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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二○一二年,澳門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
  • 2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朱偉幹執行社長:吳志良 編輯委員會:婁勝華鄭佩佩馮若儀蘇朝暉蘇翊崚所有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 版:行政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澳門郵箱463號水坑尾街162號26樓中國澳門電話:28323623 圖文傳真:(853)89871809電子郵箱:paulolam@safp.gov.mo發行及訂閱  電話:89871202/89871808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1600本ISSN 0872-9174行政雜誌現在已經可以在互聯網上讓公眾下載及搜尋昔日資料。網址為:http:www.safp.gov.mo,進入網頁之後,按“服務資訊”欄目選擇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即可。
  • 3第二十五卷•第一期(總第九十五期),二○一二年三月目錄發揮公務員團體優勢和作用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5陳啟明澳門公民社會發展觀察9梁佳俊  港澳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的比較研究(2000-2010)25伍向豪、温雅筠 澳門雙語翻譯、立法的現況及展望37陳智彪澳門雙邊稅收協定協商程序問題探討49易在成澳門仲裁法制修改研究63賴建國澳門文博事業的發展展望:以博物館政策為例83唐娟 澳門街名文化97關俊雄19世紀葡萄牙天主教在華遺留財產與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109柳若梅摘要279
  • 4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須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 5《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5—8發揮公務員團體優勢和作用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陳啟明*按:在2012年的新春,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社工部舉辦澳門特區公務員團體新春聯歡會,在會上互相交換了對公務員團體開展工作的一些意見。中聯辦陳啓明副主任發表了講話,以下是講話的主要內容。去年是國家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面對風雲激蕩的國際形勢,全國各族人民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同心協力、銳意進取,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新的成就,國家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升。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政府團結帶領全體公務員和廣大居民,認真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緊緊抓住“十二五”規劃所帶來的新機遇,穩妥應對歐債危機、輸入性通脹等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經濟持續發展,民生不斷改善,社會安定祥和,澳門正在新十年持續發展的道路上闊步前進。過去的一年,各公務員團體繼續秉承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努力加強社團自身建設,不斷提升辦會水平,團結引領廣大公務員支持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特區政府踐行“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實現“落實科學施政、規劃發展藍圖”的年度施政目標作出了積極貢獻。廣大公務員既是澳門回歸12年來發展進步的親歷者、見証者,也是建設者、參與者,大家以自己的聰明才智,在特區繁榮穩定發展的輝煌篇章裡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2012年是特區承上啟下、為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的重要一年。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在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強調“全力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完善民生福利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中之重”,對全*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
  • 6年施政作出了精心安排和部署,並明確將處理政制發展問題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可以預見,在新的一年裡,特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的任務將依然十分繁重,這既給公務員團體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為公務員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和獨特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間。借此機會,我提三點建議與大家共勉。一、着眼鞏固“一國兩制”實踐的憲制基礎,深入學習、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法律保障,是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在新起點上推進澳門“一國兩制”事業,需要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把握基本法、更加自覺地貫徹落實基本法,充分認識“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充分認識“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的管治是中央依法行使事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既要切實尊重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行使享有的各項權力,又要不斷健全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各項具體制度,這樣才能確保特區沿著基本法的軌道順利前進。我們欣喜地看到,各公務員團體長期以來都自覺地將學習基本法、貫徹基本法作為社團的工作指導原則和重要職責,一以貫之地予以堅持,在未來的日子,廣大公務員和公務員團體,更應一如既往地當好澳門社會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模範和表率。2011年11月,特區已啟動處理政制發展的相關工作,這是當前澳門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也是貫徹落實基本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公務員團體和廣大公務員,應與社會各界一道,理性思考、積極參與,自覺以基本法為指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定的“五步曲”的規定要求,認真配合特區政府開展相關咨詢和本地立法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這一涉及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大事圓滿順利完成。二、着眼鞏固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施政基礎,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對澳門同樣是硬道理。解決澳門在新的十年面臨的各種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最終都要依靠發展。公務
  • 7員在推動特區發展方面肩負著特殊而重大的責任,各公務員團體要引導廣大公務員始終保持“恪盡職守、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推進特區的科學發展,致力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此,(一)要在支持特區政府推行“科學決策”、構建“陽光政府”上下功夫。要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從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區域合作發展的總體趨勢來積極思考和謀劃澳門的發展;要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積極為特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改善社會民生事務、推進法律和制度建設出謀劃策、貢獻智慧。(二)要在貫徹落實特區的施政方針和各項措施上下功夫。要始終秉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公僕精神,支持配合政府做好政策宣傳及相關工作,同時配合政府加強培訓工作,切實提升廣大公務員的服務素質和執行力,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使特區的各項施政措施能夠收到實實在在的效果。(三)要在促進特區政府與廣大公務員的良性互動上下功夫。各公務員團體要繼續密切與廣大公務員的聯繫,積極採取各種有效的途徑和方式,深入瞭解和切實反映公務員在履職履責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困難,同時支持配合政府研究和落實有關改進措施,進一步調動好、保護好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好公務員作為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科學施政主體的作用。三、着眼鞏固特區管治的社會基礎,努力推進社團改革創新。回歸以來,各公務員團體在健全社團運作、推動會務創新和培養人才工作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創新永無止境,面對澳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社會結構的不斷變化、價值理念的日益多元,作為愛國愛澳的公務員團體更要自覺地堅持與時俱進,堅持將改革創新作為社團建設發展的動力和首要任務,切實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為社團發展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從而更好地團結、凝聚廣大公務員履職履責,服務市民、服務社會,為特區保持良好管治局面夯實基礎、貢獻力量。(一)要改進維權服務方式。自覺適應公務員隊伍結構的新變化,關心傾聽廣大公務員的訴求,著力改進維權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更加
  • 8注重從政策和制度層面上下功夫,切實增強維權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要創新社團運作機制。建立健全依章辦會和民主管理相統一的制度、機制,進一步發揮和調動廣大會員的參與感和積極性,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提升會務工作成效和水平的新思路、新辦法,同時要不斷培育新的社團文化,努力把公務員團體建設成為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包容性,堅持“愛國、團結、務實、創新”,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社團。(三)要加強人才培養工作。更加重視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人才培養的制度機制,尤其要注重加大對社團領導成員和年輕骨幹的培養工作力度,努力為社團自身發展壯大和特區長遠發展培養造就優秀人才。新的一年裡,中聯辦將繼續支持各公務員團體的工作。進一步加強交流,密切合作,共同為“一國兩制”事業和特區繁榮穩定貢獻力量。
  • 9《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9—23澳門公民社會發展觀察梁佳俊*一、前言外界常以“社團社會”來形容澳門,大批以非官方、非營利、自主自治為特點的民間組織1,活躍在社會的各個領域,深刻地影響著社會的組織結構和民眾的價值取向。截至2007年,澳門社團總數已超過3700個,單單在回歸後就成立了近2000個社團2,每萬人擁有近68個社團,社團密度之高實為罕見。但社團數量眾多並不代表澳門公民社會的發達,由於受以面向精英階層為主的政治吸納政策的影響,使社團和政府之間的關係表現出法團主義的特點,社團相對欠缺自主性,公民社會的力量相對微弱。普遍存在社團數目日益增長,但市民社團參與率長期處於較低水平的現象。然而自澳門回歸以來,澳門的主體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2002年博彩經營權開放之後,澳門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加速,這使更多的澳門人考慮“澳門是什麼?”“澳門該如何定位?”“澳門的路向又應如何選擇?”市民對本地的歸屬感明顯上升。就澳門的公民社會而言,無論在結社形式,還是在思想觀念上都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本文嘗試以社會格局急劇變化背景下的公民社會為中心,對近年澳門公民社會發展的特點進行簡單總結,反映參與者在理念、形式等多方面的變化,探討民間社會力如何集結,從一個側面見證並記錄這一時期澳門公民社會發展的圖景。*香港大學香港人文社會研究所博士研究生。1.Salamon,L.M.(1994),TheRiseoftheNonprofitSector.ForeignAffairs,Vol.73,No.4,pp.109-122.2.婁勝華:“澳門社會生態的變化與社團組織的發展”,載《雙城記Ш——港澳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的回顧與前瞻》,澳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2009年,第538-539頁。
  • 10二、回歸前的澳門公民社會及社會情況在20世紀的下半葉,澳門社團與政府關係表現出法團主義的特點。所謂“法團主義”,由施密特(PhilippeC.Schmitter)所提出,他認為:“法團主義的作用是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協調和規則是法團主義的中心”在法團主義的引導下,社團一般“有一定的數量限制、彼此不具競爭性、有明確的等級制度、發揮不同社會功能、被政府認可且在各自領內具有決定性的地位”3。在1966年“12•3事件”後,澳葡政府權威性大大降低,為求維持其在澳門的管治,澳葡政府通過吸納社團領導進入體制內以及賦權等方式以提高合法性。“葡人通過尋找華人社會的中間人來維持一種低度的社會政治整合,實現對華人社群的鬆散型間接控制”4。這一模式在當時擴大了社團的發展空間,使其成為市民和政府的溝通橋樑。此後,在各社會領域均形成了各自的領軍團體,基本主導了某一領域的代表權,如:工商界的中華總商會、教育界的中華教育會、勞工界的工會聯合總會等。而澳門社會也在這些傳統社團的主導和協調下,保持了相當長時間的和諧。但需指出的一點是,澳門許多社團是受外部力量的推使而成立,並非澳門市場經濟發展下所產生的成果,故此與本地經濟發展聯繫較低,且多為庇護型社團。5劉兆佳教授在上世紀80年代分析香港社會問題時,提出了功利家庭主義6(UtilitarianisticFamilism)及低度整合的社會政治體系(minimally-integratedsocial-politicalsystem)7的概念,以解釋香港自二次大戰後到七十年代的政治穩定的局面,即政府和社會相對疏離,社會以家庭群體為主。這一概念,也適用於澳門當時的情況。3.Schmitter,P.C.(1974).“StilltheCenturyofCorporatism?”TheReviewofPolitics36,no.1,pp.85-131.;張靜:《法團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24頁。4.婁勝華:“社會合作主義與澳門治理模式的選擇”,載《澳門理工學報》,2006年第4期,第45頁。5.婁勝華:“尋找公民社會建設新起點”,澳門日報E6版,2008年5月21日。6.Lau,S.K.(1982).SocietyandPoliticsinHongKong.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pp.72.7.Lau,S.K.(1982).SocietyandPoliticsinHongKong.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pp.71.
  • 11作為一個以外來人口為主的移民城市,移民的首要目標是生存,賺錢養家。在功利家庭主義的主導下,人們把家庭利益置於社會利益之上並以此作為第一要務,特別是物質利益。他們以個人福祉為先,重經濟利益、輕社會參與,並盡可能地“遠離外界的衝突和問題”8,對政治保持疏遠,對社會事務不甚關心。而且,華人社會又“缺乏社群團結性及濃烈的社群認同感”9,即使參加社團也多數是尋求社團庇護和幫助。而且,長期以來澳門並沒有形成一個以本地人為主的穩定的華人社會。根據《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果》所示,截至1996年,在本澳居住的人口中,在澳門出生的佔44.1%,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佔47.1%,香港、葡萄牙及其他地區佔8.8%10。作為移民,他們也未有在本地落地生根的意願,作為一個過客或一個新成員,他們並未對本地有太強烈的歸屬感或主人翁的心態,對澳門社會也尚未熟悉,內在和外在政治效能感均較低,故此公共事務多由社團為他們代勞則順理成章。表1澳門居住人口出生地分佈(1991-1996年)11(單位:%)出生地年份19911996澳門40.144.1中國大陸50.347.1香港3.43.0葡萄牙1.00.9其他5.14.98.Lau,S.K.(1981).“ChineseFamilisminanUrban-IndustrialSetting:TheCaseofHongKong”.JournalofMarriageandFamily,Vol.43,No.4(Nov.),pp.977-992.9.劉兆佳編著:《過渡期香港政治》,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96年,第177頁。10.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果》,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7年,第23頁,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72128641-1ea8-4742-ad42-c815d8526a5c/C_CEN_PUB_2001_Y.aspx,查閱於:2011年10月13日。1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果》,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7年,第23頁,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72128641-1ea8-4742-ad42-c815d8526a5c/C_CEN_PUB_2001_Y.aspx,查閱於:2011年10月13日。
  • 12三、當前澳門公民社會在發展中的主要問題(一)傳統社團的壓縮作用加入社團成了參與政治的主要渠道,但同性質社團一團主導的情況,在某程度上阻礙其他社團的發展。在同一領域當中的不同社團,也存在明顯的等級制。這一模式限制了可以提出意見的方式。在社團內部文化方面,也存在著以領導人為中心的權力型文化,“領導人支配社團決策並為保其位而減少民主”12,“從領導層產生、任期、議事等方面顯現出庇護主義關係特有的長老統治色彩”13,精英領導色彩濃厚,使社團內部的意見也未必可以做到下情上達的效果,而且澳門社團存在一人身兼多職的情況,活躍於社團活動的組織成員身份交叉重疊,這也是為什麼澳門社團多但社團參與率低的原因之一。根據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所進行的“澳門居民素質調查2005”的結果所示,社團的權力仍把持在少數人手中,大部分居民社團參與率並不如想像中那麼高。14當大部分社會精英都被吸納進政府建制之內,而他們也沒有嘗試改變原來的權力架構時,則減低了“普羅知識份子”的出現15,減少了潛在的反對力量,使民間即使有不滿,也只會發生零星的抗爭,社會運動欠缺領導和方向,難以形成有組織的非建制力量。“1979年——1999年澳門社團總數增長了5.3倍,但有影響力的大社團多產生和發展於50、60年代,近20年都沒有再出現如中總、工聯等具崇高地位的社團”16,可見在法團主義下的主要社團在某程度12.Lipset,S.M.(1969).PoliticalMan.London:Heinemann.13.婁勝華:“庇護主義、利益政治與澳門社團文化嬗變”,載於澳門社會學學會、澳門大學社會學系主辦,“兩岸四地政治文化與公民社會國際研討會”,2009年,第245頁。14.婁勝華、潘冠瑾、林媛:《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29頁。15.King,A.Y.C.(1975).“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inHongKong:EmphasisontheGrassLevel,”AsianSurvey,Vol.15,No.5(May),pp.422-439.16.趙家權、姜姍姍:“社會資本在澳門的發生、變化與意義”,載《澳門研究》第36期,2006年,第47頁。
  • 13上牽制著相關領域的其他社團的發展空間,而且也取消了公民社會自發、多變而不穩定的互動模式17。而且即使在傳統社團之間,其交流也未見活躍。與國際聯繫的社團雖在近年有所提高,但仍然較少。即使不同界別的社團之間,其領域的邊界和分野也不甚明顯,這也是為何大多澳門社團沒有走向專業化之路的原因之一。(二)社團自主性相對較低不少社團的財務透明度較低,除澳門日報讀者公益金和同善堂的勸捐活動外,其他社團很少以“籌募聯盟”的方式運作18,一些社團的營運經費則多仰賴政府資助。而且現時社團有比較強的妥協性,政府每遇困難,社團更需挺身而出,如:2007年“五一遊行”造成混亂場面後,數百社團刊登聲明支持警方,則和社會反應之間有所不同。可以說,缺乏自主性的社團社會難以深化民主的內涵,對公共責任的承擔也有限。澳門社團雖數量眾多但政治效能不大,而且法團主義下的澳門傳統社團的政治、經濟分配功能遠大於當代公民社會所要求的公民教育的功能,公民社會沒有走上真正的獨立自主。在自主性不高的情況下,使公民社會未能形成良性的制衡政府機制,以致政府的官僚主義風氣日長。社團自身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有很多非規範化和非制度化的操作,也使人脈政治影響力擴大。(三)市民對公共事務的疏離根據2005年“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的數據顯示,只有18.8%受訪者間中或經常參加社團活動。19就對澳門發展目標的看法而17.何明修:《民主轉型過程中的國家與民間社會:以臺灣的環境運動為例(1986-1998)》,未刊稿,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0年。18.陳健民、陳祖為、阮耀啟:“捐獻、信任與中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載《全球化下的社會變遷與非政府組織》,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6頁。19.孔寶華:“社會資本”,載《澳門社會新貌――成就與挑戰》,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2009年,第62頁。
  • 14言,僅7%認為“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為首要發展目標。20可見,市民無論對參加社團還是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均普遍表現得較冷漠和疏離。即使是參與社團的市民,也是“宗教性質為主,專業或職業團體、工會次之,再其次是社區、街坊團體、社會服務、慈善團體、同鄉會及文娛康樂等團體”。21福山(FrancisFukuyama)在論述社會信任時提到,由於華人社會深受儒教家族主義的影響,對非血親關係的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相對薄弱。22就澳門的情況而言,也符合福山的推斷。2005年“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的數據顯示,當受訪者被問到是否同意在澳門社會上一般人都是可信時,35%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37.8%表示一般,僅27.3%的表示同意。23然而,社會信任與民主的鞏固呈正相關,社會信任度越高,民主鞏固的可能性也越高。24在“事不關己”的情況下,澳人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度較低,對社會的信任程度也不高,故此出現了社團數量龐大,但市民參與公共生活、參與社團活動的比率很低的情況,加上整個社會氛圍相對保守使公民社會遲遲無法壯大。國外及香港的多項社會調查均發現,是否在本地出身以及其身後所代表的價值觀念和體系,將影響市民對公共參與以及社會事務的取態。根據鄭宏泰博士及黃紹倫教授的對香港華人身份認同問題的調查顯示,“非本地出生受訪者,就算在香港居住了頗長時間,仍對他們的原出生地有著強烈的認同和情感”;“非本地出生的受訪者,在香港居住時間愈長,認同香港人身份的比率相對地也會較高。”25就澳門的情況而言,一直以來澳門都未能形成以本地出生為主的本地人口,根據《2006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所示,截至2006年,在本澳20.尹寶珊、王家英、羅榮健:“社會素質”,載《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2007年,第37頁。21.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報告要點》。參見:www.apimacau.com/upload/file/2007.pdf.查閱於:2011年9月10日。22.福山:《信任》,臺北,立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年,第72頁。23.尹寶珊、王家英、羅榮健:“社會素質”,載《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2007年,第39頁。24.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第125頁。25.鄭宏泰、黃紹倫:“移民與本土:回歸前後香港華人身份認同問題的探討”,香港,浸會大學林思齊東西學術交流研究所,2003年12月。
  • 15居住的人口中,在澳門出生的佔42.5%,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佔47.1%,香港、葡萄牙及其他地區佔10.5%。26即使是在市民本地認同和歸屬感均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移民城市的特質,在某程度上仍對市民參與社會的熱度有一定的影響。此外,澳門的媒體生態和傳媒市場較狹窄,時有選擇性報導的情況,不利於市民獲取充分的資訊,也不利於多元聲音的表達。一項由余振主持的相關社會調查顯示,1991年認為澳門有言論自由的受訪者達62.9%,到了2006年反降至52%27,這一結果在某程度上說明了一定的問題。另外,社團專業化程度低,社團人員重疊性強,整體教育水平不高,高等教育起步慢,專業人才多在政府架構內或出走外地,社團本土色彩濃厚,市民多關注個人福祉28,中小企為主的經濟結構阻礙動員和組織等,也使澳門公民社會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緩步不前。四、影響澳門公民社會發展的幾項因素就發展趨勢而言,現階段澳門政治仍離不開社團,回歸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都和社團有密切聯繫,故此相信在傳統模式主導下的官民溝通方式在一段時期內依然會是主流。29(一)政府政策自2000年以來,兩位行政長官的11份施政報告均有對社團的服務和作用有所著墨,而且涵蓋面甚廣。包括:社會服務與社會福利(2000,2002,2004,2005,2007,2009,2011年度)、公眾參與26.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6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7年,第23頁。27.余振、呂國民:“大眾政治文化”,載《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2007年,第304-305頁。28.Lau,S.K.(1982).SocietyandPoliticsinHongKong.HongKong:TheChineseUniversityPress.29.婁勝華:“社會合作主義與澳門治理模式的選擇”,載《澳門理工學報》,2006年第4期,第45頁。
  • 16及增強諮詢民意(2001,2005,2007,2008,2009,2010年度)、加強社會凝聚力(2006年度)、扶助中小企發展(2003,2008,2009年度)、抗疾防疫(2004年度)、刺激消費(2004,2009年度)、扶助社會企業(2009年度)30等多個方面,在此不作過多敍述。在《二零零八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更專門就社團發展編寫了“推動公眾參與,培育公民社會”的章節,對社團提出“自覺提升素質、拓展開放視野、厚積社會資本、凝聚社會共識,建立一個既與國際同步,又具澳門特色的公民社會”的要求,政府也會“成立專責機構作出推進,從機制上確保公民社會的培養和發展”。31除此之外,在2006至2010年度的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均表明,特區政府有意以擴大諮詢系統為切入,建立制度化的諮詢機制,集中反映民情,樹立政府威信。在2008年,政府設立了北區、中區以及離島區三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以吸納更多各界代表,強化政府諮詢,以著力解決地區性的民生問題。可以說,政府近年的主觀努力值得肯定,這一改革又確實通過吸納部分新人進入機制,為培養和儲備澳門的政治人才提供了一個新的渠道。但這一強化諮詢的措施並未能改變傳統社團主導政治的本質,新代表仍多來自於親建制的第二、第三梯隊;也有意見認為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只是把民生問題行政化,在無實際執行權的情況下,討論問題多於處理問題,其效果有待觀察;各諮詢委員會的權責均有限,未能達成市民的要求;而經已泛化了的諮詢活動,實令部分傳統社團也吃不消。根據“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9”的數據顯示,“受訪者對政府落實公眾諮詢的評價較負面,逾半數認為諮詢不足,三成三認為一般,只有百分之十三點一的受訪者認為在決策過程中,政府諮詢足夠”。32但值得思考的是,同樣的一份調查顯示,“逾五成人認30.何厚鏵:《二零零零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至《二零零九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0年-2009年;崔世安:《二零一零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年-2011年。31.何厚鏵:《二零零八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8年。32.“綜合生活素質入戶調查結果公佈,市民對政府表現評價一般”,《澳門日報》A02澳聞版,2010年5月4日。
  • 17為,以民為本、願意諮詢民意或照顧市民利益的政府才是好政府,百分之二十七點四認為好政府首要條件是廉潔公正,只有百分之六點八認為由市民選出的政府才算好政府”。33由此結果可發現,市民所不滿意的應是各部門的諮詢形式,各種諮詢活動流於空泛,以致達不到廣納民意,匯聚支持政策力量的效果。故此,政府諮詢的重點應著重於提供直接、可信、有效的溝通渠道,令市民可以參與公共政策的制訂、執行、監督、評估等整個過程。在《二零一零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提到:“為了促進政府與公眾的良性互動及雙向溝通,特區政府會檢討現有的諮詢組織,使諮詢組織的運作更加規範和透明。明確諮詢委員的角色及責任,推進公眾諮詢的制度化,提升公眾諮詢的成效,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真正能夠吸納民意”。34在2011年8月,當局又頒佈《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進一步規範政府各部門的公眾諮詢活動。顯然新一屆政府也意識到加強諮詢有利於樹立政府威信,有意使政府民意溝通渠道拓寬之速度與社會變化之速度相結合。然而,擴大諮詢形式就意味著有更多代表將會進入體制,如何產生代表?諮詢委員是否具有代表性?權力分配如何?就成了市民評定政府諮詢政策是否成功的重要一環,若再依循舊有的形式,就會無法駕御一個多元複雜的社會,造成“政治滯差”35,使更多個體投入體制外的活動。“精英整合只有在大眾政治化低的社會才是達到政治安定的有用方法;反之,一個社會如已經歷了社會遊動的過程,則精英整合就未必是最有效的了”。36(二)中產階級的形成自2002年賭權開放以後,澳門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澳門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由1999年的117,055澳門元急升至2010年的409,828萬33.“綜合生活素質入戶調查結果公佈,市民對政府表現評價一般”,《澳門日報》A02澳聞版,2010年5月4日。34.崔世安:《二零一零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0年。35.陳健民:“回歸後民主化與兩制碰撞”,載《從九七算起:公民社會的第一個十年》,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第56頁。36.金耀基:“行政吸納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載於邢慕寰、金耀基合編,《香港之發展經驗》,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12頁。
  • 18澳門元37,僱員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由1999年的4920元升至2010年的9000元38,11年間的升幅近83%。長期以來由於強勢團體的壓縮作用以及市民普遍教育水平不高,使澳門沒有隨市場的發展而形成一個具規模的中產階級。但近年經濟的起飛則為澳門中產的建立提供了經濟層面的支撐;持續的發展使人們對澳門本地的認同日益上升;澳人治澳的充份實踐,使人們的教育(見表二)和生活水平均都有所提高;加上一些原來在外地工作的專業人士回澳發展,致使澳門中產階級迅速冒升。除此以外,經濟的興旺也為移民及其第二代的社會階層的流動和上升提供了空間,移民及其後代開始視澳門為他們長久安居樂業的“家”,一改以往移民向下流動的趨勢。不習慣於發聲的中產開始追求身份認同和社會地位,面對前景的不確定性,開始形成改革力量,爭取均衡的政治參與權,澳門公民力量的成立就是其中一例。而且參與各項社會運動的人員也跳出了以往以草根工人、反對力量為主體的框框,教師、社工、大學生等跨界別的多元主體都開始參與社會抗爭,希望通過行動表達訴求,用溫和的手段漸進式地改變社會,並尋求新的社會整合和生活秩序。表2 澳門3歲以上居住人口學歷分佈(1996-2006年)39(單位:%)年份學歷199620012006小學或以下59.454.643完成初中22.522.324.5完成高中12.215.621.2完成高等教育5.57.411.237.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ttp://www.dsec.gov.mo/TimeSeriesDatabase.aspx?KeyIndicatorID=70,查閱於,2011年9月20日。38.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ttp://www.dsec.gov.mo/TimeSeriesDatabase.aspx?KeyIndicatorID=25,查閱於,2011年9月20日。39.參見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6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7年,第33頁。
  • 19另外,隨著本地高校教育的普及,一批和澳門經濟發展一齊成長,對本地有較強歸屬感的本地大學生(見表三)也積極地投身社會,爭取更大的發言權,積極擴大了生活態度和觀念上的中產階級。表3 澳門本地生高等教育畢業生人數(2001-2009學年)40(單位:人)學年畢業生人數2001/200219052002/200320282003/200430162004/200525892005/200627282006/200730302007/200831712008/20093499(三)社會運動雖然政府近年來致力於提高市民的生活素質,然而並非所有階層均可從中得益,就“以低學歷人士為例,反需面對工時加長、對工作缺乏信心、無法在工作中提升自我等問題”41,這也是為什麼在近年來澳門勞工抗議活動頻繁的原因之一。此外,大量輸入外地勞工、樓價高漲、交通擁堵、貧富懸殊等問題的嚴重性,更激起了市民的不滿。40.整理自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澳門高等教育資料2002/2003年度教職員及學生人數》至《澳門高等教育資料2009/2010年度教職員及學生人數》,2003年至2010年。41.林媛:“勞動力市場與工作情況”,載《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第198頁。
  • 20可以說,社會格局的快速變化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使各種社會力爆發,創造了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和機會。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澳門的社會運動有所增多,但這些新興社團之間並沒有“串聯”,仍以零星、分散的個體團體活動為主。而且和其他地區情況不同的是,底層民眾和邊緣群體始終是澳門社會運動的主要成分。42就議題而言,也圍繞民生問題為中心,如:反黑工、減外勞、抗通脹、建公屋等為主軸。(四)社會關注重點趨向多元值得一提的是,現時澳門公民社會參與者關注的議題已更趨公共化,所關心的層次也超出了單一事件和自身利益,開始關注文物保育、鄉土教育等非物質性的價值理念。如:2006年的保護藍屋子、2007年的保護松山燈塔等活動,均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並達到了保育的實質效果。除此之外,戲劇界、宗教界、青年學者等不同界別的人士均通過獨立電影、青年論壇等形式,積極對不同社會的社會議題發表意見、諷刺時弊,雖未能做到制衡政府,但也引發更多市民關注社會事務,近年80後、90後的年輕人參與本地公共事務的意識明顯提高,但從整體而言,市民的參與度依然偏低。(五)新媒體的影響Youtube、博客(blog)、微博、討論區(forum)、網站、風煙(phone-in)論政節目等新媒體的誕生和擴大,使更多“隱身”的市民參與到公共事務的討論當中。以政府資金支持的澳門電視台設立了《風火台》、《澳門論壇》等公共討論節目。一些民間社團,如:新青協、思匯網絡及公民力量等,也定期舉行民間論壇。溝通平台的拓寬,使原來對什麼事都“不聞不問”的澳門人走向了“敢於表達”,創造了一個相對平等的公共討論空間。澳門人的自我認同,澳門的主42.婁勝華、潘冠瑾、林媛:《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54頁。
  • 21體性在此間生長,“今天的澳門人開始牙牙學語的練唱`我仍然能够講一聲:我係我´”。43身份認同和本土意識的抬頭,在促進人們反思現時澳門發展方向的同時也鼓勵了新興非主流社團的產生。此外,因應社會的變化情況,專業性和社區服務團體也蓬勃發展,如:戒賭團體(逸安社、明亮行動)、戒毒(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培康聯會)、青年問政團體(澳門學生福音團契、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澳門公民力量)等紛紛出現。近年來,隨著傳統社團庇護性功能的減退,令其社會認受性也有所下降,從近兩屆傳統社團在選舉中社會動員力日漸式微可見一般。社團上層和基層之間的滯差進一步擴大。而新興社團的興起也對傳統社團的改革形成了壓力,以使部分被視作親建制的團體也超越了過往純服務型社團的框框,因應社會環境改變而作出相應的調整,成立了民間智庫,開始倡導社會改革。可以說,社會的變遷促使各種民間社會力的集結,一個與傳統法團主義主導不同的、積極且活躍的公民社會正在形成。五、社團與市民社團參與率自回歸後以來,人們自然地認為寬鬆政治和社會環境,應有利於促進公民社會的發展,有利於結社運動的蓬勃。但澳門卻實際處於社團數目急增,市民社團參與率長期較低的現象。不少人對此憂心忡忡,認定此為社團缺乏吸引力,存在一定的結構性問題。事實上,市民社團參與率低並不一定是社團自身的問題。近年特區政府通過得宜的社會政策和有效的落實措施逐漸樹立起了威信,令人們對政府的信任普遍上升。而且隨著政府和市民的直接溝通增多,使人們已不需要通過參加社團來維權,意見表達更多地走向了個人化,使人們減少了對社團的依賴,縮小了傳統社團的活動空43.李展鵬:“澳門人能否講聲`我係我´?――談城市發展、公民社會與主體性”,《澳門日報》E7版,2007年10月29日。
  • 22間,令社團成了一個影響力日漸式微的場域,在影響公眾論述和意見表達方面的作用也逐步下降。然而這種溝通渠道的拓寬以及個人主體意識的形成,其實就某程度而言,也可視作澳門公民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當民主制度逐漸完善,民主生活走向常態時,人們或因無力感,或對社會缺乏信任而選擇對公共事務遠離、冷漠、甚至犬儒主義(Cynicism),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現象。筆者認為,現時市民對社會參與的冷漠,只是澳門公民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隨著教育水平的提高、中產階級的冒升以及各項發展民主制度的社會基礎的成熟化,這一現象會有所變化。就長期而言,無論是民主制度的發展還是公民社會的進步,均需要公民的參與。作為推動公民參與的重要場域,發展公民社會有利於使人們在討論和交流中找到平衡點,使不同背景的人們結合起來推動社會發展,監督政府權力,從而使人們在參與的過程中建立托克維爾所說的“心靈的習慣”(thehabitsoftheheart)44,進一步完善民主機制。六、結語美國社會學家奧格本(W.F.Ogburn)在《社會變遷》一書中,提出了“文化墜距”(culturallag)的概念。他指出,在社會變遷的過程當中,技術的進步往往比文化觀念等方面的變化來得快,故此人們往往未能在一時半刻就適應變化。45更何況在任何社會中,人們的拒變心態一直是改革的最大阻力。縱使在澳門各種社會運動和新型結社形式日增,但以社團為中心的社會格局並沒有發生質的變化,整個社會也確實在社團的引導下,保持著平穩、和諧。然而,真正的公民社會是一種屬於每一個公民的44.Tocqueville,A.,Mansfield,H.C.,&Winthrop,D.(2002).DemocracyinAmerica.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45.Ogburn,W.F.(1950).SocialChange.NewYork:TheVikingPress.
  • 23公眾生活,即使法團主義和民主之間不一定存在的矛盾。進一步推進民主政治,進一步強化公民社會發展和公民參與已成了不可逆轉的潮流。長期以來,兼容並包、和衷共濟已成為了澳門人的基本價值信念,人們始終以包容、理性、溫和、妥協的心態去面對變化。面對飛速變化的社會,對澳門的公民社會來說,這一巨變使其前景既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充滿了各種的可能性。無論是傳統社團還是新興團體均須“妥善處理社團私性”46,開放其領域,使不同階層認真了解、承認和尊重對方的想法從而形成互信、互惠的社會,夯實民主基礎,推進公民參與,“顧及人口中所有階層,而不只是一個階層的利益與理想”47,找出政府與公民社會的良性互動的渠道,最終形成一個動態、有反應能力和高政治效能感的公民社會,回應當前澳門社會的發展要求。46.郝志東:“也論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兼評李丁讚等所著《公共領域在臺灣:困境與契機》”,http://www.linkingbooks.com.tw/basic/content_default.asp?Productid=57089%2D02&contentid=9&bookname=%BE%FA%A5v%BBP%B2%7B%B9%EA,2005年,查閱於:2011年9月16日。47.Shils,E.(1991).“TheVirtueofCivilSociety”,GovernmentandOpposition,Vol.26,No.1,Winter.
  • 25《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25—35港澳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的比較研究(2000-2010)*伍向豪**、溫雅筠**一、緒言本文的研究動機主要探討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政府所採取的政策方針。由於澳門特區的施政具有行政主導的特色和香港不盡相同,因此從港澳特區特首施政報告可以得知港澳特區政府施政上所呈現的特性,對比較港澳政府施政方針具有幫助。因此本論文主要以文本採礦法分析港澳特區政府2000年至2010年的施政報告,以歸納澳門政府在施政上所偏重的政策方向。本文架構大致安排如下:第二部份首先介紹本文的研究方法,再介紹文本採礦方法(TextMining)分析澳門政府2000年至2009年的施政報告的詳細過程,藉以瞭解澳門特區政府從1999年底回歸中國至今的施政方向。第三部分則就港澳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的文本挖掘結果進行,最後提出本文結論。二、研究方法(一)研究方法概述本文認為,要瞭解港澳特區政府所面臨的政策環境,需從港澳特區政府每年的施政報告著手,因此本文在研究方法部分主要介紹文本採礦分析,以文本採礦方法得出2000年至2010年施政報告中的關鍵*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臺灣屏東科技大學管理學碩士。
  • 26字,藉以瞭解十年來港澳政府主要的施政主軸,並分析施政主軸的優缺點。(二)文本挖掘法概述由於文字資料的數量和類型十分龐大,為求掌握這些文字資料中有用的知識,資料採礦(DataMining)的相關技術常使用在文字資料的知識萃取用途上,這種使用資料採礦方法於文字資料的特殊技術,一般稱為文本採礦(TextMining)。文本採礦(文字探勘、文字挖掘,TextMining)的應用主要在網路資訊管理、生物資訊和客戶關係管理等領域。在其他領域的應用則以圖書資訊、文學研究領域為主。例如Clement以文本採礦方法就GertrudeStein所著的美國人的型塑(TheMakingofAmericans)進行文本分析得出和文學批判(LiteratureCritics)學者迥然不同的結論。在其他領域中的應用則以Trappeyet.al.就專利說明書的文本採礦研究為特殊應用範例。至於在公共政策領域,文本採礦方法的應用目前較少。臺灣“國科會”政治學門“熱門及前瞻學術研究議題調查”五人工作小組曾於2006年針對質與量結合的方法論及研究方法提出將文本採礦方法應用在以質化方法建立的文字資料庫,例如立法院公報、政治人物之文告宣示、以及民調焦點團體訪談之文字紀錄稿等。本文以文本採礦方法以2000年至2010年港澳特區政府施政報告作分析主體,萃取有用的資訊(關鍵字),藉以探討目前政府施政的主軸,對澳門博彩業的行銷策略的研擬和未來澳門政府所應採取的施政方向有參考作用。同時,本文也是文本採礦方法應用在公共管理領域的新嘗試。(三)文本挖掘法的應用本文以R開源軟件(OpenSourceSoftware),以該軟件中的文字
  • 27挖掘插件(TextMiningPackage)分析港澳特區政府2000年至2010年的政府施政報告。文本挖掘分析程序如下:1、文本檔案語法分析(FlatDocumentParser)首先就2000年至2010年英文版的港澳特區施政報告各按年份儲存在.txt檔案中,建立檔案夾,然後調用文本挖掘插件開始進行分析。2、字詞原型演算法(WordStemmer)本程式以Kuhlem詞語原型演算法將文本抽出的詞語轉為詞語的原型。3、標點符號去除(PunctuationErasure)本程式去除所有含有標點符號的詞語。4、停止字串過濾(StopWordFilter)本程式將從文本抽取的詞語將停止字串(如about、above、across等等)去除。停止字串清單系參照http://www.lextek.com/manuals/onix/stopwords1.html。5、數字篩檢程式(NumberFilter)本程式的目的在於去掉所有包含數位的詞語。6、詞頻─逆向文件頻率(TermFrequency─InverseDocumentFrequency)是一種用於資訊檢索與文本挖掘的常用加權技術。TF-IDF是一種統計方法,用以評估一字詞對於一個文件集或一個語料庫中的其中一份文件的重要程度。字詞的重要性隨著它在文件中出現的次數成正比增加,但同時會隨著它在語料庫中出現的頻率成反比下降。TF-IDF加
  • 28權的各種形式常被搜索引擎應用,作為文件與用戶查詢之間相關程度的度量或評級。逆向文件頻率衡量詞語在文本中的普遍重要性,某一特定詞語的IDF,可以由總文件數目除以包含該詞語的文件數目,再將得到的商數取對數,即:idf(t)=log(1)+(f(D)/f(d,t))(1)其中f(d)是文件總數,f(d,t)是文件中包含詞語t的數目。(四)文本挖掘分析結果為求能夠瞭解施政報告裡的主要意涵,本文將這些關鍵字的詞頻—逆向文件頻率使用主成份分析方法進行分析。本文使用R軟件中的rattle插件以奇異值分解(SVD;singlevaluedecomposition)主成份分析法進行分析。奇異值分解主成份分析法係將所欲分析的資料分解成如下的主成份,這裡以兩個主成份來舉例(Joliffe,2002):χp1=µ1+Λ1z+Г1у1+e1(2)χp2=µ2+Λ2z+Г2у2+e2(3)在(2)和(3)式中,µ1和µ2為平均數的向量,Λ1,Λ2,Г1,Г2是係數矩陣,z是χp1和χp2的隱性變數(latentvariables)向量,e1,e2是殘差向量。1、香港特區2000年至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分析結果本文以香港特區2000年至2010年英文版施政報告做文本挖掘分析,按照上述的分析程序首先按照詞頻大小得到services(服務)、business(商業)、community(社區)、development(發展)、economic(經濟)、education(教育)、enhance(提升)、financial(金融)、mainland(內地)、market(市場)、measures(措施)、people(人民)、policy(政策)、promote(促進)、provide(提供)、public(公共)、scheme(階段)、social(社會),以及support(支持)等關鍵字。同時為求能夠更合理的呈現關鍵字
  • 29的全貌,本文在分析過程中將施政報告中常出現的的特區(specialadministrativegovernment)裡的三個英文字不納入關鍵字中。奇異值主成份分析法的分析結果如圖1、圖2和表1:4圖1: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圖2:各主成份變異數圖本文從香港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關鍵字的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發現圖1: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4圖1: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圖2:各主成份變異數圖本文從香港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關鍵字的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發現圖2:各主成份變異數圖本文從香港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關鍵字的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發現2002和2003年的施政報告的內容屬性介於經濟(economic)
  • 30和商業(business)兩個關鍵字之間。2004年施政報告的內容屬性介於服務(services)和人民(people)之間。2005年施政報告的內容屬性則介於服務(services)和教育(education)之間。2006年施政報告的內容屬性則介於措施(measures)和支持(support)之間。2009和2010年的施政報告的內容屬性則介於公眾(public)和支持(support)之間。本文根據香港特區施政報告關鍵字主成份變異數分析圖,得知前四個主成份佔有較大的份額。表1:香港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主成份分析結果PC1PC2PC3PC4services0.195-0.3240.0240.216business0.2980.314-0.081-0.164community0.396-0.074-0.0350.016development-0.2500.3430.0430.112economic0.1050.2350.2860.083education0.304-0.2540.0840.178enhance-0.1020.2480.1970.182financial0.0960.291-0.0450.448mainland0.2150.1750.239-0.144market-0.2120.012-0.4000.137measures-0.193-0.2220.305-0.283people0.325-0.146-0.135-0.317policy0.1850.195-0.171-0.417promote-0.061-0.3890.0300.099provide-0.1260.182-0.320-0.353public-0.2390.0160.271-0.262scheme-0.220-0.278-0.229-0.114social-0.2120.012-0.4000.137
  • 31PC1PC2PC3PC4support-0.296-0.0430.331-0.096各主成分變異數纍計百分比26.450.771.084.1綜合上述可以發現這些主要關鍵字可以劃分成四個主成份。按照每個關鍵字在每個主成份裡的係數將每個主成份裡主要的關鍵字歸納如下:第一個主成份(PC1):community、ducation、people,因此可以歸納為社區和教育;第二個主成份(PC2):business、development、enhance、policy、provide,因此可以歸納為商業發展政策;第三個主成份(PC3):economic、mainland、measures、public、support,因此可以歸納為和內地的經濟合作與支持公眾的措施;第四個主成份(PC4):services、financial、market、promote、social、scheme,因此可以歸納為促進社會服務與金融市場範疇。在本文中,歸納每個主成份中所屬的關鍵字係以每個關鍵字在每個主成份中的係數為標準,係數最大的即歸納至所屬的主成份中。1、澳門特區2000年至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分析結果本文另以澳門特區2000年至2010年英文版施政報告做文本挖掘分析,按照上述的分析程序首先按照詞頻大小得到society(社會)、citizen(公民)、community(社區)、continue(繼續)、cooperation(合作)、development(發展)、economic(經濟)、education(教育)、efforts(努力)、improve(改善)、local(地方)、people(人民)、policy(政策)、promote(促進)、public(公共)、quality(品質)、resources(資源)、service(服務)、support(支持),以及system(體系)等關鍵字。同時為求能夠更合理的呈現關鍵字的全貌,本文在分析過程中將施政報告中常出現的的特區(specialadministrativegovernment)裡的三個英文字不納入關鍵字中。
  • 32奇異值主成份分析法的分析結果如圖3、圖4和表2:7圖3: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圖4:各主成份變異數圖表2:澳門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主成份分析結果PC1PC2PC3PC4society-0.003-0.245-0.1550.139圖3: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7圖3:奇異值主成份分析圖圖4:各主成份變異數圖表2:澳門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主成份分析結果PC1PC2PC3PC4society-0.003-0.245-0.1550.139圖4:各主成份變異數圖表2:澳門特區2000-2010年施政報告文本挖掘主成份分析結果PC1PC2PC3PC4society-0.003-0.245-0.1550.139citizens0.1870.122-0.3820.099
  • 33PC1PC2PC3PC4community-0.2900.276-0.103-0.164continue0.168-0.2940.0390.157cooperation0.3090.193-0.2670.120development0.251-0.1960.163-0.383economic0.3190.184-0.125-0.118education0.250-0.173-0.055-0.101efforts0.338-0.049-0.126-0.085improve0.3190.0290.036-0.032local-0.118-0.368-0.085-0.405people0.3200.1060.001-0.338promote-0.115-0.125-0.442-0.253public0.259-0.2140.2290.029quality0.1940.0110.4640.150resources0.057-0.075-0.4180.277service-0.149-0.368-0.073-0.317support-0.145-0.3890.0530.324system-0.1720.3400.169-0.273各主成分變異數纍計百分比32.349.966.277.8綜合上述,可以發現這些主要關鍵字可以劃分成四個主成份。按照每個關鍵字在每個主成份裡的係數將每個主成份裡主要的關鍵字歸納如下:第一個主成份(PC1):citizens、continue、cooperation、development、economic、education、efforts、improve、people、public,因此可以將第一個主成份歸納為:改進公眾教育和促進經濟發展及合作;第二個主成份(PC2):community、system,因此可以將第二個主成份歸納為社區體系;
  • 34第三個主成份(PC3):quality,因此可以將第三個主成份歸納為質素;第四個主成份(PC4):society、resources、support,因此可以將第四個主成份歸納為社會支持和資源。三、研究結果分析按照上述的分析結果,本文就港澳特區施政報告主要關鍵字的主成份做比較:(一)在香港特區施政報告主要關鍵字的主成份中,社區和教育為第一主成份,而商業發展政策為第二主成份。而澳門特區施政報告主要關鍵字的主成份中,改進公眾教育和促進經濟發展及合作為第一主成份,而社區體系為第二主成份。因此可以發現香港特區的施政方向係以社區及教育政策為第一方向,第二方向則為促進商業發展。而澳門特區的施政方向則以兼顧教育和經濟發展為首要方向,而社區政策為第二方向。本文認為,從港澳特區的施政方向來看,基本上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論所強調的“以社區參與為本”的理論核心,而且亦強調經濟發展。(二)由港澳特區施政報告中主要關鍵字的主成份分析可以得知香港特區施政報告關鍵字的第三主成份為與內地的經濟合作與支持公眾的措施,其變異數所佔的百分比為20.3%,顯見和內地合作發展經濟是香港特區施政報告裡的一個重點。而mainland(內地)這個主要關鍵字在澳門特區的施政報告中並沒有出現,這表示在香港特區的施政報告中,和內地的經濟合作是重要的核心之一,而在澳門特區的施政報告中並沒有特別強調。(三)從香港特區施政報告關鍵字的四個主成份中,可以發現第二、第三及第四個主成份都和經濟、商業和金融市場有密切關係,顯示香港特區政府將施政主軸大部分都放在經濟發展上,而澳門特區的施政報告主軸雖然從關鍵字的四個主成份中做觀察,經濟發展與合作雖然屬於第一主成份,但第二個至第四個主成份和社會與社區政策有
  • 35關,因此本文認為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除了經濟發展和教育以外,社會與社區政策是重要的施政主軸。這顯示兩地政府在施政主軸上的不同,也反映了兩地在發展上的相異性。四、結論本文以文本挖掘法分析港澳兩地政府的施政報告,發現兩地政府在施政主軸上有明顯的不同。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主軸雖然主要偏重社區及教育政策,但是一大部分也側重金融產業及經濟發展,而澳門特區政府雖然主要偏重於教育和經濟發展,但也側重於社區及社會政策上。但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區政府在施政上重視和內地在經濟上的合作,但澳門特區政府在施政報告上較未特別提及此點,也值得進行後續研究。
  • 37《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37—47澳門雙語翻譯、立法的現況及展望陳智彪*本文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葡雙語法律翻譯、立法的現況及展望,我們先瞭解雙語翻譯、立法的現況,再討論雙語立法的展望。一、什麼是雙語立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絕大部份的法律都是先以葡文撰寫,再翻譯為中文文本。中、葡法律文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界的法律地位應為同等,具有同樣的尊嚴和法律效力,這是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雙語立法是指一套法律同時以中、葡文草擬、通過、頒佈、實施、修訂及廢除,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語立法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同時以兩種語言草擬、通過、頒佈、實施、修訂及廢除。在這些過程中應設法協調兩種文本在文字表述上的差異,盡量以中、葡雙語現有的用語表述同一事物,對於找不到相應的詞語,則採用另一種表述。撰寫法律文本時,葡文文本按葡文格式,中文文本按中文格式。第二種模式是以一種語言為準,輔以另一種語言的譯本。譯本可以在正本通過時一併通過。這種方法可能比較省力一些。1由此可見,雙語立法的目的,是使中、葡法律文本內容一樣,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法院有信心地接受。進一步而言,應該是:“決定法律翻譯計劃與其餘法律本地化政策的目的,是為鞏固和*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1.郭華成著:《澳門法律導論》,1997年,澳門基金會,第53-55頁。
  • 38確認一個大陸模式法律體系的中文法律語言,其本身特色使其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台灣的體系。”2本文作者認為,只有第一種模式是雙語立法,第二種模式是法律翻譯。2011年5月2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發表名為“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3的文件,該文件第3頁提及“捨翻譯而取草擬”時清楚指出:“英文與中文兩種語文截然不同,擬備中文文本時如抱持翻譯心態,受英文文本的句法桎梏,囫圇硬譯,每每有生硬而不合中文文法之弊。我們已致力轉變,務求同事注重涵意,擺脫“見字譯字”的工作方式,以求中文文本更加通順。”“擺脫`見字譯字´的工作方式,以求中文文本更加通順”的句子道破法律翻譯和雙語立法最大不同點——見字譯字。因為:“假如審閱我們所草擬的條文的有關方面無視兩種語文的文本地位齊一,獨尊英文文本,要求我們確保中文條文的句式不可`偏離´英文文本,則會形成制肘。”4在這種安排下,不論在立法時先寫語文A,再翻譯成語文B,翻譯文本必須完全符合第一文本的一字一句,才可避免不同文本有相異之處,達至在法律上二種文本一致,沒有歧義;反之亦然。(一)目前中、葡法律文本有歧異時的處理方法在作出更深入探討時,我們必須就有關基本法第九條的情況作出說明。1989年2月20日澳葡政府頒佈第11/89/M號法令,第1(3)條規定澳葡的法律如果中、葡文存有歧異時,以葡文為準。但該號法令已被澳葡第101/99/M號法令第13(1)(d)條廢除。所以,再不存有葡文法律地位優於或高於中文法律的情況。2.見簡耒達:“澳門之法律翻譯——給予法律一把聲音之雙語法律”,http://www.docin.com/p-22691046.html。3.文件編號為CB(2)1781/10-11(02)。4.見“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第4頁。
  • 391993年7月2日第8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第二次會議通過,如果日後在審議基本法時遇有中、葡文歧異的情況,以中文為準。由於這項規定是由人大常委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遵從,不得異議;但這決議只對基本法的翻譯本作出規定,並非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部法律,所以不存在中文法律地位優於葡文法律地位之說;在討論中、葡語文的法律地位時,還是按上文所述,按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地位平等。實務中遇有中、葡法律條文歧異時,應如何處理呢?根據第101/99/M號法令第5條,遇有歧異時:一、規範性文件是單一的,兩種正式語文文本之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且推定各文本相同之意義及範圍。二、上款所指之文件,得以其任一文本為依據,按法律之一般規定予以解釋。三、規範性文件文本間出現意義差異時,應考慮在解釋法律方面通常採用之規則,採納各文本均含有之意義;如該方法不能解決問題,則採納最能符合該檔之目的之意義。從第5條中,我們可以看到中、葡兩種法律文本是被推定有相同意義,涵蓋的範圍一樣。法院在解釋法律時,可以任一文本為依歸。但遇有歧異時,第5(3)條適用,簡單而言,即是三個步驟:1、解釋法律方面通常採用之規則。2、採納雙語文本所包含的全部情況。3、上述二種方法合起來都不能解決問題時,便應採納最能符合該文件的目的的意義,從已對法律作出解釋。55.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2)條亦有類似第101/99/M號法令第5條的安排,處理中、英文法律文本歧異的情况,現節錄第10B(2)條如下:(1)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確,解釋條例須以此為依據。(2)條例的兩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3)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 40雖然這個方法看似能解決中、葡法律文本歧異的問題,但仍有四個難題不能按此方法解決:1、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311(1)條中文版規定家務工作之人與其僱主之間所存在的一切債權的存續期是其關係終止後的兩年,但葡文是一年。同樣的情況出於民法典第503(1)條。中文版規定“有關強制保險之最低金額之十分之一”,但葡文版則是五分之一。2、第122/84/M號及第64/84/M號法令中“bens”一詞分別翻譯為“財物”及“財貸”,葡文法律詞彙翻譯成中文法律詞彙時出現一詞多義的情况。3、某一語文版的法律採用落後的法律詞彙,但另一版本的法律採用較先進的法律詞彙。4、民法典的中文版第496條中的“車輛”一詞與葡文版中的“veículo”一詞不配合,後者是指“交通工具”。這裡葡文的法律詞彙比中文的法律詞彙的含意更為廣泛。法律翻譯並不能解決上述四項問題。6關冠雄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曾經提出某些解決上述四項難題的方法,這裏不詳述;但作者認為難題一並不是法律翻譯的問題,應是處理文字上不小心的錯誤。只要在法律頒佈前進行多次校對,理應可避免這錯誤。二、語立法可否解決難題2、3、4上文第二種及第四種難題,即“bens”和“veículo”的情況,主要是由於中、葡文法律概念缺乏統一性,中文法律的技術欠缺穩定6.關冠雄:“從法律解釋學看澳門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澳門大學高級法律研究所,法學論叢,第2期。
  • 41性,甚至沒有合適的概念作出中、葡相對應的法律詞彙。這些困難,必須通過制訂雙語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專用詞、熟練地使用中、葡文才可解決。用嚴元浩先生的話,就是:“假如沒有一個準確的對應詞語時,會製造一個對的詞彙,以避免與英文文本內容有不同的理解。”7“veículo”一詞在葡文中有很多意思,諸如:車輛、運載、媒介、交通工具等,所以當它出現在法律條文中,譯者不能斷章取義,隨便找一個近似的意思放在譯文中,這樣是絕對不夠準確。如民法典中文版第496條中,譯者將其譯為“車輛”,而葡文方面“veículo”這個詞在這段文字裏面更加符合“交通工具”這個意思,詞義涵蓋範圍更加廣泛,所以單單譯為“車輛”不夠準確。葡文的特點是由詞彙堆積而成,一詞多義的現象十分常見,伴隨語境上下文的變化而取不同的意思,但中文卻恰恰相反,每個詞語都可以準確表達它的意思。又如中文中我們所要說的“財產”、“財物”,二個詞語是有區別,但是葡文用“bens”這個詞就完全可以包含兩個不同的意思,至於取哪一個就很難處理了,必須要做到精確且嚴謹。也許在翻譯過程中不能夠一對一找到合適的詞,這就需要進行描述性翻譯8,或者採用其他方法。總之無論中翻葡還是葡翻中,都要盡可能達到語言翻譯“功能上的對等”。9法津用詞不要求語彙華麗,但必須踏實、準確,不能有歧異。涉及由葡語轉為中文時,如果中文已有相對的詞彙自然是最好,如果沒有,便應創造一個法律詞彙。這亦是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翻譯辦公室在進行法律翻譯時的最後一步工作。107.嚴元浩:“在華人社會的雙語立法:香港的經驗”,見http://www.docin.com/p-22691046.html。8.見下文澳門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保護法12個法律詞彙的定義。9.見Nida,EugeneA.andCharlesR.Taber.TheTheoryandPracticeofTranslation.Leiden:E.J.Brill,1969.10.賈樂龍:“澳門的法律翻譯――經驗與展望”,《行政》,第八冊,第27期,1995,第219頁。
  • 42舉例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11(以下簡稱“資料法”)第四條為該法中的十二個法律詞彙作出相關定義,如:“個人資料”: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資料當事人”)有關的任何資訊,包括聲音和影像,不管其性質如何以及是否擁有載體。所謂身份可確定的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尤其透過參考一個認別編號或者身體、生理、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方面的一個或多個特徵,可以被確定身份的人。“資料當事人”:其資料被處理的自然人。“個人資料的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的任何或者一系列的操作,不管該操作是否通過自動化的方法進行,諸如資料的收集、登記、編排、保存、改編或修改、復原、查詢、使用,或者以傳送、傳播或其他透過比較或互聯的方式向他人通告,以及資料的封存、刪除或者銷毀。資料法中其他9個法律詞彙包括“個人資料的資料庫”、“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次合同人”、“第三人”、“資料的接收者”、“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資料的互聯”、“公共當局”、“具組織性質的規章性規定”的定義並不節錄於本文中。細觀資料法這十二個詞語,並非如傳統中文詞語般只由二個字組成。當中的“資料的接收者”、“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和“具組織性質的規章性規定”是由一串中文字組成的法律詞彙,這些法律詞彙不是既存的中文詞彙,它們的出現明顯是為了配合雙語法律的需要,按葡文法律文本中個別詞語的意思做出新的中文法律詞彙。這種做法不但可以解決現行澳門特區司法界中中文法律詞彙的“詞荒”問題,還可以中、葡文互相對照,確立相關法律詞彙的定義,為建立、應用、學習中文法律打下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於2005年製訂《漢葡葡漢法律詞彙》,行政暨公職局也於同年更新《漢葡•葡漢行政技術詞彙》(現為第11.第8/2005號法律。
  • 43二版),但當中只有中、葡法律詞彙的對照,並無相關法律詞彙的定義。譬如說,“已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的對照葡文法律詞彙是“menoremancipado”,但並沒有相關的法律定義。單看這個詞彙,不管是中文詞彙,還是葡文詞彙,背後的法律意義是含糊的,無助於應用、學習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文法律。當務之急,是先將漢葡葡漢法律詞匯中每一法律詞彙加入法律定義,編成中、葡法律字典,並逐年更新、發表,以為公眾所用。在製造法律詞彙時為該詞彙下定義,這種做法的好處是使每一個法律詞彙在每一套法律中都具有獨特的解釋,上述“veículo”的問題自然可以解決。“加入法律定義”並不是一項困難的工作,只須節錄每一法律中相關法律詞彙的定義,收錄於未來的法律字典中便可。以上文資料法為例,未來的中、葡法律字典可以包含下列內容:“資料當事人”“Titulardosdados”出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005號法律。Fonte:LeidaProtecçãodeDadosPessoais,Lein.º8/2005定義:其資料被處理的自然人。Definição:Pessoasingularàqualsereferemosdadosobjectodotratamento其他法例使用該詞彙的情况:見……/沒有/暫時不詳Utilizaçãocercadotermonoutrascircunstânciasjurídicas:deacordode....../não/desconhecidatemporária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詞彙已具有電子版,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網頁查閱。電子版的好處,自然是任何時刻都可以更新。將這些法律詞彙集腋成裘,再加入相關法律定義,便可促成中、葡文法律字典的出現;如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文法律便有詞、有意可依,可以逐步統一及完善,亦免除了目前司法界中提出的中文版法律的其中一個嚴重問題,即中文版法律詞語未在法院接受挑戰。上文第三種困難,即新版法律使用的中文詞彙比舊版中文法律詞彙更準確,這是在雙語立法或法律翻譯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事,亦是使用中、葡文立法、翻譯趨向成熟的一個必經步驟。這種難題只有依
  • 44靠修改法律,作出補救。法治國家或地區對法律的要求必須是穩定,不可隨便修訂;但在這情況下修訂實在無可避免。我引用賈樂龍先生的文章12中的一段話作為總結︰“法治國家為了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所以都要求嚴謹、語法正確和完全符合原文的翻譯文。這情況就像上述例子,換上另一樂器演奏同一樂曲一樣,以新樂器演奏時,如不完全遵從樂譜的音符,得出的效果,就會和原樂曲的效果不同了。”三、法律文本的表達方式除了上文的四個難題外,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亦指出了雙語立法較英譯中為佳,請看這二個例子:例一:“以《2011年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2010年第45號法律公告)為例,該公告第3條英文文本中有`capturefishbystrainingthemfromthewater´,如視擬備中文文本為翻譯,則可能得出`以將魚類撈出水面方式,捕捉魚類´。中文草擬人員只用`捕撈魚類´四字,言簡意賅。”13例二:“在《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審擬過程中的經歷堪作例證,以資說明草擬人員所面對的困難。條例草案第19條建議加入一條文,其英文文本如下︰(6)Withoutlimitingsubsections(3)and(4),ifasignboardiserectedonabuilding,theBuildingAuthoritymaybynoticeinwritingservedon.12.賈樂龍:“澳門的法律翻譯――經驗與展望”,《行政》,第八冊,第27期,1995年,第222頁。13.見《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第3頁。
  • 45(a)Thepersonforwhomthesignboardiserected;(b)Ifthatpersoncannotbefound,thepersonwhowouldreceiveanyrentorothermoneyconsiderationifthesignboardwerehiredoutorthepersonwhoisreceivingsuchrentormoneyconsideration;(c)Ifthepersonsreferredtoinparagraphs(a)and(b)cannotbefound,theownerofthepremisesinthebuildingonwhichthesignboardiserected,requiredaprescribedinspectionand,ifnecessary,prescribedrepairinrespectofthesignboardtobecarriedoutwithinaspecifiedtime.”條文(c)段中,“premisesinthebuildingonwhichthesignboardiserected”不易以中文表達,既然有關招牌必然是豎立於某處所上,在中文文本中,草擬人員將“premises(處所)"此一元素抽出,置於句子第一部分。中文文本如下︰(6)在不局限第(3)及(4)款的原則下,如有招牌豎設在建築物內的某處所上,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以下人士送達書面通知――(a)(如該招牌為某人而豎設)該人;(b)(如不能尋獲該人)在該招牌出租的情況下會收取任何租金或其他金錢代價的人,或正收取該等租金或代價的人;或(c)〔如不能尋獲(a)或(b)段所提述的人〕該處所的擁有人,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招牌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雖然表達手法有別,但法律效力一致,殆無疑問,然而,有在審議過程中具影響力的人士指中文文本第一部分多了“處所”此一元素,為英文文本所無,在無法提出符合中文文法的建議版本下,反覆要求修改中文文本。如各界放棄`英文為本,中文為副´的態度,在兩個文本沒有涵義分歧的前提下,支援中文草擬人員靈活發揮,必然成為我們草擬清晰簡明中文法例的助力。”1414.見《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第》,第4-5頁。
  • 46雖然上述是引用了中、英文版法律的草擬問題,並非中、葡文法律,但作者認為該種法律草擬技巧亦同樣適用於中、葡文法律翻譯、草擬中。四、是否懂中、葡文便可雙語立法立法會議員歐安利在2011年3月27日澳門日報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改革要面對很多問題,包括要制訂發展目標,培訓本地法律人材;這些法律人材必須懂葡語。歐先生進一步指出,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欠缺法律翻譯人材,因此高等院校可考慮設立法律翻譯課程,並讓翻譯學生修讀一至二年法律,方可培養出法律翻譯人材。PedroHortereCosataeSérgiodeAimeidaCorreia在“論過渡時期法律翻譯及雙語立法工作的政策”一文中指出:“要得到一篇好譯文,不僅應具備與原文內容的理解和解釋有關的所有客觀條件,而且要具備與譯者自身的法律知識有關的主觀條件。這兩類條件是分析翻譯障碍所必不可少的,我們將要做的分析正是以上述兩個基本方面為出發點。”15本人對上述觀點表示認同,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葡文版民法典第六十三(三)條“Atuteladapersonalidade,desdequepreenchidaacondiçãodonúmeroanterior,abrangeaslesõesprovocadasnofeto.”中文版民法典第六十三(三)條“人格之保護範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條件為限。”15.PedroHortereCosataeSérgiodeAimeidaCorreia:“論過渡時期法律翻譯及雙語立法工作的政策”,《行政》,第三冊,第七期,1990,第271頁。
  • 47中文翻譯明顯有錯,因為“保護範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即“損害”是在“保護”的範圍內,這確是一個笑話。正確表達的意思應是:“人格之保護範圍包括對胎兒造成之損害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符合上款之條件為限。”16五、總結以上的例子說明一位單懂翻譯的人並不能解決法律翻譯、雙語立法的問題,這個人必須懂法律及翻譯。如能做到這一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才有足夠的條件解決雙語立法的種種困難。除此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翻譯辦公室在進行雙語立法、法律翻譯工作時可彷效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置專冊記錄,讓公眾提出的法律翻譯問題17,政府作出紀錄後可交由相關部門討論。只有在市民和政府集思廣益的情况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雙語立法才可展望未來。16.林巍:《雙接軌:澳門法律翻譯探討(一)》(http://www.zgfyw.com/show.php?contentid=5063),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17.見《草擬法例的中文文本》第6頁。
  • 49《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49—61澳門雙邊稅收協定協商程序問題探討易在成*一、引言澳門已經與中國內地、葡萄牙、比利時以及莫桑比克等簽署了雙邊稅收協議。有了雙邊稅收協定,跨國跨域的國際稅收爭議也就自然會產生,而如果國際稅收爭議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不能避免雙重徵稅的發生或有效地消除雙重徵稅,將導致稅收不公平,從而扭曲貿易和投資環境,直接影響到雙邊國家或地區經濟的發展。與一般的部門法律的規則一樣,雙邊稅收協定有著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應該說衆多的雙邊稅收協定以及經合組織(OECD)範本1與聯合國(UN)範本2中,實體規則已經漸趨完善,但作為實體規則重要保障的程序規則方面,由於涉及到釐清國/域內法與國際條約關係等一系列難題,制度的完善還不盡如人意。目前解决國際稅收爭議的主要方法是雙邊稅收協商制度(MutualAgreementProcedure)。本文在對澳門雙邊稅收協商制度進行簡要介紹的基礎上,比較借鑒OECD範本等相關規則,探討澳門雙邊稅收協商制度的不足之處,並對這些不足之處進行深入剖析,並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完善建議。二、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及其不足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是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締約國之間相互協商稅收問題所應遵循的規範化程序,是一種解决國際稅務爭議的國*法學博士,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1.ModelConvent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personIncomeandonCapital,《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簽訂國際稅收雙邊協定的示範文本,是當代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稅收協定範本之一,簡稱經合發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即OECD範本。2.ModelDoubleTaxationConventionbetween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是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本,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UN範本)。
  • 50際法程序,允許來自締約國政府的授權代表通過相互協商致力於解决締約國之間的、締約國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國際稅務爭議。所有國際稅收協定中都列有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這些國際稅收協定及範本中的規定基本相同,如OECD範本第25條:“(一)、當一個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時,可以不考慮國內法律所規定的補救方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或者如果案情屬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行動第一次通知起,3年內提出。(二)、締約方政府如果認為提出的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滿意地解决時,應設法與締約國另一方締約方政府相互協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徵稅。達成的任何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該締約國國內法律的任何時間限制。(三)、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應相互協商設法解决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也可以為避免本協定未規定的雙重徵稅進行協商。(四)、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為對以上各款達成協議,可以直接相互聯繫。包括通過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或其指派的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進行聯繫。”聯合國範本中第25條規定了大致內容與OECD範本一致的內容。3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葡萄牙等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都無一例外地3.UN範本第25條:“一、當一個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時,可以不考慮國內法律所規定的補救方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或者如果案情屬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行動第一次通知起,3年內提出。二、上述締約方政府如果認為提出的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滿意地解决時,應設法與締約國另一方締約方政府相互協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徵稅。達成的任何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該締約國國內法律的任何時間限制。三、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應相互協商設法解决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也可以為避免本協定未規定的雙重徵稅進行協商。四、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為對以上各款達成協議,可以直接相互聯繫。為執行本條規定的MAP,締約方政府應通過相互協商確定適當的雙邊程序、條件、方法和技術。此外,締約方政府可以設法採取適當的單方面程序、條件、方法和技術,以促進上述雙邊行動和MAP的執行。”
  • 51在第二十五條同樣規定了MAP問題,其規定與上述UN範本及OECD範本的規定大同小異。4關於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性質,國內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外交程序說與爭端解决方式說,前者認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是一種國家與締約方政府之間的解决國際稅收爭議的外交程序5,而後者認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是一種非外交途徑的國際稅務爭議解決方式,由協定直接授權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進行接洽。6筆者認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明確直接地規定於國際性的稅收協定及雙邊稅收協定中,綜觀各稅收協定中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雖然依其而啟動的程序還有靈活性、不確定性、納稅人在該程序中的作用還不是很明顯等特點,但從雙邊稅收協定的國際條約及稅收爭議的具體內容來看,雙邊稅收協商程序還是一種典型的國際法中的爭端解决方式。4.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雙邊稅收協定之第二十五條同樣規定了MAP問題:一、當一個人認為,一方或者雙方所採取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安排規定的徵稅時,可以不考慮各自內部法律的補救辦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方政府。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安排規定的徵稅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二、上述締約方政府如果認為所提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圓滿解决時,應設法同另一方締約方政府相互協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的徵稅。達成的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各自內部法律的時間限制。三、雙方締約方政府應通過協議設法解决在解釋或實施本安排時所發生的困難或疑義,也可以對本安排未作規定的消除雙重徵稅問題進行協商。四、雙方締約方政府為達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協議,可以相互直接聯繫。為有助於達成協議,雙方締約方政府的代表可以進行會談,口頭交換意見。5.張寶雲:《稅收協定中的“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稅收協定》,2004年第6期,第34頁,OECD範本第25條:“一、當一個人認為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時,可以不考慮國內法律所規定的補救方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或者如果案情屬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締約方政府。該項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徵稅行動第一次通知起,3年內提出。二、締約方政府如果認為提出的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滿意地解决時,應設法與締約國另一方締約方政府相互協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徵稅。達成的任何協議應予執行,而不受該締約國國內法律的任何時間限制。三、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應相互協商設法解决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也可以為避免本協定未規定的雙重徵稅進行協商。四、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為對以上各款達成協議,可以直接相互聯繫。包括通過締約國雙方締約方政府或其指派的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進行聯繫。”6.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59頁。
  • 52雙邊稅收協商程序要解決的問題國際稅務爭議,這些爭議主要有:7(一)一國納稅人認為不符合稅收協定的徵稅;(二)簽定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在解釋和實施稅收協定時發生的困難和疑義;8(三)雙邊稅收協定未規定的徵稅。9這些爭議從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角度來觀察,是兩個簽定了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10之間的稅收爭議,從稅收自主權的角度來看,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於雙邊稅收協定方面的國際或跨域爭議,但這種爭議的起因主要是跨國或跨域的納稅人與簽定了雙邊稅收協定的締約方之間的爭議,這種爭議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釐清這兩種爭議的地位和關係,對於理解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制度中的不足,以及進一步彌補這些不足和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比較於成熟的OECD範本,澳門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是只是原則性規定,還存在著其他一些不足之處。這些不足之處主要有:第一,相互協商程序中沒有具體明確的時間上的規定。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會使程序的中的任一階段久拖不決,從而使雙邊稅收協商程序,這種主要的國際稅收爭議的解決過程中出現效率低下的現象;第二,相互協商程序的提起以及相互協商的結果對於相關方不具有强制性。第三,由於納稅人不具有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程序的直接參與人的地位,簽定了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具有獨立稅收徵管權的地區才是相互協商程序的主體,國家或地區對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提起、程序本身及程序的結果擁有完全的控制力,因此納稅人利益的實現取决於締約方政府的行為,而跨國納稅人作為被徵稅人與作為徵稅人的締約方政府之間存在著天生的對立性與矛盾性,由於沒有第三方作為程序的裁判者或監督者,所以,國家或地區完全可能這7.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務爭議,只有受理申訴的締約方政府啓動MAP,才能將爭議上升為國家之間的稅務爭議。8.因為稅收協定涉及締約國(方)雙方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以及科學文化交往與人員往來的各個方面,在具體貫徹執行中,不僅會遇到很多實務性問題需要解决,而且還會有實際執行上的困難與疑義,需要締約國(方)雙方通過協商加以適當地解決。9.同時,由於客觀經濟情況是很複雜的,也會發生在協定中未能明確的消除雙重徵稅的問題,需要締約國(方)雙方締約方政府進行協商。10.這裏的地區一般來說是一個具有獨立法域的地區,具有獨立的稅收主權或稅收自主權。
  • 53樣或那樣的原因,怠慢或拒絕納稅人的請求,從而使納稅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第四,相互協商程序缺乏透明度。納稅人不知道締約方政府之間的相互協商協定是如何達成的,以何為依據、是遵循國際法還是有關國內法的規定、還是基於公平的考慮等,所有這些問題都因相互協商程序的保密性,使納稅人無從獲得這些資訊,其結果剝奪了納稅人獲得相關資訊的權利。11澳門目前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還是粗線條,在操作性上有所欠缺。這主要體現在缺少具體實施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的域內法細則,承擔進行雙邊稅收協商的域內機構不明確等。所以對於這些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條款,無論是從完善還是明確的角度,都有非常大的空間。其實使這些條款明確,本身就是雙邊稅務協商的範疇。目前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仿效OECD範本進行完善與明確,這未嘗不是一種好的方法,但應該持一種批判接受的態度,在對OECD範本進行借鑒的時候,一定要從澳門的雙邊稅收協定的實際情况出發,一定要從理論上弄清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根本。三、明確並提高跨國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地位是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根本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締約方政府在締約國(方)賦予的權力範圍內,決定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啟動、談判中的讓步限度、相互協商决議的執行等問題,充分尊重了締約國的稅收主權。但涉案納稅人往往難以參加締約方政府之間的談判,雖然隨著實踐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稅收協定締約方已經認識到納稅人在相互協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也不斷地對納稅人的參與作出完善規定,但納稅人的作用仍局限於向締約方政府提供情報、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己。正因為如此這也成為納稅人在請求相互協商時猶豫不決的原因之一。因為雙邊稅收協定之締約方才是相互協商程序的當然主體,該締約方政府對程序的提11.張美紅:《中外解决國際稅收爭議的法律機制探討》,《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8期,第132頁。
  • 54起、程序本身及程序的結果擁有完全的控制力,納稅人利益的實現取决於政府的行為。因此,如果爭議不直接明顯影響稅收協定締約方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締約方政府沒有動力或壓力進行相互協商,跨國納稅人的請求可能被拒之門外;如果爭議涉及締約方政府的利益,則可能存在公共利益與納稅人利益之間的衝突,納稅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相應的保障。12筆者認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最根本目的在於解決跨國納稅人與締約方政府之間的納稅爭議,而稅收作為一種公法行為,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來看,雖然締約方政府與納稅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但締約方政府徵稅的權力的來源還是基於社會契約,所以在整個雙邊稅收協商程序運行的過程中,締約方政府在規則制定與執行過程中應該有一種平等的意識,充分認識並尊重納稅人的權利。明確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的地位,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要明確納稅人與締約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二者之間的關係需要突出的是他們之間的合作關係,一方面要確保締約方政府對涉案爭議的相關情報和證明檔的充分獲得,另一方面締約方政府也應該保證納稅人充分瞭解爭議解决過程,從而在納稅人與締約方政府之間形成一種更加密切的合作關係,也可以提高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透明度,達成的相互協商決議也更容易讓納稅人接受。這就要求納稅人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情報給締約方政府,以便在締約方政府之間形成對爭議事實的一致理解,縮短協商時間,提高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效率。此外,也要求締約方政府與納稅人經常進行交流,及時告知涉案爭議的解决情况,甚至可以在討論前後詢問納稅人,使得納稅人對解决爭議的時間有一個整體上的理解,以確保更快更合理地解决爭議。澳門簽定的幾個雙邊稅收協定中,對於跨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作出任何規定,而OECD範本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值得澳門在制定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域內細則時參考。在最新OECD範本中,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有一定的地位,改變先前被排除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外的狀況,而且納稅人12.王國璋、徐建華、孫文博、潘賢掌:《國際稅收爭端解决機制分析》,福建稅務,2003年第12期,第20-22頁。
  • 55OECD稅收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研究的請求是啟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主要方式。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請求中,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義務,納稅人應該盡量提供詳盡充實的情報,同時在爭議解决過程中,要將相關情報的實質性變化以及相關的新情報及時提交締約方政府,以便締約方政府在審查案件時有據可依,提高解决國際稅務爭議的效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强調納稅人參加相互協商的討論,儘管這種參加是一種間接參加,即向締約方政府提出自己的意見、收集爭議事實,或者在一些疑難案件(事實集中或案件複雜)中可以在討論之前提交一份(案情)陳述,這些都充分說明有效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彌補了以前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國家主體性這一缺陷,即使案件並未實質性涉及國家利益,稅務締約方政府也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事實謹慎地處理國際稅務爭議。納稅人是相互協商案件的最直接當事人,但其往往難以直接參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被排除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外。所以OECD範本在對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作出一些改進,以明確了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的地位:第一,提供情報給締約方政府。納稅人在提交雙邊稅收協商程序請求時應附上相關的情報,告知爭議的具體情形,締約方政府在審查雙邊稅收協商程序請求合理與否的過程中應該結合這些具體情報。在解决爭議的過程中,納稅人還要及時向締約方政府更新情報,讓締約方政府盡快知悉爭議的發展,並做出適當處理,這樣可以節約締約方政府處理爭議的時間,也可以作出令納稅人比較滿意的處理决定。第二,服務於締約方政府之間的談判。納稅人是爭議的直接當事人,最瞭解爭議的產生與發展,因此締約方政府往往要求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談判開始之前提供一份案情陳述(Presentation),明確納稅人對具體案件事實的一致理解,以縮短締約方政府調查案件事實的時間。另外,納稅人可以向締約方政府提出自己對該爭議解决的建議,有時這種建議是有價值和建設性的,締約方政府應該審慎考慮該建議。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締約方政府不能完全依賴納稅人所提供的建議解决爭議,必須根據具體案情作出適合於該案件的處理决定。1313.陳春平:《OECD稅收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研究》,中國知網博碩士畢業論文庫,2010年12月31日訪問。
  • 56對於澳門來說,在明確跨國(地區)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方面,應該盡早出臺居民納稅人申請啓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法例,以進一步明確雙邊稅收協定中的相關內容。制定這樣一個法例,可供借鑒的一個範本是中國內地的《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啓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14,在該辦法中就明確規定了納稅人在中國提起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具體情形。四、應明確域內稅收爭議解決方法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關係一個跨國/域納稅人在與徵稅人發生納稅爭議後,單從程序的角度觀察,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國內/域內的行政復議程序或者國內/域內的行政訴訟程序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間是什麼關係,跨國納稅人是否必須依國際慣例“用盡當地救濟”後方可向締約方政府申請提起雙邊稅收協商程序?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進行是否就否定了納稅人提起其他救濟程序的可能?這些問題都會影響到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作為主要的國際稅收爭端解决方式如何最大效率的運用與運轉。目前在澳門的雙邊稅收協定中沒有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無論特別行政區對該問題持一種什麼立場,但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明確這一點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OECD範本中為了保證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得到最大可能的運用,OECD範本的最新報告對國內法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關係作出進一步的規定:(l)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中止徵稅並建議設立保證金程序。OECD認識到關於徵稅中止的國家做法不一,並且會產生是否善意履行相互協商義務的問題,如果納稅人被迫繳納未扣減稅款,以作為啓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條件。OECD建議,應該提供某種保證金程序來代替在相互協商的過程中稅款的繳納。雖然OECD範本第25條並未明確地回答是否應該中止的問題,但必須承認的是,雙邊稅收14.該部門規章是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頒佈的,詳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35887.htm。
  • 57協商程序是支持稅收協定的實質性條款規定,因此必須在稅收協定的環境下根據其目標與宗旨來解釋第25條。既然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作為啟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條件,加重了納稅人的資金流動負擔,違背了稅收協定的目的。因此,OECD建議,至少在最低限度內,未繳稅款的繳納不應該成為啟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條件,如果它不是提請國內法審查的要件。15另外,利息和行政罰款的支付可否納入OECD範本第2條規定的稅種範圍?各國對此問題持不同觀點。OECD建議,無論如何,利息和罰款的繳納不能阻止納稅人啟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即使利息和罰款不屬於稅收協定中的稅種範圍,稅務管理局也不應該以阻止或抵消賦予納稅人協定優惠的方式適用。在完善澳門相互協商程序的過程中,對於利息和行政罰款問題應該在相應的法例中予以明確。再者,締約方政府通過相互協商已經達成决議,但納稅人卻將案情提交訴訟,且該訴訟處於未决狀態,那麼納稅人可以請求待法院作出判决後才决定是否接受相互協商决議。同時,在訴訟進行中,締約方政府之間的談判也應該等法院判决作出後才能繼續深入。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締約方政府認為案件的解决無需考慮國內法程序,那麼相互協商照常進行。如果訴訟是由非同一納稅人提起,締約方政府對啟動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納稅人的支持不應該不合理地延遲。OECD範本對於國內稅收爭議的救濟程序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間的關係的問題的理解,筆者認為,體現了程序在法律中的一些基本作用與價值,值得澳門及其他國家與地區在理解與執行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時參考。五、設立國際稅收爭端的仲裁程序,是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保障上述對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協議的一些建議,是針對雙邊稅收協商程序本身進行的一些探討,客觀上來分析,這些方法可能可以從15.陳春平:《OECD稅收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研究》,中國知網博碩士畢業論文庫,2009年12月31日訪問。
  • 58一定程度上解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存在的一些不足,但這些方法還是突破不了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缺少程序制約的痼疾。這是因為依據相互協商程序,締約方政府僅能尋求解決問題,並非必須找到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達成相互協商決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域內法允許締約方政府作出的折衷處理的能力。如果締約雙方對達成的協定作出不同解釋和執行,並且締約方政府在相互協商程序的框架內找到共同的解决辦法,雙重徵稅發生的可能性卻還是非常大。如果不跳出相互協商程序的框架解决問題,是很難避免這種情况的。”任何爭端解决機制,如果只有一種爭端解决辦法,這種機制會有專斷之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在入世之前中國內地的知識產權法中權利人的救濟途徑只有行政救濟程序沒有司法救濟途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於權利人提起的行政復議,在裁判中缺少其他程序監督的壓力,在實踐中很難跳出來審視自己作出的决定,所以在當時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很難得到有效的程序法的保護。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完善過程中存在同樣道理,在稅收徵管關係中,被徵管對象即跨國/域納稅人與徵管主體――締約方政府之間存在天然的對立。實踐中,納稅人認為締約方政府的行動導致或即將導致對其不符合稅收協定的徵稅而請求相互協商,締約方政府也應納稅人的請求啓動了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但是其在相互協商過程中的中立性、客觀性是備受質疑的。比如,締約方政府在審查納稅人提交的請求時,只有其認為該請求是正當合理的,才有可能受理請求。那麼何謂正當合理,有何標準?另外,相互協商程序的提起以及相互協商的結果對於相關方不具有强制性,相互協商程序缺乏透明度等問題的解决,都需要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之外有一個補充或相對獨立的程序來作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監督程序或補救程序。這個程序就是國際層面的跨國稅收爭議的仲裁程序。這種仲裁程序體現為在稅收協定中訂立仲裁條款:如果相互協商程序在一定期限內失敗,就應該將稅收協定爭議交付仲裁。這種用來解決國際稅務爭議的仲裁被稱為國際稅收仲裁,它屬於國際商事仲裁。目前在歐美國家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通過規定仲裁條款,以此來完善其稅收協定爭議解决機制。
  • 59在國際貿易與投資領域,國際商事仲裁是一種歷史悠久傳統並易於被當事人接受並採用的爭端解决方式,在國際稅收爭端解决中,國際仲裁應該佔一席之地。而且,通過仲裁來解決國際稅收協定中爭議,國際財政協會(IFA)、國際商會(ICC)與一些國際稅務專家建議:在稅收協定中訂立仲裁條款,規定如果相互協商程序在一定期限內失敗,就應該將稅收協定爭議交付仲裁。16在實踐中也被各國紛紛應用。歐盟委員會2000年6月曾對成員國所做的調查顯示,在1995-1999年五年間,至少有162個案件啓動了上述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17在OECD新範本中,已經明確將仲裁作為MAP的一種補充程序,在大量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各締約方也紛紛將仲裁作為稅收爭議的一種方式。比如美國,2006年6月1日,美國首次在與德國簽署的1989年美-德稅收協定的議定書中正式納入强制性仲裁程序。之後,2006年11月27日、2007年9月21日以及2009年1月13日美國又相繼在與比利時、加拿大以及法國簽署的美-比稅收協定、美-加稅收協定第五議定書以及美-法稅收協定議定書中規定了强制性仲裁條款。18仲裁機制如何在澳門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構建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19。首先應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澳門不同於主權國家的地位是否會影響到稅收仲裁機制的構建?由於雙邊稅收協定簽訂的基礎是雙方是獨立的經濟體並有獨立的域內稅收管轄權及稅收自主權,並不需要雙方都是主權國家,這是目前以WTO多邊貿易體制為代表的經濟性公約所表現出來的一個共同特點。從法理上看,大中華區在WTO中一國四席的WTO內地、澳門香港臺灣,在該體制中是具有獨立性及平等地位的,所以WTO的爭端解决中出現四地之間的相互為原告和被告的現象就不足為怪了。有關雙邊稅收協定爭議解決的一個顯著例子,就是16.Hansm.Carlsten.Bookreview:arbitrationintaxation.ByGustafLindencronaandNilsMattsson[J].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982,(76):440.17.J.DavidB,Oliver.TransferpricingandtheECarbitrationconvention[J].Intertax,2002,(30):340–341.18.陳亞芹:《論美國稅收協定模式下强制仲裁的法律特徵與現實基礎》,載《仲裁研究》第22期。19.目前,在澳門所簽訂的所有雙邊稅收協定中,都沒有任何關於通過國際仲裁來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的規定。
  • 60作為與澳門有相同政治地位的香港,在2010年後與荷蘭、泰國及日本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規定了稅收爭端的仲裁解决方式。20而通過仲裁的方法來解決形式上是兩國或地區之間雙邊稅收協定的爭端,實質上是解决跨國納稅人與相關之間的納稅爭端。筆者的一個初步建議是,這種機制的構建是否可以參照與學習國際直接投資爭端解决機制的成功經驗。在國際經濟法中,在世界銀行體制下的基於華盛頓公約而建立的“解决他國國民與東道國政府之間投資爭端中心”(ICSID),在預防與解决私人與國家之間的投資爭端的仲裁模式方面,是國際爭端解决方面的一個成功的例子。六、結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任何一個爭端解决的方式,如果沒有時間上的限定,這種程序的規則肯定是存在缺陷的。沒有明確的域內納稅人提起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程序也是不足的。但這些都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明確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根本性質與目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從根本上來看,它是一種解決跨國納稅爭議的程序,程序正義是完善與執行雙邊稅收協商程序協議貫徹始終的理念。“利害關係人對决定的一種特殊參與權,即對决定提出有利於他的證據和合理主張的權利。21”富勒對程序的定義暗含的意思是:對於裁判性决定,必須將裁决者置於一定的程序限制中。程序規制有著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即美國法學家卻伯所言:“程序賦予政府對其不利决定的個人或群體參與次决定作出過程的機會,一種可表達他們作為人的尊嚴的機會。22”一旦個體被剝奪了參與影響其權益的那些决定的機會,他們就被剝奪了持久的道德動力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在德國1949年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機關均有尊重和保護此尊嚴的義務。23”20.詳見http://www.legislation.gov.hk/ctable6ti.htm,2011年10月27日訪問。21.L.Fuller,“TheFormsandLimitsofAdjudication”,Harv.LR,1978,V92,P352.22.L.Tribe,AmericanConsititutionLaw,Newyork,FoundsPress,1998,P666.23.奧托.邁耶:《德國行政法》,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8頁。
  • 61正是基於以上對於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理解,我們認為在完善澳門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過程中,應明確納稅人在雙邊稅收協商程序中的一定的地位是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根本,釐清國內稅收爭議程序與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關係是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重點,而建立國際稅收仲裁程序是完善雙邊稅收協商程序的重要保障。
  • 62
  • 63《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63—81澳門仲裁法制修改研究賴建國*一、導言澳門回歸前早已有適用的仲裁法規,從葡萄牙仲裁制度延伸適澳至今少則也有四五十年,然而仲裁事業凋零。近幾年澳門社會對司法效率提出要求,被視為司法替代機制之一的仲裁機制備受關注,人們憧憬搖籃中的澳門仲裁業健康成長。適逢仲裁發展里程碑之香港新《仲裁條例》(第609章)被強勢推出1,藉此良機,筆者綜合近幾年的研究,主要借鑑香港經驗,汲取英國1979年仲裁立法之務實取態,期為澳門仲裁法制的修改研究拋磚引玉。二、適用於澳門的仲裁法規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由第三者對爭執事項做出決定。2有關仲裁的表述,葡文為arbitragem,英文為arbitration,國際公約的譯文為“公斷”。法律意義上的仲裁起源於古羅馬時代,著名的古羅馬《十二銅錶法》有關於仲裁的記載。近代以來,仲裁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三大方面:範圍方面,由一國範圍內的民商事仲裁擴展到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海事仲裁、解決國家*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澳門大學法學院及澳門城市大學《商法》講師(兼職),澳門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研究範疇)。1.該《仲裁條例》於2010年11月12日刊憲,2011年6月1日生效實施,被編列為香港法例第609章,取代《仲裁條例》(第341章)。根據新條例附表三第1條,現行條例將適用於在2011年6月1日以前展開的所有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因此第609章將適用於在該日期或以後展開的所有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2.除仲裁外,其他司法訴訟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簡稱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例如有:和解(協商)、調解(調停)和斡旋。
  • 64間爭端的國際仲裁。人才方面,仲裁員從個人發展到機構;仲裁活動方面,從最初的公平原則和行業慣例,發展為既定的法律和程序。澳門回歸前,早已透過1962年《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該仲裁制度延伸適用於澳門,後來一度因葡萄牙民事訴訟的改革而廢止,到1991年又透過第112/91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重新適用3。之後澳門兩個主要的仲裁法規第29/96/M號法令和第55/98/M號法令相斷推出,分別對區域內的自願仲裁以及涉外的商事仲裁專門作出詳細的規範。4國際協約方面則適用1958年《紐約公約》(NewYorkConvention)5以及透過第2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所以澳門現行的仲裁法規體系主要有“兩法令”、“兩約定”和“四規章”。“兩法令”是指第29/96/M號法令和第55/98/M號法令――兩者在程序上都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兩約定”即專門適用於仲裁的承認和執行的1958年《紐約公約》(NewYorkConvention)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四規章”則指澳門原有的三個仲裁規章加上2011年才設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63.這段回歸前的仲裁史,參閱了http://www.wtc-macau.com/arbitration/cht/forms/txq.pdf,唐曉晴的文章《澳門仲裁的現狀與機遇》,類似的介紹還有:幾年後,在《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了《仲裁法律制度》,詳細的規範了自願仲裁制度,同年又根據該《仲裁法律制度》第四十一條制訂了第40/96/M號法令,對設立仲裁機構的審批事宜進行規範。4.繼第29/96/M號法令所規範的自願仲裁制度後,為吸引外資、發展對外貿易,立法者於1998年推出了第55/98/M號法令《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該法令幾乎參照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85年6月21日通過,並由聯合國大會第40/72號決議採用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兩法比對後不難看出,澳門對《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所作的修改,僅僅包括第7條第1款以及第36條第1款――涉及仲裁標的及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5.本文簡稱之1958年《紐約公約》(NewYorkConvention),指的是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第3/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公斷裁決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作的通知書,以及該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6.《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透過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以批示的附件形式設立。而澳門目前的五個仲裁機構,除澳門律師公會以外都各自訂有仲裁規章。
  • 65三、澳門的仲裁實務(一)澳門的仲裁機構及其規章的適用仲裁機構是一個服務機構,澳門至今設立了五個仲裁常設機構,其中四個機構有其專用規章,共同承擔起澳門法域的各種仲裁事項。五仲裁常設機構包括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的“民事或商事之小額消費爭議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金融管理局保險以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還有新近成立的房屋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房屋局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由於運作不久暫且不提,原有的四機構仲裁受理個案的情況分別為:消費者委員會的仲裁中心僅接受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五萬元的消費爭議7,且程序的起動僅取決於由消費者的投訴,由另方當事人如商號作出的投訴則不被接受。澳門世界貿易中心的仲裁中心,主要服務於自己的會員。8澳門律師公會的自願仲裁中心,不常運作,據悉僅受理了數宗仲裁個案。金融管理局的仲裁中心,主要針對保險和私人退休基金爭議,該中心也鮮有處理仲裁個案。故四機構除消費者委員會的以外,均很少處理仲裁個案。世界上多數仲裁機構都備有自己的仲裁規則,規則定得恰當與否,對提高仲裁效率至關重要,反映在機構的仲裁數據。權威機構一般傾向適用自己的仲裁規則,未必允許選用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學理認為,仲裁規則是用於調整仲裁的內部程序,為具體的仲裁活動提供行為准則9,仲裁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仲裁管轄、仲裁申請和答辯、7.參閱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1998年3月11日批示確認的《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一章第一條,該條回歸後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2001年5月3日批示作出修訂。8.其完整的表述參閱http://www.wtc-macau.com/arbitration/cht/forms/txq.pdf,該中心仲裁員唐曉晴博士在其《澳門仲裁的現狀與機遇》一文中的提到:在消費者委員會的自願仲裁中心成立一個月後,澳門總督又於1998年3月透過第26/GM/98號批示設立《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該中心設立之目的為解決︰a.律師間之爭議;b.律師與顧客間之爭議;c.涉及民事、行政事宜或商事之任何爭議。9.仲裁規則的作用有四個:一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套科學、系統而又方便採用的仲裁程序;二是為仲裁機構、仲裁庭進行仲裁活動提供適用的程序規則;三是規範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四是對仲裁提供監督的依據。仲裁規則與仲裁法不同,仲裁規則可由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制定,也可由當事人於仲裁之時選定。
  • 66反請求、仲裁員選定和仲裁庭組成、仲裁程序的進行、保全措施、裁決,以及相應程序中有關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另外還有關於仲裁地、仲裁語言、翻譯、送達、仲裁費用的收取、仲裁員的報酬等方面的內容。一些仲裁規則還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對仲裁規則作出變更。如果當事人選用了澳門的仲裁機構服務,而機構依其規章允許當事人選用其他規章――例如著名的“國際商會仲裁規章”,仲裁時才不用澳門的有關規章而適用所選的規章。世界上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有一個默示的前提,不得與仲裁機構所在地的程序法相沖突,如有沖突,便以更高位階法律的規定為准。澳門各仲裁規章都與“仲裁法”配合適用。然而這些規章均沒有採用法律的形式設立,其“法律位階”均低於“兩法令”,當出現沖突的時候,應以“兩法令”的規定為准;同理,倘“四規章”與《民事訴訟法典》出現抵觸的時候,也以《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為准。(二)法規之間的配合使用澳門的仲裁法自成體系,實踐當中互為配合使用,首先是仲裁初始階段對“兩法令”和“兩約定”的選用。應當注意,1958年《紐約公約》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初始階段不適用,它們是仲裁進行到較後的階段即執行階段才會用到。這兩個協約各有適用範圍:《紐約公約》適用於公約成員國之間,《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0適用於內地與澳門之間。在仲裁初始階段,由於第55/98/M號法令相對於第29/96/M號法令是特別法,故在界定適用第29/96/M號法令與第55/98/M號法令時,應關注第55/98/M號法令適用範圍的“涉外”及“商事”兩要素,如不是具備該等要素,不能適用該法令,可考慮適用由第29/96/M號法令設立的自願仲裁制度。10.2007年10月30日於北京簽署,透過第2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
  • 67至於在仲裁的執行階段對“兩法令”和“兩約定”的適用,首先要看仲裁雙方是否公約成員國。如是成員國且符合第55/98/M法令第一條所規定的“商事”要素則用《紐約公約》;如不是成員國,則需要視區際或國際的情況而分別適用《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或者澳門《民事訴訟法典》11。(三)仲裁業的數據比對社會現在都知道仲裁在澳門的實踐情況並不樂觀,澳門仲裁個案的數據確實不多。研究指出,消費者委員會的自願仲裁中心在2001年共處理了十八個案件,所涉金額為七萬餘元澳門幣。12另據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再審及確認”於2006年有16宗。比較中國內地,2003年全國172家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達二萬八千多件,比上一年增加了60%,案件的標的額共計421億元。其中,著名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95年受理涉外案件數量為902件――當事人來自45個國家或地區,2005年其受理的案件達到979件。比較鄰埠香港,其商務仲裁案近十年增加了很多,每天還有很多像建築、合資、商品和貨物買賣爭議的仲裁在進行。香港的主要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13,1992年處理184宗個案,2004年處理280宗,2006年增加至394宗,呈不斷上升趨勢。1411.這裡主要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9條以及第680條。12.唐曉晴:《澳門仲裁的現狀與機遇》,http://www.wtc-macau.com/arbitration/cht/forms/txq.pdf,2011年11月25日。13.香港最新的《仲裁條例》(第609章)釋義:“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擔保有限公司,是香港現行仲裁法例《仲裁條例》(第609章)賦予其仲裁員委任權的仲裁機構。14.儘管如此,香港面對仲裁業界的各種競爭,不甘於現有的成績,早在數年前便推出了仲裁法的改革方案,要對其主要的仲裁法規《仲裁條例》(第341章)進行修改,直到《仲裁條例》(第609章)於2011年6月1日生效。
  • 68四、澳門仲裁法制剖析上文用數據說話,帶出各界反思。澳門法律界至今還普遍認為,政府對仲裁的宣傳推廣不夠、市民對仲裁認識不足以及“以和為貴”的思想15,都使這一解決爭議的機制未能被很好利用。澳門大學法律教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自願仲裁中心仲裁員唐曉晴博士在其《澳門仲裁的現狀與機遇》一文中,指出澳門仲裁應當關注的三方面:一是推廣工作;二是相關制度;三是專業素質。16本文著重談談法律制度。(一)對仲裁制度框架的反思1、訴諸法院的憲制性規定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的根本原則。對於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必須窮盡仲裁的救濟才許訴諸法院的主張,筆者有所保留。因為仲裁建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由當事人選擇是否仲裁,當某一方當事人沒意願選擇仲裁導致沒能仲裁,是否在事實層面,令澳門《基本法》有關訴諸法院的憲制性規定無法落實,從而在實際層面抵觸了《基本法》的規定。值得強調,此處所述與自願加入一個事先訂有仲裁條款的協會的情況不一樣,根據澳門終審法院的司法判例,當協會章程直接或間接訂明須先窮盡仲裁手段方可訴諸法院,而當事人妄顧該條款向法院提請普通保全程序,將因忽略自願仲裁庭、構成延訴抗辯的理由駁回申請。172、域內和域外制度的統一結合立法史不難發現,澳門先有主要針對域內仲裁事務的第29/96/M號法令自願仲裁法律制度,再設立主管涉外商事仲裁的第15.澳門消費者委員會負責人曾經指出,在七十年代以前,因為澳門人“以和為貴”、澳門法院的行政程序問題及市民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等原因,都令澳門居民很少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糾紛。16.唐曉晴:《澳門仲裁的現狀與機遇》,http://www.wtc-macau.com/arbitration/cht/forms/txq.pdf,2011年11月25日。17.參見澳門終審法院裁判第29/2010號民事上訴案,第4-6頁。
  • 6955/98/M號法令。相應地,負責落實仲裁業務的五仲裁機構,都帶有“域內”的色彩,例如各機構的仲裁員名冊,雖澳門世貿仲裁中心列有外籍仲裁員,但社會似乎不領情,誤認澳門仲裁員均由本地人擔當。其實區分域內與域外是立法設計的一個考慮,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狀況。在香港,第609章新仲裁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國際化,香港自始擁有統一的仲裁制度,該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與最新和最佳的國際慣例一致,綜觀整部條例不難發現,條例內有多處都直接賦權《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條文以效力。比起英國仲裁業發展至視收益為立法考量標準的階段,以及香港仲裁業的再創新高,澳門仲裁業還處於化解區內紛爭的階段,僅在近期突出了舒緩司法“訟累”的考慮元素18,所以澳門仲裁的國際化要求,及統一域內與域外仲裁的迫切性,與香港和英國應有所不同。但是應當看到,由制度帶出的信息,國際化或公開性的附加值,是公平公正的概念,此外還有“本地和外國的仲裁服務使用者和仲裁執業者將感到更為熟悉和易於應用”19,故此實有必要適時推進兩主要仲裁法例的統一。當然也不要忽略對各仲裁規章的檢討完善。(二)司法官對仲裁的取態極其重要仲裁業務與司法訴訟息息相關,反映在仲裁之初,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仲裁協議,協議是否真實有效,並審查爭議事項可否透過仲裁解決,例如爭議事項涉及執行之訴時,不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學理認為,執行的正當淵源專屬於法院,仲裁員不可以實施涉及行使主權或以行使主權為前提的行為。20反映在仲裁過程中,理論上法院應扮演18.“訟累”在此大意是訴訟主體被訴訟事宜拖累,達致身心疲憊的狀態。拖累表面上基於法院積案,總體性延長案件的處理;背後的原因,可基於法制的設置或對實體公正的追求,導致訴訟效率緩慢。19.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新〈仲裁條例〉香港仲裁新紀元》,《香港文滙報》,2011年6月2日,C:\DocumentsandSettings\User\Desktop\HK,2011年10月1日。20.ManuelHenriqueMesquita:“CompetênciaeResponsabilidadeCivildoÁrbitro”《仲裁員的權限與民事責任》,在葡萄牙工商業公會、里斯本商會、波爾圖商會及波爾
  • 70支援仲裁的角色,其介入僅針對具體的個別請求,如指定仲裁員、蒐集證據等等。反映在仲裁裁決作出後,法院的介入可基於敗訴一方提出撤銷之訴,或者勝訴一方提出的執行之訴,以便有人不自願履行裁決時,權利方可獲得適當的保障。眾所周知,仲裁員往往不具有法院的職權,例如仲裁員不能自行決定採取保全措施,此時仲裁顯然離不開法院的根本支持。正如英國前高級法官所言:“不管願不願意承認,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只有擁有強制權力的法院,才可以在仲裁處於有失敗危險的時候,維護和拯救仲裁。”21實務中,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力度有時並不理想,例如英國的法院一度不放心仲裁,不認為一般商業人士能與法官平起平坐,所以一直對仲裁進行監督,對仲裁的取態不太友善。隨著1979年英國《仲裁法》的重大修改,英國透過立法限制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干預22,新《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對仲裁活動以支持為準則,新法並取消了國內仲裁與國外仲裁的分野。23而同樣透過新法銳意取消國內仲裁與國外仲裁分野的,還有香港新《仲裁條例》(第609章),該條例同時也就法院對仲裁干預的限度作出明文規定。24本文認為,如澳門的司法官或者司法見解,對仲裁傾向於局限性理解,無疑將對仲裁事業產生重要的影響。時下的澳門,仲裁業正處於拓展階段,本因素對仲裁的影響程度值得關注。圖工商業公會的商事仲裁中心合辦的有關商事仲裁的里斯本研討會中發表的報告,1995年5月。轉引自邵博韜《澳門之自願仲裁》,http://www.dsaj.gov.mo/iis/MacaoLaw/pt/Data/prespectiva/issued4/pg5c.pdf,2011年9月10日。21.LordMustillinCoppéeLevalinNVvKen-RenFertilisersandChemicals(1994)2Lloyd´sRep.109at116(HL).轉引自林一飛、未連斌譯:《國際商事仲裁法律與實踐(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9月第1次印刷,第349頁。22.肖建華、喬欣、陳晶等著:《仲裁法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第1次印刷,第263頁。23.石育斌:《國際商事仲裁研究》(總論篇),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273頁。24.參見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其第12條規定:由本法管轄的事情,任何法院不得干預,除非本法有此規定。另在3條2b便規定,法院應只在本條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干預爭議的仲裁。該規定放在第1部導言,突顯該事項之地位。
  • 71然而在根源上,有需要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思考。司法官對仲裁的支持與否,標準之一是看仲裁機制被推動後能否減輕司法官的工作負擔。換句話說,理論層面的良好意願,還要看實際上是否真的做得到。在香港,被稱作跨入仲裁新紀元的《仲裁條例》(第609章),以法律的高度確立清晰的政策,規定法庭只可在條例明文許可的情況下作出干預。立法層面,除以個別條文分別規定以外,更以專條的形式列出法庭在仲裁程序中擁有的特別權力。(三)與“程序法之母”的配合法律的適用是以整體論,與兩個主要仲裁法令配合適用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典》,法典內直接有仲裁明文表述的條文有十七條25,相關條文不多。第55/98/M號法令旨在與國際接軌,也將受到“程序法之母”《民事訴訟法典》的影響。目前澳門仲裁的司法判例不多,法律界認為仲裁法與程序法的配合適用有很大的探討空間。除上述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之外,以下進一步探討它們的適用問題。1、“可撤銷”法律效力的統一有觀點認為,第29/96/M號法令第37條和第38條之間存在邏輯問題,如仲裁庭遺漏審理的法律效果是無效,沒有管轄權屬可撤銷26,似乎顛倒了兩者的嚴重程度,這情況與國際慣例不一致。27其次第29/96/M號法令將非有效分成無效和可撤銷,顯然這是澳門法域固有的特色設計,綜觀澳門法律體系多部法規,無效和可撤銷的互補性規定比比皆是,然而除了一些列舉性規定或者個別條文的明文規定以外,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分標準較為抽象,原則上憑嚴重性這一25.它們分別是第21條、第24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136條、第169條、第229條、第232條、第414條、第679條、第680條、第693條、第698條、第759條、第1199條和第1200條。26.分別參見29/96/M號法令第37條第1款c和38條第1款b。27.略加補充:有意見指出,第29/96/M號法令第38條第一款b)項有關“無管轄權”的表述,在澳門域內的法律體系固然沒問題,惟將之放於國際法律層面,其嚴謹性似有不足。
  • 72抽象表述作為識別標準,抽象標準的本身必然導致法律理解及其適用層面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某程度上等同“操作難”。而在涉外仲裁範疇例如第55/98/M號法令和《紐約公約》,只有可撤銷這個規定。本文認為,立法者將自願仲裁和商事仲裁的法律行為效力加以區分固然有其道理,至少在因循傳統法律體系方面有穩定性的優點,但倘若現階段不重點考慮仲裁的國際化,就以可操作性而言,值得重新思考是否將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予以統一,將之統一為“可撤銷”。2、保全措施的失效對於爭訟中時常被考慮的保全措施,第29/96/M號法令規定,當事人可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仲裁進行期間,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或者保全措施。28法院作出給與保全措施的主要依據,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有意見指出,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34條的規定,需於保全措施的裁判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主訴訟,否則保全措施失效。那麼在仲裁庭還沒有設立前,一方當事人向法官提出保全措施的請求,法官應當作出怎樣的決定,該第334條的規定應如何適用於仲裁個案。倘進一步分析不難發現,司法訴訟中提起主訴訟完全可以直接由保全措施的申請人決定,不需要被保全措施針對的當事人同意,仲裁當中與提起主訴訟相似的是仲裁庭的設立,按第29/96/M號法令第15條的規定,仲裁庭的設立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可見民事訴訟法“主訴訟”的提起及其失效的規定,未必適用於仲裁法。3、仲裁快捷原則與普通訴訟程序的矛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69條、第371條的規定,倘沒有特別程序的明文規定,而案件利益值又導致不適用簡易形式,會按普通訴訟程序的通常訴訟程序進行。28.參見該法令第24條。
  • 73任命仲裁員並無特殊的訴訟程序可以套用,對於仲裁員的任命,司法實務將之認定為屬於人的身份或非物質利益的事項,該事項的案件利益值29,配合《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定為澳門幣一百萬加一元。30綜上,仲裁員的任命應適用普通宣告訴訟程序。該程序需要時間進行,例如需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各訴訟前提、傳喚或通知當事人進行各訴辯書狀,法官的清理批示,還有辯論階段和審判階段。倘因程序拖長時間,將令仲裁快捷原則的魅力大為削減。按《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原則上有兩個促進程序的辦法與仲裁員的任命有關:辦法之一是按《民事訴訟法典》第7條“形式合適原則”的規定,法官可以作出更符合訴訟目的之行為31,例如減省訴訟中不必要的步驟。辦法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3條的規定,將訴訟程序的制度簡化。32以下進一步分析兩辦法是否適用於仲裁員的任命。在辦法一,其適用取決於一方當事人向法官提出申請,或法官依職權減省不必要的步驟。這是一個不需要另方當事人協議的情況下進行的辦法,理論上有適用的可能性。在辦法二,第373條規定需要當事人協議,例如是否省去不必要的程序,僅進行答辯等必要的程序步驟33,於是又回到問題之初――法官任命仲裁員往往基於雙方難以達成協議才進行。這時如果還達不成協議,不符合適用條件,法官未能依據該條將訴訟程序簡化。29.第254條“關於人之身分或非物質利益之案件利益值”規定:關於人之身分或非物質利益之訴訟,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加澳門幣一元視為其利益值。30.現行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八條“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規定:一、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分別為澳門幣五萬元及一百萬元。31.該第七條規定:如法律規定之程序步驟並不適合案件之特殊情況,法官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應依職權命令作出更能符合訴訟目的之行為。32.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一、不論適用何種訴訟形式,當事人得協議法院之參與僅限於案件之調查、辯論及審判階段,只要有關起訴狀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經原告簽名並附同被告同意其內容之聲明,且起訴狀中載明已確定之事實,但不影響第406條c項及d項規定之適用;起訴狀中亦須載明出現爭議之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就所辯論之法律問題各持之立場。二、如雙方僅在案件之法律解決辦法方面出現分歧,則法院之參與得限於在雙方之律師就雙方當事人所接納之事實進行辯論後,對案件作出裁判。33.相信應兼顧仲裁及民事訴訟中都非常重要的辦論原則。
  • 74問題是,司法實務中司法官未必會適用辦法一的“形式合適原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執行該條規定。事實上該條的適用還有個前提,即“如法律規定之程序步驟並不適合案件之特殊情況”,該情況明顯地要由法官作出認定,故最後必然取決於法官的考量。在澳門案件積壓偏重的現實環境下,要求司法官就每宗個案依原則作出變通,理論的意義大於現實意義。至於立法者用何辦法幫助仲裁業,本文認為,可以考慮將仲裁員的任命納入一特別程序中,訂定一些必要的程序步驟。換句話說,將形式合適原則在仲裁的特別事項中加以細化,迎合作為仲裁一大優點之快捷性的要求。至於在仲裁法本身作出規定還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增設,應綜合法研後期之整體情況考慮。二是參考香港做法,明文規定原則上由具有認受性的中立機構任命仲裁員。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第23條及第24條,便明文規定可由香港的權威仲裁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員,還有專門的委任規則作為附屬法例。4、證據規則之疑惑澳門的仲裁法令第29/96/M號法令第25條規定:“一、在仲裁程序內得採用民事訴訟法所接納之任何證據。”“二、曾擔任有關爭議調解人職務之人不得以證人身分作證或出任鑑定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三、仲裁庭得依職權或應任一方當事人之聲請,尤其是當為收集證據需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表示意思之行為,而其拒絕提供合作時,要求普通管轄法院協助收集證據。”倘仲裁之證據需要《民事訴訟法典》接納,非本地仲裁員將在這方面失去優勢,換句話說,如因此令外地仲裁員卻步,對增加澳門仲裁員團體的國際化元素以及汲取環球經驗相當不利。倘因證據問題訴諸法院,無疑為仲裁的進行帶來負面因素。這方面香港新仲裁條例的規定是:進行仲裁程序時,不受證據規則約束,並可收取仲裁庭認為任何相關證據。3434.參見香港新《仲裁條例》(第609章)第47條的規定。
  • 75該第25條第二款不鼓勵先調解後仲裁,相關規定還有同一法令第12條第三款,也原則上不支持調解員任仲裁員,當事人另有專門約定時才允許。從整體制度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也有類似的規定,其機構規章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調解員不等於仲裁法官。澳門法制的這些規定,理論上遵循了迴避的原理,然而用在仲裁領域,實際操作時犧牲的將是仲裁的優點,例如仲裁的快捷性和經濟性。在這方面,香港新仲裁條例的規定是:支持調解員出任仲裁,但有必要的限制――即取決於各當事方的書面同意。355、裁決書之理由說明澳門第29/96/M號法令第30條規定,仲裁裁決應說明理由。否則,可在執行階段的執行之訴中,依據第38條第一款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抗辯。另在第55/98/M號法令第31條第二款規定,仲裁裁決原則上應說明理由,除非當事人約定不需要說明理由。香港的規定是:裁決應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除非當事人約定不需說明理由;或者該裁決是對和解作出的裁決-按和解的條件以仲裁裁決的形式記錄和解。36學說指出,裁決書的販訴方總會不服氣,在裁決書中挑出一個法律問題就可以去法院,而如果裁決書沒有理由(unreasondeaward),只有誰勝誰負,當然是找不出法律問題去向法院申請干預。當果真只記載誰勝誰負沒其理由,敗訴人死得不明不白,倫敦海事仲裁也不會有多年的盛譽。事實上,“沒有理由的裁決書”是一個分開的裁決理由,且理由很詳細,只是這理由說明不是裁決書的一部分,是機密理由,當時理解為法官是不可以在沒有所有人同意下去看機密理由。後來有意見反駁稱,以上理解等於否定法院在英國所擁有的最後發言權,立法者對此予以還擊,規定倘屬於“特殊事項”的情況而上訴至法院,整個案件馬上全部公開,毫無機密。分析認為,澳門規範涉外商事的第55/98/M號法令的法律規定與香港相似,然而香港還是加了“和解作出的裁決”方面的特別規定。而35.香港新《仲裁條例》(第609章)第33條規定“如所有各方以書面同意,仲裁員可在仲裁程序展開之後出任調解員,直至任何一方以書面撤回同意為止。”36.香港新《仲裁條例》(第609章)第67條。
  • 76在規範澳門域內仲裁為主的第29/96/M號法令,則相去甚遠。由於說明理由義務被認為是一項很重要的義務,對仲裁有一定的影響,有必要作出專題分析。6、仲裁主要優點“秘密性”“秘密性”是一項相當重要的原則,也可以說是英國著名的1969年仲裁法改革的焦點事項,深深的影響著英國的仲裁業發展。本項同時涉及司法官對仲裁持支持或制約之不同取態,具體而詳細的論述可參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創會會長、香港資深仲裁人楊良宜的巨著。37在此作出如下總結:英國對仲裁主要優點之一“秘密性”的重視,達至視為公共政策(publicpolicy)的程度。在案例Dolling–Bakerv.Merrett(1990)1WLR1205;HassnehInsurancev.Mew(1993)2Lloyd´sRep.243中,唯一可把裁決書向第三者公開的情況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為執行裁決,需要向法院出示裁決書;或為了向責任保險公司索賠而向合約另一方證明損失。但此時澳洲和美國的法院拒絕跟從。美國法院認為:如請求法院下令,不允准對方把裁決書向外公開,理由僅是公開會造成損失並不足夠。從法治教育的角度看,案件的公開非常重要,業內人士可以參照以預防麻煩。倘是機密,沒有外人知道一些著名仲裁員的看法,也未能學到教訓。當時不少聲音要求至少應公開一部分仲裁裁決,讓大家知道這小圈子到底在搞甚麼。立法者順應時勢,設立了“特殊事項”(specialcase)的規定,對保密的做法予以還擊。到後來,“特殊事項”的規定客觀上損害到英國利益,英國馬上作出反應,成立一個由Donaldson勛爵為主席的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委員會發現“特殊事項”的規定令英國失去許多大工程和大投資的仲裁服務,英國一年失去約五億英鎊的外滙收入。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立法者很快通過了1979年仲裁法,該法主要修改的就是放棄37.楊良宜:《國際商務仲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第2次印刷,第39-49頁。
  • 77“特殊事項”這個做法,當事人藉法律問題申請去法院的情況被大大收緊,仲裁員在大部分情況下,可用裁決書對事實與法律問題作最後決定。7、執行程序的問題第29/96/M號法令第36條第一款,配合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680條第一款和第1199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以外地方的仲裁員所作的裁判,須經澳門法院審查及確認後,方可作為執行的依據。而有管轄權審查的法院,據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十三)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二條的規定,是中級法院。再結合《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規定,經綜合考慮後不難理解有關執行程序:當事人在澳門以外的地方仲裁,然後自行或由律師代理,持仲裁裁決到澳門中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中級法院排期對仲裁裁決書進行確認。學說和司法實踐,一致認同中級法院僅對仲裁裁決進行“形式審查”。做形式上的確認本不用理會仲裁裁決地的實體法,只要審查仲裁裁決遵守其程序法便為已足。然而將因考慮公共秩序問題而涉及實體法問題38,例如倘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執行了他人的物業,真正的業權人事後出來爭鳴,將引發社會公議,影響公共秩序。中級法院對仲裁裁決審查確認之後,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必須聘請澳門的執業律師作為代理人,以被審查確認了的仲裁裁決為執行名義,提起執行之訴。經中級法院審查確認的仲裁裁決,倘有上訴,僅應針對中級法院的判決本身。本機制或有的問題,司法實務中曾出現在最初的階段。例如按照《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十一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後,可以依38.《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 78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院地法律規定,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而這一規定事實上也是有經驗的律師接案後常會考慮的事情。順帶一提曾有的個案:澳門中級法院作出形式審查確認前,接案的澳門律師會自行替當事人審查為進行假扣押而需要分析有關實體法,如認為做不了假扣押,負責任的律師將拒絕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之後的執行那就無法進行。五、影響仲裁業發展的其他因素本文留意到,仲裁業務的開展也與本澳仲裁機構的服務水平有關。在澳門彈丸之地,機構眾多且幾乎各有規章,仲裁資源分散,管理和服務難以得到更好的支援。39這想法與立法會某份書面質詢的提述類同。40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因素。(一)對中立之認受性澳門仲裁員的培訓和考核機制處於發展階段,目前比較正式的培訓是在澳門法律及司法官培訓中心進行,中心聘請澳門的法官及香港的資深仲裁人,進行仲裁和調解的短期培訓,培訓吸引了來自律師行業和多個政府部門的法律專家參加。41總體而言,澳門培訓的現狀與香港有一定的距離。澳門仲裁個案不多,本地部分仲裁員的經驗相對不足不難理解,幸好這並非制約澳門仲裁業發展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將是:澳門的仲裁實務似乎並不鼓勵外地仲裁員的進入。42澳門地域不大、人脈關係密切,該等情況客觀存在,被演繹為比39.本文在調研過程中,對澳門部分仲裁機構的服務也有一定的認識。40.梁慶庭議員書面質詢提到,各個仲裁中心功能不一,而本澳司法界人力資源有限,當局會否考慮將現時各個功能的仲裁機構綜合為一所仲裁中心,以整合所有仲裁機制的運作,提升解決法律糾紛的效率。2008年10月6日,參閱http://www.ugamm.org.mo/?action_viewnews_itemid_6361.html,2011年11月20日。41.筆者積極地參加了直至目前為止的多期仲裁課程和調解課程,有幸親身領會仲裁和調解的奧妙。42.雖然第55/98/M號法令《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允許外籍人士作為仲裁員。該款規定:不得以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為理由排除任何人作為仲裁員;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 79較容易洐生地方保護主義,由此帶出的種種現象,與對仲裁員中立性的本質要求互相矛盾,影響當事人選擇到澳門仲裁解決糾紛的意願。43在新加坡,其仲裁業的發展則有一番波折,該國當初曾有案例,判決外國律師不准參與仲裁,後為避免影響外商選擇新加坡作為仲裁地之意願,隨即以立法的形式改變由該判例形成的法律定性,規定只在例外的情況下,才需要由新加坡合資格的律師陪同仲裁,外國律師於是可以放心赴新加坡參與仲裁。在倫敦、紐約和香港等仲裁業發展得較好的地區,均對外國籍任仲裁員持開放態度。44隨著香港仲裁業的開展,仲裁人才能夠得到歷練,人才儲備多,認受性足,反過來促成香港被選為理想的仲裁地,形成良性循環。(二)國際語言因素隨著澳門社情的發展及價值觀的轉變,語言方面的因素對司法效率的影響在司法界時有所聞,是而在仲裁法領域也應及早關注,尤其是因為仲裁法普遍涉足商貿領域。隨著WTO的普及深化,其對英文的廣泛應用,相信仲裁法對英文的應用將越來越普遍。據悉,葡萄牙仲裁法順應時勢的發展特別地設有英文版,增加仲裁法適用的普及性,吸引當事人選擇到其法域進行仲裁。澳門官方語言是中文和葡文,仲裁法還沒有刋登官方的英文版,而仲裁員架構是由本地仲裁員組建而成,熟識法律是一大優點,相當一部分仲裁員還擁有良好的英文水平,惟東方思維的低調取態,妨礙了外界對其語言能力的了解,一定程度上對仲裁員專業素質的認受性構成影響,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部分司法官的身上。以先進法區的經驗,倘審判者被認為未能應用共通的語言審理仲裁個案,將影響當43.在香港,資深仲裁人楊良宜所著的《國際商事仲裁》作如此載述:“仲裁一直是解決商事爭議的首選方式,選擇某地仲裁的考慮,原因可能是:外國人不願到北京仲裁,是想去一個中立的地方,例如選擇在香港仲裁,基於香港仲裁起來較方便、費用適中和中立,人才也多。”44.分析認為,倘一地機構總體上給人以本地仲裁員把持局面的觀感,與普遍意義上的仲裁設計有所不同。
  • 80事人對該地仲裁的擇選意欲――在大宗商事方面,影響尤其突出。45隨著社會價值觀的改變,不久的將來,影響仲裁的主觀因素必然會改變,那時法制的因素能否彰顯仲裁的優點,為仲裁帶來更多的便利,將躍升成為影響澳門仲裁事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六、結論仲裁的理論終歸交由實踐檢驗,澳門仲裁業的國際化進程不必強求一日千里。反觀域內“訟累”現象明顯46,仲裁作為司法爭訟的替代機制必然擁有強大的潛在市場,是持續的宣傳推廣具有重要意義,成為當下別具澳門特色的的重要一環。現階段,實現量的突破的重要性,不亞於國際視野之目標,惟如果缺少司法官的支持,仲裁業的拓展將舉步為艱。公正性與專業性是仲裁人才的必備要素,人才肯定是成功推動仲裁服務的關鍵。在深化仲裁員持續培訓的同時47,鼓勵著名仲裁員加入澳門擁有的仲裁員名冊,有利於增加澳門各界以致國際社會對仲裁員團隊的認受性。與此相關,營造公正性之仲裁氛圍,更切合仲裁的本質屬性。法制方面,在充分尊重本地司法現狀的前提下,立法取捨時將可操作性放在第一位是不錯的抉擇。理論上,應以各仲裁優點為法制修改的方向,借鑑香港的經驗,汲取英國修訂1979年仲裁法之務實取態。資深仲裁人楊良宜指出,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如將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規定得太死,不配合商業的現實,等同對自己的仲裁事業自掘45.在澳門,熟知歷史的學者不難發現,基於溝通方面的阻礙將引致訴諸司法的意欲不高。故與管治當局的溝通程度,也將影響選舉事務方面的選民數字。回歸前司法進程中出現的許多情況,都不難去印證類同的社會現象。46.“訟累”在此大意是訴訟主體被訴訟事宜拖累,達致身心疲憊的狀態。拖累表面上基於法院積案,總體性延長案件的處理;背後的原因,可基於法制的設置或對實體公正的追求,導致訴訟效率緩慢。47.一如澳門立法議員在2011年施政報告的質詢中提到的,應持續並深入證書培訓和考級培訓。
  • 81墳墓。相關思考:澳門民法對公平公正原則的追求,與商事法對經濟快捷原則的追求,各有側重;澳門民事訴訟法的經濟快捷原則,也與仲裁法的經濟快捷原則有別,法律原則的顯著區別,落實到仲裁法的具體修改,應為解讀相關立法理念提供支持。4848.最後,筆者藉此機會,特別感謝不便具名的學者或大學教員、澳門法院和檢察院司法官、仲裁員的寶貴意見,以及政府部門法律專家的悉心交流。
  • 83《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83—95澳門文博事業的發展展望:以博物館政策為例*唐娟**一、引言《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已於2011年6月底正式印發,為全國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行動指南,與此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2011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也相應在“文化領域”中特別指出“文博工作要進一步優化服務設施和服務方式,完善管理工作,為廣大市民提供高質高效的文化服務。”可以預見的是,澳門文博事業的發展,將迎來一個優勢巨集觀背景下的加速發展黃金機遇期。博物館是澳門文博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區域優勢文化的高地、文化交流的平臺,在如今的經濟發展中已經大大超越了傳統的文化保存、精英教育等有限領域,無論是在社會層面,還是旅遊經濟層面,都逐漸開始輻射著越來越強勁的能量。發展澳門的博物館事業,不僅僅能促進文博工作的提升,同時也是配合特區的“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定位的重要環節。澳門是一個擁有較為豐富文博資源的城市,不足三十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大大小小分佈著二十餘座門類齊全的博物館,這些形形色色的博物館被譽為澳門歷史和中西文明的寶庫。它們之中,按照主題性可以劃分為綜合性、人文類和自然類的博物館:綜合性博物館如澳門博物館;人文類的博物館如澳門藝術博物館等;也不乏自然類博物館,如土地暨自然博物館和澳門科學館。*本文為澳門基金會資助下的課題《澳門博物館的觀眾感知服務品質研究》的部份研究成果,課題編號為:0152,課題負責人為唐娟,課題組主要成員有李璽、王盈娟、王亮、王心、劉雨竹、李威朗。**工商管理博士,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助理教授助理教授。
  • 84眾多的博物館,在功能上可以和澳門發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定位相輔相成,發揮作為本土文化教化的工具和吸引外地遊客的重要景點的作用。然而,澳門的博物館目前在成為澳門具有遊客吸引力和影響力的旅遊產品方面,尚有較大的進步空間。例如作為澳門最為大型的綜合型博物館——澳門博物館,2010年接待遊客的人數為197,196人次,在澳門2010年全年接待入境旅客總數(24,965,411人次)中,所佔比例不足千分之八。1可見,博物館旅遊還遠遠未能成為澳門本土具有影響力的旅遊產品之一。這對於澳門本土豐富的博物館資源以及澳門當前的旅遊目的地發展形勢而言,都頗為遺憾。如何從政策引導的視角,推進其應有角色的調整與轉變,促進博物館的全方位功能的發揮,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二、歷史潮流中博物館發展的動態審視伴隨著服務業的飛速發展和體驗經濟的浪潮席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也進入到新的時期。博物館的政策,往往是伴隨著博物館在歷史潮流中的地位作用的轉變而轉變的,也伴隨著社會公眾的理念而有所變化。以下將從全球領域博物館的四個轉變來闡釋博物館的發展背景:(一)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微妙融合過去的博物館曾被認為是精英文化的載體,是大眾文化和民間文化仰視的物件,儼然以高級文化衛士自居。Museum(博物館),源於希臘語“Mouseion”,意指禮拜繆斯神(Muses)的地方。在希臘神話裏,繆斯神是宙斯與記憶女神所生的九個女兒,分別掌管史詩、音樂、情詩、修辭、歷史、喜劇、悲劇、舞蹈和天文。可以推論,這種博物館的雛形供奉著神像與聖物,舉辦儀式祭典,使民眾得以帶著朝聖的心情頂禮膜拜,並藉此參與濡染人文藝術與自然科學的場所2,1.相關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2.博物館綜論,http://art.tnca.edu.tw/museum/。
  • 85然而,在後博物館時代中,伴隨大眾話語權的提升,大眾文化趣味也將進一步得到延伸。越來越多的大眾文化取向的博物館浮出水面。例如澳門的龍環葡韵住宅式博物館,由土生葡人之家、海島之家、葡萄牙地區之家、展覽館和迎賓館組成,展示的澳門本土葡人的生活住宅等。近年來,世界各地的博物館都變得越來越市場導向,開始重視站在參觀者角度上去理解他們的願望和需求。3精英文化和大眾文化已經並行不悖的為博物館領域注入更多鮮活的原生力量。澳門本土的博物館館藏有考古、歷史、民俗、民生、宗教、藝術、海事、人物及私人收藏等各方面的內容,其中,公眾的捐贈特別是澳門居民種類繁多的捐贈更是豐富了博物館展覽的內容和品質,無論是陶瓷家居用品,還是書畫、各類行業工具、照片圖片文獻資料,都深切的承載著這座不足三十平方公里土地上大眾生活珍貴的記憶和文化的“DNA”。而鼓勵公眾對博物館的捐贈行為也是澳門特區政府在文化政策上的基本立場。(二)從“收而無鑒,藏而不賞”到公共空間的打造諸多世界聞名的博物館最初都是特殊權利群體的私有領域。故宮博物院、俄國聖彼德堡的埃爾米塔什美術館(原為凱薩琳女皇的私人美術館)都是典型代表。他們服務的對象也極為有限,不是皇宮貴胄便是封疆大吏般的權勢所有者。收藏本身成了身份、權勢和地位的代名詞,“收而無鑒,藏而不賞”,便成了很多藏品的宿命。受到歷史時代的限制,一般的普通民眾群體是與博物館絕緣的。發展到現代的時空背景,民眾的公共權益得到了提升和重視,博物館也隨之轉變成以大眾為導向來設計市民的公共空間。如美國的間諜博物館,將最高機密性的物品呈現給大眾,這一轉變是史無前例的。這種公共空間的意義,不僅僅在於進入主體和進入許可權的變化,而且在於博物館空間功能極大的拓展到了旅遊、休閑遊憩領域。當今的博物館,已經不僅僅是區域教化的重要場所,對於一些旅遊目的地而言,營運良好的博物館,吸引的主體已經成為當地居民和外地遊客的混合。在社會3.Kotler,Neil,andPhilipKotler.CanMuseumsbeallthingsToAllPeople?Missions,Goals,andMarketingRole.MuseumManagementandCuratorship,2001,18(3):271-87.
  • 86快速資訊化的背景下,博物館設計不應拘泥於容器(博物館建築本身)、內容(博物館建築容納的物質)之間的調和,應該更加關注如何將參觀博物館變為一種難以替代的體驗,其中臨場體驗感的營造和複合功能的組織將是應對資訊化挑戰有效的形式,二者具有互補優勢的設計,為參觀者提供互動等多重體驗的高效場所。4不難理解,博物館在當今,已經不僅僅是文物學家、收藏學家、學者感興趣的場所,而是和旅遊經濟、民眾休閑空間緊密聯繫起來。而博物館在維持原有的展品展覽功能同時,如何打造博物館的公共空間,凸顯其“休閑遊憩”功能和“教育”功能的適度融合,已經成為不少博物館人關注的問題,這對於致力於發展“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澳門而言,意義重大。(三)文化維護與商業經營之間的微妙平衡博物館最初的功能是收藏、保護和研究歷史文物、文化遺跡。博物館原來是不在乎通過吸引觀眾來加強商業營運的的,特別是對於那些有著充足政府資金支援與資助的博物館而言。在傳統博物館人的眼中,似乎在文化的維護中,貿然談及商業經營,研究博物館內的禮品店、餐飲店、咖啡店的行銷工作,就會偏離了博物館高雅的文化出身,沾上了不該有的銅臭味。隨著大眾的對博物館參觀需求的增長,隨著越來越多的政府意識到需要發揮博物館在民眾教化上的功能,同時也伴隨著政府補助或是資本家捐款可能存在的萎縮,不少博物館的公眾開放逐步由被動接待,發展為努力吸引公眾參觀,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博物館文化共用和社會教化功能。近年來全球博物館在“商業化”、“迪士尼化”的爭議愈演愈烈。5越來越多的服務領域的專家,將研究的視角拓展到博物館領域,研究博物館如何在“參觀體驗”上包括策展技巧、服務技能等屬性上加以突破,力圖在博物館與其他休閑娛樂設施競爭的今天,增強其競爭實力,吸引更多的“休閑饑渴症”的觀眾爭相買票。研究者發現商店體驗也能促進非正式的學習體驗,商店還能增加博物館的商品化,導致商品的不同選擇,擴大對博4.陳翔、朱培棟:“臨場體驗和功能複合——信息化背景下的當代博物館設計的兩種傾向”,《建築學報》,2009年(7),第74-77頁。5.劉惠媛:《博物館的美學經濟》,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第6頁。
  • 87物館體驗的貢獻。6很多心思靈巧且有一定商業頭腦的設計師們,已經嘗試通過博物館的館藏藝術品,不論是圖像、造型,還是工藝、故事等設計元素,打開無限創作的靈感,創作出富含文化內涵的商品,同時也讓這些“舊時王謝堂前燕”有機會“飛入尋常百姓家”,讓老百姓的生活中也能點綴和享用這些藝術商品,實現良好的商業經營業績。而不少政府已經開始考慮為當今時代背景下的博物館開闢兩種不同的發展道路―公共福利化和公司企業化。如世界著名歷史文化博覽城葡萄牙,現有正規博物館約160座,不少是免費參觀的,即使一些收費的博物館在暑假或者星期六和星期日也免費,而且開放時間會延長,以利於更多的觀眾參觀。英國在2001年則出臺相關規定,將免費的對象從原來的大英博物館和國家美術館擴大到其他博物館,帶來英國參觀民眾數量增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近日也將葡萄酒博物館和大賽車博物館開放時間由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長至晚上九時,為遊客和市民提供更充裕的觀賞時間。而另一些博物館則借助商業化運營,收費越來越高,甚至還有一些博物館利用政府的免稅政策等設置購物中心或者舉辦會展,踏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之途,將“文化”與“旅遊”、“購物”、“會展”等諸多領域做了巧妙的結合,如法國盧浮宮的收費標準就曾不斷上調。(四)由地理意義的地域地標向心理層面的優勢文化高地轉變很多優秀的博物館,本身就是一個區域的代表性地標。博物館的建築外觀設計往往使其成為當地的地標式建築。美籍華人設計師貝聿銘設計的現代風格的玻璃金字塔入口給古老的盧浮宮增加了新的時代氣息,愈發凸顯了拿破侖廣場上的博物館地標重要性。東京現代美術館則以類似高大天橋的入口、三角幾何造型的墻面,成就其壯觀出色的建築地標。相反,後博物館時代的博物館更注重成為當地或特定地域所屬領域的一片文化高地。吸引眼球的建築外觀雖然往往能成就物理意義的地標效應,但對於博物館的發展而言,僅僅依靠地標效應是6.TonyKent.Theroleofthemuseumshopinextendingthevisitorexperience[J].Int.J.NonprofitVolunt.Sect.Mark,2010,15:67-77.
  • 88無法持續發展的。只有將專業的策展能力、合理的遊客動線安排、科學的經營管理等多項指標結合起來,成為更多本地居民和外地遊客心目中認可的區域優勢文化的真正代表,由物理優勢走入心理優勢,方能切中時代發展的脈絡。而這背後則需要來自不同專業的複合型人才的儲備與培養,更需要政府前瞻性的文化理念和眼界予以支撑。三、博物館政策:類型與內涵目前在發展和管理、規範博物館的活動方面,一般比較顯性可見財政政策、相關活動的支持政策等。其中,財政政策是博物館相關政策中的顯性、直觀政策,而相關活動的支持政策則扮演相對隱性卻同樣重要的角色。財政政策最主要的體現在於政府相關部門給予博物館一定的財政撥款,直接或者部分支援博物館的運營活動。在很多國家,主要公共資助的博物館被視作是國家機關。7由於博物館的“公共服務對象”在世界範圍內的逐步確定,博物館的藏品應當更多發揮為公眾服務的理念,也越來越為世界各地的國家和區域政府和公眾所接受和認可,而為這些博物館的某些甚至全部營運費用由政府補貼,也成為順理成章的財政政策之一。例如在中國內地,博物館的免費政策已經成為一項國家性的政策8。一些相關活動的支持政策則包括對新建博物館場所的特殊用地規劃和土地補貼,對於相關城市建設配套費用徵收的減免,對一些表現優異的博物館或者舉辦的相關活動設立文化貢獻獎項或者專門的基金資助,對於某些特殊文物捐贈予以稅收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鼓勵,以政府的名義集合多重社會力量宣傳本土的博物館等等。而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在博物館方面未出臺專門的在“法律”意義和“行政法規”意義上的針對性政策,一些與博物館相關的諸如“行7.EdwardVickers.History,Identity,andthePoliticsofTaiwan´sMuseums[J].ChinaPerspectives,2010(3):92-106.8.http://www.cnr.cn/lvyou/lydt/200801/t20080130_504692402.html,摘自新聞《博物館紀念館年內免費中央財政補貼》。
  • 89政長官批示”、“行政命令”、“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也多涉及一定時段內博物館相關管理權限的授予、撥款等內容,總則性的法規政策目前還處於缺位狀態。如何規範和引導博物館設立的准入制度,如何扶持監管民辦的博物館,幫助它們解决管舍及經費保障,如何監管政府所屬的博物館的運營績效和資金運用績效,如何給予它們一個短期或者中長期的戰略發展目標,如何更好的保護本土的歷史文化,這些都是擺在研究團體和政府當局面前有待認真研究和迅速解決的問題。四、博物館政策之發展展望(一)加強政策的杠杆力在澳門,一些博物館所屬的禮品店,雖然如澳門海事博物館一般提供有不少與海洋文化相關的特色商品出售,頗具特色和吸引力,但也不乏部分博物館在引進和更新禮品方面還大有可為的例子,例如澳門的路氹歷史館,禮品店的櫃檯中存在很多空檔。如何發展澳門各大博物館的商品經濟,基於文化創意產業進行創新,達到文化和商業的共贏的理想目標,是值得博物館業界人士和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深思的議題。很多博物館內的服務人員的服務質素明顯有待提升。這與世界上很多成功的博物館的局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更與澳門當前較為發達的旅遊經濟、博彩經濟背景下的服務業水準不符。臺灣的故宮博物院,是目前大陸遊客在臺灣最常購買文化創意商品的地方。再加上故宮博物館對目標市場群體——內地遊客注重行銷宣傳,宣傳攻勢直抵內地城市,知名度有了質的提升。有資料顯示,在開放大陸遊客來台後,故宮禮品部及餐廳的營業額明顯上升,2007年3.2億元(新臺幣,下同),2008年增為3.6億元,2009年大幅成長到5.9億元,2010可再成長到6.6億元,其中主要都是禮品部的營業額。9另外,臺北故宮還著力於附屬餐飲部門的商業改造,例如以主題餐廳和情境餐廳的定位,重新打造“富春居”,並對未來其他三個餐9.資料來源:http://www.sina.com.cn,2010年12月13日,10:14杭州網,每日商報。
  • 90廳包括閑居賦、三希堂和至善廳以市場行銷中的“特色定位”,致力於以獨特的品味留住更多遊客的目光和錢袋。博物館的財政政策本意是用來保障博物館作為公共服務機構的正常運作的,但是用什麼形式給予補貼?補貼多少?不同的支點,將會產生效果全然不同的政策杠杆力。在筆者考察到的多處內地博物館中,從與館長的訪談中,都不同程度的瞭解到,當今政府的財政補貼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作為財政保障解决了博物館的某些運營上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卻囚禁了博物館的主動性與創造性。例如內地某知名博物館館長提到,如果博物館在紀念品開發上多花了不少心血和精力,獲得了遊客和觀眾的喜愛,從而增加了一定的營業收入,這些收入也是必須一分不留的上交財政。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博物館管理上的創造激情,造成了“多幹少幹一個樣,多幹多錯,少幹更穩妥”的安於現狀的局面。此外,博物館商業化的運營,需要全方位的複合人才或者多領域人才的合作,更需要一定的初始資金,這些也是澳門政府在單純進行財政補貼之外可以有所作為的領域。(二)注意政策的公平性此處的政策公平性,一方面指的是針對不同類型博物館的公平;另一方面指的是針對不同人群應該盡量做到有所兼顧,尤其是要注意避免精英主義導向的桎梏。由於不同博物館的身份、隸屬關係不一,政府對民間博物館和私營博物館目前缺乏明顯的支持力度。目前也缺乏一套科學成熟、行之有效的評估、審計機制,來决定和監控對於不同主題博物館、不同類型博物館的合理開支的申報批准以及使用監管。在西方很多國家,私人博物館同國家博物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例如在美國,政府及其它機構會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公開的評估的結果會影響社會對其捐款的意向,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勵博物館從各種評估指標上加以完善,以獲得更有利的籌款條件。政府也可以建立與博物館相關的基金會,鼓勵和贊助不同類型的博物館完成陳列佈展、對外交流、文化政策宣傳、公眾教育服務等多項功能,定期評估
  • 91博物館在這些功能上的實際表現。如針對博物館很大意義上充當著公共空間的功能,瞭解、評價、監管這些博物館在服務品質方面的動態表現,並根據這些表現進行評級給分,既作為公共資訊予以公布,以敦促博物館的不斷進步;同時也作為政府劃撥資金額度以及决定資金額度使用取向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由於博物館已經迎來了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微妙融合時代,過去經常出現的精英主義導向在决定政策公平性上也有待改進。儘管平等和民主是政治上不斷追求和試圖實現的目標,但是沒有切實的行動去實事求是的研究社會不同階層在博物館方面的需求和動機,並做到某種程度的改進,那麼大眾文化和精英文化的有機平衡,將永遠無法寄望實現。曾幾何時,博物館免費,被當做是吸引那些價格敏感度較高的收入較低階層人士踏入博物館的一大利器。但是目前也有很多研究者發現,很多博物館在降價或者價格全免之初,往往難免出現人頭攢動的擁擠現象,不但不能讓更多的民眾得到應有的展品欣賞體驗,反而因為館內服務承載力超標,使得觀眾再也不願意踏足進來,更有甚者,參觀人數激增和服務接待準備不足,導致無意間破換展品現象。而價格免單政策的一段時間之後,整個博物館的到訪人數,反倒不及收取門票之前的平均人數。這種現象說明,如何更多吸引普通民眾或者是擴大低收入參觀群體,甚至是能够吸引某些邊緣化的觀眾——例如少數族裔、殘疾人、老人、窮人——進入博物館,推動博物館教育功能在社區的普及,絕不是僅僅政府部門一廂情願的財政補貼就能實現的。只有將培養公眾的想像力、創造力與提升博物館的體驗價值進行雙向規劃,擯棄所謂知識份子的權威臆斷,踏踏實實的站在不同階層的立場上,調研他們的真實需求——例如是否需要更多的深入社區的外展機會?是否需要擴大提供活潑多樣的教育形式?是否應該在設施設備上有所調整?等等,才有可能保障這種政策公平性的實現。(三)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澳門的博物館可以分為政府不同部門下轄的公立博物館(publicsectors)以及私人所有的博物館(privatesectors)。
  • 92其中,政府的公立博物館涉及的部門繁多。目前澳門的行政架構中,行政長官之下分設了五個不同的司級單位——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和運輸工務司,這五司中的社會文化司的職權之一為教育衛生、社會工作、文化和旅遊等,與博物館的教育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旅遊經濟功能最為契合,因此,文化局下轄澳門博物館、旅遊局下轄“大賽車博物館”、“葡萄酒博物館”也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出於博物館的不同展示主題、特色,除了社會文化司,其他一些司級單位也擁有一些特色博物館的管理許可權,如行政法務司民政總署下轄的“民政總署畫廊”、“澳門藝術畫廊”、“熊貓館”、“茶文化館”、“路氹歷史館”,運輸公務司港務局下轄的“海事博物館”,保安司消防局下轄的“消防博物館”、保安部隊事務局下轄的保安部隊博物館。澳門私人所有的博物館(Privatesector)則如今年2011年剛剛開業的澳門手信博物館、“留聲歲月”音響博物館以及林則徐紀念館等,它們都是由私人社團籌集資金興建和管理的。行政隸屬上從屬於不同部門這一現狀,容易造成不同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不暢。缺乏平行溝通的結果比較容易導致涉及不同部門政策時的推諉和延遲。筆者在考察和訪談一些澳門本土的博物館時,林則徐博物館的相關負責人曾表示:“紀念館的决定都需向政府提交申請,獲得批准才能執行,但政府申請程序繁瑣,例如設置禮品店也需要申請,而審批部門則涉及文化、市政等多個部門,須所有部門批准,效率差,多頭管理,體制不順,激勵機制缺乏,最後導致推廣不利,紀念館難以發展,哪怕自己貼錢,政府都不允許。到後來就出現小做小錯,不做不錯的局面。紀念館還出現外行人管內行人的現象,决定常常出現一個人拍板局面,如修葺紀念館,只要决策人願意,甚至請畫畫的非專業人員對其進行指導。”他們當初試圖借鑒臺灣的臺北故宮博物館做法,在紀念品方面有所創新,但是要向政府審批申請營業執照的繁瑣手續以及前期投入的難度,影響了行動的展開。再加上當前客源少,前期在這方面投入包括與一些文化創意企業進行合作、延請專門的銷售人員等導致進入門檻較高,首期費用遠大於銷售額,屬於短期內“貼錢的買賣”,如果得不到政府的資助,確實很難實施。
  • 93由此可見,政府管轄部門在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方面,需要明確控制的大體框架——如在博物館人才培訓的輔助支援上、監督博物館組織文物保管徵集上、鼓勵開展活潑生動的社會公眾教育活動上、支持博物館與相關部門的課題研究上、監管博物館的公眾服務品質上、加強財務審批與使用權限的監管、提升政府審批效率等等;而在符合這些大體框架下的博物館運作行為,科學區分博物館的文化維護活動和商業運營活動,不能不加區分地採用一刀切的方式,否則既遏制了博物館人的商業經營熱情,又有礙博物館更好的發揮公共服務精神。而在哪些方面需要政府對博物館所承載的“文化維護”功能予以堅定不移的支持和監管,哪些不影響文化維護功能的“商業經營”行為,需要政府適度授權甚至是予以各方面的資源支持,則應該由政府、博物館的相關專業協會機構、獨立的第三方研究機構等緊密協作,共同商討和擬定這一許可權範圍的最佳界限。(四)鼓勵對外合作交流合作與溝通是完善博物館功能、發揮博物館在文化、經濟、社會領域的綜合性作用的一個重要途徑。而這種途徑如果缺乏政策上的指引、支持,將無法有效運作。合作溝通機制對於博物館而言,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涵:不同博物館之間的溝通合作;博物館與其他機構、協會、組織之間的溝通合作;以及博物館與服務物件之間的溝通合作。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第五章第四條中,明確規定,“聯合建立文化資源共享體系,建立統一售票系統,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藝術館等資源相互開放。合辦文化展覽,互贈圖書資料,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網絡化和現代化建設。”這些在一定程度上為澳門文博事業的對外合作交流確定了良好的基調。澳門的博物館在對外合作溝通上已經邁開長遠的步伐。如葡萄酒博物館與新疆鄉都葡萄酒博物館合作推廣兩地的葡萄酒文化的合作,澳門民政總署轄下澳門藝術博物館與廣州美術學院大學城美術館在內的很多其他機構進行了長足的交流和合作,而就在最近(2011年5月30日),澳門藝術博物館與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聯合主辦了名
  • 94為“逐波泛海——十六至十七世紀中國陶瓷外銷與物質文明擴散”的國際學術研討會。2011年澳門基金會亦出資29萬葡幣資助於葡萄牙里斯本東方博物館舉辦“Imaginarybelongings二十位澳門當代藝術家聯展”的部份經費。澳門的六間博物館,包括大賽車博物館、葡萄酒博物館、海事博物館、林則徐紀念館、澳門藝術博物館和澳門博物館共同組織設立博物館通行證,以優惠價格吸引參觀者到訪。澳門的博物館也非常注重對服務對象之間的溝通交流,常常通過“博物館之友”來舉辦系列的活動和講座,並提供相應的優惠吸引措施,來維繫“忠實顧客”的再光顧,同時吸引更多的新市場。除了“博物館之友”計劃,一些其他的活動諸如導賞員培訓計劃、實習生計劃、藝術工作坊、講座、研討會、電影欣賞會、暑期考古和文物修復課程、教師培訓班等等也都是澳門非常常見的與市場溝通的各種方式和活動。雖然這些合作交流的活動在不斷的蓬勃發展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從“文化宣傳”和“商業經營”的角度而言,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能够致力於將這些資訊統一通過官方平臺或者相關鏈結發佈出來,以“集群”的力量進行文化宣傳,將比這些各自為政的零散宣傳促銷活動更為系統化,宣傳力度上也更具影響,不但給當地市民更多更好的文化活動選擇,而且在旅遊經濟商機中,也能站在博物館的服務對象之一——“外地遊客”的視角,起到資源整合、產品打包以及多重選擇的吸引力放大化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與澳門隔水相鄰的香港,在博物館對外宣傳的溝通合作機制上則做的相對出色。雖然香港的諸多博物館從行政管理上也隸屬於不同的部門,但是香港旅遊發展局在宏觀的層面為不同博物館的整合提供了較好的協調與溝通平臺,只要登錄該局網頁,即可輕鬆瞭解到形形色色各具特點的博物館的不同資訊——包括圖片、位址、交通、簡介、開放日等等,並在其各自鏈結的不同博物館分屬的網頁中,統一了相關資訊的編排形式與內容——如均提供了非常方便的地理資訊地圖(GeoinfoMap)、位置圖以及展館分佈圖等等。為了迎合現在網路經濟特別是Web2.0時代的到來,博物館與服務公眾之間取得更好的雙向網路溝通平臺,該局還在不同博物館鏈結的網頁上設置了“sendtofacebook”、“tweetthis”、“sendtoplurk”、“blogger”、“Myspace”等多重按鈕,既方便了流覽網頁的遊客們
  • 95方便取得各種完備的博物館資源資訊,同時也能借助這些web2.0的平臺設置,方便遊客在對外宣傳上發揮更多的口碑效應。五、結語博物館的發展向來被視作是文博事業的精髓和區域文明發展高度的集中體現,而區域出臺的相關支撑性政策,則是對現有文明保護、提升、宣傳的絕佳推手。澳門這個二十多平方公里的城市,特殊的歷史因緣際會,成就了底蘊豐厚的中西方文化積澱,也給澳門在未來面向世界的經濟文化競爭格局中奠定了較為有利的格局。這二十幾座星羅密佈、大小不一的博物館,是澳門文化的優勢載體,也是澳門發展旅遊經濟和成就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重要支撑之一,只有加強政策的杠杆力明確其定位,注意把握不同服務物件的屬性,適當地放權與科學的監管相結合,并發揮政策在整合資源和市場推廣方面的獨特優勢,強化合作溝通,才能真正實現澳門博物館的提升,促進博物館管理的精細化、規範化和資訊化水準,從今天地理意義上的“博物館資源密集”,逐步升華並成就“文化軟實力的強大號召力”。
  • 96
  • 97《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97—108澳門街名文化關俊雄*一、前言街道於城市中並不罕見,但澳門的街道,卻因有著別具一格的街名文化而引人注目,一來是街名的物質載體:街道名牌,是以葡萄牙瓷磚畫藝術作為藍本,其藍色和白色的主調,配以中文和葡萄牙文的街道名稱,成為了澳門的地方特色之一,如藝術品般鑲嵌在澳門的大街小巷。二來是街名的符號載體:中葡文街名的文字,閃爍著澳門的文化特徵,加之過去數百年沉澱於其間的人述史事,令其又滿負著歷史的承載。由於澳門街道的別具特色,過往不乏學者對其進行研究。其中,最著名的當數胡紀倫(CesarGuillenNunez)的《澳門街》1,作者於書中討論了四十多條街道的過去,從而探索澳門四百年來變幻莫測的歷史,活靈活現地述說中葡商人、領袖、神靈與聖人、英雄豪傑和文人雅士的故事。另一本著作《澳門街道的故事》2則選擇了全澳三十多主要街道,旁及附近的地區,考察的範圍基本涵蓋了澳門地區的主要領域,考察的內容以地為經、以史為緯,透過物換星轉,喚起集體難忘的回憶;見物更見事與人,整理了深刻的歷史教訓,再現了群賢的風采;紀錄了四百多年華洋雜處、中國最早對外開放城市的實貌,捕捉到小城中西文化各美其美,又有所融合。論文方面,則有傅玉蘭的《澳門街道標幟及名稱》3對澳門街道的標幟作了分類和統計,闡述了它們的來源特點、數量變化情況以及*南京大學歷史學系學士、碩士,現於澳門文化局文化財產廳任職高級技術員。1.[葡]胡紀倫(CesarGuillenNunez)著,梁家泰攝影,方無偶譯,《澳門街》,牛津大學出版社,1999年。2.劉羨冰:《澳門街道的故事》序,澳門培道中學歷史學會出版,2005年。3.傅玉蘭:《澳門街道標幟及名稱》,載於《澳門研究》第5期,第47-75頁。
  • 98所反映的社會狀況和中西文化結合的現象;黃翊的《澳門街名規律初探》4則從語言結構的視角和文化解讀的視角分析澳門街名的規律;彭海鈴的《澳門街道名稱與城市文化形象》5則認為澳門的街道名稱濃縮了澳門四百多年的歷史文化,是中葡文化在澳門兼容並蓄的具體說明,也體現了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顯示了澳門的城市發展面貌,反映澳門社會不斷向前邁進的積極步伐,從而展示了澳門與別不同的城市文化形象,並據此作出闡述。如上所見,過往對澳門街道的研究,既有分類統計的,也有追溯史事的,由於前人在這些方面已經作出了傑出的研究,所以本文無意在這些方面再作贅述。恩斯特·卡西爾(ErnstCassirer)曾說:“命名過程改變了甚至連動物也都具有使感官印象世界,使其變成一個心理世界,觀念和意義的世界”6,故筆者在此會把注意力放在街道的“名稱”上,看這個由名稱構成的“意義世界”裏包含了甚麼信息,又如何體現了澳門的歷史和文化。二、名人街名:中、葡間的兩極取向在1999年回歸祖國前,澳門曾經是葡萄牙的殖民地,這段特殊的歷史自然給澳門留下了很多的痕跡,這既有物質上的,如諸多葡式的歷史建築仍有不少保存至今,也有精神上的,如葡人留下來的風俗文化以及本文的研究對象:澳門的街名。那些具有葡萄牙特色的街名,在其“名稱”這個符號背後,包括著一系列精神圖景,下面我們便來對這些街名進行審視,以尋找內裏的蘊涵。澳門街名的葡萄牙色彩在這個小城中隨處可見,一來是澳門的街名牌上會同時標有中、葡文街名,二來是不少街名甚具葡國特色。前4.黃翊:《澳門街名規律初探》,載於《澳門研究》第24期,第204-245頁。5.彭海鈴:《澳門街道名稱與城市文化形象》,載於《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第八屆粵臺港澳文化交流研討會論文集》,澳門基金會出版,2007年,第95頁。6.[德]恩斯特·卡西爾(ErnstCassirer)著,于曉譯,《語言與神話》,三聯書店,1988年,第55頁。
  • 99者是一目瞭然的,故這裏便不再多花筆墨闡述了,而後者則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以葡人名字命名,且大多為政治人物,而在這其中又以一些澳督之名命名為最多,如高士德大馬路(AvenidadeHortaeCosta)、羅理基博士大馬路(AvenidaDr.RodrigoRodrigues)、巴素打爾古街(RuadoViscondePaçodeArcos)等。此外,就是以葡萄牙總統或國王之名命名的,如約翰四世大馬路(AvenidadeD.JoãoIV)、士多紐拜斯大馬路(AvenidadeSidonioPais)等。另外,還有一些澳葡政府或葡萄牙本國的官員也被用來命名澳門的街道,如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AvenidadoDoutorMárioSoares)、伯多祿局長街(RuadePedroNolascodaSilva)等。其實,葡萄牙歷史上不乏名人,最為世人熟知的當然是麥哲倫(FernandodeMagallanes)、達·伽馬(VascodaGama)等航海家,而那些與澳門發生過交集的葡萄牙名人也不少,有歷史學家、文學象徵主義派代表人物庇山耶(CamilodeAlmeidadePessanha),以數學家、天文家的身份為清廷服務的北京主教湯士選(AlexandredeGouveia),著名詩人、《盧濟塔尼亞人之歌》(又名《葡國魂》)的作者賈梅士(LuisdeCamões)等。但澳葡政府在給街道命名時,卻選擇性地對這些航海、宗教、文化界的名人略過,而大量地偏重政治人物的命名,僅有庇山耶街(RuadeCamiloPessanha)是以政治界外葡人之名命名的街道。說到這裏,不妨以澳門街名中那些以中國名人命名的街名作一下比較,這類街名主要有:孫逸仙博士大馬路(AvenidaDr.SunYatSen)、何賢紳士大馬路(AvenidadoComendadorHoYin)、高可寧紳士街(RuadoComendadorKouHoNeng)、盧九街(RuadoLucao)、冼星海大馬路(AvenidaXianXingHai)、鄭觀應大馬路(AvenidaZhengGuangYing)、和隆街(RuadoVolong)等。如果說,中國名人街名之所以在數量上明顯遠少於葡國名人街名,是由於澳門當時受葡萄牙管治,主宰命名權的葡人更傾向以本國名人命名是理所當然、無可厚非的話,那麼,在成份上,則可明顯看到葡人命名街道時的偏向性。在上述中國名人中,僅孫中山(孫逸仙)是政
  • 100治人物,但對其之命名並非以政治稱謂而名之,而是代之“醫生”以稱之(按:中文街名“博士”實為誤譯);何賢雖在政治上有一定的活動,但他和澳葡政府過從甚密,而且最廣為人知的身份並非政治人物,而是著名商人;高可寧、盧九則同樣是澳門史上著名華商;冼星海作為一名作曲家則從未涉足政壇;鄭觀應雖然和孫中山私交甚篤,但並未直接參與太多政治活動;和隆街雖是以清代奉政大夫呂和隆之名命名,但他一來是天主教徒,二來家境富裕,據說當年澳葡當局也曾向他借糧餉。7可見,在中國和澳門歷史上聲名均不見顯赫的呂和隆能被用以命名街道,乃是基於他和澳葡政府的親密關係。由此可知,澳葡政府在用人名給街道命名時的兩極取向:以葡國名人命名者,量多且以政治人物為主,對以中國名人命名者,量少且非政治人物為主。澳葡政府在給街道命名時,特別有意地注重政治上的因素,通過以大量的葡國政治人物,尤其是直接管轄澳門的最高級官員:澳督來傳達出澳門受葡萄牙管治,政治上是其殖民地之信息。而毗鄰的香港,其街道也有不少是以政治人物之名來命名的,如以首任港督命名的砵甸砟街(PottingerStreet),其原因和澳門的情況應同出一轍。三、紀念歷史:歌功頌德的政治需要充滿葡國特色的第二類街名是以紀念澳葡或葡國歷史上重大事件為題的,而在這一類的街名中,我們同樣不難看到澳葡政府所表達的政治訴求。以得勝馬路(EstradadaVitoria)為例,此街名顧名思義是紀念一場勝利,是一場在澳門歷史上具重要意義的軍事勝利。16世紀,新航路的開辟引發了一場空間革命,使在地球兩端的東西方得到了更緊密的連結,而當時來到遠東的,除了葡人,還有其他西方國家,比如說荷蘭,出於對葡人在遠東貿易獲利甚豐的嫉妒,荷蘭人於1601-1688年間,先後六次發起對澳門的進攻。因為正如1614年荷屬巴文維亞總督所言:“如果荷蘭人攻佔了澳門,不僅能代替葡7.唐思:《澳門風物志(續篇)》,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年,第36頁。
  • 101萄牙人變為日本市場的中國絲貨供應商,而且可以打跨葡萄牙帝國在亞洲的支柱,從而可以直接指望全世界渴望得到的中國財富和物產。”8荷蘭對澳門的數次進攻中以1622年那次最為激烈,當時澳門教區的代理主教安東尼奧·多·羅薩里奧(AlvarodoRozario)記述了荷蘭的軍隊如何來勢洶洶:“6月21日,有13隻荷蘭船,包括9艘大軍艦和4艘帕塔索船開到了這裏,加上早先抵達的四艘軍艦,一共是17隻船。當月22日,他們派出8隻小船對哨位進行偵察,荷蘭人在各處與我們的人交火,尤其是在劏狗環……23日,聖約翰日的前一天,敵人派出兩艘大船,其中一艘裝著兩排重25至30阿接斯特爾的大炮,並開始炮轟伽思蘭炮臺,炮轟從下午兩點一直持續到晚上六點。巨大的炮聲像人恐佈的雷聲,瘋狂的炮彈像一道閃電,密集得像驟雨一般。空氣渾濁,天空硝煙彌漫,遮住了太陽;喊聲震天;原本用來叫醒人們的鼓聲和哨聲現在混亂地響成一片。密集而連續的炮轟炸毀了一些房屋……(筆者按:24日)天還沒有亮,太陽還沒有用它那明亮的光線照亮我們的地平線,這不是一個晴朗的、那個在世界各地和往常一樣的早晨,敵人用炮彈來紀念這個早晨,他們開始了更猛烈的炮轟。到天大亮的時候,有兩隻帕塔索船,22艘小船和5條巴爾卡薩船向劏狗環駛來。”9澳門議事亭書記官雷戈(DiogoCaldeiradoRego)在次年11月27日寫於澳門的一份報告中敘述了當時最後戰勝荷蘭人的經過:“他們攻打東望洋山,企圖佔領它,與其他兩支攻打部隊會合。一下船,他們立即分散,一邊用火槍射擊,一邊向山高處攀登。那裏已經有幾個我們的人在阻擊他們。此時,從城裏及各個泊口又趕來了更多的人。眾人鬥志昂揚,從各處攻打他們,用火槍和劍殺死了許多敵人,把負重比較輕的逃脫者追得游上了船。田野和海灘上陳屍400多具。其中有一步兵和想隨同他們作戰的一海軍將領,還有1個副官、8個步兵上8.C.R.Boxer:FideelgosintheFarEast,1550-1770,p73,TheHagueMartinusNijlloff,1948,轉引自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4頁。9.[葡]安東尼奧.多.羅薩里奧(AlvarodoRozario):《關於荷蘭人襲擊澳門的報告》,載於《文化雜誌》第75期,澳門文化局出版,2010年夏季刊,第60-61頁。
  • 102尉,其他是上士和戰地軍官及其當中的主要知名人物。傷員近200人。後來得知,受傷者極少得以逃脫,一些被俘,其中有一個上尉,是個主要人物,至今還在我們手中。他們丟下了600多支火槍、1門砲、許多劍、盾牌和戟、7面軍旗,還有幾箱東西。這些都成了彰揚此次勝利的戰利品。”10整個戰鬥,荷軍有136人陣亡,126人受傷。死者中有上校7名,少校4人,旗手7人,4艘荷艦被燒毀。相比之下,葡軍只陣亡了4人,另外有數十人受傷而已。為紀念這一空前的大捷,澳葡政府後來將6月24日定為澳門的“城市日”。11此後,澳葡還通過多種不同的形式紀念這次勝利,如在得勝地點東望洋山上立荷蘭俘虜酋長石像,後來又開闢了得勝花園以及其中的得勝紀念碑。同類的街名,還有為了紀念葡萄牙人在1910年10月5日革命成功,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國而命名的民國大馬路(AvenidadaRepública)、十月初五街(RuadeCincodeoutubro)等。由此可見,在以歷史事件命名上,澳葡政府的指導思想和用歷史人物命名時所持的策略高度地一致,撇開那些文化上、宗教上的大事,單單去紀念那些政治性的、有利於歌功頌德的事件。當年是如何英勇地保衛了這個城市,使之免受荷蘭人之入侵。當年在遙遠的本國是如何掙脫了帝制的枷鎖,建立起共和國政權……這些光榮的時刻就這樣一次次地在歷史的長河中透過街名在訴說、在流傳。可見,這類街名的命名和以葡政治人物之名命名之目的相若,是用以對葡萄牙本國進行宣揚和歌頌的,縱觀此兩類街名,可以發現其政治性之強烈。其實,要以葡萄牙特色命名街道的方法很多,但澳門的街名卻偏偏如此被選擇,這裏面反映的正是澳葡政府對澳門這個殖民地進行統治的權威性,需要更多地被認可和接納,而這種訴求正正通過街名作出了表達。10.《中國聖名之城自始至1623年情況簡報》,載於魯斯(FranciscoPauloMendesdaLuz)《印度議事會》,里斯本,1952年,第612-613頁。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澳山、東西望洋考》,載於《澳門研究》第15期。11.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5頁。
  • 103四、中葡異名:是並存?還是沖突?如前所述,澳門的街名兼具中葡名稱,而有趣的是有些中葡文的街名不是直接對譯過來的,就是說,中文街名和葡文街名的意思可能是風馬牛不相及。茲舉數例如下:“亞美打利庇廬馬路”(AvenidadeAlmeidaRibeiro),更廣為人知的稱呼法是“新馬路”;三層樓斜巷(CalçadadeFranciscoAntóio)中“三層樓”對應的“FranciscoAntóio”是一個葡萄牙人名;十字巷(TravessadoMuro)葡文原義為牆巷;虱乸街(PátiodeFelicidade)葡名義為快樂街;龍嵩街(RuaCentral),葡名的意思是中央街。由見及此,我們不禁要問這種現象的背後到底說明瞭甚麼?音義完全相異的中葡街名告訴了我們甚麼?是否反映中葡文化的對立,在街名上不依從對方的命名而要另辟新徑嗎?前文提到,澳葡政府往往利用一些街道的命名來歌頌本國,強化管治,那麼,是否這種策略引起了澳門華人社會的反感,遂在中文街名中無視葡文原義,而賦之以新的名稱和含義?簡單來說,在同一條街道上那兩個音義完全不相干的中葡街名,它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並存不悖?還是互相沖突?筆者認為,中葡異名反映的是在街名系統上中葡文化的互不干涉,各行其道,自成體系,和而不同。這是並存而非沖突,下面試從兩個方面去觀察:首先,我們不妨審視一下上文提到的那些中葡異名的街名,這些葡文街名中有些是葡萄牙人名,有些則只是一些很平常的生活用詞,並沒有甚麼葡萄牙的特色,所以,由此可以推斷對葡萄牙文化的抵觸並不是造成中葡異名的根本原因或者說唯一原因,因為連那些不具葡特色的名字也被重新賦予了與原意無關的中文街名。接著,我們再來看幾個不存在中葡異名的街名。味士基打(CoronelMesquita)是一個被澳葡視之為英雄的人物,他於1849年8月帶兵佔領關閘、襲擊北嶺炮臺,殺害清軍官兵,後來逐漸升至上校,澳門便有一條紀念他的街名:美副將大馬路(AvenidadoCoronel
  • 104Mesquita)。咋看之下,這條街道的中文名未有譯作“味士基打大馬路”,是一街異名的又一個例子,但深究之下能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美副將”其實指的就是“味士基打”,中文翻譯中取了葡文Mesquita的第一個音,譯作“美”,而“副將”則是“上校”以前的譯法。可見中文譯法並未改變葡文街名中紀念味士基打的原義,這個殺害中國軍兵的“英雄”依舊享受著被用來命名街道的待遇。如果說,美副將大馬路這個中文街名對葡人殖民擴張行為毫不避諱、全盤接受是令人意外的話,那麼,連勝馬路(EstradadeCoelhodoAmaral)這個中文街名則可能是足以讓人匪夷所思。按葡文街名直接翻譯過來的話,“連勝馬路”理應譯成“阿穆恩馬路”。阿穆恩(JoséRodriguesCoelhodoAmaral)是第85任澳門總督,他到任後繼續澳葡政府自亞馬留(JoaoFerreiradoAmaral)總督以來的擴張政策,他拆毀城牆,強佔塔石、沙崗、新橋、沙梨頭等村落,同味士基打一樣,被葡人視為英雄,所以包括連勝馬路在內的多個相鄰街道均以其名字命名。12這樣一個人物被澳葡政府大肆讚揚以致以其名來命名街道尚是情理之中,而中國人把紀念他的街名譯為“連勝馬路”郤耐人尋味,不管“連勝”指的是一些人所主張的是葡萄牙擊退荷蘭人入侵澳門的戰事,還是真的如此毫無避諱地指阿穆恩的殖民擴張是勝利,均無損該街道紀念葡人偉大勝利之原意。而若屬後者的話,哪怕這不是褒揚,而只是如實地陳述當年阿穆恩的勝利,也確實令人吃驚。這令筆者想起一位臺灣學者所講:“歷史像一條河,我們無法挽留逝去的河水,卻可以從河水中看清現在的自己。河流有方向,就因為它有源頭;知道自己從哪裏來,才曉得要往哪裏去。了解歷史,並不是要背負過去,而是為了向前走時,能夠無後顧之憂,可以走的更踏實、更坦然。”13或許,用街名銘記下這段對中華民族來說不堪回首的往事,為的也是今後能更踏實的向前走,明暸到和平共存的可貴。12.以阿穆恩總督命名的街道名尚有連勝台(PátiodeCoelhodoAmaral)、連勝巷(Tra-vessadeCoelhodoAmaral)、連勝圍(BecodeCoelhodoAmaral)、連勝街(RuadeCoelhodoAmaral)。13.殷允芃等:《發現臺灣》,臺北天下雜誌社,1992年,第251頁。
  • 105不存在中葡異名現象的街名在澳門佔大多數,而筆者之所以在諸多選擇中挑選了這兩個街名作分析,是因為這兩個街名是最有可能存在中葡的沖突、最應該存在異名的街道。按常理說,如果中葡街名音義相異是基於彼此的沖突,中方不接納葡方的街名系統和命名,而要對之進行改造、重構的話,最有可能、也最需要另起別名的是那一類的地名?當然是那些宣揚殖民統治合理性、紀念葡萄牙政治人物的街名,而其中更應以那些紀念公然發動武裝侵略、與中方兵戎相見的街名尤甚,諸如美副將大馬路、連勝馬路這一類的街名。這類街名若置身在中西文化沖突的背境下,其原名的意義必然會被更改的,但結果卻是在這類街道中雖然中葡文不是直接對譯,但根本未改葡文中紀念殖民者的原義。當然,我們確實可以看到一些以殖民者命名的街道出現中葡文街名音意義相異的現象,比如前述提到的亞馬留總督,他大概是澳門歷任總督中最著名的一個,被葡人視為英雄的他,在中國人眼中恰恰又是個臭名昭著的殖民侵略者。1846年被任命為澳督後,他對澳門實行了一系列殖民措施,侵奪了本屬清朝對澳門中國人的管轄權,對他們徵稅,又對違反葡法律者私自用刑;在土地上又宣佈修建由水坑尾至關閘的道路,限令中國人在一個月內遷走徵用土地內之祖墳;同時,極力掙脫中國政府對澳門的管轄,關閉了中國駐澳海關,把香山縣丞視為中國駐澳領事,不得干涉澳門事務。亞馬留的倒行逆施引起了華人社會的民憤,終於在1849年被沈志亮刺殺於關閘。而澳門以他命名的街道有關閘馬路(IstmodeFerreiradoAmaral)、東望洋街(RuadeFerreiradoAmaral)、亞馬喇前地(PraçadeFerreiradoAmaral)以及亞馬喇馬路(EstradadeFerreiradoAmaral),不難發現,前兩者出現中葡異名的現象,後兩者則從葡文直譯形成中文街名。如果我們以純粹對殖民者的反感來解釋中葡異名現象的出現,似乎難以解釋諸如亞馬喇前地等中文街名為何出現和保留至今。通過以上的觀察,看到音義完全不相關的中葡街名會出現在“牆”、“快樂”這些毫無葡萄牙特色的詞匯和事物上,而那些充滿殖民味道、對澳葡政府歌功頌德的街名,卻未全都出現異名現象。可見,同街異名的現象並不能簡單歸納為基於中西文化的沖突所造成
  • 106的,同時,這些同街異名的街名並未被昔日的澳葡政府強制統一成必須依葡文原意作準,反而容許中文街名自闢新徑,和葡文街名並行不悖,體現出了澳門街名文化中包容並存的人文精神。既然造成同街異名的動因不是文化沖突,那麼到底異名的原因何在?顯然也不是文化並存,因為這只是異名這個現象所反映的結果,並不是導致異名的因素。也許,異名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直接對譯的中文名有時會過於詰屈聱牙,令人無所適從,如“新馬路”的正式名稱“亞美打利庇廬馬路”。而諸如“十字巷”這類不存在此問題的地名,其異名原因是因為翻譯過程中的出錯?是中國人撇開葡名原義據自己喜好命名?還是有其他的原因?這尚需學者今後更多的探討。五、非中非西:中西交融的產物已故的國學大師季羨林先生曾說:“在中國5000年的歷史上,文化交流有過幾次高潮。最後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是西方文化的傳入。這一次傳入的起點,從時間上來說,是明末清初;從地域上來說,就是澳門。”14季老此言一語中的,而中西文化的交流也的確是澳門歷史上最值得抹上濃墨重彩的一筆。文化之間是有生命力的,故此,不同文化之間的接觸會生發出一系列反應,有沖突、有抗拒、有並存、有交匯……在前文談過一條街道中葡異名反映的中西文化在澳門之並存後,我們不妨用這最後的篇幅談一談澳門街名中所包含的中西文化交融。文化的交融在程度上有著深淺之分,所謂淺者,大抵是在表面上兩者的和諧或疊加,依舊以街名作例,如十月初五街在意義上,是紀念葡國共和革命,而在中文的文字表記述上,則用了中國傳統農曆的“初”字,充滿著中國文化的元素。而所謂深者,則是一種已經到達難分中西、彼此水乳交融的狀態。澳門經歷了四百年的中西文化交匯之地,自然不缺中西文化深度交融的例子。14.季羨林:《在中外文化交流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1994年9月。
  • 107在澳門的街道標幟中,既有在中國其他城市也常見的,如“街”、“路”、“巷”等,也有一些是屬於澳門特色,其他城市少用的,如“圍”、“里”等,此外,更有一個標幟可說是澳門獨有,連一水之隔且文化內涵相近的香港也不見的,這就是“前地”。這個非中非西的新詞,正是澳門中西文化交融的產物。有學者指出,“前地”這個詞是澳門地道的方言,有著濃厚的地方色彩,外地人恐怕很少了解其涵義,在《辭海》、《廣州話方言詞典》和《漢語外來詞詞典》等許多詞典中都未見“前地”詞條,究竟這個詞在何時出現,又是如何出現,實難以稽考。已知用“前地”作為澳門公共街道標誌見於1869年,然而,在此之前澳門已使用它也是可以肯定的。“前地”由葡文“Largo”、“Praça”和“Praceta”三個詞翻譯過來,然而這三個詞的本意都不是指“前地”,而是指“廣場”,“廣場”究竟為何被轉書為“前地”,一時亦無法詳究。15而“廣場”在澳門是新生事物,最早出現在1989年的7月3日。以往的同類型空間,都稱為“前地”。16那麼“前地”的詞源來自那裏?根據林永勝的研究,新會、順德一帶的村民,習慣於把一些公共聚會的空地稱為“地塘”。“前地”的空地,在功能和環境方面與“地塘”相似,不沿用“地塘”一詞,或許因為天主教有稱伊甸園為“地堂”的說法,這詞正好與“地塘”發音相同,為免在使用上混淆便另造了“前地”一詞。當然,“前地”具有更廣的涵義,它包括一定的城市意識。但“前地”一詞確是透過華葡兩族人士的交往融合而產生的,反映了他們在文化碰撞的交往中各自調整和相互適應,可以說“前地”是澳門葡人與華人長期交往取得文化共識的結果。17除了標幟上有“前地”這個非中非西的澳門特色外,澳門的中西交融在街名上也有反映,如火船頭街(RuadasLorchas)中的火船15.林永勝:《澳門前地空間》,載於《文化雜誌》第53期,澳門文化局出版,2004年冬季刊,第1頁。16.傅玉蘭:《澳門街道標幟及名稱》,載於《澳門研究》第5期,第58頁。17.林永勝:澳門前地空間,於《文化雜誌》第53期,澳門文化局出版,2004年冬季刊,第3頁。
  • 108(Lorchas),其船身是歐洲式,而船帆則是中國式,這是19世紀澳門的一種三桅快速帆船,又是一類非中非西的產物。當時這種帆船航行於澳門和東南亞以及日本、朝鮮半島之間,直至20世紀蒸汽輪船興起,這種帆船才逐漸消失。像這種非中非西的產物正是中西深度交融後的結果,你不但無法說這是中式的或是西式的,甚至很難把它裏頭中式的元素和西式的元素劃分開來,因為二者已經渾然一體,相融相合,這也正是澳門文化的最顯著,也是最具價值的特徵。六、結語街道尤如把城市各空間、各建築銜接起來的筋脈,把城市連接成為一個整體。而作為公共空間,街道又有無數的城市人在此留下痕跡,並為街道注入了城市的文化特徵。傳統街道反映著歷史肌理的變遷,其中既有物質層面,也有精神層面的。如果說,街道是城市建設的一部分,其佈局和走向涉及到物理空間的規劃,那麼,街道名稱的選擇和取捨則屬於文化空間上的規劃,是一種話語權的反映。通過以上對澳門街名的闡釋,我們不難看到正是在街名中,澳葡政府表達了他們權力的運用,強調葡萄牙歷史的光榮時刻以及葡人在澳門的耕耘與貢獻,同時也著力通過街名來紀念那些屬於其體制內的政治人物,以此塑造出葡萄牙管治澳門的政治圖景,另一方面,就在掌權者不斷更迭而成為歷史痕跡的同時,薪火相傳的文化則伴隨著澳門的歷史共同前進,澳門的街名也通過符號的形式把這個小城中西文化的並存和交融體現了出來。這反映著中西交融、和而不同的街名文化,也正是澳門的城市文化,正是值得人們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
  • 109《行政》第二十五卷,總第九十五期,2012No.1,109—12119世紀葡萄牙天主教在華遺留財產與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柳若梅*19世紀下半葉,歐洲在華天主教經過18世紀耶穌會解散和滿清政府自雍正年間起近百年的禁教政策,昔日風光早已不在,到19世紀20年代,在京的歐洲天主教傳教士只有住在南堂的畢學源(GaetanoPiresPereira,1763-1838年)、李拱宸(JoséRibeiroNunes,1767-1826年)和住在北堂的高守謙(VeríssimoMonteirodaSerra,1852年去世於葡萄牙)、福文高(DomingosJoaquimFerreira,1758-1824年)二人,在朝司欽天監正副之職,兼理算學館事務,中國籍薛姓神父在北堂助四人理教務。西堂被官府拆毀,東堂失火後被籍沒。1824年(道光四年)福文高去世。高守謙急欲廣招法國會友來京助理,乃設一計,特上奏疏,托言生母年邁,理宜西歸終養,並薦他國修士代理曆務。疏上皇上惟准其歸養,不允他人代理曆務。高守謙言已出口,勢難挽回,於1826年回國。1827年,皇上降旨令籍沒北堂。李拱宸1826年去世。至此在京歐洲傳教士只年屆六十有餘的畢學源一人。畢學源恐身後南堂遭籍沒,“預將其堂之地契文約,俱托俄國教士魏姓收存。畢學源卒後,該教士向內務府追變“,”索遺業,皇上複降諭旨,令將南堂歸還俄國教士魏姓收領……此外尚有滕公柵欄、與正福寺之墳塋園囿及南堂之西洋書庫,亦俱賴俄教士照管,不至荒廢損失。至咸豐十年……降生後1860年,中國與西洋各國議和,魏教士接位之人將畢學源寄托之書冊,全行歸還”。1這一線索將俄國東正教駐北京使團與歐洲在華天主教在北京的遺留財產聯繫起來。本文根據俄羅斯中央歷史檔案館藏“關於葡萄牙傳教士遺留在北京的財產”原始檔案,對這一線索做進一步梳理。*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研究中心教授,世界漢語教育史研究學會秘書長,中國中外關係史學會理事,國際比較文學協會會員。1.燕京開教略,《中國天主教史籍彙編》,輔仁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08頁。
  • 110一、北京的俄國東正教使團與歐洲天主教傳教士俄國自17世紀開始與中國真正直接接觸,對與中國展開貿易充滿嚮往,俄國的外交目的,從一開始就是盡可能地接近這個亞洲鄰邦,並同它劃定比較有利的邊界和建立活躍的貿易關係。2為此,俄國利用其東正教教權聽命於皇權的便利,在1715年俄國以為在華俄俘主持宗教生活為由向北京派駐了東正教使團,其實際意圖也在於中俄的邊界和貿易問題。在東正教使團派出之初,歐洲天主教傳教士已在朝廷主持天文曆算,並深得康熙皇帝器重。對此彼得一世特地要求俄國東正教不要以傳播福音為目的,應與歐洲天主教傳教士友好相處,協調俄中事務,因而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的外交功能遠遠地大於其宗教使命。1727年中俄恰克圖條約簽訂使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常規化:“在京之俄館,嗣後僅止來京俄人居住。俄請造廟宇,中國辦理俄事大臣等幫助於俄館蓋廟。現在住京喇嘛一人,復議補遣三人,於此廟宇住,俄人照伊規矩,禮佛念經,不得阻止。”3滿清中國與地理相鄰的俄國之間事務繁多,早期交往中天主教傳教士中介翻譯,其中必有諸多不便。因此,俄羅斯東正教傳教士在京雖無天主教傳教士官居高位之隆遇,但穩定駐札,定期輪換,卻是俄清談判確定的原則。至天主教在華傳播難以為繼的19世紀30年代,適逢第十一屆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在京(1830-1840年間在京),畢學源生前委托第十一屆東正教使團團長魏若明處理身後財產。(一)東正教神父魏若明魏若明原名韋尼阿明·莫拉切維奇(ВиниаминМорачевич)4,1821年作為第十屆東正教使團的司祭來到北京,在京的10年間(18212.班蒂什.卡緬斯基,《俄中兩國外交文獻彙編》,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0頁。3.中俄恰克圖界約,《中俄邊界條約集》,商務印書館,1973年,第13頁。4.魏若明原為俄國“沃倫主教區神職人員之子,1817年畢業於沃倫神學學校,轉入彼得堡神學院學習,在尚未完成學業的1819年被吸收為俄國東正教使團成員,同年9月14日在亞歷山大涅瓦大修道院進入教職,9月26日成為修士輔祭,9月28日由主教米哈依爾授修士司祭職,1820年在前往中國途中在伊爾庫茨克被授予錦章,抵北京後被任命為團長助手。1829年經沙皇確認擔任第十一屆使團團長,1830年獲聖安娜二級勛章。1831年經清理藩院的推薦(1830年12月20日沙皇令)獲得俄政府獎勵的價值600盧布的鑲鑽修士大司祭十字架和修士大司祭聖服,後又得到多種獎勵。見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年,第102-103頁。
  • 111年至1830年間)大部分時間為使團房舍修建操勞,期間只有1828年和1829年沒有施工,使團的兩處駐地的設施整修,“買地、瞭解中國建築的基本情况,買材料,和包活兒的人打交道”5,都落到了魏若明神父身上。另外,作為司祭,魏若明在京為俄俘子弟學校任課8年,逐漸使在京俄俘及其子弟開始來主安息教堂做禮拜,基督徒們來這裏聽福音、彼此交流,甚到有不信東正教的中國人也來東正教教堂。魏若明隨第十屆、第十一屆東正教使團在京共20年,自1825年直到第十一屆東正教使團期滿回國的1840年,他一直擔任清內閣俄文館的俄語教師。“為此他必須到城市的另一端給滿俄學校上課,還必須學習滿語。儘管除了夜間以外,他再沒時間學習漢語書面語,但他在實際生活中很快掌握了漢語口語,這使他得以同中國人接近,結交廣泛”。“與中國朝廷和要人的親近關係鞏固了使團對談判的進度和調子的影響,豐富了俄國關於中國國家治理方式、邊遠省份統計資料、很難進入的上流社會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同時通過這種途徑也使中國人能够正確地瞭解俄國和其他國家,驅散了對於中國政治和宗教生活的主要偏見。在翻譯中國史籍時積累了統計資料、地理學、法律、習俗、中國人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資料。魏若明神父過去和現在都非常關注中國的農業,他把近百種中國糧食和園藝植物的種子、以及12種農具模型運回了俄國,計劃組織關於中國農業的專門文集”。在第十一屆使團期滿回國後,魏若明得到嘉獎,並被任命為彼得堡亞歷山大—涅瓦修道院院長。1842年魏若明向亞洲司總結自己在華20年的活動時說,回憶在北京度過的歲月,一種無愧於自己的使命的滿足感油然而生。1830年第十屆東正教使團返回俄國後,魏若明留任為第十一屆使團團長。在第十一屆俄羅斯東正教使團內部,由於魏若明與使團的教士和學生的關係不甚融洽,甚至本應協助使團團長工作的使團管理委員會,也與團長魏若明僵持對立,使團成員向伊爾庫茨克省長告狀、向俄國外交部亞洲司告狀之事時有發生。魏若明看到自己在使團內部毫無威信,便向亞洲司請求解除自己的團長職務。“1835年亞洲司決定把使團的領導職責轉予切斯諾依,韋尼阿明·莫拉切維奇只負責與理藩院的聯繫”。但同時亞洲司强調,“這一決定對外嚴格保密。給中5.同上,第106-107頁。
  • 112國朝廷的所有公文都應以韋尼阿明神父的名義,韋尼阿明神父在中國朝廷中結交廣泛,很有影響”。6魏若明自1821年便來到北京,自1825年秋天起就在俄羅斯文館擔任教習時間(長達15年),與中國人的關係,無論是魏若明使團之前還是之後,從未有哪屆使團獲得這麼高的評價。整個北京城的名流都來使團請求隨團畫家為他們畫像,中國的許多達官顯貴都來向隨團醫生尋診問醫。魏若明實際管理使團的5年間,經他手送給中國人的官配禮品達6000盧布。7(二)在北京的天主教傳教士與俄國東正教傳教士在中俄的早期交往中,歐洲天主教傳教士以拉丁語為媒介,一度作為溝通中俄的翻譯,1675年俄國第一個外交使團——斯帕法里使團來京時,南懷仁、巴多明等從中協調,俄國便已洞悉了天主教傳教士在滿清朝廷的影響和位置。1689年尼布楚條約談判過程中,徐日升、張誠從中斡旋,也使得俄國進一步瞭解了該如何與北京的天主教傳教士打交道。彼得一世明確指示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在京應處理好歐洲天主教的關係,避免出現矛盾。因此,俄國的東正教使團自在京活動之日起,便同歐洲天主教傳教士往來密切。在東正教使團早期,“凡生活在北京的俄國東正教修士大司祭都必須和耶穌會士交往,因為這樣可以瞭解到不少新聞,可以比較方便、確切地打聽到當地的事情”。8天主教傳教士自明末便在中國宮廷任職,東正教傳教士入華後在中國語言、歷史文化學習以及基督教傳播的過程中,較多地採用了天主教傳教士積累下來的相關成果。早在彼得堡科學院成立之初的18世紀30年代,馬若瑟的漢語語法書、漢語詞典已為俄國人所知。91729年到達北京的第二屆東正教使團團長普拉特科夫斯基(Антоний6.Очеркиисториирусскогокитаеведения,М.,1977,стр.142.該書中譯本見《俄羅斯漢學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7.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105-106.8.[俄]尼·伊·維謝洛夫斯基編:《俄國駐北京傳道團史料》,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52-53頁。9.[捷克]嚴嘉樂著,叢林、李梅譯:《中國來信》,大象出版社,第121-139頁。
  • 113Платковский)曾將耶穌會士編寫的漢語學習資料帶回俄國,這份資料後又交給了1744-1755年在京的第四屆使團,使團成員抄寫複本並依之與當地居民交談,培養了語言能力。101733年俄國駐北京商務代表朗格曾去理藩院請求允許學習漢語和滿語的學生盧卡·沃耶伊科夫把巴多明神父的法漢詞典譯成俄語。111781-1794年間在北京的第七屆東正教使團隨團學生安東·弗拉德金曾抄錄耶穌會士所編漢拉詞典。12在俄國東正教第九屆駐北京使團團長比丘林在俄國大量發表關於中國的論著之前,耶穌會士關於中國的記述是俄國瞭解中國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天主教傳教士的論著和詞典瞭解中國的語言和歷史文化,也是不少在京東正教傳教士的選擇。他們所留下的漢語拉丁語詞典,也不免借鑒在京天主教傳教士的語言資料,現在俄羅斯科學院東方文獻研究所檔案館、聖彼得堡大學東方系圖書館藏有第九屆東正教使團團長比丘林以及第八屆、第十屆使團成員編纂的多種拉丁語漢語詞典,在這些詞典的編纂過程中,天主教傳教士的語言資料定是重要的參考資料。13處理畢學源身後財產的魏若明神父本人,就翻譯過法國傳教士編的漢語詞典,用於俄國東正教使團成員的漢語學習。14葡萄牙傳教士福文高、李拱宸於1801年入京,畢學源、高守謙於1804年入京。在魏若明入京的1821年,這4名在欽天監任職的葡萄牙傳教士已在北京生活近二十年,魏若明在關於歐洲在京天主教的記述中寫道,“我們東正教使團,六年來與葡萄牙傳教士相互寬慰、他們給我們各種熱心的幫助還記憶猶新……”。15可以看出,魏若明對葡萄牙傳教士是心存感激的。在畢學源病重之時,魏若明時往探望,或10.尼古拉·阿多拉茨基著,閻國棟、肖玉秋譯:《東正教在華兩百年史》,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0頁。11.柳若梅:18世紀俄羅斯人關於中國語言的教與學,《跨越東西方的思考》,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378-404頁。12.現該抄本保存在梵蒂岡圖書館的FondsBorgiaChinois(BorgiaCinese)收藏中的第485號,包括約8500個漢字。13.柳若梅:俄羅斯漢學家手稿詞典散論,《辭書研究》2010年第4期,第127-138頁。14.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106.15.ВениаминМорачевич,ЗапискаоевропейскихМиссияхвКитае,Китайскийблаговестник,1911,№8,стр.23.
  • 114差僕人前往問訊。畢學源去世後,魏若明把處理畢學源身後事當成是還葡萄牙傳教士的人情,認為是應盡的仁愛之心。16二、歐洲天主教的遺留財產與俄羅斯東正教駐北京使團在魏若明關於在京的歐洲傳教士的記述中可以粗略瞭解到在京天主教傳教士與俄國東正教傳教士之間的關係:1820年,我們的使團在京之時,北京只有在欽天監供職的4名葡萄牙傳教士,早先在京的4座歐洲天主教堂也只剩下法國傳教士的教堂和葡萄牙傳教士的教堂。前些年最後一名法國傳教士受命出京與一名因偷偷在南方某省傳教而被逮捕的法國教士對質,後遣其由對質地前往廣東,從此法國傳教士教堂便交由一名葡萄牙傳教士住持管理。1824年,福文高神父的去世使在京葡萄牙傳教士人數又减少了一名。僅有的3名傳教士,儘管處境艱難,但仍寄希望於清廷會允許從葡萄牙再派來新的傳教士,繼續為清廷服務。1826年,管理欽天監的官員徹底拒絕為他們在京傳教提供保護,粉碎了這3名傳教士的希望。於是,在法國教堂作住持的高守謙,為人聰明果斷,他向李拱宸和畢學源說明他們二人的年邁的事實以及一旦去世可能失去所有教產的危險,建議他們儘快處理在京的財產,然後帶著錢款前往澳門,但是葡萄教堂的李拱宸對這種比較明智的做法並不認同,於是高守謙決定一人前往歐洲,在得到中國皇帝的准許之前,一直對李拱宸和畢學源隱瞞自己的決定。由於清廷對高守謙處理的歐洲事務十分反感,很快就批准了他返回歐洲的要求,並只給他15天時間準備啓程。這一消息對李拱宸打擊很大,以致於在接到消息的第三天李拱宸便去世了。隻身一人在北京宮廷服務的傳教士——主教畢學源,自己決定作為最後一名傳教士的命運,歐洲人在北京的各種事務讓他感到處處危機四伏。他在向中國皇帝上奏李拱宸去世消息的同時,提出自己已年邁,無力接續完成李拱宸的工作,提出和高守謙一同返歐。高守謙以給李拱宸辦喪事為由,向朝廷請得延期15天啓程。此時天主教傳教士在京擁有房產和商鋪,每年能帶來約10萬盧布的收益。16.同上。
  • 115短時間內這些財產難以變賣,兩難之時高守謙想把所有財產兌給俄國東正教使團。俄國東正教使團先向清廷瞭解俄羅斯人是否可以在中國購買不動產,得到肯定回答後便準備從高守謙處接收歐洲傳教士的財產。但高守謙經過和滿清官員協調,將啓程時間又向後拖延了半年。在這半年的時間裏,高守謙變賣了所有不動產。為了在清廷面前兌現原來的話,得到朝廷允許他把在京不動產轉讓給俄羅斯人的權利,他便把墓地旁的菜園和4家鋪子留下兌給俄國東正教使團。17在兩人啓程之前約半個月時,在教友的一再懇求之下,畢學源以年邁難以承受長途跋涉為由,向中國朝廷請求留在北京。變賣了葡萄牙傳教團所有不動產之後,高守謙於1827年3月離開北京,變賣財產所得留下畢學源主教生活和教堂必須的一部分錢款,其餘全部由高守謙帶往澳門,交給澳門的監察院負責者或庇護人。清政府購買法國教堂的5000兩白銀,也由高守謙帶走交給當時也在澳門的法國傳教團住持。藏書豐富的葡萄牙圖書館,大量各式餐具和傢具,在兩位傳教士整理行裝之初好意地留給了我們東正教使團。畢學源已年老體弱,早在高守謙在京時計劃返歐之初就向李拱宸和畢學源提到過一旦發生意外教產將受到威脅的問題。現在,這個問題再次擺在了孤身一人在京的畢學源面前。由於俄國東正教駐北京使團與滿清政府的特殊關係,也由於作為使團團長的魏若明與在京的葡萄牙傳教士之間的良好關係,並考慮到清政府同意的可能性,畢學源指定魏若明為其遺囑的執行人和財產代理人,希望魏若明通過正當的渠道將葡萄牙傳教士的教產轉給其繼任或寄往澳門。魏若明接受了畢學源請他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請求,同時向俄國外交部亞洲司報告了此事,接著便在畢學源去世後著手處理葡萄牙傳教士的教產。17.ВениаминМорачевич,ЗапискаоевропейскихМиссияхвКитае,Китайскийблаговестник,1911,№8,стр.21-23.其中記錄的高守謙返歐緣由與樊國梁:《燕京開教略》中的記錄略有出入《燕京開教略》,降生後一千九百零五年歲次乙巳救世堂印,北京主教樊國梁准,《中國天主教史籍彙編》,輔仁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05頁。
  • 116需要說明的是,畢學源委托給魏若明的財產,並不是高守謙離京時為畢學源留下的所有財產。1819年,高守謙開始代管北堂法國傳教事務,同時遣使會司鐸中國人薛瑪竇在北堂任上司,兼管修道院。高守謙在回歐洲之前變賣了北堂,薛瑪竇便投奔畢學源寓居南堂。在畢學源還在世時,就將教堂的錢物委托給薛瑪竇,薛瑪竇在畢學源在世之時就已經將一些教堂財物轉移,畢學源去世後薛瑪竇又變賣了一些財物。18畢學源去世後,依其遺囑存在票號中的銀票轉到了魏若明的名下,薛瑪竇把葡萄牙教堂的財物也都交到魏若明神父手裏。現錢包括:(一)兩張銀票,共計5800000文;(二)白銀500多兩,黃金約20兩。實物包括:(一)教堂裏的幾間空房子和離教堂不遠的其他建築物;(二)墓地及相關房產和菜園;(三)畢學源的四輪馬車;(四)12個裝教堂聖器的空櫃子;(五)5座白銅枝形燭臺;(六)幾個書架和兩張木椅。魏若明接手這些財物不久,在安葬畢學源之前,薛神父又把白銀和黃金悉數取走,在向趙主教19告知畢學源去世的消息時交給了他。轉到魏若明名下的兩家票號的銀票,由於票號經營不善,只兌付出1900000文(這樣兩家票號分別欠有2700000文和1200000文)。教堂房產和衣櫃等雜物,變賣時談到價格為27675300文,但最終只拿到23682280文。即魏若明一共拿到錢款25682280文。魏若明用這些錢款購買了白銀4685兩4分(14940764文)、黃金50兩1錢(2411920文),尚餘錢款5187076文。20這些拿到手的現錢,通過薛神父牽綫,全都交給了趙主教,最終該筆款項轉到了澳門。趙主教收到此筆款項後,由北京的中國傳教士作證人,給魏若明寫了一份收款字據21,後18.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No.796,описьNo.448,ед.хр.No.9,листNo.22。19.趙主教(JoãodeFrançaCastroeMoura,1804-1868),於1825年到達澳門,1829年在菲律賓晋鐸,1830年前往南京教區任署理主教,1833年11月赴北京,出任署理主教。詳見《16-20世紀入華天主教傳教士列傳》,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568頁。20.變賣房產時的各項花銷共356520文已經扣除。21.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No.796,описьNo.448,ед.хр.No.9,листNo.24об.
  • 117來來葡萄牙傳教士在澳門的皇家庇護人也給魏若明寫來一封關於收到些筆款項的信函。22現在,魏若明手中尚有的葡萄牙教產只是那些需要與中國政府交涉或者需要與京的商人交涉的:(一)變賣房產時的賒帳和兩家銀號的欠款;(二)未能變賣的教堂用具;(三)葡萄牙傳教士墓地的幾間房子和菜園;(四)還有高守謙畢學源準備離京返歐時送給俄國東正教使團的圖書和銀餐具。如何處理這些財物,在俄羅斯東正教使團內部產生了意見分歧,並將此事捅到了俄國外交部亞洲司。三、俄國東正教使團對葡萄牙傳教士遺留財產的處理在高守謙計劃返回歐洲的1826年,是魏若明作為第十屆俄國東正教使團司祭在京生活的第六年。在第十屆東正教使團中,團長“修士大司祭彼得全身心地奉獻於使團事務,作為一名教士,他的生活堪稱楷模,是一位值得稱道的牧人,待人接物很有分寸,也是一位勤奮的學者。在他來說最關心的事是與中國官員保持良好的關係,很多中國官員都是他的朋友。蒙藏活佛經常光顧他這裏,一些喇嘛和僧人也是一樣。使團在中國的權勢顯貴中廣交朋友。使團的內部秩序方面修士大司祭彼得從數量極少的阿爾巴津人教徒入手整頓。這些阿爾巴津人已經被嚴重漢化,對東正教態度漠然。修士大司祭彼得用簡潔、充滿感情的話傳教,說服阿爾巴津人放棄異教的墮落習俗,全身心地熱愛自己原本的東正教,虔敬地面對聖像。他經常溫和地鼓勵他們,造訪他們家裏,特別友善慈祥。修士司祭韋尼阿明也像彼得這樣做。他住在北館,在俄羅斯佐領那邊,即聖母安息教堂附近,阿爾巴津人已經開始來這個教堂了。他和他們交談,並做到用中文向他們傳播上帝的福音”23……“在履行聖命時,修士大司祭彼得用官方經費在中國為22.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No.796,описьNo.448,ед.хр.No.9,листNo.35об.23.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97.
  • 118外交部亞洲司圖書館選擇購買最有用的書看成一項重要職責,他預想到羅馬教的傳播在中國很快要受到壓制,以後一本書也沒處買,他就不惜錢財想方設法盡可能多地收集由歐洲語言譯成漢語、滿語和蒙語的基督教書籍”。24高守謙和畢學源啓程前處理教產時,墓地旁的菜園和4家鋪子兌給了修士大司祭彼得為團長的第十屆使團。高守謙獨自一人離京時,葡萄牙傳教士圖書館藏書、餐具、傢具也是送給了這一屆使團。畢學源1838年去世,在京的是第十一屆俄國東正教使團,魏若明在自己的第十屆使團司祭期滿後,留任為第十一屆使團團長。在第十一屆俄羅斯東正教使團內部,由於魏若明與使團的教士和學生的關係不甚融洽,甚至本應協助使團團長工作的使團管理委員會,也與團長魏若明僵持對立,使團成員向伊爾庫茨克省長告狀、向俄國外交部亞洲司告狀之事時有發生。魏若明看到自己在使團內部毫無威信,便向亞洲司請求解除自己的團長職務。“1835年亞洲司決定把使團的領導職責轉予切斯諾依,韋尼阿明·莫拉切維奇只負責與理藩院的聯繫”。但同時亞洲司强調,“這一決定對外嚴格保密。給中國朝廷的所有公文都應以韋尼阿明神父的名義,韋尼阿明神父在中國朝廷中結交廣泛,很有影響”。25無論是魏若明使團之前還是之後,從未有哪屆使團獲得這麼高的評價。整個北京城的名流都來使團請求隨團畫家為他們畫像,中國的許多達官顯貴都來向隨團醫生尋診問醫。魏若明實際管理使團的5年間,經他手送給中國人的官配禮品達6000盧布。26但是,在第十一屆使團中,魏若明與使團成員不和,“反對派的核心就是切斯諾依”。在使團管理權轉給切斯諾依之後,他“也並沒有放鬆對韋尼阿明神父的監視。在葡萄牙傳教士事件上就體現出這一點”。27畢學源病重時,魏若明有時前去探望。畢學源去世後,魏若明認為按應該的方式為畢學源籌辦葬禮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並盡最大努力24.同上,第106頁。25.Очеркиисториирусскогокитаеведения,М.,1977,стр.142.該書中譯本見《俄羅斯漢學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05-106頁。26.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105-106.27.同上。
  • 119完成作為畢學源遺囑指定財產代理人的職責。但是在俄國東正教使團內部,握有管理實權的切斯諾依擔心魏若明親葡萄牙傳教士的做法會使禁教、驅逐天主教傳教士的清政府以同樣的態度對待俄國東正教使團。因此,切斯諾依向俄國外交部亞洲司報告此事,認為魏若明在沒收到外交部指令的情况下,就擅自決定著手處理葡萄牙教會的教產,是很不明智的。俄國外交部亞洲司在給魏若明報告的回復中說,魏若明未經亞洲司批復,擅自決定處理葡萄牙傳教士的財產,是不正確的。這件事本與俄國、與俄國東正教駐北京使團無關,在清政府驅教、禁教的政策之下,魏若明的做法,有可能會給俄國東正教駐北京使團招致像在華天主教一樣的災禍。本來畢學源在遺囑請魏若明將財產轉給他的祖國即葡萄牙,但魏卻轉給了生活在中國的葡萄牙傳教士。“亞洲司清楚地知道,與秘密生活在中國的歐洲傳教士的一切往來都是被禁止的,希望和要求您不要再有類似之舉,不要與該人就葡萄牙財產的事擅自往來”。28要求魏若明和駐北京俄國東正教使團,將“盡可能地保持謹慎,不要因自己的行為引起中國政府的絲毫不滿和懷疑”29作為處理葡萄牙傳教士遺留財產的確定不移的原則。亞洲司認為,葡萄牙傳教士遺留財產一事關係到駐北京俄國東正教使團的命運,細小的粗心都有可能帶來不利的後果。因此,要求魏若明向切斯諾依和使團管理委員會彙報相關做法,取得一致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付諸實施。並具體指示魏若明:(一)葡萄牙傳教士留下的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已故主教畢學源一切,都應詳細登記在冊,並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二)變賣葡萄牙傳教士財產的所有款項,都應該入使團帳內保存,以便入將來政府支配,或者近期您和使團委員會根據本規章共同商議;28.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No.796,описьNo.448,ед.хр.No.9,листNo.6。29.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796,опись448,ед.хр.9,листNo.5-6。
  • 120(三)同時還應該上交詳細說明材料,以什麼價格賣給了誰,附上所有相關材料、字據等,以及所有財產的清單;(四)過變賣或其他方式擁有的款項都應保存在使團的賬內;(五)這筆款項在使團中單獨立賬,記在單獨的賬薄上;30同時亞洲司還告訴切斯諾依,亞洲司處地遙遠,信息不暢,不能够提出正確有效處理方案,要求切斯諾依和使團委員會認真瞭解考察,最終決定做何種限度的處理,但必須遵守兩條原則,以確保俄國的聲譽,避免使俄國使團招致災禍:(一)不可引起中國政府的絲毫不悅,不可損害我們的尊嚴。這是您和使團委員會在以後所有的判斷和處理上必須堅持的最主要的原則。(二)注意避免日後引起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的不滿。31經使團上報俄國外交部亞洲司,最後決定這樣處理這些財物:1、變賣其中的房產,所得款項暫時放在俄國東正教使團不動用,將來找機會交給葡萄牙政府;2、和中國商人交涉,追回票號的欠款;3、像一般處理教堂舊物那樣,燒掉教堂聖器;4、墓地和菜園收歸俄國東正教使團,以菜園收入維持墓地整修和管理;5、銀餐具保存在東正教教堂。6、相關事宜做好記錄,在東正教使團輪換時將完整記錄交由新一屆使團。32第十二屆俄國東正教使團(在京)由修士大司祭波利卡爾普(ПоликарпТугаринов)主持,據《中國的東正教使團歷史》一書載,1848年,葡萄牙傳教士藏書中的天文學書籍轉入俄國東正教使團,隨團學生戈什科維奇為葡萄牙傳教士藏書編寫了目錄。33186030.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796,опись448,ед.хр.9,листNo.2-3。31.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796,опись448,ед.хр.9,листNo.4。32.俄羅斯國家歷史檔案館檔案:РГИАфонд796,опись448,ед.хр.9,листNo.33-34。33.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119-121.
  • 121年,俄國東正教使團將葡萄牙傳教士藏書和天主教墓地歸還給了天主教在京主教孟振生。34由此,歐洲傳教士19世紀在華遺留財產與俄國東正教駐北京使團之間的這樁要事算是劃上了句號。天主教史家認為,“俄人於法國教務傾覆之際,乃能敦尚邦交,慨然相助,全行歸還,宜法國修士佩德弗忘也”。35俄國東正教使團的後人認為,“魏若明負責任地處理葡萄牙傳教士留下的財產,為俄羅斯人在中國人和歐洲人中贏得了名譽和尊敬”。3634.同上,第138頁。另外,《北堂書史略》(惠澤霖原著,李國慶譯注,載CatalogueofthePei-T’angLibrary,PekingLazaristMissionPress,1949,之附錄《北京圖書館圖書館西文善本目錄》附錄部分,第32頁。35.燕京開教略,《中國天主教史籍彙編》,輔仁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08頁。36.КраткаяисториярусскойправославноймиссиивКитае,сотавленнаяпослучаюисполнившегосяв1913годудвухсотлетнегоюбилеяеесуществования.Изданиепервое,Пекин,1916.Стр.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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