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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7《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187—1200簡析現行預約合同制度朱琳琳一、概念根據《民法典》第404條第1款的規定,預約合同指“某人基於一協議而有義務訂立特定合同”,預約合同中承諾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合同(例如買賣本約合同、或成立公司本約合同、租賃本約合同等)。雖然,訂立預約合同的目的,通常都是為了訂立本約合同,但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可藉預約合同而承諾訂定單方法律行為,例如承諾確認一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承諾簽定對代理人亦有利的授權書;對於這類預約合同,即使不可直接適用第404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亦可類推適用之。訂立預約合同,有多種多樣的原因,例如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不能立刻訂立本約合同,又或當事人沒有充足資金訂立本約合同,本約合同涉及將來物或他人之物,又或須取得他人同意,或遵行特定手續方可訂定本約合同等。預約合同與合同形成階段的洽商行為有別,後者雖亦有法律效力,且有可能引致合同前責任,但並非合同,不能產生合同本身的效力。視乎僅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訂立本約合同,還是雙方當事人均有這項義務,可把預約合同分為單務或雙務預約合同(第404條第2款及第405條)。二、預約合同的實質及形式制度2.1.預約合同的實質制度對預約合同適用等同原則,亦即對預約合同適用有關本約合同的法律規定(第404條第1款)。原則上,就預約合同的要件及效力而言,適用規範合同的一般規定,例如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的–––––––––––––––*澳門大學法學院兼任講師。*
  • 1188解釋及填補、出賣爭仲中的物或權利、確定價金、縮減價金等規定,同時亦適用針對有關本約合同的專門規定,例如對買賣預約合同,適用第865條至第933條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然而,等同原則有兩項例外情況:涉及本約合同方式的規定及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應延伸適用於預約合同的規定(第404條第1款)。規範本約合同的規定是否可適用於相關的預約合同,須視乎因有關規定而生的效力是否與預約合同的性質相符,因此,在買賣合同中有關物權的轉移或風險(尤其是沒有交付預約物的情況)的規定,不適用於預約合同,而在預約出賣他人之物的情況中(第882條),即使雙方當事人未將有關物視為將來物(第883條),亦為有效;此外,雖然,在未取得妻子同意前,丈夫沒有正當性出賣家庭居所(第1548條),但他可合法訂立預約合同,因為在上述兩種情況中,預約出賣人沒有出賣預約物,而只是承諾會作出一項客觀上為可行的出賣。2.2.預約合同的方式制度“如預約涉及法律要求以公文書或私文書訂立的合同,則預約視乎屬單務或雙務而須在具有受預約拘束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文書內作出,方為有效。”(第404條第2款),在其他情況中,對預約合同適用方式自由原則(第211條)。因此,為了訂立買賣不動產的雙務預約合同,雙方當事人僅須以書面訂立合同條款並簽署之,即使法律規定買賣不動產的本約合同須以公證書訂立(《民法典》第866條及《公證法典》第94條)亦然。在合同自由原則下,買賣電視機的預約合同,既可書面訂立,亦可口頭訂立。2.2.1.單務預約合同在單務預約合同中,法律僅要求有義務訂立本約合同的一方,以簽署預約合同的方式,莊嚴地作出其意思表示,而預約合同的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則可藉其他方式表達。  單務預約合同亦是合同的一種,它與第453條所指的公開許諾有別,因此,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均須作出意思表示。
  • 1189然而,如僅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訂立本約合同,而另一方則無義務訂立本約合同,亦未承諾為所接受的好處作出任何對待給付,則無任何理由否定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預約合同的效力。基於此,法律明文規定,單務預約合同僅須由一方當事人簽署。2.2.2.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的效力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是否有效呢?針對這個問題,學者有不同見解,有些認為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無效,有些則認為可藉縮減或轉換等機制將雙務預約合同縮減或轉換為單務預約合同。支持宣告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無效的人士認為,在雙務預約合同中,一方的給付相應於另一方的對待給付,這兩項給付互為對方的原因及條件,如一方當事人並未簽署預約合同,只有宣告雙務預約合同無效。另一些學者則認為,以買賣不動產的雙務預約合同為例,在該合同中,不動產的業權人承諾出賣有關不動產,而另一方則承諾按約定金額買受之;在這兩項意思表示之間,的確存在互相依附及互為依據的關係,然而,如因僅涉及其中一項意思表示的原因而使該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表意人無簽名),但並不存在一併影響兩項意思表示的效力的瑕疵(如未遵守法定方式作出有關行為),則無充份理由無條件或必然地宣告符合法律要求的另一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原則上允許將部份無效的雙務預約合同縮減至未受瑕疵影響的範圍,“但顯示除去有瑕疵部份後該法律行為即不成立者除外。”(第285條),換言之,在僅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的情況中,可將該預約縮減為單務預約合同,但證明僅雙方均有義務訂立本約合同時,已在預約合同簽署的一方才會訂立有關預約合同的情況除外。希望合同部份有效的當事人,無須陳述或證明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是保留預約合同有效的部份,而僅擬刪除有瑕疵之處。  此外,亦有學者認為,由於雙方當事人均意欲訂立雙務預約合同,如因欠缺一方的簽名而不能有效訂立之,因此而產生的無效涉及
  • 1190整份合同,而唯一的補救方法是適用轉換機制(第286條),將雙務預約合同轉換為單務預約合同。誠然,縮減及轉換非常相似,在縮減的情況中,推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是選擇使預約合同部份有效,而在轉換的情況中,則僅在證明雙方當事人可推定的意思是使雙務預約轉換為單務預約時,方可轉換之。在上述兩種情況中,均須對預約合同進行填補,而填補的結果不得違反善意原則(第231條)。三、履行期限預約合同的主給付是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例如在預約買賣合同中,一方或雙方預約人的義務是作為出賣人及買受人而訂立買賣本約合同。如未約定簽定本約合同的日期,可透過司法或非司法催告而定出有關日期(第794條第1款)。如雖約定由雙方定出履行期限,但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有關期限亦由法院訂定(第766條第2款)。如屬單務預約合同且未定出約束的有效期間,受約束的一方可申請法院定出他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期間,該期間結束時權利即告失效(第405條)。這樣做是避免許諾人永遠地受拘束。四、物權效力原則上,預約合同僅產生債權效力,但當事人可賦予就不動產或須登記的動產的轉讓或設定負擔的預約物權效力。為此,須符合以下要件:a)須作出明示意思表示,賦予有關預約合同物權效力(第407條第1款);b)視乎本約合同是否須以經認證的文書或更嚴謹的方式作出(第407條第2款),有物權效力的預約須載於經認證的文書(《公證法典》第155條及《民法典》第356條)或以書面作出;
  • 1191c)為預約作出登記(第407條第1款)。8月22日第15/2001號法律訂定了不動產的轉讓預約和抵押預約(其定義見第1條)的特別制度。根據該法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賦予買賣預約及設定意定抵押權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物權效力,亦須作出明示意思表示及登記,但不適用《民法典》第407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律第3條第2款)。基於此,為賦予買賣預約及設定意定抵押權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物權效力,須符合以下要件:  a)作出賦予物權效力的明示意思表示(該法律第5條第1款);b)為預約作出登記(該法律第3條第1款);c)以私文書訂立預約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該法律第3條第1款)。在賦予物權效力方面,第15/2001號法律僅簡化了買賣預約及設定意定抵押權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的方式,並未修改就不動產或須登記的動產的轉讓或設定負擔的預約的方式制度。賦予物權效力的明示意思表示,可透過多種表述作出,例如訂明預約可對抗第三人,又或預約有絕對效力或可對抗所有人,而不僅僅限於“賦予物權效力”此一表述方式,只要所選用的句子可直接及清楚表明當事人的意思即可。在作出登記前,預約合同僅有債權效力,在登記後,方可產生物權效力。有物權效力的預約可對抗所有人,違反預約的行為不產生效力,它使債權有絕對效力,是其中一種取得物權,亦即是說,受益人有權迫使許諾人訂立本約合同,其權利可對抗第三人。該權利優先於在作出登記之後才登記的涉及預約物的一切權利,因此,針對預約所涉及的不動產或動產的轉讓,可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第820條)。
  • 1192五、預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移轉原則上,對因預約而生的權利及義務可作死因或生前移轉(第406條)。如預約僅賦予一方當事人一項債權,他可按第571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將該權利移轉;如預約為當事人同時帶來權利及義務,他可按第418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合同地位的讓與。在任一當事人逝世的情況中,死者的合同地位按繼承規則轉移予死者的繼受人。基於許諾人的個人因素或其本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權利及義務,不可移轉,第406條就指出一身專屬的權利與義務,不可移轉,例如委託預約(第1100條a項)、租賃預約合同中承租人的地位、預約勞動合同、預約提供勞務合同等。然而,針對預約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是否可移轉的問題,不應只考慮預約合同的性質,尚須衡量其他因素,如許諾人真實或可推知的意思、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等。六、不履行因拒絕訂立本約合同或其他理由而導致出現不履行預約合同的情況,適用有關債的不履行的一般規定,而在特定執行及解除合同方面,則另行適用專門規定。以下,我們將分析在遲延及確定不履行的情況中,當事人可分別行使的權利:要求作出特定執行或解除合同。6.1.定金6.1.1.提前履行及定金:有確定功能或賦予後悔權能的定金在商業交易中,普遍會存在定金;定金通常指一方立約人在訂立合同時或之後交予另一方的一筆金錢,在買賣預約合同的情況中,則推定以首期或提前履行的名義支付的一切款項為定金(第435條),而有關推定可被推翻(第343條第2款);在其他類別的合同中,則不會將以首期或提前履行的名義支付的特定款項推定為定金(第434條)。
  • 1193當事人可賦予定金確定或後悔功能:如立約人欲透過定金的交付肯定其訂立合同的意願,並作為簽訂合同的證據,保證履行合同,則視定金有確定功能;反之,如當事人欲藉定金的交付,保留不訂立合同或反悔的權能,則視定金有後悔功能。在澳門,定金曾被賦予後悔及確定功能。根據《一九六六年民法典》的規定,預約合同如存有定金,則不可要求特定執行,定金的存在給予立約人後悔的機會,因為在實際運作上,在大多數個案中,定金的存在與否,是衡量可否申請特定執行的標準。於1988年不動產炒風盛行時,為了保障消費者,修訂預約合同制度的第20/88/M號法律對定金採取與舊法截然不同的態度,對於不動產預約合同中的預約買受人,該法律不再視定金的交付為賦予預約買受人一個後悔的機會,定金的交付標誌著預約買受人絕對確定其買入預約物的意願,因此,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排除特定執行的情況中,預約買受人仍有權申請特定執行。然而,對預約出賣人而言,定金的接收,繼續使他在預約買受人不履行合同時,不能申請特定執行。根據《一九九九年民法典》的規定,不論是否有交付定金,除雙方另有明示規定外,均可申請對預約合同作出特定執行。在《一九九九年民法典》生效後,不再賦予定金後悔功能,在新的立法理念中,預約不可被單方面解除且拘束預約人,但有相反協定的情況除外。然而,如預約涉及有償移轉房地產或獨立單位;只要預約取得人已取得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即使有相反協議,預約取得人仍享有請求特定執行的權利。6.1.2.定金的法律制度第436條訂定了定金的法律制度,它適用於所有合同,包括最常見的預約合同。對於沒有定金的預約合同,損害賠償的金額按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定出,以彌補實際損害。根據第436條第1款的規定,在沒有定金的情況中,如交付定金的預約人履行合同,則將作為定金而交付之物抵充應為給付,並從應交
  • 1194付的總價金中扣除定金,交付定金的預約人只須支付餘下款項;在這種情況中,可把定金視為提前作出的部份履行。然而,如作為定金交付之物不是金錢,且因其性質不能抵充應為給付,在受領應為給付後,應將作為定金之物返還,以免出現不當得利的情況,因為在對方履行給付後,已沒有有效或合理理由繼續留置作為定金之物。誠然,如出現遲延履行的情況,在具備其他要件後,可適用有關遲延的規定(第793條及續後數條)。按照第436條第2款的規定,為適用定金制度,須具備兩項要件:出現確定不履行,且該確定不履行可歸責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具備這兩項要件的情況中,如交付定金的預約人過錯不履行合同,則喪失已交付定金,如受領定金的預約人過錯不履行合同,則須返還雙倍定金。返還雙倍定金是金錢之債,適用額面原則(第543條),如遲延返還定金,則適用第795條所定的制度。基於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確定不履行債務,可導致預約合同的解除,從而適用定金制度。但僅出現遲延履行時,學說及司法見解均認為不可適用定金制度,因為在他方當事人遲延的情況,當事人不可解除合同,只有在遲延因債權人喪失給付利益或因其他原因轉化為確定不履行(第797條)時,方可解除合同。除確定不履行外,下列情況亦等同於確定不履行:a)預先聲明不履行給付:例如預約出賣人於預期訂立本預約合同之日前,通知預約買受人他不會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中,債務即時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給付,而無須藉催告而使債務人處於遲延(第797條),普遍認為不履行的聲明等同確定不履行,只要當事人嚴肅及十分確定地作出該聲明,且決定不履行給付的意思清楚明確,絕不含糊,債權人即可解除合同;b)重要期限:可分為主觀重要期限及客觀重要期限,前者指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特定期限為非常重要的期限,後者則指基於給付的性質或類別,遲延履行給付會使債權人喪失利益,例如的士接載乘客到飛機場承搭飛機;
  • 1195c)明示解除合同條款:在合同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況,如規定在出現未能按時履行給付的情況時,他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在定有明示解除合同條款的情況中,不按時履行合同規定,他方當事人可選擇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作出遲延的給付。正如前述,如不履行給付可歸責於交付定金的一方,則以沒收定金作為他方當事人的賠償;如不履行給付可歸責於受領定金的一方,則以返還雙倍定金作為他方當事人的賠償。然而,如不履行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又應如何處理呢?在這種情況中,應適用第564條的規定,按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其過錯所引致的後果,給予全部賠償、縮減賠償或甚至不給予任何賠償。此外,在不履行可同時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中,亦不應剝奪一方當事人解除雙務合同的權利,因為只要出現不履行的事實,而按善意原則有關不履行在客觀上又是非常嚴重,則可引致解除合同的後果。雖然,在不履行中存在過錯與否,可影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不是該權利的主要構成要件(第782條第2款及第791條第1款)。此外,僅在因可歸責於交付定金或受領定金的當事人的原因而導致的確定不履行的情況中,可適用第43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不可歸責於任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中,第436條第2款所定的後果不會出現,因為在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履行不能的情況中,債務消滅(第779條),而債權人亦無須作出對待給付,如已作出,則有權按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第784條第1款),但由於債務人無過錯,不得要求賠償。事實上,如定金擬確保的給付嗣後消滅(第784條第1款),在該給付消滅後,定金已沒有存在的意義,已不可能藉定金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受領定金的一方應返還作為定金之物,以免出現不當得利的情況,而由於不存在過錯,亦無權要求賠償。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的給付的消滅會導致其對待給付的消滅。除上述情況外,在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給付自始不能的情況中(第282條及第273條),或在宣告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的情況中,亦只須原數返還已受領的定金,而無須返還雙倍定金。
  • 1196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定金有兩項功能,強迫履行及預先訂定在不履行中的賠償金額(第436條第4款第2部份)。除另有訂定外,原則上,不論當事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害的金額多寡,只須返還雙倍定金或沒收定金作為賠償。然而,如損害的數額遠高於定金數額,法律仍賦予債權人就超出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此外,在定金明顯過多時,法律亦容許債務人要求法院按衡平原則減少定金(第436條第5款及第801條)。6.2.特定執行6.2.1.延遲履行給付作為特定執行的前提根據第820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只要不存在相反協議,且特定執行與違約人所承擔債務的性質無抵觸者,債權人即可申請特定執行,而本約合同的標的物的交付,不是提出特定執行的要件。僅在債權人對遲延履行的給付仍有利益的情況中,才會作出特定執行的申請,以便藉法院作出的判決取代違約人的意思表示,以使債權人取得原來的給付。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中,如債權人對給付仍有利益,且給付仍為可能時,可藉特定執行防止出現不能取得原給付的後果。在一方許諾人不自願訂立本約合同的情況中,如另一方當事人申請特定執行,即意味著忠誠許諾人仍有意訂立本約合同,亦即債權人僅視債務人的違約行為為單純的遲延履行,而非確定不履行,因而堅持要求債務人履行仍為可能的給付。相反,如債權人對於遲延的給付已喪失利益,即會視違約行為為確定不履行,並解除合同及要求返還雙倍定金。因預約合同而生的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可藉特定執行得以貫徹,債權人的利益亦因而得以滿足,因此,與履行之訴一樣,特定執行的請求亦不以過錯及損害作為要件,只要出現遲延的情況,亦即只要不按時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即使遲延不可歸責於違約債務人,亦可申請特定執行。
  • 11976.2.2.特定執行的其他要件預約出賣人及預約買受人均有權申請特定執行,而合同標的物的交付,亦非提出特定執行的要件;只要不存在相反協議,且特定執行與違約人所承擔的債務的性質無抵觸,即可申請特定執行(第820條第1款)。特定執行與違約人所承擔的債務的性質有抵觸的情況,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i)基於有關預約合同的主給付及其所涉及的利益的性質,不可對其作出強制執行;ii)藉司法裁判不能產生本約合同的預期效果。第i)種情況的例子有:預約贈與合同(第934條)或預約提供勞務合同(第1080條至第1082條),因為基於該等合同的人身性質,應允許當事人保留放棄訂立本約合同的權能,在這種情況中,適用不履行預約合同的民事責任。第ii)種情況的例子有:預約出質合同(第665條)、預約使用借貸合同(第1057條)、預約消費借貸合同(第1070條)及預約提存合同(第1111條),因為要物合同的成立,除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外,尚須存在物的交付,但司法裁判只可取代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特定執行亦會被其他法律規定排除,例如在預約出賣他人之物的情況中,所有人拒絕出售該物(第870條及第883條)。此外,如預約合同只有債權效力,而預約出賣人又已出賣預約物予他人,亦不可能作出特定執行,因為即使作出裁判以取代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其後果亦等同於出賣他人之物。特定執行的另一項要件,就是不存在相反協議,換言之,原則上,有關特定執行的規定屬後補性質,雙方當事人可透過明示或默示協議將之排除。然而,定金的交付或為不履行訂定違約金,均不視為默示的相反協定(第820條第2款);在此明顯視定金有確定履行的功能。然而,如預約合同涉及有償移轉或設定房地產或其獨立單位上的物權時,只要預約取得人已取得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即使有相反協議,預約取得人仍享有請求特定執行的權利(第820條第2款第2部份)。七、預約合同的遺漏法院批准特定執行請求的判決,產生本約合同的效力,可作為創設物權的依據,它不但取代違約人的意思表示,亦取代忠誠預約人的
  • 1198意思表示,例如:A與B訂立了買賣X單位的雙務預約合同,如A拒絕履行預約,B因而請求法院作出特定執行,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同買賣公證書的效力,可作為物權登記的憑據。然而,如預約合同中有關本約合同的條款有遺漏,又應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很普遍,因為訂立預約合同的其中一種原因,就是當事人未能就買賣的全部細節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中,較合理的做法,是僅在無法藉有關立約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填補的一般(第228條至第231條)及特別規定(第546條、第549條第2款及第873條),去確定當事人在重要事項上的意思時,方視預約合同無效。八、抵押權的消滅及給付的提存如預約涉及訂立移轉或設定房地產或其獨立單位上物權的有償合同,而取得人又可根據第716條的規定消滅該物上的抵押權,如抵押權的消滅既不先於該移轉或設定,亦非與其同時者,則預約取得人為了消滅有關抵押權,可申請判決違約人向其交付被抵押擔保的債務的款項,又或交付作為合同標的之單位所涉及的債務款項,並向其交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利息,直至清償有關款項為止(第820條第4款)。僅在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行使上指消滅抵押權的權利:有關抵押的設定後於預約的訂立,且其設定旨在就違反預約之人對第三人的一項債務作擔保,而預約中的取得人又不是該債務的共同債務人(第820條第5款)。此外,如預約中的債務人可主張不履行的抗辯,而聲請人在法院為其定出的期間內不作出其給付的提存,則特定執行之訴將被判理由不成立(第820條第6款)。因此,法院不能先作出裁判,之後才要求預約買受人提存其對待給付,如預約買受人不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存放價金,法官便會宣告訴訟理由不成立,不會再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 1199九、留置權的適用範圍及要件首先,在移轉或設定物權的預約中,已獲交付本約合同標的物的接受許諾人,可對該物行使留置權(第745條第1款f項)。其次,留置權是為了擔保因他方當事人過錯不履行而生的債權,亦即因可歸責給他方當事人的確定不履行而生的債權:返還雙倍定金或按第436條支付超出定金部份的賠償。抵押權與因移轉或設定物權的預約而生的留置權同時存在時,則以先設定者為優先(第749條第2款)。
  • 1200參考書1.AntunesVarela,《債法》,第一冊、第九版,Almedina出版社,1996年。2.AntunesVarela,《簡析預約合同制度》,第二版,1989年,Coimbra出版。3.JorgedeBritoPereira,《僅有一方當事人簽署的雙務預約合同》,1991年,里斯本大學法學院學生會。4.VictorJ.deVasconcelosRaposoR.Calvete,《預約合同的方式及違反有關規定的後果》,1990年。5.JoãoCalvãodaSilva,《定金及預約合同》,第八版,2001年,Almedina出版。6.JoséCarlosBrandãoProença,《不履行雙務預約合同——特定執行/解除合同》,第二版,1996年,Petrony出版。7.MárioJúliodeAlmeidaCosta,《簡析現行預約合同制度》,第三版,1994年,Almedina出版。8.LuísMiguelUrbano,《一九九九年民法典的理由陳述》,《民法典》,第VII至LIV頁,印務局出版。9.PiresdeLimaeAntunesVarela,《民法典釋義》,第一冊、第四版,Almedina出版社,1987年。10.VongHinFai,《對澳門現行預約合同制度的反思》,《澳門法律雜誌》,第二冊、第二期,1995年,第71至第82頁。11.TouWaiFong,《澳門民法典引入的革新》,《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會十週年雜誌》,第53至第73頁。12.Neto,Abílio,《民法典釋義》,第十二版,Ediforum出版社。
  • 1201《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01—1220現行毒品刑罰制度及其修訂之迫切性馮文莊(I)概述澳門現行關於精神科藥品(或稱為毒品)之懲罰制度主要載於1991年1月28日制定之第5/91/M號法令,這份法規基本上是落實多份國際公約之工具,其中包括1961年《關於麻醉品單一公約》及1972年之附加《議定書》,還有1971年《關於精神科物質公約》。今日,打擊販毒活動已是全球文明國家及地區必須履行之一項國際義務,正因如此,有關之管制制度及懲罰體系須與時並進,因應新興之販毒及吸毒活動而作出調整,尤其是針對新興之毒品類型或運毒方法。為了更佳履行這項國際義務,澳門先後多次對上述法令作出修改,但只限於將新的精神科物質列入受管制之名單內,並無對上述法令所定之實體及程序懲治制度作出應有之修改,以配合當今社會之發展及解決在執法過程中出現之不少問題。為此,本文嘗試指出箇中值得關注之若干問題。首先,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訂立下列罪狀:1)販毒及不法活動罪(俗稱“販毒罪”)——見第8條;2)少量販毒罪——見第9條;3)販賣僅供個人吸毒罪——見第11條;4)煙槍及其他器具之不當持有罪——見第12條;5)藥物之不當讓予或交付罪——見第14條;6)在公眾或集合地方吸食毒品罪——見第17條;7)吸毒罪——見第23條。*–––––––––––––––*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
  • 1202由於上述法令不單包括實體制度,亦包含刑事程序規則,故我們分成兩部份論述。(II)實體制度1.販毒罪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規定:“一、未經許可而種植、生產、製造、提取、調製、提供、出售、分銷、購買、讓予,或以任何名義接受、向他人供應、運載、進口、出口、使之轉運或不屬第二十三條所指之情形下,不法持有表一至表三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者,處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七十萬元之罰金。二、根據第六條所指法規之規定而獲許可者,如不法讓予上款所指之物質及製劑、將之納入或力圖使他人將之納入商業中,則處十二年以上十六年以下之重監禁,並科澳門幣五千五百元至九十萬元之罰金。三、如為表四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則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罰金。”其中第1款與第2款之分別在於:前者針對無許可之情況,後者指具備許可持有精神科物質之情況(例如醫生或執法人員等),故在刑罰方面亦有不同之處。第8條所確立之為人們常稱之“販毒罪”,從閱讀上述條文內容可知,該罪狀之內容比販毒更為廣泛,亦可能如此,立法者在條文標題上亦採用“販毒與不法活動”這一表述方式,以包括其他嚴格言之不屬販毒之行為,一如立法者在條文中所述之:1.種植——僅持有種子,而未放入泥土,則不屬種植;相反,如已放入泥土,定時灌水,但未萌芽,仍屬於種植,因為種植這一個概念不包括已萌芽及長出葉子或根莖部份。
  • 12032.出產、製造、提取、調製——這一系列行為皆指在某一物質中提取一定含量成份作其他用途,這套行為之特徵在於“破壞”物質本身之原有組織,或曰將其物質成份分解。3.提供、出售、分銷、購買、讓予——這種行為有別於上述行為,其特徵在於不改變物質組織之原狀之情況下,將物質從一處搬到另一處,不論是有償或無償。4.向他人供應、運載、進口、出口、使之轉運,目的並非僅供個人吸食(第23條所述之情況)——這類行為與上類行為大致相同,但亦有不同之處,分別在於行為人多以中介人角色出現,例如:出入口、運載等。由此可知,第8條所管制之行為種類十分廣泛,凡觸及精神科物質之行為幾乎無可能不成為其管制對象。但若要引用第8條第1款,必須符合法定之條件,當中包括:1)行為人未獲特別許可(持有精神科物質);2)行為人作出第8條第1款所述之任一種(或多種)行為;3)所持有之物質為附表I至附表III所述之物質;4)該物質並非僅供個人吸食。具備上述條件,行為人可被判處8年以上、12年以下之徒刑。此為基本刑幅,不排除在加重或減輕情節之情況下刑幅會出現改變。至於第8條第2款所述之情況,內容上與第1款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在第2款之情況下行為人獲許可持有該等物質,但濫用該許可而作出有關行為,故刑罰方面加重至最少12年及最多15年之徒刑。如所持有之物質為附表四之物質,而其行為為第1款所列之行為,則刑幅方面較輕——最少1年、最多2年徒刑(見第8條第3款),這種規定主要是考慮物質本身之刺激興奮作出不大及較易取得,不少正常藥物㝯亦可有此成份,一般無需透過特別途徑找尋。
  • 1204***2.少量販毒罪第9條規定“少量販毒罪”,其中規定:“一、如上條所指行為之對象為表一至表三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且為少量者,則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罰金。二、如為表四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則處一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七萬五千元之罰金。三、為㟚本條規定之效力,少量即指違法者支配之物質或製劑之總數量不超過個人三日內所需之吸食量。四、為㟚本條規定之效力,經聽取衛生司意見,總督得透過法令對各種在販賣中較常見之物質及產物,訂出少量之具體數量。五、上款所指之具體數量,是由有權限之實體,根據憑經驗制定之規則及自由判斷作出審議。”在歸罪時須符合之要件:1)作出第8條所述之行為;2)所持有之物質為附表一至附表三之物質;3)持有之數量不超過供個人三日之吸食量。如符合這些要件,則行為人可能接受一年至兩年之徒刑,並科澳門幣二千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罰金。如符合上述第1及第3款之要件,但屬附表四之物質,則刑罰方面較輕(受第9條第2款管制),處一個月至一年之徒刑,並科澳門幣一千至七萬五千元之罰金。在執行本條文時最關鍵是“三日之個人吸食量”,上述條文第4款規定由總督(今日指行政長官)以訓令(今日以行政命令方式)規定有關
  • 1205量,但至今仍無這方面之法規作出規定,惟有借助司法裁判在可能範圍內訂出一個標準供參考,在適用過程中難免出現意見分歧或見解不一。為了使適用法律之標準更科學性,檢察院曾要求衛生局之專科醫生對常見之幾種精神科藥物提供專業意見及報告,其中包括:物質A: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又名亞甲基二氧-N-甲基苯丙胺(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MDMA)物質B: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物質C:氯胺酮(Ketamine)(俗稱K仔)根據衛生局於2001年2月14日之報告/建議書內(編號/19/DFF/DAF/2001)就述及有關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MDMA)之資料,其中指出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苯丙胺類(包括物質A和B)藥物的資料:1)苯丙胺(amphetamine)是具有多種興奮作用的化學物質,係麻黃素(ephedrine)類似物。麻黃素存在於很多植物中,2000多年前中醫就開始利用這些植物作為草藥治療喘病。受此啟發,1927年藥學家從麻黃植物(Ephedravulgaris)中提取麻黃素作為平喘藥和鼻通藥。1932年麻黃素的類似物苯丙胺問世,並被製成棉塞式吸入劑(Benzedrineinhalers)。但很快使用者即體驗到苯丙胺具有驅除睡意和振奮精神作用。以後臨床上利用其中樞神經系統的興奮和抑制食欲的作用將它用於治療嗜睡症、肥胖症、兒童注意缺陷障礙(現時仍使用於臨床的如:利他林Ritalin,methylpnenidate)、抑鬱症和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中毒的搶救等。為強調苯丙胺的升血壓作用,嗣後又有人合成了甲基苯丙胺(物質B)。不幸的是,隨後的應用發現甲基苯丙胺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作用和依賴性比苯丙胺更強,在其基礎上加工出來的“冰”(ice,crystal),給濫用者做成更大之危害。2)上世紀50年代,為了突出強調苯丙胺的興奮作用或其抑制食欲的作用,導致了合法和非法生產者的興趣並發展了一系列與苯丙胺作用類似的藥物如醋甲酯(利他林Ritalin:6歲以上每天最大治療量60毫克)、苯甲嗎(phenmetrazine)、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
  • 1206methamphetamine:物質B:一般每天治療量5至25毫克)和MDMA(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物質A:濫用者一般每天需80至150毫克)和MDA(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等。3)到80年代後期,甲基苯丙胺的濫用有上升之趨勢,並且出現了成癮性更強又可以石㞿霧形式吸入的,外觀似水晶體的甲基苯丙胺製劑——“冰”4)苯丙胺的濫用方式很多,包括口服、鼻吸、注射或與飲料攙和在一起飲用。晶體狀甲基苯丙胺——“冰”可以像可卡因(Cocaine)一樣經燻燃後以煙霧的形式抽吸。5)苯丙胺的濫用可分為兩類:a)不規律的間斷使用,這一類濫用者出於某種目的只在特殊的環境或場合下使用苯丙胺。b)習慣性規律的使用,是典型的濫用行為,為不斷獲得用藥後的欣快舒適和“飄”的感受。***另外,上述報告亦指出關於中樞神經系統麻醉劑氯胺酮(Ketamine,物質C)藥物的資料:1)氯胺酮(Ketamine)與苯環己啶(PCP)有著密切的化學聯繫,屬同類物,1962年在研究苯環己啶的替代物時被首次合成,臨床上一般只用其注射劑型作為透導麻醉。2)臨床上用其鹽酸鹽,為白色結晶粉末,熔點262ºC,能溶於水,水溶液呈酸性(pH3.5-5.5),微溶於乙醇。3)一種非巴比妥類靜脈麻醉劑,先阻斷大腦聯絡經路和丘腦向新皮層的投射,故意識還部分存在,痛覺消失則明顯而完全;隨血藥濃度升高而抑制整個中樞神經系統。作用快速但短暫,能選擇地抑制大腦及丘腦,靜注後約30秒鐘(肌注後約3-4分鐘)即產生麻醉,但植
  • 1207物神經反射並不受抑制。麻醉作用持續約5-10分鐘(肌注後作用約12-25分鐘)。4)成人首次靜注1-2mg/kg注射應較慢(60秒以上)。如需延長麻醉時間,每次追加首次量的1/2至全量。肌注:主要用於兒童,劑量4-8mg/kg,必要時可追加1/2至全量。作為輔助麻醉,給藥0.5-1mg即可。麻醉恢復期中少數病人出現噁心或嘔吐,個別病人可呈現幻夢、錯覺甚至幻覺,有時並伴有譫妄、躁動現象,為減少此種不良反應,需避免外界刺激(包括語言等)。5)出售劑型:每支20ml(毫升),每毫升含10mg(毫克)每支10ml(毫升),每毫升含50mg(毫克)每支10ml(毫升),每毫升含100mg(毫克)1912年在德國作為食欲抑制劑藥物開發研制,但因不良反應較多,從未上市。八十年代初,少數精神病專家開始嘗試將此藥運用於精神病治療,幫助患者解除精神危機造成的痛苦,並用它來作為緩解緊張婚姻關係的心理療法的輔助用藥。但不久,本品的精神致幻作用和欣快感作用被發現。八十年代中期被青少年濫用於通宵舞會,隨後亦受到管制。目前黑市流行MDMA均為地下毒品工廠所製。一般為藥片型,顏色各異,形狀多種,有時藥片還壓印文字或圖形。吸毒者常服用1-2粒。然後在狂熱音樂中無休止地搖頭晃腦,故被稱之為“搖頭丸”。醫學用途:不適合作為醫療藥物。關於這種藥物,值得指出:(1)過量服用MDMA可導致服用者出現心律失常、突然死亡。屍體檢驗證明MDMA的治療劑量和中毒劑量相當接近。(2)對志願受試者的調查證實,服用MDMA後的主要副作用是心跳加快、心絞痛發生和心律失常。(3)久服可導致強烈的精神依賴性。據資料顯示:上述物質流通在藥物濫用者市㠷上都是非單一純正製品,多夾雜混合多種物質,有些更是不知名。當需要定量檢查某一
  • 1208樣品藥丸中所含某種物質時,在執行上存在極大的技術困難及很大的爭議。由不同份量的多種精神活性類物質混合製成之藥丸,其產生之作用比單一物質更大,而且往往不同。若根據該混合物所含各物質的單一總量來制定是否超過法定的一般三日量,結果更顯得違反原立法條文的原意。所以從執法觀點若要定出一般吸食者於三天內服用之具體數量,可以考慮只要被檢測同一類樣品中含有一種或以上物質A、B和C即一粒該樣品為一個單位,再由執法機構具體制定多少個單位符合“少量”之定義。事實上,過去澳門司法警察局化驗室無設備對精神科物質作定量分析(聯合國有一套標準及方法進行分析,就是從分析物質中隨意抽取25%分析,離心原理分析,準確指出物質中所含之每種物質之比例,例如每粒丸仔中含0.01克MDMA,10粒之純量則為0.1克MDMA)。今日,澳門司警已具備這種設備及技術進行分析,而且基本上任何精神科藥品,皆會送該局化驗室進行定量分析,大麻則除外,關於這點,稍後分析。根據上述資料,山頂醫院醫生認為以一天服用一至三粒(單位)為一般吸食量,三天即三至九粒(單位)。所以將含有物質A和/或B和/或C的“少量”執法嚴者定六粒(單位)、鬆者定為十粒(單位),尚算有合理的論據。***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別名甲基安非他命、去氧麻黃素、Methamfetamine,俗稱冰毒;其來源為人工合成的苯異丙胺類化合物。甲基苯丙胺游離生物為無色透明、有特殊氨味的揮發性液體。能溶於乙醇、乙醚、三氯甲烷等有機溶劑,幾乎不溶於水。甲基苯丙胺的鹽酸鹽是一種白色透明的不規則結晶物。外觀似冰塊,無味或稍有苦味,易溶於水。故稱為“Ice”,中國翻譯為“冰毒”。甲基苯丙胺是與麻黃素結構相似的化合物,具有很強的中樞興奮性和欣快感作用。精神依賴性強於苯丙胺,因此成為目前國際上危害最大的毒品之一。
  • 12091935年德國藥商將甲基苯丙胺用於治療嗜睡症,1937年開始治療兒童多動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作為提高士兵作戰能力、解除疲勞的藥物廣泛被美國、日本等國家的軍隊使用。戰後,甲基苯丙胺在日本等國家形成大規模的濫用趨勢。五十年代後,甲基苯丙胺被列入禁止在醫學領域中使用的藥物。目前黑市上販賣的甲基苯丙胺主要為毒販在地下加工廠製造的產物。醫學用途:目前在臨床醫學領域之中禁止使用。值得指出:(1)甲基苯丙胺具有很強的成癮性特點,連續使用甲基苯丙胺3-5天,就可以導致成癮。人體志願者實驗證明,服用甲基苯丙胺1日後,即可出現抑鬱、困倦、疲勞等停藥症狀。(2)甲基苯丙胺的通常治療劑量口服為2.5-5毫克,肌肉為3-6毫克。如果靜脈注射10毫克就可導致急性中毒症狀。因個體耐受性的差異,有的慢性吸毒者每次靜脈注射劑量30-50毫克,有的甚至每天使用的劑量超過1克。(3)急性中毒的吸毒者常出現幻覺和離體感覺,並因為追㠨妄想、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而引發暴力事件和危險行為。(4)慢性吸毒者常出現精神異常症狀以及心肌病、心律失常等疾病,並易出現突然死亡。孕婦使用甲基苯丙胺可以導致胎兒畸形。法律管制:被列入《聯合國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第二期附表內,中國衛生部1996年精神藥物品種目錄之中,屬於第一類管制性精神藥物。根據美國刑事判決委員會的毒品換算表(參考):1克甲基苯丙胺=10千克大麻=10克海洛因。***大麻(Cannabis)俗稱草,為生產於溫帶及亞熱帶地區之大麻植物。(1)大麻是一年生的草本植物,一般主要分為兩個品種:北美大麻和印度大麻。大規模的非法種植大麻植物是在北美和南美的加勒
  • 1210比海地區、非洲和東南亞。墨西哥和哥倫比亞是北美大麻的主要生產國。(2)大麻的雌株花穗嫩葉和未成熟果穗內能分泌一種樹脂樣的物質,經提煉後可得到具有生理效應的大麻類物質。其中主要成分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氫大麻酚等。1964年四氫大麻酚人工合成成功,故有時濫用以四氫大麻酚為主。(3)作為毒品使用的非法大麻製品主要有三種:1)大麻草:是由植物的花穗、嫩葉等為原料加工製成,四氫大麻酚的含量為0.5-5%。2)大麻樹脂:是收集大麻植物雌花穗、嫩葉上分泌的有黏性的樹脂樣物質加工製成,四氫大麻酚含量2-10%。3)大麻油:是大麻草或大麻樹脂提煉而來的一種深綠色或棕褐色的油狀液體,四氫大麻酚含量最高達10%-30%。(4)大麻的最主要精神活性成分是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該精神活性成分以花頂部含量最多,葉片中其次,莖和籽實中最少。四氫大麻酚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引起欣快感,繼而發生心率加快、不安或倦睡。(5)一般來說,大麻產生的精神依賴性和軀體依賴性較鴉片、巴比妥類藥物弱。長期濫用大麻者中止吸食後,可發生輕至中等程度的戒斷症狀,包括震顫、噁心、嘔吐、腹瀉、煩躁不安、厭食、失眠等。症狀延續4-5日即可漸漸消失。醫學用途:20世紀初,含有大麻樹脂的藥物紛紛問世,被廣泛使用於鎮靜止痛。但不久醫學界就發現了這些藥物不但不能給患者帶來治療目的,而且使患者的症狀更加嚴重。於是國際社會開始禁止大麻。世界衛生組織(WHO)分別於1954年、1957年兩次作出印度大麻無任何治療價值的結論。1965年,WHO又指出,濫用印度大麻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表現為服藥者個人不能恪盡其社會職能,且變得更容易作出非社會和反社會的行為,從而給社會造成經濟損失。
  • 1211另外,科學數據已清楚證明:(1)長期吸食大麻可導致成癮性。(2)長期吸食大麻常出現個性異常,表現為呆板,不知垢潔,不修邊幅,機警性下降,注意力、記憶力、判斷能力減退。(3)出現中毒性精神病,如中毒性譫妄,急性的焦慮發作,急性抑鬱反應,偏執狂和妄想性精神分裂症。(4)退行性腦病,大腦邊緣系統的膈區受到毒性損害,使記憶力和對話能力均受到破壞,恢復困難。(5)長期吸食對呼吸系統刺激作用可以導致支氣管、肺、鼻咽部的炎症和癌症發病率高;也引起心動過速,降低心肌收縮力,並使機體免疫功能下降,增加患者的易感性。(6)長期吸食大麻可使男性前列腺和睪丸縮小,女性排卵受阻,從而影響生殖能力和性欲。但停止吸食大麻,這些病變可以逐步消失恢復正常。法律管制:被列入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一和第四表內,中國衛生部1996年麻醉藥品品種目錄表內,屬於國際法和國內法管制的對象。嚴格禁止運輸、販賣、吸食、種植等。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處罰。關於毒品換算關係,美國刑事判決委員會制定的標準為(參考):1克大麻=0.001克海洛因;1克大麻(粒狀、粉末狀等)=1克大麻;1克大麻油=50克大麻;1克大麻酚=5克大麻;1克四氫大麻酚(有機)=167克大麻;1克四氫大麻酚(合成)=167克大麻。
  • 1212***可卡因(Cocaine)別名古柯,俗稱Snow、Coke、Crack(快克),是從古柯植物葉中提取的一種生物。(1)古柯是生長在南美洲安第斯山區的古柯科植物。早在3000年以前,古印第安人就已經有了咀嚼古柯葉的習慣。以後古印第安人將古柯葉作為麻醉劑醫用於外科手術中。(2)1859年奧地利化學家從古柯葉中首次提取了生物——可卡因。1880年可卡因被推薦為一種全身強壯劑和醫治枯草熱病的藥物。1884年美國籍奧地利裔眼科醫生卡爾.科勒首次將可卡因用於局部麻醉。19世紀末對可卡因的使用在美國達到全盛時期。從頭痛到病以及戒毒等都能使用可卡因。從而使其成為“神奇的藥物”。1903年前,可口可樂飲料的配方之中就有可卡因。1914年美國哈里森麻醉藥品法例公佈後,可卡因被美國宣佈為毒品,可口可樂公司就用咖啡因取代了它。(3)20世紀八十年代,可卡因再次成為美國流行的毒品。特別是增效可卡因游離製成的“快克”(Crack)更成為流行廣泛的毒品。(4)常見的可卡因類毒品有幾種。一是可卡葉,是古柯植物的葉子,提取可卡因的原料;二是可卡膏,為灰白、奶白色的粉狀物,有特殊氣味;三是可卡因,是細微、雪白的結晶粉末狀生物,可以在興奮中樞神經系統的同時,對神經傳導起阻斷作用,從而被作為局部麻醉藥。在經濟發展中國家,販賣的可卡因毒品純度較高,約在80-90%。但在發達國家,摻假可卡因較多,一般純度在30%左右。(5)可卡因產生的欣快作用持續時間短,一般靜脈注射之後不到一小時即可消失。因此,毒癮者為了追逐這種欣快的興奮作用,往往每隔30-40分鐘就使用一次,有的毒癮者甚至每5-10分鐘就重複注射一次。醫學用途:不適合用於醫學治療目的。注意:(1)具有強烈的精神依賴性。動物實驗證實連續服用8天即可形成依賴,在食物與藥物之間,動物首先選擇可卡因,而置饑餓於不顧。
  • 1213(2)成癮者中斷吸毒後,可產生一種偏執意念和迫害妄想。這種情況可持續存在數日或數十日,嚴重吸毒者可構成毒品性精神病。(3)可卡因對心血管有嚴重的損害作用。小劑量可使心跳變慢;中等劑量使心率加快、心律紊亂;大劑量可對心臟產生抑制作用,導致突然死亡。慢性吸毒者多有擴張性心肌病、心肌炎、心內膜炎以及動脈炎等病變。法律管制:被列入中國衛生部1996年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之中,屬於管制性麻醉藥品。我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之中明確規定可卡因為毒品。根據美國刑事判決委員會毒品換算表(參考):1克可卡因=200克大麻=0.2克海洛因。***第5/91/M號法令第11條規定“販賣僅供個人吸食罪”,其中規定:一、如違法者實施第八條所指之任一行為,然其目的僅為取得物質或製劑以作個人使用者,則處兩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五萬元之罰金。二、如物質或製劑屬表四者,則監禁刑罰得根據刑法典之規定以罰金替代;如被判罪者為藥癮者,且根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須接受醫療者,則亦得根據該法典之規定中止執行監禁刑罰。在歸罪時須符合之要件:1.作出第8條所述之任一行為;2.目的僅為供個人吸食;3.毒品屬於附表I至附表III之物質。在第11條所述之情況下,首要條件為藏毒之人士本身必須是吸毒者,其次佔有有關毒品之目的只有一個:供自己吸食。
  • 1214在司法實踐方面,最難界定及解決之問題為僅供個人吸食(finalidadeexclusivadeusopessoal)。倘被捕人本身無吸毒之習慣,即使向他人提供0.01克之毒品,亦受第8條之管制,可被判8至12年徒刑。如被捕人士乃吸毒者,而藏有之毒品僅供個人吸食,是否則受第11條管制,而不考慮毒品之數量?例如一個人藏有2公斤或以上之毒品,在辯護時堅稱供個人吸食!如何解決?此為現行法規所產生之其中一個問題,我們稍後分析。***另一條罪狀為“不當持有吸食毒品工具罪”,載於第12條,其內容如下:“持有煙槍、注射器、任何器具或設備以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表一至表四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者,處一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之罰金。”在歸罪時須符合之要件:1)持有煙槍、注射器、任何供吸毒之器具或設備;2)有意用此器具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其他方式使用附表I至附表IV之物質。按照上述條文之表述方式,不難發現,立法者所定之概念亦十分廣泛,皆因使用“任何器具或設備”,在現實生活中吸毒者用日常工具吸毒亦十分普遍,例如使用汽水膠吸管、煮㠊用之碟、一般錫紙、捲煙紙等。當然,這些器具本身不會構成觸犯法律之依據,還須結合其他證據,例如嫌犯承認用這些器具吸毒,而且留有毒品之殘跡,並在現場搜獲毒品等。簡言之,必須全面、客觀及準確認定所掌握之證據。
  • 1215***另一罪狀為“藥物之不當讓予或交付”,載於第14條內,其中規定:“一、不在藥房或獲得許可之藥物出售站或存放處,讓予附表所包括之物質及製劑者,處兩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二十萬元之罰金。二、藥劑師或其代任人不適當執配附表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之有關藥方者,處一年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二千元至十萬元之罰金。三、違反法律規定之義務,將該等物質及製劑交付予明顯之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處六個月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金。”其中規定之要件:在藥房或指定地點以外出售或存放附表之物質,或製造有關藥物。藥劑師不當執配附表之物質(藥方)亦受罰。嚴格言之,這條文之適用對象為有牌照出售這類精神科藥物之人士或藥劑師。***“吸食毒品罪”載於第23條內,其中規定:“不法取得或持有表一至表四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以作個人吸食,且不屬第十一條所指之情形,處下列刑罰:a)處三個月以下之監禁或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之罰金;b)如物質或製劑是作治療用者,則科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五千元之罰金。”在正常情況下,如嫌犯持毒品供個人吸食,肯定觸犯上述法條,但必須未能證明嫌犯曾供應毒品予第三人,包括嫌犯慣稱之“請朋友
  • 1216食”,或“與朋友一起分享”,期間並無收取任何回報或報酬,此種種行為皆觸犯販毒行為,一如上文所述般,構成第8條或第9條之行為則視乎數量及物質而定。***(II)執法過程中出現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值得深入反思之問題:1)關於第9條所述之“少量”之概念,誠然,過去總督可透過法令規定每類毒品之少量概念,然而,從無進行這方面之立法。即使有這條法令,在具體操作上亦存在不少問題。例如:以“搖頭丸”為例,一般見解為每日服量為3粒,3日之個人食量為9粒或10粒,是否表示,如在嫌犯身上搜獲11粒或12粒,即必定按第8條處罰之?須知,適用法律及作出裁判並非一項橡皮圖章之工作,還須考慮每宗個案之具體及特別情況。但我們不認為第9條第5款給予法官造法權——如部份學者所主張般。相反,第9條第5款是第4款之必然互助機制,即3日量僅可作為一般情況下之參考,還須引用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以決定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受第8條或第9條約束。2)另一個在司法判例中爭議較激烈之問題為3日之個人服食量是指單純藥丸之粒數計算,或是每粒藥丸內所含之純毒品份量?在判例上有2個標準:一個認為按粒數計算(指“搖頭丸”),即三日之個人服食量約為3-9粒。但另一派則認為上述標準有欠公平,因為可以發生:每粒藥丸其MDMA(搖頭丸)之含量可能只有0.01克,故10粒亦只含有0.1克MDMA,30粒亦不超過3日之服量,如在醫學上認為每人每日之服食量為0.2克。
  • 1217相反,另一派人認為應以每粒藥丸內之含毒品份量為標準決定3日之服食量。倘每日服量為0.2克MDMA,3日則共0.6克。主張採用這個標準之判例,在作出判決前必須對所搜獲之毒品進行定量分析——清楚定出每粒藥丸內含有純毒品之份量。事實上,任一個標準皆未能解決現實生活之多種問題。倘採用第一個標準,按粒數計算每人3日之服食量,程序較簡單,但可能出現不公平之情況,例如可能在100粒藥丸中,其成份之總量亦不超過0.6克MDMA,因為現時這類藥丸含雜質太多,按粒數計算持有100粒丸仔肯定構成第8條之販毒行為。對於嫌犯承認已服食之藥丸,用粒數為單位亦較易計算。例如嫌犯供稱共購買50粒,已服食40粒,故僅存10粒。因此,仍然可用50粒為基礎考慮嫌犯之販毒行為。在現實生活㝯,吸食人士亦一般以粒數為服食之標準,甚少會先作定量分析,以便知道每粒之含量才決定食多少粒,以滿足「身心」之需要。如採用第二個標準,理論較準確及劃一,因為以每粒藥丸內之毒品純量為標準。但難以解決一系列之現實問題:a)對於已服食之藥丸如何進行定量分析?根本無可能,因為已消耗;b)並非吸毒人士所用之標準,故與現實不符;c)對於販毒人士可能是太優惠,因為可能藏有100粒藥丸,但在市場上當作完成足量之藥丸出售,在被捕及作定量分析後,無超標。***基此,我們認為在許可及有條件情況採用第二個標準,但無法採用時,只能使用第一個,以粒數為標準。
  • 1218誠然,這個折衷方法可能產生不公,要解決這種情況,只有立法者盡快介入明確訂出公平之準則。但在立法上如何訂立一個明確及公平之標準?並非一件易事。***3)現在澳門市場上之毒品主要來源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由內地帶入澳門之情況有趨惡化之走勢,尤其是販毒分子利用“水客”將毒品混雜在各種貨物中,例如味精、香煙等,給予一百至幾百元不等之報酬,叫水客將物品帶回澳門,而水客往往欠缺販毒之意識,或一時貪圖利益,無理會所攜帶之物品有否“內含”,結果被邊境執法人查獲而被判刑。這種情況相當於在夜場向其他人提供毒品,即使免費亦然,這兩種情況明顯有天淵之別。因為在前述之情況,往往處於“或有故意”與“過失”之過渡地帶,但在定罪量刑方面有巨大差別。如將行為人定性為故意犯法,則按第8條定罪量刑(8年至12年之監禁),相反,如視行為人屬過失犯罪,則按第9條之規定處罰,監禁一個月至六個月,或僅科罰金。由此可知,在審訊過程中調查行為人是否知悉有關物品之性質及特性異常重要。再者,這類水客一般在事發後坦誠與警方合作,供出有關供應物品之資料,但一般情況下皆未能找出“供應商”,皆因叫人帶貨之人僅提供聯絡電話(一般無登記之儲值卡)及找人跟隨“水客”過關進入澳門,如途中被海關檢查貨物,一般會迅速離開現場,再加上“水客”事先不知誰人跟隨其過關,在大多數情況下未能找出“供應商”,故販毒人士很難獲得第5/91/M號法令第18條所述之特別減輕刑或免除刑罰,其中規定:“一、實施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第二款與第三款所指罪行之㟚手未遂,可受處罰。
  • 1219二、如屬實施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所指罪行之情形,然違法者自願放棄其活動、或消除因該活動所引致之危險或使危險性明顯減少、或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作具體協助,尤其屬結夥、組織或集團之情形者,則可酌情減輕處罰或作出不罰之命令。”對於文中“在識別其他責任人之搜證上具體合作之人”這項規定,司法見解亦不一致,一派認為被捕者提供“供應人”之具體聯絡資料,而警方又成功找出該人及提出檢控方符合上述規定,因而可獲減刑。但在上述例子中,嫌犯僅提供聯絡電話(事實上亦只有聯絡電話),而警方無法用電話聯絡該人,則不能享有上述法條之減刑規定。但這是否合理及公平之釋法及裁決準則,值得思索。
  • 1220
  • 1221《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21—1234從食品安全看澳門特區食品法規現況鄧志豪、方月華*古語有云,“民以食為天”,可見古往今來皆對“食”之重視。從科學而言,飲食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為了保障食用消費者的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開宗明義地指出,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顯然,食用消費者在獲取食品時的最基本品質要求是食品的安全性。然而,食品安全涉及包括生產、運輸、存儲、加工製造、包裝及包裝用料等一系列複雜過程,當中更滲雜著政府、生產者和消費者三方對食品安全不同的認知、投入和實踐,因此,國家(地區)之間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具體措施並不盡相同。雖然,該等體系一般包括食品法律及法規、食品控制管理、檢驗服務、食品監測和食源性疾病監控,以及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訓等內容,但無論如何,製訂有關食品的強制性法律及法規仍是現代食品控制體系中的基本組成部份。為此,以食品安全事務的角度,本文以探討現時澳門食品法規之狀況。食品安全及食品法規1984年,在題為“食品安全在衛生和發展的作用”的世界衛生組織(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文件中,“食品安全”(FoodSafety)被定義為“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製作食品過程中確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於健康並且適合人消費的種種必要條件和措施”,並與“食品衛生”(FoodHygiene)同義;也就是說,食品安全並非僅指食品必須可適合供人食用,而是把著眼點放在整個食品製造過程的安全性上。及–––––––––––––––*澳門公共衛生學會監事長、澳門公共衛生學會秘書長。
  • 1222至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在其發表題為“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的文件中,雖然把“食品安全”(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與“食品衛生”(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採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作為兩個概念不同的用語加以區別,但顯然食品安全除了只關注食物鏈(foodchain)的措施及過程外,最終產品的保障亦被包括在內。也就是說,食品安全有著更豐富和廣泛的涵意。誠如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Dr.GroHarlemBrundtland指出:“世界衛生組織強調食品污染的衛生學和社會後果,以及為了避免其發生應採取的措施。”顯然,為了避免食源性事件對食用消費者健康產生傷害的目的,按照國家(地區)的現實,制訂具足夠包容性,以及合適的強制性食品法規是有需要的。必須強調的是,在食品法規中,除了不安全食品的法律界定外,有足夠涵蓋及預見性的預防手段亦必須於立法精神內得以體現。食品安全法規的概念狹義而言,食品安全法規指由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食品安全衛生法典命名之文件,例如中國大陸199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英國在1990年開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FoodSafetyAct1990),以至2007年歐盟將全面實施的“食品法”(FoodLaw)等。它的立法意義在於由“農場至餐桌”一連續過程中,食品安全預防性的基本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應用;即不是在於針對某類食品的化學/微生物安全性、食品標籤及廣告等具針對性之事件,又或只在於對不安全食品(unsafefood)作出罰款或事後的追求等問題;而是透過一個彈性框架制約所有與食品有關之安全事件,具根本性和形式性。可以說是,食品法規的基本法,亦是其他法規手段的基礎。澳門特區目前並未具有已公佈的食品法規基本法。若從廣義角度看食品法規,則所有食品安全衛生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均會涉及其中,即除了食品法規基本法以外,也包括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和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至包括指引在內的規範性文件等。基於法規調整的靈活性,故部份國家(地區)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亦同時零散存在於其他法規或規範性文件
  • 1223中。現時澳門特區食品法規之源本模式乃在於此;例如對酒樓食肆的清潔違法行為見於“酒店及同類行業之規章”(法令第83/96/M號),而對“異常食品”之描述和違法責任之擔承,則見於“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第6/96/M號法律)。澳門特區食品法規內容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在本澳立法層面得到體現由來已久。發展至今,經公佈而尚有效的大概包括以下各項範疇:1.食品進口及轉口管制•第7/2003號法律,以及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為了保障輸入食品的安全性,規範了必需在進口和轉口需要進行檢驗檢疫之食品名單,而在表列以外的食品均可自由進出澳門特區。•第40/2004號行政法規:該法規除了明確由民政總署履行對須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相關活動外,尚規範了活動的形式、地點和方法,以至不可銷售與公眾的條件。2.不安全食品監控•《刑法典》(第269條):有關內容大意指出,無論結果是否對人身體造成傷害,提供異常食品者會受到刑責;•第6/96/M號法律:為了保障食用消費者,針對包括不安全食品在內的異常食品及異常食品添加劑,規範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法律制度;•第81/99/M號法令:為了保障食用消費者,以便可快速而有效降低構成影響或可能構成影響之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特規範衛生局須履行在預防疾病方面的職責,而“衛生當局”亦得在進行活動時,無等級從屬關係且無需預先經行政或司法程序,並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
  • 12243.食品生產建築及設施之要求•第83/96/M號訓令:為著預防食源性疾病爆發的發生,除規範旅遊局在對第一至第三組同類場所(餐廳、舞廳和酒吧)批給行政牌照時,須經得衛生局意見外,亦同時規範其須承擔的清潔違法行為;•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為著預防食源性疾病爆發的發生,除規範民政總署在對第四及五組同類場所(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批給行政牌照時,須經得衛生局意見外,其亦應同時對第83/96/M號訓令所指的清潔違法行為作出承擔;•第11/99/M號法令:為著從預防性衛生監督角度出發,以控制製造商能作出最起碼的食品安全保證,除規範經濟局在對食品製造業處批給行政牌照時,須經得衛生局意見。4.消費者的保護•第50/92/M號法令:消費者是食品安全三大支柱之一,已包裝食品的標籤除了是食品生產商對消費者的承諾外,它亦是食用消費者安全消費的信息來源。法令強制規範了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籤所應該遵守之條件。5.食品技術標準•第46/96/M號法令:該法令核准了澳門供排水規章,特別須要指出的是,它強制規範了供人耗用水之品質標準及規則。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法規內容的若干建議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制定有關食品的強制性法律和法規是現代食品控制體系的基本組成部份。當中,除了包括不安全食品的法律界定、明確在商業中消除不安全食品的強制手段,以至對責任方的違法進行處罰外,尚應對食品標準進行修訂。它指出,食品法規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法規必須規定高度的健康保護水平;
  • 1225——法規應包括明確的定義,以增加可靠性和法律安全性;——法規應建立在高水平、公開透明、獨立的科學建議上,這些建議應來自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溝通的過程;——法規應包括在發現對健康風險已超過可接受的水平時,以及在無法開展全面的風險評估的情況下,須採用預防性手段和採取臨時性措施的規定;——法規應包括消費者有權獲得準確和足夠信息的規定;——法規應明確跟蹤食品的方法,以及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收回這些食品的規定;——法規應明確地規定屬於生產者和加工者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及質量的主要責任;——法規應包括保證投入到市場的食品是絕對安全並準確標識的義務;——法規還應承認國家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特別是與貿易有關的義務;——法規應確保在制訂食品法律過程中的公開性,並提供相關信息。現時澳門特區食品法規之長處與不足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0條之規定:“本澳是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地區。”加上澳門特區的地理及經濟特點,食品法規之制訂亦宜建基於“食品安全”與“公平貿易”兩大原則之下,並取得二者的平衡。目前,澳門特區的食品法規實質存在,其綜合特點可概括為:1.現時食品法規的長處•公共衛生干預行為可迅速作出。當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出現時,根據衛生局獲賦予“衛生當局”權力的人士
  • 1226可依據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有關權力包括作出對可疑食品進行回收,以至銷毀的決定,亦可在未諮詢行政牌照發出部門意見情況下,命令涉案場所停業整頓及進行清潔等干預措施。由於有關舉措無須預先經行政或司法程序,故該等權力的運用,顯然可快速地切斷對食用者健康的不利因素,亦令危害擴散的風險大大降低。•公共衛生干預可依個案作彈性處理。基於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指出,“衛生當局在進行活動時,無等級從屬關係且無需預先經行政或司法程序,並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但由於衛生局在“必要措施”上未作出具體的說明和指引,因此,這亦給予“衛生當局”在處理涉及或可能涉及不安全食品上之彈性處理空間。即如,當發現飲食場所內已有鼠患或可能潛在該等情況時,“衛生當局”既可根據合適的法規,將有關情況轉介予有關行政牌照發出部門,以便提出起訴,但亦可根據所獲賦予的“衛生當局”權力,要求關閉場所勒令整頓清理,以便將損害集體的可能因素降至最低。如何取捨,端視乎個別“衛生當局”對個案具體情況的考量。•食物進口之檢驗檢疫和植物檢疫制度明確。由於地理關係,澳門市場上的食品供應絕大部份仰賴進口。根據第1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所列,差不多所有成批進口的鮮活食物均需要由民政總署進行檢驗檢疫和植物檢疫。若未經民政總署進行檢疫活動而成批進口有關貨物者,將可能因為妨礙有關法規而被有關當局檢控。顯然,該等涉及食物進口之法規以至相關活動會有利於消費食用者的安全保障。•參照國際及鄰近食品進口地區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增加食品事件處理雙方的可接受性。科學技術的發展雖是一日千里,但人對大自然的了解僅是滄海一粟。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隨著人們的認知和期望在不斷的變化。政府投入大量人力和技術資源,在澳門特區建立“與時並進”,以及符合本地區現實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體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相信有待進一步探討。就目前現實情況而言,有關部門會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以及包括中國大陸、鄰近地區等進口地在內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
  • 1227以評估和處理個別食品事件,因而相信,在遵循“食用消費安全”和“貿易公平及促進”二大原則的基礎上的事件處理方式,會廣為業界和消費者所接受。根據資料,由於“甜菊糖”並非香港法定允許使用之增甜劑,因此,年前香港方面曾公佈並禁售部份含“甜菊糖”之國產及韓日製食品,事件引起港澳市場一陣漣漪。當時,澳門衛生局並未即時跟隨禁售。據悉,此舉乃由於該等增甜劑的使用乃生產地區的合法允許,而國際上亦未有實證指其對食用消費者健康產生危害之故。衛生局在透過報刊新聞解釋之餘,亦呼籲業界自願回收,以平衡食用消費者的恐慌,事件的處理把買賣雙方可能承受的沖擊降至較低水平。若然澳門特區已頒佈相關增甜劑的標準,無論是允許或不允許使用,事件的處理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局。•食用消費者“知”的權利有法律保障。消費者有權在獲得充分而準確的消費信息條件下,對消費行為作出其認為合適的選擇,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份。第50/92/M號法令指出了供應予消費者之已包裝食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當中除了強制規範業界對已包裝食品必須進行符合法規要求的標識外,亦為消費者有權獲得準確和足夠信息提供法定保障。2.現時食品法規的不足•法定市場准入機構並沒有明確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直接權責:隨著食品科技的發展,以及人們對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日漸提高,包括食品製造業處環境設備及管理,以及其產品之安全衛生質量之高標準准入制度無疑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因而市場准入機關擔負著重要的食品安全角色。目前,民政總署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所規範作出飲食及飲料場所行政牌照批給活動,和根據第16/96/M號法令所作出的行政監管活動,但民政總署並非澳門特區唯一對餐飲業實行市場准入機構。因為除了民政總署以外,旅遊局亦參與餐飲業的行政牌照批給活動,而食品生產工業行政牌照批給的權限實體乃歸經濟局所有。從廣義上來說,以上所涉及的行政部門均屬食品生產的市場准入機構,但明顯地,上述法定市場准入機構並沒有法定明確其對食品製
  • 1228造業處環境設備及管理,以及其產品之安全衛生質量處理的直接權責。因而,客觀上並不能對食品安全的預防性提供足夠有效的保障。•在整體地區層面上缺乏法定的總體協調機制。在食品安全方面實行多部門管理模式是澳門特區的現實,法規的制定亦是各部門按自身的需要和考量而分別制訂,當中並不存在經立法規範部門間的協調及制約機制。因此,各行政部門對法規所界定權限的不同理解和實踐,導致出現食品管理縫隙或職能重疊的可能性是不難理解的。即如,第12/88/M號法律雖然訂定了行政當局在經濟及社會範圍內有促進消費者利益的一般義務,但觀乎從第12/88/M號法律和第6/96/M號法律頒佈至今各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實踐,我們有理由相信,食品控制機構在有關法律製訂過程的參與、投入和承諾顯然不多,因而造成後續法規標準的缺如。•部份法規中的定義並不明確。為了增加法規的可靠性和法律安全性,法規中的“定義”擔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雖然,“食用添加劑”在過去不同的法規中,有著不同“定義”的情況已得到改正,但“定義”不明確的情況仍在部份食品法規中出現。需要留意的是,根據第6/96/M號法律第42條對“食品”所作的定義(任何供人食用之經處理或未經處理之物質,連同在製造、配製及處理食品過程中所使用之所有成分,該等物質包括飲料及香口膠類產品),藥物顯然被包括其中。但事實上,藥物有其專屬法規進行管理。而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所作出的定義則明確指出,藥物並不包括在“食品”定義內。除了部份技術性名詞定義不明確外,在非技術範疇內的名詞定義在解讀過程中亦存在不明確的地方。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第12/88/M號法律中對“行政當局”一詞的界定模糊。相信可能是導致未能有效調整在食品安全組織活動中社會關係的原因之一。•目前並沒有法定跟蹤食品方法,以及在出現問題時招回“不良食品”的規定。在出廠、運輸、存儲,以至食用的過程中,會存在著不少可能導致缺陷產生的環節,因此,要求食品製造業界對其產品在市場上的存在表現為零缺陷,顯然是不切實際的。但對食用消費者而言,
  • 1229小至食品在標籤或包裝上的缺陷,大至食品中檢得急性危害健康的污染物,均有可能導致食用消費安全性的降低。而食品製造業界主動招回其“不良食品”的舉措,除了可引證涉案單位具備良好“商譽”外,亦有利於消費食用者的安全與健康。綜觀澳門食品法規,目前並沒有法定跟蹤食品的方法,以及在出現問題時招回“不良食品”的規定。據悉,基於“衛生當局”履行預防疾病責任的需要,而盡快阻斷可疑“不良食品”對食用者健康的影響乃是當務之急,而並非歸責及檢控,因此,“衛生當局”會根據獲賦予的第81/99/M號法令第4條的權力,視乎群體食用風險之大小,而要求以至命令經確證或高度懷疑對健康不安全的“不良食品”製造商或供應商,在市場銷售層面,又或消費者層面進行回收涉案批次食品的行動,甚至予以銷毀。但由於目前並未有具體法規,以明確在食品安全管理活動中“衛生當局”、法定市場准入機構、食品提供者,和消費者彼此相對的社會關係,以至各部門在食品溯源和回收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和責任,因此,“衛生當局”發出命令的具體執行力度和效力仍有待商榷。•現行食品法規對國際義務承擔不足。國際義務的承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世界組織成員之必須。在食品安全方面,當然有責任保證食物產品在滿足本地區可食用標準,可供人安全食用外,亦應符合輸入地區的食用安全衛生要求。因此,食品法規可以說是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地區)法。其在澳門特區食品法規中的具體表現,在對第7/2003號法律的頒布與履行。由於現行食品法規的不足,當業界需要“食物產品衛生證”以證明其產品可安全進口其他地區時,法定市場准入機構並無法定權力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亦沒有法定協調機制以處理相關事宜。據悉,雖然衛生局目前以任意行政行為,由具“衛生當局”權力醫生出具相關證明書,令事件表面上得以解決,但實際上,由於沒有適當的法規以規範有關行政行為,故其行為之合法性,以至證明書之合法性皆有商榷之處。重要的是,事件顯露了本澳現行食品法規對國際義務承擔不足的事實。
  • 1230•現行食品法規涵蓋面不足。從最大地保障食用消費者的健康需要,食品法規應涵蓋“農場至餐桌”全過程。根據現行第16/96/M號法令第80條,在同類場所中17項衛生及清潔方面違法行為被清晰界定,但有關違法行為似乎並不適用於由經濟局發出行政執照的食品工業製造及加工場所。亦由於同一法令第6條對同類場所分類的規範,“外賣小食店”的經營亦不存在市場准入制度。凡此事例,皆反映現行食品法規涵蓋不足之處。這相信是由於澳門特區實行多部門管理,缺乏食品安全方面法定總體協調機制,以及法定市場准入機構沒有明確處理食品安全權責的現實所致。•食品法規在食品安全預防性方面的不足。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建基於對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強制清除市場上不安全食品,並在確認事實後給責任者以處罰等形式的傳統食品法規體系所採用的並不是預防性的方法,亦不會引起對預防的重視。綜觀澳門特區現行食品法規體系,明顯地傾向於不安全食品的界定、明確在商業行為中消除不安全食品的手段,以至處罰違法的有關責任方,因而,其在客觀上並無預防突發食物事件爆發的效力。雖然,第12/88/M號法律指出,將訂定“食物或衛生物品的製造、包裝、標籤、保存、手工製造、運輸、貯藏及出售的保持及清潔應遵守之規則”,以及“以動物製造之食品在工業冷藏庫保存的條件”,但可能由於法定市場准入機構權責和“行政部門”定義的模糊,致令經公佈之有效相關規範至今仍然缺如。客觀上,更突顯澳門特區的食品法規在食品安全預防方面的不足。•食品法規並非建基於“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HACCP)概念。食品法規的其中一項任務是改善食品生產條件、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的衛生情況,以提高食品衛生質量,確保食品安全。在食品法規中引入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概念將有利於業界整體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綜觀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的規章”中羅列了同類場所牌照發出的要件,以及第16/96/M號法令第80條中羅列的17項在同類場所中的衛生及清潔方面違法行為,但並未突出對食品安全關
  • 1231鍵重點的關注。無疑第16/96/M號法令第80條所羅列之事例,皆可能對使用者健康構成威脅。事實上,當考慮到“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概念時,“使用非公共供水網絡提供之水”乃是食品安全控制之關鍵所在,其亦可透過稽查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而場所內“有易氧化之器具”顯然並非食品安全控制之關鍵。同時,對於採取必不可少措施,以阻止消化道傳染病病患進入食品製造場所亦未在規章中作出要求。故有理由相信,食品法規的制訂基礎並非源於諸如“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等有效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概念。•部份食品違法行為處罰條款較難實踐,致令有關規定形同虛設。對食品安全違法責任方處罰是食品法律的基本內容。事實上,法規執行的可實踐性,以及具體罰則對違法責任方的阻嚇力度必須取得平衡。法規要求過高,則難以執行相關處罰,徒具食品法規的空殼;法規要求過低,則欠缺對違法行為的阻嚇力度,亦負上縱容業界之名。第16/96/M號法令第80條羅列了17項在同類場所中的衛生及清潔方面違法行為,當中任何一項違反,均可能被科以澳門幣15,000元至35,000元之罰款。事實上,過去因應該17項違法行為而致處罰的案例,坊間鮮有聽聞,官方亦從未系統公佈。若然同類場所中從沒有出現如法規中羅列的衛生及清潔方面違法行為,相信確是值得慶賀。但綜觀該等條款,部份“定義”似欠清晰(如:“有易氧化之器具”),而部份亦似存在難以“公平”執法(如:“有破損之瓷器或玻璃”是經常遇到的事實)的情況,若再加上處罰起點為澳門幣15,000元的事實,不難令人聯想到有關執法部門以寬鬆態度處理該等違法行為。若然推斷屬實,則無疑令有關處罰制度形同虛設,從而削弱了法規的嚴肅性。•技術法規不足。法規標準是可量度的客觀準則,而檢測技術則是食品安全管理過程中的關鍵。雖然,第12/88/M號法律訂定了行政當局在經濟及社會範圍內有促進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一般義務。但由於市售食品控制機構未明確界定,以及可能在法規制訂過程的協調和溝通不良,致令本澳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法規存在相當程度的空白。無論如何,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員之一的澳門有必要遵守其協定及附屬18個專業協議的需要,在食
  • 1232品安全衛生相關方面尤應注意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和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應用協議(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Agreement),因而“食品安全”與“公平貿易”兩大準則應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澳門特區雖然仍未公佈具法律效力的標準技術法規,但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以及我國國家標準,對澳門特區市售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危害分析評估,以至必須干預仍應是可行的考慮。而這亦是食品法典委員會所建議者。•針對特定食品的法規缺乏。隨著食品科技的日新月異,包括“保健食品”一類產品、轉基因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以及輻照食品的生產繁榮著食品市場,亦帶來無限的商機,但特定食品法規的缺如亦可能為食用消費者的健康帶來潛在風險。討論踏入新世紀,朝著“國際旅遊會議城市”發展,顯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前進的方向。食品的自由貿易和食用安全保障是澳門成為“國際性旅遊會議城市”重要基礎,而相應的食品法規就是重要的保證。落實澳門食品安全有效監控管理工作,減少因食品污染而導致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之影響,顯然是食品安全法規重要內容。事實上,澳門特區已初步存在對食品安全事宜作一般規管的框架。特別需要指出是,明確的食物進口檢驗檢疫和植物檢疫制度,以及規範已包裝食品標籤上的限制,令食用消費者在食用消費和消費權益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同時,政府的公共衛生干預行為“可無等級從屬關係且無需預先經行政或司法程序,並得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而迅速作出,以至有關干預處理具有相當程度彈性等措施,無疑是目前澳門特區食品法規優勢之所在。但與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法規相關內容之要求比較,不難發現,縱使澳門特區短期內頒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等一類技術性標準,其食品法規體系顯然尚有不少需要改善的空間。食品法規旨在調整食品由生產至消費食用過程中的社會關係,而由於食品在生產至消費食用過程中的國際性,因此,食品法規亦應
  • 1233被視為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地區法規。“分權而治”是澳門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現實,但明顯地法定的食品市場准入機構並沒有明確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權責,而在整體地區層面上亦缺乏法定的總體協調機制,這相信是導致現時部份法規在執行上,以及有關標準在研擬及提請頒佈上滯後於現實的根本原因。事實上,食品法規不單需要考慮調整人們在食品生產流通及消費環節中形成的社會關係,更需要考慮調整在食品管理活動過程中,和食品相關組織活動過程中的社會關係。建基於澳門特區食品安全多部門管理模式的現實,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在“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強化國家食品控制體系指南”的建議,.整體全面回顧現時食品法規體系中所建立的社會關係,並以立法手段在地區層面上建立明確的總體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法定食品控制機構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上的社會關係及權責是需要考慮的。事實上,隨著近年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認知的深化,世界衛生組織一再強調,食品安全是當前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之一。包括英國、美國、歐盟在內等國家,以至海峽二岸均相繼回顧了各自食品法規體系,並順應形勢頒佈了“食品衛生法”或“食品安全法”一類食品基本法,並在有關法律框架下完善相應法規、規章、標準,以至其他規範性文件。由此可見,他們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完善的食品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證。相信,透過充分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利用食品法典委員會所通過的建議標準,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和食品安全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定會擁有一套既可滿足本地區食品安全需要,亦同時符合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和貿易伙伴要求的,涵蓋“農場至餐桌”整個過程和環節的食品法規體系。
  • 1234參考資料:1.WorldHealthOrganization.TheroleofFoodSafetyinHealthandDevelopment(TRS705),WorldHealthOrganizationPublication,1984.2.WorldHealthOrganization.GuidelinesforStrengtheningaNationalFoodSafetyProgramme.WorldHealthOrganizationPublication,1996.3.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GlobalStrategyforFoodSafety:SaferFoodforBetterHealth.WorldHealthOrganizationPublication,2002.4.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強化國家食品控制體系指南》,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出版。5.劉小寧、李運華主編《衛生法學教程》,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6.趙同剛主編《衛生法》,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
  • 1235《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35—1247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研究曾慶彬*一、前言人們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對許多問題、挑戰、困難和挫折等,所以,深入理解人們適應和處理生活中各種問題的內在心理機制就變得很重要。故此,美國著名心理學家Bandura在1977年提出了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的概念,它是社會認知理論的核心概念,直接影響人們的思維、動機與行為。Bandura認為,自我效能感不但與工作績效及相關行為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而且它們之間實際上還存在著互為因果關係。現今工作職位(在職或求職)競爭日趨激烈,機構改革頻盈,所以,隨著工作帶來的壓力增加,員工的挫敗感也可能增大,需要員工具備較高的自我效能感才能勝任工作需要。故此,研究自我效能感和找出它的因素結構,並應用在招聘、培訓和管理上,對提升員工績效是一種有效的手段。自我效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完成某項任務或工作行為能力的信念,它涉及的不是技能本身,而是自己能否利用所擁有的技能去完成工作行為的自信程度。從定義中可發現兩點有意義的啟示:1、自我效能感並不是技能,而是個體完成特定任務或行為的自信程度。擁有技能與能夠整合這些技能從而表現出勝任能力是有很大的差距,即使個體擁有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技能並知道如何去做,如果對自己的能力沒有信心,產生自我懷疑,也不可能表現出勝任能力。2、自我效能感只針對特定任務領域而言的,並不是一個一般的個性特質。因為在不同的任務領域,對技能的需求也各不相同。所以,一個人在不同任務領域的自我效能感水平是存在著很大差異。也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聘任及甄選處處長。
  • 1236說,研究自我效能感必須針對具體的任務領域,只有這樣才能對工作績效等相關指標具有預測效果。從研究測量的角度來看,自我效能感包含三個維度並發生變化:水平(magnitude)、強度(strength)和延展性(generality)。雖然在分析自我效能感時要求對這三方面進行評估,但通常重點是測定其強度,即在特定情境下實現特定行為的自信心。3、工業與組織心理學家在研究自我效能感的影響效果時,主要發現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1)自我效能感與工作績效及相關工作行為的關係:自我效能感水平高的個體敢於面對挑戰性工作,在困難面前堅持不懈,能夠有效應付變革,所以績效較佳。而中國內地的研究也表明,自我效能感對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和保險推銷員的工作績效有較高的預測效用。2)自我效能感與相關工作態度的關係:自我效能感高的個體對工作的積極態度也比較高,中國內地的研究發現,自我效能感高的推銷員具有較高的工作滿意度。比較地看自我效能感高的員工比自我效能感低的員工,會有更高的工作滿意度、組織承諾水平和較低的離職意願。3)自我效能感與職業壓力的關係:自我效能感對員工如何應對工作中的壓力源有直接的影響。自我效能感高的員工總是想辦法去消除或適應壓力,採取的是一種積極的態度;而自我效能感低的員工在面對壓力時,則不知所措,情緒高度緊張,採取的是一種消極的態度。從上述的文獻探討中發現,自我效能感高的員工,不但工作績效較好、有較高的工作滿意度,而且有較低的離職率及工作壓力感。二、研究目的及對象1、目的相對其他職業,公務員職位一直給社會大眾的印象就是穩定、“鐵飯碗”等。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對於習慣不是太講求“效率”的公
  • 1237務人員隊伍來說,這種沒有競爭力的工作模式越來越不適用。因而,更好地回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怎樣才能符合新時代的工作要求或需要具備哪些素質,是本研究的根本目的。另外,目前國內外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對象主要集中在工商界,鮮有以公務員作為特定對象的研究;在主題重要但沒有作為論證的資料,完成相關的研究就顯得非常重要。由於自我效能與工作績效、工作滿意度、離職率及工作壓力感等重要因素密切相關,所以,對公務人員進行評估並瞭解其具備的自我效能感的特徵,不僅有利於篩選出獲得高績效的員工,而且有助於瞭解員工的培訓需求而設計合適的課程提升員工效能,使員工能符合及適應新時代的各種變革。故此,將自我效能感評估與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各項工作(甄選、培訓、績效評估、輪調及退休等)相結合應用,將有利於公務員隊伍提升績效和保持活力。2、對象本研究收集資料始於2003年1月,於5月結束。對象為“澳門公務人員”(不包括軍事化人員),其職程結構共有九個職層及領導和管理人員,每一職級都有入職和職務等要求。見下表1:表1澳門公務人員職業結構人員組別職務學歷級別領導/主管領導與學士學位或局、廳、處、管理特別資格組、科高級技術員創造學士學位9技術員應用高等課程8輔導技術員執行高中畢業7專業技術員執行初中畢業6及培訓課程專業技術員執行初中畢業5工人及助理員執行六年級1至4其他:特別職程將按相關法規的規定而施行;第6職級需不少於一年的培訓課程;第4職級需不少於6個月的培訓課程;第3職級需十年工作經驗及特定專業資格
  • 1238本研究將選擇第七至第九級的公務人員作為研究對象,其理由在於:根據12月21日第86/89/M號法令表二有關職務特徵的規定,第八和第九級的公務人員擔負著研究及應用科學方法和技術,及協助上級作決策;而第七級的公務人員主要是輔助技術員執行這些工作的人員。三、研究方法1、測量題目的收集與編制自我效能感的測量需直接針對所研究領域的工作活動和行為,它不是一個人直接對自己某方面能力的評估,而是對某些特定活動和行為能夠做得怎麼樣的自我評估。因此,自我效能感測量的並不是個體擁有多少技能,而是測量個體運用所擁有的技能去完成特定工作行為的自信程度。所以,在題目的收集上需要特別遵守的原則是“領域特殊性”和“領域的完整性”。本研究以上述的技術要求,通過與公務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訪談及對公務人員進行開放式的問卷調查(n=35)和分析大量相關資料,如法例和職務範疇等,將公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影響的工作行為,並具有不同程度困難的情境性行為、活動等經過整理、分析,使用Likertscaling編制原理編匯成50個題目的問卷──“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2、預備性測試與分析收回預試的被試有效問卷共277份。使用SPSS對數據進行因素分析,計算所有變項的因子矩陣;運用主成份正交旋轉,提取特徵值大於1的因子,並除去因子負荷小於0.4的項目。統計結果表明:特徵根大於1的因子共有4個,累積方差解釋量為60.324%,符合了結構效度的要求;因為只要各因素累積方差解釋量達到60%以上,量表即具有良好的結構效度。而初始量表一致性系數為0.8395,也符合要求。另外,在對因子矩陣進行預備性測驗的分析發現,一些項目在不同因子上有著十分接近的負荷,這表明該項目對不同因子的區分度很
  • 1239少,所以予以剔除。其次,考慮到量表編制的簡潔性原則,對原有各因子項目進行增刪,編製成正式的“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用於正式研究。四、結果正式研究與檢驗:被試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機構(不包括軍事化人員)的公務人員,回收被試有效問卷157份,被試者除要填寫“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問卷採用6點等級法)之外,同時需要填寫“澳門公務人員壓力感問卷”(問卷採用5點等級法)。被試者的人口特徵如下表:表2:正式調查人口特徵基本情況表職級輔導高級項目技術員技術員技術員總計合計425560157性女24304195別男1825196220-30歲18262064年31-40歲17223170齡41-50歲6471751歲以上1326學高中140014大專/大學285355136歷碩士02571-5年13261857工6-10年1713225211-15年681529齡16-20年342921年以上34310未婚14251958已婚26304197離婚或其他2002婚姻狀況
  • 12401、信度檢驗根據心理測量學的要求,一般信度系數達到0.70以上即可接受。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信度指標,一致性系數和分半信度系數檢驗總量表的信度和各分量表的信度如表3:表3:自我效能感信度指標信度指標人際技能工作信息工作態度認知需求總量表(RS)(WM)(JA)(CN)分半信度(修正後)0.9225一致性系數0.82020.83300.84450.80880.9212本問卷總體的分半信度和一致性系數分別為0.9225和0.9212,而四個分量表的內部一致性的α系數都在0.80以上,表明測量結果是可靠的。2、結構效度檢驗用SPSS對正式調查資料進行統計處理。採用主成份分析法,正交旋轉,提取特徵根大於1的因素。與預試結果一樣,共提取4個因素,方差累計貢獻率達到60.367%,因素負荷都在0.5以上,表明該問卷具有很好的結構效度,不僅證實了預試實驗的結果,而且測量效果穩定。結果如下表4:表4:各因素的特徵值及方差解釋量因素特徵值佔總體的方差解釋量累積方差解釋量18.34739.74839.74821.8278.69848.44631.3926.62855.07441.1125.29360.367
  • 1241因子結構距陣如表5:表5:主成份正交旋轉因子矩陣(n=157)因素1因素2因素3因素4E120.748E130.772E040.795E110.729E140.728E010.667E150.734E210.719E080.688E060.637E180.701E030.694E070.683E090.634E050.575E020.546E170.625E100.621E200.519E160.578E190.607另外,所有項目的公因素方差都在50%以上,說明公因素解釋了觀測變數的大部份變異;而且四個因素中各因素所包含的項目意義都很接近,根據各因素項目內的含意命名如下:因素1命名為“人際技能”(RS):它包括與同事、上司及市民等的溝通技巧和人際關係;因素2命名為“工作信息”(WM):包括需要主動瞭解與工作有關的法律、政府政策及施政方針等資料;因素3命名為“工作態度”(JA):包括主動積極的工作態度,主動提意見及對工作中的要求主動回應等,這種工作態度對員工的績效有很重要的作用;因素4命名為“認知需求”(CN):它涉及的是認知方面的需求,如喜不喜歡從事複雜、需要思考、應用新技術的工作等。3、效標關聯效度檢驗雖然績效是一個較為直接的效標關聯效度,但考慮到不能將公務人員的年度評核作為檢驗的方式,根據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62條第2款的規定:工作評核之程序屬機密程序,所有參與者須遵守保密義務。故此,工作評核的結果資
  • 1242料無法獲得。因此,在正式調查時,被試者除要填寫“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之外,同時需要填寫“澳門公務人員壓力感問卷”。澳門公務人員壓力感量表的信度和結構效度良好,同時,曾與Weiman所發展出來的“職業壓力量表”進行效標關聯效度檢驗,結果顯示效標關聯達到了顯著水平(P<0.05)。採用雙變量相關分析檢驗自我效能感與壓力感兩者的關聯效度(N=157),兩者的相關程度在雙尾檢驗中達到P<0.01的顯著負相關。也就是說,自我效能感越強,壓力感越輕;自我效能感越弱,壓力感越重。其結果如下表:表6:效標關聯效度檢驗壓力感自我效能感壓力感1.000-.251**Sig.(2-tailed)..002N157157自我效能感-.251**1.000Sig.(2-tailed).002.N157157注:**表示P<0.01上表的數據表明,澳門公務人員的自我效能感與壓力感的關係是負相關,也就是說:自我效能感越強,壓力感越輕;自我效能感越弱,壓力感越重,這一結果與理論和實徵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五、討論1、構成自我效能感因素討論通過開放式問卷調查,從預試到正式調查,共3次469個樣本的調查研究,最終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和具結構化的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
  • 1243能感問卷,並對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進行信度和效度檢驗。統計結果表明該問卷的各項指標良好,問卷的調查結果不僅可信而且有效。研究結果顯示澳門公務人員自我效能感問卷由四個因素構成,包括:人際技能(RS)、工作信息(WM)、工作態度(JA)及認知需求(CN)等。人際技能:由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很多時候都要與不同階層的人接觸,耐性、主動協助同事和市民等都相當重要;更重要的概念是:公務員角色本來就是向市民提供服務,而且澳門特區政府提倡的是“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所以,對現在的公務員來說,提供優質服務已變得越來越重要。所以,培養公務員具自我完善、積極和樂觀的生活態度尤顯重要,因為不可能要求悲觀、消極、對現狀不滿的員工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工作信息:它是公務人員能否在工作中得到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因為若能明白政府的施政方向,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思考和配合,那麼,工作就事半功倍。另外,公務人員是維護公權力的執行人,所以也必須認識與本身職務相關的法規。所以管理者應盡可能主動與下屬分享相關的信息,同時下屬更要主動、適時更新,提升專業能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的工作態度,代表著員工對工作的投入感,而工作投入感不但讓員工認同自己的工作(也可能認同組織的目標)而且積極的參與。也就是說,員工的工作態度影響著其工作行為和表現;再者,一個積極主動的員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難或不太成功的時候,願意去從各個不同的方面去嘗試。具有這樣工作態度的員工容易在工作得到滿足感,因而在工作中得到了內在性的報酬而產生激勵的效果。這就要求管理者經常與員工進行溝通,鼓勵提出新意見、好意見,不能墨守陳規扼殺員工的積極性。認知需求:這次調查對象的公務人員需要從事具有一定複雜性的工作,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要求較高。所以,要把工作做好,員工就得與時並進,不斷自我完善吸收新的知識和技術方法並應用在工作中,以提升效率。基此,管理者在工作分配中需要考慮工作內容豐富化的問題,讓員工可嘗試不同的工作內容,幫助員工逐步成長和使機構提升效能。
  • 1244從研究中所得的結論,顯示了優秀的公務員在認知和行為特徵方面所需具備的條件,同時表明公務人員應具備可勝任的能力和工作的需要各項因素。在理論與很多研究都顯示:高的自我效能感促使一個人去嘗試具有挑戰性的工作,設置較高的目標水平,並表現出較強的目標承諾,從而提高工作績效。2、各因素與被試者特徵的關係根據人口特徵學上的分析有以下的發現:年齡(>41歲)在這四個因素中,只有認知需求達到了顯著差異,這可能是在年齡漸大後,其認知需求開始下降,對於應用新的技術方面的適應能力稍弱。學歷特徵方面,碩士與大學畢業和高中畢業者在工作信息和工作態度方面都有明顯的差異,這可能是擁有較高學歷者常被委以重任,所以在工作信息方面獲取較容易,也較渴望得到這方面的信息;另外,由於被委以重任(滿足了內在性的報酬),所以在工作中更能表現出主動積極的態度。工齡(>21年)在這四個因素中,在工作態度和認知需求達到了顯著差異。如果和年齡因素作一比較,在年齡因素中出現的情㢈可能是由工齡因素所造成的,在一個穩定而且受保護的環境下工作二十年,員工的積極性和適應力都大大減弱。職級方面,第九級的人員在工作信息因素與第八和第七級人員顯著差異,因為一般職級較高者會被委以較重要的任務,所以在工作信息方面獲取較容易,也較渴望得到這方面的信息。但在工作態度因素卻沒有像學歷一樣出現顯著差異,這可能意味著職級高和學歷高,自我效能感就會高。從受試者基本特徵與各因素進行驗證的結果來看,年齡、學歷、工齡、職級等各方面對公務員的表現都有顯著的影響。故此,在公務員制度改革時,包括:退休制度、人員流動的方案等,都可將有關的發現作為參考的依據,以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和生命力。
  • 1245六、展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只有數年,如何調配及有效發揮現有的人力資源,以能達成施政的目標和合理地服務市民,這是一個難題,也是必須面對的問題。透過公共行政及公務員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將是實現施政方針政策的有力保証。而提升公共行政績效的根本方法,是需要發揮全體公務員的智慧與力量;因為所有的工作都需要“人”去執行,員工效能無法發揮就很難使工作有令人滿意的表現。隨著全球化的發展,作為公務人員也無可避免受到比從前更多的競爭,除了企業之間的互相競爭加劇,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區域性競爭也越來越明顯。無論是政府的效率提高或企業提供的服務更能滿足客戶⋯⋯,這都將會是人才為基礎的競爭。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員工如何成為人才,或在管理上如何幫助員工成才,都是人力資源管理必須面對的課題。本研究所得的結果將為未來的人力資源改革提供可靠的信息,亦為整體人力資源的規劃提供參考的依據。期望有更多人在人力資源方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出謀獻策。
  • 1246參考文獻1.經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12月21日第86/89/M號法令表二。2.經1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3.方俐洛、淩文輇、劉大維編著,職業心理與成功求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年8月。4.張鼎昆,保險推銷員(職業)自我效能感量表的建構,心理學報,2001,33(1):63-67。5.JerroldS.Greenberg著,潘正德譯:《壓力管理》,台灣心理出版社,l995。6.Bandura,A.Self-efficacy:Towardaunifyingtheoryofbehaviorchange.PsychologicalReview,1977,84,191-2157.Bandura,A.Socialfoundationsofthoughtandaction:Asocial-cognitiveview.EnglewoodCliffs,NJ:Prentice-hall,19868.Bandura,A.Self-efficacy:Theexerciseofcontrol.NewYork:Freeman19979.Maurer,T.J.&Pierce,H.R.AcomparisonofLikertscaleandtraditionalmeasuresofself-efficacy.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1998,83:324-32910.MayoM,PastorJ.C.,MeindlJ.R.Theeffectsofgroupheterogeneityontheself-perceivedefficacyofleaders.groupLeadershipQuarterly,1996,7(2):265-28411.Gist,M.E.,&Mitchell,T.R.,Self-Efficacy:ATheoeticalAnalysisofitsDeteminantsandMalleability.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2,(17):183-21112.Phillips,J.M.&Gully,S.M.Roleofgoalorientation,ability,needforachievement,andlocusofcontrolintheself-efficacyprocess.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1997,82:792-80213.Locke,E.A.Frederick,E.,Lee,C.,&bobko,P.Effectofself-efficacy,goal,andtaskstrategiesontaskperformanc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1984;69:241-251
  • 124714.Cervone,D.,Jiwani,N.,&Wood,R.E.Goalsettingandthedifferentialinfluenceofself-regulatoryprocessesoncomplexdecision-makingperformance.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1991;61(2):257-26615.Ballantine,K.,&Nunns,C.G.Themoderatingeffectofsupervisorysupportontherelationshipbetweenself-efficacyandwork-performancerelationship.SouthAfricanJournalofPsychology,1998;28[3]:164-17316.Bandura,A.&wood,R.E.Effectofperceivedcontrollabilityandperformancestandardsonself-regulatoryofcomplexdecision-making.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1989;56(5):805-81417.Williams,R.M.TheHumancontextofagency.AmericanPsychologist,1992;47:752-76018.Jex.S.M.,&Bliese,P.D.Efficacybeliefsasamoderatoroftheimpactofwork-relatedstressors:Amultilevelstudy.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1999;84[3]:349-36119.Leiter,M.P.Burnoutasacrisisinself-efficacy:Conceptualandpraticalimplications.Work&Stress,1992;6(2):107-11520.Bandura,A.Self-regulationofmotivationandactionthroughperceivedself-efficacy.InE.A.Locke(Ed).Basicprincipleoforganizationalbehavior.Oxford,UK:Blackwell,2000
  • 1248
  • 1249《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49—1259–––––––––––––––*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1.參見婁勝華“澳門法團主義體制的建構”,載《澳門公共行政雜誌》,2005年總第64期。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社團現狀與前瞻》,2000年11月,第5-6頁。澳門的社團文化與公共政策辜麗霞*作為中西文化交匯點的一個小城,人口只有476,000人,土地面積只有27.3平方公里的澳門,社團數目竟達2,700個,平均每180個人便組成一個社團,這種現狀確實為外人所不容易理解的。要從一個小城邁向發展為一個成熟的國際城市的目標,需要政府和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社團是社會各方力量凝聚的結晶體,對於建設澳門一直以來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曾有人認為某些傳統社團在澳葡政府與特區政府時期所發揮的作用與力度存在很大的差距,並出現新興社團與傳統社團互相競爭的局面。所謂傳統社團與新興社團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都是與其產生及發展的歷史背景有關,不應存在褒貶之意。值得我們探討的是對於一個社會的建設和發展,社團的角色是甚麼?在公共管理領域,社團與政府應該存在怎麼樣的關係?在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包括構建、分析、執行及評價四個階段)社團應該發揮的作用是甚麼?只要我們有一個清晰的答案,社團便不難決定自己的定位,而政府也能更好地與這些合作夥伴協調,務求發揮雙方在公共管理中的最大力量。一、澳門社團蓬勃發展的歷史背景1葡萄牙人入據後的澳門,可以說是一個華洋共處分治、二元混合制的社會管理結構。隨著居澳葡人自治機關議事會的成立,在其自治權逐漸膨脹的情況下,不但與中國政府甚至與葡萄牙政府,時起衝突。直到1849年葡人亞馬留擔任澳督(JoãoFerreiradoAmaral),葡萄牙便開始在澳門實行殖民管治。然而,由於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的隔
  • 1250閡,澳葡殖民當局無法對華人事務實行有效的直接管治,便轉而尋求通過找華人社會的代理人來維持其“間接方式”的管治,在澳葡行政體制中,設立華人參與的正式渠道。儘管華人社群的參與屬於被動性,只限於少數的華人精英,但始終是華人利益表達的重要途徑。立法會的選舉,無論是間接選舉或是直接選舉,候選人都必須要有社團背景。同時,政府吸納體制外之精英參與事務,都是以利益界別來分配名額。因此,社會精英要擠身於政體,必須通過成為社團領袖來實現。這樣,社團尤其是利益界別內的功能性代表團體,便幾乎成為社會精英進入體制內的唯一的制度化選擇。再者,澳葡政府受命於葡萄牙政府,在以葡國利益為依歸的前提下,維持一個超小型政府的管治規模及委派官員的流動性是最合乎殖民者的需要。這種“軟殖民體制”便須依靠民間的力量去填補一些管治上的空白,社團組織便有很大的生存空間。直到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隨著華人政治權利開始得到一定保障,澳葡政府的結社法律同樣由“預防制”向“追懲制”轉變,大大有利於社團的建立。由於語言溝通的障礙及政府部門官僚化,華人社會的司法糾紛都取向於通過體制外即華人社團來排解。這便使得社團的社會地位日漸提升。較早期的社團,諸如澳門商會(即中華總商會)、教育會(即中華教育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婦女聯合會等等,這些今天被稱為傳統社團的功能性社團在20世紀50年代前相繼成立。進入70年代中期,澳門立法會、諮詢會與政府內政策性諮詢組織按利益界別分配名額、以團體代表身份入選的辦法,以及過渡期內涉及到澳門回歸的諮詢、籌組都是以利益界別安排人選的方式,便進一步促成澳門代表性團體的功能分化。社團數目的增長有如雨後春筍,新興社團也一一出現。二、澳門社團的作用和社團文化2澳門現時有2,700個社團,代表著社會不同階層和行業,基本可分為政治、經濟、公益、勞工、文化、宗教、教育、衛生、體育、街–––––––––––––––2.參見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社團現狀與前瞻》,2000年11月,第7-12頁,以及第40-54頁包括余振、劉藝良、文峰的文章。
  • 1251坊會、同鄉會、宗親會等界別。澳門的社團無論在政治性公共事務、經濟性公共事務和社會性公共事務方面都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政治性公共事務方面,澳門的華人社團在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上是一致的。愛國和愛澳是澳門社團的基本特色。自新中國成立,澳門出現許多親中國的愛國社團。1966年“一二•三”事件後,國民黨勢力撤離澳門,澳門社團政治分歧宣告結束,為愛國愛澳開創了新局面。在反對澳葡政府的殖民統治方面,這些華人社團作出了相當的建樹,澳門中華總商會確實代表華人給予澳葡政府很多壓力。隨著落實1987年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澳門社會積極參與了《澳門基本法》起草、諮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為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做了大量的民眾工作。此外,一些社團負責人是立法會直選或間選議員、官委議員,也有一些負責人成為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及主要官員,又或成為市政議會的議員。此外,無論是工商界別、教育界別、勞工界別的社團都為政府發揮協調的橋樑作用,使社會得以和諧穩定。在經濟性公共事務方面,澳門社團為政府提供了諮詢功能,如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廠商聯會、澳門出入口商會等。其他團體如澳門中華教育會,向政府提供教育方面的意見,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協調勞資關係,保障工人的權益。在社會服務方面,如同善堂的濟貧服務,對澳門社會有很大的貢獻。澳門婦女聯合會、澳門明愛、工會聯合總會及街坊會都提供很多社區服務,包括辦托兒所、學校、老人院、青少年及受虐婦女的院舍等。社團成為多元服務的承擔者,能夠發揮到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對推動社會服務、文教、體育事業的普及和發展建樹良多。社會工作局的2004年度報告中也反映出不少社會服務是依靠非牟利的社會團體承擔的。百花齊放、多元價值觀的尊重,可以說是澳門社團的一大特色。華人社團和土生葡人社團和平共處,各自保持和發揚自身的文化。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和諧共存。儘管澳門的社團為澳門社會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面對今天特區經濟發展的形勢,澳門的社團文化也存在著調整的空間。有學者認為傳統社團家長制的管理模式較為流行,是一言堂的格局,出現社團官僚化,容易出現小圈子文化。社團負責人重
  • 1252㟦,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會被邀出任多個社團的負責人,容易出現“共識文化”。同時,這些人往往沒有時間參與社團的管理工作,發揮社團應有的作用。因此,在一些具規模的社團,有識之士未必能一展才華。澳門的社團較多缺乏科學管理人才。此外,更有人認為一些傳統社團在澳門回歸後已沉寂下來,沒有發揮在澳葡政府時期作為壓力團體的積極作用。對於這些意見,每個社團是否需要對其定位、宗旨、運作模式作出調整,應該如何調整,是因應本身的情況而定。但只要明白在公共管理中及公共政策過程中,社團應當扮演的角色,便不難各自作出對策。三、公共管理:從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和民眾所組成的管理體系,共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這裡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社會公共事務應該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務、經濟性公共事務和社會性公共事務。有學者認為公共管理十分需要引進治理理論,其精髓就是“參與、互動、合作、服務”八個字。公共管理可以看成為“共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並大致分為“政府管理”與“社會治理(包括政府治理)”兩個階段。公共管理應該追求和諧的社會利益。近期在公共管理研究中,我國一些學者提出了公共管理的五個模式3:1.政府管理的集權化模式;2.政府管理的民主化模式;3.政府管理的社會化模式;4.社會治理的自主化模式;5.社會治理的多中心模式。前三種模式是以政府為本位,而民眾和非政府公共組織是依附於政府,是父子關係;後兩種模式是兄弟關係,以社會為本位,政府、民眾和非政府組織平等合作。這五種模式的特點見表1:–––––––––––––––3.參見陳慶雲、鄞益奮、曾軍榮、劉小康“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概念、視角與模式”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3期總第237期。
  • 1253表1:公共管理的理念、階段與模式4理念階段模式角色維度關係維度集權化模式全能政府獨攬社會公共政府壟斷公共權力,非事務管理政府公共組織、民眾完全依附於政府政民主化模式政府主動放權,民眾參政府鼓勵社會參與管府與政治性公共事務和少理,公民意識覺醒,非公從管量社會性公共事務政府公共組織逐漸成政理長,但缺乏自主性府社會化模式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角,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共本非政府公共組織、民眾織、民眾構成以政府為位作為配角依附性地參與中心的制度化分工協作到關係管社自主化模式非政府公共組織、民眾非政府公共組織、民眾會要求還權,主動參與公擺脫對政府的依附性,本社共管理,政府仍起主導逐步成為獨立主體理位會作用治多中心模式政府組織、非政府公共政府組織、非政府公共理組織、民眾成為社會治組織與民眾各盡其能,理的多中心各司其職,形成合作伙伴關係(一)政府管理的集權化模式政府是在社會公共事務的唯一管理主體,基本包攬了社會公共事務全部的管理權,社會湮沒於全能政府的概念之中。政府單向、自上而下地統治和控制社會,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很大程度上由政府界定。非政府公共組織數量極少,且對政府具有強烈的依附性:公民也較缺乏自主意識,依賴政府作為資源的來源。–––––––––––––––4.陳慶雲、鄞益奮、曾軍榮、劉小康“公共管理理念的跨越:從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4期總第238期。
  • 1254(二)政府管理的民主化模式政府管理的目的在於解決民眾共同關注的社會問題。政府吸納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並關注其反饋。公民的自主意識有較大的醒覺,對政府的依附性減弱。政府主動地向社會放權,非政府公共組織有一定的參與空間,但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能力仍處於培育階段。(三)政府管理的社會化模式政府再也無法獨自承擔對日趨複雜的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政府主動向非政府公共組織、民眾分權,並與它們形成制度化的、以政府為單一中心的分工協作關係。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的主導者,民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加強。(四)社會治理的自主化模式要強調的是,政府也是社會的一部份,所以“社會治理”自然要包括政府對社會的治理。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不對等關係已被打破,隨著社會力量的日益強大,自主性及組織能力不斷提高,民眾和非政府公共組織逐步擺脫對政府的依附,成為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完全獨立的主體。(五)社會治理的多中心模式這種包括政府對社會治理的模式,完全實現了政府管理的超越,非政府公共組織和公民成為獨立的公共管理主體,與政府共同構成了多中心網絡式社會治理結構。這是一種理論意義上的公共管理,三類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能。要由政府管理階段過渡到社會治理階段,公民意識必須提升,民眾參與必定要發展成熟,並要以主人翁的姿態去治理社會。社團參與是公眾參與的主要方式,儘管公眾參與的形式是多元化,但選舉只是幾年一次,公眾行使權利後也不能肯定政治人物是否會履行承諾。對於一個普通平民而言,參與政黨活動可能是十分遙遠的事,它可能只
  • 1255是一個精英或富裕社群的遊戲。個人的力量畢竟是微不足道的。同時,正如美國學者奧爾森指出,一個集團範圍內,集團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而不管他是否為之付出了成本5。因此,社團在公共管理中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應擔當積極的建設者及真誠的服務者的角色。四、公共政策的本質與政府利益公共政策的本質就是“政府對社會實行權威性的利益分配。”6無論從廣義上還是狹義上理解,在從政府為本位的公共管理中,制定政策的主體是政府,它是以公共權力要求政策對象接受與執行合法的政策。公共政策本身並不是資源,但政策實施後會使一部份人的利益增加,而使另一部份人的利益受損。因此,政策起著對社會有關成員分配和調整所得利益的功能。然而,政府是以甚麼準則來處理各種利益關係之間的矛盾?作為利益分配主體的政府,是否大公無私地只以公共利益作為前提來行事?再者,甚麼是公共利益?它與社會利益與私人利益有何關係?是否存在政府利益?有學者給利益下了這樣的一個定義:“利益是人們為了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和條件。”7這個定義可涵蓋三個方面:物質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公共利益是具有社會分享性。8在公共利益的體系中,存在著多種形式,可以以層次、領域、自願性分享、強制性分享來區分。社會分享性的“社會”具有層次性,例如國家層面的公共利益、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黑沙環社區的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最高形式。公共管理實現的應是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利益最大化,而社會利益則包括具有社會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組織分–––––––––––––––5.參見[美]曼瑟爾•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三聯書店,1995出版。6.陳慶雲《公共政策分析》,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7.陳慶雲、鄞益奮“論公共管理研究中的利益分析”,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總第239期,第35頁。8.參見陳慶雲、鄞益奮、曾軍榮“論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7期總第241期。
  • 1256享性的共同利益和私人獨享性的個人利益。9當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時,公共管理應體現對私人利益的關懷,合理補償受損的組織和個人。只有確定“公共優先,兼顧私人”原則,才能促成公共利益、共同利益和私人利益三者之間的整合與和諧。從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質,不得不承認政府利益的存在。10這裡所指的政府利益並無褒貶之意,只是實事求是地分析,從而又從另一個角度認識社團與政府的應然關係。政府利益也是一種共同利益,是政府及其成員,作為公共管理主體在根本上所需維護和增進的人民利益,以及為實現組織和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有效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人民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核心。這裡所指的人民利益是包括處於核心地位的公共利益、組織或集團的共同利益和私人獨享的個人利益。在政府組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方面,同樣可至少劃分為基本利益和角色利益兩個層面。任何政府組織的基本利益又或政府官員的基本利益是大致相同,而各部門和官員的角色利益會因應部門的職能或官員的職責而有差別。政府的公共權力來源於主權者的授權,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的支持與擁護,所以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作為一類特殊的組織,政府的雙重角色決定了政府利益是包括其自身利益及人民利益。由此可見,政府利益的存在具有客觀合理性。但與此同時,也不能絕對排除個別的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具有失常利益,即以權謀私所獲得的利益。公共管理研究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如何正確處理政府的多重利益之間的關係,構建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夠認識到公共管理要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利益的存在及公共政策利益分配的本質,便對公眾參與公共政策的必要性毫無疑問,而利益集團的參與更是理所當然。因此,社團相對於政府而言,應該是理性的監督者及精明的合作夥伴。–––––––––––––––9.參見陳慶雲、劉小康、曾軍榮“論公共管理中的社會利益”,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9期總第243期。10.參見陳慶雲、曾軍榮“論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利益”,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8期總第242期。
  • 1257以下嘗試以四億元培訓計劃來進行利益分析。特區政府於2002年動用四億元,向未完成中學學業的失業人士、服務行業的失業人士及尚在待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額外提供四千個較規範和較具針對性的培訓課程名額。一方面,紓緩失業壓力,同時又提升學員的文化水平,為賭權開放後博彩業及相關服務行業所需的人力資源作準備。培訓計劃交由三所公立高等院校負責。若學員的出席率達到要求,每月可獲生活津貼二千元,待完成整個課程及考試合格,則再可獲一次過發放的特別獎勵金每月一千元。所有報讀者必須出示在勞工暨就業局(現稱勞工事務局)之求職登記,生活津貼及獎勵金則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發放。這個計劃可以體現到個人利益、組織的共同利益、政府利益、社會分享性的公共利益。學員可以免費獲得培訓並收取生活津貼,這無疑屬於個人利益。失業待業人士的短期利益得到滿足,自然對工會組織的壓力較少,以及認為工會為他們向政府爭取到這個計劃得以實施,提升對工會的認同,視為組織的共同利益。同時,勞工暨就業局所面對的求職人士的壓力減少,而得以暫時紓緩面對這些壓力所導致的資源緊張,社會保障基金面對被指責失業救濟金過少及手續官僚這些不滿情緒的壓力也減少,兩者皆可視為政府組織利益中的角色利益。此外,政府這項舉措既可紓緩失業人士的不滿情緒,降低人們上街遊行的可能性,維持社會的穩定,也為博彩業開放、社會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作好人力資源的準備,亦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社會的穩定也可提升政府的民望,視為政府整體的基本利益。然而,政府動用庫房四億元用於這個計劃,自然使另一些計劃的經費削減或動用歷年滾存,會使另一些人的利益受損,但政府在這個決策過程中必然會綜合平衡各種利益關係,把各種利益矛盾盡量控制在較小的範圍之內,以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五、社團參與與公共政策政府是通過公共政策的實施進行公共管理。政策變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調整,在缺乏可預測性的政策變革中,公民往往會因為不能把握
  • 1258政策的走向或頒佈時間而使利益受損,提高政策可預測性的主要途徑就是決策的民主化和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因此,公眾參與對公共政策的效果十分重要,政府推行公共政策必須要有一套營銷策略及程序。由於公眾對政策的背景、目標、原則、內容都有一定的瞭解,規範的公眾參與有助政府推動公共政策的實施,同時提升了政府行為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由於公眾參與願望的急劇擴大而缺乏制度化的表達方式,而政治體系的缺陷又對此無能為力,這樣,如果公眾通過不規範的渠道來表達需求,如暴動或騷亂、個別向官員行賄等往往會引起政府的信任危機。所以說公眾參與是一把雙刃劍,制度化的參與有助於增強政府的整合能力,而非制度化的參與則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公共政策的本質就是政府對社會實行權威性的利益分配,以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這裡指的社會利益包括具社會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組織(集團)分享性的共同利益和私人獨享性的個人利益。從公共政策的本質,可見利益集團參與政策過程是十分重要。政府需要他們的參與,而他們代表的群眾也有這個需要。但值得考量的是集團的領袖是否真正能反映集團內的民意。維繫利益集團的元素是共同利益。對於團體成員而言,共同利益是公的,具有共享性;對於非團體成員而言,共同利益是私的,具有排他性。共同利益的形成基礎是求同存異。共同利益是成員利益的綜合,是人們在形成團體或群體後各自利益的相同部份,是團體成員協調不同利益個體之間利益的差異性的基礎上求同存異的結果。但同時,人們結成群體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因此,共同利益的形成也是人們為了借“同”實現“異”,也就是借助共同利益的滿足來實現個人利益。利益團體參與政策過程是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體現在四個方面:111.表達公眾需求,提出政策問題。2.表達公眾偏好,提供政策方案,利益團體的政策方案相對較為周密、可行。利益團體的“利益聚合、統一表達”的功能使得政策方案不至於過份分散。3.參與政策評估,利益團體中的眾多專家可以為政策評估提供大量有價值–––––––––––––––11.王玉㟙“利益集團與政策㠠策”,載《探索》,2001.2,第63至65頁。
  • 1259的信息和合理的建議。4.影響政策實施,利益團體的支持或阻礙是公共政策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這裡,問題的關鍵是社團的聲音是否能通過社團的負責人得以充分表達,在社團內是否存在求“同”的機制。換句話說,社團負責人是否真正代表社團的利益。澳門社團在公共管理、公共政策過程顯得越來越重要,社團的參與需要有公民意識的醒覺,要有主人翁的心態、要有科學的管理思維。社團在公共管理範疇,是一個社會的積極建設者、真誠的服務者、對政府是理性的監督者,也是一個以社會利益為前提與政府合作的夥伴。特區政府對社團活動素來都持開放的態度並給予支持,也明瞭世界公共管理的發展趨勢。對於重大的公共政策,諸如醫療、教育的改革,都作廣泛的諮詢。一直以來,對民間的社會服務都採取培育及支持的態度。今後,將社團參與公共管理的渠道進一步制度化,便更臻完善。現正值博彩業開放,經濟環境較好的時候,其中一項政府可以實施的居安思危的舉措,是政府投放更多的資源扶持一些有管理能力、實幹的社團。例如,提供硬件設施及服務計劃的啟動經費,培育民間對社會服務的自理能力,或相對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此外,社團在爭取利益、資源時,應盡量尋求“做大蛋糕”的原則,即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向政府出謀獻策,一方面可使所屬的利益集團受惠,而盡量不使他人的利益受損。有這種心態才能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多出一分力。由政府管理跨越到社會治理是公共管理的發展趨勢。當然,發展的步伐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社團要繼續穩步成長,民意基礎至為重要。只有社團領袖真正代表社團成員的聲音,才能在公共政策過程發揮作用,並對政府的施政有很大的裨益。不同的社團,面對社會和政府會選擇不同的定位。可以是積極的建設者、真誠的服務者、理性的監督者或批判者,同時,社團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應循制度化發展。只要政府和社團皆認同公共管理的長遠目標是社會治理,本著參與、互助、合作、服務的精神,以社會和諧發展為前提,則雙方可以成為有共同目標的合作夥伴,形成積極的建澳力量。
  • 1260
  • 1261《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61—1267中華文化在澳門的傳承和發展吳志良*今年7月上旬,我參加文化部中華文化聯誼會組織的一個文化考察團,沿著“絲綢之路”到了敦煌。行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更為中華文化百折不撓的生存能力和巨大無比的包容開放精神所震撼和感動。在“絲綢之路”,特別是在敦煌,我看到了中華文明在21世紀世界舞臺上再放異彩的曙光。如果說敦煌是古代陸上“絲綢之路”中外文化交彙融合的結晶,她代表㟚中國文明的對外開放性格和中華文化對世界文明的貢獻,那麼,澳門作為海上“絲綢之路”的一個重鎮,就是敦煌文化精神在近代中國的忠實傳承者和弘揚者。在澳門,我們不僅看到中華文化不屈不撓的頑強生命力,還找到了傳統與現代的有機契合點;在澳門,我們不僅看到中華文化的持續對外開放,還找到了中西文化交彙融合的可行路徑。在澳門,中華文化得到了很好的傳承和發展。一自古以來澳門就是中國的領土。遠在新石器時代,我們的祖先便已經在澳門地區活動。南宋時期,開始有比較多的中原人士進入澳門地區。明代中葉開埠以後,大量的東南亞和葡萄牙商人前來貿易,澳門迅速發展成為南中國對外開放的重要港口城市,既是古老中華帝國向外看世界的一扇窗口,也是西方進入中華大地的一座橋梁,在中外經貿、文化交流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甚至對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的進程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談論澳門,還得從明朝說起。–––––––––––––––*澳門史學者。
  • 1262錢穆先生說,“明代是中國近代史的開始,同時也是世界近代史的開始”1。在中國對外關係史上,明代也是極其重要的發展和轉折時期。鄭和下西洋、貫通東西半球海上航道的開通、葡萄牙人東來並據居澳門,都發生在這個朝代。而葡萄牙人1553年“立埠於澳門,實為泰西通市之始”2。如果接受錢穆先生的觀點,中國近代史始於16世紀,那麼,澳門可以說是中國近代史上與西方文化交往最密切、最持久、最全面的一個港口城市。澳門作為第一塊被西方人佔領居住的中國土地以及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商貿港口,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了中西文化交流碰撞的埸所,身臨其境且榮辱與共地見證了其間的高低起伏和得失成敗。在相當程度上,澳門歷史亦反映了近500年中國與西方交往角力的全過程,從側面清晰折射出中西文明交鋒撞擊的輪廓。在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澳門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案例。數百年來,澳門一直是西學東漸、中學西傳舉足輕重的通道──數學、天文曆學、醫學、物理學、地理學以及西洋美術和音樂通過澳門傳入內地,而四書五經以及中國宋儒理學也通過經澳門進入內地的傳教士傳到歐洲,從而大大推動了歐洲啟蒙運動。同時,正是東西文化對話所積累的豐富經驗,塑造出澳門自身特有的“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的文化性格,形成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信仰、不同群族和諧共進的社會環境。澳門在中西文化對話中衝突、調適、共存、融合的演變過程及其積澱,是對人類文明發展誠為可貴的經驗,值得作出深入探討,並從中尋找歷史啟示和理論意義。正如季羨林先生所指出,在中西文化四個多世紀的交往過程中,“有交流,有匯流,有融合,有分解,有鬥爭,有抗拒,有接受,有拒絕。”3但非常引人深思的是,中葡在澳門的交往過程中表現出高度的文化自覺性,基本上在不捨棄自身傳統、不失去自我意識的前提下,努力地試圖瞭解、認識、尊重對方,盡可能自我調適、避免衝突,從–––––––––––––––1.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第102頁。2.王之春《清朝柔遠記》,趙春晨校點,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361頁。3.季羨林〈對於文化交流的一點看法〉,載季羨林、張光璘主編《東西文化議論集》,上冊,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7年,第2頁。
  • 1263而形成澳門多元開放、寬宏包容、求同存異、和平共處的文化品格和社會特質。這既是澳門在數世紀中外文化對話中的最大特性和最具意義的內涵,也是中華文化傳統在澳門一脈相承的最佳體現和弘揚光大的良好基礎及有利條件。二眾所周知,明朝中國對外政治、外交、貿易關係的主要形式為朝貢制度,鄭和七下西洋“揚威異域,示中國之富強”,便是為了鞏固和發展此一制度。1511年,葡萄牙人攻佔明朝藩屬國滿剌加,嚴重衝擊了中國的朝貢體系及其在印度洋和南洋地區的領導地位,徹底打破了此一地區的地緣政治平衡,標誌著西風壓倒東風之勢初成。明中葉後,中華帝國因應國內、外政治和軍事形勢的變化多次實行海禁政策,拒絕外商入市,葡萄牙人1513年抵達珠江口後,乘兩廣政府執行海禁政策不力之機試圖有所突破,與華建立商貿關係,但因為對中國形勢的認識有限而功敗垂成。此一教訓,令葡萄牙人在其後40年在浙、閩沿海“亦盜亦商”的活動中,更加注意加強對中國風俗民情和法律制度的瞭解,特別在寧波雙嶼遭到朱紈重擊的慘痛教訓後,其囂張氣焰有所收斂,從而逐漸改變了中國觀4,認識到明朝中國仍然是一個強大的國家,必須遵守明朝的法律禮儀,必須學會跟明朝官員打交道,才有可能進入中國。換言之,葡萄牙人入據澳門5之時,已經有了相當的中國經驗,對中國文化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否則,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國㝯,他們是難以長期立足的。明廷在西方勢力抵達國門又無法將其徹底驅於門外之時開埠澳門安頓葡萄牙人,並非偶然,也不隨意,既有皇帝的利益(尋找龍涎香),又有國家利益(引進火炮鞏固國防、以夷制夷、減少軍事支出),也有兩廣地方利益(增加稅收、加強海防)。雖然這是一個不得已、被–––––––––––––––4.詳見吳志良〈16世紀葡萄牙的中國觀〉,《東西交匯看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149-170頁。5.其過程可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年,第32-48頁。
  • 1264動的折衷方案,但朝廷運籌帷幄,掌控㟚整個過程。澳門與大陸相連,離商貿重地廣州不遠,方便往來貿易,且地理位置易於設關防守。若葡萄牙人有不軌圖謀,封閉關閘、切斷供應即可,防範起來十分方便、經濟且有效,勝過千軍萬馬。事實上,澳門開埠之後,明朝以降,中國政府除開緊緊抓住主權和治權進行宏觀掌控,也甚少插手澳葡內部事務,任其繁衍生息,並充份理解和關照他們與母國葡萄牙的血緣和文化聯繫。只有在葡萄牙人自覺不自覺侵犯中國主權或治權以及發生重大華洋糾紛時,兩廣地方官員才介入干預。澳門開埠的此一特殊歷史背景,令葡萄牙人深明對天朝的致命依賴性。長期以來,他們也一直奉行雙重效忠的原則,一方面依葡萄牙法律風俗實行一定程度的內部自治;另一方面,不僅遵守天朝的法律、服從中國官員的管理,還充份尊重中華文化傳統和風俗,與華人和平共處,甚至通婚生子。很多時候,他們還以天朝“子民”自稱,依附並效忠朝廷,一體納糧,並在有需要時應召服役,如多次助明抗清。當然,在葡萄牙人最初居澳300年的歷史中,並非毫無磨擦、矛盾和衝突,但在每次衝突中,葡萄牙人最終都能審時度勢,知所行止,不致於令衝突上升至武力交鋒。這種華洋共處分治的情㢈,大致維持到鴉片戰爭之後。可以說,澳門是中國最早對外開放的一個特區,既在中華帝國政治、行政和法律秩序之內,又因為葡萄牙人入居而成為享有一定內部管理自治權的特殊城市,與明、清中央政府的關係十分獨特。鴉片戰爭後,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推行殖民政策,在殖民狂熱中,澳葡當局多次侵犯中國主權,破壞中華文化傳統,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然而,這不僅沒有嚇倒居澳華人,相反,更加激發了他們的民族精神,強化了他們的民族認同,而澳葡當局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經過這些衝突,葡萄牙人即使通過1887年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得到“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在維護華人文化傳統、處理居澳華人有關事務時也小心謹慎,沒有強行將他們的文化、宗教和價值觀加諸於華
  • 1265人,相反,還依照兩廣民風民俗在1909年頒佈《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將天主教義不容的一夫多妻制合法化,而財產繼承權也只歸男嗣。從政治法律意義上,嚴格地說,清廷只是喪失了治權而始終未失去主權,中葡在澳門的力量此消彼長,基本上能夠保持著某種平衡,澳門一直以來的特殊身份與地位並未產生本質上的變化。換言之,澳門既在中華體制之內,又在體制之外,只是有時與體制的關係密切些,有時鬆散些,但跟母體的血脈聯繫無時不在,居澳華人在文化上與祖國的聯繫從未割斷。即使在殖民統治期間,居澳華人也沒有片刻忘記家國情懷,沒有動搖對自己身份的認同,以其對中華文化強烈的歸屬感和向心力,恪守自己的文化傳統,薪火相傳,使得我們的傳統文化在複雜的外來文化洗禮中仍能保持主體的獨立性和完整的自主性。正是因為中葡兩國政府和人民在交往中摸索出來的這種文化自覺,使得澳門內部社會的歷史演變沒有太多的高低起伏,沒有太多的波折苦難。在處理偶爾發生的危機時,各方也基本上沒有擺出以我為主、唯我獨尊的姿態,能夠不拘小節,不將小事化大,不搞“茶杯㝯的風波”,不計一時之得失,巧妙地調和不同立場、不同利益,使得矛盾、衝突或危機最終可以和平化解。澳門社會在實踐中形成的此一特殊的生存之道,蘊含了中華文化的傳統智慧,既是中華文化在澳門傳承的結果,又為中華文化在澳門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很大的空間。三一如前述,明中葉後,中華帝國由盛入衰,歐洲人在堅船利炮的護送下抵達國門,開放澳門可能是無法中的唯一方法。這種開放顯得被動和無可奈何,是折衷之舉。此一折衷之舉,迫使澳門在中西夾縫中、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尋找自己的生存空間,盡可能克服內部的差異和爭端,形成一個利益一致的生命共同體,自強不息。雖然澳門是一個移民社會,居民來自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並且以共同語言(方言)、文化、習俗為基礎自發自願地群居,以血緣、親緣、志趣凝結成規模大小不一的社群,在日常生活中休戚與共,守望相助,更好地維
  • 1266護自己的傳統和利益。然而,正是這些自然形成的社團,為社會成員構建起一個對話、溝通、尊重、諒解、容忍、妥協、信任、團結和合作的協調機制,織造出一張具有很大凝聚力、向心力、歸屬感的社團網絡,並通過利益整合成為一個擁有某種共同價值、認同和目標的共同體。這樣,在發展中可以兼顧並存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在創新中又不拋離傳統,從而令整體社會運作更加規範、有序、穩定、和諧。因為這樣,澳門自然而然地發展成為了中西並舉、古今同在、雅俗共存、多元複合的城市,養成了兼容並包、互讓互諒、敞開胸懷的文化性格,創造出不同思想、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可以共生共存的社會環境,形成了祥和安定、保持對話、和衷共濟、信任合作的社區生活。在澳門居民的心理結構深層,沒有非黑即白的極端,沒有你死我活的悲情。也因為這樣,澳門有了一個比較寧靜和諧的社會環境,為中華文化的仁愛禮義精神提供了發揚光大的機遇,為“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的傳統哲學理念提供了滋生根植的土壤。澳門彈丸之地,一度成為華夏大地災難與世界局勢動亂中的蓮花淨土,以其寬闊的胸懷、無限的包容和博大的愛心,不僅為不同信仰、不同思想的人提供生存、交流的空間,還默默無聞地為許多有需要的人提供無私的奉獻和幫助。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期間,接受了超過本地人口總數的難民,充份顯現出其人性關懷和人道主義的光輝。澳門彈丸之地,也曾經為鄭觀應、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提供活動的舞臺,孕育推翻帝制的共和革命,成為傳統往現代過渡的有機契合點,為中國近、現代社會的變革和進步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在澳門彈丸之地,中葡利益可以各有所得,華洋居民可以各自心有所歸,不丟失自我,中外文化風俗、宗教信仰可以找到一條對話交流的可行路徑,求同存異,並行發展,從而使得澳門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發揮溝通中西的橋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距離,成為東西方關係的“變壓器”。澳門彈丸之地,雖然無法避免禮儀之爭和鴉片戰爭的發生,也切身感受到中華民族受外族欺淩的苦難,然而,放在中西關係的宏觀視野去考察,卻在相當長的時間㝯溝通中西思想文化和經濟貿易,在一
  • 1267定程度上成為了外國力量侵入中國的緩衝區,避免了更多、更大的衝擊和災難;與此同時,又成為國人觀察世界、開闊視野的一個視窗,從而推動中國近、現代化的進程。對中華民族來說,澳門為外國人據居,絕非一件光彩的事情。然而,在反思那一段不堪回首的歷史、吸取慘痛歷史教訓的同時,我們應該保持平常心態,走出歷史的悲情,自尊、自信、理性地認識到澳門在中國對外開放和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瞭解澳門在中外政治與文化衝突、妥協和融合的過程以及由此鑄造出來的寬容、和諧的人文景觀和社會性質,重視澳門在東西方文明交流、溝通、相互理解、尊重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充分揭示出不同文化在澳門和平共處、兼容並包、共同發展的經驗對人類文明進步的價值和意義。令人自豪和欣慰的是,澳門歷史城區最近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這意味著澳門人長期實踐的歷史經驗得到世人的認可,意味著澳門人的生活方式及其和諧社區的管理模式受到世人的注目,意味著我們“不同而和,和而不同”的文化傳統對人類文明發展具有普遍的價值。尤其值得驕傲的是,“澳門歷史城區”成為中國第三十一處世界文化遺產,意味著中華文化兼收並蓄的開放和包容精神充滿生命力,而且此一生命力通過“一國兩制”在澳門得到了充份的發揮和體現,並在澳門找到了與外國、尤其是西方文明交流、溝通、接軌的契合點,為當今因經濟利益或者價值信仰而紛爭不斷、暴力不絕的世界,提供了一個不同群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信仰和平共處、多元發展、共同進步的典範。這些經驗、模式、價值、典範,對我們祖國的統一、民族的復興,對構建和諧社會、對中華文明在全球化大浪潮中融入國際社會與和平崛起,對人類文明的發展,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 1268
  • 1269《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269—1302–––––––––––––––*本文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澳門衛生問題及政策問題資料按主題和年代排列的彙編。**建築師,葡萄牙建築師公會卡什特洛布蘭科區代表處主任,葡萄牙建築遺產局卡什特洛布蘭科區局主任。      澳門衛生史試編*JosédaConceiçãoAfonso**健康與城市建設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頭20年,在澳門設立健康設施和醫療服務設施及立法是當時抗病政策的主要內容,此外,還採取了其他一些政策,例如植樹和城市衛生。這在當時被認為是杜絕某些疾病流行最有效的預防方法。仁慈堂醫院於1569年由卡內羅成立。1885年成立了陸軍醫院。鏡湖醫院成立於1870年。1872年白馬行醫院動工。衛生局最近幾年的報告上面,有各種登記的疾病的統計圖表,以及死亡的數字。這表明了人口總體健康狀況與城市住宅區衛生狀況之間的緊密關係。這樣便在黑死病和其他傳染性疾病的出現和蔓延,以及這些區不衛生狀況之間建立了聯繫。根據當時的報告,最常見的疾病是肺結核、黑死病、霍亂和性病。這些報告是由在衛生局、公共工程局和市政廳進行多次抽查以後編寫的。它們對最主要傳染病灶地區進行了檢查,主要是住宅區或街道的樓房。這些報告包括了對城市衛生狀況的評價。首先,這些報告對提醒有關當局要在這些地方進行檢查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同時呼籲有必要建立條件來達到這個目的。防治霍亂或其他傳染病最有效的辦
  • 1270法之一是焚燒或全部摧毀傳染病集中的骯髒地區,然後按照當時最好的城市建設原則,對它們進行城市改造。同時,還採取了其他一些辦法:•1889年規定了海上衛生總則並採取了衛生預防措施,對那些乘坐專線火輪來澳門的旅客及貨物進行檢查;•由編內醫生對住家進行衛生檢查,因此將城市分成了若干區域;•勒令郎中報告病發情況;•娼寮章程(1886、1905年);•在白馬行醫院、橫琴島(1878年)、㞛仔(1881年)、過路環的九澳(1885年)設立了痲瘋院;•成立了種痘所(1888年),為居民免費接種牛痘(1903、1917年);作為非常有效的滅鼠措施和預防霍亂的辦法,設立了用氣泵打上來的鹹水消毒街道和清洗下水道的系統。這個建議是1909年提出的,1912年便開標為松山水塘購買水泵。1916年已經有報告說這一措施獲得了顯著的效果。•作為城市滅鼠和預防霍亂的措施,在城市下水系統中,全面地安裝了水力虹吸管。值得強調的是,在這一期間,澳門衛生局局長奧古斯托.達.席爾瓦和戈麥斯.達.席爾瓦醫生的工作非常出色,做出了很大的成績。這些負責人是本澳一流的城市衛生建築專家。他們寫下的報告對於政治決定的作出具有決定性意義。這些政治決定主導了整個城市改造的過程。象徵性地把澳門形容成一個患病的動物1909年——“可以把澳門設想為一個非常罕見的水陸兩棲動物。它躺臥在泥濘的海灘上,頭非常優雅地從海中慢慢伸出。
  • 1271它的脊背露在太陽下,顯示了非常美麗的皮膚,微微曲起,似乎想把它那半露出水面的肚皮內的潰瘍隱藏起來。它的心跳得非常快。它有生命,但一切都陷在污泥中。它的營養都被這大面積的慢性潰瘍所消耗了。這就是澳門。西望洋是它的頭。它的頭和脖子幾乎分不出來,內港便是它的肚皮,潰瘍在整個市場區、沙欄仔、沙梨頭、新橋、沙崗和田野中蔓延。它的脊背是那風景秀麗和衛生的對坡。港口的淤塞限制了它的活動,也影響了它的對外交通。城市與社會的潰瘍似乎已經無法醫治。它在不斷地發濃擴散,耗盡了它的生命力,使它苟延殘喘。(雷登《澳門衛生》,1909年2月25日在澳門陸軍俱樂部的演講,第55頁)1917年——“澳門半島不過是一彈丸之地,如懸掛在水中,通過關閘大馬路與巨大的香山島連接,橫臥在西江和北江的淤泥之中。它的形狀非常奇特,如同一隻狒狒的頭顱,它的嘴如同這溫順的動物的嘴那樣突出突入。為了能夠解釋它和狒狒這驚人的相似之處,我們可以來看一幅地圖。不需要甚麼想像力,我們便可以看到,它的顎腔是南灣,鼻子便是媽閣的最凹陷處,鼻孔便是內港的轉彎處,上眼皮的突角在位於林茂塘附近的沙崗,等等。”(帕亞《澳門與公共健康》,1917年,第7頁) 衛生政策及細菌理論1909年——“自從發現細菌理論之後,便對土壤、空氣、水源和住宅等一切直接或間接可以影響到人類壽命的因素進行了大規模的研究。根據這些研究而且依靠類似科學的進步,作為觀察及實用科學的衛生學已經找到了可以改善個人或集體物質條件的辦法,同時也可以改善人類的精神狀況。已經得知衛生在各國人民經濟生活得失方面的巨大重要性。
  • 1272失的方面,隨著可預防疾病死亡率的下降而下降;得的方面,隨著人類平均壽命的提高而提高,可以為社會資源創造很好的環境,其標誌是一個國家的個人有著很好的集體生活。因此,提倡健康、提倡生活、提倡財富和提倡衛生。它向那些掌握人民命運的智者提供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雷登《澳門衛生》,1909年2月25日在澳門陸軍俱樂部的演講,第7頁)在防治肺結核、黑死病和霍亂中,宜採取城市建設的方針1909年——“在澳門疾病分類史上,最常見的傳染病是肺結核。黑死病及霍亂在不同的年代都有爆發。肺結核有一個滋生的環境,而且爆發猛烈。它的蔓延無止境,無聲無息,人人難免。它的觸角吸吮人們的體力。似乎沒有藥物可以阻止它。因此必須治本,其本便是不衛生。黑死病和霍亂也常常給我們發出警報。它們突然爆發,從外面傳進來,然後在本地紮根。開始注意衛生可以阻止疾病的發展,但無法觸及病源,無法予以根除。某些病灶可能是暫時冬眠。因此,從人類病理學上來講,最重要的是發病區的情況。疾病不過是一種表面的現象。如果我們進一步仔細觀察的話,便可以發覺,機能的下降需要全面的治療。已經清除那些擁擠的住宅區,消滅了骯髒的灶地,開闢了空氣流通、光線充足的街道,建立吸水及下水系統來清洗地面。不言而喻,水的供應必不可缺。
  • 1273這便是衛生工程要求做的工作。通過這些處理,會有很大改觀。然而,僅僅進行局部處理是不夠的,蔓延會此伏彼起。作為預防和根治的措施,必須立即新建健康、便宜的住房;住房健康與辦公室健康要結合;防止疲勞過度;通過對結核患者的教育和必要治療來消滅這些流動的傳染源;必須嚴禁酗酒和賭博;必須對嬰兒教育予以應有的重視;必須設立和進一步發展教育、預防與合作。這樣澳門才可以在預防郭霍氏桿菌中獲得勝利,才可以預防其他的傳染病。因此,必須從社會方面開始醫治疾病。顯然,在未建立新區來安置遷移的人之前,無法疏散那些已經感染的區分。國家無論是自己出資還是通過扶持私人計劃,都不應該再拖延衛生及廉價房屋的建設。這個措施有衛生效果,而且絕對必要。出租或贈送土地、資助或低息貸款,免交物業稅,通過種種的辦法來促進集體集資造房。通過這些辦法,從衛生和道德兩個方面在廣闊的社會問題方面進行工作。”(雷登《澳門衛生》,1909年2月25日在澳門陸軍俱樂部的演講,第20-22頁)最常見的疾病及澳門娼寮章程1882年——“要考慮到,有兩組人為分類的疾病是最常見的。一組是氣管炎、腹瀉、痢疾、腸胃炎、腸炎、通常是每日性的間歇熱,然後依次是風濕病、臨時發燒及支氣管咽喉炎等,另外一組是皮膚病、癤子、膿腫、蜂窩組、小脂肪瘤、內生軟骨瘤、由火器造成的內傷和挫傷及結膜炎等等。發生過兩起潛伏高熱,一起昏迷性惡性高熱,3起急性肝炎,1起肝硬化,4起普通黃疸和6起肺結核病。未見其他熱症和天花。
  • 1274性病的發病率一向很高。此類病人佔整個醫院收治人數的1/3。軟腫瘤的病例也很多。有普通的,也有伴隨尿道炎或腹股溝淋巴結炎,或者是這兩種感染和其他併發症並有。有一起潰瘍性腫瘤病例。同時淋病和普通淋巴結炎的情況很多。硬性或梅毒性腫瘤有5個病例,呈現的是第二及第三期梅毒症狀。這些疾病的預防是首要目標之一,因此衛生委員會於1872年5月31日,向省最高當局提交了一個娼寮章程草案。這一規章按照命令,因該從第二年6月4日開始生效,但未立即執行,亦未根據提出了的一些意見,對某些條款予以修改!”(奧古斯托.達.席爾瓦《澳門地們憲報》,1883年系列,《1882年澳城衛生局報告》,1883年3月30日,第188-221頁)1886年(12-12)——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R系列,第319號卷宗內有一項關於妓女的規定,指出她們有自己的醫院。(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9年——“制定了一個娼寮章程並在《憲報》上發表了。我不知道是甚麼原因,直到現在仍未執行。只有一家日本妓院開始執行了這一規定。不明白阻止了娼寮章程實施的障礙是何性質。總督閣下一再要求我編寫這個章程,財務委員會同意了關於公共收入方面的修改條款,華務廳廳長幫了我大忙,對章程有關條款進行了統一和修改,警察司令也對這一由您總督閣下下令起草,已經得到了政府委員會投票通過的法律的執行非常感興趣。警察已經逮捕了一些華人妓女,然而至今為止,這一規定不過是一紙空文,只有對日本妓女有效。說心㝯話,我真不明白這是怎麼回事。⋯⋯”(戈麥斯.達.席爾瓦《衛生局局長報告》,1889年1月31日,登於《澳門地們憲報》,1889年3月20日第11號副刊)1905年(7-1)——頒佈澳門妓院新規定,取代1898年8月10日之規定。
  • 1275瘟疫、種痘所、規定及公共健康調查1888年(2-2)—成立種痘所。1888年(12-13)—在當時的《憲報》上公佈了海上衛生總則,其詳細程度從其22頁公文用紙的篇幅可見一斑。(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9年(12-18)—總督布渣下令對澳門的公共衛生進行調查。(參見《憲報》第51期)(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903年(12-26)—第52期《憲報》發佈公告,確保為所有到衛生局的人贈種牛痘。(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568年1932年—從本殖民地開埠起,傳染病的流行可以追溯到1568年左右。根據我所掌握的很微少的資料,這些疾病有霍亂、天花、黑死病,尤其是1932年的脊椎腦膜炎。(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24頁)霍亂1817年至1938年——“⋯⋯我所找到的關於這一疾病的最早涉及是1817年。這一年在澳門,得霍亂死了一個英國女人。她是在中國的第一個英國傳教士醫生東印度公司外科醫生Morton的女兒。她埋葬在賈梅士洞旁邊的英國公墓中。1我沒有發現霍亂在葡人和華人當中傳染的記錄,但是有記載說,此病是從孟加拉傳染出來,然後開始在整個遠東傳播。1820年澳門再次出現了霍亂症。1821年再次流行。據福雷塔斯醫生說,“蔓延衝擊了整個亞洲的霍亂於1820年傳播到澳門。當年和–––––––––––––––1.白樂賈《澳門墓碑》。
  • 1276第二年都造成了一些損失,⋯⋯因此可以說,最首當其衝是非洲黑人和印度卡納臨人。在此之後,又發生過幾次霍亂流行,主要是1850年的那次。它奪去了當時剛剛到達澳門履新的官也總督的生命。在他死後,對其屍體進行了解剖。當時為他解剖的有5個陸軍外科醫生和1個海軍醫生,他們聯合簽署了驗屍報告,對當時受到破壞的病體組織進行了詳細的描敘。還有一次是1862年的那場流行,共有420人患病。此次霍亂流行的報告是由席爾瓦醫生撰寫的。它是關於霍亂流行的第一份印刷的報告,後在里斯本《醫學報》上發表。在此霍亂流行中,果阿籍貫的阿爾梅達神甫,2在他臨時建立的醫院當中,收治了數以百計的霍亂患者。其中許多人,根據席爾瓦醫生的報告說,如果不是這位神甫的努力,早就被奪去了生命。還有一次是1888年的流行。它首先在香港地區一支從葡萄牙來的部隊中流行。1902年又發生了一次大流行,蔓延了整個亞洲,一直傳染到了俄國和德國。3最近的一次是1927年那次,共有409人患病,其中320人死亡。1937年那次共有615人患病。1938年那次共有1059人患病。如果我們來分析一下三個世紀以後的做法,可以看到,自從濟貧院成立以來,所有的霍亂患者、天花患者和其他傳染病的患者都是在濟貧院㝯接受治療的。1789年成立陸軍醫院和1873年成立鏡湖醫院之後,軍人和華人患者開始在這兩個醫院㝯接受治療。仁慈堂醫院甚至有一個專門為傳染病患者開設的病房。在1896年以前的澳門醫院統計資料中,可以見到在這個病房中治療霍亂和天花患者的記錄。1897年霍亂爆發時的衛生局局長是席爾瓦。他成立了唐娜瑪麗亞隔離醫院。他當時禁止得了傳染病的病人在普通醫院㝯進行治療。由於華人不願意在我們的隔離醫院㝯接受治療,鏡湖醫院在澳門對面的對面山設立了一個臨時蓬寮。㝯面的隔離病人由“郎中”給他們進行治療。在港務局的碼頭上,隨時有船將得霍亂的華人送到對面山。–––––––––––––––2.根據文德泉在《澳門及其教區》一書中說,據加爾西亞將軍的筆記,後闢為總督夏宮的二龍喉住宅現在已經改成了學校和幼稚園。當時它的業主是阿爾梅達神甫。曾兩次臨時作為霍亂病房使用。3.《從葡萄牙到澳門:歷史之旅》。
  • 1277“在席爾瓦醫生擔任局長期間,根據以前的衛生局局長帕亞說,他通過秘密探聽,得知了華人當中有霍亂病例。”4但只有在1897年成立了醫療統計站以後,才對華人中間發生的傳染病病例進行了監控。在1927年的流行當中,最初得知有48名華人患者。他們在我們的隔離蓬寮㝯接受了治療。1937年、1938年流行的防治工作是由我領導的,大部分患霍亂的華人都自願接受了隔離和住院。在1927年霍亂爆發中,409名病人中48人進入隔離室;在1932年流行中,128名病人中只有11人進入隔離室;在1937年流行中,615名病人中有497人病人進入隔離室;1938年,在1058名病人中有832人自願接受我們提供的隔離服務。5在這後兩次爆發中,第一次出現了位於對面山的鏡湖醫院的隔離蓬寮關閉的情況,原因是沒有病人。在1927年的流行中,在澳門第一次使用了霍亂預防針。只有給極少數的葡萄牙人打了這種針。在1932年的流行中,為3000人打了預防針,其中500為華人。這是第一次在澳門開設了霍亂預防針站。華人踴躍前來接受預防針注射。在1937年的流行中,有3萬人打了預防針,大部分是華人。1938年,約10萬人接受了預防針注射,其中3500名為葡萄牙人。我未查到在澳門誕生頭300年中,專職醫生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同時,關於這些疾病產生的原因也知之甚少,預防很空泛,而且是有問題的。“在19世紀第二個25年中,帕亞醫生說,當時的預防措施主要是用硫黃和瀝青來熏燒,以清潔空氣環境。據說,當時還使用石炭酸和拌了氯的石灰撒在被傳染的地方進行消毒。”最早的霍亂預防措施是由當時的衛生局局長戈麥斯.達.席爾瓦所採取的,已經採用了那些有現代科學基礎的辦法。對此,1897年的衛生規章中已經做出了規定,例如,對病人進行隔離,對病人的糞便–––––––––––––––4.我的論文《澳門的流行病學》當中對此有所涉及。這是1925年在於東京舉行的遠東熱帶醫學學會代表大會上發表的論文。5.由科斯達醫生編寫的1937年及1938年霍亂傳染病報告。
  • 1278及住家進行消毒,郎中必須申報病例,用葡語和中文發佈預防措施指示,對來自西江流域和東江流域各港的旅客進行檢查。(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25-228頁)1881年——第43期《憲報》在探取適當衛生措施前,為了避免日本或爪哇發生的霍亂從那㝯來的船將疫情帶上陛地,做出若干規定。(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8年(8-27)—通告預防霍亂的措施,對主要症狀及處理方法進行了說明。《憲報》上公佈的通告由衛生司簽署。(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6年(4-9)—是日本省衛生局公佈夏季預防疾病措施。(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8年(8-16)—運載葡國軍隊的“印度號”運輸艦經香港抵㟽狗環海面,聲明船上有人在英國殖民地香港染上亞洲霍亂。從8月20日至9月9日,由東望洋行動中心劃出一條衛生防疫線以隔離上述地區。行動負責人為消防督察瓦吉尼亞斯少校,連他也染上霍亂,起初癥狀輕微,但終因腦部併發癥而死亡。在青洲的“孤泉”、㞛仔,當然亦包括㟽狗環一帶紛紛搭建了臨時檢疫站。菜園和清真寺變成了墓地,致使該寺關閉了5年,其間穆斯林社團利用港務局附近一幅土地,由政府補助400澳門圓建起了一座臨時清真寺。澳門天天都有疫情警報,直到衛生局長施利華上校宣佈“疫情已被隔離在局部地區並得到控制”為止。流行病詳情與死者名單公佈於l888年《憲報》第327-338頁。聖嘉諾撒修女特萊西娜(後用其姓名為澳門一條街道命名)和比安嘉娣因忘我工作及勤懇奉獻而獲葡萄牙政府頒發勳章。(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903年(12-26)——第52期《政府公報》發佈公告,確保為所有到衛生局的人贈種牛痘。(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2791905年1919年—這些年中,在澳門因霍亂致死病案情況如下﹕1908年,15人死亡;1913年,2人死亡;1915年,1人死亡;1916年,32人死亡。這一資料係由衛生保健醫生雷登在《澳門年鑒》,1921年版,第30頁上披露。(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02年(3-15)—第11期《憲報》上要求對在廣東省流行的霍亂採取預防措施。而第30期《憲報》則認為此疫已絕跡。天花1888年(1-26)—在澳門公佈措施,以防在本地流行天花,當時疫情只局限於香港。接種試管在東京購得。(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許久以來此病便在整個東方和遠東流行。一般認為它的發源地是中國。肯定從澳門成立以來,這個疾病在澳門的流行次數簡直無法勝數。在後面我們將看到,種牛痘是在19世紀初通過澳門傳入中國的。在澳門成立的頭三個世紀中,因患天花而死的病人很多。每年冬季都會在澳門出現天花,只有從1917年開始才必須進行接種,因此,幾年中未發生過天花流行,但是後來又有定期性的不斷出現。最近流行的情況如下:1917年共有105名患者,1917年有124名患者,1924年有195名患者,而1939年僅有38名患者。根據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外科醫生佩爾松的報告《在華引入牛痘的實踐,1805年》,是由他於1805年在仁慈堂醫院內傳入了預防天花的牛痘。6這是金納在1798年發表了動物種痘備忘錄之後不久。牛痘是由這位醫生通過從馬尼拉輸入已經種過牛痘的人帶來的。根據這位醫生–––––––––––––––6.根據文德泉神甫在《澳門名人錄》(第281頁)中所說,是由判事官阿利亞加將牛痘傳入了澳門。他曾在自己的家中,為所有登門的人接種,但在318頁又說,是在白馬行醫院中,由東印度公司的外科醫生佩爾松進行了第一次接種。白樂賈在《澳門的早期醫學實踐》中持同說。
  • 1280說,後來的澳門專職醫生戈麥斯(當時最高明的外科醫生之一)繼續使用這種辦法在澳門傳入痘種。我在各類檔案和當時的報告中,沒有見到任何關於在澳門進行第一次接種的記載。好像當時的接種是從一個人身上接到另外一個人身上。這種做法持續了許多年,後來澳門簡直成了人痘的倉庫,因為在1821年5月印度支那的國王還派遣一名在他王家內府供職的法國醫生埃斯皮帶來了幾個男孩來“接種”。判事官阿利亞加非常熱情地接待了他。7通過胳膊進行人與人之間的接種當時在澳門是一種流行的做法。1858年,帝汶總督派遣了他手下的外科醫生科斯達到當時是在荷蘭人控制之下的苦盤去。他帶了三個兒童去接種,目的是“看看苦盤的牛痘是否有效,因為從里斯本和苦盤來的牛痘都沒甚麼效果。”1864年,在佛得角天花大流行之後,當時將痘種通過幾個流放者的未成年子女傳入了該省。後來從葡萄牙來的痘種是放在玻璃試片上面的。1855年,澳門首席外科醫生科雷斯帕通過澳門總督向宗主國政府申請,要求送來一些痘種玻璃試片,“看看是否比當地的痘種更有效,以便預防當時澳門城死人最多的天花的傳染。”,1855年5月29日,海軍及海外部送來了根據公共衛生委員會的報告是在最後一次接種時搜集的痘膿玻璃試片。8現在不難估計的是,這些放在玻璃試片上的痘種已經失去了毒性,沒甚麼效果。當時的一個醫生說得好,“主要的原因是痘種的變化,因為它一直放在玻璃試片上,而且放在密封的玻璃容器㝯面。運送的旅行漫長,而且受到了高溫的影響。”他還補充說,“最好試試用由布雷同妞發明的玻璃試管來搜集痘種。”1890年成立了西貢巴斯德研究所。眾所周知,他的第一任所長是科爾門特醫生。它的主要目的是在遠東成立一個防治天花的中心。它開始用密封的玻璃試管提供預防天花的痘種。從那時候開始,每年在澳門醫院中設立了免費的接種站。然而華人篤信他們的古老醫學,很長一段時間內對此預防方法漠不關心,甚至有些抵觸。只有在1917年天花爆發時,通過當年2月2日的法令才規定了必須接種。在克服了華–––––––––––––––7.《葡屬印度歷史檔案——澳門通訊》。8.《海外委員會年報》。
  • 1281人的抵觸和恐懼之後。才可以挨門逐戶對所有的澳門居民進行接種。後來效果非常好,整個澳門居然在好幾年之內避免了天花的流行。從那時開始,華人自願在幾個衛生局每年都設立的接種站接種。我們可以舉個例子,1932年,當廣州和香港爆發了天花時,成百人發病,因此在澳門加強了接種,26000華人自願接種。在澳門只發生了一起天花病例。9此外,澳門的天花防治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因為澳門的海上和水上浮動人口太多,變化太大。天花患者一般是在普通醫院㝯接受治療,例如仁慈堂醫院和陸軍醫院,還有就是在他們自家接受治療。在1891年的澳門疾病統計內,當時在陸軍醫院中有7人住院治療,3人住在仁慈堂醫院,7人由專職醫生佛朗哥在他們家中對他們進行治療,5人由首席外科醫生阿爾瓦雷斯治療,6人由專職醫生阿爾梅達治療,4人由科洛梅爾治療。1927年2月的法令繼續允許天花患者在他們的家㝯接受治療,前提是他們的保健醫生認為在家㝯不會對公共衛生產生危險,然而從1924年那次天花流行開始,所有的天花患者必須自願住進隔離病房接受治療。根據文德泉神甫在《澳門名人錄》(第281頁)中所說,是由判事官阿利亞加將牛痘傳入了澳門。他曾在自己的家中,為所有登門的人接種,但在318頁又說,是在白馬行醫院中,由東印度公司的外科醫生佩爾松進行了第一次接種。白樂賈在《澳門的早期醫學實踐》中持同說。(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28-231頁)1916年——我剛到澳門時,必須馬上投入對天花的防治。當時我看到,我們的隔離部門讓華人十分恐懼。那些在上門抽查發現的在家中的華人患者無聲無息地消失了。儘管員警對他們進行了監視,往往還沒有等到我們那些運他們去隔離病房的擔架到達之前,他們已經逃到了位於對面山的鏡湖醫院的隔離蓬寮中。當時在華人中間對於我們所設立的名叫“唐娜瑪麗亞”痲瘋院㝯面的隔離醫院有種種荒誕不經的傳說。華人間傳說,只要住了進去,就不會活著出來!正是這種恐懼–––––––––––––––9.《澳門衛生公報》,1932年。
  • 1282使得華人在許多年之內遠遠地躲避我們的醫院,因而使得我們在三個世紀內無法控制這一疾病。(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36頁)1917年(1)——第5期《政府公報》規定必須進行天花接種或二次接種。(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7年(3-8)——天花流行(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602號卷宗,第S-U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腺鼠疫1895年——貧窮、骯髒、水窪和缺乏衛生條件,這一切使得瘋堂區在該年的腺鼠疫流行中,成了最厲害的地區。20世紀最後一名澳門總督加亞爾多,出於這些原因,下令摧毀這些“形狀不同、感染的”的住宅區,然後建立了非常整齊,現在仍與眾不同的和隆新區(參見1895年—(3-4)。(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95年(4-10)——腺鼠疫肆虐澳門、香港和廣州。(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95年——“儘管腺鼠疫在廣西和雲南已經是一種長期的流行病,很久以來給它起的名字叫老鼠病,直到1894年才在雲南徹底消滅了它的病源。當時這一病源一方面波及到了廣州、香港、澳門,最遠至臺灣,從另一側傳播到了孟買、果阿、達曼、馬賽和倫敦,1899年終於傳到了波爾圖。由於沒有任何關於澳門成立頭300年歷史中關於此病的記載,我估計,它在澳門的流行始於1895年,因為當時的外科專職醫生馬雅10記錄–––––––––––––––10.《澳門開港回憶錄》。
  • 1283的香港1842年的“腺鼠疫”不是真正的腺鼠疫,而是當時在香港開埠之初,經常危及到英國人生命的瘧疾。如同我們前面說到的那樣,1849年的腺鼠疫傳染在當年就傳到了廣州和香港11,死了1000多人。一年以後,也就是說到1895年才傳了到澳門。在澳門的傳播是1895年4月開始的,直到7月共有1200人死亡,都是華人。從1895年到1915年這20年期間,除了1910年和1911年沒有發生任何病例,該病一直是長期的流行病。時有爆發,例如在1898年那次流行中,有594人死亡,1900年的爆發中,有500人死亡,1907年爆發中,有1100人死亡,1909年有400人死亡,而當時的總人口約為7萬人。在1896年腺鼠疫蔓延時,才在唐娜瑪麗亞碉堡腳下設立了名叫唐娜瑪麗亞痲瘋院的隔離病房12。1897年的衛生條例對病人隔離有如下的規定,“歐洲人、澳門土生、印度人、非洲人和華人天主教徒染上霍亂或腺鼠疫之後,送入在澳門郊區設立的痲瘋院,華人患者如果不願意接受歐洲治療,可以送到外地,送到鏡湖醫院值理會設立的一個隔離蓬寮中。它位於澳門內港的對面,但在葡萄牙領水區域內。從今以後,凡是患有上述兩種病的病人不得在普通醫院中接受治療。”因此,在1898年的腺鼠疫流行中,共有594名患者,但只有27人在唐娜瑪麗亞痲瘋院中接受了治療,其餘者或死於家中或前往了鏡湖醫院的隔離蓬寮。(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16頁)1896年——高士德總督不僅僅是為這些區13設立了清潔系統,同時也清除了位於沙崗的華人墓地。當時這墓地有幾千座墳丘。同時多得他才採取了衛生局建議的預防措施,使得澳門躲避了1894年的腺鼠疫流傳。當時該病在廣州及香港蔓延十分兇猛。所以市政府在1896年6月8日的會議上,宣佈向這位總督授予功勳人士的榮譽。–––––––––––––––11.眾所周知,是在1894年的香港黑死病流行中,才由葉兒森發現了黑死病桿菌。12.今天已經改成電臺-電報站。13.塔石、龍田村、望廈和新橋的填海地及瘋堂區和板樟堂區的改造。
  • 12841897年——是戈麥斯.達.席爾瓦醫生(最傑出的衛生局局長之一)在澳門大力防治了此病。他採取了當時少見的科學方法。在獲得防治瘟疫的經驗之後,他發表了兩篇論文,《1897年澳門及對面山腺鼠疫報告》和《關於使用葉兒森血清方法醫治腺鼠疫的報告——1897年》。遺憾的是,這些報告我未能找到,無法查閱。這可能是在澳門所發表的最早的關於腺鼠疫的論文,也是最早的關於用防治腺鼠疫血清進行治療的論文。(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31-233頁)1901年(4-27)——是日第17期《憲報》及7月17日第33期《憲報》規定對抵達本澳的腺鼠疫的患者施行消毒及隔離的措施。(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09年——虧得在所有水喉口安裝的防鼠虹吸管,根據帕亞醫生說——才在裝有這種虹吸管的區㝯根除了腺鼠疫。對和隆區和瘋堂區進行了同樣的工作後,根據阿爾梅達說——在這些地方明顯地看到,腺鼠疫已經根絕,這使得衛生委員會建議城市的其他地方也安裝同樣的水壓虹吸管。”的確這樣做了,直到1915年,在流行了近20年之後,在所有的下水管道裝上這種虹吸管以後,腺鼠疫才滅絕了,然而此種病在香港一直蔓延到1923年,儘管澳門每天向這個英國殖民地進行通報。當時開始的衛生清洗已經包括在1897年的衛生條例中,“必須用從海㝯吸汲的鹹水沖洗,通過氣泵將整個下水道充滿海水,使老鼠無法生存”。這種辦法為滅絕澳門的腺鼠疫做出了貢獻。(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33頁)1910年——“主要的預防措施有對通過各條火輪航線來澳門的乘客和貨物進行檢查;由編內醫生進行家訪檢查,因此把城市分為了若干衛生區;同時勒令所有“郎中”必須通報病例,等等。從1910年開始,開始打預防針。”(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33頁)1909年(4-20)——腺鼠疫流行。(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2851909年(8-28)——衛生科科長及細菌化驗所主任提呈1908年西部鼠疫在澳門流行報告。報告中提出防治鼠疫建議及秘書處關於此問題的看法。(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黑死病1911年(2-2)——瘟疫—將本澳分為不同的衛生區,以防止鼠疫並採取各區醫生登門巡診措施。(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1年(2-16)——為避免“黑死病”傳入澳門,政府規定,停泊在各港口未經消毒的船隻未經醫生檢查之前,不得自由行動。衛生局局長建議設立消毒站並提出一衛生規則。(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1年(5-1)——瘟疫—醫務局,基於香港鼠疫的不斷發生,建議由鏡湖醫院在對面山設立一痲瘋蓬寮,所有抵澳船隻船長必須申報船上是否有病人。後來做出的決定是,在現有設施不夠用的情況下,可建造蓬寮。政府曾詢問說是否可以派人上船檢查,醫務局認為此議不妥。(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878年已有三百年歷史的遠東第一所治療痳瘋病的白馬行醫院中收治的痲瘋病人將轉移到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小橫琴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1年(4-4)——決定在㞛仔設立女子痳瘋院。(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2年(7-6)——小橫琴島白沙林痳瘋病人人數為40名單身和7名已婚男人(妻子未陪同)。女性痲瘋病人18人並已確認染病。兩名已婚,
  • 1286但未與丈夫同居,11名未婚,5名寡婦,其中4名初來時已喪偶,帶著兩名幼女(經資料分析,不是帶病毒者)。禁止他們同住一室。“但無法阻止他們來往”。痲瘋病人耕種一塊稻田,以便渡日和維生。(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2年——“衛生局局長彙報了白沙林痲瘋院的情況。同時還做了一些評論和建議了一些他認為適當的預防措施。在此報告的基礎上,制定了第61號省法令。在此法令中,除了其他的規定之外,明文規定,所有的痲瘋患者,所有在路上遊蕩的痲瘋患者將被送交當時在陸軍醫院值班的有關醫生,以便為他們進行確診,然後將患有像皮病的人送到白沙林痲瘋院,其他病患者則送到鏡湖醫院。因此衛生委員會的一個成員負責與㞛仔西政廳廳長一起在那㝯選擇一個合適的地方來為女痲瘋患者起造一住院。(奧古斯托.達.席爾瓦《澳門地們憲報》,1883年系列,《1882年澳城衛生局報告》,1883年3月30日,第188-221頁)1882年(7-28)——對白沙林收容所接收痲瘋病人做出規定,並確定了在街上遇的病人的措施。決定男女收容所完全分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3年(9-29)——立案在㞛仔建設一所痲瘋院。(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5年(l-20)——九澳痲瘋院在選址問題上遇到重重阻力並幾經改變,先是在澳門(馬交石、關閘),後來又是㞛仔或路環,最後終於在是日將建成的、有警衛和劃定禁區的痲瘋院交付使用。設施至是年5月才能裝備齊。(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5年(5-3)——為避免交叉感染與擴散,小橫琴島女性痲瘋病人被轉移到路環九澳痲瘋院。男人仍留在小橫琴北岸。(參見1885年(5-26))(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
  • 12871885年(5-26)——㞛仔西政廳廳長向秘書處匯報:“九澳收容所準備接收女性痲瘋病人⋯⋯。然而在4月30日至5月3日期間,根據政府命令,已經安置了來自小橫琴島的女性痲瘋病人。痲瘋院條件良好,其證據之一就是該院曾於該年9月曾遭約12名“手持大斧和手槍”的海盜的劫掠,他們搶去了這些可憐的痲瘋病人的全部冬裝和半個月的口糧(計160斤),以及7塊現金,然後到海灘乘一小舢板趁夜幕逃去。搶劫並非只此一次,因為他們知道痲瘋院供給充裕,而且無防衛。(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916年(6-9)——小橫琴島白沙林痲瘋院病人申請將其居住的棕櫚葉蓬寮改建為石質建築(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221號卷宗,第S-E號文件;參見1916年8月5日條)。(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6年(8-5)——通過第32期《憲報》,可知根據第34期《憲報》的規定,已下令為白沙林痲瘋收容院建立磚石房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衛生設備及服務1865年——對當時的醫院,在澳門首席外科醫生奧古斯托.達.席爾瓦向海事及海外衛生委員提交的當時三年的報告中有所涉及。該報告刊登於8月21日第34號《澳門政府憲報》上,現轉載如下:4醫院澳門有兩所醫院,一所是陸軍醫院,另外一所屬於仁慈堂。《政府憲報》每月公佈一次濟貧院醫院病人的情況。稱之為醫院,又加上濟貧院,我認為這種叫法不妥當。這個機構是由阿爾梅達神甫構思成立的,他對此專心致志。它靠私人捐贈來維持,現由一個由德高望重的神甫組成的委員會來領導。它收治病入膏肓的華人。收治他
  • 1288們的主要目的是讓他們成為天主教徒。所以那㝯的死亡率驚人:例如,3月份那㝯入住了44個人,其中39人去世,33人臨死前接受了洗禮。14所以在此節中,我僅僅敘述上面說過的兩個醫院。陸軍醫院陸軍醫院設立在原屬奧斯定會修會的修道院中。在各修會遭取締之後,利用這所房子來作別動隊的兵營,後來又改成現在住在聖家辣修院的修女的住地。1855年11月21日的省政府法令關閉了當時設在仁慈堂醫院樓房中的老軍事門診所,成立了陸軍醫院。如同上述診所,陸軍醫院仍然設在上述仁慈堂醫院樓中。直到1857年6月6日,陸軍醫院的病人才被轉入現址。陸軍醫院的成立主要是我的前任首席醫生科雷斯帕的功勞。醫院的樓房位於一座山丘之上,距海200多米,處在葡萄牙人聚集街道的中心,居高臨下,而且離附近的樓房有一定的距離。可以眺望大海,並可以看到城市北部、東部和南部的大部分地區。它的採光條件很好,如果它的西部不毗連教堂的話,那就更好了。這座樓房由四個主要部分構成。它如同一個四方形,中央有一個院子。每個部分面朝一個方向。南部是這座樓的主山牆。它的上一層有會議室、病例室、病人接待室、護士長室和外科手術用具儲藏室。軍官的房間一個有四張床,另外一個有兩張床。這些房間的對面有一個長廊,長廊的底部有一座向東的窗戶。下一層是警衛值班室和兩個鋪有地板的禁閉室,㝯面分別可以放八張床和兩張床。–––––––––––––––14.在這一機構㝯,病人由一個郎中或稱巫醫治療,因為沒有足夠的收入來設立一個長期的病房。直到1862年才開始收治霍亂患者,原因是要研究它,所以我才注意到果阿的阿爾梅達神甫不僅是那個機構的主任,而且還是最勤懇的護士。只要人們告訴他那㝯有被遺棄的病人,他一定去那㝯把他接回來。他從未考慮過自己的健康。
  • 1289東部的上層是兩個病房。它們之間有一閒小房子,㝯面安放著天氣預報工具。分別為13個床位和14個床位。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個病房還可以臨時增加兩個床位。與這兩個病房並行有一個走廊,從它的窗戶可以看到內院。底層是解剖室,還有一個很大的鋪設了地板的病房。只有在粉刷樓房的時候,才將病人集中在那㝯。這個病房可以安放18張病床。北部有一個很長的走廊,沿著它有很多房間。其北端為助理護士房間,有兩個病房,分別擺7張病床,二等護士房間,衣服儲藏室,其東側盡頭是廁所。走廊相反一側有三個下級軍官的房間,有窗戶可以看到內院。每個房間有兩張床。底層是洗澡間和雜物間。西側只有一個走廊,有面對中心院子的窗戶。其另一側為教堂,因此這一側不需要通風設施。共有13張病床。下層走廊是通向教堂聖器保管室的過道。醫院有三個院子。其中一個靠著北部,㝯面是廚房,中國二廚宿舍,有一個水量充足、水質很好的水井。另外一個院子與東側相連,不久前在㝯面種了幾棵樹,目的是讓康復者可以做室外活動。整個樓房已經陳舊。下大雨颳大風時,頂棚總是要進行緊急修繕,但是每次都沒有能夠徹底修好。只有經過全面的修繕才能為這所樓房提供一所優秀的醫院所需要的一切條件。然而,不需要很多破費多開幾扇窗戶並為現有的窗戶安裝必要的通風設施,便可大大改善病房的衛生條件。總督閣下準備下令進行這些裝修。無論從任何方面來講,樓房最好保持潔淨。陸軍醫院有足夠的服裝,器具並不缺少。我來到澳門時,曾經要求添置大量的物品。我的要求得到了滿足,因此彌補了一些缺陷。如同閣下所知,同時我也申請了一些外科手術箱,一些電磁儀等等,所以本醫院並不缺少用以滿足本殖民地目前需要的主要物品。醫院有68張鐵床。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能接納超過這一數量的病人,因此,有足夠的病床為病人服務。軍官房間的床比普通房間的床要舒適得多。
  • 1290陸軍醫院唯一的收入是入住接受治療的病人所支付的醫療費用。這些款項扣留在財政局,凡是不從國家開支的病人的醫療費用也轉到財政局,當然,財政局承擔一切費用。赤字,如果可以這樣叫的話,有時並不大。整個醫院一年的病人收治平均數,在最近的3年,從1862到1864年是716個。整個醫院按照我呈報的規則運作。這些規則已經得到上級的批准,因此,在此我向閣下轉呈一份,包括各種不同的圖表、各種文檔及病人出院證的範本。同時還有醫院員工的花名冊。在這份報告㝯,閣下可以看到我對這些工作人員的住房、士氣和工作表現方面的情況作的彙報。仁慈堂醫院這所醫院名叫拉法爾醫院。1569年由時任尼斯和中國及日本主教的卡內羅成立。同時他成立了仁慈堂,並任第一屆董事。這是一份關於這位主教生平中記載的資料,因為這個機構所保存的可以查閱登記簿是1743年,還有一本是1722年的,但不是原始資料。1747年,科埃略董事建議重建這一醫院並得到了實施。在仁慈堂當年的會議記錄上,我們可以看到,“因為那個地方很髒,已經不適合人居留,需要有門、窗、新的小祈禱堂和供男女分別使用的場所。”仁慈堂大樓的牆上有一塊銘牌說,該樓是由上述董事興建的。1840年,在當時的董事賽阿布拉外科醫生的建議下,又進行了大規模的重要修繕工程。主要工程是加蓋一層和翻修頂棚。為此,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和外國人之間進行了募捐,共捐得3303澳門圓。整個工程的費用為3194澳門圓,於1842年結束。工程期間的董事是佛雷塔斯醫生。當時又花了884澳門圓對大樓進行了其他修繕。整個大樓位於一座山丘的底部。山丘可以抵擋北風。其地勢低窪、潮濕、四周都是私人住宅,有些住家位置高過它。因此它沒有這種機構必須擁有的優良採光條件。它是一個整體結構,西西南—西西
  • 1291北走向。其兩側端還有一些附屬結構。建築中有一個中央小祈禱堂,兩側完全相同,然後通過詠唱薹連接。小祈禱堂兩側各有一與病房相通的更衣室。兩個部分均為上下兩層。西西北部分供男性病人使用。其下層僅有一個有8扇相對窗子的病房。4扇朝向院子,另外4扇對著入口院子。這些窗戶以及西西南部分病房的窗子是唯一開到地面的窗戶,而且是在總督閣下參觀了仁慈堂以後,按照我的請求才開闢的窗戶,主要目的是給比較潮濕的病房提供它所缺少的空氣和陽光,病房長16腕尺(0.66米),寬8.08腕尺,高3.04腕尺。下層的病房長19.08腕尺,高3.09腕尺,寬度與下面的病房相同。這層中央有一長廊,㝯面有5扇面對院子的窗戶。在4個收治私人病人的病房中,有一個面向入口院子的窗戶。在樓這一端的底層有三個病房,㝯面收住的是傳染病患者。藥品及外科手術用品室也在底層。西西南側供婦女使用。其底層只有一個病房,尺寸如下:10腕尺長,8.08腕尺寬,3.04腕尺高,共有6扇相對排列的窗子,開闢方式與另外一側底層的病房的窗戶相同。上層有一個尺寸相同,窗戶數量相同的病房,其分配也與另一側所擁有的房間數量相同。其頂端有兩個小房間,供護士和書記員居住。醫院有一個院子,也一分為二,一部分供男人使用,另一部分給女人使用。院子當中有兩個沒有鋪設地板的禁閉室,廚房條件很差,還有停屍房,還有一些供那些由仁慈堂豢養的貧窮老翁老婦的房間。在屬於女病房使用的院子那一側,有一口優質水井,但是水量不夠整個醫院使用,因此,遇到旱季,必須從外面運水進來。很有必要在院子的另外一側打一口新井,不僅僅是為了有足夠的水源,同時為了避免醫院兩個部分經常的來往。整個樓還需要清潔打掃。總的來說,醫院並不缺甚麼東西,但是衣服和用具並不是很充分,而且並不很適於病人使用。也沒有好用的外科工具,在必要情況下,只能借用陸軍醫院的設備。從我呈報給您的清單中,您可以清楚的看到有關情況,同時還附有食堂的食譜,還有各種病人要填寫的表格。我來的時候,都已經做了一些必要的調
  • 1292整,但是現在還沒有印刷。此醫院,如同陸軍醫院,缺少表格,所以我引進了里斯本海軍醫院的表格,只不過是增添了一些適合本地的內容,供在未制定適合這㝯的氣侯情況的表格之前暫時使用它。醫院員工的數量及其它情況。可見報告的附件。作為規定,只有一些1837年的指令(針對男護士和女護士),現將副本呈上。收治某些病人獲得利潤是本醫院唯一的收入,但是不足以支付費用。收治的病人數量不大,而且大部分都是窮人。近三年來平均收住的數量為131人,然而醫院每年支出的平均(以1859年到1864年6年為依據)費用是1480澳門圓,每年收治病人的收入是564澳門圓,所以,可以看到收入僅僅可以支付開支的三分之一。似乎仁慈堂無足夠的財政資源來使它的醫院達到應該有的條件。某些可能受到偏見阻撓的改革可能會降低了一些開支,將其用於醫院運作中去。醫院的收入如下:財政局撥款22399澳門圓,這佔年收入的5%;在香港的幾個銀行當中的3萬存款,分別可得5%、6%和7%的利息;有13處小物業出租可獲得1300左右澳門圓的收入;2塊土地的地租可以收入52澳門圓;每年4次彩票可獲得788澳門圓,還有醫院本身收入的564澳門圓,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零星收入。根據最近6年的平均數,每年的收入為5918澳門圓,而平均支出是6315澳門圓。只有在1862年才盈餘了191澳門圓。由此可知,目前的情況似乎不允許仁慈堂醫院進行大規模的修繕。5藥房澳門只有一個藥房,是屬於私人的,而且位於城市最繁華的街道。在我1863年1月12日回覆閣下同年10月28日第54號公文的第1號公文中,已經向您彙報了這個藥房的情況以及它向本城醫院供藥的情況,同時向您彙報了兩所醫院每年由它供藥的費用,以及為何不由國家設立藥房的原因。無任何要增加的新內容。
  • 12931869年——“目前澳門有3家藥房。全部位於南灣,這是澳門主要的街道。里斯本藥房的業主是蘇札藥劑師,澳門藥房的業主是福雷塔斯藥劑師,便民藥房的業主是在果阿獲得藥劑師資格的特勒斯。第一個藥房仍在繼續向本澳的兩所醫院供藥。這些藥房都很乾淨,而且貨源充足。這一情況我已向您作過彙報。”(奧古斯托.達.席爾瓦《1869年澳城衛生局報告》,《澳門地們憲報》,1870年第52期,第219頁)1870年——在澳門衛生局局長奧古斯托.達.席爾瓦醫生的報告中,可以讀到下述關於陸軍醫院和白馬行醫院的情況:“如同我多次重覆的那樣,陸軍醫院很久以來便要裝修了。這對於妥善安頓所有的病人和工作人員來講是必不可缺的,因此對這所醫院和城市的衛生也有同樣的意義。1870年4月27日,我申請對這所醫院的門、窗和地板進行油漆。此項工作從1863年3月起便未進行過;在主要入口邊上設立一警衛室,用來控制與聖器室的來往,再蓋兩座軍官病房和一個衛生間。油漆和警衛室工程已經完成。與聖器室的來往對於院內的秩序和病人的安靜十分不宜。對此,已經得到上級批准的部令中曾予以禁止,但現在又依然如故。本年三月,我再次要求對陸軍醫院進行翻新。按照我的職責,我曾指出,這個醫院因為缺少必要的衛生條件可能成為傳染的病源,至少,那㝯有時發生的情況對於病人是有害的。陸軍醫院翻修情況簡單彙報如下:要添建新的病房和其他房間並要給西部與教堂相通的那部分添加至今未有的通風設備。最好的改進辦法是取消這一教堂,然後,在教堂的位置,按照最合適的方法,增建一些新的部分。在它們之間蓋一個院子,以便通風採光,這對於醫院來講是必不可缺的。因此有必要在下層設一個小祈禱堂,方便病人使用。奧斯定堂便是醫院目前所在的修道院的名稱。這個教堂對於信徒來講有無均可,因為除了主堂,另外堂區的兩座教堂,還有聖約瑟堂、屬於仁慈堂的教堂、板障堂、聖家辣堂、瘋堂和白馬行醫院的小祈禱堂。這㝯供奉的耶穌十字聖會神像可以移到仁慈
  • 1294堂的小祈禱堂中去。不久前還拆除了加斯欄堂,將其開為陸軍營軍營。那些屬於現在已經被取締的教會的教堂現在已經不必要了。或許可以保存教堂,但是它目前的三分之二部分應該充作他用,將主要大門開向西面,面對崗頂斜路。在此種情況下,為了提高它的深度,應該在盡可能的範圍之內多給醫院一些地皮。在醫院的東面建設如同切斷建築物其他部分的空氣和光線,而且可以推倒欄杆,在那㝯種上一些樹木,以便供康復者散步使用。白馬行醫院屬於仁慈堂。在最近兩屆董事會,尤其是目前的董事會任期內,迄今為止進行了大規模的裝修。整個大樓的入口進行了改造工程;新建了工作人員住房,使用更加方便了;為瘋人建造了三座房子;為女殘疾人設立了一個食堂;在女病區新蓋了一座兩層樓,衛生條件很好;在男病區邊開掘了一口井。這所醫院目前的設施很好,但是病人不多。”1870年——澳門鏡湖醫院開張。1872年(7-26)——決定建立軍事的醫院,開始平整土地。(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72年(11-11)——通過並下令在若憲山上修建一所新醫院的計劃及預算。施工計劃刊登於1872年的第47號《憲報》。(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72年(11-11)——關於建立新陸軍醫院的第71號決定,“醫院應建於若憲山上”並公佈“建築總構思”,《澳門地們憲報》,11月6日,第199-200頁:澳門、帝汶及其他屬地總督決定如下:工程局局長已經向我提交了建築一新陸軍醫院的計劃。這一醫院將建在若憲山山頂。其費用由本經濟年預算第6資金分配項內支出並已由6月11日的法令批准,因此,在獲得工程公所的圖紙批准和公物會的47,266,197澳門圓的預算批准之後,我決定由公物會進行招標。一切有關單位必須瞭解這一決定並加以執行。
  • 1295澳門總督仁伯爵1872年11月11日於澳門總督府未來陸軍醫院建築計劃仁伯爵醫院將建於若憲山頂第一章獨一條“建築總構思”所設計的樓房應該建在若憲山山頂上已經為此項目劃出的地皮上,其西側與同名碉堡相接。其長192腕尺,寬95腕尺。在樓中央和前面的兩端有兩個突出部分,向前突出9腕尺。一開始是碉樓,最後是陽臺。碉樓向外突出3腕尺,其面積是20x20腕尺。它的面積是32x91腕尺。主牆的走向是北東北-南西南。大樓的地基高於地面4腕尺。這個樓房有溝壑。分為不同的部分,前面的主題部分的上層的面積是50x20腕尺,主要用於會議室、主任辦公室和秘書處。東北部塔樓的下層是小祈禱堂,上面為天文觀察室。南西南部塔樓的下層用於值班軍醫官的宿舍,上面用來安置原來在聖奧斯定教堂塔樓上的鐘。在前面部分,在入口大廳的右側安排了如下的房間:警衛室、護士室、5人軍官病房、6人軍官病房、3人病房,還有浴室和廁所。右側是門房、護士長房,藥房、儲藏室和停屍房。所有這些房間都在一個巨大的走廊上,它與前牆並行,其長度與整個樓房相同,寬度為9腕尺。
  • 1296其他與此相交的樓房各部,總長為63腕尺。3個中央部分是大病房,寬23腕尺。最大的和中等的可以供20個病人使用。其他的兩個之間有一個小走廊。與另外一個大的相通。共是4個病房,兩個兩個一組。大的病房可以住12個病人,小的病房住8個病人。在分析了這些病房的空氣立方米數量之後,減去床位及傢俱所佔的空間,這樣每個病人有40立方米的空氣。這對於每一個人來講綽綽有餘。而且這些空氣是不斷更新的,因為每個病人的病床都位於兩個窗戶之間。病房與病房都是隔離的,或是通過排氣箱或是天井。兩個大的長度為17腕尺,小的為12腕尺。在病房的上面有一些多邊形的建築物,主要是用於澡堂和廁所。多邊形建築物各部有5個窗戶。在院子㝯還將設立我們將詳細描述的蓄水池。1882年(12-1)——隆重奠基。儀式由總督仁伯爵主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73年(12)——仁伯爵陸軍醫院工程落成。(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884年——根據第50號《憲報》,原來準備在㞛仔建立的樓房已經倒塌,將重建並改為軍營。在此之前,已作臨時軍營使用。(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3卷)1901年——法國人欲購買海鏡酒店(HotelBoaVista),將其改為供其在印度支那公民使用的療養院。英人懼怕法人在本地勢力膨大,極力反對此次交易。澳門政府將其徵用並以8萬澳門圓的價格售予仁慈堂。(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01年——由於高士德總督才制定了這樣一個為來澳門這樣好的
  • 1297氣候中康復的病人提供療養院的宏偉計劃。療養院將裝備水療設施。它將位於西望洋山南坡,在峰景酒店和媽閣之間。為此,根據1901年11月12月的部令,將這些地區的徵用宣佈為公益並決定由仁慈堂斥資在峰景酒店中設立一個為國人和外國人服務的療養院。不幸的是兩個月之後,由於高士德總督的去職,這一宏偉的計劃未能得以實現(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16頁)1909年——在澳門設立一個大眾療養醫院已經是一種義務。澳門有許多行將入土的結核病患者,卻沒有專門的病房可以收治他們。有些病人是可以治癒的。有兩個地方有很好的條件來設立這樣的療養院。一個是東望洋山山坡在華士古大馬路之上的地段,另外一個是若憲山西南坡的“白莊”。它們遠離擁擠的房屋,沒有塵土,沒有工業煙塵,環境非常幽靜,而且在霧區之外。它有非常長和強烈的陽光照射,而且還有很好的地域條件。地面傾斜,容易滲水,乾燥。它一側朝西,另一側對西南。兩個地方均可以迴避從北向南再朝東的主要風向。大風造成的降溫可以帶來危害,但是也許它比潮濕的環境危害要小。風可以使空氣更加乾燥或更加潮濕。會使結核病人的咳嗽加劇,吐痰更加困難,而且呼吸加快,脈搏增速,有可能造成咯血,甚至可以帶來失眠。15將山的兩坡加以綠化,尤其是在東望洋山,通過松樹樹梢的過濾,散發的松脂氣息所具有的治療作用,通過臭氧的殺菌作用,以及大量的放射性物質,可以使它的空氣得到改善。綠化可以調節風力。–––––––––––––––15.見拉斯雷克前引書的有關部分。
  • 1298風力可以減弱或者完全消失,這樣溫度的波動更加均勻,不會忽高忽低。在這㝯建設一座療養院確實很好。(雷登《澳門衛生》,1909年2月25日在澳門陸軍俱樂部的演講,第42及43頁)1913年——民事醫院設立在一座很老的樓房㝯,它同時還兼充殘老院及瘋人院。它看起來如同一座陰森的監獄。在這種地方不可能有衛生,不可能有科學。難以令人相信,在這種地方人們只能找到一個走向死亡的黑暗而淒慘的地方。(馬查多《澳門事物》,1913年,第2版,第24頁)1913年——馬查多《澳門事物》一書中(第2版,1997年,第124-126頁),這樣寫到:“澳門有三所醫院:陸軍醫院、仁慈堂醫院及華人醫院。陸軍醫院儘管有點老了,而且不符合科學的現代原則,但是唯一的一座看得過去的醫院。樓的外觀不錯,位置也很好,有寬敞、空氣新鮮的病房。注意打掃還是有一種清潔的感覺。乾淨並無壞處。然而,由於規章制度和它不夠用的面積,只能夠在那㝯收治軍事人員、海員和港務局的警員。仁慈堂的醫院簡直是一個令人噁心的地方。樓房老得不能再老,位於城市最狹窄的街上,四周都是住房,沒有材料,沒有人員,同時還要充作殘老院使用。凡是參觀的人都會感到不寒而慄,更不用說那些住在那㝯的人了,就是呆幾個鐘頭也受不了。只接收天主教徒。非天主教徒只有在緊急和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才能夠接受治療。即便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也算是仁慈堂做的一件大好事,因為歷屆政府從來未想彌補沒有醫院這樣一個不可饒恕的缺失,可醫院是我們引以為豪的文明的內容。一般來說,華人不願意接受西醫和西醫療法的治療,只有在極個別的情況下,那些受過教育的人才接受葡萄牙醫生的科學療法。因
  • 1299此,所有的華人寧願去找他們的郎中看病,吃他們的偏方。對於那些為數稀少的不能夠在家㝯看病或已經病入膏肓的人來講,有一所由有錢的華人資助設立的醫院,然而它是一個階級性的協會,而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接受病人的醫院。鏡湖醫院的那座樓㝯經常舉行本殖民地有影響的華人的會議,有一所重要的學校。那㝯分發施捨,還有其他的慈善活動。那㝯也有黑洞洞、十分骯髒的房間,只有一個床鋪。那些不幸、無依無靠的人在那㝯等死。看到這些對科學最基本原則的褻瀆令人感到難過。在我們在中國呆了這麼長時間之後,現在已經必須讓人們普遍地相信歐洲的醫生和藥品,機不可失!然而恰恰相反的是,不僅僅是華人去找他們的庸醫,很多情況下,澳門土生,甚至某些歐洲人也請他們治病。無知者的普遍傾向是相信那些最荒唐的裝神弄鬼。看看郎中通過他們自己的知識來為病人把脈的確令人好奇。他們摸著那圓圓的鏡片,所有的人都戴這種眼鏡。這些大智者用留著長長指甲的手指給病人診脈。通過手指感覺到的那些神秘症象,他們可以判斷出疾病的性質和嚴重性。然後開一些虎牙水(!)或者其他甚麼植物熬的水,然後就決定了那些相信這些巫醫人的命運。湊巧治好也是瞎貓碰死耗子。成千成萬的人就是這樣生活的,他們把生命托付給這些郎中,而他們根本沒上過學。很多藥店也推波助瀾,貨架上擺著各種各樣耀眼的瓷罐。即便華人願意接受歐洲法治療,甚麼地方可以收治他們呢?有哪個醫院可以收治那些不管出於甚麼原因不能夠在家㝯接受治療的人呢?”1915年(6-26)——衛生局發佈1915年報告(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350號卷宗,第S-R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3001916年(3-29)——向民兵營發送一套從其1914年成立開始的《政府公報》(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94號卷宗,第S-B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7年(1-20)——陸軍醫院免費為本地人進行醫療(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300號卷宗,第S-H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3-13)——在馬交石山設立患病兒童隔離、治療站(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516號卷宗,第S-P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醫療衛生事業有了發展。政府醫院從1918年開始收治所有病人,尤其是窮人,大部分是華人。在中央衛生站和救濟團設立了門診。位於馬閣的海軍醫療站主要收治水上居民。育嬰堂主要收治兒童。同時還成立了診室,免費分發藥品,許多華人來此尋醫治病。......”(科斯達《遠東的葡萄牙醫學》,1948年,第220頁)1923年——1923年成立的衛生大隊已經編入了救濟團。它由一個衛生局專職醫生領導。它在本地的衛生健康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成績。一年中,對旅館、客棧、餐廳、工廠、戲院進行了上千次的檢查,負責了街道和街市的沖洗,要求許多房主清理院子。修繕管道並同主下水道接通,還展開了滅鼠運動,等等。(同上,同頁)1917年(9-19)——在白沙林修建關於安置痲瘋病人的房屋(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370號卷宗,第S-L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2)——澳門發生數起腦膜炎。此病從香港由途經該地前往法國戰場的澳大利亞部隊傳染而至。(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3011918年(3-13)——在馬交石山設立患病兒童隔離、治療站(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516號卷宗,第S-P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3-21)——設立一衛生站(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121號卷宗,第S-C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4-6)——第14期《政府公報》規定預防腦膜炎的措施。(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8年(6-13)——在本省採取預防腦膜炎的措施。清洗街道及下水井(參見2月26日第221號卷宗。可以看到此病危險期很長;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240號卷宗,第S-E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9年(10-15)——成立首座培養男女護士的學校。(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19年(10-25)——《政府公報》上頒佈衛生總條例,規定將醫院易名為政府總醫院(代替仁伯爵陸軍醫院的稱呼)(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20年(9-20)——阿德利諾.杜斯.桑托斯.迪尼斯醫生建議在本殖民地成立一完全免費的診所(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76號卷宗,第S-C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21年(7-23)——蘇雅利醫生及阿德利諾.杜斯.桑托斯.迪尼斯醫生前往巴達維亞(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120號卷宗,第S-I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3021924年(1-19)——(第3期《政府公報》上)頒佈的第9號立法性法規規定為所有永久女公務員提供60天孕產假。(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24年(2-13)——在由本省政府為仁慈堂提供的一塊名為“高園”的土地上興建一新殘疾院(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5號卷宗,第S-A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便民藥房”的成立及運作1916年(5-22)——“便民藥房”在議事亭前地第16號中開張(原弗朗克藥材雜貨店(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257號卷宗,第S-F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1924年(1-16)——“便民藥房”業主殷基利藥劑師申請從倫敦進口一批藥品(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管理檔,第296號卷宗,第S-M號文件)。(施白蒂《澳門編年史》,第4卷)                   
  • 1303《行政》第十八卷,總第七十期,2005No.4,1303—1312–––––––––––––––*香港巴西領事館商務領事。中國與巴西的商貿交流與投資機會以及泛珠三角的狀況FlávioF.T.Padilha*前言“泛珠三角”由中國九個省加上香港和澳門組成,是中國最具活力的其中一個區域。“泛珠三角”的貿易佔中國貿易總額的30%,佔外國在中國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和工業產值的15%;工業產值自1980年起以年率16%的速度增長。香港和澳門處於優越的地理位置可以提供一些增加這些活動附加價值的服務,並且從加強中國與巴西之間的貿易交流中受惠。由於澳門與葡國語言和文化的連繫,因而極具有待開發的額外優勢。本文嘗試以前瞻的角度看現時巴西與中國的商貿關係。在討論這話題前,首先會略談一下巴西的經濟和貿易的情況。本文完結時將會討論“泛珠三角”的潛力和巴西在香港和澳門的企業的現況。巴西的經濟情況由於保持一貫的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內部需求工業產值和投資的增長帶動,2004年巴西經濟增長了5.2%。除此之外,結構性的改變,如通過了破產法和公私合營法,提供了一個更有利的投資環境。外圍因素方面,全球經濟的強勁增長與農產品和礦產價格恢復上升,都是巴西出口增長的決定性因素,並且對巴西的國際收支帳產生正面影響。
  • 1304巴西一直採取各項措施以刺激製造業,使製造業現代化,並且消除妨礙經濟加速增長的瓶頸因素。在這些措施當中,應提及雷波多計劃(Reporto),這是一項由政府提供的稅務鼓勵來促進巴西港口現代化的計劃;輔助地方製造業重整的政策,鼓勵在一些有潛力的產業組成合作的團隊;用作退稅制度,就是免除承諾會出口的入口貨物稅項的制度。由於巴西提供這個穩定的經濟框架和龐大的商機,令到外國投資者對巴西感興趣。在2004年,外國對巴西的直接投資增長了80%,投資額超過180億美元。巴西貿易額的增長在2004年,巴西的貿易盈餘達到336,96億,是巴西歷來的最佳成績,相對於2003年增加了35.9%。2005年2月巴西的12個月出口達到創紀錄的1000億美元。巴西的咖啡、橙汁、食糖、大豆、肉類、家禽、煙草、鐵礦砂是全球最大出口國,另外,亦是第四大飛機製造國;鋼和計算機軟體的第八大生產國。巴西貿易平衡表/一月至十二月(2004/2003)——(單位:百萬美元)20042003%2004/2003出口96,47573,08432,0進口62,77948,29130,0盈餘33,69624,79335,9貿易額159,254121,37531,2資料來源:MDIC/Secex1994年至2004年間,巴西的貿易額與國民生產值的比率由11%增加至26%,反映對外貿易對巴西經濟越來越重要。在1999年匯率浮動後所採取的刺激出口和提升巴西產品競爭力的措施,就是有助扭轉貿Li
  • 1305易平衡的負面情況的其中一些要素,由1996年的超過50億的赤字變為2004年的330億以上的盈餘。1999年至2004年巴西貿易與國民生產值的比率資料來源:MDIC/Secex巴西出口商的行為亦有所改變,他們對外地市場的商機有更深的認識,並且在這方面採取了更進取的姿態。出口企業數目上升,以及轉營出口的小型和微型企業數目增加,就是一個例子。在2004年轉營出口貿易的1020間企業之中,大約90%是小型或微型企業。亦可發現,在2004年,出口商品多樣化,和與非傳統貿易國,例如利比里亞、蘇丹、塞普路斯的貿易增加。在這個期間,新出口商品有600種,其中包括魚肝油、織布機、藥物、通訊器材等。此外,加工工業產品增長(23.4%),比原材料出口增長(14.2%)為快,減低了原材料價格浮動對國家的影響。2004年1月至12月各種主要出口產品及其比重——(單位:百萬美元)價值2004/03變化比重1—運輸器材16,04250.916.62—冶金產品10,29841.010.73—大豆產品10,04723.710.44—肉類6,15350.36.430.026.620.015.010.05.00.0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l200220032004
  • 1306價值2004/03變化比重5—化工產品6,01124.56.26—石油和燃料5,73216.95.97—機器和器材5,60745.35.88—礦產5,23743.75.49—鞋類和皮革3,33719.13.510—電子器材3,1224.23.211—木材3,04446.33.212—紙和紙漿2,9092.83.0資料來源:MDIC/Secex巴西與中國的貿易1999年至2003年間,巴西與中國的貿易額增加了11倍。在2004年,雙邊貿易額合計超過90億美元,而中國成為巴西第四大貿易伙伴,在這一年,巴西的出口達到54億美元,而入口則達到37億美元;2005年的貿易額應該可以超過100億美元。隨㟚多個行業的重要聯營企業和雙邊協議形成,雙邊合作進一步加強,其中較重要的有下列的項目:•SOFTEX/TecOut:位於巴拉依巴(Paraíba)州的金邊那格蘭地(CampinaGrande)市建立的中巴中心,目的是協助在資訊科技業銷售和在國際推廣中巴兩國的商品和勞務。•運輸:中國與巴西合作修復和擴展巴西國營鐵路系統,使巴西的農產品能以更低廉的價格更大量地出口中國。•太空領域:繼CBER-1號和2號遙感衛星成功發射後,CBER-3號和4號已開始建造。•巴西——中國企業家委員會(www.cebc.org.br):由中國和巴西的46家企業組成,營業額每年2,500億美元。•Ipea–DRC:應用經濟研究局近期與中國的發展研究中心(DRC)簽定協議,共同發展研究項目。•Etanol:除了把巴西生產的車輛和機動車部件引進中國市場外,中國還可以與巴西組成合作伙伴在中國境內生產使用燃料酒精和
  • 1307汽油混合物的汽車,或者可同時或間歇地使用汽油和燃料酒精代替品(flexfuel)的汽車。•Embraer——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2002年在哈爾濱成立這公司,針對中國市場生產區域性用途噴射機。•巴西石油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開發位於第三國的油井,特別是位於厄瓜多爾和伊朗的油井。•EmbracoSnowflake壓縮機廠:1995年於北京開業,面積44,000平方米,僱員超過1,100人,生產力為200萬台EC系列壓縮機(為亞洲市場設計)。•CompanhiaValedoRioDoce——寶山鋼鐵廠: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以便承建聖路易斯煉鋼廠(PoloSiderúrgicodeSãoLuís)的部分工程,建立海運航線,並計劃將煤炭出口往巴西。•國營經濟發展銀行(BNDES)——中國信託投資公司(CITIC):國營經濟發展銀行與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了諒解備忘錄,為經營出口業務的合營企業融資。•確認出境旅遊目的地地位:准許巴西在中國推廣和推銷旅遊團。中國是全球主要旅遊客源之一,在2003年,外遊人數超過1200百萬人次。•香港市場經濟地位: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應有利於中國的商貿競爭。巴西對中國的出口,非常集中在低附加值的少數產品。2003年大豆、鐵礦砂以及煉鋼產品合共佔了68%。相反,進口卻集中在高科技行業的商品,電子、通訊和化學產品佔了總進口量的39%,而煤炭就佔進口的14%。1999年到2003年間,巴西對中國的出口,年平均增幅為61%,從6億7千6百萬美元增加至45億美元。雖然增長強勁,但雙邊的貿易額91億美元佔中國在2004年達1.15萬億美元之中的1%。在2004年,巴西對中國的出口,相對於2003年增長了20%的同時,從中國的進口卻在同一時期增加了72%。隨㟚中國貨物的大量進口巴西,可以預測巴西的貿易結餘將會逐步下滑,可能會在2005年下半年出現貿易逆差。
  • 1308儘管如此,巴西的貿易和出口商品多樣化的潛力是巨大的,因為根據德力基(DeNegri)1一項有關巴西出口商問卷調查顯示,雖然相當多大型巴西企業已經進入中國市場,但這些企業對中國的出口相對於其他市場來說,規模仍小。另一方面,為數超過2000家巴西公司,已對亞洲市場出口商品,有潛力提高出口額並使新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普加(Pugaetal)2的另一項研究認為巴西對中國出口以下商品具有強大的潛力:•雞肉:1990年至2002年間,中國城市居民每人每年消費由3.4公斤跳升到9.2公斤,巴西每人消費32.2公斤,香港40.7公斤,美國為42.4公斤。從這些資料可以想像巴西在本業的銷售增長潛力。•紙漿:2002年,巴西對中國的出口僅為1.14億美元,相對於中國的總進口為20億美元。•電冰箱:中國每100個城市居民對電冰箱的消費由1999年的42.3台增加到2002年的87.4台。但是,2002年巴西產品在中國進口6億6千2百萬美元電冰箱貨值中,佔不足1%。•汽車和汽車部件:視乎業內跨國公司的總策略。•航空:中型城市建造機場的鉅額投資,為區域性航空方面的出口帶來巨大的增長潛力。香港和澳門的平台作用巴西與中國的貿易,相當部分通過香港進行。按照香港統計署的資料,2004年巴西對香港的出口額達到8億7千6百萬美元,進口額則達到8億3千2百萬美元,而源自中國的則達8千1百98萬一千九百美元,總貿易額在17億美元以上。巴西經香港的出口商品主要有肉類、皮革、木材、大豆、魚獲、鐵、鋼、寶石、電子元件、紙漿和紙。–––––––––––––––1.DeNegri,F.,巴西對中國出口企業研究,文章1091。巴西社會數據資料庫:2005。2.Pugaetal,F.;Castro,L.;FerreiraM.;Nascimento,M.;巴西-中國貿易:現時經濟情況及經濟增長潛力,國際經濟發展銀行:2004。
  • 1309傳統上,巴西的企業亦參與在香港舉行的兩個主要的皮草和珠寶展覽會。皮草展覽會通常在4月份舉行,就是亞太區皮革展——原料及製造技術展。香港是巴西皮草輸往中國的主要港口,在2004年進口共2億2千萬美元,而同年中國則進口1億9千5百萬美元。巴西的出口商亦信賴一個珠寶展覽會,就是9月份舉行的亞洲時尚首飾及配飾展。在2004年,巴西總出口額達到7億4千2百萬美元,相對於2003年躍升了27%。值得注意的是,經加工寶石的銷售增長了50%,而且巴西的設計獲得國際認同,而原材料出口總額減少了33%3。巴西與中國的貿易可以說是處於起步階段,它僅從2000年才開始壯大。直到目前,巴西企業的主要基地一直都在中國上海。中國是一個幅員廣大的國家,有㟚各有特點的區域,由於它的面積、人口和生產的潛力雄厚,值得我們另眼相看。可以預期香港和澳門兩個平台隨㟚這類交流和巴西企業對區域差異,以及“泛珠三角”消費者和生產者的潛力有更深入的認識而變得更加重要。“泛珠三角”由中國九個省加上香港和澳門組成,是中國最具活力的其中一個區域。“泛珠三角”的貿易佔中國貿易總額的35%,佔外國在中國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和工業產值的15%;工業產值自1980年起以年率16%的速度增長。在此背景下,可以說巴西的企業仍未放膽在“泛珠三角”大展拳腳,因為巴西、香港的貿易總額祇佔與中國內地貿易總額的18%。為了協助香港企業進入巴西市場和吸引巴西企業到香港發展,香港負責推動貿易的貿易發展局(HongKongoTradeDevelopmentCouncil),在巴西的聖保羅市設立了辦事處。該局為香港帶來的巴西企業數目不斷上升,證明這項策略是成功的。以下的數據4證明了這個趨勢:•香港玩具展:到訪者118人,比2004年增加43.9%。•香港國際珠寶展:到訪者46人,比2004年增加17.95%。–––––––––––––––3.資料來源:巴西寶石和首飾貿易協會(IBGM):http://www.ibgm.com.br.4.香港貿易發展局資料提供。
  • 1310•香港家庭用品展:到訪者177人,比2004年增加90.0%。•香港禮品及贈品展:到訪者151人,比2004年增加16%。在2004年,香港對巴西的直接出口有214%的增長,再出口從中國內地有45%的升幅,由2003年的5億6千5百萬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8億1千9百萬美元。與此同時,香港在2004年的出口達到8億7千6百萬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16%。結論巴西似乎覺醒要成為具有潛力的出口國,一直採取積極推動巴西企業和巴西商品進入外地市場的政策。巴西與中國的貿易近期的增長正好配合這個背景,並且在中國政府和巴西政府共同協助深化和擴大雙邊商貿關係的努力下一直加強。近期多項研究指出有必要使貿易商品多元化,以備具有擴大這類交流的潛力。隨㟚巴西企業認識到這個市場的潛力,“泛珠三角”區域將在這個進程中受益,反之亦然。巴西企業未放膽在這個區域大展拳腳說明,除了設立機構和發展對巴西與“泛珠三角”之間的貿易現況專題研究之外,還有需要加強推廣和提供這個地區潛力的資料。
  • 1311參考資料Abreu,M;China’semergenceintheglobaleconomyandBrazil,Textoparadiscussão491.PUC,RiodeJaneiro:jan,2005DeNegri,F,PerfildosexportadoresindustriaisbrasileirosparaaChina",Textoparadiscussão1091.IPEA:2005.Ferraz,G.;Ribeiro,F.;DesempenhoexportatorglobalecompetiçãonosmercadosdaUniãoEuropéiaedosEstadosUnidos,RevistadeComércioExterior.n.80.Funcex:abr./jun.,2004.CâmaraBrasil-ChinadeDesenvolvimentoEconômico,RevistaParceriaBrasil-China,AnoII,númeroespecial-Maio2004.JBOnline,diversasedições.PUGA,F.;Castro,L.;FerreiraM.;Nascimento,M;OcomércioBrasil-China:situaçãoatualepotencialidadesdecrescimento.BNDES:2004.Ribeiro,F.;Pourchet,H.;OperfildocomércioBrasil-China,RevistadeComércioExterior,n.79.Funcex:abr./ju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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