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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5—34認同的邊界——葡萄牙及澳門土生個案研究科斯達(FranciscoLimadaCosta)*“創作的一生教育我不要輕信話語。正是那些看來最明瞭的辭彙,許多情況下最具欺騙性。這樣的一個假朋友便是‘認同’這個字。我們以為瞭解它的含義,繼續相信它,但是,突然發覺它的意思完全相反(Maalouf,2002:17)。”前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進行認同的(重)建設,如何基於新的全球化形式內出現的機會之上,通過區別和不同的戰略,對(重)建設過程加以確定和被確定,這便是引導本文研究過渡後澳門土生個案的主導思想。1無疑,澳門是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個案:在認同的邊界後退及隨之而來的葡萄牙向中國轉交主權之後,(本來已經很少)的少數澳門土生現在的表現如何?傾向是他們將逐漸地融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懷抱之中?仍然不斷地堅持以“葡萄牙性”為後盾?還是選擇一條不同的道路,將特殊的認同機會與來自全球化的新結構相結合?至於澳門土生的概念,我們是採取一種不予以限定的概念定義,因為我們認為,如果這樣作的話,有可能局限我們研究的目標。這有可能使其他的動態成份被排除在外。它們處於所謂的邊界的“灰色地–––––––––––––––*杜馬文理工學院助理教授,博士生。1.本文是作者的碩士論文《認同的邊界——葡萄牙及澳門土生個案研究》的縮寫本。這一論文是在題為《澳門土生——葡萄牙帝國最後的回歸者:歸者與留者》研究計劃內進行的。得到了歐維治基金會的贊助。計劃的執行單位是SociNova/Migration(里斯本新大學應用社會學研究室)。
6代”,但從來便是認同過程的有機部分。我們的廣泛看法是,澳門土生的認同原意味著許多方面的不同,包括了作為其基礎的葡萄牙、中國和/或印度亞洲的認同結構的因素,這便是通常被稱為“東方葡萄牙人”的那批人(Cabral和Lourenço,1993)。在初步分析中,我們以此方法將目前的澳門居民——漢族排除在外,因為他們不具有我們所分析的人口群所具有的認同特徵。我們充分意識到,歷史的能動性反映在認同的能動性上。在許多情況下,它會使得認同定義的界限有所改變。因此,我們認為,一種認同的概念定義不是完全穩定的,反而它是一個不斷囊括和排斥邊界的過程,各種成份有進有出。我們認為,關於今天的澳門土生應該有甚麼樣的定義,他們是誰,能否被選舉的問題,在一個重大的歷史時期範圍內可能不可同日而語。我們可以假設,今天所謂的澳門土生的“界限”很有可能正在經受著這樣一個彈性的過程:它的定義邊界得到了拓展,包含了新的認同成份,因此,我們這㝯所採取的定義僅僅是為了行文方便,而且是主觀的,而不是客觀的定義。它縮減了研究的範圍,不包括相交錯的部分,即邊界的界限。這在一個認同構建中是時刻存在的。2在我們分析澳門主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轉交過程對認同(重)構建所造成的影響時,試圖通過某些對邊界成份(例如,語言、體形特徵、宗教等)的研究,來捕捉某些精英通過結社運動這一途徑而獲得的主要角色而具有的戰略意義及定性。作為一個整體的社群是其合法性的支柱。這便是安東尼•史密斯(1997年)所稱呼的“民眾行動”。我們將涉及社會認同的結構及過程性質,尤其是注重使“認同資本”這一重要的方法。用羅傑斯•布魯巴克爾(2002年)的一句話,那些主要族群——政治的主角。3還要涉及的是,這是一個由社會(重)建設和“澳門土生”認同屬性的種族化,以及將其作為一種“根本同一性”來使用而形成的過程,因–––––––––––––––2.關於澳門土生這一定義更深入的討論,請見Cabral和Lourenço(1993)和Cabral(2002)。3.“認同資本”這一概念來自PierreBourdieu的文化資本概念,同時還參照了MichèleLamont和MarcelFournier的論述,以及JoãodePinaCabral和NelsonLourenço的“葡萄牙性資本”的概念。
7此,可以“所有澳門土生的名義”而言,將彼此不同,有區別的,輪廓很難描述的群體視作一個假設由成份均勻,可以清楚識別的群體。這一“定性”,即對其認同的屬性進行釐定和歸總,將其視為天生的。這使得我們可以展開另外一個逐漸的過程,尤其是通過語言和歷史這兩個包含“實質”的支柱。同時,我們將對認同屬性的確定、過程,以及如何通過歷史這一途徑獲得這一形式的情況加以考量。其最重要的屬性之一便是其長久性。這些認同的屬性及不同似乎是社會認同創建過程的組成部分。這一過程有著不同的階段(小、中、大),決定了區分的界限構成的邏輯,並是以此方法確定的。4我們認為,當這些過程有所不同時,造成了一種失衡,因而產生了對由此而建立的社會等級地位的競爭,所以反映了一種權力關係。我們希望,在此研究中,將上述邊界進行新的劃分,以期從歷史——社會學的角度,對在歷史變化環境中,不同認同過程的戰略意義的討論有所裨益。葡萄牙海外帝國一般認為,葡萄牙海外帝國從無間斷,五百多年來未產生過變化。這一觀點得到了一些作者(參見GervaiseClarence-Smith,1985和ValentimAlexandre,2000)的充分批評。他們證明,通過進一步的分析,在葡萄牙歷史上可以找到重大的不同點。葡萄牙擴張史在澳門的影響在兩個不同的層面上很明顯:社會人口及政治行政。–––––––––––––––4.這些屬性相當於Anne-MarieThiesse在民族認同的情況下所說的民族認同點的單子。“在這裡,知道祖先是誰,確定了民族語言,有成文、配圖的民族歷史,有描述和繪畫的風景,有民俗博物館和編排了曲譜的民族樂曲。”(2000:222)
8在社會人口方面,當今通常接受,葡萄牙擴張的眾多方面之一便是所採取的種族融合的背景(請見Thomaz,1998)。這便是由唐曼努埃爾一世所制定的,由阿爾布克爾克所執行的“定居政策”。5導致這些政策的結構因素之一可能是16世紀葡萄牙人口的低下,“或許葡萄牙的人口從未超過125萬”(Boxer,2001:64),因此便採取了“種族通婚”的政策。當時,這一政策已經在對非洲西海岸殖民的過程中有了先例。因此,出現了新的社會和政治——行政等級——它們同王權有著不同的聯繫——例如“已婚者”(他們更加直接地依附於王室的正式結構)。這對社會的發展產生了不可避免的影響。“已婚者”“在印度成家立業後,不再為王室服務)(Russel-Wood,2000:270)”6所謂的“叛徒”、“造反者”和“冒險者”,他們儘管以不同的方式,但是在東方不同地區的“定居地”產生了重要的作用(S,1994)。還有其他的不同級別,尤其是由“商人和派出的僱傭軍。有時稱這些人為“查丁”或者很罕見地稱他們為“光棍”。這些詞經常在涉及澳門情況時使用(Subrahmanyam,1994:17)。正是這些“叛徒”、“造反者”、“冒險者”、“已婚者”和“光棍”,加上經驗豐富的商人開始定居於澳門。Russel-Wood說,這些商人和販子在開闢新的市場和創造新的貿易條件中的作用,在當時超過了葡萄牙國家(2000:273)。另一方面,已經存在的文明結構迫使葡萄牙人要採取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軍事的融合方式。面對每個不同的情況,需要“臨時–––––––––––––––5.ClaúdiaCastelo援引OrlandoRibeiro,在涉及國王所採取的這一決定時,這樣寫道:“在海外歷史大發現的初期,有過一種推行通婚的王室政策:我們知道,曼努埃爾國王當時曾就通婚給阿爾布克爾科下達了十分明確的指令,而後者也嚴格執行了國王的意願,大力提倡和鼓勵葡萄牙人同印度婦女,尤其是同當時我們統治的果阿婦女的通婚。這種通婚非常普遍,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成為了一種規矩。”(Castelo,1999:117)6.“已婚者這個詞用於前往印度,然後不再為國王服務的那些生來就是葡萄牙人的人。⋯⋯這個階級領導人的特徵是財富和獨立,非常高超的談判技巧和同一個非常強大的葡萄牙人和當地人網絡的接觸。”(Russel-Wood,2000:271)。
9找到”不同的解決辦法。這便是Subrahmanyam(1994:14)所說的“影子帝國”。澳門的起源我們可以認為,葡萄牙人定居澳門的特點之一便是一種“私人行動”,尤其是由那些產生於葡萄牙海外擴張初期的新等級所主導的。這一事實開始就提出了合法性這一問題:如何在“私人行動”和需要國家機構支援二者之間建立聯繫,無此,澳門土生的談判能力將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如何保持對澳門地區的私人控制,而不為國王的機構政權所替代?這樣我們來看一些與澳門歷史有關的情況,重點是澳門史學如何涉及為確立合法性,然後確立對澳門地區主權合法性而進行的“鬥爭”。直到不久前,澳門史學通常認為,中華帝國中央政權對葡萄牙人定居澳門一無所知,或者相當晚才有所瞭解;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完全是由於某省當局活動的結果(金國平2002)及(金國平和吳志良2003)。中國歷史學家金國平和吳志良對來自中央政權,即皇帝的政治策略進行了新的研究。在本文提交之時,史學為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的問題提供了不同的說法,從購買到租用,贈與和(或)賄賂作為獲得在澳門地區定居的批准和(或)權利等版本。這些說法都排除了皇帝中央政權所制定的戰略這一因素。對於葡萄牙人定居於澳門的各種歷史解說,都是基於代表了澳門史學不同看法的論據之上的。此外,所討論的這些歷史事實一直——現在——仍然與葡萄牙及中國兩個國家的歷史和民族認同“息息相關”。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的問題同時是葡萄牙、澳門及中國史學所研究的對象。葡萄牙對澳門主權的問題是後來才產生的一個問題。在此問題上尚無共識。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首先是由一位瑞典作者龍思泰於1832年提出的(吳志良1999:5)。吳志良(1999:5)在涉及主權這一問題時寫道:“l832年,瑞典人龍思泰(AndersLjungstedt)在澳門出版《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
101836年在波士頓再版。此書以葡萄牙文原始檔案和史實質疑了葡萄牙對澳門的主權,引發葡萄牙人搜集有關葡萄牙對澳門主權的證據。根據吳志良的看法,這促進了澳門史學研究的發展。無論如何,葡萄牙人定居澳門的根據從未得到過任何的證實。然而實際上,澳門的史學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在這一棋盤上有發言權的權力——中國和葡萄牙外交界所進行的。同時,又有澳門當地的外交,後來又介入了英國外交。在重寫歷史的字㝯行間,我們可以看到有民族主義確立的過程。澳門史學如同其他情況,同時具有尤其是來自葡萄牙和中國方面的民族主義確立。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近來層出不窮史學論著討論了澳門土生的種族起源。最重要的問題是瞭解澳門土生是否曾經與華人通婚。兩個截然不同的立場:一方認為,澳門土生的通婚是同非華人的種族進行的,7另一方則極力捍衛澳門歷史上,尤其從16和17世紀以來便有案可稽的同華人的通婚。8在葡萄牙人定居澳門方面,一般認為1557年是正式定居的年份。然而,當代史學現在已經有了重大的進展,提出了比它更早的年代。關於葡萄牙人定居澳門歷史的官方口徑仍然認為賄賂是定居的方式。新的資料得到了披露。葡萄牙和中國史學家,以及其他國家的史學家對此仍在進行研究。尚無一事實性的確證(這便是那著名的皇帝頒發的金牌),這在澳門史學仍然是一個討論不絕的題目。9研究在不斷前進,重點是在葡萄牙、中國和義大利(通過梵蒂岡的途徑。它將東方保教權給予了葡萄牙)有可能存在著原始文獻。西班牙也是重點,原因是1580年至1640年間兩國曾合併。1513年是葡萄牙人正式抵達中國的年代。當時第一個抵達中國的葡萄牙人歐維治已經名垂青史。在此第一次使命之後,葡萄牙人在東–––––––––––––––7.根據AnaMariaAmaro(1994)及其他一些作者的說法,澳門土生未與華人通婚。8.文德泉(1994)及其他一些作者則置疑前一立場。9.至今似乎已毫無蹤跡。
11方的擴展過程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葡萄牙王室,另一方面是私人行動。歷史學家阿爾維斯(2000)為這兩種不同的勢力作了劃分,同時還涉及了一種第三力量。它在整個地區,尤其是在澳門曾起到過重要的作用,這便是耶穌會會士。在議事會逐漸獲得自主權的時候,於是又產生了對葡萄牙在澳門主權的一種新危險。它來自於西班牙,就在兩國朝廷合併後不久。這是當時“葡萄牙性”在澳門鞏固和確定的最重要時刻之一。10儘管國王的指令已經採用了一種殖民性質的政策,僅僅從始於1843年在葡萄牙的改革起,才真正將澳門鞏固成為一殖民地。這些改革在第二年便導致了澳門省政府的成立,剝奪了議事會的政治獨立。任命阿馬留為澳門總督便標誌著這些不折不扣的殖民主義政策的起始,這也使他付出生命的代價。葡萄牙主權單方面的確立後來在中葡友好條約中進行了討論。隨後很長時間內,又出現了新問題。我們僅僅舉一些比較近的,例如1952年的衝突(關閘武裝衝突),1955年的衝突(澳門開埠400周年紀念活動)及1966年發生的被稱為“一二三事件”的衝突。澳門當代史相對來講有很多的文獻可考,因此不會產生很多的疑問。一方面,葡萄牙在1974年之後,準備對澳門進行非殖民化,已經將其列入了這個單子之內;另一方面,中國反對(例如中國曾經對有可能將澳門加入非殖民化的單子加以反對,因為對中國來講,澳門不是殖民地),並欲將澳門問題與其他地區——香港和臺灣的問題同時解決。在經過數輪談判之後,終於批准了聯合聲明並於1988年1月15日生效。它最後確定了澳門地區的命運。這一決定帶來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尤其是決定在將不再屬於葡萄牙的這一地區去留的問題。它將影響到正式的認同,它使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土生將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為外國人。–––––––––––––––10.我們採用的葡萄牙性是Cabral和Lourenço(1993:61-62)所闡述的“葡萄牙性資本”的概念。
12歷史上,澳門從來便與葡萄牙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它是一塊租用了幾個世紀的領土,一個海外殖民地,後來成為海外省,最後又成為了葡管中國領土。總之,它與所有的後來成為了新的國家的葡萄牙海外領地(最近的例子是帝汶)有著不同之處。澳門是一個例外,因為它不會變成另外一個國家。1999年12月20日之後,澳門“回歸”了中國。澳門土生如何感受這一現實?他們決定作哪些選擇?這一新的現實在他的日常生活當中有何反映?對其主觀認同產生了甚麼影響?哪些是澳門土生認同屬性最明顯的特徵?如何融入這不同的現實?這便是一些值得回答的問題,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也正是這些問題。方法範圍本文是一項針對在葡萄牙和在澳門的土生的對比研究。為此,同時搜集了有關專門的研究書目,也進行了文獻及統計數字的收集工作。其目的是確定本文研究的範圍,尤其是客觀地確定研究的對象人口。為了行文方便,我們認為,接受調查的人應該是在中葡聯合聲明簽定之後,在澳門地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轉交(1999年)之後決定留在澳門的那些人,以及當時決定“返回”葡萄牙的那些人。主觀認同的選擇對於行文有兩個好處。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內容的分析,“構建”被採訪者表明其認同的談話;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僵硬地設定澳門土生“認同的界限”。這的確可以建立一個等級和將其“視為自有”。它可以影響到對這一具有流動性、彈性和可塑性性質的獲取,它便是認同過程。11–––––––––––––––11.我們無意作劃分,但我們感興趣的是瞭解為甚麼要作此劃分(Dimaggio,1997)。我們感興趣的是知道澳門土生的社會表現形式如何解釋,如何宣傳,及這一過程建立有可能利用的認同形式。(Brubaker,2002和2004)。
13僅僅選擇了那些自己認為是澳門土生人作為採訪對象(主觀認同),而未考慮到他們的國籍(葡萄牙或雙重),亦未考慮到他們的生理特徵(歐洲、歐亞或其他),以及是否在澳門定居。12在實地搜集和分析資料時所採用的各種可能性假設了各種不同認同的背景及過程性質。我們認為,關於“澳門土生社團”的講法,根據新的客觀和正式的現實情況,在某種環境中,可以更好地捍衛和確定這一認同。我們認為,“澳門土生社團”,尤其是通過我們已經稱之為種族角色(Brubaker,2002)的那批人將適應新的客觀和正式的現實,改變認同說法的界限,同時還保持以區別於其“他人”,既非澳門土生的某種不同性,因此通過這種辦法,才可以建立一種認同,將其作為一種可以用於談判的資本。我們的採訪對象之一從葡語世界的範圍,反思了此種戰略意義:“我們可以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那座橋樑⋯⋯我們有著某種價值,我們對中國和澳門都有價值⋯⋯我並不是說許多人,但是澳門這㝯的一些人,現在有著澳門局一級的重要職務,他們曾經與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莫三比克和安哥拉的那些混血年輕人一起上過學,一起長大,一起生活,只要打個電話,我們就可以去那㝯⋯⋯在澳門,有同這些非洲葡語國家領導人的第二代及第三代人一起長大的人。人不多,我們在這㝯雖然是少數,但是我們同這些人有著更方便的關係,再加上我們的語言和人際關係。對於中國和澳門,我們正是有如同海外“華人”在中國開放初期所起到的那種作用。中國開放初期多靠著海外“華人”,澳門、香港同胞,還有其他人。我們對中國和澳門而言,也有用處,但是人們應該知道、承認而且利用我們的用處,⋯⋯這樣可以保持和加強我們的認同,這很重要。⋯⋯從我們這方面來說,我們應該更加意識到我們的認同。⋯⋯應該知道保持我們的認同,應該學會利用它。這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我認為可以確定我們的認同,或使其更有活力。但願永遠保持下去。(E21:309:377)”–––––––––––––––12.實地資訊收集是在2002年期間進行的。我們對兩種問卷分別在葡萄牙和澳門作了50個採訪,共計100個。內容範疇的分析使用的是ATLAS.TI.軟件。
14鑒於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我們認為,上述認同的特徵將改變,將獲得新的屬性,宗旨是在不斷變化的權力關係過程中,將保持其不同性。既然無一新的民族國家,對不同的提法基於種族和文化的因素,例如語言、宗教、烹調等。這些因素的確定比一種民族主義的講法更加具有彈性,儘管有著很重要的重疊部分。在此背景下,安東尼•史密斯所提出的概念似乎大有益處。通過它,可以瞭解在葡語世界跨國性範圍內的戰略地位確定的結構形成。13我們認為,這是現在仍在進行的過程。這一特性的作用如同一個“社團的用處”,同時,也是“一國兩制”政策合法性的因素之一。14這是一種雙重的合法性獲得。它表明,在澳門土生和“兩制”之間有一種相互依賴關係。我們採訪的眾多對象之一堅持這一看法。他以如下的方式解釋了支持“兩制”的政治意義:“(澳門土生)認同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其豐富的內涵,⋯⋯還是其歷史價值,還是因為它是這個社團存在的基本特徵。在政治方面,它是“兩制”的意義所在⋯⋯(ME8:601:603)。”認同的動力及其戰略範圍我們看到,在大部分的屬性當中,在葡萄牙和澳門所經常觀察到的價值很相近。這表明,兩地的澳門土生對某些認同屬性的立場很接近。這一事實表明,在不是我們討論對象中,存在著某種同類性,例如葡萄牙語言、烹調及天主教的重要性。這在兩地的採訪當中都有所體現。–––––––––––––––13.我們無意給澳門土生認同確定一種民族主義的性質。“種族國家”這一概念的使用可以包括兩個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涉及了種族認同,另一方面,它是一個有組織的社團。它不是一個民族,因為沒有領土,但也無法在葡語國家共同體內發揮影響,因為自主的國家纔有這種可能,因此澳門土生是葡語世界中的一個獨立單位。14.關於“一國兩制”的概念,可以參考趙國強(1999)。
15儘管有著上述共同點,更有趣的是,我們還可以看到,在某些方面有著內部的不同性。它們是按照在葡萄牙和在澳門的澳門土生所居住的不同地點為基礎的,例如,戰略性地利用葡萄牙語作為在葡萄牙語世界的顯著區別因素。在澳門採訪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了有21次涉及葡語世界作為不同的因素,而在葡萄牙僅僅有兩次涉及。這一事實反映了在澳門和在葡萄牙的澳門土生社團不同的戰略時機決策。根據我們的觀察,在澳門強調葡萄牙語是與通過葡萄牙語進入葡萄牙語世界,既使用葡語的國家的中心立場有關。下面我們著重來看一下在澳門所進行的採訪的一段內容。“的確,澳門有著其獨特的認同⋯⋯,正是有其自己的標誌,在歷史、文化方面有著歷史聯繫。這一文化與其他國家地區有所不同,因為這㝯的文化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文化,很有個性,或許正是這種兩種文化的融合與碰撞⋯⋯可以相信,它在澳門政府建立同葡語國家的部級文化和貿易關係中得到加強⋯⋯澳門有這些條件,葡語世界國家,例如安哥拉、莫三比克、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都是講葡語的國家。它們是有著巨大資源的發展中國家(ME5:171:188)。”種族認同及種族——民族?根據Cabral和Lourenço的說法,過渡前普遍的感覺是被拋棄(Cabral和Lourenço,1993:25)。我們認為,此時的主要感覺是,需要確定澳門土生的認同,因為害怕這種認同會逐漸消失,會被融合在澳門以及他們移居的國家其他的認同之中。澳門土生社團數目的稀少及其分散性,再加上這是一個既便在其來源地(澳門)也屬一個少數民族的情況是已經引起了澳門土生擔憂的某些方面。在下面的採訪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認同很有可能逐漸被融合危險的論述。“⋯⋯這種危險是存在的,有這種危險,但是⋯⋯歸根結底,只要有跟澳門土生有關的機構,這是那㝯(澳門)的機構,由留在那㝯的人管理的機構,只要這些機構存在,顯然它們便會竭力保持和聚合澳門土生的認同,我說的澳門土生的認同是一種葡萄牙文化傳統的認同,我說的不是一種廣義上的認同,即在澳門出生的那些人的認同。
16我們所說的是那個數目稀少,範圍狹窄的社團,就是我所屬於的這個社團。這個社團,目前的確是有被逐漸融合的危險,的確有這種危險,但我希望的是,留在澳門的與澳門土生有關那些機構要成為一種凝聚點,希望這種認同不要消失⋯⋯但的確有這種危險。(PE1:299:309)通過結社運動可以恢復、重建或者確定與多數華人不同之處。對認同價值及屬性的確立可以確定一項根據具體情況而發展的明顯戰略。例如需要恢復一種自己的語言,即澳門土語,或舉行各種各樣的活動,例如宗教性的、歷史性的和文化性的。這樣才可以達到匯總並合理地將這些澳門土生顯著與人不同的因素加以保存和機構化的目的。至於澳門土語,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恢復澳門土生種族認同的重要因素的過程,因為它是一種與目前澳門華人所不同的身份確定及區別。根據史密斯講,在所謂的“垂直”種族的所採取的過程分析中,種族遺產的恢復的作用如同一種“新一代重新發現他們自己的種族歷史及進一步恢復他們社團的語言的溝通宣傳和社會聯絡運動(1997:88-90)。將澳門土語恢復成澳門土生自己的語言正是這種確定過程的一種形式。它是一種種族的邊界,可以保證澳門土生認同的統一性。現在我們來看一些能夠說明這一過程的例子。“⋯⋯我不認為⋯⋯現在經常談論這個話題有意思,澳門土生現在比以前更加感到自己是澳門土生⋯⋯以前感覺自己是葡萄牙人⋯⋯但是現在談論更多的是澳門土生⋯⋯例如已經消失的澳門土話,當時葡萄牙人認為它是一種不登大雅之堂的語言,現在開始被當作一種獨特的語言,甚至有了科學分類(ME18:593:596)。”可以說,認同實際上是一種局部不同的看法的談判。通過它,可以要求一種在澳門地區的社會及政治結構中,甚至在“一國兩制”的背景內的特殊地位。認同已經成為一種必需區劃不同時所動用的辦法,有其功用:通過對社會結構的不同解釋,有可能談判得到在社會結構中的一種特殊地位。認同資本說法的範圍比文化資本或社會資本更加廣泛,可用於在變化的機會結構內的談判(Kastoriano,2002)。
17說到認同資本,一定要明確其與眾不同的因素,就是那些使他們具有“特性”的成份。這些成份已經沉澱,而且可以作為他們的認同參數。一方面,任何一種認同都是建立在與“其他人”不同的因素之上的。另一方面,它是“己有化”過程,即將我們所討論的對象歸納為自己的屬性。從㢆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列舉出一系列的成份。接受我們採訪的人認為,這便反映了澳門土生的特徵。社會精英人物在此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具有決定意義,因為正是他們合理地思考、反映並確定了對不斷變化的屬性論述的口徑。澳門土生的個案便反映了這一劃別的過程。澳門土生種族認同有著通俗和功用性(Smith,1997),它可以建立、消失、改變,出現一個歸總的過程,但是這一切都是隨著該社團的戰略利益及現在已經稍微開始的同“一國兩制”制度的談判可能性而逐漸形成的。15認同不是憑空的。它可以建立,但是一定要有賦予其意義的實質。歷史、神話傳說及共同回憶等對於認同與不同的創建和保持具有根本意義。通過一個原始混合過程來建立的認同自然也不例外。我們認為,澳門土生的例子是非常有實際意義的。與眾不同最主要的方面是語言、他們的出生、烹調、宗教(天主教)、“獨特的文化”和歷史及地域的特性。澳門土生認同的屬性之一便是語言,或進一步講是數種語言。在此方面的三種不同情況是澳門土生社團的特徵。這使其混合性更加與眾不同,而且是區別於葡萄牙語的所在之處。同時,這種語言包含了漢語和英語,這樣便成為了一種“第三交際空間”(Bhabha)。如果說葡萄牙語一直是佔主導地位的交流語言,那麼同其他語言(葡萄牙語、漢語和英語)的關係發展過程使我們看到,澳門土生的日常語言中現在已經有了新的語言成份,尤其是在那些澳門本地土生的口語中。–––––––––––––––15.JoãodePinaCabral考察了這個問題後結論說:“⋯⋯澳門土生經常遇到‘界限困惑’,對此Goffman曾有涉及(1963:148)⋯⋯對於澳門居民來講,1999年意味著政治、經濟和文化層面生活條件的一個巨大變化。改變的不僅僅是變化了的多種族關係中的個人地位,而且還有種族區別的格局也得到了改變,隨著時間的流逝,將會漸漸獲得一種新的方式。”(Cabral,2002:157)
18我們可以看到,他們的語言與葡萄牙語有很強的認同屬性,但同時也具有漢語的屬性。乍一看來,好像它是與葡萄牙國籍關聯的認同屬性,形成與“他人”,即華人的不同。認同是變幻無窮且暫時的,同時又是動態的,它隨著時間而變幻。因此,在一個群體中,可以根據不同的社會化和文化影響而產生的不同看法。文化影響產生於社會變化動力的價值。16這在澳門土生對漢語的態度上反映得很明顯。從歷史上來講,語言變化的一個重要時刻便是1966-1967年那次衝突。這次事件可以稱為澳門葡萄牙殖民時期的結束,然而更重要的是,澳門主權開始過渡到中國時期,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澳門土生社團必須對漢語的重要性態度的改變。漢語現在與葡萄牙語一樣,在從過渡期開始的50年之內,是正式語言,而且它是現在掌權的華人多數所使用的語言。儘管與過渡過程有著聯繫,如前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澳門土生的“獨特語言”,即澳門土話的恢復。作為語言和一種與眾不同的因素,澳門土話曾經失落。這一情況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代表澳門土生的機構,即社團的有意識的努力。17同時,現在可以看到,留在澳門的澳門土生的日常生活當中,已經存在和使用一種“現代克里奧語”。它是一種“混合性語言”,以三種語言為藍本——葡萄牙語、漢話和英語。這是一個漸進過程,無任何事先計劃。它是隨著澳門地區經濟及政治動態的需要而適應的。在通俗和功用性之間存在差異,即逐漸產生的認同因素——混合語言及社會精英所要達到的目標——作為澳門土生語言的澳門土話之間存在著的兩極分化。–––––––––––––––16.據Cabral和Lourenço說,“種族性應被視為一種計劃,一種不斷建設和不斷發展的東西。每一代人根據他所創造的機遇而建立他的種族認同參數。”(1993:75)17.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實際的研究,澳門社團的能量遠遠高於我們在葡萄牙所觀察到的。在澳門,有關社團多達20餘個,儘管數目還遠遠不止這些(參見Santos和Gomes,1998),然而在葡萄牙只有一個:澳門之家。鑒於澳門的結社現象與中國移民環境中的社團模式的有似之處,值得深入地研究。
19Brubaker(2002)涉及了此種兩極分化的情況。在這㝯,我們可以看到種族性、民族主義、種族主義或其他一些社會認同的級別的調動在社會精英身上的表現不是那麼強烈,或與此相反,無任何大眾的反映。18但澳門土生在“葡語世界”中的紐帶的建立或地位確定渠道方面則不同。在代表澳門土生的機構以及政府機構的努力當中,可以明顯地看到此點。這是要建立一種影響空間的過程。它很明顯地告訴我們,澳門社團掌握葡萄牙語,可以作為一種重要戰略因素來使用,確立其對澳門和澳門土生的特殊作用。這不是一個認同的問題,而且是一個進一步提高其本身屬性價值的問題。此種說法亦可用於其他的社團,但它有一種只有澳門土生才具有的優勢和與眾不同之處。據前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對此價值的承認,在澳門的抽樣中較之葡萄牙為高。但是此種因時而異的戰略地位也表現在葡萄牙遺傳因素方面。對此價值的承認,在澳門的抽樣中亦較之葡萄牙為高。同樣,在澳門的抽樣中,對中國“文化”的重視(61次涉及)高於在葡萄牙的抽樣(僅僅21次涉及)。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認同邊界的確定往往是符合於一種依勢而定的戰略,而這反映了集體或集體之部分為了確定他們的特性的需要而可能存在的利益。19兩極分化似乎在確立他們的出生關係時,也十分明顯。如果說被採訪者認為,最寶貴的是他們的葡萄牙出身(從正式方面來講,大多數是葡萄牙國籍),然而我們也確實看到,澳門土生也有華人祖先,同時也有印度——亞洲人祖先。這才可以解釋為甚麼澳門土生有某些非歐洲的生理特徵,而這正是澳門土生用來說明與華族不同的戰略之一。–––––––––––––––18.關於這一過程進一步的分析,可見於對羅馬尼亞特蘭斯瓦尼亞的一個城市中的“羅馬尼亞人”和“匈牙利人”範疇的分析(Brunaker,2002:177-185)。在此例子中,作者認為,用安東尼•是密斯(1997)的話來說,不存在僅僅如此的大眾和垂直的關係。在此情況下,儘管社會精英採取了一系列的行動來進行種族區別,種族團的沉澱及形成,種族衝突並未發生。19.在不同情況下,認同資本可以得到不同的重視,這有一種戰略的不同。請見Cabral和Lourenço(1993:25)關於我們稱之為“認同的背景性質”的論述。
20同時,情況的變化也造成了認同邊界的變化,決定了種族屬性,因為根據某些講法,他們的漢族血統現在越來越多地被認為是澳門土生認同的一部分。20我們認為,如同葡萄牙語,澳門土生身上所反映的這種“基因混合”是澳門土生認同屬性之一。通過它,可以戰略性地確定不同點。有時是為了涉及他們的“葡萄牙性”21資本,有時是為了提及澳門土生的多元文化及普世性的成份。在後我們還將詳細探討這一方面。在烹調方面,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融合了許多不同烹調特色的菜系,由此而產生了一種“混合”的烹調法。這是澳門社團所獨具的,也是他們的與眾不同之處之一。關於澳門烹調的論述反映了一種意識的過程,其中包含了不同地方的烹調成份,尤其是葡萄牙、印度-亞洲以及中國的因素。“⋯⋯通過烹調,我想說的是,目前澳門文化有一個與其他社團,與華人社團不同之處便是烹調。澳門烹調集不同烹調之大成,尤以葡萄牙烹調為基礎,同時加進了某些來自以前葡萄牙殖民地的調味料。⋯⋯這樣便提高了澳門烹調的多元化。⋯⋯(ME19:99:103)。”值得一提的是,澳門烹調同時也是澳門地區的標誌。它是一種旅遊產品,充實了澳門土生的屬性,提高了澳門土生與眾不同的影響。與我們前面分析過的認同屬性所不同的是,宗教也是一種與眾不同的因素。它反映了在葡萄牙和澳門的澳門土生社團內部的重要一致性上。毫無疑問,澳門社團經常是述及他們的天主教屬性,然而我們看到的是一種宗教信仰的並存。通過各種宗教年曆上安排的節日和東方性質的宗教活動,天主教不同派別都可和平共處。還有陰曆年的節慶,表現了東方宗教,尤其是佛教。–––––––––––––––20.在我們的調查抽樣中,我們看到,混血出身是最經常的。值得注意的是,沒有一個被採訪者是純粹的葡萄牙血統。在中國人的情況下,可以看到純粹的中國血統。21.根據進一步闡述了上述概念的Cabral和Lourenço的看法,這是一種歐洲認同資本,“意味著在澳門政府,在香港更有可能獲得工作,不被認為是華人社團的成員,因此可以避免此種身份識別所帶來的行動限制和社會地位的升遷。”(1993:61-62)
21然而,像文德泉蒙席這樣一位對澳門現實深有瞭解的人則認為,宗教是澳門土生社團的“混凝土”。他是一位天主教司鐸,他認為土生人士在澳門、馬六甲和果阿的人口上佔少數,但考慮到目前天主教仍具很大重要性,宗教仍然是確定認同的一種工具。“在馬六甲,馬六甲人,即那些‘葡萄牙人’是通過宗教凝聚在一起的。他們有葡萄牙教堂,用葡萄牙語佈道,用葡萄牙語懺悔⋯⋯一切都是使用葡萄牙語。是宗教凝聚了他們⋯⋯在澳門也必須是這樣⋯⋯我們的神聖宗教,是不是?彌撒用葡萄牙語,懺悔用葡萄牙語,佈道也用葡萄牙語⋯⋯(2002年10月12日採訪錄)。”至於文化,毫無疑問,我們可以看到三大傾向:——保持並重視葡萄牙“文化”。它與確立與眾不同之處,及保持葡萄牙淵源有關;——漢“文化”的成份。它在融合在以漢人為主的空間㝯表現出來;——共同的看法是,澳門土生反映和構成了一種“第三會話空間”或“第三道路”,即一種混合文化。澳門土生文化是一種具有獨特的22本地色彩的文化。我們看到,這一立場有時候可以為同“基礎文化極”——漢語及葡語——保持距離服務,另外,還可以為靠近上述二極服務,構成一個具有背景的過程,而且是一種具有戰略性的過程。這要看它所要強調的或不強調的是哪種成份。這實際上是創造一個認同確定的空間,以服務於不同的戰略及背景(或情況),因此使文化屬性“腳踏兩條船”。這一“長處”然而也是其短處,的確反映了真正的認同的十字路口。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區別,有可能產生不同的認知。在下面這段採訪錄㝯,我們可以看到,被採訪人不斷探求甚麼是澳門土生的認同。這明確地表明,這樣一種十字路口可能是為多種認同說法所掩蓋的:“這個問題很難回答⋯⋯我也說不清楚。是這樣。許多人都這樣問,可我找不到合適的詞語來描寫。因為就是這樣。澳門土生,對於–––––––––––––––22.Bhabha將此混合文化建立的過程稱為“第三會話空間”。(Almeida2000:187)
22我來說⋯⋯在澳門,的確我不是被認為是在澳門出生的,因為華人看我臉上的那些生理特徵,不認為我是澳門人,但是我的確是在那㝯出生的,我的根在那㝯。在葡萄牙,我有葡萄牙國籍,但未被人看作是葡萄牙人。人們經常問我,‘你是在澳門出生的,有葡萄牙國籍嗎?’當時澳門是葡萄牙領土,是不是?⋯⋯我感到茫然,我不知道我是中國人,澳門人,還是葡萄牙人,我也說不清是甚麼⋯⋯(PE23:61:69)。”認同構建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歷史。我們認為,這也許是構成民族、種族、區域或地方認同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對於作為標誌的大認同屬性來講,即集體認同的確立,它是賦予了整個認同過程所必要的永久性的混凝土。我們認為,歷史回憶在個人史上也具有一種非常重要的作用。PierreBourdieu所說的習性的概念很好地說明了共享記憶的重要性——在認同過程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成份,因為它使大家具有“共同點”。此種共用記憶是經歷的歷史,滲透到每個人生活當中的歷史,反映了這一過程和感情屬性建立過程之間的關係。ArjunAppadurai提醒人們注意,必須考慮到全球化的效果,以及存在一個更複雜的源流。它適應動態現實的程度大於大眾媒體所傳播的想像的認同,以便考慮習性對個人的影響(Appadurai,1996:55,亦見Anderson,2001)歷史統一效應與一般的共處有關,更與分擔困難有關。例如,在戰爭的情況下,可以生死與共,可以產生一種很強的“我們”的感覺。正是在歷史構建中,我們可以找到一種澳門土生的認同根。我們看到,被採訪者在涉及不同的歷史事件時經常涉及,如澳門在1580-1640年“王室聯合”期間,澳門被置於西班牙主權之下,或者是對17世紀荷蘭人入侵的抵抗。首先,澳門在費利帕王朝歷史時期,是唯一的一直懸掛葡萄牙國旗的地方:“無人知道澳門是甚麼時候成立的(笑聲),那個時候,就像我前面說過的那樣,葡萄牙人在澳門落腳的時間也不知道,但是那㝯有了議事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是後來的事情。葡萄牙人留在了那
23㝯,進行管理、行事。那㝯是澳門政權的中心。議事會是葡萄牙國王若昂四世贈送給澳門的稱呼,因為在費利帕統治葡萄牙期間,澳門從未升過西班牙旗,所以在我們前幾天剛剛慶祝過的(笑聲)光復節後,很多人都不知道,就是12月1日,現在無人問津了。有一個葡萄牙殖民地,我認為,它從未升掛西班牙國旗,所以才給了澳門這樣一個‘上帝聖名之城,忠貞無比’的稱號(PE17:98:107)。”澳門歷史上另外一個重要的時刻是荷蘭人佔領澳門的企圖。“每年6月24日是澳門日,因為這是一個具有決定意義的日子。澳門之所以存在,是發生了荷蘭人的進攻。我認為,這是從1622年以來,澳門唯一的一次勝利(PE17:117:119)。”但是,除了這些被認為是澳門重大時刻的歷史因素之外,所有的被採訪者都涉及到了其他一些澳門歷史上的重大時刻,以及構成其認同的因素:議事會的重要性,耶穌會的活動,及比較晚進的歷史事件,如1966-1967年間的“一二三事件”。“最重要的是,我認為,有過兩個,也可以說是三個對澳門歷史最為重要的時刻⋯⋯首批葡萄牙人抵達澳門,在此定居⋯⋯第二個時刻是在“一二三”動亂之後⋯⋯當時在生活方式方面有所改變,初來時的生活方式,以及在澳門行使主權⋯⋯葡萄牙人的表現,包括澳門土生的表現,在“一二三”之後有所變化,還有就是向中國主權過渡之後⋯⋯這是三個很重要的時刻。我個人感覺最後一個最重要⋯⋯“一二三”時,我還很小⋯⋯不太懂事,但我知道,在和解後,葡萄牙人便採取了一種新的生活方式,跟華人的交往開始多了起來(ME23:105)。”這些歷史事件便構成了澳門土生認同“雛形”的輪廓。它在為生存而進行的鬥爭及葡萄牙當局的正式離去之間掙扎。而後及同時有一個意識到澳門土生認同的過程,有或無亞馬留的葡萄牙殖民階段,或是在1966-1967年事件,尤其是後來的1974年4月25日的革命,以及澳門地區的過渡過程。這些因素都反映了澳門土生認同屬性的不同形式。涉及一個地區的歷史對社會認同的確定,尤其是對一種民族性認同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沒有一個有主權的地區情況下,另
24外一些認同屬性也是可能的。可能不具領土的認同方式,如種族或宗教認同。它們可能存在於一個主權國家領土內,而無具體邊界劃分。這便是某些海外僑團的情況,比如亞美尼亞人(參見Tololyan,2001)。澳門土生的各例還有幾個不同的形態。從邏輯上而言,它們產生於澳門地區及其歷史之間的特殊關係。在此,對地區的涉及是針對葡萄牙國籍而展開的。它具有一種區域性的意識,如同一種地域擴展,可以類同於葡萄牙本土的一些地區形態(例如,阿爾加維、阿連特茹或亞速爾群島)。因此,某些民族主義性質的表現,在我們採訪的澳門土生身上非常強烈。這些區域形態對於構成全國總體當中的不同是十分重要的工具,其作用相當一種在越來越廣闊的融合水平之中的認同的級別:可以說是阿連特茹人、米紐人或澳門土生這邊意味著一系列獨特的認同屬性,甚至可以提升到更高一級的水準,即國家的水平來論述不同中的統一。既然如今我們所有人必須有一個國籍,它可以合理融合並符合葡萄牙認同。這是大部分被採訪的澳門土生所接受的方式,他們願意被納入正式的葡萄牙屬性。然而,另外一些屬性也是可能的。根據我們所看到的情況,可以採取其他的正式屬性,尤其是中國屬性。在過渡的過程中,某些澳門土生儘管仍然具有澳門土生的種族屬性,但也採用了中國屬性。因此,民族性的屬性應是一種實用適應的結果。正是在此聚集了民族認同和種族認同之間差異的精髓,因為所有的因素都存在,構成了一種民族認同,已是中國主權之下的地區這一因素除外。因此,我們認為,我們所看到的是一種族性的認同,涉及到一個源地——澳門,其主權現在歸屬中國。此種特性構成了安東尼•史密斯所稱得無國家民族的種族認同,一種沒有領土主權的“種族國家”。這一點深刻地反映在某些被採訪者的話語中。他們認為,無領土可談,甚至他們認為他們是“在自己故鄉上的外國人”,界線的錯位使得他們無所適從。“⋯⋯當我說,我在自己的故鄉如同異人,這是因為我感到自己是移民社團中的澳門土生。在我們家㝯,澳門的東西越來越多,例如,不幾天前,我還帶了兒子去參觀澳門博物館⋯⋯我認為,這是最重要
25的。只要我能夠在澳門呆下去,我便會將一切傳給孩子們⋯⋯(ME23:386:389)”的確,現在已經處於中國主權下的領土這一個事實,對於澳門土生來講,有一種負面作用,因為一方面,儘管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下,認同資本有用處,他們現在害怕會被融合於目前的主要認同,即中國認同中,而另一方面,他們也害怕會被融合在有澳門土生社團的國家的認同之中。這一弱化,甚至消失的過程正在構成澳門土生社團“種族自我”的特性。這一損失被認為是澳門土生的一種內在的個人損失。而這一過程並不反映在“民族自我”中,因為可以得到多種可能。個人在不同情況下,可以獲得,或者相反,被迫採取。種族性與認同:人人都具有種族性嗎?人人都具有種族性的看法可能不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所有的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具有一種可能被涉及的種族認同的屬性。實際上,種族稱謂反映了一種非種族的怪論。問題是:何謂種族?誰為種族或非種族定義?這對問題反映了一種權力關係,由誰確定種族屬性。正是由此原因,在種族性和少數民族之間所確立的關係是以線形發展的,反映了對多數人存在的一種政治承認,少數人必須服從。23在此意義上,如果人人都有種族屬性,那麼便無法進行比較,因而無人具有種族性。這一不合乎常理的看法需要加以解釋。我們認為,種族這一稱法是一種政治範疇。它反映了一種權力關係,因此是一歧視性的說法,褒貶均可使用,它所涉及的多數,從推理上而言,在這種分類屬性之外(既便它在人口上不佔多數)。24因此,我們認為,所有區別於我們某種範疇的因素也可以,而且應該包括在結構內。它是在一個視為己有的過程中所構成的屬性因–––––––––––––––23.為進一步瞭解這一方針,請見Vermeullen(2001)。24.Brunaker對某些國家範疇的強加性質,尤其是將某些範疇運用到一些人口調查當中的做法進行了分析(Brunaker等,2004:33-34)。
26素。一方面,以通俗和功用的動力作主導作用,另一方面,從社會層面來講,它是通過主流邏輯(其最主要的基礎是歷史及集體記憶屬性,形成一種社會性的種族起源)和應變主義(突出認同屬性的流動性和變動性融合而構成的)。正是認同結構的確定決定了(合法)屬性並構建了範疇體系。25在成型過程中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例如加入新的由歷史演變而產生的因素,同時,在歷史上,可以由社會精英和/或勢力同時扮演主要角色。從中間情況而言,它是前兩種力量融合的結果。因此,可以說,根據結構因素,確定目標的不同功用,新的認同形態會出現,儘管使用和涉及的是共同的結構。由此可以推測,對某種認同而言,可以產生不同的與眾不同的方式。問題在於何時“超出”了其被歸類的某種認同的範疇。這樣,葡萄牙人可以是米紐的葡萄牙人、委內瑞拉的葡萄牙人或加利福尼亞的葡萄牙人,但他是一個“血緣紐帶”集體的一員。因此,我們採訪的人也有一種類似的邏輯,他們認為澳門土生如同阿連特茹人或亞速爾人,但“血緣紐帶”替代了混血的邏輯。我們展開這一討論的目的是支援某一社團的分類可以從不同的方面進行這一看法。選擇或強調與眾不同的特性是一種政治力量關係。在此情況下,要提出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某種認同屬性的內部邊界。我們一直企圖去了解,我們涉及到澳門土生社團時,實際上它是不是一個社團,其次,其內部是否有著十分重大的分裂。26反映澳門土生人口社會組織的階級戰略方面,存在的一個因素便正是其起源的歷史。如前所述,關於澳門土生的起源,有兩種基本說法:包括華人在內的通婚是從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時便開始的一種做–––––––––––––––25.關於種族的各個方面及認知的方法,請見Dimaggio(1977)和Brunaker(2002和2004)。26.我們看到,澳門及葡萄牙的澳門土生的不同屬性,除了我們前面講到過的戰略定位之外,區別不大。我們認為,這與我們僅僅採訪了剛剛離開澳門不久的人有關。他們是在過渡過程中,離開澳門的。我們認為,在葡萄牙有兩種社團:一種已經離開澳門數年,已經“融化”在葡萄牙社會中,另外一個最近剛剛離開澳門的,他們與留在澳門的那些人有著更近的語言。
27法;排除此種早期通婚說,將其定到較晚近的時期,同時認為,澳門土生屬性是由“傳統大族”所代表的。我們不擬對此兩種說法進行討論,但是僅僅利用它們來進行一種可以從種族方面進行分類的探討。它構成了一種相當強烈的內部和外部的社會。具有亞洲-漢人生理特徵的澳門土生常常受到一種社會歧視,然而有非華人的亞洲,如馬來和印度生理特徵不再令人羞恥。這正是用來“說明”他們的亞洲特徵的論據,以此證明他們“不是華人”。因此,重要的是了解階級的屬性如何構成了某個社團的結構及其認同屬性PinaCabral(2002:166),如何涉及了一個20世紀50年代具有華人特徵的澳門人士的情況,表明了階級在澳門土生種族社團結構上的分量,證明了在積極的融合過程中,經濟因素所具有的決定意義。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認識到,那些有權在所涉及的團體內部決定接受的人是佔統治地位的階級,而它又是建立在經濟性和種族性關係之上的。通過下面的採訪,我們可以看到這點:“越來越多,出於同樣的原因,現在越來越多的低下階級曾與華人社團融合。儘管還有往來,有友好、自願的謙讓,另一些人仍然保持著傳統,一種不同的生活方式(ME43:543:59)。”雖說目前由於社會發展和華人在澳門地區重要性提高的結果,尤其是統治階級結構改變(尤其是從“一二三事件”開始,及而後的政治-社會事件)的結果,這一對種族關係有了和解,這一現實有所改變,但仍然存在著這種表現的殘餘,而且主要是通過社會化過程來保存的。此種含蓄和具有階級含義的說法見於我們的採訪當中,反映了不同種族表現的存在:“⋯⋯或許那時候,我們所有人都知道,從中國來的都是低下社會等級的人,來自澳門附近地區,自然,澳門本地的華人已經有比較高的學歷,有了一定的程度,是不是?或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我這樣認為,你看呢?(ME5:57:60)”無論如何,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和新生代的因素已經使這種智力構成得到了某種和解。此點反映在結婚標準上,已不像以前那樣具有歧
28視性。然而其反映仍然殘存在集體和個人記憶中,例如某些被採訪者極力回避或隱滿自己的中國血統。混血:“優、劣混合”在我們試圖瞭解澳門土生的起源時,混血這個詞用得最多。如果這個詞不像混血兒或黑白混血兒具有如此強烈含義的話,至少它還是反映了一種不純的看法。27澳門土生社會一直擁有此種恥辱感,受到折磨並在澳門地區的葡萄牙人、土生及華人之間的種族化社會無法擺脫之。但如果它以前從負面界定並形成了社會關係的話,那麼目前則成了澳門土生具有更大“長處”的認同資本。“混血”成了他們今天說法的重點。因此,他們具有其他人沒有的東西:他們可以看到“兩方”,使他們對社會生活可以有一個“更加明瞭”的立場。這一情況在接受我們採訪人的言語中時常可見。他們認為,他們所具有的更大的普世性是他們的特點,例如葡萄牙本土的葡萄牙人便不具有這一介乎於兩個世界之間的長處,不掌握兩種文化,不通曉數種語言等等。的確,混合是一種大部分被採訪者所自願接受的屬性。它反映在幾乎所有的認同屬性中。每人所聲稱的種族認同反映了語言層面的混合,或是通過澳門土語,或是前面我們所涉及過的現代克里奧語。混合在反映在澳門烹調方面。它是各種不同來源的烹調法的結合。它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澳門土生混合不同性的表現形式。而這正是澳門土生的特徵和受人喜愛的東西。總而言之,肯定混合文化是被採訪者經常的話題。這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文化,是一種需要保持的資本,這需要努力。在不斷舉辦的各種節慶和聯歡,歷史事件慶祝及語言推廣上有所反映。混合的性質及以前不為人們所正面評價,而現在已得到正面接受的特徵的恢復從戰略上得到了運用,用來建立他們的長處。現在我們不談“劣混合”了,來看看“優混合”。如前所述,這一過渡不是以線性方式實現的。對其混血出身的某種遺忘,尤其是對其漢族起源的遺忘現在仍然是一個事實。然而,在某些階層,已經不存在一種僅僅如此
29完全的否定。它已經包含在另外一種屬性當中,說法是同“歐亞人民”的混合。現在我們來看下面的這段採訪錄:“澳門土生是一種白色混血人,是一種黑白混血兒⋯⋯是一種白色黑白混血兒。如果我可以用這種叫法,可以嗎?應該是葡萄牙遺產的一種財富⋯⋯音樂⋯⋯葡萄牙語本身正是有了巴西葡萄牙語才得到了豐富⋯⋯與巴西遺產所不同的是,我們是⋯⋯巴西人是⋯⋯伊比利亞人和非洲人,甚麼人結合的成果,非洲和美洲人,是不是?⋯⋯產生了⋯⋯我覺得巴西人漂亮⋯⋯他是皮膚黝黑的白人,也可以說是一種膚色白皙的黑白混血兒,是不是?這便是文化財富所在⋯⋯澳門土生也可以說是一種混血兒,⋯⋯你說是不是?如同其他地域和文化⋯⋯是熱帶文化,是由外表特徵、氣息、感情及精髓等所限制的一種葡萄牙文化的地理化文化。因此,果阿的葡萄牙文化或者以前⋯⋯錫蘭,今斯里蘭卡的葡萄牙文化,在澳門,這一文化已經不是原來的伊比利亞葡萄牙文化⋯⋯如果我們考慮到,澳門從來便是一種基於本地因素的混合的文化,我認為,澳門的文化可以繼續下去(ME8:1428:1431)。”這實用和口徑的關係反映了一種對華人認同的隱瞞,但是現在隨著時間移動,這種做法漸漸消失。它可以被視為對社團內部的現在正式認同改變情況的適應。華人血統已經不再被認為是一種令人感到羞辱的屬性,相反,現在越來越被看重。“在旅遊上,澳門土生有語言優勢⋯⋯在貿易上也有語言長處,也有文化融合的特點⋯⋯西方和中國⋯⋯(E10:670:672)”“好蠻子”或19世紀的科學種族主義反映了社會中的某種學術說法。就目前而論,學術研究的傾向是消滅種族主義立場和分門別類(Dimaggio,1997;Brubaker,2002和2004)。”然而在澳門的情況下,對“華人種族”的涉及是澳門認同構成的成份,至今更加突顯。多元文化在此起到了一個基本的作用,如同一種面對多元更加開放的看法的出現的科學及機構支持。這種看法賦予了混合過程重要的實際性。
30這一認識過程與澳門土生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具有特殊性的政治提法有關。它使得多種屬性的確立和談判具有意義。恢復同已移民社團的關係及確定它們的內外重要性是要強調的。此過程中,各種社團起到的作用是關鍵性的。或許這是在認同的邊界“擴展”到澳門地區之外後,唯一一種能夠形成某種勢力的方法,因而在整個華人佔主體的情況下,取得某種談判的重要性。因此,種族性的建立成為了在政治方面確定自己地位的因素,成為一種在葡萄牙性資本已經喪失了機構分量的情況下,使自己獲得更大援助的方法。在此情況下,“妥協”可被視為一種“有利的交換”。從深層而言,一方面,這是一個賦予了主觀認同的文化屬性的價值的動態方針,另一方面,是“擴大”認同屬性的權宜戰略,打破或改變以前的標準,以便在社會(重)建設層面,建立或保持他們最基本的屬性——澳門土生,將其作為一種永遠不變的特徵。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以澳門為例,來自巨變的變化不但不會結束某種認同結構,反而有助於在新的意識或功用的形勢下,對澳門土生屬性的再次確定和/或更新可以有所貢獻。餘論現在,我們來對我們認為重要的某些方面加以重申。首先,我們要強調的是,社會認同不是靜止的、㣼性的,而其產生也不是㠬性的。這一說法與澳門的情況吻合。尤其是在澳門土生的認同幾乎要消失的情況下,它以新的動力再生,將混合強調為一種更高形式的普世主義。對澳門種族認同的研究,一方面使我們看到了由歷史鑄成的認同的永久性,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主要認同因素的認識過程是可以相當彈性——戰略的方式塑造、改變和重建的。可以看到,如果說這是一個構建的過程,不是天生的,然而它是所有人的屬性的基礎。這是他們生存在世界上的意義所在。談判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及宗教現狀的能力要運用已經建立並表現在上述所有方面的認同資本,這對於建立認同的邊界具有決定
31意義。正是這種對不同的談判並將其置於社會結構之中的能力是限制社會衝突努力的基礎。調整或某種可能的“妥協”是雙方的,構成了一種社會關係的過程,在權力結構上有著不同層次的反映。對不同的合理接受是以不同的主體化為依據的。它提高了這樣或那樣的不同屬性的價值。這一不同反映了積極或消極的評估。它來自於被捲入各方之間關係的確定。我們認為,只要澳門存在,就永遠會存在澳門土生。我們認為,主權的交接不是一種融合的威脅,相反是確認和意識到認同資本的一個機會。另一方面,澳門土生種族性建立的過程可以影響到在其他各國的澳門社團和葡萄牙語世界,並在兩制的想法中得到了支持。似乎這些是在澳門土生認同(重)建設過程中很明顯的支柱。問題是,新的澳門政權可以保持多長時間。另一方面,在多少時間內,澳門土生的長處是否可以作為一種談判的因素得到保持,因而在過渡後的新格局內具有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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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35—64–––––––––––––––*英國倫敦大學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公共政策及管理碩士。1.見2004年8月23日《澳門日報》。2.何厚鏵《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04年。3.UnitedNations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YouthPolicyFormulationManual,1999.4.CommonwealthYouthProgrammeAsiaCentre:RegionalPolicyConsultationStatement,1992.摘自前引書。5.CommonwealthYouthProgramme:YouthPolicy2000Handbook,2000.摘自前引書。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青年政策的制定給澳門的啟示陳震宇*一、引言青年問題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競選活動時其中一個政策關注點。在行政長官選舉競選活動進行期間,有青年團體呼籲特區政府要制訂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唯一候選人何厚鏵先生也承認,有需要培養社會的接班人,以及需要改變過往“無方向、被動式”的青年政策1。在他當選後發表的首份施政報告中,更明確指出青年是未來澳門社會的棟樑,特區政府承諾提供更多的空間和機會,給有潛質的青年獲得領導才能的鍛煉2。青年政策的制定是“辨別青年的需要和憂慮的必要機制,以及鼓勵青年在更大程度上參與今天和明天的社會建構的途徑。”3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對青年全面發展和融入社會其他部分作出政治意願和承擔的宣示。”4有效的青年政策可幫助社會整體認識和認知年青人的特有需要、潛能,以及他們所面對的困難,因此,青年政策具有“鼓勵所有與青年男女的需要和利益相關的部門及組織採取行動的框架”的整體目的。5本文透過介紹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青年政策制定過程,來嘗試探討澳門在這方面要注意的問題。筆者之所以選擇加泰羅尼亞,是因
36為該地區和澳門相似,比西班牙其他地方享有較大程度的自治權。6同時,也擁有本身的文化特色7,以及由於面臨地中海和與法國接壤等地緣因素而使該地區傳統上比較富裕。另一方面,在1981到1996年期間,加泰羅尼亞介乎15至29歲的人口都保持在20%以上,是歐洲年青人口比例最高的地區之一。8因此,青年政策便長期成為歷屆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Generalitat,下稱“自治政府”)的議題。對澳門更形重要的是,加泰羅尼亞擁有一套較有系統和成熟的青年政策制定模式,以及執行和評估機制,因此能為澳門提供一個良好的範例,以及一個較高的起點,來探索符合澳門發展和需要的青年政策制定方向。而加泰羅尼亞的年青人對於需要特別為他們而制定的政策所持的立場,也值得我們留意,並提供加以思考的空間:作為年輕的公民,我們需要特定的政策來保持我們本身的特性。政策要特定的,是因為一個人是在他年青的時候接受最基礎的教育和培訓,也是在這個時候,開始勾劃出屬於自己的人生大計。一個人是在他年青的時候首次遇到進入就業市場和尋找能力可以負擔的住所棲身等問題。政策要特定的,是因為一個人在他年青的時候,開始養成保障健康所必要的預防性習慣,開始注意到自己為民族社群的一員,以及開始形成作為一個活躍的和積極參與的公民的準繩。因此,青年政策不應只局限於回應個別問題和需求,即它不應只提供照顧。青年政策必須要經過協調,及以公民當中,由於–––––––––––––––6.與其他具有不同文化特徵的西班牙地區(如巴斯克、加利西亞、安達盧西亞和那瓦爾)一樣,加泰羅尼亞自治社區擁有“特別制度”。具有“特別制度”身份的地區,享有比具有“普通制度”的地區更高的自治權。具有“普通制度”的地區,一般是卡斯蒂利亞的少數社區或特別地區(例如埃斯特雷和馬德里)。見Garcia:MultidimensionalDecentralizationinSpain:VariableGeometryDecentralization,fromInternationalReviewofAdministrativeSciences,64(4),1998,pp.663-680.7.加泰羅尼亞獨特的文化因其本身語言——加泰羅尼亞語在境內廣泛運用(甚至是唯一語言)而得以鞏固。8.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p.94-95
37他們的年齡關係,而處於特有的社會文化情況的一個整體部分為對象(重點為筆者所加)9。二、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制定模式加泰羅尼亞自治社區在青年事務上享有“專屬管轄權”(exclusives)10。而自治社區的憲制性文件《自治章程》(L'Estatutd'Autonomia)規定,在行使專屬管轄權的時候,“自治政府被賦予立法權、規範權、以及延伸至調查範疇之行政權11。”換言之,加泰羅尼亞在青年事務上享有完全的自治權,因而在青年政策的制定上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預。自佛朗哥獨裁政權結束,西班牙恢復民主12以來,民主參與和集體性活動都得到當局的鼓勵。因此,民主參與、集體主義、以及社會和政治共識便成為了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制定模式的特色13。而青年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主要參與者則包括非政府青年組織、政黨、議會和自治政府。值得留意的是,非政府青年組織是透過一個跨組織的非政府實體——加泰羅尼亞全國14青年議會(Co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簡稱CNJC)來參與青年政策制定過程的。–––––––––––––––9.ConsellNact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SalientPointsonYouthPolicyoftheNationalYouthCouncilofCatalonia,1999,p.71.10.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把“專屬管轄權”定義為:“賦予並保留於該實體內獨有及絕對的管轄權,並排除其他任何實體享有對同一事項的管轄權。”見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網頁http://www10.gencat.net/gencat/AppJava/cat/generalitat/generalitat/competencies/exclusives.jsp.11.前引網頁。12.加泰羅尼亞的自治政府於1977年恢復運作。13.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14.14.由於加泰羅尼亞擁有本身的語言、歷史、文化、制度和傳統,很多當地人都把自己視作一個民族。縱使是西班牙領土的一部分,加泰羅尼亞人仍慣常把當地視為自己的國家,因而使用“Nacional”(全國)一詞來反映這個意志。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完全脫離西班牙獨立並非加泰羅尼亞社會的主流思想。統計顯示,加泰羅尼亞的青年當中有36%認為自己“既是加泰羅尼亞人,又是西班牙人”,與大多數加泰羅尼亞人的想法一致。筆者認為,這可能與馬德里(中央)及巴塞羅那(地方)之間的財政關係有關。本注釋引用的統計數字見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129.
38(一)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在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的架構內,負責青年事務的部門是隸屬自治政府主席部的青年事務總秘書處(SecretariaGeneraldelaJoventutdelDepartmentdePresidència)。青年事務總秘書處是於1992年,從原青年事務總處重組,並總結過往加泰羅尼亞青年服務署(InstitutCatalandeServeisalaJoventut)作為商業機構為青年提供文化與康樂服務的經驗而設置的。青年事務總秘書處主要負責制定和建議青年政策方針,並根據自治政府所核准的方針,草擬並執行相關的行動計劃和項目、協調和監督由主席部本身、自治政府各部門及加泰羅尼亞各公共機構所執行的青年事務項目、活動與服務。此外,青年事務總秘書處還經營加泰羅尼亞青年旅遊股份有限公司(TurismeJuvenildeCatalunyaSA,TUJUCA),負責加泰羅尼亞境內青年旅館和青年旅遊辦事處網絡的市場推廣工作15。另外,自治政府於1998年還設置加泰羅尼亞青年觀察站(ObservatoriCatalàdelaJoventut),目的是在於理解加泰羅尼亞青年的現狀,並對由行政當局所執行的現有青年政策和活動,以及社會上有關青年事務的問題,提供指導和作出配合。透過轄下的青年文獻中心,加泰羅尼亞青年觀察站特別負責統籌、發表並編輯各類與青年問題有關的研究、統計和報告。另外,還舉辦會議、研討會和辯論、管理青年統計數據庫、以及培訓專事青年問題研究的人員。觀察站尚設有顧問委員會(CounsellAssessor),邀請不同公共機構和青年組織的代表,和青年問題專家及專業人士成為委員16。由此可見,自治政府制訂青年政策方針、根據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報告和文件,以及自治政府行政會議的決議,負責草擬並執行青年計劃和行動計劃。透過對提供文化、康樂與旅遊服務的商業營–––––––––––––––15.見http://www.eurit.it/Eurplace/orga/catalun/gensec.html.16.見自治政府網頁:http://www6.gencat.net/joventut/catala/sgj/observatori/cassessor.htm,以及Cou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ElCNJCal'ObservatoriCatalàdeJoventut,inDebatJuvenil,2000,第63期。
39運,自治政府明顯希望藉此補從庫房收入,並強化屬下各青年旅館和青年旅遊辦事處在旅遊和款待業中的競爭力。因此就青年政策而言,自治政府扮演著發起者和執行者的雙重角色。(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在西班牙於1976年恢復民主,加泰羅尼亞自治政府1977年恢復運作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經過反覆建議,終於1980年成立。目前,有83所實體為該青年議會成員,之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全權實體成員(entitatsmembresdepledret),包括教育機構、學生會和工會、文化與交流組織、政治組織和專門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必須擁有超過300名會員,方能申請成為成員。第二類是聯繫實體成員(entitatsmembresadherides),包括青年援助機構和地方青年議會。最後一類是合作實體(entitatscollaboradores),包括與青年事務有直接聯繫的組織或參與“青年結社運動”(MovimentAssociatiuJuvenil)17的自願組織。另外,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組織法律為14/1985號和24/1998號法律(Leis),所授予的性質為“公共權利實體,並賦予本身法律人格及為達至其目的之完全身份。”18最後,議會可要求自治政府主席部的青年事務總秘書處提供必要的資料,使之能適當運作19。這樣,議會與自治政府之間便產生了關係。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目標和功能有:◆使青年在決策過程中得到更好的參與,並促成有關方面採取影響青年的措施,以提升青年福祉的改善;–––––––––––––––17.簡單來說,“青年結社運動”應是“令加泰羅尼亞的民主得以顯著改善的一系列行動”的代表。見Cou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IIICartadelaJoventutCatalana—Elprogramapoliticdelmovementassociatiujuventil,2004,p.59.18.加泰羅尼亞文的原文是:“...unaentitatdedretpúblicambpersonalitatjuròdicapròpiaiambplenacapacitatpercomplirelsseusfins”。見Co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EstatutsdelCo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2001.19.Co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EstatutsdelCo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2001.
40◆強化青年結社運動和青年民主參與;◆成為青年與當局的橋樑,以便全面改善青年的狀況;◆就青年和兒童問題向自治政府各部門機構提供意見;◆在青年組織的要求下,與加泰羅尼亞行政當局溝通;◆加強與青年組織的關係;◆推廣在國際活動中的青年參與;◆就與青年相關的事務制定詳細的報告。20與大部分在澳門的社團結構相似,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設有會員大會和秘書、由一名主席(或理事長)和一名副主席(或副理事長)領導的執行委員會(或理事會)、以及秘書處。加泰羅尼亞青年議會的主要經費來源包括實體成員繳納的會費、自治政府的捐贈、其他公共實體、私人和私人實體的資助、以及從議會本身的資產和組織活動所得的收入21。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法律人格,以及其目標和功能使之能發揮自治政府和青年組織之間的槓桿功能,尤其是作為自治政府和青年組織之間建立和保持溝通的中介者的特有角色,以及作為自治政府的顧問,就青年和兒童政策發表意見。另一方面,雖然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由於在代表青年組織與自治政府溝通時需要在被要求下進行,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其角色顯得較為被動,但作為一個非政府的青年議會,或者作為一個獨立於行政當局的青年議會,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在貼近青年組織,聆聽他們的需求和利益時,則具較佳的優勢。更重要的是,由於議會要“成為鞏固、培養、訓練和保護青年組織的工具22”,因此也使青年議會能成為加泰羅尼亞的青年組織匯聚一堂,爭取權益的一個平台。透過法律和章程保證與自治政府的特殊關–––––––––––––––20.ConsellNact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Internethomepage,http://www.cnjc.net/cat/consell/objectius.html,2004及筆者與RoviraS的私人通信。21.見19。22.ValloryiSubiràE:Creure’selProjectedelCNJC,載於DebatJovenil,2000,第61期。
41係,青年組織能影響青年政策的制定。由於自治政府,特別是主席部的青年事務秘書處有義務向青年議會提供資料,自治政府因此需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從而增加在執行青年政策和提供服務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同時,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從不否定其作為凝聚共識的一個焦點。這個焦點,可以從在成員的多元性(即社會共識)和青年議會被公認為“對青年事務具公信力的發言人”23的事實反映出來。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自成立以來,也不斷發表了與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有關的文件(稍後將會詳述)。這些文件在促成青年政策的最終制定,實在具有顯著和深長的意義。(三)政黨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其中一個功能為“在青年組織的要求下,與加泰羅尼亞行政當局溝通”。換言之,青年議會當初的設計是作為當有需要時,要求與自治政府進行正式溝通的青年組織的被動代表。由此推斷,青年議會最初是並無預設任何政治立場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青年政治組織是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主要成員,而這些組織實際上是政黨的青年分支,政黨因此能影響到青年議會的立場取向。最後,由於立法是執行青年政策的其中一個後果,政黨在立法議會中所佔的席位比例,也反過來對與青年有關的法案能獲得通過與否產生決定性的效果。現加泰羅尼亞議會為第七屆議會,有5個政黨或政黨聯盟,共8個政黨在議會中佔有議席。在這些政黨當中,匯點和同盟(ConvergênciaiUnió,簡稱CiU)和人民黨(PartitPopular,簡稱PP)傳統上採取右翼立場,而其他政黨則採取左翼的立場,因此左翼政黨在加泰羅尼亞的議會中佔主導地位(見附錄一)。這些政黨都有各自的青年分支,全部都是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成員。這些青年分支,不但具有透過容許青年參與來處理青年問題的功能,也具備培養未來領袖和議會議員的平台作用。透過參與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這些分支的青年–––––––––––––––23.IllaO:XIIIAssemblea:capaunaplataformasocialmenttransformadora,載於DebatJuvenil,2001,第65期。
42成員獲得政治領導才能的鍛煉;而政黨可透過控制青年議會的執行機關的機會來主導青年政策的制定過程,但又因為青年議會始終是一個非政府的機構,所以無需承擔政治責任。另一方面,作為非政府機構,也有利於不同政黨之間可以在非正式的環境條件下交換意見,從而使到在青年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形成共識(見附錄二)。雖然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組織設計有利於政黨之間在青年政策制定上更易達成共識,政黨的影響也會帶來不利的效果。例如,青年議會在1997年曾經爆發過不同政黨間的權力衝突(lluitespartidistespelpoder),幾乎令青年議會從此“永遠消失”24。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前主席巴雅萊爾(EduardVallaroy)認為,這個經驗繼續成為確保“青年議會平衡的其中一個威脅”25,尤其是由於政黨能控制自治政府,而青年議會與自治政府之間又存在特殊的關係:他警告政治組織必須對自己在青年議會上的身份加以警惕,因為青年議會是一套為了促進一個既不會任由政治行動氾濫,又不會任由經濟利益主宰的社會的專門工具。每當青年議會都被政黨視為達至其目的的工具,而不是與其他青年團體會面的地方時,“參與”就成為了受害者26。巴雅萊爾進一步提出他對團體如何面對政黨政治的見解,認為由於團體本身也會捍衛個別的社會模式,因而也要作出政治選擇,但青年組織同時必須要認識到青年議會中的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而青年議會獨立於行政當局以外並不代表青年議會和自治政府之間要產生“系統性對抗”。相反,青年議會可以對自治政府處理青年事務的方法提供支持或者表達“具建設性的批評”27。另一方面,政黨可以透過不同與青年政策有關的各種委員會來影響議會,例如青年狀況研究委員會(Comissiód’EstudisobrelaSituaciódelaJoventut)。–––––––––––––––24.見23。25.前引書。26.前引書。27.前引書。
43在青年政策制定過程中,加泰羅尼亞各方所扮演的角色可以透過以下的概要圖來說明。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概要圖並不完整,只能籠統地描述情況,而且因為各方的關係網絡在現實中更要複雜。例如商人可以透過捐贈來影響政黨的政綱,自治政府也資助青年組織去提供福利服務和舉辦活動等,從而引伸出問責性等問題。但從概要圖中可以看到,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毫無疑問成為了自治政府、議會和青年組織之間的平台。青年組織也不一定要透過青年議會向自治政府表達意見,也可以直接通過遊說議會來進行。這個途徑對於那些規模不足以成為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成員的青年組織來說,是十分有用和有效的。而整個青年政策制定模式鼓勵青年結社,背後的原因是加泰羅尼亞有63.3%的青年並無參與任何團體28,而這種情況被認定為創設條件鼓勵民主參與的一個障礙:圖一: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制定模式概要圖–––––––––––––––28.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130.
44三、有關青年政策的主要文件透過利用作為自治政府和青年組職之間的中介者的角色,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委員會也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準備並發表與青年事務和問題相關的報告。近年來,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發表了多份對青年政策產生積極影響的文件,包括《加泰羅尼亞青年約章》(CartadelaJoventutCatalana)和《青年政策要點》(LíniesdePolíticaJuvenil)。其中《青年政策要點》促成了自治政府青年事務總秘書處強化《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PlaNacionaldeJoventutdeCatalunya)的內容,並於2003年發表《青年政策行動計劃》(Plad’ActuaciódelesPolítiquesdeJoventut)。《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和《青年政策行動計劃》可以說是政府對青年事務作出長期、成文的承擔的最終產物。(一)《青年政策要點》《青年政策要點》在1998年12月在加泰羅尼亞青年議會的工作會議上發起,並於1999年1月獲得通過。隨後,各議會政黨黨團於2000年向加泰羅尼亞議會提出具有政治約束力,但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特別動議”,對於《要點》的內容表示支持,並促請自治政府於同年在草擬全國青年計劃供通過時,應考慮《要點》的內容。《青年政策要點》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名為《我們需要的社會》,就教育、參與性民主、就業、住房、衛生、環境、國族認同29、文化與語言、以及加泰羅尼亞在全球範圍內達至人權保障的貢獻提出詳細的行動建議。第二部分《給全國青年計劃建言》,則提出了五項作為真正的青年政策的最基本條件:◆青年政策應促進青年邁向成熟,並確保他們擁有最大幅度的機會,去自由決定他們個別的人生計劃;◆青年政策的執行需要“一套(地方政府)部門和(自治政府)機構之間的完整合作框架”;–––––––––––––––29.見14。
45◆青年政策並非關於解決個別問題或提供照顧,而是關於“接受年青人的決定,並為他們的主動精神提供方向和協助”;◆年青人必須能足以影響決策過程,並具備足夠能力去強化公民的參與性質;◆青年政策必須要在加泰羅尼亞境內均衡地執行。30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草擬《要點》的目的,在於“提高人們對(青年組織的)憂慮、本意和願望的認識,使到公共當局能承擔責任,並將之解決。”31長遠來說,《要點》的目的是希望當局能草擬一份能為“工作方式(和)認受性(帶來)轉變”的青年計劃。所以,《要點》可以在草擬青年計劃時作為參考,以決定青年政策的總方向,以及從方向中決定有關行動,並能“有計劃、有協調和在廣泛範圍內”執行。同時,在有足夠財政支持為前提下,“在執行時整合不同機構”32。(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發表,象徵著加泰羅尼亞地區,甚至歐洲的青年政策的制定步進新的層次。自治政府的青年事務總秘書處在加泰羅尼亞青年觀察站的協助,並經聽取青年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意見後,負責設計並協調這項《計劃》。該《計劃》的技術統籌由一個管理委員會負責,成員包括自治政府、市政協會和聯合會、以及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代表。此外,還設有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專家和代表,就《計劃》的各項行動方案提供意見。因此,《計劃》是來自不同崗位的各方人士共同努力的成果,也反映出各方就青年問題和加泰羅尼亞未來青年政策的方向的高度共識。原則上,所有由自治政府、地方當局和各組織、團體、資助機構提出的青年項目,都以《計劃》作為參考的框架。33–––––––––––––––30.ConsellNact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SalientPointsonYouthPolicyoftheNationalYouthCouncilofCatalonia,1999,p.88.31.前引書,第83頁。32.前引書,第84-85頁。33.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44.
46《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整體設計也有意與更大範圍的歐洲青年政策整合,特別是與列出歐洲在2000到2010年綜合青年規劃的《歐洲青年政策白皮書》(WhiteBookonYouthPolicyinEurope)整合。《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中關於教育、就業、社會保護、積極參與以及平等機會的部分與歐洲青年政策相呼應,因而提供條件以發展出“一套能讓青年為他們的未來和他們的群體負責,確保他們能理解他們在整個社會所扮演的角色的全球性青年政策。”34從制定到執行,《計劃》的整個過程分為四個部分。第一和第二部分,即動員和定義,是催生社會與政治共識的階段;而第三部分,即部署和執行,是各行動方案的執行階段;到第四部分,即鞏固和進一步規劃,是《計劃》的檢討階段:表一:《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社會和政治共識凝聚階段的工作內容35動員◆組成《全國青年計劃》協調團隊◆研究歐洲各地現有青年計劃◆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公民社會、區域和地方當局以及自治政府各部門參與定義◆決定《全國青年計劃》的範圍◆決定執行計劃的互聯性、區域性和雙向性◆訂定組織計劃,使《全國青年計劃》整個過程能持續在參與各方的議事日程當中◆辨別各項可包括至《全國青年計劃》中的青年政策◆訂定各種可於《計劃》內各領域衍生的專門服務表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執行和評估階段的工作內容36部署和執行◆決定目標和行動的優先次序◆設置跨部門和跨機構工作小組◆把《全國青年計劃》包括至跨部門工作計劃中–––––––––––––––34.前引書,第20頁。35.轉載自前引書第40頁。36.轉載自前引書第40頁。
47部署和執行◆草擬區域青年計劃◆2010青年論壇◆2001年預算◆監察參與、引介、進度、成本、執行、平衡、實際效益和達至目標的情況鞏固和進一◆《全國青年計劃》戰略評估步規劃◆《全國青年計劃》操作評估◆分享經驗◆更新《計劃》《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在6個範疇中的25個行動方面,共訂立了117個目標。《計劃》的整體目標包括:一、增進加泰羅尼亞青年的見識;二、強化年青人的自主性;三、強調並加強青年在加泰羅尼亞的建設的參與;四、確保機會向青年開放37。而6個範疇的核心目標則列表如下:表三:《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戰略目標38範疇核心目標教育及文化政策個人能得到綜合發展就業政策以“職業”作為達至個人的自主和成為完全公民的重要元素之一住房政策以“家”作為達至個人的自主和成為完全公民的重要元素之一衛生推廣政策培養健康文化民主參與由公民採取主動均衡發展及社會團結政策以“多樣性”作為豐富和關注境內均衡發展和社會團結的泉源–––––––––––––––37.前引書,第54頁。38.前引書,第23頁。
48《計劃》的評估分為4個階段,並與《計劃》整個過程中的建議、凝聚共識、定義和行動階段平衡實施。不同的人士和組織均在不同的評估階段獲得參與。值得注意的是,公眾可以在行動方案執行後,透過一個統一集中所有青年政策的資源和經驗的中心參與評估,而這個中心也應有利於公眾使用,以便《計劃》能獲持續評估39。《計劃》最後傾向以設計網頁方式作為設置該中心的途徑。該中心原計劃名為“Xarx@joves2010”40(“青年網絡2010”),但到實行時只被稱作“資源中心”(CentredeRecursos)。這個加泰羅尼亞文的網站(位址:www6.gencat.net/pnjcat)上載了《全國青年計劃》的全文、在青年政策執行期間良好範例展示,還特設“青年論壇”(FòrumsJoves)專欄,透過在加泰羅尼亞各地舉辦論壇來討論《計劃》的情況。網站還有與青年相關的諮詢文件和統計數據等輔助材料,與加泰羅尼亞、西班牙其他自治社區41、歐洲及世界各地其他青年組織、論壇和相關機構的網頁鏈接,以及進一步聯絡的資料42。《計劃》的評估過程,可由以下概要圖總結之:圖二:《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之評估方法43–––––––––––––––39.前引書,第47頁。40.前引書,第47頁。留意該書提供的網址(www.pnjcat.net)未能被登入。41.鏈結其他自治社區網頁的用意與6有密切關係。42.見http://www6.gencat.net/pnj.43.轉載自the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50,並作刪節。
49《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整個規劃、執行和評估過程不但反映了各政黨、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和自治政府對青年長遠戰略規劃的承擔,還有對青年結社運動的支持;而背後的哲學是“如果我們不建構一個網絡,如果我們不訂下共同行動的範圍,還有如果我們不同心協力的話,我們便不可能面對未來冒起的各類重要挑戰。”44包括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成員在內的各青年組織因此獲得較多的機會,去參與《計劃》的各項過程。而個人只能透過使用資源中心,以及透過向媒體或其他實體投書等其他渠道來表達他們對這些問題的意見。因此,如果個人希望能全面參與《計劃》的各項過程,便要透過參與青年組織和團體來實現。由此可見,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較傾向於集體主義。(三)《青年政策行動計劃》《青年政策行動計劃》是一份根據《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原則所制定的後續文件,詳細列出36個與青年相關的行動方案,以期達至兩個目標:協助青年脫離對父母的依賴(emancipation)以及參與。這些方案又細分為多個主題,並於2004到2007年期間實行。《行動計劃》的要點列表於附錄三。《行動計劃》適用於自治政府所有部門,並由青年事務總秘書處負責協調。而《行動計劃》的制定是由青年政策跨部門委員會(CommisióInterdepartamentaldelesPolítiquesdeJoventut)、各跨部門工作委員會和小組(CommisiósiGrupsdeTreballInterdepartamentals)以及青年政策諮詢委員會(CounsellAssessordelesPolítiquesdeJoventut)共同協調。而青年政策的部署工作則由區域工作小組(GrupsdeTreballTerritorial)和青年政策諮詢委員會負責協調。另外,青年參與則由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青年服務台(TaulesJoves)和青年政策諮詢委員會負責協調45。就青年政策的執行而言,自治政府不同部門間之協調、加泰羅尼亞不同機構間之協調和鼓勵青年參與這三個工作原則,與《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的要求相呼應。–––––––––––––––44.前引書,第19頁。45.前引書。
50(四)《加泰羅尼亞青年約章》:對青年政策發展和執行的反饋《加泰羅尼亞青年約章》是分別在1977、1998和2002年舉行的加泰羅尼亞青年大會的宣言。1977年的約章促使了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的成立,而1988年的約章則提醒了當時在制定專門的青年政策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的自治政府在設計青年政策時,要回應青年的實際需要,並呼籲制定全國青年計劃46。《約章》的基本作用是“更新青年的訴求⋯⋯並對青年基本的政治態度和青年結社運動的定義給予修訂。”47從整體上說,《加泰羅尼亞青年約章》就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的發展和執行,以及對自治政府和議會所設置的各種監督和檢討機制提供反饋。第三份《約章》是在《全國青年計劃》公佈後兩年草擬的,重點則放在青年結社運動和參與、青年政策以及在全球化時代達至和平的國際團結。《約章》指出了在發展青年政策時不同部門和領域都出現了“缺乏政治能力、資源和權力”,以及“不同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特別是在核心政策方面”和“橫向政策”。青年政策的應用效率則受到文化、教育和健康上的差距的制約。此外,批評了就業和住房這兩項亟待加泰羅尼亞解決的青年問題,缺乏“核心政策”。至於《全國青年計劃》,《約章》認為能保證“青年政策的穩定性和優先性”。參與加泰羅尼亞青年大會的人士同時希望能見到“透過不同機構協作而產生的綜合性青年政策,以及針對公民的概念和處理與青年的身份、自主、與不平等和排斥抗爭的執行策略。”權利、更多和更有效的參與,創新和決定性的方法,以及創造社會性學習(sociallearning),經驗和商討的機會成為了未來制定青年政策的方向。此外,《約章》還促請議會的青年狀況研究委員會應轉變為一個“為青年政策和為設計、推廣和評估《全國青年計劃》的工作空間”,從而確保加泰羅尼亞青年政策的進化和落實過程得到議會的有效監督48。–––––––––––––––46.CounsellNac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IIICartadelaJoventutCatalana—Elprogramapoliticdelmovementassociatiujuventil,2004,p.5747.前引書。48.前引書,第66-68頁。
51四、給澳門帶來的啟示澳門與加泰羅尼亞的共同點是同樣擁有相當數量的青年組織,或者在社團㝯設有青年分支或“青年委員會”。顯然,加泰羅尼亞的自治政府、政黨,甚至青年組織本身,都善於利用青年組織(或青年組織自身)活躍和極具承擔的長處,透過設置一個跨組織和非政府的實體,即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把它們團結起來,並制定出一系列長遠的、成文的青年政策文件和後續行動與項目。而這些政策、行動和項目的設計,又以可持續性為考量,使之不受到因選舉而令政黨在自治政府和議會中的主導權出現輪替的影響。因此,加泰羅尼亞的個案研究,給澳門在青年政策制定的領域中兩個值得思考的地方,一個是政府與非政府的青年諮詢機構的選擇;另一個是如何把教育暨青年局(下稱“教青局”)委託澳門大學建立的澳門青年指標體系推向更高的層次。(一)小議青年諮詢機構主導權的歸屬除了教青局轄下的青年廳負責青年政策的執行、為學校的體育和課餘活動以及青年組織提供技術支援和培訓外49,早在1988年,已在當時的澳門行政當局架構內設立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諮詢機構,即青年委員會(ConselhodaJuventude)。到了200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把青年委員會改組為青年事務委員會(ConselhodeJuventude),以跟隨社會發展步伐。由此可見,歷屆青年諮詢機構在澳門青年政策的制定中都一直扮演㟚較嚴肅的角色。由於第二屆特區政府承諾要培養未來社會的接班人,澳門青年政策的制定無可避免要提升至更高的層次,當中社會各部分需要更有效的協調,以利兌現承諾和達到此終極目標。就青年諮詢機構在青年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角色的問題而言,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一個是究竟由誰來主導青年諮詢機構:是政府,還是青年組織?另一個問題是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未來的方向。在未探討這兩個問題前,首先需要回–––––––––––––––49.第81/92/M號法令第18、19及20條。
52顧一下青年委員會和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功能,以便勾劃出這兩個方面所處的語境。1.青年委員會及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回顧自從青年委員會於1988年組成以來,隨著有關法令和行政法規的修改,其性質和目的也逐步得到擴張。當青年委員會最初成立時,所獲賦予的地位是(重點為筆者所加)“一個諮詢機構,目的為向總督就擬訂青年政策,確保行政當局所推廣及施行的各項計劃、措施和工作的銜接提供意見50。”到了1992年,青年委員會的角色變得更加明確,成為“一個諮詢機構,目的為協助總督擬定青年政策以及透過青年組織的積極參與,確保行政當局所推廣及施行的有關計劃、措施和工作的銜接51。”青年委員會的角色因而變為協助總督制定青年政策,而並非單純向總督提供意見。此外,在青年政策的執行階段,青年組織的參與也得到確認。青年委員會在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當中所扮演的角色因而邁進了一步。當青年委員會在2002年重組成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後,其諮詢機構的性質沒有改變,但改為隸屬於在青年範疇行使職權的司長的諮詢機構。根據目前特區政府的架構,負責行使青年範疇的司長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而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宗旨,則是“在訂定青年政策和評估有關政策的實施方面向司長提供輔助52。”至於青年委員會和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權限也經歷過幾次轉變。在新成立的時候,青年委員會的權限包括了對青年政策的基本目標、由行政當局開展或共同參與開展的青年政策的年度計劃,及其優先次序的訂定,以及認為有需要交予委員會知悉及討論的有關青年政策的其他事項,提出意見53。1992年的改組完成後,青年委員會大致上保留原有權限,但也增加了對行政當局認為應交予委員會審議的有關青年政策的法規草案提供意見及建議。除此之外,改組後的青年委員會也具有通過本身規程的權限54。–––––––––––––––50.第103/88/M號法令第1條。51.第65/92/M號法令第1條。52.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1條。53.第103/88/M號法令第3條。54.第65/92/M號法令第3條。
53時至今天,青年事務委員會大致上仍然享有經1992年改組後的青年委員會的權限,但同時也新增了設立工作小組的權限,並不再享有對青年政策的年度計劃的優先次序提供意見及建議,以及通過本身規程的權限55。青年事務委員會日常的行政、技術及財政輔助由教青局提供56,因而令委員會實際上(尤其在財政上)需要依靠教青局。在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方面,除了在1988年初設立時從指定的青年和教育組織和團體委任出成員外,成員的任命自1992年起開始更具彈性,不再從指定的團體中委出成員。而經2002年改組後的青年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代表性更有所擴大,從過去只委任青年和教育團體的成員,擴大到委任包括經濟、文化和社會互助範疇在內的團體或機構代表。另一方面,直至2002年,青年委員會都設有一名秘書長57。以上各項帶出了歷屆青年諮詢機構在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的幾個方面。首先在葡治時期,該諮詢機構的名稱是“青年委員會”,葡文的名稱是ConselhodaJuventude。由於在葡文文法上採用了前置詞de與定冠詞a的縮合,因而從字面上揭示青年委員會的性質是一個屬於青年的諮詢機構。因此,澳葡政府巧妙運用修辭,來反映其對青年事務的承擔。回歸以後,青年事務委員會的葡文名稱用了ConselhodeJuventude,當中用了葡文的前置詞de,揭示了該委員會的性質是以與青年事務相關的政策領域為總議題的諮詢機構,而這個性質也在委員會的中文名稱反映出來。雖然青年諮詢機構經過1992年重組後,定位更形明確,但透過2002年對青年事務委員會定下較一般性的宗旨,而使之回復相當的彈性,有利於特區政府為了回應發展需求而決定青年事務委員會在青年政策和執行過程中應扮演的角色。而擴大青年事務委員會成員的代表範圍,也就是擴大了影響青年的各項問題的諮詢範圍,也為更快速和更有效地認清機遇和回應挑戰提供了條件。最後,葡治時期青年委員會的主席為總督,但從2002年開始則下放給社會文化司司長。綜合以上幾點以及其權限,可以說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整體設計符合《基本法》中有關“行政主導”的原則。–––––––––––––––55.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3及7條。56.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9條。57.第103/88/M號法令、第65/92/M號法令、第12/2002號行政法規,各第2條。
542.非政府青年諮詢機構的可行性毫無疑問,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容許青年參與使青年政策更能回應青年人的需要。然而,礙於長時期的殖民管治,多數居民,尤其是年青人,對政治的熱情和覺悟都顯得較為冷感。近年來,澳門的學校所推行的公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年青人對本身的權利和他們身邊的事情的認識。隨著回歸以後“澳人治澳”得以落實,一些較具規模的青年組織也邀請了一些社會人士進行對話,讓年青人有機會參與,並向有關人士提出問題。到最近,又邀請了一些在特定課題中甚具見地的專家和專業人士(當中未必全是年青人)舉辦“青年論壇”等研討項目,年青人同樣也有機會參與,並向出席論壇的專家學者提出問題或發表意見。因此有評論認為,在培養年青人對公共事務的認識能力建設上,已從“聽和講”的階段,提升到“談和論”的階段。也有多個青年組織表示希望籌設“青年議會”58,希望透過這個機構,讓年青人的能力建設可以再提升到“議和行”的層次,從而達至培養年輕人政治認知的最終目標59。無獨有偶,在行政長官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何厚鏵先生向青年團體透露,正考慮設立一個由政府提供資源,但交由青年團體去管理的非政府機構,以提供空間給青年去管理好本身的事務,並向青年加強國民身份的認同60。從這兩件事可以看出,特區政府和青年組織都感到有需要設立一個非政府的機構,以發展青年的才能,以利他們將來承擔治理的重責。而在一個青年社團內成立的所謂“青年議會”,以及得到政府的明確支持而成立的非政府青年機構,對澳門社會來說都是較大膽和創新的嘗試。考慮到目前政府的青年事務委員會是一個有不同組織的代表獲委任為成員,以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青年政策的機構,因此在青年社團內各自成立“青年議會”這個方式,與一般定義的青年議會所採取的方式有不同的地方。就其最大幅度的功能而言,這些“青年議會”應只能提供非正式的培訓渠道,但不失為良好的起點,以培養和優化青年人議政論政的技巧,長遠來說使年青人能獲得更充足的準備,以積極–––––––––––––––58.在本文發表時,已有一個最終以“表年議會大使”的方式運作。59.見2004年10月11日《華僑報》。60.見2004年8月23日《澳門日報》。
55參與青年政策的制定過程。而行政長官所倡議設立的非政府青年機構,也給予了機會去評估能否把像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這樣的“青年議會”的功能融入該機構當中。這是因為容許青年自行管理青年事務的本身就包括要向政府的青年政策提供意見和反饋。由於多樣性,或不同組織的參與,是青年議會影響青年政策制定的關鍵構成因素,因此有需要分析澳門社團的現狀。直到2001年,澳門共有1,983所註冊社團,並可分為工商、工會、專業、教育、文化、學術、慈善、社區、鄉族、聯誼、體育和政治共12個主要類別61。這些社團的活動範圍,從提供諸如免費或廉宜的醫療和教育、以及扶貧等社會服務,轉變至參與社會政治事務,包括參與政府的諮詢機構、參選立法會和前市政議會62的直選議席,以及參與如請願等社會行動63。婁勝華也同時發現,澳門各主要社團的功能已進化成為“擬政府”和“擬政黨”64。這是因為澳葡政府由於缺乏資源,加上溝通困難而基本上放棄了對華人社群提供公共與准公共物品的責任;另外社團本身也提出參選名單,角逐當初在設計上它們並無參與過意見發表的立法會直選議席65。這些特殊的功能反過來令各主要社團所創造的資本得以強化,尤其是整合與動員社會去改善居民的權利和利益的功能,從而有效地提升澳門的治理水平。事實上,澳門有不少的社團長期以來都特別為年青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從教育、輔導、以至康樂活動等,而提供這些服務所積累的經驗也給回應年青人的需求創造了前提。政府當初邀請這些以年青人為對象的實體進入青年政策制定的諮詢機構,也正源於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還有相當多的社團只是名義上存在,在組織活動上從不積極,又或者無非只為達到個人或政治利益而成立社團的。另一方–––––––––––––––61.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8,138-139頁。62.包括市政議會在內的澳門市政機構已於2001年底被撤銷,並由與市政機構沒有直接聯繫的民政總署所取代。63.前引書,第176-217頁。64.前引書,第217-234頁。65.在基本法的起草階段,有關政制的設計則曾徵詢澳門主要社團的意見。
56面,制度化程度不高、對個別魅力型領袖的過分依賴、組織鬆散、著重人際關係、以及民主和法治的意識薄弱等,在澳門的“社團文化”中仍然根深蒂固66。所以:高密度社團的存在及其活動與民主、公民意識不必然發生因果聯繫。社團的密度過高反而造成擁擠(Congestion),促使資源分散化,影響了社團能力建構與社團活動開展。社團及其活動是民主化、運動與政治實踐的產物,只有在民主開放的政治制度之下的社團活動才能形成公民運動從而促進政治發展67。結果,澳門的“社團文化”抵消了各主要社團所擁有的寶貴的優勢,特別是它們有效的社會整合與社會動員能力,以及它們與政府長期處於“共治”的傳統,而令澳門社會實際上是一個法團主義社會68。因此,正如部分人所認知的一樣,澳門社會上的所有青年社團,都有培養青年關心自己的事務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在青年的“聽和講”與“談和論”的技巧能夠流暢地運用後,才能實在地發展他們“議和行”的技巧。因此,要培養青年的這些能力,不可能採取“速成班”的方法,也不可能只靠任何單一的青年社團就能夠辦得到,也不可能只靠在一段短時期內舉辦一兩場對話或研討項目,就指望青年“議和行”的能力便可以立即得到提高。所以,由行政長官倡導的這個由特區政府提供資源的非政府青年機構應為集合不同青年組織的力量去培養青年議政論政能力,提供長遠戰略條件。由於這項能力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這個青年機構未必可以在現階段就具有像加泰羅尼亞青年委員會般的“青年議會”的功能。不過,如果倡議的這個機構組織和運作都良好的話,則有利於成為建構澳門的多樣性和公民社會的一個平台。因此,這個機構應該還是具有一個最終能成為在青年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協助特區政府的發展目標。–––––––––––––––66.吳志良《社會、市場與政府的互動:行政改革路徑的選擇》,載於《澳門2003》,澳門基金會,2003年,第53-86頁。67.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頁。68.前引書,第295-343頁。
573.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前景現時政府的青年委員會的整體設計,在最起碼程度上能充當特區政府與青年組織之間在青年政策的制定和評估方面的橋樑作用。在2004年8月行政長官選舉競選活動進行期間與學生和青年代表會面的時候,建議強化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功能幾乎成為了與會者之間的共識69。雖然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成員有義務提出建議供委員會審議70,但該委員會的整體設計,特別是其權限,卻似乎把委員會在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青年政策的角色放在較被動的位置上。有部分青年組織甚至毫不客氣地指出,青年事務委員會缺乏透明度,令公眾對其工作的評價無從入手71。考慮到澳門的社會現實,政府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在青年政策制定的過程仍然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與加泰羅尼亞的個案研究作比較,尤其是當地著重青年參與以及發表報告與研究成果,澳門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工作還有可以改善的空間,特別是加強工作小組的功能去研究和處理青年特有的問題,同時,要留意工作小組和其他部門和機構的協調。提高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也至關重要,因為這是提高澳門青年對自身事務“聽和講”、“談和論”,以及到最後“議和行”的能力建設的一部分。最後,由於培養未來社會的接班人是保證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青年事務委員會的主席應考慮重新由行政長官接掌,使到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能夠在各部門、機構和民間組織之間得到更好的協調。(二)澳門青年指標體系:實現明文的青年政策的基礎長遠來說,青年事務委員會應當成為特區政府與青年組織之間草擬成文和公開的青年政策文件的平台。隨著最近澳門青年指標體系的建立,擺在所有和青年政策制定過程有關的群體面前的另一項任務,就是要把這套指標體系,與在一定形式上是明文的青年政策聯結起來。–––––––––––––––69.見2004年8月23日《澳門日報》。70.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6條。71.見68。
58建立澳門青年指標體系的動機有以下幾個:一、體現特區政府的施政理念;二、與國際社會接軌;三、減少青少年犯罪;四、營造優質社會,改善旅遊投資環境72。而澳門青年指標體系分為10個指標方向類別,共80個指標。其中指標方向類別分別為:人口,婚姻,家庭,身心健康,教育與培訓,勞動力與就業,康體文娛(閒暇)活動,公民義務與社會參與,青年犯罪與行為偏差、價值觀、消費與生活質量,以及社會環境與青年政策73。從整體上說,如果所有指標的數據都能收集得到的話74,澳門青年指標體系應能觀察青年的發展,並協助特區政府發表有關青年事務的“白皮書”75。教青局目前負責落實這套指標體系的技術操作,並已發表了《澳門青年指標2004》報告,公佈了80個指標中之42項76。從青年政策制定的角度來說,特別是從“社會環境與青年政策”類別下的各項指標來判斷77,“觀察”似乎成為了澳門執行這套指標體系的主要課題與目的。事實上,確實也存在著基於這些觀察的經驗來制定長遠的戰略性青年事務規劃的可能性。加泰羅尼亞的經驗顯示,一套成文的青年政策文件(即《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劃》)就具有表現出政府與社會間的共識的政治意義,以及政府對青年事務的承擔。這種承擔同時有一套所有受青年政策影響的人或任何對青年政策感興趣的人都能參與的監督和評估機制相佐,以示問責。當然,要讓成文的青年政策得以實現,是需要一系列成熟的條件的。而事實上,加泰羅尼亞也用了12年的時間才把《加泰羅尼亞青年約章》中訂立全國青年計劃的建議加以落實。在《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計–––––––––––––––72.程惕潔、黃漢強《澳門青年指標體系研究》,澳門大學,2004年,第15-17頁。73.前引書,第182-186頁。74.目前有10項指標沒有相關數據,見前引書,第72頁。75.前引書,第75頁。76.教育暨青年局《澳門青年指標2004》,2004年。
59劃》發表的時候,自治政府認為,有八項適當的條件決定了青年計劃的執行:一、青年事務總秘書處直轄於自治政府主席,有利於全盤協調針對青年的行動和服務;二、有關的財政保障得到落實,而《全國青年計劃》本身已成為多個不同的跨政府部門工作計劃的一部分,同時也成為加泰羅尼亞政府施政方針中的試驗項目之一;三、先前實行的各種跨政府部門計劃已提供了充分的經驗,使到《全國青年計劃》能夠有效地執行;四、在加泰羅尼亞各地,已出現青年政策的倡議行動和文件;五、自1998年設置以來,加泰羅尼亞青年觀察站的運作漸上軌道,而該觀察站下設的青年文獻中心以及與加泰羅尼亞其他的研究中心和歐洲青年觀察站的聯繫網絡也日趨成熟;六、在加泰羅尼亞各地,已出現區域性的青年計劃;七、在推廣《全國青年計劃》的問題上,各方已達成了政治共識,另外也已設置了議會監督的機制;八、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在青年政策的倡議和制定過程中積極參與,表現出民主參與的價值,也分擔了其應有的責任78。撇開上述一些不適用於澳門的因素不談,例如地方與區域的青年政策倡議和計劃,以及歐洲聯盟、中央政府、自治政府與地方當局的財政關係等,上述條件可以為落實長期的青年政策戰略規劃創設本身的條件提供一些參考,尤其是以下幾點:一、加泰羅尼亞的經驗顯示,集中化的青年政策執行機制有利於協調工作。就澳門的情況而言,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重新由行政長官出任,可有助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的協調工作順利開展。–––––––––––––––77.當中包括社會環境發展趨勢、青年政策變化、社會對青年問題的重視度、國際國內青年交流活動,以及資訊科技與青年成長。見前引書,第70頁。78.GeneralSecretariatforYouth,DepartmentofthePresidency,GeneralitatdeCatalunya:NationalYouthPlanofCatalonia:YoungPeople2010,2004,p.19
60二、縱使澳門青年指標體系的技術操作將由教青局負責79,但要注意的是,雖然教青局有就青年問題進行過一系列的調查,目前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和教青局都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澳門青年的現狀進行研究。由於社會已逐漸認識到需要更全面的青年政策,澳門因此也需要一個類似加泰羅尼亞青年觀察站的專門機構。鑒於青年指標的跟進工作由教青局負責,有關的專門研究機構應設置於教青局的架構內會較為理想,以便資源和研究能更有效地分配或協調。三、特區政府每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有關青年政策的內容,應更為詳細,並有所加強。四、青年政策的長遠戰略規劃,與更大範圍的澳門公共行政改革整合,並將重點放在跨部門協調與加強官員和高級公務員的問責性上。故此,任何青年政策的長遠規劃應包括一套青年組織與居民都能夠參與的監督和評估制度。五、政府與社會之間營造共識是相當重要的,而所幸共識政治也已融入了澳門的治理文化當中。六、青年組織必須要認識到它們存在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為進一步推動澳門的民主作出貢獻,和有責任培養年青人成為社會主人翁這個未來角色。行政長官所倡議的平台,應在設計上促進不同的青年組織能匯聚一起,向年青人灌輸上述的認識。此外,青年組織可以多加利用青年指標體系,來草擬敘述澳門青年狀況的青年約章,並基於此約章,向特區政府提出建議。草擬青年約章揭示了召開集特區政府成員和青年組織於一堂的“高峰會”的必要性,以便商討青年指標調查的發現,並為後續行動達成共識。青年約章本身就是所有參與者的共識和承擔的產物,而加泰羅尼亞的經驗,更指出了青年約章有潛質成為達至長遠的戰略性明文青年政策計劃的第一步。五、結束語具備一個有承擔的自治政府、政黨和青年組織的網絡是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青年政策制定模式的一個特色。自治政府擔當了青年政–––––––––––––––79.程惕潔、黃漢強《澳門青年指標體系研究》,澳門大學,2004年,第79頁。
61策的發起者和執行者的角色,而非政府的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則成為了一個集加泰羅尼亞地區青年組織於一堂,並為它們的需要和利益說話的平台。各政黨的青年分支透過積極參與這個平台的活動,來達至控制青年政策主導權的目的。無論如何,加泰羅尼亞全國青年議會發表的關於青年政策的多份文件,對推動自治政府進行長遠的青年戰略規劃,起到了有效的作用。而加泰羅尼亞人相信,透過青年政策制定模式的整體設計傾向於集體主義的精神,可為當地培育社會多元化。青年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則著重各方形成共識,也揭示了加泰羅尼亞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以社會法團主義來主導。加泰羅尼亞的經驗給澳門在設計自己的青年政策制定模式時帶來兩個啟示:首先,澳門青年需要一套長期的能力建設工程,以全面加強他們的政治認知。行政長官所倡導的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資源的非政府青年機構,可以透過匯集不同青年組織的力量來為年青人提供“實戰”培訓,來回應這個需求。這個機構最終應成為一個具備足夠能力去獨立地就青年政策的制定,向政府提供意見或協助;同時,政府的青年事務委員會應透過利用其工作小組加強其功能,積極研究並有效處理圍繞年青人的各項問題。其次,明文的青年政策只能在一系列的條件,例如制度設計、政治承擔和青年組織的認知等充分成熟下才能得到實現。任何長遠的青年戰略規劃都必須包括詳細的實際行動,以及必要的監督和評估機制。因此,承擔和共識成為了必須的條件。而這兩個教訓同樣是更大範圍和更長遠的社會重構(socialre-engine-ering)工程的一部分。這項工程無可避免必須要回應《基本法》中所保證的“高度自治”的要求。附錄一:第七屆加泰羅尼亞議會之組成80政黨/政黨聯盟議席數匯點和同盟46(ConvergênciaiUnió,CiU)81–––––––––––––––80.最近一次的議會選舉於2003年11月16日舉行,見http://www.parlament-cat.net/composicio/7leg.htm。81.為加泰羅尼亞民主匯點及加泰羅尼亞民主同盟的跨黨派聯盟。
62政黨/政黨聯盟議席數加泰羅尼亞社會黨——公民要變革42(PartitSocialistadeCatalunya—CiutadanspelCanvi,PSC-CpC)人民黨15(PartitPopular,PP)加泰羅尼亞左翼共和黨23(EsquerraRepublicanadeCatalunya,ERC)加泰羅尼亞綠黨發起團——左翼異團9(IniciativaperCatalunyaVerds—EsquerraAlternativa,ICV-EA)共計135附錄二:加泰羅尼亞主要政黨之青年分支82政黨青年分支加泰羅尼亞左翼共和黨加泰羅尼亞左翼共和黨青年團(Joventutsd’EsquerraRepublicanadeCatalunya)加泰羅尼亞綠黨發起團綠黨左翼青年團(Jovesd’EsquerraVerda)加泰羅尼亞社會黨加泰羅尼亞社會主義青年團(JoventutSocialistadeCatalunya)加泰羅尼亞民主匯點加泰羅尼亞民族主義青年團(JoventutNacionalistasdeCatalunya)加泰羅尼亞民主同盟青年同盟(UniódeJoves)加泰羅尼亞人民黨加泰羅尼亞人民黨新生代(NovesGeneracionsdelPartitPopulardeCatalunya)加泰羅尼亞基督民主同盟加泰羅尼亞基督民主青年同盟(UniódeDemocristiansdeCatalunya)(UniódeJovesDemocristiansdeCatalunya)–––––––––––––––82.ConsellNactionaldelaJoventutdeCatalunya:SalientPointsonYouthPolicyoftheNationalYouthCouncilofCatalonia,1999,pp.92-93.
63附錄三:《青年政策行動計劃》要點83目標主題方案脫離對父母的依賴住房◆住房交易市場網絡◆住房援助計劃◆為青年建房◆社會重返計劃◆借貸計劃就業◆就業輔導計劃◆離校後就業適應計劃◆鼓勵自僱計劃◆青年專業認可計劃教育◆綜合教育計劃◆價值觀教育◆青年培訓◆人員流動:支援和補助衛生◆防止濫用藥物計劃◆情感及性教育計劃◆酒後駕駛◆心理健康計劃◆學校健康教育文化◆文化創造計劃支援◆普及文化計劃社會團結和境內均富◆青年與社會排斥◆非剝削關係◆“積極的青年”◆青年在農村發展中的角色◆可持續的人員流動◆青年動向和資訊站網絡◆地方青年政策支援參與對話(Interlocucó)◆青年在政策的參與–––––––––––––––83.SecretariaGeneraldelaJoventutdelDepartmentdePresidència,GeneralitatdeCatalunya:Plad’ActuaciódelesPolítiquesdeJoventut,2003.
64目標主題方案參與結社運動◆推廣青年結社運動◆青年團體支援計劃鼓勵參與◆參與的培訓◆鼓勵參與計劃社會團結與境內均富◆不同文化間的互聯性◆人員流動和國際合作◆鄰里計劃◆青年和語言
6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65—80澳門學前教育:回顧和展望阮邦球*一、前言“萬事起頭難”,人如是,社會亦如是。幼兒教育是正規學校教育中最重要的階段,沒有為幼兒打下穩固的身心靈基礎,就沒有——“根”和“展翼”的培養可言。教育是百年大計和千秋之業,衹有教育才能造就幼童的良好習慣和公民素質。澳門幼兒教育是《澳門教育制度》(第11/91/M號法令)所確立的七大教育分類之一。作者嘗試對澳門學前教育進行系統的研究,以期探究學前教育的規律和特點;以助家庭與學校的協作和老師與家長的溝通;以助行政機構和教育團體制訂具體的教育政策、教育目標和教育課程。本文先系統地整理學前教育的量化資料,繼而作具體的分析及建議。二、澳門的學前教育澳門的學前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和小學預備班兩個部份。學前教育是家庭教育活動的補充,亦為幼年兒童的正規教育作過渡性準備。澳門學前教育的相關法律列於表1;澳門幼兒教育和小學預備班的比較則歸納於表2中。表1:澳門學前教育的相關法律法例編號法例名稱第11/91/M號法令《澳門教育制度》第38/94/M號法令《學前及小學教育之課程組織》第41/97/M號法令《培訓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之法律制度》第20/2003號行政命令《在官立小學設立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部》–––––––––––––––*博士,澳門大學預科課程中心講師。
66表2:澳門幼兒教育和小學預備班的比較學前教育: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教育對象:年齡三至四歲的兒童繼續幼兒教育的兒童年齡要求:在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報名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滿三歲的幼兒年滿五歲的兒童教育年期:兩年壹年入學要求:沒有不受先前知識的限制升級要求:毋須進行知識評核設有進度測驗教育目標:旨在協助家庭教育子女,並給予兒旨在繼續幼兒教育的目標,並培養童適合的指導,使兒童適應家庭、基本的語言和數學能力學校及社會生活上的要求,並留意是否有不適應和弱智、弱能情況三、澳門的學前教育學校澳門的學前教育學校可按其性質界定為三種類型:教育機構的法人、教學的語言及學校的教育範圍,按上述性質分類的學前教育學校歸納於表3中。澳門學前教育的教學語言包括中文或葡語,並配合英語、中葡雙語等;迄2004-2005學年,共有59間政府或私人教育機構開辦學前教育課程。表3:按性質分類的澳門學前教育學校性質類型教育機構的法人公立、私立教學的語言中、英、葡學校的教育範圍幼預、幼小、中小幼根據公立(或稱官立、政府)及私立學校、教學語言和教學範圍分類的學前教育學校數目統計,並總結於表4中。表4:按學校的性質統計的學前教育學校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幼預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公立(中、葡)666666444
67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幼預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私立(中、英)2132103344私立(葡)0311111幼預總數8101091710888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幼小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公立(中、葡)200011023私立(中、英)312929293621222220私立(葡)0000000幼小總數332929293722222423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中小幼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公立(中、葡)000000100私立(中、英)192020201725252728私立(葡)0000000中小幼總數192020201725262728資料來源:教育暨青年局http://www.dsej.gov.mo/。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歷年的澳門學前教育,幼預學校從公立為主體過渡到官私校各佔半,而幼小及中小幼類型的學校則以私校為主,直至2002-2003學年,政府才開辦第一間公立中小幼式的“一條龍”學校,但在2003-2004學年,公立中小幼式的“一條龍”學校又被取消。在1999和2000學年間,私立幼預學校和私立幼小學校分別由2間和29間急增至10間和36間,在2001-2002學年,則分別劇減至3間和21間;而私立“一條龍”學校在三學年間,從20間減少到17間,再增加至25間。從教育事業的角度而言,學校數量變化如此之大確實是一種異常的現象。表5:按官方統計數字計算的學前教育學校數據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學前教育學校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公立(中、葡)866677567
68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學前教育學校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私立(中、英)525052516349505352私立(葡)0311111學前教育605959587157565959學校總數澳門開辦的學前教育學校,自1996學年至2000學年,學校總數接近60間,於2000學年急增至71間,其後驟減至2001學年的57間,而近兩年則穩定於59間之數。從2000-2002年間的學校數量的急劇變化,對整個教育體系顯現㟚不可言諭的衝擊性和震蕩性。四、澳門學前教育的課程計劃澳門學前教育=澳門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澳門幼兒教育是為了促進幼兒積極投入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生活。幼兒教育課程計劃包括發展學童體格、運動,以及社會情感及認知領域之活動,而活動以整體性之形式推行及作為家庭教育之補充。教育活動確保幼兒能掌握口語及非口語的表達與交流方式,以及掌握基本能力之學習。小學教育預備班課程計劃係幼兒教育之延續,使學生獲得基本知識及發展其能力,為升讀小學教育作準備。小學教育預備班開始以遊戲方式教授第二語言,但以不影響發展其教學語言之交流能力為限。表6為學前教育的課程計劃,包括幼兒教育課程和小學教育預備班課程。表6:學前教育課程計劃幼兒教育課程計劃培訓範圍每週課節最少及最多課節1.發展感情、社會情感及道德之活動。2.表現體格-運動及美感之活動。3.發展以母語交流及表達之活動,尤其口語、寫字及理全面性及綜合性解能力。4.認識社會環境之活動。
69培訓範圍每週課節最少及最多課節5.開始學習數字(由0至10)及理解空間、形狀、大小及量全面性及綜合性度等概念之活動。總數23-36小學教育預備班課程計劃培訓範圍每週課節最少及最多課節1.口語表達、繪畫、勞作及運動活動。8-122.開始學習母語,可以開始學習第二語言。8-103.開始學習算術、運算及幾何圖形。3-64.與環境有關之活動。2-6總數21-34資料來源:第38/94/M號法令-學前及小學教育之課程組織。五、澳門學前教育的學員特點澳門學前教育的註冊學生總數、男女學生人數、學年終學生總數及升級/畢業學生數字,統計於表7中。表7:按註冊學前教育學生人數統計註冊學生學年間學生學年終成績流動概況學生總數學年留級生轉入轉出升級或留級不詳男女男男女男畢業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190809929175107205102321199189649832186939676271156--1997-199818325953522712926614130016318291951318115941417699--1998-19991737291361176634619936421617354911917193902015395881999-2000163698595123771006838523016083843315976836710766--2000-2001152548056101631005037619514978791114873784910261312001-200213927728610364744336317913638715013516708112269--2002-20031292167311156657342411211273766441266866006944--2003-20041213062605838542824813111936615711823608244286947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701.學生數目和性別數字學前教育的註冊學生數字、學年終學生數字及男性學生所佔百分比,整理於表8中。表8:按註冊學前教育學生人數的計算值學年註冊學生學年終學生總數男女男男%男女男男%1996-199719080992952.018964983251.81997-199818325953552.018291951352.01998-199917372913652.617354911952.51999-200016369859552.516083843352.42000-200115254805652.814978791152.82001-200213927728652.313638715052.42002-200312921673152.112737664452.22003-200412130626051.611936615751.6自1996學年到2003學年,澳門學前教育學生人數逐年持續減少,人數由1996學年的19080名減少至2003學年的12130名,學生減少量為6950名,而學生減少率為36.4%;男性註冊幼童所佔比例先增後減,從52.0%增至52.8%,再減至51.6%。在七個學年之內,學前教育學生減少率大大超越了三分之一,這對教育政策、幼師培訓計劃、辦校教育團體等俱有極大及深遠的影響。2.教學語言澳門學前教育的教學語言包括中文、葡語、英語或其他語言和各教學語言的組合。按教學語言分類的年終學前教育學生總數目統計於表9中,而按學前學生所受教學語言數字計算的百分比則列於表10中。
71表9:按教育教學語言統計之年終學前教育學生概況教學語言學年年終學生中葡英中葡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男/女1996-19971896417458/9103/8355356/161/195156/84/72994/484/5101997-19981829116832/8765/8067341/170/171138/75/63980/503/4771998-19991735416162/8544/7618206/93/113106/61/45880/421/4591999-20001608315379/8063/7316137/67/7090/53/39475/250/2252000-20011497814775/7812/6963107/54/5396/45/51-/-/-2001-20021363813435/7047/638894/48/46109/55/54-/-/-2002-20031273712418/6479/5939119/64/55200/101/99-/-/-2003-20041193611482/5918/5564108/57/51346/182/164-/-/-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10:按學前教育學生的教學語言數字的計算百分率學年中文中文%葡文葡文%英文英文%1996-19971745892.13561.91560.81997-19981683292.03411.91380.91998-19991616293.12061.21060.61999-20001537995.61370.9900.62000-20011477598.61070.7960.62001-20021343598.5940.71090.82002-20031241897.51190.92001.62003-20041148296.21080.93462.9澳門學前教育學生所接受的教學語言,中文佔絕對大多數。自1996年到2000學年接受葡文和英文為教育語言的學生比例持續下降;由2001年到2003年,葡文和英文教育的學生所佔比例有所回升;自2001學年,英文教育的佔有率超越葡文教育晉升為第二位。澳門回歸後,中文官方地位的提昇和社會對母語教育的重視,另外賭權開放後的國際化,均對教學語言比例的改變提供了客觀條件,這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社會政治環境與教育政策的關係。
723.出生地澳門學前教育的出生地,除澳門外,以內地、香港及葡萄牙為主。學前教育學生總數字,按年終學生出生地統計於表11中,而學生出生地數字計算的百分率則列於表12內。表11:按出生地和年終學前教育學生總數統計之概況學年年終學生出生地澳門大陸葡萄牙香港其它不詳1996-1997189641784746965344191481997-1998182911732938760311204-1998-1999173541642042431269210-1999-2000160831527536517243183-2000-2001149781415641613207186-2001-2002136381273355310163189-2002-2003127371175558414167217-2003-2004119361083963116197253-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12:按學前教育學生出生地數字計算的百分比學年年終學生的出生地澳門澳門%大陸大陸%葡萄牙葡萄牙%香港香港%1996-19971784894.14692.5650.343441.81997-19981732994.73872.1600.333111.71998-19991642094.64242.4310.182691.61999-20001527595.03652.3170.112431.52000-20011415694.54162.8130.092071.42001-20021273393.45534.1100.071631.22002-20031175592.35844.6140.111671.32003-20041083990.86315.3160.131971.7澳門學前教育學生的出生地,除澳門外,內地、香港及葡萄牙按排列次序增加。內地出生的學前教育學生比例持續增加,從1999學年的2.3%增加到2003學年的5.3%,這可能是近年內地移民數量增加所
73致;而葡萄牙和香港出生的學前教育學生,回歸前持續減少,回歸後則持續增加,這現象是否與澳門回歸前後的信心指數和移民政策有關?值得再作深入探討。4.流動率澳門學前教育學生的流動量和流動率,分別整理於表13和表14中。表13:按學前教育學生數字統計的流動量學年註冊學生註冊學生轉出流動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1908099292051023211991997-19981832595352661413001631998-19991737291363461993642161999-2000163698595100683852302000-2001152548056100503761952001-200213927728674433631792002-200312921673157342411212003-20041213062605428248131自1996年至2003年,轉出學生數目達三位數,而轉出學生數目較轉入學生數目為多;自1999年開始,轉出和轉入學生的比額介乎於3.8至4.9倍之間,流動率頗大,顯示澳門遷移學童較內移學童為多,而於2000學年後,轉出學生的數目明顯回落,這可能是澳門回歸效應的另一指標。表14:按學前教育學生數字計算的流動率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轉入學生205266346100100745754轉出學生321300364385376363241248流動量1163418285276289184194流動率%56.612.85.2385276390323359轉出/轉入1.61.11.13.93.84.94.24.6學生比
74流動量=轉出學生數目—轉入學生數目流動量流動率(%)=-------------------------------------------------------×100%轉入學生數目轉出學生數目轉出/轉入學生比=-------------------------------------------------------轉入學生數目六、澳門的學前教育指標澳門學前教育的班數和人/班數,按學校性質統計於表15中;而澳門學前教育的學生的指標如學生數字、班數、教師數等,則按年份統計於表16中。表15:按學前教育學生參考指標統計學年總數公立私立(中英)私立(葡)班人/班班人/班班人/班班人/班1998-199942239.34726.738441.41118.71999-200042238.14528.637039.6719.62000-200139937.54328.734939.1715.32001-200238835.24027.334136.5713.42002-200337833.73628.033534.7717.02003-200436332.92923.032834.0618.0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8-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16:按學前教育學生參考指標統計學年學生數班數學生數/班數教師數師生比1999-20001616242238.353130.42000-20011484739837.349430.1
75學年學生數班數學生數/班數教師數師生比2001-20021362038735.247228.92002-20031263937533.746127.02003-20041187436332.745925.92004-20051096235431.045424.1資料來源: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1999-2004)。教育暨青年局。自1999年到2004學年,學前教育的學生數/班數從38.3改善到31.0;師生比從30.4減少到24.1,兩項教育指標俱有明顯提昇。 1.升級/畢業率統計和計算澳門學前教育學生的升級/畢業數字和升級/畢業率,按年份整理於表17中。表17:按學前教育學生數字計算的升級率或畢業率學年年終學生升級或畢業學生升級率或畢業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18964983218693967698.698.41997-199818291951318115941499.099.01998-199917354911917193902099.198.91999-200016083843315976836799.399.22000-200114978791114873784999.399.22001-20021363871501351670899.199.02002-200312737664412668660099.599.32003-200411936615711823608299.198.8學前教育的升級/畢業率介乎於98.6%到99.5%之間,而男學生升級/畢業率明顯地較總升級/畢業率低0.1到0.3個百分點。學前教育的升級/畢業率呈現出規律性的男女性別差異。2.留級率自1996學年至2002學年,學前教育學生的留級率介乎於0.7到1.2%之間,數字較為穩定,2003學年的留級率降至歷年最低的0.4%。與學
76生升級/畢業率相比較,亦具相關性和參考價值,近年男學生留級率明顯地較總留級率高0.1到0.2個百分比點。相關的留級數字和留級率計算則列於表18。表18:按學前教育學生數字計算的留級率學年年終學生留級學生留級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1896498321751070.91.11997-19981829195132271291.21.41998-1999173549119117660.70.71999-2000160838433123770.80.92000-2001149787911101630.70.82001-2002136387150103640.80.92002-2003127376644115660.91.02003-200411936615744280.40.53.離校率澳門學前教育學生的離校率,按年份統計於表19中。表19:按學前教育學生數字計算的離校率學年年終學生離校學生離校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18964/9832321/1991.72.01997-199818291/9513300/1631.61.71998-199917354/9119364/2162.12.41999-200016083/8433385/2302.42.72000-200114978/7911376/1952.52.52001-200213638/7150363/1792.72.52002-200312737/6644241/1211.91.82003-200411936/6157248/1312.12.1自1996年起,學前教育的離校學生佔年終學生總數的1.6%到2.7%不等。這數字可以擬訂為“自然離校率”指標,以估算其他教育類別的
77“有效離校率”。這數值應與人口自然流動如移民等因素相關。另文是再作進一步討論此指標。七、學前教育的總結和分析本文根據政府部門的相關資料及統計數字,經整理及計算後,作出歸納和總結。1.自1996學年到2003學年,澳門學前教育學生註冊人數逐年持續減少,人數由19080名減少至12130名,其減少率為36.4%。而男性學前幼童所佔比例則介乎於51.6%與52.8%之間。在1996-1997年,每間學前教育學校平均擁有學生人數為318.0名學生,到2003-2004年為205.6名,其減少率達35.3%。表20:按學前教育官方數字整理和計算的基本數據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學前學校總數6059595871575659學前註冊學生1908018325173721636915254139271292112130總數男學前註冊學99299535913685958056728667316260生總數男學前註冊52.052.052.652.552.852.352.151.6學生,%學前註冊學生總數/學前學318.0310.6294.4282.2214.8244.3230.7205.6校總數2.澳門開辦的學前教育學校,自1996學年至2000學年,學校總數接近60間,於2000-2001學年急增至71間,其後驟減至2002-2003學年的56間,變化極大。在學前幼童數量逐年減少的情勢下,盲目地增加學前教育數量造成教育體系沉重的壓力,特別是在2000-2001學年,平均每間學校僅擁有214.8名學生,而2003學年澳門學前教育的校均學生數達歷年最低的205.6。教育當局及辦學團體的辦校、治校方針應好好地
78總結經驗教訓;在人口出生率不斷下降的情況下,除了關注教育改革之外,更應預早制訂學前教育的因變之道,以避免對社會和教育體系造成衝擊。表21:按學年整理的學前教育學校數字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學年至至至至至至至至至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公立866677567私立(中或英)525052516349505352私立(葡文)0311111學前學校總數6059595871575659593.自1996年到2000年,澳門學前教育學生接受葡文和英文為教育語言的比例持續下降;由2001年到2003年,葡文和英文教育的佔有比例有所回升,而且英文教育的佔有率超越葡文教育,這是否澳門回歸後的國際化效應?為了保障葡文官方語言的延續性和澳門世界旅遊城市的地位,政府應鼓勵外語教授的學前教育,這有利於開拓澳門作為世界城市和葡語商貿平台的地位。4.澳門學前教育學生的出生地,除澳門外,內地、香港及葡萄牙按排列次序增加。內地出生學前教育學生的比例持續增加,從1997學年的2.1%增加到2003年的5.3%。這與澳門政府的移民政策有極大的關連,應採取措施協助內地幼童及其家庭盡快融入澳門社區。5.學前教育學生的歷年留級率介乎於0.4到1.2%之間;升級/畢業率介乎於98.6%到99.5%之間,而男學生升級/畢業率明顯地較總升級/畢業率低0.1到0.3個百分比點。從數據分析,女性幼童似比男性幼童更能適應學校型的正規教育模式。6.自1996年起,學前教育的離校學生佔年終學生總數的1.6%到2.7%不等。這數字可作為其他教育類別的“自然離校率”參比指標。7.學前教育的教師數目不斷減少,從1999學年的531名減少到2004學年的454名,其減少率達14.5%;而每間學校所聘用的學前教師數目從1999學年的9.2名減少到2004學年的7.7名;班數由422班減少到363
79班,其減少率達14.0%。在同一時期,每間學校所承辦的班數從1999學年的7.3班減少到2004學年的6.2班;每班平均擁有教師數目從1999學年的1.26名降低到2003學年的1.21名,而於2004學年則回升至1.25名。明顯地,澳門社區對幼師的需求持續減少。表22:按學年整理的學前教育基本教育數據學年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學前學校數目587157565959學前班數目422399388378378363前教師數目531494472461459454教師/校9.27.08.38.27.87.7班/校7.35.66.86.86.46.2教師/班1.261.231.221.221.211.25八、澳門學前教育面臨的困境和機遇學前教育作為正規/非正規教育的過渡期和教與育的轉折點,對3至6歲學童的全面發展具有關鍵性的作用。面對澳門學前教育面臨的困境,應思考並實施應對之道:1.澳門回歸是歷史的使命和必然。教育界應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澳門回歸對澳門教育的影響,特別是澳門回歸對學前教育的直接效應;同樣地,澳門回歸亦與學前教育的數據有因果關係,值得進一步的探究,以填補澳門教育研究的其中一個空白。2.在澳門人口出生率銳減的情況,教青局應當制訂長遠的澳門學前教育政策,採取措施提昇整個學前教育的素質。3.在非高等教育正在進行的檢討時刻,因應澳門學前教育的前景,關注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的銜接,提出面向廿一世紀的策略重點和改革方向。4.學前教育的師資培訓工作在不斷發展之際,對整個教育體系甚有裨益;同時,合資格的幼師人數不斷增加,澳門學前教育的教師需求量不斷縮減,幼師教育正面臨嚴重的供求失調,應盡早制訂方案處理這關鍵矛盾。
805.教育當局和大學教育的教師培訓計劃,應制訂新的政策、新的措施來調校幼師教育的數量和質量。學前教育的現職教師、正在就讀幼師課程的學員及未來的學前教育教員亦應有心理準備來適應教育需要的變遷,以靈活、踏實、肯定的心態調節社會的就業問題。6.在學前教育的基礎上,制訂與托兒所相關的法例,進一步監管托兒所的運作,以保證幼兒的健康成長。7.高等教育學府除了提供幼師專業培訓外,教青局亦與高等教育學府推行一系列革新的學童教學方法,頗有成效。應制訂具體的措施和運作程序,進一步地把學前教育的培訓成果推廣至3歲以下幼兒的教育方面。九、結語面對知識型經濟的挑戰,教育承擔㟚社會發展的宏偉事業。從幼童做起,從親子教育做起,將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融合起來,相互補充,這非但保證學前教育的成功,亦能保障托兒教育和護理的素質,更為末來的澳門教育體制打下穩固的根基。“三歲定八十”,從幼做起,建立優秀的學前教育系統是澳門走向成功、走向世界的資產;亦是澳門邁向永久發展的保證。參考資料:1.第11/91/M號法令。澳門政府。2.第38/94/M號法令。澳門政府。3.第41/97/M號法令。澳門政府。4.第20/2003號行政命令。澳門政府。5.教育暨青年局http://www.dsej.gov.mo/。澳門:教育暨青年局。6.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7.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2002-2004)。澳門:教育暨青年局。
81《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81—90–––––––––––––––*澳門社會保障學會副理事長。論澳門貧富懸殊與社會訴求吳偉強*貧富懸殊是澳門近期的熱門話題之一,討論的焦點是:2004年澳門的經濟錄得28.6%的超高增長,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高達181,880澳門元。在如此大好形勢下,普羅大眾似乎感受不到明顯的得益,2004年的收入中位數祇上升7.6%,遠低於經濟增長的升幅,於是乎,部分社會人士以至專家學者就此推斷本澳的貧富懸殊有惡化的趨勢。根據工聯在2005年年頭公佈“職工收入及生活狀況調查”結果,在受訪的萬多人當中,有六成人聲稱薪酬不變,兩成人薪酬下降,祇有約兩成人的薪酬上升。因此,工聯得出的結論是工人並未因經濟增長而受惠,更估計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這些表象當然有一定說服力,但卻缺乏嚴謹的統計數據的證明。為了解真相,本文嘗試利用現有的統計數據,說明近年澳門貧富差距的變動情況。眾所週知,基尼系數是國際上廣泛用於量度貧富懸殊的指標,其數值介乎0至1之間,0代表該國(地區)的收入分配完全均等,每個人的收入相同,1代表該國的收入分配絕對不均,衹有一個人擁有全部的收入,其他的人一無所有。在現實社會,上述兩種極端情況不會存在,故此基尼系數必然落在0至1之間,數值愈大代表貧富懸殊愈明顯,至於到達那個水位才算嚴重則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超過0.4已達警戒錄,到達0.5算是相當嚴重,政府有需要正視及設法收窄貧富差距,否則長此下去會出現社會動盪,甚至民不聊生,國破家亡。澳門的基尼系統究竟有多大?根據官方的統計數字,1998/1999年為0.43,2002/2003年為0.45,至於其餘年份的基尼系數則沒有公佈,故此,嚴格來說,我們不能評論澳門近十數年貧富差距的具體變化,但這並非沒有其他資料去計算本澳的基尼系數,按“就業調查”的就業人口的工作收入分佈情況,可以估算出澳門自1992年至2005年第三季的
82基尼系數。當然,這個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第一:“就業調查”的工作收入以個人為單位,而“住戶收支調查”的收入以家庭住戶為單位,但單位不同對收入分配計算的影響應該不大;第二:工作收入並非等於總體可支配收入,但澳門家庭的工作收入佔總收入的七成,加上政府稅率較低,故此可以用工作收入代替可支配收入計算基尼系數;第三:“就業調查”的樣本難以覆蓋頂級富豪,故此,利用“就業調查”的數據計算基尼系數會出現低估的可能性,但利用“住戶收支調查”的結果同樣面對相同的問題,衹是收入的概念較為完整而已;第四:2005年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就業調查”的樣本數足以準確計算該兩季的基尼系數,因此,這兩季的基尼系數衹能作參考之用。1992年至2005年第三季澳門的基尼系數與經濟增長率的數據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52005Q1Q2Q3基尼系數0.440.440.430.420.390.400.420.430.430.440.450.450.440.430.410.42經濟增長率13.35.24.33.3-0.4-0.3-4.6-2.45.72.910.114.228.68.38.12.8經濟增長與基尼系號上述的統計表的基尼系數是按“就業調查”的統計數據計算而得,結果與官方按“住戶收支調查”的統計數據計算的基尼系數(1998/1999年:0.43及2002/2003年:0.45)相當吻合,說明“就業調查”的統計數據基本可信及可用作計算基尼系數之用。上述數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
83一階段由1992至1999年,此時期澳門經濟每況愈下,1996至1999年更連續四年錄得經濟負增長,相應的基尼系數的走勢是先跌後回升,即由1992年0.44下跌至1996年的0.39,之後回升至1999年的0.43,基本上接近1992年的水平。第二階段由2000年至2005年,此時期澳門的經濟逐漸復蘇,2004年更有突破性的表現,在博彩旅遊業的帶動下,經濟增長高達28.6%,可謂世之罕有,在經濟增長不斷趨升的情況下,基尼系數亦逐年上升,至2003年達0.45的最高峰,但之後卻緩降,2004年、2005年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分別為0.44、0.43、0.41及0.42,並沒有出現隨經濟增長引致更嚴重的貧富懸殊,與一般人士的猜想或推論並不一致。從澳門的統計數據得知,基尼系數與經濟增長不存在特定的關係(參閱上圖),即是說經濟增長並不一定令貧富懸殊惡化,經濟變壞亦不一定令貧富懸殊緩和,具體的變化趨勢因應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而定,國與國之間的變動亦不相同。以澳門的情況分析。1996年至2002年的貧富差距有擴大的趨勢,以及2003年以後貧富差距縮窄的具體原因可能是:第一:自1996年開始,澳門經濟陷入低谷,經歷了四年負增長,99回歸後經濟雖然略有起色,但失業率仍然高企,直至2002年為止,收入中位數呈下跌的趨勢,低收入人士(每月收入在4,500澳門元或以下)受打擊最大,此批人士的人數佔整體就業人口的百分比不斷上升,但收入佔整體就業人口的收入的百分比則基本不變。相反,高收入人士(每月收入超過一萬元)的境況卻沒有變壞的跡象,人數佔整體就業人口的百分比穩中有升,但收入佔整體就業人口的收入的百分比則大幅上升,由1996年的38.3%上升至2002年的47.9%。至於中等收入人士(每月收入在4,501元至10,000元之間)人數的百分比趨跌,收入的百分比亦同時趨跌。概括而言,此時期澳門社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基尼系數自然攀升。第二:2003年開始,藉博彩業開放的契機,引入美式的博彩公司,加上中國內地推出“自由行”政策,帶來大量的內地旅客,刺激澳門的博彩旅遊業急劇膨脹。2004年中金沙賭場正式開業,博彩業發展更如日中天,當年的博彩總收益增幅超過四成,帶動澳門經濟增長
8428.6%。賭場增加自然多聘員工,莊荷每月平均薪酬12,000元以上。另外,博彩旅遊設施的興建帶旺建築業,建築工人供不應求,人工亦大幅提升。博彩旅遊業的興旺間接令其他行業受惠,包括酒店、運輸、飲食、零售甚至銀行保險業,大部分行業的員工的薪酬在2004年或多或少都有所提升。在此形勢下,低收入人士的比例大幅減少,相反,中等收入及高收入人士的比例相應增加,收入的百分比亦增加,但收入增加的幅度少於人數的增長幅度。具體來說,中等收入的人數的百分比,由2003年的36.3%上升至2005年的40.7%,增加了4.4個百分點,但收入的百分比由2003年的33.8%上升至2005年的35.7%,祇增加了1.9個百分點。高收入人士的人數的百分比,由2003年的17.6%上升至2005年的20.5%,增加2.9個百分點,但收入的百分比由2003年的48.0%上升至2005年的49.8%,祇增加了1.9個百分點。由於中高收入人士的人數增加的幅度大於收入增加的幅度,故此貧富差距慢慢收窄。就業人口的人數百分比每月收入中位數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少於4500元43.9%39.6%43.4%44.9%45.9%48.3%48.0%46.1%42.0%37.1%4501元-10000元41.9%44.4%39.0%36.9%36.8%35.6%34.7%36.3%39.1%42.1%10001元或以上14.2%16.0%17.6%18.3%17.4%16.1%17.3%17.6%18.9%20.7%就業人口的收入百分比每月收入中位數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少於4500元20.2%17.0%18.1%18.1%18.8%20.1%19.3%18.2%16.2%13.9%4501元-10000元41.6%40.8%36.2%34.0%34.4%34.6%32.7%33.8%35.0%36.4%10001元或以上38.3%42.2%45.7%47.9%46.8%45.3%47.9%48.0%48.9%49.7%依筆者的觀點,澳門近年真正的社會問題焦點並非貧富懸殊,事實上,根據官方統計數字計算的基尼系數並沒有增大,相反,貧富懸殊有緩和的趨勢。然而,社會上出現那麼多不滿的聲音,問題出現在哪裡呢?筆者認為問題很多,但主要的起碼包括以下三方面:1.就業問題:澳門的就業矛盾不是高失業率(2005年10月至12月期間的失業率是4.0%),而是外勞問題的爭論,以及市場開放引伸出的問
85題。根據官方統計,2005年開始大批合法的外地勞工輸入,至2005年12月底共計39,411人,較2004年12月底多11,675人增幅高達42.1%,2005年12月底外地勞工佔就業人口的比例已達15.8%,加上難以計算的黑工,澳門的實際就業環境其實已有很大的轉變,雖然失業率緩降,收入中位數亦回升,但升幅遠低於經濟增長的幅度,加上2004年下半年起物價升幅頗大,部分工人的薪金調整已被物價升幅所抵銷,加上某些夕陽行業如製造業已逐漸萎縮,中小企在各行各業的外資公司的湧入下,無情的競爭令本土的中小企苟延殘喘,該等行業的工人其實並未因經濟增長而受惠,薪酬水平偏低,眼看與博彩旅遊相關行業的就業人數急升,薪金亦大幅調整,心理上自然難受甚至不平衡。就業問題既複雜亦難解決,在市場經濟下,政府不宜干預太多,但卻須保持就業市場發揮正常的功能,對勞資雙方採中立的態度,不能有利益輸送,同時適當提高透明度,尤其是外地勞工的資料。另外,政府應加強市場急需的職業培訓及津貼,協助失業工人再就業或轉業,扶助中小企,以及打擊黑工。最後,適時修改勞工法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工時、薪酬、假期、工業安全以至退休保障等方面,都應與時俱進作出修訂。2.居住問題:澳門近年的居住問題比較突出,原因是樓價漲幅驚人,根據《2005年第三季私人建築統計》的官方數字,樓價在短短的兩年內,澳門樓價錄得五成四的升幅,㞛仔樓價的升幅更達九成一,官方數字尚且如此,實際的升幅應該更大。現時新樓的呎價最低也要千元,㞛仔樓每呎可達二千元甚至更高。一個800呎的小單位,普通質素也要一百萬左右,以2005年第三季澳門的收入中位數(每月澳門幣5,843)計算,須要工作14年多才可以買到,對一般老百姓而言,著實是非常吃力。樓價上升帶動租金上升,租戶被逼遷時有所聞。雖然政府提供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給中下階層購買或租住,十年來有一定的成效,現時約有2萬人居住在這些房屋,但與輪候的人相比,需求遠大於供應。現時澳門自置物業的家庭的比例超過75%,但部分人士的居住條件較差,改善居住環境的呼聲日高,年青人因結婚亦需購買房屋,然而樓宇價格上升令他們的夢想變為泡影。居住問題是每個人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若樓價漲到脫離了一般市民的購買力,政府就應該
86考慮用行政及經濟的政策加以改善,如增加土地供應,加大投機炒賣的成本及風險等。另外,對低下階層的居住困難,政府亦應多加照顧,現時經屋的申請條件有改善的空間,社屋的供應量亦應增加,租金須增加彈性,可加可減。由於居住問題較為尖銳,政府宜將它作為來年施政的重點。3.教育問題:知識改變命運,可知教育實在非常重要,通過教育,可增強人的謀生本領,提升人的生活素質。然而,澳門的教育問題不少,社會經過長時間的討論,仍未達成一致的共識,談論最多的義務教育,由現時的基礎上延抑或下延仍爭論不休,按政府2006年的施政方針,今年有望在立法會通過免費教育下延,於2006/2007學年開始實施。至於免費教育上延至高中,相信是更長遠的事情。但事實上,現時免費高中教育的需求更大,在政府財政良好的前題下,應有足夠的資源推行免費高中教育,全面提升澳門人的教育水平,對澳門的社會經濟發展極為重要,可惜現時澳門政府對此未表認同,而時下部分年青人又急功近利,中學或大學未完成就急於在賭場謀取工作,無論對個人將來職業生涯的發展,以至對澳門整體經濟發展都是弊大於利,澳門將來需要很多各行各業的專才,需要對澳門有承擔的年青人積極參與,祇有這樣,澳門將來才有希望,故此澳門政府應為時下的年青人創造條件,尤其是教育及職業培訓方面,在課程設置上及獎助學金上對學生多加支持,對學業有成的年青人應多給予機會,令其安心及樂意在澳門發展,避免過往長期人才流失的不幸。筆者認為澳門發展長期落後,與人才流失有莫大的關係,澳門不是沒有人才,但卻長期流失人才,留不住人才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可能是澳門過去缺乏發展機會,社會封閉及家長式管治亦窒息年青人的衝勁。現時澳門經濟開始騰飛,社會不斷開放,年青一代是澳門將來進一步發展的希望,故此,政府應多方面培訓下一代,不拘一格提拔人才,不論出處,不分背景,唯有這樣,澳門的年青人才覺得有希望,才對澳門有所承擔,澳門才可以繼續繁榮安定,生活得更美好。故此,澳門政府應多撥資源,大力發展基礎教育,專上教育以至專業培訓,尤其是對低下階層多加支援,避免無錢無書讀的情況,祇有這樣才有機會消除跨代貧窮,緩和貧富懸殊,減少階級矛盾,建設和諧社會才有希望。
87現時澳門存在的社會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經濟高速增長的成就並不能掩飾由此衍生出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顯然是經濟發展的代價,政府不能等閒視之,相反,必須將其提升至較高層次,在特首的施政方針內直面有關問題並制定有效政策,這是問責政府必須要做的事情,關乎政策建議此等大事,筆者沒有研究,不敢貿然就隨便提出,在此祇想講講解決問題的方向及原則供有關方面參考,至於具體政策的制定則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事情。筆者認為,和諧社會應該是個公平友愛的社會,故此,政府必須從這兩方面著眼,才能根本解決上述的社會問題。1.營造公平的社會:公平是建立和諧社會的最重要基石,公平的核心意義是機會均等,人人都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取得成功。公平的社會強調公平的競爭,優勝劣敗,成功是靠實力而非出身或關係。若果一個社會沒有公平,就無法營造和諧的氣氛和環境。試想若有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必然會心存怨恨,久而久之,社會必然充滿怨氣,繼而將怨氣化為行動,小則沉默抗議,採取消極不合作的態度,大則採取激烈的對抗行動,不遵守社會秩序及法律,甚至做出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澳門向來是一個保守型的社會,一般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通常祇會發發牢騷,過了幾天就會回復正常,好像甚麼事情都沒有發生過似的。但社會不會永遠如此,澳門的民情其實已悄悄地改變,中產階級以至年青一代的處事方式似乎已和上一代有所不同,他們若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所引起的反彈可能遠超過我們想像之外。故此,為未雨綢繆,政府應致力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以消除民怨,尤其是以下三個方面:1.1加強政府施政及發放資訊的透明度:應該肯定,回歸後政府施政以至資訊發放的透明度已有所改進,官民之間的交流及溝通亦大為改善,但政府現時對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環節,尤其是有關的政策或資訊的發放的透明度仍然不足,如批地政策及外勞政策最為典型,市民根本不知道政府的批地準則,以及批准外勞的具體標準。須知透明度愈低,市民的疑團愈大,不斷猜想政府的企圖,甚至估計政府個別部門或人士有利益收受的嫌疑,為避免此等無謂的瞎猜或謠言,最佳的方法是政府盡可能提高施政的透明度,多些向市民說明施政的方向
88及細節,及時公佈具體細緻的數據,令市民明白政府的施政,必然得到市民的支持及認同,祇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以民為本的社會。1.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在這方面,尤應注意以下兩點:1.2.1重新對公平的認知:澳門政府近年銳意開放市場,經濟得以高速發展,各行各業的外資公司不斷打進澳門市場,挾其雄厚的資本、先進的技術、科學的管理等優勢,澳門本土的中小企業頓時沒法與外資企業競爭,相繼結業或退出市場。現時澳門市場已逐漸被外資所蠶食,不少人處於失業或半失業的狀態。雖然說市場競爭少不了優勝劣敗,似乎不應責怪任何人,但問題是這樣的競爭是否公平?事實上,澳門本土的中小企業與外資企業根本不同級數,正如重量級拳手與羽量級拳手比賽,根本就不公平。因此,政府在開放市場的同時,是否有必要對公平作更深層次的認知,考慮制定新一套的公平競爭的遊戲規則。1.2.2嚴厲打擊貪污:貪污令競爭沒法公平,市場無法正常運作,貪污妨礙市場發揮資源有效配置的功能。另一方面,貪污可能令外資卻步,加重企業的營運成本,不利經濟發展,削弱澳門的競爭能力。澳門貪污情況在回歸後似有所收歛,但在最近一次的立法會選舉當中,貪污行賄行為再次從隱性變為顯性,另外,美國國會指責澳門個別銀行洗黑錢更令澳門成為國際事件的主角,該兩件事件反映貪污及洗黑錢的情況仍可能在澳門存在,當局若不嚴厲打擊貪污,社會就不會公平,更妨礙社會的進步。1.3提高專業水平:應該承認,澳門各專業領域的專業服務水平不高。以往澳門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市民及企業對高質素的專業服務需求不大,但現時澳門經濟發展急速,對各式各樣的專業服務需求有所增加,但澳門的專業服務水平顯然跟不上,結果很可能錯漏百出,嚴重者令人蒙受損失,更妨礙社會的進步。最近一宗典型實例是“賣錯屋事件”,此事件除令當事人受到困擾之外,更令當事律師名譽受損,司法界的專業水平受到質疑,甚至影響澳門的聲譽。在此事件中,當事人的物業祇因同名同姓(葡文譯音)的原因而無端端被法院錯誤地拍賣,雖然錯不在他,而是當事的司法界人士,但按法律規定,卻要求
89當事人主動採取法律行動取回公道及討回物業,雖然當事律師願意無條件替當事人入稟法院討回物業而當事人不接受這個解決辦法,但整體而言,此事件令人覺得澳門的司法制度對當事人不公平。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因執法而出現的問題。事實上,澳門的司法制度應該是嚴謹的,但必須要有高質素的專業律師及法官執行,若果專業水平不足,至好的制度加上至公平的法律都不能確保有真正的公平,故此,提高專業水平是當務之急。2.營造友愛的社會: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維持資本主義經濟模式。資本主義強調私有產權及市場經濟,社會關係強調公平交往及個人主義,故此,如何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構建和諧社會,將是特區政府新的課題。按筆者的看法,和諧社會的理念是安全有序、公平競爭、精誠團結及互助友愛,達致全民共融和多贏的境界。資本主義強調競爭,這原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但競爭必有勝負,一個和諧的社會應幫助和接納失敗者或弱勢群體,鼓勵他們發揮自強不息的勇氣,面對困難一無所懼。現時政府在教育、醫療、就業、住屋、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等領域,為市民尤其是弱勢群體提供不少協助及解決了很多困難,為社會安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因應現時仍有不少社會問題較為突出,政府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尋求合適的解決方法:2.1協助低下階層解決居住問題:現時樓價已非一般受薪階級所能負擔,假若最基本的居住問題也不能解決,試問人們生活怎會感到安全?樓價高企的原因很多,合不合理難以定奪,市場經濟講求供需,若市場正常運作,沒有不規則的壟斷,政府是不適宜直接干預樓價,政府應該做的是平衡供需,加強市場的透明度,並對中低階層提供足夠的經屋及社屋,協助他們解決居住問題。另外,若證明物業市場出現過度的投機炒賣,政府應制定措施加重投機的成本。2.2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現時澳門的失業率不算高,就業問題的焦點是薪酬、工時以及外地勞工的數量,三者互相影響,必須一併考慮,找出一個解決問題的平衡方案。平情而論,澳門現時的收入中位數已升至歷史高位,但由於高通漲及高樓價,一般人的生活素質未能得到顯著的提升,更與經濟高增長不成比例。故此,就業問題仍是社會問題的核心,現時部分工種的工時較長,部分行業缺乏工人,應是
90不爭的事實。輸入外勞是解決問題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雖然外勞增加很可能妨礙本地工人薪酬的上升,但祇要真正做到外勞是本地勞動力的補充,不可跟本地工人爭工作職位,相信澳門人會接受外勞在澳門工作。最高工時及最低工資是一個理想目標,但須要廣泛討論尋求共識,強行立法亦未必能夠執行。勞資雙方應以大局為重,政府取態必須不偏不倚,才可建立互信和諧的勞資關係。2.3建立更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現時的社會保障是超低供款及低保障的制度,供款額微不足道,養老金不足以養老。展望將來人口老化日趨嚴重,社會保障的需求將會非常突出。現時經濟明顯好轉,應該是適合時機優化養老保障制度,考慮引入全民性的補充養老金,以期達到老有所養,至於採取何種方式可進一步商討,香港的強積金模式可以參考。至於工傷保險,現時由於索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是需時甚久或未能成功取得賠償,受害者感到傍偟無助,應及早設法解決。醫療方面,應維持現時的模式,以減輕市民的醫療負擔,醫療技術有提升的必要,中長期應研究推行中央醫療保險制度的可能性。2.4提供更好的教育及職業培訓:澳門政府現時的教育經費不算太少,當然還須逐步增加,現時的教育問題似乎並非資源,而是如何優化教育質素,如何將下一代教育成材,這方面牽涉很多問題:如教育制度、教學方法、教師水平、以至家庭教育及社會風氣等。澳門將來就靠下一代承擔,教育工作是任重道遠。另外,專上教育及職業培訓亦相當重要,澳門公私營部門的領導理應由澳門人出任,澳門需要有承擔有能力的精英,應給予他們機會接受最好的教育及培訓,為將來更好實踐“澳人治澳”做好準備。
91《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91—98–––––––––––––––*里斯本新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系海外歷史中心研究員。有關公共部門顧客服務的某些問題普加*面對越來越多的通過通訊手段,例如電話、電視和國際互聯網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情況,像“顧客”、“顧客服務”及“解決”這些詞的概念現在取得了新的含義。無論是私營企業,還是國家部門現在都在積極適應這一情況的變化,建立了顧客服務,尤其是成立了專門的部門和電話中心。通過它們來隨時解答顧客的疑問,同時盡可能地為顧客解決問題。同時,可以為機構的不同部門提供反饋資訊,尤其是向那些負責質量的委員會和觀察站提供此類資訊,使它們可以預測和在將來預防這些問題,並改善它們所提供的服務。無論是在一個私營企業,還是政府部門,顧客服務(英語稱Cus-tomerService/Care/Contact)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種雙方之間更親密、更有效和更積極的關係,使得(滿意的)客戶繼續使用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然而,在這些領域中從業的許多專業人員,都有接受到市場調查和廣告的專業培訓,但有時並不能滿足他們所擔任的工作的特點或實際需要,使得客戶無法如實和自由地在經常需求的一些服務方面反映個人經驗。企業或提供服務的單位與客戶之間的關係複雜,有許多可以相互影響的不同實際情況,尤其是客戶對價格-質量比的意見、對服務的有效性,以及作為“消費者”的希望。這些問題有時與消費者的滿意或反應有關,因此而提出意見,當中涉及到是否繼續保持同某個提供服務或出售產品的機構或(公營)企業的關係。承擔顧客服務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僅應該具有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同時也還要有物力及人力管理方面的能力,尤其是需要具有下述方面的能力:——同顧客建立有效的關係。在顧客面前,樹立自己和所服務機構的積極形象;
92——在與顧客交談時,以合適的方式來回答或作出反應,為他提供必要的資訊;——做一個工作踏實、誠實的工作人員,檢查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是否有效;——發展機構與客戶之間的積極關係,增強客戶對機構的信任。急客戶所急,想客戶所想。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盡可能與客戶的需要相近;——尋找客戶的問題,以及最佳的解決方法;根據積累的經驗和(有可能的)反饋來設計解答,並且預防將來再次發生同類的問題;——通過戰略與做法的評估和重組來積極地發展客戶服務;——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對客戶問題的解決要超過他們的期待,提供比他們期待的更高水準的服務;——向客戶推銷其他的服務和產品,並引導他們使用(使消費者熟悉可選擇的其他辦法);——應該記錄已接待的客戶數目資料、問題的種類、採取的措施,以及得到的效果;——收集和處理重要的資訊,同時將其提供給小組的其他成員;——區別不同類型的顧客,同時,根據不同的情況,建立與他們之間的關係;——要採取措施,使(重複的)和已經找到的問題不再復發;——幫助和支持同事,組成一個工作團隊,以“使客戶滿意”為共同目標;——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定;分析機構的工作政策,對造成很多意見的戰略和做法提出改進意見;——要採取一種能夠反映其所服務機構形象的工作作風,使團隊成員為自己的團隊感到驕傲。
93現在,提供服務的機構和公營企業(交通、通訊、銀行、衛生、教育、收入及失物認領等等)越來越多採取的做法是──建立自己的網頁。通過它們,客戶可以迅速、直接和有效地同“企業”進行溝通,以此使自己為客戶解決問題的形象得到改善。使用者如果願意,可以通過網頁對企業所提供的不是很有效的服務提出意見和改進措施。從企業方面來講,亦可從此直接接觸中獲益,節省了他們的工作人員對外接待的時間並可以更加有效地處理此類資訊。網頁可以迅速回答某些問題(如何換新的客戶卡?),還可以調查那些最常見的問題,並把答案放在相應的網頁上〔(建立常見問題欄,一般用英語縮寫詞FAQs(FAQ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然而,在多數情況下,顧客或在許多天之後才收到他提出問題的答覆,或者對他通過網頁所提出的問題無任何的回答,這樣,企業的公眾形象便受到了損害,給客戶一種強烈的“失望”感。另外一些要注意的問題是,企業通過媒體與公眾的關係。媒體所創造的企業形象很重要,新聞稿所反映出的顧客服務及客戶資訊政策的形象也很重要,因為機構的“臉面”在於他對客戶群宣傳口號的實施。然而,許多顧客不滿的地方主要是因為顧客對某些提供不周的服務有意見,因此,客戶需要提意見來捍衛他們的權利,提醒這些企業應有的義務。面對面接待顧客的技術人員應該要時刻想到客戶表現的怒氣和失望不是針對他們的,而是針對他提供服務的工作單位,因此,他們應該巧妙地應用“情感智力”。1同時,結合他們工作的地點所要求他們發揮的工作“表現”,妥善地疏導客戶的感情,以便達到對雙方都有積極意義的效果。對第三者問題的同情並不意味著在無法馬上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過分地遷就“提意見者”。如同工作人員期待的那樣,希望引導“提意見–––––––––––––––1.這一概念是由GOLEMAN,Daniel闡述的,參見《情感智力:為何它比智商更可有用》,BantamBooks出版,紐約,1995年,第13-45頁。這一系列的能力有:例如對衝動的控制、自強力、同情和處理人際關係的社會能力。這可使專業人員獲得更大的成功。
94者”採用其他的解決辦法,因為客戶一但滿意之後,便會繼續使用機構的其他服務。這樣對於樹立機構的正面形象大有裨益。從1994年開始,在美國便成立了“政府顧客服務(GovernmentCustomerSupport)”,其主要目的是在21世紀,面對內外用戶(日益增長)的要求,對公務員的工作表現進行培訓和監督。為此,美國政府為所有領域的專業人員召開顧客服務年會(GovernementCostumerSupportConference),交換在全國獲得和反映的經驗與結論的成果,尤其是在如何提供優質服務方面。必須獲得和保持優質服務,這樣才有利於社會福利,有利於那些直接或間接參與顧客服務目標與結果的聯邦部門,同時還有利政府從私人企業所採取的改善“工作環境”及其作用的戰略和措施。因此,有時通過電話,可使“企業”擺脫那些無窮無盡的問題和官僚障礙。美國顧客滿意程度指數(AmericanCustomerSatisfactionIndex:ACSI)是一種全國性的顧客滿意程度的檢測標準。各聯邦機構以及300多個私營企業,例如美國國家出版局等都使用它來期望獲得消費者對某些計劃項目和網頁的反饋資訊。美國顧客滿意程度指數是由密執安大學羅斯商學院開發的。其主要的研究在歐洲和美國進行,以便幫助分析美國經濟。它是唯一的一種測定消費者和使用者對購買和使用產品或服務的經驗及滿意(或不滿意)程度的全國性測試工具。而且是一個預測消費者將來消費行為的指數。2美國顧客滿意程度指數使美國各聯邦機構可以測定其項目和計劃的表現、效力和接受率,測定新的目標群和新的機會,善用資源,獲得使用者寶貴的反饋資料,使管理人員集中精力針對計劃的結果,同時可以方便制定內部和公開的最後報告。根據美國顧客滿意程度指數的網頁(http://www.theacsi.org),美國政府和美國議會企圖提高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例如,落實政府的工作以民為本,瞭解所推行的計劃是否在合理開銷的情況下,達到了預訂目標。通過對這些情況的瞭解,政府管理人員可對已經採取的措施進–––––––––––––––2.參見http://www.fcg.gov/faq.html#9(19-04-2005瀏覽)。
95行重組,並且將公、私服務的形象進行比較,例如,衛生方面的研究資料已經在顧客服務網上公佈了(http://www.customerservice.gov/csat.htm)。對顧客/消費者經驗及滿意(或不滿意)的分析,大大得益於新科技。它可以改善所提供的服務和出售的產品的質量。9通過它,可以達到總體和專門的目標。尤其是:——通過尋找問題和其有效解決方式來改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盡量保持住盡可能多的(滿意的)顧客;——盡量瞭解客戶的需要,並且如何以有效的方式予以滿足;——對為解決客戶的問題所付出的時間作出重新安排;——對由不滿意顧客引發的衝突所造成的緊張局面進行管理和弱化;——學習如何對客戶、工作的同事以及工作的團隊施加正面的影響;——創造一種雙贏的局面;——學會善於聽取客戶的意見,察覺那些方面、那些部門、那些服務可加以改善,如何測定客戶的滿意程度;——瞭解存在那些軟體和新的技術,可以優化企業對客戶的答覆,以及客戶對企業的提問;——分析那些能力、戰略和專業培訓可以使公共部門發展一種以客戶為本的工作文化;——盡量瞭解以何種方式可以測量結果並且將其有效地通知和報告給中央政府或者提供給公眾;——與公共部門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同享個案、討論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和總結失敗教訓,同時,比較同事的新計劃、結果和可以使用的手段;——應該學會預測客戶需要的發展;
96——應該學會如何分析客戶的反饋意見。顧客服務最重要的領域可以分為三個方面:1.爭取和保持住客戶;2.客戶的滿意程度和經驗;3.對專業人員的表現進行管理和不斷改進。客戶/消費者的需要和希望日益變化,因此,要求希望提供高水平服務和顧客服務的單位與個人要不斷地適應新的情況。這一目標,無論在公營還是私營部門,只有通過不斷改進接觸顧客的方式和對有效率的專業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才可以達到,因為他們是所代表的機構的具體“面孔”。它與消費者打交道時,給公眾服務創造並保持一種積極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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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99—123論澳門雙語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關冠雄*一、前言雙語立法,是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色之一,也是近代都市國際化的標誌。可是,回歸至今,無論香港抑或澳門,法律中文文本的問題仍未得到完全解決。隨著澳門面向全球化的發展,以及與中國內地交流的頻密,因不同法制競合而產生的新問題將越見增多。其中,法律語言的地位問題不容回避。對有關問題,必須肯定,在立法及政策上,都正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1無論回歸前所頒佈的《行政程序法典》(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第101/99/M號法令(十二月十三日)(以下簡稱《雙語通則》),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以至回歸以後澳門第一項頒佈的法律《回歸法》,又或《商法典》、各訴訟法典、以及引申適用到澳門的多個國際公約,乃至新近對澳門影響極深的博彩專營行政合同及法規,都肯定和確立了中葡文正式和官方語言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的第四條似乎已對有關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原有法規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一、除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外,澳門原有法規中:(一)......(五)有關葡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為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語文;有關要求必須使用葡文或同時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規定,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澳門警察總局局長顧問、澳門大學法學院“葡中法律術語”“公法術語”及“司法術語”科目講師。1.詳見2002至2004年有關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方針。
100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九條中規定,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對確立中葡兩種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無疑是劃時代的進步。然而,從(國際)法律角度來說,正式語言一詞,並不常見。目前關於“國語”“官方語言”等術語,在語言學、民族學和法學的文獻中均有不同的解釋。根據195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建議,“國語”(nationallanguage)應指在一統一國家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內行使整體化的鞏固功能的語言,是本國的象徵之一。而“官方語言”(officiallanguage)是國家管理、法律和訴訟程序的語言。2根據各國的憲法顯示,新加坡為一個以馬來語、英語、華語和泰米爾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新加坡憲法第37條);而馬來西亞則以馬來語為國語,以英語為官方語言(1957年馬來西亞憲法第152條),印度以印地語為聯邦官方語言,另外15種語言為地方官方語言(1949年的印度憲法第343及344條)。當然,其他國家也有不少是以兩種以上語言為同等效力地位的官方語言的。3由此可見,國語、官方語等在實際上是有著本質的差別,而且亦是各國憲法所關心的問題。二、澳門的官方或/及正式語言的地位為了解立法者有關正式語言的含義,本人曾遍覽不同的文獻,其中楊允中先生在《澳門基本法釋要》4中指出,“規定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既有利於行政、立法、司法等領域各項工作保持穩定性和延續性,也照顧到了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體現了澳門社會的–––––––––––––––2.詳見周慶生、王杰和蘇金智合編《語言與法律研究的新視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3.例如1919年的芬蘭共和國憲法第14條規定:“芬蘭語和瑞典語均為共和國的國語......”;又1961年的南非共和國憲法第108條又規定:“英語與非洲語同為共和國正式語文”。分別參見蕭榕主編《世界著名法典選編(憲法卷)》,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96、501頁。4.詳見楊允中先生2003年9月修訂的《澳門基本法釋要》對《基本法》第9條的註譯。
101文化特色。實行正式語文雙語制是澳門社會的重大特點之一,也是澳門社會的優勢之一。”“正式語文是指在官方埸合,即行政機關履行公務、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的正式使用語文。在非官方埸合,並不排斥使用其他語文如英語作為教學語言、商務語言、交際語言等,不受正式語文相關規定的約束”。由於歷史及種種原因,我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不採用“國語”的稱謂,是可以理解的。筆者以為,從基本的文義來說,正式語言與官方語言的差別,又或與正式語文5的差別,除國家單一官方語言因素考慮外,大概就在於程度、範圍的差別,以及與地方用語之差別。儘管法律解釋的相關規定,即《民法典》第八條(法律解釋)規定:“一、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但該規定的第二款卻對法律的文字的基本含義,作了如此肯定:“二、然而,解釋者僅得將在法律字面上有最起碼文字對應之含義,視為立法思想,即使該等文字表達不盡完善亦然。”此規定對一個不具創設法律的法律體系中的解釋或適用法律的工作者來說,卻十分關鍵。“正式語言”一詞,似乎具憲法地位,即指官方或民間在一切正式場合應同樣尊重的書面或口頭用語,在法律效力上似乎包括必須正式接受、使用、推廣等效力和效果。以下,是一些有關正式或官方兩詞在雙語法律術語中較習慣的搭配情況:香港律政署雙語法律術語詞典6EnglishExpressionChineseExpressionChapterSectionofficiallanguages法定語文13officialOfficialPetitioner法定呈請人674BofficialOfficialSolicitor法定代表律師416詳題officialOfficialTrustee法定受託人2966(1)–––––––––––––––5.詳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中文條例第5章法定語文條例的稱謂。6.參見香港律政署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頁http://www.legislation.gov.hk/homeglos.htm。
102EnglishExpressionChineseExpressionChapterSectionformal~investigation正式調查527B2formal~judgment正式判決484A31(2)(a)formal~possession正式管有202formal~procedure正式程序336A39(2)formal~proofofdebt正式的債權證明6100H(1)formal~return正式回報422A(7)(b)formal~alterations形式上的修改54B(3)formal~defect形式上的缺點6124(1)formal~entry在形式上進入34715formal~requirement形式上的規定3026formal~validity有效形式3024根據台灣“教育部”國語辭典,“正式”有以下的含意7:1)正當的法式。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風骨》:“若能確乎正式,使文明以健,則風清骨峻,篇體光華。”2)合乎一定的常規、標準或程序。如:“正式比賽”。3)法律上稱符合法律規定者為“正式”。如:“正式婚姻”、“非正式婚姻”。而“官方”則是指:81)官吏應守的禮法、紀律。資治通鑑.卷七十九.晉紀一.武帝泰始四年:“末世不能紀遠而專求密微,疑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繁,官方愈偽。”亦稱為“官紀”。2)公家方面,多指政府。如:“這件意外車禍已由官方詳細調查。”可見,純從語言或其他學科角度來看,正式和官方一詞均具多義性。可見,中文術語的不確定。然而,《澳門基本法》葡文的文本第九–––––––––––––––7.http://140.111.1.22/clc/dict/GetContent.cgi?Database=dict&DocNum=109596&GraphicWord=yes&QueryString=正式8.http://140.111.1.22/clc/dict/GetContent.cgi?Database=dict&DocNum=63338&GraphicWord=yes&QueryString=+官方
103條的規定中,又出現了“Línguaoficial”(官方語言)的表述。而從雙語立法學對等角度由於澳門現行體制採用雙語制,在司法、立法及執法等方面皆可按服務對象按自身母語選擇任一官方語言,故下述從雙語司法、立法或執法角度均略述為“從法學或法律角度來說,“正式語言”的葡文應為“Línguaformal”。又或採Línguaformal一詞來肯定中、葡雙語的法律地位,那麼等價的中文文本則應為“官方語言”,可見在澳門語言效力的根本規定的表述中,本身已出現了多種語言地位及效力的不確定性問題。三、與正式語言效力相連的語言及文化的權利與法律問題從法律角度說,《基本法》作為區際憲制性法律文件9,它的效力,是無可置疑的。問題只在於,在具體實踐或施行中《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全國性法律或強效法之間的關係,即中國少數民族於澳門及香港的語言權利的保障,應如何取捨和落實?10這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其他較輕易取捨的憲法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對語言權利的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9.《澳門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10.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104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明顯地,該規定現時只針對人民法院而然。但隨著中國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濟關係和類似大中華經濟圈的發展,該條文是否有需要作擴張解釋又或修訂的空間,則有待進一步研究。由於篇幅所限,在此不作深入討論。不過,可以肯定的是,無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抑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刊登適用於澳門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三副刊),又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規定,對於語言使用相關的人道、自由及平等權利問題,都作了原則性的規範,尤其在訴訟權利方面。11–––––––––––––––1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份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佈,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係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三、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乙)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丙)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丁)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種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戊)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己)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庚)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四、對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應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和幫助他們重新做人的需要。五、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六、在一人按照最後決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據新的或新發現的事實確實表明發生誤審,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況下,因這種定罪而受刑罰的人應依法得到賠償,除非經證明當時不知道的事實的未被及時揭露完全是或部份是由於他自己的緣故。七、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105舉例說,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語言的權利就反映人權及平等的保障,其中第二部份第二條有關這權利的規定:(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所以,即使“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第四條第一款)即採用嚴格的適度原則。同時,公約權利的限制絕對不能基於語言的差別對待。亦因此,公約要求“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第四條第三款)當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語言權利中還包括自由及其他與自由相關的權利。12–––––––––––––––1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
106從中國全國性規定和澳門所加入的國際公約來看,多語言的法律保障,是澳門必然的發展方向和重要基石。同時,語言的使用,亦跟文化、種族等權利有著密切的關連。《基本法》本身也作了不少直接的規定,且看以下條文: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第四十一條 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第四十三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四條 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一、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二、每一兒童出生後應立即加以登記,並應有一個名字。三、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第二十六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第二十七條在那些存在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107從以上所引述的澳門根本法律及所適用的部份國際規定的節錄中,可以管窺“中、葡法律文本分歧時應以那一文本為準”問題,背後所涉及的根本人權保障的問題。同時,這可瞥見國際私法或公法中對人效力的法律適用的重要研究課題。除地方主權和自治考慮外,從法理學角度來看,利害關係人的語言使用,正是法律對人效力的問題之一。法諺云:不知者不罰。尤其在民事上,大部份的法律行為的完成,均要求適當的意思表示作效力的連結,這是法律生效和效力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則,儘管在實踐中,我們亦可以找到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不構成其不遵守法律之合理理由,且不免除其承受法律所規定之制裁的另一個原則性的一般規定。13世界上,同時採用多種國語或官方語言(包括多地方官方語言)的地區很多,而且,多語言必然也是未來全球化的趨勢。明顯又較熟識的例子可以援引加拿大和歐盟。而多文化多語言的因素,又往往對一個國家民族的發展有著關鍵的作用。語言因素促進發展者可援引歐盟的經驗,語言因素妨礙發展者可以印度為例。這是我國立國之初,即推行普通話和把尊重各民族文化和語言權利載於憲法綱領及強制條文規定的原因。對澳門來說,作為“國際化”的都市,欲發展成博彩娛樂中心和中葡貿易平台,語言法的落實,意義就更深遠了。在學術上,儘管不同學者對地方官方語言及正式語言的見解不同,但正式語言的具體落實,較重要的因素之一,便是對多官方或正式語言的適用和解釋作出的規範。這就是以判例法為主的香港法區早在1966年12月31日即全面制定有關法例的原因14。同時也是採法典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為何往往都會在其通則的根本規定中,對法律解釋作專門詳細的規定15。可以說,法律的語言問題,是法律解釋學的專門問題。–––––––––––––––13.《澳門民法典》第六條。14.詳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中文條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15.詳見澳門《民法典》第一章法之淵源及第二章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108事實上,從《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中,也可得出語言權利的保障,如言論出版自由,若居民被妨礙或禁止使用其自選的語文,便無語言文字上的言論自由可言。在國際上,早在1969年5月23日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已有這樣的規定:Article33Interpretationoftreatiesauthenticatedintwoormorelanguages1.Whenatreatyhasbeenauthenticatedintwoormorelanguages,thetextisequallyauthoritativeineachlanguage,unlessthetreatyprovidesorthepartiesagreethat,incaseofdivergence,aparticulartextshallprevail.2.Aversionofthetreatyinalanguageotherthanoneofthoseinwhichthetextwasauthenticatedshallbeconsideredanauthentictextonlyifthetreatysoprovidesorthepartiessoagree.3.Thetermsofthetreatyarepresumedtohavethesamemeaningineachauthentictext.4.Exceptwhereaparticulartextprevailsinaccordancewithparagraph1,whenacomparisonoftheauthentictextsdisclosesadifferenceofmeaningwhichtheapplicationofarticles31and32doesnotremove,themeaningwhichbestreconcilesthetexts,havingregardtotheobjectandpurposeofthetreaty,shallbeadopted.上述規範很清楚地顯示出,在國際上,除非法律文本中特別聲明外,一般推定多語言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這也是法律解釋學中一般所採用的規則和通說。同時,也為澳門立法所基本採用。不過,作為有權解釋的機關,1999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本作為正式語文本的決定曾指出,“葡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16–––––––––––––––16.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6年,第325頁。
109在澳門的成文法中,儘管不同文化和語言的趨同現象,由於中葡語言的根本差異,在很多情況下仍存在著中葡法律文本分歧的情況。就以《中葡聯合聲明》為藍本所制定的《基本法》為例,雖集中、葡、澳專家之力,撰寫嚴謹,當中出現表面及內在分歧的情況,亦比比皆是。不過類似的現象即使是一個單語立法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出現。在不同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典修改歷史中,我們可以見證到上述的觀點。問題只是一個專業化和法制成熟的差別和程度的問題。那麼,在一個雙語或多官方語言的國家,當兩個認可的官方文本中出現分歧時,究竟應以那一文本為準、那一文本的效力較高?上述人大常委對《澳門基本法》立法生效的決定及/或解釋,對這一問題似乎已經很明確不過了。然而,在澳門的法律實務上,一些重要的法律及法典,其中文文本的行文明顯地只是一個未經實務驗證的譯本,其重要的法律用語尚未處於穩定和未經時間的考驗,跟葡語文本的所採用的法律術語,往往有著南轅北轍之別。熟識澳門各大法典的人都知道,主要法典葡文文本的用語,都是自上世紀起,經過多次判例和適用檢討後不斷修訂的文本,一字一詞,往往都標誌著法制發展的成果,有判例可鑑。一字不差,一字千里,具深厚的法律文化傳統。而中文文本中所採用的術語,往往都只是當時草擬者,在未有充分時間作比較研究後,倉猝定稿,有受台灣法學不同流派影響的、也有受中國大陸又或香港法學不同流派影響的。很多術語仍有待進一步完善。明顯的例子,便是九四年頒佈的《行政程序法典》。如“程序”(procedimento)一詞,也只是近代的產物。為何澳門只在行政法中有行政法典?為何只有《行政程序法典》而沒有《民事程序法典》?在中國大陸或其他以華語表述的術語中,為何民事程序往往又只是民事訴訟程序?兩者是否相同?又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術語所圍繞的核心概念“行政行為”(actoadminstrativo),其實是源自法語的actoadminstratif。但同一概念,經十九世紀德國行政法學者OttoMayer譯介為Verwaltungsakt後,最終傳入台灣而成為影響台灣法律的“行政處
110分”,取其公共機關對個別事件宣示何者為適法行為的公權力行為17之意思。又,“處分”在我們的用語中,卻可解作制裁處分。可見,倘若再滲入中國大陸較新的圍繞行政行為和行政處理(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發展的術語的話18。對特區的地方立法者來說,就更形複雜。儘管我們所採用的中文法律術語,是源自某地某一派別,根據法律一般解釋原則,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然而,解釋者僅得將在法律字面上有最起碼文字對應之含義,視為立法思想,即使該等文字表達不盡完善亦然。同時,在確定法律之意義及涵蓋範圍時,解釋者須推定立法者所制定之解決方案為最正確,且雙語(註:筆者附加部份)立法者懂得以適當文字表達其思想。19這亦是客觀和安全性的法律價值的問題。更甚者似乎便是一些至今仍未有中文文本、但卻攸關重要的(廣義)法律,如規範本地區政府機關的工程及增添財產與服務的開支制度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規範財貨或勞務之合同的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和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的第64/84/M號法令等。對這些例子,似乎只可以適用葡文文本的規定和概念了。但在法律上,我們怎樣理解上述法律解釋及實務上的衝突?要了解中、葡法律效力的背後的問題,我們必先簡略回顧中、葡兩種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發展的歷史。四、中葡兩種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確立的歷史回顧中葡政府於1987年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17.詳見林騰鷂《行政法總論》(台灣大專用書),台北,三民書局,1999年,第371頁。18.詳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9.詳見澳門《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定撮述。
111葡文”。20這時候中、葡政府早已意識到,為了落實聯合聲明,保障《基本法》的貫徹實施,必須提高中文的地位,促進中文在各部門之運用。1989年12月10日,“鑑於澳門地區大部份居民使用中文;又鑑於應在過渡期內逐漸提高中文的地位;⋯”21,澳門總督頒佈了具法律效力第11/89/M號法令,首次確立中文正式語言的地位,與及有系統和具法律效力地賦予了各廣義公共行政領域的機關法定的職責或較具體的措施。在短短四條條文內容中,規定在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中,必須致力提高中文的地位。在具體措施上,規定從此以後所有的法律、法令、訓令和批示,必須連同中文譯本頒佈;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訓令草案均以中葡雙語文本提出,居民與公務員溝通,得使用葡文或中文;政府機關印製的所有印件,表格及同類文件,必須同時具有中、葡文。這些都是過渡期十分必要的積極措施。不過,這亦造成了回歸以前,不少(廣義)法律,只有在89年以後的修訂部份才具有中文法律文本的情況。22考慮到當時的環境,未確立中葡雙語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解釋上,第三條便規定“倘葡文本與中文譯本或中文本在理解上遇有疑義時,則以葡文本為準。”。事實上,當時中文在官方埸合的運用並不普遍,葡語仍然是司法、法律和政府部門的主要語言。為此,中葡於1991年4月才在里斯本簽署一項協議,協議規定葡方必須使中文擁有官語地位。1991年12月31日葡萄牙政府頒佈第455/91號法令。該法令正式宣佈中文具有官語地位並與葡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澳門特區基本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20.澳門《基本法》隨後第9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並進一步加上了“葡文也是正式語言”。21.見第11/89/M號法令序言的立法目的解釋。22.較明顯的例子如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
112在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導下,澳葡政府已經在56個政府機關全部8723份印本、表格及同類文件中,列舉了5445份(佔62.45%),而做到與第11/89/M號法令相符,以中、葡文雙語並用的,佔了50.9%,即超過了一半。23。其中公眾文件82.1%採用雙語。1999年12月間,儘管仍未具備雙語立法和司法(廣義的執法)條件,前澳葡政府仍頒佈了《雙語通則》,目的係以穩定及毫不含糊的方式定明在澳門存有一個以這兩種正式語文表達的法律體系,這不僅履行聯合聲明中所作的承諾,亦遵守因為適用於澳門的關於基本權利的重要國際法文書而須履行的其他承諾。定明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文,以及這兩種正式語文具有同等尊嚴的原則,確立一個在立法、行政及司法領域內規定並確保這兩種語文完全平等地並存及使用的制度,同時明確保證在語言表達方面之個人自由。24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澳門中文立法的完全平等地位。回歸法的頒佈,也重申並確立了中葡兩種法律文本的法律的平等效力和地位。在一水之隔的香港,亦有著相同的發展史。儘管存在著海洋法和大陸法的融合的嚴峻問題,但其雙語立法的發展和準備,卻比澳門起步得較早,經驗也較豐富。事實上,早在1974年香港政府已通過了的《法定語文條例》(“法例第5章”),確立在政府與公眾人士之間的事務往來上,中文和英文同為香港的法定語文。不過,在1987年之前法例第5章只規定本地法例以英文制定。1984年中英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正式帶出為香港的成文法擬備中文真確本(autentictext)的需要。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段規定亦有類似澳門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1986年,香港修訂了前憲法性文件《皇室訓令》,容許以中文或英文制定法律。隨後法例第5章和《釋義及通則條例》(“法例第1章”)在–––––––––––––––23.《過渡期事務研究暨計劃辦公室》1994年2月資料。24.見第101/99/M號法令序言的立法目的解釋。
1131987年亦經修訂,進一步落實規定所有條例,在一般情況下均須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佈。在1989年4月制定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便是第一條雙語條例。於1990年頒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第九條中規定了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開創了香港實施正式雙語立法之路。在對雙語法律的解釋方面,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在1987年新訂了“關於有兩種法定語文本的法例的一般條文”的第ⅡA部。該部的主要條文第10B條訂下了對雙語法例釋疑的一般性規則。第10B(1)條述明本港法例的兩種語文本平等的基本原則。該條規定條例的雙語文本同等真確,解釋條例須以此為依據。25這㝯的意思是指中文本既不從屬於其英文對應本,亦非僅為該英文本的翻譯本。根據香港律政司的同一討論文件的結論:即使是原本以英文制定法例而隨後才加上宣佈為真確的中文本,雖然兩份文本並非同時面世,兩者卻在其各自的立法程序中通過了正式的審議。因此,不論條例的中文本是與英文本同時制定,還是在後期才宣佈為真確本,中文本均須詮釋為與英文本同等有效和具權威性,法例由兩種真確本結合組成。只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排除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的效力。這也是香港法律學者及工作者普遍的觀點。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律代表不論是在以中文或英文或部份中文和部份英文進行的審訊中,均有權參看和依賴法例的兩種文本。因此,自此時起使用任何暗示英文本享有較高地位或中文本僅屬譯本的有關詞語和字句,如中文翻譯本”,“該詞句被譯為......”或“中文本中的謬誤/翻譯錯誤”等字句,均為不適當的。新的術語如“中文文本/中文版”,“該詞句的中文對應詞/同等詞為......”和“涵義上出現分歧/歧異/出入”等,亦相應地產生。–––––––––––––––25.詳見香港政府網頁中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提供處理法例兩種語文本被指出現歧異的討論文件。
114五、葡中法律文本出現分歧和差異的原因葡中法律文本出現分歧和差異的原因很多,主要是中葡文化的差異,直接反映在兩種語言和術語的構詞和表達思維的差異上,即所謂的葡文法律思維和中文法律思維上。這亦促成特定的法律解釋方法,如葡文法律思維和中文法律思維解釋方法、不同文本的比較釋義方法,形成了特定和專門的法律新學科如法律語言學、雙語及多語言法律解釋學、法律邏輯學等。26葡中法律文本出現分歧和差異的情況,其實在我們每日所使用的法律中,以致具憲制性的根本法律,俯拾皆是。只是,從法律上來說,有部份文義的分歧,實質上並不重要,有些歧義,又往往是必需的,又或是現時的立法技術條件所無法逾越的。部份葡中法律用語,從法律術語及效力的角度來說,卻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事實上,有很多的葡或中文法律術語,會隨其所處的“法律埸合”27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不同,又或所出自的法律學者的“學派”不同,而產生重大的差別。在葡、中法律術語中,中、葡文相應的語詞有時較廣,有時較狹義,又或沒有相應合適的術語,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在葡、中成文法法律術語中,由於發展的差異,沒有相對的概念,亦屢見不鮮。在中文術語中,更存在㟚兩岸四地四種有時不盡相同的法律或術語表述不同的情況。不少我們誤以為是中葡文術語或法律翻譯的問題,其實只是單語的法律術語的問題:部份較新法律的術語,往往亦只見於學術討論中,並未成熟,但有立法的必要和迫切性,往往是刻不容緩的被採納和頒行。這時候,較抽象和中性術語的研究,動詞結構的非主謂句的使用28的研究,便大派用埸。在這方面,除歐盟外,中國隨著《立法法》頒行,相關的學術論著亦正快速發展。–––––––––––––––26.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大量的雙語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庭翻譯和語言證據上,並形成單語或多語的法律語言學家,同時,亦不乏與語言有關的案例。27.這是一個類似法律於空間適用的問題,但不限於此。另一個例子,便是法律術語往往會因為其所屬的部門法不同而相異。28.即無主語的句組結構的使用,好處是可以避開部份未確定法律主體的定義,在國內的立法學研究中常見的技巧。
115為克服以上所述的種種困難,不少學者更擬制了不少翻譯或法律翻譯上的方法,如從意義分類上的直譯(Traduçãodirecta)、對譯(traduçãoporcorrespondência)、借譯(traduçãocomrecursoàspalavrasdesemelhança)、代譯(traduçãocomrecursoàspalavrasdesubstituição)、意譯(traduçãodeideias)、修補譯法(traduçãoporcorreção)、解釋譯法(traduçãoporexplicação)、牽動制約譯法(traduçãoporalteraçãoexternaàspalavrasatraduzir)等,又或者從形式分類上所謂的音譯(traduçãosonora)、加註譯法(traduçãocomrecursoàsnotas)、轉性譯法、褒貶法、減字法、具體法、換形譯法、合或分詞法(traduçãoporjunçãoouseparaçãodossentidosdapalavra)、回譯法(“traduçãodevolta”29)、概譯、改譯等等的翻譯方法。當然,上述的例字中有部份重覆的分類,也有非翻譯方法的方法30。但不少方法如合詞譯法31和回譯法,在葡中法律翻譯的對等效果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回到上述所說的《基本法》的例子,部份法律術語亦出現了相異的情況,明顯的例子有第九十七條條文的標題:公務員(funcionárioseagentespúblicos)、第五十條(三)款的法案(projectoepropostadelei),以至第九條有關中葡語言地位的條文本身所用的術語“正式語言”,在葡文的文本中卻為“官方語言”(Línguaoficial)。當然,熟知或長期關注或研究中葡聯合聲明磋商史的人士都會明白到,在我們的《基本法》中,一字一語,其實都經過反覆討論,盡量廣集意見32,既體現政治的意向,亦能達到法律的嚴謹和精樸。它是澳門雙語立法有史以來,最參詳和斟酌文本。–––––––––––––––29.源自英語的translationback。30.如回譯法,嚴格上應為驗證翻譯文本的方法,就如擴張解釋並非法律解釋的方法而只是法律解釋的結果一樣。31.其中可以引述的例子為《行政訴訟法典》第八十六條的“撤回司法上訴或捨棄請求之形式”,葡文文本只是formadedesistência(放棄的形式)。32.當然,這㝯所指的廣集意見,並非全民的意見。回顧當時的歷史環境制約,這亦是可以理解的。
116即使在其他的較嚴謹的法典翻譯33部份,如較成熟的《刑法典》、以至《行政程序法典》34、《行政訴訟法典》35、《民法典》和《商法典》等,上述的中、葡法律文本出現分歧和差異的情況,亦比比皆是。正如以上所述,爭論是必然的。學術上的討論,往往百年不休,也是常見的事。總的而言,法律文本和術語的問題,往往也是法律的問題。為此,提高立法術語取向和雙語立法技術的討論和研究,將有助於雙語法律文本的完善,同時,也對現時的法律工作者正確理解各法典的涵義,有莫大的裨益。在這一方面,立法會就澳門居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包含多次會議討論和重要意見、建議書等部份)的發行,便是這方面的表表者。另一方面,亦不可忘記,理想的法律“翻譯”,又或理想的以雙語草擬的法律,最終中、葡兩文本應該不像翻譯文本,同時,應完全反映出同一形式、內容和效果,這也就是效果對等學說所指的功能對等。為此,除在近年所側重的法律草擬研究外,亦必須從法律使用者、適用和解釋法律者角度分析,即發展雙語或多語言法律解釋學(HermenéuticaBiliingueouMultilingue)的研究,不避眾議,重新正視對葡中法律效力的問題。六、雙語立法的具體法律效力問題儘管香港早在回歸以前,已頒佈了一套解釋雙語法例。同時,確立了本為單語法例的中文真確本的地位。然而,實務上,同樣會遇到兩文本分歧的效力問題。如上述的法律對人的效力,法律在空間和時間上的適用效力和範圍,少數居民所用的法律語術語比佔大多數的居民所使用的嚴謹精確等等問題。例如一項(廣義)法律(類似上述的第–––––––––––––––33.勿庸諱言,由於時間和人才的限制,我們的主要法典的中文版本,都主要是翻譯的文本。34.如訴願部份中很多葡語為recurso者,應為recursohieráquico的略稱,所以中文不可能為上訴,必須為訴願。35.第138條的預行調查證據(produçãoantecipadadeprovas)、第88條對規範提出爭議(aimpugnaçãodenormas)等。
117122/84/M號法令,和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的第64/84/M號法令等例子)的兩種語文本出現或生效的時間各有先後,中文文本在英(葡)文原文本生效之後才頒佈,對已發生的事實情況,是否不具追溯效力?對此,香港曾經有過這樣一個典型案例(TheQueenvTamYuk-haMANo.933of1996):該個案涉及罪行分別被指在1995年12月5日和18日發生,而有關的法例《食物業(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的中文本,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在1996年4月16日作出的命令宣佈為真確本,並在1996年4月26日刊登於憲報。之後,在涉及同一條文同一被告人的另一宗案件(即TheHKSARvTamYukHa(MANo.1385of1996)中,所指罪行在1996年2月5日發生,法庭認為因有關法例的真確中文本在所指罪行發生時仍未存在,所以不得予以考慮。36在澳門,針對同樣的情況,似未有具影響力的具體的判例,只有個別的判決。適法者須視乎所涉及者屬行政行為、民事行為或刑事行為。在後兩種情況,理論上一般適用上述《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對不識法者不能免其相關責任。但具體還要視乎實際的情節,屬法律的具體適用的司法問題。至於前者,由於涉及行政行為的作出,理論上要視乎程序上行政機關是否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讓行政相對人和利益關係人適當地得悉以非其選擇或認識的語言所作出的行為,理論上可採取類同香港的做法。而現行法院的具體工作中,在未有條件使卷宗完全雙語化的情況下,中、葡文本的採用和取捨,也採用了類似的務實做法。在法律“不知者不責”和“不知者不免其責”的原則衝突上,某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相對人的“知悉”是否該法生效成立的關鍵。另一個與雙語立法效力說相連繫的問題,就是對雙語立法條文的解釋問題。茲節錄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在其《處理法例兩種語文本被指出現歧異的討論文件》中的部份,與澳門現行法制有關雙語立法解釋的一些見解作分析比較:–––––––––––––––36.詳見香港政府網頁中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提供處理法例兩種語文本被指出現歧異的討論文件。
118在香港,3.1詮釋現代法例可以是一個複雜過程,而在雙語法例並行下則更甚。沒有個別法則能解開一切疑團。法院歷年已累積了許多有關法例釋義的規則或準則,這些規則不論在兩種語文本是否被指存有分歧時,亦適用於兩者的釋疑。在每宗涉及法例釋義的案件中,指向不同解釋的個別規則和因素要互相權衡,以求為有關法例找出應用於該案事實最妥貼的解釋。3.2法例釋義的目的在於決定和應用法例的“法律涵義”,即傳達立法用意的涵義......。3.3立法機關在一般情況下已將其對法例涵義的用意的最終解釋權授予法院。個別字眼或片語在法例文意中的意思為何,屬法律問題。......。3.4當涉及非法律性的技術詞語(即不屬於在法院司法管轄區內通用法律的詞語),而有證明指該詞語是擬就其技術上的意思使用,則不論其為中文或英文詞語,在對其涵義有疑問時便可援引證據。3.5中國法律及習俗是本地法律的淵源之一,如法例載有源自中國法律及習俗的詞語,法院同樣可以對其涵義作出司法認知。......處理涉及中國法律及習俗的案件時,除翻查有關方面的判例外,還可視乎情況而考慮是否需要專家證供。3.6並非所有對法例涵義存疑的論據均能成立。法例文本中或會存在一些難於理解的段落,但這些艱澀部份一經參透,文本不一定真正會呈現法律涵義上的疑問。就雙語法例而言,須先在充分認知的基礎上(包括考慮了法例的立法歷史和文意)判斷兩種語文本在法律涵義上是否出現真實(即實質而非僅是推測上或猜想上)的疑問或矛盾,當有真實的疑問或矛盾時,才須應用雙語釋義的規則進行釋疑。在澳門,雙語立法的效力問題,亦體現於立法最終的於行政當局(一切公共行政管理事務)和爭訟的具體法律適用,屬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當然,現階段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草擬階段一正式語言法律向另一正式語言法律轉化和譯介過程。在這一方面,對認同法律翻譯
119和雙語立法的差別只在於被動雙向互動和動態雙向互動的學派來說,完成適用詮釋法學派和目的學派的效果對等學說。即達到施萊爾瑪赫(FriedrichSchleirermacher)所說的以法律施行的雙語對象(原文為:譯文讀者)為中心的標準,基於跨文化傳意的目的而能發揮預期功能的法律條文(原文為:譯文),使得雙語法律條文的受文者,分別透過各自所掌握的語言,接收相同的法律信息。37不少學者們大概會存疑,姑且不論雙語立法,中葡法律翻譯可能嗎?即使在全球化和文化趨同的今天,澳門的法制是否具備又或能夠動用足夠的資源和時間去發展法律翻譯?中葡法律翻譯又是否可以具備充足條件過渡到雙語立法?當兩正式語言解釋有衝突時,如何解決?中葡法律翻譯是否可能,這似乎是一個爭論已久的問題。在法律翻譯的專業上,筆者較趨向於目的論翻譯學派,以為中葡法律翻譯應該視所翻譯的文本目的和對象來決定。而且關鍵在於術語的掌握或術語的確立和推廣。同時,要就具體情況作相對而論,不能以一概而論。而法律術語的確立,取決於所屬的部門法和所頒佈的對象。又或屬於非成文法的廣義法律的用語,如學術用語等。具中葡文本對等效果的法律是否可行,在世界文化趨同的今天已非不可行者,問題只在於不同因素的落實。這㝯,必須分辨出的是真假問題的認識:就如一個標準掌握一地語言的人,可以輕易分辨出文學、法律或其他一般的專業用語,但亦不能完全理解一專門用語或術語如醫學、法律等的涵意。由此而帶出另一個問題,法律是不是都必須以通俗的語言表達?有學者甚至以為,“要約”等術語也可改為發出訂立合約的邀請。另一方面,又有學者認為隨著社會日漸專業化,一套較專業的術語的構建,將有助於學術的發展,法典化、專家法是必需和必要的。筆者認為應取其平衡,如《民法典》中有關法律適用和解釋的第一至十二條,其對象是掌握法律學科的專家,精練的術語的應用,當然無妨,而且有益;相反,在–––––––––––––––37.參閱陳德鴻、張南峰主編《西方翻譯理論精選》,香港,香港城市大學,2002年,第19至114頁。
120同一法典的共有物一篇(第1299條及續後部份)的第五章分層所有權制度,對象是大量的小業主,應酌情採用較淺白的用語。不過,有時候法典的用語專業化,也是在所難免的。這時候可考慮發行具註釋(anotação)或註解評釋(comentárioseexplicações)的單張簡介。上述情況就如非刑事化和新刑事化的討論,非官僚化和新官僚化(行政程序化)等趨勢的應然討論等。究竟要陽春白雪,還是下泥巴人,實在難以一概而論。七、解決葡中法律文本出現分歧和差異時的效力問題之若干建議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解釋作為一種解釋現象,存在於包括立法在內的各個法律活動領域,但不同領域的法律解釋具有不同特性:具體解釋和抽象解釋,而法律解釋一般指具体法律解釋。法律解釋以法律文本為直接對象,以確定法律文本的含義為目標。在雙語法律解釋的對象和目標上,同樣要區分法律文本和語境材料、最終目標和階段目標。如何決定法律文本的意思這一問題上的爭議,主要涉及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釋者三者之間的複雜關係。38在雙語法律解釋的方法論上,我們法制的理論擬制了不同的解釋方法和種類,如:確定或有權解釋(Interpretaçãoautêntica)、正式或官方解釋(Interpretaçãooficial)、司法解釋(Interpretaçãojudicial)、學理解釋或個人解釋(Interpretaçãodoutrinalouparticular)、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Interpretaçãsubjectivistaeobjectivista)、歷史解釋與現實解釋(Interpretaçãohistóricaeactualista)等。這與一般解釋無太大的分別,只是在考慮法律文義上,多出必須比照的、推定另一法律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這一個元素。至於,在實踐中是否容許三重適法、和利害關係人的合理期待等問題,則仍須進一步探討。–––––––––––––––38.詳情請參閱張志銘於1999年1月出版的法律解釋操作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叢系列)一書第1-9頁。
121而根據雙語文本比較分析,同樣可得出單語或雙語宣告解釋(Interpretaçãodeclarativa)、延伸性解釋(Interpretaçãoextensiva)、限制性解釋(Interpretaçãorestritiva)、闡述性解釋(Interpretaçãoenunciativa)和廢止性解釋(Interpretaçãoabrogante)等解釋的結果,與香港的做法類似,只是澳門法官沒有創設法律的權力,這明顯地體現於補充法律漏洞方面的權力。正因此,澳門理論上絕少發生香港居民身份定義的立法者與司法者的衝突問題。在法律條文上,主要體現於《澳門民法典》第八條的規則上。法律解釋技術上,主流學說以為具有四個方面的基本含義,即解釋路徑、解釋規則、解釋論點和解釋理由,由此決定了法律解釋技術研究的意義和規定性。對解釋性的規定的效力,《澳門民法典》第十二條作了特別的規則。39雙語立法,在比較分析後,發現另一正式文本的表述不足後,在不損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對缺欠某意思的法律文本的合理信賴和公平對待原則下,適法者應經配合採用《澳門民法典》第九條的法律漏洞之填補規則40及/或作成解釋性的規定,並就表述不足的法律條文或概念向有關實體提出修改的建議。然而,當兩法律文本的表述,經考證明顯相異時,法律解釋學者提出了以下基本但普遍適用各法系的理論:論點的構建、運用和展示–––––––––––––––39.第十二條(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解釋性法律)一、解釋性法律為被解釋法律之構成部份;然而,因債之履行、確定判決或不論是否已認可之和解而已產生之效果,或因類似性質之行為而已產生之效果,則予以保留。二、解釋性法律對訴訟上之捨棄人或認諾人有利時,捨棄人或認諾人得廢止仍未經法院認可之捨棄或認諾。40.第九條(法律漏洞之填補)一、法律無規定之情況,受適用於類似情況之規定規範。二、法律規範某一情況所依據之理由,於法律未規範之情況中亦成立時,該兩情況為類似。三、無類似情況,則以解釋者本人定出之規定處理有關情況;該規定係解釋者假設由其本人根據法制精神立法時,即會制定者。
122等方面形成分析法律解釋技術的完整框架的理論。即法律解釋論點的一般形態可以通過經驗考察的方式和理性分析的各種方式加以確立。各種形態解釋論點都有其運用條件和局限,但這並不影響它們作為一個整体的有效性。解釋論點的運用形式大致可以區分為單一、複合兩類,後者又可以分為累積、衝突兩種,解決論點衝突的形式分四種情況,即對立論點的不適用、被消除、被壓倒(基於優先性規則)和重要性相對不足等。解釋論點運用的優先性規則是解釋規則的一部份,若干有機聯繫的基本優先性規則構成判斷解釋論點優先性的一般模式。各國實踐普遍認同的一種概括模式是:按照語義論點、系統論點和目的–評估論點的順序運用解釋論點,並以跨類型的意圖論點作為這一排序的補充。不過,法律解釋論點是司法判決的結構要素之一,不同的結構要素及其相關關係,構成了司法判決的証明結構。在實踐中,証明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往往取決於上級法院的做法。41在學術上,筆者認為,除上述解釋法學手段外,葡國憲法學家針對衝突的憲法原則所建議的做法:在實踐中的相容配合的方法(concordânciaprática),是克服雙語法律文本歧異的最佳手段。當然,在解釋結果上,有可能出現了與《回歸法》第四條第一款(5)項相異或表面相反的結果的解釋,在法律解釋學上概稱為相反解釋(interpretaçãocontralegem)。但筆者以為,《回歸法》第四條第一款(5)項所作的規定是立法者落實《基本法》中原有法律不變原則中所作的一項原則性法律的推定,非一項絕對的推定(iuristantum),是一項允許提出相反立論據的推定(iurisetdeiurum)。無獨有偶,在香港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第10條B(2)和10條C(3),亦確立了相似的成文法律解釋和協調規則。為此,我們謹節錄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在其《處理法例兩種語文本被指出現歧異的討論文件》中的一重點部份,以資思考:–––––––––––––––41.張志銘《法律解釋操作分析》,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9頁。
1234.1法例第1章第10B(2)條推定法例的每種語文真確本所載條文,均具同等意義。兩種文本⋯只是同一用意的兩個表達形式,而結合起來是組成體現單一涵義的一套法律......。4.2法例釋疑的主要目的是找尋法例的法律涵義,而其法律涵義通常跟其文法上或字面上的涵義相同;當兩者不符,或當文法上的涵義含糊而導致法律涵義產生疑問時,才需要進行法例釋疑......。4.3法院進行雙語釋疑時,要重複這個過程,對法例兩個文本結合詮釋,從而找出統一的法律涵義,令兩個文本達致橫向等同。若從兩種文本各自得出不同的文法或法律涵義,因而產生對法例的單一法律涵義的疑問,第10B(2)條所規定的推定,便不足以解決問題。此時應援引第10B(3)條進行協調解決有關的歧異。可見,在尊重和推定兩正式語言法律效力平等的前提下,港澳兩地儘管在法制上存在重大的差異,在對雙語立法的規則和實踐上,卻有著相類似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有學說認為,如不可能找出可協調分歧雙語文本的意義時,應以(廣義)法律起草時採用的語言為考慮。筆者以為,有時候歧異的雙語立法更具備互相參照的作用,而且應可以作相互補充。所以,重要法律草擬及修改過程中的會議紀要及重要意見的適時公佈,是必要和必須的。在這一方面,在澳門立法會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果。最後,對雙語立法的法律問題所在,請允許筆者再引述張志銘先生在上述著作導言中有關第五章的結論作結:由於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差異,各國司法判決在風格上的差異表現在八個方面,即是否承認解釋爭議、語言的專門化程度、判決的決疑性質、表達的詳細程度、蘊含的合理性概念或模式、形式理由與實体理由的比例、對司法裁判性質的認定。需要補充的是,澳門法律體系的中心,除法律外,還包括其他依法行政的適法者。而澳門雙語立法中的中葡法律文本的效力問題,亦無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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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125—134試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澳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歸責的立法指導簡萬寧*一、無過錯責任概述(一)概念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或客觀責任原則,或原因責任原則,或風險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1澳門民法典也有相同的規定,把它稱為無過錯責任、又稱風險責任或客觀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中國內地民法規定的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中其一原則,3也是澳門民法典中規定的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中之一原則。4(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有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既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對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任何影響。簡言之,為客觀歸責,即以客觀的損–––––––––––––––*經濟法學碩士,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生。1.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2頁。2.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澳門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1999年版,第59頁。3.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4.民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不法行為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風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違法行為責任原則和生產者或廠家之責任原則。(《澳門民法總論》第56頁-第61頁)
126害事實為歸責的依據。同時要求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可成立。值得說明的是,這與刑法的歸責原則不同。刑事法律責任要求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過錯,即使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致害人也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據此,中華人民共國刑法堅決反對“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之觀點。葡國民法學者CarlosAlbertoDaPinto認為:民事責任在以物或以相等金錢恢復受害人的個人利益,刑事責任旨在滿足受刑事不法事實損害的群體的利益。在懲罰方面,刑事不是為了恢復受害人的私人利益,而是為了製造一個“惡”讓犯罪行為人承受,以抵銷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害(補償)。52.受害人在主張權利時,對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不負舉證責任。行為人也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法院在處理有關糾紛時也無需根據具體案情對是否存在過錯問題作出判定。在舉證方面,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自己的受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法律事實)所導致就可成立,無需承擔舉證責任;相反,舉證責任卻落到行為人身上,即舉證倒置制度。行為人要想抗辯成功並能免責的話就得證明損害結果是由如下三方面的原因所致:(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自身的過錯;(三)第三人的過錯。3.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並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而主張抗辯。屬於上面的三個原因,行為人就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4.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責任的確定主要從受害人一方的損害程度來考慮,並且對這種責任往往規定有最高賠償限額或限制賠償範圍。法律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適當限制無過錯責任承擔的責任程度,減輕他們的負擔。5.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埸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也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受到法律的嚴–––––––––––––––5.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1999年,第57頁。
127格限制,有其適用範圍,不得隨意濫用。比如,《澳門民法典》中動物造成的損失(第502條)、地面交通車輛造成的事故(第503條)、電力或煤氣設備造成的損失(第509條)、工傷事故中僱主實體的責任以及生產者的責任。中國內地《民法通則》及有關法規也有明確之規定,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英美法中主要通過判例方式確認適用範圍:航空器所有人對於航空器對地面造成損害的責任;動物持有人對動物所致損害的責任;企業主對其特別危險活動的責任;原子能損害的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醫療事故責任。(三)無過錯責任原則之歸責目的一般而言,民事責任歸責之原則主要是以過錯責任為主,而無過錯責任之原則是作為過錯責任的補充,主要是對受害者的損失予以補償,其功能具有補償性,而非懲罰和制裁,也不是對加害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進行非難。其最根本目的從衡平立法出發,使受害的權益能得到合理的救濟和彌補,從而體現了法的公平和正義。(四)無過錯責任的賠償依據根據上述,我們已很清楚,無過錯民事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也即沒有主觀惡性,所以要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不是對他(她)的行為實行制裁,而是要他(她)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因此,在補償方面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中國內地所採用的原則是衡平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應本㟚公平、合理的觀念分擔損失。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由法官自由裁量酌情決定賠償數額。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原因和理論基礎(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之原因進入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進入了“機器的年代”和“事故的年代”。現代工業社會意外災害瀕生,主要有工業災害、汽車事故、公害
128及商品瑕疵等4類。這些事故已嚴重威脅了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受害人的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堅持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對於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上過錯進行證明,這是相當困難的,且也不切實際的,因為有些事故是涉及到較高的技術內容,超出常人普通常識,憑一般的常識是難於證明的。這樣做對於受害者來說很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於維護社會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就出現了推定過錯、擔保原則、事實自證等法先例,直至最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與目的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很清楚,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主要作用在於補償。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之立法思想並不是對加害人的“反社會性”的行為進行制裁,而是對於不幸損害進行合理的分配,並以保險制度和損失分擔制度為基礎來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加害人為了減輕因自己的行為或事故給受害人帶來損失的責任而通過購買意外事故保險達到分擔和轉移責任的目的。因而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為並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含義。立法者在立法時充分考慮到受害者的實際難處,把立法與現實緊密地結合,使法的正義、法的公平和法的價值在立法工作得到充分地體現。雖然行為者主觀上沒有過錯,獨立地看,要他(她)承擔民事責任似乎有點說不通;但是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受害者也沒有過錯,且事實上他(她)已的確遭受損失,他(她)原有權益已受到了損害,權益已不完整,為此,對他(她)的損害不予以補償那更說不過去。法律的作用是要糾正權利和義務的缺陷,使受害者的權利恢復到受害前的狀態,即我們常說恢復原狀。(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產生的理論基礎與社會政治基礎1.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理性哲學的統治地位讓位於實證哲學。藉孔德為代表的實證哲學的理論,應用到民事法律領域,得出這樣的
129主張:人的行為、損害結果是否能夠感覺到的,即能夠實證的,而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難以感覺到的,是不能實證的。因此,民事責任的承擔考慮的重心應是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這些實證的因素,而不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不能實證的因素。這樣,就否定了人的主觀過錯是行為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理論哲學觀念,為無過錯原則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法學理論的基礎。2.以狄驥為代表的社會連帶法學學派的出現,使法律的重點從個人利益轉向社會利益。在此理論的影響下,資產階級法學家在民事責任領域提出了風險分攤理論、社會過錯理論、分配正義理論等。這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提供了法學理論的基礎。3.隨㟚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向壟斷階段的過渡,建立在個人自由與理性主義基礎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受到強有力的挑戰。凱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理論,在生產與消費的關係上,將重點從生產轉移到消費或生產與消費的銜接問題上來。為了促進消費,就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產品責任的保證就變得十分關鍵,於是在產品責任領域開始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要求。4.隨㟚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工業事故的不斷發生,無產階級的財產與生命受到嚴重的危害。因此,無產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展開了不懈的鬥爭。最後迫使資產階級在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方面不得不作出必要讓步。所以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是無產階級鬥爭的結果。5.責任保險制度的確立與發展也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與發展提供了實際基礎。社會主義國家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目的、作用、指導思想上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社會主義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體現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公平觀念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出於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重視,對從事某些行業、某些行為者提出更高的要求,無疑符合了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
130三、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歸責宜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一)醫療事故具工業事故或風險活動性質醫療事故具有工業事故或風險活動之屬性。理據有:1.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在病人接受醫療的過程中,醫療活動具有高風險的特性,醫務人員天天面對的是不同特徵的病人,沒有人能夠保證對每一病徵都敢打保票,因此,可認定為高風險的活動,稍有差池就有可能斷送人命;2.病人在醫療機構(公立和私立)所在之埸所接受服務,顯然,病人應視為接受服務者,而醫務人員應視為提供服務者;3.醫療服務是有償的即具有營利性;4.醫療事故的發生,醫務人員在主觀上可能有過錯也可能沒有過錯,比如違反操作規程、開小差、疏忽、粗心大意等為有主觀過錯,或現時技術水平無法診治的疑難雜症,醫務人員已盡了注意義務,等等。(二)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之立法理據根據上述各代表學者的理論觀點,為了追求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公平觀念與社會道德觀念的一致性,充分體現法的公平、法的正義,有效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人權,修補缺陷的權益。客觀上看,醫療活動要求有嚴格的操作規程,要求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醫務人才,要求有現代先進的醫療設施和技術水平的配套,因此,在醫療事故發生時,要求受害人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無非是強人所難,很不切實際;要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因舉不出證據而要承擔敗訴之結果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在這點上,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事實上,受害人,的的確確是在接受醫療期間受到損害,這是毋庸否定的客觀事實。如果是,對於受害人受到的實際損害而不予以補償,這損失最終還得由自己來承擔,這如何說得過去?這能說是公平?法律對其損失不予以衡平,這必然有悖優良法律之精神,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也必然蕩然無存。以產品質量責任為例,內地法律已有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
131和使用質量存有瑕疵的產品而遭受損害,作為銷售商、批發商、生產商都應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受害的消費者有權向他們當中的任一方索賠,而不以他是否過錯為條件,同時,被索賠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而對抗消費者。至於到底誰有過錯,那是他們內部的事,他們內部之間可以依法進行內部追償,另案處理,與受害人無關。6應該明確,接受服務者也屬於消費者的範圍,接到服務的消費者因接受服務存有瑕疵而受到損害同樣也可依以上做法索賠。例如,提供承運旅客服務的運輸公司在運載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而致乘客損傷的,也應以無過錯責任歸責,而無論意外事故發生是因運輸公司乘務人員過錯造成,還是第三人過錯造成都能成立,除了乘客本人過錯(故意或過失)自傷身體,或者與其他乘客爭執所致的損害外。至於要追究真正的責任承擔者的責任只有通過另案處理,與受害人無關。又如,飼養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其動物給他人造成的傷害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內地民法有此規定,而澳門民法暫無無過錯責任之規定7),因此,飼養人或管理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而對受害人抗辯,這在法庭上是不予支持和採納的。當今,許多國家都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英美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已經在醫療事故事件處理上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些國家可以從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找到相同的規定,並在司法實踐中比照適用。–––––––––––––––6.《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澳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管領動產或不動產並對之負看管義務之人,以及對任何動物負有管束義務之人,須對其看管之物或管束之動物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但證明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在其無過錯之情況下損害仍會發生者除外。”
132不要以為適用無過錯責任是對行為人的不公平對待,在特殊情況下,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就連合法的行為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葡國民法規定,緊急避險行為的責任(第339條第2款)、強行通過行為的責任(第1349絛第3款)、摘拾果實行為的責任(第1367條)等就是在合法行為情況下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例子。此立法目的是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在利益衝突時處於劣勢的利益所作出的犧牲,認為讓另一方的利益絕對佔優勢很不公平,若不給予受害人一些補償,似乎又太過份了。值得注意,這㝯的補償在數額上不要求一定要與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數額絕對一致,而是由法官根據每個案情的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的理據是,注意到,在人類活動中,有時人會從事一些雖利己但卻給別人增加風險的活動,比如行為人將機械作為財富或舒適生活的來源、利用他人和動物牟利。在行為人從事這類利己活動時給他人增加了風險,那麼當然應由此人負責賠償該等利己活動給別人造成的損失。這是基於一個符合社會公正和互助的古老原則之精神。8(三)民事責任的形式與賠償適用範圍和確定根據民事責任形式不是單一的賠償損失,而是由九種形式構成,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具體適用那種責任形式,得根據民事行為的侵權性質和情節,以及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及具體情況來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至於賠償的適用範圍和確定根據。對於無過錯責任仍欠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此情況,我們惟有在遵照無過錯民事賠償之衡平原則,並結合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原則,再以類同性質的民事責任賠償的規定如產品責任、動物致人傷害責任為參照。《澳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8.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1999年,第59頁。
133條規定:“侵害他人致死時,應負責任之人有義務賠償為救助受害人所作之開支及其他一切開支,喪葬費亦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由於醫療事故對受害人的損害主要體現在與身體有關的損害,所以,不應適用對財產賠償的法則。根據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借助相關內容,並結合醫療事故之特點,細化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規定。(四)民事賠償責任的合理分擔根據無過錯責任的特點,對無過錯行為不是採取法律制裁和懲罰,而是要求行為者承擔一定的經濟負擔,使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又根據醫療事故之特點,醫務人員以醫療機構之職員(或僱員)之身份,執行機構的工作,其民事行為性質符合民法規定的接受機構之委託而實施的代理行為,因此,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機構(被代理人)承擔。如果是受託人(代理人)本身有過錯的,在機構(被代理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後可依法向受託人追償,根據他(她)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此做法也應適用於私人診所。因為私人診所是以自身的商號對外承擔法律責任,而診所的持牌人(或法人代表)是他本人,這出現了身份的競合,因此,責任的承擔者就是他本人,診所的醫療事故的責任也應由他本人承擔。中國內地民法規定,因僱員在執行職務時致人傷害的,由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值得注意,在這㝯所指的責任是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世界許多國家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已經懂得把行為損害的風險轉移,通過投保把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轉移或分配給保險公司。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對受害人的責任都不得逃避的。
134主要參考書目:1.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民法典》,1999年。2.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翻譯辦公室出版,1999年版。3.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上下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35《行政》第十九卷,總第七十一期,2006No.1,135—176–––––––––––––––*法律學位後畢業,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理事,曾任澳門大學法學院以及工商管理學院教師。本文的責任由作者獨自承擔,文中的意見與他人或其他實體無涉。過渡狀態下澳門基本權利的若干思考簡天龍*一、前言在為本文命定題目的時候,我意欲從一開始就提出論文的框架並且重新界定就澳門基本權利這個議題進行思索時打算採用的討論角度。事實上,本文的題目已適當地訂定了我希望走的路向,而且絕不含糊以及無畏地指明本文的重點還是在於——因為理應如此——對澳門主權行使權過渡的側面。在這方面,我尤其㟚重延續性原則。亦即是,在進行關於這個主題的分析時,將驗證自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澳門地區起,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止的一段時間。另一方面,我不會,亦不希望使本文成為一篇全面討論有關論題,或者提供解答和解決辦法的文章,而是就已得知的,與主題有關的問題和疑問的方方面面進行反思,有時會提出解決已發現的某些複雜問題的路徑,甚至一些解決辦法。有些問題並非我們探討的對象,與此同時,對另外的一些問題卻僅泛泛而談,輕輕帶過。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本文祇踏出了我們希望開闢的,能夠通往更遠地方的道路的第一步而已。同樣地,在此事先申明,我無意附和某種邏輯,也就是充滿㟚緬懷昔日光輝並且希望保留過去的一切的邏輯,更無意向“昨天的一切都美好,今天的一切都是醜陋”的觀念致敬。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促使我們進行這種討論的理由是法律的原因,也就是適當地奠基於必需援引而且其援引是無可爭議的國際條約所確立和反映的過渡模式,而這種模式使延續性原則從在各項建構性的原則之中突顯出來。
136無疑,也許對較少接到通知的人,或者對較為過敏的人來說,澳門的法律體系的眾多方面仍然連繫到《聯合聲明》所確立的過渡觀念,並且至少維持到《聯合聲明》規定的五十年期終結為止。這毫無疑問是一個特殊情況,而且幾乎沒有相類似的情況——祇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架構狀況與澳門相同1——然而,我認為這個特殊情況正屬於澳門法律體系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葡聯合聲明》或《聯合聲明》)這份國際法文書於1987年在北京簽署,並且交存聯合國,它制定了規範澳門過渡的一系列原則,為不同的階段規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並且訂定了幾個特定的過渡時期,準確的來說就是幾個小時期。最後,不要被《聯合聲明》採用的簡樸的名稱——“聲明”——所迷惑2。事實上,這份聲明是按照國際法訂立的,不會因為名稱類似普通的聲明3,而使《中葡聯合聲明》不能成為真正的國際條約並且產生隨之而帶來的法律後果4/5。–––––––––––––––1.很奇怪,在東帝汶面對印度尼西亞的暴虐統治而爭取獨立期間,聯合國代表曾指出這種模式是可以解決在東帝汶發生的恐怖和嚴峻的悲劇的一種方式。一如所知,當地的情況在實質上是不同的。今天,東帝汶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而非印度尼西亞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亦曾考慮採用特別行政區的模式解決巴爾幹問題,至今同樣未取得成功。2.GomesCanotilho提出以下的問題:“不完全瞭解將該項條約稱為聯合聲明的原因”,見:《言論與人物——中葡聯合聲明的反思和澳門法律秩序中權利與自由保護上訴的制度化》,《澳門法律學刊》,澳門和比較法中的保護上訴特刊,1999年,頁336,亦在《法律雜誌》(ODireito)上刊登,1994年10月。3.“Itissometimessuggested(...)thattheJDisnotbinding,atleastonthegovernmentofChina,becauseasamere‘declaration’ofintendedpoliciesbyasovereignpowerinregardtoitsownterritoryitcannotrestrictthesovereigntyitconfirms”,PETERWESLEY-SMITH向我們直接介紹了這個觀點,用以隨之而明確地作出總結:«Thisisnotso»,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inHongKong,1993年,頁57。XUQING認為《聯合聲明》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見:《試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性質與地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建設的方針對澳門的影響”研討會上的發言,1994年,頁9。4.關於這個問題,RuiMouraRamos:《以國際法的角度看中葡聯合聲明》,《法律學院學報》,第七十四卷,1998年,稱:“無可爭議地,我們所面對的是國與國之間以書面形式簽訂,受國際法規範的一項國際協定”以及“因此,它獲賦予的名
137二、過渡期本章旨在對過渡期進行研究,我以比較忠於原文的方式,覆述曾在《澳門法律學刊》6上刊登的論文的內容。今天也許會覺得有點兒冗長累贅,然而,我不想浪費在此留下記錄的機會,因為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亦因為本地多篇文章都將這個很重要的問題矮化或者甚至根本遺忘了這個重要問題。總而言之,雖然是重複,但這覆述是言之成理的。曾經多次被人嘗試探討的其中一個概念,就是過渡或過渡期的概念。須注意所得到的結果並非朝向一個能夠達成共識的,亦不是清晰的結論。事實上,簡約地說或者,長話短說,有些人一直認為過渡期隨㟚《中葡聯合聲明》生效,即自1988年1月開始,並在1999年12月19日終結。換句話說,過渡期等同於葡萄牙共和國將澳門主權的行使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期間所經歷的幾年(1988年至1999年)7。這個理論,如果不使《聯合聲明》的生效期縮短的話,起碼都壓縮了《聯合聲明》的效力。現正指出的這個限縮性的解讀8包含《聯合聲明》的效力在一九九九年12月19日終結的涵義。在翌日,即是12月20日,由於已經沒有任何–––––––––––––––稱⋯⋯並不對它的法律性質構成任何影響”,分別見頁671及頁673;持同樣看法的有:JoséCarapinha:«ThePoliticalandLegislativeTransitionofMacau»,原載《MacauanditsNeighboursinTransition》,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澳門基金會,1996年,頁18;持中間意見的有:陳致中:《TheJointDeclarationandtheInternationalLaw》,《法律學院學報》,第十一期,2001年,頁89及續後各頁,以及GomesCanotilho,同上著作,同頁。關於香港的同類聲明的問題,還請參看RodaMushkat:《OneCountry,TwoInternationalLegalPersonalities》,香港大學出版社,1997年,頁140及141。5.FrancesLuke強調這個特點,並且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向國際社會負責,執行《聯合聲明》的協定,參見:«TheimminentthreatofChina’sinterventioninMacau’sautonomy:UsingHongKong’spasttosecureMacau’sfuture»,AmericanUniversityInternationalLawReview,15,2000年,頁3。6.簡天龍:《過渡期澳門之政治制度:是延續還是銜接?》,《澳門法律學刊》,第四卷,第三期,1997年。7.《中葡聯合聲明》第三款所指的階段或者期間。8.須註明,可能是在《聯合聲明》簽訂時出現,也可能在其後任何時候出現。
138過渡期餘下,援引設立和規範該過渡期的國際法律文本已經沒有意義。也就是說,倘若《聯合聲明》真的是一份使過渡期正當化的“法律、政治、外交”文件,那麼,過渡期過後,由於標的物已經自願地交出,因此,依照我們在下文介紹的這種看法,在這一刻援引《聯合聲明》,除了祇可偶爾作為單純的歷史參照以外,也真的是完全沒有意義的。更且,或許可以將之與聯合聯絡小組短促的壽命相聯繫,該小組在過了12月20日之後,僅繼續工作至2000年1月1日9。再一次與對香港所作的規定對比,最根本的差異是,在澳門的情況,聯合聯絡小組祇有差不多兩個星期的時間10,僅足夠簡單地收拾“檔案”而已,但香港的聯合聯絡小組卻享有接近兩年半的工作時間。然而,我必須從一開始就澄清要摒棄這種立場,因為這種立場乃係基於對《聯合聲明》第三款作斷章取義和不明所以的限縮性解讀而作出的11,所以,背離了該條約的其他規定,揚棄了主導訂立該條約的精神,違反了條約的結構性原則,並且也許違背了在解釋國際法律文書時必須持有的善意12。但是,正如我已經預告,這個理論不符合《聯合聲明》的字面含義,也不符合《聯合聲明》的精神。事實上,必須將過渡期理解為:約束決定訂立有關國際條約的簽約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雙方的期間。毫無疑問,《聯合聲明》對面積祇有二十四平方公里的這塊彈丸之地主權的行使構成束縛,祇不過,這是一項由兩個主權國正常行使其–––––––––––––––9.《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一條(四)項。10.關於這個問題以及對它的批判,請參見,尹思哲(ManuelEscovarTrigo):《聯合聲明中的過渡期》,《澳門的人口與發展》,澳門大學及澳門基金會聯合出版,1994年,頁372至頁373,以及注28及注29。11.而且附有明顯政治性和時間性的特點,這個特點使純屬法律性的層面變得模糊。12.請參看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在多數情況下,《公約》的規定,尤其是該條規定的解釋規則,都成為國際法中的一般法。可以肯定的看法是:即使《公約》本身不適用於某些國際法主體,但該等規定仍然有效。參見,例如:Malcom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1994年,頁561。具體關於《聯合聲明》並且由於“其規定具有非常空泛的特點”而預見會產生解釋上的問題的有:AndréGonçalvesPereira/FaustodeQuadros:《國際公法手冊》,Almedina出版社,1993年,頁192及193。有同樣憂慮,而且還是基於締結本條約的雙方分屬兩個截然不同的法系的情況的有:PeterWesley-Smith,同上著作,頁55。
139國際法上的權力所希望,所甘心情願落實的束縛,行使的權力包括根據既定的國際規則體現其“締結條約的能力(justractum)”,並且依照兩個國際法主體各自的國內程序性制度使兩國受約束。不能將這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行使主權的束縛或者限制,用作論證《聯合聲明》的效力終止的依據,更甚者,因為13(而且須自始就強調)這個限制性特點對葡萄牙共和國而言是即時的,另一方面,這項限制源於締約雙方本身的意願,而且推定雙方均以善意並且恪守“條約必須遵守(pactasuntservanda)”的原則而行,而且均已將這一切提交聯合國作公開和正式的證據。因此,這些都是自己對自己的限制,並且載於一份國際協約文書中,一如各種各樣的大量國際法文書,以各種形式(以及一般地)規定限制國際法行為人對主權的行使,在這些行為人之中,包括傳統被視為具有完全主權的實體——國家。正如GomesCanotilho所言,《聯合聲明》制定了主權移交的“遊戲規則”,這個遊戲“困難而不確定,但無論如何,是有規可循的⋯⋯”14。簡而言之,通過雙方的協定,制定了一套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範。如果違反了這些規範,不遵守的國家將須負上國際責任。這樣,我繼續分析由《聯合聲明》勾勒的圖畫,它隨㟚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受眾而變化,並且有多種濃淡度。因此,存在㟚不同的㟚墨層次,或者,如果喜歡的話,可以說,在㟚墨方面有㟚漸變的色彩,或者按照具體考慮的國際化了的義務,或者隨㟚這些義務的對象,或者甚至因應義務應履行的時間安排而確定。首要的義務是葡萄牙將澳門主權的行使權的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義務導致產生某些其他義務,或者附帶引起其他義務。這樣,就引出了第二款幾項規定的眾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對澳門執行如下的基本政策:”,隨之列出建構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十一項重要政策,現須突出其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13.但須注明,並不限於這些。14.同上著作,頁336。
140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四)項﹞。將這些政策與(十二)項的規定結合,就強化了第二款正文關於法律後果的規定,並且確立了“上述基本政策⋯⋯將⋯⋯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除了這些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履行的義務,以及葡萄牙上述的第一義務之外,還有一些由締約國雙方共同履行的其他義務,諸如,按照第四款規定和附件二第一節的規定,須成立聯合聯絡小組。另一項規定的義務則以葡萄牙國為義務主體,就是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的義務。15這樣,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雖然我的簡短分析並沒有對《聯合聲明》規定的各項義務作詳盡的識別,但已可證實不同對象的義務並不一樣,且義務亦隨㟚須履行的時刻而有所分別。而且,所指的時刻不僅限於主權行使權的移交。事實上,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反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延續至收回澳門主權行使權之後的五十年期間為止。這是過渡期的第二階段16。無疑,除了由於政治現實(realpolitik)而也許較容易被人先驗地理解以及也許較引人注目的,已為人所知悉的那一段過渡期以外,按照以上所述,《中葡聯合聲明》還指明了另一段更長的過渡期。作為總結,我可以說,《聯合聲明》規定了一段過渡期,由《聯合聲明》生效開始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後五十年的最後一天為止。但是,過渡期分為兩段:第一段直到1999年12月20日,第二段自同年12月20日開始並歷時五十年。–––––––––––––––15.關於這一籃子義務,請參看:AlbertoCosta:《按照中葡聯合聲明下澳門司法發展的延續及演變》,《澳門法律學刊》第一期,頁54。16.按照尹思哲,同上著作,頁368及續後各頁;李志高(FranciscoGonçalvesPereira):《聯合聲明,過渡模式及行政改革》,《行政雜誌》,第十一期,頁78及續後各頁(中文版第172頁及續後各頁)。我們還蒐集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的執行情況報告》(第一份)第八頁,其中宣稱過渡期的第一階段隨㟚收回主權而結束,之後的五十年為始另一個階段開始。
141必須牢記,這份國際條約的生效期和效力並不是在1999年12月20日破曉時分終結17。而是,輪廓迥異的一個新時期的開始,將葡萄牙負有主要義務的主角腳色轉移予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聲明》繼續約束兩個締約國18,亦仍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種法律淵源之中佔主導地位,而且在那些法律淵源的位階之中處於一個較高的位置19。GomesCanotilho發現,《聯合聲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內具有保障、引領、推動以及解釋方面的功能,按照他的說法,《聯合聲明》的規範,亦即是所謂的“政策”,規定了九九年以後的義務,而義務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它甚至可能構成負責制定(和修改)《基本法》的立法權力的“實質性限制”。20為了我的主題所關注的事項,必須多說幾個“借來的”字句,尤其是關於保障功能,因為許多既定的基本政策相關的原則均“表現為保障–––––––––––––––17.明顯地,即使《基本法》獲通過之後亦不是這樣。按照ArnaldoGonçalves:《一九九九年後中國與西方對外關係之中的澳門——憲法和政治地位》,《行政雜誌》,第二十一期,頁590(中文版第739頁);尹思哲:同上著作,頁374;JoséCarapinha:同上著作,頁18和19。恰好想起,或者可以提及一個有趣的而且具有三分鐘熱度特點的理論,它將過渡期分為兩個階段,其一為《聯合聲明》生效至《基本法》通過的期間,另一在《基本法》通過以後,這就是過渡期的兩個階段,而這個理論不包括過渡期的第三階段。18.JorgeGodinho:«MacauSARBusinessLawandLegalSystem»,行將出版,稱,澳門“ItisnowinaperiodofChineseAdministrationundertheconditionsagreedbetweenPortugalandChina(1999-2049)andfrom2049itwillcommenceaperiodofunrestrictedChineseAdministration.”以及“TheSino-PortugueseJointDeclarationwillthenceasetoapplyandthereforetheChineseAdministrationofMacauwillnolongerhavetofollowitsrequirements.”,分別於頁2及5。19.據AlbertoCosta,同上著作,頁64,注7;簡天龍:《基本法內的澳門政制——行政權高於立法權的兩權分立》,《行政雜誌》,第十九/二十期,頁80(中文版第333頁);高德志(JorgeCostaOliveira),《未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澳門法律制度的延續性》,《行政雜誌》,第十九/二十期,頁24及25(中文版第298和299頁);ArmandoIsaac:“SubstantiveconstitutionalrestrictionsonthelimitstothesphereofjurisdictionoftheMacau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Courts”,1999年5月27日至29日在曼谷舉行的比較憲法常設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提交的論文,頁46及續後各頁;JoséCarapinha:同上著作,頁19;GomesCanotilho稱,不抗拒贊同“在五十年期間,《聯合聲明》規定的各項基本政策的相關原則構成中國在行使澳門地區的權利時的實體性限制”的理論。20.GomesCanotilho:《言論與人物——中葡聯合聲明的反思和澳門法律秩序中權利與自由保護上訴的制度化》,同上,頁340至342。
142既得權利(對個人自由的權利、對公職的權利、對薪金和津貼的權利)的條款”,以及關於解釋的功能,即是籲請“友善地理解在簽訂《聯合聲明》之前已在澳門生效的1976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所包含的各項自由。”21。由於我認定如此,而且基於《聯合聲明》制定了一份關於各項基本權利的(開放性或示例性的)目錄,類似本文的一份研究,不可能忘卻這項國際條約的重要性,更不能將它的存在和(仍然)生效之事拋諸腦後。在此,我重提《附件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的第五節是非常重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22人身、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如組織和參加民間團體)、組織和參加工會、旅行和遷徙、選擇職業和工作、罷工、宗教和信仰、教育和學術研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私有財產所有權、企業所有權及其轉讓和繼承權、依法徵用財產時得到適當和不無故遲延支付的補償的權利;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願生育的權利。”須注意單方的《具體說明》與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在前述的第二款(四)項所載並且直接訂立的條約的規範之間存在㟚一系列的差別,而且,它擴大了各項權利的範圍和意義,而《具體說明》亦由於第二款(四)項而產生。三、延續性原則在關於過渡期的一般研究,尤其是在關於現正進行的研究的主題之中,具有建構性的原則就是延續性原則23。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以–––––––––––––––21.GomesCanotilho,同上著作,頁341及342。關於以《聯合聲明》說明此項解釋功能,還請參看,簡天龍:《基本法框架下的律師業法律制度》,澳門律師公會出版,1992年,頁77;MariaLeonorAssunção:《基本法範疇內的澳門刑法原則、居民的刑事訴訟權利與保障》,《行政雜誌》,第十九/二十期,一九九三年,頁130及131(中文版第363和364頁)。22.底線是我加的。23.關於這項原則,請參考諸如:高德志:同上著作,頁21至60(中文本第297頁至322頁);簡天龍:《基本法框架下的律師業法律制度》,同上,頁71至77;
143及基本不變的法律制度的延續性,亦被視為根本不變的原則。這項原則構成研究在過渡背景下基本權利的議題的真正交點24。《聯合聲明》第二款(四)項規定“法律基本不變”,而作為這項國際條約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第三節更詳盡地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這些規定得知,簽署本國際條約的當事國雙方均欲使澳門地區的法律體制有過渡的保障25,以便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成立的時候(基本)保留其法律體制26。將上述的規定配合解釋,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聯合聲明》確立了關於保留現行澳門法律體制原則的規定,但這項原則並不是一項絕對的原則,意思就是延續性原則不應被視為一項碰不得的原則。而沒有將之訂為碰不得的同義詞,是因為締約國雙方希望如此,以避免澳門的法律體制非如人願地僵化。事實上,延續性富有彈性的這個特點(即使有所限制),成為能實質保留原有法律體制的另一項保證,因為它容許在不放棄該法律體制的各項重要特徵27之下,自行因應法律體制所處的社會制度的自然而不能預見的演進而調適。如果法律體制應予–––––––––––––––AlbertoCosta:同上著作,已多次提及;FranciscoGonçalvesPereira:同上著作,頁77及續後各頁;MariaLeonorAssunção:《基本法範疇內的澳門刑法原則、居民的刑事訴訟權利與保障》,同上,頁129及續後各頁(中文本第363頁);ArmandoIsaac:“SubstantiveconstitutionalrestrictionsonthelimitstothesphereofjurisdictionoftheMacau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Courts”,同上,頁46及續後各頁。24.VieiradeAndrade稱:“保持澳門法律基本不變的強制性規定,乃係規定必須保留法律體制(也就是,其重要規定、構成其特色的核心規定,包括,例如禁止死刑的規定),並且繼而禁止以立法途徑作不能提供依據的退步”。參見:《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日期不詳,澳門大學法學院。25.可在《聯合聲明》中找到涉及過渡保障的其他例子有:關於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按照第二款(四)項〕;關於保留澳門元作為法定貨幣的(按照第二款(八)項);關於律師業的(附件一第四節第五段),又或者,關於各項基本權利的(見下文)。26.簡天龍:《基本法框架下的律師業法律制度》,同上著作,頁72。27.LiutingWang:«Macao’sreturn:Issuesandconcerns»ALoyolaofLosAngele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第二十二卷,1999年,第二期,頁180稱,新的主權國必須承認澳門有一套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一套當地的社會風俗。他同時提出顧慮:“制定新法例⋯⋯還必須慎重考慮《基本法》與原有法律之間的關係,以及必須保持歐洲大陸法系的特色,以便彰顯澳門典型的風格”;而孫
144以保留(雖然以非絕對的方式)是真確的說法,那麼,法律體制祇可以在符合《聯合聲明》所訂定和載明的各項限制的情況下才可以修改的說法亦假不了。對全面實行延續性原則的限制不能單單局限於,除與《基本法》牴觸或通過立法途徑作出修改外,法律予以保留的理論(即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否則,正如可以預見的情況,將會使該指導性原則被完全掏空並繼而失去用處。我以為,必須認同引入修改所可能性,但如有關修改會做成基本的改變28的話,則不能接受。我通過這番話所希望表達的看法是,不可不遵守確立澳門法律秩序型態的法律的一般原則,而各種法律制度的立法理據——例如一般而言的關於基本權利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每種權利的本身的——也不可偏離或破壞。換句話說,必須遵守和保留特定法律制度的根本內容29。基於上述,我推定不能苟同那些企圖將(作為界定和保障法律體系延續性原則的要素的)《聯合聲明》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30”的概念視為一個限縮的規定的理論,這個理論旨在排除源於外地的澳門原有法律,亦即是由葡萄牙立法機關制定的澳門原有法律31。事實上,無論是有關國際條約的行文,抑或是其精神,都絕不容–––––––––––––––婉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的法制建設》,《法律學院學報》,澳門,(葡文本)第十三期,頁54,更進一步提出:“亦都值得一提的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政策所包含的其中一個信息,就是同意讓外國遺留下來的制度繼續存在,基本條件是這種制度不牴觸《基本法》。”28.駱偉建持有相近的理論:“‘法律基本不變’僅指立法的精神和基本價值不變,而不是具體條文⋯⋯不變”,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澳門法律觀念的影響》,《法律學院學報》,澳門,(葡文本)第十三期,2002年,頁61。然而,作者在其論文中似乎在某個程度上不贊同以時間和需要為準則改變“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某些法律觀念。29.簡天龍:《基本法框架下的律師業法律制度》,同上著作,頁74及75。30.或者類似的表述。31.可以舉例的著作許多,包括:許昌:《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再探究》,《澳門法律學刊》,第五卷,第一期,頁82及83(中文版第68頁);趙國強:《澳門基本法A、B、C》,1999年,頁61及63,請留意同一作者在«ContinuationofexistingMacaoLawsintheMacaoSAR»,ChinaLaw,March15,1999年,頁72至74稱,未經本地化但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具有與本地法律相同的地位,因此,祇要不牴觸《基本法》就可以繼續生效;焦宏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若干問題研究》,《法域縱橫》,總第七期,2000年,頁196至198(中文版第178至179頁)。
145許將延續性原則弄得如此體無完膚。亦毋須就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論作出爭論,因為,正是該國自願地行使其主權權力,以合約的方式確立了延續性原則。我亦不同意企圖使延續性原則更加支離破碎,並且認為這項保障僅局限於《聯合聲明》簽定以前通過的法例以及有關保證受到特定條件約束的學說32。以上闡述的,而且已經獲勝的幾個理論,一如所料而且在已經及時提醒會導致這樣的情況下,對所謂“法律本地化”進程造成沉重的壓力並且在主權過渡時,使法律體系產生了一些漏洞,其中的一些漏洞至今仍可發現。在對法律體制的延續性作出了一般性的審視之後,必須繼續對基本權利具體涉及的事情進行探討,正如之前所述,“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國籍、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在此,我無意用以上抄錄的條文來使受眾感到沉悶,而僅希望重提我們澳門的體制的建構性的規劃,今時今日,以某些人看來,仍然與這些規劃有一段距離。這樣,作出以下的結論似乎是合理的:締結“聯合聲明”的兩個主權國家有意願透過遵行延續性來保持某種現狀,而且在這些基本權利的主要對象——澳門人——之間散播信心的種子。事實上,主權的移交已成事實,而且,並沒有隨㟚主權移交而抹煞了過去,與此相反,澳門特區繼承了過去,尊重這份遺產,並且希望在特定的方位㝯將這份遺產保留下來33。–––––––––––––––32.焦宏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若干問題研究》,頁196至197(中文版第178頁):“自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澳門過渡期內制定的法律,特別是涉及到對現行制度和政策作出重大改變的法律⋯⋯,除經與中國政府事先協商並同意的以外,也不能納入原有法律的範圍。”33.參見:JorgeMiranda,《憲法手冊》,第四冊,第二版,頁191。
146按照延續性原則,各項基本權利在澳門的法律體制內保持基本不變——同樣,也許可以假定,一些權利不應被排擠於憲法之外,而且行使這些權利的制度亦須予以保留,又或者,理應如此。事實上,無論是隨㟚法律體制延續性原則獲得一般保障,抑或建基於《聯合聲明》所列明的(加強)各項基本權利延續性所獲得的特定保障,都正是這樣。我認為不僅34有這些——但起碼有這些35——,同時亦不應忘記保持澳門社會制度的原則36。四、在澳門地區的基本權利簡述澳門在回歸以前,在憲法層面上,對澳門地區最重要的文件是《澳門組織章程》。人所共知,《澳門組織章程》並沒有——或者幾乎沒有——提及基本權利37。事實上,差不多祇有經由《章程》第二條“引進”各項基本權利體系的一條條款——該條的文本是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所建議的。通過這個途徑,自始就引入了一份基本權利的目錄,更嚴格地說,就是《葡萄牙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38,它包括在憲法之中或憲法以外規定的類似性質的權利39。–––––––––––––––34.我們已經談過,《聯合聲明》所列的基本權利的目錄是開放的,它採用諸如“尤其是”的表述方式,正正是為了加強關於不排除該項國際條約文本未有明文列明的其他權利的理解。35.關於這個問題,有人由於《聯合聲明》對延續性原則或基本不變原則的提述而提出,一切(必要的)修改都不可以表現為“限制澳門居民的權利、自由與保障,彼等鑒於其對象與規模,實屬法律保護的核心與最基本內容。與上述者相反的見解,將使《中葡聯合聲明》淪為‘一分對澳門居民絕對不生過渡作用’,不具因由,也不具目標的文件⋯⋯”,參見:MariaLeonorAssunção:《基本法範疇內的澳門刑法原則、居民的刑事訴訟權利與保障》,同上著作,頁131(中文本見第364頁)。36.按照《聯合聲明》第二款(四)項規定:“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37.請回顧《澳門組織章程》的下列規定:第十一條d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a項和第三款b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參見:JorgeMiranda,同上著作,頁190,論及《澳門組織章程》的主要性質。38.根據諸如:JorgeMiranda:《憲法手冊》,頁190及續後各頁;同上,《澳門的憲法秩序與合憲性監察》,《法律雜誌》,1991年,頁196;韋德霖(AntónioVitorino):《憲法法院法律學中的澳門》,《行政雜誌》,第十三/十四期,頁
147正如我在其他場合已經提過40,隨㟚引進《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關於基本權利和關於那些特別種類權利的規定亦都同樣移殖進來。這個見解似乎可以視之為已被確立41。事實上,正如我剛才所述,《澳門組織章程》吸納了《葡萄牙憲法》文本中的權利、自由和保障。在進行吸納的操作時,同樣引進了行使這些權利的原則與規則,尤其是載於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以及第十六條的規定。然而,最後的這一條規定了所謂的開放條款,因此,不應排除其他實質的權利、自由和保障42,亦不應排除散佈於憲法文本中的類似權利、自由和保障,即使有更充分的憲法性論據亦然。–––––––––––––––539(中文本第774頁);GomesCanotilho/VitalMoreira:《澳門規範之合憲性監察》,《法律學院學報》,澳門,第一期,頁26(中文版第28頁);簡能思(VitalinoCanas):《葡萄牙憲法體系與澳門地區法律體系之關係》,《澳門法律學刊》,第一卷,1988年,頁42和43。還請參看,諸如:(葡萄牙)憲法法院第284/89號和第245/90號合議庭裁判。39.請參看,尤其是,李年龍(LinoJoséRibeiro)/CândidodePinho:《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評注》,澳門基金會與行政暨公職司聯合出版,1998年,頁711和712;GomesCanotilho:同上著作,頁348和349;簡天龍:《澳門在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與法院裁判》,《澳門法律學刊》特刊,1999年,頁365,亦在《伊比利美洲的憲法司法學刊》上刊登,卡洛斯三世大學出版,馬德里;安東尼奧•馬佳良斯(AntónioMalheirodeMagalhães):《澳門法律制度中的工業自由》,《澳門法律學刊》第三卷,第一期,1996年,頁33和34(中文版第27及28頁)。40.簡天龍:《澳門在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與法院裁判》,同上。41.PinheiroTorres的說法令人印象尤深:“然而,關於《章程》所準用的權利、自由和保障並不局限於吸納有關清單所載權利的學說是流行的學說,以我所知並沒有爭議。它更引入了權利、自由和保障的專有憲法性制度。”,參見:從過渡期看公共及私人利益,《法律學院學報》,澳門,(葡文本)第十一期,2001年,頁199。還請參看,諸如:JorgeMenezesOliveira:《保護上訴權的字面與精神》,頁403及續後各頁,原載:《澳門法律學刊》特刊,1999年,多次提及;A•M•馬加良斯(AntónioMalheirodeMagalhães):《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的程序資訊權》,《澳門法律學刊》,(葡文本)第五卷,第三期,1998年,頁81和82,當中明確申明第十八條的適用性;簡能思:《葡萄牙憲法體系與澳門地區法律體系之關係》,同上,頁42和43,明確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十九條界定為《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所吸納的規定。此外,還可以加入《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42.至於《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的適用範圍方面,不能轉化為權利、自由和保障級別的實質憲法性基本權利就不屬基本權利。
148因此,藉㟚該制度,更準確的來說就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當地現行法律或適用於當地的國際法文書所載的實質基本權利在澳門生效。因此,作為小結,可以說:訂定各項基本權利的憲法性規定過去一直在澳門生效,正如我所知,這些權利的特點是保護周詳,範圍廣闊43。經多次增訂後,一般立法者的工作變得極為方便和界定清晰。回顧一下諸如宗教自由或者組織工會團體自由已經足以證明這一點。除此之外,正如之前所指各條的規定,例如第十八條,真正構成了一本關於保障的通書和行使這些權利的盔甲,以極嚴密和“容易運用”的方式保護這些權利。至此,需要就澳門在回歸前所提供的保護基本權利的各種途徑,主要是關於司法保護途徑進行論述44。在這個關於基本權利的各種補救的篇幅㝯邊,不能不重點提及保護上訴45。我在不同的時間屢次提及8月29日第112/91號法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第十七條創新和革命性將保護上訴引入澳門的法律體系,作為保護基本權利的獨立、概括以及唯一用途的訴訟類別。我認為,一望而知,它在轉變時期的澳門社會,同時在今日的澳門特區社會有㟚無可置疑的重要性46。–––––––––––––––43.ArnaldoGonçalves,《注記》,未出版,2004年,論及:比照香港殖民地的情況而言,“基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是一部先進的憲法,以位階較高的憲法而言,這個框架十分先進”。44.未包括以抗拒權和所謂的非司法保護權為首的自力救濟;非司法保護權的例子有:向擔任申訴專員職務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提出告訴權。45.關於澳門的這個制度,請參看諸如GomesCanotilho:《言論與人物——中葡聯合聲明的反思和澳門法律秩序中權利與自由保護上訴的制度化》,同上;簡天龍:《澳門在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與法院裁判》,同上;JorgeMenezesOliveira:《保護上訴權的字面與精神》,同上。46.根據GomesCanotilho:《言論與人物——中葡聯合聲明的反思和澳門法律秩序中權利與自由保護上訴的制度化》,同上,頁345。
149這個在比較法方面廣為人知的制度47,成為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的一種模式,又或者從另一個角度看,正如GomesCanotilho所言,成為“關於自由的司法管轄”意義上的憲法正義的其中一個元素。48在《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通過之前,關於這個議題的提述祇有一處:“另一假設是制定一種自主的上訴制度,以保護公民和反對行政當局可能濫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一種目前在各國⋯⋯較多採用的辦法。”,續稱:“在澳門實行保護上訴”並不會造成困難49。字㝯行間(須重申這是關於這個議題的最早的論述)可以窺見某種前瞻的看法,亦即是延續的看法,以便澳門憲法史邁出新的一步。為方便參考起見,亦作為歷史保存,我轉錄第十七條的著名規定如下:“(保護上訴)一、對於當地法院作出之裁判,得以違反澳門組織章程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依據,向高等法院之全會上訴,此上訴應直接作出,並祇限對於違反上述所保障之權利之事宜而提起。二、在不影響上條規定之情況下,對於公權之行政行為或單純事實行徑,得以違反澳門組織章程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依據,向具有行政審判權之法院上訴。”這個制度至少給人一個訊號,又或者,喜歡的話也可以說成,這個制度意味㟚,它擔負㟚作為對基本權利產生信心的要素的重要功能。換句話說,以具體關於《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中的保護上訴,就是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模式的言語來說,所面對的是“用以審查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一組基本權利’”的途徑,這樣,高等法院之全會便成為“審理是否符合《澳門組織章程》的最高法院”50。–––––––––––––––47.這方面可參考的著作很多,諸如:HéctorFix-Zamudio:《墨西哥保護上訴法的演變與展望以及其超國家影響》,《澳門法律學刊》,特刊,1999年。48.《憲法與憲法理論》,Almedina出版社,科英布拉,1998年,頁788。49.蕭偉華(JorgeNoronhaeSilveira):《澳門未來司法組織中的合憲性監察》,《行政雜誌》,第十二期,1991年,頁291(中文本見第402頁)。50.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判,第994-A號上訴案(先決問題),頁8。
150非常簡短地提一提訴諸葡萄牙憲法法院作合憲性具體監察方面51的上訴,這種上訴是真正的間接方式的上訴,亦成為可用作保護基本權利的補救措施目錄中的一員52。其餘,憲法法院的功能在友善理解基本權利方面亦十分重要,有時,對公眾有巨大的影響53。除了這兩種保護途徑以外,其他的途徑,包括司法的和非司法的途徑,過去亦曾在澳門地區的法律體制存在54。此外,還在《行政訴訟法典》的兩個規定留下了信息:第一百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認同針對行政當局而行使的基本權利作為提起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訴的其中一個目的;而第一百三十二條則規定:“如行政機關、私人或被特許人⋯⋯或行政機關及被特許人之活動侵犯一項基本權利,又或有理由恐防會出現上述違反情況或侵犯權利之情況,則檢察院或利益因受上述行為侵害而應受司法保護之任何人,得請求法院勒令有關行政機關、私人或被特許人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為,以確保遵守上述規定或義務,或不妨礙有關權利之行使。”繼續我的研究之路,現在應朝㟚國際法的方向邁進,我必須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55沒作太大的保留下56延伸適用澳門是值得表彰的,因為這是重要的和合理的。–––––––––––––––51.關於這種上訴,請參考諸如,FernandoAlvesCorreia:《參照憲法法院最近的判例看澳門法律秩序中規範的合憲性監察》,《澳門法律學刊》,第四卷,第三期,1997年,頁7至26;GomesCanotilho/VitalMoreira:《澳門規範之合憲性監察》,同上。至於它在保護基本權利方面的間接援引,參見,VieiradeAndrade:《葡萄牙1976年憲法中的基本權利》,Almedina出版社,2001年,頁361。52.例如:(第一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的執行情況報告》就包括這種上訴。53.請參看眾所週知的幾個引渡案件。54.參看:上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以及關於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的注釋。55.在這兩個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時候,曾經出現三個類型的問題:(一)按照《葡萄牙憲法》當時的第一百三十七條i項的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將上述兩個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權限屬於葡萄牙主權機關(共和國議會);(二)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須事先聽取澳門地區兩個本身管理機關的意見;(三)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提出各項保留的性質以及會否被接納。56.與當時為香港提出數目繁多的保留的情況不同。
151經葡萄牙共和國議會決議57延伸適用澳門的兩個“神話似的”公約包含㟚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意義和政治意義。事實上,它使澳門具備一雙全球性推廣的人權的國際性工具,並且強化了(即使主要是形式上58)確立和保護基本權利的法律淵源的處所。另一方面,延伸適用兩個公約是使這個議題國際化的重要挑戰,這是必須重視的事實。另一方面,澳門隨㟚提交報告義務的履行而展示在全世界的目光之中,為這一片被世界遺忘了的彈丸之地敞開了基本權利的一扇窗戶——但澳門與香港所發生的情況截然不同。在基本權利逐漸國際化方面,開始踏出第一步並邁向堅定不移的道路,這體現於此後多項重要的國際條約59延伸適用澳門。澳門的立法機關受到激勵,產生了需要就這個高尚的議題立法的想法。這個主題進入了實在非常漫長的立法日程,但此前從未納入立法日程之內或者有這方面的想法。將兩個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決議》,更準確的來說就是它的第五條第一款,包含必須進行立法指令,它被視為明文重申“建構澳門及其居民前途的高尚任務”的一項規定。60在某個程度上,它使澳門居民認識到自己是基本權利或者人權的擁有人的事實。最後,但不代表最不重要(Lastbutnottheleast),開展了將這些公約寫入《基本法》最後文本的必要步驟——寫入的條件和造成的後果見下文。結束之前,還需就普通法例作一些論述。–––––––––––––––57.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92號決議,刊登於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副刊。58.由於《葡萄牙憲法》的內容豐富和保護周全,事實上,引進兩項《國際公約》的內容和實質上的附加利益值並不很多。59.按照國際法辦公室提供的資料,超過十二份關於基本權利的重要國際法文書陸續延伸適用澳門,成為澳門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60.林綺濤(AnabelaRitchie):《關於澳門立法會在過渡期角色的一些思考》,在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組織的座談會上的發言稿,1993年3月。
152讓我從末尾開始,因為在葡萄牙行政管理的末期出現了寫入《澳門民法典》的基本權利“準憲章”61,當中規範的充實程度明顯超過之前《民法典》的行文62。以創新方面而言,這個澳門法律體系的主幹,除了當地傳統的人格權以外,提供了極具意義且擴充了的(個人)基本權利目錄。閱讀其各項規定,就可明白它企圖將這些權利準憲法化,以便——在《基本法》沒有這些規定時,例如生命權63的規定——對它們作出規定並且採用一種非常接近憲法文本的風格64。這樣的創新有甚麼重要性?首先,須銘記為實現在未來的憲法性文件也許會被遺忘的權利而作出的努力。其次,必須加入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就是保護這些權利的機制,這個機制在保護同屬基本權利的人格權65方面,可以擔任重要的角色,這個角色隨㟚受到這種保護的權利的範圍擴大而自然強化。這項程序的設計是為了以獨立的方式和以某種意義上以特別的方式保護各種人格權,尤其是《澳門民法典》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和包含的各種人格權。立法者的目的顯然就是要通過採用“適合於有關案件的情節的措施”,保護這些權利免受侵犯或脅迫,亦即是,透過快捷的途徑保護有關權利,目的是,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使權利的持有人能恢復充分享受和行使這項權利66。–––––––––––––––61.請參見第六十七條至第八十二條,當中載入了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個人資料的保護等等權利。62.蒙特•賓托(PauloMotaPinto):《澳門〈民法典〉中的人格權》,《法律學院學報》,澳門,第八期,1999年,頁97(中文版第86頁)。63.蒙特•賓托:同上著作,頁98、107和108(中文版第87頁以及第94和95頁)。64.蒙特•賓托:同上著作,頁98和125(中文版第87頁以及第108和109頁)。65.簡天龍:《澳門在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與法院裁判》,同上,367頁。66.關於這個問題,有人稱:“另一個共通的特點就是適應化規則,就是使關於人格的防範性和回復性民事措施,配合每件案件的具體情況。即是說,每一項這些措施的模式、深入程度和維持期間並非由立法者先驗地作出規定,相反,應由審判者按每件案件個別制定這些措施。毫無疑問,這些措施須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二款最後部分,依照避免脅迫變成事實或緩解已發生侵犯的效果等等目標而制定,然而,審判者在需負上責任的條件下,擁有權衡各種利益的廣闊空間,使他可以命令採取符合現實生活狀況多樣性的非典型、非特定的措施。”,參見,CapelodeSousa:《人格權法總論》,科英布拉出版社,1995年,頁474。
153另一方面,千萬不要忘記,這衹是一項普通法律——須特別註明它是法律體系的中流砥柱——,但是它相對於其他法律而言不具有優位性,“準憲章”的定性亦由此而來。無論如何,這恰好突顯了“在各種人格權方面”銘記“(即使是低於憲法的級別,因而較為‘脆弱’的)葡萄牙模式的保護權利、自由和保障(並且期待最終可以建立長久傳統)”所作出的努力67。所有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之中,《民法典》必然擔當主要的角色,因此,即使在法律位階上沒有優位性,但《民法典》肯定是必須參照的文件,並且具有維持規範行文恆久性的無可避免的趨勢。在一般法的層面上,還有多項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諸如關於宗教自由、集會示威權、結社權、請願權等的法律都屬於這個範疇,此外,還有《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和《行政訴訟法典》等。須說明,羅列這些法規的目的並非單純為了製作一份清單,而忘記了法規的實質。實際上,制定那些法規並非單純為了制定一些原則以及美輪美奐但缺乏實質內容,亦無保障傾向性,僅具粉飾櫥窗作用的一些規則。實在並非如此,相反,這些法規相對於例如葡萄牙的同類的法例而言並沒有缺項,在個別情況下,它們甚至有所創新並且比憲法性規範更堅實,作為這個說法的最完美例子就是關於宗教自由的法例。曾經有人說過:“在某種意義上,有關的法律就是葡萄牙在澳門期間保護自由的(prolibertate)重要證據。”68。還有人說,澳門的法律是創新的,是符合當時葡萄牙的現行憲法性規定的69,但是,第4/71號法律的情況就不一樣,在澳門廢除了這項法律之後,這項法律才在葡萄牙法律體系終止生效!–––––––––––––––67.蒙特•賓托,同上著作,頁98。68.PauloPulidoAdragão:《宗教自由與國家》,Almedina出版社,2002年,頁390。69.同上注,頁390及續後各頁。
154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的情況本章旨在講述以延續性的角度而言,可能已經實現的一些策略——事實上許多策略已經實現——以便為將來,也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強化這方面的內容。本章談論的事宜的範圍,與剛在上一章所述的事宜相混和或高度相關,因此,該章所談到的內容應視為本章的內容,所不同者主要是討論的角度而已。在此情況下,重點應放在為未來構想的上述(已實現的或未實現的)策略。在此,我重拾我以前曾經在其他場合發表過的部分論文。70在澳門法律體系關於基本權利的這一塊之中,暗含讓基本權利自主化的價值與目的,自主化乃係立法改革推動力的作用方向以及立法改革的決定性因素。這是由於澳門的立法者過去不斷收到須優先處理這項事宜的信息,特別是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之後收到的信息所導致的71。請回憶一下《基本法》第四十條對延續性(又或者,對某種延續性)的承擔所作的表述,較具象徵意義的演變可從《基本法(草案)》和最後獲通過的《基本法》文本之中找到。之所以講“某種延續性”是因為,也許可以從條文中引出不能直接適用(以及不可直接援引)上述兩項條約的結論,這樣的結論至少在字面上(但不限於字面上)有強而有力的依據的某種解釋。這個問題極富爭論性並且有㟚極大的重要性,我將會在下文再次討論這個問題。已進行的立法改革的建構性方針立足於使澳門具備一套規範的意願,而這套規範的特點是獲得承認的和可以行使的基本權利範圍廣闊、詳盡細緻、沒有漏洞以及具有保障的功能。–––––––––––––––70.簡天龍:《澳門立法改革的種種決定因素與導向力線》,原載《行政雜誌》,第四十期,1998年,頁385及續後各頁(中文本第585頁及續後各頁)。71.關於這個問題,參看,高德志:《TheextensiontoMacaooftheInternationalcovenantsonHumanRights》,1993年在斯里蘭卡舉行的“第十三屆亞洲法律研討會”上提交的發言稿,頁30及續後各頁。
155這個進程最根本的決定因素就是上述兩項國際公約的生效,以及我在上文已經提過,規定將兩項公約延伸適用澳門的決議(更準確的來說就是它的第五條第一款)中包含的指令。將當時在澳門生效的憲法性規定72,但在主權移交後不再生效的憲法性規定,以普通法律的形式加以確立,應是另一個方向的作用力。我認為,在各項原則的層面上又或者在公眾意願的層面上看,這個方向是主要的和佔優的。希望達成的是在澳門特區保留數量龐大的基本權利,使澳門特區能夠——尤其是在其所處的地緣政治的背景之下——繼續受到國際的認同與讚揚。事實上,隨㟚《葡萄牙憲法》中的法律淵源中失去首要的地位,必須將為數眾多的基本權利的名單在其他規範性淵源中加以規定和確立。無可置疑,這些淵源的位階較低,但是,由於已經知道《基本法》文本中沒有這些規定73,故不應小覷這些淵源。如此,為了配合和補足《聯合聲明》關於保障的規定和《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基本權利的一塊已經具備條件能夠發出可以延續的訊號。然而,正如之前所述,由於《基本法》沒有涵蓋諸如《葡萄牙憲法》內的多個條款,例如已經提及的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條款(下文將會重點討論),這些條款是規範基本權利行使的一些原則和規定,因此假如我們單純依賴《基本法》的文本,這些延續性將不可得到。作為前面提過的幾股力量的方向的體現,尤其須指出已通過了幾項法律,例如:《宗教及禮拜的自由法》、《集會權及示威權法》、《請願權的行使法》、《家庭政策綱要法》、《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七條規–––––––––––––––72.簡天龍:《基本權利近期在澳門的演進與展望》,提交予里斯本法學院的研討會論文,1993年。73.請參看官方文件:《澳門的法律與司法》,司法政務司辦公室,1999年。文件第30頁提及《基本法》,稱:“它提出一份範圍同樣廣闊,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相近的基本權利目錄但兩者並不相同,因為,除了沒有規定保障其行使的多項原則,還縮小了它的範圍以及削減了憲法性的細則規定”。
156定的保護上訴、第111/99/M號法令制定的《在生物學及醫學應用方面保障人權及人類尊嚴之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以及《民法典》(附有基本個人權利“準憲章”的規定,其重要性已於前文闡述)。然而,需要做的事還有很多,在此,我可以回想有些人賦予聯絡小組74的角色。在未辦理的事情中,須特別強調的,除了仍未制定關於某些基本權利的法例,尤其是屬勞工性質的基本權利的法例75以外,完全沒有為嘗試通過規範行使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作出過真正的努力76。我必須澄清,這並非因為不知道有此需要或者因為無人提醒而造成77。–––––––––––––––74.這個有兩個領導機關的機構逐漸插手澳門地區的政治系統。它在某種形式上改變了這個系統,可以說它導致一個三角系統的形成:聯合聯絡小組、立法會和總督各據這個在當地形成的三角形的一個端點。機構的認受性來自《中葡聯合聲明》,其活動範圍亦然。然而,必須對它在政治系統的活動範圍和界限提出質疑。其實,按照《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一節第(一)款規定,它是一個磋商性質的機構,無干預和監督澳門的行政管理的權力。它的職責為:就《聯合聲明》的實施,就關於澳門政權的交接的有關事宜和其他相同性質的事宜進行磋商,請參看具有相同性質的條款,例如:第(二)款第4項的開放條款。但是,根據新聞報導和已公開的資料,它的工作範圍,尤其是立法方面,似乎超越了它的磋商性質。在此,我們不懷疑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具有漸進的性質,祇質疑這些工作可能損害權限體制,並且可能有㟚將某些過渡的時間提前實現的意味,以及可能使關於基本權利的法規的通過程序受到拖延,或者會窒礙某些法規的通過。關於當時的批判角度,參看PauloGodinho:《違反協約規定的行為》以及《聯合聯絡小組的保障》,分別載於1994年11月4日和11日的《句號報》。75.特別重要的是關於工會團體和罷工的立法工作。須注意,關於這些勞工基本權利的立法,不成功並非單純是政治原因,經濟和僱主方面的壓力同樣需要負上責任。參看:華年達(JorgeNetoValente):《基本權利:何去何從?》,“澳門法律本地化第二次研討會:公法問題”上的發言稿,澳門大學法律學院,1997年。具有同樣看法的,還請參考,方永強(JorgeFão)2002年在立法會上關於工會自由的議程前發言,稱“基於諸多的原因,較具體而言,是由於本立法會、前任政府以及聯絡小組,加上僱主利益方面的社會壓力所形成的政治官僚式的介入,使通過一份工會法,或者至少在關於結社權的法律增添一個章節,以容納上述基本權利的規定且應優先在《政府公報》/《特區公報》公佈而成為行使這些基本權利法律的幾次意圖落空。”76.事實上,曾經有過一份具有多個版本,企圖回應(雖然是部分回應)這個重要問題的條文供人在政治權力機關的走廊品評。但是,它從來未在它的終點站,就是《政府公報》/《特區公報》中獲得安身之所。77.例如,國際特赦組織曾在其1999年12月19日,名為《ANewChapter,NewChallengesforHumanRightsProtection》的新聞公報提出。
157很清楚,這事導致這個重要內容未能成為體系的一部份,沒有使“行使基本權利的制度,特別是現行由《葡萄牙憲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範的事宜變成事實。毫無疑問,這些就是急需填補的空白,以便令到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權利體系可以完滿竣工”78。我曾經介紹過可以作為填補這個漏洞的解決方案的建議:1.在1999年之前,通過《基本權利憲章》,作為《澳門組織章程》的附錄79。這種曾在一段時間內獲得支持的立場,犯了效果方面的錯誤,理由有二:第一個理由關乎政治,它建基於《香港人權法》的例子(已被認定是不成功的),第二個理由建基於法律體制的延續性,因為未來的法律體制自然不會包括因其本質而不再適用的葡萄牙的憲法性規定,包括《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我當然不會認為單憑這個途徑就可以解決現正討論的問題。2.在《民法典》加入行使基本權利的制度,使之具有法律的一般原則的特點。這是一個可能的途徑,具備可使問題獲得解決的潛力。在一個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工作者的眼中,這似乎是ㄧ個難以理解的方案,因為各大法典都祇應包括合適的事宜,而不能將它們變成一個雜亂和無處‘安放’之物的儲存庫。然而,我們必須務實,並且不應忘記現今的《民法典》蘊藏㟚好些法律的一般原則,正如法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適用的一般原則,或者解釋和填補漏洞的一般原則等。80我曾經指出:採用這個方法肯定難以在1999年12月20日之前,涵蓋整個現行體系。–––––––––––––––78.簡天龍:《在澳門的基本權利:近期的演變與過渡進程下的展望》,1996年,提交予里斯本法律學院的研討會論文修改本。79.JorgeMiranda,同上著作,頁190。80.同註78。
158我繼續為這個富爭論性的問題查找可能的解決方案清單。最後,我認為有潛力可以填補這個漏洞的另一個途徑,就是:3.制定一項可以達到這個宗旨的法律,即是規範基本權利的行使的一項法律,但無意主張採用強效法的形式。這項法律應該基本上吸納現時的憲法性規範,並且還將這些規範解組為更具體的規範。例如:將適度原則的不同範疇,諸如適當原則、可請求性原則以及狹義的適度原則,以獨立的款或項的方式明文表現出來。這個解決方案的好處是,具有全面涵蓋現時的憲法制度的潛力。81。繼續沿㟚我的路前進,我增添了其他附加論據,其中的一些論據非常切合當時的環境。除了這個優點以外,還有另一個優點,就是,隨㟚這些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基本法(草案)》82就刪除了一項訂定包括下列限制條款的限制性規定:國防、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這樣,隨㟚《基本法》最後文本出台,有關的規定被一項準用83這些公約制度的規定取代。眾所週知,這些公約確立了關於個人最有利條款的原則84,因此,按照上述關於行使基本權利的法律,限制性的規定就祇限於憲法性制度中的現行條款,須注意這項法律未來並不會牴觸《基本法》85。正如上文所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第二款86規定了所謂“個人最有利條款”87。這個條款體現了多項涉及基本權利的條約,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國際法文書所載–––––––––––––––81.還請參考,簡天龍:《在澳門的基本權利:近期的演變與過渡進程下的展望》,同上。8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三條的原來文本是:“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限制。法律規定的限制應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衛生、公共道德以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為限。”8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8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訂定的規則。85.《在澳門的基本權利:近期的演變與過渡進程下的展望》,上述著作,1996年。86.以及葡萄牙共和國議會關於將這份國際法文書延伸適用澳門的《決議》的第五條第二款。87.KarelVasak:《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分析審查》,原載《人權問題國際視野》,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頁187;KarlJ.Partsch:«TheContributionofUniversalInternationalInstrumentsonHumanRights»,原載《TheLimitationofHumanRightsin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1986年,頁66。
159的指導原則,並且對企圖以法律途徑強行限制該歷史悠久、普世認同的公約本身載明的基本權利,起㟚真正的遏制作用。因此,這項規定旨在保留比《公約》本身的規定範圍更廣闊、更具保障性地保護《公約》所載的各項權利的所有規範,尤其是以前的、現在的或將來的域內規範88。《公約》亦約束本身(部分)條文的效力:容許減少,甚至鼓勵減少可用作限制權利的具體依據項目。須提醒,憲法權利自由及保障事務委員會關於規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提案的第1/93號意見書(此法律提案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澳門後,規範基本權利的第一份法規),以及同一個委員會關於宗教自由法律草案的第5/VI/98號意見書都吸納了個人最有利的條款89。然而,須重提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包含任何關於行使權利的一般制度,因此,它的生效並不會使上述問題得到克服。說完了這些題外話,部分還是匯編重彈的舊調,現在需要作出結論:隨㟚關於行使基本權利制度的法律獲得通過,它的實際試驗和落實的操作,尤其是通過司法管轄中各審級的工作,可以解決一些衝突,釐清問題,最終使法律規定的涵義確定下來。我以此作為鑰匙,開啟踏出本文新一步的大門。六、有關問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為了顧及較為敏感的人的想法,我一開始就立即現在提及並介紹兩個理論:第一:在行文的層面上說,《基本法》已載有一份足以令人滿意的,具有實質的關於基本權利的名單90,尤其是與澳門所在區域的其他法律體制比較可以發現91。–––––––––––––––88.PaulSieghart:«The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1990年,頁109;JorgeMiranda:《國際公法》,里斯本,1991年,頁378及379。89.參看:華年達:《基本權利:何去何從?》,“澳門法律本地化第二次研討會:公法問題”上的發言稿,澳門大學法律學院,1997年,頁15及16。90.持有相同看法的亦包括JorgeBacelarGouvei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憲法上的理解分析》,《法律學院學報》,(葡文版)第十三期,2002年,第187頁稱:
160第二:通常而言,專門機構撰寫的報告對基本權利在澳門的狀況,也就是以法律確立並且尊重基本權利的狀況,都給予正面或者非常正面的評價92。本文建基於過渡層面,並且引用FranciscoGonçalvesPereira原創並在不同的刊物上多次介紹予我們的對應概念,以便搞清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是否像澳門地區的法律體系的情況一樣,也就是,是否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即是,中國的憲法規定是否納入澳門基本權利體系規範的範圍?我認為所得的結論是否定的。其實,我並不否定《中國憲法》的一些規定在澳門施行,特別是那些基於主權的實質的規定,但是,基本權利的情況就不屬於這個情況93,因此,不論是在擴大基本權利範圍的意義上,還是在縮小基本權利範圍的意義上,我都否定其適用性。–––––––––––––––“在實體邏輯上,不可忘記確立的基本權利非常廣闊,在相關的範疇包括了權利、自由和保障,亦都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權利。”但是,亦都即時提醒:“但這不是說,這份目錄沒有任何缺陷”。亦根據諸如,FrancesLuke;«TheimminentthreatofChina’sinterventioninMacau’sautonomy:UsingHongKong’spasttosecureMacau’sfuture»,同上,頁2。91.尤其是與香港的《基本法》比較,參看,例如:PaulFifoot;«OneCountry,TwoSystems-MarkII:FromHongKongtoMacao»,InternationalRelations,1994年,頁51及52;JamesCotton:«TheretrocessionofMacauandthelimitationsoftheHongKongModel»,PacificFocus,第十五卷,第二期,2000年,頁50。王叔文:《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特點》,原載《法律學院學報》,第一期,1997年,葡文版頁49(中文版第49頁),將《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各種基本權利分類,並且發現有些是《香港基本法》所沒有的。92.參看例如:《2001年美國國務院關於澳門的報告》稱:“Thegovernmentgenerallyrespectsthehumanrightsofitscitizens”。《歐洲議會關於2000年後歐洲聯盟與澳門的報告》,報告書製作人為蘇亞雷斯(MárioSoares),“最低限度在特區政府控制的範圍內,澳門確保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頁9。沒有那麼正面的有——這並不令人驚訝——國際勞工組織的評價,見:《ReportfortheWTOCouncilReviewofTradePolicy,Macau,SAR,2001》。較為中性,但仍然給予總體正面評價的有,FreedomHouse的報告《澳門2001》。具體關於宗教自由的有,2002年《InternationalReligiousFreedomReport》關於中國的部份(附有澳門專章)稱,“Therewasnochangeinthestatusofrespectforreligiousfreedom(..).andgovern-mentpolicycontinuedtocontributetothegenerallyfreepracticeofreligion.”。93.與其他很多範疇的情況一樣,參看諸如,吳新平:《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原載《法律學院學報》,澳門,(葡文版)第十三期,頁74;XUQING:《試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性質與地位》,同上,頁22及23。
161這種看法是可以在《基本法》內找到適當依據的,更準確地說就是它的第十一條,就如在《聯合聲明》中亦提及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94。”由此可知,這㝯所載的事宜,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而言,是有㟚豁免權的。事實上,按照“《基本法》第十一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基依據。換句話說,除了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以及《基本法》第十一條所指的政策以外,《中國憲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施行”95。因此,在關於基本權利這一點,回歸前澳門地區的憲法性體制的二元結構96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體制的一元結構之間是不對應的。也就是,現時的基本權利體系是自給自足的,祇是在體系本身容許,例如吸納國際公約時,才會開放。祇有在涉及《聯合聲明》的規定時才不是這樣,因為,《聯合聲明》的公約性質的強制力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整個法律結構。在提出並澄清了那些具有先決性質的問題〔在此我已經解讀過特別是(但不僅限於)《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中國憲法》的不適用性﹞之後,有需要按照前述的角度,就是基於《聯合聲明》所包含的過渡觀念的角度,核實當前的狀況能否完全符合之前的規定,也是我所認為是理想的目標。我給予的答案是:仍然未完全令人滿意。事實上,不能遺忘《基本法》一開始就在第四條制定的一般指導原則97(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第十一條(除確立了上述的規定外,其第二款還–––––––––––––––94.下加線是我們加上的。95.吳新平:《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同上,頁74及76。96.再一次提醒,《澳門組織章程》幾乎完全沒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97.YashGhai:«HongKong’sNewConstitutionalOrder»,第二版,香港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423。
162確立了《基本法》作為域內憲制的基礎,成為其餘所有規定的準繩98),但《基本法》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生命權和被治者的各種權利和保障,連實質的解決方案與在回歸前澳門地區原實行的辦法有異的問題也在被遺忘之列。其中一個較大的漏洞是關於基本權利的行使制度99,即是,怎樣和以甚麼方式對受《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100?有甚麼原則規範這些限制?這些限制須受到甚麼限制?101/102或更甚者,誰可以–––––––––––––––98.“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關於《基本法》在澳門作為區內根本大法(grundnorm)的這個特點,可參考諸如:吳新平:《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同上,頁75及77;JorgeBacelarGouvei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憲法上的理解分析》,同上,頁183及184;XUQING:《試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性質與地位》,同上,頁24。須澄清,將《基本法》視為澳門法律體系準繩的規定,絕不會使《聯合聲明》保持作為澳門法律秩序的法淵源或者《聯合聲明》在澳門法律秩序所據有的地位失效,請參考AlbertoCosta,上述著作,頁64,注7;高德志:《未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澳門法律制度的延續性》,同上,頁24及25;簡天龍:《過渡期澳門之政治制度:是延續還是銜接?》,同上,頁80;ArmandoIsaac:«SubstantiveconstitutionalrestrictionsonthelimitstothesphereofjurisdictionoftheMacau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sCourts»,已經多次提及;JoséCarapinha:同上著作,頁19;GomesCanotilho:《言論與人物——中葡聯合聲明的反思和澳門法律秩序中權利與自由保護上訴的制度化》,同上,頁341及342。事實上,祇需要提出一個例證來檢定:擁有修改《基本法》權力的機關自然不能將集會權從《基本法》中刪除,因為這是《聯合聲明》所保障的,而《聯合聲明》表現為高級的根本大法(包括對於《基本法》而言),而且是外在的根本大法。99.曾因這樣的顧慮引起迴響,涉及尤其是解釋和適用的問題,參見,LiutingWang:«Macao’sreturn:Issuesandconcerns»,同上,頁203。100.關於這方面,請參看JorgeBacelarGouvei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憲法上的理解分析》,同上,頁187及188,當中,作者證實存在㟚一個關於基本權利的制度的暗示,更準確的來說就是涉及作出限制的制度的暗示——第四十條第二款——,又稱:“基於它的條文簡單,這項規定作用有限,因為,假如在某些情況必須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自然須設定內在的事宜限制的前提,以便指引立法機關如何進行限制並且使立法權按照上級法律規定的準則(就像保護基本核心原則或適度原則等準則)行事。”。然而,我認為,第四十條的範圍是稍微廣闊一些的,因為,它的最後部分規定了有關的限制不能牴觸前一款的規定,即是,尤其是不能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須指出,這個基本規定已經在立法會範疇內實施,例如,刊登於《立法會會刊》第二組第II/17期,第三十四頁(中文版第三十五頁)的第一常設委員會第1/II/2003號意見書,明文援引關於第四十條第二款最後部分所載的學說。參看:駱偉建:《基本法——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原
163中止這些權利的行使?怎樣中止?中止的時間多長?何種權利和自由在任何情況下都絕不能被中止?103我現在所提出作為參考的,自然是已制定的制度,尤其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對於這方面,作一註解並花一些篇幅來介紹一項立法程序作為例證是有其重要性的。這項立法程序是由政府提出的,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法案,需要特別介紹的是該法案104第八條所規定的制度(正好是關於基本權利的限制)的分析,其最後的文本如下:“一、在內部治安受到嚴重擾亂威脅的緊急情況下,為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在遵守《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下,行政長官得頒佈限制權–––––––––––––––載《行政雜誌》,第十九/二十期,頁113(中文本見第354頁)。關於《香港基本法》的同類規定,參見:YashGhai:上述著作,頁445;SimonYoung:«RestrictingBasicLawRightsinHongKong»,《香港法律學刊》,第34卷,第一部分,2004年,第111頁,稱:“theonlysensibleandcoherentapproachistotreatallBasicLawrightsasautonomousoneshavingthepotentialtobloombeyondtheminimumstandardsoftheICCPR.”e“itisnoteworthythatthesetworestrictionclausesareframedinthenegative,ratherthaninthepositiveorpermissiveform(...)thetworestrictiveclausesshouldbeseenasconstitutionalsafeguardsprovidingasafetynetfor,ratherthanabanon,humanrightsstandards”。101.關於這個內容,請參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繕寫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一日,編號第1284號的案件,當中進步地展露適度原則作為審查限制基本權利的可接受性的三個準則(適當性、必要性以及狹義的適度性)。關於這個支配性原則及其在澳門憲法體制的狀況,有人說過:“《基本法》未有以這個規格吸納適度原則”,然而,“這項遺漏則不意味㟚《基本法》對它完全漠視”,見:李年龍:《行政法教程》,未出版,頁125。102.YashGhai告訴我們:“itisnotalwayseasytodeterminethe(...)scopeofrestrictions.”,上述著作,頁443。103.按照LiutingWang:«Macao’sreturn:Issuesandconcerns»,同上,頁183,所表示的關注。104.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關於這份法案的第4/II/2002號意見書稱:“至於個人權利與保安需要之間的矛盾,就是是否容許限制行使權利、自由和保障的問題”,續稱:“關於這個問題,首要的是確認澳門的法律體制是否容許以法律確立限制權利的規定。由始至終,祇要係通過法律規定並且不牴觸按照《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澳門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上述的第四十條是容許這個可能性的。同樣,《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有公共安全需要時,是可以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雖然容許這樣做,但限制權利時,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
164利、自由、保障的合理、適當和適度措施,該等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逾四十八小時。二、延長按照上款規定頒佈的措施的期限,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並立即知會立法會主席。”顯而易見,這項規定尤其是對引入限制權利措施的規限而言是很重要的,並且可能成為在其他範疇作出或有的限制時,作為最起碼的參照。再回到已制定的制度,尤其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制度(該《憲法》已於1999年12月20日在澳門終止生效),作為填補漏洞的方式,或者僅係緩解這個漏洞的方式,似乎有需要通過一項複製該兩條規定且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制度,好像我在前文所提及的一樣。事實上,正如很多人都聽說過,隨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澳門,可以提出爭論,這個問題是否已經失去重要性105?甚至,連或有的憂慮亦已經一掃而空呢?然而,除非能夠提供更佳的論據,我認為兩項《公約》並不能絕對克服這個難題。其實,正如我在開始時已經指出的,兩項國際公約都沒有為權利的行使確立一套真正的一般制度,此外,亦需要考慮到兩份國際法文書各自的第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的“個人最有利條款”106,就是不能向獲兩份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的擁有人,增訂一些剋減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的條款。–––––––––––––––應具體符合每項權利的典型制度,而且學說上亦都認同存在㟚不能限制的權利。”,總結而言:“這樣,像第八條一樣表面看來這樣廣闊的一項規定,其適用範圍因應以下因素而縮小:(一)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二)存在㟚一些因其本質而不容許限制的權利;(三)該條的適用受到其自身確立的準則約束;以及(四)必須就所採取的措施提供依據。”105.關於兩項《國際公約》的重要性及《香港基本法》載入和提及兩項《國際公約》而涉及基本權利限制的問題,請參看諸如:SimonYoung,上述著作,頁114及續後各頁,當中包括大量與基本權利相關的司法見解的參照。106.已在前文討論過。
165但是,按照前文所述,人所共知,回歸前的澳門地區已經確立了一項較有利的制度,因此,這個制度應予以維持,而不應像一些人所主張的,以兩個《公約》所載的限制依據規則為名而予以縮小。而且,必須以兩個《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時的現行制度為基礎,來評估和衡量何者為最有利的制度:究竟是澳門域內的制度,還是兩個《公約》規定的制度?這就說明,首要的缺陷是不存在行使基本權利的一般制度。這是誰之過?我認為這是過去,尤其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以前,有權作出此事的那些人的過錯107。今天沒有這個制度,現在的不作為的重要性和需要負上的責任都明顯比過去的遺忘為小。然而,不應以這個說法作為藉口,不即時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並使這個熱切的期望實現。須強調,上文所走過的路並非純粹是學術夢想,並因而對基本權利的擁有人完全沒有意義。單純羅列目前依然未解決的一系列問題,就可以作為這句說話的佐證:(一)在《基本法》文本中,除了第三章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外,還有其他(例如:第六條)的嗎?又或者,是否承認在憲法的層面上還有存在類似權利的地方?(二)同樣,是否承認國際法律上規定的類似基本權利?法律上規定的類似基本權利又如何?(三)不同種類的基本權利之間是否維持二元論?(四)法人可否成為基本權利的擁有人?倘若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擁有哪些權利?(五)基本權利的各項限制受甚麼制度約束?(六)對這事宜有沒有作法律保留?(七)關於緊急狀態的各種情況,法律上如何解決?誰有權中止這些權利?在甚麼條件之下可以這樣做?有何限度?–––––––––––––––107.ArnaldoGonçalves,《注記》,同上,告訴我們:關於這個嚴重的缺漏,須就犯上未有留下書面的《基本權利憲章》這個駭人聽聞的錯誤重新思考。
166(八)《基本法》關於基本權利事宜的規定是否可以直接適用?在沒有細則性法律的情況下,基本權利的擁有人,可否行使諸如罷工權等權利?可否在必要時援引這些權利,特別是向法院提出援引?我認為,僅僅列出這些問題已經足以使人明白,在這個範疇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不確定情況,換句話說,還有很多灰色地帶。在繼續討論之前,我祇想就上文提出的兩個問題作一些解釋。關於第一個問題,也就是:在《基本法》文本中,有沒有其他基本權利載於第三章以外的地方?亦可以這樣來問:是否認同這份具有憲法效力的文件存有一些分散於其他章節的基本權利,又或者並非正式定名為基本權利(也就是,第三章所載的)的基本權利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108。我一開始就依循㟚建基於《聯合聲明》的解釋(填補漏洞的)準則,一如GomesCanotilho所建議者。如果《聯合聲明》提出關於基本權利的目錄是示例性的,就必然得出這個結論:即使《基本法》沒有為這些權利加上基本權利的標籤,它們亦仍然是基本權利。例如: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宗教信仰權利,這些權利亦載於國際條約,即《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節最後一段。《基本法》第六條規定的財產權109以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財產的保障亦屬於這種情況。上述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在理論上,抑或是在實際施行的層面上,同樣成為這個問題或者其他涉及重大利益問題的必要參考文件。不但如此,其他權利亦因為是《聯合聲明》(即使載於在其他各節)所規定的,以及基於其本質,而必須定性為基本權利。110分散在第五章及第六章111的一些基本權利的情況亦一樣。–––––––––––––––108.參見VieiradeAndrade:《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上。109.持有相同看法的諸如,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葡文版)頁126及127;SimonYoung:同上著作,頁110。110.例如,《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權利,這些權利的型態屬於基本權利和保障,因此,受到強效保護的特別制度約束,並且尤其受法律保留原則和禁止剋減的原則保障。111.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葡文版)頁126及127。
167至於法人可否成為基本權利擁有人的問題,即使《基本法》文本中沒有明文的一般性提及,我們的答案亦都是肯定的,例如,我們再一次提的是獲賦予宗教信仰的權利112。關於考證有否對這個事宜作法律保留的問題,答案同樣是正面的,尤其是關於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的保留方面113。另一個問題則是因憲法性文本,亦即《基本法》和透過《澳門組織章程》引進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之間作比照而出現的問題。很清楚,兩套憲法規定的發展程度和充實程度顯出很大程度上的落差:《基本法》和《聯合聲明》所羅列的權利幾乎完全重複已經存在的權利,而在以前,即是在回歸前,澳門地區的憲法文本中,進行了羅列和充實,甚至作了細則性規定,現時的情況則幾乎僅限於羅列而已114。為了說明這項論證,我複述《基本法》中一項(或數項)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我援引令人印象深刻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作為例子:“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可以發現這些權利與以前非常充實的大量條文相關連,例如:《葡萄牙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115–––––––––––––––112.參看VieiradeAndrade:《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上。113.關於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以及其範圍,參見VieiradeAndrade:《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上;JoãoAlbuquerque,立法課程教材,2003年;吳新平:《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同上,頁84。114.如欲參考支持這個做法的著作,請參看:駱偉建,同上,頁106(中文本第350頁);如欲參考批評這個做法的,請參看:吳國昌:《從參與中指出基本法的不足》,原載《行政雜誌》,第十九/二十期,頁117及續後各頁(中文本第356頁及續後各頁)。115.例如:第三十七條(表達自由及資訊自由):一、任何人均有權利以語言文字、圖像或任何媒介自由表達及傳播其思想,並具有報導權、採訪權及接收資訊權,且不得遭受妨礙與歧視。二、對該等權利之行使,不得以任何種類或形式之檢查加以妨礙或限制。三、行使該等權利而作出之違法行為,應受刑法或違反行政上秩序之不法行為之一般原則約束,審理該等違法行為之管轄權,按法律規定分別
168另一個須留意的是,涉及基本權利的審判保障範圍的縮小(這是以本文一直遵循的比較方法而發現的),特別是隨㟚將保護上訴制度(表面上)被廢除而造成的情況116。必須指出,要求將保護上訴列作維護澳門居民——(《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屬於司法法院及獨立的行政實體。四、確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得在平等及有效能之條件下,享有答辯及更正權,並享有就其所受損害而請求賠償之權利。第四十五條(集會權及示威權):一、公民有權舉行和平、不攜帶武器之集會,即使在開放予公眾之地方亦無需任何許可。二、承認所有公民有示威權。第四十六條(結社自由):一、公民有權自由結社,無須徵得任何許可,但其社團不得致力於推行暴力,其宗旨亦不得與刑法相抵觸。二、各社團可為其宗旨而自由進行活動,公共當局不得干涉,國家亦不得將之解散或中止其活動,但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並經法院作出裁判者,不在此限。三、不得強迫任何人加入社團,亦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他人留在社團內。四、不許成立武裝團體,或軍事性、軍事化或準軍事團體,以及種族主義組織或者鼓吹法西斯意識形態之組織。第五十五條(工會自由):一、承認勞工之工會自由,作為促進其團結之條件及保障,以維護其自身權益。二、保障勞工在行使工會自由時不受任何歧視,尤其保障享有下列各項:(一)設立各級工會團體之自由;(二)入會自由,任何勞工均不得被迫向其未加入之工會繳納會費;(三)工會團體組織之自由及制定內部規章之自由;(四)在企業內從事工會活動之權利;(五)符合有關章程規定之形式之傾向權。三、工會團體應遵循民主組織與民主管理原則,該等原則之基礎在於定期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領導機關,而無需任何許可或認可,並以勞工主動參與一切工會活動為根本。四、工會團體獨立於僱主、國家、宗教信仰、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該獨立性為勞工階級團結之基礎,法律應對之訂定適當保障。五、工會團體有權與國際性工會組織建立關係,或成為其屬會。六、獲選的勞工代表享有資訊權及諮詢權,以及適當的法律保護,使之在正當執行其職務時,不受任何形式制約、束縛或限制。第五十六條(工會團體之權利及集體合同之訂立):一、工會團體有權限維護及促使維護其所代表之勞工之權益。二、工會團體之權利為:(一)參與制定勞動法例;(二)參與管理社會保障機構及其他以滿足勞工利益為目的之組織;(三)就社會經濟計劃發表意見,並跟進其執行;(四)依法派出代表參加社會協調機構;(五)參與企業的重組過程、特別是涉及培訓的活動或者在工作條件發生變化時。三、工會團體有權限行使訂立集體合同之權利,此權利根據法律應予保障。四、對於勞動集體協定訂立之正當性,及勞動協定有關規定之效力,法律應訂定相關的規則。第五十七條(罷工權及禁止關閉工廠):一、罷工權應受保障。二、勞工有權限訂定透過罷工維護之利益範圍,法律不得對該範圍加以限制。三、法律應訂定,在罷工期間提供必要的設備及設施保安及維護服務的條件,以及必可少的,滿足不可拖延的社會需要的最低限度服務的條件。四、禁止關閉工廠。”116.事實上,亦請參考我們所提出,傾向於不贊同1999年12月20日將保護上訴制度被廢除的論證中所持的論據,見簡天龍:《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與法院裁判》,
169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的擁有人——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正如許多其他法律秩序的情況一樣)是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相反須強調,從《基本法》的條文中,找不到任何論據足以得出禁止保護上訴存在的結論。事實上,我可以在此提醒各位,該憲法性文本有兩條如此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它確保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還有第四十一條,這條在規定享有(《基本法》明文載明以外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似乎具體地開啟了一扇通往繼續吸納類似性質的權利的大門。也就是,這兩條具憲法效力的規定清楚地涵蓋(但是,請不要忘記關於“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表述風格的不恰當提述)保留關於基本權利的保護上訴的可能性。此外,還須提醒各位,由於具有一定程度的具體性,因而用作間接保障基本權利的合憲性具體監察方面的上訴,亦都從澳門的法律體系中刪除了。無論如何,可以肯定曾經存在過合憲性的司法審查制度,就是澳門居民過去可以利用的,對在訴訟過程中適用被質疑違憲的規定而作出的裁定的合憲性具體監察方面的上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卻沒有一個關於合憲性的司法審查的特定的途徑,但可以發現存在㟚一個(抽象的)政治監察體系——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澳門的法院獲賦予在審理案件時對該法律內的條款作出解釋的權能,驟眼看來,亦都擁有以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為依據,拒絕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同上,頁362及續後各頁,以及,ArmandoIsaac:《研究》,未出版。關於保護上訴制度,JorgeMiranda斬釘截鐵地說:“根據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這個制度繼續在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中存在”,見《憲法手冊》,第四冊,2001年,頁56。終審法院在第1/2000號案件和第2/2000號案件所作的合議庭裁判中,已兩次明確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秩序沒有保護上訴,確認已不再存在審理違憲的司法裁判申訴的權力。該兩份合議庭裁判認同檢察院在案件中所持的立場“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沒有像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類似本案性質的任何特別申訴機制。”潛藏在這個立論之下的,是一個關於延續性原則的強加的狹隘觀點,它導致制定保護上訴的葡萄牙法律完全不被尊重。
170任何規定的權限。正如FernandoAlvesCorreia所言,第一百四十三條賦予澳門法院的權限“首要是為了保護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117”。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之處依然如故,亦即是,過去遺留下來的漏洞與不足仍然存在。無疑,關於諸如工會團體的權利、罷工權、勞工團體參與制定勞動法例等等基本權利的法例依然闕如。關於這方面,我重申,總的來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促使上述權利消失,祇不過保留了這個漏洞而已。須指出,對這些權利中的某些而言,一如既往地存在㟚一種本質上非屬政治性,而屬經濟性的不滿。然而,我欣喜的告訴大家,按照已經公開的資料,已經完成了關於以法律的形式實現這些基本權利其中兩、三項118的研究和文本。在這個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澳門地區而言,是有㟚長足進展的。七、在國際法層面上,有關問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在國際法層面上,除了《聯合聲明》——無妨重新提醒各位,它確立了一個關於基本權利的目錄——以及上述的兩項國際條約外,對於我正討論的這個主題具有重要性的,且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公約還有:——一九二六年在日內瓦簽署的《禁奴公約》–––––––––––––––117.GomesCanotilho/VitalMoreira:《澳門規範之合憲性監察》,同上,頁26(中文版第28頁)。FrancesLuke:«TheimminentthreatofChina’sinterventioninMacau’sautonomy:UsingHongKong’spasttosecureMacau’sfuture»,同上,頁10,稱需要一個司法覆核(JudicialReview)制度以維護在澳門的基本權利。118.例如:工會立法及關於個人資料的立法。正如新聞媒體的報導所述,無疑,在立法會方面已經完成了關於這些事宜的研究和條文的草案。在修正本文提出的佐證的時候,我必須更新這個註腳並且提供在這個期間㝯面發生的進展的消息。如此,須告知各位,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8/2005號法律已獲通過。另一方面,名為《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的法律草案亦已經正式提交,但這份草案未能在一般性表決中獲得通過。
171——一九四八年訂於巴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一九四九年訂於紐約成功湖的《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一九五一年訂於日內瓦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一九六七年訂於紐約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一九五六年在日內瓦簽署的《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一九六零年訂於巴黎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一九六五年訂於紐約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一九七九年訂於紐約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九八四年訂於紐約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一九八九年訂於紐約的《兒童權利公約》——二零零零年訂於紐約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119具體關於國際勞工組織方面,可以發現有許多公約在澳門生效120,雖然並非所有這些公約都慣常被視為較具重要性121。–––––––––––––––119.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提供的資料,謹此致謝。該辦公室還有其他重要資料,包括各項保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日期以及相關的公告。120.請查閱,勞工暨就業局,2002年出版的《澳門現行勞動法例彙編》,其中載有完備的資料表。121.純粹示例地列出以下的公約:——一九一九年國際勞工組織第六號公約《在工業中僱用年輕人夜間工作公約》——一九三零年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九號公約《強迫勞動公約》——一九四八年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一九四九年國際勞工組織第九十八號公約《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公約》——一九五一年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號公約《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一九五七年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零五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172繼續在國際法範疇的題外話,須㟚重談論國際法文書延續性的問題以及域內法與國際法關係的一元性問題,問題確實複雜,因此,這些問題可能在一般人研究的事宜方面引起非常重大的實質後果,並且值得深入反思,祇不過現時不可能在這㝯進行。無論如何,似乎作若干個簡單不過的註解是適合的。在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門地區奉行一元體系。然而,隨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及《基本法》生效,國際法與域內法之間的連繫的問題未獲處理,因此並沒有確立關於處理這個問題的制度的一般規定。無疑,《基本法》提及這個問題的概括性規定涉及其他問題,但是,在單純涉及基本權利或者人權的特定種類國際法文書的規定中,正因為是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直接移殖過來的,因而似乎是確立了一項傾向於採納二元論的規則122,至少表面上如此。須強調,基於延續性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文件123恰好支持相反的學說,就是認同與國際法的關係上維持一元體系124——這包含–––––––––––––––122.請留意這個規定:“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關於這個問題,請參考提出的答案與此不相符的,簡天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的延續性問題》,《法律學院學報》,(葡文版)第十一期,頁93及續後各頁;高德志:《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直接效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未出版;PatríciaAlbuquerqueFerreira:《關於國際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若干問題》,立法課程教材,2002年;VieiradeAndrade:《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上;FilipaDelgado:國際公法講義,澳門大學法律學院;黃列:《TheRelationBetweenInternationalHumanRightsTreatiesandChina’sDomesticLaw》,2002年;王西安:《關於國際條約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若干問題》,原載《行政雜誌》,第六十五期,2004年,頁831及續後各頁(中文本第693頁及續後各頁)。123.如此,請參看:提交予聯合國有權限部門的《CoreDocumentFormingPartOfTheReportsOfStateParties,China,PartThree》,2001年6月11日,當中稱:“Thereisnoneedtoincorporateinternationallawintodomesticlawinordertoeffectitsapplication...”,第244節,頁50。報告續就可能不會自動實施(self-executing)的條款,尤其是上述的兩項《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各項公約中的可能不會自動實施的條款提出警告。關於這一點,令人感興趣的是,在名為《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法案的第2/II/2002意見書的細則性討論的分析中稱:“基本法有數項關於國際約束力問題的規定,但沒有就特區域內法如何吸納國際法作
173毋須進行併入程序,這是一般人認為是較為可取並且符合已經在澳門存在的法律現實的原則,亦明顯較符合延續性原則,卻不一定符合《基本法》文本規定的原則。八、基本權利的大眾化還需要就人們有點隨意地稱之為基本權利的大眾化的事宜作簡單的說明,大眾化亦即是在社會上(亦包括學術界和行政機關)推廣基本權利,使人們可以離開有時是難以觸摸的法律世界而進入現實的世界,一個可以較近距離接觸公民,也就是基本權利擁有人的世界。我所想到的,固然就是推動和推廣基本權利的重大問題125。正如已有文字記錄所言者:“作為立法者,立法會推廣法律不僅僅在於使法律為人所知,而且更在於從一個層面將澳門最高法律中所規–––––––––––––––具體規定。因此,對於第二個問題的結論,須根據基本法對第一個問題所作的規定,並以維護整個體制的連貫性的模式為基礎。”而且,同時“法律的單一性和公示性一直是澳門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而基本法規定了法律體系的延續性原則,故該等原則應作為基本原則繼續保留。”124.王西安在《關於國際條約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若干問題》,頁832(中文本第693頁),認同兩個體系並存的說法,認為關於將國際法實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做法,無論是二元體系的做法,抑或是一元體系的做法,都是有效的。在澳門大學1995年“關於澳門的中葡國際法關係研討會”上發表的講話(曾部分刊登)中,我們曾就這個富爭論性的問題提出一個解答,與這位作者所堅持的理論有一些交叉的地方。然而,我們並沒有成見,我們認同兩個體系同時存在的假設,但是,所持的理由則有一些差別,並已在該份文章有所指明。簡而言之:假使《基本法》對這個問題一般的表示沉默,按照延續性原則,我們認為應維持一元體系,然而,由於已發現第四十條存在一項特別規定而非闡述一項規範關於所有國際法文書的問題一般原則(例如:基於其對象及其在體系中的所處的位置),我們當時傾向於接納這個說法(雖然有某程度上的荒謬以及保留):對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方面屬二元體系;這是盲目引進為香港所制定的規定和制度的結果。假如是這樣,正因為這些是“地位最崇高的公約”,我們難以理解為甚麼相比過去的制度而言,現時的制度在某個程度上是較為不利的,亦失去延續性。125.行政長官何厚鏵在正式發言中,適當地強調了法律推廣的重要性:“法律的推廣與法治精神的建立息息相關。因此,政府各部門積極進行法律推廣活動⋯⋯”,原載《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174定的一項基本權利,即《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訴諸法律的權利得以具體落實。”126。在這方面,必須突出法務局以及原法律翻譯辦公室在出版多本小冊子以及寫作和出版小篇幅文章的工作,這些刊物並非長篇鉅著,因此在傳播媒體刊登都可使人更直接明白;此外,亦在與歐洲聯盟合作計劃的範疇內完成了的多項工作。而在立法會方面一直都關心這個問題,為此開始出版法例彙編,被選作首份付梓的法律就是最有意義的,我們正討論的,關於基本權利法例的彙編127。到目前為止,一共出版了八冊128,為數遠遠超過一千頁,續後再出版的應該是關於選舉性質的法例的彙編129。值得一提,雖然出版數目仍少(例如與經常作為參考對象的香港相比較),但是已經明顯地存在㟚加強推廣和宣傳的趨勢,規模是前所未見的。首要的是向社會宣傳這些備受尊崇的基本權利,因為社會是由這些基本權利的對象組成的。以規範確立這些權利是不足夠的,正如各項實際保護的機制的規定亦非完全足夠一樣。必須使這些權利的擁有人有這樣的意識130並同時熟知存在㟚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的機制,對抗其他權力,甚至(尤其是)公權力,並且因此在認為有需要時運用這些保障機制。我還想在本文留下一個關於大學教育的簡短說明。我難以明白澳門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士課程的課程計劃為甚麼沒有像一些人多年來一直–––––––––––––––126.曹其真在《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的前言所述者,立法會,2001年。127.“立法會就基本權利方面制定了很多法律,⋯⋯今天《規範基本權利的法律彙編》的出版算是第一步⋯⋯”。曹其真在上述《彙編》的前言所述者。128.計有:《集會權及示威權》、《請願權的行使》、《家庭政策綱要法》、《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宗教及禮拜的自由》、《結社權》、《居留權法律制度》以及《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在立法會網頁可找到這些法律彙編。129.亦即是選舉法和選民登記法。130.龔祥瑞提醒,(指在香港)發展一套人權文化是有利的,並須為此而建立一種人權的意識。參見:«Constitution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TheChineseviewunderthenotionof«OneCountry,TwoSystems»,原載«TheHongKongBillofRights:Acomparativeapproach»,Butterworths,1993,頁490。
175堅持的一樣,設置關於基本權利的一個獨立科目(即使是半年制的科目)。基本權利科的設立,除了可提高這個主題的學術地位,還自然成為這個已經被流放了或者至少是被久違的專題在教育、推廣和研究方面的動力131。同樣,我相信,在碩士課程層面上的國際法科目和國際法課程開設以人權為專題的研究方向的專業是有很大的用處的。九、結語現在,讓我總結我在澳門的基本權利方面所走過的路,準確的來說就是關於我拋磚引玉,提出一些須關注的事宜供各位批判評鑑。從本文的題目已經可以預見,我並沒有意圖作出包羅所有重要議題的深入研究,甚至連對我所選擇的議題作出鉅細無遺的反思也沒有,我所嘗試的是,在一個幾乎沒有人著述的事宜的荒漠之中,認定並引出一些問題,提出一些解答。當然,我明知本文所提出的解答是不全面的。作為已經完成的研究的結語,可以作出如下的結論:在法律層面作出(必要的)比較後,可以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比在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澳門地區有某種倒退;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有些跡象令我們對這個問題稍為樂觀132,意思是可能正準備邁向一條改善的道路,也就是,體現在法律字面上實現基本權利,並增添其他基本權利,並且強化和擴大保護的途徑,朝㟚保障主義133邁進。這加上向法律的使用者作一般性的推廣以及宣傳,就有利於使已在社會孕育的基本權利文化茁壯成長。 另一方面,必須說明,欲展示和顯露這㝯存在㟚有一個值得信賴的政制的人應該知道,這個熱切的期望亦都需要通過提高法律體制的–––––––––––––––131.正如隨後所顯示,已在碩士課程計劃中已加入了人權的科目。132.然而,沒有忘記在一些個別情況中,偶然會基於在某種程度上的過分熱心,而抱㟚一種流行的警世名言所謂的“越俎代庖”的心態,這樣,就有可能會在一些連政治和法律上都沒有特別重要性的問題上,漠視基本權利,這種情況屢屢會在行政機器層面上發生。133.請參看有相同看法的LuigiFerragoli:《保障》,原載(葡萄牙)《檢察院雜誌》,第八十五期,2001年,頁8。
176可信賴程度而達成。而法律體制必須包含一個,無論是在實體的層面上,抑或是在保護基本權利的層面上134,尤其是在程序保障方面,都是有效、發達和具保障性的基本權利體系才可變成可完全信賴。在此,我想以確確實實的非正式方式表達純屬個人的意見:基本權利並不使人望而生畏,亦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更不會妨礙社會和經濟發展——所說的自然是祇要在沒有濫用它的情況下——,毋須對基本權利的真正實現、改進、推廣、運用和保護產生畏懼。澳門在基本權利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假如我們想這樣做而且無所畏懼(因為並沒有誇大)的話,如果鄰近其他法律體系想在這個重大而且敏感的事宜有所進步和有所發展,這些經驗大可以為她們導航。我再一次提出以下的看法不會是累贅的,借用耳熟能詳的,用作參照的詞彙亦不會是過時的:基本權利的實際質量固然依賴字面——憲法、國際法和法律文本——,但亦都依賴人——統治者、法官、一般的法律操作者、公民社會以及我們每一個擁有這些基本權利的人。因為,假如人們已經擁有的東西真的是正面的,便可以進一步應該求取更多和更完善的,並且為此作出貢獻。–––––––––––––––134.可參考的著作眾多,諸如JorgeBacelarGouveia《基本權利在當代憲制國家的重要性》,《法域縱橫》雜誌,第十二期,2003年,頁59(中文本第42頁)稱:“但是,如不實際建立機制去保障基本權利,那麼,有關權利便不能從紙張上落實到憲法所規定的實際情況中,即落實到公民在取得及行使基本權利方面受到阻礙的日常生活中。⋯⋯因此,不論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內容如何豐富或多元化,單純的規定並不足以保障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