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l&ff'9'11El'.3:ml,fl;@m•,Mz~l:t~i~~-:H&0~~$i~~N,4fLl~-~~~~o~~D~~,~ro~~~o**•slffl:9~~f1=1Hs~'~fl=B~~j~f~~~B~~*~'J__;j_{~i]Jgi0**·~-~~~--tt~&-~~~o*~l~--~mO~~-f~F.l17'J~11®~:f*ffl,fl=~oJ§!fi~HI~0~D~~-,gl~f1[Q]ii~i~M0**•oJ~i~~paulolam.safp@informac.gov.mo'§.JZ][jj~3R4fLl~!&§~0*B$(fi®)Hfi~~~~mKffi~~ffiM~ffl-~-M0M1ffi~~~t:~%iJitt/EP~J.i~~FM&&fPfril~:fP~J.i~
{ji&itJr,~~ff~ft~L
JfTJ&~r,0~frJI&~~mlf-.11!1RIJt±~:*fiit¥-t-W\fit±~:~~~~!~::{',fif.Af*!lmf:!f~~~:*fMffr~M~,m;G1r1JjJWJllili~m~~Jr~ffii:i!J.!F1!I'#llUfri&mi~!Mtt:t.tl:'.ti~&fi~l'ffl:~F,J[ljlffi463!l/1~7./dfL~f;ij162ti26Wi:p~~r,fflltli:3236231/@j)tf.ll~:(853)594000fflr[!Jlffi:paulolam.safp@informac.gov.mo!Hr&fil"lfflffl~:9871015/9871808~~J:D:ill'm~1JH'ri&~.£:P:mmimr=r:1soo*ISSN0872-9174
ij(ii~1't.ffc~Ii~~:fiJ!::k~fA1iJU~U!!!:i:JJaJ'&fJtffiiiJ"-lim$1J"1±~r,~:i:JJ'lnt§at~*izg~-*a;fr;~r,f:!iJJUfil&11~iL.1i)j!/]ffi!§{lf;}£~llt!:JO'fJltli:fiiJ/J~04((~~l&fil))~99((~~l&fil))917931x*ltllile937.JJ!jfjfait~Ji:Ii*"i:pfaffLW"mtlf!®~r,mf~~Ji#Ifrl!Jf~rt~~r11:ati!riJi~~jfef&ffiiili:pw]I11IfffU$~$ffl!r~lffJcittf:U"J-f:ijPJ~fPJrfUUJJmflftEfrf945955967975987L
j~rH~L¥i~¥®~ff~ifilJfmWH~1/JliftEJJJi!1Jr1qt~l{ff:@IUU/It~m1/J1*"qtxm~,,,~rut~&qtoom11®1~)_,11f~~@ff!SJZ,:#f!:,t;J51,mfy~tE((fjifk))!tiitfY:~~wi!iy~'yJiEIJff4ff€!fe.O1019103310531301lffif!if_t•Jtftf1,fif#Jl'iJ#ft~tffJJ!J1/ffififM-((fiifk))~y~•f§.~1!ifJJJth~&}lfft4ff·5lfzfJiffif~/UHtl'iJ0
917《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17—929承優良傳統愛國愛澳立遠大志向創業建功*白志健**很高興參加今天這個座談會,與澳門各界青年才俊們一起慶祝我們偉大祖國成立五十五周年。我記得有一句至理名言是這樣說的:“世界上最偉大的美德是愛國。”舉辦這個座談會,充分展示了濠江青年朋友建設澳門、報效祖國的崇高理想,集中體現了廣大澳門青年真摯的愛國愛澳情懷。看到大家風華正茂,生氣勃勃,我感到由衷的高興,彷彿自己也年輕了許多。今天,應青年朋友之邀,和大家談談心,借此機會,我想圍繞青年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當代澳門青年所處的歷史方位、澳門青年肩負的歷史使命等問題,談幾點個人的看法,與大家溝通交流;同時,也希望聽聽在座各位青年朋友的意見。一、青年在國家和民族歷史發展中的作用在人類發展的歷史長河中,任何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青年都是社會中最富朝氣、最富創造性、最富生命力的群體。郭沫若先生曾經說過:“青年是人類的春天。”青年人的成長進步和聰明才智的發揮,決定㟚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這是一個被歷史證明了的永恆規律。常言道,自古英雄出少年。古往今來,許多有作為的人往往都是在青年時期就展現出了非凡的智慧,為瑰麗多姿的人類文明史增添了華彩一章。比如,在世界科技發展史上,許多科學家的重要發現和發明,成就於青年時期。哥白尼提出日心說時是廿八歲。牛頓和萊布尼–––––––––––––––*2004年11月1日在澳門各界青年慶祝建國五十五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主任
918茨發明微積分時分別是廿二歲和廿八歲。愛迪生發明電燈時是廿一歲。貝爾發明電話時是廿九歲。居里夫人發現放射性元素時是卅一歲。愛因斯坦提出狹義相對論時是廿六歲。李政道和楊振寧提出弱相互作用下宇宙不守恆定律時分別為三十歲和卅四歲。自然科學領域如此,社會科學和政治領域也是如此。《共產黨宣言》發表時,馬克思是三十歲,恩格斯是廿八歲。同樣,在中華民族悠久燦爛的史冊中,也曾湧現出了浩若繁星的青年英才,他們秉承“定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理想抱負,展示了少年老成的過人才華,譜就了一段段膾炙人口的千古佳話。西漢最著名的政論家、文學家賈誼十八歲就通讀詩書、寫作文章、批評時政,寫下許多鴻文巨著,去世時才卅二歲。王勃不到二十歲的時候就寫下了千古名篇《滕王閣序》。梁啟超在成為與康有為齊名的戊戌變法領導者時,年僅廿五歲。近代民主革命烈士、中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家鄒容在出版具有巨大影響的《革命軍》一書時,只有十九歲。建立新中國的老一代革命家、近現代中國的許多優秀將領,都是在二、三十歲的時候就馳騁疆場,擔當重任,指揮萬馬千軍。這些事實都雄辯地說明,青年人精力旺盛、思維敏捷,最少保守、最多創新,在他們身上蘊含㟚推動歷史前進的巨大活力。也正因此,歷史上的許多哲士睿人都把希望的目光投向青年。梁啟超在《少年中國說》中曾熱情洋溢地寫道:“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毛澤東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也曾語重心長地對青年人講:“世界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歸根結底是你們的。你們青年人朝氣蓬勃,正在興旺時期,好像早晨八、九點鐘的太陽,希望寄託在你們身上。”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事實和偉人對青年的矚目深刻地昭示我們:歷史的未來屬於青年,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取決於青年。我們說青年身上蘊含㟚推動歷史前進的巨大活力,負有創造未來的潛在能量,但並不是說,青年人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動歷史前進。“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義。”自然界的礦石和樹木只有鍛煉成
919鋼、雕鑿成材,才能真正成為支㤑大廈的棟樑。青年要在歷史上真正發揮作用還必須具備三個要素,即“識”、“膽”、“才”。所謂“識”,就是必須認識和把握時代脈搏、順應時代潮流。古人說“智者順時而謀,愚者逆理而動”。歷史只能屬於那些順應歷史潮流的人,屬於那些符合時代和人民需要的人。個人的才智和價值,只有同時代要求緊密結合,同人民的需要緊密相連,才能得到充分地展現。如果脫離時代需求,背棄人民意願,違逆歷史潮流,必將一事無成。古今中外的有為青年,無不都是在順應時代、報效祖國、服務社會的歷史過程中成就功名,流芳後世的。孫中山時代的資產階級革命家是這樣,五四時期的愛國青年是這樣,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革命英烈也是這樣。所謂“膽”,就是必須富於奉獻和創造,勇於承擔歷史重任。能不能認清形勢,把握歷史前進的脈搏是一種境界;敢不敢、願意不願意擔負起歷史的責任是一種更高的境界。歷史只能屬於那些敢於站在時代潮頭、勇於搏擊風浪的弄潮兒,屬於那些願意為了理想信念奉獻青春、揮灑熱血的拓荒者。“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在民族危亡的時刻,《畢業歌》中那句“同學們大家起來,擔負起天下的興亡”,曾激勵千百萬熱血青年加入到救亡圖存的行列。近代中國的許多有志青年,正是具備了這種高尚的品質,為了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拋頭顱、灑熱血,披肝瀝膽,前仆後繼,才抗禦了列強的侵略,贏得了民族的尊嚴,迎來了祖國的振興,成就了人生的輝煌。所謂“才”,就是必須具有真才實學、掌握過硬本領。“識”和“膽”,只是為建功立業明確了方向,選擇了舞臺,但能不能在歷史的進程中幹出一番偉業,還必須看是否具備報效祖國、服務社會的真本領。毋庸置疑,人與人之間是有先天差異的,但社會需要的真本領,主要是後天學習、歷練的產物。青年們只有刻苦學習、苦練本領,才能把自己塑造成時代所需要的傑出人才。只有在青少年時期把自己的知識基礎夯實打牢,努力做到博學多識、博採眾長,才能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造就過硬的本領和才
920幹,進而擔當起時代賦予的神聖使命。愛迪生說過,“天才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靈感”。中國古代曾有過許許多多刻苦鍛煉自己然後成才的鮮活例證,如我們所耳熟能詳的“懸樑刺股”、“鑿壁偷光”、“聞雞起舞”等動人典故。老一輩革命家周恩來、鄧小平等為了拯救祖國,也是在年輕時遠渡重洋艱難跋涉到歐洲尋找救國道路。由此可見,青年要想真正成為有用之才,必須勤奮學習、苦練本領。長江後浪推前浪,世上新人換舊人。不捨晝夜的歷史進程註定了青年要做社會變革的急先鋒、時代進步的領跑人。然而,真正能引領時代前進、決定一個國家和地區未來發展的前途的青年,只能是那些把握時代脈搏、順應時代潮流的青年,富有奉獻精神、勇擔歷史重任的青年,具有真才實學、掌握過硬本領的青年。二、當代澳門青年所處的歷史方位歷史是人類創造的,而人類只能在既定的環境和特定的時期中創造歷史,既不能超越時代,更不能落伍於時代。這就要求每一個人要對自身所處的時代有一個深刻的理解,對自己所處的歷史的方位有一個清晰的認知。關於當代澳門青年所處的歷史方位,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層面來把握:首先,我們置身於充滿機遇與挑戰的世界。進入廿一世紀,國際形勢繼續發生㟚深刻變化,世界仍然處在大變革的時期。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繼續在曲折中發展,對世界格局和國際關係產生㟚重要影響。和平與發展仍是當今時代的主題,求和平、促合作、謀發展越來越成為各國人民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人民的共同願望。同時,世界上不確定、不安全的因素有所增加,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有新的表現,恐怖主義危害日益凸顯,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因素相互交錯,邊界、領土、民族、宗教、地緣衝突和政治、經濟矛盾相互交錯,天下仍很不太平。世界各國圍繞建立什麼樣的國際新秩序,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軍事等領域既加強合作和協調,又充滿矛盾和鬥爭。國際形勢的基本態勢仍是總體和平、緩和、穩定,局部戰亂、緊張、動盪。
921在這樣一個國際大背景下,我國既面臨㟚難得的發展機遇,也面對㟚不容忽視的嚴峻挑戰。這樣的機遇和挑戰對於已逐步與世界融為一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感受會更加明顯。其次,我們置身於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中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廿六年的改革開放,祖國內地經濟持續增長,綜合國力顯著增強。生產力水平實現了歷史性跨越,成為帶動亞洲乃至世界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去年,國內生產總值達一萬四千多億美元,躍居世界第六位;外貿進出口總額達八千五百多億美元,位居世界第四位;外匯儲備達四千多億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人民生活總體達到了小康水平。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科技教育快速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社會主義中國顯示出蓬勃強勁的生機與活力。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各項改革也取得了重大進展,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社會事業也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去年以來,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系統提出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強調要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是黨和國家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前不久,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決定》深刻闡述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總結了半個多世紀以來共產黨執政的主要經驗,明確提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綱領。隨㟚這個《決定》的貫徹落實,黨的執政方略會更加完善,執政體制會更加健全,執政方式會更加科學,執政基礎會更加鞏固。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偉大的祖國一定會越來越強
922大,人民的生活一定會越來越殷實。祖國內地的不斷發展,也必將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注入不竭的動力和源泉。第三,我們置身於回歸祖國懷抱、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一九九九年澳門回歸祖國,徹底結束了澳門的殖民統治,澳門進入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新時代。五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在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的領導下,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居民對未來充滿信心,“一國兩制”事業健康發展。基本法的憲制地位、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得到全面落實;在“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其他各業協調發展”方針指導下,澳門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去年本地生產總值達六百三十三點七億澳門元,同比增長百分之十五點六,人均生產總值折合一點七八萬美元,財政收入達一百四十三億澳門元;今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長百分之卅五點八,財政收入同比增長百分之卅一點七,這樣的發展速度不僅在澳門歷史上從未有過,而且在中外的發展史上也是少有的。與此同時,社會安定祥和,澳門居民建設澳門的政治熱情高漲,愛國愛澳力量不斷壯大,愛國愛澳觀念已成為社會核心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八月廿九日,何厚鏵先生高票當選為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這是人心所向,眾望所歸。按照何厚鏵先生在參選政綱中描繪的未來五年澳門的美好藍圖,澳門一定會在未來的征程中譜寫出更加輝煌的篇章,從而為“一國兩制”事業的新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總之,諸位青年朋友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充滿機遇和挑戰的時代,是一個激蕩豪情、催人奮發的時代,也一定是一個百舸爭流、英才疊出的時代。風雲變幻的世界、日益強大的祖國、充滿希望的澳門,為新一代濠江青年提供了大展鴻圖的寬闊舞臺。我相信,澳門青年一定能夠在這個歷史和現實所搭建的宏大舞臺上,激揚青春的旋律,演繹壯美的活劇。三、澳門當代青年所肩負的歷史使命澳門的歷史是澳門人自己創造的。澳門能有現在的大好局面,是一代又一代的澳門人,愛國愛澳、薪火相傳的結果,是踔厲奮發、自
923強不息的結果,也是澳門同胞同所有中華兒女一道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的結果。放眼未來,按照祖國和平崛起宏偉藍圖規劃和“一國兩制”方針指引,未來幾十年的澳門應當是一個法治更加民主、經濟更加繁榮、文化更加昌盛、社會更加和諧的澳門。隨㟚澳門“一國兩制”事業的不斷發展,建設澳門美好明天的歷史重任將責無旁貸地落到今天在座的這一代青年人肩上。在開發和建設澳門的歷史進程中,一代代的澳門青年,發揮了砥柱中堅的重要作用,並形成了濠江青年獨有的傳統和特點,如純樸勤勞、誠信篤實,敬老愛幼、團結互助,富有理想、勇於進取。在建設嶄新澳門的今天,新一代澳門青年當秉承優良傳統,堅持與時俱進,自覺地把自己的崇高理想同澳門和祖國的命運聯繫起來。“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遠”。我們要努力弘揚前輩們愛國愛澳的光榮傳統,以繁榮澳門、穩定澳門、發展澳門為己任,接好愛國愛澳的班,接好發展澳門優質社會的班,接好為偉大祖國的繁榮富強而貢獻力量的班。經過大家的頑強拼搏和開拓進取,使祖國的南海明珠更加璀璨奪目,使澳門的明天更加熠熠生輝。那麼,當代澳門青年肩負㟚哪些歷史使命呢?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促進並參與“一國兩制”體制下澳門特區的民主政治建設。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是現代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作為一個執政的大黨,中國共產黨也特別強調要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一國兩制”條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主政治,既不同於內地,也不等同於西方國家,更不同於回歸前的殖民管治。它是按照《澳門基本法》建立的、由愛國愛澳人士組成的管治團隊所主導的、吸收社會各界參與管理的、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對於愛國愛澳青年而言,促進和參與特區的民主政治建設,應從三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要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基本法是澳門的憲制性法律,也是保障澳門同胞享有高度民主和進一步發展民主的基石。
924澳人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是最重要的民主體現。廣大澳門青年要做宣傳推廣基本法的排頭兵、做貫徹落實基本法的生力軍,推動澳門“一國兩制”的航船在基本法的軌道上順利前進。二是要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是由澳門同胞依法民主選舉、中央政府依法任命而產生的,以行政長官為首的特區政府代表的是澳門最大多數居民的利益和意志。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堅持民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包括推動特區加強政權建設、進一步深化行政改革和法務改革,提高公共行政人員的素質和行政效率,包括擁護和貫徹落實特區政府的一系列經濟施政方針,當然也包括對特區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有效施政等等。三是要循序漸進地發展社會民主。追求民主是中國近代以來多少仁人志士矢志不渝的目標,一代又一代人為此奔走呼號、血灑疆場。我們經過舊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共和國,也因為文革時期的“大民主”付出過慘痛的代價。歷史的經驗啟迪我們,發展民主必須從當時當地實際出發,必須同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澳門回歸以來的政治穩定、經濟高速發展,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堅持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結果。循序漸進地發展社會民主,就是要大力宣傳民主的真諦,提高全社會的民主意識,正確理解和貫徹落實“以民為本”的理念,推動政府提高施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府聽取民聲、採納民意、集中民智的機制,把群眾的合理願望轉化為政府的施政政策等。只要把握好這些原則,隨㟚澳門的“一國兩制”向縱深推進,不同種族、不同階層、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群可以充分表達各自的意見,澳門的民主事業一定會健康有序向前發展。第二,促進並參與依託祖國、面向世界、高度開放的澳門特色經濟建設。保持澳門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事關澳門居民的根本利益與福祉,事關澳門社會的穩定大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事關“一國兩制”事業在澳門的成敗。
925澳門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澳門經濟發展的方向,必定是依託祖國、面向世界、高度開放的特色經濟。促進並參與這一經濟體系的建設,首先要支持並落實特區政府提出的經濟發展路向。何厚鏵先生在這次的《競選政綱》中進一步提出,要“促使龍頭產業素質提升、內涵豐富、規模擴大”,“使澳門成為亞洲地區有特色的、富吸引力的博彩、會展及休閒旅遊娛樂中心”,這無疑為下一步的發展明確了方向。堅持這些方針並根據未來的發展實際加以完善,是保證澳門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其次,要促進澳門發揮自身優勢,擴大與內地和世界的交流合作。在這方面,澳門已經有了很好的基礎,“遠交近融”方針的確定,“三個平臺”的構築,CEPA的實施,大大拓展了澳門經濟的發展空間。今後要做的是要以更大的魄力、更多樣的方式,在更廣闊的範圍內使澳門經濟融入內地、融入世界。同時要對經濟發展的“軟體”進行優化,使與經濟相關的組織架構、法律法規、工作模式跟得上時代的步伐。此外,還要㟚力研究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盡量避免由於經濟結構相對單一而帶來的風險,保持澳門經濟的穩定發展。第三,促進並參與同“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澳門新型文化建設。“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必須要有與其相適應的文化來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援、思想保障。隨㟚特區政權建設的加強和經濟的高速發展,大力建設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文化、思想文化、社會文化,成為擺在特區政府和澳門居民面前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澳門回歸以來的實踐證明,建設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澳門新型文化,必須堅持以愛國愛澳為主導,弘揚澳門的特色文化,吸收借鑒世界文明的精華。堅持以“愛國愛澳”為主導,就是要始終保持以愛國愛澳為主導的輿論格局,為澳門的穩定與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就是要堅持在社會各界開展廣泛的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教育、基本法教育;就是要堅持澳門與內地進行多領域、高層次的文化交流,弘揚祖國的傳統文化,增強澳門同胞的民族自尊和國家認同感。弘揚澳門的特色文化,就是要尊重、保護和發揚澳門自由開放、中西合璧的文化特質。何厚鏵先生曾談到,澳門的歷史文化遺存極其
926罕有,不可模仿,不可代替,成為澳門人自我認同的永恆標記以及城市人文魅力的最大源泉。必須最大限度地保留這座中西文明古城的古樸風貌,並注入當代文化事業的新鮮元素,使之相互輝映,共冶一爐。我完全贊同何特首的看法。擁抱世界文明的精華,就是要吸收世界文明所創造的一切先進的文化,用以恢宏我們的意志,激盪我們的胸懷,開拓我們的眼界,光大我們的文化。第四,促進並參與充滿活力、包容共濟的澳門特區和諧社會的建設。形成全體民眾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現代社會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標。對於像澳門這樣由不同族群、不同國籍、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組成的社會來說,構建和諧社會尤為重要。澳門居民過去有㟚很好的傳統,和衷共濟、守望相助、相互包容,形成了比較純樸的民風。澳門有㟚許許多多的社團,相當多的社團本身就是這種社會風尚的產物,而在社團成立後的各項運作過程中,又起到了相互提攜、同舟共濟,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比較注重調動社會積極因素,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注重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也注重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形成和諧相處的人際環境。當然,還有一條最重要的,就是特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果斷措施,大大加強了社會治安管理,使澳門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區之一,為社會的安定祥和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礎。構建和諧社會要通過發展來不斷增強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通過法制建設來不斷提供社會和諧的法制保障,通過文化建設來構築社會和諧的精神支撐,通過完善社會服務來不斷扶貧濟困來化解民怨、安定人心。在推動澳門“一國兩制”事業不斷向前發展的過程中,我們既要總結前人的經驗,發揚過去好的傳統,同時更要隨㟚社會的變遷,用新的思路、新的辦法來不斷化解新的矛盾、解決新的問題。要從經濟發展、法制建設、精神文明、社會服務等全方位的視角㟚眼,構建社會和諧的大格局,從而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長治久安。
927四、對澳門青年的幾點希望今天在座的各位青年朋友是各行各業的優秀人才,是澳門青年的傑出代表,是澳門社會的精英翹楚。你們是澳門“一國兩制”事業的接班人,是澳門未來發展的希望。在這㝯,我想以忘年之友的身份,對在座的各位青年朋友提幾點希望:第一,志存高遠,牢記使命。我國古代著名的思想家、軍事家諸葛亮曾講過:“志之所趨,無遠勿屆,容山距海,不能限也。志之所向,銳兵精甲不能禦也。”意思是說,人的宏大志向,是任何力量都不能限制和阻擋的。所以他告誡後代要“志當存高遠”。古往今來,多少志士仁人、英雄豪傑,無不都是在青少年時期就立下了宏偉的志向和遠大的抱負。正是宏偉的志向和堅定的信念,激勵他們不畏艱難險阻,向㟚遠大目標不懈努力,最終使他們功成名就,流芳千古。我們正在從事的“一國兩制”事業是前無古人的事業,是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人為之不懈奮鬥的事業。這個事業的接力棒在不太久的將來就會交到你們手中。國家和民族對你們寄予厚望,澳門居民對你們寄予重託。大家一定要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立為建設長期繁榮穩定的新澳門而奮力拼搏之志、立為推動“一國兩制”偉大事業順利發展而無私奉獻之志。要自覺地把個人的前途與澳門的發展、祖國的命運聯繫起來,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棄燕雀之小志,慕鴻鵠以高翔!相信大家一定會樹立理想、堅定信念、勤奮耕耘、奮發有為,在各自的領域㝯,為實現澳門的繁榮、國家的富強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第二,秉承傳統,愛國愛澳。愛國愛澳是澳門積澱深厚的光榮傳統,是澳門人引以為自豪的核心價值,是推動澳門繁榮穩定發展的不竭動力。大家一定要自覺接過老一輩的“愛國愛澳”旗幟,努力把這一優良傳統發揚光大。這就要求我們:不斷熟悉祖國歷史和民族文化,自覺關心祖國的發展和建設,不斷增強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增強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要求我們始終不渝地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擁護並自覺貫徹落實基本法;要求我們深刻把
928握澳門的過去和現在,密切關注澳門的未來,自覺地把個人的發展融入澳門的未來發展之中。同時,在“一國兩制”的嶄新歷史條件下,我們還要根據不斷變化的新形勢,不斷豐富“愛國愛澳”的內涵,把濃厚的“愛國愛澳”之情深深植根於我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這方熱土,深深植根於我們廣大青年的心中,並一代一代地傳承下去。第三,艱苦奮鬥,開拓創新。“艱難困苦,玉汝於成”。只有苦幹才能造就出燦爛的人生,也只有實幹才能成就宏偉的事業。一切輝煌的成就,都是通過艱苦奮鬥取得的。“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不可能唾手可得、一蹴而就,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篳路藍縷地艱苦創業。因此,我們必須腳踏實地,殫精竭慮,埋頭苦幹,銳意開拓,克服和消除貪圖安逸、不思進取、急功近利、無所作為的意識和行為。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實施“一國兩制”事業的歷史進程中,有大量的新情況需要去把握,有大量的新問題需要去解決,有大量的新任務需要去完成。這就要求我們刻苦努力,勤學不輟,不斷掌握新知識、增強新本領,努力培養自己的創新能力,充分發揮自身的創造潛能,在不斷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銳意開拓;在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中,不斷地進行新實踐、創造新經驗、探索新規律。第四、注重修養,砥礪品行。注重道德修養,塑造高尚的人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儒家學說非常重視個人道德修養,提出了以德修身、以德齊家、以德治國的“德治”理論,強調修身是根本,身修才能家齊,家齊才能國治,國治才能天下平。我在這㝯當然不是宣講“道德萬能”,但道德修養對於正在成長進步的年青人尤為重要。如果青年人缺乏對道德理想的追求,缺乏艱苦環境的摔打和社會生活的磨練,往往會在政治上缺乏辨別能力,思想上缺乏認識能力,心理上缺乏調適能力,行為上缺乏自控能力,就很容易被外在環境所左右而走向平庸甚至沉淪,也很難在紛繁複雜的社會環境中把握自我,戰勝自我,超越自我。在座的青年朋友們肩負㟚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有豐富的知識、過硬的本領,更要有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
929格。因此,我們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道德風尚,加強道德修養,不斷砥礪思想品行,規範自身行為。要從自我做起,自省自律,自強自勵,努力塑造高尚的道德品格。要從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在一點一滴中積累,在一言一行中培養,不斷紮實道德修養的根基。要從參與做起,發揚積極入世的進取精神,自覺投身於建設澳門的滾滾洪流之中,在社會實踐中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增長才幹,努力把自己鍛煉成為堪當建澳治澳重任的優秀人才。“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親愛的青年朋友們,“一國兩制”事業是一項開創性的偉大事業,需要大批優秀青年為之奮鬥,同時也為廣大青年朋友提供了施展抱負、建功立業的寬敝氍毹。肩負㟚崇高使命的濠江青年要自覺把個人的志向、抱負同祖國、民族的命運緊緊聯繫起來,把個人的成長、奮鬥同“一國兩制”偉大事業緊緊聯繫起來,胸懷祖國,情繫中華,艱苦奮鬥,不懈進取,在實現澳門繁榮、國家富強、祖國統一、民族振興的偉大歷史征程中,創造出無悔的青春、亮麗的人生!
930
931《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31—936–––––––––––––––*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論“一國兩制”在澳門成功實施的基本因素——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五周年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至今,已經走過了五個年頭。經過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市民五年的共同努力,澳門社會發生了許多變化,呈現出社會穩定、市民齊心、經濟發展、前途光明的景象。在慶祝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成就之餘,應該好好地思考一下,澳門在落實“一國兩制”和執行基本法過程中,有哪些成功的因素呢?當我們尋找到一些原因之後,可以使我們今後更理性、更自覺地掌握澳門社會發展的規律,發揮成功因素的優勢,開創更美好的未來。抱著這個目的,本文試圖作一分析,拋磚引玉。“一國兩制”在澳門實施,不可避免地遇到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如何理解“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內容。第二,如何解決“一國兩制”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這兩者之間是互相關聯的,對“一國兩制”理解得愈準確,愈全面,愈有利於“一國兩制”的實施,及解決好“一國兩制”實踐中產生的問題。反之,妥善解決“一國兩制”實踐中產生的問題,愈有利於樹立對“一國兩制”的信心,愈能證明“一國兩制”的生命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居民在過去五年內,用行動和事實,對上述如何理解“一國兩制”的內容,如何解決“一國兩制”產生的問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有值得總結的經驗。“一國兩制”有三個基本的核心內容,即:“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按照這三個核心內容,來分析一下澳門的實際情況。
932一、“一國“與”兩制“的關係1.“一國”的前提是以國家統一為基礎,實行“兩制”的目的也是為了鞏固國家的統一。所以,沒有“一國”的思想,也就搞不好“兩制”。(1)對國家認同,是澳門居民接受“一國”原則的重要的意識和文化基礎。澳門居民普遍具有國家認同感,愛國視為理所當然。第一,在居民中間,沒有所謂的“親中”與“民主”的對立,用“民主”的旗號去模糊國家認同,挑戰國家認同,甚至反對國家認同,完全沒有市場。第二,“親中”不是貶意的政治標記,不是政治毒藥,不是落伍的代名詞,相反,居民認同親近國家,不疏離國家是一種社會美德。政府、社團、市民打正旗號,宣傳愛國,教育愛國,並且要薪火相傳,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2)對國家盡責,是澳門居民維護“一國”原則的政治和法律基礎。澳門居民比較清醒認識到,“一國”與“兩制”是有機的統一體,缺一不可,不是一種依附關係,可以隨時分離。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特區居民作為國家居民的一份子,就應該有義務履行對國家的責任,這種對國家的義務感,在居民中構築起了道義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約束力,視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為己任。第一,在維護“一國”原則方面,落實基本法有關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的規定上,主流民意認為,這是特區政府的法律責任,也是居民的法律義務,支持立法,無須討論要不要立法,要討論的是如何根據基本法和澳門的實際情況立法。第二,因為澳門居民有對國家的義務感,所以,不把“一國”與“兩制”看作對立的兩個方面,不能相容。相反,澳門居民明白到,只要盡到了對國家的責任,國家才會成為特區發展的堅強後盾,居民也會從中得益,維護國家統一成為居民自覺的行為。2.“兩制”是以“一國”作平臺,“兩制”的共存和發展,不能脫離“一國”的範圍。所以,離開“一國”講“兩制”,只能損害共同發展。(1)和而不同,“一國”下的“兩制”應該是和平共處,互相尊重,不能採取一方吃掉另一方的思維模式。兩種制度可以不同,求得一個“和”字,但不能為了一個“和”字而消除一切的不同。澳門居民中的主
933流,比較正確對待和而不同,一方面,在保持澳門的社會制度、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同時,不破壞國家的統一。另一方面,也從沒有想用自己的社會制度去改變或影響內地的社會制度,以求合二為一,將澳門特區的角色和作用放在一個比較恰當的位置上。(2)共同發展,合則兩利,分則兩害。因為有一個統一的國家,所以,澳門居民有一個大家庭的觀念,在一個大家庭之下,特區與內地之間,不是老死不相往來,更不採取那種所謂保持自己的獨特性,拒絕互相合作態度,結果損害本身的發展。相反,積極採取互相合作的態度,以謀求共同發展和繁榮。澳門在這方面做了許多嘗試,如建立與珠海共同合作開發的跨境工業區等,並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比較好地處理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在“兩制”下,做到了維護“一國”的根本利益,在“一國”下,謀求共同發展,給“兩制”帶來實惠,使“一國兩制”充滿旺盛的生命力。二、“澳人治澳”“澳人治澳”是“一國兩制”的重要一環,也是實踐“一國兩制”的關鍵。“一國兩制”政策確定了,基本法制定了,能否有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執行。1.以愛國愛澳者為主體的管治隊伍基本形成。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特區的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當然行使管理特別行政區權力的人,必須是愛國愛澳者。愛國者就是要擁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的利益。愛澳者就是要維護澳門的利益,相信澳門人能管理好澳門。這是治澳的主體。五年來,不論是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各級公務人員,還是立法機關議員以及各級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從他們對“一國兩制”的認識和態度,執行“一國兩制”的信念和所為,可以看到基本形成了愛國愛澳者的主體。2.愛國愛澳的社會團體得到鞏固和發展。“澳人治澳”除了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管理人員之外,在澳門不能離開社會團體對社會管理的參與。社會團體凝聚了社會各方面、各階層的人士,尤其是澳
934門,作為社團政治作用十分明顯的社會,其影響非常之大。社團不僅是政府與市民溝通的橋樑,也是協助政府施政的幫手。所以,社團的宗旨,是否堅持愛國愛澳;社團的活動,是否維護國家和特區的根本利益,直接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五年來,不論是傳統的社團,還是新成立的社團,就主體而言,仍然體現和保持了愛國愛澳的特點,成為澳門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3.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制度基本確立。“澳人治澳”體現的是澳門居民當家作主的精神,所以,“澳人治澳”要吸引廣大的居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一方面,採取直接參與的方式,政府發佈資訊,建立諮詢渠道,收集民意,化解民怨,讓市民發表意見,提供建議。另一方面,在現行條件下,主要的是間接參與的方式,居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參與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務的管理。所以,建立一套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制度十分重要。該制度,既能體現多數人的意見,也能聽到少數人的意見,既能保護多數人的利益,也能照顧少數人的利益,對社會各方面的利益能夠平衡,建立社會的和諧。現階段,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基本能滿足上述的要求,體現均衡地參與。此外,政府設立的各類諮詢組織,採取各種諮詢的方式,與民間共同舉辦各種活動,調動了居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性,發揮了居民參政的作用。4.澳門居民人心穩定,齊心協力發展經濟。五年來,隨著特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澳門居民的人心愈趨穩定。人心的穩定,說明一個問題,就是居民的基本訴求和願望,在政府的施政中得到了體現。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居民的參與,得到了實現,他們對政府的政策,表現出了信心,投下了信任票。所以,政府的政策,不是少數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是反映少數的利益,而是澳門居民意願的體現,是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說,特區政府的民望,正是建立在以民為本,實現澳門居民根本利益基礎之上的。三、高度自治高度自治,意即在中央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治權如何行使,與“一國兩制”成敗
935關係密切。這㝯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處理好自治權內部的關係,即行政權與立法權、司法權的關係;二是,如何運用好中央授予特區的自治權,結合澳門的情況,制定有利於澳門發展和提高澳門居民生活水平的政策。1.澳門的行政主導的體制基本確立,運作正常。正如上面所說,自治權是由三方面的權力構成,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不僅是互相獨立,互相制約,而且還應該互相配合。如果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經常爭論,峰煙四起,互相扯皮,採取不合作,政治體制運作就出了問題,結果影響政府管理公共事務的效率,受損的還是澳門居民的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按照行政主導的原則,比較好地處理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居政治權力的核心位置,既對中央負責,又對特區負責,決定了行政主導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主導。當然,行政主導,既不是行政長官個人集權,也不是政府集權,更不是說立法機關是行政機關的配角,行政機關依然要向立法機關負責。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法案,立法會在認真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後,及時通過,為政府施政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對立法會的審議也予以充分地尊重,對立法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從善如流地接受。對立法會就政府工作中的問題提出的質詢,政府也給予認真的回覆,採取措施改善,形成了政府與立法會之間良好的溝通和合作的關係。可以說,澳門今天有政通人和的局面,離不開行政與立法的合作。2.運用自治權,制定適合澳門發展的政策。澳門享有高度自治權,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前提條件,但是,不等於有了高度自治權,政府一定有好政策,關鍵要看政府如何運用好自治權。五年來的實踐表明,特區政府把握時機,充分運用中央給予的自治權,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了適合澳門發展的,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的經濟政策,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經濟走出低谷、穩步增長。同時,政府加強治安管理,扭轉治安不靖的亂象,建立了良好的社會秩序,創造了安居樂業的新局面。凡此種種,說明一點,政府審時度勢,抓住社會關注的焦點,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得到民眾的支持,政策就能取得預想的效果。
936以上就“一國兩制”的三個核心內容,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作了分析,可以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做到了三個核心內容的要求。那麼,檢驗“一國兩制”是否成功的標準又是什麼呢?按照澳門基本法的序言規定,主要有兩條,第一,能否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第二,能否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用這兩條標準來衡量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的實踐,可以得出一個公正、客觀的結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成功的。當然,在肯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成功因素的同時,也不應該忽視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特區政府五年的努力,基本確立了權威性,但市民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寄予厚望,所以,政府要以民為本,解決好公共行政的廉潔奉公,勤政效率的問題,提升施政的水平。同時,解決好法律制度的完善問題,使法律及其制度切實保障市民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當然要居安思危,進一步搞好社會經濟的發展,採取各種措施,實現提高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目標。
937《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37—943–––––––––––––––*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客座副教授。連續性與發展性:何厚鏵04《參選政綱》與99《參選政綱》文本比較婁勝華*對於競選重要政治職位的參選人來說,《競選政綱》雖然也是競選工具之一,但其價值顯然是其他競選工具所無可替代的。或許競選人可以忽略一、二場競選演說而可以無礙於競選結果,可是,在重要政治職位競選中,甚少有過無《競選政綱》的競選人。正因為《競選政綱》如此重要——往往是競選人說服選舉人與選舉人接受(或拒絕)競選人的共同依憑,故而,在民主政治時代,從《競選政綱》入手解讀政治競選人已成為現代政治分析的可靠路徑之一。一般說來,《競選政綱》的外在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有條目式,也有章節式,甚或什麼其他式樣,但是,其內容不外乎兩大部分,即政治主張與政策宣示。當然,透過政綱所明示的政治主張與政策宣示,還可以瞭解滲透其中的競選人之基本政治價值觀。何厚鏵先生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首兩屆行政長官的1999年參選政綱《知難而進共創新機》(下稱99政綱)與2004年參選政綱《同建優質社會共創美好明天》(下稱04政綱)同樣具有上述重要政治職位競選人《競選政綱》的基本要素與特徵。正因此,何厚鏵先生的兩份政綱(04政綱與99政綱)能夠成為世人追尋其治政之基本思路及其發展變化的現實文本。事實上,通過對04政綱與99政綱的文本比較,確實可以發現二者在諸多方面存在㟚連續性與發展性。一04政綱與99政綱,雖然時隔五年,情境各異,但是,二者均以樸實無華的形式蘊含極其豐富的內容,在治政理念、治政依據、治政原則等方面體現出統一性與連續性。
938(一)“以民為本”、服務澳門的治政理念。99政綱開宗明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作出定位,“澳門即將回歸祖國,成為一個特別行政區。在這個偉大的歷史時刻,澳門人要求一個適當的公僕人選,不負他們的責成與委托,出任第一任行政長官,替澳門作出良好的服務”。行政長官被定位為“公僕”,既不是封建時代的“父母官”,更不是殖民時代的“總督”。“公僕”定位內涵豐富,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人是澳門市民,行政長官的權力源自於澳門市民的授予;其二,行政長官的職責是為澳門市民提供服務,“參選政綱,就是對澳門人的一個服務承諾”。也就是說,行政長官的“公僕”定位完全顛覆了舊時代澳門存在的官民關係,實質上使“以民為本”、服務澳門的治政理念成為99政綱的靈魂。對此,04政綱第一部分明確指出第一屆特區政府確立並推行“以民為本”的治政理念,使得“一國兩制”在澳門取得初步成功。顯然,在04政綱中,堅持“以民為本”的治政理念已經成為第一屆特區政府成功施政的經驗概括,因此,不但04政綱政策部分貫穿了“以民為本”精神實質,而且04政綱在“結語”中特別強調“必須以人為本,以澳門人為本,促進所有澳門人全面的素質進步”。正是出於“以民(人)為本”的治政理念,紓解民困,改善民生,不斷提升澳門人生活質素,始終被列為政府施政之首。(二)“一國兩制”、依法治澳的治政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付諸實踐的產物,以“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為指導制訂的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因此,貫徹“一國兩制”,執行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也是行政長官治政的法律依據。99政綱與04政綱特設專章以較大篇幅對之展開論述。99政綱在以“貫徹一國兩制,執行基本法”為題的專章中指出,“‘一國兩制’是澳門未來發展的基礎”,“實踐一國兩制,必須堅定不移貫徹基本法”,基本法“是成立澳門特區的前提與依據,澳門現有各種問題的改善,以及未來特區的繁榮成長,必須恪守基本法”,“澳門的前途,寄托在一國兩制的成功上”。04政綱的“序言”明確“參選政綱的核心理念,是以‘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為基礎”展開,並以“‘一國兩制’實踐的推進”為題設專章總結首屆任期施政實踐,強調施政成果的取得,“源於‘一國兩制’本身的正確性、科學性與旺盛生命力;源於基本法為我們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保障和發展空間”,由此證明“‘一國
939兩制’,透過基本法的實施,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存在的憲制根據與政治基礎,亦是澳門人安居樂業的根本信念”。04政綱鄭重承諾,“繼續貫徹‘一國兩制’,堅定執行基本法”,使“一國兩制”在澳門“立於永遠的不敗之地”。99政綱與04政綱對貫徹“一國兩制”與執行基本法的共同強調,充分說明在參選人眼中,“一國兩制”決非權宜之策,而是治澳根本。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既能最廣泛地贏得與擴大治政所必須的民眾基礎與合法性基礎,也是獲得中央政府支持的唯一保證,由此展現出競選人清醒的政治判斷力、堅定的政治品格與卓越的政治智慧。(三)因時而宜、穩健務實的治政原則。冷靜分析澳門的歷史與現狀,理性把握澳門的優勢與弱項,立足現實,著眼未來,因時而宜地制定政策目標,穩健務實地加以推進,是04政綱與99政綱的又一共同點。99政綱發佈時,澳門尚處於回歸之前,其時澳門治安不靖,經濟低迷,就業不足⋯⋯政綱就此展開客觀分析,在此基礎上,因時制宜地提出政策目標,分別輕重緩急確立政策重點,並明確以“先改善,後改革,用改善來推動改革,用改革來不斷改善,精益求精”的“總體策略”來推進政策目標的次第實現。99政綱分析問題切中要害,政策目標切實可行,顯現出參選人實事求是、穩健務實、有條不紊的治政原則。相反,如果面對困難與壓力,提出急於求成的政策目標,或為求一時之效而孤注一擲,或為取悅選舉人而徒托空言,勢必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至04政綱公佈時,特區政府成立後所採取的“固本培元,穩健發展”的漸進恢復政策取得明顯成效,澳門經濟社會狀況顯著改善,對此,04政綱予以肯定。然而,在肯定成績的同時,04政綱沒有回避尚待解決的問題,即使面對經濟的高速增長,仍然表示“審慎樂觀”,提出保持經濟適度持續增長、繼續深化行政改革與法務改革、以區域性商貿服務平臺為定位展開對外交往與區域合作等務實而具體的政策,特別是根據現階段澳門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不同步的狀況,適時提出建設優質社會、提升澳門居民綜合生活質素的核心目標,充分體現了因時而宜、與時俱進、穩健務實的治政原則。(四)和諧平衡、持續發展的治政思路。從核心目標的制訂到不同領域的具體政策主張,99政綱與04政綱共同包含了階段性與長期性、
940局部性與整體性、重點性與均衡性互相並重的基本內涵,顯示出參選人和諧平衡、持續發展的治政思路。99政綱針對澳門多元共存的社會特質,專章闡述“族群和諧”,鄭重宣示特區政府應以法治為基礎,“致力於營造一個族群和諧的社會環境,使不同族群的居民以寬大和包容的胸襟團結起來,把澳門建設成為一個互相尊重、和諧合作的社會”。即使是在社會治安與經濟發展需要優先考慮時,99政綱仍然著眼於澳門長遠發展,極富遠見卓識地提出特區政府的“文化使命”,認為“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關鍵在於提升人的素質”,特區政府“必須盡一切努力,投入到人的改良、人的復興、人的進步、人的完美之上!澳門的未來和市民的福祉,寄托於此,成就於此,確證於此”。在具體政策上,經濟領域,結束經濟不景氣與保持澳門競爭力,旅遊博彩等支柱產業的發展與中小企業環境的改善,本地工人就業與外地勞工輸入;政府建設與公共行政領域,立竿見影的機構重組及人員培訓與長遠影響的行政制度及文化改革,專門肅貪機構的建設與法制教育作用的發揮;教育領域,普及性教育與精英化教育;社會服務領域,政府的責任與非政府組織(NGO)的參與⋯⋯無不體現協調與兼顧的政策導向。更為難得的是,99政綱把環境保護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力”來對待,強調“經濟發展應顧及環境保護”,“特區政府必須把環保視為經濟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把環保工作視為社會發展的重心之一”。由上可知,確如該份政綱序言所示,它“包含了澳門的現實和長遠,局部與整體,表層與深層各個方面”。同樣,04政綱在序言中開宗明義地倡言“建設一個目標與手段並重、知識與倫理並重、競爭與合作並重的社會”。政綱把可持續發展作為特區政府需要倍加努力解決的重大問題提出來,將“提高綜合生活質素”與“確保長遠社會進步”合在一起加以論述,使得核心目標的產生更具邏輯性與說服力。在具體政策上,經濟領域,龍頭產業與中小企業,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本地居民就業與輸入外地人力,區域合作與國際合作;教育領域,持續教育與學習型社會;文化領域,中華文明與西方文明;醫療衛生領域,預防與治療;社會福利領域,政府作用與民間參與⋯⋯無不承繼了99政綱的協調與兼顧精神,而且,在關涉澳門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上,04政綱更加強化了非物質性因素,明確特區政府“高度關注居民物質生活的改善,亦須以最大努力滿足居民在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透過持續提升市民的素質
941和競爭力,促進澳門整體社會的發展進步”,“全力推進社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提升澳門的人文發展水平”,“構建愛國愛澳、善良正直、團結融和、與時並進的社會價值觀”,“目的不但在於滿足當前社會發展和市民生活的需要”,更在於“確保澳門的長治久安和可持續發展”。二於澳門回歸接近五周年時公佈的04政綱,雖然在參選人治政的理念、依據、原則、思路等基本層面與澳門回歸前公佈的99政綱體現出連續性與統一性,但是,04政綱因應時代發展與澳門實際變化,在治政目標、優先次序、政策定位等操作性層面,出現了許多99政綱所沒有的新內容,表現出明顯的發展性。(一)治政目標上,明確提出“提升綜合生活質素、建設優質社會”的新目標。99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制定的“固本培源、穩健發展”施政方針效果漸顯,至04政綱公佈時,澳門經濟在經歷恢復性增長後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面對澳門經濟的快速增長與市民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04政綱適時宜、順民意地提出“我們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究竟為了什麼”的問題,並將“提升綜合生活質素、建設優質社會”作為治政新目標,還就“綜合生活質素的內涵”進行了深入而全面的闡述,使之成為04政綱的主導性話語。比較而言,99政綱雖也提及“社會發展與進步”、“人的素質提升”等與“綜合生活質素”相關問題,但並無明確闡述,更未將之置於核心目標的重要地位。可以說,“提升綜合生活質素、建設優質社會”確屬04政綱首倡,但同時也是99政綱已零星存在的相關內容的明晰化與系統化。(二)治政次序上,公共行政與法制建設成為優先關注領域,“對外交往與區域合作”、“青年培育”得到強調。一般說來,《競選政綱》具有說服更多選舉人認同的明確目的指向,正因此,作為政策綱要,競選政綱所涉及的領域不可能過於狹窄,從涉域範圍看,幾乎所有政綱都存在一定相似性,即關注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個領域。即便如此,政綱的政策傾向性依然存在,並構成不同政綱相互判別的基本依據。同樣,何厚鏵先生參選特區行政長官的04政綱與99政綱,
942在治政優先次序上,表現出明顯的傾向性。99政綱將“治安”與“經濟”置於優先關注地位,並不惜筆墨地對此展開問題診斷與對策闡釋,凸顯了其時澳門社會狀況與民心所向,正所謂“全澳市民的急切期望,促使我優先處理治安與經濟”。至04政綱公佈時,澳門回歸初期市民關注的“治安”與“經濟”得以改善,“社會的發展,對公共行政和法務建設提出了新的難度,新的考驗”,“政府以至整個施政團隊的表現存在相當大的改進空間,政府和民間合作模式尚待優化”,因此,“推動政制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強調施政的問責原則,進一步深化行政改革和法務改革;實現政府部門和公務人員隊伍的專業化、現代化,全面地向澳門市民提供負責任的、不斷自我完善的公共服務和民生服務”成為04政綱闡述的治政重點。與此同時,基於“過去幾年的施政實踐”,04政綱表示“堅信對外合作是澳門發展的必由之路和動力泉源”,因此,列專節論述澳門的“對外交往與區域合作”,顯示出“對外交往與區域合作”在未來治政過程中的重要性,需要特別加以強調。同樣,04政綱將“培養年青一代”,在澳門“湧現出一浪接一浪的精英份子和柱梁人物”,視作“優質社會的焦點氣象”與“標誌”,“必須為此付出百折不朽的努力”。因此,04政綱不同凡響地以專節來闡述“青年培育”問題。應當說,無論是“公共行政”,還是“青年培育”,99政綱均有論及,相對而言,04政綱配合治政新目標與時俱進地對治政次序作出了合理調整。事實上,“經濟”、“社會”等99政綱曾所論及的問題,04政綱亦有新闡述,而非完全罔顧不論。(三)發展定位上,對不同領域的發展方向作出具體而清晰的政策性規劃與定位。與99政綱相比,04政綱不但對澳門總體發展方向進行目標定位,而且在總結首屆特區政府施政經驗的基礎上,對不同領域的發展方向進行了政策性規劃與定位。04政綱明確表示“在未來的日子㝯,”特區政府應“努力把澳門建成(亞洲地區)博彩、會展及休閒旅遊娛樂中心和區域性商貿服務平臺”。在產業發展定位上,以施政回顧的方式肯定了“特區政府所提出的”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發展定位”“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在對外開放與區域合作上,“特區政府將繼續落實遠交近融政策”,“充分發揮CEPA的主軸效應”,“以經貿合作為主導”,“加強與葡語系國家、歐盟和東盟等國家的合作,前者更處施政的優先之處”,發揮澳門
943的比較優勢,將澳門打造成“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臺”、“國際華商聯絡與合作服務平臺”、“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服務平臺”。在文化發展上,對99政綱提出的“澳門回歸祖國,⋯也是主流文化的回歸”進行更加明確的政策闡示,指出“中華文明為本,東西文明並存的特徵,在澳門未來發展中保持獨特的地位與價值”,“將繼續鞏固與強化”。比較而言,99政綱受限於時代條件,或未能對澳門不同領域的發展方向作出定位,或雖有提及卻未能明確化與具體化。(四)具體政策上,引人注目地提出了“舊區重建”、“政府問責”等新政策主張。04政綱新見迭出,在具體政策方面提出了許多99政綱所未見的新主張,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舊區重建”與“政府問責”。有關“舊區重建”,04政綱指出,“適應發展經濟與社會發展,改善日趨緊逼的商住環境”,政府將“訂定符合整體利益的城市規劃”,為此,政綱鄭重宣示“舊區重建將正式進入議事日程”。雖然用語簡約,卻包含了參選人的責任與決心。有關“政府問責”,04政綱“強調施政的問責原則”,誓言要“強化政府官員的責任承擔,⋯最終實現現代化、科學化和標準化的政府問責制度”。由此表明,“問責”成為推進澳門政制發展與行政改革的原則與方向。此外,配合“提升綜合生活質素、建設優質社會”總體目標,04政綱對99政綱曾經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新的概括,如“以優質教育為目標的教育改革”;“創建學習型的社會”;“把‘綠色GDP’列入長遠發展的方向”;構建以“愛國愛澳”為首的“愛國愛澳、善良正直、團結融和、與時並進”的社會價值觀與人文精神等。可以肯定,類似的新概括與新提法並非僅是語辭翻新,而是融入了科學的發展觀,包含了參選人隨時代發展而形成的新認識與新觀念。總之,比較04政綱與99政綱的文本,可以發現,二者在參選人治政的理念、依據、原則與思路等基本層面體現出較多的統一性與連續性,而在治政的目標與次序、發展的規劃與定位等操作層面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性與發展性。兩種文本所存在的一致與差異,既可看作是澳門社會發展的寫實,也可視作為參選人認識進化的表徵。(文中徵引均出自於何厚鏵先生1999年參選政綱《知難而進共創新機》與2004年參選政綱《同建優質社會共創美好明天》)
944
945《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45—954舊區重建、社區建設與社會發展 吳志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經過五年的固本培元,政治、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從而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區政府在開展第二階段施政之際,也比以前擁有更好的政治、社會和財政條件來處理、解決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進行結構性的改革,逐步細化地理順社會關係,盡量減少發展的不確定因素,以更好迎接未來的挑戰。澳門居民在特區初創時期的摸索和實踐過程中,對社會發展的訴求亦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和表達,對未來願景有了更加廣泛的共識,對解決一些拖延已久的結構性深層次問題也有了更加迫切的期望和更大的信心。何厚鏵先生在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提出“同建優質社會,共創美好明天”的政治綱領,希望以此進一步團結和凝集社會各界的力量,全面提高澳門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和特區的綜合實力,將澳門引領進一個新的紀元。其中之一項重要工作,便是舊區重建。他在解釋政綱的時候,更加將舊區重建提升到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高度,足見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和重要性。一眾所周知,舊區重建是任何城市現代化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也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難題,不僅要妥善處理舊區原有商戶和居民錯綜複雜的經濟利益,還需要照顧他們千絲萬縷的感情因素,若有差錯,很可能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因此,特區政府沒有在百廢待興的回歸之際依當時的一些呼聲馬上去展開重建工程,而是爭取時間對相關問題–––––––––––––––*歷史學博士,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會長,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客座教授
946進行認真研究和充分論證,並致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來配合,以增加成功的機會。如今,舊區重建勢在必行。社會各界已經意識到,這關係到居民的生活素質,關係到澳門的形象,關係到城市的總體規劃及其區域功能配置,關係到澳門的長治久安和長遠進步:其一,隨著博彩業的開放以及CEPA和自由行政策的推行,年來遊客激增,零售業、餐飲業大為起色,但有些商業區域仍然未能真正受惠,而且有些區域的營商和居住環境有惡化之勢,如果不盡快整治,不僅可能引發潛在社會矛盾的激化,還可能威脅澳門的公共衛生和居民的健康;其二,小城的旅遊景點和消閒地方不多且可拓展空間有限,需要更多、更分散的地域去吸引和消化日益增加的遊客,以確保旅遊業和整體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而舊區改造可以快速提供這樣的空間;其三,要提高綜合生活素質,其中一個重要指標便是澳門的不同區域必須比較均衡地發展,令不同階層的人士都能夠受惠,這樣才能營造社會整體欣欣向榮的局面,才能建設一個真正的優質社會。因此,無論從舊區的商戶和居民的利益出發,還是從社會整體的可持續發展來考慮,政府都需要將舊區重建擺上議事日程。而且,目前已具有比較成熟的政治、社會、財政和技術條件來進行這項工作。澳門城市現代化的進程十分急促,大概只有二十年的時間。在不到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㝯,一個數百年歷史的古城面貌發生了快速而驚人的變化,北區、新口岸、㞛仔、路環相繼興起,而北區部份區域以及原來繁盛的商業區如荷蘭園、高士德、新馬路等區域的營商和居住環境則每況愈下,更遑論內港一帶了。有些街區的盛衰十分急促,起落之快,令人眼花瞭亂,原居民感到無奈,老居民感到可惜,遊客則感到面目全非。由於澳門歷史上是一個移民城市,特別經過七十年代末開始的移民的大量進入,人口中大約有一半不在本地出生,直至九十年代初,澳門居民的本土意識尚不很強,在許多人心中,“家”的概念還停留在
947對故鄉的回憶中:我是廣東人、我是福建人、他是北方人這類語言經常可以聽到。和大多數第一代移民那樣,澳門通常被視為寓居地。對這些新移民來說,卻可能還沒有意識到、甚至不知道某些街區曾經繁榮過。這些年來,澳門的人口結構開始穩定下來,移民的心態隨著其第二代的出生已經沒有那麼濃厚,居民安居樂業,對本土歷史文化逐漸關注和重視,特別是在政權移交的過渡期圍繞特別行政區的建立而展開的討論以及五年來對特區建設的探索和實踐,加速了居民對澳門這個共同體的感知和認同,形成了更加強烈的歸屬感和共建美好家園的堅定信念;另一方面,年輕人的思想觀念也開始改變,不再認為離島是遙遠、生活不方便的地方,紛紛搬往新區,“內移民”現象十分普遍。但是,這不等於他們割斷了對“故居”的感情聯繫。通常而言,人們非常惦記其生長的地方及其周圍的環境,對孩童和青少年時代的回憶念念不忘。因此,無論對老居民還是新移民,舊區都不僅僅指曾經商業繁華過的街區,也不僅僅是一個地理概念,其實還包括了更深層的文化意義,即代表了某個時代的某種集體記憶和價值認同,代表㟚某些曾經屬於我們的東西:是家的感覺,是社區的和睦關係,是歷史文化的空間。舊區之所以能夠吸引和呼喚居民和遊客,正是因為它具有獨特歷史文化的親和力。時過境遷,舊區重建顯然不是單從外表上恢復舊貌,不是復古,而是追回一個留在我們腦海深處的夢。為此,對“重建”這個詞需要有兩重意義的理解:一是外觀上的,器物層次的;一是歷史記憶,精神層面的。葡文以reabilitação(恢復生命力)和reabilitação(恢復職能)來翻譯“重建”,似乎更為傳神。“重建”傳神了,才能達到其目的。要達到目的,除開恢復舊貌或改造景觀的土木工程外,還需要注入文化元素,開展尋夢工程,即在“重建”過程中,要追溯社區原有的歷史文化軌跡,重構我們的集體記憶和文化空間,建立和鞏固我們的鄰里關係、認同感和凝聚力,提高居民的整體人文素質,並藉此加強社區建設,促進社會發展,提升綜合生活素質。也只有這樣,重建後的舊區才具有恆久的生命力,才能樹立城市鮮明的立體文化形象,才能以其獨特性吸引居民和遊客。
948二舊區重建,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古老街區的“翻新”。在許多城市的現代化過程中,非但有舊區改造不成功的經驗,還不乏新區缺乏生命力的例子。因此,舊區重建既是土木工程,又是文化工程,更是社會再造工程。換言之,是澳門進入第二階段現代化的工程。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為什麼行政長官將舊區重建提升到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高度。作為文化工程,舊區重建意味㟚重構我們的集體記憶和文化空間,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強化澳門的本土特色和澳門人的本土意識,在經濟融合的過程中加強身份認同,更意味㟚在新形勢下我們對“愛國愛澳”的心領神會和“一國兩制”的全面實踐。這考驗我們對自身歷史的正確理解、對澳門社會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洞識,考驗我們挖掘和建構澳門文化精神和靈魂的智慧。作為土木工程,舊區重建不僅考驗我們實施文化工程的仿真性及其所需的高超藝術和技巧,考驗澳門人的創新能力和想像力,更為重要的是,重建過程中涉及到產權、補償、成本分擔甚至噪音滋擾、交通堵塞的一系列問題,而重建的先後安排又涉及局部和全局、短期與長遠利益,需要官、民互動,既考驗受影響居民的諒解、合作和容忍程度及其集體觀念,也考驗政府的協調和應變能力,還可能需要修改相關的法律。一句話,這考驗“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水平。由此可見,舊區重建是一個系統工程,動一髮而牽全身,觸動社會整體及其許多成員的利益,關係到政治、法律、經濟、社會諸多方面,特別是政府與社會關係的重新調整、適應、定位和良性互動。在相當程度上,舊區重建已經成為社區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問題,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進步。在進入這個問題的討論之前,有必要簡要回顧一下澳門社區演變發展的歷史。正如前述,澳門歷史上是一個移民社會,早期社區的形成必然反映移民社會的特點。廣州暨南大學博士生嚴忠明提出了澳門城市發展的“雙核三社區模式”,“雙核”指中、葡兩個權力中心,“三
949社區”指中、葡和中葡混合社區。換言之,澳門半島初期居住區順應航海商業社會的特徵,從現在的內港一帶開始發展擴大,形成中、葡以及中葡混合區三大塊的城市佈局,並配合當時的經濟特色逐步形成產業鍊和商業區,其間建築的教堂、廟宇、官紳和商賈的大宅雖然在歷史長河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毀壞,而城市的擴展和現代化也大大改變了原有的格局和面貌,但重要的建築文物在不同時期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復,城市的特徵得到較完整的保存,總的脈絡至今還清晰可見。移民社會的另一特徵,就是大量形形色色的社團組織的出現。澳門結社運動之熾熱、社團密度之高,舉世無雙。如果我們追溯歷史,不難發現澳門許多社團組織和社區一樣是自然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方言)、文化、習俗的人自發自願地群居,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共同體,守望相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傳統和利益。儘管在現代化過程中,早期的街區已不復往觀,但從保存下來的很多街名仍然可以看出,某些街區潛伏共同信念、興趣、職業、宗教、種族或鄉族的軌跡,以此為基礎組成的社團具有很大的凝聚力,其成員有相當強的歸屬感,而以血緣、親緣凝結的社團,其向心力更強大。不能否認,歷史上這種社區、社團、社群的規模不大,然而,正是在小規模的社會共同體中,居民認識到社群生活對確定自我認同、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性,認識到對話、溝通、互相尊重、諒解、容忍、妥協、信任和合作對社群公共生活的重要性,並獲得了豐富而充份的自我管理經驗,從而造就了澳門的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傳統。由於澳門政治發展過程中長時間華洋共處分治的事實以及葡萄牙殖民統治沒有真正延伸深入華人社會的特殊性,此一傳統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雖然在城市化進程中,這種傳統無論從內容和形式上都發生了一些顯著變化,特別近三十年隨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開放、發展而出現了形式多樣、數目眾多的社團,但具有很強的歷史連貫性,其精神本質並沒有根本性的變異。事實上,在特區初創階段,澳門居民包容、忍耐、合作、信任的精神和自我管理的政治經驗以及社團組織作為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所扮演的角色,對取得“一國兩制”初步成功發揮了關鍵性的積極作用。由此推論,且我們深信,社群主義傳統的挖掘和弘揚,可以大大促進社區建設和社會發展。
950三社區建設固然是街道、交通、公園、綠化等社區設施和環境即“硬件”的完善和優化,更應注重“軟件”的輸入。但“軟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我們認為,追尋歷史軌跡,社群主義可以成為一個很好而且十分重要的切入點。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面對新自由主義的濫觴,在推崇個人自由的美國興起了一股社群主義的思潮。雖然有人認為社群主義是對個體主義的挑戰,也有人認為社群主義是對自由主義的補充,更有人指出在經濟社會越來越趨自由發展、人們越來越崇尚個人主義的東方社會,社群主義缺乏實踐意義,但無論如何,作為政治社會分析的一種理論框架,社群主義對我們仍不無可取之處。社群主義的出發點是社群而不是個人,其價值取向㟚重強調公共利益而非個人權利。它與自由主義必須給予正義、公平和個人權利優先地位並強調個人自由選擇權至上的最大不同,是把社群看作是一個擁有某種共同價值、規範和目標的實體,其成員都以社群為認同和歸屬,把共同的目標視為自己的目標。換言之,社群成員在追求個人目標和實現個人價值的時候,並不強調個人優先而且照顧到社群的共同目標、價值和規範。成員基於對社群的忠誠,有時甚至願意犧性個人的目標來促進整個社群的利益。1社群主義認為,社群包涵了成員之間的感情、信仰和歸屬等關係,具有很大的包容性,有學者稱之為“完全性社群”(totalcommunity),其特徵為“1)它享有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為了分享利益而組合的;2)社群的參與者的關係是一種面對面的關係;3)社群成員彼此的利益緊密相聯,休戚與共;4)社群是其成員自我認同的核心,社群的關係、義務、習俗、規範和傳統對成員有㟚決定性的意義。”2–––––––––––––––1.有關社群主義的詳盡論述,請參見丹尼爾.貝爾(D.Bell)著《社群主義及其批評者》,李琨譯,北京,三聯書店、牛津大學出版社,2002年;以及俞可平〈從權利政治學到公益政治學〉,載《自由與社群》,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66-91頁。2.杰克.克里特登(JackCrittenden)《超越個人主義:重建自由的自我》(BeyondIndividualism—ReconstitutingtheLiberalSelf),牛津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133頁。轉引自俞可平前引文,第77頁。
951對社群主義出現的背景,國內學者俞可平指出,“70年代後興起的新人權運動,或第三代人權運動,或許也為社群主義的產生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政治學家把基於個人主義原則之上的公民政治權利,稱為第一代人權,其特點是爭取個人的自由、限制政府的干預;把二戰以後由於政府的積極努力,公民所得到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稱為第二代人權,其特點是通過政府的適當干預,而使個人得到利益;第三代人權則是指70年代後興起的‘和平權’、‘發展權’和‘資源共享權’等集體地享受的權利,其特點是這些權利必須建立在社群關係之上,由一定的社群集體地共享。這種第三代人權的主體不像前二代人權那樣是個人,而是社群。”3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社群主義“倡導擴大政治生活的範圍”,“倡導個人積極參與社會的共同生活”,“大膽地主張包括政府在內的各種政治社群應當在保護和促進公民的公共利益方面更加有所作為,甚至為了社群的普遍利益可以不惜犧性個人的利益。”4誠然,社群主義是在自由主義充份發展的基礎上出現的,而且具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社群利益,尤其是特殊社群的利益,而不甚關注整體社會、民族、國家的利益;它為恢復傳統道德的約束力而不傾向改革;並非所有的社群都有益於社會,某些社群網絡的過度發展,可能構成對民主制度和公眾利益的威脅,甚至導致某些權力的過度集中和社會的不寬容5。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懷疑社群主義在東方社會的可實踐性。回看澳門,澳門文化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人的文化、生活的文化,澳門的社群在整合和裂變之前,基本上可以稱為“完全性社群”。另一方面,澳門不同民族、文化、宗教和信仰的社群在歷史發展的不同時期都可以求同存異、和睦相處,並沒有掩飾其濃厚的民族主義傾向,國家認同、民族自豪感和愛國情懷也大致得以抒發,國家的利益始終得以充份體現。“不同而和,和而不同”,和諧發展,共同進步,已經–––––––––––––––3.俞可平前引文,第86頁。4.俞可平前引文,第81頁。5.韓震〈後自由主義的一種話語〉,前引書,第20-21頁。
952成為澳門人的一種生活方式,是澳門文化留給我們的最寶貴財富,也是澳門對人類文明的最大貢獻。的確,沒有足夠証據顯示自由主義曾經在澳門充份發展,在中華傳統文化佔主導地位而且政治、經濟一向不很發達的小規模社會裡,也缺乏這樣的土壤和條件。不過,回顧近二十年澳門社團發展史,我們不難發現,社團組織的原子化、多元化擴散及其功能擴展與分化,在某種意義上潛伏㟚個人主義的思潮。而這種思潮的快速擴張,已經對社群主義的傳統造成衝擊和威脅。如何在傳統的社群主義和新興的自由主義進行選擇或者取得平衡,將決定澳門社會未來發展的方向。澳門城市發展和現代化的另一個結果,是導致社會從人格化(熟人)往非人格化社會的轉變,而且這種趨勢伴隨經濟、社會的急速開放正在加劇發展。我們不得不承認,澳門社會正處於轉型的關鍵時刻,在新形勢下,完全復原社群主義的傳統顯然已經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也正為這樣,在舊區重建和社區建設的過程中,更加值得我們重溫並重建澳門的社群主義傳統,並將這種傳統精神注入政治發展和社會生活之中。無論是舊區重建還是社群主義的重建,都應強調全局利益,使不同社區和社群的利益不失去平衡。即使將澳門整體看成是一個單一的共同體,在維護自身利益和價值觀、追求自身發展目標的同時,也決不能忘記了民族、國家利益。否則,共同體便失去了生存的基礎。四在澳門政治、社會發展戰略和方向選擇這個問題上,我們認同婁勝華的研究結果6,認為澳門可以繼續走社會法團主義(Corporatism)7道路。法團主義的思想淵源,一是歐洲天主教義,強調社會和諧與統–––––––––––––––6.參見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7.[英]戴維•米勒等著,鄧正來等譯《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73-176頁;張靜《法團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
953一(unifiedsociety);二是民族主義,重視個體對民族利益的服從和犧牲;三是社會有機體理論,認為社會是一個整體。三者共同構成法團主義的思想傳統:提倡和諧、一致的社會秩序。法團主義的價值主張是社會本位,而不是個人本位。它反對個人至上,但不反對資本主義的私人財產制度,並將私有權與私人的其他權利分開處理。法團主義的目標是追求社會穩定和有權威的秩序,為實現其所主張的目標而設計的途徑,是尋找一種適合社會權利分配和運作的結構體系來限制無序衝突的制度安排,建立政府與社會功能組織間常規性互動體系。法團主義在澳門的表現形式是社會法團主義或自由法團主義。與國家法團主義不同,社會法團主義的主導力量在社會而不在政府,反映的是自下而上的組織關係。在多元社會背景下,澳門民間社團在不同歷史時期成為協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衝突的有效調解和整合機制,甚至彌補了政府能力的結構性缺陷,為推動社會健康和諧發展和政府能力建設以及官、民關係良性互動扮演了不可替代的積極角色。既然澳門具有良好的社群主義傳統,社會法團主義在政治、行政運作中又有可靠的成功經驗,那麼,我們沒有理由放棄這種行之有效的社會治理模式,也沒有理由不把這種模式應用到舊區重建、社區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來。當然,歷史經驗不能簡單地模仿或複製,必須適應時代的變化。法團主義是在特定的政治、社會背景下出現的,它使國家(政府)與社會關係經歷了一個“國家社會化”和“社會國家化”的雙向過程,但不可以否認的是,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在良性互動中建立了更加制度化的協商、合作關係,逐漸摸索出新的伙伴關係模式,有關各方越來越強調權利與責任的共享和分擔。值得順便一提的是,在個人與社會、個人與政府的關係上,眼下也越來越強調權利與責任的共享和分擔,強調民主與權威的平衡,強調平等與公義,強調對弱勢社群的保護,逐漸走向所謂的“第三條道路”。8–––––––––––––––8.詳見安東尼.吉登斯(AuthonyGiddens)《第三條道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三聯書店,2000年。
954在澳門,隨著“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策的實行,社會治理環境與治理主體發生了歷史性的根本轉變,而博彩業開放引發的外部衝擊以及經濟結構調整,已經開始觸動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的變化,也必將影響到政治發展和法律、行政改革。以舊區重建為突破口,搞好社區建設,推動社會發展,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及其成員的共同責任:政府需要更加民主、開放,有意識地通過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將更多的社團組織吸納進體制之內,進行更加制度化的磋商、協作,更加廣泛、全面、有效地聽取民意;另一方面,社團之間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完善利益代表制度,以更好地代表和表達相關界別的利益和訴求,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加有效、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廣大居民的利益,使得社會更加和諧、有序地發展。在這一個過程中,政府能力建設和社團能力建設將受到考驗,可以預期的是,政府依法施政和社團在法治精神下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和水平也肯定會有所提高,並最終探索出一個適應時代要求的有效的社會治理模式,為全面實現“一國兩制”創造更好的條件,奠定更牢固的基礎。
955《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55—966和諧發展:儒家“中和位育”精神的澳門現代發展 潘冠瑾* 作為特別行政區,澳門和香港社會未來發展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一國兩制”。“一國兩制”的實踐首先就要經過時間的考驗,也不可能無風無浪。這就必須在和諧、發展、穩定、進步中進行,缺一不可。2004年9月30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會見港澳代表團時強調,要抓住機遇謀發展,同心同德保穩定,包容共濟促和諧1,便深刻指出了其中的內涵。今年5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會見澳門歸僑總會新一屆領導層時指出,如果沒有和諧,何來穩定;沒有穩定的前提,又如何讓澳門在風平浪靜狀況下得到發展和進步。但在社會和諧的氣氛下,首先已沒有後顧之憂。2這雖然只是對澳門歸僑總會的講話,但卻代表了以何厚鏵為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深刻總結澳門特別行政區施政的五年歷程中平穩發展的寶貴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對澳門特區的前景展望。從中可以看出,和諧與發展這兩個核心主題已明確突顯,和諧發展應該是澳門特區政府執政的治理理念,也應該成為澳門社會發展的策略模式以及社會調整與規範基本準則,成為特區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全面發展的共同原則。作為“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的具體實踐成果,我們認為,和諧發展有著豐富而深刻的理論內涵,是傳統中國文明與世界交流後順應時代的新發展,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碩士研究生1.見《澳門日報》,2004年10月1日。2.見《澳門日報》,2004年5月8日。
956“和而不同”與“發展求存”:傳統中國理念和當代世界主題在澳門特區的融彙“和諧發展”的兩大核心,即“和而不同”與“發展求存”,正是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精髓和華人社會世傳的基本價值,在澳門這個特殊的地區,通過多年來的對外交流中對世界其他文明的吸納,進行創造性的轉化而順應時代潮流的體現。“和而不同”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哲學理念。“和”,即不同性質的東西相摻和,反映了一種有差異的平衡或多樣性的統一;“同”則指相同事物的堆積,反映的是無差別或是抽象簡單的同一,其中“和”體現的是在原則性基礎上的統一。中國文化自古就相信並主張“和而不同”。早在西周末年,鄭國的史伯就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思想(見《國語•周語》)。春秋末期的齊國思想家晏嬰又進一步指明和與同之差異,認為日常生活以及國家大事都是不同的事物和意見“相成”“相濟”所形成的“和”的局面;排斥差異,追求同一,只能一事無成。之後孔子作為儒家始祖,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將和同思想提煉為道德箴言,一直流傳至今。和諧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衝突。和諧以共生共長,不同以相輔相成。其要旨在於在意識到事物是各各不同的前提下,認為不同事物互補互濟從而使整個局面因之而和諧。和而不同,不僅成為中國人處世行事的倫理準則,也是中國社會事物和社會關係發展的一條重要規律。我們追求的是“和諧”而不是“相同”,和諧是發展的基礎,只有“和”才有生命,才有發展:性命和則生,人物和則親,人天和則靈。無有和則生陰陽,陰陽和則生天地,天地和則生萬物。當今世界正在朝著現代的方向前進,但現代性的創制並不必然是對於傳統的顛覆,史華茲(BenjaminI.Schwarts)指出:“在人類經驗㝯可能存在著一些極為重要的超越時空的領域,不可能很容易地把它們確認為‘傳統的’或‘現代的’⋯⋯人類過去的各方面經驗,不論有益有害,能夠可能繼續存在於現在之中⋯⋯”3。–––––––––––––––3.(美)史華茲著,葉鳳美譯《尋求富強:嚴復與西方》(Insearchofwealthandbower:YenFuandthewest),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轉引自張松建《中國現代思想史上的“全盤性反傳統主義”》,gwy.zj0579.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583。
957“和而不同”與唯物辯證法的核心--對立統一的矛盾規律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並非無矛盾,而是對立面的有序統一和矛盾間和諧共處,而現實世界正是這種既對立又和諧的矛盾景象的體現。世界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歷史也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當今的時代是一個多元並存、共處競爭的時代,但人類有著共同的目標,即為了謀求各自國家和世界人民利益,為整個地球、整個人類的可持續性發展,“和平與發展”是世界的兩大主題。因此我們需要的是非單一和局部的價值判斷標準,而是一個能最大限度包容的標準,“和而不同”,正是對這種時代主題所做的一個回應。人類要在多元並存中創造新的文明,推動世界的進步,就要在尊重他人、甚至對手的前提下,學會妥協、求同存異和互利雙贏,主要在多元互補中完善自身,而非消滅對手。如此達到“和而不同,不同也和”的境界,即發展的目標一致,模式各異,殊途同歸。傳統中國“和而不同”的精神受到宗族、血緣、地緣等因素的約束,只是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起著有限的作用,這正是韋伯(MaxWeber)在《儒教與道教》中所指出的。弗蘭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亦指出,中國傳統局部封閉的社會資本阻礙了現代化生產的規模擴大,而全球化進程使得傳統的“和而不同”必須拓寬其應用範圍,超越本土利益和自身價值觀念。雖然在史華慈看來,中國之“過去”和“現代”未必作為互不滲透的整體彼此對抗,人類學家魯道夫夫婦(Rudolf)也指出“傳統與現代是兩種流動不居、互相滲透的狀態,傳統社會中包含了現代的潛勢,現代社會中又體現了傳統的特點”4,但要對“和而不同”進行林毓生教授所謂的“創造性的轉化”,必須要將現代政治和經濟中的人人平等的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個人主義以及主張互惠互利的“客觀主義”等基本原則,通過審慎、理性、辯證的精神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仁和”5精神相融合,這才會形成哈耶克(F.A.Hayek)所謂的“擴展的秩序”,使得“和而不同”拓寬其運用範圍。澳門特區為這種經過創新性轉化的“和而不同”和“發展求存”得以實踐,為此提供了適當的場域。歷史和現今,澳門在多維度和多層次–––––––––––––––4.轉引自張松建《中國現代思想史上的“全盤性反傳統主義”》,gwy.zj0579.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583。5.“仁”是人與人之間人格平等、互助友愛的人道情懷和做人應盡的社會責任、理想情操。參見石中元《“仁和”──21世紀的價值取向》,《21世紀》,2002年第1期。
958都存在著“和諧發展”的狀況。在政治上,葡澳殖民當局、中國歷代執政主體、澳門本土精英、社會大眾長期和諧共處;社會方面,本土華人、土生葡人與外來人員和諧共存;文化上,亦融彙貫通了古今中西。澳門長期特有的這種多元精神狀態、政治傳統、文化氛圍和社會慣習共存造就的社會人際關係的主導模式具有包容性強和互尊互助的特點,從而也使得“和而不同”和“發展求存”成為澳門的社會精英和普通大眾已經達成的根本共識。“澳門最大的特點就是澳門社會總是在和諧的氣氛下得到發展”6,而澳門特區建設的發展已經初步核對和顯示了“和諧發展”的功效,費孝通先生描繪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7的原則在澳門得以體現。因此,今後澳門的發展仍需要在吸納多元文明優勢中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需要各方力量融入到包括政府在內的澳門社會各行業和各個領域,並與其他主體一道為澳門、中國以及世界的發展而努力。 “中和位育”:和諧發展的儒學精髓與其“創造性的轉化”在中國源遠流長的歷史文化中,儒家文化作為主體,其精髓是被刻寫在幾乎各地的孔廟的“中和位育”四個字,這成為中國人歷代相傳的基本價值取向,亦是我們所說的“和諧發展”的內容。《中庸》從情感的角度切入,對“中”作正面的基本的解釋。所謂“中”,就是“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名”的意思。在一個人還沒有表現出喜怒哀樂的情感時,心中是平靜淡然的,所以叫做“中”,即中庸而不偏執,中允而不偏激,中正而不偏私。所以,中庸就是恰到好處。孔子認為中庸最高的德行和道德標準,8所以很少能真正實行。在人人都達到“中”的境界㝯,大家心平氣和,社會秩序井然,天下太平無事–––––––––––––––6.見《華僑報》,2004年5月8日。7.費孝通《論“和而不同”》,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18/5/class001800003/hwz30461.htm。8.《論語.雍也》:“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關於儒家“中庸”思想的最權威的解釋出於程子,他說:“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朱子用以為《中庸章句》的引言,遂成定論。
959了。“中”是中國最精微而實際的人生哲學,這個“中”非盲目的、不偏不倚的折衷主義,而是有所取捨的調和與中節,因為世間並沒有一種超絕的客觀真理。古典的中道所具有的現代價值表現在對外和對內兩方面。當代多元、全球化的人類社會,意味著承載不同價值和傳統的民族—國家的和諧相處應有一個與此相適應的社會—政治—文化規範體系。多元在某種意義上只是一種共處狀態,而非共謀發展的格局。並存的多元各有其價值所在,而無價值上的優劣先後。但它們的互動為普適規範的更健全可行創造了條件,而以中道為原則,平心衡量才能不斷的探求以求更接近現實,如卡爾·波普(KarlRaimundPopper)所指的“我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理解它們所滿足的需要。在我們這項工作能夠取得成功的範圍內,我們當然會要求自己在內部批判的基礎上,通過一點一滴的改進以消除那些公認的缺陷。也就是說,通過分析其各個部分的相互協調和一致性,對系統做相應的修補,以此對我們的道德傳統加以改進和修正”9,並為多元並存尋求到一個為各方共同接受的最低限度的共通性規範10,從而排斥某一具有霸權色彩的倫理。這個統一的過程則是中道思維的最基本的表現。機械的統一並不能取得圓滿的結果,中道思維中更注意的是創造性的綜合。在此,中道不僅具有德性意義,也具有方法論的價值。以正義論聞名的羅爾斯(JohnRawls)在其《政治自由主義》中提出的“交疊共識”(overlappingconsenus)理念11以及哈貝馬斯(JurgenHabermas)商談倫理(discourseethics)12的哲學旨趣都與中道原則相近。而對內,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澳門也面臨著由之–––––––––––––––9.FriedrchAugustVonHayek,Thefatalconceit:Theerrorsofsocialism,London[NewYork,N.Y.]:Routledge,1988,page69。10.費孝通《論經濟全球化和中國“三級兩跳”中的文化思考》,《新華文摘》2001年第2期。11.交疊共識:以多元交疊的利益與訴求總具有最低限度的共同性,來為社會正義的達成奠定理論基礎。參見任劍濤《中庸:作為普世倫理的考量》,廈門大學學報,2004年4月29日,轉引自http://paper.studa.com/2003/9-10/2003910171447.html。12.商談倫理(discourseethics)中商談條件的具備和商談情景的出現,依賴於一定程度“與自己的傳統保持距離,擴展受到局限的視野”。參見哈貝馬斯《民主的三種規範模式:關於協商政治的概念(二)》,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1857。
960所引發的天地人、政治與倫理、權利與義務、個人與公共等問題,並需要以中道來在個人與集體、國家、社會、權利與義務、美德與責任之間尋求平衡。西方近期興起的“第三條道路”的積極探求表現出與中道類似的主旨。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時與澳門專業團體代表舉行座談時就提出提升澳門綜合生活素質是社會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政府及社會必定要有指南針、有中心點,全體澳人朝同一個方向,為澳門整體生活素質的提升而共同奮鬥。⋯⋯提升澳門整體生活素質,是綜合性的社會工程。整個社會不單要有建立奮鬥目標的共識,更要認識奮鬥目標的內蘊,從共識到認識,專業界起關鍵作用。”13而“澳門專業界敢於接受不同意見,敢於表達不同意見;既有獨立思維,也對國家與社會有基本的認同⋯⋯”14當然,從何厚鏵寄望澳門專業界要以身作則,打破行業保護主義、不同專業利益之間攀比等思想框框中,可見澳門現代性的中道還處於萌芽狀態,但社會生活需要將推進其進一步的興起。“或許,一種期於中道的社會生活,本身就是古今人類努力追求的當然目標,因此它必然成為現代社會運動的基本走向。”15在中國古代的經典論述中,“和”作為一種意境,內涵非常豐富,是指自然體系中的基本要素達到圓融後產生的一種狀態,用簡單的語言表示就是陰陽平衡。更深一步地講,就是指金、木、水、火、土五大元素構成的事物相生相剋、相利相害,即矛盾又統一,最終形成了大千世界的千姿百態和互生互動、生生不息的良性循環系統。“和”的基本涵義是和諧,包括“和而不同”、“和衷共濟”、“和平和洽”。古人重視宇宙自然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更特別注重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儒家很強調一個“和”字,孔子主張“禮之用,和為貴”,孟子提出“天時不以‘貴和’而論,把‘和’當作‘禮’的具體體現和實現的最佳途徑。作為儒家解決人際關係的重要概念,“和”既是人際行為的價值尺度,又是人際交往的目標所在,中國人把“和”作為待人處世的基本原–––––––––––––––13.見《澳門日報》,2004年8月16日。14.同上。15.前引任劍濤《中庸:作為普世倫理的考量》。
961則,極力追求人際之間的和睦、和平與和諧。以誠信寬厚仁愛待人,各守本分互不干涉,“和而不同”,求同存異,謀求對立面的和睦共處都是一種“和”。以和睦、和平、和諧,以及社會的秩序與平衡為價值目標能有效地避免社會中的過激或對抗行為,減少摩擦與內耗,使社會較為穩固持久,向良性發展。秦漢以後,“和”思想作為中華文化現象的本質概括,貫穿於中國文化發展史上的各個時代、各家各派之中,成為中國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認同的人文精神。“和而不同”這一古老的觀念仍然具有強大的活力,與當今社會和世界的多元化趨勢相吻合,多元表現在政治的競爭、多樣性的道德價值或者多種文化規範等方面。“和而不同”與西方多元主義類似之處在於支援差異性和多樣性,表明差異是有益且可取的,二者的差異在於“和而不同”好就好在既說了“不同”,又說了“和”,兩者同時、互為前提,這一點十分關鍵,因為二者有一微妙且辨證的張力(tension)存在。在盛行個性至上、個人主義、分離主義、邊緣化等等的當代,只提“不同”就極容易導致極端和原教旨主義。而“和而不同”對二者的同時關注使得“和”與“同”的區別也得以顯現,只提“和”,可能會因為“和”而“和”導致以“和”為名的黨同伐異,也導致了絕對衝突,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就是其表現,全稱肯定衝突或鬥爭,導致世界和歷史的一元化,易被強權主義者所信奉。二者並提,才能互相制約,防偏頗於未然。“和”在根本上包含了“不同”。“不同”作為一個不以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才需要彼此間的“和”,通過溝通,形成各種知識、信仰以及靈感,才得以進一步發展,新生事物是在相互與合作的情況下產生的。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StuartMill)的《論自由》(OnLiberty)的書名頁上有威廉·馮·洪堡(WilhelmvonHumboldt)的一句名言:文明就是“人類最為豐富的多樣性的發展”。16因此“不同”的消失,未必會創造“和”的局面,甚至帶來更大的危機,會因抑制每一可能的創造性而阻礙發展。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求同存異,“不同”既可以是思想上的,也可以是制度上的,因此“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一個相–––––––––––––––16.JohnStuartMill,OnLibertywithTheSubjectionofWomenandChaptersonSociali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page4。
962當好的例子,體現了“和而不同”的智慧。“和”的思維在當今的運用需要根據時代要求納入新的精神,不僅要求和,更要在求和的基礎上促進各方的溝通與合作,這就要與現代政治以及經濟中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的原則相融合,通過保護自由辯論、討論來促進理解和創新。澳門專業界也是“和而不同”的典型,由於“職業不一、思想比較獨立,但都為澳門的整體利益,自覺地就政府工作的不足,理性批評,建議改善。這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專業界不易見到的。”17專業界在與何厚鏵會晤中對於提升居民綜合素質、身心健康,以及如何讓居民分享目前經濟成果等提出較具體的建議,亦就其他各個專業現況和發展提出廣泛建議,何厚鏵在肯定這種政治價值觀的同時又強調了這些不同行業的“和”的基礎在於維持社會心態的穩定的共識,並將之普及到社會各界,成為“澳人治澳”的一種風尚。因此澳門將經歷時間的考驗,遏制衝突,讓和平解決問題,展現世界固有的五彩繽紛,向美好的前景邁進。《中庸》認為,心中平靜淡然、不表現喜怒哀樂稱為“中”,而不可避免的心情情感有節度表現出來則為“和”。“和”的狀態,表現為一種秩序——多元的統一,可用“各得其所”來表述。在統一的整體中,“萬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各個成分、各個局部各有其自己的地位,相互間又構成一定相成相濟的關係;這些關係的總和達成的穩定與和諧的秩序,才是“和”。此種各得其所的狀態表現於所有方面。“位”即秩序,是指各安其位、各守其責、各得其所。秩序一詞在漢語中是“秩”和“序”的合成,都含有常規、次第的意思。作為獨立詞語,“秩序”較早地見於西晉《文賦》一文18,表明中國有推崇常規、次第等規矩和觀念的傳統。人類社會要有序運行,社會秩序是必須的。人們在共同征服改造自然的社會性生產和生活的社會交往過程中,逐漸形成一定的社會關係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就是人類社會的秩序,它推動著社會關係的正常運行。人類社會先後存在過四種社會秩序:習俗秩序、–––––––––––––––17.見《澳門日報》,2004年8月16日。18.陸士衡《文賦》:“謬玄黃之秩序,古腆認而不鮮。”
963道德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19,它們不是一成不變的,之間也不存在互相排斥的特性,往往共存於同一個社會之中,相互配合發揮作用。社會秩序的首要價值在於消除混亂、維護安全,從而避免由於社會失序而導致社會無序。同時,從個體角度來說,社會秩序使人們的行為具有可預測性的。是每一主體設定行為目的、採取行為方式的前提和基礎,對自己行為進行預測、比較、抑制、激勵,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性控制的依據。就各個局部來說,就是要各安其位,通過各守其責來得到各得其所的局面。各得其所,各安其位,是一個問題的兩面——擺正每一局部在全局中的位置。各安其位是要求盡職盡責,非鼓勵安於現狀,要把志存高遠、銳意進取與安於其位、盡職盡責結合起來。因此,目標可以歸結為各得其所與各安其位的統一。從整體來說,“各守其道”要兼顧一般的共同要求和分別的具體要求;從個體來說,則要認清自己的地位和對自己的要求,從己做起。兩方面各遵其道,共同努力,方可收到理想的效果。在柏拉圖的理想國㝯,正義也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㝯執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有自己的東西幹自己的事情”,“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作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任何社會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軌㞼上運行著的,不同社會和時代的區別在於建立什麼樣的秩序。在古代中國,法不具有獨立的地位,是為保障禮的實現而採用的一種刑罰措施,其目的在於維護按照等級名分建立的社會秩序,從而使得社會關係參加者各安其所、各得其分。倫理秩序,被強化到極致已被治者和一般民眾所共同認可。倫理秩序價值取向的理論支援主要來自是“正名”和“定分”理論。“正名”最早由孔子所提出,為了循名責實,因人定分,使人們各守其分,循分服職,各得其所。且參加者皆以禮為行為準則,社會也就維持在秩序的範圍內了,傳統文化中“分”的觀–––––––––––––––19.表現在一定的風俗習慣中的習俗秩序,是人類社會最初的秩序形態;擺脫了蒙昧狀態後根據一定的是非善惡標準產生的以道德信念為基礎的道德秩序;制度秩序是隨著社會關係和社會生活的不斷進化帶來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組織實體的複雜化,形成的為保證組織實體正常運轉的規章制度的社會秩序;法律秩序作為最後出現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秩序,也是社會秩序最為發達和最為完善的形態。王振東《法與秩序》,《法哲學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
964念既包括權利之分,也有義務之分。定分在根本上是要明確權利義務,分源於名,有名必有分後來。儒家將之上升到倫理政治,集中反映封建倫理秩序的“三綱五常”,從而使其成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最得力的學說體系。這種倫理秩序是中國傳統社會客觀的社會條件的必然結果,對於國家的安定和整個社會秩序的維持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其問題是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傳統秩序以穩定為唯一和最終的價值追求,存在著明顯的為秩序而秩序的傾向,由於強調倫理本位的作用,即把人倫關係看作其他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把道德規範作為建構整個社會規範體系的核心,各個不同的部分是不平等的,局限在固定的位置上,使其凝固化,失去了發展和創新的活力,具有極大的封閉性,從而阻礙了整個社會的進步。“只有當社會鼓勵每一個個體在每一個可能方向上尋找潛在利潤並保護相應個體的利潤權利的時候,這個社會才真正發揮了全體成員身上的‘企業家能力’,從而這個社會才可以持續其生命力(不斷有所創新)。”20因此,在現代化發展中的“位”的含義要適應新時期的要求。而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現代社會秩序以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為特徵——D•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e)認為民主尋求的是自由中的平等。真正的民主原則,是每個人的願望都將是盡可能地自由發展而不受任何束縛——明確的產權使自由競爭的主體各自獨立,平等互不隸屬,追求效率的目的使得主體自由流動以發展和創新,從而建立開放的、在動態中以發展為中心組織起來的秩序。同時,現代市場結構得以生存和繁榮的原因是秩序中每個人掌握的只是“局部的和零散的信號”,不管是否有惠及他人的意圖,都“能夠通過利用這些資源,為相距遙遠素不相識的個人的需求提供服務”21。從而形成“擴展性秩序”(TheExtendedOrder),以克服“相互合作團體的成員的大多數生產活動一旦超出個人知覺的範圍,遵守天生的利他主義本能這種古老的衝動,就會實際阻礙更大範圍的秩序的形成”22的困境。“假如我們終於無法產生本土的特殊形態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那麼我們的本土社會–––––––––––––––20.范亞峰“什麼是擴展的秩序——讀哈耶克《致命的自負》”,《書報周刊》,轉引自http://www.gongfa.com/extendedorderfanyf.htm。21.同上。22.同上。
965就將消亡。”23儘管人類社會秩序的形成具有客觀性、必然性,但這種客觀性和必然性要通過人的主體實踐活動、意識活動才能得到體現,是主、客觀相統一作用的結果。何厚鏵已指出,社會不同事業的發展,總有先後次序、輕重緩急,在發展過程中,要有方法、有要求、講策略、實事求是,特區政府將設立相關機制,吸納澳門各方面專業人才的意見,透過科學論證,探討澳門要在若干年後達到的標準。他表示希望透過建立奮鬥目標,令澳門人真真正正在“澳人治澳”中負起當家作主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在各有獨立思想、甚至有互相競爭的大前提下,既發揮個別力量,又有凝聚力。這些言論和舉措正好證明了澳門已經在以何厚鏵為首的特區政府的領導下初步建構起並將進一步完善這種現代秩序,這種現代秩序也將反之促進澳門今後的發展。和諧就是在“各就其位”中達到“中和”,為了達到和諧,部分要被分別安置,相互之間彼此依賴,並有自己獨特之處,因此對處在整體的局部來說,這需要“禮”的安排,是一種戰略部署。“禮”就不僅是治療性的(“藥”),而且還是快樂的產物(“樂”)。而“禮”的生活是經驗的範圍和強度持續成長(growth)和延伸(extension)的過程,就是“教”的成果。“育”即育人育化,養育教育,也就是發展。“潘光旦先生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就講‘位育’問題,認為在社會位育的兩方面中,位即秩序,育即進步。位者,安其所也;育者,遂其生也。”24在說明此觀念時,對英文“education”語源考察有一定的幫助,其兩個主要詞根——“educere”和“educare”——“引起”和“培養”,二者是相共鳴的,一方面反映了“育”的邏輯模式。起初,只是意味著邏輯的、理性的領會(educare),但是,周期性的過程使當創造性得以理解中產生,就成為“educere”——一種顧及到新生事物自發產生的過程。另一方面,指出了“育”即是理性地加以規劃的指南。25–––––––––––––––23.同上。24.費孝通《論“和而不同”》,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18/5/class001800003/hwz30461.htm。25.參見[美]安樂哲、郝大維著,彭國翔譯“《中庸》新論:哲學與宗教性的詮釋”,原載《中國哲學史》,2002年第3期,轉載於http://www.confucius2000.com/confucian/rujiao/zyxlzxyzjxdqs.htm。
966特區政府及社會已經有指南針、有中心點,以提升澳門綜合生活素質為澳門的奮鬥目標,號召全體澳人朝同一個方向,為澳門整體生活素質的提升而共同奮鬥。26在現代社會中,發展離不開教育,一方面,經濟的發展需要高新產業的推動,一個社會的知識結構對其產業升級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決定作用,“科學技術就是生產力”,因此對大眾的科技培訓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亦不能忽視人文社科的重要性,“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缺乏人文精神支援的單方面發展將因各種問題的出現而無法持續。此外,社會的進步離不開人,人力資源是最寶貴的社會資源,今後的競爭就是人力資源的競爭,其補充必然需要不斷的培養。而且今後發展中知識更新速度的加快使得教育成為一種終身化的必須,人們必須不斷地學習以跟上時代的潮流。面對這種趨勢,澳門政府認識到教育對於發展的重要性,在各方面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澳門教育的整體水平。“澳門歸僑總會應發揮自身優勢,在配合時代發展、實現年輕化、更新觀念的同時、要擴大團結面。實現薪火相傳,並非全面年輕化而出現斷層、應該是老、中、輕結合,老一輩應該扶持好下一代,並讓年輕人有發展的空間,讓他們懂得如何愛國愛澳,珍惜以澳門為家,⋯⋯在這方面擴大對廣大澳門居民可發揮良好的教育作用。”27何厚鏵亦以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候選人身份,在先後與多個社團組織會晤中相當關注本地人力資源問題。以何厚鏵為首的澳門特區政府已在處理澳門社會內部、澳門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區域、澳門與自然環境發展等三個層次上貫徹以“中和位育”為主要內容的“和諧發展”理念,使澳門實現了有目共睹的發展和成就。特區政府對“和諧發展”理念的堅持,必然會使所有社會成員在一種文明祥和的狀態下各得其所,互愛互信,共存共榮,從而澳門今後將被導向更繁榮的發展,其經驗亦會對世界其他地區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和諧發展”的內涵也會因不斷的實踐而更豐富和充實。–––––––––––––––26.見《澳門日報》,2004年8月16日。27.見《華僑報》,2004年5月8日。
967《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67—973澳門反貪工作的改革經驗*張裕**一、前言澳門自15世紀開始為葡萄牙人管治,直至1999年12月20日始回歸中國。從上世紀70年代中開始,由於地緣經濟的改變,澳門作為中國對外貿易轉口港的地位逐漸衰落,經濟改以手工業、紡織業、捕魚業、炮竹業和旅遊服務業為支柱,其中尤其是旅遊博彩業最為發達。上世紀80和90年代是澳門旅遊和博彩業長足發展時期,每年政府財政收入超過50%來自旅遊博彩業。經濟的迅速發展,卻未能得到政府在法律、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方面的相應配合,加上澳門絕大部分居民為華人,其中通曉作為官方語言的葡萄牙語者僅屬少數,政府與居民間只能間接地溝通,找政府辦事,對一般市民或商人來說,都是件難事。從70年代開始,大量湧現的經濟行為促使了貪污問題的明顯化,到80年代開始泛濫,90年代開始出現集團性貪污。今天的“廉政公署”2,成立雖然只有短短四年多,但回顧澳門歷史,70年代後期已有不少市民提倡成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專門打擊貪污部門,到80年代政府才開始研究其可行性,經過近10年時間的蘊釀和爭論,1992年澳門正式設立了專門打擊貪污和行政違法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反貪公署”)。–––––––––––––––*廉政公署出席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1發言稿**廉政公署廉政專員1.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於2004年7月7日至9日在中國雲南省昆明市召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盟十國最高檢察機關的首次大型國際交流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檢察及廉政機關均應邀率團出席是次會議並發表講話。2.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於1999年12月20日成立。
968二、早期澳門反貪工作的不足處“反貪公署”的設立在當時的澳門來說,體制上具有一些獨特地方,是一項較為創新的嘗試。譬如說,立法者明白到貪污與行政違法兩者之間大有關連,也了解到澳門這個地小人多、人際關係錯綜複雜的特殊情況,把反貪和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兩項功能融入一個獨立機構裡面。這種大膽的嘗試,為後來的改革提供了正面的經驗。但同時,由於帶有試驗及過渡性質,在組織架構及人員配置方面就顯得過於保守,這也成為當時反貪工作開展力度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了較集中地分析澳門反貪工作的改革歷程,以下的探討,無論以過去的“反貪公署”,抑或是現在的“廉政公署”來作為基礎,都會集中在反貪工作方面。無疑,“反貪公署”設置的一個成功點是,立法者體會到反貪部門需要有一定的獨立性,所以法律確立“反貪公署”獨立執行調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門的干預和指揮。可是,“反貪公署”成立後,反貪工作為何仍未能有效開展?反貪政策為何未能全面落實?原因是有多方面的:1、組織架構薄弱“反貪公署”的組織架構十分簡單,全體人數為33人,人員結構分3層。最上層為反貪專員、兩名副專員和辦公室主任共4人,中層是顧問和處長共8人,基層是各類輔助人員。工作分配上,除去人事財務和一般輔助人員後,執行反貪調查工作者祗有12人,其中半數具備法官和檢察官身份,他們均居於上層和中層。這從組織架構上便已有依賴警察來協助調查的構想。2、調查人員不足雖然統籌反貪調查工作者大部分為來自葡萄牙的法官和檢察官,他們都是有豐富法庭審案閱歷的司法官員,對貪污案件如何得到成功檢控定罪可謂經驗豐富,但對於採用哪些方法取證及如何有策略地綜合運用不同的取證渠道,則實在需要掌握豐富調查經驗的人員來配合,方能有效偵破貪污犯罪。所以,在當時缺乏可供直接指揮的調查人員和調查人員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祗可以作有限度的低難度調查。
9693、調查權力不足法律賦予了“反貪公署”專責調查貪污犯罪的權限,卻缺少相應的執法權力,雖然法律規定“反貪公署”有權要求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鑑證鑑定等單位給予協助,但“反貪公署”人員在執行職責的身份上卻欠缺了一個刑事調查機關應有的權力。首先,任職反貪公署的法官和檢察官,在統籌貪污案件的調查工作時,既不能行使本身司法官的權力,亦不具備明確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至於其他執行調查任務的人員,亦無警察或刑事警察的權力。所以,如需執行搜索、拘捕和扣留等工作,便要完全依賴警方的配合,調查工作容易受阻於各種各樣的障礙。1996年9月,澳門立法會進行了立法議員選舉,從廉潔的角度來看,那次選舉差強人意,賄選舞弊的疑雲彌漫。但由於法律的空白,“反貪公署”也不能做些什麼,因為當時法律還沒授權廉政部門查處賄選3。4、欠缺專業化調查力量刑事調查是專門化和系統化的工作,像文件鑑定、帳目審查、情報收集、跟㠨監視、通訊監聽、指模鑑定等。還有是針對各類型犯罪成立調查專案組,以貪污犯罪而言,有調查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舞弊專案組,調查警務人員貪污專案組,調查金融犯罪專案組,調查選舉舞弊專案組和跨境合作專案組等。過去並無針對各種貪污犯罪而特設的專案組,亦缺乏現代化的刑事犯罪專門調查隊伍,當時的調查工作採取因陋就簡的被動形式,接獲投訴後視條件而展開調查,由於能力和權力的限制,對涉及專業性強和複雜程度大的貪污案件的調查工作便往往力不從心。5、欠缺全面和系統性的廉政教育任何地區的廉政部門,要有效打擊貪污舞弊,除了有相應的權力和調查能力外,防止貪污的廉潔教育至為重要,而且必須切實針對當–––––––––––––––3.針對選舉舞弊行為的調查權,於1997年3月底才透過法律賦予“反貪公署”。
970地的社會狀況來推行。然而,礙於條件所限,“反貪公署”並無專責廉潔教育的組織或工作組,縱使明白預防工作的重要,也祗能作很有限度的教育宣傳,而擔任這項工作的就只有兩名人員,其他輔助設施更談不上。貪污是一種非暴力型犯罪,犯罪者多為具有特殊權力的公務人員,他們清楚了解政府的運作模式,當中很多還是富有行政管理經驗和各種經濟專業能力者。如要有效打擊這批身居政府不同職位的貪污者,必須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別是政策、人員配置及財政上的支持。“反貪公署”成立後雖多次提出擴權增人的要求,但均不成功。此外,資源匱乏,也使調查人員欠缺系統性訓練,各人只憑一股正義熱情投入工作。面對著那些狡猾和層出不窮的貪污手段,特別是有組織性的貪污集團,“反貪公署”便特別顯得調查乏力。三、改革經驗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標誌著澳門廉政工作進入一個新時代。同日成立的“廉政公署”,由廉政專員領導,屬於政府主要官員之一,由澳門本地中國人出任。“廉政公署”甫成立的首項工作,就是總結過去8年來“反貪公署”的經驗,切合現實環境,汲取其他國家/地區打擊貪污的成功經驗,全面研究分析,籌劃全新的組織和權力架構。事實上,澳門的反貪部門在1992年成立後,雖然存在很多不足,但對國際合作卻十分重視,1994年便開始了打擊貪污犯罪的跨域合作,並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性反貪污會議和區域性會議。這些交流帶來了許多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和工作啟發,經過多年累積,確實為今天的“廉政公署”改革帶來了寶貴的參考經驗。改革方案制定時,“廉政公署”參考了不少地區反貪部門的架構狀況,包括中國內地、香港、葡萄牙、新加坡和亞洲東盟各國,綜合改革的方向是:1)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廉政公署”獨立工作不受任何干預,廉政專員僅對政府最高首長行政長官負責;
9712)以“肅貪、防範、立法、教育”四管齊下的策略來建立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3)根據不同功能設立各類調查廳及各項專門調查小組;4)參照警務人員編制,設立調查人員的專門職程,調查人員具有刑事警察身份;5)確保調查人員質素,必須具備大專學歷和富有社會工作經驗;6)擴大權力,賦予“廉政公署”具備檢察機關的部分權力。澳門曾經受到貪污問題的長期困擾,“廉政公署”籌劃的新組織架構和權限,很快得到政府大力推動和社會大眾的一致支持,在成立的第5個月,便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同年8月立法會以全票通過“廉政公署”新組織法案。新的組織法為“廉政公署”成為一個強而有力的執法部門打下了較好法律基礎。總體來說,“廉政公署”的改革中體現了以下一些要素,而在實際運作上也驗證了這些要素是重要的:1、獨立性東南亞地區有不同的反貪部門,他們有些設立獨立的廉政部門,如香港、新加坡和澳洲等,更多的國家是由警察部門執行打擊貪污工作。由警察執行打擊貪污工作的好處是收到最大的人力、資源應用和刑事網絡偵查的效益。但無可諱言,警務工作本身是貪污風險很高的職業。而設立獨立的廉政部門,則可以更獨立和直接地打擊貪污犯罪。澳門在制定基本法時參照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經驗,一方面設立一個不同於警察、非屬一般行政機關的“廉政公署”以專責打擊貪污,另一方面又明定廉政專員僅向行政長官一人負責,以維持“廉政公署”的獨立性。過去數年的經驗顯示,“廉政公署”在執行職務時從來沒受到來自任何方面的壓力和干預,她以超然的地位執行打擊貪污任務,同時又獲得來自政府最高層的支持,給予相應的人力和財政資源。
9722、功能架構完備香港的成功經驗亦為我們帶來了許多的啟發。建立一個地區的廉潔環境,除了以完善立法和加強打擊為手段外,預防和教育同樣重要。澳門“廉政公署”的組織架構,除設有反貪局和行政申訴局外,還設有推行廉政教育的社區關係廳,它的主要任務是向澳門全體1萬8千多名公務員有系統地灌輸廉潔意識,同時亦向各受監管機構和學校進行廉政教育,尤其是對各中小學校的學生。另一方面,還負起社區廉潔的推廣工作,在澳門人口稠密的地區設立社區辦事處,以最接近民眾的方式加強市民的廉潔意識。預防工作主要由行政申訴局推動,透過調查和審查工作,發出勸喻、建議、指引等方式,不但能有效糾正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行政任務時犯上的錯誤,還能消除一些因運作不善、指引不全而形成的貪污誘因。這裡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透過與政府部門合作的運作審查,公署就像醫生幫助病人預防疾病一樣,深入了解有關部門的內部運作,全面檢視可能存在貪污的地方,繼而向他們提供及建議採取一些有助預防和堵塞貪污漏洞的方法和措施,在共識的基礎下進行推動及定期跟進,對防範貪污於未然、改善公共行政的運作確能起到一定實效。3、職能專業化調查工作必須是專門性的,並且要具備強而有力的管理機制和高效的工作效率,故此,“廉政公署”在籌劃改革時,參考了其他地區的調查工作模式,以反貪局統籌一切反貪工作,再依職能分為各調查廳和技術支援廳等不同附屬單位,廳下各設若干調查組和專門組,調查組各依任務獨立進行工作,專門組執行支援性工作,如證人保護,電子技術和保安工作等,這種配置符合現今刑事偵查部門的分工要求。4、人員優質化有效執行反貪工作,必須配備適當的權力和調查人員,這是任何廉政部門取得成效的必需工具。人員素質關係著調查能力和個人操守,故此調查人員必須具備一定專業能力;具備工作經驗更可充實調查人員的閱歷和社會經驗;此外,還必須通過各項考試和家庭背景審查後方可進入培訓班。一個執法者如能洞悉法律,會更有效地運用法律以防止貪污者玩弄權力。目前調查人員中絕大部份具有大專學歷,
973其中20%以上具有法律學士或碩士學位,有30%調查員具備如金融財務和工程技術等本科畢業資格。5、恰當的執法權有效執行反貪任務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法權力,國內檢察院和反貪局的權力配合給“廉政公署”一個良好借鏡,改革的其中一要項,就是賦予“廉政公署”具有檢察機關的部分權力,包括搜查、搜索和拘留權等。事實證明,這些權力使公署成功地打擊了曾猖獗一時的貪污犯罪。6、自我約束和外部監察為保證“廉政公署”的權力能得到適當運用,有效防止這個被喻為超級警察的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出現濫權情況,“廉政公署”內部除設有內部調查工作組外,亦於外部成立一個由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的“紀律監察委員會”,舉凡一切涉及“廉政公署”人員操守和紀律事件,都必須接受該委員會的監督。四、結語澳門特區成立後的廉政工作,也初步邁出了良好的開局。偵辦了不少案件,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2000年2月一項由獨立機構4所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接近70%的市民認為,“廉政公署”成立前的澳門,貪污情況非常嚴重,市民給廉政部門的分數只有45分;往後經過四年的運作,在2004年4月,同樣的民意調查顯示,認為當前的貪污還是嚴重的,已下降至只不足一成,給廉政部門的分數提升至67分,市民對“廉政公署”的支持度為88分。2001年進行的澳門立法會選舉,在“廉政公署”大力宣傳廉潔選舉意識和強而有力的調查部署下,一改過去賄選舞弊的氣氛,完成了一次公平而廉潔的選舉。綜觀澳門的反貪工作改革,是一個不斷在反貪實踐中摸索和總結的過程,也是大量吸收鄰近國家和地區成功經驗的過程。在此簡介澳門廉政工作的改革經驗,希望能拋磚引玉,擴大各地間的反貪交流和合作,也藉此機會聽取更多建議和成功範例。–––––––––––––––4.自2000年至2004年,有關廉政工作的民意調查均由澳門大學負責。
974
975《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75—986–––––––––––––––*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一國兩制”問題研究。論中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郭天武*由於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四個法域在法律地位上各自獨立、平等,且必將在中國長期並存,中國不可避免的將遇到越來越多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問題。協調各法域間的衝突矛盾,正視和解決這些衝突不僅關係到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還深刻關係到各法域刑事控訴權的行使,對犯罪的有效懲治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等。本文簡要論述各法域現狀,以及解決和減少各地法律衝突的思路,並為最終達到刑事法律的統一、一致提出自己初步的設想。一有學者說所謂的法律衝突(conflictoflaws)又被稱為是法律抵觸,指內容相互歧義的不同國家的法律競相要求對同一民事關係實施管轄而形成的法律適用上的矛盾衝突狀態。顯然,這樣的界定將一國之內的區際法律衝突和刑事法律領域及其他公法領域的法律衝突排除在法律衝突之外,而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這兩者都存在,並且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在張子強案以後更顯迫切。一般來說,法律有效管轄或適用的範圍稱為法域。同一法域的法律調整該法域內的個人之間及個人與社會之間各種利益關係。通常,一個國家就是一個單一法域,但是因為每個國家的歷史、形成都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在形成之時就已經包含了多個獨立的法域,如聯邦制國家美國。有的國家在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如英國主要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四個部分組成,英格蘭和威爾士都實行英格蘭的法律制度,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則各自實行本地區的法律制度,
976因而在英國形成了三個法域,每個法域都有相對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我國則是由於在近代史上經歷了殖民侵略和國內戰爭,從而導致了香港、澳門、台灣獨立法域的出現。一個國家內部同時存在著兩種以上的法律制度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體系,就稱為多法域國家。除以上提到得幾個國家外,在當今世界上的多法域國家還有俄羅斯、加拿大、德國等。區際法律衝突的產生正是因為多個法域的法律對同一利益關係並存法律綽橏效力,並有不同的調整結果。而刑事法律衝突的產生就是由於不同領域間刑事法律關係相互交叉和重疊。現今,一法域公法不能在另一法域被適用的觀念已經被逐漸改變,法國、瑞士、荷蘭、英國等法院出現了使用外國公法的判決,承認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已漸漸被多數國家認同。刑事法律衝突就是指某個行為為各法域所管轄,但各法域的刑事法律對同一行為性質和處理的規定都不同,而又要求適用各自的刑事法律來適用和評價該行為,因此所發生的效力上的抵觸和適用的衝突。在明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之前,應該對幾種與之相近的法律衝突做出區分。首先就是國際刑事法律衝突,它是指一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刑事法律與世界上其他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刑事法律之間的效力抵觸和對同一案件適用刑法時的衝突矛盾狀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interregionalconflictofcriminallaw)是指,一個國家內不同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是同一主權國家內不同行政區域在刑事立法、刑事法律制度、刑事管轄權和適用刑事法律等方面的衝突。在我國“一國兩制”的政策下,我國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台灣各特別行政區之間以及港、澳、台各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刑事法律方面的衝突就是我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需要面對的問題和研究對象。在許多地方被提及的區域刑事法律衝突則不同,它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中央刑事法律和地方變通性刑事法律之間以及這些地方變通性刑事法律相互之間的矛盾和差異。在我國就是指全國刑事法律與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變通性或補充性刑事法律,自治地方的刑事習慣之間的矛盾或抵觸。有學者將區域刑事法律衝突說成是區域組織內,各國家之間的刑事法律衝突,這並不確切,因為大多數區域性組織,如歐盟,還是以經濟合作為目的而建立,區域組織內國家之間的刑事法律關係衝突並不具有特性。
977二中國的刑事法律衝突包括我國刑事法律與他國刑事法律之間,大陸刑事法律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刑事法律之間,香港、澳門、台灣刑事法律之間,中國大陸非民族自治區域與民族自治區域刑事法律之間的衝突。此外,還有國際犯罪、跨國性犯罪的刑事法律適用問題,國際條約適用的衝突問題。這其中也包括了四法域適用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衝突。1而中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台灣四個各自獨立的法域之間在刑事立法、刑事法律制度、刑事管轄權和刑事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衝突。可見,區際刑事法律的衝突是多方面的衝突,既包括了刑事實體法上的衝突,也包括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衝突。如前所述,中國由於歷史原因而成為一個包括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四法域的國家,這是產生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直接原因和前提條件。各法域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不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狀況也不同,這一切造成了各法域所遵循的立法原則、立法形式、法律內容、價值取向的較大差異。且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已收回的港澳地區和今後的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都享有不同於民族區域自治的高度自治權,在法律方面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比如在香港,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最高人民法院對之就沒有拘束力。另外,中國內地的刑事法律不能適用於其他法域,2而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1.因為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在回歸之後可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有關的協定,而中國內地所參與的條約與協定又不必然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以在中國所產生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不僅包括各法域域內法之間的衝突,也有各法域域內法與他法域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的衝突,以及各法域各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的衝突。2.中央一級的法律只有少數幾個可以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從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可以看出,能夠適用於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包括關於國都、紀年、國歌、國旗、國慶日、國徽的決議和命令;關於領海的聲明;國籍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1997年全國人大通過了關於香港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刪除了關於國徽的命令,同時增加了國旗法、領事與豁免條例、國徽法、領海及毗連區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5個全國性的法律。參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978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的以外,其他依然有效。在回歸以後因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只要其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與基本法相衝突也具有當然的效力,所以四法域的刑事法律差異現實存在。除此以外,各法域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沒有哪一個法域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可以淩駕於其他法域之上,各法域互不隸屬,相互平行,平等共存。所以在中國不存在如同美國聯邦憲法那樣的權威性法律文件及聯邦最高法院那樣的司法機關來對一國之內的法律衝突作出合理的界定和解決。3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我們也不能通過強制性的上位協調來解決這樣的衝突。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域間將會進一步加強各個層面的交流與合作,而各法域法律地位的獨立性、平等性及法律規定方面的差異性,尤其是在管轄權方面的規定所導致的效力衝突、重疊都將不可避免的導致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產生。4根據以上中國區際法律衝突產生原因的分析,中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特點便一目瞭然了。第一,我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是在“一國兩制”下產生的刑事法律衝突,且各法域之間沒有共同的“母法”。具體言之,就是各法域沒有統轄三區的統一的憲法性文件和各項主要的部門法,如刑法、刑事訴訟法來協調相互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其他國家的內部法律衝突都有共同的母法——憲法,而我國各行政區都以“基本法”作為母法,其他法律都要一斷於基本法。儘管基本法都是依照憲法制定的,但依據的只是憲法第31條,即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而憲法的其他規定除有關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部分對特別行政區有拘束力外,都不予適用。第二,我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3.又如英國主要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組成,共有三個法域,每個法域都有相對獨立的立法院和司法權。但是,事實上英國議會制定的法律仍然屬於全國性法律,在全英國的所有區域發揮作用,各法域間的區際司法協助關係也是由英國樞密院加以協調的,所以該國各法域的立法和司法自治權在客觀上受到了很大的上位限制。4.有學者認為刑事管轄權規定的不同是導致刑事管轄衝突的直接條件,是衝突產生必須具備的條件。見陳永生,《中國內地與香港刑事管轄衝突及解決》,載於《山東法學》1998年第2期。可實際上即使管轄權的規定相同,如都承認了他法域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衝突仍是可能產生的。具體來看,如果兩個法域都以“遍在地”學說為基礎確認刑事管轄,此時如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相分離,則兩法域就都具有管轄權。
979是多元法系之間的衝突。在各個法域之間,按照社會的根本性質作區分的話,既有社會主義法系又有資本主義法系。按照法律的淵源作區分,則既有成文法系,如大陸、台灣、澳門,又有判例法系,如香港。第三,我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是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內平等法域間的衝突。區際法律衝突一般出現在聯邦制國家內,而我國屬於單一制國家,不過我國各個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不僅大大超過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權,也超過了聯邦國家的州和成員共和國享有的自治權。各特別行政區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且自己享有獨立的終審權。雖然各法域在行政上隸屬於中央,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互不隸屬。第四,我國的這種衝突還包括了國際性條約及協定的衝突。因為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港澳基本法規定,中國締結的國家協定,中央任命政府可根據需要和情況,在徵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特區。中央政府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港、澳的國際協定仍可適用。中央政府還可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特區政府做出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定適用於特區。 三四地的刑事法律衝突現狀具體有多處表現。在刑事立法方面的衝突是不言而喻的,四個法域都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又都有各自的立法模式、立法程序、立法原則。這種差異在長時間內都很難改變,將直接導致在廣義上各法域刑事法律規範的衝突。就立法情況來看,大陸、台灣、澳門都有自己的刑法典,5而香港則與這三地有較大的差別。在香港,普通法起主要的作用,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有遵循先例的–––––––––––––––5.1995年12月31日之前,澳門地區長期適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82年葡萄牙頒佈了新的刑法典,卻沒有延伸到澳門地區適用。因而,出現了這樣一種獨特的現象:葡萄牙本土適用的是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而澳門地區繼續適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澳門政府擁有立法權後,委託葡萄牙法律專家著手起草的《澳門刑法典(草案)》於1991年上半年問世,然後由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譯成中文。1995年7月25日澳門立法會通過了《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許可》。1995年11月14日澳門總督以第58/95/M號《法令》公佈了新的澳門刑法典,並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參見王仲興,《論澳門刑法典之特色》,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1999年第3期。
980原則,一些罪行仍然依靠法院案例來闡釋和規範。香港至今仍沒有一部系統的刑法典,相關規定散見於200多個法例內。這些法例主要有《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偷盜罪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防止貪污條例》、《刑事訴訟條例》、《訴訟證據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等,且因為繼承了普通法的特點,有的條例當中既有實體規範,又有程序規範。刑事管轄權方面的衝突應該說,是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關鍵。其比較特殊的就在於,刑事管轄權既涉及刑事實體問題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解決了刑事管轄權衝突,也就確定了刑事法律適用及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在管轄權方面,大陸刑事法實行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和便利審判原則為輔的管轄原則。台灣刑法第三條規定台灣刑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也是以屬地原則來確定其管轄權。澳門刑法則規定當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但在澳門內,不論行為人屬何國籍,或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澳門刑法均得以適用。至於香港,嚴格的執行屬地原則,對於在香港以外發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個別的成文法授權才可適用。在刑法適用上,刑事實體法方面各法域的衝突主要體現在罪、刑之間的衝突。從罪的角度來看,首先,在刑法的基本規定上來看,四地就有著區別。刑法的基本原則不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不同,有關未遂、預備犯罪也存在差異等等。其次,從定罪上來看,各法域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和分類也有所不同。在罪與非罪的區分上,許多在一法域看來是犯罪的行為在其他法域就不屬於刑事犯罪,如大陸刑法中的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在其他法域刑事法律中就不認為是犯罪。又比如香港刑法中的瀆神罪、遊蕩罪、墮胎罪、亂倫罪等罪名在大陸刑法中就沒有這樣的罪名。在此罪和彼罪的衝突上,對同一行為,四個法域的刑法均認為是犯罪,但是在罪名的規定上卻有不同。如有關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在大陸刑法中分為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香港刑法中分為謀殺罪和誤殺罪。在輕罪和重罪的衝突方面,如強姦罪,在大陸、香港刑法中均認為是重
981罪,要處以重刑甚至死刑,而在台灣刑法中則將之規定為有傷風化犯罪,要告訴才處理。最後從刑的衝突角度來看,各地在刑種以及量刑制度上也有衝突。第一,刑種之間的衝突。在大陸死刑的適用要遠比港澳台廣的多。在自由刑方面,香港刑法中的監禁刑最高為14年,數罪並罰不受限制。且香港的監禁刑還有定期刑和不定期刑之分,不定期刑由法官判處一個刑期幅度,懲教處(監獄)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表現決定實際執行的刑期。而管制刑為大陸所特有,無償勞動、笞刑則為香港刑法所特有,台灣還有保安處分等非刑罰措施。第二,在刑罰制度方面有不同的規定。具體的包括緩刑制度、假釋制度及累犯制度。6從刑事程序法方面來看衝突也同樣存在,這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起訴、審判、辯護、證據制度等等方面都有所體現。區域間的刑事司法合作活動在許多方面都涉及到了刑事程序法律衝突,對這種衝突的解決正是目前各地攜手打擊跨法域犯罪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當今各地司法協助領域最廣泛實踐的內容。四可見,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存在必將影響到各個法域刑事法律的適用,為了明確各法域的管轄權,維護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也為了各法域能夠更好的行使其控訴的權利,懲治犯罪,協調各法域的矛盾、衝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在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通常採取下列方法來解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7:一,只適用本國法。就是在法律衝突產生的時候,衝突規範指出這種衝突只運用本國法來加以解決,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比如我國刑法第7條第二款關於屬地原則的規定,凡是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我國刑法的,都適用我國的刑罰來予以規範。這就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排除了外國法在本國的適用。二,在一定的範圍內適用外國法。當法律衝突產生的時候,衝突規範指出這種衝突的法律適用時,必須同時考慮域外法律規定的情–––––––––––––––6.詳細論述參見陳正雲著,《中國刑事法律衝突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7.陳正雲著,《中國刑事法律衝突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982況,同時考慮域外法律的效力,這就是說在解決這種法律問題的時候必須同時考慮本國法和外國法。但在考慮外國法的時候,不得損害本國的利益,不得違反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公共秩序。比如我國刑法第8條、第10條的規定就確定了我國在一定情況下要參照外國法律規定行使刑事管轄權。又比如台灣刑法第7條以及第9條的規定也是如此8。以上這兩種都是依靠衝突規範來解決法律衝突,可以說這種調節的方法是一種間接調節,除此以外,還有更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三,適用統一的實體法,即是對法律衝突的直接調整。統一實體法就是指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調整涉外法律關係的實體規範。凡是屬於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或加入該條約的國家或承認該條約效力的國家,在處理屬於該條約規定範圍之內的法律關係時,就可以直接按照條約的規定來解決法律衝突。就國際犯罪或國際性罪行方面加以規定的有關國際條約、協定就有:《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禁奴公約》、《禁止販賣婦女、兒童國際公約》、《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受法定時效規定的公約》等。概括起來,前兩種都是依靠衝突規範來解決法律衝突。就我國區際法律衝突具體情況來說,或在國內制定一部統一適用於各法域的衝突規範法,解決刑事法律衝突;或各法域經過協商在各自的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中制定相同或相類似的衝突規範都是可行的。這種間接調整的方式雖然缺乏了應有的法律預見性和明確性,但又是不可避免的調整方式和調整階段,畢竟在我國從一開始就適用統一的實體法規範不可能,也完全行不通。至於第三種方法,實際上美國就是採用統一實體法的方法來解決聯邦內部各州之間的法律衝突問題。一種方式是首先由聯邦立法機關–––––––––––––––8.台灣刑法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第九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983制定某方面的統一實體法,由各州採用,或由各州分別採用相類似的實體法,兩種方式相結合來解決州際法律衝突9。但因為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的立法權限,凡憲法中未列明的剩餘權利歸屬於各州,為了解決法律衝突,美國更經常、廣泛的採用另一種統一的方式,即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間組織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示範法”的基礎上,各州立法機關採用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法,從而求得法律的統一。10美國在這方面的實踐非常突出,而其中全國統一州法專員會議、美國法律協會、美國律師學會等專業性組織尤其發揮了重要作用。如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PenalCode)就是在1962年由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LawInstitute)頒佈,該協會為非官方學術機構,因此模範刑法典只起到了一個參考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由於這套法典是美國當時一批著名的法學家在廣泛研究先前各種法典、案例和法學論文的基礎上編寫的,具有相當的水平,因此很多州只作了少許的改動,或者將它作為制定刑法的最主要指導綱領,以減少法律衝突。雖然我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有著其自身的特點,但解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思路應該借鑒國際社會已有的做法和其他多法域國家的實踐經驗。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國際社會中已經存在著大量的解決衝突的統一實體法,在刑法衝突方面,有聯合國通過的調整各國對某些罪行的設定及懲處方面法律衝突的一系列公約,調整刑事管轄衝突和約定刑事管轄的原則的一系列公約,調整由於刑法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的差異而引起的庇護和引渡方面衝突的公約等等。在解決程序法衝突方面,關於刑事訴訟中案件偵查、案件緝捕、訴訟文書送達、證據的收集、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國際間也存在大量的多邊和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所以,對我國而言,解決和減少衝突的大方向就是在今後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的刑事實體法,施行於各法域;或各法域修訂各自的刑法、刑事訴訟法,使之在原則、術語、內容上基本一致。–––––––––––––––9.如1877年的《州際商法》、1890年的《謝爾曼法》都是聯邦機構制定的在全美實施的法律。10.已被廣泛採用的《統一商法典》就屬於這些組織提供的示範法。
984五面對這種現實存在的法律衝突,各地都已有零散的規定相繼出台且付諸於行動。香港澳門基本法已經做出了概括性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定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等於已經以立法的形式確認、肯定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協助活動,並鼓勵這種刑事法律方面的交流能夠更進一步的深入,以期在將來減少法律之間的衝突。關於區際之間以直接立法的形式解決法律衝突的方式還並不多見。就中國內地而言,涉及法律衝突的法律規定本身就少,且多為民事立法,僅有有關機關制定了一些解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規範性文件,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處理涉台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此外,學術方面就此也提供了各種設想。澳門主張應該對區際法律衝突和國際法律衝突加以區分,但是在這方面的立法卻較少。香港因為廣泛的採用英國普通法,建立了以習慣法或判例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沒有一部調整衝突的系統法律,所以調整國際衝突的規定散見於一些相關的判例法和成文法中。並且因為香港法律繼承普通法系的特點,不對國際法律衝突和區際法律衝突加以嚴格區分,認為衝突法的意義只在於調整法域之間的衝突,而不論這些法域是屬於一個單一主權國家還是多法域主權國家。總體來說在現階段,因受各方面現實情況的限制,我們解決區際刑事法律衝突的第一步仍是建立起域內刑事法律衝突規範,間接調整各方面利益衝突。由於這種調整畢竟限定在域內法的範圍內,各法域之間仍容易產生基於域內衝突規範的不同而導致的法律衝突,因此第二步便是各法域在第一步成就的基礎上,積累各自解決彼此間法律衝突的長期實踐經驗,當條件成熟的時候相互協商,共同制定出一部適用於各法域的統一刑事法律衝突規範,或在各自的刑事法律中將大家協商一致的衝突規範列入,以減少衝突的產生。這必將需要一個緩慢的過程,在其初期的表現形式是各法域之間雙向或多向小範圍的統一,最終才能達到四方的全部統一。比如粵港澳在通過協商解決管轄
985爭議和移交逃犯的個案合作中取得了諸多成就,並在2000年8月三地政府官員共聚廣州商討制定一部有關移交逃犯規範的事宜,這就為三方統一衝突規範,就該領域合作達成一致認識奠定了基礎。類似的這種實踐以及學術探討活動將會隨著各地交流的增強越來越多,為各法域衝突規範的協調一致提供有利條件。第三步,當然就是直接調整,制定統一的刑事法律制度。因為衝突規範解決衝突並不徹底,為消除法律適用結果的不可預見性及防止衝突的進一步複雜化,使用統一的刑事法直接調整各法域的利益衝突,可達到更好的客觀效果。在中國,因為受到社會制度不同這一大前提的影響,各法域在法律的文化背景、歷史淵源、價值取向、表現形式、司法制度上都有明顯的差別,但由於我們在維護國家的統一、振興以及各法域的發展方面有著共同的利益,統一刑事法的實現並非虛幻。當各法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基本接近,互相之間更加理解,經過協商完全可以採用某些相同或相類似的刑事法律直接調整衝突問題。如前所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即使各地的規定相同,管轄的衝突、重疊也在所難免。比如各法域都以犯罪地原則來確定管轄,則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都享有刑事管轄權。但是統一刑事管轄權的規定至少可以減少這種衝突,並且有效的促進這種衝突的解決。而統一或類似的刑事實體法律,可以達到消除實體法律衝突的效果,比如罪與非罪的衝突,此罪與彼罪的衝突,刑罰輕重的衝突等等。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各地偵查、預審、起訴、審判、辯護、證據制度趨向一致則將更為有利於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維護法律的確定性、可預期性。六就以上內容,筆者試圖在這㝯提出一些基本的主張。雖然思考尚不深入,但仍期望能夠對該問題的進一步的研究有所啟發。在面臨區際刑事法律衝突問題的時候,我們首先應當讓各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解決衝突總的方向性的原則。雖然我們現在在處理衝突案件的時候基本上採取的是個案處理的方法,但正如學者所提到的,通過個案處理所滲透的精神可以體現我國解決區際法律衝突
986所遵循的更高的原則。這些原則應當包括:一,國家主權原則。我國的區際刑事法律衝突是在一個統一的、單一制國家中產生的,因此,這種衝突的解決應當有別於國際刑事法律衝突的解決。雖然我們可以參考借鑒國際刑事法律衝突當中的原則以及具體措施的成功經驗,但是帶有強烈主權色彩的原則和做法不符合我國情況。所以如“政治犯、軍事犯、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就不能適用,移交案犯也不應該受“雙重犯罪原則”的制約,還應當限制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二,平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不論是在區際司法協助方面還是在今後統一衝突法或統一實體法的制定方面,都應該在各法域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正視歷史,尊重他法域的意見、現狀,平等協商以解決衝突。三,有效懲治犯罪及維護人權原則。加強各法域的相互瞭解與合作是為了加強對跨法域犯罪的打擊力度,防止對法律的規避,明確各法域的職權,確定法律的可預見性。不過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明確各法域的刑事管轄範圍,解決各種刑事法律衝突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計權益不被任意侵犯,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具體而言之,在面臨刑事實體法律衝突和刑事程序法律衝突的時候,除了以上基本的原則以外,解決衝突的時候又應該相應的具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則,以之為基礎、指導來解決衝突。在刑事實體法方面,大家共有的原則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管轄權方面堅持以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管轄為輔原則等等。在刑事程序法律方面,各地都堅持便利訴訟原則、先理優先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辯護原則、證據基本規則等等。至於在刑事法律的統一方面,筆者認為這種統一也應該區分不同的領域逐步進行。在實體法的統一方面,各法域間罪與非罪的界定以及罪名方面應該基本統一,或者相類似。比如在香港,刑法中的犯罪按照普通法系做出區分,分為重罪、輕罪和簡易程序審判罪,許多在香港刑法中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在我國大陸完全屬於行政違法範疇。又比如我國大陸刑法中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在香港、澳門回歸以及台灣統一之後,就應該根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各法域的實際,將之合理的吸收到各自刑法中去。在量刑的方面,刑種以及基本刑罰制度也應該相接近或類似。至於在程序法的統一方面,最首要的應當就是盡快建立起各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然後在雙方甚至多方司法協助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統一刑事司法互助的基本規則。
987《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987—1018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唐曉晴*一、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作為命題的意義(一)研究對象本文以下所研究的是從在交易活動中,從預約合同到本約合同和物權轉移這一整體法律結構的相互關係,而不是作為一個獨立法律行為的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對比。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1在法律上分別屬於不同的範疇2,基本上沒有可比性。然而,從交易的角度觀察,當事人締結合同到財產真正發生交換卻是一個關係密切的整體結構。即使換個角度,純粹以法律技術的視–––––––––––––––*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1.物權乃民事權利的一種,所謂物權的變動,就該權利的本身而言,是指其產生、變更及消滅。從權利主體的角度,則是該主體取得、變更及喪失物權。由於民事權利一般都會歸屬於特定主體,嚴格地說並沒有“無主體的權利,所以,上述兩種角度並無本質的不同(參看陳華彬,《物權法原論》,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頁)。物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性繼受取得及特定繼受取得。在權利取得及轉移的問題上,自羅馬法以來便有所謂“任何人不得轉讓超過自己所有的權利”(Nemoplusjurisinaliumtransferrepotestquamipsehabet)之原則。物權變動本身又是一種法律效果,而一切法律效果的發生,均源於法律事實。從法律效果是否受人的意思影響,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有意識之事實或法律上的行為(actojurídico)及無意識之事實或自然事實。以人的意思與法律效果的關係作為標準,又可以將有意識之事實再細分為法律行為(negóciojurídico)和簡單法律行為(simplesactojurídico)。前者是法律效果按行為人的意思產生,而後者則不一定(詳見【葡】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民法總論,中譯本,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大學法學院,1999年版,第195-197頁)。因此,以產生物權變動之法律事實是否屬於法律行為來分類,又可以將物權變動區分為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與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只有由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是基於當事人變動物權的意思而產生變動物權的效果。由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大多數是物權轉移的情況,但是法律行為也可以導致物權的產生或消滅,例如抵押權設定即為前者、所有權的拋棄即為後者。2.從法律關係的結構上看,預約合同是導致法律關係產生之事實的次分類,而物權變動則是作為法律關係構成之兩極——即權利與義務——的其中一極(權利)的運動形態。
988點觀之,合同締結與物權變動仍然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從目的角度看,預約合同本身的目的是虛無的,其目的必須與本約合同連繫在一起,而本約合同又與物權變動混為一體。古往今來,對於物權變動的法律研究無不涉及契約(主要是買賣契約)與權利變動的關係。對於契約與物權變動的關係或者純粹以物權變動為出發點、然後旁及一切與物權變動有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已經不少,唯獨是將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涵攝於同一個結構的研究並不太多。本文正是以預約合同/本約合同/權利變動三者作為一個整體結構進行研究。正因如此,本文所指的預約合同並不是預約合同的全部類型,而是與物權變動有關的、在物權轉移的整個流程中擔當一定角色的預約合同。這一類預約合同中,又以涉及不動產買賣的預約合同最為典型。(二)命題的意義從預約合同制度產生的過程可見,預約合同制度誕生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合意主義原則在財產轉移領域的貫徹。正是因為合意主義原則使到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在內的一切所有權轉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同一時間,而現實交易活動中,財產的出賣人有需要保留所有權,預約合同方作為一種延後所有權效力發生的手段。預約合同制度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後,漸漸成了一種適用於各種合同類型的締約模式。雖然經過理論的拓展後,其適用空間有所增加,但是當事人是否使用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締約模式還是視乎有無實際需要。在各種得以使用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締約模式的合同之中,以涉及財產轉移的合同最為常見。而在各種涉及財產轉移的合同之中,又以不動產買賣以及其他與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有關的預約合同使用最為頻繁。所謂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預約合同並不是指預約合同本身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是指為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本約合同具有這樣的效力。即這些預約合同所對應的本約合同是導致不動產的物權發生變動的本約合同3。–––––––––––––––3.屬於這一類型的預約合同包括有不動產買賣的預約合同、企業轉讓的預約合同(倘若企業的構成元素之中包括不動產)、不動產互易的預約合同、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的預約合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預約合同等等。
989為甚麼會發生這樣一個現象呢?這其實不難理解。法律制度在實務中是否被應用主要是取決於該制度的應用有沒有實際利益或需要。合意主義原則在財產轉移領域的應用造成了法律效果與現實需要不銜接的現象,需要以預約合同制度來補充。因此,自始至終,真正從制度上需要預約合同的領域是財產轉移的領域。在拉丁法系的這一個領域㝯,預約合同的功能是無法替代的4。另一方面,由於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一般有嚴謹的要式要求,而遵守這些要式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所以當締約人有需要快速建立約束關係,預約合同便可以發生作用了。透過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締約模式,締約人可以很快地成立債的關係,然後,再以充足的時間滿足法律規定的要式要求。所以,預約合同之於不動產物權變動領域的廣泛使用,既是由於其延後物權效力產生的功能,也由於其延後要式要件的功能。這兩項功能正好滿足交易上的兩種需要。基於這一原因,各國的預約合同立法對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預約合同均有特別的規定。例如,葡萄牙在1980年代兩次關於預約合同的改革的對象均僅僅限於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預約合同、法國單行法規所調整的預約合同制度也是以涉及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預約、澳門第20/88/M號法律也是只涉及不動產交易的預約、《意大利民法典》1996年所進行的預約合同制度改革(主要是引入預約合同的登記制度)也不例外,其對象仍然是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預約合同。探討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必須以交易中財產轉移發生的全過程作為觀察對象。只有以交易作為主軸,方可串連起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這兩個屬於民法不同領域的制度。然而,即使有了交易為主軸,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仍然未能直接發生關係。在其兩者之間,必須加入本約合同作為媒介。在承認預約合同制度的各國法律中,僅僅閱讀有關預約合同制度與有關物權變動制度的規定幾乎不可能得出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有任何關連的印象。只有當系統地了解預約合同與–––––––––––––––4.在其他領域,預約合同的應用不一定出於現實的需要,更多是由於制度的引導。是預約合同制度建立後,其概念的一般化以及形式要求的簡單化引導了締約人使用該制度。人都有這樣一種矛盾的心態,即以最簡單的方式完成交易,但又希望得到最大的法律保障。
990本約合同的關係、合同與權利變動的關係,然後以交易作主軸一氣貫穿,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方可活現眼前。例如,《澳門民法典》在其第二卷(債法)中規範的預約合同制度(第404條及續後條文)與其在第三卷(物權)中規範的所有權取得制度(第1241條-1242條)表面上便沒有任何關係。只有通過對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關係的分析,然後結合該民法典第402條的規定之後,方可窺見預約合同與權利變動之間的曲折關係。另一方面,不可忽視的是,在財產轉移領域奉行合意主義原則的拉丁法系各國中,一旦將交易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考察,對權利的變動的分析便不可能脫離預約合同進行。因為合意主義原則使合同的成立與權利的變動發生在同一時間,這時,只有透過預約合同方可能將所有權的轉移與法律產生約束的時間分開。而在交易中最複雜、從而最需要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以及最後作為一種裁判標準介入的,恰恰是法律約束與權利轉移之間存有時間差的交易。上述以交易作為主軸貫穿權利變動與意思之關係的觀點並不新鮮,早在羅馬法時代,法學家對權利變動的分析以至於法律制度的設計便是以交易作為背景、將權利變動與人的行為或意思相連繫的;後來的薩維尼的抽象物權行為理論將交付視為一項與債法上的契約不同的契約5也是以相同的經濟生活事實作為涵攝對象。對於承認預約合同制度的拉丁法系各國而言,研究物權變動而不理會其預約合同制度的觀點絕對是片面的;而罔顧預約合同與權利變動的整體關係而局部地對合意主義模式的權利變動進行批評也是不夠全面的。因此,本文將以“預約合同/本約合同/權利變動”三者作為一個整體結構進行研究,探討其相互之間的關係。將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連繫起來研究乃是對其最核心功能(延後所有權轉移)深入剖析的唯一方法。這一研究同時也將覆蓋在實際應用上佔絕大比例的預約合同。–––––––––––––––5.薩維尼在其《當代羅馬法體系》《債法:第2卷》注釋中寫道:“交付本身是一項真正的契約,並非債法上的契約,而是物權法上的契約。交付雖然與債法契約(如買賣、互易及其他)相區別,但卻可能以其為基礎,並且主要是以先前設定的義務為基礎。”該書第257頁,注m。轉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頁。
991二、“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的要件(一)概述關於所有權的轉移(或概念範圍更廣闊的物權變動)究竟需要多少個要件、各個要件之間的關係如何等問題,歷來是民法理論研究的難點。其之所以困難,並非因為要件的數目太多,無法識別,而是對各個要件的概念範圍劃定會直接影響到民法體系財產範疇的結構以及有關結構的合理性。從古代羅馬法的原始文獻(主要是蓋尤斯6、保羅7、烏爾比安8以及尤里安9等幾位法學家的論述片斷)之中可以見到,當時的羅馬法學家–––––––––––––––6.蓋尤斯《法學階梯》(Inst.Gai.2,19)“實際上略式物可以通過交付完全歸他人所有,只要它們是有形的並且因此可以實行交付。”(Inst.Gai.2,20)“因此,如果我把一件衣服、一塊金子或者一塊銀子以出賣之原因、贈與之原因或者任何其他原因交付給你,該物立即變成你的,只要我是物的所有主。”;參看【古羅馬】蓋尤斯著,黃風譯,《法學階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頁。蓋尤斯《法學階梯》(2,84):“因而,如果某債務人以一筆金錢向未成年人實行了清償,那麼,該筆錢將為該未成年人所有,但該債務人並不因而擺脫債務,因為未經監護人準可未成年人不能解除任何債。同樣,未經監護人準可未成年人不得轉讓任何物品。但是,如果他已經由該筆錢款受益,但同時又繼續提出清償的要求,則其要求可能因詐欺抗辯而被駁回。”參看【古羅馬】蓋尤斯著,黃風譯,《法學階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頁。7.《論告示》第31卷中寫道:“交付本身從來不移轉所有權,它只有與導致其發生的、在先的一個買賣或其他正當原因相結合,才能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出自優斯丁尼學說匯纂(D.41,1,31),參看【意】斯巴契尼•桑德羅編,范懷俊譯,《物與物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頁。8.優斯丁尼《學說匯纂》(D.12,1,18,pr)提到烏爾比安在《爭論》第七編的一個片斷:“如果我想送你一筆錢而將這一筆錢給你,而你卻以為是消費借貸,那麼,尤里安認為贈與不成立。我們來看一下消費借貸是否成立。我認為,消費借貸亦不成立。因為這筆錢不能屬於基於不同意願接受它的人。”參看【意】桑德羅•斯契巴尼編,丁玫譯,《契約之債與准契約之債》,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如果我為了寄托交給你一筆款項,而你卻以為是作為消費借貸給你的,那麼,既不產生寄托的效力,也不產生消費借貸的效力。同樣,如果你是作為消費借貸交給我一筆錢,而我以為是使用借貸,同樣不產生任何效力。但是如因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使用了金錢,那麼,出借人就享有不包括欺詐之抗辯在內的返還之訴的保護。”前揭《契約之債與准契約之債》,第65頁。9.尤里安《學說匯纂》,第13卷:“當我們同意物的交付而交付的原因有異時,我認為交付無效沒有道理。例如,我認為根據遺贈我有義務將一塊土地交付給你,而你
992便討論了轉移所有權的交付與原因的關係,而且看法並不一致。然而,更不一致的是後世對於這些古羅馬法論述片斷的解讀10。正是從解釋羅馬法的法言開始,關於所有權轉移所需之要件的爭論正式展開序幕。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就像未經加工的原材料,在不同時代、不同地域,法學家透過對交付與原因作不同解釋而發展出不同的物權變動體系,這一過程甚至影響了整個民法體系的結構11。在整個羅馬法時期,關於所有權轉移之要件的討論主要還是圍繞原因與交付而進行的。此一狀況一直到注釋學派(Escoladosglosadores)沒落為止都沒有改變。隨㟚評注學派的興起,情況開始發生變化。巴托魯斯(Bartolus)的得意弟子、評注學派(EscoladosComentadores)學者巴爾杜斯(Baldus)認為轉移所有權除了交付與正當原因外,還需要轉移所有權的合意或意思12。自此,關於轉移所有權所需之要件的討論便增加了合意這一元素,成了對“合意”、“原因”與交付的概念範圍以及其互相之間的關係的討論。預約合同制度的出現對於轉移所有權所需之要件的爭論有影響嗎?這些傳統上被視為轉移所有權所需的要件,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此一結構中還是否成立呢?假如成立,其法律地位如何?相互之間的關係又如何?下文將分別從各個傳統要件出發,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二)原因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的位置正如上文所示,關於轉移所有權之原因的討論比“合意”或“意思”的討論早得多。從古羅馬法開始,法學家已經討論原因與所有權轉移–––––––––––––––卻認為它是根據要式口約被交付給你的;又如我將一筆現金贈與你,而你卻將之作為消費借貸接受。雖然我們對交付和接受交付的原因有異,但這並不妨礙我將所有權轉移給你。”;【意】桑德羅•斯巴契尼編,范懷俊譯,《物與物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頁。10.有的認為古羅馬法學家爭論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是否需要原因的問題、有的又認為羅馬法學家的不一致僅僅在於對原因這個概念的認識。參看陳華彬,《物權法研究》,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44頁及續後頁。11.民法典之債權物權結構的區分與物權行為理論有莫大的關係。12.【德】H.H.Pflüger,《羅馬法所有權取得學說研究》,第26頁至第27頁;轉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頁。
993及交付的關係。然而,從古代羅馬法到現代已經走過了數以千年的光陰,但是關於原因與所有權轉移的討論仍然繼續。曾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法學家們將討論的焦點集中於“轉移所有權是否需要正當原因”的問題,但是到近代卻逐漸轉移到“原因”的概念是甚麼的問題上。以下先行對原因在不同時期主要含義及其作用領域進行簡介,然後探討原因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一結構中是否一個要件。1.原因作為交付的正當原因上文注腳中引述了保羅、尤里安、烏爾比安等學者的羅馬法法言,在這些法言中,羅馬法學家們論述了轉移所有權的交付與原因的關係。然而,這些法言之間本來就存在予盾。一般認為,從保羅、烏爾比安等大部份羅馬法文獻中,可以得出所有權的轉移是需要原因的,而尤里安的法言則表現出原因的成立與否不影響所有權轉移的思想。其實尤里安的法言本身不一定要解釋為所有權轉移不需要原因,尤里安僅僅指出當交付行為人所設想的原因與交付受領人所設想的原因有異時,所有權的轉移不應受到影響。所以,要從羅馬法的法言中判斷其所有權轉移是否需要原因其實很大程度上在於解釋者如何理解所謂的原因或正當原因13。對於何謂原因,從羅馬法的原始文獻中表現得非常不統一。上文所引的法言僅僅列舉了買賣、贈與等一些被視為原因的例子,從這些例子中,根本就無法推知羅馬法中的所謂原因的確切概念範圍。然而,透過不懈的努力,不少學者還是掌握了羅馬法使用原因這個概念的一些規律,例如著名的羅馬法學家Kaser總結後指出,羅馬法中所謂正當原因或交付的正當原因包括:清償原因(causasolvendi)、出賣原因(causavenditionis)、贈與原因(causadonationis)、嫁資原因(causadotis)、消費借貸原因(causacredendi)、誤信原因(causaputativa)和其他原因14。而我國的劉家安近期更指出當中的清償–––––––––––––––13.參看陳華彬,《物權法研究》,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46頁。該作者引述HermannWitte指出,尤里安與烏爾比安的法言的差異並不在於原因之需要與否。14.轉引自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頁。
994原因(causasolvendi)對於所有權轉移與原因的理論發展有特殊的重要性15。無論如何,對羅馬法的這些片斷進行分析以及參考現代學者的研究後,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羅馬法所謂的正當原因具有相當廣泛的內–––––––––––––––15.劉家安指出,羅馬法中的清償原因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茲節錄其文如下:“羅馬法學家為滿足交付對於‘正當原因’的要求,遂將‘清償’(solutio)——而非導至清償發生的債的關係——本身解釋為交付的原因。但是,在筆者看來,在古羅馬法學上,‘清償’被作為交付的原因有其特殊的歷史性,它與solutio這項制度的起源有關,不能拋開這一歷史背景而斷言‘清償原因’實際上彰顯了無因主義的結構。在羅馬法上,solutio最初同要式買賣、要式免除等一樣,都是所謂‘秤和銅塊式’的要式行為(solutionperaesetlibram),它是債務人借以使自已擺脫一項同樣以要式方法承受的債務的方法。同要式買賣一樣,最初它包含了標的物所有權的實際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使得債務約束由於受有對價而解除。因而,在早期羅馬法上,solutio本身就完全可以成為所有權轉移的‘正當原因’,至於通過要式行為所欲擺脫的那項債務的產生‘原因’,由於solutio的要式性,當然對所有權轉移不產生任何影響。舉例來說,如果甲通過要式口約(stipulation)承受了向乙支付10個金幣的債務,那麼當甲通過solutio的要式行為將10個金幣交付給乙從而使自已擺脫債務時,乙的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是solutio,而非之前的要式口約。因此,即使事後證實了要式口約的無效,作為清償對象的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的效果仍然不受影響,因為solutio作為要式行為仍然可以作為標的物發生轉移的原因。在早期,solutio所產生的所有權轉移的效果是絕對的、終局性的,只是到了後來,在錯債清償等情形,才引進conditio的訴權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到了古典時期,solutio已逐漸失去其要式性,成為了對dare(以所有權的轉移為義務內容)義務予以清償的一般表述。仍舉上述事例,甲向乙交付金幣的簡單行為(非要式行為)本身就被稱為solutio,所以此時的solutio已經不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法律行為。從邏輯上講,它不應再繼續負擔作為所有權移的法律原因的功能。但是羅馬法學家作為傳統的遵從者,在solutio的實質內涵已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並未改變原先法律所賦予的功能。這樣,當事人之間關於一項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以清償為目的的合意就可以成為所有權轉移效果的‘正當原因’了,儘管事實上dare的義務可能根本不存在。”;“即使是擺脫了要式的‘清償原因’,其作用範圍仍然是有限的——交付的清償效力僅針對存在一個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義務的情形。因此,如果交付的基礎不是產生dare義務的債的法律關係,那麼就無從將‘清償’作為交付的原因,而只能以一個真實的交易關係作為交付的正當原因。所謂‘買賣原因’、‘贈與原因’、‘嫁資原因’等即屬於這種情況:由於買賣、贈與以及設立嫁資本身都不產生移轉所有權的義務,因此,只有存在真實有效的‘買賣關係’、‘贈與關係’、‘嫁資關係’之時,交付才能產生所有權移轉的效果。”;參看劉家安,《交付的法律性質——兼論原因理論的發展》,載於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4日,閱讀欣賞欗(http//www.iolaw.org.cn)。
995涵,而且並不清晰。羅馬法僅僅是將原因視為一種具有特定經濟內涵的合法交易關係,這種特定的經濟內涵就是所有權的轉移。必須注意的是,古羅馬法學家關注的是具體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案,而不是抽象的體系建構,在古羅馬時代,“原因”、“交付”、“契約”、“所有權”等概念都未得到高度的抽象16。由此可見,羅馬法中的原因並未形成一個統一概念,不同的羅馬文獻在使用原因(或正當原因)一詞時,所指向的可能是不同範疇的事實。因此,有時候原因似乎隱藏在契約之中17,另一些時候,原因又似乎是契約以為的其他事實。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羅馬法是試圖以原因說明轉移所有權之交付的正當性,進而調節所有權轉移的效力的。其實當代很多的學者都注意到,羅馬法的原因很多時與財產的轉移有關18。可以說,羅馬法的原因主要是在“交付(所有權轉移)的正當原因”這個意義上便用的19。為甚麼羅馬法需要以正當原因說明交付的正當性呢?因為轉移所有權的交付作為一個事實行為,本身是不負載任何意思內涵的,因此無法表明其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目的或動機是法律對人的行為作價值判斷的唯一可能基準,無論是刑法領域還是民法領域均如此。因此,當行為的目的符合法律的價值體系時,該行為自應被法律所肯定。然而,就這樣籠統地談論目的或動機對行為的影響不可能建立出一套具操作性的法律技術結構。羅馬法自覺或不自覺地將有關的目的–––––––––––––––16.劉家安,《交付的法律性質——兼論原因理論的發展》,載於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4日,閱讀欣賞欗(http//www.iolaw.org.cn)。17.例如,蓋尤斯指買賣是正當原因(參看前面對蓋尤斯《法學階梯》的引述)。這樣,買賣契約就成了原因的外顯方式,原因被包藏在契約之中。18.很多學者在論述羅馬法的原因理論時,都會提到原因主要與財產轉移或交付有關。例如【葡】PedroPaisdeVasconcelos,TeoriaGeraldoDireitoCivil,Almedina,2002年第2版,第615頁:劉家安,《交付的法律性質——兼論原因理論的發展》一文的第四點,載於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4日,閱讀欣賞欗(http//www.iolaw.org.cn)。19.雖然也有學者指出,古代羅馬法的原因乃是針對債而言的一個約束的條件,沒有了“原因”(causacivilisobligandi),債不會產生。參看【葡】PedroPaisdeVasconcelos,TeoriaGeraldoDireitoCivil,Almedina,2002年第2版,第613頁。
996或動機整理及分析,建立起一個模糊地關連、而且具有類似類型理論之例示作用的“正當原因”體系,使它成為可操作的法律工具。這一貢獻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然而,羅馬法的正當原因理論仍然太過模糊,無法為解決交付的正當性問題提供穩定的標準。2.原因作為合同的要件中世紀評注學派學者巴杜爾斯發現了轉移所有權需要當事人的合意,從此,關於正當原因的討論便多了合意一項。當自然法學派出現以後,意思(合意)逐漸擺脫其他要件,成了合同的唯一要素。開始時,在這一理念尚不絕對,例如,格魯修斯、普芬多夫等雖然強調意思的主導作用,但是卻沒有否定交付作為表現轉移所有權意思的方式。但是一段時間以後,法國的Domat等人顯然走得更遠,以至最後將交付完全拋棄。Domat在對羅馬法的文獻進行研究之後,重新引入了原因這個概念作為合同的元素,並指出“缺乏了原因便沒有債的存在,在合同之中,兩方或以物換物、或以服務換物、或以服務換取服務、一方的義務構成另一方之義務的原因。”“在僅有一方負義務的合同中,例如寄托合同,其負義務的原因是先前發生的交付。而在無償合同中,例如贈與,原因是其作出慷慨行為的一個正當與合理的動機。20”到了十八世紀,Pothier繼承Domat的理論,總結出在有償合同中,一方給付的原因是對方的給付義務;在無償合同中,原因是一方施與恩惠的意圖。Pothier更將“合同的原因”界定為能夠作為區分合同的標準的經濟功能,而將“債的原因”界定為合法性的理由。最後,他還指出“原因的錯誤”或“原因的缺乏”會導致合同無效。而法國民法典的草擬者便是受到Pothier的學說影響而將原因作為合同的要素的21。在法國,Domat與Pothier關於原因的理論被視為傳統理論。在法國民法典頒佈以後,原因理論得到重大發展。以Domat和Pothier的傳統理論為基礎,法國學者HenriCapitant發展出較為完–––––––––––––––20.轉引自【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Manualdeobligaciones,EditorialAstrea,1997年版,第41-42頁。21.【法】JacquesGhestin,TraitédeDroitCivil—Laformationducontrat,L.G.D.J,1993年第3版,825頁。
997整的原因理論。HenriCapitant指出,法律行為均是有目的的行為,而其目的就是行為人的意圖,即原因。在法律行為的各種原因之中,Capitant區分出“目的原因”(causafin)與“動機原因”(causamotivo),前者是使行為人決定作出法律行為的經濟社會目的;後者是不構成法律行為的組成部份的個人及間接的理由(這一理由完全是心理上的)22。另外,他又指出“目的原因”是雙方的,而“動機原因”則是個人的、偶然的。Capitant又指出,在雙務合同中,原因是由合同執行之時的對待給付以及由合同成立之時所預見的目的所構成的。在單獨行為中,原因是決定其受約束意願的目的;在要物合同中,一方(例如借用人、受寄托人、質權人)承擔物的返還義務的原因是另一方在先前所為的給付中將物交付了給他。實際上,法國學者的原因理論主要是區分了遠因與近因。後來,在此基礎上,部份意大利學者23又將原因進一步界定為每一種合同類型所特有的社會經濟目的,或者說其固有的客觀經濟因素24。在上述的所有情況之中,原因均是與合同同時產生的。原因就是法律行為(合同)意思表示的組成部份,因此,債權人必須證明原因的存在。因此,合同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有兩個要件:一是原因,二是雙方的合意25。–––––––––––––––22.【法】HenriCaptitant,Delacausadelasobligaciones,西語版第102頁;轉引自【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Elnegóciojurídico,EditorialAstrea,1992年版,第175頁。23.例如Coviello及Ruggiero。參看【葡】ManueldeAndrade,TeoriaGeraldaRelaçãoJurídica,Vol.II,Coimbra,1992年第7次重印,第345頁。24.部份拉丁學者將Capitant的原因理論稱為主觀說,而將意大利學者Covielllo及Stolfi的學說稱為客觀說(參看【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Elnegóciojurídico,EditorialAstrea,1992年版,第176頁;【葡】ManueldeAndrade,TeoriaGeraldaRelaçãoJurídica,Vol.II,Coimbra,1992年第7次重印,第345頁)。事實上,法國學者並沒有認為Domat、Pothier與Capitant等的理論是主觀說,例如,法國學者JacquesGhestin就將傳統理論稱為被“客觀原素中和的主觀觀念”(laconceptionsubjectivetempéréed’élémentsobjectifs)(參看【法】JacquesGhestin,TraitédeDroitCivil—Laformationducontrat,L.G.D.J,1993年第3版,827頁);我國學者尹田更將原因的傳統理論稱為客觀原因論(參看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頁)。25.【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Elnegóciojurídico,EditorialAstrea,1992年版,第176頁。
998在上一世紀五十年代,以法國Planiol為首的部份拉丁學者26又提出“反原因論”或原因理論的否定說,認為原因的概念是虛假的27。然而,無論在法國抑或其他拉丁國家,反原因論最終並沒有被接受28。–––––––––––––––26.除Planiol外,較著名的還有法國的BaudreyLacantinerie,Cornil;意大利的Giorgi,Melucci;比利時的Ernst,Laurent以及葡萄牙的ManueldeAndrade(其學生CarlosMotaPinto在其著名的民法總論中完全省略關於法律行為原因的論述,似乎也應視為追隨ManueldeAndrade的思想)。27.關於“反原因論”(tesisanticausalista),參看【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Elnegóciojurídico,EditorialAstrea,1992年版,第181頁;另外,我國學者尹田對該說亦有非常詳細的論述(行文與上述阿根廷學者差別不大)。他指出了反原因論的兩點最重要理由,“1)傳統的原因定義有不確切性: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是同時產生的。而從邏輯上講,結果總是在原因之後,故不存在一方的義務是對方的義務產生的原因這種可能性。”“2)傳統的原因概念具有不必要性:法國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合同可因原因缺乏、原因錯誤或原因不法三種情況而無效,而事實上,只存在兩種情形。因為原因的錯誤產生於債務人的誤解,即債務人誤以為存在的原因實際上並不存在,但這實際上又可說是原因缺乏的一種特殊情形。”另外,“在不同場合,原因的缺乏或者混淆於合意的缺乏,或者混淆於標的之缺乏。至於原因不法,其在一些合同中根本不適用,而在另一些合同中,則與標的的不法混淆。”所以,傳統的原因理論毫無價值(參看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156頁)。28.參看【阿根廷】RubénH.CompagnuccideCaso,Elnegóciojurídico,EditorialAstrea,1992年版,第181頁。當代的學說多數認為,原因理論並沒有違背邏輯,而且有其作用的空間,故應予重視。關於其邏輯性問題,當代的學說指出,只要將傳統原因論的“一方承擔義務的原因是另一方承擔義務”換成“一方承擔義務是為了讓另一方也承擔義務”,則沒有邏輯不通的問題。而關於不必要性的問題,則視乎其適用對象是何種合同,如果僅僅是指要物合同,則把原因視為合同相對方先前所作之交付的說法是不必要的(然而,要物合同是否應被視為一種合同類別卻經常受到質疑),在諸如商法的債權證券等領域的票據行為中,原因理論絕對有適用之處;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不承認原因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則只有那些缺乏標的或標的不合法的合同義務才歸於無效,而其他義務仍應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在買賣合同中,當出賣人的義務因其標的物缺乏或不法而歸於無效時,買受人仍應支付價款,因為買受人的義務標的是可能和合法的(參看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156頁)。只是,在葡萄牙,由於ManueldeAndrade的巨大影響,反原因論似乎佔有一定市場(參看【葡】JoãodeCastroMendes,TeoriaGeraldoDireitoCivil,Vol.II,AssociaçãoAcadémicadaFaculdadedeDireitodeLisboa,1985年版,1995年重印,第267頁)。另外,根據尹田先生的介紹,法國當代的原因理論傾向於重新將動機或遠因納入原因的範疇(參看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159頁)。
999從以上分析可見,拉丁法系的原因理論主要是將原因視為合同的要件,即原因與合意。無論是那一種合同,只要接受該原因理論,原因均包含在合同之中。即合同訂立之時,原因即產生。因此,即使合同涉及財產轉移亦毫不例外,除贈與以當事人的慷慨意願作為原因外,有償的財產轉移合同均以對待給付作為原因,而原因與合同成立一起產生,包含在合同之中。正因為財產轉移的原因被包含在合同之中,因而,當合同因為原因不法或不存在而無效,則財產轉移也會無效,所以,這種模式的財產轉移便被稱為要因模式。然而,要因模式僅僅是德國法學理論將焦點集中於財產轉移,從而得出法國法的財產轉移為要因之評價。事實上,從法國法(以至整個拉丁法法系)的原因理論發展過程來看,該理論並沒有特別關注財產轉移的問題。財產轉移合同之要因與其他任何一種合同之要因並沒有任何區別,例如,按照上述的原因理論,假如一份雙務合同的給付內容是雙方互相為對方提供服務而不是財產轉移,其原因的問題與具有財產轉移內容的合同並沒有任何區別。法國法僅僅是將原因視為契約成立的要件。3.原因作為給與正當性的基礎與法國法將原因視作所有合同29的成立要件不同的是,德國法並沒有將原因列為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德國法對原因的討論主要是為了解答物權行為不要因的問題30。德國民法為甚麼需要以原因理論解釋物權行為的不要因呢?這個問題其實與其物權行為理論的結構有關。–––––––––––––––29.由於法國民法典沒有總則,所以該民法典關於合同成立要件的規定實際上就相等於一切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因此,法國民法的原因理論也可以被視為法律行為的原因理論。30.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頁;德國當代民法學家Flume更直接指出,“原因行為與抽象行為乃給與行為的範疇”(參看田士永,前揭著作,第271頁)。
1000眾所週知,德國法學巨匠薩維尼(Savigny)在胡果區分所有權轉讓與其基礎行為理論31的基礎上,發展出抽象物權行為理論。而該理論的最核心要件其實是將一向被視為事實行為(轉移佔有的行為)的交付視為一項真正的契約32,即所謂之物權契約。薩氏的此一理論發明是一項非常複雜系統工程,其論證過程中充份體現了作者深厚的羅馬法基礎以及超人的創造力33。–––––––––––––––31.參看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頁。32.在其著作《當代羅馬法體系:第3卷》第140節中,他寫道:“私法契約最複雜常見。所有法律制度中都可以產生契約,而且它們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債法中,確而言之,首先是債的設定,還包括債的消減。此外,在物權法中,它們同樣廣泛應用㟚。因而,交付是一項真正的契約,因為它具備契約概念的全部特徵:它包含㟚雙方當事人對物的佔有和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行為人據之確定彼此間法律關係。僅該意思表示本身作為一個完整的交易還不夠,因此還必須加上物的實際佔有取得作為其外在的行為,但這些都不能否定其本質是契約。同樣,役權通常也是通過契約產生,和所有權轉移一樣,人們主要通過交付得以實現,或者單純契約就足夠了。永佃權、地上權、質權也是通過契約產生,甚至不像錯誤斷言那樣,必須附加交付。該行為的契約本質經常在重要場合被忽略,因為人們完全不能把它與債的契約區分開,那些行為常常是隨時伴隨而來的。比如一幢房屋買賣,人們習慣上想到它是債法買賣,這當然是對的;但人們卻忘記了,隨後而來的交付也是一項契約,而且是一項與任何買賣完全不同的契約,的確,只有通過它才能成交。在不太常見的只有交付而此前不存在債的情形,可以清楚發現這一混淆,例如,贈與某種施捨的情況,它包含了一項真正的契約,但絕不是債,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圖只是給予和接受;此外,通過無佔有的設質(抵押)也可以看清楚這一點,通過契約只確立了物權性質的質權,根本沒有債。為了明確區分這些情形,人們可謂之物權契約(dinglicheverträge)。”“交付是一項真正的契約,並非債法上的契約,而是物權法上的契約。交付雖然與債法契約(如買賣、互易及其他)相區別,但卻可能以其為基礎,並且主要是以先前設定的義務為基礎。”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頁;另見孫憲忠譯,《抽象物權契約理論——德意志法系的特徵》,載於《物權法論》,第652頁。33.事實上,薩維尼在構建其物權行為理論之時,是托研究羅馬法之名而進行的。薩維尼將交付視為一項契約可謂對羅馬法的一種全新的演繹。從上文所引述的羅馬原始文獻可見,在古羅馬法中,交付不僅僅是轉移佔有的行為,而且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另外,羅馬法文獻又有交付轉移所有權需要原因的法理,加上其本人對占有制度的深入研究以及當時流行的“名義”+“形式”的所有權轉移模式,全部都為薩維尼創造出抽象物權行為理論提供了素材。關於這一理論,孫憲忠教授的《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是第一編系統地將其介紹到我國的論文。至於對物權行為理論所涉及的所有元素作最鉅細無遺的分析
1001當薩維尼將交付視為一項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契約,他即時便遇到一個在羅馬法中已經出現的問題:交付34雖然可以展示出當事人自願地將物的佔有以致所有權轉移,因而具備作為契約的特徵,可是,以交付作為意思表示同時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無論如何辨證,作為意思表示的交付所能展示的就僅僅是當事人轉移佔有的意思以及其轉移是自願的。交付不可能展示出當事人為甚麼轉移物的所有權(及佔有),因為在客觀層面,交付始終是一個單一的事實行為。自然法與法國民法典的經驗顯示,契約的效力是取決於當事人的動機或目的(或稱原因)的,而當薩維尼將交付視為一項真正的契約以後,當事人的行為目的或原因便無從探究。顯然,將所有權轉移與行為人動機的關係完全割斷是與法律的公平正義觀念不符的,行為人雖然通過交付表示出其自願轉移物的所有權,可是其轉移的動機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與其行為的結果(即所有權的轉移)不可能沒有關係(但是其關係的方式如何則有商榷的可能)。因此,薩維尼便必須為其作為一項真正契約的交付補充一項足以說明其理由的附件。這樣,他指出,“交付雖然與債法契約相區別,但卻可能以其為基礎,並且主要是以先前設定的義務為基礎35。”“其存在與效力完全獨立於真正的或者錯誤的行為基礎”36。薩維尼的研究為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各自作為獨立的契約建立了系統的架構,然而,他並沒有鉅細無遺地為組成該架構內的法律概念進行設計的銜接。這是薩維尼之後的法學家的貢獻。例如,薩維尼雖然透過將交付視為契約而創立出物權行為理論,但物權行為的概念範圍、原因的概念範圍、兩者的關係等的進一步釐清卻還有一個過程。–––––––––––––––者,應是田士永先生的《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34.必須注意的是,從其早期著作《論佔有》可以看出,薩維尼所指的交付絕對不是單純的真實交付,而是更廣義的、包括佔有改定等的觀念上的交付。參看VonSavigny’sTreatiseonPossession(英語譯本),ErskinePerry譯,HyperionPressInc.1979年版,第205頁及續後頁,尤其第236頁。35.參看田士永,上述著作,第61頁。36.參看田士永,上述著作,第92頁。
1002薩維尼的理論提出後,德國法學家對於原因的確切範圍意見並不一致。例如Puchta認為“正當原因只是關於所有權給予與取得的協商致的意思,該法律行為中該意思以外的其他內容,一般不屬於正當——原因。”OttoBähr認為“原因乃是財產轉讓的直接並且惟一的法律基礎。”Dernburg認為“交付人的轉移意思需依賴一項基礎——原因。因為,一個人通過法律行動減少其財產,比較合符理性的是他心㝯想到了某個目標,這個目標促使他去這樣做。....這些基礎通常構成轉移目的的識別標記。因為,這些目的在交付中幾乎沒有特別表示,並且主要通過作為其基礎的行為推斷出來。”37到十九世紀末期,ErnstBekker從前人論述中,發展出財產法中的給予行為(Zuwendungsgeschäfte)概念38。到了二十世紀,德國學者更以給予行為作為原子核,將給予行為、物權行為、原因等不同層次的概念串連起來,使到其民法的概念體系更為嚴謹。Enneccerus/Nipperdey指出,“某人通過該行為使他人獲得財產,該行為即給予。”Flume認為,“對於財產行為,人們區分給予行為和不包含給予的行為。給予,即某人使他人獲得財產得利。根據有償給予行為和無償給予行為的標準,可以對給予行為再次進行區分。”“原因行為與抽象行為乃給予行為的範疇。”我國的學者田士永對此作了總結,其要點為:給予行為是行為人透過意思表示,使財產利益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的行為。因此,不屬於法律行為的行為不會是給予行為,即使該行為涉及財產利益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轉移(例如混合、加工等事實行為);是法律行為,但不涉及財產利益者(例如收養契約)不會是給予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也涉及財產利益,但只要不是財產利益由一方轉–––––––––––––––37.全部參看田士永,上述著作,第96-100頁。38.關於給予行為ErnstBekker指出,“最狹義上,它可作如下理解:給予(Geben)行為,即,發生權利由某財產向他財產轉移的效力的法律行為;該類行為需要兩項相符合的意思表示,一項是處分人方面減少財產的給予,一項是處分人方面增加財產的接受。”(轉引自田士永,上述著作第275頁。田指出Bekker所指的後一個處分人應為取得人。)“廣義上,權利轉讓,該權利轉讓係轉讓人有意進行,縱非通過法律行為而實現亦可;此外,所有允許的行為,行為人旨在通過該行為使他人獲得積極金錢價值。”(轉引自田士永,上述著作第275頁)。
1003移到另一方者也不是給予行為(例如所有權的拋棄)。給予行為不同於物權行為,因為涉及財產利益從一方向另一方轉移的法律行為既可以是債法上的行為,也可以是物權法上的行為。而作為物權行為的所有權拋棄、抵押權的設定等等又不是給予行為39。德國學者認為,給與使財產利益從一人轉移到另一人,這一變化需要說明原因。Bekker指出,“原因學說發展的依據在於,人們注意到,給與通常並不單獨存在,而是伴隨旨在通過給與產生對給予有法律意義的利益的表示出的目的有償發生。”及後,VonTuhr又對動機與原因進行區分,指出原因是“對給與法律意義具有決定性的目的40。”最後,Flume更指出原因可以說明給與的正當性,以及原因的構成方式(即意定或法定的方式)41。從本節所引述的德國學者對原因的分析可見,德國學者所理解的原因的實質意義與拉丁學者所理解的原因區別不大(都是從區分遠因與近因著手)。只是,德國民法沒有將原因視作一切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在法律行為的整體效力控制方面,德國民法的控制鍵是意思表示(包括單獨的意思表示與合意)的自由與真實。此一理念實際上是將法國民法從合意中獨立出來的原因重新又結合到合意之內。–––––––––––––––39.全部參看田士永,上述著作,第276-278頁。40.VonTuhr指出,“任何一項給與均包含受領取得財產利益的直接結果。但給予並不是為了它本身而發生,而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當然,該目的可以是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行為人心中的目的,同時也就是動機,該動機促使該法律行為實施。在這一系列目的及與其相適應的動機中,一般只有直接存在於給與中的目的才有法律意義:根據該目的確定給與的法律性質,即,該給予之下的法律規範群,如果該目的未達到,要麼該給與本身無效,要麼確立通過不當得利返還而返還的請求權。”“對給予法律意義具有決定性的目的,可稱之為法律目的。從技術角度分析,原因這一源自羅馬法的表述方式更為合適,在普通法法學中,該詞既有前述法律目的的含義,又不包含隱藏在該目的後的實際動機”。氏著,《德國民法總則》,第二卷,第2冊,第62,63頁。轉引自田士永,上述著作第284頁。41.Flume指出,“所有法律行為給予,均要求法律基礎,也就是原因,通過該法律基礎或原因,給與作為行為當事人間的給與,才具有正當性。法律行為給與可以通過意定規則或法定規則獲得其意義。....所有權轉讓要求法律基礎,以說明取得人取代轉讓人成為所有權人的正當性。所有權轉讓並不是為了它本身而發生。該法律基礎可以是意定規則,例如,所有權轉讓人己將該物出賣於取得人,也可以是法定規則,例如,根據法律轉讓人有義務向取得人轉讓所有權。”氏著《法律行為》,第152-153頁。轉引自田士永,上述著作第285頁。
1004但是,另一方面,在物權行為(當所給予的財產利益具有物權的性質)的範疇,德國民法卻別出心裁,將給予的合意從籠統的合意中區分出來,作為獨立的一個合意(法律行為)。在交易中,作為整體的法律行為是內涵豐富而且具有說明性的(足以說明其本身的正當性),但是被德國學者分離出來的給予行為卻不具有這一特徵。相反,本來是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減去了給予行為這部份內容後,變成了一個仍然具有說明性,但卻不具有給予內容的法律行為。這樣,具有說明性內涵的法律行為當然就可以作為給予行為的原因了。由於把作為原因的法律行為與給與法律行為視為兩個法律行為在理論上是可能的,而為了交易安全的目的,在給予涉及物權性財產利益的時候,德國民法便規定給予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所影響。本文認為,關於物權變動與原因的關係,薩維尼以後的德國法學家不斷的將概念精細化,然而並未超越薩氏所建立的體系。以給予行為作為“原子”,然後為其添加原因的思考進路與薩維尼將“交付”作為“原子”,然後為“交付”添加“行為基礎”的進路如出一徹。雖然經過理論的加工後,“給予行為”、“物權行為”與“原因”等概念都有了更清晰的內涵、更邏輯關係模式,但是“給予行為”作為一個僅僅具有有限的意思因素、不具目的之說明性的行為,因而需要“原因”來說明這一點始終沒有改變。4.“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的原因秉承自然法學派的法國民法將原因與合意並列,視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德國民法並沒有將原因視為與合意分離的合同成立要件,但是其物權行為理論將涉及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區分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兩項行為,而原因則被發展成給予的原因,進而成為物權行為的原因。預約合同的活躍區域主要是拉丁法系。拉丁法系(很多時直接被稱為羅馬法系或法國法系)關於物權變動的規則主要受法國民法影響。可是,與一般理解不太一樣的是,由於預約合同制度的存在,在交易的整個結構中,從交易當事人建立法律的約束到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同樣存在兩個法律行為而不是一個。
1005然則,在這樣一個從預約合同的締結到物權變動的結構中,“原因”的位置在那㝯呢?我們有需要從新建立一套專門為“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一結構而設的原因理論嗎?以下將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從本節的分析可見,德國民法的物權行為理論最特別的地方是其將涉及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一般以債權行為作為物權行為的原因。既然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一結構中,物權變動同樣經歷兩個法律行為,那麼,預約合同有可能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嗎?這一問題很容易使人困惑。因為,在物權行為理論中,物權行為是為履行債權行為而作出的行為,而在這樣一個結構中,德國法又肯定了當事人的原因合意作為給予行為的原因,給物權行為導致物權變動,所以債權行為也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同樣,本約合同是為履行預約合同而作出的行為,而本約合同也會導致物權變動,那麼預約合同自然也應該是物權變動的原因了。可是,這樣看原因的問題並不正確。物權行為作為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和債權行為是否物權行為(以及物權變動)的原因並不是同一個問題。從本文對羅馬法以來的原因理論的分析,交付、給予行為或物權變動(在羅馬法的時候以交付作為表徵,因此羅馬法總是談到交付的正當原因而不是所有權轉移的正當原因)之所以需要原因理論補充,是因為這些都是不負載意思因素的事實行為,而原因的作用就是說明其正當性。換而言之,原因之所以成為原因,乃是因為它說明了另一行為或事實的目的,而不是因為該行為或事實是“原因”行為的履行或履行結果。另外,既然原因必須足以解釋當事人行為的正當性(實際上就是必須具有說明當事人行為之目的正當之可能性),那麼,原因就不可能是一個不具意思內涵的行為或事實。例如,交付是一個動作,它不負載意思,任何交付都是物從一個人的手上交到另一個人的手上,這一動作本身不會說明為甚麼;財產利益的轉移或給予雖然比交付抽象,然而在抽象層面給予同樣是一種不負載意思的行為,財產利益轉移本身
1006也無法說明為甚麼,例如,甲銀行戶口的一筆資金被轉移到乙的戶口,這一轉移本身無法說明其意思。那麼,預約合同也具有原因的這種特性嗎?換而言之,相對於債權合同而言,預約合同具有解釋性嗎?預約合同可以說明本約合同的目的嗎?答案是否定的。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締結本約合同的約定,其結構極為單純。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均視為本約合同所產生的,因而,能說明本約合同目的的並不是預約合同,而是本約合同本身。預約合同倒像是交付那樣,是不負載意思的。相反,作為預約合同之履行行為的本約合同卻有豐富的內容,其本身即足以說明其社會經濟目的,因此,本身也就足以說明其正當性。既然本約合同本身就足以說明其正當性,那麼,也就再沒有必要為其尋找原因了。假若一定要問,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一結構中“原因”在那㝯,則唯一可能的答案是原因藏於本約合同㝯。由於本約合同也就是導致物權效力的產生的法律行為,本約合同的締結與物權效力的產生發生在同一時間,所以,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樣一個結構中,物權變動的原因也就隱藏在導致該變動發生的法律行為(即本約合同)㝯。從以上分析可見,將涉及物權變動的合同區分為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兩個階段的締約模式並沒有改變原因所處的位置,原因仍然是隱藏在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42。–––––––––––––––42.必須注意的是,部份拉丁法系的民法學說(例如上文提到的葡萄牙學者ManueldeAndrade以及其他所謂的“反原因論者”)既承認合意主義原則的物權變動模式,又否定原因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於這部份學說而言,原因等同於合意,所有權轉移的正當性直接源於當事人的合意。
1007(三)“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的合意在探討了原因理論的發展過程之後,合意與交付的概念與範圍與所處之地位便豁然開朗了。在羅馬法的時候,合意是沒有被獨立出來的,我們既可以認為合意被隱藏於原因之中,也可以認為交付是合意。古代羅馬法的法言不斷提到“交付轉移所有權”43,我們很自然便會聯想到羅馬法中的交付其實是一種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可是,另一方面,這些法言同時又指出買賣、贈與等屬於原因的範疇。以今日的目光看來,買賣是合同,而合同由意思表示一致產生,那麼原因其實也是合意44。事實上,羅馬法根本就沒有從合意的角度考慮問題。“合意”在所有權轉移中的地位是從巴爾杜斯開始才進入法學家的視野的。及後到自然法學派才成功地將合意提練成合同的要素,並將原因與合意結合成一個整體,共同產生合同的效力。這就是著名的合意主義原則。此一原則具有一般性,所以即使合同的標的涉及物權的轉移,合意主義原則仍然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合意主義原則又被稱為物權變動的合意主義原則45,其表現形式為:“合同即足以產生轉移所有權的效果”46。上文指出,“預約合同/物權變動”這一個結構正是以物權變動的合意主義原則為基礎的,預約合同的出現就是為了解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差問題。因此,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中,合意仍然是導致物權變動的要件,而且是唯一要件。然而,這一合意究竟在何時表現出來呢?嚴格意義上,它僅僅在本約合同中表現出來,然而,預約合同又預視了本約合同的全部內容,那麼可以認為合意在預約合同階段已經出現嗎?本文認為,這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預約合同的最重–––––––––––––––43.參看上文所引的保羅、烏爾比安及尤里安法言。44.薩維尼就是這樣認為前者是“債權合意”,而後者是“物權合意”的。45.孫憲忠老師稱之為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參看其《論物權法》,第151頁。46.【西】LuísDíez—Picazo/AntonioGullón,SistemadeDerechoCivil,Vol.III,EditorialTecnos,1994年第5版,第71頁。
1008要功能是延後合同效力的發生,其中最重要的是延後所有權轉移效力的發生。由此可見,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由本約合同產生的。然則,難道預約合同在這個結構中一點影響力也沒有嗎?本文並不這樣認為。實際上,預約合同必須完全描述本約合同的內容,倘若本約合同產生轉移物權的效力,實際上該轉移物權的意思在預約合同的階段已經完全展露,只是其效力僅在本約合同階段才發生。所以,邏輯上應該認為預約合同是轉移所有權合意達成的階段,本約合同只是使該效力發生的一個條件。然而,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又被視為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那麼,每一個法律行為都應該有本身的意思表示、本身的效力。也只有這樣,後一個合同的效力才不會被前一個合同的意思表示瑕疵影響,交易完全方得以保障47。因此,本文仍然認為,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中,導致物權變動的合意發生於本約合同階段。(四)交付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是否要件在古代羅馬法中,僅適用於羅馬市民及要式物的市民法取得方式主要有要式買賣及擬訴棄權48。“交付”是萬民法(適用於羅馬市民以外之人民的法律)的取得方式,在市民法中,交付僅能轉移佔有或持有。在羅馬帝政後期,銅塊和秤式不再為人們所採用,一般的“交付”即可以移轉任何物件的所有權。西方帝國滅亡後,東方羅馬帝國在優帝一世時明令廢止要式買賣;同一時期,擬訴棄權也喪失了作為轉移所有權的通行方式的地位,但由於方式較要式買賣簡便,所以直到公元3世紀末前後還為偶有採用49。實際上,到了優帝一世時,隨㟚要式轉移物與略式轉移物的區別消失,萬民法的取得方式取代了市民法的取得方式,“交付”(traditio)——或者說,以轉移所有權的有效原因或正當原因為根據的交付——成了唯一通行的移轉所有權的方式50。–––––––––––––––47.下文對此將有進一步的論述。48.周㤝,《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局,1996年版,上冊,第312頁。49周㤝,《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局,1996年版,上冊,第317-318頁。50.參看周㤝,《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局,1996年版,下冊,第339頁;另見,【英】BarryNicholas著,黃風譯,《羅馬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1009必須注意的是,在優帝時代以後,雖然羅馬法學家將交付視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然而,其所指的交付並非僅包括物件的授受的事實行為,而是所謂附有正當原因的交付。因此,其交付實際上是包含當事人的意思因素的,只是當時的法學家還未能形象地描述這種觀念上的“意思”,才會將具有外觀特徵的“交付”以及主觀意思特徵的原因作為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具有主觀意思特徵的原因難以把握和定義,所以羅馬法學家就籠統地將其隱藏在交付的定義之中。因此,當羅馬法上提到轉移所有權的交付時,其所指的實際上是具有正當原因的交付51。可以說,從古代羅馬法起,交付便一直是一種透明的無色行為52。根據羅馬法不同制度的規定以及其所依附意思之不同,交付既可以轉移所有權(古代的萬民法、後期的優帝法),也可以轉移佔有或持有(古代的市民法)。曾經有一段時期(從西方帝國滅亡後到優帝一世之前的一段時間),在古代羅馬法之中僅僅具有債的效力之諾成買賣契約也開始產生轉移所有權的效力53。但是,到了優帝一世之時,又恢復了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古典觀念54。除了上述優帝之前出現過的、以諾成買賣轉移所有權的例外情況,直到自然法學派的早期,交付一直是轉移所有權的要件。十八世–––––––––––––––51.周㤝在提到作為萬民法所有權取得方式的交付時,便指明要以“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原因”)作為要件。參看其前揭著作,上冊,第337頁。52.參看【英】BarryNicholas著,黃風譯,《羅馬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該作者形象地指出交付的無色特性:“它根據行為實施時的具體情況得到法律上的顏色。如果我根據一項買賣協議向你交付我的戒指,我給你的是所有權;如果我向你交付戒指是為了擔保一項債務,我給你的是佔有;如果我是為了租用的目的向你交付,給你的只是持有。”53.例如康士坦丁大帝所規定的土地買賣契約。參看【德】MaxKaser著,RolfDannenbring譯,RomanPrivateLaw(RömishcesPrivatrecht),UniversityofSouthAfrica,1984年第4版,第129頁。54.參看【德】MaxKaser著,RolfDannenbring譯,RomanPrivateLaw(RömishcesPrivatrecht),UniversityofSouthAfrica,1984年第4版,第129頁。
1010紀“名義”+“形式”理論的盛行足以證明這一點。只是,從自然法學派開始,法學家們便注意到對所有權的轉移起決定性作用的僅僅是當事人的意思(合意),由於羅馬法的傳統,自然法學派的這些法學家一時之間並沒有將交付完全拋棄,相反,他們更為交付在所有權轉移之中找到一個重要的角色:作為所有權轉移之意思的特有表現形式55。後來,自然法學派在法國大放異彩,其法學家通過研究後逐漸發覺以交付作為轉移所有權意思的獨特表現形式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至此,交付作為轉移所有權要件的思想才被完全拋棄。《法國民法典》以及受其影響的《意大利民法典》均採納了這種思想,以當事人的意思(合意)作為轉移所有權的唯一要件。在採用了預約合同/本約合同這一締約模式後,僅以當事人之意思作為轉移所有權要件的合意主義原則完全拋棄了交付這一特徵並沒有改變。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有無物的交付原則上56不影響所有權轉移的發生。三、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式(一)關係式之一:以本約合同作為媒介的間接連結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總是成對出現,不可能僅僅有預約合同而無本約合同。“預約合同是約定於將來締結另一份合同的協議或合同”。由此可見,預約合同僅僅約束締約人於將來作出一個法律行為;其指向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權利或者物。–––––––––––––––55.參看上文關於格魯修斯之理論的介紹。56.之後所以說“原則上”是因為某些預約合同制度的特例使交付在轉移所有權的過程中重新獲得重要的地位。這些特例包括《葡萄牙民法典》以及作為其繼受者的《澳門民法典》。
1011–––––––––––––––57.可是葡萄牙民法典規定了一種預約合同的特別類型,稱為“具有物權效力的預約合同”,顧名思義,這種預約合同本身便產生物權效力。原則上,預約合同不可能跳過本約合同而與物權變動連上關係57。當預約合同所指向的本約合同是一份以財產利益轉移為目的的合同,根據合意主義原則,在本約合同訂立之同時,財產利益便發生轉移。假若有關的財產利益是物權性質,則當締約人為履行預約合同而締結本約合同時,物權便發生變動。由於預約合同的義務單一、理論上的適用範圍廣闊,而且不直接指向物權變動的效果,因此一般在觀察預約合同制度之時,很少會把它與物權變動聯繫起來。締結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導致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也是物權變動發生所需的唯一要件,兩者發生在同一時間、融合為一體。因此,要觀察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必須以本約合同作為媒介。(二)關係式之二:時間上的先後關係以交易的全過程作為關注的對象,將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納入一個整體結構之內可便可以發現,兩者之間必然存在時間差。其理由如下:物權變動被隱藏於本約合同之中,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的關係是透過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關係而展現的。由於預約合同的締結與本約合同的締結之間必然存在時間差(否則預約合同/本約合同這種締約模式便屬於毫無必要),所以,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之間也一定存在時間差。或者說,物權變動的發生時間必然後於預約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正是因為這樣,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締約模式方可滿足交易中之當事人的現實需要。(三)關係式之三:法律行為分離的關係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是兩個結構上獨立的合同。相對於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發生的本約合同,預約合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因此,可以得出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在法律行為上分離的結論。
1012按照學說與各國法律對預約合同所作的界定,預約合同僅僅在締約當事人中間產生將來締結本約合同的權利義務,而這一給付義務的內容是一個法律行為(締結本約合同)。由此可見,無論預約合同所對應的本約是否涉及財產利益的轉移,預約合同本身都不可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當本約合同涉及物權性財產利益的轉移,則物權的變動的效力在締結本約的意思表示作出之同時產生。因此,直觀上,預約合同就是債的合同,而本約合同就是物權合同。從這個角度看,似乎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結構(或者說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也可以達到德意志法系之物權行為理論一樣的功能。然而,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預約合同與導致物權變動的本約合同雖然在學說上與實證法上均被視為兩個獨立的合同(法律行為),可是,從上文所作的分析可見,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分與物權行為理論的區分原則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技術。四、“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與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結構比較(一)與“名義”(titulus)+“形式”(modus)結構的比較1.名義+形式理論簡述“名義”(titulus)加“形式”(modus)理論乃是部份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對前述羅馬法學家尤里安、烏爾比安等相關言論的解讀。這些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以“名義”與羅馬法法言中的原因對應,而以“形式”與羅馬法法言中的交付對應,兩者結合而產生所有權的轉移。最早論述該理論的法學家應為格魯修斯,他將羅馬法法言中的合法原因界定為當事人的意思,同時又將交付界定為該意思的表現形式,並強調只有當兩者結合之時才可轉移所有權58。“名義”+“形式”理論的出現使到–––––––––––––––58.【西】LuísDíez—Picazo/AntonioGullón,SistemadeDerechoCivil,Vol.III,EditorialTecnos,1994年第5版,第70-71頁。然而,該作者又指出,格魯修斯及
1013–––––––––––––––普芬多夫實際上已將導致轉移所有權的要素轉向意思。另外,德國學者FranzWieacker也指出,合意主義原則從格魯修斯開始被接納(參看FranzWieacker著,A.M.Hespanha譯,PrivatrechtsgeschichtederNeuzeitUnterBesondererBerücksichtigungderDeutschenEntwicklung,第2版,葡語譯本,FundaçãoGalousteGulbenkian,1993年版,第330頁)。由此可見,轉移所有權的“名義”+“形式”理論與合意主義理論其實是同源而且同時期出現的。《奧地利民法典》採取了“名義”+“形式”理論,而法國民法典卻選擇了合意主義理論。59.G.F.Glück指出:“依學者通說,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需具備兩項要件:一是使物權的取得成為可能的所謂“權源”(名義),二是使物權的取得成為現實、或依取得標的物的現實佔有而使物權取得的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取得方式”。⋯例如,我在書店購買一冊圖書,如書店方面把圖書交付給我,我便成為該圖書的所有人。我的權源,是我與書店方面締結的買賣契約。所以這樣,是因為正因有此買賣契約,所以才使我成為(圖書)的所有人的可能。我的取得方式,是交付。交付,使取得圖書所有權的可能變成現實,並使我現實地成為圖書的所有人。”ChristianFriedrichGlück:AsufuhrlicheErläuterungderPandectennachHellfeld,eincommentar,Bd.8,Erlangen,1807,第83頁;轉引自陳華彬,《物權法研究》,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06頁。羅馬法中極為模糊的“原因”或“正當“原因”得以具體化,從而令到所有權轉移的理論更具操作性。在其之後,普芬多夫、沃爾夫以及托馬修斯等人均持類似的見解。在德國,該理論主要被C.F.Glück所接受59。從十八世紀末到十九世紀,“名義”加“形式”的所有權轉移結構影響了歐洲大陸的多部民法典,例如,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ALR)的第一部第二章第131條規定:“所謂所有權取得方式,是指人們為取得物權而實施的行為。”;接㟚的第132條又規定:“賦予前條所稱的行為以取得物權的效力的法律上的原因,稱為權源。”另外,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ABGB)也明顯採納了“名義”加“形式”理論。該法典中足以反映此一事實的規定包括:第380條,“無權源和無法律上的取得方式的,不能取得所有權。”;第424條,“可以成為繼受取得的權源的,有契約、遺囑、判決和法律規定。”,以及第425條,“僅有單純的權源,所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一切的物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僅可依法律上的交付和受領而取得。”2.兩種結構比較“預約合同/物權變動”與“名義+形式”結構比較,同樣具有延後所有權轉移的功能。無論是“預約合同/物權變動”抑或“名義+形式”的結
1014構,均是由當事人先行透過意思表示構成法律約束,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有權的轉移也同樣是取決於一個法律上有意義的事實——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中,這個事實乃本約合同的締結;在名義+形式結構中,這一事實是交付。兩者之間不同的是,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導致物權變動發生的法律事實是一個法律行為,而在名義+形式結構中,該事實並非法律行為。另外,名義+形式的結構以“名義”作為原因,解釋所有權轉移的正當性,而作為原因的名義一般先於所有權轉移的發生。相反,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原因”隱藏在本約合同中,而本約合同的締結又與物權變動同時發生。由此可見,雖然此一結構使到所有權轉移遲於當事人第一次完成合意的時間,但原因與所有權轉移之間卻沒有時間差。(二)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結構的比較我國關於物權行為的研究已經不少,而且都做得十分細緻60。本文作者自忖沒有可能再做得更好,因此,以下就直接對兩種結構進行比較。首先,無論是“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抑或“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結構都涵攝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該兩個法律行為是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而在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結構中,其兩個法律行為就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其次,兩者相似的是,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均是前一個法律行為的履行行為。在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中,產生物權變動的本約合同是履行預約合同所產生之債而作出的行為,同樣,在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結構中,物權行為也是履行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而作出的行為。–––––––––––––––60.具先驅意義的有孫憲忠的《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頁;同一作者,《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再談物權行為理論》,載於《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田士永,《物權行為理論研究——以中國法和德國法中所有權變動的比較為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015兩種結構最大的不同是,“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雖然也區分了兩個法律行為,但它並不像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區分一樣,對應著結構上完全不同的債權與物權。無論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其所指向的原則上都是債法的結構。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締約模式使到合同的整體效力後移,因此,本約合同既產生債的效力,又產生物權效力。另外,當合同的內容不指向物權的變動時,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締約模式同樣適用,這時,無論是預約合同抑或本約合同都僅僅會產生債的效力,而並不涉及任何物權變動的效力。五、從民法邏輯體系的角度對“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結構作分析當我們從交易之整體結構角度出發,將預約合同與物權變動結合起來觀察、並簡單地與其他所有權轉移的結構作出比較後,可發現雖然“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在表面上與其他結構類似,但是其形成的基礎以及所使用的法律技術完全不同。從民法的整個邏輯體系上看,這種法律技術的不同究竟是否更為合理呢?以下試為探討。預約合同制度的出現,使合同的締結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預約合同階段和本約合同階段。這樣一個區分無疑滿足了交易的主體的現實需要,使法律約束與所有權轉移(物權變動)之間產生時間差。然而,正如上文所示,“預約合同/物權變動”的結構與“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結構在法律技術上完全不同。表面看來,“預約合同/本約合同(或物權變動)”的模式似乎亦可以達到效力的區分:預約合同產生債的效力,物權合同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可是事實完全不是這樣。在概念上與預約合同區分的是本約合同,而並非“產生物權效力的法律行為”。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僅產生締結本約合同的權利義務,而本約合同則可產生各種各樣的權利義務。實際上,預約合同僅僅延後了合同效力的發生,除此之外本身並無任何的其他效力(也只有這樣才可能實現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分)。因此,不可以
1016認為預約合同所對應的是債權,因為其產生的效力不是任何一般的債權效力,而是締結本約的權利義務。相反,本約合同所對應的也不一定是物權,根據各國實證法的規定,有時它僅僅產生債權,而有時候它既產生債權又產生物權。由於這一原因,預約合同在民法典中並沒有獨立的制度結構,它的結構也就是合同的結構。德意志法系在法典的結構上將財產法區分為物權與債權,兩種權利各有不同的性質。以此兩分結構為基礎,產生法律效力效果的意思又被區分為產生債法效果的意思與產生物法效果的意思,因而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分。這樣,不同法律效果的產生就與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行為連接起來。因此,法律行為的區分就成了民事財產法區分的清晰線索。顯然,預約合同/本約合同的區分就不會成為物權債權區分的線索。物權與債權的區分要依靠其他的識別標記(主要是合同的類型以及各類型的內部定義,例如在買賣與贈與中定義其必然轉移所有權)。可是,另一方面,預約合同/本約合同以時間為區分標準除了解決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外,卻同時為解決其他不涉及財產利益轉移的法律行為的要式要件或要物要件僵化的問題。僅僅從邏輯上,很難說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可以實現法律效果意思的區分就邏輯,而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從另一個角度作出區分就不邏輯。但必須承認的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把物權變動與原因割斷的結果有利於交易安全,這一點在商品化社會中尤其重要。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區分的概念是成立的,但結合實務應用就會造成困難(例如當事人不可能不在預約合同中附加一些立即發生的權利義務)。這些困難反過來卻影響了預約合同制度的邏輯性。不可忽視的是,在考慮預約合同制度的體系邏輯性之時,必須同時考慮其誕生的時間以及當時的歷史背景。預約合同制度誕生於著名的法國民法典(主要受到理性自然法思想的影響),當時的民法研究對於物權與債權結構的區分還不是清楚,因此,法國民法典當然更不可能考慮財產性權利作結構性的區分需對應法律行為的區分這個問題。
1017–––––––––––––––61.【葡】PedroPaisdeVasconcelos,TeoriaGeraldoDireitoCivil,Almedina,2003年第2版,第252-253頁;【葡】CarlosMotaPinto,前揭著作,中文版,第212頁。62.【葡】AntónioMenezesCordeiro,DireitosReias—Sumários,里斯本大學法學院學生會1998年版,32頁。實際上,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是否有可能區分為債法的效果意思與物法的效果意思這一點不是沒有爭議的。法律效力的發生是由當事人啟動,然後再由法律秩序界定61。而法律秩序界定其意思的方式主要是透過類型。因此,在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層面不區分債法效果意思與物法效果意思而任由合同的類型決定其效果究竟是上述的其中之一抑或是混合效果亦未嘗不可。另外,也很難說在意思表層面不區分債法效果意思與物法效果意思便沒有必要保留作為括號外元素的法律行為甚至民法典的總則,因為即使不作這樣的區分而將民法典分為五篇,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規則同樣貫穿分則各部份。起碼,部份拉丁國家民法典與日本民法典所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當然,若果區分的話,法典各部份的邏輯關係會更清晰。總而言之,具體法律制度與法律的整個邏輯體系之間總是會產生張力的,世界上從來就未曾出現過邏輯上完美的法律體系,也永遠不可能出現。對於這些問題,葡萄牙民法學家MenezesCordeiro有一段論述使人印象深刻:“法典化是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的,而法律文化與法律科卻單獨發展,這一狀況所產生的張力值得注意62。”事實正是如此。對於當代大陸法系的法律人而言,從體系上分析個別法律制度很多時會得類此的結論(具體制度違反法體系的邏輯),原因是大陸法的現代法學方法均深受德國的形式邏輯體系影響。這是無可避免的,因為構成我們法律知識的大部份基礎法律概念均由德國法創造或在德國法中發展成熟。因此,我們分析任何法律制度時,不
1018自覺地便會走進這一既定邏輯,而與該邏輯不相符的一切事物都會顯得不自然。就預約合同制度而言,其出現以及其在財產利益層面的應用更多是出於解決經濟生活上的實際需要,與固有邏輯的接合是之後的問題。另外,制度的單獨發展所形成的生活習慣與法律傳統也是支持其存在的原因。
1019《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1019—1032澳門課程變革的背景與可能路徑郭曉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以來,伴隨著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澳門非高等教育發展的重點正由“量的擴張”向“追求優質教育”過渡。優質教育需有多方面的保障,澳門現正在對教育制度進行深入的檢討與修整,全力增加教育投入,努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積極推進小班教學,但我們必須看到:沒有優質的課程,不可能有優質的教育。在規劃未來澳門教育制度的同時,我們必須以具前瞻性的眼光積極籌劃澳門未來的課程。在華人社會㝯,澳門的課程與教育因其獨特的歷史而極具特色,研討澳門的課程不僅將有助於澳門的課程改革,而且可為其他華人地區課程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極具價值的參考系。當然,因其獨特,澳門的課程問題也就需尋求自己的解決辦法。本文擬從分析澳門教育系統的特點和當前課程改革的背景入手,著力探討澳門當前課程改革的方向和可能路徑。一、來自教育領域的特殊背景談到澳門,人們自然聯想到香港,香港與澳門有許多共同之處,曾有學者形象地將二者比喻為同胞兄弟。1但與整個社會一樣,澳門的教育其實有其自身的歷史與傳統。在課程方面,不瞭解或不慎重對待澳門的以下現實,人們就不可能真正把握澳門課程改革的關鍵,更無法制定未來改革的恰當路向與策略。–––––––––––––––*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教育學博士1.貝磊、古鼎儀主編,賈文浩、賈文淵譯《香港與澳門的教育與社會:從比較角度看延續與變化》,香港,香港大學比較教育研究中心,2002年版,第31頁。
1020首先,由於歷史的原因,私立學校在澳門的非高等教育階段佔據著主導地位。據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統計,2003-2004學年全澳私立學校79所(按牌照數計算),佔學校總數(94所)的84%;就讀於私立學校的學生共92858人,佔非高等教育階段學生總數(98255人)的94.5%。2澳門的私立學校絕大部分接受政府的各種津貼,但法律規定政府對其財政和行政的監察權都是相當有限的。私立學校及其與政府的關係是影響澳門課程改革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其次,澳門學校在教學上高度自主,政府不直接干預學校課程,特別是私立教育機構的課程。自1991年在澳門實施的第11/91/M號法律(“澳門教育制度”)把“確保尊重教與學的自由”作為教育的基本原則之一,規定“行政當局不得以任何哲學、美學、政治、意識形態或宗教的方針計劃教育內容”,確保私立教育機構“可自由制訂有關的教育計劃。”3澳門特區政府於2004年新推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也規定要“尊重並確保教與學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以任何片面的意識形態或宗教信仰為依據來規範教育內容”。4第三,多元化的學制和多元化的辦學主體。澳門歷史以來對興辦學校沒有嚴格的限制,不同利益主體在教育領域都佔有一席之地,因而從辦學主體看,澳門的學校類型十分複雜:有葡人辦的,也有華人辦的;有公立學校,也有私立學校;私立學校中有的有不同的宗教背景,有的則沒有;有的由團體或其他社會組織舉辦,有的則完全由某一自然人舉辦。這樣,學校的教學語言也差異極大,有的以中文教學,有的以葡語教學,有的以英文教學,也有的同時以中文和葡文教學。學制也從來沒有統一過,中國大陸的學制、葡萄牙的學制、英國的學制都有學校採用。這對澳門的課程有著直接而重要的影響。第四,澳門地小人少,課程改革的人力資源相對有限。澳門是一座很小的城市,人口只有45萬,近年出生率下降(每年只有約3000名活–––––––––––––––2.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3-2004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2004。3.澳門教育暨青年司編《澳門教育制度法例》,澳門,教育暨青年司,1999年,第1-2頁。4.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2004。
1021嬰),導致一部分幼稚園及小學招生不足,這既給學校發展帶來挑戰,同時也為小班教學和教育質量的進一步提升創造了機遇。與此同時,與課程改革的需要相比,澳門在課程研究和課程開發方面的人力資源相對缺乏,本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只是最近幾年才開設與課程有關的培訓課程。第五,澳門高中畢業生的升學走向越來越多元化。據統計,2002-2003學年澳門學生留在本地、赴內地和台灣升讀大學的學生分別為57.9%、23.8%、15.6%,還有學生赴葡萄牙、美國、英國、香港和澳洲等地就學。5多元的升學對高中課程的影響甚為直接而深遠。最後,澳門有依法辦教的傳統。20世紀90年代以來,澳門所有與課程有關的政策都以法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是澳門課程改革在運作方式上必須考慮的因素。 二、推動當前澳門課程變革的主要力量澳門的課程變革,既是教育本身發展的要求和課程持續完善的需要,同時也是澳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發展的迫切要求。澳門的課程變革必須同時關注到這些因素的影響。在澳門,政府對學校課程的整體性關注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特別是1991年的“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第11/91/M號)頒佈以後。6第11/91/M號法律對課程的意義在於從學校系統、教育目標、教學語言和學校教學自主等方面給學校課程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背景,也促使政府開始關心課程問題。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澳門的課程改革在1994-1999年進入一個高潮:1994年7月18日頒佈幼稚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課程組織法令(法令第38/94/M號)和初中教育課程組織法令(法–––––––––––––––5.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2-2003學年澳門高中畢業生升讀大專科系調查報告》,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4。6.方炳隆、高德祖《澳門學校課程改革與學校優質教育》,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澳門教育暨青年司編《“優質教育:傳統與創新”國際教育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大學教育研究中心,1999年版,第28-29頁。
1022令第39/94/M號);1997年11月10日頒佈高中課程框架法令(法令第46/97/M號);1994年9月還正式籌組“課程改革工作小組”,該小組在隨後的幾年㝯為幼稚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發展了全套的課程大綱,並分別與北京師範大學和澳門大學合作實施了小學和初中數學、幼兒教育兩個課程改革實驗計劃。這一時期的課程改革在澳門的課程發展史上的意義是里程碑式的,但留給人們的思考是:如何同時完善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課程?澳門課程改革的方式和理念是否值得進一步反省?宏觀層面的課程管理體制問題是否應納入課程改革的視野?對這些問題的反思是未來澳門課程改革的重要基礎。澳門的課程改革還應注意澳門教育制度的改革和澳門教育發展方向的調整。作為澳門教育制度之根本大法的第11/91/M號法律,自1991年起實施,已歷時13年,其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以及教育自身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為此,政府適時地啟動了教育制度的檢討,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於2004年3月推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以下簡稱《澳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對第11/91/M號法律進行系統修訂。新的教育制度對教育的基本原則、學制、教育總目標和各階段目標、政府與學校的關係等都作出了新的調整。儘管新的法律尚未完成最後的立法程序,但其中許多既為澳門發展所需、又與世界教育發展潮流相符的教育理念和制度設計,相信會有足夠的生命力。教育制度的變革,一方面為課程改革創造了條件,同時也給課程改革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近十餘年來,澳門教育的發展方向也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受到移民潮等因素的影響,澳門非高等教育階段學生的就學壓力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持續加大,當時教育發展的首要任務是擴大教育規模,為兒童提供足夠的就學機會。但時過境遷,今天的澳門出生率下降,就學壓力大為減少,隨著免費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推行,非高等教育的發展重點已由“量的擴張”轉變為從整體上提升全澳教育的質量,以優質教育為市民創造優質生活。澳門教育暨青年局自2001-2002學年起在全澳推行小班教學,同時加大了對私立學校的財政援助,強化了教師培訓。對課程變革而言,這既是機遇,同時也是一種更大的挑戰。
1023當然,澳門的課程改革必然受到澳門現時整個經濟和社會大環境的影響。一方面,澳門的經濟近年持續快速增長,政府財政連續多年盈餘,教育經費的增長為課程發展提供了必要基礎。另一方面,澳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也要求學校課程解決許多新的問題。例如,隨著主權回歸和澳門與內地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港澳個人遊和跨境自由貿易區等的實施,澳門與內地的聯繫更趨緊密,經貿關係和文化往來越來越密切,但從長遠發展看,澳門社會還必須保持足夠的開放性,凸顯文化的多樣性,具備與全世界保持全方位溝通的能力,這對學校課程是一個極大的挑戰:普通話要加強,葡語不能淡化,英文更為世界交往所必需,語言類課程如何安排?中國傳統文化、葡萄牙文化及現代多元文化的關係如何處理?這都是學校課程必須回答的問題。再如澳門的經濟以旅遊博彩業為主,賭權開放和博彩業務的社區化必然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構成一定挑戰,這是澳門教育和課程不能不面對的問題。三、澳門課程改革能期待何種目標在以上背景下,澳門的課程改革可確定何種目標呢?就目前而言,以下問題值得重點關注。(一)提高學校教育質量提高教育質量是課程改革的根本目的,而對澳門而言,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如前所述,澳門教育發展的重點已由“量的擴張”過渡到“創造優質教育”。早在1997年,“優質教育”問題就已引起澳門教育界的廣泛關注。7研究和經驗表明,澳門的學校教育在質量上有自己的長處,最近PISA(學生能力國際評估計劃)測試的有關資訊也表明了這一點8。但冷–––––––––––––––7.澳門教育暨青年司和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在1997年4月就曾聯合舉辦題為“優質教育:傳統與創新”的學術研討會。8.澳門從2003年起參加OECD(國際經合組織)組織的PISA計劃。
1024靜分析,澳門的整體教育質量的確還有改善的空間。從整體上看,澳門學生的普通話水平有待提高,中文的書面表達能力需切實加強,藝術教育和體育因場地或師資的限制而落實不夠,資訊科技教育需加速發展。而在學校層面,由於歷史的原因及近年人口與社會環境的改變,澳門的學校之間在師資、設備、場地、辦學規模上存在較大差異,部分學校近年面臨收生不足的挑戰,學校間的教育質量因此而存在較大差異。解決上述問題需學校和教育界從多方面實施整體的變革,但毫無疑問,課程變革是一個中心性的因素。從提升教育質量的角度看,澳門課程改革須關心每所學校的發展,分析不同類型、不同規模學校課程的特點和課程發展的特殊需求,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援;同時,澳門的課程改革還應深入分析時代發展對澳門教育質量的新要求,從整體上把握提升澳門教育質量的方向和重要舉措。(二)建立課程決策新機制課程改革的重要部分是課程體制和課程決策機制的改革。在澳門,課程決策機制上有兩方面的問題尤其值得重視:一是政府與學校的關係;二是政府內部課程決策機制的調整。關於前者,澳門的總體情況是學校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性。前述第11/91/M號法律規定:“官立和私立教育機構均享有教學自主權”,且“教學自主係透過在教學組織及運作以及課程發展而行使”,可見,法律賦予學校以不容置疑的課程自主權。儘管公立學校的課程自主權因其行政和財政的非自主性而受到一定影響,但私立學校在課程領域的各個方面都是完全自主的。政府在1994年和1997年曾推出旨在規範從幼稚教育到高中教育的學校課程的三個法令(第38/94/M號、第39/94/M號、第46/97/M號),隨後還以此為基礎開發了一整套課程大綱。但是,這三個法令均以“不影響私立教育機構在行政與教學自主範圍內之本身許可權”為原則,私立學校可以自主制定課程大綱,教材的選用在所有學校都不受任何限制。可見政府除對為數甚少的公立學校的課程計劃及大綱有直接影響外,對私立學校的課程及課程領域的其他方面難以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這是一種決策權力分配不甚平衡的課程決
1025策機制,既不符合世界範圍內課程決策權分配的均衡化發展方向(政府與學校之間的平衡、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平衡),也有礙地區課程的必要統整及協調。澳門非高等教育階段學校課程中的一些問題(如幼兒教育課程學科化、高中不重視藝術教育)早已為人所知,但許多學校至今仍難以有效解決,這不能不說有課程決策機制上的原因。在政府層面,應該說澳門的課程決策具有較強的民主性。在澳門,政府的課程決策往往以法律或法令的形式體現,而在法律、法令的起草、諮詢和審議過程中,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教育委員會”、教育社團、教育工作者、新聞媒體、社會大眾、立法會的議員、行政會(以前為“諮詢會”)的委員,都有機會廣泛參與。但是,政府的課程決策機制在某些方面也需調整。比如,要進一步合理設置課程規劃部門,改善決策支援系統,加強課程決策機構與諮詢機構之間的溝通及協作,這都是完善政府課程決策機制應慎重對待的問題。(三)研究並設立地區課程基準澳門教育行政當局曾於1993-1994學年收集全澳非高等教育階段共79所(以牌照為准)學校的課程計劃,結果沒有一所學校的課程與別的學校完全相同。9原因是,澳門基礎教育階段的課程和教材歷來由學校自主決定和選擇,學校與學校之間在教材、教學內容、教學語言乃至課程設置和課程結構上都各有不同。十年過去了,澳門學校間的課程依然缺乏必要的溝通與統整。恰如不少學者所已意識到的那樣,這種課程管理制度有其好的一面:能給學校以足夠的空間創造性地開發具有個性的課程,使學校辦出特色。10但在它的長期作用下,澳門基礎教育質量卻缺乏一個起碼的基本標準,學校間的教育質量參差不齊。從長遠看,這不利於澳門社會的發展,一個地區應該有自己的基本教育標準,各地的教育也應–––––––––––––––9.澳門教育暨青年司《澳門學校特徵.課程(1993-1994)》,澳門,1994年。10.馮增俊主編《澳門教育概論》,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88頁;方炳隆、高德祖《澳門學校課程改革與學校優質教育》,《“優質教育:傳統與創新”國際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第28-29頁。
1026為本地的發展服務。澳門教育應繼續發揮自己的優點,讓所有學校辦出自己的特色,但也應因應與本地區社會發展需要相配合的教育改革方向,研究並設定地區課程基準。(四)促進課程本地化澳門有自己的歷史與文化,有自己獨特的政治、經濟背景和社會生活環境,澳門理應有自己的課程,至少不能完全移植外地的課程。可是,正如有學者早已指出,澳門的課程恰恰是“價值多元的依賴型課程”。11“價值多元”表現在學校的課程目標因不同辦學團體辦學宗旨的不同而各異其趣,“依賴”則突出表現在:其一,許多學校的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以內地、台灣、香港或其他地方高等教育機構入學考試的需要為歸依;其二,由於教師教學任務繁重,學校自身課程教材開發能力不足,出版商也多因澳門市場太小而不願為澳門專門開發教材,澳門絕大多數教材來自香港、台灣或內地,香港的教材尤其具有支配地位12。“依賴型課程”使澳門的課程和教材不能充分反映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等方面的特點,這不利於本地區教育和社會的發展。同時,“依賴型課程”也為學生的學習平添障礙,教師也因沒有本地化課程綱要的指引而無力改變外來教材,只能囫圇吞棗地傳授給學生。13有教師在談到澳門的英文教學時不無擔心地指出:“若只用香港教材,我們的學生只會學到一些平常不會在身邊出現的關於香港景物的生字,這些教科書中的圖片也都是在香港拍的,有些課文教學生怎樣去乘電車或地鐵,而澳門學生根本沒有這方面的生活經驗。”14上述情況今天雖有好轉,有出版商開始提供“澳門版”的教科書,但問題並–––––––––––––––11.方炳隆、高德祖《澳門學校課程改革與學校優質教育》,《“優質教育:傳統與創新”國際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第28-29頁。12.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3-2004學年澳門中小幼學校教科書調查報告》,2004年。13.許國輝《此時不補,還待何時?——對澳門課程發展的具體建議》,載黃漢強編《澳門教育改革》,澳門,東亞大學澳門研究中心,1991年,第148頁。14.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師雜誌》第六期,2003年10月,第14頁。
1027未根本解決(主要在小學),所謂“澳門版”教科書大多只是“香港版”教科書的改寫而已。由此看來,促進課程本地化,應成為澳門課程改革的重要目標。這既是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澳門保持自身文化特色和城市特色的需要,就教育而言,課程本地化還是教育本地化的關鍵和教師成長的重要基礎。雖然該問題早在1991年前後有關澳門教育制度的大討論中就受到廣泛關注15,但課程本地化今天顯然依舊是澳門課程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五)尋找推進課程改革的恰當模式課程改革的目標包括對課程改革工作自身的評估、反思和改進,每個地區都須在此過程中找到適合自己的課改推進模式。澳門政府關注課程改革的歷史並不長,準確說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因而似乎尚未形成推進課程改革的完整機制和工作模式。澳門不可能照搬別人的課改推進機制,因為澳門課程改革的環境與周邊地區有著很大的不同。例如,私立學校依法享有的教學自主權對政府推動課程改革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學校的關係,這在澳門課程改革中顯得尤其重要:澳門的課程研究和課程專業人員都相對較少,地小人少的現實也不允許政府像香港那樣建立一支龐大的課程研究隊伍,這對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研製方式都有很大影響;教科書問題、師資培訓、出版商的參與、課程支援網路的建立等,這些都是澳門課程改革推進過程中應予特別關注的問題。四、澳門課程變革的未來之路在以上課程改革目標中,課程的本地化和課程質量的提高是關鍵。因此,澳門課程改革雖然要同時關注多層次的問題,採取多方面的行動,但研製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無疑是最為核心性的。–––––––––––––––15.黃漢強編《澳門教育改革》,第229-231頁。
1028當然,課程管理體制的改進、課程支援系統的建立、教科書制度的反省、某些特殊課程的重新定位,也是至關重要的。(一)研製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設置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之所以重要,乃因課程本地化首先是課程框架和課程標準的本地化,課程內容的本地化和教材的本地化都是在其之下的問題,而且在澳門,政府不可能直接干預具體的課程內容和教材,所以不論從可能性還是從必要性上看,研製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都將成為澳門課程改革的基礎和關鍵。關於這一點,澳門教育界已基本形成共識,有關規定已寫入2004年3月公佈的《澳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16,並在諮詢過程中得到比較廣泛的認同。值得注意的是,這㝯的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應是最基本的,它只規定澳門各學段課程的“底線”,而不是“上限”,因而設置地區課程框架及地區課程標準不是要統一全澳的課程和教材,而是要確立澳門教育的基本水準。學校在遵守基本的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的前提下,應允許其自主開發校本課程,自由選擇教材和教學方法。當然,既然是地區的課程框架和課程標準,那就必須是所有學校都必須遵守的,無論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教學自主權的行使都必須以遵守此等框架和標準為前提。這一點不同於1994-1999年澳門教育行政部門推出的中學、小學和幼稚教育的課程框架及課程大綱,當年的框架和大綱並不要求私立教育機構遵守,因而談不上是地區的課程框架和課程標準。研製澳門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時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既引領學校,又給學校留有足夠彈性和自我調整的空間。在澳門,這個問題關係到未來地區框架和課程標準是否能有效發揮作用。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地區課程框架的結構、功能定位和具體內容,可能都應有別於相鄰地區的同類課程文件。–––––––––––––––16.參見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第3條、第26條,2004年。
1029(二)推出“地區課程改革指引”“地區課程改革指引”與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配套,旨在向學校和社會更全面、更深入地闡述本地區課程改革的理念、規劃、政策,以及課程改革對學校、社區及其它社會組織的要求。它類似於香港的《學會學習——課程發展路向》和內地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及其《解讀》,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澳門課程的歷史與問題、澳門課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澳門課程管理體制的調整、地區課程改革中長期規劃、各教育程度的課程框架和課程標準、課程改革的跟進機制、教與學的配合等。該“指引”的研製應在課程改革的前期即啟動,相關內容伴隨課程改革的各個階段漸次形成。其所以要制定完整的“課程改革指引”,首先是因為地區課程框架的研製要以相關問題的清理為基礎,開發“指引”的過程也就是清理澳門課程改革思路的過程;同時,如果只推出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課程改革在實施中會遇到許多問題,“指引”將給學校的課程改革提供有效指導,是宣傳和指導課程改革實施的必要文獻。毫無疑問,“地區課程改革指引”是地區課程改革推進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三)建立課程決策共享機制前文已指出,澳門需建立一種新的課程決策機制,從政府與學校、官方與民間的關係上看,這種機制應是一種共享型的機制。“共享”是指決策權力的共享。決策權不同於諮詢權和建議權,教育和其他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都有對課程的建議權或諮詢權,但在澳門,課程決策主體可能主要是學校和政府。總體上看,澳門課程決策機制調整的方向是:賦予政府以制定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的權力,學校在遵守最基本的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的情況下,擁有本校課程的最後決策權,包括制定自己的課程計劃、課程大綱,選擇教科書,開發校本課程等。這一點,澳門教育界已有一定共識,新推出的《澳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專設“課程與教學”一章,其中,“課程編制”一條明確規定:“各教育程度基本的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體規劃,並經專有法規訂
1030定。”“教育行政當局應尊重教學自主,教育機構可根據其辦學理念、機構特色和本法律所訂定的各教育程度的目標,在不違反基本的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的前提下,自主發展其校本課程。”17與課程決策分享機制相聯繫的是教育行政當局內部課程決策機制的完善。從過去的經驗和現有情況看,在今後的機構重組中,有必要設立專門部門,負責課程改革的規劃,研製和調整地區課程框架及課程標準,制訂各種課程政策,開發必要的課程資源,組織對外課程交流,支援學校課程開發。該部門在教育行政當局內部與相關部門保持密切協作,實現決策權的共享;對外與教育委員會、學校、教育及社會團體、學術機構等保持溝通,廣泛徵求學校及社會對課程的意見。(四)關注教材及課程資源問題教材問題是澳門課程領域人們談得最多但又似乎解決得最不好的問題:教材多樣化的背後隱藏著的是教材質量的良莠不齊,依賴型教材則成為澳門課程本地化的重要障礙。在這個問題上,澳門首先應關注教科書制度的改進18,同時要將教材問題與課程資源的建設聯繫起來考慮。建立恰當的教科書制度是解決澳門教科書問題的關鍵所在。人們以為澳門沒有教科書制度,因為政府對教科書沒有任何限制,只要學校願意,什麼教科書都可在澳門使用。實際上,這是一種典型的“自由制”的教科書制度,只是這種制度不是經政府明確訂定的,而是自發形成的。總的看,澳門的教科書不能控制得太死,這不僅因為“自由制”教科書制度在澳門已實行近百年,更重要的是澳門自身的教材開發能力有限,澳門需要外來教材自由競爭,給教科書市場提供活力。但同樣重要的是,澳門不能對教材沒有任何質量要求,至少有明顯質量問題–––––––––––––––17.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第26條。18.方炳隆《澳門地區教科書選用制度》,台北師範學院《邁上課程新紀元(三):教科書制度研討會資料集》,台北,1990年版,第42-59頁。
1031的教材應被拒絕;同時,為促進澳門課程的本地化,提升教科書質量,給各出版商的教材開發提供一定的引導也是非常必要的。為此,澳門的教科書制度宜採用比較自由的“認定制”:教育行政當局設立具有廣泛代表性和較好專業水準的委員會,以較寬鬆的標準對教科書進行認定,只有經認定被列入政府公佈的教科書目錄的教科書方可在澳門發行。對於那些設計上能與澳門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相配合或較好地體現了澳門特點的教材,教育行政當局可優先認定,以引導教材的本地化。為此,教育行政當局應加強與各地教材出版商的溝通,多予指引,這也是出版商的現實要求。19還值得指出的是,教材實際上是一種教育資源,一種重要的教育資源。教材問題應與教育資源的建設問題結合起來考慮。澳門一直缺乏真正合用的本地化教材,這成為1994年以來本地課程大綱實施受阻的重要緣由。可以預見,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㝯,澳門不可能自己開發許多本地化的教材。在此情況下,政府應制定機制,引導教師把自己最優秀的教學設計貢獻出來,並利用電腦網路實現資源分享。長此以往,澳門教材的本地化必將取得進展。(五)重視語言類課程的改革“三文”(中文、葡文、英文)“四語”(粵語、葡語、英語、普通話)是澳門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十分獨特的現象,也是困擾澳門基礎教育課程的一個重要問題。20從社會的角度講,無論現在還是將來,“三文”、“四語”都是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語言就是一種財富;但就單個學生而言,在有限的時間內要同時掌握這麼多種語言,是不太可能的,學生也不一定有這種需要。處理好語言類課程問題,在澳門課程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9.香港現代教育研究社有限公司2004年4月18日在澳門舉辦教材展示會期間即要求教育部門與出版社多溝通,在教材設置上給予指引,以使教材開發配合澳門的教育改革方向。《澳門日報》,2004年4月18日。20.楊秀玲《澳門語言政策現況及前瞻》,載古鼎儀、馬慶堂編《澳門教育——抉擇與自由》,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60-69頁。
1032–––––––––––––––21.黃素君《淺談優化澳門課程的路向》,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澳門教育暨青年司編《“優質教育:傳統與創新”國際教育研討會論文集》,第66頁。總的看,澳門語言類課程改革的基本方向可能是:加強中文和普通話教學;提升英文的教育質量和教學效率,特別是提高英文在公立學校的地位;拓展葡語教育,公、私立學校都保證給每一位希望學習葡語的學生提供學習機會,但葡文不一定以必修的方式出現。以上各項改革,應與非高等教育階段的整體語言政策相配合。(六)支援和促進校本課程開發澳門的學校課程歷來就是校本化的,各校自行規劃和設計,課程各有不同。但有學者指出,這樣的“校本課程”似乎還只能“符其字義”,與校本課程的原義及精神尚有相當距離。21這一判斷是準確的,因為校本課程一定是學校教師及學生依據一定的課程理念和學校教育方向自主設計的課程,而澳門大多數學校的課程都是從校外直接移植過來的,還談不上真正的校本開發。這說明,澳門的學校雖有一定的課程開發經驗,但仍然缺乏足夠的校本課程開發能力。根據前述澳門新的課程管理體制和課程決策機制,將來澳門的所有學校都必須在遵守地區課程框架和地區課程標準的前提下自主開發本校的課程,這對學校的校本課程開發能力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情況下,教育行政當局必須加強對各校校本課程開發的支援,建立系統而有效的支援機制。惟其如此,前述地區課程框架、地區課程標準才能與學校課程協調運轉,澳門的課程改革方可真正見諸實效。
1033《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1033—1052澳門中學教育:回顧和展望阮邦球*隨㟚世界知識型經濟的高度發展,世界各地不同種族、不同文化,全球各種先進社會管理、人本思維和科學技術匯聚澳門,為澳門提供了新的機遇和新的挑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學習能力、競爭力和生存力是我們生活的必需工具,而能力、胸襟和視野是以人的素質為依歸,而人的潛力發展和素質提昇所依賴的根基正是教育事業。教育事業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教育是培養人的事業,澳門青少年是未來的主人。中學教育既承接小學教育,亦銜接高等教育,重要性不可等閒視之。正值教育改革之際,本文作者嘗試以澳門中學教育為研究對象,以量化的統計數據並附以官方資料,探討和分析澳門中學教育的特點和規律,期望歸納出澳門中學教育面臨的處境,提出相應的建議,以達共同分享和共同承擔的目的。一、澳門的中學教育《澳門教育制度》(第11/91/M號法律)確立澳門中學的教育制度,規定澳門中學教育的兩個階段:初中及高中,並規範了中學教育目標和課程框架。初中,為期三年,就讀初中最大年齡為十八歲;高中,為期最少二年,最多三年,就讀高中最大年齡為二十一歲。而合格完成中學教育每一階段的學生,獲發相關初中或高中文憑,高中教育畢業證書載明有關課程的年期。澳門初中及高中教育的特點歸納於表1。表1澳門初中及高中教育的歸納與比較中學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相關法例:第11/91/M號法律第11/91/M號法律–––––––––––––––*澳門大學預科課程中心講師
1034課程法例:第39/94/M號法令-初中教育課第46/97/M號法令-高中教育之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課程組織年齡要求:就讀初中最大年齡為十八歲就讀高中最大年齡為二十一歲資格要求:合格完成小學教育合格完成初中教育教學年期:為期三年為期最少二年,最多三年教學目標:旨在能保證一般培訓的要求,旨在能顧及人文、科技和藝術提供理論與實踐平衡的基礎教培訓的同時,亦能使學生具備育將來接受高等教育或接受專業培訓的基礎教育認可文憑:合格完成初中程度課程,將獲合格完成高中程度課程,將獲頒發初中畢業文憑頒發高中畢業文憑;高中教育畢業證書載明有關課程的年期二、澳門的中學學校澳門中學被界定為三種類型:教育機構法人、教學語言和教育範圍,澳門的中學學校可按其性質列於表2;而根據公立(或稱官立、政府)及私立、教學語言和教育範圍統計的各中學學校數目,則根據官方資料整理於表3中。表2按學校性質分類的澳門中學學校類型性質類型教育機構法人公立及私立教學語言中、葡、英及中葡教育範圍中學;中學+小學;中學+小學+幼稚園表3按澳門中學學校性質的統計學校性質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公立(中、葡)1213222中學私立(中、英)22341166私立(葡)0000000總數34471388-------
1035學校性質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中學公立(中、葡)0000000+私立(中、英)78981188小學私立(葡)1121111總數891191299中學公立(中、葡)0000001+私立(中、英)19202020172525小學私立(葡)0000000幼稚園總數19202020172526資料來源:http://www.dsej.gov.mo,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中學學校以“中小幼”一條龍的教育模式為主,而中學學校數目歷年相當穩定,但在1999-2001年間,“中學”數目從7間急升到13間,而“中小”數目則從9間增加到12間,其後2001-2002學年,其數目分別減少到8間和9間;在1999-2002年間,一條龍中學先減後急增,由20間減少到17間,再增加到25間。表4按官方數字計算的澳門中學學校數據中學學校性質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公立(中、葡)1213223私立(中、英)28303232393939私立(葡)1121111中學學校總數30333536424243私立中學學校(%)93.390.991.488.992.992.990.7自1996年到2002年,澳門私立中學學校所佔的百分比介乎於88.9%到93.3%;而開辦中學教育的學校持續增加,其數量由30間增加至43間,其增長率為43.3%,特別是從1999學年的36間增加到2000學年的42間,中學數目與新校的急增,為中學教育添加了不少難以控制的變量,這不可避免地對整個基礎教育體系增添了壓力。+------------
1036三、澳門的中學教育課程及規劃澳門初中教育是小學教育的延續,它的目標是使學生獲取知職與發展才能;協助學生升學與就業。初中教育課程規劃以統一的方式,結合一般基礎培訓和職業培訓的內容,加強有利於升學和融入社會的科目。澳門初中教育是屬於綜合知識、態度及價值觀的教育,表5.1列出初中教育的課程範圍和內容。表5.1初中教育課程計劃教學範圍教學內容每週課節最少及最多課節中一至中三品德教育1.1道德及公民教育1.2宗教教育1-32.1教學語言2.2第二語言13-182.3第三語言3數學5-8一般基礎培訓4.1物理及自然科學4.2人文及社會科學7-145.1視覺教育5.2音樂3-85.3體育運動工藝技術教育及輔助課程總數36-45資料來源:第39/94/M號法令-初中教育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高中教育課程計劃主要是為繼續升學而設計,它的教育活動是以一教師教授一科目或一教師教授一組科目的制度進行,旨在鞏固和深化學生之知識,以及培養學生之能力、品德及價值觀,並為就業作基本的準備。高中教育課程計劃分為㞩組:第一組為必修科目或稱一般培訓課,第二組為選修培訓課,第三組為校本培訓課。
1037一般培訓是為了使學生掌握基本知識及能力,多種語言、數學邏輯思維及文化的基本能力;選修培訓課包括一組核心科目,是為了確保學生得到科技專業上的培訓;校本培訓課則按各教育機構本身之教學計劃、學生興趣及社會需要而設立科目。高中教育課程計劃列於表5.2中。表5.2高中教育課程計劃教學範圍科目每週課時(%)教學語言A或B第二語言一般培訓數學A或B50-60體育教育電腦外語(第三語言)文學中國文學人文及歷史社會經濟學科中國歷史社會學經濟地理選修培訓核心科目物理20-30科學及化學技術學科生物繪圖及立體幾何學科技音樂藝術造型藝術藝術史設計其他科目10-25每週總課時(%)100每週課時(節課)35至45節課1400至1800分鐘資料來源:第46/97/M號法令——高中教育之課程組織。
1038澳門中學課程計劃沒有規範日校與夜校的區別,亦沒有具體的行政指引。在教育理念和教育運作層次方面,澳門中學日校和夜校的教學課程、教學要求和修讀學時等皆有明顯不同;在教育對象和教育目標不一致,且日校和夜校學生程度有差別的情況下,如何能保證日校和夜校中學生的基本素質,是值得進一步的研究和討論的議題。四、澳門中學教育的學員澳門中學教育的註冊學生總數、男女學生人數、學年終學生總數及升級/畢業學生數字,統計於表6中;按統計數字計算的男性中學學員百分率列於表7;而根據學校類別統計的學生數目列於表8中。表6按中學註冊學生人數整理的統計數字註冊學生學年終學年學生總數成績男女男留級生男女男升級或畢業留級不詳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245151137128031468241451123320635920835102025--1997-1998270921259425831441264061225121955974240502287--1998-1999286911335027661518285431323723540104294928275775511999-20003194115158395822213068514447259101185246352537140582000-200137144184194423247235850176642975814101576933793231842001-200240137199315031293038751191583210115181637638642741132002-20034296321412544032204155120570349441663963213804286127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由1996年到2002年,註冊中學生人數由24515人增加至42963人,其增長率為75.3%,達四分之三,增幅甚大;中學學校的註冊男學生比例按年遞增,由46.4%增加到49.8%,性別因素甚為顯著。
1039表7按統計數字計算的男性中學學員百分率學年註冊學生年終學生總數男女男男%男女男男%1996-1997245151137146.4241451123346.51997-1998270921259446.5264061225146.41998-1999286911335046.5285431323746.41999-2000319411515847.5306851444747.12000-2001371441841949.6358501766449.32001-2002401371993149.7387511915849.42002-2003429632141249.8415512057049.5表8按學校類別統計的中學生年終數目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年終學生總數24145264062854330685358503875141551公立1788189011841147127815371746私立(中或英)21959241352656629007340783673639376私立(葡)398381793531494478429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自1996年至2002學年,私立葡文學生數目為三位數,而私立中英文和公立學生數目則分別為四位數和五位數。私立葡文學生數目從1998年的793名續年減少至2002年的429名;公立學生數目從1999年的1147名持續增加至2002年的1746名;而私立中英文學生數目連年不斷增長,從1996年的21959名增加到2002年的39376名。從1996年到2002年,據表23的計算結果,就讀於公立學校的中學生人數百分比由7.4%減少到4.2%;在私立中英文學校的學生人數百分比由90.9%增加到94.8%;在私立葡文學校的中學生人數百分比由1996年的1.6%增加到1998年的2.8%,再減少到2002年的1.0%。公立學校是貫徹澳門特區教育方針的基地,應適當地支援公立學校的發展。男性註冊中學生所佔的比例,由1999年的46.4%增加到2002年的49.8%,而男性年終中學生所佔的比例,則由1996年的46.5%增加到2002年的49.5%。
1040五、澳門中學教育的教學語言中學教育的教學語言包括中文或葡語,並配合英語、中葡雙語等,按教學語言與年終中學生的總數統計於表9中。表9按教育教學語言統計之年終中學學生概況學年年終學生總數中葡英中葡其它1996-1997241451897212753287110-1997-19982640621074110530618962701998-1999285432399493827136262721999-2000306852643657826917312492000-200135850313285613721-2402001-200238751340535513831316-2002-200341551369015134137--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從1996年到2002年,接受中文教學語言的年終學生由18972增加到36901名;接受英文為教學語言的學生數目由3287微增至4137名;而接受葡文為教學語言的學生數目由1275減少至513名,差值甚大。在此段期間,雖然政府施政鼓勵葡文學習,支持葡文官方語言的延續性,但是接受中文和英文教學學生分別增加94.5%和25.9%,而葡文教學學生則減少59.8%。表10按中學教育教學語言計算的男性學員所佔的百分率教學語言學年中葡英中葡其它男(%)男(%)男(%)男(%)男(%)1996-199749.151.230.532.7-1997-199849.151.427.741.447.01998-199948.752.625.742.236.41999-200049.352.125.645.640.22000-200149.753.545.0-46.32001-200250.051.244.542.1-2002-200350.053.044.5--
1041接受中文教學語言的男性學員略少於女性學員,接受葡文教學的男性學員略多於女性學員,而接受英文教學的女性學員明顯地多於男性學員。特別的是,以英文為學習語言的男性學員,其所佔的百分比由1999-2000學年的25.6%增加到2000-2001學年的45.0%,增值甚為明顯。表11按中學教育教學語言計算的學員所佔的百分率學年年終學生中文%英文%葡文%1996-19971897278.6328713.612755.31997-19982107479.8306111.611054.21998-19992399484.127139.59383.31999-20002643686.226918.85781.92000-20013132887.4372110.45611.62001-20023405387.938319.95511.42002-20033690188.8413710.05131.2在接受教育語言的學生比例中,中文教學的學生比例從78.6%增加到88.8%,葡文教學的學生比例從5.3%減少到1.2%,英文教學的學生比例則在8.8%到13.6%之間浮動。六、澳門中學年終學生的出生地澳門中學生的出生地,除澳門外,以內地、香港及葡萄牙為主。中學生總數字,按出生地統計於表12中。表12按出生地和年終中學學生總數統計之概況學年出生地澳門大陸葡萄牙香港其它不詳1996-199715685573952815061855021997-19981920850534671447231-1998-19992179947863181420220-1999-20002437346451451303219-2000-20012893251751081363272-
1042學年出生地澳門大陸葡萄牙香港其它不詳2001-2002314515628102128828022002-2003336306304951249273-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據出生地的統計,在澳門出生的中學生所佔比例介乎於65.0%與81.2%,在大陸出生的學生比例在14.4%與23.8%之間,在香港出生的學生比例則持續地由6.2%減少至3.0%,在葡萄牙出生的學生比例亦持續地由2.2%減少至0.2%。自1996年以來,澳門出生的中學生比例不斷有所增長,在1999年至2002年,澳門出生與非澳門出生的中學生比例則穩定於8:2之數。表13按中學學生出生地數字所計算的百分率學年出生地澳門%大陸%葡萄牙%香港%1996-199765.023.82.26.21997-199872.719.11.85.51998-199976.416.81.15.01999-200079.415.10.54.22000-200180.714.40.33.82001-200281.214.50.33.32002-200380.915.20.23.0七、澳門中學學生的升級/畢業率澳門中學生的升級或畢業人數和升級率或畢業率,按年終中學生的統計數字及計算值整理於表14中。表14按中學學生升級或畢業數字的計算值學年年終學生升級或畢業學生升級率或畢業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241451123320635920885.582.01997-1998264061225121955974283.179.5
1043學年年終學生升級或畢業學生升級率或畢業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8-19992854313237235401042982.578.81999-20003068514447259101185284.482.02000-20013585017664297581410183.079.82001-20023875119158321011518182.879.22002-20034155120570349441663984.180.9平均83.680.3澳門中學學生的升級/畢業率介乎82.5%至85.5%之間,而男學生升級/畢業率明顯地低於總升級/畢業率,其差額為2.4%至3.7%。澳門中學學生的升級/畢業率平均值為83.6%;而相對應的男中學生升級/畢業率平均值則為80.3%,它們的相差值為3.3%。八、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澳門中學生的留級數目及留級率,按年份統計並計算,整理於表15中。表15按中學學生留級數字的計算值學年年終學生留級學生留級率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24145112333510202514.518.01997-199826406122514050228715.318.71998-199928543132374928275717.320.81999-200030685144474635253715.117.62000-200135850176645769337916.119.12001-200238751191586376386416.520.22002-200341551205706321380415.218.5平均15.719.0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介乎於14.5%與17.3%之間,而男學生的留級率明顯地高於總留級率,其數值由17.6%到20.8%不等。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平均值為15.7%;而相對應的男中學生留級率平均值則為19.0%,其差額為3.3%。
1044九、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率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數目及離校率,經整理及計算後,按年份統計於表16中。表16按中學學生離校數字的計算值學生離校率學年年終學生離校學生男女%男%男女/男男女/男1996-199724145/112331040/5324.34.71997-199826406/12251842/4353.23.61998-199928543/13237889/4833.13.61999-200030685/144471316/7494.35.2200020-0135850/176641506/9034.95.12001-200238751/191581466/8213.84.32002-200341551/205701392/8033.43.9平均3.94.3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率在3.1%到4.9%之間,男性學員的離校率明顯較高,這現象與男性學員的留級率相似,男學員的留級率在3.6%到5.2%之間。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率平均值為3.9%;而男中學生的離校率則為4.3%,相差值是0.4%。十、澳門中學年終離校學生的年齡分佈中學離校學生的年齡分佈分別整理於表17.1和表17.2中。表17.1按2000-2003年離校學生年齡分佈的統計學年離校學生數目(男女/男/女)學生2000-20012001-20022002-2003總數1506/903/6031466/821/6451392/803/58914222/115/107266/138/128475/244/23115-19844/505/339909/503/406659/397/26220-24247/165/82174/116/58258/162/9625193/118/75117/64/53-/-/-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1045表17.2按1996-2000年離校學生年齡分佈的統計學年離校學生數目(男女/男/女)學生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總數1040/532/508842/435/407889/483/4061316/749/56710-112/1/1-/-/-1/1/--/-/-12-1374/32/4278/30/4865/30/35106/52/5414-15282/136/146198/92/106221/126/95302/180/12216-17323/176/147244/123/121237/131/106334/193/14118-19193/113/80163/94/69166/86/80243/155/8820-23102/48/5490/62/28109/62/47177/104/732464/26/3869/34/3590/47/43154/65/89資料來源: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經計算,離校中學生年齡分佈的百分率總結如下:表18.1按2000-2003年離校學生年齡分佈計算的離校百分率學年離校學生年齡百分率(%)學生2000-20012001-20022002-20031414.718.134.115-1956.062.047.320-2416.411.918.52512.88.0-表18.2按1996-2000年離校學生年齡分佈計算的離校百分率學年離校學生年齡百分率(%)學生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10-110.2-0.1-12-137.19.37.38.114-1527.123.524.922.916-1731.129.026.725.418-1918.619.418.718.520-216.27.47.68.722-233.73.34.64.7246.28.210.111.7~~~:s;~~~
1046澳門中學離校生年齡主要介乎於14到19歲之間。自1996年到2000年的數字,離校學生年齡百分比率最高的為16-17歲,其次為14-15歲;由2000年到2003年,中學離校學生年齡主要以15-19歲為主。值得注意的是,自2000年到2003年,14歲或以下的中學生離校率,在三年間,從14.7%增加到18.1%再遞升到34.1%。此增幅達不可接受的程度,宜採取有效方法研究和處理青少年高離校率的原因。十一、澳門中學教育的指標澳門中學教育的參考指標包括中學班數、學生數/班數、師生比(學生數/教師數)和教師數/班數等數據,統計於表19中。表19按中學教育的參考指標的統計學年學生數班數學生數/班數教師數師生比教師數/班數1999-20003531680943.7146524.11.812000-20013891388743.9159924.31.802001-20024184095643.8171624.41.792002-200344471101343.9176525.21.742003-200446509107443.3200123.21.86資料來源: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1999-2003),教育暨青年局。自1999年至今,每班中學生人數介乎於43.3與43.9;師生比則在23.2與25.2之間;而每班中學教師人數介乎於1.74與1.86。近年,學生數/班數和師生比的指標均有所改善。十二、澳門中學教育的總結、展望和建議本文作者根據政府部門的相關資料及統計數字,經整理及計算,期望讓客觀的科學數據來顯現澳門中學教育的特點,並從中歸納其規律性,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10471.澳門中學學校以“中小幼”一條龍的教育模式為主,而中學學校數目歷年相當穩定,以2000-2001學年之急劇增加為例外;自1996年到2002年,澳門開辦中學教育的學校持續增加,由30間增加至43間,其增長率為43.3%;私校所佔的百分率從88.9%增加到93.2%;註冊中學生人數由24515人增加至41551人,其增長率為72.1%。表20按學年計算的每校平均註冊中學生人數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中學學校總數30333536424243註冊學生總數24145264062854330685358503875141551註冊學生數/校817.2821.0819.7887.3884.4955.6999.12.由1996年到2002年,每間澳門中學平均承辦21.1到23.6班,平均擁有38.1到41.0名教師,平均教育887.3到999.1名學生。表21按學年計算的每校平均中學班數和每校平均中學教師數學年班數教師數學校數班數/校教師數/校1999-200080914653622.540.72000-200188715994221.138.12001-200295617164222.840.92002-2003101317654323.641.03.自1996年至2003年,雖然註冊中學學生人數持續增加,但是註冊學生年增額於2000-2001年達最大值5203名及年增率於2000-2001年已達高峰期之16.3%,其後2001-2003年的年增額及年增率逐年下滑。行政當局和辦校團體宜預早制訂應變方案,以備中學生人數減少對社會資源、學校和教師所帶來的衝擊。表22按學年計算的中學註冊學生年增額和年增率學年註冊學生年增額年增率%1996-199724515--1997-199827092257710.5
1048學年註冊學生年增額年增率%1998-19992869115995.91999-200031941325011.32000-200137144520316.32001-20024013729938.12002-20034296328267.04.澳門中學可提供日校、夜校及日夜校課程,而日、夜校部所提供的課程計劃、教學要求和修讀學時等皆有明顯不同。作為法律條文,應該明確地界定和區別,以及在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中列明日校或夜校,務求在教育方面循法辦學,依法治學。5.中學回歸教育是屬於非正規學歷教育,回歸學生以超齡及半工讀為主,將中學回歸教育統計於正規教育之內似有不妥之處,此舉既不區分正規與非正規教育;亦不能分辨正規教育和持續教育。6.中學夜校教育、中學回歸教育和中學職業技術夜校教育可考慮先互認課程,並可作進一步融合,這既可增加學生就讀的選擇性、多元性及全面性,亦可提高社會教育效益。7.公立學校是貫徹特區教育方針的基地,政府宜適當地支援公立學校的發展,亦應加強對公立學校的管理和強化對官校的質量要求,逐步地建立公立名校品牌。8.從1996年到2002年,在教育語言方面,接受中文和英文教學學生分別增加94.5%和25.9%,而葡文教學學生則減少59.8%。為了延續葡文官方語言的地位和開拓澳門作為葡語商貿平台的長遠考慮,政府應採取措施鼓勵葡文學習。表23按學年計算的中學註冊學生總數、公立及私立中學所佔百分率學年1996-1997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2002-2003學生總數24145264062854330685358503875141551公立(中、葡)(%)7.47.24.13.73.64.04.2私立(中、英)(%)90.991.493.194.595.194.894.8私立(葡)(%)1.61.42.81.71.41.21.0
1049從1996年到2002年,就讀於公立學校的中學生人數百分比由7.4%減少到4.2%;在私立中英文學校的學生人數百分比由90.9%增加到94.8%;在私立葡文學校的中學生人數百分比由1996年的1.6%增加到1998年的2.8%,再減少到2002年的1.0%。建議政府制定長遠的語文政策,並推動母語教學及外語教學的雙軌學制。9.在澳門出生的中學生所佔比例介乎於六成五與八成一,在大陸出生的學生比例在14.4%與23.8%之間,在香港出生的學生比例則持續地由6.2%減少至3.0%,在葡萄牙出生的學生比例亦持續地由2.2%減少至0.2%。數據顯示,出生地與教育語言呈正比的數值表現,建議採取措施,輔助內地移民家庭及外籍人仕與澳門社區的融合。10.澳門中學學生的升級/畢業率介乎82.5%至85.5%之間,而男學生升級/畢業率明顯地較女學員為低;澳門中學學生的升級/畢業率平均值為83.6%,而男中學生升級/畢業率平均值則為80.3%。計算公式:Δ%(差額值%)=|男女%-男%|表24按學年計算的中學註冊學生和男性註冊學生的升級率或畢業率學年升級率或畢業率男女%男%Δ%1996-199785.582.03.51997-199883.179.53.61998-199982.578.83.71999-200084.482.02.42000-200183.079.83.22001-200282.879.23.62002-200384.180.93.211.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介乎於14.5%與17.3%之間,而男學生的留級率明顯地高於總留級率;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平均值為15.7%,而男中學生留級率平均值則為19.0%。
1050表25按學年計算的中學註冊學生和男性註冊學生的留級率學年留級率男女%男%Δ%1996-199714.518.03.51997-199815.318.73.41998-199917.320.83.51999-200015.117.62.52000-200116.119.13.02001-200216.520.23.72002-200315.218.53.312.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率在3.1%到4.9%之間,澳門中學學生的離校率平均值為3.9%,男中學生的離校率則為4.3%,男學員的離校率較總離校率為高,而澳門中學離校生年齡主要介乎於14到19歲之間。表26按學年計算的中學註冊學生和男性註冊學生的離校率學年離校率男女%男%Δ%1996-19974.34.70.41997-19983.23.60.41998-19993.13.60.51999-20004.35.20.92000-20014.95.10.22001-20023.84.30.52002-20033.43.90.513.值得重視的是:中學男生無論在升級/畢業率、留級率和離校率方面都顯示出男生接受正規中學教育的學術表現不及女生,應針對此現象進行相應的教育研究和教育輔導,讓全體學員們在學校教育下健康地接受教育、愉快地成長。14.澳門中學學生的留級率平均值為15.7%,而離校率的平均值達3.9%,特別的是:14歲或以下的學童離校率極度偏高。針對此種情㢈,社會、學校及家庭應盡快地尋求因應之道,以減少中學學生的離校率及留級率,並採取措施控制失學、失業或雙失青少年的不良社會效應。
105115.政府宜鼓勵中學教育各層次的教與學研究,以制定符合澳門的長期、中期、短期的教育政策,並推動改善中學學員素質的教育措施和方案。16.不宜過早地將高中學生按文理分科,宜加強中學通識教育,鼓勵學生的學習興趣、實踐能力和主動學習精神。中學教育宜與中學職業技術教育相互滲透,在學術科目和技術科目互相借鏡,互相促進,結合人文和社會科目,進一步提高學員的升學能力和就業素質。結語中學教育是銜接小學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重要階段,中學學員必須在中學教育中建立起自我學習的基礎、自我管理的良好習慣和基本的就業素質;祇有在中學教育階段作出充分而妥當的準備,學生才能適應高等教育或社會就業的考驗,才能面對知識型經濟的挑戰,才能承擔一國兩制下澳門可持續發展的歷史使命。
1052參考資料1.第11/91/M號法令。澳門政府。2.第39/94/M號法令。澳門政府。3.第46/97/M號法令。澳門政府。4.澳門教育暨青年局http://www.dsej.gov.mo。澳門:教育暨青年局。5.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調查(1996-200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6.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2002-2004)。澳門:教育暨青年局。
1053《行政》第十七卷,總第六十六期,2004No.4,1053—1069“中文檔案”、澳門歷史及中葡兩國的悠久關係金國平*吳志良**薩安東***一、“中文檔案”文獻對澳門歷史之重要性里斯本國家檔案館所庋藏的兩千多份1749至1847年期間澳門議事亭同中國當局關係往來的文獻,是長期以來為研究者所熟悉的“中文檔案”。這些文獻所反映的一個事實,就是允許澳門這一葡萄牙人居留地在中華帝國秩序內存在三個世紀的“共識”。此種“共識”的具體表現,便是一系列說明及保持了四百年“承諾”的協議和條約。這一切,是澳門作為中國內部自治社群而存在的根基所在。顯然,我們所涉及的是一個特殊的時期,即1849年開始的政治自治之前的時期,換言之,即16世紀中葉開始的那個時期。因此,深刻地受到中華帝國內部秩序的制約。它是由葡萄牙社群最先服從明政府、接著又滿足清政府所規定的允許葡人在澳居留的條件這一直接因素所決定的,即一個被定義為“雙重效忠”1態度及“蕃坊”2體制的政治模式。這是華人創造的管理其境內的外國社群的辦法。史學研究表明,帝國官僚體制各個階層曾長期討論這個問題,因而導致了批准並形成各種重要規章制度的理由。如前所述,這些規章是為澳門的葡萄牙人遵守中華帝國出於政治控制及海疆安全的原因而制定的嚴刑峻法。–––––––––––––––*中葡關係史和澳門歷史研究者**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東方葡萄牙學會主席1.關於這個問題,可見金國平、吳志良〈再論“蕃坊”與“雙重效忠”〉,《鏡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86-121頁。2.同上。
1054歷來,由澳門議事亭—這是葡萄牙學者黎沙生動描述為“東方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基礎—負責澳門同中華帝國當局的“共識關係”。這是由市政議員之一的理事官負責的華政衙門。對澳門葡萄牙社群而言,理事官作為議事亭這樣一個政治、行政機構的一員,是在中華帝國秩序內的代表,用議事亭一份古老文件的話來說,“是我們同中國所有關係的唯一渠道”。粗略分析一下這批數量可觀的文獻,可以發現它的內容豐富多樣。日常的問題,總是通過議事亭理事官與廣東當局之間所建立的機構關係來解決的3。兩千多份文件展示了澳門自主前百年的歷程。正是在那個世紀,中華帝國達到了鼎盛並開始衰落。通過三個基本主題,我們可以了解澳門葡人居留地在中華帝國秩序內的狀況:中國傳統的管理定居於其境內外國人的辦法及其在澳門的施行;澳門議事亭與中國當局的機構化溝通;作為中葡共識關係的皇帝“禁約”及其同葡萄牙政治、行政機構之間的平衡;最後是維繫此種共識至1849年的行政、貿易、法律及領土體系。顯然易見,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庋藏的這批“中文檔案”內容極其豐富。從其主題不難看出:反映中葡關係的1617、1741及1749年禁約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次,日常問題的解決無一不是通過議事亭理事官—中國官員這一渠道:一是純粹的市政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對日益增長的華人居民的控制(漠視葡萄牙當局的規定,失控的逗留,非法建築,阻礙港口航行)。這些都是“混合管轄”體系運作或本地官員及省級高級官員在管理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商業問題(降低稅率,減緩對澳門港海上航行的限制,直接進入廣州);還有“國際性”的問題,如英國人介入已建立的秩序;最後是領土問題(免交地租,澳門房屋建設或重修的許可,向關閘或延伸到㞛仔及對面山島的的領土擴張)。*應該指出的是,現在部分展出的這批文獻,對於研究人員而言,並非完全陌生。情況恰恰相反:“中文檔案”原件在上個世紀50年代已–––––––––––––––3.金國平、吳志良〈“議事亭”歷史〉,《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149-170頁及171-187頁。
1055由著名的中國耶穌會史學家方豪作了初步的編目。以方豪發表的一些鈔件為基礎,李維城於1953年在台灣國立大學通過了有關“中文檔案”的學士論文4。60年代,馬德里大學的卜新賢教授繼續作了一些編目並以“中文檔案”漢語件為基礎,撰寫了一篇有關18世紀國際貿易的論文5。1992年4月至6月,澳門文化學會的鄧思平又作了一些補充編目6。1994年,李德超在一篇介紹台灣庋藏的史料的文章㝯,轉發了一些“中文檔案”第一位編目者的鈔件7。澳門文化學會於1997年出版了兩冊“中文檔案”的目錄,漢、葡各一冊。1998年,章文欽和劉芳對原件進行了徹底的校勘並分析了“中文檔案”漢語件的價值8。1999年11月,澳門基金會出版了所有“中文檔案”原件的校註本9。目前,在中國,尤其是廣東及澳門的多所大學中,數位學生以這組文獻為基礎,正在準備碩士及博士論文。在出版“中文檔案”原件的同時,澳門基金會也出版了由金國平和吳志良主編的屬於當時大部分“中文檔案”原件的葡譯本和回文草稿及發自議事亭的公函,即稱之為“中文檔案”葡語件的這批文獻10。這批文獻直接起源於李廷富和簡亞二案和著名的“乾隆禁約”11,裡面幾乎囊括了鴉片戰爭前所有粵澳關係的重大事件。這組文獻從未披露過12,有六–––––––––––––––4.李維城《葡京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所藏澳門文件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學士)畢業論文(民國四十二年),未刊。5.卜新賢〈從葡萄牙國立檔案館所藏文獻,簡論18世紀的澳門國際貿易〉,載《發現史國際會議文件集》,單行本,里斯本,1961年。6.鄧思平〈葡萄牙國家檔案館的中文史料〉,載《文化雜誌》,中文版第19期,第21-22頁。7.李德超〈台灣出版之有關澳門史料及庋藏之澳門檔案舉隅〉,載《文化雜誌》,中文版第19期,第30-44頁。8.章文欽、劉芳《一部關於清代澳門的珍貴歷史記錄——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述要》,載蔡鴻生主編《澳門史與中西交通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廣州,1998年,第51-116頁。9.劉芳輯、章文欽校《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澳門基金會,1999年,2卷,漢語,981頁,79件文獻影印本。10.金國平、吳志良《粵澳公牘錄存》(8卷),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卷,前言。11.同上,第1卷,第1號文件。此文告訴了我們這組文獻的起源。12.高美士在《雜俎》上發表了一批此類文獻,《澳門檔案》也刊登了一些。據此,安文哲、何思靈編輯了一關於議事亭的分類文集(《議事亭—澳門議事亭歷史資料匯編》,澳門市政廳,1998年)。庇禮剌在《大西洋國》上、法郎薩在《澳門歷史拾遺》內,大量披露了這類文獻。比克爾的《條約集》也使用了這類文獻來敘述中
1056千多頁手稿,是一個多世紀的澳門“混合管制”留下的檔案。通過它,幾乎可以重塑中華帝國當局與澳門之間正式關係的日常細節。13二、澳門葡萄牙當局與中華帝國當局聯繫的機構14如果我們要總結一下澳門葡萄牙人社群三個世紀的對華政策(這是一種逐步學會的管理形態,是由三百多年來擔任議事亭理事官的人,通過複雜的有聯姻關係的人所總結和小心傳授的),恐怕找不到商人安德拉德在19世紀初寫的一番話那樣精辟的分析:“正是因為中國政府與眾不同,完全依附於中國的本澳政府也應別具一格。除了管理任何一個居留地所需要的條件外,本澳還需要:一、熟悉中國風俗習慣。二、善於傾聽受難者的發泄並在其土地上供養外人。三、保持少而精的士兵⋯⋯執掌本城需有特殊知識及謹言慎行。往昔每每將澳門帶入危境的是兵頭,而使澳門逢凶化吉的卻是議事亭。也就是說,多虧澳門公民的特殊知識及謹言慎行。執政的真諦在於同中國當局保持坦誠的友誼及不破壞中華帝國為澳門制定的法律。議事亭容易達到這一要求,既因為理事官被認為是中國官員,又因為市政議員最關心澳門的繁榮⋯⋯”。15–––––––––––––––國海盜及英人佔澳問題。《澳門憲報》亦刊登許多。除了上述已刊部分外,海外歷史檔案館、國家檔案館、阿儒達圖書館及其他葡萄牙檔案館還有一些收藏。值得注意的是,土生歷史家高美士仔細轉寫了有關1846年的文獻,其原件今佚。轉寫件今存澳門歷史檔案館,編號是LR68。13.葡萄牙國家檔案館有這組文獻的微縮膠片,其代號如下:RegistoseVersõesdeChapas,CasaForte,L1,Ano1794,MF.3674;DocumentosemChinâs,CasaForte,Cx.4Doc.1a3,MF.3064e3067,Cx.5Doc.4e5,MF.3058,Cx.6Doc.5e6,MF.3087/3090/3098,Cx.7Doc.7e8,MF.3302,MF.3305eMF.309914.此處關於中、葡行政的論述,主要取自薩安東《葡中關係研究》,里斯本,里斯本科技大學社會及政治科學系、澳門文化司署,1996年,第179-223頁及金國平、吳志良《粵澳公牘錄存》,第1卷,前言。15.安德拉德《安德拉德1815至1835年間從中國及印度致其妻函》,第2版,里斯本,官印局,1847年,第1卷,第124-126頁。
1057議事亭及理事官是一種成功關係的支柱。它是一個遠離其根基卻又最有能力保護其機構及其綿延不斷的社群生存及興盛的條件。1583年議事亭成立時,已設立了理事官一職。儘管議事亭脫胎於葡萄牙市政傳統,卻有其獨特之處,因而有所不同。議事亭通常由三個市政議員、兩個普通法官和一名理事官組成。的確,在幾個世紀中,理事官是整個澳門政府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職務之一。理事官權力地位的強弱及其從屬的變化,大致上反映了議事亭權力的高低及其在與其他機構中爭權奪利的勝敗16。一開始,這個職務就特別重要。換言之,理事官除了具有稅務督察、庫官、海關監督及執行議事亭所決定的措施等職能外,是代表議事亭(它又代表了當地葡萄牙社群)同中國發生關係的負責人。這種關係為何如此悠久?澳門葡人居留地之初,不過是一條街和幾座為從事臨時貿易而暫時搭造的棚屋,中外居民數量不多。隨著貿易的發展,人口不斷增長,澳門成為了一個商業重鎮,需要有內部控制結構或機構,並安撫各個社群,保證不違背明政府的規定。議事亭在18世紀末,仍這樣說:“歷代皇帝允許理事官對犯有過失的華人,例如,賭徒、竊賊等施以鞭打的懲罰。以前還有將擾亂公共治安的不良分子驅逐出澳門的權利,由保長將其送官。但若這些人在澳門有小財產,很方便又回到澳門。理事官還有權聽取華人與基督徒之間的互訴。若係小案,他可加以息寧、調停。也就是說,迄今為止,根據不同的理事官,他們或多或少做了些事情,但總是華人勝訴的情況居多,我們打贏的案子次之”。17這確實表明,從16世紀末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看來堅不可摧的一對機構—議事亭/理事官的確是成功的模式。它是維持葡萄牙社群管理–––––––––––––––16.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9年,第95-134頁。17.〈澳城議事亭給尊敬的北京主教湯士選(1785年)下達的指令〉,《澳門教區月報》,1966年,第761-769頁。
1058當局及中華帝國當局之間寶貴平衡的保障。從1837年議事亭向在果阿的葡屬印度總督所做的申陳中,可以看到這點。的確,這份文件提醒說,葡萄牙社群的創始人認為:“澳門這一居留地最適合擁有一議事亭或市政府形式的政府,目前,因為它係一溫和的政府,可以保持與華人(這一土地屬於他們)的友好關係,避免他們產生妒忌。此形式最適於貿易,這是往昔的葡萄牙人唯一的目的。的確,與當地當局或官員的交往使得市政府成為了中葡兩國人民之間唯一的紐帶,理事官則成為了與中國官員一切聯絡的中介。此種情況延續至今,它是獲中華帝國合法承認的唯一官員,在皇帝面前對本居留地負責。因華人因循守舊,反對革新,所以派往澳門的總督及王室大法官雖有管轄權及指揮權,至今只獲得承認他們對葡萄牙人的權威。中華帝國官員並不承認他們。中華帝國官員決不允許他們不通過理事官進行合法聯絡。理事官使用議事亭的公章。中華帝國官員僅僅承認它。”18因而,理事官的重要性不斷提高,確實保障了上述葡萄牙社群及帝國當局之間相當好的平和的運作。如果說葡萄牙社群的訴求是通過理事官傳達至帝國當局的話,帝國當局欲在澳門施行的政策及措施也是通過他下達給澳門葡人並由他貫徹執行的。這樣,理事官變成了一個具有“雙重代理”特點的官員,一個中葡間的“聯絡”官。所以,“雙重效忠”這個正式或官樣的說法只是一面。不應忘記的是,早在19世紀初,著名的雅廉訪捍衛說:“然而,理事官不失為中華帝國縣官眼中的下級官吏。縣官及其下屬可就本澳及其政府的一切問題向理事官發號施令。如前所述,他是與中國官衙接觸的唯一機構⋯⋯”。19於是,當地官員乾脆稱理事官為“督察濠鏡西洋事務理事官”或更大眾化地呼為“夷目”。的確,理事官在發給中方的公函中,不無自豪–––––––––––––––18.《海事及殖民年報》,1841年7月,第353-370頁。19.參見雅廉訪在議事亭所作的演講。前理事官福雷塔斯曾加以引用,見《澳門回憶錄》,科英布拉,大學出版社,1828年,第31頁。
1059地自稱為“濠鏡西洋事務理事官”20。自然,這種語氣迎合了帝國官僚的口味。據著名的《澳門記略》稱,在18世紀,理事官同中國當局的公函往來理所當然地使用漢語:“理事官一日庫官,掌本澳蕃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凡郡邑下牒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稟上之郡邑,字遵漢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21烙於日字下,緘口亦如之。修理城台街道,每年通澳僉舉誠樸殷富一人為之。蕃書二名,皆唐人。”22然而,必須注意這一具有雙向功能的職務存在的另一個方面:如果理事官僅僅是議事亭,在對帝國當局關係中是用來控制“華務”的便捷工具,那麼,對中國而言,夷目則體現了中國管轄澳門外國人社群所擁有主導地位的象徵性確定,甚至授予了他行政權及某些中國司法權,將其置於更廣泛的帝國內政的範圍內。應該從這個方面來解釋,為何欽差大臣耆英在著名的1843-1844年間中葡談判中,拒不接受理事官以外的澳門同帝國當局溝通的其他任何渠道。因此,至19世紀中葉,同前山同知、香山縣令及佐堂這類中國當局及當地的稅務當局(澳門關部行台)的主要對話者都是議事亭的理事官。在極其罕見的情況下,“中文檔案”中才有通過議事亭轉交給葡萄牙國王或葡屬印度總督的函件,譬如,要求薩爾達尼亞總督及雅廉訪連任的函件。從某一時期起,在國家檔案館庋藏的這批文獻中,出現了同時致總督、王室法官及理事官的函件。中國當局與澳門教會當局的來往函僅有一件,內容是索要進呈北京禮物單上缺少的鼻煙。在此情況下,請求澳門主教幫助獲得此物。*理事官的所有職能(庫官職能終止於1738年)一直保持了兩個多世紀。因此具有廣泛行政及司法權的理事官實際上一直是議事亭的執行–––––––––––––––20.可見下述公函的題目:“濠鏡縣督察官稟告翠微法官大人⋯⋯”參見金國平、吳志良《粵澳公牘錄存》,第5卷,第123號文件。21.在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庋藏的“中文檔案”文獻中,有許多這樣漆封的文件。22.印光任、張汝霖著、趙春晨點校《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65頁。
1060秘書,負責對華關係的“當地外交”。可以說,他的歷史就是亞馬留改革以前以總督為主導的澳門歷史。的確,葡萄牙的市政改革始於1843年。第二年,便成立了澳門省政府,將議事亭降到一個純粹的市政機構,剝奪了它的政治自主權。爾後,在亞馬留政府期間,隨著中華帝國在澳門代表機構的被迫關閉,議事亭儘管仍有其名,但在澳城的政治生活中幾乎消聲匿跡了。例如,將華政衙門在中國問題或“華務”方面的職能轉入政府秘書處的立法措施便說明了此點。這樣,理事官從屬於總督,僅為議事亭內其中一位負責人而已23。亞馬留總督十分清楚直接從屬於議事亭的理事官的雙重意義。他評論說,如果理事官許久以來在華人的眼中是“擁有某種級別的官員⋯⋯當時,官員的禮遇對於那些對國家尊嚴視若兒戲或根本不知何謂國家尊嚴的人來講是求之不得的東西,而如今,除了將澳門政府最敏感、最要害的部門交給民選人士這一不便之外,最好不要讓華人認為這些事物需由一具有中國官員級別的人來辦理”。為此,亟需採取徹底的措施,在此方面讓“華人徹底放棄統治澳門的企圖”。這一政策通過1847年3月27日的部令得到了實施,將華政衙門從議事亭轄下分出,將其置於里斯本政府秘書處之下,也就是意味著在總督的管轄之下。這一措施很快得到了里斯本政府的批准並採取了一系列其他措施,最後及不可逆轉地確定了亞馬留總督的一切意願:排除議事亭的成員處理“華務”,禁止在議事亭內舉行會議,最後“在華務問題上將議事亭的華政衙門置於政府秘書處之下。它僅在純粹的市政事務上對議事亭負責”。即便如此,這種情況在1865年也結束了。7月5日的命令將理事官徹底脫離於議事亭,只有在市政問題方面還從屬於它,而且由總督在可任市政議員候選人中提議理事官人選,由國王任命。這樣其名依舊,卻產生了一種直接向政府負責的新官員,將議事亭的華政衙門改稱為政府華政衙門。–––––––––––––––23.關於亞馬留總督結束傳統的華政衙門的始末,可見《葡中關係研究》,第179-223頁。
1061*議事亭理事官的職能在中華帝國管理格局中,有何種權力及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明朝(1368-1644)時,地方民政分為三級:省、府、縣。清朝(1644-1911)保留了省、府、縣,但在少數民族地區增設了廳。在省及府之間,保留了道。它變成了一種行政劃分,其官員進入固定編制。省級有總督或/和巡撫。總督可轄一至三省,而巡撫僅轄一省。布政使從屬於總督或/和巡撫,僅負責財政和民政。按察使出掌一省的刑名按劾之事。一府的長官稱知府,一縣之官稱知縣,廳的長官則稱同知或同判。為更好了解清朝機構在澳門管理中的重要性,有必要簡略地回顧一下澳門所在區域地方管理的情況,即廣東省政治——行政——軍事——稅務體系的全部情況。從民政、財政及省級管理來看,最經常和直接過問澳門事務的官員是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及最高稅收官員粵海關監督。府級,是由廣州府將上述官員的政令及公文下達至縣。廣州城分屬南海及番禺管轄,因此有些問題由二縣處理。在地方層面,有四個官員直接參與澳門事務。有明一代,治澳的最高官員是香山縣令。入清後,自從設立前山同知及將佐堂置於其轄下起,香山縣令儘管仍未被正式解除這一職權,但已經成為次要角色了。兩個最直接管理澳門的官員是:具有文武大權的前山同知是最高官員;而佐堂是在“實地”的官員,通過理事官,與葡萄牙當局保持經常的接觸。在清朝官階上,設立前山同知及將佐堂歸入其轄下屬於特別制度,說明了滿清對澳門的重視。關澳委員除了其稅收職權外,通過他的頂頭上司廣州將軍直接聽命於中央政權,從而增加了他在直接治澳官員中的分量。下面我們來詳細看一下各級官員的職能。總督一省或數省的最高官員是總督。在葡語文獻中,常常譯作“副王”、“Suntó”或“Çuntó”。安格魯—薩克遜史學將此職稱為“Governador-Geral”。此名由“總”和“督”二字構成,其意為“總的督
1062察”。明置,因清朝的尚書、侍郎及都御史均有定額,總督職稱中含有這些職務,但有名無實。此外,總督常有右都御史和兵部尚書的榮銜。澳門所在省份的總督稱兩廣(廣東、廣西)總督,先駐肇慶,後遷廣州;所以至清帝國垮台之前,葡萄牙人傳統上稱其為“兩廣總督”。巡撫“巡”是“巡查”,“撫”是“安撫”,其意為“巡查安撫”。如同總督,巡撫也是封疆大臣。兼軍務者,有提督銜。儘管他在級別上略低於總督,二者的地位相同。有清一代,巡撫兼右副都御史的榮銜。如果同時兼兵部侍郎榮銜,人稱及自稱“部院”或“撫台”、“撫院”及“部堂”等。葡語文獻中,稱其為“Fuyin”,係“撫院”的訛略音。布政使承宣布政使司的簡稱。明制,清襲。其主官稱布政使,僅次於總督,因此19世紀的葡語文獻稱其為“副總督”。布政使負責一省財政,儘管許多葡萄牙作者稱其為“庫官”,但他不是簡單的“庫官”。廣州葡囚科里斯托萬.維耶拉對此有涉及:“⋯⋯我們一到廣州,便帶我們去見布政使”。貝爾喬爾神甫這樣形容這個職務:“⋯⋯及另外一個布政使,他如同庫官或財政官,負責一省的收入⋯⋯”。克魯斯神甫持同說。自然,這個詞也未逃過平托的眼睛24。為避免濫用職權,設立了“左布政使”及“右布政使”,且永遠受制於朝廷的耳目—御史。明中葉起,總督及巡撫成為他的上司。布政使俗稱繁多,如“藩司”、“藩台”或“藩鎮”,與按察使合稱“藩臬二司”或簡稱“二司”。按察使係提刑按察使司之簡稱。明制,清襲。主一省之刑罰,其主官稱按察使顧名思義,僅僅負責刑罰,實際上,他與布政使共管一省。按–––––––––––––––24.拉法爾.廷迪諾《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里斯本,官印局—鑄幣局,1989年,第10頁,註釋21及第140、209頁。
1063察使俗稱繁多,如“臬司”、“臬台”、“大廉憲”,還稱“廉訪”。澳門“雅廉訪大馬路(AvenidadoOuvidorArriaga)”由此得名。廣州葡囚科里斯托萬.維耶拉在16世紀對此有涉及:“⋯⋯按察使及布政使對一名叫巡撫的官員說,⋯⋯”。阿馬羅.佩雷拉的描寫最準確:“⋯⋯任當地大法官的官員或守備司令有12人,海道是之一。他負責海事及外國人⋯⋯”。貝爾喬爾神甫將此名寫成了“encansi”,但對其職責的定義——“負責刑罰”——是正確的,因為他不“如同城市守備司令”。克魯斯神甫持同說。平托在《遠遊記》中大用特用,甚至創造了一個新詞“anchacilado(按察使司)”。道員“道”即“道路”之意,但此處為一行政單位。“員”作“官員”解。明時,布政使及按察使轄境極廣,因此他們的下屬如左右參政始負責按察使司的部分職責,因有分守道之稱。按察使的副手—副使和僉事始負責按察使司的一些部門,所以又有分巡道之稱。雍正年間,具體而言是1735年,撤銷了這些職務,分守道和分巡道亦被撤除。各道長官通常兼任軍職,為一由省及府官員挑選的高級官員。“道員”俗稱“道台”,為政府高級官員。稍後,根據1887年《中葡友好通商條約》第九款,“凡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台同”。“道台”中,葡萄牙人最熟悉的莫過“海道”。“海道”為一分巡道,一般由按察副使或按察僉事出任。據《明史》職官表,按察使為一省級高級司法官員,下有分掌各責的副使或僉事。負責巡海的稱“海道”。他便是葡語文獻中耳熟能詳的“haitao”。葡人打交道的明朝“海道”全稱“巡視海道副使”,有時簡稱“海道副使”或“海道”。中葡接觸初期起,葡語文獻中頻頻出現的“haitao”的歷史可追溯至元朝(1279-1368)。從1283年起,便有了“海道運糧萬戶府”。1348年,設立“海道巡防官”,下屬兩名詳覆官,鎮壓海盜,保證從沿海至大都的漕運。明、清兩朝,稱海防道,已無押解漕糧至京的職責。除了保留鎮壓海盜的職責外,開始提調一切海防事務及監管外國人事務。
1064知府明、清兩朝,本官的正名為知府,原意是“知道府事之人”。亦稱“太守”,即加里奧特.佩雷拉筆下的“taissu”。在16世紀關於中國的葡語文獻中,甚至在“中文檔案”中,經常見到“Canchefu”。“Canche”為廣州的對音,“fu”是“府”,因此“Canchefu”即“廣州府”。的確,廣州既是廣東省城,又是廣州府治。僅次於知府的是同知。他是一府的第二位官員,五品。亦稱“二守”或“二府”,因此,葡語將其拼為“Nifu”。前山同知的重要性在於“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25葡語名字的來源與清朝習慣在某一官職前加一限定詞有關,如在同知前加“前山”而成為前山同知。前山在漢語中稱“前山寨”,亦稱“蓮花”。所以,關閘前面的亞馬留地峽稱“蓮花莖”,葡語ColinadeMongha在漢語中稱“蓮花山”或“蓮峰”,澳門稱“蓮澳”或“蓮瓣地”。《澳門記略》云:“前山南至澳門十有五里而近。”的確,“前山為拊背扼吭地”,所以係一戰略要地,有城牆,“為門三。北逼於山,故不門。”行政上,前山為介乎府、縣之間的廳。廳有時直隸於省,不受府轄,下無縣。總而言之,是一特設單位。18世紀中葉,廣東按察使潘思㤯奏疏在前山設同知的必要性,“第縣丞職分卑微,不足以資彈壓,仍於澳地無益,似宜仿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宜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26此議獲准。吏部據硃批,決定如下:“應如該署督等所請,肇慶府同知,准其移駐廣州府屬前山寨稽查彈壓,⋯⋯”27。吏部責成前山同知“令其專司海防,查驗出口、進口海船,兼管在澳民蕃,⋯⋯”28因此,前山同知掌有軍權。據《澳門記略》中的一份正式申請,“惟是該同知職司防海,兼理蕃民,較諸理猺廳員,其責尤重,若不優其–––––––––––––––25.(同治)《香山縣志》,卷八,海防,第21頁。26.《澳門記略》,第25頁。原件可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卷,第140號文件。27.《澳門記略》,第26頁。28.同上,同頁。
1065體統,無以彈壓夷人。有粵省理猺同知例設弁兵,應請照例給與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統於香山、虎門兩協內各半抽撥,並酌撥哨槳船隻,以資巡緝之用。”29在18世紀中葉,當時還是一哨所的前山成為了有軍民府的軍事及行政治所。香山縣令的下屬佐堂歸入同知的轄下並入駐望廈村。此外,前山成立軍民府後,成為一個廳級衙門,其主官稱同知,但葡人多稱其為“前山同知”、“前山法官”或“二府”,其級別高於葡人稱為“香山官員”的香山縣令。知縣葡語文獻中,作“MandarimdeAnssão”或“JuizdeFora”。明、清兩朝,本官的正式名稱是知縣,意即“知道縣事之人”。前山同知設立前,香山縣令直接過問澳門問題,原因是澳城在其轄地,歸其管轄,但他不是專管澳門的官員。佐堂入澳後,情況有所改觀,但他對澳門的管轄降低了許多。知縣俗稱“父母官”,自稱“正堂”或“本縣”。關於這一行政劃分,葡語文獻有涉及:“這個省有13城和7縣。縣是大城市(縣的治所),但只有城名⋯⋯”。佐堂30葡語文獻中的“Tso-tang”、“assessordoJuizdeFora”、“MandarimOuvidordeÇôei-my”、“OuvidorRezidenteemMacao”及“MandarimDelegadoZuotang”等形式均指佐堂。這一職務十分古老,可以追溯至唐(618-907)、宋(960-1279)兩朝。有清一代,佐堂是縣政府內掌管“糧馬”、“徵稅”、“戶籍”及“緝捕”的官員。“佐”意即“輔佐”,“堂”是“正堂”的簡稱。“佐堂”的意思是“輔佐正堂”。有時,寫作“左堂”,意思是“正堂左手“。難怪公沙威神甫將其譯為“縣官的副手”。的確,他是縣政府中的第二把手,所以有“二衙”一稱。亦稱“澳丞”,係“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的簡稱。–––––––––––––––29.同上,同頁。30.關於這位官員在澳的歷史,詳見金國平〈佐堂入出澳考〉,《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312-323頁。
1066在同澳門當局的來往函件中,佐堂毫無例外地使用“分府正堂”,“澳門分府”、“戎台”或“戎廳”。在古葡語文獻中,常常作“翠微官”。亦有其他稱呼,如“前山同知副手”、“縣令顧問”等名。據《澳門記略》,“九年,移香山縣丞於前山寨。議者以澳門民蕃日眾,而距縣遼遠,爰改為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以專責成。”31。因知,澳門佐堂對華人及外人均有管轄權。通過《澳門記略》,我們還可以知道,起初“查前明曾設有澳官,後改歸縣屬,至雍正八年前督臣郝玉麟因縣務紛繁,離澳寫遠,不能兼顧,奏請添設香山縣縣丞一員,駐劄前山寨,就近稽查。”32。佐堂於1745年入駐望廈村33,其職能很明確。方誌曰:“縣丞分駐其地,專治民夷詞訟,而統其成於海防同知。”34前山軍民府成立後,佐堂不再是香山縣令的手下。按照吏部的明令,進駐澳門,“專司稽查,屬該同知管轄。”據此法律職權,葡人稱佐堂為“前山同知的法官”。的確,前山同知和香山縣令是通過他來管轄澳門的,但是,在4個直接管轄澳門的官員中,他的級別最低。與其說是“法官”,還不如說是“探子”。與治理澳門的最高官員前山同知相比,他的活動範圍很小,前山同知才是名副其實的“前山法官”。Hopo35粵海關成立於康熙(1662-1722)二十三年(1684)。監督一職只能由滿人擔任,由內務府任命。澳門大關成立於1684年年底、1685年年初。澳關屬於粵海關,儘管不由它任命。–––––––––––––––31.《澳門記略》,第24頁。32.同上,第25頁。33.同上,第24頁。至於佐堂入望廈村的時間,各版《澳門記略》所提供的年代有所不同。初版(1751年)作1744年(《澳門記略》,第24頁),1800年及1880年版均作1743年(《澳門記略》,第45頁,註釋29)。廣州將軍策楞題請設立海防同知及派遣縣丞進駐望廈村的日期是1743年10月29日。建議縣丞入望廈村的第一奏於1745年5月17日獲有關部的批准。申請為縣丞鑄給鈐記的第一奏於1745年6月18日獲得有關部的批准(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48及149號文件)。因此,1745年最有可能。34.(同治)《香山縣志》,卷八,海防,第24頁。35.詳見金國平、吳志良〈Hopo的詞源及其設立年代〉,《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338-352頁。
1067任何一個熟悉澳門歷史的學者,都不會不知道“Hopo”一詞,其在澳門成立的日期、位置、職能及運作卻有爭論。鑑於澳門在廣東稅收體制中的重要性,成立了“總關口”,亦稱“監督行台”,即《澳門記略》中的“關部行台”。“關部行台”是粵海關的分支機構,由它統理其他所有的澳門關口,故有“大關”及“關部行台”之稱。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是粵海關的分關,澳門總口必須由一滿人出任。旗員防御由廣州將軍而不是由粵海關任命。此職的正式名稱是關澳委員,手下人員眾多,計有“總書”、“櫃書”、“巡役”、“水手”及“火伕”。表面上看來,“關部行台”是一稅收機構,實際上是由前山同知、香山縣令及佐堂組成的中國聯合治澳機構的一部分36,但其主要職能是稅收。從俗稱“Hopo”的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的運作,尤其是其主管的任命來看,“關部行台”不僅僅是一個海關分關,最主要的還是一個經常介入澳門管理的政治機構。此點在“中文檔案”的漢語件及葡語件中均有反映。關於各分口的位置,也爭論紛紛。直到不久前,最流行的說法是澳門曾有兩個“Hopo”,但是只要仔細查看一下18世紀《澳門記略》上的插圖,不難發現澳城內有數個“Hopo”。一個位於沙梨頭和縣丞衙門之間,另外一個位於南灣,最後一個位於媽閣廟。從《澳門記略》的插圖可知,“關部”是“粵海關部”的簡稱,“行台”是高級官員外出的住所。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各口各有其責。文獻涉及最多的是南灣口及位於淺灣的海關總部“關部行台”。下面我們來詳細看一看。首先是小稅口:“澳有關稅。一主抽稅,曰小稅館37,一主譏察,曰南環稅館,專稽察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舶出入,曰孃媽角稅館,專稽察廣東、福建二省寄港商漁船隻,防透漏,杜奸匪。夷舶入港,必由十字門折而西,經南環又折而西,至娘媽角又折而東,乃入澳。”38–––––––––––––––36.里斯本國家檔案館庋藏的“中文檔案”中,有不少前山同知、香山縣令及佐堂共同簽署的文件。37.位於淺灣的海關總部附近。因此,淺灣的海關有兩個部分:1行政總部和“關部行台”;2實際徵稅的“小稅館”。38.張甄陶〈澳門圖說〉,《小方壺齋與地叢鈔》,上海,著易堂印行,1891年,第九帙,第315-316頁及(同治)《香山縣志》,卷八,海防,第24-25頁。
1068之所以稱“小稅館”,乃指其附近的“關部行台”而言。“娘媽角稅館”亦稱“娘媽閣稅館”,葡語作“PostoouoHopodaBarra”,儘管它的主要任務是稽查中國船隻,在有懷疑走私的情況下,也盤查葡萄牙船隻。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這些稅口,還有另外一個,而且是最老的,比“關部行台”還早。這便是“關閘”,但從未提起它的稅收功能。“關”有關口之意,“閘”作“海、路盤查”解。關閘的基本意思就是“海關”。的確,關閘起初是一哨所。澳門海關成立後,它又有了一新職能,即對陸路貿易及在前山水面航行的船隻進行海關稽查,由一把總率幾十個士兵把守。在澳門發生突變的情況下,只要前山同知一聲令下,這一守軍可以作為“快速反應部隊”進入澳門。將軍其全稱是“廣州將軍”。葡語文獻中,俗稱“韃靼將軍”,亦俗稱“都統”,為高級軍職。有清一代,戰略要地由皇帝親自派遣的將軍率領旗兵把守。在其駐地(這是精銳的正規軍,即便在和平時期,也不負責維持當地的治安),軍民事宜均由將軍掌管,純粹的行政及本地事務則是總督及/或巡撫的責任。這一職官很少過問澳門的事務。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1809年英國人佔領澳門及1835年的建築軍事設施的情況下他才有過干預。39提督“提督”的意思是“提舉”、“督察”。提督是一省軍事司令,統帥漢軍。通常一省一設,但在某處有多個戰略要地的情況下,可設多個提督。有明一代,為一省最高軍銜。時稱都指揮使司,通常簡稱為提督或都司,葡語形式“tico”、“tiqos”、“toci”及“tussi”便由此而來。總兵總兵意即“地區指揮官”。明時,亦稱“總兵官”。《遠遊記》中,該詞比比皆是,但其作者平托對其詞義不甚了解,甚至認為他有司法權40。清朝,總兵統領漢軍,其級別同道台,受將軍及總督節制。–––––––––––––––39.薩安東、金國平《晚清名臣奏議澳門》,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2000年,第57-70頁。40.《中國風物志—十六世紀文獻集》,第17頁。
1069–––––––––––––––41.《澳門記略》,第1頁。42.葡語文獻中的“行(俗稱十三行)”是清朝批准的從事外貿的商號。據清政府的規定,慾售其貨並購買中國的外商必須通過行商,以免同其他華商發生直接關係。關於“行”,可見馬士的經典之作《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年)》,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5卷,多處引用及梁嘉彬《十三行考》,上海,國立編譯館,1936年,多處引用。43.《澳門記略》稱:“洋船進口,必得內地民人帶引水道,最為緊要。請責縣丞將能充引水之人詳加甄別,如果殷實良民,取具保甲親鄰結狀,縣丞加結申送,查驗無異,給發腰牌執照准充,仍列冊通報查考。”除省級軍事機構外,還有近地彈壓澳門的軍事官員,即“參將”。我們再次援引18世紀《澳門記略》中有關前山的軍事機構及其同澳門關聯的情況:“澳今西洋意大里亞夷人僦居,環以海,惟一徑達前山,故前山為拊背扼吭地。北距香山縣一百二十里而遙,南至澳門十有五里而近。其有寨,自明天啟元年始,立為參將府。前為轅門,置鼓吹亭二,中為正衙、後衙,左鐘樓,右書齋,後為燕室,為庖、湢、井、㢕,規制宏備。國初因之。”41當地非官方人士除了上述正式的行政、軍事及稅務機構外,在澳門還有其他一些非官方人士。他們也是治澳體系的構成部分:被葡語史料稱為“耆老”和“秀才”的本地紳士;保甲長(葡語史料中,作“cabeçasdasruas”);行商(賣辦42)及“引水”43。這些都是中華帝國官僚體制的補充觸角。通過這些平行和互為補充的機構,澳門處於中國行政機器的嚴密控制之下。
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