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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澳門廉政公署的肅貪倡廉角色《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7—18*杜慧芳**–––––––––––––––*本文(中文本)亦以“在基本法框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為題見載於《新澳門論叢——澳門2002》,澳門基金會出版,2002年。**澳門廉政公署助理廉政專員,於2002年9月13日在廉政公署為紀念澳門廉政十載而舉辦的「倡廉守法」研討會中發表。1.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以下簡稱舊組織法),此法律的制定可追溯至一九八三年,那時受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績斐然所影響,便有不少倡議在澳門設立反貪機構的聲音,後來不了了之,兩年後雖再有提議,但仍無任何結果,直至一九八七年,除再度響起設立反貪澳門廉政公署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機構,肩負反貪和行政申訴兩大職能。事實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即澳門仍受葡萄牙管治的時期,澳門已有專責打擊貪污和行政違法的機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反貪公署),但機構本身所具有的地位、與立法權和執行權之間的關係、機構負責人的角色等則與基本法所規定的不一樣。因此,雖然在工作的承擔方面廉政公署是反貪公署的延續,但前者並不是一個純粹取締後者的機構,所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重新定位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鑑於特區政府對廉政工作的重視,所以在特區成立不足一年的時間便將廉政公署重組,使她在符合基本法的定位要求下具備更佳的條件履行其肅貪倡廉的法定職責,以下我們就是循這個演變過程來作一些簡單的比較分析,以求更能理解廉政公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擔當的角色和在法律上所具備的權能。反貪公署的成立是以一九九○年七月立法會所通過的一項特別法1為基礎,並以一九九二年澳門總督制定及頒布的設定有關組織架構的法令2為
  • 8運作框架,按照這兩項具有法律地位的法規,當時的反貪公署便同時具備了個別犯罪的刑事偵查權及全面的行政申訴權,公署的最高負責人為高級專員,雖然在享有權益方面如同政務司3,但他並不如政務司般扮演澳門組織章程中所指的輔助總督行使執行職能4的角色,而是行使由澳門立法會透過法律所賦予的有別於一般執行權5的職能,且有關人選的委任雖由澳門總督作出6,但在委任前必需聽取立法會的意見7。另一方面,高級專員公署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均需分別向澳門總督和立法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報告8。這與按照總督的授權而執行工作、純粹輔助總督行使執行權的政務司及其辦公室所擔當的職責實在截然不同9。–––––––––––––––機構的聲音之外,更有訂立貪污刑事制度的建議被提出來,雖然前者最後仍未能在這一年透過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得以設立,但「賄賂處分制度」卻得到通過,成為第14/87/M號法律的內容,而反貪機構的設立草案則在翌年再重上立法會的議事桌,並從兩份法律草案收窄為一份,於翌年交到大會討論及得到一般性的通過,最終在一九九○年七月十七日得到細則性通過及在九月公布。2.一月二十九日第7/92/M號法令(以下簡稱舊運作法規)。3.經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修訂的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以下簡稱舊組織法97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4.由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通過、並先後經九月十四日第53/79號法律、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23-A/96號法律修訂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六條規定:「執行職能由總督行使,並由各政務司輔助。」。5.根據舊組織法97版第十條的規定,儘管高級專員公署對各行政部門及公共機構的活動有權加以干預,但公署的行為完全獨立於一切訴願和司法上訴的救濟途徑,這與政務司在獲總督授權後對個別行政部門或公共機構行使領導或監督權不同,利害關係人求諸後者的介入則屬於必要訴願或非必要訴願的救濟途徑範疇。6.按照原法律草案的初稿,專員係由立法會委任,但基於考慮到當時正在草擬的基本法結構草案將廉政機關編在行政長官的一節中,因此在後來的文本中作了有關修改,參閱華僑報一九九○年六月二日的報導。另一方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第一次(從一九九一年七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徵求意見稿中,有關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廉政專員的委任、設立廉政公署、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負責等條文的結構性編排(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六)項及第六十條)亦可引證相關報導。7.舊組織法97版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8.舊組織法97版第十五條,值得強調的一點是,按照原法律修訂案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法會對高級專員公署所執行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監督制衡權,因為上述修訂案的條文這樣規定:「立法會在接得上款所指的報告書後,在九十天期內進行審議,高級專員得提供被要求的或認為適宜的解釋。」。9.根據前面註5所指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政務司人數不超過七名,由總督提請共和國總統任免,並由總督授予職權。」,以及「政務司有行使總督以訓令授予或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組織法規賦予的執行職能之權限。」,政務司的權限完全受總督支配。
  • 9正如前面所述,回歸前的反貪公署已兼具刑事和行政申訴兩方面的職權10,前者針對的是在公共領域11的貪污和欺詐行為,以及自九七年修訂原組織法時才加上的有關選舉中的貪污、脅迫和欺詐行為12,後者所針對的是行政違法(廣義)13。此外,一九九八年五月澳門立法會還通過一項法律(簡稱「陽光法」)14,規定所有政治職位及公共職位據位人、公共行政的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一律須提交收益及財產利益申報書,並賦予公署權限作為執行此法律的其中一個機關(另一個為終審法院),負責存放有關聲明書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取閱,立法原意在於使公職人員的收入及財產是否與所其任職務相稱受到一定的監督,但由於一切有關收入及財產的申報資料均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方被啟閱,因此原期待發揮的監察作用在實踐中則未見奏效。至於在公署所負責的反貪及反行政違法此兩項主要職能中,不僅包括了屬消極性質的打擊(透過對已發生的貪污、欺詐行為和行政違法的事實進行調查或偵查、搜集證據,以便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或紀律責任,又或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還包括了屬積極性質的預防(一方面通過提出建議和提供合作來促進各部門和機構改善行政活動的運作、提高透明度、加強內部監控,另一方面通過對因漏洞、缺乏系統性及過時以致難於執行的制度法規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修訂或增訂的建議,以便能從問題的根本尋求根治方案),從而結構成公署的反貪防貪、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和效率等法定職責15。至於法律為公署能履行其上述職責而提供的條件,基本上可以「獨立自主」概括之,其具體反映在下列幾方面:–––––––––––––––10.早在一九九○年七月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就擬設立的反貪機構的職權進行商討時便已達成共識,將反貪和行政申訴兩職能歸入同一個機構內,以更有利於改善行政措施和運作,發揮預防貪污的作用。這也是當時應邀來澳列席立法會的葡萄牙助理申訴專員施維拉(助理總檢察長)和當時的立法會主席宋玉生所主張的立場。參閱澳門日報一九九○年七月十日、另華僑報七月十七日的報導。11.根據舊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肅貪及防貪的職責中,經營公有產業的企業、公共服務特許企業、專營公司與信用機構的活動亦視作公共領域範疇。12.針對選舉中的某些犯罪行為所具有的調查權和偵查權,係通過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所賦予的。13.根據舊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不僅確保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屬公署的職責範圍,維護公共行政的公正和效率也屬公署職能的一部分,這與司法爭訟的受理範圍明顯有所不同。14.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15.舊組織法97版第三條和第四條。
  • 10一、地位獨立:公署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機構,既不屬行政(行使執行權)範疇,亦不屬立法或司法範疇,而公署的工作也是絕對獨立的,不受任何人或機關所干涉,不聽從任何人或機關的命令或指示,只需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工作16。二、調查偵查獨立:上述的獨立地位使公署在其進行的調查和偵查17工作方面有別於一般的行政機關和刑事警察機關,一方面公署可就其所獲悉的犯罪和違法事實自主地進行調查18,不受任何人(包括舉報人或投訴人)所左右,亦無需就其開展的偵查知會任何機關19;另一方面,透過具充分依據的決定,公署亦可隨時將在處理中的案件歸檔,尤其在涉及非屬公署權限範圍的事宜或證據不足的情況20。此外,如公署認為其所知悉的事實係屬法律所規定的其他部門或機構應予受理的申訴或爭訟範圍,可指引利害關係人到相關部門或機構求助,即將有關事宜轉介至具權限部門或機構處理21;再者,如公署在考慮有關具體情況後認為不宜直接處理,較宜先行跟進在具權限實體所進行的刑事或紀律程序時,亦可單純地作出上述跟進22。換言之,不論公署介入具體個案與否、以及以何種形式介入,原則上均不受利害關係人的單方意願所左右。–––––––––––––––16.舊組織法97版第二條。17.與在成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時已在葡萄牙運作的AltaAutoridadecontraaCorrupção相比,前者所具的權力較大,因為後者並不具有刑事偵查權,由此可反映出澳門立法會的取向,不但認為要將行政申訴與反貪工作共集於同一機構,同時也不傾向全然照般葡萄牙的反貪模式來澳門。參閱(葡萄牙)共和國總檢察長公署諮詢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議通過的意見書(此意見書係應當時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的要求而作出)。18.舊組織法97版第九條。19.舊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在成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時生效的第605/75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就某犯罪事實開展偵查的當局應將有關事實立即通知檢察院,但公署卻無需受這規定約束。參閱(葡萄牙)共和國總檢察長公署諮詢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議通過的、有關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調查權範圍的意見書(此意見書係應當時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的要求而作出)。至於修訂後的舊組織法,其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亦維持了原立法者的主張,有必要強調的是,對舊組織法作出修訂、並與刑事訴訟法典同時開始生效的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第三條,明文指出舊組織法中所有涉及刑事訴訟的規定,均係屬於特別法範疇,並不視為被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即獲立法會第17/96/M號法律授權以核准刑事訴訟法典的法令第五條所廢止。20.舊組織法97版第十二條第三款。21.舊組織法97版第十三條第一款。22.舊運作法規第二條第三款。
  • 11三、依法自由取證:在進行調查或偵查的過程中,任何在法律上可實施的取證手段(法律規定需經司法機關介入的除外23),公署均可自由地運用,不受任何機關的支配或左右。四、有權要求合作:為方便公署履行其職責,法律明文規定,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均有義務在不妨礙其權利和正當利益下向公署提供合作24,且其負有之保密義務,除非受法律明文保護,否則一律因向公署提供合作而暫予解除25。另一方面,當公署認為有需要時,有權要求任何人作出陳述26,而在履行保護人的權利、自由和正當利益此職責的前提下,公署亦可要求具相關權限的部門或機構進行任何調查、特定調查、深入調查、鑑定、分析、檢查或採取其他必需措施,又或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並可要求有關部門或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此等合作義務27,凡阻撓公署工作或不履行其合作義務的,均有可能受到相當於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的刑罰28。此外,上述部門或機構亦須將其所得悉及屬公署權限範圍內的刑事或紀律違法事宜告知公署,並就有關程序所作的最後決定告知公署29。至於公署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之間,則在相關的職責範圍內彼此合作30。五、有權核准假裝犯罪:為有效取得公務員實施貪污或欺詐罪的證據,以及任何人在選舉中實施貪污、脅迫或欺詐罪的證據,九七年立法會在賦予公署對選舉中的上述犯罪進行調查和偵查職責的同時,還定出明文規定,使高級專員可通過有依據的批示,許可有關人士(本人或透過第三人)接受公務員的不法要求、又或接受他人為選舉而提供的不法利益,但–––––––––––––––23.舊組織法第四條,該法的引言部分亦指出,立法者藉著此法律賦予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權力,針對貪污和欺詐犯罪進行一切非直接觸及基本權利的預審行為。至於較詳細的分析,可參閱(葡萄牙)共和國總檢察長公署諮詢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議通過的意見書。24.舊組織法97版第五條。25.舊組織法97版第八條。26.舊組織法97版第十二條第二款。27.舊組織法97版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28.舊組織法97版第十四條。29.舊運作法規第二條第二款。30.舊組織法97版第六條第三款。
  • 12不會因此受到處罰31,即相關人士係因配合公署的調查及偵查工作而作出該本不應作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存有犯意,因此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32。六、程序保密:對於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所獲知或因履行職責而獲知的事實,即使是專員本身,也負有保密義務,除非基於有關事實的性質而無須守秘33;至於助理專員和公署的其他人員,以及所有向公署提供合作的人士,亦一律須遵守保密義務,但獲專員許可而免除保密的除外34。七、程序自主:公署因履行職責而對任何事實開展的調查或介入,一律不構成任何法定的行政訴願程序或司法爭訟程序,因此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的循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申訴、以及循司法機關進行的司法爭訟等救濟途徑,並不受公署所開展的調查或介入所影響,而各種救濟途徑的法定期限,亦不受公署的調查或介入所中止或中斷35。八、無強制約束力:由於公署不屬行政、立法或司法的範疇,與上述機關並無任何從屬關係,且公署的調查或介入既不妨礙利害關係人行使行政申訴或司法爭訟的權利,亦不影響因上述救濟途徑的法定期限屆滿而形成的訴願或司法爭訟權窮盡的局面,因此公署的立場和主張對上述機關均無強制約束力,只有當上述機關吸納公署的立場或主張、即有關立場或主張亦成為此等機關的立場或主張時,方會產生強制約束力。同理,任何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均不能在其權限範圍以外向公署強加任何主張或立場,所以對於公署就其受理或主動介入的個案而作出的行為,基於其不屬行政或紀律性質,均不可能提出訴願或上訴,僅可能向專員提出聲明異議36。–––––––––––––––31.舊組織法97版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32.這與舊組織法97版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同,後者所指的是一般的「將功贖罪」的情況,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在先,悔過在後,其是否可得以免除刑責仍需按其悔過後所立「功」的作用而被考慮,因此條文中只以「處罰可被免除」表述。參閱澳門立法會會刊第一期,第六屆立法會,第一立法會會期(九六/九七),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六次會議。33.舊組織法97版第二十一條。34.舊組織法97版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35.舊組織法97版第十條。36.見舊運作法規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另從舊組織法97版第三十九條、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三款c項等規定的反面意思亦可得出相同結論。
  • 13九、任免人員自主:公署的負責人為高級專員,他是公署一切權力的擁有者,除了可揀選兩名人士37擔任助理專員以輔助其工作外,還可自由任用顧問及其他人員以協助推展公署的工作,上述人員的任用只需在行政法院進行登錄及在政府公報上公布,無需受其他程序所約束,而高級專員亦有權自由免去上述人員的職務38,並對有關人員行使獨立的紀律懲戒權39。此外,針對一些非固定或短期的工作需要,高級專員還可借助其他公職人員的協助或透過與其他私人或組織訂立提供勞務的合同來應付需要40。十、行政及財政自主:公署的地位獨立也同時反映在其行政及財政的運作上41,即使有關自治機關財政運作的一般制度,亦只作為補充制度在公署的財政管理中適用42。此外,不僅執行公署財政預算的權限由高級專員行使43,立法會在九七年修改公署的組織法時,更賦予專員權限批准秘密用款,以應付預防和調查工作上的特別需要,除作出相應秘密紀錄及提交立法會主席審批外,無需受任何程序約束44。在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過程中,籌委會曾就是否維持將反貪和行政申訴兩種職能放在同一機構內進行討論,而最後達成共識的仍是維持「一個機構、兩種職能」的結構,且基本上保留原來的權限和運作模式,只在名稱和相關法例的內容上按照基本法的定位作出相應的修改,最後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有關改動,為了清楚有關改動的意義,以下先列出基本法中涉及此機構的條文部分:–––––––––––––––37.根據舊組織法97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高級專員得在被認為有功績、廉潔及獨立性之人士中任命兩位助理專員。38.舊組織法97版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39.舊組織法97版第三十九條。40.舊組織法97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41.舊組織法97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42.舊組織法97版第四十四條,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43.舊運作法規第二十三條。44.此乃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第一條對舊組織法所增加的其中一部分內容,旨在使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能更有效及更方便地履行其任務。參閱澳門立法會會刊第一期,第六屆立法會,第一立法會會期(九六/九七),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六次會議。
  • 14(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一節——行政長官)第五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一)------(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第五十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由於基本法中明文規定廉政公署是一獨立工作而不屬行政機關的機構,而專員係向特首負責,此定位與回歸前既非完全向總督負責亦非完全向立法會負責的定位相比更見明確,而此種定位上的改變亦導致有必要對原規範公署組織和運作的法例作出調整,具體而言包括下列各項:一、將機構的名稱由「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改為「廉政公署」45。二、任何「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的類似名稱或詞句,均一律解釋為「廉政公署」46。三、廉政公署的預算納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支出部分內,且應事先呈交行政長官核准47。四、原公署組織法(即經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修訂的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第二條(高級專員公署為一公共機構,享有完全獨立性,不受任何命令或指示約束,僅應遵守法律行事。)被刪除48。五、原公署組織法(即經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修訂的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第十七條(一、高級專員由總督任命及授予職權。二、任命係經預先諮詢立法會。)被刪除49。–––––––––––––––45.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99號法律「回歸法」(以下簡稱回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46.回歸法附件四第八項。47.回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48.回歸法附件三第四項。49.同上。
  • 15六、原公署組織法(即經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號法律修訂的九月十日第11/90/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一、本地區總預算在開支部分內,包括一項供高級專員公署之整體款項。二、高級專員公署應將預算呈交立法會通過。三、預算經通過後,立法會應通知總督關於預料給予新經濟年度開支之整體款項。四、高級專員公署撥款之間之款項移轉,應經高級專員核准。)被刪除50。至於有關「陽光法」及其對公署所賦予的職能,則並未因基本法的生效而須作出變更。對於上述的各項改動,基本上不難理解,唯一可能使人產生疑惑的是原組織法第二條的刪除,其實這與如何理解基本法中關於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和廉政專員向特首負責的規定息息相關,首先必需明白為何基本法要規定廉政專員向特首負責,事實上,過去的地位獨立的定位(既非完全向總督負責,亦非完全向立法會負責)只有令這個機構的運作有如孤軍作戰、寸步難行,以致在執行工作、人員及財政上的種種困難均因缺乏政治上的有力支持而不能克服或需經歷久長時間才有些微進展,這可從公署的人員配備缺乏、權力及辦公設施不足、架構設置不當等存在已久的問題51看出來。另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經驗則是有目共睹的,該機構無論在香港回歸前或回歸後都分別僅向港督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負責,但其獨立工作的運作模式卻完全不受影響,因此澳門基本法作出這樣的安排不但不會妨礙廉政公署的獨立工作,反之,由於將廉政專員的負責對象明確化,更有利於賦予公署強而有力及有效的支持。有必要強調的是,所謂對行政長官負責,並不是指行政機關(不要忽略廉政公署並不屬行政機關之列)的上下級關係上的負責,因此不會產生由行政長官下達指令要求專員查或不查某些事實的情況,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52)負責是指專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係由特首進行監督53。–––––––––––––––50.同上。51.這些問題已多次地反映在公署歷年的年報中。52.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乃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一節「行政長官」的首條條文,與規範廉政公署的條文同處一節。53.參閱駱偉建教授的《基本法概論》,澳門基金會出版,2000年12月,第171頁。
  • 16特區政府在成立不足一年的時間內便將廉政公署重組,除維持公署原有職能外,還因應選舉與選民登記之間的密切關聯而將公署針對選舉的貪污和欺詐行為所具有的調查偵查權延伸至選民登記54,並調整公署架構、擴充人手55、增大權力,以確保調查和偵查手段能有效及快捷地實施,隨後又擴充公署的辦公設施56,這等改動使公署原來所具有的獨立自主的運作模式與實際配置得以結合,體現出特區政府對廉政工作的重視,現按照重組後規範公署組織和運作的法規、以及前述有關體現獨立自主的各方面加以說明如下:一、地位獨立:正如前面所述,廉政公署仍然是一個獨立工作的公共機構,廉政專員向特首負責57並不影響公署工作的獨立性。新的組織法除了按照基本法和回歸法的規定而相應訂出有關條文(有關專員的任命、對誰負責、呈交預算58)外,亦在其他條文部分作出適當配合(涉及立法會立法權限的建議呈交行政長官59、秘密用款由行政長官審批60)。二、調查偵查獨立:不論在展開調查或偵查工作、歸檔、轉介有權限部門或機關處理問題、以及採取跟進措施等方面,公署仍維持獨立自主61。三、依法自由取證:新的組織法不但保留公署原有的調查權和偵查權62,更配合現今的資訊科技使有關調查措施得以更有效及保秘地進行,明確訂明公署有權透過任何方式,包括資訊途徑,從行政當局、公共機構及自治機關的檔案內取得所需的資料,並適當地擴大偵查權,使公署同樣可透過任何方式、包括資訊途徑,從經營通訊業務機構內取得–––––––––––––––54.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由八月十五日開始生效,以下簡稱新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三)項。55.人員配備由原來的33人增加至99人(比對修訂前後的組織法及運作法規所載的人員數目)。56.自2001年四月起,廉政公署的辦公地方因應人員的增加而獲得擴充。57.新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58.新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十條。59.新組織法第四條第(九)項。60.新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61.新組織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以下簡稱新運作法規)第二條第四款。62.新組織法第四條。
  • 17通訊工具持有人的身份資料63,以及可採取屬檢察院權限的搜查、搜索和扣押措施64,且為著保障進行偵查工作人員的安全,新的組織法亦賦予有關工作人員持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權利65。四、有權要求合作: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仍有義務與公署合作,不論是作出陳述、進行各種調查、鑑定、分析、檢查或其他必需措施、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等方面的規定、提供合作的期限和不合作的後果,以及公署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在相關的職責範圍內彼此合作等規定,在新的組織法及運作法規中仍保留不變66。五、有權核准假裝犯罪:為有效取得屬公署調查職權範圍內的犯罪罪證,關於專員有權核准任何人透過本人或第三人假裝接受由公務員或非公務員提出的不法要求、又或假裝接受利益的規定仍在新組織法中保留67。六、程序保密:對於在履行公署職責的過程中所獲知或因履行職責而獲知的事實,新組織法對廉政專員、助理專員和公署的其他人員、以致所有向公署提供合作的人士所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68,均維持不變。七、程序自主:雖然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負責,但由於公署既非行政機關亦非立法或司法機關的身份並無改變,因此公署的調查或介入,對利害關係人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及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等依法享有的其他救濟途徑、以及相關的期限,仍維持不受影響69。八、無強制約束力:基於相同理由,公署的立場和主張對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不具強制執行力,除非有關立場或主張已成為上述機關的立場或主張,而上述機關也不能在其權限範圍以外向公署強加任何立場或主張。因此,就廉署所執行的職責,只有針對廉政專員作出的行政行為–––––––––––––––63.新組織法第六條第四款。64.新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四款。65.新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21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6/2000號廉政專員批示。66.分別相應於新組織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條、新運作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以及新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67.新組織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其中第二款更明確指出公務員對向其行賄的非公務員,同樣可透過獲准假裝接受行賄來收集罪證。68.新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69.新組織法第十條。
  • 18或屬行政事宜的行為,方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70,其餘情況只可因應行為的作出者是否為專員本人或其授權人而向廉政專員提出聲明異議或必要訴願71。九、任免人員自主:對於公署的工作人員,新的組織法仍維持廉政專員在人員任免上的自主性72及行使獨立的紀律懲戒權,只就助理專員的任命程序方面改為由專員提名、行政長官任免73,而針對公署人員的紀律投訴,雖設有一專責監察的委員會(簡稱為「紀監會」)74,但該委員會僅有權就一些針對公署人員的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及情況進行分析和監察,並在有必要時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但卻沒有任何紀律懲戒權,在紀律懲戒的程序中也無權作出任何介入75。另一方面,如公署面對一些非固定或短期的工作需要,亦同樣可借助其他公職人員、私人或組織的協助76。十、行政及財政自主:公署在行政、財政及財產方面均具有其自主性77,財政預算的執行和秘密用款的批准仍屬廉政專員的權限78,有關後者的紀錄則由行政長官審批。經作出上述比對分析後,不難看出作為特區政府肅貪倡廉最有力工具的廉政公署79,不論在職能和權限的獨立性方面,抑或在設施和配備方面,都是以基本法所規定「...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為基礎、按照行政長官對澳門的施政理念80而有序落實。–––––––––––––––70.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71.新運作法規第二條第六款。72.新組織法第三十條。73.新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74.新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七月三十日公布)。75.上指批示第二款。有必要強調一點,如紀監會有權介入由專員獨立行使的紀律懲戒權,那便會違反基本法第五十九條有關廉政公署獨立工作的規定。76.新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77.新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78.新運作法規第三十七條,新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79.「廉政專員和他屬下的機構擁有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其工作不受特區政府任何部門、官員和社會人士的干擾,使廉政公署真正成為政府肅貪倡廉最有力的工具。」,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參選政綱第二十頁。80.「特區政府必須以積極的精神,勇敢地面對這個社會危機,負起肅貪倡廉的重任,打擊貪污份子,成立一個精銳的反貪污機構,同時給予這個機構所需的支援和資源。」,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參選政綱第二十頁。
  • 19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整體規劃的策略《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19—35王國強*1.前言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整體規劃的策略,是透過定名為“澳門知識工程”計劃為主導思想,成立圖書館管理局,對澳門圖書館各項功能進行規劃與管理,並建立“澳門資源網”,組成地區合作組織及將資源網路化,實現資訊滿濠江。本文重點在說明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規劃的目的、目標和策略規劃的設定方向,以及說明成立“圖書館管理局”和“澳門資源網”的意義與功能。2.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目的目的是為任務的次級表述,主要對所要完成任務之結果的廣義陳述。制定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目的之方法,須以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任務為依據。但由於不同的規劃範圍及不同類別的圖書館各有不同之任務組合,因此各有不同的目的。2.1.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整體目的1.維護知情的權利和閱讀的自由;–––––––––––––––*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博士、澳門大學圖書館助理館長、澳門圖書館資訊管理協會理事長、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
  • 202.推動終身學習,提高全民的教育及文化的素質;3.以各種管理的技巧、科學技術來發展圖書館與社會之間的關係;4.向全球化與無牆的圖書館邁進;5.延續中西文化交流的角色。2.2.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個別功能的目的依照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任務,確定圖書館六項功能規劃的目的,包括:1.澳門圖書館組織與管理制度發展規劃的目的;2.澳門圖書館公關及行銷發展規劃的目的;3.澳門圖書館資訊媒體建設規劃的目的;4.澳門圖書館書目控制發展規劃的目的;5.澳門圖書館閱覽與典藏服務發展規劃的目的;6.澳門圖書館資訊諮詢服務與資訊素養教育發展規劃的目的。3.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目標目標是為達成目的之具體方向的指引。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之目標,是作為達成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目的之具體方向的指引,可分別從整體目標及個別目標來完成,並以短程目標及遠景目標為進度。3.1.整體目標從行政、管理、專業及資源四方面設定澳門圖書館的整體目標,以成為:1.澳門市民隨時獲取知識之資訊中心;
  • 212.澳門市民確認自我增值及終身學習之教育中心;3.澳門市民養成良好的閱讀風氣之素質中心;4.澳門市民生活不可缺少之文化中心;5.東西文化延續之交流及保存中心;6.圖書館學人才及技術之教育中心。3.2.個別功能的目標根據圖書館個別功能規劃的目的,劃分為六個個別功能的目標,包括:1.澳門圖書館組織與管理制度發展規劃的目標;2.澳門圖書館公關及行銷發展規劃的目標;3.澳門圖書館資訊媒體建設規劃的目標;4.澳門圖書館書目控制發展規劃的目標;5.澳門圖書館閱覽與典藏服務發展規劃的目標;6.澳門圖書館資訊諮詢服務與資訊素養教育發展規劃的目標。4.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策略的設定方向1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策略的設定方向主要以政策、經營專業及資源四個層面為發展方向。以一個名為“澳門知識工程”計劃作為主導思想,建立澳門圖書館管理的模型,以集中式管理,按功能分工,讓各類型圖書館以合作的方式組成“澳門資源網”,共同制定未來的發展政策,推動“澳門知識工程”的計劃。–––––––––––––––1.吳美美,《領航文件與圖書館事業白皮書研擬過程》,《台灣圖書館學會會會報》,64(2000),第61-72頁。
  • 224.1.政策設定的方向4.1.1.政策面主要針對澳門圖書館發展政策的工作之推動,以法律之依據為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1.推動圖書館法及標準:建立法制與法規,制定圖書館之標準,以此作為發展圖書館事業之基礎;2.健全澳門各類型組織與管理體系:根據資訊時代的需求,確立各類型圖書館及其主屬單位之使用權限、部門職能、職位層次架構、人員編制、工作分工、組織文化和財務及管理制度;3.促進終身學習:推行全民資訊素質的教育,建立學科知識系統,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實現“澳門知識工程”計劃;4.提升消閒文化的素質:推動全民消閒文化的發展,公佈“濠江滿書香全民閱讀計劃”,形成閱讀風氣;5.發展各項政策計劃的綱領:積極擬定各類型圖書館及各功能領域的發展規劃綱領。4.1.2.管理面從圖書館事業管理的方面,發展完善圖書館組織與制度之策略,其內容如下:1.推行優質管理:各類型圖書館致力通過全面優質管理之檢定,推行服務承諾與公僕精神,作為向讀者提供高品質的資訊服務的基礎;2.加強經營管理的技能:各類型圖書館應掌握現代化管理技術,訂定工作目標,確實執行規劃和實施與績效評核程序;3.促銷圖書館業務:重視市場調查與研究工作,瞭解社會所需,不斷推出各種圖書館業務之促銷計劃,推廣各種業務之成效,建立圖書館與社會之良好公共關係;4.建立協調與整合制度:制定各種分工共用的整合政策,成立“澳門資源網”的合作組織,加強各館與讀者間之溝通,從而達至一個高效能的管理文化。
  • 234.1.3.專業面雖有船堅炮利,若無人才亦無法發揮其功能,所以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應著重專業人才之培養與引進,向專業策略發展,其內容如下:1.加強專業培訓:規劃專業課程,提供館員繼續教育之機會,培養專業能力;2.推動專業制度:制定圖書館服務專業規範及宣言,建立專業形象;3.完善輔導體系:建立完善的輔導制度,向各類型圖書館提供圖書館專業訊息及營運輔導工作;4.引入外地專材:海納百川,廣延各地圖書館專才來澳門工作,解決澳門圖書館專業人才短缺的問題,延續過去澳門圖書館具有中西文化相容之特色。4.1.4.資源面所謂資源,根據康特(AllenKent)所下的定義:凡可以選用任何「事物」、「人」或「行動」來滿足需求者,均為資源2。而費拉(AllenB。Veanes)更指出,共用的資源可為金錢、人力、技術、紙張、組織與社會結構、環境、管理技能、硬體和軟體。3可見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在資源方面應是以資源共享的前題下,擬定資源策略,其內容如下:1.凝聚政治資源:增加社會力量及政治環境對圖書館事業發展之支援,如獲取澳門行政機關、立法會議員、民政委員、直屬單位、民間社團及對社會具有影響力人士的支援;–––––––––––––––2.AllenKent,ThomasGalvin,ed.,LibraryResourceSharing,NewYork,MarcelDekker,Inc.,1977,139-140.轉引自沈寶環,《資源共享圖書館事業新趨勢》,《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37(1985.12),第17頁。3.EfremSigelandOthers,Books,LibrariesandElectronics,NewYork,KnowledgeIndustryPublication,1982,100-101轉引自沈寶環著,《資源共享圖書館事業的新趨勢》,《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37(1985.12),第17-18頁。
  • 242.加強人力資源:合理調配及增加澳門圖書館的人力資源,充實基層及專業人力;3.廣闢財政資源:努力開拓財源,節省不必要的開支,成立各項功能發展的保障基金;4.引進技術資源:引入現代化網路及圖書館新技術,啟動“澳門資源網”中的各項自動化計劃,建立各類型的圖書館網路服務系統;5.優化館藏資源:建立各館的館藏特色,推動文獻資源數位化及網路化,以融合中西文化與實用需求為一體;6.實現共用資源:制定各種共用及合作發展計劃,結合各館力量,整合社會及資訊資源,建立強大的合作網。4.2.整體策略雖然各功能業務的功能不同,但因有部份功能是相通,所以規劃未來整體發展策略亦有共同發展的方向。4.2.1.整體政策策略1.長期發展澳門圖書館事業的標準化、現代化和網路化;2.立法強化澳門圖書館事業在文化及資訊為業的功能及其角色之定位;3.成立圖書館管理局,以統籌、執行、協調及評估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制定及維護地區資訊政策;4.優先制定各項圖書館功能的工作政策、法規、工作指引及其相關之標準;5.根據各類型圖書館的現況,規劃未來各項圖書館功能的政策策略;6.建立區內合作體系,規範合作館的權利與義務,達致符合公平、共用和共建的原則;7.加強區外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國際形象,從而推動本地圖書館事業之發展;
  • 258.引入服務營銷理念,強化圖書館推廣及公關業務。4.2.2.整體管理策略1.建立澳門的圖書館管理體制,以功能中心推動各類型圖書館的功能發展;2.簡化行政管理程序,提高品質,實行現代化作業管理;3.制定非專業及專業館員工作職務大綱及工作指標;4.制定評鑒制度,評估及監察圖書館事業的績效;5.採用以讀者為中心、以人為本的管理,從而實現資訊大同。4.2.3.整體專業策略1.全面開展諮詢輔導及分享參考資源的工作,推動學術研究;2.制定圖書館員專業資格、守則、規劃、培訓及協調人力資源發展;3.開發適合澳門圖書館情況的圖書館管理的自動化系統;4.有計劃地開辦圖書館管理技術的培訓課程,以配合新時代的變革。4.2.4.整體資源策略1.加快網路及自動化系統的應用,提高工作效率及專業形象;2.加強現代化設施與技術,節省人力資源,提升服務質量;3.開發社會的人力與財力的資源,讓全澳市民共同參與圖書館事業的發展;4.集中統購相關的設備、參考資源,降低成本,避免重複;5.開展收費服務,穩定收入來源;6.建立“澳門資源網”,以備各館及市民查用;7.為節省人力成本,部份工作可考慮由代理商承包或聘請義工協助;
  • 268.延攬外地有經驗的資訊媒體建設專家來澳,協助規劃及培訓本地專業人員。5.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規劃實施方式5.1.前言為了使澳門政府全力推動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圖書館界應成立的一個圖書館事業發展組織,邀請各界知名人士參與,合力發展二十一世紀初期的澳門圖書館事業,並以“澳門知識工程”的計劃作為行動的代號,依前述的圖書館使命、任務、目的和目標作為策略規劃的哲學理念。先取得圖書館界業者的全力支援,再向公眾及各界推動知識工程的重要性,預計約需要兩年的醞釀期,各界才會開始接受及認識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意義,以及其對社會發展的關係。本節及以後的內容是假設澳門社會各界對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有一定支援的前題下,說明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策略規劃。希望建立一個完善的圖書館事業管理體制,發展及推動圖書館活動的管理機制,運用管理機制的各層次管理機構及其設置方式,形成管理制度。4以下筆者建議在推展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時,應設立一圖書館事業管理機構作為整個發展計劃的指揮中心。5.2.成立澳門圖書館管理局,統籌全澳圖書館的發展。5.2.1.前言圖書館管理機構是圖書館活動的協調和組織機關,它是由推動圖書館活動的管理機制的選擇決定的。一般來說其設置的方式可有:1.採用行政直線式領導,由上一層次的管理機構集中行政權力來領導,如教育暨青年局、文化局、民政總署等上級領導部門,直接領導不同的圖書館;2.按照社會職能設置,管理主權集中基層,集中在各圖書館之下。成立各種領導–––––––––––––––4.曾倫興,《論我國圖書館事業管理體制的基本要素》,《圖書情報事業情組織與管理論文選》,北京,書目文獻,1991,103頁。
  • 27部門,客觀上各種管理機構一般不與行政層次相關,而是與圖書館社會職能的發揮有關,通過法律、政策、計劃、經費、評審、監督及資訊管理對圖書館活動進行控制。這種設立的方式主要運用法律性的權力機制、利益機制、競爭機制及榮譽機制等作用推動圖書館活動的進行和發展。55.2.2.原因長期以來,澳門圖書館界一直渴望以集中管理體制來發展圖書館事業,憧憬未來可以得到很大的資源補助,專業地位受重視。九十年代中葉,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澳門圖協”)成立;澳門回歸以後,中央圖書館大力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可是兩者的影響力並未足以引起社會對整體圖書館發展很大的關注。參考外國圖書館發展成功的經驗,設立一個對全澳圖書館事業規劃的統籌機關是有其必要的價值,現說明如下:1.澳門中央圖書館的面向面太窄,權力有限。中央圖書館組織章程中對其角色之定位為地區性圖書館,具有各館學習榜樣之功能。可是由於該館的職權只是隸屬於文化局下的廳級部門,單是推動其轄下分館的館務已非常吃力,若要統籌全澳各類型圖書館的發展,其面向的層面太闊,跨越局級或其他廳級的部門多,其職權與資源是沒法應付。2.澳門圖協只為民間社團,而且專業職能不高。澳門圖協為民間社團,沒有專職的工作人員,加上理事會及監事會均在澳門各圖書館任職,經常發生協會職務與本身圖書館職務混淆及角色衝突現象,形象不鮮明。此外,該會過去的活動只集中於聯絡圖書館從業員及推動專業教育與培訓,而會員入會的資格寬鬆,沒有團體會員,專業性不強。其組織之特性與權限,只能以協調的角色推動全澳圖書館發展,可是因目前圖書館的狀況混亂,故有必要以一個有相當實權的單位來重整各館館務,然而,現時圖協的功能是不足以應付此變革。–––––––––––––––5.同前註。
  • 283.各專家委員會屬兼任形式,只具諮詢角色。澳門公共行政制度中常設有不同類型的委員會,如教育委員會、環境委員會...等,部份委員會都是由知名人士或由政府委任的人士所組成,他們以兼職形式擔任職務,而且任期有限,以諮詢的角色為主。由於澳門本地對圖書館功能職務認識的知名人士不多,恐怕若由委員會來領導的工作小組,以外行人領導內行人,可能會處處阻礙專業人士的意見,所以澳門的情況是不適宜以委員會來作主導機構。4.成立獨立部門,全權規劃。由於圖書館的服務大多數是免費的,其經費主要來自澳門政府或各圖書館的母機構的撥款,因此圖書館管理機制採用行政直線式管理較為理想,可是目前各館分屬不同的局級或社團管理,管理機構重疊,出現業務分割、資源浪費及各自為政的現象,幸好的是大部份的政府部門及私人圖書館是屬社會文化司的管轄範圍。澳門可參考新架坡成立圖書館管理局的經驗,在社會文化司下設立一個局級部門,以局級的行政權力及社會職能協調的方式,推動全澳圖書館事業的發展。5.2.3.澳門圖書館管理局的功能設立圖書館管理局,實作為澳門圖書館事業的總指揮部,建議其功能如下:1.負責規劃、執行、推動和監督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6(1)制定圖書館發展的方針政策,建立各類圖書館及其業務領域的制度;(2)審議圖書館工作計劃,並監督圖書館對計劃之完成;(3)向圖書館界反映讀者的意見,對圖書館作服務評價,改進工作建議;–––––––––––––––6.李廣健,《略論我國圖書館事業管理體制的發展方向》,《圖書情報事業的組織與管理論文選》,北京,書目文獻,1991,115-130頁。
  • 29(4)協調圖書館事業發展,對協作、共用等提出行政指引或建議;(5)協調資源之分配;(6)建立圖書館專業及輔導體系;(7)推動“澳門知識工程”計劃,提升全民的知識管理技能與閱讀風氣。2.下設六個功能中心、中央圖書館及各種委員會。(1)中央圖書館由於組織架構改變,現有中央圖書館的ISBN中心、修護部門,部份編目部門人員將調撥到管理局工作。中央圖書館將致力發展地方性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的功能。此外,可開設更多的社區圖書館、分區圖書館及籌建總館。(2)六個功能中心a.管理中心下設圖書館法制及標準組、圖書館管理輔導及資訊技術組、人力資源組、調查及業務評估組、圖書館資訊技術協調組、總協調辦公室及附設資源及培訓中心、法制及標準工作委員會、專業認可專家團、合作管理組織工作委員會及管理中心專家顧問團。b.推展中心下設圖書館公關新聞傳播組、市場推廣組、活動製作組、公關及行銷輔助及資訊技術組、事務統籌辦公室、專業合作推展組織工作委員會及推展中心專家顧問團。c.徵集中心下設資訊媒體建設規劃及協調組、資訊媒體統購及交換組、資訊媒體建設輔導及資訊技術組、事務統籌辦公室、附設ISBN中心、合作徵集組織工作委員會、館藏建設政策工作委員會及徵集中心專家顧問團。
  • 30d.書目中心下設書目控制規劃及協調組、書目控制輔導及資訊技術組、名稱規範及書目品質管理組、書目著錄組、事務統籌辦公室、合作書目控制組織工作委員會及書目中心專家顧問團。e.服務中心下設閱覽及典藏服務規劃及協調組、館際合作及文獻傳遞組、閱覽及典藏服務輔導及資訊技術組、事務統籌辦公室附設複製及修護中心、寄存及儲存中心、合作閱覽及典藏服務組織工作委員會及服務中心專家顧問團。f.資訊中心下設資訊服務規劃及協調組、資訊素養教育及課程設計組、資訊服務輔導及資訊技術組、事務統籌辦公室、合作資訊諮詢及資訊素養教育工作委員會及資訊中心專家顧問團(3)各種工作委員會a.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各國在發展全國性的圖書館政策與制度時,均設立全國性的圖書館委員會負責協調工作。以臺灣的經驗為例,1999年以圖書館專家、教育部門主管及圖書館界代表等30人成立"圖書館事業委員會",其任務如下:(a)研訂圖書館標準;(b)制定圖書館資訊發展政策;(c)規劃全國圖書館服務系統與技術規範;(d)推動圖書館利用教育;(e)負責評鑑圖書館的工作表現和效能。因此,為了加強本澳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影響力,引進新的全面參與式管理哲學,亦有必要在本澳設立一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對圖書館管理局的工作及圖書館事業的整體發展提出意見。
  • 31b.專家顧問團功能中心的人員不是萬能博士,專業的問題應由專家回答才能事半功倍。各功能中心致力建立本地人才庫,由圖書館管理局局長頒發榮譽顧問狀,邀請各學科各行業的權威人士、各種文化康樂活動的“發燒友”作為學科專家顧問團的成員。各中心將以定期提供學科資訊作回報,兩年一任,人數不限,務求達到盡用社會上的人力資源的效果。c.合作組織工作委員會各功能中心下設合作組織工作委員會,由參與合作的圖書館選出代表成會合作組織工作委員會,對各功能中心的業務及合作發展政策和合作組織的運作進行監督工作。5.3.成立“澳門資源網”,建立館際合作組織。由於網路化及資源共享的觀念深深影響管理制度,尋找聯盟或合作夥伴已成為企業經營不可缺少的管理模式,雖然合作並不代表可節省金錢,但是對增加效率、佔有市場、改變形象等有很大的影響。所以規劃二十一世紀初期澳門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其中一項重要的策略是成立澳門圖書館的合作組織,稱為“澳門資源網”(MacaoResourceNet,簡稱MRNET),以下為該合作組織的介紹。5.3.1.“澳門資源網”的組織結構目前澳門沒有一個圖書館有足夠的力量來凝聚一個有規模而可長期運作的館際合作組織,所以為了實現資源共享的理念,由專責協調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圖書館資訊管理局來主導,成立“澳門資源網”,可增加醞釀成立的時效性,形成一個半官方式的合作組織,由該局負責“澳門資源網”的行政運作與決策,邀請會員館參加合作組織。組織結構是依圖書館管理局的功能中心分為六個子合作系統,包括澳門圖書館管理合作組織、澳門公關及行銷合作組織、澳門資訊媒體徵集合作組織、澳門書目控制合作組織、澳門圖書館閱覽與典藏合作組織和澳門資訊諮詢與資訊素養教育合作組織等六個組織,合組為“澳門資源網”。
  • 32每一個子合作組織以會員制方式招募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館及核心會員館兩種。為了使合作組織更有代表性,各功能中心將邀請在該功能領域上較為重要的圖書館成為核心館,而澳門中央圖書館因改屬於圖書館管理局之下,所以成為各功能子系統的當然代表,其他核心館則為四年一聘,可免費享用多種服務。各合作組織將仿照教青局對私校補助以入網津貼學生學費的方式,招募其他圖書館成為會員館,從中協調、提升和輔導各館的工作。各功能的合作組織均設有合作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最少由有兩個核心會員館、兩個普通會員館,以及圖協代表、兩名市民代表,中央圖書館及該功能中心一名代表組成,負責專案的規劃與推動,制定會員規章,為收費政策、通過會員入會申請等工作進行表決。5.3.2.會員館的入網先決條件。1.申請入會的會員館必須瞭解自己的經營的政策,考慮館與館、館與讀者之間的需求,並提交一份詳細的書面合作政策,說明其願意參與合作及不願參與合作的專案、範圍與業務,才有資格成為會員。透過各館自我檢討合作的需要過程,才能明確地知道自己的需求,亦能考慮到其他館的需要,經過審慎的思考行為,這樣的合作才較有成效。2.各子合作組織的合作內容,必須能考慮到十年、廿年或更長的時間,預計未來及潛在讀者的需求。各合作政策及合約的目標,應確實認清各館所期望的核心活動之重複性,並應定期修訂政策內容,其政策必須明確訂定合作的標準及層次。3.會員館有義務向母體機構說明合作計劃的重要性、便利性。圖書館員或重要的關鍵人物應盡量參與合作規劃與管理的目標,並明白具有隨時維護、更新及規劃館藏的責任。會員館應委派瞭解館方政策的管理人員出席各種具有決策性的會議。4.會員館必須接受由功能中心輔導員對有關業務質量之監察。5.各會員館盡可能避免隨時在任何地方購買合作規定範圍的資源,從而破壞合作的協定。6.根據會員館單位的性質、任務、讀者對象、需求、藏書基礎及館藏特點等條件,承擔各種協調工作。
  • 337.協調各館利益,量力而為,應避免各館因分配不均而被迫選擇或自願選擇一些不完全符合政策的行為。8.各會員館的讀者人數,最少要與未參加合作計劃前的數目相同。在資源供應方面,各會員館給讀者滿足需求的數量,最少要和未參加網路前的數量相同。9.會員館如參與合作計劃,必須每年有固定投入不少於參加合作前的經費作運作,計劃的經濟模式應全面顧及如何節省經費與開支。10.必須設有固定的工作人員組織,以最恰當的經費與人力資源來應付館際間的要求,有效地傳遞資源。11.必須設定有效的溝通工具與渠道,以便各館隨時溝通聯絡。12.共同制定鼓勵與懲罰的政策,計劃須獲得各成員館的最大支援和最少阻礙,並應與各地區的計劃,互相協調,使利益衝突減至最低。5.3.3.會員館的權利1.為了更有效推動各合作組織的運作,各組織需設有工作委員會,會員館享有對工作委員會的選舉權、監察權和罷免權。2.參與制定澳門地區書目控制標準的發展與規劃。3.根據自身單位的性質、任務、館員專業能力及其它標準,承諾可擔當的義務範圍。4.藉著合作的過程,減少各館獨自營運的成本。5.可享受由中心提供之定量定次服務,包括提供有關該功能領域的最新資訊及專家意見;協助制定各館的相關領域政策及各項工作指引;統購區外出版品或設備;免費獲取每年定數定次的輔導及在職培訓課程、業績報告及書面建議以及免費獲取本計劃的出版品。6.會員館透過合作權限之規定,使用資源中心內的資源、設備及服務。7.會員館可依其權限高低存取“澳門資源網”上的資源。
  • 348.可向中心申請免費或貸款,補助相關活動的開支。9.會員館如欲超次超額使用中心提供的服務,可選擇不同收費的計劃來獲取。5.3.4.會員館的義務1.建立及維護彼此公認的標準紀錄,限制會員館刪除已建的檔案資料的權限。2.會員館有義務依據合作組織的條款履行義務,包括繳交會員年費;提供各種參考資料及特定的館內資源;統一購買圖書館資源及設備;接受由各中心指導員對其業務質量之監察、考核與獎評。5.3.5.合作組織的優點與特色1.會員館享有自主權決定是否參與合作組織,由於澳門的圖書館各自為政的現象普遍,且有近半數為私人辦館,除了部份較重大的工作,如圖書館法、圖書館標準以外,澳門政府很難以政府行為干涉各館內政,但事實上大部份圖書館由於欠缺專業人員、經費...等因素,導致專業素質低,圖書館形象惡劣等負面影響。為了使各館能有效地依循理想的圖書館制度運作,保留其自主權,但又得到各方的支援,可仿照教育暨青年局設立學校教育網的方式,組成“澳門資源網”,讓各館自由簽約參加合作組織,實現資源共享的理想。2.圖書館管理局只為中介角色,其主要的職責是協調各館的館務和承擔統購資源的責任。該局不可能負擔全澳圖書館的資源及運作的工作,若是真的如此,便會失去各館的特色,違反管理學上參與管理的原則。3.各合作組織的聯繫與管理主要是透過“澳門資源網”來監察及交易,並解決各會員館金錢上交易之困擾,基本上應採用EDI的理念來經營。4.部份服務可開放給非會員館、公眾和區外單位。以收取全費方式提供課程,增加收入來源,但亦可考慮一些特殊情況而免費提供課程。5.由於合作組織主要是由各合作館來分擔責任,往往造成很大的人力及資源的困擾,而“澳門資源網”的功能是協調所有合作組織成員的行政
  • 35工作,再由各功能中心及圖書館管理局來承擔責任。會員館履行其權利與義務外,還可分享其服務。6.各館可按其經濟能力、實際需要而加入不同功能中心所下設的合作組織或其中某項子合作計劃,自由度大。但為了保障合作組識的穩定性,各館必須簽訂三年合作期的合約,以便各方之規劃。7.合作組織的目的是推動各館走向全球化及網路化的理想,所以期望中的行政運作採用無紙的作業和資源電子化的形式。6.結語本文說明澳門圖書館事業發展的規劃之目的、目標及具體的推行措施,提出成立“圖書館管理局”,合併澳門中央圖書館成為其中一個部門,並成立六個功能中心以領導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澳門因為地方小,圖書館不多,如以功能來劃分工作職能,將較以圖書館類型來劃分更為清晰。若以類型劃分,因大專圖書館的數量太少,不利分工。相反,若以功能來劃分,每個圖書館基本上可有六個功能業務,其參與及影響的層面則更廣,加上在各功能中心內設合作組織及專家顧問團,更可發揮管理、輔導及監察之功能。
  • 39澳門與中國內地收養制度比較研究《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39—54收養是一個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在巴比侖的《漢穆拉比法典》首次以成文的形式出現1。收養關係是指依法在兩人間確立之聯繫,而該聯繫類似自然親子關係,但與血緣關係無關2,收養是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3。在羅馬時代,收養的目的為傳宗接代,羅馬皇帝提貝里(Tiberius)和尼祿(Nero)都為了得到一位繼承人而收養4。現時收養的目的已經非常不同,收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尤其是孤兒和棄兒等的利益。在澳門,收養的目的主要是為保護被收養人和棄兒或失去保護兒童的利益,而不是收養人家族繁衍、延續姓氏和轉移財產的利益5。收養必須對待收養人帶來實際好處,並能合理推測收養人與待被收養人之間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6。在中國內地,收養的目的很類似,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並保障其合法權益7。近年,在中國內地出現越來越多的收養個案,隨著開放政策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外國人、海外華人、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中國居民在中國內地申請收養。收養作為家庭法律的制度在中國內地變得越來越重要。何永揚*–––––––––––––––*澳門大學法學士、行政暨公職局高級技術員1.蔣新苗,比較收養法,湖南人民出版社,第60頁。2.參見澳門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條。3.中國法律咨詢全書上卷,沈樂平主編,中華書局(香港),第569頁。4.蔣新苗,比較收養法,湖南人民出版社,第60頁。5.F.M.PereiraCoelho,CursodeDireitodeFamilia,Coimbra1986,第34頁。6.參見澳門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六條。7.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條。
  • 40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回歸祖國,澳門和中國內地的關係更加密切,澳門居民和內地居民之間的關係亦更加密切,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結婚和收養,兩個法律體系的民事合作越來越多。因此,有需要比較澳門和中國內地的收養制度。1.法律淵源在澳門,收養的內容主要是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條和後續條文所規範。收養程序由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以下稱為“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三十四條和後續條文所規範。收養和收養判決再審的登記由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民事登記法典》(以下稱“民事登記法典”)所規範。在中國內地,收養的內容由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並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稱為“中國收養法”)所規範。收養程序由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所規範。2.收養程序的比較2.1.收養程序2.1.1.澳門的收養程序在澳門有三種收養程序:居民對未成年居民的收養,將未成年居民安排往外地以便收養和居民對居於外地之未成年人的收養。
  • 41在收養程序中實施法院判決原則,收養的成立由法院判決設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整個收養程序亦由法院管理,其再審也是由法院判決。收養程序須附以一項社會報告,調查內容尤其應包括收養人及待被收養人之人格及健康狀況、收養人照顧及教育待被收養人之能力、收養人之家庭及經濟狀況,以及收養人要求收養之理由(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僅在收養會對待被收養人帶來實際好處,且收養係基於正當理由及收養對收養人之其他子女或對待被收養人之子女未造成不公平之犧牲,並能合理推測收養人與待被收養人之間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之關係時,法官才會作出收養宣告(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六條)。為㟚可作出收養宣告,待被收養人應由收養人照顧一段足以評估是否適宜設定收養關係之時間(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即是收養前的試養期。收養人必須在收養前已透過司法或行政交託而為將來之收養照顧待被收養人一段時間,方可作出收養,但特別法免除該交託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若待被收養人交託予收養人期間顯示出不適合收養時,不應宣告收養。將未成年居民安排往外地以便收養時實施補充性原則,即是說,如顯示常居於澳門之未成年人在澳門被收養係可行者,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以便收養,除非當未成年人與收養申請人具相同國籍,又或未成年人係收養申請人配偶之子女,與收養申請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子女,或係由收養申請人所監護之人(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如在請求司法交託之日,有收養申請人係常居於澳門,且基於未成年人之利益,其請求極可能及時獲批准,則視為在澳門被收養係可行(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在下列情況下方批准將未成年人安排往外地:按照澳門法律之規定,已獲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之條件;按照收養申請人常居地之法律,有權限之部門確認該申請人係適當之收養人,以及確認在有關國家或地區收養該未成年人係屬可能;法律上定有一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之充分期間,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有跡象顯示將作之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帶來實際好處,且收養係基於正當理由,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人與待被收養人之間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之關係;收養所產生之效果與澳門法律所定者相同(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條)。
  • 42當常居於澳門之人收養常居於外地之未成年人時,收養申請人應向社會工作官方機構提出申請,由後者對其請求作出研究,以便作出結論,判斷該申請人是否有能力收養(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如確認申請人有能力收養,社會工作官方機構須將申請及研究轉送予待被收養人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之有權限部門,或轉送予獲准從事此種中介活動之實體(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七十二條)。社會工作官方機構在收養前之試養期跟進未成年人之情況,並向未成年人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有權限之實體提供關於跟進情況之資料(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將收養之裁判之認證副本寄送予待被收養人之前所居住之國家或地區有權限之實體(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條)。由未成年人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有權限之實體作出之收養裁判,為一切效力,視為自動在澳門獲得承認(未成年人司法管轄制度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款)。2.1.2.中國內地的收養程序在中國內地,有兩種收養程序:中國公民對中國未成年人的收養和外國人對中國未成年人的收養。在收養程序中實施計劃生育原則,因此,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中國收養法第三條),此外,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中國收養法第二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中國收養法第十五條)。因此,登記是收養的構成條件,而收養協議是隨意的,關於收養公證方面,僅當至少一方想訂立時才是必須的。海外華人在中國內地收養時亦遵循該程序,但根據中國收養法第七條第二段的規定,收養近親時所受的限制較少。外國人依照收養法也可以在中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並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限機構出具的有關年齡、
  • 43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段和第二段)。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段)。因此,在該程序中,登記仍然是收養的構成條件,收養協議成為必須的,公證方面,僅當至少一方想訂立時才是必須的。因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因為在澳門實施法院判決原則,收養決定由法官作出,而整個程序亦由法院管理,收養程序的形式較為莊嚴,更嚴謹和單一。在中國內地,程序較為複雜,可能出現一個收養程序包括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和在民政部門相應的登記的情況。澳門的法律規定了三種程序。而在中國內地,只有兩種程序,沒有規定收養海外未成年人的程序,是一個真正的法律漏洞。在澳門,將常居於澳門之未成年人安排往外地以便收養時實施補充性原則。該原則的出發點是澳門的生活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會更好,而在中國內地不實施該原則,甚至有助於安排未成年中國公民往海外,例如,海外華人收養時所受的限制較少。2.2.收養的登記在兩種制度中,收養登記都是必須的,但登記程序非常不同。收養在澳門是強制登記的事實(民事登記法典第一條第一款c項),命令收養或再審的判決應當通知有權限作附註的民事登記局以附註的形式登記在出生記錄內(民事登記法典第五十八條第一款C項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e項)。應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口頭請求,得將收養和姓名更改納入以原記錄及其附註為依據之重新作出之出生紀錄內(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條第一款)。
  • 44在中國內地,無論收養的構成或是解除收養關係都需要在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登記(中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段和第二十八條)或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若收養人為外國人(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段)。有兩種收養登記程序:1)中國公民在中國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應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登記;2)外國家庭在中國收養,若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應根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因此,在澳門由於法院判決原則,法院依職權通知有權限的登記局需要登記的事實,而在中國內地,登記在民政部門進行,各方應親身到民政部門申請收養,遞交證明文件,辦理手續和進行本身意義上的登記,這樣,中國內地法律中登記的概念更加廣義。2.3.收養程序的保密性在兩種制度中,保密具有不同的意義。在澳門,程序保障收養人身份的保密,因此,不得向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透露收養人之身份,但收養人透過明示意思表示不反對透露其身份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程序亦保障被收養人生父母身份的保密,若他們想保密的話,得透過明示意思表示反對將其身分向收養人透露(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無論對於各方或第三者來說,保密幾乎是絕對的。而在中國內地收養人和待被收養人的父母是認識的,甚至可以訂立一份收養協議。然而,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二條)。即是說,民政公務員或其他人在收養過程中知悉的,應該保守秘密,秘密是相對於其他人來說的。生父母知道誰是收養人,可以監察收養和要求解除收養關係8。澳門的立法者認為為了方便被收養人融入新家庭,最好是切斷與原家庭的聯繫。因此,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知道誰是收養人,收養關係更加穩定,而中國內地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完全不同,因為各方是認識的,保密只可能是相對於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母和其他送養人以外的人,而各方的相互認識方便了收養關係的嗣後監察。–––––––––––––––8.關於解除收養關係,參看6.2.。
  • 453.比較收養人和待被收養人的條件3.1.收養人的條件3.1.1.收養人的狀況3.1.1.1.澳門的單獨收養和共同收養在澳門的法律中,收養可以是由一人單獨進行或由兩個已婚或處於事實婚的人共同進行。兩人結婚逾三年,且無事實分居者,或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兩人且維持該關係逾五年者,若均年逾二十五歲,可共同收養。為計算夫妻兩人作出共同收養所需之時間,如兩人在結婚前一直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則該段生活期間亦計算在所需之時間內(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五款)。任何個人年逾二十八歲,或年逾二十五歲(若待被收養人為收養人配偶之子女或待被收養人為與收養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逾三年之人之子女),亦可以單獨收養(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因此,一個已婚的人若不與配偶共同收養,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單獨收養。無論是單獨收養或是共同收養,收養人在獲交託待被收養人時不可超過六十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應在十八年以上五十年以下,但存在應予考慮之理由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三款和第四款)。3.1.1.2.中國內地的單獨收養和共同收養在中國內地的法律中,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年滿三十週歲的人可以單獨收養(中國收養法第六條)。
  • 46收養人只可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中國收養法第八條),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中國收養法第九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中國收養法第十條第二段),除非由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根據中國收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時可以更方便:生父母不需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無需符合中國收養法第六條的要件,待被收養人可以超過十四週歲和可以收養多名繼子女。因此,在澳門法律中,一個已婚的人可以單獨收養,而在中國內地的法律中,一個已婚的人只可以與配偶一起收養,在澳門,處於事實婚的人可以共同收養,一九九九年的澳門民法典賦予事實婚一定的法律地位,盡管還不是親屬法律關係之淵源,而事實婚在中國內地不被承認,沒有任何法律地位。3.1.2.收養人的年齡與收養人和待被收養人的年齡差別在澳門,如上所述,收養人的最小年齡根據情況為二十五歲或二十八歲,收養人的最大年齡為六十歲,收養人和待被收養人的年齡差別應為超過十八歲和小於五十歲。在中國內地,收養人應該超過三十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因此,在兩種制度中,收養人的最小年齡只有少許分別,然而,在中國內地只有收養人的最小年齡限制而沒有最大年齡限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別可以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收養人更像祖父而不像父親,而只有很少的生存期望9。澳門法律中的收養人的最大年齡限制考慮到收養人的生存期望,而並不單是經濟能力。因此,更能達到收養制度的目的。–––––––––––––––9.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收養孫子是容許的。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八四年發出了《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若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係的收養應予承認,收養的紛爭可依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規定解決。即是說,收養人除了符合收養人的所有要件外,必須親自收養而不是代替子女收養,養孫子女享有親生子女相同的地位,盡管稱為孫子(中國法律咨詢全書上卷,沈樂平主編,中華書局(香港),第574頁)
  • 47在澳門,所有情況下都有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年齡的最少差別,而在中國內地的法律中,只有在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人和女性被收養人之間才有最少年齡差別。該規定主要旨在避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收養的名義姘居。在澳門無相應的規定,一方面,最少年齡差別為十八歲,另一方面,收養程序有一段收養前的試養期,而社會工作官方機構跟進整個程序;因此,姘居的機會已經減少。3.1.3.計劃生育在中國法律中,一般來說,收養人不可以有子女並只可收養一名子女,除非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此外,還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明示條文。根據中國收養法第十九條,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而中國收養法第三條清楚說明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在澳門不實施計劃生育原則,沒有上述限制,收養人收養時可以有子女並且可以收養多名子女,生育自由受到澳門基本法第三十八條的保障。3.1.4.收養人的健康兩種制度都考到收養人的健康。在澳門,收養程序須附以一項社會報告,調查內容應包括收養人之健康狀況(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在中國內地,收養法的修改引進了一個收養的新要件,收養人不可以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中國收養法第六條第三項),立法者的原意是收養人有好的健康才可更好地履行收養人的職責,但該概念並不很清晰,很難知道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3.2.待被收養人的條件3.2.1.待被收養人的年齡無論澳門的制度還是中國內地的制度都旨在收養未成年人,尤其是保護特定未成年人如孤兒、棄兒等的利益,在待被收養人的年齡方面只有極少的分別。
  • 48在澳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收養在向法院提交收養請求書時未滿十六歲的待被收養人;然而,可以收養在該日未滿十八歲及親權尚未解除的待被收養人,只要其在未滿十六歲時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在中國內地,可以收養未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中國收養法第四條)。兩種制度都對待被收養人的年齡作了例外的規定,在澳門,可以不論年齡收養收養人配偶之子女,或與收養人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之人之子女,或因精神失常而被禁治產的人,只要在未滿十六歲時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由收養人或其中一名收養人照顧(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條第三款)。在中國內地,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週歲的限制(中國收養法第七條第一段)。此外,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週歲的限制(中國收養法第十四條)。3.2.2.待被收養人的狀況3.2.2.1.澳門待被收養人的狀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僅處於下列任一情況之人,方可被收養:a)父母身分不明或均已死亡;b)就其被收養已有事先同意;c)已被父母遺棄;d)被父母透過作為或不作為,置於在安全、健康、道德培養或教育上受威脅之境況,且其嚴重程度足以損害父母子女間之感情;e)由個人或機構照顧,且在交託予個人或機構照顧之請求提出前至少六個月內,父母明顯表現出對子女漠不關心,以致足以損害父母子女間之感情。如待被收養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生活並由該等人負責其生活,則不得以a)項、c)項、d)項及e)項所指之情況作為依據宣告收養;但如上述親屬或監護人將待被收養人置於在安全、健康、道德培養或教育上受到嚴重威脅之境況,又或法院認為,待被收養人與上述親屬或監護人共同生活並由該等人負責其生活不足以確保其利益,則不在此限。如待被收養人為禁治產人,則以上所指之親屬亦包括與待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並負責其生活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待被收養人為收養人之配偶之子女,又或為與收養人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之人之子女時,因收養而消滅親子關
  • 49係之生父或生母必須符合本條所定之要件;然而,如屬待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已死亡之情況,則有關收養必須取得待被收養人之同意(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第四款)。3.2.2.2.中國內地被收養人的狀況在中國內地,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中國收養法第四條)。然而,若待被收養人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可以更容易,因為中國收養法第七條第一段要求較少的要件。即是,生父母無需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男性收養人收養女性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無需相差四十週歲和被收養人可以超過十四歲。該規定遵重了傳統習俗,因為當中國人無子嗣時,習慣收養近親的子女。海外華人收養上述親戚的子女時可以有子女(中國收養法第七條第二段)。此外,若待被收養人為繼子,經生父母的同意可由繼父或繼母收養並且根據中國收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所受的限制較少。兩種制度都旨在主要收養孤兒和棄兒。然而,待被收養人的狀況有很大的不同,在澳門,可以收養就其被收養已有事先同意的人,而在中國內地,只可收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的小孩。中國內地的立法者認為收養旨在改善兒童的生活條件,若生活條件相對較好,則無需收養。3.2.3.同一被收養人被多人收養在澳門,民法典清楚說明同一被收養人不得被多人收養,但兩收養人為夫妻,或在事實婚狀況下共同生活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而中國收養法對此沒有說明,但從立法思想分析,我們的結論是同一被收養人同樣不得被多人收養,否則,會出現親子關係的混亂。4.比較收養的同意4.1.待被收養人的同意不論是澳門的制度還是中國的制度都遵重未成年待被收養人的意願,從一定的年齡開始,收養必定要得到其同意。在澳門,該年齡為十二歲
  • 50(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一款a)項),但法官應聽取七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待被收養人之意見(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一款a)項),在中國內地,該年齡為十歲(中國收養法第十一條);因此,在待被收養人年齡方面只有很少的分別。4.2.配偶的同意兩種制度都要求在收養時得到兩位配偶的同意;在澳門,必須經與收養人未事實分居之配偶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在中國內地,須夫妻共同收養(中國收養法第十條第二段),那麼,收養前應得到另一配偶的同意。因此,兩種制度都旨在維持婚姻和家庭關係的穩定與和諧。4.3.生父母和其他人的同意兩種制度都要求待被收養人的父母的同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監護人或近親屬才可以代替親生父母作出同意。在澳門的制度中,必須要得到待被收養人之父母的同意,即使其為未成年人或不行使親權亦然,但如就待被收養人已作出司法交託之裁判,又或屬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則除外(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一款c)項),但是為了母親可以不受分娩影響而作出同意,在分娩後六周內不得作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在中國內地,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中國收養法第十條)。在澳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屬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時,須經該款所指之親屬或監護人同意,但法院就待被收養人已作出司法交託之裁判者除外。在中國內地,根據中國收養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和社會福利機構可以送養。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他們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時,監護人可以同意送養(中國收養法第十二條)。因此,在兩種制度中,只有在例外情況,當生父母不能或不應該作出同意時,其他人才可以代替他們作出同意。
  • 514.4.同意的形式在澳門,一般來說,同意必須在法官面前作出,而該法官應向表示同意之人解釋該行為之意義及效力(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然而,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免除同意(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第二款)。除了待被收養人作出之同意外,即使並無提起收養程序,同意仍可作出,且亦無須指出未來收養人之身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而中國收養法沒有說明同意的形式,但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一段)。因此,同意在澳門是在法院法官面前作出,而且可以預先作出,而在中國內地,同意是在民政機關作出並且沒有獨立於收養程序的預先同意。5.比較收養的效力5.1.親屬地位在澳門,新民法典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生效後,只可以完全收養而不可以不完全收養。被收養人獲得收養人兒子的地位,其本人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成為收養人家庭之一分子,而在被收養人與其直系之自然血親尊親屬及旁系之自然血親間之親屬關係即告消滅(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在中國內地,收養亦是完全的,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因此,在兩種制度中,收養成立後終結被收養人和生父母之間的關係,被收養人擁有親生子女一樣的地位。5.2.婚姻障礙在澳門,收養成立後,維持被收養人和直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之相對禁止性婚姻障礙(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最後部份和
  • 52第一千四百八十條),而中國收養法對此沒有作任何說明,但從婚姻障礙的目的看,我們的結論是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0第七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婚姻障礙,即是,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不能結婚。5.3.姓氏的使用兩種制度在姓氏的使用方面存在少許的分別。在澳門,被收養人只可使用養父或養母的姓氏,但不可以保留原來之姓氏,法院應收養人之請求,得在合理情況下更改被收養人之名字使被收養人的利益受到保障和有利於融入新家庭(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四十條)。在中國內地,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中國收養法第二十四條)。6.比較收養關係的終結6.1.澳門的判決再審在澳門,一但收養關係成立就不可廢止,即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達成協議亦然(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四十一條);只可能透過判決再審終結收養關係。命令收養的判決若出現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瑕疵時才可以再審。6.2.中國內地的收養關係的解除和收養行為的無效在中國內地,收養關係是可以解除的,有三種解除的方式:無因解除,因收養人未履行義務而解除及因收養人和成年被收養人之間的關係惡化而解除。在第一種情況下,收養人可以無因解除收養關係,但被收養人必須成年,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中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段)。–––––––––––––––10.由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 53在第二種情況下,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段)。在第三種情況下,若收養人與成年被收養人之關的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除解除收養關係外,收養行為的無效亦可以終結收養關係。根據中國收養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第五十五條12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在澳門實行收養不可解除原則,再審旨在重審有瑕疵的收養程序而不是解除收養關係,在中國內地,人民法院亦可以宣告有瑕疵的收養程序無效,但收養是可解除的。各方可以訂立一份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書,若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澳門的立法者的著重點在於收養關係的穩定性,而中國內地的立法者考慮到收養關係的嗣後監察,收養關係的終結在中國內地比在澳門容易得多。7.結語在比較兩種制度之後,我們得到的結論是兩種制度都旨在保護特定種類的未成年人,如孤兒、棄兒等的利益。因此,兩種制度存在著某些相似之處,但亦存在很多不同之處。澳門的收養的形式更加莊嚴,程序更嚴謹,需要的時間較長,一但構成收養關係就不可能解除,除非透過判決之再審,此外,澳門的收養制–––––––––––––––11.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佈。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54度並不對安排未成年居民往外地收養提供方便。而中國內地的收養更加快捷13,因為沒有收養前的試養期,更易構成收養關係,亦更易解除收養關係。因為在中國內地收養相對比較容易,近年錄得越來越多的外國人、海外華人、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中國居民的收養個案14。–––––––––––––––13.理論上,中國內地的收養程序比較快捷,事實上,程序需時約一年半(明報,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A1版)。14.從九十年代中到二零零一年,世界各地的家庭從中國領養了超過二萬一千個孤兒(明報,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A1版)。
  • 55商事仲裁裁決執行的區際司法協助及中國的實踐《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55—66張江敏劉曉紅***–––––––––––––––*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副教授1.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12頁。一、商事仲裁裁決執行中區際司法協助的一般理論與實踐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法律體制中,有的是採取單一法律體制,即只存在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但也有不少國家,如美國、瑞士、加拿大及澳大利亞等在其主權國家內部存在數個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地區-法域,這種具有數個法域的國家,通常被稱為“複合法域國家”,或者“複數法制國家”,又或者“多法域國家”。1從有關多法域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各法域享有獨立的立法和司法權。在這些多法域國家中,各法域對於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度會有不同規定。因此,當在某一法域作出的商事仲裁裁決需要到另一法域承認和執行時,便會發生仲裁裁決執行的區際司法協助問題。從各個國家關於該問題的立法和實踐來看,有著不同做法。美國關於外州(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大多數州在成文法規中規定,應先將外州仲裁裁決轉換成判決,然後就可享受充分信任的待遇。不過,外州的仲裁裁決,雖未轉換成判決,仍往往予以執行。《美國第二次衝突法重述》第220條規定:外州仲裁裁決將在其他州得到執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該裁決在支配它的本地法所屬州內可以執行;該裁決由對申請人享有屬人管轄權的仲裁庭作出;被申請人得到了關於該
  • 56程序的合理通知以及合理的申辯機會;(2)法院地對被告或其財產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且裁決所依據的訴因不違反法院地強有力的公共政策。2從瑞士的情㢈來看,1874年的《瑞士聯邦憲法》第六十四章對聯邦與州的司法管轄權作了劃分。原則上賦予州有民事訴訟管轄權。而在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方面,其管轄權明示地保留給聯邦。瑞士各州均制定有仲裁法。1989年《瑞士國際私法法案》第十二章是對國際仲裁的規定,其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已書面排除本章條款的適用而同意只適用州仲裁法的程序規定的,本章條款則不適用”,以此進一步明確了州仲裁法適用的效力。1969年8月有瑞士聯邦議會批准了仲裁協約(CIA),這是一個包括仲裁統一法的州際條約。瑞士大部分的州均為該條約的成員。3通過仲裁協約可以使各州的仲裁法得到更廣泛的統一,此外,該協約也為各州之間在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區際司法協助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礎。隨著我國“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成為現實,香港、澳門分別在1997年和1999年的順利回歸,在我國法律制度上出現了多法域並存的現象,而在台灣地區最終也將回歸的情勢下,必將最終在我國領域內同時並存四個不同的法域,而產生區際法律衝突和司法協助問題。在此情形下,如何有效解決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問題,無疑也是區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二、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協助執行在香港回歸之前,香港與我國內地相互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基礎是《紐約公約》,並以各自的仲裁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香港1991年修訂的《仲裁條例》,內地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需在香港申請執行時,申請人需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包括:經正式認證的裁決書正本或經正式認證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協定的正本或經正式認證的副本;如果裁決書或仲裁協定非英文撰寫,必須同時提供經公務員、翻譯–––––––––––––––2.見韓德培、韓健《美國國際私法(衝突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頁。3.參見丁建忠編著《外國仲裁法與實踐》,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頁。
  • 57員、外交代表或領事人員認證的譯本。除下列情㢈,我國內地的仲裁裁決不得被拒絕執行:1.根據適用於地的法律,仲裁協定一方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2.根據各方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或者沒有此種選擇時,根據仲裁地(我國內地)的法律,仲裁協定是無效的;3.當事人未接獲關於指定仲裁員或關於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因此無法陳述案情的;4.裁決所處理的糾紛超出了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裁決這決定超出了當事人提交仲裁之範圍;5.仲裁機構的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或者在沒有此等協定的情㢈下,不符合仲裁地的法律(中國的《仲裁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等);6.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尚未發生約束力,或根據作成仲裁裁決地(我國內地)的法律,有關主管機關已經撤回或吊銷該裁決。從以上規定的情形來看,與《紐約公約》第5條之規定極為相似。由於兩地均以《紐約公約》作為法律基礎,雙方對於對方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僅作形式上的審查,著重於仲裁協定和仲裁程序。在香港回歸祖國以前,1989年6月29日,香港法院依據《紐約公約》的規定,認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8年7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為“公約裁決”,故判決強制執行之,這也是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第一項在境外獲得承認及執行。由於香港法制的普通法傳統,香港高等法院的此項判決成為先例。4自此以後,內地有150餘件仲裁裁決依《紐約公約》規定在香港得到了承認和執行。5迄今為止,香港法院尚未有一例以“公共秩序”為理由拒絕承認及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判例。6與此同時,我國有些省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也受理或執行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臨時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到回歸前,共有13件香港裁決在內地得到了承認和執行。7–––––––––––––––4.韓健、宋連斌:《試論1997年後內地國際商事仲裁裁㠠在香港的執行》,載《司法協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70頁。5.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程德鈞作“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第十三屆委員會工作報告”,載《仲裁與法律通訊》,1998年4月,第14頁。6.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129頁。7.參見張憲初《香港內地相互執行仲裁裁㠠機制的建立及其相關的若干問題》,載《仲裁與法律》,2002年第2期,第26頁。
  • 58在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夕,我國政府聲明,在1997年7月1日之後,《紐約公約》將擴大適用至香港。自1997年7月1日以後,香港適用《紐約公約》執行其他締約國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政府所作的聲明,對香港而言,中國內地的仲裁裁決不再視為外國裁決了。在此情㢈下,對於內地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香港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因其屬於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的裁決,兩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處理相互承認及執行事宜,同時又不能按照處理國內裁決的方式予以處理。這樣,便產生了內地和香港的仲裁裁決無法得到執行的“真空期”。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曾在其判決中,明確表示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既不屬於公約裁決,也不屬於本地裁決,香港法院無法受理執行內地裁決的申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1998年初一審駁回了承認及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的申請。8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理由主要為:第一,香港回歸以後,內地作成的欲在香港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不屬於1958年《紐約公約》項下的仲裁裁決書,不能依該公約得到承認及執行。第二,上述裁決書也不能按照《香港仲裁條例》的規定通過將裁決書轉化為簡易判決書的方式加以執行,因為這種方式僅適用於在香港本地進行的仲裁。該判決書同時指出,在國內執行香港作出的裁決書也會有困難。9另一方面,就香港的仲裁裁決到內地申請承認執行而言,雖然自1997年7月1日以後,中國恢復了對香港的主權,香港成為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將成為我國境內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域,其原有法律體制和司法制度將基本保留和維持原狀。這種情㢈下,內地法院承認和執行香港的仲裁裁決的程序就不能完全等同於執行國內其他地區作成之仲裁裁決,而應考慮到其特殊性。這種狀㢈引起了內地和香港各界的關注,為了使以上問題得到徹底解決,經過一年多的協商,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正式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8.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編《仲裁研究所簡報》,1998年3月16日,第5卷,第1期。9.參見陳治東著《國際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344頁。
  • 59排”)。該“安排”是香港回歸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司法協助領域簽署的又一重要文件,是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律區域間的司法安排。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雙方在討論研究過程中,既按照“一國兩制”原則規範兩地的互助行為,又充分考慮了香港與內地不同法律制度的實際情㢈。這對於切實維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兩地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公正地執行對方的仲裁裁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0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在內地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該“安排”基本上採納了《紐約公約》的規定,共有11條條款,其主要內容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之規定,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互協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同意執行由大陸仲裁機構(其名單將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成之仲裁裁決;大陸同意執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仲裁條例》(ArbitrationOrdinance)作成之仲裁裁決。根據此項安排,香港特區法院將承認及執行內地大約100家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作的仲裁裁決。2.一方當事人未執行仲裁裁決時,不論該仲裁裁決是在大陸還是在香港作成,則另一方當事人可在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有關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安排”中所指具體執行仲裁決的“有關法院”對大陸而言是指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如果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位於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地,申請人不能同時在兩地的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當其中一地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結果不足以滿足被申請人應負債務時,申請人才能向另一地申請執行被申請人未償付之債務。兩地法院先後執行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的數額。3.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大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作成之仲裁裁決時,申請人應提交執行申請書、仲裁裁決、仲裁協定等文件。在大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有關法院提出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時效應受當地有關時效法律的支配。在收到申請人的執行申請後,有關法院應根據該執行地的法律程序處理執行申請和執行仲裁裁決。–––––––––––––––10.見《人民日報》,1999年6月22日,第4版。
  • 604.“安排”還規定了拒絕執行有關仲裁裁決的條件,規定:內地或者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1)仲裁協定當事人依據其適用的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或者該項仲裁協定依約定的准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2)被申請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的;(3)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交付仲裁的標的或者不在仲裁協定條款之內,或者裁決載有關於交付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可與未交付仲裁的事項劃分時,裁決中關於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應當予以執行的;(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定不符,或者在有關當事人沒有這種協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5)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經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該項規定基本參照了《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之內容,通過否定清單方式列舉了拒絕執行有關仲裁裁決的條件,並將舉證之責加於被申請人方面。與此同時,“安排”還規定如果有關法院發現根據執行地法律有關爭議事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處理,該有關法院可以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關大陸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如認為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其公共利益相違背可以拒絕執行仲裁裁決。5.“安排”還對其適用作了具體安排,規定:在1997年7月1日以後對在大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成之仲裁裁決提出的執行申請,應按照本安排的規定。在1997年7月1日以後和本安排生效之前期間,如果執行裁決申請由於某種原因不被大陸法院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所接受,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任何其他組織,執行裁決申請可在該安排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執行裁決申請可在該安排生效後1年內提出。大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1997年7月1日以後和本安排生效之前期間
  • 61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拒絕處理或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允許其重新提出執行申請。總之,“安排”的制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作為兩地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重要法律依據,“安排”的制定和實施結束了兩地仲裁裁決無法得到相互執行的“真空期”,而且也為今後解決大陸與澳門和台灣之間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例,它無疑將對中國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三、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協助執行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尚無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先例,而兩地的法律都未涉及到這一問題。就澳門的仲裁制度來看,多年來一直處於滯後狀態。澳門仲裁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其原隸屬國葡萄牙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第四章是關於仲裁的規定,該法典於196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於澳門。儘管澳門從此有了自己的仲裁制度,但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截至目前為止,澳門幾乎未曾有過民商事仲裁的案例,也未曾建立起商事仲裁機構。在澳門主要是透過訴訟程序解決民商事爭議。1987年中葡簽署聯合聲明,確認中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葡萄牙為使澳門可以著手建立其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完善澳門法律體系,隨後於1989年和1991年對其憲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改。隨著澳門回歸的日益臨近,澳門政府為了發展本地仲裁事業,使其與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相接軌,在參考有關國家仲裁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之後,並考慮本地區的實際情㢈的前提下,於1996年6月11日頒布了第29/96/M號法令,對其原有的仲裁制度予以修訂,重新確立其本地仲裁制度。該法令已於1996年9月15日起生效。該法令吸收採納了諸如當事人意思自治及減低公共政策的標準等一些現代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則。但也有不少明顯的缺失,如該法令規定,未明確可能發生的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仲裁條款無效,未明確爭議標的及未指定仲裁員或未約定仲裁員指定方式的仲裁協定亦屬無效;除自願仲裁之外,還規定了某些爭議必須強制仲裁;當事人可就本地裁決上訴仲裁二審,也可直接就裁決向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公署均可隨時主張裁決無效,法院也可依職權隨時宣告裁決無效。可見,上述規定與現代仲裁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 62是相抵觸的。而且,該法僅適用於澳門地區的內部仲裁,並未涉及到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葡萄牙政府雖然於1995年加入了《紐約公約》,但卻並未將該公約擴展適用於澳門。因此,外國仲裁裁決在澳門的承認和執行及澳門仲裁裁決在有關國家的承認和執行都不能以《紐約公約》為基礎。為彌補澳門現行仲裁法方面的不足,1998年11月澳門又核准通過了《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澳門政府第55/98/M號法令)。該法令以《示範法》為藍本,全面吸收了示範法中的各項原則。與前項第29/96/M號法令相比,該法令是一部較為先進的商事仲裁立法,表明了澳門地區涉外仲裁立法已走向國際化。目前,就澳門關於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和強制執行的制度來看,澳門本地裁決依照其地29/96/M號法令的規定按原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而根據其地55/98/M號法令的規定,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則按與《示範法》相同的程序予以承認和執行,或按與《示範法》相同的不予執行的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澳門回歸中國以後,一方面,中國政府將《紐約公約》在互惠保留的前提下擴展適用於澳門特區。這樣,外國裁決在澳門的承認與執行以及澳門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依照《紐約公約》進行。另一方面,澳門與內地間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問題可仿照內地與香港間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方法辦理,應由內地與澳門特區間作出一個有關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此作為兩地間仲裁裁決區際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在安排出現之前,依照55/98/M法令,中國內地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裁決,可以在對等情況下在澳門地區獲得承認和執行。四、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與台灣之間的協助執行由於台灣不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關於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主要參照其有關仲裁立法的規定。台灣地區於1961年頒布了“台灣商務仲裁條例”(下簡稱“商務仲裁條例”),並分別於1982年6月和1986年12月對該條例進行了兩次修改。此後,台灣於1998年6月頒布了新的“仲裁
  • 63法”(下簡稱“台灣1998年仲裁法”),並以此法取代了“1986年商務仲裁條例”。由於“台灣1998年仲裁法”在起草過程中,吸收和採納了《示範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因此,與“商務仲裁條例”相比較,更適應當代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需要。但是,在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方面,“台灣1998年仲裁法”並未對“商務仲裁條例”有實質性改變,只是在其基礎上作了少許變化。“台灣1998年仲裁法”第47條沿襲了台灣“商務仲裁條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凡在台灣之外作出的仲裁裁決或在台灣根據外國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均被視為外國裁決。外國之仲裁裁決與法院的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經申請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後,能夠強制執行。相反,外國仲裁裁決必須申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才能予以執行,因而存在“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而且,“台灣1998仲裁法”同“商務仲裁條例”一樣,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採取了互惠原則:如果仲裁發生國不承認台灣裁決的話,台灣亦將拒絕承認該國裁決。11同時,如果外國裁決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所涉爭議根據“台灣法”不具有可仲裁性,亦不得在台灣得以承認及執行。12因而,中國大陸地區作成的仲裁裁決為內國仲裁裁決抑或為外國仲裁裁決應當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對大陸仲裁裁決的定性是其被承認與執行的基礎。此問題在台灣法學理論界並無定論,而實踐中也尚未涉及對大陸的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目前,台灣理論界對此問題的討論有以下一些主張:有的學者認為,仲裁應以其適用的程序法來區別其有無效力,而至於仲裁地點,則不影響仲裁的效力;而有的學者認為,大陸所作的仲裁裁決,既非外國仲裁裁決,亦非內國仲裁裁決,確定其有無效力,要看是否符合台灣有關仲裁法之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仲裁案件可依照引用法律的來源區別有無效力;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將大陸所作的仲裁裁決視作一種特殊的仲裁裁決,以特別法的方式,以承認及執行。此後一種觀點也是較為集中而頗具代表性的一種觀點。其理由是: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對仲裁裁決性質的判定,兼採“准據法”和“領域說”,而顯然台灣“商務仲裁條例”和“1998年仲裁法”僅採取了“領域說”,即以仲裁–––––––––––––––11.見“1986年台灣商事仲裁條例”第32條第2款及“1998年台灣仲裁法”第49條第2款。12.“1998年台灣仲裁法”第49條第1款。
  • 64作成地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外而判定其國籍,按此標準來確定大陸作成之仲裁裁決。從地域上來看:由於歷史原因,大陸與台灣雖實行著兩種不同的政治體制,但大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外國”,所以在大陸作成之仲裁判斷,由於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成,而非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作成的仲裁裁決,所以又非“內國仲裁判斷”。以此確定大陸作出之仲裁裁決的目的,是利於該仲裁裁決在台灣能夠予以承認和執行。但以上觀點僅限於理論上的探討。實踐中,在內地和台灣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方面,經過雙方的努力,有了初步的進展。雙方在兩岸仲裁裁決相互承認與執行方面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台灣1992年頒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中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得為執行名義。”當然,該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內地法院要承認和執行台灣商事仲裁裁決。這條規定對兩岸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突破。因為該條規定首先對大陸地區作出之民事裁決在台灣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予以了肯定。雖然台灣方面以立法形式對大陸民事仲裁裁決的執行予以了規定,但從該條款的實際操作性來看,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1)在該條將大陸作出之仲裁裁決定義為“民事”仲裁裁決,其內容究竟如何?應作廣義理解還是狹義理解,是否應包括“商事”仲裁裁決在內,應予明確。從內地仲裁法之有關規定來看,仲裁爭議係指包括涉外經濟貿易仲裁爭議和海事仲裁之爭議在內的各類爭議,可見大多數為商事仲裁爭議。相反,至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民事糾紛則不屬於仲裁爭議之列。而且,中國於1980年11月批准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其中商事保留即指:我國對於在締約國領域內作成的非商事爭議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由此看來,台灣方面所強調的“只能在台灣地區執行的民事仲裁”與大陸的廣義的“商事仲裁”之間的矛盾將會是大陸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台灣執行的一大障礙。13–––––––––––––––13.見劉曉紅《論海峽兩岸商事仲裁裁㠠的相互承認與執行》,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4期。
  • 65(2)在該條中對於在大陸地區作出的“仲裁調解”能否在台灣地區執行並未加以規定。仲裁調解的效力及法律意義在兩岸有著不同的含義。在大陸,“調解”是仲裁的一個可經程序,根據“仲裁法”,“調解書”與“仲裁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台灣,調解則是與仲裁相並列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就目前大陸的仲裁實踐來看,調解解決在仲裁案件中有較大的比例。而該條中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可以在台灣執行,其中是否應包括大陸作出的“仲裁調解”,這將會是在實踐中經常涉及到的問題。就台灣地區的仲裁裁決在大陸的承認和執行方面來看,長期以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為台灣唯一的一家商事仲裁機構,其作出的裁決一般均為“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裁決。按照“一個中國”的原則,這類“中華民國裁決”自然不能在內地得以承認和強制執行。考慮到台灣在商事仲裁裁決執行方面所採取的互惠原則,這一度曾成為兩岸商事仲裁裁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障礙。“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後更名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並於1999年7月1日再次更名為“中華仲裁協會”,從而為海峽兩岸之間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掃除了政治上的障礙。台灣地區作成之仲裁裁決如何在內地得到承認和執行?首先,就其仲裁裁決的性質的確定來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係採取仲裁機構所在地與仲裁裁決作成地兩種標準來區分內國仲裁和外國仲裁。顯然,在台灣地區作成之商事仲裁裁決不應算作外國仲裁(除非其仲裁機構在第三國作成之仲裁),但又不能視為一般的國內仲裁裁決對待。就台灣地區的民事仲裁裁決在大陸的承認和執行來看,內地在此方面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從目前現有的有關法律、司法文件及實踐等方面而言,台灣的民事判決在大陸的執行已是有其法律依據的。早在1991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台灣居民在台灣地區的民事行為和依據台灣地區法規所取得的民事權利,如果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承認其效力。”同時他還強調“對台灣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也將根據這一原則,分別不同的情㢈,具體解決承認其效力問題。這表明,大陸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已經有條件地承認台灣民事法規的效力,這無疑為海峽兩岸司法協助關係的建立奠定了基礎。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認
  • 66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下簡稱“規定”),該規定不僅允許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判決,也同樣適用於在內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機構在台灣所作仲裁裁決。14根據該“規定”,若台灣裁決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位於祖國內地,另一方當事人可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該裁決;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受理承認台灣裁決的適用法院;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並附具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裁決書正本或業經證明無誤的裁決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文件;當事人如意欲申請認可台灣機構仲裁裁決,其申請應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15但需要指出的是,“規定”畢竟主要在於解決台灣地區法院判決在內地的執行問題,並未充分考慮到認可台灣仲裁裁決情形下的具體情㢈,某些內容上顯然不適用於仲裁裁決。因而,由於該文件對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的某些具體問題未作規定,在內地執行台灣地區的仲裁裁決實踐中仍可能出現無法律可依循的情㢈。總之,在探討兩岸仲裁司法協助及合作之途徑時,固然類似互納仲裁員,選擇第三國仲裁等不失為一些可資參考的建議,但要達到兩岸仲裁方面的真正完全合作,其核心還在於兩岸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據統計,自1999年7月1日以來,已有3起台灣商事仲裁裁決在內地得以承認和執行。16鑒於目前兩岸在立法上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所作的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海峽兩岸將會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儘量早日消除法律上的某些障礙,最終實現兩岸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執行的正常化。–––––––––––––––14.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19條。15.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3、4、5、17條。16.李虎著《國際商事仲裁裁㠠的強制執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頁。
  • 69傳統行政組織的弊端及其改革探討《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69—80行政組織可以從不同層面、多個視角加以界定。這㝯的行政組織,是靜態組織結構和動態組織活動過程的統一。就靜態和狹義的行政組織而言,它專指為推行政務、依據憲法和法律組建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其主要基本構成要素有:組織目標、組織機構、人員編制、法規制度、權責體系等等。從動態來講,行政組織指為完成行政任務而進行的組織活動和運行過程。行政組織是整個社會組織系統中規模最大、職能最廣的組織。行政組織這種有別其他社會組織的特質決定了它能夠憑藉得天獨厚的惟一性和權威性優勢,不斷增進和服務于公共福利和社會利益,以此維繫自身的生存和持續的發展。與此同時,也容易誘發“大組織病”,這是困擾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的共同難題。緣此,政府行政組織的現代化問題不單是西方先發性現代化國家關注的熱門話題,更是市場經濟政府主導型的後發性現代化發展中國家亟待探討和解決的焦點問題。探索我國在市場經濟這一生態環境下行政組織的現代化問題,首先必須剖析我國傳統行政組織的弊端及建國以來我國行政組織改革的經驗得失。(一)傳統行政組織的弊端及其成因建國以後,鑒於當時集中全國資源發展生產、重建家園的需要和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特定環境,我國形成了以單位制為細胞,以縱陳瑞蓮*–––––––––––––––*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
  • 70向組織為中介,高度中央集權的政府行政組織體系。應該說,這種傳統的行政組織基本上同經濟基礎相適應,發揮了它應有的社會控制職能和管理職能。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傳統行政組織流弊甚多,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作為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組織在與市場制度的激烈碰撞中,其“大組織病”的弊端愈發凸現出來。具體表現為:1.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機構設置的“同構性”和職能配置的“同質性”現象十分嚴重。傳統的政府機構,尤其是經濟管理機構,基本是按照產品經濟的模式和部門管理的原則設立。中央政府設立了分工很細的若干專業部、委、局、辦等機構。這些職能機構要行使權力,必然要求地方政府按層級設立相應的對口機構。這樣一來,不僅地方各級政府與中央政府各種機構的設置大同小異(有人形象戲稱為“小國務院”),並且很多企、事業單位為了工作需要也照此設置機構以求同政府對口。這使得政府機構疊床架屋,“同構性”現象十分嚴重,職能組織的“同質性”也相當普遍。2.政企不分,政府組織結構和人員結構不合理。在原有體制下,政府對社會經濟的一般管理職能和對國有資產的特殊管理職能沒有分開。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權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權也沒有分開。政府直接參與企事業的日常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因而政府機構中直接管產品、管企業的部門多,調節、監督、資訊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機構則很不健全。由此,政府人員結構畸型發展。3.冗官眾多,財政吃緊。在傳統體制下,我國的“國家幹部”概念籠統龐雜。這㝯的“官”,特指國家幹部隊伍中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透過縱向的歷史分析和橫向的國別比較,人們發現,中國的官員增長速度和官民比例之高是觸目驚心的。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的官民比例是不斷上升的,漢朝時大致為1:8000,唐朝為1:4000,清朝為1:1000,而今天即使僅以800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計算,這一比例也高達1:156。從橫向來看,90年代初克林頓上臺時,美國政府人員占全國勞動力總額的2.8%,而德國和日本這一比例僅為1.4%,英國為1.9%,我國則為5%,相當於西方發達國家的2至4倍。如此龐大的幹部隊伍直接導致國家財政供養“人頭稅”和行政管理經費的不堪重負。“吃財政飯”使得國家拿不出足夠的資財來提供數量多質量好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 714.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責不清,關係不順。在傳統體制下,一方面,許可權過分集中於中央,影響了地方積極性的發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政出多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財政上的分散導致形成經濟上的不同利益集團,地方保護主義和經濟封鎖思想嚴重,使得國家能力下降。傳統行政組織弊端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其中,既有利益驅動型的共性原因,又有體制和社會文化心理促動型的個性原因。1.共性原因。世界各國的政府機構,儘管有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但機構膨脹首先歸因於機構自我繁殖、自發生成的自然結果。公共選擇學派對此作過深入的闡釋。該學派認為,政府在理論上只是個抽象的概念,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它卻是由一個個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欲望的政治家和公務人員組成的行政組織體系。政治家和公務人員並非聖賢,他們亦是理性趨利的“經濟人”,皆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因而組成政府的政治個體的自利動機與理性決定了政府部門有一種內在的超編、超支傾向。這種因政府機關內部人員利益追求造成的機構膨脹稱為利益驅動型的機構膨脹。英國歷史學家諾斯古德•帕金森針對英國政府機關充滿矛盾、扯皮、辦事拖拉等“官場病”,提出了著名的“帕金森定律”。帕氏指出,行政機構人員不斷膨脹源於兩種動力:其一,當官者需要補充的是下屬而不是對手;其二,當官的人彼此之間是會製造出工作來做的。這樣,機構會越來越大,扯皮也就越多,人員增加也就越快,形成惡性循環。2.個性原因。這首先表現為體制性機構膨脹。19世紀的奧地利經濟學家瓦格納(Wagner)對政府機構膨脹進行過專門研究,他的研究成果被稱為“瓦格納法則”。瓦格納認為,在一個由農業和自給自足的社會向一個現代化、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社會過渡時期,許多原來由家庭或私人供給的貨物和服務轉而由國家和政府來供給,因而產生了對政府績效的更大需求,進而引起政府職能的不斷擴張。英國思想大師、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哈耶克也有過經典的論述。他說:由於在現代條件下,我們的每一件事幾乎都要依賴別人來提供手段,因而經濟計劃將涉及我們全部生活的各個方面。從我們的原始需要到我們和家庭、朋友的關係,從我們工作的性質到我們閒暇的利用,很少有生活的哪一個方面,計劃不對之施加“有意識
  • 72控制”。1對此,國內理論界也達成基本的共識,認為體制性促動是機構膨脹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我國政府機構中存在的諸多弊端還同本國深層次的社會文化因素藕斷絲連。由於受漫長封建社會的影響,“官本位”的一元化價值取向是我國政府機構膨脹的歷史文化基因和社會心理障礙,用官的大小、官階的高低作為標準或參照系去衡量人的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以及人生價值,用行政級別劃分各種社會團體並規定社會成員的個人職務和生活待遇。而官階高低實質是權力的大小,官階系列實質是以權力系列為本位的。因此,官本位實質又是權力本位,官本位體制的後面是對權力的崇拜。在舊體制下,社會普遍潛存的“官本位”價值取向會誘發雙重的社會心理障礙。一方面,為官者實際享有的特權和特殊利益吸引人們千軍萬馬共擠仕途這座“獨木橋”。為官就意味著發財,仿佛只有幹政府官員的行業才是社會中一本萬利的行業。於是,人們對充滿誘惑和神秘色彩的“國家幹部”殿堂趨之若騖,這使得政府機關的膨脹防不勝防。另一方面,受歷史上“君臣”、“官民”二元界分的思想禁錮,人們普遍對政府和官員有一種依賴心理,那種“人多好辦事”,“韓信用兵,多多益善”的傳統思維模式就是這種社會心理障礙的最好注腳。從行政學原理分析,普遍民眾作為納稅人,本應具有強烈的成本——收益分析概念,應對政府這種納稅人供養的行政組織的素質和能力作出監督和評估。然而,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中這種“官民魚水一家親”的依賴心理恰恰違背了行政學原理的效率、效益概念,為傳統行政組織的惡性膨脹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此外,舊的幹部人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亦是造成政府機構流弊日深的重要癥結。因此,新的機制需建立,我國傳統行政組織的改革和換血不可避免。(二)我國行政組織的改革1.建國以來我國行政組織的改革從政治發展的角度來看,行政組織改革是指適應權變的行政生態環境的需要,行政組織對自身進行持續的再造和重塑的動態過程。它不僅關注–––––––––––––––1.弗雷德㝯希•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頁。
  • 73行政組織外在形式的調整和變革,更注重行政組織內在質量的提升和優化整合。前者涉及的是政府機構的調整和人員移位的靜態組織結構問題,後者關心的是行政權力的再構和行政職能的重組的動態運行機制。在西方國家,行政組織改革又稱為“體制改革”或“行政體制改革”。建國以來,為適應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變化,我國以經濟管理部門為突破口,對行政組織進行過多次的調整和改革,其中規模較大的就有八次之多。以改革開放為標界,可以把這八次規模較大的改革分為前三次和後五次。——1952~1953年以加強中央集權為中心的首次行政組織改革。為適應建國初期有計劃的大規模經濟建設和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需要,國家以強化中央權威為目的進行了第一次機構調整,政務院部門由35個增至42個。1954年國務院成立,機構上升為64個。到1956年,國務院全面擴充機構,達81個。——1958~1959年以權力下放為核心的第二次行政組織改革。第一次改革擴充了機構,加強了中央集權,但同時地方減少了自主權。於是從1958年開始,國家對國務院機構進行了消腫,到1959年底,國務院機構精簡至60個工作部門,收到一定的效果。——1960~1965年以權力上收為目的第三次改革。1959年的精簡由於受“大躍進”和“左”的干擾,帶來了中央宏觀調控失調的問題。於是中央決定上收權力,國務院機構由60個增加到79個,但機關工作人員卻進行了大批的“下放”,充實到基層和生產第一線,到1965年,共精簡了81萬人,減少了三分之一左右。——1982~1983年範圍較大、目的性較強的一次建設和完善各級機關的第四次改革。這次改革普遍調整了領導班子,提出幹部“四化”方針,減少了國務院副總理的人數,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務委員,撤委並部,大大減少了直屬機構。經過這次改革,國務院機構由100個減少到61個,各省、市、縣的所屬機構亦有所精簡。但這次改革基本上還是在計劃經濟的母體內對機構和人員的表面修補。——1987~1988年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的第五次行政組織改革。1987年黨的十三大正式提出轉變政府職能的概念,並要求以此為契機大力推進政府機構改革。這次改革在內容上比前四次單純注重機構的精簡、人員的裁減更加拓寬;在改革的方法上也有較大的突破。改革後,國務院機
  • 74構減為65個,人員編制比原來少了9750多人。但由於政府職能未有實質性轉變,政企也沒有真正分開。——1993~1997年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作為改革目標的第六次行政組織改革。這次改革決心挺大,提出從1993年開始三年內基本完成機構改革。到1997年,國務院機構由原來的86個減少到40個,機構的撤併和人員的精簡收到一定的效果。——1998~2001年的改革是歷次改革中力度較大、機構變化和人員調整較大的一次。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這次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制,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行政管理幹部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國務院原40個部門減少為29個,機關幹部編制總數減少一半。國務院各部門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三定”方案在1998年底以前實施完成,地方各級府機構的改革也參照國務院的做法緊接㟚進行。——2003年的改革。2003年3月第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一輪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啟動了解放以來的第八次行政組織改革。本次改革的目的在於解決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組織保障。改革涉及七個方面;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健全金融監管體制,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推進流通管理體制改革,組建商務部;加強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建設,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共設28個。國務院機構改革以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改革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也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符合各地特點的改革路子。2.發人深思的歷史“怪圈”建國以來,上述八次規模較大的行政組織改革始終走不出以下三個怪圈:“第一,‘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實際上把改革看
  • 75成是機構和人員數量的增減;第二,‘合併——分開——再合併——再分開’,實際上把改革看成是機構的重組和分合;第三,‘上收——下放——再上收——再下放’,實際上是以政府行政權力的上下移動,來推動組織機構的變動”。這不能不發人深思。人們不禁要問,反彈和回歸的背後深層次的原因何在?反思傳統行政組織改革的經驗得失,不僅需要拿顯微鏡對迴圈怪圈進行因果梳理,更要用望遠鏡對其作歷史的透視。只有更多借助理性的歷史分析法,我國行政組織改革的視野才會更為開朗,思想才會更為廣延。客觀來說,傳統行政組織改革中怪圈的反復無常並非偶然,從某種意義上說,它蘊存著歷史上的必然性和各國的普遍性。一方面,改革開放前的三次怪圈的出現是行政組織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土壤㝯原地踏步的邏輯結論。改革開放後五次怪圈的續存則是行政組織改革仍在計劃經濟的肉體上穿市場經濟新衣的無耐結局。建國後,我國以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計劃為基本特徵的計劃經濟模式的確立,決定了作為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全能主義行政組織體系的配套共生。改革開放前三次規模較大的行政組織改革是政府在行政生態環境部分量變的情況下作出的條件反射。雖然國家對行政權力和機構設置以及人員編制作過調整,但作為經濟基礎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舊的經濟管理模式堅如磐石,而且當時的改革都是以完善計劃經濟體制為目的,因而改革收效甚微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適應行政生態環境局部質變的需要,國家進行了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的後五次行政組織改革。但是,受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特別是市場發育程度的掣肘,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政組織建構的指導思想一直不很明確。1982年的改革正處體制轉軌的初始期,因而沒能從經濟體制的高度來審視行政組織改革問題。1988年的改革雖然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神首次提出“轉變職能”的要求,把經濟體制改革同行政組織改革結合起來,但緊接著國家進行治理整頓,因而第五次改革進展不大。1993年後的幾次改革是在黨的十四大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後進行的,但由於市場經濟在全國範圍內剛剛起步,適應市場制度要求的行政組織體制還是沒能真正建立起來。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囿於歷史條件的制約和宏觀環境的限制,傳統行政組織改革走不出三個歷史怪圈帶有客觀必然性。
  • 76另一方面,我國傳統行政組織改革的失效也是世界各國行政改革效果不彰的一個縮影,行政組織改革具有普遍的漸進性、過渡性和長期性特點。針對建國以來八次規模較大的行政組織改革的歷史歧途,國內理論界對此開出了系列“藥方”,諸如封建“官本位”的價值基礎依然頑固、配套改革的滯後、行政組織法律建設不健全、政府職能轉變乏力,等等。應該說,這些經驗歸納都各具一定說明力。但事實上即使改革者已對症下藥,政府行政組織固有的“大組織病”似乎總不能藥到病除。這就表明行政組織的改革過程如同行政組織的弊端有其自然生成的一面一樣,有著自身的運作法則。對此,法國著名的行政學研究者貝爾納•古爾納曾指出:“各國歷屆政府都堅持不懈地曾經和正在把行政改革或部分行政的改革列入議程,行政改革成了報刊文章、街頭巷尾甚至公務員本身議論的持久話題。”2在法國,二戰以來,以每兩三年一次的頻率提出行政改革這一話題,“它們的雄心很大,它們的成果,雖不可忽視,卻仍是微不足道的,結果是許多人對此不再抱有信心。”3古爾納分析的是法國的情況,英、美、日等國也概不例外。日本在二戰結束後確立了“美國式”的民主政治體制,但日本歷屆內閣都把行政體制改革視為重要議事日程。在日本,科技和管理被推崇為是日本走上現代化之路的兩大車輪,因而政府行政管理現代化對於實現整個國家的現代化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日本政府也正是通過行政體制的持續變革來逐步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的現代化。3.傳統行政組織改革中存在的誤區上面述及的是傳統行政組織改革中歷史怪圈反彈和回歸的深層次的原因。此外,以往改革中人們在認知和實踐上存在的一些誤區也是影響和制約行政組織改革目標達成度的重要因素。這些誤區,歸納起來,表現有三:誤區之一,就“機構改革”搞“機構”改革。由於人們在概念的理解上簡單地把“行政組織改革”趨同於“政府機構改革”或“機構改革”,因而將改革的關注點更多地放在“機構”撤拼–––––––––––––––2.[法]貝爾納•古爾納《行政學》,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13頁。3.同上。
  • 77和人員的精簡上,似乎這樣做就意味著改革的大功告成,把表面上精簡多少機構和人員作為改革績效的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標準,對改革只是停留在量的外延式的認識上。其實,行政組織改革的精義在於通過對政府的行政權力、政府職能、運行流程、管理方式等動態的組織活動和組織結構、人員素質、組織規則、行政程式等靜態組織形式的全面調整和創新,來調和行政系統對行政生態環境的適應程度。機構精簡在於“精”,以謀求機構的合理化和科學化,實現機構的合理配置,而不在機構和人員數量的簡單減少。在改革的途徑上,以往採取的是“單兵挺進”的思路。機構一時減下來了,但組織立法工作沒有跟上,“韭菜”重新長出;人員表面精減不少,但素質沒有提高,行政權力的調整只是流於“上收——下放”的簡單移動。這些都是由片面曲解行政組織改革的內涵和外延而引發的最直觀的誤區。誤區之二,時間目標的功利化和理想化。以往幾次規模較大的行政組織改革有違行政生態平衡理論的思想,冀圖在三年、五年甚或一年時間內使改革“畢其功於一役”。應該說,人們的主觀願望是好的,這樣可以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但行政組織改革是行政系統與行政生態環境之間保持“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動態發展過程,因而一勞永逸的改革是不存在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漸進性,決定了行政改革的長期性。也就是說,任何一個論證得近乎完美無缺的改革方案,都只具有暫時的合理性。行政生態環境是權變的,任何一次行政改革都是上一次改革的歷史延續和下一次改革的邏輯起點。所以,採取命令式辦法給改革定一個日曆表的急功近利思想是不切實際的,比較合乎現實的改革應採取漸進的方式來進行。誤區之三,“小政府、大社會”的政府目標模式。建國後形成的高度中央集權的計劃體制製造就了一個“利維坦”式的“超大政府”模式,嚴重窒息了社會的存活空間。改革開放以後人們在反思這種模式的同時仍對之心存驚悸。於是,在市場取向改革的催促下,“小政府、大社會”模式成了人們極力推崇和效法的價值理念。然而,即使有著“小政府、大社會”價值取向淵源的西方國家,面對紛繁雜蕪和變幻無窮的社會公共事務,也早已放棄他們固守的理想模式,用政治現實主義的目光來重構一個工具理念的現代化政府。縱觀二戰以來西方現代化先發國家行
  • 78政改革的特點和趨勢,我們不難發現,他們都是在尋求構建一個高效、權威的能力政府,以應答國內外權變的行政環境的挑戰。東南亞的權威政府牽引該地區走上現代化康莊大道的歷史事實更是打破了亞當•斯密“小政府、大社會”模式的古典神話。由此看來,在我國行政組織改革的模式選擇上,我們不能對名噪一時的“小政府、大社會”模式作簡單的價值判斷,現實的優選之路應該是“大社會、強政府”的能力政府模式。4.深化行政組織改革的對策調適首先,科學認識行政組織改革概念和把握行政組織改革規律。為避免“重蹈”以往歷次改革的“覆轍”,我們必須重新認識行政組織改革的內涵和外延。從內涵上看,行政組織改革不僅有“機構改革”這種靜態組織形式的精簡,更注重通過改革來優化行政系統的內部機構,包括組織結構、權力結構、職能結構、利益結構以及服務質素等。行政組織改革的外延則指政府行政組織系統的機構改革和人員的精簡以及廣義的一切行政性組織機構的改革。在此基礎上,要以理性的心態來把握行政組織改革規律。行政組織改革是政府現代化進程中持續的政府發展和制度創新需要,帶有長期性、漸進性乃至反復性的內在規律,中外各國概莫能外。因而,我們不僅要有改革的近期計劃,更應有宏觀的長遠改革規劃。其次,堅持體制內改革和體制外推進的整體改革戰略。市場制度的逐步發育完善,要求我們在改革行政體制的同時,不斷進行體制外的配套改革。這樣,行政組織改革的成果才能持久和鞏固。體制外的推進改革尤其要重視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具有服務、資訊、公正、監督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在政府與市場之間起著橋梁溝通的作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有行業協會20多個,日、德、意三國的行業協會參加者占本行業企業的90%。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做法,由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行業的管理,真正實現政府社會職能的社會化。這樣,機構的消腫才不致流於形式。再次,重新認識政府職能。政府職能是個動態性概念,有其變化和發展的過程,與行政環境關係十分密切。以往人們談論政府職能的轉變只關注轉變自身,忽視了政府職能的淵源和發展問題。政府職能的淵源在於基本經濟關係或曰所有制的性
  • 79質。計劃體制下的單一所有制格局尚未打破,新的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元所有制結構的姍姍來遲,是制約改革開放以來歷次大規模行政組織改革的“瓶頸”所在。黨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和“混合所有制”的新論斷和新概念,為政府職能的實質性轉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政府職能的發展是指舊職能喪失後新職能的再配置。市場經濟這一全新的行政生態環境的到來,客觀地要求政府系統行政職能的不斷演繹和發展。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照,我國各級政府的資訊、諮詢、公關、監督、服務等職能還很不完善,不同行政層級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方政府更是參差不齊。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包括革減舊職能,配置和創立新職能,這已成為深化我國行政組織改革的依據和前提。此外,建立規範的社會保障機制以解決機關富餘人員的繕後事宜,深化公務員制度的建設和改革以吸納更多高素質人才,造就一支適應現代化行政管理需要的現代行政人員隊伍也是今後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
  • 80主要參考文獻1.〔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店,1989年版。2.〔法〕貝爾納•古爾納:《行政學》,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3.〔美〕弗里蒙特•卡斯特等:《組織與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4.夏書章:《行政管理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版。5.王樂夫:《領導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6.陳瑞蓮:《廣東行政改革研究》,中山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7.張成福:《大變革:中國行政改革的目標與行為選擇》,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
  • 83澳門社會保障-制度與模式《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83—100本文旨在介紹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討論它所採用的模式及所存在的隱憂。「社會保障」一詞可以從廣義及狹義的角度去理解。廣義的理解是指由政府、公營機構及志願組織所提供的經濟支援和社會服務,對象是遭遇突發事故而面對困境的人士。狹義的理解則把社會保障定義為由政府或公營機構所發放的現金援助,用以協助遭遇突發事故而有經濟需要的人士,那些事故的範圍是受到法例所規定的。1為了集中討論的範圍,本文將採用社會保障的狹義定義。(一)澳門社會保障體系自1990年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成立後,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正式有制度地確立起來。現在,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兩個部分所組成:社會工作局(以下簡稱“社工局”)所提供的經濟援助及社會保障基金。社會工作局及社會保障基金都是政府部門,兩者所提供的社會保障援助,其計劃的性質、受助者資格及援助水平都是有所不同,原則上它們是互相補足,保障全澳市民的基本生活。賴偉良*–––––––––––––––*澳門理工學院教職員1.賴偉良:<社會保障>,見齊銥及徐永德等著:《社會福利》,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頁117-148。
  • 84(1)社會工作局的經濟援助根據前社會工作司飛迪華的縷述,葡萄牙殖民地政府早在1938年已成立救濟及慈善總會,其主要任務是「向從事社會慈善的機構提供財政援助,派發救濟金給貧困人士及監管收容孤兒、棄嬰及貧困人士的社會設施,更為有需要人士派發食物」,2這代表著殖民地政府正規地參與救濟貧民工作的開始,也算是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的起源。現時社會工作局的社會保障職能,是根據在1986年所通過的第52/86/M號法令而訂定,內容註明這部門的工作:「採取並促進預防、減少和克服個人和家庭之社會和經濟困乏的措施」;「保護處於經濟貧困狀況者,尤其是那些沒有維持生計能力和那些因疾病、殘疾、非自願性失業、殘廢和年邁而無法維持生計者」等等。3社會工作局的經濟援助是一項非供款性的現金援助計劃,受助者是毋須在事前作出任何的供款,其財政來源是政府的公共開支。受助對象是「不符社會保障基金申領資格的老人、貧困家庭、殘疾人士及一般不受社會保障基金照顧的人士」,4其實即是社會上的最不能自助者。整體而言,社工局經濟援助的基本政策目標是協助受助者脫離貧窮。這項計劃的內容分為「一般性經濟援助」及「偶發性經濟援助」。「一般性經濟援助」之推行目的是為「那些缺乏收入或收入不足的個人或家庭,提供金錢給付服務,以協助其獲得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津貼期最長為十二個月,但可續期」。援助金的類型包括:老人援助金、貧困援助金、單親家庭援助金、缺乏收入或無工作能力援助金、患病援助金、結核病援助金及失業援助金。這項援助金之領取資格包括兩方面:第一,受助者必須是「家庭經濟嚴重貧乏者」,意思是其每月收入必須低於由政府所規定的「最低維生指數」,<表1>是各類家庭的「最低維生指數」;第二方面是經該局的職員確認為「有經濟困難的人士」,或由有關機關所發出的證明文件,確認受助者是患病、缺乏工作能力或失業等。5在援助方面,社工局會因應個案的家庭情況而發放不同數額之援助金,但援助金的上限則是根據「最低維生指數」的標準。–––––––––––––––2.《大眾報》,1994年12月25日。3.拉杰斯、高斯達、安棟尼斯及塞魯爾:《澳門社會工作機構結構的評估》,澳門: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辦公室出版,1999,頁169。4.葉炳權:<澳門社會保障制度>,《行政》第十二卷,1999,第四十六期,頁1215-1220。5.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
  • 85此外,社工局在2002年增設特別援助金,受領對象是正在接受經濟援助的單親家庭、長期病患者及殘疾人士。至於援助金額方面,單親家庭是澳門幣50元至100元,長期病患者及殘疾人士均是澳門幣200元。「偶發性經濟援助」是為「那些因突發事故而陷於困境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個別的和暫時性的金錢給付服務,以助其渡過難關和防止其生活困境繼續惡化」。援助金類型分為殮葬費、緊急援助金、災難性援助金等。受助者必須是「家庭經濟嚴重貧乏者」及經社工局職員「確認為有經濟困難的人士」。6<表1>:澳門社會工作局的「最低維生指數」(2002年8月)家庭成員人數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1$1,3002$2,4703$3,5104$4,4205$5,2006$5,8507$6,5008$7,1509$7,80010$8,45011$9,10012$9,75013$10,40014$11,05015$11,700資料來源: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社工局的經濟援助,是屬於該部門的個人及家庭服務。近年來,在該局所處理的個人及家庭個案中,經濟援助個案的數目一直都是佔了最大的比例(詳情見<表2>)。例如在2001年,該局所提供經濟援助的個案數目有7,411,佔了個案總數的64.9%。7–––––––––––––––6.同上。7.同上。
  • 86<表2>:1993年至2001年間澳門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個案的數目及所佔百分比年份個案總數經濟援助個案數目經濟援助個案佔個案總數的百分比19936,3652,60040.8%19946,7842,46336.3%19958,5522,49629.2%19969,1373,60739.5%19978,8134,01645.6%19985,7013,18155.8%19996,1903,47356.1%20009,9487,09771.3%200111,4147,41164.9%資料來源:澳門社會工作司《1993年工作報告》,1994;《1994年工作報告》,1995;《1995年工作報告》,1996;《1996年工作報告》,1997;《1997年工作報告》,1998;澳門社會工作局《1998年工作報告》,1999;《2000年工作報告》,2001;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由於經濟援助的受助者必須符合該局所規定的嚴謹受助條件,所以受助個案數目只佔澳門住戶總數的一個頗低比例,<表3>的數據顯示,在過去10年經濟援助個案所佔澳門住戶總數的比例,都是在百分之六以下。因為受助條件苛刻及受助人口的比例少,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受助人口應是澳門社會的「剩餘群組」(residualgroups)。而且,社工局的經濟援助可說是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最低安全網,為那群完全缺乏其他途徑取得經濟支援的人士提供協助。<表3>:1991年至2001年間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個案與澳門住戶總數的比例年份經濟援助個案數目(A)澳門住戶總數(B)A佔B的百分比19913,366(每月平均數)97,5033.5%19963,607120,4783.0%20017,411134,9655.5%資料來源:古萬年與戴敏麗:《澳門及其人口演變五百年(一五零零年至二零零零年):人口、社會及經濟探索》,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澳門社會工作司《1991年工作報告》,1992;《1996年工作報告》,1997;澳門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2002。II
  • 87除了「一般性經濟援助」及「偶發性經濟援助」外,社工局還有兩項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援助計劃─災難援助及膳食援助。災難援助是為「受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塌樓、颱風等)或公共事故影響之個人或家庭」,提供經濟、居住、實物及心理輔導等協助。8由於近來澳門並沒有較大的自然災害出現,所以受助人數是寥寥可數,例如在2000年只有14人入住該局的青洲災民中心,接受災難緊急援助。9膳食服務是指為「學生及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的膳食服務,而收費是按家庭經濟收入釐定」。10一般而言,接受服務者主要都是較貧窮的一群。膳食服務主要透過兩類方式提供,第一類是由該局轄下分別位於澳門半島下環街、㞛仔和路環的三間飯堂提供膳食。另一類是為部分學校提供膳食補助,例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中葡學校提供免費早餐及午餐。11(2)社會保障基金12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於1990年3月23日成立,是一項供款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根據在成立時的法律文件,社會保障基金的宗旨是為勞工給予社會保障,減少社會上的保障不足及不公平的情況。13原先設計的受保障對象是就業人口,但後來亦為一些貧困的老人及殘疾人士提供現金援助。社會保障基金(計劃名稱)由澳門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部門名稱)所管理,這部門負責收集供款及發放津貼和援助金。該基金的財政來源是僱員及僱主的供款(包括自僱勞工)、澳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收益百分之一的撥款及該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在2002年,僱員的每月供款額為澳門幣15元,僱主則是澳門幣30元。14–––––––––––––––8.同上。9.同上。10.同上。11.同上。12.在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這稱號可以有兩種的用法,一是社會保障計劃的名稱,另一是負責管理該計劃之政府部門名稱。13.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八四/八九/M號法令。14.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
  • 882001年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受益人數有127,703,15佔整體勞動人口的55.2%。16換句話說,雖然社會保障基金旨在為就業人口提供保障,但現時只有約五成半的勞動人口是受到該基金的保障。至於在受益人口方面,<表4>顯示在2000年社會保障基金各項福利的受領人數目及所佔百分比,該年的總受益人數是24,201,其中以失業津貼的受領人佔最多,其次是養老金,排第三是社會救濟金。很明顯,由於近年來澳門的失業率都徘徊在較高水平,17所以失業者是該基金的最大受保障群體。除了養老金外,社會救濟金的其中一群保障對象亦是老人(不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者)。故老人是該基金的第二大受保障群體,這當然與澳門的人口老化出現有莫大關係,同時這亦反映出澳門社會對老年保障的需求是相當大。<表4>:2000年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各項福利的受領人數目及所佔百分比福利受領人數目所佔百分比養老金5,91224.4%殘疾恤金7693.2%社會救濟金5,42922.4%額外給付//失業津貼7,95032.8%疾病津貼7082.9%喪葬津貼3261.3%出生津貼2,0328.4%結婚津貼7943.3%肺塵埃沉著病賠償50.02%因工作關係所引起的債權2761.1%合計24,201100.0%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社會保障基金內大部分的津貼,都是以受益人的類別及過去供款紀錄作為審核的方法,當中各類津貼所規定的領取資格都有差別,大體上包括三方面的條件:(一)因某類原因成為受保障類別的人士,例如因年老成–––––––––––––––15.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1》,2002。16.2001年澳門的整體勞動人口為231,266,資料取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2002。17.蕭錦雄:<澳門勞動市場簡史>,見吳志良及楊允中編:《澳門200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1,頁319-332;路明:<有關失業成因與就業問題的探討>,見吳志良及楊允中編:《澳門200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1,頁333-340。
  • 89為養老金受益人,因喪失工作能力成為殘疾恤金受益人,因疾病而成為疾病津貼的受益人;(二)以往已參與一定時期的供款,例如養老金的發放規定是已供款60個月,殘疾恤金的規定是已供款36個月,結婚津貼的規定是已供款9個月;(三)有些津貼更有居澳年期的限制,例如養老金、殘疾恤金及社會救濟金均要求受益人必須居澳滿7年。此外,社會救濟金的領取資格亦有所不同,它專門針對那群不符合領取養老金及殘疾恤金資格,但又缺乏維生方法以滿足基本需要的老人及殘疾人士。18由於它不需要考慮受益人的供款紀錄及就業身分,所以與其他津貼的發放資格出現原則性的差別,其性質甚至與社工局的經濟援助相似。還有,該基金除了發放本身的福利津貼外,還有獲得澳門政府的特別撥款,用來援助有特別困難的失業者(澳門社會保障基金,2002)。19各類津貼及援助金均以現金給付的方式提供,其中分為每月計發放(例如養老金),每日計發放(例如疾病津貼)和一筆過發放(例如喪葬津貼),<表5>已列出在2002年該基金不同種類的津貼及其數額。<表5>: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在2002年所發放的津貼及其數額津貼項目數額(澳門幣)養老金每月$1,150殘疾恤金每月$1,150社會救濟金每月$750補充金及額外給付金額視乎受助者的具體需要而定疾病津貼(無需住院)每日$55(每年最多只發放30日)疾病津貼(需住院)每日$70(每年最多只發放180日)失業津貼每日$70(每年最多只發放90日)喪葬津貼每月$1,300出生津貼每月$1,000結婚津貼每月$1,000肺塵埃沉著病賠償金額視乎受助者的實際情況而定因工作關係所引起的債權金額視乎受助者的實際情況而定資料來源:澳門法務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制度》,2002。各項福利金的發放形式、數額及獲益期限均有差別。例如養老金是由65歲開始領取,直至去世為止,金額為每月澳門幣1,150元;失業津貼的–––––––––––––––18.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19.同上。
  • 90金額是每日澳門幣70元,但一年最多只可領取90天;結婚津貼是一次過發放,數額為澳門幣1,000元。因此,用於各項福利金的開支比重與其受領人數未必成正比關係。<表6>是在2001年度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各福利項目支出佔總福利支出之百分比。雖然<表4>顯示領取失業津貼人數的比例是最大,但由於這項津貼在一年只可發放90天,因此這方面支出所佔的比例仍然不算太高,在2001年只佔9.2%。其實,社會保障基金的最大福利支出項目是養老金,在2001年佔了47.2%;其次是社會救濟金,佔了23.3%。而且,養老金及社會救濟金所佔比例,在該年合共已經佔了總福利支出的百分之七十。總括而言,現時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老年保障的資源是最多,這亦反映出社會對老年保障的需求是極大。<表6>:2001年度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各福利項目支出佔總福利支出之百分比(註一)福利項目(註二)佔總福利支出之百分比養老金47.2%殘疾恤金4.6%社會救濟金23.3%補充金及額外給付6.1%疾病津貼0.76%失業津貼9.2%喪葬津貼0.24%出生津貼1.04%結婚津貼0.44%肺塵埃沉著病賠償0.82%因工作關係所引起的債權6.3%註一:上述計算的數字取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1》,2002。註二:上述計算不包括那些非經常性福利轉移的支出,即是根據博彩合同而給予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援助建築業失業工人之款項及政府特別撥款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二)澳門社會保障的模式(1)分析架構世界上第一個制度化之社會保障計劃於1883年在德國推行,其後各國亦相繼設立本身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至今各地社會
  • 91保障制度已演變出不同的模式或取向。米高•曉(MichaelHill)把入息維持體系(incomemaintenancesystems)分為四大類型:以特定的年齡、社會及健康身分(entitlement)為受益條件的制度;以過去參與供款的身分為受益條件的制度,例如社會保險;以經濟背景為受益條件的制度,例如社會援助;以稅務優惠為原則的制度。20佐治•域達(GeorgeE.Rejda)把美國的社會保障計劃分為:社會保險(SocialInsurance)、社會援助(SocialAssistance)、全民性援助計劃(UniversalorDemograntPrograms)和公積金(PublicProvidentFunds)。21上述兩位學者的分類,主要都是建基於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而較少討論亞洲地方所採用的政策模式。相比之下,約翰•狄遜(JohnDixon)的分類模式就較為全面,他回顧了172個地方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總結出七個社會保障的策略:(一)社會援助(SocialAssistance);(二)社會保險(SocialInsurance);(三)社會津貼(SocialAllowance);(四)強制性公共儲蓄計劃(MandatoryPublicSavings);(五)僱主責任保障(EmployerLiability);(六)強制性職業退休金或儲蓄計劃(MandatoryOccupationalPensionorSavings);(七)強制性個人退休金或儲蓄計劃(MandatoryPersonalPensionorSavings)。22由於約翰•狄遜的分類差不多是覆蓋了全球主要的社會保障制度,所以他的分類應可用來分析澳門社會保障政策所採用的模式。在分類之前,我們必須建立一個分析架構。各套社會保障模式的分別在於其各部分的結構內容,包括基本政策目標、覆蓋人口、受益者資格等。假若我們把這些結構內容綜合,就可以得出一個分析架構,用以把澳門各項社會保障計劃分類。–––––––––––––––20.MichaelHill,SocialPolicy:AComparativeAnalysis,NewYork:Prentice-Hall,1996.21.GeorgeE.Rejda,SocialInsuranceandEconomicSecurity(6thed.),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1999.22.JohnDixon,SocialSecurityinGlobalPerspective,Westport,Conn.:Praeger,1999.
  • 92約翰•狄遜曾討論一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點內容:「基本政策目標」、「覆蓋人口」、「界定受益人方法」、「受益人資格」、「保障方式」、「財政來源」及「行政機關」。這七項的內容可用來組成一個分析社會保障模式的架構。不過,筆者認為除了上述七項外,「利益水平決定機制」也是一項必須加進的內容。對於由政府或公營機關所推行的集體性社會保障制度(collectivistsocialsecurityprograms),例如社會保險及社會津貼等,受益人的利益水平,當然取決於政府或相關公營機關的決策,這決策當然是一個政治過程,所以政治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了受益人的利益水平。另一方面,部分個人性社會保障制度(individualistsocialsecurityprograms),例如強制性職業退休金等,受益人的利益水平,很大程度是受經濟市場機制所影響,決定因素包括受益人過往的市場地位及所儲蓄款項的投資回報等。因此,「利益水平決定機制」這項結構內容,其變項可以是政治機制或經濟市場機制。總結上文的討論,筆者所建議分析架構的內容如下:(一)基本政策目標;(二)覆蓋人口;(三)界定受益人方法;(四)受益人資格;(五)保障方式;(六)利益水平決定機制;(七)財政來源;(八)行政機關。(2)社工局的經濟援助<表7>是比較社會援助及澳門社工局經濟援助的結構內容,由於該項計劃是由政府的社會工作局負責提供,所以財政來源是公共開支及決定其利益水平的是政治機制。經濟援助的基本政策目標是協助受助者脫離貧窮,主要界定受益人的方法是經濟資格審查,受保障對象全是符合經濟資
  • 93格審查及居澳年期限制的貧困和缺乏其他方面保障的人士,保障形式包括每月發放及一次過發放的現金援助。<表7>的比較結果顯示兩者有很高程度的類同,所以社工局的經濟援助是屬於社會援助的政策模式。<表7>:社會援助及澳門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的結構內容結構內容社會援助(註)社工局的經濟援助基本政策目標減少貧窮協助受助者脫離貧窮覆蓋人口所有市民或特定類別貧困及缺乏其他方面保障的人士界定受益人方法經濟資格審查或居住期限制或經濟資格審查及居澳年期限制類別審核受益人資格符合經濟審查條件或居住期要入息低於「最低維生指數」、求或類別審核條件被界定為「有經濟困的人士」、符合連續居澳18個月的要求保障方式定期性的定額現金援助每月發放及一次過發放的現金援助利益水平決定機制政治機制澳門政府財政來源政府公共開支澳門政府的公共開支行政機關政府部門澳門社會工作局註:部分內容參考JohnDixon,SocialSecurityinGlobalPerspective,Westport,Conn.:Praeger,1999。(3)社會保障基金<表8>是比較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援助及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結構內容。表面上,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確實具有部分社會保險的特徵,例如基本政策目標是預防貧窮,覆蓋人口為就業社群,以供款紀錄為界定受益人的方法,計劃由政府管理,財政來源為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及公共財政;而葡萄牙殖民地政府在成立該基金時確實計劃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推行。23約翰•狄遜在其著作中亦把社會保障基金歸類為社會保險。但到了現在,整體而言社會保障基金並不是純以社會保險的方式運作,故把它歸類為社會保險亦值得懷疑。除了上述具有社會保險的特徵外,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有下列不同之處:(一)在社會保障基金中,社會救濟金的受益人毋須參與供款,祇要經過經濟能力審查而被評估為缺乏維生方法以滿足基本需要者,就可以有資–––––––––––––––23.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八四/八九/M號法令。
  • 94格領取援助。這項援助金的運作模式偏離了社會保險的原則,性質上其實是一項社會援助的制度。而且,在受領人數及支付金額兩方面,<表4>及<表6>的資料顯示社會救濟金是佔了整體之相當比例,故社會救濟金在社會保障基金中是佔了一個不容忽視的角色。(二)社會保險的供款通常是規定於僱員每月入息的某個百分比,即是與僱員的入息掛㟝。24但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是屬於定額性,供款額不是建基於僱員的入息,這類的供款是有別於一般社會保險的供款方式。(三)絕大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的津貼,都是以定額方式發放,不與受益人過往的供款數目和薪金水平連上關係,而所發放金額的多少則根據受領人的受保障類別而定。這種福利金的發放方式,其實接近社會津貼多於社會保險。(雖然英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以定額方式發放津貼,但其供款是與僱員的入息掛㟝而並非定額供款,故它與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在運作模式上是出現很大之差別。)(四)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重要特色,就是受益人所得利益之水平,未必與其以往的供款額有直接關係,25意思是供款越多的人士,未必能獲得越高水平的利益。相反,由於普遍社會保險制度的供款額是根據僱員入息的某個百分比計算,故在一定程度上,高收入者比起低收入者是需要付出較多的供款,前者的部分供款是用來補貼後者的所得福利。這反映出普遍的社會保險制度,都能產生縱向性的所得再分配效應。因此,筆者認為產生所得再分配效應是社會保險的核心特徵之一。事實上,絕大多數推行社會保險的歐、美、亞國家,其供款額均是依據僱員收入的某一個百分比作計算,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南韓及加拿大等。26但是,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是採用定額供款制,再加上利益亦是以定額方式發放,這做法根本未能產生明顯的再分配效應,所以它欠缺了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核心特徵。–––––––––––––––24.JohnDixon,SocialSecurityinGlobalPerspective,Westport,Conn.:Praeger,1999;StephenMcKay,&KarenRowlingson,SocialSecurityinBritain,London,Macmillan,1999.25.GeorgeE.Rejda,SocialInsuranceandEconomicSecurity(6thed.),UpperSaddleRiver,N.J.:PrenticeHall,1999;LawrenceThompson&MelindaM.UppTheSocialInsuranceApproachandSocialSecurity,inEricR.Kingson&JamesH.Schulz,(eds.),SocialSecurityinthe21stCentur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7.26.JohnDixon,SocialSecurityinGlobalPerspective,Westport,Conn.:Praeger,1999.
  • 95總結上述的討論,雖然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結構,但當中的社會救濟金根本是社會援助式的計劃,它的供款有別於一般社會保險的供款方式,它的定額發放福利方式較接近社會津貼。因此,筆者認為它是一項「混合式社會保障津貼」(mixedsocialsecurityallowance),同時具有社會保險、社會援助及社會津貼的特色。<表8>: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援助及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結構內容結構內容社會保險(註)社會津貼(註)社會援助(註)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基本政策目標預防貧窮社會補償減少貧窮提供社會保障(即是預防貧窮的出現)覆蓋人口特定的就業人口所有市民或特定所有市民或特定就業人口及老人及其家屬類別類別和殘疾人士界定受益人方法過往供款或就業居住期限制或類經濟資格審查或過往供款紀錄紀錄或類別別審核居住期限制或類、居住期限制、別審核類別審核、經濟資格審查受益人資格符合供款要求或符合居住期要求符合經濟審查條不同津貼或援助類別審核條件或類別審核條件件或居住期要求金的領取資格各或類別審核有差異;不同津貼或援助金的受益人則需符合不同的資格;有些需要符合供款要求及類別審核條件,有些需要符合經濟審查條件保障方式定期性發放的現定期性的定額定期性的定額現定期性及一筆過金援助(援助水現金援助金援助的定額現金援助平通常與入息或,但不與受益人供款額掛㟝)的入息或供款掛㟝利益水平決定政治機制政治機制政治機制澳門政府(社會機制保障基金)財政來源僱員、僱主及政政府公共開支政府公共開支僱員和僱主的供府的供款款、政府的撥款及基金投資的收益
  • 96結構內容社會保險(註)社會津貼(註)社會援助(註)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機關政府部門或公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澳門社會保障基營機關金註:部分內容參考JohnDixon,SocialSecurityinGlobalPerspective,Westport,conn:Praeger,1999.(三)社會保障基金的潛在財政危機原則上,社會保障基金主要負責保障就業人口,社工局的經濟援助則為其餘的貧困人士提供援助。無論在計劃的規模及提供保障的功能上,前者的角色都比後者重要。可是,社會保障基金正面對著一個很大的隱憂─潛在性財政危機。<表9>是由1993至2000年度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和支出之變化。在這八年期間,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由1993年的澳門幣150.6百萬元增加至2000年的澳門幣201.8百萬元,總增幅為34%,每年平均增幅是4.3%。另一方面,其支出則由澳門幣23.9百萬元增加至澳門幣186百萬元,增幅為678%,每年平均增幅是84.8%。很明顯,近年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幅是遠遠高於其收入增幅,同時盈餘亦不斷減少。假若單以上述期間的支出及收入增幅作估計,而假設其財政政策沒有改變,在不久的將來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便會超於收入,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將來社會保障基金可能出現的入不敷支情況,我們可從收入及支出兩方面作出分析。<表9>:1993至2000年間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及支出之變化(澳門幣百萬元計)收支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1993-1993-20002000之之增幅每年平均增幅收入150.6138.6158.7171.9164.4251.5239.6201.834%4.3%支出23.940.059.8127108130159186678%84.8%盈餘126.798.698.944.956.4121.580.615.8-87.5%-10.9%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一九九七年度報告》,1998;《一九九八年度報告》,1999;《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
  • 97(1)供款安排令收入不足社會保障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僱員及僱主的供款(包括自僱勞工)、澳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收益百分之一的撥款及該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在2000年,「供款」項目佔整體收入的36.0%,「政府財政總預算撥款」項目佔47.9%,「投資收益」項目佔15.5%,其他收入佔0.6%。27作為一項供款性的社會保障計劃,筆者認為該基金從供款方面所得到的收入過於偏低,這直接影響整體之收入水平。<表10>是過去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收入及福利發放支出之比例,數字顯示雖然供款收入是不斷上升,但在1995年它已開始低於福利發放的開支,而在近年來收入都只徘徊於支出的四至五成左右。供款收入偏低,當然是因為該基金的定額供款制及偏低供款額所致(僱員供澳門幣15元和僱主供澳門幣30元)。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安排,乃是導致它收入不足的重要原因。<表10>:1993至2000年間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收入及福利發放支出的比例(澳門幣百萬元計)年份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供款收入37.239.240.845.743.949.471.772.7福利發放9.324.043.369.590.0111.4141.3169.9支出(註)比例41.630.940.660.490.440.510.43(收入/支出)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一九九三年度報告》,1994;《一九九四年度報告》,1995;《一九九六年度報告》,1997;《一九九七年度報告》,1998;《一九九八年度報告》,1999;《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註:上述計算不包括那些非經常性福利轉移的支出,即是根據博彩合同而給予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援助建築業失業工人之款項及政府特別撥款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2)人口老化令開支急升根據<表11>的資料顯示,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會急劇上升,主要是受到「轉移」開支項目(即各項福利的發放)大幅增加所導致。「轉移」項目的開支由1993年的澳門幣9.4百萬元增至2000年的澳門幣170百萬元,增幅為17倍。–––––––––––––––27.筆者的計算資料來自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
  • 98<表11>:1993至2000年度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支出項目之變化(澳門幣百萬元計)支出來源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1993-2000之增幅(甲)人事10.810.812.614.314.615.113.113.726.9%(乙)資產3.43.53.53.72.72.32.31.9-44.1%及勞務(丙)轉移9.424.243.669.890.111114317017倍(各項福利的發放)(丁)其他0.361.470.1939.60.651.30.490.5450%合計23.940.059.8127108130159186678%資料來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一九九七年度報告》,1998;《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在發放各項福利的開支中,<表12>顯示一直以來社會保障基金的最大福利支出項目是養老金,在1998年開始已超過百分之四十。其次是社會救濟金,雖然它所佔的比例不斷下降,但在2001年仍然佔了23.3%。排行第三是失業津貼,在2001年佔9.2%。其實,養老金及社會救濟金所佔比例,在2001年合共已經佔了總福利支出的百分之七十,而老人都是這兩項福利的主要受領者。總括而言,導致澳門社會保障基金總開支不斷上升的最大動力,是老年人口的數目急劇上升。<表12>:1995至2001年度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部分福利項目支出佔總福利支出之百分比(註一)福利項目(註二)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養老金32.8%38.0%38.8%40.9%41.7%45.0%47.2%社會救濟金54.1%41.0%37.3%31.6%27.4%26.2%23.3%失業津貼1.4%5.2%3.6%8.6%12.1%10.5%9.2%註一:上述計算的數字取自澳門社會保障基金:《一九九六年度報告》,1997;《一九九八年度報告》,1999;《二零零零年度報告》,200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2001》,2002。註二:上述計算不包括那些非經常性福利轉移的支出,即是根據博彩合同而給予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援助建築業失業工人之款項及政府特別撥款援助失業人士之款項。
  • 99未來澳門的人口結構變化,將令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繼續急劇上升。<表13>是2001年澳門居住人口的年齡分佈,現時澳門以35至49歲的人口為最多,所以在未來的30年,澳門65歲以上的人口將會持續上升至高峰。在這段期間,無論是對養老金或社會救濟金的需求,亦會不斷攀升至最高點。<表13>:2001年澳門居住人口的年齡分佈年齡組別人數所佔百分比0-9歲52,97412.2%10-14歲41,2479.5%15-19歲35,9728.3%20-24歲28,9746.7%25-29歲31,8047.3%30-34歲34,9438.0%35-39歲45,25610.4%40-44歲46,21410.6%45-49歲37,3578.6%50-54歲25,1675.8%55-59歲13,7283.2%60-64歲9,9112.3%65-69歲9,8822.3%70歲或以上21,8065.0%總數435,23510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2002。綜合本部分之分析,澳門社會保障基金未來的財政危機,現行的供款安排及人口結構的變化(人口老化)均扮演了最為主要的角色。(四)結論總結而言,澳門現存的是一個屬兩層架構之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為就業人口提供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之第一安全網。雖然它具有社會保險的部分特徵,但實際上是屬於一項「混合式社會保障津貼」。社工局的經濟援助,以社會援助的方式推行,負責協助未受社會保障基金保護及沒有其他財政支援的貧困人口,扮演最後安全網的角色。雖然社會
  • 100保障基金只運作了十多年,但現時正面對著潛在性財政危機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建議改革工作可從兩方面出發。第一,改變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方式及水平,以「入息相關」(earnings-related)的方式計算供款數額,增加它所收集到的財政資源。第二,增設一套多柱式(amulti-pillarsystem)的老年保障制度,以應付不斷大幅增加的老年保障需求。28–––––––––––––––28.有關「多柱式」老年保障制度內容,可參閱賴偉良的《澳門社會保障制度之改革》,於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舉辦之「亞洲地區公共行政及社會服務之改革」國際學術會議上所發表的文章,2002年11月。
  • 103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文教對策《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103—113劉羨冰*1999年12月20日,由葡萄牙管治150年的中國神聖領土澳門,和平回歸祖國,這是澳門史上的大事。從此,她結束了一個半世紀的外人強佔的歷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範下,開始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創建澳門居民自己的家園。一、2001年澳門的基本情況澳門在中國南隅、是珠江三角洲出口的一個美麗的小城。2001年居民436,700人,15歲以下佔21.3%,15歲至64歲佔71.4%,65歲以上佔7.4%,出生率0.75%,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6,926人,出生時平均預期壽命77.7歲。全澳正規教育學生106,966人,學前14,978人,小學45,474人,中學35,850人,職技中學2,306人,高等教育8,358人,特殊教育560人,成人教育65,695人,每千居民之學生數目249人,即學生佔人口24.9%。澳門特區包括澳門半島、㞛仔、路環島,總面積25.8平方公里,通過兩大橋和一連貫公路連成一體。其實這個面積的大部分是填海而來的。勞動力參與率為64%,男性73.6%,女性55.9%,失業率6.4%,就業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為4,630元澳門幣。對外貿易出口額18,472.9百萬澳門元,以美國、歐盟、中國內地、香港為主,進口額為19,170.4百萬澳門元。旅遊業入境旅客全年10,279,000人,是居民人口的24倍,人均本地生產總值125,592澳門元(合14,281美元/年)1。澳門是一個微型–––––––––––––––*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數字
  • 104的、以旅遊博彩業為主的現代化城市。(第二產業佔15%,第三產業佔90%,調整項-5.7%)二、澳門經濟發展的新定位澳門的微型經濟依賴博彩業,回歸前後,博彩稅佔公共收入的50%以上。《基本法》保證澳門資本主義制度、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在缺乏天然資源的情況下,經過多方論證,2002年確定經濟發展路向: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性行業為主體,帶動經濟全面發展。在當前的情況下,這是一個最現實、最穩健的策略。去年,博彩經營權公開競投,政府將原來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獨家經營的賭博業開放,最後,批出三家營業:澳門博彩有限公司(原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和銀河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從此,澳門經濟發展基本定位。2這就意味著今後澳門的經濟仍然以賭博業為主要支柱。三、澳門人對經濟定位的回應(一)積極的取態嚴峻的考驗全澳居民作為特區的主人對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的經濟定位採取積極贊同的態度,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有個電話調查,受訪的青年人68.5%對賭權開放後採樂觀態度,不樂觀的只佔8.7%;澳門青年刊物《新生代》的另一項電話調查顯示,喜歡澳門是賭城的青年佔38.8%,不喜歡的僅佔14.2%,高出24.6%。澳門未來社會棟樑這種態度取向我們應怎樣看?是現實的,明智的?還是道德觀不健康?首先讓我們看看十幾代澳門居民成長的社會現實,我們就清楚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的定位是符合區情的,要改變單一經濟的理想還要靠逐步積–––––––––––––––2.《亞洲周刊》2002年8月12日出版。P.40
  • 105累實力,創造條件。青年人贊同這個定位,也反映了他們一種理性的態度,對前景有信心,對自己有信心。澳門早於十七世紀中(約168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已在澳門設立分公司)已成為鴉片走私的中心,直到261年後的1946年,澳葡政府才在國際輿論壓力下宣告禁毒。1749年,清官海防同知張汝霖規定澳門華婦、洋婦不准為娼,但澳門娼妓從未真正禁止。1932年,香港禁娼,1937年“七•七事變”後,二十世紀末澳門娼妓業還三度登峰造極。1740年,已有外籍傳教士文章在西方譴責澳門賭博業的罪惡,但賭業在澳門歷久不衰,20世紀末還成為經濟的主要支柱,賭稅收入成為公共財政過半的來源。1874年之前長達一個世紀的“苦力”貿易(即賣豬仔),澳葡政府長期滿足於這些罪惡性的稅收,而容忍澳門社會二百多年淪為藏污納垢之所;而且在150年管治澳門的期間,前130年對澳門華人教育採取“撒手不管”(葡官自己承認)的政策。澳門十幾代華人就在這樣的條件下成長。(二)發揚和繼承澳門人的蓮花精神當年毒品、娼妓、賭博和豬仔貿易四門罪惡活動在澳門是互相促進的,許多商人既開賭又販賣勞工,慫恿勞工以賣身錢去博彩,而勞工則寄望賭博贏款為自己贖身,結果絕大多數輸光賣身款陷身深淵;少數幸運一時,也把容易得來的錢花在吸毒和嫖妓上,始終受害。因此,歷史上澳門惡名遠揚。身居澳門的華人當然也身受其害,許多絕望賭徒身敗名裂、妻離子散,最後有走上自殺絕路的;另一些身負重債,親友不認,萬分後悔,還有自斬手指表示要與賭博決裂的⋯⋯。在葡人管治下,澳門的發展路向居民是無奈的;但血淋淋的事實卻成為家庭、社會、學校生動的教材。我們從容閎的《西學東漸記》和鄭觀應的《盛世危言》中可以看到大多數人對鴉片、娼妓、賭博和豬仔貿易是深惡痛絕下的無奈。但是,鐵一般的事實又證明,澳門民風純樸,人情味濃,大多數居民能潔身自愛,今天,涉足賭博場所最少的還是澳門老居民,這種自覺遠離
  • 106黃賭毒的免疫力實在是無數血淋淋的教訓中獲取的。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長期合力的成果。這種出污泥而不染的蓮花精神是澳門優秀傳統之一,也是老一輩家長、澳門文化教育界應引以為慰和自豪的。特區建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澳門居民20年間外移的數以萬計,新移民又補充了十多萬,賭博事業又走向現代化,衍生出新的、更複雜的社會問題,況且傳統的、遠離“黃、賭、毒”的免疫力是不能遺傳的,因此,面對廿一世紀,能否讓未來的新一代繼承光榮傳統?實在是對全澳居民特別是對新一代教育工作者的嚴峻考驗。(三)全方位加強有針對性的道德、品質教育(1)愛的教育從自愛開始強調潔身自愛,出污泥而不染,愛自己、愛自己擁有的生命,包括自己的形象和聲譽。人自小懂得為自己負責,懂得人生的價值;追求生活的尊嚴、生命的光彩;從自愛到自尊,開發自我修養、自我完善的潛力。(2)科學教育消除貪念和僥倖心理沉迷賭博絕大多數是從貪念開始,由僥倖心理作祟而不能自拔。但現實生活中大量有血有淚的事例可以作為反面的教材,只有認清賭博的本質,認清長賭必敗的道理,才能丟掉幻想,才能有足夠的心理準備抗拒誘惑,例如澳門中學教師講或然率必帶出科學精神,教育學生正確認識賭博遊戲規則,莊家永遠立於長勝的地位。(3)樹立公平競爭精神克服幼稚逞強心態另一些人涉足賭博、是基於幼稚的、不服輸的心態。自小樹立鬥智鬥勇的體育精神,以公平競爭為榮,以勤奮樂業為榮,以貪婪為恥。克服幼稚的逞強心態。
  • 107(4)鍛鍊自制能力力阻病態性賭博惡習的形成有沒有堅強的意志,最基本的環節是能否養成從善如流、嫉惡如仇的美德,而最關鍵的環節是個人自我克制能力的鍛鍊。從小磨煉出自制能力,也就是高度的自我完善能力,它不但是遠離不良習染的保證,也能經受生活、工作的挫折,是成功的必要品質。為此,澳門德育,必須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內容和鍛鍊項目,教材的本地化是十分必要的。本澳教育當局於1994年制訂了《道德及公民教育》試行大綱,高中三年內容編排上只有高中三一節課:“博彩業與治安”3;初中三年內容上也只有一節:社會問題:賭博。兩節課的教學目的看來和別的地方差不多,未有針對澳門的地方特點,其餘小六公民教育部分的《澳門經濟》從目標,從工作建議以至評核指引,均與澳門地方經濟沒有牽連。整套教材除“中葡關係”等有地方特色之外,其餘的“放之四海皆準”。顯然是不適應澳門的今天和未來。教育當局能補充修訂自然好,否則擔課的教師也應加以調整,針對地方特色,作出必要的補充。人格的培養必須從小開始,非智力因素(動機、興趣、感情、意志等)必須從感性入手,經長期的、促進受教育者親身的接觸、感受、體驗從而內化成為自己的道德認知,道德判斷和道德價值;更重要的還是知與行之間的一致性,意志力也必須同步鍛鍊,那就不是公民與道德課程可以唱獨腳戲的了。因此,加強學校德育份量,加強班主任責任制,加強所有學科教書育人兩大任務的有機結合,針對澳門賭城的客觀實際,很有必要。由於人口比例中,居澳超過20年的老居民僅佔45.9%,居澳不足10年的新移民佔了25.4%4,因此,對博彩旅遊城市有針對性的道德品質教育不能僅僅以學生為對象,對新移民,特別是對新移民學生的家長也顯得格外重要。應該成為政府行為,推動全方位配合,形成風尚,營造21世紀健康的社會文化。我們老一輩也好,年青一代也好,都應該以積極的態度推動澳門經濟發展的同時,推動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5。–––––––––––––––3.《高中道德及公民》試行大綱,1999年4月。P.754.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人口普查報告。P.125.劉羨冰:《讓人的發展與教育改革比翼齊飛》
  • 108(四)制定有前瞻性的文教對策以上的回應僅屬德育小範圍,我們還必須有開拓性與建設性的措施,對經濟發展定位作文教政策的積極回應。(1)有效地提高對外溝通能力,制定特區語文政策澳門英語教學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盲目跟著香港走,所有的中文學校一直把作為外語或者稱為第二語言的英語教學從中一年級下放,成為從幼稚園——甚至托兒所開始教學;教學方法成人化、聽、說、讀、寫齊頭並發,至今仍然到處是“英語聾啞症”的誤區,十幾年的教學效益很低,是極大的浪費。因此,要提高社會整體對外溝通能力,英語口語和電腦網上的溝通都要從教學改革開始,才能適應21世紀全球一體化的國際趨勢,對澳門經濟發展的新定位,就更為迫切,打破單一經濟的未來設想也要靠對外溝通能力的提高。要進行改革,首先必須培訓前線師資,必須以新理念,新成果樹立新標杆,化解習慣勢力。當前還要針對教師普遍負擔太重的主要矛盾,作出有效的措施,掃除障礙,及早推動改革,使15年的基礎教育真正培養出適應升學和就業需要的對外溝通能力。此外,普通話、簡化漢字的普及也是十分急迫的。無可否認,在資訊顯得越來越重要的年代,澳門居民獲得資訊兩大渠道是通過中文和英文媒介,因而必須提高中、英兩語文的水平;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政府公文基本仍用雙語,許多典籍宗卷還以葡文為載體,溝通葡人和近億的各地葡語人口也有其獨特功能。因此,政府應及早制訂四語三文的政策。(普通話、粵語、英語、葡語、中文、英文和葡文)(2)建設健康、高雅的主流文化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性行業為主體,帶動經濟全面發展的定位,既承認賭博業一枝獨秀的局限,又決心積聚力量,打破經濟過份依賴博彩業的局限。澳門居民,包括年青一代贊同新的經濟發展定向的原因,除了有信心搞好治安、加強德育之外,還看到特區政府打破單一經濟的遠見和決心。前文提到全方位加強有針對性的道德品質教育當然是必要的回應,但如何建設健康的、高雅的主流文化,才是最根本的、前瞻性的和建設性的舉措。
  • 109許多人誤會,澳門社會存在“賭博文化”,好像澳門人普遍存在“賭博心態”。事實剛好相反,澳門老居民大多數勤勞樸素,潔身自愛,澳門社會根本未有形成甚麼“賭博文化”,只有局部的賭博行為。但是,由於人口流動,城市開放,資訊發達,我們必須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苖頭;澳門青少年犯罪率雖比其他地區低,但已出現了年輕化、女性化、團夥化和暴力化等傾向;進入賭場的青年雖不多,但不少青少年鑽法律空子,網上賭波、賭馬、賭狗的有增加趨勢、沉迷於酒吧、網吧、電子遊戲機中心的青少年也不少;加上厭學風不止,留級率全澳平均10.18%(1999年度數字)都是不容忽視的現象。澳門亦深受鄰近地區的影響,文化教育界在呼籲要警暢“次文化”、“爛文化”的污染,也不是杞人憂天!戰後和平歲月㝯,青少年生理成長速度往往快於心理成熟程度,過早要求享有成人的獨立自主行為模式,不喜歡束縛與勸諭,但心智的不成熟,人生經驗的不足夠,往往又妨礙了健康的成長,偶一不小心也容易墮入罪惡集團的圈套。我們一方面要加強德育,另一方面又要加強法治,但更重要的還是社會整體主流文化的建設。(3)珍惜多元尊重的寶貴的文化遺產澳門是多元文化的小城,是東西方文化交融並存的,精品式美麗的小城。開埠四百多年沒經過戰火破壞,民族、宗教、文化間的衝突,已讓時光和人們的理智沖淡,已形成當代少有的、多元文化互容共處,共同發展的局面:葡式餐廳吸納了中式菜譜、印度、馬來亞的佐料和烹調方法,中式大夫第裝上西方的百葉窗;西式洋房中間開了中式天井;澳門機場、澳門博物館開幕慶典,天主教的祝聖儀式和佛教的開光典禮同時舉行;除夕夜進教堂“望彌撒”的天主教徒可以再轉到廟宇去上香求簽⋯⋯。美國學者亨廷頓(SamuelP.Huntington)的《文化衝突論》在澳門難有市場。因為從利瑪竇時代開始、澳門人已體會到多元文化的相互尊重,和生命一樣重要。因而東方的儒家文明和西方的基督文明在澳門都擁有豐富的歷史遺蹟,也擁有未來發展的自由空間。這是構建全球倫理的理想基地,是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群都可以安生立命的理想家園,這是澳門另一筆寶貴的文化遺產,是建設健康的、和諧的、溫馨的文化的優良土壤。我們應進一步發揚居民愛好和平,珍惜友誼,融和共進的精神,營造居民和遊客都感到舒暢、安心、愉悅的文化氣氛。
  • 110(4)發揮社團逾千的文化的潛力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澳門在文化活動方面充分發揮了中、葡文化的優勢,官方和民間合力,不管大型的藝術節、音樂節、國際煙花比賽,國際青年舞蹈節,各種美術、攝影、書法展覽,各類學生學藝比賽,學術活動和體育活動⋯⋯豐富多彩,從幼兒到老人家,從晨曦到夜晚,絡繹不絕。文學活動和出版事業、社團活動和民間聯誼也十分頻繁和多彩多姿,不同族群和階層雖未做到水乳交融,但早已推毀了楚河漢界,這些都是建設健康的、高雅的主流文化的有利條件。過去在葡人管治期間,最主要的缺點是市民參與時多時少,曲高和寡和推介不足。現在特區政府成立了,官民溝通渠道暢順,一定可以提高高雅文化的效益,堅持推廣,形成社會風尚,發揮人文熏陶的潛移默化的力量。一批有心人的推動和組織是十分必要的。43萬人口的澳門在迎接澳門回歸的兩三天內,連續組織三萬人的迎軍,幾千人的花式花車大巡遊、二萬人參與的大型體藝表演,無數場次的文藝體育演出,充分顯示澳門居民的組織性、積極性、潛力和素質。官方加以有意識的指導和推動,假以時日,此消彼長,健康、高雅的文化一定能成為社會的主流。人有社會性一面,隨大流的心態是普遍的,當代社會的人群、特別是年輕一群是容易接受朋輩影響,容易接受主流文化濡染的。我們把更多的氣力放在主流文化的建設上是最佳的策略。(5)重中之重是發揮閱讀的功能在培育健康、高雅文化因素的過程中、應把培育讀書興趣、習慣、技能、質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資訊時代㝯,資訊的流通、資訊的公開,為人類提供了公平發展的平臺,提供了許多增長知識、激發智慧的機會;但是,沒有養成主動的、終身學習的“嗜好”,機會就不屬於你的。21世紀的新一代,必須自小愛閱讀,把它作為空氣、陽光、水份那樣的生存的必需,生活的樂趣。世界各地不但在新世紀初紛紛擴建、增建圖書館和資訊館,還在培養閱讀方面動了不少腦筋。新加坡2001年,圖書館與產科醫院合作,發展了五萬新生嬰兒會員,從孕婦胎教開始,一站式服務,對會員提供終生優惠。澳門必須
  • 111急起直追,要把呆在電視機前的兒童和只有興趣和能力讀漫畫的孩子爭取過來,在書報的閱讀中增進他們的知識,發展他們的抽象思維,激發他們的智慧,加速他們吸取知識的速度,養成求知求進的自覺性,創造性的人才自然會從中湧現。澳門經濟如何拓展、創新和轉型都可以立於不敗之地。再退一步說每個人每天都用餘暇閱讀,開卷有益,本身就是健康的高雅的文化。終身學習最根本保證在於自學,提高對外、對內溝通能力的保證也在於自學,提高全人口的素質也依靠全人口自學積極性的持續,才使建設健康、高雅文化有所保證,日本、香港學者追尋經濟一蹶不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少青年在“爛文化”中成長。四、法制的保證要對澳門未來發展作出文教方面積極的回應,還需要行政當局在財政、法制上的保證。(一)嚴格執行限制三類人進入賭場的法令在法制上,澳門早已立下禁止三類人進入賭場博彩的條例:第一,21歲以下青少年兒童不得進入,基本上包括了十萬多大、中、小、幼學生;第二,公職人員除春節三天之外,一律禁止進入賭場博彩;這㝯約一萬八千人。第三,直接從事博彩業的員工,近一萬人,將來三個賭牌都全部開業、肯定其從業員過萬。三類人合起來有14萬多,已經是總人口的32%,目前執行情況基本有效。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們必須敦促政府部門嚴格執行,以法律保障學生在21歲前不能進入賭場。
  • 112(二)嚴懲教唆犯保護青少年當前,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不法分子利誘未成年少年犯罪,或者首先引誘青少年吸毒,造成人身上不得不依屬、心理上“破罐破摔”沉淪不自愛,然後驅使他們從事販毒、盜竊、燒車、毆鬥等罪惡活動。因而也必須檢討法律法令,嚴懲教唆犯,加強執法才能有效保護青少年成長。(三)普及法律知識調整管教方法在澳門,中、葡兩種文明經長期磨合,有它的優越之處,又有其不足。兒童院的設立,強調人道的關懷以及給予自新機會的精神應該堅持,但成功率的提高應成為工作努力的目標。如何適應多元文化社會,適應澳門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特點調整管教方法,也是未來需要社會關注的一個視角。普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本地法律知識,讓家長和新一代知法、守法並自覺爭取法律對自己的保護還是根本環節。五、財政的保證在財政上,必須保證文教事業的加強,讓建設性大於公害性,積極作用勝於博彩帶來的消極負面的作用。(一)文化建設專款的必要性建議在博彩收益中撥出文教建設專款,作為建設主流文化的財政保障。中國歷史上也有過成功的例證。19世紀末盛宣懷採納鄭觀應的建議用“洋藥捐”(即鴉片入口稅)辦教育。教育史載浙江省有三項專稅撥作教育專款(箔類營業稅、煙酒附加稅、屠宰營業稅)保證教育發展,也是百年來江、浙教育優勢、人才優勢、文化優勢保證下今天的相對先進優勢。因此,從博彩收益中撥專款保證健康、高雅主流文化建設不但是補償性的作用,實際上是前瞻性的,建設性的作用。(二)講求效益文化活動面向全體居民健康、高雅的文化,不一定百分百是陽春白雪,排斥下里巴人。多元文化必須相互尊重,共同發展。(所謂“爛文化”是指那些以牟取私利為
  • 113目的,不顧社會效益,特別是乘青少年在心智未成熟,好奇心重之隙,推出宣揚色情、打鬥、享樂的漫畫、電影等為代表的文化。)健康、高雅文化不在形式,重在內容與效益。澳門計劃建科學館,計劃擴大圖書館、增加體育場所迎接國際性比賽,繼續在財政上支持社團康樂活動,支持藝術團體的展覽、表演、比賽等活動。不管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書法、國畫、粵曲、太極、武術,還是西方芭蕾、鋼琴、提琴,現代的攝影、保齡球......,只要居民喜聞樂見,政府應通過鼓勵、指引,讓廣大的民間積極性充分發揮,朝著面向全體居民,講究積極效益的方向,同心同德共建理想的特區主流文化,為自己、為旅客提供健康、高雅的文化環境,最關鍵的還是為下一代澆注和諧、進步的成長養分。(三)教育經費必須符合經濟發展水平按國際計算標準,1999年教育現代化國家教育經費佔地區生產總值的平均數為5.91905%,澳門1999年度,只佔3%,僅過了一半;另一計算人均教育經費的絕對值,1999年現代化國家與地區教育費人均為1357.397美元,澳門同年度平均每人年教育公費僅422.86美元,僅得三分之一。因此,澳門教育公共支出處於低水平是不爭的事實。加上社會資助,家長承擔,也始終處於拮据狀態。目前發展教育存在最大的障礙還是全澳教師工作普遍過重。班師比為:幼稚園1:1.22;小學1:1.47;中學1:1.79與上海一比,立見短絀。上海小學1:2,初中1:2.6→2.8;高中1:3→3.2。當前教師工作壓力大,質量沒有保證。絕大部分精力花在上課、改卷。對自己的備課,專業成長和對學生的關懷、溝通、指導放在末位——放在隨時被擠掉的地位,這與“以人為本”,“因才施教”要不斷改進,成為研究型教師的要求越拉越遠,成為當前澳門教育發展的主要矛盾。這一問題的解決,是要靠教育財政的增加,才是最基本的條件。澳門經濟定位後,社會普遍關心治安和青少年成長這兩大問題是十分合理的。我們必須作出有力的措施,有針對性的回應,更必要的是以積極的建設抵消、賽過公害性的、消極因素的滋生和蔓延,才能發揚澳門人長期出污泥而不染的蓮花精神。在21世紀新的條件下,還應有所發展,有所創新,把澳門小城建成集東西方文化精萃,主流文化健康高雅,居民素質文明高尚的小城,從而成為使人感到安居樂遊的地方。
  • 117英國文學中的澳門(異國情調高峰期)《行政》第十六卷,總第五十九期,2003No.1,117—139*澳門自開埠以來已是一個多個民族聚居的地方。無數小說中的冒險故事一直都以澳門作為文化和地理背景。作者嘗試在這篇文章簡述這個以天主聖名命名的城市在英國文學㝯的表現。這是我們目前正開展的一項研究的成果。為此,我們將根據英國人循著“葡萄牙人”的足跡從印度洋到遠東的旅程和生活以及在華南,特別在澳門的英葡關係,並從以反映差不多四個世紀以來的澳門形象為主題及話題的代表性作品中節選部份章節予以印證。自十六世紀中葉起,“theseafaringPortingale”1號已抵達位於華南的澳門。這㝯是葡萄牙與日本進行貿易的戰略據點,並且在很久以前已有歐洲–––––––––––––––*本文為二○○一年五月七日在里斯本舉行的第一屆英葡研究國際會議上宣讀及後經增刪的論文。**就讀於里斯本I.S.E.C.,東方基金會獎學金獲獎者。1.WilliamHarrison(1535-93)著,一九六八年出版的《TheDescriptionofEngland:FolgerDocumentsofTudorandStuartCivilization》,第四章:“OftheFoodandDietoftheEnglish”,第126頁。有關葡萄牙文化在澳門出現,參看RafaelÁviladeAzevedo著,一九八四年出版的《葡萄牙文化對澳門的影響》。RogérioMiguelPuga**“[...]weshouldsharewiththePortugallintheEast”HumphreyGilbert,«Adiscourse...»,inRichardHakluyt,Voyages,vol.5,1962,p.116,respectively.
  • 118商人、航海家及傳教士來到這裡並且成為他們踏入中國和遠東的大門。所以英國人來到澳門的情況必須根據北歐在亞洲的海上擴張來進行分析2。按DiogoRamadaCurto所述,“⋯⋯多個歐洲民族在東方的競爭歷史─在十七世紀下半葉以荷蘭人對葡萄牙人的連串攻克及將孟買拱手讓給英國人為特徵─也可以按書面記載的文化及溝通實踐來進行評估⋯⋯”3,而這正是我們的目的。從英國文獻和文學作品中的描述以見證澳門的日常和多元文化生活,可以使我們得到更為全面的瞭解。所以在這些小說、歷史及人種史的文章中,我們會發現“外國人”及新教徒的看法有異於在澳門的天主教徒及葡萄牙人的看法4。在記憶中,根據EdwardSaid5所述,東方也是,甚至在某程度上是西方文學的一種表現,所以我們亦研究在我們所分析的一些作品中所出現的意義體系,即一些共同內容。至於“紅毛鬼”(redhaireddevils)6到達東方的情況,英國循著對伊比利亞的發現及擴張途徑以及法國及荷蘭的海上霸業及商貿利潤,主要從十七世紀起向全球各處展開,包括澳門的擴張過程。SirFrancisDrake(一五四○年至一五九六年),SirWalterRaleigh(?一五五二年至一六一八年)及其他–––––––––––––––2.參看HoseaBallouMorse著,一九二六年出版的《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第四卷。3.DiogoRamadaCurto著,一九九八年出版的《十七世紀下半葉東方行之描述及敘述》第484頁。4.AnnaGrimshaw透過“occularcentrism[...the]relationshipbetweenvisionandknowledgeinWesterndiscourse[...]”的概念而最近研究所得的理論,參看二○○一年出版的《TheEthnographer’sEye:WaysofSeeinginModernAnthropology》,第ix頁。英國人的文章可以補充葡萄牙人/歐洲人所寫的文章的某些資料的不足。例如,PeterMundy(1637)的文章比AntónioBocarro(1635)的文章在人種史及異國情調的表達的內容方面更為豐富。5.EdwardSaid著,一九九五年﹝一九七八﹞年出版的《Orientalism》。關於對其他文章的描述/理解及翻譯,參看ClaudeLevi-Strauss著,一九五二年出版的《RaceetHistoire》、載於一九七四年出版的《IntroductiontoComparativeLiterature》第109至126頁的FrancoisJost著「LiteraryExoticism」、VictorSegalen著,一九七八年出版的《EssaiSurl’exotisme》、FrancisAffergan著,一九八七年出版的《ExotismeetAltérité》、TzevanTodorov著,一九八九年出版的《Nousetlesautres》、Jean-MarcMoura著,一九九二年出版的《Lirel’Exotisme》、OvidiCarbonelliCortés著,一九九七年出版的《Traduciralotro:traduccion,exotismo,poscolonialismo、MariaAlziraSeixo(統籌),一九九七年出版的《阿拉比迪山之行:文學之旅》、FernandoCristóvao(統籌),一九九九年出版的《旅遊文學的文化制約條件:研究與文獻學》、載於正在印刷中的CarlosCeia(主編)的《文學詞匯詞典》的RogérioMiguelPuga著《異國情調》。6.由於頭髮的顏色,中國人以對英國人的稱呼方式將英國人與葡萄牙人辨別出來。
  • 119“Seadogs”走遍東西印度,首先與伊比利亞人在這些據點建立的勢力競爭,並與法國人和荷蘭人角逐。英國航海家以及東印度公司,從一六○○年7起透過公開發表的作品的譯文和從歐洲人的船隻上偷取的手稿而獲得很多資料和葡萄牙人的知識成果“⋯⋯從⋯⋯所得的經驗的⋯⋯”8。這些作品及手稿記載著有助於更好地對最新接觸到的地區的人文及商貿進行確認及研究的重要資料。在這些紀錄中葡萄牙人已建立了他們的商貿路線9。根據KirtiChaudiri10所述,最能代表葡萄牙人、荷蘭人及英國人在印度洋上間接開始長期角力的日期是一五八○年,這也是D.Henrique樞機主教逝世的年份。他目睹西班牙的菲力普(Filipe)二世——英國“羅馬天主教”的敵人——爭奪葡萄牙皇位。後來,英國及荷蘭的東印度公司到達印度洋,並威脅到葡萄牙人至高無上的權威,因為他們更有系統地安頓下來以與葡萄牙人的擴張進行競爭及收取該地區的部份商貿利潤。因此,利用以商貿利潤為特定目的以及以股份資金為基礎鼓勵私人創業帶來的成果所構築而成的北歐擴張勢力,放棄了在伊比利亞的擴張11。被荷蘭人驅逐出香料島後,英國人轉向印度次大陸擴展勢力12。據知當時葡萄牙人到達那處地方已長達一個世紀,而北歐最先往東印度探險的船隊是英國船長JamesLancaster13的船隊(但不成功)。十七世紀初,–––––––––––––––7.參看JohnKeay著,一九九三年出版的《TheHonourableCompany:AHistoryoftheEastIndiaCompany》。8.賈梅士著,一九八七年出版的《葡國魂》,IV:94。9.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ThePresenceofthe‘Portugals’inMacaoandJapaninRivhardHakluyt'sNavigations”,載於印刷中的《BulletinofPortuguese/JapaneseStudies》。10.KirtiChaudhuri著,一九九八年出版的《荷蘭人與英國人之爭》第82頁及續後數頁。11.有關英國的擴張史,參看NicholasCanny(主編),二○○一年出版的《TheOxfordHistoryoftheBritishEmpire》第一卷:《TheOriginsoftheEmpire》。12.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在RichardHakluyt的《ThePrincipalNavigations》中葡萄牙人管治的印度”,載於印刷中的《東方研究》。13.有關JamesLancaster的旅程,參看RichardHakluyt所述,“(A)voyagewiththreeallships,thePenelopeAdmirall,theMarchantroyallViceamirall,andtheEdwardBonaventurerereadmirall,totheEastIndies,bytheCapeofBuonaSperansa,toQuitangoneneereMosambique,totheIlesofComoroandZanzibaronthebackesideofAfrica,andbeyondcapeComoriinIndia,totheIlesofNicubarandofGomesPolowithintwoleaguesofSumatra,totheIlandsofPuloPinaom,andthencetothemainelandofMalacca,begunnebyM.GeorgeRaymond,intheyeere1591,andperformedbyM.JamesLancaster,andwrittenfromthemouthofEdmundBarkerofIpswich,hislieutenantinthesaydvoyage,byM.RichardHakluyt.”,摘錄自RichardHakluyt著,一九六二年出版的《VoyagesinEightVolumes》第四卷,第242至259頁;“(The)wellgoverened
  • 120英國人運用其海上軍事力量及外交手段,透過開設Surrate商館與葡萄牙人及土著競爭。一六二二年,聯同波斯總統逮捕Ormuz,因而在一個從前是葡萄牙人具有壟斷權的地區內獲得越來越多的土地和權力。英荷聯合艦隊與葡萄牙船隊作戰,並於一六二五年Lion艦上的27名英國人被逮捕並處決。他們的人頭用絲綢包裹著並寄回東印度公司。然而,對在東方到處都發生的友好往來均有所記述,例如:記述了東印度公司的JohnFryer醫生於一六七○年被邀醫治Baçaim總督的女兒;並描述了這個城市的情況。14一六三五年英國人WilliamMethwold、印度總督Linhares伯爵簽署了一項和平及合作條約(果阿協定),打開了在印度進行商貿的一個新周期。15一六六八年將孟買送給Charles二世作為CatarinadeBragança婚禮的嫁妝,向英國印度公司委派一名君主以管理孟買。該公司與VOC及歐洲獨立商人共同行動,並以海陸夾攻及激烈的商貿競爭瓦解了葡萄牙在印度的勢力。英國人的出現擴展至印度並且定居下來,並逐步擴展至日本,並在Hirado建立了一家商館。直至一六二三年,英國人嘗試從那裡進入華南,因此,在十七世紀末,經歷過葡萄牙人在珠江三角洲建立霸業的黃金年代之後,澳門的商貿開始衰弱。在那年代中,葡萄牙人盡了一切努力使英國–––––––––––––––andprosperousvoyageofM.JamesLancaster,begunwiththreeshipsandagalley-frigatfromLondoninOctober1594,andintendedforFernambuck,theport-towneofOlindainBrasil.Inwhichvoyage(besidesthetakingofnineandtwentyshipsandfrigats)hesurprizedthesaydport-towne,beingstronglyfortifiedandmanned:andheldpossessiontherofthirtydayestogether(notwithstandingmanyboldeassaultsoftheenemybothbylandandwater)andalsoprovidentlydefeatedtheirdangerousandalmostinevitablefireworks.HeerehefoundthecargazonorfreightofarichEastIndiancarack;whichtogetherwithgreatabundanceofsugars,Brasil-wood,andcottonhebroughtfromthence;ladingtherewithfifteenesailesoftallshipsandbarks.”,摘錄自RichardHakluyt上述作品第八卷,第26至44頁。關於SirJamesLancaster(d.1618),參看JackBeeching版本的,一九七二年出版的《RichardHakluyt.VoyagesandDiscoveries:ThePrincipaslNavigations...,》第423至24頁:“[...]LancasterwasbroughtupamongthePortuguese.[...]HereachedPenangandCeylonreturningin1594[...].HehadacquiredplunderandthenewsthatthePortuguesemonopolyoftheCaperoutewasbroken.”.14.參看JohnFryer著,一九○九年至一九一五年出版的《ANewAccountofEastIndiaandPersia》。15.參看Morse的上述作品,第一卷,第12至13頁。
  • 121商人遠離其領地及商貿路線。16與長崎的商貿往來於一六四八年結束,當年澳門的四萬居民經歷著飢荒。六十年代滿洲人入侵華南,澳門的中國人為了生存,被迫放棄正與貧窮搏鬥的城市。17十八至十九世紀,英國人到達澳門參與中國貿易的活動。而中國當局只允許英國商人在貿易會期間逗留於廣州的商館,所以便在其餘時段委任東印度公司的代理及在澳門設駐人馬。從一七七三年起在澳門租用一個地方作為館址。該處位於一個公園內的花園洋房18。傳說在該公園內便是賈梅士洞穴。與中國的商貿活動主要是英國商人將鴉片從孟加拉運往中國及將茶輸入英國。在美國革命之後,一個新對手,一個年青的美利堅民族19到達廣州,不久更成為了“天朝”商埠的第二大商人。這門(鴉片)生意將中國的經濟及人民帶進了危險的境況,且導致皇帝下令禁止此門生意,並因此開始出現衝突。這些衝突終於引致鴉片戰爭的爆發及香港的開埠20。在這些事件中,澳門保持中立以取悅中國當局及其舊歐洲盟友。21葡萄牙管治的澳門成為一個戰略據點,英國人從這裡出發出戰中國軍隊。後來葡萄牙為了使其(將來的)殖民地增加居民,及為了對這地方進行監視,洶湧而至的葡萄牙移民便組成當時有影響力的葡萄牙僑團。當時在香港居住的英國人已選擇澳門這風景如畫及處於‘懶洋洋氣氛’的城市作為周末或假期的寧靜度假地點,也因而帶來無數對澳門的描述。22–––––––––––––––16.關於這主題內容,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ImagesandRepresentationsofJapanandMacaoinPeterMundy’sTravels(1637)”,載於二○○○年出版的《BulletinofPortuguese/JapaneseStudies》,第一卷第97至109頁。17.參看JohnE.Wills,Jr著,一九九九年出版的《TheSurvivalofMacao,1640-1720》第111至124頁。18.有關花園洋房,參看CarlaAlferesPinto著「以天主聖名命名的城市澳門的花園洋房」,載於二○○一年出版的《東方》,第一期,第18至22頁。RogérioBeltraoCoelho著,一九九一年出版的《花園洋房》。19.根據J.M.Braga著,一九四○年出版的《WiththeFloweryBanner》第一頁所載:“Chinesenicknamesareanythingifnotpicturesque,andwhenin1784,theEXPRESSOFCHINA,flyingthenewlymadeAmericanflag,appearedoffMacao,theChinesewereintriguedbythestrangecombinationofstarsandredandwhitestripes.Sotheycalleditthe“flowerybanner,”andthenamestillremains”。關於十九世紀北美人來到華南,或更清晰地說是二十世紀來到澳門,參看JacquesM.Downs著,一九九七年出版的《TheGoldenGhetto:TheAmericanCommercialCommunityatCantonandtheShapingofAmericanChinaPolicy,1784-1844》。20.參看G.B.Endacott著,一九七七年出版的《AHistoryofHongKong》第4頁及續後數頁。21.有關澳門及鴉片戰爭的研究,參看AlfredoGomesDias著,一九九三年出版的《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及一九九八年出版的《回歸信號下:十九世紀的澳門》。22.參看J.M.Braga著,一九六○年出版的《HongKongandMacao》。
  • 122早在十六世紀,透過航海家以及IsabelI.SamuelPurchas的海盜船所捕獲葡萄牙船隻上所得到的文件、在此之前RichardHakluyt在其《ThePrincipalNavigationsoftheEnglishNation》23一書中以及一些歐洲作家以RichardHakluyt所收集、翻譯及公佈的資料為基礎,對“Portingalls”的海上霸業和很多對澳門的描述,已有很多對澳門的描述直接或間接地傳達倫敦。24意大利旅行家CesareFrederici曾對在澳門及廣州的中葡共處有所描述,以下是對澳門最早期的描述並已翻譯成英文:[...]TheregoethoutofChaulforMallaca,fortheIndies,forMacao,forPortugall,forthecoastsofMelinde,forOrmus,[...]ThePortugalshavemadeasmallcitieneereuntothecoastofChinacalledMacao,whosechurchandhousesareofwood,andithathabishoprike,butthecustomsbelongtothekingofChina,andtheygoeandpaythesameatacitiecalledCanton,[...]sothatwhenthePortugalsgothithertopaytheircustome,andtobuytheirmerchandize,theywillnotconsentthattheyshalllieorlodgewithinthecitie,butsendthemfoorthintothesuburbes.[...]ForthatthepeopleofthecountreywillnotsufferthePortugalestocomewithintheland,butonelyforwoodandwater,andasforallotherthingsthattheywanted,asvictualsormarchandise,thepeoplebringthataboordtheshipinsmallbarkes[...].25對於這段描述,DanielDefoe於一七一九年在《TheFartherAdventuresofRobinsonCrusoe》一書中(也)作出回應,儘管肯定了這個城市已不“屬於”葡萄牙人及歐洲傳教士通過澳門進入中國大陸:“[...]Macao,atownonceinthepossessionofthePortuguese,andwherestillagreatmanyEuropeanfamilies–––––––––––––––23.參看DavidArmitage著,二○○○年出版的《TheIdeologicalOriginsoftheBritishEmpire》第61至124頁。24.我們只介紹了一些認為重要的有關澳門的描述。有關RichardHakluyt對澳門的描述的更詳盡的研究,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ThePresenceofthe‘Portugales’inMacaoandinRichardHakluyt’sNavigations”,載於印刷中的二○○二年出版的《BulletinofPortuguese/JapaneseStudies》。25.CaeserFredericke著「ThevoyageandtravelofM.CaesarFredericke,MarchantofVenice,intotheEastIndie,andbeyondtheIndies...:ofthecitiesofChaul,andofthePalmertree.」,載於RichardHakluyt上述作品,一九六二年出版的第三卷第210-232-233頁。黑體為本文作者所加。
  • 123resided,andparticularlythemissionarypriestsusuallywentthither,inordertotheirgoingforwardtoChina[...]”。26Hakluyt亦提及葡萄牙船隻MadredeDeus(MadredeDios),當返回東印度時被捕獲。船上的財富打動了伊麗莎伯時代的英國,並引起英國商人尋找商貿利潤的野心。在一艘於一五九二年八月三日被捕的和遠離阿速爾航行的船隻上發現葡萄牙人在東方的行程和擴張的地圖及描述,並將它們交給了Hakluyt翻譯成英文,包括耶穌會教士DuarteSande及AlessandroValignano的協定,這是第二本在澳門印刷的書。Hakluyt在《Navigations》中的“EpistleDedicatorieintheSecondVolumeoftheSecondEdition”中提到英國人將紡織品輸出東方的持久意願,以及間接地提到已存在於澳門的文化活動:27[...]Andbecauseourchiefedesireistofindoutampleventofourwollencloth,thenaturallcomoditieofthisourRealme,thefittestplaces,whichinallmyreadingsandobservationsIfindforthatpurpose,arethemanifoldIslandsofJapan,&theNorthernpartsofChina[...]andthereforeIhavehereinsertedtwospeciallTreatisesofthesaydCountries,oneofwhichIholdtobethemostexactofthosepartsisyetcometolight,whichwasprintedinLatineinMacaoacitieofChina,inChina-paper,intheyeereathousandfivehundredandninetie,andwasinterceptedinthegreatCarackcalledMadredeDiostwoyeeresafter,inclosedinacaseofsweeteCedarwood,andlappedupalmostan–––––––––––––––26.DanielDefoe著,一九六九年出版的《TheFartherAdventuresofRobinsonCrusoe》第368頁。A.L.Rowse在其所著,一九五五年出版的《TheExpansionofElizabethanEngland》第199頁提到,英國航海家JohnNewberry按照葡萄牙人的途徑前往Ormuz旅行,及透過賄賂與有權勢的船長建立了友誼;船長允許他旅行至果亞,“[...]thechieflinkinthechainofPortuguesestationsthatcontrolledthetradealongthesecoastsallthewaytomacaoinChina.”。對於JohnNewberry在葡萄牙管治的印度的行程的描述,參看載於RichardHakluyt上述作品第三卷第276至280頁的“His[JohnNewberry]thirdLettertoMaisterLeonardPoore,writtenfromGoa”;載於RichardHakluyt上述作品第三卷第271至272頁的“(A)letterofM.JohnNewberry,writtenfromAlepo,toM.RichardHakluitofOxford,the28.OfMay,Anno1583.”。27.RuiLoureiro著,一九九二年出版的《DuartedeSande神父及AlessandroValignano神父有關中國的協定》;AméricodaCostaRamalho著,一九九八年出版的《Sande神父對有關中國座談會的(1599)英譯本以拉丁文所作的一些附註》第273至276頁;同上,DuartedeSande,S.J.,著,一九九七年出版的《有關到羅馬教廷的日本大使團的交談》,其序言、拉丁文翻譯及附註是由AmericodaCostaRamalho所作。
  • 124hundredfoldinthefinecalicut-cloth,asthoughithadbeenesomeincomparablejewell.28WilliamCarmichael是(有紀錄以來)29首名來到澳門的英國人,他為葡萄牙所管治印度的總督服務了三十年,直至一六一一年始離開投向荷蘭人30。在一些英國船隻的偶然到訪後,船長JohnWeddell的船隊於一六三七年六月停泊在澳門附近,而其中一名船員PeterMundy在澳門逗留了六個月。就這樣,英國船隊與葡萄牙管治的澳門(更)有系統的接觸開始了。31英國商貿在中國正式建立後,在十八世紀初期32,首名在澳門建立事業的外國商人是英國的RobertJackson。他於一七六四年與東印度公司的官員結伴來澳,後來與Cox&Reid等商貿公司的職員結伴。越來越為人所熟悉描述異國情調的文學代表作在英國文學中對澳門的無數描述主要是在香港開埠後所作的描述。我們會將經查閱過的及有相同主題的一些作品集合起來,因為我們的目的是–––––––––––––––28.RichardHakluyt的上述作品第一卷第44-5頁的“TheEpistleDedicatorieintheSecondVolumeoftheSecondEdition,1599:TotheRightHonorableSirRobertCecilKnight...”中所述:“[...]Andbecauseourchiefedesireistofindoutampleventofourwollencloth,thenaturallcomoditieofthisourRealme,thefittestplaces,whichinallmyreadingsandobservationsIfindforthatpurpose,arethemanifoldIslandsofJapan,&theNorthernpartsofChina[...]andthereforeIhavehereinsertedtwospeciallTreatisesofthesaydCountries,oneofwhichIholdtobethemostexactofthosepartsisyetcometolight,whichwasprintedinLatineinMacaoacitieofChina,inChina-paper,intheyeereathousandfivehundredandninetie,andwasinterceptedinthegreatCarackcalledMadredeDiostwoyeeresafter,inclosedinacaseofsweeteCedarwood,andlappedupalmostanhundredfoldinthefinecalicut-cloth,asthoughithadbeenesomeincomparablejewell.”(黑體為本文作者所加)。29.參看BenjamimVideiraPires,S.J.著,一九八八年出版的《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第165頁。30.參看AustinCoates的上述作品第48頁。31.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二○○○年出版的《ImagesandRepresentions...》及同一作者著「在PeterMundy(1637)的《TheTravels》中的各種不同形象:對在遠東的英葡關係的研究的貢獻」,載於印刷中,二○○二年出版的《文化雜誌》。32.Cf.J.L.Cranmer-Byng,“Introduction”,inLordMacartney,BritainandChinaTrade1635-1842,vol.8:AnEmbassytoChina:LordMacartney’sJournal,1793-1794,2000,p.5.
  • 125對仍在進行中的一項研究祗作出一個概括式的介紹。這些描述充滿了異國情調,因為儘管葡萄牙人居住在澳門,但大部分的居民是中國人,亦出現大批從日本、印度及非洲來的基督徒,因而使澳門成為各種文化互相交融的特別平台,而在關閘另一邊的天朝皇國卻與世隔絕。從那些對在華南的逗留及冒險的描述及與在華南遇到的葡萄牙人的接觸中,便可發現和比較出異國情調的獨特性,並開始了在遠東的英葡關係。很多時遊客訪問澳門必經香港。他們亦從香港聽聞澳門的葡式建築和風景如畫,後來還將這兩座由外國人管治的城市作比較。這座由葡萄牙人管治的城市的懶洋洋氣氛、多元文化共存的特點以及賭博及娛樂場所的熱鬧喧嘩,令無數英國作家作出他們的評論。例如GrosbieGarstin在其著作《TheDragonandtheLutus》中論述如下:Macao’sthreecenturiesofremunerativeisolationendedwiththesettlementofHongkong.Neverscrupulous,fromthenceonshewastolivebyanymeansthatpresenteditself,[...]asanasylumforcriminals,athieves’mart,bysmuggling,opium,thecoolietraffic,gamblinghellsandofficiallotteries.33幾乎一切都是惡習,而香港亦有份參與。到達澳門的英國遊客都會注意這座城市迷人的地中海式建築物34、中葡社會及民族的風俗習慣以及其地理外貌。最初只是較概括地一看,繼而順著時間及空間集中在某些資料及細節上,因而我們可以稱這期間為“(宏觀)高峰期的異國情調”35。因為有關澳門的描述是順著時間及自大西洋以外或當地到華南的旅程而逐漸形成的。期間曾出現中斷及持續,就像一道–––––––––––––––33.GrosbieGarstin著,一九二八年出版的《TheDragonandtheLotus》第2頁。34.主要參看EduardoTome及JoãoMurinello的照片:《澳門的建築遺產》,沒有註明日期。35.MikhailBakhtin所創造的詞,二○○○年出版的《TheDialogicImaginationFourEssays》第84至259頁。這個概念包括記敘文中的空間和時間的方面,即小說的主題時間範圍。Bakhtin在上述作品第84頁所作的文章FormsoftimeandoftheChronotopeintheNovel:NotestowardsaHistoricalPoetics內寫到:“[...]Theprocessofassimilatingrealhistoricaltimeandspaceinliterature[...].Wewillgivethenamechronotope(literally,“timespace”)theintrinsicconnectednessoftemporalandspatialrelationshipsthatareartisticallyexpressedinliterature[...]itexpressestheinseparabilityofspaceandtime(timeasthefourthdimensionofspace)[...],spatialandtemporalindicatorsarefusedintoonecarefullythought-out,concretewhole[...and]theintersectionofaxesandfusionofindicatorscharacterizestheartisticchronotope.[...]”
  • 126停頓的目光集合了如錢納利(1774—1852)36長留於其於一八二五年至一八五二年間所作油畫作品內的形象。因為已是過去的事情,所以我們所研究的文章都很著重異國情調的空間和時間37。JonathanPorter在其有關澳門的研究中提及與這座城市人性化的景色及生活方式緊密聯繫的獨特(時間性的)形象:acitythatseemedtoexistfromanothertime[...]people[...]narrowalleys,jostledinthemarket,accostedintheshops;childrenplayingintheschoolyardsandparks.[...]Thecitybecomesrapidlysmallerasitrecedesinthedistance[...]Macauisaverypersonalexperience.38Thereissomequalityintheplace,somethingunusualyetelusive,thatmakesadeepimpressionontheimagination.[...]Itisasifthecitywerenotentirelyrealor,rather,notoftherealworld.Perhapsthatisbecauseitbelongs,infact,nottoonebuttotwoworlds.[...]ItmaybethatMacau’sdreamlikequalityarisesfromitssmallsizeanditsisolation.[...]isolatedasmuchinahistoricalsenseasinageographicalone[...]AplacelikeMacaupossessesanaccumulatedenergythatshapesandgivesexpressiontoitshistoryandexperience.39–––––––––––––––36.關於錢納利在澳門的生活、作品及學生的研究,參看ManuelTeixeira著,一九七四年出版的《錢納利誕辰二百周年》;合著,一九九五年出版的《錢利納(1774-1852):澳門情懷遊》。37.參看DavidLowenthal的研究,一九九九年出版的《ThePastisaForeignCountry》第xvii頁:“[...]Wemayfancyanexoticpastthatcontrastswithahumdrumorunhappypresent,butweforgeitmoderntools.Thepastisaforeigncountrywhosefeaturesareshapedbytoday’spredilections,itsstrangenessdomesticatedbyourownpreservationofitsvestiges.[...]”38.這些感覺及看法在由海路來到澳門的旅客所寫的大部分文章內重疊著,他們重覆著十六世紀葡萄牙人的行動。十七世紀,PeterMundy描寫這城市時,仍身處河上,使用比較的手法把在珠江三角洲所看到的景象更好地表現出來:“MacaostandethatoneendofagreattIlandbuiltonrisinghills,somegardeinsandtreesamongtheirhousesmakingaprettyprospectesomwhattresemblimgGoa,althoughnotsoebigge;Theirhousesdoubletyled,andthattplaistredoveragaine,forpreventionofHurracanesorviolenttwyndesthathappensomeYeares,calledbytheChinoisTuffaones,whichisallsothereason(astheysay)theybuildnohightowersNorsteeplestotheirChurches.[...]BefforeMacaoaremanyIlands,somegreatersomelessesomeinhabited,mostpartnott[...]manygreatonessuchasweehaveinsomepartofftheWestcountry,calledMoorestones[...]”.(PeterMundy,《PeterMundy於一六三七年對澳門的描述》,載於CharlesBoxer著,一九九三年出版的《復興時代的澳門/MacaoThreeHundredYearAgo》第54頁,黑體為本文作者所加)。39.JonathanPorter著,一九九六年出版的《MacauTheImaginaryCity:CultureandSociety,1557tothePresent》分別第ix、1及3頁,黑體為本文作者所加。
  • 127很多時,商人、冒險家、信徒、外交人員及新聞工作者,都按個人或民族的利益構築他們對澳門的印象。他們把對澳門的印象傳往英語世界,這個印象時而認同異國情調的世界又時而與之保持距離,而自十六世紀起就擔當歐洲與中國中間人的葡萄牙傳譯及嚮導更使之為人所熟悉。在無數作品中,都討論到葡萄牙人管治澳門及這個民族在澳門行使的權力的合法性問題。一名在澳門居住了四年(1829-33)的美國女青年在鴉片戰爭剛發生前夕將這問題歸納如下:鴉片戰爭將澳門的生活及存在模式永遠地改變了。HarrietLow在其日記上寫上:“PeoplesaythatthegovernmentofMacaoisonlynominallyPortuguese[...].”40。十八世紀商貿勢力確實屬於英國人(東印度公司)。地名上的異國情調、紀念性建築41、社會模式、權力關係、性別以及商人及海盜對財富瘋狂的追求大量地出現在一系列的文章中。這些都是共–––––––––––––––40.HarrietLowHillard[néeLow]著,GeorgeH.Ellis一九○○年於波士頓出版的《MyMother'sJournal:YoungLady’sDiaryofFiveYearsSpentinManila,MacaoandtheCapeofGoodHopefrom1829-1834》第86頁的「March3[1831]」,KatherineHillard作序及註釋。關於對這日記的研究,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從哈麗特.洛(希拉里)的日記看19世紀澳門性別的社會生活」,載於二○○二年《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十五卷,總第五十六期第605至664頁;同一作者著「從哈麗特·洛(希拉里)的日記(1829-33)看十九世紀澳門的形象:一位美國女青年的內心看法」,載於印刷中的I.S.C.S.P.出版的《有關中國的研究》。有關葡萄牙人在澳門的逗留及(有限制的)權力的原因,參看何思靈在「澳門地位之演變史」一文中作出的摘要及介紹的書目,載於一九九三年出版的《行政》第十九/二十期第7至21頁。41.大三巴牌坊是被描述最多的澳門象徵之一,PeterMundy是在這教堂結束後不久到訪澳門的:TherooffeoftheChurchaperteyningtotheCollidge(calledSt.Paules)isofthefairestArchethatyettIeversawtomyrememberance,ofexcellenttworckemanshippe,DonbytheChinois,Carvedinwood,curiouslyguiltandpaintedwithexquisitecollours,asvermellion,azure,etts.,[...]AllsoethereisaNewfaireFrontispicetothesaidChurchwithaspaciousascenttoitbymanysteppes[...].(PeterMundy上述作品第53頁)。同時,在北美的文學作品中亦看到對聖母堂(IgrejadeNossaSenhoradaAssunção)的正面長篇描述。CharlesA.Gunnison在載於PressofCommercialPub.Co.一八九二年於三藩市出版的《WrightAmericanFiction》第三卷第22頁的短篇小說「InMacao」中,使用了大三巴牌坊的石級及其正面的ecphrais作為一次感情交鋒的背景及空間:NomorelonelyorpicturesqueruineverexistedthanthechurchofSt.Paul;thoughhumanhabitationscrowdcloseuponit,theyarehoweverthehousesofChineseandmaketheChristianedificeseemthemoresolitary.ThechurchisofthatfavouritestyleinarchitecturesocommoninnewandoldSpain,whichalwaysbringstothemindofthewandererinforeignlandsthenameofgoodSanXavier.對於圍繞小說中對風景如畫及“懶洋洋氣氛”的空間的描述的研究,參看RogérioMiguelPuga著,載於二○○一年出版的《東方》第108至118頁的「ThepicturesquenessofsleepyMacao:CharlesGunnison的小說空間的特點」。
  • 128通的內容,甚至在寫作技巧上起著比喻的作用。它們將在以天主的聖名而命名的城市內的既複雜又簡單的(共同)生活方式演譯,而西方讀者較為熟悉的作者AustinCoates在身處於海及河上的環境中更將這城市與威尼斯比較。他曾寫下:“IalwaysassociateMacaowithVenice.WhicheveroneIamin,Ialwayswakeupwonderingwhichoneitis.”42具有異於中國集市的習俗及法律、賭博及葡式消遣,這座天主教‘城市’吸引著一如PeterMundy等的旅客。他描寫澳門用以消遣時間的社交及話劇作品等。其中有一種賭博是作者從未見過的,它在星期日(休息及作為消遣的日子),“......15or16CavallerosandHorsebackeranatttheRing......”,然後又描寫泥球賭博,“......muchusedinSpaine......”43,它與另一種在英國進行的賭博相似44,還描述了這座城市的居民的其他消遣活動(“InwhattthePortugallsattMacaoDoetakeDelighttin,withtheirrecreationes”):[In]theirfairelargestrongRitcheandwellfurnishedhouses,TheirwivesandChildrenasRitcheinJewellsandapparell,theirNumberoffslaves(ForthemostpartofMenslavesCurledheadCaphersandtheFemaleChinesas),Theirmeetings,Feastingsandrejoycingsatttheirweddings,Christningsandholidaies(whichareoften);havingNeitherFieldsNorgardeinsabroad,theChinoisnotallowingthem.[...]NowandthenintheirManchooas,prettyboatesofwhichthereisscarceanyhouseofqualitybuttisprovided,theygoewiththeirFamiliestothesmallebaiesandCreekesthattlyamongtheadjoyningIlands,wheretheyremaine8or10daies[...],underthetenttstheycarrywiththem,insomefinelittlevallybyaRunningwater,offwhichhereisstore.ThesearetheDelighttsofthePortugallsintheseparts,withothers.45正如Mundy及大部分外國旅客一樣,於十八世紀初期到達(處於較貧窮時期的)澳門的商人AlexanderHamilton也描述了經歷一個輝煌過去而遺–––––––––––––––42.AustinCoates著,一九九三年出版的《AMacaoNarrative》,第ii頁。43.PeterMundy上述作品第65頁。44.同上,第65至66頁。異國情調再次出現,因為Mundy將賭博人的衣服與Berbéria的摩爾人及“黑種人或卡菲爾人伴隨著基督徒”的衣服作比較,雙方在賭博中是對立的。而且服裝是以強烈的象徵性表達作出描述。在文章中出現另一方面的比較是作者將澳門的“快與勇敢”的馬與另一英國種的馬,CornishNagges,作出比較(第60頁)。45.同上,第66至67頁。
  • 129留下來的具有魅力的建築、文化及歷史標誌,即保護這座城市的教堂及砲台:“[...]IndeedtheirbeautifulChurchesandotherBuildingsgiveusareflectingIdeaofitsancientGrandeur,forintheForepartoftheseventeenthCcentury[...]itwasthegreatestPortofTradeinIndiaorChina.[...]”46不同種族血統混雜也是一個常見的主題,因為作者也觀察到歐洲男人與“清朝”47女人之間的血統混雜及印度洋其他地點的移民及土著之間的血統混雜關係的後裔。AliciaHelenN.Little在其小說《AMillionaire’sCourtship》中對“half-castes”如此描述:“[...]Girlswithmagnificenthair,fineeyes[...]womenwithChinesefeatures,butasweetnessofexpressionunknowninChina.[...]”48與中國人聚居的地方毗鄰相通的葡式豪宅、河流及公園令旅客讚嘆不已。所以許多英國植物學家在外遊時都來到這城市以收集植物種類。其中較著名的George三世的園丁WilliamKerr曾於一八○三年來到澳門。異國情調在中國出現的很大原因是因為這個社區及中國當局,因為這座城市的一切糧食都從中國‘入口’而且還可以被官吏阻止‘入口’。正如HenryCharlesSirr(1849)所觀察到的:“[...]ThegreatestenemytobedreadedbythePortuguesewouldbefamine,intheeventofawarwiththeChinese;for[...]theprincipalsuppliescomefromthemainland.[...]”49基督徒被中國人以一堵他們自己所建造的將澳門分開的城牆相隔開。面對著陌生與熟悉(半)相通的情況,這個新教徒旅客運用相同與不相同的比較,將展現其眼前不合潮流的不同形象傳達給歐洲的讀者:“[...]ThereonthePraya,aminiatureBayofNaples[...]thePortuguesebandmakingmusicintheevenings[...]inmediaevalMacao[...]”,50就好像時間不會在該城市內消逝似的。從印度移居澳門並在那兒生活了二十七年(1825-1852)的英國畫家錢納利安葬於澳門的新基督教徒墳場。51錢納利生活於中國人、葡萄牙、–––––––––––––––46.AlexanderHamilton著,一七二七年出版的《ANewAccountoftheEastIndies》第二卷第69頁。47.RichardGlasspole著,一八○九年出版的《Abriefnarrativeofmycaptivity...》第132頁。48.AliciaHelenN.Little著,一九○六年出版的《AMillionaire’sCourtship》第117頁。49.HenryCharlesSirr著,一八四九年出版的《ChinaandtheChinese》第一卷,第161頁。50.AliciaHelenN.Little,上述作品第219-220頁(黑體為本文作者所加)。51.參看PatrickConnor著,一九九三年出版的《GeorgeChinneny,artistofIndiaandtheChinacoast》。
  • 130英國及美國僑團中並圍繞著這些僑團作畫。在現存於世界各地的數百幅雕刻、素描及圖畫中記錄了異國情調的色彩及當地社會/文化類型的生活,例如街上小販及澳門的蛋家妹等。這類繪畫記錄越來越成為澳門歷史的唯一文件,例如:(1793)逗留於澳門的WilliamAlexander在LordGeorgeMacartney在北京擔任大使職務期間所作的雕刻畫,這是根據SirGeorgeStaunton(1737-1801)所著《AnAuthenticAccountofanEmbassyfromtheKingofGreatBritaintotheEmperorofChina》(1797)的內容。這部著作記載了葡萄牙人商埠的衰落。又如Macartney的秘書JohnBarrow,和隨行官員AeneasAnderson等都發表了對這相同外交行程的描述。LordMacartney在擔任大使職務期間所寫的日記將澳門的弱點及假如英國軍隊佔據澳門有何方便利之處告訴英國人,字句行間反映英國對中國的政策,佔據澳門的意圖及可能發起的鴉片戰爭:ThePortuguesewho,asanation,havebeenlongreallyexanimatedanddeadinthispartoftheworld,althoughtheirghoststillappearsatMacao,holdthatplaceuponsuchtermsasrenderitequallyuselessanddisgracefultothem.ItisnowchieflysupportedbytheEnglish,andonthepresentfootingofthingstheretheChinesecanstarvebothit,andthosewhosupportit,whenevertheyplease.IfthePortuguesemadeadifficultyofpartingwithittousonfairterms,itmighteasilybetakenfromthembyasmallforcefrommadras[...].OrwithaslittletroubleandwithmoreadvantagewemightmakeasettlementinLantaoorCow-hee,andthenMacaowouldofitselfcrumbletonothinginashorttime.52賈梅士是一位自很久以前已被外國人將之與澳門聯繫起來的葡萄牙知名人物。他是一位被放逐的獨來獨往的守護神。根據(一個)美麗的傳說所載,他在著名的“洞穴”內寫下其部份㢆事詩,而後來這洞穴更以他的名字命名。很多外國人物及旅客,例如香港居民等,都在文章或其他各類型的素描及雕刻畫作中描述了這個憂鬱的洞穴。香港港督(1854-59),SirJohnBowring給澳門題了一首十四行詩“GemoftheOrient”53,還在其他詩作中㢆述了這地方的性質、勇敢及榮譽。54–––––––––––––––52.LordMacartney,上述作品第211頁。53.SirJohnBowring著「SonnettoMacao」,載於一八九三年出版的《賈梅士洞紀念冊:送往里斯本地理學會之複製本》第88頁。54.載於一八八○年出版的《葡萄牙詩壇巨匠三百周年紀念期間在香港舉行的慶祝活動的回憶錄》第71頁,SirJohnBowring的《SirJohnBowring以澳門為題的十四行詩之譯本》,C.J.Caldeira翻譯。
  • 131在我們所分析的文章中,清楚地顯示出葡萄牙人、中國人以及利用澳門進入中國的外國勢力在政治利益之間發生衝突,並導致英國商人的嚴厲評擊。他們一方面指出這座城市的葡萄牙人政府並不存在,因為事實上是中國人控制這座城市,另一方面又藉著葡萄牙代理人作為其他“南蠻”及中國當局之間的“橋樑”而在澳門進行商貿活動及租屋居住。英國人曾經多次企圖佔領這座城市,但都不成功55。香港在十九世紀開埠後便永遠改變了澳門在國際上的重要性。賭博作為澳門的特徵之一亦被多次被提及。對於某些人來說,它等同惡習、禍根及罪惡,是娼妓的溫㠴。而對其他人來說它卻等同享受和娛樂。在一九三八年來到這座城市的W.H.Auden在他所寫的詩歌《Macao》中以抒情的主題向在中國秘密地誕生的“AweedfromCatholicEurope”56地區呼喚著。一邊是教堂,而面對面的另一邊卻是賭場及妓院,這種文化和道德的獨特性使這個地方成為了一個耽溺惡習的城市“......cityofindulgence......”,在這裡幼兒時期的惡習與低下的品德成對比,“......andnothingseriouscanhappen[t]here......”,57美國新聞作家RobertShaplen在其作品《ACorneroftheWorld》中亦重覆了這個觀點:“......WhereveryouwentintheEast,peopletalkedaboutMacaoasaplaceofsinandrevelry,butyoudidn’treallystarthearingthefactsuntilyoureachedHongKong......”58,此外,CrosbieGarstin亦提及這個觀點:ForMacaoisahellonearth.......Itisaplacethatthrivesonthefinancial,physicalandmoralruinofthousands,luringthefeeble-mindedtosuchexcessthatintheendtheyselltheirchildrenintoslaveryorcommitsuicide......IshouldhaveexpectednothingbutwhatIdidfind,perfectpeace—onthesurface.59–––––––––––––––55.對於這些時刻其中之一的描寫,參看ManuelTeixeira著「英國人佔據澳門」,載於一九六六年出版的《MigueldeArriaga》第43-55頁。56.W.H.Auden著「CollectedPoems」,EdwardMendeism作序及註譯,1991〔1976〕,第176頁。關於一份將這首詩與另一首名為《香港》的十四行詩作比較的研究,參看RogérioMiguelPuga「奧登的《澳門》和《香港》:一種對比上的聯繫」,載於二○○二年第十五卷,總第五十五期《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325-338頁。57.W.H.Auden,同上作品58.RobertShaplen著,一九五○年出版的《ACorneroftheWorld》第3頁。59.CrosbieGarstin,上述作品,第5頁。
  • 132於一九五九年來到澳門的IanFleming在《ThrillingCities》一書中也這樣寫:“......Gold,handinhandwithopiumplaysanextraordinarysecretrolethroughtheFarEast,andHongKongandMacao,thetinyPortuguesepossession[......]arethehubofthewholeundergroundtraffic......”。60對澳門獨特的生活及特徵,都有無數的作家和旅客作出正面或負面的描述。然而,一位北美作家OsmondTiffany,Jr.的㢆述撮要地反映一種較為共同的態度。他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寫下:“......Amansickoftheworld,wornoutanddisgustedbyhimselfandeveryoneelse,wouldfindMacaoahomemoresuitedtohispalledtastesandjadedspiritthananyotherspotthatIcouldname.......”61正如對於浪漫主義作家、詩人、大使、東印度公司的代理人、傳教士,例如RobertMorrison62、或更近期的globetrotters來說,澳門對於從十七世紀起在華南海岸設法建立商館的外國人僑團來說是一個安全的港口。最初,葡萄牙人既與英國商人保持距離,但又協助他們,而葡萄牙人被英國人視為在中國建立霸業的對手或障礙,尤其是天主教神職人員的權威成員,例如JohnBarrow提及Macartney擔任大使時所說的63。在英國文學及雕塑藝術中澳門的形象反映出這個地方共存著不同的民族、社群及文化,而葡萄牙法律是受制於並需遵循清朝的法律。這是一種帶有葡萄牙色彩的東方形象,因為談及澳門就會談及葡萄牙人海上事業的偉績。澳門是葡萄牙人海上事業偉績的一個描述和比喻,這是透過其既熟悉又陌生的多元文化所作的描述和比喻。在這些描述中,有關(原始)人種史的一些描述是澳門歷史及葡萄牙人來到東方的重要文件,補充了葡萄牙文獻的不足,並且應被使用來重組澳門作為華南的一個特別城市的歷史。–––––––––––––––60.IanFleming著,一九六三年出版的《ThrillingCities》第15頁。61.OsmondTiffany,Jr.著,一八四九年出版的《TheCantonChinese...》,第218頁。62.RobertMorrison著,一八一七年出版並於澳門印刷的《AViewofChina,forPhilologicalPurposeContainingaSketchofChineseChronology,Geography,Government,ReligionandCustoms》。63.JohnBarrow著,一八○四至一八○六年出版的《TravelsinChina》,第il頁。
  • 133書目主要書目AUDEN,W.H.著「Macao」,載於倫敦FaberandFaber一九七六年出版,並由EdwardMendelson作序及註譯的《CollectedPoems》第176頁。BARROW,John,TravelsinChinaContainingDescriptions,Observations,andComparisons,MadeandCollectedintheCourseofaShortResidenceattheImperialPalaceofYuen-Min-Yuen,andonaSubsequentJourneyThroughtheCountryfromPekintoCanton.InwhichitIsAttemptedtoAppreciatetheRankthatthisExtraordinaryEmpireMaybeConsideredtoHoldintheScaleofCivilizedNations,T.CadellandW.Davies,Londres,[1804]1806.BOWRING,SirHohn著「SonnettoMacau」,載於國家印刷局一八九三年於里斯本出版《賈梅士洞紀念冊——準備於(1892)在里斯本舉行的東方人國際大會會議期間由澳門政府寄往里斯本地理學會的複製本,里斯本地理學會公報》第二期,第十二組,第88頁。_________,「SirJohnBowring以澳門為題的十四行詩之譯本」,C.J.Caldeira翻譯,載於TypographiadeDeSouzaeCa.一八八○年於香港出版的《葡萄牙詩壇巨匠賈梅士三百周年紀念期間在香港進行的慶祝活動的回憶錄》第71頁。DEFOE,Daniel著《TheFartherAdventuresofRobinsonCrusoe》,Dent一九六九年於倫敦出版,GuyN.Pocock作序。DOWNS,JacquesM.,TheGoldenGhetto:TheAmericanCommercialCommunityatCantonandtheShapingofAmericanChinaPolicy,1784-1844,LahigUniversityPress,Bethlehem,1997.ENDACOTT,G.B.,AHistoryof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Oxford-HongKong,1977.FLEMING,Ian,ThrillingCities,JonathanCape,Londres,1963.FREDERICKE,Caesar,«ThevoyageandtravelofM.CaesarFredericke,MarchantofVenice,intotheEastIndie,andbeyondtheIndies.Whereinarecontainedthecostumesandritesofthosecountries,themerchandisesandcommodities,aswellofgoldeandsilver,asspices,drugges,pearles,andotherjewels:translatedoutofIndianbyM.ThomasHickocke.»,inRichardHakluyt(ed.),
  • 134VoyagesinEightVolumes,vol.III,col.«Everyman’sLibrary»,Dent,Londres,1962,pp.198-269.GARSTIN,Crosbie,TheDragonandtheLotus,WilliamGlasspole,Londres,1928.GLASSPOLE,Richard,«AbriefNarrativeofmycaptivityandtreatmentamongsttheLadrones,December8,1809»,inC.Neumann,HistoryofthePiratesWhoInfestedtheChinaSea,From1807to1810,OrientalTranslatonFund,Londres,1831.ApudDonaldPittiseSusanJ.Henders(eds.),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HongKong,1997,pp.127-134.GUNNISON,CharlesA.,«InMacao»,inWrightAmericanFiction,v.3,PressofCommercialPub.Co.SanFrancisco,1892,pp.7-33.HAKLUYT,Richard,«TheEpistleDedicatorieintheSecondVolumeoftheSecondEdition,1599:TotheRightHonorableSirRobertCecilKnight,principallSecretarietoherMajestie,masteroftheCourtofWardesandLiveries,andoneofhermajestiesmosthonourableprivieCounsell.»,inVoyagesinEightVolumes,vol.I,col.«Everyman’sLibrary»,Dent,Londres,1962,pp.37-46.HAMILTON,Alexander,ANewAccountoftheEastIndies,2vols.,JohnMosman,Edimburgo,1727.ApudDonaldPittiseSusanJ.Henders(eds.),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HongKong,1997,pp.69-76.HARRISON,William,TheDescriptionofEngland:FolgerDocumentsofTudorandStuartCivilization,CornellUniversityPress,NovaIorque,1968.HILLARD,HarrietLow,«March3[1831]»,MyMother’sJournal:AYoungLady’sDiaryofFiveYearsSpentinManila,MacaoandtheCapeofGoodHopefrom1829-1834,GeorgeH.Ellis一九○○年於波士頓出版,KatherineHillard作序及註譯。LITTLE,AliciaHelenN.,AMillionaire’sCourtship,T.FisherUnwin,Londres,1906,apudDonaldPittiseSusanJ.Henders(eds.),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HongKong,1997,pp.117-123.MACARTNEY,Lord,BritainandChinaTrade1635-1842,vol.8:AnEmbassytoChina:LordMacartney’sJournal,1793-1794,Routledge二○○○年於倫敦出版,J.L.Cranmer-Byng作序。
  • 135MUNDY,Peter著「於一六三七年對澳門的描述」,載於CharlesRalphBoxer著《復興時代的澳門/MacaoThreeHundredYearsAgo》第49—75頁,澳門官印局一九四二年版的複印版,東方基金會一九九三年於里斯本出版的《CharlesRalphBoxer作品全集》之一。NEWBERRY,John,«(A)letterofM.JohnNewberry,writtenfromAlepo,toM.RichardHakluitofOxford,the28.ofMay,Anno1553.»,inRichardHakluyt,VoyagesinEightVolumes,vol.3,col.«Everyman’sLibrary»,JohnMasefield作序,Dent,一九六二年於倫敦出版,第271-272頁。_________,«His[JohnNewberry]thirdLettertoMaisterLeonardPoore,writtenfromGoa.»,inRichardHakluyt,VoyagesinEightVolumes,vol.3,col.«Everyman’sLibrary»,JohnMasefield作序,Dent,1962年於倫敦出版第276-280頁。SHAPLEN,Robert,ACorneroftheWorld,CressetPress,Londres,1950.SIRR,HenryCharles,ChinaandtheChinese,Vol.I,Wm.S.Orr&Co.,Londres,1849.ApudDonaldPittiseSusanJ.Henders(eds.),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HongKong,1997,p.161.TIFFANY,Osmond,Jr.,TheCantonChineseorTheAmerican'sSojournintheCelestialEmpire,JamesMunroeandCompany,BostoneCambridge,1849.ApudDonaldPittiseSusanJ.Henders(eds.),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HongKong,1997,pp.217-218.其他書目合著《錢納利(1774-1852):<澳門情懷遊>》,東方基金會及發現基金會一九九五年於里斯本出版。ALVES,JorgeM.dosSantosAlves著「澳門」,載於CírculodeLeitores二○○一年於里斯本出版的CarlosMoreiraAzevedo(主編)的《葡萄牙宗教歷史詞典》第J-P冊,第159-163頁。ARMITAGE,David,TheIdeologicalOriginsoftheBritishEmpir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2000.AZEVEDO,RafaelÁvilade著《葡萄牙文化對澳門的影響》,I.C.A.L.P.一九八四年於里斯本出版的《簡要圖書館》全集之一。
  • 136BAKHTIN,Mikhail著的《TheDialogicImaginationFourEssays》,MichaelHolquist作序及註譯,CarylEmerson及MichaelHolquist翻譯,UniversityofTexasPress二○○二年於Austin出版。BEECHING,Jack(ed.),RichardHakluyt.VoyagesandDiscoveries,PenguinBooks,Harmondsworth,1972.BLACK,J.B.,TheReignofElizabeth,1558-1603,OxfordUniversityPress,Oxford,1976.BOCARRO,António著「於一六三五年對澳門的描述」,載於CharlesRalphBoxer著《復興時代的澳門/MacaoThreeHundredYearsAgo》,澳門官印局一九四二年版的複印版,東方基金會一九九三年於里斯本出版的《CharlesRalphBoxer作品全集》,第二冊,第19-47頁。BRAGA,J.M.著《HongKongandMacao:ARecordofGoodFellowship》,澳門消息一九六○年於澳門出版。_________,WiththeFloweryBanner:SomecommentsontheAmericansinMacaoandSouthChina,s.e.,Macau,1940.賈梅士著《葡國魂》,波爾圖出版社一九八七年於波爾圖出版的更新版本並由EmanuelPauloRamos註釋。CANNY,Nicholas(ed.),TheOxfordHistoryoftheBritishEmpire,vol.1:TheOriginsoftheEmpire,OxfordUniversityPress,Oxford,2001.CHAUDURI,KIRTI著「荷蘭人與英國人之爭」,載於FranciscoBethencourt及KirtiChauduri(主編)的,CírculodeLeitores一九九八年於里斯本出版的《葡萄牙擴張史》,第二冊,第82-111頁。COATES,AMacaoNarrative,OxfordUniversityPress,Oxford-HongKong,1993.COELHO,RogérioBeltrao著《花園洋房》,東方基金會一九九一年於澳門出版。CONNER,Patrick,«GeorgeChinneryandhisContemporariesontheChinaCoast»,inArtsofAsia,May-June1993,pp.70ss.CORTES,OvidiCarbonelli,TraduciralOtro:traduccion,exotismo,poscolonialismo,EdicionesdelaUniversidaddeCastilla-LaMancha,Cuenca,1997.
  • 137CURTO,DiogoRamada著「十七世紀下半葉東方之旅之描述及敘述」,載於FranciscoBethencourt及KirtiChauduri(主編)的,CírculodeLeitores一九九八年於里斯本出版的《葡萄牙擴張史》,第二冊,第481-486頁。DIAS,AlfredoGomesDias,《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東方書籍一九九三年於澳門出版。________,《在回歸訊號下:十九世紀的澳門》,東方書籍一九九八年於澳門出版。FRYER,John著《ANewAccountofEastIndiaandPersia》,WilliamCrooke作序,第三冊,HakluytSociety一九○九至一九一五年於倫敦出版。GEERTZ,Clifford,TheInterpretationofCultures:SelectedEssays,FontanaPress,Londres,1993.GRAYLING,A.C.及SusanWhitfield合著《ALiteraryCompaniontoChina》,JohnMurray一九九四年於倫敦出版。GRIMSHAW,Anna,TheEthnographer’sEye:WaysofSeeinginModernAnthropolog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2001.KEAY,John,TheHonourableCompany:AHistoryoftheEnglishEastIndiaCompany,HarperCollins,Londres,1983.LOUREIRO,Rui著《DuartedeSande及AlessandroValignano神父有關中國的一項協議》,澳門文化局一九九二年於澳門出版。LOWENTHAL,David,ThePastisaForeignCount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1999.MORSE,HoseaBallou,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1635-1834,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4vols.,1926.何思靈著「澳門地位之演變史」,載於行政暨公職司一九九三年於澳門出版的《行政:澳門政府雜誌》第十九/二十期,第7-21頁。PINTO,CarlaAlferes著「以天主聖名命名的城市澳門的花園洋房」,載於東方基金會於里斯本出版的《東方》,二○○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第一期,第18-22頁。PIRES,BenjamimVideira,《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澳門文化司一九八八年於澳門出版。PITTIS,Donald及SusanJ.Henders(主編)的《Macao:MysteriousDecayandRom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一九九七年於香港出版。
  • 138PORTER,Jonathan,MacauTheImaginaryCity:CultureandSociety,1557tothePresent,WestviewPress,Oxford,1996.PUGA,RogerioMiguel著「在RichardHakluyt的《PrincipalNavigations》中的葡萄牙大發現」,載於印刷中的二○○二年出版的《海外編年史》。_________,「在PeterMundy(1637)的《TheTravels》中的各種不同形象:對在遠東的英葡關係的研究的貢獻」,載於印刷中的二○○二年出版的《文化雜誌》。________,「十八世紀英國文學中之澳門形象:在笛福作品中之“東方之珠”」,載於二○○○年三月於澳門出版的(葡—中)雙語版的《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十三卷第四十七期第327-339頁。_________,「異國情調」,載於印刷中的Verbo出版社於里斯出版的CarlosCeia(主編)的《文學詞匯詞典》。__________,「ImagesandRepresentationsofJapanandMacaoinPeterMundy’sTravels」,載於《BulletinofPortuguese/JapaneseStudies》第97—109頁,里斯本新大學海外歷史中心二○○○年出版。_________,「在RichardHakluyt的《ThePrincipalNavigations》中的葡萄牙管治的印度」,載於印刷中的《東方研究》。_________,「世紀交替的詩篇——亞歷山大•皮內羅•托雷斯詩中的澳門」,載於二○○一年出版的《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1131-1144頁。_________,「從哈麗特.洛(希拉里)的日記(1829—33)看十九世紀澳門的形象:一位美國女青年的內心看法。」,載於印刷中《第五屆中國文化周的記錄》,I.S.C.S.P二○○二年於里斯本出版。_________,「奧登的《澳門》和《香港》:一種對比上的聯繫」,載於二○○二年於澳門出版的《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十五卷,第五十五期,第325-38頁。________,「ThepicturesquenessofsleepyMacao:CharlesGunnison小說中的空間的特點」,載於東方基金會二○○一年於里斯本出版的二○○一年九至十二月《東方》第108-118頁。________,《ThePresenceofthe‘Portugals’inMacaoandJapaninRichardHakluyt’sNavigations》,BulletinofPortuguese/JapaneseStudies,2002,印刷中。________,“The‘Lusiads’atSeaandtheSpaniardsatWarinElizabethanDrama:ShakespeareandthePortugueseDiscoveries”,inHolgerMichaelKlein
  • 139(dir.),ShakespeareYearbook,vol.XII:ShakespeareandSpain,TheEdwinMellenPress,NovaIorque,2002,印刷中。________,「從哈麗特•洛(希拉里)的日記看19世紀澳門性別的社會生活」,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二○○二年於澳門出版的《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第十五卷,總第五十六期,第605-664頁。RAMALHO,AmericodaCosta,「對(1590)Sande神父以拉丁文撰寫關於中國座談會的(1599)英譯本的註譯」,載於《葡萄牙主題》全集之一的《對於葡萄牙人道主義歷史》第三卷,In-CM.一九九八年於里斯本出版,第273-276頁。ROWSE,A.L.,TheExpansionofElizabethanEngland,Macmillan&Co.Ltd,Londres,1955.SAID,Edward,Orientalism,PenguinBooks,Harmondsworth,1995[1978].TEIXEIRA,Manuel著《錢納利誕辰二百年紀念》,官印局一九七四年於澳門出版。TEIXEIRA,Manuel著「英國人佔據澳門」,載於官印局一九六六年於澳門出版的《MigueldeArriaga》第43—55頁。TOMÉ,Eduardo及JoãoMurinello合著的《澳門建築遺產》,帝國保險公司於里斯本出版。WILLSJR.,JohnE.Wills著「TheSurvivalofMacao,1640—1720」,載於東方基金會一九九九年於里斯本出版的JorgeM.dosSantosAlves(統籌)的《葡萄牙與中國:第二期(16—19世紀)中葡關係歷史自由課程研討會》第111—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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