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7《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407—42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從內地經驗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提升楊宜勇*在現代化過程中,民生是政治的基礎。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提升與中國內地的“四個現代化”、小康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一、內地過去時(1965—2000年):從“四個現代化”到“小康社會”(一)政治家的施政藍圖1965年1月4日,第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閉幕。周恩來總理在大會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四個現代化”。周恩來根據毛澤東的建議,在《報告》中號召全國人民“在不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社會主義強國。”“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四人幫”的干擾和破壞,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經濟生產秩序被打亂,實際上,“四個現代化”沒有真正地做起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實現社會主義的“四個現代化”才真正成為新時期的主要任務。1979年10月,鄧小平提出“四個現代化”是最大的政治。他說,“我們開了一個大口,本世紀末實現四個現代化。後來改了口,叫中國式的四個現代化,就是把現代化的標準放低一些。”1979年11月26日,鄧小平對不列顛百科全書公司編委會副主席弗蘭克•吉布尼先生講:“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有一個正確的開放的對外政策。我們實現四個現代化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資源,自己的基礎,但是,離開了國
  • 408際的合作是不可能的。應該充分利用世界的先進的成果,包括利用世界上可能提供的資金,來加速四個現代化的建設。這個條件過去沒有,後來有了,但一段時期沒有利用,現在應該利用起來。”1979年12月6日,鄧小平在會見日本首相大平正芳的時候就使用“小康”這個概念來描述中國式的現代化。他指出:“我們要實現的四個現代化,是中國式的四個現代化,我們的四個現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們那樣的現代化的概念,而是‘小康之家’。到本世紀末,中國的四個現代化即使達到了某種目標,我們的國民生產總值人均水平也還是很低的。要達到第三世界中比較富裕一點的國家的水平,比如國民生產總值人均一千美元,也還得付出很大的努力。中國到那時也還是一個小康的狀態。”“小康”是一個中國式概念,產生於中國。“小康”一詞,最早出自《詩經》。《詩經》是中國第一部詩歌總集,成書時間距今大約2500年。《詩•大雅•民勞》中曰:“民亦勞止,汔可小康。”其意是講老百姓終日勞作不止,最大的希望就是過上小康的生活。現在,國外也使用小康概念,那是由中文翻譯過去的,譯法各種各樣。1有人翻譯為“asocietyinwhichpeopleleadafairlycomfortablelife”,即人民過著比較舒適生活的社會;也有有人翻譯為“comparativeprosperity”,即相對富裕的生活;有人乾脆用中文拼音,翻譯為“xiaokang”,我認為這樣最為貼切。1984年,鄧小平又進一步補充說:“所謂小康,就是到本世紀末,國民生產總值人均800美元。”1987年4月30日,鄧小平在會見西班牙客人時,明確提出了“三步走”實現中國現代化的戰略構想:第一步,是在1980年代翻一番。以1980年為基數。當時國民生產總值人均只有250美元,翻一番,人均達到500美元,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第二步是到20世紀末,再翻一番,人均達到1000美元,進入小康社會。第三步,在21世紀再用30到50年的時間,再翻兩番,大體上達到人均4000美元,基本實現現代化,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中共十三大把鄧小平的這一戰略構想寫進了大會報告中,作為中國內地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指導思想,並且把第三步目標實現的時間進一步確定為21世紀–––––––––––––––1.熊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科學內涵》,來自:中國網,2003/05/29。
  • 409中葉。這樣,中國現代化發展的新戰略提出來了。進入小康社會,是這個戰略的第二步目標。(二)實踐達成的目標1.“小康生活”指標1995年,國家計委和國家統計局提出了到2000年實現小康生活的基本標準,共有10項,其中包括了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按1990年價格計算,達到2500元;人均收入水平,城鎮達到240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200元;居住水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8平方米,農村人均鋼筋磚木結構住房面積15平方米;人均蛋白質日攝入量70克;城鄉交通狀況,城鎮居民人均擁有鋪裝道路面積達到8平方米,85%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成人識字率達到90%,嬰兒死亡率控制在21%以內;文教娛樂服務支出達到16%;森林覆蓋率15.5%;農村初級衛生保健達成率實現100%。據有關專家測算,到2000年,中國內地基本實現了總體小康。具體說來,有74.14%人口基本進入小康生活水平,有15.64%的人口接近小康水平,10.22%的人口沒有實現小康。2國家統計局用綜合評分方法進行測算,2000年中國內地小康實現程度為96%,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表1中國內地總體小康實現程度(%)1990年1995年1997年2000年總體進程46.3276.9886.5296.0經濟水平49.71100100100物質生活49.8976.0989.85100人口素質53.0380.7780.2790.2精神生活47.2373.9997.05100生活環境23.3255.3860.3384.6城鎮進程61.386.990.096.2農村進程53.171.981.593.1–––––––––––––––2.《中國小康進程展望》,http://www.qiuyue.com/gendai/xiaokang.htm。
  • 4102.總體小康=中國內地進入第一次現代化中期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和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認為:總體小康標誌中國內地第一次進入現代發展成熟期。3表21970—1998年中國內地第一次現代化的發展階段綜合評價的發展階段1970198019901998起步期起步期發展期發展期(1)農業產值佔GDP比例(%)34302718根據(1)判斷的發展階段起步期起步期發展期發展期(2)農業產值/工業產值0.890.610.640.37根據(2)判斷的發展階段發展期成熟期成熟期成熟期(3)農業勞動力佔總勞動力比例(%)81767450根據(3)判斷的發展階段傳統社會起步期起步期起步期(4)農業勞動力/工業勞動力7.995.434.932.08根據(4)判斷的發展階段傳統社會傳統社會起步期起步期資料來源: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中國現代化報告2003》,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二、內地進行時(2001—2020年):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一)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概念2000年中國內地實現的總體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發展不平衡的。所謂低水平,就是指剛剛進入小康的門檻。一是指人均水平還不高,二是指還有相當比重的人口尚未進入小康。按照世界銀行1998/1999年度《世界發展報告》中的指標劃分,中國內地在上世紀末總體達到的小康水平時人均只是800美元,還只相當於世界下中等收入國家的下限。而且人均數不等於每個人都達到這個水平。大體上只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口進入小康,還有1/4左右的人口達不到這個水–––––––––––––––3.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中國現代化報告2003》,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 411平。所謂不全面,就是指我們以往總體達到的小康主要是從經濟方面看,側重於物質文明方面,對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方面關注不夠。而且經濟方面也主要是指解決了衣食無虞的問題,側重在解決生存需要,指在溫飽的基礎上,生活質量有所提高,達到豐衣足食,溫飽有餘。需要指出,即使在生存需要方面,也還有許多問題來不及解決,例如住和行的問題當時還遠沒有得到解決。至於享受需要、發展需要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所謂發展不平衡,就是指進入小康的人口在全國分佈是不平衡的。城市與農村之間、東部與西部之間、不同收入群體之間發展水平存在差距。總體上說,從地區看,東部地區進入小康的比重大,中西部地區則比重小;從城鄉看,城市進入小康的比重大,農村進入小康的比重小。從收入差距看,高中低不同收入群體之間收入很不平衡,並且這種差距有擴大的趨勢。低水平、不全面、發展不平衡的小康應當說是中國內地人民奔小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階段,也是從允許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到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歷史進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針對中國內地存在的上面這些問題,江澤民把鄧小平的第三大步(2001-2050年)又細化為了“小三步”(2001-2010,2011-2020,2021-2050)。1997年,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指出:“展望下個世紀,我們的目標是,第一個十年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寬裕,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再經過十年的努力,到建黨一百年時,使國民經濟更加發展,各項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紀中葉建國一百年時,基本實現現代化,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五大提出的三個目標,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進一步明確了今後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任務:“我們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準的小康社會,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更高水準的小康社會,意味著更全面的小康,就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全面發展的小康社會。它要求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
  • 412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人與自然更加和諧。就是說不僅物質生活富足殷實,而且人民的民主權利、精神生活和生存環境都得到較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更高水準的小康社會,也是發展比較均衡的小康社會,就是要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城鎮人口比重超過55%。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爭取10年內取得突破性進展,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社會就業比較充分,家庭財富普遍增加,人民過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二)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指標研究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後提出的到2020年全國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根本標誌是人均GDP超過3000美元。有關部門對這些指標進行了細化。1.綜合標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專家的建議標準如下4:表3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綜合標準指標名稱單位基本標準2000年2010年2020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美元303085416003050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800062801200018000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元8000225340007300恩格爾係數城鎮%4039.23025農村49.14035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平方米30192530–––––––––––––––4.福建省社科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研究中心課題組:《福建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評估指標體系研究》,載《東南學術》,2004年第3期。
  • 413指標名稱單位基本標準2000年2010年2020年城鎮化比例%5036.24656居民家庭電腦普及率%204.21020大學入學率%20112030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蓋面%70305070刑事犯罪率%0.10.20.150.12.農村全面小康社會的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全面小康社會重點是農村,成敗也在農村。根據中共十六大的要求,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於2004年下發了《農村全面小康標準》及《農村全面小康測評方法和指標說明》,建立了新的評價指標體系。農村全面小康社會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人民生活等各個方面的大的複合系統,新的評價體系著重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任務最艱巨、最繁重的農村,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評價農村社會的發展,通過運用新的科學評價指標體系對農村實現全面小康社會進程的監測,發現農村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難點,旨在尋求加快建設農村全面小康社會的對策。國家農村全面小康社會標準評價體系由6個方面、18個評價指標構成。6個方面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口素質、生活質量、民主法制和資源環境。18個指標及其標準值分別是: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00元)、第一產業勞動力比重(≦30%)、農村小城鎮人口比重(≧35%)、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達到(≧90%)、農村養老保險覆蓋率(≧60%)、萬人農業科技人員數(≧4人)、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係數(0.3∼0.4)、農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9年)、平均預期壽命(≧75歲)、農村居民恩格爾係數(≦40%)、農村居民居住質量指數(≧75%)、農民文化娛樂消費支出比重(≧7%)、農民生活資訊化程度(≧60%)、農民對村政務公開的滿意度(≧85%)、農民社會安全的滿意度(≧85%)、常用耕地增長率(≧0)、森林覆蓋率(≧23%)、萬元農業GDP用水量(≦1500立方米)。農村全面小康的測評採用綜合評分法。基本計算方法是按每個指標規定的最高值與最低值確定全距,然後計算每個指標的實現程度,
  • 414最後將單個指標實現程度與其權數相乘並加總,得到綜合分值。綜合評分值在-100分至+100分之間。在計算各項指標實現程度時,計算結果為負值(即尚未達到總體小康值),取負值,而不是取“0”;但不能低於-100(低於-100的按-100計算)。計算結果為正值的取正分,各指標實現程度高於+100的,按+100計算。負值代表還未達到總體小康水平,達到“0”起步值為達到總體小康水平,正值為在全面小康建設進程中,+100為實現全面小康。5(三)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基本途徑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是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的目標,是與加快推進現代化相統一的目標。其符合中國國情和現代化建設的實際,符合人民的願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內地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基本途徑是:1.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途徑;2.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3.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強大動力。4.大力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和平外交,維護和平、穩定的內外部環境,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三、內地未來時(2021-2050年):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一)口號的提出1999年12月31日,在首都各界迎接新世紀和新千年慶祝活動上,江澤民表示:在新世紀㝯,中華民族將在完成祖國統一和建立富強民–––––––––––––––5.駱豔菲:《玉溪市農村全面小康建設情況》,來源:玉溪統計網。
  • 415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礎上實現偉大的復興!2001年,在“七一”講話中,江澤民提出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任務,“從二十世紀中葉到二十一世紀中葉的一百年間,中國人民的一切奮鬥,”都“是為了實現祖國的富強、人民的富裕和民族的偉大復興。”他把“這個歷史偉業”,分為兩個五十年,我們“已經奮鬥了五十年,取得了巨大的進展,再經過五十年的奮鬥,也必將勝利完成。”2002年,江澤民的“5.31講話”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上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江澤民對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還懷有一種浪漫主義的憧憬。他曾經以詩一般的語言指出:我們生活的這個星球正在發生深刻而又充滿希望的變化。人類幾千年文明進步聚積的能量,迸發出無窮的創造力。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已是躍出東方地平線的一輪絢麗紅日,這輪紅日是注定要高高升起來的,它的美麗霞光正在照耀祖國的大好河山。6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學理性表述就是基本實現現代化,與鄧小平“三步走”戰略是一致的。(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內容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認為:預測中國內地2050年現代化發展目標有兩種方法。其一,根據中國的發展進行“直接外推”,即用中國過去的發展速度來估算未來的中國發展水平。其二,根據世界的發展進行“間接外推”,即用世界過去的發展速度估算未來的世界發展水平,然後設計未來的中國發展目標。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世界上的國家,如果按兩次現代化階段劃分,可以分為已經進入第二次現代化的國家和處於第一次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或者已經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的國家和沒有完成第一次現代化的國家;如果按第二次現代化指數大小分組,可以分為發達國家、中等發達國家、初等發達國家和欠發達國家。2000年發達國家都已經進入第二次現代化,中等發達國家部分進入第二次現代化,部–––––––––––––––6.李忠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網,2002年6月11日。
  • 416分已經完成或基本實現第一次現代化;初等發達國家和欠發達國家都沒有完成第一次現代化。2000年中國進入初等發達國家行列。根據鄧小平的設想,中國將在2050年達到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這就要求根據世界的發展進行“間接外推”,根據世界過去的發展速度估算未來世界中等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並把這個發展水平作為未來50年中國現代化的“參考目標”。所以,要分析2050年中國現代化目標,首先要分析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大體是:“第二次現代化指數”大於“79-93點”,小於“162點”,平均約為120點;這些國家分別處於第二次現代化的成熟期、發展期或起步期。簡言之,在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中,有部分國家處於第二次現代化的成熟期,基本實現第二次現代化;部分國家處於第二次現代化發展期,部分國家處於第二次現代化起步期,第二次現代化指數超過當時世界平均值。鄧小平“2050年中國達到當時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設想有兩層涵義,一是達到當時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二是基本實現現代化。2050年基本實現現代化,意味著基本實現第二次現代化。因為,2050年世界發達國家將完成第二次現代化,部分中等發達國家將基本實現第二次現代化。對於世界發達國家和中等發達國家,2050年的現代化是第二次現代化;對於中國,2050年的現代化也“必須”或“只能”是第二次現代化。中國將在2015年-2020年完成第一次現代化。2050年達到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意味著三種可能性:(1)達到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的底線,第二次現代化指數超過2050年世界平均值(大約為“79-93點”),處於第二次現代化起步期;(2)達到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第二次現代化指數達到“120點”左右(超過2000年高收入國家平均值),處於第二次現代化的發展期;(3)接近2050年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的上線,第二次現代化指數接近“162點”,進入第二次現代化成熟期,基本實現第二次現代化。7–––––––––––––––7.中國現代化戰略研究課題組、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中國現代化報告2003》,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
  • 417(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途徑一是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進一步增強以經濟科技文化力量為主的綜合國力。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中國的經濟總量和發展水平有更大的提高,到21世紀中葉,爭取進入世界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達到現代化的程度。二是大力推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實現社會各個領域的整體協調發展。堅持科教興國,使中國的科技、教育水平進入世界先進行列。全面提高國民素質,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高人民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水平。鞏固和完善我們的各項基本制度。鞏固和發展中華民族的大團結。三是大力建設和弘揚新時代的中華文明。繼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摒棄糟粕,吸收精華,在新的更高的層次上建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中華文明。立足中國現實,正確處理與世界其他文明的關係,以海納百川的胸懷,科學地鑒別和吸收世界優秀的文明成果。使中華文明立於世界,跟上時代,在新的世紀煥發出更加奪目的光彩。四是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中華民族是一個統一的大家庭,中華民族的領土和主權不容分割。沒有祖國的完全統一,就不會有完全意義上的民族復興。堅持統一,是炎黃子孫的共同願望,是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追求目標。在中華民族海內外同胞,包括兩岸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早日實現祖國統一的目標。五是屹立於世界先進民族之林,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維護和保持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以及在國際舞臺上的民族尊嚴。積極發展與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友好合作關係。高舉和平的旗幟、發展的旗幟,樹立中國維護世界和平和致力共同發展的形象,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和文明新秩序,與世界人民一道,共同建設一個和平、安寧、繁榮和昌盛的新世界。8–––––––––––––––8.李忠傑:《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網,2002年6月11日。
  • 418四、對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提升的幾點理解(一)澳門2005-2009年的施政方向2004年11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向立法會作2005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總結過去一年乃至首屆特區政府的施政工作,提出今後的施政藍圖。這是何厚鏵首個任期內的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也是他當選連任後第一次作施政報告。連任後,一向做事低調的何厚鏵向澳門人鄭重承諾:要全面提升澳門的綜合生活素質。“生活素質”是他在競選活動中使用頻率最高的“關鍵詞”。他認為,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是“以民為本”(中國內地提“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是澳門社會對人的關懷的回應,也是確保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客觀要求。提升澳門的綜合生活素質不單是每個人口袋㝯的錢增加多少,而且是澳門人共同的生活目標,是凝聚整個社會的概念。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逐步改善交通、醫療、環保、教育、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條件,整合社會整體資源和環境。何厚鏵先生表示,要讓澳門人在經濟的發展中提高收入水平,要讓澳門的下一代比他們這一代過得更好,要讓他們在50年後依然無怨無悔地擁護“一國兩制”。在這份施政報告㝯,何厚鏵先生秉承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同建優質社會,共創美好明天》的參選政綱,以全面提升澳門人綜合生活質素為奮鬥目標,提出2005年的施政重點和未來五年的施政理念。他指出,未來的一年,既是特區政府施政的第六年,又是第二屆政府施政的第一年。我們必須以新的思維,新的模式,結合過去五年的施政經驗,繼續開展各項工作。政府的施政方向,將是進一步打好社會各項事業的根基,並調整有關策略,以適應和駕馭特區急速的變化及長遠的發展,實現澳門人綜合生活素質持續、可靠的提升。何厚鏵先生在這份施政報告中專辟一章闡述創建優質社會、全面提升澳門人綜合生活質素的理念。他指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即將跨進一個全新的歷史階段之際,提出提升市民綜合生活質素的戰略目標,理有所據,切實可行。他在例舉了一系列實現這一目標的有利條件後強調,只有素質良佳的社會,才能對各種重大的變故與危機,取得強大的免疫力和抑制力。實現優質社會,不但是理想的追求,而且是長治久安的保證。
  • 419(二)對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的調查2005年12月14日,由港澳專家組成的研究小組公佈“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二00五)”中期報告。研究小組組長、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黃紹倫教授以及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楊汝萬教授公佈了調查的初步結果。這次調查的涵蓋面非常廣泛,包括文化教育、經濟就業、醫療健康、娛樂休閒等18個方面,調查結果基本上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生活各主要領域的感受和意願。9研究小組初步分析,大部份受訪的澳門市民對澳門整體的發展趨勢持樂觀的態度。他們大多認為澳門現時的發展較過往的三年為佳,也相信澳門三年後的情況會有所改善。對於市民普遍關注的教育問題,調查結果顯示,近半的受訪市民滿意澳門目前的中小學教育狀況,有四成半的受訪者滿意現時的大專教育。此外,約有七成的受訪者認為教育可提升個人的社會及經濟地位,有超過四成的受訪市民計劃在未來三年會繼續進修,但當中以高學歷和高收入人士佔大多數。在醫療衛生方面,調查發現約四成的受訪者滿意衛生中心和山頂醫院的服務。同樣地,約四成受訪市民滿意私家醫院及醫生的服務,但有近半數的受訪者認為私營醫院及醫生的收費不合理。有近六成的受訪居民同意公共醫療服務應只照顧貧窮人士,有經濟能力者應該多付醫療費用或自購保險。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民的住屋情況,調查結果顯示,有七成半受訪者的住宅是自置私人物業,有一成受訪市民租住私人樓宇,而居於經濟或社會房屋的受訪市民亦佔一成。在居住環境素質方面,有四成多的受訪者滿意現時居住單位的整體素質,亦有三成多的受訪居民滿意整體的居住環境。此外,調查亦發現,約有四成的受訪市民滿意澳門社會在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工作表現,有近四成的受訪者滿意舊區重整的進度。–––––––––––––––9.中新社:《澳門大部分市民對澳門整體發展趨勢持樂觀態度》,2005年12月14日,http://www.zytzb.org.cn/zytzbwz/newscenter/hlkd/80200512150032.htm。
  • 420澳門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主任謝志偉強調,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次進行有關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的調查。調查收集到的實證資料有助特區政府全面認識和掌握澳門社會各階層、各領域的實際狀況,進一步暸解澳門居民對目前生活各方面的滿意程度。調查結果對澳門特區政府制定適合未來發展的政策有重要的影響。(三)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提升的良好基礎1.就業狀況有所改善。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2005年11月28日公佈,2005年8月至10月,澳門的失業率為4.1%,維持上一期2005年7至9月的水平,但較去年同期下降0.4個百分點。據最新一期就業調查結果顯示,8月至10月期間,澳門勞動人口約為25.3萬人,其中就業人口24.3萬人,失業人口1萬人。目前,澳門勞動力參與率為63.6%,與上一期和去年同期比較,分別上升0.2及1.0個百分點。在失業人口中,約有1700人尋找第一份工作,佔總失業人口的16.1%,所佔比重較上一期下降2.6個百分點。同上一期比較,建築業、運輸通訊及倉儲業和製造業的失業情況有所改善;而批發及零售業和酒店及飲食業則較上一期稍差。102.財政盈餘持續增加。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2005年11月1日在向立法會引介《2004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透露,至2005年底,澳門公共財政的累積盈餘將達到170億澳門元。2004年特區政府的總收入為193.4億澳門元,盈餘61.6億澳門元。澳門2005年預算執行情況理想,預計到2005年年底,特區總盈餘將達到168億至170億澳門元。113.內地對澳門的支援。《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澳門CEPA)於2003年10月17日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簽署,並與《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香港CEPA)於–––––––––––––––10.新華網:《澳門8至10月失業率為4.1%較去年同期下降》,2005年11月29日,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CC/1044986.htm。11.新華社:《澳門特區家底漸厚年底公共財政將有盈餘170億》,2005-11-02,http://www.crionline.cn。
  • 4212004年1月1日同時實施。澳門CEPA的簽署是兩地經濟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的內在需要,澳門CEPA的如期實施將會給澳門經濟提供更大的擴展空間,澳門也需要積極善用CEPA,使其帶動澳門經濟健康發展。只有時刻關注民生,才能達成政通人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的正確領導下,通過澳門各屆共同努力和內地與澳門的良性互動,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提升的戰略實施一定會取得預期的成效。
  • 422
  • 423《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423—434–––––––––––––––*葡萄牙文化博士(1993年)、歷史副教授資格考試(1999年)及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客座教授。位於全球化十字路口的澳門:歷史過程、社會變遷以及學術研究蘇一揚*近來,澳門社會動態不僅僅反映在發展方面,而且顯得越來越複雜。數個因素給澳門蓬勃的經濟發展打上了標記。它們越來越擴大,而且性質越來越特殊。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已經在世界上獲得了一定的影響,例如,“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地獲得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定的“世界文化遺產”資格。同時,一些社會運動出現公開化。最近發生的事件之一便是5月1日的遊行。5月1日作為國際勞動節,永遠是在慶祝和許多訴求的氛圍中度過。這反映了幾個世紀以來,資本與勞動之間的衝突與互補性。對澳門的此次事件,許多協會以及勞工領導人,紛紛在媒體上發表聲明,甚至街頭巷尾都在議論這件事情。於是,出現了一種間接的趨勢,將責任自然指向本地政府的各個機構。儘管如此,從總體上和在許多專業領域,政府的傾向和慣例仍然是逐漸地,但是非常有成效地針對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首先是政治、社會及經濟過渡。它面臨的問題是後殖民主義的情況。其次,它們確立了澳門在無可回避的全球經濟交流過程中的通道。似乎某些社會階層對於澳門社會及經濟的目前和未來的動態還有些不太瞭解,對它那些紛然複雜的問題也不是很瞭解。對於這些跨學科的問題,社會科學界有義務進行更多的學術研究,發表成果並提高學術探討的水平。澳門社會變遷的動因可以反映在三個方面:1.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的更新;2.在與葡萄牙前殖民地國家非常不同的背景下,進行了一個堪稱楷模的政治過渡;3.澳門現在所面臨的十字路口是如何適應並利用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嚴格而言,從社會科學角度作出的初步評判,應該強調目前的澳門社會的管理及經濟政策獲得了很大成功。它們體現在全球性多邊交流當中。從歷史上來講,它們保持了澳門這一
  • 424地區的特性。也許這是澳門在加入一個全球化過程中,可以援引的最重要的因素。它導致了無論是在全世界經濟相互關係方面,還是在內部分工的傳統方式方面,也就是說勞動資本與資源的變化方面所同時存在著的勝者與敗者。在此方面,尤為顯得重要的是,澳門經濟已經融入地區的網路,它吸引並繼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蓬勃的經濟發展而給它帶來的某種地位和重要角色。在政治及社會方面,澳門有了更加專門的參與。這最後一因素,還表現出全球化的過程,使得至目前為止企圖佔主導地位的西方角色慢慢也要依靠處於全球化多邊經濟交流中的重要的亞洲經濟,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澳門不可以,也不應該“逃避”這些變化。自然這些變化會帶來挑戰,但是也帶來了一系列機會。澳門似乎現在已經從中獲得了一些好處,從其博彩業的逐漸全球化及利用其本身獨特的文化特徵,將其改變成新的產業和新的消費,來促進十分有限的當地需求。作為一種明確的指導思想而言,澳門的社會及經濟,現在不僅僅靠它的本地化,而且也迫使它在全球化方面進行重大的投資。這會產生明顯的社會及經濟影響,從城市化的社會概念到與一個更加相互依賴和全球化的市場的競爭力與要求緊密相聯的新產業產生,還包括其勞動形式,甚至其傳統團結的社會專業形式不可避免的發生變化。全球化:學術研究無法避免因此,我們必須記住的是,在最近的十年㝯,有一個聲名大噪的詞成為了家喻戶曉的談資,也成為了全世界的議題。它試圖總結全球經濟及交流的變化,其中涉及人員的融合及排斥,資本財產與資訊的融合及排斥。全球化這個詞現在已經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在媒體及政治演說中,在社會分析和越來越激烈的經濟界及金融界,已經成為經常不斷使用的字眼。1在眾多的談話中,已無歷史,似乎亦無過去。全球化現在成為了一個眾人的想法,它已不再具有那種強烈的民族–––––––––––––––1.BHAGWATI,Jagdish《捍衛全球化》,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
  • 425性,同時,它也已經脫離了其歷史背景,無法再解釋它的“家譜”及其在時空中的運用。2全球化這個詞現在已經使用得很濫,而且已經無法對其進行概念的限定。全球化的概念已經包括了各種自相矛盾的原因解釋。有時用它來解釋一系列不景氣的經濟形勢,有時候則用它來解釋政府和官僚機構的無能和低能,此外,還用它來表達一些社會團體和社會階層的要求,因為它們的傳統作用已經不能有效地融入一個越來越全球化的經濟。說起來又奇怪又簡單,幾乎所有的講法企圖把全球化變作一種“世人皆知”的話題,而不援引其他的解釋。一再強調它在全世界範圍內的新穎性,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在許多交流中,它實際上具有一個很長的歷史過程。其斷斷續續地促進或者限制某地及某國在全球化過程當中的空間的活動。的確,全球化是一個非常漫長的歷史過程或歷史過程之一,它塑造了我們所處的時間、空間和文化。同樣,脫離時間和空間來談論全球化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為不能理解,也不能解釋為何現在動輒使用全球化這個字眼,原因是這個字眼之外還包括了一個“西方文化”,作為一種真正的理性,被接受的傳統過程。它具有永遠進步和良好的性質,永遠地與現代化結合在一起。如果對其進行廣泛的學術研究,那是對此種開明的樂觀的批評,而這種態度總是包含著西方進步及理性的諸多想法,然而它卻受到了“新少數人”運動環境的挑戰。不幸地是,這方面的嚴肅研究為數不多,它們沒有能夠真正地寫出一部全球化的歷史,沒有探查到其歷史的所有過程,亦未找到為什麼這個詞今天成為了我們這個新聞發達的虛擬世界的重點辭彙。可以說,澳門歷史,在世界和區域化市場的十字路口上,充滿了多邊的活動。澳門的歷史,如同我們將看到的那樣,可以是一個進行研究、討論和提出新看法的基本實驗室。首先,我們從全球化的概念及方法開始,而不去大談特談它的“新穎性”,以突出其歷史過程,決定性地將這一個被炒作的詞彙變成對一個企圖進行內部複雜過程的結構性及推廣過程的嚴肅學術研究。–––––––––––––––2.蘇一揚《殖民主義,世界經濟及全球化:過程與史學討論》.載於《撒哈拉以南非洲:全球化及地方背景》.波爾圖:波爾圖大學文學院,2002;蘇一揚《亞洲與歐洲在世界經濟形成及全球化過程中的作用:過程與史學討論》,澳門文化雜誌,9(2004).
  • 426全球化重新定向經濟、政治及社會學術研究,對全球化有著不同的定義,往往強調的意義遠非是那些具有共識的定義。3一個通常的分類認為,全球化的基本概念是世界經濟及市場融合成為一個大的體系。從此觀點而言,全球化是一種歷史不久的經濟融合。它產生於19世紀與20世紀交替之際。當時歐洲列強之間的相互依賴,以及它們的殖民地構成了不同經濟結構生存的根基。4因此,根據其當代的意義,在許多世界通史手冊中,尤其是以美國為主的英語地區的手冊㝯,在它們的《世界歷史》的最後篇章中,都會大談特談這個詞,告訴人們當前的經濟及政治關係基於市場經濟及民主機構這一對不可分割的辯證關係之上。5從為政治家及經濟學家經常使用的觀點來看,全球化的概念有一個雙重的技術及政治意義。首先,它是經濟與政治經濟研究的最佳領域,可以為國與國之間貿易的發展進行實用性研究。這種貿易是以全球性的機構為基礎的,它允許不同政治地區的私人和企業交換投資、資金及產品,並將限制降低到最低水準。這種看法,從歷史上來講,與“自由化”這個詞不謀而合,將經濟自由的理論,即“放開干”那句老話同阻止經濟與金融活動的障礙的不斷消失結合起來。6這一特性的形成使得目前全球化的起源來自於19世紀西方的自由化。19世紀的自由化,實際上是一種早期的全球化,保證了大不列顛的盛世,再加上以對殖民地原材料的剝削為基礎的工業化造成的全世界資本的流通。從此角度來觀照這個全球化過程,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兩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了一種動向或稱其為“全球化時代”,7其圍繞的中心是一種以“新自由主義”為主的經濟思想。它的–––––––––––––––3.ROSENBERG,Justin《全球化理論之愚》。London:Verso,2001.4.KENWOOD,A.G.&LOUGHEED,A.L.《國際經濟的成長》。NewYork:Routledge,1994.5.HELD,D.《民主與全球秩序》。Stanford,C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5.6.HALL,JohnA.《強權與自由:西方崛起的因果》。Oxford:BasilBlackwell,1985.7.FEINSTEIN,Charles;TEMIN,Peter&TONIOLO,Gianni《兩次大戰爭之間的歐洲經濟》。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7.
  • 427論據是,在一個建立在關稅率、利潤和浮動匯率的世界化過程中,如果某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仍然依賴於保護主義的條款來保護它們本國的市場,是不合時宜的,因此得出的結論是,必須要保持一種完全的經濟獨立及具有很強的國家性質的貨幣政策。8現在全球化已經成為了一種設立機構和達成全球化協定的過程,它能夠排除一切阻止貿易自由的障礙。這實際上是在成立了國際貿易組織的烏拉圭回合達到的目標。它可為這種不同的貿易利益的糾紛仲裁,同時可以通過,諸如歐洲馬斯垂克條約的方式來擴大它的範圍,還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就此目前世界政治及國際關係領域的主流前景而言,全球化勢必推動和方便世界經濟及金融活動,進一步發展投資、跨國企業、技術、基礎設施以及全球性機構。通過這些做法,最後可以確立相當一批經濟及貿易活動:國際貿易發展的利潤率可以超過世界經濟的增長率;資本活動的擴張包括在周圍國家直接外國投資的提高,資訊的世界化,使用國際互聯網,電話聯繫以及衛星聯繫來加速經濟活動與機會,文化及旅遊業的發展,例如像好萊塢和實萊塢那樣大量出口影片,全球金融系統的發展,跨國公司的發展及“各種”技能的發展。這進一步調動了國際組織,從著作權到發明權,對生產及貿易採用新的法律保護形式。這些特性將最後為經濟原因提供可靠的論據,並為全球化提供支持目前這一理論的體系。主要是圍繞相對優勢並宣稱世界自由貿易的原則可以更加有效地使資源本地化並產生效益,帶來積極的效果。這不僅僅體現在經濟發展方面,而且體現在社會發展方面,可以增加投資的機會,創造就業,提高個人素質,科技設備以及社會基礎設施。儘管如今獲得這些優勢是可行的,然而眾所周知的是,要反證性地援引一系列的文獻,而且要有大量的政治活動及政治干涉才可以反對這種良性的全球化價值觀。這種做法可能導致出現一系列的損失和困難:逐漸的恐怖主義的世界化;產生許多新的國際犯罪形式;非法移民的猛烈增長;工業化北方的邊緣地區的貧困及失業的加劇;各個民族國家主權的不斷被侵蝕;現在越來越一致的全球性多元文化導致–––––––––––––––8.EICHENGREEN,Barry《資本全球化:國際貨幣制度史》。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6.
  • 428了文化多樣性的減少,造成了許多語言、方言及“傳統”文化的消失。無論是從那些美化全球化好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對它批評擴大的角度來看,要對全球化作出一個概念分類,看來已經是當務之急了。同時還要看到它所帶來的不同過程和問題。從歷史上來講,它總是根據不同社會,不同文化和不同的政治形式而找到了不同的解決方法。總而言之,對於全球化的研究仍然不多。它是一個歷史過程,也是一種社會變遷,它使人們做出了許多自相矛盾,過於簡單和不明不白的解釋,例如,有人認為世界越來越相互聯繫,越來越國際化,越來越制約了國家的主權,同時,也有很多民族主義的運動和反對派。它們甚至企圖在東歐和在巴爾幹半島重新劃分歐洲的政治地圖。另外一種對全球化概念的定義企圖擴大構成這一全球化動因的研究。它強調了一種全球性的人口、產品、服務、資本、資訊及文化的漫長交叉及流通的過程。一些作者、著作以及某些(佔少數的)歷史學家贊同這種漫長過程的看法,並企圖將全球化解釋為一種曾經在時空造成了人口、經濟及文化活動的歷史過程。它在交流和目前社會的結構方面,產生了逐漸普及的影響和適從。因此,全球化的歷史不僅僅是一種描述歐洲黃金時代老歷史的新形式,9它要迫使人們重建中國、印度、東南亞,還有非洲及穆斯林世界,歐洲、美洲在推動越來越全球化的總體關係過程中的作用。不能夠將這種關係僅僅追溯到19世紀或追溯到“大發現時代”,其淵源更遠久。對這一更深刻的淵源的研究必須通過對不同物件及工具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流通、傳播及改造的研究,不僅僅是資本,條約和工業生產,我們不應該忘記那些近幾年來針對不同殖民主義背景中流行的病症而發表那些優秀的著作;10那些關於食品,例如土豆、咖啡、番茄、茶和辣椒廣泛傳播的著作。它們也同樣走遍了全世界,於是進入了大部分當代人每天的食譜中,同時,還要經常閱讀那些詳細分析了思維和科技傳播的著作,尤其是強–––––––––––––––9.JONES,EricL.《歐洲之奇蹟:歐洲和亞洲歷史上的環境、經濟和地緣政治》。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1;LANDES,David《國家財富與貧窮:為何有富有貧》。NewYork:Norton,1998.10.DAVIS,Mike《熱帶種族滅絕。自然災害與殖民地飢荒所導致的不發展》。Paris:LaDécouverte,2003.
  • 429調了相互關聯,而不是那些徒勞尋求某種中心主義,尤其是以歐洲中心主義為主的著作。根據某些歷史學家,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近年的研究顯示,歐洲在世界現代經濟關係史上佔主要作用的“發明”說逐漸被破除了。11從歷史的角度而言,特別是從五千年來便產生了一種制約全球化關係的連續的世界體系,而並不僅僅是像大部分資本主義歷史和世界經濟歷史題目的理論家認為的是,最近五百年前才形成的。12目前資本的積累,貿易以及增長在歐洲現代之前並在西方之外業已存在。的確,那種世界性體系並不產生於1500年,它不是從歐洲冒出來的,更不是純粹的資本主義的。13現在有可能找到線索和資料來明確地證明一種世界體系當時的中心是在印度和中國。無論是在現代化前時代,還是在歐洲前時代,它限制了其他亞洲經濟體系的興起和衰敗。可以證明,各種動因是從這一體系分佈至其不同的組成部分。這些全球化的研究企圖徹底批判那種物質論的看法,即過分地強調世界的歐洲中心論,將歷史看作僅僅是一系列社會與經濟變化階段的綜合,同時,對照性地強調,世界經濟史是圍繞競爭日益激烈的世界市場的不同方式的壓力和要求而形成的。貿易及資本的積累是建立在世界貿易的基礎之上的,它從來便是全球經濟的組成部分。由於供求關係所帶來的競爭壓力構成了政治經濟變化的微觀體系的形成。世界經濟史的這一週期性要求人們放棄一種單邊的立場,即贊同1492年由於哥倫布抵達了安地列斯群島而發生了一種質變,及由此而產生的世界經濟體系是圍繞歐洲資本主義中心而展開的。因此,必須重新審視世界經濟體系形成的歷史:14一種全球性的歷史看法對於進一步研究宏觀的世界歷史變化具有基本的意義,研究–––––––––––––––11.WALLERSTEIN,Immanuel《現代世界體系。資本主義式農業與十六世紀歐洲世界經濟的起源》。NewYork:AcademicPress,1974.12.ABU-LUGHOD,JanetL.《歐洲霸權之前。1250-1350年間的世界秩序》。NewYork–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13.FRANK,AndreGunder&B.K.Gills(eds.)《世界秩序:五百或五千年?》。London–NewYork:Routledge1993.14.FRANK,AndreGunder,《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8.
  • 430陸地帝國的黃金時代及其衰落,從工業革命到“東方”的衰落,到“西方”的發展,其中還包括在非洲、亞洲,或在南北美洲的殖民主義的研究。從總體上來講,全部、全體永遠大於每個部分的和,而通過每個部分的加數,才能夠瞭解它的全體,如果我們採取一種全球化的看法,並不意味著產生了一種認識論的轉變,這不是很容易實現的,原因是大部分的社會學作品仍然受制於傳播廣泛,而且作為世界被廣泛認可的正式學術所引用的歐洲中心主義意識形態的影響。相反,從不斷進行的科研積累可以逐漸察覺到,亞洲,尤其是中國明清兩朝以及印度莫臥爾王朝的主導作用。在1400至1800年期間,他們是世界經濟的心臟部分。同時,應該認識到,在這一時期,歐洲在全球性的生產及貿易當中,仍然是一個不太合格的邊緣性的“運動員”。15歐洲直至18世紀末,面對亞洲的生產及擴張來講,在全世界經濟範圍內,仍然落伍在後。當時有一系列的原因,可以列舉對世界經濟貿易到對美洲白銀及黃金的擁有,還有其他一些殖民剝削的形式推動了歐洲的經濟,使其在工業能力方面超過了東方,然而,從內部方面來講,沒有甚麼特別的地方,尤其是從歐洲的內部來講,有工業革命現代國家的產生或歐洲經濟資本主義的重新組合,這一系列因素將歐洲推向了這一頂點,但其基礎還是以整個世界經濟的週期變化為基礎的,只是將這一週期累計起來並加入了它對其他殖民地的擁有和剝削。西方在世界經濟史上中心地位的隆起在於一種知識體系,在於歐洲中心主義。歷史上便有其特性,而且它有著深刻的淵源,造成了物質主義權利和利益的形成。16某種歐洲中心主義的思想,從歷史上來講,賦予了西方一種幾乎是神聖般的歷史使命。其歷史命運卻是建立在不斷科技進步、理性、工業化及現代政治、社會及經濟機構之上的。這一思想將歐洲的經驗變成了一種普世經驗,將世界圍繞一個特–––––––––––––––15.CHAUDURI,K.N.《歐洲之前的亞洲:從回教崛起至1750年的印度洋的經濟和文明》。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16.BLAUT,J.M.《世界的殖民模式。地理傳播理論與歐洲中心論的歷史》。NewYork-London:TheGuilfordPress,1993;BLAUT,J.M.《世界殖民模式。八位歐洲中心論史學家》。NewYork-London:TheGuilfordPress,2000;SAID,Edward《東方主義。西方的東方觀》。NewYork:Routledge,1978.
  • 431別的重點,即歐洲而運行。從此開始,世界便兩極分化成“西方”與“其餘”(或許用英文的“theWest”and“theRest”表達力更強)。它創造了一種雙極的知識體系。在這一體系當中,歐洲總是居高臨下,而且具有指導和主導的性質:西方國家與“原始部落”,西方宗教與“迷信”,西方資本主義與傳統的生存經濟,西方科技與手工藝,西方進步與停滯或落後⋯⋯因此,對歐洲發展和勃興的一般解釋,以及對世界體系所發生的變化,應該進行徹底的重新審視。應該強調的是,世界體系的變化有一個動因,其中心位於亞洲。它在人類歷史近代的初期,對歐洲的經濟及機構的變化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因此,這一東方和西方位置的改變將帶來由目前世界體系所提供的財富分配位置的變換。澳門,一份全球化歷史的“禮物”?這一學術的重新審視也開始出現在某些研究之中,尤其是中國學者的研究中。他們現在已經開始以新的題目和新的方式來研究澳門的歷史及其現實。中國歷史學家及研究人員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來拓展葡萄牙學術及殖民歷史所留下來的小巷。17從殖民史學的角度來講,對澳門的解釋已經有了一批主流看法,認為葡萄牙人有特殊的適應熱帶社會的能力,形成了“不同種族”的社會及其無法比擬的“柔性”殖民主義體系。過分強調於需要有正式的文獻,重事實輕過程,殖民記憶的地方,從名到實,從“發現”到“天才性”。整個殖民歷史文化不僅僅展示了一個非常狹窄的科研範圍,而且其專門性也十分有限。如果我們想涉及澳門過去運作的基本結構性指數,即便下很大努力進行書目研究,其結果也是非常令人難過的。嚴格而論,我們對於澳門的經濟歷史有多少了解?知之甚少。對於其結構組織及整體組織不甚了解。這裡,在歷史上曾經有過多種貨幣系統流通過,有過不同的重量及度量衡體系,我們知之甚少。更廣泛而言,我們對澳門本身的結構,及澳門經濟歷史的意義有何嚴格的學術了解?除了那些空泛而基本的評述–––––––––––––––17.參見霍啟昌《澳門模式》,Hawaii:UniversityofHawaii,1978(Ph.D.dissertation,pol.)及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9等著作。
  • 432外,幾乎是眾口一聲地強調其經濟週期,受制於某些貨物的貿易及交換。就受到某些政治和商業精英所控制的交換而言,他們與其說是坐商,還不如說是行商。他們認為具有“葡萄牙性”,但未從這個系統的角度來解釋流動資本與固定資本的流通,無法解釋金融結構的投資體系,經濟組織方式。還有很多題目需要研究,主要是經濟結構及社會的分工。或是說,在澳門這個地方,在其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沒有人靠勞動而活,只是等待著從“天上掉下來”那些貿易的厚利,還有那些在澳門修建馬路和樓房的工人,那些修鞋補衣的工人,或者那些修建天主教教堂,為其包金和裝飾的工人?這些工人從哪㝯來?這些工人的工資如何?誰支付?他們的社會及文化背景如何?僅僅靠他們的勞動是否能夠生存?如果我們再多問一些這樣的問題的話,即便不是想問更詳細的問題,在澳門社會史方面還是有很多的疑問,而這些疑問在目前的史學中,尚未有答案。他們的親屬關係,家庭單位及其方式,在澳門歷史上曾經採取了哪些形式?可以區分出哪些社會團體和階層?婦女的社會作用及議院組織形式如何?對於這些基本的問題,仍然末有答案,因為仍然沒有在某些成說之外的研究成果。這些主流研究一再強調多元文化的看法,“文化融合”。這些都已經彙編成集或以文集的方式出版。其中的某些提法是“不言而喻”的。總而言之,是為這些根深蒂固的成說尋找“證據”或“解釋”,而這些成說沒有(很好)看到社會經濟和政治及澳門過去的複雜性,也沒有看到澳門政權的表現形式,以及主權控制形式長期的談判過程。貿易流通,然後是葡萄牙在澳門的殖民存在,實際上是中國的不斷“恩賜”。在世界經濟交流的歷史過程中,起到了明顯的中介作用。如同所有恩賜的情況,“禮物”要求有所回饋,於是便組成了一個談判、共識和結盟的漫長網絡。進入19世紀以後,葡萄牙人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方面的流動,以及某些歐-亞親緣結構的形成受到了廣州和北京的嚴密監視,並引起了他們的注意。許多中國重要領導人認為葡萄牙人在珠江口這一小地方的活動是必須加以剷除的“南方一也”18,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共識系統使得葡萄牙人享有某種政治和行政自–––––––––––––––18.霍啟昌——葡萄牙人居澳研究。Lisboa:Gradiva,1996.
  • 433主,在澳門生存了下來。他們為在亞洲各國之間及全世界經濟交流過程中,尋求豪華的中國產品所驅動。的確,除了16世紀下半世紀及17世紀前幾十年同日本白銀交易這一賺錢的“周期”之外,澳門是作為一“特”區頑強生存下來的,以振興同東南亞、印度及同歐洲社會精英的貿易的能力而博弈。當時他們所尋求的是中國的絲綢和其他的奢侈品。因此,這一漫長過程所留下的遺產仍然體現在目前澳門的經濟及社會當中。它以其多元性為基礎,不僅僅是那種東西方橋樑的固定形象,而且更進一步而說,通過澳門的協調、組織和投資的能力,形成一種中國豪華產品多方傳播的渠道。只要這些中國產品(從絲綢到茶葉)一旦短缺,澳門的社會及政治困難便會接踵而至,便會導致產生了單一結構的殖民貿易,例如17和18世紀出現的女奴貿易或給19世紀的中國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的鴉片走私。只要澳門的流通和應變世界經濟挑戰的能力受到限制,便會失去了其社會的動力和經濟發展的速度。澳門的“特殊”生存之道之上,還有其多方活動的能力。這是它的另外一個歷史遺產。在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慢慢形成了一種面對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要求而產生的內外共識的結構。這一共識逐漸導致了許多政治模式,例如如今仍然反映在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時談判得到的典型地位,也逐漸產生了許多隨遇而安的形式和一般都是以對通過澳門扮演的由外部的政治與經濟刺激而形成的變遷。這種“歷史性的共識”甚至還形成了第三種澳門歷史所特有的標記。它不僅僅成為了東西方之間的橋樑,同時它還是歐洲貿易與中國工業經濟之間交流的最佳渠道。直至19世紀初,中國的人口、工業、能源、農業指數在歐洲經濟範圍內仍不多見。19其人口——經濟結構現在可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往開來,進行重新組合和發展。第四個遺產也帶有明顯的歷史性。它遠非一種近來的“發明”。它具有一種幾百年的國際經濟動因。它是通過對中國產品的貿易,對其勞動力的利用,尋求新的能力資源和新的特殊經濟作用來實現的。在博彩休閒業或文物及旅遊方面目前所做的努力是這一動因和特殊性雙–––––––––––––––19.POMERANZ,Kenneth–大分岔。Princeton-Oxford: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0;WONG,R.Bin–巨變後的中國。歷史轉變與歐洲經驗的極限。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97.
  • 434重遺產的更新。澳門的特殊生存,在歷史的長河中,具有不斷的地區性融合和拓展全球化的雙重特點,這要求澳門發揚光大這四項使其不斷參與了全球化歷史的遺產,同時還要求它在目前更有優勢的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情況下,進一步更新它的歷史作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政治過渡及經濟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績和高度成就,使它已經不需要僅僅運用那些使澳門獲得“特殊”本地化的“可控制”的辦法,而且可以通過其多元文化、共識、仲介和動力來迎接全球化擴大過程給澳門社會,澳門的企業家和員工,及所有的工作人員、官員,及進一步提高其為數眾多的年輕人的素質培養提出的新挑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其巨大的經濟發展努力,已經成為全球化過程當中最基本的成員之一時,這些遺產具有更現實的意義。如同這一過程當中的其他的主角一樣,中國在未來的數年中,將被迫保持聯盟,進出口渠道,對市場和資源的擁有,以保護它的穩定,進一步鞏固它的發展。對澳門而言,這不是一種競爭困難,更不是一種尷尬的局面,相反,這是給澳門的新“禮物”,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一特區找到一些新的多邊活動的渠道,專門作用,動力及共識。這便是澳門歷史生存的基本標誌。對新的空間,市場及葡語國家資源的擁有,同東南亞國家歷史交流的便利,同朝鮮半島及日本的便捷交通,以及通過葡萄牙同歐洲較多的聯繫,這些再加上散居在世界各洲的澳門僑民應該幫助保證這些多方面的渠道的擴展。離開了這些,澳門的特殊生存和發展能力將受到基本限制。這些對全球化的適應及互動必行之路帶來了巨大而複雜的任務,也帶來了它的優勢。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邊緣化的損失。這要求更新另外一種遺產,即在澳門漫長的歷史上已經建立起的一種共識的社會。此乃當務之急。澳門社會需要一種全面的共識,需要投資,需要進一步推動專業及有創新的學術研究。捨此,社會變遷將變得不可理喻,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和提供的機會將無法利用。如果更不客氣地說,所得到的“禮物”將會浪費。
  • 435理念教育的“民本”行政改革朱妙麗*“以民為本”的概念是國際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中國傳統“仁政”之本。“民本”理論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政府依據社會的公共利益制訂公共政策、決定社會重大事項、解決社會利益矛盾紛爭、促進社會經濟蓬勃發展。“以民為本”的政策要由制訂政策目標、政策分析、政策執行到政策評估的過程中得到公民的認同和接受,達到預期效果才可算成功。要貫徹落實“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是一項持續長遠的工作,並不單純是某一任政府的責任。這是從政府到公民都共同認同,為了使政府能充分的維護公共利益,政府與公民來共同努力的長期工作。要創建和維持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政府與社會之間需要維持著一種相互合作的關係。政府要落實“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細心傾聽民意,收集公民的資訊,經過整合分析以後,把有利於公共利益的資訊融入政策當中,並依靠公務員務實的執行這些政策,使政策的執行達到政策的效果,才能做到“以民為本”。公民要支持政府落實“民本”的改革,必須配合政府,把握政府諮詢民意的機會,參與其中,把意見反映,才能讓政府充分掌握民意,貼近社會的需要。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時候都這麼完美。政府在推行政策的時候,要是執行人員沒有體會到“以民為本”的真意,在執行時忽略了關注市民的需要,政策就不能被有效地執行,也不會達到效果。要是領導管理人員在設計政策時沒有完全收集資訊,照顧到政策推出時可能會影響的利益,一旦政策推出時出現反效果,不受公民的接受,付出也會很大。同樣,要是公民不願意關心政策,不願花費時間參與或給予建議,政府也無法收集到所需要的資訊,政策也只會停留在政府自主設計上。此外,也有的情況是,公民批評政策的制訂與執行沒有照顧民意,影響自己的利益,但又對於提意見表現冷漠,覺得這是政府的事,政府應該想辦法。–––––––––––––––*北京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博士研究生。《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435—458
  • 436“以民為本”是長期的改革工作,我們不能停留於口號,把工作浮於表面。真正的“以民為本”要求政府從領導管理人員到執行人員都在工作的每一個程序上,關注民意,關心公民是否能接受工作的效果。“以民為本”也需要公民積極的配合,反映民意,參與其中,使公民與政府共同創造和諧社會的美好將來。因此,從加強公僕對“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意識,以公民教育和德育加強孩子從小對社會的歸屬感,並加強社會普遍對“公民參與”、配合行政改革的認識,才可以達到政府緊貼社會需要,為社會的共同利益提供支援和配合,令社會走向繁榮穩定。一、加強公僕對“民本”行政改革的意識公務員是在公共部門㝯負責向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人,行政官員擁有更大的自由決定權。為了規範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歷來提倡弘揚“公僕精神”。“公僕精神”的意義在於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忠於職守。按照庫珀的闡述,行政管理者應將自己看作是“職業化的公民”或者“公民行政官”,也就是說,行政管理者應把自己作為“公民僱用的受託人,代表公民的利益從事管理工作”。1行政官員的權威來自公民,他們是被僱用來代表公民行使這種權威的。既然是被僱用的就存在著行政責任的問題:為了甚麼而負責和向誰負責的問題。政府的存在是由公民授權來維護公民的生命、財產、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平公正,因此,政府是屬於它的公民的。在這個前提,行政官員在進行管理和執行政策時,應該致力服務公民。被僱用的公務員應該向授權給政府的公民負責,了解自己的職責並且履行職責。公務員最首要的義務是公民義務,無論在甚麼時候,維護公平、正義和自己身為公民代表的職責需銘記於心,儘管是上級或部門疏於為公民利益著想時,作為公共僱員,也必須維護公民的利益。2–––––––––––––––1.〔美〕約翰.克萊頓.托馬斯著《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與新策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7頁。2.〔美〕特里.L.庫珀著《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7頁。
  • 437然而,由於公共部門的壟斷性和官僚制特性,在公共部門推行“公僕精神”不是易事。首先,公共部門的經濟運作基礎來自公眾的稅收,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盈利性和壟斷性,在缺乏競爭下,公共服務的品質維持在某一水平,因此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時,養成了一種被動的習慣,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欠缺主動、不會認為自己是“為公民服務”,需要快速有效地工作,提供優質服務予授權政府的公民。官僚制使公共部門訂立了很多的內部規章,原意是規範公共部門的行為,以法規形式訂定官方的許可權範圍,將權力和職位分配,做到層層相扣,互相牽制,統一指揮,防止貪污、濫權等腐敗事件發生。在這種制度下,層級制令公務員很有秩序的在上下級制度中工作,按等級賦予機關權力,層級制令下級每事等待層層匯報,喪失在工作上的主動和積極性,同時也因為規章呆板,不能隨意改動,令組織失去應變能力和彈性。在這種制度下,公務員的心態是在終身工作的時間㝯,被動的按本子辦事,以不犯錯誤為定向,等待退休。這也不會令公務員主動改善服務素質,因為按規則辦事,避免犯錯已經成為成功邁向退休的道路。此外,本位主義和利用職權進行濫權、貪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等也使某些官員浸泡在追求權力和利慾當中,將時間花費於追求個人利益,而並非為公民謀求公共利益。管理是一種藝術,但最重要的還是靠人去執行。“公僕精神”是一個概念,“以民為本”是一個改革的口號、一個達致政府能配合社會,使社會和諧、繁榮發展的理想。政府的權力是公民授予的這個事實眾人皆知,如何貫徹“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讓公務員都致力為著這個目標去工作,首先需要回到基本,把公務員身為“公僕”這個事實重新教育推行,正如科恩指出,人是至關重要的,有效的管理就是安排人們做“恰當的事情”。3在“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中,最“恰當的事情”就是讓公務員學會為何要“以民為本”和怎樣真正做到“以民為本”。首先,公務員需要了解到身為“公僕”必須從政治上“忠於國家”和”忠於特區”,澳門回歸祖國後,“愛國愛澳”、“服務特區”、“服務市民”成–––––––––––––––3.〔美〕史蒂文.科恩、羅訥德.布蘭德著《政府全面質量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79頁。
  • 438為”公僕”應有的政治概念。在擔當職務上依法守法,特別是遵守《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規定,從公共利益出發,追求社會公平、公正和公義,是澳門特區政府公務員必須遵守的事情。守法意味著要“廉政”。與此同時,“公僕”執行的是公務,因此必須“勤政”,向僱主、公民負責,忠於職守,將社會公共利益置放於個人利益之上。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行自上而下的公務員培訓,先有中高級公務員前往新加坡行政學院學習行政,並舉辦《基本法》課程和前往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學習,同時,也對所有公務員推行廉政課程。特區政府推行“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調整公務員固有的傳統思維,經常提醒公務員有關“公僕”概念的重要性。學習過後,並不等同會實踐所學,也不等同會全盤接受,有的公務員覺得自己已經從事行政多年,上課只不過是花費時間,有的就會很珍惜學習機會,並學以致用。因此,有需要持久的利用不同方法,把大家可能已熟知但沒有完全實踐的“公僕”知識,隨著時間環境的轉變,再以新的手法溫故知新,並督促自上而下的落實“公僕”的職責。特區政府的施政必須要得到帶頭管理的領導官員貫徹落實執行,才能帶領整個特區政府在政策的設計、執行和反饋中做到“以民為本”,否則政策只停留在理念,不能深入政策內容,融會貫通。“以民為本”是根據民意來制訂政策,因此政府需要督促公務員養成傾聽民意的習慣。怎樣收集民意,把具有公共利益並為大部分人接受的民意融入政策中,是公務員必須要學習的事。政策都是由上層決策、中層傳達、基層落實推行。政策的成功推行有賴全體公務員的配合,特別是面對市民的前線工作人員。如果單靠上層傳達政令,中層和基層未能完全配合,政策的推行將出現問題。因此,要從上層到下層的溝通渠道暢通顯得非常重要。有很多政策未能完全貫徹落實,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在這個溝通過程中,出現信息傳遞的誤差或前線人員不理解政策理念,只不過按本子辦事。政策的成功執行需要依靠執行人員積極意向的工作態度。“有使命感”的公僕精神有助於使執行人員貫徹執行任務。對政策的了解和認知,使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清晰明白工作目標,當公眾有疑問時可向公眾解釋疑慮,減低公眾因不了解政策內容和目標對政府的投訴。執行人員對政策的明確認識,有助
  • 439於正確和完整地將政策內容傳遞於公眾,使政策制訂、發佈和執行一致,達致目標。因此,加強內部溝通顯得非常重要。在一項政策推行前,由領導層主動向中層和基層前線人員闡述政策推行的理念,解釋政策的內容,對執行人員的要求,以及當公眾有疑慮或需要尋求釋疑時,執行人員應知的事項。與此同時,通過高層和中層人員打開的溝通渠道,基層執行人員可及時獲得有關政策調整的信息,加強團隊工作的凝聚力,並使政令與行動一致。在這㝯想強調中層管理人員的重要性。溝通的目的在於對相互之間加深了解:執行人員可以從溝通之中加深對政策的認識,並加強對組織的信賴;高層和中層人員可以從溝通之中,得知基層前線人員在執行上的困難和認識政策的可行,隨時作出調整。這有助於減少因利害衝突和意見的分歧產生的摩擦,達成協調,並促進執行人員對組織的認同,增強合作意識和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令政策目標順利實現。因此,中層管理人員是領導與基層之間的橋樑,信息渠道是否暢通和信息是否正確傳達,這條溝通的橋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中層管理人員都了解明白領導人員的施政理念,中層管理人員就能幫助領導向基層清楚傳達信息,並向基層的執行人員解釋,令他們接受這種新理念。正如上述,溝通是雙向的,除了從上層至基層傳達信息,也可以從基層收集信息向上級反饋的。除了設立熱線電話、意見箱或投訴管道外,信息反饋的工作很大部份需要由基層前線人員協助收集。由於前線人員在工作中真正觀察和聽取公眾對政府的要求、不滿或建議,在組織內部建立這種溝通渠道,可以令高層和中層人員從溝通之中得到這些信息,並作內部分析,對現在推行的政策隨時作出調整和修定,並有助於確立將來推行的政策方向。這對於提高“公僕精神”和“使命感”有利,令公務員感覺為市民服務不限於提供服務,也可以為市民傳達需要,作為政府決策層與公眾之間的橋樑,向市民傳達政策內容,並向上級反映市民訴求。這對凝聚組織團隊合作精神,提高行政效率非常重要。由於政策的制訂能符合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無論任何一個選擇都會影響一定的利益階層,當中有人得益、有的利益被打擊。當公眾或社會因發展需要傾向於支援,政策的執行就會相對容易,反之則會相對困難或無法執行。因此,不斷收集和分析信息對政策的成功制訂和有效執行是不可或缺的。
  • 440近年來,特區政府設立了多個諮詢委員會,收集和聽取各界代表對政府施政各範疇的意見及建議,並於幾項大型改革推出前,先作公開諮詢,調整政策制訂目標和內容。然而,儘管在政策推出前作好充份準備及諮詢,在政策推行期間經常因未能預料情況出現,需要修改政策或作應對措施。這些情況,有些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如“非典”,有些是有跡可尋的。有時是因為設定政策者善意十足,但沒有從市民實際角度出發,具體操作上沒有配合社會實際需要,以致市民未能受惠,可能引發反對聲音。有的是在政策執行期間收到信息反饋,但沒有即時處理或向上級反映,以致後期形成較大的反對力量。當社會的矛盾和怨氣逐漸蘊釀成對政府的管理不滿、政治職能膨脹或對政府的政治信心動搖,當某一項改革政策推出,可能馬上觸發危機,如果政府不馬上反應,可以轉化成遊行抗議或反政府情緒,造成社會動盪,特別在危機和逆境來臨時,重視信息渠道暢通和掌握即時和準確的信息,馬上制訂相應的政策,利用傳媒將政府的立場和政策清楚地向公眾解釋,消除公眾疑慮,可以提早化解危機。這是特區政府提出,作為領導官員必須具備“全局”的概念。作為廣義的“全局”視野要求官員對社會環境的轉變提高警覺,注意細微的變化可能形成的問題,趕緊採取主動預防和處理。現時經濟蓬勃,百業興旺的時候,更應該時刻保持憂患意識,重視民意,特別是主流和非主流的民意。一個社會必然有經濟較好和經濟比較差的社群存在,經濟起飛時,城市的貧富差距會更大。一些非主流的信息可能反映社會的另一方面極需要施予援手,這才能體現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這樣,信息的反饋需要從媒體、社團的信息和從前線的基層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收集,再經過調查分析,才能把事實充分的反映。作為狹義的“全局”概念,需要各部門的領導官員關注,整個特區政府所有部門進行的工作,對特區政府整體的施政有更清楚的認識,在有需要時盡量協調其他部門的工作,而非只顧埋首於自己部門的改革,忽略跨部門工作所能帶來更深層次的“民本”行政改革。在具體公共部門內部來說,“全局”概念意味著讓該公共部門的公務員知道,部門具體的施政目標和施政內容,使各級公務員關注自己部門的施政,在工作上作出配合和支持。有時候一個部門有幾百名以至有些部門有幾千的公務員,在內部也不是所有的員工都互相認識,各自忙各的工作。通過信息的傳達,可利用部門簡訊,
  • 441將工作最新動向的信息向政府其他部門,以及該部門內部的公務員傳達,讓大家形成一個信息互通的網絡,利於相互加深了解,共同配合進行“民本”的行政改革工作。發揮“公僕精神”在於調動積極主動,使公務員真正領會自己是“人民公僕”、“為人民服務”。傳統的公共行政是以規條規範公務員的工作,以層級制控制公務員遵守規範。要公務員發揮“公僕精神”,必須從控制轉變至使職員在思想上潛移默化地接受發揮“公僕精神”的概念,並主動遵守規範。當公務員被明確告知工作目的和期望的結果,並在工作的過程中得到輔導、支持,而所反饋的信息得到上級認可時,公務員便會覺得被受重視,工作得到認同,與此同時,他們的責任心會自覺地得到加強。在傳統的官僚制中,管理者的主要作用是使用他們的權力,令下屬遵守職責。在這種制度下,並沒有考慮下屬的情感和同伴關係。因此,在新的管理模式中,需要管理者從施政理念著手,一方面在制度上設計規範,使提供的服務在水準和素質方面有所提高,同時,建立從上層至基層人員的溝通渠道,令信息的交流暢通無阻,建立“同舟共濟”的意念。這意味著從上層至基層有著同一個理念,朝同一個方向前進。良好的政策無有效的執行是不能成功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未能掌握暢通準確的信息,也不能迅速有效地隨時調整政策,這需要靠人的協調。由領導官員帶頭鼓勵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饋,能帶動全體公務員對於工作的歸屬感和責任感,使他們參與在政策的信息收集過程中。從關注基層人員的工作,認可他們的工作,提高個人對組織的貢獻,使他們以“共同圓滿完成一項工作”、“共同解決了一個問題”和“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可以令個人在組織團體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令他們更主動去完成工作。從溝通中,鼓勵前線公務員表達他們對收集回來的信息,包括投訴、建議或發生的事情等看法,可以引導公務員站在公民的位置去看問題,提高他們的觸覺,覺得自己也是“為民服務”當中的一個重要部份,工作上就會主動的把效率提高。通過對公務員提出的創新思想作出鼓勵,令個人感到被尊重,可以激勵他們發揮革新精神。這也是特區政府提出要抱有“榮辱與共”的態度,在公共部門內部培養整體發展的團隊精神,提倡每個公務員的工作都與民生“息息相關”,各部門並
  • 442不是分散工作,而是在特區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繁榮發展的階段,共同帶動社會繼續穩步發展。各部門需要消息互通,並互動工作,關注其他仍然需要扶持的社群,並且小心作好準備,一旦遇上逆境也能共同帶領社會走出困難。特區剛成立時,正是澳門治安經濟較差、百業有待興旺的時候。推行的政策也相對以“固本培元”治療內部問題為主。隨著博彩賭權分立,澳門的經濟復蘇,政策需以預防為主。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是每個管理者應該重視的行政課題。然而,在現實中提高憂患意識需要依靠信息,鼓勵公務員向上反饋即時信息,有助於對社會形勢的掌握和加強“同舟共濟”的意識。管理者除了需要有敏銳的警覺、前瞻未來外,還需要預見某個政策推行所連鎖帶來的影響,先行部署作好準備。在“同舟”的概念中,管理者的角色是掌舵者,划船的是中層和基層工作人員。向“那一個方向前進”需要掌舵者的專業知識和敏銳的警覺,決定前進方向,並清晰地下令,整條船才能朝那個方向進發。當划船者在划船的過程中見到可能意味著危險的訊號,需要馬上通知掌舵者。這樣,溝通的關鍵在於雙向,有明確的指示,有參與的建議,有信息的傳達,也有信息的反饋。行政效率、優質服務需要經由人員的努力才能達到的。作為“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由公務員去推行。如果公務員能對公眾負有行政責任,認為自己是“公僕”,為公民來工作,是公民的代表,那麼在工作中將會朝著“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方向工作。“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應該包含弗雷德里克森所說的八條公共行政的原理:41.“公共行政”不是“政府行政”。公共行政包括國家的活動,但是其範圍更廣,還包括集體的公共行為的行政或執行層面的各種形式與表現。2.公共行政的任務在於高效、經濟及公平地組織和管理所有具有公共性質的(包括政府、准政府及非政府的)機構。–––––––––––––––4.〔美〕喬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95至205頁。
  • 4433.公共行政的範圍是執行公共政策,有效地組織與管理公共機構,不帶任何黨派偏私地支持公共機構,為了全體公民的利益而維護政體的價值。4.公共行政,無論在學術研究方面,還是在實踐領域,均應公平地把關注的焦點放在政府層級上。5.我們應當增強變革的前瞻性、回應性及公民參與的方法,管理公共組織和機構。6.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聖。7.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公共行政對公平與平等的承諾,都應該與對效率、經濟和效能的承諾同等重要。遵循公平與平等原則能夠把我們時代的人民緊緊聯繫在一起,同時也使我們與未來一代的聯繫更加緊密。8.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對所有公民的樂善好施的道德基礎之上的。這八條公共行政原理包含了“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所需的元素:(1)“民本”的行政改革是根據集體的公共行為的行政或執行層面的各種形式與表現,因此,“民本”的行政改革需要各部門和全體公務員的配合才能成功;(2)“民本”行政改革需要全體公務員高效、經濟和公平地執行公共行政的工作;(3)“民本”行政改革需要公務員維護全體的公民利益;(4)“民本”行政改革要求注重政府各層級如何落實公共利益的工作;(5)“民本”的行政改革要求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必須有預防危機的前瞻性,施政要具有回應性,通過收集公民的信息,管理公共組織和機構;(6)“以民為本”要求所有公務員都向公民負責,為公民的共同利益工作;(7)“民本”行政改革要求以公平與平等對待公民;(8)“民本”行政改革要求公務員緊記,隨時關注公民的需要,以公務員倫理道德執行職務。這些元素都是“民本”行政改革的內容,是所有身為“公僕”的公務員都必須學習緊記,並運用於工作中的知識。因此,加強公務員對“公僕”的概念,對“以民為本”理念的真正認識,才可以配合特區政府在“民本”行政改革推行,真正的為特區市民服務。
  • 444二、從教育加強“民本”理念特區政府在“民本”行政改革並不是單純專注於政府內部,對“公僕”開展的改革,要令政府長期都奉行“以民為本”行政,需要在社會當中持續推行這種理念。孩子是社會的棟樑。從小向孩子灌輸德育和公民教育,有助營造一個高素質的社會。中國人自古以來講求德育。儒家著名的“為政以德”由其創始人孔子推行,對中國歷代君主治國的理念影響很深遠。孔子生於魯國曲阜,幼時在家接受良好的古代典章、禮樂等方面的傳統文化教育,良好的教育薰陶令孔子接受周禮和傳統的思想觀念,將其應用到儒學之中。由於孔子出身卑微,家庭淪落為平民階級,常接近平民百姓,知道他們的苦況,所以孔子在儒學思想中經常提醒要“為政以德”。孔子曾在敘述其一生的過程中說:“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5孔子在十五歲時明確了學習方向,致力提高自己的知識,令自己能夠在三十立於禮,在認識了社會的人生與禮法而能立足於社會,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在經過“知禮”,知道自己應該怎樣做和不該做甚麼後,在五十而知天命,達到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從孔子的一生過程可以看到,教育對於一個人的成長過程,對於人在品格的薰陶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若不是幼時得到良好的傳統文化教育,體會少時平民百姓的苦困生活,並在“知禮”後立志將所學的知識和體會所得的經驗教導別人,儒家的仁學並不會出現。一個高素質的社會,需要由具有高素質的人民來創造。要具有高素質,不單是從書本中學到語文、歷史、數學、地理等基本知識,又或拿到文憑和學位便表示具有高素質。一個具有高尚品格,懂得為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才可以為社會創造財富,帶來成功。孔子曾說:“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6賢人需要經過學習才能“為政以德”,因此需要通過廣開學習途徑,提倡德育和公民教育,才能培養治國的賢良之士。孔子推行的“仁”是與其在平民百姓生活的經歷有關的。“仁”提倡“克己復禮”。–––––––––––––––5.《論語•為政》。6.《論語•子張》。
  • 445“克己”講求其身要正,要具備“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7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8“以民為本”講求站在公民位置去看,從公民需要去推行施政,貼近民意,配合社會的發展。社會需要的、對社會有益的才去推行,不要推行一些社會不能接受的政策。既是特區政府強調的政策基礎,也是特區政府在“服務特區居民”時的基本原則,“以民為本”推行的是特區居民所需的政策,為社會的穩定繁榮作出貢獻。為了特區的長期社會穩步發展,需要不斷產生立志為特區服務的人才,培養社會的賢才之士,使公民無論身為公僕,或是各階層的公民,都願意共同為社會的穩步發展作出貢獻。在現任特區政府致力提高綜合社會素質的時刻,有需要強調教育的重要性,特別是強調德育的公民教育-忠於國家、孝於父母、愛於家人、誠於待人。如《大學》所述,“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回歸後,首先要向全體特區居民灌輸的是“愛國愛澳”的精神,只有在“愛國愛澳”下才會“忠於國家”、“忠於特區”,全心全意為擁護特區,為服務特區的市民作出貢獻。不論是否公僕,都必須要擁護特區,向特區的市民服務。每個社會都存有服務行業,都為顧客服務,各行各業都在為特區的市民提供服務。從這個層次看,“以民為本”的精神不單是特區政府在行政改革中採納的,也是整個社會各行各業“待客之道”。這樣,在學校推行《基本法》是從小灌輸“愛國愛澳”的基本概念。只有在理解“忠於國家”、“忠於特區”的概念後,才會對祖國、對特區有歸屬感,然後才會願意留在特區服務,在生活、在工作上善待特區的居民。這樣,無論長大後是否成為“公僕”,當公務員的從領導管理人員到基層公務員都會領會這個“以民為本”的真正含義,在工作上貫徹落實執行;不當公務員的公民也認識到如何善待特區的市民,並認識到作為公民配合政府的義務,只要通過主動向政府提出建議,才能令民意上達政府,使特區政府充分掌握民意,配合社會的需要來設計與推行政策。–––––––––––––––7.《論語•雍也》。8.《論語•顏淵》。
  • 446在2005年12月14日,由港澳專家組成的研究小組公佈的“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2005)”中期報告,調查包括文化教育、經濟就業、醫療健康、娛樂休閒等方面,主要是探討澳門居民對生活各領域的感受和意見。從這個報告可見澳門居民對社會現況的反映和感受,讓特區政府在政策上作出調整。首先,報告中,三成半受訪者認為自己是澳門人,四成多認為是中國人,認為“兩者皆是”約兩成。92001年澳門人口普查中顯示,按居住人口出生地分析,在內地出生的佔47.4%,接著是澳門出生的佔43.9%,在香港及葡萄牙出生的居住人口則分別佔3.3%和0.4%。10如果把這個數字與“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的比較可見,認為是中國人的可能是內地出生來澳門的移民,認為是澳門人的可能是在澳門出生的居民,認為“兩者皆是”的可能認為回歸後,應以“中國澳門”來表達。另一方面,這個結果也可能被解說為,認為“兩者皆是”的,可能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已經融入“中國澳門”,回答是中國人的可能覺得自己是移民,來澳門只是居住的,還沒有歸屬感。無論哪一種解釋,先看“居民覺得是哪裡人”的調查結果,有助深入了解“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的其他結果。在調查中,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同“經濟繁榮和更富裕的生活”是澳門未來十年的首要發展目標;“提升社會的道德”和“政治穩定”是首要的各約佔一成;“環境保護”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對於社會整體生活素質,滿意者三成,不滿意者只有一成,六成人滿意程度覺得普通。對於社會現況,約六成受訪者感到滿意的是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四成滿意維持治安、社會公平、城市規劃、政府工作表現和保護環境;三分之一滿意居住環境、人與人的關係、就業情況、城市重建進度和保障人權;對於民主發展、政府廉潔、社會信任和社會平等,只有不足三成感到滿意。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其餘依次是社會平等、政府廉潔、城市重建進度、社會公平、就業情況和民主發展。受訪者對社會整體的–––––––––––––––9.“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期報告公佈澳人普遍滿意生活前景樂觀”,《澳門日報》2005年12月15日B03版。10.《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pub/c_cen_pub.html。
  • 447發展大多持樂觀態度,大都認為目前澳門已比三年前好,也預期三年後的情況會再有所改善。11對於澳門未來十年的首要發展目標,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同“經濟繁榮和更富裕的生活”是首要目標,而對於社會現況,也有約六成受訪者感到滿意的是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這與回歸後,博彩業的開放使經濟發展迅速,自由行政策也帶動旅遊業、服務行業和博彩業等發展有關。當大家都關心經濟發展,希望社會更繁榮,居民生活更富裕時,居民對於維持社會倫理的“提升社會的道德”和維持經濟發展的前提——“政治穩定”——較少關心,而對於社會未來發展,影響澳門的“環境保護”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這也反映出澳門的社會步向以經濟發展為主體的思想,整個社會圍繞著如何享受博彩業帶動的經濟成果。報告中有關教育的調查結果也顯示,“約七成半相信取得較高學歷便有機會提升個人的社經地位。”12近年來,在博彩旅遊龍頭事業帶動下,澳門整體經濟有了重大的發展,大型企業和外資企業招攬人才,中小企業及服務行業對於人才求才若渴,居民也感受到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必須提高自己的學歷。因此,報告也顯示,“在過去三年曾修讀進修課程者達三成;有計劃在未來三年進修的逾四成,其中以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高者有較高比例繼續進修。”從澳門的人口普查中可見,澳門有近一半的居民是移民。居民移居外地的原因一般是親人團聚或尋找更好的生活。移民的傳統習俗、文化、道德觀念也會影響澳門社會的習俗、文化和道德觀念,特別是澳門這個有一半人口由移民組成的社會。新移民來澳門後是否能融入澳門的生活,對澳門有否歸屬感,會否參與澳門的社會事務,會否覺得社會接受或排擠他們,對澳門居民如何看社會現況有直接影響。在以經濟發展掛帥的社會,如果不加以注意德育,“提升社會的道德”,社會將變得越來越自私,只顧追求個人利益,忘記公共利益,並因此導致很多社會問題。從調查中也可見,現在澳門的青少年問題很嚴–––––––––––––––11.“港澳專家組公佈‘居民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對澳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華僑報》2005年12月15日14版。12.“港澳專家組公佈‘居民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對澳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華僑報》2005年12月15日14版。
  • 448重,博彩業既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帶來貢獻,是社會的主要收入來源,也成為澳門的一項嚴重社會問題。學生寧可置身博彩業,放棄繼續升讀大學,學習當荷官。當了荷官的有的自己忍耐力不足,以致起貪念偷籌碼犯罪。有的青少年因為賭博成為病態賭徒,另一些則因為家庭父母雙親在博彩業工作,沒人照顧,帶來毒品、色情等問題。如何提升青少年的道德價值觀是非常重要。在調查報告中,認為“提升社會的道德”是澳門未來十年的首要發展目標的只約佔一成,“環境保護”更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在愛護特區的前提,特區政府必須以全民的公共利益為基礎推行“以民為本”的教育,從小灌輸公民教育。愛特區包括環境保護、保持衛生、節省能源、愛護特區的自然資源,這些都是澳門特區公民的共同利益。遵守交通規則和公共衛生規則,愛護環境,珍惜能源,不亂拋垃圾,保持環境清潔等,都是愛護公共利益的表現,也是居民是否愛護該城市,公民的素質是否高的評估標準。對於個人修養,廉潔奉公、樂善好施,關心和參與社會事務等也同樣反映公民的素質和他們是否對社會有歸屬感。在課堂上增加灌輸這些公民教育知識,使學生從小認識要愛護特區,知道“以民為本”的真正意義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為基礎。這樣,在課堂上介紹公民應守的義務,如“公共地方總規章”,使學生從小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不到處塗鴉、不亂拋垃圾、保護花草、愛護自然環境、珍惜能源等。這有助提高未來青少年的素質,對特區將來人口增加後為整體社會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等帶來的負面影響盡量減低,並知道要依法守法。綜觀現時澳門特區青少年問題嚴重,失學青年數目也增多,都與博彩業帶來的經濟發展迅速,而整個社會的公民素質未能追上,社會風氣欠缺正氣,也沒有正統、有序的公民教育等種種因素有關。經濟帶來的發展無疑帶來競爭。人才就業、晉升等競爭令社會從教育鼓勵學生爭奪高名次,參加選拔比賽等。這有助於提升個人的競爭力,令學生在進入社會前已磨練鬥志和毅力。與此同時,個人競爭令自私心加強,以自我為中心,為了競爭不信任別人,不會將所學的與人分享,不會主動幫助別人,有的甚至為了爭取勝利、追求私利,忘記了良性競爭和公平的重要性。從“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可見,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這敲起了社會的警鐘。著名社會學家齊美爾曾經說過,“沒有人們相互間享有的普遍
  • 449的信任,社會本身將瓦解。幾乎沒有一種關係是完全建立在對他人的確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證據或親自觀察一樣,或更為強有力,幾乎一切關係都不能持久⋯⋯現代生活在遠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對他人的誠實的信任之上。”13在一個“贏家通吃”的社會,小孩從小就學會功利主義,如果不適當培養個人品德和社會團結精神,教導孩子在公平競爭的過程中成長,並鼓勵孩子多參與團體的社會活動,在團體活動中培養社會良心和灌輸個人對社會的義務,則功利主義、追求個人私利、以自我為中心就會成為這個社會的風氣,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必然下降。在一個誠信社會中,公民會以誠待人,“公僕”會誠心去為市民利益工作,公民也會相信政府是為他們服務。“以民為本”是需要社會的認同和配合,並非單純是政府“公僕”的責任。公民有機會成為“公僕”;不當“公僕”的,如果能懂得擁護社會的共同利益,即是以公民利益為基本,社會才會團結起來,在生活和重大事項上互相扶助,達到和諧社會,提高社會的凝聚力,並加強大家對社會和對政府的信任。在調查報告中,“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澳門人的教育程度不是太高,在2001年人口普查中結果顯示,從未入學的有9.9%,未完成小學的18.9%,完成小學的25.8%,完成初中的22.3%,完成高中的15.6%,完成高等教育的只有7.4%。14事實,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顯示,在整體教育水準方面,有一成的受訪者沒有接受正規教育,兩成半有小學程度,半數具中學程度,一成半達到專上程度。15另一方面,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公佈的“澳門特區居民素質調查報告-2005”中也發現,五成五的澳門人從不看書;十六至二十四歲的澳門人中,不看書也佔三分一。16由於澳門人普遍教育程度不是太高,“填鴨式”教育制度也–––––––––––––––13.弗郎西斯•福山著《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序)》,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14.《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index.asp?src=/chinese/pub/c_cen_pub.html。15.“近四成受訪者不滿意個人教育水平居民冀提高學歷增競爭力”,《澳門日報》2005年12月15日B03版。16.“阻礙發展影響質素教育投入不足存危機”,《澳門日報》2006年1月23日B7版。
  • 450令學生厭學、棄學。同時,澳門現在的經濟蓬勃發展,就業相對容易,也使學生在畢業後只想到快點賺錢,怕錯過了時機。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可見,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高者有較高比例繼續進修,也有較高比例使用電腦上網。教育與居民的素質有關,接受過教育的居民對公共事務更關注,並會有更大的參與。新移民來到澳門,父母雙親都努力工作,要維持家庭經濟也要照顧家庭,無暇關注社會事務,只關心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很顯然令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不會很高。在一個“以民為本”的社會,政府需要傾聽居民的聲音,知道居民實際需要,維護居民的共同利益才可以提高施政的效果。這需要居民的配合,通過各種渠道將意見反映,才能令政府成功收集民意。政府的官員都由公民組成,制訂政策和執行政策都是由擔當“公僕”的公民進行。“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意味著公民意識到自己有權利和義務,通過各渠道反映自己對政府在政策的制訂和執行上的意見,並自動尋求在政策通過前給予意見和更積極地參與制定前的諮詢等工作,旨在維護社會的共同利益,為社會的良好發展作出貢獻。在教育中加入特區政治行政運作的知識,培養從小開始了解特區的政治架構,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公民的權利,令新一代更加關心特區的發展。這需要改變現時沉悶的“填鴨式”教育,將公共課的教育轉變為以問題帶動學生思考和討論社會的時事和政府的施政,加強學生關注時事和參與辯論,通過討論來加強學生成長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在學生成長過程中,在小學教育中培養學生關注時事新聞,以新聞內容作為公共課堂上討論的題目,從閱報、剪報和課堂上討論等方法,教導學生紓發自己對時事的意見,通過討論來糾正學生的誤解,也加深學生對社會的關注。從中學起在公共課中以特區政府的具體施政為題作辯論,討論政府該如何制定政策,並加入一些校際辯論比賽等,由學生和老師共同評分,通過辯論培養新一代政治人才對社會事務的關注,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方法和施政內容的認識和建議,通過教育令新一代的公民更支持和配合政府的政策,同時通過表達他們的意見,令政府更能在政策的設計上符合民意,使政府和市民共建一個和諧進步的社會。這也是達到“以民為本”的必要道路。
  • 451“以民為本”要考慮的並不是在現任政府做到“民本”,令市民滿意,也不是單純“公僕”的責任。建造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是雙向的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建造。“以民為本”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考慮長遠的社會發展,為未來鋪路。這項工作需要長時間和持續不斷地進行。這需要特區政府和社會、學校、家長等共同合作,推行澳門的課程改革,一方面提升教育的水準,進一步拉近澳門與世界教育的水準,同時在培育下一代時加強德育和公民教育,令社會不斷產生以維護社會共同利益為主流思想的下一代。通過公民教育將擁護國家、愛護特區、誠信待人、社會互助團結等精神宣揚,提升新一代對特區事務的關注和參與,才能令薪火相傳,從社會的政治穩定、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的保護、人文的成熟發展,來保持社會的穩定、良好的凝聚力以及團結互助的精神。三、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可見,居民並不關心政治是否穩定,也不會太關注參與社會事務,只關心經濟發展。其實,在一個政治相對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才能帶來成效,要社會持續地繁榮發展,公民對社會事務的關注才能令政府在政策上能配合居民的需要,而公民也會懂得配合政府的政策。如在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為了防止“禽流感”需要居民配合,小心衛生,不隨便觸摸禽鳥或自行養雞等;在舊區重建中,也需要市民參與給予意見,在協調舊區重整中尋求共識,一方面政府需要以全局觀念、開放的視野和人本的精神,美化社區並同時帶動商業發展,為舊區注入新的活力,並合理賠償要遷移的市民;同時,居民也需要以大局為重,理解並配合政府在社區的發展,提出合理的訴求,表達民意。因此,逐步的提升市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有助於使特區政府更“以民為本”。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可見,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現況是社會信任,受訪者中,出生地為澳門的只有33%,內地出生的59.3%,其他地方的7.4%。在六成以上出生地非澳門的受訪者中,社會信任度低極可能與他們參與社會的程度有關係。在社會學
  • 452中,社會資本指的是從經常性的社會互動所產生的網路聯繫、規範和信任中所動員的資源。江明修在“社會資本與談稿”中提到幾位社會學家對社會資本功能的看法,“Putnam指出,社會資本不僅可以成功地克服集體行動的困境,更積極的意義乃在於,綿密的公民參與網絡,可以產生信賴、互惠,與共同運作(社會資本)的能力,進而有助於健全的民主政治發展;Brehm&Rahn提出社會資本的結構模式,認為社會資本的內涵包含對政府的信任(confidenceingovernment)、公民參與(civicengagement)及人際間的信任(interpersonaltrust),其中公民參與與人際間的信任,可以建構緊密的共榮關係;McClenaghan則將社會資本視為一種社會學習過程,透過對個人授能及公民參與的集體行動,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Brehm檢視社會資本文獻指出,社會資本可以改善貧窮社區,社會資本可指稱為能夠強化人際間信任與合作關係的資源組合,並可以藉由這些資源改善社區的貧窮。”17這㝯提到信任與網絡,市民對政府和人際間的信任度越高,公民就會同時增加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福山也提過,社會資本是人們在一個組織中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是信任、自願的社會交往能力、團體的凝聚力。從高信任引發的社會交往,造就出社會的民間組織,諸如教會、商會、工會、俱樂部、民間慈善團體、民間教育組織,以及其他自願團體。這些社會組織是市民社會的基礎,是市民與政府中間的聯繫。缺乏這類中間組織的社會,形態上近似“馬鞍型”——一邊是強大的政府組織,另一邊是原子化了的個人和家庭,獨欠缺中間組織。18綜合上述幾位社會學家的意見,社會資本是由公民參與、社團組織與志願組織,通過活躍的結社生活與志願組織的活動,形成綿密的社會網絡來創造的。這使廣泛的社會關係能夠被動員起來促成社會生活的有效運作,通過結社生活令參與社團組織的成員團結起來,形成共同合作的習慣和公共精神,並提高利益的匯聚與表達,有利於社會的協力合–––––––––––––––17.江明修《社會資本與談稿》。http://www.ntpu.edu.tw/pa/news/93news/attachment/931228/1228-3.doc18.鄭也夫《專家導讀之“信任”與經濟繁榮的不解之緣》。http://www.gmw.cn/01ds/2003-01/29/05-38F2704FB17F3B5148256CBD0003D24D.htm
  • 453作。另一方面,結社生活限制自利行為,把追求私利、自我中心的個人變成與他人共用利益,鼓勵自發性的合作意願,使成員自願遵守維繫社群集體生活與互助合作的規則。這樣看來,“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中,最多受訪者表示不滿的社會信任與“提高人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影響力”只得極少數人的重視,是有關連的。由於居民對社會的信任度低,因此也不會太重視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從回歸前(1999)一項調查可見,對於受訪者被問到有否與家人或朋友討論政府事務,6.3%的被訪者答“經常”,32.9%的人“間中”討論,34.7%的人“很少”討論,26.2%的人“從不”與家人或朋友討論政府事務。19在同一項調查中,對於受訪者被問到他們是否覺得有能力影響政府決策,0.2%覺得“肯定”,1.6%覺得“有”,3.2%覺得“間中有”,17.8%覺得“很少”,67.9%覺得“完全沒有”,9.3%表示“不知道”。同時,當被問到如果有事找政府部門幫忙,受訪者覺得有關部門會否認真幫忙解決問題,0.5%答“肯定”,11.7%覺得“大多數會”,30.7%覺得“或者會”,31.9%覺得“大多數不會”,9.3%答“肯定不會”,15.8%表示“不知道”。20雖然這項調查是在1999年初作的調查,離現在回歸後已經很長時間,回歸後,政治行政狀況改變,同一調查問題的答案肯定有所不同,但由於“社會信任”會很容易毀掉,但不會建於一朝一夕,對於參考上述調查結果,有助於我們探討“社會信任”低的原因。六、七十年代,大量華僑因其他地方政治動盪,選擇移居太平的澳門,他們在澳門所生子女成為今天澳門三十歲到四十歲的澳門居民。到了八十年代的幾次移民潮中,帶來了很多新移民,前澳葡政府除了在“龍的行動”中向當時的非法移民發了身份證,也沒有特別向這些新移民推廣公民教育,也沒有在社會設施上作出配合,當時,整個澳門社會也不是很接受這些新移民,令他們沒有對澳門建立歸屬感和信任感。這些新移民的學歷不高,來澳門也是當一些工人的職業,經濟狀況屬於低收入的社群,住處大多在澳門近內地大陸的北區,生活條件不是太–––––––––––––––19.余振編《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名流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4至15頁。20.余振編《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名流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9至20頁。
  • 454好。他們在澳門組成家庭後,父母都要上班,下班要照顧家庭子女,根本沒有太多的時間討論政府事務,由於他們是新移民,更不會覺得自己可以怎樣去影響政府政策,也不太相信政府部門會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因此,由於沒有時間也沒有信心,這些新移民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度不高。對於土生土長的澳門人,在回歸前,前澳葡政府也沒有在學校推廣公民教育,人文建設、民主發展、法制建設等也不是很完善,令澳門居民對政府也失去了信心,由於政策長期以葡文為主,在過渡期才有中文譯本,澳門的原居民對參與公共事務也沒多大興趣。對於解決問題,由於前澳葡政府以葡人為主,在語言上溝通有阻礙,在文化上也不同,居民一般不依賴政府,比較相信家人和社團組織的幫忙,不會獨自去找政府解決問題,也不太相信政府會幫他們解決問題。因此,長久以來,澳門的社會以社團組織的為主,回歸前有1,500個組織,回歸後超過2,000個組織,傳統的以某個行業的工會、街坊互助組織、商會、婦聯、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會、慈善團體等互助組織,以團結起來,互相幫助解決問題。有現代社會特色的組織包括獅子會、扶輪社、某一個行業的專業人士組織、民生和政治關注組織等,希望關注社會事務發展。澳門的歷史是這樣的獨特,使社會不依賴政府,可以自己互相幫助生存。在這個前提下,回歸後的政府應該以政府、社團和民眾的結構發揮相互合作。但是,回歸後,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對政治和社會感到冷漠,只關心自我的生活,長時間的工作與科技的發展使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減少,倫理概念也淡化,使市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時間減少,子女長大後搬到新區居住,也使親友之間來往溝通的機會減少,鄰里互助的精神淡化,影響市民對社會的信任。每年澳門人在內地所生子女、配偶和父母獲批准移居澳門,澳門的人口出現變化。這些新移民是否能融入社會,參加原有的社團組織,或另組自己的小社群組織,也使社會結構出現變化。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報告中顯示,四成在職受訪者每週工作四十至四十九小時,兩成半工作五十至五十九小時,工作超過五十九小時的達兩成。教育程度、收入和職業地位偏低者的工作時間,大多較其他人士長。五成受訪者表示休閒和消遣時間太少,休閒偏於靜態和戶內,最多人想做的活動是旅遊和睡覺休息,無法做到的原因大多是時間不便和太
  • 455貴。兩成半受訪者表示睡眠時間不足。21從這些結果可見,由於教育程度低,收入相對低,工作時間就會長,休息的時間不夠,大多希望在家休息,不出去,希望去旅遊但又沒有時間,經濟上又不能負擔高昂的旅費。調查也顯示,八成半受訪者表示參與公共活動的時間少,這也是居民少參與社團組織或其他的公共活動的原因。在另一份研究,“澳門特區居民素質調查報告——2005”中也顯示,澳門居民的社團參與規模並沒有達到社會預期的廣泛程度,只有三分之一的居民參加了社團,澳門居民普遍認為社團對社會的影響力比較大,有八成人認為社團對社會“有一些影響力”和“有大影響力”,但與此同時,居民又覺得社團對其個人的影響並不高。22這顯示,澳門居民普遍認同社團組織對社會的影響作用,但由於自己沒有時間或沒有興趣,沒參加這些活動。“以民為本”的行政改革需要特區政府傾聽民意,以市民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來制訂政策。如果市民不參與、不提意見,政府就無法知道市民的真正想法和真正需要。一個公民高參與度的社會,公民會對這個社會有良好的歸屬感,無論在保護社會環境、公民道德、社會建設等各方面,公民都會因為喜愛這個社會,自發地投入於這個社會的事務中,覺得自己為維護這個社會作出貢獻。“以民為本”的政府是配合市民的需要,維護市民的公共利益進行政策的制訂與執行。政府不可能憑空設想能配合市民需要的政策。政府需要有人提供意見,並在分析可行性後和是否代表市民共同利益後,根據優先次序處理。越多集體共性意見的反映,政策的制訂越能反映市民共同利益。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需要特區政府從推廣公民教育開始,從學校到社團組織,並向個人推廣公民本身的權力和義務。就像選舉一樣,高投票率的選舉越有代表性,但廉潔公正的選舉是非常重要,投票的人必須清楚知道自己盡公民的義務,踴躍去投票,但同時必須知道這一票的重要性,不隨便因為貪小便宜接受賄選。–––––––––––––––21.“港澳專家組公佈‘居民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對澳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華僑報》2005年12月15日14版。22.“居民素質調查報告分析澳人七大特徵”,《華僑報》2006年1月23日04版。
  • 456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全面向公民進行推廣非常重要。特區政府可以不間斷的利用媒體,對市民灌輸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知識,進行公民教育,讓公民知道公民-社會-政府的關係,自己身為社會一員的重要性。這些推廣可以通過電台、電視、報章,並輔以戶外宣傳活動,讓市民從不同管道知道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知識。宣傳的內容包括:1.向市民推廣《基本法》中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可以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2.介紹各政府部門的職能和為市民提供的服務,講解當市民有需要時怎樣取得這些服務,如何取得這些資料;3.與政府各部門溝通的渠道,講解當市民有投訴、建議和意見時反映的渠道,市民應該何時使用這些渠道,為甚麼市民應該善用這些渠道;4.就具體政策,詳細介紹內容,增加透明度,講解當市民需要進一步了解時,如何取得這些資料,如何反映意見,為甚麼市民的意見重要,並設立諮詢渠道;5.向市民清楚介紹政府在收集投訴、建議等整個過程,讓市民放心表達意見,也知道政府將如何處理他們的意見。上述的宣傳內容目的是加深市民對作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在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後,具體宣傳內容圍繞著向市民講解他們可以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和義務,市民和政府的關係如何,政府可為市民作甚麼,市民又可如何配合政府,並行使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為甚麼要參與、向政府提意見等。通過這類不間斷的宣傳活動,不斷向市民灌輸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合作信息,利用故事、戲劇、遊戲、講座等方式向市民講解,加深市民的認識,了解公民與政府相互配合的重要性,並清楚介紹公民與政府聯繫時的流程,讓他們了解政府重視公民的意見,消除誤解,並恢復對政府協助公民的信心,開始逐步的增加其參與公共事務的頻密度和力度。澳門的社會結構以非政府的社團組織為主。傳統以來,這些組織成立的宗旨都是維護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對外事務上代表著組織成員
  • 457的利益。在前澳葡政府,這些組織起著協助居民解決問題的角色,並在有需要與政府打交道時,發揮著他們作為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的中介人角色。正如福山說,整個社會之間一面是政府,一面是個人和家庭,中間應該有一些中介人的組織,才能創造社會資本。通過社團組織與志願組織等形成的社會網絡,可以動員個人組成集體,促進社會的團結,有利於社會的協力合作。結社是自願的,通過參與這些社團組織,成員自願遵守集體生活與互助合作的規則。因此,從傳統歷史來看,從社團組織對創造社會資本,從而帶動成員對政府的了解和加深信任,並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的程度來看,要加強社會對“公民參與”行政改革的認識,特區政府需要認真的思考怎樣與非政府的社團組織合作,通過他們加深公民對政府施政的了解,匯集意見、匯聚共同利益,並動員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為著這個目的,在舉辦上述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中,政府可以與這些社團組織攜手合作,合辦一些活動,動員這些組織的成員參與,負起向市民宣傳的角色。首先,社團組織的成員必須接受和認同政府的宣傳內容,才能參與其中,並向市民宣傳,一方面能先向社團宣傳,另一方面,令他們成為政府的夥伴,共同參與,並動員更多人參與認同政府的宣傳。在這㝯強調的是讓社團組織先接受,再成為合作夥伴推行,是參與而並不是參加。參加活動是被動的,參與是主動的。例如,推行交通安全活動,以往是由政府作宣傳,社團和市民參加,聽政府宣傳。如果用參與的概念,政府先向關鍵的社團組織宣傳,如向交通有關的組織宣傳,也聆聽他們的意見,由他們向他們的成員講解,並動員他們的成員參與活動,向職業司機勸導,力陳利害。另一方面,在交通問題比較嚴重的社區,向當地的街坊互助會、學校等宣傳,由互助會的人連同政府負責宣傳的公務員,向住在該區的居民宣傳交通安全,勸喻居民。在學校的宣傳也一樣,由老師和政府共同向學生灌輸交通安全意識,以遊戲、故事或學生以交通安全為題自組遊戲、故事向全校推廣。最重要的是這些與社團組織合作的模式不是辦一次,而是不斷重複、跟進、收集意見和反饋看交通安全是否有改善,行人和司機是否加強了安全的意識等,令參與的社團組織和政府共同分享合作的成果。在共同合作分享成果後,社團組織的成員覺得自己為特區盡了一分力,也看到成果,並於日後會自發的配合政府,參與更多的民生民政等活動,藉
  • 458此提高政府“以民為本”的施政。另一方面,看到成果後,有興趣參與公共事務的人也會相應增加,市民在信賴社團組織的同時,也對政府建立信心。政府也在與社團共同合作的同時,培養新一代的領導人才。綜上所述,推行“民本”的行政改革的成功,並不單靠某一任政府的官員,也不是一個口號上的宣傳。這需要公僕從領導到基層公務員真正明白“以民為本”理念的含義。這需要長期持續不斷的配合和合作,把上下級溝通的渠道打通,令中層和基層的公務員了解和配合。這需要構建一種“同舟共濟”的合作精神,了解到大家都在舟上,需要互相協作的精神。溝通、互相了解和協作的精神,使公務員從被動的遵守規範變成主動並養成責任心。同樣,“以民為本”並不單靠政府自己推行,這需要市民的配合。政府要聽取意見,也需要有人反映意見。如何令市民對政府有信心,使市民意識成功的“以民為本”行政改革需要有他們的支援和配合,通過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使政府配合市民的共同意願,維護市民的共同利益,這是特區政府應該致力推動的事情。一個公民素質高的社會,公民會主動關心社會的整體發展,提意見,並參與公共事務。他們意識到這個社會是屬於自己的,社會環境、經濟、教育、文化建設等發展都與自己和下一代生活素質有直接影響。要令市民提高生活素質,並不是美化某個社區環境,給予市民某項政策上的支援,而是從全局考慮,動員市民關心屬於他們社會,屬於他們的未來,使他們自發地參與,通過參與公共事務,使施政更能“以民為本”,並在參與的過程中增加對社會和人際間合作的信心,達致和諧社會。這是一項理順政府與學校和社會之間關係的長期工作,這需要從教育開始培養下一代,並需要整個社會,個人或社團組織的共同配合才能達致的願景。
  • 459《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459—487澳門社團組織的法律制度分析:歷史與現實婁勝華*在澳門,儘管人們通常將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1視作為專門規範社團組織的法律,然而,倘若你嘗試尋找簡單明瞭的言語對澳門民間社團的法律政策予以概括描述的話,多半仍會感到困難而失望。事實上,民間社團作為結社權的具體體現與實踐,其經歷了漫長發展歷程,相應地,對其進行保障與規範的法律也呈現出顯見的發展性特徵。同時,民間社團活動涉域的豐富多樣性導致任何用單一化法律政策對其進行完全調整與規範的設想多少顯出某種不切實際的荒謬色彩。澳門民間社團的法律政策同樣體現了社團法律政策發展性與多層次性的共同特徵。一社團法律的實質是國家(政府)對公民結社自由權利的認知及其法律行動。那麼,可以推斷,歸屬於居民基本政治權利範疇的結社自由自然與政治環境及管治權力的變遷密切相關。而澳門的社團法律尤其明顯地反映了政治環境與管治權力變遷的深刻影響。當然,倘若就此而將澳門社團法律政策區分為回歸前與回歸後兩個時期,則不免失之簡單。事實上,單純從法律的制訂與生效角度看,澳門現行社團相關法律多數是在回歸之前的過渡時期法律本地化過程中完成並發生效力的。因此,考察澳門社團法律制度的變革既要追溯它在澳葡時代的變–––––––––––––––*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1.在澳門,通常稱其為“社團法”。
  • 460化,更無法回避回歸因素的巨大影響。綜括分析,澳門社團法律制度2的演變具有雙重過程相互交織的特徵,即社團法律的制定與實施經歷了從葡萄牙化到本地化的過程;對待公民的結社權利與結社活動經歷了限制→認可→保障的過程。(一)在完全葡萄牙化階段,澳門的結社活動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眾所周知,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後,澳門法制經歷過統一同化與特別處理的不同階段。所謂“統一同化”,是指“殖民地同樣適用宗主國所施行的法例”,“特別體現於對殖民地的專門立法職能均集中於中央機關身上”;而“特別處理制度在於主張存有一種海外屬地本身的政治行政制度,對地方機關給予特定的立法自主權和較大的行政自主權”。3正因此,在澳葡時代,雖然澳門政府針對本地區社團的專門性立法遲至1976年才出現,但是,此前澳門地區並非完全沒有結社規範,而是執行由葡萄牙制定並延伸至澳門適用的社團法律規範。那麼,作為宗主國的葡萄牙當時實行怎樣的社團法律,哪些社團法律被延伸至澳門適用呢?在葡萄牙社團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薩拉查體制”佔有重要的歷史章節。1926年,葡萄牙發生推翻1910年共和國政體的軍事政變。1928年,時為科英布拉大學經濟學與財政學教員的薩拉查(OliveiraSalazar)受邀出任新政府的財政部長兼殖民地部長,1932年7月被任命為總理。執政後的薩拉查開始構建一個“新國家體制”。1933年通過的–––––––––––––––2.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歷史上澳門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理環境與管治背景,澳門華人社團曾經經歷過“僑團化”的階段,其遵奉中國政府制定的社團管理規章(如中華民國政府時期頒行的《海外僑民團體備案規程》),往往同一個社團既向澳葡政府備案,又向中國政府備案,於是,形成了澳門社團合法性的“雙重認可制度”。具體情況可參見拙著《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所述。本文考察的是澳門地區正式社團法律制度。3.蕭偉華著、沈振耀等譯《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1820-1974)》,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1997年,第15頁。
  • 461新憲法以“中央集權的勞資協會主義共和國”來描述薩拉查的“新國家”。1933年9月新政府頒佈法令,規定在葡萄牙建立三種類型的勞資協會組織:國民職工會(工人與職員參加)、同業公會(企業主與商人參加)和三個職業協會(醫師協會、律師協會、工程師協會)。全國所有能自立的國民(國家職員、自由職業者和農民外)都有義務參加其中的一個組織。勞資協會制度規定,農民的利益由一種稱為“人民之家”的勞資協會組織保護,這個組織聯合從僱農到地主的所有“務農者”,只有有土地的農民才必須加入“人民之家”。在漁業中心,建立了一種稱為“漁民之家”的勞資協會組織,由漁船主或船長領導。除“國民職工會”、“人民之家”、“漁民之家”外,還有企業主、商人、土地所有者參加的各種各樣的同業公會、聯合會、戎塔(junta,議會、委員會、評議會)。可見,薩拉查時期葡萄牙結社法律遵奉典型的“預防制”,公民結社權受到嚴格限制。薩拉查時期葡萄牙加強對各殖民地的控制。在1933年11月15日頒發的“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中,不但將稱為“省”的殖民地重新改回原稱,而且取消了殖民地人民過去享有的有限自治權利。在結社規範上,葡萄牙規範社團的法律被延伸至各殖民地適用,澳門自然也不例外。根據規定,凡從葡萄牙延伸至澳門適用的法律通常由殖民地部(後改稱“海外部”)通過部令頒佈引介,並於《澳門憲報》上刊登,方可在澳門生效。在1976年之前,可查的“刊憲”社團法律有三份,它們分別是1935年5月21日第1901號法律、1954年5月20日第39660號法令及1955年5月18日第40166號法令,分別經由1936年6月4日第8126號、1954年6月1日第14911號及1956年10月8日第15989號部令頒佈實施。在三份社團法律文件中,第一份(1935年5月21日第1901號法律)是禁止秘密社團的法律,第二份(1954年5月20日第39660號法令)是規範結社活動的主要法律,第三份(1955年5月18日第40166號法令)是對第二份法律的有關條款作出補充,加重處罰違反法令者。它們的主要內容4包括:(1)禁止成立秘密社團,擅自成立的秘密社團一經發現,立即解散,並–––––––––––––––4.分別見澳門政府公報,1935年第28期,975-977頁;1954年第26期264-365頁;1956年第43期第996頁。
  • 462對其領導人與會員處以包括判刑與驅逐出境在內的嚴厲懲罰;(2)公民可以建立無秘密性質、無政治危害性、不影響第三者的社團組織,但所有社團的章程、領導人、成員與地址等資料必須上報政府有關部門,並須得到批准;(3)凡是未向當局呈報章程或章程未獲批准者,一律宣佈為非法組織;(4)政府對社團內部管理可以進行干涉,享有監督權。社團內部選舉產生的領導需要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如果政府不滿意,可不予承認,或免職,另委派一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可無限期地擔當領導。社團財政須接受政府監督。(5)凡違犯上述社團法令者,被認為是針對國家內部安全的犯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二)在特別處理與自主立法階段,澳門市民的結社權得到法律確認1974年4月25日,在葡國首都里斯本發生的一場軍事政變中,統治葡萄牙長達40年之久的薩拉查獨裁政體宣告完結。葡萄牙國內政權更迭在澳門激起了迴響,並導致“四•二五”革命參加者、富有自由民主理想的李安道(JoséEduardoMartinhoGarciaLeandro)取代嘉樂庇(JoséManueldeSousaFaroNobredeCarvalho)成為澳門第122屆總督。李安道上任後,在澳門施行民主化取向的政治改革,1976年2月憲制性文件《澳門組織章程》生效。《澳門組織章程》規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權利、自由及保障”內容亦適用於澳門。按照葡萄牙憲法規定,公民有自由結社權,無須取得任何許可,但其社團不得宣揚暴力,社團宗旨亦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各社團可為其宗旨而自由進行活動,公共當局不得干涉。5不久,澳門政府頒行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自由集會結社法》。該法明文規定,“實施有關社團行政管制”的1935年5月21日第1901號法律、1954年5月20日第39660號法令及1955年5月18日第40166號法令,“已失去引用的效力”。非但如此,當時葡萄牙本土有關社團的法律、法令,如主要規定政黨、工會與僱主團體等組織原則及其制度的1974年11月7日第595/74號法令、1975年4月30日第–––––––––––––––5.趙占全主編《澳門市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認識澳門法律叢書之五),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1998年,第76頁。
  • 463215/75號法令等,均未再延伸至澳門適用。因此,《自由集會結社法》的頒佈可以視作為當代澳門居民結社自由得到確認的重要標誌之一。其時,《自由集會結社法》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46條、《葡萄牙民法典》有關條款、澳門政府第62/83/M號法令等法律法令一起構成澳門社團的法律框架。該社團法律框架摒棄了過去對居民結社的限制性規定,使自由結社權成為澳門公民所享有的一項不受政府或任何組織與個人限制與干涉的基本權利。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凡年齡在18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無須事先取得許可,只要其活動不違背法律或公德,均可自由行使集會結社權。對於個人結社自由,法律保護的不僅是積極自由,即公民有權在沒有限制和強迫的情況下自由結社或加入社團,而且對公民結社的消極自由同樣予以保護,即不結社的自由,也就是說,公民有權不加入或退出某個社團,任何公共當局或機構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他人加入任何性質的社團或以任何手段強制他人留在社團內。《自由集會結社法》明確“對於以前為限制集會結社自由及其正常發展而要求的行政許可,實有廢除之必要”。6該法廢除“限制結社自由的行政許可”的規定,確立對從事非法活動、違背公共道德、擾亂紀律部隊的社團進行事後追懲的原則。可見,《自由集會結社法》的頒佈,不但意味著澳門居民取得了比較完全的自由結社權,同時也標誌著澳門結社法律精神實現了從“限制與許可”向“確認與保障”的轉變,相應地,社團組織設立形式也從原來的“預防制”向“追懲制”(或者說從“許可制”向“備案制”)轉變。(三)在法律本地化之後,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之後,澳門開始了以《基本法》為依據的“法律本地化”進程,有關社團的法律亦須作出修改與調整。1999年8月,澳門政府頒行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確立保障與規範澳門居民結社權利的一–––––––––––––––6澳門政府公報第16期,1976年4月17日,第522頁。
  • 464般法律制度以及政治社團的特定法律制度。該法保持了原有法律(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對結社自由保障與尊重的一致精神,並在內容、概念、文字等方面“為了使法規與1999年12月19日後生效的法律體系有更佳銜接,引進多項修改”。7具體地說,(1)在一般結社權保護方面,一是擴大了範圍,如取消原法律對18歲以下人士參與一般社團須特別准許的規定;二是因應現實變化作出適當調整與修訂,如社團登記機關由身份證明司代替前民政廳等。(2)在社團活動與內部管理方面,落實自決原則,如對社團章程僅作了必須的基本要求,而未作詳細規範。(3)在特別結社權保護8方面,單列“政治社團”(原法稱“公民社團”)專章,對居民政治結社權作出特別保障。雖然原法律列有“公民社團”的條款,但是新法非但將政治社團專列一章,而且引入原法所沒有的一些“創新條款”,如對政治社團的組織原則提出了基本要求,即透明、民主組織與民主管理,顯然,一般社團則無此規定。該法之所以對“政治社團”進行特別規範,其立法原意,“欲透過結社的方式以保障(澳門居民)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因為“這類結社自由無疑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9從上述三個方面可以看出,相對於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自由集會結社法》)而言,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並非僅限於語言、文字或個別概念的修訂,而是對澳門居民結社權利保障作出了具有實質性意義的規範與擴充。正如立法會“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在其《意見書》中所言,該法是“對於第3/76/M號法令的不斷更新與現代化”,“因此,讚揚這個有朝氣、有想像力、和勇敢的立法態度不算過分”。10–––––––––––––––7.《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24頁。8.在該法律(《結社權規範》)的最初草案(澳葡政府第五屆立法會羅拔度、劉焯華議員提出的草案與第六屆立法會吳國昌議員提出的草案)中,另一個被認為與“政治社團”同樣具“創新”之處的是將“工會團體”列專章訂出特別保護制度,但是,在“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認為“工會自由”應“以專門法規規範”。所以,委員會提出的取代文本(草案)將之刪除。9.《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23頁。10.《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23、28頁。
  • 465隨著相關法律的本地化陸續完成,至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之後,澳門特區社團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民法典》有關條款以及與社團相關的行政性規章(如批示)等構成。二社團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與規範公民結社權利以及社團組織之性質、地位、權利與義務等活動規則的法律所組成的框架體系。一般說來,與社團相關的法律可以從結構與層次兩個方面進行區分。在結構上,社團法律可劃分為規範社團本身及其內部法律關係的法律與規範社團外部法律關係的法律。在層次上,社團法律可以劃分為(1)保障與規範公民結社權,並提供社團存在之合法性基礎的憲制性法律,(2)規範社團的主體制度、財產權制度和治理形式的一般性法律(有些國家或地區體現在《民法》等法律中,也有些國家或地區以專門性社團法律規範之),(3)依照憲制性法律與一般性法律而制定的有關社團的具體管理性行政法規或規章。此外,在法律形式上,還可以有專門性社團法律與相關性社團法律的不同形式。具體到澳門特區,其現行社團法律體現出多層次性與多形式性的特徵。在其社團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構成中,既有規範結社權的專門法律(俗稱“社團法”),也有包含社團相關條款的一般性法律,甚至還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11,即使是關於結社權的憲制性法律同樣包含著不同的層次。(一)公民結社自由與權利保障的憲制性法律結社權是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同時,它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作為一項基本的公民權利,它要求公民個人可以不經許可–––––––––––––––11.在澳葡政府時期,總督制訂的規章,以訓令(portaria)與批示(despacho)形式公佈實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些批示在澳門回歸後仍然有效,如有關公共機構對社團資助政策的第54/GM/97號批示。
  • 466建立組織或是不被強制性地加入某個組織的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作為一項政治權利,它要求公民個人通過自己組建的團體主張其政治利益的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無疑,對公民結社權的確認與保護屬於憲法範疇,也只有在公民結社自由與權利得到保護的基礎上,社團合法性才具有基本的法律保證。如前所述,雖然結社活動在澳門的存在已然久遠,但是,結社行為與自由權利相互聯繫並發展成為市民基本權利得到法律的確認與保護還是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的事實。期間,澳門更經歷了從殖民體制向特區政制的政治轉變。因此,在澳門,保障與規範公民結社自由權利的憲制性法律構成顯得更為豐富與複雜。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一些國際法(國際公約)。此外,《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12/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2001號法律)等法律或特別規範或少量涉及公民結社自由與權利方面的內容。1.公民結社自由權利的保障。結社自由包括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即個人結社自由與不結社自由兩個方面。同時,結社自由也包括個人結社的自由與社團本身的自由。社團自由,指社團有權自行組織與管理,自由開展活動。上述有關結社自由的精神與價值在澳門現行憲制性法律與政治性法律中得到完整地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14除了憲法–––––––––––––––12.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中,但是,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制定的。同時,澳門居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條款其效力應同樣適用於澳門。1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年,第94頁。1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第8頁。
  • 467與基本法的明確規定外,結社自由也是一些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之重要內容。《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1948)第20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他人隸屬於某一團體。將《世界人權宣言》條約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PoliticalandCivilRights,1966)第22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對參加工會組織的自由與權利作出相應規定。由於澳門加入了有關國際公約,因此,有義務促進結社自由的實現。為了使澳門居民的結社權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除了上述對結社自由作出原則性規定的法律外,澳門立法機關遵循“(結社)自由是民主法治國家原則上中所固有的,其基本規則是在沒有公共權力干預下自主和自由地進行內部組織”的精神,專門制定了《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從而使“結社權享有一項受高度保障的特別保護制度”。15對於個人結社自由,該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任何人有權自由地毋需取得任何許可而結社”,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以任何方式脅迫留在屬任何性質的社團”,“任何人,即使是公共當局,強迫或脅迫任何人加入或脫離社團,處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之刑罰”。16對於社團自由,該法第三條明確,社團實行自決原則,“社團可依其宗旨而自由進行活動,公共當局不得干涉,且不得將社團解散或中止其活動”。實際上,確立了社團相對於政府(公共當局)的存在空間與界限。如果社團活動超越其合法活動的範疇,影響甚至侵犯了政府的職能或私法人的自由,裁判者不是政府,而是作為第三方的司法機關——法院,即須“經法院作出裁判”。17社團自由還具體體現在社團章程自主制定(社團章程無須經過行政當局的通過或核准)、社團領導–––––––––––––––15.《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22-23頁。16.《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7-8頁。《澳門刑法典》第347條是關於濫用權力的規定,如果濫用權力將受到三年的刑罰又或者罰款。17.《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7頁。
  • 468機關自主產生(社團領導機關無須經行政當局任命或受其控制)、社團管理自主進行(社團的行動無須行政當局核准)等方面。由此可見,對於澳門居民來說,其結社自由與權利,無論是個人結社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還是社團本身的自由,都得到了全面、完整、明確的法律保障。2.結社自由的一般限制與特別限制。自由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世界上不存在無限度的絕對自由。結社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它理應受到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的限制。結社自由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與特別限制。結社自由的一般限制是指對社團宗旨及其活動等作出必要的法律限制。如,在澳門,“社團不得以推行暴力為宗旨或違反刑法又或抵觸公共秩序”。對於“倘真正宗旨不合法或與成立文件或在章程明確指出的宗旨不相符者”與“倘是以不法方式或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方式有系統地貫徹其宗旨者”,經“普通管轄法院的裁定”,18該社團消滅。至於政治社團,法律明確規定其“應受透明原則、民主組織和民主管理原則,以及全體成員參加原則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19相反,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20結社自由的特別限制,即社團禁止。在類型上,澳門法律明文規定,“不許成立武裝社團,或軍事性、軍事化或准軍事社團,以及種族–––––––––––––––18.《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7、9頁。19.《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第6頁。20.《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第30頁。
  • 469主義組織”。21同樣,黑社會組織也在禁止之列。至於特定身份人員的結社禁止問題,如《國際人權公約》允許可以合法地禁止警察與軍人結社,以及有些地區禁止公務員結社的做法,澳門法律並未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而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的結社自由,除了明令禁止外國政治性社團在澳門存在(《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外,未有特別的法律限制。(二)規範社團法律地位及其內部法律關係的一般性法律規範憲制性法律有關結社自由的規定是社團合法性的前提與基礎,但不是社團法律制度的全部內容。社團法律地位的取得及其內部法律關係尚須一般性法律進行規範,雖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適用法律不盡相同,但大都體現在民法、經濟法或特別法中。澳門的情形略顯複雜,乃肇因於其特殊的法律結構。作為具有憲制性色彩的澳門基本法,並非僅僅確認澳門居民結社自由基本原則,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等章節還有多處涉及社團的法律條文,其中有些條文涉及社團法律地位等細節性內容。而作為居民結社權特別保障法律制度的《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既有原則性規定,也有規範社團內部治理的具體性內容。即便如此,該法並非涵蓋社團法律關係的全部內容,它必須與相關法律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共同構成規範社團法律地位及其內部治理的法律體系。在澳門,該相關法律主要是《民法典》。《民法典》詳細地規定了社團設立的要素與程序、社團內部治理關係,同時,還強調了對結社自由權的維護。1.社團法律地位的取得。按照結社自由的原則,社團的設立並不需要經過特別的法律許可。也就是說,未經登記的社團也是合法的。是否登記,社團擁有選–––––––––––––––21.《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7頁。
  • 470擇的權利。但是,未經登記的社團不具備法律人格,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就不能成為承擔責任與義務的法律主體。因此,多數社團會選擇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澳門社團法律地位的取得是由《民法典》規範的。按照《民法典》規定,法人的設立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即產生與構成的基礎與法律對該基礎的認可。前者是事實要素,後者是法律要素。認可是事實實體轉化為法律實體的法律依據。22同樣,社團法人地位的取得亦須具備上述兩個要素。具體地說,事實要素包括意思與目的、人及財產、組織等要件。法律要素,即對事實要素的“認可”。“認可”分為“規範性認可”(直接認可)與“特許性認可”(間接認可)。規範性認可,無須由有許可權機構作出事先審查及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成立。澳門社團法人資格的取得正是遵循規範性認可方式。而特許性認可則須由政府有關機構發出成立許可,方可取得法人資格。在澳門,基金會的設立循此認可方式。23社團設立的具體程序24:首先由創立者訂定一個包括若干必備內容的章程,章程必須經過公證(章程修改同樣須公證),公證後的章程或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並將副本送交檢察院審閱,如其章程或組織與法律或公共道德相抵觸,檢察官可宣告撤銷該社團。辦妥公證的社團章程由公證員寄交身份證明局進行登記,身份證明局待該章程刊登“政府公報”後進行登記,並將登記記錄編號通知有關社團。2.社團內部治理的法律規定。社團作為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民間社會範疇,其遵循的是自治原則。在澳門,《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三條明確規定,社團內部事務實行自決原則,不受公共權力的干預。但是,作為–––––––––––––––22.米也天《澳門民商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96頁。23.陳海帆《澳門的居留制度及身份認別制度》,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84-85頁。24.陳海帆《澳門的居留制度及身份認別制度》,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85-86頁。該書雖然出版於《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頒佈之前,但是,澳門社團設立程序並未因該法而改變。
  • 471承擔權利與義務的法人,社團內部治理結構及其行為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要求。對此,《民法典》等作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1)社團內部治理結構。社團法人機關是其實現社團設立目的、開展各項活動、進行內部管理的基本載體。社團內部治理結構是指社團法人機關及其相互之間構成的職能與許可權關係。一般說來,社團法人機關分法定機關與非法定機關。法定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設置的法人機關。非法定機關則是法律未作規定,由法人章程規定設立的機關。按照《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25澳門社團的法定機關主要有社團會員大會、行政管理機關和監事會。社團會員大會是社團法人的最高意思機關和決議機關,由社團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廣泛,既有“專屬權力”,如“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許可權”,又有“剩餘權力”,如“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許可權作出決議”。26至於會員大會的召集和運作、社員表決權、決議方式與效力等,也有明確法律規定。雖然會員大會是社團最高決議機關,但是它並非執行機關或者代表機關,其決議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其本身也不能代表社團法人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社團行政管理機關,是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與對外代表機關,通常稱理事會。其成員由社員大會以選舉或其他甄選方式產生,並對社員大會負責,其許可權由法律與社團章程具體規定,執行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議事與決策,採合議制。–––––––––––––––25.分別見《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8頁;《澳門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6頁。26.《澳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9頁。
  • 472監事會是法人的監察機關。在一些國家(地區)屬於非法定機關,而澳門有關法律則明確規定社團法人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職能在於對社團行政管理機關的決策與執行進行監督,一般由會員大會選擇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原則上沒有代表社團法人的權利。其許可權,除監督社團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外,還包括財產查核、編制監察活動年度報告等。上述社團機關分別行使決議權、執行權與監督權,履行各自職能,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促使社團運作與管理得以持續進行,形成社團內部治理結構。(2)社團法人的社員。社員是社團法人設立與存在的前提與基礎。公民可以通過設立社團或加入已設立的社團而成為社團成員。社團成員同時擁有雙重身份與權利。作為公民,其擁有選擇入社與退社的自由;作為社員,因其社員資格而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前者由法律賦予與保障,後者由社團章程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章程亦得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詳細列明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社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之條件”。27社員資格可以因為社員死亡、社團法人終止,以及退社與開除而喪失。社員資格並非財產權,具有與社員本身不可分割的性質,故此,不得轉讓,不得繼承。社員因其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稱社員權。社員權包括共益權和非共益權。具體地說,該項權利包括出席社員總會和表決的權利、請求或者自行召集社員總會的權利、請求宣告社員總會不當決議無效的權利等,以及個人根據社團章程享受社團設備等權利。社員的義務主要是出資義務,出資義務一般由社團章程規定。28此外,社員一旦成為社團法人機關的據位人,則必須履行由《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社團“法人機關據位人之義務及責任”。–––––––––––––––27.《澳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9頁。28.吳書松等,“境外社團及其管理”,載《社會學》(滬)2001年第2期,第29-37頁。
  • 473(3)社團法人29的財產。對於社團來說,社員與財產是其設立的基礎要素。正因此,澳門法律規定,社團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構成社團消滅的情況之一。按照社團自決原則,財產自治應屬社團自治的範疇,也就是說,社團或其成員對社團財產擁有完全的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社團得自由地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對為達到其目的所必需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取得、轉讓和設定負擔”。30因此,社團財產之取得以及社團法人消滅後財產處理方式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是由社團設立文件與社團章程作出規定,而不是法律規定。但是,社團財產與私人財產畢竟存在一定的差別,社團財產的公共性要求對其處分上設置一定的限制,特別是接受公共機構資助的社團。因此,澳門法律對社團財產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社團財產運行的公開性上,《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十九條“帳目的公佈”規定:“社團收取公共實體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金額高於總督所訂者,須每年將帳目於其通過翌月公佈”,“公佈應刊登於本地區註冊的其中一份報章上”。31二是在社團財產的歸屬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法人消滅後之財產歸屬”規定,對於“無規定或無特別法”的社團財產,“則法院應檢察院、清算人、任一社員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須下令將財產給予另一法人或澳門地區,並確保盡量實現該已消滅之法人之宗旨”。32(三)規範社團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社團外部關係涵蓋甚廣,以關係性質分,有政治關係、經濟關係等;以社會部門分,有與市場(營利組織)關係,與政府關係等。其–––––––––––––––29.此節針對社團法人而言,實際上,《民法典》也對“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別委員會”的財產責任與歸屬作出了法律規定。見《澳門民法典》第三章,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8-50頁。30.《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10頁。31.《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11-12頁。32.《澳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8頁。
  • 474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與社團之間的關係。在傳統政治學意義上,由社團所構成的民間社會,是相對獨立於政府組織的治理範疇。但是,作為民間社會的社團組織在其運作過程中必然與作為社會公共權力主體的政府發生關係,同樣,政府在運用公共權力進行社會管理時必然遭遇如何處理與民間社會主體的社團之間關係,因此,調整與規範政府與社團之間法律秩序是社團與政府雙方共同的需要。從澳門的現實情況看,社團不僅與行政部門合作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參與社會管理,而且還廣泛參與澳門社會政治事務。換句話說,澳門社會政治事務以及社會管理需要社團參與,而社團運行與發展需要政府支援,它們之間相互合作,形成社會法團主義治理體制。33而澳門有關法律為此提供了法律框架。1.社會政治事務與社團參與。從一般意義上說,社團之不同於政黨,乃在於二者與社會政治權力聯繫方式的差異。作為政治意志表達手段,政黨是以取得政治統治權(執政權)為目的;而社團顯然更側重於成員利益的表達與訴求,一般不以取得執政權為目的。但是,基於澳門社會政治生態的特殊性,長期以來,政治生活中“政黨缺位”導致社團出現“擬政黨化”功能。因此,參與社會政治事務成為澳門社團功能之一。《結社權規範》、《選民登記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等法律均有相關條款涉及於此。《結社權規範》獨設第二章“政治社團”34,將“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有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定義為“政治社團”,並為之規定了“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等職責,以及設立的條件、內部組織等。相應地,選舉及選民–––––––––––––––33.參見拙著《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34.“政治社團”名稱是由澳葡政府時期的“公民社團”轉變而來。該類團體出自於澳葡政府1976年第3/76/M號法令(《自由集會結社法》),但是,從實際情況看,至1999年《結社權規範》討論時,已登記為“公民社團”的僅有5個,且資料長期沒有更新。參見《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59-61頁。
  • 475登記法例也對之作出規範。需要說明的是,從選舉法等法例上看,由於該類團體的功能並不專屬,因此,其在澳門現實政治中幾乎沒有發生影響。相對於影響幾無的“政治社團”而言,一些功能性代表團體在澳門現實政治生活中顯得十分活躍。因為無論是行政長官的產生,還是立法會的產生,其有關法律事實上為社團參與設置了制度性參與渠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該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除當然代表外,是以界別為基礎劃分代表名額的。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所規定的立法會議員結構中,間接選舉的設計是以不同利益界別社團為基礎的。因此,《選民登記法》第二十八條對社團法人選民的登記作出規定,“凡屬代表獲確認的社會利益的社團或組織,只要其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三年,並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均得為間接選舉而作選民登記”。第二十八、三十一條對社團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界別之確認作出了詳細規定。35《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相應地規定了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名額分配、提名方式等。實際上,對於澳門社團來說,除了直接參與立法會間接選舉外,同樣會參與立法會直接選舉議員的競逐。《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人名單須由政治社團或具300-500名選民成員所組成的“提名委員會”36提出,而從該法律條文執行實踐看,政治社團之缺位與“提名委員會”鮮有無社團背景乃其兩個特點。由此,無論是間接選舉抑或是直接選舉,均少不了社團的參與。從一定意義上說,此乃澳門政治獨具社團政治之特色與魅力之法源。2.政策諮詢、社會管理與社團參與。澳門特殊的歷史發展進程與社會生態培育與造就了龐大的社團組織群體的存在,進而形成社團與政府合作,並參與政策制定、社會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提供、社會管理等諸方面活動的傳統。澳門特別–––––––––––––––35.《選舉法例》,澳門,行政暨公職局,2001年,第94-95頁。36.《澳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可由“政治社團”或“提名委員會”提出,事實上,基於前述政治社團在澳門的實況,從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的立法會選舉情況看,直接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尚未出現由政治團體提出的事實。
  • 476行政區成立後,該傳統得以延續,並獲相應的法律保障。在基本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社會團體“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衛生服務”;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服務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37因此,特區政府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服務、體育運動等公共管理與服務領域得到了社團的廣泛合作與參與。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政府通過設立眾多諮詢性機構,並注意吸收相應社會利益界別社團的參與,從而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減少盲目性。如,依照第6/1999號、第11/2001號等行政法規而成立的經濟委員會,其職責是就澳門特區經濟發展方針發表意見,在其成員中,包括了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依照第59/97/M號法令、第6/1999號行政法規而設立運作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其職責是就澳門特區社會勞動政策發表意見(尤其就該政策內有關工資、勞動制度、促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發表意見),其組成規定,包括三名代表澳門僱主組織的領導層人員和三名代表澳門勞工組織的領導層人員。依照第11/91/M號法律、第15/92/M號法令、第6/1999號行政法規成立運作的教育委員會,其職責是對教育制度改革方面的教育政策問題提意見、建議和解決方法,其組成中包含行政長官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委任的最多十四個教育社團的主席或代表;按照第52/86/M號法令、第6/1999號行政法規運作的社會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就社會工作的總體性計劃與指導性計劃等發出意見,其成員包括母親會主席、“街總”主席、“工聯”主席。依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200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的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其職責是對旅遊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提供協助與建議,其成員包括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澳門旅業商會代表、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澳門旅遊商會代表、澳門旅業–––––––––––––––37.《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第28-30頁。
  • 477職工會代表、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依第8/90/M號法令、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設立運作的交通諮詢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對行政長官所交來的關於陸上運輸及交通道路秩序的所有事項作出意見。其成員包括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澳門教車業商會、澳門汽車機器業職工會、澳門計程車司機職工會、澳門建築師協會、澳門工程師協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廠商聯合會之代表。類似的諮詢機構還有體育委員會、青年事務委員會、文化諮詢委員會等。出於廣泛參與政治選舉、政策諮詢與社會服務的需要,一些功能領域內的代表性社團設置了相應的組織機構承擔上述功能,甚至出現多個立法會議員辦事處與社團辦事機構並設的現象。自然,社團廣泛的社會參與需要資源支撐,而政府資源的制度性輸入構成社團與政府合作的重要環節,其同樣需要法律規範。3.社團稅收優惠、政府資源輸入及其監督。社團若要維持運作或擴展活動須臾離不開資源。對於社團來說,其財政資源來源無非是內部自籌或外部資助,而在社團資源份額中,來自政府的資助佔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政府對社團的資助一般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方式。直接資助表現為物質性資源(資金或設施等)的直接投入,間接資助則表現為(1)政府向社團購買服務(往往以合同形式),(2)給予社團稅收優惠地位。由於社團具非營利性質,且從事公益事業,因此,給予社團稅收優惠地位已成為國際慣例。在澳門,社團稅收優惠資格的確認適用於統一法律、統一條件,且優惠範圍廣泛。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38的規定,以社會總體利益為宗旨,且與本地區行政當局合作推動社會一般利益的社團或財團(基金會)可被為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公益社團以及會員互益性社團中其宗旨明顯在促進社會一般利益活動的均可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其中,以慈善或人道、醫院援助、對幼兒或老年人的輔助、教育、文–––––––––––––––38.《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彙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413-2414頁。
  • 478化、康樂及體育、科學及技術研究為目標的團體或基金於成立後隨即被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其他團體或基金,須經三年實際活動後方能獲宣告為行政公益法人。該法第十條規定,社團或財團一旦獲宣佈為行政公益法人,便享有法律規定的稅務及手續費的免除以及其他優惠,尤其是(1)印花稅,(2)物業稅,(3)營業稅,(4)為履行其目的所必需而以有償方式取得的不動產的登記稅,(5)訴訟費及法院費用,(6)公證署及登記局的手續費,以及免費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有關通則的修改之優惠。相應地,該法第十一條對獲宣佈為行政公益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要求“按法律規定提出年報告及過去的營運賬目”、“向有許可權的官方實體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在能力範圍內遵照其性質與行政當局合作”等,作為平衡其權利的義務與政府之監管。澳門政府部門對社團直接資助是通過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俗稱“民間社團財政資助政策”)以及各政府部門制訂的資助相關範疇內民間社團的行政性規章來規範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39指出,“對政府部門直接參與範圍以外所發展的活動給予財政資助,應列為施政方針之重大目標,目的在實現民間社會的計劃,鼓勵民間社會創立事業的能力和公民參與”。該批示確認的政府財政資助對象為“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依法成立的不牟利私人機構”,也就是說,非營利的社團法人“可享有財政資助”。批示將政府部門財政資助方式分為偶發性資助與常規性資助,偶發性資助是對社團舉辦的偶發性活動的財政補助;經常性資助則“可用於確保私人機構的運作”,但僅“在例外情況下”。然而,該批示訂明“對某一類型活動(青年、體育、文化、社會、援助等)有專屬權限之部門,可制訂特別規則作為本批示所訂一般規定之補充,以便在其範圍內發出財政資助”。依此,各相關政府部門經本身組織章程或特別法規被賦予發放財政資助的職能,政府資源向非營利性社團投入財政資助的強度因此而得以提高。–––––––––––––––39.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2003年,第56-58頁。此批示取代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政府公報》刊登之八月七日第5/86號聯合批示,是針對第5/86號聯合批示所訂立的“撥給有關津貼應遵守的一般規則”而進行“必須更新和明確”。換句話說,在1986年澳葡政府已就財政資助的發放訂定了撥給一般規則。
  • 479政府的經常性資助也隨之成為許多民間社團的基本資金源,一些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更得到來自政府部門的投資性開支,如設施設備、物料讓與以及技術輔助等。此種資助往往以政府部門與受助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形式達成。40同樣,相關法律也規定了社團接受政府財政資助的監督。在過程上,除了資助審批所作的程序監督外,事後監督還包括“受資助活動舉行後三十天內,受資助者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簡單報告,匯報活動的舉行並詳細說明所獲津貼的運用”,“倘撥給的津貼未在相關活動中用罄,應就餘款的運用提出建議,並須得到發出津貼部門的核准”。此外,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十九條還分別對資助活動的主、客體——政府與社團——特別設置了以公開透明為原則的外部監督形式,即發出資助的政府“部門及自治基金組織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在《政府公報》刊登過去一季的資助名單,指出受資助者及撥給之金額”;41“社團收取公共實體的津貼或財政性質的任何其他資助,金額高於總督所訂者,須每年將賬目於其通過後翌月公佈”,“公佈應刊登於本地區註冊的其中一份報章上”。42近年,特區政府更加強化對公共部門向社團機構發放財政資助的監督,於2002年引入審計督察。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於2003年發表了《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審計報告,“研究及分析公共部門對於財政資助的處理、發放及監管”,43並提出了多項批評與建議。相對於數豐量碩的澳門社團法律而言,儘管一篇論文無法盡述其詳,然而上述從層次角度來梳理澳門社團法律的嘗試,應該說,還是–––––––––––––––40.鄧玉華《澳門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管理研究報告》,澳門,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2004年,第154-158頁。41.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2003年,第57頁。42.《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11-12頁。43.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2003年,第3頁。
  • 480大致實現了勾勒澳門社團法律基本框架與體系的意圖。就此,結合澳門社團法律實踐,還可以進一步對其特點展開分析。(一)在發展階段上,澳門社團法律制度經過從葡萄牙化到本地化的轉變,逐漸趨於成熟,基本實現了社團法律的現代化。在結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上,如果依照對結社自由的立法理念以及保障與否、保障程度作標準而將社團發展區分為“不完全結社自由與自願社團的存在”、“結社自由理念的確立與自由社團的形成與發展”、“結社自由的國際化與人權化”、“全球化社團革命”等不同階段的話,44那麼,在澳門現行法律體系下,結社與自由實現了相互結合,結社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得到全面保護,結社自由人權化,公民結社自由化,社團活動法律化,加之社團法律體系化等因素,可以說,澳門社團法律制度基本實現了現代化,而且在社團法律現代化進程上,具有起步晚、進展快的特點,其因乃在於澳門社會內外部政治環境的改變與衝擊。(二)在法律結構上,澳門社團法律體現出層次多、形式異且能夠互補與完善,基本形成框架化與體系化。澳門社團法律的立法過程經歷了不同階段,立法主體也發生根本變化,部分法律之間難免存在某種衝突,但是,總體地看,社團法律形式的多樣化並沒有影響法律結構的層次化與體系化建設。法律形式上,澳門社團法律,有憲制性法律,也有一般性法律;有專門性特別法律,也有在其他主體法律中涉及社團條款的;有法律、法令,也有行政性批示⋯⋯儘管形式各異,社團相關法律卻仍可區分出基本層次與功能:一是保障公民結社自由與權利的憲制性法律,它為社團合法性提供基礎,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一些國際法(國際公約)、《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等。二是規範社團法律地位及其內部法律關係的一般性法律規範,主要有《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民法典》等。三是規範社團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有規範社團參與政治事務的《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選民登記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範社團參與政策諮詢與社會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44.王名、劉培峰等《民間組織通論》,北京,時事出版社,2004年,第60-62頁。
  • 481基本法》有關條款以及有關行政組織的行政性法規,規範社團稅收優惠地位、政府資源輸入及其監督的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以及各政府部門制訂的資助相關範疇內民間社團的行政性規章。上述法律提供了從結社自由的保障到社團內、外部關係的調整乃至促進社團及非營利事業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秩序與規範,基本構築起澳門社團法律的框架與體系。(三)在法律實踐上,重視社團自治自律,弱化社團外部監督,構築的是社團自律基礎上的法律監督。雖然澳門社團法律體系較為健全,但並不能因此而得出澳門社團法律環境嚴酷的結論,事實上,由於澳門社團立法持“保護重於監管”之精神,因此,無論是社團法律地位的取得,還是社團行為的限制或監管制度,無不予人以寬鬆甚或留有相當法律空間之印象。從社團法律地位的取得看,澳門奉行的是登記備案制,而不是許可批准制。縱然按照西方學者的觀點,即以“是否允許非法人非營利組織的存在”45作為觀察非營利法律環境的指數之一,由此而認為,有利的法律環境不僅允許非法人(或不登記)非營利組織的存在,還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該類組織,澳門社團法律環境仍舊可以說是寬鬆的。因為,澳門法律不禁止未經登記的社團存在並活動,也就是說,未經登記的社團在澳門一樣是合法的,無權利能力社團同樣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從社團行為的限制與監管看,來自法律的限制與監督都是用以平衡社團權利而作出的,而且,社團行為限制的主體不是政府機關,而是司法機關,換言之,一旦社團行為超越法律空間,與公民個人或其他社會主體(包括政府)構成利益糾紛或權利衝突,充當裁判者的不是政府機關,而是司法部門(如法院)。可以說,“弱監管、重自律”是澳門社團法律實踐的重要特徵之一。(四)在價值理念上,社會合作主義傳統所形成的實踐理性融入到澳門社團法律文化與價值假設之中。眾所周知,澳門經歷了獨特的管治歷程,在葡治澳門期間,民間社團承擔了無可替代的社會溝通與社會整合功能,從而導致政府與民間社團在互相需要的共識理性基礎上–––––––––––––––45.此為JohnsHopkins考察各國非營利法律環境的指數之一。LesterM.Salamon&StefanToepler,TheInfluenceoftheLegalEnvironmentontheDevelopmentoftheNonprofitSector,CenterforCivilSocietyStudiesWorkingPaperSeriesNo.17,p.9.
  • 482建立起合作共治關係,通過合作而不是對立來維持澳門社會治理秩序。隨著民間社團與政府合作領域的擴大與合作程度的提高,早期以慈善性社會服務為主的合作逐漸向經濟、社會,乃至政治領域擴展,至1970年代中期之後,一些功能性代表社團繼參與社會管理以及成為公共政策諮詢性參與者之後,更直接進入一些政治機關,分享部分政策動議權與社會治理權。政府與民間社團的長期合作共治在形成澳門獨特的社會法團主義治理體制的同時,也培養了以多元包容、和諧共存為內容的合作主義社會傳統與思維習慣,其不可避免地影響並滲入到澳門的法律文化之中。澳門社團立法所取的“重保護,輕干預”、“重自律,輕監督”的態度,其背後蘊含的正是以民間社團為合作夥伴而非異己力量的價值假設,而這種充滿著實踐理性,且洋溢著理想主義的價值基礎,與其說是澳門社團法律制定者的文化自覺,倒不如將之視作實踐經驗更為恰如其分。此外,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社團法律比較,澳門社團法律還有一些獨特的設計。如,在有關政治選舉的法律中,詳列了多項社團參與的條款,為其他地區的類似法律所罕見。再如,《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等法律中特設“政治社團”之制度,其本意無非期望“政治社團”日後成為影響澳門政治的一種力量,殊不知澳門政治實踐並未令立法者設計成真,澳門政治似日益踏入社團“泛政治化”之途。類似的實踐與設計相悖離的現象無疑值得探究與反思。三應當肯定,持續的社團法律建設,推動了澳門社團法律本身的框架化與體系化,使之成為澳門法律體系中較為完整的組成構件。然而,這絲毫並不意味著澳門社團法律已經無罅無隙、完美無缺。事實上,無論是澳門社團法律的內在機理,還是社團法律的外部銜接,仍然存在值得探討的問題與有待完善的空間。(一)社團法律體系與結構的系統化構成完善既然社團法律是各種社團法律規範的總稱,那麼,不同的社團法律、法規之間就存在著相互配合與銜接的問題,包括社團法律體系內
  • 483部不同法律之間的銜接以及社團法律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在澳門現行社團法律構成中,不同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主體、形成時期、具體內容等方面各有差異。雖然經過法律本地化過程,澳門社團法律的完備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強,但是,現行社團法律結構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基本設想包括:(1)避免不同層次社團法律功能的重疊與交叉,促進相互間功能分化與互補。在澳門現行社團法律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外,列有結社自由保護條款的法律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民法典》,而作為具有憲制性質的“基本法”中除了列明結社自由保障條款外卻同時寫入了多條涉及社團權利的條款,至於《結社權規範》與《民法典》規範社團設立、運行及消滅的條款有些重複。儘管它們相互之間尚未構成法律內容的實質衝突,但是對屬於大陸法系且以法律法典化為取向的澳門來說,是否必要與合理?(2)規範公民結社權的一般性制度與特別制度分開立法,並相應地增加對特別結社的立法規範。《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在“制定結社權一般制度”的同時規範了“政治社團的特定制度”。按照立法原意,“這類結社自由無疑是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欲透過結社的方式以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46實際上,作為特別結社,政治社團在性質特徵與運行方式等方面均不同於一般社團,將之與一般結社放在同一個法律中進行規範易於引起一些理解混亂。47再從社會需要及立法效果看,自1976年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首次特別規範“公民社團”以後,至1999年《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的制定,期間的事實說明該類社團在澳門未有強烈社會認同與需求,48相比而言,–––––––––––––––46.《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23頁。47.在立法會審議時,對政治社團是否可以與其他社團一樣得到政府資助產生不同理解。詳見《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之結社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2001年,第64-67頁。48.據1999年立法會審議《結社權規範》時查證,自“公民社團”入法後,澳門僅有五個以“公民社團”名義登記的記錄,且資料長期無更新。至於何以會在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號法令中引入“公民社團”,可能與葡萄牙政局變化後葡國相關立法存在關聯,待考。
  • 484–––––––––––––––49.澳門工會組織的立法,既有“國際勞工公約”與“澳門基本法”之依據,也有迫切的社會需求。早在1990年代初,有立法議員提出工會法草案,其後在制定結社權法案時亦有建議條文加入工會權利部分,均未採納。2005年,《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草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一般性審議中再遭否決。50.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制定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對黑社會組織進行了定義,並予以嚴厲禁止與打擊。其他更加需要法律關注的特別結社,如工會組織49,則未有立法。因此,可考慮將規範結社權的一般制度與特別制度分開立法,分別制定政治團體(政黨)、工會組織、宗教團體等特別結社法。此外,基於大量非法人社團的存在並活動,其權利與行為同樣需要法律的保護與規範,因此,在檢討現有法律條文基礎上,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法律同樣具有現實必要性。(二)社團法律限制與監督的細則性內容完善澳門社團法律秉持“合作而非對立、保護重於監督”的立法精神,因此,現行社團法律對個人結社自由與社團自治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保障,相當程度上促進了非營利社團與公益事業在澳門的蓬勃發展。然而,社團法律內容存在的偏頗易於導致法律“限制與監管”的軟弱與缺位,從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對威脅社會秩序的不當結社活動與不當社團行為進行制裁與引導的功能。實際上,任何法律均須兼具保護與制裁的雙重功能,必要的限制就是一種保護。即使在當今力倡結社自由的西方國家,其社團立法同樣經歷了從限制→放任→再限制的過程。與早期的限制不同,現在的限制強調的不再是對社團設立的許可限制而是對民間組織濫用優勢地位、社團歧視、成員資格、社團內部處罰等方面的限制。可見,社團法律的發展方向並不是要不要限制或置限制於自由之對立境地,而是應思考限制甚麼和如何限制問題。就澳門社團法律而言,應有的限制與監督體現在:(1)結社限制與禁止。結社自由總是與結社限制相聯繫的。結社限制一般針對的是某些特定類型的組織與某些特定身份人員的結社活動。現行澳門社團法律對武裝社團、軍事社團、種族主義組織以及以“推行暴力為宗旨或違反刑法又或抵觸公共秩序”社團50明確予以禁止。至於特定身份人員的結社未予任何限制。從國際性公約以及各國結社法律看,警察、軍人以及外
  • 485國人的結社活動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有些國家甚至對公務員結社也有一定限制。雖然澳門沒必要完全照搬國際公約或其他國家(地區)社團法律,但是,對某些特定身份人員的結社應該作出適當的限制性指引。51此外,法律還應明確社團地位平等原則,限制社團特權。(2)公益產權保護與社團財產限制。基於民間社團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特徵,政府在民間社團資源取得方面通常會給予一定優勢地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助、稅收減免等,由此而使社團財產,特別是公益社團財產的產權具有某種公共性特徵。因此,如何保護公益產權是社團法律應該面對的一個問題。澳門現行社團法律在社團財產公開與社團財產歸屬上對社團財產作出一定限制。但是,類似的有限條款,無論在範疇上抑或程度上,尚難以給予公益產權提供法律保護。因而,有必要考慮以保護公益產權為中心重新構築有關社團財產的法律規範。一是在憲制性法律中明確列入“保護公益產權”條款,為公益產權的形成與處分提供合法性基礎;二是規範公益產權的形成。嚴格界定社團“公益法人”性質,區別對待公益性社團與互益性社團,給予公益性社團稅收優惠與公開募捐待遇,鼓勵社會捐贈,限制非營利性公益社團從事營利性活動,制定統一的政府財政資助制度;三是完善公益產權處分與歸屬的限制,透過規定程序進一步增加公益社團財產運行透明度,明確公益社團法人消滅後的財產歸屬不得由社員分取。此外,可適時考慮制定引導性行政法規,規定公益社團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比例、公益社團中領薪人員的比例、營利賬簿與非營利賬簿分設、財產投資風險等內容。(3)社團外部監督與權利救濟。現行社團法律從理想主義價值假設出發,未對偏差性社團行為以及社團內部權利衝突予以法律設定,一旦問題出現往往無法可依。雖然社團的設立與運行均設有一定的法律規範,但是,相對於社團法人地位取得而言,社團運行的法律規範較難得到遵循之保障,因為違反社團法人設立的法律可能導致社團法人地位許可的中止,而取得法人地位的社團其行為倘若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團章程則可能因為並無對應的具體法律規定其責任及處罰而只得任其存在。反過來說,如果社團權利或社員權–––––––––––––––5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同時,規定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分別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第6、21頁。
  • 486–––––––––––––––52《選民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為間接選舉而作選民登記的社團,其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界別的確認是由行政長官視不同個案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社會工作委員會”或“文化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或“體育委員會”後作出。《選舉法例》,澳門:行政暨公職局,2001年,第95頁。53[德]卡爾·拉倫茨著,王曉曄等譯:《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8-232頁;[英]丹甯著,楊百揆等譯:《法律的訓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218頁。轉引自劉培峰:“歐盟國家的社團立法:一個初步的介紹”,載《環球法律評論》2004年秋季號,第292頁。54在澳門,社團法律設定了“社團消滅”條款,可是,法律規定社團消滅的宣告只能由社團本身或司法機關作出,而不是由政府作出。其立法本意是保護社團自治,避免政府權力介入。然而,從法律的實際效果看,由此而產生了社團“只生不死”的現象,即很少有社團被宣佈消滅了,哪怕該社團自取得法人地位後從未有過活動。如果能夠在社團監督的法律設計中賦予社團登記機關一定的檢查權,並以檢查結果為依據經司法機關裁定宣告長期不活動社團之消滅,相信會有助於上述問題的解決,進一步促進澳門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利受到損害同樣可能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而無法得到救濟。如,某社團若不同意具許可權的機構或個人對該社團所屬利益界別的認定52,是否可以引入司法救濟;再如,某社員若不同意自己所屬社團對其作出的某種處罰,是否可以尋求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類似情況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際上,在國外,司法機關放棄長期以來不干涉被視為屬於社團自治領域事務的習慣而改行允許對某些社團行為引入司法審查已經變得越來越常見。如,對社團章程規定的處罰是否有足夠依據,處罰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程序,被處罰者是否依照法律的規定被徵求過意見等進行司法審查。另外,司法審查還包括有關社團決議是否“顯然不合理”或者是否違反善良風俗,或處罰已超出了私法範圍,且達到了僭越國家刑事權力的地步等。53當然,法律監督屬於一種高成本監督,如果在強化社團自身責任建設的基礎上配合社會監督(如建立社會投訴機制),謹慎地引入政府監督(如賦予社團登記機關一定的行政檢查權54),並以司法監督為終極介入手段,則可能會取得更好的組合效果。(三)社團法律用語與次序等技術性完善現行澳門社團法律大多形成於澳門回歸之前,儘管經歷了法律本地化,但是,其有待完善之處不可能因一次本地化而得到徹底解決,
  • 487除了前述法律結構與內容之不足外,還存在一些與法律技術有關的問題有待探討與完善,具體包括:(1)立法程序上,以結社法例修訂選舉法例是否妥當?《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選舉及選民登記法例”應因應“公民社團”更名為“政治社團”而作出相應“修改”。儘管選舉權與結社權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範疇,二者之立法未必一定存在法律位階高低之差,但是,選舉權利的立法保障習慣上優先於結社權利的立法保障,因此,以結社法修訂選舉法在立法程序上就不一定恰當。實際上,即使因為結社法修訂必須先於選舉法修訂,也可採取分別修訂結社法與選舉法而不必要在結社法中規定選舉法修訂的情況出現。(2)法律概念上,不同社團法律使用涵義相同的法律概念可考慮統一稱謂。《民法典》對“社團”有嚴格定義,而其他法律則對“社團”稱謂各異,或“機構”或“團體”或“實體”。如,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稱社團法人為“私人團體”,而第54/GM/97號批示則以“私人機構”謂之。雖然尚未因此而引起理解上的混亂,倘可以使不同社團法律運用涵義相同的法律概念時統一稱謂,則有利於消除引起歧義之可能。(3)法律文本中,某些法律條文的邏輯次序以及表述尚可更加嚴謹及合乎理解習慣。如《結社權規範》(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第十九條“帳目的公佈”,作為社團一般制度內容的條文,該條似應列入第一章第十二條之後,如是則更顯合理,而不是列在第三章“最後及過渡規定”。再如,該法第九條第二款e)項“倘是以不法方式或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方式有系統地貫徹其宗旨者”,難道“擾亂保安部隊紀律的方式”是合法方式嗎?類似的易於引起疑問或與理解習慣相衝突之表述似應盡量避免。總而言之,基於社團在澳門社會中的獨特影響,尋求建立健全由保障公民結社權的憲制性法律與包括規範社團法律地位、治理制度、財產制度、監管制度等在內的一般法律與行政規章共同組成有機統一、內容配套、體系完備的社團法律制度,總結澳門社團法律實踐經驗,根據時代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要求,促進現行社團法律日臻完善,既是澳門社團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澳門社會和諧穩定的內在要求。
  • 488
  • 489《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489—501–––––––––––––––*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1.雖然三個平臺的構想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4年的施政報告中首次提出,但是澳門對充當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的探索在回歸不久便已展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的政治經濟分析葉桂平*一、前言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智力經濟,更是創新經濟的大時代。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浪潮席捲世界,原本在地域上相隔甚遠,處於不同區域的國家或地區,在全球化和區域經濟整合和合作的推動下,為了擴大經濟貿易發展的空間,而逐漸形成許多跨區域的經濟合作組織。在此背景下,澳門特區政府結合自身的優勢,經過多年的探索,創造性地提出了要積極打造澳門作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臺”以及“世界華商聯繫與合作平臺”的戰略構想1。其中作為三大急需被打造的平臺之一的“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服務平臺”,是特區政府打破傳統思維,知己知彼,善用優勢,努力推動中國內地、澳門以及分佈在各大洲的葡語國家進行跨地域聯合的最好佐證。自從“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這一概念誕生以來,得到了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大力支持,對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而且這種效應正在不斷釋放。究其原因,主要是平臺的發展有利於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並且可以使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關係更加密切,而這種關係的加強又符合各國政治與經濟的發展戰略。所以,在利益的驅動下,各方都有足夠的激勵支援平臺的發展。
  • 490從澳門的角度來看,提出平臺的概念主要是為了調整產業結構,使經濟結構更加多元化,保證經濟能夠長期穩定發展。對中國內地來說,主要有三點好處,第一,澳門繁榮穩定便是“一國兩制”政策成功的體現,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第二,平臺會促進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關係,關係的發展符合中國的外交戰略部署,體現了“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的精神,而且有利於抑制“台獨”;第三,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增強,能為中國提供大量的技術、原材料和能源的供給,是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支援力量。對葡國及其背後的歐盟來說,中國意味著廣大的市場,透過平臺可以更容易地進入中國市場,另外,與快速崛起中的中國建立更密切的關係也有利於歐盟與美國在世界事務上的抗衡。而葡語國家中相對落後的國家則是希望得到中國在經濟和技術上的援助以及中國企業的投資,也能夠通過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傳達它們的政治聲音。本文將對平臺政策的依據進行分析,著重從政治和經濟的角度探究平臺給中國帶來的好處,由此得到祖國支援和重視的主要原因。二、制定平臺政策的依據與平臺發展現狀1.滿足澳門經濟發展的需要澳門面積27.5平方公里,人口46.98萬,屬於典型的微型經濟體。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GDP增長率資料,澳門經濟從回歸前的經濟負增長過渡到回歸後的正增長以致穩步高速增長的態勢,2004年全年的GDP增長率更高達28%。旅遊博彩業對特區政府經濟迅速發展貢獻很大。回歸後,特區政府採取了賭權開放政策,大型博彩公司的相繼投入營運,為澳門勞動力市場創造了大量職位,博彩業的井噴式發展為相關產業提供高速發展的動力,帶動了博彩、旅遊、建築和房地產、零售等行業快速的發展。筆者認為當前澳門博彩業一枝獨秀、挑起澳門經濟的大半邊天的現象,為澳門帶來了強大的“乘數效應”,與此同時,也存在著比較強
  • 491的“擠出效應”及“馬太效應”,為澳門經濟的長期運行帶來了很大的隱憂。2旅遊博彩業難以支撐經濟長期發展。雖然目前博彩業在澳門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但是,博彩業的一些特點注定它難以成為一個地區可以長期依靠的產業。首先,博彩業不是高成長行業,而是風險投機行業,發展大起大落;第二,博彩業的產業鏈較短,而且很難延長,對工業以及高科技產業的帶動能力有限;最後,博彩業非常容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世界各地區尤其是澳門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情況、政策措施以及天災人禍都有可能影響澳門的博彩業。因此,為了減少旅遊博彩業可能帶來的震蕩,充分利用祖國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證澳門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發掘自身對外聯繫密切的優勢,從聯繫各方的過程中創造價值便成為澳門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2.符合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利益首先,從經貿因素層面來說,這些葡語國家雖然大多屬於發展中國家,但卻普遍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與中國經濟的互補性也較強,發展潛力巨大。葡語國家也多屬於不同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而且這些組織的情況各異,在不同方面存在發展機遇與合作潛力。此外,作為發達國家的葡萄牙在工業品和技術方面有其優勢,我國的企業可以考慮引進這些相關的先進技術或者與當地廠商進行合作生產,並且運用其是歐盟成員而繞開歐盟的貿易壁壘。中國是世界上發展最迅速的國家,其廣闊的國內市場對葡萄牙來說非常有吸引力,而中國企業加大對外投資則對葡語國家中的發展中國家是一大福音。因而,加強雙方的進一步經貿合作,是彼此的共同願望。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高速增長。據中國海關公佈的統計資料(見表1),2004年中國與8個葡語國家(地區)的貿易總額達182.7億美元、中方出口45.4億美元、中方進口137.2億美元,分別比上一年增長了67.2%、69.8%、66.3%。–––––––––––––––2.對於澳門當前經濟運行中出現的三種效應,在筆者的另一篇文章《現階段澳門經濟運行的突出問題及對策思考》有詳盡的分析。
  • 492表12004年中國與葡語國家(地區)的貿易額進口原產國(地)進出口出口進口比去年同期±%出口最終目的國(地)(萬美元)(萬美元)(萬美元)進出口出口進口東帝汶171171060.160.1-安哥拉491,08719,353471,734108.832.7113.8佛得角27527505.85.8-幾內亞(比紹)6025993-51.2-51.5-莫桑比克119447515.44428.666.866.966.5聖多美和普林西比15622.3133.858211.74448.9葡萄牙86,93058,84028,09044.744.844.3巴西1,235,907367,484868,42354.871.548.6合計1,827,072454,2601,372,81267.269.866.3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從政治因素層面的考慮也將促使中國與葡語國家加強區域經濟合作。結合政治立場相近的國家進行區域經濟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能藉此進一步達成政治上更深層的合作,積極推進有益於發展中國家的議程,有效地牽制大國對國際事務的壟斷。與此同時,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在世界上擁有較大的政治影響力,因此,葡語國家也可以透過中國在國際上表達自己的意見。因而通過區域經濟合作等方式,為進一步推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關係創造有利條件,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3.澳門有足夠條件成為平臺儘管我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是符合比較優勢原則的,但是由於雙方在語言、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差異,彼此的資訊交流不足,使雙方缺乏充分的瞭解,尤其像一些中小企業和發展水平不高的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更是面臨很多困難。因而能否幫助雙方的企業突破這些障礙,需要澳門這一溝通的橋梁和紐帶。
  • 493澳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及較高的國際知名度。截至2004年底,澳門的人均生產總值約為22557美元,位居亞洲第三位,人均成衣量佔世界首位,博彩業的營業收入和利潤也在世界上佔領先地位。從地緣上來說,澳門不但地處經濟活躍的珠江三角洲,而且本身是一個完全對外開放的市場,又有經營成本低、稅制低、生活指數低、基礎建設完善、金融系統穩定、流動性高等優點,是一個理想的創業、營商之選。此外,澳門自19世紀中葉起就是一個自由港,現在仍是一個獨立關稅區,對於原料和工業設備的進口都免稅,沒有數量上限,外匯也可自由流入、流出,在國際上有著獨特的經濟地位和影響力。因此,澳門作為一個非主權的參與者而言,自回歸祖國後,澳門特區在國際舞臺上變得越來越活躍。除此之外,澳門與葡語國家長期的緊密關係使澳門能夠肩負起平臺的角色。首先,澳門的行政架構和法律體系源自於葡萄牙,與其他葡語國家的行政和法律相近,這有助於內地與葡語國家瞭解對方的市場制度;第二,葡語是澳門特區兩種官方語言之一,葡文學校、報章、雜誌、電臺、電視等一應俱全,葡文教育或有關訊息的傳播在澳門相當普及;第三,有一些澳門居民移居葡語國家,因此他們對內地與葡語國家的風俗及文化相當瞭解;最後,澳門的企業家對中國和葡語國家的市場都非常熟悉。因此,澳門與葡語國家有著緊密的歷史淵源,在我國與葡語國家開展商貿活動的過程中,澳門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4.平臺的發展現狀平臺現已成為澳門與內地的熱點話題,並且有越來越多的學者對平臺進行研究。例如,由中國中央政府發起並主辦,澳門特區政府承辦的首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於2003年10月在澳門成功舉行,標誌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國與擁有豐富資源的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中的平臺作用已經得到認同。根據本次論壇通過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在澳門成立了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監督“行動綱領”的實施情況,開展了至為重要的跟進工作,第二屆的論壇將於2006年再次於澳門舉行。
  • 494當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正在發揮預期的作用,在平臺的推動下,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合作領域正不斷擴大。統計資料顯示,在貿易領域,1999年至2004年間,中國對葡語國家出口額增長接近3倍,年均增長49.9%。同期,中國對葡語國家的進口額增長超過10倍,年均增長151.6%;在投資領域,目前只有葡萄牙、巴西兩國擁有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專案,截至2004年上半年,兩國在中國內地投資合作專案合共399個,合同投資金額4.46億美元,實際投資1.85億美元。而截至2003年底,中國企業在葡語國家設立企業合共93個,金額共計1.54億美元。在經濟技術合作領域,截至2003年底,中國企業在葡語國家共簽訂承包工程合同金額8億多美元。另外,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按股東居住地劃分,2005年第二季新組成公司的資本額以來自葡萄牙的最多,達6.01千萬元;其次為澳門,達5.80千萬元;中國內地居第三位,達4.47千萬元;而來自泛珠三角區域的資本額中,以廣東省最多,達1.24千萬元。葡資增加,證明澳門的中葡平臺角色發揮作用,新組成葡資公司一般會在澳門設立辦事處,這些企業大多有政府背景,獲得政府資助,即使新增公司數目不多,但投資額往往較本地的中小企業多。三、平臺的建設符合中國的政治需要澳門塑造平臺角色的構想對中國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政治意義。首先,澳門的繁榮是“一國兩制”成功實施的表現。因此,為了澳門經濟的繁榮穩定,保證“一國兩制”的成功,回歸以來,中央政府為澳門提供了很多政策優惠,其中配合澳門平臺角色的打造,頒佈了自由行政策、與澳門簽訂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批准澳門與珠海間的跨境工業區的建設。另一方面,平臺對中國加強與葡語國家的關係非常有幫助,與葡語國家建立更密切的關係符合中國的外交戰略部署,有利於保障中國在國際上的政治地位,也有利於抑制“台獨”勢力在國際上的擴張。
  • 4951.發展與葡語國家的關係符合中國的外交戰略部署進入新世紀,國際局勢愈加變得複雜多變,世界安全環境出現許多新的不穩定、不確定的因素,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也正逐漸地湧現。求發展、要和平,已成為當今時代的潮流,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始終堅持不渝地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妥善處理和發展涉及我國外部環境和世界穩定的各種關係,我國的對外開放不斷擴展,國際地位日益提高,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促進共同發展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已成為我國在新世紀的重要任務之一。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應當有所作為。為此,對於當前的戰略機遇期,中國應該繼續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針,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繼續改善和發展同發達國家的關係,廣泛參與多邊外交活動,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共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除葡萄牙外,其他葡語國家多屬於發展中國家,與中國一樣都屬“第三世界”3。加強與這些“第三世界”國家的團結與合作,實行全方位開放,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戰略,將使我國能夠進一步博採眾長、補己之短,始終立於主動的地位,從而在國際舞臺上的地位和作用獲得更顯著的提高和增強。事實上,絕大部分葡語國家都是中國忠誠和友好的朋友,這在中國北京取得奧運會主辦權、上海取得主辦“世博會”的資格等重大事情上,葡語國家都發揮了較大作用。為此,在對外關係上中國應鞏固與國際友好國家,尤其是葡語國家的關係。–––––––––––––––3.中國正式使用“第三世界”概念是從70年代開始的。1974年2月22日,在與贊比亞總統卡翁達談話時,依據當時國家形勢的重大發展和變化時,毛澤東主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三個世界的戰略思想,給予“第三世界”以新的解釋,並認為中國屬於“第三世界”。
  • 4962.發展與葡語國家的關係是“南南合作”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正當世界多極化趨勢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的同時,南北經濟和技術差距日益擴大,不平等的問題日趨嚴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蝕。4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將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力圖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國際新秩序。“南南合作”,即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合作,包括發展中民族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及其同發展中社會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對維護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重要的意義,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普遍歡迎。52004年8月1日,在中國與巴西等其他發展中國家密切配合下,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多哈回合”的談判取得了重大突破,這充分證明“南南合作”的重要性。葡語國家中,除葡萄牙外,其他與中國正式建交的國家都屬發展中國家,而且大多數國家集中在非洲大陸。中國與非洲國家,包括非洲的葡語國家開展廣泛的合作也是“南南合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年10月,中非合作論壇在北京宣告成立,並舉行了首屆部長級會議。2003年12月在亞迪斯亞貝巴也召開了第二屆部長級會議。本著“務實合作,面向行動”的原則,中國與非洲國家在2004年積極落實會議所確定的後續行動,中國領導人與非洲國家的領導人進行了多次互訪。中非的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也被進一步加強,同時中國對於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對華出口部分商品也給予了免徵關稅的待遇。中國與多數葡語國家的關係屬於“南南合作”的範疇,同時也是一種有利於世界和平、有利於促進共同發展的“共贏”關係,因而是進步的。3.發展與葡語國家的關係將進一步推動“南北對話”雖然葡語國家中,大多數屬於發展中國家,然而位於歐洲大陸的葡萄牙卻列於發達國家的行列中。1986年,該國正式成為歐洲共同體一員,此後,不斷融入歐洲一體化,積極參與歐洲事務。1993年歐共–––––––––––––––4.余建華《合作共贏:與發展中國家外交的新發展》[J].社會觀察,2005(4)。5.梁守德、洪銀嫻《國際政治學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96-197。
  • 497體變成歐盟之後,葡萄牙堅決支援歐洲單一貨幣並力爭成為歐洲貨幣聯盟的第一批成員。2000年上半年葡萄牙任歐盟輪值主席國期間,在推動歐盟東擴、機構改革,共同防務、制定未來十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一直以來,葡萄牙的海外情結並沒有斷,依舊注重與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的聯繫。同時,葡萄牙始終堅持同美國的聯盟關係,又積極參與歐洲事務,把這作為對外政策的兩個基石。在國際場合中,既支援歐美主要國家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的主張,又支援小國提出的利益訴求。所以,在國際舞臺上,人們公認葡萄牙走的是一條“中間道路”。通過葡萄牙的作用,將有助於中國展開與其他發達國家,尤其是其他歐盟國家的“南北對話”,從而增進及加深中國與這些國家的政治互信,逐步變革國際經濟舊秩序,推動世界經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向前發展。4.發展與葡語國家的關係有利於中國的和平穩定,有效抑制“台獨”在葡語國家中,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是所謂與臺灣當局“建交”的國家。究其主要原因,還是臺灣當局出的“金錢外交”手法所致。幾內亞比紹,也曾經受到臺灣當局的利誘,而與中國斷交並與臺灣當局“建交”。前階段,該國發生軍事政變,主張與中國復交的總統及總理均被拘捕,臺灣當局一直都在謀劃如何乘機探求“下手之道”。另外,東帝汶在獨立後的國家領導人大選中,臺灣當局曾試圖“提前佈局”,透過拉攏、支援其中一位候選人沙維爾的辦法,謀求倘他選後就與臺灣當局“建交”。對於聖多美與普林西比這一至今尚未與中國正式建交的葡語國家,中國應該努力拓展“經濟外交”策略,積極通過其他葡語國家的關係進行遊說,爭取早日與之建立正常的邦交關係,放棄支援臺灣當局繼續走“台獨”之路。同時,對於這些曾在“一個中國”的立場上態度有所搖擺的葡語國家,比如幾內亞比紹,中國政府就更應該加緊進行鞏
  • 498固工作。而對於臺灣當局曾經下過“功夫”的東帝汶也不應忽視。尤其是臺灣當局也是從東帝汶“全民公決定統獨”的角度,來謀求“全民公決臺灣獨立”的“正當性”的。倘若現在堅持“一中”原則的總統古斯芒日後受憲法關於任期的限制不能再選,臺灣當局支援的沙維爾就會再“捲土重來”。四、平臺的建設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構建中國、葡語國家、澳門三方經貿合作平臺是基於三方資源稟賦、比較優勢等方面的經濟互補性,處於飛速發展中的中國積累了相對豐富的資本和實用技術,同時也面臨著資源稀缺和高技術的瓶頸;葡萄牙所在的歐盟擁有豐富的資本、高技術,需要尋找適合的投資場所;巴西和非洲葡語國家經濟處於起飛階段,需要相當的資本、技術支援,同時其豐富的自然資源也有待進一步開發;中國與葡語國家強烈的互補性,使其有望形成一種多方共贏的國際合作格局;非洲葡語國家向中國提供資源產品,中國向其提供工業製成品和投資;中國是葡萄牙等國家的投資地和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市場,同時中國從歐盟引入高新技術,並向其出口大量勞動密集型產品;澳門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其間發揮仲介的作用,推動雙方的經濟一體化。1.通過與葡萄牙更密切的經貿合作,拓展歐洲市場葡萄牙所在的歐盟是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GDP達到8.43萬億美元,商品出口全球第一。總體來說,中國與葡萄牙的經貿合作具有相當潛力,可以從貿易、技術合作、投資等領域開展多方面的合作。目前,在貿易方面,中國對葡出口商品主要有:紡織品、服裝、鞋類、塑膠製品、音響音像設備、玩具、旅行用品及箱包、地毯、鋼材、陶瓷製品、照明器材等,進口商品主要有:電容器及零件、初級塑膠、紙及紙板、醫藥品、紡織品等。中國在引進葡萄牙的葡萄酒和橄欖油等初級產品方面還有相當大的市場空間。
  • 499表2中國、葡語國家、澳門資源稟賦對比專案中國葡萄牙及歐盟其他葡語國家澳門勞動力豐富不豐富豐富不豐富資本較豐富,積累豐富稀缺豐富迅速技術實用技術豐富,高技術豐富稀缺經貿資訊豐富高技術稀缺自然資源稀缺稀缺豐富稀缺市場廣闊廣闊迅速成長,初狹小具規模中葡經貿人才稀缺豐富稀缺豐富資料來源:邵鋒〈中國與葡萄牙語國家的經貿往來及澳門的平臺作用〉[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5(2),24-28。在技術方面,葡萄牙是歐洲著名的“尤里卡計劃”成員國,可成為中國引進和利用歐洲高新技術的重要渠道。在投資方面,勞動力和營商成本相對低廉,整體稅負歐盟最低的葡萄牙是中國投資進入歐盟市場的最佳選擇,中國企業可以通過投資葡萄牙達到規避貿易壁壘,進入歐盟市場的目的。在中國與葡萄牙的經貿合作中,澳門的平臺作用也日益凸現。澳門自1998年以來已經成功地舉辦了三屆“尤里卡計劃亞洲”活動,深化了中國與歐洲的技術合作。1992年建成的澳門歐洲資訊中心是歐盟委員會在亞洲地區設立的第一個歐洲資訊中心,其作為亞洲與歐洲企業間合作與貿易往來的橋梁,在提供資訊和協助兩地企業合作方面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同時,澳門在人才、離岸金融等方面的優勢也為中國與葡萄牙乃至與歐盟經貿往來提供了相當多的便利。2.通過與巴西更緊密的經貿合作,拓展南美市場中國與巴西經貿合作關係密切,根據中國海關的統計,2004年,巴西和中國兩國貿易總額達創紀錄123.6億美元,其中,巴西向中國出口86.8億美元,從中國進口36.7億美元。巴西也是中國境外投資十大重點地區之一,巴西企業在華投資專案337個,實際投資1.2億美元,主
  • 500要涉及支線飛機製造、冰箱壓縮機生產、餐飲、汽車零部件生產等專案,另有數家企業在華開設了代表處。由此看來,兩地經貿合作基礎好,通過進一步利用澳門平臺和現有的經貿資源,可以更好地通過巴西市場進入南美洲最大的經濟合作組織南方共同體的成員,包括阿根廷、巴拉圭、烏拉圭三國,總面積1200萬平方公里,擁有約2億人口的消費市場,拓展南美大市場。通過與安哥拉、佛得角、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等國的經貿合作,拓展非洲大市場。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統計,中國商人已在這些葡語國家投資經商,且利潤可觀,如安哥拉的浙江商人與企業家超過40人,佛得角的浙江商家也有40多家。這些非洲的葡語國家都有一個經濟共同體為支撐,如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所屬的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幾內亞比紹和佛得角所屬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通過與這些葡語國家的合資合作,不僅可以拓展這兩個經濟共同體成員國的市場,也能更好地拓展非洲大市場。3.加強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資金、技術合作,開發利用其自然資源除葡萄牙之外的葡語國家相比,中國和澳門具有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優勢,而葡語國家豐富的資源也可以滿足中國現階段日益增加的資源需求,因而中國可以同葡語國家進行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首先,葡語國家豐富的森林資源、巴西蘊藏豐富的礦產、安哥拉的石油和鑽石、東帝汶的石油和咖啡、莫桑比克和安哥拉肥沃的農耕土地都是很好的投資專案。其次,這些豐富的資源也為中國進行技術輸出提供了有效途徑。中國農業發達,農業、漁業開發技術與種養殖經驗較為豐富,除葡萄牙以外的葡語國家均對此有較大需求。中國企業利用成熟的技術,對葡語國家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既可以滿足這些國家的發展需求,獲取利潤,又可以帶動中國農業“走出去”,搶佔這些國家的農產品加工市場。此外,通過對葡語國家林業、礦產資源的開發,亦為減輕中國日益嚴峻的資源供給壓力提供了出路。
  • 501葡語國家以農業為主,80%左右的國民生產總值來自農業。據中國-葡語國家論壇的負責人介紹,自從這一論壇開展以來,有很多的葡語國家希望與中國內地的企業在種植、淡水養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用機械生產、農產品加工、農業與漁業技術交流和轉讓等領域進行合作。中國雖不是農業大國,但是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等方面具有優勢,特別是在淡水養殖方面,與葡語國家合作看好。另外,葡語國家都處於熱帶地區,石油等資源豐富,根據中國外交部的資料,安哥拉石油儲量約為177億桶,是非洲第二大石油生產國,聖多美石油儲備量也達5億桶、東帝汶也有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中國政府又積極鼓勵企業,特別是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到境外投資開採石油等能源,以緩解國內能源短缺的矛盾,中國民營企業在葡語國家石油資源開發上還是有發展潛力的。另外,這些國家還擁有一些珍貴的礦產資源,合作開發也大有可為。五、結論澳門所努力打造的平臺作用完全符合澳門、中國和葡語國家政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尤其對中國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及經濟意義,因而能夠得到各方的積極支援和配合。當然,經貿服務平臺目前還在構建的初階段,發展是要有過程及角色地位的建立是需不斷積聚而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在這過程中,澳門要不斷強化本身既有的優勢條件,在軟體和硬體的環境建設上要進一步優化,以真正達到服務平臺應有的功能。
  • 502
  • 503《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503—522澳門產業結構優化及適度多元化劉健豪澳門經濟在80年代的提升是顯著的,但由於產業結構的特殊性,當前經濟領域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多。受內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澳門的經濟發展在90年代曾出現了不景氣及下降的情況。回歸以後,中央政府對港澳特區建設十分關注,並推出一系列金融、貿易、基建及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安排。使澳門經濟的發展從中得到了直接和間接的推動和導向作用。2001年賭權開放政策的實施,更使澳門的經濟發展重現生機。然而經濟全球化的當下,以博彩為主的澳門旅遊業,也面臨著日益激烈的競爭。今天的澳門,正在被“博彩全球化”的浪潮推向前——世界上每多一個國家(地區)開賭,它就失去一個市場而多一個競爭對手。2001年11月,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指出澳門經濟的定位——“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繼而使博彩旅遊成為龍頭產業,改變了過去以製造業、旅遊業、建築業以及金融業四大行業為經濟支柱的局面。但是,“主導”並不意味著“唯一”,博彩旅遊業的一支獨秀並不能帶來澳門經濟實力的整體提升。相反,單一產業的過度發達,不僅會降低一地經濟抵禦風險的能力,更將加重地區產業結構的不均衡。於是,澳門的主導產業如何帶動服務業使其成為經濟主體,其他行業如何協調發展,產業構成如何更加多元化,這就成為了我們需要關注與探討的話題。我們所指的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化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首先指的是主導產業的深化;次是相關產業的適度,適度擴大其寬度。作為尋求新發展及探索新機遇的重要時期,澳門的產業結構方向和模式應如何設定,將是關係到日後澳門經濟能否順利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澳門理工學院兼職講師。*
  • 504此,本文希望借對過往澳門產業結構的回顧,對澳門主導產業——旅遊博彩業帶動效應的分析,探討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的策略,提出提升主導產業的帶動作用,形成關聯效應高的休閒產業群。一、澳門產業結構分析(一)產業結構的演進規律及國際趨勢1、產業結構演進規律英國經濟學家帕蒂•克拉克通過對若干國家按照年代的大量統計資料的整理,以勞動力為指標考察了伴隨經濟發展,勞動力在各產業中的分佈狀況所發生的變化,得出了如下的結論:隨著人均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勞動力首先由第一產業向第二產業移動;當人均國民收入水平進一步提高時,勞動力便向第三產業移動。也就是說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的分佈狀況是:第一產業將減少,第二、第三產業將增加。克拉克這一經驗總結,不僅可以從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時間序列分析中得到證實,還可以從處於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在同一時點的橫斷面比較中得到類似的結論;而且迄今為止經濟結構的轉變還沒有出現一個落後的農業國可以不經過工業化道路而直接過渡到服務業勞動力佔主要比重的國家實例。因而是研究經濟發展過程中產業結構演變規律的理論。2、國際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球經濟結構經歷了數次大規模調整。20世紀50年代,美國將鋼鐵、紡織等傳統產業向日本、西德等國轉移,集中力量發展半導體、通訊、電子電腦等新興技術密集型產業。70年代,日本、西德等國轉向發展積體電路、精密機械、精細化工、家用電器、汽車等耗能耗材少、附加價值高的技術密集型產業,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如亞洲“四小龍”等)獲得了擴大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
  • 505良機,實現了由進口替代型向出口導向型經濟的轉變。80年代以後,全球經濟結構進入了新一輪以“資訊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被廣泛採用”為特徵的結構調整期,出現了美國、日本和歐洲發達國家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勞動密集型和一般技術密集型產業轉向發展中國家的景象。這一輪的產業結構調整既體現為一些產業的整體性轉移,又體現為同一產業中一部分生產環節的轉移,同時還體現為不同產業之間的相互整合。其中,新技術與跨國公司成為世界範圍內產業結構轉移和調整的兩大主角,而“併購”則成為產業向高度化發展,所使用的重要工具。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興起的國際產業大轉移的浪潮中,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產業轉移呈現一些新的趨勢和特點:(1)產業轉移規模擴大化。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發達國家為了贏得全球經濟競爭的優勢,搶佔全球產業結構制高點,紛紛把產業結構的調整推廣到全球,以產業結構轉移為手段,進行大規模的結構重組和升級,從而引發了世界範圍的產業轉移浪潮。(2)產業轉移結構高度化。20世紀90年代以後,國際產業結構轉移呈現出高度化的新趨勢。國際產業轉移的重心開始由原材料向加工工業、由初級產品工業向高附加值工業、由傳統工業向新興工業、由製造業向服務業轉變。高新技術產業、金融保險業、服務貿易業、電子資訊業、房地產業等日益成為國際產業轉移的重要領域。(3)產業轉移方式多樣化。國際產業結構已經突破原來單一的直接投資模式,逐步形成了獨資、合資、收購、兼併等多樣化投資和產業轉移方式並舉的格局。跨國間的企業收購和兼併迅速發展,並成為國際產業轉移的重要方式。(二)澳門的產業結構演進產業結構在許多經濟和非經濟的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和變動,極大地影響著一地經濟的發展。
  • 506而衡量產業結構的變動程度一般有三個指標可以使用,即:產業結構變動值、Moore結構變化值指標和產業結構超前系數。選擇了產業結構變動值來衡量澳門產業結構的變化程度。產業結構變動值的原始計算公式為:其中,K為產業結構變動值,為報告期構成比;為基期構成比,i為產業序號。計算出的K值越大,說明產業結構的變動幅度越大。由於該指標僅僅將產業份額的絕對值相加,不能反映某個產業具體變動情況,也無法分辨結構演變中各產業的此消彼長的方向變化,因此當我們需要瞭解某產業變動方向及程度時,我們可以將原始公式稍作修改:其中,Ki是第i部門的結構變動指數。當Ki為負時,表示i產業的份額下降,反之說明其上升。根據下表,按產業結構變動值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得出:1981到1998年的平均變動值=56%/17=3.294%1981到1990的平均變動值=29%/9=3.222%1990到1998的平均變動值=20%/8=2.5%從上面的計算可知:1981到1998年間,澳門產業結構的平均變動值為3.294%,而其中前9年的平均變動值(3.222%)高於後8年的平均變動值(2.5%)。這17年間,澳門產業結構的變動幅度有所下降。
  • 507澳門四大支柱產業值佔GDP比重(%)年 份金融保險業建築地產業出口加工業旅遊博彩業198151528211990131117301998149842具體來看,澳門的產業結構演進,與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與歷史地位有著密切的關係。根據澳門的產業結構演進,我們可以將其自開埠以來的產業結構發展分為四個大階段:轉口貿易業階段——1535∼1842年間,當時澳門堪稱遠東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口岸之一。16世紀80年代至17世紀三、四十年代是澳門早期轉口貿易的發展高峰時期。當時的中國大陸,尚未有大規模開放的港口,海上貿易尚未形成規模。當時經澳門出口的產品和經澳門進口的其他國家產品大概都是農礦業產品及陶瓷、紡織、工藝等製成品,堪稱典型的外向型經濟。海外貿易帶來的不僅僅是商業的繁榮,同時也帶動了澳門早期製造業的興起。在葡萄牙人創辦的鑄炮、造船、鐘錶等工廠中工作的工匠等,迅速學到了西方鑄炮、造船等技術,形成了澳門早期的製造業。賭博娛樂業興起階段——自1874年賭博合法化後,澳門逐步演變成畸形繁榮的世界賭城。17世紀20年代以後,亞洲其他港口城市的開放動搖了澳門作為遠東地區國際商埠的地位,使其只能與東南亞少數國家保持海上販運貿易。自此,以外向型為支柱的澳門經濟由黃金時代逐漸轉入衰落時期。到19世紀40年代中期,澳門經濟的進一步惡化日趨明顯。而在嚴重的困境中使澳門經濟絕處逢生的,正是澳門的博彩業。在貿易急劇衰落的情形下,澳葡當局在19世紀60年代公開招商開賭,向賭場徵收“賭餉”,一時間澳葡政府的財政收入大大提高,其中90%
  • 508來源於賭博業。百餘年來,由於澳葡官方的支持,賭博業有增無減,規模逐漸擴大,最終成為全球聞名的賭城。出口加工業佔主導地位階段——澳門出口加工業從17世紀初鑄造銅炮和製造帆船開始,已有200多年的歷史,但一直發展緩慢,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生產神香、炮竹、火柴,成為澳門出口加工的主體。20世紀60年代起,澳門出口加工業得益於歐美國家對香港紡織業進口的限制。澳門當地享有的紡織品配額和普惠低稅吸引了大批的香港紡織業廠商到澳門投資設廠。發展延續到70年代,在澳門北區形成輕紡工業走廊,沿提督馬路到關閘一帶,更有30多座工業大廈崛起。隨著新移民人口的急劇增加,80年代的澳門擁有充足的廉價勞動力,促使成衣、紡織品、鞋類、電子、玩具等製造業後來居上,在80年代中期一躍為第一大產業,帶動了加工產品出口連續多年以兩位數字增長。旅遊博彩業再領風騷階段——進入上世紀90年代後,澳門的製造業大量向內地轉移,而服務業等第三產業則漸趨興旺,尤其是旅遊博彩業重新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1996年旅遊者總數達815萬人次,為全澳人口的20倍。1998年雖受亞洲經濟危機的影響,旅遊業出現滑坡,但旅遊博彩業產值佔全澳GDP的4成以上。到2004年博彩收入已超過特區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三。特區政府在2001年提出“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作為未來的經濟發展定位,取得社會上的廣泛共識。2002年,賭權正式開放,入境的外來旅客創出一千一百五十萬人次的新高。2003年7月推出“自由行”政策,配合賭權的開放,使澳門旅客數量超逾1,600萬人次,比上年增長30%,帶動了澳門博彩旅遊業興旺發展,預計令澳門的博彩稅收由2003年的105億澳門元增加至2004年的140億澳門元,增幅達到33%。(三)澳門產業結構評價正如上一節所分析的澳門三大產業的發展歷程,澳門形成今天特有的產業結構,是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
  • 509產業經濟學認為,影響地產業結構形態、特徵以及變化的因素十分複雜,而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我們將影響澳門產業結構形成的眾多因素歸納為三類,具體如下圖所示,本章將分節對每一類的影響因素作具體的分析:影響澳門產業結構的因素各產業自身的屬性社會需求結構的澳門產業區域經濟關係的變化結構形態變化1、各產業自身制約因素對澳門產業結構的影響所謂產業自身制約因素的影響,是指排除外界的干擾,由產業本身屬性而導致的制約產業發展的因素。也可被稱為生產力增長的潛力和約束因素,也是指為生產力增長所能增加的最大限度的要素資源能力。1)第一產業制約因素作為以自然資源為生產物件的農、林、漁等基礎產業,其自身的制約因素可概括為自然資源能力與市場容量潛力。農業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耕地面積、耕地的肥沃程度、水利及氣候條件的約束。澳門的自然條件對於發展農業來說基本沒有優勢可言。50年代澳門政府對務農者所採取的特惠照顧政策隨著澳門都市現代化規劃而不復存在,況且澳門地少人多,土地資源便成為最重要的生財工具之一,因而很多農地都被徵購為發展高樓大廈,到了80年代後期,這種現象更加突出。加之中國大陸推行經濟改革和開放政策卓有成效,運銷澳門的農產品豐富,加上同澳門接壤的拱北邊境和灣仔
  • 510農貿市場的更大開放以及過關手續的簡化,吸引了大量澳門居民過境購買農副產品或販運農副產品回澳,這些產品足可以滿足澳門市場的需求。澳門農業發展走向衰落是歷史的必然趨勢。2)第二產業制約因素以工業為主的第二產業的發展,取決於其上游供給者的能力與實力,其具體因素由下圖所示:一般而言,當圖中的三種條件供給充分時,工業部門將處於持續增長狀態,而一旦達到極限,其上升階段便宣告結束。屬於“微觀經濟體”1的澳門,由於資源與地域的限制,無法大力發展重工業。另一方面,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輕工業產品銷售市場廣泛,帶動了以紡織為主的輕工業發展。其中包括製衣、針織、玩具、電子製品等。在勞動力供給方面,總的來說澳門勞動力素質相對較低,勞動力價格介於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根據最新統計,2003年澳門就業人口中35.1%的學歷不高於小學程度,31.8%完成初中教育,17.6%完成高中教育,而擁有高等教育程度的佔15.4%。對比人口基數相對較大的香港,其2001年統計資料顯示,就業人口中28.9%的學歷不高於小學程度,高等教育程度人口比例為25.8%。勞動力水平的高低還直接影響到了工業技術的供給情況,同時,由於周邊地區的競爭,使得澳門在工業資本的供給上,也不盡如人意。儘管澳門制訂一系列鼓勵性制度,改善投資環境,其中包括實施–––––––––––––––1.微觀經濟體指經濟活動規模有限,不受全球性或地區性影響,但自成體系,獨立運作及人口較少的國家或地區。
  • 511低稅制,批地優惠及低息貸款等。然而,不少廠家還是把欠缺競爭優勢的勞動密集型工序及有關的生產規模擴充轉移到勞動力相對便宜的中國華南地區進行。正是基於以上的原因,才形成了澳門今天以輕紡工業為主,以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為骨幹的外向出口加工工業。3)第三產業作為以服務業為主體的第三產業,其自身的發展受制約於其所依託的部門的需求格局、數量與被依託部門內部分工發展的深度。澳門的第三產業歷史悠久,它的形成和發展,可追溯到400多年前。澳門曾是遠東地區最活躍的貿易中轉港和航運中心,也是東西方文化的交彙點。近百餘年來,博彩業更成為長期支撐澳門經濟的最大支柱之一。從開埠時起,第三產業就是澳門經濟的支柱產業,是澳門經濟賴以發展的基礎。澳門經濟不僅是靠第三產業起家,就是在出口加工業蓬勃發展的70、80年代,第三產業的下降趨勢也是有限的,它在產業結構中仍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第三產業所佔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今已達65%以上,在就業結構中所佔比重超過55%。2、社會需求結構變化對澳門產業結構的影響隨著居民收入的增加,社會需求的焦點也會不斷轉移。而消費結構的變化,我們通常用恩格爾係數2表示。恩格爾係數在59%以上為貧困,50%-59%為溫飽,40%-50%為小康,30%-40%為富裕,低於30%為最富裕。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3,當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滿足–––––––––––––––2.食品支出在居民支出中所佔比例。3.Abraham.H.Maslow提出:人有一系列複雜的需要,按其優先次序可以排成梯式的層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五類,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
  • 512時,需求就會向更高層次轉移,而整個社會需求的轉化,更會形成社會需求結構的改變。簡而言之,我們可以GNP=300美元,GNP=1500美元為分界點。實證研究發現:當生活水平處於第一階段,即人均GNP在300美元之下的低收入階段,恩格爾係數較大,人們的消費需求主要集中在溫飽問題上,需求結構處在“生理需求佔主導地位階段”。與此需求結構相適應,產業結構中農業和輕工業具有較大比重,資本有機構成低的產業在整個產業結構中佔主導地位。當生活水平處於第二階段,人均GNP為300美元以上的一般收入階段,溫飽問題基本解決,需求結構重點向非必需品轉移,第一階段中的部分奢侈品轉移成為必需品,部分產品推出消費市場。人們的消費需求進入了“追求便利和機能”的階段。這種需求結構將拉動產業結構發生相應變化,使之向以資本品、耐用消費品製造為中心的基礎工業發展。當生活水平達到第三階段,人均GNP高於1500美元,物質產品已經極為豐富,人們消費選擇餘地大為拓展,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質量和生活環境的要求大為提高,從而開始進入“追求時尚和個性”的階段。要滿足人們多樣性和多變性的需求就需要以小批量、多品種的方式與之相適應,並要求加強售前售後服務,從而促進了以資訊服務業等高科技為中心的現代服務業的大力發展,使產業結構迅速走向服務化。3、區域經濟關係變化的影響區域經濟關係對一地產業結構的影響,主要有兩個形式:1)國際(區域)市場供給對當地市場供給的替代。這種替代主要通過區域外的廉價產品替代區域內相對高價的產品。這種替代會導致涉及產業的停滯或消失,從而導致整個產業結構的變化。
  • 5132)當地供給對國際(區域)供給的替代。本地有競爭力的產品代替區域外產品,從而使本地生產突破市場容量和需求結構的限制而獲得較大的增長能力,產業所獲得的這種增長潛力,自然的反映在產業結構的構成及其變化上。澳門的博彩業,是這種替代的最顯著代表。澳門博彩旅遊業依託著周邊數十億人口的大市場。按照澳門博彩行業的說法,距離澳門兩小時飛機行程的周邊地區,共有十億人口,而澳門賭場的客源以旅客為主,目前其中近九成來自內地,一成為港客,其餘來自臺灣及其他地區。據統計,2003年內地來澳門旅客比2002年增加了35.4%,為574萬人次,佔入境旅客總數的48.3%,為澳門第一大客源。其次是來自香港及臺灣的旅客,分別佔總數38.9%及8.9%。綜上所述,作為微觀經濟體的澳門,形成今天這樣特殊的產業結構,是在其本身的資源情況、社會需求情況以及區域經濟關係三類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要對澳門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使之形成多元化,必須要從這三個方面考慮。二、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的對策(一)加強主導產業自身建設1、澳門旅遊業的特點作為一個傳統旅遊資源貧瘠的地區,澳門的旅遊資源結構以人文資源為主,自然資源為輔。從遊客結構看,以香港、日本、臺灣、大陸遊客為主,近年來歐美、澳洲及東南亞各國遊客呈明顯上升趨勢;從旅遊接待結構看,大部分來澳遊客不經旅行社,即使經旅行社的大多數也是由香港旅行社分支機構辦理;從旅遊目標結構看,許多屬過境性質,平均居留時間僅為1.14天,即使外籍旅客在澳留宿時間也不長,在澳直接消費有限。旅遊收益結構方面,經專營合約的約束,博
  • 514彩收益相當一部分用於澳門社會再投資,並使澳門成為國際低稅地區(平均稅率甚至低於香港)。澳門旅遊業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1)旅遊業的依賴性旅遊業就其本身屬性來說,就是比較敏感與脆弱的,由於旅遊博彩業在澳門經濟中佔了重要地位,因此,旅遊業的敏感性在澳門表現的尤為突出。澳門1992-1994年的旅遊地理集中指數G[,其中,Xi為i個客源地遊客數量;n為客源地總數;T為旅遊地接待遊客總數]分別為80.67、78.17、78.38,表明澳門旅遊客源地較少且較集中,澳門旅遊業易受到客源地社會波動的影響。如1997年始的亞洲金融危機對澳門形成的衝擊,直接體現在澳門旅遊娛樂公司1997年的純收入比1996年的46.3億澳門元下降了19.9%。2)過分倚重博彩業帶來旅遊業全方位的局限性澳門對博彩業的倚重使澳門的“賭城”形象深入人心,由於“賭城”形象的文化品位、市場接受面的局限性和產品的單一性等諸多原因,澳門“賭城”的旅遊形象已經給澳門旅遊業發展帶來了一些不良的影響成旅遊業發展的局限性:文化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局限性。澳門是中西文化融和地與彙聚地。幾百年來形成的多元文化是澳門最具特色和最有潛力的旅遊資源。澳門旅遊業發展已有近百年歷史,多元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還處在初級階段而不能形成吸引力,其主要原因是澳門的“賭城”形象強化了博彩娛樂因素、弱化文化優勢的結果。旅遊產品形成的局限性。這不僅僅包括旅遊產品內容的單一,同時也包括旅遊景點建設的單一性。澳門的歷史文化旅遊資源稟賦,使澳門具有文化藝術欣賞、歷史文化體驗、宗教朝聖、美食休閒、運動休閒、博物館修學等多種多樣、各具特色的旅遊產品。雖然這些旅遊產品在博彩業的帶動下逐步被遊人所認識、欣賞和喜歡,但這些旅遊產品在博彩娛樂產品的陰影下發展而無法展示出它們原有的、比現在
  • 515更大的魅力和作用。例如,澳門的美食休閒旅遊產品不僅能與香港比美,而且在菜式類型、食物品種、烹飪方式、風格口味等方面更具有特色,但更多的遊客只知道香港是“美食天堂”,而對澳門的美食休閒產品卻知之甚少。同時,澳門的主要旅遊景點以及購物點過於集中,大部分雲集在議事亭前地到大三巴牌坊等一帶,涉及到的街區範圍狹小,導致地理位置較偏僻的一些老街店鋪生意清淡、無觀光客人抵達。難於發揮綜合效益和整體優勢。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局限性。以“賭城”作為澳門的旅遊形象必然帶來旅遊發展重心的片面性和旅遊配套設施建設的局限性。澳門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旅遊景點容量偏小、景區集中、景點開發程度低、大型綜合性的大眾旅遊娛樂設施缺乏等。例如澳門兩個離島的開發,尚處於初級階段,㞛仔與路環兩島有良好的徒步旅遊的條件與風光,但卻缺乏為觀光客提供幫助的旅遊服務設施。另外,澳門大多數的景點都是單一功能的、靜態的,只供游覽、不能參與。半天遊澳門八景,乘古董車,兩小時遊半島26個景點的安排等形式,都顯出景點內容的單薄。景點在區域分佈上又太過集中,無法帶動全澳旅遊發展。“賭城”還導致了旅遊市場的局限性。澳門旅遊市場的局限性表現在遊客類型的單一性和遊客分佈的局限性。澳門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年來澳門度假旅遊的遊客佔遊客總量的69%,而在澳門平均停留天數僅1.2日。真正意義上的度假旅遊客人在度假地停留天數應在2.5天以上。若把由空路入境、平均停留天數在2.0日以上的8%遊客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度假遊客,則博彩娛樂的旅遊市場佔了澳門旅遊市場的78.08%。同時,由於“賭城”的負面因素,使澳門無法成為家庭出遊的首選目的地,損失了廣闊的家庭旅遊市場。澳門的遊客構成較為單一,大部分遊客來自區域內的各個地區,國際知名度不足。澳門統計局2004年年鑒顯示,2004年澳門共接待入境旅客16,672,556人次。其中,中國大陸遊客佔57%,香港遊客佔30%。不過夜旅客為8,349,125人次,佔入境旅客總數50%。要改變旅遊市場單一性的狀況,就應該大力推介飲食休閒、運動休閒、文化休閒等旅遊產品,形成多元的旅遊市場。
  • 516(二)深化澳門旅遊業,充分發揮其帶動作用在今後澳門旅遊業的發展中,必須堅持三項原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特點鮮明的原則和持續創新的原則。可持續發展所包含的內容廣泛,不僅僅要求在環境的保護、能源的使用上制定相應措施,還包括在人才培養,產業選擇方面的內容。特點鮮明是為了防止澳門在形象等建設方面的重複性。由於澳門與周邊區域經濟聯繫緊密,文化差異微小,很容易在經濟一體化中失掉自己的獨立特色。“求異”,應該是今後旅遊發展中重點考慮的問題。邁克爾•波特在他的《競爭論》一書中曾提到,創新是企業發展與保持優勢的唯一方式,對於一地經濟的發展來說,持續的創新能力,才是當地經濟持續發展的唯一動力。因此,注重科技在旅遊發展中的應用,不斷創新原有旅遊產品與服務,才是澳門旅遊發展的原動力。拉斯維加斯的經驗:同樣以“賭”聞名天下,今日的拉斯維加斯卻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知名的度假中心,與內華達州政府一直推行的產業政策有關。首先,以賭場為帶動,最終發展成為一流水準的家庭娛樂度假勝地,提供除賭博以外,適合一家大小娛樂的非天然設施。其次,引入競爭,以外來資本推動博彩業不斷更新,提高服務水平並降低服務價格。最終,在博彩旅遊業持續增長的帶動下,內華達州的其他產業如金融服務、房地產業及製造業迅速發展。拉斯維加斯是一座名副其實的“賭城”,但其並沒有把博彩業當作唯一重要的產業,而是通過博彩業這個“增長極”。1、樹立更有擴展價值,內涵更為豐富的城市形象與發展目標澳門在亞洲甚至世界的“賭城”地位勿庸置疑,可是在宣傳與進行旅遊推廣時,是否就大力宣揚“賭城”的形象,還值得探討。前文中我
  • 517們已經提到,“賭城”形象如果應用不當,將給澳門帶來眾多的負面影響。著名的賭城拉斯維加斯在形象塑造方面尤其值得澳門學習。因此,澳門旅遊形象的宣傳在繼續做好博彩娛樂形象與休閒娛樂形象宣傳的同時,還應加強休閒度假形象與文化之都形象的宣傳、塑造與推廣以及相關產品的開發,使休閒度假形象與文化之都形象在中遠期內能獲得目標客源市場的接受與認同。澳門旅遊形象的最終目標應是以多元文化為特色的休閒娛樂度假形象。2、鼓勵競爭與創新,提高博彩旅遊業競爭力競爭力來自不斷的創新,帶動性來自持續的創造性,方可帶動其他行業的增長。而長久以來,無論是從業人員還是研究學者,習慣於質疑博彩業的穩定性與增長的持久性,尤其是在東南亞各國紛紛“開賭”的今天,人們開始擔憂澳門博彩業的壟斷地位,憂心於博彩業的不穩定性,並開始尋找替代博彩業的支出產業。這也正是今天對於澳門產業多元化討論甚囂塵上的原因之一。保持博彩業的競爭力,促進傳統博彩業向現代博彩業轉化,一是要以現代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革新博彩手段、創新博彩項目和博彩工具,使博彩具有高科技、高神奇色彩,更具娛樂性和趣味性。同時還包括賭場服務設施科技含量的提高以及博彩門類的豐富。而科技含量的提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這不僅需要政策的適當調控,還需要從事博彩業公司的認同與投入。二是從文化的角度改進博彩的內容,增加健康、高雅的項目,把博彩與智力開發、知識創新融合於一體,從而使博彩成為真正的文化娛樂活動。3、擴大可旅遊區域,增加旅遊配套設施,延長遊客停留時間前文已經提到,澳門的主要旅遊景點、商業購物區以及賭場等娛樂區域,都集中於澳門半島,遊客半天即可遊完全程。澳門政府較早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並於2002年開始著手離島的開發。到今天,三年過去了,離島舊城區的整治美化工程即將告一段落,㞛仔舊城區確實
  • 518改善了不少,但舊城區人流密集的地點並未隨工程開展而擴散,這充分說明了在景區建設時,要與具體的旅遊專案配合,配置合適的旅遊配套設施。遊客感受過賭場的五光十色、市中心的熱鬧繁華之後,都喜歡到離島一遊。由於離島舊城區保留了眾多的小村落風情及歐陸景致,同時還具有一份自然的休閒寫意,與澳門半島形成鮮明對比,對遊客獨具吸引。但㞛仔舊城區僅有官也街、地堡街、龍環葡韻三地旅遊設施相對齊全,而其他地方似乎無處可觀。遊客到離島逛逛一兩個景點,再品嘗特色美食和購買紀念品後,幾乎沒有其他事可做,逗留的時間通常只有兩三小時,人流始終無法到其他地方。總之,只有充分發掘澳門獨具特色的人文景觀資源,建設有國際品味的旅遊景區,具娛樂、休閒、健身、會議服務功能與完善和優化的配套設施,才能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完善澳門的旅遊功能和形象。三、提升區域競爭力構建以旅遊業為核心的產業群泛珠三角經濟合作體系的建立,其原則和規律無非是兩方面:一是經濟要素的空間合理配置;二是生產和服務價值鏈的最優關聯,加深經濟共生性程度。從產業發展梯度來考慮,泛珠三角經濟體系跨越了多個發展層次,包括進入服務型經濟的港澳,工業化中期的廣東,工業化加速發展時期的中部江西、湖南等省份,還有廣西、四川等較為貧困的西南地區。產業發展上港澳以商業服務和旅遊業為主導,廣東是製造業基地,其他省份的產業發展也參差不齊。(一)加強區域合作充分發揮旅遊博彩業的帶動作用珠江三角洲經濟一體化是對澳門影響最大的區域合作,而珠江三角洲,也是與澳門合作最為現實的區域。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的作用是獨特的,其產業結構建設則要充分考慮三角洲地區的產業基礎和發展方向。澳門發展經濟憑技術競爭不過廣州、深圳,憑市場競爭不過
  • 519香港,憑資源和勞動力,則遠不如其他城市。如下圖我們可以看出,珠三角大部分的地區都將旅遊業放在了主導產業與發展方向當中,而相對而言,澳門在博彩旅遊方面具有特色,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可以從此角度入手參與區域內合作。珠江三角洲相關城市基本情況、功能定位及產業發展城市名城面積(平方公里)城市主要功能主導產業及發展方向澳門23.5特別行政區旅遊、輕紡工業、博彩娛樂業珠海728經濟特區輕加工工業、旅遊業香港1078特別行政區國際金融、貿易、資訊、旅遊、港口業深圳2020經濟特區電子工業、旅遊業、輕加工及港口業省會、廣東文經濟、電子通訊工業、輕加工廣州1444化、政治中心工業、金融業、旅遊業、教育業佛山77區域中心紡織、電子工業中山1682地區中心家電燈輕工業、旅遊業江門180地區中心機械電子、製糖、化工、輕紡工業東莞2465地區中心輕加工工業(二)構建以旅遊業為核心的產業群產業集群是近兩年來的熱門話題,對於產業群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及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好處,討論的文章也不計其數,本文將不再冗述。而對於產業集群的定義,我們則選取了波特教授的觀點為參照。他認為,產業群是指“在特定領域中,同時具有競爭與合作關係,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關聯性的企業、專業化供應商、服務供應商、相關產業廠商,以及相關機構(如大學、制定標準化的機構、產業工會等)”4。–––––––––––––––4.邁克爾•波特《競爭論》,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208頁。
  • 520我們不難發現,“地理集中”、“企業相互關聯”、“競爭與合作關係”是產業群的最基本特徵。就澳門旅遊業而言,旅遊博彩業,廣告業,影視業,會展業、飲食業,中醫中藥業,紡織、服裝、玩具、賭具製造業等都屬於相關性比較大的產業,同時,就澳門目前的經濟狀況而言,在這幾個行業中尚有競爭優勢。旅遊博彩業是澳門競爭優勢最大的行業,可以充分利用其與其他行業的關聯性,帶動飲食、廣告、會展行業的發展。在旅遊博彩業的帶動下,飲食業可以搞出點特色,與旅遊博彩業相呼應;製造業可以開發賭具製造產品;中醫中藥一本萬利,澳門不一定在產品開發上有多大動作,但在產品包裝、特別是在大陸產品打入歐洲市場,或是歐洲產品進入大陸市場方面,澳門可以有一定作為。(如下圖所示)而這其中,帶動作用是否能充分完全發揮,則取決於產業集群內各個組成部分的緊密配合與協調。前文已經提到,由於區域合作的可能,區域內溝通的順暢可以使澳門各產業的發展不局限於本地市場容量的限制,而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 521(三)大力發展會展旅遊本人之所以將會展旅遊專門提出來,是因為會展旅遊已經成為澳門下一步發展的重點,並且其與旅遊博彩業關係緊密,是應該最先帶動的產業。會展旅遊業,從狹義上來講是指目的地以當地擁有的會展場館及相關設施為依託,召集並舉辦各類國內、國際會議和展覽等事項,並以此作為主要的營利手段的一種經濟活動形式。從更廣義的範圍來看,還應包括與之相關的飯店、餐飲、交通運輸、通訊、金融、廣告、傳媒等服務行業,是旅遊業的一個重要分支。舉辦會議和展覽展銷會能促進國內外經貿合作,使參展商得到訂單收益及所帶來的會議費、參展費、門票等收入。會展經濟還有較高的產業帶動作用。會展經濟不僅可以培育新興產業群,而且可以直接或間接拉動城市基礎設施和其他相關硬體設施的建設以及帶動集服務、交通、旅遊、廣告、裝飾、邊檢、海關、餐飲、通信和住宿為一體的“第三產業消費鏈”的發展,形成這些部門的多種收入。由於會展業尚處在發展階段,需要正確的指引,同時,由於大型會議通常與政府關係密切。因此,現階段澳門的會展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首先,政府需要出臺相應優惠政策,比如放寬出入境簽證規定,減免展品進出口關稅,取消貨物抵押金,簡化報關手續等。這種寬鬆簡捷的貿易環境必然會吸引大量的國內外客商彙聚本地,競相展示各自產品或服務,於是產生了商務會談和商品展覽的需求,結合食宿、貨運、通訊、購物等週邊需求,便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會展旅遊市場,也就有了進一步開拓會展旅遊業務的前提基礎。其次,要求政府部門加大投資力度,拓寬投資渠道,為會展旅遊業搭建一座硬體平臺。會展旅遊業首要的是依靠一批高水準、大容量、多層次的會展場館。除了相應面積的建築物以外還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比如視聽、通訊、同聲翻譯、文字處理、廣告、裝飾等都要及時滿足會展客戶的要求。像美國、德國、新加坡、法國、我國香港等地方的著名會展目的地,往往得到政府的大力資助,或財政撥款,
  • 522或以股份的形式介入基礎設施的建設。拉斯維加斯在2001年獲得1.5億美元的投資而一躍成為美國會展業老大,香港新舊兩翼會展中心先後共投資64億港元,而德國參展商出國還會得到政府的額外補貼。再次,要與會展業相關的各類服務機構鼎立合作,共同營造優良的會展業環境。沒有一流的服務就沒有會展業的繁榮。辦展覽是個系統工程,參加會展的客戶需要的不僅僅是會議廳或展覽館,更需要周到而先進的服務。當食、住、行等普通服務已不再有特殊吸引力時,更具創意的服務措施將創造更高附加值。比如:會展期間邀請政府官員到現場宣講政策法規,銀行進駐現場辦理資金業務,調查機構進行即時調查,同步提供市場資訊,媒體現場提供傳媒服務,等等。此外,完善的市政管理體系、優美的生態環境、高尚的人文風貌、先進的國際化意識等都是發展會展業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另一方面,CEPA之後,澳門與內地的互動發展,體現在方方面面,具體到會展業來說,首先是與周邊區域的互動。例如,由國家商務部籌劃,澳門政府商貿部門作籌備委員會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貿易展”已在2005年10月舉行,目的為推動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貿易。而澳珠兩地尤其具備合作空間,如果澳門會展公司能聯合內地會展公司及珠海貿促機構,將一些展覽會移師珠海舉行,而其中的會議及論壇部分則放在澳門舉行,這樣顯然能夠互惠互利。但是,目前澳門會展基礎設施並不充足,除現有的“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可舉辦一定規模的展覽會之外,沒有更多的展館。而以往澳門會展業發展緩慢的原因,不僅受展覽場地限制,而且還受商業氣氛不濃等因素的影響。(本文統計資料除去特殊注明外,均取自澳門統計普查局公佈的相關材料。)
  • 523《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523—535–––––––––––––––*澳門大學法學院兼任講師。1.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總論》,第一冊,第二版,1992年,第685頁。2.例如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337條及第1338條、希臘1940年民法典第197條及第198條、德國1976年民法典第11條第7款、葡國1966年民法典第227條及澳門1999年民法典第219條。合同磋商終止中的締約過失責任朱琳琳*一、引言AntónioMenezesCordeiro教授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代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法學發現1。耶林於其1861年的著作中首次系統地論及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但他當時所述及的問題,僅觸及締約過失責任的某個側面,他僅僅談及因一方的過失而訂立有瑕疵的合同的問題,而當時的法律界尚未能為這個問題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受善意原則及信賴原則影響的締約過失責任,和其他一般條款一樣,給予法律工作者適度彈性,使民法可因應社會的不斷發展而作出適當調整。因此,經過耶林最初為締約過失責任界定的適用範圍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張,是不足為奇的,現在它不但適用於無效或不產生效力的合同,亦涵蓋有效及產生效力的合同,只要在合同的形成階段出現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情㢈,並因而導致損害。此外,締約過失責任亦適用於因磋商終止而未能訂立合同的情況。雖然,締約過失責任符合公義的要求,但僅於二十世紀2各國的立法者才開始就締約過失責任進行立法,並以一般規定的形式要求當事人在合同的形成階段按善意原則行事,以保障立約人的合理信賴。源自德國的締約過失責任雖逐漸被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所接受,但一直未能進入普通法系的國家,在普通法中,於合同的磋商及形成階段,雙方當事人無須承擔按善意原則行事的義務。然而,面對日漸複雜的
  • 524合同磋商過程,及由此而引致的一系列問題,為確保真正的公義得以伸張,普通法為解決在大陸法中由締約過失責任此一機制解決的問題,亦創設了一些零散的機制,例如虛偽陳詞(misrepresentation)及promissoryestoppel3。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於澳門,締約過失責任規範於《澳門民法典》第219條:“一人為訂立合同而與他人磋商,應在合同之準備及形成階段內按善意規則行事,否則須對因其過錯而使他方遭受之損害負責。”法律清楚列明,不論在合同的磋商階段(為合同的訂立作出準備工作)抑或在合同的形成階段(雙方當事人作出要約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亦不管雙方最終是否成功訂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可出現締約過失責任。此外,雖然《民法典》第219條從字面上僅適用於合同,但有學者4基於締約過失責任的精神——保證一方可信賴他方當事人按正直、誠實、可靠及忠誠的標準行事——認為它亦可適於其他領域,例如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或法律上的行為。亦有人提出締約過失責任是否應適用於行政當局所作出的公共管理行為5。澳門的法院未有處理涉及有關問題的案件,而《澳門行政程–––––––––––––––3.Bingham,L.J.於CourtofAppeal有關InterfotoPictureLibraryLtd.V.StillettoVisualProgrammesLtd.一案的判㠠中就指出:“在很多大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說在很多普通法系以外的國家,善意原則是債法規定並貫徹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於合同的形成及履行階段,均須按善意行事(⋯⋯)英國法律絕不接受該原則,但為確保真正的公義得以伸張,普通法亦創設了一些零散的機制。”見DÁRIOMOURAVICENTE《國際私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Almedina出版,2001年,第294頁。4.ANAPRATA,《締約過失責任概述》,Almedina出版,2002年,第25頁及第26頁;亦見FRANCISCOBENATTI,《締約過失責任》,由AdrianoVeraJardimeMiguelCaeiro翻譯,Almedina出版,1970年,第37頁及第38頁:“事實上,要求一方當事人告知他方當事人存在可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或不具備授權書,是為了使他方不要信賴合同有效或可產生效力,而涉及單方法律行為時,亦應作出相同要求,在上述情㢈中,單方法律行為的相對人亦不應信賴合同有效或可產生效力。”5.例如涉及轉讓公產的合同、招聘人員的開考、工程的判給或財貨的取得。
  • 525序法典》第8條訂有善意原則,以保障私人的信賴利益:“一、在任何形式之行政活動中,以及在行政活動之任何階段,公共行政當局與私人均應依善意規則行事及建立關係。二、遵守上款規定時,應考慮在具體情況下需重視之法律基本價值,尤應考慮:a)有關活動使相對人產生之信賴;b)已實行之活動所擬達致之目的”。在未作出更深入的研究前,我們初步認為在合同的磋商及形成階段,行政當局亦應按善意原則行事。有學者認為磋商階段的主體不僅包括將訂立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包括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這些第三人基於其專業知識或職業,可完全自主地影響任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並繼而影響整個磋商進程,例如財務或稅務顧問、會計師及核算師等6。這些“第三人”在合同前階段亦負有特定義務,例如告知義務,在符合其他要件的情況下,違反此一義務,可引致締約過失責任。鑑於締約過失制度在改善不合理合同或貫徹實際公義上的作用,它在以下範疇起㟚特別重要的作用:(i)保障作為法律關係中較弱一方的消費者、(iii)廣告宣傳訊息及(iii)股份的公開認購7。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制度中的某些問題締約過失責任的歷史較短,是現代的產物,它的法律制度亦未完善,而學術界對該制度中好些重要的問題仍未有定論,故澳門的立法者於一九九九年回歸前,在對民法進行現代化及本地化的工作時,並未為該制度引入任何修訂,只繼續保留了《葡國一九六六年民法典》第227條的規定8。–––––––––––––––6.MANUELA.CARNEIRODAFRADA《第三類民事責任?》,Almedina出版,1997年,第85頁至第88頁、第95頁至第103頁。7.JOÃOBATISTAMACHADO〈對信賴的保護〉及〈venirecontrafactumproprium〉,載於《ObraDispersa》,第1冊,ScientiaIvridic出版,1991年,第361頁;DÁRIOMOURAVICENTE《國際私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第340頁及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總論》,第712頁。8.《1966年葡國民法典》由海外省部第22869號訓令延伸適用於澳門,直至1999年11月1日經《澳門民法典》廢止為止。
  • 526在《民法典》中只有第219條對締約過失責任作出規範,其第一款為締約過失責任訂定了一般規定,第二款則涉及時效的期間,對於其他在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時非常重要的課題,《民法典》均沒有提及。例如有關過錯的舉證責任;而視乎將締約過失責任定性為合同責任,還是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就過錯的舉證責任此一課題,可得出完全相反的答案:在合同責任中,推定債務人有過錯(《民法典》第788條第1款),在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中,除一些例外情況外(第484條至第486條),須由受害人證明侵害人有過錯(第480條第1款)。為了為法律未就締約過失責任作出規範的事宜找出具體解決方案,很多學者嘗試為締約過失責任作出法律定性,其中大部分人主張將締約過失責任定性為合同責任或非合同責任(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9,但亦有一些學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既不是合同責任,亦不是非合同責任,它是另一種民事責任10,亦有人指出不能單純地將締約過失責任歸類為任何一種傳統的民事責任,它是兩者的集合體11。另一個受到學術界關注的問題,涉及損害賠償的範圍,意見大致分為:a)僅須賠償與消極利益或信賴利益有關的損害;b)可賠償涉及積極利益的損害。如僅須賠償為保障信賴利益而生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否可超過與積極利益有關的損害的賠償金額呢?四、本文的主要內容在德國,司法見解將雙方當事人於合同形成階段負有的義務,分為以下三類,違反有關義務可引致締約過失責任:1.保護或照顧義務:在合同的磋商期間,當事人應採取措施,確保不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12;–––––––––––––––9.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中的善意原則》,Almedina出版,2001年,第585頁;ANAPRATA《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第198至214頁;ANTUNESVARELA,《債法》,第1冊,第9版,1996年,第279頁;ALMEIDACOSTA《合同磋商終止時的締約過失責任》,Coimbra出版,1984年,第93頁及續後數頁。10.SINDEMONTEIRO《因建議、提議或資訊而生的責任》,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1989年,第509頁及MANUELA.CARNEIRODAFRADA《第三類民事責任?》,第93頁及續後數頁。11.DÁRIOMOURAVICENTE《國際私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第273頁及第274頁。12.ANTÓNIOMENEZESCORDEIRO教授描述了這些德國法院的判例,計有亞麻油
  • 5272.告知義務:雙方當事人應向對方提供必須的資訊,使擬訂立的合同有效及合理,不可隱瞞或提供虛假、不完整或不正確的訊息。在雙方當事人的能力強弱懸殊的情況中,強勢的一方13負有更多的告知義務;3.忠誠義務:忠誠義務與告知義務有別,前者涉及行為準則,後者則主要指訊息的傳達。在合同的磋商中,當事人不應作出背離忠誠,或正直的行為,尤其不應無理隨意終斷合同的磋商14。澳門的法制與德國有別,在澳門的締約過失制度中,無須獨立處理保護或照顧義務,因為德國司法見解歸入此一義務的案件,在澳門和在葡國可直接引用非合同責任的制度(《澳門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本文主要集中討論忠誠義務及因違反有關義務終止合同的磋商而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不會論及與違反忠誠義務有關的其他事宜。五、終止合同磋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今天,合同既可於瞬間訂立(在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後,另一方當事人即時接受),亦可經過既漫長且複雜的磋商階段,雙方始達成合意。很多時,在磋商的過程中,雙方須作出一系列行為或研究,磋商亦時進時退,換言之,為成功訂立合同,雙方須經歷不同步驟,例如–––––––––––––––地毯案、香蕉皮案、遊艇案及生菜葉案。前述《民法總論》,第700頁至第702頁及《民法中的善意原則》,Almedina出版,2001年,第547頁至549頁。13.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總論》,第702頁至第704頁及《民法中的善意原則》,第549頁至551頁;ANAPRATA《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第49頁及續後數頁。14.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總論》,第704頁至第706頁及《民法中的善意原則》,第551頁至553頁及第583頁;ANAPRATA《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第66頁及續後數頁;JORGEABREU–TIAGOPITTAECUNHA《締約過失責任》,Abreu&Marques出版,1999年;ALMEIDACOSTA《合同磋商終止時的締約過失責任》,Coimbra出版,1984年。
  • 528會議、研究、考察、技術諮詢、派員公幹、草擬記錄或臨時協議、製作合同擬本,發出要約及接受要約等。誠然,在合同的形成階段,雙方當事人可合法終止磋商而無須作出任何賠償,因為合同的磋商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在磋商過程中,當事人既可改變主意或初衷,亦可為自己謀求新的利益,甚至對合同的訂立失卻興趣。在這種情況中,不能要求終止磋商的一方透露終止磋商的真正原因,更不能要求須有合理理由方可終止磋商,因為必須尊重由意思自治原則引伸而來的不訂立合同的自由。若不承認當事人有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會為商業活動帶來嚴重後果,因為在確保可成功訂立合同前,由於擔心會因終止磋商而須負賠償義務,沒有人會輕易開展合同的磋商。因終止磋商而引致的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第219條)有甚麼作用呢?意思自治原則雖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它不是絕對不受任何限制的,在某些情況中,基於對善意原則的考量,終止磋商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對合同自由作出限制。在某些情況中,磋商的終止很明顯是違反善意原則的,例如一方當事人雖自始至終沒有與他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但仍與他方進行磋商,又或一方為使他方受損而終止磋商。在其他情況中,則比較難判斷磋商的終止是否足以構成賠償義務。原則上,應在合同自由與善意原則之間取得平衡,保證一方可合理信賴他方以誠實可靠的行為進行磋商。在磋商階段,給予雙方當事人充份自由,並為損害他方利益的軟合理行為設定限制,對交易的安全及流暢是非常重要的。六、終止合同磋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的要件《民法典》第219條所規範的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與非合同責任(第477條第1款)及合同責任(第787條)的構成要件相同,包括:自發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行為的不法性、行為人有過錯、因行為而生的損害。由於債法已對合同責任及非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作出詳細論述,在此僅探討締約過失責任中這些要件的特徵,故本文不會論及第一項
  • 529要件,因為在任一種傳統民事責任中,它的概念都是一致的,而在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內,亦沒有人對它有不同的理解。1.不法性雖然,不法性均是上指各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但視乎是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合同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不法性的意義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的規定,在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中,不法性可分為:i)侵犯他人的權利,或ii)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的法律規定。除符合上述兩種不法性的情況外,即使存在損害,原則上侵害人亦無須就損害作出賠償,除非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關係,亦即,除非在他們之間早已存在債權關係,而損害又因不履行給付義務而生(合同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雖在訂立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主給付義務,但只要雙方進行磋商,他們均應履行因善意原則而生的義務,否則須為此而生的損害負責(第219條)。在違反這些義務時,由於尚未訂立合同,侵害人雖無須履行主給付,但仍負有作為次義務的賠償義務。學術界把締約過失責任視為沒有主給付義務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不法性指違反由善意原則而生的義務,例如違反忠誠義務、告知義務、不正當及任意終止合同的磋商等。對於因磋商終止而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不法性的特點,我們會在下文加以論述。根據《民法典》第219條第1款的規定,“一人為訂立合同而與他人磋商,應在合同之準備及形成階段內按善意規則行事,否則須對因其過
  • 530錯而使他方遭受之損害負責”。因此,可把合同的磋商過程分為以下兩個階段:i)磋商階段:由雙方的初次接觸直至作出要約而止,在此期間,雙方會作出一系列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前期準備工作;ii)形成階段:由具有約束力的兩項意思表示構成——要約及接受。不論是在合同的磋商階段還是其形成階段,當事人均須按善意行事,否則須為此而向他方造成的損害負責。故此,首先須確定磋商階段是由何時開始的。有些學者主張抽象地為所有情況定出磋商階段的起始點15,然而,基於實際生活複雜多變,實無法抽象地定出磋商階段的起始點。在某些情況中,純粹初步邀請他方進行磋商,就有可能導致當事人須遵守善意原則,而在另一些情況中,由於初步邀請磋商尚不足以在當事人之間建立特定關係,故不受善意原則約束。在磋商階段,當事人須按善意原則行事的起始點,應按每一具體個案加以確定,但在任何情況中,均不應忘記締約過失責任所保障的法益是當事人的信賴。“在訂立合同前,雙方當事人藉著彼此的接觸會對對方產生信任,相信對方會忠實、誠懇、負責任及直正地行事,而先合同義務的產生,正與這種彼此信任直接掛㟝,當存在信賴時,即會產生先合同義務。要判斷是否存在信任,須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分析這些行為在特定社會經濟狀況下的具體合同磋商過程中的意義。”16這裡所指的信賴,不是主觀信賴,當事人是否相信可成功訂立合同是不重要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況與賠償義務沒有任何關係,我們須注意當事人的行為及磋商的具體情況,以便由此判斷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否可合理信賴他方會忠誠行事。–––––––––––––––15.例如HeinrichStoll就認為當事人須按善意原則行事的起始點,是指發出邀約或邀請邀約的一刻,而AlmeidaCosta則認為僅在實際進入合同的磋商階段,當事人方須按善意原則行事。16.ANAPRATA《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第42頁及第43頁。
  • 531由於不能抽象地指出當事人由何時起須按善意原則行事,我們會列出訂定該起始點時,須考慮的一些因素:i)參與磋商的當事人的專業能力或受尊重程度;ii)雙方當事人之前的關係,如合同關係、親屬關係、上下級關係或友誼;iii)在一段頗長時間內,之前訂立的合同不斷續期;iv)合同的種類、性質、經濟價值、訂立合同的慣常方式;v)開始磋商時作出的具體意思表示及其方式。因此,僅對具體個案進行分析,並對上指因素和當事人的磋商的進度及深度加以考量,方可估計因應善意原則的要求,當事人負有的忠誠義務的廣度及深度,從而確定在有關個案的實際情況中,按當事人所處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否可合理認定一方的行為可使他方處於受締約過失責任保障的客觀信賴狀況。基於此,必須符合以下要件,磋商的終止才是不法的:i)一方當事人合理信賴會成功訂立合同;ii)對訂立合同的信賴是基於他方當事人在磋商過程中的行為而產生的;及iii)他方作出違背該合理信賴的行為,而客觀的善意原則是釐定有否違背信賴的標準。藉合同的磋商過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逐漸成熟,而各自的利益亦得以取得平衡。但如在磋商的過程中,雙方存在無法解㠠的分歧,以致無法達成協議,法律必須允許當事人放棄訂立合同,在不訂立合同的自由與對合理信賴的保障之間,必須取得平衡,並藉此界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明顯違反道德意義上的善意原則時,方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除純粹為使他方受損或由始至終根本無意與他方訂立合同的情況外,在其他不太明確的情況中,判斷是否存在合理信賴及違背信賴的情況,是頗困難的。簡而言之,一方不履行忠誠、正直、誠懇或告知義務,並因而違背了他方對訂立合同的正當且合理的信賴時,即可視有關行為違反了善意原則。
  • 532客觀的信賴是動態的,當雙方當事人的接觸越加頻繁深入,互相的信賴亦會漸漸加強,如在磋商日漸深入的過程中,共識的範圍不斷擴大且不存在分歧,很自然會信賴可成功訂立合同。在這種融洽的情況中,若一方忽然決定不與他方簽定已擬定的合同,對該方的合同自由加以限制,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保障他方的信賴利益,是合理的。較上述情況更為常見的情況,是在合同的磋商階段雙方當事人存在分歧;在這種情況中,雙方當事人很自然不會信賴可成功訂立合同。因此,只要存在分歧,而不管分歧的性質,即可排除一方客觀的信賴嗎?我們認為分歧應指嚴肅的分歧,它應涉及對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重要的事實,而當事人又無法妥協或不願妥協。分歧是否嚴肅又應以甚麼標準去衡量呢?應以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衡量分歧是否重要呢?主觀標準指從一方當事人的角度去判斷分歧的重要性,客觀標準則指從雙方當事人的客觀利益出發,衡量分歧是否重要。這個問題不易回答,亦極具爭議性,因為不論是採用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均可被質疑。分歧的出現,是不存在合理信賴的徵兆,在每一個案中,我們應提出以下問題:在具體個案中所出現的分歧,是否可導致一方當事人不能合理地信賴可藉磋商成功訂立合同呢?例如,在磋商階段,一方當事人告知他方特定要求對該方的重要性,即使按合同類型有關要求不合理或不符合邏輯,只要任一方當事人不讓步,在分歧尚存時,就不能說一方當事人可合理信賴最終可成功訂立合同。總括而言,在分析分歧的嚴肅性時,關鍵在於一方是否知道分歧所涉事宜對他方的重要性,知道有關事實的一方,如堅拒滿足他方的要求,就不能說自己合理地信賴可成功訂立合同。如不存在合理信賴,磋商的終止不但談不上不法,相反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行使。終止合同磋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不法性,於下列情況出現:i)在合同的磋商或形成階段,一方當事人不合理違反因道德意義上的善意原則而生的義務,單方面終止磋商;及ii)當事人的行為足以使他方合理及客觀地信賴可成功訂立合同。
  • 5332.過錯正如在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或合同責任的制度中,過錯亦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第219條第1款),但第890條及第901條適用於締約過失責任時除外,在此,法律不要求行為人有過錯。第219條第1款所指的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兩種情況,但在某些情況中,必須存在故意,例如在贈與(第950條第2款b)項及第952條第1款)及使用借貸(第1062條)等無償合同中,行為人於合同的磋商及形成階段,必須存在故意,方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不論是在因不法事實而生的民事責任,還是在合同責任中,原則上,過錯均按每一具體情況以對善良家父之注意要求予以認定(第480條第2款及第788條第2款)。這種認定過錯的標準,亦適用於締約過失責任中過錯的認定。在此,暫且不談在這三種民事責任中認定過錯的共通點,而僅分析締約過失責任中對過錯認定的特點。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行為人的專業能力對過錯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很多人認為專業人士不應不知悉其所製造或售賣的產品存有瑕疵,而在雙方當事人對專業知識的掌握能力懸殊時,法院應給予非專業人士的當事人更大的保障,以確保真正的公義能在他們之間伸張。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主觀責任的一種,如受害人在有過錯下作出的事實亦為產生或加重損害的原因,亦會引致第564條第1款所指後果,亦即按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性及其過錯引致的後果,賠償可被減少或免除。受害人亦有過錯的情㢈計有:受害人魯莽地在磋商終止前作出一些按談判的進度不應作出的涉及磋商中的合同的開支,又或受害人本身不謹慎的態度,是其中一個導致雙方磋商終止的原因。另一個與過錯的認定有關的問題,就是舉證責任誰屬的問題,而關鍵在於是將締約過失責任定性為非合同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將締約過失責任定性為非合同責任的學者17,主張適用第480條第1款的規定,除有過錯推定的情況外,均由受害人舉證侵害人有過錯。–––––––––––––––17.例如ALMEIDACOSTA,見其著作:《合同磋商終止時的締約過失責任》,COIMBRA出版,1984年,第93頁。
  • 534另一些學者18則認為應將締約過失責任定性為合同責任,因為雖然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不法性與違反合同義務無關,但該不法性是因在雙方的合同磋商過程中一方違反善意原則而生的,是因一方作出違背他方基於前者的行為而生的合理信賴的行為,因此,應推定侵害人有過錯(第788條第1款);在這種情況中,如受害人有過錯,即排除侵害人的賠償義務(第564條第2款)。然而,在因磋商終止而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中,對過錯的舉證責任的問題並不是十分重要。在非合同責任中的主觀責任及合同責任中,不法性及過錯均有不定的意義。在因磋商終止而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中,不法性指違背他方合理的信賴,又或者說違反因善意原則而生的義務,而這裡所指的是道德意義上的客觀善意。有否違反善意原則本身已涉及道德價值判斷,已與是否值得法律譴責有關,亦即是說,終止磋商僅在一方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中,才是不法的。終止磋商本身是合法的,它僅僅反映了消極意義上的合同自由原則,僅在違反善意原則的情況中,不顧他方因磋商的進展而生的合理信賴,終止磋商方可構成不法行為。在因磋商終止而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中,不法性不單單指違反一項成文法的規定,因為須同時違反道德意義上的善意原則,才會適用第219條的規定,在這種責任中,不法性與過錯是密不可分的。3.損害及因果關係正如其他類別的民事責任一樣,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亦僅在有損害的情況中,方有賠償義務。這裡所指的損害包括在磋商過程中所作的必然開支(準備會議、公幹、研究、草擬合同等)和與落實將訂立的合同有關的費用(如在轉讓商業場所前,支付員工的解僱賠償)。–––––––––––––––18.INOCNCIOGALVOTELLES,《締約過失責任,意見書》,載於《法律雜誌》,第125期,III-IV,第346頁及第337頁;ANTUNESVARELA《債法》,第279頁;ANTÓNIOMENEZESCORDEIRO,前述《民法中的善意原則》,第585頁;ANAPRATA,前述《締約過失責任概述》,第198至214頁。
  • 535在有損害時,賠償包括哪些損害呢?賠償只包括涉及消極利益的損害?還是亦包括涉及積極利益的損害?在磋商終止的情況中,涉及消極利益的損害指在合同的磋商過程中,為訂立合同而遭受的損失以及所喪失的其他商機;涉及積極利益的損害則指由合同的履行而帶來的利益。葡國大部分學者均傾向於傳統見解,主張在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內,僅涉及消極利益的損害可被列入賠償範圍之內。然而,按消極利益計得的金額可以超出按積極利益而計得的金額嗎?普遍而言,涉及消極利益的金額一般會低於涉及積極利益的金額,而在很多情況中,是頗難計算涉及消極利益的金額,尤其是可能喪失的利潤的金額。然而,在某些情況中,確須考慮積極利益是否可作為消極利益的上限的問題,有些學者19認為原則上可將積極利益視作消極利益的上限,而另一些學者20則認為任何損害均可受償,不應設有上限,因為第219條並未設有任何限制。如雙方未能成功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由各自承擔自己所作出的開支,但磋商終止由違反先合同義務所引致者除外。賠償包括與違反先合同義務有因果關係的損害(第557條)。–––––––––––––––19.VAZSERRA〈債務人或行為人的過失〉,《司法部簡報》,第68期,1957年,第134頁註213;MOTAPINTO〈締約過失責任〉,《法學院學報》,第XIV期,科英布拉,1966年,第180頁;ALMEIDACOSTA《合同磋商終止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第84頁及第85頁。20.ANTÓNIOMENEZESCORDEIRO《民法中的善意原則》,第585頁。
  • 536
  • 537《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537—546試論《遠遊記》於葡萄牙在華史及澳門開埠史研究中的史料價值金國平*如同賈梅士的《葡國魂》和塞萬提斯的《唐吉訶德》,《遠遊記》是一部不朽之作,堪稱伊比利亞文學中的瑰寶。從其初版始,這本著作及其作者費爾南.門德斯.平托一直是爭論不休的對象。“費爾南:你在說謊嗎?我在說謊。”這一戲虐語家喻戶曉。不幸的是,這幾乎被認為是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與其著作之間的關係。《遠遊記》已問世四個世紀,卻仍未得到真正的解讀。為對《遠遊記》進行評讀,迄今為止提出了不少閱讀的主線:聳人聽聞,冒險,奇風異俗,社會諷刺,鏡子效果,烏托邦等等。文學批評所提出的有可能用於《遠遊記》研究的種種方法側重了這本著作當中的“故事”成份,而輕視了它所包含的歷史成份。然而,中國學界對葡萄牙在華史及澳門開埠史的研究,為(重新)肯定這部著作具有歷史資訊來源的價值作出了相當的貢獻。平托-科雷亞(JoãoDavidPinto-Correia)從自傳、文化及意識形態的角度,強調了《遠遊記》的史料價值。他指出:“毫無疑問,對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作文獻價值的研究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費爾南.門德斯.平托斷言,他作為葡萄牙人和基督徒,只是寫下了他曾經做過的、經歷過的、看到過的和聽到過的事情。‘我之所以這樣講,因為我所敘述的事情均屬實,乃我冒著危險親眼目睹、親身經歷的事實。’(第200章)。然而,我們可以強調的是,在作者的這個第一意圖之外,還存在另外一個意向:轉達他獲得,或其他人向他傳–––––––––––––––*旅葡歷史學者。
  • 538達的,以及他認為(或想像)經歷過的、看到過的和聽到過的情況。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夠再容忍這部著作不被視為有歷史價值,僅僅因為它不是一部有明確史學記載的著作。這不是作者寫作的初衷。相反,現在的當務之急是以作者的初衷來解讀這本著作:並不一定是歷史敘述,非常近似於自傳或菲格雷多(FidelinodeFigueiredo)所說的‘自我偶像崇拜’(BPP,1925-1926)。”1這位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傳記的研究者提醒學界要注意區分《遠遊記》中的真實與虛構。他這樣說:“無論如何,儘管在《遠遊記》中有某些想入非非之處,它是一個重要的文獻集。我們要做的是,發現這㝯面哪些是真實的。”2在葡萄牙和中國,新一代的歷史學家開始以更嚴密和科學的方法研究關於《遠遊記》的“黑色神話”,試圖以作者漫遊過的地方的資料來論證某些難以令人置信的情節的真實性。隨著研究的深入,《遠遊記》日益成為人們治史的資料來源。筆者研究《遠遊記》二十餘年,並將其翻譯、註釋為漢語,3因此,我們可以說,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對葡人在中國沿海的早期居留地,包括對澳門神秘起源的描寫得到了最近披露的漢語史料的印證,因而《遠遊記》可以作為研究葡人在華南沿海歷史的史源來使用。此點為近期將費爾南.門德斯.平托的信息同中文史料進行了比勘的華人學者的研究所證明。《遠遊記》為單憑記憶的追記,因此,疏漏、混淆乃至重大的誤差在所難免。科學的態度是對費爾南.門德斯.平托的信息去偽存真。–––––––––––––––1.JoãoDavidPinto-Correia,PEREGRINAÇÃOdeFernãoMendesPinto,Lisboa,EdiçõesDuarteReis,2002,pp.79-81.2.同上,第80頁。3.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註《遠遊記》,澳門,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東方葡萄牙學會、澳門文化司署及澳門基金會聯合出版,1999年。
  • 539有時“偽”可能是“隱真”。隨著大量漢語史料的出版,費爾南.門德斯.平托筆下的許多以前難以置信的情節變得信而有徵了。總之,那些離奇的描寫現在得到了漢語史料的佐證,確有其事。僅舉數例。一、托梅•皮雷斯(ToméPires)使團關於托梅.皮雷斯使團,費爾南.門德斯.平托描述說:“我軍乘勝追擊,一直殺到城門口。祇見守吏在六百多人的簇擁下立在城門口。他的坐騎是匹駿馬,渾身披掛著紫紅鑲金的舊式盔甲。後來我們纔得知,這些東西原屬於一個名叫托美.皮雷斯的人。他受先王曼努埃爾之命出使中國。他搭乘的是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德的船。當時的印度總督為洛波.蘇亞雷斯.德.阿爾貝爾加里亞。(第65章)”至於金盔甲,目前有二說:金盔甲或是皮雷斯的私人物件,或是向正德皇帝的貢物之一。一份漢語的目擊錄證實了後說。皮雷斯抵達廣州時,負責接待的是海道副使顧應祥。他是經辦人,其《靜虛齋惜陰錄》卷一二《雜論》三記載如下:“正德間,予任廣東按察司僉事,時巡海副使汪鋐進表赴京,予帶管海道。驀有番舶三隻至省城下,放銃三個,城中盡驚。蓋前此番舶俱在東莞千戶所海澳灣泊,未有經至城下者。市舶提舉吳洪賜稟,予親至懷遠驛審視。其通事乃江西浮粱人也,稟稱此乃佛郎機國遣使臣進貢,其使臣名加必丹,不曾相見。予即差人往梧州呈稟。三堂總鎮太監寧誠、總兵武定侯郭勛俱至。其頭目遠迎,俱不拜跪。總督都御史陳金獨後至,將通事責治二十棍,吩咐提舉:遠夷慕義而來,不知天朝禮儀,我係朝廷重臣,㟚他去光孝寺習禮三日方見。第一日始跪左腿,第二日跪右腿,三日纔磕頭,始引
  • 540見。總督衙門吩咐:《大明會典》原不載此國,令在驛中安歇,待奏准纔可起送。所進方物有珊瑚樹、片腦、各色鎖袱、金盔甲、玻璃等物。又有一種如紅線褐,名‘撒哈刺’;三刃劍一口;又一劍,鐵可折轉,放手即直,其鋒甚利。人皆高鼻深目如回回狀⋯⋯頭目常看書,取而視野之,乃佛經也。後奉旨刃劍許令進貢,至京,見禮部亦不拜跪。武廟南巡,留於會同館半年有餘,今上登極,將通事問罪,發回廣東,逐之出境。”4二、雙嶼(Liampó)及浯嶼(Chincheo)葡人居留地之消失費爾南.門德斯.平托所記載的葡人在雙嶼及浯嶼居留地消失的原因得到了中國官方及時人史料的印證,因此,對於葡人在華史的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史料價值。對雙嶼的描寫有真實的歷史背景,但在敘述這個澳門開埠前的葡人首處居留地的規模時,言過其甚。5雙嶼被毀原因有漢籍印證,可以憑信:“雙嶼,我在前有詳述,它是距此向北二百多里格遠的一個葡萄牙的村落。因一葡萄牙人的胡作非為,雙嶼在片刻之內被摧毀、夷為平地。我親身經歷了這場災難。⋯⋯現在既然說到這些了,我來講講如何及為甚麼這個著名、富有的村落會消失。事情是這樣的。那裡有一個出身高貴、正直的人,利馬橋人氏蘭薩羅特.佩雷拉據說,此人賒給了幾個不講信用的華人價值一萬克魯扎多的次貨。他們提走了貨物,但未付錢,再也沒有露–––––––––––––––4.詳見金國平、吳志良〈一個以華人充任大使的葡萄牙使團——皮來資和火者亞三新考〉,澳門,《行政》雜誌,第60期,2003年,第465-483頁。5.金國平、張正春〈Liampó新考〉,《葡中關係史研究—16世紀-19世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6年,第85-135頁及金國平、吳志良〈Liampó綜考丙稿—從雙嶼門到澳門〉(待刊)。
  • 541面。所以他想從那些沒有欠他錢的人身上挽回這筆損失,於是糾集了十五、二十個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的葡萄牙人,甚至更差的人,於一天晚上襲擊了距那裡兩里格遠的一個名叫西帕通的村子。在那裡搶劫了住在那裡的十幾家農戶,搶了他們的妻子,毫無理由地殺死了十三個人。”6《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十八年七月壬申條有相同的記載:“按海上之事,起初於內地奸商王直、徐海等常闌出中國財物與番客市易,皆主於餘姚謝氏7。久之,謝氏頗抑勒其值,諸奸索之急。謝氏度負多不能償,則以言恐之曰:‘吾將首汝於官。’諸奸既恨且懼,乃糾合徒黨番客,夜劫謝氏,火其居,殺男女數人,大掠而去。縣官倉惶申聞上司,云倭賊入寇。”8。《日本一鑑》亦記其事曰:“許四市倭不利歸,背雙嶼,卻與賊首沈門、林剪、許獠等眾劫掠閩浙海隅。許二以兄弟許一、許三喪亡,許四不歸,隨與賊首朱獠、蘇獠、李光頭等脅同番夷劫掠閩浙海隅民居。明年丁未,賊首林剪等誘引彭亨賊眾來與賊首許二、許四合為一,肆掠閩浙地方,而謝文正9公遷第宅遭其一空,備倭把總指揮白濬、千戶周聚、巡檢楊英出哨昌國海上,卻被許二、朱獠擄去,指揮吳璋乃以總旗王雷齎千二百金往贖之。”10關於漳州葡萄牙人居留地的消失及而後的“走馬溪之役”平托回憶說﹕“此事(填塞雙嶼港)發生以後兩年,葡萄牙人欲重新在一個名叫–––––––––––––––6.《遠遊記》,下冊,第699頁。7.謝遷家族。謝遷,浙江餘姚人,字於喬,號木齋。生於明正統十四年(1449),卒於明嘉靖十年(1531)。明成化十一年(1475)乙未科狀元,授刊翰林院修撰,後累官至兵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8.《明世宗實錄》,卷三五O,第1-2頁。9.參見註釋7。10.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卷,第153頁。
  • 542Chincheo港口建立一村落,做買賣。那個地方亦在中國,位於雙嶼下方一百里格處。當地的商人因為可以得到許多好處,他們用重金賄賂買通了當地官員,讓他們對此採取默許的態度。在大約兩年半的時間內,我們在此和當地人平安無事地做著買賣。後來在滿剌加城防司令西蒙.德.梅洛的命令下,來了一個名叫阿伊雷斯.博特略.德.索扎的人。此人同蘭薩羅特。佩雷拉為一丘之貉。他受城防司令西蒙.德.梅洛之命來漳州任該港的艦隊司令及死者財務總管。據說,此人來時發財心切。人們說他不擇手段地染指一切。當時有一個亞美尼亞人來到了漳州港。眾人一致認為他是個虔誠的基督教徒。此人有十幾萬克魯扎多。因為同我們一樣是外國人及基督徒,他離開了來時乘坐的那艘異教徒的船,改乘一名叫盧伊斯.德.蒙塔羅耀葡萄牙人的大船。他在此平安無事居住了六、七個月。正如我們所說,他是個好人、虔誠的基督徒,所以一直得到眾人的寵信和歡迎。後來他發起了高燒,不幸病終。在其遺囑中留言說,他的妻室、兒子在亞美尼亞一個名叫加博冷的地方。他的一萬兩千克魯扎多財產,其中兩千贈給滿剌加仁慈堂,供為他做彌撒使用,其餘的錢,他要求仁慈堂的值理及兄弟們替他保存一下,然後交給他的子女們。如果其子女都不在人世的話,由仁慈堂作為這筆財產的全權繼承人。這位基督徒剛一下葬,作為死者財務總管的阿伊雷斯.博特略.德.索扎馬上封存了他的財產,根本未做清點和其他類似的工作,說甚麼必須叫他那些遠在兩千里格以外的亞美尼亞的子女來認領這筆財產。首先他們要經過他的問話,看看他們是否有甚麼不可以得到這筆遺產的事情。這時又來了兩個華商,他們帶來了許多價值三千克魯扎多的絲綢、錦緞、瓷器和麝香。他們欠那亞美尼亞人的錢。死者財務總管封存這些人的東西並揚言那二華人的其他財產也屬於那亞美尼亞人。據說,這樣又侵吞了他們八千克魯扎多的財產,還說他們可以到印度死者財務總管那裡去上訴,但他不可以不這樣做、這是他的職責。我不可多講他這樣做的理由。兩個華商兩手空空地回到了他們的故鄉。他們立即帶了妻兒老小去見巡按御史。通過一份狀子,向他詳述了事情的經過。他們告訴巡按御史說我們是些無法無天的人。
  • 543巡按御史想為這兩個及以前已向他告過狀的華人做主,立即下令從今以後任何人不許與我們交往,否則格殺勿論。用這種辦法把我們困死,一時給養奇缺。以前一文丁就可以買下東西現在要一個克魯扎多。因此我們被迫去附近一些村子找食物,所以纔出現了一些糟糕的事情。那個地方騷亂起來,人人對我們怒氣衝衝,恨之入骨。十三天後,來了一支龐大的艦隊,共是一百二十艘大帆船。我們那十三艘泊在港內的大船竟被他們燒得一艘不剩,五百葡萄牙人祇有三十人隻身逃命。”11平托敘述的官軍破滅葡人居留地的原因亦見之漢籍﹕“佛郎機雖無盜賊劫掠之行,其收買子女不為無罪,然其罪未至於強盜,邊民略誘賣與,尤為可惡,其罪不專在彼,而官府又未嘗以是攻之,官府之攻,起於殺死番徒鄭秉義而分其屍12。”13三、澳門的起源關於澳門的起源,費爾南.門德斯.平托斷言:“第二天早晨,我們自上川島出發。太陽落山時抵達往北六里格處的另一島嶼。該島名為浪白滘。其時葡人與華人在島上交易,直至一五五七年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劃給了我們做生意。以前那裡是個荒島,我們的人把它建成了一個大村落。裡面有價值三、四千克魯扎多的房屋,有大堂,代理主教,有受俸教士,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司法官員。眾人在那裡感到非常的安全,如同在自己的家園一樣,如同該島在葡萄牙最安全的一個地方。”14據知,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在《遠遊記》中的此說,為葡語中對中方有可能將澳門“劃給”葡人的首次涉及。–––––––––––––––11.《遠遊記》,下冊,第700-701頁。12.當為“貲”之誤。13.《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261頁。14.《遠遊記》,下冊,第698頁。
  • 544現在,隨著大量漢語史料的刊行,我們甚至知道“當地商人”的姓名。明清鼎革後的第一部通誌—康熙《廣東通誌》,卷二八〈外誌〉,載曰:“三十四年,巡撫鈞牌發浮梁縣商人汪弘等到司,責差綱紀何處德領同前去番舶訪買,陸續得香共十一㞞”。汪柏與“浮梁縣商人汪弘”的關係待考,但他們是同宗鄉親則毫無疑問。的確,澳門是在京廷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劃給”葡人居住的,此點已為我們運用史料所證明。15四、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在澳門的足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在澳門的蹤跡,有作者在那個遙遠的1555年12月20日從“亞馬港”發出的那份著名信件為證。它是首份描寫這個在中國領土上的第一個歐洲人的貿易和宗教陣地、也是葡萄牙帝國和歐洲在亞洲殖民蹤跡的最後一絲縷煙的葡語文獻。“我們如何在強盜島迷失了方向(第53章)”證明費爾南•門德斯•平托在澳門開埠之初,確實曾涉足此地。在海洋地理學上,“強盜島”是一個常見地名。機關研究,這個“強盜島”可以被確定為“老萬山”。老萬是一個活動於海上和珠江口的著名海盜。16“老萬山”是海盜的巢穴。至今,在葡語中仍稱其為“強盜島”。它位於澳門東南方向。“外出十字門而至老萬山,洋艘番舶來經由之標準。”17通過中國的針路可知,它是當時來往於香港以北的中國海岸、廣州和馬六甲的必經之–––––––––––––––15.金國平、吳志良〈澳門緣起的京廷因素〉,澳門,《澳門》雜誌(葡語版),第3系列,第14期,2003年5月,第82-95頁及第15期,2003年8月,第96-107頁。16.阮元《廣東通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卷,第3391頁。17.《中山文獻》,臺灣,學生書局,1985年,第5卷,第485頁。18.金國平、吳志良〈“兩種海道針經”中佛郎機及珠江口資料補考〉,《鏡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264-271頁。
  • 545路。18沿著“外溝航㠬”,從麻六甲來華的船舶將其作第一抵達處。直到18世紀,仍然是澳門船隻的放洋點。費爾南.門德斯.平托敘述說:“我們在此海灣中已逗留了七個半月了。在此期間駛船探遍了大河小川,涉足了南北兩岸及海南島沿岸。安東尼奧.德.法里亞還是沒有打聽到關於哈桑師傅的消息。與其同行的士兵都找煩了。他們聚在了一起,根據以前的決定,他們有權得到戰利品的一部份。他們可以此作為盤纏到印度或是其他甚麼地方去。在這個問題上,大家鬧得很不愉快,出現了許多令人傷腦筋的事情。最後眾人一致決定到暹羅去越冬。在那裡將大船上的貨物脫手,換成黃金後,再按照眾人的要求來分配。眾人宣誓畫押後,來到了一個名叫強盜島的海島。它位於海灣的最外側。從那裡可以借早發的季風繼續航行。”19從“它位於海灣的最外側。從那裡可以借早發的季風繼續航行”一語說明的地理位置可知,無疑是漢語文獻中所說的“老萬山”。《澳門記略》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細節:“又東南為老萬山。自澳門望之,隱隱一髮,至則有東西二山,相距三四十里。東澳可泊西南風船,西澳則東北風船泊之。山外天水混茫,雖有章亥不能步,鰲足鵬翼之所訖已。歲五六月,西南風至,洋舶爭望之而趨,至則相慶。”20我們可以放心地說,《遠遊記》第221章可以作為葡萄牙人在華史及澳門開埠史研究得到了證實的史源來使用。以此新的視野,可以對費爾南.門德斯.平托遠遊過、描寫了的地理區域進行普查研究,不放棄將《遠遊記》作為史料來源的可能並同當地的史料進行勘比。對《遠遊–––––––––––––––19.《遠遊記》,上冊,第154頁。20.趙春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74頁。
  • 546記》第221章的比較解讀是一大突破,據此有了一條解讀、研究《遠遊記》新主線,也就是將其視為歷史資訊的來源。對於此書內容的真偽,欲做一整體的評述實非易事。然而,隨著學術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內容已被證為實,例如第221章。《遠遊記》的點校版有待他日完善。對《遠遊記》的全面、有文獻支持的研究,仍有待於費爾南.門德斯.平托“遠遊”過的各地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
  • 547《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547—556–––––––––––––––*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學院。1.JoséCutileiro,“紀念馬加良埃斯1915-2004年”,《快報》,第一本,里斯本,第1677期,(2004年12月18日),第29頁及JoséPedroCastanheira,“馬加良埃斯(1915-2004)”,《快報》,第一冊,里斯本,第1677期,(2004年12月18日),第29頁。外交官馬加良埃斯與葡中關係中的澳門問題(1946-1971)費茂實*2004年12月13日,馬加良埃斯於里斯本逝世。1這位外交官在以澳門為集中點的葡中複雜關係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入領事界任職後5年便開始了這一工作,直至1980年,即在退休前9年,才脫離它。限於篇幅,本文只能簡短地分析他在葡萄牙對澳門政策的提出及執行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從駐廣州領事到澳門“文化大革命”期間“靠邊站”當時他非常關心中國,尤其是廣州的內部政治形勢的不斷惡化,及其對澳門的影響。那時還是“新手”的馬加良埃斯於1946年5月31日被任命為葡萄牙駐廣東省會的領事(Portugal,1981,365)。他從波斯頓返回里斯本,來接受葡萄牙外交部高級官員的指令。1946年6月,在他同外交部臨時秘書長馬提亞斯的會晤中,“告訴我說,澳門的情況的確使人非常不安,因為在廣東不斷有民眾的遊行示威,要求將澳門和香港歸還給中國。還對我說,國務委員會主席對我們是否能夠在澳門再呆很長時間持有懷疑的態度⋯⋯他強調說,只要我能改善情況,將得到外交部的欣賞。外交部給我行動的自由”(Magalhães,1992,1)。在1946年10月至1950年9月期間,他出任了葡萄牙駐廣州領事這一艱難的使命。廣州位於澳門以北126公里。鑒於葡萄牙中央政府當時希
  • 548望在有關在中國的治外法權,以及有關條約方面加入一涉及澳門的條款,所以廣州的報刊發動了一場對葡萄牙和葡萄牙在澳門的管制的聲討。儘管馬加良埃斯出面要求中國報刊上的此種討伐降調(Magalhães,1992,49-51,Magalhães,2004,151),但實際上另外一些更令人擔心的因素造成了這一局面。首先由於共產黨和國民黨之間的內戰,中國的內政越來越惡化。1947年4月1日,上述條約順利簽訂。而且從那時開始,蔣介石政權的首要任務是加緊反對由毛澤東率領的中國共產黨的內戰(Pepper,1978,3-6)。隨著蔣介石政權的不斷南撤,對澳門的依賴性越來越大。此種情況造成了正趨沒落的蔣介石政權和澳門之間日益增多的迫不得已的“合作”,這為在澳門及廣東國民黨政府之間簽訂的三項條約提供了方便。第一項是簽訂於1948年1月向澳門提供大米的條約(Magalhães,1992,46-47),第二項是3月簽訂的金融協定(Magalhães,1992,48),最後一項是簽訂於同年5月的“海關條約”(Magalhães,1992,48)。這些條約,尤其是最後一項引起了里斯本的疑慮,因為這種“日益的合作”不太合時宜。葡萄牙的初衷是繼續保持在澳門的存在,因為中國共產黨現在距奪取中國大陸政權已經僅差幾個月時間了。由於共產黨的勝利,儘管他一再堅持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馬加良埃斯滯留於廣州(Magalhães,2004,156-157)。然而責任不在於新的中國當局,而是由於葡萄牙政府的疏忽,以及葡萄牙外交部某位高級官員耍的手腕(Magalhães,2002,83)。他於1950年9月18日離開廣州時,將領事館的事務託付給當時領事官員米格爾。2他於1950年9月從中國返回後(Magalhães,2002,83),在1951年6月被任命為葡萄牙駐控制向蘇聯集團出口協調委員會的葡萄牙代表。1952年11月又被任命為中國委員會的代表(Magalhães,2005,81)。他擔任此二職近5年時間,認為“這是我所接受的最難的使命之一”,因為–––––––––––––––2.馬加良埃斯1950年9月18日致葡萄牙駐上海總領事西美恩第134號公函,載“Proc.12/50”,ArquivodoConsulado-GeraldePortugalemXangai,M.46,AHDMNE,Lisboa。
  • 549“在澳門所發生的對禁運的破壞引發了美國、英國和法國的不斷揭露”(Magalhães,1992,78)。這一形勢損壞了馬加良埃斯同澳門葡萄牙政府之間的關係,因為後者提供的了關於這方面情況的不實資訊。同海外部的關係也有所惡化。該部說他“不過是澳門政府和外交部之間的郵箱(Magalhães,1992,78)。”為了緩和美國、英國及法國的強烈揭露並減輕當時澳門政局的緊張局勢,在1952年邊界衝突之後,馬加良埃斯主持了在里斯本同美國的直接談判。於1954年3月企圖為澳門“網開一面”。此次談判受到了海外部長的阻撓,他企圖避免一切對澳門同毛澤東政權的商業貿易的監察行動(Fernandes,2004)。總而言之,在他出任這兩個秘密使命,處理澳門問題的5年當中,他同澳門政府及殖民/海外部發生了針鋒相對的矛盾。這些純屬個人方面的態度和原因也許造成了他在1966年至1968年席捲澳門的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外交部受到了冷落。根據他自己的看法,當時外長所援引的官方藉口是,因為外交部內主管許可權的不同,尤其是政治事務總局和經濟事務總局之間的許可權(Magalhães,1992,79-80),但實際上是個人方面的原因。首先,儘管他跟外交部長諾格拉是大學同學,但兩人的秉性格格不入,馬加良埃斯是一個“和事佬”,然而外交部長卻是一個“好鬥之徒“,且出言斬釘截鐵(Magalhães,2004,161)。“他不具備作為外交官的基本條件,喜歡跟人家抬扛。”(Magalhães,2005,62)其次,外交部長認為他是奧利維拉3的人,而這奧利維拉又是外交部長所憎恨的人。第三,馬加良埃斯對外交部長那種公開的勢不兩立的做法保持著某種距離,“因為他所推行的那一套,即葡萄牙海外政策是人們所無法接受的(Magalhães,2005,162)”。儘管他受到了外交部長的排擠,然而最後部長也認同了他那錯誤的觀點,即中國在澳門的“文化大革命”是由一個“主要的錯誤”引發–––––––––––––––3.1958-1961年期間,曾出任商務國務秘書處的一位律師,1961-1965年出任部長會議助理國務秘書並在1965-1969年期間出任經濟部部長(Lucena,1999,pp.631-639)。
  • 550的,即“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Magalhães,1999,15)。”然而,他們只是在日期上有所分歧。馬加良埃斯一再認為,在1949年或1950年便應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外交部長卻認為應該在1964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Fernandes,2002)。可雙方都錯了。無論是在1949/1950年或1964年同毛澤東政權建立外交關係,都無法保證不在澳門發生那場事件。只要考慮一下兩個基本原因:之一,儘管葡萄牙政府在廣州還設有由領事官員兼經理米格爾管理的領事館,還是於1966年被衝擊了兩次。這是造成其關閉的主要原因。而且1966-1967年之間在澳門所發生的事件極度地削弱了葡萄牙政府(Fernandes,2002)。之二,儘管英國在北京擁有准外交代表機構,但這也未能夠阻止這一代表機構受到衝擊,而且1967年在香港也發生了十分嚴重的事件(Fernandes,2002)。從未產生的“好處”馬加良埃斯最後一次處理中國問題,是以外交部秘書長的身份。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圖加入聯合國。當時的投票非常激烈,需要葡萄牙和以色列的贊同票。在外交部國際政治機構處秘書長席爾瓦於1971年8月9日向外交部高層提交了一關於聯合國內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內部報告後,馬加良埃斯他又回到了他1949年便提出的立場。除了撰寫了一份歷史概況,這一問題的發展過程,以及美國、英國和日本關於這一問題的正式立場的報告外,也對葡萄牙應該採取的正式態度提出了一些看法。至於葡萄牙的正式立場,他認為,傳統的棄權的政策現在已經不能再使用了。鑒於當時對於中國大陸國際政治情況的變化,他建議要求“再次審視葡萄牙的立場。”4在此意義上,他要求葡萄牙政治決策者對在聯合國用毛政權代替蔣介石政權投贊成票。當時他為自己立場的–––––––––––––––4.“外交部劄記”,希爾瓦編寫,1971年8月9日,第14頁,PEAM.691,AHDMNE,Lisboa。
  • 551解釋是,如果葡萄牙不改變立場,並考慮到在1966和1968年之間,在葡萄牙管制下的澳門所發生的事件,在澳門有可能因北京政權的准許而發生困難。據席爾瓦說:“⋯⋯我們之所以能夠一直在澳門呆著,是因為中國大陸未使用武力驅逐我們。此種‘寬容’,在北京看來,如果我們繼續投棄權票的話,是好心不得好報,因此可能會出現與前些會議截然相反的意義。另外一方面,從此角度而言,可能由於我們的棄權,在北京被接納加入聯合國興奮之際,可能會再次發生前幾年我們在澳門所遇到的困難和暴動。所以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因為我們不能忽視一次可以導致結束葡萄牙在澳門主權的內部運動。在理論上可以說,這是一次避免這種事件的機會。”5當時的葡萄牙外交部長,在馬加良埃斯的影響下,開始表現出傾向於改變葡萄牙對此問題的態度。派特利西奧於9月12日在巴西利亞公開宣佈說,“葡萄牙政府將全面地檢討他們對於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所採取的棄權的傳統立場。(Fernandes,2000,315)”這樣,整個注意力便集中到了紐約。1971年9月25日,阿爾巴尼亞和22個亞非國家向聯合國代表大會提出了一項“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權益的提案。”這一文件的執行條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這還包括安理會內。蔣介石的外交代表應該“立即”被驅逐出聯合國以及所有的專門機構。6為保證獲得聯合國成員國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毛澤東政權開始通過澳門中國社團的精英,對澳門葡萄牙政府施加政治壓力,企圖迫使葡萄牙中央政府改變其對接納中國進入聯合國的態度。藉經濟總局兩位高級代表拉梅拉和阿爾梅達在1971年10月第一周訪問澳門之–––––––––––––––5.“外交部劄記”,希爾瓦編寫,1971年8月9日,第15頁,PEAM.691,AHDMNE,Lisboa。6.聯合國代表大會,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1971年9月25日”,POIM520,AHDMNE,Lisboa。
  • 552際7,何賢的顧問兼翻譯及從1960年8月開始便擔任㝱生銀行董事長的崔樂其和當時中華總商會的副會長及澳門市政廳的公共工程委員崔德祺向我們通報說,最好“葡萄牙在下次投票時,對中國進入聯合國投贊成票。同時指出,儘管中國將堅持其外交政策的意識形態立場。中國將在未來非常欣賞並重視葡萄牙贊同中國進入聯合國的立場。”8已經預見到北京會通過澳門給葡萄牙中央政府施加壓力的可能,美國外交部非常成功地說服了葡萄牙領導人,仍然採取贊同支援美國的立場。1969年與1973年之間的美國國務卿羅傑斯於10月20日致函葡萄牙外交部長派特利西奧要求葡萄牙支援美國的決議,將其認為是一項“重要的問題”,即執行三分之二票數的規定。9面對這所有的政治壓力,葡萄牙國家元首托馬斯和政府首腦卡埃塔諾以及葡萄牙外交部部長派特利西奧和葡萄牙外交部秘書長馬加良埃斯於10月21日,在土耳其駐里斯本大使提交國書之後,於國家首腦的官邸貝倫宮召開了會議,以確定葡萄牙的立場。會議期間,考慮了幾種選擇。最後,在馬加良埃斯的提議下,決定葡萄牙政府將支援美國的決議。如果可以達到必要的票數,葡萄牙將投贊成阿爾巴尼亞和亞非集團決議的票,於是放棄了葡萄牙在此問題上傳統的棄權立場。根據葡萄牙外交部秘書長說,葡萄牙政治決策者企圖通過此種立場來獲得中國給澳門的某些“政治好處”(Magalhães,1996,39,2004,162-164)。澳門總督仍未獲悉里斯本已經做出的決定,仍然受到澳門華人精英的強烈壓力,因此,他再次同中央政府交涉,要求對阿爾巴尼亞提案投贊成票。當時的澳門總督嘉樂庇將軍於10月22日向當時的殖民部–––––––––––––––7.澳門總督嘉樂庇及妻子為海外部經濟代表團成員舉行了一次盛大的宴會。出席者有殖民部委員若爾熱以及其他葡萄牙在澳門政府的高級官員。“為海外部經濟代表團以及貢薩爾維斯陸軍中校舉行的歡迎晚宴”,消息日報,第25卷,第7139期(1971年10月11日)。8.“海外部經濟總局秘備忘錄,1971年10月,POI10.5,2.ºvol.;POIM.520,AHDMNE,Lisboa。9.美國國務卿羅傑斯致葡萄牙外交部部長派特西奧公函,1971年10月20日,POI10.5,2.ºvol.;POIM.520,AHDMNE,Lisboa。
  • 553長庫尼亞發了一份電報,通知了何賢向他所傳達的訊息,葡萄牙在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問題上投贊成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很有用,一定會反映到中國未來對我們海外政策的立場,及對那些企圖獲得解放的政黨的支援。的確,不會停止支援,但不會逾越某些界限。”10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6屆)第2758號決議獲得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承認為“中國人民的合法代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被驅逐出聯合國及相當數目的專業機構。11葡萄牙及以色列代表團對阿爾尼亞和亞非國家的提議投入了贊成票,同意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12葡萄牙和以色列的贊成票獲得了第三世界國家的歡迎。這些國家歷來利用聯合國大會來揭露葡萄牙殖民主義和以色列猶太復國主義(Fernandes.2000b,316)。第二天,澳門總督嘉樂庇將軍向殖民部長庫尼亞彙報說,葡萄牙的贊成票在澳門使人十分滿意。13如果說葡萄牙當局企圖以此行動來緩和中國對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政策的批評的話,那麼就錯了。日本朝日新聞社長元五鬥在評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及以色列和葡萄牙的贊成票時評論說:“葡萄牙在非洲有殖民地,但中國支援安哥拉、莫三比克和幾內亞人民的民族解放運動。因此,葡萄牙也許會這樣認為:‘我們支援了中國,因–––––––––––––––10.澳門總督嘉樂庇致庫尼亞部長密電,1971年10月22日,POI10.5,2.ºvol.;POIM.520,AHDMNE,Lisboa。11.“第2758(第26屆)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代表大會——第26屆,第2頁,inInternet-http://od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O/327/74/IMG/NR032774.pdf°]tema,“UnitedNations”,subtema,“GeneralAssemblyResolutions”;subtema2“resolution2758(XXVI”[01-06-2005]).12.當時的投票非常激烈。儘管葡萄牙投票贊同美國認為這一“重要問題”的提案,但還是以55比59票失敗(“中國大陸在聯合國”,消息日報,第107年,第37945期,1971年10月27日)。第9頁。由於美國提案的失敗,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只需要簡單多數票。葡萄牙對阿爾巴尼亞及亞非集團的決意,投了贊成票,因此有了76票贊成票(58%),35票反對(27%),17票棄權(13%),三個國家未參加投票(2%)(Kim,1979,p.513)。非官方的消息日報社論認為葡萄牙所投的贊同票是“返回了現實”(“中國大陸在聯合國”,消息日報,第107年,第37945期,1971年10月27日)。第2頁。13.澳門總督嘉樂庇致庫尼亞部長密電,1971年10月27日,POI10.5,2.ºvol.;POIM.520,AHDMNE,Lisboa。
  • 554此中國不應該在殖民地問題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內攻擊我們’。然而,我們無法苟同此種看法”14一年以後,中國政府對這一立場又予以了重申。為了減弱蘇聯對北京和里斯本之間對於非洲葡語國家獨立戰爭合謀的指控,周恩來當時公開強調了中國政府對安哥拉、莫三比克和幾內亞人民獨立鬥爭的支援。在1972年12月11日,藉幾內亞共和國總理蘭薩納•貝阿沃吉訪問北京之際,為所有駐華非洲國家使團舉行的宴會上,周恩來十分謹慎地反駁了那些關於其政府有可能同葡萄牙、以色列及南非接近的謠言。他聲稱,所有的這三個國家的政治代表了殖民主義、猶太復國主義和種族主義。根據親北京的《澳門日報》的報導,周恩來當時強調說,中國大陸決不會承認葡萄牙,也不會承認南非,因為“少數白人對非洲人民進行統治,進行戰爭,侵略周圍的國家。南非和葡萄牙進行壓迫,將非洲人民視為敵人等等,中國如何可以承認這些國家?”15周恩來還強調了中國政府對非洲團結運動、對南部非洲人民反對種族歧視的鬥爭的支援,同時重申了阿拉伯國家在政治上堅持結束猶太復國主義。16從表面上來看,在招待會期間,周恩來同時也聲明說,澳門總有一天將得到“解放”。17這一最後聲明,新華社未予以正式的透露,然而後來北京政府向法新社和日本放送協會進行了正式的駁斥。–––––––––––––––14.“周——元五鬥採訪錄(1)‘人們想要恢復關係:日本應該明朗她的立場’”,朝日新聞晚報[東京],(1971年11月8日),第1頁;“中國在聯合國闡述其立場”,星報[約翰內斯堡,南非],(1971年11月9日),第5頁;“東京編輯對周採訪的節錄”,紐約時報(1971年11月9日),第3頁。15.1972年12月14日澳門總督嘉樂庇致殖民部長庫尼亞密電,載“葡萄牙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1972年期間的政治關係:中國要求收回香港及澳門,PAAM.1166,AHDMNE,Lisboa。16.“種族主義防止中國的束縛”,英文虎報(1972年12月13日)。17.“解放澳門”,星島日報[香港],(1972年12月13日),第1頁;“中國讓澳門自有——要求”,TheChinaMail[香港],(1972年12月13日),第1頁。
  • 555結論我們從這篇關於20世紀後半葉葡中關係的短文中,可以得出甚麼結論呢?主要有兩點;首先,馬加良埃斯一直對中國大陸採取了非常克制和實用的態度,這是葡萄牙外交官的一貫作風。其次,從當時政權的利益角度以及其殖民政策而言,他所倡導的對北京政府的方針沒有得到預想的實際效果。參考書目Fernandes,MoisésSilva(2004),中國與澳門:中葡關係範疇內的澳門文化革命的起源及其影響(未刊).Fernandes,MoisésSilva(2002),“弗朗哥•諾格拉1964年為葡萄牙與中國大陸建立外交關係所作的無果而終的努力”,Revista“Adm-inistração”deMacau,vol.15,n.º56(Junho),pp.559-602.Fernandes,MoisésSilva(2000),中關係範疇內澳門概述1945-1995:編年及文獻,里斯本FundaçãoOriente.Kim,SamuelS.(1979),中國,美國及世界秩序,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Lucena,Manuel(1999),“奧利維拉”,DicionáriodaHistóriadePortugal,vol.8,AntónioBarretoeMariaFilomenaMónica,coords.,里斯本,LivrariaFigueirinhas,pp.631-639.Magalhães,JoséCalvetde(2005),馬加良埃斯訪錄:葡萄牙對外政策當中的歐洲主義者及閉關自守者,里斯本,EditorialBizâncio.Magalhães,JoséCalvetde(2004),“採訪錄”,兩個世界之間的澳門,FernandoLimaeEduardoCintraTorres,eds.,里斯本,FundaçãoJorgeÁlvareseEditorialInquérito,pp.147-165.Magalhães,JoséCalvetde(2002),充滿甜酸苦辣的外交,里斯本,EditorialBizâncio.Magalhães,JoséCalvetde(1999),“序言”,震撼澳門的58天,JoséPedroCastanheira,里斯本和澳門,PublicaçõesDomQuixoteeLivrosdoOriente,pp.13-16.
  • 556Magalhães,JoséCalvetde(1996),葡萄牙與聯合國:殖民問題1955-1974,里斯本,InstitutodeEstudosEstratégicoseInternacionais.Magalhães,JoséCalvetde(1992),戰後的澳門與中國,澳門,東方葡牙學會。Pepper,Suzanne(1978),中國的內戰:政治努力,1945-1949,Berkeley,C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1年10月1日葡萄牙外交及領事年鑒,里斯本,Tip.HenryGris.
  • 557《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二期,2006No.2,557—584–––––––––––––––*教育暨青年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1.本文將較偏重談幼稚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包括職業技術教育方面。2.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4年9月在瑞士舉行第47屆國際教育大會的主文件。3.法律第11/91/M號《澳門教育制度》屬澳門特區最高層次的教育法規,所有其他的教育法規都從該法律的規範及基礎之下發展出來。4.諮詢包括多場講解會,並收集來自報刊、電臺、講座、電郵、電話、傳真,以及書面的意見超過500項。探析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1的未來發展楊子秋前言今天,“以人為本的全球化(HumanizingGlobalization)”思潮已席捲國際社會。就教育而言,新世紀的教育改革都朝著“人性化”方面著墨去,於是以學生為中心、重視教師專業發展、為教師及學生減輕負擔、課程人性化、道德的領導(Moralleadership)等等主張或研究課題均廣泛地受到學者們的重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4年9月,在瑞士舉行的第47屆國際教育大會更將之推向高峰,按大會提出的六項優先行動建議中的第一項就是“提倡與以人為本的全球化挑戰結合起來考慮青年教育的基本需要”(UNESCO,2004:25)2。由此可見,未來的教育發展趨勢將更重視對學生的培育,這是無可置疑的。澳門特區政府在2003年啟動了法律第11/91/M號《澳門教育制度》3的檢討,經過第一階段近八個月的廣泛諮詢後4,於2004年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並隨即進入更大規模的第二期諮詢。在可能的情況下,澳門教育行政當局將於2006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這條法律的修訂,而一系列的相關法規亦將按序地配合新教育法律誕生而作出必要的修改或增補。從另一方面來看,澳門特區政府正在藉通過各項教育法規的修訂來領導教育改革。而與國際教*
  • 558育發展趨勢相呼應的是,改革重點除了教育質量的改進外,更以學生為本作為重要的發展方向。當中包括了整體和各教育程度教育目標方面的、制度上的、課程與教學方面的、學校管理方面的、學生及教學人員方面的、以及評核方面的整體性改革藍圖。本文將借鏡國際教育的主流方向,探析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既有介紹,也重視問題探討和分析。而全文將首先從社會變遷與非高等教育的改革需求談起,這將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現象和理論方面的論述;其次將會就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改革作出探討及分析,這部份包括理念方面的定位和提升教育質素的內涵;最後將在推動澳門教育改革的議題上提出個人看法,並以此作為本文的結語。一、社會變遷與非高等教育的改革需求不少人認為當社會發展急遽變遷之際,首先受到批評及質疑的就是教育制度。這方面的經驗可以香港作為典型例子:從1997年回歸至今,香港教育界批評和改革之聲此起彼落,這正好驗證了凡有教育活動的進行,人類便無法停止謀求發揮教育效能的動力,尤其遇到社會競爭與經濟危機時,教育更被視為診治問題的良方的一種說法(潘慧玲,2005)。從教育社會學的角度而言,教育制度為社會結構的一部分,它隨著整個社會不斷地在變化發展之中,兩者互相影響,關係至為密切。從意識型態方面看,教育常為社會變遷的動因(agent);就經濟角度而言,教育常為社會變遷的條件(condition);至於技術方面,教育常為社會變遷的結果(effect)。(陳奎㤃,1990)。澳門特區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亦同樣地面對社會急速變遷所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從而促使教育,特別是非高等教育方面不斷面對各方面的挑戰。以下從五方面作探析。(一)政治與教育中葡聯合聲明於1987年4月13日簽署,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其中“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
  • 559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政府印刷署,1995:5),這標誌著澳門從那時候開始進入了過渡期。而教育方面,當時的澳葡政府既要照顧以葡語作為教學語言的教育系統,亦要開始部署發展以中、葡雙語作為教學語言的系統,更要增加對佔有大多數的以中文或英文為教學語言的教育系統作出承擔。因此,從1989年開始,澳門教育界展開了廣泛討論,至1991年8月,作為澳門教育基本法的《澳門教育制度》第11/91/M號法律終於頒佈,而第一所中葡中學亦於1995年正式成立5。其間,澳門特區最重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在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當中規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推行義務教育。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法務局,1993:28)值得指出的是,當澳門教育制度法律頒佈時,澳門已進入過渡期,在各項教育子法規還未制訂完成之前,層次更高的基本法於兩年後誕生。其中,連串的臨時妥協與共識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二)經濟與教育1999年回歸的事實,加上亞太地區遇上了金融風暴,回歸前的澳門經濟可以用百業蕭條來形容。持續四年的經濟負增長(1996-1999),引發失業者眾。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的影響,新成立的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就各種挑戰而作出應變措施。“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各行業協調發展(馮邦彥,2003:62)”就成了回歸後經濟發展的新定位。經過實踐證明,“回歸第一年,澳門的經濟有了4.6%的增長,結束了1996年以來連續四年的負增長局面(陳輔源,2003:3)”。本地生產總值方面,回歸後一直有所上升,從2000年的–––––––––––––––5.由澳門特區政府辦的中葡中學及中葡職業技術中學各有一所。
  • 56049742.0(百萬澳門元計)至2003年的63365.4(百萬澳門元計),實質增長率從2000年的4.6%升至2003年的15.6%6。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為了同時協助港、澳兩特區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一連串相應的決定,當中包括“更緊密經貿合作”、局部開放內地居民到港澳兩地的“自由行”,以及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的基礎上,於2004年6月3日在廣州正式簽署的“九加二7”的合作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互相尊重,自願互利,按照市場原則推進區域合作,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格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共創美好未來”。在多項利好因素作用下,澳門特區的經濟表現持續向好,為發展教育提供了相當有利的條件。(三)文化與教育文化是由參與者所創造的。雖然長期性的參與者可令文化成為一種穩定的力量,但當參與者有所變動時,文化也會隨之而受影響。因此,它既有穩定的一面,也需要從動態來理解(Stoll&Fink,1996)。這種觀點正好解釋了澳門特區從回歸前至今的文化改變狀況。由於華人佔人口的大多數,中國傳統成為澳門文化的一種穩定力量,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因為澳門在回歸前一段頗長時間由葡人統治,葡國文化也成為澳門的一種重要的組成部份。但澳門今天的社會文化其實是以上兩股文化經過長時間的碰撞,才形成今天的一種別具特色的融合。這就正如歷史哲學家Hegel(1770-1831)著名的正、反、合辯證(童世駿等,2004)所言的規律一樣,正的一面來自本澳的原居民,反的一面就是外來者,包括從內地或葡人東來,經過不斷的文化衝突,因而形成另一種本土文化(相對較穩定的),這就是合(指文化融合)的一面。然而,當回歸後葡人越趨減少之際,相對增多的是包括內地移民–––––––––––––––6.www.dsec.gov.mo/chinese/indicator/file7.九加二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和雲南九省,加上香港、澳門兩個特區。
  • 561和來自不同國家的移民或勞工,他們各自把不同文化的元素帶進澳門來,加上經濟新定位之後越趨增強的賭文化,澳門原來那種已趨於穩定狀態的中葡融合文化勢將受到多方面的文化碰撞,如果Hegel的辯證是可被認同的話,澳門在回歸後的社會變遷勢將帶動社會氣氛和文化方面的同步變化。這是值得教育研究或工作者加以重視的。(四)幾種值得思考的社會現象當經濟迅速發展之際,澳門特區無論在專才方面還是普通勞工方面,都呈不足之勢,例如酒店、餐飲、娛樂場所及傭人等需要輸入大量外勞,這樣的一個新族群為數約兩三萬,多來自東南亞國家。值得關注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價值觀會影響到人際關係(Dubrin&Dalglish,2003),如何讓這新族群融入社會而不致被孤立,這是營造和諧社會不容忽視的。由於外來投資大增,越益增多的來自西方國家的人才也成為另一新族群。加上澳門特區正在致力成為國際都會,在相互接觸的過程中自然會受全球化(Globalization)現象所影響,例如從經濟上,國際性的廣告和消費模式在增加;貨物自由流通障礙在減少;相對於工人不同角色和社會上消費者的壓力及文化上的共融等等方面(Burbules,&Torres,2000),澳門特區已全具備了上述特徵。此外,隨著近年的人口出生率下降,澳門特區的新生嬰兒從1991年的每年六千多,到2003年已下降至三千多。這說明澳門特區在不久的將來勞工不足的現象將更為嚴重,人口老化現象也不能視作等閒。當大量土地被用作旅遊娛樂事業之際,服務於約十萬學生成長的康樂場所和自然環境卻相當不足。對基層市民來說,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物價上升,使不少人愛北上消費8,這些現象倒值得注意。對教育青少年來說,更是一項新挑戰。–––––––––––––––8.澳門與珠海相鄰,部份市民包括上班或打工一族和學生,都喜歡在工餘或課餘到珠海消費,因為珠海的物價比澳門便宜。
  • 562(五)教育理論的發展與領導教育改革當澳門與外地接觸日益頻繁之際,教育發展的思考會首先受到外地教育理論、研究方法和專業對話語言所影響。不管是澳門特區政府亦或學校領導人員,都必須掌握理論的趨勢並結合實際,才有利於推動教育改革。教育理論和研究方法是相互關連的,例如從教育行政和學校領導的角度來談教育問題,Foster(1986)以批判的角度把領導方面的研究分成三個不同的模式model:實證哲學(Positivism)學派多為心理學方面應用,把管理視作領導,以管為主;解釋學(Interpretivism)以社會學和政治學方面來解釋社會現象;批判學說(Criticaltheory)則以哲學的角度主張以領導取代管理。於上世紀的80至90年代末,學校效能(SchoolEffectives)研究不單在西方國家盛行,包括澳門在內的多個亞洲國家或地區同樣深受影響,其中以英國的Mortimore所歸納的學校效能特徵極具影響力,包括:“專業領導、願景與目標的分享、學習環境、集中於教與學、有目的性的教學、高期望、正面的鼓勵、著眼於進步、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家校合作、一個學習型的機構(Mortimore,1998:93)”。另一方面,教育素質(Educationquality)的談論從上世紀90年代一直到今天仍深受重視。然而,當人人都談素質的當兒,受到哲學方面(Philosophical)取向的影響,對素質的理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各人心中都有其規尺,尤其當西方國家採用已久的多元評量影響內地及澳門時,對素質的定義更現分歧,正如鄭燕祥教授在《教育領導與改革:新範式》一書中引述其為教育素質所下過的定義:“教育素質是教育系統的輸入、過程或成果內能完全滿足內、外重要人士外顯或隱藏的期望的一套元素”(鄭燕祥2003:283)。從這定義看來,“重要人士”、“外顯”和“隱藏”三組詞都有其需進一步釐清之處,尤其是在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的特點之一:“解釋的多重性(王紅宇,2003)”影響下,素質的追求雖被各地確認,但準則仍有待探討。而受到上述理論及研究方法的影響下,對思考澳門教育的發展方向,或帶動學校變革方面當會產生新視角(perspective)。
  • 563二、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改革的探討及分析回歸對澳門教育發展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承認學歷和學位等政策,推動教育發展⋯⋯(法務局,1993:28)”。因此,如何將教育體制定得更合時宜,並帶有超前性?為配合澳門特區發展需要,語言政策如何在非高等教育範疇內打下良好基石?如何使教育經費的分配反映在持續進步的基礎上?澳門的教育制度是否也應該有自己的考試制度⋯⋯從經濟角度來思考澳門教育問題,龍頭行業方向既定,那麼澳門的基礎教育在培養人才方面應怎樣配合?應從基礎性和多樣性思考?或只從單向配合來思考人才培育的問題?真正的多元文化如何在學校教育㝯面充份地體現出來?澳門的教育制度內如何相容不同種族、不同國籍、不分貧富,使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機會⋯⋯上述一系列問題都因著社會變遷需要求變,以下試就澳門特區教育制度的各項建議作系統探討及分析。(一)理念方面的清晰定位《澳門教育制度修改建議》在2003年推出,在建議稿說明當中不但指出“持續進步,發展有道是教育發展穩中求變的重要策略指引(教育暨青年局,2003:2)”,同時亦清楚地道出了“沒有學生,教育就不成事業。基於此,我們強調以學生為本,並以此為目標,把整個教育系統的協調工作做好(同上)”。因此,在整份文件所提出的21項變革中,很大程度上是希望透過完善澳門的教育制度,使學生在各方面的發展獲得更大的保障。而在進一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未公佈前,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領導發表了《教育改革的脈絡》一文,指出“澳門教育制度修改建議是以持續進步、發展有道為主題,此主題是本於四個理念,即全民教育、終身學習、多元發展和質素提升,其中以質素提升為最核心的理念⋯⋯(蘇朝暉,2003:791-792)”。至此,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的改革理念大致確定下來。1.就全民教育方面,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訂的六項目標:(1)加強學前兒童的護理和教育;(2)保證2015年高質初等免費義務教育;
  • 564(3)促進青年和成人學習和生活技能專案計劃;(4)2015年使成人脫盲增加50%;(5)2005年消除初等和中等教育性別差距以及2015年達到男女平等;(6)提高教育質量。(UNESCO,2004)響應上述第(1)項目標,澳門特區目前已跟衛生部門合作提供兒童保健服務,在《2004/2005學校運作指南》中作了詳細指引9;對兒童的身體素質的關注則推行健康校園計劃,而牛奶計劃10就是當中的一項措施;把小學教育預備班11納入義務和免費教育範圍,這措施在其他國家實不多見。此外,還計劃把免費教育範圍向下延伸至整個幼稚教育階段12,這一點完全可以回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定的目標。第(2)、(4)和(5)項目標對澳門特區教育來說已不成問題。而第(3)項目標則因澳門的留級率持續偏高,以2003/2004學年為例,整體的留級率約7.5%、離校5%及輟學率0.82%(教育暨青年局,2005),與國際比較,這些指標性的資料屬偏高,再加上有部份年輕人放棄學業,提前進入勞動市場,尤其與博彩業相關的行業,因此需要對此多加關注,而長遠和系統的規劃不可缺少(容後再談)。至於最後一項目標,這也是澳門特區進行教育改革的一項重點之一,本文將有更詳細探討。2.終身學習在知識經濟的年代,從學校課本獲得的知識實在是九牛一毛。鑑於這個原因,澳門特區這次教育改革不得不從多角度去思考終身學習問題,包括:(1)終身學習是態度,應從小養成,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㝯面加入了兩條“家庭教育”的條款,目的透過親子之間的一種教育及互動,從小養成兒童的學習興趣;–––––––––––––––9.見教育暨青年局印發給私立學校的2004/2005學年“學校運作指南”。10.從2004/2005學年開始在幼稚教育第一年試行,教育暨青年局定時向參加計劃學校的學生供應免費牛奶,作為增強學生體格的措施之一。11.私立學校一般稱為幼稚園高班。12.見《澳門日報》2005.3.9.
  • 565(2)同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從終身學習的角度提出“持續教育概念”13,使其涵蓋面擴及到任何年齡層的人士;(3)在基礎教育階段推廣閱讀計劃14;(4)在成人教育階段推出終身學習獎勵計劃15;(5)推動學校教育變革,使學校成為學習型的組織,“有必要關心和參與你所在的單位之外的思想和事務⋯⋯個人在學習型組織㝯一定要能夠再次建立密切的學習夥伴關係⋯⋯為此,人們必須對學習型組織和他們的環境之間的關係有一個深刻的認識”(富蘭,2004:101)。這段話對澳門學校教育有一種啟示:學校教育要走出學校,要注重學校與學校之間的合作、學校與家長之間的合作和學校與社區方面的合作。這樣的學校教育才能給學生爭取到更大的知識來源。3.多元發展“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法務局,1993:28)根據上述基本法第122條的相關規定已為澳門特區教育發展多元化打下基石。因為澳門特區的特殊歷史和文化背景,使非高等教育形成多元發展,其中下列數項較凸顯:(1)學制多元澳門目前的學制是幼稚教育兩年,小學教育預備班一年,小學教育六年,初中教育三年,高中教育兩年或三年。除了這個由法律制訂–––––––––––––––13.見《澳門日報》2005.5.814.推廣閱讀在2004年和2005年施政報告中都成為重點之一。15.見2005年施政報告。
  • 566的學制外,還存在著其他學制,例如有跟隨葡國學制及加拿大學制的學校在澳門運作。上述顯示了學制多元的一面。然而,其不易操作之處就是出現在主流學制中的幼稚教育兩年,小學教育預備班一年及高中教育兩年或三年。原因是在實施了十多年期間,以私立學校為主的學校體系(2004/2005學年佔85%)在運作時與法律是有抵觸的,所有私立學校都把幼兒教育定為三年,並於第三年發出一張幼稚園畢業證書。而高中方面,則仍有學校仍以中學五年一貫制運作。環顧國際社會,每一個國家對外公佈的只有一套主流學制,但並不排除有其他學制存在,例如允許開辦跟隨其他國家學制的國際學校,這也是學制多元的最佳表現,理由是不因學制多元而影響主流學制。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建議澳門特區也提出了自己一套主流學制,包括幼稚教育三年,小學教育六年,初中教育三年和高中教育三年(教育暨青年局,2004),而這套學制最重要的關注點是建基於與國際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學制接軌,尤其是文化背景相近的鄰近國家或地區。但主流學制並不妨礙到其他學制的存在,相信這樣的一種學制多元對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發展才是理想的。(2)教學語言多元澳門特區的學校所採用的教學語言有以廣州話、英語和葡語為主的;而公立學校則把中文和葡文都定為必修學科,強調中葡雙語,因此,學校名字都用上了“中葡”二字,例如“高美士中葡中學”;也有部份學校在同一學校㝯面開辦中文部和英文部;更有學校根本劃分不清性質的,例如用英文教科書,但用中文授課。目前已有學校試行用普通話來教中國語文,相信這將會成為趨勢。正如前文已談過,回歸後的澳門既有中葡文化的歷史傳統,也因為與內地和對外交往的增加,普通話和英語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此,教學語言多元有必要再概念化(Re-conceptualization),“三文四語16”或有更多的外語是否有必要在–––––––––––––––16.中文、葡文為官方語言,加上英文就構成三文;廣州話、普通話、葡語和英語則構成四語。
  • 567基礎教育階段中都教嗎?語言政策與教學自主應如何取得平衡?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建議“課程發展應努力使學生在完成基礎教育後,具備用普通話及至少一門外語進行溝通的能力”(同上)。換言之,“兩文三語”已構成了大前題,問題是到底選擇權在於學校教學自由?家長或學生又有沒有機會自由修讀外語(學校開不同外語讓學生選修)呢?有沒有足夠師資可應付所需?這些都是教育計劃的重要課題之一。(3)升學多元澳門特區的學生升學途徑多,不獨到外地升讀大學課程,到外地讀中學或小學也屬常見。根據《2003/2004學年離校暨輟學學生調查》顯示,到外地讀書的離校生佔學生離校原因的首位19.9%17,而在2003/2004學年到外地升讀大專課程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佔43.9%。當中以來自內地和臺灣為主,分別為27.9%和12.9%,其餘則升讀葡萄牙、美國、澳洲等國。這是一種優勢,而這種優勢在今後仍值得保持,因為澳門特區地小、人也少,對高等院校的科系需求多,而市場小,所以應保持這種多元升學的優勢。(4)辦學多元澳門的學校基本上分成兩大類,除了少數屬於公辦的學校外,私人團體辦學為數甚多,2004/2005學年佔85%,其中又分成兩大類,宗教團體主要來自天主教和基督教,屬其餘宗教團體辦學的為數極少;另一大類來自各種社團。自上世紀90年代中開始,澳門逐步實行10年免費教育,“由原來只有公立學校學生享有的免費教育,發展至現在所有公、私立學校,超過八成以上由小學教育預備班至初中的學生均可獲得十年免費教育(蘇朝暉,2003:791)”。然而,由於歷史原因,過去的政府對原來那種辦學多元的格局是既不投入,也不干預。發展至今,特區政府既作了大量教育經費投放到私立學校18,在維護辦學多元–––––––––––––––17.參考網頁www.dsej.gov.mo18.特區政府是把投放在免費教育的經費按學生人數比例直接撥發給學校運作,並提供各類非經常性資助讓私立學校申請。
  • 568的同時,更需作出適度監管,務必使教育經費用得其所,最終要向市民交代的是辦學和教與學的效能。(5)教科書多元同樣基於澳門的獨特歷史背景,除了葡文學校的教科書是單一地由葡萄牙提供外,澳門本身並無教科書制度。無論中文或英文學校,選用教科書是絕對自由的。其中以香港、內地為主,較少採用臺灣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然而,這樣的一種多元是好是壞,端賴選用者對所選用的教科書認識多少?對學校的整體課程結構認識有多深?所選取的教科書與澳門特區的教育目標和課程大綱有多匹配?這些因素是值得思考的,就正如有學者指出:“在澳門,教科書問題一直為人們所關注,20世紀80年代以來,實踐界的呼籲和理論界的探討都從未間斷。但是教科書似乎越來越成為制約澳門教育發展的重要因素:教科書品質的良莠不齊,‘依賴型教材’(方炳隆,LuisGottschalk,1997)則使澳門課程本地化進程遭遇實質性障礙。(郭曉明,2005)”19澳門這種因歷史而形成的教科書多元也構成了澳門的一種主流教與學的文化,當教師的要趕教科書進度,學生就當了填鴨,消化不了的可參加校內或校外的各種各樣補習,還是不行或根本沒錢參加補習者,就注定留級或無奈地放棄學業。將教科書等同課程這種錯誤理解,是妨礙澳門學校教育進步的根源之一。綜合以上五項多元,澳門特區在教育改革的過程中應認識到,多元發展既是後現代主義的產物之一,如果它本身不具優點,就不會受到人們所重視。然而,“多元”這兩個字過去曾替澳門的教育建立了豐功偉業,但與此同時,這種經歷過長期“放任式的多元”在今後的教育發展的進程中,如何得以揚長棄短,將理念化成效能,加強專業領導顯得尤其重要。–––––––––––––––19.參考郭曉明(2005),“政府職能與澳門教科書制度的變革”,該文將在香港中文大學主辦的2005年兩岸三地課程發展研討會上發表,並將收錄於該研討會的論文集內。
  • 5694.質素提升“提高教育質量”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三個戰略目標之一20。對澳門的教育質素而言,“持續進步”所期望的願景(Vision)並非著眼於量的不斷增長,質的提升應被視作發展任務(Mission),而任務本身不僅限於工作數量多寡,有目標和有系統的成效(Effectiveness)與改進(Improvement)尤應受重視。雖然前文曾以批判角度談過鄭燕祥教授所下的教育素質定義尚有未明確的因素,然而,他所歸納的六層檢測學校教育質量的指標架構:學生個人層面指標、課室層面指標、教師個人層面指標、教師小組層面指標、組織層面指標和校長層面指標甚具參考價值(鄭燕祥,2003)。對質的監控,完善的評估制度是不可少的。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也建議了“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持續而健康發展,應對教育制度進行系統評核;教育制度的評核應充分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實況和整體發展需求以及世界發展趨勢,努力促進教育質量的提升(教育暨青年局,2004:38)”。目前,澳門教育制度內各個層次的評估系統尚有較大的進步空間,這方面的進步與質量提升可被視為互相依存,而將之列作改革的核心理念,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戰略目標是同步而行的。綜合以上四種理念的定位,可視作推動澳門特區教育改革的一種概括性思維。然而,當談到核心一項:提升教育質素,既需考慮有重點,也需考慮有優先發展項目,因為教育涉及的範圍廣及社會各階層,若是欠缺系統及長遠規劃,容易顧此失彼,雜亂無章,最終可能會導致各方無所適從。因此,構建內涵,訂出優先項目,既有同步的,也有順序的,這樣將有利各項改革進行。(二)提升澳門非高等教育質素的內涵根據上述四種基本理念,提升澳門非高等教育質素的內涵首先適宜從加強基礎教育做起,然後再作長期發展及優先發展事項的思考。–––––––––––––––20.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三個戰略目標包括:推動教育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提高教育質量和鼓勵實驗、革新和政策對話。
  • 5701.加強基礎教育的改革談到基礎教育改革,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滿生,在一篇解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47屆國際教育大會“主文件”及“公報與建議”的報導中,歸納五項世界基礎教育的發展趨勢,其中第一項就是把提高基礎教育質量放在首位,而主文件更把對教育質量的評估規定為四個方面,包括:兩性教育平等的實現程度;社會排斥程度;是否能夠培養學生的生活能力和教師的水平與作用(周滿生,2004)。可見加強基礎教育改革在提升澳門非高等教育質量過程中極其重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高度重視基礎教育範圍內的各項修訂,期望提升學生的整體教育質素,使其在日後無論是升學或就業,都能達到一定的水平,對澳門特區整體的人才培育打下基石。為了配合上述思路,首先要重訂各教育程度的培養目標,這方面的訂定所遵從的理念包括:不以知識教育為唯一目標;充分體現時代要求;密切關注澳門的特點與未來需要;突出各教育程度的特殊要求21。其次就是完善學制,這方面除了在前文提過將幼稚教育訂為三年;小學教育訂為六年;初中和高中教育各訂為三年外,初中職業技術教育被建議刪除掉,其理由是初中仍在義務教育階段,應培養各方面基礎性的知與能,而非職業方面的訓練。再者就是考慮教育的公平性問題,因此將職業技術教育設定由高中才開始,其基本精神需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提及的幾個重點,包括確保進行較廣泛的基礎教育,避免過早選學專業;保證持續進行實踐教育,培養基本能力和開放思想及改革精神;把專門知識與學習內容相結合;提供學會做事的機會,同時學習做事和促進與那些與具有豐富職業經驗的教育人員的聯繫。22另一方面,以終身學習的理念而提出的持續教育系統也同樣秉承全球化時代的四類綜合需求:“確保基礎教育成為一種人權(讀寫算,掌握日常生活所需的能力);掌握人的生產能力和知識;培養使個人得以擴大其選擇能力和培養通過公民權利與義務、公正、平等、和平與人的價值觀加強人類社會的能力”23。尤其是最後一項屬於社會的–––––––––––––––21.見澳門日報《教育暨青年局特刊》2004.5.8.。22.參考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47屆國際教育大會會議文件(2004.9.8-11)。23.同上。
  • 571能力,必須透過終身學習和生活實踐才能獲得內化和鞏固。在整個培養人的歷程中,通過課程與教學的新思維,包括調整道德方面、語言方面、知識方面、學習和生活能力等等方面的課程改革,期望以合時宜和具效能的安排,使教育質量獲得保證。同時,對下一代身心方面成長的協助也需要同步規劃。2.長期發展及優先發展事項的思考教育改革不能期望立竿見影,推行過急容易招致失敗,有學者在總結香港教育改革的經驗時指出了改革中所帶出的各項變革並非所有教師都可以承受,並提出政府方面應重視過程中對各方的支持(李曉康、葉達源,2004);也有學者在討論香港教改危機時指出多種不尋常的現象,包括家家煉鋼、濫用參與不務正業、教改假設錯誤、教育泡沫爆破⋯⋯(鄭燕祥,2004)。《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所提及的修訂可被視作未來的教育發展藍圖,然而,當落實各項變革時,需要作長期專案的規劃,並決定優先發展專案。以下是本文就上述兩方面的構思:(1)課程改革與發展在21世紀的首個10年間,世界課程發展的趨勢將會是把資訊技術整合到整個課程領域;重視必修與選修的均衡發展;學校的結構也可能作出變革(鍾啟泉、張華,2001)。因此,澳門也需根據特區的社會發展步伐作出反思及跟上趨勢,把整體課程改革視作一項長期規劃。其間要與各方進行專業對話,特別是重視來自前線教師的回饋意見,不斷作出合理的修訂,這方面有學者認為澳門需要建立課程決策共用機制,以期收到集思廣益之效(郭曉明,2004)。同時,也需掌握“變”與“規劃”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Changeisplanned,andplansarechanged”(Cornbleth,1990:155),建立有經驗的支持隊伍去解決變革過程中出現的困難,這樣才可避免“澳門式三級課程”(地方政府、學校、教室)之間出現的不協調。而澳門課程發展順序包括:根據新訂的教學目標重訂課程框架,然後制訂新的課程標準和課程評量指標,繼而發展本地教材和教科書,而規劃相關培訓需要同步進行。優先發展
  • 572項目包括:培訓人才以建設課程發展隊伍,與鄰近地區建立溝通網路,著手整合各種現有的本地教材,評估將來出版本地教科書的可行性。透過推介和培訓,首先打通地區與學校兩級課程通道將是成敗關鍵,而課程發展隊伍與學校之間的緊密關係(指導與支援),則是能否打通上述通道的重要中介元素。(2)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承接上述課程改革,新課程背景下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策略將包括以校為本的教師的專業發展;教師的課程行動研究;教師的自主發展(鍾啟泉、崔允漷,2003)。而另一方面,教改的成敗端賴教師的積極投入。光有熱誠不足以成事,忽視教師的專業發展將注定失敗。因此,教育行政當局的推行策略至為重要。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全民教育全球監察報告EFAGlobalMonitoringReport”中指出質方面的改革成功需要政府在教育方面擔當一種很強的領導角色和具有健全的長期性願景(UNESCO,2005),其中強的領導角色和健全的長期性願景,都是領導教改者尤需關注的要項。而在教師專業發展的課題方面,需要培養教師順應各種教學方式的能力和適應學生個性的教學能力,使其從教學實踐中學會教的能力。而研修的框架該包括理解教學模式、修煉教學決策和訓練教學技術。以上三點可以歸納為觀摩modeling、思考decisionmaking和行動teachingskill(鍾啟泉,2003)。此外,Tomlinson(2004)也在其著作中為專業發展訂出四種策略,包括為平衡工作、自我發展、事業、家庭和社區之間關係形成一種新的心態;學習推廣和推銷個人的技巧、網路和關連到教養方面的和發展自我洞察力和個人的責任;發展一系列的資格和能力。可見,無論是政府的角度還是教學人員本身,都各有責任為提升教與學的質量作出努力。綜合上述,在特區政府層次,提升教學人員素質的基本步驟將是完善相關法規;鼓勵及提供進修條件;指導校本培訓規劃。這㝯需要更進一步指出,完善法規目標需朝向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和提升學歷;鼓勵及提供條件的同時也需作出適當的要求;而指導校本培訓目的是帶領學校作出合理性和發展性的規劃。因此,這三種基本步驟既是長
  • 573期努力的目標,也是刻不容緩之事。而其中配合各項改革的相關培訓和推動高質量的中學教師專業培訓,使澳門中學教師隊伍接受正規教師專業培訓的比例提升到更高比率,這兩項都可被視為優先發展項目。(3)優化義務教育從教育公平的層次來看,義務教育應該要從三方面去體現公平。起點的教育公平涉及教育機會均等;教育過程的公平看的是師生之間的關愛;而教育結果公平則是一種理想和願望(宋永剛等,2004)。如果從提升素質的角度來看澳門目前的義務教育發展狀況,教育機會均等要注意的並非入學機會的問題,因為澳門學生的淨入學率在東南亞國家或地區相比並不差,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4年公佈的數字看,幼兒教育方面,澳門80%、香港72%、馬來西亞73%;小學教育方面,澳門73%、香港70%、馬來西亞93%;中學教育方面,澳門和香港同樣72%,而馬來西亞69%(UNESCO,2004),上述三處地方的數位顯示澳門雖仍有進步空間,但目前起碼並非落後於人。反而在適性教育方面需要多加關注,正如歐陽教教授(1990)在德育原理一書中,分析了邏輯分析學派R.S.Peters提出的三個教育基準:合價值性、合認性和合自願性。據此,如果我們將之化成提問:澳門的學校所提供的教育都符合正面價值嗎?各種角色人物的行為表現都足以成為正面示範作用嗎?知識傳授方面以記問之學為主?或以學會學習為主?以學生學習和成長為大前提?或以其他作為大前提?只要從課程設置、教學模式、學校管理模式、學業評量模式、留級率等等議題上反思及總結經驗,便可以找出進步空間的所在。教育過程中教師對學生的關愛要反思的問題甚多,例如班級規模大、教師的專業精神、教師的工作負擔、不合時宜的校規、訓導與輔導間的協調、社工輔導與教育輔導的適當選擇等等,這系列的議題與學生厭校和厭學是否有直接的關連,這是值得深入探討的。不久前,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公佈了“國際學生能力評估計劃PISA2003”的結果,澳門15歲學生在數學、閱讀、科學和解難能力都取得不錯的排名,但學生對學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都呈負面,而後者更是全球41個國家或地區中排名最末(OECD,2004)。此外,澳門學
  • 574生的留級率和離校率也一直受到各方關注,可見在教育過程的公平問題方面存有較大的進步空間。最後一項是教育結果的公平,雖然澳門至目前還沒有對完成義務教育的學生進行公開測試,但追求絕對公平的理想及願望都是不切實際的,因為要從質方面來看義務教育,必須結合三種公平來評量,正如Peters(1973)在論述教育的過程時提出教育是一種工作與成效(task-achievement)的概念,無論向哪一面傾斜都是有缺失的。以上所言,作為政府層面,首先要將核心問題——領導學校教育變革視為長期目標,策略上必須有序地(評估不足——整合意見——訂出改革目標——爭取資源——提供協助——進行變革——過程中不斷評估及修訂)進行,重視與學校之間的夥伴關係,但對領導改革和執行教育政策則須堅守原則,務必把三種公平性做到最好。至於優先發展項目應先改善第二種公平,包括有計劃地降低班級人數;透過課程、教學、評量方法的改革使學生樂學,使其自然地降低留級率;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及推動專業發展也屬當務之急。而這一系列的優先發展專案極需要作出仔細規劃,維持一種專業對話氣氛將有助規劃做得更穩妥。(4)推動學校文化的變革近年來,無論是海峽兩岸,甚至香港都不斷在這方面推動變革。受到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影響,也認同了終身學習的重要性,如果新的學校文化和教學文化無法形成,學生便要靠自己去學會學習,學校教育和課堂教學將會變得意義驟減。學校是機構的一種,也可視為教育機構(EducationalOrganisation)的一類。Dimmock(2000)在其《設計學習中心的學校》一書中列出了機構文化的兩種絕然不同的維度,由多項元素組成兩種差異甚大的組織文化:•過程導向與結果導向;•個人導向與工作導向;
  • 575•專業的與狹隘的;•開放的與封閉的;•在控制與聯繫方面,包括了正式與非正式;緊與鬆;直接與間接;•務實的/有彈性的/個人主義者的對規範化的/僵硬的/標準化的。從Dimmock所列出的機構文化組合,似乎明顯地讓人聯想到左面的一組是帶著幾分自由主義和符合後現代的一種機構文化,而另一方則為傳統的。因此,當推動學校的教學文化時,適合與不適合、適當與不適當,上述各元素間可形成多種組合,尤其是從一端到另一端尚有不同尺度之間的變化。然而,在領導機構文化發展時需要從認識文化的基本組成及其相互間的影響開始。就以O’Neill(1994)的範式來看,如果行為的主角是教師或學生,則影響他們行為表現的是學校的環境、價值和規範。環境價值規範行為O’Neill用了雙箭頭將之連繫起來,意思是兩兩之間是互為影響的,例如學校的教與學環境(硬體)會影響人的價值觀,環境條件差的學校有可能令到師生間失去奮發動力,但師生間的消極也同樣有可能反過來令到學校環境改善不了,反之亦然。人的價值觀化成了各種各樣的規範,例如有宗教背景的學校與無宗教背景的學校對學生的規範會有所不同。同樣地,學校的各種各樣規範有可反過來影響學校的價值取向,反之亦然。規範既影響人的行為,同樣教與學的行為或師與生的行為也造成各種規範的調整。學校文化的變革並非朝夕成效的事情,有意識的推動和自然改變同樣有可能,但前者如果目標定位清晰,其效果會比後者來得好一些。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先從建設良好教師文化入手,認為在變革過程中“全體教師共同享有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對教師群體的專業發展和進步起著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陳永明,2002:435)”。從政府的層面來看,推動學校文化的改革可視為較長期發展目標,而發展策略可
  • 576從逐步優化學校環境入手,至於價值、規範和行為方面似乎要把建設良好教師文化視作優先發展項目,而策略上當然要以其專業發展與改善工作條件作為先導。(5)推動家校合作家校合作在某程度上可列入學校文化的組成部份,它至少會影響到學校的運作氣氛。目前已有很多西方國家的學校將家長視為合作夥伴,認為學校的教育活動如獲家長協助或參與,孩子的學習成效會有所提升。因此,把家校合作列為學校效能因素之一已廣受重視,如前文曾提及的學校效能特徵(Mortimore,1998)是其中一例,而鄭燕祥教授(2003)在談到亞太地區的教育改革時也將推動家長及社區參與學校教育列為14項趨勢之一。可見,在提升教育質量的議題上不可忽視這方面的推動。澳門以私立學校為主。傳統上,可能會有人認為既是私校,學校的事情當然是私事,讓外人來參與學校事務是不方便的。然而,當進入21世紀,學校教育對培養學生全人發展方面有所局限的時候;作為消費者的公眾應擁有知情權的時候;當教育早已被視作一種公共事業的時候;當所有人都應明白到合作與開放肯定勝過自我封閉的時候⋯⋯這種心態越早放棄越有利學校教育的發展。在澳門的鄰近地區,例如香港,家校合作已越來越被教育界認同,他們推出各種各樣的試驗計劃,目的在尋找出家校之間的最佳合作模式。在臺灣,不少學校已不只擁有家長會,且在社區學校推行班親會,讓家長有機會協助教師一起教導孩子,其主要理念是“唯有以班級為磁場,結合導師的經營理念與家長對孩子的愛心,才能營造積極、和諧、又有人味兒的班級學習氣氛,化解家長和導師對彼此的不安,真正有助於孩子的學習成長”(秦秀蘭,2002:105)。作為政府層面,如果家校合作被視為推動教育質素提升的一項重要事項的話,除了決心和強領導外,確立家校合作的內涵極其重要,而評估指標的建構也不可或缺。長期努力的目標當然是成功推動和協助建立這種合作風氣,提升學校教育的質素。至於優先事項則可參考Epstein(1995)的六項發展家校合作模式作同步或逐步推行,它們包
  • 577括:父母對子女的關愛(Parenting)、家校間的溝通(Communicat-ing)、家長參與義工服務(Volunteering)、教導父母在家幫孩子學習(Learningathome)、給予家長參與校政機會(Decisionmaking)、合作參與健康社區的建設(Collaboratingwiththecommunity)。對於推動家校合作,一般人過份注重辦各式各樣的活動,但卻忽略了通常參與活動的家長,其子女多半是沒有大問題的,這是因為有家長關心之故。因此,通過刊物、電子傳媒、家訪等方法,讓那些無暇參與活動的家長也有機會學習到關愛孩子之道,而前兩項的提供可以由政府層次去完成。家校溝通方面不單只限於家長日或一紙成績單,學校應嘗試改善成績單的內容,把學生在校內的學習紀錄和進步情況也反映在成績單內,而舉辦家長研討會也是增進家校溝通的可行方法之一。透過義工計劃參與推行校內閱讀計劃,協助學校一些輔助行政工作,例如戶外活動、圖書館義工、協助放學等等,這方面的計劃在外國的學校是相當受歡迎的。透過資料準備及方法提供,讓家長可應用這方面的知識在家教導孩子。而當上述計劃都發展成熟後,讓家長參與部份校政,例如參與學年行事曆的編訂、參與校外活動內容及時間表編訂等等,這部份的參與將有助學校活動推行得更暢順。參與建設健康社區,這方面在澳門目前只能透過跨部門合作才有希望開展。(6)學校教育評鑑制度的確立與發展“評鑑”對任何一種制度都極其重要,沒有它人們就無法評估制度內的各種推行事項到底好在哪兒或差在哪㝯。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的私立學校長期佔著很大比例,在一段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學校各自為政,既無公開試測試學生的學能水平,評核教師也在校內各施各法。因此,無論對校長和教師的考核,以至對學生的學行評量,甚至對整所學校的評估,從知識以至應用方法上都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教育不僅是人類工程,且是良心事業,尤其是21世紀的今天,當政府將大量公帑投入私立學校教育的同時,建立健全的評量制度可被視作完善整個澳門教育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之一。因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特別指出“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持續而健康發展,應對教育制度進行系統評核”(教育暨青年局,2004:38),並且“應充分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實況和整
  • 578體發展需求以及世界發展趨勢,努力促進教育質量的提升”(同上)。由此可見,站在政府的角度,藉著對這方面的努力去提升教育質素的決心是肯定的,但這方面的努力必須經歷較長時間的試驗和發展,過程中尤須把相關知識和目的向學校推介,以期縮減政府與私立學校之間的磨合期。作為優先發展專案,首先要透過培訓去推介評核對學校教育所產生的正面作用,例如,評核可聯繫到提升個人表現和增進組織效能(Middlewood,1997),而且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公共服務方面的績效(Accountability);可為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提供一系列有用的資訊,作為設計在職培訓的參考;同時還可以聯繫到發展和管理學校方面去(Bollingtonetal.,1993)。另一項優先項目是透過實踐去協助學校提升其服務質量,這種實踐經驗需要進行廣泛宣傳,而成效則需要與人分享,以雙管齊下的策略同步進行,才容易產生正面效果。結語教育改革是永無休止的。從動態的社會變遷角度看教育,兩者既互相影響,也相互促進。就澳門來說,經歷了1999回歸的社會變化,無論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顯示出澳門的教育發展不應再停留於昔日那種各自發展的狀態。尤其當受到各種不同的教育理論,以及內地和鄰近地區的教育改革經驗影響,平衡規劃與自由、自由與放任的理論和實踐將是改革過程中最具考驗的元素之一。從理論與實際的角度來檢視澳門的四個教育改革理念,要落實全民教育,必須注意提升澳門義務教育的鞏固率和減低學生的離校率,對青年和成人學習和生活技能方面也應有所加強;把終身學習理念化成行動,需加強學校、家庭和社區間的合作與互動;在講求多元發展的同時,尤應注意揚長棄短之道,特別要釐清多元絕不等同放任;將質素提升的理念化成行動必須注意長期發展專案與優先發展專案之間的協調與排序。在提升澳門非高等教育質量方面的構思,其重點將在加強基礎教育的改革方面,從調整道德教育、語文教學、知識建構、學會學習和
  • 579培養生活能力等方面的課程改革開始,配合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優化義務教育、推動學校文化的變革和家校合作、確立評鑑制度等等發展專案,而每一項發展項目都應有其長期與優先發展順序。各個發展項目一方面仍有待作深入研究,找出各種問題和尋找戰略以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也需透過專業和政策性的對話,尋找最佳的革新方法。本文在各方面的探析只屬初步,基本上每一項都有繼續深入探討的空間。行文至此,筆者就推動澳門教育改革提出進一步的個人看法:•教育行政當局宜擴大專業的研究隊伍,保證能整體性地將長期及短期的改革及發展計劃勾劃出來,並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策略上應同時重視與各方的專業對話與政策協商;•不可忽視家長及教師的聲音;•各種政策的推行不宜過急和過多,過程中及時評估至為重要;•以專業領導來帶動學校變革,培養一支專業支援隊伍是刻不容緩之事;•應從多角度去考量一項改革的成敗。最後,本文參考Tomlinson(2004:173)的質量獎賞範式(QualityAwardModel)來解釋應從多角度去考量一項改革成敗的道理,並以此結束本文:
  • 580這個範式說明了若果以質的角度去衡量一件事情,從領導和管理開始、以至過程及結果,其間每一個環節都可得分,但以顧客的滿意度和結果得分最高。如果將這個範式應用到教育改革方面,每一個環節都應重視,但學生和家長的滿意度及教育的成效方面就顯得特別重要了。澳門的教育改革既視質素提升為最重要,建議參考這個範式來制訂評估準則。
  • 581中文參考資料Fallan,M.著,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譯(2004),變革的力量-透視教育改革,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王紅宇譯(2003),Doll,W.著,後現代課程觀,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宋永剛等編(2004),管理創新與學校發展,西安:陜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李曉康、葉達源(2004),“香港教育改革的經驗”,載於第十屆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教育學術研討會,教育改革與教師專業發展論文集,香港:香港教師會。周滿生(2004),“世界基礎教育:面臨的挑戰、趨勢和優先事項--解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47屆國際教育大會主文件及公報與建議”,載於教育研究,第11期pp.3-8。法務局(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法務局編印。秦秀蘭(2002),有效能學校的經營法寶,臺北:師大書苑發行。教育暨青年局(2003),澳門教育制度修改建議,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暨青年局(2004),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暨青年局(2005),2003/2004教育及培訓數字,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郭曉明(2004),“澳門課程變革的背景與可能路徑”,載於行政,第66期,pp.1019-1032。陳永明等著(2002),教師教育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陳奎㤃(1990),教育社會學研究,臺北:師大書苑。陳輔源(2003),“在全球視野下澳門經濟的發展對策和定位”,載於澳門經濟發展與制度改革,澳門:澳門大學。童世駿等譯(2004),西方哲學史─從古希臘到二十世紀,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馮邦彥(2003),“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與制度改革”,載於澳門經濟發展與制度改革,澳門:澳門大學。
  • 582歐陽教(1990),德育原理(修訂四版),臺北:文景出版社印行。潘慧玲主編(2002),教育改革的未來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教育學門成果發表論文集,臺灣:高等教育出版社。鄭燕祥(2004),“香港教育改革的大圖像:樽頸危機與前路”,載於第一屆香港校長研討會2004論文集,香港:香港教育學院。鄭燕祥著(2003),教育領導與改革:新範式,臺北:高等教育出版。澳門政府印刷署(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澳門:政府印刷署。鍾啟泉、張華主編(2001),世界課程改革趨勢研究:課程改革專題研究(上卷),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鍾啟泉編著(2003),現代課程論(新版),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蘇朝暉(2003),“教育改革脈絡”載於行政,第61期,pp.791-796。
  • 583英文參考資料Bollington,R.,Hopkins,D.andWest,M.(1993),AnIntroductiontoTeacherAppraisal:AProfessionalDevelopmentApproach.U.K.:CassellEducationalLtd.Burbules,&Torres(2000)GlobalizationandEducation:CriticalPerspectives,N.Y.:Routledge.Cornbleth,C.(1990),CurriculuminContext,U.K.:TheFalmerPress.Dimmock,C.(2000),DesigningtheLearning-CentredSchool,London:FalmerPress.Epstein,J.(1995),School/Family/CommunityPartnerships:CaringfortheChildrenWeShare.,PhiDeltaKappan76(9),701-12.Foster,W.(1986).ParadigmsandPromises:NewApproachesto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N.Y.:PrometheusBooks.Kubrin&Dalglish(2003),Leadership:AnAustralasianFocus,Australia:HoughtonMifflin.Middlewood,D.(1997).“ManagingAppraisal”inBush,T.Middlewood,D.(Eds).ManagingPeopleinEducation.London:PaulChapman.Mortimore,P.(1998).“TheVitalHours:ReflectingonResearchonSchoolsandtheirEffects”.InternationalHandbookofEducationChange,pp.85-99.O’Neill,J.“OrganizationalStructureandCulture”inBush,R.&Burnham,W.(1994),ThePrinciplesofEducationalManagement,U.K.:Longman.OECD(2004),Learningfortomorrow’sWorld:FirstResultsfromPISA2003,Paris:OECD.Peters,R.S.etc.(1973),TheConceptofEducation,London:RKP.Stoll&Fink(1996).ChangingourSchools,U.K.:OpenUniversityPress.Tomlinson,H.(2004),EducationalLeadership:PersonalGrowthforProfessionalDevelopment.London:SAGEPublicationsLtd.
  • 584UNESCO(2004),GlobalEducationDigest2004:ComparingEducationStatisticsAcrosstheWorld,Montreal:UNESCOInstituteforStatistics.UNESCO(2005),EFAGlobalMonitoringReport2005,Montreal:UNESCOInstituteforStatistics.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