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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567—623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文摘行政公職局一、相關政策、決定(一)《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關於政制發展的工作安排..........................................................................................571(二)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572(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577(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579(五)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581二、相關領導講話(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發表談話................................................587(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2012年03月01日)...................................................................589
568(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12年03月01日)......................................................598(四)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凝聚共識穩中求進(2012年3月01日)601三、政制法規(一)立法會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607(二)立法會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609(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611(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613四、修改選舉法例(一)行政長官選舉法...........................................................617(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621
569一、相關政策、決定
571(一)《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關於政制發展的工作安排《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已作出規定。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的良好發展,亦已有力證明,這些規定符合澳門社會的發展實際。特區政府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積極而審慎地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展問題。基於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漸接近,特區政府決定,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明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在需要修改的情況下,如何修改,一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特區政府也持續聽取和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普遍認為,保持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穩定,是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同時也認為,有需要對兩個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進步。特區政府將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堅持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在繼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就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和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問題,提出處理方案,在此過程中,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諮詢。同時,將進一步修改完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等選舉法律,通過完善制度,倡導公平正義的選舉文化,有序而又平穩地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發展。
572(二)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2011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說明。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1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隨著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臨近,特區政府決定把處理兩個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2012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容。特區政府將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堅持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在繼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就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和2014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問題,提出處理方案。2011年11月17日,行政長官崔世安致函吳邦國委員長,來函提出,“考慮到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大體相同,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程序,因此,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是否需要作出解釋,謹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澳門社會對特區政府將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列入施政議程表示廣泛贊同,對於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程序,有不少意見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
573二有關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程序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大體相同,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加以明確,以利於澳門特區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工作順利進行。委員長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可依照有關附件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至於如何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有需要加以明確。為了保證澳門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職權的規定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委員長會議認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是必要和適當的。為此,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以下簡稱解釋草案),依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聽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現將草案內容說明如下:1.關於“如需修改”的含義問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擔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四部分人士組成。附件一還就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產生辦法、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和選舉等作出具體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第一屆、第二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接著規定了第三屆
574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體現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必須符合澳門特區法律地位、符合澳門實際情況、保持基本政治制度穩定等重要原則。同時考慮到隨著澳門社會發展進步,可能需要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的情況,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分別規定,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據此,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如需修改”,應當理解為2009年及以後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因此,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2.關於“如需修改”應由誰確定和應由誰提出修改法案的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體制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予以規定的。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澳門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必須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澳門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一規定,一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二是通過“批准”或“備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決定權。如認為確需修改,根據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原則,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澳門
575特區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這是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對於維護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對於在修改兩個產生辦法時,應當由誰提出修改法案,也是一個需要加以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根據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政制體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同時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因此,立法會議員無論個別或聯名都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據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基於以上所述,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3.關於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適用現行規定的問題如果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屆時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適用什麼產生辦法,需要加以明確。按照“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一規定的現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理應使用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對此,解釋草案第三條按照上述內容作了規定。
57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577(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作如下解釋︰一、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二、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578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現予公告。
579(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會議認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基本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同時,為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的修改。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
580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581(五)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1.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
582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2.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583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3.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
584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585二、相關領導講話
587(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發表談話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作出決定發表談話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嚴格恪守《澳門基本法》,充份尊重澳門特區社會實際和需要,為澳門特區穩步推進政制發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我謹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特區政府將全面、嚴格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享有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次決定,對於澳門特區開展政制發展工作,尤其是著手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具有無可置疑的法律規範效力,澳門特區任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與其相抵觸,都必須符合《決定》所闡述的一系列原則和具體規定。特區政府尤其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指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以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份組成的規定,應當保持不變。對此,特區政府將予以全面落實。特區政府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實《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而穩妥地就“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展開相關的修改程序。特區政府將全力以赴,充份總結首階段工作的經驗,尤其盡快完成此一階段政制發展工作諮詢文件的草擬工作,從而有序地展開全面
588諮詢,與廣大澳門居民一起,共同積極而穩妥地推進特區的政制發展,確保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努力推進“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
589(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2012年03月0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在座談會開始時,李飛副主任已經通報我們這次是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來的,目的是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澳門各界人士作進一步說明,同時也聽取你們的意見,交流我們的看法。李飛副主任介紹了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程序和決定的主要內容,闡述了決定的法律效力,張曉明副主任就如何貫徹落實決定作了簡明扼要的講話。剛才又聽了各界人士的發言。近兩個月來,我幾乎每天都看澳門報紙,閱讀有關澳門政制發展問題的各種報導和文章,關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我瞭解的情況與剛才發言的情況是一致的。這個情況是什麼呢?概括起來就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處理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同時普遍希望能夠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這是共識,有不同看法的是要不要規定兩個“維持不變”社會主流意見認為應保持兩個不變,但也有人希望對兩個產生辦法作根本性的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規定了兩個“維持不變”,那麼,其理據是什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是否得到考慮?我想這是大家關心的一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一段很重要的話,我在這裏讀一下:“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已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這段話為什麼重要?因為它表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決定所遵
590循的原則,同時,決定規定兩個“維持不變”的理據,也體現在這段話之中。下面,我想著重圍繞這次決定所遵循的原則及理據作進一步說明,同時結合澳門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談談個人的看法,與大家交流。1.決定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即遵循合法性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也就是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這應當是大家的共識。那麼,在處理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上,怎麼做到符合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這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方面比較簡單,即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要符合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有關解釋確立的“五步曲”程序。關鍵是實體方面,要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就要深入研究和分析基本法關於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不僅要看具體條文,而且要把基本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從整部基本法來看,它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而政治體制是這套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兩個產生辦法是政治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從具體條文來看,除了決定引用的第47條和第68條外,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從第二任行政長官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人士共300人組成。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27人組成,然後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29人組成”,無論是第二屆還是第三屆及以後,立法會均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上述規定,同基本法其他條文一樣,是一種常態規定,當然可以修改,但從立法原意來講,是希望能夠長期實行的。這一點如果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比較,就更加清楚。香港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都規定了一個普選目標,而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到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這說明香港基本法傾向於在回歸十年之後可以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以循序漸進地達至普選。澳門基本法對兩個產生辦法作出常態性規定,對立法會的規定是“第三屆及以後各屆”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明顯不同,說明澳門基本法傾向於保持兩個產生辦法的
591穩定,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的兩個“維持不變”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的立法原意。講到這裹,我想順便講一講澳門社會十分關注的兩個問題。一個是澳門是不是可以實行普選。對於這個問題,兩個產生辦法要分開來講。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在澳門基本法起草時有一個共同的理解,體現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最後一次會議的工作報告中,原文是這樣說的:“有意見認為應把普選行政長官作為目標加以規定。委員們認為,普選應從澳門實際出發,草案目前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因此,草案的寫法是可行的。”澳門回歸後,何厚鏵先生和其他基本法起草委員也都講過類似的話,澳門報刊也有許多文章反映這種共識。可以說,這個問題是明確的。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眾所周知,這裏的“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指的是將有部分委任議員。我看澳門報刊有許多文章指出,這個規定是應葡萄牙政府的要求寫上的,也是中葡雙方的共同理解。因此,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從來沒有把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作為一個選擇方案,因為這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基本法第68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應當作同樣的理解,因此,可以說基本法已經排除了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我看到澳門報刊的文章,大多數的意見也認為,無論怎樣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都要受到基本法第68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即都不能規定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說明澳門社會對基本法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十分清楚的,因此,立法會能否實行全體議員普選,答案也是明確的。另一個問題是能不能提出一個普選時間表。澳門基本法是在香港基本法之後制定的,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普選目標,正如何厚鏵先生曾經指出的,這絕不是疏忽,而是反映了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及澳門社會的共識。我前面引用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件,也說明了這一點。這不僅印證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希望兩個產生辦法能夠長期實行,而且由於沒有規定一個普選目標,這就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592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同基本法其他條文修改一樣,只能立足於特定時期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修改,以後有需要再作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時間表。正確貫徹落實基本法規定,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應當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地方,就修改什麼,如果一定要設定一個目標,目標應當是任何修改都必須符合澳門的實際,我認為這才是正確態度。2.決定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即遵循適當性原則。澳門回歸祖國後,中央決定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照顧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之所以行得通,就是這套制度切合我國國情,切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就兩個產生辦法來說,從基本法起草時或者是澳門回歸時的情況看,也是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這已經通過十二年來的實踐得到證明。如果要加以理論概括,符合實際情況體現的就是適當性原則。選舉制度要適當,切合一個社會的實際情況,否則就會事與願違。西方有一些機構每年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評分,有些國家採用西方的選舉制度,所以,民主發展得到高分,但這些國家的治理又存在很大問題,所以,國家治理得到低分。為什麼民主得高分、國家治理得低分?依我看來,就是這種所謂的民主制度不適合有關國家的情況,甚至在對抗性選舉政治的催化下,激化了社會種族、宗教、社團等各種矛盾,使國家陷入分裂和動盪。這種例子不勝枚舉。選舉制度適合一個社會的實際情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決定了實際情況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適當性也是一個變化的過程。由法律規定的任何制度要保持符合實際情況,就需要在必要時進行修改,與時俱進,但這種修改一定要根據社會發展進步程度而定,雖然要有一定前瞻性,但不能超越發展階段,搞大躍進。我國有一個成語,叫“過猶不及“,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我們講,基本法規定的兩個產生辦法是切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的實際情況的,那麼,十二年來這種實際情況發生了什麼變化?深入分
593析這個問題很有必要,因為這是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基本依據。行政長官的報告提到,“澳門市民普遍認為,基於近年來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中產階層日益擴大;人口數量和選民人數有較大的增加,廣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參政意識明顯提高,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因此,為了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需要,應在堅持前述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同時行政長官報告也強調,澳門的社會發展進步都是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取得的,要保持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制度的穩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時贊同上述判斷,認為這個看法實事求是,也就是說,根據澳門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對兩個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但這種發展程度還沒有導致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核心規定變得不可行,因此,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要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要維持不變。我很高興地看到,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也是這樣,這說明只要我們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不難取得一致的意見。我注意到,在今年一月特區政府就兩個產生辦法聽取社會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澳門政制發展要走有澳門特色的道路,我很贊同這種觀點,澳門特區兩個產生辦法怎麼規定才適當,其標準只能產生於澳門,就像我們每個人衣服怎麼穿才合身,只能以自己的身體為標準一樣。這也是切合澳門實際情況中應有之義。3.決定強調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遵循穩定性原則。吳邦國委員長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十分強調基本法的穩定,認為這是實現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前提。我理解,強調基本法的穩定,一是講基本法不能輕言修改,二是講要維護好基本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澳門回歸以來的實踐證明,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切合澳門實際,作為這套政治制度組成部分的兩個產生辦法,與時俱進地適時作出修改,也要以
594維護這套基本政治制度穩定為出發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十分豐富的內容,其中包括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而這兩者又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也十分關注這一點。他們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直接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和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不能為了修改而修改,任何修改都要以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穩定為前提,這次決定充分體現了這個精神。我很認真地看了澳門社會的一些不同意見和看法,比如有人看到了澳門選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從而提出大幅度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主張;有人指出了間接選舉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因此,要求取消這種選舉制度等。但也有人指出應當改進和完善間接選舉制度,而不是簡單的取消等等。我想在這裏指出的是,這種討論很好,各種意見都可以表達,都應當得到尊重。上面提到的兩種觀點,好像針尖對麥芒,但卻說明了一個問題,這就是世界上沒有一種選舉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任何制度在實施中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要正視這些問題,要在堅持基本制度穩定的基礎上逐步解決這些問題。4.決定強調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遵循包容性原則。姬鵬飛關於澳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說明中講到,在政治體制方面,從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發展,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制度的原則出發,基本法對特區政治體制作出了規定。這說明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也就是包容性原則,是基
595本法有關政治體制的規定,包括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我看到澳門一家報紙上有一篇文章,引用了鄧小平關於香港人推選出來管理香港的人,左翼要有,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是多選些中間的人的講話,實際上這一講話,體現的就是包容性的原則。在澳門這樣一個多元社會中怎麼做到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在澳門基本法關於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這就是“廣泛代表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直接用了“廣泛代表性”這個概念,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組成,雖然沒有用這個概念,但也同樣體現了立法會要有廣泛代表性的精神。基本法為什麼提出“廣泛代表性”的概念?我看這是因為:第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相適應。澳門是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際上就是一個城市,一個城市的管理與一個國家的管理有著根本的區別,一個城市的管理,更要強調市民的廣泛參與,體現均衡參與。第二,與澳門的多元化資本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多元化社會要能夠存在,就需要有包容精神,要能夠確保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立法機構中有其代表,有正式的渠道來表達他們的利益和訴求。第三,與澳門的政治文化特點相適應。澳門地方很小,社群和諧相處,不宜搞對抗性選舉政治,適宜通過制度安排使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有廣泛代表性,做到各方面都心情舒暢,實現社會和諧。怎麼做到有廣泛代表性?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方面,基本法具體規定為由四個界別組成,在立法會方面,基本法具體規定為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澳門回歸後已經進行了兩次行政長官選舉和三次立法會選舉,實踐證明基本法的規定是能夠做到有廣泛代表性的,隨著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應當是使之能夠保持有廣泛代表性,而不是改弦更張,另起爐灶。現在澳門社會有人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說成“小圈子選舉”,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澳門社會達成的廣泛共識,經全體人大審議通過後,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要憲制安排,從尊重歷史、尊重基本法的角度來講,不能貼這樣的標籤,而且選舉委員會目前的人數雖然只有300人,但由於它具有廣泛代表性,這絕不是所謂的“小圈子選舉”。我知道講這個話的人當中,也有選舉委員會成員,說明選委會內各種政見的人都
596有,很有包容性的。但我想提出一點,我們尊重各種觀點和意見,但同時也希望各種觀點和意見都不要去損害基本法的權威地位,因為基本法是澳門居民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就像這個會場的屋頂為我們遮風擋雨,可以讓我們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但我們不能利用這種自由把屋頂掀掉。此外,我也看到了一些人對立法會的間接選舉制度有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已經明確,這次修改兩個產生辦法不改變立法會由三部分議員組成。如果是對間選制度中某些具體選舉辦法有意見,特區政府還要就修改進行公開諮詢,凝聚社會共識。我希望澳門社會能夠理性地探討間接選舉制度完善問題,這當中,是不是有這樣三點需要加以考慮:第一,尊重歷史。澳門的間接選舉制度有特殊的歷史背景,這個大家比我還清楚。簡單來說,就是澳門的社團在歷史上曾經是澳門居民自強、自立、互助的紐帶,寄託著歷代澳門中國居民的感情,因此,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一樣規定功能團體選舉,而是規定了以社團為基礎的間接選舉。第二,著眼未來。正如行政長官報告所提出的,隨著澳門的發展進步,社會越來越多元化,怎麼能夠適應這種發展,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在立法會中都有他們的代表,這需要有一種適當的制度,這種制度也就是間接選舉制度。第三,與時俱進。要保持間接選舉制度,就要發揚其長處,改進其不足,使這種制度不斷完善。改善具體的選舉制度,主要是澳門本地立法所要處理的問題。5.決定強調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遵循目的性原則。中央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內容十分豐富,其根本出發點和目的可以歸結為兩條,一是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與領土完整,二是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2009年胡錦濤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10周年時發表的重要講話強調指出,中央政府對澳門採取的任何方針政策措施,都始終堅持有利於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澳門全體市民的福祉,有利於推動澳門和國家共同發展的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上述四條原則,歸結到最後,就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要有利於保持澳門
597的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目的性原則。兩個產生辦法要不要修改,怎麼修改,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從更大方面來講,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維護國家主權,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次決定,是綜合考慮到澳門社會的各種情況,並且在深入研究和分析澳門社會各種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是最有利於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的安排。以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的進一步說明,和行政長官報告中闡述的澳門政制發展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一致的。這次決定對澳門回歸以來政治體制運作經驗進行了全面的總結,指明了未來發展方向。最後,我還要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為下一步討論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方案提供了基礎。兩個產生辦法涉及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每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提出自己的政治訴求,這是一個民主社會正常的現象,但最終確定的制度只能有一個,這就要求有關制度要兼顧到各方面的訴求,找到最大的公約數,達成最廣泛的共識。希望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在決定的基礎上,共同努力,求同存異,形成一個有廣泛民意支持的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推進澳門民主政治制度向前發展。
598(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12年03月01日)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飛2012年2月29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重要決定。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和我專程來澳門,出席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聯合主辦的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主要目的是與澳門各界人士進行溝通交流,增進對決定內涵的理解,以更好地加以貫徹和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昨天下午已經公佈了,今天也印發給各位,我相信大家都已經看到。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要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要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作適當修改。上述決定內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深入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從法律程序上來講,2月7日,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2月17日,委員長會議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的報告並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議程,並同時徵求國務院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2月27日,本次常委
599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審議了行政長官的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的意見,28日下午召開的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提出了這一決定草案及其說明,經過2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29日下午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高票獲得通過。從實體內容上來講,大家可能已經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與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是一致的,我想在這裏特別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內容時,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得到高度重視和充分尊重,是作出有關決定的重要考量,同時也綜合考慮了其他因素。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決定,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一個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檢視澳門基本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立足於澳門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實際情況,著眼於確保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效運作,著眼於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從大局出發,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審慎作出的重大政治決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作出決定後,無論是中央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都要加以貫徹和落實,這就涉及如何認識和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我看是不是要把握以下三點:第一,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權對特定事項作出決策和處理的行為。從性質上來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修改法律的決定,比如,201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這種修改法律的決定屬於創制立法行為,可以創設、補充和修改法律。另一種是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不創設或改變法律規定,而是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解釋的規定,依法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因此,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問題作出決策的行為。
600第二,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憲制權力。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決定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憲制權力,這一權力包括相輔相成的兩個組成部分,一是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二是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次決定,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要維持“兩個不變”,在此前提下,可以作適當修改,這不僅有利於澳門社會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凝聚共識,而且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奠定基礎。第三,這次決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責而作出的決定,在內地通常稱為法律性決定,具有無可質疑的法律效力。這次決定是在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後作出的,實際上也是對澳門社會前一階段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討論作出了權威性的結論,把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上升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主導原則,即對澳門社會下一步討論提出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具有約束力,也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批准和備案權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在決定規定範圍內提出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給予批准和備案。我相信通過深入認識這次決定的法律地位及其豐富內涵,我們一定能夠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貫徹好、落實好,在澳門社會廣泛凝聚共識,提出符合決定內容、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從而圓滿地完成澳門政制發展的處理工作。謝謝各位。
601(四)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凝聚共識穩中求進(2012年03月01日)凝聚共識穩中求進――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既為處理這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下一階段開展有關工作指明了大的方向。藉此機會,我就如何貫徹執行好上述決定談三點看法。第一,要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是在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廣泛凝聚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要把上述決定貫徹和落實好,同樣需要澳門社會進一步凝聚共識。一是依法辦事的共識,就是要自覺遵守和執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規定,無論在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實體內容還是修改程序方面,都不能偏離甚至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二是因地制宜的共識,就是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澳門本地的經濟發展、政治體制、歷史淵源、文化傳統、社會環境等多方面因素,選擇相適應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而不能簡單模仿或照搬照抄別的國家或地區的選舉模式。這是政制發展的基本法則。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一再證明,適合的才是最好的,澳門同胞要充滿自信地走出一條符合穩中求進的共識,就是要著力保持澳門現行政治體制的穩定性,在有關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而不能急進、冒進。這是此次處理政制發展問題的總基調。這裏有需要澄清一個概念問題,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政制發展”不是一個“無限發展”的概念。從外延上講,它不是要對基本法規定的整個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包括涉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關係的體制安排以及特別行政區內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產生辦法及其相互關係在內的基本制度,作全
602面審視和修改,而只是限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局部修改;從內涵上說,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也不是每屆都要修改,而是在有需要時才進行修改,這一點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已經有明確規定。在全社會進一步凝聚和深化這幾點共識,有助於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也有助於我們妥善處理好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涉及的各種具體問題。第二,要精心設計有關具體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明確了“兩個不變”,即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同時,上述決定也留出了“可適當修改”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可以作哪些修改,改到什麼程度算適當,則是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從前一階段特區政府廣泛聽取澳門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具體問題:一是行政長官選委會增加多少人及新增加的部分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二是立法會議員增加多少人及新增議員如何分配?三是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四是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上述問題有些要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修正案中加以明確,有些要在下一階段本地立法中加以規定;有些在社會上已基本形成共識,有些還有較大分歧和爭議。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深入研究、集思廣益,在此基礎上形成有較多認同的具體方案。研究提出這些具體方案同樣要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確定的有關原則,就是要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符合“四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第三,要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澳門回歸以來,實現了經濟繁榮、民生改善、民主發展和社會事業的全面進步。除了這些驕人成就外,令澳門這個古老商埠、濱海小城散發出獨特魅力和令人稱羨的地方,是它的寧靜和諧的社會氛圍。在澳門,沒有政黨紛爭,有的是
603社團合作;沒有族群糾葛,有的是和睦互助;沒有階層分化,有的是社會共融。廣大澳門居民素有的愛國愛澳光榮傳統,與“講團結、謀發展、求穩定、促和諧”的時代呼聲和“識大局、顧大體、求大同、存小異”的協商精神有機融合在一起,是促使澳門“和氣生財”、日益興旺發達的精神財富,也是澳門政制發展工作必將順利推進的有利條件。我們希望並相信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立法會議員,也無論來自哪個社會界別,包括專家學者和大眾媒體,大家都能夠積極參與、理性討論,在群策群力、有商有量的社會氛圍中順利完成修改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一重要工作,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添寫新的華章!謝謝大家!
605三、政制法規
607(一)立法會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1/2012號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通過本決議。獨一條通過修正案(草案)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本決議已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通過。命令公佈。立法會主席劉焯華
608附件(獨一條第一款所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115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15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609(二)立法會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2/2012號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通過本決議。獨一條通過修正案(草案)一、通過載於本決議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本決議已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通過。命令公佈。立法會主席劉焯華
610附件(獨一條第一款所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一、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由3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14人間接選舉的議員12人委任的議員7人二、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611(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第39/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發佈。行政長官崔世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1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115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15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5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613(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第40/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發佈。行政長官崔世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四十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6月30日
61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予以備案)一、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由3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的議員14人間接選舉的議員12人委任的議員7人二、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615四、修改選舉法例
617(一)行政長官選舉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條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由第3/2004號法律通過、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條以及附件一修改如下:“第八條組成一、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四百名人士組成。二、......第十九條選舉方式一、具有投票資格的每一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由最多二十二名已被登錄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投票人行使。二、......
618三、......四、......五、......六、......七、......八、......九、......第二十四條候選人的出缺一、......二、......三、......四、......五、......六、(廢止)第四十一條提名方式一、任何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二、......三、......四、......
619第六十條選舉標準一、......(一)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由投票人進行投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獲分配的名額;(二)(原(三)項)(三)(原(四)項)二、......––––––––––附件一(第八條第二款所指)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一、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二、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一)文化界二十六人;(二)教育界二十九人;(三)專業界四十三人;(四)體育界十七人。三、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一)勞工界五十九人;(二)社會服務界五十人;
620(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四、第四界別共五十人:(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第二條生效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立法會主席劉焯華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簽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崔世安
621(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條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由第3/2001號法律通過、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第十四條直接選舉透過普遍、直接、不記名和定期的選舉,為第四屆立法會選出議員十二人;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議員十四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第二十一條間接選舉透過間接、不記名及定期的選舉,為第四屆立法會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人;為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選出代表下條所指選舉組別的議員十二人,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修改者除外。
622第二十二條選舉方式一、第四屆立法會間選議席按下列選舉組別產生:(一)......(二)......(三)......(四)......二、第五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間選議席按下列選舉組別產生:(一)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產生四名議員;(二)勞工界選舉組別產生兩名議員;(三)專業界選舉組別產生三名議員;(四)社會服務及教育界選舉組別產生一名議員;(五)文化及體育界選舉組別產生兩名議員。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選舉組別,由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相關界別的選民登記冊內的法人組成。四、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二十二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五、(原第四款)六、(原第五款)七、不得簽署一份以上第五款(一)項所指聲明書,否則該等聲明書無效,而相關法人不得因此更換或替補投票人。八、(原第七款)九、(原第八款)十、(原第九款)
623第二十四條選舉標準將選票轉為議席是按照第十七條所載的規則為之。第四十三條提名委員會及候選名單一、......二、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載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組成,如以該百分率計算所得數字並非整數,則以上一個較小的整數為準。三、......”第二條生效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立法會主席劉焯華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簽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崔世安
625《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625—643從救濟到公益:澳門慈善發展觀察婁勝華*中西交融、新舊共存是澳門的城市特色,同樣也可以視作為澳門慈善業的基本色調。在澳門,慈善業伴隨著治權移轉與城市發展而不斷變化,從前殖民時代以救濟為主到回歸後公益服務主導的新發展,可謂歷久而彌新。然而,面對慈善環境的改變,尤其是博彩經營權開放後澳門經濟飛躍式增長導致政府收入暴增,從而極大地提升了政府自身的“慈善”能力,而回歸後作為落實“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而成立的特區政府樂意回應市民的民生需求,於是,政府直接供給“慈善”對民間慈善救濟產生了某種抑制或擠出效應,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澳門慈善救濟的黃金時期已經過去,而民間慈善組織正在迎接一個公益服務的新時代。一、慈善環境劇變:政治轉型與財富急增作為移民城市,澳門歷史上接納了來自中國內地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移民,其中,多數移民具有難民特徵,所以,澳門一度被稱為“難民社會”。大批脫離原居地的移民(尤其是難民)進入澳門後,對社會救濟及民間慈善產生了強烈的需求,從而催生了大量的民間慈善救濟團體。在至今仍然活躍的慈善團體中,西式慈善組織仁慈堂成立於1569年,延綿400餘年,而華人慈善組織鏡湖醫院及同善堂分別成立於1871年與1892年,同樣屬於“百年老店”。可以說,慈善團體在澳門有著悠久的歷史,並承擔起重要的社會賑濟功能。然而,自1999年澳門特區成立,尤其是2002年博彩經營權有限開放以來,澳門的慈善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作為按照“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而成立的特區政府,其性質發生了迥異於前朝的變化。它不再是一個外來的殖民政府,作為由本地*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教授兼課程主任。
626居民組成的政府不可能像外來政權那樣無視社會訴求,實際上,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非常樂意回應本地居民的民生訴求,尤其是弱勢群體的需求。與此同時,居民的身份也發生了轉變,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不再是單純的管治與被管治關係,而是作為政治主體,享有《澳門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政府有責任回應與保障居民權利的落實,況且居民與政府溝通的語言障礙1已經消除,因此,居民在遇到了民生問題時,不再像過去那樣更多地選擇向民間慈善組織求助,而是直接求助於政府部門。其次,2002年特區政府實行博彩經營權分散化改革,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內地推出赴港澳“自由行”政策,從而刺激澳門經濟出現跳躍性發展,本地生產總值(GDP)連年大幅度增長。與此同時,失業率由回歸初期的6.8%(2000年)迅速下降到2.5%(2011年),基本實現了全民就業(參見圖1)。圖1 2000-2011年澳門經濟增長與失業率下降情況經濟發展加上全民就業,推動澳門居民人均GDP與收入中位數都出現較大幅度上升(參見表1)。2006年人均GDP更超過香港,至2011年達到531,723元(澳門元,下同),位居亞洲前列。就業人口月收入中位數從1999年的4,920元躍升至10,000元,其中,本地就業居民收入中位數為12,000元。1.在澳葡時代,居民需要以葡語與政府溝通,而華人居民大多不諳葡語。
627表1 澳門居民人均GDP與收入中位數統計(澳門元)年份人均GDP收入中位數1999年117,0554,9202000年119,4204,8222001年120,0634,6582002年127,9354,6722003年142,3144,8012004年179,4785,1672005年197,6735,7732006年232,7256,7012007年278,6487,8002008年307,8618,0002009年317,5578,5002010年421,3129,0002011年531,72310,000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可以說,澳門社會經濟面貌已經發生了迥異於回歸前的根本性變化,一個財富豐裕的時代已經來臨。經濟發展、機會充裕與財富增加,一方面降低了社會成員陷入貧困的機率,另一方面保證了政府擁有充裕的財力實施民生政策,特別是可以加大援助社會弱勢群體的投入強度。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援助可分為制度性援助與臨時性援助兩種方式。制度性援助方面,實行全職低收入受雇人士的經濟補貼制度,作為全職雇員的本地居民如每月收入不足4,400元,可向政府申請收入補貼差額。實行最低維生指數制度與三類弱勢家庭2援助制度。自2012年起,上述兩項制度受惠群體的發放金額均得以調升。最低維生指數,一人家團由3,000元調升至3,200元,二人家團由5,210元調升至5,920元,餘皆類推。三類弱勢家庭的援助金亦獲調升,其中,學習活動補助(就讀幼稚園者每人150元、就讀中學者每人300元、就讀大2.所謂三類弱勢家庭是指單親家庭、殘疾人士家庭與長期病患者家庭。
628學者每人450元)、殘疾補助(在澳門無親屬的獨居者800元、在澳有親屬者者600元)升幅均為50%,護理補助(在澳無親屬的獨居者600元,在澳有親屬者400元)升幅一倍。臨時性援助方面,因應通貨膨脹對貧困家庭的影響程度更大的情況,特區政府不時以特別津貼等形式援助生活困難群體。如,2012年將困難家庭的援助金多發放一次;向三類弱勢家庭發放特別補助和特別生活津貼;豁免社屋住戶全年租金;將原本到期的合資格社屋輪候家庭臨時住屋補貼計劃延長一年。該項計劃規定,1-2人家庭每月獲發補助1,250元,3人或以上家庭每月獲發補助1,900元。實際上,弱勢群體不僅可以有特別的援助政策,還可以享受面向全體居民的普惠性福利政策。例如,現金分享、稅費減免及各種補貼等。自2008年起,特區政府連續幾年實行現金分享計劃,直接向居民派發現金。2008年,永久性居民獲發5,000元,非永久性居民獲發3,000元。到2011與2012年,分別增加到7,000元與4,200元。在稅費減免方面,特區政府推出多項稅務寬免政策,包括職業稅、房屋稅等。此外,特區政府出臺惠及全體居民的多項補貼政策,例如,2012年每個住宅單位的電費補貼由原來的150元/月提升到180元/月。在實施15年免費教育的基礎上,為鼓勵居民持續進修,每位合資格的居民3年內獲發持續進修津貼5,000元。在讀學生每年獲發1,500-2,000元不等的書簿津貼。政府主動承擔擴大居民社會福利供給的責任,不斷加大惠民政策投入,尤其是對弱勢群體予以持續的高強度額外援助,從正面講,有利於減少貧困人口,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共用。然而,對於民間慈善組織來說,卻產生了多重影響。從理論上講,政府福利支出的大幅增加有可能對民間慈善組織的生存空間產生部分抑制,即所謂的“替代效應”或“擠出效應”。比如,民間慈善的救濟對象持續減少。據統計,目前澳門失業人口僅幾千人,領取政府援助金、居住在政府社屋的家庭也不過6,000多戶,約佔全澳總人口約5%。與此同時,政府慈善性支出的增加同樣可能產生“溢出效應”,使得慈善團體更容易獲得慈善資源,豐沛的政府資源輸入民間慈善機構,從而改變了長期以來慈善資源不足的窘境。然而,從反面看,卻也確實降低
629了慈善機構的募款意欲與能力。再如,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製造巨額社會財富從而間接增加慈善組織獲取資源的機會,而同時卻導致人力資源緊張與競爭,民間慈善機構人才流失嚴重,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慈善服務素質的不斷提升。可以說,回歸後慈善環境的改變為澳門慈善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戰。因應新的慈善環境,慈善組織及其提供的慈善服務也發生相應的變化。二、資源輸入與制度刺激:慈善公益組織發展的新動力澳門素有“社團社會”之稱,以社團數量多、密度大而聞名。在眾多社團中,慈善團體以其源遠流長、精英彙聚、地位顯要而著稱。作為澳門的社團類型之一,慈善團體的數量及所佔全部社團的比例並不突出,很難與趣緣性團體等相比,然而,其發展卻較為平穩。由表2不難看出,截至2011年底,澳門有慈善類社團172個,佔全部社團總數的3.3%。如果以回歸(1999年12月)作為時間界線的話,無論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慈善類社團所佔全部社團的比重變化並不明顯。回歸前,慈善社團65個,佔3.77%;回歸後的12年間,慈善增加107個,佔3.13%,與回歸前相比,下降了0.64%。相比較其他類別社團,慈善社團在所有類別中屬變動最為輕微的一類,與其他類型社團的“蓬勃”形成一定程度的反差。表2 社團類型及慈善團體的結構變動情況分類1999.12.31之前2000.1.1-2011.12.31結構變動(+、-%)數量結構(%)數量結構(%)1.工商類915.283229.42+4.142.工會類995.751313.83-1.923.專業類623.601504.39+0.794.教育類462.671394.06+1.395.文化類24114.0061217.89+3.89
630分類1999.12.31之前2000.1.1-2011.12.31結構變動(+、-%)數量結構(%)數量結構(%)6.學術類784.5342512.43+7.907.慈善類653.771073.13-0.648.社區類854.941414.12-0.829.鄉族類1156.681564.56-2.1210.聯誼類1076.2136310.61+4.4011.體育類46026.7169120.20-6.5112.宗教類20912.141233.60-8.5413.政治類70.41330.97+0.5614.其它573.31270.79-2.52總數1,722100.003,420100.000.00資料來源:根據澳門身份證明局社團登記資料及《澳門特區公報》分類統計。與慈善社團發展的穩定性相比,影響慈善社團發展的動力卻發生了新的變化。如果說回歸前慈善社團的發展是由需求拉動的話,那麼,回歸後澳門慈善社團的發展卻是由供給為主導而推動的。回歸前,尤其是進入後過渡期之前,澳門社會經濟處於低度發展期,加上作為管治者的澳葡政府未有切實承擔公共物品的供給責任,因此,民眾(尤其是華人社群)對民間慈善需求較為殷切,從而為民間慈善社團的產生與發展創造了足夠的動力。正是慈善需求的始終存在導致慈善類社團沒有像某些其他類別社團那樣成立時轟轟烈烈卻往往曇花一現、難以持續,而是可以平穩發展。進入特區時期,雖然慈善需求仍然存在,但是,如前所述,經濟發展帶來的財富效應加上特區政府不斷推出民生政策回應居民慈善性訴求,從而部分吸收了居民的慈善性訴求。更為重要的變化是慈善訴求對象的改變,民眾慈善性訴求由民間慈善社團轉向特區政府。然而,特區政府並不可能在短期內建設慈善供給管道與設施,倘若如此則勢必對民間慈善團體的慈善供給產生衝擊。於是,政府採取了通過向慈善團體輸入資源服務居民從而間接回應居民訴求。在此新的制度
631安排下,現有的慈善團體開始改變資源取得方式,從過去主要依靠自籌或向服務者收費的收入模式轉向由政府資助或直接買單,從而使慈善團體的資源更有保障、服務更趨穩定,避免了現有慈善團體可能因為資源缺乏而面臨生存威脅。與此同時,政府對慈善團體的資源輸入一定程度上產生了鼓勵慈善團體產生的社會效應。正是因為成立慈善社團可以取得政府資助,客觀上刺激了社會人士成立新慈善社團的意欲。除了政府慈善資源輸入的動力因素外,另一個推動澳門慈善團體發展的動力是選舉制度的特別設置。按照澳門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選舉與立法會選舉)的規定,慈善界(社會服務界)作為間接選舉中的一個界別分組可以通過將慈善社團登記成法人選民參加立法會議員選舉,以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該項特別的制度安排導致某些有心參政者往往選擇通過成立慈善團體的途徑進入特區政治系統。可以說,正是上述兩大動力因素部分抵銷了回歸後居民財富增長對慈善需求減弱以及政府慈善資源高強度的社會投放對慈善團體的衝擊,從而保障了慈善團體仍然能夠維持輕微下降的發展態勢。三、慈善組織的結構:雙層二元澳門民間慈善組織經歷漫長發展過程逐漸形成目前雙層二元的組織結構。慈善組織的雙層二元結構有兩層含義。首先,在層次結構上,澳門民間慈善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社團層次,往往以社團法人形式存在;另一個層次是由社團管轄的慈善公益機構,通常在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牌照(准照)後運作。前一個層次屬於管理機構,負責籌集慈善款項、招募員工及義工。由於澳門慈善社團往往相容慈善功能以外的社會功能,甚至包括參加選舉的政治功能,因此,較多地與政府及社會各界接觸與聯繫。而後一個層次屬於運作機構,即具體提供慈善性服務的機構,功能較為單一或專業化。參看圖2所示。
632圖2 澳門慈善公益組織的結構示意圖資料來源:自繪。以澳門街坊總會為例,作為綜合服務團體的街坊總會開辦有30個公益服務機構,如頤康中心、家庭服務社區中心、清潔外展隊、青年服務隊等,提供涉及長者服務、社區服務與青少年服務等廣泛的慈善性服務。從組織結構看,各服務機構歸街坊總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管理,其與理事會構成兩個層級,即社團層級的街坊總會及其管轄下的專責提供慈善性服務的運作機構(中心、隊、所等)。街坊總會作為澳門的巨型社團之一,其結構並非特別。其實,澳門的慈善社團與慈善服務機構的雙層次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即使是規模較小的慈善社團(法人)與慈善機構之間也很少是完全合一的。其次,從民間慈善團體主辦者來看,大致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宗教機構主辦的,另一類則是非宗教的世俗性社團。宗教慈善是澳門慈善業的重要源頭之一,至今依然是澳門民間慈善業的基本組成部分。澳門作為天主教東傳的重要基地,有著“天主聖名之城”稱號。1576年,天主教澳門教區成立,是為遠東第一個天主教教區。而在此之前的1569年,天主教耶穌會士也是後來澳門教區
633第一任主教的賈耐勞(D.BelchiorCarnieroLeitão)在澳門創辦慈善機構——仁慈堂(SantaCasadaMisericordia),從事面向貧民、窮弱孤寡及兒童的救濟性慈善服務,陸續開辦了貧民醫院、麻瘋病院、育嬰堂及婦女收容院等機構。仁慈堂歷經400餘年,其慈善救濟活動延續至今。除仁慈堂外,天主教還陸續開辦了多個慈善機構,提供醫療、教育、家庭關愛等多種慈善公益服務。其中,澳門明愛(CaritasdeMacau)3是最重要的天主教慈善機構,其前身為1950年代初由陸毅神父(Fr.LuisRuizSuarez)創立的利瑪竇社會服務中心(CentroSocialMateusRicci)。1971年,利瑪竇社會服務中心成為澳門天主教教區屬下機構,並加入“國際明愛”(CaritasInternationalis),易名“澳門明愛”。此後其服務範圍日益擴大,目前提供安老服務、復康服務、教育服務、家庭及幼兒服務、青少年及社區服務、弱能人士教育服務、傷殘人士駕駛訓練、輔導熱線、露宿者宿舍、社會重返服務、勞工服務、暫居服務等多元化慈善公益社會服務。除了天主教外,基督教同樣開辦了多個慈善服務機構。基督教主辦的慈善機構及服務中,較為人知的有基督教會宣道堂(1950年)開展的社會救濟服務,基督教聯會(1990年)開展的醫療、教育及社區老人服務,循道衛理會澳門堂(1989年)提供的單親家庭服務,聖公會澳門服務處(1997年)提供的青少年服務及義工訓練,基督教青年會(1994年)面向青少年提供的藥物濫用預防與教育,澳門青年挑戰福音中心(1981年)開展的福音戒毒服務。此外,佛教團體及其它宗教團體也提供不同形式的慈善性服務,如佛教青年中心(1991年)組織佛青義工團提供志願者服務。至2011年,澳門的宗教慈善公益機構發展到68個,佔全部機構的34.7%。宗教慈善公益機構可以提供包括家庭服務、兒童服務、長者服務、復康服務、防治藥物依賴服務、社區服務等多領域的社會慈善公益服務,尤其是在戒毒服務與短期食物補貼(食物銀行)服務上。具體可參見表3所示。3.參見澳門明愛網頁,http://www.caritas.org.mo
634表3 澳門慈善及社會服務機構概況(2011年)類型按是否營利分按主辦者分機構總數公營非營利營利政府民間非宗教宗教資助非資助一、家庭服務類社會工作中心666家庭服務中心115611臨時收容中心31134輔導服務機構11112新來澳人士服務111單親網路互助服務5325災民中心111小計82118101230二、兒童服務類托兒所2742231033兒童及青年院舍999社區青年工作隊3123青少年及家庭綜合服務111小計4042242246三、長者服務類安老院舍91913619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5325獨居長者服務5325長者日間中心1917210耆康中心123118524平安通呼援服務111小計252192451764四、復康服務類康復院舍5145日間中心999庇護工廠2112職訓中心444康復綜合服務111教育中心222康復巴士服務2112評估中心111小計125119626
635類型按是否營利分按主辦者分機構總數公營非營利營利政府民間非宗教宗教資助非資助五、防治藥物依賴服務類戒毒康復院舍51246戒毒康復服務111預防藥物依賴服務222114戒毒外展服務2112小計39134613六、社區服務類社區中心13112214短期食物補貼333小計16112517合計141638111411468196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統計資料整理。與宗教性慈善公益機構相比,世俗性慈善機構同樣是數量眾多,服務領域廣泛。至2011年,澳門共有世俗性慈善服務機構114個,佔全部慈善服務機構的58.2%,是宗教團體及政府之外最大的慈善公益服務提供者。世俗性慈善公益機構提供的服務主要集中在家庭服務、幼兒服務、長者服務、康復服務與社區服務方面。世俗性慈善機構的主辦者均為非牟利社團組織,其中,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屬於澳門華人創辦的兩個歷史悠久的慈善社團,各自管理著多個慈善公益機構,包括規模宏大的醫療機構——鏡湖醫院、同善堂診所與藥局,以及教育服務機構等。除了鏡湖醫院與同善堂兩個歷時百年之久的專業慈善社團之外,世俗性社團組織中,街坊總會、工聯與婦聯總會在發展慈善性公益服務方面較為進取。街坊總會(1984年)是目前澳門非牟利社團中設置慈善公益服務機構最多的,其提供的慈善公益服務涉及長者服務、社區服務與青少年服務等多個領域,相對應的公益服務機構分別有長者中心7個、社區中心14個,青年中心9個,共計30個機構。作為雇員利益團體,工聯(1950年)從成立起就將慈善公益納入活動範疇,目前已成為澳門提供綜合性慈善公益服務的主要團體之一,服務範圍涵蓋醫療、就業、老人、青少年、社區、康復、技能培訓等,服務機構30餘個。與街坊總會及工聯
636相比,婦聯總會(1950年)提供的慈善公益服務相對集中在婦兒及家庭領域,主要機構有婦聯家庭服務中心、勵苑、單親網路互助服務、托兒所等。母親會(1959年)同樣較為關注幼兒及長者,現時屬下的服務機構有托兒所、安老院、護理院以及頤康中心,分別提供幼兒及長者服務。除了上述專業性與綜合性社團外,近年還湧現出不少面向特殊服務群體提供服務的社團及機構,如,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面向智障者的啟能中心及啟康中心等;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面向重度智障者的曉光中心;澳門利民會主辦的面向精神康復者的望廈之家及旭日中心;澳門聾人協會面向聽障人士的聾人服務中心;澳門扶康會面向精神病康復者的怡樂軒與面向中、重度智障人士的康盈中心以及面向弱能人士的庇護工廠(寶翠中心)等。由上可見,澳門民間慈善機構版圖從主辦者角度可以劃分為宗教性慈善公益機構與世俗性慈善公益機構兩個部分。而在慈善組織的層次結構上則形成“社團法人(管理)——慈善公益機構(運作)”兩個層次,此即所謂的雙層二元結構。四、慈善組織形態:多元並存澳門雖然屬於微型城市,卻具有悠久的中外交流史。長期的中西交往及碰撞逐漸形成了社會文化巨大的包容性特徵,加上極為寬鬆的結社法律環境,從而導致慈善組織在形態上表現出多元並存的格局。其中,有年代久遠延續至今的古老團體,也有成立不久的新興組織;有本土性的,也有區域性或國際性的;有專業性的,也有綜合性的;有世俗性的,也有宗教性的;有資金型的,也有會員型的;有開放性的,也有封閉型的;有從事救濟服務的,也有從事志願服務的;有接受政府資助的,也有完全自籌資金運作的……形態多樣,不勝枚舉。如果以慈善活動方式、會員及開放程度作分類的話,可以將目前澳門慈善公益社團區分為資金型與運作型,而運作型的慈善公益社團則又可以分為社會共益型與會員互益型兩種類型。具體可參見表4所示。
637表4 2011年與1999年新成立慈善組織比較類型2011年1999年數量增減(+、-)數量%數量%資金支持類(基金會)16.2120.00共益(開放)型綜合服務類1062.5360.07專業服務類212.500.02志願服務類16.300.01小計1381.3360.010互益類(互助會)212.5120.01合計16100.05100.011資料來源:根據《澳門政府公報》(1999)與《澳門特區公報》(1999、2011)統計。從表4對澳門現有慈善公益社團進行的分類以及特區成立以來慈善公益社團類型變化不難看出,(一)資金型慈善公益組織的表現形式是基金會,其以財團法人出現,以基金作為成立條件,本身並不直接從事慈善服務或公益活動,而是以資金支援服務型慈善公益社團的運作,例如,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1984年)。基金會資助對象並不局限於澳門本土慈善公益社團,也涉及境外慈善組織或專案。從資金型慈善組織的發展看,2011年僅有一家基金會(中華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組織成立,且為文化保護單項性基金組織,由此可見,基金會形式是所有各類慈善公益組織中最為穩定的類型。儘管回歸後澳門經濟快速發展,卻沒有大量湧現基金會組織,可能與政府公益資源大幅增加(相反政府卻成立了多項基金,如文化基金、環保基金等)進而對民間資金型慈善組織(基金會)產生一定程度的抑制效應有關。(二)共益型慈善公益組織是以提供慈善公益服務為活動內容的,有會員型的,也有非會員型的。然而,即使是會員型的,其慈善服務對象並不局限於會員本身,而是開放型的,面向全社會。澳門共益型慈善公益社團依照所提供的服務可區分為三類:其一,綜合服務類。提供多元化的產品與服務專案,例如,世俗性慈善社團街坊總會與天主教慈善團體澳門明愛等。其二,專業服務類。面向單一群體集中提供某一種產品或服務,例如,由澳門扶康會主辦的面向重度智障人士提供服務的康盈中心,又或是面向弱能人士提供職業訓練與
638就業服務的寶翠中心(庇護工廠)等。其三,志願服務類。該類公益社團以提供義工(志願者)服務為主,一般並不提供某種有形產品,而是志願服務。例如,澳門社區青年義工發展協會、博青義工會、佛青義工團等。上述三類共益型(開放型)組織構成慈善公益社團的主體,在2011年,其佔各類慈善公益社團的比重超過八成。其中,綜合服務類佔六成以上。就發展趨勢而言,共益型慈善公益社團近年增加較多,2011年新增13個,比1999年增長了四倍多,其中,綜合服務類增加了7個,專業服務類與志願服務類雖數量不多,卻較1999年有突破。(三)互益類慈善社團主要是面向會員提供慈善服務的,與面向全社會的開放型慈善社團相比,具有封閉型特徵,多以福利會或同鄉會形式出現。在澳門,互益慈善團體出現較早,雖然仍然有其生存空間,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在慈善公益類社團中,互益類社團已不佔主導地位,比重亦日益下降。其中,有一些互益性社團開始向公益性社團轉化,如某些同鄉會也向全社會提供慈善服務,每逢年節向會員之外的弱勢人士派發錢物,甚至還有向境外提供慈善服務的。上述有關澳門慈善公益組織的類型劃分只是相對的,實際上,提供綜合性慈善公益服務的社團大多屬於會員型的,前述之街坊總會、工聯、婦聯總會、母親會,無一不是會員型的,卻更多地面向全社會提供慈善公益服務,對於本身會員的服務更多地體現在權益保障與維護方面,而不是慈善服務,會員反而成為慈善的貢獻者,或捐錢物或提供義工服務。這種會員型開放性組織形態才是澳門慈善公益組織所常見的,甚至有些基金會也是會員型組織,卻同樣面向社會。之所以出現這種形態,是與澳門民間社團融合參政、維權、慈善、服務等多種社會政治功能分不開的。五、慈善組織發展趨勢:公益化、國際化與專業化儘管目前澳門慈善組織呈現出雙層二元結構以及形態多樣化的基本格局,但是,慈善組織的變化卻是無時不在的,從慈善環境的改變與慈善動力的變遷角度看,未來澳門慈善組織的數量擴容、結構調整與功能專業化的趨勢將會持續。
639(一)慈善組織數量會續增,而變化主調是結構調整。從民間慈善組織的數量看,一直以來,慈善社團維持平穩發展,未見大起大落,雖然經濟躍升與財富增加導致傳統慈善對象規模進一步縮減,但是,推動澳門民間慈善組織(包括慈善社團與慈善機構)發展的基本動力仍然存在,因此,可以說民間慈善組織數量穩定增加的態勢仍會得以延續。與數量平穩增長相比,民間慈善組織結構的變動會更明顯。一般說來,慈善組織的供給是社會需要的產物,隨著傳統社會救濟對象的減少,救濟類慈善組織生存的空間進一步縮小,即使是現有的傳統救濟性慈善組織也面臨著轉型,或者是將救濟重點轉移到境外而非本土。以澳門著名的傳統慈善社團同善堂為例,雖然其傳統的派米施衣等純粹救濟性活動仍然存在卻漸趨式微,在其提供的慈善服務中,教育與醫療服務已經居於主體。與傳統救濟性慈善組織漸趨式微的情況相反,新興慈善類組織,尤其是公益類慈善組織,卻陸續成立並日見活躍。例如,隨著居民物質生活的改善,對於教育與環保服務方面的需求則不斷上升,因此,與教育及環保服務相關的公益類社團越來越多,一些原本並不提供教育與環保服務的慈善社團也開始提供公益性教育與環保服務,如,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撥款開辦英語、普通話培訓服務,面向青少年提供免費的雙語學習平臺。與此同時,該基金會還因應政府推行15年免費教育政策,將原來向學生發放的助學金改為文教用品津貼。澳門明愛開通慈善再生網,接受捐贈舊貨,擺上網進行拍賣,此一做法的用意在於開闢善款來源管道的同時,通過網路拍賣活動向參與者提供環保教育。公益類慈善組織的湧現更多地表現在解決新興的社會問題,例如,毒品、問題賭徒、性工作者等。面對日益嚴重的濫藥問題,多個以戒毒康復服務為主的專業性公益慈善組織成立並提供相關服務,如獲得2011年社會服務功績獎狀的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S.Y(SmartYouth)部落就是一個面向有濫用藥物傾向及高危青少年傳遞減低傷害資訊及作輔導外展服務的機構,其提供的外展服務時間甚至延伸至深夜。同樣,作為維護性工作者權益的紫藤組織亦開始在澳門提供外展服務。澳門博彩業的繁榮導致問題賭徒增加,相應地,一些社區公
640益社團承擔起推廣負責任博彩及提供問題賭徒矯治服務,如逸安病態賭徒輔助中心。為配合澳門控煙政策,歐漢琛慈善會開設“免費戒煙門診服務”,為市民提供醫護免費評估、戒煙計劃、藥物及心理輔導等服務。面對新來澳人士的快速增加,為協助他們盡快適應澳門生活環境並融入社區生活,街坊總會特別開辦新來澳人士服務部,提供語言、就業、心理等綜合輔導服務。可以說,傳統救濟性慈善組織的萎縮及轉型與因應社會新問題而出現的新興公益慈善組織正在改變著慈善組織原有的結構與版圖,以內部結構調整為主調的慈善公益組織發展趨勢日見清晰。(二)慈善組織的服務對象由境內為主轉向境內與境外並重,境外服務日趨增加。隨著澳門本地慈善救濟對象的減少,一些民間慈善組織開始將救濟對象轉向境外,尤其是內地。與此同時,澳門與內地千絲萬縷的緊密聯繫也為民間慈善組織搜尋救濟對象等慈善資訊以及選擇與開展慈善項目提供了極大便利。尤其是以港澳人士身份在內地各省、市擔任政協、青聯會、海聯會等委員的澳門人士,通過在澳門本地成立慈善團體籌集款項到內地開展各種救濟性服務活動。其實,澳門很多民間慈善組織都程度不同地向內地提供各種不同的慈善救濟服務,而近年面向內地的慈善服務佔各慈善組織所提供服務比重更有逐漸上升趨勢,甚至有的慈善組織並未有在澳門本地開展慈善服務而其全部或大部分慈善服務都面向內地。例如,明德慈善會先後在吉林、河南、廣東等多個省份開展“生命之光”救助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慈善救助圓夢大學”資助貧困大學生、以及治療白內障的“光明行”等多個慈善項目,並得到了各省慈善總會等的配合。澳門樂善行的宗旨就是“讓內地山區貧困學童得到受教育的機會”,方式是捐資興建學校與孤兒院,由其捐建的學校、孤兒院分佈在貴州、廣西、甘肅等貧困地區;又設立育才基金,向貧困邊遠山區的學童提供生活補貼,捐建學校食堂,解決學童食宿困難。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將百萬行4善4.公益金百萬行是由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發起的募款方式,在每年的12月份舉行,2011年募得善款1200萬元。
641款的一半捐贈內地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在基金會內部成立支持內地扶貧助學專責小組,還與清華大學持續教育學院簽署協定,為內地貧困地區開辦遠端教學站;又在貴州遵義等地中小學興建“澳門樓”(綜合教學大樓),改善當地教學條件……可以說,類似的在內地開展救濟服務活動的民間慈善組織在澳門並不鮮見。澳門民間慈善組織的境外救濟服務對象並不局限於內地,一些國際性慈善組織在澳門的分支機構也會通過其國際網路面向國外進行慈善救濟服務。例如,全球宣明會澳門分會主辦“澳門饑饉”籌款活動,以10小時饑饉營、義賣祝福卡等方式,關注東非糧荒,籌款幫助東非災民脫離饑餓困境。2011年“澳門饑饉”活動籌得善款100餘萬元,所籌善款用作援助索馬里、肯雅及埃塞俄比亞等東非地區的糧食保障專案,營救更多東非災民。又如,由澳門扶輪社支援、扶輪青年服務團主辦的澳門親善大使活動,每年遴選出親善大使前往印度、尼泊爾、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作親善探訪活動,探訪當地社區。為了向世界各地難民提供援助,2011年9月16日,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與熱心人士專門組織成立“難民福利會”,籌款開展國際難民的救助活動。實際上,參與國外救濟援助活動並非僅僅局限於國際性慈善機構的澳門分支機構,近年澳門本地慈善組織也積極參與國外慈善救濟服務,除了直接參與像日本311大地震等災難事件發生後的募捐與救助活動外,也參與到非洲等地的醫療、教育等慈善服務。例如,澳門樂善行透過中國扶貧基金會向非洲國家幾內亞比紹捐助醫療設備,其中包括青少年醫療服務設備。澳門心臟基金聯同澳門潮州同鄉會、澳門抗癌慈善會等多家慈善團體舉行義賣活動,將籌得的善款及捐贈品(礦泉水、速食麵、消毒藥品等)送往泰國紅十字會,協助受水災影響的泰國災民。此外,也有本地社團通過加入區域性或國際性慈善公益組織而提供國際性公益服務,例如,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通過加入亞洲志願服務發展協會(NVDA)成為其常務會員,從而為澳門志工提供國際志願服務的平臺。可以說,參與國際性慈善救濟服務活動已經成為提升澳門民間慈善組織國際化程度的有效途徑。
642(三)慈善組織的融合型功能持續分化,專業服務、個案服務與志願服務增加。如前所述,由於歷史原因,一些澳門慈善社團曾發展出融合性功能,甚至出現了“擬政府化”現象。5例如,鏡湖醫院慈善會作為最悠久的澳門華人慈善社團,其一度曾作為澳門華人精英的議事機構,代表華人社群與澳葡政府進行溝通與交涉。可如今,鏡湖醫院慈善會非但早就沒有了上述代表性功能,甚至連傳統的施衣派米等救濟性活動亦已退出,而是越來越專注於醫療、教育服務的供給,成為純粹的非牟利慈善社團,其中,轄下的鏡湖醫院更發展成為澳門本地最重要的非牟利醫療服務機構,與政府公立醫院(仁伯爵綜合醫院)一起承擔向澳門居民供給醫療服務的職責(參見表5),其專業化水準亦顯著提升。表5 澳門兩大醫療機構醫務活動比較(2010年)項目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病床數549500入院病人數17,22823,661出院病人16,51024,155總門診人次511,8251,071,053其中:門診320,633968,306急診191,192102,747外科手術7,2347,378資料來源:澳門衛生局網站及鏡湖醫院慈善會網站。表5顯示,作為民間非牟利醫療服務機構,鏡湖醫院在多項醫療服務指標上都超過政府公立醫院。就專業水準而言,鏡湖醫院擁有具先進技術水準的醫療設備及醫務人員,可以從事複雜的高端醫療手術。5.澳門民間社團的“擬政府化”指的是社團像政府那樣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物品。具體論述可參見拙著《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
643與鏡湖醫院慈善會相比,澳門街坊總會、工聯等團體的融合性功能更為複雜,涉及利益維護、社會服務、政治參與等多個領域。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導致民眾需求的高級化與個性化,街坊總會與工聯同樣面臨著如何提升公益服務的專業化水準以及個性化服務。因此,融合性功能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街坊總會與工聯目前的做法是,一方面,逐漸將政治性功能適度分離,分別成立群力智庫(2011年)與聚賢同心(2011年)兩個論政性團體,專注於公共政策及與參政相關的事務;另一方面,通過招聘專業人員(如社工)及對現有人員進行增值性培訓,不斷提升屬下公益服務機構的專業化與個性化服務水準。可以說,類似街坊總會與工聯那樣以培訓方式提升員工專業技能的做法在以公益服務為主的慈善公益組織中較為普遍,且培訓導師的來源以香港為主。另外,赴港、台等地進行實地參訪也是較受歡迎的培訓方式。至於個案輔導及服務,被越來越多地引入到單親家庭服務、戒毒服務、康復服務以及青少年服務之中,在一些公益服務機構中,已經成為基本方式。而在志願服務方面,長期以來,澳門義工以志願方式提供非物質性服務,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慈善公益組織人力資源短缺問題,志願服務也已經成為澳門慈善公益服務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隨著回歸後經濟發展所引起的全社會人力資源緊張,全職工作者可以抽出時間從事義工工作的越來越少,慈善公益組織的義工隊伍穩定性受到影響。與此同時,社會急速發展導致對志願服務的需求規模擴張。為此,政府在2012年施政報告中明確表示,要增撥資源,並推出青年義工計劃,設立傑出青年義工獎項,鼓勵志願服務活動。從目前澳門義工組織發展情況看,大型提供公益服務的團體都設有義工隊,與此同時,專業性義工團體也不斷湧現,如澳門愛心志願者協會、義務工作者協會、教師志願者協會、澳門志願者總會等,還有不少設在企業內的義工組織,如美高梅(MGM)、澳電(CEM)等。總而言之,隨著慈善公益環境的改變,澳門慈善公益組織及提供的慈善活動內容與方式同樣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而慈善組織結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慈善服務的專業化與公益化將越來越成為未來發展的基本趨勢。
645《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645—660澳珠區域醫療合作初探*區耀榮**、陳慧丹***一、前言一個政策領域的一體化會推動另一個相關政策領域的一體化1,尤其在現今區域經濟融合大趨勢下,這種溢出效應(Spillover)會越來越明顯,也就是說市場一體化的影響將會幅射到社會各個層面,推動着社會政策領域的融合。就澳門而言,自2004年《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稱“CEPA”)實施以來,澳門特區與內地省市,尤其與鄰近城市珠海的經貿往來更加頻繁,在珠海從事貿易生意、創業、旅遊、甚至居住的澳門居民人數不斷上升,在珠江三角洲朝一體化發展的前景下,相信這個趨勢在未來還會持續下去。根據溢出效應的推論和外國的發展經驗,經濟發展一體化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公共服務一體化,否則經濟便難以進一步發展,影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事實上,為進一步落實CEPA,2011年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亦明確規定以推進公共服務銜接、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為目標。對於經常往返澳珠兩地的澳門人來說,醫療服務無疑是重要且經常使用的公共服務之一。現時,不少合資格的澳門居民正享受著政府提供的免費或低廉的公共醫療服務2,但由於珠澳兩地的醫療保障制度*本文修改自“澳珠跨境醫療合作”研究,其作者包括陳杏娟、錢嘉敏、歐陽進傑。**區耀榮為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同學會理事長。***陳慧丹為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同學會副理事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1.Lindberg,L.andScheingold,S.A.(1970).Europe’sWould-BePolity:PatternsofChangeintheEuropeanCommunity.EnglewoodCliffsNJPrenticeHall.2.這些人士包括合法居留本澳之妊娠、待產和產後婦女、十三歲以下之兒童、持有教育暨青年局發出之學生證的學生、持有教育暨青年局發出之教師證之教師、被疑有和患有傳染病者、吸毒者、惡性腫瘤和精神病患者、囚犯、公職人員及其享受家庭津貼之家屬、有社會福利局發出之貧民紙者、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士。其他澳門居民的收費亦不高。資料來自澳門衛生局網頁,取自:http://www.ssm.gov.mo/design/services/2010/csrv_menu.htm
646不同,在珠海居住或工作的澳門居民便無法享受這種醫療保障,在珠海看病須自行承擔醫療費用,另一方面,本澳公營醫療體系近年亦漸趨飽和,難以應付日益上升的需求3。筆者認為澳珠地域相連,兩地各存在不同的資源和優勢,其中醫療資源的利用和發展上存在一定的互補性,因此,在兩地經濟融合的前提下,如何整合澳珠兩地的醫療資源,解決他們在內地看病的問題,不但有助減輕本澳公營醫療體系的壓力,同時可進一步落實CEPA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對兩地公共服務一體化進程有重要的正面影響。有鑑於此,本文嘗試從“區域合作”的角度出發,參考歐盟及內地的區域醫療合作的經驗,就如何加強澳珠在醫療領域的合作作出探討及建議,冀為減輕本澳醫療問題,同時促進珠海公共醫療服務的發展和澳珠區域合作的進程提供一點政策的思考。二、區域合作與跨境醫療之概念(一)區域合作按政治學者JosephS.Nye對區域定義,其形式的基礎是因地理位置相近而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關係,常用描述國與國之間的一種聯繫4,若從國內地區層面來看,可理解為由於地理位置相近和相互依存關係的地方政府所組成。而區域合作5,簡單來說,是指在政府主導的模式下不同經濟體系之間利用政策和共同措施而在各領域進行之合作,以獲取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此種合作可以政府之間簽訂的條約或協議,或由參與的經濟體系非正式商訂的形式來體現。6雖然區3.《珠海、澳門兩地積極推進醫療衛生一體化建設》,網址: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36657/16606506.html。4.Nye,J.S.(1968).InternationalRegionalism.Boston.5.區域合作在內地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同城化”,指的是一個或幾個相鄰的城市,在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等方面使其融洽為一體的發展。同城化的最大效應在於整合,有效促進區域內外的生產要素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提昇產業結構與生產能力。6.香港特區政府策略發展委員會:《區域合作的進一步發展》,網址:http://www.cpu.gov.hk/tc/documents/csd/csd_ec_13_2006c.pdf。
647域合作常見於經濟方面,但由於區域內的相互依存關係並不局限於某一領域7,故此,區域合作可以涉及多個方面,包括跨境基建及相關軟件、貿易和金融、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犯罪治安等方面。8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地理位置相近和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但與此同時地區之間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制度的不同仍然對區域合作造成障礙,要克服合作上的困難,筆者認為除了政府主導的原則外,區域合作仍要依循以下原則進行:1.互惠互利原則:互利、雙贏,而非單方面的得益或者損失,應是區域合作的重要基礎,所以不論什麼方面的合作,都應該以惠及兩地長期發展需要為原則;2.可操作性原則:區域合作不應該只停留在口號式層面上,而須配合切實可行的方案,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以有效落實共同發展的理念;3.循序漸進原則: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政策領域合作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區域合作亦要採取循序漸進的形式,並以區域一體化為最終目標。(二)跨境醫療跨境醫療(CrossBorderHealthCare),內地稱為“異地就醫”,是區域經濟融合、城市一體化下人口自由流動所必然產生的就醫行為。在共同市場規範下的歐盟,跨境醫療就是歐洲公民到其他成員國使用醫療服務的行為。9在內地,“異地就醫”中的異地是指購買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到保險地區以外的地方;而就醫則是指參保人的醫療行為,所以異地就醫就是參保人到保險地區以外地方的醫療行為。10就澳門而言,居民到澳門境外地區的異地就醫行為可視為跨境醫療。一般來說,跨境醫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11:1.境外居住或工作:隨著城市一體化的進程,不少居民選擇離開原居地到其他地區居7.因此,除了以地理位置來定義區域的概念,有學者亦會根據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共同的文化、語言、宗教和種族背景來區分不同的區域。8.同註9。9.Leidl,R.&Rhodes,G.(1997).Cross-borderhealthcareintheEuropeanUnion.EuropeanJournalofPublicHealth,7,1-3.10.王健、周綠林:“異地就醫管理理論與政策研究”,載於《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9年,第12期。11.戴偉、龔勛:“異地就醫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載於《醫院管理論壇》,2007年,第10期。
648住或過退休生活或選擇到原居地以外的地區工作,這些人士使用當地的醫療服務是跨境醫療常見形式。2.轉介就醫:面對奇難雜症,醫療機構會按情況轉介病人到其他地區的大型醫療機構就診,而部分病人亦會因為當地醫療機構長期治療效果不佳而申請轉外就醫。3.其他類型:例如因旅遊或短期出差期間不適而需要使用外地的醫療服務,傾向享用異地優質醫療服務的醫療旅遊行為等。三、澳門醫療問題與澳珠醫療合作之條件分析除了經濟一體化,本地醫療系統問題亦是導致跨境醫療需求上升的原因。12若從區域合作的角度來看,整合澳珠兩地的資源,對解決本澳醫療問題有很大的幫助。故此,以下部分將會簡述澳門現存的醫療問題,並結合兩地跨境醫療合作的條件如機遇和挑戰等方面的分析,探討兩地醫療合作的可能性。(一)澳門醫療問題1.人口老化本澳老年人口正不斷上升,由2007年的7%大幅上升至2031年的19%、老年撫養比率亦預計由2011年的9%上升至2031年的28%。13老年人口的增加,無可避免會導致醫療服務的需求上升,對澳門醫療系統或多或少會帶來一定的壓力。2.缺乏培養醫生的教育機構、醫護人員不足目前本澳並沒有培養醫科生的教育機構,只有鏡湖護理學院和理工學院提供護理學士課程,是本澳醫護人員不足的原因之一。據12.據統計,現時珠海市第二人民醫院每年接待的70萬名當中,有30%是澳門及境外人士。見註6。13.2010年《醫療衛生統計》,網址:http://www.dsec.gov.mo/。
649統計,在2010年,全澳門一共有1,330名西醫,即每千名市民大約只有2.4名西醫,而在護士方面,全澳門一共有1,536名,每千名市民則有2.8名護士。14在外國一些國家,這個比例相對較高,例如美國、英國、瑞士、葡萄牙的醫生與市民的比例分別為2.4、2.7、3.8和3.815,護士方面則分別為10.8、9.7、15.2和5.6。16而珠海方面執業醫師和護士的每千名市民比例分別為3.0和2.8。17在缺乏醫療教育機構的情況下,本澳醫護人員供應很大程度上是靠內地或以海外學術機構培養的學生支持。舉例說,在2010年,一共有599名政府醫護人員是從內地取得學士或以上的學位,佔整體人數(1,618名)近四成18,撇除護士,相信由內地培養的醫療人員比例會更高,可見內地很大程度上主導着本澳醫生的供應。3.醫療設施不足、投入成本較高在醫療設施方面,以住院床位為例,現時本澳一共有1,172張住院床位,每千人口對應的病床數目為2.1。19而美國、英國、瑞士、葡萄牙的比例分別為3.1、3.3、5.1和3.3。20珠海方面的比例也有3.9。21可見,本澳人均醫療設施仍然相對不足。此外,相對珠海來說,本澳醫療成本亦較為高昂,以培養醫療人員所需的金錢投入為例,現時本澳鏡湖護理學院的護理學士課程,每名學生每年學費為25,000澳門元,四年制課程合共約100,000澳門元。22相反,在內地,以鄰近地區高等教育機構中山大學醫學院的14.同上。15.數據來自OECDHealthData2011,網址:http://www.oecd.org/document/16/0,3343,en_2649_34631_2085200_1_1_1_1,00.html。16.同上。17.2011年珠海《統計年鑑》,網址:http://www.stats-zh.gov.cn/。18.數據來自澳門衛生局網站,網址:www.ssm.gov.mo。19.同註16。20.數據來自OECDHealthData2011,網址:http://www.oecd.org/document/16/0,3343,en_2649_34631_2085200_1_1_1_1,00.html。21.同註20。22.見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網站:http://www.kwnc.edu.mo/。
650護理課程為例,一年學費是5,760元人民幣23,四年課程合共只需約26,000澳門元24,比澳門少近八成。4.醫療服務選擇少、候診時間長澳門醫療市場的規模亦局限了醫療專科的發展,令相關專科醫生亦存在短缺的情況,變相減少了市民選擇不同類型醫療服務的機會。事實上,現時對難以處理的專科病人,政府醫院按情況轉介到鄰近地區的醫療機構醫治,以解決專科醫生不足的問題。選擇不足的同時亦存在候診時間過長的問題。25例如,有立法會議員曾經質詢公立醫院各專科或衛生中心的問診覆診時間由回歸前的一個月到現時普遍達到3至6個月,但看病時間卻只有數分鐘而矣,大大影響醫療服務質素。26(二)澳珠醫療合作之條件分析1.互利條件對澳門而言,隨着近年博彩業的迅速發展,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有顯著的上升,因此政府有能力在醫療領域投放更多的資源,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據統計,政府財政收入由2004年的230多億上升至2011年的800多億澳門元,開支亦由170多億上升至2010年的380多億澳門元,但其醫療開支佔整體開支卻由2004年的10.5%下降至2010年的8.1%,而人均政府醫療開支亦只有5,647澳門元27,與其他國家相比仍有一段距離28,由此可見,在醫療開支方面澳門仍然有較大的上升23.見廣州中山大學網站:http://admission.sysu.edu.cn/zs04/zs04a/23590.htm。24.以人民幣與澳門元的兌換率1:1.2計算。25.事實上,現時特區政府推行的醫療券政策目的之一也是改善公營的醫療候診時間長的情況。26.《李從正詢專科醫生緊缺問題》,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6月19日。27.《澳門統計年鑑2010》,網址:http://www.dsec.gov.mo。28.例如美國的數字為23,992澳門元,日本17,487澳門元,法國為24,484澳門元。資料來源:《2009年世界衛生統計》,網址:www.who.int/entity/whosis/whostat/ZH_WHS09_Full.pdf。
651空間。至於珠海方面,醫療財政資源的投入則相對較少,統計顯示,在2010年,珠海的人均政府醫療開支只有384元人民幣,醫療開支亦只佔政府總開支的3.6%。29然而,珠海的土地資源、人力資源較澳門為多,所以儘管現時醫護人員佔人口的比例與澳門相若,但在開發醫療資源方面,例如培訓醫療人員,興建醫療機構設施方面都較澳門容易,成本亦相對較低。現時據悉約有15%的澳門人在珠海購置房屋30,這些居民都會對珠海的醫療服務存在一定的需求,對珠海醫療機構而言,這亦是開拓市場、增加醫療收入的機會之一。從這個角度來看,兩地在醫療資源使用上與市場發展存在較大的互補性。此外,由於澳門與鄰近珠海使用的語言都是以中文為主,因此推行跨境醫療服務時,不似外國地區那樣由於語言差異而產生溝通問題,共同語言體系可視為澳珠跨境醫療合作的優勢之一。2.面臨的機遇和挑戰CEPA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除了促進了澳門與珠海兩地經濟的融合,同時亦推動了兩地醫療領域方面的發展。根據CEPA規定,澳門可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並可聘用澳門永久性居民為員工;具有一定資歷的澳門醫師亦可在內地執業;在內地全日制醫科畢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符合條件下可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等。31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在醫療方面,更明確規定進一步研究建立醫療機構互助機制,推動衛生資源共享和醫療服務標準化,加強兩地的醫療溝通,完善病人流動機制。與此同時,隨著兩地的交通配套設施日漸完善,澳門居民往內地就醫亦十分方便。根據交通局的資料顯示,將來澳門與鄰近地區可望建立多個一小時生活圈,範圍覆蓋珠海以至廣東省多個城市32,大大減少跨境醫療所需的交通時間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這些安排都為兩地跨境醫療合作機制的建立創造了有利的條件。29.2011年珠海《統計年鑑》,網址:http://www.stats-zh.gov.cn/。30.吳傳明、楊少華:“珠澳同城化的戰略選擇與思考”,《澳門研究》,2010年,第57期。31.《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網址:http://bo.io.gov.mo/edicoes/cn/dse/cepa/。32.澳門交通事務局《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構想(2010-2020)徵集意見文本》,網址:http://www.dsat.gov.mo/ptt/tc/Transportes_Terrestres_de_Macau%282010-2020%29.pdf。
652必須承認,推行跨境澳珠醫療服務合作仍然面對一些挑戰,主要是由於兩地的醫療制度不同,跨境醫療合作上會容易出現協調、糾紛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一個統籌、協調的機制來處理,平衡各方利益。目前這套機制尚未完善建立。四、外地經驗(一)區域合作方面1.歐盟早期,社會領域的合作並非歐盟的改革重點,不過,除著歐盟成員國在經濟領域合作的逐漸深化,在社會領域中開展了對話,以及對歐盟和各成員國內各異的社會政策的協調與趨同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基於各國的制度差異和不同派系對統一社會政策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見33,歐盟在社會領域的合作不得不探索一個突破傳統決策機制的新的合作模式――開放式協作機制,在各種爭論聲中推動各國社會政策的協調和統一進程。概要而言,此機制的特點是,一、要求各成員國就已訂定的行動準則來訂出達成政策目標的時間表;二、按照最佳的實踐情況制定出參考標準,同時根據各成員國的具體情況加以調整;三、採取措施將歐盟的準則融入各成員國的政策中,同時兼顧各國國情的需要;四、建立一個可比較的訊息系統,以定期調控、評估以及平行監督促進相互學習。34總之,此機制被認為是通過“軟法”規管來達到促進各成員國內社會福利政策措施趨同的目標,在追求統一的33.例如,新自由市場模式認為歐盟只需要採取那些確保內部單一市場有效運作的必要政策;趨同模式認為內部市場的經濟和政治力量將促使各成員國的社會福利標準趨向統一,因此任何歐盟層次的干預手段是不必要的;保守社會結合模式則認為,為了保持社會秩序及正常運作,糾正市場失效及促進自由競爭,歐盟的社會政策被認為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而社會公正模式認為,歐盟為了確保公平分配原則的實現而採取的社會政策是有必要的。見Harvey,T.EuropeanSocialLawandPolicy,London:Longman,1998.轉引自內維爾.哈里斯等著,李西霞、李凌譯:《社會保障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47頁。34.丁純、郭欣:“歐盟衛生領域合作與`開放性協作機制´”,載於《南開學報》,2006年,第6期。
653社會政策的標的同時,亦從歐盟各個成員國之間的制度差異出發,確保成員國在執行歐盟政策過程的彈性,容許其在各自制度下作出“微調”,以符合國情需要,以協調、合作的方式代替強制、統一的執行,務求在地區差異大、制度多樣化的政策環境下開闢一條邁向“統一”的改革之路。2.內地不似歐盟,內地的區域合作僅屬於國內層面。然而,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地區之間發展差異頗大,故在內地地方政府間的合作所面對的困難與挑戰並不比歐盟小。但社會發展需要使得區域合作成為必然趨勢,事實上,近年內地各省市亦逐漸發展出一套符合國情需要的合作協調機制。總結來說,內地地方政府間的區域合作機制存在以下特點:一、強調平等互利、合作共治、溝通協商、自願參與等原則,通過對話協作、而非命令控制的方式追求共同利益35;二、按上述原則,通過簽定區域合作協議或行政契約(如“合作宣言”、“合作框架協議”、“合作備忘錄”等)36,通過明確的合意條款來引導各方來支持和履行契約內容,建立軟性的約束機制37;三、合作地區的相關領導就合作領域事宜定期召開會議或設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聯席會議,定期互訪交流,共同磋商區域發展的重要戰略、規劃與執行等議題38;四、加強科學技術的應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39由此可見,與歐盟相似,內地區域合作機制亦試圖通過“軟法”來約束和激勵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行為,以彌補傳統硬性、強制化法規在執行上的不足,彰顯民主、自由、平等、效益等多元價值,藉此發展出一套適應現今利益多元、錯綜複雜的社會環境的公共治理或合作模式,回應時代發展的需要。35.石佑啟:“論區域合作與軟法治理”,載於《學術研究》,2011年,第6期。36.楊愛平:“區域合作中的府際契約:概念與分類,”載於《中國行政管理》,2011年,第6期。37.見註38。38.蔣瑛、郭玉華:“區域合作的機制與政策選擇”,載於《江漢論壇》,2011年,第2期。39.見註38。
654(二)跨境醫療方面1.歐盟方面歐盟的政策是以促進四大自由流動40為原則,目的是建立“內部市場”,促進經濟一體化。41因此,其政策或法律的核心是盡可清除防礙自由流動和自由競爭的障礙,醫療領域的政策亦然。但為了消除成員國對共同醫療政策對國內醫療制度的干預和衝擊的憂慮,歐盟推動了協調性的醫療保障機制:考慮到國情需要,各成員國可保留具體執行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政策的權利,而委員會更多是起着促進和協調的中介作用,與此同時,與歐洲議會、法院一起共同監督醫療保障政策的執行。42雖然歐盟並未形成完全統一的醫療政策,但在協調性的醫療保障機制下,各成員國的醫療合作有了實質的進展,當中包括:要對其他成員國的人口在醫療權利和義務實施國民待遇;實施相關的醫療服務跨境支付機制;促進了醫生和病人的自由流動;使醫療變成一種可“出口”和可携帶的服務。43而有關歐盟的其他具體跨境醫療服務措施,主要包括:(1)採用統一的歐洲健康保險卡經過長時間的規劃,2003年歐盟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在歐盟內發行統一的、個人化的電子“歐洲健康保險卡”,持卡的歐盟公民可依據歐洲各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更具彈性的跨國醫療服務、也為醫療服40.即商品的自由流動、人員的自由流動、資本的自由流動和開業自由。在醫療領域,主要是醫者選擇不同地區執業和病者選擇不同地區看病的自由。41.鄭春榮:“論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衛生政策”,載於《德國研究》,2004年,第3期,第19卷;丁建定、孫健:“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社會福利整合”,載於《長安大學學報》,2006年,第8卷,第1期。42.歐盟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成員國對歐盟醫療保障政策的執行得以正確實施;歐洲議會通過不同機構的政治監督使歐盟醫療保障政策得以貫徹落實;而歐洲法院的職能主要為醫療保障政策作出解釋,監督和保證成員國遵守歐盟條約的相關規定。見賈洪波:“歐盟國家醫療保障制度比較分析”,載於《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8年,第3期,第12卷。43.見註44。
655務提供者、醫療保險機構者提供更有效率的結算制度,促使歐盟醫療體系進一步趨同。歐洲健康保險卡的計劃可謂是建立歐盟信息化社會的一項重要成果。(2)重視加強信息化、標準化管理在2003-2008年間,歐盟共斥資5億歐元來改善與衛生服務相關的數據收集和信息交換系統44,致力完善跨國醫療的信息服務系統,特別是跨國結算功能的技術更是簡化了醫療保險的帳目往來程序,為建立跨境支援機制奠定基礎。此外,歐盟亦積極推廣E系列表格,以標準化的方式收集病人資料,提升醫療行政程序效率,加強醫療訊息的流動性。45信息技術的應用甚至使得網絡醫療成為可能。462.內地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急遽發展,內地人員流動頻繁,異地就醫管理問題日益受到政府的關注,尤其異地醫療費用結算的方式,一直是內地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一個難點。為此,2009年《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首次明確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全民公共產品,強調“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47,包括:一、為改進醫療保障服務,推廣參保人員醫保一卡通48,實現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二、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制定解決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的辦法,同時加強相關的信息互動及監管機制建設。三、進一步建立統一的醫療保44.覃福曉:“參保人員就醫異地`一卡通´的歐盟經驗和教訓”,網址:http://www.laweconomics.org/news_view.asp?id=311。45.賈洪波:“歐盟國家醫療保障制度比較分析”,載於《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8年,第3期第12卷。46.見註37。47.《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網址:http://www.gov.cn/jrzg/2009-04/06/content_1278721.htm。48.王虎峰:“全民醫保制度下異地就醫管理服務研究——歐盟跨國就醫管理經驗借鑒”,載於《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8年,第6期。
656險系統,加強推廣各省應用醫保一卡通49,使所有參保人員可憑全國通行的唯一的社保卡參加當地醫療保險在全國任何醫療保險定點機構都可就醫,醫藥費用報銷標準按患者“所在地”對參保人員“就醫地”進行遠程支付。50而結算機制和監管機制的特點如下:(1)醫保異地結算機制為配合“一卡通”政策,中國各省目前在異地就醫醫療費用上趨向以聯網方式結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設立全省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中心,負責全省參保人員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工作,合作的地方政府積極創造條件承擔委託方的異地就醫人員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照相關報銷規定,代為辦理報銷業務,確保參保人員就地就醫,就地結算。51(2)建立訊息互通機制和完善監管機制合作各方按有關規定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網上公開定點醫療機構資訊並及時更新資訊,方便參保人員異地就醫。52另一方面,就醫地經辦機構會積極配合參保地經辦機構,對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進行監管和稽核,並將經辦機構對異地就醫人員管理和服務情況納入經辦機構工作考核範圍。53五、建議基於兩地制度不同,要推動澳珠醫療合作,首先要建立澳珠兩地區域合作協調機制,再在此機制之下共同協商制定具體的醫療合作措49.醫保一卡通的概念實際上是來自於已通行的社會保障卡。社保卡透過建立其流通制度和全省社保卡通用信息平台,把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聯繫起來。見《廣州、珠海實現社保卡異地就醫通用》,網址: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0-07/07/content_20266876.htm。50.同上註。51.《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稽核和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網址:http://www.ningde.gov.cn/wsbs/tongdao/laonianren/yibaoshebao/1837.html。52.《長三角地區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合作協定》,網址:http://www.js.gov.cn/shouye/zwgk/jszb/2010/02/sjbmwj/201003/t20100301_429360.html。53.同註44。
657施,並予以落實執行。循這一思路,並結合外地區域合作的經驗,以下將會從區域合作機制及具體醫療合作措施兩方面提出建議。(一)區域合作方面1.成立澳珠跨境醫療合作的專責小組現時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下設的澳珠專責小組,職能主要是落實粵澳聯席會議的決定,負責項目的落實,規劃兩地事務性的交流和合作。成立以來為澳珠兩地跨境合作做了不少工作,然而對於衛生部門提出的建立醫療經費的跨境結算制度的議題,適當放寬雙方醫務人員跨境執業限制,建立雙向轉診機制和澳門居民到珠海就診所發生的費用由協議單位直接結算等內容54,並沒有設立相應的工作小組作出跟進,與跨境醫療相關的項目現時仍由澳珠專責小組負責,缺乏針對性及專業性,故建議設立專責澳珠跨境醫療工作小組,並下設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和跨境醫療服務機制,必要時更可在兩地之間設立專項研究小組、專項協調小組,以推動兩地醫療衛生合作,以制定及落實各項跨境醫療措施。2.建立行政協議機制建議將珠海政府的代表納入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內,在各專責小組會議時,涉及珠海市的相關職能部門也應納入粵方代表團並列席會議,以加強澳珠兩地的協調機制,落實平等參與的合作理念。同時,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確定的基本原則下,澳門和珠海市政府可以就各方面(包括跨境醫療方面)建立以行政協議(或合作備忘錄)為主要手段的協調合作機制,以規範及具體落實雙方同意的合作事項。3.加強及深化地方政府層面間的聯繫目前內地地方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在區域合作方面一直保持密切聯繫。隨著《“十二五”規劃》、《綱要》和《粵澳合作框架協54.《珠海澳門成立促進珠澳同城化的三個工作小組》,網址: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gangao/2009-04/30/content_11284706.htm。
658議》的推出,充分反映了中央對於澳門與內地合作的支持,建議澳門特區政府按實際情況和需要主動加強及深化與廣東省及珠海市的接觸和溝通,同時加快培養熟悉珠三角(尤其是珠海市)運作的官員或人才,以推動政府與各界之間就有關資訊、經驗和知識的交流和分享。4.建設多元參與的協調機制理順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公眾在不同事務協調中的關係,建立並完善面向澳珠兩地社會公眾的參與機制,為兩地官方和民間共同磋商提供渠道和平台。同時,兩地政府應及時將區域合作發展的重大決策的相關信息向公眾發放,而建議設立的澳珠跨境醫療工作小組負責在收到專家學者和公眾意見後應進行深入分析及研究,從而制定可行的方案並提交到澳珠專責小組,必要時更提交到粵澳聯席會議上進行討論並完善方案,促使方案在明確各方的權責後能得以落實。(二)醫療方面參考歐盟及內地的經驗,現就澳珠跨境醫療服務合作安排提出以下建議:1.利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和CEPA,加快珠海醫療基礎設施的興建為了不增加珠海醫療體系的壓力及影響珠海居民的就醫權利,財政資源較充裕的澳門可以考慮與土地資源較豐富的珠海政府合作,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和CEPA的框架下,共同合作興建更多醫院及相關醫療設施,為兩地居民提供公共醫療服務。同時,澳門特區政府亦可考慮與珠海醫療機構簽定合作協議,作為能為本澳居民提供免費或低廉的公共醫療服務的定點機構,費用可先由珠海政府先行墊支,再由澳門特區政府定期進行結算。2.制作醫療卡、簡化結算程序澳門若與珠海建立跨境醫療服務機制,完善的結算系統不可或缺,參考歐盟與內地製作醫療卡的經驗,建議特區政府可考慮利用內
659地現有的醫療結算系統,為本澳居民開設個人帳戶及製作類似內地社保卡的醫療卡,以取代現時本澳居民使用公共醫療服務時所用的醫療卡,實行兩地通用,持卡者可同時到澳門及珠海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公共醫療服務。3.建立病人資料互通制度,加強信息管理標準化的資料收集、分享機制是區域醫療合作的重要一環。澳門特區政府可以在得悉病人同意的情況下,研究建立兩地共用的病歷資料庫。這樣,在患者選擇到珠海就醫時,兩地醫護人員可更清楚地瞭解其病歷,作出適當跟進。另一方面,政府亦可以考慮定期評估醫療服務的質量、使用者滿意度等,以及定期更新有關醫護人員的學歷、經驗等信息,並建立定期信息公佈機制,以協助市民選擇合適的醫療服務。4.完善監管機制有效的監管機制對跨境醫療服務管理十分重要。在成本監管方面,建議採取使用者共負制度(Co-payment),即使用跨境醫療服務的居民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此比例可根據不同病人的類型(如年齡、收入狀況、病例情況等)進行調整,一方面可避免居民濫用跨境醫療服務,壓抑醫療服務的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亦可彌補推行跨境醫療服務的部分成本。政府亦可研究就不同跨境醫療服務類型設定不同的資助上限,參考原則是跨境醫療服務的資助不應超出澳門特區政府醫療機構提供同類服務所需的成本,以壓抑服務不合理使用所導致的醫療開支上升。同時,兩地政府亦應定期對跨境醫療費用進行審核,以杜絕違規行為。在醫療服務監管方面,澳珠兩地政府可考慮定期進行醫療資源使用評估,確保每名病人都可獲得適當的治療,以及建立跨境醫療服務投訴機制,加強居民對有關醫療機構的監察力度,對違規醫療人員施予懲處,確保服務質量。5.長遠促進醫患雙方的自由流動現時在CEPA的規定下,本澳具合法行醫權的醫生在內地短期執業3年,行醫一年以上可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獲得正式執業資
660格55。但目前珠海醫生在未取得澳門執業醫生執照前仍未能於澳門執業56。基於平等互利的原則,將來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除了完善病人異地就醫的安排,亦可考慮就兩地醫療執業的規定作進一步的接軌,以促進醫患雙方的自由流動、醫療服務的競爭,提升服務質量。六、結語隨着澳門與內地經濟迅速融合,澳門與鄰近珠海的經貿、人員往來日漸頻繁,使得跨境醫療服務需求不斷上升,如何促進兩地區域醫療的合作已成為推動兩地經濟、公共服務一體化的重要課題。本文從“區域合作”的角度出發,結合歐盟與內地區域醫療合作經驗,就如何解決澳門醫療問題和推進澳珠兩地醫療合作提出一些政策建議,冀收拋磚引玉之效。然而,必須承認的是,上述建議屬於初步階段,具體的執行上仍存在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畢竟,在“一國兩制”下的區域醫療合作是一項嶄新研究課題,基於兩地體制的差異,改革實難以一步到位,須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因此,在汲取外地醫療政策改革的有益經驗的同時,也要實事求是地考慮澳珠兩地不同的社會制度,由兩地政府互相協商,逐點攻克,避免市場過度自由化所產生的利益問題尤其重要,箇中如何取得平衡將會左右未來兩地醫療合作的實際成效。55.《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網址:http://bo.io.gov.mo/bo/ii/2003/52/aviso28_cn.asp56.見註6。
661《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661—678持續教育在澳門的重要性──教育程度實證研究的啟示施遠鴻*、柯麗香**一、研究背景世界許多國家都明白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大力投放資源發展教育事業,但澳門直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才開始研究教育發展,造成教育制度相對落後的主因。回顧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澳門政府,尤其在回歸後對教育事業關注甚深,不管在非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投放大量資源,如十五年免費教育及各類教育津貼補助,使澳門人都得到應有的學習機會。特區政府近年持續有計劃地增加教育投入,如調升免費教育津貼、學費津貼、書簿津貼、教師直接津貼及年資獎金的金額,提升教學質素1。此外,特區政府於2011年推出“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向年滿十五歲的居民提供為期三年上限五千元的資助,鼓勵本澳成年居民參與進修,進一步提升個人的知識技能和競爭力。2然而,在發展教育的同時,需要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平衡教育的效率與公平。教育公平作為社會公平價值在教育領域的延伸和體現,不僅是教育現代化的基本價值和基本目標,也是實踐社會公平的重要途徑,這就是教育公平成為社會問題,引起強烈社會關注的*施遠鴻為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同學會理事。**柯麗香為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生。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http://portal.gov.mo/portal-frontend/loadfile?id=/general/20101116_162205_109/0,瀏覽日期:2012年2月10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http://portal.gov.mo/portal-frontend/loadfile?id=/general/20101116_162205_109/0,瀏覽日期:2010年12月28日。
662原因。3所以當代社會在教育發展中追求應有的效率時,更提倡教育大眾化,特別是中小學教育普及化使得教育公平這一理念逐漸在社會推廣,使各人都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培養其工作能力為社會服務,從而帶動國家發展。在教育公平的議題中,國際上一般採用“教育堅尼系數(GINIEducationCoefficient)作為指標,來反映教育程度的差異,而澳門文獻中並沒有學者進行相關研究,故本文透過計算教育堅尼系數,反映本澳教育程度的差異,再對相關結果進行分析探究,這是本文其中一個研究目的。另外,本研究會以年齡及性別進行分組拆解。透過利用拆解分析估計組群之內或組群之間佔整體教育不均程度所佔的比例,說明以這兩個領域作為分類的組群,它們之間在過去多年來在社會發展同時會否存在教育程度的差異性,繼而嘗試找出原因說明結果成因。最後,本文透過教育差異程度的實證研究,嘗試反映澳門勞動力教育程度差異,由於持續教育對提升居民,尤其是低技術低學歷人士提升其個人知識技能發揮重要作用,故本文會探討現時澳門持續教育體系的現況,並嘗試提出相關建議,以另一角度反映本澳居民接受教育的狀況。二、教育公平的概念在說明研究方法前,有需要弄清教育公平的一些概念。一般來說,“公平”和“平等”兩詞經常被交換使用,這會導致對這兩個詞語產生混淆。4“平等”較重視數量、程度、品質上的一致,但“平等”的分配並不一定是公平的,例如對大小不同的孩子均分食物。同樣,“公平”也不一定是均等的,例如多勞多得。“公平”作為一個含有價值判斷的“規範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倫理性和歷史性。3.楊東平:《中國教育公平的理想與現實》,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4.Thurow,L.(1975),GeneratingInequality.NewYork:BasicBooks,p.22
663在教育範疇中,“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亦包含著不同概念,“平等”是指相同的,均勻的和等價的,教育平等的工作重點是讓每個學生獲得充足的教育資源。而公平被認為是一個規範性概念,事實上,不平等的投入可能從根本上得到必要的教育公平。5教育公平的內容包括一系列的政策、方案保障所有學習者獲得正面預期的學習成果和獲得相同的教育機會,學習者不會受任何因素,包括年齡、性別、種族、國籍等影響其教育機會。6本研究亦較注重研究教育公平的狀況。有關公平的議題之中較多人談及的是橫向公平(HorizontalEquity)、縱向公平(VerticalEquity)和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alEquity)。然而,這三項公平原則在不同範疇下應有優先次序,在教育公平的問題中,柏拉圖曾在《理想國》中講到,公正的實質是區別對待不同的人,公正的教育是精英教育,是使才智出眾的人享受優越教育機會的教育,近現代大學教育採取的主要也是選擇性原則而不是平等主義的原則,這顯然體現縱向公平的原則7,但教育公平更應體現的是橫向公平和代際公平。故此,在現今社會上個人將來的成就是可以通過教育的幫助及其自身的努力去獲得的,現時在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尚在起步階段,因此在教育發展上,非常重視基礎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透過學校教育來提升人民素質,以因應國家經濟發展的需求。8社會學者Havighurst過去曾指出二十一世紀的社會會更加開放及流動化,教育會成為向上流動的主要工具,而缺乏教育或教育上的失敗,則導致個人向下流動的主因9,現今的社會亦確實如此。事實上,關於這類對教育公平的研究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隨著對教育公平深入的認識及逐步引入先進的方法進行對堅尼系數的拆5.Fry,G.W.(1982)“Empiricalindicatorsofeducationalequityandequality:Athaicasestudy”,SocialIndicatorsResearch,Vol12,n.º2,pp.199-215.6.Davy,L.E.(2008),ManagingforEqualityandEquityinEducation,www.pdcbank.state.nj.us/education/code/current/title6a/chap7.pdf7.郝文武:“平等與效率相互促進的教育公平論”,《教育研究》,第28卷,第11期,2007年,第25–29頁。8.Glewwe,P.(2002).“SchoolsandSkillsinDevelopingCountries:EducationPoliciesandSocioeconomicOutcome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Vol.40,n.º2,pp.436-482.9.Havighurst,R.J.(1976).DevelopmentalTasksandEducation.NewYork:DavidMcKay.
664解,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其中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因素主要包括性別及年齡。(一)性別:性別不平等在教育上一直引起公眾注意,因此,其中一個聯合國的千年發展目標是“促進兩性平等和賦予婦女權力”。10雖然澳門現時女性地位正不斷提升,但始終澳門屬於華人社會,而華人社會長久以來皆是以父權制為中心,“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在過去華人社會根深蒂固,這亦影響女性接受教育的機會,使女性失去向上層社會攀升的機會,不能使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及全面發展,要解決這惡性循環,在教育制度上需要構建社會性別平等,樹立“男女平等”意識,保障兩性接受教育的機會,尤其是進入高等教育的機會,才能提升女性的社會生活的地位和促進人口素質整體的提升11,所以性別對教育公平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二)年齡:對於一些新開發的經濟體系,義務或免費教育或許剛剛推出了二、三十年,所以許多中年工人的教育程度相比年輕人低,及後政府加強對年青人的教育資源,這促使了中年人與年輕一代教育程度上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既削弱了中年人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又拉大了兩者收入上的距離,使貧富懸殊現象惡化。回顧澳門教育事業發展,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澳葡政府沒有投入足夠資源於教育事業中,近似採取自由放任政策讓私人教育團體主導教育事業12,許多居民在缺乏資助的情況下結束學業,致使高教育水平的人數偏低,直至1995/1996學年起才推行十年免費教育,及後才落實十五年免費教育,而在高等教育中特區政府亦投放大量資助,包括2009年宣佈在橫琴興建的澳門大學,無疑這些政策措施有助提升這一代人的教育水平,同時可能使澳門不同年齡層存在教育水平的差10.Angus,L.(1993).Education,inequalityandsocialidentity.London:FalmerPress.11.Jacbos,J.A.(1996).“Genderinequalityandhighereducation”.AnnualReviewofSociology,Vol.22,pp.153-185.12.劉羨冰編著:《澳門教育史》,澳門出版協會,2007年;貝磊、古鼎儀:《香港與澳門的教育與社會――從比較角度看延續與變化》,單文經校閱,台北,師大書苑,2005年。
665異,所以需要透過數據反映現時各年齡層教育程度的差距去說明問題的存在。三、教育堅尼系數本文透過計算澳門各年的教育堅尼系數及對之進行拆解,以瞭解澳門教育公平程度的變化及各個因素對其的影響,其實有關教育公平程度的研究,外國學者曾以不同方法作出分析,如Psacharopoulos13和Ram14利用變異係數(CoefficientofVariation)來量度入學程度的分佈來說明教育不公平的現象,但更多學者採用計算教育堅尼系數去解釋這個問題,如Lopez,Thomas和Wang15、Mesa16、Sahn和Younger17以及Lin和Yang18。採用教育堅尼系數來解釋教育不公平現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堅尼系數的概念比較容易理解,而且早已深入民心,堅尼系數長期以來都被用作為量度收入不均、貧富懸殊的現象的主要方法,成為其中一個反映國家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標,而教育堅尼系數是由堅尼系數的概念衍生出來的。13.Psacharopoulos,G.(1977).“Theperverseeffectsofpublichighersubsidizationofeducationorhowequitableisfreeeducation?”,ComparativeEducationReview,Vol.21,pp.69-90.14.Ram,R.(1982).“Publicsubsidizationofschoolingandinequalityofeducationalaccess:Anewworld-crosssectionstudy”.ComparativeEducationReview,Vol.26,pp.36-47.15.Lopez,R.,Thomas,V.&Wang,Y.(1998).“AddressingtheEducationPuzzle:TheDistributionofEducationandEconomicReform”.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2031,WorldBank,Washinton,D.C.Mesa,E.P.(2007).“MeasuringeducationinequalityinthePhilippines”.UPSEDiscussionPaper2007-04.UniversityofthePhilippinesSchoolofEconomics.Diliman,QuezonCity.16.Mesa,E.P.(2007).“MeasuringeducationinequalityinthePhilippines”.UPSEDiscussionPaper2007-04.UniversityofthePhilippinesSchoolofEconomics.Diliman,QuezonCity.17.Sahn,D.E.&Younger,S.D.,(2007).“DecomposingWorldEducationInequality”,SAGAWorkingPaper,August2007.18.Lin,C.-H.A.&Yang,C.-H.(2008).“AnAnalysisofEducationalInequalityinTaiwanAftertheHigherEducationExpansion”,SocialIndicatorsResearch,Vol.90,n.º2,pp.295-305.
666然而,堅尼系數亦有其局限存在,以收入堅尼系數為例,其只顯示高低收入之間的差距情況,即使社會上下都富起來,基層民生有改善,只要低收入者富起來的速度不及高收入者,“貧富懸殊”指數一樣會顯示差距擴大,另一個情況就是即使堅尼系數的數值小,人們的收入及生活亦可能處於低水平,只是他們彼此之間的收入並沒有顯著的差別而已。同樣地,教育堅尼系數是利用居民在學年數反映教育程度差距,是統計每個人一段時間接受教育的情況,而教育公平的重點就是在教育過程中每個人得到公平的機會和對待,教育過程並不止局限於某一時段,而是整個人生。當人們完成學業踏入社會工作後,仍然需要透過持續教育提升其個人水平,以配合社會發展需要,而教育堅尼系數的結果未能反映有關情況。持續教育的目標是對成年人的成長及工作技術上的提高。具體地說,是使成年人發展潛能,以適應社會的要求、增加工作的能力,及改善和提高個人的自身價值。19故本文會另外探討澳門持續教育發展現況以補充定量部份的不足。四、研究方法(一)研究數據來源及規範本研究採用的數據來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回歸前稱統計暨普查司)自1991年起所進行的四次大型人口調查活動。本研究所針對的統計對象是在澳門從事經濟勞動活動的人士,這包括了一些非本地居民,目的其一是符合普查數據的收集方法,其二則是因為一些在普查時刻未成為澳門居民的人士,將來會有機會成為澳門的一份子,本研究是透過探討澳門教育公平狀況,揭示澳門人力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故這批在普查時未成為澳門居民的人仍屬於研究對象的一部分,其三就是過去澳門政府政策制定並沒有考慮非本地居民,這些非本地19.區錦明:“澳門成人教育的發展”,《開放教育研究》,2000年第1期,2000年,第20-22頁。
667居民會有機會進一步成為本地居民,所以有需要將其列入統計範圍內,符合澳門長遠的發展。為了符合本研究所針對的問題,本研究會將統計資料的研究對象設定為年滿15歲或以上,此亦為一般國際上計算教育堅尼系數常用之做法;而本研究並對這批居民按不同組別進行分類,包括性別、年齡,以瞭解各個組群之間教育程度的差別,資料亦用於進行堅尼系數的拆解。根據澳門的教育系統,本研究採用七個級別的教育程度,包括從未入學,完成部份小學教育、完成小學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學位課程)及高等教育(學位課程)。(二)教育堅尼系數的計算方法為了說明教育公平的狀況,本研究利用澳門經濟活動人口的平均在學年數(averageyearsofschooling,AYS)去估計其平均所接受到的教育程度,再利用教育堅尼系數的平均數去估算教育分配不均的程度。而本研究主要採用Yao20計算收入堅尼系數的方法,再以在學平均年數取代收入計算教育堅尼系數。Yao的方法是將堅尼系數分解為三個部分:Ga表示由於組群內部教育程度的差異而出現的內部組成部份,如果每個組群之間的在學平均年數都不存在差異,Ga則等於0;Gb表示由於組群之間教育程度的差異而出現的組群之間組成部份,如果所有組群的在學平均年數完全相同,Gb則等於0;而Go則類似在變異數分析的過程中,可算作剩餘部分,或者作為組群重疊的部分,以反映各組群之間的差異,如果任何低教育程度組群中的在學平均年數最高的人並不比任何高教育程度組群中在學平均年數最低的人的在學平均年數高,則Go則等於0。以下G代表總體人口的堅尼系數,則可用以下公式表示堅尼系數的結構:G=Ga+Gb+Go。20.Yao,S.(2005).EconomicGrowth,IncomeDistributionandPovertyReductioninContemporaryChina.NewYork:RoutledgeCurzon.
668作為組群內部的部分,Ga的計算方法主要是將各組群的堅尼系數的平均值進行加權,計算公式為:;S代表該組群方法中組群的數目,Gi代表第i組的堅尼系數,Pi表示第i種教育程度佔整體人口中的比例,wi表示第i組的在學平均年數。作為組群之間的部分,Gb的計算方法為:,當中,為直至第i組在學年數的累加。最後,Go作為剩餘的部分,可以由以下公式計算:Go=G-Ga-Gb。因篇幅有限,故詳細計算方法可參考Yao的文章。五、研究結果(一)統計性結果(整體部分)根據圖表1,在數據收集的期間(1991-2006年),澳門整體的教育堅尼系數都有持續減少的趨勢,由1991年的0.295降至2006年的0.245。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不管以任何因素得出的教育堅尼系數,都符合同一趨勢,即由1991年開始持續下降,故本研究所得的結果具一定有效性。圖表1 教育堅尼系數各部分的分佈(二)性別因素拆解的結果根據圖表1所示,以性別作組群分類的教育堅尼系數的組成部分中,各次普查的結果皆顯示Ga佔整體教育堅尼系數的比例最大,而各
669年所佔的比例相若,差不多佔整體的50%,這表示女性與女性之間的教育程度有明顯差距。根據圖表2所示,女性的教育堅尼系數在四次普查中都比男性高,在學平均年數比男性低,但其教育堅尼系數逐漸下降,由1991年的0.326降至0.265,與男性的教育堅尼系數的差距亦同時收窄。圖表2 以性別作組群分類的教育堅尼系數及在學平均年數以性別的拆解結果來看,從1991至2006年四年的結果都一致地顯示組群與組群之內教育水平的差異在整體的堅尼系數中佔有重要的比例,都約為50%,而在四年分類的堅尼系數中女性的堅尼系數都比男性大,而平均在學年數亦比男性短,這反映澳門的女性之間一直存在教育水平的差距,這可能與中國女性移民有關。過去澳門出生的女性可能受到社會環境及家庭影響,選擇不去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而投身社會工作,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澳門政府開始提倡不論性別每人都應接受基礎教育,又陸續提供資助解決家庭在子女教育上的負擔,因此澳門女性的教育程度不斷上升,此由數據顯示上亦能表示,整體上女性的教育堅尼系數從1991年的0.326下降至2006年的0.265,而在學年數亦從1991年的6.653年上升至2006年的8.901年。然而,來自內地而超過學齡的女性卻可能因為受到父權社會及中國教育政策發展遲緩的影響,未能享受到接受較高水平教育的機會,
670而在移居澳門的大陸移民中,以女性佔多數,當中超過30歲的女性佔了其中相當部分(圖表3),原因可能是在過去20年,與香港的情況類似的是,許多澳門男性都會選擇與內地女子結婚,並申請其妻子成為合法居民。因此這些婦女沒有享有澳門免費教育的福利,未能透過提升自身的教育水平而改善現在的生活,使其社會地位不能提升。此外,除了回歸教育外,澳門亦沒有其它針對性措施去提升這些女性新移民的教育水平,現時的職業培訓都是針對市場需求而進行設計,但忽視女性的獨特性(同時兼顧家庭和工作),亦沒有鼓勵性措施吸引這批女性新移民去主動接觸社會及提升自己的知識水平。因此,現在澳門政府不可只依賴於免費教育政策,解決教育不均的問題,政府也應考慮增加速中年女性的教育機會。圖表3 按性別統計的中國移民資料來源:《統計年鑑2010》,統計暨普查局(2011)(三)年齡因素拆解的結果根據圖表1所示,以年齡作組群分類的教育堅尼系數的組成部分中,各次普查的結果皆顯示Gb佔整體教育堅尼系數的比例最大,而且比例一年比一年大,由1991年的0.361增至2006年的0.463,這表示各年齡層之間的教育程度有明顯差距,而且差距逐年擴大。根據表4所示,40-44歲及以後的組別,其教育堅尼系數與年輕一代(15-19歲和20-24歲)的有一定差距,在學平均年數亦然,結合圖表4的數據,可以說明組群所指的教育程度差距發生在中年人與年輕一輩身上,而各年齡層的堅尼系數絕大部份都有下降,除了2006年40-44歲的教育堅尼系數由之前2001年的0.204升至2006年的0.214,可能是在2001年至
6712006年期間有低學歷程度且屬這個年齡層的人進入澳門社會,引至教育堅尼系數上升。以年齡的拆解結果來看,從1991至2006年四年的結果都一致地顯示組群與組群之間教育水平的差異在整體的堅尼系數中佔有一定的比例,分別約佔35%-40%左右,而在四年分類的堅尼系數中40-44歲、45-49歲、50-54歲及55-59歲四組年齡層的堅尼系數都比年青的組群大,而他們的平均在學年數亦比年青的組群少,這反映澳門中年人士與年青一輩之間存在顯著的教育水平的差距,這符合我們起初的研究假設及社會的現實情況。各年齡組群之間教育上的差距可能是由於年輕人接受教育機會的急劇增加,而相反中年人士的教育機會則較為有限。現時有越來越多人就讀高等教育課程,還有就業人士更多選擇在工餘進修,補讀高等教育課程,然而,這現象體現馬太效應,由於高學歷的人知道進修學習的重要性,因此會不斷花費時間進修,提升知識技術水平,相反低學歷人士卻沒有這積極性,又要顧及工作,即使政府給予學習上的經濟援助,亦沒有更主動投入學習,使居民教育程度出現兩極化。因為本澳的教育政策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才有規範,澳葡政府於1991年才制定《澳門教育制度》,在法律中列明教育的定義,範疇及基本原則,而對貧苦家庭的教育資助亦相對缺乏,影響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而澳門直至1981年才有第一所屬於自己的大學,若過去本澳市民若要升讀大學,則需前往外地,如香港、葡國等,而所需的開支亦較大,不是一般市民負擔得起。而現在這種情況已改善了不少,特區政府投放大量資源於學生及高等院校中,使一般家庭的子女都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澳門教育政策的發展拉大現在中年與青年的教育水平差距。此外,內地移民中的中年人對此結果亦造成一定影響,這問題會在隨後部份解釋。中年人士教育水平不高,只能從事體力化低技術的工作,導致平均收入水平低,同時低教育水平削弱他們在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由於澳門的產業發展策略已從回歸前的四大產業共同發展,逐漸轉變成現在的以博彩旅遊業為主導而衍生的多元化產業結構,即主要由第三
672產業主導澳門的經濟命脈,而第三產業對勞動力教育水平的需求比第二產業高,如外語能力、管理能力等,而澳門許多中年人士未有能力配合澳門的產業轉型,這成為澳門中年人士結構性失業問題的主因。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可能涉及本地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系統(VET)的修訂。根據一些先進經濟體系,職業教育及職業培訓制度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就是確保每個人,包括不同年齡組別,有共同的知識基礎和平等的升學機會接受訓練或教育21。正如我們所知,大多數社會中,包括澳門和香港,正在經歷快速的人口轉變,如人口老齡化和低生育率。這是時候讓政府需要考慮如何調整整個教育系統,包括青年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整合,以適應人口轉變的發展22。圖表4 以年齡作組群分類的教育堅尼系數六、持續教育在澳門的發展綜合量化研究部分的結果,教育堅尼系數逐年降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不斷上升,這有賴澳門政府教育事業的投入及免費教育21.Lundgren,U.P.(2007).VocationalEducation–ThecaseofSwedeninahistoricalandinternationalcontext.UppsalaUniversity:Sweden,from: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EXTECAREGTOPEDUCATION/Resources/444607-1192636551820/Vocational_EducationFINAL2.pdf22.Buck,H.,Kistler,E.,&Mendius,H.G.(2002).Demographicchangeintheworldofwork.Stuttgart:BundesministeriumfurBildungundForschung.
673政策的實行,然而,在拆解結果中顯示的教育不均現象(女性之間、中年人士與年輕人士)可能主要是由於過去內地教育事業發展緩慢,以及寬鬆的移民政策致使大量內地移民成為澳門居民的緣故,這是歷史造成的原因,並不代表現時有關教育資源投放不足,現時的著眼點應放在如何提升這批低教育水平人士的知識和技術水平,持續教育的發展與此關係密切。本文就持續教育主要談及以下四部分:(一)回歸教育:由於長期以來澳門的基礎教育發展緩慢,再加上20世紀80年代以後,新移民數量不斷增加,所以文盲和半文盲的數量偏高。因此只有加強實施各種途徑的回歸教育,才能從總體上提高15歲及以上年齡人群的文化知識水平。現時回歸教育具體包括小學、初中和高中三種教育程度,報讀回歸教育的年齡需從15歲開始23。政府發展持續教育,回歸教育是其中的發展重點,雖然課程免費,甚至提供彈性的上課時間,但對於中年人士來說這也未必吸引他們報讀課程。根據圖表5的數據,回歸教育初期報讀的人數一直上升,直至04/05學年突然回落,到07/08學年才再開始上升,原因可能與本澳賭權開放有關,很多低學歷的人傾向投身博彩行業,他們未必願意花費時間就讀回歸教育課程,博彩業員工大多是輪班制的,故定時定刻的課程亦不便他們的工作,故報讀回歸教育課程的人數會從此刻起突然下降,但直至金融海嘯爆發,博企開始裁員,員工亦開始意識到需要為自己找一技之長,及提升自己的學歷,同時教青局亦因應博企員工需要,開辦彈性課程,這促使報讀回歸教育課程的人數再次上升。然而,從圖表6可以觀察到,現時主要報讀回歸教育課程的並不是中年人士,反而較多是年輕一代,這亦同本研究得出的結果一致(年輕人士與中年人士的教育差距顯著)。可能原因是年輕人較中年人多接觸社會訊息,具有危機意識,而且賭權開放時,吸納了一班沒有完成中學課程的年青人加入博彩行業,這班年青人經歷了博企裁員後,亦意識到要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增加個人在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根據上述的數據及現況反映,雖然政府投放很多資源於回歸教育上,23.《第32/95/M號法令》第四至六條。
674協助低學歷人士提升學歷水平,但由於中年人士對這方面不熱衷,較年輕人不太願意花時間就讀回歸教育課程,如何推動他們的學習動機是發展回歸教育的重要關鍵。圖表5 回歸教育統計數字圖表6 2010/2011學年回歸教育學生年齡與分佈表資料來源: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11)。《教育數字概覽——1011教育數字09/10教育概要》。(二)職業技術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與回歸教育有所不同的是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較多集中技能傳授方面,澳門的職業技術教育亦分為正規教育和回歸教育課程,中年人士報讀是後者。由於照顧輪值工作人士的需要,部份學校亦會提供日夜同步的夜間課程,有關課程有以學年制和學分制的方式提供。就讀職業技術教育的學生,不論日間或夜間課程,修畢後可以獲取高中學歷文憑及技術專業資格證書,
675考慮到在社會求職和就業市場的實際要求,教青局亦鼓勵學校安排學生多參與考取國際認證的考試,取得認證資格。相比一般的回歸教育課程,本澳的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只能在高中教育階段開辦,因此入讀的學生必須按《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規定,成功完成初中教育階段才可報讀;而就讀職業技術教育夜間課程的學生,除必須成功完成初中教育外,也必須年滿16歲或以上。這表示一些沒有初中學歷的中年人士需要完成初中回歸教育課程才能報讀。(三)勞工事務局的職業培訓課程:自勞工暨就業司(現勞工事務局)成立後,職業培訓就交由其負責。勞工事務局一直以來因應社會發展需要舉辦不同課程,就如2000年時失業率高企,勞工事務局就為失業人士,主要是較高學歷人士提供四年的培訓計劃,而又為學歷水平較低的人開辦文化進修課程,同時與社會保障基金掛鈎,為失業人士提供課程津貼。及後又因應勞動市場需求,開辦進修培訓課程、再培訓課程、中壯年人士就業輔助培訓課程、第二技能培訓計劃等延續培訓計劃。雖然部份課程都會頒發證書,證明學員具有某行業的資格,而勞工事務局亦會安排某些課程的學員在完成課程後到外面的專業認可單位進行考試,考取國際專業資格,提升個人專業能力和地位,但由於澳門大部份行業現時沒有建立其專業認證制度,即使這些課程基本上沒有太多條件限制居民報讀,也難以協助員工確立其專業能力,學員取得相關課程證書,並不代表僱主對此作出承認,難以確立專業地位,同時減低低學歷人士(主要是中年人士)報讀相關課程的意欲。任何職業培訓課程,包括勞工事務局所開辦的課程,沒有符合54/96/M(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框架)的規定開辦,就不會獲得教青局的學歷認可,不能授予學員相關學歷,這亦是職業培訓課程的發展受到障礙的主要問題,這需要勞工事務局與教青局的相互溝通才能解決。(四)成人教育課程:這裏是指一些不具學歷認證的各類成人教育課程,踏入上世紀八十年代,本澳成人教育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
676段,原因是對人員需求的改變,以應付經濟的急速發展,同時政府於1982年頒佈第44/82/M號法令,為開展職業培訓活動奠定基礎,及後政府透過成人教育處轄下的職業培訓中心進一步推廣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24。回歸後,特區政府除舉辦成人教育課程外,更透過資助鼓勵私人辦學機構舉辦課程及鼓勵市民報讀成人教育課程,從持續教育資助計劃、終身學習獎勵計劃發展至現時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無不體現出特區政府對持續教育的重視。雖然政府提供不同渠道及許多資源給予居民參與學習活動,然而,現時這些持續教育課程的成效如何,這可能是一個疑問;此外,政府的資助計劃需要開辦課程機構支持及配合,即使現時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亦需要開辦課程機構申請加入計劃,居民才能獲得資助,若機構不願意接受政府的監管及在生源充足的情況下,機構大可放棄申請。七、對持續教育體系的建議根據教育堅尼系數的拆解結果顯示,本地教育不均差距造成的原因主要是來自中年人士,他們教育程度不高的原因是因為本地和國內教育制度發展遲緩所致,他們已經超過求學年齡,正規教育已不能再適用於他們,而這批中年人士是澳門勞動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他們豐富的工作經驗,他們所欠缺的是技能的進一步提升,政府可以做的就是完善本地的持續教育體系,包括回歸斆育、職業教育以及職業培訓。回歸教育方面,現時政府已投放資源開辦課程,報讀學生亦不需繳交學費,教青局又因應市民工作需要,開辦日夜間輪班制學校,方便其報讀課程。然而,由於中年人吸收社會資訊較為缺乏,對教育的重要性瞭解不充份,削弱其進修考取更高學歷機會。所以澳門需要建立終身學習型社會,發展社區終身學習服務,除了現有的小學及中學回歸教育課程,政府更應鼓勵在職人士,不斷提升自身水準,為其提24.梁官漢:“澳門成人教育的回顧”,輯於單文經、林發欽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教育卷》,2007年,第399-418頁。
677供更多大專兼讀課程,採取靈活彈性的修讀方式,有利於提高他們的水準,使之日後有更多晉升機會,發揮更大作用。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研究結果提及澳門女性與女性之間存在教育差距,而澳門的教育政策,包括職業培訓,是不分性別的,沒有特設一些措施鼓勵女性學習進修,在與延續教育處代表的訪談發現,一些成人教育課程女性參與較男性踴躍,但或許這局限於一些已有高學歷水平的女性,但中年低教育水平的女性對學習可能較為冷淡,政府也應考慮增加中年女性的教育機會。一些鄰近的城市,如香港,已經推出了一些方案,如香港婦女委員會與香港公開大學合辦的《自在人生自學計劃》,以促進中年婦女的教育機會,這些計劃值得在澳門推行。最後就是要鼓勵企業推動員工自我增值,事實上人力資源的素質對企業與地區經濟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作為企業應多加鼓勵,政府也要透過設立獎勵制度,使企業多加為員工設想,給予其足夠空間和機會自我增值,鼓勵性的培訓還可增進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但企業在人力資源規劃的思維要更有前瞻性,若員工初時沒有太願意參與培訓時,可將在職培訓定為員工晉升及評核的重要考慮因素,這是較易見效的辦法,可以培養員工對培訓的重視。特區政府在此已起帶頭作用,在《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行政法規中加入了培訓作為公務人員晉級的其中一項要件25,讓晉級機制有效發揮其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激勵作用,培養公務人員持續進修的文化和適時更新他們的知識和技能,但長遠來說員工對職業培訓的主動性亦是較為重要的。八、結語本研究透過計算澳門從1991年至2006年教育堅尼系數,觀察其變化,並以性別及年齡這較為影響教育平均的因素對教育堅尼系數進行25.《第14/2009號法律》第15條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
678拆解,分析當中哪些因素是影響澳門教育不均情況較為嚴重。結果顯示澳門教育不均情況得到持續改善,這體現澳門政府實行免費教育的成效,保障適齡居民享有基礎教育的權利,從拆解結果所得,來自內地的澳門中年勞動人口對澳門教育不均影響較大,他們與其它組群的教育水平存在一定差距,這是由於與出生於內地的中老年一輩和年青一輩接受教育機會不等有密切關係,這亦導致過去澳門結構性失業的主因。這個結果與澳門現時的社會狀況一致,因此提升這批中年人士的學歷和技能,有助提升整體勞動力的素質,使澳門可以不再依靠輸入外地員工彌補勞動力不足,更可減少社會矛盾,加大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和支持度,促進社會和諧,這是澳門居民樂見的。本研究亦對如何提升中年人士的學歷和技能進行探討,發現的是澳門政府有積極投放資源於持續教育發展上,包括回歸教育、職業技術教育、職業培訓等,透過各類課程希望可以提升他們的學歷和技能,但資源的投放不等於有相應的回報,首先這些中年人士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即使照顧他們經濟、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也不是增大他們報讀課程的興趣,而當中與澳門沒有建立專業認證制度有關;其次課程沒有受到嚴格監管,辦學機構缺乏協調,培訓制度由於法律所限不能進一步得到改革,負責有關部門之間亦由於法律賦予的權限間接阻礙彼此的合作,這些都是未來可持續教育改革要重點處理的問題。
679《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679—696*僅以本文紀念澳門歷史學家文德泉蒙席誕辰100週年,1912-2012。**教員、研究員及數部澳門歷史作品的作者。澳門中葡對話五人物*安文哲**我們現在介紹的一組五位人物――弗朗西斯科·隆迪納、施利化醫生、高若瑟、白樂賈和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在澳門這個真正文化多元、有著不同的價值與認同的社會裏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他們是葡萄牙域外精英階層智力、道德和科學高品質的象徵人物,同樣也受益於豐富的中國文化精神。外國人和澳門葡萄牙人置身於這樣的一種有增益和發展了的持久戰略夥伴關係之中。在不同的領域內,他們奮鬥了一生(如教育、哲學、傳教、醫學研究、詩歌、植物學、澳門歷史、語言學、中國歷史、偶在政治和公共管理),為塑造澳門的社會、精神和文化面貌作出了貢獻。他們遵循一種拉丁民族特有的思維模式的價值。他們極大程度地呼籲葡萄牙和中國,就時間和歷史帶給澳門的重大與結構上的差異,進行理性的對話。每一個人,以其不同的方式,創造了一條對話與諒解的道路。一、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弗朗西斯科·隆迪納(1827-1897),為葡萄牙東方王家保教權服務的意大利耶穌會傳教士。為澳門的葡萄牙文化、教育和哲學教學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作為坎波利得公學的哲學教員,他在葡萄牙呆了約兩年時間。他將新托馬斯主義引入了葡萄牙,而這一哲學流派於1879年,在教皇利奧十三世的通諭“永恆父之獨子”公佈後,才正式肇始。
6801862年1月前來澳門領導聖若瑟修院。當時它正處於一可怕的衰退中,學生匱乏志趣。同年三月底抵達澳門。這是一個特殊的年份。龐巴爾侯爵下令驅逐耶穌會士百年之後,他們回歸澳門。法律是1759年制定的,但要到1762年才在澳門執行。在葡萄牙,國王唐路易斯登基。後來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在《印度與中國遊記:植物、動物、習俗和奇遇》(1884年)一書記下了這次難忘的旅行。其第二卷描述了“從廣州到澳門”的路途。此書內有大量令人好奇、引人入勝和筆鋒犀利的信息。這是一個巨大的信息源泉,可它還未被歸在葡萄牙東方學的範疇內,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在前市政廳古書庫中所藏的那冊上,見有一印章:“諾拉斯科家族贈”,但它原來的書主在扉頁中留下了名字:“曼努埃爾·J·達·席爾瓦,1885年1月16日於澳門”。文德泉蒙席回憶到,聖若瑟修院的教師弗朗西斯科·隆迪納(教授修辭、哲學、理性哲學和道德哲學、教義神學),若澤·馬托斯(教授法、葡萄牙語、文學),法利亞(教授葡萄牙語和拉丁語語法),若澤·馬克斯(教授漢語),安東尼奧·洛佩斯(教授拉丁語和葡萄牙語)和托馬斯·卡伊爾(教授英語)形成了一個小小的教育精英團體。聖若瑟修院恢復了往日的威信。幾年後,它已經有了約四百餘名學生。學生之一叫曼努埃爾·戈麥斯·達·科斯塔。就是後來指揮了1926年5月28日革命的將軍和元帥。它標誌著共和政權無政府狀態和動盪的結束。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博才多學。他用自己的知識和文化為社區服務。他堅定地崇拜賈梅士、安東尼奧·維耶拉神父、門德斯·萊亞爾、亞歷山大·艾爾庫拉諾、安東尼奧·費利西亞諾·德·卡斯迪略、拉迪諾·科埃略等人。弗朗西斯科·隆迪納發表了以下著作:《回顧我主耶穌基督的神聖性來回應歐內斯特·勒南》(1864年)、《聖若瑟修院報告之審查》(1868年)、《致上川島沙勿略古墓朝聖者》(1869年)、《庇護九世與革命》(1871年)、《教育論》(1887年)、《自然哲學與理性哲學》(1888年)。還有以他的母語意大利語發表的著作。作為哲學教員,他的工作很出色。他編輯出版了《葡萄牙在華青年用理論與實踐哲學課本》。它是在澳門聖若瑟修院印刷所印製的。
681它遠遠不僅僅是一本教科書。1869年,第一冊問世,1870年印行了第二冊。內容目錄如下:邏輯學、小邏輯﹝或辯證邏輯、大邏輯(辯證或批判邏輯﹞、一般形而上學(或稱本體論)、特殊形而上學、宇宙學、心理學、自然神學(或稱神義論)、道德哲學(或稱倫理)、社會哲學及宗教哲學。《濠鏡叢報》的編輯在1897年5月30日刊號上解釋說,這部作品是“由我們的朋友佩德羅·諾拉斯科·達·席爾瓦先生已故的父親出資刊印的”。冥冥之中,一隻無形的大手在推動一切。他的目的很雄偉:促成“哲學人”的出現。“我們的願望是開辦一個為期三年的哲學課程。課程的第一年專授邏輯和形而上學,第二年講授倫理和自然法,第三年介紹哲學體系或宗教哲學。”但這一設想未得以實現,因為澳門是“一個致力於商業,遠離文明中心,沒有圖書館的地方。”重要的開拓提出問題的新空間。他是這樣看待傳教團的教學意義的需求的:“我們為澳門和其他中國口岸的葡萄牙青年編寫一本課本是鑒於那裡沒有高等教育。對我們而言,有必要將這裡不傳授的其他學科的成份囊括在本書中。它們不違背哲學,相反,是哲學的一部分,如同法學、政治經濟學和宗教哲學被列入哲學的範疇那樣。”托馬斯主義貫穿於整部著作。“本課本中包括的所有理論的基礎是聖托馬斯在《神學和哲學簡要》中闡述的哲學。可以歸納為兩位著名的哲學家古丹和利貝拉托爾。”這是因為“現代哲學偏離了基督教為它設立的路徑,逐步時而依靠使人類愚笨的唯物主義,時而附和於使人神聖的理性主義。在這兩個勢不兩立的體系之間漂浮不定。”因此,“哲學對在一個充滿幻覺和瘋狂的時代被遺棄良好原則的回歸,構成了一種理性科學的真正進步,預示著社會的一個美好未來。《濠鏡叢報》的編輯記錄下了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對他的學生們呼籲:“我親愛的孩子們――他在哲學、演說和詩歌藝術的講座中說――當得知,我的學生在完成自然和理性哲學後,要去給英國人擦鞋,僅僅從事普通職員的工作,我非常難過。你們要從事科學和文
682科,而不要從事機械性的服務。你們要當律師、醫生、工程師、商人,但不要讓自己的身體和精神在抄寫員的辦公室耗盡。”澳門需要這種氣概的人!他們有著遠高於平庸的預見和引入一種文化氛圍的能力。然而,問題出在了最不該出的地方。在《聖若瑟修院報告之審查》中,對一場由安東尼奧·卡瓦略神父領導的反對耶穌會士的運動,進行了剖析,迫不得已說出了一些細節,“如果我們說出去了低俗而不堪入耳的事情,請讀者見諒。”正如人們經常說的那樣,互相揭短,互相指責,互相爭鬥。這些如果運用恰當,視情況而定,還是可以說得過去的和有益的。除了這些讓一個機構炸了鍋的內部問題外,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冒然觸及了苦力貿易和奴役的主題。而這個問題,對官方而言,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涉及人員、法律與道德的問題。向秘魯和古巴的移民潮通過澳門港。這是一個盈利,但卻碰不得的問題。一個新托馬斯主義哲學與基督教人文主義價值的倡導者怎能失聲,視若罔聞,與這樣不光彩的行徑沆瀣一氣?這種角色引發了軒然大波與不悅。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已成為佔主導地位的現政權的眼中釘、肉中刺了。由於不能解僱他或把他驅逐出澳門,需要乞靈於另外一種或許是從魔鬼的教誨那裏學來的辦法。1871年,里斯本發來了一個部令,明確而有所指地規定,聖若瑟修院的全體教師必須是葡萄牙國籍人士。不符合這一要求者將被迫離開澳門。這就是所找到的解決方案!由民政廳主席比厘喇·馬忌士領頭的澳城各種有生力量致電海事和殖民地部長,試圖撤消這一立法措施。根本未得到答覆。向總督提出了有800多人簽名的請願。他們贏得了一些時間,但情況依然故我。因在聖若瑟修院及其教員地位規定上,未得到任何諮詢,澳門主教辭去職務。從里斯本,與衆不同的艾薩·德·克羅斯於1871年7月,經過《一場快樂的行動》的準備後,投來了一束束慷慨激昂的《利劍》:“本月
683發生一場愛國主義的恐慌:有人以為,我們會失去澳門!據說,中國已勒令葡萄牙撤出這一殖民地,那裏的統治歸留著辮子的人!政府為人所痛指;里斯本商業區到處是消息;針線街的民族自尊似乎受到了深深的傷害。傳言說,卡洛斯·本托先生,就像以前的該隱,在夜深人靜的時刻,聽到了人們發出的復仇呼聲:――本托,你把澳門怎麼了?政府為了讓我們放心,通過《政府憲報》的字裏行間不斷喊道:――,葡萄牙公民,不,澳門仍然是你們的!”另外一把火是費雷拉點的。他於1872年出版了《呼籲真相或澳門耶穌會教師問題及澳門土生的教育問題》。他捍衛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及其同伴說到:“要團結起來,推動本地孩子適當的教育。”這番話清晰而真實。在上海,E·科多於1873年刊行了《耶穌會士問題要求的真相》。這說明問題遠遠超出了澳門的範疇。不公正事情還是發生了。弗朗西斯科·隆迪納和其他外國傳教士被迫離開了澳門。他們前往了巴西,後在意大利定居。在這裡,他繼續在《天主教文明》報上撰文,論述澳門、中國和葡萄牙的問題。令人驚詫的是,這樣一位迷人和神秘的人物並未引發人們對他的生平,著作和思想的研究。二、施利化施利化上校(1853-1905)是澳門利宵中學的首任校長。這是1894年的事情。之前,他有著一個聲名赫赫的軍事生涯,曾在遠東的澳門和東帝汶服役。此外,在醫學研究員、植物學家和新聞記者方面卓有成績。他出生於波爾圖。畢業於波爾圖醫學外科學校。之後走上軍事生涯。1881年,被派遣為澳門及東帝汶衛生人員二等醫生。他在東帝汶逗留了一年半,寫下了這番話:“帝力的社會生活類似葡萄牙本土的小地方。它彌補了氣候的惡劣。無圖書館,無公會,
684無劇院,無會議中心,無桌球,無樂團,無任何娛樂心靈的辦法。”我們要承認,這種生活對於一個葡萄牙人來說,不是件易事,可帝國又迫使他們以四海為家。1884年,受澳門總督羅莎之托,主持了管理帝力市的行政委員會。很快出版了兩篇非常有趣的文章:《維克克地方卡爾達斯·德·備馬納斯簡訊》(1889年)及《澳門和東帝汶植物錄》(1887年)。還為科英布拉大學植物園提供了一套植物標本。同時也向同一城市植物學會提供了一套。關於東帝汶情況的著作,應該提及《澳門及東帝汶衛生服務報告》(1887年)、《東帝汶衛生服務需求報告》(1889年)及《在東帝汶》(1892年)。1888年,他擔任過派遣暹羅外交使團的秘書,並因此於1889年出版了《暹羅行》一書。1892年,他在波爾圖水晶宮舉行的殖民地博覽會的澳門和東帝汶組織委員會工作,主持澳門和東帝汶歷史文化組。澳門的葡萄牙人言辭懇切地要求設立澳門利宵中學。1893年9月5日的《葡屬東方》刊登了一條很有力的消息:“澳門利宵中學的設立滿足了居住在澳門的家長和青年們的最大願望。”1894年3月24日,澳門總督高士德委任施利化醫生擔任澳門利宵中學的校長。一是因為他的博學聞名遐邇,二是因為在這種微妙的初創和組織階段,需要有創業精神和充滿活力的人來領導。不要忘記,施利化醫生當時是衛生局局長。後來還教授物理、化學和自然史。教師的薪水是800雷伊斯,校長多加60雷伊斯的獎金。找到了用於校址的樓房,就是已經廢棄的聖奧古斯定修道院(最終還是倒塌了,幸未造成人員傷害)。需要配備教員,為此,海軍和海外國務秘書處舉行了審查文件的招考。在學年開始的響當當的教師名字中,有庇山耶(哲學)和慕拉士,還有馬特烏斯·利馬、阿布雷烏·努內斯、里貝羅·卡布拉爾、瓦斯科·佩雷拉和巴爾塔薩·法雷洛也是已經證明了具有能力和敬業的教師。8月16日,頒佈了校規並於9月10
685日和11日舉行了入學考試。9月2日,舉行開學典禮。由於趕上王室喪期,儀式從簡。學年開始了,一共是57名學生。完全可以想像到,無論是在組織方面,還是在管理贊助政策和這一成立學校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方面,施利化醫生做了不少的工作。仔細分析來,施利化醫生三次連任校長絕非偶然(1894年至1898年,1898年至1899年,1900年至1903年)。他繼續出版科學論文(《印度航綫和澳門麻風病院中的流行性霍亂報告》(1885年)、《用凡爾桑血清治療鼠疫論文的報告》(1897年)及《關於澳門和對面山鼠疫的報告》(1897年)。民俗社會學方面有:《澳門共和國:愉快的歷史,由一創始人,在許多工作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合作下撰寫》(1896年)。此文於1994年再版。教學方面有:《澳門教區修院學生用衛生及實踐醫學入階》(1899年)。此外,還在新聞媒體上進行了慷慨的合作。在《憲報》出版的一些論文值得回顧,因為它們是澳門和東帝汶歷史的重要來源。1898年,他參加了發現印度海上航綫四百周年慶祝活動澳門執行委員會。1900年他參加了巴黎世界博覽會澳門館委員會。在軍事醫院中,創建了一個自然史博物館。於1906年被調往澳門利宵中學。圍繞消滅鼠疫的預防性措施,與里卡多·豪爾赫醫生發生了激烈的爭論。他曾多次受勳,主要有:海外服務金質勳章、寶劍勳章、聖地亞哥軍劍勳章、阿維斯軍事勳章,還有許多次嘉獎。作為葡萄牙北部人,他放不下紅葡萄酒。從他位於下杜羅的莊園直接進口到澳門。1905年11月1日他逝世於澳門的宅院“白莊”。其時已經是上校醫生。他去世時,在由文第士主持的澳門利宵中學董事會上,記錄下了第一任校長所做出的最顯著的貢獻――鞏固發展了澳門利宵中學,為
686它帶來了信譽。他的私人圖書館也捐獻給了澳門利宵中學,其中主要是醫學和植物學方面的書籍。民政總署(原市政廳)歷史悠久的圖書館中老檔內保存的澳門利宵中學圖書館和大部分的醫藥書籍曾屬於施利化醫生。以前曾經在澳門利宵中學任教的慕拉士,在一封《日本來信》中寫到:“最後,說句思念我在遠東的同事施利化醫生。他是《波爾圖商報》的通訊員。我剛剛收到信,得知了他的逝世。施利化醫生很緊張、多愁善感和喜怒無常。他的整個職業生涯在澳門,但也未逃過澳門這一殖民地對他的尖刻批評。要說批評,澳門的此種負能量是很強的。然而,今天,他那僵直的軀體安息在一個墓穴中。全澳門、所有認識過這個偉大的鬥士,為逝去了這樣一位敏銳的知識分子、傑出的作家,不知疲倦、殷勤的澳門衛生局局長而感到真正的悲痛。無疑,他是過去二十多年中,澳門最傑出的歐洲居民。”澳門政府於1917年收購了“白莊”,將其闢為隔離天花病人的“施利化醫生室”。他的名字留在了澳門地名中。多年來,他是葡語預備學校的主保。這間學校已蕩然無存,從澳門葡萄牙教育體系中消失了。三、高若瑟高若瑟(1880-1976)是亞速爾群島坎德拉里亞·德·皮克人。他是在東方和遠東旅行和工作過的最負盛名的葡萄牙人之一。他於1902年來到澳門。當時他還是英雄港神學院的應屆畢業生。來為新任命的主教鮑理諾作秘書。他也是亞速爾人。1903年受鐸。後立即成為葡萄牙東方保教權下的傳教士。曾任聖若瑟修院和澳門利宵中學的教員。很久以後,他回憶說,“聖若瑟修院培養了幾代神父。無論是人品,還是為教會提供的服務都是出類拔萃的。是聖若瑟修院和中學為澳門、香港、上海、廣州和中國各開放口岸培養了一批又一批土生葡人。他們擁有良好的商業準
687備、各種知識和他們根深蒂固的宗教感情為培養他們的母校增光。此種肯定是公正的。它不應該被遺忘。以前的一位學生巴素打爾古,在《我的生平與我的時代的回憶錄》中,回憶他的葡萄牙語教員高若瑟說,他是“一個智力與道德水平崇高的人”,話語“娓娓動聽、說服力強、表達非常明確清晰、教書熱心,一絲不苟。是他首先注意到了我的作文練習的文字輕快、有章法。他以預言家般的準確,為我安排了一條作家命運之路。”1911年,他受命牧訪海峽差會、馬六甲和新加坡差會及東帝汶差會。時逢亂世,因為共和政權顯然相當不容教會。在澳門,這種激進的思想主要是由葡萄牙海軍船隻上的水手帶來的。這是次回航的衝突。一次,高若瑟獨自一人,以大無畏的勇氣,阻止了他們入侵主教府的企圖。他於1915年創立《東方雜誌》。這是一份短暫的出版物,出了十幾期便結束了。文第士是主要合作者之一,寫些關於中國美學的文章。在鮑理諾主教逝世後,他被任命為澳門和東帝汶主教(1920-1940)。1937年,他牧訪了東帝汶並就葡萄牙教育使命的基督教和人文主義視野問題向殖民地部長做了彙報:“我認為,我們所有的殖民與教育活動必須直接有益於當地人,而不是白色人種。”他繼續闡述這一想法:“我熟悉各個殖民地。據說是很發達,很進步,很豐富。這是不爭的事實。但財富集中在一些歐洲人手中,而土著居民仍生活在原始時代的簡陋和無知之中。這不是殖民,是剝削!看看那些走這條道路的殖民國家,在當今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仍然如此。”他將教育視為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我們的學校現達46所,共有2424名學生就學。如果我們有更多的師資和更多的資金,發展的步伐可以是加速的。文德泉神父在他任社長和主編的《澳門教區月報》上發表了1938年1月第406特號,專述此次對東帝汶的牧訪。令人印象深刻地記述一切活動,包括一組寶貴的照片。這一切工作的重要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當日本人入侵東帝汶時遭到了摧毀。
688他總是關注教育和學校。值得一提的是,當他在1940年離開澳門教區時,學校的數量為96所(1920年僅有47所),教師為331人(1920年僅有124人)。他的教會生涯是輝煌的,因為高若瑟的確是一位具有罕見人文、教牧、知識和公民素質的人。曾被任命為果阿和達曼大主教(1940-1953)、東方大主教和東印度總大主教(1940年)和克拉格摩爾的名譽大主教(1940年)。他去羅馬時的職務是敖德薩名譽大主教和教廷副攝政樞機主教。教皇約翰二十三世在1962年任命他為樞機主教。所有這些職務,的確很排場、很風光,但絲毫未改變他的處事為人、他的愛國主義和他的基督教仁愛精神。他一生中,身體力行。若言“如我們欲成為偉人,先要讓我們變得渺小。我們要承認對上帝的絕對權力的完全依賴。我們要坦言,如果沒有他,我們什麼也不是,一事無成,一無所有。”1964年,由市政廳提議,他被授予澳門榮譽市民稱號。1946年,他獲得殖民帝國大十字勳章。1953年,他獲得基督騎士團大十字勳章。考慮到帝國的劇烈,但是必然的解體,而且正是始於印度,1967年,他對果阿、達曼和第烏的葡萄牙人發出了文告,額外給他們灌輸愛國主義,並保證說,那裏有葡萄牙人那裏就會有基督徒的靈性和實地根基:“在東方旅行者,每每對古老葡萄牙的回憶,大多帶有宗教色彩。果阿、達曼、第烏、馬六甲、日巴拉、望加錫和許多其他地方向我們叙述著葡萄牙人的英雄業績,我們在那裏豎起來的教堂則敍述著的我們的基督教精神。我們在印度和錫蘭、緬甸和馬來西亞、泰國和柬埔寨、中國、日本、西里伯斯和摩鹿加群島、小巽他和被稱為南印度的其他無數島嶼上播種的基督教社團眾多的後裔更是強調此點。”自1945年以來,他是澳門“路義士葡文幼稚園”和亞速爾群島筆克島馬德琳中小學的主保。生前,他已經捐贈了他在坎德拉里亞的祖宅,用來設立一個幼兒園和社工機構。
689他的教義、倫理、道德、傳教士守則、歷史和傳教著作被遺忘了。其中包括出版於1947年的《致果阿總主教區神父函》。高若瑟是一位優秀的散文家、明晰的教育家、人生和人類行為的思想家。他周游世界,見多識廣。這成為了其研究和教誨,及康德式的道義責任靈感的源泉。上天安排出現了托馬斯·貝當古·卡多佐神父這位人物。他負責編輯了《高若瑟樞機主教文集》17卷:學生/記者、著作、中國來信、官方文件、傳教士守則、會議、旅行、在中國人和馬來人之間、致埃內斯托·費雷拉神父函、官方文件、總主教任期、致果阿總主教區神父函;致果阿輕人函、致果阿天主教徒函、羅馬來信及末刊書稿。僅差一本照片傳記。值得稱道的澳門基金會是這一宏大文化企劃的出版者。托馬斯·貝當古·卡多佐神父策劃了“亞速爾傳教士在澳門”這一計劃。“1994年年初醞釀,適時提交給了澳門主教、英雄港主教、澳門總督、教育暨青年政務司和澳門基金會主席。否則的話,我們在東方不會逗留如此長的時間。我們於1989年12月30日抵達,從來沒有停止過為教會作牧監的貢獻,尤其是在澳門教區,為氹仔島和路環島的葡萄牙人服務。”多虧他的工作,我們有了鮑理諾主教、若澤·瑪麗亞·費爾南德斯神父、唐若澤·阿爾維爾納、唐賈依梅·古拉特和高秉常主教著作的重印本或影印本。2008年,在澳門國際研究所的支持下,黎祖智發表了一篇重要的研究《澳門功勳市民高若瑟》。從此文中,我摘錄一段維托里諾·內梅西奧教授最初發表於1955年11月15日英雄港《群島日報》上的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話:“我們這些其他人,沒有情況和職務限制我們對這位偉人和教會的驕子,應採取的客套和恭敬。這使得我們每在談到高若瑟主教時激動不已。他是模範神父、寬宏大度的朋友、有骨氣的葡萄牙人。他是那麼的神聖和光榮,如初生子那樣平靜、無邪。他就是那樣。對這位精神領袖,我們很感興趣。在這樣一位被召以重任、作實事人的身上,保留了筆克島人的慎重。他的謙虛、正義和勇敢精神,他與生俱來的大主教的氣質是多麼的慷慨和強大:走過12公里路程
690的人踏上了亞洲和歐洲的道路。每天他在走著這條路,如同每天的晨禱。他巡視學校、發現有志趣的人、監護孤兒。在此一切之上,他是一位世界公民,但他永遠是一位上帝的僕人。”一番明智而真誠的話語。文德泉蒙席對高若瑟主教的生活和工作崇拜得五體投地,但認為他有一個不可饒恕的欠缺:未寫下他的回憶錄!他一定有一大堆理由不寫的。享年96歲,逝世於永恆之城――羅馬。四、白樂賈白樂賈(1897-1988)為葡萄牙人在澳門和遠東歷史的博學和不拘一格的研究者。他當時以“JackBraga”署名,為葡萄牙文化和澳門做出了無數的服務。他出生於香港。是個“身材魁梧的人,眼睛清澈明亮”。他的家庭是香港這個英國殖民地肇始的先驅居民之一。其父親曾為有影響力的香港《士蔑報》的社長。白樂賈本想成為一名醫生。他的女兒瑪麗亞.布拉加回憶了這段往事:“兩行熱淚從他的臉上滑落,但再也未談及此問題。那時他只有15歲。剛剛收到了學力測驗的結果:是整個香港殖民地最優秀的學生。聖若瑟修院的修士來到他的住家,告訴他如何申請進入醫校的獎學金。他父親罷辣架回到家後,命令他不要申請,因為預計他要開始工作,補貼家庭。他畢竟是一個13名子女的家庭的長子!”。20年代初,他的家庭返回了澳門。白樂賈進入聖若瑟修院當教師。他在此教授了土生葡人青年幾年英語、英國文學和商務英語。是他們源源不斷地補充了散居在香港、廣州、上海、曼谷、東京和橫濱經商的社團。1924年,他在澳門與奧古斯塔·伊莎貝爾·奧索里奧·達·盧斯完婚。文德泉神父的回憶彌足珍貴:“當我於1924年抵達澳門時,他還是一個28歲的青年教師。在聖若瑟修院裡教授英語和英語文學。當時
691唯一赫赫有名的歷史學家是雷吉斯·熱爾韋神父。他是我的法語教師。與白樂賈在同一所學校裏工作。但後來雷吉斯·熱爾韋神父受中國政府邀請,於1925年前往北京大學教授法國文學。白樂賈自20世紀20年起,開始對澳門歷史感興趣。改行易幟,成績斐然。十餘年中,他成了本地的大歷史學家,如同雷吉斯·熱爾韋神父神父1916年以來的地位。他以英文出版的著作令澳門大名在外。另一位大歷史學家是徐薩斯。1902年,他的傑作《歷史上的澳門》問世,很快銷售一空。是白樂賈促成了第二版的刊行並安排了一切事宜。但在1926年,形勢突變。該書在洗衣塘(竹仔室)被當衆焚毀,作者遭法院審判。後死於窮困潦倒之中。至今仍等待著為他平反。只有白樂賈屹立不倒。”他頻頻為媒體撰文,發表了多種關注歷史,尤其是澳門歷史的文章。有《澳門教區月報》、《里斯本地理學會會刊》、《香港葡萄牙人學會會刊》、《澳門檔案》、《復興雜誌》、《澳門消息報》、《東方文化》及《南華早報》。他的女兒卡羅萊納·布拉加說,他的父親求知欲很强:“除了出任中國向澳門供水的公司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經理外,他的大部分業餘時間投入到了歷史研究。同時還從事進出口貿易。“因此,他的作品題材非常廣泛,僅舉數例:《風景如畫的澳門》(1926年),《美國人在澳門及南中國》(1930年)、《澳門的早期醫療實踐》(1935年)、《謨區宣上尉的圖書館》(1938年)、《澳門印刷業之肇始》(1938年)、《澳門木刻印刷業之肇始》(1941年)、《聖保羅總會院之寶藏》(1942年)、《1513年中國登陸—歐維士抵華》(1955年)、《澳門小手冊》(1963年)、《往昔之聲》(1964年)及《香港的葡萄牙語教學》(1969年)等。在介紹他的父親罷辣架所撰《葡萄牙人在香港與中國:他們在100年間的開始、定居與發展》(發表於《賈梅士學院院報》第十二期1978年,243頁)時,白樂賈寫了如下的一番話:“此為罷辣架之著作。這是對他的民族――在華的葡萄牙人的一個貢獻。`我們的人´,他這樣稱呼他們的。沒有人比他更瞭解這些人潛在的價值。沒有人比他更好地可以說他們是最優秀的。沒有人比他了更熟悉自己人的弱點。”可以看到,對真理含義的追求高於個人情緒或逢場作戲。
692彭傑福記錄了一件對澳門社會和文化史有趣的特殊故事:“太平洋戰爭期間中,白樂賈和何東住在澳門。白樂賈告訴我,當衝突結束後,何東爵士離澳返回香港時,是他勸說何東爵士把在澳門居住的房子捐出,闢作何東圖書館。”另一件說明其慷慨大方的事情:“學者和作家,如多才多藝的奧斯汀·科茨,使用過他的書籍和知識。許多人經常去他家,使用設在般咸道公寓裏的圖書館。他那熱情好客的妻子奧古斯塔很高興地接待所有人。”他的藏書也值得一提。他的私人圖書館是一座真正的寶庫,包括書籍、報紙和雜誌的彙編、手稿、地圖、信函,印刷圖片、照片和繪畫等。所有這些東西都是歷年來收集起來的。有時還同他的摯友謨區宣發生過友善的競爭。1966年,在激進的毛主義甚囂塵上時,就是給澳門帶來了巨大的社會和政治動蕩的“12.3”期間,數個國家的大學和國家圖書館競相購買這一龐大而寶貴的藏書。最終由他母親的祖國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奪魁。這樣便誕生了《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白樂賈收藏:葡萄牙在亞洲及遠東》,其目錄反映了白樂賈的精選標準及多種興趣。值得瀏覽一下目錄。珍本繁多:1489年版的聖奧古斯丁著《神城》,1688年版的安文思著《新中國歷史》,奧爾塔·德·加爾西亞所著《印度香藥談》的1682年的意大利文版本。還包括數百冊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特別是日本擴張的專著。報紙收集也是非常重要的:有澳門報紙(《澳門之聲》、《澳門論壇報》、《澳門消息日報》、《團結》及《復興雜誌》)、香港報紙(《士蔑報》、《南華早報》及《公教報》)及葡萄牙報紙(《波爾圖商報》、《消息日報》、《正月初一報》及《世紀報》)及其他:(《在華葡萄牙人》、《盎格魯人-葡萄牙人報》、《亞洲學生報》及《德臣西報》)。
693藏畫類,值得一提是斯米爾諾夫、錢那利、福斯托·桑帕約、馬爾西亞諾·巴蒂斯塔、喬治·韋斯特和查爾斯·史密斯的作品。還有葡萄牙、澳門、香港、廣州、南京和北京的老地圖。所有這些豐富的信息是太重要了,不容忽視,但現在未充分利用或使人忘卻了他的主人。香港《南華早報》在他逝世的消息裏提到了一些鮮為人知的活動和方面:“居澳期間,白樂賈是數個總督的非正式顧問,尤其是為澳門和香港政府之間的關係提供諮詢。他是路透社和《南華早報》的通訊員。知之甚少是,他在太平洋戰爭期間為盟軍所做的工作。在澳門,他是數個情報機關之間的聯絡官,包括中國政府和支援英國軍隊的團體。他負責香港、澳門、重慶和在敵後的盟軍無線電台之間的情報轉接工作。”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需要時間娓娓道來。1993年,澳門政府通過文化司署、澳門歷史檔案館和中央圖書館舉辦了紀念活動。在市政廳圖書館舉辦了白樂賈生平圖片展。但給人感覺是,未在可利用的時間內,盡一切可能或做應該做的事情,尤其是在象徵的層面。因此,人們不可避免將此和對所做的一切做個比較。這誠然很好。自1965年以來,白樂賈是葡萄牙國際文化科學院通訊院士。英國王室於1950年授予他“聖詹姆斯騎士團勳章”。葡萄牙政府追授他“殷皇子勛章”。五、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1919-1993),朋友稱它為“阿德”。是他通過“澳門基督教語言”發揚廣大了土生葡人的藝術、工藝和從文學角度謳歌了土生葡人的靈魂而被讚譽。他說:“當時,純的土生葡人彼此溝通不用使用漢語或其他語言,可又無人教授他們祖國的語言。可以相信,他們努力維護調整自己的口語和書面語的規則。毫無疑問,多少年來,雖困難重重,還是保留了下來,直至出現了第一批老師向他們開始教具有良好語法和正確發音的葡萄牙語。”
694通過一種簡單,且直接的方式,阿德指出了幾代人的缺失,無學校、無教學、無葡萄牙語的傳播。負責的神職人員和首批王室教員已抱怨正式教學的匱乏。顯然,聖若瑟修院傳播的文化和語言教育非人人可得及。其他方面,他也做了不少“課外功課”。1978年,他自費出版了《澳語:簡要比較語法及詞彙。澳門方言》。然而,沒有“葡萄牙文人”的痕跡。該詞組的意思恰恰是“一個刻意講標準葡萄牙語的人,發音矯揉造作。”這首從《澳門:福園》中摘選的四言詩值得品味:澳門乃基督徒之家,葡萄牙人把它建立;衆人安居樂業於此,心中充滿神聖信仰。通過這一詩句,人們可以窺測倫理和道德的價值觀,令我們巧妙地想起了這個“城邦國”天主教文化的傳教性和基督性。它沒有忘記對民衆的教誨和對異性價值的提升。在《瑪麗亞與若昂少尉的故事》的“卡米洛式”的情節介紹中,阿德強調了這些價值觀:“是我們無憂無慮童年的夢幻之地。澳門善良而美麗,是多少代無比忠誠而崇高的澳門人的驕傲。他們永志不忘他們的葡萄牙國籍。使用著這個得天獨厚的古老方言使得澳門得以延續。為葡萄牙帶來榮耀,謳歌葡萄牙。熱愛澳門使我們更加熱愛這塊神聖的土地。”詩中不乏淡淡的優雅與幽默,不因冗長而失色:偉大的詩聖賈梅士,若健在,會來澳門。一望鬱鬱蔥蔥,憐惜衆多詩人,
695會睜開那失明的單眼,看看此地真是澳門。在話劇小品《奇科上學校》中,我們看到,這個學校的老問題依然存在。它竟然成為一個發揮和重新創造一種表達感情和秘密的特別語言,表達自豪感和肯定自我的機會。它是很暗淡無彩的,可對廣東話而言,它又是足以自傲的。是字詞分開了血液融合之物。阿德的工作的確很神奇。應該這樣說,應該承認它。他幫助了這種含糊不清的混合語,不僅僅賦予了它使用概念、語法和詞彙,更主要的是給了它文學創作,重溫熟悉的家庭環境和都市神話。以此阻止了虛無主義的空虛,與此同時,土生社團使用這種語溝通贏得了它本身的堅實性。可它還是被不應該得到的命運壓成了齏粉。重新體驗是重塑語言,如記憶的舊血管中流淌著新鮮的血液。它灌溉著過去,使它獲得新生。後來,白妲麗對土生葡人的方言作了精湛的研究。在土生葡人詞彙中,有“妹仔”(過去和現在這個字都有貶義)一詞。它具有一個地方文化人類學的意義,而且聽上去有一種美妙與可理解的發音。不經這麼解釋,還知不知道它的含義是:“這是給一個被父母賣給或送給別人,對接受他的人絕對服從的中國姑娘起的名字。”這不尋常的故事繼續有下文。在澳門土生葡人方言中,它是一個貶義詞。凑巧講一件發生在一位上海的澳門土生太太和里斯本一警察之間的事情。據說是在里斯本。女士在等車,但沒排隊,試圖加塞。此時過來了一位警察,對她說道:“夫人,請排隊!排隊!”。那位女士以為受到了侮辱,憤慨地回答道:“我是妹仔?你敢叫我妹仔?你才是阿仔!”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圖深受大家的愛戴。曾任澳門利宵中學秘書處的負責人、澳門省體育教育委員會、仁慈堂值理、曲棍球俱樂部、澳門足球協會和扶輪社主席。
696他被授予“殷皇子勛章”和澳門政府頒發文化功績勳章。一處公園內有一尊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的雕像。這意味著他為澳門文化身份認同所做出的努力、創造性、道德和公民性質的服務受到了社會的承認。在由馬查度作序和由巴路士插圖的《陳卓你好》這本書中,字裏行間,我們看到“澳門魂的故事”。啊澳門,葡萄牙的花園,世界一偶散發播種的芬芳,你無比忠誠!他在本澳媒體上留下了許多署名文章並參加了無數次的話劇演出、音樂會,小歌劇和電臺節目,提高了“澳語”的地位。下面為他的主要作品:《斯堪的納維亞;風情萬千》(1960年)、《澳門便是如此》(1968年)、《檯球與慈善》(1982年),《賈梅士:民族偉人》(1982年),《澳門詩》(1983年)、《瑪麗亞與若昂少尉的故事》(1987年)和《澳語詩》(1992年)。在馬查度主編下,澳門基金會出版了《若澤·多斯·桑托斯·費雷拉全集》,從而使這一重要的文化遺產普及至大衆。
697《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七期,2012No.3,697—723*本文為在波爾圖大學所作的題為“澳門理工學院的翻譯教育:從培訓課程到市場需求”的博士計劃範圍內所進行的研究(艾斯卡雷拉,2012,待刊)。**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葡萄牙波爾圖大學博士。一位筆譯員的培養:初步的問題*艾斯卡雷拉**一、序言正確理解與表達是所有文學的兩個要點,但正確表達別人的理解是凡人所能做的最大努力與盡善盡美。創新精神是一種罕見的精神,但其模仿者也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如今,對翻譯的需求非常多樣化,達到了很大的廣度。一是翻譯的問題,二是翻譯的語言。它不斷地在增加,使得我們脫離了它的歷史淵源,即聖經文本和偉大經典著作的翻譯。目前,沒有人希望看到一個譯者,坐在堆滿了字典的辦公桌前進行翻譯。一邊翻譯一邊查字典,手寫,然後用打字機謄清。今天,客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文件,要求以一定的格式翻譯、修改和編輯等。最後,以電子方式傳送。我們生活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中,我們可以與世界各地的人做生意。某個特定的品牌可在隨處開商店,甚至在更遙遠的國家。公共汽車上,坐在我們身邊的人可能是一個我們從來沒有聽說過的國家的人。一個產品可以是在葡萄牙製造,但在中國銷售,但在這個世界裏尚存在著一個巨大障礙:語言。這種新形勢下,已經引起了一場熱烈的討論。論題是“翻譯”一詞如何適應新的要求和新的專業情況。已經提出了一些修訂建議。在對培訓翻譯的機構進行調查後,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叫什麼,尚無共識,當然,叫法可以有多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的市場
698需求。縱觀這次辯論,暗含著對尋找一種泛稱的關注。在這個名字裏,出現談判、多元文化、溝通和多媒體,因為它們可以打開勞動市場的大門。夠阿德克的意見認為,“翻譯”一詞不能反映當前的現實,必須尋求一個更具包容性的新術語,來反映了現實世界中這些專業人士,但是,他認為,很多目前採用的名稱的唯一目的是賦予一種地位和金錢。歐洲NE15038標準為目前的翻譯提出一個新的名字:翻譯服務提供者(TSP–TranslationServiceProvider)。此次討論,看來是微不足道的,實際上很重要,因為找到的答案將直接影響到課程設置,即每個教育機構在譯員培訓中所採取的政策和做法。但什麼是翻譯培訓呢?我們的理解是,培訓是一種教學/學習。通過它,可在未來的專業生涯中,制定翻譯的策略,目的是使其更加堅定,“......翻譯過程的複雜性和在翻譯過程中,需要監視他們的行動和仔細審查作出的每一決定。”學習在於使學生對他們的學習過程負責,換言之,培養學生的自主意識,讓他們自己來選擇“最合適的方式”,來選擇和管理符合他們的利益和需要的行動,但總是有選擇的可能性“......理解和使用知識的方法最適合個人的學習風格”(同上)。M.萊德勒認為,在學習階段,强調翻譯的使用過程,確認是達到一種可能的翻譯。這比解決方法更重要。目前,每言培養,“能力”一詞便會出現。每每使用這一概念,使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非常流行。當時它與職業培訓、師資培訓和人力資源管理相聯繫。漸漸地,詞義變得更加複雜。今天,根據國家,有不同的內涵、教學方法與應用範疇,包括教育。R.孟塔爾托、P.E.皮奧爾諾和I.G.伊斯基耶多也聲稱,我們正面臨著一個複雜的概念。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稀少,而且晚近。事實上,即便是根據這些作者,翻譯的能力這個概念第一次為托利所使用,其出發點是喬姆斯基(1965)對能力和語言表現之間的區分。這個詞並非得到了所有的作家的接受。他們寧願使用一個新的名稱來稱同一概
699念:“翻譯能力”或“翻譯技巧,“翻譯的業績表現”,“翻譯的表現”,“翻譯能力”或“翻譯能力”。”能力的多種定義可分為兩組:一是來自於勞動方面,二是來自於教育方面。在第一種情況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專業能力是“有意義和有用的學習的社會建設?是為了某種工作實際的生產表現。它不僅僅通過教育獲得,而且從很大程度上來說,透過具體的工作情況來取得。”在教育方面,能力可被定義為一組個人的特徵(知識、態度和技巧)。它們可以使我們能夠適應一定的環境,並成功地完成一個特定的職業活動的專門任務,即一個人得以適應和成功地完成個人和組織的工作。翻譯能力是一個涉及提出適當的翻譯和使用知識工具,來創建可以滿足對象團體的交際目的文本的概念。對於《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PACTE)1而言,翻譯能力是一個進行翻譯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的體系。我們認為,翻譯能力是一個譯者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能力體系。必須適應工作的環境,才能勝任個人和組織的工作,才能夠注意、適應和預計你所從事的專業發生的變化。專業技能包括學習一門專業知識的能力,勝任工作和保持關係的良好技能水平,以執行特定的任務,使職業生活取得成功。二、翻譯培訓:歷史回顧翻譯活動的人員的職業培訓是最近才出現的。它是出於培養能夠滿足科學、社會、政治、經濟等傳輸人才的需要。事實上,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和之後,我們看到了外交關係的加强和大量的科學、技術、商業和社會的新事物的湧現。這為翻譯領域帶來了積極的影響,造成了對合格翻譯需求的增長。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我們今天理解的翻譯教學,開始在各個教育機構實行。1.《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巴塞羅那自治大學筆譯與口譯系研究組。
700在19世紀,中國已感受到了這方面的需要。要培養專業人才,充當東方與西方之間的“中間人”,從而避免因對條約和公約的不同解釋而造成的“誤解”。2因此,1862年,在北京開設了第一所“同文館”學校。那裡教授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化學、天文學、醫學(由外籍教師授課),數學和漢語(由中國老師授課)。後來在1863年,成立了“上海同文館”,除了提供語言課程外,開始提供科學課程。在19世紀下半葉,政府各個部門創建了翻譯部門,以培養翻譯,同時還展開譯書活動,如教科書、科學論文等。在西方,在20世紀40年代,奧地利、德國和美國開設了首批翻譯課程。之後不久在60年代,丹麥和英國走了同樣的路子,而意大利在70年代末,西班牙在90年代初,葡萄牙在80年代末才創建了第一個學士學位課程。1976年,在內羅畢舉行的教科文組織大會期間,簽署了“關於翻譯人員和翻譯的法律保護的建議及實用方法,提高譯者的地位”3的條約,因為認識到,譯者,如同譯文,在文化、藝術與科學交流中,特別當它涉及某種小語種的時候,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件規定了對譯者和翻文進行保護的規則,還涉及了翻譯的培訓,規定了如何應該培訓。它規定,成員國應該承認,翻譯是一門獨立學科,需要一種不同於語言教學的教學,並要編制與共享信息(建議設立術語中心)。甚至在訓練方面,還規定成員國應與翻譯協會或其他專業協會合作,以方便譯者前往不同的國家,可以提高他們的語言掌握程度,瞭解目的語的社會與經濟背景。2.王克非(譯音:KEFEIWang)、範守義(譯音:FANShouyi)(1999:18-19)指出了由不同的解釋而產生的對1842年南京條約的不同理解和在中、英文的正式文本中,增加了在造成疑問的情况下,以英文本為主的决定。前述作者認為,這是一個由談判者作出的决定。“談判者可能......迫使皇帝開辦語言學校以培養口譯員。”在澳門,所有的法律和官方文件,若有兩種語言文本,規定了在產生疑問或爭議的情况下,以哪個文本為主。3.我們建議閱讀這個文件,因為它清楚和簡潔地論述了翻譯行為和翻譯本身的主要方面,並規定了一系列保護譯者和翻譯的規則,包括今天仍然很難找到和為教育機構所採用的翻譯的培訓。
701在翻譯教學/學習方面,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趨勢:(一)為學生準備就業開設的課程;(二)被稱為翻譯課程,但只有少數翻譯內容,大部分為語言、文學和文化(歷史與地理)的課程。20世紀,我們看到了深刻的變化。它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要求譯者具有新的技能,以適應新的情況。在歐洲,就翻譯的作用和教學/學習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制定了各種戰略,如“語言領域主題網絡計劃(語言理事會)”。4三、如何培養筆譯員和口譯員?儘管翻譯活動很悠久,這一領域的專業人員的培訓是非常晚近的事情。無論是因為專業的多樣性,還是因為培訓的多樣性,它均堪稱世界上變化最多的專業分支。因此,我們遇到了不同的情况。可以發現各種不同的兩極組合:筆譯和口譯。事實上,口譯/筆譯的訓練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因為,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筆譯和口譯教學/學習有兩種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口譯和筆譯的培訓可以同時進行,另外一種意見則認為,應該分開教學,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活動。堅信筆譯和口譯為一類培訓在國際知名的學校中實行已久5,而且得到了某些主流理論的捍衛,如“翻譯的解釋理論(詞義理論)。6在這樣的思路中,M.萊德勒認為,理論基礎,事實上,在筆譯和口譯過程中,是相同的。4.“分項目7:翻譯和口譯”由歐洲語言理事會的“語言領域主題網絡計劃(TNP1)”創建於1999年。這是一個完全致力的領域。發表了一份關於歐洲聯盟筆譯員和口釋員培訓的報告、一份最後建議的文件和另外一份關於翻譯的教學/學習的文件。5.日內瓦大學提供了一個筆譯/口譯的雙向課程:口譯申請人必須具備筆譯員期末考試的合格證書,然後參加口譯員課程入學考試。巴黎第三大學(索邦努韋勒)提供了一個筆譯/口譯課程。它們是並行的,學生要參加不同的期末考試的。6.口譯理論由巴黎第三大學(索邦努韋勒)的筆譯和口譯高等學校的丹妮卡·賽雷斯斯克維奇和她的團隊所發展。最初的理論原則僅僅注意口譯,後被應用於筆譯。
702共享一個共同的目標7――將以某種特定的語言發送的信息傳達到另外一種語言,使不說該信息最初表達的語言社團理解――也就可以說:“......筆譯和口譯使某種信息穿過兩個社團之間的所謂的`語言障礙´......。”還有其他一些共同的方面:筆譯員和口譯員需精通兩種語言,儘管對前者的要求是書面的,對後者的要求是口頭的。二者必須是能夠理解和表達數個知識領域思維的專業人士,不一定是該領域的專家,但他們可以借助記憶。對二者的要求是,要具有非常廣泛和更新的一般和專業知識。這就要求他們對周圍和世界上發生的一切時常保持好奇心。“如今,與科學、技術、金融或商業、農業或工業、法院仲裁或控制蝗蟲都有聯繫,而不超出一個國家的邊界的活動不多,因此涉及一種以上語言。因此,口譯不再像以前那樣僅僅局限於外交談判。口譯員可以被召來......擔任當代人類活動的任何一個領域的翻譯。D.賽雷斯斯克維克不過,有作者認為,雖然這些活動有共同方面,但也有根本的差異。這促使一種合適的訓練,並要考慮到每一種活動的特徵。因此,“這對孿生職業(筆譯和口釋)有異曲同工之妙。按照同樣的原則行事,或可以基於同樣的理論。......筆譯是將一種書面文字轉換成另外一種書面文字,而口釋是將一種口頭信息轉換成另外一種口頭信息。這種差異是至關重要的。”只是操作形式的不同――因為信息的來源與過程的結果形式――書面和口頭――不同導致了不同的運作。面對具體工作的條件,口譯員需要完全掌握源語言和目的語,對要翻譯文化和問題有著深厚的知識,甚至可以說,這方面的知識要高於筆譯員。這與文本的本身特點有關。“書面文本是靜態的,因為它產生於過去。筆譯員可以按照自己的節奏,在自己的時間內,來考慮它,並使用他認為必要的資源,但是對7.在這方面,拉德米拉而(1979:16)指出,“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口述翻譯最近改名為口譯......是一種`口頭翻譯´......正確地說,還包括書面文本。儘管有著潛在的不同操作的模擬過程的背景,口譯和筆譯的選擇不失為兩種涇渭分明的分支。”
703口譯員而言,理解的過程要複雜得多。他沒有時間來使用字典或請教專家。口譯員唯一可以影響理解過程的途徑是事先採取步驟,即在信息實際傳達之前,對所涉及的問題作充分的詞彙和概念的準備。”P.帕迪拉和A.馬丁另一個不同之處與工作的節奏有關,因為雖然筆譯員有期限,但口譯發生的速度要“快30倍”,沒有可能修正,沒有時間與同事交談或向這個問題的知識淵博的專家提問。分析過程和內容的保留有顯著差異,因為在口譯時,時間是不能無限期地諮詢的,而筆譯可以多次返回文本進行修改。對於“解釋理論”而言,筆譯員和口譯員的培訓有著基本原則。開始可以共同培訓。理論原則也可以一起教學/學習。從最初的培訓開始,課程應遵循不同的路徑和專門的學科,要顧及每項活動的具體要求。每個教育機構可以選擇特定的課程,結果是導致了一系列的課程,其中,根據克里斯托夫.任非而(1992)有可能被歸納如下:(一)口譯和筆譯課程按序分佈。口譯員候選人必須完成口譯課程並參加口譯課程入學考試。(日內瓦大學)(二)口譯和筆譯課程並行,但進行不同的期末考試。﹝巴黎第三大學(索邦努韋勒)﹞(三)“Y型”。有一個共同的核心課程。完成基本訓練後分叉。(蒙特利爾學院)(四)不同的培訓。口譯員培訓是研究生性質的或在國際組織中的速成課程。(倫敦威斯敏斯特大學和歐洲聯盟)。巴黎第三大學(索邦努韋勒)口譯與筆譯學校提交的提案是把教育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口譯和筆譯,因為這兩個專業往往被認為是類似的。“(......)知識產權的實施過程中”是這樣的,但“......他們的種類是非常不同的。”夠阿德克在他的著作《職業:筆譯員》有著相同的理解。他提出數個論據來論證一個筆譯員不是一個口譯員。
704在澳門,培訓一直遵循這樣的思路,即認為培訓可以在一起,也就是說,已提出的各種課程的基本點是可能培養一個同時從事口譯和筆譯的專業人員。出於歷史原因、情况的限制和地域的狹小,無論是私人部門或公共部門的筆譯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有各種場合需要作口譯,反之亦然。單位和企業的規模不允許他們分別有一個口譯和筆譯團隊。需要補充說的是,口譯員/筆譯員出於一種具體培訓的實際需要或緊急情况8,要短的時間內,做出决定。法律也規定了同時從事筆譯和口譯的情况。在澳門,有可能將培訓、筆譯和口譯分開嗎?如果有可能的話,這是進入筆譯/口譯課程的學生能力9的合適選擇?這符合翻譯市場的特點和要求嗎?面對意見分歧和多種的課程,重要的是記住,不管採用何種模式,培訓必須包括特殊技能的掌握和適用於每一種情況。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取得兩個領域的技能,一個專業人員同時可以成為口譯員和筆譯員。目前,最重要的是,這些未來的專業人員開始他們的業務活動時,便具有“......適應不斷變化和所面臨的劇烈科技革命的工具和基本態度......”。未來的專業人士應具有“......自主學習的能力”。這將使他終身學習,以面對一個筆譯員和/或口譯員每天不斷挑戰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四、正規教育面對實踐訓練對翻譯歷史,特別是對翻譯培訓的分析,導致我們對翻譯培養中的培訓種類,理論及實踐作用提出問題。在試圖回答這個問題8.在不同的歷史時刻,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制約因素導致了教育領域得决策,其目的在於“滿足”澳門社會的實際需求。在筆譯員的情况下,政府設立了一個筆譯/口譯機構,以滿足自己的需要。9.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其答案與翻譯高級培訓的入學要求有關。在這些技能中,我們強調一個我們認為是基本的能力:母語和外語(工作語言)的能力。在澳門,這個問題很複雜,需要謹慎對待。在一個更加廣泛的範圍內,它還有雙語政策和翻譯必須確保交流的需要。
705時,一些作者如R.歐文、E.西奧多、L.卡斯特拉諾、M.貝克、M.切斯特曼和萊德勒採取了激進的態度,質疑有沒有必要對一個譯員進行學術訓練。R.歐文懷疑是否“筆譯者需要培訓嗎?如果是,需要什麼樣的培訓?可以在正式課程或專業實踐中學習所需要的一切,或是需要二者?。”經過深思熟慮後,他認為,幾乎在世界各地都存在翻譯資格培訓課程,然而“(......)這不是唯一的途徑――雇主可能會選擇一個新手,讓他當學徒”。需要有大學翻譯培訓課程。“每個課程將採取從新手學徒階段起培養翻譯,給他們提供參與什麼的滋味,對別人的期望,並提供他們將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的某些技能”。完成課程的學生不能算是一個合格的專業人士,因為“......道路是漫長而艱難的......它僅僅是剛剛開始!。”“成為一個專業人士不僅僅是稱號問題,而是個跟上時代的問題。專業人員應繼續注重培訓並自己尋找到新的學習技能,以便成為一個自由職業者。”拉德米拉而認為,翻譯培訓課程應設在高等教育機構內,時間三或四年。E.西奧多的思路相同,他認為,翻譯離不開良好的大學教育,獲得堅實的通識教育和兩種或更多語言的優秀知識,然後專攻一個特定的領域。一些作家,其中包括M.貝克否認翻譯只有通過正規學歷培訓才能培養。他們主張,翻譯是一門藝術,需要技能、實踐和通識,進而認為理論對於翻譯活動並不重要。10翻譯的能力,要麼有,要麼沒有。這位女作者(同上)認為,學術課程始終包含一個很強的理論部分。它可以鼓勵學生反思什麼,如何做,為何做及選擇來執行某一特定任務的方法。正規的培訓旨在開啓一種反思的態度。這意味著需要對所追求的目標和可用的工具有深刻理解。理論培訓並不是成功的保證,但理論知識可最大限度地減少每種情况的風險,準備學生面對意外,給人某種信心,因為該决定是基於實際知識,而不是直覺;還奠定了未來發展的基礎,因為它代表了一組共享知識。作為一個整體,它可由專業人士深化和擴展。不僅僅是本地專業人士,而是全球的專業人10.“未上過專業學院訓練的筆譯員而一邊”工作“成為翻譯的人的確很多”(J·R·拉德米拉而,1979:17)。在澳門,查閱一下關於翻譯培訓的立法,可以看到,筆譯員/口譯員可以在實踐中,在經驗更豐富的人的監督下形成的想法。
706士。一方面,我們必須考慮到,......這種類型的理論知識是沒有價值的,除非它是牢牢地建立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之上的。”卡斯特拉諾·L不反對正式學術培訓,但她強調說:“......我們的專業建立在知識和經驗的基礎之上。它有著最長的任何專業的學習期。不是到30歲,你才開始作翻譯;不是到15歲,你才開始你的首要任務。這是職業金字塔的第一個階段:學徒階段。這是我們致力於自己投資,以獲得知識和生活經驗的時刻。讓我提出一條人生的道路:學習讀、寫、拼讀、不同民族的祖父母、良好的學校教育並建立和熱愛自己的語言。然後漫遊世界,廣交朋友,觀察生活。現在回到教育,是採取技術或商業的程度,而不是某種語言程度。在你20多歲或30歲出頭時,說你在的那些國家的語言,從事工業或商業工作,但不直接做語言工作。從未同自己國籍的人結婚。有你的孩子。然後返回到翻譯的研究生課程。作為一名翻譯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此時,你可以準備開始。”L.卡斯特拉諾諾德認為,理論與實踐都是必要的。學生應該獲得“......職業所需要的技能和能力(實用知識),他們應該知道他們描述了如何使用某種理論的概念和術語(理論知識)。”關於應該引入理論和實踐知識問題,考慮應該採取“......豬尾法:從理論的一小部分開始,將其應用於實踐,那麼需要更多變得很明顯的理論,然後由另一部分理論予以滿足等等(同上)。”夠阿德克認為:“......中學和大學裏的實踐翻譯與專業翻譯毫無關係”,因此,“培養提供盡可能長的職業培訓(一項為期三年的課程至少有一年)。”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取得活動本身所要求的技能。因而,在評估一個課程時,要考慮的不是學生畢業時所具有的能力,而是以專業就業程度來衡量。這要求在培訓和市場需要之間有一個適配度。即便考慮到理論與實踐之間要有一個適配度,我們必須意識到,學術訓練是必要的,但是不充分,因為在今天“不足以取得技能。不足以瞭解語言。不足以懂得如何翻譯。今天,筆譯者和翻譯專業的要求遠遠超過這些。這當然不意味著筆譯者的專業翻譯培
707訓是獲得專業知識的唯一手段,但是如果做得好,進行得好,它有助於達到與衆不同。”筆譯不必學習才可以準確翻譯,才可以出色,因為許多筆譯者很優秀,但卻從未上過翻譯課程。通過經驗,在大量的努力和錯誤之後,一個“優秀”的筆譯者可以創建一種方法,然而,上一個翻譯課程使未來的專業人員學到在進入一項新的工作時,可以避免犯許多錯誤的方法。歐洲EN15.038標準規定,從事筆譯者可以通過三種途徑:(1)(受承認的)高等翻譯課程;和/或(2)在另一個領域的高等課程,至少具有兩年可以證明的翻譯經驗;和/或(3)最少具有五年可以證明的翻譯經驗。儘管將大學培訓置於首位,但是可以接受一個筆譯者沒有上過翻譯高等課程或任何其他大學課程,即允許在實踐中自學自修成為一名筆譯者。在澳門,最初的筆譯者是在實踐中形成的。他們的專業活動得到了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的監督,甚至參加了高等教育的筆譯訓練。實踐一直都處於首位。一是有人監督的培訓,二是將在翻譯領域有能力的技術人員編入教學人員隊伍。11自從編入高等教育起,課程變得更有學術意味。目前,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中-葡筆譯/口譯專業)的教員由職程學者構成。其中有些是雙語人才,具有筆譯和口譯實踐。此外,在四年的學位課程中,未設置任何正式的訓練。不必要選修課程和只需要會語言就可以翻譯的想法導致了大量無任何翻譯知識的人從事翻譯,因為它不需要任何最初的財務投資。目前,這一工作可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進行,而不必面對客戶。另一方面,客戶認為筆譯的價格非常昂貴,願意接受更便宜的筆譯,可以快速和以最低質量解決問題。在澳門,中-葡筆譯缺乏,而筆譯和/或口譯的翻譯服務需求很大,而且客戶認為昂貴的價格導致了採取替代的解决方案,譬如使用在這方面不具備特殊培訓的人員。11.如今,多人主張技術人員參與教育和教員在“當地”體驗企業與社區的需要的可能性。技術人員在從事其專業時,在學生接受正規課程和實習培訓範圍內,通過與培訓者的協作,向學生們傳授他們的知識。從教師方面來說,應該對學生們根據就業機會所需的技能/能力有一個真正的瞭解。
708不需要學術訓練為某些專業翻譯所主張。安妮·文森特12的一番話可以證明此點。她講述了自己的故事,進而說到,翻譯領域的學術訓練沒有必要,但在任何一個領域的培訓和“玩”文字的大胃口/熱情是需要的。我們堅信,學術訓練固然重要,但具有翻譯課程(修士、學士或碩士學位),在我們看來,並不是保證成為一個“優秀”筆頭翻譯的保證。成為一個筆譯者遠遠不僅僅要坐大學的板櫈,還要求他不斷地更新知識,因此,在一生中,他不僅僅應該成為一名筆譯者,而且要“變成一名筆譯者”。筆譯者是在翻譯理論和實踐中培養的,但他的個人經驗和對實踐反映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成為一個真正的筆譯者。一個筆譯者的培訓需要很長的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於他的態度、他的學習能力和周遊世界,接觸他所翻譯的語言和文化的能力,因為若無這種實踐經驗,如果僅僅有在正規培訓中獲得的經驗,沒有足夠的“行頭”來成功地完成交給他的任務,道路是漫長的,要求是嚴格的,因此學術培訓,如自我訓練、實踐和終身學習是職業成功的關鍵。五、培養一個筆譯者的課程沒有人在一朝一夕內成為詩人或翻譯。需要長期不斷地努力和學習。我甚至認為,還要有某種悟性,還要有從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12.安妮·文森特在題為“沒有星期天晚上的生活”(發表於《翻譯雜誌》,第12卷,第3號,2008年7月)的一篇文章中,講述了她是未在上過翻譯課程的情况下,如何意外地成為了翻譯的故事。“當一位記者朋友問我是否翻譯她的一篇文章,因為通常來說,她的編輯太忙。”作了幾年翻譯工作後,她得出了結論,“毫無疑問,我可以成為一個`真正的翻譯´:我剛剛作了幾十次現場翻譯,其中許多人需要懂得兩種或三種語言。我從未涉足聯合國,亦未上過`翻譯學校´。顯然,這需要對文字的激情和終身學習的願望。”此外,她還傳遞了這樣的想法,即在一個翻譯以外的領域獲得的知識有助於翻譯工作“最後,這些年來在電腦遊戲和坐在櫈子上的理性分析並未窮途末路:我積累的所有金融知識充實著我的新激情。”她堅信,要成為一個翻譯不需要上翻譯課程。這個信念是如此的强烈,以致她斷言說:“就像天生反對轉變,我花了今後幾年的時間試圖說服我所有的在教學、藝術及銀行界工作的雙語朋友們,他們可以自由自在,他們可以坐下來和整天玩文字!”
709但內心要有一種第六感。......但我是最先强調說,筆譯者不一定要說他所翻譯的語言的人之一。他應該深深地瞭解它們的結構,掌握語義,學習找到技巧和特性。無法用其他語言來表達的優秀筆譯者的例子不勝枚舉。事實上,筆譯者最好的工具是他的母語,他應該知道如何將其適應於翻譯的各種詞法和句法的文本。也需要有一個良好的人文教育,使他可以進入要翻譯的問題。當然,事情還很多:風格的問題,......”I.巴羅佐如今,談到課程的內容勢必要討論到希望學生在訓練中獲得的技能13,即在課程設置中包括讓學生在他們的訓練結束後,可以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技巧,隨後,成為他們所在的地方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成功人士,同時,使他們的個人生活計劃得以實現。如今通常認為,教育部分地可以通過其“外部效益”,諸如教育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成果來衡量,包括例如新畢業者的就業率及通識和專業教育建制的合適性的指標“......為了將當局和私營公司準備進入職業生涯的作用更普遍地反映到就業市場,涉及到某些教育系統對公民的社會和文化作用的培養”。在研究的情况下,翻譯的歷史說明,許多作者歷來已經嘗試在翻譯過程中,找到一個翻譯成功地完成其任務所必須具備的技能。解決的方式不一而足14,而且取决於每位筆者對翻譯行為的不同認識,但衆人一致認為,這是一個非常苛刻的領域。一個翻譯專業人員必須具有各種全面的技能,持之以恒,才能夠成功地完成交給他的翻譯工作。這個目的是一個重大的挑戰。如今,學校的問題是,面對令人目不暇接的變化和知識的陳舊化,必須培養學生應付目前的必要技能,13.需要建立一種“能力參考”(德珀維額而和諾愛兒,2006:123),即確定學員在培訓結束後,將能夠做什麼,並使他們全面地瞭解周圍的世界。14.事實上,眾多作者提出了一整套他們認為是在翻譯培訓過程中,至關重要的能力。在此,我們僅舉一些建議,特別是《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和歐洲EN15038標準。
710也要培養應付未知未來的必要技能。在一個全球化社會中,課程設置方面感到的壓力越來越大,因為目的是,課程要滿足幾個方面的因素:研究(在這種情況下,筆譯和口譯)的具體要求、學生們的期望和未來的專業人士發展其業務的市場需求。15作為信息時代所帶來的快速、廣泛和可持續變化的後果,翻譯領域作為一種職業和作為一門學科已發生不可逆轉的變化。這種改變實際上是一種模式的轉變,非常複雜,其中包括翻譯工作本身的性質和翻譯工作必須採取的方法的變化。F.奧斯特而木希而每當我們想到某一特定行業時,首先映入腦海的是嘗試規劃對一個專業人員的要求,換言之,確定加入一個特定的專業領域社區的人必須具備的技能。J·L·安東內斯、加德納和舒爾曼於2005年提出的建議,認為有一組所有專業人員應該共同擁有的技能:(一)竭誠服務客戶的利益,特別是社會的整體福利(避免日益頻繁的利益衝突);(二)一組理論和結構化的知識;(三)從個別和集體經驗出發,即在專業實踐中,知識的增長,系統地論述學習。因此,產生了終身學習的想法和社會所要求的檢驗知識的需要;(四)在不確定的道德和技術條件下的判斷能力;(五)一整套獨特的專業技能、實踐和唯一的專業表現;(六)在專業團體中,發展監督和監測實踐和專業教育質量的責任。J·L·安東內斯15.如果直至1999年,學生們預期,而且保證可以進入澳門公共行政部門的話,在主權移交後,鼓勵與葡語國家的接觸的政策導致出現了新的勞動力市場,然而,進入澳門公共行政仍然是為筆譯專業人士提供工作的市場。
711除了一般的技能外,每個職業需要一組特定的技能。置於筆譯者的培訓。夠阿德克提出了“誰應該成為筆譯者?”的問題,他建議說,在作出一個决定之前,筆譯者應該考慮他為何選擇這個專業、他個人的特點和能力。作為這種考慮的指引,這位作者擬定了任何準備作筆譯者的人在進入一個翻譯培訓課程之前必須回答一系列問題。表1:誰應該成為筆譯者?(由夠阿德克建議的自我反省指南)編號斷言真假1.筆譯是一種真正的天賦。2.我對與電腦有關的一切入迷。3.我從不放棄:我總能找到解決方案。4.我熱愛一切技術。5.我完全可以承受緊張和工作壓力。6.我辦事井井有條和一絲不苟。7.一天工作14小時嚇不倒我。8.團隊精神適合我:我愛談判。9.我歡迎別人批評我的工作。10.互聯網,真偉大!11.我很足智多謀,並不迴避。12.我準備好了犧牲(部分)我的假期。13.我適應所有情況。14.我對一切都很好奇。15.我是一個完美主義者。16.我準備好了隨時打亂我的時間表。17.我喜歡與其作者接觸,哪怕有一點的緊張。18.我想繼續從事一個具有挑戰性的工作。19.不介意翻譯冗長或無趣的文件。20.我愛的語言。資料來源:夠阿德克,2002:293-294。
712對有關統計調查結果的評論清楚明瞭地說明,根據夠阿德克,要成為一個“優秀16”的筆譯者所應該具有的技能。因此:“20次`真´:未來筆譯者所需的所有基本素質得到了滿足。如果順序相同,這更好;頭10次斷言中出現1次`假´:情況相當好”,然而,“有保留的預測:頭10次斷言中出現3次`假´:專業的筆頭翻譯可能不是最佳的專業成長途徑。”夠阿德克他補充說,其中9個特徵(編號11-19)不是決定性的,因為“經驗表明,所有沒有立即或很快獲得這些特徵的筆譯者”和“最後一個提到的特徵是為了有案可稽。不用說所有(未來)的筆譯者熱愛語言”。夠阿德克指出,如果有可能畫出一個筆譯者的計算機照片,他應該是一個優秀的語言學家和一位優秀的編輯,對一切有關技術感到興趣,有著強烈的好奇心、耐心、有條不紊、嚴謹,非常瞭解和嫻熟地使用計算機技術,注意情况(客戶、同事和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等)。如果可能的話,一個或兩個技術領域的專家。基於此種想法,培訓的前提是,所有筆譯者應該優秀地掌握他的工作語言,掌握文獻和研究技術、術語、用語,並擁有雄厚的交叉技術資本(技術通識、技術、科學、經濟等),掌握技術、方法和翻譯程序,從事工作所需的實體和計算機工具,有項目管理知識,瞭解專業關係中應採取的行為等。16.夠阿德克(2002:295)認為,優秀的筆譯員至少具有五個特徵:掌握有關語言,已經或將是雙向文化人士(廣義的文化,其中包括技術文化和公司文化);掌握翻譯的領域(通過培訓或努力獲得);明確“翻譯”的含義,會提出要求和導致矛盾,不與同事攀比,但以專業的方式進行工作。該筆者認為,根據情况和個人,翻譯的質量會有很大的不同。每人必須尋求一種最適合他的翻譯。
7132003年,《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提出筆譯者能力的模式:圖1:筆譯者能力模式(《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2003)16圖1:筆譯者能力模式(《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2003)該模式17認為,任何筆譯者應該具備一整套有機聯繫的能力。捨此,無法成功地進行翻譯活動。歐洲聯盟已批准了歐洲EN15038標準。18筆譯服務的定義是:譯者必須具有以下能力:1.專業(翻譯);2.源語言和目的語的語言和上下文知識,3.研究、採集和處理信息;4.文化(信息);5.技術(信息)。貢薩爾維斯和馬查多(無日期),根據出現的頻率,提出了一系列“......確定的次能力範疇......。”表1:技能分類/出現的頻率1917從《翻譯能力模型(2003)》和《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中翻譯和改編。18歐洲EN15038標準規定了翻譯服務提供商的技術和人力資源、質量管理和政策或實踐、項目管理、合同結構、客戶/翻譯服務提供商的關係,以及提供高質量的翻譯服務的基本要求,涉及了不同的參數和項目,例如,增值服務、地點、項目管理、質量管理、前期編輯、後期編輯、審稿、跟踪報告、風格指南等等。19在綫發表的文章中獲得資訊爲基礎,於2008年9月8日查閲。網頁http://www.periodicos.ufsc.br/index.php/traducao/article/viewFile/6856/6408��語言的��能力 語言��的能力 策��具/�業 ���理�理�該模式17認為,任何筆譯者應該具備一整套有機聯繫的能力。捨此,無法成功地進行翻譯活動。歐洲聯盟已批准了歐洲EN15038標準。18筆譯服務的定義是:譯者必須具有以下能力:1.專業(翻譯);2.源語言和目的語的語言和上下文知識,3.研究、採集和處理信息;4.文化(信息);5.技術(信息)。貢薩爾維斯和馬查多(無日期),根據出現的頻率,提出了一系列“......確定的次能力範疇......。”17.從《翻譯能力模型(2003)》和《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中翻譯和改編。18.歐洲EN15038標準規定了翻譯服務提供商的技術和人力資源、質量管理和政策或實踐、項目管理、合同結構、客戶/翻譯服務提供商的關係,以及提供高質量的翻譯服務的基本要求,涉及了不同的參數和項目,例如,增值服務、地點、項目管理、質量管理、前期編輯、後期編輯、審稿、跟踪報告、風格指南等等。
714表1:技能分類/出現的頻率1917圖例:技能:(1)母語語言學,(2)預製外國語語言學,(3)要進一步發展的外國語語言學,(4)母語的實踐和社會語言學,(5)外國語的實踐和社會語言學;知識:(6)兩種工作語言的文化,(7)主題,(8)術語,(9)關於翻譯的聲明,(10)有關專業實踐,(11)使用有關的資料來源,(12)可應用於翻譯的技術,(13)翻譯的程序/序列,(16)比較研究;方面:(14)認知,(15)廣泛認知,(17)情緒/主觀的。這些作者制定了一個研究項目,“在這些閱讀過、編排過和討論過的文本的基礎上,可以非常全面地反映出要想確定和系統化的各類知識,技能和翻譯的次能力。”在各種技能中,除了母語和外語的語言學的技能外,還有一組技能和/或知識要強調:1.翻譯應用技術(大量地涉及);2.專業實踐;3.對兩種文化的知識;4.關於翻譯的陳述性的知識。就在一個翻譯畢業生所需的技能方面,席爾瓦·M·M(2006)認為,一般而言,會進行獨立調研和在各種情況下交流和應用知識是不可或缺的能力。作者還認為,如今,筆譯者需要掌握一組特殊的技能,從掌握工作語言和文化到科學和技術文本的翻譯,輔助和自動翻譯(理論與實踐)和發展信息的優化、研究、採集和處理、項目管理和質量控制、術語數據庫和翻譯記憶庫管理、文本的審查和出版、掌握電子文檔的編輯、分頁、規範、審查的基本技能、音像文字和多媒體圖例:技能:(1)母語語言學,(2)預製外國語語言學,(3)要進一步發展的外國語語言學,(4)母語的實踐和社會語言學,(5)外國語的實踐和社會語言學;知識:(6)兩種工作語言的文化,(7)主題,(8)術語,(9)關於翻譯的聲明,(10)有關專業實踐,(11)使用有關的資料來源,(12)可應用於翻譯的技術,(13)翻譯的程序/序列,(16)比較研究;方面:(14)認知,(15)廣泛認知,(17)情緒/主觀的。這些作者制定了一個研究項目,“在這些閱讀過、編排過和討論過的文本的基礎上,可以非常全面地反映出要想確定和系統化的各類知識,技能和翻譯的次能力。”19.在綫發表的文章中獲得資訊為基礎,於2008年9月8日查閱。網頁http://www.periodicos.ufsc.br/index.php/traducao/article/viewFile/6856/6408
715在各種技能中,除了母語和外語的語言學的技能外,還有一組技能和/或知識要強調:1.翻譯應用技術(大量地涉及);2.專業實踐;3.對兩種文化的知識;4.關於翻譯的陳述性的知識。就在一個翻譯畢業生所需的技能方面,M·M·席爾瓦認為,一般而言,會進行獨立調研和在各種情況下交流和應用知識是不可或缺的能力。作者還認為,如今,筆譯者需要掌握一組特殊的技能,從掌握工作語言和文化到科學和技術文本的翻譯,輔助和自動翻譯(理論與實踐)和發展信息的優化、研究、採集和處理、項目管理和質量控制、術語數據庫和翻譯記憶庫管理、文本的審查和出版、掌握電子文檔的編輯、分頁、規範、審查的基本技能、音像文字和多媒體的解釋和分析、音像文字配說明和掌握音像翻譯、掌握符號學理論、掌握全球化、國際化和本地化的概念,包括多謀體文本和决議道德和道義問題。於是在學術訓練結束時,學生應該已經獲得可以在專業領域、專門語言和相關專業的技術問題方面的自動進步。因此,面對這種情况,迫切需要開發獨立學習的技能。通過社會的合作經驗,以確保筆譯者在完成培訓課程後,可以繼續學習。在試圖回答――“優秀”翻譯做什麼?這個問題時,為了成為一個稱職的專業人才,凡是選擇這個職業的人應該具有一系列的先天素質和通過培訓和實踐獲得另外一組技能。“翻譯是一個聰明人的工作。”所以,在翻譯的先天素質方面,必須聰明、理解快、好奇和專注(發現隱含的含義)、靈活、積極進取、具有主動能力(解决從業中,出現的“問題”)、對語言的渴望、具有良好的通識和專業知識水平。筆譯者往往是頂著壓力工作,時間緊迫,必須要有一種靈活性,可以從一個工作“跳”到另一個工作,放下手頭的工作來處理一件急事,終止自己的工作來審查一位同事的稿子,等等。R·歐文認為,有一整套的訓練和從業的技能是可以獲得的。它與身心耐力有關。有了它可以長時間工作,具有與良好的時間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和簡化流程的組織能力。這將帶來速度和質量。如今,筆譯者要有研究和在壓力下工作的能力,要迅速,並在很短的時間內吸收新的
716信息的能力。R·歐文指出了理由,强調說,要克服平庸,它需領先。“翻譯者邊翻譯邊享受。”諾德提請注意,必須確保學生開始實踐部分時,已經具有一個令人滿意的語言和文化技能的水平,要會使用主要的翻譯輔助工具,並具有翻譯基本概念理論知識和可以能夠分析自己和他人用過的翻譯的過程和策略的跨文化交流。A·諾伊貝特認為,翻譯實踐和翻譯教學僅僅要求一種技能。它包括一系列的技能,如兩種語言的語言能力。筆者認為,交流者和譯者之間有著共同的能力,但“傳輸能力是一個翻譯的特殊領域......超過其他所有的能力而佔主導地位,即傳譯技能,組合語言、文字、主題和文化知識,唯一的目的是滿足傳輸的需要。”為了確定翻譯的能力,需要考慮到一系列與背景相關的知識,如對翻譯所要求的知識與能力,其中包括複雜性、異質性及特定類型的知識,因為一個翻譯不可能掌握所有的工作專題。對於澳門而言,黃20宣稱:“......筆譯者必須具有專業資格和能力”,為此“至少應該有一個良好的雙語和雙文化水平,因為翻譯始終是一種雙語和雙文化的活動”,因此,應該“要求筆譯者掌握源語言和目的語。”除了這些技能外,筆譯者“還必須具有豐富的文化和科學知識,......很好地理解翻譯的基本標準......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黃認為,筆譯的質量取決於作者、讀者和譯者的“學術水平、經驗和實踐、努力和責任感”。鄭21確定了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中/英翻譯課程中澳門學生的某些“需要”。這與中/葡筆譯/口譯課程是相同的。在她看來,課程應該包括文學、中國文化史和英國文化(在我們的情況下,葡萄牙文化史)、兩國文化研究、不同研究領域研究概論(旅遊和貿易)及時事等。20.黃輝顯當時為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的助教。21.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葡–中–葡口譯和筆譯課程教員。
717據G·J·波斯納和A·N·盧德尼斯基,任何課程的開發必須基於明確的宗旨和目標,因為只是從客觀的看法和關鍵環節的本源出發,我們才能夠集中於所研究的領域的基本特徵,集中於學生和我們的“產品”的最終用戶。歐洲語言理事會22的建議基於這樣的假設,翻譯培訓方面課程的概念和結構必須基於兩個基本原則:(一)逼近專業現實;(二)捍衛科學性原理。據內羅畢的建議,翻譯課程應區分於語言訓練。工作語言的預制承認應該成為入學的先决條件,應該到達理論和實踐課程之間的平衡,課程應該靈活,以伴隨技術、題目與專業的創新,以及新的翻譯手段和方式。根據《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的建議,翻譯培訓目標在於培養學生以下技能:翻譯、翻譯軟件產品和視聽材料、專業及理論和實踐。《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提出了一項計劃(標準課程),認為“翻譯的理想培訓”方式為期四年,由25門課程構成。建議各個機構根據自己的目標加以調適。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在最新的課程理論的思路方面,此種參考模型的適應必須通過合作,是一個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談判進程的結果,即教育政策的决策者、學生、教師、翻譯市場的代理人和翻譯界(翻譯協會,只要不存在翻譯協會,由工作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代表)。22.歐洲語言理事會於1999年,通過“語言領域主題網絡計劃(TNP1)”,建立了專門的筆譯和口譯專業領域:“子課題7:筆譯和口譯,包括`培訓教員鏈´”。學術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活動,其結果公佈在三個文件中:(1)“筆譯和口譯培訓的國家報告”(歐洲語言理事會,2003a)――歐洲聯盟筆譯和口譯狀况表述;(2)“最終建議”(歐洲語言理事會,2003b)――關於筆譯和口譯培訓的一般性建議;(3)“關於課程簡介的建議”(歐洲語言理事會,2003c)――筆譯和口譯方面3個模型,其中一門課程專為筆譯教育/學習設立。
718表2:《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課程建議──“理想的翻譯培訓”第1年文本與製作:從不同類型的文本分析及為不同的客戶製作不同翻譯技術的文本。比較語言學I:從語法、語詞、語義和結構方面對文本進行比較研究(語言A<->B/C)。文化與時事主題I:歷史、文學、政治機構、法律、經濟和社會框架及個人學習環境(B和C)生活其他方面與A語言的比較。數據處理和翻譯工具概論:從計算機用戶的角度來看翻譯的基本工具。翻譯技術概論:源語言文本與目的語文本之間的關係及詞彙、文化及文字的問題之分析。歐洲文化:歐洲聯盟的機構、政策、功能、前景和問題和其作為一個潛在的雇主角色的概論。第2年文本寫作和審定技術:從翻譯和寫作和審定技術的發展來分析文本。比較語言學II:從語法、語詞、語義和結構方面對真正及範文進行比較研究(語言A<->B/C)。文化與時事主題II:歷史、文學、政治機構、法律、經濟和社會框架及個人學習環境(B和C)生活其他方面與A語言的比較。職業概論:筆譯者的法律地位、合同、酬金、專業機構、職責、許可認證等。一般翻譯I:將分析、文本類型及第1年文本製作應用於計算機輔助翻譯。翻譯方法:翻譯過程的階段與方法,源語言文本到目的語文本的問題和內容翻譯。翻譯理論和翻譯研究概論:翻譯史、翻譯理論、翻譯過程方法和翻譯研究方法概論。第3年一般翻譯II:計算機輔助翻譯技術。為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用途的文字翻譯。翻譯項目管理概論。口譯技巧:口譯技巧、修辭學和即時翻譯。
719文獻和術語:術語的原則與原則和標準化及文獻和術語問題。專業主題I:一個或多個專業領域(經濟、法律、科技、醫藥等)概論。特殊翻譯技巧I:專業翻譯、專業知識的功能、術語確定的戰略、本地化文本的類型和本地化項目管理的概論。翻譯理論II:高級翻譯理論與論述、翻譯過程中價值的評估及翻譯的目的。職業道德:客戶與筆譯關係研究:客戶的類型及其需求,對客戶問責制及其限度。第4年一般翻譯III:為不同目的文本的高級電腦輔助翻譯;案例研究及高級項目管理。術語管理:翻譯術語,上下文中的詞語、編寫難語表、術語的研究及多語種術語數據庫管理。專業主題II:經濟、法及科技高級研究。專業翻譯II:專業文本的高級翻譯、文化和特殊知識的識別及專業文本的類型及形式。高級翻譯工具:翻譯記憶庫、自動翻譯及文本的前期和後期編輯。職業道德:客戶和翻譯,類型的客戶和他們的需求,問責制,以客戶和這個責任限額之間的關係的研究。通過將《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與歐洲標準作比較,我們看到,雙方規定了一個專業人士應具備的最低能力。表3:能力面對歐洲EN15.038標準能力《翻譯能力的獲得與評價過程》“翻譯”課程歐洲EN15.038標準母語能力源語言和目的語及編輯的能力(瞭解普通文件專業領域和專業次領域的文件、知道如何以種類知識應用到目的語文本的製作),並如何進行各類核查和審查。
720外語能力文化/主題能力文化能力(知道如何使用源語言文化和目的語言文化的當地的信息、行為和價值體系)翻譯能力(源語言文本及其目的,將源語言文本翻譯為目的語文本,文本研究和術語及使用新技術)翻譯能力(理解的源語言文本;根據客戶的指示,製作目的語文本)調查和管理信息的能力信息產品及音像資料的翻譯能力技術能力(瞭解和會有效地使用研究工具和現有的信息資料來源)專業能力知道如何利用現有的技術資源準備和製作專業級翻譯理論與實踐能力知道如何(面對客戶)解釋結果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作者認為,在培訓期間,有一個共同的開發能力。然而,在我們看來,有必要對進入翻譯課程之前,學生事先應該具有的能力進行一個檢討。換言之,我們必須考慮到每個申請人在進入初期的翻譯學術訓練時的要求。這是一個基本的方面。在進入課程設置之前,應該考慮到。向學生提供的課程設置必須按照他們入學之前所擁有的能力來制定。各個教育機構的做法有著很大的不同。從接受無任何外語知識的學生到要求“熟練”地運用母語和至少掌握一門外語的要求。在不同的時間和世界各地所提出的各項建議中,有一個我們認為是適宜的。它一直在知名的翻譯培訓教育機構中試用,例如在歐洲聯盟,為人們提供翻譯以外的某一特定領域,如法律、經濟、工程、醫學等的培訓的可能,參加一個碩士水平的課程班,使其掌握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夥伴溝通的翻譯邏輯的技能,或進入某個特定領域的翻譯職業生涯。值得注意的是,這不是澳門機構的做法,然而我們注意到,相當一部分具有另一個領域高等教育的人才,尤其是在法律和/或公共
721管理方面的人才選擇參加理工學院的筆譯/口譯課程。澳門大學也設立了翻譯碩士課程,但未規定進入翻譯碩士課程的要求。在澳門,從一開始,曾嘗試各種解決方案,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候選人的缺乏。因此,我們認為,在討論澳門的翻譯培訓時,這個方面是當務之急。簡而言之,我們認為,筆譯所必不可少的技能包括:(一)語言的嫺熟,(二)工作語言的文化,(三)一般和具體文化,(四)翻譯技巧,(五)自學和問題意識,(六)新的信息和通訊技術,(七)跨文化的調解和談判,(八)領導能力和團隊精神。這是一般的技能。還需要添加一套特定的技能,包括面對一個有其自身特點和要求的實際情况。在澳門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忽視對未來的專業人士應該掌握一套讓他們成為同時進行葡-中-葡口譯和筆譯的技能的要求,而且在大多情况下可以翻譯一切領域,特別是公共管理和法律翻譯的能力。六、結論毫無疑問,近幾十年來,翻譯培訓有了一個巨大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全球化。還值得注意的是,筆譯活動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迫切需要思考筆譯培訓的類型和如何適應新的現實。換言之,這些變化迫使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和尋找新的教學/學習方式,來培養能以令人滿意的水平發展其專業活動的筆譯者。目前,對筆譯者的要求是他可以完成多種任務,並掌握了一整套信息工具,所以有必要調整課程,以適應翻譯工作市場的需求。翻譯工作是一項要求非常苛刻並很精密的行業,需要聰明敏捷和多學科的培訓。筆譯者,如同所有其他人的專業人員,需要掌握技能。必要和有益的是考慮到,在初期培訓中,應該教授/學習的各種技能,以便課程設置不僅僅,而且預先滿足筆譯者將在他們的活動中所面臨的需要。
722從一具體水平而言,筆譯者將面對許多挑戰。創新使其變得在培訓期間無法預測,因此很有必要培養學生的自學、溝通和適應不斷變化的勞動力市場的要求的能力。市場規律決定新的個人條件和需要發展的能力。這需要重新界定培訓的性質和功能。“翻譯的能力主要不是指知道正確地翻譯詞、句或文本。它需要能夠使用工具和信息來創造一個成功溝通的文本,令有關人士接受好的翻譯文本。”筆譯者僅有翻譯能力是不夠的,因為在當今欲大獲成功,必須熟悉一切可用的技術工具,用它們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他們的翻譯的質量;能夠熟悉新問題和掌握新的快速、高效的方法,能夠識別和觀察他欲進入的新話語社區的現行規則和約法,要在受到質詢的情况下,準備好可以解釋你的翻譯的選項和選擇,懂得如何與其他的筆譯者和專家協同工作。為了滿足這些要求,繼維果茨基·皮亞杰和羅蒂的研究之後,出現了對翻譯培訓的新討論。它們強調協作並認為知識,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社會建設,換言之,是一個得失的過程。在此當中,這是可以發展補償、協商和妥協的機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理論與實踐表明,足夠,甚至是完美的知識不足以造就一個優秀的筆譯員,因為筆譯需要筆譯員,除了語言知識(母語和至少兩門外國語言)外,還要根據他們的興趣和所工作的部門的情况,“每個專業人員將逐步擴大和深入的”精深通識。早在1783年,J·A·馬塔簡要而斷然向我們展示,形成一個筆譯者的培訓,對任何教育機構而言,是一種責任行為和巨大的挑戰:“至於筆譯,我只能告訴你的是,在整個文學作品界,沒有,也不可能有更重要的工作,因為所遇到的困難似乎超過人類所有的力量而難以逾越,僅僅可作一通用與共同的定義,因為它在於使用一種陌生的語言寫的東西變成一種可懂的普通語言,或將任何一種語言轉換成另外一種不同語言。顯而易見的是,如不完全掌握兩種語言,絕對不會有優秀的筆譯......。在一篇好的譯文中,可以不斷發現對應詞和目的語之間的有意思的語彙......,如果所有的筆譯者只是考慮到這些
723困難......無人會開始翻譯。我們可以看到,除了上述情況,如果需要嚴格調查作者、國家和它寫作的世紀和他寫作的優秀或劣質的語言品味,這一切要求是一個明智的筆譯者必不可少的。”J·A·馬塔在當前激烈競爭的環境中,在變化中和對個人的表現越來越被單獨評估的過程中,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的能力、優化資源、創造性、合作,領導能力和適應環境和工作條件的能力是對任何專業人士所要求的技能。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翻譯培訓是一種巨大的挑戰。它對筆譯者他們從事其活動的方式具有直接的影響,因而是涉及到專業翻譯人員的聲譽和其的工作價值的諸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