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三十五卷‧第三期 (總第一百三十七期),二○二二年九月 目錄 1 全面構建“一國兩制”的理論體系 吳志良 3 澳門智慧養老服務:必要性、實踐特點及發展方向 婁世艷 劉紅 11 勞資關係治理的社會對話機制:澳門社協研究 唐純林 婁勝華 31 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現狀與展望 于元元 許世儒 45 簡析澳門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特別職程制度改革 陳嘉業 李繁博 63 澳門地名作為文化遺產的觀察與思考 關俊雄 75 英文摘要 243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3-9 3 全面構建“一國兩制”的理論體系 吳志良 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 25 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站在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和偉大復興的高度,既有深邃的歷史感,又有真切的現實感,為“一國兩制”偉大事業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持續發展把舵定向,指路引航,令人倍受鼓舞,倍增信心,各界應該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習主席的講話,蘊含着厚重、科學、鮮明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對港澳研究界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他在講話中指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豐富實踐給我們留下很多寶貴經驗,也留下不少深刻啟示。25 年的實踐告訴我們,只有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才能確保‘一國兩制’事業始終朝着正確的方向行穩致遠”。 應該怎樣來總結、理解“一國兩制”實踐的寶貴經驗和深刻啟示,如何來把握規律?全面、系統、科學地回答這些問題,是擺在港澳研究界面前義不容辭的光榮而迫切的任務,也是我們的學術責任。 自從中央提出“一國兩制”方針以來,學術界不遺餘力地推動相關研究,在諸多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對促進“一國兩制”偉大事業貢獻良多。近年來,在港澳“一國兩制”豐富實踐的基礎上,學術界開始思考完整構建“一國兩制”的理論體系,但整體看來,這種意識還不夠強烈、不夠迫切,還沒有形成普遍的共識和有效的合力,全國港澳研究會作為全國性的研究團體,有責任扛起大旗,強化這方面的工作,協調研究力量,組建專門研究團隊或成立研究中心,在構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方面起引導和主導作用,為“一國兩制”實踐提供更深厚的智力支持。  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兩個大局與港澳新發展”2022 年學術年會上的主旨發言。  歷史學博士,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 4 事實上,習主席的系列講話已經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構建指明了方向、劃出了藍圖,訂定了框架;港澳 20 多年來的豐富實踐和港澳研究過去 40多年來取得的豐碩成果,也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構建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借研究會年會這個平台,本人抛磚引玉,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供大家參考,請各位批評指正。 一、“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要義 習主席指出,“‘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國家好,為了香港、澳門好,為了港澳同胞好。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 20 周年大會上,我曾經講過,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兩點,一是堅定不移,確保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不走樣、不變形。今天,我要再次強調,‘一國兩制’是經過實踐反複檢驗了的,符合國家、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門根本利益,得到 14 億多祖國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門居民一致擁護,也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同。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 “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就是“一國兩制”理論的核心要義。為甚麼要實行“一國兩制”?其意義、價值和作用在哪裡?習主席的講話辯證又生動地論述了“一國兩制”對國家和對港澳的重大政治意義,並且重申“兩個確保”,強調中央對此政策的堅持。他進一步指出,“一國兩制”經過實踐反複檢驗,符合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得到人民的擁護,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贊同,是一個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從政治上為“一國兩制”定了基調,為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地實行“一國兩制”政策提供了指南針,注入了強心劑。 “一國兩制”是中央為祖國和平統一、民族偉大復興大業制定的大政方針,目前在港澳實施,但它從根本上是全國性政策,因為“一國兩制”在港澳的成功實踐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組成部份,不僅僅港澳居民要遵守,全國人民都要遵守。這是基本的政治認識,也應該從理論上解釋清楚,逐步拉近以至最終消除港澳同胞和內地居民的心理距離,減少相互間的認知差距,同心同德同向,朝着同一個目標前進。
  • 5 二、“一國兩制”理論的中心內涵 要構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就要追溯其來龍去脈,尋找其思想源泉。其思想源泉,構成了理論的中心內涵。 首先,是中央“一國兩制”方針的決策背景、過程和中心思想,其中包括中央的一系列文件和中央領導人的一系列講話。港澳回歸祖國是國家大事,中央歷年來出台了很多文件或者在文件中提及港澳,中央領導人也在不同場合發表了相關講話。這些文件與講話雖然時間與場合不同,但是,思想卻是連貫的,政策是一致的。這是理論的原點和起點。只有對這些文件與講話作出系統梳理、全面解讀與準確理解,才能找準研究的方向,發掘研究的價值和意義,理論的基礎才牢靠。 其次,是憲法和基本法,包括當年修改憲法和起草基本法的背景、過程和一系列相關文件。修改憲法和起草基本法,是從法律和制度上落實中央方針政策的重大舉措。憲法和基本法是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基石,也是“一國兩制”理論的制度淵源。全國人大成立香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廣泛吸納港澳各界人士參與,廣泛聽取港澳各界人士的意見,以制定符合國家根本利益、適應港澳現實情況的法律,足見中央對港澳回歸祖國和特區發展的高度重視。 第三,是港澳特別行政區過去 20 多年的實踐經驗。港澳回歸 20 多年來,走過了極其不平凡的歷程,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同時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教訓,帶給我們很多啟示。其中,有港澳社會本身結構性、深層次的問題,也有港澳與內地之間兩種制度磨合調適的問題。無論是香港政制發展還是兩地經濟融合,無論是基建設施的銜接還是社會民生的合作,有些問題順利解決了,有些問題很艱難才解決,有些問題還有待解決。解決問題過程中,不無歧見和爭議,有些是認識上的差距,有些是制度上的不同。“一國兩制”是沒有前人經驗可以借鑒的,不同制度的接軌、不同規則的對接,並讓其發揮各自最大的優勢,需要在實踐過程中逐步摸索。兩個特區 20 多年的實踐,為“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構建提供了相當豐富的素材,也加深了我們對港澳特區的理性認識以及對港澳問題的科學理解。
  • 6 三、“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問題 在一個國家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是前所未有的創舉,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認識,不斷向前推進。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推進,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會越來越多。歸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政治認識方面。正如習主席所說,“一國兩制”方針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必須全面準確貫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這個前提下,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享有高度自治權。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特別行政區所有居民應該自覺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只有堅定“一國”的原則,才能更好發揮“兩制”的優勢。這是政治原則、政治立場和價值取向的根本問題。“兩制”共生共存,合作互補,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中國順暢有效運作,是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重大理論創新與實踐突破。 其次,是管治權力及法律制度認知方面。習主席對此作出了權威的闡釋:“必須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香港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建立起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根本遵循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源頭,同時中央充分尊重和堅定維護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他還指出,“特別行政區堅持實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在落實管治權主體方面,他強調,政權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必須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行政長官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並且要求特區政府“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強治理效能”,確保香港長治久安。 第三,是經濟融通和優勢互補方面。一方面,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享有得天獨厚的顯著優勢,香港居民很珍視,中央同樣很珍視”。因此,“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維護自由開放規範的營商環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暢通便捷的國際聯繫”,
  • 7 並服務於國家的根本長遠利益;另一方面,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主動對接“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等國家戰略,擴大發展空間和格局,補足本身發展的短板,更好地釋放自身的優勢、創造力和發展活力,從而“不斷增強發展動能”,共享國家快速發展的紅利和榮光。 第四,是文化意識和教育導向方面。習主席說,“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記載着華夏先民在嶺南這片土地上的辛勤耕作。鴉片戰爭以後的中國近代史,記載着香港被迫割讓的屈辱,更記載着中華兒女救亡圖存的抗爭。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人民進行的波瀾壯闊的奮鬥史,記載着香港同胞作出的獨特而重要的貢獻。有史以來,香港同胞始終同祖國風雨同舟、血脈相連”。他還強調,“香港的根本利益同國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央政府的心同香港同胞的心也是完全連通的”。習主席強調香港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貢獻、香港與內地一脈相承的文化淵源以及同呼吸、共命運的關係,我們應該從增強港澳同胞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方面去理解。香港近年發生的社會風波,與港英政府撤退前以“借來的空間,借來的時間”迷惑部份港人去國家化、去民族化有莫大的直接關係。如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港澳同胞、特別是青少年的民族歸屬感、國家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消除文化隔閡,建立以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為核心、同“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建立新的價值共同體,是構建“一國兩制”理論必須考慮的一個基本問題。 第五,是社會民生方面。習主席指示特區政府要“切實排解民生憂難”。“當前香港最大的民心,就是盼望生活變得更好,盼望房子住得更寬敞一些、創業的機會多一些、孩子的教育更好一些、年紀大了得到的照顧更好一些”,並要求特區政府“拿出更果敢的魄力、更有效的舉措破難而進,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市民”。在香港現行制度下,如何在人民至上和資本追求最大利潤之間取得平衡,將再分配作為促進增長、減少社會分化的手段,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但必須迎難而上,凝聚共識解決這個問題,才能更好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共同維護和諧穩定”,“排除一切干擾聚精會神謀發展”。另一方面,儘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擴大廣大居民生活、就業和創業的空間,也有助於解決香港現存的社會民生問題和矛盾。港澳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問題解決的方法也不完全一致,但方向、目標是一致的。
  • 8 四、“一國兩制”理論的作用 所謂理論,是一套論證過的概念體系,是一種判斷、一種解釋,提供人們思考問題的路徑。任何理論的成立,不僅僅是知識的整合,也不僅僅是對常識性謬誤的排除,必須闡明其歷史邏輯,經過實踐的檢驗,不斷歸納、演繹,循環推進,並有運用的價值。構建“一國兩制”理論,目的是要從學理上解釋清楚“一國兩制”為甚麼能夠在港澳的實踐中取得成功並為未來的實踐取得更大的成功提供知識的支持。理論的構建也是學科知識的豐富,“一國兩制”理論是政治學理論的創新和突破,要爭奪學術話語權,在政治學領域獨樹一幟,佔一席重要的地位。 習主席五年前就指出,“‘一國兩制’是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也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行得通、辦得到、得人心的”。通過和平談判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為不同國家解決爭端和糾紛提供了成功的典範。回歸後,香港“為祖國創造經濟長期平穩快速發展的奇跡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戰勝各種風雨挑戰,穩步前行”,“香港同胞實現當家作主,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真正的民主由此開啟”。事實上,“一國兩制”在港澳的成功實踐,不僅是港澳、國家的榮耀,更為人類文明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這一切,都需要從理論上給予科學總結和解說,並指導未來的實踐走向更大的成功。 概括而言,“一國兩制”理論的作用至少應該說明並指導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可以維持部份地區的資本主義制度並順利運作,其中需要闡明“一國兩制”在中國憲政制度下內在的哲學依據、思想內涵與邏輯基礎。落實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不等於放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原則,納入國家治理體制也不等於放棄高度自治的原則。反之亦然。事實上,香港仍然保持普通法制度,澳門也有自己的法律體系,港澳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全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並不意味着港澳要放棄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優勢,相反,在國家發展戰略這個大舞台上,港澳的特殊地位和優勢將更為凸顯,也將得到更好的發揮。 其次,在“一國兩制”下,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能夠更好地展現港澳特區的特殊優勢,能夠更加充分發揮港澳同胞的積極性和
  • 9 能動性,特別行政區能夠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扮演更加關鍵的角色、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們相信,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香港社會秩序的全面恢復,隨着香港選舉法的修訂和“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全面落實,隨着港澳全面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全面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推進,隨着“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全面展開,港澳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角色會越來越關鍵、功能越來越明顯、價值越來越重要,香港自身的發展也將深得其利,進入一個飛躍期。 第三,充分利用粵港澳大灣區平台和建設契機,促進兩種制度的有序對接和融合,促進港澳特區與內地省市的全方位聯動交流合作,加深港澳同胞和內地居民之間的相互認識、瞭解、理解和尊重,增進彼此間的感情聯繫。同時,在港澳加強中華傳統歷史文化的傳播和教育,建立正確的港澳歷史敘事,樹立港澳同胞的正確國家觀和世界觀,不斷增強港澳同胞、特別是青少年的民族和國家認同感,逐步形成共同的價值觀,是香港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關鍵,也是港澳未來穩定繁榮、長治久安的關鍵,只有這樣,港澳同胞才能與全體中國人民一道,同心同德同向為構建中華民族共同體和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更大的貢獻。 五、結語 習近平主席這次視察香港,選擇便捷高效的高鐵兩次來回深圳和香港之間,體現了香港與內地密不可分的關係。兩天兩次來回,也象徵了香港的第二次回歸。香港從舊秩序走向新制度,從形的回歸到形神一致的回歸,經歷了不少風風雨雨,終於浴火重生,並將進入一個騰飛的大時代,未來可期。 在這個過程中,有困難、有挑戰,也有覺醒、有感悟。魯迅說過:“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創舉,20多年在港澳的實踐,也逐漸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和區情的道路。“路”已經走出來了,“道”還要說清楚,這就是理論的構建。說清楚了“道”,“路”會走得更順暢。當然,“道”和“路”一樣,要走的人多了才能成為“道”。“一國兩制”理論的構建,需要港澳研究界齊心合力,長期探索,久久為功。理論構建好了,必將更加有利於增強人們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作為港澳研究者,我們一定要不負這個時代。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11-30 11 澳門智慧養老服務:必要性、實踐特點及發展方向 婁世艷 劉紅 “智慧養老” 的概念由英國生命信託基金首先提出,指通過物聯網等技術,長者可以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而享受到高品質的生活和養老服務。1 中國內地和澳門特區的智慧養老服務實踐和相關研究起步相對較晚,但發展較快。智慧養老的演變可以追溯至數字化養老、資訊化養老、科技養老以及網絡化養老的研究,即運用資訊化、數字化等高科技,依託網絡工具完成養老服務。智慧養老是隨着 “互聯網+” 理念拓展至城市空間發展和社區養老發展的新思維,其核心理念是立足於服務長者,通過運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探索更多養老服務產品和養老服務方式,更好地滿足長者需求,進而促進社區養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 國內外的研究從科技發展和大數據應用的視角,對智慧養老服務平台的服務功能和技術支援進行研究,3 以積極養老視域下,從社會養老服務總體供給出發,以人口規模結構特點為背景,依據積極養老的目標,對完善和發展智慧養老服務市場狀况的研究尚不多見。  研究成果獲得 “澳門特區政府高等教育基金支持”,項目編號:HSS-CITYU-2020-01。  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經濟學博士。 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布萊恩特項目,經濟學副教授,博士。 1 應佐萍、陳旭平、吳志華:“浙江省智慧養老社區建設路徑研究”,《建築經濟》2017(6),第 71-75 頁。 2 孫夢楚、高煥沙、薛群慧:“國內外智慧養老研究進展”,《特區經濟》2016(6),第 71-73 頁;左美雲:“智慧養老的內涵、模式與機遇”,《中國公共安全》2014(10),第 48-50 頁。 3 郭驊、蘇新甯:“指揮城市資訊資源規劃研究”,《情報理論與實踐》2016(3),第 47-52 頁;戈智永、吳清:“物聯網在我國居家養老服務中的應用”,《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學報》2016(3),第 267-271,279 頁;Gonçalo Marques 及 Rui Pitarma, “An Indoor Monitoring System for Ambient Assisted Living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Architectur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2016, 13(11): 1152。
  • 12 過去六十年間,澳門特區的人口老齡化在波動中不斷提高,預計未來人口老化問題將愈加嚴峻,澳門人口結構的轉變使得勞動年齡人口佔比下跌及受供養人口佔比提高。作為以博彩旅遊及服務業為主導產業的經濟體,將面臨公共醫療衛生、長期照護服務、社會保障以及勞動力資源等公共資源供需矛盾的挑戰。在澳門產業結構轉型背景下,以智慧養老服務帶動澳門養老服務是一項新的實踐和探索。本研究將從澳門人口老齡化的現狀與特點出發,研究澳門智慧養老服務發展現狀及實踐特點,探討未來發展方向。 一、人口老齡化及其給傳統養老模式帶來的挑戰 按照國際通行標準,若某經濟體中 65 歲及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分別超過 7%、14% 和 20%,則該經濟體分別會被視為老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老齡社會 (aged society) 和超老齡社會(hyper-aged society)。由於出生人口數量減少及人口預期壽命延長,1994 年澳門 65 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後文根據需要簡稱長者、老年人口或老齡人口)所佔比例為 7.05%,4 自此澳門進入老齡化社會。2021 年澳門特區本地人口為 56.87 萬人,其中老年人口 8.23 萬人,所佔比例提高至 14.47%,澳門已經處於老齡社會。5 澳門的老齡化程度還將日趨嚴重,2036 年,本地老年人口數量將達 15.73 萬人,佔比進一步提高至 24.7%,早已進入超老齡社會。6 人口老齡化會導致社會經濟發展放緩、勞動力供不應求以及養老負擔加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關注澳門的人口老齡化進程。 (一)澳門人口老齡化進程具有波動性的特點 1960-2020 年期間,澳門人口老齡化的進程經歷三次波動(見圖 1)。第一次波動在 1960-1980 年期間,老年人口所佔比例先降後升。1960-1970 年,人口 4 此為全部人口數據。澳門有一定數量的外勞,存在低估現象。數據來源參見世界銀行開放數據庫:https://data.worldbank.org.cn。 5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人口普查 2021》,2021 年 6 月 7 日,參見 https://www.dsec.gov.mo/zh-MO/Statistic?id=103。佔比數據為作者使用數量數據計算得出。 6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預測 2016-2036》,2017 年 12 月,參見 https://www.dsec. gov.mo/zh-MO/Statistic?id=102。
  • 13 出生率顯著下降,由於外來人口的輸入,同期人口總量由 169,299 人增至248,636 人,而老年人口比例緩慢下降。1960 年老齡人口比例處於波動期間的波峰,1970 年達到波底,老年人口佔總人口的 4.66%。1970-1980 年則處於人口出生率持續下降和老齡化水平顯著提高的過程,直至 1980 年老年人口達到7.58%,超過老齡社會的國際標準 7%,第一次老齡人口波動完成。澳門老齡人口的第二次波動發生於 1980-2000 年間,其間老齡人口比例出現了小幅波動,其佔比從 1980 年的 7.58% 窄幅降低至 1990 年的 6.53%,後逐漸提高至 2000年的 7.39% 。第二次人口老齡化波動產生的原因主要在於人口出生率從 1980年的 1.71 小幅增長至 1987 年的 2.03。2000 年後人口老齡化出現了第三次波動,老齡人口所佔比例先小幅下降至 2010 年的 6.80%,達到第三次波動谷底,然後迅速反彈增加至 2020 年的 11.97%,2010 年後老齡化迅速加劇。這主要是由 1950-1960 年間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和人口預期壽命延長合力而為。1960 年代的高出生率亦將造成澳門未來 10-20 年的老齡化水平進一步加劇,加之人口預期壽命的延長,未來二十年間,澳門社會將面臨嚴重快速老齡化的挑戰。 1960-2020年三次人口老齡化水平降低,分別發生在 1960-1970、1980-1990、2000-2010 年間,第一次和第三次老齡化水平的降低是由於遷入人口中較大比重為勞動力人口,期間老年人口扶養比的波幅大於老齡化水平的波幅。與此不同的是,第二次老齡化水平的降低主要是因為 1980-1988 年間,人口出生率的短暫上升,其間人口扶養比的波幅與老齡化水平的波幅大體持平。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數據顯示,澳門總人口的年齡中位數將由 2016 年的 37.9 歲上升至2036 年的 41.4 歲,增加 3.5 歲;撫養比率亦將隨人口老化持續上升,預計每百名成年人撫養長者及少年兒童的數量由 2016 年的 28.7 名,逐步增至 2036 年的 51.2 名。其中老年人口撫養比率急速上升,由 2016 年的 12.7 名提高至 2036年的 30 名,即預計 2036 年大概將由 3 名成年人撫養 1 名長者。7 社會將面臨嚴重老齡化背景下,澳門將出現勞動力短缺和社會公共服務不足等多種社會經濟問題與挑戰,這亦將為長者公共服務和經濟社會結構轉型提供機遇。 7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人口預測 2016-2036》,2017 年 12 月,參見 https://www.dsec. gov.mo/zh-MO/Statistic?id=102。
  • 14 圖 1 澳門人口老化趨勢(1960-2020) 注:此數據為總人口數據。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自 2015 年開始提供本地人口統計數據,並且相關數據顯示,本地人口僅佔總人口的八成多,剩餘接近兩成是外地僱員和學生,而這兩者相對年輕,因此,圖中數據會低估澳門的老齡化程度。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開放數據庫,https://data.worldbank.org.cn/。 (二)澳門傳統養老模式面臨的挑戰 澳門社會人口結構的快速轉換,傳統的養老模式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危機,其中的挑戰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1. 人口快速老齡化大幅增加醫療照護服務需求,公共醫療衛生資源備受挑戰 2010-2020 年間澳門的老齡化速度超出以往任何時期,快速老齡化主要是由於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延長和生育率下降所致。老年人口規模從 2010 年的 3.66萬人,佔總人口的 6.80% 增加至 2020 年的 7.77 萬人,佔總人口的 11.97%。8 8 參見世界銀行開放數據庫 https://data.worldbank.org.cn/。
  • 15 十年間,老年人口數量接近翻一倍。澳門本地人口中老齡人口的佔比則從 2015年的 11.2% 迅速提高至 2021 年的 14.47%。9 而澳門的勞動參與率較高,2020年澳門男性和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分別為 74.9% 和 66.8% ,遠高於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 67.63% 和 51.12%。10 因此,澳門傳統家庭照顧面臨勞動力不足問題。 1994-2019 年間,澳門男性與女性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由 76.04 歲和 80.98歲上升至 81.28 歲和 87.18 歲,總和生育率低於一般標準 2.1 人的替代水平,長年成為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地區之一。11 老年人口數量迅速增加和長者身體機能逐漸衰退,使長者對公共醫療服務的需求持續增加,醫療照護服務的短缺壓力不斷加大。表 1 顯示,2011-2021 年間,住院、門診和手術醫療服務使用者數量都明顯上升,儘管急診使用者人次略有下降;其中 65 歲及以上長者佔比較高,且呈上升趨勢。期間,長者在住院、門診、急診和手術四類醫療服務使用者中的佔比從 21.23%、17.62%、10.14% 和 21.53%,分別上升至 30.61%、21.44%、18.00% 和 33.67%,佔比上升幅度分別高達 44.20%、21.65%、77.53%和 56.44% 。可見,老齡化是導致醫療服務需求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2021 年,澳門特區共有四間醫院,擁有 1,744 張住院病床,醫生 1,888 名,護士 2,742名。每千人口分別對應住院病床 2.6 張、醫生 2.8 名和護士 4.0 名,12 離 2019年 OECD 成員國平均水平(病床 4.4 張,醫生 3.6 名,護士 8.8 名)13 尚有較大差距。面對老齡化的加劇,公共醫療服務資源日益緊缺。在此情況下,不少意見反映醫療服務排期困難,等待時間較長,民衆建議增加或者擴建公營醫院以舒緩現有醫療體系壓力。14 9 參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https://www.dsec.gov.mo。 10 參見世界銀行開放數據庫 https://data.worldbank.org.cn/。 11 參見世界銀行開放數據庫 https://data.worldbank.org.cn/。 12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醫療統 2021》,2021 年 7 月,參見 https://www.dsec.gov.mo/zh-MO/Statistic?id=202。 13 OECD, Health at a Glance 2021: OECD Indicators, July, 2022, https://www.oecd-ilibrary.org/social-issues-migration-health/health-at-a-glance-2021_015d1834-en。 14 陳章明:《澳門養老狀況及政策研究報告 2015》,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uploads/file/ a8387e568125adacb3c4d280d5354985.pdf。
  • 16 表 1 澳門醫院服務總人數與 65 歲及以上使用者情況統計 年份 醫療服務使用者總數(萬人次) 65 歲及以上長者佔比(%) 住院 門診 急診 手術 住院 門診 急診 手術 2011 4.42 131.09 39.78 1.55 21.23 17.62 10.14 21.53 2012 4.84 137.07 42.97 1.67 22.33 16.07 10.66 20.80 2013 5.08 144.29 44.51 1.67 22.15 16.26 11.62 22.46 2014 5.24 151.26 46.20 1.69 20.80 16.23 11.61 20.64 2015 5.45 162.66 47.47 2.14 22.81 17.15 13.27 18.08 2016 5.78 163.29 47.72 2.20 23.27 17.53 13.92 19.07 2017 5.88 169.83 47.31 2.28 24.58 18.64 14.88 20.40 2018 6.01 178.83 46.50 1.84 26.73 19.29 15.45 30.46 2019 6.25 189.17 48.94 1.95 28.03 21.84 16.05 34.01 2020 5.43 174.16 34.24 1.82 29.12 21.99 19.11 30.85 2021 5.84 196.22 38.96 1.92 30.61 21.44 18.00 33.67 2021/2011 變化(%) 32.15 49.68 -2.04 24.02 44.20 21.65 77.53 56.44 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醫療統計》 (2011-2021),https://www.dsec.gov.mo/zh -MO/Statistic?id=202。佔比數據為作者根據數量數據計算得出。 2. 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及機構養老難擔重任 由於長者的子女工作或學業繁忙,生活成本太高,家庭養老模式難以維持。澳門的戶均規模持續下降,每戶平均成員人數由 1991 年的 3.45 人減至 2021 年的 2.98 人,15 2012/2013-2017/2018 年期間,人口老化令長者戶(住戶成員均為長者)從 10,989 戶增加至 18,223 戶,五年間大幅上升 65.8%,其佔比亦由6.1%上升至 9.5%。16 家庭人口規模的縮小和長者家庭數量的增加,傳統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低齡老人照顧高齡老人已成現實。 15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2017/2018 住戶收支調查》,參見 https://www.dsec.gov.mo/zh-MO/Sta tistic?id=105;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 “2021 人口普查初步結果”,2021 年 12 月 30 日,參見 http://censos.dsec.gov.mo/?lang=zh-MO。 16 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 “2021 人口普查初步結果”,2021 年 12 月 30 日,參見 http://censos. dsec.gov.mo/?lang=zh-MO。
  • 17 為補充家庭照料的缺口,澳門特區政府致力於為長者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較高程度的專業護理。在長者服務方面,共 58 間∕項受社會工作局定期資助的社會服務設施∕項目,包括安老院舍、耆康中心、日間中心、綜合服務中心、家居照護服務、獨居長者服務、獨居長者連網支援計劃,以及家居和戶外緊急呼援服務等。2020 年,受資助工作人員達到 1,304 人,總資助金額高達約 4.12 億澳門元。17 當前的 19 間長者院舍中,9 間受政府資助,10 間為非政府資助安老院;此外,澳門的養老機構主要還包括 1 間政府資助獨居長者服務網絡中心,4 間政府資助長者綜合服務中心等。18 2013 年 12 月,共有 1,260 名長者入住安老院舍,長者的入住率為 2.6%,低於當時 5% 的國際的水平。2014 年長者院舍床位合計共 1,684 張,與長者數量之比為 1:29,低於其他國家和地區。19 2020年,澳門社會工作局為體弱長者所提供的院舍照顧服務,宿位僅增加至 2,500多個。20 3. 政府主導的養老模式下公共部門和公共財政壓力較大 澳門特區政府非常重視養老保障政策和提高長者生活品質,旨在通過政府主導及非政府機構通力合作,建設一個可持續發展的長者保障和照顧系統。《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簡稱《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於 2016 年 4 月發佈,旨在通過構建養老保障機制增進本澳長者的福祉。21 該行動計劃以落實 “家庭照顧,原居安老;積極參與,躍動老年” 的政策為目標,致力於通過多方面合作,滿足長者不同層次的需求。澳門特區養老保障機制由四部份組成,包括政策框架,行動計劃,統籌、 17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 2020》,參見 https://www.ias.gov.mo/ch/publications-statistics/ publications-research/annual-report。 18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 2020》,參見 https://www.ias.gov.mo/ch/publications-statistics/ publications-research/annual-report。 19 陳章明:《澳門養老狀況及政策研究報告 2015》,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uploads/file/ a838 7e568125adacb3c4d280d5354985.pdf。 20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 2020》,參見 https://www.ias.gov.mo/ch/publications-statistics/ publications-research/annual-report。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 18 協調及執行系統以及監測、評估及檢討機制。22 該政策框架顯示,澳門特區未來將以居家養老為主要養老模式,支持長者積極參與,充分發揮長者自我照顧和相互照顧的作用。這是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機構養老壓力日漸增大趨勢下的必然選擇。 即便如此,澳門特區政府為實現養老目標,做了很多工作,承擔了重要任務。例如,養老保障機制跨部門策導小組於 2016 年設立,該小組共由十餘政府部門聯合組成。可以說調動了所有相關政府部門的力量。首個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涵蓋短期(2016 至 2017 年)、中期(2018 至 2020 年)和長期(2021至 2025 年)三個階段,分別列出 204 項、141 項和 100 項具體措施。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目前已完成前兩個階段,第三階段在進行中。 總體而言,澳門特區養老保障機制的框架設立較為完善,以期全面積極面對老齡化社會,保障長者和家庭幸福生活。但是,該機制以宏觀層面的養老保障為主,不能照顧到每位長者的特殊需求;從規劃到執行,都是政府起到主導和主體作用。 特區政府部門不僅工作負擔較重,公共財政負擔也很重。2010-2020 年間,澳門社會工作局的開支從 11.98 億澳門元增加至 34.77 億澳門元,增加了 1.9倍,23 2020 年,社會工作局整體投放於社會服務範圍內的費用超過 29 億澳門元。24 2010-2020 年間,特區政府財政開支中社會保障福利支出從 7.48 億澳門元增加至 50.99 億澳門元,增加了 5.82 倍;社會保障佔政府財政開支的比例從24.4% 提高至 27%,同期,與長者密切相關的醫療保障開支佔比從 8.1% 提高至 10.5%。25 可見,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社會養老床位比例較低、社會養老負擔沉重的現實使澳門傳統養老模式面臨嚴峻挑戰。 2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23 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2020 統計年鑒》,參見 https://www.dsec.gov.mo/zh-MO/Home/Publi cation/YearbookOfStatistics。 24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 2020》,參見 https://www.ias.gov.mo/ch/publications-statistics/ publications-research/annual-report。 25 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2020 統計年鑒》,參見 https://www.dsec.gov.mo/zh-MO/Home/Publi cation/YearbookOfStatistics。
  • 19 二、智慧養老的優勢 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將人類從繁重的體力勞動和生活不便中解放出來。家用電器的廣泛應用大大減輕了家庭特別是女性的家務勞動負擔。照顧長者是家務勞動的重要組成部份,長者往往身體狀况較差,長期患病的長者常常使長者本人及其照顧者身心俱疲。傳統養老模式以人工服務為主,所用護理器具簡單,服務的專業化程度低,服務水平低,養老壓力大,因此,往往僅能夠以滿足長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主,不得不忽略長者的精神、文化等其他需求;在長者照料方面,傾向於“事後照顧”(例如長者摔傷或病倒)缺乏預防性措施。 智慧養老服務是指利用物聯網、雲計算等為核心的先進互聯網和資訊技術,以更智慧化的方式針對長者的各種需求,有效地、及時地、全方位地為長者的生活提供便捷服務。智慧養老是通過智慧化手段升級傳統養老模式,通過將現代科技應用於長者的照顧,把人力做不到、很難做到或者不願意做的事情交由機器完成,能夠提高長者自我照顧的能力及減輕照顧者的負擔,同時,以其獨特的優勢幫助降低公共財政壓力。 (一)智慧養老能夠減輕長者照護壓力 智慧養老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科技,能高效、準確獲取長者和照顧者的養老需求,對需求方而言,不僅能夠照料長者生活,還能夠滿足長者精神、情感以及自我實現等個性化、多層次需求;對供給方而言,通過智慧養老平台,迅速獲得用戶的反饋,幫助企業優化供給,提高供給與需求的匹配度,提高服務效率和滿意度。因此,智慧養老專業化水平高、服務水平與效率高,有利於提高長者福祉,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智慧養老產品與服務種類繁多,可以幫助照料長者的方方面面,滿足長者不同層次的需要。第一,生活照料類,主要包括網絡購物平台、智能化日用設施、信息查詢網絡系統與應用程式(例如地圖、巴士報站 APP)等,可以實現助餐、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滿足長者日常生活中衣食住用行諸方面的需要;第二,健康保健類,涵蓋遠程就醫、線上健康指導、智慧醫療穿戴設施等產品與服務等,可監控長者健康狀况,發現問題即時報警和通知家人,並減
  • 20 少頻繁去醫院的麻煩;第三,安全類,主要包括線上出入管理、室內外定位以及遠程監控等項目,及時發現摔倒、迷路等問題,防跌產品可降低摔倒時的傷害,防走失定位器具有定位、通話、報警、圍欄等功能,保證長者人身和出行安全;第四,精神與情感類,主要包括網上娛樂節目、各項線上活動、線上溝通社交等,滿足長者精神與情感需要;第五類為自我實現類,主要包括線上學習、線上獲取社會活動信息等,有助於長者終身學習、互助和自我價值的實現,使長者活得更有價值和尊嚴。 在這些智慧養老產品與服務的幫助下,無論是居家養老、社區養老還是機構養老的長者,原本需要家人或工作人員照顧的很多方面,長者都可以實現自我照顧,例如,帕金森症患者等手部不適長者可借助防抖餐具自行進餐,腿腳不便或長期臥床長者可借助電動升降座椅、電動起身器、電動爬樓輪椅等起身和移動;線上健康指導、防跌產品、智慧醫療穿戴產品等可預防風險發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摔傷率和發病率,從而保持長者健康,實現長者自我照顧;借助智慧養老產品和服務,照顧者勿須時刻陪伴長者,時間成本大幅減少;智慧化轉移設施、智能洗浴設施等使照顧者的艱辛程度大幅降低,對照顧者體力的要求降低,照顧長者的負擔減少且可以更多人分擔。總之,智慧養老有助於擴展居家養老服務的項目,豐富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滿足長者不同層次的需求;有助於解決目前居家養老資訊交流不通暢的問題,從而使居家養老服務供需更匹配;有利於提高養老服務的便捷性和靈活性;有助於形成居家養老服務的閉環,改進服務品質、提高服務管理效率。26 (二)智慧養老能夠降低公共財政負擔 發展智慧養老,有助於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第一,智慧養老提高長者自我照顧能力和降低照顧者負擔,提高了居家養老的可能性和意願,降低到政府資助的養老機構養老的概率。第二,智慧養老的發展以智慧養老平台建設為基礎,該平台可以設置時間銀行,鼓勵義工照顧長者或者長者互助,該平台通過提供信息、指導和匹配,使得虛擬養老院或互助養老模式成為可能。第三,提 26 林瑜勝:“我國 ‘智慧養老’ 模式的核心問題與發展方向給模式新選擇”,《上海城市管理》2017(6),第 10-13 頁;雎黨臣、彭慶超:“‘互聯網+居家養老’:智慧居家養老服務模式”,《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9),第 128-135 頁;屈貞:“智慧養老:創新我國養老服務供給模式新選擇”,《天津社會保險》2016(6),第 21-22 頁。
  • 21 高養老機構的管理效率。智慧化管理模式幫助養老機構更準確高效地獲取長者需求信息,使養老機構更快速、有效地滿足長者需求,同時智慧化管理模式對員工監管也更具效率。第四,鼓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養老事業。與單一的傳統養老模式相比,智慧化養老模式更有利於根據長者的不同需要,設置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養老模式,增加需求,提高養老事業供給方的盈利能力,從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到養老事業。第五,智慧養老成本將不斷降低。傳統養老模式屬於勞動密集型,隨着老齡化進程的不斷加深,勞動力短缺將趨於嚴重,勞動力成本將上升,可以預期傳統養老模式的成本將不斷提高;智慧養老模式屬於技術密集型,隨着時間的推移,技術不斷進步,生產規模不斷擴大,生產和維護成本降低,人均養老成本將不斷降低。因此,智慧養老對降低公共財政負擔的作用在長遠來看將更明顯。 三、 澳門特區智慧養老發展實踐 隨着居民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時間的推移,老年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持續提升,思想觀念發生重大改變,接受新事物和運用現代科技的能力明顯增强。老年人口的知識化和現代化為 “智慧養老” 從理論轉為實踐創造了前提條件。27 智慧養老不僅具有前文所闡述之優勢,從而以技術進步和創新路徑,改進養老方式,改善民生,減輕家庭與政府的負擔,而且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產業,是澳門特區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路徑之一。從澳門特區具體實踐來看,“智慧養老”已經從概念進入具體操作階段。澳門特區智慧養老在如下幾方面實現初步進展。 (一)搭建 “互聯網+” 公共養老服務資訊平台 澳門特區政府作為養老和智慧城市建設的主導者,在搭建公共資訊平台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成效較顯著。澳門特區各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建立並通過互聯網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務資訊。 27 林瑜勝:“我國‘智慧養老’模式的核心問題與發展方向給模式新選擇”,《上海城市管理》2017(6),第 10-13 頁;翟振武、陳佳鞠、李龍:“中國人口老齡化的大趨勢、新特點及相應養老政策”,《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3),第 27-35 頁。
  • 22 在智慧養老方面,社會工作局為主要負責和實施的部門,至少在以下五個方面搭建了公共養老資訊平台。第一,積極落實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施政目標,推動本部門公共服務電子化,通過多種資訊平台發佈新聞及服務訊息。其主要電子化平台包括社會工作局官方網站、澳門特區長者義工資訊網、澳門長者服務資訊網及其手機應用程式、統一評估及中央轉介機制輪候資訊平台、Facebook 帳戶和微信公衆號等。其中 “澳門長者服務資訊網” 搭建於 2016 年,是以長者服務為主題的一站式綜合資訊平台;而 “統一評估及中央轉介機制輪候資訊平台” 於 2018 年推出,其目的是便於市民查詢安老院舍的申請情况。28這些電子化服務平台為居民尤其是長者獲取相關服務及資訊提供了便利。自2012 年 1 月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社會工作局官網瀏覽人次累計 158 萬餘;2016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 5 日,澳門長者服務資訊網瀏覽人次約 12 萬。29 第二,提高網絡支持力度。通過與澳門電訊合作,社會工作局於其轄下的 9 個前線服務單位和 55 個受資助的社會服務設施安裝免費 Wi-Fi,提升包括長者及其服務者在內的網絡使用者的便利性。30 第三,融入大灣區,促進跨境養老,從信息共享開始。2019 年 3 月,經與珠海、中山、廣州、佛山及江門市的民政部門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城市民政事業協同發展合作框架協議》,將大灣區該五座城市的長者服務資訊連接至澳門特區長者服務平台,取得這些城市養老機構資料。31 4 月初,在粵港澳大灣區城市民政部門聯席會議上,大灣區的 11 座城市簽署了該協議。這些合作,主要目的在於搭建跨境養老合作平台,以促進城市之間的信息溝通、合作制度共建以及共贏互利,為以後的跨境智慧養老打下基礎。32 特區政府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也積極參與和推進服務網絡化,特區政府“智慧城市” 建設相關平台的搭建便利了包括長者及其照顧者在內的澳門居民,新冠疫情提升了智慧化速度。第一,在各政府部門推出電子化公共服務基 28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29 數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長者服務處提供。 3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大灣區五市長者服務資訊養老機構”, 參見 http://www.ias.gov.mo /dwqzzfwzx。 3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社會工作局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城市民政事業協同發展合作框架協議》”,2019 年 4 月 4 日,參見 http://www.ias.gov.mo/bayarea_mzfl。
  • 23 礎上,推出“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簡稱“一戶通”)。除了官方網站,澳門特區各政府部門基本都推出了微信、Facebook 或者 Youtube 賬號,甚至推出了流動應用程式。例如,出行方面,澳門交通事務局推出巴士報站、澳門出行、交通資訊站等流動應用程式,特首辦、治安警察局、氣象局、海關、財政局、勞工事務局等政府部門亦推出流動應用程式。不僅如此,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一部份,2018 年,特區政府推出 “一戶通”,使用者能夠在統一的網站平台或流動應用程式中使用統一的電子帳戶來獲取各項政務服務,33 這提高了電子政務的效率,促進了電子政務的發展。第二,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通過不同平台,提供電子化服務。與養老關係最密切的政府部門是社會工作局和社會保障基金。除了官方網站,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還推出臉書賬號和微信公衆號,主要用於發佈新聞資訊和推送社保基金的各項訊息。截至 2022 年 4 月 1 日,社會保障基金官網瀏覽人數超過 2,320 萬人次,臉書賬號追蹤者有 6,952 人。34 第三,網上購物與移動支付的快速發展。在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在特區政府支持之下,商戶引進支付寶、微信支付、Apple Pay 等國內外支付平台,建設了澳門通(Mpay)等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促進了本地銀行積極推出和優化網上銀行,並通過一系列優惠活動推廣這些支付方式;同時,澳覓等本地購物平台已經廣為接受,多家超市和商家也推出了網上購物平台(例如閃蜂),速遞服務迅速發展,電商購物代收點如雨後春筍般湧現;第四,新冠肺炎疫情加快了電子化和智慧化的速度。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巨大衝擊,造成了大量損失和不便。為便利疫情管控,澳門衛生局官網上設置了抗疫專頁,完善了澳門衛生局資訊站應用程式的內容,推出了澳門健康碼應用程式。核酸檢測預約、疫苗注射預約以及澳門健康碼等網絡平台和網上服務迅速覆蓋至整個特區。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特區政府共推出 3 期消費補貼計劃,從第二期開始推出電子消費優惠計劃,通過以電子支付方式領取消費補貼,可獲得支付平台的額外獎勵。不僅如此,在疫情下,包括教學、辦公等在內的很多線下活動改為線上。疫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加快了網絡化和智慧化的步伐。 3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行政事務:“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參見 https://www.gov.mo/zh-hant/cont ent/egov/service-list/。 34 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保障基金網站 https://www.fss.gov.mo/zh-hant,臉書 https://www.face book.com/fssmacao。
  • 24 這些官方以及私人部門網絡平台的建立與推廣大大促進了城市智慧化,便利了廣大市民,為智慧養老發展提供了平台與信息基礎,也積累了民衆基礎。但是,澳門總體上尚缺乏具有針對性的智慧養老服務平台,老齡友好型的平台設計尚不多,企業在智慧城市建設和智慧養老服務方面的參與不足。 (二)智力幫扶助力長者跨越智慧鴻溝 特區政府協同不同機構與商家不僅在智慧養老供給方面取得重大進步,在需求方面也提供了支持。特區政府通過多元化的持續教育,為長者智慧養老服務提供智力支援。特區政府推出的項目主要包括,第一,提升長者利用資訊科技的能力。為實現該目的, “支持長者及殘疾人士學習” 專項資助和 “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等政府項目中分別設置電腦課程相關資助項目。在前者以及後者的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年滿 60 歲或以上的長者參與資訊科技相關課程的規模超過 3,100 人次,資助金額超過 270 萬澳門元;35 第二,在不同部門開展不同期限、類型與目的的智慧設備使用培訓項目。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設置了為期四年的電腦課程,其中包括基礎科目和多媒體製作科目;2018 年 10 月至11 月,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分別舉辦 “移動設備作業系統設定及應用課程” 和 “移動設備拍攝技巧及編輯課程” ;非牟利機構積極參與,開設各類資訊科技課程並舉辦相關活動,推出了 “耆青數碼教室” 資訊科技先導計劃,由青年導師及義工助理教授長者如何使用智慧電子產品,在彌補長者數字鴻溝的同時,通過交流增進代際間的相互瞭解;設立資訊科技課程,指導長者利用 “社交網絡平台” 及智慧型電話等流動數碼裝置,使用各種應用程式,提高長者接觸新媒體以及使用網上公共服務和其他網絡資源的概率。該課程共培訓 142 人次;36 採用多元化的專題活動,幫助長者學習搜尋 WiFi 網絡以及使用手機進行視像通話等操作,鼓勵長者掌握通訊科技。37 第三,宣導無障礙智慧社會環 3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3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37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 25 境,開發無障礙設計。澳門特區政府注重建設無障礙環境,包括硬件環境和軟件環境。硬件方面,澳門已經建成很多無障礙設施並通過了《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38 軟件方面,鼓勵業界推廣無障礙網頁設計,並已在多個政府部門入口網站、專題網站和應用程式中,加入無障礙功能,39 例如,社會工作局官網、社會房屋輪候查詢系統、澳門特區康復服務信息網、“澳門康復服務”手機應用程序等。該設計便利了長者和其他弱勢群體使用。第四,提供智慧養老發展的硬體支援。為了便於長者和弱勢群體利用電子設備獲取資訊,社會工作局對於該人群購買手機給與津貼,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計劃執行期間,415 名長者和 244 名殘疾人士獲得了資助。40 2019 年 6 月 1 日,澳門社會工作局推出《樂齡科技應用資助計劃》,以支持受資助的養老機構購買、租用和試用具創新性的樂齡科技設備,其目的在於提高服務質素、保障長者安全和促進職安水平。這些計劃對確保長者有機會接觸及學習使用高科技產品,提高其獲得智慧養老服務方面提供了硬件支持。 (三)線上線下結合,助力提高長者生活品質 家居緊急呼援服務(即 “平安通”)可以說是澳門出現較早、持續發揮作用以及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方式。“平安通”開設於 2008 年,不僅持續服務長者,而且增設智慧內容,提高長者生活質量和身心健康。平安通呼援服務中心於 2018 年推出 “戶外緊急呼援服務” ,為包括失智症患者、智障人士以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出行保障和戶外緊急支援服務。截至 2022 年 4 月,“平安通”使用者共計 4,990 人,“戶外平安通”使用者共 1,139 人,累計送院個案 24,480 人次,累計協助定位 1,824 次。41 平安通是智慧養老服務的重要組成部份,便利和優化了長者的智慧化養老生活和社區服務。 38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無障礙設施”,參見 https://www.icm.gov.mo/gb/AccessibilityFaciliti es。 39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2016 年 4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consult/documents。 4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別行政區養老保障機制及 2016 至 2025 年長者服務十年行動計劃”, 《資訊報》第 6 期,2021 年 3 月。參見 http://www.ageing.ias.gov.mo/uploads/file/WVUfwd CsbjyKksKPSQUoSU1f3yxCaD.pdf。 41 “平安通十三載服務二萬六人次”,2022 年 05 月 31 日,參見澳門特區長者服務資訊網 http://www.age ing.ias.gov.mo/en/tips/index.php/news/announcement/post_2454。
  • 26 四、澳門特區智慧養老發展的特點 澳門的智慧養老實踐及其發展,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一)政府起着主導作用 目前澳門特區主要以政府為依託推動智慧城市實現其範疇內智慧養老服務的發展,主要通過政府平台以及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等模式提供公共產品來實現智慧養老資源的有效配置,政府一力承擔智慧養老服務的提供和推廣。特別是近十年特區政府在智慧養老發展方面的進步顯著,這一進步為輻射和拓展智慧養老服務的受惠範圍,提供了軟體及硬體支援,將有利於提高智慧養老的承載力。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智慧養老服務推廣過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總體上無論智慧城市建設還是養老智慧化發展,都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與資助。 (二)以綜合資訊平台營造智慧養老模式的環境氛圍 澳門特區的智慧養老服務以平台和服務優化為依托,通過政府政策引導,結合長者生理、心理、習慣等群體特徵開發穩定、便捷的平台,以穩定、方便、快捷的方式進行政策資訊的推廣和傳播,使長者能夠充分感受到通過智慧養老平台獲取資訊有助於提高其晚年生活的便利程度和幸福感,從而得到長者及其家人的信賴和認可,並提高智慧養老平台和設備的利用率和普及率。以平台促進智慧養老服務資訊的推廣是智慧養老產業發展的重要前期工作,可以提高長者及其家屬對智慧服務的認可,化解長者因科技恐懼而對智慧養老的排斥,為進一步發展智慧養老服務有效地奠定社會基礎。 (三)智慧化養老產品供給缺乏 澳門當前的智慧養老主要依托於智慧城市建設等相關平台,實現較快發展,但智慧養老產品的供給尚缺乏。澳門是一座旅遊城市,製造業在經濟中佔比很低。目前,澳門有來自國內外的智能手機等電子產品的大量供應,但缺乏 “老年型” 電子產品。同時由於智慧養老產品種類繁多,而澳門市場相對狹小,因此沒有專門的智慧養老產品供給。部份長者及其照顧者可以在內地乃至國際
  • 27 電商平台購置智慧養老產品,但由於市場隔斷,相關售後服務不到位,降低了智慧養老產品在澳門的需求,阻礙着智慧養老在澳門的發展。 五、澳門特區智慧養老的未來發展方向 傳統養老模式主要包括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醫養結合是近年較為廣泛接受的養老模式,而智慧養老主要是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對傳統養老模式的自動化、智慧化和智能化升級,從而使養老更優質高效,進而形成智慧居家養老、智慧社區養老、智慧機構養老以及醫養結合智慧養老模式。“智慧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並不能一蹴而就,養老的智慧化程度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家庭環境下會有較大差異。無論如何,發展智慧養老服務,借助現代科技幫助長者實現自我照顧以及減輕照顧者的負擔,實現絕大部份長者居家養老並保證其老年生活質量,是澳門未來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選擇。本文認為,在發展智慧養老過程中,澳門應把握以下三個發展方向。 (一)依托智慧城市建設發展智慧養老 隨着時間的推移,澳門對智慧養老的需求和使用率將不斷提高,智慧養老平台和系統將越來越强大。但是,澳門畢竟是一個微型經濟體,如果建立單獨的智慧養老系統,有可能會導致總體需求規模不夠大,從而不能形成規模效應。 2017 年以來,特區政府十分重視智慧宜居城市建設問題,智慧政務、智慧醫療、智慧旅遊、智慧通關、智慧交通等是智慧城市建設的主要內容。雖然智慧養老並未被列為主要內容,但是 2021 年的施政報告中已經提出“規劃長者公寓的智慧養老方案”,智慧養老被提上日程。並且,有理由相信,重視民生的特區政府必將把智慧養老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依托智慧城市建設構建智慧養老平台將是一個最優選擇。依托智慧城市建設發展智慧養老,不僅能夠實現智慧養老的規模效應,而且可以方便社會其他群體,例如因病、因傷需要照顧的年輕人對智慧養老平台的使用,提高平台利用效率,也有利於智慧城市建設的其他方面在設計和實施過程中考慮到長者這一特殊群體的需求並進行相應的安排,使整個智慧城市的建設考慮更加周全、更友好、覆蓋面更廣、更有普惠性,從而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居民福祉。
  • 28 當前無論智慧城市建設還是智慧養老服務發展,都才剛剛起步,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因此需要釐清智慧養老如何依托智慧城市建設實現發展,包括如何處理智慧養老和智慧城市建設的其他內容之間的關係,如何實現智慧城市不同內容之間的互聯互通、信息交流和協同發展,特別是如何充分鏈接智慧養老與智慧醫療,建立醫養結合的智慧養老模式等。這些問題涉及到不同部門的溝通協調,也可能導致平台設計的要求以及法律制度的建設存在差異。 (二)探索智慧養老服務的商業發展路徑 在澳門特區日益嚴峻的老齡化背景下和傳統養老模式面臨重大挑戰的衝擊下,智慧養老模式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發展空間。當前處於智慧養老發展的初期階段,居民對現代高科技產品的認知往往落後於其供給,因此智慧養老需要政府和企業積極推動,以供給創造需求,促進養老智慧化的實現,從而降低養老成本、提高養老效率。確定政府和企業在智慧養老發展過程中分別扮演的角色,協調二者的任務,充分發揮二者的作用,對於促進智慧養老發展十分重要。 鑒於養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同時智慧養老平台建設投資較大、回報期長,且智慧養老平台的設計、運營和監管如果以政府為主導則更能給予居民安全感,提高居民對智慧養老的接受度,有利於智慧養老的推廣。因此,智慧養老前期發展主要依賴於養老保障及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完善和提高,澳門特區智慧養老初期發展具有政府主導,以綜合社會服務平台為依托的特點。長期而言,以智慧養老滿足長期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社會需求為發展目標,將需要進一步綜合和優化社會資源,調動商業發展潛力,加强資源搜集、整合、調度和配置能力,為智慧養老服務提供源源不斷的多元化資源供給。第一,探討智慧養老服務的商業發展路徑,通過公共經濟和社會資本有機融合,實現社會養老產品的公共性和多元性相結合,利用市場機制提高養老資源的配置效率,將有利於資源運用效率的提高,並將以長者多元智慧養老需求為市場發展導向,拓展智慧養老服務有效需求的實現和開拓智慧養老普及度,提高其在家庭、社區與機構中的適用性,達到客戶覆蓋面的擴展和服務涵蓋內容的深度發展,不斷增加市場有效需求才能降低智慧養老服務供給的平均成本。第二,運用商業運行模式,將智慧養老服務內容設計和服務規劃更為貼近長者生活需要,從長者健康、生活、居住環境出發,以滿足長者生活照料、醫療衛生、交通出行、精
  • 29 神慰藉、社會實現的多元化需求為服務目標,保證智慧養老服務的實用性和可達性。第三,擴展智慧養老服務供給主體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將有利於提高服務產品規模,降低平均成本,更加有利於智慧養老服務發展的可持續性,為拓展以智慧養老相關聯的產業鏈的發展創造機會。 在智慧養老產品供給方面,澳門的製造業達不到滿足長者多樣化需求的目標,同時,在國際化及澳門不斷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背景下,亦不需要澳門自給自足。絕大部份智慧養老產品可以從內地或其他國家或地區購買。為了提高居民對智慧養老產品的需求,可適當放開市場,對 “進口” 的智慧養老產品相關的免費送貨、安裝與維修服務進行合法化。當然,本澳居民和企業若有興趣,亦可投資於智慧養老產品的開發與生產。在智慧養老發展過程中,本澳居民所從事的職業主要包括家庭醫生、護士、專職護理人員、管理人員、市場人員、設計人員以及技術支持人員等。 (三)探索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幾種養老模式中,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撑,共同組成社會養老服務體系。42 2021 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信息顯示,我國形成了“9073”養老格局,即 90% 左右的長者在居家養老,7% 左右的長者依托社區支持養老,3% 的長者入住機構養老。43 澳門在規劃未來養老模式時,可參考此格局。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的職責和內容較為清晰,家庭和養老機構亦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智慧養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採用智慧養老模式。雖然已知社區養老服務具有社區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支持兩類功能,但具體職責和工作內容並不清晰,也不完善。並且社區養老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在決策、管理和實踐中需要政府起到更大的作用,其智慧化程度主要由政府來決定。 社區養老服務以社區為依託,提供多元化服務,發展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將有如下益處。首先,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將利用智慧資訊技術實現分散養老資源的集中供給,提高養老服務的社會化水平,擴展養老資源供給。智慧養老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2011 年 12 月 16 日,參見 http://www.gov.cn/zwgk/2011-12/27/content_2030503.htm。 43 “國家衛健委:我國養老呈 ‘9073’ 格局 約 90%老年人居家養老”,2021 年 04 月 08 日,參見央視新聞客戶端 http://m.news.cctv.com/2021/04/08/ARTIwcwUroEXDM4NPKGnmOuu210408.shtml。
  • 30 服務社區的發展將針對長者多樣化和個性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優化服務流程,加强數據資料的搜集、整合和配置能力,提高老齡化社會服務資源的利用效率,擴大社會養老資源總量供給。其次,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將便捷、高效地彌補家庭養老缺失的困境,提高養老服務的品質,滿足多元化的養老服務需求,補足社區養老服務供需缺口。第三,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將有利於從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政策制定、機構發展等方面健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覆蓋面,完善智慧養老產業,實現長者老有所養的目標,為居家養老提供更全面的服務支援和保障,提高家庭的照料能力。第四,智慧化社區將有利於進行大數據的收集存儲,並將數據進行分析整合,精準預測社區養老服務需求的種類和數量,從而為養老服務供給端提供精準資訊,以智慧化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的大融合。 未來隨着老齡化進程的不斷加深,家庭人口規模及勞動力數量下降、長者戶數量不斷增多、高齡人口不斷增加,在此背景下,要實現約九成長者居家養老,離不開社區養老的大力支持。因此,有必要明確社區養老的定位,加强統籌規劃,探討智慧社區養老服務的新方向,完善智慧社區養老服務,加强社區軟硬件建設,增加社區養老的服務內容與項目,增加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渠道和方式,提高服務人員專業化水平,提高社區服務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幫助性,完善社區養老的運行機制,降低運行成本,保證社區養老服務運行的可持續性。 總之,老齡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隨着時間的推移,家庭和社會的養老壓力將不斷增大,以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現代科技的發展,為解決養老問題提供了可能。智慧養老能夠在提高長者自我照護能力、減輕照顧者負擔的同時,減輕政府的公共財政負擔,將是未來養老模式的必然選擇。從澳門特區的實踐來看,智慧養老已經進入具體操作階段,在搭建“互聯網+”公共養老服務資訊平台、智力幫扶助力長者跨越智慧鴻溝以及線上線下結合助力提高長者生活品質方面實現初步進展。迄今為止,澳門特區智慧養老發展的主要特點有三個,即以政府為主導,以綜合資訊平台營造智慧養老模式的環境氛圍以及缺乏智慧化養老產品的供給。本文認為,在智慧養老發展過程中,澳門應把握三個發展方向:思考智慧養老依托智慧城市建設之方法、探索智慧養老服務的商業發展路徑以及探討智慧化社區養老服務的新方向。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31-44 31 勞資關係治理的社會對話機制:澳門社協研究 唐純林 婁勝華 一、問題的提出:勞資關係治理與社會對話機制 自 1989 年世界銀行在《南撒哈拉非洲:從危機走向可持續增長》報告中首次提出了現代意義上的 “治理” 概念,現代治理概念迅速在世界範圍內興起。“愈來愈多的人熱衷於以治理機制對付市場和∕或國家協調的失敗”。1 與統治相比,治理是一種內涵更為豐富的社會管理現象。它既包括政府機制,同時也包含非政府、非正式機制。隨着治理範圍的擴大,各色民眾和不同類型的組織等得以借助這些機制實現各自的訴求,並實現各自的願望。2 根據“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 的界定,“治理是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管理其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通過協調彼此衝突或各不相同的利益進而採取合作行動的連續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各種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制度安排。” 3 治理的本質在於,它所偏重的統治機制並不依靠政府的權威或許可。 “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而是多種統治過程和互相影響的行為  本文係澳門基金會資助課題《澳門社會治理案例研究》的成果之一。課題批准文號:1875/DC/2022。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公共政策博士研究生。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1 傑索普:“治理的興起及其失敗的風險:以經濟發展為例的論述”,《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1999年第 2期。 2 羅西瑙:《沒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 4-5頁。 3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
  • 32 體的互動帶來的結果” 。4 總結起來,治理的基本價值主張包括以下方面:1) 治理主體的多中心化;2) 治理責任的共同承擔;3) 管理過程的雙向互動;4) 管理方式的多樣化。5 雖然現代治理理念興起不過 30 餘年的時間,但就其運作來看,其實已在很多領域獲得了實踐。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長期倡導的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機制,就與治理理念非常契合。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界定,社會對話是用以表述工人、僱主和政府參與就業和解決勞動場所問題決策的術語。它包括這些群體的代表之間對共同感興趣的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問題進行各類談判、磋商和資訊交流。6 社會對話可以由兩方組成,也可以由三方組成。三方社會對話(即三方機制,Tripartism)是由工人、僱主和政府共同討論影響工作場所或工人和僱主的利益的公共政策、法律和其他決策,7 是國際勞工組織積極主張的社會對話形式。 社會對話機制(或三方機制)與治理理念的相似點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從其運行框架來看,社會對話機制蘊含了治理主體多元、治理責任共同承擔、管理過程的雙向互動等理念。其次,三方機制也蘊含了對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的調整。一方面,三方機制提出了與勞動力市場8 完全不同的理念,在 ILO一份重要文件——1944年《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的宣言》(又稱《費城宣言》)——該文件被 ILO列為《章程》的附件,作為國際勞工組織開展活動的依據和指導性文件。該文件明確提出 “勞動不是商品”(labour is not a commodity);另一方面,三方機制也體現了對傳統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協調勞動關係模式的調整,實際上將勞工政策制訂的權力交由政府、僱主與工人三方,根據 ILO《勞動等行政管理公約》(第 150號公約),應在勞動行政管理系統內,促成公共當局與最有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或在適當情況下與僱主代表和工人代表進行協商、合作和談判。 4 Jan Kooiman & Martijn Van Vliet, “Gover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In Kjell A. Eliassen & Jan Kooiman, 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 Second Edition. London, Sage Publishers, 1993, p. 64. 5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5頁。 6 國際勞工局:《社會對話》,第 102屆國際勞工大會會議文件,2013年,第 5頁。 7 國際勞工局:《社會對話》,第 102屆國際勞工大會會議文件,2013年,第 5頁。 8 皮薩里德斯:《勞動力市場調整:新古典學派與凱恩斯學派短期動態分析的微觀經濟學基礎》,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5年。
  • 33 社會對話機制最早可追溯到 19世紀中期,1848年法國成立了一個勞動諮詢委員會,使工人有機會參與政府有關政策的制定過程。因為開會的地點為盧森堡,因而也被稱為盧森堡委員會。1919年,ILO成立,將社會對話作為基本原則和根本價值。9 1976年,國際勞工組織發佈《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Tripartite Consultation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Convention, 1976),迄今已在 100多個國家或地區被批准。10 其中,中國於 1990年批准加入該公約,由於 1999 年 12 月 20日澳門回歸中國,因此,該公約自當天起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11 雖然如此,社會對話機制實際以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 “社協”)已在澳門運行多年。 社會對話機制並無絕對的標準模式,Alagandram Sivananthiran 及 C. S. Venkata Ratnam 在其編輯的《社會對話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 in Social Dialogue)指出,不同國家過去的社會對話經驗呈現出一幅複雜的畫面。12 不過,ILO還是提出了社會對話的有利條件,主要包括 4個方面。在《國家三方社會對話: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改進治理的指南》(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對這 4方面進行了闡述,包括:1) 強大、獨立的工人和僱主組織,具有廣泛的基礎和代表性,具有參與社會對話的技術能力和獲取相關資訊的途徑;2) 各方參與社會對話的政治意願和承諾;3) 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基本權利;以及 4) 適當的制度支持。適當的制度支持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在國家層面為三方社會對話建立健全的立法框架……。立法應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保護,並應明確社會夥伴之間的合作形式,以及三方機構的原則、程序和職能。13 本文回顧澳門社協的歷史,試圖從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澳門社協目前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9 國際勞工局:《社會對話》,第 102屆國際勞工大會會議文件,2013年,第 5頁。 10 李麗林等:“國際比較視野下的中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現狀與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年第 5期,第 18-26頁。 11 第 77/2001 號行政長官公告《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參見澳門特區政府勞工事務局網站 https://www.dsal.gov.mo/zh_cn/standard/law_detail/article/iahx9x3x.html。 12 Alagandram Sivananthiran & C. S. Venkata Ratnam, Best Practices in Social Dialogue. ILO, 2003, “Preface” Ⅺ. 13 ILO, 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 2013, pp. 44-52.
  • 34 二、澳門社協:歷史與成效 1987年之前, “澳門沒有過任何提議,以法律形式規定工人團體和僱主組織在有關政府政策上應獲得諮詢或以任何形式參與總督的決策過程。”14 1987年,時任總督馬俊賢簽署第 31/87/M號法令,設立了澳門社協。雖然文件並沒有提及 ILO 1976 年的《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5 (Tripartite Consultation〔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Convention, 1976),但顯然可將這個機構的成立視為澳門對《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的一個回應。16 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澳門社協很大程度上是由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的——由於澳門經濟的發展,1984年開始大量輸入外地勞工,此舉衝擊了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和薪酬增長,成為當時較大的社會問題,於是,政府推動成立了社協,以創造一個社會對話的平台。17 第 31/87/M號法令稱 “在社會——經濟問題上推行對話及協調的組織的存在及運作,在現代社會中是真正繁榮的決定性因素。… 在 1987年政府關注的重大事項中,要突出的是社會——勞工的問題。在施政方針內,指明成立一個基於社會協調原則的諮詢機構。在這機構內有政府,僱主及勞工的代表。這個機構將是討論社會——經濟方面重大問題的獨特場所。” 根據 31/87/M號法令,社協從屬於總督,是諮詢性質的組織,其具體職責包括: “透過總督之要求,又或主動提出提議及建議,對社會——經濟發展與重組的政策及對該等政策的執行提出意見” ,以及 “在特別顧及到經濟發展,及其對社會——勞工與居民生活質素方面的影響之間的平衡下,提出使本地區經濟能正規運作的解決辦法” 。同時 “對有關社會——經濟問題的法例草案,委員會應被諮詢” 。澳門社協由下列人士組成:A、總督,任主席;B、經濟財政暨旅遊政務司、社會事務政務司及保安部隊司令;C、執行委員會各成員; 14 António Ramos Preto:“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0年第 2/ 3期,第 507-513頁。 15 這一翻譯據澳門立法會澳門特區立法會會刊 VI-23期。 16 李振宇 2018年 1月 29日在立法會的口頭質詢。 17 勞工法律,參見 http://www.macaudata.com/macaubook/book088/html/0296001.htm#0296014 (2021 年4月 3日)。
  • 35 D、代表澳門僱主團體領導階層的三名代表;E、代表澳門勞工團體領導階層的三名代表。 社協早期工作似乎頗具成效,根據社協執行委員會協調員 António Ramos Preto 於 1990年的一篇文獻,新成立的 “社協” ,迅速地作出了兩大貢獻:一是完善澳門勞工關係的法制;二是在澳門建立社會福利制度。 此前,澳門已於 1984年以第 101/84/M號法令頒佈了澳門最早的勞資關係的法律,但該法律只是確定了僱主與工作者在工作關係上應尊重及遵守的最低及基本條件,並不完善。因此,社會各方迫切需要對此進行完善,而社協發揮了重要作用, “勞工法檢討工作的高峰,是在全體會議上一致通過了一個由社會各主導力量在整個討論過程廣泛達成共識的修改方案”,18 這就是 1989年頒佈第 24/89/M號法令,這一法令成為回歸前後澳門的勞資關係的核心法案,直到 2008年被第 7/2008號法律替代。António Ramos Preto稱讚 “這是 ‘社協’ 工作的第一個大勝利”。19 澳門社協的另一成績是在澳門建立社會福利制度。此制度在 1989 年,以第 84/89/M號法令頒佈,20 在該法令的前言中明確寫到:(該法律的草案文本)“得到社協全體會議通過,並透過本法令而賦予法律效力” ,這份法律涉及澳門全體工人,並首次在澳門為他們設立各種福利,如養老金、殘障金、失業救濟金、疾病津貼等等,從實質上保障勞工關係中潛在的權利。21 也有學者認為,剛成立的社協對澳門勞工政策方面也有較大貢獻,在社協的參與下,澳門於 1988年先後頒佈了第 12/GM/88號批示與第 49/GM/88號批示,前者為有關輸入外地勞工條例,後者即是引進外地技術勞工條例。22 18 António Ramos Preto:“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0年第 2/ 3期,第 507-513頁。 19 António Ramos Preto:“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0年第 2/ 3期,第 507-513頁。 20 此檔案名為 “關於設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取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障基金”,所取消的基金為第78/85/M號法令《規定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而引致傷害應獲補償的權利》。 21 António Ramos Preto:“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0年第 2/ 3期,第 507-513頁。 22 勞工法律,參見 http://www.macaudata.com/macaubook/book088/html/0296001.htm#0296014 (2021 年4月 3日)。
  • 36 也許是由於社協成立後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該機構的地位被寫入 1993年 3 月 31 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該法第 115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 。不過,在當時的管治者內部,卻出現了社協存廢的爭論。根據文獻,當時,負責監督勞工和就業的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就提出了 “關於是否有價值在澳門存有社協” 意見。23 尤其是 1994 年,澳門以第 13/94/M 號法令設立經濟委員會,這一機構與社協有頗多領域重疊,進一步凸顯社協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不過,論爭的最後結果是,同時保留了經濟委員會和社協,並對社協的職能進行了調整。1997年,總督韋奇立簽署第 59/97/M號法令,即社協的新組織法。根據該法,社協的職能範圍從 “社會—經濟問題” 轉向了 “社會勞動政策” 方面。該法令也確立了社協運行至今的基本框架。 回歸後,澳門的經濟高速增長,就業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政府推動下,特區從不同的層面逐步優化並完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範疇方面的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在立法過程中均經過社協的討論,包括第 2/2015號法律(修改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有關修訂解僱賠償上限、第 6/2015 號法律修改《工作以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 7/2015 號法律《物業管理部份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和第 10/2015 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等。24 三、當前澳門社協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自成立以來,澳門社協在改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着澳門社會經濟翻天覆地的變化,澳門社協自身變革不足,在澳門勞資關係治理中的作用有所弱化,治理中常見的一些問題也逐步凸顯。在此嘗試運用治理理論,對社協當前運作中的問題進行分析。 婁勝華教授認為,治理的基本價值主張包括以下方面:1) 治理主體的多中心化;2) 治理責任的共同承擔;3) 管理過程的雙向互動;4) 管理方式的多樣 23 庇樂: “澳門的社會協調: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道路”,《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6年第 4期,第 1121-1127頁。 24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會刊》第Ⅵ-23期,第 37頁。
  • 37 化。25 治理的目的是達至良好的治理(good governance,或稱為 “善治”),俞可平研究員認為,良好的治理包括六個基本要素,包括:1) 合法性(legitimacy);2) 透明性(transparency);3) 責任性(accountability);4) 法治(rule of law);5) 回應(responsiveness);6) 有效(effectiveness)。26 Bruce Tonn, John Scheb, Michael Fitzgeral 及 Dorian Stiefel 認為,良好治理的特點是透明性(transparency)、責任性(accountability)、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27 根據以上理論檢視,澳門社協在澳門目前的勞資關係治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具體效果方面,社協工作難以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結果是善治的一個重要維度,因此,可以首先從有效性方面來審視澳門社協的運作。社會一般認為,社協近年來的工作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有議員指出: “大家都對……(社協)有很大的期望,……但是在這一個社協的組織裏面,看不到在法律的推動方面有甚麼比較大的進步。” 28 1. 對勞資矛盾回應不足 回歸以後,澳門經濟迅猛發展,一片繁榮之下也暗流湧動,尤其是在勞動關係領域。比如,外勞的大量輸入,帶來勞動待遇的不平衡。29 又比如,經濟的增長自然增加了對勞工福利的訴求。回歸後, “五一遊行” 幾成慣例,而2006、2007以及 2010年都引致暴力衝突。30 31 這說明澳門勞資關係確實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社協作為承擔社會勞動政策 “諮詢” 職能的組織,本 25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5頁。 26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論”,《馬克思主義與現實》1999年第 5期,第 37-41頁。 27 Bruce Tonn, John Scheb, Michael Fitzgerald & Dorian Stiefel, “Future of Governance Workshop Summary”. In Futures, 2012, 44(9), pp. 773-777. 28 2018年 3月 22日李振宇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時,宋碧琪議員的附議。 29 2008年 7月 10日高天賜在立法會提出的書面質詢。 30 婁勝華:“澳門公民社會的法團主義基質及其新變化:以民間社團為中心的考察”,《澳門研究》2007年第 2期,第 46頁。 31 “澳門 5.1遊行爆警民衝突至少 41人受傷” ,BBC中文網,參見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 /china/2010/05/100502_macau_labour_rally (2010年 5月 2日)。
  • 38 應為此提供相應解決方案。社會認為,當勞資矛盾凸顯時,社協也應對此承擔重大責任。 2. 議而不決 雖然從性質上來看,社協只是諮詢機構。但是,作為一個實體,需要提出自己的意見,可是該組織內部卻總是難以達成一致。對此,有議員曾在立法會指出,某項立法進行細則性討論時,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開了幾十次會也沒能達成共識。該議員還具體指出,即便是將社保供款從 45元增加到 90元,在社協都經過幾年的論爭。32 3. 審議的法律草案缺乏共識 除了議而不決,有些議案即便在社協達成共識,卻難以反映社會呼聲。有議員指出,《勞資關係法》於 2008年修改前,相關草案經社協多年研究,終於向立法會提交,但 “這份法案充滿缺陷,無論從立法技術方面還是從勞動政策方面都需要對法案文本重新整理”。33 因此,立法會花了幾年時間,幾乎對該文本進行了從頭到尾的修改,“根本上是兩個文本”。34 (二) 職能方面,權責不清 治理意味着責任的共同承擔,意味着對可能引起的責任模糊或故意卸責的挑戰。35 正因為如此,學者們總是將責任的明確作為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份。Roland Almquist, Giuseppe Grossi, G. Jan van Helden及 Christoph Reichard認為 “治理包括各種類型的機制,特別是闡明各利益相關者對組織的職責的結構、培養履行這些職責的能力的方法以及工具”。36 婁勝華等認為,治理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目標,並落實到相應參與治理的主體。37 32 2018年 3月 22日李振宇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時,區錦新議員的附議。 33 2008年 7月 10日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 34 2018年 3月 22日李振宇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時,高天賜議員的附議。 35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67頁。 36 Roland Almquist, Giuseppe Grossi, G. Jan van Helden & Christoph Reichard, “Public Sector Governan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2013, Vol. 24, No. 7-8, pp. 479-487. 37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67頁。
  • 39 但是,社協內部運作的權責,相對來說並不清晰。社協早期協調員 António Ramos Preto曾介紹,該組織存在決策機制—— “只要三方代表在場且到會成員人數達三分之二,全會就可作出有效的決定,決定由簡單多數作出。”38 以此來看,社協作為意見提供者,是需要在內部達成一致的。但這一點似乎並不明確,比如,就有立法會議員指出,在社協中, “政府是最終決策者,勞資雙方只是協助者、意見的提供者。” 39 因此, “多部涉及勞動關係的法律,均因為勞資雙方一直於委員會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 顯然,責權不清影響了社協作用的發揮。 (三)運作過程方面,透明度較低 透明度是良好治理的重要組成部份,一般認為,資訊賦予公民權力以向公職人員問責——披露有關政府機構、政策和項目的資訊,使公民能夠讓官員對其工作績效負責,從而減少腐敗和公共資源管理不善,以及最終導致更加負責、回應迅速和有效的治理。40 但是,澳門社協的運作透明度相對較低,有議員就此曾在立法會批評社協的運作不透明,41 而事實上,社協很少主動向社會公佈其討論的內容,部份會議會透過政府網站發佈,但一般只有發佈一張新聞照片,並不包含會議所討論的內容。42 社協自己的宣傳渠道是該機構的官網,但是,官網的資訊較少,更新較慢,內容往往以官方的文件為主,缺少關鍵的會議內容資訊。 (四)成員組成方面,代表性頗受質疑 治理強調代表性,確保代表性更是三方機制的一項基本要求。由於在勞資關係中,工人處於弱勢,普通個體往往 “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與僱主談判”,43 38 António Ramos Preto: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0年第 2/3期,第 507-513頁。 39 2018年 3月 22日李振宇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時,宋碧琪議員的附議。 40 Stephen Kosack & Archon Fung, “Does Transparency Improve Governance?” In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14, Vol. 17, pp. 65-87. 41 2008年 7月 10日高天賜議員向立法會提出的質詢。 42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出席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2021 年第一次全體大會”,參見澳門特區政府網站 https://www.gov.mo/zh-hant/news/366587/ (2021年 2月 24日)。 43 ILO, 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 2013, p. 112.
  • 40 因此,職工方的代表性問題往往更受關注,更容易受到質疑。有議員指出: “回歸近 20 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產業結構的轉型,無論僱主及勞工組織團體代表,在這數十年已發(生)極大的變化”,44 職工方代表性需要擴展。45 該議員更進一步指出, “在這一委員會中,沒有任何人記起在這城市中的數萬名荷官和清潔工”。46 更為重要的是,澳門長期沒有就工會立法,也沒有就商會立法,現有的工會組織與商會組織都是以普通社團的地位活動,並不具有代表僱員和僱主的法定地位。故而,在目前的三方機制中,作為勞方代表的工聯總會與作為資方代表的中華總商會,其代表性只是歷史形成的,並未得到法律確認,也沒有得到僱員與僱主群體的正式授權。所以,代表性難免成疑。 (五)政府的元治理功能發揮不足 傑索普認為,治理需要建立適當的宏觀組織能力,也即要實行元治理。47現代治理區別於傳統治理的特徵之一就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然後由此而來的是如何處理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關係或者說如何協調與保持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行動秩序。48 作為政策主張不同人士進行對話的主要組織者,作為有責任保證各個子系統實現某種程度內在一致性的總體機構;作為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使有關各方遵循和運用規章制度,實現各自的目的,以及在另外一些子系統(如市場、工會或科技政策界)失敗的情況下作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採取 “最後一着” 補救措施,49 故而元治理的責任一般應由政府承擔。 目前,在澳門社協中,政府元治理功能發揮不足。一方面,缺乏基本的規則供給,典型的表現是缺乏內部決策機制的具體運用,這也是社協有很多議題議而不決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缺乏配套的資源供給,比如,社協一位勞方 44 2018年 3月 29日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 45 2013年 3月 5日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 46 2013年 3月 5日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書面質詢。 47 傑索普:“治理的興起及其失敗的風險:以經濟發展為例的論述”,《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1999年第 1期,第 31- 48頁。 48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67頁。 49 傑索普:“治理的興起及其失敗的風險:以經濟發展為例的論述”,《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1999年第 1期,第 31- 48頁。
  • 41 代表在接受訪談時就指出,為保障社協的有效工作,政府應提供資源保障,但現實是,無論人力、智力還是物力方面,政府對社協的支援都不足,比如社協會議時間有限,討論的議題又很多,為提高議事效率,政府應該提供足夠基礎研究材料與分析資料,而實際工作中,為社協提供工作輔助的只有兩個工作人員,僅能提供行政輔助。 四、對加強社協勞資關係治理的建議 (一)政府提供治理資源及強化元治理功能 當前,澳門社協在勞資關係治理中的作用有弱化的傾向。按照 Jones的說法,政府對治理失效的回答是發展元治理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 “為治理和監管秩序提供基本規則,讓治理合作夥伴在其中或通過這些規則來實現其目標,並設法確保不同治理機制和制度的相容性或一致性。”50 國際勞工組織也認為,政府應為社會對話提供適當的制度支援。 在澳門社協的運作過程中,特區政府應該為其制訂相應的規則。一方面,要讓參與各方充分表達意見;另一方面,也要形成決策機制,尤其是在對話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允許採用簡單多數的投票制度,以結束沒有必要的對話與談判。 此外,特區政府可以在資源方面為社協提供支援。比如,為社協工作提供足夠的資料。社協(三方機制)的作用是協商,而協商具有效果的前提是僱員或僱主代表在發表自己觀點之前是否擁有足夠多的資訊。51 因此,要特別重視資訊的提供,一是加強 “秘書” 輔助工作。要適當為社協增加專業的輔助工作人員,從而為社協的討論提供資料與技術支持。二是在社協會議中安排專家意見,社協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列席,在會議上提供專業意見。三是加強與智庫合作,在政府輔助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與專業智庫 50 Martin Jones, “The march of governance and the actualities of failure: the ca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wenty years on”. In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2019, Vol. 68,pp. 25-41. 51 General Survey Concerning the Tripartite Consultation(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Convention, 1976 (No. 144) and the Tripartite Consultation (Activit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Recommendation, 1976 (No.152).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88th Session 2000.
  • 42 合作。例如,2020年社協在官網上公佈了《就 “社會須具備甚麼條件才能開展 ‘工會法’ 的討論” 之調研報告》,此為社協與智庫合作的嘗試,在未來可以進一步加強。 (二)明確社協的各方責任 現代社會治理本身就是責任化過程,治理過程的每個環節都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目標,並落實到相應參與治理的主體。52 不能因治理而帶來責任的模糊化,因此,在完善治理框架時,應特別重視釐清治理中的責任界限。 對澳門社協現在的三方框架,應重點明確以下責任:首先,要明確社協常設委員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的推舉及任命責任,組織機構本質上是由人員組成的,如果相關組織機構無法有效運作,相應地,推舉及任命相關成員的組織或個人,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要明確資訊責任,有效的資訊是有效協商的基礎,社協應明確與會議相關的資料由誰獲取,如果社協的討論中,因為資訊不足,導致議事的低效率,可以追究資訊提供者的責任。最後,要明確決策責任。 (三)提高社協成員的代表性 代表性是現代民主社會最核心也最複雜的概念之一。社會對話機制中,各方的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是關鍵問題,因為它直接影響着三方機制的有效性。ILO認為,社會對話機制主要挑戰之一涉及確定將參加協商或談判過程的工人組織和僱主組織。53 從治理的角度來看,治理只有被多數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響的那些最有權勢的人接受)才會產生有效的規則體系。54 而當代表具有代表性時,它才能被廣泛接受。正如 ILO所說,事先用於確定僱主和工人組織代表性的準確和客觀標準,有助於澄清三方機制的框架,並避免與任何締結的協議或三方夥伴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有關的爭議。55 52 婁勝華等:《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 67頁。 53 ILO, 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 2013, pp. 103-104. 54 羅西瑙:《沒有政府的治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譯者的話”第 5頁。 55 ILO, 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 2013, pp. 103-104.
  • 43 首先,應明確標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監督機構的說法, “最有代表性的組織” 的確定(出於參加三方協調程序和集體談判的目的)應基於準確、客觀和預先確定的標準。針對澳門的情況,需要儘快制訂《工會法》和《商會法》,明確相關組織代表的法定資格。其次,應廣泛吸納各種利益,尤其要吸納新的經濟結構下形成的新的利益群體。另外,完善推選機制,可以引入競爭式選舉,根據 ILO的建議,最具代表性的工人組織的成員代表是根據這些組織提出的兩份候選人名單選出的。56 (四)促進社協運作進一步透明化 公開透明是對公共事物治理的基本要求。學者認為,透明度有助於 “實現更負責任、更靈敏和更有效的治理”。57 而社會對話機制涉及的利益群體非常龐大,透明運作更顯必要。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社協運作的透明度:首先,樹立公開透明的意識,把公開透明作為接受公眾監督,改善社協治理的重要基礎;其次,要明確透明的規則,也就是說,社協成員是如何產生的,他們是如何進行對話和決議的,這些都應該是透明的、有明確的制度文本作為指引。此外,要主動提供公開透明的渠道,如可以結合自媒體、公眾媒體、官方網站等,全方面主動向社會提供資訊,讓社會能夠瞭解與監督。 五、結語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界定,社會對話是用以表述工人、僱主和政府參與就業和解決勞動問題決策的術語。其中,三方社會對話機制是由僱員、僱主和政府共同討論影響僱員和僱主利益的公共政策、法律和其他決策的有效形式。作為勞資關係治理的重要原則與方式,澳門於 1980 年代成立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就是勞資關係領域的社會對話機制。澳門社協成立後,在改善勞動關係、勞工保護、社會福利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隨着回歸後澳門社會經濟的巨大變化,澳門社協因自身變革不足,在勞資關係治理 56 ILO, National Tripartite Social Dialogue: An ILO Guide for Improved Governance, 2013, pp. 104-105. 57 Stephen Kosack & Archon Fung, “Does Transparency Improve Governance?” In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14, Vol. 17. pp. 65-87.
  • 44 中的作用有所弱化,治理中的一些問題也逐步凸顯。在具體效果方面,存在對勞資矛盾回應不足、議而不決以及審議法律草案缺乏共識等問題。同時,還存在權責不清、透明度較低、成員代表性受到質疑、政府元治理功能發揮不足等問題。因此,未來要加強社協對勞資關係的治理,需要強化政府的元治理功能、明確社協的各方責任、提高社協成員的代表性以及促進社協運作的透明化。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45-61 45 澳門電子政務發展現狀與展望 于元元 許世儒 一、背景 在信息技術突飛猛進的時代,電子政務已成為各國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甚至成為提高一個國家或地區全球競爭力的要素。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持續探索電子政務的改革創新工作,在基礎設施、法制建設、機構改革、智慧城市系統構建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就。2020 年初,新冠肺炎全球爆發,迫使各國採取封鎖措施,大多數國家和城市為此推行數字政府戰略,迸發許多創新舉措,聯合國發佈的《2020 電子政務調查報告》中指出, “通過信息共用和在線服務的提供,數字技術使政府和公眾在疫情爆發期間保持聯繫,並使各國政府能根據即時數據和分析迅速作出決策,提高地方政府協調能力,並向最需要的人提供服務”。1 而疫情初期,澳門特區多個政府部門曾一度暫停對外服務,致使許多公共服務處於停擺狀態,凸顯出電子政務發展的緊要性和迫切性。2020年 9 月,第 2/2020 號法律 《電子政務》和第 24/2020 號行政法規 《電子政務施行細則》生效,為建設數字政府和推動公共服務電子化提供了法律基礎,標誌着特區政府電子政務進入新階段。2021 年的施政報告中明確提出,要 “以推動電子政務作為公共行政改革的切入點,推動 ‘數字政府’ 建設,提高行政效能”,2 推動電子政務發展成為本屆特區政府行政改革的主要抓手,澳門的電子政務進入快速發展時期。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講師。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公共政策博士課程博士研究生。 1 聯合國:《2020 電子政務調查報告》(全文),參見 http://www.100ec.cn/detail--6565807.html。 2 《澳門特區政府二○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29 頁。
  • 46 二、澳門特區電子政務發展現狀 近年來,澳門的電子政務取得了諸多新進展,在法律法規、政務內網、公共服務、安全體系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績。 (一)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 電子政務從產生至今,涉及領域眾多,建設內容廣泛,需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引導和處置。早在回歸之初,特區政府就充分認識到法例和制度的缺位是電子政務發展的最大阻力,致力於制定和完善相關法例法規,目前已有 6 部相關法律出台(見表 1),涉及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安全保障、數據交換互認、組織改革等多個方面,尤其是《電子政務》法律的出台,有望打破各部門之間資料互聯互通不足、 “數據孤島” 問題,促進公共服務電子化的進程。 表 1 與電子政務有關的法律 名稱 公佈日期 主要內容 相關法規 電信綱要法(第14/2001 號法律) 2001.08.20 訂定電信政策綱要與建設、管理及經營電信網絡和提供電信服務需要服從的總體框架 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 15/2002 號行政法規) 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第 41/2004 號行政法規)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第 5/2005 號法律) 2005.08.08 訂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對以電子載體提交的文件,不得因其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如電子文件的內容能如書面意思表示般顯示且可完整呈現,即符合對書面形式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電子簽名認證業務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制度(第14/2005 號行政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2005 號法律) 2005.08.22 訂定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打擊電腦犯罪法(第 11/2009 號法律,被第 4/2020 號法律重新公佈) 2009.07.06 2020.04.27 訂定電腦犯罪,以及設立在電子載體中搜集證據的制度
  • 47 名稱 公佈日期 主要內容 相關法規 網絡安全法(第13/2019 號法律) 2019.06.24 建立及規範網絡安全體系,以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資訊網絡、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 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第 35/2019 號行政法規) 電子政務(第2/2020 號法律) 2020.03.30 訂定公共部門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為和手續的規定 電子政務施行細則(第24/2020 號行政法規) 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參見 https://www.io.gov.mo/cn/home/。 (二)政務內網建設 政務內網的建設有助於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及決策的科學性,目前澳門特區政務內網的建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府內部的行政管理電子化。經過多年實踐,已建立人事管理系統、會計財務管理系統、出勤管理系統、財產管理系統、文件管理系統等,基本實現辦公自動化;開發及持續完善 “公務人員管理及服務平台” ,逐步實現公務人員管理的移動化以及智慧辦公和業務流程電子化,並開發公務人員 APP,將各項與公職相關的移動應用和服務集中至統一和獨立的手機應用平台上,從而讓公務人員可以更便捷方式使用不同的公職電子服務,並提昇其使用體驗。目前, “公務人員管理及服務平台” 正在進行優化服務平台版面設置等重構工作,以方便主管進行日常人員管理及便於一般工作人員取得各項個人化服務。此外,特區政府正逐步開展網上協同辦公,2020 年 8 月推出公共部門 “公文及卷宗管理系統” ,特區政府內部不同部門可利用雲端技術在共通平台上進行公文收發管理,目前功能已涵蓋公文的製作,各級主管、領導的審批,公文的發出及收件管理等不同操作。特區政府各部門使用新系統收發部門間相互往來的公務文書,不僅有助減少用紙和提升公文傳遞的效率,也可節省派遞公文的人力資源。3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累計收發逾 27 萬份公函,4 提升了工作效率。 3 公文及卷宗管理系統,參見 https://g2e.gov.mo/zh-hant/promotion/official-document/。 4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120 頁。
  • 48 二是整合數據、推動資源共享。2010 年 11 月,由行政暨公職局籌建的 “政府數據中心” 正式投入運作,有助於完善政務電子化所需的支援設備,採用集中管理及資源共享的策略,使用服務的部門可共享中心的伺服器資源、電腦軟件資源、網絡系統資源、電力資源和專業技術人才等,提供管理、安全、聯網及應用四個層面的服務。5 此外,特區政府於 2017 年與阿里巴巴集團合作推動雲計算中心的建設,開展諸多大數據應用的項目;持續檢查和優化雲計算中心各項設施平台,為各公共部門提供更安全穩定的運行環境,並逐步完善特區政府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更多部門通過平台公開數據,2022 年預計開放數據集超過 600 個,涉及公共交通、醫療衛生、城市環境、社會保障、教育、就業等 14個領域。6 三是多部門積極引入各類智能系統,提升管理和科學決策能力(見表 2)。 表 2 澳門特區政府各部門智能系統引入情況 部門 引入系統 效用 海關 大數據網上打假系統 輔助監察網絡購物平台,對可疑或涉嫌售賣侵權產品情況進行調查及跟進 旅客篩選輔助系統 結合風險管理系統,鎖定及篩選出高風險的水客 海域智能監控系統+無人機 輔助監察沿岸和海域,全力打擊偷渡活動 違法卷宗管理系統 拓展新型智慧警務應用 司法警察局 情報系統 利用科技手段分析案件作案手法和特徵,總結共性及趨勢,令預防和調查犯罪工作更加精準高效 刑偵綜合管理系統 3.0 警政信息管理平台 拓展新型智慧警務應用 5 澳門 “政府數據中心” 投入運作,參見 https://info.taiwantrade.com/biznews/%E6%BE%B3%E9%96% 80-%E6%94%BF%E5%BA%9C-amp-63849-%E6%93%9A%E4%B8%AD%E5%BF%83-amp-65282-% E6%8A%95%E5%85%A5%E9%81%8B%E4%BD%9C-908315.html。 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128 頁。
  • 49 部門 引入系統 效用 智能化語音轉寫技術用於筆錄 治安警察局 大數據的資源共享+快速運算技術 提高犯罪資訊情報的收集及分析能力 人流預測預警系統 車牌識別系統 拓展新型智慧警務應用 採集入境旅客生物特徵系統 非居民入住酒店登記系統 經空路入境旅客預報系統 落實新出入境制度,確保口岸安全 消防局 智慧消防可視化業務管理系統+消防系統數據資料庫 結合大數據進行態勢分析,規劃消防力量佈局,以及主動開展針對性的巡查和宣傳教育 消防指揮中心綜合調度系統 燃料安全監察系統 拓展新型智慧警務應用 警察總局 應急指揮應用平台 與架構部門在取得民防資訊方面進行對接,優化民防智慧管理,並為民防架構成員及相關人員開辦相關培訓課程;跟進及優化該平台中的 “預警發佈子系統” 保安範疇各部門共性應用系統 推動系統的整合,增加系統應用範圍 金融情報辦公室 資料保護系統 加強情報資料保密性 不同類型內部自動化系統 提升可疑交易情報搜集工作及分析工作的成效 衛生中心 中藥配方顆粒智能調配系統 實現施配藥現代化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平台系統 土地管理資訊系統 完善土地管理機制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閃電資訊中央處理系統 臨近預報系統 氣象監測及預報 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整理。
  • 50 (三)電子公共服務建設 電子公共服務指服務實體利用各種電子化網絡將工作、任務或交易過程部份或完全數字化的一種新的業務模式,具有傳統政務不具備的獨特優勢,例如方便快捷、節省時間、擴大服務使用者的選擇範圍、降低服務成本、提供個性化服務、增進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的關係等。7 其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三個主要方面:信息服務、事務服務、參與服務。 在信息服務方面,特區政府各部門自回歸後逐步建立各自的部門網站,並在網站中設立電子表格下載區,2000-2003 年共有 40 多個公共部門建立了各自的網站,因過於分散,2004 年底推出以政府部門公共服務和行政手續資料為導向的政府入口網站,並於 2010 年、2018 年進行改版優化,與統一個人賬戶、澳門公共服務移動應用程序、各部門網站不斷整合。目前的特區政府入口網站可提供包括澳門特區的政府信息、澳門資訊、公佈告示、法律法規、旅遊信息、商務貿易等在內的諸多資訊,並提供 “一戶通” 手機應用程式和各公共部門的55 個手機 APP、社交媒體、專題網站等鏈接。同時, “一戶通” 亦具有信息服務功能,正逐步將分散在各部門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的政府主要資訊進行整合匯總。除此之外,各公共部門也在各自更新和開發信息服務功能,例如,法務局利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展更多普法渠道,推出 “網上說法” 平台,向社會不同階層傳遞法律資訊,並探索構建多功能的普法資訊綜合平台,便利市民集中查找所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資訊;警察總局與清華大學公共安全研究院跟進及優化 “應急指揮應用平台” 中的 “預警發佈子系統” 、 “澳門民防資訊” 手機應用程式,以及 “澳門民防消息” 官方微信號等,進行多渠道信息發佈;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利用網絡社交平台和公共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廣泛進行民防宣傳教育;教青局加大力度推進家長教育工作,為家長設立一站式資訊網;文化局探索建立首個數字化 “澳門藝文活動資料庫” ,讓藝術家、學者及研究員等更加便捷地了解和掌握藝文發展動態;發佈新版 “澳門地圖通” 及 “應急地圖通” ,方便市民獲取各類地理資訊;推出 “出行資訊系統” ,提供多項交通資訊等。 在事務服務方面,特區政府於 2009 年推出 “ePass 電子一站通” 服務,每位居民可獲取個人登入身份,辦理行政手續;陸續增加自助服務機的數量和服 7 陳德權主編:《電子政務:基礎、框架與趨向》,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127 頁。
  • 51 務種類;2019 年 1 月 1 日推出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 ,並於 2022 年 4 月 11日推出 “一戶通 2.0 版” ,對 “一戶通” 的功能進行全面升級,以 “用戶導向、優化體驗、便民服務"為核心,通過系統重構、清晰佈局,為市民大眾帶來全新體驗,提供包括線上辦理在生證明、我的卡包、我的車輛及繳納行車稅等服務在內的 127 項電子服務,截至 2022 年 4 月, “一戶通” 開戶人數達 33 萬人。8 目前, “一戶通” 的功能還在持續增加,例如衛生局持續擴展 “一戶通”中的 “我的健康” 功能,優化電子便民措施,讓居民在線上完成衛生中心和醫院專科之間的轉診預約程序,提升醫療服務效率;社會保障局在 “一戶通” 平台上推出更多便民服務,尤其便利長者辦理養老金申請,以及在生證明辦理結果的訊息推送和查詢功能。除 “一戶通” 外,各公共部門也在不斷推進電子服務(見表 3)。 表 3 澳門特區政府各部門電子服務情況 範疇 電子服務 行政法務  開發行政准照網上續期系統,推進遊戲機中心、網吧、洗衣店等行政准照續期電子化服務  增設自動生成辦理商業登記所需的申請書和文件的功能,縮短辦理登記的時間  推出網上申領更多登記公證電子證明的服務  推出網上發出物業和商業登記副本及網上支付服務  推出 “街市通” 手機應用程式,每日公佈各街市的食品價格 經濟財政  優化營商環境,優化電子化服務和推出 “聚易用” 聚合支付。推動財稅證明無紙化和稅費電子支付,推動 “政付通” 平台交易  持續優化勞動範疇網上服務和申請工業准照電子化服務,推出 “消保易” 電子服務平台  優化網上配對服務及流程,提升就業配對效率  構建 “中央證券託管系統”(CSD)  發揮產學研線上配對平台作用,提升技術需求及技術供給對接效率  以本地重點展會為切入點,設置 “雲簽約”、“雲配對"等安排,推動會展業數字化,擴大 “會展通” 和 “會展資料數據庫管理系統” 的應用覆蓋面  深化應用資訊科技監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活動的運作。加強打擊經營或推廣非法博彩活動的網站、短訊、宣傳品或應用程式 APPS 8 “一戶通 2.0 正式上線 特區電子政務發展踏上新台階” ,參見 https://www.gov.mo/zh-hant/news/883 661/。
  • 52 範疇 電子服務  推出實用專利註冊申請電子服務  推出商標註冊電子證照  優化 “政付通” 移動應用程式的繳稅功能  推出線上申領與財稅相關的電子證明 15 項,支持中小企業持續發展 保安  與廣東海關合作開展粵澳貨物 “單一窗口” 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提供“一站式” 貨物電子報關服務  推進 “澳車北上” 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實現 “澳車北上” 業務受理、牌證發放、通關備案和預約通行等 “一站式” 辦理  治安警察局推出 “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自助續期服務  懲教管理局計劃增加網上申請視像探訪院生及在院證明書服務,以及研究提供 “電子在獄證明書” 等 社會文化  衛生部門完成人工智能語言治療輔助系統的前期籌備和試行,積極提升醫療服務水平  不斷優化電子服務,已推出電子醫療券、電子蓋章、健康碼,以及提供自助登記、就診提示、藥物諮詢、線上查詢等候人數和牌照申請進度等超過 200 個電子化項目  推行仁伯爵綜合醫院、衛生中心和鏡湖醫院的電子病歷互通  持續推進文博資源數碼化工作,推出多個世遺景點的網上虛擬實景導覽服務,完成一系列虛擬實景拍攝,供線上觀展  推動影視產業的發展,推出 “拍攝許可申請平台” 電子系統,便捷影視攝製  完成 “館藏珍貴中、西文古籍數碼化計劃"的選編工作,將何東藏書樓 654 冊古籍製成電子書  構建政府醫療系統大數據平台,持續發展智慧醫療  促進智慧教學,推出智慧教學先導計劃,推動學校引入智慧教學手段,支持學校逐步構建基於智慧技術的教學服務平台  推動文體與科技結合,持續加強文博資源和圖書文獻的電子化,實施館藏珍貴圖書文獻數字化計劃,並豐富網上閱讀電子書平台  優化體育場地租用服務的電子化流程 工務運輸  於青茂口岸及部份郵政分局增設 “FreeWiFi.MO” 服務,並按計劃持續推動鼓勵更多私營機構加入 “FreeWiFi.MO” 計劃以擴展免費 Wi-Fi 服務覆蓋範圍  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邊檢大樓內的郵政分局設置不同自助服務機供市民自助選擇所需服務,為旅客和市民提供便捷的郵政服務 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整理。
  • 53 (四)安全體系建設 電子政務安全是指電子政務系統資源和信息資源不受自然和人為有害因素的威脅和危害。保護電子政務安全要在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的過程中,在充分估計各種安全風險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硬件、軟件、信息和網絡的安全,核心是保護電子政務的信息安全,以確保政府在網上能夠有效行使行政監管和行政服務職能。9 特區政府於 2020 年 10 月成立司法警察局網絡安全處,治理確保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順暢運作,2021 年 1 月至 8 月共向營運者發出 62 次預警資訊,同期警方已就 12 宗網安事故開展調查。10 同時聯同該局資訊罪案調查處和電腦法證處,強化網絡安全的防護和執法合力,助力特區不斷健全網絡安全體系。與此同時,司法警察局亦開展網絡安全態勢感知系統的升級工作;參與研究和製作 “2021 年度網絡安全總體報告” ;透過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與監管實體及電信業營運者聯合舉行網絡安全事故演練;分階段開展雲計算、5G 移動通訊,以及 “零信任” 網絡架構等各類新興技術的網絡安全研究工作。 此外,疫情下,因民眾更多利用互聯網導致資訊罪案增多,司法警察局成立網絡詐騙專案小組,並持續透過區際及國際警務合作的渠道加強情報交流,聯合打擊跨境犯罪團夥。警方持續開展線上線下防罪宣傳,提升居民對網絡詐騙、電話詐騙,以及信用卡電腦詐騙等犯罪的警覺性。 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澳門特區的電子政務發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受網絡文化的發展、疫情和國際大趨勢的影響,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民眾,都對電子政務的發展持支持態度,達成了社會共識,形成較好的電子政務文化氛圍,對電子政務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9 陳德權主編:《電子政務:基礎、框架與趨向》,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205 頁。 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167 頁。
  • 54 二是隨着《電子政務》法的頒佈,與電子政務有關的法律已有 6 部,澳門特區的電子政務發展已具備一定的法制基礎,可依法管理,因策行政。隨着電子政務的發展,大量公眾信息日益掌握在政府手中,《個人資料保護法》則把維護個人隱私放在立法的重要位置,有助於防止損害私人權益事件的發生,為電子政務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是澳門特區的政務內網建設已基本完成電子化、辦公自動化兩個階段,正轉向網上協同辦公階段,並且正在實現從 “工作流應用系統” 到 “決策智能系統” 的轉變。各部門不斷探索內部管理電子化,通過資源共享和流程重組,增進多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處理公務的效能;積極引入各類智能決策系統,為決策和宏觀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提高科學決策質量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是不斷拓展和深化公共服務電子化,信息服務不斷優化,從用戶界面、信息的準確與可得性,到後台系統的平穩順暢、安全保障等均有提升;事務服務種類不斷增加,操作逐漸簡化,後台系統不斷升級,有部份事項已實現全程電子化服務。 三、澳門特區電子政務存在問題 經過多年發展,澳門特區的電子政務已取得一些成績,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亟需解決。 (一)法律與制度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 澳門特區目前與電子政務有關的法律已有 6 部,其中一部是專門的《電子政務》法,但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先後頒佈涵蓋電子政務各領域的 30 餘部法律和多項政策,調整和補充了百餘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內容;日本和新加坡等國突出行政立法和政策引導,制定和實施有關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和政策 50 餘項。並且由於電子政務的重要影響,上述國家已逐漸將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轉變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規和政策逐步向其靠攏,進行內容調整。11 反觀澳門特區,《電子政務》法已出 11 陳德權主編:《電子政務:基礎、框架與趨向》,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185-186 頁。
  • 55 台近兩年,但諸多行政流程和審批程序依然礙於原有法律而難以簡化更新,僅依靠一部法律難以發揮出其應有的規約功能。 另一方面,目前已有的六部法律覆蓋面和前瞻性不足。例如在信息安全方面,澳門特區尚未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缺少專門的信息安全法。目前,各國的信息安全已上升至國家安全的高度,隨着電子政務的進一步推動和信息化的高速發展,法律層面的滯後有可能會限制電子政務的發展,開放與安全之間的平衡難以維持。 (二)電子政務的績效管理有待加強 電子政務績效主要是指電子政務活動所帶來的的績效,包括電子政務的投入、產出、效果與影響等方面,包括社會公眾滿意度、成本—收益效用、運作管理、社會效益等方面。國際上諸多實踐經驗表明,電子政務項目的失敗率極高,存在一定風險,應遵循科學化、系統化的原則對其進行績效評估,統籌電子政務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管理效益之間的關係。 2018 年特區政府審計署公佈《電子政務的規劃及執行》,揭露出電子政務項目執行力偏低的情況,且部份系統使用率低下,例如行政公職局自行構建的內部人事管理系統,截至投入使用約兩年後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 97 個公共部門中,只有 22 個部門正在使用系統,使用率僅為 22.68%。12 但在此之後未有其他評估,未形成有效的績效評審制度。近年來,特區政府各公共部門積極引入各類電子化、智能化系統,各類系統無論是購買還是長期維護均需較高成本,如果缺少對項目的效用進行定期評估,容易出現邊際成本遠遠大於邊際收益的不良現象。此外,特區政府亦缺少對電子政務實施情況社會滿意度的跟蹤調查。推動電子政務的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公眾對電子政務的認可、接受和滿意程度是反映電子政務有效性的關鍵性指標,當前特區政府已推動開展 “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但尚未有針對電子政務實施情況的專項評審。 12 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電子政務的規劃及執行》,參見 https://www.ca.gov. mo/files/PA4018cn.pdf,第 25 頁。
  • 56 (三)電子公共服務有待優化和提升 當前澳門特區電子政務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過於分散,從一開始就是由各個職能部門自行發展,進度和成效不一,顯現出 “部門化、分散化” 的特徵。13《電子政務》法出台後,這一情況未有明顯改變,雖然已推出 “一戶通 2.0” 版本,對部份資訊發佈和事務辦理進行了整合,但目前各部門自行推出的手機APP 除“一戶通”外達 55 個之多(見表 4),對公眾使用造成諸多困擾。而這55 個 APP 中,絶大多數僅具備資訊發佈或查詢的信息服務功能,少數可提供事務服務,僅有 3 個具有與公眾互動的功能。2022 年 1 月舉行的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張永春司長提到 “相對內地,本澳推動中央化、統一化的電子政務系統更加困難,未來當局亦不會成立一個局級部門統籌推進電子政務”,14 與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由中央政府統一推動電子政務的發展有很大差異,電子政務“部門化、分散化” 的問題難以解決。 表 4 澳門特區各公共部門手機應用程式(“一戶通”除外) 部門 APP名稱 功能類型 信息服務 事務服務 參與服務 行政長官辦公室 澳門特首辦  澳門基金會 澳門虛擬圖書館  新聞局 澳門政府新聞  澳門年鑑  法務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身份證明局 身份證明局服務站  市政署 市政在線    澳門郊遊樂  食安資訊  財政局 澳門稅務資訊 Macau Tax   旅遊局 感受澳門  13 鄞益奮、陳慶雲:“澳門特區電子政務發展的回顧與展望”,《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16 年 11 月,第 17 卷第 6 期,第 14-20 頁。 14“部門各自為政電子政務難統一 張永春:不會設專責部門統管”,參見 https://www.click2macao.co m/2022/01/20/bmgzwzdz/。
  • 57 部門 APP名稱 功能類型 信息服務 事務服務 參與服務 勞工事務局 勞工事務局資訊站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IPIM 商業配對平台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袋中澳  統計暨普查局 統計暨普查局  消費者委員會 澳門物價情報站  誠信店  澳門燃料價格情報站  警察總局 澳門民防資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澳門海關   治安警察局 警務易   懲教管理局 懲教管理局流動應用程式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DSEDJ   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 花拉村  文化局 澳門 e 文庫  WH Macau  澳門文創地圖  粤港澳文化生活地圖   澳門博物館 VR/AR 導覽  我家圖書館   體育局 體育局   澳門國際馬拉松  Macau GP 澳門大賽車  衛生局 澳門衛生局資訊站   社會工作局 澳門康復服務  澳門長者服務   禁毒資訊站  負責任博彩   澳門大學 UM.Mobile 
  • 58 部門 APP名稱 功能類型 信息服務 事務服務 參與服務 澳門旅遊學院 澳門旅遊學院   海事及水務局 澳門海事  環境保護局 DSPA–澳門環境資訊  交通事務局 交通資訊站  巴士報站  視障助乘巴士報站  澳門出行  郵電局 澳門郵政   安全電子郵箱 SEPBox  eSignTrust MOTP  FreeWiFi.MO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地籍局資訊站  澳門地圖通 Macau GeoGuide  應急地圖通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澳門氣象局 SMG  資料來源:根據特區政府入口網站整理,參見 https://www.gov.mo/zh-hant/directory/mobile-apps/apps-directory/。 “一戶通” 已推出的公共服務則存在廣度和深度均不足的情況。目前 “一戶通” 僅有 127 項服務,仍有大量服務無法通過 “一戶通” 或其他手機程序辦理,公共服務電子化的廣度不足;而這 127 項服務中,僅有部份服務可實現全程電子化,其他服務僅部份程序電子化,公共服務電子化的深度不足。 並且, “一戶通” 、諸多手機 APP 以及政府入口網站均有待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以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為例,作為特區政府重要的資訊入口,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有一定改進空間,例如該網站的搜索功能不具備進階高級搜索功能,使用便利性不高;信息更新不足,有少數 APP 下載鏈接已失效;缺少無障礙建設,不利於殘障人士的使用;缺少互動交流,包括政務諮詢渠道、在線投訴、智能互動等均不足;缺少用戶滿意度評價,對於用戶獲取政府網站信息和服務的滿意程度缺少統計等。
  • 59 四、澳門特區電子政務的發展展望 澳門特區電子政務的制度環境、法律基礎、運行條件等均具有其獨特性,難以照搬某一國家或地區的全套經驗,需要取長補短,因地制宜,摸索自己的發展路徑。目前,澳門特區在法律法規構建、績效管理和數據資源共享等方面均需進行整合、改革、調整和創新。 (一)以電子政務為中心,加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面建設 法律通常落後於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容易產生法律空白甚至障礙,在經合組織列舉的電子政務建設外部障礙中,法律障礙高居第一位。澳門特區在電子政務發展上始終堅持法治道路,法律先行,因此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應具有前瞻性,同時堅持技術中立原則,為技術發展預留空間。可吸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將電子政務視為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力量,提升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地位,以電子政務為中心,對相關的行政程序法進行修訂,其他行政法規和政策都向其靠攏,進行內容調整,在法律改革方面及時廢止不必要的規制措施,使《電子政務》法真正發揮其作用。同時加快制定其他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包括技術和政務兩個方面,通過立法加強法制規範,促進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變革以及引導市場資源的流動。 (二)加強對電子政務的績效評估 當前,在政府責任和績效日趨公開的情況下,電子政務建設不僅關係到投入資金的產出效益,還會影響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度和支持率。通過電子政務的績效評估,有助於政府及時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革措施。澳門特區的電子政務已進入快速發展期,一方面應重視公眾的滿意程度,對電子政務展開滿意度調查,包括特區政府入口網站、 “一戶通” 、各公共部門 APP和電子化服務等方面,及時收集公眾意見,建立以服務為本的反饋機制,並及時進行整改,優化用戶使用感受,真正提升公共服務質量。 另一方面,還需建立有效的電子政務績效評估體系。審計署可定期對電子政務的項目進行公開而全面的績效評估,亦可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結合本地現狀,理清適宜的評估目標,選擇合理的評估模式,選取恰當的評估指標,
  • 60 實現對澳門特區電子政務績效的有效評價。對於政務內網建設可引入成本—收益評估,公佈各公共部門智慧執政的財政支出、智能系統使用效率以及執政效率提升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將評估常態化,及時了解電子政務的發展情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做出反應,避免出現 “重電子,輕政務;重硬件、輕軟件;重網絡,輕應用” 的現象。 (三)以公眾為中心,提升電子公共服務質量,加強公眾參與 美國、新加坡、日本等電子政務發展較好的國家,均由政府統一進行頂層設計和統籌推動,而澳門特區目前並不具備此條件,需要探索自己的發展道路。一方面,現有的電子公共服務可持續進行優化,改善特區政府入口網站、各 APP的界面設計和使用感受,同時增加公眾互動功能,了解公眾真實需求,及時對公眾意見進行回應,以公眾需求為中心規劃電子政務發展路徑;另一方面,針對過於分散的政府資訊,施政報告中已提出 “逐步將分散在各部門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的政府主要資訊整合匯總於 ‘一戶通’ ” ,15 在此過程中,可考慮廣東、浙江等地的做法,與先進的互聯網和科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借第三方的力量發展數據中心和資訊平台,制定信息識別、傳送、加工、儲存、維護、使用的統一標準,完成數字政府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工作,同時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問題,制定信息安全方案,提升公務人員信息安全意識,藉助中國內地的力量保障核心技術和系統數據的安全和穩定性,建立數據備份與災難恢復機制以及安全責任制度,保障電子政務健康有序發展。 五、結語 全面深化電子政務建設,是澳門特區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政府施政工作的重要內容。面對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大環境的風雲變幻,澳門特區的電子政務發展任重道遠,既要重視法律法規建設,又要高速高效發展;既要大力推動內網建設和科學施政,又要考慮成本—收益和績效評估; 15《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48 頁。
  • 61 既要打破“數據孤島”推動資源共享,又要重視信息安全建設;既要提高電子公共服務效率,又要以公衆需求為核心,重視公衆參與;既要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又要因地制宜尋找適合自己的發展路徑。在變化中不斷探索和總結,在發展中尋找平衡,不斷提升電子政務能力,增强自身競爭力。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63-74 63 簡析澳門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特別職程制度改革 陳嘉業 李繁博 澳門特區政府通過建立公職法律體系對公務人員的招募、任免、職務、晉升、評核、權利、義務、紀律和福利等事務進行規範,達致依法管理和善用人力資源目的。在目前公職法律體系中,《澳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與《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等密切相關,關乎公務人員個人的職涯發展和退休保障,有助於維持公務人員團隊穩定和專業,從而為社會提供高效及高質的公共服務。故此,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是整個公職法律體系的核心制度之一。 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公共行政改革一直都是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通過對公職法律的修改和創建,解決當中累積的問題及提高人資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逐步達致改善整個公共服務、滿足社會期待等目的。特區政府於 2016 年提出分兩階段全面檢討和完善目前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1 隨着經第 4/2017 號法律修改的第 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於 2017 年通過並生效,標誌着首階段的職程改革工作已經完成。及後現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 202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 “以簡化職程設置、減少特別職程、合理分配職務為原則,配合人員調動及職業生涯發展需要,完善職程制度” 的改革方向,標誌着第二階段的改革工作已提上日程。由於目前針對特別職程改革的學術研究成果不 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政策博士課程研究生。 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政策博士課程研究生。 1 “行政會修訂《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首先改革職程設計及晉級程序”,《力報》,2016 年 12 月 2 日,參見 https://www.exmoo.com/article/23072.html。
  • 64 多,故本研究將以此作為切入口,梳理出當中存在的問題,輔以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相關內容作參考,為未來的改革方向提供建言。 一、特別職程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內容簡介 (一)職程制度的發展 包括特別職程在內的職程制度作為公務人員制度的一部份,在澳門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葡萄牙自 19 世紀中期佔領澳門以來一直依《海外組織法》來管理澳門,並沒有建立澳門的公務人員制度及職程制度。到了 1976 年,雖然葡萄牙決定以《澳門組織章程》取代《海外組織法》,2 但當時澳門公務人員制度仍遵循葡萄牙《海外組織法》和《海外公務員章程》的原則和規定,本地的公務人員制度仍缺失。3 直至 1984 年第 87/84/M 號法令《公務員一般職程》、第 86/84/M 號法令《進入公職條例》和第 88/84/M 號法令《領導和指導人員章程》相繼頒佈,終為建立澳門公務人員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礎。4 隨着 1988年至 1989 年澳葡政府頒佈第 37/88/M 號法令《澳門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紀律章程》、53/89/M 號法令《外聘人員章程》、85/89/M 號法令《領導與主管人員通則》、86/89/M 號法令《職程制度》和 87/89/M 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標誌着澳門現代的公務人員制度開始建立。5 在《職程制度》制定以前,過去整個職程制度內容分載於多個法規內,但由於欠缺總綱規範而構成一個不協調體系,對公務人員的管理造成阻礙,故為了統一整個職程制度、並且調整每一職程內執行職務所需的一般及特別要件,澳葡政府決定通過制定《職程制度》予以修正。回歸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 100條規定 “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 ,因此除了直接抵觸基本法的條款外,《職程制度》仍繼續適用。6 隨着 2 杜德明:“論澳門公務員的當地語系化”,《澳門研究》第 8 期,1998 年,第 1-40 頁。 3 “政制”,參見澳門虛擬圖書館 https://www.macaudata.mo/macaubook/encyclopedia/html/26205.htm,2022 年 7 月 22 日。 4 杜德明:“論澳門公務員的當地語系化”,《澳門研究》第 8 期,1998 年,第 1-40 頁。 5 “公務員制度”,參見澳門虛擬圖書館 https://www.macaudata.mo/macaubook/encyclopedia/html/14002. htm,2022 年 7 月 22 日。 6 趙向陽:“澳門宏觀行政架構過渡的法律思考”,《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行政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年,第 363-371 頁。
  • 65 回歸後澳門社會的急速發展,《職程制度》經過多年的實施後已明顯不能滿足當下公共行政的持續發展和公務人員的普遍訴求,同時該法原則上只適用於編制人員,沒有涵蓋行政當局所有的工作人員,故在 2009 年特區政府決定以《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取代,並對特別職程制度進行包括職程設置簡化、將部份一般職程轉為特別職程、修改職階、晉級和晉階條文等改革。7 2017 年特區政府為了進行以能力為導向的公職制度改革,決定分兩階段全面檢視職程制度,在首階段修法工作中,修改了水文員、海上交通控制員和地形測量員的薪俸點、撤銷無專有晉級規則職程的晉級開考要求和明確可擔任秘書職務等特別職程制度內容;8 隨後特區政府為了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和簡化職程設置,延續首階段的修法工作,於 2021 年再對《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進行修改,包括進一步明確特別職程定義、減少特別職程設置和將部份的特別職程轉入一般職程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等。9 而第二階段《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修法工作將在未來適時開展。 (二)何謂特別職程 根據目前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特別職程是指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且基於工作範疇的獨特性、職務內容及其特徵,能力及技能的要求,以及對入職要件、職程進程、資格要件及專業要件的綜合評價明顯與一般職程10 不同。設有特別職程的工作範疇分別為郵務、教育、傳譯及翻譯、監察、司法、氣象、工務、文牘、登記及公證、衛生、保安、港務、地形測量、運輸和旅遊。除了《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對部份的特別職程工作範疇規範外,還有專門法律對屬教育、司法、文牘、登記及公證、衛生及保安範疇的特別職程進行規範,如《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護士職程制度》、《藥劑師及高級衛生 7 參見澳門立法會網頁(2009) https://www.al.gov.mo/zh/law/2009/150。 8 參見澳門立法會網頁(2017) https://www.al.gov.mo/zh/law/2017/266。 9 參見澳門立法會網頁(2021) https://www.al.gov.mo/zh/law/lawcase/447。 10 一般職程是指與各公共部門的共同工作範疇相對應的職程,又或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專有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如屬後者,相關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與屬同一級別的共同工作範疇職程的職務內容的特徵、能力和技能要求、職程進程以及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基本相同。
  • 66 技術員職程制度》、《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衛生督察職程制度》、《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醫生職程制度》、《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和《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等。所以特別職程制度是由《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各特定範疇的職程法律共同構成。 (三)一般職程與特別職程的差異 澳門職程制度是實行基於以 “事” 為中心的職位分類制,並以執行職務所需的知識及技能將職位分為一般職程和特別職程,11 而特別職程因需特定的專業及資格要件和獨特的發展方式,所以難以完全受一般職程制度規範,故需另設特別職程制度。目前一般職程制度與特別職程制度的分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人員分類 一般職程將適用的公務人員分類為四種人員組別共八個職程,分別是高級技術員組別(高級技術員職程和獸醫職程)、技術員組別(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車輛查驗員職程和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和工人組別(技術工人職程和勤雜人員職程);特別職程則沒有對適用人員進行組別劃分,且在職程名稱和數量上也沒有統一,相反由《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各專屬的法律分別訂定,例如《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將海關人員分為高級職程、普通基礎職程及專業職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將教師職程劃分為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程、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職程,以及《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中將司法範疇特別職程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和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 2. 入職薪俸點 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是一般職程還是特別職程,公務人員的入職都會先從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或從橫向職程第一職階入職,但由於一般職程和 11 修訂《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諮詢文件, 2018 年 11 月。
  • 67 特別職程在人員組別及職程分類上並不一致,導致兩者在職等和職階的劃分上不盡相同,相應地在入職薪俸點的訂定上也產生差異。一般職程由於有明確的人員分組,令相同組別但不同工作範疇公務人員的入職薪俸點都一致。一般職程的入職薪俸點分別落在 110 點、150 點、260 點、350 點或 430 點上;因特別職程沒有設立人員分類及統一的職位評價標準,所以存在眾多的入職薪俸點,有的落在 150 點、170 點、225 點和 245 點,也有的落在 260 點、280 點、310點和 320 點,還有的落在 350 點、360 點、380 點、430 點、440 點和 500 點等上,不同工作範疇的公務人員入職薪俸點須依各專屬法律規定,不存在統一的規定或計算方式。 3. 學歷要求 由於一般職程各組別是依職務內容進行明確劃分,所以要求人員須具備相應的學歷:高級技術員組別要求須具備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技術員組別要求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技術輔助人員組別要求高中畢業;工人組別要求小學畢業或小學畢業且具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而由於特別職程沒有將各工作範疇的人員分類,因此學歷要求五花八門,甚至出現同一職程內存在兩種學歷要求的情況,例如郵差職程要求具備小學畢業學歷,督察職程第一職等和第三職等分別要求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及高等課程學歷,海事督導員職程要求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具有兩年或以上擔任駕駛總噸位三百噸的商船的職務的工作經驗,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要求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醫生職程要求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 4. 入職培訓或實習 根據《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在公務人員入職時可對其施行具試用性質且通常不超一年期的實習。由於一般職程對入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要求不高,而有關的工作知識及技術可從正規教育獲得,所以一般是不設入職培訓或實習;而對於特別職程來說,由於對其工作專業性要求較高,或須掌握的職務技能具有
  • 68 特殊性而較難從社會經驗或正規教育中獲得,因此會要求入職人員須先完成培訓課程或實習合格才可進入相關的職程,如《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要求合格完成培訓課程且實習成績及格才可進入刑事偵查員及督察職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要求合格完成實習才可進入藥劑師職程。 5. 晉級 一般職程的高級技術員組別、技術員組別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都屬垂直職程,晉級要件取決於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提供服務的時間、期間的工作表現評核和倘需的培訓要求,故以整體配備方式的一般職程人員並不需通過開考便可晉級,而是以開展晉級程序的形式便可完成其職級變更。對於特別職程,不同工作範圍的人員的晉級要求並不一致,無專有晉級規則的特別職程的晉級方式與一般職程無異,如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但也存在明確要求須以晉級開考才可完成職級變更的職程,或擬晉級人員須符合一定的專業資格才可參與晉級開考,如《護士職程制度》要求晉級至專科護士的高級護士或一級護士須具經官方核准的專科護理學歷及屬編制內職位才可參與、海事督導員須透過以考核方式開考而晉級。 二、目前特別職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特別職程制度繁多,導致內部轉職程機制較難實現 澳門職程制度是以分類管理為原則進行設計,因此按執行職務所需的學歷水準及工作特徵分設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兩大類。一般職程內已按該原則細分為四種人員組別共八個職程,但在特別職程上卻沒有體現,反而依工作範疇來設置,由於特別職程包括司法、教育、醫療、保安和港務等多個工作範疇,導致在職程設置上數量較多。另外,目前的《澳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並沒有對特別職程的法律內容制定出統一的標準或要求,導致各特別職程法律都可依自身的需要而設計自身的招募、晉升、資格及專業要件等內容,因存在數量眾多且規範不一的特別職程,令整個特別職程制度呈現相當繁多的狀態,導致組織管理複雜化。同時,由於各特別職程法律的條文內容存在差異,阻礙一般職程與特別職程間人員轉任制度,相關的職程人員只能固定在原職務上,使職程間出現 “老死不相往來” 問題,而目前跨職程間的流動則須通過公務人員自行參
  • 69 與開考的形式來實現,部門難以調動相關人員到其他職程崗位上,不能為及時回應社會需求而常態地進行彈性的人手配置,只能被動地通過增加人手或修改法律的形式緩慢地解決,從而增加行政成本。 (二)薪俸點的訂定標準缺失,容易招致不公問題 《澳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對公務人員實行職級薪俸制,並依學歷水準來劃分各職程。特別職程的薪俸點訂定除了依據職務所需的學歷外,也須考慮執行職務的能力,但由於缺乏相關的項目佔比計算標準,導致在實際上主要以學歷來界定薪俸範圍,而執行職務的能力要求只起到微調的作用。當職程的學歷要求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職務內容已趨向複雜,就會導致產生薪俸與職務實際工作內容不對等問題,難免會影響相關的公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另外,薪俸設置標準缺失也易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例如技術稽查人員的入職要求為具備初中畢業學歷,工作內容包括協助驗收建築圖則、建議執罰及處理前線糾紛等,因此其薪俸點訂為 225,然而,隨着社會急速發展,他們不但仍依舊需介入四五層唐樓,還要處理更為複雜的數十層高樓的工作,因此有的部門在人手不足要動用技術輔導員來協助處理,12 從而令技術稽查人員在薪俸點的訂定上感到不公,長遠是不利於相關人員團隊的穩定。 (三)設置要件模糊,可能出現濫用特別職程情況 目前設置特別職程是根據執行職務的專業或資格特徵,但就如何確定相關職程的專業具特殊性及不能採用一般職程的原因,目前的法律尚未有明確的評審程序及清晰的解釋,行政當局在設立或取消特別職程上被賦予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新增或減少特別職程須透過修改或增加相關的法律,理論上由澳門立法會把關,但翻查過去針對特別職程設置的歷次修法資料,未見有激烈的爭議,常同意及接受政府解釋。雖然特區政府明確表明會逐步減少特別職程的設置,13 但由於設立特別職程的要件過於模糊,無法保證未來不會被濫用,從而導致特別職程制度在職程設置改革上進入不斷減少後再新增的惡性循環中。 12 “林玉鳳指有反映學歷要求待遇工作等有落差 問會否檢視技術稽查員職程”,《華僑報》,2019 年2 月 25 日,參見 https://www.cyberctm.com/zh_TW/news/mobile/detail/2385909#.Ytq5YL1BzIU。 13 “職程改革減特別職程簡化構成”,《市民日報》,2021 年 11 月 25 日,參見 http://www.shimindaily.
  • 70 三、中國內地與香港的相關制度及其啟示 要對澳門特別職程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除了須先查找出自身的問題外,亦需與不同地區的相似制度進行比較。中國內地的公務人員團隊龐大且服務內容廣泛,而香港公務人員團隊的高效性一直享譽國際,雖然兩地法律都沒有 “特別職程” 一說,但其對於專業類及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方式對未來改革澳門的特別職程制度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一)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範了公務人員的職級、錄用、任免、考核、獎勵、監督、培訓、申訴等各方面,是公職法體系中最高位階的法律。該法將公務人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採用分類招錄、分類培訓和分類考核的分類管理方式。為了進一步明確及細化對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人員的管理工作,內地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出台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將專業技術類公務人員定義為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的公務員。由於該類公務人員具有成長週期長,培養成本高的特點,因此該規定的設計原則是傾向於將他們定位培養成技術專家,建立符合他們成長規律的吸引、培養、選拔、評價的制度。14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等級分為十一個層次,且各層次都有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表 1)。在培訓內容上要求應側重工作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分為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而符合條件的公務人員更可參加中央和地方各級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專案評選工作。在人員調動上,專業技術類公務人員 net/v1/news/macau/%E8%81%B7%E7%A8%8B%E6%94%B9%E9%9D%A9%E6%B8%9B%E7%89%B9%E5%88%A5%E8%81%B7%E7%A8%8B%E7%B0%A1%E5%8C%96%E6%A7%8B%E6%88%90/。 14 “國家公務員局:三類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大體平衡”,中國新聞網,2016 年 07 月 20 日,參見https://www.chinanews.co m.cn/m/gn/2016/07-20/7945976.shtml。
  • 71 不僅可在相同職位範圍內轉任其他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職位,也可轉任至其他類別的職位。而其他類別的公務人員在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等條件後也可轉任至專業技術類公務人員。 表 1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層次及對應的技術要求 職務層次 技術要求 一級總監 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二級總監 一級高級主管 二級高級主管 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三級高級主管 四級高級主管 一級主管 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二級主管 三級主管 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級主管 專業技術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將行政執法類公務人員定義為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由於這類公務人員的職權具有執行性和強制性特點,所以該規定的設計原則是考慮基層實際、調動基層公務員積極性,和通過從嚴管理提高執法效能。15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主要的內容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試行)》相同,但在職務層次16 上沒有專業技術要求,在培訓內容上側重於職業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值得留意的是,由於該類公務人員依法賦予一定的公權力,為了防止出現濫權問題,該規定要求對在年度考核中不稱職的人員按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從而制衡他們的行為。 15 “國家公務員局:三類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大體平衡”,中國新聞網,2016 年 07 月 20 日,參見https://www.chinanews.co m.cn/m/gn/2016/07-20/7945976.shtml。 16 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 72 (二)香港 香港的公職制度是由《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共同組成。《公務員事務規例》是關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以及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執行對公務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權力、公務人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及在紀律和工作表現方面的標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內容是關於聘任、解僱和紀律處分公務人員、處理公務人員的申訴、制定紀律規例,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則是規管適用於大部份公務人員17 的紀律處分的事宜及解僱程序。18 香港實行不同於內地和澳門以工作特性作為分類標準的人員管理辦法,而是根據管轄的主管部門而將公務人員主要分為一般職系和部門職系兩大類。19 一般職系是指所屬的人員在多個部門工作,並由一個中央主管當局(香港公務員事務局)管轄並分派到各部門使用的職系。該職系可再細分為文書及秘書職系、行政主任職系和法定語文主任、即時傳譯主任及繕校員職系等。由於一般職系採用通才培養訓練模式,因此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定期安排一般職系人員到不同的部門進行輪調。部門職系是指在多個部門工作,由個別部門首長管轄的職系,通常是各部門自行招聘和管理,且該職系人員不可在部門間流動,如工程師和警察。20 由於一般職系和部門職系都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設置,因此兩者在人員任免、晉升、評核和紀律上都採用同一原則和程序,21 如大部份的職系都有六至八個職級,採用依同一薪酬表的薪級工資制,以及可通過短暫借調、投考、內部轉職、擔任高級首長級職位的方式實現一般職系和部門職系間的調任;22 在培訓方面則分為專業培訓及共通科目培訓。專業培訓由政府各部門因應其本身的工作及有 17 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受相關的紀律部隊法例規管。 18 參見香港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overview/22.html,2022 年 6 月 28日。 19 職系是指一系列職務內容、工作特徵相同或相關的職級。 20 黃湛利:《香港公務員制度》,香港,中華書局 (香港) 有限公司,2016 年。 21 禹明:“香港公務員職系管理制度淺探”,《特區實踐與理論》(4),2017 年,第 18-23 頁。 22 《香港政府公報》, 1999 年 12 月 8 日,參見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912/08/1208193. htm。
  • 73 關職系的需要提供。共通科目培訓是指員工在不同部門都需要的培訓項目,例如行政管理及語文培訓;而在晉升上則都是由香港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確保被聘任和擢升的人員是根據個人表現和才能而挑選出來的最合適人選。23 (三)啟示 中國內地、香港和澳門三地的公務人員管理制度都採用分類管理的方式,前兩者在公務人員管理上累積了有不少成功經驗,對澳門的特別職程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首先,在公務人員職程管理上內地和香港都採用單一法律,不同職務特徵的公務人員都須遵循相同標準的薪酬、工作規範和晉升要件及程序等,並以補充條文的形式對規範特定範疇公務人員的內容作補充,從而簡化了人員管理成本。 其次,對公務人員的分類上,內地採用依職務特徵將特定範疇的公務人員分為專業類和執法類,並依各自的發展特點而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職務要求和轉任方式,從而發揮專業類公務人員的所長和保證執法類公務人員盡忠職守。而香港則依管轄的部門進行分類,一方面實行通才培養的模式,另一方面部門也可依自身的服務內容而對人員進行個別化管理,並設有流動機制,公務人員可在不同的崗位上累積經驗,表現出色的公務人員則會安排在合適的職位上,達到及時發掘出公務人員的才能和人盡其才的目的。 四、結論及建議 澳門職程制度是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核心規範之一,是公共行政改革中不可忽視的內容。自回歸以來,該制度經歷了多次修改,一般職程制度已逐步完善,但在特別職程制度上仍存在較大的改善空間。目前特別職程制度整體上呈現十分零散的狀態,影響建立內部的轉職程機制,增加行政運作成本,同時也因沒有訂立薪俸點的設計標準及職程設置要件不清,容易造成學歷要求與薪俸 23 黃湛利:《香港公務員制度》,香港,中華書局 (香港) 有限公司,2016 年。
  • 74 點不平衡和濫用特別職程問題,影響簡化改革的成效。所以在考內地和香港的職程制度內容的基礎上,本文對特別職程制度的改革建議為: (一)制定統一規範特別職程的法律 由於各特別職程法律涉及多個工作範疇,差異性較大故難以歸於單一法律內,所以為保持特別職程制度的穩定性,以及解決制度繁多的問題,特區政府應在參考一般職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一套規範所有特別職程的頂層法律,不但要拉近與一般職程制度的差異,同時也須進一步明晰特別職程的設置要件,藉此把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特別職程撤銷或合併到一般職程制度內,以及建立跨職程的轉任機制,達致防止隨意設置新職程、簡化整個特別職程制度、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提高人力資源利用能力的目的。 (二)設立特別職程的分類機制 對於不能撤銷及合併到一般職程的特別職程實行大類化管理,建議可依工作特徵將上述人員分為專業類和執法類,從而建立合適該組別人員的招募、薪俸點訂定、培訓、晉升和職務要求的標準,令專業類人員可發展成各領域的專家,使公共服務水準與時並進,還可約束執法類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強化他們嚴守法律的意識,並消除整個特別職程的制度上不公問題。另外也可明確不同組別的管轄部門,並賦予該部門對相關人員的調動和培訓權力,從而提供最合適該組別的培訓內容和及時調配人手應對社會的公共服務需求變化,達到人盡其才的管理效果。
  • 《行政》第三十五卷,總第一百三十七期,2022(3),75-90 75 澳門地名作為文化遺產的觀察與思考 關俊雄 一、引言 地名和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是人類歷史進程中確定自己所處的特定空間而留下的文化記憶和獨特創造,同時,它也包含着特定的時間要素和情感投入,保存着人類極其珍貴的文化記憶,是擁有豐富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情感價值、文化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的文化遺產。1 澳門有着四百年來華洋雜處的歷史,不少地名承載着中西文化交匯的印記,同時凝聚着普羅大眾對這片土地的歸屬感、認同感,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價值。在國內以至國際間,已存在共識認為地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對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地名實施保護,實際上是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一環,本文擬闡釋國內以及國際間對地名文化遺產的認識及相關保護工作,從中就本澳的地名作為文化遺產實施保護提出建議。 二、國際視野:地名作為文化遺產的認知脈絡 地名是用語言來統一指地球表面具有可辨認特性的某個特定地方、地理實體或地區的專有名稱。命名的地理實體包括行政區域(如國家、州、縣、自治市鎮);居民區(如城市、鎮和村莊);自然地理實體(如河流、山脈、海角、湖泊、海洋);人文地理實體(如大壩、機場、道路);具有特定地方(往往  南京大學歷史學學士、碩士,澳門學者。 1 賀雲翱: “序言” ,載雍玉國主編:《中國.南京地名的非遺保護》,南京出版社,2019 年,第 1頁。
  • 76 是宗教)含義但沒有具體邊界的地方或地區(如牧場、漁區、聖地)。2 千百年來,地名一代代口頭相傳,在這個意義上,地名可以說代表着人類文化遺產最古老的,也是最具活力的部份。地名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材料,甚至較為近期才形成的地名,也構成了這種整體地名記憶和遺產的一部份。地球上的所有地名綜合起來,代表着一筆無法計量的人類經驗與知識。長期以來,儘管地名的歷史和語言價值得到了承認,但是保護地名的問題幾乎沒有受到關注。直到 20 世紀下半葉,人們才較普遍認識到從文化角度處理地名的問題,普羅大眾以及地名學者、規劃者對地名的興趣亦隨之日益提高。3 其中,就全球性的國際層面而言,聯合國便組織了定期的會議討論地名的處理,其中歷年的會議決議更逐步把地名保護納入至文化遺產保護的話語體系中。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縮寫:ECOSOC)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4 負責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亦會就相關議題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在地名文化的保護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長期以來在國際層面發揮着積極的推動作用,早在 1959 年,在該理事會的協助下,一組專家就國家內和國際上的規範地名提出了專業建議,該次會議催生了日後每五年召開一次的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s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縮寫:UNCSGN),以及在會議期間跟進決議的落實情況的聯合國地名專家組(United Nations Group of Experts on Geographical Names,縮寫:UNGEGN)。5 國際間對地名的文化價值的認定及討論,便可從上述歷屆的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及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中窺探其脈絡。 繼 1967 年,第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後,踏入 20 世紀70 年代,地名標準化會議不再像一開始那樣,僅僅是從技術角度討論地名和地名問題。地名專家進一步認識到,地名具有對歷史和文化的傳承性。保持地名 2 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編:《地名國家標準化手冊》,聯合國,2006 年,第 9 頁。 3 Botolv Helleland: “地名的社會和文化價值”,載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編:《地名國家標準化手冊》,聯合國,2006 年,第 105 頁。 4 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除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還包括聯合國大會(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秘書處(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聯合國託管理事會(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Council)。 5 參見聯合國網頁 https://unstats.un.org/unsd/ungegn/Programme-Review。
  • 77 的穩定是地名標準化的前提,而保護地名文化遺產對保持地名的穩定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其後,地名標準化會議形成的一系列決議表明,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越來越為地名專家所關注,亦逐漸成為各國地名專家和機構的共識。6 事實上,這種認知上的轉變以及發展趨勢,亦是與國際間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興起緊密相連的。 1972 年 6 月,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包括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縮寫:IUCN)、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縮寫:ICOMOS)、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ne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縮寫:UNESCO,以下簡稱敎科文組織)在內的幾個工作小組提出建議,形成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7 該公約又稱《世界遺產公約》(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融合了聚焦於文化遺產保護,以及涉及自然保護的這兩個各自獨立的運動,並且規定了考慮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或自然遺產的類型。《世界遺產公約》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為確認和保護世界上最傑出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方面的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個政府間的框架,公約於 1972 年 11 月的敎科文組織大會(General Conference of UNESCO)通過。8 自此,世界遺產的概念正式形成,世界遺產亦逐漸發展成敎科文組織在國際間其中一項廣受認可的重點項目。 在這樣的背景下,1987 年第五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的第 6 號決議首次指出:“地名是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9 1992 年,第六屆會議第 9 號決議指出:“地名有重要的文化和歷史意義,隨意改變地名將導致文化和歷史遺產的損失”;10 1997 年,在第七屆會議的開幕式上,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副秘書長尼汀.德塞(Nitin Desai)指出文化遺產保護對地名標準化具支持作用。11 6 雍玉國主編:《中國.南京地名的非遺保護》,南京出版社,2019 年,第 148 頁。 7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亞太地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網頁,參見 http://www.whitr-ap.org/ index. php?classid=1544&newsid=1893&t=show。 8 聯合國敎科文組織官方網頁,參見 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 9 聯合國第 E/CONF.79/5 號文件,第五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5 頁。 10 聯合國第 E/CONF.85/3 號文件,第六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1 頁。 11 聯合國第 E/CONF.91/3 號文件,第七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1 頁。
  • 78 2002 年的第八屆會議上,多國代表強調地名是國家歷史和文化遺產的一部份,例如挪威提交的文件鼓勵成員國把地名視為國家文化和歷史遺產的一部份,並通過實地工作加強系統收集。12 上述觀點在會議中尤其得到澳大利亞、奧地利以及地名專家組的宣傳和籌資工作組(Working Group on Publicity and Funding)13 召集人的支持。14 挪威代表在會議中還就地名的社會和文化價值作出探討,由歷史文獻、文化等方面論述地名的非物質價值,同時,指出地名是個人與其地形環境之間的聯繫。15 此外,摩洛哥、波蘭等國代表亦提到地名是國家社會和文化遺產的重要部份,是一個國家的文化和歷史發展,以及與其他國家和語文接觸的證據。16 最終,會議通過了第 9 號決議,“確認第八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的代表們強調地名作為國家歷史和文化遺產一部份的重要性”,同時指出 “注意到因為社會經濟迅速變化給社會和景觀帶來影響,世界上許多國家收集地名的工作日益困難…敦促還沒有行動的國家採取行動,有系統地收集地名,讓廣大公眾更多地了解繼承下來的地名對地方、區域和國家遺產和特徵具有的意義。”17 雖然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多年來強調地名作為文化遺產的價值,敎科文組織亦持續推動國際間的文化遺產保護,但由於地名與《世界遺產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定義,即文物、建築群、遺址之間存有差異,令兩者一直未能找到契合點,導致形成兩條未能真正產生交集的平行線。直至 2003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下文簡稱《非遺公約》)於教科文組織第三十二屆會議上通過,令地名得以認定為文化遺產出現新的契機。 12 聯合國第 E/CONF.94/INF.39 號文件,挪威代表提交的文件 “The Place-Name Responsibility of a Nation”。 13 地名專家組設有 9 個工作組,其中,宣傳和籌資工作組旨在令地名專家組的活動更加引人注目,並在適當時候尋求或幫助取得資金,以支援為地名管理的發展和管理提供培訓、建立地名管理機構等工作。參見聯合國網頁 https://unstats.un.org/unsd/ungegn/working_groups/wg4.cshtml。 14 聯合國第 E/CONF.94/3 號文件,第八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0 頁。 15 聯合國第 E/CONF.94/CRP.106 號文件及其附件,挪威代表提交的文件 “The social and cultural value of place names”。 16 聯合國第 E/CONF.94/INF.76 號文件,摩洛哥代表提交的文件 “Rapport national sur la toponymie : le Maroc”;聯合國第 E/CONF.94/CRP.8 號文件及其附件,波蘭代表提交的文件 “Geographical Names in a Nation's Culture”。 17 聯合國第 E/CONF.94/3 號文件,第八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5 頁。
  • 79 教科文組織於 1998 年通過《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傑作宣言》,至 2001年,公佈了第一批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的傑作,在上述基礎上,《非遺公約》於 2003 年通過,成為國際間關於非遺保護的基礎性框架文件,亦為教科文組織與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之間的連結提供可能。2007 年,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設有法國代表主持的文化遺產特別會議,教科文組織的代表在會議中介紹了宣傳和保護語文,包括作為文化遺產組成部份的地名的工作,亦討論了地名的脆弱性和提高公眾認識的必要性。會議認為,教科文組織參加提高認識地名的活動和支持保護地名極為重要。18 此外,法國代表提交的報告認為,地名作為最悠久的文化現象,如今凝聚着各族人民集體認同的主要因素,絕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出地名適用於《非遺公約》所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報告同時鼓勵教科文組織推動公約締約國制定並實施保護和促進地名遺產的方案。19 最終,經過數十年來,國際間對地名之文化價值認定的漫長討論及探討,地名保護迎來了具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推進,該屆會議通過第 4 號決議,明確表示 “考慮到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2003 年 10 月 17 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認為地名完全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此外,基於注意到某些地名的使用面臨各種威脅,而這些地名又帶有身份和連續性的色彩,決議鼓勵負責地名的正式機關根據《非遺公約》的使用標準,清點整理地名,同時制定保護和弘揚該等文化遺產的方案,亦籲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積極回應締約國提出的有關上述措施的資助要求。20 隨着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在研究和工作實踐上的深入,並已提高到適用《非遺公約》的層面,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及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均加大了對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並直接在議程或組織架構上有所反映,例如由第九屆地名標準化會議開始,直至第十、十一屆會議均把 “地名文化、遺產與認同(包括土著地名、少數族裔地名和區域語系地名) ” 作為其中一項議程項目進行審議,多國代表就相關議題作介紹後,亦互相提出問題並發表評論。21 其中, 18 聯合國第 E/CONF.98/136 號文件,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11 頁。 19 聯合國第 E/CONF.98/77 Add. 1 號文件,法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L'application aux toponymes de la convention du 17 octobre 2003 pour la sauvegard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20 聯合國第 E/CONF.98/136 號文件,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1 頁。 21 聯合國第 E/CONF.98/136 號文件,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5 頁;聯合國第 E/CONF.1 01/144 號文件,第十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27 頁;聯合國第 E/CONF.105/165 號文件,第十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5 頁。
  • 80 第十一屆會議更額外就 “地名作為文化遺產” 之議題舉行了專題小組討論。22 另一方面,2012 年的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決定,把 “增進土著和少數群體地名工作組” (Working Group on the Promotion of Indigenous and Minority Group Place Names)的名稱改為 “地名作為文化遺產工作組” (Working Group on Geographical Names as Cultural Heritage),工作計劃包括強調地名和文化遺產之間的關係,鼓勵會員國擴大地名資料庫和地名錄,納入語言來源、涵義衍生、歷史沿革、與口述歷史故事的關係等有關文化遺產的資料,以及啟動專家組與其他參與確認地名和文化遺產之間關係的各國、國際團體和學術機構的對話。23 直至近年,為改進地名專家組的工作方式,將提高工作效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對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及聯合國地名專家組進行整合,改組後的地名專家組自 2019 年起,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24 根據地名專家組的章程,其基本目標包括 “根據《聯合國憲章》,強調尊重各語文之間的平等,強調地名作為一種歷史和文化遺產及國家特性的意義。” 25 2019、2021 年,第一、二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中,就 “地名作為文化、遺產和特性,包括土著、少數民族及區域語系和多語言問題” 的議程,各國分別提交了 11、13 份報告進行討論或供參考,26 在該兩屆會議的各項議程提交報告數量中均位列第二,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地名作為文化遺產議題的關注及各國在相關工作上的投入,例如奧地利在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登錄蒂羅爾 (Tyrol) 的地名;27 保加利亞對地名進行社會文化描述和開展地名調查,以及為在方便查閱 22 聯合國第E/CONF.101/144號文件,第十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12頁;聯合國第E/CONF.1 05/165 號文件,第十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15 頁。 23 聯合國第 E/2012/90 號文件,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報告,第 7-8 頁。 24 2017 年,第十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建議 “終止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和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的現有形式,納入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一個附屬機構,酌情保留兩者各自的任務規定以及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的決議及其執行責任,將之命名為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又決定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原則上舉行雙年度會議,為期 5 天,從 2019 年開始” 。詳見聯合國第 E/CONF.105/165 號文件,第十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16-17 頁。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 2018/2 號決議通過上述建議。在改組前,1960、1966 年,地名專家組 (Group of Experts on Geographical Names) 分別舉行了兩屆會議,1967 年至 2017 年,聯合國地名專家組 (United Nations Group of Experts on Geographical Names)分別舉行了三十屆會議。 25 聯合國第 GEGN/30/2 號文件,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章程和議事規則,第 1 頁。 26 聯合國第 E/2019/75 號文件,第一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報告,第 10 頁;聯合國第 E/2021/69 號文件,第二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報告,第 7 頁。 27 聯合國第 GEGN.2/2019/66 號文件,奧地利代表提交的文件 “Registration of field names in the Tyrol in the National Inventory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Austria”。蒂羅爾為奧地利西部的一個州。
  • 81 的功能性登記冊中保存地名制定規範;28 加拿大發佈了 “土地的故事:加拿大土著地名” 互動地圖,其中展示了源於多種土著語言的加拿大地名,以及該等地名命名的歷史和演變。29 此外,第二屆會議提出 “地名作為文化遺產工作組”與 “外來語地名工作組” 進一步合作,討論當地語地名和外來語地名的不同功能,及其作為獨特文化遺產的一部份發揮的功能。30 聯合國地名專家組目前擁有來自 100 多個國家的 400 多名成員,是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九個專家機構之一。31 而第三屆地名專家組會議將於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5 日召開,相信屆時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仍然將是會議中的重要議題。 三、中國實踐:國內對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 在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進程上,如前文所述,挪威、法國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而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等國亦積極響應並推動本國的保護實踐,事實上,西方國家較早便對地名的文化保護有所關注,並長期深化相關工作,例如加拿大從 1989 年開始就展開了對傳統地名的整理,對怎樣保護具有紀念意義的地名進行了研究與決策;荷蘭建立了歷史地名資料庫,以保護和研究地名文化遺產;奧地利聯合中、東歐各國對 12 世紀以來形成的居民地地名進行大規模考察,用以研究保護措施;白俄羅斯繪製了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地圖,提醒人們要重點保護圖上的地名;北歐不少國家都將地名文化遺產列為本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大力開展地名文化宣傳、保護活動,定期登記、公佈優秀傳統地名、繪製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地圖等。其中,瑞典開展了具有影響力的優秀地名保護活動,對歷史地名和古跡地名進行登記、公佈、宣傳和保護等;芬蘭則在 1999 年選擇 “地名:地方的記憶” 作為其歐洲遺產日主題。更甚者,一些國家以立法的方式對地名文化進行保護,如瑞典在修訂《遺產保護法》時增加了保護地名的內容,其國家遺產保護委員會還專門製作了《地名與遺產保護法:良好地名做法的解釋與應用》,向地方和地區部門宣傳等。32 而 28 聯合國第 GEGN.2/2019/52/CRP.52 號文件,保加利亞代表提交的文件 “Geographical names as sociocultural objects and their organization”。 29 聯合國第 GEGN.2/2021/61/CRP.61 號文件,加拿大代表提交的文件 “Interactive Indigenous Place Names Map for Canada”。 30 聯合國第 E/2021/69 號文件,第二屆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報告,第 7-8 頁。 31 參見聯合國網頁 https://unstats.un.org/unsd/ungegn/Programme-Review。 32 南劍飛:“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回顧、經驗及啟示”,《中國地名》,2017 年 8 月,第 22 頁。
  • 82 我國幅員遼闊,具五千年文明的悠久歷史,地名浩如煙海,這些地名承載着中華民族對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特有的認識和思考方式,記錄着中華民族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創造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成果,是中華文化形成、發展和傳承的載體,是寶貴的文化遺產。33 為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我國自 20 世紀 60 年代的第一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地名專家組會議起,多年來積極參與相關會議,提交報告及與專家、各國代表深入交流討論,而聯合國地名專家組設有的 24 個地域/語言分部中,亦設有中國分部,是少數以單一國家作劃分的分部。34 踏入 21 世紀以來,我國在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議題和實踐上亦取得了顯著的進展。 我國自 2004 年起開展地名文化研究與保護工作,啟動了 “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程” 的研究和 “千年古縣” 作為推廣試點,民政部作為國家地名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全國的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支持配合,組織有關專家依據全國的地名普查資料和現狀,按人文地理實體地名和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兩大類進行梳理研究和抽樣調查,對地名的使用歷史、文化內涵與文化價值進行評估和存量統計,對地名文化理論進行了探索。35 2005 年,河北井陘縣經審批確定為我國第一個 “千年古縣” ,36 後來又制定完善了《 “千年古縣” 地名文化遺產審核工作規範》和《 “千年古縣” 地名文化遺產評價指標》,進一步規範評審認定流程和相關標準,各省、區、市亦分類分批開展古鎮、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遺產認定。37 2007 年,在初步建立了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理論體系的基礎上,我國開始編制《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總計 30 多萬字,內容分為六個主要部份,包括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等。38 2012 年,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2012 年。 34 其他分部包括中部非洲分部、東部非洲分部、南部非洲分部、西部非洲分部、阿拉伯語分部、東亞分部、東南亞分部、西南亞分部、波羅的海分部、凱爾特語分部、荷蘭語和德語分部、中東歐和東南歐分部、東地中海分部、東歐—北亞和中亞分部、法語分部、印度分部、拉丁美洲分部、北歐分部、西南太平洋分部、葡萄牙語分部、羅曼—希臘語分部、英國分部、美國/加拿大分部。 35 聯合國第 E/CONF.101/CRP7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做法簡介” ,第 2-3 頁。 36 聯合國第 E/CONF.105/70/CRP.70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中國的地名文化建設” ,第 1 頁。 37 聯合國第 GEGN.2/2019/CRP.113 號文件,“聯合國地名專家組中國分部報告”,第 4 頁。 38 聯合國第 E/CONF.98/63/Add.1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aster Plan for Protection Project of China Geographical Names Cultural Heritage”。
  • 83 作,民政部專門成立了社會團體組織——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會。39 全國各省、區、市亦相繼成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組織,構建了一支以保護地名文化遺產、傳承優秀地名文化為主要任務的工作力量。40 而在同年,民政部發佈了三份重要文件,成為我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進一步規範化的里程碑。 首先,《關於加強地名文化建設的意見》明確地名文化建設以繼承發展為主題,以保護與發展、傳承與創新、傳播與交流為主線,以滿足人民群眾地名文化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為重點,促進地名文化發展繁榮,以地名文化建設引領地名事業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地名文化在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建設先進文化中的積極作用。在地名文化建設中,以做好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為八項主要任務中的第一項,提出在全國全面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完善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有關標準規範,分期分批開展各類地名文化遺產保護,重點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縣、千年古鎮、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數民族語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現代重要地名文化遺產的認定和保護工作。41 隨後,民政部又緊接發佈了《地名文化遺產鑒定》行業標準以及《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前者明確了地名文化遺產應符合的特徵,以及前述千年古城(都)、千年古縣等類地名文化遺產的具體要求;42 後者則提出制定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完善管理與保護的長效機制,將我國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相銜接,使各類地名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弘揚。同時明確了地名文化遺產申報程序,並要求各級地名主管部門加強業務培訓,開展理論研究,健全保護機制,做好宣傳教育,以及開展國際合作。43 此外,為全面提高我國地名管理法治化、標準化、資訊化水準,為地名管理提供能適應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保障,我國於 2019 年開始加快對 1986年頒佈施行的《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在充分總結國內實踐、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對地名管理各項工作進一步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例如細化地 39 聯合國第 E/CONF.101/CRP7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做法簡介” ,第 2-3 頁。 40 聯合國第 E/CONF.105/70/CRP.70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中國的地名文化建設”,第 1 頁。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加強地名文化建設的意見》,2012 年。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地名文化遺產鑒定》行業標準,2012 年。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2012 年。
  • 84 名管理範圍,完善地名命名、更名規則和審批程序;建立地名公告發佈制度,明確標準地名使用範圍,提出統一建立國家地名資訊庫的要求。同時,為貫徹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關於 “地名完全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的決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設定地名文化保護專章,明確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要求,推動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44 最終,2021 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地名管理條例》,並於 2022 年以國務院令的規格公佈,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第四章第 23 條至 27 條專門就 “地名文化保護” 作出規定,其中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45 而事實上,早在國家層面的《地名管理條例》修訂前,不少地方政府便已將具文化價值的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或完善地方的相關法規,例如南京市政府民政和文化部門從 2005 年下半年開始,經過反覆研究、多方溝通,開展了南京老地名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首先,組織了南京市民海選非遺老地名活動,即把經過專家推薦納入非遺的候選地名名單,交由市民廣泛參與積極投票,然後又經有關專家按相關標準評審出若干條極具文化價值的地名,再統一以 “南京老地名” 的項目名稱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08 年又通過地方立法,在新頒佈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條例》中,明確表明該市對極具文化價值的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提出了一系列保護的措施。46 又例如杭州除了發佈《杭州市地名文化遺產保護規劃》(2020—2030 年),明確地名文化遺產的認定標準、目標任務及具體的保護與利用方法外,至今亦已先後公佈三批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可以說,我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雖然起步較歐美國家來得晚,但在我國擁有豐富地名文化的前提下,加上國家層面的積極推動及總體部署,地方政府的重視回應及貫徹落實,令我國的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在近十年來尤其取得了顯著的發展和成果。 44 聯合國第 GEGN.2/2021/CRP.111 號文件,聯合國地名專家組中國分部報告,第 2 頁。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3 號,《地名管理條例》,第 24 條。 46 賀雲翱: “序言”,載雍玉國主編:《中國.南京地名的非遺保護》,南京出版社,2019 年,第 2 頁。
  • 85 四、澳門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的探索 通過前文的論述,可見無論是國際社會或是國內,均已存在共識認為地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成部份,而地名保護得以納入至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的話語體系,是以 2007 年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 4 號決議 “地名完全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里程碑的,該屆會議亦表明有關決議考慮到《非遺公約》的保護精神和理念框架,亦強調該公約在實施保護和弘揚地名文化遺產上的指導作用,47 我國於 2004 年確認加入《非遺公約》,該公約在 2006 年也經第32/2006 號行政長官公告在本澳正式生效,48 2013 年,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下文簡稱《文遺法》)立法通過,訂定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其中,亦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於《文遺法》中首次被納入本澳的法律框架進行保護,反映了文化遺產保護與時俱進,吸收新的理念,適應新的形勢,滿足新的需求。如今,國際社會經過長期探索與實踐,已廣泛認定地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並正在持續開展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澳有必要響應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 4 號決議,貫徹《非遺公約》的精神,把具有文化價值的澳門地名根據《文遺法》納入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弘揚澳門獨特的地名文化。 澳門有着四百年來華洋雜處的歷史,不少地名亦承載着中西文化交匯的印記,是本土知識體系的有機組成,除了反映歷史、地理、經濟變遷,亦因着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凝聚着普羅大眾對這片土地的歸屬感、認同感,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價值。事實上,近年澳門圍繞地名的文化價值而衍生的地名命名問題,已不時引起社會關注,例如 2020 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草案》公開諮詢期間,有學者指出草案的分區中,包括了五個“中區”、四個“北區”、三個“東區”等,這些類似工業分區管理的功能性命名名稱不單冷漠、重複、缺乏想像力,更和市民大眾的生活習慣拉出了很大的距離,容易造成混亂,會把一個城市豐富的記憶及精神內涵統統抹去,導致市民的地方歸屬感、歷史感大為減弱,因此建議以尊重文化、歷史為原則,並 47 聯合國第 E/CONF.98/136 號文件,“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1 頁。 48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32/2006 號行政長官公告。
  • 86 且按照市民的習慣為依歸來考慮地區的命名。49 在完成公開諮詢後,總結報告亦指出有 88.48% 意見不認同草案的規劃分區名稱,意見包括認為應使用原本堂區名稱;不同意使用一系列沒有靈魂及價值的名稱,應保留一直沿用的具歷史價值、有典故、有感情、且具有城市魅力及澳門特色的原分區及其分區名稱;草案的分區對本澳居民十分陌生,名稱沒有辨識度;擔心新的名稱會對本土歷史文化有所影響。對此,行政當局在總結報告指出,規劃分區並非代替目前的堂區劃分和統計分區,亦不會改變各區現有特色及文化內涵,更不會影響居民接受政府各項服務,僅作為未來編製詳細規劃時的分區。50 此外,同年有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提出修改澳門殖民地舊街名,51 並指其已有一份希望更改街道名稱的完整清單,52 言論一出引起廣泛關注,雖然市政署回應指出目前沒有更改舊有街名的計劃,指澳門的不少街道名稱已沿用多年,是歷史的產物,也已經為居民所熟悉,若日後有需要更改街名,亦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53 但修改澳門殖民地舊街名的言論仍受到來自立法會議員、學者,以至本澳的中、葡媒體及社群的質疑。54 凡此種種,反映了社會具有共識認為澳門的地名具有獨特特色及價值,需要得到重視及有效保護,當然這種保護只是處於一種情感上的意願,並未由法律及制度上去考慮,亦未認識到地名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聯繫。 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自《非遺公約》在本澳正式生效,即 2006年起陸續全面開展,在完善法制建設、推動申報及普查、舉辦專題展覽展演、促進教育推廣、支持項目研究等多方面至今已取得不少令人欣喜的成效,55 截至 2022 年,舞龍、葡萄牙土風舞等 70 個項目已列入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 49 “吳衛鳴:‘我們需要有體溫的城市規劃’ ”,《澳門日報》,2020 年 10 月 5 日,第 C7 版。 5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草案” 諮詢總結報告》,2021 年,第 122 頁。 51 “市諮委:‘新八景’ 經驗定新街名”,《澳門日報》,2020 年 7 月 19 日,第 A06 版。 52 “Vogal do IAM só quer alterar ‘pequena parte’ dos nomes de ruas”, Jornal Tribuna de Macau, 2020-07-17. 53 “Não há planos para mudar nome de ruas antigas”, Hoje Macau, 2020-07-22. 54 Ricardo Pinto: “A História não se apaga”, Ponto Final, 2020-07-22;林玉鳳:“歷史是身份的一部分”,《澳門日報》,2020 年 7 月 23 日,第 B12 版;建燁: “保留澳門殖民地舊街名的重要性”,《訊報》,2020 年 7 月 31 日。 55 關俊雄: “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文化雜誌》第 95 期,第 102-106 頁。
  • 87 單,56 其中 12 個具重要文化價值的項目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7 而粵劇、涼茶配製、木雕-神像雕刻、南音說唱、道教科儀音樂、魚行醉龍節、媽祖信俗、哪吒信俗、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土生土語話劇以及土地信俗等11 個項目已列入國家級非遺名錄,粵劇更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為有效促進非遺傳承,政府大力扶持本澳非遺項目,除了向團體提供資助,又鼓勵傳承人開班授徒,盡量提供資源和場地進行非遺活動,例如於鄭家大屋、盧家大屋、大三巴牌坊等文物建築舉辦非遺展演,讓大眾充分感受傳統文化的精髓和魅力,同時使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各美其美,相互輝映,發揮兩者於現代社會、民眾間的生命力,協同提昇澳門文化遺產的價值。58 將澳門具文化價值的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既符合國際倡議,亦能按《文遺法》為地名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亦有利於結合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程序機制及實踐經驗開展保護,其中,開展普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以至地名保護的必要前期工作。 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便 “鼓勵負責地名的正式機關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使用標準,清點整理地名”,59 而國內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亦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 60 事實上,我國於 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6 月便開展了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着力於查清全國地名基本情況,先後投入資金 60 多億,配置專業設備 5 萬餘套,累計舉辦宣傳活動 13 萬餘場次,開展培訓 3 萬多場次,培訓工作人員 350 多萬人次,經過多輪次督查監理和檢查驗收,圓滿完成普查任務。全國除港、澳、台外,共採集所有陸地國土地名 1300 56 《文化局公佈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網頁 https://www.icm.gov. mo/cn/news/detail/15521 (2017 年 9 月 22 日);“文化局新增 55 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網頁 https://www.icm.gov.mo/cn/news/detail/18615 (2020 年 6 月 30日)。 57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200/2019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58 關俊雄: “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文化雜誌》第 95 期,第 105 頁。 59 聯合國第 E/CONF.98/136 號文件,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31 頁。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3 號,《地名管理條例》,第 25 條。
  • 88 多萬條,修測標繪地名圖 2.4 萬多幅,基本查清了全國地名情況。61 而本澳雖未曾就地名進行普查,但於 2014 年已成立了普查小組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以全面了解、掌握和科學評估本澳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和價值,62 翌年又開展全澳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資料徵集,鼓勵更多市民參與,以更深入和多方面地了解潛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數量和情況。63 因此,本澳具條件根據過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工作經驗,參考國內外地名普查的做法,結合本澳實際情況,開展以地名作為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的普查工作,全面調查、挖掘、整理、研究本澳地名及其歷史、地理、語言、社會背景等相關屬性資訊。 地名普查能夠為具文化價值的地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以至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工作提供依據,列入清單是《文遺法》所訂明的行政行為,亦是保護地名文化遺產的基礎工作。《文遺法》列明實施該法律時,須遵守十條一般原則,其中一條便是擬訂清單原則,即“以有系統、適時及儘量詳細的方式擬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及項目的清單,從而識別、維護和弘揚有關財產及項目”。64 而在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條文亦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擬訂清單為基礎”,且有關清單需要定期進行更新,65 這樣的做法是建基於《非遺公約》的精神,其指出“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保護,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定一份或數份關於這類遺產的清單,並應定期加以更新。”66 而根據《文遺法》,擬訂清單可由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社群、群體或個人發起,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由文化局擬訂。67 對於確定和評價地名作為文化遺產的標準,第十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建議的準則包括地名的使用年限,即可能最早的記錄日期;地名的彈性,即地名使用到現在的持續時間或其超越歷史的顯著能力;地名或地名所指地名現象 61 聯合國第 GEGN.2/2019/CRP.113 號文件,聯合國地名專家組中國分部報告,第 2 頁。 62 參見全澳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網頁 https://www.culturalheritage.mo/ichsurvey/cn/?id=intro。 63 “文化局開展 ‘全澳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 資料徵集”,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網頁 https:// www.icm.gov.mo/cn/News/NewsDetail.aspx?id=12884 (2015 年 10 月 22 日)。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6 條。 65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72 條。 66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 年,第 12 條第 1 款。 67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75-77 條。
  • 89 的罕見性;地名明確體現一地特有的文化、地理、歷史、社會或其他現實情況以及地方、區域或民族特性重要組成部份的能力;地名的魅力,這相當於這一地名及其所指地方給人的相應歸屬感;地名激發意識或深刻的、豐富形象的能力,而這些形象或者意識未必與歷史或本地使用者常識有關。68 相對而言,國內對地名文化遺產應符合的特徵則較為籠統,包括歷史悠久,具有重要的傳承價值;地名語詞文化內涵豐富,或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處於瀕危狀態;地名實體文化內涵豐富,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知名度高,長期穩定,或需要長期保持穩定。69 而本澳《文遺法》規定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時,須考慮的標準包括項目對社群或群體的重要性;項目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以及在歷史、空間方面的代表性;項目在社群或群體間的實際生產或再生產;項目的實際傳承及傳承方式;可能導致項目處於部份或全部消失風險的狀況;項目能配合可持續發展以及社群、群體及個人的相互尊重的要求。70 因此,評估本澳地名的文化價值時,一方面必須考慮《文遺法》規定的標準,另一方面,由於這些標準是整體上針對包括表演藝術、禮儀節慶、手工技藝等所有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訂定的,並非專門針對地名這一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筆者建議在實務工作中參考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建議的準則,來評估有關地名是否符合《文遺法》規定的標準,例如,聯合國建議的準則“地名的使用年限,即可能最早的記錄日期”、“地名的彈性,即地名使用到現在的持續時間或其超越歷史的顯著能力同時亦可以參考所訂立”便可以作為評估《文遺法》所規定“項目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以及在歷史、空間方面的代表性”的參考,又如聯合國建議考慮“地名的魅力,這相當於這一地名及其所指地方給人的相應歸屬感”,亦能夠對應《文遺法》須考慮的標準“項目對社群或群體的重要性”。 總體而言,澳門的地名文化遺產需要由地名普查、擬訂清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方面有序推進,讓地名文化遺產受到《文遺法》的法律保障,才能切實得到長遠有效的保護、傳承及弘揚。 68 聯合國第 E/CONF.101/144 號文件,第十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報告,第 23 頁。 6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地名文化遺產鑒定》行業標準,2012 年。 70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2013 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 74 條。
  • 90 五、餘論 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既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倡議,亦是國家以至地方社會可持續發展及現代化治理的一部份,我國在多年前已提出,在條件成熟時,將按照《非遺公約》的要求,提出中國地名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案,71 同時,亦對各地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作總體部署,延續地名歷史文脈。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澳有必要將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積極納入文化建設當中,根據《文遺法》建立長效保護機制,繼承具重要價值的地名文化,以地名為載體,講述澳門這片土地在中西文化交匯四百年來,傳承積澱的歷史變遷、民風禮俗以及人文底蘊。 71 聯合國第 E/CONF.101/CRP7 號文件,中國代表提交的文件 “中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做法簡介” ,第 2-3 頁。
  • Administração n.º 137, vol. XXXV, 2022-3.º, 243-246 243 The Full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u Zhiliang It is the current task of the Hong Kong-Macao Studies community to fully construct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to achieve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begin with tracing the ideological source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rinciple in order to construct its theoretical system, thereby demonstrating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theory. When implementing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rinciple, endless exploration is necessary in terms of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cognition in power of government and legal system, mutual supplement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 orientation in culture and educ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and livelihood of the population, so that theoretical advancement could be achieved.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ory should at least be able to explain the feasibility of implementing capitalist system in certain territories in China where socialist system is at mainstream,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can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rse of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can facilitate an orderly integration between the socialist and capitalist systems. Macao Smart Elderly Care: Necessity,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Lou Shiyan Liu Ho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apid population aging in Macao SAR, traditional family care, home-based care and community care are facing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elderly people, the extension of average life expectancy, and shrinking family size have resulted in a lack of caregivers and an increasing demand not only for public health care and long-term care but also
  • 244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s and public welfare. Although the current elderly-care mechanism in Macao is relatively well-designed, the public sector is under great pressure in terms of human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Smart elderly care can help reduce care pressure and lessen the related public financial burden, and thu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tackle elderly care problems in the future. Under the government’s leadership, Macao has made progress in hardware support, service platform construction, social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as well as in helping the elderly to bridge the digital divide, by which Macao has entered the initial stage of smart elderly care. Macao should continue to examine how smart elderly care can articulate with smart city construction, building a business development model of smart elderly care and exploring new directions for smart community elderly care services. The Social Dialogue Mechanism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Governance: A Study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Affairs in Macao Tang Chunlin Lou Shenghua Social Dialogu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and method to study industrial relations governance. In the 1980s, Macao established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Affair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social dialogue in the field of labour and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histor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Affairs, analyzes the new social situation, identifie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operation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tatus and Prospect of E-Government Development in Macao SAR Yu Yuanyuan Hoi Sai Yu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revealed the urgent need for e-government in Macao SAR. There is, at present, a social consensus and a legal basis. Within the
  • 245 government, electronization and office automation are basically completed, and works are being undertaken for a gradual shift to online collaborative office. Electronic services are steadily improving. When compared internationally, however, Macao is still held back because of a number of issues, such as an imperfect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 absence 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disconcerted administration. E-government law should be positioned in the centre of a newly-adapted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he creation of a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is vital. The quality of electronic services must be consistently improved so as to be able to meet public demands.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Reform of Special Career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 of Macao SAR Government Chan Ka Ip Li Fanbo In respon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hanging public services, the Macao SAR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comprehensively reform the Civil Service Career System and simplify the Special Career System. At present, the Special Career System regulates areas such as healthcare, education and justice, and affects civil servants’ promotion, remuneration, training, etc. Although the system has undergone several reforms, there are problems, e.g., a large number of careers, a lack of calculation standard for setting wage point, and vague post setting requirements, which may cause inequity at work and system abuse, and may hind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l career transfer mechanism. This article refers to relevant public sector experiences, i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and proposes to formulate a unified Special Career Law and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mechanism in future reforms aimed at reducing administrative costs and improving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 246 Observations and Reflections on Macao’s Geographical Names as Cultural Heritage Kuan Chon Hong Macao has a history of 400 years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ultural exchanges. Many toponyms exemplify the intersection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Meanwhile, toponym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people’s daily lives and embody a sense of belonging and identity of the general public to this land, showing irreplaceable cultural value. Resolution 4 of the 9th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 states that “toponyms are indeed par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safeguard of which is a joint initiativ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This paper reviews how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approached the cultural value of toponyms and gradually incorporated toponym protection into the system of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s well as describes the remarkable progress made in the issues and practices related to toponym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also points ou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ncorporate toponym protection in Macao’s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With an orderly implemented survey on Macao’s geographical names, inventory preparation, and inscription on the 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 it is time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the perpetuation of Macao’s valuable toponym culture and local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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