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一八年,澳門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2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高炳坤執行社長:吳志良 編輯委員會:蘇朝暉婁勝華馮若儀蘇翊崚鄭佩佩所有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 版:行政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澳門郵箱463號水坑尾街162號26樓中國澳門電話:(853)28323623 圖文傳真:(853)28322078電子郵箱:rap@safp.gov.mo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800本ISSN 0872-9174行政雜誌現在已經可以在互聯網上讓公眾下載及搜尋昔日資料。網址為:http://www.safp.gov.mo,進入網頁之後,按“服務資訊”欄目選擇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即可。
3第三十一卷‧第二期(總第一百二十期),二○一八年六月目錄以分權與放權關係分析十九大後的中央與特區關係轉變5張少鵬澳門公務人員晉升制度析評15鄞益奮司法見解對法律解釋和/或對統一法律內涵的貢獻31JoãoAntónioValenteTorrão澳門中學生使用圖書館及閱讀情况的調查研究81袁金淑澳門公眾考古回顧及展望101關俊雄論如何推廣、保育和傳承具有澳門特色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119LuísMigueldosSantos摘要317
4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須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5《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5—14以分權與放權關係分析十九大後的中央與特區關係轉變張少鵬*一、問題提出《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以下簡稱《十九大報告》)提及有關港澳地區的部份共有五個部份,當中一再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繼2014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發佈《“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後再次重申全面管治權的概念,被認為是中央對於香港事務的干擾,有違時任中共總書記江澤民1989年所說的“有的香港人不大理解,說`井水不犯河水,河水必定犯井水´。其實,我這句話完整地說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甚至認為香港的管治將會與內地威權政體的形式接近,違背“一國兩制”原則。實質而言,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及了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並不相違,兩者更應有機結合,讓特區更好助力國家發展。中央與特區關係有別於中央與地方,更有別於西方傳統分權理論。由於中央與特區政府“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形成了特有的央地關係,產生出分權概念上的不同。然而,有學者則認為中國並不具有西方分權理論的完整性,它更是一種“放權”的概念,而且更符合中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的解釋。1在中國的央地關係中,與西方理論流派本身具有差異,原因在於政治體制邏輯的不同。西方對於央地關係的理解為分權,“分權描述的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轉讓治理權威的過程”2,西方治理權威的轉讓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研究助理。1.殷存毅、夏能禮:“`放權´或`分權´:我國央—地關係初論”,《公共管理評論》2012年第1期。2.楊雪冬:“地方政府間分權的條件:基於地縣關係的分析”,《探索與爭鳴》2011年第2期,第33-37頁。
6係更是以橫向發展,權力均等;然而,在中國的情况更接近於放權,給予地方權利和自主性,是為一種行政手段,由此,中央賦予地方權力,只是為了增强集權的有效性。央地關係的研究有學者將其劃分為五個方面,分別是歷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以及多學科交叉視角下的央地關係研究。3更進一步來說,政治學、管理學及法學的研究視野更能夠體現央地關係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結構,能夠更好了解央地關係中的權力配置狀況。4在管理學的研究中,更著重於對權力授與、政策實行及實踐的績效;中央授與地方權力,地方以經濟增長等指標回饋中央,中央則給予報酬、地位、名聲等有形無形的直接利益。5法學視野中的央地關係研究,以法律在權力劃分時產生的矛盾作為研究的重中之重,由此亦成為當前學界央地關係研究中受關注度最高的內容之一。學者表明“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央地政府間關係,除了《憲法》的粗綫條安排之外,只有《中央政府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涉及央地職責權的劃分,但這兩部法律恰恰都是對央地政府職能同構的認可”。6在政治學對於央地關係的研究,利用政治學理論、方法,透過對政治思想、制度、結構、要素的分析研究央地關係是學界研究的切入方式。本文透過《十九大報告》中港澳地區關係的內容作出解讀,並且對“一國兩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分析,附以央地理論分權與放權進行討論。研究問題是,在基本法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獨有行政、司法及立法的架構下,澳門與中央的關係是如何?在放權理論中對於澳門的適用性又是如何?另外,《十九大報告》後,中3.董娟:“多學科視角下央地關係研究述評”,《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第34-38頁。4.張璋:“基於央地關係分析大國治理的制度邏輯”,《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7年第1期,第89-98頁。5.趙靜、陳玲及薛瀾:“地方政府的角色原型、利益選擇和行為差異一項基於政策過程研究的地方政府理論”,《管理世界》2013年第2期,第90-106頁。6.郭劍鳴:“相機授權體制下我國央地關係中的潛規則現象及其矯治——兼談分稅制後`駐京辦´問題的實質”,《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第25-32頁。
7央與港澳地區之間的關係將會形成一種甚麽樣的政治新格局?現將以法學、管理學及政治學的角度解釋以上問題。二、《十九大報告》指明中央與港澳特區關係《十九大報告》堅定履行習近平思想,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一如既往作為長遠港澳台政策。習近平同志於《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深化內地和港澳地區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門繁榮穩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加强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實現兩岸領導人歷史性會晤。”《十九大報告》中對港澳台地區的政策及方針,建基於習近平思想(新思想),而新思想的產生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出繼承和發展。當中提出的14個方略中,包括了“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核心要義在於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內涵十分豐富,當中提出的18個方面指出“一國兩制”達成祖國統一的目標。現時香港及澳門已經分別回歸祖國懷抱,未來目標必然是促進兩岸和平,達成祖國統一。全面管治權一直存在,與高度自治權共同並行,將港澳地區發展包攬在國家發展佈局之中。“全面管治權”再次提醒港澳台地區“一國”在前“兩制”在後。7此番言論在港澳地區產生了一系列的爭議,亦產生了對“一國兩制”名存實忘的論調,實質上,報告提及“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指明全面管治權及高度自治權之間並沒有衝突,而且是互相發揮作用,帶領港澳地區與中國內地的發展有着更緊密的聯繫,比如首次將國家發展策略包括港澳7.齊鵬飛:“無`一國´何談`兩制´”,參見http://www.chinatoday.com.cn/ctchinese/huaren/article/2014-07/07/content_628090_2.htm,2018年6月9日。
8地區的粵港澳大灣區政策。未來國家的發展與建設,港澳地區責無旁貸。三、央地關係的委託——代理結構地方政府與特區政府權力不同,國家意志相同。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即成為重要的議題,由於幅員遼闊,中央必然雖要透過賦權的方式令地方政府掌握更大的機動性,從而確保地方發展的順暢,對於權力的賦予一直以來亦是國家治理的重要議題。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與特區政府的關係,有學者透過立法權進行舉証,指出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自治不僅高於單一制國家(即內地的地方政府),甚至與其他聯邦制國家的地方政府相比較也是具有明顯等級上的分別。8對於特區政府與內地地方政府的比較中,確實可以看見特區政府從多個方面更具有優勢。但是,從國家治理概念上,不論地方或者特區政府亦是在單一制的框架下發展,並且受命於中央的决策中,從這個角度來看,不論地方或者特區政府亦必須承擔國家發展的使命,只不過是在具體操作上的不同而已。從管理學角度分析,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從傳統的組織理論概念上探討,更多是一種委托——代理的關係。不論中央與地方或是特區政府的關係,從管治者的角度來看,即使容許了特區政府能够以“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的名義有限度的參與國際間的活動;但是,在國家內部來看,央地關係並不是兩個獨立主體之間的外部關係,他們均屬於同一個政府之間,上下層級嚴密分佈的構成,其實更是同一組織之間的結構分佈,最終均以同一個國家的形式發揮總體功能。9新公共管理浪潮令特區政府產生了對權力分配的希冀,對於中央管治產生挑戰。新公共管理所推崇以效率作為整體政府發展的方向,將第二部門的方法和技術引入第一部門的執行結構之中,對原有的官8.李燕萍:“港澳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地方關係之評析”,《澳門科技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9.胡偉:《政策過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
9僚體系的組織固化進行改造,以績效為先,提高政府部門的執行效能;另一方面,過往的自上而下(Top-downapproach)改變成以小政府、大社會及垂直管理結構,從早期的科學管理模式、封閉系統,對結構中的去人性化行為引入更多關注於環境影響的開放系統中。10面對全球善治(goodgovernance)呼聲漸高,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先後在1997年及1999年回歸祖國的懷抱之中,對於中央來說,如何與特區政府具有一個穩定、平衡,以及特區政府對祖國的向心力則成為了重要的議題,更進一步來說,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如何讓特區的人民能夠認同祖國,對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來說尤為重要。四、以“一國兩制”、《基本法》維護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理論框架來源自“一國兩制”,具體表現形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尤其以港澳地區各自的《基本法》作為中央與特區政府權力劃分的重要憲制性文件。《十九大報告》中,再一次指明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透過《憲法》所制定的《基本法》,在法律位階上,本身已經存有主輔之分,根據《基本法》序言部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表明了《基本法》的法源來自《憲法》。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而生,根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及第62條第13款所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具“决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權力。由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的成立及其相關法規原則上受10.黃湛利:《新公共管理與港澳公共行政》,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5年。
10《憲法》所指導。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即《基本法》作為確保特別行政區法律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由此,“一國兩制”的具體表現為《基本法》所指。《基本法》作為澳門的憲制性文件,修改、解釋權來自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存在特區的剩餘權力。根據《憲法》第62條第3款指明全國人大具“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亦即《基本法》的修改並不能在特區的立法機關中進行;而且,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根據《憲法》第67條所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具有解釋憲法及法律的權力;另外,《基本法》第143條指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然而,基於“一國兩制”的治理方針,澳門特區亦具有相關權力進行解釋,唯只有“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因此,若超出“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權力以外的法律解釋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五、分權與放權的理論探討分權與放權,從權力下放方式之中可見西方與中國的差異。從西方分權理論來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一般分為發展權、財政權、行政權和政治權四大類。對上述四類權力在中央與不同層級政府之間配置行為,被認為是中央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轉移治理權威的過程。11從經濟學角度來說,由於市場容易受到政府公權力的壓迫,透過中央向地方的分權能够有效令市場受外來干涉的影響減少,分權的價值因市場的發展而具有重要意義。12簡而言之,分權令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產生約束,從而減少對市場的過度干預。那麼,中華人民11.楊雪冬:“地方政府間分權的條件:基於地縣關係的分析”,《探索與爭鳴》2011年第2期,第33-37頁。12.錢穎一:《現代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
11共和國的權力分配又是如何呢?實際上,與經濟條件不無關係。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面對工業化水平低下,在國共內戰消耗及拖低的經濟環境,急需要重新發展。中央完全的高度集中權力必然導致市場活力不足,因此,時任國家主席毛澤東指出,必需要在確保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讓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權力,從而提高地方的靈活性。13實際上,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權力下放行為,是為了讓地方更好的服務中央,是中央在地方政府的延伸,同樣地,對於特區政府而言,亦具相當意味。特區政府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中一個行政區,雖然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優於地方政府的權力,但在單一制國家中,其權力是依據憲法所賦予,亦能够依據憲法所收緊,因此,與聯邦制的分權概念截然不同。更進一步來說,分權理論本身的適用條件是在“現存的、穩定的、自我永存的聯邦制”國家制度相關聯的。14亦即在適用性上,對於單一制國家來說是不切合的,因此,導致了有學者認為學術界一直對中國的央地關係採用了西方分權理論去解釋並不適合。中央權力並不是分配,它是以賦予的形式給予地方政府。由於分權理論的概念在形成的過程中主要以西方的背景形成;對於中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理解,分權的概念並不恰當;在中國的背景下,更應該是以放權理論去理解,畢竟其原則與內涵都明顯與分權理論有着重大差異。而且,對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雖然與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比如,由於特區的管治依據來源自《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從而令特區具有高度的自治權,不論財政、經濟及文化等不同方面均具有相當獨立的决策權。但是,鑒於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與特區是不可能存在一種分權的可能性,特區所擁有的權力均是依照《憲法》所指賦予給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是具有權限對該種權力進行調整。更進一步,在單一制國家中,主權是不可能亦不可以進行分配、或是二次轉換;因此,在理論上主權是不可能分配的。1513.毛澤東:“論十大關係”,《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76年第1期,第1-19頁。14.Oates,WallaceE.TowardASecond-GenerationTheoryofFiscalFederalism.InternationalTax&PublicFinance,12.4(2005):349-373.15.張千帆:《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治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
12六、分析中央賦予澳門特區的權力界限對比中央與特區的權力賦予關係,剖析特區的權力界限。發展權上分權與放權的分別在於自主性,聯邦制特色的體制環境下,地方政府具有充分自主性;反觀,放權理論中並不討論發展權,因為發展權屬於中央統一領導原則中的主要內涵。事務權上,分權的重點在於財政權利劃分,對比放權理論,則其權利較為狹窄。分權視地方的權利為“天賦”,而放權則視為一種行政策略手段,放權認為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延伸,具彈性;分權則認為地方政府的權力相對具固定性,幾乎不具有彈性。放權必須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分權則是形成相互制約。由此,“分權是要解構集權,相對於分權而言,放權在一定程度上則是要增强集權的有效性。”16對於中國適用放權理論去解讀央地關係,存在着灰色地帶。特區政府的設立,其形式及內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關係明顯不同,其關係更接近於西方的分權理論,只有部份放權理論可以解釋的內涵。因此,在面向中央與特區的研究視野上,更應透過《基本法》的內容進行探討,在比對中央與地方的放權關係與中央與特區政府的權力分配關係,更有系統地了解特區政府的權力在《十九大報告》後全面管治權的地位與審視未來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轉變。透過分權和放權理論分析,特區政府與中央的關係在《基本法》的規定明顯存在分權與放權理論之間存在的差異。根據表一所示,對比分權與放權理論,澳門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21條、第127條、第129條等條文均表明特區政府在經濟、文化和社會、教育、醫療、宗教、對外事務等具有發展權。事務權上,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有關澳門特區財政自由,並不需要與中央相切相磋;第136條指出了澳門具有與全球相討如經濟、貿易、金融及航運等的外貿、投資等方面的權力,以上條文構成了特區政府擁有對財政權、對外投資及對外達成協議的權力。16.殷存毅、夏能禮:“`放權´或`分權´:我國央—地關係初論”,《公共管理評論》2012年第1期。
13政治權從《憲法》開出缺口後,以《基本法》所指處理,澳門特區擁有相對穩定的政治權利。根據基本法第47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是選舉行政長官的過程均由澳門特區自行產生,中央間接地發揮政治影響力,讓特區保有更大的自主權。權力劃分機制與制度基礎有別於地方政府,具有更獨立的權力作出各自的權力制衡。基本法第四章有關政治體制的表述,對於行政長官、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作出了定義,其權力的授予及人員的變遷等均以基本法所規定,由此,權力劃分機制及制度基礎等均屬特區所有,受《基本法》所保護;權力來源依據《憲法》及全國人大所賦予,中央政府並沒有權力收回。價值取向由於特區發展的高度自治權,更多是關注與特區自身的發展狀况。然而,由於《基本法》的權力來源為全國人大,構成了對中央領導的跟隨關係。表1內地及特區權力下放及分配比較內地權力下放特區權力分配發展權中央政府擁有特區管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教育、醫療、宗教、對外事務等發展權。事務權財政權利的下放,及企業管理、外貿、投資等方面的管理權下放特區政府被賦予權力政治權由中央政府垂直管控中央政府間接管理權力來源中央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劃分機制地方權利的所有權屬於中央特區權利的所有權屬於特區,並且具有高度自主性,實行與中國內地截然不同的權力劃分模式。制度基礎地方政府依據中央政府的需要或認知的變化而調整變化地方與中央的權力劃分根據《基本法》所賦予的固定性價值取向維護中央强有力統一領導特區發展優先,認同及跟隨中央領導來源:殷存毅,夏能禮:“`放權´或`分權´:我國央—地關係初論”,《公共管理評論》2012年第1期。編者整理。
14七、結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央地關係有別於中國大陸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十九大報告》體現强化“一國”概念,分權理論未能解釋特區政府與中央關係界線的分野。透過放權理論與特區的權力劃定比較,解釋了中央與特區政府在政策層面上的權力互動關係。由此,(一)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的關係在《憲法》及《基本法》的框架下確認,兩者之間的關係在分權與放權理論中間的灰色地帶之中。對比中央政府與中國大陸地方政府的關係,澳門特區具有更高的穩定性及不可侵犯性。(二)在放權及分權理論中,特區政府存在於兩者之間,基於《憲法》的源故,特區政府的權力備受保護,其權力的變更過程需要全國人大進行修改,相比放權的理論框架,更為偏重分權理論的概念。透過《基本法》確保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則。(三)《十九大報告》後中央表明了對特區政府具有全面管治權,這一權力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實施,亦即高度自治與全面管治權並沒有衝突,概念的重申其意義在於中央表明立場,在尊重高度自治權的底下表現對特區事務的關切。《十九大報告》後中央的明確取態亦表明了特區必須對於國家發展作出取態,並不能單純的獲取經濟紅利。因此,在新的議題上,比如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首次將港澳地區納入國策發展之中等,都明確表明了特區政府雖要為國家發展作出貢獻,更積極融入國家發展規劃之中。
15《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15—29澳門公務人員晉升制度析評鄞益奮*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其實是職程制度、評核制度、培訓制度以及晉級開考制度的複合和綜合。當中,職程制度是晉升制度的母體和載體,評核制度、培訓制度和晉級開考制度是晉升制度的先決環節,他們與晉升制度相互影響、相互滲透、難解難分。由此,梳理澳門公務人員晉升制度存在的問題,尋求晉升制度的改革方向,不僅要厘清晉升制度自身的制度規定,也要回溯到職程制度、評核制度、晉級培訓制度和晉級開考制度去尋找原因和依據。一、晉升制度的根本依托討論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不得不回歸到對澳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探討。“職程”一詞,應該講是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特有稱謂。無論是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及台灣地區等,都沒有“職程”這個說法或相關的制度。筆者認為,所謂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可視為“公務人員的職業發展歷程制度”,即公務人員的職業發展生涯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是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母體,關乎公務人員的招聘制度、薪酬制度、晉升制度、培訓制度以及評核制度等各個主要環節的公職法律制度。因此,職程制度是晉升制度的根本依托,或者說,職程制度是晉升制度的存在場域,晉升制度內嵌於職程制度之中。澳門現行的職程制度是2009年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進行部份修改和調整”)。為了從整體上更好地把握“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制度*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
16架構,我們不妨用“三四五六”進行概述和歸納。“三”是指“三種職務”、“四”是指“四種人員組別”、“五”是指“五個職等和職級”,“六”是指“六個職程(級別)、六種學歷要求”。首先是“三種職務”:“創造”、“應用”和“執行”。這裏所說的“職務”,準確講應該是“工作性質”,即所從事的工作是“創造性”的工作、“應用性”的工作和“執行性”的工作。這就意味着,職程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工作分類制度,將公務人員的工作從總體上分為“創造性”、“應用性”和“執行性”三大類工作。當中,“創造性”工作是“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應用性”工作是“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執行性”工作則細分出四種情況,分別是“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其次是“四個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輔導人員”和“工人”。“四個人員組別”是在“三種職務”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即從事“創造性”工作的人員組別是“高級技術員”、從事“應用性工作”的人員組別是“技術員”、從事“執行性工作”的人員組別是“技術輔導人員”和“工人”。第三是“六個職程(級別)、六種學歷要求”。在“人員組別”的基礎上,職程制度將澳門公務人員區分為六個職程(級別)和六種學歷要求。“高級技術員”的人員組別對應的職程是“高級技術員、獸醫”(6級),學歷要求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技術員”的人員組別對應的職程是“技術員”(5級),學歷要求是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學士學位;“技術輔導人員”的人員組別對應的職程有兩個,一個是“技術輔導員、公關督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4級),學歷
17要求是高中畢業,另一個是“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郵務文員”(3級),學歷要求是初中畢業;“工人”的人員組別對應的職程也有兩個,一個是技術工人(2級),學歷要求是小學畢業且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一個是勤雜人員(1級),學歷要求是小學畢業。最後是“五個職等和職級”。在第3級別到第6級別的四個職程中,從低到高分為五個職等和五個職級。其中,“五個職等”的稱謂都是一樣的,從低到高都是“第一職等、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和第五職等”;“五個職級”的稱謂則因應“人員組別”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技術輔導人員”和“技術員”的人員組別“五個職級”稱謂是一樣的,從低到高為“二等、一等、首席、特級、首席特級”;“高級技術員”的人員組別“五個職級”稱謂從低到高則為“二等、一等、首席、顧問、首席顧問”。“三四五六”的具體內容可以從“表:澳門公務人員一般職程制度的概貌”進一步的體現。
18表1 澳門公務人員一般職程制度的概貌職務人員組別級別職程職等職級薪俸點學歷職階12345678910創造高級技術員6高級技術員、獸醫5首席顧問660685710735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4顧問6006256503首席5405655902一等4855105351二等430455480應用技術員5技術員5首席特級560580600620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高等課程4特級5055255453首席4504704902一等4004204401二等350370390執行技術輔導人員4技術輔導員、公關督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5首席特級450465480495高中畢業4特級4004154303首席3503653802一等3053203351二等2602752903行政技術助理員、普查暨調查員、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照相排版員、郵務文員5首席特級345355370385初中畢業4特級3053153303首席2652752902一等2302402551二等195205220工人2技術工人150160170180200220240260280300小學畢業且有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1勤雜人員110120130140150160180200220240小學畢業
19二、晉升制度的基本情形迄今為止,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而是散見於2009年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中。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實踐,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可以分為四種基本情形,即晉階、晉級、跨職程向上流動及委任為領導主管。其中,晉階和晉級是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升制度,跨職程向上流動和委任為領導主管則是澳門公共行政實踐中人員向上流動的主要模式。這裏著重介紹“晉階”和“晉級”這兩種作為基本和主要的晉升制度,反映出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主要是職程內部的晉升。(一)晉階晉階指的是每個職等和職級內的職階的橫向、逐階晉升,即“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澳門公務人員的職程制度中,第3、4、5、6級別的職程由於有五個不同的職等和職級,因此稱之為垂直職程;而第1、2級別的職程由於沒有職等和職級的分化,因而稱之為橫向職程。其中,垂直職程的職階為3-4階;而橫向職程則有10個職階。根據相關的制度規定,澳門公務人員的晉階條件為工作表現評核的結果和相應的服務年限。衹有連續兩年獲得“滿意”以上的評語才符合晉階的條件,如果獲得評語是“不大滿意”或“不滿意”,是不能晉階的。垂直職程的晉階制度主要區分為最高職等晉階和其餘職等晉階兩種制度規定。最高職等晉階制度規定,在最高職等中某一職階服務滿5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就可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或者,在最高職等中某一職階服務滿4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評核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就可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其餘
20職等晉階制度規定,某一職階服務滿2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就可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橫向職程的晉階制度規定,第一職階服務滿2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可晉升到第二職階;第二職階、第三職階服務滿3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可晉升到第三職階、第四職階;第四職階、第五職階服務滿4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可晉升到第五職階、第六職階;晉升至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或第十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5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又或者是,第四職階、第五職階服務滿3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十分滿意”,可晉升到第五職階、第六職階;晉升至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或第十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4年,且該段時間的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二)晉級晉級是職等和職級的縱向逐級晉升,即“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根據當前的制度安排,澳門公務人員的晉級要求和條件比晉階要嚴格很多,晉階祇要獲得相應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和服務年限後就可以自動晉階,而晉級的條件除了獲得相應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及服務年限之外,還要通過晉級培訓和晉級開考。首先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及服務年限的要求。如果是晉升至職程內的最高職等,就必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如果是晉升至職程內的其餘職等,則必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21其次是晉級培訓的要求。2009年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5條“晉級培訓”規定,為晉級效力,可要求修讀及或通過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培訓課程。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廢止了原有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為公務人員晉級培訓進行具體的規定。晉級培訓制度將培訓課程分為“達標式培訓課程”和“修讀式培訓課程”兩類。“達標式培訓課程”是指要求公務人員須合格修讀完畢由公職局為某一職程內晉級而組織和舉辦的特別培訓課程,“修讀式培訓課程”是指要求公務人員修讀一定課時以累積取得職程內晉級所需培訓時數的課程;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在每一職程內晉升至較高職級所需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輔導員、行政技術助理員“達標式培訓課程”的培訓時數要求均為30個小時,“修讀式培訓課程”的培訓時數要求分別為80、70、60和50個小時,並要求60%以上的修讀式培訓課程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再次是晉級開考的要求。滿足了工作表現評核及服務年限、晉級培訓的要求之外,公務人員要晉級還需要滿足晉級開考的要求,即“在公職局監督下,用以填補第14/2009號法律規定的職程的晉級職位而舉行的開考。”值得指出的是,當前澳門特區政府的晉級開考是一種考核方式開考的方式。它是和“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想並列的一種考試形式和種類,通常是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務人員向上流動的實踐中,除了晉階和晉級這兩個明確規定的晉升制度外,事實上還存在跨職程向上流動和委任為領導主管兩種形式。但需要說明的是,跨職程向上流動指的是現職公務人員通過公開的考試入職新的職程,從而實現職業生涯的向上流動,然而這種向上流動和原來的職程並不一定存在延續性和發展性,因而也有意見把其排斥在晉升制度之外;而被委任為領導主管則是少數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有可能被委任擔任領導主管的職位,由於委任標準過於抽象和模糊,對多數公務人員來講是遙不可及的,但本質上是公務人員通向領導主管職位的晉升渠道。
22三、晉升制度的主要問題如上所述,作為內嵌於職程制度的晉升制度,其制度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取決於作為職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此外,公務人員晉升與否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程度,取決於晉級培訓的成效。從目前的情況看,職程制度、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晉級培訓、晉級開考制度等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加上晉升制度本身一些規定的合理性受到質疑,導致晉升制度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喪失晉升制度應有的激勵性。首先,由於職程制度所規定的主流的晉階和晉級制度皆為職程內晉升,使得多數公務人員的晉升空間停留職程內晉升,晉升空間受限;第二,工作表現評核的結果普遍為“十分滿意”,強化“做多做少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的行政文化,使得晉升基本上是年資晉升,已經一定程度上從“激勵因素”蛻變成“保健因素”。第三、晉級培訓和晉級開考“走過場”、形式化,無法體現篩選優秀人員的功能。最後,晉升制度本身所規定的晉階和晉級時間安排不盡合理,前鬆後緊,被批評為年資歧視,挫傷高級公務人員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一)職程內晉升,晉升空間受限對於大多數澳門公務人員來說,晉升制度主要是本身職程內的晉升,即一開始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就在高級技術員這個職程度進行晉階和晉級,一開始為技術員職程的,就在技術員這個職程度進行晉階和晉級,一開始為技術員輔導員職程的,就在技術員輔導員這個職程度進行晉階和晉級。這就使得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空間較為有限,它意味着一開始入職為低職程的,基本上很難晉升到高的職程。事實上,澳門公務人員的六大職程之間是相互分離的,從職業發展的角度看是隔開的,它不像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公務人員,從入職職位的延展性來說可以從最低端向最高端晉升。雖然低職程的公務人員可以通過公開考試進入高的職程,但並不是原來工作的延展和升級。即便是有
23些低職程的公務人員通過公開考試進入高職程,但其薪俸點卻要從高職程的最低職等的第一職階開始,而這個新的薪俸點極有可能比原來的薪俸點低。這就造成了這麼一種情況:即有些公務人員實現跨職程上升之後,薪水反而下降了,從而在特定時間內出現了公務人員“名升實降”的情況。(二)評核結果“普遍高分”,晉升蛻變為“保健因素”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實施以來,澳門的公務人員評核制度逐步規範化和科學化,是回歸以來澳門公務人員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在取得一定進展的同時,在實踐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便是評核結果趨同化的問題,即公務人員評核“普遍高分”,公務人員評核結果“普遍高分”是指公務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普遍獲得4分或5分的高分,並相應地得到“十分滿意”和“優異”的評價。2016年公職局統計數字表明,超過90%的公務人員獲評4分(十分滿意)或5分(優異)。絕大多數公務人員在評核制度中得到高分,意味着評核制度的實施無法實質性地甄別和區分工作人員實際表現的優劣,使得“做得做少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的行政文化和觀念進一步固化,也使得評核結果難以得到有效應用,“評核晉升”蛻變為“年資晉升”,導致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失去激勵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應有價值。赫茲伯格的雙因素激勵理論認為,影響員工績效的主要因素是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當中,激勵因素如果得到滿足,可以使人產生很大的激勵,若得不到滿足,也不會產生不滿情緒;保健因素如果得到滿足,能消除不滿情緒,維持原有的工作效率,但不能激勵人們更積極的行為。按照赫茲伯格的這個理論,“得到讚賞和好評”是一個激勵因素,得到滿足的話將能很好地激勵人員。然而,“普遍高分”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已經將“得到讚賞和好評”蛻變成了一種保健因素,而保健因素即使得到滿足的話,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由此,“普遍高分”使得評核制度日漸喪失制度應有的激勵功能。
24(三)晉級培訓和開考形式化在目前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實踐中,晉級培訓和開考基本上都沒有起到實質性的淘汰和篩選的作用。祇要公務人員服務一定的年限,並且工作表現評核得到相應的分數,就可以正常晉升。所謂的晉級培訓,衹不過就是要參加政府安排的培訓課程,培訓後並不需要考試,也不需要鑒別學習效果。在澳門公共行政的實踐中,晉級培訓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培訓中最為主要的工作。例如,如果有公務人員的工作崗位特別培訓財務會計的課程,但卻不能確保該人員能得到及時的相應的課程培訓,而要讓位那些迫切需要晉級的人員。由此,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的晉級培訓陷入了“為培訓而培訓”的困境,許多公務人員因應崗位需要的能力和專業知識沒能通過培訓而得到提升,晉級培訓不能確保工作能力的有效提升,更多的是蛻變成一種“凑够時數”的升職工具。與此同時,晉升開考更是一種形式化的考試安排,大多數部門都是按照審查文件的方式對有資格晉升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相關的人員不需要為次做準備工作,也更加不可能從開考中得到能力的提升。(四)晉階和晉級時間安排不盡合理,“前鬆後緊”除了職程制度、評核制度、培訓制度、開考制度的不合理,為公務人員的合理晉升帶來困擾之外,澳門公務人員晉升制度內在的關於晉階和晉級的規定內容也不盡合理。首先是“晉級吸納晉階”的問題。按照晉階和晉級制度的一般規定,如果一個高級技術員入職後工作連續8年,每年都拿到“十分滿意”,那麼從原則上將就可以晉升為高級技術員第4職等第2職階的位置,由此第1、2、3職等的第2、3職階對他而言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也就是說,如果某個公務人員同時符合晉級條件和晉階條件的話,他一定會直接晉級而不會再晉階。在晉級培訓制度和晉級開考制度都沒有發揮篩選作用的情況下,這個制度規定必定導致“晉級吸納晉階”,使得第1、2、3職等的第3乃至第2職階沒有實際的意義和價值。其次是晉升時間“前鬆後緊”。第1、2、3職等的晉升時間很快,但第4、5職等的晉升時間卻很慢,這難免會打擊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公務員的積極性,被批評為“年資歧視”。而當
25時做出晉升時間“前鬆後緊”規定的制度動機,是為了延長公務人員的職業生涯而拉長了年資較多的公務人員的晉升時間,這種動機顯得有些簡單而粗暴,有必要進行更為全面深入而深思熟慮的制度設計。四、晉升制度的改革方向由於綜上所述的原因和問題,澳門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事實上已經陷入一種單維度的“年資晉升”,難以激勵人員士氣的境地,無能有效刺激人員為特區政府奉獻聰明才智。由此,特區政府決定引入“能力導向、績效導向”的多元晉升機制,增強晉升制度的激勵性,提高人員的士氣。為了實現“能力導向、績效導向”的多元晉升機制,不能只從晉升制度本身進行改革,而是需要在改革諸如“晉級吸納晉階”、晉升時間“前鬆後緊”等晉升規定基本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對職程制度、評核制度和晉級培訓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拓寬公務人員的晉升空間,增強晉升資格的鑒別力度,提高晉級培訓的實際成效,確保在促進公務人員向上流動的同時,增強公務人員的士氣,也確保公務人員隊伍的整體能力和素質不斷得到提高和升級。(一)改革職程制度,拓寬公務人員的晉升空間當前澳門公務人員六個職程相互隔離的狀態,對公務人員的職業生涯發展而言,並不是一個富有激勵性的制度機構和安排。從本質上看,這種安排是在強化“入職決定發展”的發展理念,離“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要求相應甚遠,對公務人員的發展形成了制約和限制。由此不難發現,這套制度本質上還是“以工作為中心”,並非一套以人的發展為中心的工作分類和職業發展安排。如果說在教育水準普遍不高的澳葡時代,這套六大職程互不銜接的體系尚有其合理性的話,那麼在大學本科學歷非常普及的時代下,這套制度就彰顯其不足和缺陷。事實上,當前澳門公務人員整體士氣不高,其中很大的原因就在於晉升空間狹隘,而晉升空間狹隘相當程度是職程的互不銜接所導致的。尤其是近幾年來,在很多大學本科學歷的公務人員進入公務人員的入職職程是技術輔導員,而實際上他們
26做的工作又不僅僅是“執行”,而是“應用”甚至是“創造”的工作的時候,那麼種種的不公平感和士氣低落感就會隨即而來,最終結果使得人員士氣低落。因此,提升公務人員士氣,應該首先改革職程制度,讓六個職程成為一個職業發展的統一體、連續體,顯示職業發展的銜接化和一體化。慶幸的是,當前特區政府已經意識到單一的職程內部晉升的缺陷,探討引入跨職程晉升的機制。特區政府公開表示,未來晉升制度的可能方向包括,“針對檢討及完善評核制度基礎下,針對評核中獲評級較高的人員設計不同的路徑晉升,尤其針對跨職程的晉升”1;“當公務員獲評核至一定級別,可經相應考核和考試晉升至上一級,例如由技術員晉升至高級技術員”2;也就是說,未來澳門特區政府公務人員晉升制度的一個大的改革方向就是實現職程內晉升和跨職程晉升兩種形式並立的晉升軌道和渠道,是多元化晉升機制的一個主要組成部份。職程內晉升是針對優秀人員的晉升機制,而跨職程晉升則是針對特有優秀的、卓越表現的人才的晉升機制,可視為“快速晉升機制”,從而真正注入一種“結果導向”的績效文化,從而改變當前“年資晉升”的單一模式。(二)改革評核制度,增強晉升資格的鑒別力度尋求“普遍高分”的破解之道,應該著眼於發現“普遍高分”的原因所在,在這個基礎上進行針對性的改革和提升,全面增強績效評核結果的可信度,確保評核結果真實反映公務人員的實際工作表現,杜絕無差異的評核結果,防止績效評核失真,彰顯評核制度“激勵先進”、“幫助後進”的制度價值。首先,要深刻檢討評核項目的具體性、準確性、操作性和貼近性,避免採用主觀性和抽象性過強的評核項目和指標。評核項目和指1.“設計不同路徑晉升高炳坤:建領導主管人員儲備庫”,《澳門日報》,2017年11月23日,B02版。2.“設計不同路徑晉升高炳坤:建領導主管人員儲備庫”,《澳門日報》,2017年11月23日,B02版。
27標過於抽象和宏觀,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公務人員績效評核指標體系設計中的一個通病。對此,有學者曾經指出,由於缺乏具體和一致的標準,評價者只能籠統地根據自己的主觀感覺做出模糊評價,由此導致評價誤差的發生。對於應該評為“優秀”的公務員,可能只評為“良好”,對於應該評為“一般”的公務員,可能被評為“優秀”。因此,深刻檢討評核項目的切合性和可行性,是增強評核結果可信度的首要環節。在這方面,修訂《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及晉升機制》中的諮詢文本已經建議,引入一個涵蓋戰略、績效及人際三個維度的12項核心能力要素來取代現有的評核項目。在這個過程中,廣大的公務人員應該廣泛深入參與到這12種能力要素的討論,政府同時也要高度重視相關專家學者及資深公務人員的意見。其次,儘量杜絕人情文化對公務人員評核制度的影響。人情文化是華人社會的一種特色文化,對政府公共行政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響。例如,在中國內地公務人員評核制度的運行實踐中,人們逐漸發現,公務人員評核從一種激勵公務員工作的機制在實踐中變成了一種建立或維持某種關係的工具。“在正常的工作狀態下,單位領導為了保持部門成員對自己的尊重與服從,防止成員相互之間出現攀比與不信任,以維持單位內部良好的氛圍,就選擇單位成員之間待遇的均等化,在年度考核中就可能出現優秀等次大家輪流當的現象。”3由此可見,在人情文化影響下,公務人員的評核結果會出現對真實績效的偏差和歪曲。作為多元文化並存、中華文化為主體的地區,澳門自然也深受人情文化的影響,因此也要特別警惕人情文化對公務人員評核制度的負面影響,避免由於人情文化下的寬鬆打分、怕得罪人而最後形成普遍高分的偏離實際績效的結果。第三,調整評核分數的計算方法,提高評核得分的區分度。在當前澳門公務人員評核制度的計算分數中,3.5分和4.4分的結果是一樣的,最後都是4分。現實的情況是,3.5分和4.4分的兩個公務人員之間的績效差別可能是很大的,只是因為計算方法上的這種規定,使得兩3.謝一奇:“論人情因素對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影響——以三門峽市公務員考核情況為例”,《三門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年3月,第103-105頁。
28者之間的差別被抹平了,從而進一步加劇了無差別評核的局面。這就要求適當調整計算方法。比如,3.80分-4.49分這個分數範疇內的得分才對應“十分滿意”,從而可以部份改變“普遍高分”的窘境。其中的調整理據和邏輯在於,單個評核項目的得分4分才是“十分滿意”,為甚麼綜合得分3.5分就可以達成“十分滿意”?此外,也可以考慮用綜合總分的方法來評定最終的評核等次,規定較高的總分數才能得到“優異”和“十分滿意”的評核等次。當然,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的調整、分數和評核等次的對應關係的確定,需要進一步的深入研究來支撑和厘定。最後,要切實加強對評核人的專業培訓和責任監督。在公務人員評核制度的運行實踐中,經常有評核人不明白為甚麼將某位公務員的工作品質定為“十分滿意”,而將另一位公務人員的工作品質定為“滿意”,於是索性對所有公務人員都做出相同的評價。4這也是“普遍高分”的原因之一。正是由於培訓機制和責任機制的缺位,使得評核人沒有認真履行評核的職責,從而進一步導致評核結果的失真。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強對評核人的系統培訓,包括對評核項目、評核程序、評核方法等內容的系統介紹,確保評核人作出有理有據的評價;另一方面,要提高對評核人評核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尤其是評核過程中的監督,討論研究引入“評核結果適度公開”等相關監督機制,督促評核人對評核結果擔當起更為切實的責任。(三)改革晉升培訓,提高晉級培訓的實際成效將晉升和培訓直接掛鈎,規定需要培訓甚麼類型的課程及相應的時間才可以晉升,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也是澳門特區政府之前在改革晉升制度的一個亮點。然而,晉升培訓制度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出現了形式化,使得“為培訓而培訓”,這是當初引入晉級培訓的制度倡議者所始料不及的,也是他們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為了使晉級培訓回歸到改革者一開始的制度預想,即晉升到高一級的崗位是需要有足4.王達梅:“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問題與對策”,《蘭州大學學報》2009年11月,第100-105頁。
29够的知識儲備和積累的,就需要不斷提高培訓的實際成效,使得公務人員通過學習和培訓能真正學到對做好新崗位工作有幫助的知識,進而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和綜合能力。一句話,晉升和培訓應該有機結合起來,這種結合不是簡單地規定需要培訓甚麼類型和多少時間的課程就能實現的,而是要通過精心地進行崗位分析、課程設置、人員需求調查,課程成效分析,最終達到對學員能力和知識的有效提升,破解“彼得原理”的難題。五、結論澳門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的各項公職制度環環相扣,相互影響。如果其中一項制度運行良好,會促進其他制度的有效運轉;反之,如果一項制度出現了問題,也會對其他制度的運行產生負面的、有害的影響。比如,中央招聘制度的改革就使得有些職位原本應該由高級技術員擔任的而招聘了技術員,也使得原來部門內倘有的跨職程晉升的途徑無法存續。因此,澳門公務人員制度的改革需要從整體上進行考量。過往的公務人員制度改革的失敗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忽略了各項制度之間的相互影響,改革沒能從系統的、整體的角度進行,而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就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而言,澳門公務人員的職程制度、評核制度、晉級培訓制度和晉級開考制度對晉升制度都有着廣大而深入的影響。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就不能就晉升制度本身的規定來討論晉升制度,而應該把晉升制度和職程制度、評核制度、晉級培訓制度等緊密聯繫起來討論,尋求其中的關鍵癥結並集中精力解決這些難題,才是走出當前制度困境、充分釋放晉升制度激勵功能的要義。
31《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31—79司法見解對法律解釋和/或對統一法律內涵的貢獻*JoãoAntónioValenteTorrão**在從前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所作的註解及闡釋的基礎上1,我們現在認為值得對其進行進一步的理論分析,旨在探討司法見解對法律的解釋或對法律內涵的統一這兩個問題的重要性。然而,需要於此先聲明的是,如下所述,在澳門特區的法制裡,只有在司法見解具約束力的情況下,法官才於具體的案件之外受到司法見解的強制。因此,我們接下來將簡略地探討以下的焦點問題:一、上級法院司法見解及其現實意義;二、具有統一性質的司法見解;三、司法見解的變更,其理由或必要性――論一些具體的案件。讓我們從第一個議題開始。一、上級法院司法見解及其現實意義(一)1999年11月17日,出席於台北(台灣)舉行的國際法官協*這裡,按其一般性的意義使用“法律”這個詞,包括任何法院適用的法規,而不單純符合“法律”形式上的內涵,即有權機關發佈的立法行為(如此觀點,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第1款,第13/2009號法律的第2條第1款第e項及第6條;在葡萄牙,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112條第1款及第161條第c、第g款)。**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退休)法官。1.因此,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立法及判例雜誌》的第4期評論2014年4月9日的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為14/2014;其第6期評論2015年5月14日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為224/2015;其第7期評論2015年5月6日的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為3/2015。
32會中央理事會會議的人士一致通過了《世界法官憲章》。根據《世界法官憲章》:“法官於執行司法職務時僅受法律拘束,且僅依法進行審判(第3條)”;“任何人都不得向法官發出命令或指示,但上級審議先例或法定程序駁回其裁判者除外(第4條)。”(二)另一方面,經1985年7月30日的第21號法律核准的《葡萄牙法官章程》亦規定如下:“1)由法院司法官按照法律列舉的淵源執行司法職務,基於淵源說明判決的理由並執行判決;2)法院司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條文含糊或多義為由拒絕進行審判。法院司法官亦不得以訴訟之問題有不可解決的疑點為由而拒絕進行審判,如法律就訴訟之問題有相關的規定。”(第4條)“1)法院司法官僅依照《憲法》及法律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下級法院接受經上訴的上級審議的義務除外。2)遵從法律的義務包括尊重法律的價值判斷,即便在審理法律不明確規定的情況。”(第5條)(三)總之,經1999年12月20日第10號法律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官通則》的第4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22.我們可以轉述更多的類似規定。例如,7月30日的第10/91號法律核准的《莫桑比克司法官通則》的第4條“司法官僅依照《憲法》、法律及良心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下級法院接受經上訴的上級審議的義務除外”;7月3日的第135/IV/95號法律核准的《佛得角司法官通則》的第4條“在履行職務時,法官享有獨立性,僅聽從法律及良心,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下級法院接受經上訴的上級審議的義務除外。在其它以葡語為官方語言國家的情況,見9月20日的第8/2002號法律核准的《東帝汶司法官通則》第4條;《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8條第a項;及第10/91號法律核准的《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和國法官通則》的第2條。
33(四)從轉述的規定來看,可以斷定的是,在履行審理法院所接受的案件的職務時,法官享有作出決定的自由,僅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於此指考慮“法的位階”,廣義的“法律規定”的定義)。3“由法官將法律適用於具體的案件來解決在個人或在團體之間出現的衝突。為了適用法律,法官顯然應該事先解釋法規,法規未必總是體現單一的理解。物理、數學的法則很嚴格;它們的結構使得不存在矛盾的解釋。法規則不然;作為社會生活的`片段´,法律吸收人群的個別經驗。因此,解讀者每時每刻都必須努力去克服法律的矛盾理解,從而按照社會的要求在某一個時間和空間中適用法律。正因如此,司法見解不是憑藉一、兩個裁判而形成的,而應該有一系列的根本上保持連貫而相符觀點的決定。為了能夠說`某一個法院的司法見解´,需要對同一個問題性質持一致見解的決定。”4FrancescoFerrara說5:“法官是站在法律和生活之間的中介人。他是一個有生命的工具,將立法者發佈的一般性規定變成治理私人關係的具體規定。他將法律的抽象命令轉換成判決所表達的,給當事人的具體命令。法官不愧是vivavoxiuris(法律的有生命的聲音)。雖然如此,法官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怎麼命令,他就怎麼決定。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而不是其制定者。法官的具體作用僅為適用法律而已。”此給我們帶來一個新的難題,即有一些非常類似的法律問題產生不同的判決。這是由於法官對同一條法規提出潛在不同的解讀方式。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社會無法理解為甚麼法官對同一類案件標的做出不同的審判。3.這就是說,例如,在葡萄牙,法官應該優先重視《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在澳門,法官應該優先重視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3號法令頒佈的,於1999年12月20日生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因此,對於葡萄牙或澳門,任何違反《憲法》或《基本法》的規定不得適用。4.MiguelReale:《法學初論》,聖保羅,Saraiva出版社,2002年。5.《法律的解釋及適用》,第二版,科英布拉,ArménioAmado-Editor,Sucesso出版社,1963年,第111頁。
34考慮到這個可能性,各個法律體系都採用不同的方法來規範其上級法院的“統一”功能。一種方法是“遵循先例”(staredecisis)的原則,即是為先有的判決,尤其是為相關判決的“判決理由”(ratiodecidendi)賦予裁定後來出現的,相互類似或可以類推的新案件的能力。6另外一種起到“統一”功能的方法是給最高法院的判決賦予“當事人以外”(ultrapartes)的效力,即是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後續的審判具約束力,直接影響到後來的審判。例如,從前,前蘇聯最高法院的指令;至今,古巴最高法院仍然可以發出此種指令,俄羅斯最高法院的全體會議亦然。通過俄國這個實例可見,指令不但適用同一類規定或類推案件的法官具約束力,而且對全部的行政法院都生效。還有一種方法,是巴西法律體系所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具約束力判例”(súmulasvinculantes)。這些判例曾經缺乏約束力,但是在2004年的憲法改革之後就開始有了。它們是最高法院全體法官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大多數表決通過的判例。判例的目的是解決下級法院司法見解的分歧,不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案件的審判。故此,與意大利法律體系的司法命題(massime)無關,意大利的“司法命題”旨在歸納一種解釋性的命題。巴西的“具約束力判例”不涉及被審理法律問題背後的事實,因而不可被當作一種狹義的先例,而只體現在兩個一般性的、抽象的解讀之間的選擇。顯然,“具約束力判例”的作用是解決司法見解中的衝突及不確定性,確保司法見解的一致性。為了這個目的,法律規定所有法官及聯邦機關均受到其約束。雖然其形式不同,但是西班牙有與巴西類似的制度。2011年12月30日達成的“最高法院全體會議非司法性質的約定”(AcuerdodelPlenonojurisdicional),最高法院通過發出非司法性質聲明的方式認可對《西班牙民事訴訟法(《LeydeEnjuiciamientoCivil》)第477條第4款的解讀,從而定出這個重要法規,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可受理性的6.這裡我們採納MicheleTaruffo的觀點,“司法見解:在按情況審理或一致審理之間”,《審判雜誌》第25期,第24頁,參見http://julgar.pt/a-jurisprudencia-entre-a-casuistica-e-a-uniformidade/。
35解讀。應該強調的是,這份聲明並不是西班牙最高法院對一宗上訴的裁判,而是聲明此法院的一種理論觀點。《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4款規定,“駁回判決的利益”(interéscasacional)是上訴可受理性的前提;但是因為條文的內涵不明確,所以法院發出了聲明。由此可見,儘管各種法律體系採用不同的統一司法見解的方法,且這些方法起到不同的效力,但是它們均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給最高法院授權,令它負責確保司法見解一致性的工作。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最高法院處於所有司法機構之頂層。在澳門的法律體系裡(葡萄牙亦是),司法見解的一致性是通過對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確保的。在一些特別的情況,是通過對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確保的。那麼,對於初審的決定提出上訴是所有市民的權利。78當然,這個上訴權在很多情況可以受到法律限制,此既包括(在民事訴訟裡)以案件的利益值為由的限制,又包括(在刑事訴訟裡)以判處刑罰為由的限制。9然而,我們稍後將談及的是,訴訟的法律限制有時被放寬;在一些情況,提出上訴的權利不受案件的利益值或判處的刑罰的影響。接下來,我們要簡單地提到民法、刑法、行政及勞動四種事宜的訴訟。107.對此問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5條第14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8.雖然,總的來說,只能向一個審級提起上訴,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也可以向一個審級以上提起上訴,因此由審理上訴的最高法院解釋法律(在這樣的情況,法院不能改變對事實事宜的審判),或由它統一司法見解。9.關於上訴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等級,12月20日的第9/1999號法律第17條規定:“1.為着對法院裁判提起上訴之目的,法院分為若干等級。2.在上訴時,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而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案件,尚得由終審法院審理;但訴訟法律及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10.鑑於上訴法定利益限額對上訴效力的重要性,我們應該強調第9/1999號法律第18條的規定:“1.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分別為澳門幣五萬元及一百萬元。
361.《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第581及583條分別規定:“1)得透過上訴對法院之裁判提出爭執。2)上訴分為平常上訴及非常上訴;非常上訴包括再審上訴及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其餘上訴則均屬平常上訴。”“1)除非另有規定,僅當案件之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訴;然而,如在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方面存有合理疑問,則僅考慮案件之利益值。2)遇有下列情況,不論利益值為何,均得提起上訴:a)以違反管轄權之規則為上訴依據,但不影響第34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又或以抵觸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為上訴依據;b)裁判涉及案件、附隨事項或保全程序之利益值時,以該利益值超過作出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上訴依據;c)所作之裁判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d)屬終審法院之合議庭裁判,而此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但如前一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e)屬中級法院所作之合議庭裁判,而基於與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無關之理由不得對該裁判提起平常上訴,且該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裁判互相對立,但該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2.在行政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的訴訟及請求,如案件或請求的利益值係可確定者,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五萬元,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元。3.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如案件的利益值係可確定者,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元。4.在刑事,勞動法上的刑事,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的教育及社會保護制度,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其他司法爭訟手段,以及監察規範的合法性方面,不設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373)在上款c)項及d)項所指之情況下,檢察院必須提起上訴。”因此,按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上述的583條第1款,只能受理符合如下要件的上訴:其案件的利益值超過受理上訴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被上訴的裁判對於上訴人的主張無利,並該裁判的利益值超過該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雖然如此,第538條第2款在其列舉的情況允許上訴,無論法定上訴利益值為何。11122.在刑事方面,《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89條規定:“對法律無規定為不可上訴之合議庭裁判、判決及批示,得提起上訴。”此後,第390條列出那些不可提出上訴的情況,如:“1)對下列裁判不得提起上訴:a)單純事務性批示;b)命令實施取決於法院自由決定之行為之裁判;c)在最簡易訴訟程序中宣示之裁判;d)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宣示之非終止案件之合議庭裁判;11.該條款列舉的情況不具約束力,因為法律在別處亦規定不受法定上訴利益值影響的上訴。例如,《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3款有這樣的內容:“不論案件利益值及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為何,對惡意進行訴訟所作之判處,均得提起上訴,但僅得上訴至上一級法院。”同法的第105條第3款規定的上訴也總是應該受理,無論案件利益值為何(“對禁止發言、命令離場或判處擾亂者繳納罰款之裁判,得提起上訴,而此上訴具中止效力;如對禁止發言或命令離場之裁判提起上訴,則有關行為中止進行,直至就該上訴作出確定性裁判時止,而對該上訴須作緊急處理”)。同法的第312條第2款也規定:“2)法官未宣告迴避時,當事人得於判決作出前聲請宣告迴避;不論有關案件之利益值為何,得就駁回聲請之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參見《澳門民法訴訟法典》第395條第1款及第583條第2款。)12.在葡萄牙的法例中,見6月26日的第41/2013號法律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27、第629、第630條。
38e)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初級法院裁判而宣示無罪的合議庭裁判;f)由中級法院在刑事上訴案件中就可科處罰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議庭裁判,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之情況亦然;g)由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初級法院就可科處十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而宣示的有罪合議庭裁判,即使屬違法行為的競合的情況亦然;h)屬法律規定的其他裁判。2)對判決中關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份得提起上訴,只要上訴所針對之裁判對上訴人之不利數額高於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半數。”13值得一提的是,鑑於第9/1999號法律第18條第4款的內容,在刑法事宜上不設法定上訴利益限額。3.對於行政上司法爭訟方面,值得突出經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下面的條文:“1)對下列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a)在行政之訴中作出之裁判及就合併於主請求之請求作出之裁判,如有關案件利益值不超過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b)解決行政當局各機關與法院間之管轄權、法院間之管轄權及職責之衝突之裁判;c)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之合議庭裁判。2)屬《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之可受理平常上訴之情況時,不適用上款a項及b項之規定。13.在葡萄牙的法例中,見2月21日的第20/2013號法律第2條所訂定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99及第400條的最新提法。
393)如基於第1款a項之規定而僅針對就主請求所作之裁判提起平常上訴,則就合併於主請求之請求所作之裁判予以中止,直至卷宗下送予被上訴法院,以便其按照上訴法院所作之裁判作出處理為止。4)卷宗下送後,法院須按照就主請求所作之裁判,維持或重新作出有關合併於主請求之請求之裁判。”(第150條)“對中級法院之合議庭裁判提起之上訴,僅得以違反或錯誤適用實體法或訴訟法,或以被爭議之裁判無效為依據。(第152條)對於行政及稅務上司法爭訟方面,應該留意第9/1999號法律的第18條第2、3和4款的內容,如下:“2)在行政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的訴訟及請求,如案件或請求的利益值係可確定者,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五萬元,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元。3)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如案件的利益值係可確定者,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元。4)在刑事,勞動法上的刑事,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的教育及社會保護制度,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其他司法爭訟手段,以及監察規範的合法性方面,不設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這就是說,除了上述第18條第2及第3款所列舉的情況及對規範合法性的檢查以外,不設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關於行政上違法行為,經10月4日核准的第52/99/M號法令第13至第16條規定如下:“對有權限之行政當局在程序中侵犯違法者之權利、自由及保障之行為,尤其是扣押財產、中止業務或關閉場所等行為,均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1414.在葡萄牙的法例中,參見《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第140及第142條的規定,以及2月19日第13/2002號法律核准的《行政及稅務法院通則》的第6條;後者規定了行政及稅務法院的上訴法定利益限額。在稅務事宜上,《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的第279及第280條有相關的規定。在行政方面的處罰事宜上,10月27日的第433/82號法令核准的《違
40“對處罰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因此,在此範圍也可以提出上訴,不論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何。4.在勞動事宜方面,應該提及經6月30日的第9/2003號法律核准的《勞動訴訟法典》第110條。其內容如下:“1)不論案件利益值及上訴人因所作的裁判而喪失的利益值為何,在下列訴訟,均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不影響《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的適用:a)涉及爭論是否有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b)涉及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或存在的問題的訴訟;c)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的訴訟。2)“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均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只可針對終局裁判;如上訴只針對就民事請求作出的裁判,亦適用上款的規定。”15由此可見,如果案件不符合第1款列出的情況,那麼,只有在案件的利益值符合法定要求時才能提出上訴,而且上訴人因裁判而喪失的利益值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的規定。換言之,僅當“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訴;然而,如在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方面存有合理疑問,則僅考慮案件之利益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對於勞動法上的刑事方面,按照第9/1999號法律第18條第4款的內容,不設法定上訴利益限額。16反秩序一般制度》的第73條有相關的規定;在稅務方面的處罰事宜上,適用6月5日的第15/2001號法律核准的《稅務違法行為一般制度》的第83條的規定(也補充適用上述的《違反秩序一般制度》的第73條)。15.在葡萄牙的法例中,見11月9日的第480/99號法令核准的《葡萄牙勞動訴訟法典》的第79及79A條。16.無論如何,我們稍後將說明的是,上級法院的法官之間也發生見解上的分歧,由此出現統一司法見解的規定。
41(五)基於上述可以斷定的是,除了一些具有較小的法律或經濟意義的案件以外,立法者在大多數情況允許了向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通過受理上訴,法院有分析具體案件的機會。因為其法官具有更高的資質,更多的經驗,所以能夠確保對法律進行最優越的解釋。雖然司法見解不具約束力,但下級法院至少能夠從其中得到啟發。對於審理司法上訴的管轄權,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應參見:就第二審法院,見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的第36條第1、第12款及第39條;就終審法院,見同法的第44條第2至第4款,第45條及第47條(亦應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1718二、具有統一性質的司法見解(一)如上所述,法官在裁定案件上享有的獨立性可能就同一個法律引起不同的解釋。既然人人都無法接受自己的主張根據審判的法官而定會有成功或失敗的可能性,那麼社會對此可能會感到無法理解,甚至可能會出現擾亂的現象。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上面已經說過了)法律允許針對大多數初審法院的判決及部份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訴,旨在令上訴法院能夠分析判決是否合乎法規。因此,考慮到上訴法院道理上以同一種方式處理為自己上呈的類似上訴,它們就得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統一司法見解。我們說“道理上”,因為上級法院的法官作出決定時實際上也享有獨立性,故17.如下所述,也應向此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訴訟;而且相關的決定甚至在特定的情況都能夠成為對其它法院具約束力的。18.在葡萄牙,無論是在民事、刑事及勞動事宜上,還是在行政及稅務事宜上,都應參見如下規定及法例:——8月26日的第62/2013的第52及第53條、第54至第56條、第72及第73條。——2月19日第13/2002號法律核准的《行政及稅務法院通則》的第24至第27條、第37及第38條。
42此在法院的不同法官小組之間難免也就類似的問題出現不一致的見解。19(二)關於統一司法見解及其原因,MicheleTaruffo說20:“很久以來,司法見解的統一性體現幾乎所有法律體系的根本價值(我們甚至可以說:是法律體系渴望的目標)。正如我們即將論述的,各個法律體系以不同的方式嘗試在最大的範圍內落實司法見解的統一性。雖然這個追求是普遍的,但是追求的原因是五花八門的。因此,從那些比較經常提到的原因中,我們可以突出的有:1)因應保障法律確切性的要求(既然統一的司法見解避免判決的變更及不確定性)。2)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按照英美法律體系的典型`遵循先例´(`staredecisis´)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一樣的案件應該產生一樣的決定。3)因應未來決定的預見性的需要;若能夠確保預見性,那麼訴訟當事人也能夠相信未來法官的表現將與過去法官的表現相互一致。預見性亦起到一種經濟作用;這是因為,若果人人都能夠預測決定的內容,他們就不需要提起訴訟了。總之,恒常的司法見解比較容易地可得而知,從而更高效地指導社會上的行為”。(三)對於巴西的法律體系,有人表達了類似的觀點21:“根據Wambier,AlmeidaeTalamini(1999年,第742頁)的法學思想,統一司法見解`是一個旨在避免不同法學理論解讀之間發生不和的手段;這個手段能夠統一法院的內部司法見解´。”對ArrudaAlvim、ArakendeAssis及EduardoArrudaAlvim來說(2012年,第742頁),“在同一個法院裡,可能有不同的“分庭”(câmaras)及“分組”(turmas),在同一個歷史時刻裡,針對同一19.“統一司法見解的最終理由為盡可能保證廣大公民的安全,面對着法官連續替換,法官人數持續增多的問題,也包括法律不斷增多,甚至有時候立法工作失調的問題”,CardonaFerreira:《民事訴訟上訴指南書》,科英布拉出版社,2014年,第242頁。20.MicheleTaruffo:“司法見解:在按情況審理或一致審理之間”,《審判雜誌》第25期,第24頁,參見http://julgar.pt/a-jurisprudencia-entre-a-casuistica-e-a-uniformidade/。21.JanineGuimarães:“巴西法律體系中的統一司法見解”,參見https://janinecalmon.jusbrasil.com.br/artigos/114970739/uniformizacao-da-jurisprudencia-no-sistema-brasileiro。
43條法律主張不一樣的見解。此種現象帶來嚴重的不便,產生法律的不確切性。司法見解的不一致與法律的原意恰恰相反,法律旨在落實其所包含的命令:這是因為法律制定時起初只能有一個意思”。NeryJunior及Nery(2012年,第911頁)立論,說統一司法見解的附屬事項程序“旨在令某一個特定的法院保持其內部的司法見解的統一性。如果在同一個法院裡出現就同一個法律問題的矛盾決定,可以提起程序(......)”他們往後繼續說:“因為其法官能自由地心證,享受職務上的獨立性――抑或因為他們個人的觀念,工作負擔或目標――所以巴西的法院對於同一種事實的認識,或對於同一種法律的解釋都無法形成共識。這個問題使得司法決定的效率過低,而且令提起訴訟者及廣大社會承受法律的不安全性,破壞對司法信任的原則。司法見解的不一致性完全違反民主法律國家的原則。我們國家的司法見解之所以缺少統一性或穩定性,是因為它輕易地被改變。例如,關於對電話費應否課徵PIS/COFINS(“社會保障稅”)的見解最近發生反復的變更,此充分體現司法的不安全性。巴西高等法院的部份“分組”(turmas)將從電話費扣除PIS/COFINS宣為非法的行為(特別訴訟編號REsp1053778/RS及特別訴訟編號REsp910784/RJ)。不過,高等法院於2010年8月25日變更了自己的見解,將相關行為宣為合法的(重複性特別訴訟編號RecursoEspecialRepetitivo976836/RS)。司法見解的變更由此成為如同一種賭博般的。其中,最大的輸家毫無疑問的是訴訟者;訴訟者本來確信某一種見解已經鞏固下來了,但是在司法程序的過程中發現自己的自尊、平等及安全均受到損害了。原因在於,一個不穩定的法制是一個不公平的、前後不一的、不維護預見性及平等性的法制。”根據IngoSarlet(2005年),法律的安全性與人的尊嚴掛鉤;他說,“如果人人面臨着這麼高的法律不穩定性,他們的尊嚴就無法獲
44得尊重及保護。若法律那麼不穩定,所以他們無法信任國家及社會制度,也甚至包括對自己的法律地位的穩定性”。新《巴西民事訴訟法典》力圖應對上述的情況。其第926及第927條分別規定:——第926條 法院必須統一司法見解,並保持其穩定性、完整性、連貫性。第1段 依照《內部規程》所列出的形式及前提,法院應針對其佔多數司法見解公佈“判例之命題”(enunciadosdesúmula)。第2段 當法院公佈判例命題時,應限於產生先例的事實情節。——第927條 法院及司法官應遵守:第1款 最高法院集中式違憲審查的判決;第2款 具約束力判例的命題;第3款 針對確定轄權或解決重複性訴訟的附屬事項程序的合議庭裁判,或針對非常上訴或重複性特別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第4款 最高法院就憲法事宜的判例命題及高等法院就準憲法事宜的判例命題。第5款 法官所轄下的法院大會或其特別機關的見解。第1段 當法院及法官基於本條審判時,應遵守本法第10條及第489條第1款。第2段 修改判例命題或針對重複性訴訟的判決內容之前,可進行公開會議並邀請能夠對重新探討相關的法律問題作出貢獻的專業實體、機關或人士參加討論。第3段 當最高法院、高級法院或針對重複性案件審判的佔多數司法見解發生變更之際,可基於社會利益及法律安全調節相關見解變更的效力。
45第4段 判例命題、無爭議的司法見解、重複性案件的審判見解的變更應說明適當而明確的依據,且應考慮法律安全性、司法保護及平等三個原則。第5段 法院應公佈先例,按審判的法律問題分類,並優先在互聯網公佈。——第928條 為本法典之目的,下列程序的決定均被視為重複性案件的裁判:第1款 解決重複性訴訟的附屬事項程序。第2款 重複性非常上訴及重複性特別上訴。獨附段 對重複性案件的審判以實體法或程序法問題為標的。(四)接下來,讓我們研究澳門及葡萄牙法律體系的情況。1.在民事訴訟法方面(1)對互相對立的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a)在民法事宜方面,《澳門刑法訴訟法典》第583條規定如下:“第583條可提起平常上訴之裁判1)除非另有規定,僅當案件之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訴;然而,如在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方面存有合理疑問,則僅考慮案件之利益值。2)遇有下列情況,不論利益值為何,均得提起上訴:a)以違反管轄權之規則為上訴依據,但不影響第34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又或以抵觸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為上訴依據;b)裁判涉及案件、附隨事項或保全程序之利益值時,以該利益值超過作出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上訴依據;
46c)所作之裁判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屬終審法院之合議庭裁判,而此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但如前一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d)屬中級法院所作之合議庭裁判,而基於與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無關之理由不得對該裁判提起平常上訴,且該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裁判互相對立,但該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3)在上款c)項及d)項所指之情況下,檢察院必須提起上訴。”由此可見,雖然也旨在統一司法見解,但是任何針對下列情況的上訴均屬於平常上訴:I.裁判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II.屬終審法院之合議庭裁判,而此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但如前一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III.屬中級法院所作之合議庭裁判,而基於與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無關之理由不得對該裁判提起平常上訴,且該裁判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另一裁判互相對立,但該合議庭裁判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值得留意的是,在以上的前兩個情況,檢察院必須提起上訴。無論如何,上述的上訴僅針對具體案件產生效力。相關的判決對於其它法院無強制性,而且是終審法院以正常的組成方式審判的。22其原因在於,該上訴沒有細則性的規定,正如葡萄牙1961年《刑法訴訟法典》第763至第770條或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688至第695條所規定的,向最高法院大會的上訴。22.此不同於其它強制性統一司法見解的情況:見《民事訴訟法典》第652條及第9/1999號法律第46條第2款:“2.為行使44條第2款第1項所指的管轄權,除所有終審法院法官參與評議會外,無須迴避的中級法院院長及在中級法院年資最久且無須迴避的法官亦參與評議會。如須迴避,則由按年資順序在其之後的法官參與。”
47無論如何,終審法院的裁判仍舊很重要,因為維護對具強制性司法見解的尊重,並且,若與先前的司法見解發生衝突,還可以起到統一司法見解的作用。(b)在這個問題上,葡萄牙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採用不同的制度。誠然,在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第763至第770條被廢止之後,出現了一種“法律真空”的情況;這是經6月26日的第41/2013號法律核准的新《民事訴訟法典》透過第688至第695條填補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將上述的上訴視為平常上訴。不過,可能因為承認《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在這個事宜上的不足,第9/1999號法律對它增加了關於擴大審判的第652-A至第652-D條,旨在建立統一司法見解制度,並使它對所有澳門的法院成為強制性的制度。23(2)對上訴的擴大審判(a)第9/1999號法律的第81條給《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增加了對上訴的擴大審判,目前以《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52-A至第652-D條細則性地規定。按照第652-A條的第1款:“終審法院院長得於作出合議庭裁判前,命令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6條第2款所指之實體參與下,對有關上訴進行審判,只要終審法院院長發現就法律上之解決方法所作之表決結果,可能與該法院先前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合議庭裁判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者。”2425不過,“如出現上款所指之情況,當事人、檢察院、裁判書製作人或任何助審法官得建議對上訴進行擴大審判”(第2款)23.2001年3月28日的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4/2001,在審理相關上訴中適用了1961年的《民事訴訟法典》第765至第767條結合《行政法院訴訟法》第109條第2款和第111條第1款e)項。24.“2.如終審法院院長發現在終審法院待決之上訴中,參與評議會之多數法官均表示須變更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則終審法院院長得依職權或應當事人、檢察院、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之建議,命令對上訴進行擴大裁判”。(《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52-D條)25.然而,應注意的是,擴大審判旨在避免對立的見解,而不是解決已經出現的對立見解。
48我們能理解為甚麼法院院長能決定,並裁判書製作人、助審法官能建議對上訴進行擴大審判的原因。這是因為,在對上訴進行審判前之會議上,裁判書製作人須向參與審判之各法官遞交合議庭裁判書草案之副本(《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6條第3款)。在這個前提下,他們能夠發現目前裁判的法律上解決方法是否可能與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先前的裁判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我們無法理解的是,檢察院及當事人怎麼能有權建議對上訴的擴大審判。誠然,與法院院長及助審法官不同的是,檢察院及當事人無法獲悉合議庭裁判書的草案。而且,儘管卷宗須送交檢察院檢閱十日,以便其就引致有需要統一司法見解之問題提交其意見書,但是卷宗只是在擴大裁判進行了以後才送交檢察院(《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52-B條)。關於當事人,法律不規定他們被通知以參與上訴程序(見第652-A至第652-D條)。(b)根據第652-A條的第3款,對上訴進行擴大審判的作用為解決引起爭議的法律基本問題,以統一司法見解,儘管此上述不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案件。由此產生兩種結果:——針對被提起上訴的案件,其合議庭裁判自作出時起產生效力,終審法院應按照該合議庭裁判中所定出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在第583條第2款第e項所指的情況,須將卷宗下送予中級法院,而中級法院應按照上述合議庭裁判中所定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第652-C條的第2、第3款)。——統一司法見解之合議庭裁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652-B條第4款),並自其公佈時起構成對澳門法院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第652-C條第1款)。上訴審判亦能夠產生如下結果:——“與先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所定者不同,則須作出新合議庭裁判,而該裁判廢止先前之合議庭裁判,且代其成為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49——也可能維持先前的司法見解:“對於已提起上訴之案件須按照現行有效之合議庭裁判中所定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第652-D條第1款)(c)在對上訴進行擴大裁判的事宜上,葡萄牙的新《民事訴訟法典》相對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有一些重要的區別,如新《法典》第686與第687條所指。當最高法院院長認為需要或有助於確保司法見解之統一時,他可命令對上訴進行擴大裁判。(《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86條第1款)2627另一方面,裁判書製作人或任何助審法官須建議進行擴大審判,只要發現就法律上之解決方法所作之表決結果,可能與該法院先前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合議庭裁判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者便是。(《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86條第3款)28再者,若裁判涉及對從前統一的司法見解的變更,且當事人未有就擴大裁判作出陳述的機會,當事人得作出口頭陳述。(《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87條第3款)26.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不同的是,《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86條第4款明確規定,法院院長對上訴進行擴大裁判的決定為確定性的。不過,我們認為同樣觀點可適用於終審法院院長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52-A條第1款下作出的批示。原因在於,有關的權限來自其法院院長的職務,因此法律上不得針對相關決定向評議會提出異議。27.“I.截至宣讀合議庭裁判時,最高司法法院院長有專屬權限命令進行擴大審判;因此,由他自由裁量`認為需要或認為有助於確保司法見解之統一´的法定前提;II.最高司法法院院長在《民事訴訟法典》第732-A條第1款下作出的批示不可爭議;當事人也不得就裁判書製作人、助審法官或分庭主席行使向最高司法法院院長建議進行擴大審判的職權(而不是義務)。”(2002年2月7日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附隨事項編號第634/01-第二:概要集編2/2002年)28.“II.僅因一當事人認為或預測存在複審擴大審判的相關前提,裁判書製作人,助審法官及分庭主席沒有建議複審擴大審判的義務;進行擴大審判的決定涉及對是否合法、是否適當、是否適時的判斷。III.因此,當事人沒有權審查裁判書製作人、助審法官、分庭主席行使向最高司法法院院長建議進行擴大審判的職權(而不是義務)。”(2002年1月23日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第74/00:概要集編第47期)
50最後,統一司法見解之合議庭裁判必須公佈於《共和國公報》的第一組,但並不由此構成具約束性的司法見解。(《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87條第5款)2930雖然如此,根據2006年3月10日的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上訴卷宗編號06A2334:“雖然統一司法見解之合議庭裁判沒有普遍約束力,但是應對廣大的法律適用者起到勸服性作用;只有在出現相關裁判未涉及的,更加新穎而具決定性的論據、理由或情節時,此勸服性作用才應停止。”這是因為“憑藉對統一司法見解之裁判的獲勝論點的尊重,只有在承認有關裁判的勸服力下,才能確保安全、平等、效率、確切性等法律所珍惜的原則”。對於統一司法見解之合議庭裁判所缺少的普遍約束力,CardonaFerreira31作出了以下的評論:“統一司法見解最終的目標不僅是滿足兩種需要,即保護一個特定的法律立場,且保護此立場為何優越於其它可預見的法律立場的理由;統一司法見解也旨在應對法官連續替換,法官人數持續增多的問題,也包括法律不斷增多,甚至有時候立法工作發生失調的問題。”29.“雖然《民事訴訟法典》第732-A至第732-B條僅對相關的訴訟具約束力,但因屬於最高司法法院的裁判,且來自於複審擴大審判,即民事分庭大會作出的裁判,故係特有資格的,具有勸服力及權威性的司法先例。”(2002年1月23日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第3774/00-第六:概要集編第47期)30.關於這個問題,可參考:A.BaltazarCoelho:“複審擴大審判”,《獻給MárioJúliodeAlmeidaCosta教授的研究》,葡萄牙天主教大學,2002年,第49至73頁;及“關於針對具中間性裁判及複審的擴大審判的若干筆記”,《最高司法法院司法見解選錄》,1997年,第1、2頁及後;IsabelAlexandre:“關於民事訴訟上統一司法見解的最近問題”在《律師公會雜誌》第60年,2000年/1月,第103頁及後;AntónioGeraldes:“統一民事司法見解”,《獻給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的研究》,第1冊,2013年,第622至第631頁;及AbílioNeto:《新民事訴訟法典――註釋本》,第2版,2014年1月,第691及695頁;以及《民事訴訟法典――註釋本》,第21修訂版,2009年2月,第1202及1207頁。亦值得參考顧問法官辦公室、葡萄牙最高司法法院的民事顧問所《統一司法見解之上訴――司法見解及簡注》(載於互聯網)。31.CardonaFerreira:《民事訴訟上訴指南書》,第4版,科英布拉出版社,2007年,第188至190頁。
51雖然如此,最高法院判例原有的範圍收窄了。按舊的《民事法典》的第2條,最高法院的判例曾經體現過具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解釋。現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透過第119條第1款第g項為普遍約束力提供過基礎。......針對原有的情況,立法者持了極端的態度,決定應該廢止任何具有審判性質的約束力(當然,除了在具體案件上的裁判已確定的效力以外)。因此,現在的統一司法見解的制度......法律上,無法起到統一的作用,只能形成一些解釋上的傾向罷了。換言之,除了決定“統一司法見解”的具體案件以外,任何實體,正如一般的法院,都在同一種法律案件上可以不遵守最高法院所謂的統一性合議庭裁判了,只要能夠針對後續的與統一性合議庭裁判對立的司法決定提出上訴便可(見第678條舊第6款及新第2款第c項;可上訴性與第678條第1款無關)。由此可斷定,若不同審級的法院作出與所謂統一司法見解不相符的裁判,總是可以提起平常上訴(見第678條舊第6款及新第2款第c項;第678條舊第4款及新第2款第c項;再參考第721-A條第1款第c項)。然而,我們並不認為單靠最高法院公佈的指引就能夠起到勸服性作用,從而使得各個審級法院贊同最高法院的見解。所有法院理所當然地應該尊重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尤其是統一的司法見解。所有法院不僅應該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它們如果沒有與其互相對立的論據,也應該有意地遵守。無論如何,對於最高法院統一司法見解的效力只有兩種可能性:要麼它在司法體系中成為具強制性(我們一直認為這個是最理想的法律解決方法);要麼司法體系應提出結論,指出最高法院統一司法見解不是強制性的(正如現在的情況那樣!)且強制性不宜以非法定的,間接的方式建立起來。這就是說,從法律體系去除最高法院統一司法見解的約束力時起,甚至針對下級的法院亦然,我們由此不宜將統一司法見解與判例或“半判例”混為一體了。(3)其它保證司法見解統一性的機制除了上述的內容以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不列舉其它統一民事司法見解的機制。《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則列舉。
52確實,《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78條規定向最高司法法院的(“persaltum”,越級)直接上訴,如下:“1)於陳述的結論部份中,當事人得以申請針對第644條第1款列出的裁判提起的上訴直接上呈最高司法法院,只要同時:a)案件利益值高於第二審法院的法定上利益限額;b)因裁判而喪失的利益值高於第二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c)當事人在陳述中僅提及法律問題;d)當事人於第644條第1款指的針對裁判的上訴中不爭執任何中間裁判。”由此可見,只要滿足上述的要件,且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時,應直接給最高法院賦予審理有關問題的職權。另一方面,《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72條也規定一種例外複審上訴,適用於如下要件:“a)如案件所審議的問題因具法律意義而對於更好地適用法律有明顯的必要;b)案件涉及具有特備社會意義的利益;c)第二審法院所作之合議庭裁判與任何第二審法院或最高司法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的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但所作之裁判符合統一司法見解者除外。”以上均屬於特殊情況。鑒於其重要性,故此最高法院才應審理一般而言不得提起上訴的問題。2.在刑事訴訟法方面(1)司法見解的定出之上訴(a)《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第419條規定司法見解的定出之上訴。我們從其中突出如下方面:
53I.如下列情況,可受理上訴:“1)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先後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後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2)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第1及第2款)II.因此,法院初步審查上訴可否受理及其制度,以及該等已作的合議庭裁判之間是否存在對立情況。如果決定上訴可受理,相關程序得以繼續進行,否則駁回上訴。(《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III.如果上訴得以繼續進行,審判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6條第2款(轉載於第22號註腳)所指的組成方式作出(《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5條第1款)。IV.合議庭裁判書須立即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解決衝突的裁判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產生效力,並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終審法院按情況而定更正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或移送有關卷宗。(《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6及第427條)(2)《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8及第429條亦起到統一司法見解的作用,並在相關的事宜上為檢察院賦予特別的職權。因此,按照第428條第1款的內容,“對任何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而宣示之裁判,檢察院必須提起上訴,而上訴均須予以受理”。32以上上訴確保具強制性司法見解被遵守。32.一個值得提到的問題是,不遵守具約束力司法見解的法官應否受紀律處分?答案是否定的。對不遵守具約束力司法見解的情況,檢察院必須提起訴訟。
54另一方面,第429條為檢察院賦予為法律一致性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職權,按下列方式:“1)為定出司法見解,檢察長得決定對確定生效已超逾三十日的裁判提起上訴;2)凡有理由相信所定出的司法見解已不合時宜,檢察長得對定出該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便對之進行複查;檢察長在其陳述中須指出有關理由,以及應以何種意思變更該先前定出的司法見解。”33(3)在葡萄牙的刑事訴訟法例中,《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37至第448條規定相關的事宜。葡萄牙的制度與澳門上述的制度有一些相似之處(但也有一些區別)。那麼,關於上訴的依據,兩個法例相互類似(見《葡萄牙刑法訴訟法典》的第437條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第419條)。二者的程序是非常相似的。首先,對於進行初步的審查;如果不符合相關的要件,法官駁回上訴;如果他確定在合議庭裁判之間存在對立的情況及其餘程序要件,訴訟可以繼續進行(見《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40及第442條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2至第424條)。雖然如此,兩個制度之間存在一個重要的區別:雖然在葡萄牙及澳門的兩個制度裡解決衝突的裁判(見《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45條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產生效力,但是獨有於澳門的制度中相關判決才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第1款)。此不發生在葡萄牙的制度中:《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45條第3款規定“解決衝突的裁判不構成對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但裁判應就其定出的司法見解之分歧說明理由”。33.根據同條的第3款:“在上款列出的情況,解決衝突的裁判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不產生效力。”
55對不履行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以及為法律一致性的利益而提起的上訴此兩個情況,《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採用類似的處理方式。在此兩個情況,其為檢察院賦予提起上訴的職權,且在前者,如同澳門的制度,還進一步規定檢察院必須提起上訴(見《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46及第447條)。34《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按其第432條亦規定向最高司法法院(“persaltum”,越級)直接上訴,其內容如下:“1)下列上訴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c)針對科處超逾五年徒刑的陪審團或合議庭所作之終局裁判的上訴,而其目的純粹在於複查法律上的事宜;d)針對與前項所列之上訴一併上呈的中間裁判;2)針對上款的第c項不得向第二審法院預先上訴,但第414條第8款的規定除外。”因此,如同上述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678條,對於刑事方面,在某一些特定的要件及純粹於法律事宜,可以直接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訴。3.在行政及稅務訴訟法方面在行政及稅務法事宜方面,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訴訟法典》規定了因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而提起之上訴。第161條有如下的內容:“1)得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對下列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但有合議庭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符合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者除外。a)在法律規範未有實質變更之情況下,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或第二審級作出之合議庭裁判,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該法院作出之另一合議庭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34.同樣對於第二個情況,“解決衝突的裁判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不產生效力”(《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447條第3款)。
56b)在上項所指之情況下,中級法院作為第二審級作出之合議庭裁判,其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該法院或終審法院作出之另一合議庭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2)在法律規範未有實質變更亦無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之情況下,中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級作出之裁判,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終審法院或中級法院作出之另一合議庭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且基於第150條第1款a項及b項之規定對前者不得提起平常上訴時,亦得對其提起上款所指之上訴。”對此上訴應進行擴大審判(按第9/1999號法律第46條第2款所規定的)――見《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65條。同法之第167條規定與裁判有關的重要內容,如下:“4)統一司法見解之裁判須公佈於《政府公報》,且自公佈時起構成對澳門法院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5)如新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先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所定者不同,則新裁判廢止先前之裁判,且代之而成為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6)對於已提起上訴之案件,統一司法見解之裁判自作出時起產生效力,終審法院應按照該裁判所定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7)未出現第五款所指情況時,對於已提起上訴之案件,須按照已定出之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在行政及稅務法方面,葡萄牙的制度有更多的統一司法見解的手段。那麼,《葡萄牙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如下:“1)在被申訴的合議庭裁判確定起三十日內,如按下列情況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存在互相對立的決定,當事人及檢察院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受理上訴之申請,以定出司法見解:a)在中央行政法院所作之合議庭裁判與其先前所作之裁判或與最高行政法院所作之裁判互相對立者;
57b)在最高行政法院所作之兩個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者;(......)3)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與最高行政法院最新統一的司法見解一致,不受理上訴。4)由分庭大會裁定上訴;其合議庭裁判應公佈於《共和國公報》的第一組。5)上級法院所作之上訴理由成立的裁判不影響任何先前被上訴之裁判的決定及其維護的法律狀況。6)如定出存在互相對立者,則新裁判廢止先前之裁判,且代之而解決受爭議的問題。7)檢察院必須提起統一司法見解之上訴,即使在不是案件之當事人時。在此情況下,上訴不影響案件裁判之解決方法,僅旨在就司法見解矛盾作出統一合議庭裁判。”同法之第150條亦規定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的例外上訴,旨在就中央行政法院作為第二審級所作出之裁判統一司法見解,如裁判所審議的問題涉及因法律或社會意義而具有基本重要性的,或受理上訴對於更好地適用法律有明顯的必要。考慮到針對中央行政法院作為第二審所作之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因此,在這個情況下,得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一般而言不得提起的上訴。第148條也列出在行政事宜上的對上訴的擴大審判;其內容與上述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86條一致。同法之第151條也列出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persaltum”,越級)複審上訴,猶如《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78條在民事上所規定的。因此,當當事人在陳述中僅提出法律問題,且案件利益值不超逾50萬歐元,或案件利益值不確定時(即在宣告法規違法或因欠缺法規
58而宣告違法之訴訟兩個情況),針對區行政法院(初審法院)就本案所作之裁判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35最後,為了早於初審在一定的程度上定出司法見解,須要注意同法之第93條,內容如下:“1)當區行政法院審議案件時提及引致嚴重困難的新法律問題,且其可能於另一個訴訟提及,該區行政法院院長得根據審理案件之法官的建議而採用下列措施:a)在適用上條的規定,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人數下,命令法院的所有法官參與審判。b)將案件之審議結果報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便三個月內針對涉及該問題之訴訟作出具約束力的宣示。362)上款之b項規定的諮詢不得在緊急程序上提起,且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分庭可初段駁回,如其按年資最久之三名法官的組成方式決定諮詢的要件未滿足,或有關法律問題的重要性不足以作出宣示。3)最高行政法院的宣示針對其因諮詢或上訴就同一事宜在另一程序作出的後續宣示不具約束力。”在稅務事宜方面,2月19日的第13/2002號法律核准的《葡萄牙行政及稅務法院通則》之第27條亦規定如下:“1)最高行政法院之稅務訴訟分庭有管轄權審理下列程序:a)針對該分庭作為第一審級而作出之合議庭裁判的上訴;b)針對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35.然而,如案件涉及公職、公共或私立的社會保護之行政行為的事宜,不得受理上訴(同條的第2款)。36.“針對區行政法院就引致嚴重困難且其可能於另一個訴訟提及的新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分庭有權作出裁判”(2月19日的第13/2002號法律核准的《行政及稅務法院通則》的第25條第2款)。
592)依照訴訟法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稅務訴訟分庭大會有管轄權針對引致嚴重困難且可能於另一個訴訟提及的新法律問題作出就稅務法院應採用的解決方法之宣示。”最後,在純粹稅務事宜方面,10月26日第433/99號法令核准的《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列出兩種與統一司法見解有關的條款,即第280條第5款及第284條。其內容如下:“5)在欠缺實質的規定下,針對與三個以上同級法院的裁判或與一個上級法院的裁判就同一法律依據所作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的裁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的權利不受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影響。”“1)如是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聲請應清楚列舉與上訴所針對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的先前合議庭裁判,並指出其公佈或記載之處,否則,不受理上訴。2)裁判書製作人可命令通知上訴人提交先前合議庭裁判的證明,以便上訴得以繼續進行。3)受理上訴的批示作出後,上訴人須於八日內提交用以證明存在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者之陳述書。4)如不提交陳述書,上訴即被裁定為棄置。反之,被上訴人可自上訴人提交陳述書的期限屆滿起作出答覆。5)如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不存在對立,則視上訴已完結;如認為存在對立,應通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按照第282條第3款所作規定及所定期限作出陳述。”由此可見,按照第280條,在欠缺實質的規定下,即使程序符合第二審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亦得就同一法律依據所作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的裁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只要被上訴的裁判與三個同級法院的裁判以上或與一個上級法院的裁判互相對立的便可。在第284條的情況,並考慮以上轉述的《葡萄牙行政及稅務法院通則》的第27條第1款第b項以及《行政法院訴訟程序法》的第152條
60(後者按照《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第2條的規定補充適用),得因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而提起以統一司法見解之上訴。在行政及稅務性質的處罰事宜上,在特定的情況,葡萄牙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無需審查其一般要件。那麼,《違反秩序一般制度》的第73條規定如下:“1)在下列的情況,得針對根據本法第64條所作之判決或法官批示向第二審級法院提起上訴:a)對嫌疑人科處超愈249.40歐元之罰鍰;b)對嫌疑人的判刑包括附加處罰;c)在行政當局科處超逾249.40歐元罰鍰或檢察院要求清償罰鍰下,嫌疑人獲判無罪或程序歸檔;d)拒絕受理司法爭執;e)法院通過批示作出決定,即使上訴人反對亦然。2)除上款列出的情況外,如第二審級法院認為對更好地適用法律或對統一司法見解有明顯的必要,得應嫌疑人或檢察院的聲請受理對判決的上訴。”37三、司法見解的變更,其理由或必要性──論一些具體的案件(一)司法見解不是一成不變的。司法見解的變更出自於不同的原因。誠然,法律本身規定司法見解的變更,正如《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52-D條所指:37.基於6月5日的第15/2001號法律核准的《稅務違法行為一般制度》的第3條第1款第b項,相關的第2條補充適用於稅務性質的違法行為(最高行政法院多次一致承認了這一種補充性的適用,例如通過2015年10月21日的最高行政法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833/15及2017年3月8日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1660/15)。
61“1)如在對上訴進行之擴大裁判中勝出之立場與先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所定者不同,則須作出新合議庭裁判,而該裁判廢止先前之合議庭裁判,且代其成為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反之,對於已提起上訴之案件,須按照現行有效之合議庭裁判中所定之司法見解審判上訴之標的。2)如終審法院院長發現在終審法院待決之上訴中,參與評議會之多數法官均表示須變更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則終審法院院長得依職權或應當事人、檢察院、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之建議,命令對上訴進行擴大裁判。”38AntónioGeraldes39主張變更統一司法見解的以下依據:a)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不具說服力地反駁法律界開始或繼續主張的觀點;b)由於組成最高司法法院民事分庭的法官編制維持或發生變化,所以能夠預測到,法院的立場也或許發生變更的可能性(見第686條第3款)。c)裁判作出的時間已久,並與統一司法見解相關的規範之法例或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或在適用法律之際,發現具體的情況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葡萄牙民法典》第9條第2款)。d)裁判者的法律道德意識與統一司法見解的觀點發生不可解決的矛盾。另一方面,MicheleTaruffo40有這樣的表態:“雖然我們可以接受司法見解發生變化這件事情,但是為了能夠發生變化,必須先存在38.《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第686條第3款及第687條第2款也規定:“3.裁判書製作人或任何助審法官得必須建議對上訴進行擴大審判,只要發現就法律上之解決方法所作之表決結果,可能與該法院先前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所作之合議庭裁判之解決方法互相對立者。2.如決定可能變更先前統一的司法見解,裁判書製作人應事先聽取當事人,當事人已就擴大審判發表過陳述除外。在此情況使用第681條的規定。”39.《新民事訴訟法典中之上訴》,第二版,2014年4月,第399、400頁。40.“司法見解:在按情況審理或一致審理之間”,《審判雜誌》第25期,第20頁,參見http://julgar.pt/a-jurisprudencia-entre-a-casuistica-e-a-uniformidade/。
62特別重要的理由。我們一般用相當模糊的表述來命名這些理由,提到社會、道德或經濟等之類的變革。因此,偶爾有人會嘗試在可預見性與司法見解的變化之間進行調和,例如美國最高法院的`適用於將來決定的推翻´(prospectiveoverruling)。”41也就是說,司法見解可以不同的原因而發生變更,例如因為最高法院新入職法官的法律觀點與前任者的不一樣,或因為新的法律論據引起法律修改,導致先前的司法見解失效,或甚至因為法律的解釋跟隨社會進步而發生的變化。(二)據本人的經驗,我們可以在稅務事宜方面舉出兩個實例,涉及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訴訟分庭改變先前的,就《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的第104條及第264條之司法見解。1.對於與第104條有關的上述案件42,法院從前已確立的司法見解認為,即使應審理的事實一致,不得針對IVA“增值稅”及IRC“公司所得稅”(或IRS,“個人所得稅”)一併提出爭議,因為稅務是經稽查後結算的(如此觀點,見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裁判,例如2005年4月27日的裁判――案件編號1891/03;2002年3月13日的裁判――上訴卷宗編號026.752;及2003年3月26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131/03);2003年7月2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538/03;及2004年3月10日的裁判――上訴卷宗編號01911/03號。雖然如此,在同一法院及分庭作出的2012年10月24日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747/12裡已經能發現不同的法律立場。法院因此認為《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的第104條所提及的“稅務之相同性質”的表達方式不同於《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第71條所提及的“相同稅務”這個表達方式,從而不應將“稅務之相同性質”理解為“財產稅、所41.“`overruling´(推翻)的字面意思為,透過明確決定一個先例不應該繼續控制法律的解釋而推掉或除掉這個先例。同樣地,`prospective´(向前的)意味着在未來起作用或生效的意思。因此,如將這兩個詞合併地讀,那麼`prospectiveoverruling´的意思就是,當解釋先前的判決的時候,應令它針對相關案件的當事人或針對基於該先例所審理的案件不具約束性,然而能夠修改法律,僅適用於未來的案件”――“適用於將來決定的司法推翻”。(載於互聯網)42.其內容為:“如稅務性質及訴訟的事實、法律依據互相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申訴中得合併請求、聯合原告者”。
63得稅、消費稅的分類”,而應考慮《稅務以辦法》第4條第1及第2款規定的,給予稅務不同性質的稅務分類。43442.關於涉及《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第264條的案件45,曾經已確立的司法見解認為,因自行支付金額而終止的執行程序時,如有反對執行者,應因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而終止。在這個情況,不能分別被執行人及補充責任人的支付。(如此觀點,見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分庭的)合議庭裁判:1999年11月3日的裁判――上訴卷宗編號23.938;2002年9月30日之公報附錄第3575頁;2002年12月4日的裁判――上訴卷宗編號01470/02;2010年10月11日的裁判――案件編號577/2010;及2004年6月2日的裁判――案件編號1022/03)。現行的司法見解則認為,單純自行支付被執行的金額可能不導致因於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而終止反對的情況,尤指《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第204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如反對者將抽象的非法性歸咎於上述支付的行為;或第h款的規定,當法律針對結算行為不確保爭執方法或上訴;或《稅務一般法》的第23條第5款的規定,如補充責任人在反對執行的期限內清償債務,旨在獲豁免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如此觀點,見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分庭的)合議庭裁判,例如2010年3月10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1134/09;2012年2月23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884/11;2010年5月26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24/2010。)46葡萄牙憲法法院第514/2006號的合議庭裁判雖然說:“法律原來不妨礙上訴人提起自己作為補充責任人能夠承擔被執行義務的正當性。但因為上訴人因此得以在豁免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下清償債務,43.這個新的見解繼續被遵守,如後續的裁判所指:2012年10月24日的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747/12,2013年3月6日的裁判――案件編號01327/12。見2011年11月16日的同一法院同一分庭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608/11及2014年11月27日的中央行政法院(南)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8148/14。44.為了獲得更多就這個問題的信息,見JoãoAntónioTorrão:《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電子版,2017年3月,第二版,第1051頁及後。45.其內容如下:“如被執行人償付或其他人代其償付透過執行清償的債務與加徵款項,稅務執行程序截至其當時所處階段而終止,但適用本法典就代位所作規定的情況除外。”46.對此問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有JoãoAntónioTorrão:《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電子版,2017年3月,第2版,對第176條、第204條及第264條的註釋。
64所以他因此以自願行為令自己無法在訴訟中提起這個正當性”,因此不發生違犯訴諸法院或司法機關之權利的情況。實際上,新的法律承認了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述司法見解,並於《稅務程序及訴訟法典》的第176條第3款增加了:“如審查訴訟繼續有用,本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47不影響對稅務執行機關依法的司法監督”(被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的,2012年12月31日第66-B/2012號法律的第222條增加的――見其第265條)。(三)對於“第三人”為物業登記之用的概念,葡萄牙最高司法法院作出了如下的若干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第15/97號,5月20日公佈於《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1997年7月4日公佈的第152號,第3295頁起;第4/98號,11月5日公佈於《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291/98號,公佈於12月18日,第6931頁起;第3/99號,5月18日公佈於《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1999年7月17日公佈的第159號。於5月20日公佈的第15/97號合議庭裁判如下統一了司法見解:“為物業登記之用,第三人是任何就特定房地產取得的一項權利作成登記後,由於不登記或後續登記之先前法律事實,而其登記權利受影響之人。”因此,基於登記之目的,法院採用了對第三人的廣義概念,並決定:“誠然,如物業登記之主要目的為公開房地產之法律狀況,以保障不動產交易之安全(見《物業登記法典》第1條)”,那麼,相對於經登記的所有人的參與而取得權利之人(買賣、交換、贈與等情況),不經登記的所有人的參與而法律允許就相關房地產取得權利之人(債權人、登記查封者、司法裁判抵押權等)亦應受一樣的保護。”第3/99號合議庭裁判變更了上述1997年5月20日的決定,並統一了司法見解,如下:“為使用《物業登記法典》第5條的規定,第三人是任何從一般移轉人就同一物取得相互抵觸之權利者。”被12月11日第533/99號法令附加的,《物業登記法典》的第5條第4款採用了第二次統一司法見解的觀點,規定如下:“為使用《物業登47.其規定為:“1)稅務執行程序因下列原因而終止:a)已償付透過執行清償的款額與加徵款項。”
65記法典》第5條的規定,第三人是任何從一般移轉人就同一物取得相互抵觸之權利者”,因而採用對第三人的狹義概念。在眼下的情況,立法者在兩個互相對立的司法見解之間取其一,另一個因此失去了其法律依據。48(四)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我們也能發現司法見解因法律的規定而失效的情況。1.因此,許多澳門終審法院的合議庭裁判49決定了刑法不要求在判決中應審查證據及衡量其價值。確實《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第355條修改以前的提法如下:“1)緊隨案件敘述部份之後為理由說明部份,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因此,按照以上的內容,(此是與《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374條第2款一樣的情況,其在8月25日第59/98號法律的修改後才增加了“經審查證據及衡量其價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起初不列出“經審查證據及衡量其價值”這個表達方式,限於規定“應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而已。然而,於2014年1月1日生效的,8月26日的第9/2013號法律(見其第10條)對有關條款進行了如下的修改:“2)緊隨案件敘述部份之後為理由說明部份,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48.關於這個事宜,從現有的資料中見《登記及公證機關報刊》8/2003年,9月,第二組――案件編號C.P.145/2002DSJ-CT-第三人的概念,登記的更改,利害關係人的傳喚,第11頁及後,註釋中引用豐富的學術內容。也見多份最高司法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在“為登記之用,第三人的概念”――合議庭裁判摘要――1996――2007年2月(載於互聯網)。49.例如,針對案件編號10/2002、18/2002、23/2002、11/2003、23/2007及11/2011所作之合議庭裁判。
66理所當然,上述的法律修改令以前的司法見解失效;其原因在於,從2014年1月1日起,法律開始要求在判決中對證據作出審查及衡量。司法見解在此事宜上發生的變更已體現於後來的終審法院的裁判,即2015年7月30日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39/2015。其摘要為:“在第9/2013號法律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進行修改後,法律對判決的理由說明要求更加嚴格,除了要求法院列舉事實以及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證據之外,還要求法院對證據作出`審查及衡量´。”2.另一個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因法律的規定而發生失效的情況涉及到在公共醫療機構內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2006年1月18日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中50,終審法院決定了:“在公共醫療機構內,因向3月15日第24/86/M號法令第3條第2款所指使用者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非合同性質。”再者,在2013年11月13日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34/2013裡,終審法院決定“I.因私人機構在向病人提供與其自由約定的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既有合同性質,又有非合同性質。”那麼,8月29日的第5/2016號法律後來明確規定:“對醫療服務提供者因醫療事故所生的民事責任,適用《民法典》有關因不法事實所生的責任的規定,但不影響以下兩條規定的適用。”51鑑於上述的法律修改,無論是公共還是私立機構,對醫療服務提供者因醫療事故所生的民事責任制度均遵守統一的制度,即《澳門民事法典》第477至第491條規定的,因不法行為所生的民事責任。50.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終審法院變更此司法見解,它對澳門特區的所有法院都具約束力,甚至對終審法院本身(《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51.關於連帶責任制度及求償權(第21條)及委託人之責任(第22條)。我們不太理解相關的例外,因為,至少在第21條的情況,其提法與涉及同一個事宜的《民法典》的第490條一致。
67(五)上述提到的,司法見解因失效而發生變更的情況也適用於“創新型法律”,但限於根據新法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另外,司法見解亦可經解釋性法律公佈後發生變更;在這樣的情況,司法見解也適用於法律修改以前的待決訴訟。讓我們進一步解釋。據JoãoBatistaMachado52:“有立法權限的機關也有解釋、變更、中止或廢止法律的權限。這就是說,在特定的法律頒佈以後,一旦有人就這個法律的明確意義及其適用範圍提出重要的疑點,頒佈法律的機關理所應當也有透過頒佈新法而解釋先前法律的權限。這就是所謂的法律的有權解釋;此體現相關機關的立法權限,也因此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些專門用於定出前法的意義叫做解釋性法律;《民法典》第13條指:“解釋性法律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份”。解釋性法律與創新型法律不同(正如我們稍後將探討的,這個分別對於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特別重要)。”53那麼,法律的解釋從被解釋的法律生效時起開始有約束力。54由此開始,如司法見解對法律的解釋有與解釋性法律不一致的內涵,就必須發生變更,旨在配合解釋性法律,也包括待決案件,因為“根據第13條,解釋性法律的形式上追溯效力不影響履行的義務、裁判以確定的案件、和解或具類似性質的行為已產生的效果”。55一言蔽之,可以說解釋性法律不影響“裁判已確定,和解已達成、時效已過期”(resjudicata,veltransata,velpraescrita)。5652.《法學及正當化話語概論》,Almedina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76、177頁。53.關於這個事宜,《澳門民法典》第12條第1款也說:“解釋性法律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份;然而,因債之履行、確定判決或不論是否已認可之和解而已產生之效果,或因類似性質之行為而已產生之效果,則予以保留。”54.“解釋性法律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份。這是說追溯到先前的法律生效之日期,正如公佈於法律被解釋的時候”(PiresdeLimaeAntunesVarela:《民法典註釋》第一冊,第二版,科英布拉出版社,第50頁)。55.我們也可以提到更多的不追及既往原則的實例,例如訴訟的捨棄、法院認可的認錯,及“任何確定或明示承認權利的行為與,一般來說,如更新、抵消等所有消滅權利的事實”等具類似性質之行為”(關於後者,見PiresdeLimaeAntunesVarelaPiresdeLimaeAntunesVarela:《民法典註釋》第一冊,第二版,Coimbra出版社,第50頁。56.JoãoBatistaMachado:《法學及正當化話語概論》,Almedina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47頁。
68接下來,我們將關於上述情況提到兩個具有示範性的,對司法見解的變更有影響的案件。1.7月26日第23/96號法律的第10條規定:“1)要求已提供服務的費用之權利的時效,自提供服務起計6個月完成。2)如因錯誤服務提供者收取低於實際消費的款項,要求費用的差額之權利的時效在支付起計6個月完成。3)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高壓電力供應。”在上述規定效力的範圍內,葡萄牙最高司法法院的司法見解逐漸發生歧義,“雖然,一方面,一些決定認為第2款列出的要件的適用範圍限於低壓電力供應......”(見2000年1月6日第二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738/99);2001年7月12日第二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1754/01(見《最高司法法院司法見解選集》IX,III,34);及2003年10月2日第二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2268/08)“......但是,另一方面,別的決定得出結論,認為第2款適用於所有不包括高壓電力供應的情況”(見2000年11月28日第一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3011/00;2004年4月29日第七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869/04;及2007年5月24日第一分庭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716/07)與目前一樣的大會參與了辯論。57雖然如此,2月26日的第12/2008號法律修改了上述法律第10條的規定,如下:“1)收取已提供服務的費用之權利的時效,自提供服務起計6個月完成。2)如因任何原因,包括提供服務者之錯誤,收取低於實際消費的款項,提供服務者收取費用的差額之權利的時效在支付起計6個月完成。3)要求已提供服務的費用應透過向使用者作出書面通知為之,該通知最遲須在支付期限過時前的10工作日。57.2007年10月9日最高司法法院合議庭裁判摘錄――案件編號07A2120。
694)按照實際情況,服務提供者僅得在提供服務或收取支付起計6個月內提起訴訟。5)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高壓電力供應。”2008年10月16日的最高司法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8A2610對上述規範進行解釋,並決定如下:“不同司法裁判就這個議題反映過對立的解釋;同時,都是具有法學依據的。在本案裡作出的決定已經提到過這些裁判,而且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也提到過它們。確實,隨着本院作出了2000年1月6日的合議庭裁判(上訴卷宗編號738/99)及2000年11月28日的合議庭裁判(上訴卷宗編號3011/00)後,本院繼續作出許多相關的決定,有時認為法律提及的`高壓電力供應´之表達方式也包括中壓電力供應,只排除低壓電力供應在外,有時將表達方式根據其技術性意義解釋,因此排除`中壓電力供應´在外,因為其體現獨立的分類。雖然如此,2008年2月26日公佈的第12/2008號法律的第1條修改了第23/96號法律的若干內容,即對其第10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第3及第4款,也以第5款維持了先前第3款的規定。那麼:如上所述,對於第23/96號法律第10條的解釋及適用方面,先後出現了互相對立的司法見解,例如對於目前討論的`高壓電力供應´的概念,或對於`相關條款所規定的時效制度的性質及功能´的規定。關於這些問題,我們即刻能斷定第10條的第1、第3及第4款均明確屬於解釋性的規定。這是因為法律明確採用了其中一個司法及法學見解,即要求費用支付權利的六個月期限之消滅性時效(而不僅是提供發票)。當法律採用了這個見解時,我們應當推理,這是因為法律想以追溯的方式解決解釋方面的分歧,且確實這樣解決了它們。此符合《葡萄牙民法典》第13條所規定的內容,解釋性法律成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份,但因債之履行、確定判決而已產生之效果除外。
70我們由此得出對第一款規定的具約束力、具追溯力的有權解釋,其內容及範圍也已分別被第3、第4款所規定。同一些理由可以補充對第5款規定的解釋,雖然此款限於重複先前第3款的內容。如上所述,立法者對與時效問題同時存在的司法及法學分歧很熟悉,即關於`高壓電力供應´的範圍及價值這個分歧。因此,既然法律澄清了第1款所涉及的解釋問題,那麼我們無法理解法律為甚麼不會同時澄清最後一款所涉及的解釋問題。對該款置之不理只能讓我們相信立法者承認`高壓電力供應´的概念不能擴充至`中壓電力供應´,這一種有人持續主張的觀點。此立場不但不符合法律的文本(儘管發電從業者所遊說的`立法議程´一般採用的提法企圖令人相信符合......),也不符一個重要的解釋性的推定,即立法者總是能夠用適當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思想――《葡萄牙民法典》第9條第2及第3款(見2004年4月29日最高司法法院的合議庭裁判――複審上訴編號869/04;及2007年10月9日最高司法法院的合議庭裁判――複審上訴編號2120/07)。由此可見,第12/2008號法律(6月2日的第24/2008號法律維持了相關的內容)為第23/96號法律的第10條賦予了解釋性質,其第3款不成例外(如此觀點,見CalvãodaSilva:“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及司法見解雜誌》A第137期,第3948-179頁)。也就是說,`高壓電力供應´及`中壓電力供應´兩個表達方式不相互一致,也不發生重疊;它們應按符合其在7月27日的第182/95號、第184/95號、第185/95號、第187/95號及第188/95號五個法令先有及(相對於第23/96號法律)幾乎同時的意義。所以,第2款所規定的,六個月的時效期限不被第3款所包含,因為第3款僅適用於高壓電力供應(且,基於佔多數的見解,應解讀為非常高壓的電力供應)。正如最近的決定所認為的那樣,第10條第2款規定的時效對原告/上訴人所訴訟的權利起到了消滅性效果。”我們認為,對於眼前的案件,持相反觀點的司法見解必須變更。2.《葡萄牙稅務一般法》的第60條體現另外一種情況。
71按核准該法的12月17日第398/98號法令的舊提法,第60條第1款的第d項規定:“1.另有規定者除外,納稅人得以下列的方式參加與自己有關決定的形成:(......)d)在作出適用間接法的決定前,行使被聽取的權利。”雖然該條的第e款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稅款稽查報告完成前行使被聽取的權利,但是也可以推理的是,即使稅款稽查已經完成了,只要存在使用間接法的決定,就必須聽取納稅人。因此,立法者修改了上述項,12月30日第55-B/2004號法律第40條提出了如下的解釋性提法(有關第40條的第2款):“d)如不製作稽查報告,在作出適用間接法的決定前,行使被聽取的權利。”58也就是說,只有不製作稽查報告,被聽取的權利才得以行使;這是因為,在製作稽查報告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根據第e款必須被聽取。59誠然,這是為了避免重複的措施,因為利害關係人曾經已有過機會就相關事宜作出陳述。606158.“鑑於立法者賦予的解釋性質,稅務法院無法在具體的訴訟中就規範是否具有解釋或創新性質進行討論,因為法院不能不適用法律,而且確定法律之創新性質等同於拒絕適用5月31日第16-A/2002法律之第3條第2款,除非此條款違反`憲法規定之規範,或違反憲法中之原則之規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04條”(2006年12月12日最高司法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917/06)。59.這就是中央行政法院(北)於2017年5月18日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1495/07.7BEVIS所表達的觀點。60.不過,根據《稅務一般法》的第60條第1款第3項結合第3款的規定(按照具有解釋性質的,5月31日第16-A/2002號法律的提法),如有其他新問題被提出,且利害關係人未得對其提出意見,利害關係人也必須被聽取”(2008年1月23日最高司法法院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0428/07)。61.葡萄牙憲法法院在第353/05合議庭裁判中認為《稅務一般法》的第60條第3項的規定(按照5月31日第16-A/2002號法律的提法)不違憲;根據這個規定的解釋,如納稅人已就影響結算之事實、法律、證明等要素發表意見,免除於結算行為前聽取納稅人(2005年7月29日《葡萄牙共和國公報》第二組)。
72因此,持不同觀點的司法見解必須按照解釋性法律進行變更。62(六)司法見解對修改法律的影響我們以上提到了司法見解因法律的修改而失效的情況,換言之,法律決定了司法見解的變更。但是也有法律因為司法見解而發生修改的情況。讓我們介紹兩個歐盟司法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引起葡萄牙法律修改的實例。1.《自然人稅務法典》第130條第1款曾經規定如下:“1)為課稅的目的,取得可課稅收益的非居民及離境超逾六個月的居民必須指定在葡萄牙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便於稅務總局作為其代表及確保其納稅義務得以履行。”歐盟司法法院以2011年5月5日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C267/09決定:“根據《歐洲經濟區協議》的第40條,葡萄牙法律向非居民提出的,指定稅務代表人的義務體現對資本自由流動的限制;因此,葡萄牙共和國沒有履行《歐洲聯盟條約》第56條的義務。”在此裁判之後,葡萄牙的立法者修改了相關的條款,其新的提法如下:“1)為課稅的目的,取得可課徵自然人所得稅收益的非居民及離境超逾六個月的居民必須指定在葡萄牙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便於海關及稅務當局作為其代表及確保其納稅義務得以履行”2)上款不適用於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居民,抑或向歐盟成員國或向歐洲經濟區國家離境的居民的情況,且指定代表之行為62.其實,應該強調的是,最高司法法院就相關事宜的司法見解是在修改後發表的。因此,法院理所當然是跟隨法律的解釋。然而,宣讀於修改以前的2003年10月15日最高司法法院合議庭裁判摘錄――案件編號01115/2003認為,儘管利害關係人已經在稽查報告的結論草案時行使了被聽取的權利,但是在採用指數方法的決定前未獲得行使被聽取之權利的機會。法院因此認為被聽取的手續受忽略。鑑於解釋性法律引起的變更,該裁判的觀點無法維持。
73屬於非強制性的。相關的歐洲經濟區國家必須在稅務領域進行與歐盟相等的行政合作。”2)歐盟司法法院以2016年6月16日的合議庭裁判――案件編號C-200/2015決定:“為計算來自歐盟其它成員國,在葡萄牙行駛的汽車之應稅價值的目的,葡萄牙共和國採用的計算汽車貶值之方法不考慮使用未滿一年的汽車之貶值率,也不考慮使用五年以上的汽車之超過52%的貶值率,從而沒有履行《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的第110條。”在上述裁判公佈之後,於2017年1月1日生效的,12月28日第42/2016號法律修改了6月22日第22-A/2007核准的《汽車稅務法典》的第11條;此款由此為使用未滿一年的汽車規定了10%的貶值率,亦對使用五年以上的汽車規定了若干不同的貶值率。
74附錄:澳門終審法院的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63案件編號:1/2001日期:2001年2月21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刑事程序的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人證——嫌犯的陳述摘要:——《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1款a)項的禁止作證是指同一案件或有牽連案件中的任一被告,以證人身份提供證言,但並不妨礙眾被告以被告身份提供陳述,亦不妨礙法院在自由心證原則範圍內,利用該等陳述去形成其心證,即使針對其他共同被告亦然。(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1期第一組──2001年3月12日)案件編號:4/2001日期:2001年7月4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機動車輛稅63.附錄中的裁判均公佈於澳門特區法院的互聯網網站(http://www.court.gov.mo/pt/subpage/casesearch)及相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75——依職權附加結算——徵稅客體價值——香港的公開售價——稅務程序——稅務程序中的證據——自由審查證據原則——汽車雜誌摘要:I.根據《機動車輛稅規章》(RIVM)第15條第1款c)項規定,在依照該規章第8條第6款定出高於納稅人所申報價格的出售價格情況下,財稅廳廳長在依職權進行附加結算時,可以使用在香港同型號機動車輛的公開售價確定機動車輛稅的徵稅客體價值。II.在稅務程序中,汽車雜誌刊載的新車輛公開售價表是一種證據,其使用遵循自由審查證據原則。在第一點所指的附加結算中確定徵稅客體價值時,可以毫無阻礙地使用該等公開售價表查明香港的售價。(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2期第一組──2001年8月6日)案件編號:17/2004日期:2004年6月30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合議庭裁判的對立——違反禁止再次入境澳門罪——確定禁止再次入境期限——驅逐令
76摘要:——合議庭裁判對同一法律問題存在互相對立是指,對因為在澳門處於非法狀態,並因缺乏具足夠證明力的有效證件再次非法進入本地區的被驅逐人士,其中一個合議庭裁判裁定,在驅逐令中載明的按照5月3日第2/90/M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禁止其再次進入澳門的確定期限是具實質性的,並且構成觸犯同一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違反禁止再次入境命令罪狀的一個構成要素的前提,而另一個合議庭裁判則裁定所確定的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不具實質性,也不構成觸犯上述罪狀的一個構成要素的前提。(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1期第一組──2004年10月11日)案件編號:23/2005日期:2006年1月18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行政當局的民事責任——非合同民事責任——合同責任——公共管理——行政當局的醫療活動——運作過錯或部門過錯摘要:——在公共醫療機構內,因向3月15日第24/86/M號法令第3條第2款所指使用者提供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非合同性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6期第一組──2006年4月17日)
77案件編號:69/2010日期:2011年3月2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因不法事實產生的金錢賠償——構成遲延之時間摘要:——因不法事實產生的財產或非財產的金錢損害之賠償,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第794條第4款及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自作出確定相關金額的司法判決之日起計算相關遲延利息,不論該司法判決為一審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或是清算債務之執行之訴中所作的決定。(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2期第一組──2011年3月21日)案件編號:57/2012日期:2012年11月14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統一司法見解——訴訟代理人——指派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提起司法上訴期間的中止計算——除斥期間
78——法律漏洞——類似情況——按照法制精神創立規定摘要:——對可撤銷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為其指派訴訟代理人之申請的那一刻起中止,並從其接獲審理該請求的批示的通知起繼續計算,但從行政行為的通知或公佈起計已經過去的期間並不作廢。(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0期第一組──2012年12月11日)案件編號:126/2014日期:2015年7月1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以合議庭裁判相互對立為由提起的上訴——請求的合併——管轄權摘要:如有權審理各項請求的法院級別不同,則《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相關請求之合併並不可能,因此行政法院無權審理在行政合同之訴中提出的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的要求撤銷涉及合同的形成及執行的行政行為,又或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請求。(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0期第一組──2015年7月27日)
79案件編號:128/2014日期:2015年4月15日統一司法見解主題:——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輔助人——上訴之正當性摘要:——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8期第一組──2015年5月6日)澳門,2018年3月6464.考慮到本文轉載採用於1990年12月16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並以6月4日葡萄牙共和國國會第26/91號決議同意批准的《葡萄牙語正字法協議》的學術及法律,為了避免同時使用不同的正字法,本人決定了僅使用新《正字法協議》的提法。
81《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81—100澳門中學生使用圖書館及閱讀情況的調查研究袁金淑*一、研究目的美國比爾.蓋茲曾言:“培養出我今日成就的,是我家鄉的一個小圖書館”。為了進一步推動閱讀風氣,鼓勵學生多進圖書館,感受閱讀樂趣。研究者開展一項名為:“我家附近的圖書館”調查報告,目的是收集中學生的家附近有哪些圖書館,掌握中學生到訪圖書館的次數,以及他們心目中最喜愛的圖書館,從中學生角度出發,找出完善各大圖書館的功能。而且瞭解中學生的閱讀現況,以及教師推動閱讀時所遇到的困難。因此期盼政府、文化局、教青局、圖書館、學校、教師,以及家長等,為培養學生多閱讀,提出有效建議,為人才長遠的培養機制打下根基。二、研究對象與方法表1 本研究對象人數一覽表教育程度年度初中(以初三為主)高中(以高二、高三為主)總數2016年度0人136人136人2017年度44人111人155人總數44人247人291人*任職澳門培華中學,華南師範大學管理學博士。
82由上表可知,這次調查研究對象以某私立中學的2016、2017年度的291位初三、高二、高三級學生為主。研究方法是以量性與質性相結合,以問卷調查為主,訪談調查為次。三、研究內容本研究內容有六大部份,分別為:1.中學生的家附近圖書館的名稱;2.參觀我家附近圖書館的次數和原因;3.中學生心目中最喜歡的圖書館;4.從讀者角度出發,談談完善各大圖書館的功能;5.澳門中學生閱讀現況分析;6.澳門教師在推動閱讀方面所遇到的困難。四、研究結論(一)中學生的家附近圖書館的名稱表2 中學生的家附近圖書館名稱一覽表編號圖書館名稱編號圖書館名稱1下環圖書館13駿菁活動中心圖書館2澳門中央圖書館14鴨涌河圖書館3白鴿巢圖書館15二龍喉圖書館4黑沙環公園黃營均圖書館16沙梨頭圖書館5何東圖書館17民政總署大樓圖書館6紅街市圖書館18黑沙環公園黃營均兒童圖書館
83編號圖書館名稱編號圖書館名稱7青洲圖書館19氹仔中央圖書館8八角亭圖書館20氹仔黃營均圖書館9望廈圖書館21氹仔教育活動中心圖書館10高士德明愛圖書館22澳門大學圖書館11旅遊學院圖書館23湖畔圖書館12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黃營均圖書館24流動圖書館由上可知,本研究對象學生的家附近的圖書館總數有24所,既包括政府屬下的公共圖書館,又有社區中心下設的圖書館,以及某些高等院校的圖書館。可見,受訪大部份學生的家附近都有圖書館。(二)參觀我家附近圖書館的次數和原因表3 中學生參觀與家相鄰圖書館的次數一覽表到訪圖書館程度學生人數經常去間中去很少去從來沒有去總數學生人數11(人)77(人)172(人)31(人)291(人)百分比3.8% 26.5% 59.1%10.6%100%由上可知,本研究發現,有30.3%受訪中學生指出,他們經常去或間中去與家相鄰的圖書館;有59.1%受訪中學生指出,他們很少去與家相鄰的圖書館;有10.6%受訪中學生指出,他們從來沒有去與家相鄰的圖書館,說明中學生較少去圖書館的情况令人憂慮。根據以上的研究數據,研究者繼續從這291位的受訪學生中,分別抽取179位中學生,進一步再作深入訪談,找出學生很少去和從來沒去圖書館的原因,研究結果如下:1.學生不喜歡閱讀和看書,並且對書本沒有興趣;
842.由於功課忙,學生沒有時間去圖書館;3.學生家中有電腦和手機,所需資料可以在網上找到,故不需要去圖書館;4.學生喜歡看電視,故不需去圖書館;5.圖書館的書籍不多、類型小、吸引力不大、離家路途太遠等因素,故學生不去圖書館。從影響中學生到訪圖書館的原因,反映澳門圖書館缺乏吸引力,學生的閱讀風氣和閱讀習慣有待研究和加強。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2015年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終期報告中指出:“澳門居民(1027人)過去三個月去圖書館的頻率,發現只有兩成(29.0%)去圖書館,而七成一(70.1%)沒有去圖書館。”1對比之下,這兩項研究調查數據均指出,只有約30%的澳門居民和中學生到訪圖書館。換言之,澳門居民和中學生到訪圖書館次數較少,居民看書的習慣和興趣不濃厚,整體的閱讀風氣有待提升,值得特區政府和有關當局重視和反思。(三)中學生心目中最喜歡的圖書館表4 中學生心目中最喜歡的圖書館一覽表名次澳門圖書館名稱學生人數1澳門中央圖書館113(人)2氹仔中央圖書館73(人)3黑沙環公園黃營均圖書館48(人)4何東圖書館39(人)5紅街市圖書館24(人)6青洲圖書館21(人)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中期報告》,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傳播系,2016年8月,第48頁。
85名次澳門圖書館名稱學生人數7沙梨頭圖書館15(人)8氹仔黃營均圖書館10(人)9下環圖書館9人10其他圖書館不詳(注意:此題為多選題,同一受訪者可以選出一個或兩個答案)由上可知,受訪中學生心目中最喜愛的圖書館排名,第一名為澳門中央圖書館,第二名為氹仔中央圖書館,第三名為黑沙環公園黃營均圖書館,第四名為何東圖書館,第五名為紅街市圖書館,第六名為青洲圖書館,第七名為沙梨頭圖書館,第八名為氹仔黃營均圖書館,第九名為下環圖書館,第十名則不詳。根據以上發現,研究者再抽取179位中學生作深入訪談,找出他們喜歡圖書館的原因,研究結果如下:1.圖書館與家相鄰;2.圖書館大,書的類型較多;3.圖書館較安靜、環境優美、舒服、交通方便,以及使用電腦上網;4.圖書館的設備齊全、資訊較新。北京大學圖書館博士、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楊開荊博士後曾指出:“澳門學生對圖書館的期望,分別是有的人在思索着、疑惑着、辯論着的讀者;有打哈欠,甚至睡覺的人;除書架、電腦室、小組討論室外,還有4D影院、音樂室、自由閱讀區、餐飲區、自助借還書機等;窗外是燦爛的陽光、飛翔的小鳥、茵茵的綠草......”2以上就是澳門中學生心目中所期待的圖書館。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2015年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終期報告中指出:“過去三個月最常去的2.楊開荊:《圖書館人孤獨時》,澳門基金會、作家出版社和中華文學基金會,2016年11月,第65頁。
86圖書館,先後次序為澳門中央圖書館總館、何東圖書館、氹仔中央圖書館、紅街市圖書館、青洲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民政總署大樓圖書館、路環圖書館等。”3對比之下,本研究發現,澳門中央圖書館成為中學生最喜愛的圖書館,因為它符合中學生心目中圖書館的理由,皆因它創館至今已有120年,跨越三個世紀的歲月,致力為市民提供更完善、更便捷、更多元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無論它的硬件和軟件設備都符合中學生心目中理想中的圖書館,它具有歷史和現實的重要意義。換言之,除了個別圖書館之外,澳門其他的公共圖書館的空間、功能、設備、書量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四)從讀者角度出發,談談完善各大圖書館的功能1.優化圖書館的硬件設備本研究認為,澳門新建圖書館的面積較大,如氹仔中央圖書館有良好環境。可是,有部份圖書館的面積相對狹窄,如八角亭的圖書館,只是一個閱覽室,供居民閱讀報紙。因此,受訪學生期盼政府擴大圖書館面積。另一方面,有部份圖書館較細,空間不足,座位數量缺乏。有見及此,要加設座位,特別是黑沙環圖書館,因為長者較多,以便供給更多有需要人士使用。2.要增加圖書數量本研究認為,澳門大部份圖書館要加大藏書量。要增加不同類型書本,定時補充新書,令到書本多樣化,適合不同年齡層,使讀者吸取更多資訊。透過瞭解現今資訊,追上潮流,增廣見聞,有利推廣閱讀。同時,期望增設不同專業的書籍,以方便讀者進行資料搜集。有針對性採購適合兒童閱讀的書本,從少培養兒童的閱讀習慣和興趣。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中期報告》,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傳播系,2016年8月,第13頁。
873.增設休息區域本研究認為,假若圖書館有條件,應仿效國外做法,在圖書館的外圍或內圍加設咖啡室的休息區,有利於市民在圖書館長時間工作,有個地方稍作休息,填飽肚子,補充能量,充分體現人性化。有受訪學生指出,消遣時間從書中尋找樂趣,所以圖書館要有尋找樂趣的功能。同時,圖書館要多增設飲水機。因為居民長時間閱讀,難免想飲水,方便讀者留在圖書館,為居民提供方便服務。同時,圖書館內可增加綠色植物,以舒緩眼睛勞累。要美化洗手間的各項設施,對讀者休息起著重要作用。4.增設多功能特別室本研究認為,圖書館要增設個人閱覽室、多功能媒體室,可以幫助和促進讀者或小組研究、討論,可以舉辦各種活動,有利讀者學習。同時,增設電子閱覽室、播放室、放映室,因為其信息量大、新鮮和方便。而且,為了吸引居民到圖書館學習,既要增加閱讀空間,如加設隔音設備,又要增加沙發區。學生在家中進行溫習可能會受到干擾,圖書館適時提供安靜環境。要增加兒童區域,吸引家長帶小孩去圖書館,自小養成小孩的閱讀習慣。5.建立先進網絡系統本研究認為,圖書館要多增設電腦,增加網上查書功能,免費提供電腦使用;建立科學有效的檢索系統,方便讀者對於信息的有效查詢。澳門自開埠以來,一直不能在公共圖書館中查找各大高等院校的論文或書目。相比台灣而言,這種做法是落後的,因為在台灣國家圖書館是可以查閱或借閱各大高等院校的論文。期望澳門的公共圖書館能夠與高等院校的圖書館建立網絡連接,讓居民在公共圖書館系統內查詢大學的書目或論文等資料,以便作學術研究之用,對學術發展有巨大促進作用,電子出版及公開檢索是大勢所趨。
886.其他方面本研究還認為,要延長圖書館的開放時間;做好好書推介服務,方便讀者容易接觸新書;增加影印機服務,方便居民收集資料;設立無障礙設備,供有需要人士使用;增設自動借還書機;建造圖書館專用停車場;新增免費穿梭巴士直達圖書館;提高圖書館的管理服務,從而提高圖書館服務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五)澳門中學生閱讀現況分析1.研究對象澳門中學生閱讀調查以2016年度50位高二學生,以及2017年度55位中學生作為研究對象。2.研究內容(1)您喜歡閱讀嗎?(2)由小到大,父母有沒有培養您的閱讀習慣?(3)影響學生閱讀的原因。3.研究結論結論一:本研究發現,有101位(佔49.3%)的受訪中學生認為,他們喜歡閱讀;有82人(佔40%)的受訪中學生認為,他們不喜歡閱讀;也有22位(10.7%)的受訪中學生認為,影響閱讀有其它因素。可見,只有約一半的受訪學生喜歡閱讀。結論二:本研究發現,有52位(佔25.4%)的受訪中學生認為,由小到大,父母有培養他們的閱讀習慣;有147位(佔71.7%)的受訪中學生認為,父母沒有培養他們的閱讀習慣;也有6位(佔2.9%)的受訪學生認為,父母培養子女的閱讀習慣有其它因素。可見,超過七
89成的受訪學生指出,他們從小沒有閱讀習慣的養成,這種現像是令人擔心,不利他們學習和閱讀的發展。結論三:本研究發現,有受訪高二學生指出,影響他們閱讀習慣培養的原因,表述如下:本研究發現,談同學指出,在小時候我喜歡閱讀,從書本尋找許多知識,能滿足我的好奇心,但漸漸長大後,比較少看書,發現自己越來越不喜歡閱讀,我還沒有找到閱讀的興趣、能力和習慣。林同學指出:我家從小沒有閱讀習慣,以及父母沒有受過良好教育,所以他們認為只要我去學校就甚麼都學得到,不用我閱讀。李同學指出:閱讀方面的興趣很看自己有沒有這個心去閱讀。如果沒心去讀書,怎樣培養都很難會有興趣。蘇同學指出:我覺得閱讀很沉悶,所以我不喜歡閱讀。還有我父母從小就沒有培養,故對閱讀不感興趣。謝同學指出:因為我父母都不是讀書人,所以自然不會要求我多看書。冼同學指出:由於父母不喜歡閱讀,喜歡看電視。令我由小就不太喜歡閱讀,因為閱讀用的時間較多。陳同學指出:因為家人沒有閱讀習慣。再加上自己對看書興趣不大,所以沒有養成閱讀習慣。由上可知,有接近一半的受訪中學生喜歡閱讀,但也有接近一半的受訪中學生不喜歡閱讀。可見,大部份受訪學生喜歡閱讀,閱讀在中學生的心中佔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受訪中學生認為,他們的父母沒有培養子女的閱讀習慣。即家庭與父母是推動學生早期閱讀培養的主因。有研究指出,澳門大部份學生及家長雖然認為閱讀很重要,但更著重學生的學習成績。4影響到中學生閱讀習慣的養成,是來源於家庭4.鄭偉生:《澳門閱讀推廣的現況與對策》,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學術論文,2016年10月11日。
90教育所發揮的作用,特別是父母的教與養功能。即培養學生的良好閱讀習慣和興趣,必須從家庭、父母入手。此外,也有研究發現,在家庭閱讀環境的調查中指出,家長對該子閱讀習慣的培養方面相對低。5日本的小學生平均一個月已閱讀10.1本課外讀物,是澳門小學生的6倍之多,澳門小學生每月約1~2本不等,說明澳門小學生閱讀圖書的數量的確令人憂慮。6一旦缺乏父母從小的教養,難以培養學生的閱讀興趣和愛好。換言之,社會、學校與家庭在學生的閱讀習慣的培養方面重視不足,這將會阻礙學生學習能力的提高,長遠而言,不利人才機制的培養。(六)澳門中學教師在推動閱讀方面所遇到的困難有負責語文教學的內地教師指出:“當下的教育環境中,有兩大因素制約着我們去推動閱讀:一是教師自身沒有良好的閱讀興趣、能力和習慣;二是課業負擔過重,耗費了孩子們太多的時間和精力。7針對上述問題,研究者訪問多位中學教師,內容圍繞推動閱讀時所遇到的困難,研究結論如下:語文馬老師指出:“澳門在推動學生閱讀方面還在路上。澳門學生從少缺乏閱讀習慣,通過閱讀獲得績效較小。而且他們生活實在過於幸福,只會坐享其成,也不需要用閱讀讓心靈富足。”語文李老師指出:“社會問題是誘惑學生的主因。社會發展迅速,在富裕的生活環境下,有更多選擇,尤其是網絡的吸引力,打機成癮,妨礙他們的健康成長,閱讀放在較次要位置上。時下學生對社會認知有待加強,妨礙推動閱讀。”同時,李老師反映,2016年度初三級在語文課堂上推動閱讀的時候,要求學生看一本書,發現存在一些困難,分別有:1.小說內容與學生有時代差距,故不合他們口味,5.李錦霞:《親子閱讀現狀及家長指導策略的調查與分析》,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學術論文,2016年10月11日。6.宋芳:《澳門民眾閱讀與購書調查》,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學術論文,2016年10月11日。7.吳賢友:“閱讀三題”,《澳門教育》總第2016年第4期,第68頁。
91沒有共鳴;2.北方方言較多,使學生較難理解;3.學生閱讀能力參差,共讀進度難以配合;4.有的學生很“喜歡”上閱讀課,因為不用專注課堂,得過且過;5.大部份學生沒有閱讀習慣和閱讀興趣,使他們提不起勁參與共讀活動。即使老師以加分方法鼓勵他們閱讀,但是效果也不顯著。數學張老師指出:“中學生沒有閱讀氣氛。父母沒有閱讀習慣,當然子女也沒有閱讀習慣。與外國相比,國外的學生學業壓力不大,重視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以開心學習、拓寬視野為主,減低功利性和好強性。”可知,澳門居民和中學生到訪圖書館次數較少,教師認為整體的學生閱讀風氣有待提升和加強。這個結論不禁讓研究者想起,澳門特區政府於2003年首次參加PISA這項國際評估計劃,並於2006、2009、2012及2015年都相繼參與該項評估計劃,有關研究指出:2009年PISA結果顯示:“澳門的15歲學生在3個設定的閱讀層面,即獲取信息的能力、解讀信息的能力以及思考和判斷能力等素質表現,遠遠被上海、南韓、香港、新加坡、日本和台北地區等亞洲國家所拋離,特別是在閱讀文本格式,澳門學生兩種文本的閱讀素養表現,在7個競爭的亞洲經濟實體中,均敬陪末席。”8同時,從澳門學生所填寫的問卷結果可知,有35.6%的學生每天閱讀時間少於30分鐘;有19.6%學生表示不會為了樂趣而閱讀;有50%的學生不喜歡前往書店或圖書館及不同意閱讀為他們喜愛的嗜好之一;有13.6%的學生認為閱讀是浪費時間。9這個結果令到教育當局、學校、教師等感到震驚。同時,2015年PISA結果顯示,澳門15歲學生之三項素養的平均表現在參與PISA測試的72個國家/經濟體中,處於前列位置,其中科學素養、數學素養、閱讀素養的得分,分別為529分、544分、509分,並排在第6位、第3位、第12位。108.袁金淑:“從PIZA閱讀素養研究計劃教師分享會所想到的”,《澳門教育》2011年總第228期,第42頁。9.澳門大學教育測驗與評核研究中心:《澳門PISA研究通訊》2012年第1期,參見http://www.umac.mo/fed/pisa/index_cn.html。10.澳門大學教育測驗與評核研究中心:《澳門PISA研究通訊》2015年第4期,參見http://www.umac.mo/fed/pisa/index_cn.html。
92綜上所述,2015年PISA閱讀成績有明顯改善。但是,有學者指出:“從澳門政府對基礎教育之資源投入與成績相比,實在不能令人滿意,必然引起全社會的熱議與關注。”11過去,有人問錢學森,為甚麼總是培養不出傑出人才!就以閱讀這點來切入,有分析中國人不愛讀書的原因之一,是應試教育讓全國青少年朝氣旺盛的年代沒機會自由閱讀,未嘗在新知的海洋探索的興味,缺乏在想像的晴空翱翔的創獲。從根本上說,應試教育就在倒模考試機器,不是培育能自學,會思考的人,更談不上造就傑出的人才。12從關注學生閱讀情况來看,今天澳門整體閱讀氣氛仍然較為薄弱。2015年澳門政策研究室公佈《澳門人口政策研究報告》指出:有40.9%的就業人口只有小學和初中程度,就業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偏低;13學校辦校條件差異大,仍存在十多所裙樓學校,學生享受不到真正的教育公平;十多年的基礎教育把關力度不足,學生的離校率與輟學率縱使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存在隱憂,對讀書沒有興趣、成績差、操行不好、以及缺勤過多等,成為學生輟學的主因。自賭權開放以來,加劇家庭功能和型態的改變,衝擊學生的健康成長,不但影響學生學業,而且還妨礙學生的行為偏差。父母的教養功能都缺乏,根本難以培養子女的閱讀習慣,它將直接影響學校推動閱讀的成效。近年來,教育當局根據PISA測試成績,不斷採取措施推動閱讀,例如:加大學生閱讀量,撰寫讀書報告、網上閱讀,增設學校閱讀推廣人員,協助教師推廣閱讀等方面,這是值得肯定的。只是我們要思考一下,究竟推動閱讀存在哪些困難,教育當局和學校作了哪些部署,以及圖書館能否配合推動閱讀計劃等。特別是中文教師要準備哪些工夫、以及教師的思維模式有沒有改變?學校是否創設條件,支持教師推廣閱讀等一系列問題,影響到推廣閱讀的成效。否則,在先天不足的情況下,再加上教師的教學工作與非教學工作繁重,必定難以提升學生的閱讀質量。11.莫名:“澳門閱讀教育之現狀與改善良策”,《澳門教育》2017年總第251期,第47頁。12.劉羨冰:“自由閱讀、諾獎與人才”,《書山染翠筆海碎浪》,澳門出版協會出版,2016年2月,第13頁。1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澳門人口政策研究報告》,2015年7月,第42頁。
93五、建議根據本研究結論,要提升澳門圖書館的作用、效能,改善下一代的學習條件,還需要特區政府、文化局、教青局、圖書館、學校、教師與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拿出真心實意,抵抗社會不良風氣,才能提升中學生和居民的閱讀素養。否則,我們下一代的閱讀習慣和興趣,難以有較大提升空間。因此,本研究嘗試拋磚引玉,極需大家的批評和指正,並向有關當局提出建議和措施,期盼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重視與關注。(一)對政府的建議1.盡快建成新中央圖書館本研究發現,中學生認為澳門有部份圖書館面積太小,空間不足,座位不足,而且有部份圖書館欠缺多功能室,減低圖書館的使用率。2016年8月澳門文化局推出《澳門新中央圖書館計劃》,並指出:“圖書館是一座城市的文化名片,為使澳門文化永續發展,推動知識普及,鞏固人文基石,澳門特區政府把新中央圖書館的籌建定為一項重要的文化建設工作,落成後將會是澳門的一座文化地標。”14新中央圖書館發佈後,隨即引起坊間熱議,特別是圖書館的9億造價成本,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不同層面爭議不斷。籌備十多年,政府將打造全澳門最大型的、最舒適的而具地標性的公共圖書館。2016年9月17日文化局舉行“看得見的文化力量――澳門新中央圖書館規劃介紹”交流會,局長吳衛鳴指出:“新中央圖書館不亂花錢”。15當日,在這個交流會上,研究者和五位高二級的學生親身參與活動,發動學生盡公民義務,關心澳門事。同時,有發言者指出:“她曾經詢問過學校的教師及學生對新中圖計劃看法,教師普遍支持計劃,但對九億元預算有質疑。至於學生則持有保留態度,1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澳門新中央圖書館計劃》,澳門公共圖書館,2016年。15.“交流會者認同建耗資九億堪商榷,吳:新中圖不亂花公帑”,《澳門日報》第A1版,2016年9月18日。
94認為“九億好貴”,此狀况跟之前對重建愛都酒店及派現金的“一半一半”取態不同。她認為坊間種種質疑及批評,源自於對規劃內容的不瞭解。“其實九億係咩錢啊,九億相對係今時今日嘅澳門,唔算得係咩錢。如果用九億來衡量一個圖書館,就真係過於狹窄,咁樣有無良心?”16今天,研究者仍然相信自己當初的發言,用行動支持興建新中央圖書館。有學者指出,“文化素質是長遠投資,非立竿見影,是潛移默化的進程,培養人才怎能僅以金錢衡量?”17我們期盼政府要有真知灼見,仿效古今中外有識之士,以廣設圖書館,為未來社會培養人才。希望政府以碼頭和輕軌建設為鑑,言出必行,不要重蹈覆轍,做一場好戲讓居民看,提高工作管理效率,以提升居民對政府的管治信心。2.不斷優化圖書館功能本研究發現,中學生心目中最喜歡的圖書館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本研究結果與文化局2015年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終期報告的結論不謀而合。原因是澳門中央圖書館有其獨特功能,成為中學生首選的圖書館。故此,政府要提高各大圖書館的管理效益,例如優化各大圖書館,甚至把原有較小面積的圖書館改建,擴大面積,增加藏書數量,提升它們的各大功能,優化設備,建立先進的網絡系統,吸引多些居民前去參觀和閱讀,增加圖書館的使用率,培養居民良好的閱讀風氣。3.推動優化閱讀的研究根據教育暨青年局委托香港大學教育學院中文教育研究中心一項研究調查指出:“從量化及質性的數據反映,大部份家長和學生都認為澳門社會沒有閱讀氣氛。”18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2015澳門公共圖書館問卷調查終期報告中指出:“澳門居民(1027人)過去16.“在`澳門新中央圖書館規劃介紹´交流會上發言者大多支持政府方案”,《華僑報》,2016年9月18日。17.遨翹:“文化素質是長遠投資”,《澳門日報》第E5版,新園地,2016年9月12日。18.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委託香港大學教育學院中文教育研究中心主持:《澳門中小學生閱讀專項評鑑總結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2013年2月25日,第123頁。
95三個月去圖書館的頻率,發現只有兩成(29.0%)去圖書館,而七成一(70.1%)沒有去圖書館。”這些研究數據,足以證明澳門居民和學生的閱讀習慣和興趣氣氛不濃,有待進一步加强與提升。社會文化司要檢視閱讀成效,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成員包括文化局的官員、各大圖書館管理員、教育當局人員、學校領導、學校圖書館人員、語文教師等,專門推動和檢視閱讀效能,發現存在問題,找出解决方法,以應對社會不斷向前發展所產生的困難。眾所周知,每一個社會的閱讀風氣並不是由某一部份人或某些機構去營造出來,而是由社會的每一分子共同去建立。期盼政府要善於用管理、研究、追踪等方法推動閱讀,並要針對困難,有的放矢,改善不足,才能不斷優化管理效能,作為推動閱讀培養的良策之一。(二)對教育當局的建議1.完善推動閱讀的硬件設施對學校發展來看,學生閱讀習慣和興趣的培養,必須要改善圖書館的學習環境,良好環境可以幫助學生學習和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升學生的閱讀素養。期盼教育當局研究全澳學校圖書館的面積、藏書數量、書的類型、枱櫈、學生使用圖書館效能等情况,找出本澳學校各大圖書館的現况、以及存在的困難,從而針對不足,由教育當局統籌,為學校提出優化圖書館的功能,發揮圖書館的作用。現時澳門學校的圖書館大小不一,存在較大差異。過去,澳門的圖書館數量多,但規模小。以澳門的中央圖書館的面積為例,它只有1,371平方米,與鄰近的香港比較,香港中央圖書館有33,800平方米;同時,以我任教的中學校部為例,圖書館面積約150平方米,對比之下,培正中學的圖書館約1,600平方米。19如此看來,不但說明澳門的公共圖書館較細,而且私校之間的圖書館面積相差甚遠,特別有部份學校的圖書館較細,空間不足、座位不足、書類不足,局限學生閱讀習慣培養,圖書館功能沒有充分彰顯。故此,當務之急,教育當局要從基建設施入手,用行政手段,甚至向弱勢學校增撥資源,改善和優化學校圖書19.澳門培正中學網址,參見http://www.puiching.edu.mo/news/category/5。
96館的各項功能,為所有學生創設公平的學習環境,使學生喜歡到圖書館閱讀。長遠而言,這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令到學生提升閱讀興趣,使學生形成遇到困難就會到圖書館尋找資料,幫助他們提升學習效能,其意義將會影響深遠。2.加強師資隊伍的培訓有教育界人士指出:“澳門閱讀教育效果不理想,與我們尚未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有關。不少教師過去閱讀就不多,參加工作後,教學任務纏身則更少閱讀,自己也還沒培養成閱讀習慣,如何身教學生,即使言教恐怕也說不出多少話兒來。如此,如何推行和提高閱讀教育?”20除父母之外,教師是推動和提升學生閱讀教育的關鍵因素。首先,現階段教青局應該多制定措施和政策,創設條件,減少課節,要求教師多閱讀,提升自身閱讀素養,方能成為學生的榜樣,更好肩負育人的使命。其次,要加大對中文教師的閱讀專業培訓課程,要求全澳學校,在不同時期,派出中文教師參與培訓課程。通過參與學習和進修,提升教師推廣閱讀的技能與方法。次者,也要加大相關學科教師閱讀教育的培養。通過對不同學科教師進行閱讀教育的培育,才能逐漸改善教師的教學觀念,只有教師能養成閱讀習慣和興趣,有利教師推行閱讀效能。(三)對學校的建議1.增設閱讀工作小組本研究發現,澳門社會、居民和學生的閱讀風氣不濃厚,這是制約推動閱讀發展的重要因素,勢必妨礙語文教師推動閱讀的成效。期盼學校管理者要從政策入手,成立一個推動閱讀工作小組,協調和統籌學校的閱讀工作。另外,由於大部份的中文教師要擔任班主任一職,教學工作與非教學工作繁重,要為他們減輕工作量,讓教師能有20.莫名:“澳門閱讀教育2017之現狀與改善良策”,《澳門教育》2017年總第251期,第49頁。
97精力投放到閱讀推廣上。只要充分推動閱讀工作小組的功能,找出學校推動閱讀的問題,針對困難,作出改善。本研究還發現,有語文老師向學校提出改善閱讀的對策,分別有:(1)不要硬性規定學生閱讀書目;(2)本學年多留意各級學生選擇閱讀目的共性,為明年選材參考;(3)各級老師可按學生年齡需求為其選擇閱讀書目;(4)先由篇章開始,鼓勵學生閱讀;(5)老師選擇段落朗讀,藉以提高學生閱讀動機。總言之,無論推動怎樣的教學改革,教師是最重要元素。推廣閱讀是澳門教育的薄弱環節,更加要規劃閱讀的研究,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精益求精,循序漸進改善閱讀教育的培養。2.完善圖書館軟、硬件設備,增強學生的閱讀興趣除了家庭之外,學校是推動學生閱讀的學習場所,學校圖書館的地位顯得十分重要。現時澳門各所學校圖書館的面積、座位、書的數量和類型、以及其它功能等都不盡相同,差距較大。有些學校的圖書館不但規模較小,充其量只能稱為圖書室或閱覽室,而且設備陳舊及不足。期盼學校領導善於管理圖書館,擴大圖書館的面積、增設座位,購買不同類型的新書本,滿足不同學生的需要和愛好,讓圖書館成為學生最喜歡留下的地方,增大圖書館的使用率。其次,有受訪學生指出:“學校在推行閱讀課的時候,學生不能真正找到他們想要的書籍,作用不大。教師幫助學生發現自己的興趣書籍,否則,學生是不喜歡閱讀的。”正所謂:“沒有不閱讀的學生,只有找不對的書本。”因此,教師在上閱讀課的時候,要根據不同年級、不同學生的學習水平、心理發展,讓學生選擇喜歡閱讀的書籍,提升學生的閱讀興趣。期盼教師要不斷改善和改進推廣閱讀的教學方法和技能,讓學生喜歡上閱讀課,彰顯教師的專業水平和社會地位。(四)對家庭的建議俗語云:欲救人心,必先教育。教育需由家庭開始,而家庭中教導子女的任務落在父母身上。然而,由於澳門經濟的迅速發展,愈來愈多父母要從事與博彩業相關工作,上班時間日夜顛倒,間接影響到照顧子女的責任。在2011年經合組織發佈PISA2009結果報告,得出
98的一個重要結論是:“學生的家庭社會經濟背景正强烈影響其教育成功”,回歸後澳門離婚率是回歸前的三倍以上,上升幅度驚人。同時,筆者任教的學校參加教育暨青年局主辦的2016年度學校性教育支援計劃,並由研究者親自開設示範課,以高三某班為上課對象。21研究者選取由教育暨青年局和財團法人杏陵醫學基金會編寫的《真愛人生——高中性教育教學輔助資源》中的“與家人共舞”作為教學主題。為了配合本課節的教學安排,筆者不但要研究教材,還要研究全班學生的家庭型態,特別是瞭解澳門過去與現在家庭的結婚與離婚現况,從而發現社會問題對家庭的影響。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學生是來源於非核心家庭成員,因此,筆者預先根據本班學生的家庭情况作出調查、評估,瞭解學生的家庭型態,從而不斷修正教學設計。這次示範課研究者只能讓學生明白“家”的重要性,對每一個人來說,家是不能選擇的,但是要教育學生要從自已做起,用親密關係和愛改變家庭。期望學生能够省思家庭型態的改變,希望將來能好好經營自己的美滿婚姻,以及滿載愛的家庭。可是,自2003年澳門博彩業開放以來,研究者一直擔心的博彩業對家庭的影響慢慢浮現出來,離婚家庭不斷增加,形成較多單親家庭,以及再婚家庭,形成在破碎家庭成長的孩子逐漸增多。他們不能在健康快樂的家庭成長,造成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影響,對年青一代的學業所造成的影響,將會無法預計及彌補的,值得政府、教育官員、學校領導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研究。22今天要提升學生的閱讀能力,首要任務要提升家長對閱讀的認知。要改變家長的思想觀念,讓家長明白閱讀對子女未來學習的重要性,才能使家長作出改變。家長要多帶小朋友去圖書館看書和借書、去書店購書。更重要的是,家長要做好在家伴讀角色。假如忽視這一環節,無助子女培養出閱讀習慣和興趣。此外,要建立家庭藏書,促21.袁金淑老師參加由教育暨青年局主辦的“2016年學校性教育支援計劃”的示範課,通過研究,發現參與示範課的班級學生中,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學生是來源於非核心家庭成員。2016年10月27日,星期四,第一節。22.袁金淑:“省思離婚率對澳門青少年的影響”,《澳門日報》,教思版,2015年1月19日。
99進家庭閱讀,築起健康而濃厚的閱讀氛圍家園。23要善於觀察子女喜歡看甚麼類型的書籍,投其所好,凡是子女喜歡閱讀的書籍,作為父母要大力支持。本研究發現,有受訪學生指出:“我家人一直有培育我讀書的習慣。從一開始的圖書館故事書,再到寓言故事書,再到小說、英文小說,確實書中自有黃金屋,多看書,能開闊自己眼界。”期盼家長要重視由小培養小朋友的閱讀習慣,不要錯失這個黃金機會。否則,時不再來,將會影響到年青一代的終身學習能力培養,作為家長,您輸得起嗎?值得一提的是,澳門博彩業快將續牌,研究者衷心期盼政府和有關當局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早預防家庭變化所衍生的問題,創設條件,造福學生,造福家庭,造福我們的下一代。六、結語有人說:一個人的精神發育史,應該是一個人的閱讀史,而一個民族的精神境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全民族的閱讀水平;一個社會到底是向上提升還是向下沉淪,就看閱讀能植根多深,一個國家誰在看書,看哪些書,就决定了這個國家的未來。讀書不僅僅影響到個人,還影響到整個民族,整個社會。要知道:一個不愛閱讀的民族,是可怕的民族;一個不愛讀書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民族。24值得安慰的是,縱使有不同的研究和文章都指出,澳門居民和學生到訪圖書館的次數較少,而且他們的閱讀水平不濃厚,閱讀能力有待提升。但是,我們還是看到政府拿出改革的決心,想方設法推動閱讀發展。文化局已經啓動新中央圖書館的興建,教青局已公佈於2017/2018年度幼兒、小學教育、初中和高中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中文科的要求,這些將會成為繼續推動閱讀發展的大好機遇。教育暨青年局梁勵局長在退休前夕指出:“近年,澳門學生在國際測試或比賽取得不錯成績,PISA、PIRLS的成績可作為參考依據,透視當中强、23.宋淑芳:“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放書券政策的前期探討”,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學術論文,2016年10月11日。24.唐潔:“不閱讀的中國人”,《讀經通訊》第91期,馬來西亞孔學研究會.經典教育促進委員會出版,2017年8月20日。
100弱、機、危。如兩個研究對教育界的啓發,家庭參與主導着學生的成長、成績,更推動教青局未來加强家長教育、家校合作。”25可見,澳門家庭功能的減弱,會間接妨礙下一代的學習動機與健康成長,這值得全社會反思,及早作出全面教育部署、規劃與管理。圖書館是一座知識寶庫,是推動人類學習和進步的橋樑。研究者衷心希望,澳門社會的不同部門、不同職位的人士,要在其位,謀其政,不斷優化和完善圖書館的功能,共同為我們的下一代的閱讀風氣,作出長期不懈的努力和貢獻!25.“堅持教育改革加強家校合作梁勵卅六載春風化雨心不變”,《澳門日報》第B1版,澳聞,2018年2月6日。
101《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101—117澳門公眾考古回顧及展望關俊雄*一、引言考古學是根據古代人類通過各種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以研究人類古代社會歷史的一門科學。歐洲文字中的“考古學”一詞,如Archaeology(英文)、Archéologie(法文)、Archaeologie(德文)、Археология(俄文)、Archeologia(義大利文)、Arqueologia(西班牙文)等,都是源於希臘文Αρχαιολογία。希臘文中的Аρχαιολογíα,由“άρχαῖος”和“λόγος”二字組成,前者意為古代或古代的事物,後者意為科學。所以在古代的希臘,Αρχαιολογία一詞是泛指古代史的研究,西元前4世紀柏拉圖所使用的這個名詞便屬此種含義。17世紀這一名詞被重新使用時,其含義稍有改變,是指對古物和古跡的研究。在17世紀和18世紀,一般是指對含有美術價值的古物和古跡的研究。到了19世紀,才泛指對一切古物和古跡的研究,作為一門近代科學,有着一套完整、嚴密的方法論。1而本澳的考古工作,大多數學者認同應以1972年香港考古學會來澳作考古調查為濫觴,近年亦有一說指始於1954年頼廉士爵士(SirLindsayTasmanRide)偕同夫人開始對基督教墳場和澳門的石刻進行調查和研究2,而筆者認為,頼廉士爵士以至後來學者就碑刻、楹聯的研究及整理,雖然具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但由於不涉及田野考古發掘或出土文物,亦未運用一般考古研究中常見的地層學、類型學等方法,因此,似乎更偏向歷史考證、銘刻學、文學研究等範疇,以嚴格意義而言,1972年的考古調查方為本澳考古工作的起點。*南京大學歷史學學士、碩士,現職澳門文化局高級技術員。1.夏鼐、王仲殊:“考古學”,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考古學》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編:《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第1頁。2.鄭煒明、陳德好︰《澳門考古學史略》,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3年,第1頁。
102澳門的考古工作自1972年開展至今,雖然發展相對緩慢,但亦取得了一些成果,為本澳的學術研究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貢獻,本文擬對本澳的公眾考古作出回顧及展望,提出如何以公眾考古的視野推動本澳考古工作的發展。二、考古資源二戰後,因經濟發展導致的城市建設、農業耕作以及為追求商業利益而引發的盜掘等活動對考古學的研究基礎和對象——考古遺址——造成嚴重破壞。外部社會形勢的變化致使考古學出現了新的發展方向——公眾考古學。公眾考古學概念第一次出現於查理斯·麥克基米西(CharlesR.McGimsey)於1972年出版的同名書籍之中。3M.W.Thompson認為考古學家對考古證據的闡釋是初級闡釋,而以普及為目的,將這種考古闡釋以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再傳遞給廣大的公眾是二級闡釋。4而本土公眾考古的有效開展,其中一個必要的前提是具有本地的考古資源,而本澳的考古工作歷經四十餘年,已累積了一些考古資源,茲簡述如下:(一)澳門半島1.聖保祿學院聖保祿學院是中國境內第一所西式高等教育機構,其建立可追溯至1593年,耶穌會遠東教務視察員范禮安(AlessandroValignano)寫信給耶穌會總會長,提出理由證明在澳門建造一所學院的必要,與此同時,開始學院的建設工程。5翌年,工程基本竣工,學院舉行開學典3.鄭蓉妮、梅建軍:“美國公共考古教育的實踐與啟示”,《湖南社會科學》2013年第5期,第275頁。 4.李琴、陳淳︰“公眾考古學初探”,《江漢考古》2010年第1期,第41頁。5.[日]高泓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2年,第208-211頁。轉引自戚印平:《澳門聖保祿學院研究:兼談耶穌會在東方的教育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上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56-60頁。
103禮,至1601年,經歷了大火後進行重建,現大三巴牌坊即學院附屬教堂的前壁,亦於此次工程期間建造,直到1762年,受到耶穌會在葡萄牙被取締的事件所波及,聖保祿學院被關閉6,後於1835年再次遭遇大火,大部份建築被燒毀。1988年初,聖保祿教堂遺址進行地質研究期間,在地表層下發現了一個相當堅固的用石料加工建成的建築物以及一些埋葬物和大量的陶瓷製品。對此,同年開始了初步研究工作。至1990-1992年,展開了考古發掘,涉及教堂內部遺址的所有範圍,除了發現主祭壇、耶穌祭壇、聖方濟各祭壇和一些墓葬外,還發現了能顯示教堂地面鋪設材料所屬性質的重要痕跡,由此確定教堂地面原來由紅色泥磚鋪設,此外,在教堂中軸線兩側的對稱點探測到泥磚結構平台,出土遺物則主要是大量陶瓷製品。7到了1995年,於學院東部經考古發現庭院、走廊、祈禱室、排水溝、護牆等遺跡,出土文物包括陶器及錢幣,大部份年代屬明末清初或19世紀後25年至20世紀上半葉,另外,發現了兩件燧石石器8,有學者判斷連同學院走廊範圍的下層房子的柱洞,年代很可能屬於新石器時代。92010年,澳門政府為對大三巴地區進行整體規劃,計劃拆除位於高園街即大三巴牌坊側建於上世紀60年代的四棟舊公務員宿舍大樓。四棟大樓地處聖保祿學院遺址範圍的北翼,緊鄰1995年發掘的A地段,為進一步揭示學院遺址的分佈範圍,以及對神學院的佈局獲取更多資料,澳門文化局於2010至2012年間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分階段於上述地點進行考古調查及發掘工作,初步確定了上述範圍屬聖保祿學院遺址東邊緣,遺址內發現的大坑遺跡,更出土大量磚瓦建築構件、數量龐大的陶瓷器碎片,其中出土的數千片青花瓷片6.李向玉︰《澳門聖保祿學院研究》,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2001年,第68頁。7.安東尼·加瓦萊羅·巴依勝著,李長森、陶倍信譯︰“關於對澳門聖保祿教堂(聖母堂)的考古發掘”,《澳門·大三巴遺址·面向未來的豐碑》,澳門文化司署出版辦公室,1994年,第59-62頁。 8.ClementinoAmaro著,曾永秀譯:“聖保祿神學院和大炮台,考古挖掘和解讀”,澳門博物館專案組:《與歷史同步的博物館——大炮台》,澳門,澳門博物館,1998年,第140、152、153頁。 9.鄧聰:“澳門半島最古老的文化”,《文物》1999年11期,第31頁。
104中,包括大量供外銷的克拉克瓷,初步估計其年代約為明末清初。10此外,又於高園街35號發現一段南北長15.5米、東西已露出的寬度約1.27米、高2.45米的古牆體,南接大炮台舊城牆,北接茨林圍北邊圍牆。經局部試掘,牆體構造由至少五層石塊砌成基礎,石塊上鋪上一至兩層包灰青磚,其上有夯土。夯土層次紋理清晰,每五至十厘米一層。牆體南端露出一段包青磚的牆壁,牆中夾有黃土,初步分析這段牆體的南側可能為一東西向的通道。11此外,為宣傳和保育哪吒信仰和風俗,文化局在茨林圍6號籌設“大三巴哪吒展館”,2011年展館工程展開不久便在選址地下發現陶瓷片、石權、瓦當、滴水等考古遺物,遺跡方面則主要有一道石砌圍牆,其基礎由三層經過粗加工的大石塊組成,在圍牆中間發現一處石門檻,一塊石料外面保留有牆面的批灰層,推斷為聖保祿教堂西翼的組成部份。122.大炮台大炮台始建於1617年,1626年完工,是昔日本澳重要的軍事設施,至1965年,其用作軍營的歷史告終,同年起,氣象台設於該處13,到了1995年,由於大炮台成為澳門博物館的選址所在,為瞭解其內部考古潛力而展開了一系列考古工作,發現了總督府、主塔樓、排水溝、儲水池、牆垣等遺跡14,後來,工程於1996年動工,在建築10.趙月紅:“澳門考古工作與近年成果”,廣東省博物館編:《嶺南印記:粵港澳考古成果展》,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14年,第326頁。11.“茨林圍東側發現古城牆 日內清拆餘下宿舍考證聖保祿學院原有格局”,《澳門日報》2010年5月31日,第A07版。 12.呂澤強:“大三巴哪吒展館及茨林圍空間優化設計”,林廣志、呂志鵬主編:《澳門街道:城市紋脈與歷史記憶學術研討會論文》,澳門,民政總署,2013年,第326頁。13.劉先覺、趙淑紅:“1900年以前澳門的民用與軍事建築”,《華中建築》2002年第6期,第82頁。14.ClementinoAmaro著,曾永秀譯:“聖保祿神學院和大炮台,考古挖掘和解讀”,澳門博物館專案組:《與歷史同步的博物館——大炮台》,澳門博物館,1998年,第114-157頁。
105施工過程中,發現到了一道高大而堅實的石牆(圖12-5),高約5.5米,沿東西方向延伸,在大炮台的大部份區域均有分佈。153.顯榮里5號2008年,澳門博物館及澳門藝術博物館合作於顯榮里5號房址開展考古發掘,佈置了一個3m×2m的探方,發現一處早期房址,出土遺物有青磚碎片、紅磚片、瓦片硬陶片、釉陶片以及青花瓷片等。考古人員把地層堆積分成十七個系絡單位(context),結合堆積情況進行分析後,認為約在明末清初時,該處有一間房屋,沿用一段時間後遭廢置,至清末這塊土地被重新利用,在其上堆土填平建成顯榮里5號,有關現象可能反映了早在明末清初時期顯榮里一帶已有聚居的村落,而這些聚落房屋與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在澳門關前正街和後街附近設立的關部行台可能有着密切的關係。164.何族崇義堂何族崇義堂建於19世紀前,主樓建築原始用途不詳,至1953年被何族崇義堂聯誼會買入,作為會址及家族祠堂。期間何族崇義堂及毗鄰的戀愛巷13號曾作為崇義小學校址,該校停辦後,廣大中學在1971年搬入何族崇義堂並與商訓夜中學共用校舍,後又用作聖玫瑰中學部份校舍至2010年止。文化局於2010年與聯誼會達成共識,對何族崇義堂及戀愛巷13號展開修復,期間在建築物陸續發現不同時期的考古遺跡,尤其數段仍被牆皮覆蓋的夯土牆體及一面規模巨大的石牆遺跡,足證澳門舊城區一帶地下仍保存相當多早期的城市發展遺跡。1715.[葡]馬錦途(CarlosMoreno)著,曾永秀譯:“將大炮台辟為博物館”,澳門博物館項目組:《與歷史同步的博物館——大炮台》,澳門博物館,1998年,第180-181頁。16.陳炳輝︰“context考古發掘與記錄方法的應用思考——以澳門顯榮裡五號房址考古試掘為例”,《香港考古學會會刊》第16卷,第128-145頁。17.“文化局與社團合作修復歷史注入活力 何族崇義堂明年逐步開放”,《澳門日報》,2013年11月11日,第B06版。
1065.草堆街80號中西藥局於1893年正式開業,是孫中山先生在澳行醫的其中一處地點,其所在即今草堆街80號房屋,2012至2015年,文化局於草堆街80號進行修復工程期間,在房屋地下發現了早於現存建築物的考古遺跡,並隨即開展了考古發掘工作,發現了早於草堆街80號建築建成以前的街道石鋪面及大型石結構遺跡,其中,後者由4道寬約1.5米的長條狀石砌結構組成,其中最長一道石結構長約22米,呈東西走向,與草堆街80號房屋平行,至少由三層花崗岩石塊堆砌而成。考古人員結合該處出土明末清初主要供外銷的克拉克瓷瓷片以及瓷墊餅等遺物,以及歷史文獻、歷史地圖、舊海岸線套迭、考古地層堆積等,認為該石結構遺跡極可能是當時澳門北灣沿岸碼頭設施的遺存。186.清平戲院清平戲院由華商王祿、王棣父子建造,1875年正式開業興建完成,至1980年代逐漸式微,於1992年結業後,先後作為倉庫及停車場。近年,文化局與清平文化中心合作對該戲院開展修復,於2014年修復工程期間發現地下疑有考古遺跡,立即組織考古人員進行了三次的小型考古發掘工作,發現疑似清平戲院最早期的柱墩結構,以及兩道疑似早於清平戲院建築本身的石結構遺跡,其中,一段長約10米、闊1米的石牆,形狀、結構皆類似填海前已存在的石堤。19(二)氹仔島1.前海島市政大樓2004年,在改建前海島市政廳大樓成為博物館的過程中,發現大樓地下室被挖開的土層中有石結構露出,考古人員遂於2004至2005年18.“澳門文化遺產”網頁,參見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cn/detail/2238/1。19.“修復清平戲院疑發現遺址石堤”,《澳門日報》,2014年11月23日,第A02版;“清平戲院挖出柱墩等文物”,《澳門日報》,2015年9月15日,第A04版。
107間,進行了四次小規模的考古發掘工作,並採用context考古發掘與記錄方法,發現上、下兩結構遺留,其年代應介乎1815-1920年間,該次發現既是增補現有歷史文獻記錄之不足;同時,又體現着前海島市政廳大樓建築物本身的功能改動歷史、海島市政的沿革及氹仔的地理歷史變遷,為研究葡人在澳的擴張,以及氹仔城區的早期開發史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據。20(三)路環島1.黑沙1972年7月,香港考古學會應澳葡政府的邀請來澳作考古調查,為期兩天的調查在路環島的竹灣、黑沙南、黑沙北、路環村和九澳等五個地點進行,結果發現了若干陶片及石器,並據此推測路環島存在新石器時代遺存。於是,該會在1973年開了6個探方進行試掘,其中在A探方出土了繩紋低溫夾砂陶片。B探方發現幾片疑似是唐代的陶瓷和1片繩紋夾砂陶片。C和D探方未發現遺物。E探方出土1枚五銖錢及1片繩紋夾砂陶片。F探方則有若干繩紋、幾何紋夾砂陶片、幾何印紋軟陶陶片和石片出土。211977年,澳葡政府在計劃開發黑沙海灘之際,再次邀請香港考古學會到黑沙進行考古工作。在1973年的F探方南部開了兩個探方以及一條探溝,在歷史時期地層中出土了青銅紐扣、乾隆時的錢幣以及唐宋釉陶,史前地層則發現可能分屬不同時期的上文化層和下文化層,兩層均發現繩紋夾砂陶片和素面泥質陶片,上文化層還出土了席紋和幾何印紋泥質陶片,由此判斷此層應屬前印紋陶和印紋陶時期之間的過渡階段,年代略早於新石器時代晚期;下文化層則出土可復原的彩陶鏤孔圈足盤,年代應屬新石器時代中期。2220.陳炳輝、趙月紅︰“前海島市政大樓地下室石結構遺址考古發掘概述”,《海島回瀾·路氹歷史叢刊》2010年第2期,第6-13頁。21.W.Kelly,“Coloane,Macau”,JournalOfTheHongKongArchaeologicalSociety,Vol.IV,No.1(1973),pp.12-18.22.WilliamMeacham,“HacSaWanMacau”,JournalOfTheHongKongArchaeologicalSociety,Vol.VIINo.1(1979),pp.27-33.
1081985年,在澳門賈梅士博物院邀請下,香港考古學會再次於黑沙進行考古發掘,在1973年探方和探溝的東面和北面共開了4個探方。史前時期遺存在各個探方均有發現,其中石器有1件石英石芯、1件有溝礪石、2件打製礫石工具和36塊石英或火成岩石片,陶片則有5000件左右,以素面、繩紋為主,另有少量刻劃紋、席紋、編織紋。而在K和J探方更發現了與1977年G、H探方對應的以彩陶為特徵的下文化層,此層泥質紅陶居多,紋飾以素面、刻劃紋和彩繪為主,另有若干繩紋夾砂黑陶和少量素面白陶。另外,J探方除出土了中西方錢幣、青銅扣紐和飾件等外,還發現了2個清代墓葬,出土人骨、清代錢幣、陶瓷片和青銅扣紐等,K探方則出土了2片唐代綠釉陶片。231994年,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中國考古藝術研究中心的鄧聰、吳偉鴻以及澳門大學中文系的鄭煒明於氹仔及路環進行地表考古調查,並於次年1月在今黑沙公園內佈置探方進行發掘,按土質土色共劃分成六個地層,其中第一層發現紅燒土與礫石構築遺跡、石器工具(石錛、石磨、礪石、環砥石)、石飾製品(石片、石飾素材、石飾素材的製作半成品、石芯、石飾)和陶片等,此層經14C年代測定結果在距今4,190±210b.p.。第三層遺物出土並不豐富,只有若干陶片和石片。第五層只出土1件粗夾砂陶片和1件花崗岩礫石。其他地層未有發現人類活動痕跡。242006年,澳門藝術博物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中國考古藝術研究中心與香港大學饒宗頣學術館組成聯合考古隊,獲澳門博物館專責人員及部份義工參與,開展了黑沙遺址史上第五次發掘,並取得四項考古突破:一是在是次發掘的124平方米範圍內,發現2-3處居住房址遺跡,其中,以一號房址的保存較完整,是首次在澳門發現新石器時代晚期距今約4000年的居住遺跡;二是探明村落房址的玉石專業集團性質,在大部份探方幾乎都發現石英或水晶石片,而由其加工現象所見,顯示該處是製作飾物的場所,當日黑沙是以生產環玦專業技術集團的村落所在;三是首次發現石英水晶飾物的窖藏,其中1個23.WilliamMeacham,“HacSaWan,MacauPhaseIII”,JournalOfTheHongKongArchaeologicalSociety,Vol.XI,No.1(1986),pp.99-106.24.鄧聰、鄭煒明︰《澳門黑沙》,香港中文大學,1996年。
109灰坑的內涵及出土狀況顯示是保存石英、水晶原料及加工工具貯藏地點,直接生動顯示黑沙遺址有關玉石作坊特殊集團的活動,對論證玉石作坊遺址存在具重要意義;四是解決玉器科學史的重大問題,發現轆轤旋轉機械,即玉石管鑽穿孔的工具。252.阿婆秧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澳門藝術博物館邀請廣東省及香港考古專家,與澳門考古學者組成聯合考古隊,透過地形勘探、地表遺物採集,鑽孔鑽探等調查方法對前述1972年發現的路環五處遺址進行複查工作,並對路環島進行全面的區域考古調查。期間證實黑沙北部地點即阿婆秧並未完全遭受破壞,考古隊隨即在該地點進行試掘工作,主要出土夾砂陶、泥質陶、石錨、石網墜、石錛等,其中,石錨及大量石網墜的出土,說明史前人類於該處從事漁獵相關活動,考古人員認為阿婆秧遺址從遺址地理環境、出土石器及陶器等方面都與珠海寶鏡灣遺址及香港湧浪遺址相似,因此,其年代範圍參考該兩處遺址的絕對年代資料,年代暫推測為距今約4500至4000年之間。263.船鋪街文化局於2012年及2013年於路環船鋪街一帶進行考古調查,根據此地區過去的考古調查資料、GIS考古潛質模型分析,再加上實地勘察及試掘的結果,顯示該處為高潛質考古區域。因此,該局於2014年邀請香港及內地的考古、地質及古環境專家組成聯合考古隊,分階段對船鋪街停車場(2014年)、足球場及休憩區(2014至2015年)、停車場西北角及籃球場(2015至2016年)展開考古調查及發掘工作。27其中,在足球場出土眾多新石器時代晚期、青銅時代晚期、唐宋時期、清代中晚期的遺物和遺跡,包括多件屬新石器時代晚期的石英25.鄧聰、鄭煒明主編︰《澳門黑沙玉石作坊》,澳門,民政總署,2013年,第70-85頁。 26.趙月紅:“澳門考古工作與近年成果”,廣東省博物館編:《嶺南印記:粵港澳考古成果展》,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14年,第324頁。27.“澳門文化遺產”網頁,參見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cn/detail/2242/1。
110環芯和環玦毛坯,距離至今有約四千至三千年歷史,以及古代人使用的生活用器碎片,此外,亦發現了唐宋時期的用火遺跡,以及唐代陶瓷器碎片、通火條殘件等,成為了唐宋時期已有人類在此居住和用火非常重要的證明,填補澳門在該時期的歷史空白。另外,發現的完整石砌、疑似是水池結構遺跡,經採取樣本予內地專家分析後,指其含有高濃度五氧化二磷,比自然界一般含量超出許多,可肯定是人為,專家初步推斷或與印染業、安全火柴有關。28除了上述的考古發掘與調查工作,在2003年,澳門藝術博物館員工自組了臨時性的考古調查隊伍,於九澳山區進行遺址複查,並在已受破壞的黑沙北部遺址附近地區發現石製網墜和夾砂陶片各1件,初步判斷屬於新石器時代晚期遺物。29澳門藝術博物館在2006年構想以“遺址博物館”,即利用現場展示和就地保存兩種方法來保存和保護路環島上的史前考古遺址,於是組織澳門、香港和廣州專家以實地調查、鑽探、考古試掘和地理資訊系統,調查路環島考古遺址和評估島上那裏有考古潛質,經過使用地理資訊系統來進行桌上(室內)分析考古潛質地點的位置,並鑽探和試掘後認為路環村遺址高考古潛質地點在山坡前緣小階地和與海岸線平利的古沙堤,相信路環村山坡的小階地上應該有考古遺存。30三、公眾考古的時代訴求與機遇公眾考古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興起和持續發展,有其自身的歷史背景和時代訴求,在我國,著名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於1950年發表《如何使考古成為人民的事業》一文,提出了“考古是人民的事業”的著名觀點31,其背景正是包括考古學在內的新中國的學術領域,當時面對着兩種情勢:一是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科學工作者要為人民28.“船鋪街首現唐宋遺跡”,《澳門日報》,2016年7月16日,第A02版。29.陳炳輝︰《澳門史前考古與文化》,澳門,澳門藝術博物館,2003年,第31頁。30.吳偉鴻︰《澳門路環島考古潛質評估》,參見http://cn.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cbspub/secDetail.jsp?bookid=15422&secid=15483。31.蘇秉琦:“如何使考古成為人民的事業”,《進步日報》,1950年3月28日。
111服務;二是實現工業化成為整個國家的奮鬥目標,中央向全國人民發出了“向科學進軍”的號召,人民群眾學知識、學科學的熱情空前高漲;32而在美國,20世紀70年代後,面對考古遺址日益遭到破壞的危機,考古學學科任務顯現出科學目標和社會責任並置的趨勢,保護考古資源成為了考古學科發展的新方向,至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基本制定了完備的考古資源保護法律,但是,盜掘問題卻未得到根本改善,改變公眾的態度、發揮公眾的力量參與考古資源保護迫在眉睫。由此催生下的公眾考古,其中一重要內容便是告知公眾盜掘的危害,即其所採用的野蠻亂挖方式致使完整的考古背景被割裂和肢解,整個遺址攜帶的歷史資訊永遠失去了,無法再復原,同時,教育公眾如果發現盜掘情況,如何查詢和聯繫相關的職能部門予以報告。33而於澳門而言,社會上雖無十分高漲的學術為民、全民科學的氛圍,亦不存在考古墓葬的盜掘問題,但由於土地資源緊絀,加上都市化發展迅速,考古資源在城市建設中的保護,成為值得重視的問題。考古發掘可以分為主動性發掘及搶救性發掘,前者通常是具較明確考古學術目標而主動開展,後者則是為了在基建工程中被發現或為配合工程的開展而採取發掘,縱觀上述的澳門考古資源,只有黑沙等屬主動性發掘,其他大多屬搶救性,而當中絕大部份為公共部門進行的工程中發現考古現象而開展發掘工作,因此,個中問題是,歷年眾多的私人工程項目中就從未發現考古現象嗎?依常理而推斷,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而事實上,據筆者所知,就有如下幾宗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古代遺存的情況︰1982年在路環九澳灣南面的山谷地帶發現了一幅呈棋盤方格狀的石刻,並在附近發現了一些人為坑洞和一幅似刻劃船隻形狀的岩畫,但由於1990年代初期的基建,估計岩畫所在地已因開山移石而遭破壞;341989年在興建松山隧道時,曾被發現明淸時期的墓葬,惜因工程關係,在未得到應有的處理前已被毀掉;351993年威斯32.戎靜侃:“考古科普著作研究”,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33.鄭蓉妮、梅建軍:“美國公共考古教育的實踐與啟示”,《湖南社會科學》2013年第5期,第277頁。34.陳炳輝︰《澳門史前考古與文化》,澳門,澳門藝術博物館,2003年,第27頁。35.鄭煒明︰“對澳門考古工作的幾點建議”,吳志良等編:《澳門199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183頁。
112汀酒店前門的建設,破壞了原黑沙北部的沙堤考古遺址;36也有學者認為南灣和黑沙環地理形勢和黑沙相似,可能有史前遺址,但估計很大部份都在過去都市化過程中被破壞。37除此以外,澳門的考古工作,現時存在不少其他問題需要加以重視,比如前述諸多考古發掘中,正規的田野考古報告只出版了1995年的黑沙考古發掘,考古簡報則僅有顯榮里5號、前海島市政大樓及黑沙最早的三次的考古發掘,1990年代聖保祿學院、大炮台的考古發掘雖有相關出版物,但均非完整的考古資料,而其他大部份考古發掘則未有公開相關報告內容,導致學術界以至公眾無法深入瞭解其價值,由此亦窒礙了澳門考古學研究的健康發展;近年,澳門考古人員的專業性及數量雖然有所提高,但整體上仍然不足,鄰近的粵港地區考古工作比澳門起步早,經驗上相對豐富,在文化上,也同屬環珠江口區域文化,其長久以來對澳門的考古工作加以協助,推動了澳門的考古工作,然而,澳門的考古工作始終需要回歸本土,建立起本地的話語權,一方面歡迎各地學者關注、研究澳門的考古資源,另一方面,亦不任由本土學者在學術發展中作旁觀者,而人才培養便是個中的根本性問題。雖然澳門的考古工作存在着不少非朝夕間可以解決的問題,然而,可幸的是現在的社會形勢對考古工作的發展已較往昔較有良好的機遇條件,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來,社會上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逐漸提升,同時,隨着“文化遺產”概念的發展,考古學與文化遺產之間的聯繫亦日益緊密,2014年正式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把考古遺產納入文化遺產保護的範疇,而且有專門的條文對其予以法律的規管,為考古資源的保護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據,比如,針對考古資源被破壞的風,就考古發現時的處理較過往的法令更為明確和詳細規定,然而,儘管各國在文化遺產的管理中,都有立法與行政措施,但不可忽視的是,文化遺36.鄧聰︰“澳門考古學的反思”,吳志良等編:《澳門2004》,澳門,澳門基金會,2004年,第408頁。37.鄧聰︰“澳門半島最古老的文化”,《文物》1999年11期,第29頁。
113產保護最有力的遵循者和監督者正是公眾,有時他們發揮的作用尤勝於政府的法令。例如,在1962年,日本為建造鐵路而打算拆遷奈良的平城宮遺址,令知識界人士和普通公民一致發起抗議,聲勢浩大,迫使政府勒令鐵路公司繞道而行;印度有些工廠污染嚴重,對附近的古跡造成損傷,也是由普通公眾示威上告抗爭。38事實上,保護意識需要依靠有意識的、系統的教育活動。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已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小學課程,國家博物館對小學生免費開放。另外,法國“文化開放日”活動也頗為成功,吸引了歐陸其他國家的注意,紛紛效仿。同時,保護意識也需要政府的宣傳來強化,印度有“世界遺產周”,其間會組織各種宣傳文藝活動。39而丹麥國民則可稱是世界上最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公眾,丹麥有關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並不繁複,也沒有定罪的細則,但文物犯罪極為罕見。這種傳統當然和該國上下酷愛文物的傳統有關,但不可忽視的是,從19世紀現代考古學誕生初期,丹麥的考古學家就從未懈怠過向公眾做考古知識的普及。統計資料表明,1966-1976年間,丹麥出版的考古書籍有34%是普及性的,在這種持續而有力的推動下,國民深明考古資源保護的大義,自然不足為奇。40因此,公眾考古應在澳門的考古資源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順應現今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日漸增強的良好氛圍,在本地高等院校沒有開設考古課程下,通過其他持續的宣傳教育形式,培養年青一代對考古工作的興趣,相信其中一些年青人日後在外地接受正規考古學科訓練後,能為本土考古工作注入新力量。四、公眾考古的路向展望目前,本澳的公眾考古已有一定程度開展,例如考古展示是推動公眾考古的重要途徑,而且具直觀效果,按地點可分為考古原址展38.陳淳、顧伊:“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視野”,《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第128頁。39.陳奕平:“關於澳門文化建設的一些思考”,《澳門研究》2008年第2期(總第45期),第108頁。40.陳淳、顧伊:“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視野”,《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第127頁。
114示、移送博物館展示,其中,尤以前者更能取得廣泛的成效,例如,在我國半坡遺址考古發掘中,中科院考古研究所和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的同學於1955年底,在現場舉辦了小型的發掘成果展覽,分為參觀遺址現場和觀看出土文物兩部份,展期一個月,吸引到附近的農民、工人和機關幹部以及中小學學生,累計十多萬人前來參觀,甚至還有群眾前來捐贈自己保存的文物。41而本澳的考古資源中,聖保祿學院大部份範圍均對外展示;前海島市政大樓已活化作路氹歷史館,除了原址展示2004年館內工程期間的考古遺跡,亦設有“先民天工——路氹考古文物展”;草堆街80號建築內的考古遺跡作原址展示,另有展櫃展出出土文物,其他考古資源的遺跡則未有作公開展示。參考國內外的經驗,本澳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已展示的遺跡,優化展示內容,增強教育功能,就未展示者則綜合保護條件、展示價值、人流安排等因素,考慮是否向公眾開放,同時,思考在發掘過程中開放參觀的可行性,及讓公眾經培訓後,在考古人員指導下進行測量、編目等考古發掘輔助工作,以此作為考古工作內容的公眾教育。而博物館展示方面,主要是對移送至文博單位作館藏的考古遺物進行展示,有關物品除了作為常規展覽的一部份,有時亦會用於籌劃專題展覽,比如,近年,廣東省博物館、香港歷史博物館及澳門博物館聯合籌劃《嶺南印記——粵港澳考古成果展》,展示粵港澳多年來考古重要發現,教育區則特設與專題展相關的類比考古現場及多媒體導賞器,讓參觀者更具體地感受考古工作,以及瞭解嶺南地區近年在科技考古及考古遺產保護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時在展覽期間舉辦專題講座,達到公眾考古的目的。42一般來說,展覽現場或因應展覽而出版的圖錄,均會涉及相關照片的展示,其中於後者而言,照片更是主體內容,而值得思考的是,當某件文物從被發現的考古背景中分離開而沒有全面的記錄或說明,則成為沒有來歷的孤品,其科學研究價值大打折扣,因此,考古教育要特別強調科學發掘的重要,不只是向公眾介紹某些精美的器物,否則公眾的關注點會聚焦於刺激的發掘以及昂貴的文物上,對盜掘和科學發掘的區別無從辨別,也不明白市場上41.於2013年在半坡遺址博物館進行“歷程:紀念半坡遺址發現60周年特展”。 42.“粵港澳考古成果展受歡迎”,《澳門日報》2015年1月4日,第B07版。
115那些脫離了考古背景的文物究竟失去了甚麼。43因此,倘於展覽及圖錄中加入考古工作照片,並加以說明考古發掘的方法、內容及意識,將有助於提高考古教育的科學性。除了展示,出版物亦是公眾考古的主要傳播途徑,但本澳有關出版物中,大部份屬於學術性質較強,一般公眾較難理解,對公眾考古的開展功效較少,而陳炳輝先生於2003年撰寫的《澳門史前考古與文化》則帶有明顯的公眾考古意識,旨在讓公眾認識本地考古工作與史前文化的基本知識,該書是澳門藝術博物館舉辦的“澳門史前考古與文化——暑假研習活動”的成果,同時也代表了首次由澳門土生土長的年青人從事本地考古工作的一個階段性記錄;44另外,2013年,由鄧聰、鄭煒明主編的《澳門黑沙玉石作坊》,總結了2006年黑沙考古發掘的成果,雖未明言公眾考古為目的,但在學術研究之餘,刊有大量考古工作照,配以文字說明,較好地達到了考古教育功能。45這類著作是本澳公眾考古出版物的成功例子,今後,考古學者在工作中應更廣泛地並重“深入”及“淺出”,在進行具專業性的學術研究之餘,亦以社會大眾能理解的語言、方式推廣考古成果,普及考古知識,同時,考慮針對不同的群體出版科普圖書、雜誌和刊物,以美國為例,與考古知識普及有關的刊物將近十餘種,除了著名的《國家地理》、《發現》以及《科學》等經常發表考古普及文章之外,還有幾種專門的考古學普及型刊物,比如《考古學》、《發掘》、《發現考古學》和《美洲考古》,在普及考古知識的大旗下分別鎖定不同的讀者群體,比如《發現》專門面向孩子,引導他們對考古學的興趣和正確理解46,這些都可以成為本澳的經驗參考,加強出版物中考古推廣的質、量及針對性。此外,舉辦講座、工作坊或夏令營活動亦是國內外常見的公眾考古形式,本澳在這方面較著名的有民政總署主辦的“鶴鳴濠江——考43.鄭蓉妮、梅建軍:“美國公共考古教育的實踐與啟示”,《湖南社會科學》2013年第5期,第277頁。44.陳炳輝︰《澳門史前考古與文化》,澳門,澳門藝術博物館,2003年。45.鄧聰、鄭煒明主編︰《澳門黑沙玉石作坊》,澳門,民政總署,2013年。46.曹兵武:“考古學與公眾”,《人民網》,2003年9月4日。
116古名家系列講座”,邀請國內著名考古學者主講,另外,亦有針對青少年或教師、聚焦本土考古資源的活動,而有關活動的常態化、針對性的細化是未來值得考慮的方向,如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從2008年開始每年舉辦全國中學生考古夏令營,招生簡章明確表示歡迎中學歷史教師帶隊參加,歷史教師參加此類活動既提高了其自身的業務水準,也可使之通過其之後的課堂教學,讓在校的更多學生瞭解、關注考古工作47,而2017年適逢考古暑期課堂活動的十周年,主辦方首次向澳門及香港招募,本澳中學生得以與來自內地頂尖的考古專家和全國各地的學生交流,配合一系列的講座及參觀考古遺址、博物館等活動,加強對國家民族文化的了解,同時提升對考古工作的了解及增加對文化遺產保育的意識48,是一個常態化且具針對性的成功案例,而本澳相關工作今後應尤其關注面向在地居民、青少年、歷史教師定期開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隨着時代的變遷,互聯網在人們生活中的應用日益廣泛,本澳的公眾考古近年已開始着眼於互聯網的影響力,文化局在2014年於開設“路環考古資訊平台”臉書專頁(www.facebook.com/ColoaneArchaeology)、“路環船鋪街考古專案”網站(www.icm.gov.mo/archaeology),向公眾介紹路環船鋪街考古工作的背景及情況,同時深入淺出地介紹考古知識、澳門考古相關法規,亦創作考古人物古博士以生動活潑的形式向公眾推廣考古工作,而在2016年推出的“澳門文化遺產”網頁(www.culturalheritage.mo),作為發佈及更新文化遺產資訊的平台,內容涵蓋被評定的不動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文化遺產,亦設有專門頁面介紹考古工作,未來有關網路資源倘若能定期更新、豐富內容,相信能加強公眾考古的成效。而在傳統媒體方面,國內外不少公眾考古教育者會與電視台等媒體合作,製作考古教育紀錄片,例如美國考古學會早在上世紀80年代便開始策劃新的傳播考古資訊的媒體途徑,並創辦了著名的“考47.馬啟辰:“公眾考古活動的分類與傳播策略”,《文博》2015年第2期,第49、50頁。48.“澳生杭州參加考古課堂”,《澳門日報》,2017年7月18日,第B01版。
117古學”電視系列節目;49國內亦有不少考古紀錄片,近數十年來更興起對受社會關注的考古發掘項目進行直播,取得較廣泛的宣傳推廣效果,以本澳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短期內似乎不具可行性,但值得思考如何進行媒體合作,以加強公眾考古的傳播路徑及範圍。總括而言,考古資源屬於公共資源,考古學者的角色是以科學的手段代替公眾進行考古發掘及研究,因此,其不僅具有學術責任,亦應承擔面向公眾的社會責任,而澳門的公眾考古過去已開展相關工作,並且取得一定成效,為着本土考古工作的可持續發展,考古學者應善用本地已有的考古資源,察覺到考古資源在都市建設中可能被破壞的危險,順應現今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日漸增強的良好機遇,促進本地公眾考古的提高、系統化及常態化,提升社會對考古資源的保護意識,共同分享考古成果。49.崔玉範:“美國的公眾考古教育——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目的的一個途徑”,《南京社會科學》2007年第8期,第126頁。
119《行政》第三十一卷,總第一百二十期,2018No.2,119—140論如何推廣、保育和傳承具有澳門特色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LuísMigueldosSantos*一、前言(一)研究背景澳門因歷史和殖民因素,自16世紀以來已被葡萄牙管治。於大約400多年的西方管治期間,不少的南歐文化和葡屬殖民地色彩的行為、宗教、儀式、建築特色和語言皆於澳門落地生根。因此,在數百年來的中外文化進行的融合的過程當中,澳門是大中華各地區當中唯一能夠產生了自身獨有的具中國、葡萄牙和世界各地文化共融的優勢。隨着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澳門歷史城區”正式地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之中,澳門本地的教育機構、政府機關、非牟利機構等組織都不遺餘力地推廣、宣傳和保育與“文化遺產”相關的一系列工作。事實上,於澳門特區政府以及一系列相關單位的大力協助下,澳門的普羅大眾已經耳熟能詳地說明和分享“澳門歷史城區”以及《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內容。及至近年,除了“澳門歷史城區”以及《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以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於文化遺產和文化保育界別當中都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聲音和討論空間。事實上,除了一系列的“物質文化遺產”以外,澳門特區政府亦同時地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和特色。及至近年,不少的民間團體、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博物館和宗教組織為識別、確認和保護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於2013年經多*教育博士、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英語教育碩士、法學碩士。
120方討論後正式訂定和確立了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及至2017年9月,澳門文化局正式對外公佈將原本只有十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增加至15個,包括有(下表中後五項為2017年新增項目):1.粵劇2.涼茶配製3.木雕——神像雕刻4.南音說唱5.道教科儀音樂6.魚行醉龍節7.媽祖信俗8.哪吒信俗9.土生土語話劇10.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11.土地信俗12.朱大仙信俗13.搭棚工藝14.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15.花地瑪聖母聖像出遊(二)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針對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已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作出一次質性研究分析。
121“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精神、事情、信仰、活動、民族行為等與人緊密地連結在一起的問題為中心思想。很多時候,“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一種或多種無形的形式出現於普羅大眾面前,並於該活動結束後離開該場所,而並非長期展示出來。因此,如何令該活動繼續展示、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育者最為關注的事情。同樣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其中一項定義為該活動已出現明顯的消失趨勢。換言之,若然有關當局不重視其保育和傳承等問題,該活動有機會於往後日子中消失。雖然“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為羅馬天主教澳門教區於澳門已實踐多年的宗教儀式,此亦代表着為數不少的羅馬天主教教徒對其宗教的熱誠。但若然有關當局不加以關注、重視、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的話,年青的普羅大眾因為未能了解及熟悉其源頭、目的、儀式過程等行為而將之遺忘。事實上,特區政府已於政策和法律層面上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收錄於15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但如何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依然需要人員的實踐才能有效地執行。故此,本質性研究通過了解15名已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人士的分享,從他們的角度分析和了解如何才能夠有效地建議政府、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非牟利團體、普羅大眾、宗教團體以至遊客多管齊下地去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具有澳門本土特色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三)研究問題本研究以一條研究問題作為基礎,進行一系列的數據收集和分析的引導,問題如下:1.如何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等具有澳門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122二、文獻回顧(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1“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定位和定義是相對的。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第32屆大會上所訂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The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某一種或多種的行為、表演、表現行動、知識和技能及其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創作品和文化場所被個體、群體、組織視為文化遺產。而各個體、群體、組織因其身處的環境、自然界、歷史因素的互動影響下不斷使上述的文化遺產傳承、活化、代代相傳和創新。而在這種種的過程當中,個體、群體、組織亦產生出一種對文化遺產的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活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類之間的創造力和生活習慣。具體地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分為兩大類別,分別為:民族傳統以及民間知識;當中並可細分成五種方向,如下2:1.口頭傳說和故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語言表述,亦可以為民間文學藝術和族群之間的語言;2.表演藝術:音樂、舞蹈、話劇、曲藝、雜技、競技藝術等;3.社會風俗習慣、儀式、慶典、道德價值、家庭關係、社交習慣、人生禮儀、出生年歲儀式和不同種類的節日等;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知識的實踐和行為:天文、曆法、醫療方法、民間信俗等;5.傳統的手工技藝能:雕刻、繪圖製作、刺繡、剪紙藝術、染色等。1.李軍:“甚麼是文化遺產:對一個當代觀念的知識考古”,陶立璠和櫻井龍彥主編:《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論集》,北京,學苑出版社,2006年,第1-18頁。2.何星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陶立璠和櫻井龍彥主編:《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論集》,北京,學苑出版社,2006年,第89-105頁。
123同時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下述三種基本的特質:1.相對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科學、數學等理科不同,是具有明顯而清晰的相對性的。事實上,世界上每一個群體、民族、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具有其本土特色的,都會因為該群體、民族、國家的地理、歷史、自然因素而產生不同的特徵。不可不提的是,即使於同一群體、民族及國家內,其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會有明顯或不明顯的差別性的。而又因為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具有其特徵和特性的,因此並沒有存在任何正確或錯誤的標準的。例如宗教儀式、禮儀、音樂、話劇、語言、意識形態等,不可能有好與壞之分別。2.活態性而非固態和實體性的。與物質文化遺產可能以建築物、自然景色、作品等形態顯示於人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精神、事情、信仰、活動、民族行為等與人緊密地連結在一起。事實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有人的活動才能把其活現於人前,否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符合活態性的要求。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強調的是技能、知識、行為和精神價值觀的傳承,它是人類在進化過程當中產生的生活行為、知識、技能、精神價值等產物的工具,是不能以物質形成來衡量的。3.與普羅大眾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者是族群中的普羅大眾,是該群體中的行為,能展示出該群體的一種具有獨特性的生活行為、知識、技能、精神價值等產物,具有明顯的大眾性。事實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和傳承絕不能離開人類的存在,因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需要有人的行為才能繼續展示出來。同樣地,歷史上有很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得不到人類的展示和繼續的傳承,從世界上消失;而相關的建築物則可以有機會成為物質文化遺產,但其相關的儀式、精神等就從此消失。(二)“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於澳門的來源3在談及澳門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時定必提及位於澳門崗頂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聖奧斯定教堂。於1586年3.張琹:“教區盛事苦難耶穌聖像出遊”,《澳門雜誌》總第104期。
12411月1日,三位來自南歐的西班牙籍奧斯定會傳教士來澳宣傳羅馬天主教,三位傳教士分別是:萬方濟(FranciscoManrique)、德廸高(DiogoDespinal)和杜尼古(NicolauTolentino)。自此,澳門就與羅馬天主教的奧斯定會結下了不解之緣。“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並非為澳門獨有的宗教儀式,此宗教儀式源於南歐,儀式於復活節前約50天進行。其主要的目的為提醒天主教教徒耶穌基督曾為天下萬民背上十字架所進行的救贖行為。數百年來南歐地區的天主教社區皆進行上述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從而不斷提醒信眾需學習耶穌基督的救贖和原諒精神,亦同時地希望主耶穌能祝福社區的安定和繁榮。位於澳門的“苦難善耶穌聖像”葡萄牙語為(BomJesusdoesPassos),本地澳門華人亦稱為“大耶穌”。現常存於聖奧斯定教堂,亦被稱為崗頂教堂,是“澳門歷史城區”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苦難善耶穌聖像”高約兩米,以紫紅絨線袍加身,兩袖上以獨特的金色線條繡上葡萄的圖案。臉容憂傷,表現出為世人救贖的心情。與聖經記載一樣,“苦難善耶穌聖像”亦同樣地戴有刺冠,以左肩背負着十字架、右膝單跪於地上,顯示出聖經記載中前往加爾瓦略山頂的情景。“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最初的舉辦日期因沒有實在的文獻記載,故已難以得悉確定的日子。現時已知的文獻當中,有一份於1884年6月21日出版的《澳門地捫憲報》(BoletimdaProvinciadeMacaueTimor,ASabbado,21deJunhode1884)當中顯示出當時的葡萄牙國王路易斯一世LuísI(1861-1889)提出將澳門地區聖奧斯定堂的管理權交由“苦難善耶穌會”(ConfraiadeNossoSenhorBomJesusdosPassos)主理。及至現時,“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依然由“苦難善耶穌會”主辦和主理。同時地,“苦難善耶穌會”一份於1851年6月22日撰寫的會議記錄中指出,“苦難善耶穌會”有實際安排和主理“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一事。因此,“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距今已無間斷地舉辦近170年。現存的“苦難善耶穌聖像”的來源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但兩種皆沒有任何實際的文獻和證據支持,並且相關日期並無任何記錄。第一
125種說法是,澳門聖母誕辰主教座堂,亦被稱為大堂,是“澳門歷史城區”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當時管理人員於半夜期間聽見有信眾敲門欲進教堂,但因時間為半夜零晨,故管理人員亦沒有第一時間開門。然而,敲門者並無放棄並立即前往位於崗頂的聖奧斯定教堂。此時,聖奧斯定教堂的管理人員則立即開門,並發現敲門的人正正是耶穌基督。基於此,澳門的天主教教徒便建造出一座耶穌聖像供奉於聖奧斯定教堂中給予信徒朝拜。同時地,信徒為紀念耶穌基督降臨人世,故於每年復活節前約50天舉行“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以作尊敬。另一種有關“苦難善耶穌聖像”的來源是,在某一次的颱風日後,澳門半島南灣海灘處漂來數個大型木櫃,當地居民於打開木櫃後發現有多組積木和雕刻手工藝品。當居民將全數積木和雕刻手工藝品全數拼砌好後,發現該手工藝品原來是耶穌聖像,而該聖像便是現存於聖奧斯定教堂中的“苦難善耶穌聖像”。三、研究方法(一)解釋主義解釋主義(Interpretivism)是社會科學中,尤其是研究民族學、人類學、宗教學等並無單一正確與錯誤答案的學科時常用的範例(Paradigm)。45與其他研究學科不同,尤其是實證研究、實驗和量化分析的研究,民族學和人類學研究學者主要為求探討某一群體中某一種或多種的生活習慣和行為,而這種生活習慣和行為所引起的精神和行動觀念如何影響或解釋其存在意義。64.Merrian,S.B.(2009).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designandimplementation(3rded.).SanFrancisco,CA:Jossey-Bass.5.Burrell,G.,&Morgan,G.(1979).Sociologicalparadigmsandorganizationalanalysis:Elementsofthesociologyofcorporatelife.London:Heinemann.6.Casey,E.S.(2009).Remembering:Aphenomenologicalstudy(2nded.).Bloomington,IN:IndianaUniversityPress.
126(二)現象學研究方法本次研究採用了現象學研究方法(PhenomenologicalApproach)來收集數據。質性研究現象學的目的是以解釋個體如何體驗某一種或多種社會現象中而產生的人生經歷(LivedExperience)。與其他的質性研究法不同,具有人類學特色的現象學研究方法主要集中於收集個人或群體對事情的解釋、經歷、行為的進化、敍說等。7事實上,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的民眾來自世界各地而並非單獨限制於澳門本地,因此現象學研究方法允許來自不同地域的受訪者分享和解釋為何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能吸引他們來澳門參與其中以及該民族行為如何影響到其生活習慣。研究者曾考慮採用個案分析(CaseStudy)或民族誌研究法(Ethnography)收集數據,但是上述兩種研究法偏向收集某一指定個體或群體於指定地點中的數據,而現象學則不會受到如此限制。故綜合一系列的評估後,研究者認為現象學研究方法於本次研究當中最為適合。8(三)深度訪談法本研究主要從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參與者的角度出發,探討上述的活動如何影響到其生活的習慣性和行為。本次研究主要為了解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民眾對上述活動的價值觀問題,故與受訪者進行面對面和一對一的訪談遠比單獨觀察、文獻回顧等未能收集第一手資訊的方法為佳。(四)收集數據的方式研究者於2018年上旬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前後與15名參與活動的民眾獨立地進行了一次面對面、一對一、在獨立空間內進行的深度訪談。上述訪談長約60-90分鐘不等,由於研究目的和方向具有一7.Creswell,J.W.(2007).Qualitativeinquiry&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2nded.).ThousandOaks:Sage.8.Merrian,S.B.(2009).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designandimplementation(3rded.).SanFrancisco,CA:Jossey-Bass.
127定程度的方向性,故此研究者運用了半結構式問題(Semi-structuredinterviewquestions)從而允許受訪者於可控制的範圍內分享出對研究問題有意義的人生經歷。9(五)受訪者人數的限制以及抽樣法研究者採用了雪球式的抽樣方法(SnowballSamplingStrategy)蒐集了共15名來自大中華地區曾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受訪者進行研究。雖然每次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參與人數皆過千甚至上萬,但礙於單一的質性研究項目未必能訪問全數的民眾,故研究者則接納(Creswell,2009)對現象學研究的建議,邀請約15名受訪者參與計劃,從而收集具有意義的數據。表1顯示受訪者的基本個人資料。10保障受訪者的個人私隱是研究者對本次研究最為重視的一部份。為更好地保障其身份以及相關資訊的問題,所有的受訪者皆以一假名作稱呼,而保障其應有的私隱權益。同時,與本次研究相關的電子版本或書面版本同意書、邀請函、錄音、文字對話皆全數分別保管於一台以密碼保護的電腦當中;同樣地,上述的電腦以及相關的書面版本文件亦放置於一座以密碼保護的抽屜當中。只有研究者本人能有權限翻閱上述資料。表1 受訪者的基本個人資料名稱性別年齡已參與的年數現居地陳先生男6950澳門李先生6560澳門張先生5230台灣地區黃先生4444香港何先生3830中國內地區先生2820英國9.Creswell,J.(2012).Qualitativeinquiryand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3r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10.Maxwell,J.(2013).Qualitativeresearchdesign:Aninteractiveapproach(3r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
128名稱性別年齡已參與的年數現居地周小姐女7565澳門胡小姐6860澳門馬小姐6553香港麥小姐6250香港史小姐5550中國內地廖小姐4230香港林小姐3225台灣地區白小姐2520澳門蔡小姐1815澳門(六)數據分析的程序質性研究主要以歸納一系列的數據,從而總結和綜合出有意義的主題作詳細分析和報告。11龐大的質性數據可進行三組歸納的步驟;第一,按照研究問題歸納龐大的數據;第二,開放性編碼(opencoding);第三,中軸性編號(axialcoding)。按上述步驟,研究者能有效地將龐大的數據按照上述的方法綜合成為具有意義和能回答研究問題的主題。12四、調查結果本次研究的15位受訪者皆信奉羅馬天主教,以及已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最少10年或以上。通過了解參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人士的分享,從他們的角度分析和了解如何能有效地建議政府、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11.Saldaña,J.(2013).Thecodingmanualforqualitativeresearchers(2n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12.Merrian,S.B.(2009).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designandimplementation(3rded.).SanFrancisco,CA:Jossey-Bass.
129非牟利團體、普羅大眾、宗教團體以至遊客多管齊下地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具有澳門本土特色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為本次研究的目的。在分析訪談內容中,研究者將受訪者的數據分成三組不同意義的主題。第一個主題是澳門的定位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第二個主題是加強推廣文化旅遊的元素;第三個主題是於中小學公民課程當中加插和推廣澳門歷史。下列表2主題列表顯示出受訪者對上述主題的參與分享。表2 受訪者對上述主題的參與分享澳門的定位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加強推廣文化旅遊的元素於中小學公民課程當中加插和推廣澳門歷史陳先生√√李先生√√張先生√√黃先生√√何先生√√區先生√√周小姐√√胡小姐√√馬小姐√√麥小姐√√史小姐√√√廖小姐√√林小姐√√白小姐√√蔡小姐√√
130(一)澳門的定位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首先,全數受訪者皆認同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導致現時大部份的旅客甚至居民都忽視了澳門其他的特色。正因為如此,與“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可能被旅客甚至本地澳門居民所遺忘。雖各受訪者的意見和人生經歷皆有不同之處,但其中心思想皆向同一方向表達,下列七名受訪者指出旅遊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多年來的宣傳方向較為單向,“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至本研究所指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為例,非羅馬天主教教徒難以從當局宣傳當中得悉有關活動的安排,分享說:雖然政府方面多年來以適度多元作為澳門的定位,但是賭場和酒店等行業已經根深柢固地被定位為來澳門的主要觀光目的。要一時三刻地改變其定位是不可能。但在政府的層面上,我又未見得有太大的宣傳手法。(張先生)區先生和馬小姐則指出政府在宣傳和推廣方面主要集中於某指定部份的宣傳,而非一些已經存在於澳門一定時期的地點或事情,分享說:先不要說媽閣廟等無需要太特別宣傳的地方。政府關注澳門的宣傳不是煙花匯演就是美食節。不過有沒有真正地關注過和宣傳過澳門的大熊貓公園呢?(區先生)澳門的賭場酒店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宣傳。但是一些政府營運的單位,例如澳門博物館、茶文化館、天主教博物館等,是否應該於宣傳廣告中推廣。每年美食節,錯過了就沒有。但是我們的盧家大屋等則長期都在澳門,只是沒有人做可持續性的推廣。(馬小姐)另一方面,一部份的受訪者指出,即使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都在推廣經濟產業適度多元化,但是從澳門特區政府所推行的產業都偏向以金錢和商業為主的方向,陳先生、麥小姐、史小姐、林小姐和白小姐都分享說:澳門多年來都着重於幸運博彩業的發展和推廣,大大忽略了其他同樣地具有同等意義的行業,以至很多行業的式微。同樣地,不少的
131年青人亦因缺乏以旅遊業和幸運博彩業為主的工作機會,除了工作和金錢以外,都沒有對身邊事情,例如宗教活動,產生濃厚的興趣。(陳先生)宗教多元是澳門獨有的特色。在東亞其他的地方可能只會出現伊斯蘭教等宗教共融的畫面,但澳門卻罕有地看到東方、中東和西方的宗教共融。但可惜的是大部份的人們,包括本地和非本地的人們在分享澳門時只會說出澳門的金光背景。(麥小姐)澳門絕對不單單只有賭場和酒店。這是在於政府會願意多花多少的精力在非博彩元素的推廣。民間團體和組織的財力和力量往往不及政府的龐大背景。即使大財團,他們都只會花金錢推廣自身的服務,例如酒店等。小企業、私人博物館等如何會有龐大力量做推廣呢?(林小姐)適度多元是近十年的推廣口號。但在平衡多元時,澳門整體的巿民和政府財政收入都十分依賴賭場和賭收。我明白政府為何難以於短時間內改革,但若然不進行改革的話。人才很大機會就不會再回流澳門了。(白小姐)上述的多名受訪者主要提出澳門的產業方向過份偏重於幸運博彩業和旅遊業的發展,而相對地忽略了其他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樣地,中小微企業因其財政和人力資源問題而未能發揮強大的推廣和巿場滲透的效果,故此在偏重於單向發展的情況下,有一部份行業正走向式微。另一方面,其他八名受訪者指出政府當局的宣傳雖有不足之處,但在近十年來已開始查覺到只着重於幸運博彩業和旅遊業的宣傳並非健康。故在不同的渠道和空間當中已漸漸地加插多元文化的色彩和類型以作宣傳之用。在宣傳非幸運博彩元素的同時,政府對該活動或組織的宣傳和推廣資助相對合理。但是,在支援該活動或組織的協助和可持續發展則未能如願。史小姐分享說:文化創意產業是澳門近年來所推廣適度多元的產業之一。但是大多數的文化創意產業的工作者皆為編輯、文字工作者、藝術家等人士,他們對生意和商業方面的頭腦未必有商業專家的本領。而政府只
132管給予他們有限的財政資助而非技術支援,這樣如何能協助他們推廣呢?(史小姐)李先生以一名藝術創作人的身份指出現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助與支援的看法,分享說:我在過去的數十年從事攝影藝術的工作已有一定的年數。這些年來亦有向政府方面申請資助來開辦展覽,但是政府一般就只會提供一筆未能完全支付開支的金額來資助藝術展覽,但於宣傳、場地等支援方面則完全不過問、不支援、不理會。這是適度多元的合理支援嗎?(李先生)廖小姐和胡小姐則指出早前經濟局提出協助中小企業推廣和轉營的政策未必能有效地改變現時非幸運博彩業為主的局面,廖小姐分享說:“我沒有詳細了解過政府是安排何種支援人員來幫助中小企,但若然是公務員的話我覺得效果不大。”(廖小姐)同時地,胡小姐都有類同的分享:“公務員應該對中小企業的營運不太熟悉,如果是安排公務員指導中小企業的話未必見效。”(胡小姐)黃先生、何先生和蔡小姐則主要分享對如何改革現時的營商環境或宣傳手法做出幾項建議。黃先生分享說:在政府宣傳短片和廣告當中告知讀者某部份的活動是長期性的或是短期性的。若然能在圖片上加插日期和名稱的話就更好。因為“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是一年一次的和不是每年都在同一個日子,而是會按照復活節和週末而改變的,我們要明確地通知讀者。一些宗教節日是澳門獨有的,讀者都不知是甚麼活動,而廣告亦無告知的話,這樣就很快被人遺忘。(黃先生)今年旅遊局有關澳門的宣傳是“感受澳門無限式”是有很多精彩的圖片,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這是甚麼活動、甚麼時候能參與、參觀者能否參與在其中,都希望能寫出來給人知道。(何先生)
133澳門常常希望能拓展至亞洲其他地區,但宣傳語言不是中文、葡文就是英文。若然澳門是如此希望世界各地的旅客能來澳門遊玩,何不增加其他語言作宣傳呢?只是一小步的改變就有可能改變到現時這個困境。(蔡小姐)(二)加強推廣文化旅遊的元素文化旅遊在旅遊管理行業當中並非全新的觀點,在世界各地擁有“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遺產”的國家或地區當中已經有長久而又持續發展的推廣手法。然而,澳門擁有得天獨厚和中西文化交融的“澳門歷史城區”,更應朝向文化旅遊的角度去建設和推廣其獨特的特色風格。於訪談過程當中,共有九名受訪者對於文化旅遊的推廣和重視分享過其意見。其中,張先生和馬小姐以海外文化旅遊的例子來反映出澳門的優點與缺點,分享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於1990年代初期將柬埔寨的吳哥窟申請成為“世界文化遺產”。而“澳門歷史城區”亦同理地擁有“世界文化遺產”的定位。即使政府當局有做過相關的宣傳,但亦未見效。世界各地的旅客大多都不知道原來澳門歷史城區是“遺產”來。大多只知大三巴街有手信。(張先生)不是所有來澳門的旅客都是喜歡金光十色的現代建築物,亦有不少的旅客喜歡自然環境、古老建築物、歷史故事。但政府方面的宣傳不足,以至曾經出現過的“觀光巴士”消失。若政府當局能一年拍多輯片段,每段片段都能有不同的主題和定位,而非一年一片段的話,有機會能吸引不同口味的旅客到來。正如日本的富士山一樣,有旅客喜歡自然風光,有旅客喜歡遊樂場。但富士山就能於同一環境下提供多項選擇,澳門亦能學習。(馬小姐)另一方面,陳先生、區先生、史小姐三人主要提出政府當局能拍攝“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澳門歷史城區”為主題的推廣短片,從而令旅客和本地居民加強有關方面的知識和興趣。上述三人主要提及到
134跨部門合作、增加宣傳片段的次數以及建立特定主題從而吸引特定的旅客和人士。陳先生分享說:一年一短片和一年一口號對於一個國際旅遊休閒中心來說有點不足。加上每年的宣傳短片主要為十多項景點集中於一段短時間的短片中表現出來。這方法有點雜亂。若然宣傳片段是有主題的,例如以中國宗教為主題的短片,這會符合到某部份觀眾的口味。(陳先生)澳門歷史城區是文化局與旅遊局多年來宣傳的重點。但是在宣傳短片當中未見有太大的着墨。甚至看過短片以後都不知道澳門原來擁有如此的寶藏。(區先生)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並非由旅遊局推行而是文化局。但是在推廣旅遊時為何不能與文化局合作一同推廣澳門這種精神文化呢?(史小姐)上述三位受訪者主要提出宣傳欠缺方向性和目的性的問題。因澳門多年來都以幸運博彩業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而國家方向亦以“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給予澳門發展的方向性。故一系列的發展方向都偏向旅遊和休閒方面的發展。白小姐和林小姐同時地指出政府的宣傳力量遠遠不及私營機構,分享說:澳門以“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方向發展,但是在“一個中心”的計劃當中則缺乏了文化旅遊的元素。澳門擁有其他地區沒有的中西文化交融特色,例如土生葡人的生活、天主教宗教行為於澳門的發展等。這些是在整個東亞地區中獨有的。政府當局應該要加強力量推廣。現時在周邊地區有關澳門的宣傳主要都是由私營機構所提出的。(白小姐)我曾看過有關推廣澳門的宣傳短片,但這些短片都是由各大私營賭場公司打造的。我是沒有看過旅遊局的宣傳短片於海外的廣告平台發放。雖然澳門的正式語文是中文和葡文,但是在旅遊宣傳上是否能靈活一些呢?(林小姐)
135(三)中小學公民課程當中加插和推廣澳門歷史其中一個令本地居民加強對自己的城巿和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的方法定必是於中小學的課程當中加插本地和國家歷史的課程。但是現時澳門大多的私立學校當中的課程主要由學校和辦學實體設計,故此教授內容方面只要能符合要求的話,政府方面亦不能作出大幅度的修改。另一方面,有關澳門歷史方面的教材數量在巿面上亦不流行。再者,學校方面亦覺得澳門歷史並非大學入學考試的必修內容,故並無太大的動機加插內容。本次研究當中共有七名受訪者指出因歷史和澳門歷史方面的不重視,不少的澳門居民對澳門的歷史和背景皆不太熟悉。因七名的受訪者分享的內容相若,故只節錄其中三名受訪者的訪談內容。他們分享說:作為一個居住於澳門數十年的澳門人,其實我也不知道澳門太多的歷史事件。正如你剛提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樣,我都是從來沒有聽說。甚至現時我所參與的“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我亦不知道原來已經正式加入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若然現時學校或社區方面不繼續持之以恆地推廣,我相信大多數的本地居民或遊客都不會得悉。(胡小姐)以香港為例。香港以前都沒有十分着重自身的本土文化。但近十年來,不單從口述方面,不少的學校也帶領學生參與具香港特色的活動。例如有大坑舞火龍、林村許願樹的保育等。澳門具有自身獨特的文化,學校方面應該在歷史或公民課程中加插這些文化傳承的內容下去。不然若干代以後不少文化就會消失。(黃先生)作為一名香港人以及羅馬天主教的信徒,我是每一年都來澳門參與這項宗教儀式。我也很意外的是,澳門的天主教學校當中原來沒有特別加插這些羅馬天主教的宗教儀式於教程當中。雖然說“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並非為梵蒂岡指定的宗教儀式。但澳門作為一個具有天主教色彩的地區,原來巿民都不知道這項宗教儀式的存在的話,實在令人難以致信。(廖小姐)
136五、討論上述15名受訪者均從不同的角度、背景和價值觀層面上分享有關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已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推廣、保留、保育、活化和傳承的一系列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育工作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項目是如何保育和傳承該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和如何令下一代人士繼續發揚該文化的延續性。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機主要是於現有的基礎上如何改善和優化現有的政策和實踐,從而達至保育和傳承的目的。按照受訪者的分享組織了三組不同意義的主題。第一個主題是澳門的定位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第二個主題是加強推廣文化旅遊的元素;第三個主題是於中小學公民課程當中加插和推廣澳門歷史。(一)澳門的定位太過偏向博彩和奢華旅遊由於澳門自上世紀澳葡管治時期以來,幸運博彩業已經成為了其經濟命脈和龍頭產業。雖然同時間捕魚業、製船業、製衣業、爆竹製造業等輕工業亦曾經於經濟舞台上風雲一時,但隨着澳門經濟的轉型、工廠往內地遷移、人員的流動以及回歸後國家政策對澳門的重新定位,大部份的輕工業以及其相關的員工都偏向從事幸運博彩業及其相關的旅遊業。不管是政府或者是民間機構都未能控制行業的轉型以及國家對澳門的政策安排,但於非幸運博彩業界的宣傳方面,政府則能擔當宣傳的龍頭領導。首先,受訪者張先生指出可在宣傳手法上採取適度多元的宣傳手法和定位,給予來澳旅客幸運博彩以外多一項或多幾項選擇的條件。第二,亦有受訪者指出可以開拓澳門區內其他的非幸運博彩、非時限性的、非重點宣傳的景點,從而分流旅客至其他具有意義的景點和地區。其中有受訪者提及到可宣傳澳門的大熊貓公園、博物館和盧家大屋等固定性的景點,從而讓旅客得悉澳門的文化和景點絕非只有賭場和酒店兩組類型。第三,政府自回歸以來主要着重於經濟產業的適度多元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發展空間。例如,澳門擁有東亞其他國家或地區沒有的宗
137教多元性、語言多樣性和人口多元化的獨特元素。即使在推廣宗教旅遊或語言文化色彩未必能大大提高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於現時幸運博彩業稅收足夠的情況下,多名受訪者皆指出應於非幸運博彩業的空間當中繼續推廣其特色。一來可以令本地和國際社會認識澳門的另一種面貌,亦能為年青人和即將投身社會的人士認識幸運博彩業以外澳門的其他類別工作機會。第四,非幸運博彩業的界別代表指出政府對適度多元產業的界別主要是提供金錢上的資助,但是對於如何推廣、協助和支援卻較為遜色。事實上,一般主持和帶領“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的舉辦者和機構主要為非牟利團體。以“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為例,主辦單位為澳門非牟利的宗教團體,對於如何以商業和巿場推廣手法宣傳活動的目的未必為其所重視;其他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亦有可能遇上類同的難處。第五,政府的宣傳短片中對於某部份具時限性的和短期性的活動宣傳較為含糊。與一些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活動不同,例如涼茶配製等,非澳門居民亦有可能於不同的渠道得悉有關的行為。但對於只有澳門獨有的項目,例如“土生土語話劇”等項目,宣傳短片應加以名稱等附註才能讓讀者得悉該活動和行為的目的和存在意義。第六,語言的運用。雖然澳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和葡文,但當於國際舞台上宣傳澳門的特色旅遊時,語言方面卻成為較為值得關注的項目。因此,拓展非華語和葡語的宣傳尤其重要。總結上述六點論點,雖然國家對澳門的政策主要以“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明確大方向發展,但政府方面亦需要考慮非商業元素的適度多元發展。這不單是為了給予旅客幸運博彩業以外的多項選擇,亦能為本地年青人提供另一項的發展方向。(二)加強推廣文化旅遊的元素於第二組主題當中,受訪者亦反映出現時澳門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卻未能更好地運用出來。部份的受訪者則以鄰近國家或地區的實踐經驗作出建議。
138第一,鄰近的已發展或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皆擁有不同的“世界遺產”項目;同樣地,旅遊業亦為該等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支柱之一。但在宣傳方面,除了自身本土的特色以外,該等地區政府當局亦會持續地和長期性地就某一個重點項目作出宣傳,例如柬埔寨的吳哥窟或日本的富士山。以日本為例,除了現代化建築物和高新科技以外,日本政府當局亦得悉未必所有的旅客都對現代化建設抱有濃厚的興趣,故在推廣現代化方面亦持續性的和長期性的加插“文化旅遊”的元素。從而滿足不同人士的需要。第二,增加宣傳片段以及提倡跨部門合作。除了某部份的高級餐廳以及酒店是由旅遊局發出執照以外,有一部份的“文化遺產”項目主要由文化局分管。正因如此,政府當局需要進行跨部門合作才能更好地推廣文化旅遊。第三,政府對澳門的宣傳力度不及私營機構。雖然政府當局的主要職責並非只有宣傳和推廣某部份的項目,但對於屬於政府所監管的項目和活動卻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因此在於推廣“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政府當局應不單只以旅遊作為推廣的重點,亦可考慮如何保育、傳承文化和精神的角度考慮。總結,即使澳門方面對於創造一種嶄新的宣傳和推廣未必大感興趣,但亦應該不斷地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從而更新現有的政策。(三)中小學公民課程當中加插和推廣澳門歷史澳門的學校中欠缺了一些有關澳門本地歷史和文化的課程和內容,以致一部份的年青新一代對澳門本身的歷史和文化不太熟悉。此舉不單有機會影響其對作為澳門人的身份認同,更有可能對中國人的身份出現疑問。第一,澳門的私立學校多年來主要按照其辦學理念而設計其課程大綱。同時地,澳門本地、中國內地以及鄰近地區的升大入學考試當中都無需要學生考核任何有關澳門本地歷史的課程內容。因此,大多數的學校在無需考核的大前提下,並無主動加插過多的澳門歷史和文
139化課程。基於此,現時澳門不管是年青或是中壯年居民都對澳門的歷史較為模糊。第二,某部份澳門居民對與自身無關的事情未必抱有太大的關注動力。“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活動的主要對象為羅馬天主教教徒,但因羅馬天主教並非澳門的最大和最主要的宗教項目,故此在未有太大認識、參與動機和宣傳力度的情況下,此活動亦有機會出現青黃不接的情況。總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礎絕對是奠基於其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故此,在年幼時已經加入國家和城巿歷史和文化的內容絕不可少。六、總結和建議於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之所以能夠加入名錄當中是希望使用一段有效的手法從而實踐其傳承、活化、代代相傳和創新的可能性。就上述受訪者的意見,綜合出五條具有意義的改善建議,期盼相關單位吸收並可持續地和不間斷地優化往後的政策。首先,定立“一個中心、一個平台”以外的城巿定位。雖然“一個中心、一個平台”是國家對澳門城巿發展的大方向和期望,但澳門依然擁有其他方向發展的可行性。例如早前國家亦有資助和支持澳門發展中醫藥產業的發展;同時地,澳門亦能發展成為高等教育方面的升學基地。因此,在發展商業的同時,澳門亦不缺乏非幸運博彩業元素以外的發展機遇。第二,定位旅客分流的建議行程。現時澳門的觀光旅客主要以一天遊或兩天遊的旅客為主,吸引旅客於澳門進行較長時間的觀光旅遊是多年來業界所期望和拓展的方向和策略。然而,單靠業界方面的宣傳遠遠不能達致改變旅客行為。故此,政府作為宣傳澳門多元文化的掌舵人,應不時更新和訂立一些非幸運博彩業以外的建議路線圖,例如宗教遊、美食遊等。從而令旅客對澳門固有的印象煥然一新。
140第三,創作非華語、非英語和非葡語的小語種宣傳片段。澳門作為以旅遊為主要產業的城巿,吸引世界各地旅客是首要的目的。故此,在開拓新客源的同時,政府方面從已創作的片段當中以配音形式加插小語種的對白,從而吸引非華語、非英語和非葡語的潛在旅客體驗澳門。第四,創作具有澳門特色的片段。“澳門歷史城區”以“世界文化遺產”自居,近年更加入15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及成為“美食之都”城巿。當中某部份的項目更是澳門獨有的。因此,在吸引旅客的同時,如斯的獨特優勢定必能令旅客感受澳門與別不同的一面。第五,民間機構或學校應多加插澳門歷史。國家的歷史和本地歷史文化是令年青人對其國家和城巿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的不二法門。即使澳門歷史和文化並非升大考試的內容,但相關的單位亦不能忽視該學科和知識的重要性。若然一群年青人擁有無窮的智慧,但不支持和擁護國家和特區的完整性,亦非明智的培育。總結,澳門的吸引之處絕非單單只有由幸運博彩業而引發起的一系列活動和觀光行程,“澳門歷史城區”以及一系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是一種具有澳門獨特色彩的瑰寶。現時政府方面已經更好地定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資助和支援社會各界傳承、活化、代代相傳和創新每一項具有意義的活動和行為,普羅大眾和機構應抓緊這組機遇,一同開拓澳門城巿發展方向的可持續發展。
317Administraçãon.º120,vol.XXXI,2018-2.º,317-320AnalysisontheTransformationofRelationshipbetw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ftertheNineteenthNationalCongressbythetheoryofSeparationofPowersandDelegationCheongSioPang(pp.145)AftertheNineteenthCongressReport,theoverallrightofgovernancewashighlyintegratedwiththehighdegreeofautonomyoftheSAR.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theSARwascloser.Thispaperusesboththetheoryofseparationofpowersandtheorydelegationtoanalyzethecharacteristic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byexaminingthecontentofonecountry,twosystemsandthecontentofthe“BasicLaw”ofMacao.Thestudyfoundthat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inbetweenofboththetheoryofseparationofpowersandtheoryofdelegation,andhasahigherdegreeofautonomythanthelocalgovernments.Intermsoftheoreticalcontributions,itcomplementstheappli-cabilityoftheoryofdelegationintheChinesemainlandandismoreconsist-entwiththeunderstandingunder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AnalysisandEvaluationonthePromotionSystemofMacaoCivilServiceYinYifen(pp.161)Macaocivilservicepromotionsystemisacompoundofcareersystem,ap-praisalsystem,trainingsystemandpromotionexaminationsystem.Thecareersystemisthederivationofpromotionsystem.Theappraisalsystem,trainingsystemandexaminationsystemistheprerequisiteofthepromotionsystem.Allthefivesystemsmutuallyinfluenceandpenetrate,inextricablyinvolved.Ifoneofthemrunswell,itwillpromotetheeffectiveoperationofothersystems.Onthecontrary,ifasystemhasproblems,itwillalsohaveanegativeandharmfuleffectontheoperationofothersystems.Forexample,thereformofthecentralrecruitmentsystemhasmadesomenegativeeffectssuchasthesub-stitutionoftheoriginallyrecruitedseniortechniciansbytechnicians,andtheimpossibilityofcrosscarrerpromotion.Therefore,thereformofthepublicser-vicesysteminMacaoneedstobeconsideredasawhole.Thefailureofthepastcivilservicesystemreformlargelyignoredtheinteractionbetweenthevarioussystems.
318Inaword,theresearchandanalysisofcivilservantspromotionsystemcannotbeseperatedwiththecarrersystem,appraisalsystem,promotionandtrainingsystem.InordertosorttheproblemsandthedirectionofreformforthepromotionsystemofMacaocivilservants,itisnecessarynotonlytoclarifytherulesofthepromotionsystemitself,butalsotolookbackuponthecareersystem,theappraisalsystem,thetrainingsystemandpromotiontestsystem.TheContributionoftheJurisprudencetotheInterpretationand/ortheStandardizationoftheMeaningoftheLawsJoãoAntónioValenteTorrão(pp.183)Lawsoftencauseproblemsofinterpretation.Iftheseareappliedbythecourts,it’snormalthatresultingconflictingdecisionsbecauseofdifferenceofjudges’interpretation.Therefore,appealfromjudicialdecisionconstitutesaformofstandardisationoftheinterpretationoflawsbyhighercourt.Like-wise,inthiscase,thejudgementsareconsistentwithjurisprudencewhichisenforcedtocomplybyinferiorcourt.Inthepresentwork,weproposetomakesomeconsiderationaboutthismatter,alsoindicateconcreteexamplesofthesecasesinwhichthelawdeterminetheamendmentofjurisprudenceandthecasesinwhichthejurisprudenceinfluencetheamendmentoflaw.TheStudiesontheSecondaryStudents’UsesofLibrariesinMacauUnKamSok(pp.237)ThisstudiesisfocusonthesituationandtheproblemsofMacausecond-arystudents’usesoflibraries.Italsoconcernsthestudents’readingandfur-theranalysesthedifficultiesforteacherstopromotereading.Itofferspositivesuggestionstotheauthority,letsthesecondarystudentsmakegooduseofthelibraries,promotestheirreadinghabitsandinterests,createsabetteratmos-phereofreading.TheRetrospectiveandProspectiveStudyofPublicArcheol-ogyinMacaoKuanChonHong(pp.265)Archaeologicalresourcesarepublicresources.Archeologists,taketheplaceofthepublic,usescientificmethodsforarchaeologicalexcavationandre-
319search.Therefore,archeologistsarenotonlyacademicallyresponsible,butalsosociallyresponsibleforthepublic.Duetomorethan40years’archaeologicalworkinMacao,certainarcheologicalresourceshavebeenaccumulatedandpublic-orientedarchaeologicalpropaganda,promotion,andeducationalsohavebeencarriedoutformanyyears.Thispapersuggeststhatarcheologistsshouldmakegooduseoflocalexistingarchaeologicalresourcesanddetectthedangerthatthesubsequentarchaeologicalresourcescouldbedestroyedinurbanconstruction.Therefore,archaeologistsshallcomplywiththegoodop-portunitythatthepresentsociety’sincreasingawarenessof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ndhelpimprovelocalpublicarchaeology,systematizationandnormalization,soastoraisethesociety’sawarenessofarchaeologicalresourceprotectionandsharearchaeologicalresults.HowtoPromote,ProtectandInherittheProcessionofthePassionofOurLordtheGodJesusWorshipActivityinMa-cau:TheIntangibleCultureHeritageProjectLuísMigueldosSantos(pp.289)DuetothehistoricalissuesandcolonialleadershipfromthePortuguesegovernment,Macauhasdevelopedaseriesofbehaviorsandactivitiesthatcombinewitheasternandwesterncultures.RomanCatholicisoneofthemostpopularreligionsoftheformersovereignPortugueseleadership,alargenumberofCatholicreligiousbehaviorsandbeliefshadtransferredtoMacauthroughtheAtlanticOcean,theIndianOceanandMalaccaChannel.Asacitywheretheeastmetthewest,Macaucontainsanumberofuniqueculturesandrituals.Thisstudytakesthe“ProcessionofthePassionofOurLordtheGodJesus”activityasthetooltoexplorehowtopromote,protect,andinherittheintangiblecultureheritageprojectsinMacautothenextgeneration.
320OstrabalhospublicadosnarevistaAdministraçãosãodaexclusivaresponsabilidadedosseusautores.Ostrabalhospublicadosem“Administração”podem,emprincípio,sertranscritosoutraduzidosnoutraspublicações,desdequeseindiqueasuaorigemeautoria.É,noentanto,necessárioumpedidodeautorizaçãoparacadaca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