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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論《基本法》實施初期點滴(II)國際法在特區實施若干問題之反思《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153—1171*馮文莊**一、由國際法至“區內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法主體資格及其權力來源在國際法之發展歷程上,如何界定國際法主體是一個爭論不休之課題。就以羅馬教庭為例,有學理承認其為國際法主體之一,亦有人持相反意見。無論採取何種立場,可以斷言,衡量某個組織或實體是否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乃一個極為重要之課題,亦是研究及探討國際法其中一個不可迴避之內容。我們就以澳門特區為探討之對象。第一個提出之問題為:澳門特區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之資格?上述問題之答案必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在澳門擔當憲法功能之根本性法律有關,後者正是指《基本法》,其中有兩條關鍵性之條文值得深入探討,所言就是《基本法》第13條及第94條。第13條乃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一章內之其中一條條文,其內容為:“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本文為筆者將“立法法課程”(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與歐盟於2003年合辦)中“國際法單元”講授之部份內容重新整理而成。**馮文莊,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法學碩士,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15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1在第1款及第2款內立法者所用之字眼為“外交事務”,而在第3款內則使用“對外事務”。在解釋上,我們推定立法者懂得用正確文字完整表達其立法思想,故兩個概念應有區別。學理上一般認為,所謂“外交事務”乃指涉及主權之事宜(例如:國防、外交、領土之疆界、國民(公民)之界定等),而“對外事務”指不涉及主權或比主權更為低層次之事宜2。單純解釋上述第13條之法律規範,似乎澳門特區無國際法主體之資格,然事實非也,一如FhilippeHapp所言:“誰人適用一條法律規範,適用整個法律體系”。事實上,澳門特區《基本法》立法者在某方面承認特區享有限制性之國際法主體資格,而所定之限制乃以實質性限制(內容)為主,程序性限制為輔。首先,《基本法》第94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3。類似之規定見於《基本法》第140條,其內容為:“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相對於第13條而言,第94條乃一條特別規範,因為第94條專門規範司法互助之內容。所謂“司法互助”乃指:不同法域之地區或國家就法律–––––––––––––––1.著重號為筆者所加。2.澳門學理之理解,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用之術語及概念,或有商榷之餘地,其中第89條第(九)項就如此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所引述之條文亦使用“對外事務”這一術語,而非“外交事務”。3.我們建議用另一種條文表述方式:“經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訂立司法互助協議”,因為在國際關係原則上,以書面協定為準,在現代甚少出現國際法口頭協定。1969年5月23日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不適用於口頭國際協定(見第3條)。故澳門特區在處理司法協助時,必以書面協議(廣義理解之)為基礎。
1155及司法領域內、涉及跨法域之問題確立互相合作之原則及機制,其中最重要之三個領域包括民事、商事及刑事4。另外,上述規範所述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在理解上可出現幾種情況:(1)中央政府提供協助,並授權予特區;(2)中央政府僅提供協助,不作出授權;(3)中央政府不提供協助,但作出授權。按照第94條之表述方式,相信只有第一種解釋符合立法者之原意,但最重要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有義務提供協助及在必要時作出授權。但該條文在解釋上仍存在不少疑問,例如:(1)第94條本身已是一種授權機制?或在具體情況下中央政府仍需作出一個具體及明確之授權行為?例如與德國磋商司法互助協議,需中央作出具體之授權行為。與法國磋商,中央政府亦需相同之授權行為。主流學理見解亦如此認為,簡言之,不能視第94條自動授權特區處理司法互助協議之事宜,因為中央政府須將授權澳門特區處理司法互助協議之事宜通知另一方(談判方),此亦為協助之一種方式。(2)由於第94條所使用之法律概念乃“授權”,似乎須遵守授權之程序及要件。授權人—————————————→被授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政府–––––––––––––––4.關於澳門與內地之特殊情況及在司法協助方面之可行性方案,可參閱《中國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縱橫談》一書,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1156依據:《基本法》第45條第1款、第50條第(十三項)及第64條第(三)項。在內外關係上由行政長官代表澳門特區—→故原則上由其行使代表權(即中央之授權)∣↓並非特區自治範圍內之固有權力∣↓可否轉授?具體言之:特區政府之其他官員或實體可否行使該代表權?這種授權可能涉及“跨法域”之法律問題,例如是否須在特區《政府公報》上刊登?明確指出授權之範圍⋯⋯等5。很明顯,授權機關乃“中央人民政府”,被授權人則為“澳門特區”——在對外關係上,由行政機關上層架構、即“政府作為首腦”作為代表〔見《基本法》第45條第1款、第50條(十三項)及第64條(三項)〕。簡言之,政府之代表即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與外國磋商(或由其作最後決定,不排除由其他官員提供技術協助)司法互助協議事宜,故在法律上有權限之實體為行政長官。(3)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1款、第50條(十三項)及第64條(三項)所表述之內容,似乎中央人民政府不能授權予行政長官以外之其他實體。另外,在授權範圍內似乎出現一個值得研究之問題:跨法域之授權,–––––––––––––––5.雖然內容不同,但仍有參考之價值,所言就是2000年3月15日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其中第9條至第11條值得留意:第9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第10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範圍行使該項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第11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1157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將權力授予行政長官,此授權是否需在特區《政府公報》上刊登?並明確授權之範圍6?在現實生活㝯,行政長官有將權限轉授,例如轉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由其代表特區與另一方簽字。典型之例子:公佈在2001年2月7日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7。由此可知,在不屬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之事宜上,澳門特區之國際法“行為能力”受限於若干特殊條件:(1)非特區自治a)中央人民政府之授權;範圍之事宜b)或行政長官之轉授權(如由行政長官以外之官員代表特區談判及締約)。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第13條第1款所述之情況,不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區政府以外之人士或實體領導或完成談判之情況,因為最終決定權(對外使特區受約束)由中央政府掌握。在屬特區自治範圍內之事宜時,情況則不同。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處理(2)特區自治範———→或圍內之事宜(由行政長官直接處理或授權予其他代表處理)(例如:駐外之經貿代辦處處理)∣↓僅限於屬於特區已享有之權限據上結論:特區享有“限制性之國際法主體資格”,因為在非自治範圍內,須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方能在國際空間上活動。–––––––––––––––6.在實踐方面並不見在《政府公報》上刊登這種授權行為。相反,根據特區法律之規定,達成協議後之文本在《政府公報》上刊登。關於此點,後文再述。7.這㝯出現一個有趣之問題:這份協議包括法律及司法協助兩方面,如此,中央在授權時是否包括這兩個方面?這㝯之依據又是否超出《基本法》第94條所述之“司法互助”?{
1158在自治範圍內,似乎無特別限制。雖然特區乃行使授權而作出國際法之行為,但由此所產生之責任仍由被授權人、即澳門特區自行負責。例如不履行條約,國際責任由澳門特區自行負責,當然在政治及法律上亦難免牽連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澳門特區之“締約權”源自中央之授權,故特區政府須適時向授權人匯報有關談判之情況及結果,因為既然是授權,在任何情況下中央可廢止授權,改由自己直接進行談判。例如在談判過程中,對方突然作出有違兩國先前所達成之協議之行為(例如只承認一個中國之原則),中央政府可收回授權及中止有關談判。此點在法理上不可置疑。二、澳門特區無參與談判過程,但引伸至特區生效之國際法問題《基本法》第1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與其有關的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8條規範下述兩種情況:(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締約方,而澳門特區無參與有關談判程序(這種情況在特區成立前或成立後皆可以發生);(2)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締約方,但1999年前(即特區成立前)有關條約已在澳門特區生效。在第一種情況下,約束特區之決定權由中央人民政府掌握,但受一個程序義務約束:在決定將某公約引伸至澳門特區生效時,須事先徵詢特區之意見。
1159–––––––––––––––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9.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關於徵詢意見之情況,可用下表簡述之:非強制性徵詢意見拘束性意見強制性徵詢非拘束性意見按照《基本法》第138條第1款之表述方式,這種徵詢應屬於強制性,但意見之內容無拘束性。換言之,徵詢乃必須之環節,但同意或反對之意見對有決定權之實體無約束力。很明顯,在第138條第1款之情況下,從國際法角度言之,受約束之一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在締約之過程中,對於談判代表所草簽之文本,還須按國內法“通過”及“批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十四)項8及第89條第(九)項9就訂立相關之規定。1990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條約程序法》,其中第4條及第5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列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第4條)“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序如下:(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文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
1160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會商後,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屬於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經國務院同意,協定的中方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協定,由本部門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外交部會商後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由本部門或者本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請國務院決定。協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經國務院審核決定的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經談判需要作重要改動的,重新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第5條)由此可知,在國內,可用3種身份(或名譽)締結條約,而《基本法》第138條所用之術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是否僅指以該身份締結之條約?或者排除其餘兩種情況?我們不贊成該觀點,我們認為《基本法》僅用一個廣義之名稱,並無在締約之名譽(或身份)上訂立限制。《基本法》第138條第1款無訂定將有關公約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之形式及程序,例如用何種行為方式引伸至特區?聲明?公告?通知?決議?10顯然這是國內法律之問題,因為同中央人民政府之行為方式有關。無論如何,我們正面對一個法律漏洞,作為填充之方法可考慮《基本法》所定之將全國性法律延伸至特區生效之機制。全國性法律乃按《基本法》附件三之規定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法定程序)。但須留意:由於我們所面對乃一個將國際法適用於國內及區內之問題,在本質上有別於“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區”之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按照國內部份學者之意見,國際法須經法定程序轉為國內法方可在國內法律秩序生效。即使如此,國際法之地位及性質依然無變。在這種情況下將國際法引伸至澳門特區生效,不能視其為國內法,因它是真正之–––––––––––––––1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5條規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公佈。其他條約、協定的公佈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161國際法,不能將兩種情況混淆(雖然引用之程序相似或一樣),箇中原因包括:(1)兩者淵源不同;(2)對於全國性適用之條約,因為中國之關係故亦“自動”約束澳門特區。簡言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秩序上受約束之時,澳門特區亦即時受約束11。由此可知,並無雙重吸納之情況,即不能理解為在中國法律體系內先吸納國際法使其成為國內法,之後延伸至特區時將其吸納成為區內法,在特區生效之法規乃原原本本之國際法,而非國內法。對於廢約12、退約13及終止條約14,《基本法》並無提及,倘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條約本身之規定或其他理由廢約,而有關條約先前已引伸至澳門特區生效,中央人民政府應如何處理?此為《基本法》之另一個漏洞。作為填充漏洞之方法,我們主張引用將國際法延伸至特區生效之相同方法處理:必須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報》上刊登有關決定。即使如此,其中仍存在頗為複雜之問題:a)在退約或廢約之情況下,是否仍需徵詢特區之意見?b)倘條約本身是以國家為參加單位,澳門特區完全無自主性,隨之中國之退約或廢約,澳門亦隨之不受條約約束。c)倘條約並非以國家為參加單位,而澳門亦與其他締約方建立、且處於履行階段之義務,但中國基於種種原因作出退約或廢約之行為,如何處理?–––––––––––––––11.一些設立國際組織之條約規定,其成員國有義務執行(實施)其主管機關之某些即時、且具直接效力之決定——強施關於方法及結果之義務,或執行之義務,倘執行之方法由各成員國自行選擇——則屬於純結果義務。第一類義務的例子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之決定(參見:《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一條)或歐洲聯盟的規章;第二類的例子是歐洲聯盟的指令。12.一般屬於單方廢約,指締約方單方面廢止其所締結之一條條約。合法廢約之原因可以包括:廢除不平等條約、因一方違約而終止條約、情勢變遷等。13.一般指多邊條約,倘其中一個締約方退出,則條約對其無約束力,但條約仍然有效(對其他締約方而言)。例如:1952年12月20日《婦女政治權利公約》第8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國得以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聲明退出本公約。退約應於秘書長接到通知日起一年後發生效力。”14.可以因各締約方同意而終止條約。
1162在特區自行承擔國際責任之層面上,亦可能存在若干之疑問,尤其是在對外方面受約束之範疇:(1)在權限方面,一如上文所述,由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如由其他官員任代表,行政長官須按澳門現行法律作出授權。(2)程序如何進行?顯然這是特區本身法律制度之問題。現時特區在這方面之法律完全空白,欠缺作為特區在國際層面上活動之一套法律規則。因此,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般(亦可借鏡《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但須特別注意:該公約僅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締約程序——見該公約第6條),澳門特區急需制定一套關於締結條約(雙邊或多邊協議)之規則,藉此明確權限之劃分及行使之方式,其中必涉及之內容包括:——行政長官授權之方式及程序;——談判、草擬、批准及生效之方式;——修改、廢除協議及退約之方式及程序;——出示代表證書之方式及程序(類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全權代表證書——見該《公約》第7條)15。須知,在締結條約時,有一套必遵之環節及程序,當中包括:(一)談判——在一般情況下由準備締約之國家或地區之政府首腦、外交部長、駐外使節或任命全權代表展開談判。談判代表一般持有獲授權談判之“全權證書”(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在談判前各方代表互閱全權證書,核實有關權力後開始談判程序。如無證書,又不獲有關國家事後確認,談判行為及結果對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16。–––––––––––––––1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5月9日通過加入該《公約》。16.特區現時所採用之方法為委派澳門特區駐葡萄牙經濟及貿易代表處之負責人與各方進行談判或磋商,之後由相關領域之司長在協議上簽字。自特區成立至今,澳門與葡萄牙已先後簽署約二十個雙邊協議。
1163條約擬定後,各方須向自己政府請示,本國政府同意後方可簽字。但在正式簽字前可對條約初步簽字,即所謂“草簽”,表示全權代表已擬定條約條文,但須得本國政府核准,故稱為“待示簽字”或“待核准簽字”。(二)簽字——條約談判結束後,各方代表請示本國政府,如無反對意見,即可正式簽字。此為一關鍵過程,表示締約國同意受條約拘束。作為借鏡,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中第12條就規定:“以簽署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該國代表之簽署表示之:(甲)條約規定簽署有此效果;(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簽署有此效果;或(丙)該國使簽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些表示。二、就適用第一項而言:(甲)倘經確定談判國有此協議,約文之草簽構成條約之簽署;(乙)代表對條約作待核准之簽署,倘經其本國確認,即構成條約之正式簽署。”(三)批准——在一般情況下,條約簽字後立即生效,但部份條約可能還需締約方有關機關批准後才生效,或才對締約方產生約束力。所謂批准乃指締約方之有權限機關對其全權代表所簽署之條約作出確認,同意接受條約之拘束。《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4條規定如下:“以批准接受或贊同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條約規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准;(丙)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或(丁)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准之簽署之意思可見諸其代表所奉之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此表示。
1164二、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以接受或贊同方式表示者,其條件與適用於批准者同。”批准條約之法律作用在於使條約發生拘束力,如拒絕批准,條約不對簽署方發生任何效力。如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由締約方之有權限機關通過有關條約文本,之後通知其他締約方,隨後還需在本國(或本區)之政府公報內刊登。在締約方體系內生效乃對外受約束之條件。但事實往往相反,締約方先在國際秩序上承擔責任,之後才在國內法律秩序生效。(四)交換批准書——條約在批准後一般還需互換批准書,所謂互換批准書指雙方互換各自締約方有權限機關批准該條約之證明文件。除非該條約本身規定在簽字生效後則無需互換批准書。以上為締結條約之一般程序,特區在自治範圍內締結之條約亦不例外。但現時無這方面之規則。就算在中國內地,亦有締約法——見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藉此明確權限及程序之規則。隨著特區在對外關係上之發展及加強,制定一套締約之程序規則是必然之趨勢。三、國內法吸納國際法之問題長期以來,國際法與國內法間之關係成為國際法學者爭論不休之另一個課題,一元論、二元論及綜合論就成為三派理論之標誌。每個理論皆有其本身價值及作用,是否適合某個特定法律體系仍需取決於各國或各區域之憲法性法律之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為例,主流意見認為國際法不能直接適用,皆因憲法無作如此規定,而且大部份國際法規範皆無“自我執行”之特點(self-executing)。但對於國際法規範在中國法律體系內之位階排列,意見不一。主流意見傾向於視其次於憲法規範,但高於法律〔指由全國人大通過或其常委員
1165通過之法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三)項及第67條第(二)項之規定〕。在這個範疇內,國際法是否優於國內普通法律、但次於憲法,是一個同國際法與國內法定位之問題,其中就包括一元論及二元論。(1)一元論:國內法與國際法形成一個整體,其中有一元論中以國內法為優先之理論,即國內法與國際法衝突時,以前者居先,另一派則認為,如兩者衝突,以國際法優先,此為一元論中之以國際法為優先之理論。(2)二元論:認為國內法與國際法規範是兩個不同之體系,互不隸屬。只有將國際法轉為國內法後方在國內法律體系生效。今日,大部份國家及地區皆採取一元論中以國際法居先之準則,中國內地法律體系及澳門現行制度亦不例外。例如《中國民法通則》17第142條就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雖然該規定載於《民法通則》內,有學者認為不能作為一般通則適用,但國內主流學理依然認為國際法應先於國內普通法律,尤其是中國加入WTO後,這種論調更為強烈及清晰。澳門《民法典》第1條亦規定:“一、法律為法之直接淵源。二、來自澳門地區有權限機關或來自國家機關在其對澳門之立法權限範圍之一切概括性規定,均視為法律。三、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優於普通法律。”–––––––––––––––17.於1986年4月12日由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
1166關於國際條約所涉及之內容,不論所採取之立場為何,常見有兩種情況:(1)條約本身所涉及之內容具一定充實度,並有完整之適用機制,故無需立法補充作為執行之條件。(2)在第二種情況下,條約本身不具備執行之條件,須國內立法機關另行立法作為補充,藉此履行由條約所產生之國際義務。顯然易見,這一切完全取決於國際法規範之性質,它可以祇規定一個“結果”之義務(較普遍),或屬於“方法及結果”同時具備之義務。如屬《基本法》第138條第1款所述之情況,當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國際條約引伸至特區生效時,似乎合理及正確之方法乃同時將落實該條約之國內法律引伸至澳門特區生效。這亦可能屬於《基本法》附件三所述之全國性法律之一,因為難以想像國內用一種方法履行國際義務,而特區又用另一種方法。但現實可能出現之問題為:由國內引伸至特區之法律未能按澳門之法律制度施行,在這情況下,特區立法機關似乎須另行立法,但以不違背公約及國內法律所定之基本原則為前提。由於現時仍未制定關於特區政府締約之法律(程序及規則),強制性公佈是唯一吸納國際法之要件。關於公佈國際法規範之事宜,須遵守12月19日第3/1999號法律18。該法律第3條及第5條規定如下:第三條:“下列者須公佈於《公報》第一組,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一)法律;(二)行政法規;(三)立法會決議;–––––––––––––––18.關於對該法規之評論,見我們著之“《基本法》在特區實施初期點滴”一文,公佈在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會成立十週年特刊(2000年)第41頁及續後。
1167(四)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對外規範性批示;(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對外規範性批示;(六)以“中國澳門”名義簽訂的有關國際協議;(七)立法會的選舉結果;(八)立法會委任議員的委任,行政會委員的任免,各級法院院長、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及依法應公佈的其他任免事項;(九)依法須在此組公佈的其他文件。”第五條:“下列者須公佈於《公報》第二組:(一)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二)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及互免簽證協議;(三)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四)立法會的公告及聲明;(五)政府的公告及聲明;(六)依法須在此組公佈的其他文件。”立法者將國際法規範分成兩類:(1)以中國澳門名義簽訂之國際協議,適用於澳門特區之國際協議(第3條第6款);(2)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或協助下簽訂之司法互助協議及互免簽證協議。很明顯,按照上條之規定,如屬前者,無公佈之法規不產生法律效力(ineficácia)。對於後者,無明文訂立後果。第3條第6款及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表述欠妥,乃因不清楚法律概念及法規之性質所致,因為公佈並非國際法有效成立之要件,而是在特區生效之條件(條約生效之要件)。首先,毫無爭議之一點為公佈在《政府公報》第一組之法規較第二組之為莊嚴,地位一般較高。
1168如此,無論對於“以中國澳門名譽簽訂之有關國際協議”19(第3/1999號法律第3條第6項),或對於“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又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及互免簽證協議”(同一法律第5條第1及第2項)而言,兩類行為皆屬國際法規範,將後述行為放在第二組內公佈,我們不表認同。第二,很明顯,特區現行法律及學理皆如此認定,國際法優於區內法(如區內法律與某一國際法規範發生衝突,以後者為優先)。如此,將國際法規範放在第二組,未免貶低其法律地位及價值。第三,將國際法分成上述兩類之標準亦欠缺充足法理依據,且並不科學。第四,這種立法方法及表述方式有違立法學邏輯及原理。部份學者對上述之理論提出相反論調,稱第3條及第5條所述之行為並無一個所謂輕重之順序,只是“隨意”編入一個位置。對此觀點,我們抱極大保留。因為在立法技術及邏輯上言之,立法行為須清晰、明確及符合法理邏輯,既然法律規範與法律規範間有等級排列(並非一種隨意排列,而是法律邏輯運作之必需要件及特性),立法者在立法時有義務清楚及遵守這一根本性規定。如立法者無注意這點,這明顯屬於立法不當之情況。第五,在第5條內無訂立不公佈之後果,對此我們更難以理解。有人指立法者對第5條之情況不用特別說明,如何處理由特區機關自行處理。這再次印證立法思維及邏輯不當之情況。難道特區法院及其他機關可以引用一條未公佈之國際條約?明顯不能。因為公佈規範性行為乃遵守公示原則之一種方法,而公示原則已是法治社會之其中一個結構性原則,難以想像今日還會有“秘密法律”之存在!為此,在第5條所述之情況下,不公佈之後果必然是不產生法律效力,任何實體皆不能引用。–––––––––––––––19.關於協議名稱,作為借鏡,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甲)項:“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1169將第3/1999號法律第3條第6款及第5條第1款,再配合《民法典》第1條之規定,特區吸納國際法之制度為半自動吸納之一元制,只因為唯一須遵守之條件須公佈。但須區分兩種情況:(1)不屬特區自治範圍內之事宜:a)條約先在國內按法定程序通過及生效;b)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之決定(《基本法》第138條);c)在特區政府公報上公佈(半自動吸納)(recepçãosemi-automática)。所謂“半自動吸納”指國家特定機關須作出若干行為及遵守法定程序方能使用國際法在國內(或區內)秩序生效。(2)其他情況:只須公佈則可在特區法律體系發生效力(自動吸納)(recepçãoautomática)(所謂“自動吸納”指只需將國際法在區內政府公報刊登即可使國際法在區內法律秩序發生效力)。顯而易見,在特區政府公報國際協議之作用或目的有兩個:1)供人知悉條約之內容;2)決定在區內生效之時間20,除非條約本身有相反之規定。關於國際義務生效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以批准日及/或加入日(除非條約本身有其他規定)為準(適用方式視乎條約之內容)。如屬多邊條約:保留及聲明應在批准書或加入書內作出(在之後之通知作出)。如屬雙邊條約:一般在條約文本中作出,或通過與另一方交換外文照會作出。–––––––––––––––20.澳門《民法典》第4條規定:“一、法律不管其淵源為何,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後,方具約束力。二、法律自公佈至生效所經過之期間由法律本身定出;無此定出者,自公佈後第六日開始生效。”
1170特別情況:國際法文件產生直接效力及須即時公佈(條約本身一般有明示規定)。關於約文所用之語言問題,正式文本方具公信力,除公佈正式文本外,可附隨相關之譯本,兩者出現異議時,以正式文本為主21。公佈之方式及權限12月19日第3/1999號第6條法律規定:“一、下列者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第三條第(一)、(二)、(四)、(六)及(八)項;第四條第(一)至(七)項;第五條第(一)至(三)及(五)項。二、下列者由立法會主席命令公佈: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四)項。三、第三條第(五)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予以公佈。四、第三條第(七)項、第(九)項及第五條第(六)項均由相應的法規訂定命令公佈的權限。”文中無述及由行政長官作出之“公佈之命令”(ordemdepublicar)之行為之法律性質及該“命令”之形式,作為一份規範性之文件,立法者亦不會作如此分析及說明,這方面之工作一定由學理擔當。該“命令”之性質因應所公佈之文件性質之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此,須區分兩種情況:a)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關(被公佈)之條約之締約方,現在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2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以中文和締約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以附加使用締約雙方同意的另一種第三國文字,作為同等作準的第三種正式文本或者成為起參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經締約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對條約、協定的解釋發生分歧時,以該第三種文本為準。某些屬於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以及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或者依照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也可以只使用國際上較通用的一種文字。”
1171由於有關條約已按中國內地法律通過及實施,將其延伸至特區實施乃中央人民政府之權限,故只須在特區政府公報刊登即可,原則上無需該“公佈之命令”。極其量在公佈時作簡短說明或聲明,指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將某公約引伸至澳門生效之決定,故根據《基本法》之規定作出公佈。上述制度亦適用於已在特區實施之國際條約有關連之其他相關行為(文件),例如:通知。第3/1999號法律無提及條約以外之行為(文件)之公佈方式,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該文件適用於其全國領土(可能立即及直接適用),理應理解為用公告(aviso)22方式立即公佈〔公告(aviso)可能包括通告(anúncio)及政府聲明(declaraçõesdoGoverno)。〕b)僅約束澳門特區之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締約方):其生效取決於特區政府之一個明示行為——表示同意受該協議約束及在區內法律秩序生效,故必須有公佈之行為,由行政長官作出公佈有關條約(或協議)之命令(ordem)。由於現時仍無特區締約程序法,值得研究該“命令公佈”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何種意義。學理上認為意義有兩個:1)在區域法律內通過該協議;2)在對外方面表示同意受約束協議。但嚴格言之,應用一個規範性行為(actonormativo)(但現時並非採用這個方式)而非用行政長官公告(AvisodoChefedoExecutivo),例如用正式“通過”之行為,以符合國際法之規則與慣例。–––––––––––––––22.見行政長官第15/2001號和16/2001號公告,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的《政府公報》第二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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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行政行為補救制度探討《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173—1179米萬英*經驗表明:一方面,行政行為至今仍然是行政活動的最常見的形式;另一方面,由於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等的錯誤,非有效行政行為時有發生,並不罕見。在澳門之法律秩序中,以其效果為標準,行政行為之“非有效性”分為兩類:其一是無效,另一是可撤銷,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2-125條(下文中所有未指明出處的法律條文皆引自該《法典》)的規定足以印證這一點。須知,無效行政行為不可廢止(第128條第1款a項);而且,這部《法典》的第123條第2款、第126條第1款和《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的內容表明,無效行政行為也不可補救。與此恰恰相反,可撤銷行政行為不僅可被廢止(第130條),也可透過“補救”而轉化為有效行政行為。MarcelloCaetano教授指出:無效是例外,可撤銷是常態1。伸言之,在絕大多數場合,非有效表現為可撤銷。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接受這一理論,其第125條可資為證。有鑒於此,我們將在本文中簡要闡述行政行為補救制度的一般原理。一、補救之特徵行政法學家FreitasdoAmaral教授告訴我們:“補救是指,將一個非法的2從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轉化為有效行政行為,......”3。–––––––––––––––*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1.MarcelloCaetano:ManualdeDireitoAdministrativo,第一冊,第10版,第518頁。2.非法和非有效雖有聯繫,但並不等同。伸言之,非法意味著抵觸法律,這種“抵觸”可以表現為“觸犯法律”也可表現為“超越法律”;而“法律”則包括一切具有法律效力及抽象性和
1174這個定義雖然簡練,但充分揭示了補救的三個特徵,分別是:首先,補救的客體只能是存在瑕疵的可撤銷行政行為;其次,補救的作用在於消除行政行為的可撤銷因瑕疵4,進而將非法的、從而非有效的行政行為轉化為有效的行政行為;最後,補救的法律效果是導致被補救行政行為的變更。直觀來看,非有效似一種病態,導致非有效的瑕疵是其病因,補救則是一種治療,旨在使患病的行政行為恢復健康狀態。鑒於此,儘管屬於近似的法律現象,但是,補救有別於廢止和更正。概括來講,它們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126條、第129條、第130條和第135條):其一,補救的客體只能是可撤銷行政行為;而廢止及更正的客體可以是可撤銷行政行為,也可以是有效行政行為。其二,補救的原因在於,存在導致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瑕疵,其目的是清除此類瑕疵;廢止的原因可以是被廢止之行政行為的非有效,或者是該行為的不合理(包括不適宜和不適時);更正的原因則只能是行政行為存在明顯的計算錯誤或表述中之事實錯誤。其三,補救只是導致被補救行政行為的轉變,而廢止導致被廢止行政行為的消滅(部分廢止除外),更正則使被更正的行為更加規範。行政法上之補救的存在理由有兩項。一方面,補救制度能夠促進和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補救符合行政程序效益原則(第12條),表現為有利於提高行政運作的效率和減少人力及物力資源的浪費。–––––––––––––––普遍性的規範,諸如:澳門基本法,依照《澳門基本法》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和國際法規範,得到保留的澳門原有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法律和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規,規範性批示,等等;非有效的含義是不具備產生法律效果的內在適當性或能力,是影響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二者之間的聯繫在於:非法是非有效的原因之一。3.FreitasdoAmaral:DireitoAdministrativo,里斯本,1989年版,第三冊第342頁。4.行政法理論認為:瑕疵是“非法”的表現形式,因此是“非有效”的原因;以其效果不同而分為兩類:其一是無效因瑕疵,亦即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瑕疵,另一類是可撤銷因瑕疵。參見LinoRibeiro&JoséCândidodePinho:CódigodoProcedimentoAdministrativodeMacau,AnotadoeComentado,第691-699頁。
1175二、補救之方式宏觀上,補救有兩種方式:其一是法定補救,另一種是透過“二級行政行為”之補救。依照《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的規定,具有補救功能之二級行政行為總共有三類,亦即:追認、糾正及轉換。1.在澳門行政法中,法定補救產生於訴權之失效,關於這一點,《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有明確規定,它指出:對可撤銷之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權利在下列期間經過後即告失效:a)三十日,如司法上訴人於澳門居住;b)六十日,如司法上訴人於澳門以外地方居住;c)三百六十五日,如司法上訴人為檢察院,又或屬默示駁回之情況。基於此規範的效力,在上述期間屆滿後,如果沒有任何人提起撤銷之訴,導致可撤銷的非法性即自動消失,行政當局不得再以已經消失的非法性為理由而廢止某個非有效行政行為,法院也不得再以此為理由而撤銷該等行政行為。學理和司法見解均認為,獲得法定補救的行政行為形成“既決案”或“既定案”。由此可知,法定補救是自然療法。關於法定補救的性質,葡萄牙行政法學界存在三類觀點5。第一種觀點的主張是:法定補救所清除的僅僅是行政行為的非法性,並不消除行政行為的不法性6,因此,即使非有效行政行為獲得補救,行政當局仍然負有向利害關係人賠償所受損失的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定補救同時清除行政行為所存在的非法性和不法性,行政當局雖然負有賠償責任,但其根據不是不法行政行為,而是適法行政行為;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法定補救既不清除行政行為的非法性也不觸動行政行為的不法性,因此,不導致非有效狀態向有效狀態的轉化,而只是導致司法上訴權利的終結。在我們看來,第一種觀點最切合澳門的立法,理由在於:其一,非法性和不法性的含義不同。正如我們在註釋中所指出的,非法意味著“抵觸”應當適用的法律原則或規範,主要表現為:越權,無權限,形式瑕疵、包括欠缺理由說明或等同情況,違反法律、包括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權力偏差(澳門《行政訴訟法典》–––––––––––––––5.FreitasdoAmaral:前引書,第345-346頁。6.關於非法性和不法性不同時存在的場合,參見FreitasdoAmaral:前引書,第314-316頁。
1176第21條第1款);不法性的含義則在於:行政當局所做出的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侵犯他人之權利,違反保障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章或法律一般原則,或者違反技術性或常識性規則(第28/91/M號法令第7條)。其二,非法性和不法性的法律效果不同。非法性所導致的是行政行為的非有效,不法性則產生公法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此產生兩個重要的後果:首先是訴訟形式的不同(參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章和第五章第六節);其次是行使權利的期間也不同(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和第28/91/M號法令第6條)。此外,值得強調的是:法定補救所治療的只是非法行政行為自身的病症和病態,使其成為合法行政行為,但不觸及非法行政行為的事實前提。玆舉兩例言之。例一:某出口商使用虛假資料而取得澳門產地證書,該產地證書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所以可以撤銷。在最長為365日的期間屆滿後,可撤銷性基於法定補救而自動消失,從而行政當局不得廢止該產地證書。但是,行政當局仍然可對出口商科處罰款,因為,該產地證書之事實前提的錯誤(虛假資料)並不因上述期間屆滿而獲得補救。例二:某位已經具有4年年資的公務員只擁有學士學位,但當初在投考公務員時卻同時遞交一份假造的碩士學位證書,對其之委任雖然已獲得法定補救而不可廢止,但他並不因此而取得碩士資格,也不因此而免除相應的紀律或刑事責任。2.行政法中之追認可細分為三類7,亦即:補救型追認,確認型追認,核實型追認。不言而喻,只有補救型追認才屬於補救性行政行為。補救型追認是有權限機關做出的二級行政行為,旨在剔除被追認之行政行為的瑕疵,使該行為由非有效成為有效行政行為。例如: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的行政行為沒有清晰、充分和連貫的“理由說明”,該行為因存在形式瑕疵而屬於可撤銷,那麼,行政機關可以重新作出一個包含理由說明的行為,追認先前的行為。–––––––––––––––7.LinoRibeiro&JoséCândidodePinho:前引書,第735-736頁。
1177糾正也屬於二級行政行為,其特點在於保留先前之行政行為的沒有瑕疵的合法部分。比如:如果行政機關委任一位從未有公職經驗的人士為實位編制的公務員,委任批示中指出臨時委任的期間為1年或3年,該批示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1款的規定,故此存在“違背法律”瑕疵,所以,行政機關有必要重新作出批示,將臨時委任的期間升至或降至2年。轉換同樣屬於二級行政行為,其特點在於:利用先前之非法行政行為的有效元素,將這些元素組合為一個合法的行政行為。比如:如果行政機關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某人為處長,此任用行為違反第85/89/M號法令第4條第1款的規定;基於此,行政機關必須重新作出任用批示,將任用的方式轉換為“定期委任”。由此可見,轉換和糾正的差別恰恰在於,轉換引致先前之行政行為的法律轉型。上文對追認、糾正和轉換之特徵的分析足以說明,補救符合行政程序效益原則的要求:透過補救,行政當局可以避免或減少重複,也可以充分利用所取得的證據,如此自然有利於提高行政運作的效率和減少資源浪費。3.儘管存在差別,但既然同屬於補救性行政行為,追認、糾正和轉換之間也存在若干共性。的確,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第2款規定:規範廢止非有效行為之權限之規定,以及規範作出廢止之期限之規定,適用於對可撤消行為之追認、糾正及轉換。顯而易見,該條款屬於“援用規範”;據此,該《法典》第130條和第131條適用於追認、糾正和轉換。基於此,我們可以推導出下述結論:(1)依據該第130條,可撤銷行政行為之任何形式的補救(追認、糾正、轉換)均受兩個期間的約束:第一個是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而且,如果司法上訴的期間不同,則以最後屆滿之期間為准;第二是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作出答辯之期間,此期間為接到傳喚後的20日(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52條第1款)。第一個期間的根據是,在提起司法上訴的法定期間屆滿後,如果沒有出現司法上訴,那麼,行政行為的非有效已經自動獲得法定補救,因此不再需要作出補救性行為,否則,將出現無用的行政行為。
1178第二個期限的目的在於保持訴訟程序的穩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2條),再者,根據“防禦適時性原則”(同前,第409條),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應在答辯狀中提出對其有利的所有的防禦措施。不過,逾期補救僅是可撤銷行政行為,除非利害關係人對其提起單獨司法上訴而且獲得勝訴,否則,逾期補救也將會產生補救效果(第117條)。(2)根據第131條,下述機關享有作出補救行為的權限:其一,被補救行政行為之作出者;其二,其上級機關,如果被補救行為是依據專屬權限作出則不在此限;其三,授權機關或轉授權機關,前提是,需補救行為是根據授權或轉授權作出;其四,在授權或轉授權仍然生效期間,被授權機關或被轉授權機關也有權限作出補救,其五,在法律明確賦予其補救權限或取代權限時,監督機關可以補救被監督機關的行政行為。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待被追認行為由無權限機關作出,那麼,只有有權限作出此等行為的機關才有權給予追認(第126條第3款)。三、補救之效果補救行為作出後,如果不是無效行為,將會產生實體法律效果。而且,如果是在司法上訴待決期間作出,補救行為還將產生程序效果。補救之實體法律效果在於導致被補救行政行為的變更,構成其非有效原因的瑕疵因補救而消失。值得強調的是:如果其間沒有發生法定制度的變化,追認、糾正和轉換均產生追溯效力,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第4款明示確認了這一點;反言之,在補救行為作出時,如果已經發生相關法定制度的變更,追認、糾正和轉換就不再產生追溯效力。法律設立這一前提條件的目的在於,確保被補救行為作出時,其法律根據已經存在。故此,如果行政當局沒有任何法律根據而向某個市民發放失業救濟金,之後才有相關法律出台;在該法律生效後,行政當局不得依據該法律而追認先前的行為。此外,儘管法律沒有明言,但在我們看來,補救產生追溯效力的另一個前提是,被補救行為作出時已經存在其事實前提,否則也不得產生追溯
1179效力。舉例而言,如果賦予失業救濟金的批示作出時,該批示的承受人並非處於失業狀態,行政當局也不得透過一個新批示而追認原來的批示。8至於程序效果,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79條第2款和第80條第3款要求適用關於廢止的制度,所以,我們認為,這兩個條款中所提及的“變更”不僅包括部分廢止,也應包括追認、糾正和轉換。我們知道,以內容為標準,廢止可分為全部廢止與部分廢止、簡單廢止及取代性廢止;若以效果為標準則可分為終止性廢止和撤銷性廢止。補救之類型沒這麼複雜。立法者只是明確認可“終止性補救”和“追溯性補救”,實踐中也可能出現“全部補救”與“部分補救”,但可以肯定,事物性質不允許存在“取代性補救”。另外,終止性補救不產生追溯力,而只對將來發生效果,因此,任何性質的終止性補救(全部補救或部分補救)不導致司法上訴程序的消滅(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80條第1款)。鑒於此,我們僅需要考察法定補救及追溯性補救的程序效果。法定補救導致司法上訴的初端駁回,理由在於,提起司法上訴的權利已經失效(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46條第2款h項)。不言而喻,追溯性補救產生追溯力,所以,如果同時是全部補救(清除被補救行為的全部瑕疵),那麼,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因補救而成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其結果是,訴訟程序將因“嗣後無用”而歸於消滅(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如果追溯性補救只是部分補救(僅清除被補救行為的部分瑕疵),顯然不導致訴訟程序的消滅,而只引致訴訟程序的變更:被清除的瑕疵將不再成為“訴因”,亦即不再構成訴訟理由。若上訴人認為追溯性補救存在自身瑕疵,他有兩種選擇:可以對具追溯效力的補救行為提起單獨司法上訴,也可以申請變更訴訟客體,即申請將訴訟客體更改為具追溯效力的補救行為(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79條)。不過,申請變更訴訟客體是上訴人的權能,法院不得強迫其變更訴訟客體。–––––––––––––––8.LinoRibeiro&JoséCândidodePinho:前引書,第7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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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公共行政改革的因由《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181—1192公共行政運作與政府財政危機公共行政改革的問題日漸突顯,以至成為各地政府的主要關注點之一。公共行政是政府用來追求和實現其目的之組織1。眾所周知,政府之目標集中於社會發展與進步,特別是在教育、衛生、司法、治安和福利領域的影響日益彰顯。作為組織,公共行政擁有或多或少複雜的架構——行政機器,而這種架構是以事先選擇的理論和科學模式建立的。在運作上,公共行政擁有必要的財政資源,就像一家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如何管理這家企業,以便追求和實現其目標和宗旨,是行政科學十分關注的事項。我們知道,數十年來,公共行政的行為遵守特定的規則,因此,大家認為不可能將私營企業的規則和程序照搬到公共行政的運作上來。作為這種原因的解釋,有人提出,公營和私營部門之間存在㟚明顯的差異和特殊性。例如,維爾各斯(Willcocks)和哈洛(Harrow)2便指出公、私營部門之間的如下差異:蘇翊崚*–––––––––––––––*法律顧問1.該詞源自希臘文organon,指工具、用具。2.轉引自若奧.比林(JoãoBilhim)《管理科學》,里斯本公開大學,2000年。
1182公營部門私營部門1.規章化:行為準則1.行政委員會,以企業規劃為指導2.國民經濟管理的需要2.市場指標3.行政和決策的相對透明度:強調代3.相對保密:強調生意的保密性表性4.公眾關注;補充規定的廣泛基礎4.主要關注股東和股票持有人5.多重目標:服務,平等,公眾利益,5.目標相對狹窄專業操守,公眾參與6.主要財政來源:稅收6.營業收入和借貸7.廣泛的責任7.有限的責任8.回應政治指引,短線目標8.不真正存在全國或地方性的政治壓力;人為時間限制較小9.主要目標:衛生、教育、治安9.利潤10.表現指標:複雜,具爭議性10.主要是財政的量化指標11.模糊的政治指引:實行這些政策11.較為清晰的政策時的複雜性在特殊性方面:——公共行政對政治權力的服從,令其偏離私營企業的範疇:由民選政客控制;——出於政治理由,公共行政可以以公帑維持生存,甚至可以由政客堅持推行一項已預料會失敗的公共行政活動:為保障追求公共利益而受到壓力的責任;——公共行政行為在正式法律背景即合法的框架下開展,遵守程序上的合法性(應該如何做)的要求大於對目標的追求(應該做什麼)。相反,私營企業遵從市場及其規律,跟市場同生共死;同時,受到破產法律的約束,即公司會倒閉。雖然這些意見未必精確,但私營企業的現行規則真的無法應用於公共行政嗎?
1183自上世紀初期起,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公共行政的組織模式都採用韋伯模式3,又稱傳統模式、官僚模式、層級或等級(即從上到下)模式,以垂直分工和權威分配為基礎。根據此模式的原則,組織頂端的部長集中各項政策的責任。在這個模式中,層級(等級)是最大的特點,同時,亦是最大的缺陷:•層級的僵硬化;•缺乏主動性;•個人主義;•限制公務員參與決策程序,迫使他們時刻關心與上級的關係。上級經常要發出指示、指令或命令,才能確保法律的執行和程序的遵守。因此,這是一個繁重的模式,導致公共開支的持續增加。由於行政活動的集中,加上高層要承擔的各類政治任務,更加重了官僚的負擔。此一事實,令人關注到需要在一系列問題上尋求解決方案:——尋找監控公共活動的形式,即如何在不減少集體所要求的工作量的情況下降低成本?——重新考慮政府的規模和角色:政府應該單獨且以同樣的資源滿足集體的所有需要嗎?傳統模式對這類問題並不敏感,其關注點集中於公共開支的增減。對這個模式而言,“行政”意味㟚服從法律,遵守既定的行政程序,配置可運用的資源,以達到事先設定的結果。為此,公共機關領導人須關注“應如何完成”而非“應完成什麼”的問題。公共機關領導人在進行公共行政行為時,並不必擔心應用效率和效益的標準,因為他們知道,工作完成時,他要負責的是合法性的遵守而非對其所取得績效的評估。然而,私營企業管理者的取態則相反:•私營企業管理者講究效率:即取得了預期的結果嗎?程度如何?講究效益:是否可以用同樣的成本獲取更佳的結果?–––––––––––––––3.由韋伯(MaxWeber)在其《經濟和社會》(1918年)一書中提出。
1184•私營企業管理是活力充沛的:每一刻都在捕捉機會和防犯威脅,並時時創新,以抓住機會,化解危機;從不害怕變化;以同樣的資源追求最大的利益。七十年代出現的所謂政府財政危機以及政府受到新管理理論的壓力,迫使政府採取創新手段製造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引起層級模式的危機;與此同時,也令政府引進私營部門使用的管理工具,以使得公共行政更具效益和降低成本,令公務員在行使職務時更有責任心。正如羅密羅(JaimeBouzadaRomero)指出,公共行政並非一成不變的分割空間,亦非與世隔絕的組織,公共行政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刻,生活於一個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技術環境中,像私營部門的企業那樣,必須適應環境。政府財政危機從根本上改變了公、私營部門運作的經濟條件:——眾多公司的倒閉削弱了工業部門,從而令經濟增長放緩;——此一事實,導致失業人數和用於解決失業問題的財政預算支出急劇增加;——導致的結果是,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加上由於醫學進步帶來的預期壽命的增加,又引起退休金支出的增加,可是,退休基金則因為失業率上升而減少了供款者。與此同時,各國經濟在交通通訊快速發展的影響下日趨國際化。原來基本上以民族國家基礎運作的經濟變成世界性,歐洲許多國家加速了整合,以便能與美國和遠東國家、特別是日本競爭。此一背景-結構性、持續而非偶發的經濟危機以及全球經濟新秩序,決定了公共行政沿用已久、以不斷增加預算來維持運作的傳統模式步入危機4。在這個危機中,西方國家首當其衝。為此,這些國家制定現代化計劃即進行行政改革,務使公共行政活動以效率和效益原則為指導方針,控制–––––––––––––––4.羅密羅(JaimeBouzadaRomero)《加利薩地區行政改革:表現評估計劃》,葡萄牙國立行政學院1998年研討會論文集。
1185支出,但並非為了少做工作,而是為了做其應該做的工作,放棄官僚文化,採用一個不似以往那麼關注合法性程序而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管理文化。公共變革中新理論對公共管理的影響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出現了公共行政往公共管理的轉變。這個轉變,受到公共管理新理論的影響,其意圖是以新模式代替傳統模式,目的為控制和降低公共支出的增長。公共選擇理論5的結論是,政客和公務員令公共開支增加。雖然他們從主觀上為公共利益服務,且盡量以高效率和高效益推行政府的政策,但他們是利益關係人,僅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以增加其權力和名望。他們通常將預算最大化,以此獲得更大的權力、更高的工資和更多的好處。由於這些人的自私自利是公共服務效益低下的首要原因,乃需要降低公共支出的增長以及控制他們的行為,這樣,唯有引入私營部門使用的更具效益、要求更嚴格的管理手段,令公務員對其行為負責6。另一方面,管理主義認為,為了達到同樣的目的,公營部門應該採用私營部門所遵循的原則:•進步有賴於生產力的提高;•提高生產力的基礎是使用更精密的技術,例如信息和通訊系統;•使用和開發這些技術,意味㟚需要根據生產力的規範受過高度培訓和遵守紀律的勞動力;•管理是與眾不同的組織功能;•生意的成功有賴於管理者的職業操守和品格;–––––––––––––––5.1986年諾貝爾經濟獎得獎者布坎南(JamesBuchanan)和圖洛克(GordonTullock)在《同意的計算》(1962年)提出的理論。參見hppt://www.magnolia.net/~leonf/sd/pub-choice.html,費爾京斯(LeonFelkins)《公共選擇理論導論》,1997年,2001年11月最新修訂。6.阿拉烏熱(JoaquimEstevesAraúgo)《層級、市場和網絡:英國的控制和評估手段》,葡萄牙國立行政學院1998年研討會論文集。
1186•管理者應擁有相當的操控空間,以便履行其職務;•無論哪一個行業,管理者均需具備同樣的能力,以便——制訂十分明確的組織目標,並動員人力資源去達到這些目標;——為目標配置財政資源,並通過增加效益去控制成本;——貫徹組織文化7。組織文化是一個組織有別於其他組織的特徵,且影響到組織的每一位成員。這些原則引發了兩個相似運動的同時出現,而這兩次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和政府再造運動8,則成為經濟發展合作組織國家和美國推行公共行政改革時的參考。新公共管理運動主張在公共行政中引進一種以績效、合同為基礎的模式,其假設前提是:•管理優越於行政:私營部門的管理優越於公營部門的行政;•管理集結了普世適用的知識,可有效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需要——減緩行政部門的擴張,即減少公共支出和公務員人數;——放棄或將政府服務部門私有化;即使這些服務需要由政府部門提供,亦應以補充形式為之;——在公共服務製造和分配過程中開發信息技術;——建立國際性議程,涵蓋公共行政的一般層面、管理風格、政府間合作,而非致力於維護公共行政傳統特殊性的原則。政府再造運動誕生於美國,是在不同州、縣、市進行試驗的結果。奧斯本和蓋布勒在前述著作中,將這些經驗總結為範式:政府應該掌舵而不是划槳。對這個運動來說,行政機器應該按照新的理念進行改革和再造:•在公共組織領導人中注入拼搏進取的精神;•創造一個可以提供卓越服務的公共管理文化;•顧客至上。–––––––––––––––7.彼得斯(TomPeters)和沃特曼(RobertWaterman)在《追求卓越》一書中提出的原則。8.戴維.奧斯本(DavidOsborne)和蓋布勒(TedGaebler)有同名著作《政府再造-企業精神如何改變公營部門》(1992年)。
1187奧斯本和蓋布勒的著作在被視為公共管理典範的英國產生了巨大的反響,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深受影響,1993年推出國家績效評估計劃(NationalPerformanceReview),由副總統戈爾(AlGore)親自掛帥。這個運動指出,在企業型政府中,有十項原則需要遵循,若得以落實,便完成政府再造:9第一、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槳: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把“掌舵”職能(即政策和規則制定)和“划槳”職能(服務提供和執行)區分開來。然後使用公共組織之外的許多不同方法(合同、代金券、補助、稅收激勵等)來完成目標,選擇其中最能滿足效率、效能、平等、責任和靈活性等需求的方式。第二、社區擁有的政府——授權而不是服務:社區擁有的政府把服務控制權從官僚手㝯奪過來,放到社區手㝯。通過對社區進行撥款和授權來解決自身問題,使之產生更多的承諾、更多的關愛以及更富創造性地解決問題,並減少其依附性。第三、競爭型政府——將競爭機制注入到提供服務中去:競爭性政府要求服務提供者在績效和價格的基礎上對業務展開競爭。競爭被視為是促使公共組織改進質量而別無選擇的基本力量(這一條並不適於用規則制定和政策職能)。第四、有使命感的政府——轉變規則導向型組織:有使命感的政府放鬆內部管制,廢除大量內部規章制度,並從根本上簡化行政制度,如預算、人事和採購。要求各個機構明確各自使命,然後,讓管理者在法律的範圍內自由尋找完成使命的最好方式。第五、結果導向型政府——按結果而不是投入進行撥款:結果導向型政府將責任投入(如你是遵守規則並按撥款的支出限額項目進行開支嗎?)轉移至產出或結果,並測量公共機構的績效、制定組織目標、獎勵那些達–––––––––––––––9.山度士(FranciscoLopesdosSantos)《政府再造視野下的管理審計》,葡萄牙國立行政學院1998年研討會論文集。譯注:為了使讀者更好地了解這十大原則,我們沒有翻譯葡語原稿中的簡本,而是直接引用奧斯本概括出來的摘要。參見戴維.奧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著,譚功榮、劉霞譯《摒棄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項戰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44-346頁。
1188到或超過目標的機構,以及利用預算明確規定:在願意支付代價的基礎上,立法機關期望能得到的績效標準。第六、顧客驅使的政府——滿足顧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顧客驅使的政府將服務對象(學生家長、排隊更換駕照的人們或一般公眾)視為顧客。利用調查和焦點小組調查等方式來聆聽顧客的心聲,制定顧客服務標準並提供保証,以及一旦可能就讓顧客來選擇服務提供者。有了這些投入和激勵,通過重新設計組織,為顧客提供最大的價值。第七、企業化政府——掙錢而不是花錢:企業化政府不僅將精力集中在花錢上面,而且還要求得到投資的回報;通過使用企業基金、共同收益和創新基金等激勵手段,來鼓勵管理者在花錢的同時也關注掙錢。第八、預知型政府——預防而不是醫治:預知型的政府追求的是預防問題而不是提供解決問題的服務。通過使用戰略規劃、未來願景及其他手段,為政府提供更好的預見能力。為了延長決策者的時間跨度,它們重新設計預算制度、會計制度和獎勵制度來轉變對其有影響的激勵機制。第九、分權的政府——從等級制到參與和協作:分權的政府通過組織或體制將權力下放,鼓勵那些直接面對顧客者更好地利用自己的決策。進行組織重構將控制權從“職能倉”(如採購辦公室和維護部門)轉移至一線僱員。通過組織等級扁平化、使用團隊以及建立勞資伙伴關係等方式來授權僱員。第十、市場導向型政府——通過市場力量進行變革:市場導向型政府通常重構私人市場而不是使用行政機制(如服務提供或命令-控制的規制)來解決問題。開發財政激勵手段(如財產稅、綠色稅收和稅收優惠),迫使私人組織和個人以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來運作。受到前述理論的影響,傳統模式被以市場為基礎的模式所取代。市場模式又稱以合同為基礎的模式。其結果是:——傳統模式的分裂:私營部門出現了相對於政府具有高度自治能力和決策權力的小型組織,傳統模式中由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生產和供應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轉移到那些組織中,從前的層級結構也隨之轉變為網絡結構。
1189——控制服務的轉變:控制變為對表現指標和效益報告的分析而非層級的控制;——公職的轉變:公務員人數下降、素質提高;另一方面,由於引入獎勵和靈活的報酬機制,公職的同一性削弱了;——市民行為的轉變:從純綷的旁觀者變成了更有效益地提供的服務的受益人,並施加壓力,引入“公民憲章”,改善公共機構的運作和公共服務的質量;——部長工作性質的轉變:決策層轉往更集中地關注政策層面的問題。新的組織結構或網絡使政府公共服務的運作面向市場,這又給政府帶來一系列新的責任:•確保市場機制在不需要制訂新規章的情況下有效、正規地運作;•設置新的機制和架構,督察公、私營部門的協作;•創造條件,使新組織能夠確保政府與其他參與者所簽訂的合同的執行。在日益複雜的網絡中履行這些責任,雖然由於有審計部門的存在而得以保障,但並非易事,因為:——組織的分裂增加了各部門的相互依賴,令對各部門的指導變得困難;——部門間的自治造成“政策虛化”,從而削弱了政策協調機制;——傳統的控制方法:專業人士的交流、報告的提交變成了顧客和合同簽訂者之間的關係,從而需要設立監察員或委員會來負責控制某些活動。這樣,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但至今尚未有具體的答案:誰來監管這些組織?成本如何?所節約的比所花費的多嗎?另外一個問題似乎更重要:當今改革的方向是什麼?對目標、資源和競爭深信不疑的管理主義提供的答案,令許多批評者感到正面。參與的組織在進行管理實踐時,都表現出具有較高的效益。然而,新治理制度應該考慮到組織分裂的後果,考慮到協調和監督參與組織之間的聯繫及其相互依賴所存在的困難,考慮到各參與組織可以也應該協力為確保制度的運作作出貢獻。
1190然而,由於參與者眾多且之間的差異性很大,很難確立應該受到遣責的行為與所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事實上,大多數參與者對結果都負有責任,每一個參與者或多或少對損失也責無旁貸。因此,複雜網絡的相互依賴使得確立誰要負責變得困難,也使得監管工作的要求更高。至於績效,有人強調談判風險、承諾、既得利益阻撓解決問題以及監管參與導致的網絡的低效率和低效益,但也有人承認網絡可以降低成本,可以方便個人、團體和組織更好地參與解決問題。不論批評與否,網絡已經存在且迫使政府努力學習與它們共處,尋找有別於傳統的、創新的監管方式10。數碼經濟時代的政府關於這個課題,塔斯科特(DonTapscott)和科技匯聚聯盟(AllianceforConvergingTechnologies)推出一個國際性計劃,探討政府面臨的新挑戰11。這個計劃比政府再造運動更加進取。塔斯科特試圖以此作為第一步,從兩個角度去討論政治權力的行使:重新為政府治理定義並改變政府的程序,以適應數碼經濟和新技術出現後的新形勢及其對政治的影響。塔斯科特斷言,政府再造已經半途而廢。雖然在削減公共行政成本和改善顧客服務方面效果顯著,但在開發新技術潛力和將市民變為政府真正“股東”方面,政府治理形式的基本模式仍然與工業時代難分難捨。依他的說法,多年的熱情過後,給人的感覺是,所有一切不過是在官僚制度之上修修補補而已。數碼經濟時代的政府治理試圖利用公眾對數碼經濟和互聯網政治課題與日俱增的興趣,向公民展示他們不僅僅是政府的顧客,不僅僅要求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務那麼簡單。他們是政府的股東,應努力結束我們(公眾、市民、人民)和他們(定義模糊的人群,包括執政者和其他公務員)之間的傳統界線或區別。–––––––––––––––10.阿拉烏熱,前引文。11.參閱多德里格斯(JorgeNascimentoRodrigues):http://www.janelaweb.com/digitais/digitalgovern.html。
1191數碼經濟時代的政府計劃將探討一系列大膽的課題,例如公民參與的機會,具有專制野心的技術官僚(治國)思潮、或者那些將電視民意測驗轉變為直接投票的民眾主義思潮、或者那些絕對自由主義者提出的應該回歸上世紀初討論的取消政府的主張可能帶來的危險。此外,這個計劃的工作還包括數碼時代的全球化問題,民族國家問題以及當今世界市場整合、信息網絡空間中公民與企業完全自由接觸和交易背景下跨國組織的問題。在數碼經濟時代,還有與日俱增的電子貿易群體。這些群體又可能引發其他更加專業的群體的誕生,例如電子治理群體。我們需要對這些群體作出更清晰的描述:貿易群體指生產商、分銷商、中介人、顧客和競爭者的網絡,在這個網絡中,消費者和供應商混合交錯,甚至可能出現同時為顧客和伙伴的情況。這些群體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使命是利用信息和知識提供服務,並完全在網上支付。這些群體偏愛的其中一個領域是企業領域,他們重構整個產業,改變我們腦海中原有的企業的概念。一般認為,企業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單位,擁有其生意的整條價值鏈。以福特公司為例,這個美國的大企業為了供應自己製造汽車、輪胎等所需的塑膠,一度收購了馬來西亞的全部森林。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這個概念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價值鏈轉向涵蓋一批各自獨立的企業。組織開始可以通過電子形式聯絡其他伙伴,即核心企業與伙伴聯繫,虛擬地整合供應鏈。勞斯萊斯是第一間這麼做的企業。在電子交換認証(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12技術的輔助下,它將從設計、生產到後勤服務的所有供應商帶入同一個網絡中。–––––––––––––––12.關於電子交換認証,請參閱http://students.fct.unl.pt/users/rpav/edi/edi.html。
1192雖然尚受到一些限制——只有這個自成一體的集團成員可以互相交流,但這已經是一個飛躍。不過,數碼經濟的大飛躍還顯得有點遙遠,我們要期待“網絡代”長大成人並將其變成推動組織、市場、社會和政府變革的強大力量。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轉變、這樣的變革已經起步。有幸與數碼時代一起成長的青少年既獨立又有創意,熱衷參與,信息靈通,面向世界,且從技術上他們亦具有能力去左右市場、中小學、大學和政府的變革。
119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管理變革《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193—1203摘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回歸後,在有關公共行政施政領域中提出:重視建立新型的公共行政文化、增強公僕精神、團隊精神和全局觀念,以及能回應市民訴求的公共服務模式和貫徹“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為此,人力資源管理的策略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以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包括:聘任制度的彈性化、培訓的重新定位、完善評核制度和加強人力資源的綜合管理等方面。本文將以回歸前三年和後三年(即1997年至1999年及2000年至2002年)兩個期間有關人力資源的數據變化加以闡述和分析。一、前言在二十一世紀,人力資源管理越來越受到公營和私營機構的重視,因為“人”是機構績效表現的根本,而當代的競爭也是“人才”的競爭。在面對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競爭壓力,以及自從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以後,澳門人當家作主的意識逐漸加強,對特區政府充滿期盼,對各項公共服務,無論是數量上抑或是質量上,要求不斷增加和提升,但政府不可能採取不斷擴張規模的措施,所以,除了從精簡架構、解決職能重疊和優化行政程序之外,必須特別強調提升公務員的積極性和辦事效率。–––––––––––––––*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聘任及甄選處處長,應用心理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曾慶彬*
1194為能向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銳意建立高效負責的公務員隊伍;同時,為因應未來的發展,澳門特區要求公務員與時並進、揚棄抱殘守缺及故步自封的態度,並能確保政府有高效和高質量的施政。澳門特區政府公務員泛指在公共行政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分為編制內人員、依公職法聘用合約僱用的人員和其他人員等三大類,而工作性質除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體系的人員,亦包括警察、消防員、海關人員、獄警人員、工人、公立學校教師、公立醫院醫護人員等,此一涵蓋範圍較諸其他地區/國家為廣。另一方面、澳門公務員與人口的比例方面,2002年底澳門的人口為441,600人,其中17368人(3.93%)為公務員(即每25名澳門居民中就有1人為公務員)。必須強調的是,由於不同地區/國家對公務員的定義及其所涵蓋的範圍存有明顯差異,因此,如果單純從統計數字上作比較,則很容易被誤導。雖然,為配合澳門的發展,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數目近十年都呈現上升的趨勢,若以整體勞動人口作為比較基礎的話,則澳門公務員數目所佔的百分比是下降而非上升,1993年勞動人口與公務員人數的比例為9%,而2002年只約為8%。表1澳門勞動人口與公務員數目演變年份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勞動人口(千)*175.0177.4187.1202.4202.3206.0209.4209.5216.7214.0公務員數目15679164151657416992175891703717239174121753317368百份率8.96%9.25%8.86%8.4%8.69%8.27%8.23%8.31%8.09%8.12%*http://www.dsec.gov.mo/chinese/indicator/File/c_ie_indicator_2_main.html圖1澳門勞動人口與公務員數目演變7.20%7.60%8.00%8.40%8.80%9.20%9.60%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8.96%9.25%8,86%8,40%8,69%8,27%8,23%8,31%8.09%8,12%
1195二、人力資源管理變革的要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成立以來,政府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府施政以澳門市民的整體利益為依歸,為市民服務。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發展和政府施政態度的不斷開放,市民對政府的要求和期望亦相應提高,這些因素促使公務員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優化服務素質和效率,以回應社會的需求和期望。故此,政府各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了下列的改革方向:2000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政府尤其重視建立新的公共行政文化,以及能回應市民訴求的公共服務模式,增強公務員的社會責任感。200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在全體公務人員中,進一步強化服務特區、服務市民的公僕觀念,是特區政府繼續改進行政運作的基本出發點。200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在弘揚公僕精神,培養優質服務文化方面,我們繼續鼓勵和要求全體公務人員將服務市民的意識常記於心。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全局精神,首先應在公務員隊伍廣泛發揚。每一施政環節既各自發揮不同的職能,又彼此環環相扣,共同影響著我們實現總目標的速度和質量。因此,各領域公務員,特別是主管人員,必須具備正確的全局觀念,發揚團隊精神,使本身和部門工作,都能與整體的發展相配合⋯⋯。從上述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節錄中可知,人力資源管理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協助政府建立新的公共行政文化和以民為本的優質服務理念等。三、人力資源實施重點為使施政方針的政策得以落實和發揮效能,故而人力資源從培訓、聘任、評核及加強綜合管理等方面著手。3.1培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鼓勵員工自我增值、在職進修、終身學習,使工作做好和能與時並進,吸收新的知識和技術,提升效率為不斷提升服
1196務效率而努力,例如,公務員擁有高等學歷的數目由1999年的3,447人(表1,佔20%)提升至2002年的4,700人(表1,佔27.1%)。因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的具體措施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2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例如工作人員每周最多可獲免除上班共六小時⋯⋯、參加期未考試,就每一門學年學科及每一門學期學科,工作人員分別有權獲免除上班最多四日及兩日⋯⋯等。表21997年至2002年公務員擁有高等學歷程度的演變年份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學歷組別高等專科學歷419398596718941979學士263325962790308133993539碩士18216095117176博士001256總數307030153447389644624700公務員數目175891703717239174121753317368學歷組別總數17.45%17.70%20.00%22.38%25.45%27.06%佔公務員數目的百分比圖21997年至2002年公務員擁有高等學歷程度的演變為配合行政改革,今天的培訓策略是從公務員的職務職程及知識結構著手,使公務員培訓朝著“整體性、義務性和針對性”方向發展。0%5%10%15%20%25%3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17.45%17.70%20.00%22.38%25.45%27.06%~II
1197整體性及義務性方面,回歸後不久,就為所有主管和領導人員開辦了中、高級公務員管理課程,目標除提高管理技巧外,還讓學員吸收新加坡先進的公共行政經驗,使所有的主管和領導人員擁有共同的理念,能顧全大局、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同時,也為全體公務員舉行基本培訓課程,以確認一些公務員基本行為規範(公僕精神─公務人員的義務,包括:堅守法治、廉潔忘私、以民為本、及忠誠盡責等),從而明確公務員的共同方向和目標,提升工作素質、增強市民對政府的信心和支持。這些培訓課程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公務員清晰地認識政府的施政理念,明白努力工作的目標和方向,從而養成既是公僕,也是主人翁的心態,養成“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的主動、積極的工作心態來從事所負責的工作。針對性方面是透過分析人力資源的知識結構與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方向之間存在的差距加以制定,例如,為高級公務員開辦“政策制定課程”、為從事接待工作的人員開辦“外交禮賓培訓課程”、及“前線服務人員培訓”、為加強同一範疇工作人員溝通而設的工作坊;及為配合特區的外向型經濟定位,需要加強公務員的英語能力,尤其是翻譯能力而挑選精英作重點培訓⋯⋯等。這些具針對性的課程最根本的目標是希望透過培訓提升工作人員的技能,提升效率和工作品質從而更好地服務市民。根據1997年至2002年各類培訓項目、課時、參加人次等方面數據作出比較,就可發現回歸後的培訓總課時逐步減少,但課程數目逐步增加、及參加人次有大幅提高。這是由於培訓政策的轉變,由回歸前主要舉辦語言培訓到今天特區政府逐步掌握“整體性、義務性和針對性”的培訓方向(表3)。表31997年至2002年培訓數據演變培訓活動年份199719981999200020012002課程數目337356201215312445課時335152705118571171571757013670學員人次5832643035864147843511673
1198圖31997年至2002年培訓課時演變3000500070009000110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583264303586414784351167312000170002200027000320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33515270511857117157175701367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337356201215312445圖51997年至2002年學員數目演變圖41997年至2002年培訓課程數目演變
11993.2人員聘任澳門自回歸以後,人員招聘政策與過往比較也有所改變。主要表現在減少僵化、增加彈性,但同時加強監管。現以1997年至1999年和2000年至2002年進入澳門特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數據加以說明(見表4)。1997年至1999年進入編制內人員有945人;而2000年及2002年只有273人,而且是呈逐年下降的趨勢。1997年至1999年進入編制外(合約制)人員有1601人;而2000年至2002年則有1007人,亦是呈下降的趨勢。1997年至1999年以其他方式僱用的有78人;而2000年至2002年則有255人,則是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總而言之,在總體入職人數方面,自回歸以後是大幅下降及後又回復呈逐年緩慢上升的趨勢,2000年進入公共行政工作的人員有448人而2002年就增加至592人,但主要的增長點是用其他非公務員方式僱用的人員(210人)。特區政府對於政府工作人員的數目一直有嚴格的管理,特別是在2001年9月27日公佈的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目的是在修訂公職法律前,對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在程序、條件和技術上作出規定,令招聘工作更趨規範化;批示同時明確引入為期半年試用制度,對聘用人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表4新入職人員數目及僱用方式分佈年份僱用方式199719981999小計200020012002小計編制內2004053409451099569273編制外52936770516013303643131007其他方式34291578936210255總數763801106026244484955921535~
1200圖6新入職人員數目及僱用方式分佈3.3加強人力資源的綜合管理3.3.1完善評核制度為了使評核制度貫徹公正、平等及無私原則,達到“獎勤罰懶”的目的,而且確認工作人員的表現,增強激勵作用,改善部門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改善整體人力資源管理,從而提升服務質素,必須透過立法會修改工作表現評估制度。新制度更改了評分、評語方式,對優異人員實施獎勵制度,並同時通過培訓、重新分配工作及調職等手段,務求改進員工的工作表現。另外,新制度的特點還有:把被評核人員的範圍擴大至主管級人員,引入對被評核人的保障制度及評估諮詢委員會。同時,修改評估項目及定義時,考慮新時代的特徵和與施政理念相配合的項目,例如,工作時間管理、適應性和靈活性、團隊工作⋯⋯等。在經過兩輪的諮詢工作,及與各公務員團體溝通和收集意見後,完成了修訂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工作。短期內已可開始後期的立法工作,預計於2004年正式實施。3.3.2增強人員的流動靈活性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中一個目標是“人盡其才”,鼓勵發揮最大潛能,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及主動性。故此,有需要不斷完善人力資源資料庫的運作機制,加強人力資源資料的分析效能,強化職能分析,提出人員調配的原則及整體規劃。0200400600800100012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3452920036740529157053403301099364369521031369編制內編制外其他方式I[]•[]
1201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至2002年,在部門間調動的人數就有5131人,而在1997年至1999年只有1144人(表5)。這是因應實際工作需要,而作出人力資源的靈活調配。故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逐步而有序地增加員工在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工作崗位之間流動,打破終身固定從事某一崗位工作的傳統,從而使員工獲得全面的發展與能力的開發,現正修改的公職法例制度將進一步制定更有利於人員調配的途徑。表51997年至2002年部門之間的人員調動年份199719981999小計200020012002小計人數40031343111441337137324215131圖71997年至2002年部門之間的人員調動3.3.3加強溝通及激勵機制無可否認,變革為澳門公共行政帶來生機,但同時也為員工帶來巨大的工作壓力,所以在改革的同時亦應強調加強上下級之間的內部溝通,建立一種包括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雙向溝通機制,並設立可行和有效的內部投訴機制。此外,司級官員雖對“下情”能充分掌握,但仍需要不定期走訪各個機構,直接與基層公務員對話,表達關懷之意;更有對一些承受壓力較大的職務人員(例如前線接待人員),以公開信的形式表達對他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上級種種的激勵行動,使員工的壓力得以紓緩,也使員工體驗到工作的價值。050010001500200025003000199719981999200020012002400313431133713732421II
1202四、結語澳門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的施政充分體現澳門市民的整體利益,要使公務員貫徹以民為本的服務心態從而建構新的公共行政文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注重文化建設的同時,也注重培養人才和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達至政府與員工共同進步;因為文化建設最核心的精神層面是要使員工自覺地接受,而且內化成為自己行為的基礎,以尋求工作內在價值和樂趣,建立正確的工作價值觀。雖然澳門回歸時間只有數年,一般的市民也能感受到澳門公共行政不斷在進步。政府亦不斷創造條件,讓有抱負、有承擔的公務員能真正一展才華,共同為建設澳門、繁榮澳門而努力。期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行政改革能透過一系列的措施可以進一步使員工愉快且積極地工作,貫徹“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服務市民,提升特區的聲譽並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1203參考資料1.澳門特別行政區2000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澳門特別行政區200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3.澳門特別行政區200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4.澳門特別行政區200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5.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6.200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行政暨公職局2003年4月。7.澳門政府規模與服務質素研究報告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2003年7月。
1204
1205《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205—1216建立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的可行性研究田單在全球化浪潮中,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已經深深融入世界。當今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將自身孤立於世界之外,而成為世界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單個國家和地區的“獨立自主”、“閉關”式發展,必將帶來低效率,導致貧窮落後和被世界所淘汰的厄運。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更變得無處不在,無所不在。經濟全球化使國家的邊界變得模糊,但是國家以及國家所包含的企業的競爭卻進一步加劇。為了確保本地區經濟的穩定與協調發展,力爭在國際競爭中能處於有利地位,世界各國政府大多參與到積極拉動本地經濟發展、增強競爭力和競爭優勢的行動中來。在世界各國競相發展的過程中,停滯不前也變成“後退”,因此,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更快、更好發展成為政府及社會共同的目標。在此前提下,如何瞭解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確定未來發展的方向就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而這一問題,正是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所力求解決的問題。一、社會指標體系與經濟社會指標體系1.社會指標體系的概念“社會指標”為美國學者雷蒙德•鮑爾(RaymandBauer)最早提出,並定義為“在尊重社會價值和目標取向基礎上的,能夠幫助我們明確現實*–––––––––––––––*四川大學人事處,復旦大學訪問學者,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1206狀況和前進方向的統計資料和資料組合,以及各種其他形式的證據”1。它是社會的監視器,使人類可以通過確定的手段瞭解社會的組織結構與發展過程,瞭解社會的目標、成就、價值以及意圖所在;它使社會研究變得可以測量和預測2;它使理性行為更容易進行並成為必要3,它幫助人們認清發展變化的方向,並作為指導改造人類社會實踐的依據。此外,社會指標也為民主的施行提供了較好的、較廉價的方法4。社會是個複合體,包含多個層面的內容,大多數時候單一指標難以分析複雜的社會問題。因此,一系列指標為解決共同的目的而被採納,形成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是滿足確定原則的指標的組合,具有專注性和詳盡性的特點5。2.社會指標發展的歷程和未來發展的方向世界各國從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利用社會指標對社會發展的現狀和趨勢進行評價、預測,社會指標已成為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6。不過,在社會指標的發展進程中,經過在二十世紀60年代後期到70年代初期的“指標運動”後,卻一度陷入低潮。究其原因,在於其理論與模型的欠缺、資料的準確性、指標的科學性、現實社會的多樣性等多種因素,而這本身又是社會指標一直以來所面臨的問題,並導致其在多數國家難以得到認同並提升到國家層面。由於經濟的發展更受到新興國家政治領導人的關注,也迷住西方發達國家的政策制定者,同時還吸引起意在瞭解當代社會變革的社會學家7,因此,社會指標就不斷被類似“道瓊斯”指數這樣的經濟指標所–––––––––––––––1.Vogel,J.(1997),“TheFutureDirectionofSocialIndicatorResearch”,SocialIndicatorsResearch,42,2,pp.103-117.2.Ferriss,A.L.(1988),“TheUsesofSocialIndicators”,SocialForces,66,2,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NafaCarolina,p.602.3.Tamburi,G,Mouton,P.(1976),“Socialsecurityindicators”,InternationalLabourReview,114,2,p.155.4.Vogel,J.(1997),“TheFutureDirectionofSocialIndicatorResearch”,SocialIndicatorsResearch,42,2,p.108.5.Zhao,J.Z,Opschoor,J.B.(1999),“IndicatorSystemandFramework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JournalofEnvironmentalSciences,11,4,p.494.6.參照朱慶芳“從社會指標體系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當代中國史研究》,1996年3期。7.Weiner,M.(ed),(n.d.),Modernization:TheDynamicsofGrowth,VoiceofAmericaForumLectures,US,P.119.
1207淹沒。但是,經濟並非是社會生活的全部。因此,80年代中後期以來,社會指標再度受到重視,在研究中更增加了實證與理性的成份,社會報告成了指標研究的一種重要輔助形式,對比研究成了指標體系研究的一個重要趨勢。當前,社會指標的基本發展方向是:追㠨國內、國際發展水平;促使同政策相關的統計資料的傳遞,使指標能參與到社會計劃之中;指標架構的現代化調整;指標原則的明確化以及指標對大眾生活的反映;修訂綜合、完整的測量方法,保持指標的先進性;多方尋求同盟,確立穩定的資源及資金保障8。3.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的涵義和其在澳門建立的基本理據社會指標按性質可以分為主觀指標和客觀指標兩種形式;按類型可分為總體性社會指標、部門分類社會指標和專題性社會指標等三種形式9。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就屬於專題性的社會指標體系,是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㢈為研究物件的綜合的、對比型的綜合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的確立,有助於對於社會發展狀㢈作出明確的界定,有助於對來自社會信息的基本改善與提升,使其抽象化、系統化,是有規則地觀測和分析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工具與手段10。作為專題性的社會指標體系,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具有描述、解釋、評價、監測、預測等五項功能11。澳門作為新建社會指標體系的地區,理應吸收各國和多個國際組織在指標體系的經驗,建立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將是一個理性的選擇。單一的社會指標,由於在指標衡定上缺乏確定的標準(比如社會滿意度、健康程度和社會公平程度),往往需要用可量化指標來進行替代,指標替代的差異和國家地區間的差異導致指標體系的系統誤差,形成社會指標體系的–––––––––––––––8.Vogel,J.(1997),“TheFutureDirectionofSocialIndicatorResearch”,SocialIndicatorsResearch,42,2,p.107.9.參照朱慶芳、吳寒光《社會指標體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1月,第6頁及何建章《中國社會指標理論與實踐》,1989年,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第5頁。10.Noll,H.H.(2003),“SocialIndicatorsandSocialReporting:TheInternationalExperience”,Accessfromhttp://www.ccsd.ca/noll1.html(CanadianCouncilonSocialDevelopment).11.參照朱慶芳、吳寒光《社會指標體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
1208功能障礙,甚至在一些方面形成誤引,這也是當前社會指標發展受阻的內在原因之一。單一的經濟指標,雖然量化程度、精確性高,但畢竟不能代表社會生活的全部。因此,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有利於效益優先,公平兼顧,較好發揮指標體系的社會發展的衡量尺度以及社會發展方向的導向的作用。二、建立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重要意義社會指標體系可以引導資源的地理分配向生態學方面轉移,更好實現社會公平和資源效率的有效發揮。通過有計劃的活動,可以改變社會發展的節奏與方向12。由於社會指標體系具有廣泛的意義,所以,在本文中我們只能在政府政策的宏觀層面展開有限的分析。1.理性決策的需要公共政策是政府調節社會的手段,是政府採取的對公私行動的指引,是政府對全社會價值所作的權威的分配13。公共政策的決策以及決策的效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地區的未來至關重要。因此,公共政策的科學性、效益性成為現代政府的生命力。理性決策方法也稱最佳決策方法,是根據數位和事實,用精細的計算,用合理的科學方法,分析解決問題的各種可行性方案的優劣,從而求得最佳的政策或解決方法。它是科學的決策的方向14。理性決策模式要求有精確的量化資料以及準確的價值衡量標準,而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為理性決策提供準確的量化尺度和價值衡量標準,是理性決策的基礎。2.增強科學決策和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需要亞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學》一書中指出:“知識是通過對原因的把握而形成,但是,如果原因在數量上是無限的,知識就成為不可能的了,因為–––––––––––––––12.Ferriss,A.L.(1988),“TheUsesofSocialIndicators”,SocialForces,66,2,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NafaCarolina,p.601.13.參照伍啟元《公共政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年,第4頁。14.同上,1989年,第47-50頁。
1209心靈只能把握有限的存在物”15。公共政策往往涉及不同部門、政府層級,不同的時間、地區,應對多方面的問題。由於受知識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完備性制約,要形成絕對科學、高效的決策幾乎不可能。此外,政府精力的有限性,也決定了必須對複雜的社會進行合理有效的抽象,才能造就高效的政府,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政府管理的效率。因此,經濟社會指標體系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3.公共政策目標選擇、利益取捨的需要公共政策的目的直接影響其效率。由於公共政策具有目標多元性的特點,在缺少客觀價值標準的情㢈下,決策者的態度和立場,以及決策者本身的認識程度,會對決策產生直接的影響,容易使公共政策處於不穩定或低效率的狀態。因此,通過客觀的標準形成政府政策的價值定位,有利於在公共政策目標選擇和利益取捨上予以明確。4.防止政策失誤的有效手段“如果市場越界,政府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場就無能為力,除非帶來了明顯和持久的經濟效率的損失”16。在決策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明確的現狀分析以及政策輸出的衡量尺度,沒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定位的依據,就難免會產生混亂,導致錯誤決策的頻繁產生。決策的主體是人,“人治”是決策過程在客觀準則缺位元狀態下的必然傾向,卻非科學決策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過指標體系的確立與運行,可以從根源上有效杜絕錯誤決策的產生,有利於保障政府政策的正確方向,促進科學決策,防止決策失誤。5.有利於錯誤的及時糾正在知識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完善性的雙重制約之下,錯誤在所難免。然而,由於公共部門的行政官員和民選代表發現承認錯誤是不受歡迎的,往–––––––––––––––15.摘自[美]F.N.麥吉爾主編《世界哲學寶庫》,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年,第191頁。16.引自劉軍寧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第9頁。
1210往會被選民同“無能”和“低效率”聯繫起來,因此,逃避責任、拒絕承認和力圖將錯誤減小到最低限度就成為公共部門傾向性的行為方式17。在內部自我糾錯失靈的情㢈下,這種對公共事務的扭曲,必將帶來高昂的社會成本。若政策不對路,實施效率越高,不良的後果就越發嚴重18。明確的指標體系可通過對客觀事實的衡量,既保障正確決策的形成與長遠實施,又便於對政策缺陷作出及時、有效調整,從而減少人為失誤,推進政府政策的順利開展。6.政策調整的依據儘管政府的干預可以彌補市場的缺陷和克服市場失靈,但是,在許多場合,市場失靈恰恰是由政府干預造成的19。即使是當前正確的政策,由於現實情㢈的改變,政策的限度和時效就成為政府面臨的重要問題。因此,是堅持政策“始終如一”,還是“朝令夕改”?社會指標體系能夠發揮客觀評價標準的功能,以事實說話。因此,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可以以其直觀、明瞭成為政府政策的指示器,讓政府能夠預測並能瞭解到政策所產生的社會成效,從而決定政策的取捨與調整,增強政策的效能。7.依法行政、社會監督的基礎嚴格的依法行政和廣泛的社會監督是民主社會的標誌,但這些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證。因為從行政領域看,原則上作為行政主體的官僚應該將社會的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團體利益、個人利益分列第二、第三位,然而事實卻恰好相反20;而在監督方面,作為職業化的官僚,均以專家自居,由於專業技能程度的差異性、工作的熟練性、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對資源不同的整合能力等諸多因素,使社會監督受到極大的制約。因此,依法行政的依據以及社會監督的基礎就具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社會指標體系正可以發揮積極作用,有助於共同標準的形成。–––––––––––––––17.參照[美]B•伊•彼德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42頁。﹝英文資料:Peters,B.Guy.(2001),TheFutureOfGovering:FourEmergingModels,byChinaRenminUniversitypress,2000byBestWisePublishing.OriginalPublishedbytheUniversityPressofKansas.﹞18.引自劉軍寧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第75頁。19.引自劉軍寧等《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第58頁。20.參照伍啟元,《公共政策》,香港,商務印書館,1989年。
12118.政策科學發展的需要對過去與現在的研究,將是我們在未來能取得成就的寶貴財富。豐富的社會文化遺產,使人類不必要再回到自然狀態,重新開始,這本身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基礎。這體現了政策科學研究的重要意義。然而,實證性的案例不足卻是制約學科發展的一個難題,尤其是缺少與之配合的各方面描述尺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客觀的全方位展示。因此,建立現代化指標體系為政策科學的研究提供了考察的方法與依據,具有積極意義。三、澳門建立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必要性世界各國政府,幾乎全部都參與到積極拉動本地經濟發展,增強競爭力的行動中來。作為自由經濟標榜的美國,每年都要由政府投入900億美元用於扶持高科技產業發展21便是例證。公共政策是政府調控的具體手段。因此,公共政策的科學性、效益性成為現代政府的生命力,也成為國家和地區發展的推動力。而在政策制定中,目標問題的量化、政策的價值取向以及政策效果的衡量一直是最為根本的問題並決定政策的成敗與優劣。客觀的經濟社會指標體系能夠幫助決策者對目標問題和政策效果樹立量化的尺度和形成準確的判斷,並對政府政策選擇作出正確的價值指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情㢈下,只有從橫向、縱向兩個方面進行比較,及時調整政府政策,促進國家和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才能取得在世界範圍內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澳門雖然有著非常好的部門資料基礎,能夠清晰的瞭解各方面取得的成績,但是對於整個澳門經濟、社會的總體情㢈卻未曾有過科學的、準確的描述。因此,建立澳門自己的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就變得非常迫切與必要。由於面積、人口、經濟規模小,澳門在當前沒有也難以被國際、國內的多項指標所接納,通常被人遺忘。即使在內地指標體系被列入,但研究發現,港澳台的指標在體系中實質只起參照作用,本身並沒有得到應有的解析。這種情㢈,容易形成澳門逐步遠離世界的離心力。若結合澳門獨特的產業結構來分析,更形成澳門長遠的隱患。改變這種局面的唯一方式,–––––––––––––––21.參照《港澳經濟年鑒》,北京,港澳經濟年鑒社,2001年,第408頁。
1212就是政府的推動和社會的主動參與,而建立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就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因此,我們沒有理由不利用我們的優勢,通過對指標體系的建立和分析,真正加入到國際比較的行列中去,給特區以明確的定位,並將外界對澳門評價加以對比和驗證,以保持澳門的持續、穩定發展。四、澳門建立現代化指標體系的有利因素澳門特區由於規模小、人口少,統計的準確性、細緻性強,可信度高,可以借鑒國外和中國內地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建立現代化指標體系,從而將自身置於國內和國際的範疇,找到明確的定位和今後發展的重心所在。1.瞭解本地,融入國際澳門典型的微型經濟,難以被世界和內地多項指標體系所關注,造成一種無形的離心力,使澳門特區缺少同世界對比的機遇,缺少與世界同步的動力。由於獨特的產業特徵,更容易使得澳門經濟處於脫離世界的自我封閉與發展之中。通過在澳門設立國際性的現代化指標體系,有利於將特區在世界範圍內全面展示,吸收人類發展的先進文明與精華,找出自身的優勢與不足,促進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2.把握先發優勢,增強社會的信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發表的《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NO:1》公佈的城市排名中,澳門也排在全國第五,僅位於港、滬、深圳、京之後22。雖然澳門特區屬於不完善的微型經濟,卻在當今的多種現代化評價指標體系下處於有利地位,澳門正可借助這一優勢增強社會信心,凝聚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促進特區經濟的成長和政治的穩定,將資料上的優勢在社會中真正定格。–––––––––––––––22.參見“澳門競爭力全國第五”,《澳門日報》2003年3月3日。
12133.易於實現公平和得到各方面的認同社會指標賴以生存的依據便是其可信度,而可信度則來自權威和認同兩個方面,澳門雖不具權威優勢,但因其自身特殊的經濟結構和微型的經濟規模,便於在信息領域加強與各國的廣泛交流,對比中也更容易站在公平與中立的立場,澳門也更容易建立受廣泛認同的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澳門博彩旅遊經濟,也希望周邊經濟和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在下遊經濟中有效分享世界經濟增長的份額,促進本地繁榮。這也是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易於被認同並難以為其他國家和地區所替代的優勢之所在。4.加強同內地的血肉聯繫,實現“雙贏”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建立既應該以內地為重要依托,利用澳門的制度差異,發揮橋樑和窗口作用,既能幫助內地全方位瞭解社會經濟發展態勢,又能增進澳門同國際社會的交流與友誼。5.增強地區優勢正如柏林、嘎納兩個城市因為電影的評比而極大提高其原有知名度一樣,若該指標體系能夠確立並得到良好運行,澳門也可望得到一些新的國際認可,既可以作為中國向世界展示的舞台,又可以作為世界瞭解中國的窗口,既可重塑特區的國際形象,又有利於本地區旅遊博彩業的發展和澳門作為會議中心目標的實現,形成未來新的競爭力來源。6.博覽眾長,製造新的增長點任何行業均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正因如此,在英美,對本國有百年歷史的本土企業均會給予很高的榮譽。作為澳門經濟支柱產業的旅遊博彩業,當前,受東南亞等國對此領域開放的影響,不可替代性進一步減少。“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澳門只有通過在不斷的分析與對比中,及時瞭解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展的重心與成功經驗,果斷調整地區發展策略,迎合國際潮流,才能不斷地為自身“隨波逐流”的經濟23找到平靜的“港灣”。–––––––––––––––23.該提法參見《澳門回歸後的經濟政策調整》,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年。
12147、造就信息的交彙點在社會學領域,澳門有著相對寬鬆的學術環境,是中國瞭解世界、世界瞭解中國的有利場所。有助於多種觀點的彙集,發揮出特區凝聚與輻射的雙重功效。通過社會對指標體系的認同,有利於提升社會對信息的重視程度,有利於將澳門造就成信息的交彙點。澳門要作為聯繫中西的橋樑,作為國際會議中心,就必須能夠掌握三方的信息,找出各自的比較優勢,方能完成功能的實施。此外,通過較完備的信息資源,也可為社會提供更多的選擇,促進企業的轉型與更新,這對增強經濟的活力及適應能力,會起到持續的推動作用。同時,信息社會的塑造亦可以作為特區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最佳選擇之一。五、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應該具備的特點開放性:澳門建立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目的是希望將澳門在世界範疇中予以定位,以保持與世界的同步。通過指標體系的對比研究,力求看到國際社會中的澳門。所以,只有在開放的系統中,我們才能夠及時調整指標的架構,並不斷補充、完善,保證指標體系的先進性。動態性:社會指標不能靜止不動,而必須不斷適應社會的變化,這是時代發展對指標體系的客觀要求。追㠨國際國內發展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是當前社會指標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指標體系在進行自身理論架構和分析模型不斷發展完善的基礎上,還應該保持資料的更新,保持統計資料的時間序列,完成動態的比較。基礎性:雖然社會指標定義為尊重社會價值與目標基礎上的,能幫助我們更好評價社會發展現狀以及明確前進方向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資料組合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證據,但它本身的建立卻是一個基礎的過程。大眾性:滿足大眾是社會指標體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是其產生的根源,也是其繼續發展的推動力。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要建立在輸出簡練,易為社會所接受和使用,社會指標體系要在積極影響社會議程的同時,還須注重提供符合大眾的信息資訊。
1215合作性: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宏觀的對比體系,因此它的建立需要一種合作的機制。借鑒性:由於世界的多樣性,以及澳門的微型結構與單一性,決定了借鑒必然是澳門最主要的方式,不僅包括理論體系的借鑒,還包括模型架構以及實際運作技能的借鑒。長期性:若公共政策本身不正確,則政府執行的效率越高,造成的危害也就越大,社會指標體系也是一樣。社會指標的成功建立,需要理論與模型的支援,但是成功的理論與分析模型,本身又是從實證之中產生的,並且在實踐中得到驗證與推廣,這一迴圈的過程,決定了建立一套可靠、合理、靈敏的指標體系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此外,指標的對比分析,本身也需要各個對比客體多年資料的累積。複雜性:布萊克(C.E.Black)曾經指出指標對比研究的局限性如下:1.各國歷史的獨一無二性;2.指標架構需要百科全書似的編撰人;3.指標資料的精確性、詳盡性以及證據的精確、嚴格使用;4.現實的隱蔽性、掩蓋性、缺乏想象力以及知識的保護24。因此,經濟社會指標體系具有複雜性。此外,相信不能定量的信息就沒有能夠定量分析的資料重要本身卻是不合邏輯的25,並且不可定量的因素通常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還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影響。資料性:統計資料是指標體系的源泉與生命力所在,是將社會現狀進行數學抽象後的具體表徵,是數學理論和數學模型運作的基礎。一直以來,資料來源的準確性和確定性都是制約社會指標發展的重要方面。資料的收集與分析處理直接關係到指標體系的成敗。澳門在建立指標體系的過程中,應同時也通過對現有統計資料的整合,使其上升到能夠真正符合國際標準的高度。這不僅有助於對本地情㢈的準確瞭解與預測,還將為澳門將來能夠參與到更多的國際評價創造有利空間。–––––––––––––––24.Black,C.E.(1966),TheDynamicsofModernization:AStudyInComparativeHistory,Harper&Row,NewYork,p.38.25.Carley,M.J.(1979),“SocialTheoryandModelsinSocialIndicatorResearch”,Inter-nationalJournalofSocialEconomics,6,1,p.38.
1216六、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之定位在指標體系的建設中,機遇與挑戰並存。當然,發展畢竟是社會以及社會指標體系的主流,這也為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成功建立與運作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為更好的反映社會現狀,明確未來發展方向,指導改造社會的實踐,促進澳門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應該具有如下定位:1.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更要力爭建設成為一套東亞地區、華人地區乃至世界所認同的評價體系。通過參與世界的對比,可以廣泛吸收人類文明的精華,促進自身的發展。按照跨越式發展的理論,後進國家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發展成本。通過對比,不僅可以衡量發展的程度,還可以不斷吸收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2.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應該吸收內地的理論經驗並以內地為重要依托。這樣,在國際對比中,可以增加指標體系的分量。在條件不具備的情㢈下,可以採取務實的方式,作為內地多種指標體系的一個分支結構,為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發展催生出新的動力。3.指標體系注重過程與看重結果同等重要。澳門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建立和運作要作為社會發展的推動力,有效推動澳門邁向信息社會的進程,便於社會能有更多的選擇,加強澳門隨波逐流經濟的生命力,同時與澳門會議中心構想相輔相承。澳門指標體系的建立,要立足於澳門瞭解自己,瞭解世界,加強科學決策水平,保持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4.經濟社會指標體系的確立,本身就屬於對社會發展的理論與邏輯的歸納,還處於初步發展的時期。因此,應該立足於“立”而不是“破”的立場,勇於探索,不斷完善,使之能真正成為政府公共政策的有力支㤑。因此,社會指標體系的建立,本身就是一個探索的過程,同時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應該受到社會的關注與愛護。
1217《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217—1233對澳門承辦2005年東亞運動會之研究周偉光*前言澳門作為一個地區,人口約為43萬,屬亞熱帶海洋性氣候,四季分明,夏無炎熱,冬無嚴寒,氣候怡人,空氣質量長期處於良好至普通水平,而且擁有海陸空全方位的對外交流聯繫和市內四通八達的內部交通網絡。她素以“東方蒙地卡羅”之稱享譽全球,其博彩業不但歷史悠久,而且規模宏大、設備齊全、豐富多彩,與美國的拉斯維加斯、摩納哥的蒙地卡羅並稱為世界三大賭城。另外,歷史上澳門也曾是中西文化、宗教長期交匯的城市,具有“博物館”式的都市風貌和豐富的歷史遺產。這種具有澳門特色的第三產業——旅遊博彩業,一直是本地區的經濟支柱,其獨特形象已深入人心,而且在國際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每年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數百萬名遊客。澳門能夠作為一個知名都市,賭博業固然有一定的影響力,但絕對不能忽視旅遊業的重要地位,它是賭博業成功的前提條件,也是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動力。隨㟚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體育運動在民眾生活中的地位逐步加強,體育運動水平作為國家和地區實力地位的象徵意義更加顯著,大型運動會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響應。澳門已於1999年12月20日起回歸中國管治。在這之前,澳門從未舉辦過大型綜合性的國際競技運動會(如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等),但也嘗試舉辦過一些大型的單項國際性競技比賽(如國際女排大獎賽、國際半程馬拉松及國際馬拉松–––––––––––––––*澳門司法警察局處長,澳門理工學院體育暨運動學學士、教育學碩士(主修體育人文社會學)、法學學士及碩士,在職法學博士研究生。
1218等賽事),這些國際性單項賽事舉辦的成功,與上述各項本澳獨特優勢是分不開的。新成立的澳門特區政府,銳意把體育發展的方針擴大,並且實行“體育推動旅遊”的政策。隨㟚澳門綜合田徑運動場落成後,除為本地區增添體育運動場地與設施外,更加能夠為本地區的田徑、各項球類以及其他的運動項目提供合適與標準的場地作為訓練及比賽之用,更重要的是它給外界一個信息──澳門這個彈丸之地,也擁有國際認可標準的運動場、國際機場、且旅遊業發展迅速、是中西方的貿易轉口點、體育運動事業發展迅速等有利因素。舉辦大型的國際性綜合運動會的需要,不僅是政府要向外推廣澳門的形象和對外顯示有承辦大型運動會的能力,吸引外商和旅客來澳投資與購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從承辦過程中,政府投入的不單是資金,而且還需要改善環境、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包括翻譯員、競賽裁判員、行政人員、接待員、保安員等)、增建新場館和其他的配套設施等實際工作,從而為地區增加就業職位和舒緩失業率,可以說對整個社會,無論是經濟,還是民生,都帶來實質性的利益,而且承辦大型運動必定令政府加速對體育的發展,當中包括提高運動員的技競水平、培養體育科研人才、競技體育行政及管理人才、具國際級水平的競技體育裁判員等。因此承辦大型運動會的社會意義並不在於單純政府的需要而為之,而是整個社會的共同需要。鑒於澳門已被正式指定主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在亞洲這是除亞運會外另一項國際重大賽事。預計在2005年,澳門將接待來自日本、朝鮮、韓國、中華台北、蒙古、中國、中國香港及關島等國家及地區的運動員、技術人員及領導人員。可以肯定,這是一項在本地舉行的重要體育盛事。澳門為㟚邁向國際,爭取體育運動的發展在國際間的認同,雖然已有過舉辦大型國際性單項賽事的經驗,但規模不大,而且賽事進行的時間短,賽事場地的單一性以及比賽項目的唯一性,令本澳在以往國際體壇上只能作為舉辦某些單項國際賽事的比賽分站和一些連續性的和具有本澳特色的邀請賽賽事。當1996年3月中旬,在關島舉行的東亞運動會會議上,通過了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在1995年提出的建議,一致議決由澳門主辦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這個決議獲得通過,是基於澳門持續多年舉辦國際單項賽事所取得的成功經驗以及有穩定的社會現狀、經濟發展迅速等獨特有利因素。對澳門來說,舉辦東亞運動會的意義重大,除了對澳門的組織
1219能力和體育主權表示信心外,還對增加本澳在亞洲及國際上聲望幫助很大,可以說承辦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距2005年還有不足2年的時間,澳門舉辦此類大型國際性綜合競技運動會的經驗仍然是處於空白的階段。與此同時,在人員方面,包括參賽的運動員、工作人員、技術人員、裁判人員等,不論是運動競技水平,還是專業技術方面,是否能夠達到有關的標準要求;物質方面,包括場地、器材、通訊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酒店安排、人員食宿安排等能否足夠;另外在本地區的輿論方面,主要是體育社團的專業意見,其與社會上其他的個人的意見是否取向一致。以上這些問題都需要與現狀進行比較,本研究的目的,就是以此作為起點,對各有關的問題進行綜合的研究,為將來舉辦的2005年澳門第四屆東亞運動會作出理性的可行性分析,並為未來舉辦的其他相似的、更大型的運動會或其它社會活動(如藝術節、博覽會等)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一、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的現狀分析(一)集訓隊隊員的現狀分析根據問卷調查關於目前澳門競技體育水平發展現狀的評價(見表1)結果分析得出,無論是現任的競技體育專業人員,還是非競技體育專業人員,佔88.3%的人都傾向不認為本澳的競技體育水平較鄰近地區為高,而且佔90.9%的人都不認為澳門總體競技體育水平已達到國際級水平,要在距今至2005年還有不足的2年的時間內大幅提高本地區的競技體育水平至國際級水平,佔84.2%的人都持否定的態度。表1對目前澳門競技體育水平發展現狀評價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從總體來看澳門競技體育水平發展良好09.945.139.25.62.澳門總體競技體育水平較鄰近地區為高00.111.646.841.53.澳門總體競技體育水平已達到國際級水平00.668.345.145.84.澳門總體競技體育水平可於二年內提升至0.663.311.644.140.1國際級競技體育水平
1220澳門競技體育代表隊的成員,除可以通過本地聯賽選拔外(體育屬會代表隊和澳門青年代表隊),也可以通過學校運動會(學校代表隊和澳門學界代表隊)選出成績較好的運動員成為澳門集訓隊的隊員代表本地出外作賽或參加由本地舉辦的單項國際性競技比賽。根據表1-1顯示,佔93.7%的人傾向認為集訓隊隊員應當根據運動員的身體素質指標考核,佔88.8%的人傾向認為以近年的比賽成績和佔90%的人認為有關集訓隊教練按上述標準公正和合理選拔集訓隊員。約90%的人認為若果由有關的體育總會決定,則可能出現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現象,因為她是一個具有法人的私人社會團體,不直接受政府的體育行政管理機關監管,而佔91.3%的人支持應根據運動員的身體素質指標和當年的比賽成績決定。表1-1競技體育專業人員認為澳門集訓隊員選拔的評價N=8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a.根據運動員的身體素質指標考核19.7742.63.70b.根據當年的比賽成績2.445.65.241.94.9c.根據近年的比賽成績13.575.32.44.93.9d.由集訓隊教練決定16741.44.93.7e.由有關的體育總會決定04.95.170.319.7f.根據運動員的身體素質指標和當年的比賽22.269.14.92.41.4成績決定影響本地區的競技體育水平的發展因素可以有多方面的,但具體可根據調查問卷(見表2)的結果進行分析,可得到一些資料。表2影響澳門競技體育水平發展的因素 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社會及市民對體育運動競技有正確的認識0.940.518.236.23.92.澳門存在㟚一個促使體育運動競技發展的社0.612.918.250.417.6會環境
1221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3.政府對體育運動競技的發展管理設有較好1.67.313.957.819.2的專門機構4.有健全的體育運動社會團體組織2.38.315.659.414.25.有相對穩定的資金資助0.97.911.264.415.26.具有較高水準的教練員2.94.613.663.115.67.具有較充裕的體育運動場館2.65.39.357.425.28.有足夠的及高質素的體育運動教練1.94.69.364.119.99.有較完善的訓練、比賽組織網絡和管理體制1.93.614.260.119.910.家庭、學校、體育社團與政府之間對於競技體育發展有完善的溝通渠道2.94.311.961.419.2根據表2顯示的資料和結果進行分析,反映了居民的競技體育意識,佔41.4%的人對競技體育有正確和積極的認識,對體育社團的迅速發展和政府作出積極的努力是持肯定的態度。但佔80%認為影響競技體育發展水平的原因是缺乏較完善的訓練、比賽組織網絡和管理體制;佔80.6%的人認為家庭、學校、體育社團與政府之間對於競技體育發展欠缺完善的溝通渠道;佔82.6%認為缺乏足夠的體育運動場館及高質素的體育運動教練和佔78.7%的人認為缺乏高水平的競技體育教練員。造成以上的原因,是澳門長時期沒有一個完整的計劃有針對性地協調家庭、學校、社團和政府之間的溝通,沒有像內地或國外設立一所競技體育學校(具有與其他學校的教學職能)或集訓的基地(根據表3的資料分析得出,佔93.7%的人認為應以專業訓練為主,業餘訓練為輔,而約佔94.9%的人認為應要進入專門建立的訓練基地或學校),對於在學的學生和在職的集訓隊隊員,為進入這所訓練學校或基地,政府應持積極的態度加以配合。表3澳門集訓隊隊員對自身競技水平提升的評價N=8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a.以業餘訓練為主,專業訓練為輔6.18.63.769.112.3b.以專業訓練為主,業餘訓練為輔1677.72.42.41.2c.要進入專門建立的訓練基地或學校13.581.43.71.20
1222(二)教練員的現狀分析教練員是運動員與其所獲取的成績或名次之間的中介部份,起㟚主導的作用。據體育發展局統計,2000年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數目共有19436人,而登記的教練員有937人,故體育會教練員與運動員數量之比為1:21。相對於九六年兩者之比為1:36(運動員為9870人,教練員為272人),在這四年內即使教練員人數增加接近3.5倍,但遠不及運動員增加的人數。從以上資料分析澳門現時的教練員的數量,明顯呈現嚴重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絕大部分的教練員是以業餘或兼職的身份進行教練的工作,且缺乏有效或專業的教學資格,對運動員的競技水平很難獲得較佳的發展與提升。這些現象可根據問卷的調查資料說明。(見表4)表4對目前澳門競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現狀的評價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從整體來看澳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充足0.31.314.661.721.92.澳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較高0.31.99.364.423.93.澳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課程開展0.34.614.958.421.5得很普及4.澳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已達國際級的專0.30.98.662.427.5業裁判水平5.本地區舉辦的體育運動競賽活動足夠本0.95.312.959.420.9地區的裁判員作為實踐,汲取經驗根據表4的資料分析得出,佔83.6%的人認為澳門競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不足,佔88.3%的人認為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較低;有關人員的培訓課程,佔79.9%的人認為開展普及不夠;佔89.9%的人認為有關人員仍未達國際級水平,而且佔80.3%的人認為本地區舉辦的體育競賽並不足夠有關人員作為實踐,汲取經驗。根據資料和調查結果分析顯示,十年來,澳門體育面貌有了很大的變化,由八十年代末運動員年齡呈倒金字塔狀,即年紀大的運動員佔大多
1223數,到今日已漸趨年輕化。但相反地,教練員的數量增幅小以及年齡有老化的趨勢。這種運動員與教練員的反向發展,並不利於競技體育水平的發展,以及對2005年舉辦的東亞運動會將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影響這些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發展的因素可根據以下的表5得出的資料加以說明。表5影響澳門競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發展的因素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政府對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有較好的0.65.912.959.121.2專門機構2.有健全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社會團體組織1.34.915.257.820.53.業餘性質佔多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阻礙全面16.959.88.37.67.3發展有關的專業技術及知識4.本地區的運動競賽不多,水平較低,不能吸21.262.47.66.91.3引有志者成為專業的裁判員5.由於運動員缺德,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影響19.263.48.36.91.9專業隊伍人數6.與鄰近地區交流增加,互派人員作教學指導20.964.110.92.90.97.有相對穩定的資金資助8.943.119.923.54.3從表5的資料分析可以得出,約佔80.3%的人認為教練員的隊伍發展缺乏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只向外高薪招聘優秀教練員來澳任教,並且性質只是中、短期的,對於大部分的代表隊隊員是以業餘的身份參予的,日間還需要上班,並不能完成新任教練員在原居地一貫使用的系統科學訓練方法,脫離了訓練學中的系統不間斷原則,而且本地的競技體育水平起點較低,運動員不一定完全明白新任教練員的有關訓練方法和訓練手段。政府認為為提高運動員的技術水平,並在競爭中爭取勝利,其核心與目的是運動成績,要達到運動場上運動成績的輝煌,就必須有良好的教練員來訓練出出色的運動員,完成出外作賽時奪取優異成績,為澳門爭光的任務。因此,不惜厚薪招聘一些外國和祖國大陸的優秀教練員來澳任教。這種“引進先進”無疑可以帶來一定的好處,比方說對提高運動員的競技水平是有一定的幫助,對兩地的體育學術交流和合作培訓工作可以創
1224造一定的條件,並且可以加強運動員對外界正規的科學訓練方式有了基本體驗和認識,能夠從訓練中得到啟發,追求成為全職的運動員,全身投入運動比賽,取得運動的優異成績,為澳爭光。由於聘請的外來教練員聘任期為中至短期,能否百分百保証運動員出好成績,他們心中並沒有十足把握;其次,運動員的本質是屬業餘性質,沒有經過長期的、有系統的、科學的、不間斷的正規訓練,能否承受和完成如此大強度、大負荷的運動量,教練員和運動員均無把握;最後,本地的原教練員和運動員在長期非正規的訓練中必定建立了良師益友的關係,因外聘回來的新教練員介入,這種關係被終止了,並且間接否定了其原先採用的訓練方法,這種感覺並不好受,萌生去意,亦導致本地教練員隊伍人員的萎縮。這種“請進來促訓練”的方法不但影響本地教練員隊伍的穩定,而且對本地集訓隊隊員也不利。由於這些教練員受聘來澳不是長期性的,因此這種工作性質不免會令他們產生“早晚要走,厚薪照收;訓練理論與方法一貫傳授,接受與否,閣下自理”的心態。另外運動員心想“練得再好,也難衝出亞洲”,而且是“半途出家”的業餘運動員,心知“年紀越大,出好成績的機會越低”,想到這㝯已經掉了信心、決心,更何況要接受這麼刻苦的訓練,於是訓練鬆勁,對自己的追求感到失望,從而精神不振,無心訓練。另外表5中佔78.3%的人傾向認為在缺乏健全的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社會團體組織,同時佔76.7%的人認為以業餘性質佔多的競技體育專業人員均是阻礙全面發展有關的專業技術及知識,這些種種的因素,是嚴重影響運動員的競技水平。為㟚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先解決好本地教練員的文化素質和基礎理論問題,加強培訓工作。在培訓時應㟚重效益原理,利用有限的資源(主要是人力資源)獲得最大的效益。例如在本地的理工體育暨運動學校從中挑選一些優秀的畢業學員培養成為教練員,再把這些具有專業知識和學歷的人員保送出國外或祖國大陸學習有關的科學訓練方法,回澳後除積極參予運動員的訓練外,更可以把有關的學識教授開去。其次,頻繁的與外地或國內的體育機構或院校進行學術交流和人員的交換培訓,是打破墨守成
1225規的良策。最後,應㟚手招攬一些已歸化為本地居民的原外國或國內的優秀教練員,使之能夠發揮其所長,激發他們對本澳的歸屬感,為澳門的體育事業加速發展作出努力。這才是長期的、本地化的、更具經濟效益的良策。為參與2005年的東亞運動會,對提高整體的競技水平必須要有變革和實質性的措施,政府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和義不容辭的。(三)裁判員的現狀分析裁判員是賽事中的公証人或仲裁者,是除參賽的運動員外構成比賽的另一個重要主體。裁判員與教練員同屬於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的範疇內,其專業的資格是被視為是否稱職擔任某一級別或水平的賽事的前提條件,這就是同級(在本地區無分級別的裁判)和級別(國際裁判與非國際裁判)之分別。先前所述,澳門並沒有高水平的競技體育,本地所進行的競技體育(本地聯賽、學界比賽等),根據調查結果所得,擔任賽事的裁判員大部分是本地裁判,也有一些已獲得國際裁判資格的人員參與對賽事進行裁判的工作。根據表4及表5資料分析所得,佔82.6%的人認為並沒有按賽事的級別或水平分工,造成其專業隊伍缺乏完善的級別制度,大量有志者不願意擔任此份工作,另外,佔85%的人認為澳門地小人多,某些缺德的運動員常以報復的手段對抗執法的裁判員,也影響到人員的質和量。據體育發展局的統計資料,2000年登記的裁判員數目為806人,與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人數為19436人之比為1:24,與1996年比較為1:21(運動員為9870人,裁判員為451人)。這個比例說明裁判員在這四年內有接近400人量的增幅,並不意味㟚有質的變化,即具有國際級資格的裁判員並沒有大幅增長的趨勢,其原因在於在這低水平的比賽,缺乏吸引力使他們考取更高的層次,另外根據表6及表7資料顯示,佔88.8%的人認為比賽的數量並不足以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另外佔99.9%的人認為因分工不明,不設立級別制度和考核制度,既不利於提高裁判員的水平,也不利於運動員對他們的信任,容易使運動員在作賽時對裁判員的執法水準持懷疑態度,因而發生不必要的爭吵,甚至是報復的行為,同時對舉辦2005年的東亞運動會所需要的本地國際級裁判員有供不應求,而需要大量外借的,均不利澳門在國際性賽事上的形象。
1226表6競技體育專業人員認為本澳競技體育比賽的數量N=8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a.足夠有關裁判員汲取經驗04.98.672.813.5b.不足以令裁判員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9.8796.11.23.7c.應分級別,按裁判的級別層次分工,有助激13.586.4000勵進取之心表7競技體育專業人員對自身業務的評價N=81(人)內容好較好一般較差差%%%%%a.你認為澳門競技運動的整體水平02.461.730.84.9b.你認為澳門競技運動裁判員的業務水平01.345.643.29.8c.你認為澳門競技運動教練員的業務水平03.749.340.76.1作為政府體育行政管理機構的體育發展局,為配合2005年的東亞運動會,應制定一個與體育總會聯合發展培養更多的高級別的專業裁判員,利用行政手段,制定裁判員的資格考核制度,同時按級別和程度設立等級制,並設立獎、助學金,令有意獲取高級程度(國際級或A級)的裁判員有明確的目標,並加強裁判員在比賽中的人身安全,設立保險金制度,除可日漸壯大隊伍、培訓出更多的高水平裁判員,為2005年的東運會打下堅實的基礎。(四)政府對促進本地區競技體育專業人員的需要與能力作為政府部門的體育發展局在推動競技體育水平的提升中起㟚相當大的作用。為了在競技體育中實現技術的進步,體育部門為推動競技體育水平的提高而實現為澳爭光的目標所制定的體育發展與政策,以及高額的體育資金的投入,都是必不可少的,這就構成了競技體育技術水平進步的政府需要。這種需要的直接誘因是競技體育所特有的競爭。政府部門為使自己在競技體育技術進步方面的需要得以滿足,還必須具備下述能力,才有可能實際推進和實現技術進步:
1227(1)培養各類體育專業人才的能力各類體育專業人才是競技體育技術進步的基礎,沒有人才的積累,就沒有技術進步。因此,各類體育專業人才的能力,是衡量體育部門能力的首要因素。這裡所講的體育專業人才能力,主要是指對教練員、集訓隊隊員、裁判員、科研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與延續教育。(2)體育科研資金籌措能力政府體育部門對技術進步的貢獻,主要體現在體育事業財政預算中體育科研經費的投入,這是衡量政府體育部門在體育科研投入的一個主要指標。一個國家的體育科研資金投入越多,表明這個國家所從事的體育科研與開發工作越深入與廣泛。因此,政府體育部門能否為體育科研與開發籌措足夠的資金,是衡量政府體育部門的技術進步能力的重要指標。(3)調動體育院校和科研機構及社會其它機構,推動競技體育技術進步積極性的能力推動本地區的競技體育發展,政府部門所擔當的角色固然重要,但單靠政府部門的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此,能否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能否構造一個於競技體育技術進步有利的社會環境,對於促成體育科研成果轉化成現實的體育生產力,關係是相當大的。(4)制定正確而適宜的體育科技發展政策的能力政府體育部門是否能夠制定一個積極的、同時又符合社會現實狀況的體育發展政策,並付諸行動,以實現其政策目標的能力,也是衡量政府體育部門推進競技體育技術進步的另一個標誌。二、體育場地與設施的現狀分析具有設備齊全並合乎國際標準的體育場地,是發展體育運動和舉辦國際性大型運動會的最佳保證。根據資料和調查結果分析顯示,回顧八十年代末澳門體育面臨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長期缺乏具適當條件的體育設施,而且由於學校體育運動方面的原因,當時的場地是超負荷使用的。按照九十年代初歐洲聯盟的規定將每個居民的最低體育面積定為四平方米,而澳門地小人多(以1997年總人口為415,850,而土地總面積為21.4平方公里,因此,澳門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約1.9萬人。人口密度居世界前列),當時每一個居民實際只有0.24平方米的體育面積。(見圖5)
1228根據表8資料分析顯示,85.3%的人傾向認為澳門現有的運動場地數量不足。面對如此不足的體育設施,澳門政府終於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一個名為“體育基礎設施興建計劃”,該計劃由兩個不同但相輔相成的階段組成:第一階段至1994年,第二階段至1999年,總共興建二十個體育設施。第一階段包括澳門運動場(具國際標準的綜合運動場)、官立小學體育綜合體的建設、鮑思高中學球場人造草坪的鋪設、巴波沙室內及暖水泳池的興建、嘉模(離島)游泳池投入運作、松山的一個網球綜合體以及水上活動中心設施的完善。第二階段(由1994年至1999年計劃在澳門運動場附近開闢網球和游泳池場地,興建一個綜合體用於小型汽車賽、摩托車場地障礙賽和自行車運動,在澳門和兩個離島興建若干體育館,在澳門和路環島興建若干足球場,還要興建網球場和水上運動場。本澳的運動場地及設施數量並不能滿足在這10年間以倍數增長的體育人口。根據表8的資料分析顯示,佔85.6%的人認為運動場地的分佈並不廣泛,並沒有按人口稠密的比例在澳門半島與兩個離島之間合理地分佈和興建運動場地,這一點可以根據圖1及圖2的資料說明。根據圖1的資料得出,1999年體育發展局轄下的14個體育場地中只有8個位於人口密度最稠密的澳門半島,而另外6個則位於人口密度較低的㞛仔島及路環島(比例不平衡);而根據圖2的資料顯示,位於澳門市中心的塔石球場使用人數為全年之冠,達415,124人次,與位於㞛仔島及路環島使用率最高的澳門運動場的168,998人次多出接近1.5倍,而且使用率最高的季節集中在暑假(7月及8月),其次為國慶節及聖誕節假期(10月及12月),說明政府興建體育場時並沒有根據全面及客觀的角度去考慮。另外佔62%的居民對本澳某些運動場地(如澳門運動場)具有合乎國際標準是持肯定的態度,即有利於澳門舉辦一些大型的國際性運動會。表8居民對澳門體育設施發展現狀的評價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澳門現有的運動場地數量足夠0.32.311.960.125.22.澳門現有的運動場地設備齊全04.313.662.119.93.澳門現有的運動場地分佈廣泛0.35.38.662.423.24.澳門現有的某些運動場地合乎國際標準0.661.414.920.22.6
1229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5.澳門現有的運動場地使用率高及管理好0.61.914.961.121.26.為配合地區發展,按地域、人囗比例增18.263.110.25.62.6建體育場館圖11999年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使用人次(總人次:1,312,680)資料來源:澳門體育發展局圖21999年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每月使用人次(總人次:1,312,680)資料來源:澳門體育發展局在這十多年間,澳門政府確切落實了發展體育設施的工作,根據圖3及圖4的資料分析顯示,1995年的場地設施與1996年的場地設施面積比450000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0人次得勝中心巴波沙體育中心鮑思高足球場鮑思高泳池及運動室嘉模泳池塔石球場蓮峰球場蓮峰泳池及運動室澳門運動場路環小型賽車場竹灣水上活動中心嘉模運動場網球總會網球場水上運動青年中心場地名稱80682104989270678837473319數列1415124113361168994168998770347786116204338325180000160000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0935765416980757852068494487023156617127364825901515471496861602011月12月11月10月9月8月7月6月5月4月3月2月月份人次數列1---~->--~--~rnfHl-f----~II~--~---I--I----1--1------
1230較增加接近1.5倍,而與2000年比較增加的幅度更大,接近2.1倍,當中使用場地設施的人次由1995年的678,843人次與1996年的973,345人次比較,增幅達43%,而與1999年比較,增幅更大,接近94%。從統計層面來看,現時澳門人均體育空間仍然只有0.63平方米,較十年前的0.24平方米增加了接近三倍(見圖5),這些結果反映了人口眾多較之體育設施本身的缺乏造成更大的困擾,人們對體育設施的需求非常之大。(見表9)圖31988年至2000年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面積增長資料來源:澳門體育發展局圖41988年至2000年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使用人次資料來源:澳門體育發展局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225052250522505225052250522505328073442684571982949886099080105561年份平方米1988(13個場地)1989(13個場地)1990(17個場地)1991(17個場地)1992(17個場地)1993(17個場地)1994(19個場地)1995(23個場地)1996(25個場地)1997(36個場地)1998(38個場地)1999(42個場地)2000(47個場地)0數列11214000001200000100000080000060000040000020000001234567891011年份數列1數列2人次296484229702392511444645475393495492568676678843973345109616912931091312680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D.-II
1231圖5資料來源:澳門體育發展局總面積:261976.449㎡以統計暨普查局公佈——1996年12月31日全澳居住人口數字415,850計算,本澳人均體育面積為:0.63㎡表9居民對影響澳門體育場地發展的原因評價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政府為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而增建新場館16.267.110.63.62.32.基於輿論及市民、社團的強烈要求下政府辟14.667.111.25.31.3地建體育場館3.本地區現有的並被視為合乎國際標準的大型14.664.711.95.62.9體育場館,其興建目的是為準備舉辦大型綜合國際性競技運動會4.為配合某些運動項目在國外參加國際賽取得13.263.49.39.93.9佳績而興建體育場館5.有豐裕的預算及相當的資金資助1.639.215.237.56.36.有足夠的場館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13.660.714.96.34.37.基於體育場館的使用率高,興建新場館以14.264.410.27.63.3作舒緩體育總署(政府)-38%98184.4632m2政府-其他-12%32283.7701m2學校-36%93756.7261m2私人-8%21080.6386m2酒店-6%1670.851m212%38%36%8%6%••DD•
1232由表9資料分析顯示,佔81.7%的居民認為對體育場地的需求非常之大,反映出居民日漸意識到體育運動的重要性;佔79.3%的居民認為本地區現有的並被視為合乎國際標準的大型體育場館,其興建目的是為準備舉辦大型綜合國際性競技運動會,並顯示居民對體育設施的規格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水平有㟚顯著的增長;為維持有關體育場館的日常運作,約佔74.3%的居民認為有足夠的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加以配合。對於政府為舉辦大型運動會而興建的澳門運動場及其他的配套場地,居民是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三、居民對舉辦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期望舉辦大型運動會不僅是政府、體育社團、其他組織等的意願,居民對她是否支持、配合等也同樣地起㟚重要的作用。(見表10)據表10顯示,居民普遍支持大型運動會的舉辦。佔91.6%認為可增進澳門國際地位的提高;佔93.9%認為可促進與各地的體育交流,從而推動本地區的體育發展;佔80.3%認為能增加經濟收益及就業機會;佔92.9%認為能推廣澳門的文化及娛樂事業;佔88.6%認為能豐富居民的業餘文化生活及佔88.6%認為能促進政府、社團及社會之間互相溝通等居民都是持肯定的態度。另外佔80%的居民認為舉辦大型運動會不會容易為澳門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佔92.9%及91.9%的居民分別認為容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及產生體育社團之間的矛盾都是持否定的態度。表11居民對舉辦大型運動會的價值觀N=301(人)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1.舉辦運動會可增進澳門的國際地位28.962.76.60.90.62.舉辦運動會可促進與各地的體育交流22.9715.30.603.舉辦運動會可提高本地的運動競技水平20.969.47.32.304.舉辦運動會可增加就業機會24.555.810.97.60.95.舉辦運動會可為澳門居民提供高水平的體20.569.48.31.60育競技節目6.舉辦運動會可為澳門帶來經濟收益19.664.18.96.30.9
1233內容非常同意同意一般不完全同意反對%%%%%7.舉辦運動會可為澳門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23.269.16.60.90獲得實踐的經驗8.舉辦運動會可為澳門的運動員獲取大賽的25.967.15.61.30寶貴經驗9.舉辦運動會可間接推廣澳門的文化、娛樂23.569.47.300事業,創造經濟效益10.舉辦運動會可促進政府、社團及社會之間19.269.49.62.30互相溝通11.舉辦運動會可豐富市民的業餘文化生活18.6708.31.90.612.舉辦運動會容易為澳門帶來沉重的經濟負0.36.313.260.419.6擔13.舉辦運動會容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0.31.67.965.427.514.舉辦運動會容易產生體育社團之間的矛盾0.93.36.965.726.2結論總結全文,本人得出如下結論:1.澳門擁有承辦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必須要有的天時(九九回歸)、地利(中西文化交匯點、地利的獨特優勢及具有自身特色的經濟現狀)及人和(特區政府、社團、居民支持與配合)等優勢條件。2.以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體發展現狀、物質條件及人力資源而言,承辦2005年東亞運動是利多於弊,而且能夠促進澳門在體育、經濟、旅遊項目、城市建設等領域的全面提升,有助重新樹立澳門的國際形象,同時社會各方面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是決定是次運動會成敗的最主要因素。3.政府對投入承辦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工作計劃是積極和進取的,但對於增建場館的過程中缺乏全方位諮詢和科學論證,忽視了社會效益這一重要環節。4.政府缺乏建立完善和具有法律規範的等級評核和考核制度,不能穩定競技體育專業人員隊伍的增長,從而影響2005年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對有關人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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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提高學養智能強化母性使命《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235—1241劉羨冰*–––––––––––––––*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在爭取兩性平等、合作、共同發展中,受教育機會的平等、爭取終身教育條件的相同,在21世紀將是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也是建設一個和諧、繁榮、文明、進步的現代化城市的保證。調查所得,今天的澳門,這兩大條件都基本具備的社會情㢈下,如何確定澳門婦女教育的努力方向?這是本文研究的目標。一、教育機會平等,學習態度女性稍優(一)澳門婦女受教育的機會基本平等。澳門在讀學生中,受教育的機會已實現了男女平等,教育當局在教育統計和公佈上已淡化性別對比。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表一、2001年人口普查按歲組、性別統計的就學率歲組3-45-910-1415-19男97.6%99.9%99%79.9%女96.3%99.9%99%81.3%(二)教育領域呈現女性優勢:1.女生留級率、棄學率多年來均比男生低。以2001-2002年為例全澳基礎教育及幼兒教育15個學級男生留級率10.66%,女生為8.08%,女
1236生比男生低2.58個百分點。中途離校率,男生佔了總數的六成,其中因犯校規離校的學生中男生佔75%,自動退學的學生中男生也佔61.36%。(以上為統計暨普查局數字)2.高等教育中,本地學生7769人,女生4586,佔了59.03%;近年赴外地升學的也呈現女性優勢,2001-2002年度澳門高中三學生升讀大專的共1898人,佔全體畢業生2331的81.4%,其中女生1030人,佔54%,這是持續多年的女生多數。(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資料)3.女學生成績比較優秀,近十年本澳優秀高中畢業免試保送到各名校,被錄取的也以女生為多。以1996年度為例,被全國重點大學免試錄取的優秀學生中,女生佔79.4%,暨南大學和華僑大學免試錄取的女生也佔54.2%;2002全國重點高校免試錄取94人中,女生佔55.3%;2003年,錄取101人中,女生佔55.4%。可見這是持續的女性優勢。(澳門中華教育會統計數字)(三)成人教育中婦女參與積極性比男性高1.在終身教育的範疇㝯,澳門女性也較男性積極理工學院長者書院成立於1999年至今入學的退休人士一直是女性佔多數。2001-2002學年第一學期,女生更高達70.28%。四年八個學期學生總人數女性2001人次,佔總人次3008的66.53%。又以1998-2002年澳門理工學院普通話水平測試(PSC)參與情㢈為例,女性也有積極的表現,五年間,測試總人次為392人,女性佔76%。這說明澳門女性充分發揮其先天的語言優勢外,自我提高的主動性也較高。(理工學院長者書院、測試中心提供資料)2.失業待業接受培訓,女性積極性亦較高200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撥出四億元培訓失業人士,第一期及第二期報名者當中,女性佔了64%,其中既有失學女性,也有不少家庭主婦。(見2003年1月13日《澳門日報》A3版)在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兩期的學員以女性為多,而退學則女性較少。(入學女生先後佔54%、59%,退學的女生佔50%、41%)退學的原因由於要照顧家庭一項,女學員佔總數的75%、73%。從這些數字㝯可以看到,女性付出較多,但態度是較積極進取的。(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提供)
1237二、澳門婦女教育今後的努力方向表二、2001年普查澳門居住人口就業、失業情㢈人口普查項目總數女性女性所佔%就業人口21509510172347.3失業人口16207603037.23歲以上居住人口42420322102952.1綜合上述,可見本澳婦女基本上取得受教育的平等權利和職業自由,就業人口雖較男性稍低,但在地區失業人口中女性卻較男性低得多。換句話說,在法律、行政方面,已得到了兩性平等的保證。今後婦女要爭取的是:逐步掃除封建思想的殘餘,爭取消除一切歧視婦女、欺凌婦女的社會現象。女性必須首先清除自己身上的封建意識,徹底克服依賴、自卑思想行為,樹立平等合作的兩性觀、通過自身長期不懈的努力,配合社會發展,爭取個人素質的提高:教育層次的提高、智能層次的提高、職業層次的提高,最終達到兩性對社會作出同等的貢獻:(一)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定向,社會發展,要有轉業能力2002年澳門特區政府對未來經濟發展定位:“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性行業為主體,帶動經濟全面發展。”目前婦女最大的行業——製造業已是本地區的夕陽工業。從業者面臨轉業或提前退休的命運;而有關教育、醫療和服務行業中,雖則有發展潛力,也有不斷提升專業水平和服務質素的必要。因此,女性從業員必須兼顧工作、家庭和參與進修三者的關係。箇中的滋味大家可以想像,但現實如此,只能努力取得全家的共識,或者夫妻間互相支持,不要輕率放棄進修復修。澳門婦女在這方面已有覺醒,態度積極,過去十多年來,數以千計的教師、護理人員通過在職進修完成學士或大專課程;上述接受待業培訓也是很好的例證。2003年3月“拉斯維加斯金沙”四天招聘3500名員工,澳門四萬人排隊領表,女性不少於男性。可見澳門婦女適應性很強,經過適當的培訓,可以成功轉換工種。21世紀職業特點難求“從一而終”,婦女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學習新事物,適應新環境,善於與人合作,謀求新的發展。
1238表三、2002年第四季度全澳婦女就業情㢈行業女性人數佔%1製造業2730069.542批發、零售、維修1400044.943團體、社會及個人其他服務1090049.184旅店、餐飲及酒樓1060048.185教育700069.36公共行政、防衛、及社保510029.487家庭傭工500094.348置業、租賃服務390034.519運輸、貯藏及通訊350028.3310金融業務340059.6411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300066.6612建築13008.49(二)提升女性教育層次、職業層次、智能層次由於澳門過去發展速度較緩慢,婦女社會地位雖受法律保障,但職業層次仍較低,還有較大的努力空間。澳門女性在高中、高等教育持續多年優勢,具備了提升整體教育層次的條件,今後在沒有重大社會變動的情㢈下,女性的職業層次會有繼續上升的可能,但在知識社會中,關鍵在於提升智能層次。1.立足自身素養的提升、不要依賴性別優惠2001年人口普查數字,全澳僱主共8827人,女性只佔16.66%,自資經營者13168人中,女性只佔23.12%,職業身份比男性低得多。
1239表四、2001年普查前四大類職業按性別人數及女性所佔%分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人數1394871772054539874男性1100841731122014186女性29403004932525688比例21.11%27.92%45.39%64.42%註:第一類為立法機關成員、公共行政高級成員、社團領導人、企業領導成員及經理;第二類為專業人員;第三類為技術及輔助專業人員;第四類為文員。前三類為社會較高的職業層次。婦女佔的比例均較男性低得多,這說明女具有受高等教育的優勢並不足夠,女性還應提高行政領導、經營管理的能力;提高駕馭風險、綜合決策的能力;培養思維的深刻性、廣博性、敏銳性和準確性;培養膽色與魄力、堅毅與團隊精神。最核心的是培養健全的人格,確立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對國家、對人類的責任感。這就是提升智能層次和素養的問題。它反映在教育上,師生必須配合改進教與學的模式,從智育第一型向全人教育型轉化,從知識積累型向開發智慧型轉化,從灌輸靜態的、割裂的知識轉化為參與、體驗、融會、內化、綜合自主型的主動學習。我們應在培養學生主體意識、獨立人格的基礎上,通過長期的努力,有效地培育健全人格、提高智能的層次,才能增強人力資源的含金量,增強地區的對外競爭力,保證澳門未來的發展。封建殘餘無處不在,澳門婦女要建立獨立人格、養成獨立思考、增強自主意識必須作出努力。我們要爭取真正的、徹底的兩性平等,必須從提高自身的素養、智能出發,不應該滿足於社會給予女性的性別優惠、不要長期依賴政府政策的傾斜,儘管這些東西過去在男尊女卑嚴重的歷史階段中,是婦女運動的積極因素,但澳門婦女運動已有百年奮鬥史,今天澳門女性絕不是弱勢社群,姊妹們要有志氣,要與男性在良性競爭中互促互補、攜手合作,共同促進社會整體的發展,共建平等、和諧、進步的新風尚。2.克服女性弱項,爭取均衡發我們應承認生理、心理上男女有別,還要清醒看到女性的弱點。如上述的獨立人格、獨立思考品質,因受幾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縛,這是大多數婦女的弱項。姊妹們必須自覺地、長期努力加以克服,才趕上時代要求。
1240長於形象思維,短於抽象思維,也是婦女較普遍的弱項。近年不少女生參與科研活動、參與實地考察、田野作業、都有良好的表現,隨著教育的普及、教育改革的發展,應鼓勵女生不偏科,在充分發揮女性專長的條件下,多參與多種多樣的活動,特別是科研活動,過去女性較少有貢獻的活動,逐步淡化性別差異,爭取均衡發展,拓展自身發展空間,從小培養適應不同時空、不同環境、不同社群的靈活性。(三)掃除文盲,政府義不容辭根據2001年的人口普查,本澳未有小學畢業的14歲以上的女性竟接近四萬人,其中從未進入小學21003人中,女性佔了16232人。這是負責政府必須關注的事。它不但關乎這群人的生計,還關係他們子女的教育和成長,關乎社會公共衛生、社會文明建設等多方面的發展。這個問題我先後談論多次,在此暫略。文盲婦女本身困難必然較多,當政府或社團提供機會的時候,婦女自己也應克服困難,積極參與。(四)增設生命教育,強化母親使命感生命教育的薄弱,是教育的重大缺失。我們必須深刻認識生命的意義,人類自我完善的價值。學校讓所有的學生在此認識基礎上認識母性的重大使命,我認為有特殊重大的意義。嬰幼兒早期教育的重要性越來越受關注,母親不但孕育了孩子,還是孩子的首任教師,對未來人口素質影響是十分深遠的。我國偉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澳門著名教育家陳子褒都十分強調婦女教育的重要意義。古今中外科研、統計說明,人類未來相當大的作用決定於婦女的素質。婦女教育實際是創造未來的重要組成部分。女性、整個社會必須在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的基礎上,增強母性的責任感、光榮感。我認為兩性差異中,最重要的、最值得關注的是女性孕育下一代這一特點。二十一世紀初,歐洲勞動婦女爭取權益的幾大口號中:“自由平等”、“男女同工同酬”、“保護母性”、“保護童工”⋯其中“保護母性”這一口號最具永恆價值。性教育、公民教育、社會學科教育都應該增加生命教育的內容、強調人的價值、強調母性的重大意義,這也是落實人本主義的根本。
1241(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提升婦女對社會的貢獻家庭教育課程應該成為成人教育的重要課程。為孕婦提供胎教、嬰幼兒智力開發、大腦發育的基本規律,特別是從小培養和諧人格。家庭早期教育的內容、原則與技巧⋯其意義是十分重要的。(本人已有八篇專文刊登於《澳門日報》,朋友又轉於網上)可惜這麼重要的教育,現在仍處於無人管理狀態。教育部門、衛生部門、社會福利部門都管不㟚,不能不算是個大漏洞。建議衛生部門、成人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婦女團體合作承擔責任,落實推行。其次,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犯罪的的主要缺口;今天,本澳雖然仍保持華人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但仍有不少家庭對子女管教不得法,而且家庭教育的隨意性、放任性、沿襲性仍相當普遍,往往會削弱甚至抵消學校教育的效益,更追不上社會變化的步伐。澳門在20世紀60年代依靠民間力量普及了初等教育,可惜長期的外來人口不少文化水平較低。因而家庭教育課程的提供更有迫切性。去年教育當局提倡家校合作,各校也加強了聯繫家長的工作,應該進一步向家長推廣教育科學、研究管教方法、更新教育觀念,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的合力。近幾年低幼學級生源不足,教育工作者供過於求,是解決全澳教師工作量過重,提高工作質量的時機。下一代能健康成長,婦女也對社會提供了更多的貢獻。三、結語婦女教育不僅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而且是個“商數”,婦女教育水平的提高,除了自身學養層次、職業層次、智能層次能有提高的可能之外,家庭教育水平、家庭衛生水平、家庭道德水平都會隨之提高、社會人口素質的提高,這個“商數”都起倍增的作用。生長、生存於21世紀知識社會的澳門女性,首先應該完成十年免費教育。家境困難也應通過日工夜讀,力爭完成高中課程,取得此生能進入高等教育的“通行証”;必須樹立接受終身教育的決心,積極進取,才能與時代同步發展,與時俱進。澳門婦女更應加強道德修養,提高言傳身教的效益,提高生命的價值,為自己、為家庭、為社會、為國家、為人類作更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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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中國的倫理默想方法《行政》第十六卷,總第六十二期,2003No.4,1243—1255–––––––––––––––*哲學碩士,葡萄牙教育部高級技術員,現在澳門大學教授葡文課程。在中國,宗教曾一度擁有巨大的國家權力。在帝國時代,亦稱天子的皇帝經常利用祈神的方法查閱中國的《聖經》——《易經》來正確治國。在漢朝期間,孔子學說成為了帝國管治的哲理,宗教仍然權重一時,只是表現出強烈的中國特性,因為在中國,宗教從未像西方那樣成為國教。孔子門人曾反對一切形式的政教合一,因此他們常常與道教發生公開的衝突,以後又同佛教爭鬥不絕。孔子門人僅接受一個非形象化的權力——天。皇帝是天在人間的最高代表,應該受到崇拜,以便他可以掌握帝國的命運,替無形的天父行道。純粹的孔教宗教性還反映在全體人民應該虔誠奉行的祭祖儀式上,宗教應該是一種華人應該以敬仰天子的心態來遵循的家庭典範,因此每一個人都必須參與這一種主要以倫理模式進行的帝國管理。儒家宣揚的宗教,在與倫理密切結合時,才具有完全意義。因此,帝國應該以一種家庭和倫理的模式治理,而法制則遠不如禮法重要,感情關係及君子之言高於行政便毫不為奇了。由於大部份皇帝起初尊孔,從11世紀開始,具有明顯特徵的新宗教——新儒家學派實際上比宗教更具有倫理道德性質,直至1911年帝國垮臺為止,它同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其他中國的主要宗教——道教、本土宗教及開始引入後完全漢化的中國佛教,自從新儒家佔主導後,幾乎與政權無緣或在它的監控之下。歐安娜*
1244儒家思想的特點是強調倫理,這一種特性促成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治理模式。政府交由國家工作人員——官員管理,他們應有德才兼備的素質,而不需要有很深厚的政治知識,因為政治知識從來不被看重。但是卻要求他們具有博深的中國文化知識和為人師表的德行,繼承中國古代奉天承運治國明君的楷模。因而,在中國歷史上,只有一種當權的宗教。它尊崇人力勝於崇神力,努力建設一個倫理完美的世界,試圖以倫理道德規範制約社會的各個方面,自然也包括行政。然而,我以為也宜介紹一下道教及佛教有關道德倫理的思想,詳見下節。二、中國宗教流派的默想方法在廟庵和學校中,年輕的宗教人士過著有規律的生活。白雲觀內三年課程的學生每天早晨五點半起床,晚上九點半就寢。課程內容廣泛,要學習道教理論、儀式、音樂、書法、武術,甚至英語。他們聽廣播,下象棋,打乒乓球。如飢似渴地閱讀中外文學作品,尤其是武俠小說。道教主要有兩派,來源於東漢張道陵五斗米道的正一派和由王重陽及其弟子晉朝丘處機所創立的全真派。這些學派有他們自己特殊的默想方法,自稱為約生活於公元前五至四世紀6的老子的傳人,但據憨山(1546-1623)禪師說,也有據說是託名於黃帝(公元前2696-2597)所作的《內經》上的技巧。因是子於1914年寫的《因是子靜坐法》,對道教的默想法作了介紹。道家學派的默想方法講究形體和吐納。應該選擇一清靜、通風和適於默想的地方。身體任何部位都有規定。腿、臀、股、肚、手、頭、眼的位置都有規定,吐納尤其重要,被認為是身體和靈魂之間,人的內心與世界的聯絡環節。對內心也有規定。默想者應該止念和控制新思維的產生,關鍵是淨心;默想可治療疾病,健強體魄,但在默想時應該自然,不要以健康為念,對默想要虔誠。最好是每天稍作默想,注意吐納。它可以驅趕雜念,獲得身心的安寧。專一對於排除疾病,延年益壽,甚至所有道教徒渴望的–––––––––––––––6.馮友蘭《中國哲學史》,第408頁。
1245長生不老是至為關鍵的。只有身心絕對平衡才能長生不老。道教默想的即時目的是自我治療,柔軟身體,增強內部器官的功能,提高黃帝內經中提倡的醫療作用,此外,巧妙地輔之以針灸。然而,此種道教的默想法為主要的佛教默想派別所病詬,斥之為實用意義高於宗教意義,為個人及其健康、長壽,甚至永生的願望服務,而不是像奉行大乘佛教默想法的佛教徒那樣關心個人與眾生的宗教解救。總之,持批評態度的佛教徒認為,道家默想的倫理性很低,因為局限於默想的本人,同時,宗教性也不高,理由是神聖和世俗混淆。世俗的成分似乎通過對生命價值的過分崇拜和眷戀將神性沖淡了。本文不擬對任何中國默想派別進行褒貶。然而,我想提請大家對道家默想的倫理性及宗教性加以注意。儘管它注意某些人、道教徒,尤其是神仙的身體及精神解救,並不是像奉行大乘佛教默想法的佛教派別那樣謀求眾生的覺悟和拯救,值得注意的是,道教默想的目的是將宗教與神聖聯繫起來,回歸道,或無名元真的無形7。這一結合是個人層面的,但是無聲的,因為只有個人建立同自然的聯繫,在默想的情況下,與所吸入的空氣建立關係才有可能實現。按照佛教的方法,默想取決於對意念的控制,讓每人的本性體現出來,這可以使人超越塵世的是是非非,接近真如(事物的真實狀況):使我們了解每人或微觀世界同宏觀世界或真如的深刻聯繫。正是通過與真如的接觸,我們可以自我治療,延年益壽,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獲得永生。原始道教的大師,如老子、莊子、列子及黃帝內經的科學派告誡我們(每位賢人):要使此種默想卓有成效,智者、聖者和得道者們必須找到內在、真正、自然、真誠、謙卑的自我,並應排除一切雜念,體現真如,與一切自然物有深刻的聯繫,因此,必須超越一般凡夫俗子的見識才能認識上述事項。在黃帝內經中列出了真正健康的人應該具備的必要德行,是善、溫、庸、克、禮和偉。老子說智者最大的美德是憐憫、簡樸和謙虛8,莊子發–––––––––––––––7.《老子,道德經》,雙語版,拉雷(ClaudeLarre)譯,巴黎,DescleedeBrouwer出版社,1977年,之一。8.前引書,之四十二。
1246展了老子關於人之真性的理論,提出了成為真人的方式。真人在人生的旅途上應該潔身淨心,以求專一。為何目的?為了達到真諦、超脫,或一種融合在大自然中的沉思。聖賢或真正藝術家的秘密何在?老子說:恢復原始的天性、新生者的智慧。莊子更加有比喻、有方法。他通過親身經歷的敘述,提請那些欲有真正建樹的人,如藝術家,應該注意默想的重要性,應該記住以下這個木架師傅的故事。我採用並縮寫梅爾頓(ThomasMerton)的譯文。故事中的梓慶是一位善於搭造鐘架的木架師傅。魯國王子欲知其訣竅。他回答說,不過是個普通工匠。他工作是為了捍衛情操,不會為區區小事喪志。“......必齊以靜心。齊三日,而不敢懷慶賞爵祿;齊五日,不敢懷非譽巧拙;齊七日,輒然忘吾有四肢形體也。......當是時也,無公朝。其巧專而外骨消,然後入山林,觀天性;.......形軀至矣,然後成見鐻,然後加手焉;不然則已。則以天合天,器之所以疑者,其是與!”9此事可證道家並非如其他中國宗教歷來所指控的那樣個人主義和不聞不問。為了默想,道教徒必須同佛教徒一樣,進行嚴格的身心訓練,這種訓練與其倫理價值(如節制簡樸)的發展與變化相連,這樣才可以與萬物結合,認同與融合,使其成為一個老子式的新人,或莊子,或列子式的真人,道教徒絕不與社團背道而馳。如前所述,的確道教徒沒有心願去實現對個人及大眾的拯救,但其生活的模式卻千真萬確地對他人產生正面的感染。芸芸眾生本能地效仿他們,經常有機會接觸聖人和向其吸收適合各自品性的崇高倫理價值,只是人們本身並不察覺。因此,如同其他教派,道教默想派的原則是默想者自變,也可改變其周圍人,但這並不單只是道家獨有的特點—自覺自願,而是基於一種無為文化。–––––––––––––––9.梅爾頓(Merton,Thomas)《莊子之道》,巴西,EditoraVozes出版社,1999年。亦見《莊子》,大中華文庫,漢英版,湖南人民出版社,外文出版社,1999年。
1247道教默想派是真正源自中國的,而佛教默想派來自印度,卻在華人中獲得了廣泛的認同。據信是公元一世紀傳入中國,開始緩慢傳播。漢末已有許多翻譯的佛經。四世紀初,由於內部的動蕩,佛教才被精英和百姓所普遍接受。最受歡迎的佛教是大乘。這一教派約在公元前二世紀起源於印度。它強調菩提薩埵(Bodhisattva)的理念,要為普度眾生放棄了涅槃,是對原始佛教(小乘Hinayana)的回應。原始佛教(小乘)主要以一個聖者為成聖的目標,或者是崇尚尋求個人的覺悟、涅槃、止欲和人生解脫的一種阿羅漢(Arhat:小乘修行的最高境界)。對大乘派來說,哀憐與智慧同樣重要。在中國,尤其在雲南及其周邊地區有小乘傳統的上座部佛教。但它的勢力遠遠不如大乘的影響,這可以解釋為何中國人的默想方法推崇倫理道德性,卻不大喜好鑽研理論和形而上學,尤其在有關個人層面上的問題。大部分大乘佛經及其最具影響一支中阿含經是由鳩摩羅什(344-413)和尚引入、翻譯的。中國佛教默想主要派別遵循大乘的傳統:由惠思成立的天臺宗,由菩提達摩成立的禪宗及依據慧遠的理論來設立的淨土宗。佛教在中國幾經大規模迫害。最近一次是文化大革命,一切宗教表現形式遭到嚴禁。其黃金時代是隋唐。稍後,在宋、清年代,儒家或準確說是新儒家成為了國家的主導思想,但它不排斥某些佛教理論。目前,佛教又有回升的勢頭,儘管各派仍涇渭分明。華人互為補充地信奉三種傳統教派:三教(佛教、道教和儒教)。此外,宗教人士一生中可以改變默想的派別,而不感到有所矛盾。查培爾(DavidW.Chappell)10說得好,中國佛教的最大特點是對其它教派的開放與靈活,以及所採取的方法。這一態度體現了五個原則:1.眾生儘管只有一個共同的命運,各自的精神發展水平卻不相同;2.所有佛教派別之間應互相尊重;3.所有的實踐及方式都是臨時的,無絕對的;4.從最高原則來看,理與涅槃、真如、菩薩的心體無任何不同。我們都是絕對的表現形式;5.真諦要求在空間和機會之間保持平衡,即理和事的原則。–––––––––––––––10.《中國佛教默想傳統》,格離高利(PeterNGregory)輯,庫若達學院,第4期,第192-193頁。
1248以此原則為基礎,我們來區分一下中國佛教默想的主要傳統方式。淨土宗的理論是由初祖慧遠(344-416)創建的。它自稱是印度始祖普賢菩薩的真傳。該宗亦稱蓮宗,宣揚信仰阿彌陀佛會得到阿彌陀佛拯救的經書。如今,得到承認的九位大師是:惠遠、善導、承遠、法照、少康、延壽、省常、蓮池和省庵。淨土宗的默想傳統主要以信仰為主。認為阿彌陀佛會拯救真正信仰他的人,使人在死後再生。淨土宗的界地位於西方。默想方法主要有三。1.重複阿彌陀佛的名字,每天可唸五萬至五十萬次,或更多;2.重複阿彌陀佛神咒11;3.通過阿彌陀經中的崇拜阿彌陀佛十六式。在內心窺見自然景象,如太陽、水、地、寶樹,甚至聖人如阿彌陀佛和觀音,以及淨土。這一派的崇拜方式既感性又實用。信徒利用現實世界和其周圍的物體。閱讀,背誦和吟唱經書,製作和崇拜形象,在寺廟中祈禱,通過信仰來超凡入聖,在華南信徒眾多。此派最著名的經文名叫心經,內以無為的哲學包含了佛教的主要理論,如四諦(苦諦、集諦、滅諦和道諦),並以結論的方式給人一可治百病的神咒。與此派截然相反的是禪宗。它嚴厲抨擊淨土宗的默想法。禪宗是通過印度和尚菩提達摩大約在六世紀初12傳入中國的。他是中國禪宗的始祖,在印度禪宗排行第二十八位。他可能帶來了代表瑜伽行經或瑜伽派的愣瑜經。這一派主要討論默想練習和心靈操練,主張萬法皆心成13。因此必須使用特別的默想技巧來摒除雜念,以及相關的思維過程,以便空虛其心。信奉菩提達摩的主要大師有惠可、僧璨、道信、弘忍、神秀和慧能。最後這兩位分別成立了北宗和南宗。神秀(602-706)被認為是北宗第六代傳人,慧能(638-713)是南宗的始祖。神秀是個知識淵博的和尚,而慧能卻是一個目不識丁的樵夫,極力提倡速修,這迫使北宗力主漸–––––––––––––––11.阿爾亞得瓦(BhikkhuAryadeva)將阿彌陀佛神咒意譯如下:“我們託身如意(相當菩薩),阿彌陀佛:長生到,長生大大到,長生長,長生永遠長,邁向永㝱光榮之道-啊!”LuK’uanYu(CharlesLuk),《中國默想秘術》,第85頁。12.據禪宗《景德傳燈錄》,是在520年。13.一些人以伯克萊的方式將此理論解釋為捍衛普世理想主義的出發點,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它是一種實質上是現象論的觀點。它終止外物的存在,主要關注外物在心靈中顯現的方式。
1249修。然而,禪宗通過南宗迅速發展,出現了著名的五家七宗,及一批和尚,如提出“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禪院說的百丈(720-814)和德山(678年圓寂)均以杖打弟子出名,臨濟則以斥喝如雷聞名。從這後兩個和尚開始,體罰便成了直修過程的內容。唐朝禪宗流行一時。此派以其默想法著名,尤其是那些我稱之為語言默想法,即公案。它以話頭為基礎,由大師設立,目的是引起質疑,即清議。禪亦稱行腳僧,他們將行游作為將第一需要降至最低水準的特殊方法並關注無常。除了革命性的語言默想法之外,他們還發展了傳統的坐禪。如今,在某些寺廟中每天仍靜修四至八個小時,或更多時間14。主張坐修和靜修的人,尤其從北宋起採用一認為是長蘆崇賾和尚編寫的手冊(坐禪儀)。經文的對象是欲達到智慧的菩提薩埵。默想的目的不僅僅是自益,而且造益眾生:研究智慧的人應引發深深的憐憫情懷,普念眾生並修煉三昧15。應發願普渡眾生,而不是僅僅尋求個人的解脫16。下面來看默想的姿勢,傳統的瑜伽姿勢是默想者坐直,兩腿分叉,控制手、舌、唇、齒和眼。吐納也要有規律。立即的目的是觀思,隨著意念的出現與中止,獲得心靈的統一。默想者應該時刻牢記普渡眾生的誓言並尋求菩薩的靜修。如果適當默想,得到的報償是感到潔淨,寧靜和愉快。總之,此種傳統的默想是以堅定的倫理態度為基礎的,可導致智慧。從實用的角度來看,使默想者幸福、健康與安寧,同時,從理論的角度來看,按照蘇格拉底的助產說的方式,引導人們發現心靈本身已具有的智慧。另外一種我稱之為語言默想法。它利用語言的方法,但是最終目的是止念,大師以文句為基礎開導其弟子。一方面,這一方法的追隨者有意疏遠傳統的知識傳輸,另一方面,企圖超越一切意念。據說這樣才會得真如。因此,公案或密案常常是一種輔助技術,話頭是用來引發學生疑惑情–––––––––––––––14.別了菲而得(CarlBielefeldt)《長蘆崇賾的坐禪儀和禪修的“秘密”》,載《中國佛教默想傳統》。15.專心致志一物,以發展智慧和憐憫。16.前引書,第159頁。
1250感的詞句。這被認為是止念、排空和控心的寶貴輔助。讓我們來看一個禪宗經典中的公案-碧巖錄。這是由宋朝大師雪竇重顯(980-1052)搜集的一種公案。“趙州示眾云:‘至道無難,唯嫌揀擇,才有語言是掠擇,是明白。老僧不在明白㝯,是汝還證惜也無﹖’時有僧問:‘既不在明白㝯,護惜個甚麼﹖’州云:‘我亦不知。’僧云:‘和尚既不知,為甚麼卻道不在明白㝯﹖’州云:‘閒事即得,禮拜了退。’”17並非藉㟚一種意念便可以達到真如,但它可被用來排除其他的雜念。在心靈的境界中,用來切斷思維與內容及其他雜念的關係聯繫的最有效辦法是通過談話來引起注意心靈的本身運作。然而,禪宗未發展西方式的語言哲學。它無主題,自然,有意造成概念的困惑,創造一個直接捕捉的更深層知覺的下意識現實的空間。因此,有意保持與佛教傳統認為是聖經的經文的疏遠,也排除有感知和自發的默想技巧,如祈禱、吟唱、崇拜神像,總之一切與我們的生活經驗有關的信仰表現。禪宗大師除了公案外,還發展了話頭技巧。一般與公案一起使用,在給弟子的各種謎語中都有。這個技巧的目的是在形成思維前便捕捉住心靈,並企圖使心靈遠離知覺與感情,而疑問除外。它必須伴隨技巧的所有詞句。話頭如同古代中國敲門的半塊磚。只有門開了,才可以看到屋內有誰。這一技巧使人可以進入內心世界,而不是在外徘徊。僅以禪宗常用的話頭為例。高峰(1238-1305)大師將其與下列公案同用:“萬法歸一,一歸何處。”話頭是要學生在做日功時堅持問“一歸何處?”。這一疑問要堅持不懈,伴隨它的感情亦然,決不應該放棄。一個意念回答絕非是所要達到的目的,而是喚醒我們觀察我們真性的始元。至覺悟時,應保持疑問,力求止念,疑問除外。話頭技巧的另外一個練習也是有成果的,即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同步進行,而不必使用公案,我們之間任何人都可以當行腳僧。據虛雲(1840-1959)禪師,在唸菩薩的名字時,應該問:誰在重複菩薩的名字?在進餐時,要這樣問:誰在吃飯?如果說話:誰在說話?每作一事,以此類推,盡量不要回答,也就是說避免心靈作有區別的介入。–––––––––––––––17.《碧巖錄》,科雷利(ThomasCleary)譯,波士頓-倫敦,Shambhala出版社,第10頁。
1251如果說長蘆崇賾大師總結的坐禪的概念可稱之為淨修,不會引起其它派別的巨大反響,這種創新的默想則不同,其語言的作用是基本的,將引發淨土宗的猛烈批評。禪宗和淨土宗於七世紀發生了公開衝突。這一時期禪宗發展迅速,各位大師在方法上有所創新,帶領弟子獲得速修。這些方法包括從實用公案和話頭到怒斥、拳打和其它缺乏經典教義作依據的方式。各派之間的鬥爭是由禪宗開啟的,它指控淨土宗人士使用下等的方式,如吟唱、朗誦經文及各種以阿彌陀佛為菩薩現身的祈禱。這種指控引起的反應在預料之中,第一階段是淨土宗人士惠瑞的強烈回擊,他在廣東住下,他認為禪宗的門徒是:高傲的人、偽造佛教戒規的人,由於他們偏離經典和有關意念;騙子,因為他們宣揚一種幻想的速覺及一種不存在的覺悟。總之,指控他們是在行騙並抨擊他們的某些方法,將他們歸類於痛苦和離經叛道,因為其門徒獲得的速修是建立在身心暴亂(被引發的混亂)之上。惠瑞認為這是不可能的。稍後,通過飛錫和其他佛學家,淨土宗企圖與禪宗建立聯絡,提出了一些不與此派發生衝突的模式。然而,兩派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淨土宗教徒宣揚現實的雙重性和現實的分離,即以前認為,現在仍然認為神聖和世俗的空間與時間不會交叉。在阿彌陀佛的界地來世會得到拯救,即在淨土的未來再生中才能得到拯救。因此,拯救只有在來世纔有可能。信徒的心靈能力完全不足以在現世達到或完成與真如的交融。但對禪宗而言,表象與本體無區別,因此覺悟與拯救是任何人的精神能力可以達到的,因為真如是精神的。我們所有人可以擁有或分享菩薩的精神。對禪宗而言,微觀宇宙和宏觀宇宙,神聖及世俗時空之間的二元性都不存在。因此,我們應該相信我們的精神能力,通過積極的智力訓練,而不是僅僅使用附屬信仰的消極辦法來鍛煉修心。的確,今天各默想派別之間已無爭鬥,極端的做法已過時。中國佛教正朝向一個捍衛雙元文化的方向發展:我們看到在廟庵及宗教場所中一般有兩種場地,可進行靜修或吟唱。還要涉及的是另一重要的佛教宗派天臺宗。它在修習中提倡實踐與義理,有形和無形。特別以蓮花經或漢語稱妙法蓮花經為根據,部分教義信
1252奉表象與本體的不分離。圓融三諦包括:空諦、假諦及中諦。此派由惠思(515-576)創始,後由智顗(538-597)改革。他為該宗留下的三個基本經文成為了經典:法華玄義、法華文句及摩訶止觀。此派教徒的出發點是發願拯救眾生,默想方法包括大量的倫理道德活動。一切默想方法的目的是止意,或稱停止與物及事有關的意念,以便獲得真觀或理。默想通過入定(三昧Samadhi),其目的是達到專一的精神狀態。一般來說,要達到專一默想有六個先決要求:選擇一個可以令人心情舒暢的地方,寡慾,從認知中使心懷滿意,不分身,要有純樸的倫理行為及放下思念。默想有十分積極的實踐內容:不做壞事,多多行善。達到覺悟的步驟有十,新弟子先要發願普渡眾生和為己及他人尋求最高覺悟。第一步前有解釋,即默想的六項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只有嚴格遵守紀律與道德才能創造一個優良的默想環境。第二步是禁欲。第三步是消除人的欲望、仇恨、懶惰、不安、痛苦、疑問的活動發展。第四步是控制飲食、睡眠、身體、呼吸及心態。第五步是遵守五戒:1.棄惡;2.遵守戒規(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背叛、不粗語、不下流、不貪、不怒和不有惡念);3.行默想、智慧之道,保持覺悟及普救眾生的誓願;4.仔細區別塵世幸福與上天賜福;5.破除幻覺和默想與智慧的紛亂。第六步是從理論及實踐上控制心態,以獲得完全的專注和智慧。第七步是揚善顯德,外部形式為悲憫,內部形式為默想。第八步是戒不良影響;第九步是治療疾病。第十步是達到覺悟。通過止觀法的修習,默想者可以認識到萬法由心而化生,因此是虛無想像的根源。這種默想的方法是以雙元為基礎,“止”在於暫停一切意念,因為據天臺宗大師所說:“意念如同跳猿18”,“觀”是專一地對內心景物的觀察。然而此派還有另外一個默想的技巧,據該宗的創始人智顗的說法,它可引導至真正的覺悟,幫助更好地理解天臺宗的默想技巧。此法稱六妙法門。它是玄祕的,但內容有限,因為它從吐納開始。步驟有六: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還,六淨。–––––––––––––––18.LuK’uanYu(CharlesLuk)《中國默想秘術》,第157頁。
1253從上所述,可見兩種默想法的重要性:起始階段是“止”,要剎住活躍的思維,即從一切雜念中釋放出來,然後是“觀”,即進行觀察的技巧,將所觀察的事務攝入內心。對某物的專心致志可通過區別主觀心靈和觀察的事務,即客觀心靈,然後保持此二元狀態直至回復原始狀態。這樣便可以獲得淨化心靈的實際效果,同時亦可以從理論上認識此種淨化。天臺宗的默想法從理論上來看是簡單可行的,但在實踐和義理方面並非如此,因此該派的大師在默想中提倡較有感覺的實際方法。默想者可坐修、行修、或半坐半行修,或不坐不行修。疲倦或體力耗盡的默想者可利用淨土宗倡導的其他許多默想法,如唸佛名,禱告,磕頭,懺悔,幫助大師或朋友等等。但這些治標的方法並不能隱藏天臺宗,尤其是所有佛教默想者所面臨的困難:遏制空諦、體現假諦及最後達到中諦,以求個人覺悟與拯救及喚起眾生拯救的最終目的。二、中國倫理默想方法對於遵循大乘派和多數主張默想的中國佛教派別而言,如果默想者不明確發願自我拯救和普渡眾生,便會一事無成。這一願望在初期可透過默想技巧實現。我們看到,每個派別的方法有所不同,但都是為了幫助個人倫理的變化,以致每人在變化或聖化後協助改變周圍的眾生。因此,默想技巧有其實用的一面,改變個人的價值觀和淨化個人。亦有理論的一面,為默想者開闢真知的道路,可達到最高原則和絕對真諦。默想者為達到個人的覺悟,需要將世界的發展及真知限制在一個神聖的範圍內,佛教稱之為空寂、涅槃、最高界、心靈、菩薩。他需要脫離塵世,進入萬法歸一這對關係,達到真實的絕對境地,因為所有事物都反映了絕對境地或是其表現,所以不存在區分,一即萬,因為一本身便包含了拯救的起始,在表象方面,覺悟是一種可能性,在本體方面,則是正在處於覺悟的或預見的狀況。根據不同佛教派別,默想可是漸覺或速覺的。如果是速覺,如禪宗的某些流派宣傳的那樣,可在個人身上引發革命,而不造成神聖和世俗之間的破裂或分離;如果是漸覺,如天臺宗和某些禪宗的信仰者宣傳的那樣,在人身上可有緩慢的變化,意味著從俗世不斷轉向神聖,達到原始或最高
1254境界。但如果將覺悟置於未來,如同淨土宗的某些理論,那麼不同的境界不可能相會、交叉,以不同現實的分離為基礎,覺悟完全取決於信仰,因此取決於信徒的一個不太發展的精神活動。宿命思想嚴重的信徒聽命地、虔誠地等待菩薩的恩賜或祝福。此種情況下,阿彌陀佛是化身。淨土宗的說法更激進,默想者的倫理不會出現變革,至多是一種改革,或確切說是嚴肅的精神準備,信徒對此寄託了全部的希望與生存目標。祈禱、吟唱和沉思,或確切地說親身經歷某些在默想過程中出現的景物,以便達到自救和普渡眾生,這個理想便只有在死後在樂土才可以實現。道教默想法的出發點不是自救和普渡眾生的誓願,它的目的也不是這一誓願的施行。但此種默想並非不是倫理和宗教的,道教徒在默想時,有一個真誠、真實和深刻的自救誓願。因此,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需要修煉某些倫理價值,如自發、樸素。從理論的角度來看,需要靜心,需要不斷與整個大自然及本人的天性對話才能達到靜心。默想者欲達到身心之間的完美平衡,以便達到回復本我的狀態。這種狀態通常被比喻為與母親、隱蔽的母性或道或真如或與統一的現實相連的初生嬰兒,這只有本能和潛意識才能達到。因此,如同大部分佛教默想者,道教徒奮鬥的是擺脫意念,但與佛教徒不同的是,道教徒以科學、藝術或哲學方面所獲得的實在成就為衡量其默想成績的尺度,他人、社團、狀況等不是道教所關心的。道教徒只關心自己和自己的倫理變化,他們認為,如果人人都這樣顯示內在的天性,世界將成為真正的樂園。至於其他人和自然界也並非與其毫不相干,其他人可以暗暗地學習默想者的榜樣。人們見到他,欲模仿之,因此,儘管不是有意識和自覺的默想者,最終還是改變、淨化和拯救了所有與他接觸和願意得到拯救的人。總之,死是所有中國默想派必涉及的一點。道家默想是為了釋放真性。從實際的角度來看,可以療疾、延年、甚至長生。佛家默想是為了擺脫局限於痛苦、生與死的人生,默想為了轉世和無痛苦寧靜地超越死亡的王國,以憐憫幫助其他人走同樣的路。從人生來看,默想是面對、戰勝和超越個人及集體死亡的最佳倫理之路,使默想者接觸真正的現實。從本體的角度而言,是不死,是永垂不朽;同時,從表象的角度而言,則是虛無的。
1255在今日中國,各種默想派別都各有一席之地,其倫理道德的層面在主客觀和集體性的宗旨上各有特色。某些極端個人化的道教派別在幾年前不得不在理論上重新調整,明確將其原則擴大到為社團服務。我要提請注意的是,道教進行的理論改革強調慈善、愛國和為人民服務,摒棄了神秘主義和被認為是迷信的做法。19於是,在新中國,宗教享有自治,同時受行政當局管理。參考書目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83年《老子,道德經》,雙語版,拉雷(ClaudeLarre)譯,巴黎,DescleedeBrouwer出版社,1977年LuK’uanYu(CharlesLuk)《中國默想秘術》,美國,SamuelWeiser出版社,1964年麥金斯(MacInnis,D.E)《今日中國宗教》,政治及實踐叢書,美國,OrbisBook出版社,1989年梅爾頓(Merton,Thomas)《莊子之道》,巴西,EditoraVozes出版社,1999年波維爾(Powers,John)《簡明佛教百科全書》,牛津,Oneworld出版社,2000年《碧巖錄》,科雷利(ThomasCleary)譯,波士頓-倫敦,Shambhala出版社,1992年《中國佛教默想傳統》,格離高利(PeterN.Gregory)輯,檀香山,夏威夷大學出版社,1986年《莊子》,大中華文庫,漢英版,湖南人民出版社,外文出版社,1999年–––––––––––––––19.麥金斯(MacInnis,D.E)《今日中國宗教》,政治及實踐叢書,第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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