年齡政策■從犯罪學角度看澳門刑事責任文/劉建宏 ( 澳 門 )一、引言近年來,隨著澳門經濟的加速發展,特別是博彩業的大幅度增長、人口增加、城市化加速,澳門經歷著重要的社會變遷。急劇的社會變遷帶來了一系列社會負面現象的增長,包括離婚率上升,中學生離校人數上升,犯罪率總體上升,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上升。據法務局統計,違法青少年入案件數由1 997年的1 21 宗上升至2005年的262宗。2007年經檢察院處理的案件共計1 4748宗,较2005年增加約4%,其中盜竊,搶劫類的犯罪增加了7%,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升了45%。檢察院移交初級法院立案的青少年教育卷宗從2005年31 7件上升到2007年的400件,升幅達26%。面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的上升,社會公眾呼籲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作為一項具體的應對措施,修改澳門刑事責任年齡已提上了議事日程。法務局自2006年4月起,組織香港大學、澳門大學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進行合作研究,研究項目包括調查分析未成年人的違法現狀、澳門青少年的心智發展、與刑事發案相關的重要因素、若干國家地區法律中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澳門居民及專家學者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等。犯罪學的角度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角度,具體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言,犯罪學可以提供重要的意見:首先,可以提供有深度的因果關係的理論認識和經驗證據、政策改變可能引起的不同短期及長期效果的認識,包括可能出現改變政策期望的正面或負面效果。第二,犯罪學理論的關注點是一系列事件發生發展的全面過程的規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只有把它放在理論和經驗研究所描述的全面過程中來考察,才能對其意義和作用達到較為深刻的認識,才能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政策的效果有全面深入的理解。第三,在刑事司法實踐層次上,使我們能按照理論揭示的因果過程選定採取政策措施較有效的實踐環節,舉辦具體的實踐項目來改變事件的過程,使之朝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總目標的方向變化。二、犯罪學的理論觀點作為一個政策舉措,研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首先要考慮所期望的效果(target ed ef fec ts)。目前直截了當的期望效果就是使刑罰對1 4歲以上1 6歲以下可能及已經犯嚴重暴力罪行的青少年起到威懾作用,從而達到
減少嚴重及暴力犯罪的目的。這種威懾作用表現為二個方面,一方面是使即將要犯罪的人由於懼怕懲罰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是使已犯罪的青少年由於受到刑法的處罰和威懾從而不再第二次或繼續犯罪。在犯罪學理論中,與目標效果有直接關係的理論是威懾理論。威懾理論有二個內容,一個內容是強調威懾的普遍效果,叫一般威懾理論;另一種威懾理論,強調威懾對特定犯罪的威懾效果,這種叫特定威懾理論。一般威懾理論認為處罰違法犯罪者的一個重要效果是可以使一般人群受到威懾。當一般人群看到違法犯罪者被懲罰,他們就會考慮到如果自己犯法,也會被懲罰,從而停止或減少潛在的可能的犯罪行為。按照一般威懾理論的預測,刑罰可以通過一般威懾力達到減少犯罪率的效果。特殊威懾理論認為懲罰犯罪人的一個主要效果是使違法者經受到刑法懲罰的痛苦,從而認識到違法犯罪是一件得不償失的行為,從而不再進一步的犯罪。無論是一般威懾理論還是特殊威懾理論,都有長久歷史。但在迄今為止的研究成果中既有支持這二種理論的證據,也有不支持這二種理論的證據。但是不可否認,這二種理論提供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啟示:首先,一般威懾效果若要發生作用,是以大眾對懲罰的發生有普遍的了解為前提。當前澳門民眾對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這一法律的改變及結果,必須要有普遍了解。只有在這一前提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才有可能發揮我們所期待的效果。根據法務局最近組織的調查,澳門多數居民沒有正確了解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概念,以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準確含義。因此,廣泛的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改變及其意義的法制宣傳是十分重要的。一般威懾效果及特殊威懾效果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假定,即一般大眾(對目前的議題而言,特別是1 4歲至1 6歲少年)須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思維能力來進行一定程度的合理計算,能夠比較他們從其暴力及其他嚴重犯罪行為中的獲益,與他們可能得到的懲罰所帶來的痛苦,並得出獲益大於痛苦的結論。這是犯罪學中的一般及特殊威懾理論對我們的第二點啟示。與刑事責任年齡議題較直接相關的另一重要的犯罪學理論是“標簽理論”。標簽理論是在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尤其在青少年犯罪與司法領域中。與傳統的威懾理論相對照而言,標簽理論強調正式的刑事司法處置,如逮捕、起訴,雖然會有一定威懾的效果,但同時會產生嚴重的負面效果。標簽理論有二個基本概念。第一個基本概念叫做初級違法,第二概念叫做次級違法。所謂初級違法,是指一個犯罪人首次違法。按標簽理論,初級違法之後會有二種結果,其一是沒有人發現,或政府如警員沒有採取嚴重的行動,違法少年沒有得到任何處罰;第二種結果是違法少年受到逮捕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處置。在第二種情況下,違法少年被貼上違法少年或類似標簽。當當事人帶上了違法少年或犯罪分子的標簽後,他今後的生活軌跡就因此可能轉變:一種改變的過程是社會環境對他的態度發生轉變,例如當事人周圍的人(包括朋友、鄰居),不再願意與當事人保持與以往相同的關係,會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又如工作單位不僱傭有違法紀的人。這種轉變有可能導致當事人改變生活和行為方式,可能進一步違法犯罪。另一種轉變的方式是當事人的自我概念( sel f-con ce pt ) 發生了轉變。社會心理學中的相互作用理論認為人的行為是遵循他的自我概念來進行的,因此當當事人的自我概念轉變為“我是一個違法少年”或“我是一個違法犯罪分子”之後,他的行為方式就有可能轉變以他的新的自我概念為基礎,就會再次違法犯罪。“標簽”是這種再次犯罪的一個主要原因,這種由標簽為主要原因的再次犯罪就被稱為次級違法。對標簽理論的經驗檢驗,文獻中未有一致的結論,有些支持,有些則持相反的結論,但標簽理論在美國及其他的西方的刑事司法界尤其是少年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一個普遍的共識是我們在對違法少年或犯罪人進行懲罰時應努力避免標簽理論的負面作用。標簽理論對我們的啟示:我們必須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相配套的政策舉措來減少標簽的負面效果,在這方面,美國等西方國家已有一些經驗和舉措可以借鑒。近三十年來,犯罪學作為一個新興的跨領域的綜合性學科,已進入了它的成熟期,並出現了大幅度的發展。其中與刑事責任年齡這個議題有關的便是“生活歷程理論”的出現和發展。生活歷程理論是一個跨越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新的概念框架,是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在社會科學領域具有突破性的新觀點。生活歷程觀點研究人生的軌跡、人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代表的轉折和變遷,研究人生中的重要事件對人生軌道的短期及長期的後果,並把這種個人生活中的事件,個人與環境的相互作
用放到人生歷程中,及社會的變遷的背景下去考察。在犯罪學中,人生歷程理論的發展在對年齡與犯罪的相關關係的研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的另一個重要基礎是 Wol f gang和 他的同事們在1 972年在費城所做的著名的Cohor t 研究。要了解犯罪學的生活歷程理論及其對刑事責任年齡議題的意義,我們須先從說明犯罪學中關於年齡和犯罪的關係的研究開始。犯罪學中一個最重要的基本事實就是關於年齡與犯罪關係的事實。在美國及其它西方工業社會,普遍現象是青少年犯罪比例遠高於其他年齡段人口的犯罪率,一個反復被發現的規律是青少年的財產與暴力犯罪率在十多歲起迅速上升(通常在1 6歲時,財產犯罪達到頂峰;而在1 8歲時,暴力犯罪達到頂峰),然後逐步下降,犯罪和年齡的關係呈現為一個曲線關係。犯罪學家雖持有不同觀點,但他們都普遍認為這一曲線關係是不爭的事實。這一現象揭示大多數青少年都有一個反叛期,即可能產生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峰期,但隨著年齡增長,就會自動退出這個階 段( ag ing ou t),成為正常守法的公民。青少年的第一次違法被稱為“初犯” (onse t),而他們最終終止犯罪, 稱為“ 終止”(des is tance)。犯罪學中的另一個重要發現是由 Marv in Wol fgang和他的同事們做出的。1 972年Wo l f gang領導的研究小組在費城進行了他們著名的同齡群研究(bir t h cohor ts t u dy),這個研究追蹤了9945個在費城出生的男性少年,研究他們從1 2歲起的犯罪記錄,這項研究發現了二個重要的結論。首先,大量青少年有過至少一次的違法記錄;第二,極少數青少年持續重複犯罪。6%的青少年犯罪佔刑事案件總數的52%。 Wol fgang 稱犯罪五次以上者為“長期 犯罪 者”(ch ron ic o f fender)這一研究表明:一方面大多數青少年只是在高危期從事過違法犯罪活動,然後就自動退出了這一階段;另一方面,少數人持續高頻違法,似乎顯示出他們與多數青少年屬於不同性質的群體。 Wol fgang等的研究對美國刑事司法政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研究揭示違法犯罪行為對很多青少年似乎是一個高危年齡的正常現象,隨著年齡增長,就會自動停止,但是有少數青少年似乎具備某種犯罪的特質 , 他 們 從 年 幼 開 始 犯 罪 , 成 年 後 仍 持 續 犯 罪(pe r s i s t e n t),生活在 一種 犯罪生 涯之 中(cr imina lca r ee r )。犯罪生涯的理論和研究對公共政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類似的研究在其他國家也發現類似的結果。年齡與犯罪的曲線和Wol fgang研究的發現是犯罪學中普遍接受的基本事實。不同的犯罪學家對這些普遍事實作出了不同解釋,其中生活歷程理論是近年來影響最大的理論。傳統犯罪學理論與其他許多行為科學理論一樣,過去主要研究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差別,例如什麼人容易犯罪,而生活歷程理論的重點放在觀察研究行為發展變化的長期過程和規律,研究生活事件,如首次犯罪等,對生活軌道的影響和未來犯罪的影響。生活歷程理論的重點是檢查為什麼有人走上犯罪道路,而多數人則走上正常生活道路,重點考察一個人的人生中的事件和變化,與其違犯行為的發展和環境、社會建制之間的相互作用過程及其後果。生活歷程理論採取廣闊的視野,其重要特點就是不僅研究狹窄的法律定義下的犯罪行為,而且綜合的研究所有各種形式的異端和反社會行為。所謂生活歷程概念是指由一個人的生活軌道[1] 和人生轉折[2]所構成的人生過程。生活軌道和人生轉折是生活歷程理論的兩個基本概念。生活軌道指的是人生的長期的有規律性的道路方向。這種道路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出一種對人生的限制和方向,一個人一旦進入某種軌道,就會較多的沿著軌道的方向發展,趨於通向軌道指向的結果。在生活軌道的描述中,與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政策有關的是“入口”的概念。入口是指人們進入不同的生活軌道,有人進入犯罪生涯,有人則進入正常的人生軌道。生活歷程理論強調早期兒童時期行為發展對整個人生軌道的影響。我們要關注的是在什麼程度上,降低刑事年齡增加了青少年進入違法生涯軌道的入口,而在什麼程度上我們可以幫助他們避免或減少進入這一入口。生活歷程理論中最有影響力的是Ter r ie Mof f i t t雙類型的理論。該理論提出二種違法犯罪類型的人即“青少年期終止者”和“長期持續者”。青少年期終止者在青少年期達到犯罪高峰,他們隨著人生的成熟,逐漸不再違法犯罪。多數研究支持這一理論,例如,一項著名的研究發現,在32歲以上年齡組中,青少年期終止者的犯罪率已與從未犯罪者無顯著差別。這一結論說明大多數青少年的犯罪現象是暫時階段。長期持續者則不同,多種早期因素和環境因素在他們的成長發展過程中共同起作用,使他們形成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方式。在出生之初和幼年期,其個性中表現出
較高程度的侵犯性(aggress i on) ,在家庭生活中不服管 教 , 在 學 校 生 活 中 缺 乏 人 際 互 動 的 正 常 技 能(i n t e rpersonal s k i l l ),經常以暴力方式(vio le n ce)解決人際衝突。他們的父母往往缺乏教育子女的基本技能,不能正面對待子女或不能正確處置子女的錯誤,他們往往生活在貧窮社區,缺乏從事正常生活實踐的機會和追尋健康的成年生活方式的機會,他們一般在幼年期就開始出現問題行為( prob lem behav ior),開始違法犯罪行為,逐步發展成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在他們的生活軌道中積累了連續的反社會特質及境況,使他們終止犯罪生涯十分困難。近年來大量經驗研究也能證實。生活歷程理論對刑事責任年齡改變的政策有多項重要啟示。第一,要有效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主要目標要放在“長期持續者”群體上,這樣社會和司法資源的投入收效將會最高,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須與其他配套措施共同進行。第二,因為影響“長期持續者”的主要因素包括神經心理缺失,和家庭環境不利,父母撫養教育孩子能力的缺失,兒童缺乏練習和實踐正常社會行為的機會,缺乏處理人際關係能力,及社會環境的低下,包括貧窮,非健康的生活方式等這些因素的互相作用造成了侵犯性和暴力型性格(aggress i on & v io l enc e)。這些結論可爲政策及干預項目的制訂提供参考。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已被證實有效的干預項目包括孕育期干預、家長育兒技能訓練;學校環境中提高人際技能防止暴力等項目。這些項目已被證明對青少年期及之後的青少年行為有顯著的效果。三、結論犯罪學理論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考慮有如下重要啟示:1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政策效果將是複雜的,多重的。對低齡少年違法犯罪的行為,不干預是錯誤的,但不當的干預會引起負面效果,將同樣是錯誤的。必須注意並解決好貫徹理論認識在立法、司法中的困難。2、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各種遏制犯罪率上升的一個舉措。後續及同時的其他改革措施也須同步及適時進行。刑事司法對少年違法犯罪的反應要有綜合性,整體性和系統性提高刑事犯罪年齡只是綜合措施中的一個政策措施,干預措施要配套。在澳門,重要配套措施包括:第一,早期干預;第二,環境干預;第三,其他司法的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具體而言,重視早期干預方面可以對高風險 (atris k )嬰幼 兒 ,甚至在產 前(pre-na tal)就加以辨識,干預從未出生時就開始(這當然是最理想的情況下)。重視環境干預第一種可能的措施是對高風險(at risk)兒童 和高 風 險家 庭 進行 干預 , 例如 舉 辦(paren t ingski ll)為人的技巧的訓練; 第二種 是School programs小學及中學中的人際衝突管理(interpersonal conf li c tmanagemen t,及侵 犯(aggress ion)與暴 力(violence)控制訓練項目。國外,尤其是美國已有這方面的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刑事司法干預主要是指設立針對違法少年進入司法體系後的新的制度設置。目前在澳門已有成功的少年感化院項目,我們可以進一步考察,借鑒其他地區和國外的行之有效的項目。具體來說,有如下四種改革可供考慮:第一種可能的措施是對青少年違法者建立單獨的入門審查制度(i n t ak e )。在一個青少年被逮捕後,法庭對違法青少年的情況進行專門的全面的司法審查,包括對其個人的風險審查,對家庭、學校及社區背景 和社 會表 現因 素的 調查 (這 裏是 借鑒 美國 的 制度),並對其作出風險分類;第二,根據國際上目前發展較快的已被證明為行之有效的恢復性司法制度,建立澳門地區恢復性司法政策或制度;第三,借鑒內地如重慶中級人民法院對少年違法人員所採取的刑事司法處理中的一些有效舉措;第四,已有學者建議成立少年監獄,可以進一步研究。刑事年齡問題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問題相當複雜,涉及到社會很多方面,若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必須先在理論上有較為深入的認識。犯罪學的發展要在更廣泛的視野下來認識研究犯罪現象,從而在一定理論深度的基礎上給立法的行為提供更有深度的依據。註釋:[1]描述生活軌道的概念有三個:入口,成功和時刻。成功的概念是指不同人在 發展軌道 的內容和 背景方面 不同,例 如有的人 有成功的 婚姻,成功的工作,而另一些人在這些方面沒有成功。“時刻”指特定事件發生在人生的不同時間點會對人生產生不同的作用,例如初犯,若發生在很小年齡時對生活道路造成的影響就遠大於在較大年齡人發生的初犯。[2]所謂人生轉折的 概念是指以特 定事件為標誌的 人生的重要的 事件,例如,第一次違法、就學、畢業、結婚,就業等,“轉變點”是指某些重大的轉折事件,可以導致人生軌道的轉變。人生轉折對研究成年人犯罪和改造意義較大,在這裏就不再詳細探討。
被動與守勢的。中國的軟實力只能小心翼翼地低調經營,以免助長中國威脅論,增加他國的疑慮,從而可減少“和平崛起”的阻力。三、“論壇外交”是打造“軟實力”的利器之一“論壇外交”作爲“多邊外交”的一種模式,已爲中國搭建起了廣闊的外交舞台。現在中國參與多邊外交活動的深度和廣度都有了顯著加強。中國已經逐步扭轉了過去被動參與多邊活動的模式,成爲多邊外交機制和行動的主動參與者和積極倡導者。進入21 世紀,中國在多邊外交領域動作頻頻。中國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積極推動成立了上海合作組織和博鼇亞洲論壇,並成功舉辦了中非合作論壇、朝核問題六方會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等有影響的國際會議,這些行动有利於中國向世界表明自己的立場,進一步提高中國的國家形象,增強中國的“軟實力”,爲中國的和平崛起和經濟建設營造良好、和平的國際環境。[15]由於自二戰結束後至今形成的由發達國家主持制定的世界政治經濟秩序,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的關係。通過“論壇外交”,中國積極參與現有的國際體系,以建設性的姿態循序漸進地對其加以改造,爲建立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做出了積極貢獻。此外,以多邊外交爲平台,中國提出的世界多極化、國際關係民主化、發展模式多樣化等主張以及新安全觀、發展觀、民主觀得到世界越來越多國家和人民的認同。在聯合國改革問題上,中國所持的進一步加強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等主張更是廣受讚賞。“論壇外交”還有助於中國明確在國際體系中的自我定位,強化全球意識,貫徹新的外交理念,進一步樹立起建設性和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它的興起是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在外交領域的具體體現。只有通過開展多邊外交與合作,才能創造條件解決人口膨脹、資源和能源匱乏、恐怖主義泛濫、全球氣候變暖、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等涉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全球性問題,妥善應對非傳統威脅的嚴峻挑戰。“論壇外交”作爲多邊外交,爲中國發展與有關國家的雙邊關係提供了新的思路。多邊外交的開展往往著眼於一種更長遠、更有深度的國家間的合作,它要求一個國家克制甚至放棄某些領域內的單邊或雙邊的利益考量,側重於有互動關係的多邊共同的利益標準。因此,多邊合作會有助於減少國家間的摩擦和衝突,有利於促進國家關係的良性互動。中國開展多邊外交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將其和雙邊外交行動結合起來,將兩者納入統一的外交行動之中。每次出席論壇活動,中國領導人都要進行大量的雙邊會見活動,通過開展高密度、快節奏的高層外交,廣交深交朋友,推動中國同有關國家在各領域的合作和雙邊關係的發展。例如,在中日關係趨於緊張,雙邊互訪暫時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多邊外交使得保持中日高層接觸成爲可能。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國際性組織和機構都意識到,如果沒有中國的參與,許多重大的國際事務根本就無法決定,即使決定了,沒有中國的合作也實施不了。作爲一個迅速崛起的發展中大國,中國已經清楚地意識到,在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和全球化加速發展的背景下,自身的國家利益和全球利益是緊密相連的。有效的“論壇外交”使中國在爲解決全球性問題獻計獻策的同時,能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利益。(待 續 )註釋:[1]由於翻譯上的不同,“power ”一詞可翻譯成“權力”、“力量”或“實力”。應該說,表達的意思也是相同的。[2]李少軍著:《國際政治學概論(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0 5 年8 月,第1 4 1 頁。[3]Ma r kR.Ams t u t z ,I nt e r na t i o na l Conf l i c t a ndCoope r a t i on:AnI nt r oduc t i ont oWor l dPol i t i cs ,Bos t on:McGr a w-Hi l l Col l ege,1999,P127.[4] 俞正梁等著:《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係》,復旦大學出版社,2 0 0 0 年7 月版,第5 8 至5 9 頁。[5]也有將“ha r d powe r ”和“s of t p owe r ”翻譯成“硬權力”和“軟權力”。[6 ]梁守德、洪銀嫻著:《國際政治學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 0 0 0 年7 月版,第8 4 頁。[7]蔡拓等著:《國際關係學》,南開大學出版社,200 5年6 月版,第6 8 頁。[8 ]J oe s p h Ny e ,Th e Ne w Nat i ona l I nt er e s t ,i nFor ei gnAf f a i r s ,Jul y/Agus t 1999.[9]J oe s phNye,TheMi s l e adi ngMet a phor of De c l i ne,i nTheAt l a nt i c,Ma r ch1990.[10]倪世雄等著:《當代國際關係理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 2 月版,第3 9 3 頁。[1 1 ] “ 世界 評 說 中 國 軟實 力 ” , 人 民網 , 2 0 0 6 年 6 月 6 日 ,ht tp://worl d.peopl e.com.cn/BIG5/1030/4438331.html .[1 2 ]“讓中國‘軟實力’真正有實力”,人民網,2 0 0 5 年1 0 月1 0 日,ht t p://pol i t i cs.peop1e.com.cn/BIG5/30178/3752650.ht ml .[1 3 ]“中國崛起需要提升軟實力”,四川日報,社會新聞欄目,20 07 年11 月15 日。[1 4 ]《華爾街日報》(2 0 05 年1 2 月2 9 日)“中國軟實力的增強”,2 1 世紀經濟報道,時論欄目,2 0 0 6 年1 月2 日。[15 ]熊偉:“多邊外交給中國更多機會”,環球時報,國際論壇欄目,2 0 0 5 年1 月2 8 日。
含義不同。中華民國的憲法不就是“一個中國”嗎?有什麽值得“錯愕”、“驚訝”和“嚇了一跳”的呢?泛藍媒體和國民黨方面的反應基本相同,他們質疑中共是否在搞“ 小動作”,並且懷疑這個“小動作”純粹是一個“文字遊戲”?還是背後有什麽“深意”?但是,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這樣一個低級錯誤並沒有什麽深度可 言。To mak e a moun t a in out of a mo le h i l l(小題大做),只能說明泛藍媒體自己小心眼、小家子氣。兩岸關係中有著很多重大的問題需要去考慮,沒有必要拘泥於一些沒有什麽“深意”的“ 小動作”,在這上面浪費時間。博鰲爭議對兩岸關係的啓發由“一個中國”、《自由時報》、“特首席”、“轉移視綫”、“被矮化”等引發的爭議,以及兩岸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和處理方法,他們的小家子氣,也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啓發。總結起來,可以有以下幾點:第一、兩岸問題仍然非常敏感,尤其是“一個中國”問題。所以,雙方在說話或做事方面應該非常謹慎,不要有意無意地去刺激對方那根敏感神經。第二、一個首要的問題是雙方要相互尊重,要有互信。不要一有事情,就往壞的方面去想對方。不要像龍永圖懷疑《自由時報》、蕭萬長懷疑商務部那樣,硬將小事變成大事,影響台海雙方的感情。第三、在相互尊重、互信的基礎上,兩岸政府都應該正視那些仍然橫亙在兩岸之間的分歧。儘管雙方現在只對經濟交流有興趣,但是雙方還應該設法逐步消弭政治方面的芥蒂,最後將兩岸在政治方面整合起來。只有在政治和經濟以及社會上將兩岸都整合起來,才最符合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第四、從大陸方面來說,要繼續明確“九二共識”的內涵,即“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必要躲閃。比如根據新華社的英語新聞稿,台灣大選之後胡錦濤和布什在電話會談中表示同意“九二共識”的“一中各表”內涵,但是在新華社的漢語新聞稿中,這一點又被拿走。當然,在兩岸正式就相關的政治問題進行談判前,或許沒有必要將自己的底牌亮給對方。但是能夠讓外國人知道,爲什麽不能夠讓中國人也知道呢?這個問題無論如何、無論遲早都要解決。所以不如痛快一點由最高領導來說明。然後大家再接著討論其它問題。第五、對台灣方面來說,不要一心僅想著如何通過和大陸加強經濟聯繫,比如兩岸包機直航、允許大陸旅客大量“登台”,給台灣經濟打一劑強心針等。這些當然重要,一定要做。但是兩岸在政治上的整合也要開始考慮。如果談兩岸和平協定,那就不僅僅是說五十年之內,台灣方面不搞法理台獨;五十年之內,大陸方面不攻打台灣。這樣的承諾是遠遠不夠的,也是太空泛的。兩岸應該談如何進一步加強政治、社會和文化的交流,比如兩岸立法機構的互訪、新聞媒體向對方開放、民主制度相互借鑒學習繼續深化等等。台灣不要光想著大陸可以爲台灣做些什麽,還應該想想台灣可以爲大陸做些什麽。第六、兩岸只有在加強互信、深入了解對方和“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協商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政治整合方式,包括中華民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等問題。這些才是大陸和台灣的藍綠方都應該認真思考、花大力氣積極解決的問題。總之,雙方都應該努力克服自己的小家子氣。大家都需要開闊胸襟,做任何事情,都能以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和兩岸老百姓的共同福祉爲出發點,而不是以一黨、一地之私利爲出發點。只有這樣,兩岸才能商量出一個能令多數人都滿意的整合方案來,中國才能夠真正復興,並能夠面對全球化的挑戰,成爲世界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積極因素。註釋:[1]這次博鰲論壇的主題是“綠色亞洲”。[2]所謂沒有共識,是在“一中”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這個問題上,雙方沒有共識,儘管“一中各表”仍然是一個不是共識的共識,即在“一中”問題上a gre e to d i s a g r e e,或者說求同存異的“九二共識”。這一個共識至關重要,因爲它是兩岸談判的基礎。民進黨執政八年,之所以在兩岸問題上沒有大的進展,均由於其不承認這個“九二共識”。[3]其實古代中國的“國家”概念和現代中國是很不相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從這個意義上講,連歐洲——如果當時人們知道有歐洲的話——都是中國領土。那麽從邏輯上講,如果古代的歐洲不是中國的領土,那麽古代的台灣就不一定是中國的領土。而且,“古代”從什麽時候算起?如果是清朝,那麽這句話沒錯。如果是周朝,那就得好好定義,好好考察,不要“人云亦云”。[4 ]其實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認爲自己是中國,涵蓋大陸和台灣地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認爲自己是中國,涵蓋台灣。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幷沒有統治台灣,所以,無論從大陸還是台灣的角度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完全等於中國。國家還沒有統一。[5]他的嗓門的確很高,而且是突然提高的。像是一個受到侮辱的人突然新仇舊恨湧上心頭,再也無法克制自己,不得不用最大的嗓門喊出自己的悲愴與憤怒。
一、狹義或廣義狹義民主鞏固的觀點以Samual P.Hun t in g t on的主張最具代表性。 他在其名著《 第三波》(The Th i rdWave)中提出“雙翻轉測驗”(two turnover tes t),即兩次政黨輪替。兩次翻轉的確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個嚴厲考驗,因為破除威權統治的選舉乃是民主的主要制度化關鍵,選舉的持久性與有效性顯然正是民主鞏固的核心面向。另外,L i n z 與S t epan也主張民主鞏固的研究必須注重公民社會、政治社會、法治、國家官僚機構與經濟社會的建立,這是民主鞏固寬廣的(t h ick)定義。二、消極或積極學者Geor f f r ey Pr idham與Andreas Sched l er 則分別從消極(negat ive)或積極(pos i t i ve)的二分法來作說明。Pr idham說:消極的鞏固包括任何轉型階段所遺留問題的解決。而積極鞏固強調的重點則在態度與典範上,它包含菁英與大眾階級兩者對民主價值的堅定信念。積極鞏固意味著長期的改變,消極鞏固則可能在較短的時間達成。Sc h e d l e r 則提出四種層次的分類法——威權政體(au tho r i ta r ia n r e g ime)、選舉的民主(e l e c t o r a ldemocracy)、自由的民主(l i be ra l democracy)與先進的民主(advanced democracy)。“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代表民主鞏固的經驗性指涉。在規範性名詞方面,威權主義形成“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試圖要避免的消極性水平,“先進的民主”形成“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欲達成的積極性水平。此外,“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構成相互彼此規範性水平;亦即“自由的民主”欲避免“選舉的民主”之出現,而“選舉的民主”欲達成“自由的民主”之發生。不容否認,民主鞏固本質上是一種目的論的概念(tel eolog ica l concepts)。民主鞏固的消極概念關心民主穩定並避免倒退,積極概念則關心民主進展並提升品質。叁 現階 段台 灣 應被 視為 準 民主 鞏 固其實由於台灣的憲政體制定位不明,在“國會”從未輪替的情形下,光是行政部門的二次輪替能夠算是真正的二次輪替嗎?這不無疑問且值得進一步分析。許多學者認為,台灣在憲政體制分類上屬於半總統制,那麼我們討論問題就可以從半總統制的制度邏輯來探討。眾所皆知,半總統制的制度邏輯是總統與國會皆有民主正當性,也都有決定行政部門人事與決策的權力。僅是行政部門——總統的兩次輪替是否可以算是真正的二次政黨輪替,筆者持懷疑態度。台灣雖已經歷過兩次政黨輪替,但行政部門的人事與政策仍多受制於原來威權政黨所掌握的國會。因此台灣不能算是真正的兩次政 黨 輪 替 ,最 多 只 能 算 是準 民 主 鞏 固 (qu a s i -consol idated democracy)。筆者觀察台灣民主鞏固不足之處甚多,最重要者有下列七項:一、憲政體制不清造成政黨是否完成二次政黨輪替存有爭議台灣的憲政體制究竟屬於內閣制、總統制或半總統制仍有爭議。若將台灣的憲政體制歸類為“總統”制,那“國會”否決行政部門的覆議權門檻應該從現行的全體二分之一改為出席或全體的三分之二。如此一來,陳水扁這八年來的憲政運作應會順暢許多,因為“國會”不能單憑簡單多數來否決執政黨的法案。若將台灣的憲政體制歸類於半總統制或是內閣制,那麼“內閣”在組成上尊重“國會”多數將是最適當的選擇。若在半總統制的框架下討論,陳水扁執政八年,“國會”皆由泛國民黨陣營掌握多數,則台灣應採用“共治”(cohab i t a t ion),或是“聯合政府”,但扁政府卻沒有這樣安排,組成的少數政府反對黨也未採取倒閣行動。因此,筆者認為台灣在憲政運作上的確傾向總統制。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兩位候選人競相提出農業、環保、交通等全方位的政見,而媒體與學界不以為怪,足見台灣的“總統”在主導政策的全方位上與美國總統制的總統相同。此外,第四次“總統”民選馬英九當選後強調掌握“國會”多數與“總統”職位之後的國民黨將“全面執政,全面負責”。這正說明了陳水扁時期的分裂與少數政府沒法全面負責,因此筆者認為陳水扁的八年執政是否為第一次政黨輪替仍有爭議。正因為存有這樣的爭議,當2008年國民黨勝選發生大家所謂的 第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時 , 吾 人 不 認 為 已 經 明 確 通 過
H un t ing ton雙翻轉測驗的檢驗,因此,只能被視為達成準民主鞏固的目標。二、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修憲案正當性不足2005年6月1 0日台灣通過了第七次修“憲”。這次修“憲”案將台灣的“立委”選舉制度從SNTV制度改為並立制。但是,該次任務型“國大”選舉投票率卻只有23%(遠低於2008年“入聯公投”所達到的36%投票率),作為具有實質修“憲”意義的投票來看,很顯然其正當性不足。三、選舉制度存有爭議加上國民黨黨產未歸零與歸公,造成政黨政治畸形發展台灣第七次修“憲”所改革的選舉制度及其配套其實是有許多缺陷的。首先,席次減半加上台灣選區劃分有極大問題,使國民黨支持群眾集中的選區重要性被放大。再者,台灣採用“並立制”會造成政黨之間席次率與得票率過度失衡,國民黨與民進黨在政黨票的得票率是50%比36%,但總席次比例卻變為75%比25%(81 席比27席)。此外,國民黨雖然從威權政黨解嚴後轉型為民主政黨,但仍保有威權時期就擁有的不當黨產,尚未歸還給國家。在平常時期就可利用黨產組織群眾、扎根基層,而在選舉期間不論是電視一波波的文宣攻勢、或是動員群眾,都是其他政黨所不能及的,也因而造成實質上的選舉競爭不公平。四、道德與法治混淆不清,社會尚未解嚴在上述民主鞏固的廣義定義之一就是法治的建立。法治(ru l e of law)要求人人都需遵守;道德要求自己,可以用較高的標準。但因社會上道德與法治觀念混淆不清,以致於形成政黨競爭過程中常以兩套標準來互相要求,形成民主選舉過程中的畸形現象。在民主發展史上,自宗教改革與宗教戰爭以來,逐漸發展民主政治是世俗的觀念。任何超過法治的宗教情操或道德要求,應屬於私領域個人的自我要求,而非成為公領域政黨競爭的議題。五、國民黨黨產問題構成轉型正義最大的障礙根據比較獨裁國家民主化的經驗,面對舊的獨裁政權留下的諸多問題,其轉型正義不可能在民主化後馬上獲致。但是民主化政黨輪替之後若新的執政黨經濟表現不佳,導致民眾不滿而又政黨輪替回原有的前獨裁政黨。如此轉型正義的獲致更加困難。東歐與台灣都有黨產問題與轉型正義問題。不同的是,東歐各國政黨(共產黨)在民主化之後已將黨產歸還國庫,台灣的威權政黨(國民黨)卻仍保有黨產,成為轉型正義最大的障礙。六、民主文化素養不足台灣的政治文化,並未將民主視為優先價值,這代表台灣民主文化素養不足,也對民主鞏固有不利影響。一項“是否將民主視為優先價值”的調查中,台灣在2006年的比率才24.2%,遠低於亞洲鄰國的韓國、菲律賓與泰國。如果台灣人民將民主視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手段而非終極目的,那經濟不好的時候人民難道便想要捨棄民主,讓獨裁政黨重掌政權或寧願獨裁政權復辟來推動經濟發展嗎?更何況現在的民主選舉乃是一群長期受到專制文化影響的人來行使投票權利,來運作這一套民主機制。七、民主的外在威脅Rober t Dahl 在《論民主》一書中特別指出:有利於民主的關鍵性條件之一為“不存在強大的敵視民主的外部勢力”。很顯然新興民主的台灣,民主鞏固獨特的挑戰之一就是台灣所受的武力威脅,甚至於包括使用媒體與經濟力量的所謂“超限戰”之威脅。這樣的威脅當然使得民主鞏固更加困難。肆 民主鞏固三個發展面向的觀察以下筆者擬依Sche d le r 所提出來的民主鞏固各種概念,分為下列三個部分來加以分析:一、組織民主、建立制度化所謂組織民主(Organ iz i ng Democr acy)(如上圖),它期望在自由民主制度之下建立民主的特殊規則與組織,等同於“制度建立(ins t i t ut i on bui lding)”。尤其是現代自由民主國家所建立的大組織,例如:政黨與政黨體系、立法機構、國家官僚機構與司法體系等。而
Dahl 在討論民主時特別提到“大規模民主需要的政治制度”,包括憲政體制、政黨制度與選舉制度等。台灣在1 996年“總統”直選被列入自由民主國家以來,如何在自由民主體制之下建立制度化,一直是這裏所謂“組織民主”的重要工作。分如下述:1、憲政體制:內閣制、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台灣憲政體制歸屬不清是邁向民主鞏固的障礙。憲政體制歸屬不清本身對於憲政僵局的解決就是極為不利的問題,因為台灣不知應該用哪一種憲政體制的邏輯來解決憲政爭議。若將台灣歸類為半總統制,我們可以發現半總統制在當下台灣的實施有許多缺陷:①民眾對於兩種大選(總統、國會)與行政權歸屬的困惑。②選民對實權“總統”的期待與實際政治運作的落差。③“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難以釐清。基於改正上述缺陷,台灣應該改為總統制較為恰當,亦較符合傳統“循名責實”的政治文化。總統制的行政權歸屬於民選的總統,相當明確,不會有國會與總統爭奪行政權的情形。台灣的政治文化中人民期待民選的“總統”有實權,總統制較為符合該政治文化。總統制不會有“總統”與“行政院長”“雙首長”之間權責難以釐清的問題。2、選舉制度的改變台灣第七次修“憲”所造成的新選舉制度有許多缺陷,今後的改革之道就“治標”方面應該包括:①立法委員席次的適度增加。②立法委員當中區域與不分區的比例應該適度調整為一比一,使小黨或少數族群的代表能出現。③政黨不分區門檻應適度降低為百分之三。若是要“治本”,本文建議將選舉制度參考德國式改為“聯立制”,亦即政黨依得票率分配席次,如此一來可以降低政黨之間得票率與席次率過度失衡的問題。3、政黨制度:兩黨制或一黨獨大台灣經過第七次“立委”選舉與2008年第四屆“總統”直選之後,政黨制度走向一黨獨大。一般認為若長期一黨獨大缺乏制衡,則不利於民主鞏固。若國民黨在台灣長期維持一黨獨大,是否可能走向日本模式的一黨多元,仍有待觀察。但是若民進黨能徹底檢討其黨內諸多問題,加上選舉制度若能改為前段所提的聯立制,更重要的是國民黨黨產能夠徹底歸零與歸公,台灣的政黨制度仍有機會走向兩黨制。二、維護自由、人權,避免民主倒退依據Sc hedl er 民主鞏固的各種概念,其中防止民主崩潰與防止民主腐蝕分如下圖:台灣民主化未來走向,不會是將“中正堂”更名爲“台灣民主紀念館”那麽簡單。台灣自1 996年3月“總統”大選後,即被列入既是“選舉的民主”“國家”,也是“自由的民主”“國家”之行列;而在2000年“總統”大選完成了第一次政權的和平移轉後,人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更進一步提升,因此被評定與日本並列為亞洲地區最自由的“國家”(平均指數為1.5)。台灣民主化的進展此時已經超越許多被列為“選舉的民主”之“國家”,且自由等級的排名列在南韓、菲律賓等亞洲更早民主化國家前面。台灣自從李登輝繼任“總統”接續自由化的改革並推動民主化的工程以來,自由程度節節上升。2000年發
生第一次準政黨輪替後,陳水扁標舉“人權立國”的精神,台灣的自由程度曾一度達到最高等級,由此可見民進黨雖因2008年敗選而被判定八年執政失敗,但在維護人民的自由、人權方面卻功不可沒。因此,2008年國民黨重新取回政權後,判別其政績的重要依據就是觀察台灣的自由人權指標是否會倒退。三、提升品質,深化民主深化民主(Deepening Democracy)(如上圖),乃是討論民主品質如何從“選舉的民主”與“自由的民主”提升到“先進的民主”之水準。台灣被“自由之家”列入既是“選舉的民主”,也是“自由的民主”“國家”,代表已經“完成民主”,並進入民主鞏固的階段。目前除了如何建立制度化的“組織民主”並避免民主崩潰或腐蝕以外,更需提升民主政治的品質。如何深化民主呢?筆者認為建立一個基於正義原則的法治社會才是最重要的。先從法治(ru le of law)談起。學者Ri cha rd R ose與Don Chull S h i n在回顧第一波民主化時指出:法治、公民社會與負責任在英國的發展優先於普選權。完成民主化過程的三項指標就是法治、公民社會與負責任的政府。新興民主國家通常被學者們認為容易發生嚴重的貪腐與法治的缺乏。J uan Lin z與 A l f re dSt epan也提出民主鞏固的第三個領域就是法治確保公民自由與獨立的結社生活。而吾人觀察台灣民主鞏固的情況,修“憲”、釋“憲”、行“憲”的過程中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尤其是政府各機關、政黨與人民基本上皆能尊重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結果,乃是憲政主義能夠落實的關鍵,或許這也是台灣被列入自由民主“國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吾人認為:“無宗教,不成社會;無道德,不成國家;無法治,民主政治無法真正確立與鞏固。”顯然,台灣民主完全鞏固與否的判別標準之一乃是法治的建立。再就正義來說,貫穿西洋政治思想的核心概念就是正義(j u s t i c e ),但何謂正義呢?就實際政治運作來說,吾人認為所謂正義就是:“不同的政黨、不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情應該獲得相同的對待。”顯然,台灣民主 化過 程 中最 令人 詬 病的 現 象之 一就 是 “雙 重 標準”,其觀念立基於傳統的“情義”、“道義”與“講究義氣”的價值觀,而這就是建立正義社會的最大敵人。而如何提升台灣的民主品質,建立基於正義原則的法治社會之首要,就在於馬英九上任後是否能夠將黨產徹底歸零與歸公。此外,民進黨政府執政期間,未能守住世界最高程度等級的自由,乃是因為政府高層貪污的問題導致被調降“政治權利”的等級。因此,馬英九上台後,另一提升民主品質的指標,就是能否堅持清廉執政。伍 結論台灣從1 996年“總統”直選以來一直被列入既是“選舉的民主”也是“自由的民主”國家,避開了許多新興民主國家容易出現的類型:半民主、假民主、雜種民主,今後除非自由民主嚴重倒退,否則應仍可繼續民主深化,朝向“先進的民主”目標邁進。馬英九在選前一再強調“完全執政、完全負責”,並在3月22日勝選感言中特別提到:“民主自由是台灣人共享最珍貴的資產,也是台灣價值最核心的部分,我一定會好好的珍惜它、堅決的捍衛它。”但吾人特別要指出:單單強調“完全執政、完全負責”,並不能因此就可以完全免除政府貪污腐化的問題,甚至於也無法避免政府濫權違法、侵犯人民的自由人權,更遑論民主品質是否因而提升。民主政治除了分權制衡之外,更必須有賴於媒體與政黨的強力監督。故大選慘敗的民進黨沒有悲觀或消極的權利,必須趕快振作起來,代替人民負起有效監督執政黨執政的責任。本文從民主鞏固的相關概念來分析2008年選後台灣的政局,發現尚有許多民主鞏固不足之處,因而將台灣評為“準鞏固的民主”。至於台灣未來面對的挑戰,筆者認為以下兩項至為關鍵:①繼續增進自由人權的保障;②奠基於正義原則之下法治社會的建立。推動台灣民主化的李登輝被譽為“民主先生”,標舉人權立國的陳水扁也可能因為自由程度的提升而獲得“自由先生”的美名,未來馬英九是否能夠在台灣執政後獲得“正義先生”的美名,正是深化台灣民主、提升民主政治品質的重要觀察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