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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二○一五年,澳門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868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高炳坤執行社長:吳志良 編輯委員會:蘇朝暉婁勝華馮若儀蘇翊崚鄭佩佩所有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 版:行政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澳門郵箱463號水坑尾街162號26樓中國澳門電話:(853)28323623 圖文傳真:(853)28322078電子郵箱:rap@safp.gov.mo發行及訂閱 電話:89871808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1000本ISSN 0872-9174行政雜誌現在已經可以在互聯網上讓公眾下載及搜尋昔日資料。網址為:http://www.safp.gov.mo,進入網頁之後,按“服務資訊”欄目選擇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即可。
869第二十八卷•第四期(總第一百一十期),二○一五年十二月目錄澳門審計署對電腦輔助審計技術及其他資訊科技的探索與應用871鄒家禮 馮國耀澳門公共服務績效評估方法探討889蕭楊輝 蘇憬睿 陳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中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903AnaCelesteCarvalho將培訓所學遷移到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個案927IsabelPereiraLoiLurdesEscaleiraTâniaMarques澳門特別行政區賭場的博彩及賭博:為“未兌換籌碼”,議題951設置法律框架的(簡略)理念,包括與“未兌換籌碼”相關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博彩的“美妙新世界”?HugoLuzdosSantos探尋澳門中文教育自身的傳統969郭曉明摘要1163
870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須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871《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871—887澳門審計署對電腦輔助審計技術及其他資訊科技的探索與應用鄒家禮*馮國耀**一、前言電子政務是快速發展的現代電子信息技術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互相結合的必然產物,既是一種嶄新的政府工作模式,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和信息技術在大眾日常生活應用中的不斷深入,當前社會各界對電子政府向更高階段發展有了新的要求,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機關,有必要就促進社會進步,提高機關綜合競爭力的各種技術和策略深刻思考,穩步開展配合電子政務實踐的具體工作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於2010年開始,逐步加強資訊科技的應用,發展電腦輔助審計,加強人員的培訓工作,建立審計業務系統、輔助程式和數據庫,以及規範公共部門提交的帳目電子數據,逐步改變過去手工環境下的審計工作和思維方式,從而達致提高審計的效率和質量。另一方面,澳門審計署正積極完善審計檔案的管理,開發檔案管理系統,致力未來可把以紙本檔案為主的存檔方式逐步邁向電子化,為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功能注入新的動力,從而強化項目管理,優化審計流程。本文將介紹澳門審計署現時資訊科技的應用情況與成效,以及未來發展的方向。*審計長辦公室顧問。**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
872二、澳門審計署在開展電腦輔助審計及加強資訊科技應用的前期準備工作(一)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財務管理系統可行性研究報告》在資訊科技持續普及發展的大環境下,澳門審計署十分重視把資訊科技應用於審計工作上,並於2010年展開相關前期研究工作。在正式開展相關工作的同時,澳門審計署曾於2011年對特區政府的電子財務管理系統進行評估,發現當時的政府財務管理系統是以非自治部門及自治部門按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發展需要而建立,然而相關系統並不統一,當時有個別系統已經使用多年,其設計未必能全面配合實際工作要求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同時,不同部門的財務管理電子化程度不一,少數部門仍在個別會計功能上使用人手記帳,並未採用電子財務管理系統。此外,由於不少部門過去為滿足自身工作安排而自行開發業務及財務管理資訊系統,形成不同的數據庫平臺和不同的數據庫結構,不同的系統之間亦存在一定的差異,故此及早採取改善措施可以減低差異擴大所產生的風險。2011年3月,行政長官透過第24/CE/2011號內部批示成立電子財務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目的是在行政及財政管理範疇內建立一個適用及統一的資訊系統,以便公共部門及機構開展或設立內部管理監控機制,落實電腦輔助審計,並指示各行政部門及機構必須積極參與,緊密聯繫及合作,務求提供有利條件,使計劃得以成功。電子財務管理系統工作小組成立後,審計署積極推動向各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並定期舉行工作會議,期間各施政範疇的代表與主責其事的財政局、行政公職局代表就各種財務管理技術問題進行直接溝通,透過工作小組的會議機制把各部門歷年來在應用電子財務管理系統的問題和意見妥善收集,認真跟進,制定改善計劃,並就如何統一和改善特區政府電子財務管理系統展開探討和交流。在廣泛收集得來的各項問題、意見和建議後,經由工作小組各成員彙總、分析和技術研究,由審計署成員起草報告文本,再於會議中
873反覆論證,在財務管理的運作流程及電腦技術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了解和協商,把相關結果及可行的發展策略闡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財務管理系統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報告以1.電子服務技術應用在財務管理系統上,2.行政公職局的人事管理系統的應用,3.改善AS/400財務系統以期發揮作用,4.人事管理系統結合財務管理系統的持續發展方向等四大方向為工作切入點,達成分三個階段逐步完善電子財務管理系統的明確共識,以確保未來特區的電子財務管理系統朝一體化的方向發展,同時在中短期內採取適當的措施,改善當時因同時使用多種財政管理系統而構成不同程度差異的情況。(二)開發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澳門版為配合特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妥善履行審計工作,適應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運用,逐步以信息系統、數據庫、電子數據取代目前以人手核對紙質報表、帳簿和憑證的工作流程,澳門審計署在2010年開始與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展開有關計算機審計的技術交流和探討。在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的協助下,審計局人員得以對其專用的審計系統——現場審計實施系統(英文名稱AuditorOffice,簡稱“AO系統”)有了初步的了解,並着手研究應用在特區帳目審計工作上的可行性。AO系統是一套協助審計人員核帳、看帳、分析帳的軟件,同時適用於各類審計業務的現場審計軟件,包括審計專案管理、資料獲取轉換、審計抽樣、審計分析、審計底稿、輔助工具、系統管理等七個方面的功能,還設計了實現審計現場與審計機關資訊交互功能。經過多年的實踐,國家審計署已逐步利用AO系統進行獲取信息、採集數據,以及數據轉換、清理和驗證等工作,並可據此把握總體、鎖定重點,寫出數據分析報告。此外,AO系統尚可協助審計人員進行聯網審計,即在信息化條件下,審計機關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對需要經常性審計的部門隨時獲取數據,對其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經常性的審計監督。
874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主任在2010年9月應邀來澳,向澳門審計署人員講授AO系統的操作原理,由於該系統的功能對審計實務有顯著的幫助,為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澳門審計署在2010年11月派員到北京與計算機技術中心的專家再進行交流,雙方開始就相關軟件的開發、人員培訓及更新維護等工作進行洽談,並達成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的共識。2011年10月,澳門審計局與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簽署《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澳門版)》(簡稱“AO澳門版”)合作議定書,由國家審計署以內地現場審計實施系統為基礎藍本,切合澳門公共會計制度及審計工作的需要,設定AO澳門版的特定功能及工作範圍進行開發,令澳門審計署的信息化建設邁出關鍵的一步。(三)規範向澳門審計署提交的帳目資料由於各政府部門使用不同的財務記帳工具,導致財務數據格式並不統一。而澳門暫時仍未有規範政府財務數據格式的標準。基於此,澳門審計署於1999年開始,以審計長批示規範統一各政府部門提供的帳目資料格式,並於2007年作出修訂,要求以Excel文件提交帳目資料,使所提交的帳目資料實現首階段的電子化。其後於2012年,特別就《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的修訂,澳門審計署正式以引入電腦輔助審計作為審計長批示的總體規範原則,對審計長批示內容作出第二次修訂,同時對帳目電子明細資料實現數據化及統一格式的規範。由於需要把所取得的帳目電子數據匯入AO澳門版作審計分析之用,經考慮眾多可行的通用格式,以及過往帳目資料是以Excel格式編製,而Excel存在CSV(逗號分隔值Comma-SeparatedValues)格式轉換的功能,只要數據的內容符合CSV結構的要求,便可轉換成CSV格式,因此選擇了CSV作為現時提交帳目數據的格式,可相對減少對部門的影響,同時對各個帳目電子數據的結構、內容、各欄目數據類型、長度及格式等制定統一的規範。
875由於特區政府之前一直未有規範政府財務數據格式,故對於統一規範電子數據的格式,無論對澳門審計署或各政府部門均是嶄新的工作,將來或需針對實際執行情況及審計需要,對電子數據的規範作出修改。因此,在審計長批示內只規範了需提交正本的帳目報表內容及格式,而對於以電子檔案提交的帳表及明細數據,在審計長批示附件中只規範了各政府部門及代理銀行所需提供的帳目資料,並規定電子檔案必須按照澳門審計署所發佈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編製。有關措施可增加日後修訂帳目數據規範內容的靈活度,日後若要對電子數據格式進行修改,只需把經審計長批准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修訂版本上載至網頁。(四)逐步建立資訊科技應用的骨幹成員澳門審計署一直致力提升工作人員的審計專業水平,而審計工作的關鍵在於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綜合素質。在發展電腦輔助審計的大環境下,近年澳門審計署在國家審計署及葡萄牙審計法院大力支持下,舉行了相關的學習交流及培訓工作。期望能強化澳門審計署人員的電腦輔助審計的知識,並且透過學習交流,吸收內地、葡萄牙同業發展的經驗,建立澳門審計署資訊科技應用的骨幹成員,協助訂定未來的發展方向,以及參與審計系統及相關輔助工具開發的功能設定。1.國家審計署的支援自2010年開始,國家審計署多次派員前往澳門,為澳門審計署人員舉辦有關電腦輔助審計方面的培訓課程,並且進行技術交流,介紹國家審計署持續開發審計信息化建設的理念和經驗,從技術開發及實務應用層面分享電腦輔助審計的最新發展趨勢。另外,澳門審計署近年持續派員前往內地參加國家審計署舉辦有關電腦輔助審計的一系列課程,包括“計算機審計中級培訓”、“計算機審計中級後續培訓”等。2.葡萄牙審計法院進行技術交流澳門審計署自2014年開始,加強與葡萄牙審計法院的交流,並得到對方的大力支持,與葡萄牙審計法院合辦一系列強化電腦輔助審計
876技術的培訓活動,包括派員赴葡萄牙實地了解葡萄牙審計法院及歐盟的審計同行以資訊系統及應用軟件提升審計工作效率和效益的經驗,分享審計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和技術安排,以及邀請葡萄牙審計法院專業人員來澳講授相關技術。三、澳門審計署資訊科技之應用情況現時澳門審計署已確定了發展電腦輔助審計及加強資訊科技應用的大方向,分別就建立電腦輔助審計系統、開發其他輔助工具程式、強化檔案管理三方面重點發展,以期達到充分利用資訊科技的優點,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及質量。(一)建立電腦輔助審計系統AO澳門版項目第一期於2012年投入運用,工作範圍主要覆蓋政府中央帳目。1其後於2013年底完成第二期的開發,並於2014年開始投入運用,把AO澳門版的工作範圍由原來的中央帳目擴大至一般綜合帳目,以及其他業務數據。其主要功能如下:1.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可於AO澳門版建立不同的審計項目,同時設定審計項目的人員配置,只有被配置的指定人員才可查看有關項目的內容,確保審計資料的保密性。2.帳目數據及業務數據的匯入現時AO澳門版已可直接匯入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除特定機構以外的財政自治部門、中央帳目及一般綜合帳目數據,同時亦可透過業務數據功能匯入特定機構帳目及其他業務數據。因此,AO澳門1.澳門特區總帳目由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包括中央帳目及自治機構帳目,而中央帳目則由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項目組及特別章節組成)以及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組成。
877版除了可主力執行帳目審計的相關工作外,亦可協助專項審計及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3.帳表生成在匯入各項帳目數據後,系統可自動生成相關帳目報表,包括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管理帳目、分類匯總表、導引表、審查表(如預算執行、財務資助、取得資產、負數調整審查)等。審計人員可透過審查有關帳目報表,找出帳目中懷疑存在的問題及需要進一步跟進的地方。4.審計工作自動化AO澳門版的“審計方法”功能,工作人員可透過ASL(審計腳本語言AuditScriptLanguage)語句編寫程式,在此基礎上執行數據庫操作,進行一些可透過數據庫數據自動執行的工作,例如數據核算、核對等。5.數據分析審計人員可通過編寫SQL(結構化查詢語言StructuredQueryLanguage)語句,對已匯入系統的數據,按審計工作需要進行針對性的查詢,並能保存為審查資料或生成Excel工作表等。(二)開發其他輔助工具程式除了建立AO澳門版外,澳門審計署同時建立不同的輔助工具程式,便利於各政府部門建立及提交電子數據,以及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數據分析工作。1.年度帳目及相關帳目明細數據的整理就年度帳目及相關帳目明細數據的整理及提交,澳門審計署建立了CSV數據之匯出匯入輔助工具及電子數據輔助工具,協助各政府部
878門生成附合審計長批示附件規範的數據格式,有效節省過往部門因提交數據內容及格式問題而需往來溝通及修改的時間。2.CSV數據之匯出匯入輔助工具考慮到現時較多政府部門已藉着Excel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並且符合原審計長批示要求的帳目資料,若政府部門沒有資訊技術人員的適當支援下,需投放較多資源才可製作出附合審計長批示規範的CSV檔案。因此,澳門審計署亦開發了一個建基於Excel平台的輔助工具及一套Excel格式的帳目數據範本,提供予各政府部門使用,其主要功能是把帳目數據範本轉換成CSV格式數據,以便其可在沿用Excel製作帳表的模式下,較快地生成審計長批示所要求的CSV檔案。3.電子數據輔助工具電子數據輔助工具是由國家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為澳門審計署開發AO澳門版時延伸開發的一個輔助工具,提供予各政府部門使用。其開發目的主要輔助各政府部門對擬提交予澳門審計署,以CSV格式製作的帳目數據進行檢測,確保所提交的帳目數據符合審計長批示附件的要求,並且能匯入AO澳門版。其主要功能如下:(1)數據匯入使用部門可把已整理的CSV帳目數據匯入電子數據輔助工具。匯入期間,輔助工具會對電子數據的文件名稱、數據結構、控制行為的資訊作檢測,若檢測到錯誤,輔助工具會標示該數據出現何種錯誤,並且不會將之匯入。(2)數據檢測數據檢測功能用於檢測已成功匯入的電子數據內容,輔助工具會根據審計長批示附件訂定的數據格式規範要求,對各個數據內的每條記錄進行檢測,確保各電子數據格式符合規定。完成檢測後,輔助工具可顯示各電子數據中那些記錄出現異常情況及原因。
879(3)管理帳目管理帳目功能適用於行政自治及財政自治部門,主要根據已匯入的數據生成符合審計長批示附件要求的管理帳目,並就生成的管理帳目進行檢測,包括各個合計數的借貸方結果是否一致、轉入下期結餘與銀行結餘是否相符、新增可盤點資產金額與相關開支金額是否相符,同時對於財政自治部門,就生成的管理帳目與部門透過財政局“收支及出納活動資料系統”2生成的財務管理數據作比對,確保兩者一致。(4)數據封裝數據封裝功能主要方便使用部門將已成功通過輔助工具檢測的CSV格式帳目數據,封裝成一個壓縮檔案(zip檔案),並可直接以該電子檔案提交予澳門審計署,避免遺漏。4.其他審計資料的收集(1)資料收集及管理程式為便於以電子渠道方式向各政府部門收集審計所需資料,澳門審計署自行開發一套資料收集及管理程式,其收集過程猶如問卷調查,應付不同類型的資料需求,並確保填寫內容的基本邏輯結構合理,以及收集數據資料格式的統一性及可分析性,節省因所收集的數據資料格式不同而需部門重新修改提交,以及需由審計人員對紙本資料以人手重新輸入或對電子資料進行數據清洗的時間。有關程式分為三部份,具體情況如下:a.問卷模型資料收集及管理程式可按審計工作需要,由工作人員制定問卷的內容,於問卷模型內進行編制,並在加密後把問卷檔案放入程式內使用。2.“收支及出納活動資料系統”由財政局開發,供各政府部門定期向財政局提供其收入、開支及出納活動數據的聯網系統。
880b.資料收集程式資料收集程式是由被審單位使用,工作人員透過程式填寫問卷,程式會檢測所填寫的資料沒有遺漏,才可完成填寫及生成資料檔案。c.資料管理程式資料管理程式是由澳門審計署使用,可把收集到相同問卷的各個資料檔案匯入程式內,把所有已匯入的資料生式Access數據庫,審計人員可按照審計工作需要,在程式內以SQL語句對數據庫進行查詢,或直接以Access軟件進行數據分析。(三)強化檔案管理澳門審計署一直以來採取以人手為主、電子手段為輔的檔案管理模式,對於審計檔案的管理缺乏完整的機制,具有較大的優化空間。因此,澳門審計署於2013年底開始展開完善檔案管理的前期研究,確定了從完善檔案管理機制以及建立檔案管理系統兩個方向著手,對檔案管理進行優化。現時已完成審計檔案管理手冊、主要審計工作檔案的編制指引、檔案室工作指引的初稿,而各處理流程規章化及歸檔資訊規範化的其中一個好處,是在建立一個相應檔案管理系統時,能很大程度地被參考、利用,催化系統的構建過程。澳門審計署在完成編制檔案管理手冊及相關指引的初稿後,按照有關規範自行開發審計檔案管理系統(下稱“檔案系統”),目的是以電子化管理手段對工作檔案進行全過程管理,促進並提升工作效率。檔案系統第一期已於2015年5月完成開發及內部測試,並具條件進行實際試用。檔案系統第一期的功能主要集中在檔案歸檔、資料搜索、保密設定、查閱檔案、借用歸還五部份,具體情況如下:1.檔案歸檔檔案歸檔的功能範圍包括永久檔案、審計工作檔案及數碼檔案。審計人員在完成實體工作檔案的編制後,透過檔案系統的電子工作流
881程,進行工作檔案的建立、提交、覆核及入庫。審計人員於系統內錄入工作檔案的基本資料及機密級別,匯入檔案目錄結構及電子工作文件,由具權限的人員於系統內確認把工作檔案提交予檔案室進行覆核,提交工作檔案予檔案室時,需於檔案系統內進行工作檔案交收確認,檔案室把通過覆核及完成釘裝之工作檔案的存放位置輸入系統,以完成歸檔流程。2.資料搜索工作人員可透過於檔案系統輸入關鍵字,對已完成歸檔流程的工作檔案進行搜索,找出符合關鍵字的相關內容。有關功能分為普通搜索及全文搜索兩部份,普通搜索內容包括工作檔案的標題、目錄、審計期間、電子文件名稱及屬性,全文搜索主要針對電子工作文件的名稱內容進行搜索。3.保密設定工作組可針對檔案的內容,在檔案系統建立工作檔案時,可設定檔案的機密級別,並規範了具有查閱及借用不同機密級別權限的人員,確保檔案資料的保密性。4.查閱檔案工作人員可透過檔案系統直接查閱其權限內可查閱的工作檔案資料,開啟及下載電子工作文件,若沒有相應查閱權限,只可查閱工作檔案的基本資料,不能開啟或下載電子工作文件,需透過檔案系統向上級申請查閱權限。5.借用歸還工作人員可透過檔案系統向檔案室申請借用其權限內可借用的工作檔案,並需在檔案室領取實體工作檔案時,於檔案系統進行交收確認。若沒有相應的借用權限,需透過檔案系統向上級申請借用權限後,才可向檔案室申請借用。
882四、電腦輔助審計及資訊科技應用之成效在國家審計署的大力支援下,澳門審計署得以有序地開展電腦輔助審計,建立AO澳門版,有效優化審計工作的程序,加上多個輔助工具的投入使用,目前帳目審計工作已初步完成電子化建設,並為專項審計及衡工量值式審計提供了數據分析平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及審計工作的準確度。而檔案系統亦可望優化審計工作檔案的管理。具體成效如下:(1)強化審計項目及數據管理現時AO澳門版已可建立帳目審計、專項審計、衡工量值式審計項目,並可設定項目的成員,同時避免非項目成員查看及操作有關項目內容,強化了審計項目的管理。另外,審計人員可對應不同審計項目匯入其所有相關的數據,於系統內執行數據分析工作,尤其對於年度帳目審計項目,現時已可集中儲存每年度一般綜合帳目內的所有帳目數據,對於過往只把數據儲存在分享資料夾內的處理方法,現時已達到數據集中管理的目的,減少數據丟失及被錯誤修改的風險,提升數據的管理效益及安全性。(2)提高審計工作執行效率及質量隨著AO澳門版第二期的投入使用,澳門審計署已逐步將帳目審計中可自動化處理的帳目審閱工作透過AO澳門版執行。現時帳目審計工作中,大部份工作必需透過人手執行,如對審計對象業務流程的了解、評估及分析、抽樣測試等,而可透過系統自動化處理的工作,例如帳目資料的核算及核對等工作,只佔整體帳目審閱時間約16%,以2014年間執行的一般綜合帳目審計為例,與完全以人手執行的時間作比對,該部份的執行時間大幅減少約85%,反映AO澳門版已基本實現了一般綜合帳目審計中現階段所有可自動化的審計工作環節,節省工作時間。同時,澳門審計署已於2014年開始,逐步完善特定機構的審計工作自動化建設,預期將來帳目審計工作的效率將可進一步提高。
883現時澳門審計署已建立了AO澳門版及資料收集及管理程式,再配合Excel、Access等軟件,審計人員已可透過電腦技術,對審計對象所提交的數據進行核查,甚至可結合財務及業務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成為履行各類型審計項目職責的重要環節。與過往手工審計相比,雖然基本的審計目標和審計範圍是相同的,但審計的方法和技術卻發生了改變,傳統的審計工作經常伴隨著大量重覆的計算,並且在人工計算過程中,稍有疏忽,就會出現錯誤,而透過電腦計算,過程都是事先編好的程式,不容易出現錯誤。透過對數據進行核查,可減少人為操作的出錯風險,提升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另外,現時審計人員較容易實現對數據進行深層次的查詢和篩選,能更有效地找出高風險數據,使手工審計條件下難以做到的大容量數據詳細審查成為可能,亦可增加審計工作的測試率。同時,審計人員亦可透過財務數據,結合相關的業務數據進行審計工作,有利於發現存在問題的地方,從而提升審計工作的整體質量。(3)強化檔案管理及應用若日後檔案系統正式投入使用,無論對於檔案歸檔、應用授權、借用歸還均可透過系統的電子流程進行,支援檔案管理全過程的電子化處理及監控,能透過系統知悉現時工作檔案的狀態及所在位置,以及檔案機密級別及人員權限來實現檔案資料的保密性,有利對工作檔案進行管理。另外,若日後把現存檔案室內所有的工作檔案資料及電子工作文件錄入檔案系統後,可構建出完整的檔案資源資訊共用服務平台,增加工作檔案的可用性。同時,工作人員可直接透過檔案系統搜索及查閱工作檔案資料內容,而無需進入檔案室對實體工作檔案進行逐一翻閱,找出所需要的內容,大大增加查找資料的效率,以及降低因人手翻閱而遺漏找出所需資料內容的風險。(4)強化人員資訊科技的應用隨著持續參與國家審計署及葡萄牙審計法院有關電腦輔助審計的課程,以及透過與國家審計署及葡萄牙審計法院的交流及實地考察,
884提高審計人員將電腦技術與審計思路相結合的能力,掌握新的審計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除了懂得透過AO澳門版執行現成的帳表審查及自動化程序外,亦可針對不同的審計目的,透過數據庫的操作來實現有關審計工作。五、未來發展方向澳門審計署在資訊科技的運用上仍處於起步階段,今後將持續發展電腦輔助審計,以及加強資訊科技的應用,以提升工作效率及質量。未來發展主要集中在取得數據安排、電腦系統開發及完善、提升人員數據庫相關工具的應用技術三方面。(一)取得電子數據的安排在資訊科技的發展與應用漸趨普及的大環境下,對於取得電子數據的渠道及內容,均值得進一步探討,具體方向如下:1.配合公共會計制度的修訂現時財政局正在進行澳門公共會計制度的修訂,並配合有關修訂購置一套會計系統供所有政府部門使用。澳門審計署將密切跟進公共會計制度的修訂及會計系統功能的最新情況,適時修訂各政府部門所提供的帳目數據格式及內容,以配合公共會計制度的發展。2.研究增加收集電子數據的渠道現時各政府部門主要透過光碟及電子認證加密傳送方式,把電子數據提供予澳門審計署。經參考內地及葡萄牙同業的做法,為著提高收集電子數據的便利性及效率,澳門審計署將研究增加收集電子數據的渠道的可行性,如與財政局溝通由其購置的會計系統直接生成各部門的帳目數據並傳送給我們,以及研究實現數據系統互聯互通的可行性等,以便收集審計工作所需的資料。
8853.擴大收集電子數據的範圍現時澳門審計署每年收集各政府部門帳目數據,往後將持續優化收集帳目數據的同時,研究延伸收集相關的業務數據的可行性,同時供專項審計及衡工量值式審計使用,擴大我們收集數據的範圍。(二)電腦系統的開發及完善目前澳門審計署已開發了AO澳門版及一系列的輔助工具程式,對於審計工作的執行上提供了項目及數據管理、審計自動化及數據分析平台,同時為強化檔案管理開發檔案系統。展望將來,澳門審計署將在原有基礎上致力深化,繼續發展AO澳門版、輔助工具及檔案系統,同時研究開發其他電腦系統,以應付未來審計工作實務的需要。具體方向如下:1.擴展及完善AO澳門版的功能若公共會計制度的修訂生效後,預期所取得的帳目數據內容將會變化,因此,未來需AO澳門版的功能作出調整,並同時優化系統的功能。另外,我們將持續推進特定機構帳目審計工作自動化,期望可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及質量。2.完善檔案系統的功能現時檔案系統完成第一期的開發,其工作範圍仍需作出擴展,包括通訊檔案、指引及參考檔案、行政檔案等。另外,系統功能仍需作出完善,例如增加工作檔案更新、生成工作檔案封面內頁冊脊標籤、統計數據等功能,同時,跟據檔案系統第一期的試用情況,改善倘有的問題,以及按照有用的用家意見作出優化。3.研究發展電子化“工作底稿”及“工作管理”功能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世界各地企業及政府部門對於辦公室自動化逐漸重視及普及,實現無紙辦公及電子化工作管理,已成為主流工作目標之一。澳門審計署除了開發了檔案系統外,下一步將研究建立
886其他電腦系統的可行性,期望能達到減低辦公用紙量及實現工作管理電子化的目標。工作底稿是審計工作的重心,傳統的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是由手工配合文書軟件編制,並需列印紙本文件供上級覆核,往來修訂亦需重新列印,故在規範性及整理效率相對較低,又浪費紙張,同時不利於日後以電腦進行搜尋。因此,電子化“工作底稿”及“工作管理”是辦公室自動化的重要的功能,包括編制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同時附上相應的審計支持文件及交叉參照,然後透過電子工作流程,把有關電子工作文件呈上級批閱,並適時更新工作項目的狀態,以便進行項目管理。澳門審計署計劃在完成編制工作底稿的規範性指引及檔案系統的開發後,將展開建立電子化“工作底稿”及“工作管理”的可行性研究,先了解現時澳門普遍使用並已發展成熟的審計工作底稿及工作管理軟件或系統(包括自行開發或現成可購置的軟件或系統),並吸收各地同業的經驗,從而訂定出適合澳門審計署並且可行的功能需求方案。六、提升人員數據庫相關工具的應用技術人才建設是發展電腦輔助審計的關鍵因素之一,推動信息化建設除了發展技術,更關鍵的是推動人員與時並進,更新知識,勇於吸收新的技術和管理方法,協助團隊處理工作,預視未來的發展,做出妥善的部署,用好電腦輔助審計技術的優勢。因此,澳門審計署未來將繼續加強人員在資訊科技方面的培訓工作,除了要熟識審計軟件(AO澳門版)的使用外,將來亦要掌握數據庫相關工具的應用技術,讓人員在審計工作上可靈活地對不同的數據自行作整理及分析,從而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的效益及效率。七、結語澳門審計署正逐漸加強資訊科技的應用,總結2010年至2016年的發展歷程,即體現了變革的決心對具體工作的深遠影響,在這過程
887中,澳門審計署人員努力學習與適應,逐步改變過往主要以手工執行審計工作的方式,發展出能協助自身工作的電腦輔助審計系統,逐步建立資料收集、檔案管理的程式及系統。通過修訂審計長批示,就各政府部門過往主要以Excel電子工作表檔案提交的帳目資料,邁向真正意義上的數據化,並作出統一的規範。同時加強人員電腦技術的培訓,可說是從近乎由零開始而向前踏出一大步,並逐漸體現審計信息化建設的初步成果。電子政務是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澳門審計署雖然秉持獨立工作的原則,其業務亦有別於其他公共部門,但多年來一直在這方面努力探索,從整體考慮,以不斷強化電腦輔助審計技術為切入點,積極拓展政府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深化審計工作的監管能力,推動相關人員多元學習,擴寬視野,提升水平。今後澳門審計署將基於現有的工作成果繼續信息化改革,深化學習“審計監督全覆蓋”的理念和具體工作方向,利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擴展更多功能,建立完整的配套工具,並強化人員在電腦輔助審計技術的相關知識,令審計工作的質量及效率得以持續提升,並對各政府部門發揮更多元化及更有建設性的作用。最後要強調的是,信息化建設是檢討及完善既有工作的契機,亦可推動政府各部門同事通力合作,一起實現推動改革,加強建設的工作目標,儘管開始時或會有些困難和阻力,卻很值得付出耐性逐步推動,認真解決所有難題,一旦成功落實,成果是會令人欣喜的。
889《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889—902澳門公共服務績效評估方法探討蕭楊輝*、蘇憬睿**、陳嬌***一、前言自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希望可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也希望公共政策能更滿足本澳居民的需求,因此,政府都有在不斷的推出新舉措來實現這些目標。自2000年開始,行政法務司司長第1/2000號和第13/2000號批示明確規定“以民為本”為公共行政運作的綱領1;並於2001年開始大力鼓勵各政府部門進行ISO9000品質管理認證2,目前不少政府部門都已通過ISO9000認證,透過該機制可以有效的提升機構的績效及問責性3;2001年,特區政府更明確表示透過盡快處理市民投訴、簡化行政程序及提供有效溝通管道等方式,來加強澳門市民與特區政府的聯繫4;隨後,特區政府便開始在每個具備對外服務功能的政府部門引入服務承諾制度,但在推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公務員消極的組織文化卻引發了一些問題5;在2007年,特區政府更開始引入一系列的公共行政改革,而這系列改革措施都符合新公共行政管理,從而看出澳門政府一直都在積極地提升官員的問責性、加強政府行政效率,以及增加施政的透明度。*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1.吳紹宏:《澳門特區政府45個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市民滿意度調查—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9年。 2.SilvaChan,F.R.(2005).ThePolicyAddressfortheFiscalYear2005:AreaoftheAdministrationandJustice.Macau:MacauSARGovernment. 3.高炳坤:“顧客導向的公共服務—ISO9000與服務承諾在澳門公共行政的建立”,《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44期,1999年,第589-597頁。 4.林明基:“澳門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戰和策略”,《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68期,2005年,第413-433頁。 5.林明基:“澳門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戰和策略”,《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68期,2005年,第413-433頁。
890在2010年第三屆特區政府的第一份施政報告裡,特區政府亦明確提出“陽光政府”及“科學施政”的概念。6緊接著在2011年,特首在其施政報告中進一步將“落實科學施政,規劃發展藍圖”作為施政目標,這也顯示了特區政府實現陽光政府的決心。為實現這些目標,特區政府也做出了許多行政結構的調整,例如,設立了政府發言人機制、成立“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以及成立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等。在2012年,特區政府繼續從廣大居民的利益和需要出發,秉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落實政策諮詢機制,並全面實施《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文件;與此同時,第三屆政府表明自2012年開始,《施政報告》中會以表列形式向公眾說明該年度的施政重點。這不僅成為加強施政透明度的突破性舉措,還逐漸採用以政策為導向的目標管理模式推行政務。7在2013年,特區政府為了堅持“科學施政”理念,貫徹科學決策,增加施政透明度,因此“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被列為該年度施政重點。8在2014年,特區政府實施了政策執行情況季度報告制度;啟動了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強調與“官員問責”相結合;通過績效管理、領導官員評審和官員問責三個不同層面的評價制度,以實現政府接受監督、自我監督和自我完善的過程。9因此,容易發現在過去十多年間,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大都以“民”為根本出發點,通過民意了解如何可以有效的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並以此來確定更符合市民需求的政策。儘管整個公共行政改革過程中仍然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但總體而言,這些改革措施都是朝著最理想的方向在靠近,只是現在處於磨合階段,政府、社會、公職體系仍在探索其在改革過程中的角色。在行政改革的過程中會常常談到“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而“服務承諾”(PerformancePledge)及“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卻是“新公共管理”6.《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9年。7.《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1年。8.《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2年。9.《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3年。
891中提升政府效率最具體的方法。10“新公共服務”中強調的關鍵因素之一便是如何有效的引導公民參與政策決策,因此向澳門居民採納其對公共服務的意見便相當重要。過去特區政府在收集居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時,各公共部門根據指引,自行進行“使用者滿意度調查”,最後得出研究報告供公眾閱覽。故特區政府各公共部門都在一直致力於優化公共服務,並積極落實2000年行政法務司司長第13/2000號批示之精神11,優化行政程序和完善建議、投訴和異議的處理機制。12如身份證明局(滿意度調查)、旅遊局(公眾滿意度調查)皆有推行服務承諾制度、保安部隊(滿意度問卷調查)、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居民滿意度調查報告)、房屋局(市民滿意度調查)、法務局(登記公證服務滿意程度意見調查)、郵政局(郵政服務市民滿意度調查)、土地工務運輸局(市民滿意度調查)等政府部門在近些年均有針對市民開展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工作。上述滿意度調查的問卷設計基本都是圍繞有關部門環境上的表現感知、員工服務、環境設備、運作流程、服務效果及整體評價等方面。有一部份公共部門的滿意度調查,如土地工務運輸局市民滿意度調查,是使用PZB作為調查設計框架13;而大多數公共部門,如司法警10.Pollitt,C.(1990).Managerialismandthepublicservices:TheAnglo-Americanexperience.Oxford,USA:BasilBlackwell.11.按照第1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精神,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處理各項建議、投訴和異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及時處理與市民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問題,滿足市民的需求;以及希望透過分析服務使用者的意見,令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採取適當的相應措施,不斷改善部門運作,提高服務素質。參見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cad=rja&uact=8&ved=0CC8QFjAD&url=http%3A%2F%2Fwww.safp.gov.mo%2Fsafptc%2Fdownload%2FWCM_003151&ei=5yWcVKjgIsHl8AWv6oC4Bg&usg=AFQjCNHUtmEvtEdkXk8hgfm_5gW_twXKVA&sig2=HO0CcuQrTA2-AOcJJ7j7Eg12.澳門特別行政區:《優化公共服務—專題網頁》,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網頁:http://app.gov.mo/cms/view?area=qs13.Parasurman,A.,ValarieA.Zeithaml,andLeonardL.Berry(1984).AConceptualModelofServiceQualityandItsImplicationsforFutureResearch.JournalofMarketing,49(Fall),84-106.
892察局服務滿意度調查等,則以SERVQUAL作為框架14;還有一些部門沒有列明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及框架,但大部份問卷項目都可歸納到或接近於SERVQUAL的五個維度。在調查的抽樣方法方面,主要是採用簡單隨機抽樣的電話訪問調查法(TelephoneInterviewwithSimpleRandomSampling)和在該部門提供服務或辦公的地點進行攔截式面訪調查法(On-Site-InterceptandFace-to-FaceInterview)。綜合過往公共部門所做的公共服務滿意度評測調查,可以觀察到以下幾個特點:1.滿意度調查工作由各部門分別獨自完成,缺乏部門間的溝通合作,難以在各部門之間進行統一或橫向的比較;2.僅使用電話訪問或攔截式面訪單一種調查方法,未能將各調查方法的優劣進行比較論證;3.除了小部份部門不使用SERVQUAL之外,大部份部門的問卷項目都傾向於接近SERVQUAL中的五個維度設計問卷。其實現在都有不少的服務質素模型,包括交易性滿意度(Transaction-basedSatisfaction)和累積性滿意度(CumulativeSatisfaction),不同量度工具會衍生不同的維度,但過去卻缺乏檢視服務質素的因素結構,而此檢視工作可以使服務質素研究有序發展下去;4.同時過去也較少有相關研究通過建構公共服務滿意模型來指出甚麼因素可能會影響公共服務的評價(或滿意度)。二、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務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NPM)強調以市場為基礎,主張通過把私人企業的管理手法引入政府部門,藉以建立“企業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來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及效率。15企業的服務對象是顧客,因此滿足顧客的要求、令他們滿14.SERVQUAL(Parasuraman,Zeithaml,&Berry,1988)15.Basu,R.(2004).PublicAdministration:ConceptsAndTheories.SterlingPublishersPvt.Ltd,pp.49-50.
893意是其服務的宗旨。新公共管理主張把公共服務的使用者,即市民(Citizens)視為“顧客”(Customers),服務注重的是令顧客滿意,故供應者應該以盡量滿足顧客的要求為目標,顧客滿意度調查便成為了決定服務質量優劣的重要指標。16針對傳統官僚模式在回應“顧客”方面的各種陋習,新公共管理提倡以下幾點改造政府的原則,包括引入以合約(Contract-based)為基礎的市場競爭制度、強調私人企業的管理手法(ManagerialApproach)、重視紀律與資源運用的效率(Efficiency)、下放權力(Decentralization)從而提升管理人員回應顧客(CustomerResponsiveness)的能力、明確界定服務的績效標準(Standard)與測量方法(Measurement)、加強對產出(Output)的控制等。17由於過去政府較為缺乏客觀的測量指標,導致不少新公共管理的原則不可能有效落實,故此績效標準與測量是各項原則中的重中之重。18以此作為出發點,新公共管理倡導國家之一的英國在1991年,便提出“公民憲章”(Citizen’sCharters),即把公共服務的內容、標準及責任具體地用憲章的形式公佈,讓公民能夠以此對公共服務進行監察,達到改善服務質量及提高問責性的目的。19公民憲章的確立標誌著公共服務內容契約化(Contractualisation)的開始。20其後,這種趨勢蔓延至世界其他國家及地區,並以各種形式呈現。當中較為港澳人士熟悉的是最初由前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topherPatten)在1992年的施政方針時提出服務承諾計劃,其實服務承諾與“公民憲章”相似,此計劃希望透過清楚界定公共服務的內容、標準及其測量16.Drewry,G.(2005).Citizen’sCharters:ServiceQualityChameleons.PublicManagementReview,7(3),321-340.17.Christensen,M.&Yoshimi,H.(2003).PublicSectorPerformanceReporting:NewPublicManagementandContingencyTheoryInsights.GovernmentAuditingReview,10,71-83.18.Christensen,M.&Yoshimi,H.(2003).PublicSectorPerformanceReporting:NewPublicManagementandContingencyTheoryInsights.GovernmentAuditingReview,10,71-83.19.Drewry,G.(2005).Citizen’sCharters:ServiceQualityChameleons.PublicManagementReview,7(3),321-340.20.Drewry,G.(2005).Citizen’sCharters:ServiceQualityChameleons.PublicManagementReview,7(3),321-340.
894的方法,從而構建“以客為本”、“回應顧客”的公共服務文化,提升服務質量。21到了近代,在公共管理理論發展中,也有新的理論對新公共管理進行批判,例如新公共服務理論批判新公共管理將政府的職責放在“划槳”或“掌舵”上,主張新公共服務的學者認為當今政府不再僅僅是處於控製地位的掌舵者,同時也是重要的參與者,公共管理的本質是服務,政府或公務員的首要任務是幫助公民明確表達並實現他們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去控制或駕馭社會。22新公共服務理論認為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不同於企業與顧客的關係,政府服務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顧客的需求有先後之分、利益有長期和短期之分,而對於公民,政府必須關注其需要和利益,要以公平和公正為原則為他們提供服務,因此沒有先後之分,政府要關注的是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新公共服務理論的核心價值理念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的事業,源於公共對共同價值準則的對話協商,關鍵是所有的公民能夠參與其中,只有當公民參與其中,對公共利益的關注程度就會超過對自身利益的關注,當他們能夠根據公共利益去行動時,社會的廣泛利益才能統一起來,最終惠及每個人的利益。23所以第三屆特區政府不斷引入新機制,以便澳門居民可以更有效向特區政府進行監察和參與公共服務發展。總的來說,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務理論都強調將“以客為本”的管理文化帶入公共部門,而最有效的方法是透過建立客觀的績效標準及測量指標,讓服務供應者能依此提供服務,同時令使用者能夠清晰地瞭解公共服務的內容,並對其優劣作出評價,而最終,服務的好壞還是取決於市民的滿意程度。24其實公共行政的理論發展和績效評21.Lui,K.M.(1993).ReflectionsonResponsivePublicAdministrationinHongKong:TheCitizen’sCharter,PerformancePledgesandBeyond.AsianJournalofPublicAdministration,15(2),201-224.22.Denhardt,R.,&Denhardt,J.(2000).TheNewPublicService:ServingRatherthanSteering.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60(6),549-559.23.Denhardt,R.,&Denhardt,J.(2000).TheNewPublicService:ServingRatherthanSteering.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60(6),549-559.24.Chai,N.(2009).SustainabilityPerformanceEvaluationSysteminGovernment:ABalancedScorecardApproachTowa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Springer,pp.26-28.
895估關係十分密切,例如績效評估在政府的角色便會受到相關概念的政府角色、實現政策目的機制、採取組織結構、以及行政官員和公務員的假定動機基礎,詳細內容如表1。表1相關概念觀點比較相關概念觀點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務政府角色划槳(設計和執行政策,這些政策集中關注的是在政治上加以界定的單一目標)掌舵(充當釋放市場力量的催化劑)服務(對公民和社區團體之間的利益進行協商和協調,進而創建共同的價值觀)實現政策目的機制通過現存的政府機構來實施項目創建一些機構和激勵結構進而通過私人機構和非營利機構來實現政策目標建立公共機構、非營利機構和私人機構的聯盟,以滿足彼此都認同的需要採取組織結構官僚組織,其特徵是機構內部自上而下的權威以及對當事人進行的控制或管制分權的公共組織,其機構內部仍然保持對當事人基本的控制合作性結構,它們在內部和外部都共同享有領導權行政官員和公務員的假定動機基礎薪金和收益,文官制度保護企業家精神,縮小政府規模的理念公共服務,為社會做貢獻的願望資料來源:登哈特:《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2004年,第25-26頁。不少地區都會隨著公共管理理論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其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的理論和運作模式,例如中國大陸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便廣泛開展了地方政府績效評估活動,如目標責任制考核、公民評議政府、行政效能評估等,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政府績效評估模式,主要的代表有四個:目標責任制的典範—青島模式;綜合性的效能建
896設—福建模式;公民導向的實踐—杭州模式;協力廠商評價政府績效的開端—甘肅模式。25三、滿意度調查比較使用者滿意度指的是對服務可感知的效果(或結果)與期望值相比較後,顧客形成的愉悅或失望的狀態。26通過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公共部門可以找出與服務使用者滿意或不滿意服務有關的直接因素,對收集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可以進一步改進公共部門的服務。由於使用者滿意度多是主觀評價,因而需要與客觀指標互相補充,彌補各自不足之處。若單以客觀指標來處理“服務承諾”會衍生兩個問題:(一)相關部門可能會調整“服務承諾”中指標的要求水準,從而令相關部門易於達到指標的要求27;(二)使用者滿意度並不是固定的,隨著社會開放程度提高,市民的教育水準不斷提升,以及澳門政府的資源越來越充足的情況下,市民對政府的期望也會越來越高(InflatedExpectation),倒過來說,如果政府服務質素(ServiceQuality,ServQual)未能跟上市民期望,這便會降低市民的滿意度。因此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可補充“客觀指標”不足之處。值得留意的是滿意程度和評價程度的概念較相關,評價政府部門的服務可從兩方面入手—宏觀評價準則和專項(微觀)評價準則,而宏觀評價又可以用單一項目的總體評價和多元項目量表來量度,但是不同準則卻會帶來不同影響,所以值得以不同評價準則來進行。在學術研究中,由Parasuraman、Zeithaml和Leonard(PZL)於20世紀80年代提出從多維度並從使用者層面研究服務質素(SERVQUAL),因而學術界推出了公共服務的服務質量測度模25.藍志勇與胡稅根:“中國政府績效評估:理論與實踐”,《政治學研究》2008年3卷,2008年,第106-115頁。26.Cardozo,R.(1965).AnExperimentalStudyofCustomerEffort,Expectation,andSatisfaction.JournalofMarketingResearch,2(3),244-244.27.林明基:“澳門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戰和策略”,《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68期,2005年,第413-433頁。
897型,該量表雖然飽受爭議,但仍然被眾多學者所使用,也是至今使用最為廣泛的度量服務質量的方法。28如前文所述,澳門的公共部門在進行滿意度調查時也較多採用SERVQUAL的模式建立設計框架。SERVQUAL通過衡量顧客服務預期與服務感知的差值,以此來測度服務質量,如果後者大於前者,服務使用者才會認為服務質量是令人滿意的。政府通過研究服務質素可以多維度分析部門的服務質素,以便改進。根據PZL方法,使用者對服務質素的感知可分成五個維度29:1.可靠性(Reliability):代表可靠地、正確地執行已承諾的服務的能力;2.響應性(Responsiveness):代表協助顧客與迅速提供服務之意願;3.確實性(Assurance):代表員工的知識、禮貌,以及傳達信任與信心的能力;4.移情性(Empathy):代表提供顧客個人化關心之能力;5.有形性(Tangibility):代表實際的設施、設備、員工,以及外在溝通資料。可靠性指可以準確、有效地提供服務承諾的能力。可靠的服務行動是服務使用者所希望的,因為它是以相同的方式提供服務,並強調無差錯地準時完成。工作人員有良好的服務意願,能即時的提供有效的服務,並能夠按照其所作出的承諾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使用者的問題。響應性指服務人員是否總是願意幫助服務使用者和提供迅速及時的服務。幫助服務使用者迅速提供服務,減少服務使用者的等待時間,當出現服務失敗時,可迅速解決問題。確實性代表的是服務人員的禮貌、真誠、服務技能和獲取服務使用者信任、令服務使用者感到友善的能力。包括完成服務的能力,對顧客的禮貌和尊敬,與顧客的28.丁夏齊、徐金燦、馬謀超:“服務質量差異模型及應用”,《心理科學進展》第10卷第4期,2002年,第460-465頁。29.Zeithaml,V.,&Parasuraman,A.(1990).Deliveringqualityservice:Balancingcustomerperceptionsandexpectations.NewYork:FreePress.
898有效溝通,並將顧客最關心的事放在心上。移情性指對每一位服務使用者的關注、關懷程度以及是否關心服務使用者的需求,並設身處地的為其著想,包括接近服務使用者的能力、敏感性,理解顧客新的需求等。而有形性則代表有形的設施、設備、服務人員的行為舉止以及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各種文字材料等。政府部門與市民關係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的服務使用者(即市民)對有形性的重視程度較低。若政府服務提供者在有形性方面的表現過好,可能會導致政府服務使用者會認為設施、設備是他們納稅錢的一部份,因此政府服務提供者在考慮有形性因素的同時應兼顧市民的看法。但很少有科學研究來檢視這服務質素的因素結構是否可以應用在公共服務內,所以本研究便以此來展開相關因素結構的探討。除了SERVQUAL被眾多學者使用之外,歐美國家也根據本國情況制定了滿意度指數評測,例如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美國顧客滿意度指數,ACSI)30和Europe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歐洲顧客滿意度指數,ECSI)31。兩者均是根據1992年由Fornell所提出的SwedishCustomerSatisfactionBarometer(瑞典顧客滿意指數模式,SCSB)發展出來的滿意度指數量表。32SCSB最初是用於以國家標準制定衡量顧客在同一經濟體下不同行業和部門的滿意度,透過顧客對私營機構的產品或服務所認知的質素和價錢以及期望而產生出對該產品或服務的滿意度。後來發展出的ACSI更被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當時推行至美國各個公共部門之間,檢測市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以推行官僚體制內的改革。ACSI的核心概念相當清晰簡單,在當時政府只著重於其經濟產出(EconomicOutput)的數量30.Fornell,C.,Johnson,M.D.,Anderson,E.W.,Cha,J.,&Bryant,B.E.(1996).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Nature,purpose,andfindings.JournalofMarketing,60,7-18. 31.Andreassen.T.W.,&Lindestad,B.(1998).Customerloyaltyandcomplexservices:Theimpactofcorporateimageonquality,customersatisfaction,andloyaltyforcustomerswithvaryingdegreesofserviceexpertise.InternationalJournalofServiceIndustryManagement,9,7-23.d 32.Fornell,C.(1992).Anationalcustomersatisfactionbarometer:TheSwedishexperience.JournalofMarketing,56,6-21.
899時,ACSI相反地就注重在經濟產出的質量。33因此,ACSI透過檢測兩種變量最後得出顧客滿意度的目標變量:原因變量(顧客的期望和顧客對服務的表現感知及感知價值)和結果變量(顧客忠誠和顧客抱怨)。34由此可見,顧客對服務的表現感知和期望是測算公共服務質量的關鍵點,從而影響顧客對服務的滿意度。顧客對服務的表現感知又可以主要分成兩大部份去評測,分別是定制(Customization)和信度(Reliability)。35常見的定制的主要表現如滿足顧客要求、有效為顧客提供服務等;而信度則可以體現為資訊的可信性、資訊傳播途逕等。其實滿意度量表可分成兩類—交易性量表和累積性量表,而過去澳門的相關研究所採用的SERVQUAL的五維度是較為傾向交易性量表,但國外有不少研究發現公共服務應該使用累積性滿意度量表,如前文提到的SCSB和ACSI。圖1 ServQual的五維度的分析框架10㗗庫䁢⎹Ṍ㖻⿏慷堐炻Ữ⚳⢾㚱ᶵ⮹䞼䨞䘤䎦℔ℙ㚵⊁ㅱ娚ἧ䓐䳗䧵⿏㺧シ⹎慷堐炻⤪⇵㔯㍸⇘䘬SCSBACSIˤ⚾1ġServQual䘬Ḽ䵕⹎䘬↮㜸㟮㝞伶⚳栏⭊㺧シ⹎㊯㔠㧉✳炷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炻⍫侫⚾2炸庫㽛攨埴㓧℔借⯨ᷳ⇵ἧ䓐䘬ServQual㧉✳㚜䁢墯暄36炻橼䎦⛐ℑᾳ㕡朊烉(ᶨ)㧉✳ᷕἧ䓐䘬嬲慷䘮䁢㼃⛐嬲枭炷LatentVariables炸烊(Ḵ)㧉✳䘬⺢㥳ᶵ侫ㄖ⇘ἧ䓐㚵⊁㗪䘬デ奢炻侴ᶼḇ侫ㄖ⇘枸㛇ㆾデ䞍岒䳈炻⚈㬌娚㧉✳侫慷䘬㗗㔜ᾳ忶䦳ˤἳ⤪デ䞍岒䳈炷Perceivedquality炸岒䳈枸㛇炷Customerexpectation炸㚫⼙枧⇘栏⭊㺧シ⹎炷CustomerSatisfaction炸炻栏⭊㺧シ⹎⍰⮯㚫⼙枧㈽姜埴䁢炷Customercomplaints炸⾈婈⹎炷Customerloyalty炸炻侴⾈婈⹎ㇵ㗗娚㧉✳䘬㚨䳪⚈嬲慷ˤ忁ḇ㗗ACSI䁢ỽ⎗ẍ䚳ㆸ䳗䧵⿏㺧シ⹎㧉✳䘬⍇⚈ˤ䓙㕤㚱ṃ㓧⹄悐攨㍸ὃ䘬℔ℙ㚵⊁᷎ᶵ㚫塓⣏悐ấⶪ㮹ἧ䓐炷ἳ⤪㆚㔁䭉䎮⯨ˣ㴰旚⯨䫱炸炻⚈㬌℞デ䞍㚵⊁岒䳈姽₡ᶵ傥⮯塓姒侭旸⭂䁢ἧ䓐侭ˤ⎴㗪炻忁㧉✳ᶵ傥ἧ䓐⣂枭⚆㬠↮㜸Ἦ忚埴嗽䎮炻侴䳸㥳㕡䦳㧉✳炷StructuralEquationModeling炸䚠⮵庫?⣂?⮹烎ἧ䓐ˤACSI忶⍣ḇ塓ㅱ䓐㕤庫⣂柀➇炻ἳ⤪⛘㕡㓧⹄䘬℔ℙ㚵⊁37ˣ惺⸿㤕38凒䨢㤕39䫱ˤ36Fornell,C.,Johnson,M.D.,Anderson,E.W.(1996).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Nature,Purpose,andFindings.JournalofMarketing,60(4),7–18.37VanRyzin,G.G.,Muzzio,D.,Immerwahr,S.(2004).DriversandConsequencesofCitizenSatisfaction:Anapplicationof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toNewYorkCity.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64(3),331–341.38Deng,W.J.,Yeh,M.L.,&Sung,M.L.(2013).A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forinternationaltouristhotels:integratingconsumptionemotionsinto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InternationalJournalofHospitalityManagement,35,133–140.39Baker,D.(2013).ServiceQualityandCustomerSatisfactionintheAirlineIndustry:AComparisonbetweenLegacyAirlinesandLow-CostAirlines.AmericanJournalofTourismResearch,2(1),美國顧客滿意度指數模型(AmericanCustoatisfactioIndex,參考圖2)較澳門行政公職局之前所使用的ServQual模型更為複雜36,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模型中所使用的變量皆為潛在33.Morgeson,F.(2014).Citizensatisfaction:Improvinggovernmentperformance,efficiency,andcitizentrust(1sted.,pp.9-11).NewYork:PALGRAVEMACMILLAN.34.Fornell,C.,Johnson,M.D.,Anderson,E.W.,Cha,J.,&Bryant,B.E.(1996).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Nature,purpose,andfindings.JournalofMarketing,60,7-18.35.ibid36.Fornell,C.,Johnson,M.D.,Anderson,E.W.(1996).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Nature,Purpose,andFindings.JournalofMarketing,60(4),7–18.
900變項(LatentVariables);(二)模型的建構不僅考慮到使用服務時的感覺,而且也考慮到預期或感知質素,因此該模型考量的是整個過程。例如感知質素(Perceivedquality)和質素預期(Customerexpectation)會影響到顧客滿意度(CustomerSatisfaction),顧客滿意度又將會影響投訴行為(Customercomplaints)和忠誠度(Customerloyalty),而忠誠度才是該模型的最終因變量。這也是ACSI為何可以看成累積性滿意度模型的原因。由於有些政府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並不會被大部份市民所使用(例如懲教管理局、消防局等),因此其感知服務質素評價不能將被訪者僅限定為使用者。同時,這模型不能使用多項回歸分析來進行處理。ACSI過去也被應用於較多領域,例如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37、酒店業38和航空業39等。圖2ACSI的分析框架11⚾2ġACSI䘬↮㜸㟮㝞⚃ˣ䳸婾㬋⤪⇵㔯㍸⍲炻SERVQUAL᷎ᶵ㗗⣒怑⎰㕤㽛攨℔借⯨䘬℔ℙ㚵⊁㺧シ⹎䘬姽㷔ᷕ炻⃀䭉SERVQUAL䎦㗪⛐㽛攨䘬℔ℙ悐攨ᷕ㗗㭼庫ᷣ㳩䘬ᶨ䧖⌛㗪㺧シ⹎姽㷔㟮㝞炻ỮSERVQUALἧ䓐䘬Ḽ䵕⹎℞⮎悥㗗冯Ṍ㖻⿏㚱斄炻⚈㬌SERVQUAL⎗ẍ塓䚳ἄṌ㖻⿏㚵⊁岒䳈姽₡㧉✳炷transaction-basedsatisfaction炸ˤ䃞侴℔ℙ㚵⊁㚜⎹㕤䵕㊩攟㛇斄Ὢ⍲⎗㊩临⿏炻⚈㬌㛔䞼䨞⺢嬘㚵⊁岒䳈䘬姽₡㧉✳⎗㓡䓐䁢䳗䧵⿏㧉✳炷cumulativesatisfaction炸炻⤪伶⚳⺷栏⭊㺧シ⹎婧㞍㧉⺷炷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ACSI炸䐆℠⺷栏⭊㺧シ⹎婧㞍㧉⺷炷SwedishCustomerSatisfactionBarometer,SCSB炸ˤ⛐忁䧖㧉⺷ᶳ炻ㆾ⎗⡆≈ᶳ↿㕘⃫䳈烉1.ACSIᾅ䔁ḮSERVQUAL姽㷔↢䘬栏⭊⮵℔ℙ㚵⊁䘬デ䞍岒慷ˤỮ⮎晃ᶲSERVQUALḼᾳ䵕⹎⛐℔ℙ㚵⊁䘬デ䞍㕡朊⌣᷎ᶵᶨ⭂傥⣈⬴ℐ䘤㎖炻ἳ⤪ᾅ⬱ㆾ㴰旚悐昲⛐℔ℙ㚵⊁䘬“㚱⼊⿏”㕡朊⯙暋ẍ嬻ἧ䓐侭㖶䡢姽↮炻⚈䁢ᾅ⬱悐昲ㆾ㴰旚悐昲䘬姕⁁炷⤪嬎干ˣ㴰旚干ˣ⇞㚵ˣ䚋䋬䫱炸悥㚱⚳晃㧁㸾烊侴ACSI⛐⮵ἧ䓐侭䘬堐䎦デ䞍↮栆ᶲ㚜䁢冒䓙ˤ2.ACSI⺽ℍḮ“デ䞍₡ῤ炷PerceivedValue炸”炻⃀䭉⣏悐ấ℔ℙ㚵⊁悥ᶵ㴱⍲慹拊₡ῤ炻Ữ㗗慷⊾℔ℙ㚵⊁䘬₡ῤ傥⣈ἧ⼿ᶵ⎴悐攨℟㚱⎗㭼庫⿏ˤ⇑䓐₡ῤ㧁㸾Ἦ堉慷℔ℙ㚵⊁䘬岒慷炻⎗ẍ㚱㓰䘬㷃⮹ᶵ⎴㛇㛃䘬栏⭊⚈㚵67–77.37.VanRyzin,G.G.,Muzzio,D.,Immerwahr,S.(2004).DriversandConsequencesofCitizenSatisfaction:Anapplicationof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toNewYorkCity.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64(3),331–341.38.Deng,W.J.,Yeh,M.L.,&Sung,M.L.(2013).A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forinternationaltouristhotels:integratingconsumptionemotionsintothe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InternationalJournalofHospitalityManagement,35,133–140. 39.Baker,D.(2013).ServiceQualityandCustomerSatisfactionintheAirlineIndustry:AComparisonbetweenLegacyAirlinesandLow-CostAirlines.AmericanJournalofTourismResearch,2(1),67–77.
901四、結論正如前文提及,SERVQUAL並不是太適合於澳門公共服務滿意度的評測中,儘管SERVQUAL現時在澳門的公共部門中是比較主流的一種即時滿意度評測框架,但SERVQUAL所使用的五維度其實都是與交易性有關,因此SERVQUAL可以被看作交易性服務質素評價模型(transaction-basedsatisfaction)。然而公共服務更傾向於維持長期關係及可持續性,因此本研究建議服務質素的評價模型可改用為累積性模型(cumulativesatisfaction),如美國式顧客滿意度調查模式(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Model,ACSI)和瑞典式顧客滿意度調查模式(SwedishCustomerSatisfactionBarometer,SCSB)。在這種模式下,或可增加下列新元素:1.ACSI保留了SERVQUAL評測出的顧客對公共服務的感知質量。但實際上SERVQUAL五個維度在公共服務的感知方面卻並不一定能夠完全發揮,例如保安或消防部隊在公共服務的“有形性”方面就難以讓使用者明確評分,因為保安部隊或消防部隊的設備(如警車、消防車、制服、監獄等)都有國際標準;而ACSI在對使用者的表現感知分類上更為自由。2.ACSI引入了“感知價值(PerceivedValue)”,儘管大部份公共服務都不涉及金錢價值,但是量化公共服務的價值能夠使得不同部門具有可比較性。利用價值標準來衡量公共服務的質量,可以有效的減少不同期望的顧客因服務要求產生的差異而帶來的問題,甚至透過有效顧客期望管理(CustomerExpectationManagement),來減少居民對部門職能不合適的期望(CustomerExpectation)。3.ACSI建立了“顧客忠誠(CustomerLoyalty)”這一概念,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口碑”。相比起SERVQUAL更著重於曾使用過服務的顧客,ACSI更好地詮釋了顧客對服務的一種宏觀觀感,顧客在評估其滿意度時不一定必須要使用過該服務,這有利於綜合社會和周邊的人對服務的評價,了解顧客對服務的期望與實際感知的落差。4.ACSI還看重“顧客投訴行為(CustomerComplaints)”。有效的回應和吸納顧客投訴,除了可以舒緩顧客的不滿意情緒之外,還可
902以提升公共服務質素。台灣學者陳敦源教授提出以透明之下的課責來改善官民信任關係40,可見顧客投訴行為也應該納入服務質素管理系統之內。40.陳敦源:“透明之下的課責:台灣民主治理中官民信任關係的重建基礎”,《文官制度季刊》第一卷第二期,2009年,第21-55頁。
903《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903—926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中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AnaCelesteCarvalho**一、引言行政行為適用在葡萄牙法律系統中並不是新的課題,無論是學術界1,還是行政司法見解中並非不為人知。但是直到今日未有對其進行方法論研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是如此,雖然被特區的行政法院採用,卻沒有相關課題的學術研究。葡萄牙1月7日第4/2015號法令通過了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2,該法典於2015年4月8日開始實施,加上其在實踐上的重要意義,為我們從分析葡萄牙及澳門特區行政法庭的行政司法見解的角度重新審視這一課題提供了契機。*此文來自作者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在行政司法見解中適用的幾個途徑”一文,見《向RuiMachete致敬的研究》,Almedina,2015年,第9-44頁。鑒於此課題的重要性,現決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律進行該課題的分析。**葡萄牙中央駐南部行政法院法官,葡萄牙行政及稅務管轄協調員及法律研究中心教師。1.J.C.VetiradeAndrade:《行政行為明示說明理由的義務》,Almedina,第307-336頁;RuiMachete:“葡萄牙行政司法新範例中程序瑕疵對於程序的重要性”,《向AntóniodeSousaFranco教授致敬的法律及經濟研究》III,2006年,第851-878頁;VitalinoCanas:“行政行為形式上的瑕疵”,《法律雜誌》第9/10期,1/6月,AAFDL,1987年,第135-186頁;PedroMachete:《行政程序中利害關係人的聽證》,天主教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528-529頁;及“行政行為利用的限制”,《行政公正手冊》第101期,9/10月,2013年,第64-67頁;IsabelCelesteFonseca:“程序及手續:取消利害關係人基本程序保障(的建議)?”,《行政公正手冊》第100期,7/8月,2013年,第87-97頁;NatáliaTorqueteMoura:“程序有瑕疵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思考”,《法律》第145期,2013年,I-II,第207-250頁;INÊSRAMALHO:《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參見http://www.icjp.pt/sites/default/files/media/1004-2427.pdf。2.參見http://www.pgdlisboa.pt/leis/lei_mostra_articulado.php?nid=2248&tabela=leis&nversao=。
904值得思考的是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第5款是否會影響到澳門特區法院對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適用條款。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由11月15日第442/91號法令通過的葡萄牙舊《行政訴訟法典》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個原則,而該舊法典影響了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的通過。正因此,由於制度的一致性,無論是1991年的葡萄牙《行政訴訟法典》,還是1999年的澳門特區《行政訴訟法典》,都沒有在法律裏明示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儘管如此,在兩種體制中,行政法院都是承認並適用此原則。2015年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次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此前只是作為教義的來源以及純粹法理上的使用。3因此,澳門特區《行政訴訟法典》反映的是葡萄牙司法體制實施新《行政訴訟法典》之前的情形。由此需要分析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在澳門特區實施的重要性,特別是此行政法律的一般原則的實行。新《行政訴訟法典》中對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規定改變了行政行為非有效制度,特別是可撤銷性,由此定義了行政行為不產生撤銷性效果的情況。立法者第一次就行為利用原則的適用表達了立場,並明確地表述了對行為撤銷制度帶來限制的情況。這對於當局公共權力的行使,以及行政行為有效制度都非常重要,確定了立法者規定與行政司法見解實踐相對立時的利益所在。換句話說,在葡萄牙實施新《行政訴訟法典》之前,以及在澳門特區,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具有一種程序的性質,因為沒有法律的規定,並且只能由行政法院實施,公共行政當局並不能採用以廢止行政行為。3.行政行為利用理論在其他體制中,在有理論論據及司法見解實踐確認的案例中都是被廣泛的承認的,比如在葡萄牙實施新的《行政程序法典》之前,在澳門特區、法國及德國皆有法律明確的進行了規定。
905二、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簡要教義框架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拉丁文表述為utileperinutilenonvitiatur,也被稱為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的原則,或者公共行為的經濟原則,在論及行政行為非有效制度以及行政意思的形成及表現程序的重要性時,在學理上被提出。當將形式及程序與實質的重要性進行比較時,引入對此原則學理上的討論,從而在討論規範形式及程序的規定以及形式上的瑕疵導致無效的規則時,構建了形式和程序有限的重要性,實質與非實質程序,非實質程序的降格或無關等理論。4雖然學理上傾向將其適用範圍延伸到行政作為的其他方式,比如法規、合同和行政當局程序作為的其他方式5,但是該原則的學理上的適用在現實中幾乎只體現於導致申訴的行政行為中6,這既是澳門特區現行《行政訴訟法典》7第20條規定的司法上訴。考慮到這種現狀,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在第四部份“行政活動”第二章“行政行為”第三節“行政行為的非有效”中的第163條第5款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該原則亦適用於行政作為的其他方式。4.關於形式瑕疵導致無效的一般論述中,學理上會區分為形式論者與實體論者。對於前者,所有且任一形式上的瑕疵都會導致行為的無效,無論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但是對於後者,如果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致內容違法,或阻卻對行為內容合法性的審議,形式上的瑕疵才會導致行為的無效,見VitalinoCanas:《行政行為形式上的瑕疵》,第153頁及後頁。體制中大部份情况是,上述論述以折中的方式實行。5.參見RuiMachete:《葡萄牙行政司法新範例中程序瑕疵對於程序的重要性》,第853頁。6.2月22日第15/2002號法律通過的《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經10月2日第214-G/2015號法令進行了修改,參見:http://www.pgdlisboa.pt/leis/lei_mostra_estrutura.php?tabela=leis&artigo_id=&nid=439&nversao=&tabela=leis,該法令於2015年12月2日開始實施。其中一項修改即是取消了對普通行政行為與特別行政行為的區分,此區分會導致對訴訟爭議與行政行為及規定爭議的區別對待。這一修改意味着所有非特別形式的主張要以行政訴訟的形式進行,而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這一葡萄牙行政訴訟中唯一非緊急訴訟措施大部份情況下以特別形式進行的行政爭議,將以緊急方式進行。關於此議題,參見AnaCelesteCarvalho:“新行政訴訟中的程序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典》相似還是相異”,《行政公正手冊》第113期,9/10月,2015年,第13-24頁;以及“新行政訴訟的目的及目的的修改”,《行政公正手冊》第114期,11/12月,2015年,第3-15頁。7.由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通過。
906然而,1月29日第18/2008號法令8通過的《公共合同法典》第283條第4款及第283-A條,規定了合同非有效制度,其包含的合同利用原則,使得司法或仲裁裁判可阻卻合同的撤銷性效果,當考慮到涉及到的公共及私人利益以及導致相關程序行為瑕疵的侵害的嚴重性,合同的取消為不當或違背善意,或明確地顯示瑕疵並不意味所訂立合同主體的改變,亦不意味實質內容的改變。由此看出,利用原則的適用並不只是針對行為,也可以針對於公共權力作為的其他方式,比如合同方式,在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實施前的法律體系中,《公共合同法典》中實體法是承認合同利用原則的。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對於合同是可適用利用原則的,如果明確地顯示瑕疵不意味所訂立合同主體的改變,亦不意味實質內容的改變時,容許法院並不宣告合同無效。如此,在葡萄牙司法體系中,實體法在新《行政訴訟法典》規定了對行政行為適用利用原則,在《公共合同法典》中規定了對合同適用利用原則。雖然行為及合同無效,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不宣告其非有效,而是保留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對於澳門特區現行法律,雖處於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實際情況是相似的。我們知道澳門的《行政訴訟法典》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公共權力作為卻是以相同方式體現該原則的適用。與葡萄牙的情況相似,雖然沒有對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進行法律規定,但這並不妨礙澳門特區法院在無論是否有明確援引的情況下適用該原則,如下文對司法見解的分析。98.參見:http://www.pgdlisboa.pt/leis/lei_print_articulado.php?tabela=leis&artigo_id=&nid=2063&nversao=&tabela=leis.9.我們對澳門特區最近十五年終審法院司法見解以及最近五年中級法院司法見解進行分析。
907在澳門司法見解範圍內,參見澳門特區終審法院12月12日案卷編號第45/2011號合議庭裁判:“二、在合同性行政程序中,只要(而且隨著)法律(或法規)在形式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所尋求的特定目的在具體個案中被確定達到,程序上的瑕疵便變得無關緊要了,即便相關目的是通過另一種方式達到亦然。三、在為公共工程的承攬合同及為直接公益提供勞務的合同的判給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中,因單純的形式及細節方面的原因而淘汰某個標書或競投者的做法可能構成對適度原則的違反。”10如此,在合同形成的行政程序中,程序上的瑕疵被認為“無關緊要”,“只要(而且隨著)法律(或法規)在形式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所尋求的特定目的在具體個案中被確定達到,......即便相關目的是通過另一種方式達到亦然。”雖沒有明確指出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澳門特區最高級別司法見解採取其理論上的適用,沒有採納在法庭上常見的程序瑕疵導致無效的效果。這就是說,即使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庭還是會採用行為的利用原則,包括在合同形成的行政程序中。儘管在澳門特區沒有《公共合同法典》及行政法對該原則的規定,而生效的法規框架並不一致,兩種體系都採用了類似利用原則的解讀和適用。在兩種法律及司法體系中,雖沒有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仍作為行政法一般原則生效且被法院所採用,因直到新《行政訴訟法典》在葡萄牙生效,其解釋及理解一直有影響到澳門特區。行政行為利用原則與行政法本身一系列核心見解相結合,包括非有效制度、實質、程序與形式的重要性,羈束權力與自由裁量行為的10.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97c6328b563.pdf。
908行使,且主張多樣地思量,如快捷原則、行政行為撤銷的有用性原則,或者程序或措施節約原則,從而排除撤銷的典型效果。根據葡萄牙的學說,這一原則與“形式瑕疵有限的重要性的自治層面”相關聯11,雖然並不局限於此類型的瑕疵,因為可能“關聯到行政行為的任何瑕疵,比如涉及到前提或動機的事實或法律上的錯誤引致根本的瑕疵”12。2002至2004年在葡萄牙所開展的行政上訴的改革,將個人主體地位的辯護擴展到更廣闊的層面,在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為之訴中有明確的程序要求,使行政訴訟特別具有主體性質,此主張凸顯了與形式及程序法的保護級別的不同。由於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為中以利害相關人的主張,而不是以行政行為為中心,正如在行政行為申訴中,導致適用可撤銷制度的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沒有直接的受到保護,且不構成判決請求理由成立的理據。雖然澳門特區賦予針對行為的撤銷、宣告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13的司法上訴特別的突出客體性質的重要性,其中形式及程序瑕疵直接地受到保護,《行政訴訟法典》也規定了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1999年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典》引入的這一理念既是2004年實施的《行政法院訴訟法典》規定的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正如葡萄牙行政司法見解中定義的14,通過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為而程序保護得以實現的實體要求作出後,原告權利的實體層11.參見J.C.VieiradeAndrade:《行政行為明示說明理由的義務》,第326頁。12.同上。13.新《行政程序法典》取消了行政行為非有效制度中的法律不存在,只規定了無效及可撤銷性,而《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的改革取消了爭議之訴標的的法律上不存在,從而該主張需在確認之訴中提出。如此,法律上不存在在實體法被剔除,在程序法中有所保留。14.參見最高行政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第0232/12號合議庭判決,中央駐南部行政法院2012年2月2日作出的第04275/08號合議庭判決和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第06421/10號合議庭判決,以及中央駐北部行政法院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00045/05.4BECBR合議庭判決。
909面會佔據主導,因此形式或程序上可能的非有效不會顯現,一般來說,不會導致判處有權限實體作出被非法地不作出或迴避的行為。換句話說,因被駁回,被迴避或被不作為,而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為的請求提出後,需要調查原告的主張是否有依據支持,或者說,原告是否有權利要求履行實體性滿足其主張的積極行為,且沒有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這一瑕疵,如果存在,其實體要求將不受到保護。因此,無論現在還是過去,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形式及程序上的瑕疵的重要性,尤其在行政行為的申訴中,既《行政訴訟法典》中的司法上訴中,是針對積極內容行為的非有效,而不只限於對發出行政行為的迴避。15因此,無論是在澳門特區,還是在葡萄牙,在行政訴訟法中引入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行為之訴,對於討論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在法院的適用都是重要的,在擴大行政訴訟的主體性質的同時,限制了形式及程序瑕疵相對於實體瑕疵的程序上的重要性。由於利用原則與行政訴訟的緊密關係,行政訴訟作為該原則的法理淵源以及行政訴訟在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提出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就是順理成章的。沒有法律條文的規定,而只是作為司法見解,通過具體案例判決適用了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正因此,亟需對法院作出的判決進行了解。三、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在法律中的幾個層次既然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也就不必在法律體系的規範中去尋找該原則。15.對於不批准或純粹消極內容行為,不能提起申訴,應對消極行為、不作為以及迴避的本身的程序方式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行為之訴(參見《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及第104條,《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第51條第4款及第66條第1款和第2款)。
910法律體系的解讀允許推導出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存在,以及其操作上的重要性,無論對於實體法還是形式法,這也說明法理上適用比法律規定優先。在葡萄牙,《憲法》第266條規定了謀求公共利益原則,該原則由理性、有效及快捷的行政作為來實現,而且在《行政訴訟法典》中很多條款中得以發展該原則,比如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公民權利及利益原則(第4條)以及要求行政當局效率、經濟且快捷的善治原則(第5條),以及其他規定16,其中暗含了利用原則。在澳門特區,《基本法》沒有作出與上述第266條類似的規定,而是在《行政訴訟法典》中規定行政活動的一般原則,比如第4條規定了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再比如第23條、第126及135條中暗含的原則。除了上述的實質規定,在形式法也可發現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或者更廣義的術語,即法律行為的利用,如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規定了在訴訟形式有誤的情況下程序行為的利用,使被告的保障不被減弱。澳門特區法律中《民事訴訟法典》第145條規定了類似的原則,根據此原則,“訴訟形式之錯誤僅導致撤銷不可利用之行為;......”。然而,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實踐中的重要性體現於行政意思形成,外化及執行的行為和程序的有機整體被實施時的行政程序及相關聯的目的,根據所有法律規定的程序都是關鍵的17這一原則,遺漏或不遵守將導致行政行為的不法性,但是其適用並不僅限於此。四、新《行政訴訟法典》中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特別適用於形式及程序瑕疵,比如法律規定16.參見第28條(不遵守關於召集會議之規定),第164條(追認、糾正及轉換)及第174條(隨時因明顯的誤算或錯漏更正行政行為的可能性),這些條款與做出改動的澳門特區《行政程序法典》第23條、第126條及135條相對應。17.見FreitasdoAmaral:《行政法律課程》II,第二版,Almedina,2011年,第387頁。
911形式的遺漏及行為實施前或行為發生時的程序的遺漏,常見的是事前聽證的遺漏及無說明理由。18在確認實質瑕疵或違法的情況下,大部份司法見解排除適用此原則。但是,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適用範圍並不僅限於程序及形式違法性,正如新《行政訴訟法典》的立法者所承認的。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第5款規定了:“5.以下情況並不產生撤銷性效果:a)可撤銷行為的內容不可以為其他,因該行為內容受限定,或審理具體案件時只能得出一種法律上可能的解決辦法;b)程序或形式要求的目的的缺失可由其它途徑完成;c)如果能夠毫無疑問地證明,即使沒有瑕疵,行為仍會以相同內容實施。”除了第163條第5條b)項明確提及到形式和程序上的瑕疵,a)項與c)項都肯定了,當符合法定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具有實質瑕疵的行為適用利用原則。當因違反規定行政當局組織、運行及作出行為的方式的法規或原則而發生形式、程序的或實質、實體的違法性,法官可以在第163條第5款規定的情況下容許行為繼續產生法律效果。在此,需要思考採用超越字面上的合法性而限制或避免銷毀違法行為的意義。18.VitalinoCanas,同上,第172頁及後續,分析了形式瑕疵對於行政行為有效性的影響,其中包括形式絕對缺失及形式相對缺失造成的瑕疵。對於後者,還應區分因缺少發起程序還是缺少調查程序(沒有人員的聽證、意見、通知或批准)而造成的瑕疵,有關理由說明的瑕疵,有關行為識別部份的瑕疵(沒有行為人的身份,簽名,未提及授權,未提及日期......)等,認為“最終有關體系的形成取決於法律學說,而不是司法見解”。
912考慮到形式及程序的工具性,此類瑕疵導致無效發生的情況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當遺漏或不作為不妨礙法律規定的目的的確認,或者因為其他條件使行為重新作出變得無益,因為行為內容不能為其他,或因為即使沒有瑕疵,行為仍以相同內容作出,從這個角度講,對行為的司法撤銷一樣是無益的。這些情況下都體現出瑕疵的無關,或者關鍵程序的降格或減值,因為法律規定,對於非關鍵程序,為了經濟、快捷、理性以及效率的原因,容許即使行為違法,仍不被撤銷。根據葡萄牙司法見解,“即使出現違法或形式上的瑕疵,行為仍不被撤銷,只要該瑕疵的存在不會導致對法律所保護的利害相關人造成具體的侵害,也就是說,對於一個程序上的瑕疵,只要它的發生在行政程序上沒有任何反映。”19因此,在利用原則適用的情況中,行為好像沒有非有效的問題,或者瑕疵好像不存在,儘管行為違法,仍承認其產生的效果。在平衡合法性原則與利用原則中包含的價值時,尤其要照顧到效力,成本—效益,以及快捷、效率及經濟方面的考慮,以及涉及到的公共與私人的利益。根據PauloOtero的觀點,“如果在普通違法造成的違憲與無效的情況下容許某些效果得以保留,主要基於法律系統中安定、平等和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價值的考量,賦予法官在法律體系中改變或操縱判決效果的權力,那麼需認可法官具有採取以下兩種行為的能力:——在撤銷行為的時候,保留其導致發生的狀況,將撤銷的效果嚴格限制於可被撤銷行為被`銷毀´的追溯範圍內。——儘管承認行為非有效,但是排除撤銷效果,容許行為繼續產生類似有效時的效果。”2019.參見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5月22日第0161/07號合議庭判決。20.《行政法律手冊》I,Almedina,2014年,第564-565頁。
913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容許凸顯法官在實現法律時的作用,不只是通過適用成文的法律規定,還可以通過對其中涉及利益與價值的考慮形成判斷。對於第163條第5款中設定的所有假設,“毫無疑問地”可以肯定,儘管行為含有瑕疵,不會損害公眾利益,亦不會對申訴人造成損害,通過其他途徑可達到其目的,或者因為行為的內容不能為其他,或者證明到行為會以同樣內容作出,那麼,此行政行為不應被廢除。如果撤銷對公共利益沒有好處,對私人也沒有好處,其中包括對立利害關係人21,對於保留行為具正當利益之人,以及申訴人,因不能從撤銷的典型效果中受益,那麼,不存在對撤銷進行申訴的理由。要作出這一判斷,法官應分析行政當局面對具體案件情況以及法律規定框架會是否作出同樣決定,或者在行為被撤銷的情況下使行為重新作出,應以法律的角度,並視其為法律問題,而不是對事實或事實問題的判斷來回答這些問題。視為法律問題或者判決的標準,證據方法並不是原則的適用前提。具體案例中,考慮到行為內容不能為其他,或者行為中發生的具體瑕疵對決定的意義或內容沒有任何影響,法院可以不撤銷行政行為。第163條第5款c)項中的表述“毫無疑問地”,是要求審判者肯定地確認,排除任何不確定性及疑問,是確定的等級度。問題是a)項與b)項是否也適用此確認,而這一確認是否應該為同一級別。儘管立法者沒有明確提出,此確認應適用於第163條第5款所有項,對於a)項與b)項確認的要求並不少於c)項。21.對立利害人,指申訴理由成立時可能受到直接損害之人,或對保留被申訴行為具有正當利益之人,為訴訟中的當事人(《行政法院訴訟法典》第57條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39條)。根據終審法院2015年11月4日第121/2014號合議庭判決,“一、明顯不可宥恕地未有指出對立利害關係人的身份是初端駁回司法上訴的其中一項理由——《行政訴訟法典》第46條第2款f項。”,參見:http://www.court.gov.mo/zh/subpage/tui-yong?cc=121/2014。
914問題的核心在於是否對於所實施的行為沒有影響的某瑕疵應必然地導致由法院作出撤銷,亦或者可能法院有權力並有義務拒絕作出撤銷,因為其認為瑕疵無關而適用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具體地說,有沒有司法自由裁量權,或者說有沒有不撤銷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在新《行政訴訟法典》實行之前,應該說法官具有不撤銷行政行為的權利或者能力,而適用利用原則地強制性卻是有疑問的。也就是特別倚重法官的作用,利用原則只是特別的被用於程序層面。換一種角度講,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第5條確定了按照法律規定的效果,或者說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產生行政行為撤銷的效果。根據法律規定的條文,不再賦予法官撤銷或不撤銷行政行為的能力,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法官受到法律強制不能作出撤銷。除此之外,伴隨著第163條規定的有關制度,法律規定不僅適用於法院,還適用於公共行政當局,界定了司法或行政上不能撤銷行政行為的情況。22因此,不再是程序的層面,如今強調的是利用原則於實體或實質層面的適用,由法律而不是由法官決定,推卻了行為導致撤銷的效果。法律上的手段澄清了法官介入的範圍,於之前的狀況相比,賦予更多的確定性及司法保障,而之前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適用是非常不穩定且不確定的,只能排卻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第5款a)及c)規定的撤銷效果。由於法律規定了不產生撤銷效果的情況,在可撤銷性制度及實體或實質層面選擇的範圍內,法律規定不僅適用於法院,還適用於行政22.新《行政訴訟法典》將行政撤銷與司法撤銷區分對待,單純司法申訴期限的經過並不使可撤銷行為有效,有些情況下,容許對司法上不可申訴行為作出行政撤銷。有效行為的廢止被廢止、非有效行為的廢止被行政撤銷所替代(澳門特區《行政程序法典》第129條及第130條)。
915當局,澄清了有關不撤銷的權力和義務,不再依靠司法見解來解決法律只進行一般性及空泛性規定的情況。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將影響澳門特區行政法適用,因為兩種法律制度十分相似。在有共同根源的法律體制中,而且一般的情況下比較法會在幾個司法體系發生影響的背景下,這種影響會自然地發生。考慮到澳門特區現行程序法的根源,葡萄牙行政法律中的一些舉措被採納也是很正常的。五、行政司法見解一覽:批判性分析以學說為基礎,司法見解對於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具有實踐上的意義,特別是當在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說明,需要進行司法裁判的分析而找到其適用空間。在被分析的司法裁判中,對於如利用原則的適用範圍,或者其產生及司法見解適用的理由等重大問題上,也會遇到司法見解上的分歧。(一)作為法律一般原則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關於作為法律一般原則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在葡萄牙行政法院有非常多樣的合議庭判決。一致認為此原則來自法律體制,並具有不同的名稱,法官可以根據不同的理據適用此原則。——最高行政法院2002年2月7日第046611號合議庭判決:“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是在審理行政行為非有效性時,對公共行為經濟原則的推論,也是`utileperinutilenonvitiatur´(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的原則)中表述的法律一般原則的反映,作為不採取對於申訴人不能實際實現的決定的利益所在,因
916為措施的經濟本身亦是一種司法價值,是公共利益不可忽略的層面之一......。”23——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10月11日第01521/02號合議庭判決將司法見解引用的論據進行了整理:“......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見解裏,並不總是認為違法會導致非有效,因以下幾種不同理由:(i)有很多不同案例都體現了(非有效的)行為產生的效果以及對於同樣的前提條件產生未來的判決—參見1997年5月28日合議庭判決,第37051號上訴;1993年6月8日,第31832號上訴;1994年10月18日,第33966號上訴;以及1997年3月2日,第27930號上訴;(ii)有些案例中,面對雙重理由說明,事實或者法律上錯誤的無關被用來作為引用行為利用原則的原因,理據之一為確切的並推斷行為的合法性—1988年5月12日合議庭判決,第25001號上訴;2002年1月23日第45967號上訴;1982年7月22日第16746號上訴,以及1997年3月20日第27930號上訴;(iii)還有些案例中,事實或者法律上錯誤的無關是基於行為受限定前提的重合(受法律規定限制的決定)—1999年4月28日,第35821號上訴;1987年3月24日第23576號上訴;1987年10月15日第18585號上訴;1997年4月3日第21232號上訴以及1998年2月10日第42216號上訴;(iv)有些案例中,理由是遺漏非關鍵程序的降格—參見1998年5月28日第41522號上訴以及1998年5月14日第41373號上訴;(v)最後還有些並不常見的情況,基於假設的被非有效行為侵害的權利的消失的緣故—參見2001年3月21日第25107號上訴的第二部份......”23.在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5月22日第0161/07號及2007年7月12日第0383/07號合議庭判決中提到:“司法行為保留原則是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來源於羅馬法,後來展開表述為‘utileperinutilenonvitiatibusinactibusdividuisetseparabilibusestvulgateregula’(可分割行為中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為通行規則)。”
917本最高法院的某些司法見解認為所有上述案例都論述了“utileperinutilenonvitiatur”(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原則),如第041291號上訴2003年11月12日全體大會的合議庭判決第一部份:“本最高行政法院常常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和說法(如瑕疵的不可操作性原則,反程式原則,公共行為的經濟原則以及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適用拉丁短句`utileperinutilenonvitiatur´(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原則)所表述的法律一般原則。”在葡萄牙,利用原則也會出現在中級行政法院和中央行政法院的表述中。24如此,雖然以不同方式被引用,各法院以法律體系中不同的表述而一致承認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為法律的一般原則。雖在各案例中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理由陳述,在不妨礙違法性的情況下,其適用使得法律系統中行政行為得以保留。(二)適用範圍:受限定行為及自由裁量行為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制度中關鍵的內容為其適用範圍。儘管承認不存在絕對的受限定行為,亦不存在絕對的自由裁量行為,我們仍試圖回答利用原則是否可以適用於在行使自由裁量佔主導的權力時而實施的行為中,還是,如一些學說所倡導以及一些司法見解中所提到的,只適用於嚴格根據受羈束權力而實施的行為中。不只是葡萄牙司法見解關於這一問題沒有一致的看法,而且學術層面也有分歧。25對於一些葡萄牙司法見解,行為的性質與該原則的適用無關。24.參見中央駐北部行政法院2011年6月22日第00462/2000-Coimbra號合議庭裁判。25.J.C.VieiradaAndrade否認對自由裁量行為適用利用原則的可能性,只承認如果法官“認為按照法律只有一種方案,如此排除行政當局通過有正當理由的行為作出其他的決定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有自由裁量的權力或行政選擇的空間,法官不能採用形式上有瑕疵的行為,因為不具備條件宣稱該內容為唯一正當決定”,《行政行為明示說明理由的義務》,第330至331頁。
918有關認為對自由裁量行為可適用此原則的,我們摘抄了以下內容:——最高行政法院2002年2月7日第046611號合議庭判決:“關於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總是被排除其適用的事宜,其實,其適用範圍並不是機械地取決於約束—自由裁量這一對立關係。我們只是討論(前提條件或法律基礎上的)錯誤,因為涉及的瑕疵是這類型的,存在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上的錯誤的情況,行政法官考慮到有關的理由,可以適用該原則而免除宣告行為撤銷。即使在這個範圍,法院可以否認錯誤的撤銷性,而無需承擔替代行政當局的風險26,因為行為內容以及司法調查的要求,我可以毫無疑問的肯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錯誤不會干擾行政決定的內容,因為沒有影響在自由裁量範圍內包含的(已作出的或潛在的)考量或選擇。”——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10月11日第01521/02號合議庭判決:“最常見的理由說明卻是承認程序瑕疵的無關性,只要所採取的措施是唯一的可能,即使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比如可以參見第46.661號上訴中的2002年2月7日合議庭判決......。”27在上述判決中,法院肯定利用原則既可以適用於行使羈束權力而實施的行為,亦適用於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然而,也有不同的理解,大部份葡萄牙司法見解認為其只適用於受限定行為:——最高行政法院第2006年5月23日第01618/02號合議庭判決(全體大會):26.參見AfonsoQueiró教授,《立法與司法見解雜誌》第117期,第148頁及後續。27.參見中央駐北部行政法院2011年6月22日第00462/2000-Coimbra號合議庭判決:“該原則賦予審判者否認行政錯誤(無論形式或實質的違法)撤銷性的能力,即使對於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因行為的內容及司法調查的要求,我可以毫無疑問的肯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錯誤不會干擾行政決定的內容,因為沒有影響在自由裁量範圍內包含的(已作出的或潛在的)考量或選擇,或者存在充足確切的理據支持行為的有效性(比如,根據法律實施的行為的羈束性產生的),或者還因為對於申訴人作出撤銷不存在具體的實際而有效的益處,因存在的瑕疵不會侵害相關行政決定內容的實質,而撤銷沒有任何意義或重要性。如果證明和顯示上訴人被接納的候選人順序不會被違法性所改變,從而該違法性不影響競投的結果,那麼被上訴行為的撤銷性即為無關或無效的。”
919“只認為行政法院放棄宣告行為的撤銷,當行為事前沒有履行聽證的義務,因為法律約束力的原因沒有其他的(事實或法律上的)解決方案,除非另有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當這一選擇為絕對無可避免的時候: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的法定狀態,法律解釋上或者事實前提確定的困難,這些都是促使法院採取利用行為的情況。”28對司法解釋的分析顯示在葡萄牙大部份法院認為利用原則只適用於行使羈束權力而實施的行為。對於儘管沾染了瑕疵仍被實施的這類行為,適用該原則是不安全的,為了謹慎的行使司法權力,拒絕按照以類似行政權力的見解行事,排除了對適時性及行政價值的判斷,拒絕對自由裁量行為適用該原則的原因就在於此。即使為了法律的確切性與安定性,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行政快捷有效,措施程序的利益與經濟,而且根據法律行為的保留原則,更容易有理由作出對受限定行為的保留,但是被申訴行為的性質也不應被強調或作為不適用法律一般原則的原因。這一司法見解大多數的意見是必要的,因為行政當局有自由決定的空間來排除適用行為利用原則,而該原則僅限於受限定行為,和沒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行為—參見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12月12日第0282/06號,1995年3月30日第032214號以及2000年2月2日第045623號合議庭判決。考慮到這樣的司法見解,第163條第5款a)項規定適用的行為需為受限定或不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但是不排除b)項以及特別是c)項裏規定的情況,既行為不完全為受限定,也容許對自由裁量行為適用利用原則。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典》,無論受限定或自由裁量,行為的性質本身不構成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適用與否的標準。關於澳門特區的司法解釋,顯示利用原則僅適用於行使羈束權力而實施的行為。28.同一理解,參見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7月4日第0418/03號,2006年11月22日第0425/06號,2008年5月29日第0779/07號以及2009年3月5日第01129/08號合議庭判決。
920終審法院在2013年12月18日第77/2013號案件中提到:“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即儘管相關行為存在瑕疵,亦不將其判為無效—僅適用於限定性行為的領域,但不能適用於公職紀律處罰的衡量範疇,因為行政當局在此方面有自由裁量空間。”29在這之前,該法院在2012年7月25日第48/2012號,以及2012年4月25日第11/2012號案件中判決:“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對此一直以來的看法是,根據行使被限定的權力所作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如果行為的決定內容是法律所強制要求的,那麼即便是存在違法瑕疵(或是其他瑕疵),法院亦不應裁定行政行為無效。”30在2011年6月10日第23/2011號案件中,終審法院判決:“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即儘管相關行為存在瑕疵,亦不將其判為無效—僅適用於限定性行為的領域......,如果法院認為處罰所依據的兩個事實中的一個不存在,那麼就必須撤銷該行為,而不得宣稱以另一個已認定事實作為該處罰的依據。在執行撤銷性判決方面,行政當局有權限作出相關評價,原則上說,行政當局既可以維持也可以減輕原處罰,甚至不科處任何處罰。法院不應侵犯屬於行政當局的領域,......而是在一個行政當局擁有自由決定空間的領域中,因此絕對不存在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問題。”31終審法院還在2007年4月30日第10/2007號案件中判決:“五、如果一項司法決定本身承認行政行為之含意就是根據法令和所適用之法律所作出的,而且該法令中用於解決個案之規範沒有被有關之行政法規所修改,則該司法決定不能以行政法規修改法令屬非29.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590d0e290ba.pdf。30.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590d07ba67f.pdf。附表決聲明。31.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97c632813f6.pdf。
921法為理據而撤銷行政行為。六、如果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其所主張之權利,根據在行使限制性權力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據此原則,儘管確認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如果行政決定之含義就是正確之法律所要求的,則不應將行政行為宣告為無效—即使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不正確或援引了不適用的法律規範或法規,也應駁回司法上訴。”在中級法院的多個判決也有同一理解,比如2013年2月28日第588/2012號案件:“對於被限定行為,且為了行政行為利用原則及效率原則,利害相關人聽證的程序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因此,其缺失不會沾污行政程序,亦不會導致有關行政行為無效。”32如此,葡萄牙司法見解對於行使被限定權力而實施的行為與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實施的行為適用上存在分歧,而澳門特區法院的司法見解是統一地認為只有被限定行為適用該原則。(三)續:形式—程序瑕疵與實質瑕疵對於行政行為利用原則是否只適用於形式或程序瑕疵的問題,在葡萄牙司法見解中也存在一些猶疑,兩種意見都存在。無疑,利用原則,基於其性質與範圍,更多適用於存在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的情況,這些瑕疵是來自行為外部要件的缺失。實質瑕疵的適用情況很複雜,司法見解中有不同意見。承認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適用於形式瑕疵以及實質瑕疵的,如:——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5月22日第0161/07和2007年10月11日第01521/02號合議庭判決:“因此原則而不導致行為被撤銷,即使含有違法或形式上的瑕疵,當該瑕疵對法律規定所保護的利害相關人不造成具體侵害,也就32.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53590d02ac395.pdf。葡語原文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3590d460e800.pdf。
922是說,當一個程序瑕疵對行政程序不造成任何影響......當在具體的情況肯定不會對利害相關人的程序權利造成侵害,因為根據法律,在程序中不會影響判決的作出時,不必導致行為的撤銷。”——最高行政法院2009年10月28日第0121/09號合議庭判決:“......在不同的理由說明中,當某個或某些理由為確切並足夠證明行為的合法,如本最高法院2002年1月23日第45967號上訴;1982年7月22日第16746號上訴以及1997年3月20日第27930號上訴,本最高行政法院根據“行為利用原則”認為事實或法律上的錯誤無關,在第27930號上訴中提到“......該原則使得保留行為的有效性,儘管還有一個不合法的理據,而其他合法的理據使得得到法律主張的效果”。33我們認為此種理解是正確的,利用原則應不只適用於有形式或程序瑕疵的行為。嚴格來說,只有第163條第5款b)項規定了含有形式或程序瑕疵行為的狀況,這並不妨礙a)與c)項規定實質上的瑕疵。有關澳門特區法院的司法見解,顯示含有形式及程序瑕疵的行為適用該原則,如中級法院2014年4月24日第483/2012號案件中的合議庭判決:“一、當行政活動的某組成措施為非必要而引證有用的事實及新資料以作最後決定,利害相關人的聽證措施則會被降格,行政當局不應只為利害相關人可能會透過提供事實、理由或目的而改變駁回發放房屋津貼的請求,從而有助於作出另一決定而採用無用的行為,特別是當行政當局是受法律解釋的限定。”34在澳門特區的司法解釋中沒有發現明顯違法法律的瑕疵適用該原則。33.在中央駐北部行政法院2011年6月22日第00462/2000-Coimbra號合議庭判決書中,提到:“該原則賦予審判者否認行政當局的錯誤(無論形式或實質的違法)撤銷性的能力,......因行為的內容及司法調查的要求,我可以毫無疑問的肯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錯誤不會干擾行政決定的內容......。”34.參見: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pt-53708d939cd11.pdf。
923(四)續:可撤銷行為及無效行為是否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可適用於無效行為,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在葡萄牙,在最高行政法院2005年4月7日(小組會議)及2006年6月22日(全體大會)作出的第0805/03號案件,明確否定這種可能性,其中有一張落敗票。在最高行政法院全體大會作出的合議庭判決中,分析了無效是否可導致宣告“其效果不應被排除或限制”。這個問題可用行政行為利用原則來解釋,根據該原則,“如果即使肯定沒有瑕疵的新的行為仍會導致針對被申訴行為的決定的內容,那麼不能宣告有瑕疵行為的撤銷。”最高行政法院全體大會決定利用原則不適用於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包括無效的情況,以及與此情況相關聯的“透過解釋性方式,特別嚴重的具有可撤銷性的情況”,還有“受特別重要的實體法支配的程序規定”,因為在這些情況下,體系自身的基礎出現了問題,造成無效的行為“法治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不能接受的扭曲”的法律效果。為此,葡萄牙司法見解拒絕對無效行為適用利用原則。在澳門特區,對相關時段內的案件分析後,沒有發現涉及此問題。在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中提到“可撤銷行為和可撤銷性制度”,以及在第5款中規定了“撤銷性效果”,無疑,只是涉及到可撤銷行為以及可撤銷性制度的情況。因此,根據第163條第5款,不適用於無效行為也是毫無疑問地,法官沒有任何考量決定的空間來保留無效行為,而是只能宣佈其無效,沒有適用利用原則的可能。無效行為的法律制度既如此,無論宣告與否,都不產生法律效果。3535.為了保護信任、善意、適度以及其他憲法性法律原則,具體地說,隨著時間的發展,可能會賦予來自無效行為的事實狀況的法律效果(葡萄牙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2條第3款)。
924由於第163條第5款局限於可撤銷性行為,關於無效行為的事實狀況產生的某些效果是否可利用這一問題並沒有加以詳細的論述。新《行政訴訟法典》改變了無效行為制度,開始接受無效行為的糾正及轉換。36也就是說,關於無效行為,開始可能清除其中非法的部份,並保持合法的部份,如此以便利用違法行為中的有效部份,形成另一個行為。無效行為的這種新制度,對於一個無效行為,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變為容許可以利用有效部份,如果可能修正或消除行為違法的部份。無論是糾正,還是轉換,都是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體現,使得次要行為直接以主要行為為目的,類似於賦予行政當局的權力,修正行為中與法律衝突的部份,全部或部份地保留在法律體系中,而不是行使行政撤銷。正如學說中提到的,“無效或不存在的行為的追認、糾正或轉換的不易作出類似在行政法中法律上的不可能,在實踐中(......)不是一個法律命令或禁止,無效行為,如可撤銷行為一樣,也可以作為補救的對象,這是沒有被禁止的—只是在民事法中,有關無效行為的減縮和轉換是被禁止的(《民法典》第292條及第293條)。無效(或不存在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實不能被補救不意味着不能利用其中產生的程序步驟或手續,以將他們作為一個新的合法行為的程序要件。”37雖然第163條第5款將該原則的適用限制於可撤銷性行為,但是由於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4條規定了新法律制度,從而沒有禁止對無效行為的某些效果利用的可能性。通過糾正或轉換的實施,有可能保持或利用無效行為中沒有違法的部份,使得利用原則不只限於適用於可撤銷性制度,對無效行為也可發生作用。36.參見第166條第1款a)以及第164條第2款。37.M.EstevesdeOliveira/PedroCostaGonçalves/J.PachecoAmorim:《行政訴訟法典》,第二版,Almedina,第663-664頁。
925澳門特區《行政訴訟法典》沒有反映出行政行為非有效制度的演化,無論對於可撤銷行為,還是無效行為,現行制度參照葡萄牙舊《行政訴訟法典》,加劇了兩種行政程序法體系之間的區別。六、結論行政法院在行政行為申訴案件以及有關撤銷的司法上訴範圍內適用利用原則,容許行政非有效產生的效果保留有效,利用的理由在於為了快捷及有效的行為或措施的經濟原則,決定的作出不應不作出對實際、真實以及益處的考慮,是否產生不必要的效果涉及有關公共及個人重要的利益。在學說及司法見解中,行政行為利用原則的意義及範圍並沒有達成一致,有關其範圍的核心部份都存在分歧。在受限定行為及非自由裁量行為範圍內,葡萄牙法院及澳門法院在實踐上都是有節制地使用該原則,尤其是涉及到形式及程序上瑕疵。對司法見解的分析可看出受限定行為及自由裁量行為的二元對立很常見,以及形式與程序瑕疵與實體瑕疵的二元對立亦為常見。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對受限定行為或毫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才適用利用原則,以及對有形式或程序瑕疵的情況適用,而傾向排除對自由裁量行為及沾染實體瑕疵的行為適用該原則。並非這些區別界定了行政行為利用原則適用範圍,該原則本來就可以在某些及另一些情況下適用,如大多數學說及某些司法見解所承認的以及立法者在新《行政訴訟法典》中規定的。關於利用原則適用的可能性,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典》第163條第5款,當行為的內容只可以如此的情況,即形式或程序的要求的目的只能由其他方式實現,或即使沒有瑕疵行為只能以同樣內容完成,會涉及到可撤銷行為。新《行政訴訟法典》提供給制度法律上的定義,有利於法律的確切性及安定性。
926在新《行政訴訟法典》實施前,對於是否可論及真正的行為利用的義務是存疑的,只能說是法官適用該原則的一種權力。如此,在明確的法律規定缺失的情況下,行政行為利用原則處於程序法律的層面或性質。現如今,新《行政訴訟法典》明確地確立了一種實體或實質性質的制度,即規定了在法律列明的情況下利用原則適用的法律效果。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典》,在葡萄牙不再提到司法自由裁量,或不撤銷的“能力”,而是說在法律前提確定的制度下,需行使不撤銷的義務。法律體系中法律規定的引入沒有減少司法見解的重要性,還需其完成將法律規定的一般及抽象的情況具體化的任務。
927《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927—950將培訓所學遷移到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個案*IsabelPereiraLoi**LurdesEscaleira***TâniaMarques****一、引言在今天,對工作人員的表現而言,培訓被認為是最具影響力的因素1,而且一貫獲得研究人員重視,尤其是在嘗試分析培訓對組織成效影響方面更加獲得重視,因為,培訓有助改善組織的績效。2而在培訓背景下學習遷移的課題亦一貫值得人們重視。3*本文係以IsabelPereiraLoi女士在澳門理工學院/葡萄牙Leiria理工學院公共行政碩士答辯範疇內所作的研究為基礎,此項研究係在Leiria理工學院TâniaMarques博士和澳門理工學院LurdesEscaleira博士監督下進行。如欲深入了解相關課題,請參閱上述兩位博士的論文:“動機及職業培訓:學習遷移的重要性”,載於《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108期。**澳門理工學院及萊利亞理工學院公共管理專業碩士學位。***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葡萄牙波爾圖大學博士。****葡萄牙Leiria理工學院科技及管理高等學校副教授,西班牙薩拉曼卡大學博士。1.Khan,R.A.G.,Khan,F.A.&Khan,M.A.(2011).“ImpactofTrainingandDevelopmentonOrganizationalPerformance”.GlobalJournalofManagementandBusi-nessResearch,11(7):63-68.2.Bulut,C.&Culha,O.(2010).“TheEffectsofOrganizationalTrainingonOrganizationalCommitment”.InternationalJournalofTrainingandDevelopment,14,4:309–322.3.Sung,S.Y.&Choi,J.N.(2014).“Doorganizationsspendwiselyonemployees?Effectsoftraininganddevelopmentinvestmentsonlearningandinnovationinorganizations”.JournalofOrganizationalBehavior,35,393–412.Úbeda-Garcia,M.,Marco-Lajara,B.,Sabater-Semepere,V.&Garcia-Lillo,F.(2013).“TrainingpolicyandorganizationalperformanceintheSpanishhotelindustry”.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HumanResourceManagement,5(2):301-326.Bossche,P.VanDen.,&Segers,M.(2013).“Transferoftraining:Addinginsightthroughsocialnetworkanalysis”.EducationalResearchReview,8:37–47.Taylor,P.J.,Russ-Eft,D.F.&Chan,D.W.L.(2005).“Ameta-analyticreviewofbehaviormodelingtraining”.Th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90,4:692–709.
928自從1950年代起,培訓一直成為首要的關注重點4,時至今日,學習遷移被認為較在培訓項目中初始學習的功能更為宏大。“為顯示遷移已經發生,學習而形成的行為須在工作範圍內普及,並在一段長時間內(在工作範圍內)維持。”5據此,本研究報告所指的學習遷移全部皆指將職業培訓範圍內之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也就是,將在培訓中所汲取的知識運用在工作上。縱使19世紀的研究人員一直埋首於知識遷移的複雜概念而非僅研究學習遷移或培訓遷移6,但為本研究的目的,須強調的概念就是學習遷移。1988年,Baldwin和Ford7在研究職業培訓時找到多個漏洞,並建議應研究可能影響學習遷移的培訓設計和工作環境因素的多種狀況。近年,由於對各種組織而言,培訓做成不輕的開支,因此,了解培訓的成效和有利於發生學習遷移的理想條件變得更加重要。8對培訓過程的評估,尤其對可以量度培訓課程的目的和方法論對個人和組織各種需要的適合程度,以及對可以量度將所學運用於擔任職務的程度的工具的開發一直以來都備受特別重視。9由於此課題的重要性,本文基於期望理論,並以建基於付出一定的努力將會為達致未來的目標取得成績的前提作為理論基礎。104.Baldwin,T.T.,&Ford,J.K.(1988).“Transferoftraining:Areviewanddirectionsforfutureresearch”.PersonnelPsychology,41(1):63-105.Volet,S.(2013).“Extending,broadeningandrethinkingexistingresearchontransferoftraining”.Edu-cationalResearchReview,8,90–95.5.Baldwin,T.T.,&Ford,J.K.(1988).“Transferoftraining:Areviewanddirectionsforfutureresearch”.PersonnelPsychology,41(1):63.6.Latham,G.P.(2007).“Aspeculativeperspectiveonthetransferofbehavioralsciencefindingstotheworkplace:`Thetimestheyarea-changin´”.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50,5:1027–1032.7.Baldwin,T.T.,&Ford,J.K.(1988).“Transferoftraining:Areviewanddirectionsforfutureresearch”.PersonnelPsychology,41(1):63-105.8.Volet,S.(2013).“Extending,broadeningandrethinkingexistingresearchontransferoftraining”.EducationalResearchReview,8,90–95.9.Kraiger,K.,Ford,J.K.&Salas,E.(1993).“Applicationofcognitive,skill-based,andaffectivetheoriesoflearningoutcomestonewmethodsoftrainingevaluation”.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78:311-328.10.Vroom,V.H.(1964).Workandmotivation.NewYork:Wiley.
929本研究以將培訓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為主軸而開展,旨在找出決定修讀培訓課程的原因和將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的原因。本文從簡短的理論背景出發,繼而介紹方法論和所取得的成果,並以對研究的各種限制和未來研究路線的說明作結。二、理論背景對協作者進行培訓是現代組織管理的一個重要舉措。一般認為,不論教育還是培訓都對於工作態度有積極的影響11,當今的理解是,培訓有助改善組織的表現。12這樣,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職業培訓對於應付各種組織每天所察覺到的改變—無論是科技層面的、立法層面的,抑或是程序或其他方面的改變—都有重大的裨益。目前,組織層面上的培訓被理解為:用以開發和提升工作人員能力,使其知識和行為有所改進,旨在令他們可以履行工作義務,完成特定的任務和符合未來要求的系統性活動的總和。13然而,最終是甚麼原因導致個人選擇修讀培訓課程,並且其後將其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呢?雖然整個十九世紀的研究人員一直埋首於知識遷移的複雜概念而非學習遷移或培訓遷移的研究14,但為本研究報告的目的,須強調的概念就是學習遷移。11.Liang,H-M.,Kao,R-H.,Tu,C-C.,Chin,C-C.&Chung,W-C.(2014).“TheInfluenceofEducationandTrainingonWorkAttitudesandtheModeratingEffectofSupervisorAttitudes:ExaminingChineseEmployees”.SocialIndicatorsResearch,17:853–875.12.Bulut,C.&Culha,O.(2010).“TheEffectsofOrganizationalTrainingonOrganizationalCommitment”.InternationalJournalofTrainingandDevelopment,14,4:309–322.13.Bulut,C.&Culha,O.(2010).“TheEffectsofOrganizationalTrainingonOrganizationalCommitment”.InternationalJournalofTrainingandDevelopment,14,4:309–322.14.Latham,G.P.(2007).“Aspeculativeperspectiveonthetransferofbehavioralsciencefindingstotheworkplace:`Thetimestheyarea-changin´”.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50,5:1027–1032.
930作出學習遷移的決定與個人的動機相關聯。縱使難以為動機下定義,但可以說,動機涉及使個人為達成其目而作出行動的驅動力,也就是培訓學員在學習以及在接受培訓之前、培訓期間和接受培訓之後運用所學方面的方向、努力、強度和堅持。15可以將接受培訓的動機理解為工作人員樂意努力修讀一個會令他們提升個人水平及其工作和工作表現的培訓項目的程度16,也就是,影響修讀培訓項目熱心的力量。17須強調Vroom的期望理論係建基於思想上的選擇,而這項選擇係以如果將來能達到目的,特定的努力就會獲得成效為前提。18這是一個關於過程的理論,故此,員工的動機的各種型態可能會隨着組織內,或甚至組織外的特定變數而確立或改變。這就需要說明,在某一刻取得的成效不該被視為一成不變,而組織則應不斷留意和重新評估工作人員參與培訓課程和將其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的各項因素。依照Baldwin和Ford19所言,培訓遷移的其中一個輸入項關乎培訓學員的特點,而為使培訓遷移可以發生,培訓學員必須相信能夠學習到一些東西,相信在學習所付出的努力會改變他們的表現,以及因而會使組織和自己有所改進。20基於這個理念,我們認為調查培訓學員對於將培訓課程所學作學習遷移的動機的意見,以及了解培訓與在工作崗位運用所學和期望之間的關係實屬重要。學習遷移引發了多項研究,並且繼續值得研究人員關注。近期,Taylor、Russ-Eft和Chan將“元分析”技術應用於117項關於培訓遷移15.Salas,E.&Cannon-Bowers,J.A.(2001).“Thescienceoftraining:adecadeofprogress”.AnnualReviewofPsychology,52:471-99.16.Robinson,K.A.(1985).HandbookofTrainingManagement.London:KoganPage.17.Noe,R.A.&Wilk,S.L.(1993).“Investigationofthefactorsthatinfluenceemployees´participationindevelopmentactivities”.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78,2:291–302.18.Vroom,V.H.(1964).Workandmotivation.NewYork:Wiley.19.Baldwin,T.T.,&Ford,J.K.(1988).“Transferoftraining:Areviewanddirectionsforfutureresearch”.PersonnelPsychology,41(1):63-105.20.Facteau,J.D.,Dobbins,G.H.,Russell,J.E.A.,Ladd,R.T.,&Kudisch,J.D.(1995).“Theinfluenceofgeneralperceptionsofthetrainingenvironmentonpretrainingmotivationandperceivedtrainingtransfer”.JournalofManagement,21(1):1-25.
931的研究;Bossche和Segers則研究了社交網絡對輔助學習轉移的影響。21為測量可能會影響學習遷移的不同元素,Holton、Bates、Seyler和Carvalho以及其後的Holton、Bates和Ruona以Kirkpatrick的評估模型為起步點,開發了“學習遷移系統量表(LTSI-LearningTransferSystemInventory)”。22學習遷移系統量表是一種可以對影響學習遷移過程的各種因素作系統性研究的工具。“遷移系統(TransferSystem)”的概念涵蓋會影響職業培訓遷移的職業培訓、個人和組織的因素。這工具係為學習遷移變成可以實行和研發遷移系統的有效和可普及化的一系列指標而開發,它提出培訓工作的三個初步成效:學習—人力資源發展方面所需要的學習範圍;個人表現—作為擔任職務所需學習成效的,個人表現的改變;以及組織的成效—個人表現改變對組織做成的後果。23Holton認為足以影響學習遷移的因素有四類:1.學員的特點(技能和/或才能,以及人格的因素);2.培訓的設計(包括學習的各種原則、培訓的次序和內容);3.學習和遷移知識和技能的動機和機靈,以及4.工作背景的特點(監督、同儕的協助,以及將所學運用於擔任職務的氛圍、限制和機會)。2421.Taylor,P.J.,Russ-Eft,D.F.&Chan,D.W.L.(2005).“Ameta-analyticreviewofbehaviormodelingtraining”.Th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90,4:692–709.Bossche,P.VanDen.,&Segers,M.(2013).“Transferoftraining:Addinginsightthroughsocialnetworkanalysis”.EducationalResearchReview,8:37–47.22.Holton,E.F.III,Bates,R.A.,Seyler,D.L.&Carvalho,M.B.(1997).“Towardconstructvalidationofatransferclimateinstrument”.HumanResourceDevelopmentQuarterly,8(2):95-113.Holton,E.F.III,Bates,R.A.,&Ruona,W.E.A.(2000).“Developmentofageneralizedlearningtransfersysteminventory”.HumanResourceDevelopmentQuarterly,11(4):333-360.23.Holton,E.F.III,Bates,R.A.,Seyler,D.L.&Carvalho,M.B.(1997).“Towardconstructvalidationofatransferclimateinstrument”.HumanResourceDevelopmentQuarterly,8(2):95-113.Holton,E.F.III,Bates,R.A.,&Ruona,W.E.A.(2000).“Developmentofageneralizedlearningtransfersysteminventory”.HumanResourceDevelopmentQuarterly,11(4):333-360.24.Holton,E.F.III,(1996).“Theflawedfour-levelevaluationmodel”.HumanRe-sourceDevelopmentQuarterly,7(1):5-21.
932由於學習遷移系統量表已經一直被美國25、泰國26、台灣、比利時、德國,甚至在葡萄牙27等多個國家應用和驗證,我們認為它是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現實情況的一種有效的工具。三、方法論(一)程序本研究使用學者Afonso28曾經用過的問卷,而此問卷是該學者從學習遷移系統量表(LearningTransferSystemInventory-LTSI)適應化而成。問卷的目的是量度學習遷移系統量表所列的,可能影響學習轉移的不同要素,而在本文研究的個案之中,目的就是了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對將在培訓所學遷移到其工作崗位的動機。本文採用Likert的五級量度,由第一級(完全不同意)至第五級(完全同意),而第三級就是中點,代表立場模稜兩可,就是沒有意見(即既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本研究所使用的問卷(見附件1)分成兩大部份,當中數個問題簡要地列明於表1。問卷包括附有一系列關於個人特徵問題的一個部份,以及附有32條關於受訪者對培訓意見的封閉式問題。有關數據經統計產品與服務解決方案(SPSS)20版處理。25.Bookter,A.I.(1999).“Convergentanddivergentvalidityofthelearningtransferquestionnaire”.Unpublisheddoctoraldissertation,LouisianaStateUniversity.26.Yamnill,S.(2001).“FactorsaffectingtransferoftraininginThailand”.Unpublisheddoctoraldissertation,UniversityofMinnesota,TwinCities.27.Velada,A.R.(2007).“AvaliaçãodaEficáciadeFormaçãoProfissional:Factoresqueafectamatransferênciadaformaçãoparaolocaldetrabalho”.TesedeDoutoramentoemPsicologiaSocialeOrganizacional.ISCTE.Afonso,N.P.(2011).“AvaliaçãodaEficáciadeFormação”.TesedeDoutoramentoemGestãodeRecursosHumanos.InstitutoUniversitáriodeLisboa:ISCTE.28.Afonso,N.P.(2011).“AvaliaçãodaEficáciadeFormação”.TesedeDoutoramentoemGestãodeRecursosHumanos.InstitutoUniversitáriodeLisboa:ISCTE.
933表1問卷調查的問題組別變量調查(問題—A組和B組)G1受訪者的特徵1-2-3-4-5-6(B組)G2參加培訓課程7-8(B組)G3學員的理解與態度1-3-12-30-32(A組)G4主管的理解與態度4-14-16-17-27(A組)G5同事的理解與態度11-13-29(A組)G6將培訓所學運用在工作2-5-6-10-22-23-25(A組)G7培訓導師的態度(方法論與教學資源)7-15-18-20-24-26-31(A組)G8學員方面對培訓的評估8-9-19-21-28(A組)採用的樣本估算方法為非機率抽樣法,因便利或意圖而行;收集數據的期間自2014年3月24日至5月9日。按照Reis和Moreira29所言,此種抽樣所基於的原則是某類受訪者較容易接觸,或者較為樂意回應調查,並且可以避免系統性偏差。(二)樣本首要的考慮就是樣本及其代表性,本研究努力關注這些問題。樣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和各機關所屬的受訪者提供的299份有效問卷組成。表2樣本的特徵受訪者的特徵平均數1.性別男46.8女53.229.Reis,E.&Moreira,R.(1993):《市場調查》,里斯本,EdiçõesSílabo出版社。
934受訪者的特徵平均數2.年齡20–2921.730–3943.540–4921.750–5910.7≥602.33.學歷基礎教育0.7中學教育21.4大學教育77.6其他0.34.所屬部門的施政範疇行政長官7.0立法/司法機關8.0行政法務18.7經濟財政33.8保安7.0社會文化15.7運輸工務8.0廉政公署/審計署1.0其他0.75.職業組別高級技術員20.4技術員25.8技術輔助人員49.5工人1.7其他2.7
935受訪者的特徵平均數6.服務時間(年)0–528.96–1027.211–1513.416–2016.421–253.426–308.431–351.7≥360.7從表2得知,樣本的男性和女性受訪者分別佔53.2%和46.8%。另外,受訪者最多的年齡組別為30至39歲,相當於樣本總數的43.5%。兩個年齡組別(20至29歲和30至39歲)綜合結果顯示,65.2%受訪者的年齡小於40歲,年齡超過40歲的(其餘組別的人數)則為34.8%。關於年齡方面,按照行政公職局提供的2013年的數據,第一組為48.96%,第二組則為51.04%,與上述結果相差並不太遠,這可被視為多一個因素證明樣本的代表性和問卷結果的有效性。至於受訪者的學歷分佈方面,有關數據亦與行政公職局2013年報告的數據相符,報告指出總計60.65%人員具備高等教育學歷。關於職級方面,將通過問卷所取得的數據與行政公職局提供的2013年數據比較,發現與按照人員組別分的現職人員分佈相似,只不過在高級技術員組別和工人組別有某些差異。據此,在受訪者在職業組別狀況的分佈方面,技術員組別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綜合結果相當於75.3%,顯示這兩個職級的受訪者佔主導地位。其他組別之中,僅高級技術員組別佔一個較大的百分比(20.4%),而其他組別的佔比微不足道(綜合結果為4.4%)。所問的另一個方面是在公職的服務時間,多數受訪者(56.1%)在澳門公共行政的擔任職務介乎0到10年,顯示任職的時間還是比較短,根據行政公職局2013年報告的數據,這個狀況符合事實,因為,任職年資介乎0到10年的澳門公共行政現職人員為49.7%。服務時間
936為11至15年和16至20年的分別為13.4%和16.4%;在其他組別之中,8.4%受訪者的服務時間介乎26至30年,年資超過30年的受訪者數目則是微不足道。如與行政公職局的報告作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數字非常相近。以年資而言,行政公職局2013年的報告顯示,澳門公共行政多數現職人員處於0至5年的組別(32.8%),7.4%則處於26至30年的組別。將行政公職局(2013年報告)的統計數據與調查的結果比較,發現本研究的母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與被研究樣本的回覆數目的分佈相符。這兩項因素(政府各司和機關的回覆以及與行政公職局的數據相符)增強了調查的結果的效度和代表性。表3是關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對參加和修讀職業培訓課程的態度。表3參與培訓課程和修讀培訓課程的主動性%7.上次接受培訓的年份:201365.5201434.58.2在二零一三及/或二零一四年期間曾參與多少次培訓課程?01.7143.7224.4314.349.254.260.880.8120.88.3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出於誰的意願?個人意願74.8部門意願25.2只有約35%受訪者稱上次接受培訓係在2014年,此結果值得特別關注。希望研究人員和/或澳門公共行政的主管將來可以開展旨在尋
937找導致工作人員對職業培訓課程參與程度低下的因素,因為這些因素可能是數之不盡的,可能涉及包括培訓課程的大綱、上課時間、招生程序欠缺效益等引述。一如所知,對在澳門公共行政職程的晉升而言修讀培訓課程屬強制性,職業培訓的低參與度就更令人大惑不解。另一方面則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多數職業培訓課程都係由行政公職局組織的情況,招生則通過官方途徑進行,此外,縱使工作人員主動報讀,還需要主管簽字。招生、報名和甄選程序漫長而複雜,也許是令人卻步的一個因素,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檢視整個程序,並且建立一個快速、便捷的報名方式,例如線上報名。關於修讀培訓課程的主動性方面,我們擬了解是否多數工作人員都感到受鼓勵,以及自己是否有興趣接受培訓,還是僅僅因為部門的需要和要求,也就是說,當部門建議或強制時才接受培訓。有一點值得強調的,就是74.8%受訪者聲稱報名和修讀培訓課程係自發的,僅25.2%聲稱係因部門發起而報名和修讀培訓課程。這個結果顯露這組工作人員在修讀培訓課程方面有一定的原動力,並因而自發報讀培訓課程,然而,亦可能係因為法定義務而報讀(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四、結果(一)培訓學員的理解與態度關於培訓學員對培訓的理解和態度的問題方面,得到如下的結果(見表4):表4培訓學員的理解與態度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1.培訓有助個人生產力提升。4.07.019.751.218.13.7244
938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3.如能在工作中善用在培訓所學到的技術,本人的酬勞亦會相對地提高。8.024.737.125.44.72.943312.如應用本人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有助本人獲得更好的工作表現評核。6.718.733.836.14.73.134330.倘不應用在培訓學到的知識於工作中,將受到公司方面的訓斥。16.139.136.87.01.02.382232.本人相信培訓有令到本人的工作表現得到提升。6.06.036.543.87.73.4144根據這些結果,可以說工作人員認為培訓對個人表現有積極的影響,69.3%工作人員覺得培訓有助提升其生產力,而51.5%受訪者認為有助改善其工作表現。這些結果亦讓我們看到受訪者了解到,將培訓所得到的知識/技能進行遷移到工作崗位並運用這些知識/技能,會影響第三人就其工作表現所作評核。第3題和第12題涉及對正面影響的了解程度,而最多數目的回覆都處於這個組別之中,分別為30.1%和40.8%。(二)對主管態度的理解主管對培訓態度的理解是一項重要因素,然而,由於問卷以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為對象,這組共五條問題(第4、第14、第16、第17和第27題)擬研究的,就是受訪者如何理解主管如何看待培訓的重要性,結果可以在表5找到。
939表5對主管態度的理解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4.本人的主管會告知本人,所應用的知識是否適合實際工作。6.422.145.222.44.02.963314.在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於工作中,本人的主管有給予技術上的支援。7.716.746.226.43.03.003316.本人的主管反對本人應用培訓所學到的技術。13.742.133.110.01.02.422217.若要應用本人在培訓學到的知識,本人的主管會採用與本人不同的方式來應用。4.315.760.217.72.02.973327.主管對本人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感興趣。5.720.748.822.42.32.9533關於這五條問題,我們可以留意到多數受訪者填寫“沒有意見”,也就是對主管在培訓取得的知識/技能的遷移及將之在工作崗位使用方面的角色沒有一個明確的看法。第4、第14和第27題關乎主管對工作人員將在培訓中所學的知識和技術進行遷移的態度。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認為主管不顯得感興趣的工作人員與認為主管支持和鼓勵的工作人員在態度上有所分歧,因為幾近一半答覆為“沒有意見”(第4題45.2%,第14題46.2%和第17題48.8%)。第17題方面,對於在接受培訓之後,主管會否使用與工作人員相同的技術方面,超過一半人(60.2%)沒有明確的意見。當問到主管會否反對使用在培訓學得的技術時,差不多半數參加者反對此陳述,更準確的來說,55.8%認為這情況是不會發生的;33.1%沒有確定的意見,僅11%認為主管反對將培訓所學的知識遷移。
940(三)對同事態度的理解關於工作人員對其同事就將培訓所學的技能運用於工作的態度的理解方面,有關結果載於表6。表6對同事態度的理解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11.同事們認同本人應用在培訓所取得的能力。7.413.454.223.71.32.983313.同事們很有耐性讓本人應用新的技術於工作中。4.313.460.520.11.73.013329.同事們都鼓勵本人應用在培訓取得的能力於工作中。5.419.751.520.72.72.9633關於受訪者對同事態度的理解方面,可參考表6。多數受訪者填寫“沒有意見”(第11題54.2%、第13題60.5%和第29題51.5%),這又一次顯示“模稜兩可”的態度。然而,對認為同事是否有耐性和是否欣賞對將新技術用於工作方面,受訪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同意。當問及其對同事是否鼓勵使用職業培訓所學如何理解時,答覆屬正面。總的來說,只有少數受訪者(21.8%)認為同事有耐性,而25%對受訪者將在培訓所學得的新技能運用和使用之事持正面評價。其餘17.7%和20.8%持負面意見,然而,一如前述,多數人(60.5%)不持正面也不持負面意見,突顯了“沒有意見”。(四)在工作崗位上運用知識和技能表7涉及工作人員對將職業培訓所得的知識和技巧應用和遷移到工作崗位的理解。
941表7在工作崗位上運用知識和技能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2.在培訓所學到的技術能應用到工作中。4.38.434.145.57.73.44445.在工作中,有足夠的同事能配合本人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7.717.747.524.13.02.97336.在政府部門,如工作人員不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會受到處罰。23.138.528.48.02.02.272210.本人的工作量不容許本人花時間和精神去嘗試在培訓所學到的新知識。3.723.742.524.16.03.053322.在工作中有出現很多的情況使本人不能嘗試將培訓學到的知識應用在其中。4.319.146.827.12.73.053323.在工作中有條件及機會將培訓所學到的知識加以應用。4.019.141.831.43.73.123325.本人認為當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於工作中應用剛在培訓取得的能力,經常都會得到不同的好處。10.020.739.527.42.32.9133一如表7所示,在第2題(是否可以將在培訓所學到的技術能應用到工作中)的回覆之中,大部份受訪者(45.5%)認為可以將技術遷
942移到工作崗位並在此將這些技術進行實驗。在第23題(在工作中是否具備條件和機會將培訓所學到的知識加以應用)中,雖然41.8%受訪者回答“沒有意見”,但35.1%卻認為具備條件和機會將學習遷移到工作環境,這就是正面的一點。關於工作中的學習遷移條件方面,表內的資料顯示27.1%受訪者同意人員的數目和人力資源足夠,而且可以應用培訓所學(第5題:在工作中,有沒有足夠的同事能配合本人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而25.4%認為人手不足。關於工作流程方面,受訪者(30.1%)回覆工作流程讓他們可以花足夠的時間和精神將培訓所學到的新事物加以實驗(第10題),27.4%則不同意。關於第22題(在工作中有出現很多的情況使本人不能嘗試將培訓學到的知識應用在其中)方面,29.8%認為工作中有過多事情發生,以致出現困難和沒有機會將新技巧運用到工作崗位,而23.4%則認為環境有利於學習遷移。然而須留意,立場中立者(沒有意見)佔最大百分比,這就間接將我們置於“灰色”地帶,故此,須就為數眾多的沒有定論的回覆再作深入探討。關於受訪者會否感到因不運用其在培訓課程所學而受處分的問題(第6題:在政府部門,如工作人員不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知識會受到處罰)方面,38.5%從未感到會因不將職業培訓所學遷移到其工作崗位的情況而遭受任何形式的處分。至於涉及受訪者會否因參加培訓而得到好處的第25題(本人認為當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於工作中應用剛在培訓取得的能力,經常都會得到不同的好處)方面,40%受訪者集中於中立的評分級別,既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沒有意見”)。這個評分令人驚訝,因為,職業培訓起碼在工作表現評核之中佔一定比重,而且職程中的晉升也需要特定的職業培訓時數。本來期待是會有數目龐大的正面回覆,因此,我們再一次認為目的與結果之間的連繫,尤其是在關乎對工作人員的益處方面,並不明確。最後,縱使部份受訪者不同意如果不應用培訓所學是不會受處分,但我們可以確定,差不多30%受訪者同意參加培訓課程和在工作崗位運用所學的知識會得到一些好處。
943(五)培訓導師的態度關於工作人員對培訓導師態度的理解方面,相關的結果載於表8。表8培訓導師的態度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7.很難獲得所需的材料以應用在培訓所學到的技術和知識上。4.320.146.523.16.03.063315.導師運用教材的方式令本人有信心將來將所學到的知識應用於工作中。3.716.747.829.12.73.103318.培訓所採用的教材與本人於工作中使用的非常相似。5.420.153.818.42.32.923320.導師所安排的活動及作業有助本人了解如何將所學到的知識應用在工作中。2.314.743.534.84.73.253324.於培訓所採用的方法與本人工作採用的相似。5.020.453.219.71.72.933326.導師們有透過不同的例子來解釋如何將新學到的技術和技巧應用於本人的工作中。3.014.046.234.12.73.193331.於培訓時用作例子的情況與本人工作遇到的相似。4.021.452.220.42.02.9533
944除了培訓課程的內容之外,培訓導師所使用的器材和方法均屬重要,因為器材和方法都可能有利於學習遷移。關於培訓導師所使用的器材和方法,多數受訪者(53.2%至53.8%)表達了中立的意見(“沒有意見”),顯示對器材和方法是否符合學員擔任職務需要方面,沒有實質的意見/反映。“培訓所採用的教材與本人於工作中使用的非常相似”和“於培訓所採用的方法與本人工作採用的相似”兩個問題所收到的答覆非常相似,也就是,在同意的一組之中,第18題是20.7%,第24題是21.4%;在不同意的一組之中,第18題是25.6%,第24題是25.4%。第15、第20和第26題是關於受訪者對培訓導師的意見,亦於表8顯示。雖然50%受訪者填寫了中立的回覆,但我們可以確定對這三個問題的回覆相當正面。據此,關於培訓導師如何使用各種教材方面,39.5%受訪者回覆導師所安排的活動及練習有助受訪者了解如何將職業培訓所學應用在工作中。此外,36.8%受訪者對培訓導師透過各種例子演示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如何使用新技術方面回應正面。關於是否容易取得材料,以便將在工作崗位運用培訓所獲得的知識方面,46.5%的回覆處於居中的水平,既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沒有意見”)。這種立場也許可以指出從未感到接觸有關材料有困難,或是程序不在他們控制範圍之內。表8涉及能否接觸各種材料,當中顯示在其餘受訪者之中,半數(29.1%)聲稱難以獲得運用和遷移學習所需的材料,另一半(24.4%)則不同意,聲稱容易獲得這些材料。據此,我們可以說似乎存在着並不明確的狀況,對此事項並沒有清晰的意見。(六)對培訓的評估工作人員對培訓的評估在表9展示,它反映了工作人員對第8、第9、第19、第21和第28題的回覆。這些問題分為兩組:對職業培訓課程的期望,以及職業培訓是否適合工作職位。
945表9對培訓的評估問題編號頻數平均數眾數中位數123458.在接受培訓前,已有一個清晰概念說明培訓能怎樣促進本人所擔任職務的發展。5.719.140.532.12.73.07339.培訓完全達到本人的期望。5.422.451.519.11.72.893319.培訓預期的成果,於培訓開始時已很明顯。5.419.449.523.42.32.983321.培訓所教授的知識符合本人所擔任的職務要求。2.317.151.527.41.73.093328.本人認為培訓符合本人的工作崗位。4.017.145.229.14.73.1333培訓週期的其中一個步驟是在職業培訓課程完結後進行的評估。培訓的評估應能夠回應兩個問題:一方面,是否達成學習的目標;另外,如果能達成這些目標,會否令工作表現有所改善,也就是,與學習遷移相關的各方面。30雖然培訓週期的各階段全屬重要31,但評估階段有特別的重要性,因為它可以測量運用於職業培訓的投資對組織和對個人所產生的作用。30.Kraiger,K.,Ford,J.K.&Salas,E.(1993).“Applicationofcognitive,skill-based,andaffectivetheoriesoflearningoutcomestonewmethodsoftrainingevaluation”.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78:311-328.31.Kraiger,K.,Ford,J.K.&Salas,E.(1993).“Applicationofcognitive,skill-based,andaffectivetheoriesoflearningoutcomestonewmethodsoftrainingevaluation”.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78:311-328.Noe,R.A.,Hollenbeck,J.R.,Gerhart,B.&Wright,P.M.(2006).Humanresourcemanagement.Gainingacompetitiveadvantage(5.thed.).NewYork:McGraw-HillIrwin.Caetano,A.(Coord.).(2007).Avalia-çãodaFormação:EstudosemOrganizaçõesPortuguesas.Lisboa:LivrosHorizonte.
946培訓學員返回工作崗位之後,還有一個(雖屬非直接方式的)由負責對工作人員表現作年度評核的上級評估培訓影響的時期,然而,澳門公共行政採用的評核格式不會清楚和客觀地介紹可以測量有否將在職業培訓課程所學遷移到工作崗位以及其遷移的程度評估工具。受訪者對關於職業培訓評估的五條問題(表9)並未有一種確定的意見(因為多數人都回答“沒有意見”)的情況顯示出關於將學習遷移到工作崗位的評估的弱點。關於受訪者對培訓課程期望的三條問題(第8、第9和第19題),多數回覆都填寫“沒有意見”。34.8%受訪者認為在培訓之前已就培訓將會有助於對所擔任職務的發展有清晰的概念,24.8%並不認為是這樣。第9題問及培訓課程是否完全符合學員的期望,27.8%回答不同意或全不同意,但20.8%同意。僅約20%受訪者認為培訓課程符合其期望。第19題問是否在培訓開始的時候就清楚培訓擬所達到的成果,以立場中立的為多,佔49.5%的回覆,24.8%不同意,25.7%則回覆同意。上述表9第21題涉及培訓是否與職務的要求相符,29.1%受訪者給予肯定的回覆,19.4%則不同意。根據第28題的答覆,大部份受訪者都選擇中立的立場(“沒有意見”),33.8%則同意培訓是合適的,但21.1%認為不合適。這些答案顯示職業培訓的參加者對期望和成果都欠缺清晰的看法,因而顯得難以將回覆置於有利(同意)的一側或不利(不同意)的一側。第21和第28題方面,這兩題的回覆使人有些憂慮,因為19.4%受訪者回答培訓的課程計劃與職務要求並不相稱,而21.1%回答職業培訓的課程計劃並不適合工作崗位。事實上,近一半受訪者(49.5%)對是否在培訓開始時就清楚擬達到的成果方面沒有意見,而且29.8%對培訓課程能否完全符合受訪工作人員的期望表示不同意的這種狀況顯示這與期望有大幅落差,這提醒我們有必要基於學員的需要而檢視培訓計劃。此外,有必要調整職業培訓課程的課程大綱,確保培訓導師遵從事前確定的大綱。各部門應考慮工作人員參與需求的調查和分析程序的意見和意願,使他們
947感到自己身處程序之中,從而更有動力將其修讀的培訓進行遷移,無須理會原動力屬於自主性的,還是受操控的。五、總結本論文將學習遷移系統量表(LTSI)應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公務員的樣本,一方面嘗試描繪這個現狀的特徵,另一方面嘗試量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對向工作崗位作學習遷移的動機。基於現有文獻顯示動機和培訓對人力資源和組織的發展和表現有重要貢獻,我們決定擬定本研究報告。在上述的眾多結果之中,現重點提出一些最終的結論。雖然政府着力在澳門公共行政隊伍推行職業培訓,以便在工作崗位運用各種知識和技能,但受訪者對此的看法卻是中間稍微偏下,顯出在運用所學和運用才能時存在一些困難。我們亦強調關於受訪者對培訓課程的期待方面的結論,當中多數受訪者對此現狀的立場模糊,未有指明對期望是否與結果相符的明確立場。而且,很少受訪者認為培訓課程與其期望相符。同樣,顯得微妙的是指培訓的課程計劃與職務的要求不相符的受訪者比率不多。平均來說受訪者對培訓評估給予肯定答覆的為數甚少,一般而言,這情況意味着須多加留意公務員對培訓的期望,培訓是否符合所擔任的職務,以及培訓是否適合他們所據有的工作職位等事項。這些結果可以成為公務員會否作出向工作崗位作學習遷移的決定的基礎。本研究描繪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員方面的特徵,因為這個課題對研究人員、管理者和其他組織負責人有極大的重要性和關切度。縱使本研究報告主要屬描述性的論文,但應該留意到它亦係一份包羅甚廣的研究,涵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和機關公務員的回應。由於包括全部各司和機關的回應,本研究別具重要性,或者可以用作描繪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工作崗位作學習遷移狀況特徵的基礎,並且為建立一個廣闊和現行的工作基礎,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者和其他負責人在培訓政策方面採取行動。
948一如任何研究報告,本論文都有其局限性。樣本的大小就是須注意的限制,如欲從中得到答案,就務必對此加以留意。採納描述性分析時亦會出現描述性研究報告所固有的限制。未來,最好能夠擴大樣本數目並進一步作更具統計深度的研究,尤其檢驗學習遷移系統量表在澳門的區別效度和聚合效度。另一個可能性會係研究各種有用變數之間的關係和效應。最好亦都能夠與私人部門(甚至屬不同文化)的其他組織的現況進行比較研究。
949附錄一18ʤʚ~ɘŧ(LTSI)əċ¯Ïš$ƣCɟVXȵĻǑ²ɗǛĘȻ8ːʼƣ“ǎɝɷǚªɋǂƛďǛñƳƺ”ǂ~ɘŧ š~ɘŧȹŜDZ_ǂʼːșċ#ÑŚÔʼŜǂďǛñ əċǧƄŭʼːƣƄDǧŬÔš~ɘŧʒʵêʘȾ ƄŭʼʒƋŜÔėʛǂǧŬːš~Ō¥ÿċǂďɀ š~ɘŧßAËĊɪːǵǮƣǾɉƹːŽːŜʲȾĹʭċǂďɀ ´ɛċǂȦ ʱíśwŋIsabelLoiŜʣȞůªɋ(QFP)əċÙƄŭʼĤ\ċǂďǛñ˒ÄTďďƋŜďɀďÄTď12345A.Ȟůªɋ1ªɋŜnD$ƷƸkİx 123452¥ªɋĘÁcǂĜȶȢĔƹcá8 123453»Ȣ¥á8ƹ¥ªɋĘÁcǂĜȶːš$ǂʔr#ŚljÔ¦İˇ 123454š$ǂǪŚǎš$ːĘĔƹǂǎɝŐʊÍʫá8 123455¥á8ːŜɮµǂȢʓš$Ĕƹ¥ªɋĘÁcǂǎɝ 123456¥Ļðʑʝː»á8$Ĕƹ¥ªɋĘÁcǂǎɝŚcȳȑ 123457üʰƮÿĘʲǂŢł+Ĕƹ¥ªɋĘÁcǂĜȶǎɝ 123458¥īªɋgːåŜDƗŕűćɕōªɋȢĈŵ@ʃš$ĘĴ-ȞqǂǀÜ 123459ªɋÄTʈcš$ǂşŞ 1234510š$ǂá8ʙÊɏš$ȫőʠǯǗɑ¥ªɋĘÁcǂŅǎɝ 1234511Eɔš$Ĕƹ¥ªɋĘÿǂȢk 1234512»Ĕƹš$¥ªɋĘÁcǂǎɝːŜnš$ƮÿŖºǂá8ȷƲɐũ 1234513EüŜȚĊɡš$ĔƹŅǂĜȶňá8 1234514¥Ĕƹ¥ªɋĘÁcǂǎɝňá8ːš$ǂǪŜǽĜȶǂĸı 1234515ÕèʅƹľŢǂŇõ*š$ŜBĄÑ:ÑĘÁcǂǎɝĔƹňá8 1234516š$ǂ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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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951—967澳門特別行政區賭場的博彩及賭博:為“未兌換籌碼”議題設置法律框架的(簡略)理念,包括與“未兌換籌碼”相關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博彩的“美妙新世界”?HugoLuzdosSantos*一、簡述澳門特別行政區賭場“未兌換籌碼”問題;繼而,基於美國國家稅務局與埃爾多拉多酒店集團集團的和解,介紹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和未兌換籌碼的現行稅制以納稅為目的的未兌換籌碼的議題在美國是衆所周知的。的確,美國學術界最近分析了這個具體的議題。在本文,我們將密切跟進美國的研究。1該學術見解認為“國家稅務局(IRS)設法通過改變賭場所採用的會計法增加賭場的稅務負債。(修改會計法前)曾經每到年末,賭場就會從其收入中扣除大量資金。2這些資金來自於賭場以籌碼兌換現金的業務。”3賭場一般從收入賬目刪除經這一類業務所獲得的現金,*檢察官。1.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博彩法學報第5冊,2014年春季,第121-143頁。2.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1994年,第11-18頁。3.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7-18頁。
952這是因為賭場將它當成“應承債務”,而不當作“預收款項”。4雖然如此,國家稅務局認為賭場的這一種分類是不妥當的,而且至少部份賭場通過這個業務應收的現金必須被當作毛收入。5即是說,最關鍵是了解賭場以納稅為目的而採用的計算方法,用以估測未兌換籌碼數額。關於計算方法,根據最新的美國學術思想,“賭場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計算從博彩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6按照這個方法,收入是指賭場從賭客身上所賺取之金額與賭客在賭場裏所賺取之金額的差額。7雖然如此,有關美國的學術見解卻批評賭場所採用的,對未兌換籌碼的估算、量化方法。具體地說,批評權責發生制原則,指出“在賭場所使用的公式當中缺少賭場通過賭客兌換籌碼所獲取的現金。”8這是因為“賭場不會將這一種現金按收入來計算,而會將其作為未嘗債務來計算”。9此類採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對未兌換籌碼的量化方法本身是應該受到批評的。4.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5.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I.R.S.Non-DocketedServ.Adv.Ver.9274(1990年2月22日)at1。6.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7.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8.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9.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
953這是由於“該方法允許賭場將賭客用現金交換籌碼(當賭客領取籌碼時)和賭客以籌碼兌換現金兩種業務從自己的損益表中扣除。”10這就是說,“凡是以現金兌換籌碼的業務均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現為短期債務,而不顯現為預收收入或預付收入。”11換一個角度,為了避免可能成為上述學術見解的批判對象,“納稅人”(其中包括賭場)推崇這一種論述:“將收到的款項與收入之間劃等號的要求違背配比原則的會計法。”12這是因為,按照配比原則,“一直到收款人通過提供服務或遞交所出售的物品而收到款項的時候,有關支付不能被列為收入。”13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從20世紀的50年代起一直堅持拒絕配比原則的提出。14其實,雖然美國最高法院在Schludev.Comm’r,372U.S.128(1963)的典型案件上承認了配比原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除非15有足夠的證據表示開支將會發生,否則無法接受遞延收益的主張。”161710.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1頁;關於同一個主題,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的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18頁。11.美國學派,DAVIDHASEN:“預付收入在稅務方面的處理”,《稅法評論》2008年第61期,第395-401頁。12.美國學派,NICHOLASA.MIRKAY:“甚麼都取決於時機:WillKarns對美國國家稅務局關於預付收入爭論的影響)”,《德拉瓦州法律評論》2010年第12期,第55-64頁。13.NICHOLASA.MIRKAY:“甚麼都取決於時機:WillKarns對美國國家稅務局關於預付收入爭論的影響)”,第55頁。14.關於這個問題,Auto.ClubofMichv.Comm’r,353U.S.180(1957);Am.Auto.Ass’nv.UnitedStates(AAA),367U.S.687(1961),就配比原則說,“這個做法確保收與相關費用是在同一個年份承認的”。15.NICHOLASA.MIRKAY:“甚麼都取決於時機:WillKarns對美國國家稅務局關於預付收入爭論的影響”,第64頁,第98腳註。16.美國最高法院,Schludev.Comm’r,372U.S.128(1963),第131-132頁。17.可能因為這個原因,所以美國的學術界表示,正如舞蹈工作室的Schlude,“賭場也是權責發生制的納稅人。不過,與舞蹈工作室不同的是,賭場不對待未兌換籌碼像舞蹈工作室對待所接受的預付費用那樣。當一個賭客用現金交還籌碼,賭場將現金
954面對賭場的頑強抵抗,再加上部份法院拒絕將全部未兌換籌碼當作毛收入的司法見解,美國國家稅務局在賭場的協助下千方百計地爭取(以稅收的形式)收回未兌換籌碼的部份資金。這個似乎也將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部門和新加坡18國家財政部門會面對的情況。在這個上下文裡出現的1996年4月1日的OrderAdjustingPartnershipIncomeat3,EldoradoHotelAssociatesv.Comm’rT.C.No.2862-95,簡稱EldoradoOrder。看成一種債務,而不將它看成是預售收入或預付收入。這個差別的一部份原因在於賭場為籌碼所收的現金是`可退換的´;這個與舞蹈工作室合同規定的預付費用是不同的。”主張這個意思有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29頁。持同一種理解的有KEVINMCGEEHAN:《博彩業:對一些關鍵聯邦稅務問題的分析》,如上,第21頁。上述的賭場與舞蹈工作室的重要差別在某種意義上被美國最高法院(Schlude)所分辨。最高法院認為,與賭場不同的是,“納稅人是一個為了將來的課而接受預付定金的舞蹈工作室。雖然這些課具有有效期,但是工作時並沒為預付的課程設置一個明確的上課時間安排。另外,合同按“非隱蔽的方式”聲明工作室將保留所有的預付定金(即“收入”),就算客戶從未利用過有關的服務。作為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納稅人,舞蹈工作室推延將預付費用計算為收入,一直到收到費用為止。為了確認收到的目的,舞蹈工作室開通了一個“遞延收入賬戶”,並將合同價格的全額存到賬戶裡。隨著客戶利用工作室的服務,工作室按課時費用乘客戶所享用的課時計算自己賺到的收入。若客戶一年中沒有享受服務,那麼合同價格在有關的財政年被認為與遞延收入賬戶的金額一致。這是美國最高法院Schludev.Comm’r,372U.S.128(1963),第130-132頁的見解。18.博彩業在新加坡可能將成為合法的消息是在2004年首次提到的;經許多討論與諮詢的階段後,《賭場監控法》2006年通過。之後,在一個激烈的競爭程序,兩個博企被選拔。因此,ResortsWorldSentosa(馬來西亞的GentingBerhard)和MarinaBaySands(美國拉斯維加斯的金沙)兩個博企獲得准照。設立於2008年的博彩監管機構一向非常透明地展開工作。博彩信貸是允許的,也是用法律執行的。在新加坡,博彩中介人是可以註冊的;不過,在中介註冊這方面上,政府比較謹慎,因為帶來對適當性、洗錢等問題的擔憂。新加坡採取措施來勸阻公民與永久居民讀博。市民與永久居民必須付100新加坡元(約80美元)的24小時入場費或付2,000新加坡元(約1,600美元)的一年入場費。遊客不用付入場費。每次有人進出賭場,必須接受證件的檢查。這些措施曾經通過時,有人以為能夠阻止大部份新加坡人過度賭博;最後的情況其實不然,而相當多的新加坡人願意付入場費來賭博。政府正在考慮其他限制性的措施來使這個沒人想到的博彩高峰降溫。總的來說,新加坡之所以開發賭場是為了落實很明確的旅遊、商業及城市規劃的目標。因為從博彩業獲得收入不是政策的目的,因稅額不高。參考DEREKDACUNHA,“新加坡注重博彩業賭場、外國人才與重造一個城邦”,《兩岸時報》,Singapore,2010年;JORGEGODINHO:“澳門的博彩業:演、變、監管與挑戰”,《博彩法學報》,第5冊,2014年春季,2014年,第23頁。
955這一份和解(settlement)表明了美國國家稅務局的理論立場,稱“那個永遠不會退給賭場的部份未兌換籌碼可以被計算為收入。”19本節最核心的問題是計算未兌換籌碼所帶來稅收的公式及其具體細節。那麼,Eldorado和解“要求賭場以每年的數據來計算未兌換籌碼的應稅部份”。截至某一個財政年結束以後的第30日,賭場必須在一個特定日期確定有關計算公式中的各個不同元素。為了計算未兌換籌碼的應納稅部份,賭場可以通過調整一筆“年度浮動金額”(annualfloatamount)而增加或減少收入。20如果這筆金額超過對未兌換籌碼要求且應收的稅額,賭場應當對有關差額承擔舉證責任。我們下面將從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角度解釋為甚麼。19.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39頁。20.調節浮動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一)確定現在流通籌碼的總額。(二)按照正常的會計法,減去賭場所保管的或所控制的籌碼(包括應納稅者老虎機裡面的籌碼)的總額。(三)減去面值為100美元以上的未兌換籌碼的總額。(四)減去對面值為100美元以下的未兌換籌碼的調節值(所謂的“小面值調節法”)。關於小面值調節法,還有其它可以採用的計算方式:第一個方法—經驗的方法。小面值調節法應等同於(a)加(b)的總數。(a)是賭客手裡的面值小於100美元的籌碼;有關總額是按照權責發生制或可觀察的計算方式,在計算之日前一個星期的時間段中計算的。(b)是賭場所獲得的面值小於100美元的籌碼;有關總額是在計算之日前一個星期的時間段中計算的。(c)從BrightExchange或其它清算所獲得的;(d)直接從其它賭場獲得的。(譯者注:作者沒有解釋(c)和(d)兩項與經驗方法的關係,按原文的字面翻譯)第二個方法—百分比的方法。小面值調節法應等同於(a)加(b)加(c)的總數(除了紀念品之類的籌碼或其它按照次段落H所提及的,接受特殊處理的籌碼);(a)面值為10美元以上、100美元以下的未兌換籌碼總額的75﹪;(b)面值為5美元以上、10美元以下的未兌換籌碼總額的35﹪;(c)面值為5美元以下的未兌換籌碼總額的10﹪。(五)確定以博收的名義計算的總額是否超過本年未兌換籌碼的總額相對於去年未兌換籌碼的。參考OrderAdjustingPartnershipIncomeat3,EldoradoHotelAssociatesv.Comm’rT.C.No.2862-95,1996年4月1日,第5-7頁;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40頁。總而言之,這是說“通過改變年度浮動,浮動的調節方法改變賭場收入的計算。年度浮動是本財政年調節浮動減去上個財政年調節浮動的總數。如果本年調節浮動高於去年的,年度浮動是一個正數,因此賭場必須將有關總數加上收入。如果本年調節浮動低於去年的,年度浮動是一個負數,因此賭場必須將有關總數減去收入。”關於這個問題,JOHNBULLOCH“收入或負債:賭場如何對未兌換籌碼進行分類從而決定其應納稅性”,如上,第141頁。
956二、未兌換籌碼現行稅制通過法律、司法程序的合法化: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與風險範圍的理論現在探討一個與量化未兌換籌碼所要求且應收的稅額有關的問題,即由誰舉證來證明澳門特區賭場應納稅款是過多的。然而,在實質證據法領域上,當給某一個當事人分配舉證責任,且由於有關的證據是“惡魔性的”、“消極的”,因而無法提出的時候,應該如何分配相關的舉證責任是一個《民法典》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對於這一種情況,我們認為(迫切)需要考慮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及其與博彩(因此包括未兌換籌碼)的相關聯性。那麼,一方面澳門特區財政部門(理所當然地)無法把握本地賭場複雜的計算系統,但卻將這些計算系統弊病的舉證責任歸咎予財政部門,這合乎道理嗎?我們確信這是不合乎道理的。其實,在實質法的層面上,衆所周知的是,任何合同的法律定性既要求一個初級評估,又要求一個次級評估。當兩種評估發生衝突的時候,哪一個符合法律理據(“ratioiuris”)和常識理性(naturezadascoisas)就須優先。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兩種評估給問題所帶來的結果。21這就是說,在程序法的層面上,國家的法律秩序制定一套規範體系,旨在規範訴訟主體的表現,特別針對於主體之間潛在的且不可避免的利益衝突。為了這個目的,規範體系體現典型的強制性和強迫性。2221.關於這個問題,OLIVEIRA,MADALENAPERESTRELODE,“合同關係的“不可要求性”:對合同的解讀及他主性”,《inODireito》,Ano145.º2013年第三冊,JorgeMiranda主編,Almedina,Coimbra,2014年,第539頁。22.這些典型的特徵與初級法規有關。參考德國的學術ZIPPELIUS,Rechtsphilosophie,Beck,München,1994,p.31.
957規範體系的強制性與准許性規定相互配合。後者不推行義務,而給予私法或公法權利。當這些權利得以行使的時候可能形成一套權利和義務的新模式。那麼,強制性和准許性的規定屬於初級的行為規則;它們直接規範程序主體的利益互動;它們命令或允許實質法層面上的行為。2324如果上述的思路正確,而且如果在實質法層面(即博彩法律制度)存在對特區政府的特殊保護(既然政府需要有規律地追徵稅款的全額來滿足公民的需求),且考慮到程序法對於實體法起到工具性的作用,那麼程序法豈能在程序法的層面上要求政府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做就等同於憑藉程序法而使得實質法對特區政府的保護功能(Schutzwirkung)落空。實際上,若借用一個比方來說,澳門特區的保護功能(Schutzwirkung)體現在政府簡化受害者對於醫療錯誤的舉證責任一事。25所謂的簡化意味著(患者能夠)在為一些事實性的因素(比較簡單地)提出證據的基礎上,讓法官通過推理而了解到民法責任的所有典型條件均存在於有關的案子裡。患者證明這些條件本來是比較艱難的。2623.關於這個問題,FREITAS,JOSÉLEBRE:“關於程序行為的概念”,《紀念MiguelGalvãoTeles的研究集》,第二冊,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2年,第150頁。24.具體關於在實質法與程序法其工具性作用的關係,參考德國學術MEDICUS,DIETER的重要研究,MEDICUS,DIETER:“AnspruchundEinredealsRückgateinerzivilistischenLehrmethode”,《ArchivfürdiecivilischePraxis》174期,1974年,第316頁。25.將醫療服務分為零碎給付義務及零碎結果義務的有MATOS,FILIPEDEALBUQUERQUE:“醫療民事責任:對有關前提的簡略思考”,《CadernosdeDireitoPrivado(CDP)》n.º43,2013年4、5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4年,第69頁。26.關於這個問題PEDRO,RUTETEIXEIRA:“關於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證實因果關係的困難:論對保護受害者的法律機制",《RevistadoCEJ》1ºSemestrede2011上半年第15輯;DossiêTemático:《專題論文集:對性自決權及未成年受害者性自由的罪行》,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3年,第28頁。
958確實,這一種機制是與事實推定極其相似的272829。在涉及“一個以理性為基礎的推理網絡”的複雜程序中,事實推定幫助法官選擇對事實的“最好”陳述。30在這個議題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31利用一些總結經驗的格言,比如意大利32的“idquodplerumqueaccidit”(按字面:“那個比較經常發生的情況”);德國3334的第一個印象的證據(Anscheinbeweis);法國35的“嚴肅、嚴謹而連貫的”事實推定(《民法典》的第1353條);或巴西36《民法典》第380條第1款的規定。27.關於司法推定,特別其作用(《民事法典》第351條)。關於這個問題,SILVA,JOÃOCALVÃO:“司法推定即《民事程序法典》第712、722、729條”,《RevistadeLegislaçãoeJurisprudência(RLJ)》Ano135.º,39352005年11、12月,ManuelHenriqueMesquita主編,CoimbraEditora,,2006年,第127-128頁。28.按照具有權威的葡國學術,“不引起舉證責任的倒置”;關於這個問題,FARIA,RITALYNCE:《葡國法律中的舉證責任的倒置》,里斯本,Lex,2001年,第36頁。29.關於這個問題,FERNANDEZ,ELIZABETH的文章主張在難以或不可能提出證據的案子上應採用司法推定,參考“難以或不可能提出的證據”,《紀念Prof.DoutorJoséLebredeFreitas的論文集》,組織委員會:ArmandoMarquesGuedes;MariaHelenaBrito;AnaPrata;RuiPintoDuarte;MarianaFrançaGouveia,第一冊,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3年,第833頁。30.關於這個問題,PEDRO,RUTETEIXEIRA:《關於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證實因果關係的困難:論對保護受害者的法律機制》,如上,第28頁。31.關於這個問題,對於醫療錯誤的民事責任,參考BARBOSA,MAFALDAMIRANDA:“關於醫療民事責任的葡國司法見解:更新的情況”,《CadernosdeDireitoPrivado(CDP)》n.º38,2012年4、5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2年,第23-24頁。32.關於這個問題,在意大利的學術界有QUADRI,ENRICO:“(醫療責任的基本理念,特別是在婦科與產科領域上:最近的經驗及前景”,《RcP》VolumeLXIX,2004年,第328-335頁,可閱覽ssrsn.com(最近登記2015年4月11日)。33.關於這個問題,MONTEIRO,JORGESINDE:《指導、建議、信息帶來的責任》,阿麥地那,科英布拉,論文叢書,博士論文,1989年,第247頁,第429腳註。34.在德國的學術界中,關於民事責任的舉證責任者,參考GRAF,UTE:《醫療錯誤程序的舉證責任》,《VVF》,慕尼黑,2001年,第234頁起。35.關於這個問題,以法國學術界為例,參考JOURDAIN,PATRICE:“民事責任”,《RevueTrimestrielledeDroitCivile》,2008年第三季,2008年,第492頁起。36.有專家認為這樣的情況可以引起舉證責任的動態歸咎,但是限於事實不能或提出證據過貴的情況,包括惡魔性及複雜證據;在巴西的學術裡,參考CAROLINACRISTINAMIOTTO:“舉證責任:略論巴西及葡國程序法系統的靜態、動態歸咎”,《ScientiaJuridica(SI)》第六十三冊,n.º336,2014年9至12月,Braga,cejur,2014
959與其它不同,澳門《民法典》是跟隨德國《民法典》的(BürgerlichesGezetzbuch);澳門《民法典》努力以最清楚的方式區分創設事實與阻礙事實(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1、2款)。按照主要由LeoRosenberg開創的、“法規理論”3738,應該先在實體法裡區分甚麼屬於規律、甚麼屬於例外。當法規具體引用了如“除非”、“除了”、“要不然”、“但卻”等言詞時,這個區分工作就會變得簡單一些。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澳門《民法典》第493條第3款、第495條、第498條、第502條第1款、第902條第1款、第904條第1款等等。那麼,按照“法規理論”,對創設事實與阻礙事實的識別取決於對實體法的解讀,即是說,是通過在一項法規的實施情況(Tatbestand)從而區分甚麼是規律(創設事實)39,甚麼是例外(阻礙事實)。40那些存在歧義的情況,應當將事實看作是創設性的(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3款)。不過,分析實體法規時,不應該只依賴於字面的因素;解讀者還應該經常留意法規不清楚的地方。因此,比較權威的程序法理論時提倡需要借用“合理因素”。41我們認為,採用“合理因素”的方法更適合那些涉及存在內部信息的情況,例如由賭場所確定的,未兌換籌年,第527-528頁;JOÃOBATISTALOPES:“舉證責任及動態歸咎理論在新的程序法”,《RevistadeProcesso》Ano37,第204輯,2012年2月,2012年,第231-242頁。37.ROSENBERG,LEO具有典範性地探討這個問題,參考《以《民事法典》及《程序法》為基礎的舉證責任》,第5版,Beck,慕尼黑,1963年,第124-168頁。38.在葡萄牙學術界裡,參考JOSÉLUÍSBONIFÁCIORAMOS:“評估證據的混合系統”,《RevistaODireito》Ano146.º,第三冊,2014年,JorgeMiranda主編,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4年,第572頁。39.關於這個問題,參考GOUVEIA,MARIANAFRANÇA:《宣告之訴中的訴因》,阿麥地那,科英布拉,論文叢書,博士論文,2004年第275頁。40.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REITAS,JOSÉLEBRE:“《民法典》第1225條中檢舉承建缺陷的責任:解讀資料的事實和法規”,《民事法、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冊,第二版,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0年,第443頁。41.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REITAS,JOSÉLEBRE:“《民法典》第1380條中相連房地產的所有權:創設事實和阻礙事實”,在《私法冊書》n.º30,2010年4至6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0年,第24頁,第14腳註。
960碼的數量—因為只有賭場本身才能做出可靠的估算)。42這一種情況體現出一些(澳門特區的)集體權利。正如在上面所探討的,那些不容易43或甚至不可能44提出證明的情況,使得具有集體權利的方面承擔舉證責任等同於限制實體法所賦予的權利。因此,我們能夠理解為甚麼,在證明某些特定事實存在明顯困難的情況下,理論主張應該實施舉證責任的倒置(澳門《民法典》第337條第1、2款)或者至少對舉證責任做出比較均衡的再分配。45對於第二個主張,應採取“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的理論。按照阿根廷程序法學家JorgeW.Peyrano所開創的“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理論的現代提法,舉證責任不應該僅僅通過事實在程序過程中所起的影響而分配,更重要的是,舉證責任應該是按照“比較簡單的證據”的概念而分配。那麼,舉證責任應該分配給那個在程序上具有提出證明優勢的當事人。46因此,如果事實在程序過程的性質使得證據難以或不可能提出,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應該脫離事實的有關性質(即創設事實或阻礙事實)。47如JorgeMoraisCarvalho/MicaelTeixeira確認,這一種責任歸咎促進證據的有效提出,也鼓勵對實質真相的追求。此不但意味著給那個更容易舉證的當事人歸咎責任,更落實了兩個當事人的實質平等:二者在程序中為自己的立場辯護一事變得更加平等。這是因為42.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ERNANDEZ,ELIZABETH:“難以或不可能提出的證據”《紀念Prof.DoutorJoséLebredeFreitas的論文集》,如上,第811-813頁。43.如下研究明確指出難以提出證明的情況:阿根廷學術的代表W.PEYRANO,JORGE:“複雜證據”,《正當法律程序與現實:正當法律程序與證據》,AAVV,BuenosAires,2003年,第329-330頁。44.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ERNANDEZ,ELIZABETH:“權力偏差:神話或現實?”,《(CJA)行政司法冊書》n.º93,2012年5、6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2年,第11頁。45.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ERNANDEZ,ELIZABETH:“權力偏差:神話或現實?”,《CJA行政司法冊書》,如上,第25頁。46.關於這個問題,參考TEIXEIRA,MICAEL:《為舉證責任的動態歸)》,碩士論文,新里斯本大學法學院,里斯本,2012年,第49頁起。47.關於這個問題,參考W.PEYRANO,JORGE:“複雜證據”,《CivilProcedureReview》第二冊,n.º1,2011年1至4月,第86-96頁。
961更容易提供證據的一方能有效地證明對自己有利事實的陳述;反過來說,雖然對另一個方面提出證據不是那麼容易的,但是它總是可以享受舉證責任的優勢—只要對方無法證實。48關於博彩及未兌換籌碼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適用於如下情況:當特區追徵應納稅款過多時,不應當把舉證責任歸咎給特區政府(比如要求政府證明所計算的未兌換籌碼的總額是錯誤的,即是過多的)。因為賭場可以1)監督、控制一批籌碼序列號;2)發行或取消內部流通的籌碼;3)在某一個財政年將賭客手裡的籌碼兌換為現金等原因,所以它更容易證明那個對自己本身有利的計算。即是說,在賭場清算可要求且應納稅的款項時,特區政府財政部門過度計算了未兌換籌碼的數量。因此,必須基於對未兌換籌碼的新計算而減少有關的稅款。鑒於賭場經理的個人因素,需使用上述結論中所提出的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便顯得更加迫切。所謂的個人因素是指來自於經理須保護特區財產的從屬義務,即有規律地支付應納的稅款,還有監督註冊、量化未兌換籌碼的計算系統等義務。其實,經理比任何人(包括澳門特區財政部門人員)更有能力向司法程序提供有關未兌換籌碼的信息;這是因為這些信息屬於經理的“風險範圍”。49而且,這個“風險範圍”被理解為舉證責任分配的附加標準或者,更確切地說,“風險範圍”屬於產生法律事實的“生命圈”。5051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所謂的“風險範圍”理論52得以使用:該理論主張的是,在舉證責任48.關於這個問題,參考CARVALHO,JORGEMORAIS/TEIXEIRA,MICAEL:“消費信貸:對遞交合同版本的舉證責任以及濫用提出無效的權利”,《(CDP)(私法冊書)》,n.º42,2013年4至6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3年,第47頁。49.關於這個問題,參考FREITAS,JOSÉLEBRE:“《民法典》第1380條中相連房地產的所有權:創設事實和阻礙事實”,如上,第22頁,第10腳註。50.關於這個問題,在德國的學術界裡,參考BAUMGÄRTEL:《私法學》,科隆,KarlHeymannnsVerlag,1995年,第218頁。51.關於這個問題,在葡萄牙的學術界裡,參考MÚRIAS,PEDROFERREIRA的論文:《為一個有根據的舉證責任的歸咎》,碩士論文,里斯本,Lex,2000年,第134頁。52.關於這個問題,參考MÚRIAS,PEDROFERREIRA:《為一個有根據的舉證責任的歸咎》,如上,第137頁。
962及結果、給付義務的二元論53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而且是適用於博彩的範圍的54,並且也適用於未兌換籌碼的議題。只有通過使用“風險範圍”理論才能:一方面,從實體法恢復雙方在合同中所安排的給付和對待給付的相等性555657,另一方面,從程序法保證司法保護的效率58、據實陳述義務5960、在合理時間範圍內排解衝突61等原則的落實。這些原則是訴訟快捷性62及訴訟經濟兩個原則63的必然結果。53.關於這個問題,在德國的學術界裡,參考PRÖLSS,J.具有開創性的作品:《按風險範圍的舉證責任的歸咎》,VersR,1964,33(A),第901-906頁。54.似乎主張風險範圍理論適用於其它議題的有MÚRIAS,PEDRO/PEREIRA,MARIADELURDES的文章:“給付義務、結果義務和生產成本”,《紀念ProfessorDoutorPauloCunha誕生一百週年》,協調員:AntónioMenezesCordeiro,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2年,第1012頁。55.關於這個問題,參考PIRES,CATARINAMONTEIRO:“因不履行而終止合同以及原物返還的不能”,《ODireito》Ano144.º,2012年第三冊,主編:JorgeMiranda,Almedina,Coimbra,2013年,第669頁。56.關於這個問題,在德國的學術界裡有CANARIS,CLAUS-WILLEM:“對《民法典》給付中斷的相等性推定與相等性保護”,《紀念HerbertWiedemann的論文集》,Beck,慕尼黑,2002年,第4-5頁。57.關於這個問題,參考PIRES,CATARINAMONTEIRO:“因不履行的等價返還",《紀念MiguelGalvãoTeles的論文集》,第二冊,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2年,第703頁。58.關於這個問題,參考MESQUITA,MIGUEL:“基於現代民法程序的請求原則的彈性化”,《法律私法雜誌》,Ano143.º,3983,2013年11、12月,主編:AntónioPintoMonteiro,CoimbraEditora,Coimbra,2013年,第143頁。59.關於這個問題,參考RAMOS,JOSÉLUÍSBONIFÁCIO:“論《民事程序法典》改革的幾個問題",《ODireito》Ano144.º,2012年,第三冊,主編:JorgeMiranda,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3年,第669頁。60.關於這個問題,參考RAMOS,JOSÉLUÍSBONIFÁCIO:“新的《民事程序法典》”,《ODireito》Ano145.º,2013年,VolumeIV,主編:JorgeMiranda,Almedina,Coimbra,2014年,第814頁。61.關於這個問題,參考SOUSA,MIGUELTEIXEIRA:“關於新《民事程序法典》的程序管理原則的筆記",《私法冊書》n.º43,2013年7至9月,cejur,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3年,第10頁。62.關於這個問題,參考ALEXANDRE,ISABEL:“2013年《民事程序法典》的調查階段及提出證據的新方法",《檢察院雜誌》n.º134,Ano34,2013年4至6月,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3,第21頁。63.關於這個問題,參考REGO,CARLOSLOPES:“法官在公開判決時的程序變換權與處分原則”,《紀念Prof.DoutorJoséLebredeFreitas的論文集》,組織委員
963三、適度原則作為未兌換籌碼現行稅制通過憲法(《基本法》第6、103條)的合法化—加權原則和加權公式;隨即,介紹美國理論的實用主義法學—極其簡略的筆記正如我們在其它文章寫過64,對澳門賭場稅收的所有權是屬於澳門特區財政部門的。有關的所有權不同於私有財產權(《澳門基本法》第6條及第103條),因為它是一種以所謂的逗留保證65為前提的,維護主體對其所有法律地位66的權利。對澳門賭場稅收的所有權意味著澳門的財政部門具有一系列法律期待,旨在有規律地、全額地、及時地、追徵澳門賭場的稅收。6768澳門特區財政部門的有關權會:ArmandoMarquesGuedes,MariaHelenaBrito,AnaPrata,RuiPintoDuarte,MarianaFrançaGouveia,第一冊,CoimbraEditora,科英布拉,2013,第833頁。64.參見HUGOLUZDOSSANTOS:“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忠實義務(商法典第235條第2款)一些簡述性的備註”,《RevistadeAdministraçãoPúblicadeMacau(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108輯,澳門,2015年。65.在葡萄牙學術界裡參考MIGUELNOGUEIRADEBRITO的論文:《憲法民主國家對財產所有權的解釋論文叢書》,博士論文,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2年,第734-800頁。66.關於澳門基本法第6、第103條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參考澳門學術界裡的PAULOCARDINAL:《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憲法層面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澳門,2008年,第257頁;PAULOCARDINAL:“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土地法”,《法學》第63冊,n.º336,2014年9至12月,Braga,cejur,2015年,第432頁;基於香港基本法,參考SIMONYOUNG:“在香港的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香港法學報》,2004年,第110頁;在澳門學術界裡參考,唐曉晴:《所有權的淵源,該系統的存在、持續的合法性一個民事法專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給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澳門,2009年。67.在德國的學術界裡,參考MARKUSAPPEL:《法律、憲法所有權的發展階段及生命力》,第218頁。68.關於這個問題,歐洲人權法院(TEDH)稱:“對實現請求的合理期待應該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號附加議定書第一條的保護(......)也包括對私有財產的尊重,也不限於尊重該權利的擁有。除此之外,應為所有人確保與該權利相關所有全能的實踐,譬如使用、處分或享受其孳息。”在葡萄牙的學術界裡,參考TIAGOMACIEIRINHA:“歐洲人權公約的所有權”,《RevistaODireito》Ano146.º,2014年,第一冊,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4年,第76-77頁;關於一樣的問題,參考《歐洲人權法院合議庭判決》,PressosCompaniaNavieraS.A.,n.º31,GratzingereGratzingerova,n.º73,,Jantner,n.º29-33,Marckx,n.º63,Kotov,n.º90,StranGreekRefineriesandStraitsAndreadis,n.º61。
964利應該被視為平等進行財富再分配的間接的、工具性的方式,從而滿足澳門特區市民的集體需求。按照上述的學術立場,由於澳門賭場所承擔動態分配,所以賭場必須在法律程序上證明未兌換籌碼的量化造成了過度納稅。現在需要確定這個立場是否滿足適度原則(Verhältnissmaßigkeitsgrundsatz)。69答案是肯定的。近幾十年裏,對合憲性監督的理論與實踐廣泛地承認了適度原則。7071適度原則由三個“次原則”所組成:適當原則、必要原則和狹義的適度原則;它們均體現優化的概念7273。其實,作為強制進行優化的原則,這些原則要求對事實上及法律上可行的情況進行優化;適當及必要這兩個原則均要求對事實上的可能性進行優化(在現在探討的問題裡,就是讓賭場為了以清算應納稅款為目的而準確地或大概地估算未兌換籌碼一事完全在賭場能做的範圍之內)。狹義的適度原則要求對法律上的可能性進行優化(在現在探討的問題裡,就是讓澳門特區的法律對體制、對博彩、賭博以及賭博信貸設置較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們現在印證了上述的解決方案(由於澳門賭場所承擔的動態分配,所以賭場必須在法律程序上證明未兌換籌碼的量化造成了過度納稅的問題)滿足適度原則(Verhältnissmaßigkeitsgrundsatz)。69.在德國的學術界裡,參考ROBERTALEXY:《基本權利理論》,1985年,第六版,法蘭克福,Suhrkamp,2011年,第75-77頁。70.在美國的學術界裡,參考ALECSTONE/JUDMATHEWS:“權衡適度原則與全球憲法主義”,《哥倫比亞跨國發學報》n.º47,2008年,第72-164頁。71.在美國的學術界裡,參考DAVIDM.BEATTY:《最終的法制》,牛津,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年,第34-49頁。72.關於美國的憲法學,參考LOUISSEIDMANN:《不用管憲法:關於不服從憲法》,NewYork,N.Y.,OxfordUniversity,2012年,第12-35頁。73.關於美國的憲法學,在美國的學術界裡,參考JEREMYWALDRON:“對《不用管憲法:關於不服從憲法》的書評”,《HarvardLawReview》,第127冊,2014年第1151頁起。
965由此可見,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解決方案是合適的(因為不排除能夠阻止至少一個原則得以落實的手段74)也是必要的(因為上述的手段都在一定程度上達到自己的目標)。這就是說,舉證責任動態分配的解決方案享受狹義適度原則的充分保護。我們下面將探討這個命題的不同層面。實際上,“權衡”是適度原則第三個“次原則”(即狹義適度原則)的對象。正如上面所述,狹義的適度原則要求對法律上的可能性進行優化。75“權衡”符合一個能被命名為“權衡定律”的格言76:“一個原則被落實的程度越低,與它對立的原則的重要性越高”。按照這個“權衡定律”,“加權公式”(WeightFormula)給每一個對立的原則確定它相對的重要性。77在實際的情況,應該實施的法律原則(即體現於充分追徵博彩業應納稅,澳門特區財政部門對於經濟財政的維護以及澳門市民的人類尊嚴)取決於(適用於確定未兌換籌碼數量的)“權衡定律”與“加權公式”。該原則從法律、憲法的角度擔保(並合法化)舉證責任動態歸咎的解決方案。在博彩及未兌換籌碼的範圍內,這個方案適用於賭場。這是因為在有關的複雜案例(hardcases)78裡,我們應該確定解決方案的法律結果79,也應該確定法院如何面對這些複雜的案74.譯者注“因為不排除採用能夠阻止至少一個原則得以落實的手段”的譯文吻合葡語原文。至於葡萄牙語原文意味著甚麼,急待作者以明瞭、嚴謹的言語解析。75.參考ROBERTALEXY用葡萄牙文的最近出版物:“基本權利與適度原則”,PauloPereiraGouveia譯,《RevistaODireito》Ano146.º,2014年,第四冊,阿麥地那,科英布拉,2015年,第821頁。76.ROBERTALEXY:《憲法權利理論》,如上,第102頁。77.ROBERTALEXY:“加權公式”,《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的邊界》3,Cracow,JagiellonianUniversityPress,2007年,第9-27頁;ROBERTALEXY:《憲法權利理論》,如上,第97-99頁;用德文ROBERTALEXY:“加權公式”,《紀念JürgenSonnenschein的論文集》,Verlag,科隆,2003年,第771-792頁。78.關於這個問題,在美國的學術裡,參考RONALDDWORKIN:《認真對待權利》,1997年,第81頁起;AHRONBARAK:《處於民主的法官》,2006年,第13頁起。79.法學的平衡點在於司法工作;因此,既然只需要管法官如何決定案子,那麼,歸根結底,最重要的是看法官將如何決定具體的案子。在美國的學術裡參考RONALD
966例。80從實用主義法學(legalpragmatism)81的角度,後者(法院的態度)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總而言之,我們認為(僅)適用於複雜案例(hardcases)的實用主義法學(legalpragmatism)主張的是,無論是對於具體的案子還是對於整個的法律體系,司法決定的影響和實際的結果應該是法院工作的關鍵因素。82此具體的案例中,從法律、憲法的角度,澳門賭場必須在法律程序上證明對未兌換籌碼的量化造成了應納的稅款過多的一事,即澳門賭場所承擔的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是可以成立的。這就是說,在框架原意論(frameworkoriginalism)83上,有關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與人類尊嚴的憲法規定(澳門《基本法》第30條)的原意相吻合(originalmeaning)。這是因為政府只能通過有規律地、全額追徵稅款才能落實人類尊嚴。在這件事情上,“解讀者必須DWORKIN:《法律的帝國》,HartPublishing,倫敦,1998年(1986年版的再版),第1頁;RONALDDWORKIN:《原則的問題》,ClarendonPress,牛津,2001年(1985年版的再版),第10頁起;RONALDDWORKIN:《認真看待權利》,DuckworthBooks,倫敦,第二版,1982年,第3頁起。80.關於法官思維方式的綜述,在美國的學術裡參考RICHARDPOSNER:《法官如何思考》,2008年,第13頁。“司法哲學要麼是合理化因為其他原因而採取的決定,要麼是修辭上的武器。在美國法律憲法領域上,很有趣地為最小值主意辯護的”,參考CASSSUNSTEIN:《穿黑袍的極端分子》2005年;也在美國的學術界裡,對CassSunstein立場的激烈批評,參考RONALDDWORKIN:“尋找CassSunstein”,《TheNewYorkReviewofBooks》,2009年,第56頁。81.在雖然古老但是仍然充滿活力的Hart﹣Dworkin辯論的基礎上,美國學術界預見“司法見解”的末日來臨;參考SCOTTHERSHOVITZ:“司法見解的末日”,《耶魯法學報》,2015年4至6月,第124冊,N.º4,2015年,第882-1345頁。82.關於這個辯論,參考美國學術界的RICHARDPOSNER:《法學、實用主義法學與民主》2003年;JULESCOLEMAN:《對原則的實踐:為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對待法學理論》,2001年。83.在美國的學術界中,參考JACKM.BALKIN:“框架原意論與活著的憲法",《公法與法學理論研究論文系列》,ResearchPapern.º82,《耶魯法學報》,2008年2月,2008年,第4頁。
967忠於憲法文本及其所蘊含的原則的原意。”84因此,具有權威的美國學術理論稱“一些利益(如人類尊嚴)是難以或不可能量化的”。8584.JACKM.BALKIN:“框架原意論與活著的憲法"如上,第4頁;JACKM.BALKIN:“新的原意論與對歷史的使用”,《FordhamLawReview》第82冊,2013年,第647頁。85.在美國學術界中,參考CASSR.SUNSTEIN:“成本效率分析的真實世界:36個問題(和差不多36個答案)",《ColumbiaLawReview》2014年1月,第114冊,Number1,2014年,第177頁。
969《行政》第二十八卷,總第一百一十期,2015No.4,969—996探尋澳門中文教育自身的傳統*郭曉明**一、前言文化總是處在一個不斷流變和發展的過程之中,教育如要“盡其推進文化、改造社會之功”,就必須從文化傳承的角度加以審視。長期以來,港、澳文化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精神氣質,既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又東西交融、多元共生。“一國兩制”的實踐讓中華文化的影響不斷加強,但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種種“本土論述”的意圖已不再限於對文化地域性的關注,有的以所謂“文化自主”為旗號1,完全否定內地的文化,乃至對“華夏的身份認同”(Chineseidentity)構成衝擊。民族的語言和文字是民族文化身份的底色,也是其文化的載體和基本內容。對於港、澳而言,語文教育既是文化教育,又是身份自覺的過程。澳門在全面推進課程改革的背景下,目前正努力推動中小學中文教育的發展。其中,一些由來已久的問題難有定論,例如,如何看待粵語的地位,是否要用普通話教中文?在堅持教繁體字的同時,是否應肯定簡體字的價值,將認識簡體字作為課程的基本要求?如何對待港澳中文裏許多特有的習慣用語,如何規範學生的書面表達?這些問題往往涉及澳門漢語發展的特殊語境,須從文化傳承的角度認真*本文部份內容曾於2015年分別在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舉辦的“澳門漢語教育與文化傳承”座談會,以及首都師範大學舉辦的“第三屆教科書高峰論壇”上報告。同時,本文的寫作得到教育暨青年局李小鵬先生的幫助,謹此致謝。**教育學博士,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湖南師範大學前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課程哲學、澳門教育法規、教育政策與課程改革。1.2013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編:《香港民族論》(第二版),香港,香港大學學生會,2015年。陳雲:《香港城邦論》(第五版),香港,天窗出版社,2015年,第214、238頁。
970梳理中文發展在不同時期所形成的傳統,吸收兩岸四地中文教育的經驗,並挖掘澳門特有文化資源的教育價值。二、中文教育的多元傳統何謂傳統?英文中的“tradition”指世代相傳的習慣、風俗、技能、制度等人類行為及其範型,也包括思想、信仰等精神活動及其成果。現代漢語通常將“傳統”作為名詞,指世代相傳的東西。但事實上,“傳統”可作為動賓片語來理解。“統”按其本意為“眾絲之首”,其功用乃“總束其眾”。孟子說“君子創業垂統”,故儒有“道統”,釋有“法統”,皆經代代相傳而成典範。2可見,傳統是有時間性的。從過去、現在、未來這三個時間維度看,傳統並不只是“過去已經存在的東西”,一個過去就已經凝結成型的實體(文化心理結構),而是“流動於過去、現在、未來這整個時間性中的一種`過程´”。因此,“繼承和發揚傳統”就絕不僅僅是複製“過去已經存在的東西”,而是要面向未來,創造出“過去從未有過的東西”,就中國文化而言,就是要創造出“過去的中國人不曾有過的新的現代的`民族文化心理結構´”。3對待傳統,關鍵在一個“通”字。有學者認為,文化傳承所要實現的是“創造性轉化”。4事實上,轉化的過程就是打通過去與現在,並為未來開啟新希望的過程。正如中國古典思想中有所謂“通三統”之說。孔子以降,中國歷來有“春秋大一統”的理念。按照清儒陳立在其《公羊義疏》中的解釋,“春秋大一統”的含義一方面是指人民享有共同的文化傳統和習俗禮法,所謂“六合同風,九州共貫”;同時,“大一統”也是一個統一的政治共同體,如《禮記·坊記》所說:“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也”;另外,2.黃繼持:“中國文學傳統—現代文學行程中之審思",載劉述先、梁元生編:《文化傳統的延續與轉化》,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53-54頁。3.林毓光:《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增訂本),北京,三聯書店,2011年,第328頁。4.甘陽:《古今中西之爭》,北京,三聯書店,2006年,第47-55頁。
971“大一統”也是“通三統為一統”而得來的,“大一統者,通三統為一統,周監夏商而建天統,教以文,制以文。春秋監商周而建人統,教以忠,制尚賢也。”孔子也說“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周代的這種“通三統”精神因得到孔子的高度讚揚(“吾從周”),而成為中國歷史文明的基本傳統,每一個後起的新時代都能夠自覺地承繼、融會前代的文化傳統。5所以,文化傳承就是一個融會貫通的不斷發展的過程,要有接納和保存,也須有選擇、有揚棄,方能實現創造性轉化。文化傳承之所以必要,就因歷史的進程總是不斷地將原本的文化及其傳統帶到一個又一個新的語境和歷史關口處,令其不得不在新的“參照系”裏得到新的解釋。而解釋的過程,就是從新的參照系裏不斷吸取養分,而令傳統有能力越出原有的狹隘,不斷得以更新和開放的過程。“傳統之所以能成為傳統並繼續成為傳統,就因為傳統有從新的參照系中吸取營養、壯大自身,亦即對傳統自身作新的解釋的功能。”6漢語經歷了數千年的演變,有總體性的傳統,也有地域性的脈絡。澳門處於粵方言區,中文教育須處理好以方言為代表的地域文化與漢語作為中華文化載體的整體身份之間的關係。港澳的中文教育要真正完成中華文化傳承的歷史使命,整體提升本地市民的中文素養,就須認真梳理中文演變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傳統。一是自先秦至明清以來的文化傳統,即中國文化的古典傳統,是華夏文化的底色和核心密碼。如果僅從語言文字角度分析,繁體字、文言文、中國書法,這三者是此一時期留給我們的最為珍貴的文化成果。漢文化具有“字本位性”,“漢字既是漢文化的基本條件,又是它自我重建的機制和歷史目的”。7漢語辭彙的基本單位是一個一個的字,而繁體字是漢語的“基質”。直至今天,“繁體字”仍然有著獨5.內地學者甘陽借此提出新“通三統”說,認為“孔子的傳統”、“毛澤東的傳統”和“鄧小平的傳統”在中國文明史上是一個連續“統”。此觀點值得商榷。參見甘陽:《通三統》,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自序”第1-6頁。6.這是一種強調時間的連續性的歷史觀。參見張世英:《進入澄明之境—哲學的新方向》,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65頁。7.孟華:《文字論》,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07頁。
972特的作用,不僅通行於港澳臺,內地大學《古代漢語》和許多歷史文獻,也用繁體字印刷。所以,認識漢字,瞭解漢字的構造,學會書寫漢字,是學習中國文化的基本功夫。古典傳統的另一個重要成份是文言文,以及以文言文形式留存下來的重要文化成果,包括古代的文學作品和文史作品,這是中華文化的核心成份,滲透著整個民族的思想、觀念、歷史記憶和文化情感。在古代,文史哲是不分家的,人們可以從文字及古代經典中,探尋我們各種思想和制度及其起源。在這漫長歷史裏,絕大多數中華文化經典是用文言文記載的,要學習中華文化經典,必須有文言文基礎。另外,中國書法是在漢字的長期演變中形成的,也是與漢語古典傳統相關的重要文化內容,值得繼承和重視。二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傳統。眾所周知,以胡適和陳獨秀等為代表的“五四”及新文化運動的代表者,將思想啟蒙與“文學革命”相結合,一方面主張“文言一致”,推動文體和語體的革新,提倡白話文,並要求推行國語(普通話);另一方面,大力提倡新文學,直接促成了現代文學(或稱“民國文學”)的發展。另外,新文化運動在漢語發展上還有一個重要成果,就是胡適等人率先嘗試和垂範的“新式標點符號”的定型和推廣。白話文運動和“文學革命”是現代中國文化發展歷程中的一件大事,其影響既深且廣,因為正如殷海光先生所說,“文學”在中國古代並不只是一種語言的表達工具,它還是中國文化裏“一種重要的制度”,那時的文學是“`包羅萬象´的文化財富”,幾乎涵蓋了一切學問。白話文運動和“文學革命”的直接後果,不僅把文學的獨佔局面打破了,而且革了士大夫的命,文人的驕子地位隨之沒落。8“五四”新文化運動之後,漢語教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20年,民國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國:“自本年秋季起,凡國民學校一二年級,先改國文為語體文,以期收文言一致之效。”隨後,面向全國舉辦國語講習所,又規定初級中學“國文”科一律改名為“國語”科。於是,“五四前後湧現出來的大批白話文學8.殷海光:《中國文化的展望》(上),臺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366-370頁。
973作品和白話翻譯作品,連同一些古代優秀的白話小說之類,被編進了語文教科書。”9三是新中國的傳統。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總結並吸收前人的經驗,儘量考慮漢語言及文字的文化傳承功能與書寫的簡便性和實用功能的統一,進行了一系列被稱作“文字改革”的工作。影響最為深遠的,一是推行規範漢字,尤其是1956年公佈“漢字簡化方案”,包括515個簡體字和54個簡化偏旁;1964年類推成為《簡化字總表》(2236字)。二是推廣共同語。1955年將“國語”改稱“普通話”,1958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佈《中文拼音方案》,同年秋季在全國小學納入課堂教學(學生入學,先學中文拼音字母,然後用拼音字母幫助識字)。基本的政策是以拼音輔助漢字,而非代替漢字。1982年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10四是粵語的傳統。方言是漢語的重要組成部份,歷經千百年,有其自身的傳統,是不可忽視的寶貴財富。粵方言是嶺南文化的重要載體和內容之一,粵語有獨特的語音、語調系統,且多存古音,有利於學習和創作古體詩詞;同時,粵語還有一系列方言字和習慣用語,而且港澳的粵語中外來詞特別多(如“兩替”、“士多”、“髮型屋”、“貼士”、“過班”等),是港澳本地的獨特文化。11五是澳門地域文化中的語言文學傳統。澳門是一個有文化的地方,澳門文學是澳門地域文化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份。尤其在古典詩詞方面,從明代澳門開埠至二十世紀的民國初年,遷客騷人多會與此,湯顯祖、魏源、丘逢甲、鄭觀應、印光任、汪兆鏞等眾多的詩人,留下了一千餘首吟詠澳門的優秀作品。12葡國詩人賈梅士(Luis9.顧黃初:“我國現代語文教育發展的歷史軌跡",見顧黃初:《現代語文教育史劄記》,南京,南京出版社,1990年。10.周有光:“文字改革"、“中文拼音方案",見《中國大百科全書》(語言文字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8年,第403-406、157-159頁。11.詹伯慧:《方言·共同語·語文教學》,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1995年,第21-29、84頁。劉羨冰:“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健康發展—兼評chinglish",載劉羨冰:《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97-111頁。12.關於澳門地域文化中獨具魅力的文學,可參見吳志良、鄭德華主編:《中國地域文化通覽》(澳門卷),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220-241頁。其中的古典詩詞
974deCamoes,1524-1580)的不朽史詩《葡國魂》(又名《盧濟塔尼亞人之歌》),相傳也作於澳門。13到民國以後,本土化文學和土生土長的華人作家開始成長。1950年創刊的《新園地》、1958年後作為《澳門日報》副刊的“新園地”,還有1963年至1964年的文學雜誌《紅豆》,《華僑報》的副刊《華座》,《澳門日報》於1983年創刊的副刊《鏡海》,培育了一大批文學愛好者和極具澳門特色的文學作品。尤其是上世紀80年代開始,澳門的文壇空前活躍,至今已取得巨大發展,作品無論數量還是影響,均有很好成績。例如,1985年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出版的《澳門文學創作叢書》,第一輯共有五部作品。14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出版的小說有10種、文學性的散文集9部、現代詩集16部。151999年澳門基金會與中國文聯出版社合作出版首套“澳門文學叢書”,作品共有20種。2014年由澳門基金會聯合作家出版社、中華文學基金會出版的“澳門文學叢書”,目前已出版澳門老、中、青三代作者的作品共43種,包括小說、詩歌、散文和評論四種體裁,展現出澳門作家日益廣闊的文學視野和多元化的創作功力。澳門的中文教育,沒有理由不重視本地的這些重要文化資源。三、建立符合澳門需要的中文教育傳統從漢語演變的角度看,上述五個方面的傳統是歷史形成的,有很清晰的時間線索,尤其體現了近百餘年的巨大變化。但對於今天澳門中文教育的實踐而言,它們又是“共時性”的,須同時面對,並從中作出選擇,以確定恰當的課程目標,決定具體的教學內容。但是,五部份,尤可參見章文欽箋注:《澳門詩詞箋注》(明清卷、晚清卷、民國上卷及下卷),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珠海出版社,2003年。13.在澳門的白鴿巢公園有賈梅士石洞,傳說賈梅士曾在此讀書寫詩,葡人為紀念他,特在此地為其立碑鑄像。14.分別是:《大漠集》(雲力)、《伶仃洋》(韓牧)、《心霧》(再斯、葉貴寶、葦鳴、林麗萍、劉業安)、《雙葉子》(葦鳴、劉業安、林麗萍)、《三弦》(葉貴寶、葦鳴、黎綺華),有詩、散文和小說多種體裁。參見李鵬翥:“澳門文學的過去、現在及未來——在澳門學座談會上的專題發言",李觀鼎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文學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9-30頁。15.陶里:“澳門文學概貌",載李觀鼎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文學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31-40頁。
975個傳統既然有興替,當然就並非完全一致、沒有矛盾。單從文化取向分析,有的更傾向於文化的“保存”,如古典的傳統和粵語傳統;有的則更指向變革,如“五四”新文化時期的傳統、1949年後新中國的傳統以及澳門本土的語言文學傳統。如何取捨、選擇?我以為基本的原則就是“通”。“周監夏商而建天統”,“春秋監商周而建人統”,可見,“通三統”的關鍵還在一個“建”字。就澳門的中文教育而言,面對過去多元的傳統,關鍵是要“通”各“統”而建新統,建立澳門自己的、符合新時代發展需要的新傳統。所以,澳門要有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中文教育傳統的勇氣。環顧兩岸四地,大陸的語文教育在1949年後已拋開民國時期的體系,形成自己的傳統;台灣在國府遷台後的相當長時間裏比較多地保留了民國時期的“國文教育傳統”,但近20年來隨著文化環境對“在地化”、“本土文化”的強調,情況已有相當程度的改變;香港近百年來的中文教育並不與大陸或台灣保持一致,無論在課程或是教材上都走著自己的路。唯獨澳門,缺乏自己的傳統。這既與長期以來各校的中文教育各自為政、自生自滅的教育環境有關,也因澳門人口少、教材市場細,以致外地的中文教材一直統治著澳門。所以,中文教育要發揚“通三統”的精神,首先就要打通陸、港、台三地的傳統,以尋求澳門自身的傳統。其次,“通三統”也意味著要對前述五方面的傳統進行深入分析,在“保存”和“發展”之間尋找恰當的平衡點,該繼承的繼承,該發展的發展,根本目的是要提升澳門學生的整體中文水準,促進中文的健康傳承。在這裏,有兩方面的問題涉及對待文化變遷的態度,有待眾人深作思量:一是保存與發展的關係。只談保存、無視發展的文化,是或者最終會是“死的文化”。教育要盡其文化傳承之功,就須既“承舊”又“傳新”。就文字而言,中文始終須為中文,故不可同意錢玄同、魯迅等當年“廢除漢字”16、以拼音取而代之的激進觀點。漢字不管如16.錢玄同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中拋出“廢除漢字”的主張(“欲廢孔學,不可不先廢漢文”),魯迅在1936年也曾說“漢字不滅,中國必完”。當時,這些激進的口號都得
976何簡化,都必須保留其基本的結構、構字規則和涵義系統,這就是漢語的古典傳統、繁體字和文言文的文化價值。但是,漢字的“古文性”(即表意性,凝固和保存古代語言,具有示源、通古的作用)和“今文性”(表音性,因應漢語變化和需要而淡化歷史記憶的功能,服務於簡便、經濟的書寫目的),是其內在的兩種傾向。“古文性強調繁體性,今文性更強調簡體性。”所以,簡化是漢字內在的傾向。簡化字與白話文和實用文一樣,作為新的傳統受到中文教育的重視,是必須予以肯定的。二是方言與通用語文(共同語文)的關係。粵語是比較“頑強的”方言17,2010年亞運會前夕,廣州市曾因該市部份政協委員建議適當增加用普通話播送新聞的時間,而引發一場“廢粵存普”、“保衛粵語”的風波18,其實,港澳對粵語的堅持要遠比粵桂兩地強,絕大多數市民的日常用語都是粵語。因此,粵語的傳統與普通話這一在港澳被視為帶有“內地特色”的新傳統之間的關係,就是港澳的中文教育無法回避的課題。尤須指出的是,港澳存在一種新的“言文不一”,即口頭說的粵語與書面寫的以普通話為基礎的白話文脫節,這對學生的書面表達和港澳中文教育的整體水準造成直接而深刻的影響。粵語在港澳不僅是口頭的交流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還進入了書面語,例如經常可見報刊的某些內容甚至版面直接以粵語寫就,有人甚至主張“以我語寫我城”,學生的習作也經常夾雜著粵語的辭彙甚至句子。因此在“文”的方面,也有粵語和規範的白話文之間的關係問題。這是與粵、桂兩地的重要區別,也是其他方言區所沒有的現象。到文化思想界眾多學者的支援。“廢除漢字”的主張與自晚清以來救國和反傳統的政治和文化訴求緊密相連,是中國近現代文化轉型所催生出來的思想文化事件,背後隱藏著知識份子的大同夢想和普世情懷(文字拉丁化,提倡世界語),也表現了知識份子欲與傳統徹底斷絕聯繫的決絕姿態。詳見周質平:“晚清改革中的語言烏托邦:從提倡世界語到廢除漢字",載《二十一世紀》,2013年6月號,總第137期,香港。17.有語言學者感歎:“過去以為吳方言比較頑強,想不到來了廣東和澳門,想不到粵方言比它還要頑強。”參見李鵬翥:“議論縱橫理據俱全—序詹伯慧先生的〈方言·共同語·語文教學〉",載詹伯慧:《方言·共同語·語文教學》,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1995年,序言第Ш頁。18.詹伯慧:“粵語是絕對不會淪陷的—對出現“廢粵推普”風波的一些思考",《學術研究》,2011年第3期,廣州。
977總體而言,普通話和粵語的關係,不是“父子關係”,而是“兄弟姊妹的關係”19,粵語的作用須充分發揮。但民族的共同語(包括口頭語和書面語)亦須學習和推廣,在教育領域,粵語的作用主要應限於口語(可以作為口頭的教學語言),書面語必須要求學生掌握規範的白話文。四、中文課程的變革遵循“通三統”的精神,為了建立自己的中文教育傳統,筆者認為澳門的中文課程變革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加強文言文教學文言文是精緻化的書面語,自有長處和美感。文言文的修養,與學生的中文素養有很大關係,也是下一代打開古典中華文明寶庫的必備條件。在我國的教育體系裏,中文隨1904年《奏定學堂章程》的頒佈首次獨立設科。但早期的新式學堂依舊全為文言文,只是在“五四”前後經歷了“提倡白話文,廢止文言文”的衝擊後,白話文在中文教育中才逐步佔據上風。20中小學生學習文言文應以何程度為標準呢?文言文在教材中佔多少比例才合適呢?歷來觀點是有分歧的。錢穆先生在1942年的一篇題為《從整個國家教育之革新來談中等教育》的文章中曾提出的一個標準,即須讓中學畢業生具備“自己閱讀本國古書之能力”。理由是:若無此能力,“彼心神之所接觸者,僅限於眼前數十年間之思想事物而止”,“不啻生在一個無文化傳統之國家”;此等教育,“大率為目前計,不為文化之傳統計”。21顯然,這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19.詹伯慧:《方言·共同語·語文教學》,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1995年,第21-29、84頁。20.倪文錦、歐陽汝穎主編:《語文教育展望》,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5-116頁。21.錢穆:“從整個國家教育之革新來談中等教育",載錢穆:《文化與教育》,北京,三聯書店,2009年,第80-81頁。
978“本國古書”既廣且深,要讓所有中學生都具備讀這麼多古書的能力,於文化傳承有益,但實難達到。語文教育名家葉聖陶先生在上世紀二十年代完全反對小學教材有文言。22至於中學階段,1943年他主張“讀些古書”,如《經典常談》中的13篇;1948年則主張高中畢業生“能讀如教本裏所選的歐陽修、蘇軾、歸有光等人所作散文那樣的文言”,“能適應需要,自己查看如《論語》《孟子》《史記》《通鑒》一類的書”,至於“閱讀不急需的古書如《尚書》《老子》《莊子》”、“寫作不切用的體裁如駢文古文舊體詩”,就不必要了。23這是比較切合實際的說法。但小學未必全不可接觸文言,中學生也未必就完全不能讀《莊子》。在兩岸四地,從文言文在教材課文中所佔的比例上看,台灣地區相對來講比較重視文言文。上世紀九十年代有統計表明,台灣地區“國中”的文言文篇數約佔課文總數的45%,高中約達72%;內地初中和高中分別約佔29%和44%;香港1991年實施的新課程,中一至中五文言文約佔40%。24近年來,各地的情況均有些變化。台灣2003年頒佈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在“編選教材範文”方面規定:小學六年級“漸次融入文言文”,第七學年文言文所佔的比率為10%-20%,第八學年為20%-30%,第九學年為25%-35%。252003年部份修正頒佈的《普通高級中學必須科目國文課程綱22.他說:“經子之部,乃專家所研究,非小學生所宜涉獵。史書文藝,或有益於小學生,而浩繁者多;宜重加編次,或為之翻譯—果能做這兩件事,也不妨應用語體。於是更不能尋出小學生需用文言的地方了。”參見其“小學國文教授的諸問題",載於《教育雜誌》14卷1號(1922年1月20日);又見朱永新編:《葉聖陶教育名篇選》,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31頁。23.參見其“給中學生介紹古書—讀〈經典常談〉"和“中學國文學習法",載朱永新編:《葉聖陶教育名篇選》,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64-265、361--364頁。24.倪文錦、歐陽汝穎主編:《語文教育展望》,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44-146頁。25.台灣“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2003年。高中三年6冊教材課文共76課,參見台灣“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必須科目國文課程綱要》,2011年。
979要》規定,“文言範文所佔比率為45%-65%”,並列出了酌選的文言30篇,每冊安排“古典詩歌”1-2課。26內地2011年頒佈的《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修訂稿),古詩文方面的要求明顯增強。課程“總目標與內容”要求學生“能借助工具書閱讀淺易文言文”27;其中,7-9年級的“學段目標與內容”的要求是:“誦讀古代詩詞,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注重積累、感悟和運用,提高自己的欣賞品味。”課程標準還列出了要求學生“背誦”的優秀“古詩文”136篇(段),比2000年頒佈的相應課程標準的“實驗稿”增加了16篇(段),在所有要求學生背誦的240篇(段)古今“優秀詩文”中所佔的比率由50%上升到56.7%;其中1-6年級75篇(段),7-9年級61篇(段),分別比“實驗稿”增加了5篇(段)和11篇(段)。28普通高中階段,按照2003年頒佈的《普通高中語文課程標準》(實驗)規定,必修部份的總要求是:“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詞句含義,讀懂文章內容。瞭解並梳理常見的文言實詞、文言虛詞、文言句式的意義或用法,注重在閱讀實踐中舉一反三。誦讀古代詩詞和文言文,背誦一定數量的名篇。”《課程標準》26.高中三年6冊教材課文共76課,參見台灣“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必須科目國文課程綱要》,2011年。27.能閱讀“淺易文言文”是近百年來國內語文課程標準對學生文言文學習的比較一致的要求,有學者研究發現,1912年至1949年,教育部頒發的7個初級中學課程標準均提出了“閱讀淺易文言文”的教學要求;1950年至2011年,教育部頒佈了15個涉及中學語文的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11個涉及初中語文,其中有9個對初中學生的要求是“閱讀淺易文言文”。但到底何謂“淺易文言文”,近百年來一直沒有清晰、一致的定義,究竟要讀甚麼樣的文言文,讀到甚麼程度,讀多少篇,才能達到吸取有生命力的古代語料,學習其中寫作技巧的目標,學者們多有不同的意見。雖然有少數的課程標準,如1936年的《初級中學國文課程標準》,提出了“淺易文言文”的選文原則,但更多的時候,包括1940年後的語文課程標準,往往以列舉文言文閱讀基本(書)篇目的方式,劃定“淺易文言文”的範圍。內地2001年和2011年的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以及2003年的高中語文課程標準,也是如此。參見張秋玲:《百年語文課程標準中的“淺易文言文”》,北京,《課程·教材·教法》,2013年第6期。28.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年版),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
980的“附錄”列出建議誦讀的文言詩文共14篇,建議的課外讀物中包括“文化經典著作”,如《論語》、《孟子》、《莊子》等。而在文言文閱讀的評價上,要求重點考察“閱讀不太艱深的文言文的能力”,還要注意考察學生“能否瞭解文化背景,感受中華文化精神,用歷史眼光和現代觀念審視作品的內容和思想傾向”。29香港於2001年頒佈的《學會學習―課程發展路向》將“中國語文教育”列為中小學課程框架中的八大學習領域之一,但並未就文言文的學習提出具體要求。2007年和2008年,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分別頒佈修訂後的《中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和《小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二者均依相應的“課程指引”,將文學、中華文化列為獨立的學習範疇,但也沒有對文言文的學習提出具體要求。302015年6月,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的“中國語文教育組”頒佈了《高中中國語文指定文言經典學習材料篇目》(2015/2016學年中四開始實施),共指定了16篇文言經典作品,要求學生熟記。31澳門的中文課程正處於變革之中,目前仍沿用1999年的課程大綱。其中,小學對文言文基本沒有提出要求。初中要求學生“學習並掌握基本的文言句式”,“能讀懂淺易的文言文;能借工具書和注釋,讀懂一定數量的課外淺顯的文言文”,三年須學習的文言詩文達到45篇。高中要求學生“理解文言虛詞”,“能借助工具書和注釋,讀懂一定數量的課外文言文和欣賞古典詩詞”,三年要求學生學習的古詩文共20篇。32由此可見,在文本性的課程政策層面,澳門對於文言文的重視程度要高於香港,但遠遠低於內地的最新要求,也略低於台灣。尤其在2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中語文課程標準》(實驗),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30.香港“課程發展議會”:《中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7年。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小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8年。31.香港教育局課程發展處“中國語文教育組”:《高中中國語文指定文言經典學習材料篇目》(2015/2016學年中四開始實施),2015年。32.澳門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小學中文大綱》、《初中中文大綱》、《高中中文大綱》,澳門,1999年。
981課文的篇數方面,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階段的總數澳門僅為內地差不多一半(65:126)。而且澳門的小學不對文言文作要求,而其他地區至少自小學高年級已開始學習比較簡單的文言詩詞。更重要的是,在實踐過程中,由於澳門學校普遍採用香港教材,因此受香港的影響很大,文言文的落實情況要比課程政策的要求差。所以,澳門在未來的中文課程中要進一步加強文言文。(二)重視澳門本土文學文學是中文課程內容的重要組成部份,既與“讀”有關,又對學生“寫”的能力有重要影響,更重要的是,以文學作品為中心的美育是學校美育的重要途徑。文學就是生活,文學教育的更新,即是文化傳統以至生活形態的更新,正如白話文學在1922年隨“壬戌學制”大舉進入學校中文課本之後,直接“再造”了一個新的文化的傳統和一代人的生活樣式一樣。33本土文學是本土歷史、本土文化、本土生活及其相關記憶的體現,澳門若要加強本土歷史和在地文化的教育,喚起文化的自覺,提升文化認同,就必須充分發掘本土文學的教育價值。一方面,要重視明清以來不同歷史時期的作品,體現歷史的線索,關注重要的歷史人物;同時,要兼顧詩詞、散文、小說、戲劇等不同文學門類,體現澳門文學成就的特點;在題材、難度上,體現小學、初中和高中不同年齡學生的興趣和需要。另外,可以專題的形式安排有關澳門文學發展史的內容,以提升澳門學校教育的文化價值。(三)加強漢字書法教育漢字以象形為基礎,是藝術化了的文字。漢字書法藝術源遠流長,不同字體、各種書風的書法家爭奇鬥豔。所以,中國書法是中33.陳岸峰:“`傳統的再發明´與白話文學史的建構",《二十一世紀》,2009年6月號,總第113期,香港。
982華民族的文化創造,應從文化自覺的高度來審視書法教育的文化價值34,提高學生欣賞漢字書法以及書寫漢字的能力。澳門不少學校十分重視毛筆書法,從小學直至高中畢業,都要求學生習字;部份學校還有豐富的社團活動,個別學生的書法達到相當高的水準。但總體上看,未能從文化傳承的角度確立書法教育的價值,各教育階段缺乏清晰和完整的課程目標,沒有充分融入書法審美和書法文化教育,也未能形成上下銜接的書法課程系統。內地教育部在2011年發出《關於中小學開展書法教育的意見》,並在2013年印發《中小學書法教育指導綱要》35,隨後還審定通過了一批書法教材,值得澳門參考。(四)堅持寫“繁”識“簡”港澳地區部份人士對簡體字至今還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但簡化畢竟是漢字已被不斷證明的必然趨勢,事實上由中央政府統一頒佈簡化字方案,也不是1949年以後才開始的。港澳地區的中文教育對學生學習簡化字提出具體要求是必要的,至少應讓學生“認識規範的簡化字”。為此,應將國家頒佈的“漢字簡化方案”納入課程內容,尤其是讓中小學生認識其中的515個簡體字和54個簡化偏旁。至於繁體字,應充分認識其作為中華文化寶貴財富的價值,須從文化傳承的角度繼續予以重視。漢字既具有漢文化的記憶功能36,又具有漢文化的編碼功能。從漢字與漢語的關係看,漢字負載了流動的漢語所不具備的早期文化資訊,其形體結構具有“考古文字學”價34.劉守安:“從`藝術的自覺´到`文化的自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書法教育指導綱要》研製組編:《中小學書法教育指導綱要解讀》,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3-14頁。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書法教育指導綱要》研製組編:《中小學書法教育指導綱要解讀》,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285-293頁。36.阿斯曼認為,所謂文化傳承,就是“文化記憶”,而記憶的手段主要有文字記憶(如檔案館的材料)、儀式記憶(如民間的節日、禮俗等)和實物記憶(如歷史文物)。參見:阿斯曼:“有文字的和無文字的社會",載《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983值,漢字成了後人“通古識古”的基本條件,人們主要通過漢字來完成對古代文化的認知。人們將漢字的這種文化記憶功能視為漢字的“古文性”,即示源、通古的能力,凝固和保存古代語言的能力。與此相對,漢字也具有“今文性”,即適應漢語變化和需要而淡化歷史記憶的功能,服從於簡便、經濟的書寫目的。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強調文字的表意性,後者則更強調其表音性;“古文性強調繁體性,今文性更強調簡體性。”例如,意為“鬥爭”的“鬥”,繁體字還保留了兩手格鬥的象形,而簡化後寫為“鬥”,其文化記憶的功能就弱化了。總體上說,在漢字的演變過程中,在“隸變”之前的古文字和簡化前的繁體字階段,漢字的“古文性”更佔優勢,繁體字更有利於對傳統文化的繼承。因此,繁體字的讀寫須繼續作為中文課程的基本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在2008年訂定的《非高等教育範疇語文教育政策》37,要求中文學校的中學畢業生“書寫正確的繁體字”,並“認識規範漢字”。這一政策是恰當的。(五)重視並規範粵語,加強中文拼音和普通話的學習如前所述,粵語是嶺南文化的載體和澳門市民通用的口頭語言,無論從文化傳承的角度還是從語言實際運用的情況看,都須予以重視。推廣普通話的目的不是要取消粵語,相反,澳門的中文教育還要挖掘粵語的文化價值。系統安排粵方言字的學習,規範習慣用語,讓學生理解古音的來源和價值,並與相關詩詞和國學常識的學習相結合。但是在港澳的教育界,長期以來只是約定俗成地將粵語作為教學語言(包括中文科),要求學生能說流利的粵語,會用粵語朗讀,課程標準中對學生學習粵語的要求並不清晰和全面。例如,在讀音方面,港澳地區中小學老師常為同一個字的粵語讀音存在分歧而感到困惑,有學者甚至認為香港的粵語已形成一個“新37.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範疇語文教育政策》,參見:http://portal.dse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Inter_main_page.jsp?id=21248,2008年。
984語音系統”。38可是,中文課程對學生的粵語讀音並無任何規定。事實上,粵港澳一批粵語研究者歷經十餘年的努力,對粵語常用字(詞)典中同一個字(詞)注音有別的進行了認真審訂,並於2002年出版了《廣州話正音字典》,可供利用。在粵方言用字的規範化方面,據研究,粵方言字達1095個39,還有眾多的方言詞。現實中,相同的意思,用字、用詞往往不同,如有“而家”(現在),也有“宜家”和“依家”,須作規範。當然,這些問題涉及整個地區的語言政策和語言規劃,但中文教育同樣須予以重視。中文拼音和普通話的學習,則必須建立科學的教學體系,提升教學效率。除普通話課外,中文課並無必要強制採用普通話教學。香港前些年要求所有老師用普通話教中文的做法,不僅不成功,從文化保護和文化傳承的角度看,也是不必要的。上述五個方面,是中文教育革新的一個重要方向。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2008年曾推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範疇語文教育政策》,其中在中文教育方面規定:“以中文為教學語文的學生,中學畢業時能說比較流利的普通話,書寫正確的繁體字和通順的中文,並認識規範漢字。”40這體現了“寫繁識簡”和推廣普通話的主張,但對於完整的語文教育政策而言,規範粵語和加強中文教育的文化功能,是有待進一步重視的。五、發展有澳門特點的中文教材教材是澳門中文教育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前所述,澳門的課程具有“依賴型”的特點,無論是小學還是中學,主要依賴外地的教科38.張洪年:《21世紀的香港粵語:一個新語音系統的形成》,廣州,《暨南學報》,2002年第2期。39.香港理工大學的張群顯教授和包睿舜(RobertBauer)經多年研究,出版了名為《以漢字寫粵語》的專著,其中列出的粵語用字達1095個。參見詹伯慧:“粵語研究的當前課題",載廣州:《暨南學報》(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40.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範疇語文教育政策》,參見:http://portal.dse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Inter_main_page.jsp?id=21248,2008年。
985書,尤其是香港的教科書。以2014/2015學年為例,小學和初中選用香港教科書的學校分別約佔98.5%和83.3%,高中一年級和二年級約佔81.0%,高中三年級因升學的關係略低,約佔68.8%。近年來,香港的一些出版機構開始發行澳門版的中文教材,例如在小學階段,有香港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我愛學語文(澳門版)》41,香港現代出版社的《澳門現代中國語文》42和《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這兩套教科書在2014/2015學年分別有32-34所學校和14-16所學校選用,最多的年級分別約佔該教育階段學校總數的56.7%和26.7%。表12014/2015學年澳門小學中文教材選用情況書名出版商出版地選用學校數小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六小學中國語文(澳門2005版)燕京出版社香港254444我愛學語文(澳門版)43教育出版社香港343433323233澳門現代中國語文現代出版社香港666789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現代出版社香港888887澳門小學語文培生香港222222新編啟思中國語文(普通話版)啟思香港111111學好中國語文(中文拼音版)朗文香港12221141.該教材的初版時間為2013年。42.《澳門現代中國語文》和《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的初版時間分別為2004年和2014年,2015/2016學年選用現代出版社的《現代語文》教科書的學校已全部改用最新版的《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43.該教材在編寫上希望方便使用者以普通話教中文。
986書名出版商出版地選用學校數小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六輕鬆學中文EasyStepstoChinese北京語言大學內地111111ChineseMadeEasyforKidsTextbook(TranditionalCharactersVersion)1,2三聯香港111111語文課本(校本教材)聖心女子中學澳門111111(資料來源:教育暨青年局)表22014/2015學年澳門中學中文教材選用情況書名出版商出版地選用學校數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新課標中國語文人教社內地655---啟思中國語文啟思香港242426---新視野初中中國語文教育出版社香港332---中國語文新編教育出版社香港333---初中中國語文現代出版社香港444---初中中國語文商務香港243---基礎綜合中國語文朗文香港1-----中國語文(第二版)朗文香港-24---初中互動中國語文培生香港1-----MyFirstChineseReadersVol1-TextbookBetterChineseLtd內地111111
987書名出版商出版地選用學校數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ChineseMadeEasyTextbook(TraditionalCharactersVersion)3三聯香港22211-輕鬆學中文EasystepstoChinese北京語言大學內地111111語文課本(校本教材)澳門555235課標高中語文(必修)人教社內地---552中國語文/新高中中國語文啟思香港---24231預科中文昭明香港----832大學預科國文集成台灣-----13暨大語文暨南大學內地---1117中國語文新編(2003版)商務香港---99-中國語文人人香港---23-會考中國語文(2002版)現代出版社香港---22-中國語文單元教學版/中國語文新編教育出版社香港---2--(資料來源:教育暨青年局)外地的教科書長期以來在澳門的中文教育中起著支撐的作用,功不可沒。但這些教科書是以外地的課程標準(或類似的課程政策檔)為依據編寫的,即便是香港出的“澳門版”教材,一般也是以“香港版”為基礎稍加“改編”而成的。前述《我愛學語文(澳門版)》、《澳門現代中國語文》和《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等香港
988出版的教材,都聲稱是根據澳門近年推出的《小學中國語文基本學力要求》44或1999年頒佈的《小學中文課程大綱》編寫的,《我愛學語文(澳門版)》的教師用書還在每一課的“主要內容”部份註明與其相對應的“基本學力要求”的編號,但事實上,很難說它們完整地體現了澳門相關課程文件的要求。因此,澳門應該集中力量,研發本地的教材。目前,教育暨青年局委託本地的文學團體正在編寫一本有關澳門文學的初中補充教材,相信能對本地的文化傳承有所幫助。但這仍舊是不夠的,澳門應發展從小學到中學的全套中文教材。發展澳門本地的中文教材有許多的問題須要研究,關鍵之處是教材體系和選文。為此,有必要仔細研究現有澳門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教育階段選用率最高的教材,認真聽取不同學校和教師的意見,同時要顧及不同學校類型學校的辦學傳統,高中階段還須考慮學生升學的多元取向。以下提出幾點粗淺的看法,以供參考。(一)在小學低年級完成普通話和中文拼音教學如前所述,內地自1958年公佈《中文拼音方案》以來,小學語文的識字教學就形成了一個行之有效的傳統,小學一年級學生入學,先學中文拼音字母,然後用拼音幫助識字。這既能幫助學生識字,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擴大學生的閱讀量,又能保證學生在不到一個學期的時間裏,學好中文拼音,為普通話的學習打下牢固基礎。例如,201144.“基本學力要求”是指學生在經歷某一階段(如幼兒教育、小學、初中或高中)的學習之後,在某一領域所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包括基本的知識、技能、能力、情感、態度和價值觀。基本學力要求是管理及評核課程、編寫及選用教材、指導及規範教學,以及評估學校教學品質,在2006年頒佈實施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規定,政府須制定各教育階段的“課程框架”以及與其配套的各學習領域或科目的“基本學力要求”。前者相當於內地的“課程計劃”,後者相當於“課程標準”;所不同的是,“基本學力要求”主要是從學生發展的角度訂定的,專注於其所應具備的素養,突出了課程的目標,而“課程標準”則還有內容標準,以至於課程實施的建議,延伸至教材的編寫、教學過程、學習評價以及學校課程資源和教學環境的建設等方面。有關澳門“基本學力要求”的規定,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參見:http://bo.io.gov.mo/bo/i/2015/29/regadm10_cn.asp?mobile=1。
989年頒佈的《九年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的總體要求是“學會中文拼音。能說普通話。”其中,中文拼音的學習主要在小學低年級,尤其是1-2年級,具體要求是:“學會中文拼音。能讀准聲母、韻母、聲調和整體認讀音節。能準確地拼讀音節,正確書寫聲母、韻母和音節。認識大寫字母,熟記《中文拼音字母表》”;“能借助中文拼音認讀漢字,學會用音序檢字法和部首檢字法查字典”。3-4年級的課程標準,已沒有中文拼音的內容。普通話的學習也有類似要求,1-2年級是“學習用普通話正確、流利、有感情地朗讀課文”,3-4年級是“用普通話正確、流利、有感情地朗讀課文”,5-6年級是“能用普通話正確、流利、有感情地朗讀課文”。45可見,重點是在1-2年級。與此相適應,內地各個版本的小學語文教材均將中文拼音的教學放在小學一年一期的前半部份,並與識字教學相結合。46港澳地區的中文教育過去長期以來是以粵語進行的,雖然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重視普通話的學習,但在中文課程與教材層面,尤其是中文拼音和普通話在教材的內容及教學系統中的位置和處理上,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在澳門,大多數學校自上世紀澳門回歸之前的“後過渡期”開始將普通話納入中小學課程,但一般獨立設科,當時的教育行政當局(教育暨青年司)還於1999年頒佈了《小學普通話大綱》(小三至小六)和《初中普通話大綱》,與相應階段的中文課程大綱並行。所以,中文的教科書一般沒有中文拼音的內容,也不強調普通話教學,如前述澳門目前學校使用最多的《我愛學語文(澳門版)》和《21世紀現代中國語文(澳門版)》,也只是將學生用書的每一個漢字都注上中文拼音。其實,這並不能保證中文拼音的系統學習。所以,未來澳門中文教材的體系必須認真處理中文拼音和普通話的教學順序,尤其是與識字教學和閱讀教學的關係。45.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九年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年版),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46.例如,江蘇鳳凰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出版的《小學語文》教材,第一冊(供一年級上學期使用)在“培養良好的學習習慣”後,首先設置16課學習中文拼音,然後安排“課文”13篇,“識字”6課。可見,中文拼音的教學被置於整個小學語文教學的最前端。
990筆者認為,總的原則是:其一,普通話不宜獨立設科,而應盡可能作為中文科的一部份,與識字、閱讀和口語交際相結合。因為,語音的學習必須與字、詞的學習結合在一起,才是最有效的。實踐證明,獨立設科不僅浪費時間,而且效果不彰。目前,澳門新頒佈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在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階段的課程計劃表中,均注明“第一語文”如為中文,就須“包括普通話”。47其取向很清楚,就是將普通話的學習包含於中文教學之中。其二,應儘可能在小學低年級完成普通話和中文拼音教學。按照澳門於1999年頒佈的《小學普通話大綱》的規定,普通話從小學三年級才開始學習,原因是澳門兒童從幼稚園開始學習英文,“過早學習普通話,會使學童在學習語言方面百上加斤”。中文拼音使用英文字母,但讀音與英文不同,因此,若同時讓學生學習,的確可能混淆。但兩者在時間上稍有錯開就可以了,例如分別安排在一年級上、下學期。推遲到三年級才開始學習中文拼音,明顯太遲。第三,中文拼音的學習不能拖時間太長,最好在一個學期之內集中學完,包括認讀所有聲母、韻母,準確拼讀音節和聲調。澳門以前的普通話大綱,將小學3-6年級分成三段:小三為第一階段,主要“模仿老師的發音”,不學習中文拼音;小四為第二階段,學習部份聲母和韻母;小五及小六為第三階段,重點學習剩餘聲母、韻母,並練習聲韻拼合。到了初中,仍然從基本的聲母和韻母學起。此種教學進程的安排,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事實上,只要開口說普通話,所有的聲母、韻母和音節都會用到,僅單個聲母和韻母的學習就花去兩年,如何讓學生開口?內地從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的經驗已經證明,即便是在以方言為日常用語的地區(包括粵、桂),小學生在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內集中學習和掌握中文拼音,是完全可行的。考慮到澳門中文師資的普通話能力和教學經驗,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例如在小學一年級47.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http://portal.dse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Inter_main_page.jsp?id=8094,2008年。
991安排一個學期,與識字結合進行,應該是可以的。澳門新訂定的中文基本學力要求規定,小學1-3年級學生“能正確讀出中文拼音的聲母、韻母及聲調,並能正確拼讀音節”,並“能用粵語和普通話與他人作簡短交談”;小學4-6年級“能就生活和學習的話題,用粵語和普通話與人交流”。48可見,中文拼音的學習主要應安排在低年級。在教材編寫中,建議集中在小學一年級。與上述安排相適應,在有條件的學校,小學一年級和二年級應儘可能以普通話教中文,這樣有利於為學生學習普通話創造必要的語言環境,提高學習效率,讓學生在語言實踐中增強普通話的聽說能力。(二)澳門文學:貫穿小學至中學將澳門文學納入本地中小學課程,有多種途徑可供選擇。一是編寫專題性的補充教材。例如,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委託澳門筆會編寫,並於2015年出版的《書寫我城——澳門文學補充教材》(初中篇)49,分“人”、“情”、“思”和“物”四個主題,選入澳門當代作家們的三十篇散文,可讓學生部份瞭解澳門的人文風情、社會場景、人物記憶和歷史經驗;作者和題材均來自澳門本地,親切可感,倍增本土人文氣息。但很明顯,所選作品在文學形式上限於散文,寫作時間只考慮了當代,而且僅考慮初中學生的需要,其作用是有限的。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從小學、初中到高中的中文教材中,區分不同教育階段的特點,作整體考慮。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慮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的興趣、需要和能力。例如,總體來講,我們有必要兼顧詩48.參見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小學中文基本學力要求》(第一語文),2015年10月。初中的要求是“能運用普通話與人交流,能比較準確地運用普通話朗讀現代白話詩文”;高中的總體要求是“能夠說比較流利的普通話”,具體包括:“能聽懂普通話;能欣賞普通話朗誦、講故事、話劇等表演藝術”,“借助中文拼音,能用普通話正確朗誦課文”,“能用普通話作簡短的敍述性、描述性和說理性發言”,“能用普通話作比較流利的自由交談”。參見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初中中文基本學力要求》(第一語文)、《高中中文基本學力要求》(第一語文),2015年8月。49.澳門筆會:《書寫我城—澳門文學補充教材》(初中篇),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筆會,2015年。
992詞、散文、小說、戲劇等不同文學門類,但小學階段可能以比較淺白的現代詩歌和散文為宜,古典詩詞盡可能安排在中學,小說和戲劇對學生的閱讀和理解能力更高一些,也比較適合置於中學。教材編寫的另一重要原則,是要充分發掘澳門文學作品的歷史和文化教育價值,加強學生對澳門的理解和認同感。為此,作品的選材要體現時間的線索,例如在詩詞方面,要重視明清以來不同歷史時期的作品,關注重要的歷史人物。章文欽箋注的《澳門詩詞箋注》載錄了歷史上幾百位詩人在澳門居停或過往時寫就的詩詞,黃天驥教授在給該書所作的“序言”中說,該書“是在不同的時期中澳門人文精神面貌的寫照”,讓人“彷彿看到了四百年來澳門歷史、文化發展的圖景”。50教材如選用此類作品,應將作品後面所隱含的歷史、文化資訊挖掘出來。例如,以清末遺老自居的學人汪兆鏞寫有大量有關澳門的詩作,詠景者遍及關閘、白鴿巢、十字門、媽閣、西灣、青洲等,其中《關閘》51一篇,不僅有詩,而且其後有近五百字的詳注,試圖闡明葡人入據澳門之由來。就史實而言,雖不盡準確,卻卓顯其愛國情懷。教材如選此詩為課文,並申引至澳門關閘的歷史由來,讓學生體會詩人對於澳門和國家的感懷,定將達致文學教育與品格培養的結合。(三)落實“寫繁識簡”如前所述,“寫繁識簡”應作為中文課程的基本要求。落實這一要求關鍵在於在教材和教學中建立自已的識字和寫字系統。其中,寫繁體字過去的教材已基本解決,最關鍵的是如何讓學生“識簡”。教材的編寫須體現學生心理、生理發展的規律,尤其是不同年齡階段的特點,總體而言,識字教學的重點應在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目前,港澳地區主要的小學中文教材對識字教學的安排都比較缺乏系50.參見章文欽箋注:《澳門詩詞箋注》(明清卷)之“序言”,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珠海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51.參見章文欽箋注:《澳門詩詞箋注》(民國卷·上)之“序言”,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珠海出版社,2003年版,第5-11頁。
993統性,尤其是沒有充分體現漢字構成的特有規律,按照“由比較簡單的偏旁和獨體字到比較複雜的字”這一邏輯來組織教材,而是比較多地從生活的需要和課文的內容出發,因而往往一開始就出現筆劃較多的字。今後的識字教材,在解決上述問題的同時,還有處理好“識繁”與“識簡”的關係。基本原則可以是,在認識和學寫某一漢字的繁體時,順便認識其簡體,換言之,“識繁”與“識簡”可同時展開。另一方面,國家頒佈的“漢字簡化方案”有其自身的邏輯,教材首先應重視其中的54個簡化偏旁,然後讓中小學生認識其中的515個簡體字。澳門小學中文教材的識字教學體系,須同時考慮以上兩點。(四)高三教材應體現彈性,給學生以多元選擇高中教材之所以要體現彈性,原因就在於學生需要有多元化的選擇。多元化的需求,首先來自學生學習興趣的分化,例如,有的學生可能鍾情於文學作品的欣賞和研究,有的學生則更多瞭解中國傳統文化經典,還有的學生則希望以提升自己對新聞界的瞭解以及新聞寫作的能力。所以,中文課程應對此予以回應,例如,內地的高中語文課程標準和教材,都採用“必修”加“選修”的模式,在高中二和高中三讓學生“學不一樣的中文”;香港“啟思版”的《新高中中國語文》也以專題的形式,讓學生選修不同的內容,如設立“文化專題”,探討人與自然的相處之道。但是,高中教材的彈性化安排僅僅考慮學生中文學習興趣的差異是不夠的。從前文表2可見,澳門高中中文教材的選用,呈現一個十分重要的特點,即高一、高二學校選用的教材相對比較分散,選擇學校最多的是香港“啟思版”的《新高中中國語文》,但高三迅速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香港“昭明版”的《預科中文》、台灣“集成版”的《大學預科中文》和內地暨南大學的《暨大語文》三分天下,尤其是《暨大語文》異軍突起,選用的學校突然達到17所,這顯然是受升學需要的影響。澳門的教材完全由學校自由選擇,學生的升學又具有開放多元的特點,以澳門、內地和台灣為主,也有升讀歐美、香港和
994澳洲高校的。所以,高三的中文教材必須考慮不同學生升學的需要,尤其是分析和銜接澳門、內地以及台灣高校的入學要求。香港“啟思版”《新高中中國語文》之所以在高三突然被眾多學校棄用,原因就在於不能滿足澳門學生的此一需求。六、總結語言和文字是民族文化身份的底色,也是其文化的載體和基本內容。對於港、澳而言,語文教育既是文化教育,又是身份自覺的過程。長期以來,港、澳文化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精神氣質,既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又東西交融、多元共生。近年來,“一國兩制”的實踐讓中華文化的影響不斷加強,但種種所謂的“本土論述”也對華夏身份的認同構成或大或小的衝擊。在此情形下,中文教育必須從文化傳承的角度加以審視。本文由此出發,分析了澳門中文教育所處的文化背景以及所應肩負的文化使命,並提出了未來應解決的重要問題。最根本的主張就是,澳門的中文教育應以“通三統”的精神,認真梳理漢語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所形成的多元傳統,包括漢語的古典傳統、“五四”新文化運動所帶來的傳統、新中國的傳統、粵方言的傳統,以及澳門地域文化中所具有的傳統,吸收兩岸四地中文教育的經驗,並挖掘澳門特有文化資源的教育價值,從而建立有別於內地、台灣和香港,並符合時代發展需要的澳門自身的新傳統。為此,澳門須重新審視中小學中文課程與教學的目標。筆者以為,應進一步加強文言文教育,充分發掘澳門本地優秀文學作品的教育價值,並重視粵語作為口頭溝通語言的作用。同時,也有必要將“寫繁識簡”作為中文課程的基本要求,還應加強漢語拼音和普通話的學習。同樣重要的是,應重視教材問題。澳門有必要改變長期以來依賴外地中文教材的局面,集中力量研發符合自己需要的、體現本地文化特質的中文教材。其中的關鍵,是要建立自己的教材體系和選文系
995統。為此,有必要仔細研究現有澳門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教育階段選用率最高的教材,認真聽取不同學校和教師的意見,同時要顧及不同學校類型學校的辦學傳統,高中階段還須考慮學生升學的多元取向。例如,在拼音教學方面,是否可在小學低年級完成普通話和漢語拼音教學。要落實“寫繁識簡”的要求,就須在教材和教學中建立自已的識字和寫字系統。要將澳門文學納入本地中小學課程,兼顧詩詞、散文、小說、戲劇等不同文學門類,從小學、初中到高中區分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的興趣、需要和能力,整體考慮。高三的教材應有足夠的彈性,給學生和學校以多元選擇的空間。由此,澳門中文教育的傳統就可以落實到學校的課程與教學,達至培養青年學生全面的中文素養以及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