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三十八卷‧第二期 (總第一百四十六期),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1 政府政策如何影響市民履行社會責任? ——福利體制視角下的生育政策比較 陸晴 5 剖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開採購資訊的狀況 鄧達榮 32 化解問責悖論──影響公務人員責任行為的因素研究 區耀榮 柯麗香 56 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及優化機制展望 張聞鑠 鄞益奮 79 青年參與社會治理:澳門青年志願服務動機與參與狀況實證研究 劉嘉翀 鄞益奮 段林瑞 99 作為公共治理平台的城市節慶活動:澳門經驗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推進 高咏軒 張軍華 116 從目標管理探討澳門公職人員績效評核發展方向 蔣蘇妮 張柏燊 陳建新 131
  • 2 以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視角探析澳門電子政務發展 王尹康妮 莫天芸 陳建新 149 英文摘要 16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5 政府政策如何影響市民履行社會責任?——福利體制視角下的生育政策比較 陸晴* 【摘要】本研究以福利體制理論為視角,比較美國、瑞典、德國三個典型福利體制國家的生育政策,旨在探討不同政策模式對生育率的影響,並為澳門生育政策的優化提供參考。研究發現,低生育率已成為全球挑戰,影響因素涵蓋社會、文化及經濟等多個層面,各國因應其福利體制形成了不同的生育政策模式。自由主義福利體制強調市場與個人責任;社會民主主義福利體制強調普及性與平等;保守主義福利體制則注重家庭與職業分層。研究指出,工作與家庭平衡是影響生育意願的核心關鍵,單純擴大托育供給或提高經濟激勵難以逆轉少子化趨勢。研究建議澳門借鑒國際經驗,從制度、文化、價值觀、性別平等多維度系統性創新,建立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共擔機制,以應對低生育率挑戰。 【關鍵詞】 福利體制 生育政策 工作與家庭平衡 兒童照顧 經濟激勵 Como é que as políticas do Governo afectam o cumprimento da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do cidadão? – Uma comparação das políticas de natalidade na perspectiva dos regimes de bem-estar social Lok Cheng Resumo: Através da perspectiva da teoria dos regimes de bem-estar social, este estudo compara as políticas de natalidade de três países representativos de diferentes regimes de bem-estar social (Estados Unidos, Suécia e Alemanha), com o objectivo de verificar o impacto dos diferentes modelos de políticas na taxa de fecundidade e fornecer referências para a optimização da política de natalidade de Macau. O estudo verificou que a baixa taxa de fecundidade constitui um desafio mundial, sendo influenciada por múltiplos factores que abrangem aspectos sociais, culturais e económicos, tendo vários países desenvolvido diferentes modelos de políticas de natalidade com base no próprio regime de bem-estar social: o regime de bem-estar liberal enfatiza o mercado e a responsabilidade * 澳門理工大學公共政策博士。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6 individual; o regime de bem-estar social-democrático privilegia a universalidade e a igualdade; e o regime de bem-estar conservador atribui importância à estratificação familiar e profissional. O estudo aponta ainda que o equilíbrio entre o trabalho e a família é um factor determinante das intenções reprodutivas, e que apenas aumentar a oferta de creches ou os incentivos económicos não é suficiente para inverter a tendência de declínio da taxa de natalidade. O estudo sugere que Macau aproveite a experiência internacional e proceda a inovações sistemáticas em diversas dimensões, nomeadamente institucional, cultural, de valores e de igualdade de género, no sentido de criar um mecanismo de co-responsabilidade liderado pelo Governo e com a participação de diversas partes para fazer face ao desafio da baixa taxa de fecundidade. Palavras-chave: Regimes de bem-estar social, Política de natalidade, Equilíbrio entre o trabalho e a família, Cuidados infantis, Incentivos económicos 一、引言 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生育不僅是私人生活領域的選擇,更與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和公共利益緊密相連。人口結構的穩定、勞動力的再生產及代際照顧體系的維繫,皆有賴適度的生育水準得以持續。從這個意義上看,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生兒育女,已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私事,而是關乎社會集體福祉的公共議題,亦可視為市民履行維持社會運作與代際延續之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然而,市民的生育決策並非單純由個人價值觀或道德意識決定,而是深受政府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影響。若政府透過適切的育兒支持、托育服務、親職假與稅制安排,與市場、家庭共同分擔養育下一代的成本與風險,則有助於將生育行為由“個人抉擇”轉化為“可被政策支持的責任選擇”,從而提高市民願意並有能力履行這一社會責任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學者 Esping-Andersen 的福利體制理論成為分析個人生育、社會責任與政府政策三者關係的重要視角。不同國家因應其文化、政治與經濟脈絡,形成各具特色的福利體制。不同福利體制的生育政策,在國家、家庭與市場之間,採取不同的福利生產分工與責任分配模式,從而塑造市民對生育的感受與抉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7 近年,低生育率成為全球議題,許多國家和地區面臨人口下降、老齡化加劇及勞動力供應不足的挑戰。根據聯合國《2024 年世界人口展望》1報告顯示,世界總生育率正在下降,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比 1990 年左右減少了一個。超過半數的國家和地區,女性平均生育子女數低於 2.1 個,這是維持人口穩定的“替代水準”,即每一代人能夠在數量上替代上一代,從而保持人口數量的穩定。與此同時,將近五分之一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義大利、韓國和西班牙,正面臨“超低生育率”,女性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數少於 1.4 個,而人口緩慢增長或下降主要發生在高收入國家。 全球經驗表明,生育率的變化不僅受經濟因素影響,還受到社會文化、家庭政策、性別平等及福利體系的深遠作用。根據福利體制理論,各國在應對生育率下降時採取了不同的政策模式,主要可分為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保守主義三種福利體制,這些國家在工作與家庭平衡、兒童照顧、經濟激勵等方面的政策存在顯著差異,其效果也各不相同。 在現有的相關研究中,主要聚焦於探討歐、美等國家的經驗,關於澳門等小型經濟體的生育政策研究相對匱乏。此外,儘管部分研究探討了財政激勵與生育率的關係,但對綜合政策組合(如職場友善、托育服務和性別平等政策的結合)如何影響生育意願的研究並不多見。因此,本研究在現有的基礎上,結合國際經驗和澳門實際情況,探討最適合澳門的生育政策組合,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本文以福利體制理論為視角,以不同福利體制下的生育政策為研究對象,通過政策比較、次級數據分析及文獻研究方法,探討美國、瑞典及德國這些典型福利體制國家的生育政策核心措施,以及評估不同政策模式的效果,並嘗試回答以下幾個問題:第一,不同福利體制下的生育政策有哪些主要特徵?第二,這些生育政策如何影響生育率?第三,基於國際經驗,哪些生育政策措施更適合澳門的社會經濟背景?藉此為澳門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參考。 1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Population Division. (2024).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2024: Summary of Results. United Nations.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4053940?form=MG0AV3&v=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8 二、低生育率現象的影響因素探析 生育率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這些因素本身也存在複雜的互動機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因素 生育行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它不僅受到生物學因素的影響,更多地是受到社會結構與家庭內部關係的影響。不少觀點認為,隨着女性在教育程度、勞動參與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升,相對也可能造成婚育率的延遲和降低。例如,工作-家庭衝突理論關注到女性的母親角色和工作者角色之間的衝突,女性在家庭與職場間的雙重壓力使其生育意願降低。而機會成本理論進一步解釋,生小孩對個人和家庭,尤其是女性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在經濟、時間、精力、職涯發展等方面都需要付出代價,因而導致其生育決策更趨保守。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已在公共領域實施性別平等政策,如職場友善環境、帶薪產假及托兒服務等,以緩和女性在家庭及職場之間的衝突。 然而,人口學者 McDonald 認為,性別平等應同時涵蓋社會與家庭兩個層面,當社會層面(如政治、教育和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性別平等水準較高,而家庭層面(如家務、育兒責任)的性別平等水準相對較低時,便會起到降低生育率的效果,這兩個層面的性別平等水準不同步導致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中的衝突,她們視將來的家庭角色(如妻子、母親等)為對個人發展的羈絆,因而選擇了少生甚至不生或不婚。McDonald 進一步說明,缺乏性別平等視角的家庭友善政策會有損女性的社會地位,並導致生育率進一步降低。2 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女性仍是無償家務及照顧工作的主要承擔者,這種負擔導致生育成本上升,從而降低其生育意願。 (二)文化因素 2 McDonald, P. (2000). “Gender Equity in Theories of Fertility Decline”.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26(3), 427–43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9 根據人口品質與數量互動理論3,當社會普遍重視“優質育兒”的理念時,家庭往往會傾向於減少生育子女的數量,同時增加對每個子女的教育和成長投資。在東亞國家,超低生育率的現象部分可追溯到其儒家重視教育的文化傳統,許多亞裔的父母為了讓子女進入一流大學,不惜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這種育兒方式使他們難以有足夠的心力養育多個孩子。例如,韓國、日本和中國內地的高考競爭都十分激烈,生活在這些國家的父母,不僅需付出很多精力輔導孩子的作業,還需在補習班方面支付大量費用,父母似乎更關心孩子的品質而非數量。由此,東亞國家出現了世界上最低的生育率,例如,香港特區、新加坡、日本、韓國在 2023 年的總生育率分別為 0.75、0.97、1.2 及 0.72。4 另一方面,從前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體中,養兒防老是生育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現代社會,尤其是高收入國家中,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的儲蓄和公共養老金生活。當高收入國家能提供很好的養老福利時,人們便會傾向養育更少的孩子。最後,現代城市為人們提供了許多娛樂和休閒的生活方式,使城市中的年輕人不斷推延結緍的時間,晚婚已為大勢所趨。有些人會選擇不生孩子,甚至寧可過單身生活。而低生育文化代際傳遞假說認為,長期低生育率環境會形成一種低生育文化,年輕一代見證了父母一代的低生育率,受其影響也會降低自己的生育意願。5 換言之,年輕一代的低生育意願是其在兒童數量不斷減少環境中的社會化結果。6 (三)經濟因素 經濟穩定性與生育決策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理性選擇理論認為,生育行為是個體或家庭在全面評估經濟成本、社會支持及預期的未來收益之後作出的深思熟慮的決策。7 這一理論強調了生育決策的經濟理性,即人們會基於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來決定是否及何時生育。同時,生育機會成本的概念也揭示了女 3 Becker, G. S., & Lewis, H. G. (1973).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Childre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1(2, Part 2), 279–288. 4 資料來自世界銀行數據庫: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 5 Goldstein, J. R., Lutz, W., & Testa, M. R. (2003). “The Emergence of Sub-replacement Family Size Ideals in Europe”. Population Research and Policy Review, 22(5), 479-496. 6 Sobotka, T. (2009). “Sub-replacement Fertility Intentions in Austria”. European Journal of Population, 25(4), 387-412. 7 Coleman, J. S. (1990). 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0 性在職業發展和家庭角色之間進行權衡時所面臨的挑戰,這一權衡過程是影響生育決策的關鍵因素。此外,經濟環境中的不確定因素,例如就業市場的波動、住房成本的上升等8,以及養育子女的直接成本(包括食物、衣服、兒童托育、交通和休閒等)不斷增加9,均解釋了生育率向低水準轉變的原因。另外,在大多數高收入國家,擁有合適自己的住房被視為組建家庭的先決條件。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若很難獲得住房,夫妻可能會選擇推遲或避免生育。10 (四)其他影響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對生育率產生重要的影響。在教育方面,隨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普及,生育年齡往往會相應推遲。11 另外,家庭結構的變化,比如離婚率的上升和再婚比例的增加,也可能對人們的生育意願產生影響。12 同時,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視,例如,人們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個人對生活的掌控感,以及社會對無子女家庭的接納程度;以至地理因素,如人口密度、氣候條件、住房條件等;以及生物醫學因素,比如生育能力的變化,同樣是影響生育率的重要變數。13 8 Comolli, C. L., Neyer, G., Andersson, G., Dommermuth, L., Fallesen, P., Jalovaara, M., & Vikat, A. (2021). “Beyond the Economic Gaze: Childbearing During and After Recessions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European Journal of Population, 37, 469-520. 9 Rindfuss, R. and Choe, M. (2015). “Diversity Across Low-Fertility Countries: An Overview”, In: R. Rindfuss and M. Choe (eds.) Low and Lower Fertility: Variations across Developed Countries (pp.1-13). Honolulu: Springer. 10 Rindfuss, R. and M. Choe. (2016). “Diverse Paths to Low and Lower Fertility: An Overview”, In: R. Rindfuss and M. Choe (eds.) Low Fertility Institutions, and Their Policies: Variations Across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pp.1-11). Springer. 11 Mills, M., Rindfuss, R., McDonald, P., and te Velde, E. (2011). “Why Do People Postpone Parenthood? Reasons and Social Policy Incentives”, Human Reproduction Update, 17(6): 848-860. Ni Bhrolchain, M. and Beaujouan, E. (2012). “Fertility Postponement is Largely Due to Rising Educational Enrolment”, Population Studies, 66(3): 311-327. 12 Balbo, N., Billari, F., and Mills, M. (2013). “Fertility in Advanced Societies: A Review of Research”, European Journal of Population, 29: 1-38. Van Bavel, J., Jansen, M., and Wijckmans, B. (2012). “Has Divorce Become a Pro-Natal Force in Europe at the Turn of the 21st Century?”, Population Research and Policy Review, 31(5): 751-775. 13 Rossi, B., Abusief, M., and Missmer, S. (2014) “Modifiable Risk Factors and Infertility: What Are the Connec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Lifestyle Medicine, 10(4): 220-23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1 三、不同福利體制國家的生育政策比較 為應對低生育率的挑戰,在全球範圍內,不同國家因應其人口、經濟、制度及社會文化,採取了不同的福利政策,從而形成不同形式的政策組合。根據Esping-Anderson 在其 1990 年名著《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提出的“福利體制”14概念,分析和歸類發達國家不同的福利政策體系,從而解釋各國社會權利、福利分配與社會結構的差異。其認為社會公民權利構成了福利國家的核心理念,福利國家的日常活動是為了滿足所有家庭的福利需求。而在福利產品總體生產中,國家、市場和家庭之間存在制度性分工。這種公私混合的福利生產,再加上“去商品化”和“去家庭化”兩個概念,就構成了福利體制理論。 表 1:不同福利體制的福利生產特徵15 福利體制 自由主義 社會民主主義 保守主義 價值觀 個人主義(市場主導,剩餘型福利) 平等主義(國家主導,普及式福利) 地位分化、家庭主義(以家庭與職業分層為基礎的合作主義) 福利生產者的角色:家庭/家族 市場 國家 邊緣 中心 邊緣 邊緣 邊緣 中心 中心 邊緣 輔助 去商品化 程度最低 程度最高 對養家糊口的人去商品化程度相當高 去家庭化 照顧體系市場化,取決於家庭的經濟條件 程度最高,男性“再家庭化” 程度較低,女性是主要照顧者 平等目標 機會平等 結果平等 地位維持 典型國家 美國、英國 瑞典、挪威 德國、法國 來源:作者自製 14 Esping-Andersen, G. (1990). 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5 Esping-Andersen, G. (1999). 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2 在該理論中,劃分了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和保守主義三種福利體制的主要類型(表 1)。自由主義國家對福利供給干預相對較小,福利供給建立在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市場是福利生產的主要提供者,個人對福利保障的承擔比重相對較大,國家僅提供“剩餘型”福利,福利供給高度商品化。社會民主主義國家以普遍主義和平等主義為核心,國家對福利供給干預較大,個人對福利保障的承擔比重相對較小,社會政策著力壓制市場機制,減少個人對於市場和家庭的依賴。保守主義國家是根據就業地位與階級的分層而提供相應的福利,社會政策是通過國家、資方和勞工三方協商產生的,家庭是福利生產的主要提供者,福利保障的社會參與度較高,強調國家和社會的結合,個人和公共的共同承擔。16 該理論提出的“去商品化”概念,指個人在面臨社會風險(如失業、疾病、年老)時,能夠不依賴市場交易(出賣勞動力)而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能力,換言之,福利制度通過社會權利的賦予,使公民得以“退出市場”而不致陷入貧困。反之,商品化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勞動力被轉化為商品,其生存依賴於市場交換。 然而,有女性主義學者17指出,傳統去商品化指標忽視無酬家務勞動對福利體系的支撐作用,僅關注“市場-國家”關係,忽略了“家庭-國家”互動。其認為,一個國家去商品化程度較高並不代表國家承擔了更多的福利生產責任,實際上更可能是家庭(特別是女性)承擔了福利生產的責任。18 因此,Esping-Anderson 吸收女性主義觀點,提出“去家庭化”概念,指國家通過公共服務(如托育、長照)或現金轉移,替代家庭承擔的照護責任,從而降低個人(尤其是女性)對家庭的依賴,促進其參與勞動市場與公共生活;相反,家庭化政策默認或強制家庭(尤其是女性)作為福利供給者,例如鼓勵母親居家育兒、缺乏公共托育服務。該概念作為測量國家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的指標,福利體制“去 16 戈斯塔-埃斯平-安德森【楊剛,譯】(2010)。《轉型中的福利國家:全球經濟中的國家調整》。北京:商務印書館。 17 Orloff, A. S. (1993). “Gender and the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hip: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Relations and Welfare Stat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8(3), 303–328. 18 Lewis J. “Gend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Regimes”.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1992(3), 159-17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3 家庭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國家承擔的照顧責任更多;而更加認同性別平等價值理念的國家,給母親和父親提供的親職假會更為均衡。 Esping-Anderson 的三分法為主流福利國家分類提供了重要視角,但在實際運用中,各國的發展路徑、社會文化背景及政治經濟環境的異質性使得單一分類方法難以涵蓋所有現象。因此,後續學者對三分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正,提出了新的類型,其中包括南歐福利體制19,如意大利、西班牙,強調家庭對福利的補充作用,國家干預和公共支出水準相對較低;東亞福利體制20,以家庭和市場雙重作用為主,國家更多扮演發展型角色,如日本、韓國和中國內地。 本文透過對比上述三種主要福利體制下的生育政策,分別以美國、瑞典及德國三個典型福利體制國家為例,分析其在工作與家庭平衡、兒童照顧及經濟激勵方面的主要舉措,藉以探討不同政策模式對生育率產生的影響。 (一)自由主義福利體制(美國) 政府在生育支持方面的干預較少,政策傾向以稅收優惠及現金援助為主,育兒負擔主要由家庭和私人機構承擔。 (1)工作與家庭平衡 美國聯邦法律《家庭與醫療休假法》(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FMLA)21保障符合資格的僱員在子女出生或照顧重病家庭成員時,可享受最多 12 周的無薪假。該法主要適用於擁有 50 名或以上員工的僱主。員工必須已在該公司工作一段規定的時間(通常至少 12 個月)且滿足一定的工時要求,才能獲得FMLA 的保護。雖然美國在帶薪產假方面並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帶薪育兒假制度,主要是依據州法和企業政策來提供這類福利。例如,部分州(加利福尼亞、紐約、新澤西等)和企業(聯邦部門、Netflix、Google 等)已引入帶薪產假或父母假政策,聯邦僱員可享 12 周帶薪育兒假;此外,一些大型企業也採取靈活工作時間、遠程工作等措施,幫助員工兼顧家庭責任。然而,相關政策使富 19 Ferrera Maurizio. “The Southern Model of Welfare in Social Europe”.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1996 , (1), 43-62. 20 Goodman Roger and Ito Peng. “The East Asian Welfare States: Peripatetic Learning, Adaptive Change and National Building”. In Gosta Esping-Anderson. Welfare States in Transition: National Adaptations in Global Economies. London: Sage, 1996. 21 美國聯邦法律《家庭與醫療休假法》,詳見美國勞工部網頁 https://www.dol.gov/agencies/whd/fmla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4 裕地區的勞動者更能從中獲益,高收入者獲得帶薪產假的機會明顯優於低收入者。 (2)兒童照顧 美國政府並未設立全國性的普及托育制度,但低收入家庭可通過公立幼兒園和幼兒保育中心獲得照顧服務。例如,聯邦兒童托育與發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 CCDF)通過聯邦撥款給州政府,幫助低收入家庭支付托兒費用,州政府根據個別情況分配資金,補貼符合資格的家庭以減輕托兒負擔,同時也對托兒服務提供者設定標準,以確保服務質量。另外,部分州及地方政府設有公立學前教育網絡(如 Pre-K 計劃),為低收入或普及性項目提供免費或低費用的學前教育。各州政策不一,例如,某些州提供全日制的公立學前教育,另一些州則提供部分資助或以學分形式運作。這些項目通常是基於家庭收入、工作狀態及家庭結構等標準來決定補貼資格和金額。 (3)經濟激勵 兒童稅收抵免(Child Tax Credit, CTC)是美國幫助家庭應對兒童撫養成本的一項重要財政政策工具,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根據每位符合條件的兒童獲得一定的稅務抵減金額。兒童必須是納稅人的直系親屬,並滿足居住、關係等標準,年齡要求是 17 歲以下,每個孩子的減免額度約 2,000 至 2,500 美元。22 除了 CTC 之外,美國部分地方和特殊福利項目會針對貧困、殘疾和單親家庭直接發放現金補貼,用以減緩其經濟負擔。 另一方面,針對貧困線以下的群體,美國會透過嚴格的收入審查發放福利,例如,美國的貧困家庭臨時援助計畫(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中的家庭限制政策(Family-Cap Policy),規定了參與 TANF 的低收入家庭在領取福利期間如有額外生育,則新生兒通常不會獲得額外的財政支持,以達到預防貧困的目的,然而,多數研究指出,該政策對貧困女性的生育行為幾乎沒有實際影響,反而對受政策影響者的健康及基本人權造成損害。23 22 詳見美國國稅局網頁 https://www.irs.gov/credits-deductions/individuals/child-tax-credit 23 Fennell, J. L. (2009). “U.S. Fertility Prevention as Poverty Prevention”. Women’s Health Issues, 19(6), 355–36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5 美國並未專門制定針對提高生育率的整體激勵政策,主要提供多項計劃幫助低收入家庭,但各地政策的差異較大,政策碎片化、資源分佈不均和覆蓋率較低問題依然突出;同時,美國關於生育屬個人責任的論述,使女性在職場與家庭間的角色充滿矛盾。 (二)社會民主主義福利體制(瑞典) 政府實行高稅收、高福利政策,通過系統性的生育福利政策承擔大部分育兒成本,提供廣泛的公共服務以實現社會公平和性別平等。 (1)工作與家庭平衡 根據瑞典《父母假法》(Föräldraledighetslagen, SFS 1995:584),父母可共用約 480 天的帶薪育兒假,當中 390 天可領全薪,剩下 90 天則領固定金額薪金。這些假期可在孩子 8 歲前靈活使用,而且可在父母間分配,其中有專為父親保留的假期(近 90 天不可轉讓),以鼓勵雙方共同參與育兒。近期,瑞典在原有《父母假法》框架下進行法制擴充和修正,允許祖父母申請帶薪“育孫假”,幫忙照顧 1 歲以內的孫子女,最長可請 3 個月,根據新法,父母能將部分帶薪育兒假天數轉移給祖父母,單親家庭的父或母最多可轉移 90 天,一般家庭最多可轉移 45 天。24 此外,瑞典僱員可要求減少工作時間(工資相應減少),以及在小孩 8 歲前提出靈活工作安排的請求,例如遠端工作、彈性工作時間等。 (2)兒童照顧 瑞典推行全民化的幼兒照顧和學前教育制度。政府投入公共資金建設和運營托兒所,確保就學前兒童能以相對低廉的費用接受專業照顧,為配合父母的工作時間,有保育服務延伸至晚上和週末,不僅降低了家庭的照顧成本,也提高了父母(尤其是母親)重返職場的可能性,優質且補貼充足的托育服務使當地的入托率普遍較高。依據《瑞典教育法》(Skollagen)及相關規範,托兒所和幼稚園必須達到一定的品質標準,並對家長收取的托兒費實行價格上限。平 24 瑞典《父母假法》,參見 https://www.riksdagen.se/sv/dokument-och-lagar/dokument/svensk-forfattningssamling/foraldraledighetslag-1995584_sfs-1995-58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6 均而言,父母僅需支付 11 %的兒童保育費用,其餘由政府負擔,低收入家庭甚至豁免收取任何托育費用。 (3)經濟激勵 瑞典的《社會保障法》(Socialförsäkringsbalken)25規定,所有年滿 16 歲以下的兒童(居住在瑞典或受到相應條件的保障)均有資格領取每月 1,250 克朗(約 915 澳門元)的育兒津貼。如果家庭有兩名或以上的兒童,則可以獲取額外的多子女補助,金額根據家庭的子女數量遞增,例如,3 名子女的家庭每月可額外獲得 730 克朗(約 535 澳門元)的補助,所有家庭均有資格申請。26 此外,瑞典的稅制和社會保險制度皆採用“個人獨立申報制”,即無論婚姻狀況如何,個體均能獲得應有的保障,從而減少因婚姻與家庭形式不同而導致的經濟差異。 瑞典通過高公共托育覆蓋率、性別中立的育兒假制度,以及普惠性的育兒津貼,鼓勵雙薪家庭與男女平等分擔育兒責任,營造整體有助於生育的社會環境。這種模式既促進了男女在職場與家庭間的平衡,也為降低家庭育兒成本、提升生育意願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保守主義福利體制(德國) 以家庭作為福利單元,政策強化傳統性別分工,社會保險制度與職業掛鈎,家庭被視為生育和育兒的主要單位,但政府會提供支持以緩解生育成本。 (1)工作與家庭平衡 根據德國《聯邦育兒假暨育兒津貼法》(Gesetz zum Elterngeld und zur Elternzeit, BEEG),父母每人最多可請求至多 3 年無薪育兒假的權利,適用於孩子出生後至三周歲為止。此外,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僱員可選擇靈活分配育兒假,例如父母同時休假、分階段休假,或將部分假期(最多 24 個月)推遲 25 詳 見 瑞 典 《 社 會 保 障 法 》 全 文 : https://www.riksdagen.se/sv/dokument-lagar/dokument/svensk-forfattningssamling/socialforsakringsbalk-2010110_sfs-2010-110 26 詳見瑞典社會保險機構(Försäkringskassan)官方網站:https://www.forsakringskassan.se/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7 使用,但必須在孩子 8 歲之前完成,在申請育兒假的期間內,僱主不得單方面解僱員工。 此外,德國政府為在父母假期間停止或減少工作的父母提供父母金,以彌補其收入損失。一般情況下,父母金的發放金額為兒童出生前就業收入的 67%,最高可達每月 1,800 歐元; 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前沒有就業收入,父母金應支付至少每月 300 歐元,最長發放 14 個月(父母雙方各領取至少 2 個月育兒金才能獲得全部 14 個月補貼)。27 另一方面,德國《兼職和固定期限僱用法》(Teilzeit-und Befristungsgesetz - TzBfG)28 規定了員工申請兼職工作的權利,在擁有超過 15 名員工的公司中工作超過 6 個月的僱員,有權申請兼職工作,有助於父母在照顧子女的同時,維持一定的職業發展。 (2)兒童照顧 德國《社會法典第八部》(SGB VIII)規定了兒童在日間托育機構及家庭托兒中的扶助權利,要求地方政府提供足夠且優質的托育服務,保障兒童的受教權。該法規定,年滿一歲的兒童有權在托兒所獲得幼兒支援,直到其年滿三歲;而未滿一歲的兒童,在符合某些情況下(如監護人就業或就學),應得到機構或兒童日托所的支援。29 此外,《日托擴展法》(Tagestbetreuungs-Ausbaugesetz)進一步落實 SGB VIII 中兒童受托照顧權利的規定,通過增加日間托育設施和提升服務質量,縮短家長等待名額的時間。30 托兒費用按家庭收入分級,低收入家庭月費可低至 20 歐元,部分聯邦州(如柏林)完全免費;而中高收入家庭則根據收入情況繳納較高費用,通常設有上限(每月約 150 至 200 歐元)。31 另外,部分州根據地區需求制訂《兒童促進法》(Kinderförderungsgesetz, KiföG)保護兒童權益,確保其獲得平等而優質的早期教育與照顧;對特殊需求兒童和經濟弱勢家庭提供針對性支持與輔助措施;以及通過資金投入、服務 27 詳見德國《聯邦育兒假暨育兒津貼法》官方全文: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eeg/index.html 28 詳見德國《兼職和固定期限僱用法》官方全文: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tzbfg/ 29 詳見德國《社會法典第八部》官方全文: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gb_8/ 30 詳見德國聯邦家庭事務部(BMFSFJ)網頁:https://www.bmfsfj.de/ 31 詳見德國青年研究院(DJI)網頁:https://www.dji.de/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8 質量標準及監管機制推動幼兒服務的持續發展。而德國的《KiTa 品質法案》(KiTa-Qualitätsgesetz)編製全國性質量標準行動綱領,聯邦政府將在 2023 年至 2026 年期間為各州提供總計約 80 億歐元的支援,以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兒童日托的品質及參與度。32 (3)經濟激勵 按照《聯邦兒童福利法》(Bundeskindergeldgesetz),政府直接以現金形式向家庭發放普及式的兒童福利金,一般情況下,每名 18 歲以下的兒童每月可獲得 255 歐元的福利金(若在教育培訓中可延長至 25 歲)。33 此外,《聯邦兒童附加補助法》(Bundes-Kinderzuschlaggesetz, BKGG)針對低收入家庭提供經濟補助。 另 一 方 面 , 德 國 推 行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 在 該 國 的 《 所 得 稅 法 》(Einkommensteuergesetz, EStG)中規定了兒童免稅額及其他稅收優惠措施。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會比較以免稅額形式獲得的優惠與直接發放的兒童福利金的經濟效益,最終向家庭提供對其最有利的措施。事實上,德國採取家庭稅收合併制,已婦夫婦通過“均分收入”降低適用稅率,對收入差距大的夫妻(單薪家庭)最有利,節稅效益最大,因均分後收入可大幅降低至較低稅級。 德國的多項育兒政策均將家庭作為福利支持的基本單位,符合保守主義重視家庭穩定和傳統家庭價值觀的理念。此外,父母金與父母生育前的收入掛鈎,托兒費用按家庭收入分級,延續保守福利國家“維持既有階層”的邏輯。而且,德國的家庭稅收合併制是保守福利國家的典型政策工具,其通過經濟誘因鞏固傳統家庭結構,強化經濟依賴關係,引導“男性養家、女性持家”的性別分工。 32 詳見德國聯邦家庭事務部(BMFSFJ)網頁:https://www.bmfsfj.de/bmfsfj/themen/familie/kinderbetreuung/fuer-gute-kinderbetreuung-bundesweit-das-kita-qualitaetsgesetz-209046; 《早期教育高品質綱要》:chrome-extension://bpoadfkcbjbfhfodiogcnhhhpibjhbnh/pdf/index.html?file=https%3A%2F%2Fwww.bmfsfj.de%2Fresource%2Fblob%2F237788%2Fe182aa3862076e7415dafc21a483d172%2F240327-bericht-ag-fruehe-bildung-kompendium-fuer-hohe-qualitaet-in-der-fruehen-bildung-data.pdf 33 詳見聯邦勞動局兒童金網頁:https://www.arbeitsagentur.de/familie-und-kinder/infos-rund-um-kindergeld/kindergeld-anspruch-hoehe-dauer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19 儘管社會逐步追求性別平等,但稅制與文化規範的相互作用,仍使德國在打破傳統角色分工上步履緩慢。 四、福利體制與政策對生育率的影響 從圖一可見,美國、瑞典、德國近年的總生育率均低於 2.1 的更替水準,皆呈現持續下降趨勢,於 2023 年的總生育率分別為 1.62、1.45 及 1.39,而近十年平均的總生育率分別為 1.73、1.72、1.52。34 圖一:美國、瑞典、德國的總生育率發展趨勢 来源:作者自製 美國雖未建立全面的育兒體系,總生育率卻高於瑞典、德國等高福利國家,主要是基於美國每年淨移民佔人口增長的重要比例。這些移民家庭普遍有較高的生育意願,在一定程度上抵銷了本地出生率的下滑趨勢,提升整體生育率。此外,美國各州在宗教、族群構成和家庭價值觀上存在顯著差異。部分保守或宗教色彩濃厚的地區(如南部五州)強調傳統家庭觀念、鼓勵生育;而都市化地區則以靈活生活型態吸引高收入家庭,形成整體生育行為的“多峰分佈”。同時,美國育兒支持以聯邦無薪假、州法與企業自主福利為主,形成“碎片式支持”格局。高收入階層得以透過公司福利或州法享受帶薪假、靈活工時;但 34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數據庫 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0 低收入女性因資格限制與托育負擔,往往面臨“就業-生育兩難”,進一步加劇生育率在社經階層間的分化。由此可見,美國現行政策未大幅促進或抑制生育,更多是結構因素驅動,最終塑造較歐洲為高的總生育率。 瑞典自 20 世紀末以來,憑藉其慷慨且具彈性的家庭政策體系,以《父母假法》為代表的帶薪育兒假制度,配合普及且補貼充足的公共托育服務,以及涵蓋所有兒童的現金育兒津貼,大幅降低了育兒的時間與經濟成本,並顯著提升了女性勞動參與率與性別角色平衡,這些政策效果在 2000 年代初期的總生育率回升中尤為顯著。然而,瑞典總生育率於 2023 年跌至 1.45,遠低於過去十年平均值 1.72,顯示即使福利體系先進,也存在“制度天花板”現象與新的結構性挑戰。社會結構與個人價值觀的轉變,正以更深層次的方式影響生育選擇。例如晚婚與不婚的社會趨勢、高房價與不穩定的就業型態、對生活質量和自我實現的追求等,這些因素共同作用,削弱了生育政策原有的正面影響。於此情境下,單純透過福利強度的提升,難以逆轉晚婚化和少子化的趨勢。 德國自 20 世紀末以來,其總生育率長期維持在 1.39(2023 年)至 1.52(近十年平均)之間。此一現象凸顯了該國家庭政策與社會結構之間的張力,儘管政策不斷調整與補強,生育率始終難以有效回升。德國的保守主義福利體制以家庭單位為核心,透過社會保險與稅收優惠鞏固傳統性別分工,期待母親以全職照顧家庭角色為主。這種政策設計在上世紀中期或能有效支撐“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卻難以吸引追求職涯發展與性別平等的現代年輕世代。近年德國雖推出更具彈性的育嬰假制度、提高父母金補貼比例,並大幅擴充托育設施,以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與托育服務品質。然而,這些改革並未同步調整與之配套的稅制與文化規範。家庭稅收合併制仍然鼓勵單薪家庭結構,對雙薪家庭反而形成潛在的稅務懲罰;而社會對“父職參與”與“夫妻互補分工”的觀念也尚未全面深化,使政策與日益多元的生活型態之間存在脫節。 基於上述,不同的福利體制與政策對生育率的影響可歸納為: 第一,福利體制與總生育率之間為非線性關係。瑞典、美國與德國的比較顯示,福利制度強度並非與總生育率呈單純正相關。瑞典雖以高稅高福利模式見長,仍在現代社會的遲婚、不婚與晚育趨勢下遭遇反彈天花板;美國儘管福利支出有限,憑藉移民結構與多元文化下蛻變出的多峰生育行為,反而維持相對高於歐洲的總生育率;德國則因保守主義體系長期錨定傳統性別分工,導致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1 總生育率始終居低不振。此一現象突顯,福利體制與生育結果之間存在複雜的結構性與文化性互動。 第二,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為核心關鍵。三國政策成敗的主要分水嶺,在於對工作與家庭平衡的支持程度及其設計邏輯。瑞典以全面平等且彈性的育兒假與靈活工時機制,大幅降低女性兼顧職場與育兒的機會成本,在 2000 年代初期成功推高了生育率;德國的制度雖提供育兒假與托育擴充,卻稅制仍偏重單薪家庭模式,對雙薪家庭產生制度性障礙;美國因政策碎片化與市場導向,將平衡責任留給家庭自行調適,結果在不同收入階層間出現明顯分化。可見,能否有效協調職場生涯與育兒需求,乃影響生育意願的核心因素。 第三,托育與經濟激勵政策有其效果天花板。瑞典及德國的經驗表明,普及性公共托育與直接經濟激勵,確實有助於提升勞動參與率與降低育兒成本,對總生育率具正向助益。然而,在全球化、都市化、社會變遷及價值觀多元化的浪潮下,個人對生活品質、自我實現與家庭型態的多樣追求,使單純透過擴大托育供給或提高現金補貼的“量化加碼”,已難有效逆轉晚婚與生育意願全面下滑的趨勢。 五、澳門的生育政策現況及挑戰 (一)澳門的總生育率發展趨勢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澳門總生育率呈現持續明顯下滑趨勢,至 2024 年的總生育率為 0.58,遠低於維持人口穩定所需的 2.1。從圖二可見,2012 年後澳門出生率整體下行,近年跌幅擴大,進入 2020 年後加速下探,反映生育意願急劇下降。35 生育率持續走低,澳門迎來人口減少、老齡化速度加快等嚴峻挑戰,這種少子化趨勢和困境不止澳門獨有,香港及中國內地也面臨類似局面,區域性特點明顯。澳門持續少子化不僅威脅人口結構穩定,更影響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35 詳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s://www.dsec.gov.mo/zh-MO/Statistic?id=1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2 圖二:澳門的總生育率發展趨勢 来源:作者自製 (二)澳門的生育政策現況 澳門的生育政策以保守主義福利體制為主軸,強調家庭責任與階層穩定,同時因市場化服務和選擇性福利,兼具自由主義特徵。 (1)工作與家庭平衡 澳門在 1994 年 7 月頒佈《家庭政策綱要法》,提出多項政策性的目標,包括確保兒童受保護、父母教育子女、長者融入參與家庭生活、輔助弱勢家庭等方面,為本地家庭服務發展奠定了重要的里程碑。 澳門特區政府致力實行家庭友善政策。在產假及侍產假方面,於 2020 年5 月 26 日起生效的第 8/2020 號《修改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將產假由 56 日調升至 70 日(其中 63 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男士侍產假 5個工作日(可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 3 個月至嬰兒出生後 30 日內享受)。同時,必須符合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條件,方可申領假期間的基本報酬。當享受產假或侍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滿一年後仍享有餘下假期的基本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3 報酬。36 此外,該法就產假報酬設置了為期三年的過渡規定,透過向合資格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上限為 14 日基本報酬的補貼,以保障她們在產假期間的收入。37 隨後,特區政府制定第 34/2024 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向僱主發放臨時性的產假報酬補貼,符合要件的僱主可獲發相等於僱員 14 日基本報酬的補貼,以使其逐步適應產假日數的調升,並推動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38 另外,特區政府亦持續推動公私營機構設置母乳餵哺室,進一步創設良好的餵哺母乳環境。 (2)兒童照顧 澳門特區的托兒服務政策,以“家庭照顧為核心,托兒服務作支援,培育發展予輔助”為核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3 至 2025 年托兒服務規劃方案》中,從維持托額的適度供應、確保弱勢家庭幼兒獲得服務、支持托兒所提升質素水準、支持家庭為幼兒提供適切的照顧幾方面,與托兒所及相關業界通力合作,回應社會對托兒服務的需求。 澳門的托兒所分為“受政府資助”(僅資助全日班服務)及“非受政府資助”兩大類。服務類別包括全日班服務(三個月至三歲的嬰幼兒)、半日班服務(一歲至三歲的幼兒)、延長托兒時間服務(三個月至三歲幼兒)、緊急/臨時暫托服務(托兒所准照規範的服務對象年齡)、假日托管服務(托兒所准照規範的服務對象年齡)、共融托兒服務(三個月至三歲適合接受一般托兒服務的有特殊需要幼兒)。39 此外,特區政府在受資助托兒所引入“弱勢家庭幼兒優先入托制度”,為單親、殘疾、長期病患、祖孫家庭且存在經濟困難,又或領取社會工作局一般援助金受益人家庭的三歲以下幼兒,優先提供全日班托兒服務。 36 第 8/2020 號法律修改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詳見https://bo.io.gov.mo/bo/i/2020/21/lei08_cn.asp。 37 第 20/2020 號行政法規《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詳見 https://bo.io.gov.mo/bo/i/2020/23/regadm20_cn.asp。 38 第 34/2024 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詳見https://bo.dsaj.gov.mo/bo/i/2024/44/regadm34_cn.asp。 39 詳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childcare.ias.gov.mo/communion。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4 在費用方面,以全日班服務每月的收費為例,因應班別的情況,受資助托兒所的費用在 1,250 至 3,700 澳門元之間;而非受資助托兒所的費用則在 2,000至 6,500 澳門元之間(適用於澳門居民),兩者價格約有一倍的差幅。40 在托額方面,根據 2023 年的數據,全澳各區的 65 間托兒所合共提供 9,300多個服務名額,總數佔 3 歲以下人口逾 60%,遠高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的入托率平均值。截至 2023 年 6 月的資料顯示,仍有逾 2,000個托位空缺41,顯示在數量方面已基本滿足社會需求。 (3)經濟激勵 根據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九條42,符合出生津貼申請要件的受益人,透過申請可獲發放出生津貼,申請者須在子女出生或收養事實所在的季度前 12 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9 個月;或正在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按照《二○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43,出生津貼由 5,418 澳門元調升至 6,500 澳門元。同時,增加一項“育兒津貼”計劃,向澳門永久性居民中三歲以下嬰幼兒每月發放 1,500 澳門元,以及現金分享維持永久性居民10,000 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 6,000 澳門元,以間接支持家庭經濟開支。並向低收入及弱勢家庭發放援助金。 另外,特區政府已推出《醫學輔助生殖補助計劃》,為不孕不育的夫妻提供補助,符合條件的個案將由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開展治療。醫療方面,特區政府為澳門居民提供免費的初級衛生護理服務,為孕產婦提供全面的孕前評估、孕中檢查及產後母嬰檢查,以及生產住院的免費醫療服務,同時提供各孕期的衛生健康教育、母乳餵哺指導,以及為有需要的孕產婦提供心理支援,並與社團機構合作加強情緒輔導和推廣育兒知識等。 教育方面,十五年免費教育在正規教育範圍內實施。此外,《社會保障制度》推出任意性制度供款,將從事家務人士納入供款對象,使家庭主婦也能獲得保障。 40 詳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s://www.childcare.ias.gov.mo/nurserycharge1。 41 “社工局協助業界 持續優化托兒服務” (2023 年 8 月 10 日)。《濠江日報》。 42 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https://bo.io.gov.mo/bo/i/2010/34/lei04_cn.asp。 43 澳門特區政府《二○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https://www.safp.gov.mo/static/2025/04/16/295ead62-4950-410c-a8e8-3da71f079125.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5 表二:澳門與美國、瑞典、德國的生育政策比較 維度 美國 瑞典 德國 澳門 工作與家庭平衡 產假 • 無全國統一帶薪產假 • 部分企業向符合資 格 的 僱 員 提 供12 周無薪假 • 部分州和企業提供帶薪假 • 父母共享 480 天帶薪育兒假 • 在孩子 8 歲前可靈活使用 • 可申請最多 3 年無薪育兒假,期間政府發放父母金 • 70 天有薪產假(63 天須產後立即享受,須勞動關係滿 1 年) 陪產假/ 父親假 • 部分州和企業自行規定 • 父親專屬 90 天不可轉讓假期 • 父親可享受無薪育兒假 • 父母雙方各領至少 2 個月父母金,才能獲全部 14 個月補貼 • 5 個工作日有薪侍產假(須勞動關係滿 1 年) 彈 性 工 作 安排 • 大型企業自主提供遠程工作、彈性工時 • 員工可要求減少工作時間 • 孩子 8 歲前可申請靈活工作安排 • 員工有權申請兼職工作 • 缺乏系統性法規 • 無彈性工時、遠程辦公制度 特殊安排 • 聯邦僱員享 12周帶薪育兒假 • 政策碎片化,因州而異 • 父母可將部門帶薪 育 兒 假 轉 讓 給祖父母,最長可請3 個月,以照顧 1歲內的孫子女 • 單親家庭可轉移90 天,一般家庭 45天 • 育兒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 • 可將部分育兒假推遲至孩子 8 歲前使用 • 母乳餵哺室推廣 • 缺乏父母共用育兒假機制 兒童照顧 托育制度 • 無全國性普及托育制度 • 依賴市場和私人機構 • 政府大力投資公共托育 • 全民入托率高 • 1 歲以上兒童有法定托育權 • 地方政府須提供足夠托育服務 • 托兒所分受資助和非受資助兩類 • 托額佔 3 歲以下人口逾 60%(2023年)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6 維度 美國 瑞典 德國 澳門 托育費用 • 政府資助低收入家庭 • 各州標準不一 • 父母僅需支付約11%的托育費 • 低收入家庭可免費 • 按家庭收入分級收費 • 低收入家庭月費可低至 20 歐元,部分州完全免費 •受資助:1,250 至3,700 澳門元/月 • 非受資助:2,000至 6,500 澳門元/月 服務類型 • 以私立托育機構為主 • 部分州提供公立學前教育 • 部分保育服務延伸至晚上和週末 • 高質量標準和價格上限管制 • 日托擴展法保障服務擴容 • KiTa 品質法案提升服務質量 • 全日班、半日班、延長托兒時間、緊急/臨時暫托、假日托管、共融托兒 優先政策 • 基於收入審查的選擇性福利 • 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援助 • 普及性服務,無差別對待 • 針對特殊需求兒童提供支援 • 弱勢家庭幼兒優先入托制度 經濟激勵 生育補貼 • 貧困家庭臨時援助(如領取期間有額外生育,則新生兒 不 會 獲 得 額 外支持) • 育兒假期間收入補償\ • 390 天可領全薪,90 天領固定金額 • 父母金為產前收入 67% • 最高 1,800 歐元/月,最長 14 個月 • 醫學輔助生殖補助 • 免費孕產婦醫療服務 • 家務人士納入社保 兒童津貼 /福利金 • 部分州向弱勢家庭發放現金補貼 • 每月 1,250 克朗育兒津貼(16 歲以下) • 多子女額外補助 • 兒童福利金每月255 歐元(18 歲以下) • 低收入家庭額外補助 • 出生津貼 6,500澳門元 • 三 歲 以 下 每 月1,500 元育兒津貼 • 現金分享計劃 • 向弱勢家庭發放援助金 稅收優惠 • 兒童稅收抵免:每 孩 約 2,000-2,500 美元 • 個人獨立申報制 • 減少因婚姻形式導致的經濟差異 • 兒童免稅額:與兒童福利金比較,採 取 對 家 庭 最 有利的措施 • 家庭稅收合併制利於單薪家庭 • 無明確的生育相關稅收優惠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7 從表二可見,美國以市場導向、補貼碎片化著稱;瑞典實行高稅高福利和平等政策;德國則重家庭與分級,政策較穩定;相對之下,澳門屬混合型體制,重家庭責任,托育覆蓋率高,醫療教育免費,但親職假、平等育兒觀念及彈性工作支持方面仍有明顯短板。 (三)澳門生育政策的挑戰 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產業結構單一,傳統文化中對家庭角色的認知依然根深蒂固,使生育政策的發展形成以下挑戰: (1)親職假政策與性別分工僵化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親職假本身就是一種生育保護政策,保障母親的健康和職業不因生育而受到損害,因此也會對生育率產生影響。44 澳門的親職假政策相對於世界其他福利體制國家,無論是假期的種類、時長還是覆蓋面,都居於相對滯後的位置。澳門現有的親職假種類主要是產假及陪產假,母職享有的帶薪產假為 70 天,並未能符合國際勞工組織 183 號公約45對產假制度至少98 天的規定,亦較鄰近的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為短。此外,上述公約更進一步強調公約不加區別地適用於所有的女性,包括從事非典型形式的隸屬工作的婦女,包括臨時工、季節工、固定期合同工等。就澳門產假及侍產假的報酬而言,必須符合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條件,方可申領假期間的基本報酬,相關福利的獲取依賴於市場交換,去商品化程度較低。然而,隨着文化、科技與政策的變革,使傳統勞動關係以外的工作模式逐漸顯現,自由職業者、線上接案平台工作者、零工經濟從業員,以至跨境就業人士等此類新型態的勞動力,可能因親職假福利資格受限,無法享受帶薪假期,造成政策覆蓋面不足。 此外,目前澳門《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產假 70 天、男性侍產假 5 天,兩者懸殊加深育兒責任向母親傾斜,缺乏可轉讓的“父母共用育兒假”機制,政策制定者與公眾對推動男性育兒責任的共識不足,使家庭中性別角色分工固 44 Addati, L. (2015). Extending Maternity Protection to All Women: Trend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68(1), 69-93. 45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00). 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 (No. 183). https://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18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8 化,育兒責任主要由女性承擔,由此面臨職場發展瓶頸。長期下來,這種不均衡的政策安排削弱了女性對再生育的意願,也無法真正推動性別平等的家庭與職場文化。 另外,彈性工作制度的支援亦存在不足。澳門在彈性工時、遠程辦公、工作分段安排等方面缺乏系統性法規與激勵措施。年輕父母在照顧幼兒與維持職業穩定之間難以取得平衡,一旦面臨突發家庭需求,僵化的工作制度將使其承擔過重壓力,進一步抑制生育意願。相比之下,北歐等國早已將彈性工時、遠程辦公與育兒假納入勞動法規,並透過稅收減免、補貼激勵與企業評鑑機制,鼓勵僱主為育兒家庭提供多元的工作安排。 (2)政府及企業的財政壓力 澳門的經濟結構較為單一,很大程度上依賴博彩業,其收益對政府財政具有決定性影響。當經濟環境不穩定時,政府財政容易陷入波動。特區政府 2025年的財政預算中,博彩業首季收益已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若其後收益仍未能達標,將會直接影響整個財政基礎。46 相關政策在提高公共服務質量與覆蓋範圍的同時,也增加了政府的支出壓力,政府須考慮採取量入為出的政策方案。雖然瑞典的經驗十分值得借鑑,然而,基於其為高稅收國家,與澳門的低稅收制度相比,實行瑞典模式實在有其難度。 另一方面,對中小企業而言,產假與侍產假成本主要由僱主先行墊付,且現行補貼多為臨時性或過渡性措施,加諸中小企業正面臨消費外流、經營困難等難題。資金實力薄弱的企業可能以減少招募、延後聘任育齡女性或採取更嚴格的招聘條件作為對策,從而加劇職場性別歧視與女性就業障礙,不利於創造支持生育的友善工作環境。 (3)托育與非正式照顧支援有待完善 雖然目前全澳托兒所在數量和質量方面已基本滿足社會需求,但受政府資助與非受資助托兒所在服務多元性與收費上存在明顯差距。私營托兒所通常提供更高的師生比、更豐富的才藝課程,更多元的教學方式或特殊的語言環境等, 4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25 年 4 月 14 日)。“行政長官施政報告記者會快訊(政府會實事求是作出研判,適時調整財政預算)”。https://www.gov.mo/zh-hant/news/113694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29 然而,這些附加價值通常伴隨較高的收費,低收入家庭難以負擔,未能自由選擇更切合自身需求和期望的托育服務。此外,外籍家傭在澳門家庭照顧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別是雙職家庭對其依賴程度較高。然而,政府在制訂生育政策時,並未將其納入考量。隨着家庭對外籍家傭的需求提升,照顧資源分配不均與缺乏專業培訓等問題日益顯現,削弱了家庭對生育和育兒的信心,也相應增加有關政策推行的難度。 (4)政策碎片化與資源整合不足 現行生育友善措施分散於勞工、社工、衛生及財政等多個部門,缺乏跨部門長效協調機制。政策設計偏重單項福利投入,缺少系統性規劃與成效評估,難以形成協同合力與資源共用,影響政策推行的連續性與精準度。因此,未來的政策改革亟需在保持家庭核心理念的同時,增強政府的正向干預力度,推動市場與社會資源的協同調節,從而實現生育率的有效提升與家庭福祉的全面改善。 六、澳門生育政策的優化路徑 面對少子化與人口老齡化的雙重挑戰,澳門需在短期快速見效、中期鞏固支撐、長期構建願景三個維度,同步推動生育政策改革。 (一)短期改革 為迅速改善澳門的生育與養育環境,短期內應聚焦親職假與補貼兩大領域的深化改革。首先,將帶薪產假由現行的 70 天延長至至少 98 天,並同步立法設置 10 天全薪父親陪產假,旨在鼓勵男性更早參與育兒並緩解女性的負擔。同時,應引入“父母共用育兒假”機制,允許父母在子女未滿三歲期間,按需求分段申請帶薪育兒假;並探索半薪或無薪育兒假方案,支持家庭在嬰幼兒的關鍵成長期內靈活安排照顧時間。此外,通過修訂《勞動關係法》,設立監督與舉報機制,明文禁止僱主因員工請親職假而實施不利處分,並放寬親職假的福利資格,擴大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覆蓋面,確保各類就業型態的群體平等享有權益。其次,建議向三歲以下低收入家庭發放托育現金券,允許其自由選擇想要的托育服務,減少不同經濟階層在托育選擇上的落差。同時,為進一步降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30 低育兒成本,應將兩孩及以上低收入家庭納入公共房屋優先申請對象,簡化手續並縮短等待期,以減輕其居住負擔。 (二)中期建構 在中期發展階段,需著力構建可持續的家庭支持體系,為生育友善環境提供制度與資金保障。首先,建議設立“家庭政策基金”,每年從博彩稅收中提撥固定百分比的專項資金,用於親職假補貼、托育擴容、企業資助與家庭友善活動。為保證資金使用透明與效益最大化,應邀請學術界、社福團體及企業代表參與第三方監督,並定期公開審計結果。其次,是構建企業支援的長效機制,除了產假報酬補貼外,政府可通過土地租金減免與稅收優惠等激勵措施,推動“企業+社區”托育示範點,鼓勵大型企業在園區或辦公樓內設立育兒設施,並配套稅優或補貼,形成政府、企業與家庭多方共擔的格局。最後,透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彈性工時、遠程辦公與工作分段安排為員工的法定權利,同時明示僱主義務;以及設立“家庭友善企業認證”制度,向認證企業實行稅收減免或社保補貼等激勵措施,並優先向其提供公共採購與政府評級加分。試點可先在公務員系統實施,累積經驗後逐步向私營部門推廣,並定期發佈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三)長期願景 長期願景在於打造一個制度化、協同化與文化化並重的生育福利體系。首先,建議由政府牽頭,將分散的政策整合成具備系統性、持續性的家庭與生育發展規劃,訂定涵蓋住房、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全方位政策,實現多部門資源整合與協同作戰,並成立常設跨部門工作小組,確保各項措施的動態銜接與資源共用。其次,應完善人口政策的發展與規劃,建立完備的人口動態監測與預警機制,構建涵蓋出生與托育需求等關鍵指標的數據庫,分析及預警少子化風險。同時,政府需定期依據監測結果與民意調查開展政策效果評估,並快速調整扶持方案。再者,為推動性別平等與文化轉型,建議持續完善相關反歧視的配套政策及勞動法規,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利;並在學校、社區與媒體廣泛開展性別主流化教育與宣傳,破除“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此外,借鑒瑞典祖孫育兒津貼模式,向(外)祖父母提供帶薪育孫假與津貼,以強化多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31 31 代同堂的家庭支持網絡,並將家傭納入托育培訓體系,提升其照護質量及專業性。最後,通過探索低息房貸與消費補貼等金融支持,形成政府、企業、社會與家庭多元共擔的保障體系。 七、總結 本研究從福利體制理論出發,比較美國、瑞典、德國等典型國家的生育政策,探討不同政策模式對生育率的影響。研究發現,生育政策成效受多重因素制約,工作與家庭平衡是核心關鍵。單純透過擴大托育供給或提高經濟激勵難以逆轉少子化趨勢,需同步從制度、文化、價值觀、性別平等多維度系統性創新,通過“政府主導、企業減負、社會協同、家庭參與”的多元共擔機制,降低育兒成本,緩解女性職業發展與生育的衝突,實現全方位的家庭友好政策。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2 剖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開採購資訊的狀況 鄧達榮* 【摘要】 於 2021 年,澳門特區政府正式發出的內部指引全面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其網頁設立專頁,以公開其採購項目的資訊。對所公開資訊的情況,本文從三方面探討,分別是: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網頁設立專頁的名稱、專頁內採購資訊的分類、公開正展開及已展開採購程序的階段性內容,從中分析及闡述出現的狀況。 為完善公開採購資訊的管理、增加透明度、社會大眾的資訊權和社會監督,本文提出七個方面的建議,分別是:(1)建立規範化的公開採購資訊機制;(2)制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公開採購資訊規範;(3)為該機制訂定應遵的工作原則;(4)設立公開採購資訊的當局;(5)建立獨一的公開採購資訊應用系統;(6)消除公開資訊的門檻;(7)適時更新資訊。若澳門特區政府能做到該等建議,就能深化採購資訊和數據,並使之更全面和完整,利於制訂與政府採購有關的公共政策。 【關鍵詞】 政府採購 公開採購資訊 公開資訊 澳門 Análise da Situação d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sobr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ang Tat Weng Resumo: Em 2021, 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mitiu oficialmente umas instruções internas exigindo, de forma abrangente, que todos os serviços e organismos públicos criassem, no seu sítio electrónico, uma página dedicada à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relativas aos seus projecto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Este estudo analisa a situação da publicidade dessas informações sob três vertentes: a denominação das páginas criadas nos sítios eletrónicos dos serviços e organismos públicos, a categorização das informações de contratação disponibilizadas nessas páginas, e o conteúdo por fases dos procedimentos de contratação em curso e já iniciados, com o objectivo de identificar e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兼職講師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3 interpretar as situações observadas. Com vista a aperfeiçoar a gestão d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sobr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aumentar a transparência, garantir o direito à informação da sociedade e reforçar a fiscalização social, este estudo apresenta sete recomendações principais: (1) estabelecer um mecanismo normativo para 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2) elaborar especificações com força legal para a publicidades dessas informações; (3) definir princípios operacionais a serem seguidos por esse mecanismo; (4) criar uma autoridade responsável pel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5) desenvolver um sistema unificado de aplicação para 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6) eliminar entraves de acesso às informações públicas; e (7) assegurar a actualização oportuna das informações. A implementação dessas recomendações pelo Governo da RAEM permitirá aprofundar a disponibilização de informações e dados sobr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tornando-os mais abrangentes e completos, o que contribuirá para a formulação de políticas públicas relacionadas com a contratação pública. Palavras-chav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sobr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Publicidade das Informações, Macau 一、引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初,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已提出提高公共行政效益的施政理念。對此,其中的一個手段是倡議一系列的行政和法律改革,從而當時政府期望能藉此做到公平、公正和公開的行政現代化管治工作。然而,對於行政工作內容的公開,必須顧及所涉工作分別屬多個且不同的專門領域、其性質各異、以及會涉及工作秘密,故此須受專門的行政或法律規範才能符合既定的公開標準。 故此,在有關的法律改革中,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所制定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被納入有關的中期工作計劃清單中。可是,其後一直沒有修法的進一步消息,直到第二屆特區政府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4 才間接地指出該法屬擱置項目之一。最終在 2021 年,第 122/84/M 號法令只是再次被修訂而非改革,但至少由該年 5 月 25 日起,該法令首次完整地出現具法律效力的中文本,並配合相關的法律及行政規範,讓公共部門及機構遵守相應的規定公開與政府採購工作有關的資訊,並且可依法律所訂的正規術語執行工作和公開政府採購資訊。 可是,在實務工作和公開的資料中,一些公共部門及機構使用與政府採購有關的術語存在歧異,特別是某些受法律規定的術語,此可能會導致採購人員及採購參與人,甚至社會大眾出現不當的理解。對此,本文對法律規定採購方式的名稱進行闡釋,以及探討公開採購資訊存在的各種狀況。 二、法定的採購方式 公共部門及機構為履行其法定職務,基本及原則上會以其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並且亦會借助第三方的能力填補及提供輔助性、補足性及專業性的工作。對於後者,公共部門及機構為物色第三方供應財貨、提供服務或實施工程,須展開採購程序以判給第三方成為共同訂立合同人。對於其合同給付的義務,就是由作為共同訂立合同人的財貨供應商、服務提供者或承攬人所肩負。那麼,有關的採購程序本質上是行政程序,在一般情況下適用《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者,但亦須遵守為政府採購制訂的專門及特別法律規定。當在兩者間的法律規定適用上出現競合時,則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lex specialis derogat generali)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用後者的規定。 (一)《行政程序法典》訂定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應採用行政程序的方式 在行政程序中,為了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就旨在聯同私人持續履行行政職責之合同,應透過公開競投、限制性競投或直接磋商,而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但有特別制度者除外"。 首先必須強調,在此規定中所指的“競投",其意思就是“招標",兩者在法律上的葡文術語同為 concurso,只是前澳門政府和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在不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5 同時間和不同的法律規定中把該兩個中文術語交替使用。儘管該兩個術語在語言上的意思有輕微分別,但政府欲以表達相同的事務。 該規定的前半部分訂定以招標或直接磋商方式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而招標的性質分為公開性和限制性兩種,從而稱為公開招標和限制招標。 由此可見,《行政程序法典》訂定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有三種具體且可執行的方式,明確地說是:(1)公開招標;(2)限制招標;及(3)直接磋商。而其執行方法則分別訂於該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此規定的後半部分是作為例外規定的但書。對於政府採購合同而言,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則適用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所規定者,明確地說是第122/84/M 號法令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所訂為訂立採購合同應採用法律規定的採購方式 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或正式稱為《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是以經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且透過其第六條規定重新公佈的第122/84/M 號法令(以下稱第 122/84/M 號法令)為核心,配合兩部採購程序法共同形成該法律制度的中心規範。從而可透過該中心規範了解該法律制度所訂的,在日常工作中能依法採用具體和可執行的採購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 (1)規範展開公共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開支制度的第 122/84/M 號法令的規定所涉的採購方式 在現行的第 122/84/M 號法令規範的內容中,雖然在其法律結構的名稱上沒有訂明那些條款為“採購方式"或“採購方式的選擇",但仍可以透過法律條款的實質內容了解為個別採購項目選擇適用的採購方式。相關規定訂於該法令第二章(招標及直接磋商)的第五條至第十條。 1.1. 屬招標類別的採購方式 該法令第五條(獲判給人的選擇)第一款規定“……開展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應透過招標或直接磋商為之"。在此規定中,沒有明確指出招標和直接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6 磋商為採購方式,抑或是採購方式的分類,但經理解該法令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後,便能推定招標及直接磋商均為具體和可執行的採購方式的分類或類別;反而言之,具體及可執行的採購方式能被歸納在該兩個分類中,分別是屬“招標"類的採購方式和屬“直接磋商"類的採購方式。 該法令第六條訂定為採購項目選擇“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的條件。而第七條第一款訂定為採購項目選擇“招標"的條件,當符合其第二款所列的任何情況者,則“可免除招標而許可以直接磋商判給"。綜合該兩條所規定者,便可以推定,招標為採購方式的類別,當中包括具限制性的招標,且在該法令明確訂定有關的限制招標為預先評定資格者。至於有否其他性質的招標,尤其是眾所周知的“公開招標",在該法令則沒有明示的規定。那便要視乎規範政府採購程序的法規有否相關規定。 1.2. 屬直接磋商類別的採購方式 除此以外,該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選擇適用直接磋商的條件,而直接磋商是透過詢價方式進行的,因而該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選擇三種具體的詢價方式的執行方法。 該條第二款規定採購實體應儘可能向三個或以上的本地專業實體詢價。此表達的意思是有明確指向性的,即只有被詢價的實體才能報價。 其第三款規定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達到一特定的門檻金額,則上段所指的“詢價須以書面方式作出"。雖然該法律規定,甚至整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沒有訂明此方式的名稱或術語,但既然詢價會以書面方式作出,在一般的行政工作中會稱為“書面詢價"是具合理的意思。反之,若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低於該特定門檻金額,便能理解上段所指的詢價毋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同樣,此做法在該法律規定,甚至整個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沒有訂明其名稱或術語。既然詢價毋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在一般的行政工作中理解為或稱為“口頭詢價"是具合理的意思。 再者,倘若採購項目的性質或展開採購時的客觀條件符合法定的例外情況,又或在具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者,便可按照其第四款規定免除以上兩段所指的做法進行詢價;亦即是說,可免除向三個或以上的本地專業實體詢價,而且無論採購項目估計價值多少,亦免除以書面方式作出詢價。雖然該法律規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7 定沒有為此做法明確訂定名稱或術語,而只是在行文上寫為“可免除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詢價",但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的其他法律規定,會以名稱或術語“免除諮詢"或“免除詢價"表示此做法,從而得知此為“法律術語"。在此必須強調,此術語在表面上是免除諮詢或免除詢價,但實質上諮詢或詢價是沒有被免除的,而其在法律規定上的意思只是可免除向三個或以上的專業實體及可免除以書面方式進行詢價而已;換言之,免除詢價的執行方法仍是要向兩個或一個專業實體詢價的。然而,某些公共部門或機構,以及某些採購人員誤解為“直接判給"。 (2)規範取得財貨及服務招標程序的第 63/85/M 號法令的規定所涉的採購方式 首先,可參閱制定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的第 63/85/M 號法令。1其第一條訂定該法規的適用範圍,當中第三款訂明“本法規之制度僅適用於按適用法例之規定於訂立前應進行招標且招標未被免除的合同之形成"。基於此規定,就能確定只要採購實體選定以招標方式展開採購程序,便要遵守該法規所訂者展開招標程序。不過,該法令沒有為招標以性質劃分其方式,並且基於該法令規定的內容,特別是該法令第二章(合同之形成)第二節的標題為“招標程序",明確得知其訂定的招標就是具體且可執行的方式而不屬類別;亦即是說,無論招標是公開性或限制性,甚至有否進行投標人資格的預先評定均須遵守該法令所訂招標程序的每一步驟。 (3)核准展開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第 74/99/M 號法令的規定所涉的採購方式 其次,可參閱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的第 74/99/M 號法令。其第四十一條(合同之形成)明確規定,“訂立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前,須進行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或無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但法律允許直接磋商者,或法律允許免除招標且由有權限實體作出免除招標之決定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該法令涉及的採購方式是十分明確和清晰的,能確定招 1 第 63/85/M 號法令並沒有具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故目前參閱的中文文本是載於法務局網站的,並指明“【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詳見第 63/85/M 號法令:https://bo.dsaj.gov.mo/bo/i/85/27/declei63_cn.asp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8 標為採購方式的類別,且具有公開性和限制性兩種性質。對於限制性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可分為已預先評定資格及沒有預先評定資格兩種。換言之,在該法令的規範下,採購實體可藉着具體和可執行的三種招標方式展開採購程序,分別是:(1)公開招標;(2)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及(3)無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此外,在該法律規定的後半部分,即作為例外規定的但書規定中,訂明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允許使用直接磋商或免除招標進行採購。那麼,“法律允許"便是指選擇直接磋商或免除招標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就是第 122/84/M 號法令的相關規定。那麼,在該法令中,直接磋商是採購方式的類別,只要選定其任一詢價方式便可;至於免除招標,就是公共工程項目本身應以任一招標方式展開採購程序,但招標方式被免除而選擇屬直接磋商之任一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 亦即是說,“直接磋商"不是採購方式而是採購類別,而“免除招標"只是一種陳述,不是採購方式,亦非採購類別。 (三)綜合依法規定的採購方式 上文已對規範政府採購方式的基本法律規定進行闡釋,為了更清晰了解其規範者,並予以歸納,表 1 以一覽方式明確列出有關法規所訂定的採購方式及其所屬類別。 表 1 澳門特區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訂定的採購方式及其所屬類別 採購方式所屬類別 招標 直接磋商 1 採購方式 法規 公開招標 限制招標 書面詢價 口頭詢價 免除詢價 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無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 《行政程序法典》2 ● [公開競投] ● [限制性競投] ●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第122/84/M號法令 3 ● ● ○ ● ○ ●4 ●4 ●4 第 63/85/M號法令 ● ○ 第 74/99/M號法令 ● ● ● ●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39 備註: 1 可按照法律規定,在免除招標及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低於招標門檻的情況下,適用屬直接磋商的詢價; 2 《行政程序法典》所訂者使用的術語相應為“公開競投"和“限制性競投"; 3 經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 4 第 122/84/M 號法令規定該等採購方式的做法,卻沒有明確訂定其名稱或術語,而只有免除詢價在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規訂明該名稱或術語;即書面詢價及口頭詢價只是符合法律規定意思的名稱或術語; ● 表示有相關規定; 〇 表示無相關規定。 三、澳門特區政府的公開採購資訊 (一)在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率先公開採購資訊 過往,澳門特區政府公開與政府採購有關的資訊只限於法定者,當中某些資訊涉及展開的採購程序,尤其是制訂在法定的招標程序中須公佈的招標公告及對招標文件的正確理解而提出疑問的解答,以及與政府採購開支相關但制訂在《預算綱要法》及其補充性行政法規中須公佈的跨年度負擔。由於公佈該等資料是按情況決定才公開的,故所公開的相關資訊屬片斷和零散的,即並不是公開執行某採購程序的連續性階段資料。那麼,只有相關採購實體能確定資料所屬的程序,而特區政府本身或社會大眾則無法或難以把所公開的資料完整和正確地聯繫起來。 對此,在 2017 年 5 月 1 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率先回應社會大眾的訴求,並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公開性及提高透明度,故在其施政領域試行《經濟財政司屬下部門採購資訊公開指引》,要求受其監督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該《指引》生效後所展開的採購程序,如屬取得財貨或服務項目的價值超過澳門元七十五萬元,或展開公共工程承攬項目的估計價值超過澳門元二百五十萬元,均須把有關招標程序的招標文件、開標或開啟報價的結果、以及判給結果的資料上載於相關公共部門或機構的網頁內,且所公開的資料至少維持兩年,以便公眾隨時查閱。2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17 年 5 月 10 日)。“經財司範疇部門試行網上公開採購資訊”。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17EJ3KghI?topic=「一帶一路」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0 (二)各公共部門及機構遵守澳門特區政府發出公開採購資訊的內部指引 上述《指引》經實施四年後,澳門特區政府有見社會大眾對在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公共部門及機構所公開的採購資訊的正面回響,以及隨着當時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法規在 2021 年 5 月 24 日被修訂,即第 122/84/M號法令被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且在 2021 年 5 月 25 日正式生效,可以進一步推動公開採購資訊的涵蓋面。故當時澳門特區政府遂向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在其官方網頁設立採購資訊的專頁,只要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達到某特定金額者,無論是屬招標類別或直接磋商類別的採購項目,便要在該專頁公開有關資訊,讓社會大眾能進一步知悉政府採購的信息,一方面能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能推動電子政務。 (1)建立統一的入口平台 與此同時,財政局除了須建立其本身的採購資訊專頁外,亦在其網站設立了“政府採購資訊統一公開平台",並在 2021 年 6 月 7 日開通,旨在讓社會大眾通過統一的入口平台,在公共部門及機構依照所屬範疇進行排列下,透過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超連結直接開啟其採購資訊的專頁,以便社會大眾查閱及監督。3 對此,經筆者進入該公開的統一入口平台4,以及逐一開啟其內所載 62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採購資訊專頁,了解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公開採購資訊的狀況。當中,存在一個公共部門或機構指出其採購資訊專頁在“建構中……",而其餘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採購資訊專頁以各自方式和在不同程度下公開其展開採購程序的資訊。 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21 年 6 月 7 日)。“財政局 6 月 7 日起開設‘政府採購資訊統一公開平台’”。https://www.gov.mo/zh-hant/news/462897/#&gid=1&pid=2 4 筆者於 2025 年 3 月 3 日展開此研究時瀏覽設立在財政局網頁的“政府採購資料統一公開平台”,但發現其所載內容部分出現異常和錯誤,如個別公共部門或機構已被消滅但仍被保留在該平台上、個別超連結不正確等,故遂向當局提出問題所在的意見。其後於 2025 年 5 月 12 日再次瀏覽該網頁,並透過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超連結逐一開啟相關專頁,旨在了解其公開的資訊,並藉此作為本文論述的基礎資料來源。不過,仍發現有一個公共部門或機構的超結連仍未更新。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1 (2)推斷公開採購資訊的基本要件 首先在此強調,由於上述的指引僅具行政性,且指引本身是特區政府的內部文件而毋須公開或公佈於《澳門特區公報》,故在上文指出的“某特定金額"是沒有公開的,但可推斷為一特定高的金額。 然而,其中有三個公共部門或機構的專頁所載資料揭露了端倪,分別指出:(1)公開“取得財貨及勞務估計金額超過七十五萬澳門元,或展開公共工程估計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澳門元"的“書面諮詢"的資訊;(2)公開估計價值“為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的“免除詢價"的資訊;(3)公開估計價值為“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的“詢價"的資訊。由此可見,此並不是劃一的條件,故有待商榷。 無論訂定公開採購資訊下限金額為何,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任何估計價值的採購項目均須於專頁公開資訊,那便需要公佈相對多採購項目的資料,可能會成為公佈資訊的行政負擔。不過,此降低行政負擔的優點同時及相對地成為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的缺點,同樣令到公開採購資訊欠缺完整性及整體性。 (3)公開採購資訊所使用的術語值得商榷 在實務上,其實一直出現個別公共部門或機構,又或某些官員或採購人員在公開文件中或講話中使用採購方式的術語有別於法律所規定者,尤其是書面招標、書面標、直接判給、以及國際標或國際招標,從而會令讀者或聽眾信以為真。此外,比較普遍出現的誤解就是把“招標"等同於“採購",即是把本應“需要展開採購的工作"在口語上稱為“需要招標",甚至是“需要開標"。但是“開標"一詞在法律上及實質上的意思是,無論在公開招標程序抑或在限制招標程序中均是其中一個工作環節,由開標委員會主持,且投標人可以出席的一個開啟所提交投標書的會議。 此外,亦會經常把“需要展開書面詢價程序進行採購"在口語中說為“需要開標”。 基於以上兩段內容所舉例子說出的不清晰或不準確的口語表達,往往會令到本身不懂或不正確認識採購工作的人員誤以為是正確表達而成為習以為常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2 的工作用語,從而使到現在於某些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網頁公開採購資訊內的用詞出現不同方面和不同深度的不當情況,甚至是錯誤的表述。 (三)在公共部門及機構網頁所載採購資訊的現況 (1)出現不同標題的專頁 經筆者瀏覽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有關專頁得知,設有專頁的 62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所訂專頁的標題不完全相同,具體地說是存在 9 種標題,以下逐一闡述其含意: 1.1. 標題“採購資訊" 在所有公共部門及機構中,有 45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採購資訊"作為專頁的標題,佔 72.58%,由此可推斷特區政府的內部指引是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其網頁以該標題設立專頁,但訂出其他標題者是否出現理解問題或其他情況,則難以理解或推定其原因。 1.2. 標題“公開招標" 目前,有 28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公開招標"作為其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標題下的採購項目應只是以公開招標方式展開採購程序,具體而言是公開招標程序;換言之,該專頁應不會包含別於以公開招標程序展開採購的任何資訊。 1.3. 標題“招標項目" 有 5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招標項目"作為專頁的標題,此詞彙的意思是以任一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亦即是說,若某一項目並不是以招標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就不是招標項目,故此標題或名稱具有招標方式的特定性;換言之,若某一項目依法選定以任一詢價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就是詢價項目,便不應被包含在以“招標項目"為標題的專頁內。 1.4. 標題“招標公佈" 只有 2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招標公佈"作為專頁的標題,此用語在文字上的意思有些不清晰和不明確,又或只能或最多能理解為公佈以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的某些資料,但仍是不能確定或肯定該詞語或標題的意思。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3 1.5. 標題“招標及詢價"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招標及詢價"作為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標題下所載的採購項目會以招標或詢價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此標題本身的意思並無不妥,但既然澳門特區政府發出的指引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其網頁公開採購資訊,那便應以更簡單的概括性術語“採購"來表達為佳。 1.6. 標題“公開招標資訊"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公開招標資訊"作為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標題下的採購項目的資訊僅屬以公開招標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亦即是說,屬其他採購方式展開相應採購程序的資訊,如限制招標、書面詢價及免除詢價等的資訊,便不屬該標題專頁所載者。 1.7. 標題“採購/招標項目"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採購/招標項目"作為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標題下所載的資料屬採購項目或招標項目。在此字面上,採購和招標是對等的,即表示兩者任一的項目。但在現行法律規定上,採購項目是概括的意思,是某項目會透過採購工作取得,若以招標方式取得者則可稱為招標項目;若以詢價方式取得者則可稱為詢價項目。故此,該標題的意思不準確,亦會令人誤解。 1.8. 標題“採購通告"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採購通告"作為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專頁標題所載者全屬任何採購項目的通告,即不含通告以外的任何資料。 在此強調,在法定的招標程序中,是以公佈“公告"的方式展開招標程序的;至於詢價程序,則是由採購實體向市場上的公司發出報價的邀請。明顯可見,通告並非法定或行政上使用的方式。 1.9. 標題“採購項目"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使用“採購項目"作為專頁的標題,表示在此標題下的專頁所載者均屬政府採購的項目,為一個較為空泛和概括的標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4 (2)載於“採購資訊"專頁的資訊分類及相關內容 既然澳門特區政府已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把其採購資訊載於網頁公開,那麼可推斷必須遵守特定規格公開。對此,以下分兩方面討論,第一是各公共部門及機構載於專頁內把採購資訊予以分類的方式;第二是所公佈採購資訊的元素或內容。但須強調,在筆者進行此研究時發現有 14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的採購資訊專頁沒有載明任何內容。此有兩個可能性,其一,表示該等公共部門或機構倘有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達不到須在專頁公開的門檻而毋須公開;其二,是有關公共部門或機構根本上沒有展開採購工作,但基本上不存在此可能性。 2.1. 載於“採購資訊"專頁內資訊的分類 上文已論述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把採購方式分為招標及直接磋商兩類,但此兩分類只能從法律規定的理解中得悉;至於法定的採購方式,基本上並沒有明確地把其名稱完全地訂立出來,而需要結合幾部法規的規定才能綜合地理解出來。對於有關法律規定所訂定者的不明確性,以及在工作上習以為常的口耳相傳方法,會令到某些採購人員及法律人員誤解法定採購方式的名稱,從而把其理解而認為正確的採購方式及其名稱所展開採購程序的內容上載網頁及公開。 經筆者瀏覽 62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與公開採購資訊有關的專頁,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的採購資訊專頁標示為“建構中……”;有 14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專頁沒有把採購資訊分類,亦無任何資訊;有 9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專頁沒有把採購資訊分類而上載資訊;其餘的 38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專頁有把採購資訊分類,但有關分類又不限於採購類別及採購方式。對此,以下逐一論述有關分類的名稱及其所表達的意思,指出哪些是正確者,哪些是不當理解或曲解的用語。 2.1.1. 招標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招標"分類採購資訊,此為法定術語,但只屬採購方式的兩種分類之一。故此,該公共部門或機構須為其“採購資訊"指出所適用的採購方式。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5 2.1.2. 公開招標 有 30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公開招標"分類採購資訊,此為法定術語,且為法定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基於此術語所表達的意思十分準確和清晰。 2.1.3. 公開招標(一般程序、豁免程序)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公開招標(一般程序、豁免程序)"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公開招標",在此不予重復。不過,該術語結合括號包含者所表達的意思會令人誤解,且不準確。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以公開招標方式展開的採購程序為公開招標程序,且因應採購項目屬取得財貨或服務,又或展開公共工程而須分別遵守第63/85/M 號法令或第 74/99/M 號法令規定展開的公開招標程序只是獨一者,即沒有為公開招標程序訂定一般程序及豁免程序。那麼,有關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採購資訊"專頁中訂定公開招標分為兩種方式或性質的程序是不尋常的,且其法律依據亦無從稽考。 2.1.4. 公開競投 有 4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公開競投"分類採購資訊,此是訂定在《行政程序法典》的術語,而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存在個別法規以“競投"一詞替代“招標"。無論如何,以該術語表達的採購方式仍是準確的。順便一提,有關法規的葡文文本均使用術語 concurso público,且不存在另一用語。 2.1.5. 詢價 有 2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詢價"分類採購資訊,此為法定術語,但在法律上詢價可以三種方式實行,分別是書面詢價、口頭詢價及免除詢價。那麼,詢價亦可視為採購方式的類別,甚至可理解為等同於直接磋商。 2.1.6. 詢價(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詢價(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詢價",在此不予重復。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6 此結合括號內容的術語,可被推斷為有關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詢價資料才在該公共部門或機構的採購資訊專頁公開。 2.1.7. 詢價招標 有 4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詢價招標"分類採購資訊,但此並非法定術語,甚至是出現極為嚴重的誤解,此不當術語必須予以取締,否則會繼續誤導不諳政府採購的人士信以為真而變為集非成事。 對於不懂政府採購的人士或從口耳相傳認識政府採購者,很容易把採購說為招標。在他們心目中,欲表示有關採購項目是以詢價方式,甚至是書面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但往往說為以“詢價招標"或“詢價標",甚至是以“書面標"方式展開採購程序。 2.1.8. 書面詢價 有 3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書面詢價"分類採購資訊。雖然此並非法定術語,但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普通使用的行政術語,屬直接磋商類別之一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法定採購方式。 2.1.9. 傳真詢價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傳真詢價"分類採購資訊,但此並非法定術語,其意思可按字面理解,表示以圖文傳真方式作為進行詢價的途徑。 在此強調,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詢價在公共行政上是必須透過紙質或電子公函向在市場的公司發出報價之邀請,而公函必須由具相關職權實體簽署。這樣才能使到發出的書面公函具必要的法律及行政效力。 若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不超過書面詢價的法定門檻,則詢價便毋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即可以任何有別於公函方式邀請公司報價。那麼,有關採購實體透過“傳真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是強調不以書面詢價方式的做法而透過“傳真"途徑實行而已。在此強調,假設傳真文件上具有簽名,但收件方只是接收傳真文件的影像,其上的簽名不具真實性,亦不具法律效力。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7 2.1.10. 詢價問價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詢價問價"分類採購資訊,但此並非法定術語,其意思可按字面理解,無論是詢價抑或是問價,均是採購實體向第三者提出報價的要求,明顯在語言上的意思出現重覆,且為不準確的用語,必須予以取締。 2.1.11. 書面諮詢 有 9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書面諮詢"分類採購資訊,此並非法定術語,是在 2021 年或之前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普遍使用的行政術語,此與書面詢價本質及實質上是相同的,只是不同的中文術語而已,其葡文同樣是consulta escrita 或 consulta reduzida a escrito。 2.1.12. 書面諮詢(取得財貨及勞務估計金額超過七十五萬澳門元,或展開公共工程估計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澳門元)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書面諮詢(取得財貨及勞務估計金額超過七十五萬澳門元,或展開公共工程估計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澳門元)"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書面諮詢",在此不予重復。 至於括號內所指的意思,可推斷為該公共部門或機構只在其採購資訊專頁公開估計價值超過有關金額的採購項目的資訊。 2.1.13. 書面諮詢(邀請報價)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書面諮詢(邀請報價)"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書面諮詢",在此不予重復。 至於括號內所指的“邀請報價",亦非為法定者,但其意思可按字面理解為提供報價的公司須獲邀請,而包含括號內容的整個術語能得悉該公共部門或機構以書面方式邀請公司報價,又或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詢價。那麼,括號內容所表示的意思則顯得無必要或起不到任何作用。除非,該公共部門或機構目前實施的書面諮詢方式有不同的執行方法,而其中之一是“書面諮詢(邀請報價)"。經瀏覽該公共部門或機構網頁的“採購資訊"專頁,其內分別列出“書面諮詢"和“書面諮詢(邀請報價)"。鑒於後者並非法定採購方式,難以在表面上確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8 定該公共部門或機構的意圖或相關的執行方式。無論如何,任何公共部門或機構必須遵照法定的採購方式展開採購程序,而非實行法定採購方式以外者。 2.1.14. 免除詢價(直接判給)(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免除詢價(直接判給)(澳門元一百萬元以上)"分類採購資訊。首先,免除詢價是法定術語,屬直接磋商類別之一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法定採購方式。 此組合式術語的理解為,首個括號內容“直接判給"是解釋免除詢價的意思或為免除詢價的另一不當稱謂。以下第 2.1.19 點會論述“直接判給"一詞的意思。至於第二個括號內容所表達的意思是,選擇以免除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的採購項目估計價值為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者才載於專頁內。 2.1.15. 直接磋商 有 9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直接磋商"分類採購資訊,此為法定術語,但是為採購方式的兩種分類之一。故此,有關公共部門及機構須為其“採購資訊"指出所適用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 2.1.16. 直接磋商(免除公開招標/書面詢價)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直接磋商(免除公開招標/書面詢價)"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直接磋商",在此不予重復。不過,該術語結合括號包含者所表達的意思便須對政府採購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和理解,才能避免誤解。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可理解該公共部門或機構列出此點的採購方式實際上是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達到法定招標門檻而原本能選定公開招標方式的,但因符合法定可免除招標的情況或例外情況,故公開招標得到免除,從而適用直接磋商的書面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 又或,由於括號內的斜劃“/”亦可表示“或”的意思,故可表示選定的書面詢價方式是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達不到招標門檻,且符合選定書面詢價的門檻金額及條件。 總之,以此點名稱作為採購資訊的分類是值得商榷的。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49 2.1.17. 直接磋商(書面詢價) 有 3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直接磋商(書面詢價)"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直接磋商",在此不予重復。 經過以上兩點的論述,可理解到有關採購實體欲強調所選定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為屬於直接磋商類別的書面詢價。基於有關採購實體載於其“採購資訊"專頁內容的綜合情況,可推斷有關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低於招標門檻,但又超過詢價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門檻,且不符合免除詢價的條件,從而選定屬直接磋商類別的書面詢價方式展開採購程序。 2.1.18. 直接磋商(免除詢價) 有 2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直接磋商(免除詢價)"分類採購資訊。上點已解釋“直接磋商",在此不予重復。 此結合括號內容的術語,能理解有關公共部門或機構欲強調所選定的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為屬直接磋商類別的“免除詢價"。然而,對所選定的免除詢價是因免除招標而跌落直接磋商,又或因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不超過招標門檻而跌落直接磋商,在此不能在表面上判斷出來。 2.1.19. 直接判給 有 8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直接判給"分類採購資訊,此並非法定術語,且其意思按字面理解為把採購項目直接地判給予某一公司作出給付。然而,按照第 122/84/M 號法令的規定,採購實體選擇共同訂立合同人須透過招標或直接磋商進行的。而上文已述,法定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只有六種,不包括在此所謂的“直接判給"。 其實,在澳門特區政府內存在部分採購人員對實務工作存在誤解,以為只有一個採購參與人獲邀報價就是“直接判給"。在法律規定上,與之有關的採購方式為“免除詢價",是採購實體只向某一公司詢價,且只要其報價符合所要求的所有要件,便能獲得判給。無論如何,“直接判給"一詞會引起誤解而應予以取締。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0 2.1.20. 採購項目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採購項目"分類採購資訊,但此並非法定術語,且不是採購方式,亦非採購程序,而是政府採購客體的行政用語,但此術語在公共行政實務的使用並不普及,是具有綜合性或概括性的意思,表示採購實體擬取得的財貨或服務,又或擬展開的公共工程。 2.1.21. 公共工程 只有 1 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在其專頁內以“公共工程"分類採購資訊,且此為法定術語,卻不是採購方式,亦非採購程序,而可從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得悉該術語的定義為“不動產的興建、重建、修復、修葺、保養或改建的工作",5為法定政府採購客體之一。 2.2. 公開採購程序的階段性內容 無論載於有關專頁內的採購資訊是否有被分類、分類的名稱是否正確、又或分類的方法是否恰當,有公開採購資訊的公共部門及機構所公開的資訊欄目亦不全部相同,有些欄目是普遍相同的,而某些則只有個別公共部門或機構公開的;此外,有些欄目是概括性的,某些欄目是具體的。無論如何,有關欄目的資訊均在所展開採購程序的某些工作階段中,具體地說是投標或提交報價階段、開標或開啟報價階段及判給階段。換言之,不存在任何公關採購資訊涉及採購程序中的評審投標書或報價文件階段及訂立合同階段。 對此,筆者綜合理解有關資訊的欄目並予以歸納,以及列於表 2 內以概括的欄目名稱或意思逐一闡述其資訊的公開狀況。 在該表所列的欄目中,只有個別公共部門或機構設有“截標或截止報價日期”、“開標或開啟報價日期”、“判給實體”和“備註”欄,明顯及可推斷是其本身認為需要公開而並不是有關指引所訂者。 5 見經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及第 74/99/M 號法令第二條規定。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1 表 2 綜合列出公佈正展開及已展開採購程序的階段性內容 # 綜合公開採購資訊的欄目 公開資訊的闡述 投標或提交報價階段 1. 採購項目的名稱 此為公開資訊的基本資料,且能識別獨立的採購項目。 2. 採購方式 一般上公共部門及機構會把採購項目歸納在所屬的採購方式類別內,又或按照個別採購項目指出所適用的採購方式。然而,上文已論述某些公共部門或機構不當使用採購方式的術語,又或不以採購方式分類採購資訊。 3. 展開採購程序的日期 無論以哪一採購方式展開相應的採購程序,均有正式展開程序的日期。對於展開招標類別的程序,為公佈公告的日期;對於展開直接磋商類別的程序,為邀請公司報價的日期。 4. 採購文件 此為公共部門及機構展開採購程序向採購參與人提供的文件,尤其是屬招標程序的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或承攬規則、招標公告、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的解答、以及工程圖則;又或屬詢價程序的詢價方案、報價規則,讓採購參與人能依照文件所載的要件編製其投標書或報價文件。 5. 截標或截止報價日期 此為採購實體訂定投標人提交投標書或報價者提交報價文件的最後日期。 6. 開標或開啟報價日期 是指開啟投標書或開啟報價文件的日期。 開標或開啟報價階段 7. 開標或開啟報價結果 對於招標程序,為開標委員會完成開標工作後的最終結果,主要是獲接納的投標人及被剔除的投標人,而前者所提交的投標書會交予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對於屬直接磋商類別的詢價程序,為開啟報價委員會或相關人員開啟所接收的報價文件所得的結果,主要是獲接納的報價者及被剔除的報價者,而前者所提交的報價文件會交予評審報價委員會或相關人員進行評審。 判給階段 8. 判給實體 判給實體是本身具有或獲授予許可開支職權者。 9. 判給結果 經評審投標書或報價文件後,在能選定最佳條件的投標書或報價文件時,則由判給實體作出決定,判給某投標人或報價者並與之訂立採購合同,由該獲判給人,即共同訂立合同人供應財貨、提供服務或施工;若不能選定最佳條件者,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2 # 綜合公開採購資訊的欄目 公開資訊的闡述 判給實體作出不判給決定。 10. 給付採購項目的期間 此為獲判給人提供財貨的期間、提供服務的期間或公共工程施工的期間。 11. 備註 用於公開以上 10 欄以外的其他資訊或某些事項。 再者,公開的內容,特別是“採購文件”、“開標或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是以文檔(為 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可攜式文件格式)方式上載專頁而非數據形式。 四、總結及建議 自 1985 年起,澳門特區政府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下實施採購工作至今已逾四十年。期間於 2017 年 5 月,才首次及正式發出名為公開採購資訊的指引《經濟財政司屬下部門採購資訊公開指引》。顧名思義,是僅適用於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的公共部門及機構,而且只有符合特定要件的採購項目,其相關資訊才被公開。基於執行該《指引》數年後所取得的經驗,並藉着第122/84/M 號法令被在 2021 年 5 月 25 日生效的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澳門特區政府發出內部的行政性指引,要求所有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其網頁設立專頁,以公開符合特定要件的採購程序指定的階段性行為的內容,使到澳門特區政府公開採購程序的資訊達到全面性和連貫性,除了能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透明度外,亦期望透過公開更詳細的資料讓社會大眾進行監督。 儘管存在有關的內部行政性指引,但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實務執行上並不統一或不具一致性,當中的問題明顯存在於實施和執行指引方面。 (一)公開採購資訊的狀況 在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所公開的採購資訊中,本文從三方面着手探討,分別辨識出下列狀況: 第一方面為各公共部門及機構使用網頁的專頁名稱。經筆者點算,在 62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的網頁中,存在 9 個不同名稱的專頁,其中使用名稱“採購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3 訊”有 45 個公共部門及機構,明顯不是巧合情況,從而能推定為遵守有關指引要求所使用的術語。但如屬規定者,則不應出現另外 8 種專頁的命名情況。 第二方面為專頁內的採購資訊分類。在所有載有公開採購資訊的專頁中,發現多達 21 種分類,明顯有關指引沒有明確地予以規範,使公共部門或機構基於本身的理解或習慣把採購資訊公開。當中,主要是採購方式的類別,又或以具體且可執行的採購方式作為分類。不過,某些術語屬不當者或會令人誤解。 第三方面為載於專頁內公開正展開及已展開採購程序的階段性內容。在所有載有公開採購資訊的專頁中,公共部門或機構會因應本身的需要或期望公開其採購資訊的種類,有些是概括性的資訊,某些是較為具體種類者,讓社會大眾知悉及取得不同寬度或深度的資訊,此亦導致出現不規範和不統一的情況。 (二)提出公開採購資訊的一些建議 目前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所公開的資訊在形式上並不達到統一的效果,且所使用的術語亦不一定準確,故此,無論是採購人員抑或是社會大眾,尤其是不充分認識政府採購的人士,不能準確地掌握,甚至誤解採購資訊。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期望將來公開的採購資訊能發揮有效,甚至起到疊加的作用。 (1)建立規範化的公開採購資訊機制 考慮到公開政府採購資訊屬與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中的某些行為,尤其是把採購程序的某些步驟或環節依法公佈或依行政規定公開。那便出現兩個層面的公開性,即依法公開和依行政性指引公開,並且是制訂在不同的文書中。再者,亦未有應遵且須符合公開資訊的原則作為根本性規範,可能減損公開資訊本身所要求的公信力。有見及此,有需要設立採購資訊的公開機制,且在規範化的基礎上訂定公開資訊的原則,俾使不同公共部門或機構所公開的資訊能達到一致的效果和目的。 (2)公佈規定清晰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公開採購資訊規範,以實現上點所建議的機制 鑒於目前各共部門及機構遵守的公開採購資訊的內部指引僅具行政性,她們可因應本身的情況在不同程度遵守該指引及公開採購資訊,從而形成在不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4 採購資訊專頁呈現的形式不一致,有損特區政府在此方面執行上的整體性和統一性,亦使到社會大眾基於參差的規格取得資訊。對此,在現代化公共行政的公開資訊原則和執行有關行政性指引多年所取得的經驗和效果,特區政府可考慮在這方面制定更清晰、具體、明確和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規範,讓公共部門及機構嚴格恪守和執行。 (3)為公開採購資訊機制訂定應遵的工作原則 為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公開採購資訊機制,制訂相關工作原則,尤其是合法性原則、正當性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保密原則、無私原則及廉潔採購原則,能讓各共部門及機構的工作人員嚴格恪守和謹慎執行資訊的公開是有必要且相當重要的,並能藉此作為根本要素讓所公開的資訊有序執行,並達到社會大眾參與,亦能做到社會監督之效。 (4)設立具有監管公開採購資訊職權的當局 雖然現行的“政府採購資料統一公開平台”建立在財政局的網頁內,但其實是入口平台,且其載明的公共部門及機構和有關超連結並非經常處於最新狀態,以及考慮到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其專頁內所公開的採購資訊並不是統一規格,在此實施多年行政性指引所取得的經驗及實際執行效果,特區政府至少有需要在公開政府採購資訊方面設立當局或主管機關,肩負相關職責及監管執行情況,俾使能基於以上所指的指引及工作原則公開資訊,且恆常地處於最新狀態。 (5)建立獨一的公開採購資訊平台或應用系統 上節已論述現行公開採購資訊的三個方面均出現不同程度的狀況,而所謂的“政府採購資料統一公開平台”實際上只是入口平台,並非實質內容的平台,而只載有開啟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採購資訊專頁的超連結,不利於統一資訊的發放和管理。有見及此,特區政府有需要加強和深化此方面的工作,並作出進一步的思考,俾使能有效落實和發揮該平台的作用而成為特區政府唯一公開採購資訊的途徑,一方面能夠讓社會大眾在獨一平台或應用系統上獲取政府採購的資訊,另一方面能夠在統一形式和規格的基礎上公開採購資訊的內容,不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32-55 55 至於分散在公共部門及機構的網頁內,此舉利於採購資訊的集中管理及社會大眾能在獨一來源取得資訊。 對此,有必要對公開資訊的方式進一步規範,儘可能以數據方式公開某些重點資料而非把資訊載於電子檔案內,如開標或開啟報價結果的獲接納投標人或報價者;判給結果的獲判給實體及判給金額等,此舉利於實現下點的建議。此外,有需要加入檢索,甚至篩選功能,此舉利於社會大眾查閱、使用及或監督所公開的資訊。 (6)不設定公開資訊的門檻,從而能構成大數據 基於現行公開採購資訊的內容能推定,公開的採購項目的估計價值必須達到某特定高的金額才會被公開的。然而,估計價值高的採購項目的數目相對地是較少的,而公共部門及機構為維持日常運作會實行估計價值不高或不超過該金額的採購工作而有關資訊是沒有被公開的。故此,不能忽略由此產生的大量工作和累積的採購開支。雖說是大量的採購工作,但採購項目的數目實際上是有限的。而且,考慮到公共部門及機構是各自把採購資訊上載專頁,甚至將來倘有的集中資訊的獨一及統一平台或應用系統,即特區政府內部是分散處理資料而不是集中由某一實體或主管機關處理,若將來能有一個全面的資訊化應用系統給予公共部門及機構各自使用和輸入資料,應不會為其工作人員帶來沉重的工作壓力。再者,政府採購資訊便能得到集中管理和處理,從而建構正展開和已展開政府採購程序方面的大數據,為特區政府正實施的電子政務給予發展潛能和增加推動力,並且基於完全和整體資料,利於制訂相關範疇的公共政策;此外,亦能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透明度。 (7)適時更新資訊 此標題所指者可從兩方面思考,第一是各公共部門及機構在統一平台的超連結能有效開啟相應專頁,即不會不能開啟專頁或出現連結錯誤,又或有關專頁已更新但超連結仍是舊有者。此可由上點所指公開採購資訊當局負責和監管。 第二是更新或上載採購資訊的時機,此有賴各公共部門及機構自行和主動適時處理。儘管上述的當局難以實時監管,但具法律效力的指引可促使有關公共部門或機關及時更新,並可透過內部監控及審計方式予以確定。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56 化解問責悖論:影響公務人員責任行為的因素研究 區耀榮* 柯麗香** 【摘要】 問責是社會關注的公共行政制度與人員管理的核心議題,但其誘發的責任規避行為卻同樣值得重視。本研究以澳門公務人員為對象,透過問卷分析檢視外部監察、內部監督及獎懲機制對兩類避責行為(“敷衍卸責”與“墨守成規”)的影響。結果顯示:外部監察顯著促進敷衍卸責;內部監督則有雙重作用:抑制敷衍卸責,卻助長墨守成規;獎懲制度對敷衍卸責無明顯作用,但能減少墨守成規。這些發現印證了“問責悖論”的存在,並揭示不同問責方式的差異化效應。在研究基礎上,本文提出“問責來源 × 職務特點”的四象限框架,將外部/內部與程序性/創新性結合,說明如何透過不同問責組合應對各類避責行為。此框架既為理解問責悖論提供了新視角,也為制度優化指出具體路徑:程序性職務需強調“紀律維護型”與“外部承諾型”問責,創新性職務宜側重“內部改進型”與“公益導向型”問責,並結合公平監督、獎勵、容錯與結果導向策略,以兼顧紀律與創新。 【關鍵詞】問責悖論 責任規避 激勵機制 問責類型 澳門 公務人員 Resolver o paradoxo da responsabilização: Estudo dos factores que afectam o comportament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face às suas responsabilidades Ao Io Weng O Lai Heong Resumo: A responsabilização constitui um tema central no âmbito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 da gestão de pessoal que desperta grande atenção da sociedade, devendo os comportamentos de evasão de responsabilidade daí resultantes merecer igual consideração. Este estudo que tem como objecto a análise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Macau visa, através de análise de questionários, examinar o impacto da fiscalização externa, da supervisão interna e dos mecanismos de prémio e punição em dois tipos de comportamentos de evasão de responsabilidade (“desleixo e irresponsabilidade” e “rigidez *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理事長 **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辦公室主任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57 burocrática”). Os resultados demonstram que a fiscalização externa fomenta significativamente o desleixo e irresponsabilidade; a supervisão interna tem um duplo efeito: reduz o desleixo e irresponsabilidade, mas reforça a rigidez burocrática; os mecanismos de prémio e punição não produzem efeito significativo no desleixo e irresponsabilidade, mas ajudam a reduzir a rigidez burocrática. Essas observações confirmam a existência do “paradoxo da responsabilização” e revelam os efeitos distintos produzidos pelos diferentes mecanismos de responsabilização. Nessa base, este artigo propõe uma matriz de quatro quadrantes “Fonte de responsabilização × Características funcionais”, que combina fonte externa/interna e funções procedimentais/inovadoras, para explicar como fazer face aos diversos comportamentos de evasão de responsabilidade utilizando as diferentes combinações dos mecanismos de responsabilização. Esta matriz não só oferece uma nova perspectiva para a compreensão do paradoxo da responsabilização, mas também indica um caminho específico para o aperfeiçoamento institucional: para as funções procedimentais, é preciso enfatizar a responsabilização com foco na “manutenção da disciplina” e no “compromisso externo”, enquanto para as funções inovadoras, convém privilegiar a responsabilização com foco na “melhoria interna” e na “orientação para o interesse público”, combinando-a com supervisão justa, prémios, tolerância a erros e orientação para resultados, a fim de obter um equilíbrio entre a disciplina e a inovação. Palavras-chave: Paradoxo da responsabilização, Evasão de responsabilidade, Mecanismos de incentivos, Tipo de responsabilização,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Macau 一、研究背景 國家主席習近平曾指出,“擔當就是責任,好幹部必須有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並強調要積極營造有利於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消除妨礙幹部擔當作為的各種因素。由此可見,公務人員的擔當和責任意識是履行公職、服務人民的重要素質。”1 1 “切實把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到位——論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2023 年 3 月 3 日)。《人民日報》。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58 有鑑於此,近年澳門特區政府亦十分強調公務人員的責任擔當。行政長官岑浩輝曾指出“公務人員要大膽試、大膽闖”,並牢固的公僕意識踐行初心,忠誠為民。對於部分人員存在“拖延避責”的態度,他表示要堅決整治不辦事、不作為、消極作為、依法不作為的失職失責和懶政、怠政、庸政現象。2 另一方面,亦有立法議員反映,政府需設立激勵和容錯制度,以形成勇於擔當、敢於作為的工作作風,並消除對動輒問責的擔憂。3 上述論點反映出問責制度和責任行為之間所存在的重要關係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澳門現行公職制度下,公務人員的問責主要分為行政問責與法律問責兩類。前者偏重部門內部管理,透過日常監督和工作表現評核確保紀律與效率;後者則針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律,透過紀律程序進行懲處。這兩種問責雖能維護制度運作,卻各有局限:行政問責強調形式化的評估和紀律約束,難以激發創新與積極性;法律問責程序成本高昂,且對懶政、不作為等隱性避責往往無能為力。 社會普遍認為,加強問責是解決行政不作為與懶政的重要手段。然而,現實中對問責的理解常被簡化為單一的懲戒措施。這類方式雖具短期震懾作用,卻可能帶來推諉責任、迴避風險、創新意願下降等“問責悖論”(Accountability Paradox),削弱組織活力。事實上,問責並非單一模式,不同類型的問責方式可能導致迥異的行為結果。在某些情況下,激勵性或支持性的問責(例如給予容錯、試錯機會),甚至比嚴厲懲罰更能促進積極擔當。因此,僅靠法律懲戒難以全面遏制避責,必須建立能激發內在責任意識的多元問責機制,方能推動公務人員自覺履職。 目前,本澳缺乏針對公務人員問責與避責狀況的系統性實證研究,無法全面掌握現況及提供具體改進依據。因此,本研究旨在填補此一缺口,通過調查分析探討澳門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與避責傾向,並比較不同問責方式對其行為的影響,為制度優化提供實證支持。 綜上,本研究的目的如下:  評估現時本澳公務人員問責方式差異及其避責行為傾向。 2 澳門特區政府(2025)。《202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https://www.gov.mo/zh-hant/wp-content/uploads/sites/4/2025/04/2025_policy_c.pdf 3 李振宇(2023)。《就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制度事宜提出質詢》。 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23-12/403006583e292c93ca.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59  檢視不同問責方式與避責行為的關係,並將公共服務動機、制度公平、市民信任作為關鍵變量納入分析,以釐清問責方式在避責行為中的作用。  根據實證研究結果,提出優化問責制度的政策建議,以構建更為平衡、激勵創新且有助於培養擔當文化的管理體系。 二、文獻回顧及研究假設 (一)問責的概念與分類 “問責”是公共行政學的基石概念,其核心意涵在於確保公務人員負責任地履行公共職責。學術界對問責的定義雖然有多種,但其核心要素是統一的:問 責 是 一 種 涉 及 行 動 者 ( Actor ) 、 問 責 對 象 或 論 壇 ( Forum ) 和 結 果(Consequences)的三方關係。4 在此關係中,行動者有義務向問責論壇解釋並證成其行為與決策,而該論壇則有權對行動者進行質疑、評價和判斷,並可能施加獎勵或懲罰等後果。5 問責的核心功能在於建立與維持公共信任,它不僅是一種事後的控制與制裁機制,更是促使政府行為合法化、提升透明度與回應性的重要途徑。學者張乾友探討了問責概念的歷史演變,指出其已從二十世紀中前期的“問答式問責制”,即要求政府面向公眾公開證成其行為,轉變為近幾十年來更為側重懲罰的“制裁式問責制”。6 這種轉變反映了當代社會對政府責任的更高期待,但也可能導致不同問責方式與避責之間的複雜博弈。 為系統性地理解問責的多元面向,學術界提出了多種分類框架,從不同角度剖析了問責關係的複雜性與多樣性。 Romzek 與 Dubnick 按問責來源與組織控制度將問責劃分為四種類型:科層/行政問責(以權威為基礎)、專業問責(以專業知識和規範為基礎)、法律問責(以法律為基礎)及政治問責(以政治回應性為基礎)。7 這四種分類為 4 Bovens, M. (2007). “Analysing and Assessing Accountability: A Conceptual Framework”. European Law Journal, 13(4), 447–468. 5 Ibid. 6 張乾友(2022)。“問責、透明化與當代政府的責任困境”。《公共行政評論》,6,420。 7 Romzek, B. S., & Dubnick, M. J. (1987). “Accountabi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rom the Challenger Tragedy”.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47(3), 227-23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0 理解問責的多元化路徑提供了經典視角。Dawson 與 Maricut-Akbik 以歐盟為案例區分程序性問責和實質性問責,並關注兩者之間的取捨8;Bovens 根據討論內容、行動者、行為、義務本質將問責分類政治問責、法律問責、行政問責、社會問責、財務問責、垂直問責、水平問責、個人問責、集體問責等十多種,並指出不同類型的問責旨在維護不同的價值觀,為我們理解問責的結構性來源與制度環境提供了宏觀基礎。9 儘管宏觀分類有助於理解制度設計,但要精準捕捉問責對個體行為的影響,則需從公務人員的感知入手。對此,Han 與 Perry 所開發的多維度問責框架值得參考。該框架將問責概念從宏觀制度轉向公務人員的微觀心理感知,並細分為以下五個維度。10 歸因性(Attributability):指人員感知到其工作行為或成果被明確地歸咎於自己或自己的部門的程度。即當工作表現好或出現問題時,組織內外部成員能夠明確地將其與個體的身份聯繫起來。 可觀察性(Observability):指人員感知到自己的工作行為和表現被部門以外人(例如媒體、公眾等)看到和監察的程度。其重點在於“被看到”,這為後續的評價和歸因提供了基礎。 可評估性(Evaluability):指人員感知到其工作產出和努力可以被客觀、清晰的標準進行衡量和判斷的程度。這關乎員工是否認為組織有明確的績效指標或評價流程。如果一個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被輕易地評估,那麼問責的跟進工作(如獎懲)就更容易進行。 可回答性(Answerability):指人員感知到自己有義務為其行為或決策提供解釋或辯護的程度。例如,公務人員需要向上級報告並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 8 Dawson, M., & Maricut-Akbik, A. (2020). “Procedural vs Substantive Accountability in EMU Governance: Between Payoffs and Trade-off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28(11), 1707-1726. 9 Bovens, M. (2007). “Analysing and Assessing Accountability: A Conceptual Framework”. European Law Journal, 13(4), 447-468. 10 Han, Y., & Perry, J. L. (2020).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evelopment of A Multidimensional Scale”.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23(2), 236-25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1 後果性(Consequentiality):指人員感知到其工作表現會導致明確的獎勵或懲罰的程度。這是問責的 終環節,即表現的好壞會產生實質性的正負面後果。 本研究會採用 Han 與 Perry 的問責框架,細緻地評估現時公務人員的問責狀況,以及探討不同問責方式如何影響公務人員的避責行為。 (二)避責的概念與類型 在公共行政領域,問責制的實踐並非總是能帶來預期的正面效果,公務人員在面對問責壓力時,可能為避免承擔風險或責任,而採取消極、不作為或形式化應付的行為,學術界將此類現象稱之為“避責”或“責任規避”。11 這種行為的產生,可被視為公務人員面對潛在負面後果時所做出的理性回應。許多學者指出,避責並非簡單的怠惰,而是一種為了在複雜的政治與組織環境中,保護自身利益並規避責任風險的策略性行為。12 特別是在面臨嚴厲的懲罰性問責機制時,公務人員在權衡利弊後,往往會選擇對自身風險 小化的路徑。13 這種防禦性行為不僅包括直接的“不作為”,也可能表現為更為隱蔽、更具策略性的形式,其核心在於透過轉移、模糊或扭曲責任來保護自己。例如學者M.Lipsky 在其“街頭官僚”理論中便揭示,基層公務人員會因應其所處的制度環境,發展出應對策略,從而導致服務標準的異化。14 學者涂文燕與公婷透過案例分析,比較內地公務人員各類避責行為,並歸納為三種常見類型,可作為華人社會的典型避責行為。15 一是迴避責任:這是一種 直接、 顯性的避責形式,表現為公務人員為了避免任何可能產生風險 11 Weaver, R. K. (1986). “The Politics of Blame Avoidance”.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6(4), 371-398. 12 Hood, C. (2002). “The Risk Game and the Blame Game: Accountability in Government and the Media”.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37(1), 15-37. 13 Jos, P. H., & Tompkins, M. E. (2004). “The Accountability Paradox in An Age of Reinvention: The Perennial Problem of Preserving Character and Judgment”.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36(3), 255-281. 14 Lipsky, M. (2010). Street-level Bureaucracy: Dilemmas of the Individual in Public Service.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5 涂文燕、公婷(2022)。“控制型問責可否有效遏制避責行為? ——基於官員行為與制度規範的內在邏輯分析”。《行政論壇》,5,52-6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2 的任務,而選擇直接忽視、敷衍或不執行。這種行為的邏輯是“少做少錯”,旨在從源頭上斷絕被追責的可能。 二是推諉責任:這是一種轉移責任的策略。當問題或負面事件發生後,個體透過尋找替罪羊、互相推諉或利用複雜的程序流程,來擺脫自身的責任。 三是異化責任:這是一種 隱蔽、 難以察覺的避責形式,其本質是責任的扭曲與變形。公務人員表面上嚴格遵守所有程序與規定,看似合規盡責,但實質上是將“按章辦事”作為應付問責的工具。這種行為看似是積極有為,實則是缺乏彈性、將程序本身視為目的另類避責行為。 (三)影響避責行為的其他重要因素 除了問責機制這一核心自變量外,公務人員的行為還受到多種內外部因素的影響。本研究分別從個體內在、組織制度和宏觀環境三個不同層次選取了三個重要的控制變量納入分析,以更精準地評估問責對避責行為的獨立影響。 (1)個體內在因素:公共服務動機 公共服務動機是指公務人員對公共服務的內在承諾和渴望。16 它驅使公務員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並積極地尋求為社會作出貢獻的機會。學術研究普遍認為,高公共服務動機的公務人員更傾向於主動承擔責任,可被視為對抗公務人員避責傾向的重要內在力量。 (2)組織制度因素:組織公平 組織公平是指公務人員對其所屬組織的決策和程序是否公平的感知。這種感知直接影響公務人員對組織的信任度與安全感,進而深刻影響其工作行為。當公務人員認為其工作環境是公平的,他們對組織的信任度會更高,從而降低因擔心不公正對待而產生的焦慮與防禦性行為。一個公平的組織環境能夠驅使 16 Perry, J. L., & Wise, L. R. (1990). “The Motivational Bases of Public Service: Foundations for A Theory of 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0(3), 367–37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3 公務員採取更積極的負責任行為。17 這意味著,當公務人員相信即使犯錯也會被公平對待時,他們將更願意承擔責任,而非採取規避風險的防禦性姿態。 (3)宏觀環境因素:市民信任 市民信任是指公眾對政府機構及人員的信心。一個高信任的社會環境,通常意味著公務人員的工作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和支持。這種外部支持感可能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心理狀態,使其更願意承擔責任,而非採取避責行為。正如張乾友所強調,信任的價值在於它能驅動政府機構主動履行責任,而非僅僅被動地應對制裁式問責壓力。18 將市民信任這一重要變量納入分析,有助準確評估問責對避責行為的實際作用。 基於上述文獻回顧和理論框架,本研究旨在檢驗在控制了公共服務動機、組織公平感和市民信任等因素後,公務人員所感知的問責方式對其避責行為的影響(見圖 1 研究框架),並提出以下假設: H1:在控制了公共服務動機、組織公平感和市民信任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所感知的問責方式對其避責行為有顯著影響。 圖 1 研究框架 17 Martinson, B. C., Crain, A. L., De Vries, R., & Anderson, M. S. (2010). “The Importance of Organizational Justice in Ensuring Research Integrity”. Journal of Empirical Research on Human Research Ethics, 5(3), 67-83. 18 張乾友(2022)。“問責、透明化與當代政府的責任困境”。《公共行政評論》,6,4-20。 控制變量 內在因素:公共服務動機 組織因素:組織公平 環境因素:市民信任 問責方式 歸因性、可觀察性 可評估性、可回答性 後果性 避責行為 迴避責任 推諉責任 異化責任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4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用定量研究方法,透過問卷調查來收集實證數據,旨在檢驗本澳公務人員問責感知與其避責行為之間的關係。本研究的調查對象為澳門公務人員。為確保樣本的代表性與多樣性,問卷發放涵蓋多個公共部門和透過多個公務員團體合作進行數據收集。調查間期於 2025 年 2 月至 5 月期間,期間共收集到 1,357 份有效問卷。樣本涵蓋不同職級、年齡和教育背景、逾 20 個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具相當代表性。樣本個體特徵分佈如下:性別方面,男性受訪者佔 46.7%,女性佔 53.3%。教育方面,專科與學士佔 67.2%,碩士或以上佔23.3%,高中和初中佔約 9.5%。年齡方面,18 至 30 歲佔 3.9%,31 至 35 歲佔59.8%,46 至 60 歲佔 31.2%,60 歲以上佔 5.1%。職級方面,以高級技術員或以上佔 42.5%,技術員佔 33.4%,技術輔導員和勤雜人員分別佔 18.1%和 6%。 (二)概念測量 在自變量即問責方式的測量上,本文採用 Han 與 Perry 所開發的多維度問責量表,分別從歸因性、可觀察性、可評估性、可回答性、可評估性五個維度測量公務人員對現時問責制度的看法。19 問責維度的量表見表 1。 在因變量即避責行為方面,本文採用涂文燕與公婷的研究提出的避責行為量表,分別從迴避責任、推諉責任和異化責任三方面估評公務人員的避責行為傾向。避責維度的量表見表 2。 控制變量方面,公共服務動機會採用 Wright 等人開發的量表20,測量題目包括:“有意義的公益活動對我很重要”;“對我來說,社會帶來改變比個人的成就更有意義”、“我願意為社會利益犧牲個人利益”。 19 Han, Y., & Perry, J. L. (2020). “Employee Accountability: Development of A Multidimensional Scale”.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23(2), 244-251. 20 Wright, B.E. et al. (2013). “Measuring 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Exploring the Equivalence of Existing Global Measures”.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16(2), 197-22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5 組織公平採用 Maureen 和 Marshall 的研究量表21,測量題目包括:“總體上,我可以指望我部門是公平的”;“總的來說,我在部門受到的待遇是公平的”;大部分情況下,我部門對待員工還是公平的”。 市民信任方面,本研究參考了 Grimmelikhuijsen 和 Meijer 的研究22,從能力、仁慈、誠信和綜合角度設計了四條測量題目,分別是;“整體上,市民是認同公務人員有能力執行職務”;“市民大眾認同公務人員會關心他們的福祉。”;“大部分市民相信公務人員會盡忠職守”;“一般來說,市民是信任公務人員的”。 上述概念量表均以 1 至 5 分去測量其同意程度。 本研究採用 SPSS 軟件,透過統計分析包括因子分析、多元線性迴歸等方法來系統地驗證研究假設。 四、分析結果 (一)描述統計 在問責面向上,五個構面平均分呈現出清晰層次(見圖 2)。“可回答性”(平均分 3.96)得分 高,顯示大部分公務人員普遍認同需要對工作結果解釋並承擔責任。例如,72%的受訪者表示“總是需要遵守嚴格的部門政策與程序”,而 57%認為“若犯錯會被捉到”,這反映出內部規範與程序已成為責任意識的重要基礎。“歸因性”(平均分 3.38)與“可評估性”(平均分 3.38)緊隨其後,表明公務人員普遍覺得其工作表現可被他人觀察並受到評估。相對而言,“後果性”(平均分 3.08)得分較低,有 39%認為“表現差會受到懲罰”,32%認為“努力 終會得到回報”,顯示獎懲機制的問責方式有限。“可觀察性”(平均分 2.75)得分 低,僅 25%的人認為“錯誤容易被部門外的人發現”,反映外部監察在問責機制中作用不足。 21 Maureen, L.A. & Marshall, S. (2009). “The Role of Overall Justice Judgments in Organizational Justice Research: A Test of Medi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94, 491-500. 22 Grimmelikhuijsen, S.G. & Meijer, A.J. (2014). “Effects of Transparency on the Perceived Trustworthiness of a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Evidence from an Online Experiment”.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4(1), 137-15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6 整體而言,澳門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更多依靠內部監督與規章遵循來維繫,而外部監察與獎懲效果則相對薄弱。 圖 2 受訪者對問責方式評分 来源:作者自製 圖 3 受訪者對避責行為評分 来源:作者自製 1.71 1.78 2.71 0.0 0.5 1.0 1.5 2.0 2.5 3.0 迴避責任 推諉責任 異化責任3.38 2.75 3.38 3.96 3.08 歸因性可觀察性可評估性可回答性後果性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7 在避責面向上,整體平均分數偏低(見圖 3),顯示公務人員普遍不認同消極避責行為。“迴避責任”(平均分 1.71)與“推諉責任”(平均分 1.78)分數均處於低水平,例如 89%人不認同“工作馬馬虎虎應付即可”,75%人不認同“多做多錯、儘量少做事”。然而,“異化責任”(平均分 2.71)得分明顯較高,約兩成受訪者傾向於“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即使不符合實際”。這表明,雖然顯性的敷衍與推諉較少,但過度依循規章的“異化責任”卻較多,顯示出問責文化可能在無形中強化了程序導向,而弱化了解決實際問題與靈活創新的動力。 (二)因子分析 在進行統計分析前,針對本次研究的橫斷面數據,我們先用 Harman 的單因子檢驗法對數據進行共同方法偏差檢查,結果顯示第一因子解釋變異為20.8%,小於 40%,反映問卷數據不存在過度趨同問題。 為了確認本澳公務人員問責與避責的結構,我們在迴歸分析前先進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此步驟主要用來將多個題目歸納為具理論意義的構面,檢驗量表的結構效度,並透過降維減少模型的複雜性,避免多重共線性影響,為後續迴歸分析提供基礎。 表 1 是對問責分析結果,所有題項均被成功歸納為三個主要因子。這三個因子分別被命名為外部監察、內部監督與獎懲機制。(1)外部監察因子主要由與歸因性和可觀察性相關的題目所構成,包含了工作成果被部門外人員判斷、被發現錯誤以及被同事注視等。這表明公務人員對來自組織外部的監督與審查,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問責感知維度。(2)內部監督因子則包含了與可回答性和可評估性相關的題目,此因子將遵守組織內部規則、政策程序、難以推諉責任和嚴格評估等不同概念整合,顯示在受訪者心中,這些要素共同構成了對內部問責機制的認知。(3)獎懲機制因子則由與後果性相關的題目所構成,突顯了公務員對其工作成果所產生後果的感知,特別是與正面獎勵相關的面向。 針對問卷中的避責行為,因子分析(表 2)將 初的三個維度成功地整合為兩個主要行為模式。第一個因子被命名為“敷衍卸責”,它將原本的推諉責任和迴避責任的題目。這顯示,在公務人員的認知中,將過錯歸咎於他人(如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8 上司或同事)與主動避開可能承擔責任的任務,是同屬於一種直接且顯性的規避責任行為。 表 1 問責量表的因子分析 註:只列出負荷值大於 0.5 的數據。3 個因子共解釋 61%的變異。KMO=0.85,Bartlett 球形檢驗顯著(p<0.001)。 第二個因子涉及異化責任題目,為易於理解,我們命名為“墨守成規”,此因子描繪了一種截然不同的避責模式,即公務員將嚴格遵循程序本身作為一種間接規避責任的策略,而非直接的敷衍或推諉。 表 2 避責量表的因子分析 註:2 個因子共解釋 65%的變異。KMO=0.84,Bartlett 球形檢驗顯著(p<0.0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69 在進行假設檢驗前,本研究首先檢驗了各變量之間的相關性、信效度分析,以確保測量工具的可靠性。在相關性方面,所有自變量(問責感知、公共服務動機等)與因變量(敷衍卸責、墨守成規)皆呈現顯著的負相關。這初步支持了本研究的核心假設,即公務員的問責感知與積極動機越強,其避責行為傾向越低。 信度方面,所有變量的組合信度都大於 0.7,達到良好水平。在區辨效度方面,本研究檢驗了各變量的獨立性。判斷標準為每個變量的 AVE 平方根必須大於其與其他變量的相關係數。在表 3 的相關性矩陣中,括號內的數值為各變量的 AVE 平方根,所有這些數值均大於其對應的相關係數。這表明,儘管各變量之間存在顯著關聯,但它們在概念上依然是獨立且可區分的。 表 3 本研究主要變數的相關系數和信效度指標 註:**p<0.01,括號內字為變量的 AVE 平方根。 (三)迴歸分析 本研究採用分層迴歸和多元線性迴歸模型來驗證問責方式與避責行為之間的關聯。透過分析以“敷衍卸責”與“墨守成規”作為因變量,並分階段逐步引入自變量,以檢驗各自的獨立解釋力。 (1)因變量:敷衍卸責 如表 4 所示,模型 1 包含所有控制變數。結果顯示,性別對因變量有顯著的負向影響(β=−0.08,p<0.01),表明女性在工作上較少傾向於敷衍卸責。此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0 外,公共服務動機(β=−0.14,p<0.01)和組織公平(β=−0.14,p<0.01)也對敷衍卸責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其餘模型基本如此。 模型 2 加入外部監察與內部監督後,結果呈現出顯著的反向作用:內部監督(β=−0.25,p<0.01)對敷衍卸責有顯著的負向影響,而外部監察(β=0.19,p<0.01)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這顯示內部監督有助於減少敷衍,而外部監察卻可能助長此類行為。 模型 3 只加入獎懲機制,其對敷衍卸責行為基本沒有影響力。 模型 4 同時納入外部監察與獎懲機制後,外部監察(β=0.07,p<0.05)依然呈現顯著正相關,而獎懲機制則不顯著。 模型 5 同時納入內部監督與獎懲機制後,內部監督(β=−0.15,p<0.01)依然對敷衍卸責有顯著的負向影響,獎懲機制則不顯著。 模型 6 納入所有變量,結果內部監督(β=−0.25,p<0.01)與外部監察(β=0.19,p<0.01)的顯著性依然維持,進一步驗證了這兩種問責形式對敷衍卸責行為的差異作用。 表 4 迴歸分析:敷衍卸責的影響因素 註:*p<0.05; **p<0.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1 (2)因變量:墨守成規 如表 5 所示,迴歸分析結果揭示了墨守成規行為的獨特影響因素。模型 1包含所有控制變數。結果顯示年齡(β=0.10,p<0.01)呈現顯著的正相關,表明年長的公務員更傾向於墨守成規;而高學歷人員的此類行為傾向會較低(β=-0.06,p<0.1),其餘模型情況相若。此外, 組織公平(β=−0.07,p<0.05)對墨守成規有顯著的負向影響。 表 5 迴歸分析:墨守成規的影響因素 註:^p<0.1; *p<0.05; **p<0.01 模型 2 加入外部監察與內部監督後,內部監督對墨守成規行為正相關(β=0.06,p<0.1),外部監察則不顯著。 模型 3 只加入獎懲機制,其係數為負(β=−0.09,p<0.01),表明當人員對問責的獎懲機制的感知越強,其墨守成規的行為越低。 模型 4 同時納入外部監察與獎懲機制,外部監察(β=0.07,p<0.01)呈現顯著正相關,而獎懲機制(β=−0.10,p<0.01)則呈現顯著負相關 。這顯示外部的審查壓力會促使公務員變得更加謹慎,從而選擇墨守成規來避免犯錯,而獎懲機制則有助於降低此類行為傾向。 模型 5 同時納入內部監督與獎懲機制,內部監督(β=0.09,p<0.01)與獎懲機制(β=−0.10,p<0.01)的顯著性依然維持。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2 模型 6 納入所有變量後,內部監督(β=0.07,p<0.05)與獎懲機制(β=−0.10,p<0.01)依然維持顯著,但外部監察則變得不顯著。 總體而言,迴歸分析顯示,公務人員的避責行為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結果揭示了不同問責方式存在複雜且差異的影響。 五、討論及建議 本研究結果描繪了公務人員在不同問責方式下的行為模式。研究發現,公務人員群體雖普遍具備責任意識與專業操守,但在現行問責框架下,卻也顯露出“敷衍卸責”與“墨守成規”等避責傾向。這些發現不僅印證了學術界對問責悖論的擔憂,更透過實證數據為其提供更為細緻的見解。 (一)討論 (1)問責方式對“敷衍卸責”的影響 本研究發現,“敷衍卸責”行為與多種因素顯著相關。首先,外部監察與敷衍卸責呈顯著正相關。這一發現看似反常,但從另一角度看也有其制度邏輯,雖然來自部門外部的監察可提升透明度,但往往被公務人員解讀為單向壓力,而非旨在提升服務品質的協作。由於外部人員通常對部門的內部運作和工作流程缺乏深入了解,他們的監察往往只能針對表面,這正好為公務人員提供了“應付”的空間。當監察過於頻繁且缺乏實質性時,人員的行為目標會從“解決問題”轉變為“應對外部檢查”。23 因此,他們可能傾向於以 小的努力完成任務,以降低被問責的風險,從而強化了敷衍卸責的策略行為。 第二,本研究結果顯示內部監督有助於抑制“敷衍卸責”行為。這可能是因為內部監督具有即時性與持續性,它直接源於日常的業務管理、績效考核與上級的直接指導,而非週期性的外部檢查。這種緊密且不間斷的監督,讓公務人員能夠更直接地感知到其工作表現會被問責,從而有效減少消極、敷衍的行為。 23 Koppell, J. G. (2005). “Pathologies of Accountability. ICANN and the Challenge of Multiple Accountabilities Disorder”.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5(1), 94-10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3 第三,獎懲制度在不同迴歸模型下均無助於減少“敷衍卸責”行為。這可以從三個角度解釋:首先,基於成本收益考慮,“多做多錯”被普遍視為高成本,因為增加努力意味著更高的出錯風險與額外工作負擔,而獎勵往往是週期性和滯後(例如要經過年終評核),其即時性與可得性卻往往不足。其次,敷衍卸責行為本身帶有強烈的短期導向,公務人員在面對即時壓力時,往往更傾向於“先過關”而不是追求長期回報,因此外在獎勵不足以動搖其短期的窺避風險心態。第三,獎勵本身的不確定性亦削弱了激勵效果,當回報缺乏明確性或延遲過久時,公務人員更容易選擇敷衍行為,多於受獎賞激勵。 (2)問責機制對“墨守成規”的影響 與“敷衍卸責”不同,上述問責方式對公務人員的另一種避責行為——“墨守成規”會有明顯的差異或相反的影響。 首先,本研究發現內部監督與“墨守成規”呈顯著正相關。這是一個重要的發現,它揭示了內部監督在確保紀律與程序合規的同時,也可能導致公務人員陷入僵化。這種問責方式通常依賴於可量化的、程序性的指標進行評估,使得公務人員的行為目標從“靈活解決問題”轉變為“如何精確遵循指標”。在問責指標化的壓力下,公務人員傾向於按章辦事確保安全,降低解決實際問題的積極性。這種現象與涂文燕與公婷所提出的異化責任受控制型問責所驅動基本一致24,也與 DeHart-Davis & Pandey 所指過多的規章制度會令人員產生疏離感,減少他們採用創新或主動行動的意願的觀點非常吻合。25 事實上,迴歸分析也顯示外部監察也有助長“墨守成規”的影響,不過其作用不穩定,不及其他問責方式的作用大。 第二,獎懲制度對“墨守成規”展現了顯著的負向效果。這可能是因為墨守成規屬於一種長期形成性的保守策略,其核心邏輯是“以低風險換取穩定”。然而,當獎勵制度明確地將解決問題和工作成效與實際回報掛鈎時,可減低“按章辦事”的阻力。換言之,獎懲制度能夠改變僵化行為的收益結構,使得僅守規範的長期保守策略逐漸失去優勢,公務人員更願意承擔合理風險, 24 涂文燕、公婷(2022)。“控制型問責可否有效遏制避責行為? ——基於官員行為與制度規範的內在邏輯分析”。《行政論壇》。(5),52-61。 25 DeHart-Davis, L., & Pandey, S. K. (2005). “Red Tape and Public Employees: Does Perceived Rule Dysfunction Alienate Managers?”.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15(1), 133-14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4 以追求額外收益。這顯示,獎懲制度雖難以矯正短期的敷衍卸責行為,但在長期結構上能有助降低僵化傾向。 公務人員“墨守成規”的現象並非單純的行為選擇,它深層次地反映了在當前問責體系下所面臨的雙重困境。這種困境是導致公務人員避責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一是規章制度的滯後與僵化。部分公共行政規章未能跟上社會發展與實際需求,但在現時內部監督制度下,公務人員也只能嚴格遵循,使得“墨守成規”成為制度驅動下的被動選擇。二是問責機制的失衡與激勵不足。公務人員普遍知道不遵守規定會被追究責任的壓力,但同時也強烈感受到對創新與積極擔當缺乏有效表揚與獎勵。這種“犯錯必究、獎勵不足”的不對稱性,使得公務人員在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下,更傾向於選擇 安全、 保守的路徑,以規避潛在的問責風險。 (3)個人與情境變量對避責行為的綜合影響 除了問責機制本身的影響,公務人員的個人特徵與感知到的情境變量在塑造避責行為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以下將統一探討這些控制變量如何與問責機制共同作用,以提供更為全面的視角。 首先,性別對“敷衍卸責”有顯著的負向影響,表明女性公務人員比男性更不易出現敷衍卸責的行為。年齡愈大的公務人員更傾向於“墨守成規”。這與其在職業生涯中逐漸養成的風險規避心態相符。 第二,公共服務動機和對組織公平,對“敷衍卸責”有顯著的負向影響,證明內在驅動力與公平的制度環境是減少敷衍行為的關鍵。這一結果與 Perry和 Wise 的經典論點相符,即高公共服務動機的公務人員會展現更強烈的公共責任感,傾向積極承擔責任而非推諉。26 然而,組織公平與公共服務動機,對“墨守成規”沒有顯著影響,這表明即使制度公平或員工具備服務動機,在面對制度僵化與風險規避的壓力時,可能仍不足以推動人員打破常規。的確, 26 Perry, J. L., & Wise, L. R. (1990). “The Motivational Bases of Public Serv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0(3), 367-37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5 Wright 的研究亦指出 公共服務動機的作用往往需要與組織制度契合,否則無法轉化為創新行為。27 第三,市民信任對兩種避責行為均無顯著影響。這與張乾友的論點不同。28 他強調信任在重構問責制度中的重要性,但本研究的實證結果卻指出,在以懲戒為主的現行問責框架下,單純的市民信任感知並不足以驅動公務人員主動承擔責任或改變僵化行為。這表明,儘管信任被認為是解決問責困境的重要手段,但其作用受到制度環境的制約。破解問責困境的關鍵在於重構問責制度本身,將信任從一種外部力量轉化為制度驅動力,而非單純寄望於市民信任。這些發現共同指向了當前問責體系所面臨的核心困境。 (4)基於問責來源和職務特點的問責框架 本研究結果顯示,單一的問責方式無法全面解釋避責行為,核心原因在於不同問責來源(外部監察、內部監督)、獎懲制度與所針對的職務行為特點的綜合作用。為此,本文基於問責來源(對內/對外)與職務特點(程序性/創新性)這兩個維度,構建一個分類框架,從而探討針對不同類型公務人員的適合問責方式。此框架將問責模式分為四種類型(見表 6)。29 表 6 按問責來源和職務特點劃分問責類型 維度 職務特點 程序性 創新性 問責來源 對內 (1)紀律維護型 (3)內部改進型 對外 (2)外部承諾型 (4)公益導向型 來源:本文自製。 27 Wright, B. E. (2007). “Public Service and Motivation: Does Mission Matter?”.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7(1), 54-64 28 張乾友(2022)。“問責、透明化與當代政府的責任困境”。《公共行政評論》,6,4-20。 29 如本文文獻部分所述,學界已有多種問責分類,這些分類共同表明,問責效果深受來源與評估標準影響,但目前有關問責分類並沒有考慮職務特點這一評估面向。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6 首先是紀律維護型問責(對內-程序性),強調內部紀律與流程合規,主要依靠內部監督來避免錯誤。此類問責模式旨在保障行政穩定與規範,因此其核心要求便是人員按章辦事。這是因為當問責壓力主要來自於內部,且評估標準嚴格依賴程序性指標時,公務人員為了確保工作合規與規避潛在風險,會傾向於精確遵循既定規範。例子包括負責執行內部行政流程操作的人員。 第二是外部承諾型問責(對外-程序性)。此類問責模式的特點是透過對外公開承諾具體的程序性指標(如處理時限),以此接受市民或上級的檢視。此類問責主要採取外部監察的方式,並運用指標化作為其主要手段,如服務承諾。其邏輯在於,外部監察者往往缺乏對政府內部運作的了解,容易讓人員敷衍應對,因此其評估更傾向於依賴可量化的公開指標。例子是處理各類公共服務申請的人員。 第三是內部改進型問責(對內-創新性)。此類型問責旨在推動組織學習和持續改進,應將內部監督與獎勵制度相結合作為其主要手段。與紀律維護型問責不同,這種監督的重心從“過程控制”轉向“績效激勵”。此邏輯在於,透過明確的激勵機制,改變了公務人員的行為收益結構,鼓勵他們勇於承擔、嘗試創新,從而有效降低墨守成規的傾向。例子是推動政府研究和制度創新的人員。 第四是公益導向型問責(對外-創新性)。此問責模式側重向市民負責,旨在確保政府服務真正符合公共利益,並以解決市民實際問題作為問責核心。它將問責與公共價值直接連結,主要透過市民評價和公共回饋來推動政府服務的改進。問責方式可側重採取外部監察與獎勵制度相結合方式。其核心在於將公眾的認可與積極行為掛鈎,將外部壓力從單純的合規要求轉化為創新動力。例子是處理社區民生相關工作的人員,其成功來自於公眾的認可和對社會的正面影響。 總結而言,本研究揭示了現行問責制度在保障規範與維持紀律上的重要作用,同時也凸顯了其在激勵創新與提升公共服務效能上的不足。換言之,問責並非單純越多越好,其效果取決於問責來源與職務特點的互動。當前問責制度主要集中於“程序性”的兩類問責,而問責困境的核心在於缺乏有效的機制來推動公務人員進入“創新性”的兩類問責。這也為後續的政策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方向。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7 (二)政策建議:構建高效的問責與激勵體系 為打破“越問責、越避責”的困境,激發公務人員的創新活力,本研究從以下三方面作出建議,以構建一個更為平衡、激勵創新的人員問責體系: (1)文化與制度層面 第一,構建參與、對話、共同承擔的團隊問責文化:傳統問責模式往往將壓力集中於個人,導致個人主義式的風險規避行為。建議轉變問責理念,將問責視為整個部門或團隊共同學習與改進的過程。 第二,平衡問責與容錯機制,鼓勵主動發現問題:建立“可容忍的錯誤”與“應追究的過失”界線,對因創新或積極承擔而產生的合理失誤給予寬容,避免零錯誤文化導致的僵化行為。 第三,完善權責匹配的制度設計,在明確責任邊界的同時,適當地向基層或前線公務人員放權,賦予他們在處理具體事務時,對資訊、資源和流程擁有更多的控制權和變通能力。 第四,加強結果導向的問責方式,從解決問題的成效角度評價人員行為的合理性與有效性。這要求績效評估應更注重服務對象的滿意度、政策的實際效益及公共價值的實現。同時,更新過時的規章程序,減低靈活辦事的制度障礙。 (2)激勵與行為轉變策略 首先,加強市民評價對問責機制的促進作用。針對外部監察感知不足、信任不足以推動責任承擔的問題,建議提供便捷的市民服務評價工具促進外部監察,將外部反饋有效轉化為提升服務質量的制度動力。 其次,建立透明、及時且具體的獎勵體系,對勇於創新、積極解決問題的公務人員給予肯定,並善用故事與案例進行宣傳,激勵更多人學習和仿效。同時,對過度僵化行為作出警示,並將重點放在從錯誤中學習和改進。 (3)靈活運用與綜合實踐 針對澳門現行制度下,行政問責偏向形式化的工作評核、法律問責側重紀律懲處但難以處理隱性避責的問題,應避免將問責簡化為單一的懲戒措施。基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56-78 78 於本研究提出的“問責來源 × 職務特點”四象限框架,可以看到單一模式難以應對不同職務的避責行為。制度設計必須針對不同職務類型採取差異化策略:程序性職務應以“紀律維護型”和“外部承諾型”問責為主,確保規範與透明;創新性職務則應結合“內部改進型”和“公益導向型”問責,透過獎勵、市民參與和結果導向來激發活力。換言之,問責制度設計應同時考慮問責來源、職務屬性與社會功能,針對不同避責行為和人員特徵,靈活組合公平、獎勵、容錯與權責匹配等多元策略, 以兼顧紀律與創新,從而真正化解問責悖論。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79 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及優化機制展望 張聞鑠 鄞益奮** 【摘要】本文以澳門特區政府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為研究對象,結合新公共管理、目標管理及 PDCA 循環理論,通過文獻回顧,系統梳理自 2004 年以來澳門績效管理的發展歷程與評核制度的設計特點,並剖析其適配現代公共管理的實踐邏輯與優化空間。研究發現,該制度雖已構建“法律 + 行政法規 + 配套政策”的完備框架,且流程設計契合 PDCA 循環,但在運行中仍面臨三大挑戰:一是被評核人對組織目標認知不足,個人工作與部門戰略之間缺乏有效鏈接;二是評核過程形式化,評分結果呈現“普遍高分”現象,影響評核區分度與激勵功能;三是評核結果與培訓體系脫節,未形成能力提升閉環。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制度—運作”雙層優化路徑。在制度層面,建議深化“分層分類”指標體系,推行“梯度分布”與“行為證據”相結合的評分機制,並強化組織績效與個人評核的聯動;在運作層面,強調提升評核溝通質量,提升被評核人參與度,並借助“公務通”等數字平台推動評核數據與培訓系統的互聯互通。最終,本文旨在推動績效評核從合規性考核向戰略性人才開發轉型,為提升澳門公共服務專業化水準與政府治理效能提供理論參照與實踐指引。 【關鍵詞】澳門政府,績效管理,人員評核,新公共管理,目標管理,PDCA 循環 Perspectivas sobre a qualidade do serviço público de Macau e os mecanismos de optimização Zhang Wenshuo Yin Yifen Resumo: Com o desenvolvimento da sociedade e o reforço da capacidade de governação, surgem novas oportunidades e desafios no domínio do serviço público. Sendo uma região com estatuto internacional próprio e com as vantagens de regimes inovadores, é crucial para Macau melhorar a qualidade do seu serviço público para atender às solicitações do público. Através da conjugação da documentação bibliográfica e teórica, este artigo aborda a situação actual da qualidade do serviço público em Macau, bem como identifica os problemas existentes e as solicitações do público. Na perspectiva da macro-estrutura de governança,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公共政策博士研究生。 ** 澳門理工大學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0 este artigo propõe um mecanismo de interacção tripartida que envolva o Governo, as associações e os cidadãos, bem como apresenta sugestões específicas para a optimização da qualidade do serviço público em Macau. Palavras-chave: Macau, Serviço público, Optimização da qualidade, Mecanismo de interacção, Participação pública 一、引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回歸以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經濟快速發展,治理能力顯著提升,致力於陽光政府的建設。隨著社會進步與居民需求的多樣化發展,公眾對特區政府的服務進程愈發關心。特區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探索,進一步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同時,澳門公共服務也面臨著問題與困境,公眾需求的變化對公共服務提出新的訴求,澳門特區政府應關注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回應公眾訴求,尋求公共服務優化機制,推動公共服務質量優化與提升。 二、澳門公共服務質量相關文獻梳理 在對澳門地區公共服務相關文獻進行梳理時,筆者關注澳門不同領域的公共服務現狀,也著重了解澳門特區非政府組織──社團的相關研究、更關注公共服務中的公眾參與。筆者以澳門不同領域的公共服務、澳門地區社團參與和公眾參與為重點進行梳理。 在澳門地區不同領域的公共服務研究中,有學者基於 GIS 數據分析澳門地區基礎設施對公共服務提供的影響1;有學者關注澳門多元參與主體,並以社區 1 陳鑫桐(2023)。“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城市更新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研究——以澳門為例”。《新型城鎮化》,(06),104-10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1 公共服務為重點,提出公共服務的機制,促進社區治理發展,並提出澳門公共服務多元治理經驗2;有研究基於大數據對港澳公共服務進行探析,了解自行車等與交通相關的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區治理發展,並提出澳門公共服務多元治理經驗關的問題3;也有研究以人口數據為樣本,探究澳門醫療方面的公共服務4;也有學者提出澳門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方面的見解5;也有基於對比港澳台公共服務的相關文獻,通過紮根理論分析港澳台公共服務的提供與評估體系。6 在交通領域的公共服務探討中,有學者基於澳門公共巴士進行論述,提出提升巴士服務滿意度的建議。7 可以看出,基於澳門地區公共服務的研究已初見成效,關於公共服務各個領域的研究也都有探索,但是缺少較為整合的研究和基於不同組織與公眾的機制研究。 澳門的社團研究是公共服務相關研究的重點,作為澳門非政府組織,澳門社團孕育出本地特色,通過組織和群體的形式促進澳門公共服務質量提升。有學者基於政府改革與社團治理進行總體探析,對澳門特區政府改革提出建議,並對社團治理提出見解,主要關注澳門特區政府改革的基本路徑、改革朝向及社團治理文化、體制等8;學者婁勝華基於澳門的公共治理,探究澳門社團在各個方面參與治理取得的成效,總結其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9 除此之外, 2 高金環(2019)。“澳門多元主體參與社區公共服務的經驗與挑戰”。《陝西行政學院學報》,33(2),76-81。 3 曹文鴛、趙瑩、林坤燕、張榮顯(2018)。“基於大數據的公共服務研究:對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公共自行車的新聞報道的內容分析”。《新媒體與社會》,(01),239-263。 4 林德欽、葛梅、林曉曼(2018)。“人口擴張是否降低人均醫療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以澳門為例”。《吉林工商學院學報》,34(2),28-33。 5 何珍(2017)。“澳門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概況、特點與啟示”。《科教導刊(上旬刊)》,10,5-6。 6 汪曲(2016)。“耦合視域下政府公共服務的評估體系與質素模型——香港、澳門、台灣多案例的紮根理論分析”。《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8(5),44-58+130。 7 葉仁傑、吳珍妮、趙書彤(2016)。“提升澳門公共巴士服務的研究”。《重慶與世界(學術版)》,33(3),1-12。 8 鄞益奮(2020)。《澳門特區政府改革與社團治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41-150。 9 婁勝華(2009)。“合作主義與澳門公民社會的發展”。《學術研究》,(12),54-58+15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2 他在《成長與轉變:回歸以來澳門社團的發展》一文中,對澳門社團發展與治理進行系統總結與概括10;也有學者對澳門社團的監督問題提出見解。11 在澳門公民參與治理中,學者婁勝華提出公民參與中合作主義的導向,以社團為依托闡述公民參與公共治理。12 澳門的社團研究在公共服務及公共治理方面佔有一席之地,而公眾參與的研究主要以社團研究為依託,筆者通過對澳門各領域公共服務相關研究進行梳理,亦了解澳門重要的社會組織──社團在公共服務中的重要作用,為後文的研究提供文獻支持,並為澳門公共服務的優化機制提供資料支撐。 三、澳門公共服務質量保障現行措施 (一)基於不同部門的公眾滿意度 澳門各個公共部門承擔的公共服務種類繁多。長期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於建設服務型政府,並在制度、政策、具體方針上逐漸完善。為了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大政方針,澳門各個公共部門紛紛響應,通過公眾滿意度的形式進行自我服務的測量,並為本部門以後的工作做出總結和展望。筆者通過查看澳門 47 個部門的服務滿意度,了解澳門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的現狀。澳門不同公共部門的滿意度調查主要基於下表。(表 1) 澳門特區政府在收集市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時,各個部門根據指引,進行“使用者滿意度調查”,最後通過滿意度報告的形式呈現給公眾,市民可以通過澳門各個公共服務部門的官方網站進行查閱。 特區政府各個公共部門一直致力於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公共部門處理各項建議、投訴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及時處理與市民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問題,滿足市民的需求,希望通過分析服務使用者的意見,令公共部門採取適當的措施,不斷改善部門運作,提高服務素質。各公共服務部門經過長足努力,公眾滿意度顯著提升,現階段各部門公眾服務滿意度總體顯示為滿意。 10 婁勝華(2016)。“成長與轉變:回歸以來澳門社團的發展”。《港澳研究》,(4),78-90+94。 11 李燕萍(2014)。“對澳門社團監督問題的思考”。《當代港澳研究》,(2),88-101。 12 婁勝華(2009)。“合作主義與澳門公民社會的發展”。《學術研究》,(12),54-58+15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3 表1 澳門公共服務調查表的指標呈現 (二)澳門服務承諾認可制度 “服務承諾”是政府部門對市民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做的具體保證,旨在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市民對政府的信任,是提升政府部門服務質量的手段之一。通過明確的服務承諾標準,可以向市民展示本部門對服務的重視,也可以規範提供服務過程中的時間標準和達標標準。 序號 第一指標(一級指標) 第二指標(二級指標) 1 人員服務 服務主動性 服務態度 2 環境及配套設備 方便程度 場所硬件及配套 場所支援措施 3 程序手續 服務效率 手續便捷度 4 服務資訊 資訊的便捷度 資訊的準確性 資訊的詳實性 5 服務保證 服務承諾全面性 服務承諾指標滿意度 6 電子服務 電子服務易用性 電子服務安全性 電子服務覆蓋度 7 績效信息 信息內容的足夠度 信息發放的渠道 8 服務整合 跨部門程序優化 來源:根據澳門不同部門滿意度調查表資料整理。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4 澳門特區政府通過服務承諾的方式,不僅可以提高市民對政府服務的信任感,還可以促進部門進行自我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現階段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服務質量正在朝向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向邁進,也反映了特區政府重視與市民的良性互動。 首先,可以提高服務的效率。通过服務承諾認可制度,明確服務的標準與時限,使服務流程更加清晰。同時,通過行政系統內部自我監督與公眾的外部監督,提高服務效率。其次,“服務承諾認可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服務人員的個人素質,通過服務承諾標準,可以間接約束服務人員的個人行為,提高服務人員個人素質,更好地服務市民大眾。最後,推動公民與政府部門的良性互動,通過“服務承諾認可制度”不僅可以對服務計劃進行及時的評判,鑒定其服務過程是否達到標準,具有即時性、互動性等特點。 (三)澳門公共服務中的投訴處理機制 澳門特區不同服務部門也注重服務的反饋,各部門通過意見箱、投訴欄等形式,收集不同公共服務的意見反饋,市民不僅可以通過電話進行投訴,也可以在官網或 APP 進行投訴。 在意見反饋後會接收到相關部門負責人員的聯繫,處理或採納相關投訴和建議。各部門會通過年度方式呈現一定階段內接收的建議、投訴和異議情況,並以表格的方式進行處理。 (四)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國際認證 ISO 全稱為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意為國際標準化組織,是一個全球性的非政府組織,致力於制定各種標準,以促進國際貿易並提升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性和效率。其致力於制定各種標準並應用於公共管理和服務之中,對服務質量的提升、服務效率的提高具有積極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多個部門和服務考取了 ISO 國際認證,現今階段涉及 12 個相關部門。(表 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5 表2 澳門特別行政區部分考取ISO國際認證的公共部門及相關信息 序號 部門 認證類別 首次審核日期 1 海事及水務局 ISO9001:2015 2000 年 12 月 2 身份證明局 ISO9001:2015 2001 年 5 月 ISO27001:2013 2007 年 3 月 ISO10002:2018 2009 年 3 月 3 澳門基金會 ISO9001:2015 2002 年 2 月 4 澳門理工大學 ISO9001:2015 2003 年 5 月 ISO/IEC20000- 1:2018 2015 年 11 月 5 衛生局 ISO9001:2015 2003 年 5 月 ISO/IEC17025:2017 2005 年 12 月 ISO 15189:2012 2018 年 2 月 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優化公共服務專題網頁(https://www.caspdo.gov.mo/progress.html) ISO 品質標準具有一些列標準,其在公共服務中體現出預先準備、過程監督、後續反饋等特點,其品質標準要求預先計劃服務流程,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和服務承諾。在公共服務提供過程中要求進行及時性、優質性等監督;在服務完成後,會進行公眾反饋調查,以達到持續跟進和提升服務質量的目的。 四、澳門居民對公共服務質量的評價與訴求 前文筆者主要通過二手資料對澳門特區政府在公共服務中的現行舉措進行整理分析。本節筆者通過訪談、參與觀察等一手資料,探尋澳門公眾對公共服務的評價,了解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與公眾訴求。 筆者在 2025 年 3 月到 8 月期間,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收集一手資料。第一,對筆者熟識的澳門朋友及其推薦的朋友進行訪談,訪談採取線下與線上兩種方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6 式進行,每個訪談對象訪談時間為 30 至 60 分鐘,採取匿名形式進行記錄。筆者主要訪談澳門居民,了解澳門公共服務的變化發展、明晰澳門居民訴求並聽取們的建議。本方式調查對象更具有針對性,總計訪談不同年齡與職業的澳門居民 15 人。 第二、通過參與觀察的方式,每月選取兩個上午、兩個下午(上午十點到十二點半,下午兩點半到五點)在澳門體育局、運動醫學中心、三盞燈、紅街市、澳門理工大學等地進行調研。通過參與觀察,深入瞭解公共服務的過程,調查公眾在公共服務過程中的及時反饋資訊,並積極與調研對象互動交流。通過此方法可以更大範圍的瞭解不同年齡、職業的澳門居民在公共服務過程中的體驗。 筆者通過訪談逐字稿進行篩選,剔除與研究相關性較小的內容,最終選用12 人作為樣本進行編碼(表 3),後文以 A01 至 A12 表示。一手資料作為二手資料的補充,通過訪談、參與觀察等方式與文本分析進行數據互動與檢驗,可以運用不同的質性研究方法,形成三角檢驗。 表3 澳門公共服務訪談居民表 組別 編號 性別 年齡 備註 澳門居民 A01 男 28 不同職業的居民 或退休人員 A02 女 35 A03 男 42 A04 女 65 A05 男 30 A06 女 48 A07 男 55 A08 女 33 A09 男 67 A10 女 40 A11 男 38 A12 男 5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7 (一)澳門公共服務質量的發展變化 隨著澳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公共服務方式也隨著時代發展逐步改進,由原來較為強硬的服務方式轉變為以互動為基礎的服務方式,通過訪談澳門居民,關注他們對澳門公共服務發展變化的感受,從澳門居民視角分析澳門公共服務的發展變化。對澳門居民訪談文本進行編碼,將原始語料進行概念化信息處理,明晰主題方向。(表 4) 表4 澳門公共服務發展變化編碼表(基於澳門居民訪談資料整理) 來源:作者自製 主題方向 概念化信息 原始語料 服務效率 辦事速度提升 流程簡化與協同 比以前快多了 不用排那麼久 辦事更順暢,等待時間減少 手續簡化,不需要跑多個部門 線上線下銜接更快 信息公開 資訊獲取便利 政策公開化 政府網站清晰 訊息更容易找到 政策更新更頻繁,透明度高了 資料查詢不再那麼複雜 公告內容更完整 服務態度 工作態度改善 服務理念轉變 服務人員態度比以前好 員工更有禮貌,處理事情更積極 客服態度明顯改善 會耐心解釋流程 少了官僚作風 電子政務 移動端便利 數字功能拓展 可以用手機App辦事 線上辦理比以前方便多了 數字化讓我們節省了很多時間 政務App功能越來越齊全 24小時都能處理,不受時間限制 公民參與 意見反饋增多 參與機制逐步完善 開始聽我們意見 意見反饋的渠道越來越多 我們的建議會被考慮,政府逐漸重視 有時候會邀請我們參與討論會 問卷調查更多,但需要更有回應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8 在同澳門居民交談的過程中,筆者可以感受到他們對於澳門公共服務發展所給予的肯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直都致力於提升公共服務的要求與水準,不同的行政部門每年都會通過滿意度調查來反映本年度居民的意見與建議,同時會對服務項目進行修改與改進。通過與澳門民眾交流,澳門公共服務變化的方面逐漸明晰化。 首先,公共服務效率有所提升。雖然澳門公共服務的項目逐年增多,但是政府辦事的速度比之前有所提高。同時,各個部門逐漸分工協作,並簡化現場辦理的流程,為澳門居民提供更多便利。(“以前去辦事經常要跑好幾趟,現在去一次就可辦理的差不多,好像他們現在實行服務承諾,如果太慢會不符合要求。”A03“現在都是提前進行預約,到了場地可以直接進行辦理,不用像以前一樣現場排號。”A05) 第二,公共服務信息更加公開化和透明化。隨著澳門特區政府各個局官方網站的不斷更新,公眾獲取資訊更加便利。同時,各個行政部門將滿意度報告進行公開化處理,接受公眾的建議。(“現在想要預約場地更加方便,在官網也可以找到。我喜歡運動,平時會經常關注體育局的網站。”A06) 第三,澳門公職人員的服務態度有所提升,這不僅表現在他們工作態度的改變,也體現出政府服務理念正逐步轉變。傳統的公共行政認公民為服務的對象,行政人員為服務的主動方,地位並不平等,從而逐步官僚化。而現在這種情況正逐步向雙方互動轉變,換言之,公民權力逐步提升,逐步與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動合作關係。 第四,電子政務正蓬勃發展。澳門特區政府在推出一戶通應用程式後,不斷對其進行更新,每隔一段時間便會更新出更多電子服務。移動端的便利化與數字功能的擴展,使得澳門居民公共服務更加電子化和便利化。(“以前換駕照這些都要親臨部門辦理,現在通過一戶通就可以進行提交資料。”A07) 第五,政府更加關注公民參與。澳門特區政府通過意見反饋機製逐步完善公民參與,意見反饋的渠道逐漸增多。居民可以通過 APP、官網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我有時候會在上面提出點自己的看法,他們也會回復我。”A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89 (二)澳門居民關注公共服務的具體問題 通過與訪談對象交流,了解澳門居民關注的公共服務的具體問題。包括澳門地區住房、交通、數字化服務等方面。如,在澳門房屋方面,公眾主要關注以下問題。首先,低收入群體與高昂房價的矛盾。雖然澳門房屋政策的資助力度大,但是低收入群體仍然難以預付高昂的費用。其次,居民購房觀念的轉變及。在長期高額房價的壓力下,部分澳門居民特別是年輕群體選擇租房而非購房。最後,房屋回收的問題。筆者通過調研得知,居民中對公共房屋購買產生疑慮的另一個方面是公共房屋的回收問題,以經濟房屋最為突出。 在澳門道路交通方面,居民主要關注以下問題:第一,人員服務質素問題,筆者曾和一位長者一起在晚上等待澳門巴士,但是我們在揮手多次後,該公交車仍然熟視無睹並與我二人擦肩而過。第二,大型賽事造成堵車問題,澳門特區政府通過舉辦大型賽事活動推動旅遊事業的發展,但是在面積狹小的澳門地區,舉辦賽事會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並產生噪音等影響。第三,交通事故頻發。澳門每年有遊客千萬人次,引發交通需求的上升,人多車多使得交通事故多發,據資料顯示,2024 年交通意外 15,510 起,這其中包含行人交通規範和汽車交通規範的共同問題。第四,城市規劃問題。據一些澳門居民反映,澳門長年累月都會存在“正在維修”的道路,特別是在一些交通擁堵的路面,道路維修可能會造成交通疏通不暢,引發交通事故的發生。 在數字化公共服務方面,主要存在此類問題:第一,公共服務的便捷化與老年人使用困難的矛盾。“一戶通”等便捷程式的推動增加了公共服務的效率,也滿足了澳門居民更便捷高效的辦事需求。但是,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加劇,老年人使用智能軟件的困境日益凸顯。在澳門各公共部門服務滿意度報告中,諸如“簡化辦理手續”、“簡化電子報名流程”、“老年人不會使用”等字眼尤其繁多,而具有此類需求的大多數是年齡偏大的老年人。第二,網絡詐騙為青少年提出驚醒。隨著信息的發展和互聯網的進步,為公共服務提供了更便利的電子環境,但是也為青少年等缺乏經驗的年輕人帶來風險。近幾年,澳門網絡詐騙,電信詐騙等層出不窮,有報道顯示,澳門在校大學生和青少年人是上當受騙的主要人群。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0 (三)澳門居民對公共服務質量的訴求 儘管許多澳門居民對公共服務的改善表示肯定,但仍有部分居民提出訴求。隨著新時期技術的發展,公共服務的效率逐漸提高,但機遇存在的同時也面臨著挑戰。還存在諸如老年人群體對電子服務使用困難、部分公共服務流於表面工作、政策落實與政策執行不足等問題(見表 5)。 通過整理訪談語料,總結出澳門居民在公共服務中表現出的困難與訴求表現在。第一,制度設計與執行的落差。雖然澳門公共服務表現出協同處理的改善,但是由於各個部門之間存在溝通不及時、處理不完備等問題,加上澳門本身的行政架構展現出層層遞進的權力職責劃分,使得一些簡單的事務需要層層上報,間接削弱了行政效率。同時,各個部門之間協同合作關係缺乏具體的法律文本支撐,導致部門合作關係流於表面,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 表5 澳門公共服務面臨的挑戰(基於澳門居民訪談資料整理) 第二,技術創新與群體差異的矛盾化。雖然電子政務蓬勃發展,但通過走訪調研,部分老年群體對電子化服務持有否定態度。(“對於我們來說太複雜主題方向 概念化信息 原始語料 制度設計與執行落差 行政分割 流程繁瑣 流程複雜 不同部門各自一套 技術創新與群體差異 技術門檻 服務碎片化 老人不會用App 電子服務難用 有App但還要去窗口 公眾參與與實質回應 渠道形式化 缺乏回應 投訴後沒人回覆 投訴後石沉大海 政策傳播與執行效果 資訊滯後 落實不足 資訊更新不及時 政策好,但落地太慢 服務態度與居民體驗 表面禮貌 效率拖延 有時被敷衍 表面上態度好,辦事還是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1 了,根本搞不懂怎麼操作,有時候還會死機。”A09)多數老年人對電子化服務表現出操作不易的觀點,他們中的一些人更傾向於到現場進行辦理,但是由於現在網絡的便捷,逐步減少現場辦理人員,使得老年人的訴求得不到及時處理。 第三,公眾參與與實際回應的落差。一些民眾表示,部分行政部門的投訴渠道形式化,缺乏及時的回應,即使有回復也不會處理實際問題。 第四,政策傳播與執行效果存在差異。有居民反映,雖然政策傳播越來越迅速,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存在差異。如澳門輕軌線路,雖然現今階段部分已經修建完成或正在修建,但在線路規劃及修建的具體過程中仍存在滯後性等特點,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五,服務態度的轉變與居民實際體驗的反差。部分居民表示,雖然有些公職人員態度很好,但是並不會快速處理所需辦理的事務。(“表面上態度好,辦事還是拖,有時候要來好幾次。”A12) 本節筆者通過訪談法了解到公眾對澳門公共服務發生變化的感知過程,同時明晰澳門居民在公共服務中遇到的問題,了解公眾訴求。通過一手資料與其他資料互相驗證的方式,使內容更加豐富。 五、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機制展望與建議 前文對澳門公共服務的現狀與問題進行梳理,本節筆者首先結合相關理論討論公共服務質量內涵的演變過程;其次討論澳門公共服務中政府、社團、公民的角色嬗變與機制重建;最後結合前文提出的問題,提出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的具體建議。 (一)公共服務質量內涵的演變 從相關理論發展來看,公共服務經歷了動態發展的過程,公共服務質量的內涵也逐漸演變。筆者結合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等理論,探討公共服務質量的內涵演變過程,為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提供參考(表 6)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2 傳統公共行政核心理念強調以官僚制為基礎的行政執行。1887 年美國學者威爾遜發表《行政之研究》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標誌著公共行政學誕生。13 將國家管理分為政治和行政兩個領域,行政應當保持價值中立。傳統公共行政顯示出權力集中、等級化的結構,通過設立嚴格的規章制度進行控制和管理,行政效率是這一時期的追求,強調效率第一,這一階段公共服務質量內涵表現為合法性、程序性與穩定性。政府於社會組織、公民之間的互動較少,公民大多情況下只是被動接受公共服務。 表6 相關理論與公共服務質量內涵變化表 理論 核心理念 主要特征 實施方式 公共服務質量內涵 傳統公共 行政 強調官僚制、行政執行。 關注行政效率和穩定性。 依賴等級化的官僚結構,權力集中,公民參與較少。關注過程的規範性與程序化。 政府通過設立嚴格的規章制度與層級管理,實施控制和命令式管理。 公共服務過程關注合法性、程序性與穩定性。 新公共管理 引入市場機制與效率優化。 強調結果導向與服務質量。 強調效率和成本控制。服務質量與顧客滿意,重視績效評估和責任制。 政府通過外包、公私合作和績效評估等手段,推行市場化的服務交付。 公共服務過程關注效率、績效與顧客導向。 新公共服 務 強調民主、參與和公共利益。 政府應為公民服務而非管理公民。 關注公民的參與和公共利益。強調政府與市民之間的互動與合作。 通過公眾諮詢、社區參與、民主治理等方式,推動公民在決策中的積極角色。 公共服務過程關注公平性、參與性與公共價值的創造。 20 世紀 90 年代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將公民視為顧客,強調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劃槳,將決策與執行分開;引入市場機制,強調結果導向,並通過目標設定和績效評估等方式提升公共部門效能;同時也強調從等級制到參與和協作,注重市場化的運行,打破公共服務的壟斷性,實現公共服務提供者多元發展。14 新公共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官僚制導致的服務僵化,規章複雜等問題,給政府部門諸如“企業家精神”,強調授權而不是服務,滿足“顧 13 Wilson, W. (1887).“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2(2), 197-222. 14 Larry D. Terry. (1998).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Neo-Managerialism, and the Public Management Mov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8 (3), 194-20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3 客”的需要。這一階段公共服務質量內涵表現為效率、績效與顧客導向,強調“企業家政府”的理念。 新公共服務理論是登哈特夫婦在 2000 年提出。在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公民參與,回應新公共管理中將公民視為“顧客”的弊端。指出服務於公民而不是顧客,重視公民權勝過重視企業家精神的觀點,也提出要政府要服務,而不是單純的掌舵,政府工作人員應該服務於公民而不是顧客。15 這一階段公共服務質量的內涵關注公平性、參與性與公共價值的創造,更加關注公民參與。 (二)政府、公民、社團的角色嬗變 前文結合相關理論探討了公共服務質量內涵的演變過程,在此過程中政府和公民的角色也逐漸變化。(表 7)公共服務的方式及質量優化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步改進。 表7 不同階段政府和公民角色嬗變 階段 政府角色 公民角色 第一階段 作為行政執行者,實施政府政策和法律。 服務政策的接受者 第二階段 作為服務提供者,通過競爭與市場手段提供服務。 顧客,重視需求與滿意度 第三階段 作為公共利益的倡導者,促進公民參與和社會福利。 參與決策與互動的主體之一 来源:作者自製 結合前文相關理論,政府角色在不同階段也逐步轉變,由公共服務的直接執行者、提供者逐步轉變為與公民互動的服務者身份。與此同時,公民角色也發生轉變,由第一階段的服務政策被動接受者到參與互動者。澳門特區政府通過部門服務滿意度、服務承諾認可制度等,不斷提高行政人員服務水平。當前 15 Robert B. Denhardt & Janet Vinzant Denhardt. (2000). “The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Rather Than Steer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0 (6), 549-55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4 階段正處於向公共服務質量提升的關鍵時期,應更加關注公民訴求,並重視社會組織的參與。 社團是具有澳門特色的非政府組織,一直以來,社會在澳門社會發揮著重要作用。澳門社團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不同的社團具有不同的功能,顯示出社團功能多樣,種類眾多等特點。筆者認為,澳門特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離不開社團,但是在社團的功能及定位上應做一些轉變,更加發揮社團組織連接政府及公民的紐帶作用。 (三)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機制展望 筆者認為,澳門公共服務質量的優化需要政府、社團及公民形成良性互動,形成政府、社團、公民三方互動機制(圖 1)。筆者從政府、社團、公民角度,探討澳門優化公共服務質量的宏觀治理架構。 圖1 澳門特區政府、社團、公民的三方互動合作機制 (1)發揮澳門特區政府統籌全局的關鍵作用,致力於服務型政府的構建。 第一,社會組織與公民的參與離不開政府的統籌規劃。具體而言,特區政府應該在決策中設置專項制度,統籌社會各界進行共商共討。政府要界定在公共服務中每個環節的責任歸屬,注重與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更全面的調動社 圖1 澳門特區政府、社團、公民的三方互動合作機制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5 會各界的參與,明確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的分工要求,做到把握政策大局,推動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完善與發展。 第二,澳門特區政府應追求高效有為與服務型政府的結合。政府應該重點關注效率還是服務方面的問題是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領域一直討論的重點,事實上,高效有為與服務型政府的構建方面並不衝突。一方面,高效有為可以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服務的質量,通過績效評估、服務承諾等方式,規範政府工作人員在公共服務中的行為,關注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服務型政府關注公民參與,了解公民訴求。澳門特區政府在高效有為、服務效率方面一直在做進一步的探索,需要更加明確高效、有為、服務這三方面的要求,將三方面內容進行結合。 (2)發揮澳門特區政府統籌全局的關鍵作用,致力於服務型政府的構建。 推動澳門“參政議政型社團”的發展,更好地發揮澳門社團連接政府於民眾的紐帶作用。第一,參政議政型社團致力於政策諮詢與吸取民意。澳門社會可以視為社團社會,特區政府的多項政策措施需要經過社團諮詢這一環節,這種通向社團進行政策諮詢的方式不僅可以優化政策制定方案,也可以通過社團來接公眾意願。 第二,社團對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社團代表與政府層面進行交流與對接,可以促進政策更精準的施行,然後再通過社團宣傳等形式傳遞給澳門居民。同時,社團協助特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澳門的公共服務不僅依賴於特區政府各個部門的努力,也需要社團的合作與支持。澳門社團承擔的社會服務主要包括生活性服務與社會性服務兩種。 第三,社團影響政府層面的決策工作。澳門社團作為連接政府於個人的紐帶,在一定程度上更了解公眾的需求,通過公眾的反映可以明確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再以團體的形式向政府呈現或匯報。這種形式區別於公民與政府的直接對接,而是通過社團提供的中介作用,使民眾可以通過社團,實現間接的公眾參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6 (3)推動公眾參與,達到澳門居民與特區政府、社團的良性互動。 第一,積極有效的公眾參與有利於豐富公共服務的新內涵,促進公共服務質量的優化完善。經過公眾參與後的公共服務可以視為是經過不同群體間系統討論和思辨後的結果呈現。澳門特區政府重視公眾參與不僅是民主實踐的體現,也可以從政策設計的起始端進行優化。 第二,通過公民參與,可以實現政府的民主目標,即盡可能滿足大多數公眾利益的決策。以澳門“小譚山事件”為例,通過公民廣泛參與,澳門市民對小譚山發展高級住宅項目進行抗議,並產生了實際影響力。 第三,公眾參與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通過公眾參與,可以實現澳門特區政府與公眾的直接對話,以吸取民意的形式對政策做出修正,同時也體現出政府對民眾的關心,展現出政府的擔當和有為。通過公眾參與的形式,不僅可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實際上,在公眾參與中,形成了公眾與政府博弈的政策場域,在這個政策場域中,表現出政府對公眾的政策回應與公眾訴求之間的互動。 (四)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具體建議 公共服務優化機制主要基於宏觀架構治理架構方面,對政府、社團、公民進行討論。在澳門公共服務質量優化的具體方面,也有一些具體的建議,回應前文澳門公共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及公眾訴求。首先,通過三級指標,質量要素等方面,提出澳門公共服務部門的質量優化的整體方案。(表 8) 通過澳門公共服務部門滿意度的不同調查要素,逐一進行相應的質量優化,可以達到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務質量優化。 其次,優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機制(圖 2)。 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不僅需要各個部門內部在服務過程中找尋問題並進行自我優化,也要關注公眾的意見反饋,及時處理投訴及異議,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反饋後的優化。根據優化後的服務流程再次對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進行不斷地自我優化與公眾建議反饋優化的循環。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7 表 8 澳門公共部門公共服務優化指標及建議 服務指標 一級 指標 二級 指標 三級 指標 質量要素 優化 建議 1 服務意識優化 服務態度 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全面優化政府工作人員服務意識 對服務意識低下的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及懲罰 服務主動性 服務是否主動 2 服務工具優化 數字化工具方便程度 數字化服務在公共服務中的應用程度 全面推動電子政務在公共服務中的應用 關注數字化公共服務中的人機配合、數據安全、人工智能的邊界等問題 數字化工具安全程度 數字化服務在公共服務中的安全程度 3 績效 優化 部門績效 各個部門績效情況 關注績效方面的問題、注重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方式及模式的探索 個人績效 各部門內部 人員績效情況 4 時間 優化 服務承諾 完成時間 公共服務完成情況與服務承諾時間的對比 注重部門公共服務的完成時間及對公眾投訴的反饋的處理時間 避免服務時間過長並對投訴、異議進行及時反饋 服務反饋 的處理時間 公民投訴的解決和反饋是否及時 5 服務 便捷度 優化 服務程序 便捷度 服務流程是否 簡單易行 關注公共服務中各個方面的便捷程度,尋求簡單便捷和高效的公共服務 避免流程冗雜、手續複雜引發公眾對公共服務的不滿 圖 2 澳門公共服務中公眾意見反餽的優化處理機制流程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79-98 98 最後,針對訪談中所發現的不同政策領域的具體問題,提出相關建議。在澳門房屋方面,第一,進一步細化房屋申請人群的分類,制定專項性措施。同時,關注年輕群體事業發展的前瞻性,可通過設置增長式的貸款的新模式,激勵更多年輕群體對房屋購買進行預算。第二,提供更多的類型的房屋類型。如通過個人情況進行劃分,將房屋類型分為單身公寓、小家庭房、大家庭房等。第三,優化公共房屋的住房環境及配套設施,並通過徵求民意的形式,規劃公共房屋周邊的環境設施,建設更多促進鄰里和諧及社會交往的場所。 在交通方面,首先繼續推動輕軌交通的線路規劃與修建。當前階段,澳門輕軌交通的覆蓋面需要逐步擴大,滿足不同區域內人們的出行,以及氹仔區與澳門區工作通勤的人。第二,增加更多規避突發情況的智能系統,將澳門巴士中增加突發情況的緊急制動系統,在遇到突發險情時,進行自動的剎車,減少因為駕駛員避讓不及時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第三,繼續推動智能交通系統“服務+”功能。澳門對智能交通系統進行更新時,可以更多關注“服務+”的功能,如增加道路實時信息,增添道路擁堵預測等。 在電子化服務使用方面,應推出專門為老年人群體設計的簡易版網頁,注重簡單直觀的操作界面,減少複雜的功能設置,並確保文字清晰、字體大而易讀,使老年人能夠體驗到電子化服務帶來的便利。同時,舉辦更多線下老人電子平台使用的培訓,推動公共服務電子化培訓課程,簡化操作使更多澳門的老年人賬務電子化的公共服務,相信未來會有更多老年人樂於使用電子化的公共服務。特區政府在推動電子政務普及化發展的同時,也應該關注網絡詐騙等案件,更加關注青少年在身心方面的問題,定期推出專門課程供青少年學習參考。對被詐騙的青少年進行心理疏導,防止其受到身心的二次損傷也至關重要。在推動人工智能及電子化政務改革的同時,應注重青少年人群的使用,明確身份認證,關注青少年資金動向,做出提前的預警。 公共服務質量是一項較大的議題,關乎公共領域的方方面面,公共服務質量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標準。澳門地區在公共服務方面做出多項嘗試,也取得一定進展,體現了特區政府追求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的決心和擔當,但仍需致力於優化公共服務質量,探索多元服務及多方互動的服務模式,推動公共服務質量的提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99 青年參與社會治理:澳門青年志願服務動機與參與狀況實證研究 劉嘉翀* 鄞益奮** 段林瑞*** 【摘要】 澳門青年正面臨尼特族困境、人工智能取代就業和少子化社會斷裂等時代挑戰,導致社會參與出現“高意願─低行動”的悖論。本研究基於 192 份問卷,通過志願者功能量表(VFI),探討青年志願服務動機結構及其與社會參與的關係。探索性因數分析揭示雙因數結構:個人能力發展動機與社會參與驅動動機,有別於傳統六維模型。前者強調技能成長與心理滿足,後者關注社會資本與職業導向。方差與相關分析表明,社團參與經驗增強動機,組織類型具篩選效應,動機水準與參與時長、職務數量正相關。本研究揭示澳門青年志願服務動機的本土化特徵,反映其在高社團密度、政治工具化與“證書經濟”內卷化環境下的選擇邏輯。政策建議包括利用數位化工具與分層機制,優化志願服務動機與社會參與的轉化路徑,促進培育青年公共治理能力。 【關鍵詞】 志願服務動機 社會參與 社團社會 志願者功能量表(VFI) Participação dos jovens na governança social: Um estudo empírico sobre as motivações e a situação da particip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no voluntariado Lao Ka Chong Yin Yifeng Duan Linrui Resumo: Actualmente, os jovens de Macau estão a enfrentar desafios incluindo o fenómeno NEET, a substituição de postos de trabalho pela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e a ruptura social causada pela baixa taxa de natalidade, resultando no paradoxo de “alta intenção-baixa acção” na participação social. Este estudo, baseado em 192 questionários e com recurso ao Inventário das Funções de Voluntariado (VFI), aborda a estrutura motivacional do voluntariado juvenil e a sua relação com a participação social. A análise factorial exploratória demonstra dois factores estruturais: motiv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pacidades pessoais e motivação induzida pela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公共政策博士研究生 ** 澳門理工大學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0 participação social, o que subverte o modelo tradicional de seis dimensões. O primeiro factor salienta a aquisição das capacidades e a satisfação psicológica, enquanto o segundo factor dá importância ao capital social e à orientação para a profissão. As análises de variância e de correlação indicam que a experiência de participação em associações aumenta a motivação; o tipo de organização tem um efeito de selecção; e o nível motivacional correlaciona-se positivamente com a duração da participação e o número de cargos assumidos. Este estudo revela as características locais das motivações dos jovens de Macau na participação no voluntariado, reflectindo a lógica de escolha num ambiente de “involução” caracterizado pela alta densidade de associações, pela instrumentalização política e pela “economia de certificados”. As medidas propostas incluem aproveitar as ferramentas digitais e os mecanismos de estratificação para aperfeiçoar os meios de transformação das motivações para voluntariado e da participação social, de modo a fomentar a capacidade de governança pública dos jovens. Palavras-chave: Motivação para o voluntariado, Participação Social, Sociedade Associacional , Inventário de funções de voluntariado(VFI) 一、引言 當代青年正面臨三重全球性挑戰的深度交織:尼特族(NEET)困境的持續蔓延1、生成式人工智能對 4 億工作崗位的替代預期、以及少子化引發的社會聯結斷裂,共同形成“動機消解旋渦”大十,導致青年社會參與呈現“高意願-低行動”的悖論。在此背景下,政策制定者必須重新審視政策對象動機與政策成效的內在關聯機制。動機作為行為的內在驅動力,不僅決定了參與的初始選擇,更深刻影響了參與的持續性與深度,最終影響政策資源的投入產出效益。 澳門素有“社團社會”之稱,社團在澳門經濟社會事務中發揮着重要作用。目前澳門正面臨經濟適度多元轉型帶來的結構性挑戰,而“1+4”新興產業所需數字技能與教育產出存在顯著鴻溝;橫琴深度合作區建設急需“三語四文”複合型人才,暴露出青年競爭力短板;更值得關注的是,功利性參與動機 1 World Bank. (2022).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22: Finance for An Equitable Recovery. World Bank. https://doi.org/10.1596/978-1-4648-1730-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1 日益凸顯,46%的青年坦言參與社團旨在“豐富履歷”,反映志願服務存在異化為人力資本投資工具的風險。在應對這些挑戰的過程中,澳門青年事務委員會作為特區政府青年事務的最高諮詢機構,其治理框架體現出獨特的制度優勢。該委員會整合了政府部門、青年社團、社服機構及行業精英代表,形成多層次協商機制。2 然而,現行政策執行中仍存在動機響應不足等問題。 本研究針對澳門青年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情況進行問卷調查,從而為全球化挑戰下的青年治理提供三點理論和實務貢獻:一是構建“動機-政策”契合度的評估模型,二是提出基於動機結構的差異化治理路徑,三是探索青年在協同治理中的功能優化方案。基於上述脈絡,本研究核心問題聚焦:在人工智能衝擊與經濟轉型背景下,澳門青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結構如何影響其社會參與的深度與持續性? 二、文獻回顧 (一)志願服務動機的理論依據 志願服務動機研究植根於功能主義心理學(Functional Approach),Clary等學者提出的“志願者功能量表”(VFI)確立六維動機模型:價值表達(Value)、理解認知(Understanding)、社交拓展(Social)、職業發展(Career)、自我保護(Protective)及自我提升(Enhancement)3。此框架揭示動機的工具性本質——志願服務是滿足個體心理需求的策略性行為。例如職業發展動機驅動青年通過服務累積人力資本,而價值表達動機則回應道德自我建構需求4。 2 Chen, J., Lin, M., Lai, H., & Kou, S. (2021). “The Status Quo, Significance and Prospects of Youth Participation in Managing Communities in Macao”. In Proceedings of the 9th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Economics, Social Science, Arts, Sports and Management Engineering Conference (IEESASM 2021). Web of Proceedings. 3 Clary, E. G., Snyder, M., Ridge, R. D., Copeland, J., Stukas, A. A., Haugen, J., & Miene, P. (1998). “Understanding and Assessing the Motivations of Volunteers: A Functional Approach” .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4(6), 1516-1530. 4 Snyder, M., Clary, E. G., & Stukas, A. A. (2000). “The Psychology of Volunteerism: Motivations and Consequences”. In M. E. Clark (Ed.),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Helping and Altruism (pp. 149-164). McGraw-Hil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2 但是對此理論仍需要就著澳門特質而須要進行修正,例如澳門社團密度達每萬人 4.2 個5,可以預期常規社交需求已在社團活動中飽和;加上澳門社團都有“擬政黨化”的特徵,這便強化澳門青年參與社團活動的職業動機;微證書認證需求也日漸普及,導致青年將志願服務視為其能力資本化途徑,動機結構預期會呈現“教育功利主義”特徵。 (二)社會參與理論 社會參與理論主要是根據以下理論來進行展開: (1)社會資本理論 社會資本理論將自願結社視為培育互惠規範與信任網絡的關鍵途徑,構成了民主治理的微觀基礎。6 該理論強調,通過密集的社群互動,個體可積累橋接式(Bridging)與黏合式(Bonding)社會資本,從而提升集體行動能力。在澳門的脈絡下,這一理論被本土化為“社團國家主義”模式。7 例如,澳門學聯打造以“學生服務學生”理念,不僅促進了互惠規範的內化,還間接支持了澳門特區政府的社會治理,體現了社會資本從微觀互動向宏觀治理的轉化。 (2)公共領域理論 主張公民在非國家領域中通過理性協商形塑公共意志,從而實現民主合法性。8 該範式將社會參與定位為審議民主的孵化器,強調話語權的平等與批判性辯論。在澳門青年社團的實踐中,這一理論顯著體現於澳門學聯等組織的制度創新,例如設立“時事關注委員會”,鼓勵學生參與社會,培養青年學生議政人才的平台。9 這些活動不僅培養青年的批判思維,還將公共領域從抽象概 5 婁勝華(2019)。“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文化基礎”。澳門《行政》雜誌,32(4),17-29。 6 Putnam, R. D. (2000).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 Schuster. 7 Chen, M. M. (2013). “From Social Capital to ‘Associational Corporatism’: A Political-sociological Explanation of the Macao Model”. In Y. Hao & M. Chen (Eds.), Macao in the Making of Contemporary China (pp. 45–68). Macau Foundation. 8 Habermas, J. (1996).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W. Rehg, Trans.). MIT Press. 9 劉嘉翀、楊忻睿、林啟鏘(2025)。“澳門社團助推協同治理的模式及策略——基於澳門學聯 SWOT發展策略分析”。《“一國兩制”研究》,53(1),123-13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3 念轉化為具體行動場域。相較於傳統社團的服務導向,澳門學聯的審議機制強化了青年在政策議題上的發聲權,例如在住房與就業議題上的青年論壇,直接影響了特區政府的決策回饋循環。這一範式轉移突顯了澳門青年社團從被動服務提供者向主動公共意志塑造者的角色躍升。 (3)協同治理理論 協同治理理論聚焦多元主體通過制度化協作解決公共問題,強調權力共享與網絡治理。10 此範式更注重結構性整合,將社會參與嵌入正式政策流程中。在澳門,政府透過“青年政策諮詢委員會”等平台,將澳門學聯等社團納入政策制定環節,例如《青年政策 2021-2030》五大方向(教育、就業、創新、身心健康、國際視野)直接吸納社團提案。11 這不僅化解了政府與社團間的資訊不對稱,還提升了青年參與的效能。澳門學聯的案例顯示,協同治理有助於彌補青年社團資源不足的弱點,通過聯合項目如“青年創業孵化器”,實現了從碎片化參與向系統化治理的轉型。 (三)澳門青年社團的功能演進與參與機制 同樣地,澳門青年社團於社會參與實踐主要歷經兩階段功能轉型: (1)回歸前時期 社團作為社會成員聯合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其文化傳承及發展已經歷四百多年歷史。其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簡稱“澳門學聯”)成立於 1950年,初期聚焦“愛國愛澳”意識培育,透過學生會網絡傳播國家認同。此階段功能具鮮明抵抗性特質——在澳葡政府管治下,社團成為華人青年政治社會化的替代場域。12 “一二.三事件”後,愛國社團獲道德合法性,開始承載基層服務功能。13 10 Ansell, C., & Gash, A. (2008).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18 (4), 543-571. 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2020)。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政策(2021-2030)。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news.html 12 Vong, K. I. P. (2001). “Society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The Case of Macau”.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21(3), 287–300. 13 婁勝華(2004)。《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4 (2)回歸後時期 回歸後社團逐步納入“行政主導”體系,其功能由政治動員轉向協同治理取向。14 澳門青年社團在多元社會功能中扮演重要角色,通過提供升學輔導等教育補充服務、在立法會間選議席推動青年政策、承擔公共服務與應急任務,形成政社互動的制度化格局。例如,部分青年社團推動“澳門大專學生內地實習計劃”政策化,並設計核心素養培育活動及建構橫琴—澳門創新創業平台,展現其從社會動員到政策倡議的轉型能力。這一過程反映出協同治理理論所揭示的多元行動者共治邏輯,即政府、社團與市場協同推動公共價值生成。15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橫斷面調查設計(Cross-sectional Survey Design),以量化研究方法探討澳門青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與行為關聯性。研究工具基於 Clary 等學者開發的“志願者功能量表”(Volunteer Functions Inventory, VFI)進行在地化修訂,經專家小組論證後,將原 30 項條目精簡為 18 題,並調整表述以契合華人文化語境。問卷分為三大模塊:(1)基本資料(性別、年齡、學歷、成長地等); (2)社會參與行為(社團參與頻率、義務工作時長、職務擔任狀況);(3)參與動機(18 項 VFI 本地化題目,採用五點量表測量)。 研究對象聚焦澳門 18-35 歲青年群體,於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11 月 19 日期間開展,採用便利抽樣(Convenience Sampling)與滾雪球抽樣(Snowball Sampling)結合策略,主要透過網上問卷,並通過澳門學聯等社團網絡、社交媒體平台(微信、Instagram)及高校合作渠道發放電子問卷,最終回收有效問卷 192 份(有效率 92.3%)。樣本以澳門居民為主(87.5%),高學歷者(大學本科及以上佔 67.7%)比例突出,反映澳門高等教育普及化特徵。 數據分析使用 SPSS 28.0 執行多層次統計檢驗:首先透過描述性統計(頻次、均值、標準差)呈現樣本特徵與動機分佈;其次以探索性因子分析(EFA)驗證動機結構效度(KMO=0.949,Bartlett 球形檢驗 p<0.001),提取出“個人 14 婁勝華(2019)。“回歸後澳門社團發展與社會角色的嬗變”。《二十一世紀》,(176),15-27。 15 李漢卿(2014)。“協同治理理論探析”。《理論月刊》,(2),140-14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5 能力發展動機”與“社會參與驅動動機”雙因子;再以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ANOVA)比較不同背景群體的動機差異。量表信效度經嚴格驗證,整體克隆巴赫 α 係數達 0.954,各子量表均高於 0.7,並通過專家論證確保文化適切性。 四、研究結果 研究結果共有四部份,先描述樣本狀況,以及青年社會參與現狀(主要以參與社團工作為主),然後針對參與志願服務動機進行描述性分析、信度和效度分析,最後以參與志願服務動機各維度跟社會參與現狀進行方差分析。 (一)樣本狀況 本研究有效樣本共計 192 份,人口學特徵呈現以下結構:性別分布相對均衡,男性佔 47.9%(n=92)、女性佔 52.1%(n=100)。年齡層以 27-35 歲為主體(51.6%,n=99),其次為 18-21 歲(29.7%,n=57)及 22-27 歲(18.8%,n=36)。教育程度方面,大學本科佔 43.2%(n=83)、研究生及以上佔 24.5%(n=47),中學學歷及就業/待業者分別佔 17.2%(n=33)與 15.1%(n=29),反映樣本整體呈現高學歷傾向。身份現狀以澳門居民為絕對多數(87.5%,n=168),主要成長地亦集中於澳門(80.7%,n=155)。社交媒體使用以微信(93.8%)、Instagram(59.9%)和小紅書(58.3%)為主導平台,顯示數位化參與已成常態。此樣本結構雖存在高學歷與特定年齡群體過度表徵之局限,然其特徵有助理解澳門高教育背景青年之社會參與模式,對公共部門設計青年政策具參考價值。 (二)青年社會參與現狀 澳門青年社會參與呈現鮮明特徵:88%受訪者曾參與社團活動,體現澳門“社團社會”的文化底蘊。未參與者主要障礙為“時間不足”(47.8%)與“缺乏興趣”(43.5%),反映現代青年時間碎片化與動機激勵機制需強化。義務工作參與率達 82.3%,其中 27.1%擁有 7 年以上經驗,顯示公益文化深植,但每月投入時長以“1-5 小時”(39.1%)為主,反映深度參與仍有提升空間。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6 表 1 社會參與相關資料 樣本數 % 樣本數 % 1.您曾經是否有參加社團所舉辦的活動? 6.您平均每月有多長時間用於參與義務工作上? 有 169 88 沒有參與 46 24 沒有 23 12 1-5 小時 75 39.1 6-10 小時 38 19.8 2.您沒有參加社團活動的原因是:(n = 23) 11-15 小時 14 7.3 時間不足 11 47.8 16 小時或以上 19 9.9 沒有友伴 8 34.8 費用太高 3 13 7.您過去和現在參與義務工作組織的性質是? 學業繁重 5 21.7 政治組織 56 29.2 沒有興趣 10 43.5 環保組織 30 15.6 文化組織 73 38.0 3.過去六個月您參與社團活動的程度如何? 宗教組織 16 8.3 全程參與 19 9.9 體育組織 34 17.7 經常參與 54 28.1 學術組織 61 31.8 有時參與 57 29.7 制服組織 4 2.1 偶爾參與 39 20.3 教育組織 65 33.9 沒有參與 23 12.0 學生組織 97 50.5 4.過去六個月您參與社團活動的數目是? 8.您至今在社團擔任職務的數量是? 沒有 31 16.1 沒有 52 27.1 1-2 個 53 27.6 1 個 43 22.4 3-4 個 64 33.3 2 個 40 20.8 5-6 個 11 5.7 3 個 32 16.7 7 個及以上 33 17.2 4 個及以上 25 13.0 5.您參與義務工作的年數是? 9.您在社團擔任職務的性質是? 沒有參與 34 17.7 沒有擔任 49 25.5 1-2 年 44 22.9 義務性質 93 48.4 3-4 個年 46 24.0 非義務性質 10 5.2 5-6 年 16 8.3 兩者兼有 40 20.8 7 年及以上 52 27.1 7 年及以上 52 27.1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在參與結構上,青年呈現“廣度參與”特徵:33.3%同時參與 3-4 個社團,17.2%更涉足 7 個以上組織,凸顯跨社團流動性。義務工作領域以學生組織(50.5%)、文化組織(38.0%)及教育組織(33.9%)為主軸,政治組織參與率亦達 29.2%,印證社團承擔“擬政黨化”功能。13 職務擔任方面,72.9%曾擔任社團職務,其中 48.4%為義務性質,顯示青年通過非正式領導角色鍛煉公共治理能力,與澳門“愛國者治澳”人才培養路徑相契合。 值得注意的是,青年參與呈現“高普及率”與“中度投入”並存現象:僅9.9%全程參與社團活動,而義務工作雖普及但高強度參與(每月 16 小時以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7 僅佔 9.9%。此矛盾反映社團需設計分層參與機制,以兼顧普及性與核心骨幹培養。數據同時揭示社團作為政府與青年中介角色的獨特價值——通過整合學生組織、文化團體等多元載體,成為特區政府動員青年參與社會治理的關鍵樞紐。 (三)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探索性因數分析 本節探討澳門青年參與志願者服務的動機,通過探索性因數分析,研究志願服務機構對青年素養的影響。受訪者對社交功能的評分較低,最低評分的五項問題中四項屬社交功能,而最高評分問題則平均分布於四個維度。這可能與澳門濃厚的社團文化有關,社團提供的社交功能削弱了志願服務機構在這方面的效果。 本研究採用 18 個問題的當地語系化量表進行結構性效度分析,結果顯示無法復制原量表的四個維度,僅呈現兩個維度。KMO 值為 0.949,巴特利特球形檢驗 p 值<0.005,顯示數據適合因數分析。整體量表及兩個子量表的克隆巴赫 α 係數均>0.700,信度合適。根據因數載荷,兩個子量表命名如下: (1)個人能力發展動機:聚焦個體能力提升與心理成長,對應 Clary 理論的自我提升與學習理解維度。  理解社會與自身能力:包括理解維度及部分職業功能問題,反映志願者通過服務理解社會與自身,助於職業發展。  心理滿足與社交擴展:體現情感支援與社交網路擴展,大學生志願者通過服務獲得“被需要感”,提升自我效能。 (2)社會參與驅動動機:體現社會規範壓力與職業發展需求,符合 Clary的社會交往與職業發展維度。  社會規範驅動:反映社會網路對志願服務的認同與期待,滿足歸屬感需求,如疫情期間志願者因社會責任感參與防疫。  職業發展導向:志願服務被視為職業資本積累途徑,如拓展人脈、提升簡歷競爭力。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8 表 2 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探討性因子分析 動機題項 原始動機維度 平均值 標準差 因子 1 因子 2 參與義務工作我可以增強社交能力,學會如何和各種人打交道 理解功能 4.11 0.836 0.850 0.163 參與義務工作可以結交很多新的朋友 提升功能 4.03 0.856 0.837 0.200 我的朋友中有一些也參與義務工作 社交功能 4.01 0.850 0.508 0.484 參與義務工作讓我從新的角度看待這個世界以及事物 理解功能 3.99 0.883 0.747 0.321 參與義務工作的經歷讓我的簡歷增色 職業功能 3.97 0.920 0.767 0.303 參與義務工作我可以發掘自己的長處和潛能 理解功能 3.94 0.890 0.782 0.313 參與義務工作提供給我探索不同職業的機會 職業功能 3.85 0.868 0.614 0.434 參與義務工作讓我對自己感覺更好了 提升功能 3.80 0.924 0.729 0.375 參與義務工作幫助我直接通過第一手經驗學到東西 理解功能 3.79 0.879 0.627 0.506 參與義務工作讓我覺得別人需要我 提升功能 3.74 0.973 0.595 0.445 參與義務工作幫助我提升自尊心 提升功能 3.73 0.896 0.513 0.641 我可以結交對事業有利的朋友,這可能有助於我的事業 職業功能 3.70 0.960 0.501 0.564 參與義務工作讓我感到自己很重要 提升功能 3.66 0.952 0.557 0.602 和我關係近的人對參與義務工作的人評價很高 社交功能 3.63 0.877 0.360 0.724 參與義務工作讓我接近我心儀的職業規劃 職業功能 3.47 0.997 0.446 0.662 和我親近的人想讓我參與義務工作 社交功能 3.43 1.000 0.181 0.786 在我最熟悉的人之中,參與義務工作是他們最重要的活動之一 社交功能 3.39 1.077 0.281 0.722 我所認識的人都和我一樣對義務工作感興趣 社交功能 3.29 1.016 0.144 0.822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以杭州亞運會為例,其志願者招募與管理體系便充分考慮了青年的多元參與動機。多項研究指出,在大型賽會志願者群體中,“職業發展”與“自我提升”是青年志願者參與的顯著動機。16 賽事組織方意識到這些需求,積極通過 16 沈威(2021)。“新時代志愿服務高質量發展路徑探析——以杭州亞運會為例”。《中國青年社會科學》,6,11-15。https://doi.org/10.16034/j.cnki.10-1318/c.2021.06.0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09 職業導師計劃(如邀請企業高管、行業專家指導志願者,提供實習或就業資訊)强化其職業發展驅動動機,同時設計多元崗位(如翻譯、新聞傳播、活動策劃、後勤保障等),滿足青年個體在不同領域的個人能力發展動機,使志願服務成為青年將核心素養付諸實踐並獲得提升的平台。 (四)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方差分析 本研究通過雙因子模型測量澳門青年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整體動機強度均值為 3.75(SD=0.69),呈現中等偏上水準。其中“個人能力發展動機”得分最高(M=3.92, SD=0.70),反映青年高度重視服務帶來的技能成長與心理滿足;“社會參與驅動動機”均值略低(M=3.54, SD=0.77),顯示外部環境壓力對行為的驅動力相對有限。標準差分析揭示關鍵差異:能力發展動機的個體離散度(SD≈0.70)低於社會參與動機(SD≈0.77),表明青年對自我成長價值的認同更趨一致,而對社會規範與職業收益的預期存在顯著分歧。 ( 1 ) 社團參與的動機門檻效應 方差分析(表 3)顯示,參與社團者(n=169)的整體動機(M=3.82)顯著高於未參與者(n=23, M=3.22, p<0.001),印證“參與經歷強化動機”的強化迴路模型。17 具體而言:  能力發展動機差距達 0.63 分(p<0.001),符合社會認知理論18的“效能感積累”機制——服務實踐通過成功經驗提升自我效能感,進而激發持續參與意願。  社會參與動機差距為 0.58 分(p=0.001),反映社團的“規範性場域”功能19:成員在組織內受同儕示範影響,內化群體行為規範,形成“參與慣性”。 17 Clary, E. G., Snyder, M., Ridge, R. D., Copeland, J., Stukas, A. A., Haugen, J., & Miene, P. (1998). “Understanding and Assessing the Motivations of Volunteers: A Functional Approach”.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74(6), 1516–1530. 18 Bandura, A. (1985). Social Foundations of Thought and Action: A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Prentice-Hall. 19 Putnam, R. D. (2000). 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Simon & Schuster.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0 ( 2 ) 組織類型的動機篩選效應 表 3 志願者功能量表的方差分析結果 整體 個人能力發展 社會參與驅動 n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值 標準差 整體 192 3.75 0.69 3.92 0.70 3.54 0.77 1.您曾經是否有參加社團所舉辦的活動? 有 169 3.82** 0.67 4.00** 0.68 3.61** 0.74 沒有 23 3.22 0.66 3.37 0.66 3.03 0.80 7.您過去和現在參與義務工作組織的性質是? 政治組織 56 3.86 0.76 4.02 0.71 3.67 0.86 環保組織 30 3.94 0.58 4.05 0.67 3.80* 0.55 文化組織 73 3.86 0.68 4.03 0.73 3.66 0.74 宗教組織 16 3.78 0.62 3.93 0.62 3.59 0.69 體育組織 34 3.86 0.64 3.98 0.67 3.71 0.71 學術組織 61 3.97** 0.55 4.14** 0.58 3.76** 0.61 制服組織 4 4.01 0.77 3.95 1.00 4.09 0.62 教育組織 65 3.81 0.60 3.97 0.64 3.61 0.65 學生組織 97 3.85 0.67 4.06** 0.66 3.59 0.75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不同性質組織對參與者動機呈現差異化篩選:學術組織吸引高能力發展動機者(M=4.14, p<0.01),因其提供知識生產與批判思維訓練場景,契合“認知增值”需求。20 迴歸分析證實,能力動機每提升 1 單位,參與學術組織機率增23%(OR=1.23, p<0.05)。  教育組織與自我驅動能力呈負相關(β=-0.269, p=0.016),反映傳統教育服務模式(如補習班助教)未能滿足青年自主性需求,印證自我決定理論中的“控制性環境抑制內在動機”現象。21 20 Deci, E. L., & Ryan, R. M. (2000). “The ‘What’ and ‘Why’ of Goal Pursuits: Human Needs and the Self-Determination of Behavior”. Psychological Inquiry, 11(4), 227–268. 21 Gagné, M., & Deci, E. L. (2005).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nd Work Motivation”.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26(4), 331–36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1  學生組織顯著強化社會參與動機(β=0.178, p=0.038),因其密集的人際互動加速社會資本積累,驗證林南的“社會資源轉化命題”——青年通過跨校際網絡獲取異質性資源22,提升職業競爭力。 ( 3 ) 動機與行為強度的鏈式效應 皮爾遜相關分析揭示動機對行為的影響: 能力發展動機與服務時長相關性最強(r=0.358, p<0.01),因技能習得需持續投入(如環保項目需長期生態監測),符合“專業資本”累積的時效規律。23 表 4 志願者功能量表的相關度分析結果 整體 個人能力發展 社會參與驅動 過去六個月您參與社團活動的程度如何? .335** .331** .303** 過去六個月您參與社團活動的數目是? .258** .273** .213** 您參與義務工作的年數是? .298** .294** .270** 您平均每月有多長時間用於參與義務工作上? .375** .358** .353** 您至今在社團擔任職務的數量是? .231** .226** .212** * p-value < 0.05; ** p-value < 0.01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社會參與動機與擔任職務數量正相關(r=0.212, p<0.05),體現職位作為“社會聲望符號”的吸引力,呼應韋伯的“地位群體”理論24——青年通過職務獲取組織內話語權,強化社會認同。 22 Lin, N., Fu, Y. & Hsung, R.M. (2001). “The Position Generator: Measurement Techniques for Investigations of Social Capital”. In Nan Lin, Cook, K. & Burt, R.S., (Eds.), Social Capital: Theory and Research (pp. 57-81). Walter de Gruyter (New York). 23 Gagné, M., & Deci, E. L. (2005).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nd Work Motivation.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26(4), 331–362. 24 Weber, M. (2008). Class, status, party. In D. B. Grusky & K. R. Weisshaar (2014)(Eds.), Social Stratification: Class, Race, and Gender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4th ed., pp. 114-124). New York, NY: Routledge.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2 五、討論與建議 本章分別從研究結論和政策建議兩方面對研究進行總結。研究結果體現了澳門青年人志願服務涵蓋個人能力成長和社會參與兩大動機。基於此,本研究從政府、社團和青年不同層面提出了推動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1)志願服務動機的雙因子結構與本土社團治理邏輯 澳門青年的志願服務動機呈現獨特的“雙因子結構”。探索性因子分析揭示的“個人能力發展動機”與“社會參與驅動動機”,本質上是澳門“社團國家主義”治理模式與青年發展需求互動的產物。這種結構性變異源於社團網絡的替代效應和政治參與的工具性轉向,澳門每萬人擁有 4.2 個社團的密集網絡25,提供多元社交渠道,導致志願服務的“社交功能”被顯著弱化。另外有部份青年參與政治類組織,其職業動機強度在一定情況下顯著高於宗教組織參與者。這種現象印證社團“擬政黨化”功能的體現,體現了青年將政治社團視為積累職業資本的跳板。26 (2)證書經濟下的動機異化與社會資本轉化機制 有部份青年將“微證書認證”列為參與學術組織的主因,反映志願服務被納入“素養資本化”體系。這種動機異化根源於澳門產業結構單一化加劇的職場競爭,青年被迫通過志願服務獲取差異化人力資本符號。這種動機結構的雙元悖論(高參與率與低轉化率並存)本質是澳門協同治理模式的縮影:社團憑藉歷史合法性與組織網絡實現廣泛動員,卻因激勵機制缺失難以維繫深度參與。數據顯示大部份青年參與義務工作,但僅小部份每月投入超 16 小時,暴 25 婁勝華(2019)。“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文化基礎”。澳門《行政》雜誌, 32(4), 17-29。 26 馮邦彥、任郁芳、彭蘭、焦張義(2010)。“澳門社團政治:特徵、作用與發展趨勢”。《澳門經濟》,27,41-5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3 露“動員-持續”的斷層,恰如 Salamon27所指“志願失靈”的本土化演繹——當社團過度依賴行政資源輸送,其內生激勵機制便趨於萎縮。 (二)建議 基於對澳門青年參與社會治理的深入分析,研究從政府、社團及青年三個層面提出針對性建議,旨在構建一個制度化、數字化與協同化的青年參與框架,助力澳門在“一國兩制”下實現治理現代化與青年全面發展。 (1)政府層面 特區政府在青年社團發展與社會治理體系中,承擔著引導、協調與保障的核心角色。在制度上,政府可主導制定《澳門青年素養發展白皮書》,明確青年社團的定位、目標與標準,以系統化的制度設計提升青年核心素養與社會參與度。28 同時,應完善政策扶持與項目評估機制,使社團在專業培訓、社會服務與政策參與中形成可持續的制度化路徑。29 在數字賦能層面,建議政府建立統一的數字治理平台,整合青年社團、人才庫及產業資源,實現跨機構信息互通。借助大數據分析與政務智能技術30,可更精準地掌握青年需求、參與偏好與政策反饋,為社團優化課程設置、項目規劃與服務模式提供數據支撐,推動基於信息共享的智慧型治理體系。31 此外,政府應充分利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政策紅利,打造跨境就業創業示範基地,推動職業資格互認機制,為青年社團提供實景實踐平台。32 同時,可透過澳門青年政策的行動框架33,鼓勵青 27 Salamon, L. M. (1995).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8 核心素養研究課題組(2016)。“中國學生發展核心素養”。《中國教育學刊》,10,1-3。 29 潘冠瑾(2010)。“以諮詢制度為例討論澳門特區公共政策决策的民主化改革”。澳門《行政》雜誌,23(3),577-597。 30 樊博(2006)。《政務智能:政府主動服務模式的决策支持技術 (第 1 版)》。清華大學出版社。 3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2020)。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 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policy2130.html 32 殷旭東(2018)。“異質區域社會治理問題:多元組織與協同機制:以珠海橫琴自貿區為例”。《“一國兩制”研究》,4,96-103。 3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2020)。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 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news.htm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4 年參與國際合作與大灣區交流計劃,培養青年社團的國際視野與跨文化治理能力。34 (2)社團層面 為應對青年參與度下降與社團服務同質化挑戰,澳門青年社團亟需轉型。首先,綜合型社團應充分發揮其深厚的歷史積澱與社會影響力35,把組織的政治資本轉化為政策建議與治理能力。可建立青年政策研究團隊,開展前瞻性議題研究,並將成果反饋至立法會、行政會等決策諮詢體系,形成“研究—建言—反哺”的高效閉環。36 與此同時,社團應深化與內地青年組織的合作,通過多元形式促進青年政治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共同提升。37 其次,青年社團可聯合行業協會與企業,共同開發微證書與技能認證課程,並配套實習、導師與創業孵化機制,實現青年能力提升與本地經濟適度多元戰略的有機銜接。38 功能型社團則可立足自身專業領域,推出與產業標準接軌的課程體系,並借助橫琴合作區的開放平台,為青年提供實踐場景,推動專業成長與社會治理功能的深度融合。39 最後,社團可通過共建平台實現資源共享、功能互補,形成跨社團的協作網絡。同時積極推動數字化轉型,建設智慧服務平台與數據分析系統,以數據洞察青年需求、提升服務精準度。 (3)青年層面 青年作為社會治理的主體與未來力量,在澳門社團體系中扮演著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的雙重角色。澳門青年應強化自我素養培養與主動參與意識,積極利用社團平台,提升核心素養,如政治參與感、社會責任感和創新能力。建議青年參與社團組織的志願服務與社區項目,通過實踐積累經驗,形成從“被動 34 華南師範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2021 年 2 月 26 日)。“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跨校師生研學活動回顧”。 http://ggy.scnu.edu.cn/a/20210226/5428.html 35 馮邦彥、任郁芳、彭蘭、焦張義(2010)。“澳門社團政治:特徵、作用與發展趨勢”。《澳門經濟》,27,41-51。 36 同上。 37 婁勝華(2013)。“挑戰與變革:澳門社團可持續發展分析”。澳門《行政》雜誌,26(4),699-713。 38 柳智毅(2025)。《澳門發展定位與經濟政策》,澳門經濟學會。 39 殷旭東(2018)。“異質區域社會治理問題:多元組織與協同機制:以珠海橫琴自貿區為例”。《“一國兩制”研究》,4,96–10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99-115 115 接受”到“主動貢獻”的轉變。40 同時,可借助政府與社團提供的數字化資源,如慕課課程與線上論壇,自主學習協商民主與治理理論,培養批判性思維與決策能力41,使個人成長與社會治理需求相契合。面對社會轉型挑戰,青年需強化內生動力,通過社團參與培養抗壓能力和領導力。如參與政策建言或社會調研,學習從“公民參與”到“群眾參與”的範式轉換。42 建議青年設立個人發展目標,結合社團資源開展創新實踐,同時,鼓勵青年回饋社團與社會,形成持續的責任循環,提升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治理貢獻。 40 李頌、韓驫(2020)。“新時代青年社會參與感涵育:邏輯起點及實踐路徑”。《中國青年社會科學》,39(5),97-102。 41 陳家剛(2004)。“協商民主引論”。《馬克思主義與現實》, 3,26-34。 42 劉岩、劉威(2008)。“從‘公民參與’到‘群眾參與’——轉型期城市社區參與的範式轉換與實踐邏輯。《浙江社會科學》,1,86–9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16 作為公共治理平台的城市節慶活動:澳門經驗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推進 高咏軒 張軍華** 【摘要】 本文將城市節慶活動重新概念化為一個公共治理平台,以此視角考察澳門相關活動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效能。研究梳理了澳門節慶活動從民俗節慶到戰略性治理平台的發展脈絡,並分析其當前面臨協作碎片化、參與單向度、評估片面化等治理瓶頸,制約了在社會共治、文化認同、綠色發展等方面目標的實現。據此,本文提出以“創意賦權”、“綠色治理”與“開放協作”為核心的系統性優化路徑,旨在推動澳門城市節慶活動從一項文化與經濟工具,向能夠承載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目標的戰略性公共治理基礎設施轉型,從而為特區政府提升治理效能、為澳門實踐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學理參考與政策行政。 【關鍵詞】 循環公共治理 城市節慶活動 澳門 中國式現代化 文旅融合 Actividades festivas urbanas como plataforma de governança pública: A experiência de Macau e a promoção da modernização de estilo chinês Gao Yongxuan Zhang Junhua Resumo: Este artigo reconceptualiza as actividades festivas urbanas como uma plataforma de governança pública, examinado, sob esta perspectiva, a eficácia das referidas actividades de Macau na promoção da modernização de estilo chinês. O estudo traça a evolução das actividades festivas de Macau desde festividades folclóricas até ao posicionamento como plataformas estratégicas de governança, e analisa os actuais obstáculos de governança que as mesmas enfrentam tais como a fragmentação colaborativa, a participação unidireccional e a avaliação parcial, que condicionam a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no âmbito da co-governança social, da identidade cultural e do desenvolvimento verde. Com base nisso, este artigo propõe vias sistemáticas para a optimização que residem em “empoderamento criativo”, “governança verde” e  高咏軒,澳門城市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文化產業研究博士研究生。 ** 張軍華,廣東財經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新聞傳播學教授。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17 “colaboração aberta”, visando ajudar o Governo da RAEM a potenciar a eficácia da governança pública das actividades festivas e fornecer referências académicas e orientações de políticas para a concretização da modernização de estilo chinês em Macau. Palavras-chave: Governança pública circular, Actividades festivas urbanas, Macau, Modernização de estilo chinês, Integração cultural e turística 一、引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中國式現代化發展道路越發寬廣。在此宏觀背景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積極對接國家戰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中明確強調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1 文旅產業作為澳門的支柱產業,其活力正持續攀升。數據顯示,2024 年全年入境旅客約 3,493 萬人次,較 2023 年的 2,821 萬人次實現大幅增長;與此同時,會展活動數目在 2024 年達到 1,524 項,較 2023 年的 1,160 項增長逾 30%。2 在此進程中,城市節慶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文化服務形式與治理工具,憑藉其影響範圍廣、傳播能力強、地方特徵鮮明及創新性突出等特點,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文化與旅遊加速融合,澳門的品牌節慶活動,如格蘭披治大賽車、國際音樂節等,其文化傳播與公共服務屬性不斷提升,不僅是驅動上述增長的核心引擎,更成為特區政府實施文化治理、塑造城市品牌、推進現代化進程的有效載體。因此,本研究將澳門城市節慶活動視爲一個公共治理平台,聚焦於其在文旅融合與公共治理背景下對中國式現代化的傳播與推進效能,並探尋治理的優化路徑,通過分析內在關聯,並為特區政府優化相關政策提供學理參考。 1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2022-02-14),《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公佈。https://www.zlb.gov.cn/2022-02/14/c_1211570776.htm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2024)。《2024 年統計年鑑》。177-18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18 二、理論基礎:從文化活動到公共治理平台 城市節慶活動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長期以來被置於文化研究、經濟學與傳播學的視域下進行審視。為構建本文的公共行政研究視角,首先需對既有理論進行梳理,並引入公共行政學的核心理論框架,從而論證從公共治理平台視角審視節慶活動的可行性與獨特價值,並確立清晰的分析路徑。 首先,經典的文化經濟學理論為我們理解節慶活動的基礎價值提供了起點。正如艾倫·斯科特(Allen J. Scott)所指出,城市、文化與經濟處於一種“共生”關係,具有地方特徵的文化形式與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持續不斷的雙向運動。3 這一論述揭示了澳門節慶活動的根本特徵:其獨特的中西文化底蘊本身就是一種關鍵的經濟資源,而旅遊經濟的發展又反哺於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基思·丹尼(Keith Dinnie)的城市品牌理論進一步強化這一觀點,他認為標誌性活動能凝聚居民共識、塑造遊客體驗,最終建立起獨特的城市品牌識別度。4 這解釋了特區政府為何願意投入資源打造品牌節慶,其根源在於這些活動本身是城市競爭力的直接體現。 上述視角偏重於節慶活動的文化與經濟價值,而較少觸及其在權力結構、資源配置與政策過程等維度的公共管理意涵。因此,本文引入“協作式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理論作為核心分析框架。Ansell 與 Gash 將其定義為“一個讓多個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公共政策制定與管理的規制性、協商性與決策性過程”。5 澳門節慶活動的籌辦,正是一個典型的協作式治理實踐場域:其過程涉及文化局、旅遊局、體育局、市政署等多個政府部門的橫向協同,更需要整合來自企業、社團、社區組織及公眾的資源與力量。這種跨部門、多主體的複雜協作,遠非單純的市場行為,其本質是特區政府為實現特定公共目標(如經濟多元、文化傳承、國際宣傳)而主導建構的一種制度化的集體行動機制。 在此理論基礎上,本文將澳門的城市節慶活動重新概念化為:一個以創造複合型公共價值為導向的戰略性治理平台。此概念採廣義界定,涵蓋傳統民俗 3 Scott, A. J. (2000). The Cultural Economy of Cities: Essays on the Geography of Image-producing Industries. Sage Publications. 323-336. 4 Dinnie, K. (2010). City Branding: Theory and Cases. Palgrave Macmillan. 54-61. 5 Ansell, C., & Gash, A. (2008).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18(4), 543-57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19 節慶、文化藝術盛事、標誌性體育賽事及與文旅融合緊密相關的大型會展活動。此概念包含三個核心層次:第一,其目標不僅是經濟產出,更是莫爾(Mark H. Moore)所強調的公共價值,即為公民創造的不僅是服務,還包括信任、社會公平與文化認同等無形價值。6 第二,其運作模式是協作式的,強調政府、市場與社會之間的夥伴關係與網絡化治理。第三,其本質是一個平台,它匯聚了各類資源與行動者,為政策創新與社會互動提供了物理與社會空間。 這一理論框架能夠有效容納並提升既有視角:謝靜關注的社區傳播與空間生產,可解讀為治理平台對社會關係與空間權力結構的重塑7;理查德·佛羅里達(Richard Florida)對創意階層的呼喚,可轉化爲平台構建開放制度環境的政策議題8;梅洛·龐蒂(Maurice Merleau-Ponty)的“具身傳播”概念,則從現象學層面解釋了該平台能通過沉浸式體驗更有效地傳遞價值觀與文化內涵。9 綜上,通過引入協作式治理與公共價值理論,本節致力於將對城市節慶活動的認識,從一個側重於結果(文化與經濟效益)的客體,轉變為一個側重於過程(多方協作與價值共創)的主體。這一定位轉變,為後文分析澳門節慶活動在中國式現代化傳播中的具體表現與優化路徑,構建了公共行政學的分析框架。 三、澳門城市節慶活動的發展脈絡與組織實施現狀 承接前述理論框架,本研究在廣義範疇下審視澳門的城市節慶活動,將會展等活動納入同一分析視野。此界定基於它們在治理邏輯上的同構性,即均為需要跨部門協作、多主體參與以創造公共價值的戰略性平台。 此一範疇界定主要基於兩點核心考量:第一,理論層面的整合性。 從“公共治理平台”的理論視角審視,上述活動共享一種共通的内在邏輯,皆是由特 6 Moore, M. H. (2013). Recognizing Public Valu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6-33. 7 謝靜(2022)。《城市社區傳播與空間生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59-69 頁。 8 “創意階層”由理查德·佛羅里達提出,指從事創造新觀念、新技術、新內容或創造性工作的核心社會群體,其聚集被視作推動城市經濟增長與創新的關鍵動力。參見理查德·佛羅里達(2010)。《創意階層的崛起》。北京:中信出版社。104-109 頁。 9 “具身傳播”概念強調,意義的傳遞與理解並非純粹的抽象過程,而是深深植根於身體感知、運動與所處環境之中,因此沉浸式的身體體驗能更有效地內化價值觀與文化內涵。參見 Merleau-Ponty, M., Landes, D., Carman, T., & Lefort, C. (2013). 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Routledge. 174-18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0 區政府主導或深度參與、需要跨部門協作與多主體資源整合、並以創造複合型公共價值為目標的戰略性集體行動。將會展活動納入,恰恰可以驗證“治理平台”理論的適用性與解釋力。第二,實踐層面的融合性。 在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與“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戰略背景下,文化、旅遊、會展等產業的邊界日益模糊,呈現出“文旅會展”融合發展的鮮明趨勢。將會展活動與傳統節慶置於同一治理框架下審視,更能貼近澳門城市發展的現實邏輯與政策實踐。 基於此,下文將在這一廣義範疇與分析視角下,系統梳理澳門節慶活動的發展脈絡與治理現狀。 (一)發展歷程:從民俗節慶到戰略性治理平台 澳門城市節慶活動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其活動類型與治理邏輯呈現出清晰的演進脈絡: (1)傳統民俗主導階段:作為非正式治理與社會資本積累的雛形 此階段的節慶活動以民間自發組織的宗教與民俗活動為主體,如哪吒誕、土地誕、魚行醉龍節等。這些活動並非僅止於單純的民俗展演,其本質上更可視作一種基於宗親與地緣紐帶的非正式治理機制。它們通過周期性的儀式與集體參與,有效強化了社區內部的認同感與凝聚力,在客觀上實現了社會整合與文化傳承的治理功能。此時,政府的角色雖相對超然,但並非完全缺席。這種有限度介入的立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當時的治理模式特點。此階段已創立的“澳門國際龍舟賽”,其定位雖以民間體育競技為主,尚未被系統性地發掘其文化與經濟價值,但它與各類民俗活動共同為澳門積累了深厚的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源。這一原生狀態,為日後特區政府將其提升為戰略性的治理平台,提供了重要的社會基礎與文化根基。因此,本階段可被視為澳門節慶活動作為公共治理平台的歷史雛形與邏輯起點。 (2)品牌化與國際化階段:作為戰略性政策工具與品牌治理的構建 隨著澳門回歸與旅遊博彩業的蓬勃發展,特區政府對節慶活動的治理邏輯迎來關鍵轉型。在這一階段,政府開始以更為積極、主導的姿態,將節慶活動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1 系統性地納入城市發展的頂層設計,其核心目標明確指向提升國際知名度與推動經濟適度多元。 在實踐層面,政府通過雙軌並行的策略推進品牌建設:在國際化維度,以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國際音樂節等高規格活動為媒介,致力於將澳門推向全球旅遊與文化版圖;在本土化維度,則通過創辦澳門美食節等活動,對地方飲食文化進行符號化包裝與推廣,使其轉化為具有市場吸引力的旅遊資產。此類活動的運作已呈現出專業化、標準化與高度組織化的特徵。 整體而言,本階段確立了“文化搭台,經濟唱戲”的明確政策導向,節慶活動已超越其原生文化功能,轉型為特區政府用於城市行銷與產業發展的戰略性政策工具。這一轉型不僅標誌著政府治理角色從邊緣走向主導,也為節慶活動後續演化為承載多元公共價值的綜合性治理平台,奠定了關鍵的制度基礎與實踐經驗。 (3)治理導向與融合發展階段:作為複合型公共價值創造平台的成型 在國家“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定位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戰略引領下,澳門節慶活動的治理邏輯迎來深度轉型,其角色從側重經濟收益的戰略工具,進一步演進為旨在創造複合型公共價值的協作平台。此階段的標誌在於,治理目標實現了從相對單一向多元融合的系統性升級,涵蓋文化、社會、經濟與生態等多重維度。 具體而言,其治理實踐呈現出兩大特徵:在功能拓展層面,節慶活動超越傳統觀光範疇,承載起更深層的公共使命。例如,澳門拉丁城區幻彩大巡遊、中葡文化藝術節等活動,著力構建跨文化對話的公共空間;而持續舉辦的塔石藝墟,其功能已從文創市集演化為鏈接本地創意人才、社群網絡與公共資源的常設性中介平台,彰顯了其在激發社會創新與促進社區參與方面的治理效能。在理念革新層面,整體規劃體現出對社會效益、文化傳承與環境可持續性的綜合考量,顯示特區政府的治理焦點已從短期經濟產出,轉向對長期性、非物質性公共價值的戰略性投資。 這一階段的發展表明,節慶活動已深度嵌入特區的現代化治理體系。它不僅是政策執行的載體,更成為政府聯結市場與社會、整合多元目標、並最終踐行中國式現代化內涵的關鍵操作性平台,標誌著澳門節慶治理範式趨於成熟。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2 縱觀上述歷程,澳門城市節慶活動的治理功能呈現出清晰的演進脈絡:從側重內部整合的“文化自娛”與“社區凝聚”,轉向對外開放的“經濟引擎”與“品牌塑造”,最終邁向多元主體參與的“價值共創”與“戰略治理”。與此相應,政府的治理角色也實現了從協調引導者到主導推動者,再到平台搭建者與協同引導者的深刻轉型。貫穿這一演進歷程的核心主線,是節慶活動作為中西文化交融核心載體及塑造“愛國愛澳”身份認同的持續作用,這一根本定位構成了理解其作為公共治理平台的歷史根基與邏輯前提。 (二)組織實施現狀與治理效能分析 當前,澳門節慶活動在組織實施層面雖已建立起基礎框架,但其治理效能仍面臨一系列挑戰,具體表現為一種“強主導而弱協同、重投入而輕活力、有參與而乏共治、看經濟而略價值”的結構性挑戰。 首先,在治理主體與協作網絡上,呈現出“碎片化”格局。儘管已形成以文化局、旅遊局為核心,多部門協作的“大型活動跨部門工作組”機制,但此種協作多屬針對具體活動的“任務型”響應,未能昇華為常態化的戰略規劃與資源共享平台。部門間的職能壁壘導致政策難以深度融合,例如文化局所推動的藝術活動,其內涵往往難以被旅遊局的市場推廣計劃有效吸納與轉化,致使活動的整體效益與長期可持續性受到制約。 其次,在資源配置與運營模式上,存在“結構性失衡”。現行模式以公共財政投入為絕對主體,雖在部分活動(如 MIF)中嘗試引入市場化運營,但社會資本與專業機構大多僅被定位為執行方,而非平等的合作夥伴。這種對財政的過度依賴,不僅持續加重政府負擔,更在無形中壓抑了市場與社會本應迸發的創新活力,使得眾多節慶活動難以形成自我造血的良性循環。 再者,在社會參與機制上,表現出“單向度”特徵。儘管通過“塔石藝墟”、“文化發展基金”等渠道為社會創意的湧現提供了空間,但公眾與社團的角色仍被侷限於活動執行與內容提供層面。在議題設定、頂層規劃與績效評估等核心治理環節,社會力量的話語權依然薄弱,這導致理論上的“協作式治理”在實踐中僅停留在操作層面,使其難以觸及戰略高度,從而影響了“社會共治”目標的實現。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3 最後,在評估與價值引導機制上,呈現“片面化”傾向。現行評估體系過度側重於人流、經濟收益等易於量化的短期指標,這無形中引導資源與注意力向這些領域傾斜。由此,對於節慶活動在提升公民素質、增強文化認同、促進環境可持續性等方面的深層次公共價值,由於缺乏系統性的衡量標準與追蹤反饋,難以在決策與資源分配中得到應有的重視與激勵,導致其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作用難以被有效彰顯與優化。 綜上所述,當前澳門節慶活動在組織實施上面臨的“結構性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為公共治理平台在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目標上的效能。“碎片化”格局與“單維度”參與,使得“社會共治”格局與社會創造力的激發難以充分實現;“片面化”的評估導向,導致對“公民素質與文化認同”等深層價值的衡量與培育未能得到應有關注;而綠色實踐的不足,也制約了其與“高質量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文明理念的深度融合。因此,為更有效地發揮節慶活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作用,有必要針對上述環節進行系統性的治理模式革新。 四、節慶活動作為中國式現代化的治理載體: 澳門的實踐邏輯與功能呈現 (一)內在關聯:互為載體,協同共進 澳門城市節慶活動與中國式現代化之間,在特區政府政策驅動下形成一種“互為載體,協同共進”的深層結構性關聯。 (1)作為政策傳播的樞紐:從抽象理念到具身體驗 中國式現代化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宏觀理論體系,其在地化傳播面臨著從“政治話語”轉化為“公眾認知”的挑戰。城市節慶活動,憑藉其體驗性、娛樂性與大眾性,成為完成這一轉化的理想樞紐。特區政府通過主辦或支持各類節慶,並非僅僅提供娛樂,而是在進行一場精細的公共價值敘事。例如,“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不僅是一場視覺盛宴,其“和平、友誼與合作”的內在主題,正是對中國式現代化“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國際化、藝術化表達。在此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4 過程中,政府從傳統的政策宣講者,轉變為公共價值的策劃者與引導者,通過創設情境,讓居民與遊客在愉悅的“具身傳播”中,潛移默化地感知和理解國家與特區的發展理念,極大提升了政策傳播的效能與親和力。 (2)作為現代化成果的展演:從政策文本到民生獲得感 中國式現代化強調“五個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其成果最終要體現在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上。這五大文明構成了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系統性框架:物質文明夯實發展基礎,政治文明完善治理體系,精神文明塑造價值認同,社會文明促進公平正義,生態文明確保永續發展。 澳門節慶活動恰成為將這一宏大敘事轉化為具身化體驗的動態櫥窗:在物質文明維度,格蘭披治大賽車等大型活動激活了廣泛的產業鏈與商業生態,將經濟多元發展政策轉化為可見的就業與商機;在政治與精神文明維度,國際音樂節等活動通過開放包容的節目遴選機制,實踐公共文化治理,使文化自信在審美體驗中具象化;在社會文明維度,傳統節慶通過周期性集體參與重構情感化的公共領域,強化社群認同;在生態文明維度,綠色措施將可持续发展理念轉化為可實踐的公共規範。 由此,節慶活動系統性地將靜態政策文本轉化為可感、可知、可參與的鮮活經驗,使中國式現代化在澳門的實踐變得可視、可觸、可共情。 (3)作為治理創新的試驗場:從頂層設計到本土化實踐 中國式現代化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其內涵在實踐中不斷豐富。澳門以其獨特的“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和中西文化交融的社會背景,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特殊的試驗場景。城市節慶活動作為一項需要多部門協作、多主體參與的複雜公共事務,其策劃與執行過程本身,就是對特區政府協作治理能力的持續考驗與提升。例如,如何在大賽車期間平衡國際形象、居民生活與經濟效益,如何在傳統節慶中實現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這些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與模式,都是對中國式現代化理論寶庫的豐富。它們提供了在一個高度開放、文化多元的微型經濟體中,如何實現高質量治理、文化自信與可持續發展的“澳門經驗”,為中國式現代化的理論與實踐積累了獨特的本土經驗。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5 綜上所述,節慶活動在澳門已深度嵌入特區治理肌理,既是傳播中國式現代化的媒介,也是衡量其發展程度的刻度尺,更是推動其內涵創新的催化劑。 (二)實踐表現:澳門案例的三大維度 在明確內在關聯的理論基礎後,我們可以從公共治理的視角,審視澳門城市節慶活動在實踐中承載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三大核心功能。這些功能超越了節慶的表象,直指其作為治理工具的深層價值。 (1)文化認同的構建功能:從民俗傳承到價值共同體塑造 中國旅遊研究院所指出的從“看山看水”到“人間煙火”的轉向,本質上是遊客對地方性知識與真實文化體驗的追求。這與特區政府通過節慶活動構建社會認同、強化“愛國愛澳”社會基礎的治理目標高度契合。澳門豐厚的文化遺產為此提供了堅實基礎。據文化局資料顯示,澳門現有 70 個項目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其中 12 項被列入更高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構成了一個龐大的文化基因庫。10 研究表明,旅客對傳統文化節日的真實體驗深刻影響其對節日及場所的身份感知。11 據此,澳門的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浴佛節、哪吒誕等,已從單純的民俗展示,轉型為精密的文化治理實踐。政府通過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資助、協調與推廣,將其打造為流動的公共文化空間,使本土居民在共同參與中強化文化記憶與社群歸屬感,同時讓中外遊客沉浸式感知中華文化的生命力。這一過程,致力於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愛國愛澳”情懷,融入具象的文化體驗與情感共鳴中,從而服務於中國式現代化中“精神文明建設”與“社會文明提升”的治理使命。 (2)發展模式的轉型功能:從技術應用到治理範式現代化 中國式現代化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並追求高質量發展。這要求公共治理本身必須實現現代化轉型。澳門的節慶活動成為展示和推動這一轉型的關鍵場域。例如,“澳門光影節”運用前沿投影技術活化世遺建築,此舉不僅是技術展示,更是政府對文化遺產進行創造性治理的體現,將靜態的“保護” 10“澳門名片集萃丨非物質文化遺產:獨特的城市歷史記憶”(2025-09-10)。《澳門日報》。 11 胡曉東(2022)。“多族群雜居區節慶音樂文化的認同階序——以元江哈尼族傳統節慶‘喍奢扎’音樂展演的當代轉型為例”。《中國音樂》,3,97-10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6 升級為動態的“價值再生產”。 更為典型的是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其推行的數字化與綠色標準直接響應了特區政策。作為“以展招商”的關鍵平台,第 29 屆 MIF 不僅入場人次、商業配對及簽約項目成果顯著(其中近半數涉及“四大產業”),更通過推動數十家企業在澳門落地,展現了治理模式從短期活動管理向長期產業培育的戰略轉變。12這標誌著節慶活動的治理模式,從過去側重人流與經濟收益,邁向對產業培育、技術創新與長期社會效益的綜合考量,展現了中國式現代化“協調發展”與“高質量發展”理念在特區公共管理中的具體化與操作化。 (3)國際合作的樞紐功能:從文化交流到全球公共產品供給 澳門的城市節慶活動是其履行國家戰略使命的關鍵支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國際音樂節、藝術節及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等活動,憑藉其國際聲譽,構成了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和“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軟性基礎設施。這些活動以開放的姿態匯聚全球資源,成為文明交流互鑒的常設平台。例如,由特區政府文化局主辦的第 37 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匯聚了來自中國、俄羅斯、葡萄牙、瑞士等多國藝術家與樂團,在為期逾一個月的展期內呈現 12 個核心節目及 14 項延伸活動。13 這類活動通過為各國人民提供持續的交流互鑒舞台、為藝術家與國際企業創造深度合作契機,從而超越了單純的文化與體育交流,具有了準全球公共產品的屬性。在此過程中,特區政府扮演著平台搭建者與規則維護者的協作治理核心角色,通過成功的國際性活動策劃與管理,向世界生動展示了一個在“一國兩制”下成功實踐、既保留中國文化底色又擁抱全球化的現代化區域形象。這不僅是服務於本地經濟,更是以澳門獨特的方式,參與和貢獻於國家“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偉敘事,體現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世界情懷與開放品格。 1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招商投資促進局(2024-10-19),“【同賀雙慶】第 29 屆 MIF 及 2024MFE 促逾千場商業配對 專業觀眾入場升近 14%”。 https://www.ipim.gov.mo/zh-hant/ipim-news-zh-hant/2024-10-19- 13 央視新聞(2025-10-05),“第 37 屆澳門國際音樂節舉辦 中戲合璧打造藝術盛宴”。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5104158861594903&wfr=spider&for=pc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7 五、優化路徑:強化公共治理效能的政策建議 在二十大報告中,習總書記提出:“必須守正創新,創新才能把握時代、引領時代”。14立足於前述對澳門節慶活動發展脈絡、組織現狀,特別是其在推動社會共治、公民素質與認同提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高質量發展等中國式現代化目標等方面體現出的治理瓶頸,本文認為,澳門節慶活動未來的發展應進行系統性升級。據此,提出以下三項相互關聯、具有針對性的優化路徑,以構建一個能有效服務於中國式現代化實踐的公共治理新範式。 (一)創意賦權:從“單向參與”到“制度性共治”,激活社會內生動力 為促進節慶活動從“政府主導”向“市民共創”的範式轉變,並針對當前社會參與機制與價值評估體系中存在的優化空間,本節借鑒公共管理學中的“協同生產”理論,以系統性地提升“社會共治”水平與“文化認同”效能。依據 Pestoff 等人(2006)的理論框架,社會力量可通過“共同治理”、“共同管理”與狹義的“共同生產”三種遞進角色參與公共服務。15 (1)設立“節慶創意實驗室”:推動“共同治理”制度化 由文化局牽頭,聯合文化發展基金、高校及核心社團,成立常設性協作平台。其重要創新在於:該平台不僅徵集創意,更應納入年度節慶規劃的頂層設計流程,使得民間代表在議題設定與預算審議階段擁有參與權與建議權,從源頭上增強活動的文化深度與社群認同導向,使“社會共治”成為制度化安排。 (2)推行“節慶項目經理人”制度:促進“共同管理”常態化 對於入選的民間方案,政府可通過契約方式明確授權,並指派專職公職人員擔任“項目經理人”。其核心功能是作為官方資源協調的單一窗口,促進部 14 習近平(2022)。《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鬥》。北京:人民出版社。20-30。 15 Pestoff, V., Osborne, S. P., & Brandsen, T. (2006). “Patterns of Co-production in Public Services: Some Concluding Thoughts”.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8(4), 591-595.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8 門間協作,落實“民辦官助”模式。此舉有助於將社會創新活力轉化為可執行、可持續的治理夥伴關係。 (3)建立“活動影響力數字畫像”:實現“共同生產”可視化 運用大數據技術,在傳統經濟指標基礎上,建構能實時追蹤社會聲量、公眾情感傾向、本土文化元素提及率等的數字化評估體系。該“價值畫像”可向社會公開,不僅衡量“共同生產”的成效,也可作為評估“文化認同”與“公民素質”提升效果的參考依據,推動決策從“流量導向”向“價值導向”轉變。 (二)綠色治理:從“倡導”到“價值內化”,塑造可持續發展範式 (1)制定《澳門節慶活動綠色標準與認證體系》:建立清晰的價值指引 由環保局聯合相關局級部門及業界,共同制定涵蓋活動全生命週期的分級標準。其意義在於:為“綠色節慶”提供官方參照,使環保成效可衡量、可比較。 (2)推行“綠色節慶試點與激勵計劃”:建構正向激勵循環 選擇具代表性的標杆活動作為試點,提供“資金+技術”配套支持。其核心機制是將綠色認證結果與政府資助、宣傳資源等進行有效銜接,形成“綠色溢價”效應,引導主辦方從被動執行轉向主動參與。 (3)完善行政考核機制:強化價值導向 在相關部門績效考核中,不過度側重單一減排數據,而是綜合評估其“綠色治理能力”,包括標準推廣成效、對主辦方的支持力度、跨部門協同效果等。藉此推動公共部門從監管者向服務者、合作者與助推者轉型,以系統提升綠色治理效能。最終,這一變革從根本上與“重點攻堅與協同治理”的系統理念高度契合。16 16“習近平: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講話”(2023-07-31)。《求是》雜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29 (三)開放協作:從“活動”到“平台”,嵌入國家發展大局 (1)倡導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節慶與會展聯盟”:促進區域系統整合 澳門可積極推動建立常設性聯盟機構。其關鍵職能是加強頂層協調:統籌規劃“大灣區節慶日曆”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聯合打造“一程多站”文旅線路,推動品牌共建與客源共享,實現從獨立運作向協同發展提升。 (2) 設立“橫琴深合區節慶創新園區”:建構“前後台”產業生態 充分利用合作區政策與空間優勢,形成“澳門前台(品牌、營銷)+橫琴後台(製作、研發、儲運)”的協作模式。這不僅拓展產業物理空間,更有助於培育具競爭力的節慶產業集群。 (3)系統推動“以節慶促外交”的公共外交策略:提升戰略服務功能 在中央統一指導下,將品牌節慶(如音樂節、藝術節)有機融入“一帶一路”及中葡平台建設框架,通過設置“葡語國家單元”等常設性安排,使節慶活動從文化交流平台,逐步發展成為國家文化軟實力與對外政策的有效傳播載體。 五、結語與展望 總而言之,本研究的核心結論在於:澳門城市節慶活動的未來發展,關鍵在於實現從側重短期效益的“文化經濟招牌”,向著眼於長遠公共價值創造的“戰略性治理基礎設施”的根本性轉型。這一轉型的核心在於推動節慶活動從周期性的“管理客體”,轉變為能夠持續創造複合型公共價值的“治理主體”。 本研究具體論證了,這一“治理基礎設施”作為協作平台,在承載文化認同、驅動經濟轉型與促進國際合作等多維度上的公共價值。據此,本文所建構的以“創意賦權”、“綠色治理”與“開放協作”為核心的優化路徑,旨在系統推動其治理邏輯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向“政府引導、社會共創”的範式演進。 展望未來,本研究開啟的學術對話可在多個方向深化:其一,開展案例比較研究,以提煉更具針對性的治理子模式;其二,引入量化評估方法,為政策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16-130 130 優化提供數據支撐;其三,將視野拓展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探索跨區域的節慶產業鏈與協同治理新機制。 最終,將節慶活動作為“治理基礎設施”進行頂層設計與推進,對於澳門鞏固其“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獨特地位、豐富“一國兩制”實踐具有深遠意義,其經驗亦有望為全球同類型城市的現代化轉型提供獨特的“澳門範式”。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1 從目標管理探討澳門公職人員績效評核發展方向 蔣蘇妮 張柏燊** 陳建新*** 【摘要】 本文以澳門特區政府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為研究對象,結合新公共管理、目標管理及 PDCA 循環理論,通過文獻回顧,系統梳理自 2004 年以來澳門績效管理的發展歷程與評核制度的設計特點,並剖析其適配現代公共管理的實踐邏輯與優化空間。研究發現,該制度雖已構建“法律+行政法規+配套政策”的完備框架,且流程設計契合 PDCA 循環,但在運行中仍面臨三大挑戰:一是被評核人對組織目標認知不足,個人工作與部門戰略之間缺乏有效鏈接;二是評核過程形式化,評分結果呈現“普遍高分”現象,影響評核區分度與激勵功能;三是評核結果與培訓體系脫節,未形成能力提升閉環。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制度—運作”雙層優化路徑。在制度層面,建議深化“分層分類”指標體系,推行“梯度分布”與“行為證據”相結合的評分機制,並強化組織績效與個人評核的聯動;在運作層面,強調提升評核溝通質量,提升被評核人參與度,並借助“公務通”等數字平台推動評核數據與培訓系統的互聯互通。最終,本文旨在推動績效評核從合規性考核向戰略性人才開發轉型,為提升澳門公共服務專業化水準與政府治理效能提供理論參照與實踐指引。 【關鍵詞】 澳門特區政府 績效管理 人員評核 新公共管理 目標管理 PDCA循環 Exploração do rumo de desenvolvimento da avaliação do desempenh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Macau na perspectiva da gestão por objectivos Jiang Suni Cheong Pak San Chan Kin Sun Resumo: Tendo como objecto de estudo o regime de avaliação do desempenh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o Governo da RAEM e através da conjugação das teorias da nova gestão pública, da gestão por objectivos e do ciclo PDCA, bem como através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 ** 澳門大學行政主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課程主任,博士生導師,通訊作者,kschan@um.edu.m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2 de uma retrospectiva documental, este estudo sistematiza a evolução da gestão do desempenho em Macau desde 2004 e as características de concepção do regime de avaliação, e analisa a lógica de prática e a margem de melhoria no contexto da gestão pública contemporânea. O estudo revela que, embora o regime tenha estabelecido um enquadramento completo de “lei +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 políticas complementares” e adoptado um modelo de processo coerente com o ciclo PDCA, existem na prática ainda três grandes desafios: (1) sensibilização insuficiente dos notados em relação aos objectivos organizacionais, o que leva a uma fraca associação entre o trabalho individual e as estratégias dos serviços; (2) formalismo no processo de avaliação, conduzindo a um fenómeno de “inflação de notas” na avaliação, afectando a diferenciação entre os resultados obtidos e a função de motivação; (3) desarticulação entre os resultados da avaliação e o sistema de formação, não constituindo um ciclo fechado para a melhoria das capacidades. Perante esses problemas, este artigo propõe um aperfeiçoamento adoptando um modelo com duas vertentes “institucional-operacional”. Na vertente institucional, sugere-se aprofundar o sistema de indicadores “classificação e categorização”, implementar um mecanismo de pontuação que combine a “distribuição escalonada” com a “evidência comportamental”, assim como reforçar a sinergia entre o desempenho organizacional e a avaliação individual. Na vertente operacional, enfatiza-se a melhoria da qualidade da comunicação na avaliação, o aumento da participação dos notados, bem como a promoção da interconexão e interligação entre os dados de avaliação e o sistema de formação recorrendo às plataformas digitais tal como “Assuntos Governamentais”. Concluindo, este artigo visa promover a transformação da avaliação do desempenho de um instrumento de controlo da conformidade para um meio de desenvolvimento estratégico dos quadros qualificados, fornecendo referências teóricas e orientações práticas para aumentar o profissionalism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e a eficácia da governação em Macau. Palavras-chave: Governo da RAEM, Gestão do desempenho, avaliação do pessoal, Nova gestão pública, Gestão por objectivos, Ciclo PDCA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3 一、前言 政府績效是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形成的行為與結果,而政府績效管理則是通過科學方法評價績效、推動持續改進,最終實現組織戰略目標與公共利益的管理活動。1 世界銀行自 1999 年起發佈全球治理指數,將政府績效列為核心考量指標,其標準直接反映一個國家的公務員素質、公共服務水準、政策執行質量與國家承諾可信度,2 足見政府績效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意義。 中國政府績效管理經歷了從地方自發探索到中央統一推進的演變歷程。2008 年,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發佈《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首次將政府績效管理概念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標誌著改革從“地方試點”轉向“中央統領”,目標是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與機制。3 2011 年,國務院建立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印發《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選取北京、福建等地區與政府機關開展試點 。4 其後,十八大報告提出“創新行政管理模式、推進政府績效管理”,“十四五”規劃與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強調“完善幹部評鑑體系、加入目標規劃實施考核”5, 通過激勵導向評估與容錯糾錯機制調動幹部積極性。習近平主席在黨的十九大、二十大報告中多次強調 “全面落實政府績效管理”和“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6, 進一步凸顯了國家對政府績效與人才建設的雙重重視。 1 方振邦、葛蕾蕾(2012)。《政府績效管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8。 2 Daniel Kaufmann and Aart Kraay (2023).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 2023 Update. www.govindicators.org 3 中共中央國務院(2008)。“《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946042.htm 4 中國紀檢監察報(2011-03-25)。“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動員會在京召開”。 http://www.jsycjw.gov.cn/a/fLUj2UNZo7 5 新華社(2021-03-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計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6 人民網-人民日報(2017-10-28)。“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html;新華社(2022-10-25)。“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4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政府績效管理自回歸以來便是施政核心議題。為保障公共服務的穩定性與高質量,澳門特區政府先後推行 ISO9001 國際品質管理認證、服務承諾計劃與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政府績效治理”與“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更分別成為特區第一個(2016-2020 年)、第二個(2021-2025 年)五年發展規劃的主要章節。7 其中,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改革就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點之一。回歸初期,為規範公職人員考核,澳門特區政府於 2004 年出台第 8/2004 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與第 31/2004 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構建了回歸後首個系統化的公職人員績效評核體系,為考核工作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迄今,該制度已實施近二十年。在此期間,澳門經濟社會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博彩旅遊業面臨轉型升級壓力,“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逐步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速落地,社會對公共服務的專業化、精准化、回應性要求顯著提升。與此同時,社會層面關於公職人員評核制度的討論日益增多,直指制度存在 “評核過程形式化”、“評核結果與社會評價脫節”、“激勵功能弱化” 等問題。8 儘管特區政府早在 2017 年便就《公職人員評核制度及晉升機制》展開公眾諮詢,但因涉及公職人員團體利益協調、評核標準共識凝聚等複雜問題,截至 2023年,相關草案仍未提交立法會。9 諮詢方案中提出的 “評語比例設限” 等建議,亦受到部分公職人員團體質疑,認為可能影響評核公平性。10 面對新時代發展要求與制度現實困境,如何通過制度優化回應國家對政府績效的要求、適配澳門社會發展需求,成為特區政府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結 7 澳門特區政府(2016)。《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 年-2020 年)》。 https://www.edum.org.mo/download/398.pdf;澳門特區政府(2021)。《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發展規劃(2021 年-2025 年)》。 https://www.dsepdr.gov.mo/uploads/attachment/2021-12/《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 年)》.pdf 8 宋碧琪(2018)。“就公務員工作評核制度檢討提出書面質詢”。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18-01/576185a547865d62fa.pdf;陳明金(2017)。“就評審制度的檢討進度如何以及在引入三方績效評核如何將績效評審與問責制度相結合提出書面質詢”。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17-06/302195949f3840f946.pdf 9 李良汪(2023)。“落實跨職程晉升機制及完善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制度提出口頭質詢”。 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23-03/6276064098cd8dd15a.pdf 10 論盡媒體(2017-12-22)。“評分設限反響大 皆因過往經驗差 蘇文欣:如何避免‘任人唯親’不滯入新制度?”。https://aamacau.com/2017/12/22/評分設限反響大-皆因過往經驗差-蘇文欣:如何避免/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5 合政府績效管理相關理論,梳理澳門特區政府的績效管理體系、澳門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的現狀與問題,討論澳門特區政府在績效管理視角下應該如何完善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 二、政府績效管理的發展與涵義 績效管理初期一般應用在私部門的管理上,因應社會對政府績效管理的需求變得殷切,後逐步引入到公部門的運作當中。11 英國政府於 1979 年設立效率工作組並推行“雷納評審”,對中央部門的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價,並擬定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案和措施。12 美國於 1993 年發表了《戈爾報告》和進行《政府績效與結果法》的立法13,為聯邦政府的績效管理工作提供指引,這些都促使世界迎來了一股現代政府績效管理的浪潮。 政府的基本功能是將有限的資源在社會進行合理分配,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地方創造有利的發展條件。政府績效就是政府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效”益,反映著政府工作是否準確落地,達到政策預期的目標和成效。與之同時,相較於私部門,政府的工作目標複雜多元,成效難以量化,這些都成為了政府績效管理變得重要的原因,亦是績效管理需要解決的難題。14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指出政府績效管理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組織管理、對績效資訊的評估、監控和報告外,現代的績效管理更強調在整個管理週期的各項工作,從目標制定、實現、衡量和報告,以至將報告資訊再次回饋到後續的項目設計、資源運用、運作模式和獎懲制度。15 不同學者亦對政府績效管理的意涵進行更細緻的分析。祁凡驊認為政府績效管理必須具備四大導向,分別為:人民導向、戰略導向、結果導向和責任導向。16 姜宏青和王翔從國家價值取向、評估構成要素、績效評 11 藍志勇、胡稅根(2008)。“中國政府績效評估:理論與實踐”。《政治學研究》,(3),106-115。 12 張菊梅(2012)。“公共服務公私合作評價模型的構建與應用”。《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8(5),188-195。 13 林鴻潮(2005)。“美國《政府績效與結果法》述評”。《行政法學研究》,(2),100-106。 14 孫楊傑(2012)。《港澳台地區政府績效管理的實踐與啟示》。《中共濟南市委黨校學報》,(3)2012,105-108。 15 OECD (2005). “Performance Information in the Budget Process: Results of OECD 2005 Questionnaire”. 26th Annual Meeting of Senior Budget Officials, GOV/PGC/SBO(2005)6, OECD, Paris. 16 祁凡驊(2013-07-03)。“堅持‘四個導向’ 提高管理水準”。《人民日報》。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0703/c1003-22054812.htm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6 估與評估環境的互動,以及評估過程四方面來對政府績效進行分析,建構出政府績效評估的概念框架。17 Mwita 將使命陳述、戰略和計劃、行動方案、績效認知和管理資訊系統五個因素串聯成為政府績效管理五因素模型18, 這些都豐富了政府績效管理的概念並對其所蘊含的意涵作出進一步細化。 政府績效可分為組織績效和人員績效兩方面,而組織績效則可再拆分為政府整體績效、職能部門績效和業務單位績效。19 雖然政府組織涉及多個層次的主體,但不同主體的目標應保持一致。20 Flynn 強調組織和個人的績效結合有利於實現績效管理的目標。21 王群等指出組織績效與人員績效的有效銜接有助於組織與個人兩者的共同發展,促使組織與個人形成戰略夥伴關係,促成組織和個人目標的共同實現。22 周惠欽等認為組織績效與人員績效存在一種互相影響的互動關係,組織一方面要建立以人員推動組織績效的正向機制,另一方面組織績效又需對個人績效產生反向影響。23 徐仁輝和蔡馨芳認為建全的績效管理制度是一個學習過程,組織和個人的集體學習將有利於提升組織的長期績效。24 總而言之,政府績效管理是一個涉及多層結構的管理體系,從宏觀整體的組織績效到細緻具體的個人績效。組織績效需要由個人績效匯聚支撐,而個人績效亦需組織績效賦予意義,兩者互相配合互相促進,兩者的有機互動成為了政府績效管理體系的關鍵要素。 17 姜宏青、王翔(2020)。“政府績效評估:文獻述評與研究展望”。《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108-120。 18 Mwita, J. I. (2000). Performance Management Model: a Systems-based Approach to Public Service Qua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13(1), 19-37. 19 龔祿根(2017)。“社會轉型期我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研究與思考”。澳門《行政》雜誌,20(76),331-339。 20 王明波(2022)。“個人績效與組織績效的協同管理”。《人力資源》,(1),104-105。; 江武峰(2022)。“從組織績效向個人績效考評延伸的公務員績效管理——基於稅務部門公務員績效管理的實證分析”。《中國行政管理》,(3),158-160。 21 Flynn, N. (2007).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Sage Publications Ltd). pp. 170-172 22 王群、劉茵瑩、畢麗(2017)。“稅務機關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的銜接機制研究”。《財經界》,5,118-120。 23 周惠欽、李艷、李吟芬、程鳴(2011)。“基層央行績效考核機制探討——基於個人績效與組織績效互動關系的視角”。《福建金融》,(3),46-49。 24 徐仁輝、蔡馨芳(2011)。“結果導向的學習: 績效管理與組織學習”。澳門《行政》雜誌,24(94),923-93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7 針對澳門特區政府自回歸後,多以新公共管理為主要行政改革的理論依據,例如回歸初期便引入滿意度調查和服務承諾,而公務人員績效管理也從多元評估方向發展。而特區政府也強調以目標導向進行行政管理,所以本研究框架便以新公共管理為基礎,結合目標管理和 PDCA 循環理論去評論澳門公務人員績效管理發展方向。 (一)新公共管理 20 世紀 70 年代的石油危機導致了英美等西方國家的經濟局勢不穩定,在不景氣的經濟環境下,社會對於擁有龐大預算但仍錄得赤字的政府產生了質疑,喚醒了社會對政府角色功能的反思和訴求。25 與此同時,隨著新古典經濟學派的興起,英美等西方國家迎來了一場有關公共部門的改革運動,紛紛主張追求一個“小而美”的企業型政府。新公共管理強調了公共部門在“管理”方面的要求,將私營企業的經營方式和市場原理引入公共部門,提高管理績效和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在新公共管理下,政府視人民為“顧客”並致力回應他們的期望。新公共管理認為政府工作需要以 3E 作為依歸(即經濟、效率,以及效益)。後來,部分學者強調公共部門比起私營部門更需要面對社會多元價值的衝突和矛盾,遂提倡將“平等”一同納入政府施政的原則,形成新公共管理的 4E 原則。26 新公共管理強調結果與效率,通過適當授權和分權鼓勵人員參與決策,將傳統公共行政的科層關係扁平化,衝擊過往僵化、不透明的權威秩序。27 以多元創新方法提升組織的應變能力和績效,使工作人員對實現組織目標有更多的參與感。28 為此,新公共管理需要注重人員問責、績效評估,及培訓發展。29 由於新公共管理要求組織加入更多人員參與管理工作,績效評估有助於組織確認人員的工作成效,激發他們對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時亦可對員工績效 25 Ingrid Schneider (1995),“Osborne, D., & Gaebler, T.1992. Reinventing Government”.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27(3), 302-305. 26 Pollitt, C., & Bouckaert, G. (2017). Public Management Reform: A Comparative Analysis-Into the Age of Auster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7 劉靜(2017)。“新公共管理理論評析”。《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4),35-37。 28 王悅頔(2013)。“淺析移動化浪潮下員工參與管理的變化趨勢”。《現代商業》,(23),153-154。 29 李軍、魏哲景(2007)。“新公共管理視角下公務員激勵機制創新”。《西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52-5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8 進行有效回饋,改善他們的工作能力,並為他們規劃培訓發展方向。30 新公共管理透過以顧客為首的組織文化形成了一套內部競爭機制,在公務員完成組織目標之時,組織的考核制度會對個人進行回饋,使他們在實現組織績效同時滿足個人利益,藉此刺激人員積極性並創造出更高的組織效率。31 (二)目標管理理論 目標管理理論(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MBO)由 Peter Drucker 於 1954年出版的《管理實踐》中提出32,是現代最具代表性的組織管理學學說之一。目標管理理論初期主要被運用在財務管理分析中,其後被逐漸拓展應用到人力資源管理的領域上。目標的確定和層面化是目標管理的核心。33 在目標管理理論中,目標應建立在某一特定工作成果之上,從質量和數量上量化和勾勒出工作成果,例如國家會設定 GDP 目標作為地區發展的指標之一。清晰的目標有助於組織確立工作的方向重點和資源規劃;而全面有效的目標管理制度則為評價工作成果提供客觀和可靠的依據。組織需因應群組的不同層次來設定目標。從組織整體到業務單位、從領導人員到單位主管再到一般工作人員,每個層級的目標都應適應其主體工作能力和要求,使目標具備可實現的條件。 (三)PDCA 循環理論 PDCA 循環理論,又稱為戴明循環,由 W. Edwards Deming 於 1981 年按照 Walter Shewhart 的主張簡化歸納而成34,是一套具有高度國際認受性的循環式品質管理方法,並被 ISO9000 質量體系標準所採納和應用。PDCA 循環就是根據理論當中的四個關鍵環節而命名的,即計劃(Plan)、執行(Do)、查核 30 朱建軍(2013)。“公共部門人力資源培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S4),9-10。 31 何穎、李思然(2014)。“新公共管理理論方法論評析”。《中國行政管理》,(11),66-72。; 羅永新(2006)。“實施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評是提高公務員考核工作質量的有效途徑”。《理論導刊》,(3),29-30。; 胡勤華(2008)。“新公共管理理論在政府部門績效管理中的應用”。《當代經濟》,(8),94-96。 32 Drucker, P. (2012). The Practice of Management. Routledge. 33 薛尼路(2000)。“目標管理”。澳門《行政》雜誌,13(49),749-761。 34 Deming, W. E. (1981). “Improvement of Quality and Productivity Through Action by Management”. National Productivity Review, 1(1), 12-2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39 (Check)及行動(Action)。此方法概括了組織實現持續改善的原理和機制35:一是計劃,分析並找出需要解決的問題,擬定過程中所需的資源和措施;二是執行,按照計劃執行相應的行動措施,並在過程中持續進行跟進和反饋;三是查核,對計劃和執行階段的工作進行檢討,歸納及總結工作成果;四是行動,將歸納所得的結論轉化為經驗及改善措施,並將未解決或新面對的問題帶入下一輪 PDCA 循環中。 PDCA 循環多用於業務流程管理,通過持續和動態的改善機制來促進組織學習36,亦常見於工作績效評核的研究中。Du 及 Cao 等人表示 PDCA 循環與績效評核契合,向上螺旋式的循環改善系統有利於管理者識別組織面對的困境,打通上下層級的溝通管道,為工作回饋創造機會。37 宋敏敏和蔣重秀認為PDCA 循環可提高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有效性,有效減少管理人員對執行人員工作的認知偏差,以及執行人員對行政目標理解的多樣性,使每個層級的目標都與組織的整體目標保持一致。38 (四)理論框架 本文融合新公共管理、目標管理及 PDCA 循環理論,構建出澳門特區政府的績效管理體系(見圖 1)。該體系包含特區政府、職能部門及附屬業務單位三個層級,各層級均有對應目標與績效要求。績效目標從政府總體戰略目標逐層向下分解,由職能部門細化為次級目標,最終成為工作人員的個人目標予以執行;眾多個人績效最終匯集成組織績效,從而實現總體目標。在此過程中,PDCA 循環通過計劃、執行、查核與行動的閉環,確保了目標向績效的有效轉化並推動體系持續運轉。 35 常歡(2022)。“基於戴明循環搭建企業經營計劃管理體系”。《中國商界》,(5),66-68。 36 Michal Pietrzak & Joanna Paliszkiewicz,(2015). "Framework of Strategic Learning: The PDCA Cycle," Management, 10(2), 149-161. 37 Du, Q. L., Cao, S. M., Ba, L. L., & Cheng, J. M. (2008). “Application of PDCA Cycle in the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In 2008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Networking and Mobile Computing (pp. 1-4). IEEE. 38 宋敏敏、蔣重秀(2011)。“PDCA 視角下的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問題及其消解”。《中國集體經濟》,21,44-45。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0 圖 1 目標管理績效框架39 來源:作者自製 三、澳門績效管理狀況 本研究先簡述澳門特區成立後政府績效管理的發展歷程,以此為基礎再簡述公職人員評核制度,從而針對公職人員評核制度的得失,並依據本理論框架提出建議。 39 方文青、譚健、林先豐(2020)。“企業高質量發展 MBO 績效體系構建與實施”。《現代商業》,(22),105-107;Binner, H. F. (2022). “Method-Based Integrated Process-Related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System Development”. In: Holistic Business Model Transformation: Systematic Process Digitization with the Support of the MITO Method Tool (pp.149-185). Wiesbaden: Springer Fachmedien Wiesbaden;Islami, X., Mulolli, E., & Mustafa, N. (2018). “Using 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as a Performance Appraisal Tool for Employee Satisfaction”. Future Business Journal, 4(1), 94-10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1 (一)澳門特區政府績效管理 不同於西方 “逆境驅動改革”,澳門特區政府的績效管理以“內部自我變革”為主要動因40,其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基礎建設期、制度成型期與戰略升級期,體現出從理念引入、制度建立到體系整合的演進路徑。 (1)基礎建設期(1999–2004 年):引入績效理念,推行服務承諾 回歸初期,特區政府以“固本培元”為方針,著手推動公共服務的標準化與效率提升。此階段主要採取兩項關鍵措施:一是引入國際質量管理標準。特區政府最早在 1999 年《施政方針》中便提出“研究 ISO9000 品質標準管理系统在公共部門應用”的計劃41,旨在透過標準化流程提升服務品質。2001 年,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率先取得了 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證書42,由此開始首批涵蓋治安警察局、海關等執法部門均陸續考取了 ISO 認證;二是推動服務承諾的初步實踐,2000 年起部分部門自發實施“服務時限承諾”,逐步建立起以結果為導向的服務理念。值得注意的是,早在 2004 年,特區政府已提出在部門中引入平衡計分卡的設想43,顯示了其對績效管理的早期探索意圖,儘管該工具未獲實質推行,此時也尚未形成系統化的績效管理制度,但已為後續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2)制度成型期(2004–2016 年):構建法律框架,建立評審機制 2004 年,特區政府頒佈第 8/2004 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及第 31/2004 號行政法規,確立以“平常評核”為核心的人員績效評核機制。2007 年是制度建設的重要節點,特區政府透過第 69/2007 號行政長官批示正式設立“服務承諾認可制度”,並成立隸屬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推動制度的實施與覆檢工作,標誌著服務品質管理進入規範化階段。在此基礎上,2013 年的政府施政報告正式提出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 40 鄞益奮(2014)。“政府績效管理制度的動因審視”。提昇公共管治能力 2014 年兩岸四地學術研討會。 41 高炳坤(1999)。“顧客導向的公共服務——ISO9000 與服務承諾在澳門公共行政的建立”。澳門《行政》雜誌,12(44),589-597。 42 婁勝華(2020)。“澳門特區公共行政改革:進展與不足”。 澳門《行政》雜誌,33(1),19-36。 43 曾軍榮、吳帥(2008)。“澳門特區行政改革:動因、策略與難題”。第三屆 21 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2 度”,著眼於為行政改革尋求突破口、完善官員問責體系、系統化人員評核機制及提升政府執行力,顯示出績效管理已從理念倡導進入制度設計階段。 (3)戰略升級期(2016 年至今):整合評審體系,對接發展戰略 自 2016 年起,績效管理進一步融入特區整體發展戰略。《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 年)》的善治篇明確提出“推進政府績效治理制度”,為配合此戰略方向,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對原有“認可制度”進行全面檢討與完善。44 2019 年 4 月,政府透過第 61/2019 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建立“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將原有服務承諾認可制度與“政府服務優質獎”激勵機制相結合,構建起更為系統的績效評審體系。45 與此同時,政府依據第 2/2020 號法律《電子政務》構建“公務通”等平台,強化了績效信息的採集與分析能力。2025 年,特區政府修訂《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46,旨在強化領導及主管專有的紀律制度和問責機制,將工作表現作為定期委任續期的考慮。到此,當前階段標誌著澳門績效管理實現了從分散措施到系統整合、從服務規範到戰略治理的逐步轉型。 (二) 澳門公職人員評核制度 截至 2023 年 12 月,澳門公職人員共 3.4 萬名,占總人口(68.4 萬)的5.0%。47 特區政府在《2007-2009 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中提出“規、進、管、退”機制48,並於 2002 年借鑒澳、新專家經驗,草擬評核制度框架。2004年 8 月,政府出台第 8/2004 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與第 31/2004 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44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25)。優化公共服務專題網頁。 https://www.caspdo.gov.mo/progress.html 45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22)。《關於立法會顏奕恆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22-01/6207561f24cc2a286c.pdf 46 澳門特區政府(2023)。《2024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https://www.gov.mo/zh-hant/wp-content/uploads/sites/4/2023/11/2024_policy_c.pdf;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5)。“法規:第9/2025 號法律-修改第 15/2009 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https://bo.dsaj.gov.mo/bo/i/2025/29/lei09_cn.asp 47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24)。《2023 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 48 澳門特區政府(2009)。《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總結及執行情況報告。https://www.safp.gov.mo/download/reform/Chn_report.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3 明確評核項目、評分機制與獎懲規則,引入“評核諮詢委員會”保障公平;同時通過講解會、培訓、專題網頁及《工作表現評核實用手冊》推動落地,2007年再以第 11/2007 號行政法規明確“優異”評等獎勵制度。49 公職人員評核分為平常、特別、簡要三類,以“平常評核”為核心,含指定評核人、評核人會議、評核會議、自我評核、評分、認可六階段,以完整曆年為週期,通過四次會議推進:籌備階段確定部門重點與評核標準,年初會議明確個人目標,年中會議檢討調整,年末會議給出評分與評語,並銜接下年度目標。評分採用“圖尺度評價法”,共 15 項指標(7 項必要、8 項依職程選擇)。50 各指標分五級評分,“工作成效”、“責任感”為必要雙倍評分項,可選項目最多再指定兩項雙倍評分;總分對應“優異、十分滿意、滿意、不大滿意、不滿意”五級評語。雖個別自治部門的評核制度稍有不同,但整體機制與上述法律法規方向一致。 表 1 澳門公務人員的評核項目51 必須評核項目(7 項) 視職務而定的評核項目(8 項) 工作成效 主動性及自主能力 責任感 革新及創造力 不斷改善工作 資源管理 適應性及靈活性 團隊工作 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團隊的領導與管理 在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 協商及決策 工作時間的管理 工作上的使命感 來源:作者就第 272/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使用的評分表及自我評核表的各種格式》整理所得 (三)澳門公職人員評核制度的得失 49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04)。《工作表現評核實用手冊》。澳門:澳門印務局。01-44。 50 黃湛利(2014)。《澳門公務員制度》。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175-177。 51 澳門特區政府(2004)。第 272/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使用的評分表及自我評核表的各種格式》。 https://bo.io.gov.mo/bo/i/2004/46/despce_cn.asp#27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4 經過近二十年運行,澳門公職人員績效評核制度已形成相對完善的基礎框架,並與現代政府績效管理理論具有較高適配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法律體系完備。特區政府已建立起“法律+行政法規+配套政策”的多層級法律框架,第 8/2004 號法律與第 31/2004 號行政法規明確了評核制度的核心原則與流程,《工作表現評核實用手冊》等配套檔則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為評核實施提供了系統的法律保障;二是流程設計科學。平常評核中的“四次評核會議” 體現了 PDCA 循環邏輯,評核會議對應“計劃(P)”、日常工作對應“執行(D)”、中期會議對應“查核(C)”、年末總結與來年規劃對應“行動(A)”;三是理論基礎契合。評核制度在設計之初便與新公共管理、目標管理理論相契合,“服務承諾”體現了公共管理理論中的顧客導向,而“目標設定會議”體現了目標管理理論中的目標層面化,並在“獎賞制度”中應用了目標激勵機制。 制度設計層面,當前制度已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分層分類的評核體系,涵蓋主管人員、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行政人員及專業技術員、工人及助理員等四類人員,並配套相應的評分表、自我評核表及評分指引,在一定程度對不同崗位職責描述進行了針對性設計。然而,隨著公共行政現代化、人才發展多元化及管理科學化的發展,當前指標體系已運行超 20 年之久,亟待更新優化。現有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於部分指標仍依賴定性描述,缺乏可觀測、可量化的行為錨定,針對指標描述的精準度與標準細化上仍有待進一步改進。由於評分指引不同等級陳述仍然存在大量主觀性描述(如使用了忠誠、誠實、正直等抽象的概念),評分標準描述不清晰,繼而引發評核結果依賴評核人主觀判斷,易受人際關係影響,導致評核結果同質化、激勵作用弱化等次生問題。 另外,儘管當前績效評核制度已構建完整框架,但運行實踐中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問題,制約了績效管理功能的發揮。 被評核人目標認知較弱。評核過程多由評核人主導,被評核人對目標設定、評核標準的參與不足,導致“目標認知偏差”。基層公職人員尤其是年資較淺者,難以理解個人工作與組織目標的關聯,僅將評核視為“晉升必經流程”,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5 而非“能力提升工具”,使得晉升制度從激勵因素逐漸演變成保健因素52,失去了獎優懲劣的功能。 評核過程形式化。部分評核人缺乏對評核工作的重視,存在“敷衍履職”行為:一是評核建議缺乏針對性,多年不調整;二是評分傾向“普遍高分”,公務員獲評核“優異”及“十分滿意”比例超過 90%。53 儘管社會有改革呼聲,但貿然引入“高分限額”等激烈措施,可能引發公職人員的抵觸情緒54,甚至影響公共服務的連續性和行政效率。 評核的開發功能弱化。澳門公職人員評核制度的功能過度集中於“鑒定功能”(即作為晉升、獎懲的依據),而“開發功能”(即提升人員能力、促進職業發展)未充分發揮。55 一方面,評核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培訓需求,政府無法根據評核暴露的能力短板(如“數字化技能不足”、“政策解讀能力欠缺”)設計靶向培訓;另一方面,培訓效果也未納入後續評核,難以驗證培訓對績效提升的實際作用。 四、建議 結合本研究的理論框架,以及澳門公職人員評核制度的狀況,本研究從制度與運作兩個層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制度深化層面 現行評核制度已搭建“分層分類”的指標框架,設置 7 項“必須評核項目”與 8 項“按職務性質決定是否採用的評核項目”,並針對不同職務性質設計了差異化的評分表,體現了崗位特性的考量。然而,該體系在指標行為的精 52 鄞益奮(2018)。“澳門公務人員晉升評析”。澳門《行政》雜誌,31(120),15-29。 53“公務員評核逾 90%獲高分 陳海帆稱不正常”(2017-12-27)。《力報》。 https://www.exmoo.com/article/48916.html;“憂公僕評核高分限制不公 傳新協促評分標準公開透明”(2018-01-21)。《澳門日報》。 54“葛萬金:高分限額操之過急”(2018-01-21)。《澳門日報》。 55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2015 年 7 月 17 日)。“受訪公僕士氣一般偏低”。https://mp.weixin.qq.com/s/ijBh7tnVF3I61YpPCHFPUA;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2022 年 8 月 22日)。“調查:公僕壓力增歸屬感較差”。 https://mp.weixin.qq.com/s/weXmzpr-ZpWTG_DMv3k6XQ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6 準錨定、評分標準的客觀量化、以及與組織戰略的緊密聯結上仍有待深化。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 深化“分層分類”指標體系的精准化。在現有“必須+可選”項目基礎上,設計“組織績效目標→部門核心指標→個人績效計劃”的清晰傳導路徑。各部門在制定年度目標時,將其具體分解為可衡量、可驗證的團隊與個人關鍵績效領域,並明確體現在評核表的“工作成效”等項目中,確保個人工作與組織戰略直接掛鈎。針對指標設置適應新時代現代化數字化的問題,設立“評核指標檢討委員會”,每 3–5 年系統評估指標的適用性,增設如數字素養等新興指標。針對現行指標描述仍顯模糊的問題,在現有工作表現評分指引的基礎上,為不同專業組別56與職務性質(如技術類、管理類、對外服務類)開發更具針對性的《行為錨定辭典》。例如,對“與公眾的關係”指標,明確界定不同評分等級對應的具體服務行為、用語規範及投訴處理標準,減少評核人的主觀判斷空間。 推行“梯度分佈”與“行為證據”相結合的評分機制。一是引入溫和的梯度分佈參考。為糾正“普遍高分”現象,避免“一刀切”的強制比例引發抵觸,可建立非強制性的“評分梯度參考範圍”,引導評核人增強評分區分度,恢復評核的激勵作用。具體比例可由部門根據當年整體表現微調,並需在評核人會議中說明理由。二是強化評分的行為證據支撐。強制要求評核人在給出“優異”或“十分滿意”評語時,必須在評核報告中列舉具體的關鍵事件或數據作為支撐(例如,在“團隊工作”指標中,說明被評核人在哪些具體項目中如何協調資源、化解衝突)。反之,對“不大滿意”或“不滿意”的評核,也需明確記錄績效差距的具體表現,作為後續培訓或崗位調整的依據。 強化組織績效與個人評核的制度化聯動。一是將部門績效納入主管人員評核核心指標。結合第 15/2009 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訂57,規定選拔領導及主管官員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未來可考慮將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的達成度作為主管人員評核的關鍵指標之一,並與其正式委任、續任直接掛鈎,從制度上壓實主管對團隊整體績效的管理責任。二是建 56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4)。“法規:第 272/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https://bo.dsaj.gov.mo/bo/i/2004/46/despce_cn.asp#272 57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25)。“法規:第 9/2025 號法律-修改第 15/2009 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https://bo.dsaj.gov.mo/bo/i/2025/29/lei09_cn.asp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7 立評核結果與人力資源決策的閉環系統。拓展績效結果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全流程中的應用。不僅將評核結果與晉升、獎賞掛鈎,更應系統性應用於人才盤點、繼任計劃、崗位輪換與精準培訓設計中。 (二)運作優化層面 現行制度雖已設計包含三次評核會議的溝通框架,並原則性要求評核人與被評核人保持有效溝通,然執行層面常流於形式。建議採取以下措施強化落實: 提升溝通質量與戰略一致性。強化 PDCA 循環中的“行動(A)”環節,在確保溝通次數的基礎上,著力提升溝通內容的深度與戰略關聯性。評核人應在評核會議中扮演引導者角色,協助被評核人總結工作經驗,並將組織願景與部門目標進行清晰傳達。針對具體工作目標,評核人應與被評核人共同商定評核標準與預期成果,使被評核人更積極地參與評核過程和瞭解工作的預期成效,確保個人工作與組織戰略緊密銜接。同時,評核人應主動瞭解被評核人的職涯規劃,並在工作安排與培訓機會上予以適當支持,使被評核人能夠在感興趣的工作領域上繼續改善和發揮自身,從而增強工作人員對組織及工作的歸屬感與使命感。 以數據賦能評核開發功能。評核制度的“開發功能”是實現 PDCA 循環“持續改進”的核心,評核系統與培訓系統的互相配合是“行動”階段的重點工作。特區政府需以數字政府建設為契機,推動評核數據與培訓數據的互通,將評核結果轉化為培訓需求,將培訓效果在評核中檢驗,形成閉環,從而讓被評核人能夠持續地改善工作。 針對評核系統的培訓工作可參循 PDCA 循環構建公務員的需求和培訓閉環,以提升公務員能力,且更易於配合績效管理需要: 一是要完善評核人員的培訓和配套。結合第 9/2025 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要求“擔任處级主管的人員須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建議將“績效溝通技巧”列為評核人必修培訓內容,重點培養其引導對話、設定清晰目標及提供建設性回饋的能力,確保溝通真正產生雙向互動效果。由於現時的部門主管大多是從技術人員提拔出來,完善的管理人員培訓有助於新晉主管和技術人員適應和兼顧“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身份。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31-148 148 二是發揮特區電子政務的優勢,對績效數據進行整合、分析和應用。隨著“公務通”於 2024 年投入運作,有望將公職人員評核工作遷移到平台進行,實現人力資源管理電子化。特區政府可考慮將評核建議內容標準化,並整理成預設的評核建議清單。 三是每當評核人為下屬進行工作表現評核時,評核人可從預設的評核建議清單中選擇合適的建議,並就相關評核建議作出補充說明。評核建議內容標準化有利於特區政府對評核建議數據進行後續的彙總及統計分析工作,讓政府能夠更準確、更及時地掌握現時行政團隊的培訓需求和規劃方向。 最後特區政府可參考培訓需求的分析結果來開展或調整未來的培訓項目,通過績效改善來驗證培訓效益。通過實現評核與培訓的數據互聯互通,使培訓系統與評核系統互相緊扣,充份發揮績效評核的開發功能,從根本解決評核制度流於形式化的問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49 以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視角探析澳門電子政務發展 王尹康妮 莫天芸** 陳建新*** 【摘要】 本文基於澳門立法會第六屆立法會第二會期至第七屆立法會第三會期的立法會議員 69 份有關電子政務書面質詢進行系統分析,結合 UTAUT 理論框架,揭示了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目前面臨的三重結構性矛盾。研究發現,首先,澳門政府部門間的協同機制存在不足,跨部門雖已實現一定程度的互通但仍有完善空間,用戶仍然覺得難以操作;其次,澳門電子政務的跨境服務停留於現有功能的地理延伸,粵港澳數據互認等功能尚未全面實現,區域協同仍受制於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缺位;最後,公共價值與行政效率的平衡機制尚未建立,系統性價值觀缺位。研究主張通過 UTAUT 四維路徑突破困局:一是以用戶需求爲導向,整合低效 APP,建立電子政務績效量化體系;二是加強部門協同,優化相關立法;三是創新跨境治理機制,破解粵港澳規則銜接困局;最後,在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需平衡公共價值和行政效率。 【關鍵詞】 電子政務 一戶通 書面質詢 統一技術接受與使用理論(UTAUT) Abordagem sobre o desenvolviment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de Macau na perspectiva das interpelações escritas d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Wang Yinkangni Mo TianYun Chan Kin Sun Resumo: Baseado numa análise sistemática das 69 interpelações escritas sobre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apresentadas pel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AEM entre a 2.ª Sessão Legislativa da VI Legislatura e a 3.ª Sessão Legislativa da VII Legislatura, e recorrendo ao modelo teórico UTAUT, este artigo revela uma tripla contradição estrutural existente no actual desenvolviment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de Macau. Segundo o estudo, existem, em primeiro lugar, insuficiências no mecanismo de coordenação entre 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Macau, não estando ainda assegurada a  澳門大學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yinkangniwang@gmail.com ** 澳門大學碩士研究生,第二作者,1732630190@qq.com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課程主任,博士生導師,通訊作者,kschan@um.edu.m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0 interoperabilidade de dados entre os serviços, o que aumenta a carga operacional dos utilizadores; em segundo lugar, os serviços transfronteiriços desenvolvidos no âmbit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de Macau limitam-se a uma extensão geográfica das funcionalidades existentes, ou seja, ainda não estão globalmente disponibilizadas funcionalidades como as relativas ao reconhecimento mútuo de dados entre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 e a coordenação inter-regional continua a estar condicionada pela ausência das regras estabelecidas para o fluxo transfronteiriço de dados; por último, ainda não foi criado um mecanismo de equilíbrio entre valor público e eficiência administrativa, conduzindo à falta dos valores sistémicos. O estudo defende recorrer às quatro dimensões do modelo UTAUT para desbloquear o impasse: primeiro, tendo como orientação as necessidades dos utilizadores, proceder à integração das aplicações pouco eficientes, estabelecendo um sistema que permite quantificar o desempenh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segundo, reforçar a coordenação interdepartamental, optimizando a produção legislativa a esse respeito; terceiro, inovar os mecanismos de governação transfronteiriça, resolvendo a questão da convergência das regras entre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 por último, equilibrar, no processo de desenvolviment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o valor público e a eficiência administrativa. Espera-se que este estudo possa contribuir para o futuro desenvolvimento da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de Macau. Palavras-chave: Governação electrónica, Conta Única de Macau, Interpelações escritas, Teoria Unificada da Aceitação e Uso de Tecnologia (UTAUT) 一、緒論 電子政務作爲政府現代化的重要標誌,其發展經歷了從技術工具應用到治理模式轉型的深刻變革。根據 2023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報告,全球電子政務已從提升行政效率的手段,演變爲推動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引擎。特別是在新冠疫情期間,電子政務展現出應對突發公共危機的獨特價值,推動了“無接觸”政務服務模式的普及。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可追溯至 20 世紀 80年代末,經歷了從辦公自動化到“一網通辦”的演進歷程。根據 2022 年《國務院關於數字政府建設的系列指導意見》,我國電子政務已從 20 世紀 80 年代末的辦公自動化發展到當前的“一網通辦”新階段。2024 年聯合國電子政務調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1 查報告數據顯示,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指數(EGDI)由 2022 年的 0.8119 分提升至 0.8718 分,全球排名躍升至第 35 位。這一進展反映了我國在數字政府建設方面的持續投入與顯著成效,也體現了中央政府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戰略的堅定決心。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電子政務發展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徵。從 2017 年與阿里巴巴簽署智慧城市合作協議,到 2019 年推出“一戶通”應用程式,再到2020 年《電子政務》法律生效,澳門構建了完整的電子政務體系。澳門特區政府在歷年施政報告中明確將電子政務視爲提升公共服務質量、推動行政改革的重要抓手。《2024 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指出,政府積極構建與社會各界的聯動機制,使電子政務成爲促進政社協同、實現精準服務供給的有效橋梁。然而,澳門電子政務的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 本研究便透過澳門立法會議員對電子政務相關的書面質詢文件進行內容分析,並結合統一技術接受與使用理論(Unified Theory of Acceptance and Use of Technology, UTAUT),去分析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狀況,並提出相關建議。 二、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是指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借助互聯網資訊技術實現組織結構優化和業務流程重組,超越時間、空間與部門限制,向社會提供優質、規範、透明的公共服務的方式。1 隨著技術環境的變革,智慧政務作爲電子政務的高級階段應運而生。智慧政務強調通過物聯網、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資訊技術,提高政府辦公、監管、服務、決策的智能化水準,實現更精準、便捷的公共服務供給。2 智慧治理作爲智慧政務的延伸,旨在打造開放透明的決策體系,通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推動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政策制定。3 然而, 1 于冠一、陳衛東、王倩(2016)。“電子政務演化模式與智慧政務結構分析”。《中國行政管理》。2,22-26。 2 曾祥明、程子宸、吳航、徐清榮(2023)。“數字政府、智慧政府、電子政務、智慧政務概念辨析”。《數字技術與應用》,6,23-26。 3 胡業飛、張怡夢(2024)。“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智慧治理:賦能機制與達成路徑”。《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46-5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2 智慧治理實踐面臨諸多挑戰,包括技術問題、組織問題、倫理問題和治理體系問題,需要解決制度障礙、組織障礙和數據治理等現實難題。4 國內研究近年來聚焦於數字政府建設的戰略轉型與制度重構。中國數字政府正從技術工程主義導向的系統工程轉變爲制度重構與治理範式躍遷的戰略轉型期。5 在實踐層面,國內研究關注到數字鴻溝問題,指出老年群體政務服務使用行爲受身心機能、數字素養等多維因素制約,建議構建覆蓋獨立辦理、輔助支持與全程代辦的分級服務體系。6 國外研究則更注重情境多元性與文化適配性。學者們發現,電子政務從傳統單向供給到雙向交互治理的轉型中,智慧型電子政務模式存在顯著區域差異。發展中國家的電子政務實驗注重基層主體能力與本土化政策規劃7,而發達經濟體間的比較研究指出社會文化對治理模式的深刻影響。8 根據國內外文獻回顧,統一技術接受與使用理論(UTAUT)多用於政府發展電子政務的理論依據。此理論主要通過四個核心維度(包括績效期望、努力期望、社會影響和促進條件)去解釋當地電子政務發展方向9: 績效期望指個體對技術能否帶來工作或生活增益的相信程度,常與效率提升和目標達成相關。 4 Abikoye, B. E., & Agorbia-Atta, C. (2024). “Securing the Cloud: Advanced Solutions for Government Data Protection”. World Journal of Advanced Research and Reviews, 23(2), 901-905. 5 黃欣卓、董昌其(2025)。“站在‘十四五’收官與‘十五五’藍圖交匯的歷史節點:數字政府何去何從?——第二屆數字政府 40 人論壇的概覽與思考”。《公共管理學報》,3,158-163。 6 高國偉、潘亞寵(2024)。“資訊障礙視角下數字政府適老化服務過程與模式研究——以大連市 Z區為例”。《智庫理論與實踐》,4,79-88。 7 Ayodele, O., Plantinga, P., Sanchez-Bentacourt, D., Dlamini, S., & Dlamini, N. (2025). “How Do Researchers and Public Officials Co-navigate E-participation Implementation? An Action-Research Experience with South African Municipalities”. Systems, 13(2), 125. 8 Kim, C., & Kim, K. (2021).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from E-government toward Smarter City;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Royal Borough of Greenwich, UK, and Seongdong-gu, South Korea”. Journal of Open Innovation: Technology, Market, and Complexity, 7(1), 42. 9 Williams, M.D., Rana, N.P., Dwivedi, Y.K. (2015). “The Unified Theory of Acceptance and Use of Technology (UTAUT): A Literature Review”. Journal of Enterpris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8 (3), 443-488;朱多剛、郭俊華(2016)。“基於 UTAUT 模型的移動政務採納模型與實證分析”。《情報科學》。34(9),110-11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3 努力期望指使用者認爲使用系統的容易程度,即個人使用系統的輕鬆程度感知,包含感知易用性、系統複雜性和操作簡單性等維度。 社會影響強調用戶感知到的重要他人(如政府、社群、家庭)對其使用技術的態度,以及技術對社會關係與區域融合的推動。 促進條件指個體相信存在的技術設施與制度支持能助其使用技術,涵蓋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法規配套及資源投入。 該理論強調行爲意向和促進條件直接影響使用行爲,並關注年齡、經驗等調節變量的作用,在電子政務服務和政府資訊系統採納研究中具有廣泛適用性。隨著 UTAUT2 的提出,理論進一步擴展了享樂動機、價格價值和習慣等構念,增強了對新興技術採納的解釋力。10 三、澳門電子政務現狀分析 澳門電子政務從早期的資訊單向傳遞逐步轉向強調政民雙向互動的智慧化治理階段。值得留意的是早期澳門電子政務是面臨部門資訊不互通、協調機制不完善等挑戰,制約電子政務發展成效。所以促成澳門特區政府於 2017 年跟阿里巴巴簽署構建智慧城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特區政府於 2019年推出“一戶通”應用程式,集成多項線上政務服務,2020 年《電子政務》法律生效標誌著電子政務進入新階段。2022 年優化推出的“一戶通”2.0 版本簡化部門業務流程,結合跨部門數據互聯,爲居民提供“一件事”綜合服務。 本研究所以使用澳門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爲觀察依據,原因是自澳門回歸後,行政與立法的良性互動是政治生態有序運轉的關鍵,議員質詢制度爲其中重要環節。《澳門基本法》第 76 條賦予議員質詢權利,成為立法監督行政的重要抓手。依《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三條,政府應於三十日內回覆書面質詢,此機制督促政府及時回應民意、改善工作。政府主動、及時答覆有助提升民眾信任。因此,議員書面質詢既是代表社團發聲、監督政府的途徑,也是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從而吸引不少學者以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去探討 10 Venkatesh, V., Morris, M. G., Davis, G. B., & Davis, F. D. (2003). “User Accepta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ward A Unified View”. MIS Quarterly, 27(3), 425-47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4 本澳不同議題。本研究選取 2019─2024 年度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以統一技術接受與使用理論(UTAUT)爲理論基礎,系統分析其中反映的電子政務發展現狀與瓶頸,探討社團代表對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意見。 (一)澳門“一戶通”的發展情況 澳門“一戶通”作爲特區電子政務的核心載體,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依託第 35/2018 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11及第 301/2018 號行政長官批示12正式推出,成爲澳門“一網一戶”戰略落地的核心載體,建立了統一電子帳戶整合分散的公共服務,逐步打破部門之間協作壁壘。從 UTAUT 理論的角度分析,政府推動“一戶通”的採納主要基於四大驅動因素:績效期望(透過提升公共服務效率與質量實現政策目標)、努力期望(簡化流程以降低使用門檻)、社會影響(順應全球電子政務趨勢與公眾期望)、以及促進條件(透過法規與基礎設施支持跨部門協作)。這些因素不僅解釋了政府爲何採用科技,也爲後續對比市民期望提供了框架。 在使用上,“一戶通”最初只允許擁有澳門電話號碼且年滿 18 歲的市民開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一戶通”支持使用外地手機號碼接收驗證碼進行線上開戶13,這體現了努力期望的優化,以擴大使用者基礎。14“一戶通”2.0 版本於 2022 年 4 月 11 日上線,2.0 版本重新設計了“我的服務”、“我的資訊”、“我的應用”、“我要溝通”4 大功能板塊,引入了“個人化”設計邏輯,新增車輛綁定、生活繳費等高頻服務,這強化了績效期望(提升服務精準度)和促進條件(透過技術整合支持便捷使用)。近三年以來,澳門政府在“一戶通”2.0 版本的基礎上,簡化部門業務流程,結合跨部門數據互聯,爲居民提供“一件事”綜合服務。特區政府以持續推動電子政務爲突破口,讓居民獲得更加精準、快捷的電子服務,給予居民更加便利、更爲開放的互動平台, 11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35/2018 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 https://bo.io.gov.mo/bo/i/2018/52/regadm35_cn.asp 12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301/2018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準<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https://images.io.gov.mo/bo/i/2018/52/despce-301-2018.pdf 1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21-01-01):“一戶通今起支援外地手機號網上開戶” https://www.gov.mo/zh-hant/news/358994/ 14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2022-04-11):“一戶通 2.0 正式上線 特區電子政務發展踏上新台階”https://www.gov.mo/zh-hans/news/604165/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5 反映了政府對 UTAUT 因素中社會影響(營造參與氛圍)和績效期望(資源分配優化)的重視。特區政府不斷優化公職人員管理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和效率;加強立法,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15 (二)書面質詢整體分析 本研究收集了 2019 年至 2024 年期間,澳門立法會議員以“電子政務”爲主題的書面質詢,涵蓋第六屆立法會第二會期至第七屆第三會期。如表 1 所示,相關書面質詢的數量與內容在不同年份間存在差異,整體反映出對電子政務發展、改進與便民性的持續關注。質詢範圍廣泛涉及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等多個範疇,顯示電子政務在澳門社會具有廣泛應用與重要影響,也說明議員所代表的社團對電子政務的期望與監督日益嚴密和具體。 表 1 立法會議員關於電子政務的書面質詢(範疇分類) 由第六屆第二會期至第七屆第三會期 範疇 第六屆立法會 第七屆立法會 第二會期 第三會期 第四會期 第一會期 第二會期 第三會期 整體 行政法務 6 4 8 3 3 6 30 經濟財政 2 1 4 2 1 2 12 保安 0 1 1 0 2 2 6 社會文化 2 2 1 0 0 6 11 運輸工務 0 1 0 1 2 6 10 整體 10 9 14 6 8 22 69 來源:作者自製 根據表 1,各會期的相關質詢數量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現明顯波動,而第七屆第三會期達到 22 份,凸顯 2024 年社會各界對電子政務的關注度顯著提升。在各項範疇中,“行政法務”類質詢最多,共 30 條,約占總數的 43%,議員主要關注推動電子政務發展、落實公共服務自動化、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系統安全性等議題,符合當前全球電子政務發展趨勢。 若再從各個時期的書面質詢看,每個時期都會有不同重點: 15 澳門特區政府。《2023 財政年度施政報告》。https://www.gov.mo/zh-hant/content/policy-address/year-202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6 新冠疫情前期:2019 年,質詢內容主要圍繞優化及如何加強推廣電子政務,電子政務的制度保障及電子政務規劃的檢討展開; 新冠疫情期:2020 年,質詢焦點轉向完善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及推動電子政務工作進展的事宜展開質詢;2021 年,議員較關注電子政務的便利性,例如電子支付等議題;2022 年,質詢內容側重於詢問電子政務的發展規劃及電子政務的具體便民措施; 後疫情時期:2023 年,議員聚焦於電子政務服務整合與電子政務服務的流程優化、主要對“一戶通”服務功能增加及公共電子服務平台整合等方面提出質詢;2024 年,質詢聚焦於智慧城市建設,涉及電子政務優化、智慧教育、智慧旅遊及智慧醫療的議題。 表 2 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電子政務)(背景分類) 由第六屆第二會期至第七屆第三會期 第六屆立法會 第七屆立法會 第二會期 第三會期 第四會期 第一會期 第二會期 第三會期 整體 共建美好家園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0 1 2 0 1 4 8 群力促進會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1 1 1 1 0 0 4 同心協進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1 3 5 2 0 2 13 澳門民聯協進會 (閩籍商界社群聯動體) 3 2 1 1 4 8 19 粵澳同盟(澳門江門同鄉會) 0 0 1 2 1 4 8 新希望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1 0 2 0 1 3 7 其他 4 2 2 0 1 1 10 整體 10 9 14 6 8 22 69 來源:作者自製 基於 UTAUT 框架,作者對 2019-2024 年澳門議員質詢進行了分類,總結出澳門電子政務的發展呈現出清晰的演進路徑:早期質詢聚焦於績效期望,重點關注電子政務系統的基礎建設與行政效能提升,隨後逐步轉向智慧城市各領域的具體應用,反映出技術接受度的深化與實踐層面的推廣。與此同時,社會影響維度的關切凸顯了電子政務已從單純的技術工具演變爲影響社會交往與市民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而相對較少的努力期望與促進條件類質詢則指向了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7 對系統易用性、用戶體驗及基礎設施安全等支撐條件的持續關注。這種質詢重心的演變揭示了立法會對電子政務的監督已從技術效能延伸至社會治理層面,整體上體現了從工具性價值到系統性價值的深刻轉型,其發展不僅關乎技術升級,更涉及政府服務理念與社會參與方式的全面革新。如上表 2 所示,通過對議員所屬組織的調查發現,澳門民聯協進會(閩籍商界社群聯動體)和同心協進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對電子政務的關注度較高,其他組織的關注則較爲平均。澳門的主要社團大致分爲傳統社團及商界鄉族社團,獨特的社團政治生態使得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行爲深刻反映其背後所代表的社團利益和社會群體需求。16 傳統社團主要包括工聯、街坊會聯合總會(街總)和婦女聯合總會(婦聯),其質詢內容體現了基層民眾的需求特點。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成立於 1950 年,是澳門規模最大的雇員利益團體。該社團從成立之初就將慈善公益社會服務納入活動範疇,現下設 30 餘個服務機構。作爲傳統勞工代表,工聯長期參與勞動權益立法和政策制定,如在回歸後推動“最低工資制度”立法、介入勞資糾紛調解等,在維護雇員權益方面發揮著核心作用。工聯在疫情期間的質詢主要集中在電子政務的便民性方面,特別是基層民眾的政務服務可及性問題,其質詢內容往往涉及“一戶通”平台的操作簡化、多語言服務支持、長者友好介面設計等具體細節,反映出該組織對數字鴻溝問題的關注。值得注意的是,工聯在後疫情時期的質詢開始向勞動就業領域的電子政務服務延伸,包括線上職業培訓、電子化勞動權益保障等議題,展現其代表群體需求的與時俱進,也體現了該組織維護社會公平的一貫立場。 街坊會聯合總會是澳門規模最大的社區服務型社團,擁有全澳最完善的社會服務網絡。其服務覆蓋長者服務、社區中心、青少年服務等多個領域,具體包括 7 個長者中心、14 個社區中心和 9 個青年中心。其作爲主要社區服務組織,其質詢同樣聚焦民生便利,在第六届第二會期至第七屆第三會期質詢量共4 份,涉及公共事業繳費電子化、醫療預約系統優化及智慧社區建設等電子政務內容,展現了從工具性使用到系統性參與的認識深化。 16 庄真真(2017)。“從立法會直選結果看澳門政治生態變化——以 2009 至 2017 年三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結果為研究對象”。《澳門研究》,4,58-66。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8 婦女聯合總會是澳門婦女權益的重要代表組織,長期關注婦女發展和家庭服務。該組織在托兒服務、家庭教育、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並積極參與社會政策制定。近年來,婦聯在推動家庭暴力立法、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提出重要政策建議,其政策研究室在社會政策諮詢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其在第六屆及第七屆立法會中總質詢數爲 8 份,其中涉及關注家庭維度的電子政務服務,如線上辦理出生登記、電子化家庭教育支持等電子政務內容,體現其獨特的性別視角和家庭服務導向。17 商界鄉族社團主要包括民建聯及粵澳同盟,其質詢內容體現了商界人士的需求特點。民建聯作爲福建籍社團爲背景、以工商界、專業人士和中産階層爲主要基礎的社團,由陳明金創立,在立法會選舉中屢獲佳績,其質詢內容充分體現了推動區域經濟融合的訴求,具有鮮明的商業導向和區域合作特徵。該聯盟在第七屆立法會第三會期的質詢量達到 8 份,涉及關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商事登記便利化、跨境數據流動機制等電子政務議題。這種關注點的轉變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特別是橫琴深度合作區的發展規劃密切相關,體現了工商界對區域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政務服務效率提升的迫切需求。 粵澳同盟作爲組織政綱緊密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側重粵澳經貿合作的商界組織,由麥瑞權等人代表,其質詢行爲凸顯了區域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商界對政策導向及電子政務的關注度。該組織在後期(特別是 2023-2024 年)質詢量顯著增加,內容聚焦於跨境商事服務的電子化改革。其中涉及粵港澳三地數據標準互認、電子簽名跨境認證、商事糾紛在線解決機制等專業領域,反映出商界對構建無縫銜接的區域電子政務體系的高度期待。這種關注點的變化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18的實施進程呈現明顯正相關。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成立於 1987 年,其會員主要代表所有公職連繫性質的現職公職人員、撫恤金權益人、退休人員或離職待退休人員的團體,所有該組織被定位為“土生葡人和公職人員”團體,其發展歷程體現在促進公務員隊伍穩定、推動行政改革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19 作爲政府內部人員的代表組織,其質詢行爲反映了政府內部對電子政務發展的期待。該組織的質詢內容往往涉 17 婁勝華(2016)。“成長與轉變:回歸以來澳門社團的發展”。《港澳研究》,4,78-90+94。 18 廣東省人民政府(2025-09-08)。“《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印發四周年 琴澳一體化釋放乘數效應”。http://www.gd.gov.cn/gdywdt/dsdt/content/post_4769783.html 19 陳滿祥(2005)。“公務員團體與政府施政行政”。澳門《行政》雜誌,1,89-9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59 及政府內部流程優化、公務員數字技能培訓、電子政務標準制定等“後台”議題,展現出對電子政務體系建設內在機制的關注。其質詢重點從早期的系統安全性討論,逐步轉向數據共用機制、跨部門協作平台等更深層次的制度性問題,體現政府內部對電子政務認知的不斷深化。 儘管各團體關注議題存在差異,但後期質詢數量的普遍增加共同形成了推動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的合力。不同群體的訴求共同促使政府不斷完善電子政務的覆蓋廣度、服務深度及使用體驗。質詢變化不僅反映社團屬性特徵,也與外部環境因素密切相關,例如疫情催化與政策推進的影響。具體而言,傳統本地社團更關注本地居民使用電子服務的便利性,因此婦聯和工聯均在早期提出相關書面質詢;而在後期,傳統鄉親社團則更聚焦區域聯動議題,民建聯和粵澳同盟因而在後期提出較多相關質詢。當政府推廣“一戶通”或推出智慧城市新規劃時,質詢量隨之上升,這也解釋了第七屆立法會後期質詢量顯著增加的現象。由此可見,不同社會群體基於差異化需求所形成的質詢力量,已成爲推動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的重要動力,提示電子政務建設需兼顧效率與公平、便民與惠商、內部優化與對外協同等多重維度。 總的來說,從整體趨勢上看,澳門電子政務議題呈現逐漸升溫和深入的趨勢,質詢數量在 2023 年至 2024 年驟增,這表明電子政務作爲立法會議員監督議題的重要性在後期。並且基於對 2019-2024 年澳門電子政務發展脈絡的梳理,可見其演進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徵:疫情前以制度構建與推廣爲重點,疫情期間轉向基礎完善與便民應用,而隨著社會逐步走出疫情,2023 年起電子政務發展進入以系統整合與智慧融合爲標志的後疫情新階段。該階段不僅延續了前期積累的技術基礎,更在服務一體化與城市智能化層面提出更高要求,爲此,本研究將聚焦 2023-2024 年這一關鍵時期,深入分析澳門電子政務在平台整合、流程優化與智慧城市建設方面的進展與挑戰。 (三)後疫情時期書面質詢關注重點分析 本部份將 2019 年至 2024 年的議員書面質詢按照 UTAUT 的四個因素(績效期望、努力期望、社會影響及促進條件)來進行分類,梳理疫情前、疫情時期與後疫情時期的議員質詢關注點,從而發現社會對電子政務由制度建設和宣傳推廣,轉向服務有用性,甚至績效期望,甚至促進條件創造。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0 (1)績效期望 在績效期望層面,疫情前的質詢多集中於電子政務的基礎制度建設與行政效率提升。如林玉鳳議員關注整體規劃檢討20,施家倫議員質詢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進展。21 此階段,社會期望政府先“建起來”和“通起來”,與政府推動制度構建的目標大體一致。疫情期間,質詢焦點轉向基礎完善與特定場景的便民應用。如何潤生議員關注電子教學模式22,梁孫旭議員質詢推動紙質品電子化。23 社會期望電子政務能解決線下辦事不便的燃眉之急,政府則加速公共服務電子化以回應社會便利需求,雙方期望在“工具性應用”層面高度契合。然而,在疫情過後,澳門電子政務實踐中公眾對服務價值的評估,面臨著目標模糊與效能銜接不暢的雙重挑戰。在智慧城市建設方面,鄭安庭議員曾就雲計算中心擴建進度及跨部門協調機制提出質詢24,政府回應僅以“持續進行中”說明進展,以“較初期大幅提升”概括成效,並未提供服務覆蓋率提升比例、用戶滿意度增長幅度、服務時效等具體量化指標。此類與公眾體驗直接相關的績效數據的缺失,使公眾難以形成對技術改善的穩定預期,從而動搖了績效期望的理論基礎。 跨境醫療協同則進一步反映出績效實現路徑出現的問題。施家倫議員質詢琴澳病歷互通計劃時25,政府回復雖確認澳門境內健康檔案可供查閱,但未提出深合區機構之間的數據互通方案;儘管醫療券在深合區澳門診所已實現電子化使用,但仍缺乏服務覆蓋率、系統響應時間等關鍵效能指標。這種區域協作的碎片化狀態——覆蓋範圍有限、功能結構單一且缺乏成效評估機制,會導致居民難以實際感知資訊技術對跨境醫療服務目標的實際推動效果。 20 立法會議員質詢 843/VI/2019(2019/6/14)。“林玉鳳:就優化電子政務及檢討《2015-2019 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整體規劃》”。 21 立法會議員質詢 524/VI/2019(2019/4/12)。“施家倫:就《完善醫療系統建設方案》目前的工作進展及優化《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先導計劃提出書面質詢”。 22 立法會議員質詢 406/VI/2020(2020/4/3)。“何潤生:就完善本澳的電子教學模式及推動‘智慧教育’工作提出書面質詢”。 23 立法會議員質詢 074/VII/2021(2021/10/29)。“梁孫旭:就全面落實紙質品電子化及優化電子化建設提出書面質詢”。 24 立法會議員質詢 1034/VII/2024(2024/6/28)。“鄭安庭:就推動智慧城市建設提出書面質詢”。 25 立法會議員質詢 539/VII/2024(2024/3/28)。“施家倫:就協議藥房結算及智慧醫療服務提出書面質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1 政府回應呈現出“已實施內容具體化、未落實部分模糊化”的二元敘述結構:對已有成果的描述較爲詳盡,而在效能評估與系統性規劃方面則回避核心議題。其根本癥結在於電子政務績效量化體系長期缺失,跨境服務響應時效、公共服務數字化滲透率等關鍵數據未能公開,這種持續的不確定性不僅影響居民形成穩定的績效預期,也可能引發公眾對政府實現技術目標能力的信任危機。 (2)努力期望 在努力期望維度,疫情前及中期的質詢主要關注簡化單一服務流程與提升基礎易用性。如麥瑞權議員要求優化電子服務和行政手續26,李良汪議員質詢“優化便民措施”。27 此階段,社會期望政府把服務“做簡單”,與政府優化單一業務流程的努力方向一致。而在後疫情時期,澳門電子政務發展呈現出幾個關鍵問題。首先,跨境醫療領域的數據互通存在顯著制度性障礙,例如謝誓宏議員質詢流感快測數據上傳至“一戶通”及大灣區醫療互認計劃時,政府回應稱“快測數據無需保存”28,僅推進深合區衛生站的有限應用,未建立大灣區通用互認機制。這種區域協同的碎片化現狀,既源於政策協調機制的缺位,也受制於技術標準差異,導致居民不得不爲跨區域醫療資訊處理承擔額外操作成本,實質上提高了使用過程中的努力期望。其次,在數字素養提升方面,何潤生議員質詢協助長者等弱勢群體掌握科技應用的問題時29,政府回應相對具體,表明將通過專項資助購置設備、開展興趣班及工作坊等措施,幫助長者與殘障人士學習新技術。這些舉措有助於逐步降低弱勢群體使用電子政務時的學習成本,體現了政府在促進數字包容方面的積極努力。此外,李良汪議員就整合各部門獨立應用程式至“一戶通”及評估註銷低效應用的問題提出質詢30,指出部分部門擁有多達 6 個獨立應用程式,導致居民需要下載多個手機應用, 26 立法會議員質詢 1121/VI/2019(2019/8/9)。“麥瑞權:就優化電子服務和行政手續提出書面質詢” 27 立法會議員質詢 672/VII/2022(2022/4/22)。“李良汪:就‘優化便民措施及推進電子政務’的事宜提出書面質詢”。 28 立法會議員質詢 1525/VII/2023(2023/10/25)。“謝誓宏:就培養更多本土醫療人才、優化電子政務在醫療的實際應用提出書面質詢”。 29 立法會議員質詢 407/VII/2024(2024/2/29)。“何潤生:就社服智慧化及樂齡科技的問題提出書面質詢”。 30 立法會議員質詢 144/VII/2023 (2023/1/13)。“李良汪:就增加‘一戶通’服務功能及整合本澳公共電子服務平台提出書面質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2 造成諸多不便。而政府回應稱“一戶通”並非要完全取代所有公共部門應用,主張在特定場景使用特定應用更具便利性,未能充分認識到公眾對服務整合的實際需求。政府僅泛泛表示將持續推進整合,未提出具體的評估標準與註銷無效應用的計劃,反映出部門間服務遷移的協調阻力,這可能加重公眾操作多個獨立應用的使用負擔。綜觀政府應對策略,可見後疫情時期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措施較爲具體,而系統性改革規劃則相對模糊。在跨境醫療數據標準協商、部門獨立 APP 低效服務退出機制等關鍵環節,均缺乏清晰的實施路線圖。 (3)社會影響 在社會影響層面,疫情前及疫情期間的質詢重點在於利用電子政務優化澳門社會內部的民生便利與治理效能。如施家倫議員就推廣電子支付提出書面質詢31;李靜儀議員就用於整體公共運輸領域的電子支付方式提出書面質詢。32 這些質詢旨在通過電子支付等工具提升社會內部運轉效率。同時,林玉鳳議員就電子政務法律上加強電子參與提出書面質詢33,開始觸及技術對內部民主參與的社會影響。在後疫情時期,用戶對電子政務的採納意願受社會支持與區域協同水準的影響,澳門實踐呈現出政策驅動的外部牽引與社會共識內生塑造的雙重動力。施家倫議員質詢“一戶通”增設選民登記功能34,反映出電子政務在促進公民政治參與方面的潛在價值。政府雖以安全考量暫未開放該服務,但通過學校合作提前爲 17 歲學生辦理登記,已體現出技術對青年政治社會化過程的引導作用。社會影響的內涵發生戰略性擴展,焦點轉向電子政務作爲推動區域融合與跨境生活的催化劑。在區域協同方面,鄭安庭議員就粵港澳電子簽名互認進展提出質詢35,政府回應“已達成基礎共識並正探討實施方案”,表明跨境數據流動不僅依賴制度協調,也需社會互信作爲支撐。此類制度性協同已成爲區域融合的重要催化劑,印證了 UTAUT 理論中社會影響對技術採納的 31 立法會議員質詢 663/VI/2019(2019/5/17)。“施家倫:就推廣電子支付提出書面質詢”。 32 立法會議員質詢 20/VI/2020(2020/1/3)。“李靜儀:就用於整體公共運輸領域的電子支付方式提出書面質詢”。 33 立法會議員質詢 1407/VI/2019(2019/10/18)。“林玉鳳:就電子政務法律上加強電子參與提出書面質詢”。 34 立法會議員質詢 425/VII/2024(2024/3/8)。“施家倫:就澳門選民登記便利性和推動青年登記選民提出書面質詢”。 35 立法會議員質詢 312/VII/2023(2023/2/16)。“鄭安庭:就‘促加快公共郵政服務電子化’提出書面質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3 促進作用。電子支付場景則凸顯出社會需求對服務優化的反向推動。顔奕恒議員質詢巴士系統接入國際卡支付的議題36,促使政府拓展與非本地支付機構的合作,政府亦回應了澳門作爲國際旅遊城市對支付便利的客觀需求。在防範電詐方面,施家倫對防詐教育、警方聯同教青局在錄取階段、校園活動、社交媒體全覆蓋宣傳的質詢37,顯示通過社群管道傳遞技術風險認知的社會化教育機制。可見,澳門電子政務在社會影響這個維度下體現為跨境協作、區域協同的政策外部驅動、社會的共識性需要。 (4)促進條件 促進條件的關注核心從“夯實技術基礎與網絡安全”擴展到“建立支撐持續創新的制度體系”。疫情前及疫情中期,質詢高度聚焦於電子政務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技術設施與安全保障。例如,林玉鳳議員就訂定一般行政檔案政策的標準和管理,以及就電子檔案管理訂定指引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38,關注數據管理的制度基礎。施家倫議員就完善落實電子政務的基礎設施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法律制度以提升行政效率提出書面質詢39,直接點明了基礎設施與配套法律的重要性。此階段,社會期望政府打好“地基”,與政府構建基本技術框架和法規的努力相吻合。而在後疫情時期,社會期望不再滿足於基礎保障,而是要求建立一套能夠驅動電子政務持續優化與智慧化演進的制度性促進條件。質詢變得更加具體和深入。基礎設施層面,顔奕恒對智慧停車系統展開質詢40,推動政府通過“澳門出行”APP 整合實時泊車數據,體現物聯網與移動應用協同對便民服務的增效作用。政務雲平台安全建設取得進展,顔奕恒議員對高負載 APP 穩定性展開質詢41,政府稱依託雲中心架構及《網絡安全法》強化防護,初步構建了技術-法規雙重保障體系。跨境場景的創新實踐體現了技術 36 立法會議員質詢 1174/VII/2023(2023/8/4)。“顔奕恒:就公共交通與電子支付提出書面質詢”。 37 立法會議員質詢 539/VII/2023(2023/4/6)。“施家倫:就加強防範詐騙的工作以及構建電子報案平台提出書面質詢”。 38 立法會議員質詢 1196/VI/2019(2019/8/30)。“林玉鳳:就訂定一般行政檔案政策的標準和管理,以及就電子檔案管理訂定指引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 39 立法會議員質詢 1203/VI/2020(2020/9/18)。“施家倫:就完善落實電子政務的基礎設施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法律制度以提升行政效率提出書面質詢”。 40 立法會議員質詢 1780/VII/2023(2023/12/7)。“顔奕恒:就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及咪表智慧化建設提出書面質詢”。 41 立法會議員質詢 1374/VII/2024(2024/9/13)。“顔奕恒:就關於進一步優化電子政務提出書面質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4 對傳統約束的替代潛力,李良汪議員質詢關閘口岸“合作查驗”的改造問題42,政府雖以物理空間受限爲由拒絕模式變更,但引入電子身份與虹膜通道提升效率,證明新技術可突破傳統設施瓶頸。然而,制度建設的滯後仍制約整體效能的轉化。李良汪議員質詢有否建立市民投訴處理監督機制43,政府雖聲稱公共部門會依評審制度建立市民意見處理機制,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定期對制度範圍內的部門作出評審,但未公開機制的處理時效、問責規則等核心指標,反映出行政問責機制尚未實質落實的問題。 四、討論 基於對 2019 至 2024 年澳門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的系統分析,本研究發現澳門電子政務發展存在顯著的期望落差,集中體現爲市民(以議員爲代表)與政府在 UTAUT 四大驅動因素上的認知差異。這些落差不僅揭示了電子政務現狀的結構性矛盾,也解釋了發展不足的深層原因,表 3 展示了政府的現狀、社會的期望和需求以及二者間落差産生的原因。 在績效期望層面,市民期待電子政務能夠帶來切實的效率提升與生活便利,例如借助智慧城市建設優化資源配置、通過跨境醫療協同簡化就診流程。然而,政府回應多側重於技術實施的過程性描述,缺乏如服務覆蓋率、服務響應時效等量化績效指標。此類“目標表述模糊”與“效能評估缺失”,使市民難以形成穩定的績效預期,削弱其對電子政務的信任與使用意願。 在努力期望層面,市民期待電子政務能夠降低使用壁壘,實現“單一平台、多元服務”。然而,政府以“特定場景需求”爲由未全面整合部門應用,忽略了跨平台切換所帶來的認知負荷與操作負擔。例如,前述李良汪議員對低效應用整合的質詢,以及謝誓宏議員關於流感快測數據上傳與大灣區醫療互認的提問,均顯示政府僅推進有限場景應用,尚未構建通用機制。此類落差反映出跨部門協作與數據共用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礙,以及對用戶實際使用成本的關注不 42 立法會議員質詢 100/VII/2024(2024/1/5)。“李良汪:就旅遊複甦的交通應對預案以及關閘口岸通關措施的優化安排提出書面質詢”。 43 立法會議員質詢 331/VII/2024(2024/2/9)。“李良汪:就公共部門回覆查詢、投訴和意見反映的工作及設立綜合性意見反映平台提出書面質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5 足。儘管政府在提升弱勢群體數字素養方面措施明確,但整體性變革進程遲緩,導致在跨境服務與系統整合情境中,其降低努力期望的效能未能充分顯現。 表 3 政府現狀和社會期望呈現的期望落差分析 期望面向 政府的現狀 社會的期望和需求 落差形成的原因分析 績效期望 政府較關注技術實施過程,但缺乏具體量化績效指標,回應模糊。 期望獲得切實效率提升與便利,以及期望政府有相應指標能客觀感知電子政務的效率如何。 電子政務績效量化體系缺失,缺乏服務覆蓋率、響應時效等與公眾體驗直接相關的指標。 努力期望 以“特定場景需求”爲由未全面整合應用,對降低用戶操作成本關注不足。 期望“整合應用、單一平台、多元服務”,降低使用壁壘與認知負荷。 跨部門協作與數據共用存在制度障礙,低效應用退出機制不完善。 社會影響 跨境規則銜接進展遲緩,多以“基礎共識”回應,缺乏實施路徑。 期望電子政務推動區域協同、拓寬社會參與管道。 數據跨境流動規不完善,區域制度存在差異,社會共識內生於政策但外顯不足。 促進條件 硬體基礎設施完善,但制度建設滯後(如投訴監督機制缺乏時效與問責標準)。 期望擁有完善的設施支持與制度保障(如有效問責機制)。 “技術先行、制度滯後”,完整的問責及投訴監督機制支撐不足。 公共價值 缺乏對價值衝突的識別與平衡機制,公共價值框架系統性缺失。 期望效率與公平並重,技術發展兼顧包容、問責與公眾參與。 電子政務發展側重技術效能,對公共價值的權衡與制度性反思不足。 來源:作者自製 在社會影響層面,市民期望電子政務能夠推動區域協同並拓寬社會參與管道,例如借助粵港澳電子簽名互認便利跨境商業活動,或通過“一戶通”新增選民登記功能提升青年政治參與度。然而,政府在跨境規則銜接方面進展遲緩,多以“已達成基礎共識”作爲回應,缺乏具體實施時間表與清晰路徑。例如,鄭安庭議員質詢電子簽名互認事宜時,政府僅表示正在探討方案;施家倫議員建議在“一戶通”中增設選民登記,政府則以安全風險爲由暫未推行。該落差源於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缺失及區域制度差異,限制了社會影響潛在驅動力的有效釋放。與此同時,電子支付防欺詐等社會需求亦倒逼服務優化,反映出公眾共識對電子政務發展的推動作用,但政府回應仍常滯後於市民預期。 在促進條件層面,市民期望電子政務擁有完善的設施支持與制度保障,例如通過智慧停車系統優化便民體驗,借助投訴監督機制落實行政問責。然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6 政府相關制度建設相對滯後,例如李良汪議員質詢投訴處理機制時,政府未公開處理時效與問責標準。此類“技術先行、制度滯後”的差距,使現有促進條件難以充分支撐市民使用需求,在跨境服務與跨部門協作場景中尤爲明顯。 此外,在公共價值層面,市民期望電子政務在提升效率的同時,能夠兼顧公平、包容、問責等公共價值。然而,政府實踐中缺乏對價值衝突的識別與平衡機制,例如效率導向的服務整合可能忽視弱勢群體的特殊需求,技術快速迭代可能削弱程式正義與公眾參與。這種價值期望的落差,反映出電子政務發展尚未建立系統的公共價值框架。澳門電子政務雖在服務遷移與基建層面取得進展,但深層次矛盾制約其效能躍升,集中體現爲三重斷層: 服務整合與目標規劃的斷層: 市民期望以用戶需求爲導向的全面整合,但政府缺乏跨部門協同機制與績效的量化目標,使服務遷移停留於形式層面。 區域協同的制度性斷層:市民期望跨境數據互認與服務互通,但政府受制於數據跨境規則缺位與政策協調不足,使區域協同僅限於地理延伸。 價值平衡的認知斷層:市民期望效率與公平並重,但從目前的質詢來看,暫未有議員提出有關電子政務行政效率與公共價值的衝突議題,表現出澳門電子政務發展中對價值觀問題關注的缺失。 基於本研究的結果,並結合 UTAUT 的理論框架,提出以下四個建議: (一)強化績效期望:以用戶需求爲導向,整合低效 APP 在過往質詢中,居民反映多個部門均設有獨立應用程式,導致辦事流程繁瑣,多平台下載與切換帶來的不便問題依然存在。因此,政府應立足民眾需求,持續推動各部門服務整合至統一電子政務平台,並建立相應的電子政務績效評價體系,定期評估並清理低效重複的部門應用程式,在節約行政資源的同時提升居民辦事效率。實際上,“一戶通”已有相關嘗試,例如通過“健康澳門藍圖”強化“我的健康”版塊內容。衛生局亦強調將有序推動醫療資源下沉至社區,並聯動社工局、教青局等相關部門及社會服務團體,共同完善公共衛生體系。針對績效期望模糊的問題,建議政府制定《電子政務效能白皮書》,公開服務覆蓋率、跨境電子服務響應時效等量化指標。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7 (二)降低努力期望:加強部門協同,優化相關立法 近年來議員質詢及相關報道均指出,澳門政府部門間數據壁壘與協同效率不足,是制約電子政務提升政府服務及治理效能的關鍵因素。鑒於現行隱私保護法規對部門間數據流通的限制,爲在合法合規基礎上推進電子政務發展,建議通過以下路徑強化促進條件與組織協同。首先,澳門政府可制定全域數據共用目錄清單,審批部門間數據調用申請,建立數據使用效益評估機制,並定期發布政務數字化白皮書。同時,應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優化,建立部門數據共用負面清單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等法定禁止共用情形外,逐步推動公共數據有序共用。對確需打通的數據,可借助數據脫敏技術與授權使用機制,在充分保護個人資訊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價值利用。 (三)擴大社會影響:創新跨境治理機制 當前澳門電子政務面臨的另一重挑戰在於跨境數據流動規則不完善制約區域協同進程。因應兩地法律體系的差異,醫保、企業登記等高頻率跨境業務面臨法律適用障礙。例如,澳門居民在橫琴醫院的電子病歷因不符合澳門“適當保護”認定標準,可能無法回傳至澳門社保系統。爲此,澳門需持續與大灣區構建合作機制,在規則銜接方面積極探求創新路徑。可借鑒上海數據交易所經驗,於跨境數據試點中設立“琴澳跨境數據白名單”及“粵港澳跨境數據流動專章”,允許醫保、企業資訊等特定數據經加密傳輸。經加密脫敏的診療記錄、參保資訊可通過認證通道直連澳門衛生局系統,居民經由“一戶通”APP一鍵授權調閱,使跨境生活的澳門居民享有更便捷的政府服務。亦需推動“電子簽名互認”進度,實現粵澳商事文件電子化互認,方便對接橫琴深合區“商社通”平台。 (四)完善促進條件:效率與公共價值的平衡 促進條件不僅包括技術基礎設施和資源,更涵蓋制度安排與政策設計,這些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和體現了公共價值,從當今公共服務多以公共價值為導向。例如,建立普惠的數字服務體系、制定保障公平訪問的法規、設立公眾參與的協商機制,這些制度性促進條件本身就是公共價值,如公平、包容、問責的體現。對於以多元文化爲特徵的澳門而言,如何在電子政務建設中實現行政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六期,2025(2),149-168 168 效率與公共價值的共生共榮,既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動“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建設的關鍵路徑。基於不同議員背景所反映的多元價值需求,澳門電子政務在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時,亟需構建普惠且包容的數字服務體系。澳門政府可組建“政企民”三方協商委員會,定期審議電子政務建設中的價值平衡議題,並建立涵蓋行政效率與公共價值的綜合評估體系,從而推動電子政務在效率與公共價值之間實現有效平衡。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