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一七年,澳門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2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高炳坤執行社長:吳志良 編輯委員會:蘇朝暉婁勝華馮若儀蘇翊崚鄭佩佩所有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 版:行政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澳門郵箱463號水坑尾街162號26樓中國澳門電話:(853)28323623 圖文傳真:(853)28322078電子郵箱:rap@safp.gov.mo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800本ISSN 0872-9174行政雜誌現在已經可以在互聯網上讓公眾下載及搜尋昔日資料。網址為:http://www.safp.gov.mo,進入網頁之後,按“服務資訊”欄目選擇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即可。
3第三十卷‧第三期(總第一百一十七期),二○一七年九月目錄從有限參與到全面制度化參與:澳門社團政治的發展5婁勝華《基本法》第18條之外的特區法的形式探析23馮澤華“一帶一路”倡議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解決爭議方面可能擔當35的角色—潛力與挑戰JoséMiguelFigueiredo澳門構建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芻議55鄧偉強法人的刑事責任:澳門《刑法典》總則關於此內容的修改草案75HugoLuzdosSantos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出的“媽祖信俗”文化如何影響95澳門民間信仰以及澳門海上工作人員行為:以海上工作人員拜船頭信仰為例LuísMigueldosSantos摘要263
4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須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5—22從有限參與到全面制度化參與:澳門社團政治的發展婁勝華*一、社團、政黨與社團政治的概念眾所周知,政黨政治是當今世界普遍的政治模式。與政黨政治相比,社團政治則是特殊的政治模式。故而,社團政治是相對於政黨政治而言的。它是指一個社會中因缺乏政黨而由社團行使政黨的政治功能,並代替政黨作為政治參與的工具,公民需要通過社團實現其政治權利與政治利益,並參與社會政治事務而形成的一種政治運作模式。就產生時間而言,政黨較社團年輕。作為政治活動專業化的產物,現代意義上的政黨組織是隨着選舉政治而發展起來的,因為有選舉,就需要參選工具,由此政黨組織便發展起來,成為選舉活動的參選工具。發展到如今,政黨制度與議會制度、選舉制度已經被視為現代代議制民主的基礎部件。在政黨、選舉與議會三者之間,政黨承擔主體性角色,它既是議會活動的主體,也是選舉參與的工具。一般認為,沒有政黨的參與,選舉無法進行,議會也難以運轉,甚至連有序的政府也是無法想像的。1可見,在現代社會中,政黨作為參政工具的重要功能。與政黨不同,社團被認為是典型的非政府組織。在組織屬性上,不同於政治組織的政黨,社團是一種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公益性特徵。在組織設立的目的方面,與政黨為實現政治利益、獲取政治權力不同,社團主要是為了向其成員或非成員提供社會服務的組織。從活動領域看,與政黨主要在政治領域活動不同,社團多活躍於文化、社*澳門理工學院教授。1.WilliamCrotty,‘NotesontheStudyofPoliticalPartiesintheThirdWorld’,AmericanReviewofPolitics,Vol.14,1993,p.665.
6會及福利等非政治領域。在組織內部成員關係上,與政黨組織的科層化及成員關係緊密化不同,社團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關係平等,成員與組織之間的關係也較為鬆散。在組織化程度上,與政黨組織嚴密且高度組織化不同,社團組織化程度相對較弱。在與政治權力關係方面,與政黨直接掌握或間接監督政治權力不同,社團與政權之間聯繫具有間接性。可見,社團與政黨之間雖然都以組織形式出現,卻存在着較大差異。具體可參見表1所示。表1 社團與政黨之組織差異社團政黨組織性質社會組織政治組織組織目的提供社會服務、聯誼等實現政治利益與獲取政治權力活動領域社會、文化、福利等非政治領域政治領域組織內部關係平等、鬆散科層、緊密組織化程度弱強與政治權力關係間接直接資料來源:自製。實際上,比較社團與政黨之異同,除了組織差異外,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社團與政黨組織的功能不同。政黨作為以取得與維護政權以實現其階層利益為主要目的的政治組織,在利益聚合、利益表達與利益代表、政策倡導、選舉參與、人才培養與精英錄用、社會動員以及監督政府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功能。而社團的功能強項表現在社會領域而非政治領域,包括社會服務、社會協商、社會團結與社會和諧等方面。具體可參見表2所示。表2 社團與政黨功能異同比較功能社團政黨社會服務強弱社會團結與和諧強弱
7功能社團政黨利益聚合與表達弱強社會動員弱強政策規劃弱強人才培養與精英錄用弱強選舉參與弱強執掌政權或監督政府弱強資料來源:自製。可見,社團與政黨在基本功能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別。社團功能的集中表現是社會服務,而政黨功能的集中表現卻是政治參與,尤其是選舉參與。然而,與其他地區不同的是,在澳門,雖然自1976年以來就存在立法會選舉,但是,參選工具卻不是政黨而是社團。由於長期以來,澳門缺乏作為政治組織的政黨,作為非政治組織的社團,在澳門卻承擔着政黨的諸多功能,除了參加選舉外,社團還發展出利益聚合、利益表達與利益代表、政策倡導、人才培養、社會動員以及監督政府等方面的功能。實際上,社團已成為政黨化組織,並由此導致社團“擬政黨化”現象的出現。因此,澳門的政治形態也被稱作為社團政治,而非政黨政治。二、回歸前的有限度參與通常情況下,社團是不直接與政治權力發生關係的,而澳門民間社團功能的“擬政黨化”現象,同樣是因為在回歸前的澳葡殖民體制治理結構中,上層政治權力並非源自於澳門社會內部,而是源自管治國的葡萄牙中央政府,殖民體制下政治參與通道的非民主化設計,嚴重壓縮了政黨在澳門產生的空間。即使是始自於1970年代中期的漸進性的有限政治開放,仍然是以利益界別內的社團為參與載體來設計的,並成為澳門政治參與的初始路徑,影響了其後澳門政治實踐的發展,形成事實上的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由是,當民眾利益
8需要綜合與表達時,當政治參與和政治社會化需要工具性的技術手段時,“政黨缺位”所形成的功能真空產生替代性需求,於是,澳門民間社團的功能逐漸衍生出部份應由政黨承擔的功能,此即澳門民間社團功能的“擬政黨化”之由來。在回歸前,澳門社團的“擬政黨化”功能主要表現如下:(一)利益綜合與利益表達功能社團的利益綜合功能,是指社團對所屬會員及其所代表的部份社會成員的利益、意見、願望與要求進行綜合、提煉,經過一定程序轉變為社團集體性的政策主張。社團的利益表達功能,是指社團將所屬會員及其所代表的部份社會成員的利益、願望、意見轉化而成的政策主張通過一定渠道表達出來,其中最重要的表達方式是對政府決策施加影響,促使公共政策最大程度地容納本社團的利益主張。社團的利益表達方式體現為被動表達與主動表達,被動表達是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向社團作出的諮詢,是自上而下的過程;主動表達則是社團直接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是自下而上的過程。無論是被動參與還是主動參與,社團在公眾與政府之間充當了中介角色。個人化利益經過社團渠道綜合成組織化利益表達出來,同時,社團通過參與(主動或被動)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而成為政治社會化的場所。澳葡時期的澳門華人社團雖然因為缺乏取得政治權力通道而無法成為政府體制的組成部份,但是並非完全不關心政策的制定,而是通過多種形式對政策形成施加一定的影響。如,各社團利用傳媒,透過演講、座談、請願、集會、遊行、示威等方式,向澳葡當局表達意見、要求,對政府施加壓力與影響,謀求對公共政策的倡議與監督。澳門許多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吸納滲入了各相關社團的意見與要求。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促成了包括《勞資關係法》在內的一系列保障工人權益的立法措施。在1970年代之前,工會以爭取與個別企業或行業簽訂勞資協約的方式保障工人權益。進入1980年代以後,工聯開始向政府倡議勞工立法。1981年底,工聯負責人晤訪澳葡政府社會事務政務司,要求訂立保障工人權益法例。1982年2月,工聯總會第19屆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促請政府訂立保障工人職業生活、工人安全生產與工傷賠償等方面的法例。在工聯與各業會員的努力下,澳門政
9府於當年10月頒佈《工業場所勞工安全與衛生總章程》,1984年訂立《勞資關係法》,對涉及工人的多項基本保障作出規定。(二)參加選舉等政治參與活動澳門民間社團的社會(政治)事務參與可以分為制度化參與和非制度化參與,以制度化參與為主。制度化參與就是透過澳門政府開放的體制內渠道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活動,非制度化參與則是通過採取社會行動等體制外方式參與社會政治事務。制度化參與與非制度化參與是社團參與方式的不同選擇,結合社團所參與的社會政治事務活動內容,澳門社團社會政治事務的參與在下述幾個方面有較為集中的表現。1.參加各類諮詢機構。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部份諮詢會成員是1976年澳門政治發展的重要成果—《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該章程規定,諮詢會有權對總督許可權內或總督提交討論的一般行政事務發表意見。諮詢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委任5名、選任5名。委任中除3名官守外,餘由總督在“社會上被公認為有功績及聲譽的市民中任命”。選任中除2名市政議會成員外,另3位以間選方式在社會利益團體(分為僱主利益,勞工利益及專業、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三個選舉團)中選出。與綜合性諮詢機構—諮詢會不同,澳門政府的政策性諮詢機構屬於專業性諮詢機構,職責在於就政府有關範圍內的重大決策提供情報與諮詢意見,以便政府決策的參考。而專業類政策諮詢機構中,大量吸納各專業領域內具代表性社團的代表加入其中。可見,專業類政策性諮詢機構的設立擴大了澳門各民間社團社會政治事務的參與範圍與程度,便於政府作出的決策兼顧與平衡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2.參選立法會與市政議會。從1976年起,華人社團的政治參與逐漸擴大。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的第一屆立法會由17名議員組成,其中5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6名以直接和普遍選舉產生,6名以間接選舉產生。立法會部份議員可以經選舉產生的法律條款開啟了澳門華人民間社團參選立法會的帷幕。之後,通過對《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立法會議員的直選與間選的比例得以擴大。多數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具有社團背景。在1976年、
101980年兩屆立法會的間接選舉中,中華總商會、廠商會與出口商會以及同善堂值理會分別推選代表參加經濟利益團體與慈善團體的間接選舉,4名代表成功當選為第一、二屆澳門立法會議員。從1984年第三屆立法會起,屬於現有社團背景的華人議員躍居主導地位。事實上,澳門主要華人社團自1984年參加第三屆立法會直選開始,逐漸將推派代表、成立組織、動員力量競選立法會議員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參與活動。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在1984年第三屆立法會直選中,與土生葡人組成“聯合提名委員會”參加選舉,結果“工聯”副理事長劉焯華順利當選為澳門立法會議員。成立於1983年的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推派理事長劉光普參加1988年第四屆澳門立法會選舉,劉直選獲勝,成為立法會議員。1990年《澳門組織章程》修改,立法會議席由17個增加到23個,並於次年舉行立法會議員補選。“街總”與“中總”青委組成“群力促進會”參加直選,“街總”推派的候選人梁慶庭與有“中總”背景的高開賢成功補選為立法會議員。1988年澳葡政府頒佈《市政法律制度》(1988年10月3日,第24/88/M號法律),法律規定澳門地區設兩個市政區—澳門市政區與海島市政區,每個市政區有兩個管理機關—市政議會與市政執行委員會(即“市政廳”),其中組成市政議會的議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澳門市政議會設議員13名,直選、間選和委任方式產生的議員分別為5名、5名與3名。海島市政議會設議員9名,直選、間選和委任方式產生的議員各為3名。部份市政議員產生方式採行有限民主的制度後,澳門社區類團體以及從事社會服務的民間社團積極投入市政議員的選舉活動。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會,甚至新興社團新澳門學社也派代表參選市政議員。如此,與立法會一樣,市政議會的多數議員具有社團背景。3.參與社會行動。社會行動2是指個人或群體訴諸於公開行動來表達對社會(政治)事務或政府政策方面的不同意見,以期引起大眾傳媒和公眾社會的關注,並藉此影響社會事務政策作出有利於確認其主張與利益的變化。社會行動的方式有溫和式與激烈式,溫和方式包2.參見吳國昌:《民主派》,香港,青文書屋,1990年,第181頁;莫榮添:“從社會行動看港澳兩地的政治發展”,載余振主編:《澳門政治與公共政策初探》,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
11括公開信、記者招待會、請願、集會、遊行、示威等;激烈方式包括佔據、罷工、絕食等。澳門民間社團參與社會行動有主動參與,也有被動參與,有時充當社會行動的發起者與組織者,有時是行動發生後協助化解糾紛承擔居間調停者的角色。據對1988年1月1日至1989年2月28日澳門發生的社會行動統計,在65宗行動中,發生在澳門半島北區的社會行動佔35宗,而街坊會則積極地介入幾乎每一宗北區社會行動,扮演“勸解者和社會控制者的角色”。3回歸前,尤其是在1976年《自由集會結社法》頒佈以前,澳門實行預審制結社制度。根據預審制結社法律規定,澳門禁止成立秘密社團,公民結社必須獲得政府的批准,政府可以監督社團內部活動,未獲得批准的社團組織為非法組織,違反結社法的行為將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在此背景下,澳葡政府利用結社批准權,批准成立相關社團,扶持特定社團的發展,監督社團的內部運作,取締衝擊管治秩序的社團,以有效管治為根本原則引導澳門社團的發展,並推進由特許成立、具壟斷性且受政府控制的有限社會團體與政府全力合作為導向的法團主義社會管治體制。故此,能夠特許成立並參與管治的社團都屬功能性代表團體,其數量相當有限。除了參政社團數量有限外,居民通過社團參與選舉也是有限度的。即使是1976年通過了《自由集會結社法》並設立了立法會選舉,但是,由於其時選民僅限於葡籍居民,直到1984年才開放給華籍居民參選,因此,居民通過社團的參政渠道也較為有限。況且,澳葡總督是由葡萄牙中央政府委任而非在當地選舉產生的。因此,回歸前的社團政治參與屬於有限度參與。三、回歸後的全面性制度化參與4回歸後,社團活動中,除了過往的社會服務、聯誼等外,明顯增強了與政治性相關的活動及功能。特別是通過《澳門基本法》,使社團作為特區政治活動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地位得到確立,若無社團參3.吳國昌:《民主派》,香港,青文書屋,1990年,第181-193頁。4.婁勝華:“成長與轉變:回歸以來澳門社團的發展”,載《港澳研究》2016年第4期。
12與,作為澳門主要管治機關的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無從產生,行政機關(政府)施政也缺乏民意基礎,事實上,《澳門基本法》直接或間接地為社團參與澳門特區管治提供了法律基礎。隨着回歸後規範社團在澳門政治地位的《澳門基本法》的貫徹與實施,社團的“擬政黨化”功能卻得到進一步強化。因為隨着回歸後政治的發展需要政黨性組織參與的領域與事務越來越多,從立法會選舉到公共政策諮詢,無不需要具政治性組織的參與,同時,特區政府的施政同樣需要得到政治力量的支持,因此,在澳門尚無政黨組織的情況下,社團組織的政黨性功能得以強化。可以說,回歸後,澳門社團的政治地位得到進一步的法律確認,社團參政活動得以增強,離開了社團,澳門政治、社會的運轉是難以想像的。(一)參選等政治活動的增加與回歸前相比,社團參與的選舉雖然少了市政機構的選舉,但是,行政長官的選舉卻是通過界別社團法人選舉產生的選舉委員會而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分四大界別,在前三個界別中,除了宗教界別分組外,都是通過社團選舉產生的,也就是說,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絕大部份成員(400名選委中有344位)是由各界別內社團(法人選民)選舉產生的,而界別選委的提名與投票均由獲確認界別社團領導成員中的代表行使的,因此,沒有社團的參與就無法產生選委,更不用說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與選舉了。所以說,行政長官的提名與選舉是由各界別社團(法人選民)間接行使的。而在立法會選舉中,從選民登記、提名到競選動員,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有社團的參與。在選民登記方面,無論是自然人選民,還是法人選民,都需要登記後才能參加選舉。而兩類選民登記都需要社團的參與。在自然人選民登記方面,特區成立後,重新修訂生效的選民登記法,擴大了選民登記中的社團參與,將原本僅由公民社團與提名委員會可以參與選民登記擴大為各類社團均可參與,規定各類社團都可以協助選民登記的宣傳工作。實踐中,由社團直接組織、動員與協助市民進行選民登記較為常見。在法人選民登記方面,所謂法人選民就
13是取得選民登記資格的社團組織。與社團在自然人選民登記過程中發揮的宣傳、協助作用不同,法人選民登記的就是社團本身。在選舉提名方面,間接選舉中,社團法人經確認登記為相關利益界別的法人選民,參加間接選舉,通過社團領導層或管理層的代表,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提名權與投票權。直接選舉的候選人提名同樣需要社團的參與。由一個或數個社團(聯合)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參加直選,已成為直選候選人提名的基本實踐模式。實際上,所有參選的候選人無一例外地均具社團背景。在競選動員方面,直接選舉中,競選動員實際上是由社團來承擔的,社團組織通過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並獲確認後,即參與組織候選人的競選與動員活動,包括經費籌措、政綱推介、組織集會,甚至張貼海報、電話勸票等。競選期間,社團組織的政綱宣傳會、印製的宣傳品、刊發於媒體的宣傳廣告……等活動,層出不窮。可以說,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從擬定政綱、籌措經費、推介候選人到選民動員、勸票、拉票,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社團的參與。參加選舉原本是政黨的最主要功能,由於澳門沒有政黨組織存在,社團代替政黨而出現的“擬政黨化”現象,在回歸後,社團的政黨化功能得到了強化。(二)政策倡議與政策諮詢功能的增強回歸後,社團明顯加強了政策倡議與政策諮詢的功能。各主要社團都紛紛成立政策研究部門。例如,工聯成立政策研究暨資訊部,街總成立政策研究室,婦聯成立政策研究室,中華總商會成立策略研究委員會等。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以論政議政為主要活動的論政性社團成立。同時,一些重要的政策也是由社團倡議的。例如,在勞工政策方面,為了落實保障本地僱員優先就業原則,荷官與職業司機不輸入外勞的政策就是由工會組織提出,並為特區政府採納。經工聯長期爭取的多項勞動權益立法修法取得新進展,如物管、清潔兩工種最低工資制度獲立法會通過,於2016年1月1日實施。《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新規定在2015年8月底實施,使僱員在惡劣天氣上下
14班途中的安全獲得保障。5延長婦女分娩假期的政策倡議是由婦聯總會與工聯提出,並納入到新《勞動關係法》之中。社會保障是工聯、婦聯及街總等社團一直關注的政策議題。工聯、街總要求政府應向社會保障基金增撥儲備,擴大社保受惠面,儘快落實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完善非僱員的居民可以自願參與的機制,並推動政府逐步建立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爭取長遠解決各業職工年老退休保障問題。雙層社保制度是婦聯一直向當局建議的方案,為過去長期未能入網的人士,提供登記及追補供款的機制。為實現全民受保,引入非強制公積金制度,構建兩層式社會保障,進一步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也是婦聯長期跟進的政策議題。2008年,婦女聯合總會負責人一行拜訪社會工作局,遞交家庭暴力立法建議書,期望特區政府從立法層面加強對家庭暴力受虐者的保障。婦聯總會通過對多個國家和地區有關家庭暴力立法研究,特別是鄰近的香港及台灣地區的家暴立法規定的認識瞭解,提出了應清晰界定“家暴”和“保護對象”概念、引入與強化執行“民事保護令”制度、簡化法院程序、強調警察處理家暴的權能、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設置家暴施虐者輔導及治療制度、建立完備的宣傳教育防治網絡、加強家庭暴力法案涉及到的跨部門合作等重要建議。6因應居民對政府制訂房屋政策的意見,街總建議,政府應重新開放公共房屋的申請,藉以瞭解社會對公共房屋的實際需求,制訂切合社會需求的公共房屋興建計劃;為社會房屋申請者訂定輪候年期目標;改革公共房屋競投排序方式,避免不符合資格者在輪候冊中佔用社會資源;增撥土地資源作興建公共房屋備用,及制訂長遠的公共房屋發展規劃。此外,街總亦建議改組房屋局,使其成為一個負責統籌、規劃、興建、分配和管理公共房屋事宜的問責制部門。75.“訂最低工資工會法提案鄭仲錫:立法維權新進展”,載《澳門日報》2015年12月11日,A14版。 6.“婦聯家暴立法建議呈社局”,《澳門日報》2008年12月24日,B06版。7.“街總倡改革公屋競投方式”,《澳門日報》2009年4月21日,B07版。
15其他政策議題,如寵物立法等,都是政府回應不同社團提出的立法要求而展開立法程序的。至於政策諮詢,政府展開的幾乎所有各類政策立法都會邀請相關社團參與諮詢。實際上,澳門社團已取得政府制訂政策的主要諮詢對象之地位。(三)發揮人才培養與輸送的功能在澳門,社團承擔着政治人才的培養與輸送功能。在功能性代表社團內擔任領導職務往往被視作為社會身份認同與社會精英的標誌與象徵。實際上,回歸後經由社團任職而轉入政治機構者並不少見,因此,社團已成為向管治隊伍輸送精英的重要途徑。在現任議員中,絕大部份都有社團背景。間接選舉議員本來就是由社團法人選舉產生的,他們全部具有社團職務。直接選舉則是通過社團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名而成為候選人進而當選的,同樣都具有一定的社團職務。即使是委任議員也大都具有一定的社團身份。除了立法會議員,在特區行政會中,其成員中社會人士也以來自社團的居多。澳門特區政府設有不同層次的政策諮詢機構。在諮詢機構中,雖然其成員數量不等,有的諮詢機構成員較多,有的則較少,但是,各諮詢機構的人員構成可分為兩類,即官方成員與非官方成員。非官方成員包括社會人士與社團代表。其中,社團代表幾乎成為各類政府諮詢委員會的不可或缺的成員。以青年事務委員會為例,其組成8中,除了政府部門外,還包括由委員會主席委任青年、教育、經濟、文化及社會互助範疇等最多15個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也就是說,在總共34名委員中,社團領導人或代表有15名,佔了接近一半。其它各類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大同小異,社團領導人或代表均佔有很大比例。可見,社團是向政府諮詢機構輸送人才的重要渠道。8.第12/2002號行政法規(2002年6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與第6/2012號行政法規(2012年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6此外,在全國人大澳區代表、全國政協及內地各省(市)的澳區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婦女委員、海聯會成員中,來自澳門各類社團的領導人或代表佔據較大比例。可以說,社團成為培養與輸送澳門政治機構人才及澳人在內地政治、群團機構任職人才的重要平台與渠道。(四)從事權益保障活動回歸後,社團加強會員權益保障工作,尤其是一些職業性社團。如,婦聯成立了婦女權益部;工聯成立權益委員會,並將維權與服務作為其兩個工作重點。在維權方面,回歸以來,工聯主要在就業保障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9例如,在2000年,適時承辦文化班緩解失業問題。通過失業大學生教導其他失業者的方式,紓緩不少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經濟困難,提升了失業人士的文化水平,並穩定社會環境。2003年,成功處理澳娛勞資糾紛。考慮到該事件對8000名職工及其家庭所可能帶來的衝擊,工聯總會透過積極介入、參與斡旋。最後與勞工局、澳博、娛職簽署四方諒解備忘錄,平衡勞資雙方的憂慮,穩定了員工的職位,並改變依靠茶錢作收入主要來源的模式,保證轉職員工收入,避免引發社會震盪。於2008至2009年間,為減輕金融海嘯影響本澳就業,發動博企員工簽名行動,積極斡旋博企以無薪假代替大規模裁員,成功保住數千博彩從業員的職位和飯碗,並致力協調處理博彩企業放無薪假的糾紛。為減少失業,積極推動政府推行在崗培訓計劃、低收入補貼計劃等。公務員團體也圍繞着如何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展開工作,他們藉着約見特區政府官員的機會,向特區政府建議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措施。例如,2013年7月4日,公務華員職工會新一屆領導層到政府總部與特首崔世安會面,提出改善基層公務人員生活、復建公務員宿舍等五點建議。理事長張國然指起薪點為110及150的基層公務員生活壓力沉重,部份職位面臨無人入行和流動性高等問題,冀政府向這批基層9.“回顧工運盡顯團結”,載《澳門日報》2013年1月18日,B05版。
17公務員每月發放額外的生活津貼。行政長官其後透過新聞稿稱,關注到基層公務人員的壓力,會參考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及公務員團體的建議,考慮在津貼、居住方面支持基層公務人員。10作為教育團體,中華教育會關心教師的權益保障,積極推動政府訂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簡稱《私框》)。11教育會認為,《私框》並非只談教學人員的薪酬福利的一個法案,更重要的是透過一個公認的制度,為教師創設合理的工作條件,保障教師隊伍的穩定性,吸引更多具素質的新血進入教育界。該會認為,《私框》立法只是第一步,先以法理保障穩定教師隊伍,為教師創設合理的條件,例如解放教師原來沉重的工作量,參考國際標準,規範不同教學階段的上課節數,規定每週工作一般為36小時,讓老師可以騰出更多時間輔導學生,也可以進行更有效的專業發展培訓,形成良性的教育循環。《私框》亦規範教學人員的評核制度和專業發展要求,都是提升教師專業性的有效方式。教育會期望立法會能夠充分理解教育界的所思所想,從速完成《私框》的立法程序。2012年2月29日立法會通過了《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由此可見,回歸後,社團在參加選舉、維權、政策倡導與諮詢、培養與輸送政治人才等方面較為進取,反映出社團政治性功能的拓展與增強,說明回歸後社會管治等政治事務對社團組織作為載體參與需求的提升。與回歸前相比,回歸後社團的政治地位得到法律確認,社團全面開始參與特區管治,社團原有的“擬政黨化”功能得到進一步深化與發展。四、社團參政的政治效果:澳門的實踐長期以來,澳門實行社團參政而非政黨政治,在實踐中,社團政治展現出具體的政治效果,包括正面效果與負面效果兩個方面。10.“昨晤崔世安提五建議華員會倡增基層公僕津貼”,載《澳門日報》2013年7月5日,B02版。11.“訪十九會員學校晤千教師達共識教育會促私框儘早立法”,載《澳門日報》2011年7月18日,C01版。
18(一)社團參政形成和諧型政治而非對抗型政治一般說來,政黨及其活動是以取得執政權為目標,因此,政黨有其鮮明的意識形態以及宗旨與政綱,並以此作為吸引社會成員加入或支持的主要依據。由於意識形態的差異,加上為了取得執政權的需要,政黨參與選舉時常常以不遺餘力地攻擊對手為手段爭取當選,其具有天然地存在以敵與友的二分法來區隔社會之偏好,此一偏好經由你死我活的選舉競爭而得到放大,故而,越是競爭激烈的政黨選舉,出現社會撕裂與動盪的選舉負效應之可能性越高。所以,凡實行政黨政治的地區,尤其是發展中地區(國家),因為選舉而容易形成社會撕裂與族群對立對抗的情形,非常容易造成社會政局不穩,甚至失序與動盪的“選舉後遺症”。儘管當選政黨在當選後會呼籲結束對抗,但是,從鞏固執政權防止在野黨上台的立場出發,很難真正實現社會和解。而作為在野黨,又是以監督執政黨並時時思謀將執政黨拉下台而由自身執政,故而未必願意響應執政黨的和解號召。因此,政黨政治的常態就是對立與對抗,而非和解與合作,因為政黨政治本質上屬於競爭性政治。與政黨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不同,社團一般並無強烈的政治意識,成立社團的目的並非是為了取得執政權,而是提供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的,即便是利益團體也只是試圖利用政治工具來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而已,社團的政黨性功能只是作為一種附加性功能而存在的。從選舉參與角度出現的澳門社團“擬政黨化”現象,揭示的是社團作為參與選舉的工具,其與政黨功能的相似性,而非同質性。社團參選時,儘管為了自己所代表的群體利益而提出自身的政治訴求,但是,出於爭取得到更多選民支持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不是為了取得執政權,故而會關注與維護整體社會利益的。因此,參政社團之間雖有利益與政策差異,卻甚少有激烈的政治性衝突。因此,由社團參政的政治效果自然不同於政黨政治,社團參政很少會形成社會撕裂與族群對抗,而是社會和諧與政治穩定,因為社團政治本質上是一種非競爭型政治。
19(二)社團參政形成社會政治力量的均衡性分佈與實行政黨選舉地區的政治力量極化配置相比,在政治力量的分佈上,澳門呈現出完全不同的形態。以回歸後歷屆立法會選舉為例,由於民意代表機關的選舉反映的是社會中不同政治力量之間的競逐與對比,通過考察選票及其在各參選組別之間的分佈,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議席配置,可以有效地分析社會政治力量格局變化。表3 立法會直選各政治力量得票及議席變動情況(2005-2017)政治力量第三屆(2005)第四屆(2009)第五屆(2013)第六屆(2017)選票議席選票議席選票議席選票議席得票%得票%得票%得票%傳統基層社團3055924.543514224.832777519.033853222.34泛民主派3209325.723117922.032805019.123289519.13鄉族派2923023.432736219.334267729.154350125.24工商博彩1864414.922734519.322717118.522176412.61土生及公職人員108668.711544010.91131309.02158819.21中產35062.8-53293.7-77155.3-1765610.21其他---------23991.4有效票124898100.012141797100.012146518100.014172628100.014總投票數128830--149006--151881--174872--資料來源:根據歷屆選舉統計資料自製。分析表3統計資料,可以觀察到從第三屆(2005年)到第六屆(2017年)期間六大政治板塊之間的互動及變化趨勢。從各政治力量得票情況看,由第三屆(2005年)時的“工商博彩”、“傳統基層社團”、“泛民主派”、“鄉族勢力”、“土生及公務員力量”的“一大三中一小”發展到第六屆(2017年)時隨着中產階層的崛起壯大而出現“三大三小”格局,呈現出明顯的多元發展趨勢。在得票與
20議席上,雖然各政治板塊所獲選票與議席互有消長,甚至出現第五屆(2013年)鄉族勢力增長迅猛,卻基本延續了多元均衡分佈格局。可以相信,儘管隨着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新群體、新階層將會不斷崛起,政治力量的分佈格局同樣會出現調整,然而,只要社團政治形態得以延續,由社團參與的選舉結果仍將延續各種政治力量非對立非極化配置狀態,在不成熟政黨選舉環境下所常見的政治力量對立極化配置而導致的政治爭執,乃至社會動盪是有可能避免的。可見,在澳門,因社團參選而出現了政治力量分佈越來越多元與均衡的趨勢,頻發於政黨選舉環境下的社會政治力量對抗與極化配置的局面從未出現,究其因,乃在於社團政治與政黨政治存在着本質性差別。(三)社團參政形成社會政策能力弱化政黨作為以取得執政權為目標的政治組織,往往具有較強的政策研究、政策制訂與政策倡導能力,因為政策是實現政治利益的工具,所以,作為執政黨,其施政是以實現其政策主張。而作為在野黨,則不斷向政府提出其政策訴求。可以說,政策能力是作為政治組織的政黨優先發展的基本能力之一。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一般都會在其內部設立政策調查與研究部門,派具才幹的人員進行政策研究,並不斷向政府與社會倡導其政策主張,以影響政府制訂有利於己方的公共政策,從而實現其政治利益。然而,與政黨不同,作為社會組織的社團主要活動在社會領域,以提供社會服務、培育社會資本、促進社會和諧為其功能取向。其主要能力表現在向社會成員提供社會服務方面。因此,在其內部機構設置上,除了少數利益團體外,大多數社團很少設立政策調查與研究部門,更沒有系統的涉及全社會各領域的政策研究與政策主張,一般僅就涉及本身社團所從事的社會服務領域內相關政策發表見解,也沒有強烈意願提出政策倡導或影響政府制訂公共政策。所以,與政黨政治相比,社團參政的社會,在政策制訂方面相對較弱,即使是政府,由於缺乏強有力的民間政策主張與政策方案,政府的政策規劃與政策制訂能力也相應地得不到提升。澳門社會的政策規劃與制訂能力較弱是與社團參政而非政黨參政存在一定關聯的。
21(四)社團參政形成政治人才培養乏力政黨出於執政的需要,一般都會不遺餘力地培養政治人才。執政黨不用說會重視人才培養,因為執掌政權、發佈政策、管理社會、提供服務無不需要政黨人才的擔當。實際上,即使是作為在野黨,其同樣重視人才培養,一方面,通過人才振興本身黨務,另一方面,一旦成為執政黨,為了組織政府,黨內人才隨時可以轉換成政府的公共管理人才。所以,一些國家或地區,在執政黨的政府內閣之外,在野黨還要組織“影子內閣”,其目的就是為了隨時可以為執政服務的。從培養的途徑與方法看,政黨人才的培養與訓練可以利用內部的政策調查與研究途徑培養懂政策會管理的人才,也可以利用政黨候選人歷經選舉、競選辯論、公共政策的論述與倡導等多種方式培養出任政治職位的人才。由於政黨具有較強的政治人才培養能力,所以,實現政黨政治的地區,其政治人才相對較為充裕。相對而言,社團因其設立並無取得執政權的目標,平時活動又多以社會服務為主,所以,一般不重視政治人才的培養,而更多地是培養社會服務專業人才。其內部因未有政策調查與研究機構而無法培養政策人才,其參選往往並不像政黨那樣需要經過層層黨內競選而推舉候選人,而是內部協商方式產生,故而難以培養出歷經選舉考驗面向基層民眾的政治人才。因此,實行社團政治的地區往往缺乏政治人才。澳門的政治人才培養乏力以致影響了社會管治水平,是與實行社團政治密切相關的。五、結語眾所周知,社團與政黨在性質、活動領域與功能取向上存在着很大差別。社團作為社會組織,其主要活動在社會領域,以提供社會服務、培育社會資本、促進社會和諧為其功能取向,而政黨則是一種政治組織,利益代表、政策倡議與精英輸送乃其職志,因此,主要活動在政治領域,以取得政權為核心目標。然而,澳門沒有政黨,是社團而不是政黨全面地參與了利益維護與代表、選舉、政策諮詢、人才培養、監督政府等政治活動。可以說,社團完全承擔了其它地區政黨的
22政治功能,出現了其它地區極為罕見的社團“擬政黨化”功能。從社團參政過程看,經歷了有限參與到全面制度化參與。而從政治效果看,社團參政在政治力量分佈形態上表現出完全不同於政黨選舉的非對立、非極化狀況。如果說政黨政治是一種競爭型政治的話,那麼,澳門的社團政治卻顯現出非競爭型政治的特徵。
23《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23—34《基本法》第18條之外的特區法的形式探析*馮澤華**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即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具有何種表現形式。1易言之,一個特定區域能夠適用的法所包含的類型範圍即是法的形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以下徑稱《基本法》)均以第18條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特別行政區(下文徑稱特區)法的形式所包涵的範圍,即包涵《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特區本土立法、緊急狀態的全國性法律。此種以實在法明確規定特區法的形式所包涵的範圍業已成為通說,或成為特區法實施的紅線。但當我們細緻體會《憲法》與《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原則,尤其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解剖《憲法》《基本法》,可以發現在特區適用的法還可包涵憲法、全國人大為特區制定的法律、授權法。釐清特區法的形式,對指導特區公權機關、特區居民合法合理適用法具有法治價值,亦有助於發揮各種形式的法建構中央與特區和諧而生動關係的作用,進一步提升特區法治水平與國際競爭力。由於傳統主流觀點已將《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特區本土立法、緊急狀態的全國性法律2等四種特區法的形式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本文不再班門弄斧,僅從憲法、全國人大為特區制定的法律、授權法共三種特區法的形式進行探討,以為方家賜教。*本文係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港澳基本法實施的相關機制研究”(項目編號:14ZDC031)的階段性成果。**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1.張文顯:《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4頁。有些觀點將法的形式與法的淵源相混淆,將法的形式等同於法的淵源,實際上法的形式從未然和已然、多元與統一等角度相區別與法的淵源,參見張文顯:《法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6頁。2.緊急狀態的全國性法律如何適用於特區,亦是一個極具創新性的研究命題,但與本文所指向新的特區法的形式並非契合,筆者將另行撰文進行探討,當然學界亦有較為零散的研究,參見張小帥:“論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基於對《香港〈基本法〉》第18條的分析”,《港澳研究》2015年第3期。
24一、憲法關於憲法能否適用於特區,以及如何適用於特區,學界業已進行大量研究,相關成果日趨豐富,但囿於法理上的邏輯衝突,以及未能釐清特區適用憲法所面臨的制度癥結,論證過程和研究結論往往存在缺陷。探討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問題,必須先從法理上區分好“憲法效力”與“憲法適用”這兩個重要的憲法學概念。3目前,學界關於前者的主要觀點有兩種維度的思考:一方面,將憲法在特區的效力與適用混為一談,此種維度的觀點可分為五種類型:第一,憲法不適用於港澳說。4此說乃部份香港學者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所主張的,他們認為,只要內地與港澳存在社會制度差異,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就不適用於港澳。《基本法》是特區制度唯一的憲制基礎。第二,憲法在港澳“凍結五十年”說。5此說亦乃部份學者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所主張的,他們認為,由於“一國兩制”將會視情况實行50年,內地與港澳存在社會制度差異,在這50年內,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就不適用於港澳。第三,只有憲法第31條適用港澳說。6此說乃不少香港學者所主張,他們認為,由於中國憲法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除了憲法第31條能為特區的設立提供依據外,其他條款的效力無法直接作用於港澳。同時,他們又進一步認為,《基本法》業已在港澳特區充當“憲法”之角色,港澳地區的立法、行政、司法工作均直接受《基本法》的制約。第四,憲法大部份條款7適用港澳說。8此乃學界的主3.亦有學者從憲法效力與憲法實施的角度來闡述憲法在特區的實施問題,關於這一論證新角度仍有繼續探討的空間,參見郝鐵川:“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問題芻議”,《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4.焦洪昌主編:《港澳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6-27頁。5.YashGhai,HongKong'sNewConstitutionalOrder:theResumptionofChineseSovereigntyandtheBasicLaw,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1999,p.218-219;焦洪昌、姚國建主編:《港澳基本法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頁。6.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4頁;“`違憲論´是譚惠珠僭建?語意不詳須及早釐清”,《明報》“社評”,香港,2013年4月1日。7.該說需要與“只有憲法第31條適用港澳說”的觀點相區分,故需要用“大部份”的措辭。8.蕭蔚雲:“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3期;焦洪昌、姚國建主編:《港澳基本法概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頁。
25流觀點,如許崇德、姚國建等學者,他們認為,由於中國憲法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難以直接在港澳適用,但並不表明憲法不能對港澳產生效力。無論港澳的設立,抑或《基本法》的制定,均須依據憲法,這即是憲法適用於港澳的直接依據。囿於“一國兩制”,大量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條款不能適用於港澳地區,但並不表明其他非社會主義性質的條款不能適用於港澳地區,如維護國家安全等條款,《基本法》亦以立法明確港澳特區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當憲法部份條款與《基本法》的規定存在直接衝突時,港澳地區才優先適用《基本法》。再者,憲法中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特區問題的權力條款亦可直接適用於特區。此外,如計劃生育等具有特定歷史時空的憲法條款則不適用於特區。第五,模糊地位說。9香港大學學者戴耀廷、羅敏威認為,《憲法》第31條是《基本法》的源頭及憲制基礎。《香港基本法》與我國《憲法》之間的關係不太明確。《香港基本法》第11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所有制度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從此規定看,或可理解為在這些範圍以外,我國《憲法》仍可適用,故我國《憲法》的法律地位仍未清晰。總的而言,現有研究,正如鄒平學教授所言,沒有區分憲法效力與憲法適用兩個概念,以至於帶來邏輯不嚴密的問題。10另一方面,區分憲法在特區的效力與適用問題。11此種維度的觀點一般主張憲法不僅在特區具有最高和完全效力,更是能够在特區完全適用。同時,這些學者開始主張憲法效力和憲法適用在特區的差異性,如2011年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年會上,焦洪昌、葉强在《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亦主張區分憲法在特區的效力和適用問題。12誠然,憲法效力與憲法適用從內涵上確有不同,韓大元在其專著《憲法9.戴耀廷、羅敏威:《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2011年,第68–69頁。10.鄒平學:“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和適用研究述評”,《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11.殷嘯虎:“論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學》2010年第1期;夏引業:“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5期;梁美芬:《香港基本法:從理論到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25頁。12.焦洪昌、葉強:“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11年年會論文集》(上冊),第522-535頁。
26學基礎理論》中亦肯定了這一觀點。13近年來,部份學者如殷嘯虎教授、鄒平學教授,提出憲法完全適用於港澳特區的觀點,他們從抽象適用憲法與具體適用憲法的角度來論證憲法亦是適用於港澳特區的。從抽象適用方面,《基本法》係依據憲法制定的,其本身即對憲法的適用;從具體適用方面,港澳可以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不能反對社會主義制度,亦不能脫離祖國,這即是對憲法中關於“一國兩制”政策的具體落實。毋庸諱言,憲法效力與憲法適用是兩個不同法理概念,憲法效力是指憲法對其所指向的人們的强制力或約束力,是從憲法的對象、空間、時間三個維度的效力進行闡述的。憲法適用是指,憲法適用是一定國家機關對憲法實施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14申而論之,憲法在特區的效力必然異於憲法在特區的適用,前者基於憲法的根本法、母法之性質,必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這種效力是及於特區的,亦即憲法在特區全域擁有完全的效力;後者是因《基本法》的實施後,囿於“一國兩制”原則而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在特定事項上暫停適用,這種暫停適用是以港澳居民不反對相關憲法條款的前提而言的,亦即港澳居民對這些憲法條款保持一種消極不反對的義務即可,實際上,港澳居民仍然遵守了憲法的這些條款。新近,亦有學者15從憲法實施的理論角度解析憲法在特區的實施問題,值得肯定的是,這是個極具生命力的學術創見,極大地豐富了憲法作為特區法的形式的內涵,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無論學界是否承認憲法在特區的效力與適用的區別,香港司法實踐業已開始了憲法司法化道路,丁磊淼案、華天輪案等案件便是明證。王振民教授、孫成博士所撰寫的《香港法院適用中國憲法問題研究》著重探討香港法院適用我國憲法來進行判決的起源、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16夏引業博士的《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指出香港法院在部份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問題上適用憲法,將以普通法的13.韓大元:《憲法學基礎理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92-93頁。14.周葉中主編:《憲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59頁。15.郝鐵川:“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問題芻議”,《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16.王振民、孫成:“香港法院適用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4期。
27方式豐富憲法的內涵。17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近年來香港法院不斷適用憲法來進行裁判的行為並未提出任何質疑,這種默認的背後隱含這一行為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再者,2014年國務院頒佈的白皮書著重強調:憲法和基本法是特區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182017年10月18日,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發佈的十九大報告亦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意味着憲法可以適用於特區,極大地澄清了學界部份理論誤區。19二、全國人大為特區制定的法律根據兩部《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似乎未允許全國人大為特區直接制定法律並適用於特區。然而,綜觀《基本法》第21條規定,均明確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通過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具體的辦法由全國人大制定。20這意味着《基本法》第18條所列的特區法的形式並未窮盡特區適用法律的範圍。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已根據該款規定制定了多部港澳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如201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相繼出台,為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據。21然而,這兩部法律並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卻依法能够全面適用於特區,在特區能够產生17.夏引業:“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5期。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2014年6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頁。19.限於篇幅與討論話題,本文將另文撰寫我國憲法如何具體地適用於特區。20.從文義解釋而言,《基本法》第21條可以分為兩部份,一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二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制定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故此,筆者認為不能說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全國人大能制定的依據基本法只有選舉全國人大代表。21.參見王振民:“論回歸後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中國法律》2007年第3期。
28法效力,這亦是法的形式之一,但其在實踐中常遭冷遇,以致於許多港澳居民並不完全瞭解這兩部法律的核心精髓。毋庸諱言,港澳居民對國家有相關訴求,可直接向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申訴,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可整合港澳居民的訴求後直接向中央反映這些訴求的焦點。儘管在實踐中,這種傳達機制出現不同程度的問題,如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多為特區官員、上層社會人士,而廣大中下層港澳居民難以直接進入這些國家事務管理管道。此外,由於港澳特區已有由港澳居民直接選舉的立法會議員,多數議員積極為民服務,深得人心,故而多數港澳居民並不直接找港澳區人大代表提出訴求,而多數向這些信任的議員提出訴求,導致港澳區人大代表在港澳特區並未發揮傾聽選民心聲、提高提案品質之實效。概言之,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之所以備受冷落,根源於其宣傳力度不足、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深入港澳居民的力度亦不足,從而使這種人大代表傳達機制並未發揮應有的實效,這亟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扭轉乾坤。那麼,除了《基本法》明確規定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負責制定外,全國人大是否有權直接制定其他涉及港澳的法律,然後將該法律直接適用於特區?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憲法》第62條第13項,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此處的“制度”,應當理解為包括根本制度,亦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所有方面的基本制度共兩個層次制度,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根據《憲法》第62條的邏輯,全國人大決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基本事項,修正或者制定出的規範是根本法(憲法)或基本法律,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其二,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邏輯,涉及的必須制定法律的範圍包括國家主權事項、特別行政區制度、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海關等基本制度,由此觀之,全國人大制定包括特別行政區制度在內的制度必然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此外,由於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根據《憲法》《基本法》制定涉及港澳的法律,並直接納入特區進行適用,這從法理上沒有任何障礙,但為了避免全國人大隨意運用該權力,確保《基本法》50年
29不發生巨大變化22,《基本法》明確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特區的多部立法亦多依據《基本法》進行制定,這就意味着全國人大僅能對港澳自治事務以外的事項進行立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既然全國人大可直接為特區制定全國性法律,那是否需要列入附件三中使其與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履行同樣的法定程序?這就涉及到全國人大為特區直接制定法律後,如何履行相應的制定、公佈以及適用程序。由於《基本法》並沒有全國人大為特區直接制定法律後該如何操作的相關規定,而從現行規範、法理上均可支援全國人大有此許可權,這就需要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以獲得正確判斷。毋庸置疑,《基本法》規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為特區增減附件三的法律,範圍限於國防、外交等非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該增設主體明確、立法權限明確,意在嚴格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辦事。而全國人大並未列入該條款的規制範圍,故全國人大並不受該條款的限制。因全國人大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既有權決定增設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亦有權決定增設任何非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既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特區增設不恰當的全國性法律,又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直接修正附件三的相關法定程序。囿於全國人大並非常設機關,每年真正執行最高國家權力的時間較短(會期較短),以及列入附件三中的全國性法律都是一項深謀遠慮的法治工程,全國人大難以直接替代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特區增設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再者,因為《基本法》並無全國人大增設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具體程序,若要直接按照現行法治框架下進行,涉嫌違反《基本法》。因此,全國人大為特區制定的法律無須直接列入附件三,只需履行一般法律公佈生效的22.中央對港澳的政策是“50年不變”,然而,港澳作為世界都市,經濟日益繁榮,社會生活中的制度仍可能在不斷變化中,50年完全不變是不可能的,這裡的不變,具體而言即是社會制度沒有發生質的變化,在50年內仍然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小範圍的變動是允許的。
30程序即對特區產生效力,現行的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產生的辦法亦正驗證了這一點。三、授權法基於特區法律實施的現實,特區法的形式還包涵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授權法。毋庸諱言,《基本法》本身即為授權法,而《基本法》的整個條文體系同樣充滿了各種授權法的基礎。具體而言,《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中“保持港澳的繁榮和穩定”23的立法精神而授權特區在內地特定區域適用特區法的決定等授權法形式。這些授權法雖無《基本法》第18條的直接規定,但可從《基本法》的整體框架獲得立法依據。第一,《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如“8·31決定”。24“8·31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特區制定的從2017年起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的具體法律程序。在法理而言,“8·31決定”即為典型的法律,必然具有法效力25,這種法效力的基礎在於1990年頒佈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就意味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導香港政改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即有權據此制定相應的決定(法律)。再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有權就《香港基本法》第45條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進行立法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選擇以制定法律的形式來決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23.《香港基本法》為“繁榮和穩定”,《澳門基本法》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但這種細微的立法術語差異業已統一向“繁榮和穩定”轉變,如中共十九大報告指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一國兩制”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24.再如《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等,這些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等同於單行立法,能夠直接適用於特區。25.孫成、鄒平學:“如何審視`8·31決定´的若干法律問題”,《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
31選產生。26因此,香港政改亦必然只能依據該決定進行,而不能脫離該決定而另走他道。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在於特區許多政治體制問題,並非只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即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專門為特區政治體制改革的事項仍需特區立法機關根據法定程序表決相關議案後才能真正實施。然而,這並不意味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已為特區政改制定的法律無效,而是需要根據《基本法》循序漸進地依法落實。簡言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立法會所制定的關於涉及香港政改文件都是獨立的一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獨立的法效力,最終整合成關於香港政改規範生效的法律規範。正如香港高鐵“一地兩檢”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是一貫嚴格遵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從未試圖直接將內地的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一些反對派無故阻礙內地與香港的融合過程,終將會自食惡果。而香港居民普遍支持“一地兩檢”,並不認為內地公權力强制延伸至特區27,正是有力驗證了反對派自欺欺人的想法。此外,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28,正是獲得《香港基本法》第160條的授權而制定的法律,該部法律為香港原有法律體系是否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範圍等問題提供依據。而該部法律亦並未列入附件三中卻仍然對香港特區產生法效力,再一次折射出授權法的權威性、正當性。第二,國務院為特區制定的規範,如《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等。這些國務院為特區制定的規範,屬於國務院依據《憲法》《基本法》的立法精神進行制定的。儘管《基本法》並無直接的條文授權國務院制定這系列規範適用於特區,但若國務院不制定這些規26.我國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頒佈的類似法律性質的“決定”。27.顧敏康:“`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原意”,《紫荊》2017年4月號,香港。28.相對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是一項非典型的、廣義上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雖為決定,但其是合憲性判斷的決定,類似美國最高法院的違憲裁判。
32範,將難以有效運作“一國兩制”,也難以對港澳進行全面管治權。故而,國務院基於《憲法》第89條關於國務院職權的規定,以及《基本法》關於中央對港澳管治的立法精神,依法、合理地明確一些能够有效運作“一國兩制”的規範,如界定香港特區範圍,則須制定特區的行政區域圖,如為了體現國家在香港的主權,則須對如何使用國旗區旗進行規範,這也充分驗證了《憲法》除了第31條外,其他的條文還能直接適用於特區。第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可以劃定特定區域以租賃的方式給港澳特區使用,以更好地破解特區地狹人稠而阻礙社會發展之癥結。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珠海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等多部法律並未直接列入附件三,但卻對港澳特區產生法律效力,這從一定程度上再次突破了《基本法》第18條之規定。無論深圳灣口岸,抑或橫琴島,原本地域並不屬於特區,所以從文義解釋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使用並未違反《基本法》第18條之規定。港澳特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分別制定了深圳灣口岸、橫琴島法律適用的規範,由此將特區的法律直接適用於這些租賃地。整個授權活動,可以說是極大地豐富了《基本法》的內涵,依法保障了港澳特區的穩定與繁榮。值得肯定的是,香港反對派對這種授權並未提出較大爭議。第四,司法互助文件。能夠在特區適用的司法互助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港澳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就為特區法院與內地法院的司法互助活動提供立法依據。前述的各種司法互助文件,是為了建構內地與港澳司法合作平台而鋪墊的基石,是最高人民法院與港澳特區平等協商的成品,對推動中國區際司法合作、共同化解跨境法律糾紛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33第五,區域共同發展規範。從學理上而言,特區首長代表特區與其他地區如廣東省政府簽署的關於特區發展的共同規範應可適用於特區,如《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下文徑稱《大灣區協議》)、CEPA。目前,由於CEPA囊括的經濟合作範圍大,不僅囊括內地經濟核心問題,也有觸動港澳制度之趨勢,故而推進與落實一直處於較為緩慢、陷入膠着狀態,泛珠三角合作也有類似的原因致使合作效果一直不理想。2017年7月,國家發改委、廣東、香港、澳門共四方在香港特區共同簽署了《大灣區協議》,這意味着大灣區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大灣區建設隨之全面啓動。將來要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勢必有一些新型的法的形式在大灣區實施,如大灣區司法協助文件、大灣區環境治理合作文件、大灣區文化產業合作文件等,若無區域共同發展規範的制定,區域共同發展便失去保駕護航的利器。相對於CEPA等全國性協議而言,大灣區協議之落實將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便捷性,加之粵港澳長久的合作基礎將在吸收CEPA成敗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由於粵港澳三地仍屬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上中央統籌大灣區法律制度,大灣區內的區域共同發展規範將如何更有效地適用於三地將是一個嶄新的法律命題。綜上,由於涉及不同問題的授權,香港反對派的態度截然相反,根源於授權所產生的利益不盡一致。關於政改問題的授權,香港反對派從中並未獲益,存在被進一步阻礙參與政治生活的可能,他們當然會“奮力阻卻”,甚至所謂的“公民抗命”。29關於處理特區原有法律問題的授權,由於該項授權是為特區公權機關、立法體系提供法律依據,與香港反對派利益並無十分直接聯繫,故而沒有受到詰難。關於授權用地問題,由於該項授權本身對港澳有巨大紅利,獲得了廣大港澳居民的支持,反對者並無阻礙該項授權之正當理由。由此觀之,授權本身容易因涉及政治體制問題而備受質疑,因此,被授權者立法時需要謹慎處理授權立法工作。再者,從邏輯上而言,沒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卻又對特區產生效力的根源在於基本法無須將基本法條文中關於中央行使基本法規定的職權、針對特區做出的決定、決29.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信報財經新聞》,香港,2013年1月16日,第A16版。
34議或者辦法列入附件三,一言概之,國家主權性質問題只能由憲法規範,不能受作為下位法的《基本法》規範。30四、結語由於內地與港澳法律體系的不同,致使《基本法》融合多種形式的法,這亦極大地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法》第18條規定所列明的特區法的形式主要是特區普遍適用的法的形式,而憲法、全國人大為特區制定的法律、授權法在法律實踐中並非常見,後者的數量遠低於前者,從而保障了特區法的形式能够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避免方向偏離過遠。綜上各段所述,《基本法》第18條的立法精神,源自於特區要履行高度自治權的需要,在特區自治事務與中央管治事務間劃起一道防火牆。然而,基於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需要,《基本法》第18條並不能全面覆蓋高度自治權與全面管治權的界限,這就需要中央根據港澳的實際情况,依據《憲法》和《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依法、合理制定出保障港澳繁榮穩定的全國性法律。由於現有的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多為國家主權、國防形式的規範居多,尤其是授益性立法31亦不斷增加,故而港澳各界人士並未過多對相關法律規範提出爭議,故而附件三外的全國性法律將繼續遵循這一“有利於港澳繁榮穩定”的立法原則,避免《基本法》第18條陷入架空局面。概言之,探討《基本法》第18條規定以外的特區法的形式,有助於理解該法條為保障港澳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提供立法依據的緣由,亦有助於我們深入認知《基本法》的整個框架以及“一國兩制”事業的艱辛歷程。隨着中央與特區嚴格依照《憲法》《基本法》辦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澳特區亦隨之保持繁榮與穩定。30.參見蔣朝陽:《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治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39頁。31.如為保證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能夠到內地參政議政,全國人大根據基本法規定,制定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為緩解澳門用地緊張局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珠海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等等。
3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35—53*本文以曾在由法務局、中國法學會及香港法律論壇合辦的“內地與港澳法律研討會”上發言的基礎文稿稍為調整和修改而成,該研討會於2017年9月14日在澳門舉行。本文所表達意見和立場的責任均由作者獨力承擔,與其他實體無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法制研究處職務主管。“一帶一路”倡議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解決爭議方面可能擔當的角色—潛力與挑戰*JoséMiguelFigueiredo**一、詞彙問題本文在這裏所採用的,簡短地稱為“一帶一路”的倡議,無論是英語還是葡萄牙語,一直都有着不同的名稱。我們在這裏列出其中一些名稱,不單為了解釋這個現象,亦是為了在這裏闡明不同的名稱其實都是指同一現實情況。葡萄牙語方面,曾經使用過的表述包括:“FaixaEconómicadaRotadaSedaedaRotaMarítimadaSedaparaoSéculoXXI(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Umafaixa,umarota(一帶一路)”;“NovaRotadaSeda(新絲路)”以及“21世紀絲綢之路(RotadaSedadoSéculoXXI)”。英語方面,一向提到的主要有:“TheSilkRoadEconomicBeltandthe21st-centuryMaritimeSilkRoad(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BeltandRoadInitiative(BRI)(一帶一路倡議)”以及“TheOneBeltOneRoadInitiative(OBOR)(一帶一路倡議)”。一如前述,所有這些名稱都是指同一項倡議;基於“一帶一路(Umafaixa,umarota)”的表述簡單而明確,本文的葡文文本就採用這個表述。二、一帶一路倡議框架簡述“一帶一路”倡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3年提出,它就是一項不折不扣的倡議。故此,這就意味着,它不是一個政治計劃,也不是
36一項經濟協議。1它是一項開創和發展涉及一系列夥伴國家的計劃,旨在謀求達成一個共同目標的原則性的意圖或機構性意向,這個目標就是:所涉國家的經濟能夠發展,繼而使相關國家人民的社會和文化也得以發展。故此,《一帶一路》倡議的目標就是連結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這些管轄區之間製造諒解的氛圍並建立互惠信任和合作關係,目的是為了在這些管轄區之間建立健康和繁榮的經濟關係創造所需的條件,並且同時以此助力有關國家人民的社會和文化發展。所擬達成的連結除了具有象徵和抽象的意義外,也有實質的意義:倡議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建立方便不同管轄區之間接觸並容許人員、資本、財貨和勞務流通的陸路和海路連繫(“帶”和“路”因而得名)。所有這些管轄區的連結點、激發所有機構性接觸的引子,以及界定擬建立的陸上和海上通道的筆觸就是古老的“絲綢之路”;“絲綢之路”就是在數千年前建立的,意圖將西方(歐洲)和東方在商貿上聯繫起來的貿易路線的總和。事實上,提出加強不同國家的聯繫和合作的倡議不可能沒有能夠說明提出倡議的理由和擔負着結合所涉及的所有國家的功能的一個具象徵性原因。三、納入倡議的國家一如前文所述,這項倡議係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3年宣佈而向全世界提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一帶一路”倡議的主要推動者和首要促進者。中國以外,加入這項倡議的國家2,按照葡萄牙語名稱的字母排序如下:阿富汗、南非、阿爾巴尼1.例如:“要勾勒`一帶一路´所關注的首要事項,就是它不是一項政策,而是一項倡議。因此,它的形貌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不是一個詳盡周密的計劃,相反,它是以某種靈活的條款寫成,亦可以有不同的解讀”。見TiagoPereira:《一帶一路倡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和PSCs》,線上公開的英文意見文章,參見https://www.linkedin.com/pulse/belt-road-inititative-macau-sar-pscs-tiago-pereira,2017年9月6日。2.此名單係查閱香港貿發局的網頁中“一帶一路”專頁,參見(http://beltandroad.hktdc.com/en,2017年9月6日)。按照上述網頁所提供的信息,國家的名單係乃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信息中心”的資料列出。英文原文就是:“TheabovecountrieshavebeenselectedbasedonalisthostedbytheStateInformationCenterofthePeople's
37亞、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羅斯、緬甸、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文萊、保加利亞、不丹、柬埔寨、哈薩克斯坦、韓國、克羅地亞、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菲律賓、格魯吉亞、匈牙利、也門、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老撾、拉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馬其頓、馬來西亞、馬爾代夫、摩爾多瓦、蒙古、黑山、尼泊爾、新西蘭、阿曼、巴基斯坦、波蘭、卡塔爾、吉爾吉斯斯坦、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新加坡、叙利亞、斯里蘭卡、泰國、塔吉克斯坦、東帝汶、土庫曼斯坦、烏克蘭、土耳其、烏茲別克斯坦和越南。3撇除巴勒斯坦,共有68個國家獲納入“一帶一路”倡議。雖然這份名單已經列出相關的國家,但不能視之為嚴格或確定的表列。4事實上,按照本文所獲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機關或官方組織近期一直都沒有公佈過納入倡議國家的任何名單。這樣,近來公佈的,都是由持不同準則的非政府組織、社團或研究小組所公開的名單。另外,還有很多國家都已經表示有興趣加入倡議,因此,這些國家都有可能在近期納入名單之中。然而,為進行是次分析,本文以前一段所述的名單為參考。四、法律關係、爭議及其解決(一)為數眾多的法律關係的建立須緊記,“一帶一路”倡議擬助力所涉及的國家實體的經濟發展,繼而助力各國人民的社會和文化發展。亦需緊記,這項倡議謀求RepublicofChina”。故此,本文建議香港貿發局所列出的國家名單排除巴勒斯坦,理由參看下一註腳。 3.須留意,香港貿發局仍將巴勒斯坦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國家組成名單之中。然而,基於涉及相關主權承認方面並無共識的理由,納入該國不可能不引起爭論和無保留的接納,故此,本文選擇略去涉及對巴勒斯坦的分析。4.例如,在2016年5月,由利豐研究中心出版的一份標題為《一帶一路倡議:65個國家以及2016年5月以後》的報告就一如其名地指出共由65個國家組成,參見https://www.fbicgroup.com/sites/default/files/B%26R_Initiative_65_Countries_and_Beyond.pdf,2017年9月12日。
38令到所涉及的國家實體達成諒解和合作。從這方面看,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法律關係為數眾多且十分龐雜。關於所涉主體的性質,可以預期:1.私法範疇的法律關係。事實上,所涉的自然人和法人實體自然會簽訂為數眾多合同。例如:貨物的買賣合同、提供服務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尤其與為不同的參與人提供顧問和代理服務的律師簽訂的委託合同)、(投資所需的)銀行貸款合同和開立帳戶合同、地方租賃的合同等等。2.公法範疇的法律關係:隨着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各國與本國或其他國家的私人實體簽訂合同、不同國家的公共實體之間簽訂合同。關於這些公法或私法法律關係所涉及的事項方面,可以期待這些事項會連繫到交通基礎設施、物流基礎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商貿、科技、農業、能源和自然資源、加工工業和開採業、投資、融資、金融產品、銀行產品、交通、工程、建築、勞動關係、消費關係、教育、文化、醫療等等。5與這個倡議相關的事項還有很多,然而,本文認為上列的就是“一帶一路”倡議所屬的和擬關注的事情中,最為關切和具代表性的事項。故此,基於倡議的廣度和擬達成的各種期待,所牽涉的事項不勝枚舉。(二)爭議的出現由於所牽涉的法律關係為數眾多而且多樣,在“一帶一路”倡議範疇中出現的法律爭端是無可避免的,這些爭端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私人與私人之間的,以至國家與私人之間的。事實上,只要不同5.關於所涉材料的詳情,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編寫,並且於2015年3月發佈題為《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的報告,報告的英文本參見http://en.ndrc.gov.cn/newsrelease/201503/t20150330_669367.html,2017年9月12日。
39的自然人或法人主體之間的關係存在,由於出現不同的理解或觀點,又或自然屬針鋒相對的利益的存在,爭端就不可避免。這樣,可以預期有些協議或合同不被執行,獲得執行但執行存在瑕疵,或者沒有及時執行;自然就會出現合同範圍內或非合同範圍的損害;各方當事人均擬採用雙方協定的方式解除合同是可以接受的,縱使並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條款;可以想像沒有在合同內適當訂定相關制度的某些方面,從而需要加以澄清,但各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情況不一。通過以上的闡述,可以肯定,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端的地帶廣闊,所涉的各方當事人對抗的分歧為數不少。(三)解決爭端的適當途徑出現爭議是自然的,之後出現的問題就是識別解決這些爭議的最佳方式。所謂的傳統途徑,即是求諸法院並不是解決出現在“一帶一路”範圍內爭議的最佳方案。讓我們看看指向這個意義的一些理由:1.由於審判權僅屬於某一法院,求諸法院就意味着具有審判權的法院,原則上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院。6如是,屬於具審判權法院所屬司法管轄區的一方當事人比不屬於具審判權法院所屬司法管轄區的他方當事人具備更佳的爭訟條件是沒有疑問的。想像一下下面的情況就足以明白這點:屬於具有管轄權法院所屬司法管轄區的一方當事人較為認識相關的法律體系,對自己的防禦途徑有較好的掌握,而且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楚的認識;另外,由於免除了往返其他司法管轄區,原則上與訴訟相關聯的負擔也較少,諸如此類。舉個例子說:在牽涉印度和新加坡的屬合同事項的一起爭訟中,如果各方當事人都求諸法院,原則上印度和新加坡的法院都是具有審判權6.這裏提出“原則上”是因為具管轄權的法院不一定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屬管轄區的法院。例如,各種法律體制中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是非合同責任的情況,原則上,產生責任的不法行為發生地的法院就是具審判權的法院,故此,有關地點可以是有異於各方關係人所屬管轄區的法院。然而,原則上,必須存在某種關聯性才會使所牽涉的其中一方當事人的管轄區的法院成為具審判權的法院。
40的法院;一如前文所述,在任何一種情況之下,不屬於具審判權法院所屬司法區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而言,就失去相對優勢,因為該方當事人對其司法管轄區的司法體系有更佳的掌握。2.同樣道理,就是,基於求諸法院意味着具審判權的法院原則上就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所屬管轄區的法院,這意味着冒上法院有偏私並且有利屬於法院所屬管轄區一方當事人的風險。如果牽涉有關爭訟的一方當事人是,例如,國家自己或其他公法人的時候,這種陳述就更形關切。看看以下的例子:兩個國家(譬如泰國和馬來西亞)出現爭訟,而具有審判權的法院是馬來西亞的法院,對這個法院不能無私地就這起爭訟作出裁判有所恐懼是合理的,因為必定存在該法院會就有關爭訟可能作出有利於馬來西亞這個國家裁判的潛在風險。3.第三,無論上述的幾個問題是否存在,基於所牽涉的當事人具有國際性質和因此而使爭訟具有國際性質,尤其在像提出各種關於程序和實質疑問的這種情況之下求諸法院,耗時甚多是必然的。由於關係到涉及經濟或投資夥伴的協議或合同,又或其他相關的問題,時間是個很關鍵的要素,求諸法院不能保證爭議可以得到具體案件所要求的迅速而有技巧地獲得解決。4.再者,法院自然係以所屬司法管轄區的語言處理有關爭訟,這就可能使不屬此司法管轄區的其中一方當事人處於劣勢;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不屬於此司法管轄區的話,對雙方而言都會造成劣勢。之所以造成劣勢,是因為在卷宗範圍內的文件、供詞及其他通訊都必須全部翻譯,耗費時間並將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置於卑微的或艱難的位置,原因是,語言會導致對卷宗的資料理解不足且接觸這些資料受掣肘。與此不同的是,各方當事人可以選取某一種語言,例如一種並非任一方當事人的語言,這就可以將各方都置於程序和實務上平等的位置。5.考慮到所涉事項的性質和問題的複雜性,主要是關係到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複雜性,此等爭訟的裁判者以具備解決跨域爭訟衝突的經驗為佳,而且還可能需要具有關於構成爭執標的事項的專門知識(例如,涉及投資協定或自然資源開發事件的爭訟,就屬於這種情況)。有時,法院並非最有資格就國際性案件作出裁判的審判機關,
41另外,法官沒有所涉爭訟種類的專門知識也是常見的。故此,對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疇出現的爭訟而言,具有解決國際性爭訟和所涉及事項的專門知識的裁判實體是重要的。上述的只是在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爭訟而求諸法院時可能出現的各種困難的其中一些例子,這些困難主要由面對不同國籍的當事人的需要和因此而引起法律關係的國際性,以及某些爭訟的特別性質而引起。基於這些困難的存在,本文自然支持應該推動在法院以外解決這些爭訟的想法,也就是應該採用解決爭訟的替代途徑。在這裏可以援引的機制很多,而且全數配合這類爭訟的框架,例如:調解、裁定、解決爭執委員會(disputeresolutionboard)、工程師評鑑(engineer´sassessment)和仲裁,這裏只提出了幾個最重要的機制。所有這些途徑都有優點,都可以克服以上幾段所列的困難。事實上,這些途徑回應了本文指出涉及法院的某些困難,例如:要求裁判者具有專門知識或必須在合理的期間獲得裁判,兩者都是採用解決爭訟的替代途徑而可以完全達成的。在這些解決爭訟的替代途徑之中,本文集中討論仲裁方面,不但因為這是其中一個較重要而且在國際上較常採用的途徑,亦由於這是在其他替代途徑都顯得不合適或不足以解決爭訟時,任何爭議都可以引用的替代途徑。故此,可以說仲裁顯然是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中出現的這一類爭議的適當和理想的途徑。仲裁無疑可以克服求諸法院解決這些爭訟的缺點和不便之處。總的來說,將會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爭議方面,基於存在一系列的困難和不便,法院並非解決衝突的最適當途徑。在這個背景之下,各種解決爭議的替代辦法都是較佳和較正確的選擇,而通過仲裁來解決爭執尤其突出。如此,不論在爭議出現之前(就是,在進行合同和協議本身的訂立行為之前),或者在訂立行為之後,都值得建議各方當事人就以解決衝突的替代途徑來解決他們的爭議達成協議,必定要將仲裁視為首要的選擇,或者在其他替代途徑失敗時視之為候補的選擇。
42五、澳門特區在解決爭議方面的潛力在介紹過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主要法律關係和可能隨之而來的,在所涉的各方當事人之間出現的爭議之後,可以斷定,通過解決衝突的替代途徑來解決這些爭訟顯得就是較佳的解決方案,因為這可以克服求諸法院所面對的困難。我們亦都談過,在這範疇之中,仲裁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但因為它是較常用的和為各方當事人較為認識的替代途徑,亦因為它在其他途徑都失敗或顯得不足的時候,可以是各方當事人都能記起的最後一種替代途徑。闡述完畢,或者可以肯定澳門特區可以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就是作為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的仲裁地點。就是,本文相信澳門特區具備獲選為解決在這個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的“仲裁地”或“seatofarbitration”的潛力。本文在隨後幾段謀求突出的就是支持我們這個想法的其中一些理由。讓我們看看如何:(一)澳門特區是屬於民法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在獲選為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仲裁地”方面,澳門特區之所以具備潛力,特區屬於民法法系的一個司法管轄區就是其中一個優勢。在說明這個特點如何會構成優勢之前,需要對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所屬的法系加以定性,就是,需要了解所涉及的司法管轄區究竟屬於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還是伊斯蘭法法系。須留意,有關定性並不簡單的,因為,除了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蘭法系等純正的法系以外,還存在其他法系:(1)以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或伊斯蘭法法系為基礎,但同時受其他法系影響的各種體系,縱使影響不大;(2)混合法系,就是混和多種影響,但不能肯定其中一種影響比其他明顯的法系;在這些情況中,可以發現不同類型的混合法系,這些法系不僅受到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或伊斯蘭法法系的影響,而且受到較少人認識的或小眾法系的其他影響。前者由於某一法系基礎深厚而其他法系的影響僅屬輕微,本文按情況而定仍然將它們界定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或伊斯蘭法法系;
43並因此而將它們與各種純正的法系聯繫起來。後者由於難以或不可能在其中找到一種主要的特徵,故此本文將它們定性為混合法系。按此,本文將“一帶一路”倡議涵蓋的不同司法管轄區納入以下的其中一個法系:(1)民法法系;(2)普通法法系;(3)伊斯蘭法法系;(4)混合法系。讓我們看看:781.屬於民法法系的包括:阿爾巴尼亞9、亞美尼亞、亞塞拜疆、白俄羅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10、保加利亞11、不丹12、哈薩克斯坦13、克羅地亞14、斯洛伐克15、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格魯吉亞、匈牙利16、印度尼西亞17、老撾18、拉脫維亞19、立陶宛、馬其頓、摩爾多瓦20、蒙古21、黑山、波蘭、吉爾吉斯斯坦22、澳門特別行政區23、捷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24、羅馬尼亞、俄7.須留意,為產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作這種定性的目的,本文認為存在着四個不同的管轄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香港司法管轄區、澳門司法管轄區和台灣司法管轄區。原因是每個體制都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自主權,每個體制都具有本身的法院秩序,而且法院是絕對獨立的。據此,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每個司法管轄區都被視為自主的,故此,這裏建議視之為自主的。8.為產生作此定性的目的,本文緊跟可在線上法律百科全書《世界法律百科全書(WorldEncyclopediaofLaw)》找到的資料,具體而言,參見http://lawin.org/list-of-legal-systems-in-countries-aroud-the-world/,2017年9月12日。基於這個網址提供的資料,本文製作了隨後數個註釋所載的資料。9.被視為民法體系,但以被稱為《CodeofLeke》的習慣法為主導的北部農村區域除外。10.被視為是屬受奧地利法律影響的民法體系,瑞士民法(Zivilgesetzbuch)就是1978年《債法》的範式。11.被視為是屬受德意志和羅馬法系影響的民法體系。12.被視為建基於佛教法的民法體系。13.被視為是屬受羅馬—德意志法以及俄羅斯聯邦實踐影響的民法體系。14.被視為是屬受奧匈帝國法律遺產影響的民法體系。15.被視為是屬建基於奧匈帝國多部法典的民法體系。16.被視為是屬受德意志模式影響的民法體系。17.被視為是屬建基於羅馬—荷蘭模式且受習慣法影響的民法體系。18.被視為是在形式上與法蘭西體系相似的民法體系。19.被視為是具有社會主義法律傳統和實踐特點的民法體系。20.被視為是屬受德意志法律影響的民法體系。21.被視為是屬受社會主義法系和羅馬—德意志法系影響的民法體系。22.被視為是涵蓋法蘭西民法和俄羅斯聯邦法律特點的民法體系。23.被視為是深受葡萄牙制度影響的民法體系。24.被視為是屬受蘇維埃和歐洲民法體系影響的民法體系。
44羅斯、塞爾維亞、泰國25、台灣、塔吉克斯坦、東帝汶26、土庫曼斯坦27、土耳其28、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和越南。2.屬於普通法法系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29、印度30、尼泊爾31、新西蘭32、巴基斯坦33和新加坡。3.屬於伊斯蘭法法系的有:沙特阿拉伯34、伊朗35和馬爾代夫36。4.屬於混合法系的有:阿富汗37、南非38、巴林39、孟加拉40、緬甸41、文萊42、柬埔寨43、韓國44、埃及45、阿拉伯聯合酋長國46、菲律25.被視為是受普通法影響的民法體系。26.被視為是深受葡萄牙制度影響的民法體系。27.被視為是受伊斯蘭法影響的民法體系。28.被視為建基於歐洲不同的法律體系,尤其瑞士《民法典》的民法體系。29.縱使因它建基於英式普通法和中華習慣法(親屬法和農地產權事宜方面)而可將之視為混合法系,但仍獲廣泛承認為普通法法系。30.被視為建基於英國模式的普通法體系。31.被視為建基於英國模式和印度法律概念的普通法體系。32.被視為建基於英式模式並附有適用於毛利人的特別法律法規和土地法院的普通法體系。33.被視為屬於受伊斯蘭法律影響的普通法體系。34.被視為建基於伊斯蘭教法律(sharia),並具有埃及法、法蘭西法和習慣法若干元素的伊斯蘭法體系。35.被視為建基於伊斯蘭教法律的伊斯蘭法體系。36.被視為是受英式普通法體系(主要是商事法)影響的伊斯蘭法體系。37.被認為是民法、伊斯蘭法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38.被認為是羅馬—荷蘭民法、英式普通法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39.被認為是伊斯蘭法、英式普通法、埃及《民法典》、《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習慣法的混合體系。40.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41.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例如在殖民地時期印度所使用的法典所引入的規定)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42.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43.被認為是柬埔寨民法(受聯合國駐柬埔寨過渡權力機關影響)、習慣法、共產主義法律理論和普通法的混合體系。44.被認為是歐洲民法、英美普通法和中國古代思想的混合體系。45.被認為是拿破崙民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46.被認為是伊斯蘭法和民法的混合體系。
45賓47、也門48、伊拉克49、以色列50、約旦51、科威特52、黎巴嫩53、馬來西亞54、阿曼55、卡塔爾56、叙利亞57和斯里蘭卡58。基於以上所述,可以斷定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範圍的司法管轄區之中,56.34%是民法法系的司法管轄區,8.45%屬於普通法法系,4.22%屬於伊斯蘭法法系,而30.99%屬於混合法系。如此,多數司法管轄區,例如澳門特區,都屬於民法法系。圖1“一帶一路”倡議包含司法管轄區所屬的法系如果“一帶一路”倡議包含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澳門特區,多數屬於民法法系,就可以將之視為澳門特區作為仲裁地的一項優勢。事47.被認為是民法、普通法、伊斯蘭法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48.被認為是伊斯蘭法、拿破崙法、英式普通法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49.被認為是民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50.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英國託管時期的條例以及猶太、基督信仰和穆斯林等宗教法律的混合體系。51.被認為是民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52.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法蘭西民法和伊斯蘭宗教法的混合體系。53.被認為是建基於法蘭西《民法典》、鄂圖曼法律傳統以及涵蓋猶太、伊斯蘭和基督信仰社群的個人地位、結婚、離婚和親屬關係等宗教法律的混合民法體系。54.被認為是英式普通法、伊斯蘭法和習慣法的混合體系。55.被認為是盎格魯撒克遜法和伊斯蘭法的混合體系。56.被認為是民法和伊斯蘭法(家庭和人的事宜方面)的混合體系。57.被認為是民法和伊斯蘭法(家庭法庭方面)的混合體系。58.被認為是羅馬—荷蘭民法、英式普通法和賈夫納泰米爾(JaffnaTamil)習慣法的混合體系。
46實上,澳門特區具備接近“一帶一路”倡議多數管轄區的一套法系,這樣,選擇澳門特區作為仲裁地意味着選擇一個接近普遍司法管轄區的管轄區。這樣,基於選擇仲裁地的需要,屬於民法司法管轄區的爭議所涉的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自然傾向於選擇一個同屬於民法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因為,既然較為接近,就會使這一方當事人在可能適用域內的法律體制中的某些規範時,更了解可以期待的結果。循此角度,澳門特區相對於其他地方,例如作為屬於普通法管轄區的香港,是具有競爭力的,因為“一帶一路”倡議涉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之中,僅8.45%同屬普通法管轄區。(二)澳門特區是採納《示範法》的司法管轄區在獲選為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仲裁地”方面,澳門特區之所以具備潛力的另一優勢,就是它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59)在對外商事仲裁事宜方面的《仲裁示範法》的司法管轄權。首先,需要留意,澳門特區在仲裁事宜方面被視為二元體系,因為在這方面具有兩套不同的法律制度:(1)第29/96/M號法令規範的域內自願仲裁法律制度;(2)第55/98/M號法令規範的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此制度差不多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85年版本的《示範法》。據此,在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爭議最具重要性的要素之中,可以說澳門特區具備建基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的仲裁法律制度。在解釋此事實如何令澳門特區在“一帶一路”倡議所屬司法管轄59.這是The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TradeLaw(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葡萄牙語的名稱為:ComissãodasNaçõesUnidasparaoDireitoComercialInternacional)的縮寫。
47區之中別具優勢之前,讓我們先看看有哪些司法管轄區採納《示範法》,哪些管轄區不採納《示範法》。601.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司法管轄區有: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羅斯、緬甸、文萊、保加利亞、不丹、柬埔寨、韓國、克羅地亞、埃及、愛沙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菲律賓、格魯吉亞、香港特別行政區、匈牙利、印度、伊朗、約旦、立陶宛、馬其頓、馬來西亞、馬爾代夫、蒙古、黑山、新西蘭、阿曼、波蘭、卡塔爾、俄羅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里蘭卡、澳門特別行政區、泰國、土庫曼斯坦、土耳其和烏克蘭。2.不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司法管轄區有:阿富汗、南非、阿爾巴尼亞、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哈薩克斯坦、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埃塞俄比亞、也門、印度尼西亞、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老撾、拉脫維亞、黎巴嫩、摩爾多瓦、尼泊爾、巴基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捷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叙利亞、台灣、塔吉克斯坦、東帝汶、烏茲別克斯坦和越南。這樣就可以斷定,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司法管轄區之中,59.15%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40.85%不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圖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60.這項試驗係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官方資料為基礎,參見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1985Model_arbitration_status.html,2017年9月12日。
48正如前文所述,澳門特區像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所屬多數司法管轄區一樣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事實成為澳門特區具有獲賦予被選為解決在此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訟“仲裁地”潛力的優勢。本文認為如此,是基於兩項根本的原因:(1)首先,澳門特區作為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示範法》的司法管轄區,備有素質獲國際認可和接受的在仲裁事宜方面的法律法規;(2)其次,由於處於與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多數司法管轄區的相同的情況,澳門特區具有與有關的多數司法管轄區接近的有關仲裁事宜的法律法規,這就使澳門特區成為獲選為仲裁地的理想地點,因為澳門具有為多數司法管轄區認識且認同的法律法規。這項要素使澳門相對其他司法管轄區而言較具優勢。(三)澳門特區是作為《紐約公約》締約方的法律管轄區賦予澳門特區獲選為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出現爭訟仲裁地潛力的第三個優勢,就是澳門特區是加入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通常稱為《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在解釋此事實如何令澳門特區在“一帶一路”具備優勢之前,有需要對“一帶一路”倡議所屬的國家進行研究分析,並且判斷哪些國家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哪些國家不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611.屬《紐約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有:阿富汗、南非、阿爾巴尼亞、沙特阿拉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白俄羅斯、緬甸、文萊、保加利亞、不丹、柬埔寨、哈薩克斯坦、韓國、克羅地亞、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菲律賓、格魯吉亞、香港特別行政區、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以色列、約旦、科威特、老撾、拉61.這項試驗係以相關的網頁提供的官方資料為基礎,參見http://www.newyorkconvention.org/countries,2017年9月12日。
49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馬其頓、馬來西亞、摩爾多瓦、蒙古、黑山、尼泊爾、新西蘭、阿曼、巴基斯坦、波蘭、卡塔爾、吉爾吉斯斯坦、澳門特別行政區、捷克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新加坡、叙利亞、斯里蘭卡、泰國、塔吉克斯坦、土耳其、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和越南。2.不屬《紐約公約》締約國的國家有:埃塞俄比亞、也門、伊拉克、馬爾代夫、台灣、東帝汶和土庫曼斯坦。這樣就可以斷定,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司法管轄區之中,90.14%是《紐約公約》締約國,9.86%不是《紐約公約》締約國。圖3《紐約公約》一如前文開始述及,澳門特區就像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一樣,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這就令澳門特區獲賦予被選為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出現爭訟《仲裁地》潛力的優勢。在這個背景之下,優勢主要有二:(1)第一個優勢較具象徵性,就是澳門特區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就傳遞了屬現代法律體系,並且與承認及執行公斷的國際最佳趨勢相符的形象;(2)第二個優勢就是,既然澳門特區係《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如果特區獲選為仲裁地,在特區作出的公斷就容易獲得納入“一帶一路”倡議的司法管轄區普遍承認和執行。這個要素可以令澳門特區相比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台灣,更具優勢。
50(四)語言的優勢必須同時強調澳門特區擁有對仲裁而言具重要性的某些語言方面的優勢,這些優勢有利於澳門特區可以獲選為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的仲裁地。事實上,縱使較為重要的是仲裁員的語言能力,而仲裁員可以是澳門特區的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地區的人員,但選定作為仲裁地的地點可以以多種語言工作亦不無重要性。這方面之所以重要,不僅因仲裁機構,亦因為人員、技術和後勤支援。澳門特區有兩種正式語文—中文和葡文。中文方面,在澳門特區,普通話和廣州話均通行。此外,澳門特區亦通行英語,而且英語在工作語言方面擔當的角色日益重要。故此,澳門特區提供掌握這三種語言的人才,繼而以這些語言提供高素質的服務,例如文件的翻譯、同聲傳譯、個人溝通等等。本地很多仲裁員亦可以以這三種語言進行仲裁,當然,各方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非本地的仲裁員。概括來說,由於仲裁所使用的語言對任何仲裁而言都是關鍵,而且澳門特區有能力以三種語言進行仲裁,這種狀況就不能不令澳門特區在可能獲選為解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所出現的爭端具有潛力的仲裁地方面處於優越的位置。(五)其他優勢除了以上所述的優勢,還可以指出在前述優勢存在的情況下澳門特區才具有重要性的一些附加的優勢,包括:1.澳門特區是一個多元文化的地方,一個向不同文化開放而且準備好接納具國際性的各種倡議的地方。2.澳門特區擁有便利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往返的陸上、海上和空中交通基礎設施。3.澳門特區擁有服務優良的賓館基礎設施,完全適合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入住並為他們提供有利於工作進行的居停空間。
514.對在澳門特區執行職務但住所不在澳門的仲裁員而言,澳門的稅制友善,而像鄰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政府未來仍可對稅制加以改善。這種情況使澳門特區對較具名聲的仲裁員具有吸引力,並因而可以令澳門特區具備解決在這個背景下和在這些事項方面出現爭議方面,具備完全有能力和公認功績仲裁員。六、在解決爭議範疇內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挑戰前一點所列的優勢支持本文對澳門特區具有潛力可以成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訟解決中心的想法,但這種可能性面對着一些挑戰或困難。本文認為,其中的一些挑戰是假挑戰;另一些是真的挑戰,然而,覓得能夠克服這些挑戰的解決辦法是完全可能和可行的。明乎此,本文認為,為使澳門特區可以成為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的仲裁地而需面對的挑戰有二:(1)對於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爭議,澳門特區須保持不偏不倚;(2)澳門特區在仲裁方面,某程度上經驗不足。(一)澳門特區對待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爭訟時須不偏不倚澳門特區能不能成為爭訟解決中心而可能面對的其中一項挑戰可能涉及,當爭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不能保持不偏不倚的指控。事實上,由於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爭端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時,容易產生澳門特區還是否具備條件作出公正無私的仲裁,是否因而不值得各方當事人信任將爭議交託澳門特區解決方面的爭論。雖然這種論據編造得很有道理,其實不顯得值得本文支持。事實上,打從一開始,澳門特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擁有經由《基本法》確立的高度自治,並且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等範疇的自治方面實質化。事實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條,澳門特區獲“授權......依
52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據此,關於管治、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問題,澳門特區是一個獨立且不偏不倚的實體。另一方面,亦屬同樣重要的是:澳門特區獲選為仲裁地不會對終局裁判有任何影響。試想一下,各方當事人所選擇的(假如選擇澳門特區)是仲裁地,又或者是仲裁中心,但仲裁地或者仲裁中心都對終局裁判都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對終局裁判而言,最重要的是仲裁員如何擔任職務。故此,假如對澳門特區在對待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爭議時能否公正無私存疑的話,各方當事人應做的,就是選擇非本地的仲裁員,這就可以消弭所有疑問或不安。再者,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爭議亦不會全部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當事人,這樣,可能在這個範圍內發生的許多案件之中,就連這種問題都不會出現。(二)在仲裁方面,澳門特區在某程度上經驗不足澳門特區面對的另一項挑戰涉及仲裁經驗某程度上不足,因為,無論在域內爭議層面,抑或在國際爭議層面,仲裁都並非解決爭訟時較常使用的途徑。這樣,除了仲裁員和其他本事實務方面的經驗有所不足,在仲裁中心方面的經驗亦都有所不足。司法官奉召介入仲裁程序方面,以及承認及執行在澳門特區以外宣告的公斷方面的經驗亦都有所不足。闡明了這些難題之後,就需要說明這些難題是易於克服的。事實上,關於仲裁員和其他實踐方面(例如律師)的經驗不足,如果選擇經驗豐富的仲裁員或者有經驗的律師,問題就可以克服;再者,在許多情況下,各方當事人或者會選擇經驗豐富的國際仲裁員,並且由各自的,可能對仲裁事宜有非常豐富經驗的律師陪同。至於仲裁中心經驗不足方面,由於中心僅在引領仲裁程序方面承擔輔助的角色,這不構成真正的問題:真正重要的是仲裁中心的規章在技術上和法律上具有高素質,而且程序具有操作性—現時澳門特區幾個仲裁中心的規章正屬於此情況。至於司法官方面,經驗不足的問題很容易以其技術能
53力和強化在此領域的培訓,以及發展與經驗較豐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官交往和經驗交流計劃而獲得補償。故此,澳門特區經驗不足不應被視為可能獲選為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的仲裁地的障礙。七、結論1.基於提出“一帶一路”倡議的目的,所涉及的國家之間發展為數眾多的法律關係是可以預期的,這些關係具有公共和私人的性質,並且涉及五花八門的一系列事項。2.發展為數眾多的法律關係必定意味着,在所涉各方當事人之間相應出現為數不少的爭端,尤其係由於不遵守、遵守但存在瑕疵,對出現的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或出現利益上的敵對和衝突而導致的爭端。3.求諸法院解決這種爭訟不是最適合的途徑,這一方面考慮到各方當事人和爭訟的國際性,另一方面就是考慮到法院自身的特點,求諸法院解決這種爭訟產生一系列的困難和不便之處。4.影響所及,在解決爭議的各種替代途徑之中,適合於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的分歧的途徑就是仲裁,在各種替代途徑之中,仲裁擔負着突出的作用,不僅因為它的重要性日益增強,亦因為它負起在其他途徑都失敗或顯得不足時,作為傳統的非司法解決爭端的候補功能。5.在這個範疇內,本文認為澳門特區具有可以成為解決在“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議中心的潛力,意思就是獲選為解決此等爭訟的“仲裁地”,而且可以提出一系列支持這個想法的論據。6.縱使具備潛力,事實上選擇澳門特區作為解決這些爭訟的“仲裁地”可能引發某些挑戰或困難。但經過細緻的分析,顯示這些挑戰和困難只是表象,是可以容易克服的。7.故此,本文認為澳門特區具備成為“一帶一路”倡議範圍內出現爭端的解決中心的潛力,為此,發動全社群,無論屬於法律界或非法律界的人士,並且將努力傾注於這個路向實屬重要。
5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55—74澳門構建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芻議鄧偉強*出口信用保險對澳門建設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尤其是提高中國內地和澳門企業發展葡語市場的國際競爭力,為其貨物和資本“走出去”提供風險保障。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6年10月視察澳門期間,宣佈19項惠澳措施,措施之一就是提出支持澳門建設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為此,為助中國內地和澳門企業貨物和資本出口葡語市場時更具信用保險保障,借助中國內地已有出口信用保險的資源和經驗,探討澳門構建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意義。一、前言2006年,國家公佈的“十一五”規劃,首次將澳門納入國家的整體發展規劃,提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政策支持。2011年,“十二五”規劃將澳門獨立成章,明確提出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即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2016年,“十三五”規劃再深入指出澳門發展的路向,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並在“一帶一路”建設和區域合作中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澳門與葡語國家一直保持悠久緊密的歷史文化聯繫,澳門居民對中國內地和葡語國家的風俗及文化較了解,以及澳門企業對中國和葡語市場較熟悉,有利於澳門發揮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服務平台作用。事實上,無論是中國內地企業或是澳門企業,要走進八個葡語國家的市場,無不面對當地的政治風險、商業風險、法律風險以及道德風險,例如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聖多美和普林西、東帝汶未獲得*博士,澳門科技大學兼職講師。
56標準普爾和惠譽國際的信用評級,這個國家所發行債券通常視為不可靠的,對於出口企業而言所承受的風險不少。因此,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構建,可以使出口企業將風險、客戶調查、追賬等“外包”給專業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出口企業可以將專注力集中於最重要的企業發展上。出口信用保險與貿易信貸、貿易信貸擔保齊名,被認為是用來促進貨物和資本出口和防範收匯風險,以及帶動經濟發展和優化就業環境的有效措施,相比其他出口財政措施包括出口退稅、政府補貼、出口信貸及出口融資等更具獨特優勢。隨着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基於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的原則,各國政府不能再以傳統的出口補貼途徑支持出口企業向海外發展,而轉移向出口企業提供政策支持,以公共財政作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以及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提供靈活性和隱蔽性的信用保險保障,這種方式亦被視為間接財政補貼措施。1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誕生於1919年的英國,當時英國政府為鼓勵企業向澳洲出口,成立了專門的政府機構“出口信用擔保局”(ExportCreditInsuranceGuaranteeDepartment),為企業提供出口貨物債權保險和融資擔保。自此以後,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德國、法國、澳大利亞、南韓、香港等無不透過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藉此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當地企業也把出口信用保險當作是“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的堅實後盾。二、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理論基礎(一)定義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為推動當地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當地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保險業務,承保一般商業保險不願意或不能承保的商業風險1.Mah,J.S.,&Milner,C.(2005).TheJapaneseExportInsuranceArrangements:PromotionorSubsidisation?TheWorldEconomy,28(2),pp.231-241.
57和政治風險,以補償出口企業對外貿易中的收匯風險損失,出口信用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銀行、出口企業的重視和支持。從本質來看,出口信用保險是一種貿易風險控制和管理機制,有助於解決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2,為出口企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降低其交易不確定性,促進國際貿易做大做強。(二)對出口企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企業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的作用:1.保障應收賬款。出口企業出現收匯困難,可根據有關條款向承保機構申請索賠,最大程度避免壞賬,保持較為良好的賬務記錄。2.提高市場競爭力。出口企業將收匯風險轉嫁給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可以比傳統上使用單一的信用證(L/C)結算方式的出口企業更具優勢,出口企業更可以靈活地採用包括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賖賬(O/A)等非信用證方式進行支付,藉此為客戶提供更優惠的付款條件,增強出口產品市場競爭力。33.補償風險損失。國際貿易中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並存,當戰爭、騷亂、罷工等對出口企業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可以獲得已確定比例的賠付保障。4.掌握買方信息。可以善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在全球的資信關係和信息庫,對買方國家的狀況,以及對買方的財務狀況、信用額度、道德風險等多方面進行全面評估。5.實施全程信用管理。出口企業投保後,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可以及時跟蹤進口商的經營情況,一旦進口商出現支付困難或信用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可以及時向出口企業提出建議,包括調整信用額度、改變付款方式、中斷後續交易合同等。2.胡賽:“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貿易增長:基於浙江省數據的實證研究”,《商業經濟與管理》第2期,2017年,第60-70頁。3.趙鷹:“論出口信用保險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
586.追收商賬。透過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追債公司和法律諮詢公司的關係網,了解債務違約企業的財務信息並進行快速的格式化處理,提高追賬成功率。7.便利融資。出口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的過程中,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融資往往一起出現,特別是信用擔保,出口企業可以憑着出口信用承保單,相對容易地獲得金融機構融資和借貸利率下浮,解決中小微企“融資難”和“資金荒”的問題。48.獲得專業服務。通過專業服務為出口企業提供個性化的投保方案,支持企業擴大出口。三、中國內地出口信用保險的特色中國內地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末醞釀建立,最早期主要承保機電產品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5隨着中國內地對外貿易的加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5年首次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該公司負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開辦、經營及管理;同年,中國人保成立出口信用保險部,主要負責短期保險業務,到了1992年再開辦中長期業務,以支持大型成套機電設備、船舶、飛機和汽車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成立,主要負責經營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而中國人保則負責經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隨着中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這個大背景下,經國務院批准,第一家由國家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於當年12月成立,標誌着中國內地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進入了全速發展的時期。中國信保是副部級央企、四大政策性金融機構之一,擁有國家主權級信用評級,也是伯爾尼協會的正式成員,該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包4.盧艷秋、朱秀梅:“借鑑國際經驗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對策研究”,《中國軟科學》第4期,2002年,第42-46頁。5.王偉、王碩:“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變遷研究”,《廣東金融學院學報》第23(3)期,2004年,第122-128頁。
59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2015年伯爾尼協會成員承保規模排名,中國信保在73個國家和地區中,以4,199億美元位列承保規模第一位,顯著地拉動了中國內地出口業務的增長。6目前,中國信保的資信資訊渠道和服務網路已覆蓋200多個國家和地區,資料庫收錄了1,000多萬家企業及4萬多家銀行的資信資訊,承保項目遍及230多個國家和地區。7其主要業務包括以下六個方面:8(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險。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下,中國信保可以為企業追回海外欠款,在支援企業穩定出口、鞏固海外市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這個基礎上,中國信保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出運前風險保險,保障企業出運前直接成本損失風險,減少企業壞賬損失,同時解決企業出運前融資需求,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2016年,中國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金額達到3,752.4億美元,增長迅速,進一步加大了對企業出口到巴西等新興市場的支持力度。(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企業收回延期付款及融資機構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提供風險保障9,一般地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別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及成套設備等貨物的出口以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保障信用期在1至15年的出口收匯風險,鐵路、核電行業項目上限可延至20年。目前,中國信保開辦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6.趙暘:“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有效性的國際比較與啟示”,《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第11期,2016年,第80-84頁。7.中國信保:“【砥礪奮進的五年】中國信保全力支援我國開放型經濟建設”,2017年,參見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xwzx/xbdt/173226.html。8.中國信保:《項目險產品服務手冊》。9.艾亞:“您了解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嗎?”,《國際融資》第1期,2005年,第16-17頁。
60已經發展到承保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資保險、海外租賃保險,中國信保已對葡萄牙的PT無綫搬遷新建項目(2013);巴西的SevanBrasil鑽井平台項目(2011)、Nextel3G網絡建設項目(2012);安哥拉的電子政務網項目(2009)、羅安達220kv電網改擴建項目(2014)、索約—卡帕瑞輸變電建設項目(2014)、索約聯合循環電廠建設/安裝項目(2015)、盧阿西姆水電站修復和擴容項目(2015)等提供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三)海外投資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政策性保險,具有跨國性、承保風險的政治性、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的特徵10,以支持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對投資者因投資所在國發生的匯兌限制、徵收、戰爭及政治暴亂,以及違約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目前,中國信保開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有海外投資股權保險和海外投資債權保險。例如:中國信保對巴基斯坦旁遮省光伏園區900MW太陽能光伏電站項目(一期)提供海外投資股權保險和海外投資債權保險,創新了融資銀行首次沒有要求投資者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接受了只有擔保公司的反擔保,降低了海外投資企業的擔保門檻。(四)出口特險出口特險是保障出口企業合同執行中因買方相關風險而遭受直接成本投入損失和應收賬款損失。目前,中國信保開辦的出口特險業務有買方違約保險和特定合同保險。例如:中國信保為阿曼陸地石油鑽機出口項目提供特定合同保險,對戰爭、匯兌限制等政治風險以及買方破產、買方拖欠等商業風險提供了風險保障,為出口企業應收賬款及實際投入成本損失提供最高達90%的賠償比例,有效保障了企業的出口收匯風險。10.李秀芬:“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探析”,《山東社會科學》第8期,2004年,第62-64頁。
61(五)擔保擔保是指在出口貿易、對外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資項目中,出口企業或工程承包商按照有關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向交易的另一方或銀行出具保函或保證合同,承諾在出口企業或工程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時,由承保公司按照保函或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責任。目前,中國信保開辦的擔保業務有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例如:中國信保為柬埔寨10MWP太陽能光伏並網發電站項目提供非自籌部份資金的擔保,並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1,000多萬美元,以緩解工業區內各家工廠的白天用電缺口。11(六)資信服務資信服務是指通過數據收集渠道和科學的技術手段,為企業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國別基礎信息、行業風險分析、項目風險評估服務、海外投資諮詢服務以及培訓服務等。以中國信保發佈的《國家風險分析報告》為例,該報告從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商業環境風險及法律風險的角度,深度分析49個與中國內地經貿往來密切的重點國別和51個國際產能合作重點國別的國家風險。其中,該報告收錄了莫桑比克、葡萄牙、聖多美和普林西林,並對這三個國家的風險水平給出相關政策建議。四、中國內地出口信用保險面臨的主要發展問題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在先進國家和地區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中國內地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約有30多年,中國信保的承保金額從2002年約27.52億美元,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4,731.2億美元。2016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對中國內地同期出口總額的滲透率達到18.9%12,出口信11.尚普諮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信保)擔保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見http://plan.cu-market.com.cn/zxb/。12.王皓然:“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職能履行評估報告發佈”,2017年,參見http://money.people.com.cn/insurance/n1/2017/0928/c59941-29564245.html。
62用保險正處於黃金發展階段。然而,中國內地出口信用保險面臨一些主要發展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資本規模作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中國信保,目前的註冊資本約為271億元人民幣(40.8億美元),資本來自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安排。據中國信保資料,中國信保於2017年上半年向企業和銀行支付賠款已超過34.5億人民幣(約5.2億美元)13,賠付壓力不少。從中國信保2013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可見14,當年中國信保的資產總額708.23億元,負債401.31億元,所有者權益306.92億元,實現營業收入100.51億元,淨利潤15.45億元。同時,該審計結果表明,中國信保在經營績效、風險管控和廉潔從業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和薄弱環節。(二)業務定位中國信保是中國內地唯一國家級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具有壟斷性質且非商業性質,有機會造成運作機制僵化和失去靈活性,如何可以既保障不被外資侵蝕出口信用保險市場,亦可以帶動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發展,是中國內地正在思考的問題。(三)投保自主性和保險條款中國內地出口企業較為傾向實行一票一保、單個客戶或單個地區的保險,而非採用“統保”方式。同時,在續保、剩餘保費求償權、重覆保險締結權、賠償金扣減等保險條款方面,均存在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15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有關情況新聞發佈會”,2017年,參見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94/info4082820.htm。1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2013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2015年,參見http://www.audit.gov.cn/n5/n25/c67424/content.html。15.李青武、于海純:“《伯爾尼聯盟總協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期,2014年,第56-63頁。
63(四)投保費率費率一般會根據出口國別、承保企業的行業、企業規模、從業經驗、賬期以及買方資信等實際情況而計算,費率高低直接影響企業投保的吸引力。(五)法律保障和業務規範在中國內地,迄今沒有頒佈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13年5月8日發出的批覆,提出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可參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16,但是作為政策性保險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否應該視為一般法而非特別法作出處理,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討論。無論如何,由於沒有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法規,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不得不從保險法、合同法或對外貿易法中尋找適用規則的合法性,具體的法律條文尤其是包括如下:1999年10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41條、第124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2004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53條對出口信用保險作了一般性規定:“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2009年10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1條規定:“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16.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覆”,2013年,參見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5/08/content_63143.htm。
64(六)資信系統廣泛、完善的資信服務和追賬網絡是確保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正常運作的重要支持。中國信保只在倫敦設立代表處,在南非、迪拜、巴西、印尼、俄羅斯等設有工作組,但未有與標準普爾和惠譽國際等國際評級機構取得直接合作關係,亦未與國內人民銀行、海關、財政、外交等部門建立資信的交換機制。五、澳門構建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基本優勢(一)制度優勢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國家一直堅定不移支持澳門經濟社會發展,讓澳門享有“一國兩制”之利,搭上國家發展快車,而且還是貴賓座的專列。同時,澳門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制度,保持自由港地位,稅制簡單,實行低稅政策,資金進出自由,可作為獨立關稅區單獨簽署經貿協定,並獲得國際評級機構長期信貸評級。此外,澳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而且澳門的法律體系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澳門跟葡萄牙的法律學歷也是互相認可的。17“一國兩制”給予澳門雙重的優勢,使澳門可以在“中葡平台”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中享有特殊的地位,澳門可以充分運用這個優勢,支持和助力國家發展所需。(二)區位優勢澳門位處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處於全國最具競爭力和經濟活力的城市群之中,具有成為區域商務服務平台的條件。從地形來看上方是中國內地、日本、南韓,下方是東盟和印度,澳門自古以來發揮着中國連接亞、歐、美、非四大洲的中轉港的橋樑作用18,使得內地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不僅能夠顧及東南亞、葡語國家、歐美市17.陳華強:“論澳門法律界在中國—葡語系國家的平台作用”,2017年,參見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17-04/05/content_1169109.htm。18.鄧偉強:“澳門參與和助力`海絲´建設的基本思路”,《“一帶一路”年度報告 行者智見》,商務印書館,2017年。
65場,還能保持與內地的緊密聯繫。與此同時,當港珠澳大橋落成和啟用後,澳門、香港、珠海、深圳將形成“一小時經濟生活圈”,社會經濟格局將會迎來急遽變化。(三)經濟外向度高澳門與葡語國家、歐盟及拉丁語系國家聯繫緊密,國際市場網路廣泛。澳門被世界貿易組織評為全球最開放的貿易和投資體系之一,澳門與100多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經貿合作關係,澳門參加的國際性組織達50多個,100多項國際公約或多邊條約適用於澳門,近年對外貿易總額不斷上升,2010年為69.6億澳門元,2016年增至100.46億澳門元,與中國內地、香港、德國、台灣地區、英國、法國、意大利、美國、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保持長期經貿關係。其中,出口貨物以電子元器件、鐘錶、香煙及酒、機器、設備等產品為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6年“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第五屆部長級會議提出,推動澳門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在澳門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家聯合會、雙語人才培訓基地、文化交流中心、青年創業交流中心等一系列舉措,為中國內地和葡語國家在澳門開展更廣泛性合作提供了具體的政策方向,澳門將會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的紐帶和堅實的橋樑。2017年6月1日,中葡合作發展基金總部正式落戶澳門,為中國(包括澳門)與葡語國家的企業提供投融資支持。19根據資料20,澳門銀行業2016年人民幣清算筆數為10.5萬筆,增長11.2%,其中與葡語系國家銀行和葡資背景銀行的人民幣清算筆數同比增加31.9%。值得注意的是,英國脫歐後,中國內地企業借香港進入歐盟門戶的吸引力將會逐步失色。然而,歐盟一直是澳門重要的交易夥伴,澳門在歐盟總部布魯塞爾設有辦事處,歐盟的“亞洲投資計劃”將澳門納入受惠地區,澳門企業可與歐盟企業聯合申辦有關的投資計劃,加上澳門設有澳門—歐洲旅遊研究中心、澳門歐洲研究學會,澳門高校19.行政暨公職局:“經濟”,參見http://www.gcs.gov.mo/files/factsheet/Economy_TCN.pdf。20.葉兆佳:“澳門銀行業2016年經營概況與2017年發展展望”,2017年,參見http://www.abm.org.mo/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5&id=353。
66設有歐洲事務碩士學位課程,澳門具備條件以“中國內地—澳門—歐盟”模式取代原有的“中國內地—香港—英國—歐盟”的模式的條件。(四)金融體系安全穩健澳門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評為亞洲發達的經濟體之一,其中重要原因在於政府擁有充裕的財政資產、金融部門充足的資本與流動性,以及可靠的聯繫匯率制度等優勢。21根據資料顯示222324,2016年末澳門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16.1%,高於法定最低要求水平8%,資本充足,流動性保持良好,銀行業1個月期及3個月期的短期流動比率均保持在55%以上,遠超於國際要求的25%至30%的最低水平,有充足流動性應對突發事件;銀行業不良貸款比率為0.21%,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超過1,000%,高於一般指標的150%。澳門貨幣體系的高度穩定,澳門元與美元簡接掛鉤,在有效的聯匯制度下保持穩定;澳門貨幣巿場的總體流動資金水平處於高位、息率維持平穩,總體澳門元流動資金超過600億元,而澳門本地銀行同業拆息未見明顯變動,與平均值相當,反映澳門的貨幣市場狀況保持穩定。(五)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制度保持良好勢頭過去澳門業界曾經研究設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可行性,但由於澳門出口總額少,2000年約有204億澳門元,其中成衣出口總額為146億澳門元,佔了當年出口總量的七成,到了2016年成衣出口只剩下6.4億澳門元,澳門出口總額亦隨之減少至100億澳門元。出口保費是基於出口總額作為計算,因此出口企業出於經營成本考慮,對高額保費卻21.IMF(2016).IMFStaffCompletes2016ArticleIVMission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acao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Retrievedfromhttp://www.imf.org/en/News/Articles/2016/11/15/PR16508-China-Macao-IMF-Staff-Completes-2016-Article-IV-Mission22.澳門金融管理局:“統計”,參見http://www.amcm.gov.mo/zh/research-statistics/statistics/monetary-and-financial-statistics-time-series。23.葉兆佳:“澳門銀行業2016年經營概況與2017年發展展望”,2017年,參見http://www.abm.org.mo/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5&id=353。24.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特區政府密切關注英國脫歐公投結果本澳有足夠能力應對金融市場波動情況”,2016年,參見https://www.gov.mo/zh-hant/news/153746/。
67步,故澳門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發展緩慢。不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6年視察澳門時提到,支持澳門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鼓勵內地保險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為中國內地及澳門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在這個基礎上,澳門金融管理局與葡萄牙信貸保險公司(CompanhiadeSegurodeCréditos,S.A.)於2017年首簽《合作框架協定》,以加強雙方就出口貿易與投資專案保險的合作,助力澳門開啟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門戶,相信這將有利於吸引中國與葡語國家間貿易的中國內地企業和澳門企業在澳門進行相關貿易。25六、構建澳門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對策據中國海關總署資料,中國與葡語國家進出口總額達到908.74億美元,中國內地企業和澳門企業在出口葡語市場的過程中,會面臨八個葡語國家不同的風險和基本情況。因此,多層次、多領域、客製化的保險供應就需要不斷增加,細化和創新保險產品需要不斷擴大,牽手中國內地唯一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中國信保,將會為出口企業提供融資和風險分散的有力支撐。(一)政府在出口信用保險的角色和責任定位出口信用保險有多種經營模式,包括政府直接經營,政府成立全資公司,政府控股經營,政府委托私人機構經營,以及進出口銀行經營。例如:英國採用直接經營方式,成立出口信貸擔保局,而加拿大則由政府全資設立出口發展公司。26在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的初期,政府加大力度作出扶持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隨着經驗的積累、承保範圍的擴大以及出口信用保險市場的逐漸成熟,政府作為“全包式”出口信用保險體系中的主體,有需要考慮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將短期商業風險開放予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然後通過再保險的方式將風險分散,25.新聞局:“梁維特:積極發展特色金融修訂融資租賃法律”,2016年,參見http://www.gcs.gov.mo/showNews.php?PageLang=C&DataUcn=106377。26.劉榮、崔琳琳:“經濟發達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實踐和啟示”,《征信》第5期,2017年,第68-70頁。
68增加保費費率和保單條款的彈性,以降低政府財政面臨的風險。例如:2013年後,中國內地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進行開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獲批經營資格。27值得注意是,澳門的財政儲備約有5,000億澳門元,其中近年澳門公共財政開支預算約為1,000億澳門元,根據財政儲備法律制度,需要預留約1,500億澳門元作為基本儲備,而超額儲備則有3,500億元,這個超額儲備規劃約有中國信保註冊規模的13倍、澳門出口貿易總額的35倍。澳門已與葡萄牙信貸保險公司取得合作,下一步必然與全球承保規模最大的中國信保展開合作,當前有需要思考和創新合作方式及經營方式,是否以年度財政預算方式作出安排,還是牽手中國信保在澳門設立葡語國家代表處和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設立賠款準備基金、在工商發展基金中設立特別項目等方式進行,相信這都需要詳細研究,以承擔一般財產保險公司不願意或無力承擔的政治風險和中長期商業風險,打造澳門成為類似非洲貿易保險機構、伊斯蘭出口和貿易保險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葡語國家區域性信用保險機構。2829(二)制定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法信用保險是一個重要的政策性工具,降低中國內地和澳門企業與葡語國家政府和其企業的跨境貿易風險。鑑於出口信用保險承擔的政策性功能的特殊性,非一般的商業保險行為,澳門應考慮在《伯爾尼聯盟總協定》的基礎上頒佈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特別法30,規範出口信用保險的目的、組織運作、業務領域、財政支持、保險責任、各參與方權利義務以及風險基金的設立和管理等。該法內容可考慮由保險27.趙暘:“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有效性的國際比較與啟示”,《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第11期,2016年,第80-84頁。28.趙暘:“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有效性的國際比較與啟示”,《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第11期,2016年,第80-84頁。29.趙慧萍、王國軍:“出口信用保險:國際趨勢、形勢判斷與發展對策”,《財貿研究》第5期,2006年,第94-98頁。30.李青武、于海純:“《伯爾尼聯盟總協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期,2014年,第56-63頁。
69業法和保險合同法兩個方面構成,並將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信用融資緊密結合31,其中保險業法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的宗旨、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人、增資情況、增資程序、增資數額限制、公司治理結構、出口貿易合同真偽的調查措施和程序等事項;有關保險合同的內容可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利益構成及其法律效力、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分類及其信用期限、進口商收貨前支付貸款的比例、分期付款的數額與進度、承保範圍、保險金額、免責情況、保費確定程序、追償權行使、國家風險及限額控制等方面。此外,值得探討因履行出口信用保險而引起爭議時,澳門需否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或仲裁規則,以讓被保險人、境外關聯公司、承保公司、銀行處理爭議。(三)善用中國信用的制度和資訊資源中國信保積極將服務向前移,已與葡語國家的安哥拉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開展合作,亦於巴西設立了海外機構或工作組,更好地服務中國內地企業對外貿易。與此同時,中國信保在獲取重點國別、重點行業等資訊後,已發佈了《國家風險分析報告》、《全球投資風險分析報告》、《一帶一路重點國別跟蹤報告》、《家電行業分析報告》、《消費電子行業分析報告》、《醫藥行業報告》、《船舶行業報告》、《全球銀行資信報告》、《海外目標企業進口採購分析報告》等,為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精細化的深入分析。其中,《國家風險分析報告(2017)》對葡語國家的莫桑比克的政府違約風險、匯兌限制風險、恐怖主義風險進行分析,對葡萄牙的外部支持風險、宏觀經濟風險、公共債務規模風險進行展望,對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商業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詳細討論,日後倘若加入東帝汶、佛得角、幾內亞比紹等資訊分析,相信有助於澳門成為葡語國家資信服務中心的重要平台。在工作方向上,澳門可以考慮與中國信保簽署合作框架協議,同時協調有意的澳門銀行與中國信保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中國信保和澳門政府作為財政後盾和資信後盾,為中國內地和澳門企業提供到葡31.王偉、王碩:“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變遷研究”,《廣東金融學院學報》第23(3)期,2004年,第122-128頁。
70語國家發展業務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出口特險、擔保等保險產品,以及出口管理支援及信用監控解決方案,也可以按照企業的需要,創新保險產品,承保和管理涉及葡語國家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商業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的貿易合同。例如,在買方信貸融資方式下,中國信保可向澳門的金融機構提供用於保障其企業借貸安全的保險產品,也可以是澳門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吸引中國內地或葡語國家金融機構在澳門設點。(四)創新供給產品和專業服務澳門出口貿易規模相對鄰近地區偏少,2016年出口總量為100億澳門元,這個規模僅為同期中國信保在珠海地區承保額58億美元(約為464億澳門元)的二成。從八個葡語國家的基本資料來看(表1),中國內地已成為葡語市場首五大貿易進口國家,不過再深入分析,中國內地只在巴西和安哥拉兩個國家取得雙位數的進口份額,而在與澳門甚有淵源的葡萄牙,中國內地在葡萄牙的進口份額只有1.7%,在莫桑比克、東帝汶、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五個國家的進口份額更不入五大之列,情況令人關注。因此,澳門在構建出口信用保險體系中,有必要考慮提供更多優惠措施,藉澳門的低資金成本和資金充裕的優勢,吸引中國內地尤其是產能業務的企業在澳門設立葡語市場辦事處,依托中國信保和澳門銀行的優勢,創新葡語市場客製化的出口信用保險產品。與此同時,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於2003年10月在澳門創立,其總部於2017年6月落戶澳門,國際基礎設施投資與建設高峰論壇於2012年移師澳門,中葡合作發展基金於2013年6月正式設立,這些國家級舉措為澳門創新保險產品提供了機遇,例如未來可以考慮發展基建前後信用保險、滙率波動風險保險、成本增加風險保險、展覽會風險保險等業務發展。3232.梁皓:“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創新初探”,《國際經濟合作》第5期,2006年,第22-24頁。
71此外,據2017年印務局資料,澳門有484個註冊商會,可以考慮鼓勵這些商會採用會員制的形式33,由商會作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中國信保購買綜合貿易保險,當出口企業出現貿易風險時,可以享有一定數額的保險補償,以此推動出口信用保險的有效發展。33.閆奕榮:“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分析及國際比較”,《國際貿易問題》第6期,2003年,第49-52頁。
72表1八個葡語國家的基本情況國家人口(百萬)c國內生產總值(10億美元)f主要採購市場(市場份額)d首五個主要進口產品(佔總進口比例)d主要銷售市場d首五個主要出口產品(佔總出口比例)d巴西202.72,057.31.中國(18.6%)2.美國(12.7%)3.阿根廷(6.7%)4.荷蘭(5.3%)5.德國(2.7%)1.礦物燃料及潤滑油等(14.5%)2.機械及機器設備(14.5%)3.機械及電器設備(11.9%)4.火車以外的機動車(7.9%)5.基本有機化工原料(5.4%)1.中國(17.9%)2.美國(15.6%)3.德國(6.1%)4.阿根廷(6%)5.韓國(3.2%)1.雜糧,種子及水果(11.1%)2.礦砂、礦渣及礦灰(8.7%)3.燃料及潤滑油等(7.2%)4.肉類及食用內臟(6.8%)5.機械及機器設備(5.9%)葡萄牙10.42041.西班牙(25%)2.法國(12.1%)3.德國(11.8%)4.英國(6.7%)5.中國(1.7%)1.機械及機器設備(16.5%)2.船、艇及浮式建築物(9.8%)3.機械及電器設備(8.4%)4.鐵及鋼製品(8.1%)5.燃料和潤滑油(4.2%)1.西班牙(33%)2.德國(12.9%)3.法國(7.4%)4.意大利(5.4%)5.中國(2.9%)1.機械設備、電器設備(14.6%)2.汽車及其他運輸設備(11.4%)3.礦物燃料(7.6%)4.基本金屬(7.6%)5.塑料和橡膠(7.4%)安哥拉25.894.51.中國(45.5%)2.印度(9%)3.美國(8.3%)4.西班牙(6.4%)5.法國(4.7%)1.機械及機器設備(16.5%)2.船、艇及浮式建築物(9.8%)3.機械及電器設備(8.4%)4.鐵及鋼製品(8.1%)5.燃料和潤滑油(4.2%)1.中國(22.7%)2.葡萄牙(14.2%)3.韓國(11.3%)4.美國(7.1%)5.法國(4.4%)1.燃料和潤滑油等(97.1%)2.寶石及貴金屬(2.2%)3.飛機及航空設備(0.1%)4.鹽、硫磺、土、石、石膏材料(0.1%)5.魚、甲殼類、貝類(0.1%)
73國家人口(百萬)c國內生產總值(10億美元)f主要採購市場(市場份額)d首五個主要進口產品(佔總進口比例)d主要銷售市場d首五個主要出口產品(佔總出口比例)d莫桑比克23.710.71.荷蘭(29.8%)2.南非(18.3%)3.印度(10.6%)4.新加坡(4.6%)5.意大利(3.1%)1.礦物燃料和潤滑油等(13%)2.機械及機器設備(12%)3.火車以外的機動車(9.2%)4.機械及電器設備(7.7%)5.船、艇及浮式建築物(6.8%)1.南非(30.1%)2.中國(12.5%)3.荷蘭(7.3%)4.葡萄牙(5.8%)5.巴林(5.2%)1.鋁及其製品(33.6%)2.礦物燃料和潤滑油等(30.4%)3.煙草及煙草代用品製品(9.2%)4.礦砂、礦渣及礦灰(4.6%)5.糖及糖類食品(3.9%)東帝汶1.18b2.71.德國(60.9%)2.美國(9.8%)3.葡萄牙(9.1%)4.日本(6.2%)5.韓國(3.4%)1.礦物燃料、礦物油等(28.9%)2.火車以外的機動車(13.6%)3.穀物(5.8%)4.機械及機器設備(5.7%)5.電器及設備(5.2%)1.印尼(28.7%)2.新加坡(22.6%)3.中國(7.5%)4.中國香港(6.5%)5.馬來西亞(6.5%)1.咖啡(99.3%)佛得角0.5121.81.葡萄牙(25.3%)2.西班牙(24.6%)3.荷蘭(8.4%)4.塞內加爾(1.3%)5.多哥(1.2%)1.礦物燃料及潤滑油等(12.9%)2.機械及電器設備(8.4%)3.機械及機器設備(7.4%)4.乳製品、禽蛋和天然蜂蜜(5.3%)5.穀物(5.1%)1.葡萄牙(43.5%)2.荷蘭(11.6%)3.西班牙(7.3%)4.中國(5.5%)5.巴西(3.8%)1.礦物燃料及潤滑油等(36.9%)2.魚類、甲殼類及貝類(23.1%)3.加工肉類、魚類或甲殼類(12.6%)4.汽車及鐵路物料(6%)5.機械及機器設備(4.2%)
74國家人口(百萬)c國內生產總值(10億美元)f主要採購市場(市場份額)d首五個主要進口產品(佔總進口比例)d主要銷售市場d首五個主要出口產品(佔總出口比例)d幾內亞比紹1.691.2391.印度(28.5%)2.越南(11.4%)3.中國(6%)4.多哥(4.9%)5.象牙海岸(1%)1.礦物燃料及潤滑油(14.4%)2.穀物(7.9%)3.塑膠及相關衍生製品(5.7%)4.機械及電器設備(5.7%)5.烘焙材料及產品(5.6%)1.葡萄牙(28.4%)2.塞內加爾(23.1%)3.中國(3.4%)4.西班牙(3.2%)5.巴基斯坦(1.7%)1.水果(83.4%)2.魚類、甲殼類及貝類(8.6%)3.木材及木製品、木炭(6.3%)4.種子及含油質果實(1.1%)5.鐵及鋼(0.2%)聖多美和普林西比0.187a0.4031.荷蘭(36.1%)2.比利時(24.6%)3.西班牙(9.6%)4.法國(5.2%)5.葡萄牙(5.2%)1.礦物燃料及潤滑油等(22.6%)2.飲料、烈酒及醋(7%)3.機械及電器設備(6.9%)4.火車以外的機動車(6.7%)5.機械及機器設備(4.6%)1.葡萄牙(58.6%)2.安哥拉(21%)3.中國(3.2%)4.日本(2.2%)5.西班牙(2%)1.可可及可可製品(88.9%)2.機械及電器設備(2.8%)3.水果、柑橘類及瓜類水果皮(1.8%)4.咖啡、茶葉及香料(1.4%)5.鐵及鋼(1.3%)資料來源:本文整理,數據取自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註:(a)2012年,(b)2013年,(c)2014年,(d)2015年,(e)2016年,(f)2017年
7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75—93法人的刑事責任:澳門《刑法典》總則關於此內容的修改草案HugoLuzdosSantos*一、澳門《刑法典》總則法人刑事責任修改的政治刑法意義上的原因,所採用的法人的概念—比較法的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建立關於法人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制度,從政治刑法的角度解釋,主要有四個原因。第一,從頭建立一個真正的法人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制度旨在配合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國際法指引及文書,該等指引及文書指出此法律體系應規定法人的刑事責任以應對日益嚴重的經濟金融犯罪。1第二,對於澳門《刑法典》分則規定的罪名,這一般法律制度的設立也是必要的,即使可能存在法律教義上的障礙反對這一措施,但政治刑法層面的需要更為重要。2第三,因為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法人刑事責任教義規定的統一和穩定是迫切需要的任務3,而這只能通過在澳門《刑法典》總則的一般法律規定作出規定來實現。4第四,在澳門特別刑法中規定的關於法人刑事責任的特別法律制度中消除規定的多樣性也很重要5,因為教義不一致和政治刑法層面的不穩定,特別是在客觀歸責標*檢察院司法官。1.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澳門〈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頒佈20週年紀念研究》,學術協調:PedroPereiradeSena、JoséMiguelFigueiredo,CRED-DM,官樂怡基金會,2016年,第219-227頁,下文會繼續總結引用該作者對於有關主題的論述。2.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同上,第219-227頁。3.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同上,第219-227頁。4.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同上,第219-227頁。5.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同上,第219-227頁。
76準以及處罰標準層面的不穩定,嚴重地影響了澳門刑法體系關於法人刑事責任的統一。6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將來澳門的立法者應嘗試重新構建傳統教義結構(比如客觀歸責以及“擔保人的義務”和“擔保人的地位”傳統淵源,在不純粹不作為範疇,如今已不只作為形式概念,而是由法律、合同與附加條款規定),從而使澳門特區的刑法適應“風險社會”與“後工業現代社會”產生的挑戰,這需要正如我們建議在澳門《刑法典》總則部份採納法人刑事本體責任的混合模式,針對“組織的集體過錯設立系統集體的罪名”,如此便不需要與自然人相關聯的事實,自然人個體為“大公司”和“大企業組織”罪狀實施承擔責任個體化造成實踐上的障礙便可以克服。我們以為,澳門特區的刑法應當被塑造為“風險刑法”,因此,關於法人刑事責任部份,澳門《刑法典》總則應參照“刑法的兩種節奏”(SánchezSilva)7:針對中小企業的罪行採用第一種節奏,也就是採用澳門特別刑法規定的法人異體刑事問責模式,關聯事實確立在自然人犯罪行為;而針對大企業的罪行採用第二種節奏,為此設立法人本體刑事問責模式,關聯事實為法人自身違反控制企業風險的保證義務,這是真正的因法人組織的過錯導致集體的犯罪,自然人對客觀歸咎法人的犯罪再無關聯事實。這一模式的轉變其必要性在於:刑法,特別是在人類中心論以及啟蒙主義的影響下,發展出針對自然人作出符合罪狀事實的行為人的犯罪理論8,構造了主張針對自然人的基本法律的教義,確定了堅不可6.AntónioManuelAbrantes:“澳門法人刑事責任:原則還是例外?”,同上,第219-227頁。7.Jesús-MariaSilvaSánchez:《刑法的擴張:後工業社會刑法政策》,LuízOtáviodeOliveiraRocha譯,聖保羅,RT,2002年,各處。其中這位西班牙作者提到在“風險社會”和“後現代工業社會”框架下的“刑法的四種節奏”,但是沒有(明示或暗示地)提到我們所說的。由此,這種說法(法人刑法責任的“兩種節奏”)是本文作者獨創,而非源於外國學說。8.根據葡萄牙比較法學說,TiagoCoelhoMagalhães:“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刑事科學葡萄牙雜誌》第25載(2015年),科英布拉,歐洲經濟刑法學院,2017年,第145-212頁;MariaJoãoAntunes:“傳統刑法與新刑法關於法人刑事責任”,《Lusíada》第1期與第2期,2003年,第359、360頁;西班牙比較法學說,LauraZúñigaRodríguez:“Lacuestióndela
77摧的支柱,比如過錯原則或者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原則,肯定處罰為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9其教義從一個或多個自然人實施危害刑法法益的角度規定行為與過錯,這些理論曾被用作積極法的範疇,如今,面對集體在經濟社會層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這現象,群體的資本生產模式在國際範圍內越來越被肯定,而作為(後)現代法制國家刑法體系的組成部份。無論是經濟活動範疇,還是社群範圍內以利他的尋求文化擴展願景為目的,在廣義上的自然人的聯合,迫使關於自然人群體實施犯罪的一些論述不得不被接受,聯合集體這內在層面的事實,不能與法人這一特別的發生背景相分離。這樣的情況在商業社會更為突出,當作為商業世界的主要角色,在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以及更容易地實現公司目標,作出偏離刑法為應作為規定的劃界限的行為。也就是說,在商業公司範疇作出刑事違法行為,尤其是經濟、金融與稅務犯罪,這成為一種無法避免的社會現實。由於信息與科技的發展,新興的通訊工具的產生尤其加重了這一現象,加速了國家之間物品與服務的流通速度,特別是透過“稅務天堂”以及通過法人,尤其是公司這一商業手段掩蓋犯罪的實施。10這些以尋求集體實體利益為目的的行為,很明顯灌輸了內部激勵文化,至少是被集體默認的,卻違反法律的行為,促使刑法針對法人責任作出最初的規定,對此在民法中很早就有規定。接受集體實體作為一個擁有義務與權利的法律主體,而不只是部份的組合,成為法律範疇的一個緊密的個體,根本上說,成為與組成成員相區別的一個人,儘管是虛擬的,因此引發這個集體實體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的討論,傳統上這樣的觀點並不能被接受,認為行為與過錯不能由集體作出,正如拉丁諺語所說“社團不可能犯罪”。11responsabilidaddelaspersonasjurídicas,umpuntoyseguido”,《全球化時代刑法的新挑戰》,LuzMaría(及其他),瓦倫西亞,TirantLoBlanch,2014年,第262頁。9.根據葡萄牙比較法學說,TiagoCoelhoMagalhães:“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46頁。10.TiagoCoelhoMagalhães:“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46頁。11.法國革命時期盛行的啟蒙思想促使人們普遍認同“societasdelinquerenonpotest”(社團不可能犯罪)這一原則。JorgedeFigueiredoDias:《刑法—總則—第1卷/根本
78法人無法作出行為與過錯(因此,“社團不可能犯罪”)在當今時代成為滯後的法律現實。尤其是,對於當今“跨國企業犯罪”的現實,其中商業公司成為經濟金融犯罪的工具,“社團不可能犯罪”這條法諺顯得十分滯後。經濟金融犯罪,常常表現為跨國公司犯罪,或者全球企業犯罪。在其內部,即商業公司內部,計劃、產生並實現的犯罪現象違反受澳門特區刑法體系保護集體的、超個人的法益。因此,澳門刑法應制定處罰機制,在澳門《刑法典》總則內規定法人的刑事責任,設置法人為“組織的過錯”承擔本體責任的新模式,並配合來自民法的“風險理論”與“違反預防風險義務理論”。為實現這一目的,配合“風險理論”與“違反預防風險義務理論”設置法人本體責任模式需要恰當地規定法人教義上的含義,從而對該等法人刑法責任歸責(Zurechnung)作出釋義。參考關於法人涵義的簡要的歷史演變12,從FriedrichCarlVonSavigny13性問題/犯罪的一般性原則》第2版(再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1年,第195-297頁;KlausTiedmann:“法人的刑事責任以及比較法裏的公司”,《巴西刑事科學雜誌》第11期,1995年,第22頁。有趣的是,在法國革命前夕,當時出現的社會經濟狀況導致後來對僅對自然人行為犯罪作出規定是否足夠的思考。根據JorgedosReisBravo的觀點,經歷歷史演變的現代社會需要“針對這樣的現實對刑法體系重新作出適當的規定”,JorgedosReisBravo:《關於集體的刑法—關於法人與類似實體的可處罰性》,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121頁;TiagoCoelhoMagalhães:“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46頁及後續。12.回顧關於法人涵義的總結,PedroBaptistaLima:“法人概念的提出與股份公司資本弱化—功能失調的系統?”,《民法雜誌》第2載(2017年,第2期),私法研究中心,主任:AntónioMenezesCordeiro,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7年,第394-407頁,後面幾處引用此文;RitaTerrível:“公司集體中法人概念的提出”,《公司法雜誌》第4載(第4期),主任:AntónioMenezesCordeiro,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2年,第935-1007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性質”,《公司法雜誌》第16期(2016),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6年,第77-104頁,後面幾處引用此文。13.根據德國學說,FriedrichCarlvonSavigny:《SystemdesheutigenrömischenRechts》第2卷,柏林,1840年,第237頁及隨後;這個法人的定義在意大利學說中形成學派,RobertodeRuggiero:《IstituzionidiDirittoCivile.Vol.IIntroduzioneeParteGenerale.DirittodellePersone,DirittiRealeePossesso》第4版,梅西納
79開始,最先14將法人理解為一種純粹的擬制15,也就是法律將法人假定為人。這個Savigny採用的“法律擬制”的重要進步,在於為承認法人的權利能力16無需前置性規範的存在,因為法人是一種自然的存在,這也主導了他的理論。因為其人為的性質(法律擬制的借用),認為法人為擬制的人的Savigny的理論漸漸被一些論述所棄用,這些論述認為法人為真實的、擬人的有機體。羅馬,GiuseppePrincipato出版社,1926年,第401-415頁;相似內容,參見西班牙學說,JoséLuisdeBenito:《LaPersonalidadJurídicadelasCompañiasySociedadesMercantiles》第2版,馬德里,RDP,1943年,第49-56頁;德國學說,UweJohn:《DieorganisierteRechtperson.SystemundProblemderPersonifikationimZivilrech》,柏林,Duncker&Humblot,及其他著作。14.這樣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法律虛構的說法在幾個世紀前聖典學家(如SinibaldodeiFieschi)著作中就曾出現;參見意大利學說,FrancescoGalgano:“法律人格”,《Digesto.DisciplinePrivatisticheSezioneCivile》第4版,Torino,UTET,1989年,第392-407頁;FrancescoRuffini:《LaclassificazionedellepersonegiuridicheinSinibaldodeiFieschialinFredericoCarlodiSavigny》,Torino,FratelliBocca,1898年,第14頁及後續;葡國學說,AntónioMenezesCordeiro:《葡萄牙民法條約—總則—第3卷—關於人》第2版,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07年,第529頁及後續。正因為此,學理上認為Savigny的新觀點就是將其他學者認為的學理領域所謂的虛構適用在法律領域;關於這一方面,參見德國學說,WernerFlume:“SavignyunddieLehrevonderjuristichenPerson”,《FestschriftfürFranzWieackerzum70.Geburtstag》,Göttingen,Vandenhoeck&Ruprecht,1978年,第346-368頁;較近期的著作還有,WernerFlume:《DiejuristischePerson》,柏林/海德堡/紐約/東京,SpringerVerlag,1983年,第5-19頁;葡國學說,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公司法雜誌》第16期(2016),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6年,第77-104頁。15.因為承認法律人格的權利能力源自對其形成性價值的承認,法國學說認可這一觀點,認為《商法典》第L210-6條與《民法》第1842條第1項基於賦予註冊商業公司法律人格的規定說明法國立法者明顯的認可關於這個擬制的學說;參見GastonLagarde:“Proposdecommercialistesurlapersonalitémorale.Réalitéouréalisme?”,《ÉtudesOffertesàAlfredJauffret,FacultédeDroitetdeSciencePolitiqued´Aix-Marseille》,1974年,第431-440頁;PhilippeMerle:《DroitCommercial.SocietésCommerciales》第17版,巴黎,Dalloz出版社,2014年,第59-132頁。16.德國學說,FranzWieacker:“ZurTheoriederjuristischenPersondesPrivatrechts”,《FestschriftfürErnestRudolfHuber》,OttoSchwartz,Göttingen,1973年,第347-371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
80根據這種學說,法人為“真實的人”,不只是擁有權力能力,而且可能擁有行為意志。17為此,OttovonGierke認為法人擁有自己的利益,不同於作為其成員的自然人的利益。對於這種人格的承認只是具有宣告的意義,因為國家有限度的認可法人事實的存在,WernerFlume批評這種觀點認為OttovonGierke的觀點可以包含在Savigny的擬制理論,因為他的觀點基於肯定法人法律人格的行為意思能力。18然而,擬人或現實理論也開始被棄用;只有人才擁有意願和利益作為這些理論構建的基礎,以及將“意思的教條”適用於社團法(無法律人格的集體實體)的結果被認為是荒謬的。19對於否認法人法律人格的理論之中,比較突出的是“特別財產理論”(Zweckvermögen),認為法人的財產為無主財產,因為這個法人並不存在。20因此,這些財產(法人的財產)成為一個整體,不是因為屬於一個“人”,而是因為只是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於是,不再需要區分自然人與法人,而是區分個人財產與為某特別目的而存在的財產。2117.因此,這種論述被包括在類似人的法律人格理論中;德國學說,OttovonGierke:《DieGenossenschaftstheorieunddiedeutscheRechtsprechung》,柏林,1887年,第21頁及後續;葡萄牙學說,OrlandodeCarvalho:《TeoriaGeraldoDireitoCivil.Relatóriosobreoprograma.ConteúdoeMétodosdeEnsino》,科英布拉,1976年,第45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18.德國學說,WernerFlume:《DiejuristischePerson》,第18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這種理論不能適用於法人刑事責任範疇,因為它可適用於類似法人機構,比如無法律人格的法人,例如社團、無法律人格的商業公司和特別委員會。澳門特區傾向採用這個理論,在特別刑法中關於法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可看出受到這種理論的影響。19.德國學說,EdmundBernatzick:《ÜberdenBegriffderjuristischenPerson.KristischeStudienüberdemBegriffderjuristichenPersonunddiejuristischederBehördeninbesondere》,Vienn/NewYork,Springer,1996年,第32-54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20.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21.德國學說,AloisvonBrinz:《LehrbuchdesPandekten》第I卷,第2版,Erlangen,1873年,第192頁及後續;意大利學說,FrancescoFerrara:《LePersoneGiuridiche.TrattatodiDirittoCivileItaliano》(direzionediFilippoVassali)(第II卷,第II章),
81在放棄法人擬人理論的運動中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觀點得以生存。對於擬人理論的爭辯很大程度上轉化為針對所有法律人格的形式觀點,法人也好,自然人也好,都是一種法律體系的人為創造。因此,法人為一種存在,無形的、精神上的一種理想的現實,正如所有法律實體。22這樣,法人被理解為一種“技術上的存在”,因為法人不是一個簡單的機制,一個為“掩蓋”擁有單獨個人權利能力的“虛構的中介”,而是一個表示一個“人的整體”的權利集合的“技術上的真實的形式”,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集合”。因此,法人不是區別於其成員的第三人,而是“成員組成的實體”,其法律含義在於成員的整體共同尋求實現他們的目的。23德國24和法國25主流的學說傾向於認為法人為“技術上的存在”,或者更加嚴格的說,一種根本上基於FrancescoFerrara學說的“法律技術上的存在”。26Torino,UTET,1938年,第3-10頁;法國學說,LéonDuguit:“L´autonomiedelavolonté”,《LesTransformationsGenéralesduDroitPrivédepuisleCodeNapoléon》第2版(第67-72年),巴黎,LibrairieFélixAlcan,1920年;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22.意大利學說,FrancescoFerrara:“Lateoriadellapersonagiuridica”,《RivistadeDirittoCivile》,1910年,第798-801頁。23.意大利學說,FrancescoFerrara:“Lateoriadellapersonagiuridica”,同上,第795頁;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24.德國學說,WernerFlume:《DiejuristischePerson》,同上,第24-30頁。25.法國學說,JeanPaillusseau:“Ledroitmodernedelapersonnalitémorale”,《RevueTrimestrielledeDroitCivil》第4期,1993年,第712-725頁。26.在葡萄牙很早就有Ferrara學說的支持者。其中,JoséTavares在他傑出的著作“關於法人概念與基礎的理論”(載於《GazetadaRelaçãodeLisboa》第11和13期,第161-194頁)中,為支持法律人格理論,認為這是法律世界的存在,借用了“抽象”的理念。JoséTavares的支持基於他認為Ferrara實際上是認同“機構理論”,而“存在理論”肯定“機構的人格”,或者說為實現某共同或一般的目的而創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或公司性質的實體,而且需要像個人一樣作出行為,因此,是且應被稱為“法人”,也就是說,法人的基礎“在於滿足某真實有效的社會和法律規範的需要”。為此作者認為司法中常見的“機構理論”,更好的解釋了“法人”的概念;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
82根據這樣關於法人的理解,其法律人格為一種“法律技術上的存在”27,為保護某些利益的法律創造。28根據ManueldeAndrade的觀點,為“關係的集合統一的法律形式”。29支持“技術存在理論”的學者認為這一學說凸顯了只有當法人符合追隨集體利益的本質才被賦予法律人格的事實30,這與自然人被認為自私地追求個人利益的情況不同。31簡要地說,法人被認為法律技術存在的觀點主要優勢在於理解有限的或者部份的法律人格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成立這個論點時毫無障礙。3233在現今的時代,越來越主流的觀點認為法人為“法律規定歸責的核心”,在意大利學說中常見到這一表述,其中包含經典的簡化理論,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出發點均為所有法律關係只能用於自然人(個人),自然人構成規範前本身存在的唯一元素,“真實”且可27.可能在法國學說中有人認同類似Ferrara理論的法人法律人格“存在”理論。RaymondSaleilles在其著作“DelaPersonalitéJuridique.HistoiresetThéories”(載於《LibrarieNouvelledeDroitetdeJurisprudenceArthurRousseu》,巴黎,1910年,第567頁)中確切地論述“法人法律人格的存在”,與Ferrara理論十分類似,明確肯定法人的法律人格為“法律存在”,無需透過如Savigny理論中的法律擬制。28.葡萄牙學說,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29.葡萄牙學說,ManueldeAndrade:《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第一卷—主體與客體》,重印,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03年,第52頁。30.葡萄牙學說,CoutinhodeAbreu在其著作《商法課程》(第2卷,第6版,2015年,第160頁及後續)中,對法人法律技術上理解提出異議,因為不一定以共同或集體利益的存在來賦予法律人格,他認為例如一人有限公司是為實現個人目的。其更早的著作參見CoutinhodeAbreu:“Personalitémorale,subjectivitéjuridiqueetenterprises”,《RevueInternationaledeDroitÉconomique》,1996年,第178-181頁。31.葡萄牙學說,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2.葡萄牙學說,ManueldeAndrade:“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同上,第54-59頁;類似的內容,參見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3.葡萄牙學說中一個很值得批判的學理觀點,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與商法中法人的提出》,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00年,第55-79頁;更近期的著作有DiogoCostaGonçalves:《法人與商業公司》,博士論文,論文集,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6年,第327-391頁。
83以被規定34,法律的性質決定其只能規定人的行為(需要法律保護的“人”的利益的存在解釋了法人的存在,不同於自然人的法律主體的存在)。35HansKelsen規範主義的分析奠定了這些學說,他認為人(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法律關係規範規定中的一個概括性的術語,為了概括這個規定的一個標誌,一個責任精神上的核心。36眾所周知,Kelsen強調法律體系只能規定人的義務和權利,因為只有人的行為可以被法律體系規定。37因此,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此權利和義務是該等成員以特別方式擁有,區別於作為非法人成員擁有權利義務的方式。3839回顧了法人的學理概念的歷史發展之後,是時候明確關於法人在澳門《刑法典》總則中應採取法人本體與異體刑事責任相結合的雙元模式。34.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5.意大利學說,FrancescoGalgano:《DirittoCivileeCommerciale,VolumeI.LeCategorieGenerali.LePersone.LaProprietà》第4版,Padova,Cedam,2004年,第192頁及後續。36.奧地利學說,HansKelsen:《純粹法律理論》,JoãoBaptistaMachado譯葡文版,第6版,科英布拉,ArménioAmado,1984年,第242頁及後續;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7.葡萄牙學說,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8.奧地利學說,HansKelsen:《TeoriaGeneraledelDirittoedelloStato》,R.Treves譯意大利語版,米蘭,1952年,第102頁;葡萄牙學說,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39.自20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根據TullioAscarelli概念規範與HerbertHart概念分析展開的法人涵義相對化運動。概括地說,前者認為法人被看作是涉及相關自然人的某制度的術語,因為總是涉及到人類以及個人利益,這成為被規範前本身存在的元素,之後被概括為“法人”這個術語;關於這一內容,參見TullioAscarelli:《ProblemaGiuridici》第1卷,米蘭,Giuffrè,1959年,第221-254頁;後一位作者的法律分析理論認為可能存在“在某種特別情況下”,適用於人之行為的規範從根本上不同於適用於非處於“該等特別情況”的個人的規範;HerbertL.Hart:“Definitionandtheoryinjurisprudence”,《法律季度雜誌》,1954年,第42-52頁;HerbertL.Hart:《TheConceptofLaw》第2版,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年,各處;MariadeFátimaRibeiro:“關於法人法律人格的性質”,同上,第77-104頁。
84我們在草案中建議的法人刑事責任的雙元模式是基於法人的混合概念:當法人作為尋求法人集體利益而創造的抽象概念時,為“刑事技術存在”,既區別於作為其組成部份的自然人,也不同於其外在行為(法人本體刑事責任模式);以及作為“法律規範歸責核心”的集體實體,這是基於法人透過自然人(個人)“在外部世界作出行為”,其中自然人為規範前元素,真實的,可以被規範(法人異體刑事責任模式)。因此,一方面,法人本體刑事責任模式是基於將法人理解為一個“法律技術的存在”:法人為一種技術存在,無形無體,而是像其他法律實體是精神上的存在。我們認為法人也是“法律效果歸責本體中心”,在此概念中,因為在“風險社會”框架中存在法人追尋的集體利益。也因為這個原因,此“法律效果歸責本體中心”意在囊括法律關係的整體(無論內部還是外部),法人包括不定數量的自然人與法人。所有法律效果,包括法人的刑事責任,應指向此“法律效果歸責本體中心”:因此是創造一種法人職能活動重組/再平衡的機制,在現今時代,意味着為個人及超個人法益製造“風險”和“危險”,且刑法應適當地保護,避免處罰的空白,這一空白因法人純粹的異體責任模式而產生。因為可以理解,此法人概念意在將“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要求的法人為伴隨法人商業活動而大量“風險”和“危險”的產生而承擔刑事責任。如此大量“風險”和“危險”的產生與自然人為有害或損害事件的產生負責個人化的實踐上的困難。這一現實在大型法人範疇特別明顯,其中生產領域功能相互依存,層次結構的擴散,以及法人內部工作的自然人人數的增加,使得,因為刑法不能認同損害產生的刑法責任歸於個人,之後,當此行為以法人之名並為法人之集體利益而作出,這個責任應被歸於法人。不應忘記澳門特區企業結構中還包括中小企業,對於中小企業並不存在將損害事實歸責於自然人個人的實踐上困難。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建議部份保留當今法人異體刑事責任模式的法人刑罰制度,在
85澳門特區特別刑法中適用這一制度,沒有太大的學理和司法解釋上的變動。二、為打擊經濟金融犯罪建立快捷有效的司法體系是澳門特區社會文化界由來已久的需要這一需求是基於社會對處理經濟金融犯罪信念的支持,處理經濟金融犯罪的需要並不少見,在多個領域都有體現,這意味着澳門特區刑法體系需要配備刑法策略工具,以便有效打擊此類犯罪,同時保證在澳門刑事訴訟(檢察院)保護下懲罰性主張的有效性。有效打擊經濟金融犯罪要求,一方面為打擊犯罪目的實現而更大力度疏通物流和人員措施,同時另一方面自然且必然地要求更有效的處理經濟金融犯罪。澳門特區打擊經濟金融犯罪有必要做的更多,有需要設立法律機制來懲處屬於企業犯罪的行為,也就是圍繞商業企業所進行的並被其驅動的犯罪。這個想法雖是簡單但是可展開的。考慮到經濟金融犯罪表面的現實是法人被作為實施經濟金融犯罪的工具,如此,有必要設立懲罰機制來懲處法人的犯罪行為,比如,通過因內部組織的錯誤而引致損害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所保護的法益的懲處,也有必要拋棄澳門特別刑法內法人異體責任的舊規定。簡單地說,澳門特區法人的刑法責任應確定本體責任模式,這樣做,一方面,法人所採取的功能結構40因沒有採取避免法益41受損的40.關於此內容,因難以將集體部門和代理人自然主義行為客觀地歸責於個人,主張企業犯罪的新模式,透過“創立直接關乎組織的過錯的體系集體的犯罪”,JorgedeFigueiredoDias:“過去與未來的經濟刑法:學理與現實的對話,歐洲經濟刑法研究所課程第15週年紀念研討會”,《葡萄牙刑事科學雜誌》第22載(第3期,2012年7月/9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538頁。41.關於上條注釋同樣參照,LuigiFoffani:“Nuevastendênciasyperspectivasdelderechopenaleconómico”,《RevistaPortuguesadeCiênciaCriminal(RPCC)》第24載(第2期,2014年4月/6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5年,第233頁。
86措施,也就是一種“組織的過錯”,可以受到懲處;另一方面,可克服難以確認法人在職權範圍內應為集體實體犯罪承擔刑法責任的具體機關或代理人的(法院日常工作中感受到的)實踐上困難。42澳門的立法者,考慮到“企業犯罪”的現實,在特別刑法中規定了涉及法人刑法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中關於洗錢罪採用法人異體責任模式;也就是說,將刑法責任歸責於法人是基於自然人犯罪行為和該自然人在法人職能範圍內作出的職能活動間的關聯。法人的刑法責任,在澳門刑法中有特別性質,只存在於當法律有規定的時候(澳門《刑法典》第10條與第11條第1款)。4月3日第2/2006號法律規定了法人需要負責的情況(第5條第1款):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法人,即使屬不合規範設立者,以及無法律人格的社團,須對清洗黑錢犯罪負責:1.其機關或代表人以該等實體的名義及為其利益而實施清洗黑錢犯罪;2.聽命於1.項所指機關或代表人的人以該等實體的名義及為其利益而實施清洗黑錢犯罪,且因該機關或代表人故意違反本身所負的監管或控制義務方使該犯罪有可能發生。在刑法範疇裏,刑法規定與懲罰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43,當為42.關於這一內容,涉及KlausTiedmann教授的學理內容,其中,用“組織的過錯”來定義為避免犯罪事實自我組織的無能力,JorgedosReisBravo:《集體實體的刑法,關於法人及類似實體的可處罰性》,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71頁。43.此處類似HugoLuzdosSantos:“商業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信託義務以及〈稅務違法行為的一般規定〉(RGIT)第8條第7款(已被廢止)與〈非海關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RJFNA)(恢復適用)的第7-A條第2款規定的負帶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辯證合作?”,《稅收雜誌(RF)》2014年5月/6月,波爾圖,VidaEconómica,2014年,第16-20頁。
87集體而作出時44,更準確的說,當以集體的名義且為該集體利益作出時4546,集體實體應被歸責。如此,根據澳門《清洗黑錢法》規定的異體責任模式,法人不因其“組織”犯罪法定罪狀而顯示的危險狀態承擔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犯罪轉變成懲罰集體有瑕疵行為的客觀條件。因此,產生集體責任應符合:(1)通過組織以及以組織為核心實施了《刑法典》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2)行為人與法人及其組織有關聯。47因此,在法人運作有效模式下,以及在具體案件情節中,如果可將行為的作出與承擔領導角色相關聯且通過機關據位人或代理人48、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49的名義,為法人在某組織範疇裏執行5051,就已經足夠。44.關於法人的刑事責任,JorgeReisBravo:“`公法人´的可處罰性VS不受處罰:規則、例外與難以分類的—`公´與`私´之間角力”,(在現在與未來之間的經濟刑法:學理與實踐的對話—歐洲經濟刑法研究生課程十五週年紀念研討會),《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22年第3期(2012年7月/9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477-503頁。45.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20年第1期(2010年1月/3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0年,第55頁。46.參見GermanoMarquesdaSilva:《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與代理人的刑事責任》,2009年,Verbo出版社,第260-265頁,指出“為集體利益實施是為確保公司組織、運行或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即使該行為並不為公司帶來財政上的好處或者可能造成損失。為公司利益實施犯罪應被客觀地承認”。47.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55頁。48.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刑事責任的依據:與個人責任的聯繫,經濟金融刑法”,《研究所進修課程會議》,協調員:MariaFernandaPalma、AugustoSilvaDias、PaulodeSousaMendes,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2年,第206頁。49.關於法人領導的刑事責任順從機制,TeresaQuinteladeBrito:“`順從´機制對於法人及其領導刑事責任的重要性”,《犯罪的解剖,刑法科學雜誌》2014年7-9月,科英布拉出版社,2015年,第85-89頁;西班牙學理中參見LuigiFoffani:“精神上的人主觀上的歸責依據,法人的過錯到底存在麼?”,《RevistaGeneraldeDerechoPenal》第10期,2010年,第2-10頁。50.有關這一論述,涉及法人“自我順從”,JorgeReisBravo:“在現在與未來之間的經濟刑法:學理與實踐的對話—歐洲經濟刑法研究生課程十五週年紀念研討會”,《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22年第3期(2012年7月/9月,2013年11月發行),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537頁。51.有關這一論述,涉及自我管制(regulierteSelbstregulierung),德國學說,MarcEngelhart:《SanktionnierungvonUnternehmenundcompliance》第2版,Berlim,Duncker&Humblot,2012年,第589頁及後續。
88澳門《清洗黑錢法》規定的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5253相當於“無因管理中的本人”,或者機構據位人的責任,第一,此人為其目的而行事(如上分析為集體或機構的目的),第二,不只在個人範圍內,而是擴大行事的範圍與途徑,第三,被他控制並被他領導。如此,儘管為該組織領導的行為,但可導致法人的責任。只要組織(或其中某部門)的領導,因為機構據位人(明示或暗示地)賦予他們事實上的權力和職權,且該權力與職權由他們實際執行,而處在類似“無因管理中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也只有他們可以賦予透過組織實施的刑事行為集體的性質。5455如此,集體實體便無需為其某職員或代理人實施的犯罪而負責。56關於4月3日第2/2006號法律第5條第1.2款規定的領導職位的定義,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故意地,以直接、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52.GermanoMarquesdaSilva:“法人刑事責任—9月4日第59/2007號法律對〈刑法典〉的修改”,《CEJ雜誌》第8期,第80頁及後續;關於同一內容,GermanoMarquesdaSilva:《公司以及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與代理人的刑事責任》,Verbo出版社,2009年,第226頁及後續;TeresaQuinteladeBrito:“法人及類似法人機構的刑事責任—個人與集體責任關聯的一些路徑”《向OliveiraAscensão致敬的研究》第2卷,2009年,第1425-1432頁。53.PauloPintodeAlbuquerque:“法人或類法人的刑事責任”,《律師會雜誌》第66載(2006年9月),里斯本,第641頁及後續;JoséManuelTomédeCarvalho:“法人的刑事責任:物的當前狀態的絕對否認”,《檢察院雜誌》第118期(第30載,2009年4-6月),2009年,第82頁及後續。54.關於這一內容,涉及KlausTiedmann教授的學理內容,其中,用“組織的過錯”來定義為避免犯罪事實自我組織的無能力,JorgedosReisBravo:《集體實體的刑法,關於法人及類似實體的可處罰性》,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71頁。55.關於法人的刑法責任,指出“由組織的瑕疵造成的有罪行為”,ManuelJoséMirandaPedro:“奧地利法律關於法人刑事責任的部份”,(在現在與未來之間的經濟刑法:學理與實踐的對話—歐洲經濟刑法研究生課程十五週年紀念研討會),載於《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22年第3期(2012年7月/9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467頁。56.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55頁,本處幾乎引用原文。
89形式57,為集體利益5859606162作出法定罪狀:這裡清晰的顯示《清洗黑錢法》包含的異體責任模式。因此,根據4月3日第2/2006號法律第5條第1.2款且為其效力,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由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為法人的集體利益實施,是受到雙重限制的,一方面,為犯罪實施而對組織的控制,作為事實的對公司的控制6364,對組織的控制旨在證實是否擔保人的行為對於認定該人“故意違反本身所負的監管或控制義務”具有形成力,也就是說,是否對組織的控制使事實上對公司的控制成為6566;另一方57.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56頁。58.參照葡國學說,AnaCláudiaSalgueiro:“公共實體刑罰責任的排除,〈刑法典〉第11條,第2及第3款的合憲性”,《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24載(第3期,2014年7-9月),負責人:JorgedeFigueiredoDias,2015年,第324頁。59.參照葡國學說,FernandoTorrão:“法人的刑事責任:機構理論的瑕疵與過渡”,《HomenagemdeViseuaJorgedeFigueiredoDias》,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1年,第159頁及後續。60.參照葡國學說,ManueldaCostaAndrade:“去年夏天的急躁,刑事訴訟法典改革—對於一個可以且應該成為不同的法律的批評性評論”,《法律與司法見解雜誌》第137載(第3948期),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146頁及後續。61.關於葡萄牙《刑法典》第11條第2款某些法定罪狀的排除的討論,NunoBrandão:“《刑法典》修訂後法人的懲罰制度”,《法律研究中心雜誌:〈刑法典〉修訂回顧》第8期(2008年第1季),2008年,第42-43頁;CarlosAdéritoTeixeira:“法人作為程序主體或刑事責任程序的`中斷´”,《法律研究中心雜誌:〈刑法典〉修訂回顧》第8期(2008年第1季),2008年,第73頁。62.關於國家的不易感性,在2007年(葡萄牙)《刑法典》改革前,犯罪實施的行為人,MárioPedroSeixasMeireles:《法人與刑事處分:適當的判斷(為了法人刑事處罰制度)》,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6年,第74-75頁。63.參見AugustoSilvaDias:《涉及保護未來的環境、消費、人類基因的刑法新興領域》,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184頁及後續。64.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64頁。65.參見德國學說,BerndSchünemann:“Eldominiosobreelfundamentodelresultado:Baselógico-objetivacomúnparatodaslasformasdeautoríaincluyendoelactuarenlugardeotro”,《向GonzaloRodríguezMourullo致敬》,Civitas,Thomson,2005年,第993頁及後續。66.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對事實的控制,複雜的組織,領導的犯罪,經濟金融刑法”,《研究生進修課程會議》,協調員:MariaFernandaPalma、AugustoSilvaDias、PaulodeSousaMendes,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2年,第194頁。
90面,為了不實施犯罪對組織的控制67,透過事前客觀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因對集體實體擁有權而控制罪狀實施的基本要素,通過其取得信息以及其為了不實施組織犯罪而監督、構架、領導集體活動的權力義務(為了不實施犯罪對組織的控制)作出行為。68這涉及的是並行正犯69,因為,根據4月3日第2/2006號法律第5條第1.2款且為其效力,集體實體只能通過其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作出行為,構成共同犯罪的人員並不多樣。707172法人只能透過其經理和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被歸責。73因此,這裡涉及的不是與“他者”的關係,而是一個在“他者”(機關或法人的代理人)必須存在的關係。74如此,由於其特別的企業結構,法人的行為只能透過他者的行為轉化為“其本身的行為”75,因為這個原因,規定了法人的異體責任模式。如上所述,商業公司通過其經理和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現實世界作出行為76,其中包含了對符合罪狀犯罪行為的公司控制,此自然主67.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關於犯罪責任的證據以及法律模式”,《刑法,刑法政治與教理的依據,向PeterHünerfeld教授致敬》,組織人:ManueldaCostaAndrade、JoséFariaCosta、AnabelaMirandaRodrigues、HelenaMoniz、SóniaFidalgo,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1242-1244頁。68.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66頁。69.關於並行正犯,MadalenaPerestrelodeOliveira:“過失性參與:職權的範圍作為客觀規責的標準”,《法律雜誌》第144載,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2年,第125頁。70.參見JoséFranciscodeFariaCosta:“企業與其機關的刑法責任(或關於刑法中法人的差異性的思考)”,《葡萄牙刑法科學雜誌》第4/92期,第515、517頁。71.關於共同犯罪以及事實的控制,參見德國學說,ClausRoxin:《TätersschaftundTatherrschaft》(TesedeDoutoramento),München,Beck,第1版,第1版在1963推出,之後多次再版及增印。72.參見2011年12月14日英國最高法院合議庭判決R.v.Gnango(UkSupremeCourt),見,其中涉及在所謂的犯意轉移理論下事前同意(“mutualplan”)的重要性。73.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關於犯罪責任的證據以及法律模式”,同上,第1246頁。74.參見FernandoTorrão:《社團可以犯罪?在“公司犯罪”中個人與集體的責任》,博士論文集,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0年,第318頁。75.參照德國學說,HansJoachimHirsch:“StrafrechtlicheVerantwortlichkeitvonUnternehmen”,《ZStW》107期,1995年,第289頁。76.“部門或代理人根據公司的組織,運作或目的作出行為,也就是根據公司利益行事,即使這些行為不帶來財政方面的好處,或者可能帶來損害,但都被看為是部門或代理
91義的事實,是法人自身公司意思的表示77,因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澳門基本法》第30條第1款)對其部門或代理人故意實施符合罪狀犯罪行為而被刑法上的歸責7879,因為只可視為法人自然主義的行為,而外化成為,其一,為實施犯罪對組織的控制,其二,為不實施犯罪對組織的控制。如此,如果認為無論是法人的,還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主義的行為並不視為雙重的對待,而只是集體實體自然主義行為的唯一一次行動,變成自然人(更準確的說,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自然主義行為包含在外顯的集體本身中。80三、法人刑事異體責任模式,因其對懲處的空白,對澳門特區處理真正法人刑罰責任明顯是不足的事實上,法人刑事異體責任模式引致自然人在如上述分析應被刑事歸責的集體犯罪中的個人化81實踐上的困難。82人的職能性行為”,參見GermanoMarquesdaSilva:“公司與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與代理人的刑事責任”,同上,第261頁。77.有關此內容關於自然主義行為公司意思的評估,參見FigueiredoDias:《刑法總則,關於犯罪的一般理論》第1卷(第2版),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7年,第989、1015和1017頁;有關司法見解,參見最高法院2011年3月31日ManuelBraz法官編寫的合議庭判決書,參見www.dgsi.pt。78.學理稱其“所有關於公司生活,在其公司目的範圍的,所以關於可實現其目標的,即使只是輔助性行為,因為真正重要的是被侵害法益,或公司利益實現或發展公司活動以實現公司目的處於危險中”,參見GermanoMarquesdaSilva:“公司與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與代理人的刑事責任”,同上,第263頁。79.犯罪實施對集體實體存在好處或利益需要被證明,該等好處或利益與對一個或更多代理人帶來單獨看待的好處或利益不同,參見AnaMexia:“在刑事訴訟程序代表並為無償還能力被控告的法人辯護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介入”,《葡萄牙刑事科學雜誌》第22載(第4期,2012年10-12月),社長:JorgedeFigueiredoDias,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647頁。80.參見TeresaQuinteladeBrito:“集體實體的刑事責任,關於〈刑法典〉第11條解釋的幾個問題”,同上,第67頁。81.關於法人異體責任批判性評論,GünterHeine:“DaskommendeUnternehmensstrafrecht(Art.100quaterf).EntwiklungundGrundproblematik”,《ZStR》Band121,2003年,第23頁及後續。82.德國學說曾論述這些實踐上的困難,參見BerndSchünemann:《Responsabilidadenelmarcodelaempresa.Dificultadesrelativasalaindividualizacióndelaimputación,AnuariodeDerechoPenalyCienciasPenales》第4卷,2002年,第15頁及後續。
92該實踐上的困難使得在法人刑事責任部份產生不能處罰的空白,我們認為,使澳門立法者的在懲處關於“企業的犯罪”的刑事行為的立法用意無法實現。為此,為應對未來刑法面臨的挑戰,較權威的學說越來越傾向放棄對刑事責任的個人化,而毫無猶豫地接受法人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的原則。83KlausTiedemann是將法人刑事責任模式發展為真正的本體責任模式作出決定性貢獻的主要守護人。84前提是價值哲學層面的指引顯示可肯定刑法譴責的判斷,而取代Tidedemann社會價值觀而進行譴責的倫理性,也就是說,真正地透過規則,使這種譴責建立在對集體組織所採取的模式的譴責上。筆者認為因其成員,機關或代理人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對法人歸責,是基於將其看作在集體背景下一個凝聚的整體,一個缺乏採取預防措施來避免犯罪實施的內部集體的組織的權利人。85法律體系對其作出規範,作為法律主體以及公司代理人,應成立由其成員以法人名義並為法人利益行事確保行為符合法律要求的組織86,所以如果一個集體的違法行為,作為“企業的有缺陷的”87運作導致的結果,此有關鏈的事實,就會在法律層面被認為是法人的所作之事實。83.參見JorgedeFigueiredoDias:“第三千年曙光下的刑法問題”,《刑法、教義及刑事政治的依據,向PeterHünerfeld教授致敬》,組織者:ManueldaCostaAndrade、JoséFariaCosta、AnabelaMirandaRodrigues、HelenaMoniz、SóniaFidalgo,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266頁。84.KlausTiedemann:“法人的刑事責任……”,《巴西刑法科學雜誌》,1995年,第33-34頁;原文參見TiagoCoelhoMagalhães:“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79頁及後續。85.CoelhoMagalhães,Tiago:“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79頁及後續。86.KlausTiedemann:“法人的刑事責任……”,《巴西刑法科學雜誌》,1995年,第31頁。87.KlausTiedemann:“法人的刑事責任……”,《巴西刑法科學雜誌》,1995年,第33-34頁;同樣根據CoelhoMagalhães,Tiago:“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79頁及後續。
93總結上述論述,我們可以肯定集體實體根據刑法層面之應為確保整體的行為的預防違法行為措施的缺失,被看做是“集體組織瑕疵”的原因,它使得法律上被譴責的作為或不作為被實施8889:澳門《刑法典》總則應毫不猶豫地配合“風險理論”與“預防風險義務理論”,接納由於集體組織的瑕疵產生的法人刑事本體責任模式。88.CoelhoMagalhães,Tiago:“刑法中法人歸責模式:為理解立法思維所作教義思想(與比較法)的探討”,同上,第179頁及後續。89.換句話說,自然人行為被法律譴責的判斷真正基於對法人沒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來確保成為一個“遵守法律的組織”,這是根據關於歸責的規定。GermanoMarquesdaSilva:“公司與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與代理人的刑事責任”,同上,第263頁。
9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七期,2017No.3,95—111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出的“媽祖信俗”文化如何影響澳門民間信仰以及澳門海上工作人員行為:以海上工作人員拜船頭信仰為例LuísMigueldosSantos*一、前言(一)研究目的根據2016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指出,澳門擁有豐富歷史文化資源和旅遊資源。在發展旅遊業的同時,不斷優化文化、交通、治安、環保和衛生等環境,把澳門建設成一個宜居的城市。政府啟動研究本澳大數據時代的發展規劃,以配合智慧城市的發展方向。支持各部門以至業界應用創新科技,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提升居民生活素質、改善中小企經營環境、推動產業的升級換代。基於此,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落實特區政府推動澳門智慧城市發展的施政目標,推出一系列推動科學技術的計劃以應用於城巿當中的發展項目。但是在有效地推動智慧型城巿和知識型經濟的同時,澳門特區政府亦不遺餘力地發展文化遺產、文化旅遊、適度多元城巿的發展。首先,“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7月15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處世界遺產項目。第二,澳門特區政府更於2013年正式訂定和確立了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而該法律的第三條指出,文化遺產的組成可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以及“非物*教育博士、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英語教育碩士、法學碩士。
96質文化遺產”。而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當中,該法律的第70條共有六點的說明,分別為:(1)促使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發揚其地方特色;(2)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持續再創造;(3)拯救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4)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澳門文化及其特性的意識;(5)尊重並重視社群、群體或個人對澳門文化的貢獻;(6)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文化、藝術、教育、科研的機構及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延續和推廣工作。而截至2015年,澳門已經有十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當中包括有:(1)粵劇;(2)涼茶製作技藝;(3)木雕―澳門神像雕刻;(4)南音說唱;(5)道教科儀音樂;(6)魚行醉龍節;(7)媽祖信俗;(8)哪咤信俗;(9)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10)土生土語話劇。中國傳統的宗教、信仰、習俗如何正面地影響海上工作人員以至本地人的日常習慣,這是人類學、社會文化發展、人類行為及心理學上的一個十分有意義的話題。加上,現時研究“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學術文章主要集中於討論“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在澳
97門的傳播以及在地方上的分佈,甚少談及“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如何影響澳門海上工作人員的行船文化及祭祀儀式。另外,按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指引,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澳門歷史城區其中一項最要的組成部份。公共實體或私營部門應不遺餘力地尊重、了解、傳承、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故此,本文章的撰寫和出版對相關範疇內的空缺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充。總結,基於上述的方向,本文有三大研究目的。第一,研究中國傳統的宗教、信仰、習俗如何正面地影響海上工作人員以至本地人的日常習慣。第二,增加“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及相關行為在澳門發展的學術研究文章數量。第三,向廣大讀者推廣和介紹《文化遺產保護法》下澳門所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二)研究問題本次項目以質性研究方式進行民俗、信仰學術研究,其主要圍繞一個研究問題:“媽祖信俗”信仰和習俗如何影響海上工作人員日常工作上的行為?(三)理論框架本次研究主要以社會認知理論作框架。1社會認知理論最初由美國著名心理學家班度拉(AlbertBandura)於1986年提出,其理論主要認為個體在社會和群體中的行為和動作都是經過觀察社會中其他人士的行為而習得。理論的結構由三部份組成,分別為人類、行為和環境。上述的三部份構建成一組三角模型框架,彼此互相影響和平衡人類的行為。而這三部份會因情況作出適當的重點改變,而沒有一定固定的限制,例如個人的行為會受當時社會環境強烈的影響而改變。1.Bandura,A.(1986).Socialfoundationsofthoughtandaction.EnglewoodCliffs,NJ:PrenticeHall.
98事實上,行為並非單純地為了個人的心理因素而改變的,而環境亦不會因個人行為而作出重大的調整。因此,這個三角形框架不但能解釋為甚麼個體會做出如此行為,還能解釋個體的行為會因何種因素而改變。2圖1顯示了班度拉所提出的社會認知理論框架。3 組成,分別為人類、行為和環境。上述的三部份構建成一組三角模型框架,彼此互相影響和平衡人類的行為。而這三部份會因情況作出適當的重點改變,而沒有一定固定的限制,例如個人的行為會受當時社會環境強烈的影響而改變。事實上,行為並非單純地為了個人的心理因素而改變的,而環境亦不會個人行為而作出重大的調整。因此,這個三角形框架不但能解釋為甚麼個體會做出如此行為,還能解釋個體的行為會因何種因素而改變。2圖1顯示了班度拉所提出的社會認知理論框架。圖1社會認知理論框架二、文獻回顧(一)“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起源和簡介“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在華人的社區中,尤其對沿海區域絕不陌生,歷史上不少的學者都曾對此進行研究。媽祖信仰自宋代起,開始在華南地區流行,至今已流傳近千年。傳說中,媽祖是一名農家少女,她每天站在海邊保佑遠洋出海的漁船能平安回來。漸漸地,媽祖信仰從一村落信仰習俗不斷擴展,成為擁有中國地區分佈最大、信仰人數最多、海外華僑最齊全的民間信仰之一。但由於媽祖被視為保佑漁民、沿海居民的海上神明,中國內陸地區的民眾可能對媽祖信俗並沒有深入了解。1.現時媽祖廟宇在中國的分佈媽祖信仰自宋代起,其分佈區域日漸增大,尤其自明清兩朝,中國在海上的活動最為鼎盛,這也更好地把媽祖信仰推廣至東南亞、華北甚至美洲地區。研 2Bandura,A.(1995).Self-efficacyinchangingsocietie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行為環境人類圖1 社會認知理論框架二、文獻回顧(一)“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起源和簡介“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在華人的社區中,尤其對沿海區域絕不陌生,歷史上不少的學者都曾對此進行研究。媽祖信仰自宋代起,開始在華南地區流行,至今已流傳近千年。傳說中,媽祖是一名農家少女,她每天站在海邊保佑遠洋出海的漁船能平安回來。漸漸地,媽祖信仰從一村落信仰習俗不斷擴展,成為擁有中國地區分佈最大、信仰人數最多、海外華僑最齊全的民間信仰之一。但由於媽祖被視為保佑漁民、沿海居民的海上神明,中國內陸地區的民眾可能對媽祖信俗並沒有深入了解。1.現時媽祖廟宇在中國的分佈媽祖信仰自宋代起,其分佈區域日漸增大,尤其自明清兩朝,中國在海上的活動最為鼎盛,這也更好地把媽祖信仰推廣至東南亞、華2.Bandura,A.(1995).Self-efficacyinchangingsocietie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º
99北甚至美洲地區。研究報告指出現時在中國的遼寧、河北、山東、江蘇、褔建、台灣、廣東、廣西和海南共有2404所媽祖廟宇;吉林、北京、內蒙古、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貴州和雲南較深入的內陸省份則有33所媽祖廟宇;最後其餘省份如青海省等內陸地區只有三所媽祖廟宇。數據顯示出全國共有2440所媽祖廟宇,而總數超過百分之九十八的廟宇均建於沿海的省份內。3從上述報告可反映媽祖廟宇的分佈與建立明顯地有從沿岸往內陸遞減的趨勢。2.從媽祖信仰建立的華人文化林新媚指出媽祖文化在中華文化中已是家喻戶曉的習俗。4事實上,媽祖並無留下任何的著作、說話、筆記予後人,但媽祖的高尚情操卻能反映出中華民俗以及華人最重要的品德。另外,媽祖的精神更是中華文化的遺產之一。作者把媽祖文化分成五大分支,分別為海洋文化、和平文化、尋根文化、兼容文化以及美德文化。(二)澳門“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傳播與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澳門(MACAU)葡語發音實際上由華語“媽閣”(MAKOK)發音中演變出來。5在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登陸澳門海岸時,詢問本地居民這裡是甚麼地方,但當地居民誤以為葡萄牙人詢問的地方是媽閣廟。因此,“澳門(MACAU)”一詞就成為了澳門在國際舞台上的外語稱呼。徐曉望指出澳門現時有八大廟宇供奉媽祖,分別為媽閣廟、蓮峰廟內的媽祖宮、望廈康真君廟中的天后宮、觀音堂中的天后宮、萬天后宮、氹仔巿天后宮、卓家村天后宮以及路環天后宮。6當中,位於3.鄭衡泌、俞黎緩:“媽祖信仰分佈的地理特徵分析”,《福建師範大學學報》第143(2)期,2007年,第19-27頁。4.林新媚:“媽祖文化的社會功能及現代化意義”,《廈門理工學院學報》第15(3)期,2007年,第84-87頁。 5.李天鍚:“香港與澳門媽祖信仰比較研究”,《莆田學院學報》第16(1)期,2009年,第72-77頁。6.徐曉望:“從澳門廟宇看澳門華人文化特色”,《福建論壇•經濟社會版》第5期,2002年,第55-58頁。
100澳門南區的媽閣廟是澳門最早的廟宇,見證着澳門從一個小漁港發展至當今以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為定位的城市,而媽閣廟至今依然是澳門香火最鼎盛的廟宇。媽祖在中國被視為海上人的保佑神,媽祖的信眾主要是漁民、海上人、魚販、水手、海上執法者等。從16世紀起,澳門已經是一個依靠海上貿易的城巿,當中來自褔建、廣東、江蘇等海上商人經常到澳門與西方國家商販交易,由於華南地區人口的不斷遷入並與本地居民的文化相融合,再加上和葡萄牙人的文化同時共融,最後,成為了澳門獨有的本地文化。總括而言,由於當時澳門居民的生活與航海、海上事業息息相關。因此,澳門的華人一般以“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作為他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直至現時,海上人和海上作業人員的信仰和習慣依然繼承了傳統的“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三)漁民拜船頭文化、祭祀供奉與媽祖文化的關係現代的不少的華人漁民因民間信仰以及口耳相傳的關係皆信奉神明。與一般陸上工作或工商業的工作不同,每次出海的漁獲以及天氣的突然改變皆不能以人為因素改變,故漁民對神明都十分尊敬以祈求收獲獲得保證。自公元15世紀初鄭和下西洋期間,大多數南方的漁船都在船頭處安設了一個尊供奉神明的安神口位,於新船下海、喜慶節日、家有喜事、漁獲豐收、新人下船等事宜前後都以燃放鞭炮、拜船頭和拜媽祖神明作為尊敬神明的一種行為。7然而,媽祖文化始源於公元十世紀宋太祖建隆元年至宋太宗雍熙四年期間(約為公元960年至公元987年)。但當時的媽祖文化主要集中於沿岸漁民於陸地上的祭祀行為為主。而拜船頭的船上尊供奉神明的行為主要始源於明成祖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鄭和第一次下西洋的歷史事件。鄭和於第一次下西洋期間於海上遇上風暴而失去方向,在能源快將耗盡之際,鄭和以及其團隊一同於船頭位置供奉媽祖神像7.黃晨淳:《媽祖的故事》,台中,好讀出版,2005年。
101以祈求回歸之路。鄭和的團隊在誠心祈求後於船隊航道處望到一組紅燈籠為其指引出回歸之去路。當鄭和平安回京後,便向明成祖建議封媽祖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弘仁、普濟天妃”。後來鄭和的事跡廣泛地於民間流傳,不少的漁民亦仿傚鄭和供奉媽祖和拜船頭的做法以祈求漁獲和出入平安,而相關的供奉儀式亦一直流傳至今。8三、研究方法是次研究採用了質性分析手法,主要探討傳統的媽祖信仰、習俗和文化如何影響澳門海上工作人員中的日常操作和特殊習俗。9Merriam指出,質性分析的研究主要探討個體及群體如何解釋他們的行為,人們如何解釋其實踐行為和認知的世界。10研究者與各參與者進行了一次的深度訪談,及後再歸納所有面談資料以便建立出不同的調查結果主題。(一)一般歸納方式研究法一般歸納方式研究法由新西蘭學者Thomas提出,該研究法主要是把一些雜亂無章的質性數據有系統地分類並歸納起來,研究者能從已分類的數據資料中有效地分析出具有意義性的主題類別。11一般歸納方式研究法跟從一系列的邏緝分析。例如研究者需重複地細閱面談數據從而點出重要的主題,再一步步地把長篇的資料歸納成為主題的重點及總結。經整體歸納方式研究法得出的調查結果是豐富的、有深度解釋性的。與量化數據不同,質性數據主要收集參與者分享出來的人生經驗,當中包括(但不限制於)深度訪談、行為、觀8.黃晨淳:《媽祖的故事》,台中,好讀出版,2005年。9.Ember,C.R.,&Ember,M.(2002).Cultureanthropology:Cultureanthropology(10thed.).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 10.Merriam,S.B.(2009).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todesignandimplementation.SanFrancisco,CA:Jossey-Bass.11.Thomas,D.R.(2006).Ageneralinductiveapproachforanalyzingqualitativeevaluationdata.AmericanjournalofEvaluation,27(2),237-246.
102察數據、田野數據、日記、研究者手記等重點組成部份。上述的質性數據均為活生生的人類行為,絕非冷冰冰的數字能夠清晰表達。12在其他類別的質性研究方法中,研究者曾考慮使用民族誌的研究方法收集數據。事實上,在研究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中,民族誌能深入了解該族群的行為和轉變的歷史。但礙於大部份現職的漁民為非澳門居民,故難以從其口中得悉有澳門的數據;另外,現時超過九成的澳門漁民已經放棄以出海捕魚為其職業,只有相當小部份老漁民從事海岸上的工作,而年青一輩的漁民亦並無出海捕魚的實踐經驗,因此研究者未能進行民族誌理論當中所要求的在田野地點停留、生活並參與其生活行為最少一年的基本要求,故整體歸納方式應用在本次研究中最為合理。13(二)參與者本研究應用了有目的性的抽樣手法,邀請了八位現職的澳門海上工作人員,參與者的姓名會被給予一個假名,從而保障其私隱,但其職業、性別以及資歷均會顯示。參與者的資料見表1。表1名稱性別海上工作資歷陳先生男29年李先生男25年張先生男23年黃先生男20年何先生男18年區先生男8年周先生男4年胡先生男2年12.Lichtman,M.(2013).Qualitativeresearchineducation:Auser'sguide.(3rded.).LosAngeles,CA:SagePublications.13.Rasmussen,S.J.(2012).TheOxfordhandbookofcultureandpsychology.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
103本次參與研究的澳門海上工作人員中,只邀請了男性,因受訪者稱現時相關的女性主要從事岸上工作,較少接觸出海事務,因此她們對船務文化和實踐工作並無深入認識。為能收集深入訪談的數據以及最真實的資訊,研究者只邀請了曾於船上工作的男性海上工作人員進行訪談。參與者包括了不同資歷的人員,從資歷接近30年以至年青海上工作人員,都被邀參與並分享其對拜船頭文化的認知。即使上述高資歷的人員可能已臨近退休之齡、或轉至岸上等其他類型的工作,但其經驗及行為絕不會令調查結果失色,反而大大增加了本次研究的觀點。(三)保障參與者的方法參與者的個人資料是研究報告中最應保護的內容,因參與者可能會把一些個人的觀點、對某事情的負面意見等內容無私地分享予研究者,因此研究者會把全部參與者的姓名給予一假名。正因參與者以無名氏的方式分享其觀點,所以他們可暢所欲言地訴說其人生經驗。(四)面談內容的安排Merriam指出訪談是質性研究中最為有效的收集手法之一。14本研究將採用Seidman所指出的現象學訪談法,並以半開放式訪談法收集參與者對“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如何影響澳門海上工作人員的拜船頭習俗行為。1516每一位參與者將被邀請進行一次面對面、單對單的訪談,訪談長約40至60分鐘。面談將於一私人空間中進行,該空間並無第三者存在,從而降低參與者的戒心。14.Merriam,S.B.(2009).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todesignandimplementation.SanFrancisco,CA:Jossey-Bass.15.Seidman,I.E.(1991).Interviewingas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researchersineducationandthesocialsciences.NewYork:TeachersCollegePress.16.Seidman,I.(2006).Interviewingas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researchersineducationandthesocialsciences(3rded.).NewYork,NY:TeachersCollegePress.
104(五)訪談語言的應用在“一對一”的訪談中,由於參與者連同研究者的母語均為粵語,所以對話全部使用粵語交談。但因粵語用詞與書面語略有不同。因此,在調查結果分析部份中,研究者將把所有口語用詞轉換成書面語。而從粵語轉換成書面語的過程中,研究者儘可能保留參與者原有的意義和表達方式。17(六)有效性在質性研究中,有效性是對文章作出確實和正確性的認可。因此,當研究者完成了資料歸納、主題分類以及調查結果的撰寫分析後,開始邀請參與者進行一次成員檢查訪談,從而增強資料的認受性。同樣,成員檢查面談將於一私人空間中進行,該空間並無第三者存在,從而降低參與者的戒心。18另外,因粵語口語轉換成書面語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差別,故是次成員檢查訪談有效地避免意義有誤差的問題。每次的成員檢查訪談長約20分鐘。四、調查結果經過一系列質性研究歸納的步驟後,研究者將上述參與者的訪談數據分析並歸納成為三項主要主題和四項次要副題,再從上述主題中抽取有意義的資料回答所研究的問題。上述主題分別為:1.拜船頭是傳統華裔海上工作人員傳承的習俗行為:1.1代代傳承的文化。2.拜船頭是傳統民間信仰的影響:2.1新人上船;2.2農曆節氣;2.3意外發生時。3.團隊精神和凝聚力。17.Creswell,J.(2012).Qualitativeinquiryand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3rded.).Ta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18.Creswell,J.(2012).Qualitativeinquiryand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3r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
105(一)拜船頭是傳統華裔海上工作人員傳承的習俗行為現時,不管是澳門海上、沿岸工作人員或者是傳統漁民均受到昔日華人海上文化的影響。拜船頭文化在相關行業中已經流行了好一段時間,陳先生和李先生都異口同聲地分享:“由有認識時已經開始。”張先生再強調:“澳門自有海上作業行為,就已經有這樣的習慣,當中並無間斷。”陳先生補充說:“拜船頭是一種很久以前已經流行的傳統習俗,基本上有華人捕魚就已經有拜船頭這種習俗,這是因為大部份漁民及水上人都信奉媽祖的關係。媽祖在華南地區已經流行了上百年,這是水上人生活的一部份。從澳葡政府成立前時已有此風俗,但當然,葡人不會有此拜船頭的行為。”黃先生分享了其1990年代加入相關海事行業的拜船頭經歷,他說:“當時政府相關的海事部門中主要屬於以葡萄牙人作為管理者環境為主,故葡萄牙籍的高層不會進行拜船頭儀式,但會尊重華人文化。始終澳門是中國的地方,不管西方人接受與否,華人海上的文化不會因為西方人的管理而不進行。”區先生是在澳門回歸前一年才加入相關海事行業的。當時,澳門正處於中國與葡萄牙政府的治理交接期,大部份葡萄牙裔的高層已經離開。因此,華人的傳統文化色彩在當時的海事行業中更為濃烈,區先生說:“因為華人在當時行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高,拜船頭文化在工作單位中日漸增強,它已成為我們迎接新人的儀式。”周先生和胡先生是澳門相關海事行業新一代的成員,加上對傳統漁民文化的認識不深,但都曾經參與拜船頭文化的儀式,周先生說:“前輩說這是航海傳統文化的行為,作為一個正式海上工作人員,我們會尊重和繼續這些行為。”1.代代傳承的文化儘管拜船頭文化是華裔漁民傳統的習俗行為,在現時高新科技的影響下,上述所有的參與者都認為拜船頭文化代表着海上工作人員的
106習俗,並有必要保留下去。陳先生作為一名即將退休的成員,認為這種獨特的文化有必要傳承下去。他說:“拜船頭是我的前輩已有的習俗。我當年是新人,我都不明白前輩為甚麼要這樣做。但因為海上作業的人都遵循這風俗,時至今日,對我們這些在海上工作的部門......好像有點意義。”區先生覺得拜船頭文化有必要傳承下去:“即使我們的工作單位已引入不少的高新科技,或者說現時社會上都在推廣科學行事等,但我也覺得傳統文化有保留的必要。”胡先生認為正面的傳統行為無須中斷:“反正拜船頭對我們這些海上工作的人帶來正面的影響,至少大家感覺正面。如果不會嚴重影響到其他人的工作,我想我會繼續傳承這習俗。”(二)拜船頭是傳統民間信仰的影響全數八名參與者都認為,拜船頭文化和行為是受“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影響。媽祖不單是華南文化和信仰的代表,更深深突顯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融之地的特殊地位。事實上,除了海上工作人員外,不少的海上人家均信奉、拜祭、祈求媽祖,以庇佑其魚獲豐收和出入平安。1.新人上船所有參與者都表示,每逢有新船員登船工作,每艘船隻的船主以及船員同事都會為新成員迎新慶祝。初登船工作的成員不論是新晉人員或者是其他岸上工作人員或者是因需要調往船上工作的人員,船上工作的同事都會為他們進行拜船頭儀式。陳先生分享說:“每當有新同事上船工作,船上工作的同事一定為他舉辦拜船頭。大概是為了心安理得吧。再者,有新同事上船,代表船上將會有一段時間沒有新成員加入,拜船頭可以為所有同船工作的同事一起沖喜。”
107張先生補充了拜船頭需要準備的物品:“拜船頭通常需要爆竹、三牲酒禮、燒肉、乳豬、白切雞等。”李先生更補充必須到傳統的香燭店購買一包拜船頭的衣包和香燭等。陳先生表示有些同事可能因信奉其他宗教而不會拜祭媽祖,但是為祈求風調雨順、出入平安,都會尊重這種傳統的習俗。他說:“即使有新人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而不太想參與,但也需要準備三牲酒禮,放爆竹時給其他同事點火,祭祀時其他程序都如常進行,但就不拜祭媽祖。”何先生曾經在船上工作多年,曾參與過兩次拜船頭儀式,他亦分享:“因為每次上船工作的同事都不同,即使同樣的工作環境,但每次的任務、甚至海域都不一樣,所以拜過船頭以求心安。”其他三名資歷較新的成員,如區先生、周先生和胡先生都在近期參與過拜船頭儀式。胡先生認為拜船頭為求出入平安,是一種祝福,他表示:“拜船頭不單是一個習俗,可能是對天、地、人的一種知會,向海神稟告我將會在未來幾年在海上工作,希望工作順利。”2.農曆節氣有超過一半的參與者表示,除了有新人加入船隊會進行拜船頭儀式。此外,在傳統的農曆節氣期間,海上工作人員也會放爆竹,準備三牲酒禮祈求來年風調兩順、國泰民安。陳先生說:“新春年初一或執行重大任務前,我們都會進行一次拜船頭儀式,祈求任務順利。”李先生又補充:“船上,我們甚至乎有燒衣筒,盂蘭節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時,我們都會即時燒衣拜神,以求心安。當大事過後,我們所有同事都會進行一次拜船頭儀式,祈求往後的工作順利。”3.意外發生時年資較深的三名參與者都表示,若然海上屢次發生意外,為了船隻能沖喜、安撫人員心理以及祈求往後工作順利,拜船頭儀式亦會在上述情況發生後立即進行。
108陳先生分享其經驗:“即使發現有人命傷亡,我們把死難者的屍首送回岸上都是善意的好事,況且對船隻不會有太大影響。若然發生多次事故,又或者有人在船上遇難,我們都會拜船頭以求心安。”另外,若然船隻有幸逃過一劫,海上工作人員都會拜船頭感謝神恩。(三)團隊精神和凝聚力和陸地上的工作團隊比較,海上工作團隊的凝聚力較高。區先生指出,他們駐守在大船的時間非常長,所以和同事的關係比家人更加親近,他分享:“我們的船隻一般出勤都以日或星期為一個單位,同事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不論在生活上、執勤中、還是使用洗手間時......我們都在一起。”另外,李先生補充,海上工作人員長時間一起待在工作環境有助海上工作人員建立凝聚力,他說:“跟陸上的工作人員不同,自古以來,海上工作人員每一船期可能長達數個月,甚至以年計算。船員朝夕相對,從陌生變成熟悉,甚至視對方為家人。”在了解海上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環境後,現分析拜船頭儀式如何增強海上工作人員的團隊精神及凝聚力。事實上,海上工作人員的需要於長時期共處的環境下工作,故所有海上工作人員全都經歷過上述高凝聚力的工作訓練,而拜船頭則是聯繫各海上工作人員的開端。陳先生分享:“當拜過船頭和媽祖神後,三牲酒禮我們都會在不影響專業工作的情況下,或下班後跟同事一起分享。”李先生說:“乳豬、燒肉等祭品在祭祀神明以後,和同事下班後一起分享,新加入的同事一般負責購買,當作是彼此認識的好開始。”何先生分享:“因為船務的工作十分專業,所以船員間互相的認識、體諒、理解是我們處事成功的一部份,拜船頭可能只為求心安理得,但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具有一種團結各方的價值。”胡先生更強調:“拜船頭儀式讓我有機會認識其他朋友,亦希望未來幾年的工作會風調雨順。”
109五、討論與總結經過多番訪談及資料收集、分析、歸納等程序後,研究者對“媽祖文化”、“媽祖信俗”、拜船頭習俗、漁民文化、華人信仰等已經有深入的認識。為更好地回答上述的研究問題,本文以一段小章節回應。(一)社會認知理論的應用社會認知理論指出人類、行為、環境三種因素即可構建成一組三角模型框架,它們互相影響和平衡人類的行為。下文圖2所示解釋並顯示了社會認知理論如何影響拜船頭、“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行為。調查結果顯示,人員會因環境因素而改變其拜祭的行為,而拜祭的行為亦會因人類的心理因素而改變,與此同時,人類的心態亦會影響該地區的環境因素。其理論清晰地闡明現時澳門的“媽祖文化”、“媽祖信俗”和相關的祭祀文化如何影響當地人的生活習慣。11 理解是我們處事成功的一部份,拜船頭可能只為求心安理得,但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具有一種團結各方的價值。”胡先生更強調:“拜船頭儀式讓我有機會認識其他朋友,亦希望未來幾年的工作會風調雨順。”五、討論與總結經過多番訪談及資料收集、分析、歸納等程序後,研究者對“媽祖文化”、“媽祖信俗”、拜船頭習俗、漁民文化、華人信仰等已經有深入的認識。為更好地回答上述的研究問題,本文以一段小章節回應。(一)社會認知理論的應用社會認知理論指出人類、行為、環境三種因素即可構建成一組三角模型框架,它們互相影響和平衡人類的行為。下文圖二所示解釋並顯示了社會認知理論如何影響拜船頭、“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的行為。調查結果顯示,人員會因環境因素而改變其拜祭的行為,而拜祭行為亦會因人類的心理因素而改變,與此同時,人類的心態亦會影響該地區的環境因素。其理論清晰地闡明現時澳門的“媽祖文化”、“媽祖信俗”和相關的祭祀文化如何影響當地人的生活習慣。圖2呈現了社會認知理論如何影響海上作業人士的習慣(二)現代海上工作人員進行拜船頭行為的迷思現時,澳門海上工作人員和漁民在不同的情況下都受到媽祖信仰文化和拜船頭儀式的影響,媽祖信仰和拜船頭文化歸根究柢是中國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行為拜船頭拜媽祖環境傳統海上作業人士的習慣全部同事都會進行該儀式人類信仰心態心安理得圖2 呈現了社會認知理論如何影響海上作業人士的習慣(二)現代海上工作人員進行拜船頭行為的迷思現時,澳門海上工作人員和漁民在不同的情況下都受到媽祖信仰文化和拜船頭儀式的影響,媽祖信仰和拜船頭文化歸根究柢是中國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傳統華裔漁民薪火相傳的習俗行為。多名參與者
110分享了以上習俗在海上工作崗位中已經流行了多年,作為華人的一種傳統習俗,這文化不單會在現時的海上單位和民間流傳,更有可能會傳承至往後的世代中。從以前澳葡政府時期,“媽祖文化”、“媽祖信俗”以及拜船頭習俗已經存在。就如陳先生分享:“從1976年起,相繼有華人加入海事工作單位,拜船頭便流行在華人海上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運作中。”在各種文化共融和互相尊重的情況下,葡裔官員均不反對華人“媽祖文化”和“媽祖信俗”在工作單位中的流行。澳門作為揉合中西文化的城巿,自古以來是中國與西方國家交流的重要平台,至21世紀,澳門更被國家國務院定位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是一座先進科技引領下的重點城巿,傳統信仰和高新科技均能在澳門中共融發展,發揮澳門多元文化融合、各方友好合作的核心價值。(三)華人漁民傳統拜船頭文化、祭祀供奉與媽祖文化的應用回應上述文獻回顧的部份,現時大多數的漁民因傳統的習俗、家族口耳相傳和宗教信仰等因素而繼續流傳着拜船頭和供奉媽祖信俗的行為。從上述參與者的訪談數據得悉媽祖信俗文化主要集中於華人的文化當中,來澳管治的葡人工作人員絕無相關的祭祀行為。雖然大多數的海上工作人員對有關鄭和和媽祖的實際故事已經一無所知,但拜船頭以祈求漁獲以及保佑出航順利等願望以舊不變。(四)往後研究的建議本次研究帶出澳門作為中西文化共融的社區,自開埠四百多年以來,葡萄牙人與華南居民共同在這一座城巿互相尊重、互相輝映。事實上,除了“媽祖文化”、“媽祖信俗”以及拜船頭文化之外,澳門社區中亦流傳着不少傳統華人文化、葡萄牙人信仰甚至中西文化共融的習俗。研究者為此綜合了澳門中西文化的五大特點:首先,能引起社會各界對傳統文化的重視,令年青人對以往信仰、行為、習慣等有進一步的認識。
111第二,令一些漸漸失色的傳統文化復興。第三,把澳門以及華南文化更好地記錄在澳門的文獻中。第四,讓澳門社區以外的人士可以深入了解澳門中西文化共融的色彩。第五,建立研究文化、習俗的藍圖,讓其他對文化、習俗有興趣的學者提供研究的理念及方向。
263Administraçãon.º117,vol.XXX,2017-3.º,263-266Departicipaçãopolíticalimitadaaparticipaçãointegraleregulamentada:Odesenvolvimentodapolíticadasasso-ciaçõescivisdeMacauLouShenghua(pp.117)Thereisagreatdifferencebetweentheassociationandthepartyintermsofcharacteristic,activityareaandfunctionorientation.Asasocialorganiza-tion,themainactivitiesofassociationareinthesocialfield,itsfunctionalorientationistoprovidesocialservices,cultivatesocialcapitalandpromotesocialharmony.Partyisapoliticalorganization,representofinterests,policyinitiativesandelitetransportareitsfunctions.However,thereisnopartyinMacau,theassociationhasassumedthepoliticalfunctionofpartyinotherre-gions,showsthequasi-partyfunction.InMacau,ontheprocessofassociationparticipationinpolitics,experiencedfromlimitedparticipationtocompre-hensiveinstitutionalizedparticipation.Onthepoliticaleffectofthepoliticalparticipationofassociation,showsthedepolarizationandnon-antagoniticstateofthepoliticalpower.Ifpartypoliticsisakindofcompetitivepolitics,theassociationpoliticsofMacaushowsthecharacteristicsofnon-competitivepolitics.UmainvestigaçãodasformasdaleidasRAEsnãoincluídasnoartigo18dasLeisBásicasFengZehua(pp.143)DuetothedifferenceofthelegalsystembetweenthemainlandandHongKongandMacao,theBasicLawhasincorporatedvariousformsoflaw,whichgreatlyenrichedthesocialistlegalsyste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TheeighteentharticleoftheBasicLawclearlystipulatethescope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law,whichincludestheBasicLaw,NationalLawslistedinAnnexIIItotheBasicLaw,locallegislativedocument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NationalLawsimplementedinastateofemergency.Thescopeofthiskindwhichexplicitlystipulatestheform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lawhasbecomethegeneralview.WhenwecarefullyunderstandthelegislativespiritandprinciplesoftheConstitutionandtheBasiclaw,itcanbefoundthatthelawapplicableto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canalsobecoveredbytheConstitution,thelawsenactedby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for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Authorizationlaw.Toclarifytheform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
264lawhasthevalueoftheruleoflawinguidingthelegalvalueofthelegiti-mateandreasonableapplicablelawofthepublicauthorityandtheresident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italsohelpstomakefulluseofvariousformsoflawtobuildaharmoniousandvividrelationshipbetweenthecentralgovernmentand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whichcanfurtherenhancetheleveloftheruleoflawand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PossívelPapeldaRaemnaResoluçãodeLitígiosnoCon-textodaIniciativa«UmaFaixa,UmaRota»–PotencialeDesafiosJoséMiguelFigueiredo(pp.161)Inthisarticle,theAuthoranalysesthepossiblerolethattheMacauSARcanplayasaplatformforthesettlementofdisputesinthecontextoftheinitia-tive«OneBelt,OneRoad»,anddiscussesthepotentialandthechallengesofthispossibility.TheAuthorstartsbydescribingbrieflywhatisthe«OneBelt,OneRoad»initiativeandwhicharethecountriesinvolved;later,heexploresthetypeoflegalrelationships,publicandprivate,thatcanbeestablishedunderthatinitiative,concludingthat,beingsomanyandsodiversified,itisinevi-tablethatfromthoserelationshipsmanydisputeswillarise.Inafurtherstage,theAuthorexpressesthereasonwhythecourtsaredefinitelynotthebestwaytosolvethedisputesariseninthatcontext,concludingthatth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meansorprocedures,inparticularthearbitration,arethemostsuitableandconvenientwaytosolvethosedisputes.Thatstated,theAuthorcomesupwitharangeofargumentsthatcansustainthattheMacauSARcanbeasuitableplacetobechosenasthe«seatofarbitration»tosolvethedisputesinthecontextoftheinitiative«OneBelt,OneRoad».Byfinishingthearticle,theauthoralsopresentssomeofthechallengesthattheMacauSARwillfaceiftheRegionwantstobechosenasaseatofarbitration,andpurposessomeeventualwaystoovercomethosechallengesordifficulties.Umaavaliaçãopreliminarsobreacriaçãodoregimedoseg-urodecréditoàexportaçãoemMacauTangWaiKeong(pp.185)Exportcreditinsuranceschemeisanimportantinstrumentin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MacaoasaServicePlatformforTradeCo-operation
265betweenMainlandChinaandPortuguese-speakingCountries.Theincreaseduseofexportcreditinsuranceraisestheexporters’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andexports,andprovidescomprehensiveprotectionagainstlossesduetopoliticalandcommercialrisk.DuringtheCentralGovernment’sPremierLiKeqiang’svisittoMacaoinOctober2016,heannounced19measurestobolsterMacao'sserviceandtradeindustriesaswellasanexportcreditinsur-ancesystem.ExportcreditinsuranceisprimarilyusedfortheexportofcapitalgoodsandcapitalintensiveservicestoPortuguese-speakingCountries.ThepaperdrawssomelessonsfromMainlandChina’sexperienceforthefuturedevelopmentofMacaoin-workbenefits.ResponsabilidadePenaldasPessoasColectivas:EsboçoparaasuaPrevisãoFuturanaParteGeraldoCódigoPenaldeMacauHugoLuzdosSantos(pp.213)Thepresentarticlehasthemainaimtocarveoutafewguidelinesthatoughttopervade,fromaiurecondendostandpoint,theforthcomingreformofcorporatecriminalliabilityinMacauPenalCode.Havingthisassertionveryfirmlyinmind,thisarticledepartsfromtheknown(thealter-egocorporatecriminalliabilityinforceinthecopiousspeciallegislationofMacau)inordertoachievetheunknown(thestrenuousdefenseofatrueself-responsibilityofenterprises)aimingtocurtailthemiscellanyofpunishmentsflawsenabledbytheformercorporatecriminalliabilitywhichgivesrise,inpracticalterms,totheheinousphenomenonof«organizedirresponsibility».Como“aCrençaeosCostumesdeA-Má”afectaramascrençaspopularesdeMacaueoscomportamentosdostra-balhadoresmarítimos,vistoàluzdaLeideSalvaguardadoPatrimónioCultural:ocasodaprestaçãodecultonaproadosbarcosporpartedostrabalhadoresmarítimosLuísMigueldosSantos(pp.239)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hastheinseparablerolewhichservesasthesymbolofspiritualandwisdomvaluesforgeneralpublicmembersinMacau.Withinthecoastalprovinces,citiesand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inChina,particularlyforFujianandGuangdong(Canton)provinceswhere
266fishingistheprimaryindustry,theBeliefandCustomsofA-Mahasacloserelationshipwiththelocalresidents.ThisstudyinvestigateshowtheBeliefandCustomsofA-Maunderthe“MacaoHeritageProtectionLaw”influencethelocalbeliefs,religionsandthebehaviorsofmarinestafffromtheperspectivesofmarinestaff.Thisstudyemployedthewell-knownSocialCognitiveTheoryasthetheoreticalframeworktocollectaseriesofmeaningfulthemesandsocialphenomen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