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一七年,澳門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2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高炳坤執行社長:吳志良 編輯委員會:蘇朝暉婁勝華馮若儀蘇翊崚鄭佩佩所有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 版:行政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澳門郵箱463號水坑尾街162號26樓中國澳門電話:(853)28323623 圖文傳真:(853)28322078電子郵箱:rap@safp.gov.mo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800本ISSN 0872-9174行政雜誌現在已經可以在互聯網上讓公眾下載及搜尋昔日資料。網址為:http://www.safp.gov.mo,進入網頁之後,按“服務資訊”欄目選擇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即可。
3第三十卷‧第二期(總第一百一十六期),二○一七年六月目錄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辯析5冷鐵勛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與慈善救濟活動15婁勝華多點支撐、多重覆蓋的澳門社會援助體系49鄞益奮葡語在華的生涯—一個成功的例子63CarlosAscensoAndré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證據法中舉證責任動態分配在未來法的69若干備考HugoLuzdosSantos王薇從“澳門土生土語”使用者的角度探討如何保育、推廣和95傳承“澳門土生土語”於澳門的永續發展LuísMigueldosSantos摘要255
4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須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5—13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辯析冷鐵勛*全國人大常委會張德江委員長在5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召開的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特別指出,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此基礎上,香港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份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份權力由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就是維護國家主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來源。張德江委員長的這一段話,對於正確理解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係,澄清有關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之間關係的一些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有着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一、國家事務管理權與地方事務管理權的關係從權力的性質來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國家事務管理權與地方事務管理權的關係。一個國家對其所屬領域擁有主權,就意味着這個國家對其所屬領域擁有全面管治權,包括對其所屬領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事務具有全面管理的權限,這在國際法上都是公認的常理。從這個意義上說,管治權是一種國家層面的權力,是一種國家事務管理權,是國家對完全處於國家主權之下的領域進行管轄和治理的權力,它實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6上是主權國家對其所屬領域行使主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力。在地球上,國家林立,一個國家對某個地方之所以能行使管治權,正是以這個國家對這個地方擁有主權為基礎的。主權和管治權的這種密切關係,使得國家層面的管治權帶有明顯的主權的痕迹和烙印。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層面的管治權是一種主權性權力,既以主權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又是主權得以彰顯和行使的方式。作為主權性權力,管治權由國家擁有,而不能由作為國家組成部份的地方享有。特別是在單一制國家,地方享有的只能是地方事務管理權,不可能享有只有國家才擁有的主權性權力。國家擁有對其所屬領域的管治權,通常是由中央國家機關尤其是中央政府代表國家來行使的。中央國家機關特別是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對其領域行使管治權,實際上就是代表國家對其所屬領域行使主權,其主權性特徵非常鮮明。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這决定了我國只有一個國家主權、一部憲法,也决定了我國只有一個最高權力機關、一個中央政府,並决定了國家對所屬領域具有全面管治權,可根據政治、經濟、民族、歷史等因素,把所屬領土劃分為大小不同、層次不等的區域,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政權機關,進行有效管理。國家對所屬領域的這種全面管治權,正是國家對所屬領域行使主權的體現。通常來說,國家對所屬領域的全面管治權是由中央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的。特別行政區是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在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前提下,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制度的行政區域。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份,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鑒此,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當然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國家對特別行政區享有主權的應有之義,也是特別行政區置於國家完全主權之下的題中之義。這種管治權體現的是國家事務管理權,通常由中央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7由於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的行使有其特殊性,這集中體現為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份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份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經全國人大授權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獲授予的這些權力,構成了高度自治權的內容。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依法具有監督的權力。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行使的這種特殊性充分表明,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是中央對地方的授權,其本質上是一種地方事務管理權。作為地方事務管理權,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僅涉及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事務,而不能涉及主權性事務,例如,不能涉及外交和國防等國家行為這些主權性事務。有關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這些主權性事務,屬中央直接行使的全面管治權範疇,而不在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範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一種地方事務管理權,歸根到底,仍是由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所决定的。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我國所有地方的權力都是中央依法授予的,而且各地方獲授予的權力只是涉及該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管理權,與該行政區域有關的外交、國防等主權性事務管理權,一律由相應的中央國家政權機構依法行使。較之其他行政區域獲授予的權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雖有其特殊性,如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貨幣發行權等,但不管如何特殊,它仍屬地方性事務管理權,在這一點,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與我國其他行政區域的權力並無不同,都具有明顯的地方事務性特徵,都要受制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而不能對抗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二、固有性權力與受權性權力的關係從權力的來源來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固有性權力與受權性權力的關係。
8以權力的來源為標準,可將權力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固有”一詞,其意思是指本來就有的,或者指不是外來的。固有權,從字面上直觀來理解,就是指某一主體本來就擁有的權力,而不是外部主體給予的權力。只要某一主體存在,它就擁有某一項權力,這項權力就是固有權。相反,如果某一主體所享有的某一項權力並不是其本身所擁有的,而是外部主體給予的,那這種權力就不是固有權,而是非固有權。對固有權和非固有權,曾有內地學者作過解釋或者定義,認為固有權是指一國之內,不以任何其他政權的賦予為前提,最初即由某一政權以某種方式取得並擁有和行使的權力;非固有權則是指在一國之內,本來並不歸某一政權擁有和行使,或是雖由其行使但並不歸其擁有,由於某種需要而由某一政權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某種形式(如分權、授權等)賦予該政權擁有並行使的權力。1不過,對固有權作出上述解釋或定義的內地學者,對於某一政權以何種方式取得並擁有和行使固有權,則沒有進一步的明確。同樣以權力的來源為標準,也有內地學者認為可將權力劃分為本源性權力和過程性權力。其中,本源性權力是指相對而言處於原始形態的政治結合體從其自身的物質屬性和組織結構中產生的一種權力;過程性權力則是指本源性權力的主體通過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機構體系內配置的、由不同國家機關和官員掌握和運用的職權。按照上述學者的觀點,本源性權力表現為一定政治關係主體固有的或直接從該主體的物質屬性中衍生的權力,它不是從任何實在法中產生的,相反本源性權力决定和派生出現行實在法,因此,本源性權力屬於政治權力而非法律權力。例如,1789年後法國國民議會、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行使的權力,都屬於本源性權力。在國家權力體系中,本源性權力是最高的權力。在單一制國家,本源性權力是整個國家的,它只能屬於事實上控制和代表這個國家的一個政治中心,即中央政權或中央政府。從中央的角度看,中央與地方政權之間並不存在甚麼分權1.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10周年文集》,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00頁。
9的問題,只有它向地方政權授權的問題。中央願意授予地方政權多少權力,完全是單方面决定的事,無所謂權限之爭。2從本源性權力表現為一定政治關係主體所固有的或者直接從該主體的物質屬性中衍生出來的特性看,本源性權力實際上指的就是固有權。本源性權力既然屬於政治權力,而非法律權力,那固有權同樣是屬於政治權力,而非法律權力。這就意味着固有權的出現先於現行法律,而且固有權决定和派生出現行實在法,而不是相反。固有權的這種特點,在歷史上新興政治力量通過革命奪取政權,通過制憲和立法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過程中表現得最清楚。在這種時候,制憲者或者立法者行使權力沒有也不需要任何實在法根據。除前面所提及的1789年法國國民議會、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外,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大陸會議、制憲會議行使權力、中國1912年南京臨時參議院制定臨時約法等也都是這樣。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同時,對香港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不是一種固有權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本身就是中國政府所擁有的,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由別的主體來賦予。中國政府基於對香港所擁有的主權,自然就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實際上也就表明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與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實際上就是一體兩面。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既然是一種固有權,是基於中國政府對香港享有主權並恢復行使主權的必然產物,那如何理解《“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所提到的“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的有關表述呢?或者我們換一個方式來表達問題,即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的全面管治權,是先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產生呢,還是後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產生呢?2.童之偉:《國家結構形式論(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60頁。
10如前所述,內地有的學者提出的本源性權力,實際上指的就是固有權。按照上述內地學者的意見,本源性權力的出現先於現行法律,它不是從任何實在法中產生的。但是,有關政治主體運用本源性權力建立了新的國家,形成了新的法律秩序後,除一部份以政治權利的形態存在於公民手中外,本源性權力應當融化在法律中,通過法律規範來自我表現。本源性權力一旦通過法律規範獲得了表現,就轉化成了過程性權力(即本源性權力的主體通過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機構體系內配置的、由不同國家機關和官員掌握和運用的職權),其現實表現就是國家機關的職權。在法治社會,本源性權力以其本來的面目直接顯現出來並發揮作用是特殊的或例外的情况,即非常態,它以過程性權力的形態出現並發揮政治法律功能才是常態。3上述這種分析思維,對我們理解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的全面管治權有一定的啓發意義。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恢復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這種管治權作為一種本源性權力,在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成立之時,就本應由中央政府享有並行使,因為我們不承認英國强加給中國人民的不平等條約,香港的主權歸屬中國這一客觀事實並不因英國的佔領而有所改變,只是由於英國對香港的佔領而導致我們國家無法對香港行使主權,因而也無法行使管治權。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恢復的是主權的行使,而不是主權本身。同樣的道理,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時,恢復的並不是全面管治權,而是全面管治權的行使。因此,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產生之前,中國政府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也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只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使得中國政府無法對香港行使主權和全面管治權。鑒此,從權力的最初來源看,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與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相伴相生的,而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一客觀事實,使得中國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成為一種理所當然的本源性權力,即固有權,並且先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產生。不是有了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國才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和全面管治權。當然,即使中國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和全面管治權,在具體行使主權和全面管治權特別是全面管治權時,仍要依法來進行,這是任何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因此,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就中國政府對3.童之偉:《國家結構形式論(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61-262頁。
11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實行的方針政策作出承諾後,仍需根據憲法來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其中便涉及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而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核心就是權力配置關係,即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被授予哪些權力,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如何進行監督。這樣看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與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作為固有權即本源性權力先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產生,兩者之間並不矛盾。前者指的是全面管治權的行使要合法化、法治化,要在法律上有依據;後者指的是全面管治權的最初來源,是權力主體本身所固有的,它先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產生。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則不同,它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具體來說,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予的。之所以如此,仍是由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所决定了的。在單一制下,我國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本身並不天然享有權力,它們的權力均來源於中央的授權,中央授予地方多少權力,地方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既然是中央授予的權力,那它就具有明顯的受權性特徵,是一種受權性權力,而非固有性權力。明確這一點,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一方面,這種自治權無論達到甚麼樣的高度,它都是有限度的,並非完全自治。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哪裏?這完全要看基本法是怎麼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行使不能超越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沒有規定授予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特別行政區不能自行創設。另一方面,這種自治權無論達到甚麼樣的高度,它都是地方自治,並非不受監督。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依據基本法具有監督的權力。三、基礎性權力和派生性權力的關係從權力的順序來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基礎性權力與派生性權力的關係。
12對於歷史遺留的香港和澳門問題,中國政府從國際、國內以及香港和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基本國策來解决,以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國家在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通過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定基本法,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國家之所以可以並能够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正是以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正是派生於中央全面管治權。試設想,如果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不擁有全面管治權,又怎麼可以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呢?因此,否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以香港基本法為例,其第2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一規定充分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就是中央授權。因此,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不是分權的關係。在國家法的用語上,授權和分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表達兩種不同的權力關係。授權是將原來屬於自己的權力授予非權力主體行使。被授權者原本無權,因授權始享有權力。分權則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力主體相互間將權力進行分割。在授權的概念下,被授權者應當按照授權的規定行使權力,權力主體對於是否按照規定行使權力有監督權。在分權概念下,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力主體各自按照分權的規定獨立行使權力;如果發生權力劃分的爭議,依照它們原來約定的辦法處理,而不是以一方對另一方實行監督。在授權概念下,被授予者的權力以授予的權力為限,未授予的權力理所當然地保留在權力主體手裏,因此,沒有剩餘權力歸誰的問題。在分權概念下,除了明文規定分別屬於各個權力主體的權力外,還有一個剩餘權力誰屬的問題需要處理。4授權與分權的上述區別,清楚表明,任何機構或個人,要作出授權,前提是他必須具有有關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4.王叔文、吳建璠等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36頁。
13權力機關,它通過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前提就是中央對香港具有完全的管治權。這本來就是單一制國家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應有之義。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對此也是接受的。例如,1999年12月的劉港榕案,終審法院判決認為,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不受限制的,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二款、第三款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也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種權力是全面和不受限制的。只有這樣,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够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5由此看來,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作出實行高度自治,賦予特別行政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正是以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為基礎的。不僅如此,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同時也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的重要內容。除此之外,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還包括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直接行使的管治權,例如,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以及對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的權力等。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除上述三個方面的內容外,還表現在其他方面,例如,從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構成看,它們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份,共同構成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都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必不可少的,二者之間既密切關聯、不可分割,又不可相互替代、有層級之分,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概念。5.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央有關部門發言人及負責人關於基本法問題的談話和演講》,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78頁。
1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15—47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與慈善救濟活動婁勝華*中西交融、新舊共存是澳門的城市特色,同樣也可以視作為澳門慈善業的基本色調。在廿世紀下半葉,隨着澳門經濟社會發展與過渡期的來臨,澳門慈善的主體、對象、內容與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其間經歷了從民間互助式救濟到政府參與式慈善的轉變歷程。一、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從1949年至1999年,澳門經濟因外界環境變化而幾經起伏。1950年代初,因朝鮮戰爭爆發,美國對澳門實行貿易管制,澳門的出口貿易受到影響,除了炮竹可以少量在美國銷售外,其餘商品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因此,澳門的神香、火柴等傳統手工業衰落,火柴廠由5家減少為1家,澳門的工廠也由1947年的166家減到1957年的107家,出口額由1950年的549萬元銳減至1954年的92萬元。工廠倒閉,工人失業。到1960、1970年代,澳門經濟仍處於起伏式發展。其間,1957年至1962年,因葡萄牙通過法律,允許澳門產品免稅進入葡屬地區,從而吸引了一些工業廠家到澳門投資,澳門工業得到恢復。而1962年,因澳門旅遊娛樂公司投得博彩專營權,旅遊博彩業出現發展從而帶動交通、建築等行業的發展。但是,到1967年至1968年,因“一二·三”事件引發的信心危機,澳門經濟再度陷入不景氣狀態,市場蕭條,人口減少,旅客銳減,資金外流。直到1970、1980年代,隨着內地的改革開放與歐美等國對澳門出口配額的放寬,澳門經濟開始出現起飛。製造業(製衣、紡織、電子、玩具等)、旅遊業、金融業、建造業全面發展。到1989年,澳門的工廠數有2,184家,工業總產值達到134.81*澳門理工學院教授。
16億元。而1961年則僅有172家工廠。1976年至1981年,澳門的生產總值平均年增長率達16.7%,成為世界經濟增長率最高的地區之一,人均生產總值也連創新高,至1992年達到11300美元/人,居世界第14位。可以說,澳門經濟出現起飛,進入經濟發展的“黃金時代”。1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從1970年代起,政府的賦稅收入不斷增加,從而能夠在資源上保障居民福利水準的提升。在人口特徵上,澳門從來就是一個移民城市。受周邊地區戰亂與災害等因素的影響,澳門人口中來自內地與東南亞地區的移民佔有較大比例。1950年代初,因內地在1940年代末的國共內戰而導致部份內地人口遷入澳門。1950年,澳門人口為187,772人。1953年,澳門人口增長到20萬。而在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內地出現三年自然災害,一些內地人口流向澳門。據統計,1958年12月,來自中國內地的難民留在澳門的有43,493人。2同時,1960年代,東南亞政治動盪,印尼等國又掀起排華浪潮,大批華僑被迫返回中國,其中部份華僑進入澳門定居。僅1962年上半年就有55,000名華僑湧入澳門。31960年至1962年這三年澳門人口增加了100,701人,平均每年增長3.3萬餘人。在內地“文化大革命”時期,不少內地居民逃至港澳地區,1970年澳門人口達248,636人,而1960年時,澳門僅有人口160,299人。1967年至1970年三年內,澳門人口增加了43,517人,平均每年增加14,505人。與此同時,內地歸僑因受到衝擊而遷居澳門者絡繹不絕,1970年至1975年間,從內地到澳門的歸僑就有1.5萬人。1970年代後期,中國大陸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放寬居民出境限制,澳門人口快速增加,其中,不少人是非法偷渡來到澳門。例如,在1989年“龍的行動”中,有接近1,600名無證青少年及超過2,500名無證學生獲得登記;在1990年的“3·29”事件中,有45,000名無證者獲登記,其中,獲發居留證者有25,000人。同時,在1978年至1988年1.黃啟臣、鄭煒明:《澳門經濟四百年》,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173-175頁。2.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45頁。3.澳門日報編:《澳門手冊》,澳門,澳門日報出版,1983年,第20頁。
17間,由越南來澳門的難民有8,608人,在澳門出生的越南子女433人。41986年,澳門人口總數為426,400人。表1 1978年至1992年澳門的內地移民情況年份來自內地的合法移民來自內地的非法移民外地勞工合計1978年-4,123--1979年-6,345--1980年-5,067--1981年-3,044--1982年5,1714,655-9,8261983年6,6203,933-10,5531984年4,7203,273-7,9931985年1,7843,945-5,7291986年1,6894,264-5,9531987年1,5336,563-8,0961988年1,4785,2414,39311,1121989年1,4633,1485,68810,2991990年1,4934,815-296,2791991年1,5794,4867,04213,1071992年1,4474,5403,9949,981資料來源:J.CastroPinto:“澳門的人口:結構與動態”,載《澳門公共行政雜誌》1994年第1期(總第23期),第230頁。從1960年至1993年,澳門總人口增加了22.60萬人,其中,移民人口增加12.28萬人。1981年,在澳門的261,806人口中,出生中國內地4.鄭天祥、黃就順等:《澳門人口》,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141頁。
18的佔48.9%,而出生澳門者僅佔39.8%。1981年至1985年期間,從中國內地移民澳門者有32,879人,加上非法人口大量入境,造成嚴重的失業問題和其他不平衡社會現象。1982年,在澳門工廠工作的29,800中國內地非法移民獲“大赦”。接着,在隨後數年,有9,111名小孩及學齡兒童以及4,200名父母取得合法居留。5澳門在地理上瀕臨南海,經常遭受颱風侵襲及因颱風而引起的暴雨水浸災害發生。加之,由於當時澳門有大量貧民居住在木屋區中,而木屋極易遭受火災,因火災焚毀木屋的情況幾乎每年都有發生,僅1951年,就發生四起嚴重火災,因此,木屋遭受火災而失去家園與財物的民眾可謂不計其數。可以說,無論是難民的湧入,還是颱風、火災等自然災害,都使得澳門的社會救濟任務繁重。而1980年代澳門的經濟起飛,為社會救濟與居民福利水平的提升奠定資源基礎。二、社會救濟與慈善的內容與範疇(一)社團互助互濟組建或參加社團成為社團成員,接受社團對作為社團成員的自己進行互助互濟,是澳門居民克服生活困難的一條途徑。1950年代初,隨着新中國的誕生,一批傾向新中國的愛國社團先後成立。1950年1月,澳門各行業的工會組織聯合成立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同年,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與澳門民主婦女聯合會成立。1956年,澳門街坊福利會成立。與此同時,實現了新舊交替的中華總商會在何賢的領導下,也投入到發展本地經濟,維護工商者利益,促進勞資協作,保障澳門居民福利的工作中。與此同時,一些親台的社團,如中華自由教師聯合會,也定期向親台灣地區的學校提供資助,給這些學校的教師5.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33、146頁。
19發津貼費。澳門工團總會興辦了名為澳門自由僑胞福利會的組織,參加者在去世後,其家人可得到一筆弔唁金。1950、1960年代,面對工人失業,為救濟失業工友,籌辦工人福利,工聯開展了大量的互助互濟活動。1951年7月,工聯為救濟失業工友展開籌募工人福利金,推定73人為救濟委員,籌募活動得到各界工友大力支持響應,到當年9月20日活動結束,共募集福利金達到12萬元。同時,工聯總會通知各業友會,調查失業工友情況,舉行登記,初步擬定三種救濟失業工友辦法以便實施:(1)派發救濟米;(2)資助旅費讓有通行證的失業工友返鄉生活;(3)介紹職業。其中,向失業工友每人發米40斤,撥66,000元建設勞工子弟學校,10,000元擴充工人醫療所。1965年初,澳門保血蚊香公司關閉,近300名工人失業,工聯非常關心,舉行座談會向全體保血廠工友致以慰問,並撥出救濟米6,000斤,發放給保血失業工友。61958年,工聯發起興建工人體育場運動,號召各業工人踴躍參加義務勞動。期間,共有20,000餘人次參加義務勞動,節約工程費30,000餘元。1960年,工聯對那些遭遇困難的工友及時地給予幫助。例如,救濟提督馬路受火災工友、氹仔炮竹廠爆炸受傷工友,工聯發放棉被給貧困工友禦寒等。7除了關心與救濟生活困難的工友外,工聯還密切關懷遇到意外災難的澳門同胞。例如,1960年,工聯與四大社團共同為救濟提督馬路受災居民及馬場風災菜農等社會福利工作而出力。1961年底,新填海及田畔街等處不幸相繼發生火災,工聯及各業工會均前往慰問及協助解決困難。除了工聯外,各業工會也發揚互助精神,進行互濟工作。1950年2月4日,郵電職工帛金會成立。帛金會為會員設立經濟食堂、為會員子女提供渡假園地以及在郵電局區內設文娛俱樂部,每年為會員子女舉辦聖誕聯歡會,提供援助以及對去世會員的家屬給予帛金津貼。86.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5-1966》(第九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6年,第四篇,第3頁。7.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四篇,第11頁。8.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3頁。
20與工聯總會幾乎同期成立的澳門婦女聯合會(原名“澳門民主婦女聯合會”)也設有醫藥補助金、姜醋金、結婚禮金、香儀金、慰問金等各種福利津貼向其會員進行發放,協助會員生活。從1959年起,在每年年終向貧困會員發放互助米及慰問金,並代生活困難的會員向政府或社會慈善機構申請援助。1960年,婦聯會員中,領取姜醋金的會員達到290人,領取結婚金的有9位。一年來,婦聯發出的醫藥補助金就達5,492人次,另有190位會員死亡,婦聯的香儀金幫助了死亡會員的家屬解決喪葬費的困難。此外,婦聯還開設了會員及家屬的縫紉班高、中、初三班,參加人數共有80多人。9除了向會員提供福利外,婦聯還於每年的春節之前展開訪貧問苦工作,發放慰問米給貧苦的婦女姐妹。澳門中華教育會,在常設福利方面,有失業補助金、醫藥補助金、保育金、喪葬補助金、結婚禮金等,定期向困難會員發放救濟補助金。臨時性福利有教師生活補助。會員生病就醫,憑醫藥單據(鏡湖醫院、工人醫療所、街坊福利會)可向教育會領取醫療補助金。福利部對生活困難的退休會員每年年終發放一次生活補助金。作為教育社團,中華教育會與學生聯合會同樣為其會員設立了各種福利。此外,開辦了教師縫紉班及針織組。1960年12月2日,中華教育會成立了籌募教師福利會。學聯方面,1952年2月,發動籌募學生福利金,宣佈實施助學金辦法。又向會員發放了助學金、會員獎學金、入院慰問金等。作為青年社團、青年聯誼會,在福利方面,除了按照福利條例發出各種福利金外,還經常關心會員生活疾苦,募集寒衣送給生活困苦的會員。群青聯誼會,在福利方面,設有醫藥補助、結婚禮金、香儀金等,並大力支持社會福利事業。作為街坊互助的坊會組織,各區街坊會大多開展面向街坊的福利活動。例如,1956年成立的望廈坊眾互助會,在福利方面,設有帛金會、獎學金、姜醋金、入院慰問金等,又協助籌款救助青洲火災。成9.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四篇,第15頁。
21立於1956年9月20日的街坊福利會,在福利工作方面,設有結婚賀金、彌月賀金、會員子女獎學金、入院慰問金及香儀金等福利項目。10一些社團在章程之外,還專門制定了會員福利條例。如《澳門市販互助會福利條例》11規定,會員除享受姜醋金、帛金、婚嫁賀金、獎學金外,對因病到工人醫療所、街坊會醫務所或鏡湖醫院特診診治的會員發放醫藥補助金,對留醫會員發放慰問金。至於鄉族類社團更是同宗或同鄉的互助性組織,會內互濟則是基本會務活動。例如,成立於1933年秋的何族崇義堂聯誼會。成立後,主要設有會員福利:生育子女的會員,致送姜醋保育金10元,會員在澳逝世者,致送香儀金50元。會員繳納會費,每月二毫,會員有千餘眾。再如,成立於1947年的旅澳西樵同鄉會,該會設有姜醋金、留產費、保送入學、中西醫贈診助藥、派送成藥、人壽金等福利活動。1964年,又新增福利項目或將原福利項目金額上調,新設項目有獎學金,上調的項目包括姜醋金由7元增為15元,人壽金由120元增為140元。12除了社團內的互助互濟外,社團之間也開展互助活動。1958年4月22日,鏡湖醫院慈善會假商會舉辦各界人士座談會,報告鏡湖院務和商討籌募200萬元善款擴展會務工作,並即席成立籌委會。鏡湖醫院籌款目的:(1)清還迄至當年的赤字約40萬元;(2)1958年和1959年的赤字約40萬元;(3)餘120萬元用作興建病房和肺病院的建築費與設備費。13籌委會成立後,得到各社團及社會各界的支持。1958年5月21日,工聯成立支持“鏡湖籌募善款委員會”,響應支持鏡湖醫院籌款。糧食公會響應鏡湖籌款,向全業募捐得款約5,000元。1958年6月27日,康樂館義映義賣,支持鏡湖籌款,各業工人整天川流不息的爭購各種物品,支持鏡湖。1958年7月3日,勞教會籌款,獲得美滿成10.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70-1971》(第十一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71年,第四篇,第23頁。11.《澳門市販互助會成立45周年紀念特刊》,澳門,澳門市販互助會,2002年,第52頁。12.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4-1965》(第八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5年,第四篇,第25、27頁。13.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58-1959》(第三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59年,第五篇,第4頁。
22績,共得捐款73,700餘元。在各社團的支持下,到1958年底,鏡湖醫院慈善會已籌得約160萬元,使鏡湖的經濟困難問題得以解決。(二)賑災濟貧上世紀下半葉,澳門發生過許多災難,尤以風災與火災為多。而每當災難發生時,因災致貧者比比皆是,因此,救災賑難成為社會慈善的經常性內容。例如,1950年12月,青洲大火,毀木屋500多間,災情慘重,災民2,000餘人流離失所。時由中華總商會理事長何賢領導商會、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展開救濟工作,發動募捐,安置災民,鏡湖醫院派出人員到場替災民治療醫病。在各界大力支持下,募集善款10餘萬及衣物,為災民解決食宿,救濟順利進行。約歷時一個月,重建400餘間木屋分配給全部災民居住,使災民重獲溫暖之家。1951年10月至12月的3個月內,澳門就發生了4次火災。10月16日淩晨,澳門罅些喇提督馬路發生大火,燒毀屋宇30座,一老婦葬身火窟,焚燒達數小時,損失共約百餘萬元。12月1日,青洲集成倉火油發生大火,燃燒9小時,燒去電油等約1,500桶,損失達100萬元。12月4日,提督馬路昌明火柴貨倉經10月16日大火燃燒後,又再次焚着柴枝。12月7日,泗孟街發生大火,焚毀屋鋪6間,損失達10萬元。1955年1月,青洲區木屋又發生大火,所有木屋被焚毀的約十分之九,全區又成廢墟,死3人,傷5人,災民數千,災情慘重。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工聯、商會、同善堂等社團共同展開救濟工作,發起籌組“澳門各界救濟青洲火災災民籌募委員會”,除臨時在蓮峰廟安置居民食宿外,並將傷者送院留醫,又派出醫護人員駐在災民收容所(蓮峰廟),為災民治病,同時更發動募捐善款,募捐指標以建造一間鋅鐵屋為單位,每一間屋建搭費用約400元,經月餘之努力,在各界支持下,重建鋅鐵屋500餘間,分配予全體災民居住。此外,尚有天主教會在該區建有小型磚屋約200餘間,以廉價租予貧民居住。141960年與1961年,澳門發生了兩次大火。一次是1960年10月11日罅些喇提督路大火,一次是1961年5月2日青洲石仔堆大火。前者毀屋20間及木屋10餘間,損14.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39頁。
23失120餘萬元,後者焚毀木屋及艇戶89間,無家可歸者達420人。兩次大火災表現了澳門居民的互助精神,除了公共救濟總會以帆布床及棉被分贈災民應用外,商會、工聯、鏡湖與同善堂等四大社團聯合在蓮峰球場進行辦理災民登記救濟等工作,分發慰問金及衣物,派發飯票等,480餘戶災民得到妥善安排。提督路大火的善後工作,除澳當局計劃重建整個災區外,災民立即獲得安置住宿,解決膳食問題,提督路災民成年人每人獲得公共救濟金和四大社團的補助費100元,15歲以下小童每人獲得50元,共發放35,100元,公共救濟會每名災民加派白米20磅。青洲方面,5月4日,四大社團登記青洲火災災民,初步登記共139戶,災民424人,損失數字近5萬元,各界人士紛紛向受災災民慰問。5月8日,商會理事長何賢訪公共救濟總會,洽商重建青洲火災區住宅問題,獲同意建鋅鐵屋60間。5月10日,四大社團再開會討論有關重建青洲火災區各問題。決定救濟辦法,派發救濟金,成年人20元,小童10元,小艇全艘被毀者400元,修艇者補60元,共款5170元。5月15日,四大社團赴青洲火災區發放救濟金,艇戶居民130人受惠。6月12日,高德成堂撥出青洲吉地,重建石屋供給青洲火災災民居住。151962年,澳門的意外災害比往年為多,而每次災害發生後,各社團單位都能各盡所能,予以適當救濟和慰問。例如,1962年8月20日,澳門菜農合群社赴路環黑沙,捐款慰問當地旱災失收的農民。11月4日,氹仔益隆炮竹廠發生爆炸傷人事件;11月26日,新口岸發生大火,20間木屋被毀和1963年1月間的田畔街大火、茨林圍大火、南灣萬勝戲院建築工地塌陷慘劇、下環如意巷塌屋慘劇等事件,中華總商會、鏡湖醫院慈善會、同善堂值理會、工聯總會及各界社團都紛紛發動慰問及予以適當救濟,使到無家可歸的,得以重建溫暖的家,無以為炊的,得免成餓殍。161972年3月19日,筷子基北街木屋發生大火,300餘人毀家,消防人員、逾千坊眾奮勇搶救。3月22日,教育會、商會、各街區坊眾會15.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編印,1961年,第四篇,第1、39-41頁。16.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3》(第七回),澳門,大眾報社編印,1963年,第一篇,第2-3頁。
24等,慰問筷子基火災受災同胞。1976年1月20日,青洲石仔堆木屋區發生大火,火勢兇猛,災情嚴重,146戶居民毀家,將近700人無家可歸。有關各方面登記受災居民,並暫予安置於收容所及發放棉被、毛氈等物。1月21日,各社團包括工聯、商會、街區坊會、同善堂等負責人,關心青洲石仔堆木屋區受災居民,紛紛致送慰問品,包括大米及衣物、款項等,鏡湖醫院免費為災民診病。1月28日,各界熱心人士,先後捐款給予青洲石仔堆受火災居民,款達182,000餘元。1979年1月6日,林茂塘區發生大火,約40間木屋被焚毀,150人痛失家園。10月22日,林茂塘木屋區再次發生澳門戰後最大的一次大火,焚屋600間,4,000災民無家可歸。10月27日,林茂塘因大火成廢墟,當局可能收回災場,辟為馬路,進行都市化建設,澳府並計劃興建廉租屋配給災民。1984年的路環船人街大火,不少家庭頃刻付諸一炬,80多人無家可歸。後得政府與熱心人捐款,由街坊會宋厚章等任工程監督,3個月時間就使災民搬進新家,災民得以安置。1986年11月14日,青洲石仔堆木屋發生石油氣爆炸事件,10人受傷,3間房屋被焚毀,其中4人傷重生命危殆。爆炸事件引起各界人士關注,街坊社團各界人士紛紛捐款關心災民,要求當局徹查事件真相。1987年7月23日,黑沙灣木屋發生大火,焚3間木屋,無人受傷,但損失慘重,30名住客無家可歸,被安置到青洲收容所。1990年9月27日,台山牧場街木屋區發生大火,災後街總負責人劉光普等親臨現場巡視慰問,展開了社團與政府之間攜手進行的救援工作。1991年3月6日,望廈木屋區不幸發生大火,幾十戶木屋居民頓失家園。災後,街總聯同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同善堂、獅子會、合群社等機構在第一時間展開賑濟工作。1995年11月11日,筷子基木屋區發生沖天大火,燒毀木屋80間,導致約100戶家庭300多人痛失家園,為澳門近年最大火災。街坊總會全力賑助災民及安排善後生活事項。颱風與暴雨也是澳門常見的災害。1954年和1960年,澳門郊區馬場黑沙灣處,因颶風為患,波濤洶湧,海堤崩潰,海水淹沒菜地,農民損失作物。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商會、工聯、同善堂進行慰問,根據具體災情分別給予救濟,使受災者得以重新生產。此外,並向澳葡當局建議迅速修築海堤,以保障今後農田生產及農民安全。1971年8月
2517日,毀壞性颱風“露絲”從澳門以東30海里掠過,來往港澳的“佛山”客輪來不及停靠澳門海港而不幸於汲水門馬灣海面翻沉,80名船上人員中僅4人獲救,釀成慘劇。178月18日,死難者家屬百餘人,促信德船務公司迅速打撈遇難親人,並負責賠償。該船公司總經理何鴻燊宣佈,每名死難船員除約得勞保10,000元外,公司撫恤金5,000元。8月25日,佛山輪6位罹難船員棺柩運抵澳門安葬。松山、澳門號等船員發揚友愛精神,為死難者辦理善後。9月1日,澳門海員工會代發放中國紅十字會對佛山輪罹難工友慰問金,每名5,000元。1983年9月9日,颱風“愛倫”襲澳,掠過澳門西南。10號風球下,內港漁船損失慘重,沉沒漁船50餘艘,300艘嚴重損傷,估計損失達2,000餘萬元,200漁民在船艇沉沒後無家可歸,生活成問題,急待各方救助。9月12日,漁民互助會開會研究救濟受災漁民,工聯送慰問金10,000元,同善堂派白米、氈被等。9月16日,風災遇難者8名,失蹤9人全部救起,各界善長連日踴躍捐款救災逾50萬元。1982年5月28日,世紀性滂沱大雨連續下3天,引致水淹、塌方、房屋倒塌、電訊中斷及其他財物損失,約達100萬元。離島災情嚴重,數百畝菜地與兩百餘木屋被淹,數百人無家可歸,氹仔災民請願,要求救濟援助,澳督親往巡視,500多災民由福利處及坊會救濟。6月2日,為彌補因嚴重暴雨造成的毀壞,澳督決定撥款百萬,設立緊急基金,用作補償市民因天災所受損失,短期派出委員會管理使用該基金。7月16日,政府撥出428,100元,賠償5月受暴雨造成水淹影響的約40個家庭。18對於貧苦居民,各社團也合力救濟。1952年,澳門經濟繼續惡化。綜合各業工人失業情況和因應實際需要,工聯於同年6月12日,舉行各社團和工會代表座談會,研究救濟失業工作和貧民問題,組成“澳門各界同胞救濟失業工人和貧苦同胞委員會”。當時,何賢、高可寧、梁昌等社會名流加入勸募隊,出錢出力。同年9月、12月和翌年17.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91頁。18.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38-139、141頁。
265月,先後三次發放救濟米。每次領米的貧苦人家有10,000多戶。1954年6月10日,澳門慶祝“葡國日”活動,透過公眾援助方式分發3,000份“貧民餐”,改善貧民生活。191955年2月,澳門工商業凋零,社會不景,失業人數激增,市民生活困難。2月15日,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工聯、商會、同善堂四大社團發起組織“澳門各界救濟貧苦市民籌募大會”,進行籌款救濟,得到社會人士熱烈支援贊助。5月29日,大會向57,000餘貧民發放米票(每票可領米8斤),可在澳門及氹仔、路環三處地方領取救濟米,合共456,000斤,解決廣大貧苦市民一時之困難。1960年12月1日,天氣突然轉冷,同善堂全體值理出動,分赴各貧民聚集區夜送寒衣、棉被、棉氈500餘份。201971年12月27日,20個街坊會展開訪貧問苦工作。1972年1月23日,各區坊眾關懷貧苦同胞,進行訪貧問苦,並分送慰問金。1975年1月19日,澳門婦女聯合會關懷貧苦會員,進行訪貧問苦,派送白米,協助解決困難。同善堂也向貧困居民提供實物援助,每月均向近1,000戶貧困家庭及個人派發白米,並在每一時節或冬季,派發應時的物資給有需要的人士,如中秋節派月餅,冬天派棉被、寒衣和臘味等。遇有天災人禍,更向災民派發即時所需之日常用品,以解一時之急。1991年,同善堂共派白米102,035斤,棉被773條,毛衫1,119件等。凡有需求的個人或家庭,只需要前往同善堂總部提出申請,並經由有關人士調查之後,即可獲得該項服務。澳門明愛也是提供實物援助的機構,主要是每月向300多戶家庭及個人派發白米,1991年共耗費100萬元在該項服務上。對於因災或因貧而未有居所者,自上世紀60年代起,澳葡政府建造廉租房屋供應給有需要的澳門居民租住。1963年10月5日,澳葡當局慶祝葡萄牙共和國成立53周年,在氹仔專為貧民家庭而建的兩組住宅單位揭幕。1964年6月27日,澳葡政府通告在靑洲附近建“公眾宿舍”。1967年7月6日,為貧苦階層而建的一組70個住宅單位揭幕。1970年3月5日,由澳門政府社會福利處為需要人士而建的一組70住宅19.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30頁。20.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編印,1961年,第四篇,第37-38頁。
27單位“嘉翠麗”住宅大廈揭幕。21到1970年,由社會福利處建設與管理的平民屋合共2,058個單位,住客9,990人。具體情況:青洲坊100單位,住客500人;台山坊734單位,住客3,830人;筷子基448單位,住客2,250人;馬場坊312單位,住客1,560人;羅必信夫人平民大廈70單位,住客350人;巴波沙坊大廈70單位,住客320人;嘉翠麗大廈A座70單位,住客320人;上海難民收容所16單位,住客80人;石排灣經濟住宅32單位,住客180人;氹仔經濟住宅6單位,住客36人;氹仔坊200單位,住客1,100人。221979年5月31日,社會文化司麥啟思指出,政府已開始與各機關研究,解決澳門貧民的住屋問題,正計劃興建2,000個住所單位,約可供8,000人居住。1980年7月20日,社會文化司麥啟思表示為改善居屋環境,計劃擴建平民大廈,決定建3,600個住宅單位,林茂塘、筷子基正在進行重建,台山區木屋及舊平民屋亦將拆建為廉租屋。1982年6月,澳督主持筷子基社會房屋區首期118個住宅和12間的大廈開幕禮,並強調這是“試驗性經驗”,以便日後發展和改善。1984年2月14日,巴波沙區首座平民大廈揭幕。231985年12月9日,社會工作司司長李蓮達透露,筷子基3幢平民大廈,經已建成,將於次年初入伙,屆時將公佈房屋租金及入住條件。1986年3月25日,房屋協調署首批推出的50個政府廉價屋,愈千居民申請登記。1987年1月24日,政府計劃7年時間取消全澳現存的約5000個木屋,擬於筷子基再建6幢平民大廈。4月23日,望廈坊開始拆卸工程,建設新的望廈社區。由於該區有些市民居住的惡劣環境,包括在運動場臨時安置1980年林茂塘大火災民,決定在該處興建社會房屋。1986年7月和1987年5月對準備臨時安置的約3,000名居住人口進行調查,舉行該區工程圖則的競投和承投,拆毀舊的建築,並開始工程奠基禮。此項工程費用預計為3,800萬元,將興建620個住宅單位,附有全部必要的21.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64、68、78、83頁。22.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70-1971》(第十一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71年,第四篇,第3-4頁。23.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39、152頁。
28社會設備。241988年3月8日,社會工作司長透露,計劃耗資7,000萬元葡幣,在筷子基建千戶住宅。5月16日,政務司範禮保巡視筷子基區表示,政府預算撥出億元鉅款,建新樓房改善居民條件,預計4年內增加1,000多個居住單位。1988年12月6日,澳督主持望廈新村剪綵儀式時強調,讓居民參與經濟發展,令住木屋者遷入新居,政府今後會多建平民屋村。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因中越戰爭而導致越南難民大量湧入澳門,面對為數眾多的越南難民,政府與民間社團積極建造難民營予以安置,並籌募物資與資金進行賑濟。1978年12月12日,連日來有大批越南難民駕船逃來澳門,使各收容所均告滿。1978年,九澳難民中心開放,隨即收容169名從印支來澳的難民。1980年6月26日,滯留澳門的越南難民人數越來越多,氹仔海面舊船上,400餘人待收容。1981年3月29日,越難民木船闖澳水域出事,在葡京灣海面擱淺,多人摸黑涉水登岸。5月31日,身份可疑越南難民不分日夜湧到,2,000餘人滯留,等待當局處置。6月10日,氹仔碼頭臨時收容中心,難民已愈5,000名。6月11日,熱帶風暴威脅下,當局緊急疏散氹仔難民,1500名婦孺暫住青洲。7月28日,天主教福利會獲得熱心人士捐助,在黑沙趕建難民營。至1981年8月,收容1,650人。4年後,在到達與離開的人中,共有流動難民3,331人。25(三)醫療衛生在上世紀下半葉,澳門的醫療衛生服務是由政府與民間醫療機構共同向居民提供的,包括慈善團體的醫療機構、社團醫療機構、教會診所以及非牟利的聯合診所、私營診所和化驗所等。當時,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主要有三家醫院。三家醫院中,政府所屬的仁伯爵綜合醫院(俗稱山頂醫院)建成於1874年1月6日,原本是一所軍人醫院,初期只為少數軍人提供服務,其後,服務對象主要為政府官員和在澳的葡籍人士,於1989年11月29日經擴建後,服務對象也擴展至全澳24.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83頁。25.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24頁。
29市民。另外兩間醫院分別是鏡湖醫院慈善會下轄的鏡湖醫院與仁慈堂屬下的白馬行醫院。白馬行醫院,正式名稱為聖辣非醫院(HospitaldeS.Rafael),又稱醫人廟。由仁慈堂於1569年在澳門創會時一併建立。聖辣非醫院是中國以至全亞洲第一間以西方醫學救治病患的西式醫院。在1871年鏡湖醫院創立之前,是澳門唯一的綜合醫院。醫院建立的初期,設備未算完善,而且亦只對葡萄牙人服務,作贈醫施藥之慈善活動。後來開始對華人開放,並於1834年正式改為市民醫院,為普羅大眾提供服務。在20世紀中期,由於澳門山頂醫院和鏡湖醫院的存在,聖辣非醫院的重要性便大大降低了。於是,在1975年,聖辣非醫院結業。在三家醫院中,歷史最長、規模最大、服務最全面、堅持為貧苦市民贈醫施藥的首推鏡湖醫院。鏡湖醫院(KiangWuHospital)是現時澳門歷史最悠久的醫院,其創建於1871年,醫院原本僅提供中醫服務,直至1892年,畢業於香港雅麗士西醫書院的孫中山先生到鏡湖醫院行醫,醫院開始提供西醫服務。1935年,柯麟醫生擔任義務西醫及鏡湖護士學校義務教師,致力於醫院建設,醫院逐漸發展成為提供門診、急診、手術、住院服務的綜合性醫療機構。除了三間醫院外,還有三間頗具規模的綜合診所,同善堂屬下具慈善性質的同善堂診所,工聯屬下的工人醫療所,街坊福利會屬下的中醫診所,三者都承擔了大量門診工作,為市民提供醫療服務。在1960年代,澳門政府與民間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及醫療服務情況如下:表2 1960年澳門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統計公立私立合計醫療機構醫院224看護所11防癌院11衛生站22救傷處15318防癆所11
30公立私立合計防毒所11產科院325瘋人院22神經病院112電療站123外科分析所112化學分析所112工業藥劑分析所22醫護人員醫生195978獸醫112化學分析師21012藥劑師3811看護8351134行政人員142337其他人員193135328合計315281596資料來源: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六篇,第3頁。從醫療機構與醫療人員看,政府與民間基本上是平分秋色。醫院方面,政府與民間各有2間,另外,政府還擁有看護所、衛生站、防癆所、防毒所、瘋人院等機構,救傷處政府也比民間多13個;而民間醫療機構卻有防癌院、工業藥劑分析所,電療站也比政府多一個。在醫療人員方面,總體上,政府與民間差不多。而醫生方面,民間要比政府多40位,藥劑師、化學分析師同樣是民間多於政府,但是,看護、其他人員則是政府多於民間。
31表3 1960年醫療情況統計留醫人數施手術X光透視醫療情況醫好有進步仍舊死亡仁伯爵醫院3,459638904540314432139白馬行醫院2,191125890455547436育嬰堂94037947570軍醫院498904452432鏡湖醫院10,4431,6304,9521,4351,0191,125494合計17,5312,4836,7462,8441,4592,039741資料來源: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六篇,第3-4頁。從醫療情況看,留醫人數、施手術、X光透視都是鏡湖醫院排名第一,分別佔總數的59.6%、65.6%和73.4%,均遠多於仁伯爵醫院等其他幾家醫療機構。鏡湖醫院自1949年至1960年的醫療發展情況如下:表4 鏡湖醫院醫療情況統計年份門診住院贈診特診小計入院出院1949年76,27816,16592,4435,7484,7991950年82,15427,034109,1887,4806,2871951年90,86930,062120,9318,1136,9051952年110,44531,140141,5858,4467,3961953年131,33642,403173,7698,6817,6541954年213,01665,157278,1739,1468,1941955年181,86466,117247,98110,1869,289
32年份門診住院贈診特診小計入院出院1956年179,37171,946251,31710,6989,9011957年195,72685,713281,43911,11610,2311958年185,64887,363273,01111,25410,3601959年181,10191,484272,58510,5799,6931960年163,80696,474260,28010,1089,324資料來源: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六篇,第5-6頁。由上表可知,從1949年到1960年,鏡湖醫院的門診量從92,443人次增長到260,280人次,增加了181.6%,其中,贈診增長了114.7%,特診增長496.8%了;而在住院方面,入院人次增加了75.9%,出院人次增長了94.3%。1989年,鏡湖醫院的住院人數相當於仁伯爵醫院的三倍。進入1990年代,鏡湖醫院每年的接診量已遠遠超過政府醫院—仁伯爵醫院的年接診量。1995-1999年間兩間醫療機構的接診量對比見表5所示。表5 澳門鏡湖醫院與政府醫院接診量統計 單位:人次年份住院人數門診量鏡湖醫院仁伯爵醫院鏡湖醫院仁伯爵醫院1995年16,16412,204549,249203,3811996年14,91512,944556,467232,9071997年14,09713,068552,232253,1911998年14,44612,495606,562266,1321999年14,41012,290582,150262,405資料來源:吳潤生主編:《鏡湖醫院慈善會會史》,澳門,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2001年,第177頁。
331995年,鏡湖醫院門診急診人數達54萬餘人,為仁伯爵醫院門急診量的2.7倍,以後隨着政府衛生中心逐漸增設,其門急診總量有了明顯的升高,至1999年達26萬餘人次,而1999年鏡湖醫院的門急診總人數維持在58萬餘人次,仍然是仁伯爵醫院的2.22倍。可見,作為民辦醫院的鏡湖醫院,在承擔澳門市民的醫療服務方面,佔有重要地位。與鏡湖醫院贈診與收費門診並行不同,同善堂診所完全實行贈醫贈藥,其在1957年贈醫人數144,614名;施藥方面,煮劑77,094劑,製劑16,603劑;贈理接生167名;贈種洋痘3,715份。1960年度,贈醫人數,全年130,621名;施藥,全年103,625劑,該藥劑合銀76,625.49元;贈種洋痘,全年共4,915名,合銀597.9元;贈診接生,共81名;派送跌打酒,全年共14,188樽,合銀2,184.02元。26同善堂的贈醫施藥,初時,受資源不足之困,實行“限額贈診、限額用藥”的限制性發放制度。自1953年起,取消“兩限”制,實行無限制“贈醫施藥”制,規定“就診者不分國籍,不論階層,只要有病,便可接受免費醫療服務並領到必要的藥物”。由此,同善堂的醫療服務發展迅速,診所由堂內的1間發展到正所與分所共3間,屬下中藥局也得以改善。至1990年代,年接診人次達到十幾萬,日均贈醫施藥四、五百次。27工人醫療所是工聯於1951年3月15日創辦的。初時,設備簡陋,醫師、護士、職工合共僅4人,及後,得到幾位熱心工人健康的醫師義務診症,診症時間只有早診和午診兩班,每日只能為20-30人診病。之後,工人醫療所不斷增聘醫、護、職工人員,添置設備,增建與擴建所址,增加診病時間和增設科別。隨着看病人數的增加,原有的位址不敷使用,於1955年7月遷入自置的水坑尾街6號新所。1959年5月,在氹仔開辦了工人醫療所氹仔分所,以照顧氹仔與路環的工友和家屬。其後,又增開了黑沙環分所及下環分診所。醫療所經常為工友及家屬做好預防保健工作,如免費進行接種牛痘及注射預防百日咳、白26.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58-1959》(第三回),澳門,澳門大眾報社印,1959年,第五篇,第12頁。《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四篇,第14-15頁。27.陳樹榮主編:《同善堂一百周年特刊》,澳門,同善堂值理會,1992年,第86-89頁;陳樹榮主編:《同善堂一百一十周年紀念集》,澳門,同善堂值理會,2002年,第165頁。
34喉疫苗,霍亂預防注射等,以預防天花及白喉、霍亂時疾的侵襲,醫所的護士與職工還經常上門為勞工子弟學校學生和各業工人家屬進行種痘、注射白喉針、防霍亂針等工作。28至1998年,工人醫療所的4間診所(正所及3間分診所)年接診量達到18萬人次。29工人醫療所成立後10餘年來的診病情況如下表所示。表6 工人醫療所十年來診病人數次年份診病人次1951年16,4001952年31,0001953年37,3001954年44,9001955年54,8001956年65,5001957年72,9001958年80,1001959年74,5001960年81,700資料來源: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六篇,第19頁。成立於1956年9月25日的街坊福利會,在1957年5月間開設了“街坊中醫診所”。診所只收掛號費4角,藥費6角,診金全免。如果是會員,掛號費更可全免,若有工會、社團介紹的普通街坊到診,掛號費減28.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78-1979》(第十四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79年,第438-439頁。29.《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成立五十周年紀念特刊》,澳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2000年,第59頁。
35收3角。1960年度診病人數為18,000多人次(其中會員佔2,211人次),比過去增加30%。統計三年來,合計為街坊診病共46,000多人次。30(四)興辦教育基礎教育是居民應有的最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長期以來,作為外來殖民政府的澳葡當局卻未能履行向居民(尤其是華人居民)提供教育服務的職責,而是作為民間組織的社團與宗教機構承擔着向澳門居民提供基礎教育服務的工作,由此形成澳門教育的民間化與慈善化特徵。至20世紀末,按學校監管組織劃分的學校統計資料參見表7。表7 1999/2000年度按學校監管組織劃分的澳門學校數授課程度監管組織學前教育學前及小學學前、小學及中學小學小學及中學小學及職業技術中學中學職業技術中學合計社團經濟利益團體212218文化利益團體1113道德利益團體22慈善利益團體1214131114小計3626162127政府6195223澳門教區3103254128私人機構111317公共企業22合作團體14117其它4103253330合計1834923121477124資料來源: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統計1999/2000》表十改制。30.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四篇,第17頁。
36表7顯示,在澳門的辦學機構中,澳門民間社團與澳門教區佔據着重要地位。其中,民間社團本身即是多元化辦學機構,不但所辦學校數佔全部普通學校數的比重為22%,成為澳門宗教組織之外的第二大辦學力量,而且其所辦學校涉及範圍寬廣,既有獨立的學前教育、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也有含學前教育的幼稚園、小學、中學或職業技術中學一體化的教育機構。從表7還可以看出,澳門的各類社團均涉足教育領域,其中,慈善類社團所辦學校數佔所有社團監管學校數的一半以上,結合澳門教育發展史,可以更加清楚地判明澳門教育的民間化與慈善化特徵。在澳門,民間社團辦學可謂源遠流長。1950年代初,隨着國內政局轉換而誕生的一批澳門華人社團,成立之初就紛紛將興辦教育作為重要活動內容。工聯、婦聯、學聯以及一些坊眾團體創辦起免費或低收費的民間教育機構,以紓解貧苦家庭子弟失學之困。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成立於1950年,成立當年邀集澳門中華總商會、中華教育會、華僑協會等社團組成“澳門勞工教育協進會”。同年,創辦勞工子弟學校,該校初期有學生228人,學費全免,每月僅收取茶水費、雜費5角。1952年3月,勞校鏡湖馬路新校址啟用。從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初,勞校因應社會需求,擴充校舍,增設幼稚園,並先後設立三個分教處。在不斷發展勞校的同時,工聯大力支持和協助屬下工會開辦工人子弟學校。從1950年開始,先後創建10餘所工會子弟學校31,包括海員工會辦的“海員小學”;銀業公會辦的“銀業公會小學”;航業公會辦的“航業公會小學”;上架木藝公會辦的“木藝工會子弟學校”;糧食同業公會辦的“糧食公會小學”;百貨公會辦的“百貨學校”;水電工會辦的“水電工人子弟學校”;鮮魚市販職工福利會辦的“鮮魚子弟學校”;旅業職工會辦的“旅業公會子弟學校”;工羨造船工會辦的“造船工會子弟學校”;菜農合群社辦的“菜農子弟學校”;豬肉燒臘工會辦的“豬臘工會子弟學校”;火柴工會、昌明火柴職工會分別辦了工人夜校。而在工聯系統外,其它社團也興辦、改(擴)建多所學校。31.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8頁。
37婦聯辦“婦聯子弟學校”正校與分教處,以及“工餘女子學校”、“婦女民眾學校”兩所女子夜校;中華學生聯合會接受華僑協會委託,主辦“蓮溪廟民眾夜校”;中華總商會把屬下的“商業訓練班”擴展為“商訓夜中學”,還辦了“青洲平民識字學校”,後改為“青洲小學”;何族崇義堂辦了“崇義學校”,後增設分校;林族宗親會辦了“長林中學”;氹仔、路環、新填海的坊眾會、工會、農會先後興辦了“氹仔坊眾學校”、“路環居民子弟學校”、“新填海坊眾學校”。至1980年代,由民間社團興辦的各類學校逐漸發展成為澳門基礎教育體系的骨幹成員。無論是機構數量,還是師生數量,均較政府辦學校為多。表8 1980年澳門學校及師生統計幼稚園初級小學中學中學職業學校官立學校私立學校小計官立學校私立學校小計官立學校私立學校小計官立學校私立學校小計機構數14950635412353721315教師數43033079463873280484564204767學生數767965804117393159533334580121011268128119802261注:私立學校是指由民間社團與宗教機構主辦的非政府學校。資料來源:澳門大眾報編:《澳門工商年鑒1980-1981》(第十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81年,第528頁。具體地說,工聯創辦的勞工子弟學校在1950年代後期先後增設第一、第二、第三分教處,創辦工人夜校;1960年代,創辦初中;1978年再辦起高中,建成中學部獨立校舍。至1990年代,勞工子弟學校已經發展成為一間有幼稚園、小學部與中學部的完全中學。該校還是港
38澳最早開辦電腦課程的學校之一。勞校長期堅持面向職工子女,照顧貧困學生,採用不收費或低收費、給予助學金等政策。1997年勞校加入澳門政府免費教育網後,仍堅持對困難學生的照顧,提供平等及優質的教育。1999/2000年度在校學生3,551人。同善堂於1924年起,開始創辦免費教育,起初叫同善堂義學,後期改辦初小課程。直至1968年起建成了同善堂小學校舍,在這段期間也曾開辦過夜小學,1987年增設夜間成人專業進修班,設電腦、會計、葡文、英文、普通話等班級,並逐漸完善,因應社會需要,於1991年秋季同善堂中學部校舍正式落成啟用,而幼稚園亦於1996年遷往新口岸的新校舍。由此,同善堂中學成為可以提供從幼稚園到高中15年的免費教育,構成完整的基礎教育體系。其時,也是澳門唯一實行15年免收學費及雜費的學校,1999/2000年度在校學生有1,047人。為了鼓勵以知識自強,不斷學習的精神,同善堂中學特別設有升讀大學基金委員會,特設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鏡湖醫院慈善會主辦的鏡平學校32是由1892年周、曹二氏送產開辦之鏡湖義校,和1924年蕭瀛洲、馮作霖、許祥等捐資籌辦之華僑公立平民學校合併而成。1956年擴建,學生人數將近2,000人,至於班級和教師相應遞增,班級從27個增至34個,教師也由24人增至46人。可以提供學前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的綜合性教育機構。自1980年代起,鏡平學校已是頗具規模,全校37個班,學生2,100多人。1990年,鏡湖醫院慈善會舉辦“愛心滿鏡湖”慈善晚會,籌募教學大樓,並於1992年落成啟用。1992年開始推動籌建學校中學部。1993年鏡平學校獲政府批准設立“鏡平專業進修中心”,開設電腦、會計、普通話等專業課程,為有志進修的青少年提供幫助,上課地點設在鏡平學校內。為解決中學學位嚴重不足問題,發展慈善教育事業,1993年,鏡湖醫院慈善會向教育司申請撥地,籌建鏡平學校中學部,獲政府批地,並資助基建費50%,其餘由鏡湖慈善會籌款興建的,經幾年努力,1997年9月,鏡平學校中學部正式落成啟用。自此,鏡平學校成為一所完全中學。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鏡湖醫院慈善會於1923年創32.1948年鏡湖小學與澳門平民小學合併成立“鏡湖平民聯合小學”,簡稱“鏡平小學”。其後,鏡平小學逐漸擴展,1992年初改名為“鏡平學校”。
39辦的鏡湖護士助產學校。該校成立時取名“鏡湖高級護士學校”,按中華護士學會規定制定規章,設置課程,分科教授。從1923年第一屆到1999年第66屆畢業,該校共培養出1,428名專業護士,為澳門各大醫療機構輸送了大批女子護理專門人才。1999年,獲澳門政府正式批准更名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澳門婦女聯合會於1955年創建的“婦聯學校”(原名“婦聯子弟學校”)從開辦時僅有4個預備班、4位教師和100多位學生發展到20世紀末時有9級28班、50餘位教職員工與1,200多位元學生的教育規模。由澳門中華總商會創辦的澳門商訓夜中學,其前身為商業訓練班,1954年成立初中部,1982年增辦高中,該校向失學青少年提供中等教育,令在職青年獲得補償中等教育的機會,是澳門補償中等教育的先驅者。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青洲小學成立於1950年末,其時,因青洲木屋區大火,各界捐款重建木屋,居民要求辦一學校讓其子女有讀書機會。澳門中華總商會玉成其事,興辦青洲平民識字學校。初期只辦一至四年級,由何賢理事長擔任創校校長。1954年冬,校舍被火災焚毀。中華總商會再斥資興建,於1955年落成,為學校長遠發展計,易名為“青洲小學”。1985年增辦學前及小學教育預備班。1996-1997年度有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6個班,小學12個班,在校學生1,051人,教師28人。成立於1995年10月的澳門坊眾學校,是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根據當時北區小學學位嚴重不足而向政府申請批地建立的一所完全小學,提供學前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除基礎教育外,澳門民間社團的教育活動還涉及到托兒服務、職業技術、特殊教育、高等教育與公民教育等領域。教會辦學方面,1950年,基督教長老會(金巴侖)在澳門河邊新街68號設立,同時還設金巴侖小學暨幼稚園。1950年,福音堂在澳門高士德馬路98和100號設立,並附設一學校,僅教授教理。1950年,路德教會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號和3號設立,附設聖保祿小學和幼稚園。1955年,由主教創建的利瑪竇中學位於燒灰爐斜巷21號。起初,僅設小學教育,1962年把教學計劃擴展至高中。1959年,該校還在燒
40灰爐街建新校舍。1961年,在學校巷建第二校舍。1966年,再在燒灰爐建一校舍。1960年,中華自由衛理基督教會在亞豐素街34號成立,並設立崇理學校。33至1960年,澳門天主教區教務行政處辦理的教育事業包括小學、中學與職業學校,包括聖若瑟修院、聖若瑟中小學校、聖羅撒女中、培貞英文書院、粵華小學校、粵華英文學校、鮑斯高職業學校、慈幼職業學校、花地瑪中小女校、真原小學、聖德蘭小學、曉明女中、利瑪竇中學等。34(五)其他專業性社會服務隨着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對各種專業性社會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由民間社團與宗教機構提供的專業性社會服務應運而生。安老服務是向長者提供不同類型的社區照顧、到戶支援及院舍護理服務,以滿足長者的不同生活需要,確保起居生活得到適當照顧,並藉文娛、康體、學習等活動充實長者晚年生活。澳門較早的安老服務機構是由天主教會創辦的。早在一個多世紀前,仁慈堂已在澳門開展長者服務,廣為人知的“婆仔屋”,就是仁慈堂當年收容無依婦孺的院舍。仁慈堂婆仔屋,原名為“貧窮者之家”。在日本侵華時期,大量上海葡僑到澳門避難,當時的婆仔屋收留許多難民和窮人,成為一所避難所。此後,婆仔屋成為了一所老人院,在院內住的大多是年紀老邁的婆婆,全盛時期有100多名住客。1999年6月,婆仔屋的婆婆們遷往仁慈堂新的老人院。而仁慈堂安老院建於1925年,由於日久失修,有瀕臨倒塌的危機,於1998年將原來只有34個床位的院舍,重建原址及在荒廢的地段興建一座新大樓,更將婆仔屋的院友遷往到新的安老院,同年婆仔屋正式關閉。仁慈堂安老院為長者提供服務,不限性別,配備123張床位。為照顧在院長者,該院聘請了包括醫生、護33.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6、39、52頁。34.澳門大眾報社編:《澳門工商年鑒1961》(第五回),澳門,大眾報社印,1961年,第四篇,第29頁。
41士、社工、物理治療師在內的多人為沒有或缺乏家庭或親友支援的長者提供長期住宿、起居照顧、健康護理、社交活動以及其他的社會服務。成立於1965年的聖方濟各安老院,前身是一間育嬰堂,1977年由嘉諾撒仁愛修女會創辦,當時以收養棄嬰為主,為了照顧她們的晚年,故中心亦開展老人服務,後因入住老人增加,地方不足,政府就資助改建成立安老院。該院從1988年開始交由澳門明愛接辦,負責管理院內之行政及財政。院內設有日間老人中心,為女性長者提供膳宿、有限度之健康護理、起居照顧和復康治療等服務。此外,設有物理治療運動室,主要為健康長者設計適合的健體運動和根據個別長者的健康狀況需要而設計適合的復康運動,提升長者身體的功能及健康水準。聖瑪利亞安老院於1968年由天主教會陸毅神父創辦,當時以收容無依無靠的女性長者為目的,但隨着社會的轉變及需求的增加,一些缺乏家庭照顧的病患者亦成為服務對象。1975年,擴建為5層樓宇。另外,為了提高服務質素,院舍於1989-1990年間進行修葺工程。除增加衛浴設施及美化環境外,更增設健身室,在工作隊伍上增聘醫生、護士、社工、護理員等,向長者提供住宿及護理、醫療護理及醫療護送、復康、文娛康樂、輔導等服務。伯大尼安老院,原為政府救濟會設置的難民營,1970年天主教陸毅神父商借該院,改為安老院,初期設備簡陋,對象為晚年沒有家庭照顧、無依無靠的老人。後因入住人數日增,原址於1978年10月6日重建成4層新院舍。該院為男性提供膳宿、健康護理、起居照顧和復康治療等服務;同時透過輔導、小組、社交及康樂活動,使長者發展潛能,參與群體生活並融入社會,從而獲得適當的身心照顧。現由澳門明愛管理的青洲老人中心於1983年由陸毅神父創辦,當時由聖保祿診所借出地方,為青洲區長者作消閒場所,直至1991年因聖保祿診所拆建,遂暫於伯大尼安老院進行運作。1992年8月,中心得到社會工作司提供位於青洲大馬路的青洲災民中心地下繼續為該區長者服務。在設施逐步完善下,漸漸發展為一所多元化的長者日間中心。
421985年6月23日,街坊總會成立頤康中心。服務對象為55歲和60歲或以上的長者。中心積極推動長者參與社會活動,尤其是“老人社區關注小組”。從關心、發掘社區問題,直到解決區內的一些治安、交通、危樓、衛生、噪音等問題的過程參與,使長者感受到老有所為的真正意義,發揮長者潛能。1991年10月26日,街總與社會工作司合辦的街總海傍區老人中心成立。中心提供日間活動服務、家務助理服務及獨居長者社區支援服務。1996年4月24日,為了給獨居老人提供舒適的環境及多項生活服務,澳門首間在老人宿舍內設立的綜合服務中心—街總老人服務中心成立。中心經常為長者舉辦各種文娛康樂活動,如參觀、旅行、健康講座、生日會、聯歡會、探訪機構等。還為長者提供一些特別服務,如心理輔導、洗衣、家居清潔、購物、協助就診、個人護理等。1999年2月23日,街總位於青洲北區臨時房屋中心6樓的北區臨屋頤康中心開幕。11月29日,為擴展澳門安老服務,提供多元化的長者日間護理服務,社會工作司和街總合辦的“綠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開幕。1988年7月17日,工聯總會開辦老人服務機構—松柏之家。翌年10月,由政府提供地方、設備交與工聯管理的望廈老人中心啟用。兩間機構接受澳門年老居民按照居住地區申請入會,日常為長者提供的服務有:經濟午膳、棋類活動及書報閱讀、健身器材使用、下午茶、生日會、旅遊參觀活動、公民及健康常識講座、量血壓、諮詢及個案輔導等。另外,望廈老人中心在1993年8月開展了家務助理服務;1995年10月與松柏之家合組成一隊家務助理服務隊,為所屬堂區(中區和黑沙環區)一些不能完全自我照顧並缺乏親友協助之人士提供家居照顧服務。因應澳門獨居長者人口的增加,自2003年1月份開始,望廈老人中心開展了“獨居長者社區支援服務”,由專業社工透過外展工作接觸該區獨居長者,繼而與義工進行定期探訪,瞭解他們的需求,提供必需的服務。工聯健頤長者服務中心於1999年11月26日成立,是工聯屬下一所針對獨居老人需要而設的社會服務機構,集一般老人中心與宿舍管理功能於一身。為長者提供文康體活動,豐富長者晚年生活之餘,又設有緊急家居警報監察系統,俗稱“救命鐘”(具呼救與煙霧感應兩大用途),為嘉翠麗大廈B、C座的住客提供24小時家居支援及緊急救援服務。
43澳門的傷殘康復服務大多由社團與宗教機構提供,也有一些是由政府提供的。仁慈堂盲人重建中心自1960年10月12日開始正式運作,在半個多世紀的歷程中,幫助有嚴重視障的人士融入社會,過正常的生活。該中心是在美國盲人基金會海外公司的支持下建立的,自1963年起由澳門仁慈堂督導和管理。事實上,為失明人士提供服務可以追溯到更早時期,仁慈堂早在1900年已向中國籍失明人士提供援助,因仁慈堂由該年起資助嘉諾撒修女,使修女們能照顧她們收容的失明人士。盲人重建中心貫徹澳門仁慈堂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宗旨,成為約50位盲人的休憩和康復中心。16歲以上患有嚴重視障人士都可申請服務,而中心的學員主要是24歲至70歲之間的嚴重視障人士。九澳聖路濟亞中心專為患有精神病之女性提供住宿照顧、社區活動及個別或小組活動。該中心起源於1963年,當時在九澳痳瘋院側兩小房舍內,開始照顧一些貧困人士。1977年,鬍子義神父利用籌集的善款,興建一個3層樓宇,擴展設施;同年10月,正式將中心取名為“聖路濟亞中心”,為弱智、肢體傷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提供院舍服務。1990年2月,由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女會協助中心的管理工作,漸漸使中心過渡為只接收女精神病患者。1993年1月開始,由聖安妮修女會協助中心的管理工作。後轉為澳門明愛屬下的復康服務單位。近年,在社會工作局的資助及協助,該中心已發展成為一個較完善的精神復康院舍。澳門明愛創明坊成立於1986年,其前身為傷殘人士社會服務中心暨庇護工廠,宗旨是協助一些未能公開就業的傷殘人士,為他們提供各類型的培訓增強他們的工作能力為公開就業作準備。創明坊服務對象為16-55歲的傷殘人士,培訓內容包括電腦平面設計,電腦文書,精品包裝及包裝訓練等,並致力發展學員潛能,開拓就業機會。服務內容包括個案輔導、小組活動及康樂活動;家屬聚會及社區宣傳工作;公開就業的輔導、訓練、轉介與跟進工作。對流浪乞丐與露宿者的收容服務是從1951年開始的。1951年9月8日,澳葡政府在氹仔設立試驗性的支持和收容流浪乞丐中心,專為收容市面16歲以上之無業遊民。1961年5月20日,由乞丐和流浪者收容所改稱的社會康復中心交給澳門治安警負責。1962年11月17日,政府
44無償批出土地以擴充氹仔治安警廳的社會復原中心。35而澳門明愛屬下的駿居庭則開辦於1994年7月28日,其前身是澳門露宿者中心,由二層貨櫃改建而成,現為一幢7層高建築物,為男、女露宿者提供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並改名為“駿居庭”。其宗旨是改善露宿人士的生活條件,輔助其回復正常生活及重新融入社會。服務對象為年滿18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逗留之露宿人士,男女性別不限,而住宿服務的使用者需具備自我照顧及自理日常生活的能力。1980、1990年代,澳門開始發展社區服務,由此,成立了一些社區中心。1989年10月12日,望廈社區中心成立。該社區中心是澳門政府社會工作司與街總合作開辦的服務機構,是澳門首間社區中心。社區中心根據社區需要,開辦義工培訓班,推動公民教育,開辦各種講座、展覽、研討會、大型綜合活動,以及各類興趣班等。1994年1月28日,街總以改善社區居民生活質素為宗旨,為居民提供綜合性、多元化社區服務,設於黑沙環祐漢新街市4樓的祐漢社區中心開放使用。1995年3月29日,街總直屬的青洲社區中心隆重開幕,正式投入運作,為居民提供服務,改善居民生活環境。1999年11月15日,街坊總會氹仔社區中心舉行開幕禮。1997年5月20日,工聯台山社區中心投入服務,它是一所非牟利的綜合性社區中心。場地和設施由政府提供,工聯負責管理。中心服務宗旨是關心社會、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聯繫區內居民,關注社區環境的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質素。服務對象包括老、中、青、幼不同年齡的人士。服務內容包括幼兒暫托服務、長者服務、婦女服務;調處勞資事件、法例諮詢;處理區內居民投訴、協助居民約見議員解決困難;提供具體援助和心理輔導。家庭服務是1980年代至1990年代興起的社會服務項目。街坊總會家庭服務中心前身是成立於1988年4月的“街坊總會婦幼中心”。隨着社會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社會人士對家庭服務工作需求越來越大,婦幼工作也離不開家庭服務,故中心擴展服務,加強家庭教育,提升家庭功能,以促進家庭和諧,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下,1998年11月15日,街坊總會家庭服務中心正式投入服務。在原有服務的基礎35.施白蒂著、思磊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50-1988)》,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8、53、60頁。
45上,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以宣傳、推廣家庭生活教育為主,並開展個案輔導工作、小組工作。總會在關注弱勢群體方面,為貧困家庭單親家庭人士設立了“應急援助基金”及“單親援助基金”,關心及協助他們渡過困境。婦聯家庭服務中心創立於1999年,服務種類及範圍包括提供個人、婚姻及家庭諮詢輔導、小組輔導及轉介服務,以協助個人和家庭解決困難;開展家庭生活教育、家長教育,組織親子活動,強化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的產生;關懷弱勢群體,探訪單親、貧困家庭,協助新來澳家庭、兒童融入社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個人瞭解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本身的責任和權益;組織義工隊伍,培養關心社會和發揮互助精神;舉辦成人和兒童進修班和興趣班,以提高知識和豐富閒暇生活;開展社區教育,協助居民增強社區參與、爭取權益;提供職業轉介服務,協助失業人士解決工作問題。青少年服務是社團開辦的又一個社會服務項目。1986年8月10日,街總青年中心舉行開幕儀式。青年中心主要向青年提供公民教育、小組工作、領袖訓練、文康活動、培訓班與興趣班等。從1993年起,中心每年均在暑假舉辦“青年參與社會服務獎勵計劃”。工聯青年中心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下設的一所專為澳門青年人服務的場所。成立於1998年,為非牟利的澳門青年組織,以團結澳門青年朋友,開展有益身心之活動,讓青年認識社會和探討社會問題,加強青年服務社會的責任感,並以在活動中鍛練和成長為宗旨。澳門青暉舍於1998年3月31日成立,由社會工作局資助,澳門明愛管理,是一所近似家庭式的青少年院舍。其服務宗旨是為被遺棄、缺乏家庭照顧、與家庭或社會環境有衝突,而可能瀕臨危機邊緣的青少年,使其在良好的居住環境下得到短期或長期性的照顧與輔導。服務目標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住宿及輔導服務,並重建一個有紀律的生活,讓青少年在一個有教育、愛、陪伴、關懷的環境中成長;協助重整青少年之生活節奏、價值取向、人際關係及日後做人之信心。服務最終目標是使舍友能學會獨立,有自我照顧的能力,並在許可的環境下重投自己的家庭。新移民服務是街總開辦的新服務項目。自1980年代以來,隨着中國內地到澳門定居人數的不斷增加,這些新移民面對不同的社會制度及生活方式,容易產生各種不同適應的問題。為此,1999年3月,街總
46開設新移民綜合服務部,開展內容多樣的服務,包括個案處理、學業輔導、語言適應課程、組織義工為新移民服務、家庭問題輔導、認識社區活動、公民教育活動、新移民互助小組、電話諮詢熱線、職前培訓課程等。服務對象為來澳定居不足3年的內地居民。志願服務是許多社團開展的工作。街坊會自1950年代始,各坊會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默默地解決坊眾困難,可以說是首批街坊義工。實際上,街坊會的志願服務工作(義工)可分為長者義工、青少年義工、婦女義工與專業人士義工。工聯台山社區中心經常組織不同年齡層的義工,成立義工組為居民服務,為北區各業職工提供多元化服務。三、結語慈善救濟事業是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經濟因外界環境變化而幾經起伏:從1950年代初的經濟衰退到1960、1970年代的起伏式發展,再到1980年代進入經濟起飛的“黃金時代”。同時,澳門也是一個典型的移民社會,大量湧入的難民成為澳門人口的重要組成部份。而在地理上,澳門瀕臨南海,經常遭受颱風侵襲及因颱風而引起的暴雨水浸災害發生。因此,無論是難民的湧入,還是颱風、火災等自然災害,都使得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的社會救濟任務繁重。然而,隨着八十年代澳門的經濟起飛與繁榮,政府的賦稅收入不斷增加,從而能夠在資源上保障居民福利水平的提升,為社會救濟與慈善事業發展奠定了資源基礎。從廿世紀下半葉澳門社會救濟與慈善的內容與範疇看,組建或參加社團成為社團成員,接受社團對作為社團成員進行的互助互濟,是澳門居民克服生活困難的一條途徑。其次,面對以火災與風災為主的各種災難,以及因災致貧者,救災賑難成為社會慈善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面,各民間社團合力救濟貧苦居民;另一方面,自1960年代起,澳葡政府建造廉租房屋供應給因災或因貧而未有居所者租住。再次,民間社團主辦的醫療機構與政府醫療機構共同向居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在醫療機構與人員方面,民間與政府基本上是平分秋色。其中,作為民辦醫院的鏡湖醫院,承擔了大量的醫療衛生服務。復次,作為
47民間組織的社團與宗教機構擔負着澳門居民的基礎教育服務。在澳門,民間社團辦學歷史源遠流長。工聯、婦聯、學聯以及一些坊眾團體成立之初就紛紛創辦起免費或低收費的民間教育機構,以紓解貧苦家庭子弟失學之困。除基礎教育外,澳門民間社團的教育活動還涉及到托兒服務、職業技術、特殊教育、高等教育與公民教育等領域。同樣,澳門的不同宗教團體也開辦包括小學、中學與職業學校在內的教育事業。最後,隨着澳門居民對各種專業性社會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由民間社團與宗教機構提供的專業性社會服務應運而生,包括安老服務、傷殘康復服務、社區服務、家庭服務、青少年服務、志願服務等。
49《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49—61多點支撐、多重覆蓋的澳門社會援助體系*鄞益奮**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堅持“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高度重視改善民生福利,與市民共同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在社會救助和社會援助方面,澳門特區政府致力扶助貧困弱勢群體。回歸祖國以來,澳門的醫療福利保障了大多數人口,澳門免費教育擴大了涵蓋面,減輕居民教育費用的支出,社會房屋為部份貧困家庭提供了低廉租金的住房服務。不論對低收入家庭、貧窮家庭或特定弱勢人群,特區政府提供了物質方面和服務方面的多元化和多層面的各種援助,盡力協助陷於困境的個人和家庭,不斷提升各項民生福利水準,形成“多點支撑、多重覆蓋”的社會救助體系和模式。一、面向貧窮家庭的社會援助面向貧窮家庭,當前澳門特區政府主要的社會救助措施包括經濟援助、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個人及家庭輔導服務及災難性援助。(一)經濟援助經濟援助的目的是,“透過向因社會、健康及其他需要特別援助的因素而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提供社會援助,確保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能得到滿足”。經濟援助的對象是非常明確的,即“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本文為2016年10月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社會救助分會和南京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辦的“華人社會救助研討會”的參會論文修改而成。**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
50經濟援助金的種類包括一般援助金、特別援助金和偶發性援助金等三種類型。1.一般援助金一般援助金是發放給已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庭,每一個月發放一次。依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規定,正常情況下,援助金額是相應的最低維生指數數值與個人或家庭每月收入總和的差額。但在特別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來提高有關計算所得的金額。法律還規定,援助金的發放期每次最長為十二個月,而且可以相同或不同期予以續期。每年一月,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獲發放一筆相等於一般援助金金額的額外款項。在一般援助金的發放中,申請人的資格包括: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社會工作局審核確認處於經濟貧乏狀況(見表1);除家庭居所外無持有其他不動產,及所擁有的銀行存款及現金總數不超過所訂定的數值(見表2)。由此,為瞭解相關受資助個人或家庭的一般援助金的收益金額,需要先瞭解澳門最低維生指數的基本情況。回歸以來,澳門最低維生指數不斷調整上升,已經形成了與物價相關的定期調整機制。當前,澳門最低維生指數的金額是1人家庭澳門幣4050元,2人家庭7440元,3人家庭10250元,4人家庭12460元,5人家庭14070元,6人家庭15680元,7人家庭17290元,8人或以上家庭18870元。表1 澳門最低維生指數(2016年1月1日生效)家庭成員人數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1$4,050.002$7,440.003$10,250.00
51家庭成員人數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4$12,460.005$14,070.006$15,680.007$17,290.008人或以上$18,870.00除了申請人的月收入之外,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數量也是發放援助金的主要判斷依據。為此,澳門特區政府設定了計算銀行存款及現金上限的方法,作為一般援助金發放的另一項依據。(見表2)表2 計算銀行存款及現金上限的公式個人及家庭成員狀況計算公式一般家庭RSX6=A年齡六十五歲以下的獨居者RSX10=A年齡六十五歲以上的獨居者RSX12=A注:RS為最低維生指數,A為銀行存款及現金的上限。2015年,澳門特區政府總共向4637個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超過7500人受惠,總發放金額約澳門幣2億5000萬元。12.特別援助金澳門特區政府除了每月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外,亦會向具特殊需要的家庭發放特別援助金。依據法律的規定,特別援助金的發放予有特定需要的個人或家團,其類別、發放準則、發放方式及金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方式核准,不會計1.“敬老金殘津皆調升社局籌設親子館智障人宿舍”,澳門日報,2016年2月27日,A07版。
52入其個人及家團的總收入內。特別援助金的類型包括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及殘疾補助,其金額見表3、表4、表5所示。表3 學習活動補助類型金額(澳門幣)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每人每月200元就讀於中學者每人每月400元就讀於大學者每人每月600元表4 護理補助類型金額(澳門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每月1000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每月800元表5 殘疾補助類型金額(澳門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每月800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每月600元3.偶發性援助金偶發性援助金是基於有關個人或家庭遇到特定事件,使其陷入經濟貧乏狀況,或導致其經濟狀況惡化,例如支付家人的喪葬費、公共災難或災禍、需購置殘障者或病患者的各類輔助設備、為住所進行必要的工程、取得基本的傢俱及家居設備、照顧處於危機狀況的未成年人、取得護理物料或必要的交通服務等。(二)“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和“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在給予相關收益人社會援助的同時,澳門特區政府還致力於強化經濟援助受助人的就業鼓勵措施,改善弱勢社群的就業和生活環境。
53自2006年起特區政府開展“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及“積極人生服務計劃”,透過職業培訓及津貼獎勵機制等方式,體現助人自助精神,鼓勵及支持有工作能力和就業條件的經濟援助受益人重投勞動市場,實現以工代賑,脫離貧窮生活。“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由社會工作局與民間機構合作,安排有條件的人士在社會服務機構實習及提供津貼,輔助培養相關人員的工作信心和工作能力,達致重新就業。“澳門社會服務在具體運作上,社會工作局通過技術支援、財政資助、設施設備和物質的讓與等方式充分調動民間積極性,形成了政府部門和民間機構密切合作的夥伴關係,適應了社會需求。”2“社區就業輔助計劃”正是一個典型體現政府和民間機構密切合作的社會服務和社會援助計劃。“社區就業輔助計劃”期望通過與社服機構的合作,讓長期失業人士重投勞動市場。其目標是讓具工作能力的社會工作局援助金受益人,有一個過渡期的社區服務機會,重建工作的能力與信心,為正式工作做好前提的準備和鋪墊。服務對象是年齡介乎25-59歲的社會工作局援助金受益人;服務方式是需為參與機構提供每週二十四小時服務,並每週三至六小時參加培訓課程、社區活動、輔導服務。服務地點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明愛、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屬下之服務單位或所安排的機構場所。以六個月為一期,需經評估後,視乎個案情況而定,最長可參與十八個月。透過此計劃,提供服務的參加者每月最高可獲發津貼澳門幣2000元。“積極人生服務計劃”由社會工作局透過就業輔導及勞工事務局的求職平台,向參與者提供職業配對和就業輔導服務,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援助金受益人參加工作,從而更進一步脫離貧困網。可以認為,“積極人生服務計劃”是“社區就業輔助計劃”後幫助援助金受益人進一步脫離貧困網的銜接性下一步計劃。通過“社區就業扶助計劃”之後,援助金受益人具備了一定的技能和信心真正能獨立進步就業市場,但其收入水平又仍然低於正常市場報酬的情況下,就可以尋求“積極人生服務計劃”的幫助。“積極人生服務計劃”服務對象是年2.甄炳亮:“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及其啓示”,《中國民政》2012年第6期,第27-29頁。
54齡介乎25-59歲,有工作能力的社會工作局援助金受益人,提供個人就業輔導、電話輔導跟進、轉介服務、職業配對以及職後跟進服務等。參加者在進入勞動巿場後,雖然其收入略高最低維生指數的上限,但仍可收取一段時期的援助金,以此來激勵參加者積極投入工作。其金額及期限將根據其工作收入、家庭總收入與社會工作局設定的計算方法來釐定,其計算方法如表6所示。表6 積極人生服務計劃的援助金計算方法家庭成員人數調升後的最低維生指數(a)批核係數(b)收入批核上限*(axb)14,050.001.56,080.0027,440.001.4510,790.00310,250.001.414,350.00412,460.001.3516,820.00514,070.001.318,290.00615,680.001.2519,600.00717,290.001.220,750.00=>818,870.001.1521,700.00二、面對低收入家庭的社會援助針對部份低收入而又未符合領取援助金條件,但生活仍有一定壓力的家庭,澳門特區政府主要通過每年兩次“三類弱勢家庭特別生活津貼”及2009年開展的“短期食物補助計劃”,協助有需要家庭舒解生活困難。(一)三類弱勢家庭的特別生活津貼除了援助貧困家庭外,澳門特區政府還不斷增加經濟援助類型,以覆蓋更多需要援助的人士。自2003年起,特區政府透過“特別生活津貼
55發放計劃”向正接受定期援助、或收入不高於維生指數一定倍數(2016年度為1.8倍)的三類弱勢家庭(單親、殘疾及長期病患者家庭),每年兩次發放一次性的特別生活津貼。2016年度的津貼金額詳見表7。表7 三類弱勢家庭的特別生活補助家庭成員人數津貼金額(澳門幣)124502370035100462005700067800786008人或以上9400澳門特區政府2016年5月向澳門約4066個符合資格的三類弱勢家庭(定期援助金的三類弱勢家庭1980戶,經協辦社團/機構申請的三類弱勢家庭2086戶)發放2016年第一期特別生活津貼,舒緩有關家庭的生活壓力,總支出約澳門幣1610萬元。2016年8月向澳門約4166個符合資格的三類弱勢家庭(定期援助金的三類弱勢家庭2008戶,經協辦社團/機構申請的三類弱勢家庭2158戶)發放本年度第二期特別生活津貼,紓緩有關家庭的生活壓力,預計總支出約1650萬澳門元。值得一提的是,三類弱勢低收入家庭中,包括接受特區政府援助金的家庭,也包括沒接受政府援助金的家庭,後者需要在相關的社團進行登記申請。之所以要進行這樣的安排,是因為社團比政府更清楚瞭解有關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可以更好地發掘其需要的家庭服務,從而提供更適切的服務。(二)短期食物補助服務澳門特區政府於2009年7月啟動“短期食物補助計劃”,為未被納入援助金網絡的低收入人士,或遭逢突變的援助金受益人及其家庭,
56以短期補助的方式,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食糧。短期食物補助計劃的目的是減少貧困人士的經濟壓力,為面對突發性入不敷支的貧困人士提供個人或家庭的短期性食物補助服務。受惠者可獲食品包括主糧如白米、麵條及麥片,以及副糧如罐頭食品、餅乾、雞蛋及水果等。其服務對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澳門為常居地的本澳居民,且未納入社會工作局援助金網絡之低收入個人/家庭,同時處於失業/新來澳人士(連續居住本澳未滿18個月)/露宿者/遭逢突變家庭/正輪候經濟援助人士;另外一類是遭逢突變的援助金受益人/家團。讓更多有需要人士受惠,特區政府決定將“短期食物補助計劃”交由民間社團承辦,以加強服務效益。2011年9月26日,“澳門明愛”於通過投標方式承辦該服務,取名為“明糧坊”。“澳門明愛”是一個非政府慈善機構,專門為不同人士、家庭及社區提供多元化的社會服務。“明糧坊”投入運作多年以來,不斷對服務成效進行統計和研究,希望透過適度的調整,令服務得以惠及更多有需要人士。明糧坊是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讓有興趣的食品供應商參與投標,合約內對於食品價格、供應等都有一定的規定,從而令食品價格及貨源更穩定,確保了食品來源的安全性。此外,明糧坊分配食物的標準,是按服務對象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如是一個家庭,會按家庭人數進行分配;如有一歲以下的嬰兒,會在食物分配中加入奶粉,令服務更能滿足低收入家庭的需要。三、面對特定人群的社會援助(一)殘疾津貼及服務1.殘疾津貼2011年,澳門立法會通過了《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案是一項關顧本澳殘疾人士的福利制度,是特區政府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根據《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律,特區政府向符合資格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發放殘疾津貼。當前,殘疾津貼每年發放一次。2016年9月,經聽取
57復康事務委員會意見,分為兩個級別:被評為輕度或中度殘疾者每年獲得普通殘疾津貼8000澳門幣,被評為重度或極重度殘疾者每年獲得特別殘疾津貼16000澳門幣。2016年,普通殘疾津貼及特別殘疾津貼的合資格領取殘疾人士約9800多人,涉及發放金額約澳門幣1億1000萬澳門幣。2.殘疾服務通過與民間機構和公共部門開展合作,特區政府為殘疾人士及其家庭提供支援與輔助服務。目的在於協助殘疾人士克服困難障礙、增強獨立自信、發揮天賦潛能、以及提升生活素質。與此同時,向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的民間社團和社會設施提供技術支援和資源輔助。主要的服務體現為殘疾人士院舍轉介服務和康復中心轉介服務,前者的服務對象是因殘障或精神病患而缺乏自理能力,並且需要入住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殘疾人士院舍的個人或家庭成員;後者的服務對象是因殘障或精神病患而需要學習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訓練的個人或家庭成員,並且需要獲得社會工作局所資助的殘疾人士康復中心提供的服務。(二)長者津貼及服務1.敬老金為體現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的關懷,並弘揚敬老美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5年開始向長者發放普遍福利性質的敬老金,作為對長者,特別是獨居長者的一份心意。當前,敬老金金額為每年8000澳門幣。2016年,澳門合資格領取敬老金的長者約有7100人,涉及發放金額大約澳門幣5億6000萬元。2.長者服務特區政府經多年與民間機構的努力,已為長者建立了一個涵蓋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公共房屋及持續教育等服務範疇的長者服務體系。回歸後,長者服務特別是獨居長者服務從無到有,不斷
58關注獨居長者的精神認知狀態、抑鬱症狀及社會網絡障礙等方面的情況,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特區政府在2005年就重組了“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隊”,並陸續開展“獨居長者連網支援計劃”、“長者關懷服務網絡”及“平安通呼援服務”。近年來,澳門特區政府加大對社區安老服務的支援,優化安老設施和服務,支援社區開展老人服務,過去幾年先後有十間長者服務機構投入運作,並在新填海區預留土地,興建相關設施。(三)個人及家庭輔導服務對處於生活的困境,需接受輔導及生活資訊提供等服務的個人或家庭成員。提供心理及情緒輔導服務、跨學科輔導服務、單親網絡互助服務。其中,單親網絡互助服務的內容包括以家訪方式瞭解單親家庭的狀況及需要;跟進有需要接受輔導之家庭;提供小組輔導服務;提供教育性及康樂性活動;建立單親義工。單親家庭方面,社會工作局2005年推行“單親網絡輔助服務”,透過個案工作、小組工作、恒常活動,扶助單親家庭建立穩固關係和互助網絡,共同克服困境。(四)災難性援助因受公共事故或自然災害(例如水災、火災、塌樓、颱風等)影響而需緊急援助或庇護服務、資源提供和心理輔導等的個人或家庭。援助內容視乎災情和災民的情況提供援助,主要包括安排入住災民中心、提供經濟及物資方面的援助以及安排社工為情緒不穩定的災民進行心理輔導等。四、政府與民間的親密夥伴關係特區政府先後成立了社會工作委員會、長者事務委員會、復康事務委員會、禁毒事務委員會,婦女及兒童食物委員會,吸納民間機構代表進入政府社會援助政策制訂的體系。“澳門社會服務在體系結構方面,形成了由行政長官負責制定社會工作政策、監督評估政策執行
59情況,由多個政府部門代表、民間機構人員和在社會服務領域被公認的傑出人士組成的社會工作委員會負責為行政長官制定政策和評估執行情況提供意見。”3特區政府對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的扶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技術支援。主要是政府在服務運作、人員培訓和技術資訊等方面為民間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協助。其次是財政資助。包括社會服務設施的定期津助、物資購買和工程維修資助、特別活動津助。2010年,特區政府投入社會服務領域的財政資金達9.7億澳門元,其中大頭是支援了民間社會服務機構,達4億澳門元,2011年支援民間社會服務機構資金達4.5億澳門元,仍是佔用資金最多的。4最後是設施、設備和物質的讓與。主要是由社會工作局通過委托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場所和相關物質條件給民間機構使用。通過以上三種扶持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的措施,澳門特區政府就從組織結構、政策制度和服務提供、資金保障等方面對澳門民間社會服務的供給進行了較為規範的管理。其中,特別是在財政資助方面,特區政府因應澳門社會變化和經濟發展後社會服務設施營運成本上升和人資流失等問題而出台了新的社會服務資助制度,以創設更佳條件穩定人員隊伍,回應業界訴求,促進社會服務發展。新的社會服務資助制度的內容包括規定了資助結構包括人員開支、經常開支、行政開支及年度活動開支的資助,同時對民間服務機構倘有的服務性收入處理進行了規定,也並對民間服務機構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進行監督。從社會服務設施的數量來看,澳門大多數社會服務設施是由民間機構成立的。澳門現有的社會服務設施總共有249個,其中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屬下的社會服務設施只有8個,即青洲災民中心、下環老人中心、筷子基耆康中心、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戒毒及維持治療服務―青洲青少年輔導中心、戒毒及維持治療服務―黑沙環藥物治療中心(美沙酮)、健康生活教育園地防治問題賭博處―志毅軒。見表8所示。3.甄炳亮:“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及其啓示”,《中國民政》2012年第6期,第27-29頁。4.甄炳亮:“澳門社會服務發展及其啓示”,《中國民政》2012年第6期,第27-29頁。
60表8 澳門社會服務設施概況社會服務社會服務設施數量家庭服務(共35個)社會工作中心5家庭服務中心18臨時收容中心4輔導服務機構1災民中心1單親網絡互助服務5新來澳服務人士綜合服務1兒青服務(共69個)托兒所53兒童及青少年院舍9社區青少年工作隊5青少年及家庭綜合服務2長者服務(共63個)安老院舍18家庭照顧及支援服務5獨居長者服務2長者日間中心11耆康中心24平安通呼援服務1長者綜合服務中心2康復服務(共34個)康復院舍9日間中心10庇護工場2職訓中心6教育中心/職前教育中心2康復巴士服務2評估中心2綜合服務1社區服務(共17個)社區中心14短期食物補助服務3
61社會服務社會服務設施數量防治藥物依賴服務(共14個)戒毒復康院舍4戒毒復康服務2預防藥物濫用服務5戒毒外展服務3賭博失調防治服務(共14個)賭博失調輔導服務9預防賭博失調服務5社會重返服務(共3個)更生服務1青少年服務2總量249五、總結澳門特區的社會援助區分出援助貧困家庭、援助低收入家庭和特定弱勢社群三個層面,跳出社會援助是只援助貧困家庭的界線,擴大了援助範圍。它以“家庭”為援助的基本單位,集中精力對貧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特定弱勢社群進行多方面的援助,形成了多點支撑和多重覆蓋的社會援助體系。在多重社會援助之下,澳門弱勢群體有了較好的安全網,對於陷入困難程度更高的弱勢社群,可以享受政府多方面和多層面的支持和幫助。比如,收入少於最低維生指數的長者可以獲得敬老金,也可以獲得“一般性經濟援助”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在這個基礎上,如果該長者屬於長期病患或殘疾人士並符合相關的資格條件,還可同時獲發“護理補助”或“殘疾補助”。配合多重社會援助模式的運作,澳門形成了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模式、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模式,從而為市民提供了較好的社會安全網。在很多社會援助政策和措施中,政府需要得到民間團體的支援和相關的專業服務,才能順利展開援助專案,也才可以真正實現精准化的扶貧。民間社團對社會援助的參與度極高,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在社會援助中的良好合作關係,是澳門多重覆蓋社會援助體系的特色和亮點。
63《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63—68葡語在華的生涯—一個成功的例子CarlosAscensoAndré*7月23至28號,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第十二屆大會在理工學院舉行,葡萄牙語因此在澳門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會議期間,澳門的中葡文報紙、電台及電視台通過各種新聞報道、評論或採訪關注了在澳門發生的這一盛事,澳門也由此成為全球葡語學術界最熱的議題。大家如此留意澳門的原因是由於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的第十二屆大會在澳門理工學院隆重召開。來自18個不同的國家及80所高等學府的約150位與會者進行了與葡語研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交流,發表了眾多研究報告,涉及葡語文學(葡國、非洲、巴西等)、葡萄牙語(語言學)、歷史、政治、社會等科研領域。研究葡語國家的學者中的部份精英出席了此次大會。例如,有來自倫敦的HelderMacedo、來自羅馬的EttoreFinnazzi-Agró、來自博洛尼亞的RobertoVecchi、來自波爾圖的IsabelPiresdeLima、來自聖地亞哥·德·孔波斯特拉的EliasTorresFeijó、來自美國普羅維登斯的OnésimoTeotóniodeAlmeida、來自聖保羅的BenjaminAbdalaJúnior、來自牛津的ClaudiaPazosAlonso、來自科英布拉的CristinaRobaloCordeiro等等。召開此次第十二屆大會的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1984年成立於法國的普瓦捷;該協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澳門之前,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曾經在利茲、科英布拉、漢堡城、牛津、里約熱內盧、普羅維登斯、聖地亞哥-德孔波斯特拉、馬德拉、法魯以及佛得角召開過會員大會。*澳門理工學院教授、科英布拉大學教授。
64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是致力於葡語研究的規模最大的協會,其重要性足以讓我們理解為甚麼媒體及政府會如此重視此次在澳門召開的大會。此外,該協會之所以選擇在澳門舉辦會議,一方面,是由於澳門在葡語領域進行的工作為大會所賦予的意義;另一方面,澳門作為葡語教學平台富有象徵性意義。毫無疑問,作為中國的一部份,澳門是進入內地的首選門戶。除此以外,特區在葡語方面做出的投資也是顯而易見的。同時我們也能看到中央及特區政府為了令澳門成為連接中國及葡語國家的大平台之良苦用心。而且,眾所周知,在澳門及內地,葡語的教學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在澳門舉行第十二屆會議體現了國際學術界對特區的認可。這不僅僅是因為葡語教學在內地和澳門有着非凡的成就,也是因為不同層面對葡語教學進行了巨大的投資,其中包括中央政府、特區政府以及許多其它相關機構。趁着此次有這麼多大名鼎鼎的葡語專家來到澳門,值得我們用一點時間來思考一個令許多來自全世界的觀察者和學者感到驚異的現象。這個現象是:在不到十二年中,葡萄牙語在中國的大學裡經歷了比在世界任何國家更空前絕後的迅猛發展。十年以前,在中國內地總共有六所設有葡語課程的大學;目前,提供葡語專業本科或選修課程的高等學府已有三十七所,實在令人欽佩。當然,在內地教授葡語的大學總數仍然比部份並非以葡語為母語國家的少很多,比如美國。在葡語國家以外,推廣葡語教學最為廣泛的可能是美國。其原因在於,美國長久以來都是葡國人、巴西人、佛得角人等葡語國家公民的移民目的國。因此,美國享有一個很大的葡語團體。顯然,這是中國所缺少的。在中國,只有澳門算是具備一定規模人口比例的葡籍人士或葡語團體。雖然如此,在中國內地,對葡萄牙語的需求還是很大的。咱們現在講一點歷史吧。
65葡萄牙語在中國內地的教學始於20世紀60年代的北京。不久之後,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原因,葡語教學中斷了。在70年代恢復之後,設有葡語專業課程的學府不超過六所。到本世紀初,在教授葡語的仍舊是那六所:北京的兩所、其餘分佈在上海、天津和南京。約摸到了21世紀10年代末,葡語教學的發展開始爆發,卻還沒有達到最高點。僅在中國的首都北京,現就有九所教授葡語的大學。離北京不遠的天津有兩所,河北省也有許多教授葡語的學府―河北省會的石家莊有三所大學提供葡語本科課程。我們由北至南看,在哈爾濱、長春、大連、南京、上海、杭州、紹興、福州、廣州及珠海都有若干提供葡語本科(或有時作為選修課)的學校。珠海有三所大學提供葡語課程。在內地的城市中,蘭州、西安、重慶、長沙、南昌、贛州、武漢都有學校開設了葡語本科課程。山東、成都以及上海的另外一所大學均宣佈了在不久的將來開設葡語專業的新課程。這是一個勢不可擋的趨勢。其實,內地大學成立葡語專業的節奏在某種意義上是出乎意料的。近十年裡,內地提供葡語專業的大學從6所增到37所;教師從約20個人達到了200人以上;學生從3、4百增加到了2千左右。如果我們將內地的數字加上澳門的,葡語學生的總人數以幾何級數增長。正如李長森所說的,葡語教學在中國彷彿一個真正的“火山爆發”。然而,這個突發性的增長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正是因為速度快、規模大,所以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部份問題是與教學體制無法跟上增長節奏有關;另一部份問題是,教學人員及資源都不太成熟。換一句話來說,葡語教師在任職的時候,面對着一個巨大的市場需求:但他們當時太年輕了,現在仍然是。另外,他們也無法在當時的教學市場上找到適用於葡語教學的好教材。
66讓我先介紹一下教學人員的情況吧。無庸置疑,他們有非同尋常的積極性及奉獻精神。他們當中的大多數具備精湛的葡語水平。不過,正如他們自己所承認的,為了勝任對外葡語教學的工作,他們還是缺少專門的培訓。一言蔽之,他們有必要接受培訓。關於教學資源,即輔助教學工作的材料,在市場中固然有很多現成的,但並不是為中國的學生量身定做的。進而言之,這些材料不適用於那些以中文授課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教學體制目前面對的挑戰,也是本澳所面對的一個具有特殊責任的挑戰。在順應中央政府的相關要求下,澳門特區政府給澳門訂定了一個戰略性的任務,即為中國及葡語國家擔當交流平台作用。考慮到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合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的目標之一,因此澳門所承擔的這份使命是相當重要的。說實話,在政府給予澳門這個使命之前,澳門充當中葡平台早已是歷史上事實了。澳門長久以來都扮演着中西方橋樑的角色,這已經成為了澳門文化認同的一部份,就像是在澳門的DNA裡面,成為澳門的基因了。這與澳門所處的地理位置也是息息相關的;地理位置注定了澳門成為中西方文化的中介並繼承至今。這就是說,中央和特區政府對特區的寄望與澳門本有的歷史繼承和文化認同結合起來了。這樣一來,特區的責任就更重了。如今,無論在地方的層面還是在國家的層面,澳門都繼續勝任着這個角色。在地方層面上,葡語教學在各級教育上的需求都有明顯的增強,乃至對那些不提供學位的課程。特區政府的最高層承諾將澳門打造成為一個“雙語人才培養平台”,這一舉措必定會在短期內見到成效。在國家的層面上,近幾年來,澳門在葡語教學方面給予內地的支持日見成效。在與內地的合作上,理工學院扮演着一個領先的角色,例如:為內地學生提供長期學習的獎學金;舉行內地青年教育人員的培訓活動(其中一部份在理工進行,一部份在內地的學府);編輯教材等等。
67近幾年,理工學院已經組織了超過兩千課時的培訓活動,近二百名內地的畢業生受益。我們也出版過不少書籍,還開設了用於與內地教師進行互動的互聯網門戶。本校每年都舉行葡語領域的比賽(如辯論、誦詩比賽等),澳門所有大學及內地的許多高等學府均會出席。另外,理工學院於2012年創設了葡語教學暨研究中心,體現本校對推廣葡語這個戰略性使命的認可。葡語教學暨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葡語教學在澳門及內地的發展。由此一來,理工與內地的教學機構之間的紐帶拉緊了;本校已經訪問過內地的28所大學,其中越來越多的大學與理工保持了有規律的合作。同時,理工學院還致力於加強在本澳葡語課程的供應。除了中葡與葡中翻譯的本科課程以外,理工這兩年也開始提供葡語本科和中國葡語國家商貿關係兩種課程。今年我們也推出了一個旨在培養教師的葡語本科課程。理工與內地及葡語國家教學機構每年都簽訂新的夥伴關係;在開拓國際合作上,理工也扮演着一個決定性的角色。我們的將來方向必定與加強這些工作有關。理工學院還編輯教材,發行印刷及電子兩種版本;後者更便於內地學校使用。關於印刷版教材,理工與北京的商務印書館建立了夥伴關係,有助於《環球葡萄牙語》在內地發行,這樣一來,也方便在內地的學生使用。這個無疑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中的其中一件。我們應該繼續加強與葡語國家教學機構的合作,旨在為理工的學生提供葡語沉浸式的學習機會。我們應該加強教學人員的培訓工作,包括基礎培訓及可持續培訓,用以培養出高質素的、高水平的教學團隊。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之所以決定在澳門召開第十二屆大會,是因為對我們的努力予以了認可。此次的大會在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68此次的大會也獲得了中國教育人員的恰當回應:中國高等學府的教師首次參加了國際葡學研究者協會的科研活動:內地的八所學校,澳門的十所學校都發表了高質的報告。我們事先知道,此次的大會必然會成功。不過,更重要的是,我們將來方向也因此必有成果。
69《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69—93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證據法中舉證責任動態分配在未來法的若干備考HugoLuzdosSantos*王薇**一、澳門和葡萄牙實體證據法中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在未來法(deiurecondendo)中,它在民事訴訟程序範疇的重要性,以及實現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各項準則1舉證責任的固定或靜態分配模式單純建基於主張的權利所涉及的規範所定的事實所擔負的功能,並因而與衝突所涉的其中一方當事人會否較容易或較困難證明無關。這些不足之處使證明某些事實變成困難得不可接受。2針對這些困難的第一個反應出現在拉丁美洲,亦即是阿根廷,在裴拉諾(Peyrano)努力下,發展了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這個理論是基於利用傑瑞米·邊沁(JeremyBentham)所推行的另一分配準則(當然係動態分配的準則),這項準則主張在分配舉證責任時,應關注的不是規範規定事實所擔負的功能(這個元素必然是固定而且靜態的),相反,應關注在具體情況下,對特定事實較困難提出證明的一方當事人。3*檢察院司法官。**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1.本文的葡文本採用新拼寫協定之前的拼寫規則。2.ElizabethFernandez:“艱難的或不可能的證明”,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報告》第1冊,籌備委員會成員:ArmandoMarquesGuedes、MariaHelenaBrito、AnaPrata、RuiPintoDuarte、MarianaFrançaGouveia,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828頁。3.ElizabethFernandez:“艱難的或不可能的證明”,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報告》,同前著作,第828頁。
70因此,考慮到證明作為相關舉證責任標的事實的特別困難,倘若每一具體案件基於其特殊性都要求採用證明負擔按主體分配方法,而且每次都要求採用此辦法,這種分配方法將會是混合的,自始就包含着在具體案件中完全可以預見會被撼動的一般和抽象的分配方式。4事實上,正如我們在其他文章5曾經提及過,對權利規範的分析不應僅以字面為導向,還每每需注意權利規範是有欠明確,這就是最權威的訴訟法學說爭取訴諸“理性要素”6的原因,在以科學知識為基礎7的專題領域中較常碰到此要素,當中所涉及的是消費者(較薄弱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舉證責任由於難以證明8,甚至不可能證明9,導致實際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被掏空。這樣,就可以了解最權威的學說究竟基於甚麼原因而推崇在證明特定事實有明顯困難的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或者起碼較為平衡地重新分配舉證責任10,以及在平衡分配舉證責任方面,基於甚麼原因推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現時的設計,一如前文所述,它的先驅就是著名的阿根廷訴訟法學家喬治.裴拉諾(JorgeW.Peyrano)。按4.ElizabethFernandez:“艱難的或不可能的證明”,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報告》,同前著作,第829頁。5.循此意義的有雨果•桑托斯:“因應葡萄牙最高法院在2013年12月18日所作最近期的合議庭裁判而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和`風險範圍理論´辯護:家庭銀行服務中(奇妙)的`新世界´?”,載於《法律學刊》第147年,第3冊,2015年,行將付梓。文章有一些專題、學說和司法見解的顯著更新,本節將會緊跟該文章的觀點。6.循此意義的有JoséLebredeFreitas:“葡萄牙《民法典》第1380條第一款規定中的相連房地產的所有權—創設事實與阻礙事實”,載於《私法學報》第30期,2010年4月至6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0年,第24頁,註釋14。7.循此意義的有ElizabethFernandez:“艱難的或不可能的證明”,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報告》,同前著作,第810頁至第813頁。8.在阿根廷學說指出各種難以證明事實的有JorgeW.Peyrano:“難以找到的證據(Lapruebadifícil)”,載於《DebidoProceso-Realidadydebidoprocesso–Eldebidoprocessoylaprueba》論文集,布宜諾斯艾利斯,2003年,第329頁和第330頁。9.ElizabethFernandez:“權力偏差:是神話還是現實?”,載於《行政司法學報》第93期,2012年5月和6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2年,第11頁。10.循此意義的有ElizabethFernandez:“權力偏差:是神話還是現實?”,載於《行政司法學報》,第93期,1012年5月/6月號,法學研究中心,同前著作,第25頁。
71照這個理論,舉證責任的分配並非基於各項事實在訴訟程序中所負起的作用,相反,是按照較容易證明的概念而特定地交由在案件中對證明有關情況而言處於較有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負起。11這樣,每當以及如果在訴訟程序層面上由於事實的性質致使證明生活中的事實變為不可能或出現困難的話,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就應該獨立於各種事實(創設事實或障礙事實)的這種性質以外。12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其實,以上闡述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並不考慮如此進行分攤所引起的後果,尤其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效果。故此,在不同情況之中,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予與有明顯困難提出證明或幾乎不可能提出證明的一方當事人,這個責任就體現為須證明所述的事實版本曾經發生。13為了應對這個問題,有些著述者14一直朝着屬於自由評價證據層面的解決方法邁進。因而建議立法者在評價證據時須考慮負有舉證責任者所處的特別難以證明所發生事情的境況,並因而在考慮主要事實是否獲得證實時,應將要求降低,並且低於沒有這些困難的情況時的要求。15繼續緊跟MicaelTeixeira的想法,基於兩類原因,這種想法是不會獲得支持的。第一類原因在於應引領評價證據的一般經驗法則不可能涵蓋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遇到或有困難的情節。實際上,如果這一方當事人(縱使遇上各種障礙但仍然)成功提出一些證據的11.符合此意義的有Micael 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AB知識學院:《研究論文集》第二期,Almedina,2014年,第297-298頁。12.循此意義且屬最近期的有JorgeW.Peyrano:“難以找到的證據(Lapruebadifícil)”,載於:《民事訴訟法評論(CivilProcedureReview)》第2冊,第1期,2011年1月/4月,2011年,第86-96頁。13.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2頁。14.關於證明消極事實所出現的困難,參看LeoRosenberg:《舉證責任(Lacargadelaprueba)》,馬德里,Bosch,2003年,第378頁;MiguelTeixeiraDeSousa:《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科英布拉,1998年,第141頁。15.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4頁。
72話,就應該像評價其他證據一樣地評價這些證據,並且考慮生活、邏輯、發生的常規性或一般性等的知識,這些準則客觀地指明證據的可信程度。這樣,例如某位證人的說話欠缺內在的連貫性,或者與其他真相的證據方法比較並不連貫,審判人就應該貶低相關證言的價值,不管證明是否困難。16除此以外,如果某方當事人遇到證明方面的困難,就極可能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且負有舉證責任的事實版本。在此情況下,將不會有用作評價的證據,因此,亦基於這個原因,降低評價證據的要求就完全不起作用。17之後,縱使理解因提供證據的困難而應導致審判人降低要求,以便考慮將事實視為既證事實,但我們不能贊同降低要求是正確的意見,至少在私法範疇如是。這是因為,這個範疇所要求證實的程度已是可以想像中的最低限度,也就是,只要求最主要的證據。因此,對證明要求是不可降低的,否則就反而會將本應因證據不足而視為不獲證實的事實視為既證事實,因為,證實的程度就會低於百分之五十。18故此,證明方面的困難應該在舉證責任的分配範疇中加以考慮,而非在證據評價的範疇中考慮,可以在這裡為這個問題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基於以上所述,一如前文所提及到的,構成舉證責任動態分配運行基礎的理念就是提出證據的便利性,本文將按照以下的大綱脈絡闡述:(1)一般條款—提出證據的相對便利性;(2)接近事實和對事實的控制;(3)作為專業的業務的技術知識與執行;(4)證據方法的獲得。關於提出證據便利性一般條款方面,當中隱含的就是各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能力存在不平衡的情況而且可以辨識19,以便將舉證責任16.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4頁。17.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4頁。18.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4頁。19.關於阿根廷的學說,參看InésWhite:《動態舉證責任(Cargasprobatoriasdinâmicas)》,布宜諾斯艾利斯,2012年,第68頁。
73交由較容易提出證明當事人承擔。20如此,實施這種分配舉證責任方式的前提就是落實提出證據相對便利性的條款。21為了試圖夯實提出證明相對便利的一般條款,會將各類型的情況分為三組,就是上述的(2)、(3)和(4)點所列情況,在這三點之中或可識別能夠確定各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能力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情況。至於接近事實和對事實控制的準則方面,能較清楚發現相對於對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而言可利用對己有利版本的當事人明顯接近事實和對事實控制的情況,就是因不遵守所謂提供證據方法義務,尤其涉及證明因不法性22(不遵守)23、過錯和因果關係24等要20.阿根廷學說方面,參看AbrahamVargas:《動態舉證責任及其特點(Cargasprobatoriasdinâmicas.Susperfiles)》,布宜諾斯艾利斯,2013年,第10頁。21.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7頁。22.事實上,如認定醫療活動構成違反相關類別或專科的謹慎專業人員應遵守的專業守則(legesartis)的話,就可以肯定醫療活動存在不法性,然而,如醫生在執行或履行其應負上的義務時,按照中等盡責、熱心或仔細的專業人員應有的盡責、小心或仔細程度行事,就不需再斤斤計較,因為這個判斷或須在過錯的層面加以考慮。歸根究柢,不法性體現基於法律秩序命令所發現的客觀上的不符合,而過錯則體現在對侵害人/債務人偏差行為主觀可譴責性的判斷;循此意義的,參看FilipeAlbuquerqueMatos:“醫療民事責任:醫療民事責任前提簡短的反思”,載於《私法學報》第43期,2013年7月至9月號,2013年,第62頁;雖屬其他專題範疇,仍有提及民事不法行為責任的補充性質不足之處的有ManuelCarneirodaFrada:《信用與民事責任原理》,科英布拉,2004年,第271頁及續後幾頁;德意志學說方面,參看Fikentscher和Heinemann:《Schuldrecht》,13.Auflage,2015年,第736頁及續後幾頁。23.葡萄牙上級法院一貫且有系統地遵循的方向就是:倘若未能證明醫生一方不遵守醫療目的的相關義務,就是,未能證明存有不法性,就應該宣告將作為被告的醫生無罪(2007年9月18日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無法證明不法性則醫生無罪,因為,並沒有不遵守專業守則的證據或履行專業守則時存有瑕疵的證據,繼而不能因此而執行《(葡萄牙)民法典》第799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之推定(2008年10月2日和2009年10月15日的兩份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在2010年7月1日的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中,葡萄牙最高法院認為女原告並不須證明所要求的診斷錯誤與所蒙受的損害加劇之間的因果關係。上述的所有案件均可在www.dgsi.pt網頁內查閱。受害病人的不利處境似乎清楚地導致提出證據固有的困難;循此意義的還有MafaldaMirandaBarbosa:“葡萄牙關於醫療民事責任的司法見解:業務現狀”,載於《私法學報》第38期,2012年4月至6月號,巴拉嘎,法學研究中心,2012年,第17頁。24.在比較法之中,有謹慎的論及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差異。關於德意志的學說,參見Heinemann:《Beweislastverteilung》,2015年,第73頁至第140頁。對相關的差別有所提及的有Rödl:《DieSpannungderSchuld》,Duncker&Humblot,柏林,2014年;Canaris:《DieBehandlungnichtzuvertretenderLeistungshindernisse
74件而導致損害賠償的一些情況。因此,在這些情況之中,就會提議採用舉證責任倒置以代替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25/26這樣,在將義務分類為提供證據方法的義務或達成結果的義務時,採納了PedroMúrias和LurdesPereira27的解釋:兩種義務的特點都涉及一項結果28,在提供證據方法的義務中,義務就是適合於造成nach§275Abs.2BGBbeimStückkauf》,JZ(2004/5),第214頁至第225頁;以及Lobinger:《DieGrenzenrechtsgeschäftlicherLeistungspflichten》,MohrSiebeck,Tübingen,2014年。英國的學說方面,參見Treitel:《合同法(Thelawofcontract)》第13版,倫敦,Sweet&Maxwell,2015年,第780-781頁。25.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09頁。26.事實上,我們不可以忽視作為外行人的病人為了達成證明醫生的責任的各項前提的重重障礙:由一開始的難以獲取臨床紀錄,以至於召喚專家所共同牽涉的費用。舉證責任的倒置大大地緩解作為賠償債務債權人的病人的處境;循此意義的,參見FilipeAlbuquerqueMatos:“醫療民事責任:醫療民事責任前提簡短的反思”,載於《私法學報》第43期,2013年7月至9月號,2013年,第65頁。27.PedroMúrias和LurdesPereira:“提供途徑義務、達到結果的義務與調查證據的成本”,載於《紀念PauloCunha教授的研究報告》,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2年,第999頁及續後幾頁。28.從一些醫療活動可以窺見承擔真正達到結果的義務:美容整形外科和齒科,以及其他情況。美容整形外科方面,現實上,有人以醫生為健康的身體做手術為理由,支持這個範疇所記錄的損害的處理須受到達到結果的一般原則規範,這與重建整形外科的情況相反,重建整形外科則應跟隨有提供途徑義務方面所訂定的一般制度。安裝假器,或者達成目的僅依賴醫生技術能力的某些手術可以將之視為屬於達到結果的義務的範圍。然而,由於並不依賴須嚴格遵守專業守則以外的因素,某些較為複雜的牙科業務應視為屬於須提供途徑義務的類別。基於本文剛才述及的情況,正如某一個學說取向所維護的,必須摒棄醫療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的觀點是合理的,從而對醫療行為個別部分加以思索,並因而就具有不同性質的類型加以考慮,也許可以區別業務的不同部份的義務和所產生結果不同部份的義務(循此意義的,參見FilipeAlbuquerqueMatos:“醫療民事責任:醫療民事責任前提簡短的反思”,同前著作,第68頁;同樣符合此路向的有RuteTeixeiraPedro:《醫生的民事責任•關於機會喪失的概念和對受害病人的保護的反思》,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8年,第98-99頁)。總之,上述學說確認作為被告和債務人的醫生在提供途徑義務方面過錯之推定的可接納性(葡萄牙《民法典》第799條第1款或《民法典》第93條第2款—將醫療業務界定為具危險性的業務,參看關於輸血的案件,根據2007年3月13日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裁判書製作人係NunoCameira,可在www.dgsi.pt網頁內找到)。學說一貫強調,在醫療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範疇中,在提供途徑的義務方面,屬於強制性(inobligatio)的事項就是醫療業務的進行須依照可要求相關類別的專業人員採取的各項措施的標準。按此,如在醫療介入之後病人出現損害或者損害加劇的情況,則推定醫療專業人員有過錯,而不論此專業人員有沒有承諾過會達成治癒的結果。由於債務人並不受到達致某一成果約束,因此,在這些情況之下,不顯得適用過錯之推定的
75有關結果的嘗試;在達到結果的義務中,義務就是由於債務人的行徑而導致實際產生有關結果。故此,在第一種義務之中,以曾作出某種嘗試為前提,自然就是要證明此人有過錯致使此嘗試不適合於產生有關結果,而且在不適合於產生有關結果與造成損害之間存在着(自然和恰當的)因果關係,這顯然比在達到結果的義務中證明相同的要素更加困難;在達到結果的義務之中,不遵守就是未成就有關結果的本身,而且,就是因此情況而(假定)導致損害的發生。29事實上,主要出現以動態分配作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的,就是涉及不遵守提供證據方法義務的案件,而且多數都屬於提供醫療護理範疇。其實,在醫療服務的提供方面,特別是進行可能會造成嚴重損害的介入性醫療(尤其外科介入)時,出現證明不法性、過錯和因果關係方面的舉證困難,這是由於病人作為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並不接近和不能控制損害事實。相反,醫生則較為接近並且負責介入方面的控制,有時甚至是絕對地控制,而病人尤其在麻醉之後就連親眼目睹都沒有可能。此外,醫療服務提供者顯然可以得到臨床資料和擁有涉及損害事實的技術知識,而就診者卻自始就沒有。30因此,按照舉證責任動態分配準則,就證實不符合那些要素(不遵守因醫療行為而產生民事責任的要件,具體來說就是不法性、過錯和事實與損害的產生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舉證方面,舉證責任應由作為被告的醫生承擔。31事實上,醫療服務提供者親身經歷外科介入的說法並不合理。循此意義的,參見FilipeAlbuquerqueMatos:“醫療民事責任:醫療民事責任前提簡短的反思”,同前著作,第68頁;持相反意見,認為過錯的推定不適用於提供途徑義務方面的,參見MiguelTeixeiradeSousa:“醫療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載於《健康與生物倫理法學》,里斯本,里斯本法學院學生會,1996年,第137頁;M.RosárioNunes:《因醫療行為而產生的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責任》,2005年,第48頁;司法見解方面,參見2007年4月19日埃波拉(Évora)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以及2006年波爾圖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兩者均可在www.dgsi.pt網頁中找到。 29.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0頁。30.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0-311頁。31.阿根廷的上級法院一直再三確認這種做法,1997年12月10日國家最高法院(CorteSupremadeJusticiadelaNácion)的合議庭裁判(AnaMariaPinheiro)就是典範。事
76過程,操控這過程,對各種程序和外科介入可能產生的結果有更清楚的認識,自然具備更佳的條件提出連貫而有說服力的證據。例子是已經遵守了適用於相關個案的專業守則,已經儘了中等盡責、熱心的醫療專業人員應有盡責、熱心而行事(沒有發現過錯和不法性),及/或所發現的損害並非全屬可預見又或者係因為介入醫療以外的原因所造成(沒有發現因果關係)。如此,醫生在舉證方面的更大便利不會因他負起對一項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而受影響,因為,他可以通過較容易證實的某一積極事實(例如證實已遵守適用於相關個案的全部穩妥的做法)來佐證因果關係並不存在。32除了因醫療行為而造成的損害以外33,還可列舉同樣事宜將舉證實上,這個涉及因醫療行為(接生)而產生民事責任的裁判,連同前一註釋所述的學說,可以突顯以下的一段論述:“在醫療行為範疇的論題之中,原則上應遵守“由加害人負上舉證責任(probandiincumbitactore)”的古老訴訟程序規定,按此,這方面亦適用主觀過錯的規定。然而,由於在這些案件中,大部份都涉及十分難以證明的極端情況,`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或`分擔舉證´的概念就起着莫大的重要性;按照這個概念,具備較佳條件在法庭上提出有利於取得客觀真相的資料者(醫生或醫院,因為他們具有技術知識並曾經直接參與造成損害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32.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1頁。33.經過長時間和深入的立法辯論之後,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一)項創制了建立新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第5/2016號法律。在2016年8月12日通過的上述第5/2016號法律將會從公佈日起算180日之後生效(第5/2016號法律第43條)。新醫療事故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第1條)。然而,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模式(第20條)—因不法行為所生的民事責任—將就診者置於相對於醫療服務提供者而言屬不利的訴訟地位。事實上,由於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受因不法事實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規範(第20條),這就將就診者置於一個脆弱的位置(一開始就是關於不法事實的證明方面),因為就診者必須證明符合非合同民事責任的全部要件,就是:(1)事實屬自願,(2)具有不法性,(3)有過錯,(4)造成損害,以及(5)自願事實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基於能夠理解到的,就診者一般都不掌握複雜的醫療工作,這就使證明變得十分困難或(近乎)不可能。澳門《民法典》規定的舉證方式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新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交由就診者負責提出證據方面的不平衡,而LeoRosenberg的規範理論就是訂定相關舉證方式的底蘊。事實上,澳門《民法典》跟隨德意志《民法典》(BGB-BürgerlichesGezetzbuch)的典範,關注以清晰的方式界定創設權利之事實與障礙事實的分別(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和第2款)。按照以LeoRosenberg為主要倡導者的所謂規範理論,必須將實體法的規範區分為“規則規範”和“例外規範”,如果“例外規範”係通過“除外”、“不在此限”、“除非”、“但”等字詞引入時,區分工作是很容易的。例子有澳門《民法典》第493條第3款、第495條、第498條、第502條第1款、第902條第1款、第
77責任交由有異於根據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342條以及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和第2款34規定的分配方式須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的其他不同情況,而這一方當事人亦不是較接近須證明的相關事實或對此事實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當事人。在簡單闡明之後,本文可以進一步舉出以下的例子:(1)在第三人旨在獲得虛偽行為無效宣告的司法訴訟中,將行為並非虛偽行為的舉證責任交由作為行為當事人的被訴人(基於較接近事實和對事實的控制)負起35;(2)將舉904條第1款所載的規定,本文亦不擬儘數列出。縱使在澳門《民法典》作此區別的情況時,解釋者的工作變得容易,然而,在法律沒有區別哪些是“規則規範”,哪些是“例外規範”的情況下,以及,即使作出了區分,但法律最終規定由較薄弱的訴訟當事人(就診者)就其主張的創設權利事實,也就是醫療服務提供者做成的醫療事故(不法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時,基於證明固有的困難,舉證變得十分困難或甚至不可能,困難在這時才真正出現。為減輕這種不平衡,澳門的立法者也許已經考慮了比較法所取得的一些成果,尤其涉及簡化受害人在因醫療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方面的證明機制,例如採用從以下規則所獲得經驗的一些概念:意大利的,來源於“idquodplerumqueaccidit”規則;德國的,來自第一表證(Anscheinbeweis);法國的,來自“resipsaloquitur”或過分的損害以及“graves,precisesetconcordantes”推定(法國《民法典(CodeCivil)》第1353條;最後就是源自喪失機會理論。34.須留意,在文本曾經提及到的所有例子之中,並且緊隨之前幾個註釋所述的學說,與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42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載的舉證責任分配準則比較,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僅導致在按照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和1999年澳門《民法典》中的規定查明非屬最容易舉證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要事實時,才會將舉證責任倒置。跟隨上述學說,我們以醫療行為的作為具體的例子:如果要證明不存在過錯或不法性,又或者損害並非因醫療介入而造成(即是不存在因果關係),基於醫生相對於患者而言比較容易提出證據,按照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概念,須由醫生負起舉證責任,在這方面就出現《民法典》第342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倒置的情況。審查自願事實和損害事實的證明方面就有所不同,由於患者比醫生較為容易(接近事實和對事實控制準則),按照上述的想法,須由病人負起舉證責任,在這方面,保持法律規定的分配結果;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2頁,註釋112。35.上訴人意欲證明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曾訂立虛偽合同的意思,虛偽合同係兩人擬通過欺騙手段意圖損害原來的女原告,此損害體現為用作消費借貸保證的不動產被強制執行,女原告為本身的利益而使用消費借貸的款項,而此事實係被上訴人所知悉的,故此須由其證明曾濫用或踰越女原告通過委託而授予此等權力,否則不能斷定存在虛偽行為(符合此意思且屬最近期的有,GabrielCatarino大法官為裁判書製作人的2015年10月20日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此裁判可在www.dgsi.pt網站找到)。事實上,葡萄牙最高法院佔多數的司法見解一向都認為,如果係由虛偽人援引(葡萄牙《民法典》第394條第2款),同1條第1款所規定的禁止適用於虛偽的合意和隱藏行為;在相對虛偽的情況下,如果表現的法律行為係以公文書或私文書為依據,則禁止求諸證人以證明虛偽的協議和真實的法律行為。故此,如果並非由虛偽人提
78證責任歸責於受益於適用於法人的制度的當事人,尤其是否知悉和有濫用法人的意圖(較接近受益於此制度的當事人),只要這種意圖並非源於具體的法律規定者36;(3)在債權人針對有償行為請求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中,基於債務人曾參與此行為而將未出現惡意的舉證責任交由債務人負起(《民法典》第612條第1款);(4)在旨在取消或轉移互聯網屬葡萄牙網域的域名的訴訟中,將存在域名使用的權利或正當利益以及並非惡意登記網域或惡意使用網域的舉證責任交出爭辯,則容許求諸證人證明虛偽狀況(葡萄牙《民法典》第394條第3款),此例外情況係基於第三人(正因為此種身份)而難以獲得證明虛偽詭計的文件而變成合理。然而,這種禁止並不具有絕對的性質,因為,如果通過文件發現涉及此虛偽的合意的書面證據,司法見解長久以來都容許採用人證。(循此意義的,參閱CardosodeAlbuquerque大法官為裁判書製作人的2010年5月4日的葡萄牙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可在www.dgsi.pt網站找到)。36.事實上,在法律為特定的效力而規定不考慮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情況下(例如,根據《公司法典》第84條第1款和第270-F條第4款),自始就不要求證明難度高的要件證據。相反,如果法人的法律人格至上係基於較一般的法律規定,一如在濫用法律的情況,就會出現屬於動態分配關注範圍的證明方面的各種困難;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2頁,註釋114;西班牙學說方面,參見CarlosPastor:《動態舉證責任(CargasProbatóriasDinâmicas)》,布宜諾斯艾利斯,2012年,第419頁及續後幾頁。在此,當不考慮法律人格係基於主要屬學說或司法見解摘要的個案群組(例如:公司和個人財產混合;公司的財產作股東個人用途;股東挪用公司財產;誘發的削減資本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而言,事情就更為複雜:因為,與資本不足有所不同,削減資本在股東提供的—對從事公司業務屬適當和充分的—資源在經營的過程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過程中蒙受損失時發生,在誘發的資本不足,例如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作出自願行為的情況下,就會造成“Existenzvernichtung”(公司性質的企業的“毀滅”)或“HaftungsDurchgriff”(“特定公司的股東須因公司債務而向公司的債權負責”);在這些情況下,舉證責任又如何分配呢?關於不考慮法律人格的論題,在德意志學說方面,參考JochenVetter:《DieneuedogmatischeGrundlagedesBGHzurExistenzvernichtunghaftung》,BB,2007年,第1965頁及續後幾頁;葡萄牙學說方面,參見MariadeFátimaRibeiro:《有限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與“不考慮法律人格”》,博士論文,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09年,第134頁及續後幾頁;較近期的,參考DiogoCostaGonçalves:“巴西商法典法案中的不考慮法律人格的我見”,載於:《公司法學刊》第7年(2015年)第2期,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2016年,第297-325頁;MariaDeFátimaRibeiro:“不考慮法律人格:巴西和葡萄牙的實況”,載於《公司法學刊》,2016年3月,第8年第15期,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2016年,第29-58頁;澳門的學說方面,參閱AugustoTeixeiraGarcia:“澳門的集團公司與法律人格不予考慮”,載於《恆常的對話•葡萄牙法和澳門法論題的近貌》,官樂怡基金會/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STALawyers律師事務所,中國•澳門,2016年,第47-68頁。
79由被訴人(域名的權利人)負起(《葡萄牙網域登記規章》第43條第二款b)項、c)項及獨一分項);(5)在斷定有否發生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不法廣告屬重要的任何司法訴訟中,被訴人就其廣告聲明真實性或競爭效果負有舉證責任,因為被訴人最接近容許證明此真實性的資料37;(6)在由保險合同受益的第三人提起針對保險人(合同的當事人,較接近該合同)的司法訴訟中,由保險人就保險合同不存在或不生效力負起舉證責任38;(7)在根據葡萄牙10月25日第384/88號法令第1380條第1款和第18條第1款的規定提起,並產生此等條文規定效果的法定優先權之訴中,舉證責任應由轉讓的房地產的取得人負起,因為,由於這是個人事實,取得人具備訴訟程序上更佳的條件(較容易證明)證明自己是轉讓房地產相連的房地產的所有人—積極和創設的事實39;(8)在確認水域公產中的私人財產權(葡萄牙第54/2005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訴訟中,不應由主張獲確認其對部份海水或任何可通航或可浮載的海床或邊緣的利害關係人以文件證明係以正當的依據,在1864年12月31日以前成為私產,如為懸崖邊緣則在1868年3月22日以前成為私產;然而,與此相反,應由國家或行政當局證明該等部份在上述日期之前為並非屬於私產而是公產,因為國家或行政當局憑藉着地籍記錄、公證記錄和登記局的記錄,更加接近容許證明事37.須指出,在這兩個個案之中,動態分配所主張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建議是西班牙法律體制,即是《民事訴訟法(LeydeEnjuyciamientoCivil)》第217條第4款明文規定的。在葡萄牙亦存在具有相同意義的一些規範(關於具有比較性質廣告的《廣告法典》第16條第5款),然而,一般來說,就被訴人作虛假聲明的舉證責任維持由原告負起(《工業產權法典》第317條和第318條第1款,《廣告法典》第10條);參考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3頁,註釋126。38.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3頁。39.在司法見解中通行確認此優先權的要件有:(1)已經履行承諾出售一農用房地產,或計劃出售或履行承諾出售一農用房地產;(2)優先權人係與有關房地產相連房地產的所有人;(3)已轉讓或將出讓的房地產的面積小於耕種單位面積;(4)取得人並非與已轉讓房地產相連的任何房地產的所有人。取得人應該負起證明自己係與出讓房地產相連房地產的所有人,因為,基於消極事實通常出現的情況,如果陳述或舉證責任由優先權人負起,證實取得人並非與出讓房地產相連的任何房地產的所有人這個要件就取決於確定未曾發生任何關於構成與出讓房地產相連的房地產取得人所有權的事實。毫無疑問,由取得人舉證比由優先權人舉證更為容易。這是因為所涉及的主要是取得人的個人事實:取得人比其他人具備更佳的條件將個人事實帶進訴訟程序;循此意義的,參見JoséLebredeFreitas:“葡萄牙〈民法典〉第1380條第1款規定中的相連房地產的所有權—創設事實與阻礙事實”,同前著作,第22頁。
80實現況的證明資料40/41,肯定的是,在法律保證其他證據方法(例如人證)可受理的情況下,由於嚴格而言沒有仍然生存的人可以證明該等部份在上述的日期已成為私產,這種證明變為不可能。至於作為專業的業務的技術知識與執行方面,必須肯定其他類別的理由可以說明涉及提出證據更大的便利性就是獲得對證明某要素屬重要的相關技術知識,縱使受害人受益於涉及屬債務人過錯時的舉證責任倒置(1966年《民法典》第799條第1款以及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這個證明便利性的因素經常與專業業務的執行一同出現(雖然一同出現並非必然),原因是,既然當事人是專業人士,專業人士就應該比較容易、快捷和全面地獲得相關的技術知識和進行此業務的具體方式,這就可能令他處於在證明方面具有優勢的地位42,重要的例子有:在原告主張由於電力裝置欠妥善而引發火災並導致損害的案件之中,作為被訴人的電器技工;在原告認為被告維修欠妥善而導致淹水而被問責的水喉匠。在這兩種情況中,原則上,專業人士證明其所為的適法性都比原告證明對方當事人行為的不法性更具備條件43;再次採用證據方法的例子,就是在由被評估實體或作為信貸風險評估報告收信人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中,規定由信貸風險評估機構就其行為沒有過錯,沒有不法性和不存在適切的因果關係負起舉證責任。44在作為專業的業務的技術知識與執行的準則方面,事情就較為稍微方便些,除了由於法律已經規定涉及債務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葡萄牙《民法典》第799條第1款,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亦由於從不容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的角度看,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正好適用於涉及家庭銀行資訊系統運行不良(葡萄牙《支付系統制度》第70條第1款和第2款),當中,家庭銀行服務的提供者40.這個屬類性學的個案可以稱之為證明方法的壟斷或權威準則。然而,由於我們並仍未有機會詳細處理(留待另一個場合分析),我們暫時不會將這種典型狀況獨立處理。41.接近此意義的,參考JoséMiguelJúdice和JoséMiguelFigueiredo:《認可水資源作為私人財產的訴訟》,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第2版,2016年,行將付梓。42.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4頁。43.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4頁。44.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4頁。
81更容易揭示對其有利的事實版本,也就是家庭銀行服務非因資訊系統不當運行而被欺詐性使用。家庭銀行服務提供者的個人事實應優先關注的理念強化了這個推論:服務提供者比其他任何人(包括作為原告的消費者)都具備更佳的條件將事實帶入訴訟程序,因為這些都屬於服務提供者“風險範圍”內的事實45,被理解為舉證責任分配的補充準則,或者,更貼切地說,都屬於事情發生所在的“生活圈”的事實。46/47按照這道理,所謂風險範圍理論獲得接納48,此理論將舉證責任與提出證據方法的義務/達成結果義務的二分法緊密連繫起來49,而且(直至目前)它的施行與醫療行為民事責任連繫着,可以在葡萄牙和澳門民事訴訟法中推行。50至於證據方法獲得準則方面,必須肯定這個準則在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中具有重要性,而各當事人能否獲得對揭示所涉及到的事實屬重要的證據方法的能力亦屬重要,故此,該舉證責任應由相對較容易獲得證據方法的當事人負起51:這個問題可能會在任何類型的案件之中提出,故此毋須舉例說明。然而,須指出,這項準則就是已獲立法者普遍承認難以證明方面的唯一要素,並制定了實際上用以保護在提出證明方面有相對有較大困難的當事人和用以發現真相的一項制度,此制度主要載於1966年45.循此意義的,參考JoséLebredeFreitas:“葡萄牙〈民法典〉第1380條第1款規定中的相連房地產的所有權—創設事實與阻礙事實”,同前著作,第22頁,註釋10。46.德意志學說中,循此意義的,參見Baumgärtel:《BeweislastpraxisimPrivatrecht》,科隆,KarlHeymannnsVerlag,2014年,第218頁。47.葡萄牙學者之中,循此意義的有PedroMúrias:《為舉證責任的有依據分配作辯解》(單行本),碩士論文,里斯本,Lex出版社,2000年,第134頁。48.循此意義的有PedroMúrias:《為舉證責任的有依據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137頁。49.循此意義的,參考Prölss,J.:《DieBeweislastverteilungnachGefahrenbereichen》,VersR,33(A),1964年,第901頁至第906頁。50.似乎擬表達風險範圍理論可以適用於其他論題範疇的有PedroMúrias和LurdesPereira:“提供途徑義務、達到結果的義務與調查證據的成本”,載於《紀念PauloCunha教授誕生一百周年的研究報告》,科英布拉,AntónioMenezesCordeiro,Almedina出版社,2012年,第1012頁。51.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6頁。
82《民法典》第344條第2款、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337條第2款和2013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2款。事實上,結合這兩項法律規定和其他規定,得知如果一方當事人排他地獲得某一證據方法,或者很便利獲得某一證據方法,對方當事人就可以向法官聲請(或由法官依職權)命令有關當事人提交此證據方法(例如:某份文件;提供某一證人的身份資料;提供前赴特定地點的路徑)。如果作為命令對象的當事人拒絕履行,後果會有兩個:首先,法官會在自由評價證據範疇內將拒絕履行視為揭示不利於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事實版本的助力因素而加以考慮(《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2款);之後,如果不履行命令造成(負有舉證責任的)對方當事人不能證實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版本,則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由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52正如JorgeMoraisCarvalho和MicaelTeixeira明確肯定,由於這個想法鼓勵提出實在的證據和尋求事實真相,將舉證責任交由較容易證明的當事人負起,並且促進各方當事人的實質平等,使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恰如其分地獲得更公平的待遇,因此這個想法是合理的。這是因為更容易提出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實在地揭示對其有利的事實版本,而對方當事人除了更容易獲得證明,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夠提出證明,他就一定可以從舉證責任的裁判中受益。53因此,一方面,在實體法的層面,只有用這個辦法才可以使重置各方當事人以合同訂定的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的主體等值變得可能54/55/56,52.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6頁。53.循此意義的,參考JorgeMoraisCarvalho和MicaelTeixeira:“消費信貸—交付合同樣本的舉證責任與主張無效權利的濫用”,載於《私法學報》第42期,2013年4月至6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47頁。54.循此意義的,參見CatarinaMonteiroPires:“因不履行而解除合同與不可能原物返還”,載於《法律學刊》第144年,第3冊,2012年,社長:JorgeMiranda,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13年,第669頁。55.德意志學說中有相同意義的,參見Claus-WillemCanaris:“AquivalenzvermutungundÄquivalenzwahrungimLeitstungsstörungsrechtdesBGB”,載於《FestschriftfürHerbertWiedemann》,慕尼黑,Beck,2002年,第4-5頁。56.相同意義的,參見CatarinaMonteiroPires:“因不履行而解除合同中以價值返還的給付”,載於《向MiguelGalvãoTeles致敬的研究報告》第3冊,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2012年,第703頁。
83另一方面,在程序法層面,保證謀求實效原則57、訴訟程序中找尋真相的義務58/59,以及在合理期間內合理解決爭議60,這些都是訴訟程序快捷原則61和訴訟程序經濟性的推論。62二、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的運行與使用範圍以及未來法之路(deiurecondendo):2013年葡萄牙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的舉證責任動態分配與訴訟程序管理原則(《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在解釋過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學說在目的方面的依據之後,有必要具體說明這項指導性準則的運行方式及其施行的範圍。按照前文已提前述及的內容,並將本文的注意力改放在落實舉證責任動態學說的理論運行方面,就是將舉證責任交由可以相對容易地就對其有利的事實版本提出證據的當事人負起方面。57.循此意義的,參閱MiguelMesquita:“現代民事訴訟中請求原則的彈性處理”,載於《立法與司法見解學刊》第143年,3983,2013年11月及12月號,社長:AntónioPintoMonteiro,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143頁。58.循此意義的,參考JoséLuísBonifácioRamos:“關於民事訴訟法典改革的若干問題”,載於《法律學刊》第144年第3冊,2012年,社長:JorgeMiranda,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2013年,第669頁。59.循此意義的,參見JoséLuísBonifácioRamos:“`新´民事訴訟法典的意圖”,載於《法律學刊》第145年,第4冊,2013年,社長:JorgeMiranda,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2014年,第814頁。60.循此意義的,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載於《私法學報》第43期,2013年7月至9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10頁。61.循此意義的,參照IsabelAlexandre:“2013年民事訴訟法典中的調查階段和新證據方法”,載於《檢察雜誌》第134期,第34年,2013年4月至6月號,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21頁。62.循此意義的,參考CarlosLopesdoRego:“處分原則與法官在判決時刻的變換權力”,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特刊》,籌備委員會成員:ArmandoMarquesGuedes、MariaHelenaBrito、AnaPrata、RuiPintoDuarte、MarianaFrançaGouveia,第1冊,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833頁。
84這種舉證便利性的道理不單植根於將舉證責任交由較容易提出證明的當事人所具備的優點(訴訟程序中的平等),亦主要因為將舉證責任交由在提出證據方面有較大便利性的當事人承擔同時會促使提供實在的證據(接近實質真相),自然地和必然地夯實訴訟程序實質公正和公平的原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4款,《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澳門《基本法》第36條第1款)。檢定提出證據便利性是否存在的方式,必須事先(exante)確定,也就是,主要是在訴訟程序開展以前,尤其在有關事實發生之際及之後,按照上述各項用以具體化的準則,決定哪一方當事人具備提出證據的相對更佳的條件,而不論這一方當事人曾否利用在證明方面的優越地位在調查證據時可以實際處於更佳的條件以證明對其有利的事實版本。63具體來說,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的運行模式的耀目之處不單是訴訟程序性質的考慮(基於調查證據的過程而達成的訴訟程序平等),亦有在實質性的考慮,因為基於具體更容易提出證據的可能性,更平衡分配舉證責任,發掘事實真相就變得可能,並由此而使民事訴訟程序可以得到實質更公義和公平的裁判。至於舉證責任動態學說的理論的施行範圍方面,它的程序性工作範圍反映在與涉及客體的疑問相對的涉及主體的疑問的母體之中。64而涉及主體的疑問因應大量的程序性限制而出現,這些限制在每起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得到。故此,這種疑問抽象上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各方當事人(或法官)沒有適當地利用調查證據的各種可能性而發生,原因是沒有提出63.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23頁。64.實際上,可能會在訴訟程序中出現外表為確定事實的疑問,就是以“目前的知識水平”來看不可能斷定曾經發生某種事實,縱使各方當事人都同意此為不可能。這是一類較罕見的疑問,這種疑問可以在,例如,證明自然的因果關係方面發現,在這類案件中,證明這個要素顯得特別困難。這就是客觀的疑問。循此意義的,參閱:PedroMúrias:“為舉證責任的有依據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1-33頁;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24頁;司法見解方面,參照裁判書由NunoCameira大法官製作的2007年3月13日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可以在www.dsgi.pt網頁找到。
85所擁有的證據或者是沒有在有機會保存或匯集證據時進行保存和匯集。這樣,如果有關疑問屬主觀的疑問,所面對的就是可以提出證明的案件,因此,鼓勵各方當事人保留和提出證據是有用和有利的。而且,由於是可以證明的,其中一方當事人極可能比另一方當事人較容易提出證據,因而,鼓勵這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同樣是有用和有利的。故此,應該在這個範疇—主觀疑問的範疇—施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65/6665.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24頁。66.須指出,舉證責任動態分配學說在阿根廷獲得廣泛接納,阿根廷亦是此學說的搖籃,雖然此學說就像在葡萄牙發生的其他情況一樣,未正式獲納入法律條文。事實上,根據InésWhite所言,在日期為1957年6月21日,關於公務人員不法得利案件的國家最高法院(CorteSupremadeJusticiadelaNácion)合議庭裁判中,明確提及該名公務人員相對於國家的情況而言,具備更佳的條件證明其致富是適法的(這是我們將之列為舉證責任動態分配因為接近事實和對事實控制而變成合理個案類別的例證),因為國家有更大的困難證明該名公務人員不法致富。須強調,此理論未正式納入法律條文並不妨礙其實施,縱使存在着相當於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42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1999年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和第2款(阿根廷《民事和商事訴訟法典》第377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事實上,關於這方面,司法見解和學說均基於法律並非唯一的法淵源的狀況,無論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公平公正、尋求實質真相、禁止濫用訴訟權利,抑或是為了維護有異於程序法就舉證責任規定的分配準則亦然。然而,須指出,將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納入法律條文,在該國一直獲得鼓勵,甚至獲得載入一些法案,尤其是布宜諾斯艾利斯自治市《民事和商事訴訟法典》草稿第361條第3款。參閱MicaelTeixeira:“為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作辯解”,同前著作,第324頁;符合此意思的,參考BeatrizRuzafa:《舉證責任(LasCargasProbatorias)》,布宜諾斯艾利斯,2012年,第374頁及續後幾頁;CarlosCarbone:《舉證責任(CargasProbatorias)》,布宜諾斯艾利斯,2013年,第206頁及續後幾頁;JorgePeyrano:《學說(LaDoctrina)》,布宜諾斯艾利斯,2011年,第88-90頁。在大西洋彼岸的巴西,前一份民事訴訟體系的文本已是1973年的了,雖然經歷數次改革,但從未就修改舉證責任的規則發生過像圍繞第8.046/2010號法律草案在眾議院進行審議時那般激烈的討論,其後,該法律草案成為2015年巴西新《民事訴訟法典》。2010年提交予聯邦參議院的法案文本在同一年獲得通過並送交巴西眾議院,其文本之中,眾議員建議採納混合舉證責任的方式,當中的第357條的行文為:“在不影響法官權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由以下之人承擔:一、原告,如涉及創設本身權利的事實;二、被告,如果涉及原告的權利是否存在障礙事實或變更或消滅原告權利的事實”;第358條的內文為:“考慮到案件的情節和須證明事實的特點,經遵守辯論原則,法官可以在說明理由的裁判中,以其他方式分配舉證責任,以便規定具備更佳條件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這項內容涉及實質證據法的立法修改建議以混合靜態舉證責任、動態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為特點。事實上,將靜態舉證責任奉為一般規則,以便保護“法律穩定性”,但亦通過法律訂明法官可以基於實質公義的考慮,通過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批示,以其他方式分配(之前)屬靜態的舉證責任並將此責任交由具備更佳條
86件提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負起。這份法律草案曾經受到巴西學術界權威嚴厲的抨擊(而且不一定已經平復)。其實,簡單概括而言,上述學說聲稱有關立法建議存在一些“不適當性”,具決定性的反面論據就是立法技術將靜態舉證責任、動態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混合。然而,該學說指出,舉證責任倒置屬於作為常規的舉證責任靜態分配的例外情況;當然,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亦表現為“一般性的例外情況”。故此,法官可能會在界定哪種屬主要模式,哪種屬於次要模式(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模式,還是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模式)方面面對重大的困難,而主要在於如何協調兩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面對重大困難;巴西理論方面的詳細論述,參見EduardoHenriquedeOliveiraYoskikawa:“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的若干思考”,載於《訴訟程序學刊》第37年,第205冊,2012年3月,2012年,第134-149頁;MarceloPachecoMachado:“靜態舉證責任、動態舉證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倒置”,載於《訴訟程序學刊》第37年第208期,2012年6月,2012年,行將付梓;JoãoBatistaLopes:“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的舉證責任與動態責任理論”,載於《訴訟程序學刊》第37年,第204期,2012年2月,2012年,第231-214頁。巴西的立法者明顯感受到該學說諸多撼動性批評,因此修改了立法建議,並且於2013年11月提交了另一立法文本,剔除了引起較大爭論的規範性解決辦法,並為此目的而增訂了第380條,內文如下:“在不影響法官權力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由以下之人承擔:一、原告,如涉及創設本身權利的事實;二、被告,如果涉及原告的權利是否存在障礙事實或變更或消滅原告權利的事實”,(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基於案件涉及根據文首而不可能或極度困難履行相關責任,又或涉及較容易取得相反事實證明的特殊性,法官可以以其他方式決定舉證責任誰屬,但須通過經說明理由的裁判而為之。如屬於此情況,法官應給予當事人一方解除承受自己獲交託舉證責任的機會。(二)在(一)項規定的裁判不得造成因解除該責任而使舉證不可能或極度困難”。雖然維持了混合的形式[這次是:靜態作為常規,舉證責任倒置作為例外情況—符合此意思的,參看CarolinaCristinaMiotto:“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靜態分配與動態分配簡短分析以及葡萄牙與巴西民事訴訟體系的對象”,載於《法律科學(ScientiaIvridica)—葡萄牙與巴西比較法學刊》2014年9月至12月號第63冊第336期(2015年),第509-530頁]。巴西的立法者至少在表面上打倒了舉證責任的動態處理,並且接納了舉證責任靜態分配在較寬廣範圍內的可以靈活處理。巴西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特別是在勞動法案件方面,一直都差不多沒有爭議地應用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典型的例子就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第REsp1286704/SP號,裁判書製作人係MinistraNancyAndrighi,當中說明:“縱使未曾獲得明確納入《民事訴訟法典》,我國訴訟程序法律法規,包括憲法規定的系統性解釋,賦予應用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寬廣的認受性,依照此理論,舉證責任落在按照每件案件的事實情節而定的,具備更佳條件提供證據之人身上”。另外,雖然受到上列為數眾多的苦澀批評,2015年巴西新《民事訴訟法典》在第373條(一)項還是明文吸納了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最後,在鄰國西班牙,《西班牙民事訴訟法典(LeydeEnjuiciamientoCivilEspanhola)》自最近的修訂起就備有一項規定,(縱使係以淡化的方式)推崇上述的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一方面,第217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與葡萄牙1966年《民法典》第342條和第343條以及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和第2款近似)依照各項事實在訴訟程序中所擔負的功能分配相關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規範理論和靜態分配)。而同一條第4款和第5款則制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特別準則,分別適用於聲稱不公平競爭中的不法廣告和性別歧視。在這些具
87所以,一如前文所述,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實際施行使訴訟程序,一如前文所述,使實質公正和公平裁判的存在變得可能。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法官應該在訴訟程序初期就掌握卷宗所載的事實,以及潛藏於這種事實之下的在法律上屬重要的情況。因此,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理論的施行自然且必然地牽涉到必須預先掌握訴訟程序和在法律上屬重要的事實描述;自始就考慮到法官—當(以及如果)施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需要評估訴訟程序中的哪一方當事人具備更佳的條件提出有關證據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正如前文所述,葡萄牙和澳門實體證據法中的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明文(和未來的)法律規定的要求法官在最後聽證進行之前(因而亦在作出判決之前)更早的時間作出額外的努力以便對卷宗及時並預先了解;實質上這項法律規定亦是貫穿葡萄牙2013年《民事訴訟法典》的訴訟程序管理原則所蘊含的立法理由(ratiolegis)。其實,由於6月26日第41/2013號法律對《民事訴訟法典》所作的改革,葡萄牙的立法者跟隨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訴訟程序傳統,引進了使法官可以預早接觸卷宗的一種訴訟程序機制,名稱正好是訴訟程序管理機制(《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故此,(未來的、理想的)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法律規定將可以與訴訟程序管理原則配合,因為,與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相似,經考慮具體案件的特點後,訴訟程序管理原則將反映於謀求在合理的期間內公平解決爭議方面。體的案件中,立法者事先認定被安排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有高度困難或甚而不可能提供證明,從而將舉證責任交由被訴人負起,這與實施的一般準則所導致的情況相反。最後,第217條第7項規定,為實施同一條以上幾款蘊含的規則,法院應考慮爭議中各方當事人的可處分性和證明的便利性,就是說,按照每件案件的情況,法院倘若基於特定的事實證明所固有的或本身的困難,又或具體的特定主體證明特定現況有具體的困難而具體認為合理時,就可以糾正法律規定的之前所作出的分配方式;循此意義的,參閱ElizabethFernandez:“艱難的或不可能的證明”,載於《向JoséLebredeFreitas教授致敬的研究報告》,同前著作,第830頁。
88如此,按照訴訟程序管理原則,法官有義務積極領導訴訟程序,積極為訴訟程序可以迅速進展而採取措施,並為此目的而推動反映於使司法訴訟進行無阻的一系列措施。為達成此目的,法官將引領審判活動,不批准明顯屬於拖延時間或無關宏旨的程序行為,並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論權,採用可以保證在合理的期間內公平解決爭議的簡化和增強訴訟程序靈活性的機制。找出訟訴程序管理原則的本源並非難事。實際上,將管理訴訟程序的權力交給法官是(國際)趨勢,以便以靈活的、簡化的,而且適用於大多數具體案件的程序取代僵化的和主要屬儀式性的程序。在功能方面,訴訟程序管理等同於盎格魯撒克遜模式的法律秩序中的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4.條、第3.1.條和第29.2條(Rule1.4.,3.1.,29.2dasCPR)]。67/68訴訟程序管理旨在降低程序的成本、耗時和複雜性。69這種程序管理的前提是有肩負迅速而公正解決案件的法官,表現為實質層面上70—引領訴訟程序—以及工具層面—令形式恰當(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547條)。據此,訴訟程序管理的義務就是尋求協助為“訴67.符合此意思的,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載於《私法學報》第43期,2013年7月至9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出版社,科英布拉,2013年,第10頁;關於英美法的學說,參考Andrews:《現代民事訴訟程序(TheModernCivilProcess)》,Tübingen,2008年,第48頁及續後幾頁。68.關於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的英國的學說,參考NeilAndrews:“AnewcivilproceduralcodeforEngland:partycontrolgoing,going,gone”,載於《民事司法季刊(CivilJusticeQuarterly)》,2000年,1月號,第1-5頁。69.司法有着公共服務的特點,因此,至少部份必須以成本的效能、效率和壓縮為導向,但不應讓路予具有(奇怪的)波斯納式監督型經濟主義的各種試探。法國學說之中,符合此意思的,參考E.Severin:“Commentl´espiritdumanagementestvenuàl´administrationdelajustice”,載於《LaNouveauManagementdelaJusticeetl´indépendancedesjuges》,巴黎,Dalloz,2011年,第54頁。70.德意志的學說就形式上的管理(formellerVerfahrensleitung)和實質上的管理(materiellerVerfahrensleitung)在術語上作出區分,參見Rosenberg/Schwab/Gottwald:《Zivilprozessrecht》,17.Auflage,C.H.Beck,慕尼黑,2012年,第408頁至第411頁。
89訟程序方程式”提出解答:在具體案件中儘可能以較低的成本,更迅速和較低的複雜性作出一個合理的裁判。71關於訴訟程序管理原則的實質層面方面,可以突出下列的例子:(1)推動使訴訟正常繼續和拒絕無關宏旨或拖延時間行為所必要的措施(《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關於這一點,提及“引領訴訟程序的權力”72或者“訴訟程序的糾正權力”73;(二)依職權彌補可以補正的涉及訴訟前提不當情事,決定進行使程序正常化所需的行為,或者,當補正取決於應由各方當事人所作的行為時,邀請此等當事人實施此行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3)在聽取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訂定在最後聽證時進行的行為,規定會議的數目和可能需要的時間,並指定相關的日期(《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第1款g)項)74;仍然是法院的領導權力方面,法官有權選擇:(4)合議鑑定(《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第1款a)項);(5)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清理批示(《民事訴訟法典》第595條第2款);(6)審理主張文件不真確的附隨事項(《民事訴訟法典》第450條第2款);(7)只要各方當事人不反對,將卷宗送交斡旋處理(《民事訴訟法典》第71.循此意義的,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載於《私法學報》第43期,2013年7月至9月號,法學研究中心,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3年,第10頁,本文緊跟此文章,甚至行文亦然;關於英美法的學說,參考Zuckerman:《民事訴訟程序改革比較綜述(ReformsofCivilProcedureinComparativePerspective)》,Torino,2005年,第147-151頁。72.西班牙學說其中一門,比法官主動介入和管理介入還要堅定,因而傾向於自由的民事訴訟模式,並以訴訟辨證為優先,故此,各方當事人訴訟技巧或高或低的純熟程度使訴訟程序在形式上的領導權力和義務得以舒緩;循此意義的,參閱MonteroAroca:“Ilprocessocivilecomestumentodigiustiziaautoritaria”,載於《RivistadiDirittoProcessuale》,Padova,Cedam,2004年,第562-568頁。巴西的學說方向相反,強調增加司法官在訴訟程序管理和主動領導訴訟程序的權力,朝向加強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程序保障和程序公義,循此意義的,參考MaíraGalindo:《合作性的訴訟程序》,Curitiba,Juruá出版社,2015年,第73-86頁73.從德意志學說中收集的表述,參考Henke:《JuristichenZeitung(JZ)》,2005年,第1024-1029頁;所用的術語有所不同的,參閱Stürner:《FestschriftfürWalterGerhard》,科隆,2004年,第954-969頁。74.在比較法方面,與其他法律制度有明顯的相似之處,尤其法國法律中的訴訟程序合同(contratsdeprocédure)(新《民事訴訟法典》第764條第3款)的情況相似;令人感興趣的,參考法國的學說:CADIET,RTDPC,第62冊,第3部份,2008年,第15-27頁。
90273條第1款);(8)在訴訟程序的任何狀況下為各方當事人試行調解(《民事訴訟法典》第594條第1款)。75至於訴訟程序管理原則的工具層面方面,其核心焦點圍繞着領導訴訟程序的義務就是賦予法官簡化訴訟程序並使之更具靈活性的權力義務的想法,也就是,這是變更訴訟程序的步驟或訴訟行為的權力義務—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以便推動訴訟程序迅速進展。訴訟程序的簡化意味導致程序步驟比法律規定的有所減少;而增強訴訟程序的靈活性則牽涉到更容易達成合理解決爭議的方式:在某些案件之中,增強訴訟程序的靈活性可以體現為程序步驟的簡化,但在另一些案件之中,增強訴訟程序的靈活性則牽涉到實施法律未有預計的各項行為。屬程序管理工具性質的例子有:(1)當法官詢問完證人之後,將訴訟程序步驟改得更恰當(《民事訴訟法典》第40條第3款);(2)由法官決定為起訴狀作初端批示(《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3)附入文件,以便批准審議延訴抗辯的案件的實體問題(《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2款c)項);(4)《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第4款和第266條第5款規定了增強訴訟程序靈活性的更極端的一種方式:就是基於這種增強靈活性的方式,使法官可以決定將匯集於唯一的一份卷宗之中的不同案件分案處理。76為了達致簡化或增強靈活性,法官擁有令形式更恰當的權力。法官應該採用合適於案件特點的訴訟程序步驟,並且使訴訟行為的內容和方式配合擬達到的目的,確保訴訟程序公平(《民事訴訟法典》第547條)。77故此,法官可以改變案件的法定程序步驟(無論是免除75.這些例子收集於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同前著作,第11頁。76.這些例子收集於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同前著作,第11頁。77.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包括,在提出陳述書階段以後的訴訟管理程序。在訴訟管理程序之中,受規範的有初始管理—尤其用以為延訴抗辯之彌補(《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2款a)項)採取措施和對各方當事人陳述書的控制—,以及續後管理—尤其涉及事先聽證的免除(《民事訴訟法典》第593條第1款),在利益值不超過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的訴訟中揀選一個或多個選項(《民事訴訟法典》第597條),以及最後聽證日程的編定(《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第1款g)項)。作為訴訟程序管理行為的使形式變得適當,可以由法官再按案件的程序步驟的任何時刻安排,但通常
91進行法律規定的某些行為,抑或是規定實施法律未有規定的各種行為),而且可以變更訴訟行為的內容和方式78:在這方面,使形式適合就是單純程序管理的實際體現。79回到本文擬探討的主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與作出實質公平合理的裁決的必要性—,必須搞清楚的就是訴訟程序中,法官在哪一個時刻行使訴訟程序管理權力較為恰當,在具體的案件中,這主要涉及將較適當的舉證責任分配通知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時刻。葡萄牙2013年《民事訴訟法典》改革自始就通過訴訟程序管理原則,使法官提早和及時了解卷宗和訴訟的法律和事實的輪廓,這樣,有關訴訟程序的時刻就應該是預先聽取陳述階段。其實,《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規範的預先聽取陳述階段對於法官以儘可能妥善的方式管理訴訟程序中關切的事實實屬重要。須留意,法官在預先聽取陳述階段中,一如英國和美國法律中的預先審理(pretrial)階段中,作為首要的人物而出現,開啟與律師對話的途徑,查問是否存在協議或是否可能澄清某些較不明確的情況,同時亦決定哪些事項需要證明。在預先聽取陳述階段完成的過濾工作非常重要,因為它為更和氣地,或者,用其他說法,更有預見性地進行最後聽證舖平了道路。事實上,在訴訟程序管理的所有行為之中,須強調的是從《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第1款c)項所得知的:如果沒有疑問表,將訴訟程序管理變成清楚分辨爭議的標的和列舉納入證明範圍的重大基本事實就至關重要。根本的是,通過對話可以界定訴訟中有爭都是在程序管理階段中決定。事實上,使形式變得適當可以在事先聽證階段之中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e)項),或者在代替進行此聽證的批示中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593條第2款b)項和第597條d)項)。如果屬於在代替進行此聽證的批示中決定的情況,需明白的是,尤其因為有關條文準用第6條第1款的規定,如未經事先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訴訟程序的靈活處理並非有效。循此意義的,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同前著作,第13頁。78.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新民事訴訟法典中程序管理原則的我見”,同前著作,第12頁。79.符合此意思的,參考MarcodeCristofaro:“Casemanagementeriformadelprocessocivile,traeffettivitàdellagiurisdizioneedirittocostituzionalealgiustoprocesso”,載於《RivistadiDirittoProcessuale》,Padova,Cedam,2010年,第283頁。
92議的事項,使每位律師都明白必須證明的事實(以及,因此而明白哪一些事實不須證明)。這樣,舉個例子說,在一宗以交通事故為依據的訴訟中,法官將其中一台車輛所蒙受的損害及其金額、不能使用車輛所導致的損失、原告因為事故而作出的開支、原告的身體侵害和痛楚等列為需證明的範圍,這些關於十分具體的事實的問題,與舊日的疑問表相去甚遠。跟隨英國法律中的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的方向,本文認為法官在界定有爭議的重大問題之後,就自己認為對有關案件屬更適合的舉證責任分配情況提醒律師是可以接受的,並且是有用的。80在這裏,提出訴訟程序管理分為三部份(《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預先聽取陳述(《民事訴訟法典》第591條)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是合理的。事實上,正如前文預先談及過,隨着2013年《民事訴訟法典》改革,法官獲賦予一系列的實質性的和程序性的權利義務。授予法官的這些職能性權力的目的,一方面,從程序的角度看,是為了使訴訟程序迅速且無阻礙地進展;另一方面,從實質的角度看,則是為了在合理期間內公正解決爭議(《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按此,既然在功能上等同於英國和美國法律中的案件管理(casemanagement),在目的方面蘊含着一系列容許達成此目的(法律規定已設計或未設計)的可能性。故此,法官應該在預先聽取陳述時,經聽取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後(《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提醒訴訟各方當事人,基於具體案件的特殊性而認為較適合和較平衡的舉證責任分配方法,否則訴訟程序玷有無名的無效性(《民事訴訟法典》第195條第1款)。80.完全符合此意義且本文跟隨其行文的,參閱MiguelMesquita:“訴訟程序管理的原則:新民事訴訟法典的“聖杯””,載於《立法與司法見解學刊》,第145年,第3995期,2015年11月至12月號,2016年,第96頁。
93故此,在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具體個案中,訴訟程序管理有着明顯的實質或實體的形貌81,因為,在預先聽取陳述階段,法官掌握着訴訟程序中法律所關切的輪廓,辨別爭議的標的,列舉納入需證明事項的重大基本問題,並隨之就基於訴訟的事實描述而認為屬較適當的,更主要是從證明便利性的角度看較為平衡的舉證責任分配的情況(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相關證據)通知各方當事人。因此,一如上文所指出的,無論是在前面(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對具體案件的適用性方面),抑或是在這裏(訴訟程序管理,也就是預先聽取陳述階段方面),都要求法官一方面要使訴訟程序適應具體案件的特點,另一方面,既然如此,就要在法律規定的要求法官在最後聽證進行之前更早的一個訴訟程序階段中掌握案情;而且在兩方面都發現與引領葡萄牙2013年《民事訴訟法典》改革相同的立法理由(ratiolegis)82:基於朝向所蘊含的實質性的民事訴訟程序而非朝向呆滯且無用的形式主義的民事訴訟程序,在合理的期間公正解決爭議,其在程序上和實質上的功能,從任一方面看,都夯實了對實際的和專門司法管轄的權利83/84/85(《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4款,《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60條第4款,以及澳門《基本法》第36條第1款)。81.循此意義的,參閱MiguelMesquita:“訴訟程序管理的原則:新民事訴訟法典的`聖杯´”,同前著作,第94頁。82.涉及法律類推且符合此意思的,參閱JoséPintoBronze:“作為平等與立法學方法之間純理智連結和思考繞道的類推”,載於《立法與司法見解學刊》,第142年,第3979期,2013年3月及4月號,2013年,第231頁及續後幾頁。83.基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0條第4款規定公平訴訟程序的憲法保障且“讓`權力的多樣性´等同於`司法解決辦法多樣性´”的所涉及的分門別類司法保護;符合此意思的,參考RuiPinto:“訴訟程序緊急性與民事訴訟法典第382條第1款規定的實質司法保護權—2009年3月31日第9/2009號統一司法見解合議庭裁判注釋,第4716/17號擴大抗告”,載於《私法學報》第31期,2010年7月至9月號,法學研究中心,巴拉嘎,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10年,第50頁。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見解方面,在眾多的裁決中,可參考Frydlender/France(2000年6月27日);歐洲人權法院Delgado/França(2000年9月14日)。84.循此意義且提及“不造成他人損失(alterumnonlaedere)的一般原則:法律秩序的所有主體均負有的不作出會損害他人任何權利行為的義務”方面,相關單行本可參考RuiPinto:《保全性保護的實體問題•不干涉的一般義務與民事責任的限度》,博士論文,科英布拉,科英布拉出版社,2009年,第433頁及續後幾頁。85.關於這個問題,在“司法解決辦法多樣性”反思的交叉點的意大利學說方面,參考ProtoPizani:《民事訴訟法教程(Lezionedidirittoprocessualecivile)》,第8版,拿玻里,Jovene,2014年,第50頁。
95《行政》第三十卷,總第一百一十六期,2017No.2,95—113從“澳門土生土語”使用者的角度探討如何保育、推廣和傳承“澳門土生土語”於澳門的永續發展LuísMigueldosSantos*一、前言(一)研究背景“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7月15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處世界遺產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區政府,下稱澳門特區政府,自“澳門歷史城區”成功申報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後,不單於各大公立、私立教學實體中推廣澳門的文化遺產項目,在社區當中亦實施一系列的歷史導賞團好讓本地居民和旅客感受澳門歷史的一面。及至近年,國家更將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以及發展幸運博彩業以外的“文化旅遊業”,故此,社會上對文化遺產推廣和保護的聲音亦日益向上。“澳門歷史城區”是由22處歷史建築物以及8處廣場、前地,以及連接各廣場空間和歷史建築街道所組成的區域。事實上,在澳門特區政府有效地推廣和在社區教育的推動下,澳門普羅大眾對“物質文化遺產”1的保護已建立起濃厚的認識。但是,由於2005年期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並無將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故在學校與社區推廣並無太大著墨,而普羅大眾對其認識亦不深。*教育博士、管理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英語教育碩士、法學碩士。1.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有形可見的文化見證,它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和被評定的動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代代相傳、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傳統技藝、民間習俗、表演藝術等。
96澳門特區政府為更好地保護澳門一系列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的緣故,經與業界、社區代表、專家學者的多番討論下於2013年正式訂定和確立了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本法律的標的是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保護制度。而該法律的第三條指出,文化遺產的組成可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而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當中,該法律的第70條共有六點的說明,分別為:1.促使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發揚其地方特色;2.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持續再創造;3.拯救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4.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澳門文化及其特性的意識;5.尊重並重視社群、群體或個人對澳門文化的貢獻;6.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文化、藝術、教育、科研的機構及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延續和推廣工作。而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該法律第71條第一項共有五款的說明,分別為:1.傳統及口頭表現形式,包括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使用的語言;2.藝術表現形式及屬表演性質的項目;3.社會實踐、宗教實踐、禮儀及節慶;4.有關對自然界及宇宙的認知、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而截至2015年,澳門已經有十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當中包括有:1.粵劇;2.涼茶製作技藝;3.木雕―澳門神像雕刻;
974.南音說唱;5.道教科儀音樂;6.魚行醉龍節;7.媽祖信俗;8.哪咤信俗;9.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10.土生土語話劇。而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行為當中,該法律第76條第一項第五款指出為識別、建檔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而以圖示、聲音或視聽的方法或工具所作的記錄。而上述的十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當中,有相當一部份的項目已開始出現青黃不接現象或介乎於瀕臨滅絕的邊緣。(二)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針對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已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內“土生土語話劇”中的“土生土語”傳承、推廣和保育作出一質性研究分析。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於2011年出版的《人口普查詳細結果》2指出,2011年的澳門總人口為552,503人,華裔和葡萄牙裔人口為4,019人(0.7%),而葡萄牙裔人口為3,485人(0.6%)。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10年出版的《世界瀕危語言圖集》(AtlasoftheWorld´sLanguagesinDanger)指出,“澳門土生土語”已被視為極度瀕危的語言,現存只有大約50名人士,主要以長者為主,以其作為日常使用的語言或第一語言。雖然現階段政府已從法律層面上給予“澳門土生土語”一系列保護和保育的措施,但是如何將法律理據與實際操作實行並行,依然未有一種明顯而有效的措施和行為手法。故此,本質性研究通過了解8名2.統計暨普查局:《2011人口普查詳細結果》,2011年。
98能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人士,從他們的角度去分析和了解如何能有效地建議政府、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非牟利團體多管齊下地保育、推廣和傳承具有澳門特色的“澳門土生土語”。二、澳門土生土語的簡介與現況以上述的“土生土語話劇”中的“土生土語”為例,“澳門土生土語”為16世紀期間葡萄牙人前來亞洲進行殖民統治時,將馬來語、西班牙語、印尼語、印度語、日語等當地語言混合後在澳門使用的語言。而這種具有殖民特色的混合語言得到當時居住於澳門的土生葡人使用,而土生葡人亦將部份的粵語用詞加入至該語言當中,成為著名的“澳門土生土語”。於語言學的界定上,“澳門土生土語”不同於現代葡語,亦同時不屬於現代漢語的界別。“澳門土生土語”的語法與音韻主要受古葡語與現代漢語影響,尤其粵語的影響。20世紀著名的葡萄牙語語言學家達爾加度(SebastiãoRodolfoDalgado)指出“澳門土生土語”雖然地理位置上與印歐語系(Indo-EuropeanLanguages)理應毫無關係,但因“澳門土生土語”受到古葡語的影響甚大,故文法、用詞、音韻等方面均受到葡語的影響,其原因有三,分別為:(1)“澳門土生土語”與葡語根源相同;(2)語言重組、改變、建構的演變過程類同;(3)因葡萄牙與印度和遠東地區的商貿交往頻繁,故相關的遠東詞彙亦組成為正統葡語詞彙的一部份。因此,相關的遠東地區詞彙混合於“澳門土生土語”後,亦會與正統葡語有類同之處。3自19世紀中下旬起,澳門粵語與英語對澳門土生葡人的影響甚大。自17至18世紀英國殖民地的擴散以至19世紀英國工業革命的發展,英語在國際間的地位亦迅速發展,並及後成為了國際間商業和學術的語言。隨着英國政府於香港實施殖民統治,英語在港澳地區亦持有一定的商業和社會地位。43.Dalgado,S.R.(1919).Glossárioluso-asiático(Vol.11).BuskeVerlag.4.Saxena,M.,&Omoniyi,T.(2010).ContendingwithglobalizationwithworldEnglishes.Bristol:MultilingualMatters.
99於19世紀上旬,“澳門土生土語”成為了澳門土生葡人日常使用的語言。然而,於19世紀的下旬,里斯本政府開始關注澳門本地的葡語教育的問題。因當時來澳的澳督難以使用“澳門土生土語”與本地居民和土生葡人溝通,故認為有必要在澳門本土推廣正統葡語教育的意念。由於澳葡政府當時推廣“澳門土生土語”為社會上“次等”居民使用的語言,故一部份的學校、居民、學生等都不願意使用“澳門土生土語”作為日常使用的語言。不過,即使政府方面一面倒的負面推廣,“澳門土生土語”仍舊為一部份澳門土生葡人使用的語言。及至20世紀中旬資訊科技因素、政治因素、英屬香港的發展因素等影響下,“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使用的普及性遠比粵語、英語、正統葡語為低,而以“澳門土生土語”作為母語的使用人群數量亦迅速下降。三、研究方法(一)解釋主義解釋主義(Interpretivism)在社會科學研究學科是十分常用的範例(Paradigm),而這種主義亦會應用在本次研究項目中。5研究者運用了解釋主義範例來分析個人的行為以及了解他們對事情的看法、價值觀、認知等因素。行為是不能單獨地存在,行為很多時受到個人的價值觀、習俗而影響。(二)一般歸納法質性研究方法本次研究應用了一般歸納法質性研究方法來收集數據。6這種研究方法允許受訪者不受地點、時間、角色等因素限制分享他們對“澳門土生土語”的見解和價值觀。事實上,即使受訪者皆全數為澳門出5.Burrell,G.,&Morgan,G.(1979).Sociologicalparadigmsandorganizationalanalysis:Elementsofthesociologyofcorporatelife.London:Heinemann.6.Thomas,D.R.(2006).Ageneralinductiveapproachforanalyzingqualitativeevaluationdata.AmericanjournalofEvaluation,27(2),237-246.
100生的土生葡人,但是各受訪者的人生經歷、工作背景、職業、身份認同、性別差異都不盡相同。另外,受訪者的年齡和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亦有明顯的差異。故此,一般歸納法可以從廣泛的角度歸納具有“澳門土生土語”背景的人士分享對本研究目的的研究問題。(三)深度訪談法本研究主要從“澳門土生土語”使用者的角度出發,探討“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的使用問題,從而建議政府、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非牟利團體多管齊下地保育具有澳門特色的“澳門土生土語”。深度訪談在社會科學範疇內是一種常用而又有效的收集數據手法。與使用問卷調查不同,是次研究主要了解受訪者數十年來的人生經驗以及對“澳門土生土語”的價值觀問題,故與受訪者進行面對面和一對一的交談遠比問卷調查有效。7(四)收集數據的方式研究者於2017年中旬與8名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人士獨立地進行了一次面對面、一對一、在獨立空間內實行的深度訪談。上述訪談長約60-90分鐘,由於研究者不希望用任何框架限制受訪者人生經歷的分享,故運用了開放性問題(openendedquestions)從而允許任何類型的人生分享、極具意義數據收集的可能性。8(五)受訪者人數的限制以及抽樣法研究者應用了目的性的抽樣方法(Purposivesamplingstrategy)蒐集共8名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受訪者分享對本研究有關的問題。目的性的抽樣是指針對某特定群體中的人員進行研究。9而事實上,7.Seidman,I.(2006).Interviewingasqualitativeresearch:Aguideforresearchersineducationandthesocialsciences(3rded.).NewYork,NY:TeachersCollegePress.8.Clandinin,D.J.&Connelly,F.M.(1987).Teachers’personalknowledge:Whatcountsaspersonalinstudiesofthepersonal.JournalofCurriculumStudies,19(6),487−500.9.Creswell,J.(2012).Qualitativeinquiryand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3r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
101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10年出版的《世界瀕危語言圖集》(AtlasoftheWorld´sLanguagesinDanger)指出,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人士在世界上絕無僅有。故此,本研究能蒐集共8名人士已具有明顯的代表性。為保障受訪者於研究報告發表後個人資料的保護,受訪者的個人姓名會被安排上一假名從而保護其私隱,但相關性別、年齡、職業、能操語言資料則屬事實。表1顯示受訪者的基本個人資料。表1受訪者的基本個人資料名稱性別年齡職業母語日常用語言Afonso男70退休公務員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Bruno男75退休公務員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Carlos男73退休公務員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David男68退休公務員正統葡語土生土語、粵語、英語Erica女72退休公務員正統葡語土生土語、粵語、英語Filipa女69主婦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Joana女70主婦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Sofia女74主婦土生土語正統葡語、粵語、英語(六)訪談語言上述的受訪者皆為本澳出生的土生葡人,操流利的“澳門土生土語”、正統葡語和粵語。雖然上述受訪者的英語水平未必達至流
102利水平,但對於日常交流使用並無難度。但因一些人生經驗和價值觀未必能清晰地以某一種單一語言表達,尤其於澳門土生葡人受訪者的訪問內,故研究者先以粵語將訪談問題分享予受訪者,而受訪者則能以正統葡語、粵語或英語分享其答案。然而,研究者完全不諳“澳門土生土語”,故上述一連串的受訪過程並無使用“澳門土生土語”作交流。另外,由於本研究的撰寫語文為標準漢語和正體中文,故受訪中研究者與受訪者的粵語、英語、正統葡語對話皆全數翻譯成標準漢語和書面語。(七)數據分析程序質性研究主要以歸納一系列的數據,隨後分類成為有意義的主題作詳細分析。龐大的質性數據可進行三個歸納步驟,分別為:(1)按研究問題歸納龐大數據;(2)開放性編碼(opencoding);(3)中軸性編碼(axialcoding)。按上述步驟,研究者能將大量散亂的訪談數據歸納成有意義的主題。10(八)資料的保存和保密為有效地保密所有受訪者的個人資料和訪談內容,所有的相關資料均全數被存於一台以密碼保護的電腦以及上鎖的保險櫃內,上述的資料只能被研究者本人查閱,任何人士皆不能任意查閱相關資料。11四、調查結果本次研究的8位受訪者皆為澳門土生葡人,當中6名的受訪者以“澳門土生土語”作為其母語。10.Saldaña,J.(2013).Thecodingmanualforqualitativeresearchers(2n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11.Maxwell,J.(2013).Qualitativeresearchdesign:Aninteractiveapproach(3rded.).ThousandOaks,CA:SAGEPublications.
103“澳門土生土語”使用者對如何保育、推廣和傳承“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的永續發展是本次研究的目的。在分析受訪內容中,研究者將受訪者的數據分成三組不同意義的主題。第一個主題是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第二個主題是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第三個主題是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土生土語”的不重視。下列表2主題列表顯示受訪者對上述主題的參與分享。表2受訪者對上述主題的參與分享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土生土語”的不重視Afonso✓✓Bruno✓✓✓Carlos✓✓✓David✓✓Erica✓✓✓Filipa✓✓✓Joana✓✓✓Sofia✓✓✓年青一輩的澳門居民大多會選擇學習漢語、英語、正統葡語,學習“澳門土生土語”因為用途不大,甚至只限制於與長者溝通,所以他們的興趣不深,也不是難理解的。(Afonso)(一)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本次研究的一眾受訪者主要為澳門土生葡人中的長者,年齡由68至75歲不等,退休前之職業主要為公務員或家庭主婦。由於受訪者的年齡偏高,因此對澳門歷史、社會問題、澳葡問題、政治管治問題等有較為深入的認識。
104首先,8名受訪者全數表示澳葡時期以至回歸後均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以及教材。Afonso、Bruno和Sofia分享:由於50至60年代期間,葡語學校中小學教師均來自葡萄牙本土。這些來自葡萄牙本土的教師當然亦只能說正統葡語,有小部份會分享他們在葡萄牙地區的方言。因此,在學校的課程當中絕對沒有可能有“澳門土生土語”的常規教育。(Afonso)來自葡萄牙本土的教師是沒有可能會懂得教導“澳門土生土語”的,因為他們來澳門以前都是在葡萄牙學習。而葡萄牙本地亦沒有任何教導海外省語言的課程,所以他們只能教導正統葡語亦並非出奇的事情。(Bruno)葡萄牙本土沒有任何教導教師學習海外省語言的機制。另外,葡萄牙本土理論上亦只會以正統葡語作為正式語文。事實上,葡萄牙南部和北部亦有一系統的方言,例如與西班牙鄰近的部份城巿當中某部份的方言亦會受西班牙語影響而成為具有特色的方言。但是這些方言不會在正式的場合使用。故此,這班教師一般來澳後亦只會教導我們葡萄牙政府使用的正統葡語。(Sofia)David和Filipa在以往於中小學學習期間則曾遇上一些能操非正統葡語的教師,能操海外省語言的原因主要來自教師的出生地,他們分享:我曾遇見一位來自莫桑比克的小學葡語教師。她在莫桑比克出生,葡萄牙師範課程畢業後到澳門任教正統葡語課程。這位教師因其特殊背景對“澳門土生土語”十分感興趣。但因其專長始終為正統葡語,故亦只能以學生身份學習“澳門土生土語”而不能教導“澳門土生土語”。(David)中學時有一位來自莫桑比克的葡語教師,她能操流利的正統葡語和莫桑比克土語。在小學期間亦有一位來自亞速爾群島(Açores)的葡語教師,她能操正統葡語和亞速爾的特有音韻、詞彙、語法等。這兩位教師十分理解和尊重澳門本土獨有的“澳門土生土語”,甚至鼓勵我們在空餘時使用“澳門土生土語”與其溝通。(Filipa)
105Carlos、Erica和Joana則認為“澳門土生土語”難以吸納具高水平師資之主要原因是沒有任何教育機構或政府機關提供有效的“澳門土生土語”師範培訓課程以及教材編寫的工作。一門學科,即使沒有任何實用價值或沒有存在的意義,始終都會有學生於中學或大學期間修讀。我們不能因為一門學科沒有意義而立即刪除其學術地位。在葡萄牙人眼中,“澳門土生土語”的學術意義和存在價值可能偏低,但亦不能扼殺其存在意義。但首先,澳門在80年代以前,具有規模的葡語師範課程都很缺乏,即使政府會開辦,但都是教導正統葡語為主。第二,不管是澳門本地或葡萄牙本土的印書商都不會對“澳門土生土語”的語言教材或書籍有出版的興趣。澳葡政府方面亦不會對“澳門土生土語”的語言教材作出強烈的資助,所以在教育方面只能單單維持着家庭中的口耳相傳。(Carlos)基本上,來自葡萄牙的教師以往在葡萄牙學習成為教師後教導的語言為正統葡語,對“澳門土生土語”毫不認識,而葡萄牙本地的師範學校當中亦不可能會有“澳門土生土語”的師範課程。另外,澳葡政府對於澳門人使用“澳門土生土語”十分反感,甚至認為是次等的語言。所以在這種不受重視的情況下,何來會有學校會教導“澳門土生土語”。(Erica)大約50年前我有一位來自葡萄牙本地的中學葡語教師對“澳門土生土語”特別感興趣,她曾經與另一位葡語教師嘗試出版一本論述“澳門土生土語”文法和詞彙的教學材料。但是當時的澳葡政府正就正統葡語課程改革的問題進行討論,因此“澳門土生土語”相關的教學材料一直都未能如常出版。(Joana)(二)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跟第一個主題的參與分享次數類同,全數的受訪者均表示現時澳門的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而這主題可細分成三組副主題,分別為:(1)社會上應用“澳門土生土語”的頻率較低;(2)“澳門土生土語”主要為老人和長者的語言;(3)“澳門土生土語”的文法和詞彙比正統葡語有很大的差別。
1061.社會上應用“澳門土生土語”的頻率較低受訪者Joana和Erica指出近數十年澳門社區中應用“澳門土生土語”的人數和頻率比起粵語與正統葡語都為低。另外,由於本地葡語學校主要以正統葡語作為教導語言,政府機關的人員亦以正統葡語作為日常使用的語言,故“澳門土生土語”的使用人數和頻率比起粵語與正統葡語為低。50年前左右,學校語言皆為正統葡語,在當時主要的葡語學生都已經熟習了正統葡語的環境,即使有“澳門土生土語”的興趣班,大部份學生都未必會有動機學習和參與。再加上社會上應用的語言主要為粵語和正統葡語,所以學生未必有興趣學習。(Joana)現時政府部門內,能操流利正統葡語的人已經愈來愈少,更何況是“澳門土生土語”。在街頭上我都很多年沒有聽過有人會使用流利的“澳門土生土語”與其他人交流。另外,正統葡語的使用人數都已經較回歸前少了很多。(Erica)2.“澳門土生土語”主要為老人和長者的語言從上述受訪者的訪談記錄當中得悉現時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的人士主要為長者或中年人士,年輕的澳門人一般都已經不能以“澳門土生土語”作出日常的交流。Carlos、David、Filipa和Sofia皆有類同的經驗,分享:在我以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時,小學同學都不會主動學習,只有一兩名同學在家中與家人和祖父母溝通。但在學校或社交場合當中,都未見有人使用“澳門土生土語”溝通。(Carlos)從葡萄牙過來的官員子女都不會主動學習“澳門土生土語”。因此,我們小時候在學校內就只有數名同學可能會略懂“澳門土生土語”。但即使是一些澳門出生的土生葡人,很多都不再會操流利的“澳門土生土語”。(David)我現在也是一名長者,而我小時候使用“澳門土生土語”的人主要都是我的祖父母。我父母也會說,但是不會鼓勵我們去學習。
107因此,我姐姐和弟弟都不會“澳門土生土語”。而當我成為了家長後,我亦不會要求我的子女學習,因為學習一種語言是他們的選擇。(Filipa)現在我的孫子都不會學習“澳門土生土語”,主要是因為我的子女們都不諳這種語言。加上學校和社會都沒有這種語言的學習方法,所以只能繼續於我們這班長者群中存在。(Sofia)3.“澳門土生土語”的文法和詞彙比正統葡語有很大的差別20世紀著名的葡萄牙語語言學家達爾加度(SebastiãoRodolfoDalgado)指出“澳門土生土語”受到古葡語的影響甚大,故文法、用詞、音韻等方面亦含有一定數量的古葡語色彩。因此,不單在詞彙與語法學習當中,能操流利正統葡語的人士在沒有足夠語言學習的情況下,未必流利應用“澳門土生土語”。Afonso和Bruno分享:很多“澳門土生土語”和正統葡語的用字、文法、語氣等都有出入。而且欲以“澳門土生土語”作為第二語言來學習的話,亦需要有一定的古葡語基礎以及對澳門歷史的認識,否則只能學懂片面上的知識,但其深厚的歷史因素則未必能順利了解。(Afonso)“澳門土生土語”是一種殖民地、多元文化、航海大時代的歷史產物,而葡萄牙本地的正統葡語則沒有這種殖民地風彩。所以很多殖民地的葡語皆擁有具當地特色的葡語。而“澳門土生土語”則是一種具有東南亞和東亞特色的葡語。這是正統葡語沒有的元素。(Bruno)(三)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土生土語”的不重視“澳門土生土語”的使用者主要為於澳門出生的土生葡人,而來自葡萄牙的官員、移民及其後裔對“澳門土生土語”基本上並無任何認識。澳葡政府的行政當局和主要官員主要以來自葡萄牙的公務員為
108主,故此,來自葡萄牙的公務員對澳門土生葡人使用“澳門土生土語”較為反感。及至八十年代後期《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澳葡政府亦於非高等教育以免費教育的誘因引導澳門私立學校教導葡語,但上述一系列的政策亦僅限於正統葡語而非“澳門土生土語”。及至澳門回歸成立特別行政區以後,中國中央政府將澳門定位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主旨為連結澳門與世界各地葡語系國家經濟和商業貿易的關係。但當中所推廣的葡語依然以正統葡語為主。Bruno、Erica和Filipa分享於澳葡時期政府對學校教導正統葡語與“澳門土生土語”的看法:以往澳葡政府一直鼓勵澳門巿民學習正統葡語,更於《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推出優惠政策。政策指出若然華人居民具有若干年數的葡語學習經歷的話,更可以獲得相對的公務員入職優惠。但是不管是回歸前或回歸後,“澳門土生土語”的學習機會遠遠不及正統葡語。(Bruno)澳門的高等院校、華務司技術學校葡語課程或相關的翻譯系主要教授正統葡語,可能當中有數門課程是由巴西籍導師教導,但是“澳門土生土語”依然未被立入至教學課程當中。(Erica)在我年青的時候,政府和學校方面基本不允許學生於學校範圍內使用“澳門土生土語”與同學和導師溝通,只要用“澳門土生土語”溝通的話,很有可能需要作出記過的。因此,以往的日子當中,小孩子能使用“澳門土生土語”的場景只限制於校外以及與某部份家人溝通的時候。因此,這亦大大限制了“澳門土生土語”的社會流通性。(Filipa)及至近年,經廣泛諮詢後,政府於2013年正式通過《文化遺產保護法》並將“澳門土生土語話劇”確立為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但是數名受訪者盼政府能作出實際的行動從而更有效地保育“澳門土生土語”,Joana和Carlos分享:現時政府邀請能操“澳門土生土語”的人士每年一次於藝術節時參與一次“土生土語話劇”劇場。但這種保育難以得到長久的幫助。很多巿民和旅客欣賞我們的話劇,可是,他們只是欣賞而已。但這種
109語言如何能有效地繼續傳承下去呢?政府已明確地將這種語言和文化確定為文化遺產,但為何不用一些方法讓新一代的青年人學習下去呢?(Joana)我有一些朋友的小孩都很希望能學習“澳門土生土語”和相關的文化。但是政府和民間機構主要都只是提供正統葡語的課程而非“澳門土生土語”的課程。若政府不是第一個機構主動開辦相關的課程,那麼政府如何能有效地推廣和保育“澳門土生土語”呢?(Carlos)五、討論上述第四章報告了8名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人士的看法,指出為何“澳門土生土語”未能於澳門有效地流通以及如果能有效地建議政府、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非牟利團體多管齊下地保育、推廣和傳承具有澳門特色的“澳門土生土語”。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土生土語”的不重視為主要的三大要素。(一)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上述8名受訪者均從不同的角度分享有關“澳門土生土語”師資以及教學材料短缺和難以吸引出版商印刷的問題。首先,澳葡時期的澳門社區中,為數不少團體曾開辦過幼稚園、小學、中學師範課程以及相關培訓,但具有針對“澳門土生土語”的師範培訓則並無開辦之記錄。亦因澳葡時期,澳門以葡語教授的非高等教育學校中的師資主要來自葡萄牙本土,故葡語教師團隊大多只能操流利的正統葡語。另外葡萄牙本土的師範課程並無教導師範學生學習海外省語言的機制,故於課程安排上未能有任何教導“澳門土生土語”的教學制度。第二,兩名受訪者表示曾遇見過來自葡萄牙海外屬地出生的教師。雖然教師不能操任何“澳門土生土語”,但亦鼓勵其應用該語言與家人溝通。但由於缺乏可持續的“澳門土生土語”的成人和基礎教
110育和培訓項目,即使來自葡萄牙海外屬地的教師亦未能於澳門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第三,民間機構和政府機關對“澳門土生土語”教材和刊物的出版皆持有負面的態度。學者曾向相關的政府機關和出版商要求印刷“澳門土生土語”的教材與刊物。但因政府機關強烈反對澳門居民使用“澳門土生土語”於社會上溝通,故不允許該刊物的出版。而民間機構方面,亦因澳門為一以華人為主的社會,“澳門土生土語”以及正統葡語的出版物未能賺取相應的回報。故此民間的印刷商亦對相關刊物的出版持負面的態度。總結上述三點理據,澳門多年來皆難以吸納具高水平的“澳門土生土語”師資以及相應的語言教材。長久以來導致年青人無法從學校等基礎通道吸收和學習“澳門土生土語”,最後導致現時青黃不接的局面。(二)年青人對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和興趣較低第一,無論是澳葡時期以及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於書寫和公開場合使用的葡語皆全數為正統葡語。全數受訪者均指出政府部門只會使用正統葡語作為官方或非官方的溝通語言。及至回歸後,《基本法》第9條亦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而《基本法》第9條所指出的葡文乃為正統葡語,而非“澳門土生土語”。故此,澳門作為一個以華人為主的社區,於《基本法》的規定下,大多數的場合都是使用中文作為溝通的語言。而於使用葡語的情況下,正統葡語亦成為了政府的第二種正式語文。第二,自20世紀起,澳葡政府並不鼓勵澳門居民學習和使用“澳門土生土語”作為溝通的語言。某部份的受訪者亦指出其家長不會鼓勵家中繼續使用“澳門土生土語”溝通,更認為“澳門土生土語”可能會妨礙他們的工作。因此,現在於20世紀中旬出世的澳門土生葡人
111並非全數能操流利的“澳門土生土語”。而現時年青一代更因並無有系統的“澳門土生土語”學習項目,故“澳門土生土語”已被歸納為長者的語言。第三,因正統葡語與“澳門土生土語”的文法和詞彙有巨大的差別,故於學習“澳門土生土語”時可被視為學習一門湛新的語言,而非正統葡語的分支。另外,學習“澳門土生土語”時更需要具有基礎的古葡語以及澳門歷史的背景,故一部份殖民地官員的子女對相關歷史並無太大興趣,此舉亦妨礙了“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的流通性。總結上述三點理據,從20世紀40年代至今的年青人對“澳門土生土語”的學習動機和興趣皆較低,原因主要由於澳葡政府、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並不鼓勵年青人學習“澳門土生土語”,而且學習“澳門土生土語”亦需要具備相應的語言、文化和歷史背景。基於此,從上世紀起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人次數量較正統葡語為低。(三)澳葡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土生土語”的不重視於基礎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項目當中,澳葡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自上世紀起主要推廣正統葡語語言項目而非“澳門土生土語”教育。事實上,於澳葡時期不少來澳的殖民地官員及其子女只會於澳門作短中期停留,而非永久定居,故不會選擇以“澳門土生土語”作為其第二語言。另外,來自葡萄牙的人員亦能以正統葡語於澳門社區中作出有效的溝通,故此並無特別學習“澳門土生土語”的動機。及至近年,澳門特區政府已開始注意“澳門土生土語”的重要性。於保育方面,主要於澳門每年舉辦的藝術節邀請有關人士表演多場“澳門土生土語話劇”,藉此推廣“澳門土生土語”於澳門的重要性。而另一名受訪者則表示澳門特區政府應更加大力度推廣和提供有系統的“澳門土生土語”教育培訓項目,從而鞏固多年來缺少的部份。
112六、總結及建議澳門400多年以來一直作為東西方文化交滙和貿易的中轉站,擁有得天獨厚的華人文化、葡萄牙文化和東南亞文化的優點。在人口方面,葡萄牙人口雖然於當今澳門總人口分佈中未能稱得上為明顯的和主要的人口,但於澳門歷史以及語言上方面則為重要的組成部份。12在綜合上述的調查結果後,研究者作出兩項建議。首先,澳門特區政府於2013年起已明確地肯定“澳門土生土語”的重要性,此為邁向永續發展的第一步。然而,可持續地保育“澳門土生土語”的發展比被動保育更為重要。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和文化局等部門應着手制作一系列的“澳門土生土語”語言項目教材、字典、語音錄音、學習光碟、各類型閱讀刊物、兒童故事書和音樂等鼓勵社會普羅大眾對“澳門土生土語”產生認知和興趣。事實上,令普羅大眾接受某一新事物並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故澳門特區政府應以長期性的和可持續發展性的角度推廣“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的存在。第二,於發行“澳門土生土語”的教學材料以及推廣學習以外,教育暨青年局可與相關單位設立“澳門土生土語”導師培訓課程。事實上,為達至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培訓一班具資格的“澳門土生土語”導師絕不能少。而現時能操流利“澳門土生土語”的人士已愈來愈少,故相關部門應盡快統籌導師與學員學習上述的語言和師範培訓項目,從而回應在可遇見的將來內出現的青黃不接現象。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政府亦可與各高等院校合作開辦一系列的“澳門土生土語”語言學習課程以及師範培訓課程,從而培訓一班具高等學歷以及“澳門土生土語”的社會人士。從基礎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角度中,雙管齊下地推廣“澳門土生土語”在澳門的可持續發展。總結,“澳門土生土語”和澳門土生葡人雖然於以華人為主的澳門社區當中並非為最明顯的小數族群,但卻為澳門帶來東亞地區難得12.Cheng,M.B.C.(1999).Macau:AculturalJanus.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
113一見的社會現象。於“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以及推廣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的同時,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應齊心保育具有澳門獨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事實上,單靠澳門特區政府單向工作絕不能有效地保育和推廣包括“澳門土生土語”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故此,澳門普羅大眾以及對澳門歷史和文化具興趣者亦能多盡力量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支持。
255Administraçãon.º116,vol.XXX,2017-2.º,255-257EsclarecimentoanalíticosobreorelacionamentoentreopodergovernativoglobaldasAutoridadesCentraiseaauto-nomiadealtograudasregiõesadministrativasespeciaisLengTiexun(pp.119)China’sresumptionoftheexerciseofsovereigntyoverHongKongistoresumetheexerciseofcompletesovereigntyincludingthepowerofjurisdiction.TheCentralAuthoritiesofChinahave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over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AR).Thehighdegreeofauton-omyoftheHongKongSARisauthorizedby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throughtheBasicLaw.The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oftheCentralAu-thoritiesandthehighdegreeofautonomyoftheSARaretwodifferentpow-ers.Regardingthenatureofthepower,theformeristhepowerforgoverningthenationalaffairsandthelatteristhepowerforgoverningthelocalaffairs;regardingthesourceofthepower,theformerisaninherentpowerandthelatterisanauthorizedpower;regardingthesequenceofthepower,theformerisafundamentalpowerandthelatterisaderivativepower.ODesenvolvimentoeconómicoesocialeaacçãodaassistênciaedacaridadeemMacaunasegundametadedoSéculoXXLouShenghua(pp.133)Charityiscloselyrelatedwithsocioeconomicdevelopment.Inthesecondhalfofthetwentiethcentury,Macaoeconomyadjustedherselftochangingoftheuncerta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Meanwhile,refugeesstreamingandnaturaldisasterssuchastyphoonandfirebroughtMacaoagreatdealofreliefwork.ThenMacaocharityactivitiesincludeestablishingassociationtoreliefeachother,providingdisasterrelief,medicalandhealthservices,basiceducationandprofessionalsocialservicesuchasgeriatriccare,disabilityrehabilitationser-vice,communityservice,domesticservice,youthServiceandvolunteerwork.OSistemadeassistênciasocialmulti-abrangenteecommúltiplossuportesdeMacauYinYiFen(pp.177)Macaosocialassistancesystemcanbedividedintothreecategoriesthatincludesocialassistancetopoorfamily,tolow-incomefamiliesandtospecificvulnerablegroups.Socialassistancetopoorfamilycoversfinancialassistance,communityemploymentassistanceprogram,apositivelifeserviceprogram.
256Amongthem,therearegeneraleconomicaidassistance,specialassistanceandsporadicaidassistanceinfinancialassistance;Socialassistancetolow-incomefamiliescoversthreedisadvantagedfamilieslivingallowance,specialsubsidiesforshort-termfood;Socialassistancespecificvulnerablegroupscoversdis-abilityservices,elderlyservices,individualandfamilycounselingservicesanddisasterservice.Inordertocopewiththeoperationofthemultiplesocialassis-tancemodel,Macaohasformedacooperationmodelbetweenthegovernmentandthecivilsociety,providingabettersocialsafetynetforthepublic.OPortuguêsNaChina–UmCasodeSucessoCarlosAscensoAndré(pp.197)ThelastweekofJuly2017,Macaureceivedoneofthemostimportantacademicmeetingsoflusophonestudies,onamultidisciplinarylevel(Portu-gueselanguageandcultures,literatures,history,sociology,theatre,cinemaandsoonofPortuguesespeakingcountries).Morethan150universityprofessorsandresearchersfrom80universitiesand18countriescametoMacaufortheXIICongressodaAssociaçãoInternacionaldeLusitanistas,thathappenseachthreeyears.ThisisagoodpretexttohavealookoverthePortugueseinChina:thelast10yearsPortuguesehadafantasticboom-from6universitiestenyearsago,Portugueseisnowpresentin35universities,23ofthemasmaior;inthoseuniversitiesmorethan2,000studentslearnthelanguage;andthisisjustthebeginning;soonthisnumbercantouchmaybe3,000.Inthisprocess,Macauhasanimportantmission–itisalegacyofHistoryanditisalsoastrategicdecisionofpoliticalauthorities.AndIPMassumedthatmissioninseveralways.ThisarticleshowshowthestudyofPortugueselanguagegrewupinmainlandChinainrecentyears,theperspectivesforthenextfuture,themis-sionofMacauinthatprocessandthechallengestobefacedbyuniversitiesofmainlandandofMacau.AlgumasNotasdeIureCondendoSobreaDistribuiçãoDinâmicadoÓnusdaProvanoDireitoProbatórioMaterialda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HugoLuzdosSantos/WangWei(pp.203)Thepresentarticleintendto,inlightofMacauLegalFrameworkandcomparativelawofPortugal,Brazil,Spain,Argentine,Germany,France,
257shedlightabouttheprominenceofdynamicdistributionofburdenofprooftheoryespeciallywithinthescopeofmedicaltortlaw.Wefurtherassertinthisarticlethatdynamicdistributionofburdenofprooftheoryisdulyneededinordertodeepenthelegalprotectionofthepa-tientintheambitofmedicaltortlaw.Conservação,divulgaçãoesucessãode“Patuá”paraoseudesenvolvimentocontínuoemMacaudopontodevistadeutentesde“Patuá”LuísMigueldosSantos(pp.235)Macauisawell-knowncitywheretheeastmetthewest.Inmid-2005,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hasannouncedthatTheHistoricCenterofMacauhasbecomeoneoftheWorldCulturalHeritagelocationsinChina.Furtherin2013,afteralargenumberofdiscussionswithdifferentorganizationsandpartiesintheMacaucommunity,theMacauSARgovernmentestablishedth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Law”toprotectandpromotetheimportanceofbothtangibleand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nMacau.Asfor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Macau,“MacanesePatuaDrama”islistedason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tems.AccordingtotheAtlasoftheWorld’sLanguagesinDangerpublishedin2010,only50MacanesePatualanguagespeakersarealiveinthecurrentglobalsociety.Thepurposeofthisresearchistounderstandhowtoprotect,promoteandpassdownthetraditionalMacanesePatualanguag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fromtheperspectiveofMacanesePatualanguagespeakersinMacau.Theresearchdiscoveredthreemainthemes,whichare:1)DifficulttoattractahighlevelofPatualanguageteachers;2)YoungresidentsdonothavetheintereststolearnPatualanguage;3)ThePortuguese-MacaugovernmentandtheMacauSARgovernmentdonotfocusonthedevelopmentofPatualanguage.Theresultofthisresearchtendstoprovidesustainablerecommen-dationstothegovernment,educationalinstitutions,NGOs,andNPOstoprotect,promoteandpassdownthetraditionalMacanesePatualanguag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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