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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9《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979—993–––––––––––––––*陳瑞蓮,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地方政府與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長,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會名譽會長,主要從事地方政府與區域公共管理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聘用機制改革研究陳瑞蓮*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何厚鏵在200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在公務員隊伍建設方面,我們將參考各種先進的文官制度,逐步改革政府官員的培養和作用模式,造就更多德才兼備之士。”“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已完成公共行政人員調動機制的運作建議,並將加強中央統籌及靈活調配。在強化就業登記所職能的基礎上,明年將擴展及完善中央招聘機制的功能及模式,並研究將相關的職程亦引入機制內。”據此,本人受澳門行政暨公職局委託,主持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聘用及人員調動機制對比研究》項目。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在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的具體指導和大力協助下,在澳門政府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課題組進行了大量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廣泛的資料收集工作,形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聘用及人員調動機制對比研究報告》。該報告已於2006年5月順利結項並得到評審專家的好評。本文便是在該報告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加工而成的。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聘用機制的現狀及問題澳門現有公職法律制度始於1989年,曾於1998年進行部分修訂。現行聘用制度主要包括中央集中聘用制度和各部門自行聘用制度。(一)中央集中聘用制度。《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助理技術員及行政文員職程之聘任及甄選程序由行政暨公職局集中管理。其具體步驟是:1.各部門根據本部門人員出現的空缺情
  • 980況,將擬聘用人員數量、類別上報行政暨公職局,經審核同意後,進入公開招聘程序;2.公開招聘前,通過各種媒體公佈招聘資訊;3.由行政暨公職局負責組建典試委員會,籌備考試題目和考後閱卷等事項;4.應聘者參加知識考試與面試;5.考試合格者,參加為期3個月的公職人員培訓,獲得備用資格。通常該資格1年或2年有效;6.行政暨公職局視用人部門情況和備用者情況,將獲得備用資格者指派到相應部門就職。上述中央集中聘用制度在招聘人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如下欠缺之處:1.招聘過程中各用人部門缺乏參與權,整個招聘過程全由中央聘用機構負責。2.原聘用方式與用人部門的實際需要有時存在脫節的情況。現行的中央集中聘用制度,由中央聘用機構統一將人選分配到各用人部門,有時會出現所分配的人選與用人部門希望得到的人選不一致的情況。3.未能及時適應一些部門的用人之急。(二)各部門自行聘用制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實行中央集中聘用的制度(即助理技術人員及行政文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的聘用,均由各部門自行聘用。各部門依據人員需求情況,採用類似中央集中聘用的步驟,各自組建典試委員會進行招聘。據調查,目前各部門自行聘用制度存在如下問題:1.招聘組織成本高。由於人員招聘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由各部門自行組織的人員招聘,各部門都要單獨組建一個臨時性的典試委員會;同時,一個完整的聘用程序花費時間長,從資訊發佈、知識考試、面試、公示到等待上訴等環節,往往長達3—6個月。甚至有的部門反映,為了招聘2個編制外翻譯人員,從登報、筆試、面試到向行政暨公職局申請、檢查、等待上訴等等環節,前後用了一年多時間。而且由於分散性,造成招聘過程的高重複率,許多應聘者多頭參加不同部門的入職招聘,重複率很高,增加了整體招聘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2.人員聘用標準不一。編制內職位錄用考試中規定的筆試、面試和履歷評核三部分所佔比例,均由招聘機關自行確定,存在因人定制的現象。相關的法例對編制外人員的聘用程序、方法和錄用標準也沒有明確規定,領導與主管人員的升任沒有統一客觀的標準。
  • 9813.編制控制不嚴。儘管編制內人員數量的增減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但對編制外人員的聘用沒有明確規定,存在隨意增減,不受編制約束的現象,使整個公共行政人員隊伍數量增加較快。4.缺乏統一的學歷認證機構。目前澳門應聘者的學歷來自世界各國、各地,各聘用部門的人力資源主管難以對其進行甄別。因此,急需有中央專門機構的人員進行文憑甄別工作。5.應聘者的志願選擇面十分窄小。往往出現“多人爭一職”和高學歷者報考較低學歷要求的職位等現象,這不僅造成人才浪費,而且時間長了,一些被聘用者難免有“大材小用”的抱怨,影響工作積極性。在調查中也有部門反映,由各部門單獨聘用存在“多對一”(應聘者多,聘用職位少)的情況,對應聘者不公平;採用中央聘用機制,可以實現“多對多”(多個應聘者,多個招聘部門),可以實現應聘者與聘用部門之間的雙向選擇,較為公平。6.個別部門單獨考試,往往由於其組建的典試委員會不是專業機構、缺乏合理的考試題庫,所出題目對於多次參加考試者成為“小菜一碟”,增加了投機者成功的機會,不利於公正、合理、公平選拔真正合格的人才。而且,無法避免社會對用人過程中“任人唯親”的嫌疑。因此,只有從制度設計上不斷完善,才可能根除這種現象。二、中國內地、香港、臺灣以及新加坡等地區和國家聘用機制的經驗參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內地、香港、臺灣以及新加坡等地區和國家的公務員聘用機制有如下幾方面值得參考:(一)形成中央統一的聘用機制中央統一聘用機制,是指設立統一的公務員管理機構,獨立地開展人事行政活動,獨立行使對初任公務員的考試聘用權,把住擇優聘用公務員的入口關。這種機制的優點在於,有利於全面、系統規劃人
  • 982事行政工作,公平地實施統一的人員招聘程序、招聘標準,統一集中人力、物力,節約行政成本。(二)設立中央統一的公務員聘用機構中國內地公務員錄用考試主管機關設在政府行政系統內部,統一協調、管理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2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香港回歸後,在保持原公務員基本管理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對1997年前公務員管理諮詢機構的職能作出了部分調整或強化,並變革了部分機構的名稱。其中調整最大的是公務員事務局。該局是香港特區政府對公務員事務進行統一管理的獨立管理機構,它係香港回歸前的銓敘科演變而來。公務員事務局的成立,使香港公務員管理體制明確為“部內制”體制。它的主要工作目標是確保政府擁有一支誠實、可靠、有效率和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的公務員隊伍。臺灣則實行嚴格的“一條鞭法”的人事管理系統。一條鞭法的管理系統是指依據其人事管理條例,公務人員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統一任免並且按實際情況分層授權。作為臺灣當局的最高考試機構,“考試院”的許可權主要有考試、公務員之銓敘、保障、撫恤,以及公務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選拔公務員的考試依考試院組織法的規定,由考選部辦理,典試事項則由典試委員會擔任。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公務員的任用是銓敘部的法定職掌之一,所以銓敘部是公務員的任用機關。新加坡公務員管理機構主要是公共服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機構,依憲法規定成立,它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公務員的錄用、晉升、紀律及發放獎學金等(但司法和立法部門的公務員、警長級以下的員警及按日支薪的人員不包括在內)。委員會是由總統直接管理的獨立機構,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影響委員會的工作。新加坡招
  • 983聘公務員一般都要經過公共服務委員會批准,幾年前,四級公務員改由各部門直接招聘,但公共服務委員會保留隨時收回的權力。(三)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用、公平、公正、公開的考試原則從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公務員考試制度所體現的基本原則來看,均強調凡進必考、公開競爭、擇優錄用。其目的在於較客觀、公正地評價應試人員的知識水準和實際工作能力,以便政府廣泛網羅社會優秀人才,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水準。以中國內地為例,《公務員法》第21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它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第26條規定:“錄用公務員,應當發佈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香港特區公務員的聘用原則規定,應徵者必須通過具有競爭性的聘任過程,基本職級、未能由內部擢升人員填補或有特別需要的職位空缺,則會以公開招聘的形式聘請適當人選予以填補。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特區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特別是與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別取向和種族有關的歧視。一般而言,香港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是基於應徵者從本地學府或專業團體取得的學術或專業資格(或同等學歷),以及所具有的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其他才能及品性等方面的要求而訂定。特區政府明確規定,所有政府部門的職位空缺招聘廣告,都會載於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並可能會於本地報章刊登。本地如無合適人選,則在海外刊登招聘廣告。臺灣則以憲法的形式對上述原則作出了規定。《憲法》第8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的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考試法》進一步明確為:“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 984其他發達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詳細規定。如美國《公務員制度改革法》要求,“保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機會經過公開、公平的考試,只根據有關的能力、知識和技術來決定錄用和晉升。”“所有僱員和求職者,不論黨籍、種族、膚色、宗教、祖籍、性別、婚姻狀況、年齡、身體缺陷,都應當在人事管理的各個方面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美國聯邦政府還專門設立了200個諮詢中心和800個免費電話供人們查詢文官考試事項。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錄用考試對具備人事院規則規定的報考資格的所有國民一律平等,並且必須公開進行。”在公務員招考前,日本政府常把公務員考試事項公告於眾,各種媒介也廣為轉載。日本人事院對考試合格者每錄取一人,要從合格者名冊中提出5名得分最多的志願者,由用人單位從中選擇錄用一人。法國《公務員總章程》中規定:“每次競考都要由考試委員會根據報考人成績放榜,並根據榜上的名單順序提名任用。”《瑞士聯邦公務員法》規定:“任命(公務員)取決於考試和實習結果。”(四)普遍實行分類聘用制度參加競爭考試取得公務員身份,是公務員錄用制度的主要特點。世界各國公務員錄用的範圍大體有兩種:一是低職務層次的職位採取公開考試錄用的方式,高職務層次的職位採取內部晉升或者外部調任的方式;二是所有職位,不論領導職位還是非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一律採取公開擇優錄用的方式補充人員。但在較低職位的公務員和較高職位的公務員的聘用上,對報考人員的要求、考試的內容等則有所側重。以中國內地為例,國家公務員考試主要適用於黨政機關主任科員以下的職位錄用,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一般是針對各單位的處級或廳局級(副職居多)領導職位。前者是普通公務員崗位,後者是領導崗位。前者可以是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是已經參加工作的社會青年,一般要求35歲以下。後者因為是領導崗位,要求要多一些,一般要求在前一個崗位或本職級上任職的年限、工作經歷、年齡、專業等,多數應考者都已經是國家公務員。後者一般是各地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 985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聘任制。該法第95條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專業性強的職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財會、法律、資訊技術等方面;輔助性職位主要是指文員、資料管理、文檔分發、資料錄入等方面的職位。這些工作的社會通用性較強,可以與人才市場相銜接,有效地降低用人成本。聘任制的推行意在滿足國家機關對較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降低機關用人成本。對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隨時、靈活、便捷地聘用人員。香港公務員隊伍按功能分為不同職系,職系內有高低不同職級。職系內的最低職級(基本職級)的公務員一般透過公開招聘,及╱或從其他職系透過內部招聘入職。當職系內的較高職級(晉升或監督職級)出現空缺時,在必須及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這些空缺亦可以招聘的方式來填補。招聘的對象可以是公務員隊伍內其他職系的合適人選,或公務員隊伍以外的人選。公務員的聘任政策是以公開及公平競爭為原則。公務員職位空缺,都通過富競爭性的遴選過程,以揀選最優秀而合乎資格的應徵者來填補。申請人或須通過筆試或其他技能測驗,以證明有關技能達致一定水準並可勝任工作,或用以決定申請人的優先次序名單,才會被邀請參加甄選面試。香港還於1999年1月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制”作為一項常設措施,以提供更靈活的臨時及短期合約僱員聘用安排。非公務員合約制容許部門按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指引,以為期不超過三年的短期合約及靈活的聘用條件,聘請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僱員。部門可以更有效地聘請僱員,應付不時出現的短期、非全職或不斷改變的服務需求。(五)考試形式與內容上一般採用先筆試後面試的做法多數國家和地區錄用公務員的考試,一般都根據報考職位和職級分成若干等級和類別進行,且在考試形式與內容上,一般採用先筆試後面試的做法。其中筆試主要由中央統一聘用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往往又根據招考職位實施分類筆試;面試則以用人部門為主組織實施,
  • 986但必須接受中央統一聘用機構的監督。不同職類、職級,其考試方法、內容及報考人資格等都不相同。例如,從2002年起,中國內地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按照職位性質,報考職位分兩大類:以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一類;以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地(市)級以下所有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二類。報考第一類職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筆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和《申論》兩科。《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考查範圍包括:常識,涵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人文、科技等;《申論》主要通過考生對給定材料的分析、概括,考查其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和行政管理等理論知識以公務員身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報考第二類職位的考生公共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一科。《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二》的題型、題量、難度等與《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略有不同。專業科目筆試的內容、方式由各招考部門確定。在各地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省市還加考公共基礎知識(涵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人文、科技等)。臺灣公務員的任用考試基本上分為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兩種。其中高等考試分三級,一級是具博士學位或經高考二級及格者報考;二級是具碩士學位或經高考三級及格者報考;三級是大學及專科以上畢業者或普考及格者報考。普通考試是高中職畢業者報考,初等考試則不限學歷,只要年滿十八歲的國民即可報考。此外,臺灣還設有特種考試。特種考試是為了滿足特殊性質機關的需要而舉辦的,如員警機關、情報機構以及安全部門的公務員等。特種考試分為五等,一等相當於高考一級、二等相當於高考二級、三等相當於高考三級、四等相當於普考、五等相當於初等考試。從前高考系限制相同或相近科系畢業者始能報考,新制採取“報名從寬,錄取從嚴”的原則,報考行政類科已不再有所學科系之限制了,因此,大專畢業青年報名時較有選擇類科彈性。又特種考試系為因應特殊性質的機關用人需要及殘障人士而舉辦,因實行“特考特用”原則,不像高普考試是全國性的,及格人員可以在各種類型的機關任用。高普及特種考試分為兩階段,一是筆
  • 987試錄取,二是訓練合格。訓練又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集中辦理,實務訓練是分配在各機關進行,兩者合計期間為四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訓練成績合格才算完成考試程序,核發考試及格證書,筆試錄取後如因在學、服役等重大事故得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訓期間最短六個月最長三年。但現職公務員或曾經訓練合格者得申請免訓。三、改革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聘用機制的基本路向(一)改革的總體思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從更為前瞻和全局的角度出發,政府在積極推進目前局部性、專項性改革的同時,決定在明年啟動整個現行公務員制度的改革進程,進一步發揮公務人員的積極性和才幹,並致力於提升其素質和凝聚力,建設一支勇於承擔、德才兼備、務實創新的施政團隊。”筆者認為,探討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聘用機制改革,必須開拓視野,研究比較當代世界發達國家公務員的聘用機制,特別是參考中國內地、香港、臺灣以及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關於公務員聘用的經驗做法,改革方案既要符合當代公務員改革發展趨勢、又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所提出的澳門中央聘用機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力圖遵循如下原則:第一,適應時代發展需求,同時符合澳門區情。本文既強調與國際公共行政改革基本趨勢的順應性,以及方法上的先進性、可行性;也強調對澳門公共行政的內在行政環境與行政外部環境的“生態適應性”。第二,有利於公平、公正、公開聘用人員,有利於提高人員聘用效率和節約成本,有利於保護和調動各政府部門在人員招聘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三,推動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聘用機制的科學化、現代化,實現公共人力資源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統一,達致事得其人、人適其位、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良性發展狀態。
  • 988(二)改革現行招聘制度,建立統一的中央招聘機制的具體舉措如前所述,澳門現行的公共行政人員招聘制度存在成本過高、效率低下,公正性、民主性不足等問題。對此,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特別強調,要對澳門公共人力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建立中央統一招聘機制。從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也是建立了完善的中央統一招聘機制,設立了中央統一的公務員管理或聘用機構,把住了統一聘用公務員的“入口關”,並以此作為公務員管理最基本的制度。因此,參考借鑒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在澳門建立統一的中央招聘機制,規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入職考試及管理,是改革和完善現行的招聘制度,適應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與國際接軌,逐步實現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的需要。具體如下:1.健全中央聘用組織架構為了保證聘用暨典試過程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較高的專業水準,健全中央聘用組織架構十分必要。建議設立聘用暨典試委員會作為最高的中央聘用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中央招聘錄用考試等事宜。聘用暨典試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行政暨公職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組織、應聘者資格審查(包括學歷認證)、初試(書面知識考試)的組織、考試成績管理、備用人員推薦等等。此外,設立中央聘用監察機構,其職責是對澳門公務員的所有招聘辦法、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公開性進行監察;受理報考人員的投訴;處理、協調招聘過程中的糾紛等。2.規範中央聘用機制操作流程首先是統一入職資格考試。凡進必考、擇優錄用,公平、公正、公開是現代各國各地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建議所有應聘公職者均必須通過中央聘用機制,通過相應的入職資格考試。
  • 989其次是統一中央聘用流程。主要包括一般聘用招考流程、非招考期用人部門聘用流程、特別職程人員聘用流程。(1)一般聘用招考流程。一般聘用招考流程具體如下:a.各用人部門擬定聘用計劃(包括增人的職程、增人總數、薪酬起點、學歷、專業、品格特徵等要求)報中央聘用機構審批;b.中央聘用機構審核、批准各部門合理的聘用計劃;c.中央聘用機構通過政府公告、媒體等發佈招考通告,並進行宣傳;d.中央聘用機構組織報名;e.中央聘用機構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含學歷認可);f.中央聘用機構組織統一書面知識考試(不同類別應聘者參加不同的統一書面知識考試);g.各用人部門在中央聘用機構監督與指導下進行覆試甄選工作(只有已通過統一書面知識考試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覆試甄選);h.各用人部門確定擬聘用人選,上報中央聘用機構備案,並公示錄用結果至投訴期結束;i.各用人部門對擬聘用人選進行培訓和試用。(2)非招考期用人部門聘用流程。為更好地搞好公共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同時適應有關部門用人之急需,建議組建公務人員人才儲備庫,將已通過統一書面知識考試但未被最終錄用者,納入人才儲備庫。在非開考期間,各用人部門若出現用人之急需,可以從人才儲備庫中選錄所需之人才。但程序上,需遵循上述一般流程之a.b.g.h.i.環節。(3)特別人員聘用流程。借鑒現代西方發達國家和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於本澳難覓的人才、專業性強的公務員和高級公務員,一般無需參加中央統一的書面知識考試。但在聘用程序上,需遵循前述一般流程之a.b.g.h.i.環節。最後是統一報考、考試、覆試程序。由聘用暨典試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公職人員入職標準與程序,一般情況下,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其內容的穩定性。公職人員入職甄選程序分為初試和覆試兩個階段。初試階段由中央統一實施,方式以筆試為主;內容以知識考試為主。復試階段由用人部門為主實施,方式可以有面試、口試、操作試、筆試等;內容以專業知識掌握、實際操作等內容為主。
  • 9903.制訂中央聘用的實施細則(1)各類考試的內容、時間、地點等。時間安排可根據需要實行一年一次或不定期舉行;考試地點可充分利用學校、體育場館等設施。(2)專家庫、試題庫等的組建。建議採用專家試題庫,每次開考,由電腦按照隨機原則在試題庫中組題成卷,保證試題的密度和公正度,減少“考場老手”的考試投機機會;開考中採用密封卷形式,維護考試的公正性,閱卷由非固定專家進行,以保證閱卷過程的公正;考試內容方面,可根據不同部門的具體需要,增加品格考察、心理測試、體能測試等。(3)試用期的規定等。經上述中央程序聘用的人才,都應有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在試用期內,若用人部門發現所聘之人不合用,可按一定程序將其退回人才儲備庫,人才庫中之儲備人才的有效期為一年(自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算,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條)。(4)申訴、上訴、仲裁等的規定。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所規定的辦法執行。(三)實行與澳門中央聘用機制相適應的配套改革1.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訂澳門人才預測與規劃現代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包括對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人員進行預測、規劃、錄用、使用、培訓、保障等管理活動。目的是通過科學管理,謀求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人與環境之間的協調,提高人的能力,達到事得其人、人適其位、人盡其才的功效。其中,人力資源預測與規劃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前提和首要環節,是搞好人員聘用與調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澳門近年來在公共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方面,結合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已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但在整體性的公共行政人力資源規劃方面仍較為欠缺。由於缺乏澳門整體性人力資源規劃,因而直
  • 991接影響到澳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規劃及相關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因此,建議配合中央聘用機制的改革,加強澳門人才儲備建設。2.合理界定公共行政人員的類別,推進公職人員的分類管理(1)淡化實位與非實位界限,拓展和延伸不同職程間的晉升、晉階空間。建議結合聘用機制改革,逐漸減少實位,通過增加合約位的方式,淡化實位與散位、合約位等界限。在此基礎上,打通不同職程間的調動,逐步消除不同職程間封閉晉升、運行的局限,拓展晉升空間。同時,對職程橫向拓寬、縱向延伸,以便於調動和招聘。(2)簡化公職人員分類,實行分類管理。現行的人員分類太多、太散,實位、散位、合約位、長期合同、臨時合同等等,分類之多,有時連一些澳門本地的資深公職人員也難以分清。分類之多,區分起來麻煩,管理起來就更不方便,也為不同類別人員的聘用、調動增加諸多不便,不利於人力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利用。因此,建議簡化人員分類,同時,對因社會發展而已發生變化的行政分類如行政文員類,可對其職責進行調整,或重新定義;對因科技進展而沒存在空間的職位進行檢討、歸併或撤銷;增加專業性較強的公務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3.建立統一的編制管理機構,強化剛性約束手段(1)建立統一的編制管理機構。參考借鑒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實行中央統一招聘機制的同時,應建立統一的編制管理機構,其職責是制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規劃、政策、管理規範,對澳門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能、機構和人員編制等進行統籌管理。(2)科學確定各部門編制。在對政府職能進行檢討與界定、簡化公共行政人員分類的情況下,應嚴格編制管理。根據澳門政府管理與現代管理實踐,制定各部門的機構編制與人員編制,掌控各部門人員總量、變動狀況與趨勢、統籌公職的人員聘用與調動,防止人員聘用中的隨意、失控現象。(3)強化財政約束機制。根據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用人與治事,治事與理財應結合起來,對各部門的職能、機構與人員編制除了進行必
  • 992要的行政約束之外,還應輔以剛性的財政約束。建議結合整體人才規劃與編制,協同財政約束,將機構、人員編制與財政約束統一起來,以強化人員編制管理的財政約束機制。4.逐步推進公職人員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1)完善公職人員的績效評估機制,增加評核在晉升中的激勵作用。為使評核結果可以真實地反映員工的表現,澳門新的評核制度已開始實行領導與普通員工的雙向互評,增加了下屬人員在評核中的作用,這對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加強員工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監督作用有重要意義。為使新的評核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建議進一步完善評核制度中的績效評估機制,將評核結果與人員的晉升及薪酬結合起來,對那些在評核中被定為優秀等級的人員優先晉升或加薪。建議在澳門的公職人員評核制度中實行績效評估機制,在借鑒他方地區經驗的同時,研究並制定符合澳門實際的績效評估體系和操作規程。(2)引入競爭機制,完善晉升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晉升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年資晉升制、考試晉升制、功績晉升制和越級晉升制。由於每種制度各有優缺點,所以世界上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單一的晉升制度。澳門現行的公務員制度主要是年資晉升制和考試晉升制,因此一些公務員要麼熬年資,要麼進修考文憑,這往往會造成他們重年資與文憑,而忽略了實際能力的提高和工作業績。另方面則會導致部分文憑不高,但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公務員少了晉升的機會。因此,借鑒功績制,以工作實績和貢獻大小作為晉升的標準,可以對公務員起到較好的激勵作用。(3)實行統一晉升晉階考試制。澳門現行的聘用晉升制度採用的是編制外與編制內雙軌並存的體制,在現實操作中,編制外人員因缺乏職業穩定性,易產生短期行為,而編制內人員則由於職業穩定而缺乏進取心。為克服這種傾向,建議雙軌並一,以考試定晉升晉階。改變只憑年資和評核結果而無須考試便能晉階的方式;改變編制內人員晉升時須考試,而編制外人員晉升卻不考試的做法。(4)薪酬制度的改革。鑒於澳門各職程之間,特別是領導與主管級各職程之間的薪酬差距過小,形成不了激勵作用,有必要適當拉大薪
  • 993酬差距。建議在分析各類人員工作與責任的基礎上,適當拉大主管級別人員的薪酬差距,增加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責任感。同時拉大技術職程第五級別至第九級別的技術員級別(專業技術員、技術員和高級技術員)間的薪酬差距,使其與調整後的主管級人員之間形成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能激勵主管級人員更好地承擔責任、開展工作。可以考慮設立試用期限薪俸表以作新入職人員使用,當試用期滿後作長久錄用後,才安排現時的職程制度。而對於資格能力高的人員可以考慮仿效新加坡的辦法,尤其是仿效新加坡新入職的較高資歷人員的靈活辦法,可以使特區政府在吸引人才方面更有優勢。(5)退休制度的改革。目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方面規模較大,有精簡的呼聲,另一方面有意退休的人員卻難遂其意。因此,可結合澳門的公職人員的新陳代謝機制,建議考慮適當調低公職人員的退休年限或工作年限要求,盡量結合淡化實位與散位的改革,多採用合約方式聘用人員,通過自然方式減少實位數量。同時,配套進行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統一的退休保障制度,最終實現公職人員享受統一的福利保障制度。
  • 994
  • 995《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995—1013–––––––––––––––*中南大學哲學系教授、哲學博士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倫理使命李建華*20世紀最後的20年中,非政府組織(NGO)作為一個部門在全球範圍內得以快速發展,引發了一場所謂“全球性社團革命”,它與政府、企業共同構成現代民主國家的三大組織支柱,是人類社會發展史上一次偉大的組織制度創新。近年來,非政府組織也成為中國的一個熱門辭彙,中國內地非政府組織從公共部門的排斥到被接受和管理,從非制度化組織到制度化管理,從境內一定範圍活動到國際間開展活動,其發展較為迅速,成為了全球治理變革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當人們發現不僅存在政府失靈、市場失靈,也存在志願失靈時,不禁從深層面來探究失靈之原因,於是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精神出現在人們的研究視野當中。非政府組織介於政府和商業組織之間,致力於彌補政府與市場失靈,它扮演著服務的角色、倡導的角色以及價值守護的角色,能以比政府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超越了企業對市場功利追求,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代表著人類的理想的道德境界和文明發展方向。由於肩負這種先天的倫理使命,非政府組織活動過程中散發著一種獨特的倫理氣質,並內化為支配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的一種精神力量,自覺而勇敢地承擔著社會公共責任。一、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特質非政府組織獨特的倫理氣質具體表現在其自身的組織理想、組織原則和管理方式上。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公益或互益服務的原動力是一種對社會公正理想的追求,自願奉獻的組織原則體現出組織成員高尚的道德情操,組織方式中體現出來的倫理性保證了組織中善心的激發和凝聚,這些特質是政府和商業組織無法比擬的。
  • 996(一)追求社會正義非政府組織的使命就是對社會公正理想的追求。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公益或互益服務以及從事其活動的原動力,可以追溯到一種向善的價值觀,也是一種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願望。正是對社會公正理想的追求,非政府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它所致力於要解決的主要是被主流社會組織體制,即企業—市場體制和政府—國家體制所不顧或所難以顧及的一些重大社會問題,主要是人口、貧困、教育(特別是農村基礎教育)、婦女兒童保護、環境保護、少數民族、衛生保健、殘疾人以及人道主義救援和人權等問題。它服務的對象大多是被主流社會組織體制所忽略或排斥的邊緣性社會群體。非政府組織之所以被稱作第三部門,就正是在現代社會第一部門(政府)和第二部門(企業)高度發展成熟以後,其失靈現象也充分表現出來以後才會產生的現象。所以,在美英等國與非政府組織迅速發展相伴隨的政府改革運動,其核心問題是重新界定政府的職能,將政府不該做或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務交還給社會,其中,私人物品生產大都交給市場,公共物品大部分特別是壟斷性公共物品繼續由政府提供,但大部分非壟斷性的准公共物品和准私人物品,則由非政府、非企業的“非政府組織”承擔下來。為了彌補政府和市場的失靈,作為一種組織創新,非政府組織任重道遠。面對政府失靈,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組織不僅將接受那些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公共事務,而且還將通過社會權力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而推進民主政治建設。通過各種各樣的社團將個人組織起來,公民才有可能有效地參政議政、抑制政府無所不在的權力,將公共權力置於社會控制之下。面對市場失靈,非政府組織通過慈善事業、志願者團體、社區機構的扶貧、助學等活動來調節人民的收入水平,減少貧富不均,緩和社會矛盾,使社會經濟發展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還通過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如民間對資源、環境等的保護)以糾正外部不經濟的問題。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組織性質上的過渡。它不僅可以部分地替代政府,還是中間狀態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供給的恰當的組織形式,而且還可使社會不同組織之間的關係更為有機協調。
  • 997所以,公民社會中非政府組織的使命,一方面是促進社會基本制度結構的完善,從而促進政治正義的實踐;另一方面,則是基於道德正義的理想,凝聚著社會成員的道義力量,直接去改造不平等的現實。(二)尋求自願奉獻志願精神是指一種自願的、不為報酬和收入而參與推動人類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和完善社區工作的精神,是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公民社會和公民社會組織的精髓。志願工作是指任何人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在不為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服務。志願精神的產生乃基於個人對人類及社會的積極認識、對於社會發展的積極價值取向,而這個取向又來自個人的背景、教育和經驗,也來自於社會環境的作用。所以,志願精神是個人對生命價值、社會、人類和人生觀的一種積極態度。志願者是指那些具有志願精神,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不關心報酬的人,或者說是不為報酬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人。在實際生活中,志願者活動很可能比報導的要多,這是因為人們使用不同的方式來開展其志願服務。有時人們提供服務是通過諸如宗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非政府機構等組織甚至是通過工作所在地進行的社區服務活動進行的。這一類的志願者活動之所以頻繁,可能是因為通常需要去號召人們貢獻時間,而人們不大可能自發、自覺從事志願活動。企業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所以經濟人是利己的;政府的目標是維護和實現公益,但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們的政治行為一如他們的經濟行為一樣是追求私利最大化的;那麼非政府組織的志願者的利他行為何以可能呢?在我看來是完全可能的。首先,經濟人概念只是經濟學研究的一種理論假設,並沒有概括人的全部與豐富性。事實上,市場經濟理論的開山鼻祖亞當‧斯密對人性就持一種利己與利他並存的觀點。可以看到,人的利他心在市場交換中只能從效果去看,而無法從行為動機中表現出來;對在政府中掌握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來說要好一些,可以在職責和組織目標的實現中利他而主觀上可以不為己,但福利待遇已在其中。只有在志願者的志願服務中,人的利他
  • 998心才可以得到純粹的表現,他們把為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做貢獻當作自己的義務和不可推卸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個人在生活中的不同領域可以有不同的行為和動機,遵守著不同的行為原則,志願者利他動機的高尚性是不容懷疑的。雖然部分志願者的行為是受到由參加志願工作能帶來的滿足感、成就感和能力鍛煉等內部回報的榮譽、社會地位等外部回報的吸引,但畢竟已超越了經濟的效果利他,是向超越個人功利的道德利他(動機利他)的逼近。其次,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類的基本需要可以分為生理需要(維持生存)、安全需要(免於傷害、受剝奪和失業)、社會需要(感情、愛、歸屬感)、受尊重的需要(有自尊心以及受人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實現理想等)等層次。這些不同層次的需要逐次產生,前一種需要一旦得到滿足,就會產生後一種需要。可以認為,志願者參加志願組織提供志願服務就是為了滿足他們的社會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志願者的利他行為是他們滿足高層次需要的表現形式。(三)探索倫理管理非政府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平等性充分體現了非政府組織管理的倫理性,在非政府組織中推行倫理管理是道德實踐的新模式。這種管理方式有賴於個人道德理想和組織推動力量兩種動力的結合,從而保證了組織管理的有效性。從行為的動力來看,志願者是依自由意志參與志願組織,不獲取任何報酬,奉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提供各種服務。一個處於商業社會的人,仍自願自覺地去行動,除了道德理想的吸引之外,你實在難以解釋其行為的動力因素。在傳統社會,道德理想主義同樣存在,而且作為官方的道德原則大力提倡,當社會由少數幾個有錢有勢的人統治時,他們喜歡培養人們對義務的崇高思想,樂於主張忘我是光榮的,認為人應當像上帝本身那樣為善而不圖報,但道德理想的社會實踐卻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首先在政治方面,傳統社會專制政治的合法性不容許懷疑,人們只能在一種無比較的狀態中,盲目地相信政治化的道德強制是可接受的,有的倫理選擇,萎縮成一種高不可攀的道德理想的絕對服從。這樣,既排除了人們究竟需要怎麼樣的制度來保
  • 999證它是“道德的”而不是“不道德的”這一重大問題的反思,造成了一種道德與制度的非良性迴圈。在行為的倫理蘊涵的認知與決策上,人們也處於一種被固定地設計好了一種道德模式之中的狀態,在一種被可以組織化了的、形式主義的模仿道德楷模的定期行為中,來顯示每一個人在自己生活中具有的“道德感”。其次在經濟方面,當人們的生存問題基本解決之前,道德的要求和生存的壓力實在是一種兩難的選擇。在心靈境界的提高和肉體享受的改善之間,存在著人門想像不到的密切聯繫。人們可以隨意處理這兩種完全不同的事情和輪流加以重視,但不能把兩者完全分開,否則兩者都做不好。這也就是先秦儒家的“重義輕利”仍具有合理性,而宋明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卻走向荒謬的根本原因。在現代社會,志願者是一個“道德人”,但這並不妨礙他在市場領域成為一個“經濟人”,在政治領域成為一個“政治人。”一個人只有在較自由的制度環境中,基本的生存問題解決之後,他才能較為自主地籌劃個人生活,關注個人之外的世界,從遵守“生活的道德”向追求“道德的生活”過渡。他才會發現一個人為他人服務也是在為自己服務,他並不是追求個人的功利,只是他們對利益有了正確的理解,對人生的意義與價值有了正確的理解,從而對自己的時間、精力和財富等資源有了合理的分配。必要時犧牲自己的部分時間和財富對他人和社會來說是有益的,是他們自己心甘情願的選擇。從倫理管理的形式和效果來看,在傳統社會,志願者的行為也是存在的,關愛他人、友善助人、危難相扶等等,只是這種志願者行動基本上處於分散的、臨時的、個體化的狀態。現代社會是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理性化成為其核心理念和組織方式。個人無法實現或效果不佳的公益行為,只有通過加入組織才能得以實現或取得好的效果。志願者的志願精神不是天生就有,它既是志願者個人的精神追求,也同時需要社會的動員,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志願精神以及志願行動具有持續性,成為社會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實,志願精神與志願組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和互動的作用。社會上潛在的志願精神並不意味著志願者和志願行動的出現,中間還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即志願精神的培育、發展,以及將具有志願精神的人群組織起來形成志願行為的組織化。志願組織同時又是志願精神生長的土壤,它通過志願者開展活動,在組織內部是一種善心的凝聚、交流與激發,對社會來說則是
  • 1000一種社會自組織的道德倡導、感召與示範。可以說,志願組織是傳統社會很少見到的,其行動效果更是傳統社會無可比擬的。當今世界,非政府組織正以不同的方式或角色,影響著社會的發展。正是對社會公正理想的追求,公民廣泛參與志願活動,顯示出了現代社會志願行動與組織活動方式的普遍價值與意義。通過組織的力量,使志願者的力量形成集合性的狀態,顯示出較高的效益。又通過倫理化管理,廣泛傳播志願者行動的理念和行為方式,使得志願者行動得到更多人們的認同和參與,從而使整個社會的道德生活表現出普遍性與有效性的特徵。二、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精神市場是網絡型的體制,人們自願、平等地在市場中從事經濟活動,但市場是利潤取向的,市場體現的是在法制和道德規約下的功利精神。政府的活動具有社會公益性,但政府是等級式的體制,帶有強制性。非政府組織從事社會公益性活動,但它是非強制、非等級和非利潤取向的網絡型體制。非政府組織不是政府,不能靠權力驅動;也不是經濟體,不能靠利益驅動,尤其是不能靠經濟利益驅動。那麼,非政府組織出現和發展壯大的原動力是甚麼?其動力源自非政府組織自身獨特的倫理精神。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和發展是由物質層面的變革始發,進而引發制度與倫理的變革。倫理層面的變革則是非政府組織發展過程中最深層、最內蘊的變革,而倫理精神和價值理念的演進,反過來也成為非政府組織發展最恒久的原動力。(一)非政府組織倫理建設非政府組織倫理是適應社會的需求而產生的。在現代社會裏,倫理的關係不只限於家庭或傳統的人際定位。由於現代社會的個人,可以歸屬於不同的群體,社會上的人際關係也因此而愈顯複雜化。同時,也因各種團體、機構等群體的存在,團體與團體之間、機構與機構之間、團體與個人之間,都必然產生一種規範行為的期盼,亦即制
  • 1001約行為的倫理關係。更有甚者,每一個特殊行業都有其特殊的倫理要求。現代社會除肯定個人倫理、家庭倫理外,尚演化發展出由其他促進社會進步和分工合作的職業和非政府組織倫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政府組織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權和自負盈虧的群眾自治組織,在其從事以服務為目的的活動中,必然要與外部和內部發生各種利益關係,在這些利益關係中,內含著各種倫理關係。非政府組織要實行正常的服務和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因而也就必須把握其中的倫理關係,樹立自己的經營理念,以此為指導,確立並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踐一定的倫理原則和倫理規範。非政府組織倫理是指“與其活動宗旨和服務性質相一致的,調整非政府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體系。”1非政府組織倫理與商業倫理不同,它不是與生產經營、商品流通、交換關係有關的倫理守則。非政府組織倫理與政府組織倫理也有一定的區別,它不是與權力運作有關的倫理。非政府組織倫理指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與活動,不只影響到個人,或影響到服務對象,而且影響到政府、社會、環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在處理內外關係,包括非政府組織與其成員、非政府組織與管理者、非政府組織與社會、非政府組織與國家、非政府組織與市場、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社會的關係中,存在善惡價值取向和行為規則,涉及公平、服務、和平等倫理理念,是非政府組織的一種自我約束機制。非政府組織倫理關係的界定,便於其倫理準則的制定和實踐。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非政府組織存在著一個至關重要的價值問題,即怎樣服務以及這些服務是否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發展。這一涉及到非政府組織的服務的手段善和目的善的價值問題,正是全部非政府組織倫理的實質所在。這是在市場經濟中非政府組織作為獨立自主、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所不可也不能逃避的倫理責任。因而,非政府組織倫理實踐也就成了非政府組織行為正當性的辯護。–––––––––––––––1.高力:《公共倫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6頁。
  • 1002非政府組織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非營利性。非營利並不等於不營利,關鍵在於營利不能用於組織成員個人分配,而是為組織生存發展提供物質基礎。不管營利和非營利都存在著一個至關重要的價值問題,即怎樣服務、獲利以及這些服務和獲利是否有益於社會進步和人的發展。它涉及到非政府組織服務的手段善和目的善的價值問題,正是全部非政府組織倫理的實質所在。非政府組織倫理建設一方面要不斷完善其內在要素,即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非政府組織價值目標、非政府組織倫理風尚、非政府組織倫理信譽等;另一方面要處理好與社會、市場的關係,確立服務行為、經營行為、經營理念和市場倫理。非政府組織的服務者和經營者的人格素質是非政府組織倫理的核心,非政府組織經營者的人格塑造是非政府組織倫理建設的重點。當代中國的非政府組織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亟待培育一大批具有良好的人格素質和卓越管理能力的現代非政府組織家。(二)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精神精神的力量是偉大的。黑格爾說過,精神的偉大和力量是不可以低估和小視的。那隱蔽著的宇宙本質自身並沒有力量足以抗拒求知的勇氣。對於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開它的秘密,將他的財富和奧妙公開給他,讓他享受。在一個組織中,精神的力量同樣存在,對組織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巨大的作用力。所謂倫理精神就是“社會內在生命秩序的體系,它體現人們如何安排人生,如何調節人內在生命秩序。倫理精神是民族倫理的深層結構,是民族倫理的內聚力與外張力的表現。倫理精神的層面體現人倫關係、倫理規範、倫理行為的價值取向,對民族社會生活的內在生命秩序的設計原理,民族倫理精神的完整結構與倫理性格生長發育的過程。”2–––––––––––––––2.樊浩:《中國倫理精神的歷史建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頁。
  • 1003倫理精神作為一種精神現象,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的範疇,是人類精神世界中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在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係、結構和秩序中,人類所遵循和追求的行為方式與價值取向的集中表現。反映在一個組織當中,它就成為這個組織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這個組織存在的根本意義和內在追求的生動體現。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是指“非政府組織在長期的服務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較大共識的價值觀和倫理意識,是非政府組織領導人根據本組織的特點倡導成員應當遵循或追求的倫理價值目標和倫理思想。”3它是非政府組織道德體系的核心,是非政府組織組織文化的精髓,是NGO組織活動的根本的道德準則。它通過非政府組織成員的日常運作、滲透於組織服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借助於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而外顯於非政府組織形象,表現出非政府組織的精神風貌和倫理風格。在非政府組織內部,倫理精神往往反映在非政府組織所提出並廣泛宣傳的口語、口號、綱領或宗旨中,或通過非政府組織精神的培育而表現出來。非政府組織的世界是龐雜的,其意識形態和指導思想也是形形色色的。一般來說,每個NGO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和指導思想,如女權主義、生態主義、宗教教義、人道主義、慈善精神、利他精神以及各種色彩的社會主義等,都有可能被充作非政府組織的指導性意識形態。儘管非政府組織的這些指導思想和意識形態相互之間的差異很大,但它們都秉承著始終如一的倫理精神,始終貫穿著利他主義、人道主義和自願原則。這種精神的實質,是人們基於一定的公共意識、關懷意識(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於某種神聖啟示)、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合作意識和奉獻精神——當然還有一定的個人偏好(自由、自願、追求生命的意義和價值)基礎之上的自覺努力。非政府組織的志願性不僅僅體現在它的主要推動者是志願的,它的一般性的參與者和支持者本質上也是志願的,它在一切資源動員上基本都是志願的,這正是NGO獨特的生命力和獨特價值所在。由於非政府組織本質上必須是志願的,決定了它在組織上必須自治的,成員間(推動者、參與者、支–––––––––––––––3.高力:《公共倫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9頁。
  • 1004持者)的關係基本是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它的體系基本上是開放的,它的運作需要是公開的、透明和規範的,同時還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創新性的。這一切因素構成了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精神體系,其核心是基於理想主義的公正精神和基於自願奉獻的志願精神。非政府組織之所以能夠在諸如扶貧、環保、教育、維權、慈善、文化、中介等許多領域取得政府和市場無法取得的成效,都根源於這種鮮明、獨特的倫理精神。許多成功的非政府組織都善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選擇、提煉、培育適合本非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倫理精神。這些倫理精神往往反映或包含在非政府組織所倡導的精神中。由於每個非政府組織的服務特點不同,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的表現形式和內容不可能也無必要是千篇一律的,應該有自己的個性和特點。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一旦被成員接受並形成非政府組織群體的心理定勢,便會在實踐中大大提高成員從業行為的自覺性和創造性,激發成員關注非政府組織前途、維護非政府組織聲譽、獻身非政府組織共同精神的熱情。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非政府組織的倫理精神是非政府組織成員群體意識的凝聚點,也是非政府組織生存、發展的精神支柱。非政府組織精神所體現出的人性、人道、公義性和文明性,使得非政府組織成為改良甚至是重構由政府(公共領域)、市場(私人領域)兩維社會的重要能量和重要方式。非政府組織讓人們靈魂的昇華找到出路,讓人們更好的認識自我和認識社會,非政府組織不斷豐富和改良著人們的道德生活,為新時期倫理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三、中國內地非政府組織面臨的倫理困境近年來,隨著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內地的迅速發展,人們對NGO的讚譽不絕於耳。它們相對獨立於政府和市場之外,不僅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能夠分擔政府部分職能,而且在保障公民權利和新時期倫理道德建設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非政府組織在“權力崇拜”、“金錢至上”等價值觀念的不良影響下,也面臨著掩飾不住的困境,出現了志願、合法性、誠信三大危機。導致這些危機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少數組
  • 1005織成員的道德素質不高和組織制度缺乏倫理基礎的原因,導致倫理精神的缺失,最終阻礙中國內地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一)志願危機志願危機首先突出表現在財務危機上,即NGO難以單單通過志願途徑籌集足夠的資金,公益活動的開支與所能募集到的資金之間存在巨大缺口。根據傳統的看法,資金不會對非政府組織構成問題。人們普遍認為,基金會、企業和人民大眾的財務極其雄厚且非常慷慨,NGO從基金會撥款、公司饋贈和個人捐款等來源處獲得的慈善捐款是如此豐厚,單單於私人慈善團體就足以維持非政府組織發揮功能,所以,非政府組織不需要尋求政府支援,也不需要從事商業活動。因此,非政府組織沒有面臨喪失自主性的危險。然而,非政府組織自給自足這一普遍深入人心的神話根本沒有現實基礎。無數的經驗表明,沒有一個國家的私人慈善團體是非營利部門的主導收入來源。非政府組織的募捐面臨著許多不利的因素。如公眾捐款方式具有很強的即時性特徵,難以長期滿足社會的需求。在資金來源上,除了靠政府資助外,也搞一些營利活動,這是由於資源不足而採用經營行為作為補充,但是它既然是有了營利行為,那是否仍然算非政府組織就值得置疑了。其次表現在勞務危機上。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通常是無償的,但是由於這種志願者的缺乏,出現了很多帶薪的志願者,當然,他們的薪水通常只是象徵性的,跟他們的勞動相比是很少的。在發達國家,相比之下,自由國家要比福利國家更容易召集志願者,很難想像一個沒有自由、各方面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人會產生社會責任心。往往制度越自由,志願者越多,比如美國的NGO,它有30%的資源來自志願者,而北歐福利國家,由於從搖籃到墳墓都有政府承擔,志願者往往很少。總的看來,無論是依賴政府資助還是依靠營利活動,都會使NGO產生獨立性危機。(二)合法性危機合法性是一個涉及多學科的複雜的概念,哲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都非常注重對合法性問題的研究。一般地說,合法性是
  • 1006指“由於被判斷或被相信符合某種規則而被承認或被接受”。中文“合法性”一詞有兩種主要含義:第一種是“合法律性”,表示一種行為或者一個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規定,詞義接近英文詞legality;第二種是“正當性”、“合理性”,表示一種行為或者一個事物的存在人們某種實體或程序的價值準則,以及其他非強制的原因,為人們所認可,進而自願接受或服從,詞義接近英文詞legitimacy。因此,可將兩種合法性歸結為“正當性合法性”與“合法律性”。4隨著冷戰結束和民主浪潮席捲世界,非政府組織得到迅猛發展,從80年代末的6000個猛增到現在的2.6萬個,已是一個舉足輕重的“超級力量”。然而,與政府和私人部門相比,在世界上大多數地方該部門是未受管理的。市民社會活動的基本“制約與平衡”問題提上議程。並不僅僅是政府引起了公眾的幻滅。許多公共機構、社會團體、自治組織都存在著合法性危機。非政府組織政治作用的日益增強被其他政治行動者視為挑戰,他們質疑非政府組織有甚麼權力在政策制定中要求發言權。非政府組織有甚麼權力要求被當作是一個合法的行動者?憑甚麼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代言人?人們認為,非政府組織除了他們自己以外,誰也不代表,他們沒有得到合法的授權,因為他們並不是由一群特定的選民選舉產生。因此,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遭到很大的質疑。(三)誠信危機誠信是維繫一個組織存在和發展的首要信條,是組織乃至個人都必須遵守的價值準則。隨著一個又一個公益腐敗事件浮出水面,人們開始對非政府組織的誠信產生了疑問。1995年,美國最大的非政府組織之一“聯合勸募”的原負責人阿拉募尼由於貪污善款而鋃鐺入獄。在中國內地,面對成千上萬的非政府組織,民政部門的年檢顯得蒼白無力,傳媒的監督是無力的。一些習慣於報喜不報憂的媒體只是為非政府組織塑造了耀眼的光環;卻沒有構成預防非政府組織腐敗的防線;而普通民眾既缺乏監督的手段,也沒有監督的途徑。一切似乎只能憑–––––––––––––––4.謝海定:“中國民間組織的合法性困境”,《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第17頁。
  • 1007NGO的良心。一些非營利組織打著非營利的旗幟,從事的是營利的活動,這當然一方面是為了籌集資金,但是一旦脫離了組織成立的宗旨,就存在很大的問題。有些組織嚴重違背非營利的準則,私分財產,為某些個人謀利益,甚至侵吞善款、貪污腐敗等,導致中國內地非政府組織整體誠信度不高。由於中國內地的非政府組織整體誠信度不高,導致社會捐贈不足。中國內地的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企業與公眾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比例太低。1998年,中國內地的非政府組織資金來源中,政府財政撥款收入佔53.55%,企業提供的資金只佔5.63%,公眾捐贈的資金只佔2.18%,營利性收入只佔總收入的6%,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社會大眾和企業不願意為非營利組織捐贈,更不意味著中國沒有捐贈的文化傳統,而是由於中國絕大多數非營利組織缺乏社會公信度,公眾和企業擔心所捐財物被貪污。事實上,只要有較好的公信度,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願意捐贈的。非政府組織作為為社會提供准公共產品的公益機構或公益性獨立機構,由於它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捐助,與政府和企業相比,更要誠實守信。可以說,誠信是非政府組織的生命。然而,在社會各界大聲疾呼要建立信用中國的時候,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政府信用成為了討論和研究的焦點,惟獨非政府組織的信用建設被忽視了。而在這一領域的信用缺失,同樣將導致不可預料的損失。在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同時,非政府組織也會因為社會責任的缺失和利益的驅動而產生信用缺失。非營利組織也同樣面臨誠信危機。近來,關於非政府組織的一些醜聞吸引了公眾的注意,並對於市民社會的整體信譽產生了嚴重的腐蝕。這使得外部公眾質疑非政府組織的責任機制是否有效,同時也促使非政府組織內部產生驅動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責任性的工具和程序。非政府組織如何對外部公眾與選民負責,這是一個迫切需要關注的問題。導致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缺失並出現的一些倫理道德問題的原因,並非僅僅集中在組織成員個人身上,有很多是由於組織內部制度和機制所引發。換句話說,應從非政府組織成員個人和他們所工作的組織環境和組織文化中尋找非政府組織出現倫理困境的真正原因。
  • 1008一是自律機制不健全。少數非政府組織未經批准擅自成立並開展活動。由於有的非政府組織缺乏依法結社的法律意識,未經批准就擅自成立,既無業務主管部門,又無掛靠單位,存在的問題較多。有的非政府組織打著學術研究的幌子,搞非法活動;有的非政府組織接受境外敵對組織的捐贈和委託,搞社情調查,為其提供情報;有的非政府組織利用研討會和民間刊物宣傳一些錯誤觀點和言論,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一些非政府組織內部議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工作人員錄用與考核獎懲制度,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的問題同時存在。例如,有些非政府組織沒有實行民主辦會,如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的原則;有的非政府組織違背非營利準則,從事營利性活動,私分財產,牟取暴利;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掛一塊牌子辦多項業務,超出了規定的業務範圍。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管理薄弱,用人和管理制度鬆散,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有的不法分子在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以合法名義搞封建迷信活動。凡此種種,無不影響非政府組織正面作用的發揮。二是產品評價標準模糊。與公共部門一樣,非政府組織的產品屬於非市場產品,而非市場產品總的來說沒有一個評價成績的標準。非政府組織的服務性產出往往不像產品一樣看得見摸得著,產出的數量和品質難以測度。其產出和產出的最終社會效果之間時間上滯後性。其產品缺乏價格信號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因而也就缺乏核對總和傳遞質量資訊的機制和渠道。由於有著先天的所有者缺位,因而,相對於企業和政府來說,非政府組織產權更加難以界定。受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對事業單位片面的屬性定位的影響,人們對非政府組織的產權問題至今尚表示淡漠。產權模糊導致非政府組織中管理者、經營者權責不明。因而,非政府組織的一部分經營者和管理者會利用這一產權缺陷來謀取自己的利益,損害包括委託人和准公共產品的消費者在內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終導致誠信危機。三是監督力量薄弱。捐助者監督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動力不足和監督主體薄弱:即小額度捐助者缺乏監督的動力和資訊;大額度捐助者往往忙於自己的商務無暇顧及。非政府組織的服務對象往往是弱勢群體,他們不僅在資訊獲取和處理、利益訴求和資源動員等方面存在能
  • 1009力的缺陷,而且由於受益者所處的不平等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就外部監督機制,也比較薄弱。在所有權、控制權和受益權分離的條件下,存在著委託—代理的關係,締約各方的目標不可能自動統一,必須加以協調。但是,資訊的不對稱與合約失靈又使得這種協調無法低成本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有效的法人治理來構造對代理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代理人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就十分重要。四是法制化程度低。非政府組織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低。雖然總的來說,中國內地的社團管理法律體系建設已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法制化建設任務仍十分艱巨。這表現在,一方面,立法工作滯後於民間組織的發展,有關民間組織的法規還不完善、還存在不少問題。另一方面,社團立法的層次和質量不高,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之內容側重於登記程序,不僅與其他法規銜接性差,而且在具體問題上缺乏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還沒有真正完整的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律文本。有關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實際上都稱不上是完整的社團法。此外,對於不同類型的社會團體,目前則缺乏這方面的配套法規。這些情況說明,中國內地的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制化程度還相當低,與發達國家嚴密的非政府組織法律體系相比,差距還相當遠。因此,嚴格來說,社會“中介組織在社會上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明確法律規定,還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五是公民意識缺失。非政府組織的公民基礎薄弱。雖然民間結社在中國古已有之,但是現代意義上的社團卻是從清代隨著西方列強堅船利炮的入侵才逐步發展起來。這樣,實際上,中國的社團歷史並不長。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非政府組織被完全行政化為政府或半政府性質。所以,公民的社團意識並不是十分強烈,對非政府組織的民間組織缺乏足夠的認識。以志願者隊伍來看,除了國營企事業單位和居委發起組織的之外,幾乎沒有真正的完全民間化的志願隊伍。計劃經濟所造成的單位人現象,至今仍存在。例如,公民慈善募捐大都還是單位工會、團委和居委在組織。要是沒有國營企事業單位工會和社區居委來組織,許多公民活動都不能開展起來。而非國營企事業單位往往不注重組織員工參與公民社會的活動,所以這些單位的員工甚至完全遠離公民社會的公益事務。農村社區在團委和村民委員會工作比較薄
  • 1010弱的情況下甚至根本不存在公民社會的影子。非政府組織在那裏成了空白。農民們甚至不知道志願組織是甚麼。當單位人向社會人轉化的時候,社區管理部門的作用自然會被強化。但由於社區的行政化,一些公民並不樂意或熱衷於參與社區活動。這樣,導致了很大一部分人沒有機會參與社會事務。中國內地的非營利組織專兼職工作人員較少,志願者更少,一方面由於資金的匱乏,難以留住優秀的人才,一方面由於現在中國的公民意識建立還存在很多問題,沒有在社會上形成相對的氣氛,非營利組織往往又缺乏明確的宗旨和使命,也無法調動起大家的積極性從事志願服務,這個西方許多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也成為我們在社會改革過程中要大力發展的一個方面。四、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倫理使命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作為非政府組織組織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非政府組織存在的根本意義和內在追求的生動體現。它是非政府組織道德體系的核心,也是非政府組織組織文化的精髓,是從事組織活動的根本的道德準則。它通過非政府組織成員的日常運作、滲透於組織服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借助於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而外顯於非政府組織形象,表現出非政府組織的精神風貌和倫理風格。當人們對非政府組織的讚譽不絕於耳之時,非政府組織卻面臨著掩飾不住的困境,出現了志願、合法性、誠信三大危機。導致這些危機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少數組織成員的道德素質不高和組織制度缺乏倫理基礎的原因,導致非政府組織倫理精神的缺失,最終阻礙非政府組織的發展。為更好的促進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發展,應對非政府組織中的個體成員進行道德教化,完善組織內部的管理、監督、反腐機制,將組織環境設計成為有助於非政府組織成員合乎道德規範的處理問題的場所,使之更符合新時期非政府組織發展的需要,從而使非政府組織更好地完成歷史賦予它們的倫理使命。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在全球範圍內形成一股重要的社會力量,在世界各地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有人曾這樣形容:“一場真正的社團革命現在似乎正在全球範圍展開,在20世紀末出現的這場革
  • 1011命所具有的社會和政治意義,有可能會同19世紀民族國家的崛起相媲美。”5這類團體的增長可能永久的改變了國家和公民的關係,他們的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了它們所提供的物質服務。6非政府組織旨在謀求經濟公平和社會正義,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乃至全人類共同利益,組織使命和活動目標一般都是社會公益性的,天生的合倫理性使得它們成為一種道義性的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是在利他和人道主義的指導原則下進行活動,通常關注和解決的是人類生存面臨的共通性問題和社會發展中的公共性問題,比如環保、反戰、反核、貿易平等、貧民救助等等,這些問題所涉及的一般不是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或者國家利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人類的共同利益。因此,新時代迫切需要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壯大,承擔其應有的倫理使命是非政府組織對社會需要的自覺回應。非政府組織公開宣佈的組織使命和活動目標,一般都是社會公益性的,所致力於解決的問題是被主流社會組織體制,即企業—市場體制和政府—國際體制所罔顧或所顧不及的一些重大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有人口、貧困、教育特別是農村基礎教育、婦女兒童保護、環境保護、少數民族、衛生保健、殘疾人以及人道主義救援和人權等問題。非政府組織在謀求經濟公平和社會正義,維護整個社會整體利益乃至人類共同利益的旗幟下開展活動,這使它們成為一種道義性社會組織力量。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是反應式和危機處理式的,而非政府組織則可以持續不斷地致力於特定問題的解決。可以為政府預先準備報告和資料。非政府組織作為專門致力於社會公益目標的社會組織,願意進行長期細緻的發展工作,認真從事調查、質詢、討論與專案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對發展專案的評估等工作。這使得非政府組織能夠在其所工作的特定領域裏成為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社會組織,並使非政府組織在解決一些重大社會問題時成為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企業的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5.Salamon,L.1993.TheGlobalAssociationalRevolution:TheRiseoftheThirdSectorontheWorldscence.OccasionalPaper15.Baltimore.InstituteforPolicyStudies.JohnsHopkingsUniversity.6.萊斯特‧薩拉蒙:“非營利部門的崛起”,《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2年,第3頁。
  • 1012非政府組織不是為本組織成員謀取利益的組織,它們的服務對象主要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如窮人、農民、失業者、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少數民族,以及難民等。這些弱勢社會群體構成了每一個社會和每一個國家中的邊緣性社會群體,即社會意義上的邊緣人和地理意義上的邊緣人。這些邊緣性社會群體中的人們在金錢、財產、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處於弱勢,有些人甚至幾乎處於完全被剝奪的境況。這些邊緣社會群體是伴隨著一個社會中的主流社會群體的形成和存在為代價的。在市場體制和國家體制這樣的主流社會體制中處於決策地位的那些人們,掌握著社會的資源、資產、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構成了社會中的權勢群體。從戰後世界各國發展實踐看,當主流社會體制獲得成功之時或成功之後,這些權勢社會群體也會回過頭來扶助那些弱勢社會群體,改善他們的處境。但是,這種由主流社會體制中的權勢群體對社會邊緣群體的扶助有兩個局限性:一是這種扶助總是權勢群體的人們先獲得足夠多的金錢、權勢和達到足夠高的生活水平之後;二是權勢群體的人們幾乎從不把扶助弱勢群體當作優先事項。這兩個局限性是造成邊緣性社會群體長期存在和擴大化的重要原因之一。非政府組織的活動除了使窮人在經濟受益外,還使弱勢社會群體在政治和社會等方面得到很多好處。例如非政府組織幫助弱勢社會群體成員減少對有錢人和當地社會上層人士的依賴,在決策方面享有更多的獨立性,增加他們的政治參與,減少他們所受到的社會歧視,提高他們的自尊。非政府組織把促進民眾參與當作其目標,通過幫助建立和促進社會基層的民眾組織和社區組織,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的人們自立、自助和自主發展。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的組成是基於有著共同的信念、目標和興趣的個人之間的聯繫之上的,具有志願性。非政府組織的組織是相當鬆散的,它的一個突出特性是其組成的志願性。非政府組織首要的組織原則,是凡參加者都願意效力於解決該組織所針對的特定的社會性問題,如消除貧困或者環境保護。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非政府組織的領導人員主要是來自於大學中的知識份子和前政府官員,這些人的教育背景、經歷、道德準則同其所服務的對象有很大的不同,而一般
  • 1013的工作人員則來自於社會基層,如熱心社區事務者、剛走出大學校門的學生以及非政府組織所服務的對象等。由於非政府組織通常是由具有共同公益性目標的人們志願地以相當鬆散的方式結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來說,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較為團結,具有理想抱負和奉獻精神。由於非政府組織組織使命和活動目標的合倫理性,非政府組織承擔著相當重的社會公共責任。人們對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責任有著不同的看法。戴伊等人認為,公共責任最基本的內涵是“在不同個體之間就哪些行為能夠為人接受以及行為者使用何種方式為其行為維護達成共識。”傑克遜則認為,公共責任一詞意味著“對曾經做過、正在做和計劃做的事做出解釋和辯護⋯⋯在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就其行為進行解釋這一點上可以說後者對前者負有責任”。凱登認為,公共責任即“行為主體對其職責負責,它們受外界評判機構的控制並對其彙報、解釋、說明原因、反映情況、承擔義務和提供帳目”。7從以上各種解釋可以看出,非政府組織責任主體就是承擔公共責任的各種非政府組織;其客體則是其所服務的對象;就其內容來說,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責任有三個方面:在組織活動之前,非政府組織公共責任是一種職責,意味著具有高度的職責感和義務感,行為主體在行使權力之前就明確行使權力所追求的公益目標;在組織活動的過程中,非政府組織公共責任表現為自願履行好職責並自覺接受監督;在組織活動結束後,非政府組織公共責任表現為主動接受公眾評判並對不當行為承擔後果。非政府組織的使命是服務大眾,其資金來源和運作成本依賴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並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因此,相對於企業來說,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責任更加突出,更要加強自律和他律的結合。–––––––––––––––7.周志忍等:《自律與他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18頁。
  • 1014
  • 1015《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15—1024–––––––––––––––*澳門社會保障學會副理事長優化就業、完善社保與構建和諧社會吳偉強*就業及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亦是特區政府2007年的施政重點,對構建和諧社會非常重要。因此,筆者嘗試對這方面作出較為完整和概括的探討,首先提出對和諧社會的認識,繼而分析澳門社會的實況,點出在澳門構建和諧社會的困難,最後分析現階段澳門在就業及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問題及其對策。一、和諧社會建設(一)引言人類有明顯的群居習性,正常人不會離群獨居,總希望與其他人保持和諧友好的關係,人與人、國與國以至種族之間都想和平共處,共同發展,改善民生,齊享和諧美好的世界。人類除了竭盡全力保持世界和平之外,還須與自然界維持和諧的關係,做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可惜,現今全球暖化,環境污染非常嚴重,自然災害時有發生,部分原因其實由人類一手造成,不少人或國家為了短期利益,或是出於無知,往往對自然界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如無休止的斬伐林木、濫殺野生動物、大量排污等都對大自然正常的生態循環造成極大的破壞,對人類可持續發展構成極大的危害。自從胡錦濤主席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構想後,全中國都非常重視,公認是一項非常必要和適時的主張,對中國以至全世界都具有長久而深遠的意義,值得全中國以至國際社會重視。
  • 1016(二)和諧社會的根基一個社會之能夠發展,具有足夠的動力及能量向目標邁進,必然要有全社會認同的核心價值。社會能否和諧的前提,建基於人民是否具備良好的素質,假如大部分人只單單追求私利,罔顧公益,為了一己之私損害別人的利益也毫不在乎,更甚者強搶別人的財物,那麼這個社會那有和諧的可能。和諧社會的基石必須建基於和平、公正和友愛之上。人類必須熱愛和平,擁護和平,反對強佔、侵略和戰爭,在和平的基礎上,人類還須堅持公正,不偏不倚,不能因種族、性別、貧富、關係而有所偏幫。強者憑藉實力取勝,自然天公地道,但卻有義務幫助弱者,富者有義務幫助窮人,關懷友愛,不分老少,不分種族,在和平、公正及友愛的基礎下,共同生活,共同發展,才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打下扎實穩固的根基。(三)和諧社會的條件要檢驗一個社會是否和諧,我認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方可以稱得上是一個和諧的社會:‧民主法治:一個社會沒有民主,即是人民不能當家作主,政府就較難有足夠的認受性,很難符合人民的期望,其所推行的政策很多時就不會捍衛大多數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人與人、人與政府的關係就必然緊張和對立,社會豈能和諧?是以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另外,法治亦是一個必然的要素,法治是保障社會公平的根基,法律必須人人遵守,違反法律就必須受到應得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以不守法律,享有特權,因為特權只會制造更多的不平等,社會又怎能和諧?‧尊重團結:互相尊重是人與人之間相處最起碼的要求,尊重是接受和理解別人的觀點和感受,但不代表一定要同意別人的看法,但必須承認別人有不同意見的權利,因此人與人之間要盡力求同存異,互諒互讓,共同發展,尊重的前提是包容,不能因種族、文化、地域、習慣及政見不同而互相排斥,甚至互相攻擊,破壞和諧。不過,
  • 1017尊重只是最起碼的要求,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人民仍須不斷凝聚共識,逐漸形式社會的核心價值,進行擁護核心價值。只有這樣,人民才有團結的基礎。只有人民團結起來,就能避免社會分化。社會才有和諧的希望。‧市場競爭:和諧並不反對競爭,反對的是不公平競爭,惡性競爭及弱肉強食。在公平的規則下,人與人之間通過競爭機制才能各展所長,有效提高市場效率,發揮人類最大的潛能,生產更多更好和更便宜的物品,這樣人類才會進步,經濟才會繁榮,社會才會更美好和諧。‧公平分配:市場經濟不一定能夠保證收入及財富得到較公平的分配,一個貧富懸殊的社會一定不是和諧的社會,因此社會要和諧共處,收入分配就不能差距太大,或社會缺乏機制進行合適的二次分配。‧安居樂業:社會進步及經濟繁榮的最終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福祉,人最起碼的要求是安居樂業,和諧社會不應是一個口號、一個概念或一種關係,而應該是生活素質的提高,所以和諧社會最起碼的物質層次是安居樂業。‧老有所養:和諧社會要保證老有所養,社會要有機制保證每個人在年青時奮鬥一番之後,不論其貢獻多少,都應當有權利享受安穩豐盛的晚年,社會保障制度在這方面應可發揮積極的作用。二、建設和諧社會的困難建設和諧社會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甚至不止一代人的努力。澳門自99回歸後,經濟發展迅速是不爭的事實,但社會發展就存在很多問題,說明經濟發展不會保證社會和諧。在發展的過程當中,澳門社會面對很多的社會問題。本文只點出3個建設和諧社會所面對的具體困難,並簡述如下:‧管治水平方面:和諧社會的建設,政府必須承擔很大的責任,無論是民主社會的構建,法律法規的完善,市場營商環境的優化,適時優質的教育制度,完善的就業政策,公平的居屋政策以至社會保障
  • 1018政策等等。一個管治水平高的政府,必能制訂合適的政策,由一班高素質又幹練的公務員執行,只有這樣,這個政府的管治水平才有逐步提高的可能,社會才有希望變得愈來愈美好和諧。綜觀國際及本地各界對澳門政府的評價,只能達到中等水平,尤其是管治能力有待提高,今年的“五一遊行”演變為警民沖突,警員開槍引來外界批評,警方的應變能力受到質疑。事實上,示威遊行折射出很多社會問題,如黑工存在、物價暴漲、交通擁塞及污染嚴重,很多人的生活素質不升反降,並未因經濟增長而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受賭博風氣影響,部分青少年無心向學,對社會缺乏承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已日漸疏離,昔日小城人情味濃厚的民風已蕩然無存,社會風氣日趨功利。‧市民素質方面:一個社會能否達致和諧,除考驗政府的管治能力外,還有賴市民素質的提升。很可惜,不少澳門居民的素質仍未到位。青少年方面,社會並未向他們提供很多上位的機會,他們亦未給與社會很大的信心。自從2002年賭權開放後,無疑就業機會大增,但職位始終都是賭場莊荷居多,管理或專業的職位始終有限,或者沒澳門人的份,部分青少年受博彩業高薪吸引,寧願放棄學業投身莊荷工作,他們經年累月接觸賭博,耳濡目染之下很易養成僥倖心理,喪失刻苦奮鬥的意識,可以想像,長久下去,澳門以後人才將漸趨枯竭,真正人才也可能離開澳門,情況令人不無憂慮。另一方面,一項調查結果顯示,青少年亦似乎缺乏社會承擔意識,對社會的發展,甚至個人的前途,竟說成是政府及別人的責任。這種心態的形成值得反省和研究。至於成年人,或多或少表現出只求好處而不願付出的,誠然,經濟增長和社會財富增加,為市民帶來很多憧憬,希望從中得到利益是善良和合理的期望,但總不能不努力不付出,就可以改善生活甚至致富,很遺憾,現時真的存在這類人士。‧法律和制度方面:良好的法律是保障公平的基礎,澳門的法律源自葡萄牙的大陸法,具完善的體系,捍衛充足的人權和公正的思想,但澳門沿用的法律,很多已很陳舊,部分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最近討論的熱點—勞工法,已有十多年沒有全面的修訂,很多方面已不合時宜,而且發現不少執行的困難及漏洞。另外,澳門現時已輸入很多外地僱員,但現時仍未有系統規管外僱的法律,大量的外
  • 1019地僱員輸入,令本地的僱員和外地的僱員關係變得疏離和緊張,很多時難以和諧共處。社會保障方面,成立於1993年沿用了十多年的社會保障制度依然毫無變動,低供款低保障的模式沒有絲毫改善之處,美其名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是政府財政支持的社會福利制度,有形式而無實質。事實上,澳門的法律和制度不少已不合時宜,執行起來非常困難或是根本沒有執行,但法改緩慢,配合不到社會經濟的急速發展。三、良好就業政策促進社會和諧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素質。我們的社會極需要提高人民的素質,最基本的方法是從頭做起,要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會提倡正義及鼓勵公益,為重新塑造新一代的優秀中華文化奠定穩固的基礎。因此,和諧社會絕非僅有好就業及社會保障就能實現,但就業情況差又缺乏社會保障的話,社會就很難達致和諧。良好就業包括營造優良的營商環境、適時又具前瞻性的就業政策及公平合理的勞動法規。就業情況理想的社會,人際關係容易達到和諧,澳門在這方面有其經驗與教訓。在1999年回歸之前,澳門的經濟一片蕭條,失業率高達6.3%,市民收入水平每況愈下,回歸後,澳門政府理順治安,經濟逐漸得到恢復,但失業率仍高居不下,2000年達到6.8%的高峰,尤以建築業工人的失業情況最為嚴重,抗議示威不時出現,直至2002年賭權開放後,經濟急速發展,2003年下半年起,中國大陸實施“自由行”政策,澳門經濟急速增長,創造了大量的工作職位,尤其是賭業及建築業最為顯著,至2007年8月,失業率下降至3.0%,貼近全民就業的理想境界,不單解決了失業問題,更出現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必須要從外地輸入勞工。工資方面,由於工人短缺,工資節節上升,工作收入中位數由1999年的4900多元升至2007年第二季的7700多元。就業情況改善,社會問題較易解決,澳門政府在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及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大體上是成功和有效的。不過,良好就業不單止是增加就業和提升工資,更須解決深層次的就業關係,合理地收窄收入差距,優化就業政策及勞動法規等,令絕大部
  • 1020分的就業人士都能享受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益處,在這方面,澳門政府似有不足之處,於是突顯了很多社會問題:如人力資源的培訓和優化外地僱員的輸入及管理,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的利益沖突,勞動法規的完善和更新等,“五一遊行”的發生,反映了這些問題的尖銳性和嚴重性。另外,工業安全亦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近年來澳門建築業非常興旺,建築業其實是一個危險性較高的行業,建築工人的安全意識非常重要,但由於澳門建築工人不足,內地輸入的建築工人的安全意識又相對較低,加上不時加班加點,工人休息時間不足,精神難以集中,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造成工傷,事實上,澳門近年重大工傷事件增多,對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傷害,不利社會和諧。四、社會保障制度促進社會和諧除就業外,社會保障制度亦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和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社會保障促進社會穩定:這是社會保障最基本的功能,我們生活的基本需要,如衣食住行必須解決,人生每一階段,即生老病死亦必須面對,很多時以個人一己之力,不能完滿解決上述所有問題,但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如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工傷保障、養老保障等,全民就有基本的保障,我們可以安心工作,努力打拼,去除後顧之憂,盡力提高生活水平。另外,社會保障制度有二次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制度,有需要的人就可以得到幫助,渡過難關。所以,一個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若運作得良好,社會一定會更加穩定,人際關係一定會更加和諧。‧社會保障制度加強人民團結:社會保障的理念是合全社會之力,解決全人類生老病死的問題,富同舟共濟的色彩。社會由個人組成,個人面對的問題,當然需要個人的努力解決,但基於個人的天賦不同,能力不同,於是出現強者和弱者,但無論是強者抑或弱者,都有生存的權利,強者基於天賦,加上後天的努力和一點點的運氣,賺取更多的財富是天公地道的事,大部分人應該不會反對,但得到更多就應該為社會回饋更多,幫助弱者改善生活,共同創造更和諧美好的
  • 1021社會。不過,很多人比較被動,沒有適時主動作出回饋,於是政府會制定一些機制或法規,將社會的財富作二次分配,如稅收及各項社會福利等,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很好的機制,除發揮自身的功能外,也能加強人民的共濟意識,令天性自私的人類,能夠明白社會的一體性,加強國民的團結和共融。‧社會保障保證老有所養:現時很多國家都進入老齡化社會,對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而言,這個趨勢尤為嚴重,展望二三十年後,內地與港澳地區的65歲以上老人佔總人口的比例將高達四分一或以上,這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有很大的影響,勞動力不足可能是一個問題,更重要的是老人的生存問題,單靠年青一代撫養非常危險,而且很容易出現家庭糾紛,最可靠的自然是每個老人都有養老保障,不過現時內地與港澳地區的養老保障皆有不足之處,縱使沒有溫飽問題,但缺乏尊嚴體面地過活是我們不願見到的,亦與港澳經濟高度繁榮不相稱。我們既預知不久將來會進入老齡化社會,現時就應加強和優化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它的功能,令全民都得到更好的養老保障。事實上,社會保障制度就具有這個功能,應該好好發揮它,令老人不單生活無憂,不是社會的負累,而且能發揮老人的專長和力量,在晚年仍能貢獻社會。五、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方案在提出社會保障制度完善方案之前,必須指出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才能對症下藥,正確改革及完善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澳門社會保障先天性的缺陷‧有名無實:上文已經指出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徒具形式,嚴格來說不是真正的社會保障制度,而是政府透過財政支持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全澳大部分的就業人士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工傷保障及就業保障。由於供款過低,先天就注定不可能提供合理的養老保障,否則政府要承擔太大的財政壓力,現時,澳門政府財力尚算充裕,但居安思危,由於澳門的經濟大體上靠博彩業支撐,政府絕大部分的收入
  • 1022來自博彩業,若賭場收入減少甚至不穩,政府的財政收入必然大受打擊,要維持現時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一個有名無實的社會保障制度,表面上對澳門市民非常划算,但由於保障不足,各界人士都要求政府加強保障,於是政府往往承擔了這個責任,久而久之,僱員亦認為養老保障是政府應有之義,忘記了本身應盡的責任,僱主亦樂得將這個責任推給政府而不須付出應有的社會責任。‧無共濟性: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理念是在公平的原則下發揮同舟共濟的精神,合全社會之力解決社會養老、工傷、醫療及就業等重大人生問題。這個制度能夠正常運作的前提是僱主僱員及政府共同承擔,共同供款,收入較多的自然供款較多,養老保障亦自然較高,同理,收入較少的人由於供款較少,將來的養老保障亦會較低,在這方面體現公平原則。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亦存在共濟性,良好的制度應能保證養老水平不能過低,縱使對低收入的人亦然,不能因低供款就被迫過不合理的退休生活,在這個層面分析,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可謂全無共濟性,市民不能透過這個制度學習或體驗同舟共濟的精神,市民參與這個制度固然是受法律所強制,但不能否認的是大多數人單從個人利益方面著眼,因為供款少少,將來的得益相對很大,明白此點的話,那有不參與之理?對資方來說,由於社會保障僱主供款少,並不構成負擔,只是慷政府之慨,自然不會反對。相對而言,政府可算是輸家,財政負擔自然不在話下,同時還錯失透過這個機會引導企業明白和接受社會責任的大道理。(二)澳門社會保障改革方向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實行了十多年,一直沒有做過全面的檢討和改進,只是間中做些小修小補,隔一段時間擴大參保範圍及微調養老金而已。在一般市民大眾的內心,社會保障制度等同政府給市民的養老福利,將它視為政府對市民養老的一項承擔,久而久之,市民就這項福利訴求愈來愈大,例如不斷要求政府增加養老金額,將養老金的年齡降低至60歲等,雖然間中亦有提及優化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令其運作更為完善及更具可持續性,但極少提及如何承擔,哪一方承擔的
  • 1023問題。2007年政府的施政方針特別提到全面檢討社會保障制度,然而直到8月仍未提出較具體的諮詢文本供市民討論。基於上文的分析,要徹底改革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難度,因為僱主及僱員都不願作出更大的承擔,要求政府包底亦不是長遠解決問題的好方法。現時情況其實很明顯,要求大幅調高養老金,僱主僱員及政府必須提高供款和撥款,但現時似乎沒有一方願意這樣做,因為沿用了十多年具濃厚福利性的社會保障制度令僱主僱員失去了承擔的概念和需要。故此,政府亦無意對原來的社會保障制度動大手術,要提高養老保障的話,就必須另闢蹊徑了。現時政府的想法是從現時的私營公積金過渡到由政府統籌的非強制性的公積金,經一段時間實行後檢討成效,才考慮過渡到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可能性。單純為大部分的就業者提供多一份養老保障,這種做法是政府知難行易的舉措,亦是較為可行的一種做法,因為不須花大氣力就可以補充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同時又不須強行推銷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但很大部分的就業人士就未必很快享受到較佳的養老保障。另外,對於現時的中壯年就業者,就算有幸加入非強制性的公積金,因積蓄年數較短,將來的養老金額亦不足維持十、二十甚至三十年的退休生活。縱然如此,現時政府提出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是適時的,亦是負責任的表現,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現時澳門經濟發展較快,大型外資不斷進駐,不少本地企業亦有長足的發展,由於很多企業的盈利年年上升,但人力資源相對短缺,企業為挽留員工,都願意開出較好的薪酬福利條件,公積金是其中一個吸引的選項。第二,現時澳門人口開始老化,二十年後老化的程度非常嚴重,養老的考慮已逼近眉梢,無論是個人或政府,都必須優先考慮,若處理不好,必然成為社會的大問題。第三,政府財政充裕,經過數年賭權開放,賭場收入急升,政府的賭稅亦水漲船高,財政盈餘數以百億計,為政府推行非強制性公積金提供了極佳的條件。民間對政府提出的兩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想大都認同,只是需要探討推行的細節,現時政府擬推出的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仍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對大中企業而言,因大都成立了私人公積金制度,故此對政府統籌的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不會反對。但對小型公
  • 1024司以至個人公司或自僱人士,要求僱主為僱員實質性供款(即薪酬的5%或以上)有一定的難度,如何利用市場或政策引導此等公司願意為僱員供款應是成功推行這個制度的關鍵,總不能因僱主反對或不願意供款就由僱員或政府代供。第二,政府如何為這個非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作出承擔,現時特首只簡單作了撥款的承諾,但如何撥款?金額如何?政府扮演甚麼角色?市民大眾仍未清楚,在這方面政府必須把握好。撥款太少的話,這個制度必然無法運作;太多的話,就會重蹈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轍,令市民大眾無限量、無了期地依賴政府,無法重建莊敬自強及前途雙手創的意識。第三,現時制度仍只惠及就業人士,對於非就業人士,如家庭主婦及獨居老人的養老問題又如何處理?其中生活困難者不少,是否只能繼續接受社工局的公援金及生果金過活?這些問題適宜在全面檢討社會保障制度時一併考慮及解決。
  • 1025《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25—1038–––––––––––––––*葡萄牙文化博士(1992年)、歷史副教授資格考試(1999年)。目前擔任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歷史及遺產研究碩士班協調負責人及歷史及遺產研究中心協調負責人(CentreForHistoryandHeritageStudies-CHERISH)。作者感謝他的同事莫拉伊斯(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對本文所作的評論、建議及修改。1.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是一個非政府組織。它擁有多方面的專家,專門從事文物保護並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供諮詢。2.請見關於這一模式的基本著作,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東方文萃出版社,1990年。遺產與發展:關於松山的爭論及其他蘇一楊*最近數幾月以來,針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展開一場重要的個案爭論。參加這一論爭的不僅僅有本地的社團,還有本地的研究人員以及文化界人士。不僅僅在報刊上面進行討論,同時也有很多評論、意見和看法。這件事情眾人皆知,起源是原來準備在松山腳下起造兩座百米多高的樓宇。這樣便破壞包括炮臺、小教堂和燈塔在內的整個松山文物區的景觀。正如大家所知,上述各處均為歷史建築,而且是2005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物遺產名錄的建築物。另外類似的問題也在孕育之中。現在有消息傳說,儘管是很不確切的消息,將可能在上帝之母耶穌會教堂(一般被錯誤地稱為聖保羅教堂)之後,起造一座高層塔樓,將完全破壞這一澳門城市地標的景觀。儘管澳門現在已經被列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遺產的名單,但是它給這些遺產取了一個直接的名字叫做:澳門歷史建築。當時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1提出的建議是,應該把這組文物稱為澳門歷史城區。這樣便強調了澳門整個歷史建築結構的相互聯繫及結構作用。目前遵循的正是這一建議,同時大張旗鼓地做了旅遊方面的宣傳,特別強調了這一歷史城區的歷史及文化特性。然而,嚴格來講,不可以稱其為歷史城區,因為它所給人的概念太空泛,因此,沒有任何提高其素質的內容。所採用的仍然是一個陳舊的看法,即葡萄牙殖民研究將澳門比喻做一個西方與東方交流的城市。2
  • 1026在此,我們不準備就這些本質主義論的看法的科學哲學性進行討論,因為如今已經有了一個相當可觀的專門書目,從社會科學、史學及經濟學數個方面對此研究。現在已經逐步消除了總是以東方和東方學為主的歐洲中心論的看法,導致了對此所進行一場漫長的批評革命。這一批評革命以已故巴勒斯坦知識份子和院士賽義德3所發表的關於東方學的開山作為源頭。近期,有一些基本的作品,例如貢德‧弗蘭克的《白銀資本》4。然而,更專門且十分出色的著作是彭慕蘭關於歐洲和中國歷史作用的論文。他闡述了歐洲和中國在現代世界經濟形成當中的作用。5此外還有許多著作可資參考。因此,我們不可以輕率地相信世界歷史為歐洲文明所創造的說法。它從地理大發現時代開始,便一直統治著整個世界。地理大發現以1492年哥倫布向安地列斯群島的處女航為起始,還包括1498年達伽馬所率領的船隊通過海路抵達了印度。這種脆弱的歷史概念本身就已經包含了一種歐洲至上的觀點,但是到目前為止已經受到了迅速修正6,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更科學的共識。其中之一便是:當歐洲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於19世紀強加於亞洲經濟和社會時,便形成了一種不間斷的全球經濟關係。7然而不幸的是,這些概念的更新,提出的論題以及所使用的方法現在還未涉及到澳門歷史的主要問題。關於澳門長期存在的結構的主要基礎所做的研究是片段式的。要做的研究很多,可以從經濟指數到整個社會階層的主流。同時,可以看到澳門城物質生活本身基本要素的歷史研究是有限的,而且屬於揣測。我們對於澳門城的交通系統知–––––––––––––––3.賽義德:《東方學——西方概念中的東方》,紐約,Routledge出版社,1978年。4.貢德.弗蘭克:《白銀資本》,柏克萊,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98年。5.彭慕蘭:《大分流:中國、歐洲與現代世界經濟的形成》,普林斯頓-牛津,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2000年。6.主要參考著作可見,布勞特:《殖民者的世界模式:地理傳播主義和歐洲中心主義史觀》,紐約-倫敦,TheGuilfordPress出版社,1993年;布勞特:《八位歐洲中心主義歷史學家》,紐約-倫敦,TheGuilfordPress出版社,2000年。7.蘇一楊:“世界經濟及全球化形成過程當中的亞洲與歐洲:軌跡及史學討論“,澳門,《文化雜誌》,第9期,2004年。
  • 1027之甚少,對於資本積累的情況幾乎一無所知,對於社會的勞動分工也知道的不多。同時,不知澳門城的能源問題是如何解決的,連人口的結構問題及家庭結構問題都被遺忘掉了。在此,幾乎可以舉出一大串被遺忘的研究課題,有一些基本論著,但是缺乏具有更高科學性的專著。我們所不知道的情況還包括澳門文物的歷史。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文物僅僅為22座建築物,兩個廣場。這便構成了這具有世界性意義的歷史城區,但毫無疑問的是,它不是“自然”給於我們的恩賜,更不是“本質主義論”的。僅恰恰相反,澳門的歷史建築正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歷史過程的結果。它包括從權力的戰略到一些更加複雜的與認同有關的專門問題。因此,澳門的歷史文物建築是一項空間和時間的組合,它強調了一個地區長期生存最明顯的外部特徵,它既在殖民的攻勢和殖民的困難中,受制於中國的控制,同時又在社會經濟的作用下,生存下來。它所面臨的處境是危機與發展,或者是移民與文化適從。澳門文物是一個過程的結果。然而,無論好歹,澳門的歷史文物至少表現了一種不對稱的認同,同時,也表達了一個多元“種族”的空間。因此,要做的第一步是要對甚麼是最重要的事情具有基本的瞭解:對過程的研究。 一、澳門文物建築可以作為多學科研究的領域這一考慮對關於澳門歷史文化文物的討論來講,是必不可缺的。現在,已經展開了新的討論。這樣我們便來討論一個更加現實,更加看得見摸得到的嚴肅問題,這便是由25座被聯合國教科文組列為世界遺產的建築群。它是人類遺產的一部分。近期,在本雜誌上曾經刊登了一篇梁錦文和勞日添撰寫的文章。此文的目的是企圖以簡單量化分析的方法來分析這一小批歷史文物8,其結果不言而喻。這兩位作者開始強調說,澳門百分之九十五的居民是“中國血統的華人”的居民,“但是25座由歷史建築物與廣場所組成的‘澳門歷史城區’,有多達20處為–––––––––––––––8.梁錦文、勞日添:“‘申遺’成功後的澳門文化政策反思”,《行政》,第19卷,2006年,第3期,第1055-1072頁。
  • 1028葡萄牙人400多年以來所興建的西方式建築,只有5處為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華南傳統建築。”(第1055頁)如果以嚴格的歷史眼光來看,這些在葡萄牙人經商和殖民統治時期內所建築起來的公、私樓宇全部是由華工建造的。當時的勞動分工將葡萄牙人和歐亞混血人排除在所有的工業化前生產活動之外。不見他們從事麵包烘製及更繁重的產業勞動。正是中國工人的勞動建立起了這些廟宇和有名的樓宇,使其具有了中國建築文化所有的特點、象徵和影響。對這一過程需要進行更深一步的研究。這兩位作者超越了某些沒有歷史根據的說法,但大談特談一般來講是錯誤的關於認同和移民複雜問題的分期,再次強調說,列入“世界”遺產的百分之八十“景點,絕大部份(80%)都是西式建築,而中式建築似乎是‘點綴式’的。”(第1058頁)。還配置了幾幅這一狹小的被列入“世界”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的分佈統計圖,強調了這百分之八十“西式”建築同“與以華人為主要人口的澳門居民比例(95.66%)是成相反的趨勢”(第1060頁)。此種對比一目了然,然而卻給列入世界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的推廣帶來了問題。緊接著這兩位研究人員又從“從宗教角度”,分析了這一歷史城區景點的分佈情況。另外一個可以猜到的結果便是,他們對人口提出了新的看法:“可見代表基督宗教的世遺景點遠比廣義的佛教為多,其中光是天主教的景點便佔了40%。”(第1062頁)。另外一個看法是:“在澳門號稱擁有80%信徒的佛教,其在“世遺”之代表景點只有12%,相反的是,在澳門只有5.74%之天主教徒,其代表的“世遺”景點共有44%。”(第1064頁)這種將各種資料分類是一種有限的統計數字方法,不失其詳。儘管提出了某些建議,同時試圖對澳門的文物作些有益的分析,但是這篇文章似乎還值得進行更科學的商榷,尤其是考慮到其觀點在本地學者當中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在本地經常將文物作區別,分散和切割。歸根結底,澳門文物正是體現了一種多元性。目前所存在的和企圖保存的建築物。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的結果,反映了權利、統治、貧困、剝削、生存以及發展。為了進一步以嚴肅的態度來商榷梁錦文和勞日添二人所提出的這一爭議,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文物不是一種學科,更不是笛卡爾式數
  • 1029學方法的精密科學。即便在社會科學方面而言,量化的方式一般來講,只是用來方便進行對大型資料,尤其是結構性資料的研究,例如價格、資本、投資、人口以及各種各樣的密集型及重複性的資料。在這方面使用量化的方法可以找到結構性及總體的傾向。如果將量化方法適用於文化、心態,甚至文物方面分析的話,那麼這幾乎常常是一種無效的工作,而且具有巨大的欺騙性。如果僅是在數量方面進行比較,例如以所有在19世紀或20世紀中國作家所出版的書籍為例,那麼可以導致輕視、忽視另外一些偉大的作家和偉大的作品,尤其是那些真正在政治、社會及文化方面影響了“不太有名作者”的作品。“不太有名作者”並不因此而次等“重要”,因為儘管數量巨大,但讀者不多,不為人所聞罷了。如果對被列入人類文化遺產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物單的25個景點只是做量化方面分析的話,不僅僅是過分強調了一個暫短的系列的代表性,嚴格來講,不能夠代表大眾性的建築物。同時,也可以得出完全荒謬的結論,例如:將基督教新教在澳門歷史上所產生的一個景點——早期在澳門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有關的小教堂和墓地及像馬禮遜9這樣的英國聖公會的牧師僅僅佔全部單子的百分之四。它不僅僅是比重過多了,而且沒有代表任何一種社會歷史過程。在此情況下,只是涉及到歐洲的資本基本上進入了澳門貿易的領域。如果說梁錦文和勞日添二人的論文的目的是要表明世界文物本身的歷史便是“短暫的”,而且有很明顯的社會及文化代表性的話,那我們在此問題上便有了一個普遍的共識。說實在的,這些文物建築(或能否可以稱作“景點”?)構成了世界文化遺產,很難用“澳門歷史城區”這樣一個短語來表達,因為從歷史角度來講,澳門歷史上從來便有過不同的文明、社會、文化及象徵中心。受歐洲影響的樓宇和空間,尤其是受“葡萄牙”10影響的樓宇和空間自然會多於基於中國文化和象徵–––––––––––––––9.馬禮遜(1782-1834)是第一個來華的新教傳教士。他曾經將《聖經》翻譯為漢語。在澳門,他曾經擔任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翻譯並於1818年成立了ColégioAnglo-Chinês,後來稱英華書院。他安葬於澳門基督教墳場。這也是被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單子上的景點之一。10.WongShiuKuan:《澳門建築中整合的中國及葡萄牙的影響》,香港大學建築系,1968-69年;羅德里格斯:“澳門建築史”,澳門,《文化雜誌》,第34期,(第二系列),1月/3月(1998年)。
  • 1030的樓宇和空間。而澳門的中國文化與象徵又是與珠江三角洲的文化緊密相連的。同時,還與在南中國海和東南亞海上流通的海上居民有關。對這些空間的研究沒有得到深入。它沒有保存下來,也沒有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遺產被運用起來。對此似乎毫無疑問。實際上,澳門是一個各種政權及社會統治策略之間漫長的平衡及談判所形成的複雜空間。其中百分之八十的主要建築是歐洲型的,中間也包含了一些當地和區域的成分。它產生於十分坎坷的葡萄牙人和歐亞混血人在此的歷史過程。尤其是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當時企圖將澳門變為一種殖民地,但是這一做法不總是獲得“成功”,而且沒有得到甚麼當地社會的支持。那些重大的19世紀歐洲殖民主義的經濟戰略及“文明”意識形態正是目前澳門歷史研究所認為是造成至其時中國作為世界性經濟,在世界交換體系中所佔有的主導地位的最後萎縮。不應忘記的是,在1840至1920年這80年期間,葡萄牙人發動了數次大規模的殖民性質的攻勢,無可挽回地改變了澳門的歷史文物面貌。如果我們看一看天主教所產生的文物建築,現在受到了改變和嚴重的損失。加斯欄修道院消失了,聖人家辣修道院被摧毀了(這是在加諾薩修女進入澳門之前,唯一的一個天主教女修會)。同時,拆毀了風信堂附近的耶穌受難之路小教堂,仁慈堂的教堂也不復存在,摧毀了數以十計的小教堂、十字架、還原品及“小神龕”等等。澳門基督教少數社團在當地人人皆知的部分重要建築物永遠地消失了。這同時也不幸地發生在以中國文化為主的文物建築上。中國關部行台,即著名的Hopo(戶部)也遭摧毀,眾多廟宇消失了,市場也被拆毀了,墳地遭到了破壞,小祠堂消失了,傳統的住宅永遠地倒塌了。更有甚者,傳統的手工業未能抵抗住第一次工業化的浪潮。作為工業化前產業之一的麵包業消失了,挑水伕不見了,賣茶和青菜的流動小販不見了,城市裏許多小販都消失了。當時作為商業廣告的各種海報和小旗也消失了。無論是民間演藝會,還是街頭藝人都消失了。這種殖民和“發展型”的攻勢,如果是在今天的話,一定會引起一片抗議和憤怒⋯⋯這80年的歷史教訓使我們認識到目前保存和保護歷史文物的重要性。它只不過是一個剛剛出現的要求。儘管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影響,但仍未最後滲透到教育和研究戰略之中。嚴格來講,對於建築文
  • 1031物的研究只有通過多學科的計劃和活動才能夠獲得成功。應將用來保護和修復文物的科學和技術手段與各個社會科學方面的科學研究,從人種學到歷史,從社會學到人類學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解釋清楚建築文物所產生的歷史背景、意義和作用。如果從單一學科或技術的角度來探討建築文物問題,一定是不明智的,因為僅僅保存性質的戰略,也就是說,在保護某座古老建築方面下本錢或進一步設立博物館和公共建築物,通常會忘記建築文物所具有的社會性和經濟性,此外還會將公共預算用於開支浩大的此類空間的修復及管理。反過來說,從一種普遍和大眾的態度來說,我認為,那些古老的建築和空間應由現代化的設施所代替,因為它們不需要進行修復或者重新使用,因此在經濟上更合算,從文化角度來講更加有意義。因此,澳門幾個月來面對新舊之間的討論圍繞著一個主題:松山。二、具體的文物建築,松山個案澳門的文物建築包括澳門所有的歷史及文化建築。因教科文組織將其中25個景點列為世界遺產而舉世聞名。這一爭論的起源是要保護景點之一:松山砲臺、小教堂和燈塔的景觀。這一討論是有益而及時的。這是一個實例,因此是一個有特殊意義的研究個案。通過它,可以探討文物建築與發展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可以看到澳門科學研究所面臨的巨大責任。應該以社會科學的理論來進行文物建築的研究。我們先從松山炮臺的起始日期開始。它建於1622年。在1638年便已經成為了澳門海防的主要設施之一。11同時,在炮臺內建立了聖母小教堂。這是一塊很小的地方,但是充滿了文化氣氛,是為當時的守軍服務的。裏面的牆壁和天花板上有許多17世紀巴羅克風格的壁畫。上面的主要造型是聖母瑪利亞、基督及聖經的內容。121864年,在這個歷–––––––––––––––11.炮臺入口處有一銘文說明,該炮臺係由被稱為澳門公民的人贊助建造。所謂的公民,實際上是泛指構成推選澳門議事亭成員的商業資產階級。建築工程於1638年3月竣工。當時的炮臺司令是諾羅尼亞。12.小教堂內的壁畫是由中國工匠繪製的,表現出十分有趣與和諧的《聖經》題材與完全是中國裝飾,例如獅子、白雲及其它中國文化象徵圖案的融合。
  • 1032史建築物旁邊設立了整個中國沿海最老的燈塔。13這一燈塔於1874年為一場猛烈的颱風所摧毀。直到1910年,燈塔才重放光芒,為當地的海運指引航向。這一燈塔可以說是澳門文化的另一個地標。它代表了各種人民、文化及宗教交匯點。同時,以那高聳的松山燈塔為中心的這一建築群也是澳門數個城市景點的集合點。它形成了一個風景點,形成了松山上面這個建築群。這座山上以前有許多墳墓,但是,無論如何,它具有其特殊性和生態及社會功能。其生態環境很好,因此每天有許多澳門人來此進行體育鍛煉和休閒。現在,建造兩座高度超過松山的樓宇的計劃的可能性已經被排除,但是圍繞著對建築物的保護問題展開了有益的討論,並由此可以發現,這方面的研究、探索、管理及澳門的文化、有組織的娛樂活動是非常薄弱的。包括那些被列入世界遺產的景觀地理位置很分散,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沒有形成一個歷史城區。面對不可避免的城市建築和不動產的投機和買賣,它受到的保護不多。然而重要的是,應該強調對松山整體歷史建築的保護。現在已經引起了民間和文化界人士的真正注意。這表明澳門的文物建築可以,也應該得到普及。毫無疑問,無論其政治、文化及宗教背景如何,無論當時社會與政治主導勢力所採取的保護或者銷毀這些城市記憶的有選擇性政策如何,松山這一建築物群肯定地可以說是一種屬於全社會和城市的歷史文物建築。我們這裏所舉的松山燈塔的例子,如果說沒有打破梁錦文和勞日添二人所進行的數量化研究分析的觀點的話,至少對它進行了挑戰。不是某種“種族性”或宗教認同為澳門文物建築定性。無論是在過去,還是在今天,這些文物建築之所以能夠生存下來,是因為權力、經濟發展以及競爭的後果。這一文化遺產現在已經必須與特區的情況相適合。值得慶幸的是,特區現在正處在一個非常好的經濟發展過程之中,它與一個非常迅速的全球化過程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在此,“輸家”或那些“疏忽者”,可能遭到文化遺忘和傳為周邊經濟的滅頂之災。–––––––––––––––13.燈塔建造計劃的設計者是澳門土生建築師羅查。
  • 1033三、總體文物建築與城市發展所謂的關於松山的討論,或許還有其他更多的類似討論將層出不窮,為進一步高質量地、嚴格地研究歷史文物建築和城市發展之間的關係開闢了機會。這是一種由來已久,已經成為老生常談的舊與新之間討論的翻版。或許最持久的辯證法在於企圖在文化與經濟之間形成爭鬥,換句話來說,便是“文科”同“理科”的爭奪。幾乎在所有的歷史過程中,在相反的觀點衝突後,會出現一條漫長的總結道路。這一由來已久的想法強調說“德便是道”。應該吸取這一個案的教訓,以科學的態度來分析文物建築與發展之間的關係結構,努力採取七項基本原則。(一)文物建築與發展之間的關係從來不可以成為一種排斥和衝突的關係目前,文物建築方面的專門科學研究已經引發了許多文物建築與發展之間關係的討論。這在亞洲數個古老的城市中都已經出現過。值得指出的是,文物建築與城市建設之間的聯繫最後總是導致某一灰色地帶的衝突。在此,除了有地產開發的投資之外,還設立大型的商業中心。的確,現在對中心地帶的日益增高的競爭和投機,及小商業逐漸讓位於大型商業中心的這一複雜過程,已經改變了城市的歷史及文化景觀。但是同時也改變了許多古老城市的社會及經濟景觀。值得慶幸的是,亞洲世界最後終於作為經濟全球化決定因素而崛起了。大型的住宅工程,伴隨著巨大的金融、服務業和寫字樓而出現。這些建築通常來講是與強大的國際性公司有關。這一發展的強烈勢頭是由資本的全球化的高度增長所帶來的。而工作和交流實際上是無法避免的,它會最終改變大都市城市規劃的基本結構,將使許多傳統型的區域和建築逐漸消失。這如同勞動的社會分工中某些傳統的結構抑或那些涉及到勞動及資本的概念的一去不復返一樣。相反,政府所進行的投資及國家所進行的大型城市建設項目,通常來講,政府與城市建築的投資喜歡使用(甚至濫用)有歷史和文物建築價值的空間與樓宇。的確,在許多亞洲大城市中,許多樓宇和政府的部門的設立而恢復了那些已經陳舊不堪的歷史文物建築,因此進一步突出了當地的認同,形成了
  • 1034新的國家服務及行政結構。因此,在官方對認同因素及某座有名建築的認識和私人資本方面要進一步佔據城市中心,獲得建造不動產和大型超級市場的企圖之間有著明顯的差距。在此情況下,提出的基本問題是,要知道如何可以將文物建築保護工作與城市發展結合起來。這不僅僅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同時對於參與這一經濟遊戲和市場的亞洲大城市來講,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整個過程難道不是由全球化所擴展的嗎?(二)避免文物建築保護與城市發展衝突的基本戰略不僅僅要求將文物建築保護列入任何一個城市發展計劃的核心圖中顯然不可能事後來考慮文化歷史遺產在經濟與城市發展戰略中的作用,換句話說,一旦決定進行發展,具體要做的是通過城市的更新和現代化來獲得這一發展,吸引了投資和資本後,設立新的公司、貿易、服務及就業,因此要對從城市的基本基礎設施到道路系統進行現代化。這樣便沒有空間將文物建築融合到經濟發展的計劃之中,所想的只有一個目的,這便是將歷史文化遺產,充其量作為某個發展過程的准認同象徵性裝飾物。然而,更糟糕的情況是,可能彙集了一些遺跡、殘存,甚至殘牆斷垣,但至少要搞些矯揉造作的裝飾,做清理工作。嚴格來講,只有在十分罕見且不是佔主流的情況下,文化歷史建築才作為一後續計劃被列入經濟發展計劃之中。相反,文物建築需要列入城市發展規劃及計劃早期施行階段之中。不僅僅是為了在某個建築方面來講敏感性很高的地區設計一個新的樓宇,或是設計一個大型的不動產計劃的開發,一旦明確了這種情況,進行了研究,而且已經做出了文物建築總體的規劃之後,必須要對其加以保護,而且要使它作為城市的認同而具有生命力。因此,需要做社會工作。從文化方面來講,將它們作為城市認同回憶的景點加以社會化和普及化更加漫長。因此,需要將文物建築改造成真正的長遠發展計劃及談判中的核心圖。關於這一過程,在澳門的情況下,現在令人感到不幸的是,仍然沒有任何計劃。缺少研究、社會文化方面的對話與和諧,尤其是對文物建築僅僅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中建築物的
  • 1035一部分,而不是主題、唯一或領頭部分上沒有共識。實際上,如果歷史文物建築可以作為所有城市發展計劃的特殊成分的話,那麼將導致將歷史城市改變成充滿民俗和古董的博物館。這樣會對它所處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空間產生巨大的限制作用,同時,也同大城市本身的生存進行競爭。這些大城市最後被迫與全球化過程的快速節奏相吻合。(三)在許多城市建築發展迅速的亞洲城市中,距文物建築保護標準最近的是形成一種主流建築“面牆”的概念許多亞洲城市都具有共同的被殖民的經驗,從馬尼拉到雅加達,從孟買到河內,因此一個十分共同的解決辦法便是:從政治到經濟。文物建築及歷史建築的保護在於將它們置於千篇一律的專門建築手段處理。經常的情況是,動員了許多,甚至是具有國際聲望的建築學家來對文物建築進行技術保護,但通常情況下,僅僅是對這些歷史建築物的古老面牆進行保護或者更新,或者是採用值得商榷的“模仿”的辦法來依照原樣修復歷史文物建築,或者按照建築物的現有建築形式來進行保護。通常情況下,這些措施都是“技術性”的。儘管很能吸引人且“不難做到”,但它只是一種圍繞原建築物的遊戲。它所提出的解決辦法即容易又無新的靈感。嚴格來講,這是一個從文藝復興時期開始的歐洲文化長期延續的繼續。這一情況,我們可以在仿古式的圖案中看到,同時,在那些新或舊的各種風格中找到。歐洲及“西方“發展社會的這種基本概念與有關的歷史和文物建築概念相聯,因此必須突出希臘或羅馬的基本原則。此種做法與許多亞洲文化城市規劃的特性及歷史文物建築是不相容的。這些亞洲文化習慣於根據某些約定俗成的原則來更新樓宇,使它具有普世多元性和崇尚宗教的風格。(四)每一代人應該懷著哲學性的信念來實施對城市發展及文物建築保護的觀點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僅是不分區別的蓋指一切樓宇和古代文物建築。文物建築同時由我們現在正在建造的樓宇和城市結構所構成。每一代人應該有權將自己的時代特點融入建築中。然而,在通常情況
  • 1036下,甚至更容易出現的情況是,對於一切新鮮事物都會產生一種負面的社會反映。一座大型樓宇將增加交通噪音,或甚至是影響到人們在景觀方面的權利。一座大型商業建築可能最後破壞了某些地方安寧的日子。開闢一條公路、修建一座橋樑或者架設一座高架橋,對於經濟及城市社會的更新來講,是絕對重要的,但它可能會引起各種強烈的反對。這些影響通常因那些被稱之為質樸“情調”的破壞而進一步加劇。然而。要在社會層面解釋清楚為甚麼喜歡或者不喜歡一個新的建築物是不容易的。在澳門,有多少人可以從數量上談論某一建築的長短?甚至還可以做這樣有趣的推問:今天我們如何反對現在我們已經將其視為文物建築而經常出入的建築物。然而,最令人不安的是,以最後這十年澳門城市發展的最大項目澳門觀光塔為例,僅僅因為它不屬於通常我們所說的歷史文物建築,而要加以拆毀嗎?某些事物僅僅因為是新的,尤其是那些當代的建築物便沒有其歷史性功績,或其文物建築價值。嚴格來說,所有現在我們將它們做為文物建築來進進出出的歷史樓宇及建築當年也是新建築物,令往昔許多人士和社會集團驚詫,遭到反對。(五)將文物建築保護作為一種政治武器的做法很難幫助保護歷史、文化文物建築還要強調的是,有些團體和人士圍繞著對某地或某一具有歷史文物建築價值的樓宇的保護而展開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反對某一發展計劃。在許多情況下,它們所援舉的原因遠遠偏離文物建築保護的目的,譬如新的建築物阻擋了視線,增加了交通,或者增加了居民的數量。自然,那些倡導城市基本開發計劃的人,藉提高當地社會生活的質量和保持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都會找到此種理由。借文物建築保護的名義的反對,實際上其真正的目的是要阻止這一發展過程。更糟糕的是,如果是使用或者濫用文物建築保護的名義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武器,這對文物建築保護有害無益。對於那些將文物建築保護作為絕對的價值,百分之百的價值而反對一切新建築物的團體和運動來講,嚴格而論,這只能說明對他們所捍衛和保護的文物建築未給於絲毫的重視。的確,不談每座文物建築外觀的相對重要性,包括考古
  • 1037性、建築性或自然性等,不會對其價值產生正確的評估,更不會說適當地將文物建築視為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部分。(六)只要本地區經濟發展持續下去的話,文物建築及發展之間關係的討論將繼續在澳門社會進行下去澳門文物建築保護運動的歷史不過僅僅30年。它所走過的道路尚很短暫。現在,終於因為被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遺產而得到了最後的承認。我們也許還沒有能夠很好地以高質量和成熟的方式來討論這一問題。這些局限造成了有時僅僅從文物建築或發展的角度來探討問題。情況恰恰相反,應該提倡一種兩者之間的對話,以協調政治計劃及實踐。首先要做的基本工作是將文物建築作為澳門城市發展對話的一部分,而不是唯一的一部分來對待。大家心中要有一個核心,將它作為討論發展問題的基本論據之一。通過它來影響所有的城市發展計劃,包括私人投資家。他們只有將這一核心融合到他們的大型不動產及商業計劃中,才會進一步受益。無論如何,經濟發展帶來了變革、新的解決辦法及風險。問題在於知道如何將文物建築作為發展本身的一部分來看待,使澳門文物建築所具有的特性帶來的不同剩餘增值,進一步促進發展。以前,反對將議事亭前地開闢為步行區的店主和商人最後他們不是因為每天有成千上萬的人徒步經過這裏而利潤倍增嗎?(七)最後,文物建築與發展之間的對立關係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全球或普世認同及地區特殊認同之間關係迅速改變的結果全球與地方經濟改變對於澳門文化遺產保護的前途,甚至對於圍繞澳門文化遺產所引起的抗議有何意義?各種討論和戰略的趨勢是將全球和地方加以區分,這樣是否可以形成一種新型的文物建築定義?官方對於文物建築的定義可以變得更加多元化,更加包容,但可將一切對於許多人和本地社會不同群體具有意義的東西包括在內嗎?這是一些簡短卻非常嚴肅的一系列問題。如果我們想讓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生生的單位,而不僅僅是一系列的面牆和只用來作為某種拍攝旅遊
  • 1038紀念照片的場景的話,應該對其進行研究,應該由整個澳門社會對其進行思考。因此,明顯的是,官方及社會對澳門文物建築的注意力的基本原動力在於發展旅遊。然而,這是一個全球性的過程。旅遊現在已經成為目前全球化的重點之一。它的逐漸專業化是歷史區域和城市存在的條件。很難設想如果沒有大量遊客來訪及由此而產生的經濟騰飛的話,如何對澳門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然而,正是在這些方面還有許多事情要做。澳門去年所接待的兩千多萬遊客大部分沖賭場而來。有些有時間享受一下城市風光的人僅僅局限於在聖母教堂面牆臺階前面匆匆忙忙拍一張照片,留下記念。許多被列為世界文物建築的景點交通不便。不僅僅缺少指示牌,它們的介紹材料也十分缺乏。唯一不缺乏的是已經十分擁擠的公共場合的交通問題。缺少歷史文物建築景點有組織文化活動的設施。現在還沒有對這些景點進行研究的嚴肅計劃。在尚有需要獲得援助和資助的困難下,許多鍥而不捨的專家和具有眼光的年輕研究者紛紛離去,在其他的經濟發展區域尋找對他們所進行的繁重科研工作未予以的承認。
  • 1039《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39—1045香山文化、中華文明與轉型中的澳門魏萼*一、前言澳門是香山文化的重鎮,它富有中西文化融合的特色。“一體多元化”以及“多元化一體”的文化和諧性是澳門再造文明的資產。其經濟發展甚具潛力,平均國民所得勢將傲視廣大的華人文化經濟圈。澳門的博彩產業也將由傳統式的博奕模式,轉型為“拉斯維加式”多元功能的渡假村模式;已經開幕的“威尼斯人”便是一例,它將使澳門的博彩產業脫胎換骨,並且逐漸凸顯東方型的觀光旅遊和博彩特性。文化使人和諧、文明使人幸福。澳門的香山文化將在中華文藝復興中扮演著積極的功能;當中儒家思想的重新定位至為重要。二、澳門文化與經濟的轉型澳門人的幸福指數勢將提高,這是因為澳門的文明水平在這個新的世紀裡有了重大變化。文化使人和諧,文明使人幸福;文化是文明的種子,文明是文化的果實。澳門的文化自從回歸祖國之後有了本質的變化。天主教文化曾影響澳門四百餘年。天主教文化創造世界文明的進程是無法與基督教相比較的。這可從當今的西歐、北美經濟發展遠勝於南歐洲以及中南美洲等為證。文化無所謂優劣之分,這是因為各宗教、各民族,還有不同時間、地域的差異性和偏好性,但是其對於經濟發展和文明的表現是有不同的。除了天主教與基督教的差異性之–––––––––––––––*臺灣淡江大學教授
  • 1040外,尚有大乘佛教與小乘佛教經濟圈,儒家新教與伊斯蘭教經濟圈等的比較可以得知。1澳門回歸祖國以後,其統治的文化主軸逐漸從天主教文化轉變成為儒家文化。這首先衝擊的是澳門經濟發展,具體的事實是澳門人均國民所得驚人的增加;澳門的人均國民所得已從2000年的一萬二千美元提高到今日二萬八千美元,並且超過了香港,這也是一個奇蹟。2這個發展的“勢頭”短期間內不會改變。澳門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進是令人欣慰的事,這也可以證明“一國兩制”的成效。特別是2007年8月28日東南亞最大的博彩綜合渡假村“威尼斯人”的隆重開幕,此開啟了澳門經濟發展的新紀元。3澳門步上了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的博彩模式,此令人一則喜、一則憂的感覺。所喜者乃是澳門博彩產業正在脫胎換骨,邁向現代化、國際化,甚至於全球化。所憂者乃澳門博奕事業的專業化之後,會產生產業的單元化和社會貧富兩級化。其實這個憂慮是多餘的。三、富有中國特色“拉斯維加式”的博彩產業澳門發展博彩產業由來已久,但澳門的博彩產業朝向“拉斯維加式”的發展是一個必然的趨勢,此將帶動整個澳門的博彩事業。從汰舊換新到發展澳門特色,這是一個非常的破壞轉向到非常建設的一個新階段。“拉斯維加式”的博彩產業與傳統式的博彩產業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多樣化的經營,舉凡購物、觀光、旅遊、會議、休閒、音樂、藝術、戲劇、舞蹈等等多元化的經營;而令人注目的博奕項目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份而已。這與“傳統式”的澳門博彩事業為獨特項目,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很明顯的,它將全面帶動澳門經濟發展,同時也將在淘汰傳統博奕事業的過程中發展出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拉斯維加式”的博彩產業,此亦將全面帶動澳門的經濟發展。澳門經濟將–––––––––––––––1.魏萼,《中國國富論》(經濟中國的第三隻手),時報出版社,台北,2001年。2.2006年澳門平均國民所得為二萬八千四百美元,超過香港的二萬七千六百美元。3.《中國時報》(第A三版),台北,2007年8月28日。有關報導。
  • 1041以脫胎換骨的方式展現在世人的眼前,因此澳門的經濟將全面性的被看好。換言之,澳門經濟將是一片藍天。美國的內華達州平均國民所得經常冠於全國,這是拉斯維加斯等地博彩產業的貢獻。澳門的平均國民所得也將居全球華人首位。這個理想不是夢,它將是一個明顯的事實。這不僅是澳門的福氣,澳門的建設也終將水漲船高,以嶄新的面貌呈現於全世界。四、澳門是中西文化融合的模範澳門腹地的泛珠江三角洲等地區勢將繼續繁榮,它將與澳門經濟有著互補的“等相關”。這些地區幫助了澳門的發展,澳門也將貢獻這些地區的經濟。這個互補的經濟發展模式是毋庸置疑的。澳門地小人稀,物產不豐富。葡萄牙人統治澳門的收入幾乎全靠博彩產業的收入,這包括博彩稅收和營業利潤;葡萄牙人雖不善經營澳門,卻從澳門得到許多好處。此既往矣。澳門自從回歸祖國之後,已逐漸展現富有中國特色的經營方式;短短的不到十年的光景,澳門所呈現的持續成長,已令世人刮目相看。澳門人已逐漸建立信心與驕傲,澳門人基本上也已認知自己是澳門情、中國心的立場;然而過去並不以為然。過去的澳門人,一般來說把澳門看成踏腳石,澳門僅是澳門人的過路站。澳門本來就是一個移民的社會,加上葡萄牙人的經營不善,澳門的經濟發展不甚理想,平均國民所得偏低。澳門人不很樂意大聲喊出自己是澳門人。如今已有不同,在可預見的未來更可以看到澳門人“安土重遷、安居樂業”的具體現象。其實,葡萄牙人統治澳門也有其獨特之處。葡萄牙人信奉天主教,此與中國文化中儒釋道一體論是可以相結合的。天主教徒以“四海為家、落地生根”的理念以榮耀上帝和聖母瑪利亞,因此可以與中國文化相結合。西學東漸也於是毫無顧忌的大力在澳門展開,然後逐步的在中國開花結果。澳門在中西文化交流與融合上,可以說是先驅,也是一個好的模式。因為澳門的文化交流經驗是和諧的,這是個典範。  
  • 1042五、東方型文藝復興的新典範澳門文化是嶺南文化的一支,它的特色是與西方文化的融合與和諧發展,它也是泛珠江三角洲文化的一個環結。此包括廣州、珠海、深圳、香港等等地區。其中還有所謂的香山文化,這是以澳門、中山和珠海等三地為主要,而以澳門文化為中心。4以上皆以中華文化為源頭活水;香山文化與閩南文化、嶺南文化、湖湘文化、巴蜀文化、巴渝文化等等共同構成一個中華文化的大家庭。澳門文化當然有其特色,其在政治、經濟、社會、藝術、文學、建築等等層面的確有其研究的必要;在學術上若能形成一個“澳門學”(Macaology)則甚有意義。從“澳門學”的學術研究開始,進而展開東方型的文藝復興,甚為重要。以澳門彈丸之地做為典範,這似乎難免有力不從心之慨,然而澳門文化的特色在於中西文化的調和,這可聯合香港、深圳等泛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文化力量,並帶動相關文化區域的參與,例如閩南金三角、長江三角洲等地區等等。文藝復興是文化的再生,而不是文化的復古;它是現代文明的花朵。澳門自明朝鄭和下西洋以後就逐漸成為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它也是中學西傳的一扇門窗。西方文藝復興以後創造了大航海的時代,葡萄牙人、荷蘭人、西班牙人等陸續到東方殖民,1557年以後澳門已是中華海上絲路的一個小環結。5澳門於是成為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等兼容並蓄的地方,特別是沒有顯著的文化衝突發生,當然也沒有戰爭的發生,彼此和諧相處、和諧和融合發展。但是澳門彈丸之地,況且又是籠罩著天主教文化,使得澳門文化的特色尚沒有成為世界現代化文明的典範,甚為可惜。1999年年底澳門回歸中華文化的懷抱後,統治者的主軸也已回歸儒家文化為主要,這是一個澳門文明的新紀元,它啟動了東方文藝復興的新動力和新活力;澳門的新時代已經到來。–––––––––––––––4.吳志良,“香山濠鏡辨光芒”,《一個沒有悲情的城市》,澳門日報出版社,澳門,2006年,第65頁至77頁。5.同前註。
  • 1043六、西方文藝復興的經驗經過中世紀近約一千年的西歐“黑暗時期”後,從十三世紀起,尤其是十五世紀以後,西歐展開了文藝復興的新時代。西方文藝復興使西歐的文明變成了今日世界性的普世價值。十字軍東征以及蒙古西征之後,西歐封建制度逐漸趨於解體,於是新“經濟人”的出現,中產階級角色功能大為增加。(註六)歐洲人生活水準提高之後,進而要求生活素質的增進。意大利正處東西文化的交叉,又是面臨靠近海洋文化的地理位置;終於成為西方文藝復興的策源地。意大利的佛羅倫斯、威尼斯和米蘭等是文藝復興的三大聖地;米開蘭基羅、達文西、拉斐爾等是文藝復興的三大畫家;但丁、披得拉克、薄加邱等是文藝復興的三大聖人。以上文藝復興的大事皆與意大利有關。文藝復興從意大利開始,逐漸向西歐的西班牙、比利時、法國、荷蘭、英國、德國以及北歐的瑞典、挪威、丹麥等地區發展。6西方文藝復興從經濟“自由人”對於文學、小說、音樂、藝術、美術、雕刻、建築、飲食等等喜好,求新、求變的熱烈傾向,用以改變過去的生活方式,進而從文藝層面發展到政治、社會、司法、產業、宗教等的改革和維新。特別宗教信仰上的重大發展,亦即從神權時代轉變成為人權時代的根本改變;這種從“神”轉移到“人”的主軸時代,中間的重要媒介是文藝的力量,並且從人文社會價值多元化取代了封建社會神權單元化價值觀,這莫非是一大革命,也是西歐文明的主力。此後歐洲大學林立,研究風氣興盛,富有新生事務的創造力。隨之有了宗教改革、產業革命、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等等事件相繼發生。其間新航路大發現、資本主義的社會的產生、民族國家的興起;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科學、環保等等思想紛湧而起,整個西方世界改變了面貌,尤其是北美、西歐等的現代化模式已成為全球文明的典範和普世價值的代表。7–––––––––––––––6.王德昭,《西洋通史:西方文明的源起與演進》,五南出版社,台北,1989年,第427頁至466頁。7.同前註。
  • 1044七、儒家新教文化的時代已經到來西方文藝復興之後是基督新教資本主義思想成為時代的新思潮,經濟思想家亞當.史密斯、卡爾.馬克斯、約翰.凱恩斯等等思想影響了整個世界。由於資本主義多少缺乏人道主義,社會主義多少缺乏人性主義,實踐與檢驗的結果:似有資本主義沒落、社會主義崩潰的結局。西方文藝復興雖然改變了世界,但也有些遺憾。戰後亞太經濟的崛起,尤其儒家文化經濟圈的表現更為亮麗。東方型文藝復興與文明的思維方式已被認為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的希望。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的融合與調和正是新時代的潮流。其中儒家思想的整合性、持續性和創新性將再貢獻人類與世界;儒家思想一以貫之,與時俱進和本土化的本質將再創造文明的奇蹟。惟儒家思想二千五百多年來難免產生世俗的腐朽與異化現象,這必需去除儒家思想中的殘渣、垃圾,要以吸收西方思想用以深化中華思想的歷史使命,並且要以嶄新的面貌來面對這個新世紀。要之,我們要以“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態度來“尊儒敬孔”。須知“五四運動”的“打倒孔家店”曾是激情的訴求,不合今日的時宜,今日中華文化的文藝復興是理性的“打醒孔家店”,要從儒學的再生中找到現代化文明的生命力。唯此,澳門的香山文化要扮演著積極的角色與功能。8八、結語--以中華文明補充西方文明的不足。中西文化的交流與融合是戰後中華經濟圈經濟發展的主力,這不是香港、臺灣、澳門如此,也包括中國大陸在內。其中澳門經濟發展曾不甚傑出;這與葡萄牙人的統治有關。回歸以後的澳門經濟前景將是一片藍天。隨著西方文藝復興的洗禮過程,西方價值曾被重視,也–––––––––––––––8.魏萼,《中華文藝復興與臺灣閩南文明》,文史哲出版社,台北,2007年。
  • 1045成為今日普世價值的典範。西方資本主義的沒落,社會主義的崩潰,繼之東方文化經濟的崛起,尤其以儒家文化為最。中華文藝復興是以“儒家新教”的倫理為主要,而西方文藝復興則以“基督新教”為重。前者以人文為核心,後者仍然以宗教為主軸。西方的文明已成為全球化普世價值的代表,而中華文明將逐漸補充西方文明的不足。中華文明將從中西文化的融合做起,這一方面香山文化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一方面,澳門文化當然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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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7《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47—1059論“一國兩制”下的移交逃犯機制趙國強*香港回歸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政府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執行的“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不僅為實現國家的統一提供了一個最佳模式,而且也為香港的繁榮穩定提供了根本保障。但是,由於“一國兩制”畢竟是新生事物,有些問題還需要不斷地去摸索和實踐。如,在“一國兩制”模式下如何積極地開展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是這樣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十年來,在民商事領域,經過中國內地和香港(以下簡稱“兩地”)相關部門的努力,區際司法協助取得了長足進展,兩地簽訂了關於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以及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等協議。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多年來則無所建樹,進展緩慢,至今尚無簽訂一個有效的協定。當然,相對而言,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因其涉及不少敏感問題,尤其是在移交逃犯方面,難度較大,問題也較多,但筆者認為,這決不能成為一種拖延的理由。只要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辦事,本著務實的態度,這個問題一定是可以解決的。有鑒於此,本文旨在就兩地間如何建立移交逃犯機制問題,不揣淺陋,略抒己見。一、堅持“一國”原則,共同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理念是實踐的先行。兩地間要建立一種有效的移交逃犯機制,關鍵的問題是要對“一國兩制”在認識上達成一致,只有有了這種共識,協商才會取得結果,機制才能建立。筆者認為,在移交逃犯問題上,關於“一國兩制”的理解,最主要的是要處理好“一國”與“兩制”之間的辯證關係。–––––––––––––––*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 1048(一)“一國”是“兩制”的前提眾所周知,中國政府提出“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的穩定,實現國家的統一。這一根本目的非常清楚地表明,講“一國兩制”不能脫離國家的統一,也就是不能置國家的主權和安全而不顧。沒有了“一國”,根本不可能有“兩制”;不講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也談不上甚麼“高度自治”。中國有句老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講得就是這個道理。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兩地間要建立移交逃犯的機制,必須嚴格遵循這個前提。有人說,在解釋“一國”與“兩制”關係時,中國內地學者往往側重於“一個國家”,強調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而香港學者則往往側重於“兩制”,強調高度自治。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因為“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不是側重不側重的問題,“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這是無法否認而且也根本否認不了的事實,是我們思考、解決問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任何將“兩制”、“高度自治”淩駕於“一國”、國家主權之上的理念和做法,都是背離了“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其結果只能是破壞國家的統一和主權,因而是不能接受的。(二)正確區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堅持“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對於兩地之間建立移交逃犯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念,探討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問題,才能自覺地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嚴格區分開來。理論上,凡是主權國家之間或一個主權國家中的某個地區與外國之間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通稱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而一個國家不同地區之間相互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通稱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雖然在協助內容方面大同小異1,–––––––––––––––1.比如,兩種刑事司法協助都包含了調查取證、移交逃犯、移交已決犯、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等內容。
  • 1049但其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直接與國家的主權息息相關,其間不可避免地涉及許多政治的或軍事的因素。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本身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相反,作為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的法域,都承擔著共同維護同一國家主權的責任和義務。正是基於這種性質上的不同,基本法也明確規定了兩種不同司法協助所應遵循的基本模式,即國際司法協助應當在國家的協助或授權下進行,而區際司法協助則由兩地平等協商解決。2由上可知,堅持“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就必須在移交逃犯問題上,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非常堅決、明確地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區分開來。具體地說,兩地相互移逃犯在性質上完全屬於中國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關係,它既不同於中國內地以“國家名義”同外國進行的司法協助關係,也不同於香港法域以“中國香港”名義同外國進行的司法協助關係。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區際司法協助關係的實質是反映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為解決立法與司法上的衝突而進行的司法合作關係,雙方都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都不具有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身份。嚴格區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就應當捨棄“借助於國際公約”3這一做法。依據國際公約來調整司法協助關係,這是主權國家之間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形式,如果允許兩地直接借助於在兩地適用的國際公約來移交逃犯,無異承認香港在司法協助領域具有了獨立的政治實體地位,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轉化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這顯然違反了國家主權原則,也違反了基本法關於司法協助的不同規定。此外,“借助於國際公約”的觀點本身也是違反基本法關於“對外事務”一章的立法原意的。因為基本法在“對外關係”一章中雖然規定了國際公約在香港的適用,但適用的範圍是針對香港與外國的關係,而兩地間移交逃犯則屬於國家內部事務。不分清“對外”和“對內”關係,想當然地將原本適用於“對外”關係的國際公約搬到“對–––––––––––––––2.參見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3.參閱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5至6頁。
  • 1050內”關係中來,有悖於基本法關於“對外關係”的立法原意。因此,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和基本法,筆者認為,適用於兩地的國際公約不能直接成為兩地移交逃犯的依據,即使是兩地各自制定的與外國之間相互移交逃犯的內部法律,4也不能直接成為兩地移交逃犯的依據。如果在這些國際公約或內部法律中,有些規定可以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也必須通過相應的轉化或立法程序,使其反映在有關兩地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或內部法律之中。(三)剔除“政治犯”與“軍事犯”概念“政治犯不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項通用的國際慣例,中國內地的引渡法也明確規定了此項國際慣例。毫無疑問,各國在移交逃犯問題上之所以適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國際慣例,皆出於不同的政治理念和社會制度。可以說,“政治犯不引渡”國際慣例的基礎是建基在國家主權之上的,它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政治理念,體現本國的國家主權。正因為如此,對“政治犯”的理解是各取所需,根本就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共識。比如,中國內地刑法在1997年修訂之前將“危害國家安全罪”稱之為“反革命罪”,故有的國家將其視為“政治犯”,這對中國來說這當然是不可接受的,因為任何國家刑法中都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然而,如上所述,既然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之間移交逃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範疇,那就不存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國家主權基礎。因為,無論是中國內地還是香港,儘管它們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但它們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安全,是它們共同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基本法之所以要明確規定香港立法機關應當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道理就在於此。這種共同承擔的統一的責任充分表明,無論是中國內地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將來香港自行立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是–––––––––––––––4.如香港制定的與外國之間相互移交逃犯的《移交逃犯條例》,澳門制定的《刑事司法協助法》。
  • 1051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刑事犯罪,而決不是甚麼“政治犯”,這些刑事犯罪必須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由此可見,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不應當也不能容許出現所謂的“政治犯”概念,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移交,否則,就是將高度自治淩駕於“一國”之上,違反了基本法,侵害了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同樣的道理,“軍事犯”的概念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也應當捨棄,因為軍事犯侵害的是國家的軍事或國防利益,這種利益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同樣不能成為拒絕移交的理由。更何況,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如果採用“軍事犯不引渡”的國際慣例,直接違反了基本法。中國改革開放的奠基者鄧小平先生曾經說過,“有些事情,比如1997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5我們不難設想,如果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允許將內地逃往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軍事、國防利益的刑事犯罪分子,以“政治犯”或“軍事犯”為由而拒絕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審判,那就等同於在用實際行動幫助這些刑事犯罪分子企圖推翻大陸的政治制度,危害國家的統一和安全。這樣的舉措,怎麼能說承擔起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的責任呢?因此,筆者認為,要建立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首先必須堅持“一國”的原則,兩地要切實共同承擔起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安全的責任,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開展,決不能以犧牲“一國”原則為代價。二、恪守“兩制”原則,平等協商,相互尊重,互不干涉所謂“兩制”原則,其實質就是在堅持“一國”原則的前提下,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充分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這是“一國兩–––––––––––––––5.《鄧小平論香港問題》,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第36至37頁。
  • 1052制”的應有之義。在移交逃犯問題上,要正確處理好“兩制”關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平等協商,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筆者認為,在中國區際司法協助問題上要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首先必須在指導思想上樹立起各法域相互平等的理念,即各法域在開展司法協助包括移交逃犯時,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區際司法協助中,無論中國內地法域多大,香港法域多小,它們都是中央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各法域之間不構成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外司法協助事務方面代表國家,但在對內司法協助事務方面則只代表內地法域,這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並且符合基本法關於高度自治的規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實際上就是在法律上確立了法域之間相互平等的原則,表明這種協商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沒有平等,就無協商可言。在區際司法協助領域,正因為“兩制”是平等的關係,所以就更需要強調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一個國家中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這是“一國兩制”的表現形式,但在“兩制”的關係方面,決不是誰吃掉誰、誰壓制誰的關係,而是一種和平共存、共同發展的關係。這種關係具體表現在政治領域,就是相互尊重對方的社會制度,互不干涉對方的社會制度;在經濟領域,則更是全面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富裕,攜手發展。區際司法協助既然屬於政治領域範疇,各法域當然就應當本著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態度,務實地解決各類司法協助中產生的問題。在“一國兩制”模式下,“兩制”間的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從世界範圍來看,區際法律衝突並非中國所獨有,有些國家尤其是聯邦制國家,如前蘇聯、美國、英國、瑞士,都存在區際法律衝突的問題,但這些國家並非“一國兩制”,其不同法域的社會制度本質相同。但中國的區際司法協助則不一樣,它是不同社
  • 1053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不同法域之間的政治、法律制度差異較大,所以就更需要各法域本著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務實態度,理性地解決區際司法協助中產生的各種問題。否則,以制度差異為由而拒絕開展司法協助,這既不符合“一國”原則,不符合“兩制”原則,事實上也根本無法正常進行區際司法協助。(二)關於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正是從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關係考察,筆者認為,在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中,有些國際慣例是不適宜使用的。這些國際慣例主要包括:關於雙重犯罪原則。雙重犯罪原則是主權國家之間移交逃犯最常用的一種國際慣例,其意是指只有當被請求移交的逃犯所實施的行為根據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都構成犯罪時,才可進行移交。在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中之所以不宜適用這一國際慣例,主要是因為兩地實行兩種社會制度,兩地刑法規定的罪名差異較大,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及軍事方面的犯罪,更不可相提並論,即使是經濟領域的犯罪,也是千差萬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適用雙重犯罪原則,一方以己方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為由而拒絕移交他方的逃犯,實際上就是在移交逃犯問題上干涉了他方的刑事管轄權,使他方的法律制度形同虛設,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軍事犯罪來說,就更是危害了國家的主權和安全。因此,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適用雙重犯罪原則,既不符合兩地的實際情況,也違反了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同時也會損害“一國”原則。事實上,即使在不是“一國兩制”的國家或地區,雙重犯罪原則也並非是一定要適用,比如,英國《1967年逃犯法》就規定了英國與英聯邦成員國之間移逃逃犯,不適用雙重犯罪原則。6–––––––––––––––6.參閱何超明、趙秉志主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澳門檢察律政學會2002年出版,第167頁。
  • 1054關於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關於逃犯為本國公民是否可以移交給他國的問題,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一般來說,英美法系國家贊成或不反對移交本國公民,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奉行本國公民不移交原則。導致這一差異的主要原因在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大多嚴格奉行屬地管轄原則,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將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結合在一起。7不管國際上如何,筆者認為在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中,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是不能適用的。因為一方以逃犯為本地居民為由拒絕移交他方,客觀上也是剝奪了他方應有的刑事管轄權,完全違背了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如果該本地居民實施的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軍事方面的犯罪,就更會破壞“一國”原則。除此之外,這樣做還會造成許多惡果,比如,因內地與香港為近鄰,進出方便,客觀上就會助長本地居民在他方犯罪而逃避他方法律制裁的幻想,為他方的社會治安帶來不穩定因素;如兩地居民屬共同犯罪的話,還可能會發生同一案件的犯罪人由兩地分別審理的結果,既影響證據的收集,也會導致判決的不一致;若一方法域的居民在他方法域實施犯罪後逃回己方法域,而己方法域又不認為其行為是犯罪的話,更會放縱犯罪分子,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懲罰。可見,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適用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實在是有害無利的不智之舉。關於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有關死刑存廢的問題歷來是刑法理論中爭論不休的難點,由此導致了在刑事立法中,有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有的國家保留了死刑,甚至有的國家內部如美國都各行其事。這一差異在國際引渡實踐中,廢除死刑的國家為了宣示本國廢除死刑的制度,通常都會對保留死刑的國家採取“死刑犯不引渡”的做法,除非對方承諾對逃犯不判死刑。這一做法已成為廢除死刑的國家在簽署國際引渡條約或制定本國引渡法時普遍採用的慣例。很顯然,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死刑犯不移交原則的本意,在於廢除死刑的國家強迫保留死刑的國家在引渡個案中接受自己廢除死刑的觀念,改變他國的死刑制度。–––––––––––––––7.參閱黃亞英:《論對本國人的引渡問題》,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
  • 1055由於中國內地屬保留死刑的法域,而香港屬廢除死刑的法域,因此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如何對待死刑犯8的問題,必須引起重視。筆者認為,死刑存廢問題作為一種刑事政策,完全應由各法域自行決定。根據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一方對他方的死刑政策應當尊重,決不能干涉,誰也不能將己方的死刑理念或制度強加給對方,迫使對方接受。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是不能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的。否則,如果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適用此項原則,客觀上就意味著香港法域利用了移交逃犯的機會,強迫內地法域在個案上改變本法域的死刑制度,其實質就是干涉了內地法域的死刑制度,因而嚴重違反了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值得注意的是,這樣做的後果也必然是一種“雙輸”的後果,即內地法域因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其法制的權威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害,內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充足的保護;而香港法域客觀上就會成為嚴重犯罪分子的“避風港”,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居民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威脅。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中,為了充分體現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也為了切實維護各法域法制的權威和居民的合法權益,上述三項在國際上通用的移交逃犯國際慣例必須從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剔除出去。當然,這並不排除各法域在與外國移交逃犯時採用相應的國際慣例,比如,澳門前年通過的《刑事司法協助法》就明確規定了這些國際慣例,但它不能適用於中國內地與澳門的刑事司法協助。(三)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問題“公共秩序保留”作為國際法的一項原則,為各國所普遍採用。但“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針對法律衝突而言的,如當一國在本國適用某項國際公約或需要適用外國法時,一旦該項適用引致與本國的基本法律制度或公共利益相抵觸,就可予以保留而不再適用。從世界範圍來–––––––––––––––8.這裏講的“死刑犯”,是指逃犯所犯之罪在犯罪地刑法中,其法定刑包括死刑----筆者注。
  • 1056看,在一個國家的區際司法協助中是否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其做法也不盡一致。有的國家通過中央統一立法模式開展區際司法協助,實際上是不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國家即使適用,也作嚴格限制,如英國採用統一立法模式,要求不同法域之間相互承認對方的訴訟程序效力,但保留一法域按最低條件審查對方訴訟行為的權力。9筆者認為,在中國區際司法協助過程中,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以及法域之間社會制度的差異性,不能全盤否定“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性,但必須作嚴格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公共秩序保留”應當服從國家統一、主權和安全的“一國”原則和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凡是在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問題上,無論哪個法域,都不能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置國家主權和安全而不顧;比如,在上述“政治犯”、“軍事犯”問題上,就不能以本法域的政治理念或政治制度不同於他法域而拒絕移交所謂的“政治犯”或“軍事犯”。此外,在區際司法協助過程中,也不能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不尊重或干涉他法域的法律制度;比如,在上述雙重犯罪、本地居民、死刑犯等逃犯移交問題上,就不能剝奪他法域應有的刑事管轄權,甚至強迫他法域改變已有的法律制度。第二,“公共秩序保留”只有在造成實質的法律衝突情況下才可以視不同情況適用。這裏所說的實質的法律衝突,主要是指在區際司法協助過程中,一法域將自己的法律制度請求他法域適用,因而造成與他法域基本法律制度或公共利益造成衝突的情況。比如,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時,若一法域執行他法域法院的判決明顯與本法域基本法律制度或公共利益抵觸時,就應當允許他法域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拒絕執行。類似的情況還可能發生在已決犯的移交過程中,比如,澳門沒有無期徒刑,中國內地若將一個在內地被判無期徒刑的澳門居民交予澳門執行的話,顯然是不合適的。但是,筆者認為,在移–––––––––––––––9.參閱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頁。
  • 1057交逃犯過程中,是不會發生這樣的法律衝突的,因為移交逃犯並非是讓對方適用自己的法律制度,而只是讓對方尊重、不干涉自己的法律制度。三、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石,以迅速、有效打擊刑事犯罪為目的如上所述,在“一國兩制”模式下建立兩地移交逃犯機制,必須嚴格遵守“一國”的主權原則以及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兩制”原則。在此基礎上,兩地應本著平等協商的態度,以迅速、有效地打擊刑事犯罪,確保兩地社會秩序和居民合法權益為目的,建立起一種公正、合理的移交逃犯機制。(一)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石在刑事管轄理論與實踐中,“屬地管轄原則”是一項最基本的管轄原則。究其原因,乃是因為在一國領土範圍內犯罪應由該國管轄,無疑反映了國家主權的必然要求。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方區域能否適用“屬地管轄原則”,關鍵要看各地方區域的自治程度。比如,中國內地雖也劃分為不同的地方行政區域,但由於中國內地歷來實行的是大一統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在各地方行政區域統一生效,故當然不存在地域性的“屬地管轄”問題,也不存在各地方行政區域之間開展區際司法協助的條件。隨著香港和澳門的回歸,由於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國國家內部的這種大一統的立法和司法模式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內地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區際司法協助也就油然而生。在刑事管轄領域,因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國內地所有的刑事方面的法律不在特別行政區生效,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是自己的刑事法律,所以,在中國內地和特別行政區之間,按照各自的地域管轄範圍,通過“屬地管轄原則”劃分各自的刑事管轄權,反映了“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 1058筆者認為,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石建立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是完全可行的。根據這一管轄原則,凡是在香港實施的依照香港刑法應受處罰的行為,不管行為人觸犯的是甚麼罪名,也不管行為人是何身份,只要行為人逃到中國內地,內地有權機關就有責任協助香港警方抓獲行為人,並迅速將其移交給香港有權機關依法處置。同樣,凡是在中國內地實施的依照內地刑法應受處罰的行為,不管行為人觸犯的是甚麼罪名,也不管行為人是何身份,只要行為人逃到香港,香港有權機關也都有責任協助內地警方抓獲行為人,並迅速將其移交給內地有權機關依法處置。這樣做不僅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安全,而且也充分體現了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符合兩地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對方法律制度的“兩制”原則。從實踐來看,嚴格遵循“屬地管轄原則”,通過兩地的密切配合,無形中就會在兩地之間編織起一張充滿威懾力的法網,使犯罪分子無論在哪一地犯罪,都無空可鑽、無路可逃,最終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兩地正常的社會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二)科學劃分刑事管轄權由於兩地刑法類似的規定以及犯罪的複雜性,以“屬地管轄原則”為基石建立兩地移交逃犯的機制,必然會涉及刑事管轄權的劃分問題。比如,對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不在一地的犯罪,對實行行為和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在一地的犯罪,根據兩地刑法,都會將其納入自身的刑事管轄範圍。又比如,對跨法域的共同犯罪或多次犯罪不在一地的情況,也會產生刑事管轄方面的衝突。因此,在兩地之間科學地劃分刑事管轄權,對通過“屬地管轄原則”來移交逃犯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科學地劃分兩地刑事管轄權的範圍,要通過平等協商,以務實的態度來解決,根本目的是為了共同迅速、有效地打擊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動。所謂務實,也就是要從實際出發。對有些犯罪情況,可以從犯罪的危害性來劃分刑事管轄權,比如,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不在一地的犯罪,實行行為的危害性明顯大於預備行為,故應由實行行為地行使刑事管轄權;當然,如果預備行為根據預備行為地的
  • 1059刑法本身已獨立成罪,則兩地對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可分別行使刑事管轄權。對有些犯罪情況,可以從有利於調查取證來劃分,比如,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不在一地的犯罪,很難說誰危害大誰危害小,從有利於調查取證的角度考慮,應以實行行為地行使刑事管轄權為宜。對有些犯罪,則要從案情的具體情況考慮,比如,由兩地不法分子實施的跨法域的共同犯罪情況,通常應由主要犯罪地行使刑事管轄權。總之,兩地刑事管轄權的劃分,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一切從有利於調查取證,有利於迅速結案,有利於依法懲治犯罪分子出發。本文結束之際,筆者深感有必要一提的是,香港回歸十年來,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之間無論是在經濟、貿易、文化等各個領域,關係都越來越密切,兩地居民的往來隨著內地自由行的開放政策也越來越方便,越來越頻繁,這對於兩地的社會發展無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我們也不得不看到,在犯罪領域,涉及兩地的因素也越來越多,為有效打擊刑事犯罪造成了諸多不便因素。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內地和香港依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積極開展包括移交逃犯在內的刑事領域的司法協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相當緊迫的。有感於此,筆者撰寫此文,衷心希望通過兩地的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一種符合“一國兩制”模式的、高效的移交逃犯機制,造福於兩地居民。
  • 1060
  • 1061《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61—1075–––––––––––––––*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澳門大學法學院兼職講師1.然而,自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澳門法律體系將來可能會出現變更,因為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的政治體制保持五十年不變。2.AntónioKatchi:“澳門《民法典》規定之非法律行為中的私法上的制裁”,《法域縱橫》第十一期,法務局,2002年,第22頁。澳門《民法典》與葡萄牙《民法典》關於強迫性金錢處罰法律制度的比較何志遠*一、引言眾所周知,澳門法律體系源自葡萄牙法律體系,因此,法律體系具有葡萄牙規範的特點。1隨著澳門回歸,為配合澳門新形勢發展,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典,計有《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澳門現行《民法典》所體現的其中一個立法政策指引,就是提倡我們所指的“私法上的制裁(penasprivadas)”2,它亦成為葡萄牙民法學家AntónioPintoMonteiro在其博士論文中的研究對象。“私法上的制裁”是私人實體主持公正的其中一種反映,之所以由私人實體主持公正,是因為公共實體主持公正欠缺效率及緩慢。另一方面,“私法上的制裁”是民法範疇的產物,制裁的性質純屬財產性並具有“懲罰性”,因此,它與單純的損害彌補、不當得利的返還等民法層面上傳統慣用的損害賠償手段截然不同。相反,“私法上的制裁”是以懲罰違法者為目的,換言之,不履行義務者,除了要對損害作出賠償外,尚須受到懲罰,以便使受害人的法律狀況得以有效維護。從“私法上的制裁”的訂定者角度來看,“私法上的制裁”是指那些雖然抽象地規範於法律中,但卻由私人實體訂定的各種處罰。至於就受益人而言的“私法上的制裁”,是指在適用上有利於私人實體的制裁。前者可以透過合同訂定,尚可以透過私人集合實體的章程及規章
  • 1062訂定,或由該等集合實體的機關以決議的方式訂定。而後者是指有關處罰的所得歸屬私人實體。另外,雖然澳門《民法典》規定了一些處罰是由公共實體訂定,但其施行結果還是有利於私人實體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第三百三十三條);承租人之遲延(第九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因過期返還租賃物而生之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二十七條第一款)、由承租人作出之單方廢止(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二款)及年金之支付(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第二款);造成房地產被包圍情況中的加重“損害賠償”(第一千四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以及法定利息(第五百五十二條)。至於由私人實體訂定的處罰則有:強迫性違約金條款(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約定利息(第七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的金錢處罰(第一千三百四十一條)。如果我們從“私法上的制裁”適用上有利於私人實體的制裁且不論其訂定者的角度來分類,則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私法上的制裁”可劃分為下列三種3:—法定的“私法上的制裁”;—司法上的“私法上的制裁”,由法院判決訂定,例如,強迫性金錢處罰;—約定的“私法上的制裁”,由雙方當事人透過法律行為訂定。另一方面,按照葡萄牙民法學家AntónioPintoMonteiro指出:“違約金條款、定金、明文規定的解約條款、合同之不履行抗辯權及留置權均屬私法上的強制措施的例子,前三者屬損害性的強制措施(medidasdecoerçãoofensiva),後兩者則屬保護性的強制措施(medidasdecoerçãodefensiva)”4。可是,在AntónioPintoMonteiro所列舉的私法上的強制措施中,似乎並未包括本文擬探討的強迫性金錢處罰在–––––––––––––––3.事實上,澳門《民法典》不存在有關處罰的所得歸屬公共實體的“私法上的制裁”。4.AntónioPintoMonteiro:《違約金條款及損害賠償》,Almedina書局,科英布拉,1990年,第109頁及第110頁。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採納了Gerbay及CalvãodaSilva所採用的分類方法區分私法上的強制措施。
  • 1063內,然而,AntónioPintoMonteiro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因為他指出:“《民法典》中多項規定同樣起著處罰作用”5。二、葡萄牙的強迫性金錢處罰(一)強迫性金錢處罰的起源及因由在一般的債關係當中,基本上體現為賦予主觀權利及強加一項法律義務,最主要是滿足債權人的利益。作為債關係中之目標-滿足債權人的利益,是債務人必須透過給付或履行予以滿足。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法律體系會透過特定執行的機制作出反應,這對於保障債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可是,AntónioPintoMonteiro則強調上述手段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6,例如,在不可替代給付(factoinfungível)的情況下,如果給付的標的是不可替代的事實,債權人可透過法院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債務人仍無意自願主動履行義務,在此情形下,債務人的故意不履行將徹底及完全損害了債權人在債關係中的正當利益,因為執行程序無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給付本身受制於給付的不可替代性及不履行的債務人的不可替代性所導致”7。因此,執行保護(tutelaexecutiva)的有效性頓成疑問,我們套用CalvãodaSilva的說話:“執行保護是不合適的,因為只針對可替代事實給付義務的履行”8。當時,葡萄牙本國的法律專家9均感到有需要採取強制措施以迫使頑抗的債務人作出應作的給付。AntónioMotaPinto重申缺乏有關措施將導致葡萄牙法制出現漏洞,此外,立法者受到耶林(IHERING)以下訓示所啟發:“法律要落實–––––––––––––––5.AntónioPintoMonteiro前述著作,第109頁及第110頁,第238項註腳。6.AntónioPintoMonteiro:《限制及排除責任條款》,科英布拉,1985年,第189頁。7.JoãoCalvãodaSilva:《履行及強迫性金錢處罰》,科英布拉,1987年,第370頁。8.作者在上述著作中,說明執行保護是適合於確保特定執行關於給付可替代事實或物的義務的判令。9.RuiAlarcão、MotaPinto、VazSerra、ManueldeAndrade,以及最近AlmenodeSá針對該等措施持相同態度。
  • 1064才具存在的意義,落實是法律的生命及真理”10,要求引入法國法律中的“astreinte”(逾期罰款)11,以填補法律漏洞。因此,葡萄牙的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起源於法國“astreinte”(逾期罰款)的制度,以間接方式強迫債務人履行其義務,換句話說,透過法院向債務人的意志施加壓力,促使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二)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性質強迫性金錢處罰是指由法官判令的一種私法上的間接強迫措施,目的在於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是法官對債務人作出關於履行給付的主裁判後而附加的裁判。另一方面,按照葡萄牙以人道主義為特點的法律傳統,間接強制的措施只針對財產,而並非針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因此,強迫性金錢處罰純粹是一種財產性的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強迫或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或向其意志施加壓力,因此,警戒或強迫性是強迫性金錢處罰的主要內涵。鑑於該處罰只針對財產,故處罰的對象不會是債務人本身12,而是債務人的財產。值得一提的是,處罰並不是強迫性金錢處罰之目的,因為只在強迫力不能產生效果時方作出處罰,因此,處罰的效果是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產生效力的條件。此外,與其他範疇的處罰相比,例如,刑法範疇的罰金(multapenal)及單純社會秩序範疇的罰鍰(coima),我們可辨別出罰金與強迫性金錢處罰在功能上的區別,罰金帶有明顯的懲治性,主要功能是打擊及譴責犯罪,並對市民的行為作出處罰,使之遭受法律道德的批判。強迫性金錢處罰是一種預防性的處罰,目的是從心理上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避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要強調的是,有意見認為強迫性金錢處罰是執行(execução)的次分類(subspecie),將之定性為間接執行或強迫執行13,意即在執行的機制內,不但包括真正執行〔直接執–––––––––––––––10.CalvãodaSilva上述著作,第15頁。11.“逾期罰款是一種間接強迫的手段,法官在判令債務人履行義務-主要是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後,附加一項按時段(日、週、月)計算的金錢“處罰”(逾期罰款)”,參見CalvãodaSilva上述著作,第375頁。12.例如,對人身限制或束縛及因負債而被監禁。13.CalvãodaSilva上述著作,第404頁。第734項註腳。
  • 1065行或代位執行(execuçãosub-rogatóuria)〕,而且尚包括作為間接執行的強迫性金錢處罰。儘管兩者均以滿足債權人為目標,CalvãodaSilva依照CHIOVENDA的理解14,卻認為這種立論不正確,因為“兩種制度在結構上存在差異,一如我們所強調,兩者分別處於不同的層面及時間點: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處於履行的層面及時間點上,對債務人施加間接上的心理壓力迫使履行義務;執行制度則位於執行的層面及時間點上,在不理會債務人意願的情形下,代替債務人實現滿足債權人的具體結果”。事實上,兩者是分別在不同層面操作的兩個不同概念:強迫性金錢處罰在履行的層面上運作,因為對債務人作出威嚇後,義務的履行將可能實現,而代位執行只在執行層面上出現。(三)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剖析透過6月16日第262/83號法令將強迫性金錢處罰加入《民法典》特定執行的分節內(第827條及後續條),在《民法典》中增加了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八百二十九-A條(強迫性金錢處罰)一、就不可替代之積極或消極事實之給付義務,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應按照最適宜於有關個案之具體情況之處理方式,判令債務人須就其遲延履行義務而支付一項按日計算或按每一違法行為而計算之金額,但該義務係要求債務人具有特別之學歷或藝術水平除外。二、上款所規定之強迫性金錢處罰須根據合理標準確定,且不影響倘有之損害賠償。三、強迫性金錢處罰之金額由債權人及國家平均分享。四、當規定或由法院確定以通用貨幣作出支付時,則由判決確定之日起,應付年息自動訂定為百分之五,該項利息將添加於倘有之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上。–––––––––––––––14.CalvãodaSilva上述著作,第405頁。第735項註腳。
  • 1066此條文同時規定了司法上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第一款)及法定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第四款)。本文主要探討司法上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為了有效作出司法上的強迫性金錢處罰,我們務必注意下列前提:1.法官應債權人請求,方可命令採取該措施,法院不得依職權命令採取該措施。假設債權人在請求判令債務人履行義務時並以強迫性金錢處罰作告誡,此時,法官便負有命令採取該措施的義務,不得拒絕執行。運用該措施並非要對主判決作出執行,而僅是強迫債務人遵守判令,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強迫性金錢處罰並沒有豁免債務人履行義務。2.這種處罰僅可適用於不履行“不可替代的事實的義務”之情況,因為不可替代事實的義務不能成為特別執行之標的。事實上,特別執行不是強迫債務人作出某一事實,而是由他人代債務人作出有關事實,但費用由債務人的財產負擔(代位執行)。由此得知該機制在適用上具有補足性質,因其適用範圍必須局限於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作為及不作為的義務。3.如未履行的義務係要求債務人具有特別的學歷或藝術水平的情況(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一款),即使屬不可替代的事實的給付,則不適用上述處罰。由此我們得知,立法者擬保護受憲法保障(《憲法》第四十二條及《澳門基本法》15第三十七條)的人格權,該權利必然優於債權人的債權。4.強迫性金錢處罰僅適用於遲延履行的情況,而不適用於確定不履行的情況,根據AntónioPintoMonteiro的斷言:“⋯強迫性金錢處罰只有在可以發揮強迫功能時才能確立,對於確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情況便不能適用,因此只有在遲延的情況下才可適用。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種限制是源於制定該處罰的理由。正因為這樣,無論不能履行是基於甚麼原因(債務人可或不可歸責),由給付不能履行的一刻起,便不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16。–––––––––––––––15.澳門的“小憲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開始生效。16.PintoMonteiro前述著作,第125頁及第126頁。
  • 10675.至於訂定強迫性金錢處罰的金額,法官按合理標準有權訂定處罰的金額。立法者採取的方案明顯地考慮到強迫性金錢處罰的目的,且認為不宜訂定金額的上下限,法官可視乎個案訂定處罰金額向債務人施壓或威脅。因此,為了機制的靈活運用或發揮強迫功能,立法者選擇了賦予法官在訂定處罰金額時很大的自由度。6.關於處罰的受益人,適用該處罰的所得會分為兩等份,一半給予債權人,另一半給予國家。可是這種解決方案是奇怪及糟糕的。17三、澳門強迫性金錢處罰的制度及法律性質透過加入第八百二十九-A條規定而將強迫性金錢處罰引入葡萄牙《民法典》的6月16日第262/83號法令,並沒有延伸適用於澳門;自澳門新《民法典》18於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起,澳門的法律體制才確立本身的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有關規定載於《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三條(強迫性金錢處罰)一、法院在判令債務人對因合同而擁有獲得給付權利之債權人履行給付之同時,或在判令當事人終止侵犯絕對權利或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之同時,可應權利被侵害之一方之請求、按照最適宜於有關個案之具體情況之處理方式,而判令債務人須就其有過錯之遲延履行裁判而向受害人支付一項按日、按周或按月計算之金–––––––––––––––17.PiresdeLima及AntunesVarela:《民法典註釋》,第II卷,第4版,科英布拉出版社,1986年,第105頁。18.“澳門的民法改革工作始於1997年,並由LuísMiguelUrbano負責協調。在進行改革工作的過程中,本地區政府得知“經濟界別”(該界別在立法會內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希望由法律規定一些能更有效強迫債務人償還欠款的措施。當時,政府決定滿足有關界別的期望,故在澳門《民法典》內加入了強迫性金錢處罰這個概念。”參見AntónioKatchi上述著作,第68頁至第69頁。
  • 1068額,或判令債務人須向受害人支付一項按債務人每一有過錯之違反裁判之行為而計算之金額;對裁判之遲延履行推定屬有過錯。二、對於命令作出該處罰之判決成為確定前之期間,不得設定強迫性金錢處罰,而就損害賠償算出前之期間,亦不得設定該金錢處罰;但債務人純粹以拖延為目的提起上訴而被判敗訴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處罰自命令該處罰之裁判被通知之日起適用。三、法院僅在認為合理之情況下,方作出強迫性金錢處罰之命令,而有關處罰金額須根據衡平原則確定,其中包括對債務人之經濟條件、有關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處罰金額對達成強迫履行之目的是否適當作出考慮。四、對已設定具相同目的之強迫性違約金之情況,不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如屬判令債務人對因合同而擁有獲得給付權利之債權人履行給付之情況,且給付之內容係要求債務人具有特別之學歷或藝術水平方可作出之不可替代之積極或消極事實,則對作出此命令之裁判,亦不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在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淵源方面,澳門與葡萄牙均以法國法律中的“astreinte”(逾期罰款)為主要淵源,澳門《民法典》草案協調員LuísMiguelUrbano是該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起草者,描述了強迫性金錢處罰的精神:“該機制目的在於遏止債務人的反抗,要求他們即時履行判令其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為的司法裁判,以便透過威嚇迫使他們履行應作的給付,又或使他們不再作出違法行為”19。由此,得出結論,澳門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之目的與葡萄牙基本上相同,換句話說,目的是對債務人作出威嚇,向其施壓迫使履行有關義務。只在強迫功能不能發揮效用時,才會科處金錢處罰。另一方面,從“私法上的制裁”的訂定者角度來看,該處罰屬公共實體訂定的–––––––––––––––19.LuísMiguelUrbano:《理由簡述》,載於《民法典》(葡文本),印務局,1999年,第XXV頁。
  • 1069處罰,因為是由法院訂定;至於從受益人而言,該處罰屬私人的處罰,因為有關處罰的所得歸屬私人所有。該措施需經利害關係債權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依職權審理。另一方面,措施之標的亦規定,當要求債務人具有特別的學歷或藝術水平方可作出的不可替代的事實的給付時,不適用該處罰。此外,該措施僅適用於債務人遲延的情況,但不適用於確定不履行的情況。法官在訂定強迫性金錢處罰金額方面享有高度自由,有關處罰的所得會歸屬債權人所有。對澳門制度有基本了解後,以下將集中對兩種制度進行比較。四、葡萄牙制度與澳門制度的比照(一)兩種制度之差異比較兩種制度,可以肯定發現兩者異同的地方,我們先從兩者的差異地方著手分析。第一點差異,是關乎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的受益人。根據葡萄牙的法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三款),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收益,由債權人及國家平均分配,故葡萄牙的制度是屬於半公半私的制裁,而按照澳門的法律,這種收益全歸受害人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向受害人支付”的部分)。在澳門則是一種私法上的制裁。第二點差異,就是兩項規定所處的位置:葡萄牙《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A條規定載於第二卷第一編第七章第三分節內,而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則載於第一卷第二編第四分編第一章內;造成這種位置上的分別是基於適用範疇的不同所致;澳門《民法典》則規定,除適用於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外,在絕對權利(例如物權或人格權)遭到侵犯時,亦可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第三點差異,正是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的範疇,現宜透過下表列舉兩者在適用範疇上的差異:
  • 1070葡萄牙《民法典》澳門《民法典》差異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三百三十三條民事違法僅適用於“遲延履行”“法院在判令債務人葡萄牙《民法典》僅允行為類型(第一款)對因合同而擁有獲得許適用於不履行義務給付權利之債權人履的情況,因此,不適行給付之同時,或在用於其他類型的民事判令當事人終止侵犯違法行為,相反,澳絕對權利”(第一款)門的制度尚適用於侵犯絕對權利的情況。給付的“就不可替代之積極“如屬判令債務人對葡萄牙《民法典》規定種類或消極事實之給付義因合同而擁有獲得給的處罰僅適用於在不務⋯但該義務係要求付權利之債權人履行要求債務人具備特別債務人具有特別之學給付之情況,且給付的學歷或藝術水平情歷或藝術水平除外”。之內容係要求債務人況下,作出不可替代(第一款)具有特別之學歷或藝的事實。而澳門《民術水平方可作出之不法典》只排除要求債可替代之積極或消極務人具備特別的學歷事實,則對作出此命或藝術水平的不可替令之裁判,亦不適用代的事實的給付義強迫性金錢處罰”。務,換句話說,除了(第四款)不可替代的事實的給付義務外,尚涵蓋可替代的事實的給付義務、給付特定物的義務,以及給付特定金額的義務。第四點差異在於義務的淵源,因為澳門《民法典》僅規範了基於合同或基於引起民事責任的事實而生的義務,而未規範基於其他淵源的義務,尤其是基於單方法律行為、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而生的義務,但包括此等淵源可能間接導致的損害賠償義務。20第五點差異關乎判令科處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時間;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宣判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時刻,即處罰對象在宣告之訴中被判令採取必要行為以免被科處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時刻。根據各種情況,該必要行為是指向債權人作出其因合同而有權獲得的給付、終止對受害人的絕對權利的侵犯或對債權人作出損害賠償。擬定上述規定的MiguelUrbano在有關理由簡述中清楚表明,“強迫性金錢–––––––––––––––20.AntónioKatchi上述著作,第78頁。
  • 1071處罰⋯可⋯由法院在給付判決中判令作出⋯”。21如債權人沒有利用宣告之訴請求對債務人判處強迫性金錢處罰,或經請求但法院沒有判處該處罰,債權人不得再以獨立的訴訟請求科處強迫性金錢處罰。此時,債權人可以做的,就是提起執行之訴。葡萄牙《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A條則沒有規定何時可作出有關宣判。考慮到在宣告之訴中被判令履行應作之義務前,債務人不得被科處強迫性金錢處罰。因此,在某一時間點之前不得判處強迫性金錢處罰。第六點差異在於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法院“可”適用該處罰。也就是說,即使具備適用該處罰的所有前提,法院仍可決定不適用該處罰,而債權人不得指控法院違反法律。而葡萄牙《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一款則規定法院“應”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第七點差異是關於過錯問題。葡萄牙《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A條沒有明文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義務的過錯是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的前提,而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則對“遲延過錯”有明確的規定。22第八點差異,是關於法官在訂定處罰金額時應遵守的標準。在這事宜上,澳門《民法典》在這方面的規定則較為全面,因為其明文規定,在訂定處罰金額時,須考慮債務人的經濟條件、違法行為的嚴重–––––––––––––––21.LuísMiguelUrbano:《理由簡述》,載於《民法典》(葡文本),印務局,1999年,第XXIV頁。22.然而,澳門法律中的這種較高要求只屬表面的規定⋯這種過錯的推定直接抵觸了下列規定所體現的無罪推定原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且應在不影響辯護保障情況下之最短期間內將之審判”;《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且應在不影響辯護保障情況下之最短期間內將之審判”;《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段:“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AntónioKatchi上述著作,第79頁至第80頁。
  • 1072性,以及有關處罰對達成強迫履行之目的是否適當(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而葡萄牙《民法典》只提及“合理標準”(第八百二十九-A條第二款),並沒有再作其他規定。第九點差異在於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已設定具相同目的之強迫性違約金23之情況,不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至於葡萄牙《民法典》,則並未載有上述第四款的規定,因為該法典沒有規範強迫性違約金條款。在葡萄牙《民法典》中,違約金條款的目的是訂定“可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第八百一十條第一款),亦即其僅具補償目的。上述第九點差異帶出一個值得在此探討的新問題:針對同一人併處其他私法上制裁的問題。透過以下兩條條文,我們分析澳門《民法典》中關於私法上制裁的併處可能性。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已設定具相同目的之強迫性違約金之情況,不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這可能意味著禁止併處私法上的制裁。從該條文推論出立法者有意排除強迫性金錢處罰與強迫性違約金的併處。事實上,如果強迫性違約金條款所規定的處罰如屬金錢性質,其亦是一種強迫性金錢處罰,只不過是非司法上的強迫性金錢處罰,而是一種合同上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為了有助分析有關問題,有必要在此轉載澳門《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橫線及斜體由筆者加上):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因過期返還租賃物而生之損害賠償)一、承租人基於任何原因未於合同終止時立即返還租賃物者,有義務支付雙方當事人所訂定之租金作為損害賠償,直至其返還租賃物為止;但有理由將應返還之租賃物提存者除外。–––––––––––––––23.對澳門及葡萄牙來說,強迫性違約金屬新制度,有關定義規定在澳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 1073二、然而,承租人一經遲延履行其債務,損害賠償隨即提高為兩倍24;對承租人之遲延不適用第三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處罰。三、如出租人遭受之損失超出以上兩款所指之金額,則保留其就超出部分獲得賠償之權利。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年金之支付)一、如未約定支付年金之時間,支付應自設定用益權之日起每年之首個工作日為之。二、出現遲延履行時,所有人有權收取相當於應收款項之一半之賠償,如遲延超過四十五日該賠償即增至雙倍25。三、用益權人自構成遲延之日起十五日內終止遲延者,所有人取得賠償之權利即告終止。四、對遲延履行不得適用第三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處罰。五、用益權人或所有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者,於該共同擁有權利之關係存續期內就年費之支付適用連帶之債之制度。我們注意到第一千零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第四款同時排除了適用第三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強迫性金錢處罰處罰,再次證明了立法者拒絕併處私法上制裁的意圖。假如立法者有意採納一項不得併處的一般原則,那麼這也就是肯定了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所指的“損害賠償”具有處罰性,一方面,只有這樣才談得上禁止併處,另一方面,亦保障了廣義義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princípiononbisinidememsentidolato)。–––––––––––––––24.“上述規定中所指的‘損害賠償’的金額均不取決於損害的價值”。“如損害賠償不取決於損害的發生,那麼它不得以補償名義存在,而應該是給予債權人的一份禮物及對債務人的一種懲罰,所以它是處罰而非損害賠償”。參見AntónioKatchi上述著作,第43頁及第45頁。25.同上。
  • 1074(二)兩種制度的相同之處現在分析兩種制度中的相似之處,關於強迫性金錢處罰問題,在對葡萄牙及澳門兩地的相關規範進行比較時,我們可發現兩者間第一點相似之處在於,只容許對民事違法行為作出財產性質的處罰,而不得科處剝奪自由的處罰。另一方面,必須由債權人提出有關聲請是兩者間第二點相似之處,換句話說,強迫性金錢處罰的判處必須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判處強迫性金錢處罰。第三點相似的,就是當債務人被判令履行一項內容係要求其具有特別的學歷或藝術水平方可作出的不可替代的事實的給付時,不適用該處罰。最後一點相似之處,就是只有債務人處於遲延履行狀況時方可適用強迫性金錢處罰,而在確定不履行的情況中則不適用。五、結論現就本文作小結,在此不會重覆之前已研究討論的問題,然而,本人認為有必要就以下幾個方面作補充說明。首先,強迫性金錢處罰是一種新制度,因此並沒有傳統及歷史作為基礎,是一種不取決於損害賠償的強迫性機制,目的是要債務的履行得以落實,換句話說,命令債務人遵守法院的裁決及履行義務,這樣不但使法院大部分的裁決得以發揮效力,而且亦有助於加快司法行政及司法的快捷性。因此,廣泛應用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是值得支持的。在適用範圍方面,我們發現澳門制度的適用範圍比葡萄牙制度更廣泛,當中除適用於對不可替代事實的給付義務外,尚適用於可替代事實的給付義務,甚至是給付特定物的義務,以及給付特定金額的義務。而葡萄牙《民法典》則明確指出僅適用於不可替代的給付義務。CalvãodaSilva認為必須廣泛採用強迫性金錢處罰制度,主要有以下三項理由:“首先,該制度有下列益處:簡單、方便、適時、有效⋯
  • 1075其次是廣泛適用對任何類型的義務是連貫、和諧、合邏輯及正常的⋯再者,司法判決的快捷、可靠性及效率在任何情況下均是合理的訴求⋯”26。澳門立法者在制定新法典時明顯同意上述論據,澳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起草者指出:“該制度是取自葡萄牙現行的同類制度,但有別於葡萄牙的制度,認為可嘗試擴大適用範圍,即超越純粹不可替代事實給付的範圍,甚至超越僅限於合同的範圍,從而成為一個適用範圍廣泛的機制,因此,我們期望該制度發揮更大效用”27。最後指出,履行權(direitoaocumprimento)被視為基本、合邏輯且屬必然之權利,可是,純粹存在權利並不足夠,最重要是能夠得以落實或實現,否則,只不過是紙上談兵而已。    –––––––––––––––26.CalvãodaSilva上述著作,第510頁至第511頁。27.LuísMiguelUrbano:《理由簡述》,載於《民法典》(葡文本),印務局,1999年,第XXIV頁。  
  • 1076
  • 1077《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八期,2007No.4,1077—1093–––––––––––––––*澳門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博士多邊主義視野下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外交關係及澳門的“平臺”角色葉桂平*一、影響當代中國外交模式的多邊主義外交理念外交是通過國家和國家的關係形式來進行的,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往來是發展相互關係的主要渠道。傳統上,雙邊外交一直是貫穿中國外交模式的主軸,是中國處理外交事務的主要手段。然而,在當代的國際舞臺上,多邊主義已逐漸成為熱門話題。這一主義之所以大熱,首先是因為它厚重的道義色彩。單邊主義意味著霸權、強制、為所欲為,而多邊主義往往讓人聯想到協商、開放、相互尊重。對大國而言,誰在國際上搞多邊,誰就首先在道義上得分。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提升和對外關係的全面開展,多邊主義也影響著中國的外交,中國在多邊外交的重要舞臺上不斷取得成果。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起,中國積極倡導多邊主義和樹立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新安全觀,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推動國際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目前,中國已同世界上169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同21個國家和地區組織確立了戰略夥伴關係。中國積極參與地區合作進程,已成為亞太經合組織、上海合作組織、東盟10+3等機制的重要成員,與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共同創立了中非合作論壇、中阿合作論壇,與拉美里約集團、南方共同市場、安第斯共同體和加勒比10個建交國建立了對話磋商機制,與歐盟建立了領導人定期會晤機制。中國加入了包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內的300多個國際多邊條約,加入了13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國
  • 1078際機構,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著建設性作用。1凡此種種,都表明中國多邊外交在實踐方面的成功,在理念方面的發展。2近年來,中國提出的新外交方針是:“大國是重點,周邊是關鍵,發展中國家是基礎,多邊外交是舞臺”,正式把多邊外交第一次抬到重要位置。3由多國參加的多邊外交在當代外交實踐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雖然其基礎仍是單個國家的外交,但是已有其不同於雙邊外交的內容和特點。相較雙邊外交而言,多邊外交具有活動空間廣泛、參與行為體眾多、開展形式多樣等特點,這些更有利於中國向國際社會進一步闡明自己的對外方針和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立場。它不但提高了中國的國家形象,增強了中國的“軟實力”,而且還為中國的和平崛起和經濟建設營造了良好、和平的國際環境。中國開展多邊外交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將其和雙邊外交行動結合起來,將兩者納入統一的外交行動之中。隨著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曲折發展,國際和地區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合作日益活躍,多邊外交的作用也日益突出。雙邊外交與多邊外交互有優長,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往往雙邊中有多邊,多邊中更有雙邊。充分發揮雙邊外交與多邊外交的各自優勢,把二者更緊密地結合起來,有利於形成對外工作的合力,有利於同其他國家增進共識、擴大合作,有利於中國發揮國際影響和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4每次出席多邊活動,中國國家領導人都要進行大量的雙邊會見活動,通過開展高密度、快節奏的高層外交,廣交深交朋友,推動中國同有關國家在各領域的合作和雙邊關係的發展。5–––––––––––––––1.吳邦國:“加強友好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在巴西國會的演講”,《人民日報》,第1版,2006年9月2日。2.楊潔勉:“中國多邊外交的一次偉大實踐”,《文匯報(上海)》,上合組織第六次元首會議特別報道,2006年6月19日。3.翟東升:“說說‘多邊’這面大旗”,《IT經理世界》,2005年7月20日。4.劉華秋:“不斷開拓對外工作的新局面”,《解放日報》,新論欄目,2004年1月12日。5.熊偉:“多邊外交給中國更多機會”,《環球時報》,國際論壇欄目,2005年1月28日。
  • 1079雖然“多邊主義”和“多邊外交”目前尚無確切定義,但是總的來說,筆者比較贊同一些學者對多邊主義的歸納,也即可以說,多邊主義應該是一種國際秩序,而不是簡單指某一種外交手段;同時,它反映了世界相互依存的關係,具有時代的特徵,而且還是一個效率和公平的選擇6。此外,多邊主義是根據普遍的行為準則,協調三個以上國家行為的制度7。而對於多邊外交來說,筆者比較贊同如下觀點,即多邊外交的根本點應該有兩個:一是行為體必須是三個或者三個以上;二是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並非衝突,而是合作8。對此,我們或許可以參考一些學者的觀點9,對多邊主義作如下定義:多邊主義力圖以一定的制度、組織、手段或戰略為中心,遵循公認的國際行為準則,調節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的關係,實現其合作,以謀求某種共同利益的信仰或主張。本文正是從多邊主義這一角度出發,來探討“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這一“論壇”外交模式。二、中國與葡語國家外交關係的發展(一)中國與安哥拉的外交關係發展中國與安哥拉共和國建交始於1983年1月12日。兩國自建交以來,雙邊關係發展良好。幾年來,中安兩國高層互訪不斷,其中朱鎔基、錢其琛、唐家璇、曾培炎等中國領導人曾分赴安哥拉訪問。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協議和協定。此外,安哥拉總統若澤‧愛德華多‧多斯桑托斯(JoséEduardodosSantos)、國民議會議長羅伯托‧德‧阿爾梅達(RobertodeAlmeida)、外交部長若昂‧德‧米蘭達–––––––––––––––6.引自徐堅在《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的發言。“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發言摘要”,《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8期,第5頁。7.JohnG.Ruggie“多邊主義”的定義,轉引自梅兆榮在《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的發言“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發言摘要”,《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8期,第5頁。8.引自李少軍在《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的發言。“多邊主義與中國外交發言摘要”,《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8期,第6頁。9.李景治:“點評:多維視野下的多邊主義與中國情境中的多邊外交”,《教學與研究》,2005年第8期,第25頁。
  • 1080(JoaodeMiranda)等也曾先後訪華。2006年11月,費爾南多‧多斯桑托斯(FernandodosSantos)總理更率團出席“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彼此的互訪為增進中安兩國的政治互信,加深相互理解,擴大合作領域,密切雙方在國際事務中的配合發揮重要作用。10同時,自兩國建交以來,雙邊經貿關係和經濟技術合作也不斷發展。例如,1984年中安兩國政府簽訂相關貿易協定。2006年,中安貿易額已達118億美元,其中中方出口到安哥拉的貨值約為9億美元,進口109億美元。11從貿易商品的種類來看,中國主要從安哥拉進口石油,向安哥拉出口機電、建材、輕紡類產品等。目前,安哥拉已成為中國在非洲第一大貿易夥伴。並且,據統計,截至2006年,中國在安哥拉累計簽署承包勞務合同62.1億美元,完成營業額為14.6億美元;中國對安哥拉投資1,191萬美元,在安哥拉設立中資企業達15家。同樣,中方還向安哥拉提供了一些經濟技術援助,完成對安哥拉的一些經濟住房和羅安達婦幼醫院援建項目。12另外,自1988年兩國政府簽訂文化合作協定以來,中國與安哥拉在文化領域的合作也不斷向縱深發展。在教育協助方面,中國始終積極協助安哥拉培訓人才。據中國外交部的資料顯示,1988年至2006年,中國共向47名安哥拉學生提供獎學金。(二)中國與巴西的外交關係發展中國與巴西的交往古已有之。新中國於1974年8月15日與巴西聯邦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1993年,中巴兩國更進一步建立雙邊的戰略夥伴關係。多年來,兩國關係不斷取得新進展,兩國領導人互訪頻繁。–––––––––––––––10.“中國與安哥拉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8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465/default.htm。11.資料引自“2006年1-12月進出口商品國家(地區)總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頁,2007年2月2日,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702/20070204346971.html。12.“中國與安哥拉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8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465/default.htm。
  • 1081近年來,我國曾出訪巴西的主要領導人包括有:胡錦濤、江澤民、李鵬、朱鎔基、喬石、李瑞環和吳邦國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巴西訪問中國的主要領導人有:前總統費爾南多‧恩里克‧席爾瓦‧卡多佐(FernandoHenriqueCardoso)和現任總統路易斯‧伊納西奧‧盧拉‧達席爾瓦(LuizInàhcioLuladaSilva);副總統若澤‧阿倫卡爾‧達席瓦爾(JosàmAlencardaSilva);外長塞爾索‧阿莫林(CelsoAmorim)等。13一直以來,巴西政府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不與臺灣發展官方關係。2004年3月,巴西外交部更發表聲明,重申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公投”。4月份,巴西在日內瓦人權會上對中國的“不採取行動”動議也投了贊成票。與此同時,巴西同意支持中國成為美洲國家組織觀察員和要求加入美洲開發銀行,中國也支援巴西要求加入亞洲開發銀行。兩國始終在聯合國、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中保持著密切的協調與合作。14近幾年來,巴西一直是中國在拉美地區最大的貿易夥伴,而中國也是巴西在亞洲的第三大貿易夥伴、出口市場和進口來源國。15據中國海關統計資料顯示,在中巴兩國建交的1974年,雙邊貿易額僅為1,742萬美元,而到了2006年,兩國貿易額卻達到203億美元16,足足增加了1,164倍。另外,從1984年以來,中巴兩國的經濟技術合作發展也不斷加快。截至2006年底,中國在巴西實際投資9,114萬美元,主要涉及採礦、木材加工和家電組裝等項目。同時,巴西在華實際投資額為2.00億美元,主要涉及支線飛機製造、空氣壓縮機生產、煤炭、房地產、–––––––––––––––13.“中國與巴西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3月19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ldmzs/gjlb/2013/default.htm。14.“中國與巴西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3月19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ldmzs/gjlb/2013/default.htm。15.“中巴合作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巴西聯邦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網頁,2005年11月3日,http://br.mofcom.gov.cn/aarticle/about/greeting/200511/20051100714271.html。16.資料引自“2006年1-12月進出口商品國家(地區)總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頁,2007年2月2日,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702/20070204346971.html。
  • 1082汽車零部件生產、水力發電、紡織服裝等項目。17此外,中巴兩國在科技、文化、教育及軍事交流與合作領域也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並在政治、經貿、司法、旅遊、運輸、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等領域均簽訂了多份合作文件。(三)中國與佛得角的外交關係發展1976年4月15日,中國與佛得角共和國簽署建交公報。兩國建交以來,雙邊關係發展順利。近年來高層互訪密切,其中中方訪佛得角的主要官員包括:錢其琛、司馬義‧艾買提、許嘉璐、李肇星等。18佛方重要來訪有:前總統阿里斯蒂德斯‧佩雷拉(AristidesMariaPereira)和安東尼奧‧馬斯卡雷尼亞斯‧蒙特羅(AntónioMascarenhasMonteiro);前總理佩得羅‧皮雷斯、卡洛斯‧維加(CarlosAlbertoWahnondeCarvarlhoVeiga)和現任總理若澤‧佩雷拉‧內韋斯(JoséMariaNeves)等。19自建交以來,中國與佛得角共和國雙邊經貿關係和經濟技術合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中國向佛得角提供了一些經濟技術援助,援建了人民議會堂、政府辦公樓、帕爾馬雷諾住宅、國家圖書館和泡衣嶗水壩等項目。同時,兩國也於1998年4月簽訂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以及於1999年5月簽訂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5年,兩國的雙邊貿易額達到519萬美元,均為中方出口,主要出口商品是輕工業產品及日用小百貨等。此外,在文化交流方面,中國與佛得角於1982年5月簽署文化協定。兩國文化部長也實現了互訪,多項活動也隨之展開。截至2005年底,共接收佛獎學金留學生21人。20–––––––––––––––17.“中國與巴西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3月19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ldmzs/gjlb/2013/default.htm。18.排名先後僅按領導人出訪的時間順序進行。19.“中國與佛得角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13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500/default.htm。20.“中國與佛得角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13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500/default.htm。
  • 1083(四)中國與東帝汶的外交關係發展自2002年5月,唐家璇外長代表中國政府與東帝汶奧爾塔外長在帝力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後,兩國關係穩定發展。近年來,兩國高層保持密切的互動交流。2005年,夏納納‧古斯芒(XananaGusmão)總統曾來華出席一些活動,並獲我國領導人親切接見。在澳門成功舉行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兩屆的部長級會議上,中國和東帝汶兩國政府簽署包括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在內的多項文件。雖然兩國經貿合作起步不久,但往來步伐日益緊催。據中國海關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雙邊貿易額106.7萬美元,2004年170.9萬美元,增長60.1%,均為我國出口。2005年127萬美元,同比下降25.5%,均為中方出口。2006年雙邊貿易額增長較快,雙邊貿易額為1,700萬美元,其中我國出口600萬美元,進口1,100萬美元。21幾年來,兩國政府也簽署了多項《貿易協定》和經濟技術合作協定。2002年8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與東帝汶政府就東帝汶油氣勘探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向東帝汶贈送農機、漁具等物資,為東帝汶公務員提供培訓,向東帝汶長期派遣醫療隊,以支持東帝汶經濟重建。此外,中國積極參加聯合國援助東帝汶工作,自2000年以來共派遣民事警察和官員200餘人次赴東帝汶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22(五)中國與幾內亞比紹的外交關係發展中國與幾內亞比紹共和國早於1974年3月15日就建立外交關係。然而,在臺灣當局的“金元外交”的誘惑下,中、幾比間的關係面臨巨大挑戰。1990年5月26日,幾內亞比紹與臺灣建立所謂的“外交關係”。後於1998年4月23日,中國與幾內亞比紹政府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21.“中國與東帝汶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4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yzs/gjlb/1226/default.htm。22.資料引自“2006年1-12月進出口商品國家(地區)總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頁,2007年2月2日,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702/20070204346971.html。
  • 1084幾內亞比紹共和國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才重新宣佈恢復外交關係。23在中國與幾內亞比紹保持外交關係期間,中國為該國援建了多個體育場、醫院、稻穀技術推廣站等項目。2006年,兩國貿易額為568萬美元,均為中方出口。主要出口商品是穀物、機電產品、紡織品等。在2006年“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舉辦期間,該國總統若奧‧貝爾納多‧維埃拉(JoãoBernardoVieira)正式訪華,並出席上述活動。此外,隨著中、幾比兩國政府在1982年簽署文化協定,兩國文化代表團曾進行互訪。而且,自1977年起,中國每年向幾比提供獎學金名額。截至2006年底,我國共接收幾比獎學金留學生32名。可見,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雙邊交往與合作上取得了一定的進展。24(六)中國與莫桑比克的外交關係發展中國與莫桑比克共和國於1975年6月25日宣佈建交。建交以來,兩國關係穩步發展。過去幾年,中莫兩國的領導人進行了多次的互訪。2006年11月,阿曼多‧埃米利奧‧格布紮(ArmandoEmílioGuebuza)總統應邀來華出席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2007年2月8日至9日,胡錦濤主席對莫桑比克進行國事訪問。訪問期間,胡主席同格布紮總統和愛德華多‧若阿金‧穆倫布韋(EduardoJoaquimMulembwe)議長分別舉行了會談和會見。雙方領導人就落實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成果、加強雙邊友好合作關係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達成廣泛共識。雙方簽署了關於中方免除莫桑比克2005年底前到期債務、為莫桑比克援建一座國家體育場、援建一個農業技術示範中心、援建2所農村學校等合作文件。25–––––––––––––––23.“中國與幾內亞比紹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9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530/default.htm。24.“中國與幾內亞比紹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9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530/default.htm。25.“中國與莫桑比克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5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600/default.htm。
  • 1085在雙邊經貿關係和經濟技術合作領域,中莫兩國簽有貿易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2001年,兩國成立經貿聯委會。在經貿往來方面,2006年,中莫兩國貿易額為2.1億美元,其中中方出口1.3億美元,進口0.8億美元,分別同比增長26%、40%和8%。26中方向莫國主要出口機械及運輸設備、紡織品、鞋類和穀物等,從莫國主要進口木材、鐵礦砂及其精礦。從2005年1月1日起,莫桑比克有約178種輸華商品享受零關稅待遇。此外,在文教、衛生等方面的雙邊交往領域,中莫兩國政府簽有文化協定,兩國文化和教育代表團曾分別互訪。2007年起,中國每年向莫方提供的政府獎學金學生名額從10個增至15個。目前,莫在華有19名留學生。另外,中莫還簽有醫療衛生議定書。中方先後向莫派出16批醫療隊,共245人次。中國上海市還與莫桑比克首都馬普托市成為友好城市。27(七)中國與葡萄牙的外交關係發展1979年2月8日,中國和葡萄牙建立外交關係。建交27年來,兩國在政治、經貿、文化、科技、軍事等各個領域的友好合作關係不斷發展。值得注目的是,在1987年4月,中葡兩國政府通過平等協商就解決歷史遺留的澳門問題達成協定,並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後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90年代以來,雙方領導人的高層互訪增多,有利推動了兩國友好合作關係進一步發展。其中,胡錦濤主席、江澤民主席、溫家寶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曾先後對葡萄牙進行訪問。同樣,葡方訪華的重要人士包括:總統阿尼巴爾‧安東尼奧‧卡瓦科‧席爾瓦(AníbalAntónioCavacoSilva),總理若澤‧索克拉特斯(JoséSócrates)等。2005年12月溫家寶總理訪葡期間,兩國宣佈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26.資料引自“2006年1-12月進出口商品國家(地區)總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頁,2007年2月2日,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702/20070204346971.html。27.“中國與莫桑比克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7年4月25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1600/default.htm。
  • 1086在兩國經貿關係領域,2006年中葡雙邊貿易額為17.1億美元,同比增長38.7%,其中我國出口13.6億美元,同比增長49.1%,進口3.5億美元,同比增長9.3%。28中國對葡萄牙出口商品主要有:紡織品、服裝、鞋類、塑膠製品等。進口商品主要有:電容器及零件、初級塑膠、紙及紙板等。另一方面,截至2006年6月底,葡萄牙累計對華投資共121項,實際投入1.1億美元。另外,兩國在文化、教育、科技和軍事等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方面也取得一定進展。兩國間簽有文化、科技合作協定(1982年)、體育交流協定(1991年)、科技合作協定(1993年)和中國教育部與葡科學和高教部合作備忘錄(2002年)。雙方每年提供獎學金名額10個(中方提供6個,葡方提供4個),並已召開五次科技混委會,共確定了103個科技合作項目,執行情況良好。近年來,中葡間已建立上海-波爾圖、無錫-卡斯卡伊斯、珠海-卡斯楚布蘭科和銅陵-萊利亞四對友好城市關係。29(八)中國與聖多美普林西比的外交關係發展1975年7月12日,中國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建交。然而由於該國在1997年5月6日,宣佈同臺灣“建交”,因此,自當年7月11日起,中國政府宣佈中止同聖普的外交關係,並停止執行兩國政府間一切協定。雖然如此,中國與聖普的雙邊經貿關係和經濟技術合作關係並未完全中止,2006年中國與聖普的貿易額122萬美元,均為中方出口。30對於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中國始終耐心和誠意地進行說服。–––––––––––––––28.資料引自“2006年1-12月進出口商品國家(地區)總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頁,2007年2月2日,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zhs.mofcom.gov.cn/aarticle/Nocategory/200702/20070204346971.html。29.“中國與葡萄牙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6年7月28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xos/gjlb/1882/default.htm。30.“中國與聖多美與普林西比雙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頁,2006年9月8日,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fzs/gjlb/sdmhulxb/default.htm。
  • 1087只要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願意承認“一個中國”,與之建立外交關係的大門,應該是依然敞開的。三、多邊論壇外交的新模式:“中葡論壇”的舉辦及常設秘書處的建立在各國當代的外交模式中,透過搭建多邊的“論壇外交”的方式,可以達到深化各自與某些相關國家或地區關係的外交目的。例如,目前中國已與非洲及阿拉伯國家,分別創立了“中非合作論壇”和“中阿合作論壇”。此外,中國還破天荒地借助自己下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具有的獨特歷史文化優勢,成功於2003年10月中旬舉辦第一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下稱“中葡論壇”或“論壇”),這標誌著澳門打造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臺政策進入實質推動階段。“論壇”在各與會國部長的簽署下,成功出臺了“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並根據這一行動綱領設立了專責協調及聯繫工作和落實後續跟進組織工作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相隔三年之後的2006年9月下旬,更成功舉辦了第二屆“論壇”,而且取得了顯著的合作成效。(一)以某一特定的“語言”作為聯繫基礎的“論壇”“中葡論壇”以“葡萄牙語”這一官方語言作為聯繫紐帶,團結著中國31、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葡萄牙及東帝汶等具有歷史淵源的國家。雖然在國際上,曾經有許多國家以“論壇”形式開展多邊外交和進行多邊合作,但是以某一官方語言作為主要的聯繫基礎,至今還非常罕有,因此,“中葡論壇”具有顯著的獨特性。–––––––––––––––31.雖然中國的官方語言並非“葡萄牙語”,然而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之一的澳門,與世界上的葡語國家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而且一直以“葡萄牙語”作為其官方語言。在“一國兩制”理論與思想的指導下,澳門作為論壇的承辦單位,參與了“論壇”的籌備和設立工作。
  • 1088(二)“論壇”旨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間的經貿、投資及跨區域合作“論壇”的召開,為與會國發展經貿關係與投資做出積極的貢獻。32“論壇”與會國部長代表各國簽訂統一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並一致堅信在與會國政府努力下,可進一步發掘雙邊合作發展的巨大潛力。33正如經貿合作行動綱領所述34,七個與會葡語國家均認同應積極透過論壇,共同研究合作領域及完善投資環境,及建立策略來吸引外資及加強雙邊經貿。事實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領域合作確具很大潛力,雙方如能在現有經貿合作上進一步發展各自的潛力,在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形式多元化及利益分享的基礎上共同努力及合作,必將加深及擴大雙邊經貿合作,因此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前景應該說是廣闊的。雖然“論壇”與會國分佈在不同的洲際,在地理位置上相隔甚遠。但是隨著資訊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處於不同地域的國家可以便利地進行相互溝通及合作,跨區域合作將使各國均有獲益。對於採取“資源依附型”經濟發展模式的發展中葡語國家,往往希望能將其優勢的資源產品推到國際市場,從而換取外匯購買其他的耐用資本品及進行國內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圖取得發展。而作為經濟正處高速持續發展的中國,正急需更多的資源來推動和保持發展的勢頭。通過“論壇”這一跨區域的“平臺”,雙方的雙邊貿易不斷取得突破。據有關統計數字表明,中國與葡語國家2005年貿易額達231.9億美元,同比增長26.9%;2006年達到340.8億美元,同比增長47.0%。其中,中國對葡語國家出口97.8億美元,從葡語國家進口243.0億美–––––––––––––––32.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論壇季報》,2005年6月號,第一期,第四頁,“中葡論壇”網頁,2005年3月15日,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pdf/forumboletim_no1.pdf。33.《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2003年部長級會議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中葡論壇”網頁,2005年3月15日,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indexCn.asp?index1=1&index2=2&index3=0&index4=0&lang=td。34.同上。
  • 1089元。35另一方面,中國與葡語國家雙向投資也取得較大發展。截至2005年底,中國對葡語國家直接投資額累計達到1億美元,而巴西和葡萄牙在華合同投資額也達到5.44億美元,實際投資額2.29億美元。36與此同時,發展也同樣離不開人力資源的開發合作和政府間的合作。自“論壇”成立以來,中國與葡語國家在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得到極大加強。中國邀請各葡語國家政府官員和相關技術人員,參加經濟管理官員研修班、旅遊官員研討班、媒體研討班、護理技術培訓班、農漁業技術培訓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邀請有關上述人員赴澳門參觀及學習。而且,為支援葡語國家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國政府為安哥拉、莫桑比克、佛得角、幾內亞比紹、東帝汶等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援建了一批項目,如醫院、經濟住房、旱區打井、水壩、醫院門診部等。同時,從2005年1月1日起,還給予非洲葡語國家部分輸華商品免關稅待遇。37可見,過往常設秘書處先後主辦並參與若干項展覽會、洽談會組織企業家外訪和政策介紹會等活動,以及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推動企業間探討實施合作項目上已經逐步取得見效,跨區域的共同繁榮又邁進一步。(三)“論壇”有利拓展“南北對話”和“南南合作”的空間在葡語國家中,位於歐洲大陸的葡萄牙作為歐盟發達地區的一員,不斷融入歐洲一體化。2000年上半年任歐盟輪值主席國期間,更在推動歐盟東擴、機構改革,共同防務、制定未來十年經濟和社會發–––––––––––––––35.“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新聞公報,澳門政府新聞局(中文版),2006年2月27日。36.“澳門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平臺”,人民日報,政治新聞欄目,2006年8月18日。37.“商務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發展迅速”,中央電視臺國際互聯網站,2006年2月27日,www.cctv.com。
  • 1090展戰略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一直以來,葡萄牙的海外情結始終沒有斷過,始終注重與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的聯繫,尤其是與前殖民地的關係。此外,葡萄牙一直堅持同美國的聯盟關係,又積極參與歐洲事務,把這作為對外政策的兩個基石。在國際場合中,既支援歐美主要國家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的主張,又支援小國提出的利益訴求。所以,在國際舞臺上,人們公認葡萄牙走的是一條“中間道路”。通過葡萄牙的作用,將有助於中國展開與其他發達國家,尤其是其他歐盟國家的“南北對話”,從而增進及加深中國與這些國家的政治互信,逐步變革國際經濟舊秩序,推動世界經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向前發展。除葡萄牙外,其他與中國正式建交的葡語國家都屬發展中國家,而且大多數國家集中在非洲大陸。中國與非洲國家,包括非洲的葡語國家開展廣泛的合作是“南南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年10月,中非合作論壇在北京宣告成立,並舉行了首屆部長級會議。2003年12月在亞迪斯亞貝巴也召開了第二屆部長級會議。本著“務實合作,面向行動”的原則,中國與非洲國家在2004年積極落實會議所確定的後續行動,中國領導人與非洲國家的領導人進行了多次互訪。中非的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同時中國對於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對華出口部分商品也給予了免徵關稅的待遇。此外,中國還於2006年1月12日發表了《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進一步宣示中國對非洲政策的目標及措施,以及規劃今後一段時期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推動中非關係長期穩定發展、互利合作不斷邁上新的臺階。這對於作為正在積極探索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服務平臺的澳門來說,文件的發表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38正如文件中所敘述到,“非洲國家積極參與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在國際事務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39–––––––––––––––38.葉桂平:“堅持《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精神,完善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平臺功能”,《澳門研究》,2006年6月第34期,第100頁。39.本文參考的《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文本為刊載在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網頁上的《文件》全文。2006年1月,http://www.idcpc.org.cn/zhonggong/060112-w.htm。
  • 1091確實,近年來,正當世界多極化趨勢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的同時,南北經濟和技術差距日益擴大,不平等的問題日趨嚴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蝕。40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將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包括非洲眾多發展中國家一起,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力圖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國際新秩序。“南南合作”即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合作,包括發展中的民族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及其同發展中社會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對維護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重要的意義,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普遍歡迎。41中國與多數葡語國家的關係正屬於“南南合作”的範疇,同時也是一種有利於世界和平、有利於促進共同發展的“共贏”關係,因而是進步的。因此,“中葡論壇”所構建的澳門平臺也將是中非建立政治上平等互信、經濟上合作共贏、文化上交流互鑒的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途徑,從而進一步拓展“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的空間。(四)“論壇”常設秘書處作為國際性組織跟進“論壇”的後續工作雖然“中葡論壇”的性質,已定位為由官方舉辦,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為主題的非政治性國際經貿合作論壇。42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與國際政治關係始終不可完全分割,“論壇”常設秘書處依然屬於全球公共領域的一個研究範疇,在廣義上也可稱為國際性組織,帶有相當的公共性。其主要職能在於協調、跟進及管理以葡萄牙語言文化為聯繫紐帶的國家間經貿、投資、人力資源、產業合作及基礎設施等國際問題,從而提高各國政府及人民的共同福祉。–––––––––––––––40.余建華:“合作共贏:與發展中國家外交的新發展”,《社會觀察》,2005(4),第8至9頁。41.梁守德、洪銀嫻:《國際政治學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96至197頁。42.引自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頁,2006年9月17日,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indexCn.asp?index1=1&index2=1&index3=0&index4=0&lang=td。
  • 1092此外,作為跨區域的國際性組織,“論壇”常設秘書處還分別在北京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下設聯絡辦公室和輔助辦公室。其中,由於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43,因此聯絡辦公室設在北京,負責常設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和與與會國間的聯絡正好體現這一特點。而輔助辦公室則按照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常設秘書處具體工作和後續行動中具體活動的執行。44通過“論壇”常設秘書處,將大大加強與會各方的聯絡、溝通與協調,有效執行“論壇”的決定及後續跟進活動,有利籌備“論壇”相關活動的舉行及制定適當的工作計劃,並且保障工作執行所需資金及後勤支援。四、澳門作為“平臺”的角色定位儘管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關係有著很好的基礎和較好的前景,經貿往來也日趨加強,但是地理上的遙遠、語言上的障礙、法律體系、進出口政策以及社會文化上的較大差異仍然是制約中國與這些國家關係發展的因素。對此,澳門具有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服務平臺”的優勢。在澳門,葡萄牙語作為澳門的兩種官方語言之一,許多人已經能夠掌握。葡文教育或有關課程也已相當普及,葡文報章、雜誌、電臺、電視一應俱全,應用相對廣泛。並且具有大量接受過葡式教育的,對國內及葡語國家市場、文化有相當認識的企業主和商人,當中也有不少是華人,以及其他諸如:法律、會計、商業、市場推廣、顧問等等的專業人士令澳門具備了參與國際合作,尤其是促進中國內地與葡語國–––––––––––––––4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網頁,1999年12月20日,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1999/leibasica/index_cn.asp#c7。44.同上。
  • 1093家經貿聯繫的優越條件。此外,由於語言、文化和人文關係,澳門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土生居民都曾僑居葡語國家等地,對於這些國家的文化和習俗有一定的瞭解。另外,澳門特區所實施採用的一套與歐洲大陸相近的法律和行政架構,將更方便葡語國家市場和中國內地市場的拉近。這是內地任何一個地區,甚至是香港特區所不能相比的。這一切對內地而言,澳門無可置疑是一個最合適的“中轉站”和“橋頭堡”。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享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特殊權利,對外可以“中國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經貿往來。以上獨特優勢決定了澳門既是葡語國家廠商可以借助通向中國內地市場的經貿中介,也是中國企業拓展葡語國家市場的橋梁。澳門完全可以發揮其營商、資訊、服務等方面的優勢,為華商、為內地中小企業、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間的投資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協助中國內地和葡語國家的企業進行跨國業務和相關合作,促進中巴雙方經貿合作。與此同時,借助澳門的“平臺”優勢,將更有利於中國倡導“多邊外交”,進一步拓展與葡語國家的關係,有效推進“南南合作”與“南北對話”。五、結後語伴隨著中國與葡語國家多邊經貿合作進程的加快,“雙邊外交”和“多邊外交”的理念和實踐都有了新的發展。中國完全可以運用多邊外交,與葡語國家建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這樣一個穩定的跨地區合作架構,並在這一架構中維護核心國家利益,維護地區的穩定與和平,促進具有同一語言的各國、各地區的經貿往來。對此,筆者認為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框架下,利用澳門這一對外商貿平臺,可促進中國開展與葡語國家的雙邊外交和多邊外交,積極倡導互信、互利、平等、協作,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精神。總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是中國推行以“和平、發展、合作”為旗幟的多邊外交的又一重要嘗試,並在新的平臺上促進國際雙邊、多邊主義和國際關係的民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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