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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論澳門公共財政的改革方向林宇杰一、導言近年,博彩經營權的開放與內地實行的“自由行”政策,為本澳經濟注入無窮活力。在博彩旅遊業的帶動下,整體經濟超常增長,政府稅收急速上升。與此同時,為配合本地區未來發展,政府需要投放更多資源,公共開支亦大幅增加。由於本澳公共收入主要來自博彩稅收,博彩稅收的增加,令目前政府年財政收入較回歸前成倍增加,且出現盈餘。現時看,雖然博彩稅收足可應付政府基本開支,但由於博彩業易受外圍因素影響,政府財政收入的波動風險加大。因此,如何保持財政穩定,成為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由於本澳稅收種類少,稅收結構集中於博彩稅收,政府較少、亦較難利用稅收政策控制財政狀況及調節經濟。相對來說,政府在公共開支方面的控制能力較高。所以,本文集中分析政府面對急速發展的環境,應如何在公共開支方面作出相應改革,充分利用公共開支所能發揮的財政功能,在保持財政穩健的同時,充分發揮穩定經濟的效果。二、澳門的財政狀況概述澳門回歸前後的幾年間,政治、經濟發生重大變化,亞洲金融風暴、賭權開放以及內地“自由行”政策等,令本澳公共財政結構出現明顯變化。*–––––––––––––––*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學碩士《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09—330
310(一)澳門財政預算制度的演變按照1976年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地區享有財政自治權,擁有本身的資產及負債,並由總督負責管理。自此以後,澳門成為一個自治地區,政府的財政需要自給自足,依收入所得決定支出,力求每個財政年度都能達到收支平衡,澳葡政府一直恪守此一理財原則。澳門的財政預算制度亦隨之開始發展。在編制預算方面,於1983年,當時的澳門總督高斯達(AlmeidaeCosta)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訂立了第41/83/M號法令,成為規範本澳公共財政預算的主要法規。根據此一法規,政府編製每年的財政預算,並一直沿用至今。1999年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05條,以量入為出為財政預算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反映出回歸後澳門政府繼續採取平衡預算的理財原則。圖1.本澳奉行“平衡預算”政策,政府在制訂每一財政年度預算案時,均考慮量入為出的宗旨,預算總支出不能大於預算總收入。這種政策目的是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債務。而從表2.1.1的決算金額更可看出,本澳的財政是採取“年度平衡預算”模式,即每一財政年度的收支必須保持平衡,一旦出現預算赤字,政府必須進行彌補,以現時的做法,是從一個稱為“歷年財政滾存”的會計帳目中撥出金額以保持平衡。而事實上,本澳於1994年至2003年期間曾經出現過赤字預算,只不過因為政府為保持形式上的預算平衡,從歷年財政滾存中撥出金額
311增加當年的公共收入,以彌補超額的支出。所以,本澳每年的財政決算金額仍然保持總收入金額略大於總支出金額。在年度平衡預算模式下,回歸前,公共收入和公共開支的比例都相當接近,公共開支緊隨公共收入的幅度增加,因此不會產生大量的財政盈餘或虧損。回歸後,特區政府在開支管理上較以往有所改變。近年,澳門經濟急速發展,政府財政收入隨之增加,而公共開支亦相應地增加,但並沒有像以往般緊隨著收入的幅度增加,所以,公共財政產生較大盈餘。表1.澳門的公共收入和支出的演變(1994年至2005年)(單位:千澳門元)財政年度GDP總收入總開支總收入/GDP總開支/GDP199450,114,04012,811,12411,251,33925.56%22.45%199555,333,20316,194,78315,472,16529.27%27.96%199655,293,51714,711,26514,681,29726.61%26.55%199755,894,29215,000,58414,240,68726.84%25.48%199851,901,69115,548,38815,505,72429.96%29.88%199949,021,07916,942,59716,636,17634.56%33.94%200049,742,02215,338,50215,024,27030.84%30.20%200149,862,20915,641,64915,220,78831.37%30.53%200254,294,74815,226,92213,486,94628.04%24.84%200363,365,36518,370,62615,712,96828.99%24.80%200482,685,00023,863,50017,703,00028.86%21.41%200592,591,00028,200,80021,184,30030.46%22.88%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二)主要公共收入的結構變化(1994年至2005年)澳門財政收入的經濟分類可分為經常收入、資本收入及“指定之賬目”收入三部分。經常收入一般指在每個財政年度內能經常地、連續及
312穩定地取得之公共收入,本澳的經常收入主要包括博彩專營收益、直接稅及間接稅等;資本收入一般指政府投資資產所產生的收益,或一些不能經常地取得之公共收入,主要包括投資或出售資產所得之收益、動用歷年之財政滾存以及在支付中未扣除的款項撥回等;而“指定之賬目”收入則是綜合本澳各自治機構本身收入的一項賬目。本澳的公共收入以經常收入為主,佔總財政收入絕大部分比重,以2005年為例,博彩專營收益、直接稅及間接稅三項經常性收入合共已經佔財政總收入的69%。而且由於本澳近年的政治、經濟環境變遷,令以上三項經常收入產生不同程度的變化。表2.本澳主要公共收入的結構變化(單位:千元澳門幣)博彩直接間接其他財政博彩專營專營直接稅稅比間接稅稅比其他收入收入總收入年度收益收益重重比重比重19944,630,90636%1,429,87511%801,3776%5,948,96646%12,811,12419955,348,67133%1,358,7618%559,0763%8,928,27555%16,194,78319965,081,54135%1,374,3699%608,6094%7,646,74652%14,711,26519976,795,66445%1,463,09110%552,9774%6,188,85241%15,000,58419985,255,86334%1,469,7559%488,9253%8,333,84554%15,548,38819994,670,01428%1,522,5009%495,9463%10,254,13761%16,942,59720005,523,49936%1,294,9728%532,5963%7,987,43552%15,338,50220016,115,52039%1,285,3458%840,7855%7,399,99947%15,641,64920027,555,19850%1,134,0747%926,0426%5,611,60837%15,226,922200310,426,89157%1,070,5706%987,6075%5,885,55832%18,370,626200415,097,60563%1,042,9194%1,297,2755%6,425,70127%23,863,500200516,561,90059%1,507,2005%1,494,9005%8,636,80031%28,200,800資料來源:1994年至2004年由財政局編制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而2005年之資料來自澳門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313–––––––––––––––1.稅收公平原則的公平指相對於納稅人的納稅條件,稅收負擔要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相適應,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博彩專營收益隨著博彩旅遊業的發展,博彩專營收益增長可觀。相反,自1990年代初受房地產泡沫爆破以及經濟衰退的影響,工商業方面所徵得的直接稅及間接稅卻呈下降趨勢。為彌補這方面的收入,政府於1996年將博彩稅稅率調高至31.6%,令政府財政進一步依賴博彩稅收。2002年,政府再度把博彩稅稅率調高至35%,令博彩稅收出現較大升幅,從而促使政府財政對博彩稅收進一步依賴。2005年,博彩專營收益已經佔總收入的59%,成為澳門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隨著博彩專營權的開放,新加入的博彩業經營者開始相繼投入運作,預計博彩稅收於未來幾年仍然維持持續增長的態勢。直接稅(扣除博彩專營收益)除了博彩專營收益外,直接稅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房屋稅、各項專營收益(如賽馬、賽狗、電力供應、電訊服務等)、遺產及贈予稅、物業轉移稅及車輛使用牌照稅。其中,向工商業徵收的“所得補充稅”佔直接稅的比重最大。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針是要振興本澳的工商企業,所以特區政府自2001年起採取稅務寬減措施,減低或豁免多項稅收,務求通過稅項豁免優惠以刺激私人投資及消費,藉此促進整體經濟復甦。在稅務寬減的財政政策下,直接稅收在政府財政收入所佔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趨勢。1994年,直接稅收佔財政總收入的11%,而2005年,直接稅收已縮減為只佔財政總收入的5%。間接稅間接稅包括印花稅、消費稅(汽油、煙草及酒精)和機動車輛稅等。由於間接稅的稅負具有累退性質,而且一般採用比例稅率,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徵收比例,相對來說,貧困者會較富有者的負擔為重。而澳門政府在稅收上一向奉行“稅收公平原則”1,所以,雖然間接稅的收入較其他稅種穩定,而且稅收成本
314較低,但政府長期以來並不依賴間接稅收,所以,政府徵收的間接稅每年均保持在佔總收入的5%左右的低水平,沒有太大變動。(三)主要公共開支的結構變化(1994年至2005年)本澳的公共開支主要分為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經常開支一般所佔比例較大。近年,政府因應本澳發展而加大資本投入,因此,資本開支比例自2001年開始出現較明顯上升趨勢,而經常開支的比例則因資本開支比例的迅速提高而輕微下降。表3.本澳公共開支的結構變化——按經濟分類(千元澳門幣)財政年經常開支經常開資本開支資本開其他其他開度支比重支比重支比重總開19946,826,82860.7%1,700,01315.1%2,724,49824.2%11,251,33919956,102,80339.4%3,928,02625.4%5,441,33635.2%15,472,16519966,518,21944.4%2,021,11713.8%6,141,96141.8%14,681,29719977,715,31154.2%1,997,54814.0%4,527,82831.8%14,240,68719988,332,44253.7%2,082,44213.4%5,090,84032.8%15,505,72419998,152,62749.0%1,399,9838.4%7,083,56642.6%16,636,17620007,484,06949.8%1,017,5976.8%6,522,60443.4%15,024,27020018,274,96654.4%1,118,9727.4%5,826,85038.3%15,220,78820027,788,56657.7%1,555,73911.5%4,142,64130.7%13,486,94620038,742,19955.6%2,720,37317.3%4,250,39627.1%15,712,96820049,267,47052.3%3,916,88122.1%4,518,65525.5%17,703,006200511,212,00052.9%4,540,20021.4%5,432,10025.6%21,184,300資料來源:1994年至2004年由財政局編制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而2005年之資料來自澳門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315經常開支經常開支包括政府人員開支、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利息、公營部門及私人之經常轉移等,是政府得以保持一定程度運作而產生的經常性成本。隨著本澳經濟發展,公共開支亦相應提高,以配合發展所需的各種配套設施以及公共福利的增加。在開支比例方面,除了1995年以外,經常開支都維持在佔總開支的50%左右;自2002年以後,經常開支所佔比重呈下降趨勢,但實際金額上卻沒有明顯變化。主要原因是由於資本開支的金額自1999年回歸後不斷上升,而特區政府又要維持總開支金額不大於收入,導致經常開支在總開支所佔比重下降,而實際金額並沒有減少。資本開支資本開支主要包括政府在土地、房屋、街道及橋樑等基建投資,亦包括運輸物料、機械及設備等遠期性的投資項目。資本開支於1995年增長較為顯著,主要因為在此期間展開了多項公共基建工程,包括興建友誼大橋、九澳港、新外港碼頭及污水化淡廠等。其後的資本開支逐步下降,直至2002年隨著經濟轉好而回升,主要基建項目包括有第三條澳㞛大橋(西灣大橋)、新關閘邊檢大樓、奧林匹克泳池以及2005東亞運動會場館等多個投資項目。從上表可以看到,資本開支金額從2001年開始迅速提高,而且其佔開支比重亦呈較明顯的升勢。三、本澳公共開支之性質分析在公共財政的領域中,以往曾有不少學者對公共開支與經濟增長的關係作分析,以瞭解一地區的公共開支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一些研究結果認為公共開支的增加對經濟增長有正面推動作用,而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公共開支的增加對經濟增長具有負面效應,結果不盡相同。原因在於不同地區都有各自的財政政策,不同的財政政策對經濟所產生的影響亦不一樣,致令分析結果出現差異。直到20世紀90年代,大部份研究則認同公共開支的增加對經濟增長確實起著正面的推動作用。
316(一)本澳公共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程度為更清楚瞭解本澳公共開支的性質,必須瞭解其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及相關之強度,以瞭解公共開支的增減對本澳經濟帶來多大的影響。本文嘗試以1994年至2004年的公共開支及本地生產總值(GDP)數據作為資料,使用統計學上的相關分析法(CorrelationAnalysis)去研究本澳近年公共開支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由於此分析只考慮公共開支及本地生產總值(GDP)兩個變數,所以只進行簡單直線相關(SimpleLinearCorrelation)去分析這兩個變數間的相關程度和相關方向。其公式如下:其中:r代表公共開支(X)與本地生產總值(Y)的相關系數,Xi代表第i年的公共開支金額,Xm代表平均公共開支金額,Yi代表第i年的本地生產總值金額,Ym代表平均本地生產總值金額,Sx代表公共開支(X)的標準差,Sy代表本地生產總值(Y)的標準差。利用相關分析計算所得,發現本澳公共總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534,表示本澳的經濟增長與同年的公共總開支呈中度正向相關,即當公共總開支金額增加,經濟亦隨之而增長;其中,經常開支與年度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518,表示經常開支對本地生產總值的影響亦為中度正向相關;值得留意的是,投資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745,表示兩者之間呈高度正相關,即在以上分析的期間,大部分情況下,投資開支金額增加,本地生產總值亦相應增加。而這亦表明政府在投資開支上所採取的政策很大程度與經濟狀況掛勾,即在經濟情況好的時候,公共收入增加,於是增加投資開支。
317(二)公共開支的宏觀效益分析從以上公共開支和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分析可以看出,通過公共開支,可以對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產生刺激和誘導作用。而公共開支對本地生產總值的刺激和誘導作用的程度,則視乎所運用公共開支對社會經濟所產生的效益有多大。為進一步求證本澳公共開支的宏觀效益及發展情況,本文利用計算公共開支產出彈性系數的方法,瞭解公共開支對本地生產總值所產生的效益。雖然本地生產總值並非完全受公共開支影響,實際上,它還受著本地消費(Consumption),本地投資(Investment)以及淨出口(NetExport)等因素2影響,每一因素均具有其相應的貢獻產出比重。然而,為清楚衡量公共開支的效益,便需要將公共開支從其他影響本地生產總值的因素分離出來。所以,這裡首先把其他因素假設為不變量,以便獨立分析公共開支對本地生產總值產生的效益。以下使用本澳2003年的公共開支和本地生產總值的數據,計算公共開支的產出彈性系數,去分析公共開支的相對變化與相應產出相對變化影響的關係。其計算方法如下:其中:Et代表t年的公共開支效益的彈性系數,△Yt代表t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的增加額,Yt代表t年的本地生產總值,△Gt代表t年的公共開支增加額,Gt代表t年的公共開支。根據以上公式計算結果得出,本澳2003年的公共開支的產出彈性系數為1.01(E2003=101%),可以反映出本澳於2003年,假設其他因素不–––––––––––––––2.計算本地生產總值(GDP)的公式為:GDP=G+C+I+(Export-Import);其中G為公共開支,C為本地消費,I為投資,(Export-Import)為淨出口。
318變,公共支出每增加100元所能創造的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為101元,說明本澳的公共開支雖然存在一定的開支效益,但並不明顯。(三)與香港公共開支性質的比較分析為了更充分瞭解本澳公共開支的性質,必須與其他不同地區的同類數據相比較,才能對本澳公共開支的效益作出相對性評價。在此選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同年數據作比較。與本澳相類似,在政治及行政方面,香港同樣屬於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政府行政及財政均受基本法3規範;而在經濟環境方面,港澳兩地同屬外向型經濟,其本地經濟均受外圍經濟環境影響;所以,引用香港同年數據作比較有較大的可比性。以同樣的公式計得結果顯示,香港政府的公共總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8264。與本澳的情況相比,香港的公共總開支與本地經濟增長呈較高的正向相關;而經常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793,表示經常開支對本地生產總值的影響亦有較高的正向相關;而在投資開支方面,則與本澳情況相反,香港政府的投資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的相關系數(r)為-0.341,表示兩者之間呈中度的負相關,即在一般情況下,當投資開支的金額降低,本地生產總值相對地增加。這亦表明香港政府在投資開支上的政策跟本澳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在經濟好的時候,雖然公共收入增加,但投資開支相應減少。而在分析香港公共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相對變化系數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年的公共開支彈性系數為2.5(E2003=250%),即代表公共支出每增加100元所能創造的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為250元,公共開支的效益較好,而且遠超於本澳的公共開支產出效益。–––––––––––––––3.香港特別行政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
319從以上分析可見,香港在公共開支的運用情況與本澳有所不同,而其對經濟亦產生較佳的效益。這表明香港所採取的財政政策有其獨到之處,而且在某些方面是值得本澳借鑑的。早在1964年港英政府期間,當時的財政司郭伯偉已為香港政府設立一套財政儲備系統,並清楚界定一般收入帳目(指公營部門以現金基礎會計制度下的現金帳目)的餘額為財政儲備。而且在編制預算時,在一般收入帳目餘額中預留相等於預算經常開支一般的數額,作為基本財政儲備(BasicFiscalReserve),除非在緊急時期,否則基本財政儲備不能動用4。其後,香港政府亦對財政儲備制度不斷作出修改及完善。經過差不多半個世紀的不斷改進,設立財政儲備的審慎理財原則已確立了香港公共財政的基礎,而且亦成為很多其他國家(地區)作為審慎理財的典範。而在制訂財政預算時,香港政府亦採取了較靈活的週期平衡預算政策。在這政策下,香港政府在制定預算時仍以“量入為出”為理財原則,而其靈活性在於不需嚴格規範每一財政年度保持平衡,只需從經濟週期波動的整個週期來保持預算收支平衡。香港政府可以採用較靈活的財政政策,是建基於擁有穩健的財政儲備的前提之上。有了雄厚的財政儲備支持,財政政策可以運用得更靈活。例如,香港政府在《2002-03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作出預測,由於回歸後受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經濟滑落,為加快促進經濟復甦,在具備穩健財政儲備,而且不需產生負債的條件下,香港政府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為刺激經濟復甦,擴大投資開支,允許直至2004-05財政年度繼續有財政赤字(見表4.)。正由於這個原因,香港的投資開支與本地生產總值呈反向相關。而且由於擁有穩健的財政儲備作為後盾,即使面對經濟困境,財政收入下降,香港政府仍能繼續增加額外開支,對涉及民生的政策增加撥款;另一方面則減少稅收,以紓解民困,發揮公共財政穩定經濟的功能,幫助促進經濟復甦。所以,香港的公共開支能對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效益。–––––––––––––––4.資料參考自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主任鄧樹維教授之論文《香港公共財政史(1949/50~1979/80)》,1988。http://www.hkbu.edu.hk/~brc/vvp200302.pdf。
320表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狀況預測(以百萬港元為單位)財政年度2001-022002-032003-042004-052005-062007-08綜合盈餘/(赤字)(65,630)(45,210)(38,760)(15,870)60503月31日財政儲備結餘369,760325,580286,910271,040271,100271,150相等於政府開支的月數191514131312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02-03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雖然本澳的公共開支在過去十多年間都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本澳公共開支對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就遠不及香港。從財政角度看,香港擁有一套較完善的財政管理系統,以及豐厚的財政儲備作為支持,一方面可讓公共開支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靈活運用,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週期波動的功能,而另一方面亦可積穀防饑,減低未來的不穩定性。這都令香港的公共開支對經濟產生更大的影響。四、公共財政將面對的挑戰近年,本澳經濟發展為公共財政帶來可觀的收入。除了量的增加外,整體財政結構有所改變。面對這些改變,政府在公共財政管理上亦將遇到不少新的問題。(一)財政收入來源太單一,穩定性受影響澳門回歸後,由於博彩專營權開放,導致近年博彩業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加上“自由行”政策,令本澳博彩稅收不斷創新高。但財政收入過於依賴博彩稅收,容易影響其穩定性。影響博彩稅收的外在因素主要是周邊環境。本澳的博彩業現時亦存在著很多不明朗因素,而影響最明顯的是新加坡決定解除賭禁,發
321展博彩業。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於2005年4月在國會上正式宣佈5,將會批准興建兩家賭場,預計總投資額達30億美元,並預計該兩家賭場於2009年落成,可望吸引每年1700萬名旅客。有多家拉斯維加斯博彩集團均有提交發展標書,當中亦包括一些已取得本澳博彩經營權的企業。有研究博彩業發展的學者認為6,新加坡開賭,本澳博彩業難免受影響,很可能會造成分流作用,令來澳賭博的遊客減少;更長遠的顧慮是,連新加坡這一政治社會氣氛相對保守、道德觀念較傳統的國家也開賭,會誘發其他有意開賭的東南亞國家相繼效法,加入競爭。而且,有本地的賭業投資者擬到新加坡發展,也可能把原來在本澳積累的客戶關係帶到新加坡。這種種方面都可能減弱本澳的博彩業收入。如果博彩收入減少,博彩稅收亦必定隨之而減少,影響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影響本澳博彩業的另一外在因素是中國內地的禁賭政策。2004年底,由於發現內地官員挪用公款或賄款到境外賭博的問題極為嚴重,於是內地刮起了一次雷厲的禁賭風暴,嚴厲查處各級官員到境外賭博。據內地近期披露的數據顯示,每年流向境外及港澳賭博場所的賭資,就有6000億人民幣之多。賭權開放以來,澳門旅遊業迅速發展,訪澳客量上升。然而,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2005年3月份本澳酒店客房入住率下跌了13%,入住率跌幅最大的是四星級酒店,當月入住率為63.45%,較上年同期下跌了22.9%。正當本澳旅遊博彩業如日方中之際,不尋常的跌幅敲嚮了一個警號,提醒本澳旅遊博彩業界,以及政府,需要保持憂患意識。影響博彩稅收的內在因素方面,隨著新加坡賭業解禁,從博彩業投資者的角度而言,他們在亞洲地區可以有更多的投資選擇,可以選擇投資於本澳以外的博彩業,換句話說,他們逐漸擁有更多的政治本錢與政府討價還價。現時澳門政府向博彩業者徵收的博彩專營稅差不多達40%,而新加坡政府則預計徵收15%的博彩稅,相比之下,要留住–––––––––––––––5.《澳門日報》2005年4月19日之A版。6.《澳門日報》2005年2月21日之B版。
322博彩業者繼續在本澳投資,澳門政府除了要設法製造一個理想的投資環境外,還要想辦法避免在制訂政策上受到干預擾或控制。(二)開支不由自主地急劇增加與其他鄰近地區相比,澳門地區公共財政的結構比較特殊。澳門的稅負水平相當低,公共收入以博彩專營收益為主。長期以來,大部分公共收入並非來自澳門市民身上,而是由博彩業負擔。正由於這個原因,公共開支的增加並沒有對大部分市民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政府所面對的民眾政治壓力亦相對地低。所以,公共開支便更容易地隨著公共收入的增加而膨脹。一直以來,澳門政府在編制預算時,為達至預算平衡的原則,預計的收入都設定與預計的開支金額相等。而事實上,預計的收入往往是很難準確預料的。因為財政收入中的直接稅佔很高的比重,而直接稅收金額又極易受經濟環境影響而有所偏差。所以,政府往往需要在編制預算時是調高開支預計金額,並且調低收入預計金額,以確保在決算時,開支金額不會大於收入金額,維持量入為出的審慎理財精神。表5.賭權開放後的公共開支及本地生產總值發展(單位:千元澳門幣)經濟年度政府總開支同比增幅本地生產總值同比增幅200115,220,788,00010.3%49,862,000,0000.2%200213,486,946,000-11.4%54,294,000,0008.9%200315,712,968,00016.5%63,365,000,00016.7%200417,703,006,00012.7%82,685,000,00030.5%200521,184,300,00019.6%92,591,000,00030.5%由於賭權開放以後,博彩業急速發展帶來可觀的稅收,政府在制定財政預算時自然需要提高預計收入。而根據以往的預算制訂方法,預算支出亦需作出相應的提高,以達致金額上的年度平衡。為了實現
323金額上的年度平衡,公共開支便會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加。而這些由經濟急速增長而引發的大量公共開支,會逐漸開始脫離了實際社會所需,容易造成資源使用效益不高,甚至浪費。近幾年,政府在收入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為回應社會的要求,從多方面增加社會福利的公共開支,例如在社會福利方面增設敬老金和調整養老金等。再說,博彩旅遊業的迅速發展,固然有利政府稅收,但是,為配合將來發展,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亦將會以遞增。可以預料,要應付每年約2000萬人次訪澳旅客,澳門的基建設施、交通網絡、衛生檢疫和治安管制等都急需強化。可見,將來的公共開支必然增添壓力,如果現時政府不加以控制的話,本澳的公共開支在未來數年將會以更大的增長速度發展,甚至可能高於經濟發展的速度。(三)開支易脹難縮作為一個肩負重大社會責任的政府,在公共收入增加時,投放更多資源到社會是值得讚揚的,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社會福利的開支易放難收,一旦增加後便難以削減。公共開支的性質不同於私人機構開支,私人機構大可在取得盈利時向員工增加福利,或在逆境時減薪扣津,但政府福利標準卻往往能加不能減,否則會引起很大的反響,甚至引起社會不穩定。隨著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稅務收入增加,財政支出呈同步增長,可以推斷出以下的邏輯過程:GNP/GDP↑==>人均收入↑==>稅收↑==>公共支出↑在相反的情況下,即在經濟蕭條期間,人均收入下降,稅收亦下降,而公共支出卻往往未能符合以上經濟增長的情況作反推論。事實上,當經濟蕭條期間,政府往往需要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增加公共開支,刺激經濟以緩解社會困境。近年,世界各國或地區(包括澳門)的財政收入趨勢都越來越偏重於直接稅,即向高收入的國民或企業徵收較高的稅款,而且直接稅並不容易轉嫁,較為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但由於直接稅收入頗受經濟環境變化影響,當經濟增長時,人民收入增加而令直接稅收增加,反之
324亦然,造成直接稅收的波動性比其他財政收入為大。但公共開支的性質則帶剛性,不易被減少,而剛性的強度則取決於經常性開支在總開支中所佔的比例。其佔的比例越大,則剛性越強。在政府日常運作的經費佔絕大部分的比重下,公共總開支越難削減。從本澳的公共開支來看,經常性開支佔總開支約80%,這些開支包括政府人員開支,日常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以及轉移至自治機構的經常轉移開支。這些開支都不易被削減,因為一旦削減,便會影響政府向人民提供的基本服務,如治安、公共衛生及教育等。五、公共財政的未來改革方向綜合以上分析,為強化公共開支所能發揮的功能,首先應該有良好及穩定的財政基礎。為此,本文對澳門公共財政的改革方向建議如下:(一)發展更完善的週期平衡預算政策本澳財政預算政策的原則在《澳門基本法》已訂明,政府堅持在制訂財政預算上,必須奉行基本法第105條原則,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這些審慎理財的憲制規定,是保持本澳財政穩固的關鍵。然而,在保持平衡預算的基本原則下,政府應考慮從年度平衡逐漸發展為週期平衡,為整個財政制度提供更大的彈性。從澳葡政府到回歸後的特區政府都實行嚴格的年度預算平衡。這一理財思想建基於政府預算行為應是“節儉”的文化觀念上,認為預算的平衡就能表明財政具有責任感和政府是高效的。一直以來,年度平衡預算被古典學派經濟學家奉為理財原則,並以堅持年度預算平衡來反對政府的債務。到了20世紀70年代後期,西方一些經濟學家開始就年度預算平衡原則的技術問題提出異議。他們認為每一年的財政收支相等並不一定意味著整體的財政均衡,如果要政府發揮穩定經濟的功能,就不一定能在每一年的財政收支保持相等,而且一年的限制顯得並沒有意義。事實上,從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經驗來看,強調年度預算平衡往往會使政府
325在解決嚴重經濟危機時,缺乏有效的政策手段,反而往往成為政府發揮穩定經濟職能的絆腳石。而且,過於強調年度預算平衡還有可能使經濟危機加劇。在通貨膨脹時期,由於本地生產總值和個人收入增加,政府稅收隨著增加,如果政府堅持年度預算平衡,則政府公共開支不能下降或處於不變狀態,而是要擴大開支或降低稅率。這種在通貨膨脹情況下的擴張性財政政策的結果是擴大了社會總需求,令己經嚴重的通貨膨脹火上加油。反過來說,在經濟蕭條的時期,社會總供給大於總需求,各類商品價格下跌,生產萎縮,導致政府稅收下降,產生預算赤字,如果堅持年度預算平衡,政府必須減少公共開支,或提高稅率,這種緊縮財政政策的結果是在經濟蕭條的情況下更加緊縮了社會總需求,供需之間差距越來越大,加劇了生產過剩的危機,令本來疲弱的經濟更難復甦。週期平衡預算政策的性質分析週期平衡預算政策是美國經濟學家阿爾文.漢森於20世紀40年代提出的,與年度預算平衡政策不同,週期預算平衡是指財政應在一個完整的經濟週期內保持收支平衡,而不是在某一特定的財政年度內保持平衡。週期預算平衡政策主張預算的平衡不應局限於年度預算的平衡,而是應從經濟週期波動的整個週期來考察預算收支的平衡。週期平衡預算是以多年預算的編制方法為基礎,並以保持週期性預算平衡為原則。所以,週期平衡預算具有以下的特點:一是更能配合經濟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週期性波動是客觀存在的,政府運用週期預算平衡政策,制定財政中長期計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預算進行反經濟週期波動政策,從而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在經濟週期下降的時候,政府擴大開支和減少稅收,以增加消費和促進投資;相反,當經濟已經復甦,在投資增加和失業減少的情況下,政府在預算上可減少開支或增加稅收。週期預算平衡政策能更有彈性地將財政收支與經濟發展規劃相關聯,使預算能更好地為經濟服務。二是更有效地管理政府開支。傳統的年度預算僅按一個年度來安排財政開支,這樣容易使某些單項決策在年度內看起來是合理的,但
326如果放在一個中長期的預算中看起來卻有可能顯出不合理、沒有連續性、甚至與其他決策產生矛盾。而由於週期平衡預算是採取多年預算的編制方法,預算中不僅列出當年預算的有關數據,還列出過去年度和未來年度的一系列數據,因而不僅可以看到當年預算的收支,也能看到連續數年的收支情況預測。這對控制預算支出的不合理增長,甚至對銜接和協調財政與經濟計劃方面都能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編制的預算包含前後六年度的遠景概算,預算計劃的第一年是過去一年的預算實績,預算計劃的第二年為經批准並付諸實施的當年年度預算,而後續的四個預算年度定為計劃年度。這六年預算計劃中的每一年的收支安排,都可作為全面的審查。在審查時可根據經濟指標如國民生產總值、收入、價格、投資的增長可能來評價預算計劃中所提出的收支的合理性。而且,在另一方面,亦可更清楚地反映預算收支發展變化的趨勢。所以,澳門政府在保持平衡預算的基本原則下,應吸取以往本地及香港的經驗,在實現預算收支在一個經濟週期內保持平衡的同時,發揮財政政策燙平經濟週期的效果。在現時本澳出現經濟繁榮的時期,可加緊控制公共開支,減慢其與收入同步增長的比例,允許預算出現盈餘,從而減少市場需求的壓力,維持經濟的平穩增長。政府在繁榮年份積累下來的財政盈餘,可以用來應付蕭條年份產生的財政赤字以達到週期性平衡。在經濟週期下降的時候,政府便可運用財政盈餘來擴大公共開支或減少稅收,從而增加消費和促進投資。這樣,從一個年度來看,不一定會平衡,但從整個經濟週期來看,收支是平衡的,而且更能達到維持和穩定經濟的目的,比年度平衡預算更能起到穩定的作用。(二)增強資本開支對經濟的效益隨著時代的改變,公共財政的職能在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亦有所改變。澳門一向奉行小政府的政策,積極不幹預市場運作,所以在公共財政職能上往往只著重於社會資源配置以及收入再分配方面,而忽略了公共開支能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功能。
327根據凱恩斯的公共財政理論,政府要對市場經濟作出有效的宏觀調控,主要在於對社會總需求方面控制,以其公共部門的收支規模及投資方向,來達到影響社會總需求數量和結構的目的。例如,在面對經濟急速增長的週期中,政府需要採取緊縮性財政政策(RestrictiveFiscalpolicy),盡量減少政府部門的消費性開支及投資,避免刺激社會總需求,務求延緩經濟增長的速度,以減慢步入衰退的週期;在面對經濟蕭條的環境中,政府便需要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ExpansionaryFiscalpolicy),加大政府部門的消費性開支及投資,加強社會總需求數量,以達到刺激經濟復甦的效果。縱觀現時本澳的資本開支運作,可以說是較為任意性的。資本開支的增減,以目前的財政管理制度,只視乎當年財政收入扣除經常開支後剩餘的數額來決定。由於經常開支相對穩定,所以當財政收入較多的年份,資本開支會相應增加,兩者往往成同一比例增長。表6.本澳公共收入與資本開支之比較(單位:千元澳門幣)財政年度總收入增長率%資本開支增長率%199412,811,1241,700,013199516,194,78326.4%3,928,026131.1%199614,711,265-9.2%2,021,117-48.5%199715,000,5842.0%1,997,548-1.2%199815,548,3883.7%2,082,4424.2%199916,942,5979.0%1,399,983-32.8%200015,338,502-9.5%1,017,597-27.3%200115,641,6492.0%1,118,97210.0%200215,226,922-2.7%1,555,73939.0%200318,370,62620.6%2,720,37374.9%200423,863,50029.9%3,916,90044.0%200528,200,80018.2%4,540,20015.9%資料來源:1994年至2004年由財政局編制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而2005年之資料來自澳門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從公共財政方面來看,投資開支是政府開支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除了通過投資於基礎設施及公共事業以提高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外,其另外一重要功能是發揮穩定經濟的作用。適當運用投資開
328支,政府可因應經濟環境變化,透過投資政策擴大或縮小社會總需求,亦可以調整產業結構、資源結構、技術結構、勞動力結構的比例,以改善社會投資環境,刺激私人投資。但是,如果政府開支不具策略性的話,不但不能對經濟發展帶來幫助,反而會加重經濟的不穩定性。當經濟繁榮的時候,政府稅收自動增加,在現時的財政政策下,資本開支必然隨之而增加,市場的總需求在政府投資和私人投資兩者帶動下急劇上升,其結果是增加了通貨膨漲的壓力。工商業經營成本上升,隨之而來的便是通貨膨漲。雖然通貨膨漲是經濟增長的必然現象,但只是溫和的通貨膨漲,才能促進經濟健康成長。從2001年開始,政府資本開支就不斷呈雙位數字增長,各區大興土木,不少基礎建設及投資相繼動工,在差不多同一時間,以博彩業為主的非政府投資亦開始啟動,本地勞動力總需求一時間急速提升,令本澳的建築業勞動力突然間不勝負荷。這種由政府與私人機構競爭資源的局面,最終會產生“排擠效應”,私人投資以盈利為目標,必須考慮到成本,所以,私人投資最後會因不願以高昂的成本與政府競爭而退出。所以,政府在作出投資考慮之前,除了考慮社會需要外,亦需留意公共開支在經濟上所產生的外部效應。7在現時興旺的經濟狀況下,政府可適當運用投資開支的特性,盡可能延緩非緊急的公共投資,讓整個市場以私人投資活動為主,透過減少總支出令總供給與總需求回復到均衡水平,以抑制經濟過熱。(三)設立財政儲備方面的考慮面對將來種種不明朗因素,政府可能需要動用大量資金,例如在面對經濟蕭條的環境中,政府需要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加大政府部門的消費性開支及投資,加強社會總需求數量,以達到刺激經濟復甦的效果。而政府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如何籌集這些可動用的資金。一些國家例如美國,由於本身並無財政儲備,但本身國力強大,可以以發債形–––––––––––––––7.外部效應指某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其他經濟主體產生的影響,而受影響者沒有因受影響而得到補償,或因得利而付款。外部效應有正負之分,正外部效應指一個人的活動給其他人帶來了一定的利潤;相反,負外部效應指一個人的活動給其他人強加了一定成本。
329式籌集資金;而一般較為穩健的國家或地區,例如新加坡及香港,則擁有自己的財政儲備,以應付因實施財政政策而必須動用的資金。財政儲備的主要用途亦是為了積穀防饑。公共收入主要來自稅收、資產收益、公債及各種行政收入等,其中,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取得公共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以澳門稅收狀況而言,2003年的稅務收入佔經常性收入的88%,對公共收入的影響至為重要。然而,稅務收入會隨著經濟的波動而有所變動。所以,一個財政穩健的政府,除了有充足的稅收外,還必須要備有一個能起穩定作用的財政儲備系統,作為後備資金,確保政府能履行其日常的公共職能。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作為本澳一個好的例子,在1997年和1999年期間,由於經歷了世界性的經濟衰退以及亞洲金融危機,令稅收減少,香港政府曾出現近660億元的破記錄財政赤字8,當時一般估計及後幾年的預算難免要壓縮開支,加稅加費。然而,由於香港自1960年代港英政府期間,已經設立財政儲備制度,儲備十分充裕,所以,香港政府在經濟衰退那幾年間不但沒有加稅或削減開支,反而積極地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運用財政儲備繼續增加額外開支,減少稅收。這一安排在當時的經濟環境既可紓解民困,亦發揮到剌激經濟復甦的作用。香港政府能夠較靈活地運用財政政策,主要是因為擁有強大而穩健的財政儲備作為支持。澳門政府在考慮設立財政儲備的時候,可參考以下一些已設有財政儲備地區的做法:表7.香港及一些設有財政儲備地區的經驗比較香港新加坡挪威財政政策-在制訂財政預算時,-避免出現持續的財政-提供資源以鼓勵公眾恪守量入為出的原則。赤字。消費、公眾投資及資金-力求收支平衡及避免-推動經濟發展及改善轉移,逐步為國民提供出現赤字。經濟的效益及生產能最佳的福利。-財政預算須與本地生力。-促進經濟穩定及持續產總值相適應。-保持公營機構規模細發展。小。–––––––––––––––8.資料來源自香港特別行政區2001/02年度財政預算案。
330香港及一些設有財政儲備地區的經驗比較香港新加坡挪威財政盈餘的-把財政盈餘累積於財-把財政盈餘累積於財-把財政盈餘累積於財使用政儲備。政儲備。政儲備(政府石油基金)。設立保障財-沒有-新加坡憲法-沒有政儲備的法賦予總統否決權,以保例障由前任政府累積的財政儲備。保留最少五成從過往財政儲備所賺取的淨投資收益。釐定財政儲-維持12個月的政府開-沒有-沒有備水平的指支總額,以應付日常運引作及應急的需要。使用財政儲-財政司司長-總統-財政部備的當局管理財政儲-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資(創-NorgesBank(挪威之備的當局業投資)私人有限公司中央銀行)財政儲備的-調撥財政儲備以支付-調撥財政儲備以支付-作為財政緩衝。使用財政赤字。財政赤字。-支付在日後年度預計-使用財政儲備的投資-調撥財政儲備進行預將會增加的社會保障支收入以支付部份政府開算案以外的援助配套,出。支。以刺激經濟。資料來源:《海外司法管轄區累積或維持財政儲備的做法》,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胡志華,2002。六、結論回歸以來,經過特區政府和全體澳人的艱苦努力,澳門經濟終於走出了衰退階段。在賭權開放及內地“自由行”政策的促動下,本澳財政庫房收入大增。但必須留意到,近年的財政盈餘,是建基於博彩稅收基礎上,其基礎極易受博彩業經營狀況及經濟環境影響。隨著本澳經濟發展情況的改變,經濟週期的波幅可能增大,因此,政府必須強化財政管理,作出相應的改進以配合未來發展的需要,增強並完善澳門公共財政的職能。
331《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31—339社會轉型期我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研究與思考*龔祿根**績效評估是現代政府管理的前沿課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國家為應對科技進步、全球化和國際競爭的環境條件,解決財政赤字和公眾信任問題,普遍實施了以公共責任和顧客至上為理念的政府績效評估。有的國家將這一舉措作為政府改革的突破口。我國政府正處在由大政府向小政府,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由傳統型政府向創新型政府轉變時期,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要完成這個轉變和任務,政府管理需要不斷改革和創新。政府績效評估作為行政管理制度創新和有效管理工具,越來越受到重視。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構建,對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績效水準以及機關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認真研究、制訂全面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構建以正確政績觀為導向的績效管理模式,是在政府行政管理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下面我將圍繞政府績效評估的基本理念和功能,闡述了我國政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工作的現實意義,梳理總結了我國各地績效評估實踐活動,力求在借鑒國內外相關理論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為我國政府部門開展績效評估工作提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思路。一、政府績效評估的基本理念和功能政府績效,在西方也被稱為“公共生產力”、“國家生產力”、“公共組織績效”、“政府業績”、“政府作為”等,其字面意義是指政府所–––––––––––––––*本文是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常務副會長
332做的成績和所獲得的效益的意思,但其內涵非常豐富,既包括政府“產出”的績效,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社會管理的績效表現,又包括政府“過程”的績效,即政府在行使職能過程中的績效表現。政府績效還可分為組織績效和個人績效,組織績效包括一級政府的整體績效、政府職能部門績效和單位團隊績效。現代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是提高績效。要提高績效,必須首先瞭解和評估現有績效水準,要應用科學的方法、標準和程式,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業績、成就和實際工作做出盡可能準確的評價,在此基礎上對政府績效進行改善和提高。政府績效評估具有計劃輔助、預測判斷、監控支援、激勵約束和資源優化等多項功能,通過評估績效,改進激勵機制、競爭機制、監督機制、責任機制,屬於政府運行機制優化的範疇。從系統組織整合理論角度看,這種運行機制的優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一些管理體制方面的缺陷。政府績效評估是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而採取的以公共責任和顧客至上為理念的政府改革策略,是持續改進和提高政府部門績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當今許多國家實施政府再造、落實政府責任、改進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改善政府形象的一個行之有效的工具。有什麼樣的考核評估制度,就有什麼樣的政府行為。我國一些地方盲目攀比、大搞形象工程、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以及片面地追求GDP的增長等問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與傳統的績效考評導向不無關係。“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提出標誌著我國政府績效管理理念的巨大變革。如何將科學發展觀真正落實在政府的日常行動中,如何用正確政績觀引導政府管理和創新,不僅需要對政府官員進行思想教育,更需要進行制度上的設計。在社會轉型和新的歷史時期,對政府績效進行評估是整個政府管理創新的一部分,關係到政府職能和運行機制轉變,有利於提升政府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準,提高政府效能;建立在科學發展觀念上的新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要求從根本上規範政府行為、改進政府官員行事準則和工作方式,從而推進政府管理改革和創新,推動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政府績效評估是政府績
333效管理的核心,對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黨風、政風建設,對於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和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意義重大;政府績效評估有助於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的建設,進一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和持久的動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政府績效評估體系被認為是“新一輪政府創新的驅動器”。二、我國政府開展績效評估的現狀和問題我國對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起始於幹部人事制度。帶有法規性質的文件有1949年的《關於幹部鑒定工作的規定》,1964年的《關於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條例試行草案》,1979年的《關於實行幹部考核制度的意見》,1984年的《關於逐步推行機關工作崗位責任制的通知》,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些文件和法律是我國規範幹部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為政府組織績效考核從理論和實踐上積累了一些經驗。在社會轉型時期,隨著黨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各地政府和部門積極探索績效評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大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方式:(一)與目標管理責任制相結合的績效評估目標管理是我國開展最廣泛的績效管理方式。績效評估在我國部分地方政府早期實踐中是與目標管理結合在一起的,特點是將組織目標的分解並落實到各個工作崗位,目標完成情況考核也相應針對各個工作崗位進行評估。山東省濰坊市在開展目標績效管理過程中,積極探索建立科學有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提出了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靠目標績效管理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實行全員目標、全員責任、全員考核。把目標的提報、形成、下達、分解,執行過程的督查、監控、分析,目標實施結果的考核、評估,目標績效結果的評價、回饋,實行全過程、系統化管理。在提高政府效能、改善公共管理與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山西省運城市和福建省漳州市等地方政府開展了類似的績效評估試驗。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績
334效評估作為目標責任制的一個環節,開始應用到政府部門,便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目標管理。(二)以改善政府及行業服務品質,提高公民滿意度為目的的政府績效評估如福建省廈門市實施的民主評議行業作風辦法,上海市開展的旅遊行業和通信行業行風評議,青海省、江西省進行的通信行業行風評議,河北省組織的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評議,江蘇省無錫市試行的律師行業評議等等。這些都是以提高行業服務品質和水準為目的的績效評估活動。(三)專業職能部門開展的政府績效評估如審計部門進行的管理審計、效益審計,人事部門在國家公務員考核中加入的量化評估內容,組織部門對領導班子的考核中引入的績效考核等,這一類績效評估的重點是促進專業領域中組織和個人績效的提高。(四)以效能監察為主要內容的績效評估效能監察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規範情況進行監察,實際上是國家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對政府部門績效進行的評估活動。福建省、吉林省、重慶市等在全省(市)行政機關開展了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北京市海淀區,江蘇省蘇州市、揚州市,山東省棗莊市,河南省安陽市等地都頒發了開展效能監察的文件和工作細則。全國最早開展效能監察的福建省,已經由省效能辦牽頭於2004年開始對福建省23個政府部門和9個設區市政府的績效進行評估。有的地方在科技、金融、商業、郵電、衛生等系統開展了效能監察。(五)與政務督察相結合的績效評估山東省青島市圍繞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四個方面的建設,將督查工作與政府績效管理有機結合,構建了績效導向的督查推進體
335系。該模式運用督查體系及平衡計分卡,確立政府各個部門的組織使命、核心價值觀、遠景目標及戰略選擇,以績效示標的形式將城市發展戰略量化分解落實到各個區市和相關的職能部門,並從顧客服務、內部流程、效率效益和學習成長四個維度測量、監控,改善黨委和政府的績效。(六)由“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開展的政府績效評估如甘肅省政府委託蘭州大學中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中心對所轄市(州)政府和所屬部門進行的績效評估,被媒體稱為“蘭州試驗”,倍受政府、學術界和社會的關注。北京市有的區(縣)政府委託國內著名諮詢機構零點研究諮詢集團開展的政務環境績效評估,也屬於這一類。(七)引入通用模型進行的績效評估國家行政學院在研究歐盟成員國使用的多種績效評估模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構建了中國通用績效評估框架(CAF)。CAF模型包括了促進和結果兩大要素,共9大標準,其中領導力、人力資源管理、戰略與規劃、夥伴關係和資源、流程與變革管理屬於促進要素;員工結果、顧客/公民結果、社會結果和關鍵績效結果屬於結果要素。9大指標下又包括27個次級指標。CAF模型在哈爾濱鐵路檢察院和廈門市思明區政府進行試點,初步取得效果。人事部中國人事科學院課題組的研究成果也屬於此類。還有不少政府部門,運用企業和國外政府績效管理理論和方法,如平衡計分卡、關鍵績效指標法、全面品質管制、標竿管理,摸索出各具特色績效評估模式,比如深圳市國稅局和南京市地稅局將平衡計分卡理論引入績效評估和管理中,取得明顯成效,引起了廣泛關注。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工作特點是立足於解決問題,針對性強,發展勢頭猛,創新點多,但從總體而言,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上都還不成熟,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在實踐力度和效果上都存在不足,發展不平衡。主要問題:一是績效評估工作基本上處在地方政府自發狀態,缺乏相應法律和制度作保障,缺乏激勵機制和長效機制,實踐中存在盲目性。沒有
336統一規劃,不能在政府系統全面推行;沒有建立起戰略規劃、績效計畫和績效報告等制度框架,績效評估的隨意性很大;缺乏統一的領導機構和績效標準,部門各自為政,無法進行部門或地區間的比較評估。二是沒有建立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片面將經濟業績等同於政績,評價工作績效不是按業績和對組織目標和使命的貢獻,多是看是否嚴格遵守規則,是否迎合了上級機關的意圖,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的參與度有待提高。三是理論引導力度不夠,對政府部門績效評估缺乏深入研究,目標界定不清,評估標準比較單一,指標設置過於籠統,評估方法不夠科學,評估手段落後,評估結果缺乏實質性應用。有的領導幹部對績效評估認識不到位,對績效評估重視不夠,甚至有抵觸情緒,致使績效評估工作停滯不前。四是有的地方工作中存在形式主義,把評估活動當作“政績工程”、“面子活”,空頭支票多,抓落實少,虎頭蛇尾多,善始善終少,不能變壓力為動力,推動政府職能和作風轉變;績效評估也有缺位、錯位、越位的問題,許多大檢查、大評比不僅沒有取得效果,而且使這種檢查、評比成為基層單位的一種負擔,直接損害政府形象。三、進一步推進我國績效評估工作的基本思路當前我國正處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引入政府績效評估機制有助於推動體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創新。政府應抓住有利時機,全面推進績效評估工作。(一)制定績效評估的指導性文件,逐步實現制度化和法制化績效評估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以及在政府管理改革和創新中具有重要作用,考慮到各地政府和部門在績效評估過程中的出現的種種困難和問題,應由國務院制定頒發關於開展政府績效評估的
337《指導意見》,整合中編辦、人事部、監察部、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相關職能,完善中國現存的績效評估和管理制度。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研究如何使編制部門的機構設置和三定方案,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制,審計部門的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監察部門的效能監察,督查部門的督促檢查,人事部門的公務員考核以及組織部門的領導幹部考察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擬定我國政府部門實行績效評估策略、步驟和措施,構建政府績效評估和管理體系基本框架。目前我國績效評估立法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是,制定統一的績效評估方面的政策措施的條件已基本具備。一是自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以來,國務院在《國務院工作規則》等重要檔中對績效評估提出了要求,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和講話中多次提到要“研究建立中國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二是地方政府開展績效評估活動已具有相當規模和基礎,不少省、市發佈檔推行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比如福建省委省政府印發了《關於開展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工作的意見》;三是有可資借鑒的國際經驗。《指導意見》可以考慮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開展政府績效評估對於改善政府管理,推動社會發展,建設民主政治,體現服務民眾,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等的意義和聯動作用;(2)開展政府績效評估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包括政府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總體部署和戰略規劃;(3)開展政府管理績效評估的範圍和主要內容;(4)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構成和評價標準;(5)政府績效評估的方法和步驟,包括績效計畫、績效資訊獲取和績效評估報告等;(6)政府績效評估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包括實施機構、運行機制、評估主體的選擇等;(7)政府績效評估配套制度,包括統計制度、財務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績效資訊領導責任制和績效報告制度等。(二)建立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實現績效評估的長效化績效評估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使績效評估形成長效機制,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結構完整、功能配套、操作易行的評估體系。這一體系既要關注政府績效的總體部署、戰略目標和規劃,又要選擇適當的績效評估模式,體現分部門、分專案、分層次、分地區特點,還要建章
338立制,建立績效評估報告制度、問責制度、獎懲制度等。績效評估體系具體應包括: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方式體系、評估程式體系、評估組織體系、評估制度體系、評估資訊系統等。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設計從長遠看應致力於建立一套開放性和競爭性的公共資源配置機制,通過有效的績效資訊的提供,引導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動,從預算的高度約束和提高公共財政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推動公共管理型和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進程。(三)發揮專業評估和研究機構的作用績效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含量和規範化程度高的工作。為了保證評估機構獨立工作,免受被評估的政府機關幹擾,保證評估結果真實可信,有必要逐步形成相關的獨立評估機構。美國為推動政府機構績效評估,在國家績效評薦小組下設了專門的績效評估研究組,定期發佈研究報告,總結各地績效評估實踐活動並提供技術上的指導。美國的錫拉丘茲大學坎貝爾研究所自1998年以來就與美國《政府管理》雜誌合作,每年對各州或市的政府績效進行評估並發佈評估報告,引起政府和公眾廣泛關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和地方行政管理學會、相關研究機構和高校中成立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績效評估機構。專業評估機構接受評估主體的委託,對政府績效進行準確、客觀、公正的評估。專業評估機構也可以為各級政府和部門開展績效評估提供智力支援,同時在評估人才培養方面,高校和科研部門還要發揮積極作用。(四)立足國情,漸進推行由於各國的政治文化背景、經濟發展水準、國內主要矛盾、政府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對如何界定政府部門績效還存在著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的巨大差異,其關注點和研究的角度也有很大不同。中國政府開展績效評估必須立足國情,深入研究,漸進推行。要根據我國政府管理的歷史傳統、實際能力和制度環境等實際情況,提出政府績效評估穩妥可行的實施方案,選擇恰當的評估範圍,在充分論證和試點的基礎上,分步驟、有重點地實施。在
339制定績效指標體系時,要按照政府的職能進行分類設計,經濟發展與社會管理並重,管制職能與服務職能兼顧,近期要突出寓管理於服務之中,遠期側重服務職能;堅持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並重,側重定量指標;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同時並舉,客觀指標優先;既要防止設計過簡,又不要搞得過繁;要注重指標的可操作性,難易適中,先易後難,不求盡善盡美,只求可行有效。就全國範圍來看,要大體區分東、中、西部地區在實施中不同水準和進度的要求。就一個地區來說,其各個地方在實施中也要允許差別,體現差別。從行政層次上說,中央、省、市(地)、縣(市)、鄉(鎮)五級政府機構,各個層次的績效指標要有區別。要選擇比較貼近實際、貼近社會、工作比較具體的部門,先行開展政府績效評估工作。在同級政府機構中,要選擇易於進行量化評估的部門或單位(如衛生、環保部門等),以便從中取得經驗,帶動一般。總結各地政府和部門那些科學化、公正化、操作性強的方案和舉措,形成標竿,在一些比較成熟的部門和單位進行標準化績效評估和管理試點,並逐步在面上推行。績效評估在很多國家政府改革中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績效評估是世界公認難題之一,在實踐中,遇到的困惑和問題也不少。首先,績效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它包括了效率、效益、產出、行為、表現、成就、責任、回應、公平、顧客滿意度等,對如此豐富的內涵進行評估是一項十分複雜和艱難的工作;其次由於政府職能在不同層次、不同地區和不同部門差異較大,而且政策目標具有多元性,或與政治相關、或與管理效率相關、或與政府責任相關,是極其複雜、模糊、甚至是相互衝突的,要把這些法定的職能和目標轉化成具體的、清晰的、量化的、廣為接受的、可考核的目標難度不小;再就是由於政府部門主要是通過公共財政資源的支援,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部門,而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營利性、公共壟斷性、效益的滯後性以及資訊的非對稱性,使得獲取準確的政府績效資訊難度不小。所以各國政府績效評估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仍在繼續進行之中。以上只是一孔之見,不當之處請各位專家提出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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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41—345二十一世紀的公共管理:從新公共管理到民主治理*廖俊松**自1970年代末期,英國前首相夫人(theThatcherAdministration)採行新右派的理念與觀點革新英國政府組織作為與公共服務提供的方式以來,掀起了至今將近三十年間全球化新公共管理運動思潮的風行。各國政府莫不將新公共管理奉為圭臬,積極進行政府組織與公共服務管理上的變革,如英國從“效率小組”(EfficiencyUnit)、“續階計劃”(NextSteps)、“公民憲章”(Citizen’sCharter)、到目前的“最佳價值”(BestValue)等一系列革新行動,德國的“新治理模式”(NeuesSteuerungsmodel,NSM)、法國的“行政現代化政策”(AdministrativeModernizationPolicy)、荷蘭的“行政自主性改革”(AutonomisationReform)、澳洲的“公共服務改革法”(PublicServiceReformAct)、“公共服務法”(PublicServiceAct)、紐西蘭的“行政文化重塑運動”(ReshapingAdministrativeCulture)、美國的“國家績效評鑑委員會”(NationalPerformanceReview,NPR)、加拿大的“公共服務改革法”(PublicServiceReformAct)、台灣的“政府再造行動綱領”、“政府改造方案”、以至於中國的“服務型政府”等等,而澳門特區政府回歸後的政府行政改革效能更是卓然有成,有目共睹。觀諸新公共管理之起因,乃是目睹傳統理性主義下的官僚層級體制已無法充分回應外界環境與社會結構的快速變遷,致使維繫其存在正當性的效率職能多遭受無能的質疑與詰難,故而主張超越層級理性控制、去官僚化、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顧客為導向、學習企業經營精神的新公共管理呼聲趁勢而起,圖以改造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重建政府效能新形象。此一趨勢並在D.Osborne&T.Gaebler1992年的–––––––––––––––*在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台灣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
342“ReinventingGovernment”一書中獲得實務上的有力支持,從而有建立新一代公共行政典範之架勢。然而,由於強調市場機制、去官僚化的傾向,使得新公共管理也遭受到公共利益的認知謬誤、法治行政的輕忽、民主課責機制的缺乏、公民權的漠視、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淪落等諸多質疑與批判。在實踐上,新公共管理行動的落實也有難題。以台灣為案例來說,新公共管理的革新措施,如國營事業與金融機構的民營化過程充滿黑箱作業,官商勾結的影子幢幢,不但犧牲全民利益、圖利特定財團之傳聞甚囂塵上,痕跡屢屢可見,造成勞動市場失業率之惡化更是居高不下;公共工程BOT的結果,不是弊案連連,就是政府從零出資變成最大股東,竟還不能過問監督工程之施工,任由廠商隨便編織理由搪塞工程的拖延與遲滯而無計可施;政府完全出資成立的公共基金會竟然任由五鬼搬運轉變成民間團體而一無所悉;委外的公共服務往往成為少數專業不足的特權團體之專利;台灣省政府組織的裁併歷經數年功夫,至今仍無法完全調整;而高喊多年的各級行政組織與人力之精簡,卻發現新增的機關數越來越多,補進來的約聘僱人力也遠比所裁掉的正式公務人力多的多(從1997年底的7,734個行政機關,232,574位行政人員增加至2006年6月底的8,434個行政機關,262,574位行政人員);這種種引進市場機制的革新亂象不但拖垮了政府的清廉效率形象與競爭力表現,更加惡化了國民所得分配的差距,擴大了貧富分配不均的社會不公正現象(1996年,台灣國民所得差距為5.38倍,2005年已擴大為6.04倍)。因此而有後來G.L.Wamley&J.F.Wolf(1996)之高呼“重建公共行政(RefoundingPublicAdministration)”“重建民主行政(RefoundingDemocraticPublicAdministration)”與J.V.Denhardt&R.B.Denhardt之力倡“新公共服務(NewPublicService)”,主張政府職能應回歸公共行政之核心價值重新討論。持平而論,新公共管理的興起是一種對於當時政府公共行政作為失靈的一種反思與革新途徑。與其發展的同時,另有一股對於傳統公正行政作為失靈的反思修正途徑——新公共行政(NewPublicAdministration)——也正在醞釀成形,但可能是由於當時國際經濟情勢漸入低迷的時代環境因素使然,使得新公共行政理念的變革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343新公共行政的核心價值是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是對所有的公民負責,故公共政策與公共服務必須提供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接觸與社會參與機會,並積極提升並保障社會弱勢者的福利與地位,以符合公平的要求。新公共行政亦關注民主價值,力求政府決策過程中決策參與者的代表性與正當性,重視政策產出的社會回應情形,並支持公民積極參與政府決策過程和公共服務提供的活動,以確保社會公平的高度實現。新公共行政更主張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是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關鍵人物,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應當具有道德意識,體現出社會責任感。比較來說,相對於新公共管理之強烈社會實踐主義取向,新公共行政的理念與價值雖亦需要積極落實,但總顯得過於理想與規範,無法輕易達成。此或許也是新公共行政之所以無法在1970、1980年代那種國際經濟蕭條情勢下獲得重視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進入1990年代,隨著S.Huntington所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席捲而來,全球民主革命的行動浪潮洶湧,新公共行政理念所倡言的“民主行政”思潮漸受重視,“民主治理(Governance)”的行動正有取代新公共管理成為明日顯學的趨勢。民主治理是一種以公民為中心,在民主體制的運作體系中尋求政府體系與民間社會(包括市場與公民社會)力量互動,互助分擔公共服務功能與管理責任,共同追求國家經濟福利成長與社會公平正義實踐的過程與制度安排。民主治理並不否認經濟生產和市場效率等價值觀,但認為應當被置入於民主、公民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更廣泛的框架體系範圍中來重新思考;民主治理也高度重視官僚體系能力與公共行政的價值。故民主治理不但重視市場機制的經濟與效率,更會積極制度化公民參與的管道與機會,謀求社會福利創造與公平效能的發揮;民主治理不但授權信任官僚體系的公共管理作為,更會力求建設政府、市場、公民社會互信、互惠、互賴的優質網絡夥伴關係。再回到台灣的案例來說,新公共管理的革新途徑之所以無法有效實踐,除了對於他國政府的革新經驗未經深思便照單全收,忽視台灣特有的文化氛圍與制度慣性之外,民主政治的素養未臻成熟、企業社會責任的無知、公民社會對話參與制度的缺乏、以及政府治理能力的低落等都是重要的關鍵因子。誠如G.L.Wamley等學者所言:“公共行
344政作為的良窳繫於官僚體系的能力、公民社會的公共利益認知、以及憲法所規範的政府治理過程等三個要素的配合程度”,政府作為的失靈不能全然歸罪官僚體系,拿官僚體系當作代罪羔羊加以改革,卻不思及矯正公共利益的錯誤認知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所以,新公共管理的革新處方如果缺乏公共利益的正確認知與放任政府治理能力的低落,再多的市場導向之改造作為最佳也只會有中短期的效果產生,但就長期而言,卻會製造更多的社會分歧與階層對立,無法有效增進社會的總體福利,提升國家整體發展層次。台灣新公共管理革新的窘境正說明了政府治理過程的失當,無法正確認知社會公共利益的所在,對於官僚體系的行動也缺乏足夠的信任;其出路也正端賴於台灣政府如何結合公民社會與市場的力量,有效信賴官僚體系的行動能力,發揮民主治理的效能。個人以為,當代政府所面對的窘境,真正的問題根源是政府本身的治理困境,無法正確選擇適當的發展途徑謀求政府、市場、以及公民社會三者間的平衡建設,而非單純肇因於行政組織設計與管理技能的失當。故解決政府作為失靈的藥方也絕非官僚體系的改造與行政管理作為的革新即可醫治,而是需要重建政府正確的民主治理之理念,在厚實國家資本——經濟與效率——以及捍衛社會公平——自由與正義——等二種價值之間平衡的取捨與同等堅強的承諾。市場也並非唯一的解答,企業精神更不是政府能用的唯一理論;以市場的角度來革新政府角色,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開始。公共服務的工作可以發包出去,或是轉交民間,但“治理”的工作卻不能。個別的、獨立的導向性功能可以交付民間管理,全面性治理的主權卻絕不能被繳械投降。果真如此,我們將會缺乏一個社會集體決策的機制,無法制訂市場規則,也無法監督市場惡性的競爭。我們將會喪失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民主的實踐也將遙遙無期。我們不要一個功能逐漸萎縮、責任凋零的政府;相反的,我們需要一個功能完整充沛、責任意識強而有力的政府。我們需要一個有能力、實際從事民主治理的政府。我們也需要更多的民主治理。展望二十一世紀全球化治理時代的來臨,全球日益緊密競爭的經濟情勢將會驅使各國政府不得不重視市場的效率與經濟成長,但國際
345社會越來越重視民主與參與價值的事實也會迫使各國政府不得不積極謀求公民權益與社會公平的落實,這都需要透過一個有能政府理性慎思熟慮的民主治理作為方得以具體實踐。將近三十年來新公共管理的革新雖然取得不少優異的成就,但面對今日民主社會公民權利擴張、公民利益需求高漲、要求政府提升治理職能呼聲響徹雲霄之際,新公共管理途徑的革新魅力顯然已有所不足,需要思考如何結合新公共行政民主、參與、公平等價值,讓市場機制的運行能夠回應公民社會公平、參與的期待、顧客導向的服務提供能夠符合公共利益的認知規範、企業精神型的政府能夠有助於民主課責機制的建立,創造民主治理的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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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47—351全球化時代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AntoinetteA.Samuel**美國公共行政學會(ASPA)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擁有將近9500名成員,總部設在美國。ASPA創立於1939年,涵蓋了公共行政的所有領域,包括職業公共服務、學術領域以及非盈利管理。我們的兩種主要出版物,公共行政評論(PAR)和公共行政時報,是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理論與實踐的最前沿的資訊資源。同時,由於充分考慮到為公務員提供網路樞紐,ASPA成為代表美國各級專業公共管理的最具權威的協會。此外,作為一個學習、研究和實踐的場所,ASPA策略性地轉向在國際公共行政領域擴展我們的影響和責任。ASPA堅信“ASPA是美國公共行政學會,而不是美國的公共行政學會”。這一支持和促進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全球化”的許諾使我們與這次會議的與會者成為戰略性夥伴。我們在此是為了交換意見和相互學習。公共行政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和擴張是一種全球化現象。公共管理領域的國際化發展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美國公共行政學會致力於在促進達成全球性的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責任性的共識方面發揮戰略性作用。我們通過以下途徑追求這一目標:•通過我們與全球性國際組織,如中國行政管理學會,達成的15項諒解協議(MOUs)。這些協定的目的是實現雙邊協作與交流;•每年三月,ASPA會在我們的報紙(公共行政時報)中出版一期特別的國際性增刊,主要是從國際視角探討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和應對方法;*–––––––––––––––*在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美國公共行政學會執行長
348•我們參與互惠性交流,如這次會議。我們的目標是分享資訊,而且最重要的是相互學習。這種類型的學術交流增進了我們的理解,並幫助我們正視公共管理面臨的新的挑戰;•我們還為國際公共管理者提供美國的經驗;•我們提供有關美國公共管理雜誌的翻譯;•ASPA為國際會員提供一種特殊的成員資格——一個線上社區;•最後,我們會確保在我們的會議、出版物和有關ASPA作為一個組織在未來的發展的討論中有國際聲音的存在。通過這些努力,ASPA力求在我們自己的範圍之外承認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我們認為應對這些挑戰將越來越依賴於我們建立國際性夥伴關係、分享全球經驗和基於相互尊重的協作的程度。與我們的會議討論的重點一致,ASPA認為以下問題是當前公共管理面臨的挑戰:•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即如何處理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關係問題。在現代社會,人們傾向於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區別開來,因為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混成一片的情況下,公民不可能有真正的自主性。公民的自主性表現為其擁有獨立於其他任何個體或群體的個體利益,在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混成一片時,公民自身的個體利益被無差別地淹沒在公共利益中,不可能產生獨立的、建立在自身利益基礎之上的主張。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明確區分是一個社會健全的標誌。客觀的歷史進程已造成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化。儘管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已經分化為不同的領域的情況下,公民權利意識充分覺醒,但必須從制度設計上預防公共領域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解決公共行政問題時需要學者與公共管理者之間的溝通和協作,即尋找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點。從理論意義上看,公共行政學者的主要成就體現在理論模型的建立和發展上。然而,公共行政學者不應該只是掌握空洞理論的佈道者,他們必須通過經驗觀察解決實際問題,任何沒有經過實踐檢驗的理論設計只是一種假說。同時,公共管
349理領域的實踐者即公共管理者也離不開公共行政學者的理論指導。公共行政的理論家和實踐者的目標都是尋求解決公共問題,而只有在彼此溝通協作的基礎上,二者才能夠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使命。•州和地方經濟發展與法律的維護,即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問題,也就是在維護中央法律權威的同時,促進地方的發展。出於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一方面,中央要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另一方面,中央與地方要擴大合作。隨著社會的發展,中央與地方政府,特別是與那些大都市地方政府之間的共同利益將會越來越多。這就需要中央擴大與地方的合作。這種合作既能緩解中央與地方的衝突,又能使地方幫助分擔一些中央面臨的各種困難。這其中的關鍵是要處理一個度的問題,即中央在多大程度上允許地方擁有自主權。•領導能力發展和繼任計劃,也就是說政府機構及其人員必須注重學習能力的培養。政府是公民的政府,是公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捍衛者,因此,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要及時地回應民眾的要求。對於現代政府而言,及時回應民眾的需求,不僅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公共行政的崇高使命。如果一個政府在人民的利益和需求面前反應遲鈍或沒有反應,最終會招致民眾對政府的不滿,就會導致政府的信任危機。所以,對民眾需求的敏感性如何,回應性和回應力如何,是現代政府能力的一個重要體現。組織學習就是為了促進組織的長期效能與生存發展,而在適應環境變化的過程中,對其基本的信念、態度、行為、結構和方式進行調整,從而獲取一種面對各種問題持續改善的能力。現代社會人們稱之為知識社會,各種新知識、新觀念、新技術層出不窮,在這個充滿知識的社會㝯,如何學習知識,如何接受知識,如何創造知識並有效地運用知識既是知識社會對現代政府能力的一個要求,也是對政府能力的一種挑戰。同時,一個政府的組織學習能力如何,尤其是學習新知識的能力如何,對未來政府管理的創新和組織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實現道德行政。公共行政道德化問題是當代公共行政研究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改革和構建新型行政模式的一個重要突破口。公共行政的道德化包含著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個層面是公共領域中制度的道德化,即法律制度中包含著道德的內涵,為道德的
350實現提供可行性空間,促進和引導行政人員在公共行政的活動中奉行道德原則;第二個層面是作為具體的公共行政主體的行政人員的道德化,行政人員以道德主體的面目出現,在他的行政行為中從道德的原則出發,貫穿著道德精神,時時處處堅持道德的價值取向,公正地處理行政人員與政府的關係、與同事的關係和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突發事件和危機管理。當今社會,由於各種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各種災難和危機出現的可能性和機率增加,也使得災難和危機的危害程度擴大。因此,危機管理便成為當代政府所共同面對的問題。所謂政府危機管理就是在高層領導者的直接領導和參與下,透過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在資源支援系統的支援下,通過整合的機制和科學的管理過程和方法,消彌、回應和化解各種危機,從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實現社會的正常運轉和可持續發展。危機事件的處理是對政府組織的治理能力和效能的核對總和考察,是衡量和反映政府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方面。•公共管理和學科間知識融合的需要。與其他學科相比,公共管理學的歷史較短,涉及的內容廣泛而複雜,是一門交叉學科,是在廣泛吸收其他學科的積極成就的基礎上謀求自身發展的,因而該學科具有兼收並蓄的綜合性學科特徵。在其形成過程中,公共行政學受到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數學、電腦科學、系統工程學等學科的影響。通過對多學科知識的吸收和整合,又在行政原理之外衍生出行政法學、公共組織理論、公共部門決策科學、公共政策科學、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科學、行政領導學等分支學科,成為一個多元化的學科群體的集合。•民營化和政府再造的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技術手段的革新部分地消除了公共服務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使其壟斷特性逐漸降低,為公共服務民營化以及政府再造創造了條件。政府出於道義、責任的考慮須無償承擔公益性高而缺乏收益的具有純公共物品性質的公共服務專案,如法律制定,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教育和重要基礎設施建設,而其餘大部分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質的公共服務可以通過民營化的方式來提供。所以,除少數公益性的公共服務必須由政府來提供外,大多數公共服務可以採取付費或自助的方式由民營部門來有效提
351供。實行公共服務民營化並不代表政府作用的缺失,作為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促進者,政府應該發揮全新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參與、監督和引導。在民營化和政府再造的過程中,政府的生產性功能轉向民間部門,使民間力量得到有效地釋放和發揮,並納入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體系,使政府的單中心治理模式變為政府、社會、市場的多中心互動治理結構,從而達到善治的目的。•最近出現的技術問題與公共管理。技術變革促進了所有各種社會變革,這是一種非常普遍的說法。無論這可能是一種多麼陳腐的說法,需要指出的重要的一點是,技術變革確實對管理,特別是對政府管理有影響。現代資訊技術大大改變了傳統的政府管理,基於網路為基礎的“無紙辦公室”,“虛擬辦公室”和“電子政府”正在悄然出現,資訊、檔案不再像以往的自上而下方式在組織層級內傳達,而通過在網上發佈,實現充分的資源分享。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廣,不但減少了行政過程中的繁文縟節,精簡了機構,提高了行政效率與公共服務品質,而且增加了政府與公眾的溝通與互動,拉近了公眾與政府的距離,擴大了對公眾的回應性。作為一種新的工作手段,資訊網路技術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質。不僅如此,資訊網路化形成的跨地區和跨機構的應用系統,進一步啟發了優化、改進工作乃至精簡、重組機構的新方法、新思路,成為再次提高工作品質和效率的機遇。實踐證明,資訊網路化的過程即是優化、重組業務工作和機構改革的改革過程。組織機構由傳統金字塔型向現代扁平型方向發展即體現了這種趨勢。因為我們正在研究應對這些挑戰的方法,我們希望與你們進行討論和對話,從而促進問題的解決。在本次會議期間,我們將探討其中的某些挑戰。然而,最刺激和令人歡欣鼓舞的是,我們將討論並交流有關解決方法的有效性的資訊,從而達成實現有效公共管理的全球性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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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53—362–––––––––––––––*廣州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教授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綜述劉亞平*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於2006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澳門舉行。會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暨公職局、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澳門大學、澳門基金會共同主辦。來自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荷蘭、瑞典、希臘、新加坡、日本、韓國、越南、印尼、印度、菲律賓、巴西、中國等16個國家和中國澳門、香港、臺灣等地區的8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在開幕式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代表特區政府致辭,她回顧了特區政府的改革歷程,對未來的改革進行了展望。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國際行政科學學會、美國公共行政學會、法國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公共行政學會等單位的代表分別作了主題發言。會上,美國公共行政學會執行總監AntoinetteA.Samuel女士代表美國公共行政學會向中國著名公共行政學家、中山大學夏書章教授頒發了“2006年國際公共管理獎”,以獎勵他在公共行政領域所作出的卓越貢獻。夏書章教授是獲得該項獎勵的第一位亞洲地區的學者。21世紀是全球化與知識經濟的新時代,政府作為公共行政管理、政策、措施的推行者,無可避免地碰到各種各樣的機遇與挑戰。而如何把握機遇,克服挑戰,將有助於我們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在為期一天半的會議上,與會代表圍繞“公共行政學反思”、“區域合作與區域公共治理”、“公務員制度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創新”、“公共預算與財政管理”、“社會轉型期公共行政的發展戰略”以及“公共危機管理”等七大主題發表了真知灼
354見,展開了建設性對話。這次會議集中體現了近年來國際公共行政學界在上述七大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堪稱一場“思想的盛宴”。一、關於“公共行政學反思”在公共行政學的百年發展歷程中,一直充滿著各種爭議和反思,而公共行政學也正是在這些爭議和反思中逐漸發展和成長起來。本次研討會的一個重要議題即是對公共行政學發展的反思,將對現狀的分析及對未來的展望與學科的歷史大脈絡聯繫起來,加強公共行政研究的歷史感,體現出該學科知識體系的傳承與發展。來自美國內布拉斯加大學的RichardBox教授對目前正在形成中的、在美國表現尤其明顯的保守傾向的公共行政價值觀進行了深刻反思。他認為這是一種侵略性的、將經濟作為目的本身、允許巨大的社會不公、並將地球作為商業活動肆虐的對象的價值觀。這與強調協作、開放,把經濟僅僅作為一種手段,限制社會不公,並將地球作為需要保護的人類家園的進步傾向的價值觀相背離。他呼籲公共行政學者應積極應對這一問題,致力於追求一種進步傾向的公共行政價值觀。來自日本明治大學和臺灣暨南大學的學者也分別對日本和臺灣的公共行政進行了反思,毛桂榮教授認為,日本公共行政學在實踐應用上存在很大欠缺,面臨著較為嚴峻的“身份危機”,廖俊松教授則對50多年來臺灣公共行政變革的經驗進行了審視,提出臺灣未來公共行政變革應致力於克制朝野意識形態之鬥爭習性,尊重並維護官僚體系文官中立之價值以及制度化公民參與的機遇與管道等建設。顏昌武博士則將對公共行政的反思與批判置於西方主導的歷史意識的背景下,通過揭示公共行政研究中民主與效率二元交替演進、相互競爭的邏輯進程,認為,如何理解和化解民主與效率之間的緊張關係,一直是對公共行政合法性的任何可能訴求的最關鍵部分。他主張用一種基於社會公正、以公共服務、民主治理和公民參與為內容的民主行政來化解公共行政的邏輯困境。
355二、關於區域合作與區域公共治理在全球化的今天,區域合作與區域公共治理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成為21世紀公共管理領域的新熱點。在本次會議上,各國專家和學者們對這一議題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圍繞三個方面展開了研討,其一是中央對地方的授權,如印尼HKBP大學的MarlanHutahaean通過探討印尼2001年以來的分權和區域自治的實施情況,解釋了區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執行和績效,認為,由於公眾和政府官員對區域自治政策的意義、目標的認識各不相同,區域自治的實施面臨著許多問題,所以區域自治的目標在5年後仍未實現。楊愛平博士則對中國當前區域不平衡發展提出了新的解釋,認為,當代中國區域不平衡發展的重要制度根源在於各地發展權利的不均衡。發展權利的強弱決定著地方政府獲取發展資源的多寡,進而影響著其發展機會和發展能力。區域協調發展不應以“中央集權”式思路來進行,而應當以自下而上的視角來思考區域協調發展的對策。其二是區域事務治理中的主體及其關係模式問題。與會專家認為,區域合作的良好運行,需要突破單一中心論的治理模式,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包括市場、企業、公民在內的“多重權力”的治理網絡體系。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的劉國材教授認為,要解決轉型國家的不均衡發展和社會不平等問題,需要應用治理理論尤其是其中的政府能力、民間組織和社會網絡協調理念。巴西大學JanannMedeiros以政府間組織關係為分析框架,探討了巴西地方公共事務治理中的合作與控制機制,提出了穩定網絡式、動態網絡式和內部網絡式等幾種政府間合作的方式。劉亞平博士則以清水江治理為個案,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村委會分別作為區域治理主體所存在的內生性不足,認為,需要常態的治理區域公共事務的機制,以保證區域公共事務得以及時、有效的治理。其三是對具體區域合作實例的分析和探討。中山大學陳瑞蓮教授與大家分享了她對歐盟國家的區域協調機制的考察成果,認為,歐盟區域協調機制的特色在於形成多層次、網絡狀的區域協調體系,構建了問題區域治理模式、創新區域模式、跨境合作模式和流域治理模式等多樣化區域協調模式,完善法制、經濟和行政等多管齊下的區域協
356調手段。廣東行政學院的陳鴻宇教授則以20世紀20年代以來英國區域政策的變化軌跡,分析了後工業化時期英國區域政策的變化依據和目前的區域和產業“雙重再集聚”的趨勢,並依據英國區域政策由外生機制轉向內生機制的發展進程,提出了他對於廣東省借鑒英國經驗推進區域集聚和產業集聚的對策思考。來自澳門、香港、廣州等地的學者對於粵港澳合作問題非常關注,如岳經倫博士認為,面對粵港經濟的深度一體化對粵港公共治理和政策問題的挑戰,粵港雙方必須突破傳統的管轄範圍的束縛與羈絆,在區域境界中來構思、設計、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陳章喜教授認為,珠三角城市群的發展應從區域內空間、資源分散管理邁向統籌管理,從而與經濟發達國家的城市群同台競爭。三、關於公共預算與財政管理隨著行政改革與政府再造的風潮席捲全球,如何構建一個“做得更好、花得更少”的政府成為許多學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來自臺灣空中大學的李允傑教授闡述了新績效預算的結果導向和企業掛帥兩大特質,指出政策、預算與績效密不可分。馬駿教授則從交易費用理論出發,探討了中國省級預算中非正式制度出現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他認為,中國省級預算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是省級政治中的政治家發展出來解決他們制定和實施預算合同時所面臨的交易費用問題的。主要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三種橫向非正式制度即預算產權、部分等級制和完全等級制,以及圍繞這三種非正式制度而形成的“以關係為基礎”的縱向制度。武漢大學的葉娟麗教授通過在韓國的學習考察,對韓國國民大會的預算權力進行了分析,提出原則上剛性、細節上具體是韓國預算立法的基本特徵。她認為,透過預算看政治,看到的是技術,但折射的卻是政治。對韓國國民大會預算權力法理層面和實證層面的分析,能夠給中國未來預算改革觀念上的啟迪。中山大學的牛美麗博士則分析了廣東省的績效預算改革,作為中國首個實施績效預算的地方,廣東省的績效預算是如何展開的?以發達國家的績效預算改革為背景,通過對廣東省官員的訪談和文獻分析,她指出了廣東改革者們在未來所面臨的行政和政治挑戰。還有來自菲律賓大學的幾位學者分別就地
357方收入創造與資源動員的問題發表了論文,介紹了菲律賓在動員資源方面的經驗。四、關於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創新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課題是如何改革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模式。與會部分學者集中圍繞“如何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發表了很有見地的觀點。日本東北大學劉智勇認為,現代社會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呈現出彈性化的趨勢,他以日本城市公共服務供給的具體個案介紹了多中心的供給模式在日本的實踐,並認為,未來這種基於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等多元主體構成的柔性網絡能夠更好地適應未來公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暨南大學的王廷惠教授探討了公共物品邊界的變化與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模式,認為公共物品的邊界和範圍,實際上很難明確劃分,大部分物品介於純粹公共物品和純粹私人物品之間。儘管政府一直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是通過引入產權制度、組織以及技術等排他手段、公共物品能夠由私人有效供給,而競爭市場過程中的企業家行動總是能夠展示出公共物品的多種私人供給方式。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的藍志勇教授則提出一個評估公共服務提供效率和效益的框架,即以官僚制、市場、受管制的競爭和以主導組織為基礎的網絡結構。澳大利亞坎培拉大學JulesWills教授介紹了澳大利亞公共服務供給的新嘗試——客戶服務提供機構(簡稱Centrelink)在1997年的引入,這一改革秉承的是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旨在將服務提供與政策制定分離開來,並引入買賣雙方的契約來改進政府的問責性。他探討了這種機構安排是否有推廣的可能性以及對於公共服務未來發展的啟示。新加坡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的M.Ramesh教授以泰國的醫療服務為例,分析了其公共衛生服務供給方面的創新。天津大學的傅麗平教授以香港的經驗為例,探討了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的構建與創新,傅教授認為,香港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深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強調公共
358服務的社會化和民營化。政府、社會和企業在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相互配合、責任共擔。NguyenT.K.C.評估了越南的城市垃圾收集政策,對垃圾收集這一具體公共服務提供進行了分析並對未來發展態勢進行了展望。許多學者對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在中國的實踐表示關注,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副秘書長賈淩民研究員探討了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創新機制,認為中國的公共服務在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時,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如公共服務的供給模式單一,公共服務供給決策難以有效反映公民的需求等等。他提出要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決策機制、公共服務的提供和生產機制、公共服務供給的監督管理機制。南京大學的王雲駿教授對中國NGO在公共服務供給模式中的角色功能與制度障礙進行了研究,認為中國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正經歷著從單一政府供給模式向多中心供給模式的轉變,在公共服務供給的主體框架中,非政府組織具有獨特的優勢,但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需要獲得政府的扶持和資助。中央財經大學的溫來成教授對中國大陸地區物業稅制設計與城鎮公共管理模式進行了研究,他認為物業稅負設計應和城鎮政府社區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能力相匹配,在進行稅制設計中應該將普通市民居者有其屋列為制度設計首要因素,關注弱勢群體利益;在大陸地區城鎮社區試行財政自治制度,由所在區域居民參與決定物業稅率的調整;建立適合大陸地區國情的物業稅評估爭議處理機制,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五、關於公務員制度與人力資源管理建立一個高效、負責的政府,離不開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公務人員隊伍。這一話題吸引了不少學者的注意力。來自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的JamesN.MacGregor教授討論了一個不少人都知道且有所經歷,但卻很少認真思考、也很少有人研究的問題:帶病上班。通過兩個實例,他提出,對組織績效的研究不應只關注缺席現象,還應當關注那些本應休假卻仍然堅持上班的人。通過對加拿大公務人員的調查,他認為,應當讓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管理者認識到帶病上班的危
359害性,並通過開展一些健康教育來改進員工的身體狀態。這一問題引起了與會人員極大的興趣。有人認為,在中國文化中,帶病上班被認為是在道德上值得尊敬的事情,甚至有人超負荷工作,這些事實上都是影響工作績效的問題。韓國首爾國立大學TobinYim教授則探討了公共組織中的時間維度問題。他對印第安那的五個機構進行了研究,發現超時工作、重複、性別、家庭義務和年齡群等這些工作特性和個人變數都不如時間維度這麼重要。政府層級、目標意識、時間壓力、政治敏感性和用於會議的時間是影響僱員感受到的時間緊張的關鍵變數。他提出,改善公共部門的績效,尤其是在一個功績制還未完全建立起來的公共部門中,需要更多的關心時間維度。景懷斌教授分析了公務員激勵效果、激勵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及其機制,通過公務員制度的文本分析、半結構化訪談確定研究方案,以激勵機制效果的主觀評價、工作滿意度為激勵效果指標,以薪酬、獎懲、發展晉升、組織文化、背景變數為因變數,問卷調查分析表明,公務員激勵效果、工作滿意度總體不高。激勵效果隨年齡增加而提高,而隨職務增加而下降。在激勵措施諸方面,組織文化的激勵作用最突出,發展晉升次之,獎懲制度再次,而薪酬激勵作用不明顯。香港大學林挺進對中國264位市長的個人興趣、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特別是政治流動性進行了調查,得出領導的流動越快,其所在城市的經濟發展越好的結論。顧慕晴教授探討了貪污防治問題,認為,為了讓公務人員勇於檢舉,必須予以激勵,使其有強烈動機,採取檢舉行為。他從強化理論檢視臺灣公務人員貪污檢舉的相關法規與制度,探討了其現況與缺失。六、關於社會轉型期公共行政的發展戰略專家們圍繞“如何使得公共行政的發展適應目前社會的總體趨勢從而發展自身”的話題展開了熱烈討論。瑞典舍夫德大學IwonaSobis教授探討了CEE國家轉型過程中的專家的作用,分析了這些來自西方的
360專家是如何把事情弄得一團糟的。與會學者對他的觀點深表認同,認為需要結合轉型國家的實踐來探討適合各地具體情況的改革對策。新加坡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XunWu通過對亞洲國家腐敗問題的定量分析,提出腐敗的供給方與需求方的分析框架,認為公司特性、公司規模、市場環境、租金、管理環境和法治環境是誘導公司設租、進而成為政府尋租腐敗的內外部環境。希臘國家公共行政學院PanagiotisKarkatsoulis教授則從公共政策和意識形態的層面對腐敗與反腐敗進行了分析。中山大學王樂夫教授則更為具體地探討職務犯罪問題,認為公民參與在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建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本作用。他認為,對公民參與內涵理解偏差和相應制度建設不足和缺位是中國公民監督效能持續弱化的現實根源。在民主政治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中國職務犯罪公民監督預防體制發展的首要改革策略應將重點落在公民公共管理教育、引導和支持公民社會發展、強調政府回應責任、以及整合現有的國家監督機構力量四個方面。印度Lucknow大學ManojDixit博士則從資訊處理的角度探討作為最大的民主國家之一的印度如何在缺乏基礎設施和技能的條件下改善民眾對資訊的運用,從而促進民主的品質,改進政府的治理能力。澳大利亞亞洲研究中心IanScott教授認為評估行政能力是公共部門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文化和行政合作非常重要,如果忽視了二者,行政改革將很難成功。倪星教授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合法性面臨著從傳統到現代的嬗變,在意識形態的感召力下降、法理資源相對匱乏的情況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轉而依賴於“政績合法性”,通過對政績的追求來獲得合法性基礎。但是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政績觀導致社會發展的不協調等一系列弊端,必須加快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型體制的過渡,提高公眾認可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引入新公共管理理念,鼓勵市場競爭,強調顧客及結果導向,對官員進行制度約束等。澳門科技大學的林媛重點探討了如何堅持在“行政主導”原則下,促使特區政府能更好地實施“善治”,而且與立法、司法等部門形成更好的制約監督關係。李建華認為政府公共服務制度及其執行制度行為本身的合倫理性程度,影響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因此,他認為在中國當前公共服務供給中需
361要關注倫理向度,從價值取向、制度設計以及行為準則等方面著手提高我國政府公共服務的合倫理程度。七、公共危機管理自2003年SARS以來,公共危機管理引起了中國公共行政理論界與實務界的極大關注。此次會議上,中外學者就此話題開展了富有建設性的探討。荷蘭湍特大學BoorsmaPeterBauke教授強調了危機管理的重要性,他認為,由於沒有人能夠準確地預知未來,因此每個人都必然是一個危機管理者。他以荷蘭政府的危機管理為例介紹了危機事件管理的標準程序,並對荷蘭政府關注未來危機的管理趨勢進行了評論。來自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的RoyRimington教授認為,現代管理者不應該回避危機,為迎接新時代的挑戰,我們需要新的管理思路,在戰略和操作兩個層面來進行危機管理。他結合新加坡的經驗介紹了如何通過平衡記分卡來將戰略和操作兩個層面結合起來進行危機管理。臺灣國立政治大學的詹中原教授以臺灣九二一地震為例,創造性提出以知識管理進行災害防救的觀點。他認為,在當前新治理時代下,政府的危機管理模式,已經逐漸趨向網絡模式,不能再只靠政府的權威,而需倚賴網絡成員協力合作。但政府因擁有權力與資源優勢,在網絡的危機管理模式中扮演領航者與協調者的角色。國家行政學院石磊教授提出轉型期中國公共危機管理必須面對三大挑戰,一是以綜合性公共危機管理機構為突破口帶動各項基礎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二是把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與處理作為公共危機管理的主要內容,妥善處理好政府的危機管理職能與日常管理職能之間的關係;三是在公共危機管理中處理好與大眾傳媒的關係。本次研討會自籌備以來就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與支持,會議期間和會議結束後,與會代表和旁聽觀眾都對會議的成功舉辦給予了高度的評價。代表們一致認為,這次會議是公共行政學界的一次盛事,全球範圍內以推進公共行政理論與實務之發展為己任的同道聚集在一
362起,就21世紀公共管理領域最重要前沿領域進行了充分的交流與探討,與會者們彼此互補、交流,獲益匪淺。通過熱烈的學術討論與交流,他們接觸到了一些新視角、新材料、新領域和新方法,這也是會議籌備者與參與者共同創造、良性互動的結果。這次會議上,澳門特區政府的一些公務員也提交了論文,並有數百名公務員旁聽了專家的發言,參與了大會的研討,改變了以往學術研討會中以學者為主體的情形,充分體現出公共行政領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特徵。
363《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63—382–––––––––––––––*澳門大學碩士研究生。1.姜㠷波、張力著:《民事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5月,第99頁。2.陳剛:《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316頁。“送達”是指在訴訟中把訴訟文書交付除法院以外的訴訟主體或其他訴訟參予人的制度。為便於表述,傳喚或通知在本文也統稱“送達”。本文涉及的被傳喚或通知的原告或被告也稱之“被送達人”,與此相關的表述有“被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例如律師、“被送達人”委托的人例如公司接收送達的職員,以及“被送達人”指定的人例如某親友等。略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傳喚和通知——正義總量整體和諧下的若干思考賴建國*一、前言本澳律師埋怨“不當律師不知,一當才知道訴訟進程緩慢。一個簡單的租務案件逾年還未完成傳喚和通知,甚至未到答辯階段,真是太慢了,不合理”。近在中國大陸,法院直接從辦案精力與經費中約計抽出40%投放於送達,常有“執行難、送達更難”的說法。1這裡的“送達”實質上類同澳門的“傳喚和通知”,兩者在本文互為通用。2送達作為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環節,對訴訟公正與效率有著不容低估的影響。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以及相關法規,對傳喚和通知本有著較為完備的規範,但無可避免地某些規範呈現出不合時宜,或經由實踐檢驗存在含糊之處。實務兼且煩瑣的送達領域甚少法學家深入,本文立足司法實務兼從效率與公正角度,試行提出若干改進意見。
364二、傳喚和通知的含義、事項、適用條文和效力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3的傳喚4(citação)和通知5(notificação),均屬於召喚(chamar)當事人及第三人參加訴訟程序之訴訟行為,或就某些裁判或其他在訴訟中發生之事件作出告知(comunicação)之行為。6“傳喚”是指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被告作出的召喚行為,告知其被某人起訴以便參予訴訟作出防御;此外如訴訟進行中有需要召喚利害關係人參予訴訟、且是首次召喚時,也屬於“傳喚”。而“通知”則是除傳喚以外的其他召喚行為。傳喚和通知的事項可以是:a)起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上訴狀;b)陳述書、申辯書、反駁書、聲明異議書;c)認諾書、撤訴書、和解建議書、和解書、債權人協議書、判決書或合議庭裁判書(下文又稱“判詞”)、支付令;d)財產目錄、財產分割表;e)申請書、證明書、授權委托書;f)傳喚書、通知書、法官批示、命令狀、法庭許可令狀;g)其他司法文書。7可見傳喚和通知的內容眾多,無論從訴訟伊始的接收原告申請、傳喚被告答辯,抑或判決後通知原、被告裁判書內容,又或在最後的執行階段通知支付令均離不開傳喚或通知。法律條文8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卷第二章第2節“傳喚和通知”以及第二卷第一章第6節“行為之告知”;此外便是散見於各章節、在不同訴訟階段出現的個別條文。–––––––––––––––3.如未特別說明,本文引用的條文均出自10月8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4.傳喚的含義主要見《民事訴訟法典》第175條第1款a)、b)兩項。a)項規定:知會被告其被某人起訴並召喚被告參予訴訟,以便作出防御;b)項規定:首次召喚某一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參予訴訟之行為。5.通知的含義可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通知是適用於傳喚以外其他情況下作出的召喚行為,以便某人到法庭或讓其知悉一事實。通知有兩類:一是程序內,即從屬於訴訟之通知行為;二是在程序以外,即訴訟以外之通知(notificaçãoavulsa)。6.參閱澳門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2003/2004學年學習大綱影印版,第121頁。7.姜㠷波、張力著:《民事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5月,第105至106頁。8.專用於傳喚(citação)的條文主要有:a)第180條至199條合共20條,這些條文主要規範了傳喚和通知的共同規定,包括:作用、方式、方法、內容、接收資格以
365法律效力方面。例如“無傳喚”,基於影響到最基本的辯論原則可作為非常上訴依據,9因而是一個特別嚴重的瑕疵。10其他法律效力還可列舉為11:a)標誌著有關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或消滅。例如法院向被告作出傳喚並送交了起訴狀副本,標誌著法院與被告產生了訴訟上的法律關係,與此相關的例如有第401條c)項“阻止被告人提起一個審理相同法律關係之訴”。而法院向當事人作出通知並移交了終局判決,則標誌著法院與當事人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消滅。b)確定訴的基本元素。例如第401條b)項的傳喚便確定了訴的基本元素,即傳喚被告後,原則上訴訟程序在人、請求及訴因方面應維持不變,該條同時帶出了訴訟程序恆定原則。c)調解書、裁決書開始產生對外效力。例如一審的調解書、終局裁決書,經通知後發生法律效力。d)不參予訴訟程序的後果。例如被告收悉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視作承認原告分條縷述事實之法律後果。12e)訴訟期限計算。通知的法律後果,例如一審判決書通知後,其上訴期限從通知日翌日起開始計算。在於傳喚,例如催告,導致債務人處於遲延狀態13、中止時效14以及佔有人的善意終止。15f)傳喚和通知不當引致之非有效。例如第140條a)項關於無傳喚–––––––––––––––及是否取決於批示。b)第140條至144條共5條,規範了由傳喚導致之無效或可撤銷。c)第398條至第402條共5條,列舉了在訴辯書狀階段,如無初端駁回起訴狀之理由且起訴狀具條件繼續獲處理時,法官命令傳喚被告的相關規定。d)各程序階段個別條文,例如第404條被告之絕對不到庭。專用於通知(notificação)的條文主要有:a)一如上述,第180條至199條合共20條與傳喚的共同規定。b)第200條至207條訴訟內的通知。c)第208條至210條訴訟以外之通知。d)第203條出現特別通知事項時准用“向被送達人傳喚”的規定。e)分散於各程序階段的個別條文,例如第55條第3款。與傳喚和通知相關的,還有由第二卷第一章第6節即第126至138條規範的“行為之告知(comunicação)”,當中規定了法院辦事處進行告知之多種方式:請求書、電話告知以及命令狀告知;另有散列各章之條文例如第695條第二款。9.參見第653條f項。10.澳門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2003/2004學年學習大綱影印版,第125頁。11.【葡】CândidadaSilvaAntunesPires:《民事訴訟法教程(第二卷)》,馮文莊譯,2002/2003年度郭健雄、邱庭彪修訂,澳門大學法學院影印版,部分參閱第26頁。12.參見第404條及第405條。13.參見第565條第3款及第688條第3款。14.參見第211條第2款、澳門《民法典》第315條至第319條。15.參見第401條a項。
366導致除訴狀外隨後的行為均無效的規定,又例如第141條引致的非有效。引生這些法律後果的不規則情況,除了當事人聲請予以揭發外,基於其直接影響訴訟效率以及訴權的實現,法官還依職權主動跟進審查,依法以無效或可撤銷之宣告給以保障。g)“視為已傳喚或通知”。對委托第三人等實施的傳喚或通知,法律還透過“視為已傳喚或通知”賦予法律效力。三、實務操作以及相關問題(一)實務操作:傳喚和通知的三種主要方式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80條及續後條文為此規定了多種傳喚和通知的方式,其中包括電話方式(第127條)、公函方式、圖文傳真方式和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例如e-mail方式(第126條第4款);還有委托方式,例如委托律師或共同居住者傳喚和通知、委托澳門監獄對羈押犯或囚犯的傳喚和通知;還有在法院等任何地方遇見被送達人時的隨時傳喚和通知。16實務中較多使用的是掛號信、法警(本文也稱“庭差”)上門以及公示傳喚三種方式。1.掛號信通知方式寄掛號信是目前法院採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司法實務中,除了第208條等法律另作明文規定須直接通知被送達人之外,一般地會由程序科司法文員將填好的掛號信交到另一部門中心科,再由中心科作為中轉站派員送到郵局寄發,郵局寄發掛號信後,會將成功寄發後的“回執”或未能成功寄交的“回頭信”交回法院中心科,由中心科轉交程序科司法文員。順帶一提的是,傳喚和通知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法官批示,即除了辦事處職員依法應自行通知的事項外,傳喚和通知均源自法官的批示。17–––––––––––––––16.參見第179條。17.參見第177條。
3672.庭差上門通知方式這裡是指,由庭差上門送達並將文書直接交給被送達人,例如直接交給被告、原告及其他訴訟參予人。被送達人不在時,委托與其共同居住之人、親友代為轉交訴訟文書。司法實務中,法院根據第185條第1款,當掛號信通知未成功,自收到“回頭信”之際,程序科司法文員再填寫一張命令狀(Mandado),然後將命令狀連同通知文件交給庭差,由庭差負責落實送達,被送達人領取文書並在相關接收憑證例如“傳喚證明”或“通知證明”(本文將兩者統稱“送達證明”)上簽名確認。找不到接收人時,庭差一般會在被送達人的居所大門空隙處留下通知書,以通知其主動聯絡法院或親自到法院簽收通知。那麼,掛號信或庭差上門之中,那種才是第一位的送達方式?對此可作如下分析:a)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方面。除了第208條等法律另作明文規定須直接通知被送達人以外,在於“傳喚”,根據185條第1款,是先寄掛號信,掛號信不果再由庭差上門進行第二次通知;在於“通知”,其方式的先後則無原則性規定,為便於操作,實務上也如傳喚般先出信,遇“回頭信”時再由庭差作出通知。b)司法實務方面。採掛號信還是庭差上門作為首選通知手段,法院和檢察院有不同做法:法院原則上首選掛號信,18檢察院原則上是首選庭差直接上門。19兩司法機關根據各自案量採用了截然不同的首選通知方法,其做法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法院的優先安排自有其現實意義,因為案件數量太多,由掛號信透過郵局的郵差去通知,可舒緩法院庭差的人手不足。實踐表明,掛號信的優勢是解決送達的“量”;而庭差上門則利於控制送達的“質”乃至“效率”,尤其適用於錄口供等時間較緊迫的情況,例如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要錄取勞工糾紛民事案件當事人口供,或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傳召證人到法庭作證。–––––––––––––––18.根據法院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的覆核資料。19.根據工作經驗並徵得庭差證實。
3683.公示傳喚方式公示傳喚又包括貼告示和刊登公告兩種方式,透過這兩種方式,將送達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經過諸如第199條的中間期間之後產生傳喚或通知的效力。而公示傳喚的應用,一般是採用上述多種方式不果時由司法官決定是否採用。法律根據方面,參見第180條第6款、第194條第1款,當出現應被傳喚之人下落不明或不確定、未能確定應被傳喚的人所在地方時採本方式進行通知。可見該方式可直接採用,而非一定先採用以上兩種方式未果引至“未能確定應被傳喚的人所在地方”時才使用。此外,根據第194條第5款,公告兩方式中的刊登方式法律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並非符合該條第1款便會刊登,法律規定對於所有重要性較低的事項均不予刊登,刊登與否由司法官自由裁量。公示傳喚的結果,實際上是“推定已送達”,即公告後被送達人有可能仍未知道公告的內容,祗是法律推定已傳喚或通知,20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取其窮盡一切方法不果時推定已通知的常理。(二)操作中的問題1.來自傳喚和通知本身的期間問題作為快捷原則的體現,法律對訴訟行為一般均規定了期間,然而律師指出“一宗不交租引致收樓的簡單爭訟案,在確實知道被通知人走了的情況下,入稟法院逾年還未傳喚完,傳喚和通知的法例簡單,看不出做起來時間原來會這麼長,尤其將多種送達方式混合使用後時間過長,令人感到氣憤”。例如傳喚和通知時即便找到被送達人簽收起訴書,根據第403條有30日答辯期,如透過公示傳喚還需加上第199條1款b)項規定的30日中間期間。問題是接近限期例如30日限期的第28日被通知人才去申請法律援助,於是又由頭開始通知程序,期間便拖得很長。如申請法律援助時遇上證據不足,法官為查明該等情況掛號信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郵局第一次、第二次通知申請人未去收信,–––––––––––––––20.可否以合理障礙等理由以完全反證保障權利?未見法律作出清晰的明文規定,有可能出現司法實務之不同理解。
369第3次才去收信,如此便過了兩個月。律師質疑由申請人口述的資料未必真實,政府不去主動查證,往往留下申請人濫用法援申請的空間,為此濫用卻要費人失事,值得嗎?再遇上每年八月的司法假期,由於該期間不進行一般的訴訟程序,於是又過一個月,理論上予律師的準備時間多了,但慢;或遇上被告不答辯交由檢察院答辯,又有30日答辯期;再如有跡象顯示被傳喚和通知的人在境外,根據第189條出掛號信又不果,法院將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等協助傳喚和通知,基於禮遇不應催得急,於是又等上幾個月。將上述種種情況累加之後,不難得出逾年還未答辯的情況。律師坦言“租賃案往往過了半年追不到錢才入稟法院,一入稟便是一年多,後又有執行程序,到時又收不了錢,經濟損失利害。不禁要反思有無必要對‘簡單案’反複採用多種通知方法,法例繁複了少少”。2.來自相關主體的問題a)在於司法官,第110條規定作出批示之期間一般為10日,但由於案件多、責任重,往往窮於應付緊急案,對於非緊急案被迫放一放。b)在於辦事處職員,根據第115條“應於5日期間將卷宗送交法官裁判或檢閱,緊急情況除外”,辦事處職員一般不會遠遠超出法定的辦案時間,也有檢討的餘地:一是案卷保管方法本身導致找案需時,職員的5日法定工作期間因此被拖延。例如將入稟申請或送達不果憑證(Negativa)併入案卷以便送給法官批示,按程序先要找出該案件,有時要拖上十天八天,原因主要是案卷保管方法本身導致難以立即找到,遇上司法官忘我工作,將案卷帶回家批閱又未及時帶回,職員便要等待案卷出現。二是部門之間未立即移交Negativa憑證。例如庭差忘記將Negativa憑證轉交發出傳喚或通知的程序科,導致程序科未能及時呈送司法官以決定進一步的送達方式例如公告方式(edital)。c)在於庭差,其行為期間根據第116條也是5日,緊急情況除外,但問題是:第一,傳喚和通知時間。例如對於有些僅有家居電話或地址者,日間多找不到人實應晚間通知。第二,客觀存在人手不足,即相對於要其負責通知的案件數量顯得人手不足。第三,也有涉嫌主觀操守。例如公告或通知書未依法採用張貼方式改以插放方式替代導致遺失;
370又例如在未通知的情況下自行填寫Negativa、冒填Negativa憑證,將導致第140條a)項無傳喚被告而無效的嚴重後果,還將涉及澳門《刑法典》第246條由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輕則紀律程序重則刑事歸責,但這問題現時在本澳似未引起足夠重視,有人認為與法例未連隨定明有關罰則有關。相比之下的美國則較為重視,例如UNITEDSTATESV.WISEMAN一案中,訴訟文書送達人在大量的空白送達回執上署名遭法院判罪,因其不正當行為剝奪了被告參予正當程序的權利,故在性質上被認為嚴重。213.向政府部門索取聯絡方法需時聯絡方法不明是造成送達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據第190條第1款,法院往往首先向任何實體或部門取得有關資料。例如對於自然人,往往向身份證明局發出公函,請其提供被通知人的最新地址或聯絡資料;對於法人,則常常向登記局例如物業登記局索取聯絡資料。在獲取聯絡資料過程中存在回覆時間不定和資料不確的問題:在於回覆時間,對於緊急案法官自會在公函中列明期限,但一般案件,發出公函後依慣例等待對方一個月,無回覆時再出公函催促,由此等待的時間不一。在於聯絡資料,即使透過上述取得資料並作出傳喚和通知,但後來常常發現不是有效的聯絡資料,因為那些資料往往不是最新的,如十年前買賣樓宇,地址很可能是十年前的。四、正義總量整體和諧之下的改進意見(一)改進意見之:“推定傳喚和通知”視角分析傳喚和通知或有的改進意見,不應忽視相關的法理問題,尤其是“推定傳喚和通知”帶出的公正與效率問題,基於該問題張力大,本文在此先行探討。–––––––––––––––21.【日】小島武司著:《訴訟制度改革的法理與實證》,由郭美松等譯,田平安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04至105頁。
3711.實踐層面:“推定傳喚和通知”涉及訴權保障可促進效率的“推定傳喚和通知”,其傳喚和通知後果由自一種法律推定,即推定被送達人已收到傳喚和通知並產生相應效力,可以完全反證推翻。《民事訴訟法典》關於公示傳喚機制例如第194條的規定,以及透過第三人如律師通知例如第180條第4款的推定已傳喚和通知便是適例。22學者指出該“推定傳喚和通知”機制將因此剝奪被通知人的實質訴權,如此“通知”不如不通知。該說法應予關注,因為司法實務中確有多宗相關投訴。據了解,司法實踐中將“判詞”通知原告代表律師後推定已通知因而不再通知原告、導致原告訴權不保的投訴時有出現。23原告不知的原因,主要是訴訟代理人遲延通知或忘記轉達通知,原告往往因此逾上訴期繼影響上訴權利。據聞某個案2003年已出了“判詞”,法院依法通知原告代表律師不再通知原告,兩年後即2005年,原告質問法院為何案件久未宣判,後來才知道原來是律師根本未通知原告。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律師願意賠償,也代替不了原告的訴權回復。另外,倘原告以合理障礙為由得到上訴權利,畢竟時過境遷,包括證據在內的種種情況可能經已發生變化,勝訴機會減少無疑,即便勝訴也將變成“遲來的正義”。“推定”機制,相信為提高訴訟效率或窮盡各種方式不果而設,有其一定可取性,然而無可避免涉及公正與效率的敏感課題。2.法理論證:效率新高度之下的正義總量整體和諧原先的訴訟哲學認為,法院的功能是根據是非曲直作出公平判斷,也就是以事實真相和正確的法律為基礎,而不是基於程序的理由來決定案件,這是一種追求“實質正義”的訴訟哲學。由該種哲學指導下的法院審判,引申出案件審理過分拖延、訴訟成本過高或進程複雜種種弊端。司法實務中,為了追求案件的公正,法官往往並不在意當事人所採用的訴訟手段是否過於煩瑣或耗費資源;而當事人為達致經–––––––––––––––22.現行法律條文的相應規範例如還有第184條和第186條第5款等。23.基於有關數據未被公佈,本文不便進一步分析。
372濟上拖垮對手的目的,往往在包括上訴審在內的各環節濫用程序引致不必要拖延。英國民事司法改革中,新的訴訟哲學應運而生,該哲學的核心是“分配正義”,認為資源配置中的時間和成本是相互關聯的因素,正義不應當是以過高的價格買來的,主張法院應當依職權促成民事司法資源整體的分配。葡國MiguelTeixeiradeSousa教授也指出:“一個拖延日月的公正是一個最失敗的公正,其用途即使並非完全失去,亦變得非常渺小。”24與此相關的還有西諺“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25。在本澳,現行《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訴訟經濟及快捷原則,該原則以經濟學上最小成本達致最大效益為基礎,理念是訴訟結構應以最快達致結論的程序和步驟組成。葡國學者MiguelTeixeiradeSousa認為:訴訟公正亦引申為須按不同的目的設定合適的程序。26而體現訴訟經濟及快捷原則的具體條文,例如包括:a)第1條第2款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就所有權利均有適當之訴訟,以確保訴訟之有用效果;b)第87條禁止作出無用的行為;c)第88條1款訴訟行為須以最簡單而最能符合所欲達致之目的的方式為之;d)第145條第1款及第147條第1及第2款。此外還有e)所有規範司法官、司法人員及當事人等行為期間的條文,最後當然應當包括規範傳喚和通知期間的相關條文。27不難看出,本澳《民事訴訟法典》中的經濟及快捷原則與西諺“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有異工同曲之妙,並以具體條文加以體現。然而經濟及快捷原則現階段能否與傳統的公平理念相抗衡?看來還需要法律理念的更新。為此本文認為:一如英國司法改革成果中主張的“法院應當依職權促成作為整體的民事司法制度資源的分配”,本澳也應倡導並在《民事訴訟法典》中明文加強有關機構對訴訟效率的責–––––––––––––––24.參閱該教授的著作《IntroduçãoaoProcessoCivil》,第30、31頁。轉引自澳門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2003/2004學年學習大綱影印版。25.齊樹潔:《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次印刷,第4和第7頁。26.參閱MiguelTeixeiradeSousa:《IntroduçãoaoProcessoCivil》,第31頁。轉引自澳門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2003/2004學年學習大綱影印版。27.參閱澳門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2003/2004學年學習大綱影印版。
373任承擔。有必要強調的法學理念如“法官必須取代當事人對案件的各個階段進行控制、加強對案件的管理”應予關注,28尤在人手有所增加訴累壓力相應舒緩時予以落實和推行。日本小島武司說得好:正義的總量也稱整體正義是否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標誌,才是衡量一國司法水準高低的真正尺度。29為此本文重申,隨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價值判斷在本澳確立和效率呼聲的逾加突出,效率應當提到一個新的高度,成為正義中不亞於公正的主要組成部分。總括而言,祗要能夠平衡並貼近正義這個最終目的,公正與效率孰輕孰重應當根據案情酌量,這酌量例如體現在快捷原則和訴訟經濟原則的指導下對“推定已通知和傳喚”機制的進一步應用,其中便應包括對“簡單案”的重複傳喚和通知問題加以重新關注,相反對於“判詞”等重要通知事項例外地必須同時通知被送達人以維護公平公正。即平行效率與公正,達致正義總量之整體和諧。(二)改進意見之:傾向效率角度考慮1.職務主管可協助“簡單案”的經驗累積低成本、高效率是訴訟追求的目標之一,結合常理,誰也不願看到“贏了官司卻賠了錢”的情形發生在自己身上。為此,對那些簡單明確的案件,刪去普通傳喚和通知程序中的不必要部分以便及時處理,無疑是一個合理的訴求。然而何謂“簡單案”?基於個案情況不同不宜一概而論。本文認為,現階段宜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待經驗累積到相當成熟時方宜立法規範。上述目標不會自動實現,為此應考慮一些有利措施,尤其包括行政引導司法輔助人員部門主管的主動建議義務,例如理出簡單明確案件,為簡化傳喚和通知程序作準備。理由是司法輔助人員有義務輔助–––––––––––––––28.齊樹潔:《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次印刷,第14頁。29.【日】小島武司:《司法制度的歷史與未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
374法官減少訴累提高訴訟效率,各程序科主管均有多年工作經驗,有相當能力為特區法治出一分力。否則司法官忙於訴累無暇經驗總結,包括傳喚和通知領域在內的訴訟效率問題將難以落實解決,結果將是特區司法實務界乃至法理界的又一損失。2.賦予新的權利和義務1)賦予原、被告傳喚和通知方式的選擇權。當事人書面形式選擇電話、電子郵件、法院專遞或者傳真等方式傳喚和通知,是項頗具特色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突出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尊重,另方面將起到利用程序吸收不滿、增加當事人接受訴訟效果的作用。30由當事人主動要求選擇通知的方式實踐中並不罕見,有必要重視該項制度,本文提到“重視”,是據悉實踐中較宜忽略該方式,雖然相關條文例如第202條第1款已有規範。為此應賦予義務告知該方式,並規定當事人以書面形式選擇的送達方式,原則上優於庭差的直接送達方式及其他方式,明顯阻礙訴訟進程者除外。所選方式例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掛號信或對法院專遞的接收,另可選擇自行通知對方當事人以及親往法院領取文書,以及選擇透過律師或中間人代收,但應該明確告之亨受權利也應承擔義務。2)賦予原、被告隨時提供準確聯絡資料的義務。民事訴訟由原告方發動,如果連發動方都聯絡不上於情於理不合,況且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有個合作義務也是誠信原則的要求,並體現對惡意訴訟的責任承擔。為此應規定原告提供有效的聯絡電話和地址,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聯絡方法的,須及時向法院提供變更後的最新資料,如離開本澳超過5日也應告知法院,31並在外出期間留下有效的聯絡方法,否則原告須對由此引致的送達不果承擔不利後果。–––––––––––––––30.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與完善》課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145頁。31.參考自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81條第2款,如此規定5日時間,意為訴訟過程中可以隨時聯絡到當事人。
375與此相關的,基於被送達人或其委托代收人的原因導致下列情形時,應推定已傳喚和通知並視“送達文書退回之日”為送達日,被送達人能完全反證其沒有過錯者除外:a)被送達人主動選擇的聯絡地址或聯絡方法不準確依之送達不果時。b)被送達人拒絕按法院要求提供或確認聯絡方法,或雖有提供或確認,聯絡方法依然不適用。例如本文法律援助案申請人稱未收到送達者仍應推定其收到,申請人能完全反證其沒有過錯者除外。c)被送達人未及時將聯絡方法的變更情況告知法院。d)被送達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或代收人簽收後未交到被送達人手上的。需要留意的是,送達不果有來自原告也有來自被告,上述義務也應配合適用於被告。3)政府部門提供真實的地址或聯絡方法。本文認為僅有上述對原、被告的措施還未足夠。所謂一環扣一環,送到法院的文件當中,當事人的聯絡方法多出現不實之處,為查明這些地址,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查得的地址未必是最新,例如有些是數年前的。因此聯絡地址送到法院之前便應嚴格把關,尤其是直接影響案件數量的政府部門,送到法院的當事人地址應盡量確保憑之可以成功送達。為此目的,可考慮明文賦予相關政府部門有義務促成當事人提供真實的地址或聯絡方法,32而當事人有義務提供並維持有效的聯絡資料,否則可視相關工作人員有過失。此外可考慮合理的協查期限作參考指標。據第190條第2款,政府部門應“盡快”向法院提供聯絡資訊,然而實務中可能基於禮儀逾月才告函催,對此可考慮在現行法例“盡快”的基礎上,加上提供聯絡資訊的明確時限,33例如郵局退還“回執”同理也應遵守合理期限。此外,送達不果適用截查時,也應當設定截查期限,避免一截無了期,到時還無人追無人理。經考慮“截查”的實際情況,該期限以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為宜,法官針對重要事項行使自由裁量權除外。–––––––––––––––32.這些相關部門尤其是勞工局、身份證明局、財政局、物業登記局、商業登記局等。33.以時下司法實踐觀察,該時限可以10天為期。
3763.引入“傳喚和通知費用負擔”機制和理念引入本機制是為增設一條經濟監控渠道。所謂經濟快捷原則,經濟與快捷密不可分,經濟理念的運用得當必將促進訴訟效率。為此可:a)探索法院非核心事務的承包方式和相關收費,非核心事務例如大量的公告張貼。b)考慮送達費用先由過錯方繼由敗訴方負擔。例如一次即能送達不存在過錯方的,起訴書副本的傳喚費用僅需由敗訴方負擔,如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實導致重覆送達,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原告負擔。支持過錯方負擔的法律理念,例如有《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第4款中提到個人、法人或團體,均有義務避免因送達而產生的不必要費用。344.“法院專遞”制度的設立“法院專遞”是為了解決送達難而在近年新興的一種郵寄送達方式,具有比掛號信更加安全、快捷和有效的特點。中國逾26個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利用郵局的特快專遞紛紛開展了該項法院專遞,即透過郵局將重要文件送到被送達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手上。實踐證明,以法院專遞方式開展的傳喚和通知,憑借其專業、準確、迅速和中立等四大優勢,業已成為國內民事訟訴文書的主要形式,大大提高了送達效率。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調查統計結果,法院十三萬五千多件郵件的妥投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六左右,基本上解決了送達難問題。35法院專遞的前提前條是庭差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採用。限制條件為:a)被送達人或其代表律師、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限內到法院接受傳喚和通知;b)被送達人下落不明;c)法律規定或者國際條約中約定特別方式除外。36此外,應規定法院專遞的法律效力等同由法院庭差作出的傳喚和通知的法律效力。37–––––––––––––––34.白綠鉉、卡建林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第3次印刷,第13頁。3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律出版社,2004年卷,第106頁和107頁。 36.陳剛:《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316頁:《海牙送達公約》設定了在公約簽約國進行的訴訟中送達通知的規則。3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律出版社,2004年卷,第103頁。
3775.賦予大廈管理員通知義務本澳高樓大廈林立,現有住宅樓宇約10500幢,每幢大廈少則數百戶多則逾千戶。38我們知道大部分大廈都有管理員,管理員的工作性質決定其時間相對充裕兼熟識業主的進出情況,因此由管理員代送達有一定優勢。委托管理員通知,無疑有助提高法院的送達效率。但也有律師表示,以現行法例委托特定人例如管理員通知原來難以執行,原因是法律規定不明確法院難以執行。據了解,對管理員協助通知存在的爭議主要有:反對者認為,大廈是私人地方,管理員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私人公司,如政府部門的通知任務以及相關責任要由其承擔,心裡不願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贊成者認為,管理公司和管理員都有義務為大廈業主提供良好服務,祗是一向認為傳喚和通知業主是郵局的事,而大廈服務公約也往往沒有列出為業主代收送達的條款,所以不願意。分析之下,這不願意首先是出於觀念上不接受,如轉為業主提供服務著眼而非為政府代勞,相信不願代送達的心態將會有所轉變。也有折衷派認為,如有人始終不接受上述觀念或心存抵觸情緒,將難以做好代送達工作,這時可考慮向管理公司付款,以便管理公司向管理員支付報酬。報酬可參照掛號信收費標準,39而費用最終應由當事人承擔,因故未承擔部分由特區公庫支付。這是基於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公共利益的一種考慮。但也應看到,為減少由此引生的財務結算等相關操作,該辦法僅應限於難以常規送達時作補充適用。以明文規定大廈管理員有送達義務是新事物,同意者有之,反對者也有之,但畢竟利於提高送達效率和質量,故本文加以考慮。(三)改進意見之:側重公平角度1.給予委托代收方三日留驗期接收傳喚和通知時,如被送達人簽收可以當場核對,看是否與送達回執所列文件數量一致,以避免因文件不齊影響權利。但對於委托–––––––––––––––38.鄭國明:《分層建築物管理法》,載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中冊),澳門基金會出版,2005年11月第一版,第272頁。39.例如每項傳喚或通知10元澳門幣,與現行掛號信的收費相接近。
378代收或法人職員代為簽收的情況,由於未能當場查對,也未必能準時交到被通知人手上,為公平起見,法例原則上應推定被通知人已收妥有關送達,但是否讓其自代收人簽收送達後三日內到法院提出完全反證以補領缺失有待深究。2.被送達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問題1)“判詞”通知訴訟代理人時也應當通知原告。本建議是從公平角度加強對原告的保障。第200條和第202條分別就是否有委托訴訟代理人規定了通知方法,針對本處關注的“判詞”而言,第202條第4款明確規定必須將終局裁判通知當事人,但對於已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則在其對應條文第200條中作出較為狹窄的規定,即除了旨在召喚當事人“親身作出行為”而須同時通知被送達人外,其他通知僅需向其訴訟代理人作出。司法實務中,法院不一定會同時通知被代理人即被送達人,引發本文提及的逾年仍未收到“判詞”的多宗投訴,帶出被通知人的權利保障問題。為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條文,例如可明確規定即使在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通知“判詞”時也須通知當事人本人,這樣便不用非到上訴階段權利才得保障,倘未達上訴利益值還將蒙受損失。本文認同,可執行的判決應當是已向被執行人通知了“判詞”的判決,被執行人自動遵行者除外。402)上訴期如何起計?上訴期雖由法律明確規定,但當被送達人與訴訟代理人接收送達的期間不一致時如何起計?對此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做法:做法一是從當事人本人例如被告收到時起計,理由是當事人本人才是最終權利人,訴訟代理人祗是輔助角色,其代理權源自當事人本人;做法二是從律師收到送達時起計,理由是當事人本人一經聘請律師,多依賴律師處理訴訟事務,因此律師能否準時收悉通知,將直接關乎訴權的實現,相反如由當事人本人收到時起計,可能會由於當事人本人不懂法而錯過了上訴期間;做法三是當事人本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最後收到者起計上訴期,認為如此方能切實保障當事人本人的訴訟權利。–––––––––––––––40.【法】讓.文森、塞㢩日.金沙㢩:《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上)、(下)》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第1121頁。
379司法實務中,人脈關係複雜的澳門更易發生損害當事人的情況,損害手法也層出不窮,例如訴訟代理人一個藉詞當事人已解除委托便將代收通知責任推個一干二凈;更重要的是,無論司法實踐或者法律規範,澳門的送達能否真正達致其目的,例如該如何通知,有何責任規管等等較之先進法區均欠完備。在此情況下,對於上訴期起計等尤其重要的權利,以法治的角度,不難得出僅在完備法律規範和建立一個嚴格可信的通知實踐基礎上,做法一和做法二的做法方更順理成章。本文考慮到,倘在做法三的基礎上賦予律師代通知當事人本人義務,以及通知未果時的相關舉證義務,可進一步完善送達機制。(四)改進意見之:庭差送達與公示傳喚1.來自庭差的經驗有專事傳喚和通知多年的庭差認為,澳門彈丸之地,實無必要刻意普及電郵等高科技送達方式,因為倘有適當人手,對於兩至三年的較近期案件九成都可以透過電話成功通知,建議時下應處理好以下事項:首先是安排適當人手。經驗表明,親身通知利於當場取得“通知證明”,避免發生因“推定已傳喚和通知”引出的或有爭議,但應當安排適當人手。何謂適當人手?經驗人士認為,庭差平均每日十個的送達數量可資參考,藉以結合案量酌情安排。41其次是上門時間。首先應當考慮便民的最佳上門時段,即在市民普遍在家的時間上門通知。實踐表明,為避免對家庭生活造成干擾,通知時間應以晚上八時前為佳。與此相關,政府工作人員正常辦公時間一般是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為此法律可考慮針對法警的工作性質,對其工作時段尤其是晚間工作時段作出規範,有法可依之下,也方便司法部門依職權作出安排。42–––––––––––––––41.如明文賦予司法機關相關主管安排適當人手義務,該項提義可期落實。42.廖中洪主編:《民事訴訟改革熱點問題研究綜述1991-2005》,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894頁:不少國家和地區,例如台灣和香港,甚至有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的規定。
380再次是適當擴大簽收人範圍。第186條第2款可立法列明,如果在應送達地不能遇見被送達人,可徵得鄰居同意簽收轉交,以擴大簽收人範圍,提高傳喚和通知效率。在此轉交的情況下,為平衡效率與公正的關係,避免轉交人忘了轉交引致被送達人權利損失,必須再制作送達書黏貼在被送達人的居所大門而非隨手放入,由此方可推定已盡送達義務,被送達人自知悉日翌日計起10日內可向法院提供完全反證。最後是監管機制。實務中庭差上門送達不果但透過治安警察局警員卻往往可以成功,據悉部分原因出自庭差的工作方式,對此可在部門內部設立書面規管機制,例如找不到人時不應即時一走了之,應當再向管理員或鄰居查詢被送達人的去向並作備註。如基於被送達人的故意或可歸責之過失導致送達不能,則應視為已送達並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未送達卻報稱已送達而開具Negativa憑證者應列明相應的法律後果。2.完善“公示傳喚”制度1)從提高效率角度完善公示傳喚。a)直接出公告或不出公告的考慮。根據第180條第6款和第194條第1款,法院可以直接出公告,然而司法官往往不願意,理由是祗要有可能送達的先窮盡各種送達方法例如掛號信和庭差通知。然而律師期望送達方式不應出現太多的重複,例如域外人士明顯因證件到期已離澳的便不應出公告,實踐中也是十次出公告十次無人理會徒費司法資源。這問題值得立法者三思。b)縮短公告張貼期間。司法實踐表明,當事人往往不能看到公告,即公告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義而非實踐意義,公告時間過長並沒有實際效果祗會拖延訴訟進度,加之時代節奏的加快,以前所定的期間可能已落伍。由此本文認為,第199條1款b項的公告期可適當縮短,即由現在的30日中間期間改為15日。比較而言,臺灣地區遠較本澳地域大,其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就規定公告自張貼或最後一次刊登時計起,經20日發生效力;而中國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更對下落不明者以及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期被建議改為兩周即視為送達。本文
381建議的15日是取兩者之折衷。43與此相關的報章公告,“最多人閱讀的報章”應是本澳發行的報章而非外地報章。44c)在相關條文加進允許放棄期間利益的內容,並在實踐中作相關告知。這是為了明確實務中對是否一定要30日“中間期間”之後才可計算“行為期間”的理解。本文認為,本著經濟快捷原則,應當允許被送達人聲明放棄期間利益,即其行為期間由其聲明翌日起開始計算,並在司法實踐中有義務作出相關告知,以便該項規定得以真正落實。2)從保障公平角度完善公示傳喚。為此應:a)限制第195條公示傳喚的內容。即為著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應對公示傳喚的內容增加這方面限制。例如離婚案,不應將案件類型和當事人名字一並公佈,但可以透過公告要求當事人到法院接受當面送達;又如公告通知當事人到法院取回扣押物,如扣押物涉及女性私隱用品,這些用品又是強姦案的,依普通公告般全數刊登案件類型、受害人姓名等事項將觸犯私隱和人權,故此公告內容應當加以限制。b)落實公告張貼。例如立法列明可在大廈管理處等當眼位置張貼多一份通知或公告,一來管理員便於提醒被召喚人,二來避免有些庭差隨手將文件放在被召喚人門口造成遺失。這是對第194條第3款和第197條有關張貼問題的一項建議。五、結語經驗表明,庭差直接送達是目前較理想的送達方式,但受到人手不足等因素制約。其他送達方式中,電郵等科技含量較高的方式將促進送達的飛躍,據悉新加坡即將視電郵為唯一的傳輸文件方式,45因此–––––––––––––––4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與完善》課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150頁。44.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194條第4款“公告須視乎情況,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或一份葡文報章上連續刊登兩次,又或在該兩份報章上連續刊登兩次”,最多人閱讀的報章也可能是非本地發行的報章例如香港報章,本文認為本條款應理解為本地發行的報章例如《澳門日報》。45.齊樹潔:《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次印刷,第494頁。
382電郵應用於傳喚和通知並非絕不可行。但在澳門並未普及電郵文化兼且書面證據原則佔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46將新加坡做法硬搬過來恐怕將“水土不服”。故現階段不宜刻意推廣e-mail等高科技送達方式。47可在正義總量整體和諧之效率新視角法理基礎上,以法律的高度,強調有關機構應當依職權促成民事司法資源整體的合理分配,推動研究“推定傳喚和通知”機制在諸如“簡單案”中的具體適用,酌情考慮本文的其他建議,應可改善現行的傳喚和通知機制,一定程度上回饋社會的訴求。–––––––––––––––46.李旺主編:《聯合國民商事司法準則撮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57頁:採用書面形式是基於這種形式的某些功能,如證據力、可保存性和可再現性等。47.李旺主編:《聯合國民商事司法準則撮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第55頁、58頁和61頁:《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首先規定了數據電文戶為證據的可接受性,不得僅僅以它的數據電文形式或者不是原件而否認其證據效力。而《電子簽名示範法》第7條則對電子簽名問題作出規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亦得按制定施行細則之法規之規定,以圖文傳真或遠距離資訊傳送方法作出訴訟行為”,這“遠距離資訊傳送方法”便包括e-mail方式。
383《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83—394–––––––––––––––*科英布拉大學法律系教員(葡萄牙)1.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本法律得到了保留。關於基本法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構,可以參見JoséCasaltaNabais,澳門特別行政區:聯邦主義或區域主義?,法律系學報,2001年,第LXXVII期,第433-448頁。澳門的工業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簡述劄記)佩雷拉*一、資料來源(一)工業產權法,著作權法和商法典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並且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之規定,澳門還在葡萄牙管治期間,便採取了一個新的工業產權制度。1一方面,通過12月13日的第97/99/M號法令頒佈“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通過了新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涉及各種專利(包括新植物品種的保護),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地理標記(包括原產地名稱)及半導體佈局拓撲圖(集成電路)。另一方面,8月16日的第43/99/M號法令頒佈“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鑒於必須執行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及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約束,澳門的有關法律必須適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一九六一年於羅馬簽訂之《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錄製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之義務。除了工業產權法,在8月3日頒佈的第40/9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新商法典中,亦對不正當競爭作出了規定。
384(二)澳門民法典中的工業產權按照葡萄牙商法典(第1303條),由8月3日頒佈的第39/9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新商法典中,將工業產權列入產權類並為工業產權專闢一項範疇,目的是包括工業產權及著作權法(第1227條)。在商業企業的情況下,還按照商法典的有關規定,增加了有關條目(第95條)。本文擬對澳門法律中的新工業產權制度及不正當競爭做一簡明扼要的介紹。2二、專利和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一)專利之目的專利法是為了保護發明,即在科技領域內可以解決實際問題的新思想。但並不是所有的發明都可以得到保護,因為對於專利的物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例如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遊戲規則、談判方式、電腦程式及人類之克隆方法(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62條)。(二)保護要求及專利之發放程式為了受到保護(“可授予專利”),發明應該達到某些要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61條至68條):1.新穎性,即未發表過和公開使用過;2.包含發明活動,對有關領域之專業人士而言,非以明顯方式從現有技術所得之發明,視為包含發明活動之發明;3.工業實用性,即可以工業化生產和使用。另一方面,專利申請須經過特殊手續。為了獲得專利,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專利辦公室提出申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77條–––––––––––––––2.參見JosédeOliveiraAscensão,澳門知識產權概況,里斯本大學法律系學報,第XLII期,2001年2月,第691-734頁;JianhongFan,ComparativeAnalysisConcerningTripsofWTOandCopyright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60期,2003年月,漢語第437-450頁,英語第637-658頁。亦見GonçaloCabral,著作權法之本地化,澳門大學法律學刊,第7期,第121頁;AntóniodeJesusPedro,關於不正當競爭之法律制度,載澳門大學法律學刊,第9期,第65頁。
385起),然後由專利辦公室出具專利證書,對專利加以說明及其所獲得的專利權的具體內容。在本地區對發明有獨占實施權(產品製造、使用、出售及進口)(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04條),專利之存續期為二十年,自其申請日起(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03條,1)。(三)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之概念以某一產品本身所具備及/或其裝飾所使用之線條、輪廓、色彩、形狀、質地及/或材料將該產品之全部或部分外觀體現出來之符合本節所定要求之創作(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50條)。最基本的要素是,工業設計必須是一個實用物體的裝飾外觀。這一裝飾外觀可以由三維要素組成(物品的形狀)和二維要素(線條、設計及顏色)。只要不是僅源自產品技術功能之產品外觀的特徵都可以獲得專利(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56條,1-a)。值得指出的是,某些工業設計也可以通過作者法獲得作為藝術品的保護。(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79條,和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2條,1(i),具有實用性的原創作品、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和設計作品亦得到保護)。(四)給予保護及註冊之條件為獲得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產品必須具有獨特性或新穎性。設計或新型非屬全新,但屬將常規因素進行新結合或對已使用因素進行不同之佈局,且該等結合或佈局能賦予有關對象獨特性時,有關設計或新型所具之新穎性並不受影響(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52條,2)。此外,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專利註冊必須在主管機關處進行(參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52條至第158條),並履行一定的手續程式(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60條起)。(五)專屬權之內容只要設計或新型之註冊屬有效,即授予其權利人使用該設計或新型、以及禁止第三人在未經其本人同意下使用該設計或新型之專屬
386權。在商業目的之行為情況下,所指之使用,尤其包括提供、投放市場、進口、出口或使用某種蘊含或應用該設計或新型之產品,以及為上述目的而儲存該產品(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77條和第178條)。三、商標(一)商標是區別標記商標是一個符號和幾個符號的組合,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同類產品或服務(無論是否屬於商業性質)。商標為了得到保護,必須是一個表示財產(廣義)的區別標記,必須達到一些要求。(二)要素配合至於要素配合,標記可以由一個或數個單詞、字母、數位元、圖案或形象、標誌、的顏色和顏色的配合並具有區別的功能。可以是三維的,例如包裝的形式和物品的容器,不得是單純以擴大其容量的形式(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1-a)。標誌還可以是上述要素配合的合成(第197條至第199條)。然而,某些已成為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屬正當及慣常使用之標記或標誌並不視為由申請人專用,但商務實踐中該等標記已具有顯著性者除外(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1-b,2,確定了“次要含義”的理論)。(三)註冊起點為註冊的商標也受到某種保護(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02條),尤其是未得到特殊保護的馳名和享有聲譽之商標(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1-b/c),通常而論,欲得到實際的的保護,商標應該根據註冊的規定,在(經濟局)商標局辦公室註冊(CIP,第204條起)。
387商標註冊之期限為自核准日起計七年,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8條)。如果是可能會誤導公眾之標記,尤其是對使用商標之產品或服務之性質、質量、用途或來源地產生誤解的標記可以遭到拒絕註冊(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2-a)。(四)所授予之權利原則上來講,只有注冊商標的持有者才可以在其產品和服務中使用註冊的商標或用於類似的產品及服務(特別規定的原則)。除此之外,任何一種未經過商標持有者批准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符號並在公眾中造成混亂的話,必須禁止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9條,1)。專屬權包括文件、印件、網頁、廣告及與權利人企業活動有關之用紙上使用商標(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9條,2)。似乎商標的廣告作用包括在保護的範圍之內。然而,專屬權不包括係為指明某產品或服務之原產地所必需者,尤其就附件或備用件而作之指明,但是其使用必須符合工業及商業實務誠信的規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20條-c)。馳名及其具聲譽的商標受到進一步的保護,尤其是後者不限於傳統上界定的特別規定的原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1-b/c,291條)。四、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一)文學及藝術作品根據有關國際條約,澳門著作權法保護文學及藝術作品,即在文學藝術領域內的原創,無論這些作品的表達形式,所使用的辭彙,象徵,音樂,圖像三維物體和上述因素的組合,例如歌劇和動畫片(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條)。受保護的作品(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2條和3條):主要有文學著作(例如小說和詩歌),包括電腦程式及口頭作品(即為落成
388文字的作品),音樂作品(例如歌曲與歌劇),舞蹈設計作品;藝術作品(例如繪畫及雕塑),地圖及技術繪圖,攝影作品(例如肖像);視聽作品,即動畫片及影片,以及所謂的附屬產品(翻譯,改編)及其作品的結集(彙編)和純粹的資料彙編(資料庫),及其它實用藝術(例如藝術首飾)。在受到保護的產品目錄中的所有電腦程式及資料庫和未受到特殊保護的軟體拆卸及資料庫生產者延用歐盟的有關指令。3無論如何,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之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條,2)。然而,電腦程式的設計的潛在演算法及資料庫結構製作的標準不在保護的範圍之內。(二)著作權認可之條件著作權之認可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何手續(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0條),換言之,作品從創作起,便受到著作法的保護(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條,3)。原創性是得到保護的基本條件。只有作者獨立創造的結果才被視為原創作品,而不是佔有其他人的創作。然而,儘管某些作品是原創性的,但是卻得不到保護,例如向政府提出的申請,政治演說及官方作品(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5條和6條)。(三)權利的歸屬至於保護的受益者,著作權通常屬於作者(和作者們)(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9條和第14條)。然而,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例如在作品創作時,如果其作者是受雇進行此項創作的職員或勞動者,那麼雇主可以被視為此項創作經濟權的持有人(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2條,3)。這是屬於將其經濟權以法定形式出讓給雇主的情況,但是作者仍然保持有精神權利。這也適用於委託而作成之作品。–––––––––––––––3.歐洲委員會5月14日第91/250/CEE號指令,關於電腦程式之法律保護及歐洲委員會及歐洲議會1996年3月11日第96/9/CE指令,關於資料庫之法律保護。
389此外,還對集體作品作出了規定(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6條),將原著作權授予組織和領導其創作的單位並以其名義發表的作品。這似乎設立了一條著作權原則例外的情況,將原著作權不是授予創作者,而授於某個實體,包括一個領導、組織並以其名義發表作品的法人。在理論上而言,這個範疇是有爭議的,它最終將著作權變成了一種無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認為,這是將經濟權授予某些創作,目的是為了報償某些組織和領導其創作並以其名義發表的實體的投資。但這並不影響到每位作者對其個人創作所擁有的著作權,尤其是精神權利方面。(四)經濟權利通常而言,著作權意味著對某一作品的使用,只有在其經營專屬權持有者的批准下才是合法的。澳門法律對此作出了廣泛的規定(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7條,第55條和第56條),包括最典型的使用(彼此不相干的),例如:1.有權對任何作品進行刻印或複製;2.有權向公眾散發複製品,但受到斷貨或絕貨之限制4,但不影響倘有之商業租賃專屬權之繼續存在(第58條);3.有權出租某些作品的副本,例如電腦程式及影像作品;4.有權對文學和藝術作品演奏進行錄音;5.有權公開演出音樂、戲劇或音像作品;6.有權將上述作品以有㠬無㠬之方式進行大眾傳播,尤其是通過電臺和有線或無線之電視;7.有權翻譯文學作品;–––––––––––––––4.廣泛搜集的國際法中不禁止平行進口的條款,參見AugustoTeixeiraGarcia,平行進口及平行進口權—澳門各案,載生物醫學時代的工業產權:亞洲所面臨的挑戰,Eds.C.HeathandA.K.Sanders,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3年,第227頁(“法律不禁止有專利權的商品的平行進口”)。
3908.有權對任何作品進行改編,尤其是以其他作品為基礎進行音響作品的編制。澳門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某些特殊的使用,例如出版,舞臺表演,音響作品生產,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固定,廣播,向公眾公開翻譯(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67條起)。(五)精神權利除了經濟權利外,作者還有精神權利(不論其是否系經濟權利的持有者),尤其是請求恢復作品之作者身分,且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表作品時表明其作者身分。同樣,作者有權對刪除或歪曲提出反對。在某些情況下,還有保留作品不予發表的權利(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7條,3,和第41條至第48條)。儘管著作權的持有者通常可以將其權利轉讓他人或允許對其作品進行某種使用,然而,精神權利是不可以出讓的,因而原則上來說,是不可以放棄的。(六)保護之限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授予作者專屬權而是授予他報酬權(參見第125條,2,和第130條關於出版和播放經固定之音樂作品的規定)或一個相應的報酬(參見第62條,2-b,第137條和第191條,2)。然而,某些使用,尤其是屬於私人的專門使用,例如引用、教學插圖、雜誌,包括使用其他報紙刊登的關於政治和經濟問題的文章不受“著作權”的限制(“自由版權”),換言之,上述使用不需要獲得著作權持有者的批准,也不需要向他提供報酬(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60條至第62條)。然而,澳門法律沒有為私人使用及其他目的的自由複製作出任何報酬的規定(徵收)。至於時效,著作權是有時限的。一般規則是,著作權從作品創作時開始計算,在作品之創作人死亡後滿五十年失效,(作者死後權),然後便成為公產(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21條和25條)。
391(七)有關權利進行表演或演出之藝術工作者、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製作人、無㠬電廣播機構及表演之承辦人享有某些有關權利(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70條起)。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規定了表演之承辦人所享有的有關權利,包括藝術或體育表演(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93條起)。5如表演之入場受限制,則承辦人得禁止以任何方法拍攝表演,對音樂表演或以聲音為主之其他表演進行單純之錄音及在表演進行期間,以無㠬電廣播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播該表演之影像及聲音(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94條)。(八)技術保護裝置之保護考慮到世界工業產權局有關作者權及有關權利,澳門新法律考慮到了對著作權的保護及管理之技術措施之法律規定。一方面,對製造或許可他人製造非法複製品之意圖,而針對受保護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之複製權權利人所使用旨在阻止或妨礙未經許可而進行複製之技術保護裝置,使用、製造或進口任何旨在使該裝置失去效用之設備或進行此類設備之交易者進行刑事處罰(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213條)。另一方面,對意圖侵犯或容許他人侵犯本法規所規定之權利,而對由有權在受保護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之原件或複製品上加上任何旨在認別該作品或製品,又或認別該作品或製品上之權利或有關權利人之聲明、資料或密碼之人所加上之有關聲明、資料或密碼作出刪除或更改者進行刑事處罰(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214條)。對著作權的保護及管理之技術措施之法律規定並不影響本法典中所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尤其是關於私人使用的有關規定。無論如何,重要的是為私人使用及法律所允許的其他使用規定一個賠償制–––––––––––––––5.這一法律在葡萄牙法系中規定並不明確,而巴西法律中有一個類似的範疇可供分析(所謂的“競技場法”,參見JosédeOliveiraAscensão:著作權及有關權利,科英布拉,1992年,第590頁;知情權及觀看演出權,律師公會會刊,1988年,第15頁;巴西法律的一種創新:競技場法,RDJ1980年,第91期。
392度,以便作者和著作權的持有者具有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彌補許多在數字環境的複製帶來的損失,因此,保護了與私人隱私有關的私人使用之自由,否則,將會受到著作權持有者的起訴。五、不正當競爭(一)商法典中關於不正當競爭制的之一般條款在澳門,對不正當競爭之禁止載入商法典6。這突破了以前將此問題包括在工業產權法內的傳統做法。–––––––––––––––6.關於澳門商法典,參見我們的商業法律:法典研究——澳門的商法典,科英布拉,2004年;亦見J.H.Fan/A.D.Pereira,澳門的澳門的商業及經濟法典,JulesStuyck(主編),載國際法律百科全書,海牙,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5年。關於起草工作,參見法典草案研究論文集,載澳門大學法律學刊,第9期;亦見AugustoTeixeiraGarcia,論商法典之改革,載澳門大學法律學刊,第7卷,第71頁。澳門法典是從葡萄牙法律學繼承而來的(葡萄牙法律又是歐洲大陸法法學的繼承者),它採用了商業法中企業登記的原則,規定了多種理論模式,同時沿用了我們商法中的數種行文。的確,這一法典起源于商法中的企業登記的原則。除了某些方面之外,基本上是現代葡萄牙商業法的翻版(關於商法中的企業登記的原則,參見OrlandodeCarvalho,商業場所之標準其結構,I–企業作為貿易物件的問題,Atlântida出版社,科英布拉,1967,同上。企業與企業邏輯,科英布拉,1997(法律系單行本——紀念Prof.DoutorA.FerrerCorreia教授論文集,第III卷);A.FerrerCorreia,關於商業場所作為法律單位的權利恢復,載法律研究,Atlântida出版社,科英布拉,1969年,第255頁;同上,商法課程,第I卷(與HenriqueMesquitaeAntàunioCaeiro合作),copiogr出版,科英布拉,1973年;V.G.LoboXavier,商法(法律第三學年課程小節),copiogr出版,科英布拉,1977/1978年;CoutinhodeAbreu,論企業性——法律中的企業,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1996年;同上,商法課程,第1卷,第4版,科英布拉,2003年,第16頁起)。的確,澳門商法典將在葡萄牙實行的商法的大部分落成法律的形式,儘管只是理論和判例方面的制定。例如,有關制度將企業作為法律與貿易的主體(例如,企業的頂讓與出租),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考慮到公司人格,股東尊重公司利益之義務,尤其是尊重控權股東之利益。除此之外,法典還彙集了貿易生活中現代重大合同的規範,例如,分銷合同(代理,商業特許及特許經營)及某些金融合同(租賃,保付代理及銀行擔保)。從很大程度上來講,以葡萄牙法律為基礎(請見代理及租賃制度),還考慮到了現代商業法律(例如,西班牙規範廣告合同的法律為基礎並引入了某些國際條文的行文(商人法),例如,關於獨立擔保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另外一個有趣的方面是,將有關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寫進法典中,而且非常地概括(關於不正當競爭活動的制度同時也有利於消費者)。
393商法典規定,一切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經濟活動規範及誠信慣例之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法典,第158條)。然而,似乎只是一個比較封閉的一般條款,目的是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商法典中作出明確的規定。換言之,儘管一般條款包括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要素,但是只有在法典中明文規定的行為才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二)不正當競爭之種類的確,一般條款規定了一系列在某種情況下,被稱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商法典,第159條至第169條)。尤其是a)所作出之行為能使消費者聯想到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者——第159條,2);b)欺騙廣告;c)積極性營銷;d)錯誤比較;e)自由模仿及偽冒(儘管有模仿自由的基本原則,但受法律承認之專有權所保障者,如專利,商標或著作權除外——商法典,第164條,1);f)瀉露企業秘密(包括一切具實際用途、能為權利人提供經濟利益、不為公眾所知悉且權利人採取適當之保密安全措施之技術訊息或商業訊息,均視為秘密。——商法典,第166條,2);g)促使合同依規定終止或於知悉他人之違反合同行為後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該行為(例如獲得競爭對手的企業秘密——商法典,第167條,2);h)依賴關係之利用;及f)虧本出售。(三)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不正當商務方式在不正當競爭制度中,列舉了超乎傳統的行業部門和主要市場的競爭行為的廣泛概念。在此制度中,表面上看來,“所有人都互相競爭”,因為競爭行為的發起者可能利用參與競爭的企業,而不論其企業的性質和是否從事同一行業的企業(商法典,第156條,1,及第157條)。7–––––––––––––––7.這似乎是由2005年5月11日歐洲議會及歐洲委員會的第2005/29/CE號指令所規定的。它涉及了企業在內部市場對消費者所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貿易務實。這一指令修改了歐洲委員會及歐洲委員會第84/450/CEE指令,第97/7/CE,98/27/CE,第2002/65/CE指令及歐共體第2006/2004規範(《關於不正當競爭貿易務實的指令》)。不論如何,我們不認為目前設立的制度在普遍效力上十分有效,還必須要求企業和專業人員要有競爭對手,這樣才可以通過行業部門的標準來進行估計(“或重大市場”)。
394此外,競爭的目的永遠被推定為客觀上適用來促進或確保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銷售(商法典,第156條,2)。無論如何,根據第156條,1之規定,本章所指之行為如在市場上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必須再次界定不正當競爭制度的受益者及物件,作為商業活動部門的參考標準(“主要市場”),否則,一個律師的可被視為一個服裝或食品企業的競爭者。(四)制裁至於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裁,主要的規定是,如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某類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不正當競爭之訴訟亦得由代表該類利害關係人之實體提起(商法典,第173條),法院可以下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經證實存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推定有過錯,不正當競爭行為者必須進行損害賠償(商法典,第171條至173條)。此種過錯的犯罪實際上確定了不正當競爭客觀責任的制度。六、總結澳門具有一個現代化的關於工業產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體系。它在葡萄牙管治期間,已經通過。其基礎是民法典。其主幹為工業產權。共分為兩個方面:其涉及著作權,另涉及工業產權的有關權利。這一法律主要針對市場。商法典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再一次加強了對工業產權的保護,似乎變成了對不正當商業務實的紀律條款。在專利權方面,特別規定了平衡的解決辦法並受到了商標法次要含義理論的肯定,同時還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另一方面,澳門的著作權法律的嶄新方式囊括關於分配法的所有國際原則。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企圖滿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同時考慮到在電子環境中的工業產權及其相關權利(1996年)條約中在電子環境中的使用。在此意義上,明確地從著作權的角度,規定了對電腦程式及資料庫的保護,同時也制定了對著作權的保護及管理之技術措施之法律規定。
395《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395—408–––––––––––––––*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中文法學碩士。1.葡萄牙1944年2月23日第33548號法令。2.葡萄牙殖民事務部1946年10月2日第11502號訓令。3.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序言。4.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序言。5.8月15日第21/88/M號法律第14條。澳門司法援助制度之反思謝淑霞*序言司法援助,也稱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該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貧者、弱者和殘疾者等弱勢人士提供法律幫助,達致法律賦予公民平等的權利之目的。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從本質意義上來說,與世界上其他國家所實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相同的,但由於法律翻譯的關係,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使用了“司法援助”這一表述。為尊重澳門法律用語的習慣,當本文論述澳門的法律援助制度時,使用“司法援助”這法律用語。適用於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可追溯至葡萄牙1944年相應規範1,且於1946年經殖民事務部公布之訓令2延伸至澳門適用。3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司法援助包括提供於法院之律師代理服務,但僅限於給予刑事案件中私罪之被害人(或依法有控告權之其他人)。如屬公罪或準公罪性質之犯罪,則不授予司法援助。因為屬於公罪或準公罪性質之犯罪,若沒有輔助人作出協助,檢察院亦具有提起刑事訴訟之正當性。故此即使被告請求,指定辯護亦僅得由刑事訴訟法予以規範。然而,此法律框架到了二十世紀末期已顯得過時,司法援助僅為出於“恩惠”,該法規所建立之機制,既繁瑣又不方便使用,且不符合訴諸法院及訴諸司法保護之現實要求。4《法律援助章程》5已確定有需要在此方面作出改革,規定透過法令規範司法援助系統。
396《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6就作出了規範。該法規第2條規定,任何人有權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正當利益,不得因缺乏經濟能力而遭拒絕;亦明確保障法律諮詢權以及在法院被代理之權利。1992年葡萄牙共和國議會決議7,將1966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適用。8該公約是為了實現《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的基本宗旨,確保《世界人權宣言》所確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以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其中對作為保障公民司法人權的重要制度——“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締約國履行本國的法律義務提供了一個最低限度的國際標準,並且是迄今為止最集中、最全面地規定了國際公認的司法人權準則的聯合國文件,因此,它對其成員國的法制建設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和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對於促使締約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法律援助權利,促進國際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直到1994年,與1976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任何人均依法享有法律上之資訊權、進行法律諮詢及在法院被代理之權利”9相配合之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將司法援助延伸適用於任何法院任何形式之訴訟10,而且刑事被訴人及刑事訴訟之提起所取決之人亦可申請司法援助。11如此一來,司法援助給予私罪方面的被害人的保障仍維持以往之制度,但對刑事被訴人的保障則擴大了。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仍會繼續在澳門生效,為此,澳門作為適用該國際公約的一個成員,將要在履行該公約方面承擔起相應的國際責任,有義務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根據《澳門特–––––––––––––––6.3月2日第17/92/M號法令核准。7.1992年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41/92號決議。8.於1992年12月31日在《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副刊內刊登。9.1976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0條第2款。10.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第1款。11.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條第3款。
397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6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並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12第6條第1款之規定,“確保任何人均有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經濟能力而拒絕公正”,至此,並連同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便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援助體系的框架。亦由於澳門回歸也差不多七年,是時候對澳門的司法援助體系作一反思,以期澳門社會穩步邁向完善法制建設之路。一、可獲司法援助之人的資格條件可獲司法援助之人的資格條件,是指誰人可受惠於現行的司法援助制度,以及經過何種程序來確定申請人的資格。很多國家在這一方面針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規定有不同的資格標準,此外,亦先會審查司法援助申請人是否因經濟困難,確實需要司法援助。(一)司法援助受惠者之經濟能力澳門司法援助的受惠者須具備經濟要件才能成為受惠的對象。可獲司法援助之人為所有居住在澳門地區(回歸後表述為澳門特別行政區13),包括暫時性居住之人,如其能證明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之全部或部分之正常負擔,均有權獲得司法援助。法律定出兩種文件證明其經濟能力不足14,一是由澳門社會工作局證明其經濟狀況,二是證明申請人正在接受公共救濟。法律亦推定一些人士處於經濟能力不足的情況,從而使他們不需主動提交經濟不足的證據。這些人士包括:因經濟需要而接受扶養之人;因收益不足而符合條件獲任何津貼之人;處於對父子或母子關係之調查或爭執中,或處於針對生父母之–––––––––––––––12.第9/1999號法律制定。13.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第2款。14.第41/94/M號法令第5條第1款。
398其他性質之訴訟中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扶養之人;工作之年收益等於或少於免除職業稅之限額之人;以及因交通意外可獲賠償者。15但有關的規定只規範了司法援助申請者的收入狀況必須在某一標準以下才獲授予司法援助,對於其真實的資產狀況,是否是經濟能力不足,則沒有作為考慮給予司法援助的明文規定,使司法援助只授予有正當理由進行訴訟的人。故在司法實踐中,若遇有極端濫用權利的情況,只可引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之規定,對惡意訴訟人科處相關之懲罰。16此外,審理給予司法援助的法官對司法援助申請人所提交經濟證明,只有根據自由心證評價之。17另外,如受益人取得足以免除司法援助之資產,則應在獲悉該事實後立即聲明其不需要司法援助,否則處以對惡意訴訟所規定之處罰。18然而,若司法援助受益人在有關訴訟中勝訴,並獲得比所給予的司法援助所需費用多出很多的金錢賠償,則沒有明文對之規範,司法實踐的做法是要求該司法援助受益人交回受益於司法援助的費用。針對受益人在案件完結後的一段時間內獲得一定的金錢或資產,亦應在原有制度中加入新規定:不管其所獲得的這些金錢或資產是在有關的訴訟中勝訴而獲得,或是由其他途徑取得,亦要歸還獲授予司法援助之得益,以防止受益人的惡意行為。在法人的經濟能力方面,如法人能證明其處於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之全部或部分之正常負擔,亦有權獲司法援助。19如前所述,經濟能力不足之證明,一是由澳門社會工作局證明其經濟狀況(然而,澳門社會工作局只會“對個人及家庭之困乏狀況給予證明”,因為澳門社會工作局發出經濟狀況證明書的對象為“非經營工商業而有需要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的個人或家庭20”),二是證明申請人正在接受公共救–––––––––––––––15.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6條第1款。16.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17.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18.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10條第2款。19.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2款。20.資料來源: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399濟。在司法實踐中,這兩點都是不可能做到的,法人根本不能以上述兩途徑證明經濟能力不足。在司法實踐中,遇有法人申請司法援助時,法院只能向財政局、商業登記局及物業登記局查詢相關的法人的資產情況。這是不足以反映法人的真實經濟狀況。似乎葡國在此問題上尋找了一解決辦法:“除證明當時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案件之全部或部分之正常負擔,還應衡量該法人在過去三年的營業額,資本及資產值,員工的人數,以及分紅情況”。21雖然葡國在這方面仍需一段時間實踐去驗證該規定的有效性,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針對澳門司法援助制度在這方面的漏洞,並借鑒葡國的做法,要求申請澳門司法援助的法人出示過去若干年的營業報告等;這做法也可考慮適用於自然人申請人司法援助的情況,例如要求其提交過去若干年自己及家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家庭居所的業權狀況等資料,以證明其真正處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望能令有限的資金能更有效地用於澳門司法援助制度中。(二)司法援助之對象1.對特定社會階層人士的援助在國內的制度中,遇有特定社會階層人士參與訴訟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而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22–––––––––––––––21.葡國7月29日第34/2004號法律,第8條第3款之原文:“Ainsuficiênciaeconóumicadassociedades,doscomerciantesemnomeindividualnascausasrelativasaoexercíciodocomércioedosestabelecimentosindividuaisderesponsabilidadelimitadadeveseraferidatendoemconta,designadamente,ovolumedenegàucios,ovalordocapitaledopatrimónioeonúmerodetrabalhadoresaoseuserviçoeoslucrosdistribuídosnostrêsúltimosexercíciosfindos.”22.2003年7月由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律援助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400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亦有類似的規定:“在任何訴訟行為期間,只要嫌犯為聾、啞,或就嫌犯之不可歸責性或低弱之可歸責性提出問題,則必須有辯護人之援助”。23但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並沒將上述人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24,而給予司法援助。若該等人士通過不了經濟的審查,則要自行委託辯護人進行訴訟。似乎在這方面國內的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在刑事訴訟中的覆及面比澳門更為合理,亦跟世界上多數國家所確定的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基本一致。現時許多國家在法律援助實踐中重視對殘疾人、未成年人、婦女等特定社會階層人士的援助,在經濟同等困難的條件下,優先對他們給予幫助,這些人士被認為在生理上、心理上等身體和精神方面處於貧乏狀態,而不只是局限於經濟上有困難才給予法律援助。故此,若改革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便應先顧及特定社會階層人士,將之納入為澳門司法援助制度的特別保障範圍內。2.對刑事被訴人的援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並擁有巨大的權力和資源,嫌犯、嫌疑人則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故此,涉及刑事訴訟的嫌犯、涉嫌人更迫切地需要司法援助制度的救濟,國家和社會需要採取特殊的保障措施來保護他們的權利。若嫌犯未委託辯護人,法官可於下列兩種不同情況依職權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但這兩種情況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制度:第一種情況:刑事被訴人在司法援助範圍內因無足夠能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可根據司法援助制度的規定25,請求法官為其委任指定辯護人,則法官得為其委任。–––––––––––––––23.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1款d項。24.根據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6條第1款規定(經濟能力不足之推定):推定下列之人為經濟能力不足者:a)因經濟需要而接受扶養之人;b)因收益不足而符合條件獲任何津貼之人;c)未成年子女,處於對父子或母子關係之調查或爭執中,或處於針對生父母之其他性質之訴訟中;d)扶養之申請人;e)工作之年收益等於或少於免除職業稅之限額;f)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權之權利人。25.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第1條第1款、第2條第1款及第3款。
401第二種情況:刑事被訴人未委託律師、未要求司法援助且無意要求辯護人之協助,則法官得依職權彌補該消極情況,為其委任辯護人,但這是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而委任。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法院在一定條件下26有權強行為嫌犯提供公設辯護律師。27事實上,辯護人之協助“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程序本身之目的十分重要,可藉此維護刑事被訴人之權利,從而為公正與正義作出貢獻”。28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特性,嫌犯無須證明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如嫌犯未請求司法援助,以至無資料顯示其經濟能力不足,則其被判有罪時,仍然需要支付辯護人之服務費。辯護人在司法援助制度中具有關鍵的作用,即使嫌犯未委託辯護人,法官仍應依職權就上述兩個不同情況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這不單是因為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亦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除了法院在某特定條件下強行為嫌犯提供公設辯護律師外,法律規定,澳門司法援助由申請人主動提出29,由法官審批。30但在現實的刑事案件中,涉嫌人在被拘捕時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以至於律師的介入時間可能要等到為該涉嫌人進行首次司法訊問,法院依職權強行為其提供之時,這樣,便會剝奪了涉嫌人的權利。這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涉嫌人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二是前線執法人員沒有主動告知涉嫌人的相關權利。由此可見,一個完善的司法援助制度不僅包括司法費用的減免或免費律師服務,還應包括向全民提供法律諮詢、推廣法律的服務。(三)加入案情審查制度對於法律援助的申請,各國各自有其一套審查資格規則。很多國家都有獨立的法律援助審批機構,該機構除負責管理、指派、監督案–––––––––––––––26.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3條。27.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1條第2款規定:“如法律規定嫌犯須由辯護人援助,而嫌犯仍未委託或不委託辯護人,則法官為其指定辯護人,而律師屬優先考慮者。”28.見1985年7月31日憲法法院第148/85期合議庭裁判書。29.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30.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8條。
402件的辦理外,大量甚至主要的工作就是對申請人的經濟和案情條件進行審查,以確定申請人的資格。通常會對申請人經濟和案情兩者進行資格審查,但是經濟和案情條件的審查並不排斥其他做法。31進行資格審查包括兩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經濟條件,這在澳門亦是授予司法援助的標準,前文已作論述;第二個標準是案情審查,即司法援助受益人是否有正當理由進行訴訟。第二個標準通常不如第一個標準能清楚界定,需視乎每個獨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在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中,不論是否香港居民,申請人除要通過經濟審查外,還要通過案情審查,這樣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但在刑事案件方面,即使申請人由於其財務狀況超過法律所定的上限,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有關案件有助維護司法公正,便可以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32立法者在這點上,體現了聯合國要求各國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為嫌犯提供法律援助或指定律師辯護時所設立的“在司法利益需要33”這限制性條件的精神。申請人除要通過經濟審查外,亦要通過案情審查,其主要目的在於確立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辯理由,又或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為此申請人必須要提供所有有關其個案的資料。署長根據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必須信納有關個案或抗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才會批出法律援助。34香港法律援助署在這方面的審查上,所設定的條件未免有點苛刻,亦不能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雖澳門香港分屬兩個不同的法系,但因兩地文化差異較少,故此香港避免濫用司法援助的處理方法,亦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31.見鄭自文著《國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外國法律援助制度簡介》,宮曉冰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頁至第268頁。32.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網頁www.lad.gov.hk/。3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d項;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由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發展國際經濟新秩序環境中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導原則》;1988年12月《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原則17第2款;1990年《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6條。3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網頁www.lad.gov.hk/。
403在葡國,亦有與香港的法律援助相比較為寬鬆的案情審查機制:“司法援助適用於具體的或有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或案件上,且申請人在這些法律問題或案件上有利害關係,而這利害關係正受到直接侵害或受到侵害威脅”。35因每個社會的政治、經濟環境不同,其成員之公民意識亦有差異,但藉㟚瞭解各個不同制度在相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實踐經驗和做法,從兩者中取其平衡,定出一適合澳門的司法援助審查制度,期望可改進現時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二、在法院提供司法援助服務之代理在澳門,並沒有設立專門機構提供司法援助服務,法院在挑選律師為司法援助受益人提供代理時,會在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名單中選取。原則上,被指派的律師一經委任,便代表司法援助受益人進行整個訴訟,並包括由此訴訟所引伸出的各種程序。根據律師業《職業道德守則》36第11條之規定,被法院指定的律師須接受委派,以作為司法援助受惠人之代理人,除非在特殊的情況,例如受益人要求的訴訟根本不可行、受益人本身根本不具備給予司法援助的條件、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或不積極配合律師的工作等37,他才可以向法院申請豁免,否則在接到法院委任通知後的三十日內,他便要為司法援助的受惠人申請司法援助或提起訴訟。38若律師拒絕接受委派之理由,不獲法官視為具合理解釋,則法官可將該情況告知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主席,以便對之提起紀律懲戒。–––––––––––––––35.葡國7月29日第34/04號法律第6條2款。原文:“Aprotecçãojurídicaéconcedidaparaquestõesoucausasjudiciaisconcretasoususceptíveisdeconcretizaçãoemqueoutentetenhauminteressepróprioequeversemsobredireitosdirectamentelesadosouameaçadosdelesão.”36.12月31日第121/GM/92號批示認可。37.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8條。38.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及26條第1款。
404對於屬自由職業的律師,加上司法援助報酬偏低的因素(這點本文稍後再作論述),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參與司法援助工作的積極性,這是一個十分實際的問題。回歸前,為加快法律本地化的步伐,澳葡政府投入相當的資源培訓本地的法律從業員,這批人員相繼學有所成,其中一部分投身律師行業,故近年來澳門實習律師的人數持續增加,直至2006年約有七十名實習律師,律師數量亦由回歸前約九十名增至目前的一百一十五名。39以前涉足司法援助這種被普遍認為地位低、酬金少的工作的律師為數不多。然而,隨㟚律師數量的增加,在供求定律的調整下,律師業從業員亦將會改變固有之觀念,將司法援助視為一種工作收入來源。另一方面,若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澳門法院提供司法援助服務之收費能受惠於澳門經濟急速增長,從而得到相應的調整40,則在解決律師業從業員提供司法援助之積極性的心理因素的矛盾的同時,亦使那些因貧窮而在法院沒有代理的嫌犯獲得實質性及優質的法律服務。此外,亦可參考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做法:就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專門機構,其中既有公設的專職律師隊伍(近期亦有不少私人律師加入公共行政當局,從事各類法律範疇的工作),亦可以與私人律師合作——按小時或一次性地付給私人律師相關費用,對符合一定經濟條件的客戶提供個案代理,司法援助的受益人亦可在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名單中,自行或要求法院代其挑選一名代表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相結合的方法,藉㟚法院定期要求代理的律師匯報個案的進度及開支,從而評核該等律師的操守或表現,司法援助的受益人亦可向律師公會,作出有關律師專業操守方面的投訴。這改革相信亦可減輕法官因要審理司法援助的申請而耽誤審理普遍案件情況。“遲來的公義並不是真正的公義”,法治是社會發展的基石,在以法治為導向的社會中,如不能確保法院在合理期間內審結案件,則不–––––––––––––––39.資料來源:2006年5月14日澳門日報。40.根據三月三十一日第60/97/M號訓令,對上一次作出調整的時間為1997年,回歸後至今尚未作出調整。
405存在全面健全的法制;此外,因為由行政機關作管理,則更能掌握庫房的收支情況,有利於編製更為合理的司法援助預算案,從而可合理將司法援助給予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再者,司法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應當是一種國家或地區的責任,據此,聯合國要求各國應為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例如關於律師資格和培訓方面,律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處理業務的能力,這是律師進行有效辯護和提供法律服務的必備條件。1990年《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9條要求各國政府、律師專業組織和教育機構應確保律師接受適當教育和培訓,具有對律師的理想和道德義務,以及對國內法和國際法所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識。雖然澳門並沒加入這公約,但亦應遵循這指導思想,以提昇律師業從業員的質素。三、澳門司法援助制度之管理(一)律師報酬高斯達(Dr.ArturRodriguesdaCosta)曾指出:“嫌犯可能因缺乏經濟能力,或不瞭解其本身之利益及權利,或兩者兼而有之,而未委託辯護人。即使其有經濟能力,亦可能忽視或輕視本身之辯護權。事實上,不論出於何種原因,憲法與法律均不認同這種無為態度⋯⋯。法律要求以公共迫切需要(尤其以道德與公正需要)之名義要求有辯護人參與,但被委任之律師在某種情況下不一定有報酬,就不公平了”。41被指定為法院代理的律師,不得要求或收取法官所訂以外的任何其他費用,但有權根據所提供的服務收取法定報酬和獲得補償有關的開支。42–––––––––––––––41.見《檢察院院報》第十一年第42期第102頁之《刑事訴訟中之司法援助—指定辯護之報酬》(《ApoioJudiciáhrioemprocessopenal.Remuneraçãodadefesaoficiosa》in《RevistadoMinistérioPúblico》11.º,n.º42,102)—轉引澳門高等法院第一分庭第313號司法判決。42.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29條第1款。
406在以律師減免費用為其中一個特徵的澳門司法援助制度中,律師業工作者提供司法援助所收取的報酬,與其正常的業務收入差距很大,尤其是在提供訴訟以外的法律諮詢和法律輔助時,報酬更低,這亦影響了律師參與司法援助工作的積極性。關於律師報酬的規定,是由澳門總督於1997年以訓令形式訂定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澳門法院提供司法援助服務之收費標準。43至今,此訓令已公布了九年,確有修改的需要。但是,回歸後,澳門總督已不復存在,這樣,若對收費標準作修改,則誰有權限且應以甚麼形式作出?有必要在此另作論述:與立法機關行為形式具有單一性之情況不同,澳葡政府為履行行政職能,其行為之形式具有多元性,一般可分為命令、訓令、章程、批示、政令、指引、通告,以及指示等。回歸前,澳門總督作出的訓令,是指為履行行政職能最莊嚴之形式,其內容通常為針對特定具體情況。回歸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44(以下簡稱《決定》)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故此,有學者認為,倘若某些事項已受回歸前的法律或法令規範,且有關法律或法令已根據上述獲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則該“某些事項”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亦即如有關法律或法令有需要予以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則須透過法律位階較高或相同的形式為之,即是須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法律將有關法律或法令予以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但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某些具體規定,上述“法律保留原則”是有例外情況的,其中之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2條,其中已明確授權政府“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規定。”45–––––––––––––––43.經3月31日第60/97/M號訓令修改10月28日第265/96/M號訓令後之規定。44.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布於第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一組。45.見黃顯輝《立法會的立法職責》,載於《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會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編輯,2000年11月,第36頁至第37頁。
407若有需要對某些法規予以修改時,須透過法律位階較高或相同的形式為之,這樣,與回歸前澳門總督作出的訓令相對應,在回歸後政府應以行政命令46——以某個具體情況為對象,亦有特定之相對人47——訂定或調整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澳門法院提供司法援助服務之收費標準。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法務局具有協助制定法務政策、負責編製或協助編製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或其他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文件的草案的職責。假若以上的推論成立的話,則應由法務局草擬相關的行政命令,並交由行政長官命令公布。為㟚與澳門經濟發展相協調,律師、實習律師及法律代辦在澳門法院提供司法援助服務之收費標準,可考慮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的調整相掛鉤,以便避免其在提供司法援助時,所得報酬不合時宜的現象。(二)改變現時“需要主導”之模式投入資源的多少直接左右㟚司法援助實施範圍的大小,但澳門政府投入司法援助制度的年度撥款,只佔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當年財政預算不到一個百分點48,佔總預算金額更是微不足道,所投放的資源可說是十分有限的。隨㟚社會的發展,利用司法途徑來解決紛爭亦不可避免的增多,申請批給司法援助的個案亦會日益頻繁,相比之下政府在司法援助的預算便變得越來越少。–––––––––––––––46.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第4款,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的職權。47.與之不同的是行政法規,是規範抽象的情況,並適用於普遍相對人。見馮文莊《〈基本法〉實施初期點滴》載於《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會成立十周年特刊》,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編輯,2000年11月,第44頁至第45頁。48.第9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中,開支名稱為“在司法援助範疇中法院之代理人之服務費及其開支之支付”,分別為0.39%、0.39%、0.42%、0.5%、0.6%及0.7%。
408為了節省和控制開支,實行更有效的管理,對應的措施之一是改變現時“從司法利益”角度出發而決定給予司法援助制度的“需要主導”模式,掌管司法援助的機構應主動對司法援助的各種需求以輕重緩急的順序加以排列。另一方面,為堵塞現時澳門司法援助制度本身的漏洞,正如之前已作論述,司法援助申請人除了要經過經濟能力的審查之外,還應在原有制度之外設立案情審查之規定,使司法援助只授予有正當理由進行訴訟的人。結語在奉行法治的社會中,強調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但一個真正和諧的社會,這三種權力應該互助配合,相輔相成。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早於2003年司法年度開幕禮上指出,利用司法途徑以外的手段去解決各種糾紛,是司法體系未來發展的路向;此外亦應研究把不具爭議的輕微違反案、勞工案、兩願離婚案、遺產繼承案、破產案和資不抵債案宣判後的分產程序、司法援助申請案等由其他部門處理,這不但可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亦有助參與訴訟各方更省時和更經濟去解決糾紛。寄望強調法律改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能對司法援助制度逐步改善,推動司法觀念的更新,在尚未設立司法援助專責部門的期間,考慮專責司法援助的機構設置,明確運行機制與改善組織管理辦法,擴大對澳門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途徑,建立便民的語言文字服務公眾,並能投放更多的資源,積極採取措施克服弊端。
409《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409—414城市天空與城市文化:澳門天際線的空間意義李展鵬*前言這幾年,隨著澳門的旅遊博彩事業高速發展,一幢幢巨型又豪華的賭場酒店登陸澳門,一時間改變了澳門的天際線(Skyline)。這條由賭博形成的新天際線,已經大大地改變了澳門的城市景觀。然而,在看得見的景觀以外,天際線跟城市文化有甚麼關係?天際線埋藏了甚麼權力的隱喻?天際線跟城市人的心理與行為又有何關係?本文嘗試以澳門為例,結合城市空間與形象的理論,討論天際線的意義。一、天際線是一個城市的簡圖:從麥當勞的“M”到金門大橋一個城市的天際線──也就是其高樓大廈建築群形成的風景──除了讓旅人駐足拍照,還有甚麼別的意義?最近,澳門為甚麼有人堅決反對在東望洋斜巷興建高樓大廈?為甚麼有人發起運動保護燈塔周邊的景觀?在九一一事件以前,世人會從以世貿中心為首的高樓群一眼認出紐約,世人會從高聳的巴黎鐵塔馬上感覺到巴黎風情,而維多利亞港的風光則長期被視為香港的一張臉;如果一個城市可比作一件商品,那麼,城市的天際線就像商品的商標──例如麥當勞的那個“M”、Starbucks的綠色圓圈、迪士尼的米奇老鼠。研究城市空間與符號的學者AnselemStrauss早於六十年代就提出城市人依靠符號來理解城市,–––––––––––––––*Sussec大學博士研究生。
410而天際線及某些特定建築就成為人們感知一個城市的重要符號:優美的金門大橋代表了三藩市(即舊金山),而由紐約南端的砲台公園起始的天際線則等同於紐約市。1Strauss認為,城市是複雜的、難以了解的,因此它需要符號來把它簡化,而城市形象就總是提供一張簡圖、一個總體的圖像,使複雜的城市看起來容易理解。城市人在真實地感受城市生活之餘,也需要藉由簡化的符號來象徵性地、虛擬性地了解城市的意義與價值。Strauss在六十年代提出的相關理論,還未有談及近十年來高速發展的旅遊業;事實上,當一個旅客要試圖了解一個城市,天際線的地位就更是重要,很多人會因為維多利亞港夜景而想到香港一遊,也有人因為金門大橋的風光而對三藩市特別感興趣。所以,身為澳門人,我們下一個問題大概就是:這兩年來澳門的大型賭場酒店一幢接一幢的竣工,整個城市的天際線可說是日新月異,這些“商標”除了改變澳門的景觀,還隱藏甚麼意涵?二、天際線小史:從教堂到工廠,從高樓到高塔嘗試回顧過去數百年的城市發展史,當可發現一個城市的天際線帶出了多少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的訊息。法國學者列菲弗爾(HenriLefebvre)是研究城市空間的政治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他指出空間是權力的產物:“空間是政治的。......。它是社會的產物,空間的生產類似於任何種類的商品生產。”。2左派空間學者哈維(DavidHarvey)延續了列菲弗爾的討論,嘗試從權力的角度分析建築的意義3,他認為建築不只是代表著某個時代,而是特定社群爭奪政治社會文化霸權的產物。我姑且把它稱之為“天際線驗證法”:想了解一個時代,只要拿出一張當時的城市照片或圖畫,我們便可以在三秒鐘內從它的天際線看–––––––––––––––1.Strauss,A,(1961)ImagesoftheAmericanCit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p.92.蔡禾主編:《城市社會學:理論與視野》,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69頁。3.孫清山譯:《都市社會學》,臺北:五南出版社,2004年,第138頁。
411出當時的政經局勢與權力分佈。工業革命以前的歐洲,一個城鎮的最高建築物一定是教堂,那是歐洲文化的表徵,也代表了歷時十個世紀的政教合一的中世紀時期。因此,時至今日,一些歐洲國家仍有法例規定在教堂附近的若干平方米範圍內不能有高於教堂頂部的樓宇。後來,當歐洲進入工業革命時代,一個城市的天際線馬上被高聳的工廠及其煙囪佔據,那代表的是工業的興起、農業的退位讓賢。到了近一百年,世界各地的城市紛紛興建摩天大樓:代表作有美國的帝國大廈與世貿中心,這種商業大廈標示了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與建築科技的發達。近數十年,除了不少國家依然前仆後繼爭建“世界第一高樓”以外,高塔也成為另一種雄據天際線的建築;八十年代的東京地標是東京鐵塔,東方明珠塔至今是上海的重要標誌,澳門的旅遊塔亦大大改變了西灣區的風貌。高塔一般有兩大用途,一是作電視訊號輸出,二是作觀光景點,這代表了資本主義社會的轉型──從最早的製造業主導,變成今天的傳播業(尤其是電子傳媒)與旅遊服務業主導。三、澳門建築群的權力地圖:天際線的改變與權力的轉移由此觀之,一個城市的建築群往往有微妙的象徵意義,它告訴我們當時的經濟型態、文化環境、科技發展,甚至是政治局面,簡言之,就是誰(又或是甚麼行業)在這個城市掌握了權力。用這個角度看澳門的天際線變化,便甚為有趣。從㞛仔看澳門半島,廿年前最顯眼的是葡京酒店及主教山教堂,前者是賭場旗艦店,是澳門的經濟命脈,後者是偌大的天主教堂,是葡國國教的象徵。兩座建築遙遙相對,似是河水不犯井水,卻也有對峙的意味。九十年代初,中國銀行大廈以全澳第一高樓的姿勢落戶,確立了在賭場及澳葡政府以外的另一種政治經濟勢力,也預示了九九回歸的權力交接。到了今天,幾間大型賭場酒店相繼進駐,它們像巨獸一樣比高比大,一方面翻天覆地的改變了天際線,另一方面則暗示了賭權開放後的經濟形勢。高樓跟權力的關係,在今天澳門這個“空間的戰場”中是清晰可見的。從永利酒店的位置,我們會發現永利很懂得“空間戰術”:它不只
412佔據了從㞛仔看澳門的風景線,如果從新馬路末端的十六號碼頭看過去,永利酒店揚起的曲線更牢牢的把葡京整個罩住,再加上大大的“勝利”(WYNN)字樣,那股氣勢彷彿要把葡京吞下去似的。英皇酒店又如何?那一區有不少爛尾樓,為甚麼偏偏選上那一塊地?只要你從荷蘭園大馬路的中央圖書館前往南灣的方向一看,你便會立即明白:遠遠看去,英皇佔據了一大片天空,而它的招牌更是非常醒目。荷蘭園與新馬路都是重要的交通幹道與商業中心,自然成為兵家必爭之地,但有趣的是永利及英皇佔據的不是這兩條路的舖位,而是天空的空間;這是商業的競爭,也是權力的競賽、空間的爭奪。就正如一個商品會選最顯眼的位置登廣告,而一幢象徵某種權力的建築也自然選擇最有利的位置,甚至最好連整個城市的天際線都因它而改變,最好是無孔不入地讓城市中每個角落的人看到──就如新葡京。這種情況,就像香港的維多利亞港風景:那裡有代表某種政治經濟勢力的高樓(如中國銀行大廈及匯豐銀行大廈等),也有不少大型廣告版(如手機品牌或餐飲企業)各據一方,他們都想在這片重要的城市空間佔有一席之地。四、城市空間的符號互動:“認知地圖”與城市形象除了“打廣告”以外,澳門天際線的改變還有更深層的文化心理作用,因為,空間與城市形象的建構最終會影響人的思考與行為。例如哥特式建築的高聳造型,以及其內部狹長的空間、昏暗的燈光、不透光的彩繪玻璃,既營造出與俗世隔絕的氣氛,也使人有一種必須對它(建築物/神/宗教領袖)仰望的氣勢。哥特式建築,促使人去敬畏那個宗教政權。台灣建築學者畢恆達亦分析過教堂及廣場等公共空間的設計的心理學基礎:“西方縱深很長的教堂,讓進去膜拜的信徒,在直線行進的過程中,不斷培養尊崇、震懾的情緒,進而達到虔誠信奉的效果。從天安門廣場經過午門到達紫禁城的太和殿這條軸線,與其說是長,倒不如說是通往天的高度。”4–––––––––––––––4.畢恆達:《空間就是權力》,臺北:心靈工坊,2001年。
413空間影響了人的心理後,下一步就是影響人的行為:中學時,我有個朋友去了美國一趟,我在她的照片中發現了很有趣的事情:她去迪士尼樂園時穿的是有點像晚裝的連身裙,至於她在紐約的鬧市中留影,穿的則是時尚的牛仔裝。雖然只是中學生,但她很清楚甚麼地方有甚麼個性,因此她以不同服飾配搭,我甚至可以想像她在迪士尼的古堡跟在紐約市中心講話的姿態都不一樣。由是觀之,空間不只有關視覺,還有關於心理,甚至關於行為。城市形象研究中有關個人心理的部分,起始於心理學的“認知地圖”(CognitiveMaps)的概念。提出此一概念的心理學者凱文利奇(Lynch,K.)說,一旦一個城市場所被賦予意義之後,就會在人們腦中形成圖像,這種圖像就像地圖一樣,指引城市人去認知一個城市。5有了心理學的基礎後,城市社會學中的“符號互動論”(SymbolicInteraction)學派就開始討論從城市形象與城市生活之間的關係,學者指出一些視覺符號如何影響城市人的心理與行為,塑造了城市人的生活。符號互動論的重要學者洛夫蘭(LoflandL.)指出城市形象在城市社會現象中有兩個主要功能:其一是它引導著城市人對城市生活的了解,其二是它還會形塑著城市生活。6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人看了美國電視劇《色慾都市》(SexandtheCity)之後,他接收了一套符號系統,這首先影響著他對紐約這城市的了解,而後影響他日後去紐約時的行為。又例如三藩市的地標是金門大橋,因此這城市的形象總是比較悠閒的,而紐約的標誌是曼克頓的密集建築群,因此它的形象總是比較繁忙的;這種空間符號帶來的文化想像影響了遊客,也影響了當地市民,最後成為一種生活模式、思考方式。因此,當一座座的巨型賭場酒店拔地而起,遊客對澳門的觀感改變之餘,澳門人的自我形象也會因此不同;當金光閃閃的賭場外觀已是家常便飯,我們的價值觀也會潛移默化的改變;當澳門在媒體上出現的形象總離不開一幢幢造型奇特的大型賭場,澳門人對自己的看法–––––––––––––––5.Lynch,K.,(1960),TheImageoftheCity,Cambridge,MA,MITPress.6.蔡禾主編:《城市社會學:理論與視野》,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2頁。
414也會有微妙的變化。久而久之,我們創造了空間,空間又反過來形塑我們的生活,來給我們的生活賦予意義。在學術研究方面,城市社會學既是關注這個問題,環境心理學也對此作出不少研究。這些學說提醒我們,今天改變澳門人的,除了荷官的薪水、大批的旅客、物價的上升這些實質的東西,還有看來很抽象的城市空間。因此,對於氣勢凌人的新葡京,我們要討論的已經不只是它美觀不美觀的問題,也不只是它會否成為澳門新地標的問題,甚至不只是城市規劃的問題,而是:這樣的令人無法避視的建築物,究竟如何改變了我們的思考與行為?如何形塑我們的價值觀與自我形象?結語城市天際線對城市人的影響是多面向的:它是對外的,也是對內的;它有宏觀的一面,也有微觀的一面。它是澳門人面對國際社會的一張臉,對於商人是否投資、旅客是否來澳玩樂,都有一定影響,這是它的外向性;它是澳門人認識自己的重要指標,定義著甚麼是澳門、甚麼是澳門人,到最後化為我們的思考模式,這是它的內向性。它有著宏觀的意義,因為它標示的是澳門的政權變化與經濟結構;它又悄悄地走進我們生活的最微小角落,它影響我們對美感的看法、對金錢的態度,甚至改變我們走路的速度。澳門的天際線對旅客而言,也許只是驚鴻一瞥,但作為澳門人,我們卻不應漠視這片與我們朝夕共對的空間。最近有關松山燈塔的討論,意味著已有市民在意澳門的天際線,這是個引發思考的好開端。我們應該好好聆聽天際線說話,重新思考今天的澳門、今天的澳門人。
415《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415—425–––––––––––––––*澳門大學教授1.伊薩貝而•杜斯•基馬良士•薩:“社會地位及歧視:舊體制時代葡萄牙仁慈堂值理及受惠者的選擇方式”,載《健康及社會歧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布拉加,2002年,第313頁。2.伊薩貝而•杜斯•基馬良士•薩:“近代時期的葡萄牙仁慈堂”,載《西北冊》,歷史系列,vol.15(1-2),2001年,第342頁。根據RumikoKataoka(Ignatia修女)介紹的情況,在16世紀末,長崎仁慈堂例外,載《汪洋》雜誌:仁慈堂500周年專輯,n.º35,1998年7-9月,里斯本,葡萄牙海外發現事業紀念委員會,第116頁:“長崎仁慈堂有一個與其同類葡萄牙仁慈堂所不同之處:這便是其女性成員的活動”。澳門仁慈堂歷史上的婦女施莉蘿*仁慈堂由萊奧內爾王后(1458-1525)於1498年成立於里斯本主教堂。當時所成立的是專門信奉仁慈聖母的善會。起初,這一慈善會因為崇拜耶穌之母聖母,即仁慈無罪瑪麗亞而得名。爾後,其名字簡化為仁慈堂,或稱仁慈聖堂。這一新成立的教友會或慈善會,由於皇室支持而迅速地在葡萄牙大陸領土傳播開來,也傳播至葡萄牙的海外領地。這一機構的成果很快顯現。它成立了新的醫院,將已經成立並交給仁慈堂管理的醫院進一步修繕,成立了老人院及孤兒院。一般來講,窮人都可以得到照顧,為他們提供物質幫助。對病人則送醫送藥上門。為要出嫁的女孤兒提供嫁妝。同時也沒有忘記為那些囚犯、罪犯及死刑犯提供精神、物質及司法援助。要被接納為仁慈堂的“兄弟”,根據男女的不同情況,必須經過不同標準的審查。從16世紀下半葉開始,婦女便被禁止成為仁慈堂的享有全權的會員。1但在早期,婦女是可以作為“教友”加入仁慈堂,甚至可以成為“姊妹”,但是不久之後,僅僅被視作為“兄弟”的女兒或寡婦,便行使權利要仁慈堂慈善會為她們死亡的親屬提供殮葬。從16世紀80年代開始,便禁止婦女參加仁慈堂善會的活動,甚至在信仰方面的活動也加以禁止。2
416在葡萄牙殖民地,仁慈堂接納會員的標準是:男性或者與殖民地當局保持一致立場的葡萄牙血統的人,換句話說,他們是屬於與當時有決定權的殖民地精英保持一致的家庭。是由這些人來掌管仁慈堂的財政,管理收容所和醫院,處理救濟事宜,向孤女贈送結婚嫁妝並上門探貧訪窮。因此,他們的任務是對窮人進行複雜的篩選,其過程如同他們被選出擔任仁慈堂的領導職務一樣的程序。3在舊體制時代,處於經濟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窮人中婦女佔了大多數。儘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在任何一種婚姻狀況下,均存在著婦女對男人的依附關係。而寡婦除外,因為在守寡的情況下,若她們略有財富的話,便可以享有某種經濟自由。至於已婚婦女,她們不能享有與其丈夫相等的權利,4在未婚婦女的情況下,她們毫無例外地依靠父親。若無父,則依靠兄弟們。通常而言,這種地位隨時可能發生變化,變化的原因在於:無男性照料或男性無能力撫養(男人下落不明、殘廢等等)。從婦女所遭受的這種不平等待遇還產生出來另外一個問題,即婦女們很少有機會擔任有報酬的活動。社會禁止婦女出外工作,因此婦女的工作情況更加不穩定,主要是從事家務類的工作,而這些家務工作對婦女獲得社會尊重和社會地位來講是必不可缺的條件。5因此,大部分接受家訪的都是婦女,而大部分都是屬於“難言貧困”範疇。屬於這一範疇的婦女,一般都是因為一家之長的下落不明或殘廢。許多情況下,還需要撫養年幼或有殘障的子女。在這些“難言貧困者”中,還包括那些“受援助的婦女”。這都是50歲以上的婦女。除了仁慈堂外,她們還可以接受任何其他機構的固定或經常性的接濟,儘管這些“難言貧困者”群體通常為婦女,但也有少量的男子。6–––––––––––––––3.“社會地位及歧視:舊體制時代葡萄牙仁慈堂值理及受惠者的選擇方式”,第314頁。4.同上,第315頁。5.同上,同頁。6.同上,同頁。
417由於對“難言貧困者”的關心,在15世紀在歐洲出現了新的慈善會,它們主要分佈在義大利。所提供的援助活動是由慈善互助會保障的,其責任之一便是扶持較高社會地位團體中的破落者。在它們所舉辦的宗教及社會活動中,照顧這些“新窮人”。7這一運動立即為方濟各會的運動所擴展,同時也深刻地影響了各個慈善會的更新。整個15世紀,慈善互助會不斷地增加。除了扶貧之外,還廣泛地進行施捨和慈善活動。8當時葡萄牙人所成立的仁慈堂與歐洲慈善會的廣泛革新運動密切關聯,既有某些普通宗教和扶貧目的,也有為囚者提供援助和幫助的目的。9在殖民地社會當中,一個人保持其社會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當時的慈善機構首當其衝的工作之一便是庇護那些儘管擁有較高的地位,但是由於種種厄運淪落至貧困的人。這幾乎總是一種比較秘而不宣、上門的援助,目的是企圖將這些(已淪喪為貧困者)的人保持在一較高的社會地位上,而不採用“公開施以援手”來公開其貧困狀況。所以,這些人被稱之為“難言貧困者”。10這一扶持是保持社會等級的邏輯做法:一方面,扶持這些擁有出人頭地地位的人可以鞏固等級,避免社會秩序失去威望,另一方面,接受扶持者可以避免因接受公開的援助所造成的那種被社會擯棄的局面。這一群體中受到扶持者通常為寡婦、無嫁妝的孤女、喪父或喪夫的家庭,等等。“難言貧困”是一個社會流動下滑的一個層面,因此慈善機構試圖避免這個狀況惡化下去,因為儘管這些窮人來自中等水平階級,但是仍然具有社會威望。就此而言,慈善機構發揮一個重要的角色就是社會的再生。11–––––––––––––––7.蘇一揚:《從仁慈堂的發明到仁慈堂的創設(1498-1525)》,波爾圖,Granito出版社,1999年,第158頁。8.同上,第166-167頁。9.蘇一揚,萊奧內爾王后(1458-1525):復興時代葡萄牙的權利、仁慈堂、宗教性及精神性,里斯本,古本江基金會/科技基金會,2002年,第399頁。10.“社會地位及歧視:舊體制時代葡萄牙仁慈堂值理及受惠者的選擇方式”,第311頁。11.同上,第312頁。
418在澳門,仁慈堂可能是由1568年抵達澳門的耶穌會主教賈耐勞成立的。他初抵澳門,便開創了慈善會。他曾經親自挨門挨戶為成立仁慈堂所需要的資金募捐。仁慈堂成立於1569年,隨即建立了濟貧醫院及設立了一所麻瘋醫院,收治麻瘋病人,這便是所謂的聖拉撒路醫院,當時它附屬有一所隱修院,名為希望聖母隱修院(即今瘋堂)。12從此開始,又建立了一些其他的救濟事業,包括為無依無靠的兒童、孤女、寡婦和“從良婦女”提供保護的機構。例如,仁慈堂於1571年為所有棄嬰(無論其種族,因為所有受到它保護的人幾乎都是華人棄嬰)、孤兒及囚犯提供特殊保護,並對那些貧窮的病人進行上門訪問。這一切救濟活動的開支是由當地居民的捐款和仁慈堂會員的月費來維持的。13除了濟貧醫院和麻瘋醫院之外,幾乎從創始起,仁慈堂便建立了一所棄嬰之家或稱通常稱為“轉輪”的機構,其目的是收留棄嬰。通常是華人女子和女奴隸的子女。仁慈堂通過一個經理和保姆來照料他們,選擇保姆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14這些棄嬰的死亡率很高,除了挽救他們的生命之外,仁慈堂更企圖通過施洗來拯救他們的靈魂。15院童大部分為女童(通常是那些棄嬰)。她們的母親在她們剛出世時便將她們棄之於街頭或將她們直接交給棄嬰院,因無足夠的地方來收留所有棄嬰,於是將部分棄嬰交給家境貧困的養母收養。每月仁慈堂向她們支付小額的津貼,直至他們將兒童養育至7歲為止。167歲以後,仁慈堂不再撫養棄嬰的生活,亦不再過問她們的生計。這樣的結果是,保姆(或養母)讓孩子們上街乞討,自找生計,她們最後的歸宿幾乎都是賣淫。17–––––––––––––––12.戈麥斯:《澳門史略,1511-1849》,澳門,省經濟及統計總局,1957年,第62頁。13.同上,第63頁。14.施莉蘿(主編):《澳門仁慈堂1627年承諾書》,澳門,澳門大學,2003年,第87及139頁。15.蘇亞雷斯:《澳門與救濟:醫學與社會統觀》,澳門,殖民地總局,1950年,第342頁。16.博克塞:《澳門議事亭》,澳門,澳門市政廳,1997年,第44頁。17.同上,第45頁。
419柯高總督通過1867年頒佈的一項訓令,在澳門關閉了“轉輪”,但是實際收效不大。18直到1867年,在仁慈堂將棄嬰交給嘉諾薩修女管理之後,“轉輪”才終於被取消了。這些修女開始照料棄嬰,起初是在棄嬰院大樓內,最後搬至位於花王堂區的育嬰堂。19除了仁慈堂開設的棄嬰院之外,還有阿爾梅達神甫所開辦的育嬰堂,收留兒童、棄兒和被拐賣的兒童,育嬰堂的開支由這位神甫挨門挨戶募捐來的錢維持。孩子們在那㝯得到照料和教育,然後安置到“善良家庭”之中。20孤女也是澳門仁慈堂援助的對象。早在1592年,便建立了為準備結婚的孤女贈送嫁妝的基金。孤女申請嫁妝的程序由仁慈堂通過佈告的形式邀請所有有意者提出申請而展開。多數情況下,她們在仁慈堂的小堂中進行婚禮,參加婚禮的有仁慈堂總值理和當月各位值理。21仁慈堂負責向需要嫁妝才能完婚的姑娘提供嫁妝,但是要獲得嫁妝,必須達到仁慈堂所規定的各項標準,例如年齡的限制;因喪父而必須有嫁妝才能結婚者。另一方面,慈善會的成員必須對申請人的貧困、誠信和道德的情況進行調查,這些調查的要求必須是保有“貞節”,但未必所有未婚姑娘可以達到此點。221726年,澳門人認為必須對孤寡進行收養。當時孤寡的數量眾多,原因是當時對外貿易的船隻經常遇到海難,於是通過了相應的章程,收留了30名處於這種狀況的寡婦和孤女。同時對孤女進行教育,以便她們日後成為一家之母。23每年從表現最好的孤女中選出一名接受–––––––––––––––18.文德泉:“嘉諾薩修女在澳門教區。百年佈道(1874-1974)”,澳門,教會印刷所,1974年,第26頁。稍後直到1876年才徹底取消了“轉輪”(當時將棄嬰交給嘉諾薩修女們管理)。19.文德泉:“主教,傳教士,教堂與學校:澳門教區成立400周年”,(澳門及其教區,Vol.12),澳門,教會差會印刷所,1976年,第286頁。20.《澳門與救濟:醫學與社會援助》,第145頁。21.《澳門仁慈堂1627年承諾書》,第89-92頁。22.“社會地位及歧視:舊體制時代葡萄牙仁慈堂值理及受惠者的選擇方式”,第317頁。23.龍思泰:《澳門簡史》,澳門,澳門市政廳,1999年,第62頁。
420婚禮嫁妝,她可收取當年所有貿易進口稅的0.5%,並且由議事亭作為專款保管。1726年,這0.5%的稅收上漲到406兩,然而到了1737年卻僅僅有60兩。從1737年至1782年間,這一做法一度遭到廢棄。仁慈堂慈善會決定成立一新的收容所。這是由市政廳建議的,為此它撥出了4000兩款項,並將此收容所命名為“聖羅撒收容所”。24這筆資金隨著捐款及自願捐贈的不斷增加而增加,並且以當時作為貨物的抵押而出借,根據淨利息的數量來決定可以受惠的孤女的名額,沒有主教的同意不可以接受任何的申請。主教任命一名本堂神甫(仁慈堂中設有小堂),一位稽查及一位名聲良好的婦女來進行管理。配有一位女教師給她們教授宗教,讀書識字,做裁縫活兒和繡花。只要有名額也不拒絕接受那些父母可以為她們的食宿付費的女孩,主教對此亦無異議。在那㝯接受教育的孤女們,在主教的同意下,可以在任何家庭充當家教。如果有人向她們求婚(如果雙方匹配),可以接受。在這一情況下,會給她們一份嫁妝,其數量取決於仁慈堂資金的情況以及主教的個人意志。251900年,棄嬰院大樓騰空給殘廢女收容所。同年成立了孤苦收容所,主要對象是貧婦與寡婦。261925年,澳門仁慈堂再次重建了殘廢女收容所大樓(原成立於1900年)。27施利華主教也成立了另外一所收容所,名為“從良所”。這一收容所遭到了很多非議,並導致了該主教的引退。28然而,收容所卻繼續存在了下來,而且很快便住滿了背負罪名卻未受到查核的婦女。很多情況下,她們是流言蜚語和嫉妒的受害者,遭到了虛假的指控。29在這一收容所中,她們學習紡線、織布、做裁縫活兒等。她們自食其力和得到一些捐款的幫助,並且當時由瘋堂的教區神甫對她們進行精神指導。30但是機構對她們的錢財管理不善,更不用說註冊登記各人的–––––––––––––––24.蘇劄:《帝國的倖存:葡萄牙人在華(1630-1754)》,1991年,第291頁。25.《澳門簡史》,第6頁。26.蘇亞雷斯:“澳門仁慈堂”,載《澳門年鑒》,澳門,1927年,第142頁。27.“主教,傳教士,教堂與學校:澳門教區成立400周年”,第284頁。28.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東方文萃,1990年,第114-116頁。29.《澳門簡史》,第63頁。30.同上,第64頁。
421薪酬,以便在她們離開時,將工錢退還給她們。31所以,在那㝯“因後悔、懺悔或保護”的人重獲自由之後便失去了生活來源,不得不再次靠賣淫為生(儘管她們已經放棄過此種生涯)。32根據1800年3月12日的法令,葡萄牙攝政王便決定解散上述收容所。33據悉,澳門的早期居民並不與華人混雜,與她們同居的婦女是日本、馬來、印尼和印度女人,其中許多是女奴,還有一些非洲女人和帝汶女奴被輸入澳門,她們的血統也為當地的種族混雜做出了貢獻。34幾個世紀以來,澳門土生所接受的大量中國血統,很大程度上來講,是因為葡萄牙男人及歐亞混血男人與妹仔35同居。(妹仔是指由父母把家中小女孩賣給富戶人家作僕人,年期一般為40年或者終生,向澳門居民出售這類女孩的做法歷史很早,儘管葡萄牙當局和中國當局三令五申嚴格加以禁止,仍持續了兩個多世紀)。36由於溺殺女嬰在當時的中國是一項經常發生的行為,許多華人迫於貧困,不願溺殺自己的女兒,而是將她們賣給葡萄牙人。另外一些人拐賣同鄉的女孩,然後將她們轉賣到澳門。販賣人口似乎是獲得妹仔的主要辦法,因為大部分華人認為,如果將兒童直接賣給外人,改信外國人的宗教,會受到祖先的懲罰。於是有許多不良華人同澳門的葡萄牙人一起從事這一勾當,並從此獲得巨大利潤。37通常來講,華人女奴是在小時候便由當地的人販子拐賣或是由她們的雙親出售的。只要有人願意把她們帶回家中納為妾室,便可以獲得自由。38–––––––––––––––31.同上,第63頁。32.同上,第64頁。33.同上,同頁。34.《澳門議事亭》,第48頁。35.同上,同頁:妹仔——由父母出售的不願意要的女童,她們從事家務勞動若干年限,通常是40年或終生。36.同上,第49頁。37.洛佩斯:“18世紀下半世紀的澳門及果阿的乞討與‘惡習’”,載《葡屬印度、東南亞及遠東關係——第六屆葡屬印度歷史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澳門—里斯本,1993年,第71-75頁。38.張汝霖、印光任著,高美士譯:《澳門紀略》,澳門,官印局,1950年,第120-124頁。
422這一做法在中國司空見慣。華人還常常愛好一種風俗——琵琶仔,39這是一些精通音樂、書畫和文學的女子,是男人們晚間尋歡作樂的好伴侶。40仁慈堂如何獲得扶助及慈善活動的資金?各地仁慈堂積累了大量的不動產和動產。尤其是從17世紀開始,這些機構由於天倫會議以後廣為流行的滌罪所的概念而獲得了大量的捐贈。41因此,仁慈堂的大部分財產是“死人的財產”。他們臨死前留下遺囑,將其財產的部分或全部捐贈出來,以拯救他們的靈魂,但是在捐贈的同時也規定了一系列的義務。所捐贈的大部分財產用於做“安魂彌撒”。這種彌撒的規模不等,取決於饋贈遺產的價值。拯救心靈,免入滌罪所的另一個辦法是向窮人捐贈遺產。或是用於孤女或窮家姑娘的結婚嫁妝,或是施捨給醫院中貧窮的病人,或是用於幫助贖救(宗教戰爭)的俘虜,甚至還可以用來救濟普通囚犯。這些遺產的捐贈有時是很難兌現的,或收到的數額不足以來履行約定的條件,但它是各地仁慈堂財產最主要的部分。42仁慈堂的財產隨著這些慈善遺產的增加及所形成的捐贈網絡而增加。仁慈堂最有名的扶持項目接受的慈善捐獻最多,名氣小的項目收到的款項較少,其中向棄嬰提供的捐贈最少。例如,最常見的遺囑是將遺產作為孤女的嫁妝和寡婦的生活費,這甚至控制了當地的婚姻市場。同時,立遺囑人還有其他不同的意願,例如對醫院進行施捨,甚至將遺產捐贈給囚犯。43值得指出的是,仁慈堂並不能像其他大城市般來管理這些慈善機構,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機構與設在大城市的機構十分不同,因為在大城市中有各種的收容所、孤兒院及其它慈善機構。44–––––––––––––––39.伊薩貝爾•努內斯:“舞女與歌女:澳門賣淫面面觀”,載《文化雜誌》,n.º15,1991年7-9月,第95-117頁。40.高美士:《澳門昔日掌故》,二刷,澳門,澳門文化學會,1996年,第160頁。41.伊薩貝而•杜斯•基馬良士•薩,“近代時期的葡萄牙仁慈堂”,載《西北冊》,歷史系列,vol.15(1-2),2001,第345頁。42.同上,第344-345頁。43.伊薩貝而•杜斯•基馬良士•薩:《富人變窮時:葡萄牙帝國的仁慈堂、慈善與權力1500-1800》,里斯本,葡萄牙海外發現事業紀念委員會,1997年,第82頁。44.同上,第83頁。
423澳門仁慈堂也從事海上貿易的融資活動,並向私人提供有息貸款,這被稱之為“海上風險貸款”。貸款由仁慈堂直接提供,45同時,還有很小一部分錢由仁慈堂出借給公私單位,用於在“陸地盈利”,其利息為6-7%。46澳門仁慈堂同時也大張旗鼓地進行宗教節日的活動,例如聖周、聖母的領報日(這兩個節中的分發救濟品量最多)、萬聖節、聖馬爾蒂紐節及聖誕節。47分發救齊使得仁慈堂的活動大具影響力,這是慈善事業耀眼的一面,但在澳門的情況下,也是用來鞏固葡萄牙社團及與其通婚社團的一個辦法。48這種冠冕堂皇的慈善活動,其目的是證明“仁慈堂本身的合法性”。49除此之外,仁慈堂向窮人提供定期的救濟,但數量少得多,受惠者不超過100人,包括棄嬰、病人和麻瘋病人。這似乎證明了澳門仁慈堂活動所遵循的邏輯“主要是政治”性的,因此它在“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影響很低”。50在整個18世紀,各地的仁慈堂都遭受了一場危機,更由於內部的爭權奪利而進一步加劇。更糟糕的是無人願意出任值理的職務,因為這就意味著管理債務和呆賬。這些債務是這一慈善會本身的成員所欠–––––––––––––––45.蘇亞雷斯:《澳門與救濟:醫學與社會統觀》,澳門,殖民地總局,1950,第311頁。46.“近代時期的葡萄牙仁慈堂”,第350頁。亦見《帝國的倖存:葡萄牙人在華(1630-1754)》第219-220頁:“仁慈堂的行政開支來自於議事亭的海關稅收的款項。其資本是通過管理寡婦及孤兒的財產和遺產獲得的。慈善會將有限的款項投資於澳門的‘不動產’並以不同的利息率向獨立商人提供貸款。貸款取決於船隻的最終目的及航行的危險程度。這些貸款用於準備船隻和購買貨物,為此必須提供一個金融擔保人。慈善會同時也向議事亭提供大量的貸款用來支付城市及當地居民的費用。還用來進行在當地進行投資,所以稱之為‘陸地盈利’,其固定利息率為7%至10%。”47.伊薩貝而•杜斯•基馬良士•薩,“陸地盈利與海上盈利:澳門仁慈堂的慈善及貿易(XVII-XVIII世紀)”,載《讀史》雜誌,n.º44,里斯本,2003年,第52頁。48.同上,第55頁。49.同上,第54-55頁。50.同上,第56頁。亦見AH/SCM/302:“為仁慈堂立下的遺囑”(1552/08/16至1849/03/01)及AH/SCM/303:“為仁慈堂立下的遺囑”(1667/00/00至1737/00/00)。
424的。他們用仁慈堂的款項來解決個人、家庭及貿易開支的需要。在18世紀,幾乎所有的仁慈堂都有貪污腐敗的嫌疑,而且當時的經濟困難重重,所以仁慈堂的社會信任消失殆盡。5118世紀仁慈堂破落還因為它們對受援助者心靈所不斷增加的慈善義務,所以竟然無法支付本堂神甫的費用及維持宗教信仰活動的費用。52各地仁慈堂的衰落已經預示著對救濟的社會與經濟政策的改變,尤其精神活動方面政策的改變。19世紀,隨著自由主義的出現,將救濟視為一種國家管理的負擔與責任。53作為結語,可以說,在澳門如果說具有某種社會持續的特性的話,那麼正是這些特性所具有的雙重聯繫。一是巨大的功能紊亂和澳門本地社會生活所具有的專門社會結構。所謂的“巨大的功能紊亂”便是三個世紀以來本地社會凝聚結構——本地年齡金字塔中女性偏高。婦女人口不僅多,而且壽命長。是她們固定和更新了澳門歷史社會基本親屬關係的再生。這些特性幾乎給人似是而非的感覺:從1557年開始便在澳門活動和定居的葡萄牙商人和冒險家沒有將歐洲婦女帶到本地。再加上中華帝國當局不允許外國婦女在澳門這一飛地中活動,還禁止攜帶她們前往廣州進行貿易。支撐家庭、提供性生活和從事家務活動的婦女幾乎清一色全部是亞洲婦女,主要是較低社會地位的華人女子。她們是在當地官員的協助下,被收購、轉賣和拐騙來的。這些女子後來被稱為妹仔。她們是澳門歷史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因為她們無任何的權利,有時只有通過結婚或做工滿期才可以獲得自由。但即便如此,她們也很快會陷入深深的依附關係和被排斥的境況中。向澳門居民出售這些女孩的做法起源很早,儘管葡萄牙和中國當局一直嚴令禁止,一直延續了兩個世紀。–––––––––––––––51.《富人變窮時:葡萄牙帝國的仁慈堂、慈善與權力1500-1800》,第84頁。52.同上,第85頁。53.《葡萄牙歷史字典》,Vol.I,JoelSerrão主編,波爾圖,Figueirinhas書店,1985年,第235頁。
425一個商人的破產、一場海難、一場供應危機、一場瘟疫流行便會在澳門社會邊緣和底層居民中產生嚴重影響。然而,儘管脆弱,這些婦女群體是當地婚姻市場結構形成中的關鍵的成分。是她們通過一種特殊的方式構成了對婦女的“需”和“求”的關係,她們在歐亞混血親屬關係的構建和商業家族的再生中起到了至關緊要的作用。澳門仁慈堂照顧了兩種情況:一方面是保護和支持本澳婦女所處的社會依附地位;另一方面,仁慈堂慈善會也通過嫁妝和救濟,將上述部分女子的依附關係轉變成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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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行政》第二十卷,總第七十六期,2007No.2,427—451–––––––––––––––*葡國文化學博士(1993)。1.富雷塔斯《澳門回憶錄》,科英布拉,大學王家印刷所,1828年;席爾瓦《葡萄牙傳記詞典》,第4卷,第249頁。2.施白蒂著《澳門編年史》,澳門,教育與青年司,1995年,第3卷,第44頁。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及亞洲世界殖民歷史的一位作者及其著作:富雷塔斯的《澳門回憶錄》(1828年)蘇一楊*富雷塔斯於19世紀下半葉,出生於巴西的米納斯吉拉斯州。曾任炮兵上校及其所出生城市的檢察官。還曾在安哥拉出任軍職。晚年出任科英布拉民事長官。他後來出版了那本被視為最早澳門歷史的傑出著作。富雷塔斯在19世紀初葉,即1820年-1825年期間,在華南的這塊葡萄牙飛地上曾出任軍職。他對澳門甚感興趣,且有科學研究方法。不無受到當時權傾一時的雅廉訪議政大臣的“權威”的影響,多次對其加以政治讚揚,十分欽佩其社會保守性。此書題為《澳門回憶錄》,由當時科英布拉大學王家印刷所這一著名印刷機構於1828年在科英布拉印行。該作篇幅很短,僅94頁,但是整篇文章結構緊湊,無愧當時最佳作品,㠛述了他在澳門的個人、軍事與政治方面的經驗。1其職業為澳門守軍炮兵營軍官。他當時的直接上司是桑帕約準將。直到1822年,富雷塔斯才被總督和議事亭任命為駐里斯本代表這一重任。富雷塔斯當時被任命為澳門的代表,前往里斯本參加國王唐若望六世2從巴西返回葡萄牙的慶典。富雷塔斯來澳門之前在葡萄牙其他殖民地的生平事跡不詳。他在這些殖民地都曾出任過軍職,但是很有可能富雷塔斯是那批至今為止研究不多的對巴西獨立有敵視的葡萄牙軍人團體的成員之一。後來這批從巴西撤退出來的軍人被分散到了葡萄牙的其他殖民地,但是他們對葡萄牙的自由主義傾向抱有十分懷疑的態度。他與雅廉訪的保守思想志同道合。這位大法官是當時在澳門捍衛舊政權專制主義的大旗。如果我們考慮到這一點的話,便可以提出上述看法。
428但要著重指出的是,《澳門回憶錄》》的出版實際上是一部編寫澳門歷史的巨大嘗試。如通常的情況那樣,一般來說,澳門歷史手冊或指南都將瑞典人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尊為開山鼻祖。3這本書出版於1836年,被認為是最早的關於澳門歷史的專著。初版為英語。1893年8月1日至1896年12月13日間,曾在《鏡海叢報》上連續刊登其葡語譯文,但只刊登了此書的第一部分。後於1909年,這部分譯文被收入由官印局出版的一部關於澳門歷史的論文集中,再後殖民部外交地理及海事局於1921年在里斯本重刊上述論文集。然而,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一書在70餘年間一直被尊為澳門歷史研究的鼻祖,只有到了徐薩斯的《歷史上的澳門》4一書出版之後,它的地位才得到了動搖。然而,這本書的編年史部分卻有非常可取之處。富雷塔斯的《澳門回憶錄》出版於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之前,然而未獲龍思泰書那樣的成功,亦未在知識界產生那樣大的影響。只要讀一下這本小書,或許可以幫助解釋為甚麼它出版後即被人們完全遺忘,實際上,它是第一部關於澳門歷史的書籍。地理與人口如同一般的書籍那樣,此書首先介紹的是地理及地形情況。在第1章中,首先確定了澳門的地理位置,然後,在第2章中十分簡潔地介紹了澳門的範圍,“澳門不過一里格長,半里格寬,最寬處只有半里格。”5《澳門回憶錄》對澳門土壤的性質進行了非常有趣的介紹,解釋說澳門“系一濱海之地,土壤含沙質稀少。”優質腐殖土幾乎不存在。其開闊地面的優質腐殖土土壤深度只有3英尺。”同時,他還記錄說,澳門土壤的底層是黏土,大概有12-15英尺深。6整本書的寫作基點是圍繞個人興趣展開。這一章描寫說,“基督教居民住宅附近有幾個花園,但都很不起眼”,只有“議政大臣佩雷拉的莊園”7例外。第4章專論澳門–––––––––––––––3.龍思泰《早期澳門史》,波士頓,JamesMunroe出版社,1836年。4.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東方文萃,1990年(1902年初版;1926年二版)。5.《澳門回憶錄》,第3頁。6.同上,第4頁。7.同上,第5頁。
429的魚類,行文短暫,只有兩行。澳門“海域漁業資源豐富,無論冬夏,魚質均佳。”8隨後筆鋒一轉,便進入了一個有點浪漫情調的對於泉水描寫的章節,實際上只有短短的三行。不幸的是,“(澳門)島當時只有兩口水井,並且都在城外”,然而值得慶幸的是,“水源甘冽”。9隨後又開始了對港口的描寫,繼續簡單地解釋說,“港口是由從廣東方面流來的河流組成的”,“無供大噸位輪船航行的能力。”10至於氣候,《澳門回憶錄》的作者特別強調說,“這是亞洲最好的氣候之一”。甚至他還見證說,“當地人壽命都很高。狹小的葡萄牙人圈㝯儘管生活並不是很檢點的,壽命也很高。”11接著開始了第8章,主要概述各種疾病。他的結論是,儘管當時“沒有甚麼流行病”,但是從1820年開始,澳門城便受到了線鼠疫的肆虐。他還認為這是“為人所不齒的‘民眾權力’12引發的令人滅頂的大道德災難的前兆”。而後,他的筆調平穩了下來,概述澳門的地貌情況。他認為,澳門“風景秀麗怡人”。在第10章中涉及了樓房。“在世界任何地方,從比例而言,沒有一個地方有如此之多的廟宇和修道院。儘管醫院條件不好,房屋建設不很規則,但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所見過的房屋㝯面的家具之豪華無可比擬,沒有甚麼值得羡慕的,但它很奇特,的確是反映此地興隆程度的溫度計。”13隨後,如同19世紀作品常用的手法,開始轉入對人口的描寫,包括了對人口數量的估計及對人口道德的研究,將倫理及人口相提並論。在19世紀的許多歐洲思想家和作家的作品中,都可以找到類似的寫法,例如,在馬爾修斯的奠基性文章中,可以看到一種純粹的因果辯證關係。他認為,人口結構不是基於社會人口因素之上,而是基於被工業化新風所挑戰的價值觀和文明的“狀況”。在1822年4月,澳門的–––––––––––––––8.同上,第6頁。9.同上,同頁。10.同上,同頁。11.同上,同7-8頁。12.同上,同9-10頁。在19世紀,葡萄牙保守派運動經常使用這個辭彙(ochlocracia)來指自由派。在《澳門回憶錄》中主要用它來指以部的是巴爾博札少校為首的反對廉訪的“派別”。13.同上,第10-13頁。
430基督教人口分佈如下:在大堂區有289個14歲以上的男人,251個未成年人,1342個婦女及248個奴隸。瘋堂區有258個14歲以上的男人,170個未成年人,1058個婦女及236個奴隸。在規模較小的花王堂區只有59個成年年人,52個未成年人,301個婦女及53個奴隸。14至於華人人口,與前面的“基督教”人口分類大不相同。《澳門回憶錄》估計華人總數在19世紀初已超過8000人。其增長是由於“澳門貿易所帶來的發展”,再加上當時“默許他們建立新的住宅和街道的不明智之舉”。15此書關於居民人口的部分不甚關心居民的數目,然而更注重居民“文明”方面的考慮。富雷塔斯在其《澳門回憶錄》第13章涉及了基督教居民的體質特徵,將他們分為三個等級:“歐洲人,歐洲混血和亞洲混血。”按此三個等級加以敘述。“第一等級最出名,無需贅述;第二等級膚色黝黑,很少不有那些白人和黑人混血兒或在可能的情況下,黑人同白人混血兒身上所具有的那些惡習;第三等級是人類中最不為人齒一類,因為他們不過是人類有機鏈中的一個環節。”16上述歐洲中心論傾向的生理特徵分類具有十分明顯的種族主義意味。接下一章是“居民的道德觀”。他強調說,如果說“澳門土生還是有點精神的、謹慎的、正統的,因而可算作好公民”的話,那麼第三等級則保存了很大的華人道德遺跡。這與他們的生理特徵也完全符合。”17緊接著,他以對比的手法描寫了“華人的生理及道德特徵”。在一新的章節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字句:“體高一般,手腳粗壯,臉盤寬闊,杏仁眼,但眼球凸出,即便從側面觀看的話,也可以看到眼睛的凸出,鼻子很小,兩眼之間無明顯的隆起,嘴巴也平平常常,然而耳朵卻又大又長,頭髮又稀又長,鬍子也很稀疏,皮膚黝黑,尤其是那些從事體力勞動者,有些人的皮膚–––––––––––––––14.同上,第15頁。15.同上,同頁。16.同上,第15-16頁。17.同上,第16頁。
431接近古銅色,或者就是古銅色,然而那些生活安逸者根據其出生的省份不同,皮膚較白或呈粉紅。”18對男性人類學特徵刻意描寫的同時,也對中國婦女進行了好奇性的描寫,其文字充滿了種族中心論和辛辣的描繪。他將中國婦女描寫為“身材中等,四肢嬌柔,鼻子又小又低,眼睛很小,與其說是老天恩賜給她們的,不如說是用什麼技巧弄成的那樣,櫻桃小嘴,唇部肥厚,頭髮漆黑,腳很小很小,因為從小開始(將腳骨打碎綁紮了起來)限制其發育,人稱中國愛神。所有的女人都使用胭脂,這樣便破壞了她們的皮膚。看上去令人生畏,如同我們國家的老婦。”19顯而易見,這些對華人生理特徵的描寫不無種族主義的偏見。這是19世紀初歐洲准科學殖民主義種族主義的偏見的通行寫法,但在作者的筆下,華人又被描繪成“從道德上而言”,是勤勞節儉的,但是華人“無從事科學的天賦,只有從事手藝及商業的天賦,儘管商業受到政治機構的蔑視。”20同時,他對儒學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然而他卻不明白甚麼是19世紀華人傳統家庭社會機構中占主導地位的真正的儒家學說。《澳門回憶錄》以一針見血的口吻強調說,中國人“從不會偏離孝道”,同時,“他們又鄙視外國人和他們的風俗習慣。我不知道他們稱我們‘番人’有何道理。”然而,儘管有此道德背景,“他們唯一所崇拜的上帝便是他們願意付出一切的利益”,所以“中國人表面冠冕堂皇,客客氣氣,卻隱藏著相當多的陋習。”21歷史及回憶錄性質的描寫《澳門回憶錄》接著對澳門歷史著墨甚多。與當時時興的政治回憶錄緊密聯係,有著黨派傾向。在第16章中,作者企圖以某種學術意圖來探討澳門“居留地的起源”。如同所期望的那樣,有知識的讀者及葡–––––––––––––––18.同上,第17頁。19.同上,第17-18頁。20.同上,第18頁。21.同上,同頁。
432萄牙的文人被請來拜讀葡萄牙在全世界擴展的讚歌,同時用一種幾乎是巴羅克式散文的口吻,描寫了葡萄牙人在整個亞洲活動的情況。在此背景之中,專門涉及了小小澳門城的情況。在開始的文字中,這位有明顯傾向的作者便企圖強調說,葡萄牙人在華南這一飛地的“權利”,不是通過“征服”或“篡奪”而來的,而是一種“饋贈”。這便是澳門的起源。迪亞斯率先,無畏的達伽馬繼後,他們開闢了通過好望角前往印度的航線。這樣造成了葡萄牙人征服遠方的癖好,同時也開闢了一種十分盈利的廣闊貿易。至其時,此種貿易僅為某些義大利城市發財致富的工具。眾所周知,從波斯灣到旭日東昇的東方的海域均在我們的控制之下。在此廣闊的海域內,有著不同的航道。然而,儘管澳門的出現是由於葡萄牙的政治英勇,然而這不是血腥篡奪或征服的結果。22從這一“論點”出發,作者再次回憶起了由佩雷斯率領的首次派遣中國使團的故事。這次使團失敗是因為安德拉德的“令人羞恥的過火行為”,使得“正經與和善的皮雷斯也受到了華人不無道理的反感對待”。23接著說明與中國的貿易是在“上川的集市”進行的。一次“意外的事件”“為我們提供了神奇的澳門港”:“一個名叫張西老的赫赫有名的海盜,是世宗年代的人。他當時佔領了澳門島,封鎖了珠江,同時死死圍困廣州城。官員為了擺脫這個強大而兇猛的敵人,光靠他們自己的力量是不夠的,因此請求我們的商人出手援助。我們的人捷報頻傳,最後終於將這個海盜殲滅於澳門。感於這一重大的效勞,流傳最廣的說法是,皇帝將澳門永遠地給予了我們的鬥士,但是也給立下戰功的地方規定了某些限制條件。澳門葡萄牙人為了讓這些戰功流芳百世,也接受了葡萄牙亞洲首都當局的領導。它為這個新生的社團作出了規定並予以援助。”24儘管此書採用的是習以為常的關於澳門起源的說法,而且在19世紀初年已固定化、官方化了,我們的作者還企圖努力進行自己的“調–––––––––––––––22.同上,第19頁。23.同上,第19-20頁。24.同上,第21頁。
433研”,涉及了其他一些意見和在“當地”調查的結果。他認為澳門的起源更早,大概是在1521-1522年期間,然而儘管他的努力和仔細的閱讀,包括在“值得表彰的雅廉訪諄諄教導”之下的探索,這部作品未能夠嚴格地解釋清楚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歷史起源,只能夠停留在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幫助廣東官員剿匪這一“大名遠揚”的說法上。澳門歷史聯繫最重要的一點肯定了下來。這是他編寫和出版此《澳門回憶錄》的目的:“瞭解並利用我們現在所擁有的東西。”25他繼續傳播這一對澳門的“認知”。《澳門回憶錄》的第17章過於簡明地概述了澳門的政府,只是點綴一下澳門議事亭所具有的中心作用。議事亭每年進行選舉,選出2個普通法官,3個市政議員及1個理事官。它在王室大法官的協助和總督及城防司令的“主持”下,領導澳門的政治生活。《澳門回憶錄》過多地強調了總督的主導性及其作用的權威,對澳門總督屬下的官僚機構也有詳述:“有一個無投票權的書記官,其正式職稱是澳門城少尉長,同時他還是財政書記官,還有一個出納。前者是不可罷免的,後者是臨時的。”26對於司法管理的描寫也十分簡單,僅僅強調了民事法官和司法委員會的活動情況。司法委員會是澳門主要政治機構之一。尤其是在危機時期或在複雜的政治及司法案件的情況下,才啟用。接下的一章用了很大的篇幅來概述澳門城的貿易,對當時的情況做了全面的報導。在同日本的十分昌盛的白銀貿易之後,“澳門現在已經只有危險的鴉片或阿芙蓉的貿易。”27在概述這一複雜的貿易情形之後,第19章是用來概述當時的公共收入的,只是簡單地說,“公共收入起初只是一種自願性質的稅收,即在海關所繳納的鴉片稅。當時在澳門沒有其他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規費。”28在描寫了澳門經濟問題之後,在極其簡短的第20章內注釋說,“當時公共開支估計為10萬西班牙銀元。”–––––––––––––––25.同上,第22頁。26.同上,第23頁。27.同上,第24頁。28.同上,第24-25頁。
434在談完澳門經濟問題之後,下一章便詳細地描寫澳門的軍事城堡,“共有6座堡壘:大炮臺,東望洋炮臺,馬閣炮臺,西環炮臺,加斯蘭炮臺和南灣炮臺。”29第22章僅一行,報導說當時的殖民軍部隊只有一個“400人構成的營。”30在全書的尾注中,作者解釋說,“當時這個營的名字叫攝政王營,由1810年5月13日的特許狀成立。其士兵都是從葡屬亞洲首都運送過去的。都是那個地區最差勁的人。由於氣候的變化,他們實際上毫無用處。來回運送的費用及開支不小的醫院費用,還有招雇的費用都十分昂貴。”31作者是軍人出身,曾經在巴西和安哥拉出任過指揮官,同時指揮過幾年以葡萄牙的名義駐札在澳門守軍。作者在其書中力倡一個葡萄牙在澳門駐軍改革的真正計劃。他解釋說,當時澳門城沒有軍隊,只有炮兵來守衛炮臺,同時捍衛澳門城的威望及治安。澳門城以商業為最主。一小部分當地人積極地從事海上貿易,但有相當一部分人無所事事。這部分人可以用來擴充當地的軍隊。這樣可以讓他們有事可作,停止遊手好閒。這一由當地人組成的部隊至少要有50-60名正統的葡萄牙軍人為基礎。此外,在這批葡萄牙本土來的人當中,還應該包括鞋匠、裁縫、石匠和五金匠等。這些人可以從葡萄牙來此服役一定的年數,可給予雙倍的軍餉或給予更高的獎賞。除此以外,澳門城便無法擺脫對華人的絕對依賴,然而令人驚奇的是,這樣一個明瞭的經濟、政治及十分緊急的措施至今沒有得到實行或者被疏忽了。32在作出這些不乏對炮兵的讚揚,對無所事者的鞭撻之類的“經濟”與“政治”的當務之急的描寫之後,他在下面的章節中便談到了“教育機構”。《澳門回憶錄》涉及說,從1800年2月13日開始,將神學院教育交給當時在王家聖約瑟修院內的遣使會神父們。同時,他還指出通過1814年6月16日的王室決定,在板樟堂內成立了一所只有五個學生的宗教教育學校。在學業完成之後,他們將被送到帝汶差會去工作。”33在–––––––––––––––29.同上,第25頁。30.同上,第26頁。31.同上,第48頁。32.同上,第49頁。33.同上,第26頁。
435世俗教育方面,《澳門回憶錄》讚揚了“由1814年8月3日特許令開辦的王家水手學校”,同時,還贊助“一個拉丁文化老師”34。在下面的第24章中,他報導了“慈善機構”的情況,除了歷史悠久的澳門仁慈堂外,“有一個由目前的主教管理的‘窮人儲金’,還有加上那些女子收容所、麻瘋院及棄嬰收容所。35他再一次按照前面涉及軍事問題時的筆鋒,對1569年成立的歷史悠久的澳門仁慈堂過分的仁慈行動作出了十分尖銳的抨擊:“這一人類的勝利品僅僅是用來使葡萄牙民族的英名不朽,除此之外,它還要承擔醫院、月津貼等費用、要分發300-400份米。眾所周知,這在亞洲如同麵包。在澳門這樣一個人口低下的地區,婦女乞丐率卻很高。到目前為止,為何沒有想起設立一所勞動所,把施捨的錢用於維持這樣一個機構,不要用仁慈堂、教會及當地的豪門巨室來的錢來供養遊手好閒的人。36我們不需要對這一《澳門回憶錄》的章節作全面的流覽,但是明顯地可以看出,此《澳門回憶錄》具有明顯的政治傾向。《澳門回憶錄》的本身便是一部政治作品和檄文。當時的背景正是澳門意識形態衝突的一個特殊時期。當時當地基督教精英集團的保守及專制主義傾向根深蒂固,與自由主義所帶來的變化產生了嚴重的對立。令人奇怪的是,附和自由主義的有某些軍人和宗教人士,尤其是多明我會會士。除了這些衝突的情況之外,澳門當時的政治情況的主要特點是在當地在中國官員的壓迫、勒索和控制之下。他們所作的一切都是以中國大皇帝的名義進行的。要概述19世紀初澳門“葡萄牙”的政治及政治機構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此外,這一《澳門回憶錄》實際上還要面對宗主國政治政權內部的讀者,因此更加棘手。政治窘境《澳門回憶錄》對澳門的過去及現在十分感興趣,對此問題專闢一章加以探討,稱之“為居留地的政治態度”。本來作者應該對歷史過去–––––––––––––––34.同上,同頁。35.同上,第27頁。36.同上,第49頁。
436及澳門之未來提出個人的看法,但《澳門回憶錄》卻寧願大段地引用雅廉訪“在議事亭的一篇極力反對那些為澳門和王朝帶來了巨大和無法挽救的弊端的不謹慎的改革的長篇演講。”37在此我們可以看到是一長篇巨幅的保守派宣言。他一再強調的是已經歸結為專制君主制的“葡萄牙帝國”這樣一個陳舊的理念,但是他並沒有忘記以批評的口吻回顧澳門葡萄牙主權這一看法傳播的局限性。雅廉訪的演講詞藻華麗,表現出他對當時特殊及複雜的情況具有深切的瞭解,而這一情況正說明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存在是得到中國默認的。這篇演講如同一篇真正的政治宣傳,但實際上有許多關於澳門政治情況似是而非的連串疑問:的確,我們享有特殊,絕無僅有的特權,但是為甚麼沒有人看到我們所受到的限制。至於華人間對我們對當地的擁有的嫉妒,因為他們不僅僅把我們視為走私物品的輸入者,而且是上帝聖教的輸入者,不是至今為止仍不斷加以迫害嗎?哪有其他國家可以在北京各部有官員?幸好我們同他們保持溝通,儘管是非正式途徑。在他們那㝯,我們擁有住院和教堂,擁有自由,可是僅僅限於住在他們所規定的範圍內,他們可以在那㝯進行一些的政治性工作。只能偷偷摸摸、謹小慎微地來牧訪受到監察的基督徒嗎?帝國政府並不是不瞭解情況,當時我們在那㝯設立教會,教授數學只是藉口,但是必須嚴格遵守他們的風俗習慣,否則後果不堪設想。38這些引入的問題,其回答十分明顯。雅廉訪政治演說的企圖是進一步詳細說明澳門城在19世紀初年政治狀況的主要難處。在葡萄牙人在澳門所享受的流通及定居的阻礙和限制之間,存在一種由於對天主教和他們的新目標忠實而產生的身份認同的危機。“我們感到滿意的是擁有公開的教堂,並且有權利對它們進行修繕。在本城中,這都是到帝國政府允許的。39我們可以公開進行我們的–––––––––––––––37.同上,同頁。38.同上,第28頁。39.同上,第29頁。
437宗教活動。但是令人感到驚奇的是,我們處於異教徒居民的包圍之中,難道我主的工作人員可以不出頭露面而向華人傳授教義嗎?多少次帶來了危害,帶來了痛苦,他們被帶往中國的各個衙門,投進監獄,遭到拷打,不是這樣嗎?澳門主教區在中華帝國有很大的範圍,有哪個主教曾經前往中國進行過牧訪?除非他是中國人之外,否則必須秘密而行。值得慶幸的是,我們有宗教教育設施。由於我們虔誠信仰上帝的君主的寬宏大量,在那㝯我們竟然可以接收中華帝國的子民,將他們交給堪稱為楷模的老師教育。然而,帝國的學生又如何可以保持一謹慎的態度?40這㝯所提出的困難不是天主教在澳門行教的問題,而是天主教以澳門為中心傳教問題,涉及到當時葡萄牙人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結構的各個方面,因此,雅廉訪這篇宣言所強調的是,對葡萄牙人在澳門駐軍的最深層的限制。他再次拾起了以具體的歷史事件為明證而提出的不難答覆的問題這一慣技:我們現在來看碉堡。葡萄牙國旗只有在這裡才在廣闊的中華帝國上空飄揚,但是我們不是不可以設立新的碉堡或是增加堡樓嗎?當今那個聖佩德羅炮臺的歷史足以證明這是真的,還有1809年孫總督去大砲臺那㝯參觀時,無理要求我們將當時對準前山寨的炮口掉轉方向。我們有駐軍,同時它還負責城市的巡邏,但是我們不可以增加駐軍或者不可對中國人象對葡萄牙人一樣進行巡邏嗎?難道不需要通過某種手段來成立一個400人的營,其數目不是超過了駐軍的數量?有誰不知道那些巡邏及巡夜被動的情況?但願僅僅如此!有哪裡的軍隊受到這樣的折磨?”41接著,他的演講涉及了葡萄牙在當地的政治代表機構所受到的限制。儘管他讚揚了議事亭的政治工作及市政權力,雅廉訪再一次責問–––––––––––––––40.同上,第28-29頁。41.同上,第29-30頁。
438了中華帝國政權及官僚機構給澳門議事亭的任期及活動強加的困難及限制。他說:“並不是這一機構本身值得尊敬,1818年2月6日特許狀決定由著名法官管理,但並未因此不被迫要舉行那些令人難堪、屈辱的儀式。既然這些儀式是難堪、不合時宜的,那就要結束。難道說理事官不是縣令的一個下級官吏?實際上,他是縣令及其助手對澳門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及管制發號施令的對象。因此如前所述,他是一切與華務廳有關事務的唯一機構。所有的同帝國政府的官方信件往來必須通過此渠道。這是一種固定的模式,一旦改變,一切皆變。這正是在遇到某種重大事情的情況下,去覲見兩廣總督,必須通過香山縣令,然後由他們一級一級上達至那位最高首長。中華帝國等級是如何的森嚴!越級是犯罪。即便是申訴公文也是通過此種森嚴的等級來傳達。42他繼續轉引雅廉訪這位權傾一時的王室大法官的政治發言。《澳門回憶錄》現在所強調的是任何一個以葡萄牙法律和機構為基礎的法律的共存局面所遇到的深刻限制。在此方面,澳門雅廉訪的宣言透露出來的資訊是,澳門的法律模式僅僅局限於被歸類為“葡萄牙人”的那部分居民。他說:“我們對民事及刑事案件有非常明確的法律部門,但是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法院都不能管轄華人,即便他們是罪犯。有時,甚至是作為主犯。在辦案時,必須考慮到整個案件過程中的某些規定,以避免在其他方面可能出現的騷亂跡象。”43雅廉訪宣言最重要的一點是,全面地揭露了澳門歷史中心問題所受到的限制,即貿易問題。的確,澳門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貿易自由,葡萄牙當局只是局限於以中國皇帝名義嚴密控制的貿易體系之–––––––––––––––42.同上,第31頁。43.同上,第32頁。
439中。船隻、貨物、航行、稅收、海關機構和商人均受到葡萄牙稅收、行政及官僚制度之外的各種嚴格限制。他說:“我們有海關,但是其收入僅能夠維持自己的費用。如今海關是同公共儲金局相連,但是那㝯只有來自葡萄牙船隻和來自馬尼拉有特許航行權人的收入。因此,任何一個涉及航行的改變都會終止海關的收入。一旦這個財源一斷,澳門會遭滅頂之災。任何一艘外國船隻免費下載部分貨物是違反常規的做法,需要謹慎從事,以避免中華帝國政府的干擾。即便是葡萄牙的航行也還是受到限制。即便是同屬於葡萄牙的船隻,這要看這是澳門的船隻,還是其他地方的船隻。只允許每年共計25艘船隻進入澳門,不論船隻大小。但是特別的做法是,從1到25加以編號。即便今日這些船、船主或船長仍然保持從本居留地開始便被丈量的情況,這樣船隻更換了的話,但其數目仍然不變。即便原號,原船主和原船長變了,中國海關的代理還是照原樣丈抽或徵泊稅!這種作假的手法誰人不知?但是有甚麼其他辦法做生意嗎?船隻一到,必須以船號報關。這樣便已經知道船的稅額是多少,同時還要附上貨物清單,但是不報中國法律禁止進口的物品,相反,可以證明說未載有違禁物品。在船出海時,即便是只有船員,也需要做同樣的申報,但與此同時卻每年運載幾百名華人。政府檢查人員不無收入。所有人都必須按照船隻的噸位繳納泊稅,然而澳門的船隻支付了第一次之後,在以後的航行中只繳納其第一次的1/3,直到其船號結束為止,然而所有的歐洲人需要全額付稅。除此之外,做生意還需要在廣州找一名行商作保。只有這些定數的人才可以同歐洲人交易。難道有人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貿易、上貨下貨、為船隻聘請工匠和中國買辦,而不受到上述種種限制嗎?在澳門城的居民可以自由貿易,但如果是法律所禁止的貨物話,也必須經過上述手續,繳納各種過境稅,甚至還有可能保持中華帝國初期給與的優惠。如果是走私的貨物,不用?是要進行賄賂的。如果違反這些,會造成混亂。儘管雙方心知肚明,一有亂,本澳的貿易不是即刻停止嗎?”44–––––––––––––––44.同上,第32-34頁。
440這種對葡萄牙在澳門“主權”完全行使的政治和經濟方面的種種限制還延伸到社會秩序及城市結構的其他方面。這種議定的葡萄牙人在澳門存在和居留的方式一直擴展到澳門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甚至擴展到澳門的社會諸方面,包括城市空間的開發。因此,雅廉訪這一系列具有政治意味的質問還突出了葡萄牙人建設住家的困難。的確,即便是按照本《澳門回憶錄》中刻意轉錄的發言文字,也可以看到下面的資訊:“居民有自己住房,現在已經很富有、富麗堂皇,但是沒有人不知道他們曾經或正在遭受多少重建的困難。他們所需要的中國工匠不是需要得到他們的頭領的批准,而費用不是很昂貴嗎?新建是被禁止的。當時為了在澳門城牆之外建立居民點付出了多少要命的代價,即便是以新基督徒的名義申請的,難道華人不知這些房屋是屬於誰的嗎?”45在結束轉引雅廉訪的政治宣言時,強調了澳門對華人人工、產品及貨物的全面依賴。它已牽涉澳門經濟本身及其內部市場。“我們有一個街市或稱集市。實際上,那㝯每時每刻都有各種各樣的來自中國、歐洲和世界其他各地的給養及生活必需品。其價格、重量及尺寸窮富咸宜。本城政府在那㝯出資按地蓋造貨攤和貨亭,供商販使用。並不是全部屬於華人的,但它們由中國官員手下的巡役管理,所以與我方發生不合時,它們必須關閉,根本不考慮到人們的需要,僅僅是逼迫我們就範。在文明國家的眼中,通常不是有失尊嚴的嗎?在本地隨時隨刻都有可能發生衝突。一個水手的酗酒,連一個奴隸酗酒足以使澳城陷於一時的混亂。如果發生了酒後殺死華人的事件,不是可以看到動用種種手段迫使立刻交出犯人嗎?”富雷塔斯的《澳門回憶錄》舉出了這些例子,來證明雅廉訪的思想與政治活動的功績。這些問題和例子足以強調了澳門當時的政治狀況–––––––––––––––45.同上,第34頁。
441是多麼的尷尬。葡萄牙所獲得的主權是十分有限的,而澳門這塊飛地是通過協商產生的,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模式,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是由中華大帝國政權及官僚控制的。《澳門回憶錄》的作者最“獨特”的貢獻在於,他將澳門政治方面這一似是而非的情況僅僅局限於一種能夠總結澳門這一飛地狀況的合適等級:澳門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生活是通過“一種華人控制外國人的體系”而運作的。只要看看“澳門這一居留地每年向天子交納貢金”46,便足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關於葡萄牙人在亞洲殖民的“思考”從轉用雅廉訪這一政治演講開始,富雷塔斯的《澳門回憶錄》企圖對澳門在葡萄牙在亞洲整體情況中的前景做一預測。他在第26章中,加了一個長長的附錄,題為“關於我們在亞洲領地的總體思考”。《澳門回憶錄》的作者對當時19世紀葡萄牙在果阿、達曼、第烏及帝汶這些亞洲飛地的殖民活動進行了提醒人們注意的批評,為上述地區以澳門作為一個新的政治及經濟關係體系的軸心的經濟和貿易發展,提出了不同的建議。在進行此類思考時,這位曾擔任澳門上校的軍人一開始便批評葡萄牙人統治下的亞洲各個領地政治及軍事殖民的狀況,認為過分地依賴於禁止體系。他強調說:“對這種禁止體系所產生的衝突效應,在我們在安哥拉作為志願軍居留期間,深有體會。這對於宗主國來講,是一件大壞事。對於我們的居留來講,是致命的,尤其是對我們在亞洲的領地。在亞洲的領地,我們必須使用那些可以通過他們的道德和教育獲得當地人友善及好感的人。至今當地人為歐洲的道德淪喪而衝擊。在亞洲,歐洲的道德遠遠無法保持。送往各個殖民地的流犯對祖國沒有任何好處,降低了宗主國原來已經低下的人口,而殖民地又不會因此而人口興旺。培養一個人至少需要20年的連續不斷的支出。葡萄牙只有300餘萬人口。如果當時–––––––––––––––46.同上,第40頁。
442的公共道德有意進行此種懲罰,那還好,但是我們可以看看,如果不進行這樣的懲罰,對社會會產生甚麼影響?這些居留地的自己守軍都是一副罪犯的樣子,我們的居留地的氣候與“植物灣”那㝯的氣候大不相同,這裡有變化(值得奧維德謳歌)。那些本來行為不軌的人,成為了優秀的家長,進而成為了優秀的公民。否則,如何解釋為甚麼仍然人煙稀少?此種人只有在其全面發展的地區以外的地方,才會有所作為,但是我們筆下所描寫的是一小部分人。他們擁有很難確定是幸福還是不幸的準確思考。”47在對面積狹小的亞洲飛地內開始的葡萄牙殖民進行批評後,《澳門回憶錄》的作者為我們做了一個這些地區經濟方面的全面介紹,企圖為對增強殖民開發的討論鋪底。因此,在涉及葡萄牙在果阿的統治時,《澳門回憶錄》僅僅強調說,這個地區“所生產的咖啡很少,而且稱咖啡為‘沒卡’也不很恰當。它生產椰子、火藥、一些繩索及優質油等,但產量還可以提高,可以成為中國貨物的轉運站。不僅僅是針對沿海地區,還可以向內陸銷售。同時,還可以為巴西運輸線上的消費者提供貨物。”48至於第烏,作者比較詳細地㤳述了第烏保衛戰、當地的強國及競爭的情況。《澳門回憶錄》建議說,“我們所有的居留地中,沒有一個可以立即並容易地加以改善。如果生產者不是受到迫害,而是得到保護,如果沒有一群明火執仗的強盜,派遣秉公辦事的總督和官吏,情況會大不相同。手工業將是其財富的來源。其產品在東非銷路很好,更不用說在古吉拉特生產的鴉片。它當時未受到英國東印度公司嚴格的限制。”49接著是達曼這一飛地,“它可以進一步發展造船業,可以為果阿的繩索提供一個比較近的市場,同時因為當地的勞動力非常廉價,可為國家海軍提供大量的船隻。世界上最好的木材柚木可以繼續利用。還有鴉片貿易及棉花貿易,由於我們一貫的忽視,現在已經全部落入了英國人之手。如果這種貿易成本不是這樣高,而且旅行安–––––––––––––––47.同上,第56-57頁。48.同上,第58頁。49.同上,第58-59頁。
443逸的話,那麼可以同孟買的市場競爭。”50總而言之,對葡萄牙在帝汶的情況的評論一派批評的口吻,且語氣幾近猛烈:“在我們所有的領地中,帝汶最貧困。且不用說那種一直統治它的不公正的體系,當我們戰勝了自然的障礙,有膽量來審視它的時候,才可下手寫出來。其位置已經向水手們表明,它是漫長的中國航線上躲避季風的一個舒適的中轉站,其地位說明澳門應該與它締結更多的政治關係。帝汶那㝯的產品,如檀香、蜂蜜等在澳門銷售很好;帝汶的土地十分肥沃,棉花、甘蔗,幾乎所有的植物在那㝯都生長茂盛;帝汶蘊藏金礦,可與巴西媲美;還有許多無論是征服者,還是被征服者尚且未知的寶藏。”51總而言之,這是葡萄牙在亞洲各個領地的“概況”。《澳門回憶錄》以當時仍然在葡萄牙控制之下的地區間貿易聯絡結構的總體介紹為結束。一般而論,富雷塔斯描繪了一個貿易和交易額不大的海上貿易景象,但是著重突出了澳門的軸心地位:兩至三艘船由此每年前往孟加拉。那些經常進口的貨物價格暴漲,但還是運來了印度棉織品。迄今為止,非屬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人只能用集市的方式。造成的結果是,我們的消費者以極其昂貴的價格購買質量極其糟糕的產品。這還要考慮到昂貴的停港費,㝱河的危險,更高的保險費以及那個國家昂貴的排場用費,還有疾病的麻煩,例如腺頭鼠疫等。中國限制我們的航行只能有兩或三艘船,最多四艘小船。一般來說,這些船運輸的貴重金屬(交換中國貨的最佳物品)不多,同時還有用處不大,甚至無用的貨物。交換來的貨物都是劣質的,此外價格又貴,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這㝯的貿易情況同對孟加拉貿易情形的描寫相同。同時,還有壓制在外國市場上競爭的企圖。這些不利的情況主要是圍繞著兩個方面:一是投機,–––––––––––––––50.同上,第59-60頁。51.同上,第60-61頁。
444二是進口貨物的質量問題。這造成了很多交易的失敗。這使人們想到了一些經過孟加拉購買鴉片,前往中國進行貿易的船隻。另外一些是經過馬尼拉,當時馬尼拉的市場對我們工業產品比較接受,目的是為了能夠在那些港口進行較好的貿易。然而由於在這些港口的停留,費用會增加,而且要交付更高的保險稅。這幾乎沖抵了所有的利潤。最後便是上面已經說過的,價格貴質量差的問題。”52儘管簡短,這些總體的考慮對葡萄牙在亞洲地區和市場的考量為我們描述了一個既負面又受到種種局限的局面。葡萄牙幾乎永遠喪失了在亞洲國家之間交易的主要角色,已經失去了它作為向歐洲世界販運東方產品主要的角色。荷蘭和英國所成立的強大東印度公司已經取代了葡萄牙貿易在整個16世紀所獲得的仲介的作用。至其時,葡萄牙控制之下那些為數不多的飛地的經濟利用也是有限的,後來發生了嚴重的蕭條和分崩離析。《澳門回憶錄》的作者以他在澳門的政治、軍事經驗為基礎的,最好地見證了上述情況。他不僅僅對葡萄牙19世紀在亞洲的情況作出了一個總體的概述,同時還企圖建議經濟出路和取代方法。然而他的選擇既不創新,更不消說新穎了。實際上,是17世紀和18世紀的改良主義和重商主義思潮的翻版:建立一個在中央政府保護之下的貿易公司。這是促進和更新葡萄牙在東方貿易的最後一招。再論那個永遠構思中的“公司”《澳門回憶錄》第27章全部是關於設立和發展一個葡萄牙對亞洲貿易公司的計劃。富雷塔斯行文起始便列舉了一個新的公司所能夠給越來越不平衡的葡萄牙在東方經濟活動帶來的各種各樣的好處。這些總體的考慮不乏對英國模式的採用。這一章強調說:“當歐洲大部分商業國家考慮到將這些專營公司作為在亞洲貿易的最佳、最有效手段,當考慮到這些國家中那些最富裕的–––––––––––––––52.同上,第62頁。
445國家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儘管它的政治機構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具有自由傾向,似乎應該對貿易有所限制,但卻容忍,甚至有效地推進它們的東印度公司。這一巨大的模式古無先例,亦非雛形,但它現在已經在廣泛的地區中擁有貿易和統治。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不僅僅要看到它的表面,同時也要考慮、權衡並分析每事的利弊,要考慮到在政治經濟學家熱心提倡的體系中引入改進的必要性,因為已經無法適應這些貿易不可謂之不長途性質的貿易所帶來的坎坷,其經營的對象是與我們的習慣與宗教格格不入的各族人民。”53因此富雷塔斯極力主張建立一個葡萄牙對亞洲貿易的公司。《澳門回憶錄》的作者,在其書中,為促進所有葡萄牙殖民地的經濟勾勒了一副藍圖,企圖將印度洋的貿易與南中國海的貿易聯繫起來。至於這一公司在非洲的分支,他建議說,葡萄牙人在莫桑比克應該儘量開發“其豐富的金礦、象牙、玳瑁、烏木、貝幣、魚翅等。這些都是在亞洲集市上最受歡迎的貨物。捕鯨及馬拉巴兒和古吉拉特的貿易都控制在巴內阿內斯商人手中。”54接著在談到果阿經濟時,他說這一新的公司,應該吸引“那些精明的巴斯人。由於他們對政府濫用權力行為的恐懼,不在當地投資,這我們必須予以承認,當時不允許到偉大的阿爾不爾克的墓前去要求伸張正義。最後,果阿是中國產品的一個集散地。”55在第烏,亞洲公司可以開發“棉織品工廠,用其產品在東非進行交換,這一貿易現在已經完全掌握在上述巴內阿內斯商人手中。這一市場可以擴展到西非,同時也可以從事鴉片貿易。可以將第烏作為向古吉拉特和紅海提供中國貨物的中繼站。”56最後,在不受人們注意的帝汶島,公司可以將那㝯開闢為“從東部前往中國或逆季風而行的船隻的停泊地。帝汶有檀香、蜂蜜、金礦。那㝯容易生長甘蔗,可為製作燒酒–––––––––––––––53.同上,第64-65頁。54.同上,第70頁。55.同上,第71頁。56.同上,同頁。
446提供原料等。”57接著,達曼也是葡萄牙亞洲公司可以有所作為的地方,“達曼的造船業很好,對鴉片走私不進行任何控制,比進行棉花交易還容易。為我們的工廠提供素色布匹的生產者在那㝯,同時它也是中國貨物向坎貝海灣銷售的中轉站。”58對這一系列商業飛地情況的考慮幾乎都是以它們同中國和澳門的貿易為基礎的,這樣他又提出了葡萄牙在亞洲新商業秩序經濟中“極地化”的概念,因為澳門地區“給葡萄牙遠東公司提供了最好的鴉片市場,利潤豐厚的象牙、玳瑁、棉花、海參等等交易市場,還是購買中國貨物的首選之地。不僅僅可以向亞洲小型的商業中轉站供貨,同時可以向美洲大量銷售,甚至為對歐洲提供貨源。”59可以看到,設立這樣一個葡萄牙遠東亞洲公司目的是富雷塔斯在他的《澳門回憶錄》中提出來的,其重點是廣泛地建立一個對華貿易的商業網絡,充分利用澳門的地位和澳門的仲介所提供的方便。這一中心目標在《澳門回憶錄》下面幾章㝯,尤其是在涉及成立以兩個基本產品——鴉片和棉花為中心的交換系統時更加明確。兩個基本產品——鴉片和棉花《澳門回憶錄》第28章專門論及“鴉片或阿芙蓉”。應該注意的是,這是一部在葡萄牙出版的《澳門回憶錄》,其作者時任科英布拉行政長官,其目的是引起能影響被忘卻的殖民地發展問題給予一定重視的文化及參政人士的注意。同時,這一作品出現的背景是葡萄牙殖民思想創立的時代,一個以廣泛的商業開發為目標的時代。同時,他想以此引起企業家和當時鉅賈的注意,因為在巴西獨立之後,迫使葡萄牙必需對其海外經濟活動進行重新調整,因此,成立一個亞洲貿易公司最–––––––––––––––57.同上,第72頁。58.同上,同頁。59.同上,同頁。
447終來講具有具體和盈利的意義。鴉片貿易成為首選的盈利項目。《澳門回憶錄》如同是一個鴉片貿易歷史小結,說明了它迅猛的商業擴張及明顯的利潤:“約60餘年以來,這一商品輸入中國市場的數量一般很少超過200箱或擔,隨後逐漸增加,時至今日,其消耗量已經超過6000箱,其中4000箱來自於孟加拉,餘下來自其他各地。價格也飆升許多。開始每箱的價格是200西班牙銀元,現在已經超過了2000西班牙銀元。英國東印度公司控制了此項貨物在孟買的交易,設立了一些拍賣點出售這些貨物。這樣一是保證了質量,二是保證了數量。交易以封箱的方式進行。封箱運到中國銷售。每箱是40坨,總重量是100市斤。”60接著,《澳門回憶錄》毫不掩飾地指出鴉片貿易在清朝是完全非法的,然而是禁而不止,到處氾濫。他同時對人的“本性”和中國各個社會階層普遍抽用鴉片的情況,提出了一些一般性的看法。其《澳門回憶錄》解釋說:“如同上述,鴉片貿易在中華帝國是受到嚴格禁止的。即便在鴉片㝯摻入了其他成份,其效果非常有害,但是抽食鴉片已經成風,置一切國家峻法於不顧。可以相信,鴉片的抽用正在日益增長。大小官員都在抽鴉片,就是在朝廷㝯面也是煙霧繚繞。人,不管是甚麼地方的人都是一個樣!禁止只能是抽刀斷水水更流。通過抽鴉片可以得到快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使抽鴉片者擺脫這條歧途!”61這樣鴉片為整個中華帝國各個方面形成了一種深深的社會和文化吸力。《澳門回憶錄》展示了英國人在鴉片貿易方面所取得的驚人利潤,建議將成立的葡萄牙亞洲公司應該以澳門為基地,展開對亞洲貿–––––––––––––––60.同上,第73頁。61.同上,同頁。
448易。同時,應該儘量利用這一貿易,這是非常賺錢的買賣。在葡萄牙位於大西洋的海島上有種植鴉片的優良條件:“澳門商人對鴉片的暴利早已虎視眈眈,已經無人作其他生意了。英國人也希望撈一把,但是他們沒有得到允許。這使他們在1780年利用兩艘停泊在位於澳門南側的一個海灣上建立了一個海上倉庫。這一海灣有兩個名稱,或是JIN‘黑色黃油’海灣或是‘英國人’海灣。但是由於海上風浪險惡,他們於1794年派了一艘滿載阿芙蓉的船隻抵達了黃浦。他們在那㝯逗留了很長時間,以便進行貿易。這種貿易雖然有時受到官員的禁止,但是一直在進行。官員禁止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敲詐錢財,而不是為了嚴格打擊走私貿易。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882年賺了1200萬盧比,利潤是700倍,因為種植及熬制鴉片所需要的費用幾乎是1/700!這一驚人的利潤刺激了我們預想設立的公司不僅僅要包括大部分北部的鴉片,同時也推廣可以提取鴉片的罌粟花的種植。在聖托港島那㝯也進行了象亞速爾一樣的種植鴉片的實驗。那㝯的土壤可以說是沒有東西不長,也不會排斥此種種植。”62關於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和中國南海之間盈利頗豐的貿易情況也在第29章中得到了概述。這章主要是針對棉花貿易。只有通過這些具體事實,才可以理解為甚麼要建立葡萄牙東方貿易公司。它不過是一種失之於烏托邦和英國人在亞洲盈利豐厚的貿易之間的模仿品。《澳門回憶錄》的作者不知道,更未找到大英殖民帝國和葡萄牙殖民帝國之間在經濟及政治機構方面的區別,只是將其計劃建立在葡萄牙重新振作空泛的道德及政治美好願望之上,其基礎是已經失去了的有利歷史契機。在19世紀頭幾十年,這一想法是同英國資本主義產業革命與瘋狂的其亞洲殖民地的原料出口相聯繫的,例如以印度土地上生長的棉花用來供應英國和蘇格蘭大城市的紡織工業。《澳門回憶錄》對此複雜的新經濟形式樂此不疲,尤其強調了英國人在棉花貿易和棉紡織品生產–––––––––––––––62.同上,第75-77頁。
449中所獲得的巨大利潤,因此,建議只要葡萄牙在亞洲的各個飛地稍微參與一下這個利潤巨大的經濟活動,便可以獲得一定的利益:“對華貿易最近發展巨大。由於人口的必然增加使得其內部市場對棉織品需要進一步擴大,因而出口量一定會增加。與此同時,棉花的種植與此情況並不是同步發展的,受到了華人重視種茶葉的影響,這樣必須進口棉花。不久前只進口3萬包。每包重300-400鎊。現在的進口已經超過了20萬包。大部分都是由黃浦入口的,因為從澳門進口的每年不超過2萬包。視貨物的質量及當時的行情,普通價格為12-14兩或1000雷伊斯一公擔。在黃浦不需要繳納入口稅,在澳門按每公擔800雷伊斯的價值交納6%的稅或為390鎊重的棉花包支付1500雷伊斯。這些貨物都是由英國人設在加爾各答和孟買的兩個大倉庫輸出的。那㝯肯定有訂單,然後通過英國船隻運輸到中國。只有輸入澳門的是由澳門居民的船隻裝運的。不管是懸掛英國國旗,還是懸掛外國國旗的船隻,從英屬印度的各個港口運出棉花不交任何的出口稅,然而從某時開始,外國船隻被課稅。從內地,通過蘇拉特、讓博塞拉、巴羅車等港運輸到坎貝海灣的棉花每提包需要繳納12阿納斯或6%的關稅。眾所周知,那㝯無此產品。這一稅額在加爾各答海灣進口時,亦按坎迪爾準確估價從棉花中扣除。來自蘇拉特和巴羅車港的除外。出口商僅支付6%的出口稅,入口孟買時則免稅,只需要支付1%的其他費用,然後得到規定的繳稅證明。儘管這一稅不是由買方支付的,但並不因此不打入貨物的成本,因而在那個市場上價格有所提高。這些貨物都由運費高的達曼駁船運到那個市場的。運到我們的這領地更便宜,因為它靠近運河。”63在這些建議中,沒有提出任何振興葡萄牙在亞洲各個飛地殖民經濟的特殊計劃,而是對大不列顛帝國在東方的經濟活動及其資本貿易公司體系的蓬勃大加讚賞,認為這一切都應該為葡萄牙的殖民計劃所效仿和採用。在通篇文章中,可以看到這樣一個主要的思想:將澳門–––––––––––––––63.同上,第77-79頁。
450變成葡萄牙在亞洲世界貿易活動和投資的基點。這面旗幟實際上是《澳門回憶錄》的主題,是全文的要點。實際上,這正是十分明顯的澳門歷史命運的“歸宿”。作為亞洲貿易心臟的澳門在其《澳門回憶錄》終結部分,作者在第21章中論述了“在澳門貿易的方式”。企圖以一種並非明瞭的方式來鼓吹澳門航行與貿易的長處,甚至將對貿易機會的限制及中華帝國的控制視作為某種穩定性。澳門海關體系十分複雜,受到中國當局的嚴格監控。《澳門回憶錄》的作者竟然發現,在同以廣州為中心的港口貿易中,甚至有可能進行各種走私活動。在廣州,丈抽較少。只需要保持船號,也就是說保持總的25艘船隻。這是澳門城的特權。在第二次航行的時候,只交付第一次丈抽的1/3。只要某艘船隻存在,其船主或代理人便可以將報單作為護照使用。向中華帝國政府申報船隻的目的地,而保持同一的官方收費標準。這是從澳門居留地建立以來便實行的制度。至於要裝運的貨物,要搬入海關。可以在最佳時機出賣貨物,而不需要經過那些帶有侮辱性質的行商的插手。這對交易大有裨益,在此所支付的稅率低於廣州,而且有利於中國人走私,矇騙各個關口的負責人,將貨物輸往中華帝國各地,然後再將貨物輸入澳門。澳門海關既無入口稅,又無出口稅。”64澳門的此種從政治承諾到貿易流通的特殊性使得《澳門回憶錄》的作者得出結論說,他所建議成立的那個葡萄牙亞洲公司要將葡萄牙屬下的殖民地的港口,通過澳門港口所具有的特權聯繫起來:“綜上所述,莫桑比克有提供亞洲市場的最佳物資。第烏是大型船隻的最好停泊點,同時它還可以為繼續航行的船隻提供給養,提供對東非貿易所需要的棉織品,同時也可以將其貿易範圍擴展到西非;阿芙蓉可以輸入中國;第烏可以作為中國貨物的中轉站,向古吉拉特東南沿海、庫特查海灣、波斯灣及紅–––––––––––––––64.同上,第82-83頁。
451海等提供產品;達曼可以成為整個坎貝海灣及印度斯坦內陸的中轉站;鴉片;我們的工廠所需要的素色布匹、棉花、優良的造船業;如同果阿一樣,我將考慮嚴肅地進一步推進我們這些領地的貿易,至少可以吸引部分歐洲和美洲人歷盡千辛萬險和耗費鉅大到加爾各答進行的貿易。由此深入印度斯坦內地的距離與從我們這些已經被遺忘,但確實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的距離一樣。澳門既是出售非洲物品的最佳市場,同時也是購買中國貨物的最好市場。可以設想發展對巴西的貿易,同時打入整個歐洲的市場,等等。”65嚴格而論,成立一個葡萄牙東方公司是一個簡單而受到限制的計劃。這在富雷塔斯關於澳門的《澳門回憶錄》中,均有簡述。除了將澳門這一飛地改變為葡萄牙在亞洲貿易的心臟這一想法之外,其他的想法,對未來的計劃,尤其是葡萄牙人在東方貿易中嚴肅的政治、經濟投資的計劃非常稀少。對這個預計成立的公司如何使用其資金未加說明,不知其運作方式,人員或設備,對其地位、規定、法律狀況亦無隻字涉及,因此,這只是一個流產的介乎於烏托邦、漫長的隨意性歷史及重商主義之間的一個無法成功的計劃。直到19世紀末,仍不可能調動葡萄牙的殖民經濟。這一殖民經濟只是運輸和補充銷售促進了北歐的工業化的巨大開發機制所生產的產品。或許《澳門回憶錄》的作者當時已經充分意識到,他的《澳門回憶錄》僅僅是一項文字性工作,而不是針對當時已經是葡萄牙在亞洲邊緣性殖民活動所面臨那些重大的難題和挑戰。其書結尾語,無論就其《澳門回憶錄》的“夕陽”性質而言,還是對葡萄牙領地的“不幸”而言,都是斬釘截鐵:“這不是一種烏托邦......這是一種地理性質的想法,混合了亞洲貿易的概念。我們在這一個小冊子中,僅僅指出了明顯的事實。這樣它或許可以為我們不幸的領地建議設立更好的機構,恢復一個可為宗主國的繁榮作出貢獻的貿易。然而,如果這一切無法實現的話,我們也並不會認為我們用於寫作這一《澳門回憶錄》的時間是白白浪費了。努力必定會成功。”66–––––––––––––––65.同上,第83-84頁。66.同上,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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