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六年,澳門415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薛尼路(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魏美昌(Gary Ngai)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葛祖民(José Côrte-Real) 鄭亞洲(Rogé rio Cheang)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Gonçalo Amarante Xavier José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 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亞洲)澳門郵箱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861/5995862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本 ISSN 0872-9174 416
  • 第九卷·第二期(總第三十二期),一九九六年六月目錄法律與文化傳統中國文化中的法與權 421葉士朋法律關於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的修改 449Carlos A.Neves Almeida經濟與培 訓經濟與就業的發展:二十一世紀初教育制度的新挑戰 461Roberto Carneiro經濟與社會中國的開放政策與勞動關係 479庇樂澳門——通向歐洲和拉丁世界的特殊橋樑 485魏美昌行政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聲明異議及上訴 495António CorreiaMarques da Silva歷史澳門史研究述評 509吳志良環境澳門海域環境質量和海洋生態 523李金平…………文件 531法律諮詢 535摘要 53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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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與文化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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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 ,421 - 446傳統中國文化中的法與權葉士朋*一、引言1 . 1 制度之“深入詮譯”對一個社會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加以描述,並非一件易事。事實上,組織的具體方式取決於一種潛在的“邏輯”,它使“合乎邏輯的”組織有別於“不合乎邏輯的”組織,使“好政府”有別於“壞政府”,使“公正的決定”有別於“不公正的決定”這種邏輯本身就充滿了先入之見和未經深思熟慮的一系列擔憂,充滿了某一文化所固有的價值觀。換言之,這是一種文化現象。由此產生了一些與每一個民族的體制和法律結構的瞭解相關的問題,而當觀察家的文化背景與其所觀察的體制的文化相去甚遠時,這些問題變得尤為嚴重。“土生土長”的觀察家所面臨的問題是不能保持一定的距離,這使之將其賴以生存的制度視為有生俱來的邏輯和規章;抑或,將其文化本地化 。非本文化的觀察家所面臨的問題則是雙重的。一方面要捕捉制度對當地文化所具有的深刻的內涵。另一方面,要克服民族中心主義的態度,避免將當地制度與其自己的制度對立起來,哪怕這種對立是不可感知的,亦是要加以避免的,還要避免根據其自己的推理、善惡和公義標準對制度作新的詮譯或賦其以新的價值,簡言之,他也要避免將自己的文化本地化。*澳門大學法學院指導教授、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研究員、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全國委員會主席421
  • 我們在此僅涉及“本地化”問題 ——在任何情況下,對所謂西方法律制度“全球化”加以批評1 ,都將面臨這個中心問題 —— 我們還將簡要闡述一下瞭解描述別國體制文化所面臨的困難。制度與法律係文化之構成。在社會上用以區分善與惡和正確與錯誤的深刻的概念和感情(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明確和下意識的)就是通過這些文化構成而得以表達的。組織和規範的具體形式(我們稱之為制度)要獲得其全部意義,獲得對作為其具體形式發展基礎的文化之參與者所具備的全部意義,那麼就要讓這些潛在的意義變得明確無誤。要達致這一點,就要通過一種理解進程,一種基於明確無誤的事物(作為制度表象的法律規範)進而對不明確事物(世界之觀點及其所寄寓的學識、所引發的情感、力圖加以維護的 價值)進行再構造 的理解進程。這樣的 進程稱之為深入詮譯(Cl i f ford Geertz,1987),之所以這樣命名,是因為它並不滿足於對制度現象進行純粹描述性、膚淺的解讀,而是致力於捕捉其各種層次的意義。這樣的深入解讀進程,要求具備對對象文化的極其廣泛的認知,因為制度和法律的意義源於其他文化領域的拓展,而這些文化領域有時甚至是極其遙遠的(如,事物性質的概念、宇宙平衡或身體平衡的概念、有序與無序的概念、人與人之間的等級概念、性別間的等級概念、輩份間的等級概念),或是喻及象徵或情感(如,俗語或古典文學作品、魔術、情感的獨特的幾何學等)。另一方面,這樣的深入解讀,還應包括對每個文化使用不同的制度機制的獨特方法加以描述,因為在不同的文化裏,社會組織和規範問題的解決並不總是求助於相同的層次或規範技術。一些文化係求助於家庭規範解決問題,而對另一些文化而言,這些問題的解決則有賴於政治(或國家)規範。1. 有關西方法律文化的欠深思熟慮的方案,可參見 Franç ois Ost 及 Jacques Lenoble所著的《法律模式認識論解讀序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doc.SS-78CONF.632/14,1978。作者確認了西方對法學(或對西方學家自然思想體系)的先期瞭解之如下走向:在基礎性的超法律概念領域中的一種科學的思想體系,在該體系裏,法律學識似乎涉及一種客觀真理( 即其“屬性”、“邏輯”抑或“社會關係”);在法學理論闡述領域中的一些思想,如國家性和平等的思想 ;在法律論述組織性概念領域中的一些對立組合,如“公眾權利與私人權利”和“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以及“法人”、“法律主體”、“意願自主”等概念 ;在體制還輯領域中的法官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條文實證主義模式佔主導位置),“事實”的證據證明機制(與“生活中”事實無關的“法律”事實構造模式佔主導位置),以及解決衝突的機制(官方公義及其訴訟人模式)。上述兩位作者在《Le droit occidental contamporainet sespré sipposésépistémologiques》(教科文組織/國際民主法學家協會,1 977)一文中,對此假定做了進一步的探討,研究了其歐洲哲學法律傳統方面的根源。在《法學家之自然哲學及面對知識和西方法學理論變遷之當代黑非洲法律體制結構》(教科文組織,SS-78 CONF.632/7)一文中,作者還闡述了非洲法律的文化方面的假定。在分析別國法律文化中的“內部觀點”相對於西方文化而佔優勢地位的問題,亦由G.W.Woodman在《無國家、無邊界、非系統化、非西方之法律》(非西方國家法學學會,Oñ at i Proceedings,15(1993),1 03-1 1 5)中加以總結歸納。有關中國法律專著,可參見John H.Barton等人撰寫的《迴然不同文化中的法律》,St.Paul.Minn.:West Pub.Co. 1983,XXXIX,960 P.;Kim,Hyung I.的《中國及西方的基本法律概念:比較研究》,Port Washington,NY:Kennikat Press,1981:Foster-Simons,Frances的《社會主義法律“模式”的意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溯源,1 91 9-49》,1 987。422
  • 對那些內涵豐富寓意深刻的文化來說,譬如中國文化,這樣的深入詮譯對一個局外人而言就變得極其困難。西方對中國的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描述,在很多情況下局限於局外的輕描淡寫,(一般而言,國家規範狹義上的)法律被孤立於(其本來意義所從屬的)文化和(其使用方面的)社會背景。由此獲得的視野是貧乏的,一個“本土人”可能會將此視野作為笑料。膚淺的觀察還有其他的危險性。由於“本身”制度表面上缺乏深度,缺乏與制度所賦予的概念或價值的聯繫,觀察家(或其讀者)會用他們自己的文化概念或價值去填補這個空白2 。這樣,就臆造了我們要描述的制度,將不是屬於他們而是屬於我們的意圖、意義、行動範疇等強加在他們身上。這種張冠李戴亦滲入了詞語3 。很久以來翻譯就是這樣的狀況。一方面,一些詞語與另一些詞語在語義上共存。其直接意思則取決於在其語言環境裏所建立的對立關係4 。另一方面,詞語亦是多義的:一些意思是直接的(本義),另一些是間接的(轉義)。當我們翻譯某一法律概念時(如用“costume”翻譯“禮”),我們不僅僅是將其納入具不同對立面語義範疇5 ,而且我們還使其失去了它在原文中的所有寓意 。用詞語在觀察家技術語言中表達常見的概念,還有其他負面的影響。如,當我們描述其他國家的文明時,我們會使用專司描述西方法律政治史的一些特定的詞語,如“Estado”,“ feudalismo”,“absolutismo”,“democracia”,“capitalismo”等。這樣,我們不正是讓事實上不存在的對稱性(或差異)滲入其中嗎6 ?2. 這種態度很普遍,我們閱讀某一篇小說時就會發現這樣的情況:藉助於我們腦子裏的形象、信息和情節去填補故事的“空白”;參見 Jouve,1 992。3. Bü nger ,1 985。4. 祇要思考一下歐洲語言裏的如下詞語:“d i r ei to” ,“ l ei ”,“ l aw”,“r ight ”,“statute”,“ i us”“ d i rect um”。在上述組合裏,每一個詞語都是基於與其他詞語的相對性而獲得其意思的。由於上述組合不盡相同,每一個詞語在不同的語言裏亦是不同的,這使得盡善盡美的翻譯變得極其困 難。可參 見Gungwu ,1991(“di reito” ,“dever”,“soberania” 等 詞 語 的 中 文 翻 譯 ;參見Wang,Gungwu 的“中國歷史上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堪培拉澳洲國立大學,1 979 〔 SeriesThe FortiethGeorge Ernest Morrison lecture in ethnologia〕)。5.“ Costume ”一詞可參見“ l e i ”,“ jur isprudê ncia ”,“dout r i na”,“merosusos”,“normas decortesla”。6. 有時也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在中國和歐洲的政治制度體制之間作通行的比較時,歐洲本身的歷史事實會被扭曲,祇適用於當今社會的一些級階被映射到昔日。將觀察家自己的級階搬到“外國”文化中去是不正當的作法,而將歐洲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套用到昔日的社會,亦是一種不正當的作法。Jacques Gernet 對由Schramm(Schramm ,1 985)編撰的文集所寫的《引言》一文(主要是 ⅩⅩ Ⅷ 頁及後續頁),正是對 昔日歐洲制度作這種 “更新”,解讀的最 好範例。Gernet想像歐洲的古老體制 ( Ⅰ ) 係以現行的政治級階運作,如“國家”,公共秩序與家庭秩序的分離,法學與法律的識別;( Ⅱ )將經濟視為脫離政治的一個領域;( Ⅲ )以正式法律為基礎組織社會,在中國和歐洲制度的精神實質方面找到了很多差異,事實上,這些差異祇是在我們談及十九和二十世紀的歐洲制度體系時才存在。另一方面,這位作者和這本文集的其他作者強調古代中國政權的國家性質( 稱之為中國的“專制主義”或“獨裁”),進而也就有了與歐洲古老體制的差異,423
  • 抑或,當我們使用一些帶有附屬意思的詞語時,情形也是如此,如“t i ran ia ”,“ despotismo”,這些詞語以自動、不假思索和不受控制的方式攜帶上了對正面或負面的價值負載的大量描述。非歐洲的法律模式的交替特性,還使之難以實施為今日在西方確立的法律所制定的法理性構造。事實上,非歐洲法律的最常見的特徵之一是其非國家性,或至少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機制與國家法律共存,這些法律機制具合法化結構、來源、內部邏輯和自己的自治實施級階。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實證主義的西方法理解決方案,是根本不配套的。以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的排他性或法律至上的信條為基礎的淵源理論,對下面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法律僅僅是社會所認可的諸多法律淵源之一。基於概念實證主義系統性和立法者(“歷史”立法者或一位假定的“合情理的”立法者)立法意圖重要性的詮譯和一體化理論,不能運用於級階薄弱的動蕩變化的法律群體,不可能變成一個具價值意義的通用邏輯。用以規範國家法律群體間衝突的法律衝突理論,在具不同結構和範疇的法律群體的共存情況下,是不能正常運作的,因為在上述情況裏,相互級階關係似乎不是源於總規範,而是源於對每一個案件的即時調查。法律發現理論(Rech t sf i ndung)基於這樣的思想:具體決定是總規範機械地運用於脫離法律實踐的某一特殊案件,而在案件裏,法律居間人創造性地運用不同的體系進行工作,想像著可以在每一個案件中良好運作的平衡。像人類學、社會學、史學這樣的學科是以法律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以及不同法律體系的本地性為基礎的,並試圖面向“基於外部”的法律,它們在這樣的多元環境下應具啟發批評功能,一種較之假定它們在確定了第一世界法學理論的領域擔當的功能遠為重要的功能。這似乎是誇大其詞。因為,一方面,中國皇帝政權同樣要與強大的家庭權力競爭,不同的祇是沒有宗教政權的競爭 ;另一方面,中國皇帝體系的(尤其在供給方面的)規範性的誇張措辭,不僅在十七世紀以後的歐洲君主體系中存在,而且同樣也是中世紀王國和社區的好政府的理想的組成部份。出於同樣的理由,L adany (1 992,第33頁及後頁)所作的比較也有同樣的問題。可以說,當歐洲的政治思想將社會和政治平衡視為好政府的要旨時,中國的政治思想將改革和完善納入了統治者職 能核心 之中(Gungwu,1 991 ,第1 47頁) 。7. 這方面可參見Jean-Fran ç ois Bayar t 的“亞非政治創造”,《法國政治回顧》,39.6(1 989),第7 89- 79 2頁 。 亦可 參 見有 關中 國 的專 述 (以 及對 “ 現代 ”和 “ 現代 化 ”概 念的 歷 史的 適 用性 ) ,Will ,1 994。最後一點,法律和政治研究的民族中心主義還使非歐洲地域的政治想像力的原本特性失去其價值。事實上,經常會這樣認為,促使非歐洲地域國家採納表面上與歐洲政治形式相似的政治形式的進程,並不是被動接受西方模式的結果,而是這些模式或政治軌跡本身再適應的結果7 。由此可以看出,非歐洲政治形式,應獨立於所有的外部相似之處,甚至獨立於(國家、民主、政黨、社會主義、法西斯、法典)命名定義的一統性,而作為自身的產物加以評價。顯然,受到政治組織(黨派組織、顧客組織、家庭組織等)非國家形式影響的非洲或南美國家形態,實際上並不是歐洲國家形態。非洲政黨的種族、領袖、宗教方面的因素,對歐洲黨團傳統來說亦是陌生的。最近在安哥拉、南非或莫桑比克舉行的選舉始末——其選舉結果或政治結果事前就是為424
  • 眾人所知曉的——表明這些選舉並沒有歐洲那樣的意義,也沒有產生歐洲那樣的政治結果。日本軍國主義或蘇哈托的印度尼西亞的保守的專權,並不是歐洲的法西斯主義,無論在思想體系和情感方面,還是在社會功能性方面,情形都是如此。非洲社會主義具更多的非洲色彩,而其歐洲社會主義傳統則淡薄得多。毛澤東主義的情形亦是如此,從中可以捕捉到一種中國政治傳統的強有力的存在,這種存在的強度可能是馬克思主義遺產所望塵莫及的(參見下文)。對中國制度史價值的評估是有危險的,當由西方人進行時,危險的存在是確鑿的事實,猶如歐洲對中國的看法從來都不是客觀的事實一樣;而當這些評估係由中國人進行時,其危險同樣存在,祇不過有所不同而已。1.2歐洲對中國法與權的看法8.可參見眾多作品。R ei xhwein ,Ado l f 的《中國與歐洲:十八世紀間的思想與藝術接觸》,紐約,A .A.Knopf .,1 925;Hsiao,Chi n-f ang 的《中國、專制主義的主謀》 ,巴黎,法蘭西大學出版社 ,1 939 ;Hudson,Geo f f r e y F ranci s 的《 歐 洲 與中 國 , 早 期至 1 8 00年 間 關 係之 探 討 》, 倫 敦 ,E.Arnold& Co.,1 931;P i not,Vi rg i l e 的《中國及哲學思想在法國之形成(1 640-1 740)》,巴黎,P.Geuthner ,1 932。9. 毫無疑 問,最 具意義 的當數 門德 斯·平 托(約 1 51 0- 1 58 3)的 《遠遊 記》 。1 0.參見 Gerne t 1 982年的著述。1 1 .這與其他教派急不及待的民族中心主義的戰略形成對照,如方濟各會和多明我會的情形。這一點可以說明為甚麼自十七世紀以來在可否接受中國祭奠先祖儀式的問題上耶穌教士與官方教會之間的緊張關係。為了讓中國人能相容於基督教義,耶穌教士否認了中國人的宗教特性,賦之以純粹的世俗特性( 即亦為歐洲人瞭解的孝道);另一方面,他們對中國人避而不提難以被中國人接受的基督教義的某些方面( 聖母瑪利亞的貞潔〔 他們力圖使之更接近於觀音菩薩〕,耶穌罹難十 字架,以及天主的人格 化的特性)。這方面 可參見Ger ne t 1 982年的著述 。在歐洲人心目中,十九世紀前的中國是個典範 8。馬可波羅在中世紀時對中國作了描述,在他筆下,這是一個遍佈勝跡、被明智地加以統治的巨大帝國。這種看法源發於當時歐洲的某些烏托邦式的理想;然而它反映出歐洲的相對落後,反映出歐洲在技術方面欠發展,在藝術上不夠精細,瘟疫饑饉肆虐,政治上四分五裂。1 498年達·伽瑪開闢了通往東方的海上通道,葡萄牙人(以及後來的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約1 51 4年【 ?】)到達中國,此後的旅行家9 和傳教士的描述仍然保持這種樂觀的基調。耶穌會教士是中國事物的熱心傳播者。他們學習接受了中國文化,成為學者,在朝廷內擔任重要的職務。他們認為,由於其文化特性和天生的秉性,中國人非常接近於基督教教義 10。這種情況一方面歸因於耶穌會教士對世界和社會所持的觀點(第二經院哲學)與中國人的宇宙觀(參見後面的第2點)有一些相似之處;另一方面歸因於耶穌會的傳教戰略,即耐心深入地滲入到作為其傳教對象的人民的文化之中1 1。然而,歐洲的一些偉大的思想家對中國抱有濃厚的興趣:以中國宗教結構為主題425
  • 寫過一篇論著的萊布尼茨(1 646-1 7 1 6)12 ;克里斯蒂安·沃爾弗(1 679-1 754),這位德國哲學家認同中國倫理道德與基督教義的相容性(並因此被逐出哈雷大學);讓·雅克·盧梭(1 71 2-1 778)和伏爾泰(1 694-1 778),他們相信中國尊重其政治學說,對這些政治學說而言,政權應是理性或整體意願的表達 13 。十九世紀是歐洲技術和文化在全世界範圍佔壓倒優勢的時代,給歐洲人帶來了極大的自信心,使之相信他們在世界上佔有與天俱來或受命於天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由此而認為白種人更聰明,更文明,更強壯,推動世界上的其他人民的任務應該由他們擔當(按照R.Kipl i ng的說法,此為白種人的責任)。這種思想從一開始就打上了醞釀在非洲推行開化傳教的烙印,它慢慢地擴張至東方文明,並最終抵達中國和日本。與此同時,對中國制度抱有的普遍的(尤其是旅行家和商人的)關注心情消失了,因為歐洲人在十九世紀中葉已經在中國沿海取得了租借地,並在租借地裏享有域外管轄的特權,從而不必瞭解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國的制度從此幾乎毫無例外地成為外國情調描寫的對象,而且這種描寫都是膚淺的,不乏帝國主義、偏見、蔑視的痕跡14 。到了二十世紀,必須期待人類學和社會學的進步,以樹立對中國制度的不偏不倚的觀點。麥克斯·韋伯(1 864-1 920)的著作(W r i t cha f t u nd G es e l lschaft,1922)中有一個章節係以中國的政治機構體制為對象,這是奠定這種新走向的著述之一。根據韋伯的看法,在西方或在中國的西化學者中形成了一種闡述中國政治、制度、法律的很重要的著述潮流。然而,該著述潮流總是受制於實用政治方面的憂慮——中國的“現代化”問題,抑或她在西方的經濟、社會、文化、法律模式意義上的“進步”問題。在這種意義上,推動了對中國制度的民族中心主義的解讀。在此,中國制度的理解係以其相對於西方模式的親疏關係而確定的。1 2.“中國是個遼闊的帝國,事實上她並沒有屈從於致力於向外擴張的歐洲,而且她在城市人口和城市(治安)上超過歐洲 ;中國具備一種在某些方面令人驚嘆的、與某種哲學學說融為一體的倫理道德 —— 抑或,是一種自然神學 —— 其古老性和穩定性令人肅然起敬,而且具三四千年的歷史,遠遠早於古希臘人的哲學,而這種哲學是我們這個星球上最早的哲學,除了我們的聖經之外。鑑於以上考慮,祇是因為與我們的常規經院學說似乎不一致就試圖否定一個如此源遠流長的學說,對我們這些剛剛脫離野蠻狀態而得以重新靠攏他們的人來說,是極其的不僅慎和妄大”。(萊布尼茨 ,Novissima sinica,historiam nostri tempor i s i l us t r a tura,1697)。1 3.許多大學者對中國抱有濃厚的興趣,如歌特(1 74 9-1 8 3 2)、亞當 ·斯密(1 7 2 3-1 7 9 0)、馬爾薩斯(1 766-1 834)。另外一些學者則對帝國持否定的觀點。最為“純正”的宗教流派(如天主教徒方面的方濟各會教士〔最終得以在教宗處取得勝利〕,以及新教徒方面的加爾文教派,特別是 荷蘭的 加爾 文教徒 )則傾 向於 將中國 視作一 個迷 信的國 度。另 外一 些作者 ,如孟 德斯 鳩(1 689-1 755)和魁奈(1 694-1 77 4)等,亦對中國的政體和習俗持否定的態度。參見Bünge r1 98 5年 的著 述,Ⅺ Ⅹ頁 及後 續頁 。1 4 . 參 見 Bün ge r 1 9 8 5 年 的 著 述 , XV I 。民族中心主義甚至承諾嘗試進行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改革。事實上,歐洲人自十九世紀初在其殖民地推行的法律和政治體制“現代化”的所有嘗試,係基於如下兩方面426
  • 的邏輯,一方面他們認為歐洲模式放之四海而皆準,不受特定文化因素的制約,而且符合理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們認為他們的模式是人類進步的必由階段。基於這種考慮,美洲、非洲和亞洲的法律政治體系祇不過是人類進步的早期階段,而且應該被超越。這種概念的謬誤今日得以顯露。歐洲模式無法強加於人,受到各種各樣的民族主義和原根主義的抗拒,而且原有的政治法律組織被摧毀,甚至無法建立起被全面廣泛認同的替代組織。殖民時期後的世界所面臨的政治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歐洲對他人的否定和文化除根這種混合物,在另一方面,對非歐洲人民的文化特性的某種關注,以及維護這種文化特性的願望,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都是與種族主義和政治壓迫的目的一致的。最著名的例子是“隔離發展”的政策,如南非的種族隔離主義。然而,這種虛偽和機會主義仍然蘊藏在某些斷言之中,如斷言民主是非歐洲人民的文化所沒有的東西,抑或存在於下面情況中:歐洲文化的統治者擁有幾近無限的權力,進而讓最民主、最廣為參與的方案與他們所統治的人民或領地的政治文化特性對立起來 15 。二、中國古代對社會和法的思想中國古代哲學對社會、權、法等問題做了廣泛的思考。確立了至今仍在影響中國整個法律思想傳統的思想家基礎的思想家在公元前六世紀至公元前三世紀間撰寫了大量的論著,儘管連續不斷地對這些論著加以評注,並被適用於新的情況。出乎人們意料的是(也許不是這樣),圍繞著權與法展開討論的大問題,似乎與十三世紀至十八世紀間的歐洲政治法律思想的情形是相同的。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的歐洲個人主義和契約主義的法律政治原則問題16 ,對中國思想而言根本就是外來物,例外的情況是西方化的最近時期,如滿清帝國的晚期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參見下文)。然而,隨著毛澤東主義的面世,許多傳統的論題(包括一些詞滙)再次成為話題,儘管這些論題納入了不同的整體性政治社會概念,而該概念具有西方淵源的強烈因素。圍繞著這些相似之處所提出的問題,實際上是對之加以解釋的問題。一方面排除中國對西方影響的想法 17,另一方面排除不朽和包羅萬象的級階的想法,那麼要解釋的祇是法律政治體系反應的同形現象以相似的政治社會環境面目同時出現這一點。換言之,面對令人興奮的相似之處一特別是社會穩定或社會分裂,在共同權力這把保護傘下的國際和諧,抑或相反,獨立和對立的政治實體間的以牙還牙的強權政治,經濟良好運作或生存危機—— 法律體系可能傾向於依據相似的規則進行自我調節,儘管這些規則或多或少是由法律領域自身的特點對之加以確定。15.這個問題可參見後面的第2.4點以及Gee r t z 1 963、 1 967年的著述。事實上,西方政策不僅以當地政治傳統特性為基礎容忍了第三世界的獨裁(扎伊爾、印度尼西亞),而且還有選擇地干涉別的國家, 以迫使 它們接受 民主的 模式(格 林納達 、海地、 古巴) 。1 6.關於這一點,可參見Wi e ac k e r 1 99 2年著述,第279頁及後續頁。1 7.這種想法基本上是被排除在外的,儘管十七世紀以來由耶穌教士翻譯傳播的中國政治哲學著述一直是歐洲知 識階層的 關注對象 。427
  • 下面要作的闡述,祇是作為分析研究主要潮流的序言,為比較歐洲經驗提供渠道。主要有三種(韋伯所表明的意義上的)思想類型潮流,它們是權與法的思維代表:儒學、道學、法學。2.1 儒學儒學係以孔夫子的著作為基礎的。他生於公元前551年,卒於公元前478年,是春秋(公元前778至公元前481 )戰國(公元前480至公元前220)時期的人,這是古封建時代到漢王朝帝國(始於公元前206年)時代的過渡時期 18 。一般將六經(《詩》、《書》、《禮》、《易》、《春秋》、《樂經》)及《論語》視作孔子的作品 19、20 。孔子是個傳統主義者,宣揚通過堅持不懈的“正名”和施教於民的努力去恢復周朝盛世時的禮,其基礎是以仁義為原則的統治。孔子的著作由其弟子完成,其最重要的弟子有子思(公元前483至公元前402)21 ,孟子(公元前372至公元前289)22 ,荀子(公元前335至公元前238)23和董仲舒(公元前1 77至公元前1 04)24 。孔子的著作對迄今為止的中國政治和思想施加了不間斷的影響 25 。1 8.有關孔子的生平及其所經歷的社會政治情況,可參見Kuang-chuan Hs i ao 1 97 9年的著述,第79頁及後續頁,以及Sh i h l i en Hsü1 97 5年的著述, 第1 頁及 後續頁。 有關中國 歷史及其 歷史分期 ,可參見 Wol f ram Eberhard 的《中國史》,倫敦,Rout l edge & Kegan Paul 出版社,修訂版第四版 , 1 9 7 7 。1 9.認定所有這些經典為孔子的作品,是有爭議的:一些經典可能包含先期的訓誡,另一些則可能是其弟子所撰寫。有關這方面情況,可參見 Shi hl i en Hsü 1 9 7 5年 的 著 述 , 第 1 4- 2 4頁 , 特 別 是第1 8頁的 表格 〔Sh ihl ien Hsü 1 9 7 5年 的 著 述 , 第 1 8頁 〕 。20.有關孔子的情況,可參考大量的著述。Lowe,J oseph Dzen-Hs i 《古代中國法家思想》,伯克利,加尼福尼亞,美國1 984;MacCormar k,Geof f r ey ,《傳統中國法律之精神實質》,阿森美,喬治亞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9 5。21 .孔子之孫,認為誠是世界的本原,相傳《中庸》是他的著作(《孔子》、《論語》、《中庸之道》,雙語版 ,James Legg e為 之加注 並解釋 所有的 漢字, 紐約, 丹佛出 版社) 。22.孟子把孔子仁的觀念發展成為仁政的學說,提出人性本善說,並進而提出施政須立足於民意,即禮所表達的民意,還提出施政者為民負責說(“民貴君經”說),甚至接受不服從乃至推翻暴君的合法性。孟子著有《孟子》一書,該書宋代時在中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亦影響了法國大革命前的歐洲民主啟蒙運動(參見伏爾泰和盧梭的著述) 。今本《孟子》,James L agge譯 , 紐 約 。The Colonial Press, 1 900(再版本《孟子》,丹佛出版社,紐約)。法文譯本,《四書,孔子與孟子:道德哲學四部經典及中國的政治》,M.G .Paut h i e r 譯自中文,巴黎,Char pent i er , 1 858。We i ,Chomi n的《孟子的政治原則》亦涉及孟子,華盛頓,美國大學出版社,1 97 7。23 荀子是儒家“王霸”說的代表人物。認為人性本惡,強調統治者在社會秩序上所起的作用,然而他有別於法家,認為施政的基礎應是善行和人民的教育,而不是通過政權、法權和懲罰的強制手段 。428
  • 當時尊從的禮,仍是周(公元前1 028至公元前256)禮,儘管已衰敗沒落。孔子是個研究古時的社會和朝廷禮儀的學者。當他無法獲得有關殷商最早的制度方面的足夠情況時,就採納了周朝的禮,即他所要恢復的社會政治組織的完美的禮(參見Kung-chuan Hsiao1 979年的著述,第93頁及後續頁)。旨在恢復當時處於崩潰狀態的古代制度的努力,孔子用“正名”這個詞命名之,這個術語成了迄今為止的中國政治詞匯中的一個中心詞。在窄義上,該概念的意思為“根據周王朝鼎盛時期的傳統,調整君臣和上下級的權力和義務”,(Kung-chuan Hsiao,1 979,第98頁),在廣義上,該術語指所有那些旨在授予事物應有的位置並賦之以確實的名稱的活動(即,適當、傳統、自然的名稱)。正名的首要任務是在術語上恢復事物的真正名稱;然而,這個“語言政策”的目的是非常廣泛的,因為事物的正確命名,祇不過是認識事物正確屬性、恢復其原本功能的條件26。在這樣廣泛的意義上,正名旨在“讓事物實副其名,以區別正確與錯誤,建立一種可區別真與偽、義與不義、善與惡、合情理與不合情理、適當的方式與不適當的方式的通用的規範”(Sh i hl i en Hsü,1975第46頁)。如果不這樣,那麼將發生術語紊亂,發生倫理道德的混亂,發生政治上的無政府狀態。孔子就是這樣解釋他的“政者正也”的核心論斷(《論語》,第十二篇,第十七章)27 。正名涉及一種雙重戰略。首先,由那些德才兼備的貴人施政,目的運用學識去掌握政治 28(這就如同歐洲在中世紀和近代初期時期在政治家和法學家之間發生的情況一樣)。其次,通過復禮和在有限情況下的法的強制對社會關係加以“正名”這樣的手段,推動人民的教育。“正名”思想與一種社會秩序的存在息息相關,可通過自然和社會的觀察去學習該社會秩序;我們亦可在西方哲學中覓見這種思想,尤其可在亞里斯多德和托馬斯學說中覓見,,而這種學說是十三至十八世紀間歐洲社會理論的基礎 29 。24.董仲舒是漢朝初期儒家最大的代 表人物,當時的法家和道家思想(以不同的方式)推動了政權的鞏固發展,使孔子學說的聲望一落千丈,甚至下令焚燒所有的孔子著作。董仲舒強調歷史對政治的借鑑作用,揭 示社會從歷史上 承受的禮,提出 了面向未來的( 先期)行動模式 。25.現代英文版本:《易經》,James Lagge譯,紐約,Dover Books ,s/d.;《孔子》、《論語》、《中庸之道》,雙語版,加註並解釋所有的漢字,紐約,Dov e r Book s ,s/d.。26. 參見Shi hl i en 的著述 ,1 97 4,第 47 頁( 《論語 》, 第十 三篇, 第三 章) 。27.正名及其實施戰 略的有關情況主要出自 《春秋》一書(參見Sh i h l i en H sü 著述,1 97 5,53頁及 後 續 頁 ) 。28.Sh i h l ie n Hsü 1 97 5年的著述,第50-51 頁( Ta Tai L i,有關“師 語”的章 節〔Chu Yen〕 )。29.參見筆者的著述,1 992.3.1 。30. “天 地成 形,明 君完 善發 展進程 。人 依天 行事, 而常 人亦 具同樣 的能 力” ( 《易 經 》 “ 總 附錄”,第一篇,第十一章節)。理解環宇及其發展進程並使對自然現象的理性判斷成為可能的這種能力,係儒學所期望的(參見Sh ihl ien Hsü ,1 975,第38頁及後續頁)。摹仿自然現象,實際上是尋找一種地道的社會秩序、在施政上做正確決策的技巧之一30。如同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自然界是一個由不平衡物體構成的和諧體,而自然界中多元的消減和和諧統一的對立面的消減方式,是施政者的施政靈感不可或缺的源泉。此外,自然界是一個令人驚嘆的動靜綜合體:之所以謂之動,是因為自然界中429
  • 發生著接連不斷的變化;謂之靜,是因為所有的變化皆遵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永恆的法則。這就如同社會中所發生的情況一樣。社會是不斷發生變化的活的機體,然而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永恆的基本組織規則 31 。正是由於在變化(及可變化)與持久(可持久)之間存在這種張力,歷史,作為社會性質在時間上的表現,才得以具備一種對政治家而言極其重要的意義 32 。儒家政治哲學中描述社會和諧狀態的關鍵概念,是禮。禮這個詞一般翻譯成傳統制度,或“典禮”,或儀式,是對行為舉止加以規範的非文字性的法典,在此意義上它亦是社會化和社會規範的一個因素,做到這一點,社會和個人就可以走向內部和外部均和諧的最高境界,而儒學稱這種境界為樂,這一點與十六、十七世紀歐洲的比喻是相同的 33、34 。如果“正名”是施政的主要功能,那麼禮則是其主要規劃和方法,因為習慣、典禮、儀式為正名35 以及隨後的施政提供了周詳的細節——從統治者的活動日程(依季節而定),學校和慈善機構的創建,到農業和手工業的規範,司法的運作管理,官僚階層和軍隊的組織無不包括在內。然而,禮同樣規範了權的限度,因為是同一個禮賦予明君的行為以合法性,同時賦予對暴政的反抗以合法性。一旦正了名並用禮對社會加以規範,那麼人們就可以在社會中佔有他們自己的位置,社會關係的各個層面,亦即家庭、朋友和整個國家,也就有了安寧和諧。事實上,社會並不是由人構成的無機化合物,而是一個有組織的等級化的關係網絡(倫)。儒學主張五倫(亦稱五常,即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因此,和諧的建立,必須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進行,而不能是國家單獨承擔(甚至是主要)的任務,其實施途徑是由施政者推行強制性的規章制度,因為國家祇包含一部份社會關係。也許這部份關係是不太關鍵的,因為——如同舊制歐洲政治思想一樣——基本社會單位是家庭:它不僅是人的最直接的日常(教育)社交圈,而且還是其他社會組織的模式,尤其是國家組織的模式。31 .自然界的觀察與施政活動間的關係,在《易經》中做了專門的闡述 ;有關這方面的情況可參見Shihl ien Hsü著述,1 975,第62頁及後續頁。32.有關歷史對儒學的重要性,可參見Del l’A qui la 1 981 年的著述,第1 61 頁及後續頁,以及參見Shi hl ien Hsü 著述,1 975年的著述,第53頁。33.參見Shi h l ien Hsü著述,1 975,第94/95頁(《禮記》,第一篇,第五章,第一部份,第一節)。34.關於以社會外部和諧為目的的禮與以精神和社會環境的內部和諧為目的的樂之間的關係,可參見Shi hl i en Hsü 1 975的著述第99頁及後續頁,可比較同一作品第1 02頁。35.參見Shihl ien Hsü 1 975年的著述,第93頁及後續頁。36.有關“家”在古體制歐洲政治思想中的作用,可參見 O .Brunner 的論著(有關這位作者的論著,請參見筆者1 982年的著述,1 982,第31 頁及後續頁)。37.參見Shihl i en Hsü 1 975年的著述,第67頁及後續頁。事實上,儒學還接納了“家”36 和家庭中心的思想以及其對社會和諧所起的和諧作用的思想——“男子與女子之間關係的正名是自然大法則(……),一旦父子、兄弟、夫婦關係得以正名,普天安寧即得以恢復(Túan Chuan,pt.I I,hex.37,據Shihlien Hsü,1975)。37儒學還認為,家庭領域應成為政治領域的模式,即從國家角430
  • 度摹仿家庭倫理和感情:政治上的忠誠應摹仿孝道,公民之間的情誼應摹仿兄弟之間的手足之情,而父愛則應構成施政者仁慈的啟示 38——“《易經》言及孝子義務,‘惟孝友於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論語》第二篇第二十一章節)。《詩經》則多次將施政者對人民的仁愛與男女之間的愛相提並論。剛剛述及的這一點發展成了後來的兩種思想。第一種思想是仁政的基本作用。第二種思想是國家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僅起補充作用。在第一個方面,仁愛的思想與上面述及的愛的思想息息相關。而“中庸”之道則與平衡的概念相關,無論從中國思想體系還是從歐洲思想體系(從亞里斯多德到第二經院哲學)來看都是如此,而且還與作為有機平衡綜合體的社會的形象相關。保持“中庸”,意味著避免走極端,意味著不失去平衡,意味著尋求共識,意味著拒絕虛偽抑或曄眾取寵不切實際的舉措:“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中庸》第五章,據Shihl i en Hsü1975,第121/122頁)。達致“中庸”,意味著採納一種歐洲人也有所瞭解的思維方法,即自亞里斯多德以來歐洲人稱之為“切題”和“論證理論”,歐洲人是將上述思維方法作為政治思想方式提出來的—— 綜合考慮最為廣泛的觀點,然後用最大的公正性權衡之 39 。《中庸》對“中庸”學說心理和倫理道德基礎方面做了闡述,這是儒學早期經典之一40。這部經典採納了一個與亞里斯多德至經院哲學(及第二經院哲學)時期的歐洲哲學相同的觀點,即,人係一個平衡體(中),每一個品德(儒學用語為“正”)意味著於兩端間保持不偏不倚(引自Shi hl ien Hsü著述,1 975,第1 98頁)。生活準則、學說;內部和諧(中)之道(庸),應該是由政府依據教育、君民間的互信、言行一致、每個人依其地位行事(現代歐洲人稱之為“正直”)、因勢施政等原則加以推動的(引述Shihl i en Hsü著述,1 975,第206頁及後續頁)。至於國家和制約技術在社會規範建立方面所起的作用,此前已經提到,社會和諧取決於每一個人理解屬性和要循蹈的社會關係的能力以及對他人的仁愛之心。此外,這一點還取決於已確立的禮的遵循,儘管禮與人的慷慨大度的善良本性是一致的,但還是應該通過以“正名”的理想引導的教育加以推動 41 。38.參見 Shihl ien Hsü1 975年的著述,第66頁及後續頁,第1 1 4頁及後續頁。有關仁政,可參見Shihl ien Hsü的著述,第1 1 5頁及後續頁以及《 論語》第五篇第二十五章。有關作為國家基礎的家庭,可參見《 論語》第三篇第十、十五章,第十篇第二、七、十五章,以及第十一篇第二十五章 。39.有關歐洲切題理論,可概要參見筆者的著述,1 993,2.1 ;有關儒學在這方面的學說,可參見Shihl ien Hsü 的著述,第1 21 頁。40.現代版本,James Legge(翻譯出版),《孔子》、《論語》、《中庸之道》,紐約,丹佛出版社,雙語版,加注並解釋所有的漢字。41 .引述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64頁(《論語》第十三篇第三章節)。作為表達事物情理方式的禮,是自然而然地被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們尊從的。由此可以認定,施政者絕對不應該插手他所統治的這些人的事務。祇有那些無能力學習的431
  • 階層,才能對之施以強制性,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補充手段42。在任何情況下,法以及與其共生的強制手段,儘管是正當的,都祇能是一種日漸衰退、不足夠、不太有效的規範手段43,都祇能是為仁愛正直原則驅使的施政 44 。在由禮加以保障的自然狀態下,沒有個人權利或自由概念的位置。社會秩序並不是先於社會政治秩序的自然權利和個人權利平衡的結果。秩序是萬事之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他人之上,所擁有的權利亦不能超越秩序(因人而異)賦予的權利。自然性並不會摧毀秩序,而祇能是實現之 45 。習慣、非文字性的法、傳統制度、已確立的和諧(禮)46 以及通過政權(法)“人為地”訂立的法之間的對立,是儒家哲學思想對法的核心觀點。在以此模式構思的政治組織中,施政者所能起的作用祇是十分有限的。留給施政者的自然祇是教育。然而我們可以看出,這種教育既是一種權力同時也是義務,因為教育宗旨並不是由施政者確定的,而是先於施政者而存在的。此外,這種教育還應通過仁愛這種溫和的手段來推行。在任何情況下,儒家政治思想較之歐洲傳統政治思想更強調施政者的這種教育職能,因為在歐洲這種職能更直接地賦予教會,這是當時分立於世俗政權的權力。在儒家對中國這個更為世俗化的社會的統領中,教育任務明確無誤地落在施政者的肩上,儘管所有的社會團體都分擔此項任務。施政者還有另外職責,即通過發展農業保障人民生存和物質生活,通過對物價的規範保障供給等等47。然而,如同在傳統的歐洲所發生的一樣,避免將人民的福祉與皇室的富足混為一談,奢侈和嚴厲的財政政策是受譴責的 48 。皇帝應在各個領域充當公僕。要做上天的僕人,做禮的僕人,還要做人民的僕人。在這個意義上,政府應該考慮公眾的意見,應該取得被統治者的認同,應該致力於人民的福祉,其行為應是不偏不倚的。此外,專制的皇帝可以被廢黜,這樣革命亦合法化了 49 。42.引 述Shihl ien Hsü 的著述,1 975,第1 63頁(《論語》第十六篇第九章節)。43.引述Kuang-chuan Hs i ao 的著述,1 979,第377-388頁(Tso Chuan);以及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 5,第1 25頁。44.參見Shi hl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65頁(荀子,第二十八篇)。45.從中國文化政治傳統角度出發看個人權利思想的異國情調,可參見Wang Gungwu 的著述“中國歷史上的權、法和義務”,Gungwu, 1 991 ,第1 65-1 87頁。46.有關作為非文字性法律的禮,可參見《論語》第三篇第十八、十九章節,第四篇第十三章節,第十二篇第二十五章節,第十三篇第四章節,第十四篇第四十四章節 ;有關作為倫理規範因素的禮,可參見《論語》第十二篇第一章節 ;有關作為和諧因素的禮,可參見《論語》第七篇。47.引述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30、1 34頁。48.引述Shihl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73頁。49.儒學的“民主”思潮特別強調這一點,尤其是孟子(孟子,公元前372至公元前289)。432
  • 2.2 道學道學以老子的著作為基礎。老子(公元前480至公元前390)是一位傳奇人物,關於他的生平(甚至他的生活)人們至今知道得很少50。一般地說來,他的哲學思想主要是主張回歸自然生活的最基本的形式,否認善與惡的觀念,拒絕追求財富、權力或知識,推崇一種絕對清靜無為、脫離生活的準則。因此,他甚至否認孔子的教育思想,否認孔子關於通過推行“仁政”和遵循舊“禮”來改造社會的思想51;無論對舊的禮儀還是對通過施行仁政和教化來改造社會的任何方案,他都持一種極其悲觀的態度 52 。道學實質上是一種追求自在本質的、崇尚個人之修身養性的哲學。因此,它對於政治及法律思想之影響並不是那麼重要的。2.3 法學強調統治者之作用的政治思想是隨周朝(公元前1 028至公元前256)一孔子在其著作中認為周朝是社會及政治組織的半神話般的理想形式一的衰弱應運而生的,是符合用新的封建君主來取代周朝統治之需要的;這些新的封建統治者雖然還遠未獲得擁有正在倒台的統治者之寶座的合法性,但他們實際上早已篡奪了周朝統治者的權力。舊的禮儀及社會和政治法規早已失去了它的權威,而且新的封建政治實體(它產生於“春秋”〔公元前778至公元前481 〕後期和“戰國”時期〔公元前480至公元前222〕和新的國家已經捲入了權力的政治之爭,從而導致他們之間進行大規模的爭奪領地的戰爭。50.關於道學 ,請參見:《Beitragzur rechtlichen Stel lung des Buddhismus und Taoismusim Sung-Staat.Ubersetzung der Seht ion Taoismus und Buddhi smusaus demChing-Yuan Tiao-fa Shi hei》(第50-51頁),W.Ei chhor n,Leiden著 , E.J.B ri l l 出版社, 1 968年;Peerenboom,R.P.(Randal l P.):《古代中國的法律和道德:黃老的絲綢手稿》,“中國哲學和文化叢書”系列,Al bany,紐約州立大學出版社,1 993年。51 .道學的主要著述有《道德經》 ;James Legge的經典譯作之近代版本:《道學文集》;《老子的道德經》 ;《莊子文集》(卷Ⅰ);《T’ai Shang論文集》;《莊子文集》(卷Ⅱ),紐約,DoverBooks.s/d.出版。52.有關可以解釋這些態度的社會環境及個人生活情況,請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述,1 979年出版,第280頁及其後續頁。53.卒於公元前338年;似乎他沒有任何著作,關於這一點,請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述,1 979年出版,第373/34頁;商鞅作品的近代譯本有:《商君書:中國法家學派的一部經典》,該書由J.J.L.Duywendak 作序和注釋,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 963年。關於法家的傳統,請參見梁啟超的著作:《先秦法家理論之法律思想》,譯者為Jean Escarra 和 Rebert Germain,並由他們親自作序和注釋,北京,中華書局,1 926年。面對這一形勢,在政治思想方面便出現了兩種方針。一是那些企圖(通過推行所謂“正名”的政策)恢復周朝的舊“禮”(比如孔夫子的情況)所主張的方針;二是那些面對舊秩序的沒落企圖用一種新的、人為的、在政治和社會方面建立在“權”(勢)之上的、而在理論方面則是以“政策”或“統治方法”(術)為基礎的、並由“法律”(法)所強加的秩序來取而代之的人所主張的方針。“法家”便是屬於這種情況,其代表人物是商鞅 53 和韓非子 54 。他們認為,捍衛舊禮儀沒有任意義,因為433
  • 時代已經變了55,因為“舊時代”並非是人類的一個黃金時代,而是一個已經腐朽了的時代。“古時代的人們之所以不在乎物質財富,並不是因為他們仁慈,而是因為那時的財富很豐盛。今天的人們之所以爭鬥和行竊,也並不是他們自私自利,而是因為他們缺乏財富”(韓非子語。根據Kung-chuan Hsiao 的著作,第391 頁,1 979年)。從這個意義上說來,中國的法家,就如同歐洲的專制主義者那樣,代表了社會及政治領域的改良主義觀點,他們指責那些維護受既定的法律和禮儀束縛的倫理社會秩序和法律政治秩序的人——譬如孔夫子和孟軻,是“瘋子或小丑,因為他們頑固地堅持三千年前的那些理論”(韓非子語。根據Kung-chuan Hs iao的著作,1 979年,第408頁)。在法家看來,“權”是一種存在於自身之中的價值,它獨立於那種作為儒家政治思想之特點的、把權力同統治者的倫理道德(同他的仁)聯繫起來的觀點之外 56 、57 。因此,法家的政治思想接近於馬基雅弗利(Maquiavel )之政治思想的超道德論。統治不再是探求現存的社會制度性質的一門科學,而是改革這些制度各製造新的法律及政治影響的一門藝術;這門藝術講究掌握統治方法,要求擁有善於運用這種方法的專門性政治人才;他們就如同歐洲公共機構中的奉行專制主義理論的所謂“代理人”那樣,絕對接受王權的領導和恩寵的約束,嚴格地遵循法律,在審理中沒有任何自治權 能 58。54.卒於公元前233年 ;受道家學派的影響,是儒學“悲觀”的“法家”流派之代表荀子的學生;他留下的經典著作有《韓非子》(這是法家的集大成巨著),請參見Kuang-c huan H s iao 的著述,1 97 9年,第3 74頁。《韓非 子全集》的近代 譯本,倫敦,Probsh ta in 出版 , 1 9 3 9年 和 1 9 5 9年(譯者為W.K.L i ao)。 “韓非子 及商鞅文 摘”(Wade Bask i n 編 ) , 《 中 國 哲 學 的 經 典 》 ,T ot ow a,新澤西州,He l i x Book s 出 版,1 9 7 4年。55.請 參見Ku ang-chuan Hsiao的著 述,1 9 7 9年出 版,第391 頁 。56.“桀(一個無能的暴君),以天子自居,把他的統治強加給整個帝國 ;堯(他後來成了一位知識淵博的仁君),當他還是一個凡人的時候,甚至不能夠使三個人和睦相處”,“馬在遠距離的行程中之所以不能馱運重物,不能拉貨車,其原因在於其肌肉的力量有限。一個統治者擁有十萬輛馬車,或者說有一千輛戰車的君主之所以能夠把自己的統治強加給他的帝國,那是因為他手中握有令人懼怕的權力和權能。這就是統治者權力的根基”(韓非子語,請參見Kuang-chuan Hs iao的著 述 , 1 97 9年 出 版 , 第 382頁 及 其 後 續 頁 。57 .韓非子的文章,請參見Kuang-c huan H s i a o 的著述,1 9 7 9年出版,第383頁-384頁。58.請參見Kuang-chuan H s i a o 著作中的文章,1 9 7 9年出版,第41 0頁。59.這裏反映出國家的公開與秘密之間的緊張關係,這種情況也出現在歐洲專制主義時期的政治思想中 。由於同樣的原因,如今所立的“法”便獲得了相對於傳統的“法”和“權”的完全獨立和霸主地位。其中明確規定了根據統治方法所制定的所有社會法紀的強制性。“治人者之全部大課題便是立‘法’(即法律)或施‘術’(即統治方法)。法編著於書籍,設之於官府,而佈之於百姓。統治方法則隱藏其中,祇是為適應各種可能實行的統治之需要和為完全控制其臣民而採納的。因此,法律祇有當明白無誤地公諸於眾時,才能實施得好;反之,統治方法則不需要這樣易於察覺”59 。法律的這一優勢,結果不僅導致花巨大的努力來出版和傳播法律(如今,它已經從所謂“自然”的434
  • 和“生活中”的變成了“人為”的和“官方”的東西了),而且還耗盡力氣來建立施行國家法律的法院和各級審理機構,來制定和貫徹完全是鎮壓性的和以紀律來約束人們的刑罰政策(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作,1 979年,第398頁及其後續頁)。另一方面,所有的把當時所立的法同其他的法律、道德、禮儀……及行為規範聯繫起來的思想均遭到公開的反對。正如商鞅所說,“法律一旦建立,誰也不應用道德主義的說教來干擾它”,或者說,“法律一旦建立,一向注重推崇‘六蝨’的統治者就將消亡……這‘六蝨’就是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或者說就是指包括包含在儒家學說的傳統政治哲學之一“五經”中的所有行為準則(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作,1 979年,第404頁) 60 。統治者在廢除或豁免法律時,絕不應有任何慈悲和仁愛之心(而這些卻正是孔子統治思想中的基本準則)61 。這種對權力的讚美導致了把國家凌駕於家庭之上,把政治凌駕於家庭的仁慈之上62 ,以及把國家凌駕於人際關係間的倫理道德之上,把政治凌駕於友愛之上63 。這樣一來,私人性之空間就完全讓位於公共利益之空間了。因此,法家不僅否認比如由孔夫子所闡明的、之後由孟軻所發展的違抗的合法性或者說誅除暴君合法性之理論——“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國君縱使無能,臣民也不應膽敢反其利益”—— 而且還反對臣民們即使是間接地、以表揚他人之方式批評他們的國君的功績 64、65 。然而,正如歐洲專制主義中的法律在統治活動中經歷了政策對其不斷的補充和完善一樣,這裏的“法”也需要得到“術”的補充和完善,統治者通過採用一整套法規創造各種條件使法律得以實施(即,使其變成一些適用的法例)並控制其下屬官員66。這些統治方法,就如同歐洲專制主義中的arcana imperi i(即統治秘密)那樣,構成了統治活動的隱蔽的一面。用這些方法旨在發現官員的能力和認真態度,控制他們的權力(即是說“要不時地修剪你的樹木,不要讓它們長得太粗大了”—— 韓非子用個打比喻的方式忠告道),抵制阿諛奉承和對誰也不予相信 67 ,所有這些也是歐洲政治思想在其近代—— 即從馬基雅弗利(Maquiavel )開始(十五世紀)到啟蒙專制主義的理論家為止的所謂“政治家”時代—— 的發展演變進程中提出的準則。60.商鞅和韓非子的文章,請參見Kuang-chuan Hs i ao 的著述, 1 97 9年出 版,第 403頁-404頁 。61 .韓非子的文章,請參見Kuang-chuan Hs i ao的著述,1 97 9年出版,第405頁(Ⅰ和Ⅱ)及第407頁 。62.參 見Kuang-chuan Hs i ao的著 述, 1 97 9年 出版 , 第387頁 。63.參見Kuang-chuan Hs iao的著述,1 97 9年出版,第387/388頁。64.參 見Kuang-chuan Hs i ao的 著述 ,1 979年出 版 ,第 385。65.儒學權力理論中的道德觀與商鞅及韓非子的理論中的非道德觀之間的這一對立,突出地表現在宋朝及明朝時期的新儒家學派中( 請參見Kuang-chuan Hs i ao的著述,1 979年出版,第386頁)。66.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述,1 97 9年出版,第41 0頁及其後續頁。67.參見Kuang-chuan Hsiao著作中的幾篇文章,1 97 9年出版,第41 2-41 5頁。435
  • 在這些關於政治的立場背後自然存在著關於被看作是本質為惡的、不能自發地做善事的人的人性的絕對悲觀的思想;存在著不僅是反對孟軻的樂觀主義人類學,而且也反對荀子(他儘管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但又認為人可以做好事,如果引導得當或受了教育的話)的相對悲觀論的思想 68 。在這些立場的背後還存在一種針對權力政治的統治藝術;在運用這種統治藝術中,國家不僅應當刺激那些可以增強戰爭能力的活動,尤其是還應當刺激農業和軍事以及如食鹽、鐵和酒等戰略物資的生產及壟斷。正因為這樣,當時的政治家們關心經濟生活的調整,關心國家財政資源的增加,從而導致出現了一種關於這些主題的著述69,這類著述很像歐洲出現的“專斷者”著述,以及後來出現的“財政專家”和“警察學”著述。反之,其他一切活動,特別是文化和藝術活動,都應該最大限度地加以取 消70、71 。然而,無論在甚麼情況下,“法”作為一種社會調節手段的重要性,即使在今天也不應當跨大。上面已經指出72,皇帝的決定(詔令)具有一種幾乎完全是“行政”的性質,它代表皇帝為解決常常純粹是零星的組織和統治問題而採取的措施。一方面,這些決定又不廢除調節個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的法律,上層社會中依然靠“禮”這一整套常規來約束。另一方面,它們又不具有現代法律思想賦予的法律的(特殊的尊嚴和普遍性等)特 點 73 。一般的決定與特殊的措施沒有區別。匯集皇帝詔書的文本與記載貫徹這些文獻的歷史文學作品也沒有明顯的區別。中國的法律文化(就像歐洲傳統的法律文化一樣)事實上既不熟悉權力分立原則,也不按照這一原則所建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權分立來劃分權力活動。根據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權是第一位的,其任務是確立規章制度,其餘二者則是依照它所制定的法規來實行 74。68.參見Kuang-c huan Hsiao 的著述,1 9 7 9年出版,第389頁。這一悲觀主義同那個使道學主張政治上絕對清靜無為(參見Kuang-chuan Hsiao 的著述,1 97 9年,第420頁及其後續頁)的悲 觀主義之間存在著某些聯繫。但是,道家的清靜無為,由於它認為以禮和仁政來“正名”的思想是無用的 ,因 而更 加否 認法 律的 效力 。69.參見Kuang-c huan Hsiao 的著 述, 1 9 7 9年出 版, 第456頁及 其後 續頁 。70.參見Kuang-chuan Hsiao 的著 述 , 1 9 7 9年 出 版 , 第 39 4頁 。7 1 . 參見1 ,第394頁。關於對這方面的知識進行不適當的剝奪——這種現象在歐洲專制政治思想中,特別是在對待法律知識問題上,也可以找到某些反映——法家學派繼承者李斯(公元前280至公元前208)尤為加以 強調(請 參見Kuang-chuan Hsiao 的 著 述 , 1 9 7 9年 出 版 , 第 39 4頁 ) 。72 . 參見 Vandemeersch 的 作 品, 1 9 85年 。73 . 中世紀的歐洲法律思想也不明確地區分法同國王的其他規範性行為( 比如,個人決定:批文),參見 筆 者 的 著 作 , 1 9 8 8年, 第 3 1 8頁 及 其 後 續 頁 。74 . 當時 國 家 職 能 的 類 別 分 為 : 決 策行 為 ( 由 皇 帝 辦 公 機 構 “ 門 下省 ” 及 文 秘 機 構 “ 中 書 省 ” 負責);執行行為(由“尚書省”和地方機構負責);督查行為(由作為監查官團的“ 御史台”負責)。 關於它 們同西 方有關 機構 之相似 及差異 之處, 請參 見 Vandemee rsc h的 作 品 , 1 9 8 5年 ,第5頁。國家行為級階劃分主要是同所開展之活 動的禮儀重要性或同所負責這些行為的人的重 要性 有 關 ( 同 上 , 第 1 2頁 ) 。436
  • 如果我們想從皇帝的這些詔書內區分出那些按照其尊嚴可能近似西方的法律的話,那我們就一定要從區別諭(皇帝主動頒佈的敕令)與旨(皇帝應有關人的請求發出的批文)入手 75。前者具有更大的權威性。在皇帝頒佈的這些敕令中佔突出地位的是由古代統治者制定的、由其繼承人不斷修訂的、關於維持社會秩序的、尤其是關於刑事法規(包括律和令)補充性指令的規範性措施。它們的古老性證明它們是社會生活中的恆量;它們被載入法典後便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律”這個詞的含義為樂曲和諧之規律,它恰好揭示了皇帝的這種法律與源於大自然的這種法則之間的接近性。第一部律的匯編是由漢朝的第一位皇帝進行的,他大大壓縮了秦朝的刑法體系。這部法典後來在漢唐兩朝又陸續經過修訂(如737年修訂的《唐律疏議》),其內容在以後的每一個朝代(直到封建帝國的滅亡)所先後編撰的版本中都保存了下來。每個朝代總是將其法匯編成冊。唐朝的法典共有500條,這些法律基本上保持到宋朝。明朝的法典共匯集了460條(1 397年)。而清朝的法典條文則減少到436條 76 。“令”,是對律的補充,它是用以解釋和補充律而經常性下達的指令。令的最後一個集子是明朝時期匯編的,於1 376年公佈;而從十六世紀開始,令的匯編工作就開始專業化了。刑法性的規定以《條例》(即附加法律)的名稱收集在《問刑條例》(“以司法問題問答形式編成的附加法律”,先後於1 500年和1 549年出版)匯編裏。關於國家架構和行政運作的規定則匯編在《大明會典》(即“大明憲法”,1502年出版,先後於1 550年和1 587年加以修訂)裏。清朝頒佈了《大清律例》(“大清的主要及附加法律”,1 740年出版)和《大清會典》(即“大清憲法”,先後於1 690、1 733、1 7 63、1 81 8和1 899年修訂出版)77、78 。法家的鼎盛時期是在李斯(公元前280至公元前208)時代 79 。但是,他並沒有從根本上革新前輩的立場。當然,自那時候起,法家學說仍然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政治思想,特別在漢朝時期,並始終作為儒學及其以“仁”和“德”為指導的統治思想的對立面而存在。75.參見Vandemeersch 的著作,1 985年,第8頁及其後續頁(其中也談到法令的各種類別)。在清朝時期有:“旨”(向行政長官下達的莊嚴指令);“詔”(向所有官員及普通老百姓經常下達的詔書);“敕”(向下層官員授榮銜所作的決定或向外國授榮銜的決定,即“敕御”)。76.參見Vandemeersch 的著作,1 985年。“中國法典綱要”,載於Balaz s(編輯)的著作《Couei-Chou法律論文集》,Leyden,Br i l l ,1 954年,第208頁。有關這些法典,請參見D.Bodde&C.Morr i s的作品,《中華帝國的法律》,劍橋,Mas s.,哈佛大學出版社,1 967年。關於清朝的法律淵源,請參見Sybi l le vander Sprenkel 的著作《滿清中國的法律制度》,倫敦,At hlone出版社,1 962年。77.關於清朝編撰工作,請參見Th.Met zger 的著作《清朝官僚政治的內部組織》,芝加哥,Mass .,哈佛大學出版社,1973;以及《大清律》,Vi l l ianm C.Jones,T ianquan Cheng和Yongling Jaing合譯,牛津,Clarendon 出版社,牛津出版社,1 994年。78.在漢人的主持下,編撰了多個實施法規的(法律)案例集(“比”,案例 ;“科”,已審理的個案)。79.他沒有留下著作。參見Bas k i n作品中的傳記和文章,1 974年,第237頁及其後續頁。437
  • 2.4 傳統的政治及法律思想的遺產儘管有法家的影響,特別是在封建帝國最專制的階段更有影響,但是儒家對中國政治及法律思想的影響確是始終如一的,尤其是對中國社會關於法律和正義的形象的塑造的影響更是巨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它堅信良好的社會秩序從根本上說來是建立在遵守那些比如被一個社會普遍接受的正確的生活準則之基礎上的,而不是建立在用專制手段從外部強加的任何法紀之上的。第二,它認為法律至少是無用的;就一般而言卻是有害的。譬如,儒家學派認為“法”是專為最下層的階級制定的,因為不能夠通過“溫和”的教育來使其遵紀守法;而對於高尚人來說,用法律來約束自身的行為則不是他們的天性。他們主要是靠遵守可能是相當嚴格的榮譽法典來行動,對他們的懲處祇是有喪失社會對其尊敬的威脅 。第三,它認為所有的爭議都應該在官方的法院之外、通過仲裁和協議的程序加以解決。因此,就如同在歐洲文化中的、受類似的某種思想及法律模式(如教會法規)80之影響的一些地區和時期一樣,這種自願的、通過協議解決爭議的程序就遠比一種官方的、使人感到疏遠的、代價高昂和緩慢的司法判決更容易被人接受,因為後者雖然能武斷地判決某一方之對錯,但不能使所有的當事人達成長久的共識。我們剛剛在上面談及的歷史觀點,由於在社會中根深蒂固地長久存在,所以至今對中國還有著巨大的政治衝擊力,因而,至今還制約著中國社會的法律“現代化”計劃 。“現代化”戰略(以及附屬於它的相應的理論,即“現代化理論”)主要是在六十年代才作為歐洲強國對非歐洲的“不發達”社會的政治指導方針發展起來的。儘管對該計劃的良好的意圖無可爭議,但無論其理論基礎還是其實踐結果近來都遭到嚴厲的批評。在理論方面,人們一直認為,出自麥克斯·韋伯的某個讀物裏的所謂“現代化理論”,是歷史變革目的論的、線性的(此外還是以歐洲為中心的)觀點;這種歷史變革孕育著各種社會的演變,使其總是在所有方面都以“市場經濟—— 代議制民主——法律至上及法典編纂”這個三位一體作為目標的唯一模式向前發展。顯然,這樣就減少了各種演變過程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但同時也很明顯的是,這樣就會造成對曾經主宰過歐洲演變的思想的絕對模仿。80.關於歐洲法律中的居間調解問題,請參見葉士朋(統籌)的作品《司法:歷史與展望》中的一些文章,里斯本,古本江基金會,1 993年。關於目前非歐洲地區民間文化中的居間調解問題,請參見 Boaventura Sous aSant os 的作品《演講與權力。辯術社會學散文集》,科英布拉,1980年。438
  • 在實踐方面,這一戰略的失敗是令人怨聲載道的。在經濟領域,在(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的)歐洲範圍內佔主導地位的各種組織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輸出,一般地說來,除了造成“第三世界”的逐步相對貧困外,總是不得不對付“前現代”的、“不合理”的、傳統的經濟核算和組織形式的頑強抵制。在政治領域,代議制民主在歐洲文化區域範圍外,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確立,主要是因為它是建立在如像在舊政禮下的歐洲中存在的那些無視政治社會性的個人主義及契約論的形式(如家庭、主顧、氏族、部落及宗教形式)之基礎上的。關於對非歐洲地區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消極因素(如部族制、依附論、群帶關係及貪污腐化),雖然在歐洲能很輕易地發表其看法,但這種輕易性並不表明你有能力把歐洲“國家”的政治模式人為地移植到其他地方(以及甚至於歐洲的某些地區),祇能表明存在著試圖推銷歐洲已經熟悉了某些交替模式的結構力量。最後,在法律方面,目前正在研究某些人在歐洲以外的地區狂熱地建立法制模式所造成的結果。那些頭腦清醒的專家們今天認識到把歐洲地區的法律技術轉移到那些有著不同文化的地區去正在引起一些非常複雜的社會及文化(甚至技術及法律)問題;應當首先認真研究那些對象國的文化,研究輸出西方法律模式無論在法制方面還是在解決衝突(官方的判決)方面所產生的壞影響(其中一個影響,可能就是完全“沒有影響”)。目前,非歐洲地區(那裏數十年來一直在經歷著緊張的“現代化”進程)的某些文化之激進主義的盲動正在那裏證明它所造成的使每一個社會喪失其所特有的文化模式的特殊性、差異性及其抗力的(非臆造的和很不受人歡迎的)後果。令人不足為奇的是,就是歐洲本身的區域性文化和政治的地方主義也會在不久的將來在其內部重新抬頭。在中國法律現代化方面,中國在其近代史上,特別是在國民黨時期所做的努力就很具代表性。雖然主要是參照法國和德國的法典制定了六個法典來作為中國社會“現代化”整個計劃的一部份8 1,但根據一個著名的比較學者的看法,“這些如果用來調整同其西部的野蠻人的關係可能是有用的法典(……)實際上並沒有真正深入中國人民的意識和習慣中,因為當時在中國尚不存在任何能夠扮演法律學家角色的法學家階層”(參見達維德的作品:《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巴黎,1 964年,第530頁)。關於這一事實,同時有另外一位中國法律學者也說過,“儘管不是西方文本的翻版,但必須承認法律的主要部份如果與中國社會及經濟條件絕對地對照起來則表現出一種理論的和抽象的性質”,他還說,“當時沒有充分認識到編撰法典實質上是要考慮到一個國家在其發展中的某個特定時期的狀況和法律意願”82。關於當時輕率地採納西方(物質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技術,孫中山本人於1 924年也說過充滿極大懷疑論的話語 83 。81 .那段時期(被人們稱作“南京十年”時期,1 928-1 937)的學者們強調這一遭到種種根深蒂固文化傾向反對的、排斥按照西方方式培養起來實行西化人才的、僅局限在面向外界的城市裏的西方化之人為特徵(參見Del l 'Aqui l a的作品,1 981年,第1 74頁)。82.參見Escar r a的著作,1 936年,第1 06頁(Del l' Aqui l a引用,1 981 年,第1 76頁)。83.參見Del l' Aqui la的著作,1 981 年,第1 75頁。439
  • 所以,毫不令人感到驚奇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由於更加深入地根植於農民和普通老百姓之中,而較淺地扎根於那些面向外界的城市中的西化了的“買辦”集團之中,所以在其法律西方化的過程中走了回頭路;這一事實絕不僅僅是因為它旨在疏遠西方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原因所造成的。於是,儘管在斯大林時期(比如維京斯基時期)佔主導地位的專制主義的法制思想對法律產生著影響,但中國在制定其法律時仍然為其一些作為中國的政治及法律思想(尤其是儒家學派的思想)之傳統觀念的核心思想大開了綠燈——實際上祇不過是給其披上了件新的不合體的思想理論外衣(再加上進行一次可能並非是永恆的、甚至於是極壞的實踐)84 。關於這一方面,它首先表現在權力的教育(或再教育)之職能上 85 。其次表現在其法律深深地扎根於人民大眾對公平正義的堅信中(那就是而今所謂的“群眾路線”)86、87 。最後是表現在其提倡運用仲裁來作為解決各種衝突之正常手段 88 、運用相應的民眾法院機構和並不是法學工作者的法官及顧問來作為居間調解衝突之人員上。2.5引文出處及次要的參考書目除了已經指出的關於每位作者的引文出處版本之外,還有一部非常之好的、關於中國最著名的哲學家的著作選集,在這本選集裏不僅有關於每位作者的小傳,還登錄一些能代表他們的哲學思想的摘要(由於該書不祇是一本關於政治哲學的集子,而是一本關於一般哲學選集,所以其中有些文章對我們有很直接的用途)。這本書就是Wade Baskin 的作品《中國哲學經典》,Totowa,新澤西州,Hel i x Books出版,1 974年 。84.儘管官方對儒家思想反感。參見一下注釋。85.現在是黨的:而且教育經常被理解為不僅是解釋群眾路線,而且還被理解為解釋國家法令(但不是解釋如像儒學中所述的那種與這些法律格格不入的法)。86.關於“群眾路線”思想,請參見 Del l ’Aqui l a 的著作,1 981年,第1 96頁及其後續頁。根據這一思想,法院必須遵照1 975年的中國憲法中關於司法管理條款(第25條)所規定的“群眾路線”來進行審判 ;這一公式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根本準繩”,而這一準繩卻不應當由公共權力機構從外部予以強加,而應當由人民大眾直接或間接地加以制訂(參見第1 98頁)。87 這樣,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就像歐洲傳統法律中那樣被看作是涉及全社會的某種東西,祇有通過正確地(“恰如其份地”和“適當地”)解決這些衝突,整個社會才能夠保持穩定。因此,這就獲得了一種政治內涵,就應當用相應的方法加以處理 (參見毛澤東的文章《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1 957年2月27日的講話 )。在這裏,過去在實踐被看作是“政治解決”的東西或其內容被授予了這一“政治”色彩的東西,如今又被打了折扣。88.關於這方面,請參見 Del l' Aqui la 的著作,1 981年,第1 77頁和其後續頁及其所引用的參考書目(尤其是Cohen的文章“中國現代化前夕的居間調解”,《加尼福利亞法律雜誌》,第54頁(1 966年);Lubman的文章“毛澤東和居間調解:共產黨中國的政治與紛爭的解決”,同上,第5 5頁(1 9 6 7 年)。還有一本關於從古到今的中國哲學概論,那就是馮友蘭的作品《中國哲學簡史》(Derk Bodde編),紐約,倫敦,Free Press(麥克米蘭出版公司)出版,1 948年(之440
  • 後多次再版)。另外還有這位作者的、但篇幅更大的著作的譯本(也是由Derk Bodde編輯):《中國哲學史》,1 952-1 953年。關於政治哲學方面,特別值得強調的是下列兩部作品:一部是由經典作家Kung-chuan Hsiao所著(由 F.W.Mote翻譯)的,即《中國政治思想史》,兩卷,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出版,1 979年(有幾個中文版本;該書附有一個英漢術語詞匯表和一個極好的專題目錄);另一部是專門關於儒家思想的,作者為Leonard Shihlien Hsü:《儒家的政治哲學、對孔子及其先輩和早期弟子的社會及政治思想的詮譯》,倫敦,Curzon出版,1 97 5年。其他的著作有:B l oodwor t h,Denn i s :《中國的馬基雅弗利:中國國家管理之三百年》,Bloodworth,紐約,Farrar,Strausand G iroux出版,1 97 6年。Ames,Roger T.:《統治術:對古代中國政治思想之研究》,Al bany,紐約州立大學出版社(PhD.di ss.)出版,1 994年。Fu,Zhengyuan:《專制統治與中國政治》,劍橋,紐約,劍橋大學出版社,1 993年。梁啟超:《中國先秦時期政治思想史》,倫敦,K.Paul ,Trench,Trubner;紐約,Harcour t ,Br ace出版,1 930年。Mcknight,Brian E.:《中國宋朝時期的法規》,劍橋(英國),紐約,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1 992年。Meissner,Werner :《中國的哲學和政治:關於三十年代辯證唯物主義的爭論》,斯坦福,加利福尼亞,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1 990年。專門關於中國法律哲學的參考書目還有很多。下面我們有選擇地列舉一些:Aqui la,Enr icodel l' :《中國法律:概論及普遍原則》,Padowa,Cedam出版,1 981年。該書深刻地論述了中國法律哲學傳統,是對中國法律目前發展演變梗概總結 。Bodde,Der d,&Morr is,Clarence:《中華帝國的法律。清朝時期的一百九十個案例》,劍橋(Mas s.),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1 967年。Chang,Wei-Jen:《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劍橋(Mass.),東亞法律研究綱要,1 992年。Chen,Phil l i p M.:《法律和正義:中國自公元前2400年至公元1 960年的法律制度》,紐約,Denel le n Pub.Co.出版,1 973年。Chú,Tung-t su:《傳統中國的法律及社會》,巴黎,Mout on出版,1 965年。Escar r a,J ean:《中國法律及比較法學》,天津,法文書店,1926年。Escar ra,Jean:《中國法律:思想與演變,立法與司法機構,科學與教育》,華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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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到非歐洲地區去的問題在“Réunion déxperts pour examiner les premiers resultats derechercher entreprises sur lescondit ions du transfer t des connaissances”(1 9 7 8年 6月26日至30日在威尼斯舉行)上進行過討論;當時會上的部份發言已刊登在AA.V V.所編的著述《控制與分配》上了,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 983年。至於亞洲的情況,請參見 Buxbaum的作品《亞洲和非洲傳統的和近代的制度》,Leiden,1 967年,和《對遠東及東南亞法律的研究》,這兩部作品均由華盛頓外國法律學會和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出版,華盛頓,1 956年。專門關於中國的情況,請參見Pi er r e-Et ienne,Wi l l 的文章“近代中國及漢學”,該文刊登在《經濟、社會及民事年鑑》上,第一期(1 994年),第7-26頁。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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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447
  • 448
  • 《行政》第 九卷,總第 三十二期 ,1 996 N o. 2 .4 4 9 - 4 5 7關於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的修改 *Carlos A.Neve s Almeida**一、議題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 關於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 最近廢止至當時仍生效的按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規定的制度,後者是繼成了之前的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 796號的立法性法規和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的規範性原則。目前引入若干修改的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和自一九九零年生效的制度,在它們的文本裏均把取得不動產證明以便豁免因獲發給居留許可而應繳納的費用及有關手續的特性作為主要的標的。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款載明,申請人為獲發給澳門居留許可須繳納相關的費用。然而,同條第三款亦載有豁免的規範,根據該規範立法者列出毋須繳納此等金錢義務的各種情況。在列出的豁免情況中,特別要注意的是“在本地區取得不動產或簽立不動產承諾買賣合同的人士。倘屬後者時,應在一百八十天內證明有關承諾經已履行”這個情況(參閱e項)。* 本文撰 於一 九九五 年十 一月 。**法律碩士、 勞動暨企業 科學高等學 院(I S CT E )助教 、曾任澳門 大學法律系 講師、律 師然而,問題是及時出示有關承諾經已履行的證明,在實際可行性上一直成為爭論的對象。事實上,在已交予有關部門的定居案卷中,問題不斷重複,數字令人關449
  • 注和憂慮,且因獲發給澳門居留許可而豁免繳納費用的問題是歸入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的規定。倘未能依照法例的規定在一百八十天內證明有關承諾經已履行,加之如果很大部份的個案顯示出其實際不可實行,也許導致有關承諾經已履行的行為失去意義。事實上,在公開的個案之中,不應歸咎於預約買受人未能適時出示買賣公共契約。常見的列子有(1 )不動產的工程未完成;(2)不動產經已作出大廈登記郤未作分層登記,或因為工程與圖則不符而引致有關登記申請的困難;(3)不動產是以銀行貸款購買,契約祇可在接受臨時按揭登記保障了按揭貸款者的利益後才可簽立,然而,由於上述任何原因而會令該登記無法實行;(4)又或者,簡單地,預約出賣人沒有履行合同(無論是以拖延或拒絕的方式)和沒有在特定執行的權利上協助預約買受人。然而,倘屬上述第一種情況(及部份第二種情況),假若雙方同意以預售財產的方式進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及八百八十一條),法律上不會妨礙買賣公共契約的簽立一一雖然由此會出現實質風險,特別是對於預約買受人的財產利益——而以銀行借貸方式購買的(上述第三種情況),契約的簽立便不會如此迅速,又或者公共契約沒有適時簽立是由於可歸罪於預約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的商業意圖(上述第四種情況)。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在這方面對文本作出輕微的修改,表面上保持按該規定而生效的制度,而在其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則變成規定免除“本地區不動產之買受人或預約買受人”繳納該費用,“但後者應證實自繳納第一款所指費用之最後期限起計一百八十天內履行該合同(同一規定)”1 。為此,提出四個問題讓我們進行分析:Ⅰ.如果根據現行法例以及借助法律詮譯學的方式,除了公共契約(特殊的公證文件)之外,可否以其他合同的證據方法作為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指材料,尤其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所規定的?Ⅱ.根據現行法例的其他解決辦法,是否對情況有所幫助?Ⅲ.在現行法例無任何滿意解決辦法可行時,哪一種現行制定法能以適當的方式及充份回應上述澳門地區的特殊實況?Ⅳ.最後,由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引入的是何種法律制度及其規定在將來如何處理上述的問題?1 .“居留費”制度最初是以存款 作保證金方式引進(參見一九六九 年七月五日第1 796號立法性 法規第 二 十條 第 一款 b項 、第 二 十三 、 二十 四 、 二十 五 、二 十 六、 二 十 七、 二 十八 及 二十 九 條 規定),自五月二日第28/89/M 號法令起 才真正 構成本地 區的公 共收入 (參見第 二十四 及三十 四條規定) ,如果 與最初 在一九 六九年七 月五日 第1 7 96號 立法性法 規第六 十七條 ,及後 來的五 月二日第28/89/M 號法令第三十五條、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 第三十 七條及 現在十 月三 十一日第55/95/M號法 令第 三十 條等 所規 定具 手續 費性 質的 費用 混為 一談 的話 明顯 地與 零負 擔 無異 。450
  • 二、根據現行法例來判斷:關於一九九零年引入的制度問題1.法律接受的證據方法、證據的標的無論是《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和續後或是《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和續後都有載明:自認、文件、專業意見、證人及司法監督等證據都是法律上所接受的證據方法 2 。現行的一般法律對於上述任何一項證據方法是一視同仁的,因為它們都是為了展示事實的真相。然而,這一點並不排除限制或擴大法律上可接受的證據方法範圍的可能性,這方面可以由協議方式(《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及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方式產生。這樣,有可能由協議方式限制或擴大以上所述的證據方法,當:(1 )所提供的證據旨在展示存有可利用性質的權利;(2)作為證據法律規定沒有公眾秩序的依據(參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這一點,同樣可以由特別的平常立法方式產生,即是一般所說的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由此,我們清楚明白到面對一個整體架構內所規定範圍的證據方法受到限制的假設,祇要任何法規明示標明可接受的證據方法,或規定需要對有關創設法律事實作出合法監察方式,此第二假設—— 在這裏我們稱之為暗示或間接限制—— 就是確實立了不動產買賣合同(參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條)。事實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買賣的法律關係上,祇要有關的創設事實與有關的買賣合同相符時,便構成一項權利證據的標的。2.由不動產的買賣作為所有權的創設的法律事實:民法中正式及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要件。在打算構成的權利上協議的法律無效。法令中所述的取得者不能證明權利,因其在權利義務範圍內並不存在該權利2.自認證據,某人承認一事實的真相對其是不利的,但對他人有利(《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文件證據是來自文件,是一項“由人所制定的任何物件,其目的是描述或表明一個人、物件或事實”的文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專業證據是由專家所製造,當事實的理解或評審是牽涉專業知識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證人證據是借助第三者對事實的真相有認識的作證所製造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最後,司法監督證據牽涉到司法官員對事實的直接認識(《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不動產的買賣—— 正如所說—— 受法律的嚴格約束,有關合同應以公共契約簽立,否則視為無效(參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及二百二十條)。然而,正式要件無嚴格執行而引致協議的聲明無效,並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取得已完成的假設,亦“由於(……)合同效力而不會影響有關物件的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第一款)。它亦構成了葡萄牙法律體系的基本規則,部份更延451
  • 伸至澳門實施,對買賣合同賦予真實的效力。在這情況下,為了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規定的“承諾經已履行”一詞的法律效力,祇可接受能完全證明所有權的移轉/取得的證據方法。這樣,在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第二部份的原則下及為著有關效力,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要以公共契約 3 形式簽立買賣合同才可成立,祇有出示該證明文件的鑑證副本才可被接納作為足夠顯示持有上述物權的證據方法,否則,就不能作為客觀合法地產生該權利的證明,因為上述取得者在權利義務範圍內並不存在↑4該權利。由於沒有公共契約的買賣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妨礙了“承諾經已履行”(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六條及續後,不動產的取得不單祇可以由合同(有償或無償的),也可由死因、時效取得及財產的添附而產生效力。儘管害怕到在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e項的條文下,立法者的意向基本上憂慮到獲准居留的申請人直接履行經濟投資的抽象假設—— 這投資已被特別予以強調,無論是在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 7 9 6號立法性法規序言中所宣示的主要原則的第二項,該原則明示聲明:“在法規中(…… )突顯了盡可能降低居留的合法條件的意圖,鼓勵資本的流入(…… )”,還是在其第二十六及二十七條中規定在本澳的不動產的預約買受人免除由同一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規定以存款所作的保證金—— 然而,對於我們來說,借助於一九九零年所建立的制度的該項第一部份的客觀法律解釋,以申請人名義持有一項不動產的投資的轉讓,而該項投資不是由申請人本身而是較早前由他人完成的,(例如受贈 、繼承或接受遺贈,時效取得的申請人,在這情況下,申請人的實際佔有也許跟第三者但以第一者名義行使的默認佔有一起累積—— 參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及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應該屬於該法令中載明的有關豁免。當然,如果我們有留意連詞“或”,它把該項的第一和第二部份分開,以及法律解釋的爭論,它告訴我們,立法者沒有將之區分,解釋者就不應將之區分,我們對於“在本地區取得不動產之人士”一詞取得一個擴大的客觀範圍。這樣,為了該立法規定的法律歸入的效力,不應排除買賣合同以外其他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方式,它們都有實際意義(這點對我們來說不屬於財產添附的情況)。如此擴大的事宜現由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明示限制,以“買受人”代替“取得人士”,(參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然而,居留的獲准可以有利於第三者,祇要填寫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第四款b項所規定的要件(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二十及三十六條第三款b項已部份實行該制度)。然而,可惜的是立法技術,特別是目前立法者所選用的字句是如此狹隘,甚至沒有一個對它有幫助的替代解釋的假設。事實上,明顯地更開放和更有修養的就是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 796號立法性法規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甚至沒有提及權利的創設行為,祇提及法律狀況的創設,僅規定“〔本澳〕(……)〔和〕(……)商業或工業場所的不動產所有人”在生效期間豁免繳納保證金。4.儘管法律的無效需要司法上的聲明,但這點並不妨礙現在所述推理作為法律罰則的可能性,除了妨礙法律效力的產生之外,這種罰則,因為基於不可改正的瑕疵,由非正式的方式或在任何時候都是可知道的。所以,無效的法律行為往往會出現一個最後是可撤銷的真實現象(參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事實上,當有關的權利最低限度客觀的存在,才可以作為證明,所以就是那些在實質權利上僅僅作為工具及附加性質的。為此,證據方法與所述權利設定的最起碼的正式要件相符時,為著顯示實質權利的效力應該出示該項證據,而非其他證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款)。除此之外,在這個案中,我們恰好是452
  • 面對著一個由於公共秩序的原因而引用的法律規定的證明的情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為此,“當法律要求公共契約的時候,就不可以(……)〔接受〕(……)私人文件去證明事實”5 。換句話說,在牽涉到的利益下,我們明白到上述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講“承諾經已履行”的字面意義,根據立法原因是要維護在履行已承諾的法律行為中的法律的確實性。另一方面,公共契約的要求是一項實質上的手續,若不嚴格遵照,協議則視為無效,為此便會立即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應用性排除,因為這條所載的情況是“文件的要求祇是作為證明聲明之用”(僅是證據上的手續)——而不是證明行為的完成或履行,權利的設立或移轉——這樣,就可以由法例所述的其他證據方法代替 6 。總括來說,我們理解到在一月三十日第2/90/M號法令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的條文及精神下,根據現行法例不可以在其內載入擴大證據方法的範圍,甚至是該不動產的費用已全部支付及預約買受人已佔用等的臨時證明 7 。3.由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規定的期限的法律資格:失效的期限對有關分析的問題的發展——基本上將之集中圍繞著證據的問題——然而,並不排除嘗試找出一個借助其他法律機制來解決的可能性。這樣有需要考慮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規定的一百八十天法定期限的資格。是以假設上述期限具有時效期限(《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的性質,分析中的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載居留費用的義務主體,可以不可抗力或責任人欺詐為理由(《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要求中止時效(例如,一百八十天法定期限的計算)。然而,根據分析中的法規與《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結合,令我們排除了類似的假設。事實上,受《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約束,一百八十天的法定期限是一個失效的期限而不是一個時效的期限。為此,按現今《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條與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的規定結合,該期限不能中止亦不能中斷。5. 適用於協議性質的證明規定(參見 P . L ima, A . Varela ,《 民 法典 注 釋》 , 科英 布 拉, 1 98 7 ,第一冊 ,第 三百一 十頁 )。亦 可參 見《民 法典 》第三 百六 十四條 第一 款:“ 當法 律要求 經鑑 證或私 人 的 文 件 作 為 協 議 聲 明 的 方 式 時 , 就 不 可以 用 其 他 證 明 效 力 較 低 的 證 據 方 法 或 文 件 來 代替。 ”6.參見P. L i ma,A .Varel a ,上述 作品 ,第 一冊 ,第 三百 二十 二和 三百 二十 三頁 。7.然而,上述結論不排除以特別執行判決書來代替公共契約的假設(《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條第一款),當 :1)發生特別執行時(《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及四百四十二條結合八月十五日第20/88/M 號法律第三 條 規 定 ) ;2)有 關判 決已 在分 析的法 規第 三十 六條 第三款 e項 所規 定的 期限一 百八 十天 前被 確定 時 。(參見《 民 事 訴訟 法 典 》第 六 百 七十 七 條 ) 。453
  • 4.借助民事責任由上述所有依據的作用,假如預約買受人(及居留法規的申請人)由於可歸罪他方或第三者的事實,未能在規定的一百八十天期限內提交適當的證明,至多可借助民事責任(無論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定合同以內或合同以外的),要求補償所有財產上的損失及精神創傷,包括退回所繳納的居留費加上有關合法利息的權利。這樣,如果預約出賣人被歸罪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對預約買受人(上述費用的義務主體)履行合同,將要承擔民事責任;而行政當局當被歸罪為引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的行為,不論原因是否適當的,全部或部份的,亦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雖然之前通過的建築圖則不符合手續,但行政當局仍發出入伙准照等個案) 8 。三、根據現行制定法判斷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我們可以總結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定的立法理由,基本上是憂慮到承諾法律行為的履行及載於其中的可作證明的法律架構的法律的確實性,於是一方面設立了一個嚴格的實質證明制度—— 事實上,清楚明白到這是一項初步的打擊措施,以防止有人利用延期或虛假等情況作出欺詐企圖—— 而另一方面,當注意到本地區的特殊實況,放棄某些基本的細節,所以,最好是尋求出調解性的法律機制,既可以確保承諾履行的法律的確實性,也不會因方式的嚴格規定而妨礙行使法例規定的豁免權利/保證。這樣,根據現行制定法可以有以下幾個合法選擇:1.設立一項可取回的保證金或費用,由申請居留的人士存入或繳交,他們有權在之後收回該等費用,祇要符合以下要求:a)在提交居留許可申請之日,簽立了取得不動產的承諾合同;b)超出一百八十天的期限,要提出證明或者提出法律可接受的任何方式的證明,來證明在上述期限內由於合理障礙無法提出已履行有關承諾的證據。8.四月二十二日第28/91 /M號法令規定了公共行政 對公共管理行為所作出 的民事責任,載明了 因合法或非法行為引致私人受到損失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強調可以把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 令 第三 十 六條 第 三 款e項 所規 定 的一 百 八 十天 法 定期 限 看成 為 繳 納上 述 費用 義 務的 中 止 期限。 而在 作出 所需 的適 應, 對受 同一 法典 第二 百七 十八 條約 束的 《民 法典 》第 二百 七十 二條 規定對 之亦 將適 用。 另外 ,可 能在 條件 (包 括非 專有 性質 的條 件) 條款 的理 論範 疇內 ,涉 及歸 入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 第三十 六條第 三款 e項的 規定, 因此在 一判 決訴訟 中,如 果借 助法律 詮釋 學接 納它 ,必 須滿 足《 民法 典》 第二 百 七十 五條 第二 款所 規定 的為 法律 類推 效力 的 一個訴 訟的 單純 聲明 審議 (偶 然伴 隨或 事前 已有 有關 抵押 程序 以便 中止 上述 費用 的提 前繳 納的 義務 ) 。454
  • 根據此機制,申請人祇要出示有關的買賣契約便可以要求提取按金/收回費用,這項證明須由義務主體在最後的法定期限內提交。否則收回該等費用的權利便會失效,倘如此,以存款方式所作的保證金,將變成本地區的確定性收入 9 。2.上述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所規定一百八十天法定期限所說明的資格,猶如一個時效期限(《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准許以合理障礙的理由要求中止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3.維持一百八十天法定期限的資格作為一個失效期限(《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但在上述法規重新引入中止該期限的可能性(參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條)。四、關於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在內容上引入的修改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並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參見該法令第四十一及四十二條規定),同時就此問題引入若干修改。因此,對目前仍生效的按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款所規定的居留費用的金額作出調整,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和三款規定,訂出固定費用,其金額現有所調低,分別介乎於二萬元和一萬元澳門幣 10、1 1 。然而,之前由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規定有關豁免的事宜,現已由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代替,按上文已有提及,其變成規定“得豁免繳納費用(……)居住(……)本地區不動產之買受人或預約買受人,但預約買受人應證實自繳納(……)所指費用之最後期限起計一百八十天內履行該合同”。如此的規定看來沒有導致實質的重大改變—— 無論是有關證據的特性,或是一百八十天期限的性質,一百八十天的期限繼續是一個沒法以合理障礙的理由而中止的失效期限。而在這方面,目前的規範重新要做的—— 除了是把至現時實行的居留費用減少約二分之一外—— 就是明確開始計算一百八十天期限的時間。它規定該一百八十天的期限於接獲通知批准在澳門居留的申請的二十天期後即開始計算(參見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末部及第二十一條)。9.要注意的是,在居留費真正成為具法律性質的公共收入前,原先祇作為一單純的保證金,並在例外情況下 才撥歸公 共庫房( 參見一九 六九年七 月五日第1 796號 立法性法 規第五十 三條及續 後一 見 上 述 注 1 ) 。1 0.有關費用可以例外地被提高至雙倍(參見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五款)。1 1 .要注意的是,之前的價值是遵照一個浮動的收費系統,原因是跟隨澳門公職的薪俸表,有較上述正常費用為高的價值,開始時為相等於薪俸點數七百點的雙倍價值(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稍後為相等於薪俸點數五百點的雙倍價值(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 令第 三 十六 條第 一 款) ,因 此 ,顯 示出 一 個不 斷減 輕 的趨 勢 。455
  • 此外,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的開始部份,排除了不屬於該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其他項申請人作任何的司法解釋以豁免有關費用的繳納義務的可能性,然而,容許申請人證明其受贈人、繼承人、本地區不動產的受遺贈人或時效取得財產人等身份12 ,倘如此,祇有透過有償方式取得不動產的所有人才受惠於上述的豁免。所有其他以無償方式取得本地區不動產的所有人,若想在澳門定居,他們必須繳納該費用(例外的情況是他們是出讓者的家團成員) 。五、總結I .作為總結,我們明白到在面對權利證明的法律制度上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法理仍然是不可行—— 另外,正如已不是按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第二部份的規定—— 擴大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所規定具效力的證據方法,因為:(1 )上述法規的立法理由涉及實現/履行承諾法律行為的法律的確實性;(2)權利證明的標的是由創設法律事實的本身構成;(3)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有償移轉的創設法律事實是由買賣合同本身所構成,此外,更賦予其真實的效力;(4)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是受法律形式約束,要以公共契約簽立,否則視為法律無 效 ;(5)由於不遵守法律形式,不動產的買賣合同的法律無效妨礙了創設法律效力的產生。這樣便將導致不能客觀合法地提交證明,這是由於上述所有權的取得者在財產權利義務範圍內不存在該項權利(實質上的手續)。另一方面,由當初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三款e項規定以至現在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規定的一百八十天期限繼續是一個失效的期限(而不是時效期限),祇是例外的是,假如之前有載明,就可以以合理障礙提出中止。綜上所述,以及鑑於現行的法律制度,而該法律制度已繼成之前的法律制度,祇是可以借助民事責任的規定作為保證申請人在不能適時出示有關承諾經已履行的證明時,有權收回已繳納費用的方式 13 。1 2.參 見 上 述 注 3 。1 3.可能 接 受 在 注 8末 部 所 述 及 的 程 序 選 擇 。Ⅱ.最後,根據現行制定法,我們想立法者的選擇,無論是在一九九零的,還是在一九九五年,可以不是那麼嚴格,隨之以其他法規性預知的彈性程度行事,以能更好地切合澳門社會經濟實況,採取以下的法律選擇機制(1 )可取回的保證金或456
  • 費用;(2)一百八十天期限的資格猶如一個時效期限;或(3)以合理障礙的理由引入中止一百八十天期限的合法規定。在過法就有關向我們提出的問題,我們已經明確地建議作出這些機制。但並一排除繼續發現在本文序言中所展述的那些情況的事實,除了個人向有權限的行政當局闡述的情況外,該等情況正不斷發生,亦要對在立法技術上採用合適的法律文件的沒有意識覺悟,事實上在這方面看來是由在澳門定居的新法律制度所致,根據我們的理解,該制度對關鍵問題沒有正確和肯定地處理和抓住。事實上,並不是減少居留費用的金額就可以解決問題,因為除了價格和承擔取得不動產開始時的稅務負擔(參見《物業轉移稅》)外,還須承認他們有關豁免的合法期待。此措施祇有利於那些不在本地區作任何投資、不成為納稅人或沒有擁有任何技術資格14 而現在打算在澳門定居的人。如果從歷史上找尋目前一百八十日初期規範根源為一九六九年頒佈的第1 7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九十日期限,我們相信,不會有現在必須擴大由一九九零生效的期限,雖然如此,借助其他的法律機制容許在適合社會實況的規範上有較大的策略空間。相反,為解決此問題,在一百八十天期限的計算引入修改是無意義的,如此就像—— 對一定的邏輯聯繫造成損害和,可能,違反平等對待澳門不動產所有人原則 15 —— 導致現在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e項明示列出一個狹窄的豁免規範對象的範圍。14.簡單一提的是,按三月二十七日第1 4/95/M號法 令第 九條 規定 ,對 具備 視為 特別 有利 於本 地 區之學 術培 訓 、專 業 資格 和經 驗 的管 理 人員 和特 別 資格 技 術員 豁免 他 們繳 納 居留 費 。1 5.要注 意 的 是 , 原 則 上 , 祇 要 事 實 是 本 澳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的 權 利 人 , 獨 立 於 以 何 種 方 式 取 得 該 權利,及是否本地區公共庫房的納稅人(參見《都市房屋稅》)。此外,儘管在取得人的權利義務範圍上考慮到該權利的創設事實,然不論是以有償方式取得(參見《物業轉移稅》),還是以無償方式取 得(參 見《繼 承及贈 與稅》 ),稅 務性質 的負擔 是不能 免除的 。457
  • 458
  • 經濟與培訓459
  • 460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2 ,461 -475經濟與就業的發展:二十一世紀初教育制度的新挑戰 *Roberto Carneiro**教育是經濟的義務過去五十年,教育制度活在經濟模式領域裡,教育的價值在於其高度的經濟作用。在傳統生產要素——資本、土地及勞動(同類)——中經濟智力是結合技術和知識的投資,並且被解釋成60年代在發展理論中為人熟識的剩餘因素。戰後經濟蓬勃發展,基於一個無邊無際的增長信念,有利於集中在國家/民族結構、供應理由和在一個由兩極:一個是生產系統,另一個是消費者系統環繞而構成的動力市場中實行貿易關係的工業現代化的出現。經濟到了猶如一部強力和無情的機器的地步,成了推動社會及所有發展的關鍵動力。在這國際樂觀主義裡,資本主義經濟模式和一群打著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CDE)旗幟的工業國所組成的體系(富裕國的俱樂部)領導著主要的世界增長要素:資本、科技、高素質的勞動力、物品及勞務市場、管理概念。教育模式的“正確政策”無疑受了六十年代開始形成,並且是立足於教育的經濟價值作為完全就業及社會和私人高收益時代支柱的人力資本理論所影響(Schult z,Becker,Denison,Blaug,Harbison,Mincer)。人民的基本教育措施變得猶如用來評估一個特定經濟體系的穩固性的確定資產措施般重要。這個想法確立了以受教育的程度來計算教育的經濟投資回報的方法,這些方法今天在教育經濟學者中仍繼續享有很大的知名度。根據多方面公佈的評估,正如表一所示,以下是實踐中獲一致認同的:(1 )教育投資回報高,且一般高於平均收益有百分之十已算理想的經濟投資;(2)收益率在基礎教育階段是最高的,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收益率會單向遞減 ;* 本文是在“未來教育—— 教育未來”講座上發表的論文(取材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四日澳門統計暨普查司舉辦的“統計資料對提高人力資源價值的作用”研討會開幕會議上所發表的講 稿 ) , 該 講 座 由 A S A 舉 辦 。** 葡萄牙天主教大 學講師、葡萄牙 人民和語言文化 研究中心(CE PCE P)主 任461
  • (3)落後國家在教育上所作的財政努力的收益遠遠高於人均收入高的國家;(4)教育的發展產生重要的“外延”,在某些領域內證實到明顯的利益,例如:衛生、公民參與指數及革新傾向,這些均轉化成經濟附加價值。因此,教育的工業模式是跟隨著大量生產和消耗的相同邏輯,激勵上述的經濟系統,且其最高任務是支援該系統,但沒勇氣插足於其無情的發展。表一按地區與教育水平劃分教育投資回報率a)不屬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國家。資料來源:Psacharopoul os 1 994,世界銀行。周期結束的經濟在本世紀末,國際經濟環境有了重大改變。持中央計劃經濟理論及共產主義的政治陣營的崩潰,無疑爆發了一場實力競賽,導致市場經濟的明顯差別,並按幾個龐大的區域經濟集團迅速重組國際秩序。隨著習摜按不同地方及時間而作出的一個全球文化策略的突然轉變,明顯預見到,一個穩定結構將衍生出多個不同的及多元的結構。概括來說,未來不再是過去路線和導向的大概投影;未來經濟以至社會的路線不再由單純訂定/理解該等制度的基礎條件而決定—— 時間在一個從事急速理想主義的文明中被定為是具包容及策略的手段。正當亞太國家—— 經濟小虎及小龍—— 進入了一個史無前例的經濟開拓周期,甚至成為經濟科學及發展教科書內理論的質詢者,在另一端的非洲大陸卻陷於停滯或仍處於社會和經濟倒退的煎熬中,被沉思於自己當前問題的歐洲遺棄。至於歐洲,明顯被著名的歐洲主義所困擾:西歐,歐盟的建立使之步進過去四十年來最深的經濟危機之中,並且失去了上述的價值觀,毫無生氣的傳統組織,及面對國家地位嚴重失去信用;東歐,脆弱的新民主制度、被剝奪了政治規範的信任工具和靠市場經濟平衡的不穩定制度使之變成集中於文化間互相仇恨、種族間互相仇殺的慾望舞台、以至缺乏指引的野生資本主義的繁衍;並要面對國際性犯罪、有組織的暴力和無紀律社會在世界底部滲透作無力的抵禦。在北美洲大陸,正加速納入根據北大西洋自由貿易協定(NA F T A)所組成的經濟的程序,該組織以強大經濟和技術的美國為首,而美國的國際性領導地位主要依賴462
  • 擴展在其影響之下的鄰近市場。相反,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在貧困和不平等的境況下委曲求存,在恰帕斯州墨所形成的漩渦籠罩著這一帶的南美國家,並對它們結構調整受挫後的經濟財政穩定的努力造成壓力。狂妄綜合症的墨西哥及其鄰近國家由於傾向總統制獨裁政治而形成了一個很深的傷口。  這個複雜的全球策略環境最近經歷了近數十年來一次較大的國際經濟危機,其所造成的傷害直至今天仍未能夠克服,削弱了對世界市場的信心。生產程序——及在國際相關分類的生產要素—— 在新科技、一個截然不同的層級價值(財富,環境,不具價值的強制生產、基本自由)及國際競爭加劇等刺激下正急速地轉變。人類突然在過往肯定的,建基於確信無疑的經濟科學的假設前裸露,並潛入一個疑惑和困惑的境界中:就業危機、通脹腐蝕、公共開支逆差的失控、不平等的蔓延、被經濟行為擴張所剝奪的道德內容。歐洲:一個結構性的危機在一個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差異十分大的組合中,令人在過渡至未能預知情況的複雜過程中感到困惑。我們的西方世界,尤其是歐洲大陸突然陷於艱難局世,瀰漫著無管治制度的氣氛,一時間難以適應歐洲已不再領導歷史前進,亦不再在世界重大決議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為此,歐洲國家被說服組成國家綜合體,在西方價值或歐洲文化模式的外衣下,承受著從沒想過要採納的矛盾生活方式中所產生的重大社會動蕩。在圍繞經濟與就業的陝義方面要我們分析並不容易,特別是識別結構的發展因素,而它們可以形成本世紀過渡和千百年的特點,一個飛躍當代的主要成份可以是:a)受到大經濟空間、國際市場、活動因素及由新的通訊科技和資訊所造成的“接近”等影響的全球化經濟;b)市場經濟的限制作為社會和人的總演譯系統,亦作為其在增長和團結間相容化上的明顯失敗;c)強化生產方面的第三產業,令產品經濟轉為服務經濟;  d)工作職位短缺是持久和自動的現象,與經濟周期的收縮和擴張情況完全一樣;e)就業結構的性質和內容的急速改變,以高增值的職別為主,且越來越主張要求學歷,對無技術的勞工造成損害;f)隨著懷孕和生育下降女性工作率明顯提高;g)在超前消費主義下私人和公共的儲畜減少,這造成經濟融資能力減弱;  h)面對民主代表《模棱兩可》的忍受與《民意》不滿增加的明顯相衝下,領導的行為價值受到削弱,這種言論是由表示擔心社會的貪污、欺詐、賄賂會造成損害的經濟及政治員提出的;i)亞洲與西方的組織行為造成了經濟價值模式的不同。463
  • 表二共同體與其他國家的就業率(1971-93)資料來源:“歐洲就業情況”DGV歐洲委員會。表三共同體與其他國家的失業率(1971-93)資料來源:“歐洲就業情況”DGV歐洲委員會。464
  • 表二至表五說明全球就業方面的分類現象,特別是在總轉變過程中取得歐洲實況的一面。因此,假如讓我們置身於與我們最接近的經濟和文化空間——歐洲——我們將提出三個主要的經濟限制,它們正引起廣泛的憂慮並為教育制度帶來深遠影響。a ) 面對勞動充沛( 較佳的健康、擴大生活的希望、參與的意願) 與就業不足的矛盾。現時全球有八億二千萬名失業者,另有七億多人處於貧困邊緣,他們是官方統計以外的失業者。數字的比重與問題的範圍傷害了已發展國家的中樞神經: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CDE) 的成員國內有三千六百萬人失業,歐盟( 歐洲聯盟) 一千八百萬人,然沒有結構良方扭轉脫離生產機制的局勢。西方文化中,失業現象加劇是由於取得有償就業一直以來與他們對個人真正社會化和取得完全公民地位混淆不清所致。試看最近七大工業國首腦會議的束手無策和歐盟高峰會議的失敗,又如最近在戛納(Cannes ) 舉行的表四按年齡組別劃分女性的參與率歐洲1 2 (女性) 美國(女性 )葡萄牙(女性) 日本 (女性)資料來源:“歐洲就業情況”DGV歐洲委員會。465
  • 表五 一九九二年按職業劃分共同體(歐洲10)的就業情況歐洲 10- B,DK,D,E,F,I,L,NL,P,UK %總就業百分比會議對通過恢復就業市場的重要措施就顯得無力。克服競爭力和生產力增長的高指數對就業造成不利,此舉令到約有百分之五十具實際工作條件的歐洲人士沒有就業機會。二元論的出現開始區分了“充份就業”的家庭和“就業不足”的家庭,在殘酷的邏輯中,長期失業就與缺乏勇氣、氣餒和不穩定生活同義;b)排他和邊際交易的蔓延。外表富裕的社會變成越加不公正,對壓抑由新自由市場和強調二元論社會造成的極端化顯得無能為力。極端貧窮,特別是隱伏在都市極低下階層的,超出了猶如是一部缺乏心靈和人性、沒有感情的機器的經濟邏輯。《發展、競爭與就業白皮書》和《歐洲社會政策綠皮書》這些難以共存且矛盾重重的決策,顯示出缺乏一個支援發展的全面策略,而這全面策略只有在側重人力要素時才得以實現。新的經濟進程揭示了經濟的有效循環會造成社會的惡性循環,其實質的比率是在生產系統內誘發出以追求效用的最高價值而引致失業這社會產物(表六);c)歐洲組織就經濟及社會尖端部門的適應緩慢。工會、僱主、官方組織、學校、控制中心、國家專營、司法及立法制度、科學及文化機構、中央及地方行政等面對世界的電訊、資訊和知識的社會、多媒體的世界、複雜組織的管理軟件、遠程數據處理或視聽系統的發展的節奏均顯示出革新的異常遲緩,只觸及到現代經濟較為活躍的皮毛而已。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組織的守舊作風或思維退化已壓抑了歐洲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並已敲起了脆弱警號 。466
  • 表六一個新經濟的進程圖對經濟模式不滿的蔓延上文所指的經濟限制,其在我們古老的大陸有更深刻的體會,它們對於擔憂未來的教育制度有重大的“蔓延”後果。儘管新的經濟問題只是現代化後的部分問題,按照當今的現象,徹底地重新分析傳統慣用的制度是必然的。基此,我們將列出五項主要的不滿:a)確認到已發展社會的教育制度在基礎教育上有失敗之處。義務教育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C DE)的成員國中,最少有九至十年的強制教育,其中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的註冊學生是失敗的。這正好反映出制度結構的不足,它未能適當地容納不適合學校的一群,令他們很快成為了勞動市場的邊緣人,而這個市場的就業結構已漸漸少有一般性的工作;b)建基於保證和迅速受僱構思的教育模式的衰落。在長期擴張的勞動市場中,構想的學習就如一穩妥的入場券,維持著真實經濟的幻象。在這經濟裡,職業分成多個層級,正好與各培訓教育制度出路的各個等級直接相對。今天,就業和基礎教育的關係是趨向混亂和隨機;c)國界這個尖銳的概念猶如在不同社團的擴張和不同文化的合理需求而規定的空間內,教育部門的主要供應和管理者。束手無策的獨立和霸權國家可從Daniel Be l l的名言中看到:“國家在處理重大問題時顯得極度渺小,而在處467
  • 理微不足道的問題時又變得極其偉大。”由於不依從組織社會文化的資源,規章化的素願令行動失效,除此之外,講求規則的官僚主義不僅反映出沒有效率,亦反映出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平等的趨勢。這一切是由內在、強大的外力和違反實際需要而引起的。(參照表七,該表顯示出拉丁美洲各國教育方面公共開支的遞減特性);d)在自以為是和文化固步自封的情況下,基礎教育制度極不適當。事實上,數十年來,學校是以擇優取錄的方式作為挑選手法。這正表達出人口中層人士的價值觀。他們以公民所認為最好的和自私的想法,渴望將勞動市場作出分類。由於人口的密集轉移和自由風氣的普遍影響,在多元化中建立凝聚力以及作出改進民主根基的共同挑戰下,令學校產生文化間的複雜需求。學校的概念在此很含蓄,不管是誰擁有,它是團體活動的公眾地方,它只能被理解為在全力建立關注其他文化和人類歷史的未來主人翁的文化。在這個重新振作的民主城市中,多數統治的規則是容納少數者流露的意見,而各個少數團體需要克制那為求獨立而採用武力對抗其餘團體的離心和分裂的意圖;e) 規限於認識和理解為目標的教育模式的不足。實際上,不但各機構希望更多人能持有穩定機構道德和團結的組織文化的價值觀,社會及其規章化組織宏觀的運作—— 即順從性的開始—— 是以民主的實質為重。只有開明的人民才能有助於執行政治權力和享用基本自由。因此,現代的課程規劃著眼於整體的教育計劃,它能促進各個中心發展,並且需要透過個人及社會培訓的完善觀點來激發綜合和理解的能力。表七按教育水平與人口收益組別劃分公共開支負擔(拉丁美洲)(百分比)資料來源:拉丁美洲的社會開支:八十年代事故,第八四五○號報告,華盛頓,D.C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世界銀行的數據為基礎,連同拉丁美洲經濟委員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的工業及科技部門的資料。468
  • 教育:以發展為目標的要素先前的考慮標誌著一直以來與教育和發展異常密切的傳統方式中一次真正價值觀的改革。至目前為止,教育制度主要被視為經濟發展和國家競爭優勢的重要要素的工具。有關發展理論的一般教科書都側重於計算教育投資的回報率,充份說明關於金錢上的回報。持此經濟觀念的新古典學派在過去數十年來一直居於主導地位。正如所見,它與一直強調改革進程的經濟價值的新熊彼德發展理論相結合。該理論經過持續不斷的改革,認為集合新技術有可能增加生產力和產品。不同學派的見解最終得出了結論,指出穩定而持久的發展——正如在某些太平洋經濟地區中得出的經驗——要求有人力要素的不斷投資和在制度方面的組織改變的嚴格開端,組織改變是指以“學習組織”(learning organizations)來代替泰勒的傳統科層,這種制度是接近“生物的”多於“物理的”。世銀所作的經濟衰退研究(Londoñ o,1 995),目的在於證明亞洲經濟的膨脹是由勞動人口超出期待的教育水平來支持,而其他地區如南歐、北非及拉丁美洲的教育結構,相對於當地錄得的人均收入所算出的教育“期待”顯得不足(平均學校教育不足二至三年)(表八)。但是,部分較充份的調查關注到充滿了非物質和無形要素的地球(Carlo deBenedetti 便斷言一包意大利粉中,有八成是非物質)。調查確信人是發展中難以估量的資源。照此理解,教育不再被視為取得發展崇高目標的社會地位的工具,也就是說,教育是人類和文明的最高價值。表八成年人口的受教育年數和人均收入的比較資料來源:J.L.Londoñ o,1 995.人均收入對數469
  • 因此,經濟不再是自圓其說或構成社會運作邏輯上的重心。相反,目前各主要文明或全球文化以人性為中心的恢復把人類及其前進的道路重新置於歷史演譯的關鍵上。人力資本及社會資本或對抗文化的形成細看在本世紀末重臨的人性主義,必然導致對以大部分平民的繼續貧困作為代價而令極少數特權人士積累無限財富的經濟制度的強烈抗拒。留心觀察極不平等的社會——當即發現已受貧困、暴力和不安全的病毒所感染——顯示富人在其內心同樣很難可以感到快樂,當周圍的人已經變質,使他們需要困於其居住的城堡內,受到嚴密的守衛和保護,彷彿是一座沒法攻破的堡壘,他們不能享受在市內自由閒逛或與其他居民交往就等如以精神上的貧乏作為財富累積的代價。然而在開放的市場中互相競爭的經濟規律是沒法改變的。面對困難的國際競爭是不可能要求建立一個團結和人道在經濟上卻脆弱和無力的社會。在生產競爭推動下的國際秩序,這樣會盲目地給整個社會帶來物質貧困和經濟的裁減。當然,不會奇怪倘若在具體經濟政策方面的政策的形成和理念立場之間出現實際差別的情況下,市場經濟便不再被視為合適的競爭模式了。各國以一般的、獨立於政府干預的形式下,尋求改善市場的運作和鼓勵各經濟單位的競爭力,期望能在自由競爭中獲得勝利。正如N.Bobbio在他的其中一份著作中指出,現今可察覺的唯一的分歧就是有些人接受社會的不平等是自然的,而有些則認為不平等是人為的,有需要以各種途徑來解決。至於形成初次資本的方式則較少分歧。因此,在社會意識高低和在極端化且不太團結的市場效應的必然補償措施中存有管理風格上的差異。然而,這儘管是可以減低人類受苦難的即時效應不可缺少的補償政策;但教育優先最終是重要的,它用作衡量真誠的社會政策並作為單純的新自由經濟主義和一方面保留了人性,另一方面關注到團結的經濟策略明顯的分水嶺。明顯地挑選教育作為優秀社會政策的指標時,我們正俏然地超越單純的經濟學家的概念。這些理論只提及累積豐富的人力資本。事實上,這一般性的學說有雙重經濟前提作為基礎。其一是特別由一定的財經推測人士(經濟人)指出個人行為,其二是現代經濟發展過程擴大了生產力資格的需求。然而,教育功能的完整概念是把人力資本的累積和社會資本的形成結合起來。換言之,教育是糾止貧窮結構的決定性要素,亦是最能克服建基於著明格言——即 貧窮社會無可避免地會繼續貧窮下去——的“排他鐵循環”的唯一要素。為了使個人和團體的能力得以提高以便克服父母與子女和祖孫之間三代疏離和對積累的不幸產生被動或無能為力的感覺等命運,只有達成教育的解放過程(賦予能力)。在未有承諾產生社會資本的情況下,學校由一個穩固的團體,理論上變成知識功能機關,宜於製造主要的社會結構和階級。這一個概念的過程是把教育確認為國家之間財富差別的主要因素,亦是對個人貧窮命運的不一致主義的強硬手段。此種情況下,聯合人力和社會資本可出現真正的對抗文化,它來自人和反對縮減基本的入侵的意願的動機,它危險地滲入開放社會的裂縫和侵蝕現代多元化城市自由共存的根基(表九)。470
  • 表九關於對新基本因素的不明確從相似文化至對抗性文化1 . 從政 策的 不能 容忍 至和 平的 文化 。2 . 從宗教 的基 本因 素至全 基督 教的 對話 。3 . 從消 費的 躍動 至 分配 的強 制 。4 . 從國 家的 統 治權 至輔 助 的哲 理 。5 . 從身 份的 優越 至人 力條 件的 尊重 。6 . 從唯 科 學主 義 至 精神 文 化 。對 抗 性 的 社 區 範 圍總之,糾正我們現今社會中傾向宣揚各種觀念和麻木行為的個人自由,並因此為簡化極權主義而要求超越其愚昧、物質貧困、頹喪態度和脆弱道德的選擇領域。教育是透過格言,或是透過向最基本消極的本能不斷呼喚,來解放最低下手作者的最佳途徑。新競爭和新就業主義為了適應轉變和不明朗的挑戰,即將來的挑戰,以便把競爭的意念和不可放棄的團結義務融成一體,教育模式組織的重新規劃主張以一個糅合新舊的綜合共生學習方式 。表十和十一的圖像分析顯示,在我們身處的現代化後的轉變中所出現的高要求和新疑問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基本教育有作為我們不可避免的挑戰。表十改變的總體結構471
  • 表十一基本的價值和學習學習一起生活、一起學習和一起成長,為此,大家明白到教育思想體系是如何偉大和重要,特別是當與三種理論價值所構成將來的反思和制定比較時。從團結出發至優良,包含著一計劃方案,該方案是為了在人類和競爭之間、傳統和現代之間、交往文化和勞動文化之間找到合理平衡。這項教育的總理論就是被某些作家稱之為“新就業主義”(Lutz,1994),該主義旨在提高適應和擴大效率橫向的能力,並經得起時間和急速改變的考驗。對比其他,在建造能力範圍內有以下的教育優先:·溝通·人際關係·創作·技術·洽談·美術·道德·社區關係·公民素質透過樹狀的可能選擇理性推敲的能力,即在革新假設的恒久公式中作為抗拒單調強制單一解決方法的結果;以及在長期個人評核不足時,自發性地延續學習的能力,這些都是新就業主義的主要成份。對上述能力作類似的思考中,按L.Resn ic k的概念,教育正積極地對在誇域的技術與藝術、經濟與人道、效率與世界觀、“軟”科學與“硬”科學、理智與神祕等所出现的新复兴作出贡献。472
  • 未來的三種社會在未來的道路上遊歷,首先接觸到的是教育方面的劃分,我們嘗試推想出一個以三條柱支撐的多元和多層次的社會:第一,風險的社會是鼓勵探索未知事物與安逸式的學習已知事物相反—— 重新建立葡國人“十六世紀的精神”—— 革新程序和策略行為的能力。在這種文化展望下投資者的精神是提高僱員的智力,這項彈性和不穩定工作形式構想出一個少監督多自主,少雷同多樣化且不同的教育模式。第二,一個積極的社會是二十一世紀的新烏托邦,在那裡所有人均有權從事一種活動及參與社會的發展工作,在一個沒有例外的世界內,就如 Homo Faber和 HomoLudens在Becker 所訂定的三個時期內融洽地共處,Becker 把人的一生分成三個時期:投資期(培訓)、生產期和休養期。一九九六年為歐洲教育常設年,這是一個良好的機會使我們反思過去建基於人一生的連續時間上的教育模式,並識別出一個未來的模式,在該模式中人生所有的階段均包含上述三個時期的成份,而各自的比重則沒有固定。最後,一個教育的社會是選擇以人及文化資產模式為主,與無所不能的經濟相反的世界秩序。在這個秩序中,人類社會的行為和其組織均透過教育作決策。禁止不利社會的經濟運作,禁止市場傷害人的尊嚴,生產活動不再刻意劃分富或貧。在這個架構中,學校作為社區網絡的培訓關節(社會網絡的一種),是伙伴和人類發展擴大策略的支援點—— 由於選擇和多種過渡使彈性地穿插投資期和生產期之間—— 教師是文化轉變中的媒體,亦是獨立和協助學習的協作者/指導者(借助於多元的資訊和知識的途徑),而教育制度恰恰是各種性質—— 均等和公平的機會,社會公義,和在不同思想領域的多元化優秀中心中文化精英的培訓和革新不可或缺的程序—— 的基礎教育 。在這社會中的真正社會內,教育程序會回到其高尚社會方面,換句話說,教育中心的自主性和教學多元化將脫離政府的官僚專橫,向社會政策的橫向組織模式邁步。這主要是個參與的、自主的和開放的模式,與政府的霸權觀念抗衡—— 建基於縱向供應,及與部門之間沒有聯繫—— 就如市場的萎縮概念—— 來自不作聯繫的沒有規範和社會團體的必然分裂。社會政策的橫向化產生一個法治政府的正確定義、補助觀念的實行、強大社群的鼓勵、尊重其合法的主權—— 在一個分擔社會團結的團體內—— 及實質下放權力和使其自決的資源。適應力是人類的基本財富總括來說,從教育和活動(工作)作為公共利益而非單純個人利益的觀點上,上述所描繪的社會寧取人力發展政策多於就業措施。在此種模式的改變中,適應力和靈活性變得較二十世紀最近二十五年在教育哲學中佔主導的就業單一概念為重要。如此同樣表示提前預見到工作內容在質的改變及其性質/組織的演變,而不優先考慮單純的就業數量。473
  • 表十二中反映出這個相關觀點,在這個哲學觀點中,適應力不外是三大成份協調組合的結果,這三大成份:教育、創作、道德,是作為人力投資預期策略的優先適用點。在這構想下,教育政策的規劃不能作為粉飾政治官僚等級最上層般來推行,相反,是衍生自民主方面必需的社會協商所產生的動力和廣泛認同的一種反映。這必然地使對國家意志和存在社團的分擔沒有興趣的權威管治模式不可行。這樣,一個穩定、可理解和可行的公共政策的建立,可以容許社會擁有真正穩定的教育政策—— 長期來說—— 使之擺脫選舉形勢和專橫時局的侵蝕。因此,公共政策的穩定較之單純的穩定/大部分政策的正式延續來得更為重要,而大部分的政策的正式延續亦未必經常對那些基本條件的保證合適。倘如上所言,很清楚知道,教育將要撥到建設我們集體未來的議事日程的最先位置,創造一種有利於社會進步、目標高尚、為人力計劃奠定目標和對國家計劃作出貢獻的熱誠等精神狀況。表十二474
  • 參 考 書 目 Bengtsson, J.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Education and theEconomy.Paris: OCDE,The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 Vol.28, n°.2, 1993. Carneiro, R. A dinâmica de evolução dos sistemas educativos,in Colóquio: Educação e Sociedade, n°.6, Lisboa: Fundação Calouste Gulbenkian, Julho 1994. Comissão Europeia, Emprego na Europa. Bruxelas: CE, DGV, 1994. Denison, E. Le facteur Residuel et le Progrès Économique.Paris: OCDE, 1964 Lewis, W. W., Limacher R. e Longman, M.D. Why employment performance differs, in The McKinsey Quarterly n°. 4, November 1994. Londoño, J. L. Poverty, Inequality, Social Policy and Democracy.Washington, D. C.: The World Bank, 1995. Psacharopoulos, G.e Woodhall, M. Education for Develop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475
  • 476
  • 經濟與社會477
  • 478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 ,4 7 9 -4 8 3中國的開放政策與勞動關係庇樂*澳門作為疆域遼闊的中國的一扇開啟的窗戶,那些在澳門及有注意到中國正在實行龐大經濟改革的人,會明顯地看到中國的勞動關係體制也正在發生演變,更成為由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所帶來的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八十年代初,隨著經濟特區的設立,外來投資如潮水般湧入中國,勞動關係在外資企業中按照投資者的“慷慨”程度而有所不同。難怪中國內陸的工人,尤其以務農為生的人,他們不惜違反政府用以控制就業市場的規則,像潮水般湧到城市找尋收入較好的工作。這個廉價勞工浪潮面對了一個社會勞動的情況,對市場經濟而言,勞動關係在那裡是不存在的,因當時還沒有管制這方面的法例。1 994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採用了第一套勞工法規。這套具遠大目標的法規旨在保護工人的權利,規範工作關係及訂立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關係體制。誠然,該新法規的通用及其是否能提供有效的管制則產生了一些問題:首先,儘管法規的措施可應付正在發生的變動,但是,勞動關係的傳統體制仍然處於主導地位;其次,企業之間各自的管理形式存在很大的差別,使勞動關係更為複雜;再者,為了維持對企業的宏觀調控,中央政權和地方政府則採用不同的預算及行政政策;此外,由於在沿海地區開始施行開放政策,內陸與沿海的地緣政治和經濟情況就有所差別,這個不平衡使勞動關係也受到限制。以上這些差異加上某些政策的不明朗,增加了保護工人權利的困難。*勞工暨就業司司長放在我們面前的可以說是在一個經濟層面多於政治層面的巨大變化的範疇內對中國勞動關係體制進行一個良好的嚴格的分析練習,本人在此嘗試指出國家、企業領導479
  • 和工會在正處於巨變的中國裡所擔當的新角色。為此,讓我們借助澳洲維多利亞大學研究部 Yug Zhu所作的出色分析。勞動關係的傳統體制一個國家計劃經濟的傳統體制是基於一個意念,就是把經濟看作一所大企業來管理,一切祇服從一把聲音。因此,人員錄用、財政、產業、生產、原料和其本身的市場是按照一個整體計劃來統籌,從宏觀調控政策的構思和推行,以至企業本身的直接管理都由政府領導。這種集中管理方式,加上不適當的計劃,就會使產品的供求關係產生不平衡現象,並使收入蒙受相當的損失。傳統體制的職位有兩種:永打不破的鐵飯碗這個永久僱用的職位和臨時職位。擔任臨時職位的工人,包括那些季節工人或曾經任職工業界的農民,他們透過與國家或集體的城市企業簽訂的一份限制性的工作合同而得益。工人的基本工資可以分為八個幅度,工資的差異反映了區域、行業和按勞分配三者之間的不同。中國曾建立過一個稍為複雜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包括退休的給付、撫恤金、醫療護理費用、低收入工人援助、糧食價格補助、娛樂活動,免費上落班接送服務和家庭計劃等。直至80年代,用於社會給付的金額達到總工資的2 0 - 3 0 % 。工會主義共和國成立(1 949)後,工會運動受到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黨政府)所控制。所以,無可否認,黨政府領導認為國家(公有財產的持有者)與工人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應以合作或不對抗(階級斗爭)的態度來維繫。1 925年,正式的國家工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在爭取中國獨立的斗爭過程中嶄露頭角,並在解放政治運動中茁壯成長。這個總工會穩固後,中國共產黨認為不需要成立任何其他的工會組織,並不斷利用全總作為黨與工人溝通的橋樑。中華全國總工會現約有1 億3百萬名會員,及至現時為止有超過54萬個基層工會,工會所扮演的角色基本上因工人而存在,並保障他們的社會福利,例如:培訓、會所、康樂場所及提供失業援助服務等。1 992年4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採用了新的工會法,內裡確立了工會組織的基礎,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然而,1 950年的法例中存在的矛盾卻仍然被保留下來。這個一直想要解決而又很難解決的矛盾表現在:一方面希望工會能維護工人在企業內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卻全力鼓勵工人為企業、工人本身和國家的整體利益而工作。這種干預的政策導致非法工會的產生,並帶來許多可以預見的後果,尤其造成間接的壓力,促使合法的工會修正對工人利益所持的態度,從而產生的衝突浪潮是值得關注的。480
  • 轉 變為調整國家功能及促進效率而進行的巨大改革帶來了一些困難。我們所提及的經濟改革主要是為了國家不直接干預企業,並賦予企業自主權,以便能面對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而運作,在這類市場內除了資金和工作崗位外,更可獲得大量的訊息。此外,改革的第一個階段,並沒有就工作的問題進行大型立法工作。但在不久前採用了一些規範,其中一些措施來自省級或部級機關,並以內部規章,最起碼的法律甚至“半法律性”的名義來執行。1 986年後,四個為人所熟悉的,用以針對國家及集體企業的職位改革方面的臨時規章,反映了政府的四個目的,這些規章的基本目的如下:a)勞動合同;b)就業;c)解僱;d)工人的社會保障。這些改變自然會影響企業的勞動關係體制。企業的轉變在社會勞動世界內,國家角色的改變給予企業很大的自主權,這對已轉變的國家本身的企業也起著同樣的作用;它們當中大部分已產生變化,或轉變為具目的合同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系統的企業。以至整個國家的國營企業最近也轉變為股份企業。個人可以有第二份工作,以及可離開工作單位從而自立門戶。此種改變鼓勵了城市或鄉村的集體和私人企業的出現,同時,外來投資也有強勁的增長,那些由中外合資的公司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在完結這部分的分析之前,值得一提的是按統計資料顯示,1 992私人界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佔50%。就業制度的轉變在開放的新局面中,政府對一貫的傳統作了一些讓步,容許企業擁有土地,並在招聘、就業條件以至解僱方面取得自主權。這樣,糾正社會主義制度遺留下來的一些缺點的道路因而敞開,讓那些擠滿工人但生產率極低的企業終能以勞動合同制取代名噪一時的鐵飯碗。一九八三年初,合同制度開始試用,至一九八六年透過有關的法律正式推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新的產業工人被稱為合同工人,而以前受聘的長期工人亦繼續得到就業保障。合同期限為一年或少於一年,內容規定生產率、試用期限、工作條件、報酬、工作守則和紀律制度。另一方面,以前的臨時工人必須簽訂合同,但並不表示在簽訂合同的一刻便享有“合同制工人”的地位,他們仍然維持臨時性質,其所享有的給付亦有別於“合同制481
  • 工人”的待遇。職位類別的分配視企業的類別而定,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員工包括長期工人、合同工人和臨時工人,外資企業員工則包括合同工人和臨時工人。國家私營企業祇有臨時工人提供服務。工資和社會福利根據新的工資和社會福利制度,薪酬視職位類別而不同。這個改革是來自將工資與企業生產率和個人生產成績掛鈎的意念。新的工資制度自一九八五年開始試行,工資由基本工資(傳統的一般工資)、職務工資(根據身份和年資)及一個可變部分(與企業的業績和目標掛鈎)組成。至於工人的社會福利制度,企業將之視為一種財政負擔,並盡量減低它的成本。為此,企業普遍以購買保險的方式抵償退休金、失業津貼、醫療衛生服務等的負擔。可以中肯地說,改革後祇有少部分工人繼續享有終身就業的保障。在企業領域出現了新詞匯,如破產、生產重整、裁員及終止合同等,凡此種種已導致工人失業,以及由於尚未習慣正採用新規則的勞動市場而感到徬徨。自一九八六年,工作滿五年的工人開始獲得一項失業津貼,以二十四個月為限,數額為基礎工資的50-70%;工作不足五年者最多祇可取得十二個月的津貼。最近,政府修改了失業政策,被提高了的津貼水平,視各地區的生活水平而有不同 。企業的供款過去相等於基本工資的1 %,而現在定為總工資的1 %。目前,大部分的外資企業都設有社會保障制度承擔所有的風險,成本相當於總工資的25%。而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則正面對一個從福利制度轉變為社會保險制度的過渡階段,因此,新僱用的工人一般享有保險保障,而“舊有”的固定工人繼續與傳統的制度掛鈎。結 論新中國的建設自十五年前開始,帶來了一些涉及社會勞動領域的新問題,尤其是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動市場的問題。企業與國家之間、工人與國家之間或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係都發生了實質變化,倘未能平衡管理,將會令社會付出嚴重的代價。另一方面,較為洞悉自己的權利且更有能力去爭取改善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的另一工人階級,已因企業架構的改變應運而生。據估計,目前人們對於勞動關係的理解,可能正在發生深層的變化。湧到城市“掘金”的數以千萬計的鄉村工人的失業所可能引發的複雜後果,若現在要作全面預測則言之尚早。然而,中國的新勞動法公佈背後所隱藏的種種困難肯定482
  • 會相繼出現。雖然新法典在大原則方面仍存有一些漏洞,但重要的問題已得到處理,其中包括:1.企業家與工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強制性;2.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強制性超時工作時間為一小時;3.增加超時工作補貼由1 5%至300%,視正常工作日或假期而定;4.最低工資;5.工作安全及衛生;6.社會保障;7 . 工作條件和關係的監察及控制。以上項目對不同法律社會秩序的發達國家而言是常見的根本問題,但對於一個正在發生巨變的國家來說卻是“改革”,並為某些區域造就成功的例子。然而,要有長足的發展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能回應企業破產、失業、產業結構重整、競爭、新的生產方式及工作組織等問題為中國社會帶來的種種新挑戰。事實上,目前在中國所進行的是一個驚人的試驗,但願它不會導致社會付出嚴重的代價。本人相信,短期內即將出現在經濟和社會上的各種困難將成為討論的焦點:就是在競爭愈烈的市場中,中國企業經濟成就的目標達到的同時又能顧及就業的問題、工作的各種制度和社會保障的情況。簡而言之,中國人亦將會致力探討社會和經濟措施的調和之道,他們察覺到在新時期裡,經濟、社會和政治整合的需要與日俱增。因此,要縮短不惜一切而取得的經濟增長與社會要求之間的距離,並要緊密且順當地加強社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聯繫。誠然,毫無疑問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格局,是一個全新的實況,這體現在鞏固其載體以及經濟和社會計劃的形式上。期望在經濟增長的每一刻,中國懂得肯定基本的社會權利。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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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 ,485-491澳門——通向歐洲和拉丁世界的特殊橋樑*魏美昌**一、澳門的文化特色及維護這種特色的必要性開埠已有四百多年的澳門,地域狹小,面積不到香港的五十分之一,人口也比珠江三角洲的任何一個縣、市都少,在世界地圖上難於找到,無論是葡國人還是中國人,都把它看成是“邊陲之邊陲”,長期被人忽略。即使到了近期,在中英和中葡關於香港和澳門的談判結束之後,還有人認為澳門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要麼併入香港,要麼併入鄰近的珠海,他們長期受“大香港小澳門”的傳統偏見所左右。這些人既不瞭解澳門的歷史,也不瞭解澳門區別於香港及鄰近地區的獨特性,既不瞭解澳門對於中國和整個亞太地區的特殊價值,更不瞭解澳門今後在溝通中國、亞太地區同歐洲及拉丁世界的特殊橋樑作用。澳門之所以有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獨立存在的價值,全在於它具有與眾不同的獨特性,尤其是它的文化特色。這種特色是四百多年來澳門歷史中逐漸形成的,是極其寶貴的文化遺產,也可以說是世界上罕見的。但可惜的是,有人竟視而不見,或籠統地斥之為“殖民主義”而束之高閣。* 1 995年8月於歐洲華人學會第八屆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 澳門文化司署副司長、澳門文化研究會理事長485
  • 若持這種短見,在今後兩岸四地的競爭中,容易將澳門的特色消滅於雷同之中,而斷送其前途,對中國將是一大損失。澳門這彈丸之地之所以值得珍惜,是因為它長期以來是中西文化交匯之處,是中國最早的經濟特區和文化特區,在兩種或多種民族、宗教、文化、制度、習俗的和平共存和相互交融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值得進一步挖掘、研究和推廣。雖然香港也具有中西文化交流的某些特點,但澳門卻是另一種模式,主要不同之處在於:1)澳門的歷史比香港早三百年,在明、清鎖國時代它曾是“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據點,西達南亞、非洲和歐洲,東達日本、東南亞和南美。海上貿易的興盛促進了文化交流,澳門當時成為遠東最早的傳教中心並由耶穌會建立了遠東第一座西方式大學,即聖保羅學院,培養了一批又一批精通漢語和中國文化並懂得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的西方傳教士,同精通西方文化的中國學者一起,將西方的科學技術和文化傳入中國,後來也傳入日本及東南亞各國,與此同時這些傳教士又將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以西方各種文字介紹到歐洲。這種雙向的文化交流促進了東方和西方的社會變革。在歐洲引起了啟蒙運動、社會革命和工業革命,在中國則令先知先覺者從澳門傳入的西方先進思想中吸取了變革社會的精神養料,而且使中國保守的傳統文化開始出現多元性,推動了科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歷史上通過澳門首次進行的這種大規模和深刻的文化交流是香港所望塵而莫及的,也是澳門在近代史中所建樹的豐功偉績,是澳門人引以為榮的。2)澳門的主權始終屬於中國,而中國在香港自鴉片戰爭後則完全喪失了主權。香港是被武力佔領的,並以不平等條約淪為英帝國的殖民地。但澳門在鴉片戰爭之前基本上是中葡兩種行政管理制度並存,而且葡人基本上服從中國政府的管轄。即使到了鴉片戰爭之後,葡人乘清廷的腐敗無能而屢次擴張其管轄範圍,並發生了零星的流血衝突事件,把中國的管治機構逐出葡人管治的地域,逼清政府在1 887年簽訂“和好通商條約”,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清廷始終未允諾讓出主權,不許把澳門轉讓給第三國,在民國十九年(即1 928年)由中國政府宣佈廢除“和好通商條約”。1 957年,葡國雖將澳門列為葡國的“海外省”,實行殖民統治,但葡國74年革命實施“非殖民化”之後,憲法上規定澳門享有高度自治,並在79年葡中建交時明確規定澳門是由葡國管治的中國領土,其治權隨時可以歸還中國 。因此澳門的政治架構不同於香港的殖民架構。1 976年具有“小憲法”性質的澳門組織章程或多或少引進了西方民主國家“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則,成立了具有同澳督同等立法權的立法會,比香港的立法局權力要大得多。華人自八四年就可以參加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選舉,比香港早幾年。華人參政的幅度和深度都超過了香港,而且有不少立法議員身兼北京的人大或政協委員,是香港所沒有的。在澳門華洋之間基本上能和諧相處,甚少引起像香港那樣的對抗和衝突,這同其歷史傳統和制度有關。而且在來自葡國高官與本地不懂葡語的華人之間還有既懂486
  • 葡語又懂粵語的土生葡人,他們是雙重文化人,長期在行政管理機構中起著中間媒介和緩衝作用,是香港所沒有的。澳門的法律制度屬歐洲大陸法,與目前中國大陸或台灣實行的中國法屬同一個法淵,即羅馬法,彼此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同香港實行的海洋法則距離較大。一九九一年葡國國會通過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並付諸實施,對澳門的司法機關做了重要的修改,為澳門的司法體制逐步脫離葡國走向完全自治邁出了重要一步。祇要在九九年之前澳門組織章程再做一次修改,澳門就可以成立終審法院,或將現在的高等法院升格為終審法院,完成其司法體制的自治,這同香港在97年之前成立終審法院中所遇到的種種困難相比,則要簡單得多。縱觀澳門長期形成的政治和法律文化,具有不同於香港的特色,概括起來就是和諧多於衝突,制衡多於對抗,包容多於分離,在多元發展中能夠保持穩定。這種特色在過渡期中保證了中葡在互諒互讓的氣氛中解決許多重大問題,使澳門的國際機場能夠比香港機場更早建成,使本地化的許多問題能夠逐一得到解決,保證政權在九九年比九七年的香港能更順利地過渡,並且有可能使澳門在九九年之後維持和發展其現有的政治法律文化及多元的社會經濟制度,實現“一國兩制”範圍內的高度自治。3)澳門的文化具有濃厚的拉丁色彩,不同於香港的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佔統治地位的文化。這種區別表現在語言、文學、音樂、戲劇、美術和飲食方面,形成了獨特的風格。更突出的是在建築方面,具有拉丁風格和中國傳統風格的建築,如教堂和寺廟,居屋和商店,廣場和小巷,庭院和花園,有不少是受法律嚴格保護並受聯合國關注的文物,政府還要花大量投資去維修和翻新,不像在香港已被商業化浪潮所衝擊,被高樓大廈所取代。由於澳門在兩次世界大戰中保持中立,在中國歷次內戰包括近期的文化大革命中,未受到衝擊和浩劫,因此這些文物及與之相關的歷史檔案,都還保存得相當完整,為研究葡人或華人的歷史文化都提供了豐富的資料。澳門的上述文化遺產形成了活的博物館,是人類文明的巨大財富,是世界其他地方難於找到的,有待海內外學者和有心人努力去發掘、清理和發揚,使它成為發展澳門文化旅遊事業取之不盡的資源,使澳門的旅遊不單靠博彩而繼續興旺起來,而且使澳門可能成為珠江三角洲和亞太地區獨具風格的旅遊勝地。澳門與香港區別的另一重要標誌是官方語言除了中文外,不是英文而是葡文,這是兩地之間的實質性差別。有人想抹殺此差別,想以英語代替葡語,因為英語是國際通用語,或者在九九年之後,想乾脆取消葡語,這是極端錯誤的短見。基本法規定中葡兩種語言為九九年後的官方語言,絕不是為了裝飾門面,而是從實際需要出發的遠見。語言是文化的主要標誌,把語言丟掉就等於葬送其文化,使澳門即刻消逝於鄰近地區的雷同之中,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其實保留葡語是為了按基本法所規定的,延續現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保證行政、立法、司法制度能在法治基礎上正常運轉並提高效益。487
  • 更重要的是通過保留和發展葡語及拉丁文化可以使澳門在整個亞太地區發揮更大的作用,使它成為這個地區聯繫歐洲和拉丁世界的特殊橋樑。這是香港和鄰近地區所無法代替的特殊功能,這也是澳門的優勢所在。澳門由於地域狹小,在貿易和金融方面無法同香港相比,在發展工業方面也無法同內地相比。唯有在文化方面它獨居優勢,因此其長遠的發展戰略應是以文化上的優勢彌補其經濟上的劣勢。澳門有飛機場以及將來的鐵路、高速公路和深水港,這樣的“硬件”對其發展成為服務性的戰略樞紐固然不可缺少,但必須輔之以高效能的“軟件”,而其中的關鍵就是發揮它在文化上的特殊功能。二、如何發揮澳門的特殊橋樑作用目前澳門已基本上具備了聯繫歐洲與拉丁世界的條件:1)語言是互相溝通的主要工具,澳門大約百分之三的人口會講葡語,其中有不少是華人,是內地任何一個地方所不能比的,此外有更多的人掌握英語。澳門多種語言的環境比香港和大陸都好,葡文電視(通過衛星易與葡語國家聯網)和報刊是香港所沒有的,普通話普及的程度已超過香港。2)拉丁國家的人因相似的語言環境、更寬鬆的氣氛以及更廉價的消費,更喜歡以澳門為家,在此建立通向大陸的辦公室或聯絡基地,有的寧願住澳門,而每天乘一小時的船赴香港辦公。3)澳門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法)與拉丁國家屬同一個法律體系。通過澳門與這些國家做生意或開展文化交流,具備了方便的條件。4)澳門的原居民(佔人口四分之一,而且多數是華人)多數有葡國護照,是葡國公民,隨時可以移居歐盟的任何一國定居,不同於香港的屬土公民,其海外的居留權受到種種限制。在九九年之後,一萬多名土生葡人仍可保留其葡國國籍,而擁有葡國護照的華人雖然自動轉為中國籍,但仍可使用其葡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中方認可),而且仍具有歐洲國家的居留權。據有海外居留權的這批人尤其是華人,是溝通中國與歐洲及拉丁世界的天然橋樑。5)從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角度來看,同香港比較,澳門同歐洲的關係更為密切。自1 991年開始,歐洲已超過美國成為澳門第一出口市場,而且通過葡國同歐盟各國聯繫,比通過英國更為方便,阻力更少。1 992年歐盟主動同澳門簽訂了優惠合作協議,在進出口、支付及轉賬、行政和法律手續等方面,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而且在工業、科技、能源、運輸、資訊、環保、旅遊、捕魚、海關、知識及工業產權、社會發展及反毒等方面進行全面合作,促進澳門的工業和服務行業的多元化發展,尤其是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幫助澳門培訓高級管理人員。與此同時,澳門又設立“歐洲資訊中心”,同歐洲二百個資訊點形成電腦聯網,可以迅速向澳門提供歐盟各國有關發展計劃、政策、法律、貸款、貿易、科技、統計及企業活動的信息,並向澳門以外地區繼續傳播這些信息。相反地通過該中心亦可以將澳門及鄰近488
  • 地區的各種信息向歐盟提供,以方便做市場調查及尋找貿易或投資伙伴。珠江三角洲一些縣市同澳門的聯繫中已從此資訊中心獲益。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祇是向澳門,而非香港,提供此項服務。6)作為中國第二個自由港,澳門在內地的改革開放中,在引進資金、技術、信息和管理技術等方面,早就起了“第二個香港”的作用,而且在電訊和對外交通方面正在趕上香港。從其地理位置,歷史傳統和人口結構(海外歸僑約佔老居民的三分之一)來看,澳門同亞太地區的關係已十分密切。澳門又是處在近十多年來內地經濟發展速度最快的珠江三角洲。可以預見,廿一世紀將是“太平洋世紀”,而澳門同香港一樣處在東北亞和東南亞的交接處,但澳門能起香港所不能起的作用。在過渡期中,中葡兩國之間在澳門問題上的合作經受了考驗,葡方取得了中方的信任,這是九九年之後繼續發展中葡全面合作的重要條件,使澳門在通過葡國聯繫歐洲及拉丁國家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可惜的是,上述客觀條件,由於存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所描述的種種主觀障礙,而得不到充分利用和發揮,潛在的優勢未能轉化為實際的優勢。其實,利用澳門這些有利的客觀條件來進一步發展中國(及亞太地區)同拉丁國家的關係是具有緊迫性,是符合各方的實際利益的,祇要各方進一步協調,就可以更好地和更充分地發揮澳門的中介作用。拿中國來講,十多年來,內地借助香港同英語國家的經濟、貿易來往佔了壓倒性的優勢,而同拉丁語系國家的來往卻始終處於劣勢,發展極不平衡。其實,拉丁語系國家或通用拉丁語(葡、法、意、西、羅)的國家有八十多個,主要分佈在南歐、拉美和非洲,佔世界國家總數三分之一,比通用英語的國家還多,而法、西、葡是僅次於英語的國際通用語言,在聯合國佔有重要地位。這些國家多數仍處於發展中階段,經濟發展潛力極大,例如巴西,其國土居世界第五,人口居世界第六,很可能在下個世紀成為世界第三強國。由於缺乏這些拉丁國家的交往,使中國在國際交往中吃了苦頭。近幾年某些英語國家利用最惠國待遇、關貿協訂等對中國不斷施加壓力,企圖以此遏止中國的經濟發展,一些“王牌”抓在別人手裏,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國內不少學者以及某些有遠見的領導人早就意識到這種不平衡性所帶來的危害,因此提出要大力發展同歐洲及拉丁美洲的關係,而且有人就看到澳門在其中能起的中介作用,提出利用澳門作為培訓有關人材的基地。台灣一些學者認為,利用澳門作為同大陸增進各方面關係,特別是澳門新機場建成之後,比利用香港更為方便和快捷,而且有不少台灣商人看中了澳門作為打通歐洲市場的跳板。葡國和南歐其他一些國家的學者認為澳門正如四百年前一樣,可以成為拉丁國家培養精通中文和熟悉中國文化的漢學家的理想基地,也可以成為中國學者研究拉丁文化的重要“窗口”。為此,需要雙方在澳門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一些拉美國家,尤其是巴西,想大力發展同亞太地區,特別是中國的經貿和文化來往,而澳門因其地理位置適中,語言環境佳於香港,同中國大陸又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因此它是大可利用的理想基地和中轉站。有的國家已派人來澳門做調查研489
  • 究,得出了正面的結論。巴西專家指出,中、巴是世界大國,祇要兩國加強合作,下個世紀的世界和平得以保障,而澳門在促進兩國交往方面可以做出貢獻。其他亞太地區國家和地區,都想派人到澳門來學習葡語,研究拉丁文化,特別是研究澳門歷史,因為這是它們在“海上絲綢之路”這段歷史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中有許多經驗可以借鑑,以加強亞太地區各國和地區的聯繫,加強它們同歐洲及拉丁國家的聯繫。可惜,澳門人自己,由於公民教育缺乏,對本澳的這些特色和優勢卻認識不足,有待今後大力加強。至於如何發揮澳門這種特殊的橋樑作用,目前澳門人在海內外專家的協助下正研究一種可行的辦法,使這種特殊功能在符合各方利益的情況下,在九九年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得以繼續發揮下去。從組織上講,需要建立一個拉丁中國中心,以協調和發展各方面的功能,而且必須建立在私營的基礎上,以排除各種官僚主義程序和干擾,迅速和靈活行事。必須以強而有力的基金會為後盾,並且有國際上知名的學者和人士參與。這個中心名為拉丁中國中心,就是為了發揮澳門在中國(包括亞太地區)同拉丁世界之間的中介作用。其功能應包括四個方面:(一)建立澳門的資料庫,包括澳門的歷史部分和現代部分,後者包括澳門同中國、亞太地區、歐洲等拉丁世界的聯繫,這個資料庫既是內部(澳門各有關單位之間)聯網,又是國際(各有關國家和地區及國際信息中心)聯網,以形成方便、快捷的電腦信息系統,這裏包括有關的圖書及各種統計資料,作為研究和諮詢的基礎 。(二)舉辦廣泛的語言訓練活動,吸收中國大陸、台灣及亞太地區其他國家的人來澳門學習葡語及意、西、法、及其他拉丁語言,同時吸收拉丁國家的人來澳門學習漢語及中國文化。要設法使葡語作為官方語言及第二外語在本地華人中更為普及,這裏包括訓練大批既懂雙語又懂語言教學的教師,出版各種雙語手冊及其他工具書。在九九年之後保留葡語報刊和葡語廣播,並繼續大力推廣普通話,創造更為理想的語言環境。(三)為海內外學者提供各種方便條件,吸引他們研究澳門歷史和現狀,以及澳門同中國、歐洲及拉丁世界的關係,並為本地或外地研究生為進修拉丁文化和中國文化提供條件,研究成果應及時予以發表,並以各種通俗易懂的形式,將有關的研究成果編出來,以推廣澳門本身的公民教育,使澳門人更瞭解自己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為了促進和交流研究情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並以學術通訊之類的形式,同海內外學者保持緊密聯繫。(四)為了促進中國、亞太地區、歐洲及在經濟上和文化上更緊密的交流與合作,應利用上述研究成果,為商界及其他人士提供諮詢服務,協助他們開展各種業務,其中也包括為推廣澳門的旅遊文化而研究與澳門歷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有關的各種有吸引力的題材,為建設專題旅遊設施提供諮詢。490
  • 上述工作澳門本來已有多個單位在做,問題是缺乏協調、充實和提高,而且亦未見有適當措施保證它們在九九年之後能繼續運作。拉丁中國中心的設立就是為了彌補上述之不足,使澳門在各方面能夠發揮它應有中介作用,為東西方文化交流繼續做出貢獻,把潛在的優勢轉化為實際的優勢。為了完成此歷史性的任務,不僅寄托於中葡澳政府、學者和各方面人士的大力支持,也寄望於歐洲,特別是拉丁國家學者的熱情幫助,用你們的智慧和經驗,幫助我們達到大家夢寢以求的目標。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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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 996 No.2 ,495-506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聲明異議及上訴Antóni o Correia Marques da Silva *一、序言由七月十八日第三五/九四/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1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私人有權要求廢止或變更行政行爲 2 。為實現此權利,該法典訂定了我們可稱之為內部性的申訴方法。為何稱之內部性?這是由於這些申訴方法的目的是容許行政當局在自身範圍內重新審議所作出的決定,無須其他機關的介入。此等申訴方法(聲明異議、訴願、不真正訴願及監督上訴)正是本文的探討內容 。我們在提出討論這個課題時,已考慮到(在措辭和篇幅方面)本文大部份的潛在讀者除了是行政行為的行為人外(行使自身的或被授予的權限而作出該等行為時),在不少情況下,作為公務員亦是相對人(例如晉升開考及行使《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載的權利時)。倘屬後者,可使用非司法行政程序賦予的申訴方法。因此我們這裏要闡述的,只是一些以普羅市民為對象的實用性注解。*法律專家、司法事務司技術輔助廳廳長1.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見序言法第五條。2.該方面內容的規定見於第三章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五十六條。在文章中,我們會準用《葡國行政程序法典》,但主要是以注釋的形式(因為它是澳門同一法規的源泉,且兩者作者相同),並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見解詮釋某些495
  • 問題。我們這樣做基於兩個原因:首先,由於這是一部新法典,尚未有足夠來自澳門法院的司法見解;其次是根據由八月廿九日第——二/九一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仍繼續具備權限,對針對總督及政務司在行政、稅務及海關事宜上所作行為的司法申訴作出審議及判決。說回我們先前用以形容申訴方法的“內部性”一詞。它是與其他外部性或司法性的申訴方法比較而言的。所謂外部性或司法性的申訴方法是指那些一旦脫離了行政當局的層級聯繫,便要訴諸行政法院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廣義)的申訴方法。然而此等申訴方法並非本文的討論範圍。在結束這個簡短序言之前,我們只想再提出一點看法。儘管這個看法顯而易見,甚至老生常談,但卻不容忽視。這個看法是,透過聲明異議或上訴而對某一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是必要的。這並不是對被申訴行為的行為人的侮辱,而是維護被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一種自然方法,此其一方面。另一方面,這亦是使行政當局具備條件以作出較公正的最終決定的一種手段。情況就如教會法規其中的一句:“上訴是要使接收信息不靈的羅馬能獲得更佳的信息。”這是公共利益,即行政當局的唯一目的——尊重所有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3——使然。一切違反個目的的個人或團體利益均須讓步。至於一些典型的觀念,例如:“假若行政當局要嚴守法律,是不可能開展行政工作的。”和“行政當局與合法性之間是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對抗性。”等,儘管這些概念可能最終都不會在行政當局內消除,但亦一樣須作出讓步。因為事實證明,遵循合法性的原則不單不會降低效率,更由於必須為公務員及行政人員提供更佳的培訓而獲得更大效益4 。我們言歸正傳 。二、一般原則3.參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4.參見José Osvaldo Gomes 所著,科英布拉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Fundamentaç ã o doAc to Admini s t r at i vo)第 二 版 第 9頁 。5.關於第一級的決定行政程序,請參閱我們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當局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文,該文載於《行政》雜誌 第Ⅷ 冊 、第 二 十七 期 、一 九 九五 年 第一 期 ,第 1 0 9 至 1 2 6 頁。6.適當性與適時性是兩個與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著緊密聯繫的概念。“機關為了滿足受賦予該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所保障的公共利益,須在眾多可行解決方法中作出選擇,而適當性與適時性這兩個詞所意味的是,機關在各式各樣被要求參與的情況中,無論在作出選擇的階段,或在已經作出選擇的階段,均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參見José Manuel da S.Santos Bote l ho,Amér i co J.P ires Estevese José Candido de P i nho 所著,A lmedi na 1 992的《行政程序法典注釋》( Código do ProcedimentoAdmi n istrat ivo,Anot ado)第523頁。與聲明異議及上訴有關的行政程序屬第二級程序,因它是隨著先前在第一級行政程序(決定性程序)5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出現的。一般來說,在最終導致出現申訴行為的行政程序中,一切被決定的事實已成定局,因此聲明異議或上訴程序要決定的主要是分析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時性及適當性6 。理由是,除了法例另有規定的496
  • 情況外,根據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7,聲明異議及非司法上訴的依據得為被申訴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或不當性。雖然有關決定在決定性程序時已有論據支持,但這並不妨礙有權限作出決定的機關進行或下令進行新的預審措施或補足證明措施(倘該機關認為有必要作更進一步的決定)。這是該權限機關的權能,這項權能被暗示於述及聲明異議的情況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及較為明確地表示於述及上訴的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條訂定了所有行為均可被要求廢止8或變更 9的這項一般原則。對我們來說,這項原則反映了國家絕對性的觀念被超越,並為法治國家原則所取代。而在民主原則的現代法律體系中,這項原則具有憲法的性質10 。此外,這項一般原則更可說是《澳門行政程序法典》關於訴諸司法機關原則的第十二條的內在因素。就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被視為強加於作決定者,說明作為決定基礎事實和權利的依據的義務。在集中分析本文的課題前談談(儘管只是簡短地)這方面的問題是必須的。因為只有通過說明理由,行政行為的義務主體才可清楚驗證行為的合法性,也只有在認識到某理由只能作出某決定而不可能是另一不同內容的決定時,才可決定應否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因此,說明理由不單是行政行為的形成及鞏固的主要條件,而且是有助於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關係能通過諒解而得以建立的主要條件11,,此其一方面。另一方面,說明理由亦是實現事實真相原則的重要手段,因爲它可逼使行政當局更謹慎地考慮其行爲的理由,從而尋求權利與生活之間的徹底諧協 12 。引文還說,“在說明理由上所使用的時間和空間一般來說遠遠少於往後須要進行的答問工作及司法上訴爭辯的時間和空間。” 137.在比較法方面,該條文與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四二/九一號法令核准的《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相符合。8.1 )廢止是一行政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終止另一先前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效力,可由利害關係人或行政當局具權限機關提出(第一百一十九條)。2)關於這方面內容,請參閱《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九至一百二十七條及葡萄牙同一法典第一百三十八至一百四十八條。3)不得廢止無效之行為、經司法爭訟而被撤銷之行為以及被具有追溯效力之行為所廢止的行為(第一百二十條)。4)第一百二十一條列出了可被廢止的有效行為,而在第一百二十二條則設定了廢止可撤銷行為的機制。9.廢止是令行政行為的所有效力終止,而變更則只能影響決定的某些內容。須提及的是,第一百二十七條中的規定使行政當局可隨時主動地或應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對誤算及錯漏作出帶有追溯效力的更正(這個權能一直具有實際效用,例如在年資表方面)。1 0.參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為維護本身權利、憲法 、法律或總體利益,所有公民均有權利個別或集體向主權機關或任何當局提出請願、申述、聲明異議或投訴。”並請參閱該根本大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款關於行政上訴諸司法機關之內容。1 1 .“被適當說明理由的行政決定使被管理者認為,它不是決策者的直覺產物,而是一個經過理性衡量的合理結果,從而有助於行政關係的主體之間關係的建立。”參見前述José Osvaldo Gomes 的著作第22頁。1 2.參見前述JoséOsval do Gomes 的著作第21 頁。1 3.參見同上著作第24頁。497
  • 關於《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說明理由的義務,由於受到篇幅所限及稍為偏離了我們計劃的目的,故不贅述。但可參閱上述法典的第一百零六條,該條第一款f 項明確規定,對廢止、變更或中止先前行政行為的行為說明理由,是一項義務。現在讓我們就行政行為的非司法申訴方法作一些具體的論述。三、申訴的依據前面我們略略指出了那些依據可以作為聲明異議或上訴的理由,然而我們仍須重新系統地談談這個問題。請參閱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聲明異議及上訴得以被申訴之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爲依據,但另有規定者除外。”在此應解釋一下何謂“另有規定者除外”。對我們來說,它只意味所有行為原則上均可基於被指違法或不當而被提出聲明異議或非司法上訴,但法例亦可以規定一些情況,在這些情況中,只有違法性為依據的上訴才可被提起。實際情況是,若特別法律沒有另外規定,則被管理者可就所有他認為違法、不公平、偏袒、不相稱及不當的行政行為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 14,但這只限於非司法上訴的範圍,因為司法上訴只可在以違法性為依據的情況下才被提出15 。四、申訴的合法性首先應指出訴訟法這樣說:任何人,只要他是某一行為所涉及法律狀況的義務或權利主體,就有法定權利作出該行為。權利主體就是對程序提出訴訟而有直接利益的一方(即聲明異議或提出上訴的一方)。義務主體就是作出抗辯而有直接利益的一方(即被聲明異議或被上訴的機關)。整體來說,這是由《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所派生出來的,該法典還訂定,權利主體的利益是隨著訴訟理由的成立而得益;義務主體的利益則隨著訴訟理由的成立而受損 16 。1 4.但並非所有法律體系均如此。例如西班牙法律就只容許以違法作為申訴依據。1 5.非司法上訴可由上訴人本人簽署,與司法上訴不同。司法上訴必須委託律師(行政及稅務法院組織法第五條)。16.第二十六條(正當性之概念)1)原告是在提起訴訟中有直接利益的正當當事人 ;被告是在抗辯中有直接利益的正當當事人。2)提起訴訟的利益隨著訴訟理由的成立而得益 ;抗辯的利益則隨著訴訟理由的成立而受損。3)在沒有相反法律指引的情況下,受爭議物質關係的各方主體被視為明顯具合法性的利益的權利人。這是訴訟法的一般原則,該原則在非司法行政程序範疇內與《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相符。該條文規定,有權利及有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人,認為被行政行為侵害者,有就行政行為提出聲明異議或上訴之正當性。而在載於第五十三條之有開展及參與某一行政程序之正當性這個概念下的程序,屬第二級程序。第498
  • 一百三十九條除了定出沒有正當性的情況外,更準用後者的第二款:“行政行爲作出後,在毫無保留下明示或默示接受該行爲者,不得提出聲明異議及上訴。”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把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界定清楚,儘管只是以簡單和扼要的方式。我們且看:在權利中,來自某一法律規定(義務)的保護是直接且即時的,因此私人有權要求公共行政當局作出能完全滿足其利益的行為。而正當利益則是某人在遵守某一法律規定或作出某一行政行為時所間接帶來的物質或精神利益。這時候,保護只是間接的或從某方面反映出來的,因此被管理者僅可要求行政當局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在第一種情況中,私人有權要求一個有利的最終決定,而在第二種情況中,他只能要求某一有違其利益的決定不是違法作出的(例如公共承攬工程被判予其他競投者或人員任用開考中的較高評分)。一言蔽之:權利是指要求某一自身利益得到滿足權利;正當利益則指要求所有與自身利益有關的行政決定具有合法性的權利。最後須一提的是,上述正當性的要件適用於所有非司法申訴方法。以下我們將繼續論述它們的種類。五、申訴方法的種類在行政當局對某一由個人或由其主動展開之具體個案表示意見並作出決定後17,被管理者有兩種途徑可提出非司法申訴:聲明異議及非司法上訴。因而《澳門行政程序法典》定出如下之典型行政行為申訴方法:a)聲明異議;b)訴願;c)不真正訴願;d)監督上訴。因此,有必要說明上列申訴種類的性質。1.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的對象是被聲明異議行為的行為人(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a項)。換言之,申訴一方透過聲明異議,令作出行為的機關必須檢討其先前所作之決定,並嘗試以聲明異議內的依據,使該機關同意其在某方面所作決定的理由並非最佳或最符合法律的理由。17 . 參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四條。499
  • 聲明異議可能是現代行政最常用的申訴方法。很多時它是幫助那些面對某一不利於己之行政行為之被管理者的首選解決方法18 。正如上文指出,聲明異議得以違法、不公平(欠缺平衡原則)或不當為依據。因此,綜合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a项的規定,聲明異議可就任何確定或不確定的行政行為而提出,但在服從裁判已確定之案件這個原則下而有所保留。也就是說,聲明異議不得提出多於一次(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但在有義務對聲明異議作出決定的機關不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則除外。對聲明異議作出決定時,倘決策機關未有對某一應針對聲明異議者所提出之依據表示意見的問題作出決定,則這種情況便屬有義務作出決定而不作出決定。倘出現這種情況,可就同一事宜提出新的聲明異議,但標的則只限於先前的聲明異議所提出的,而對此聲明異議者未有表示意見的問題。最後要一提的是,求諸司法爭訟,聲明異議並非必須的先決條件,只是一種任意方法。2.訴願指的是向行政的上級機關求助,從而一方面確保行政決定能獲得檢討。另一方面,透過上級的決定,統一某類行政決定的觀點。因此,根據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19,受其他機關之等級權力拘束之機關所作出之一切行政行為,如法律不排除對此等行政行為提起訴願之可能性,均得成為訴願之標的。訴願可有兩種模式(第一百四十六條)20:a)必要訴願—— 倘欲申訴的行為尚屬不可提起司法上訴者;b)任意訴願—— 倘欲申訴的行為因已屬確定行為而可提起司法上訴者。首先須指出,某一行為,倘由具備專屬權限或被授權作出確定行為之機關作出便屬確定行為。這是上述b項所指的情況,但法例另有規定則除外 21。1 8.由於文化和語言隔閡的問題,澳門的情況可能不盡相同,但若能達此目標,則無疑我們就是為建立一個法治的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貢獻。1 9.該條文與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已廢止)相符,而寫法亦相近,與葡國的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亦類似。20.該條文第一款的內容已在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二款中訂明。21 .參見《行政雜誌》第Ⅲ冊,第七期,1 990年,第81 至1 06頁,Vi t al i no Canas“關於澳門的授權問題”節錄如下:“關於受權人所作行為在司法上和非司法上的可申訴性方面,葡萄牙行政法的原則是,在沒有相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受權人的行為,就如授權人在行使同一權限時所作的行為一樣,屬確定性行為,得隨時接受司法調查。”22.該條文與《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相符。且把話題轉到必須就上訴作出決定的當局的決定這方面。必須一提,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22,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可確認或廢止有關之行為,儘管未經訴願人要求亦然,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如作出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者之權限非為500
  • 專屬權限,則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亦可將該行為變更,或以另一行為代替之,甚至局部或全部撤銷該行政程序及(或)得決定重新進行預審或採取補足措施。即使就被提起之訴願所針對之行為可隨即提起司法上訴,但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亦應審查所有下級行為的瑕疪,即使並非訴願人所指控的亦然。任意訴願的情況也屬如此(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23)。這些瑕疪包括了訴願所針對行為的不當性24 。對於類屬複議上訴25的必要訴願,司法見解和學說亦同樣抱有上述的觀點。所謂複議上訴指的是在這些上訴中處理訴願(終極)的機關將會重新審查在訴願所針對之決定中出現的問題,並對此作出決定。因為對上訴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維持訴願所針對的決定;或以另一實質或形式的決定代替某一實質決定;又或以另一性質相同的形式決定代替某一形式決定。所以,上級機關在決定維持或取代有關決定時應清楚其所作行為的一切瑕疪。在這方面須清楚說明,對於第一百三十八條提及的違法性應從廣義上理解,違法並不單指行為違反了法律,亦指行為有悖於憲法、規章及行政的和憲制性的一般原則26 。行為的不當性與適當性一樣,是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直覺依據。但自由裁量並非獨斷獨行,它受到平等和適度原則(第五條)及公正和公正無私原則(第六條)所限制。因此,即使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實行活動,亦希望它在實行活動時既能做到遵守法律,又能尋求在不輕視私人權利和正當利益的情況下達至公共利益。Marce l lo Caetano說:“如果在法律範圍內可以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又不傷害正當利益,那麼,甚麼也不能阻礙以一個最符合衡平原則的解決方法來取代其他首選的解決方法。”27在同一方面必須再次指出,正如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b項規定,所有被宣示的關於聲明異議或非司法上訴的決定應適當地說明理由。同樣地,未被規定必須說明理由之行為,一旦成為聲明異議或訴願之標的,亦須適當地說明理由,因為只有根據行為的依據,有關方面才能就聲明異議或訴願所針對的行為是否具有確認性而作出決定。這對司法上訴28 來說尤具意義,因為若決定性行為與上訴所針對的行為存有動機上的分歧,即先前的行為被增加或刪除某些內容,那麼,先前的行為得以違法為依據而被提起司法上訴。23.該條文局部廢止了最高行政院組織法的第二十一條。學說有所謂並行上訴的情況,即就同一行政行為,同時以任意訴願的方式和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的方式提出申訴。在這些申訴中,基於須避免出現兩個相反的決定,故對合法性的審議權保留予法院。24.不當性必須對公共利益而言,而非僅對私人利益。25.Frei tas doAmaral 在一九八九年《行政法》第四冊第50頁中把以行使同時權限、分離權限或被授予之權限所作之行為為針對對象的訴願歸納到複查組別內。作為學說之合議庭裁判第386號第1 31 頁和續後數頁所載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之裁判亦有同一觀點。26.參見Fr ei t as do Amaral 的《行政法》第三冊,第286頁。27.《行政法手冊》第二冊,第1 265頁。28.參見前述José Osvaldo Gomes 的著作第89頁:“已宣示的被聲明異議或訴願所針對的決定倘屬違法,得被提起司法上訴”。501
  • 現在有必要看看究竟在甚麼情況下訴願可以被拒絕受理。以下是《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載的情況:a)當訴願係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b)當不可對被申訴之行爲提出訴願;c)當訴願人不具正當性;d)當訴願不在期間內提出;e)當出現其他阻礙對訴願作出審理之事由。b 項所指的主要是純屬表示意見的行為。即那些只屬部門就利害關係人的查詢而提供意見的行為。同樣,對法規在理解上的疑問所作的解釋亦不可提出訴願,只有在根據這個解釋作出了具體行為的情況下,上訴才能被提出。因為必須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方可被提出上訴:利害關係人向行政當局提出具體請求,要求行政當局就請求作出決定,但行政當局所作的行政行為卻有損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義務29 。結束這一點之前須一提的是,規範訴願之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款),經作出必須的配合後,亦適用於我們以下所討論的兩類訴願(不真正訴願及監督上訴)。3.不真正訴願向某一不具更高等級權力,但卻具有監管權的機關提出上訴,視為不真正訴願(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此類上訴亦可在法律明文規定下,就合議機關之任何成員所作之行政行為向該機關提出(第二款)。與訴願一樣,不真正訴願亦是以某一機關可廢止另一屬同一法人的機關所作出的行為為先決條件。分別是,在不真正訴願的情況中,機關之間不存在等級附屬關係,但存在著監管權。所以稱這類訴願為不真正訴願,原因是不存在當然等級性。不真正訴願的審理實體的審理權和處分權都比較大,它們有權:廢止、變更或中止上訴所針對行為之實施。4.監督上訴監督上訴屬行政上訴。申訴一方可透過監督上訴,就某一法人的所屬機關所作之行為向另一對該機關具有監督或監管權,但屬不同法人之機關提出申訴。29.參見作為學說之合議裁判,XⅧ年,第21 6號第1 1 00-1 1 1 1 頁所載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七日最高行政法院之合議庭裁判。502
  • 因此,必須為監督行為作出定義:監督行為是賦予某一法人的所屬機關的權力,使它能參與另一自治法人之管理(許可和核准其行為;或在特別情況下對該等行為予以變更、廢止或中止;監察其服務或彌補其在法定義務方面之疏忽),目的在於使受監督的利益與監督機關所代表的較廣泛利益相協調,從此可得出一個結綸:監督行為是以同時存在兩個不同的法人以及受監督者享有自主權這兩點為先決條件。為了對這方面有更進一步的理解,必須對監督的模式加以陳述。監督有改正監督、監察監督以及 有代替權之監督。改正監督之目的是改正在受監督機關計劃作出或已經作出行為內容內可能出現的不當之處。它可以是事先的(當監督實體許可作出仍在籌備階段的行為)或事後的(當監督實體核准執行已決定的行為)。監察監督體現於機關或部門的監察權力,其目的在於對不規則的行為及不善的管理施以處罰。有代替或替補權之監督體現於對受監督機關的不作為加以彌補的權力,可替補受監督機關作出其在違反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未有在所定時間內作出的行為。此外,監督權力亦不可推定,即某一法人的行為僅在法律明文規定下才受監督。監督上訴同樣地僅在法律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方能被提起30,且在一般情況下具有任意性。只有在法律規定賦予其必須的條件時,情況才會不同。關於這方面應重申,由監督機關向受監護人發出的指引或指示並非確定及應執行之行為,因此對之不能提起司法上訴。然而,實行這些指示31而作出的具體行為則可被提起司法上訴。監督上訴有以下的獨有特點:如法律對行政行為之恰當性設立一監督,則僅得以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之不當為監督上訴之依據(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款);僅當法律賦予監督機關有替補權之監督權力時,被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方能被代替(第四款)。六、效力、方式及期間1.效力1.1.聲明異議的效力提出聲明異議可在兩方面產生效力:在行為之執行力方面↑3↑2及在提起訴願及司法上訴之期間方面。茲述如下:30.換言之,要查探是否有監督行為的存在,或倘存在而查探其類型,必須查閱該部門的組織法。31 .“就針對某稅項之清償及徵收所採取的解決方法這方面,依照監管而對某一具法律人格的公務法人作出指引的部級批示非屬確定及應執行之行為,因此不可對之提起司法上訴。”作為學說之合議庭 裁判 第1 3 4號 第1 7 1 頁 所載 一九 七 二年 十二 月七 日 最高 行政 法院 之 合議 庭裁 判 。32.參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八至一百三十六條關於行政行為之執行。503
  • a)聲明異議對行政行爲執行力之效力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聲明異議在下列情況下得中止行為之執行力:·當聲明異議所針對的行為屬不可提起司法上訴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當行為屬可提起司法上訴,但情況屬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認為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對該行為之相對人造成不可彌補或難以彌補之損害者。上述兩種情況的不同之處在於:在第一種情況中,拒絕給予中止效力必須說明理由,而第二種情況則具有特許性質。須特別指出,利害關係人關於中止執行的要求,應自將有關卷宗呈交有權限作出決定之實體之日起五日內33 送交該實體(第三款),而該請求並不妨礙向行政法院請求中止該行為之效力(第五款)。b)聲明異議對訴願及司法上訴之提起期間之效力·提出聲明異議並不使上訴之期間中止及中斷(第一百四十三條)。1.2.訴願提起的效力從上文得知必要訴願和任意訴願是有分別的。分別在於上訴情節是否具備可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的條件。如訴願屬必要訴願,即意味有關行為仍未可接受司法審查;如訴願屬任意訴願,則意味已可提起司法上訴。儘管如此,私人仍寧願在行政範疇內提出問題。我們且看訴願之提起有哪幾種效力。a)訴願對行爲之執行力之效力·任意訴願不中止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34 之效力(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必要訴願中止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作出該行為者認為不立即執行該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b)訴願對司法上訴之提起期間之效力·必要訴願是在不可提起直接司法上訴的情況下被提出(如前所述)。而必要訴願的提出對司法上訴的提起期間不產生效力,因為司法上訴的期間只在必要訴願完結後才開始計算。33.期間具有連續性,自有關事情發生後翌日起計算而不受任何手續影響,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亦計算在內。但倘若期間之末日為部門不向公眾開放之日,或屬正常工作期間而部門不運作之日者,則其後第一個工作日方為期間之末日(第七十一條)。34.在效力方面,我們知道聲明異議不中止上訴期間,但在上述六、1 .1所指的情況中,聲明異議之提起具有對行政行為執行力之中止效力。我們知道在此等情況下,即使聲明異議已經過去,但在上訴期間未過去之前提出了上訴,則聲明異議被賦予的對執行力的中止效力將繼續維持至上訴得出決定。504
  • 但任意訴願之提出卻剛好相反,因為任意訴願的提出是以存在著某一可即時接受司法調查之行為為先決條件,因而不能中止,亦不能中斷司法上訴之期間35 。提起訴願,其另一效力載於第一百五十條。該條文規定,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有義務通知如有關訴願理由成立時所有可能受損害的人,以便其在十五日期間內,就該請求及請求之依據陳述其認為係適當之事宜。此舉就是把某一司法上訴的規定,準確一點說就是前述的行政及稅務法院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四十條所載的規定,引入非司法行政程序。2.方式2.1.聲明異議的方式雖然法典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認為聲明異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2.2.上訴方式訴願、不真正訴願(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及監督上訴(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款)是透過載有所有上訴依據的請求書,向作出行為者之最高上級提出,但作出決定之權限已授予或轉授予另一機關者,不在此限(第一百四十八條)。把這條文寫入法典,用意是更改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所載之原制度。在該制度下,上訴必須向直接上級提出。而《行政法院訴訟法》早已把這條文寫入其第三十四條a項。訴願得呈交作出行為者或受訴願之機關(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特別一提的是,第六十七條c項規定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有權限審查申訴之機關。3.期間3.1.提起的期間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聲明異議之提起期間一般為十五日36 。按照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37的規定,必要訴願的提起期間為三十日,而任意訴願的提起期間則與司法上訴的提起期間相同38 。亦應指出,行政行為之通知內容應包括訴願提起的期間(上述第六十七條c項),及指出是否可對該行為提起司法上訴(d項)。35.參見Marcello Caetano的《行政法手冊》第二冊,第1 270頁。36.該條文的寫法與被《澳門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之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 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相同;亦與葡國的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相符。37.與由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前有效原制度相符。38司法上訴之提起期間載於《行政法院訴訟法》。該法載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內之第二六/八五號法令。505
  • 3.2.決定的期間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聲明異議作出決定的期間為十五日39 。該條文所定的期間純屬紀律性質,即行政服務人員有義務內部遵守,如不遵守又不能解釋理由者,得被追究紀律責任。此外,聲明異議者必須留意聲明異議一如上文所述,不會中止上訴的期間,因此,在得不到答覆的情況下應運用這些最後的維護機制 。第一百五十四條訂立了對訴願作出決定之期間,該期間相對有別於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 號法令第三十八條所載的原制度。因此,當法律未另定期間時,應自將有關程序送交有權限審理之機關之時起三十日內,就訴願、不真正訴願40及監督上訴41作出決定。如須重新進行預審或採取補足措施,該期間可最多延至九十日。決定期間完結而接不到關於決定的通知時,訴願視為被默示駁回(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作為對這個課題的初步探討,我們作出了如上的一些注釋,我們認為這些注釋是有用的,但我們仍會就每個情況作出具體分析。七、結論在本文結束前我們只想提出一點看法。我們斷言,這部法典日後如何實行,將切實影響到其究竟會充滿生機或成為一紙虛文。或許我們套用一句別人的說話結束本文,這句說話反映了我們共有的顧慮42 :必須避免“條文像其他出現於某些行政當局服務人員身上的典型情況一樣,因安於現狀的心態而停滯不前,這些行政當局服務人員,一旦攀到高位很快便把自己的世界縮窄成爲一個水晶球世界。在這個世界內忘卻了自己以前的情況及被管理者的困難,亦忘了終有一天會變回被管理者。”同樣地,為使法典適合現實及施行中出現的需要,決不能錯失載於七月十八日核准《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第三五/九五/M 號法令第三條的方針所提供的機會,該條文規定在法典生效二年後對其作出修正。好的應該跟隨,有偏差應該糾正。尤其不可忘記法律亦是上層建築,因此,法律很多時要求新的思維方式和面對社會現象的新方法。39.該期間與前制度相同(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 號法令第二十八條);與共和國的法典第一百六十 五條相符 。但該條 所載的決 定期限為 三十日 。40.按照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規範訴願之規定,經作出必需之配合後,亦適用於不真正訴願 。41 .參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款。在規範訴願之規定中與監督上訴之本身性質無抵觸,且與對被監督實體之 自主應 受之尊 重無抵 觸之部 份,適 用於監 督上訴 。42.參見Sérgio de A lmeida C or rei ra “新行政程序 法典及澳門 市民的保障( 多方面註釋 及思考)” 一文, 載於 《 行政 雜誌 》 第八 冊 第二 十九 期 ,一 九 九五 年第 三 期, 第 55 9至 5 73頁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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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 ,5 0 9 -5 2 0澳門史研究述評吳志良 *一、早期中西文獻的記載1.《明史·佛郎機傳》十六世紀新航路開通後,西人接踵來華,而有關“西人東來事跡,吾國史書,多述其事,然散出羣籍,檢尋未易。清初纂修《明史》,尤西堂(侗)任纂外國各傳,始採集前人所述,匯歸為佛郎機、呂宋、和蘭、歐羅巴四傳(見《西堂餘集·明史外國傳》)。厥後萬季野(斯同)以布衣參史局,於西堂舊稿,重加釐定,損益頗多;且易歐羅巴為意大里亞(現存萬季野史稿可參考)。王鴻緒《橫雲山人史稿》取季野之文,而稍點竄其文句,而於史實則無更易。張廷玉主修《明史》,復取王氏《史稿》而刪定之,遂成今本《明史》四傳,世之談歐亞交通史者,率即以此為藍本焉”1 。前述“佛郎機”即葡萄牙,為最早由海路抵達中國的歐洲國家,並於一五五三年至一五五七年間始得以據居澳門至今。關於早期中葡交往和澳門起源的中國文獻,並非始於尤西堂,明嘉靖四十三(一五六四)年龐尚鵬《區畫濠鏡保安海隅疏》便有較詳細的敘述:“……廣州南有香山縣,地當瀕海,由雍陌至濠鏡澳,計一日之程,外環大海,乃蕃夷市舶交易之所……每年夏秋間,夷舶乘風而至,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餘艘,或又倍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守澳官權令搭篷棲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居住,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夷眾殆萬人矣……”2*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委員、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1 .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原序第1 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 982年再版。2.全疏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第202 1 頁,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 988年。509
  • 郭棐於萬歷三十(一六○二)年修撰的《廣東通誌》卷六九《澳門》條也載稱“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蓬纍數十問,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藪矣。”此說乃成後來史書之張本,並為尤西堂所採用。尤西堂康熙年間刊本《西堂餘集·明史外國傳》再為萬斯同康熙三十八(一六九九)年成書的《明史稿》所用,而《明史稿》又成為張廷玉等撰《明史》的稿本,其後正史、野中乃至包括《澳門記略》在內的地方誌講到中葡之交和澳門時,雖文字版本略異,但溯其根源多沿襲《明史》之說,所以,當今澳門史研究者無不參閱《明史·佛郎機傳》。成書於雍正十三(一七三五)年的官修《明史》,被公認為體例齊整完備、史料價值較高,是二十四史中較成功和完善的一部史書。不過,雖然《明史》作者在史料選擇和史實考訂方面下過相當功夫,約二千五百字的《佛郎機傳》錯漏之處仍然甚多。為此,早年(一九三四年)著名中外關係史家張維華教授以溯源、輯補手法,參照張爕《東西洋考》、胡宗憲《籌海圖編》、嚴從簡《殊域周咨錄》、俞大猷《正氣堂集》、郭尚賓《郭給諫疏稿》、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黃佐《泰泉集》、何喬遠《名山藏》和《閩書》、黃省曾《西洋朝貢典錄》等民間筆記、文集以及《廣東新語》、《廣東通誌》、《香山縣誌》、《福建通誌》等地方誌凡近百種文獻加以考證,並比證西人史籍所載,勘誤校訂。澳門史學家戴裔煊教授也參考中外文獻,於七十年代初對《明史·佛郎機傳》重新考核,作出補充或訂正3 。2.《澳門記略》中國史籍文獻中,論及澳門的為數不少,如魏源《海國圖誌》、郭棐《粵大記》、盧坤等《廣東海防匯覽》、梁廷柟《粵海關誌》、王之春《國朝柔遠記》、文慶等《籌辦夷務始末》、王彥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等等,專述澳門的也有張甄陶《澳門圖說》、《澳門形勢論》、《制馭澳夷論》、薛韞《澳門記》、陸希言《墺門記》、蔡國楨《澳門公牘錄存》、鄭勉剛《澳門劃界錄》等,但影響最大的是印光任、張汝霖的《澳門記略》。《澳門記略》完稿於乾隆十六(一七五一)年,為唯一的澳門地方誌,也是第部較全面系統記述澳門地理、歷史、政治和社會的中文典籍,堪稱澳門史研究之始。全書共分兩卷三篇,上卷《形勢篇》寫澳門地理形勢、山海勝跡和潮汛風候,《官守篇》記澳門歷史沿革,即葡萄牙佔據澳門經過和明清設官管理情況;下卷《澳蕃篇》記蕃夷體貌服飾、起居習俗、物產技藝和語言文字等。作者印光任、張汝霖先後出任澳門同知,對當時澳門社會現實有親身感受和深刻認識,且撰寫書稿時“爰歷海島、訪民蕃、搜卷帙,就所見聞者記之,翼萬一補志乘之缺”(後序),實地考察與文獻資料並重,因此《澳門記略》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3.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1 984年。510
  • 《澳門記略》刊本有多種,近年趙春晨教授曾加以校點,版本較可取4。日文版十九世紀初已問世,一九五○年葡萄牙漢學家高美士(Luí s G.Gomes)將原著譯成葡文出版,惜謬誤之處甚多。概言之 ,《澳門記略》雖然對西方史地政法的認知模糊,對澳門葡人的行政組織和習俗的瞭解也很不足,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但作為第一部澳門專著,且眾多有關澳門的古籍中仍無出其右者,其研究參考價值不能低估5 。3.葡萄牙及其他西方文獻史料談及澳門的最早葡萄牙文獻,應是平托(Fernã o Mendes Pinto)一五五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致果阿耶穌會長的一封信,“今天我自浪白滘往前六里格(lé gua ,每里格約五公里)抵達我們所在的澳門港,碰見自廣州來到的巴萊多(Belchior NunesBarreto)神父”。但這封從澳門發出的信全部講述如何自印度到達澳門的過程,對澳門就此一提而過,其意義僅在於證明平托真正到過中國,他後來的《遠遊記》(Peregr inaç ã o)並非“吹牛說謊”的杰作。平托一六一四年出版的遺作《遠遊記》第二二一章稱,“第二天早上,我們自上川島出發,大陽落山時抵達往北六里格的另個島,該島名為浪白滘,其時葡人與華人在島上做生意,直至一五五七年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給了我們進行貿易。澳門從前是個荒島,我們的商人興建價值三、四千克魯扎多(Cruzado,古時葡萄牙金幣)的房屋把她變成一個高貴的居民點,且已有一間主教堂,教堂不僅有神父,還有來祈禱的人,此外,居民點尚有兵頭、王室法官和司法官員。大家是如此的自信和安定,猶如自己的城鎮那般愛護她,好似她就座落在葡萄牙最安全的一個地方”6 。這是葡文獻記載澳門之始,也是平托筆下澳門的全部。4.簡體字版1 988年為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繁體字校讀本為澳門文化司1 992年出版,後者 還收入《澳門記略》其他版本的序跋、作者的傳記資料以及清朝年間關於澳門的記載,如《香山縣誌》、《廣東新語》等有關澳門部分。5.澳門史學者章文欽對《澳門記略》有全面研究,見其《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第1 39-1 7 7頁,澳門基 金 會 , 1 9 9 5年 。6.Femã oMendes Pinto,Peregrinaç ã o (《遠遊記》),Vol.Ⅱ, p.342-3,Publ icaç õ esEuropa-Amé rica.Lisboa.1 9 88。7.C.R.Boxer,Macau na É poca de Restauraç ã o,Imprensa Nacional,Macau,1942.1988 年香 港 Heineman公司再版英文本時,易名為《十七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關於早期中葡關係和澳門的情況,西方傳教士如利瑪竇(Mateu Ricci)、范禮安(Alessandro Valignano)、曾德昭(Alvaro Semedo)、利類思(Louis Buglio)、竺赫德(Jean B.du Halde)等在描述中華帝國時都有論及,更早的葡萄牙傳教士如特謝拉(Manuel Teixeira)等在其信札報告中也談到不少澳門的事情,但在十七世紀,記載最為詳盡的有六位作者,均被博克塞(C.R.Boxer)收入其《復國時期的澳門》7 。其一為曾出任印度編年史家和檔案館長的菩卡羅(Antó nio Bocarro)。他在一六三五年撰寫的《東印度政府所有要塞、城鎮圖集》(Livro dasPlantasde Todasas Fortalezas,Cidades e Povoaç õ es do Estado da India Oriental),便是其中描述澳門的最早最完整511
  • 的一份文獻。該圖集不僅繪製詳介了澳門的幾個重要炮台,還簡述了澳門的地理、歷史、稅收和社會情況,並在最後講解了中國的城鎮、稅收和防衛。其二是一六三七年七月五日隨威德爾(John Weddell)船長到澳門遊覽的英國人孟迪(Peter Mundy) 。他的遊記形式較為鬆散,內容也不甚準確,有的是日記式的,但是,對澳門風俗民情描寫得很是生動,人情味十足。介乎菩卡羅編年史和孟迪遊記文體之間的另 份重要文獻,為意大利人達瓦羅(Marco d’Aval o)約一六三八年間所寫的《澳門記》(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Macao)。這篇收入《達瓦羅遊記》的文章雖然祇有八頁,但對澳門的地理、佈防、近期歷史、與廣州及其他地區的商貿情況的描述清楚明了,且文字甚為流暢,史料價值很高。此外,費雷拉(Aó tó nio Fialho Ferreira)一六四三年受命赴澳宣佈葡萄牙復國消息後向國王所寫的報告、門納澤斯(D.Luis Meneses)在其著名《葡萄牙復國史》中有關澳門的一章以及曾出任澳門主教的卡爾丁(Antó nicFrancisco Cardim)所寫有關同一事件的《備忘錄》,也是瞭解當時澳門葡人社會狀況不可缺少的資料。博克塞一九三八年在澳門出版的《澳門在明朝覆亡中的角色》(Papel de Macau naQuedada Cé lebreDinastia Ming)一書中收入一篇成文於一六四八年但佚名的耶穌會士報告和兩封澳門總督寫給印度總督的信函。這些文獻具體講述了南明覆亡前明永歷太后皇后受洗天主教和南明王要求澳門葡人遣炮協助抗清復明的過程。葡人雖然提供人員、金錢、槍炮協助,但大勢所趨,前功盡棄,滿清已立。幸而,澳門並未因此受到勝利者的報復或懲罰。進入十八世紀,有關澳門的記載更趨細微,數量也大為增加。索薩(Franciscode Sousa)神父一七一○年發表的《果阿省耶穌會士所征服的東方》 (Or ienteConquistado a JesusCristo pelos Padres da Companhia de Jesus da Proví ncia de Goa)中,詳述了澳門葡人一五八二年赴肇慶賄賂兩廣總督陳瑞以保居澳安身立命的整個過程,對澳門社會也有總體介紹。一七四五年多明我修士耶穌斯·瑪麗婭(José de Jesus Maria)在澳門撰寫的 《中國和日本的亞洲》(À sia Sí nica e Japô nica),更搜集了許多後來流失了的市議會檔案,並有整整五編講述澳門。他談到澳門的衰落和頹廢現狀時,慨嘆不已之情,溢於言表。然而,澳門是 個被遺忘的地方,此一敗象,直至一七八三年才真正為葡萄牙王室所關注。國務大臣卡斯特羅(Mart inho de Melo e Cast ro)同年四月四日在發給印度總督的指示中,對澳門議事會自把自為的不善管理作出猛烈抨擊,對居澳葡人對清政府的恭順臣服表示不滿,並頒令加強代表王室的總督的權力,澳門葡人政治行政組織從此開始染上殖民色彩。卡斯特羅的此一包羅甚廣的指示連同他前一年由被委任為北京主教的湯士選(D.Frei Alexandre de Goveia)神父帶給印度總督的信,以及印度總督給湯士選的指示及其向葡印檢察長徵詢在澳門實施《皇室制誥》(Providê ncias Ré gias)的信,是研究十八世紀澳門政治史最重要的第一手文獻。這些文獻和許多其他有關澳門的文件信函,都收入一九四三年在里斯本出版的《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獻》一書中,該書一九八八年由澳門文化學會重印8。8.Instruç ã o para o Bispo de Pequim e Outros Documentos para a Histó ria de Macau,Insti tuto Cultural deMacau,1988 .512
  • 二 、澳門史研究的回顧我們將十八世紀中下葉的《澳門記略》稱為澳門史研究之始,乃因為它是第一部最完整最系統論述澳門的中文古典專著。但一般認為,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一八三二年和一八三六年分別在澳門和波士頓出版的《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An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China)才是第一部真正的澳門史9 。一部是中文的,一部是英文的,爭論哪一部為澳門史研究的發端意義不大。祇不過龍思泰以英文寫作,在西方史學界影響較大。值得注意的是,後來成為中葡關係主導和中心的所謂“澳門問題”,乃是十八世紀末才產生的。如果說,葡萄牙國王在一七五二年向中國遣使桑伯伊奧(Francisco deSampaio),祇是一種友好的表示,那麼,國務大臣卡斯特羅一七八三年委派湯士選出任北京主教,進入滿清宮廷,則有更深遠的目的——不僅為了朝中有人好辦事,更希望湯士選可以探查清楚中國皇帝究竟給了葡萄牙什麼優惠以及澳門的法律地位如何10 。換言之,葡萄牙除以強硬的總督奪取一向對清政府恭順臣服的澳門議事會的權力外,已意識到澳門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問題,開始尋找據居澳門法律依據。葡萄牙人因協助趕走海盜而獲中國皇帝賜予澳門作為酬賞之說,在十七世紀中曾德昭的《大中華帝國誌》裡有所提及,且當時大多傳教士對此也深信不疑。竺赫德一七三五年在巴黎出版《中華帝國誌》後,此一版本更廣為流傳。但至十八世紀末,尤其在鴉片戰爭前後,英國人開始懷疑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令葡萄牙感到不安,里斯本當局遂著手整理歷史檔案文獻,試圖找尋具說服力的論據。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清王朝一如既往,直到鴉片戰爭後亦未改變對澳門主權治權的立場。龍思泰《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因應了十九世紀西方殖民者為向華擴張勢力而急於瞭解中國情況的需要,但他以確鑿史實直截了當地否定了葡萄牙的澳門主權說,也使得葡萄牙政府處於一個十分尷尬的位置。一八三五年,安德拉德(Josè Iná ciodeAndrade)撰寫了一篇《關於擊敗中國海盜和英國人登陸澳門及其撤退的備忘錄》(Memó ria sobre a Destruiç ã odas Piratasda China eoDesembarquedos Inglesesna Cidadede Macau e Sua Retirada),為葡萄牙人打敗難以考證的海盜首領張寶西(Cam-pau-sai)或時空倒錯的張保仔樹碑立傳,掩世人耳目之心,昭然若揭。葡外交部更責令駐法國大使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 m)深入研究葡人居澳權利問題,其結果是《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Memó r ia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osPortuguesesemMacau)於一八五二年在巴黎問世11 。一場圍繞澳門主權問題的論戰,從此在史學界掀起,成為百多年來澳門史研究的主線和焦點。時至今日,儘管《中葡聯合聲明》已對澳門歷史和前途問題一錘定音,但學術界的討論仍未完全拉上帷幕。尤其是關於澳門的起源,本地教學界在編寫歷史教材時還未有定論。9.見C.R.Boxer,Fidalgosno Extremo Oriente(《遠東的貴族》)第291頁,東方基金會和澳門海事博物館出版,1 990年;文德泉(Manuel Teixeira)神父在龍思泰著作1 992年再版前言所附的講詞也如是說。又見拙文《站在超民族的地位》,載《澳門日報》1 995年8月20日。10.同注8,第46頁。1 1.詳見拙文《鴉片戰爭前後葡萄牙尋找澳門主權論據的過程》 ,未刊稿 ,1 996年。513
  • 聖塔倫子爵的《備忘錄》並未找到葡萄牙擁有澳門主權的可信證據和合理解釋,祇建議組織人力物力繼續整理翻譯有關澳門的史料。一八六二年,葡萄牙首次試圖與中國就澳門地位問題簽訂協議,這一工作得到重視,由佩雷拉(Marques Pereira)父子繼承接手。佩雷拉首先整理一八六七年的《政府公報》,編撰了《澳門歷史和中國與基督人民關係史紀事》(Ephemé rides Commemorativas da Histó ria de Macau e dasRelaç õ es da China com os PovosChristã os)在次年出版的《大西洋國》(Ta-Ssi-Yang--Kuo)雜誌第一輯上發表。其子承父業,於一八九九年繼續出版第二輯,刊登保存了許多珍貴的檔案和年鑑史料。第二輯由教育暨文化司於一九八六年重印,已經脫銷,澳門基金會和教育暨青年司去年將第一、二輯同時再版。費雷達斯(Jordã o de Freitas)一九一○年發表的《十六世紀澳門史料》(Macau——Materiais para a Sua Histó ria noSé culo XVI),一九八八年由澳門文化學會重刊。另一份重要史料、也是中國境內第一張報紙《蜜蜂華報》(A Abelha da China)合刊本,也已由澳門大學和澳門基金會於一九九四年重印。一八八七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署後,澳門史研究熱潮再次興起。曾經在澳供職的軍官法蘭薩(Bento da Franç a)一八八八年在里斯本出版《澳門史初探》(Subsí dios para a Histó riade Macau) ,但其影響遠未及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的《歷史上的澳門》(Histor ic Macao)。徐薩斯與後來的白樂嘉(J.M.Braga,一九四九年出版《西方開拓者及其發現澳門》,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of Macau)一樣,反駁龍思泰的觀點。有趣的是,這兩位葡萄牙後裔均以英文寫作。《歷史上的澳門》一九○二年在香港初版後,令徐薩斯一舉成名,成為澳門的英雄人物,但一九二六年修訂本在澳門出版後,由於里斯本政局的變化,被當局當眾焚毀,而徐薩斯也一夜之間變為叛徒,窮極潦倒最後病死於香港一慈善機構12 。不過,他和佩雷拉的著作雖有時代局限性,且選用史料時甚為偏頗,其觀點卻為其後澳門史研究者所採用,至白樂嘉一代仍沒有多少改變。1 2.詳見拙文《歷史的嘲弄》,載《澳門日報》 1 995年9月3日。1 3.姚楠、錢江譯中文本1 988年由香港中華書局出版。1 4.前引《遠東的貴族》第293頁。1 5.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序第2頁,澳門基金會 ,1 995年 。近代中國學者關注到澳門史研究,則在民國建立後,特別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劃界問題引起爭議和一九二八年《中葡友好條約》簽訂之後。在本世紀三十年代,也有兩本深具影響的澳門專著面世,其一為周景濂的《中葡外交史》(一九三七年北京商務印書館初版,一九九一年重印),言簡意賅,經絡畢現。其二為張天澤一九三四年在荷蘭萊登的博士論文《中葡早期通商史》13(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1514-1644),旁徵博引中葡文獻,可讀性甚強。雖然博克塞認為張氏多沿襲前人資料,祇略有修正,觀點則無大創新14,但同代華人除張維華一九三四年《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傳注釋》(即後來的《明史四國傳注釋》)、王仲達《澳門地圖》(商務印書館一九二八年版)、黃培坤《澳門界務爭持考》(一九三一年廣州出版)外,可資參考的專著並不多,散見於《東方雜誌》、《史學年報》、《歷史學報》、《社會科學》等刊物有關澳門歷史的學術論文,據不完全統計,自一九○九年至一九四九年也祇有二十七篇15,且大都闡述葡人據居澳門的經過和年代考證。言及於此,當然不應忘掉日本人藤田豐八收入《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何健民譯,商務印書館一514
  • 九三六年版)的《葡萄牙佔據澳門考》。藤田豐八考證之詳實,幾堪比張維華。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Th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上、下卷分別在一九一○年和一九一八年於上海、倫敦出版)和《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 635-1834,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二九年,牛津大學出版社),也有大量有關澳門的記載。且兩書均有中譯本,查閱方便16 。西文專業刊物方面,香港《通報》(Toung Pao)和里斯本《殖民地總局簡報》(Boletim da Agé ncia Geral das Coló nias)載有多篇澳門歷史的學術論文,而《澳門教區簡報》(Boletim Eclesiá stico da Diocese de Macau)更成為澳門史研究的陣地,特別在三十至五十年代,博克塞、白樂嘉、文德泉神父等挖掘整理了不少原始和失傳的珍貴澳門史料,在《澳門教區簡報》上刊登評介,為澳門史研究的進一步推展立下汗馬功勞。一九五○年,《馬賽克》(Mosaico)歷史文化雜誌創刊,每月出版堅持了七年。六十年代中期,《賈梅士學院簡報》(Boletm do Insti tuto Luí s de Camõ es)異軍突起,成為澳門歷史文化研究的另一陣地,惜在一九八一年停刊。一九三九年創辦、期間數度中斷但出版至今的《澳門檔案》(Arquivos de Macau,自一九八一年改名為Boletim do Arquivo Histó rico de Macau《澳門歷史檔案館簡報》)雜誌,初期在高美士的不懈努力下,也連續不斷整理刊登了許多原始檔案資料。前述著作和作者,初步奠定了澳門史研究的基礎。尤其是博克塞和文德泉兩人,在整理檔案史料方面皆功高勞苦,著作等身。博克塞從英軍退役後,窮半生之力研究葡萄牙航海大發現及其在遠東的影響,史料考據之科學詳實,至今無出其右者。他的著作如《遠東的貴族》、《復國時期的澳門》、《阿媽港的大帆船》(The Great Shipfrom Amacon ’一九五九年,里斯本)、《葡萄牙熱帶社區:果阿、澳門、巴伊亞和盧安達的市議會》(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Macau,Bahia and Luanda,1 510-1800,一九六五年,威斯康星大學出版社)以及《葡萄牙海上帝國》(The PortugueseSea-Borne Empire,1415-1825,一九六九年,倫敦),是研究澳門早期歷史的必讀書。不過,依我們看來,博克塞總結出來的中葡關係的“授受之道(dares-e-tomares)”亦即澳門的生存之道,最值得澳門史學者的深思17 。1 6.張匯文等譯 《中華帝 國對外關 係史》1 9 57年由 北京三聯 書店出版 。區宗華譯《 東印度對華 貿易編年史 》1 99 1 年由廣州 中山大學出 版社出版 。17.C.R.Boxer.Dares-e-Tomares nas Relaç õ es Luso-chinesas durante os Sé culos XⅦ e X Ⅷ atravé s deMacau,Imprensa Nacional,Macau,1 981.文德泉更孩童時便來到澳門,畢生投入傳教史和澳門史研究,專著百數種,所涉之廣,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儘管有人批評他許多時候祇羅列資料,不指出來源,令引用者提心吊膽,但史料得以保全,他仍功不可抹。文神父的著作在澳門出版,其十六卷的《澳門及其教區》(Macau e a sua Diocese,一九四○至一九七九年)以及《十七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ec.XⅦ,一九八二年)、《十八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ec.X Ⅷ,一九八四年)等,堪稱澳門史料大全,是澳門史學者經常翻閱的參考書。515
  • 五十年代以來,中國學者研究澳門史雖未中斷,但顯得零散疏落,論文和專著並不算多,較為人熟知的如戴裔煊《關於澳門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報》一九五七年第三期)、全漢昇《明代中葉以後澳門的海外貿易》(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一九七二年第二期)、介子編《葡萄牙侵略澳門史料》(一九六一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丁中江等編撰《澳門華僑誌》(一九六四年,台北華僑誌編篡委員會)等,羅香林弟子林子昇一九七○年在香港大學答辯的博士論文《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是一本較為全面的澳門斷代史,但至今未刊印。霍啟昌一九七八年在夏威夷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澳門模式:論十六世紀中至鴉片戰爭中國對西方人的管理》(The Macau For mula: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Westerners from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 i od)也祇有部分章節發表於澳門文化司署的《文化雜誌》(一九九一年第十六期)。到了八十年代,中文澳門史研究才有長足的發展。三、澳門史研究現狀中葡兩國於一九七九年建立外交關係,一九八五年澳門前途擺上議事日程,兩年後《中葡聯合聲明》簽訂,圓滿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可以說,自八十年代起,澳門史研究也步入一個新的時期。這一時期的最大特點,就是中葡學者在澳門政治行政過渡的時刻,同時對澳門史研究產生了極大的興趣,大批研究成果陸續問世。而有關澳門史的一些重要著作,如前述張維華、周景濂、張天澤、龍思泰、徐薩斯、高美士以及博克塞的多部著作,也獲得重印或翻譯出版。應該承認,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史學界一直對澳門史研究未有足夠重視,研究成果從質從量均落後於西方史學者。自八十年代起,港澳問題再度引起了關注,國內學術氣氛日趨寬鬆,而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也為澳門史研究提供了物質條件和基礎,因此,情況有顯著改善,大有迎頭趕上之勢。國內學者如中山大學戴裔煊、黃啟臣、章文欽,廣東省文史館黃文寬,廣東省社科院鄧開頌、楊仁飛,南京大學黃鴻釗、中國人民大學韋慶遠、上海社科院費成康等,都在海內外報刊發表澳門史論文或出版專著,澳門學術界也作出積極配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的《濠鏡》、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的《澳門研究》創刊,《澳門日報》和《華僑報》等設立專欄或專版探討澳門歷史,澳門史苑變得生機勃勃。專著方面,有戴裔煊的《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一九八四年)、黃文寬《澳門史鉤沉》(一九八七年,澳門星光出版社)、黃鴻釗《澳門史》(一九八七年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澳門史綱要》(一九九一年,福建人民出版社)、元邦建、袁桂秀《澳門史略》(一九八八年,香港中流出版社)、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一九八八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黃啟臣《澳門歷史(自遠古至一八四○年)》、鄧開頌《澳門歷史(一八四○至一九四九年)》(均為澳門歷史學會一九九五年出版)。台灣學者郭永亮也著有《澳門香港之早期關係》(一九九○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論文方面,王昭明的《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研究》一九八六年第三期)、韋慶遠的《澳門在清代康熙時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載《中國史研究》一九九二年第一期)和費成康的《重評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地位》(載《學術516
  • 月刊》一九九三年第八期)影響甚大,章文欽則將部分論文結集為《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出版。一九九三年在澳門召開的“澳門東西方文化交流國際學術研討會”的論文集《東西方文化交流》(吳志良主編,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和一九九五年出版的《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黃曉峰等主編,澳門文化研究會),以及黃啟臣、鄧開頌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一九九一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和《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亦收錄不少有關澳門史的重要文章和檔案資料或介紹。除借外力進行研究並提供必要協作和資助外,澳門本地的澳門史研究近十年來也取得可喜成績。李鵬翥一九八六年便出版《澳門古今》(澳門星光出版社),深受讀者歡迎,而唐思的《澳門風物誌》(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堪稱其姐妹篇;陳樹榮堅持不懈,長期搜集、整理史料,發表了數以千計的文章,部分將分門別類結集出版;鄭煒明涉及甚廣,對宗教文化、經濟史研究心得尤深,《澳門宗教》和《澳門經濟四百年》已問世(均與黃啟臣合作,一九九四年由澳門基金會出版);劉羨冰専攻教育史,著有《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徐新研究藝術史頗有心得,部分文章收入其《澳門的視野》(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拙著《澳門政制》(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也對澳門政制沿革史作了初步的探討。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門土生土長的譚志強在台灣政治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澳門問題主權始末》(一九九四年,永業出版社),從國際法角度探討澳門史,是一項新的研究成果。概覽之,澳門學者的研究一方面覆蓋面較廣,如楊允中、魏美昌、黃漢強等對澳門史都有論及,黃漢強還主編《澳門問題資料匯編:一五五三年至一九八五年》(《華僑報》);另一方面,専向性較強,特別是歷史人物研究,如《孫中山與澳門》(盛永華、張磊、趙文房著,一九九一年,文物出版社)、《林則徐與澳門》(黃漢強、陳樹榮主編,一九九○年)、《濠江風雲兒女—— 澳門四界救災會抗日救國事跡》(一九九○年,澳門星光出版社)、《鄭觀應詩選》(鄧景濱編,一九九五年,澳門中華詩詞學會)、《錢納利與澳門》(陳繼春著,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澳門四百年詩選》(毅剛等輯,一九九○年,澳門出版社)等等。澳門中文報刊上刊登的澳門史論文,更是不勝枚舉。若能協調起來,合力推進,包括澳門史在內的澳門研究在不久將來必有另一番景象。西文方面,除前述文德泉的兩部斷代史,並無完整通史出版,祇有科龍班(Eudore de Colomban,原名Regi s Gervaix)神父一九二七年的教材《澳門史概要》(Resumo da História de Macau)一九八○年獲得重印。但是,有影響的作者和著作並不少,如科茲(Austin Coates),一九七八年由牛津大學出版社推出散文體《澳門記事》(A Macao Narrat ive),其另一本著作《澳門與英國人》(Macaoand the B r i t i sh)也在一九八八年再版;潘日明(Benjamim Videi ra Pi res)神父《十六至十九世紀澳門至馬尼拉的商業航線》(A Viagem de Comércio Macau-Manila nos Séculos XVI a XIX,一九八七年,澳門海事研究中心)、《殊途同歸—— 澳門的文化交融》(Os Est r emosConci l iam-se,一九八八年,澳門文化學會)、普塔克(Roder ich Ptak)《葡萄牙在中國》(Portugal in China,一九八○年,Klemmer berg)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克雷默(R.D.Cremer)編輯的《商貿文化之城澳門》(Macau,Ci ty of Commerce and Cult ur e,APi Presses Hong Kong,1987,1st Edit ion,1991,2nd Edit ion)在英語世界影響甚大。潘日明和普塔克等還寫了不少有關澳門史的論文,部分刊登在澳門文化學會《文化雜517
  • 誌》上。《文化雜誌》、新聞司的《澳門》( 前《南灣》) 和行政暨公職司的《行政》雜誌發表了不少有關澳門史的論文。九十年代後,葡文澳門史籍更多,且已逐漸進入細部研究。如林慕士 ( Joã o deDeus Ramos ) 的《中葡外交關係史》( Histó ria dasRelaç õ es Diplomá ticasentre Portugale a China,一九九一年,澳門文化司署) ,詳述張安多( Antó nio de Magalhã es ) 神父作為康熙皇帝的欽差出使葡萄牙的過程;施白蒂( Beatriz Basto da Silva ) 在一九九二年開始由教育暨青年司出版《澳門編年史》( Cronologia da Histó ria de Macau ),今已至第三卷( 十九 世紀) ,一、二卷亦 已由澳門基金會翻譯 成中文於九九五年 問世。卡 布拉爾 ( Joã o de PinaCabral ) 和 羅 倫 索 ( Nelson Lourenç o ) 的《在颱風的 土地上——土生葡人的能動力》( Em Terra de Tufõ es-Dinâ micas da Etnic idadeMacaense,一九九三年,澳門文化司署) ,則是繼萊薩( AlmerindoLessa) 的《東方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歷史和人物》( A Histó ria e os Homens da Primeira Repú blicaDemocrá tica do Oriente,一九七四年,澳門官印局) 以及對澳門土生社會及其民俗造詣頗高的阿馬羅( Ana Maria Amaro ) 之後描述澳門葡萄牙人後裔的歷史和現狀的另一部力作。在政治法制史方面,還有彭慕治( Jorge Morbey ) 的《澳門一九九九》(Macau 1 999,一九九○年,里斯本) 、蕭偉華( Jorge Noronha eSil veira ) 的《 澳門憲法史初探》(Subsí dios para a Histó 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和簡能思 ( Vitalino Canas ) 的《政治科學導論》( Preliminaresdo Estudo deCiê nciaPolí t ica,均在一九九一年由澳門法律出版社出版) ,葉士朋( António Manuel Hespanha) 的《澳門法制史概論》(Panorama de Histó 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 dica de Macau,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 。後者的中文譯本亦已問世,惜有關附錄未能譯出,以及 António Aresta和何思靈合著即將出版的新書《融和之旅 ——澳門歷史文化的一面》( Arqui vos deEntendimento . Uma visã ocultural da Histó ria de Macau ) ,內容環繞十二個相近的電視系列故事,係近期一本瞭解澳門歷史的葡文專著。葡萄牙史學者對歷史人物的研究也甚重視,有關文學家、漢學家庇山耶( CamiloPessanha) 的著作就有數部之多,寫總督、主教和其他在澳門社會作出貢獻或有過影響的人物的文章更難 ——列舉。此外,不能不提的是東方葡萄牙學會出版的《東方追憶》叢書。該叢書已出版五部,均為葡萄牙新一代即超越傳統民族或國家偏見、兼顧各方史料和立場且勇於面對事實的史學者的著作 ——馬加良斯( José Calvet deMagalhã es ) 的《戰後澳門與中國》(Macau e a Chinano Apó s Guerra,一九九二年) 、迪亞斯( Alf redo Gomes Dias) 的《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Macau e a I Guerra doÓ pio ,一 九 九三 年 ) 、格 得 士 ( Joã o Guedes ) 的《憲法實驗室》 ( Laborató rioConst i t ucional ) 、李志高( Francisco Gonç alves Pereira ) 的《中葡與澳門問題》( Portugal,a China e“Questã o de Macau ”) 以及薩坦尼亞 ( Antó nio Vasconcelos deSal danha) 的《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 均為一九九五年) 。薩坦尼亞掌握了葡外交部和前殖民地部的大量原始檔案,是近期活躍於澳門史壇、尤其是中葡關係史的一位新秀 。四、澳門史研究的特點和趨勢  如果說,祇要花些工夫,提綱挈領勾勒出澳門史主要著作文獻尚非一件太難的事,那麼,公正客觀地評論澳門史籍的內容和觀點則絕非容易。從前述簡介可以看518
  • 出,雖然澳門是一個文化商貿城市,但通觀其整個歷史、特別是鴉片戰爭後的歷史,卻十分政治化,深受中葡兩國政局尤其是中葡關係的影響,澳門史研究也無可避免地帶有很濃的政治意味。不可否認,澳門歷史研究中不乏實事求是的佳作,然而,不少史學家非但觀點經常針鋒相對,連對方的史料也祇斷章取義,加上語言障礙,難得全面研讀利用。中葡早期文獻有關澳門的記載雖史實觀點略有出入,有些甚至互不相干,但基本上可以就事論事。而十九世紀上半葉澳門主權問題產生後,澳門史研究便染上濃厚的民族主義色彩,中葡澳門史學者大多為本國利益找尋最有利的史料論據,“既然這些著作的目的是迎合民族主義的口味去對已知的事實作重新解釋,那麼,它們當然不可能提供新的符合事實的認識” 18 ,觀點偏頗,在所難免 。  澳門史研究的此一特點,與亞洲及拉丁美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史學趨勢大致相同,史學家的民族主義情緒主要表現在直接間接或潛意識地維護殖民和反殖民的立場上。因此,不難理解現有許多澳門史著作實際上是中葡關係史或交涉史,澳門“內部”歷史反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正如C. C . 格里芬評論拉丁美洲史學時所說,“我們一旦越過了敘事史的界限並且試圖解釋變化是怎樣發生的,為甚麼會發生,這時,歷史學的民族主義基礎便立即顯得不堅固了”19 。  令人欣慰的是,中葡史學界對澳門的認識近年有了新的重大轉變,可以更多採用不同文字的史料,更心平氣和、實事求是的態度正視和探討澳門歷史上一些最具爭議的問題,且有關觀點愈來愈接近。新一代葡萄牙學者務實地放棄了傳統的主權說,提出“混合管理”或“主權共享”的觀點20,“葡萄牙在澳門殖民統治四百多年”的說法受到質疑21 ,中葡人民鴉片戰爭前在澳門雖有衝突但主線是和睦共處的論調22也逐漸獲得接受和認同。依筆者淺見,儘管一八二二年葡萄牙首部憲法將澳門列入其版圖,但明清政府三個世紀以來一直視澳門為另類蕃坊,此一立場,至鴉片戰爭後仍未改變,祇是滿清王朝積弱成疾,自一八四九年中國衙門撤出後不能在澳直接行使管理權,且於一八八七年由《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對這狀況加以確認,然並無放棄主權23 。  澳門史研究的理性化,又提出一個新的問題——“澳門史”的定義。因為長期以來,澳門史研究與澳門歷史發展過程一樣,存在著明顯的雙軌——華人社會一條線,葡人社會另一條線,雖偶然相遇,但由於政治文化背景的巨大差異,雙軌基本上保持平行24。換言之,中葡學者對“澳門史”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國學者一般將澳門史1 8 . 杰弗里 ·巴 勒克 拉夫 《當 代史 學主 要趨 勢》 第1 96頁 ,楊 豫譯 ,上 海譯 文出 版社 ,1 98 7年 。1 9 . 轉引 自巴 勒克 拉夫 前引 書第 1 9 1 頁 。20 . 見 Rui Afonso,Francisco Gonç alves Pereira,The Political Status and Government Instituit ions of Macau,   載Hong Kong Law Journal ,1 986年第1 6期;又見何思靈( Celina Veiga Oliveira ) 《澳門的主權問   題》,載前述《東西方文化交流》第1 7 1 - 1 7 4頁。2 1 . 見前述劉羨冰《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第231 -238頁。22 . 見前述費成康《重評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地位》。23 . 見前述拙著《澳門政制》第20-23頁。譚志強在《澳門問題主權始末》第324-328頁依國際性對   此有 更詳 實的 分析 。24. 見 拙 文 《 澳 門 歷 史 雙 軌 單 行 》 , 載 《 澳 門 日 報 》 1 9 9 5年 1 1 月 2 6日 。519
  • 視為中國地方史,雖有其特殊性,但本質不變;而葡萄牙學者也向來把澳門史作為海外殖民史的一個組成部分。澳門是中國固有領土,治權雖有變化,卻從未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應該說,將澳門史列入地方史範疇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澳門彈丸之地四百多年的演進中,華洋共處分治,和睦相鄰,雖長期葡河漢界,各自為政,卻也不無交融匯合,基本上能夠共存並進,創造出獨一無二的澳門歷史。因此,無論中葡學者,不管角度觀點如何,澳門史都必須以澳門為主體,一部真正的“澳門史”必須是真實反映中葡( 包括其他民族) 居民在澳門地區共同生存發展各個方面的歷史,華洋不可排斥偏廢,雙軌必將交匯合一。再者,“歷史不祇是某種過去事件的記錄,也不祇意味著人可以從中獲得關於生活的經驗和知識,更重要的是,歷史就是我們自身生存的方式”25 。中葡兩國政府已圓滿解決澳門問題,當前外交關係中也無重大利益糾紛和衝突,在進入過渡期關鍵時刻的今天,許多有識之士都在呼籲保持和弘揚澳門特色,寫出一部具共識獲認同的《澳門歷史》,不是對此呼籲的最好回應嗎?再者,目前“世界歷史所關注的是各種文明的接觸點和相互關係,並不要求綜合性地重述整個的過去,而是研究人類社會在不同環境和不同文明中的發展過程”2 6 。澳門四個多世紀不同民族和平共處的成功經驗,堪稱國際典範,也足令史學家引以為豪,拋開思想包袱齊心協力撰寫一部高水平的真正屬於澳門人的《澳門歷史》。  當然,除開提高認識外,研究理論亦應在實證主義的基礎上有所突破,研究方法應有所創新。法國史學家阿居隆( Maur ice Agulhon) 評論二十世紀的法國史學時說,“傳統史學家因而可以對創新者說道:我們是嚴謹和嚴肅的學者,你們是編寫奇遇記的作家。創新者對傳統史學家答道:我們有才華和創造力,你們不僅因循守舊,而且平庸狹隘”27 。的確,創新突破是需要極豐富的想像力的,但並非憑空想像,治史必須實事求是。無論如何,近年出版的中葡文澳門史著作不僅越來越重視使用對方或其他文字的資料,在史學理論和方法創新方面也已作出初步的嘗試,而整理檔案史料的工作更從未停止過,如葡萄牙外交部的近代中國關係檔案、東坡國立檔案館的中文史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澳門專檔》、《一八四九至一九四九年中葡交涉史料》都在陸續整理或出版中28 ,向被忽視的澳門近現代史研究也慢慢為人關注。中葡澳門史學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意識到攜手合作、互通有無的重要性和翻譯瞭解對方史料、建立共享資料庫的急迫性,並開始將此一構想付諸實際行動。待以時日,澳門史研究必能縱深發展跨上新台階。2 5 . 韓 震 《 歷 史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存 在 方 式 》 , 載 《 史 學 理 論 研 究 》 1 9 9 5 年 第 4 期 。2 6 . 巴 勒 克 拉 夫 前 引 書 第 2 5 7 頁 。2 7 . 《 史 學 理 論 研 究 》 1 9 9 5 年 第 1 期 第 9 1 頁 。28 . 部分 整 理 出 版 工 作 由澳 門 基 金 會 組 織 承擔 。 有 關 澳 門 、 葡萄 牙 、 北 京 、 台 灣、 香 港 、 巴 西 等 地 所   藏 澳 門 檔 案 情 況 , 參 看 前 述 《 澳 門 歷 史 文 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520
  • 環境521
  • 522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523-528澳門海域環境質量和海洋生態李金平*澳門位於亞熱帶區,政府最新資料顯示,人口42萬,面積24Km2。澳 門三 面 環水,西岸是前山河出口,西南部有部分西江徑流出磨刀門,經銀坑、澳門十字門而流出海,南面的路環面向中國海,東面是伶仃洋。四百年來,澳門港的興衰,澳門水域的通暢對澳門的發展互為因果,關係密切。近兩年,不少澳門的大型工程相繼落成,不僅對澳門的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而且對澳門的環境和海洋生態產生了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將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日益顯現出來。本文嘗試用生態學的觀點,來探討澳門海域環境和生態的發展趨勢。一、澳門海域環境質量現狀水是一種良好的溶劑,貯量非常豐富。溶解在水中的多種溶質及懸浮在水中的各種微粒、油粒及有毒物質的含量多少,水體中微生物的含量多少,決定水體的環境質量。1 995年,澳門總耗水量為5400萬立方米,平均每日1 4.5萬方。其中澳門半島約51 00萬方,平均每日約1 4萬方。如果消耗的水量有八成作為廢水排出,那麼澳門半島全年污水排出約4080萬方,每日約1 1 萬方。根據1 988年9月,1 991 年9月澳門取樣分析結果推測,1 995年澳門半島隨污水排入海水的污染物量為:懸浮物:3040噸。有機物及營養物質:1 0980噸。油類:600噸。有毒物質:8.6噸。揮發酚:1 0噸。*華中農業大學水產養殖系農學學士、廣州暨南大學生物系碩士、現任教於澳門培正中學523
  • 澳門污水排出污染物在地區分佈上有較大差異,含碳有機物濃度最高為氹仔鷄頸山垃圾場一帶及西灣、南灣,其次為路環市區和氹仔市區,竹灣、黑沙泳場則較低。石油濃度最高為內港,其次為黑沙環、南灣和筷子基排污口。揮發酚濃度最高為氹仔市區,其次為黑沙環。就排污口污染源分佈情況來看,鷄頸山垃圾場一帶含碳有機物含量高,但排放量不大,對海域的影響是局部的。澳門半島西部和南部的筷子基、西灣、南灣的排污口對澳門水域影響最大,氹仔島及氹仔市區,路環島及路環市區的排污口也是排放污水的主要地方。珠海市前山河經澳門內港入海。根據珠海市環保部門1 992年取樣分析表明,前山河已受到有機物的污染,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但石油類為Ⅳ類,總磷超過Ⅳ類,且污染呈逐年上升的勢類。前山河水下泄,對澳門的水質污染將會有一定影響。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表水水質標準》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海水水質標準》污水排入海後,西受前山河和磨刀門冲稀的影響,東面和南面則受潮汐的稀釋作用。漲潮期間,潮流在路環島以南分汊,一般繞過路環島東面水域北上,向北流到氹仔與澳門半島之間再分為兩股,一股沿澳門半島進入九洲灣,另一股進入馬騮河水道。路環島以南另一股較弱水流進入路環島西側夾馬口水道,經十字門與前一股水流在馬騮河水道匯合,大部分向西漲入磨刀門口,小部分漲入內港。落潮時潮流流向與漲潮時恰好相反,九洲灣落潮流向澳門半島東部海域流出,馬騮河水道落潮潮流自西向東流,然後沿氹仔島、路環島東岸向南流,經過路環島後向西南流。澳門半島西部內港段的潮流為往復流,漲潮時向北流,落潮時向南流。524
  • 澳門半島西部內港為狹長海灣,水交換條件較差,污水需要經過較長時間回蕩,然後經馬騮河水道進入伶仃洋。內灣南面的內十字門水交換條件比內港好,十字門水道則由於橫琴和澳門填海工程的開展而名存實亡,其他海域水交換條件較好。澳門半島的污染物隨潮流向北面的珠海市輸送,氹仔島、路環島附近海域的污染物主要隨潮流退入南海。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海水水質標準》,本澳海域中,筷子基、內港、西灣、黑沙環污染比較嚴重,已超過Ⅲ級標準,屬不安全範圍。而澳氹之間水區和路環市區則輕微污染,為Ⅲ級,此區的海水祇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港口用水。而路環面臨南海的竹灣、黑沙灣則為Ⅱ級,水質較好,適合海水浴場及風景旅遊區。二、澳門海域生態水是生命的搖藍。在海洋中,生活着多種多樣的生物。水中大量的浮游植物吸收環境中的無機鹽,通過光合作用製造成有機物,成為生產者。而浮游動物和其他類動物則靠攝食浮游植物而生存,動物之間,一種動物攝食一種動物,而又成為其他動物的餌料,生物依賴食物的傳遞而形成食物鍵,一環套一環,使海洋生態系得以維繫。澳門海域海水溫暖,水面溫度約為25℃,常年水溫在1 5℃-31 ℃,珠江水系徑流影響澳門海水鹽度。每年4-9月的洪水季節,海水鹽度下降。1 0月至翌年3月的枯水季節,海水鹽度上升。最低時可至2‰,最高的路環黑沙灣一帶可達20‰以上。澳門海域光照充足,太陽入射角大,熱量豐富,夏長冬暖,利於海洋生物生長。正因為如此,澳門很早以前已是南海之濱的一個小漁村。澳門歷來漁業資源豐富,有150多種有價值的海魚。自古以來,捕魚業在澳門社會經濟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水產養殖業也有悠久的歷史。八十年代初,在橫琴和路環的一片灘塗上,還可見到大片蠔田。然而,十多年來,由於水體污染,澳門內海的生態環境已經受到很大破壊。路氹灘塗上的蠔田已於八十年代末消失。在澳門外海氹仔以東,路環東面和南面廣大海域,由於水交換條件好,水體自淨能力強,水質良好,在此區生活的海洋生物種類也較多。根據1 991年3月氹仔以東和路環以南海面的採樣分析,浮游植物總數約500×1 04個/m3,浮游動物生物量則為400mg/m3,顯示春天本海區有機質偏高,導致浮游生物豐富。而在秋天,浮游生物量約為夏天的1/5至1/10,因為秋天為枯水季節,隨珠江徑流入海的有機質減少。所以澳門外海浮游生物有春季高,秋季低的變化特點。底棲生物在澳門外海生物量小,可能與海底沉積物類型有關。澳門外海有機質豐富,浮游生物含量多,不少低鹽性魚類來此索餌和生殖。春季,梅童魚(獅頭魚)、銀鯧(鯧魚)、沙丁魚在澳門外海附近分佈較多。在秋季,則是梅童魚(獅頭魚),鳳鱭(鳳尾魚),棱鯷,沙丁魚、馬鮫、龍頭魚(九吐),麗葉鰺(池魚)分佈較多。在澳門外海,特別適宜一些低鹽或廣鹽性魚類的生活,反映本澳外海的海水質量良好,海洋生態系統穩定。內海(氹仔以北地區),大多地方水質差,海洋生態環境差,所以內海的生物種類和數量都較少。澳門內海水域污染後,含碳有機物需要消耗水中大量的氧氣,使水生生物生活困難。同時,低氧條件下,水中的厭氧細菌分解有機物而釋放出硫化氫、525
  • 亞硝酸等有毒物質,令水體發臭。水中的重金屬鹽會令生物體內的蛋白質凝固或失去活性,而使生物的生長受影響乃至死亡。水中的油類會附着在生物體的表面,使生物體同外界的物質交換和氣體交換受阻,生物的功能大受影響。某些特定的細菌卻可以生存,因而大量繁殖。正因為如此,澳門水域範圍的生物種類和數量都大大下降。垂鈎的人士被迫到橫琴或珠海海島去,才有魚鈎,顯示生物資源量已大大下降。1 987年,據澳門港務廳及衛生司證實,澳門沿岸水質已受到污染,近岸淺海已不能養蠔,也難捕到魚類。衛生司1 990年1 0月忠告市民:澳門半島的黑沙環、南灣、西灣,路氹之間相當的水域範圍內,重金屬和大腸杆菌的含量偏高,不得在上述範圍內捕魚。據1 994年市政廳對澳門多個地方取樣的分析結果:澳門海域有些地方已經受到污染,大腸杆菌數超標或接近臨界值。可以得出結論:澳門海域,特別是澳門內海,水生態環境已經受到污染物致命影響,生物種類減少,種群數量大幅下降,海域生態系統受到很大的破壞。三、澳門大型工程與澳門海域生態近年,澳門進行了不少大型工程,對澳門海域的生態將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茲逐項分析如下:(一)路氹填海工程及橫琴填海工程自1 992年始,橫琴鎮及澳門政府相繼在十字門水道進行了大規模的填海工程,使原來的十字門水道大大縮狹,變成了河道,這一水區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更由於河道變窄使漲潮的水流經夾馬口水道進入小十字門水道減緩,使澳門市區和澳門半島的污染物隨海水稀釋自淨的作用減弱,加重了澳門內海的環境污染。自1 992年起,澳門在路氹間填海320公頃,使原先生長在路氹灘塗的大片紅樹林頻於消亡。生活在此區內的魚、蝦、貝、蟹、螺等生物群落急劇減少。紅樹林生態系對澳門環境的平衡作用,對澳門自然的協調性受到根本的衝擊。(二)南灣人工湖工程的影響1 993年,南灣人工湖工程開始,歷經2年多時間,在澳門西起媽閣咀,東至南灣填海區的範圍內,築起了海堤。西灣和南灣變成了人工湖,面積約為1 Km2,縮小了澳門內海面積,對澳門海域的海潮流向有一定阻礙作用,不利於澳門污水的入海。但由於海堤築在岸綫凹入的南灣、西灣處,不會對退潮的海流造成太大的阻攔,所以對澳門半島的污水隨潮入海影響不大。(三)澳門污水處理廠1 995年9月,澳門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本澳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污水能力為1 4萬方,可以滿足目前日排出污水1 1萬方的要求。但是,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首先526
  • 是要把目前下水道網改造成與污水處理廠配合的完善系統,仍需要費很大的功夫和相當長的時間。其次是污水處理廠採用二級生化處理祇能減少污水中的懸浮物、含碳有機物及部分油類,而對重金屬鹽和有機酚類,則無效果。污水處理廠的運作和下水管道的逐步連結,將使污水中的含碳,含氮污染物得到控制,使澳門海域水體溶氧量上升,透明度加大,海洋生物種類和數量上升,整個海域生態系向良性方向發展。(四)澳門國際機場通航1 995年1 0月,澳門國際機場通航,航次逐漸增多,至今年3月底,進出旅客逾二十萬人次,隨着機場客貨運逐漸增加,廢水排出量將呈上升趨勢。如果污水經過處理後排放,對水質的影響不會太大。飛機起降的噪音和震動,對水中的海洋生物,特別是水生動物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從目前的噪音和污水排放現狀估計,這種負面影響會很有限。結 論對於未來澳門海洋生態系的走向,筆者認為,污水處理廠運作後,排出的污染物受到控制,海潮的漲退會使排放的污水冲稀,借海水的自淨作用,使污水慢慢地降解還原。澳門海域的水污染將逐步減輕,海水的衛生質素將逐步提高,澳門海域的生態環境將慢慢改善,生物資源量會緩慢上升。雖然填海工程、南灣湖工程和澳門機場對澳門海域生態系有負面影響,但這種影響是有限的。總之,未來澳門海域水環境質量和海域生態系的走向還是樂觀的。四、關於澳門環境保護的建議為了澳門的將來更加繁榮,為了使澳門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空間,為了保護澳門賴以生存的海洋生態環境,希望澳門政府考慮以下幾點建議:1 . 生活污水必須經過處理才排放入海,加快澳門地下水道網絡同污水管道之接駁工程。2.對工業污染源進行監管。政府協助有關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使這些企業的工業廢水經過處理後,才排入下水管道。按照澳門現狀,如果將工業污水單獨設立一套下水管道收集起來,再處理排放是不現實的。3.立法監管船舶污水排放,要求本澳所有船舶必須安裝油水分離器。4.加強與各國和國內有關地市情報資料的交流,就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進行協調。現實可考慮與珠海協手整治前山河污染。5 . 對水體環境指標作定期檢測,掌握水環境質量動態變化情況,以便及早採取防治措施,防患於未然。527
  • 主要參考資料1.《澳門》,繆鴻基等,1 988年5月。2.《澳門研究》,第2期,澳門大學澳門研究所,1 989年。3.《澳門統計年鑒》,1 994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編。4.《澳門手冊》,1 989年,澳門日報社編。5.《濠鏡》,第9、1 0期合刊,1 992年9月。6.《珠海市環境容量與環境規劃研究》,1 992年5月。7.《廣東省海岸帶和灘塗綜合調查報告》,1 988年6月。8.《珠江口海島資源綜合調查報告》,1 993年8月。9.《廣東海島調查研究文集》,1 992年1 1 月。1 0.《廣東海島環境質量》,1 995年8月。1 1.《廣東省海島資源綜合調查報告》,1 995年9月。1 2.《澳門地理》,黃就順等,1 993年9月。528
  • 文件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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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 No. 2 ,531 -532批示 第46-I/GM/96號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關於行政當局本地化問題的備忘錄訂定基本目標為創造條件,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有一個有效運作而可以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即懸掛澳門特別行政區旗幟之日)銜接的行政架構。為此目標一直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及經常作所需的修正。應該一提的是,在過去一段時期,一般稱為納編程序的範疇的問題已完全明朗。該程序不僅將澳門公務員納入共和國編制,其明朗化容許對公務員的合理願望作出正面回應,及瞭解各部門中何人想與行政當局維持聯繫,這對預計人力資源的正確管理是必須的。同樣,又為穩定人員隊伍,在該段期間讓各部門按照八月十五日第42/94/M號法令舉行為進入編制職程及晉升的特別開考,亦鼓勵及讓各部門舉行一般開考。對已經多年以不穩定聯繫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而想轉為公務員的人員,透過這途徑回應他們的願望及借助他們的經驗,並堅決地矯正普遍的人員編制未填滿而又存在大批編制外及散位合約人員的不正常情況。在同一範疇,較近期是以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的備忘錄訂出嚴格管理人員編制的具體指引,包括不再增加行政當局人員隊伍的總人數。每透過開考錄取新的人員時,應相對減少編制外合約的人數;同時對進行新的開考訂定規則和統一標準。此外,為深入和系統地處理人員本地化問題,頒布了六月二十九日第33/GM/95號及34/GM/95號批示,設立公務員本地化關注委員會,並在各部門內成立關注本地化的工作小組。監於從效果顯示所採取的措施正確,有需要在本階段推廣新系列的指引:突顯加速領導及主管人員本地化節奏這目標,因此訂定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組及處級職位本地化的指標日期,認為祇有為保證行政當局架構的運作質素而絕對必須的情況屬可以容許的例外。這決定是由於完結了的培訓階段已讓部門準備和職別出有任職潛力的職位候選人,及他們的能力已有足夠保證。另一方面,也不會中斷其他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本地化進程。基此,並在不妨礙嚴格遵守此前所訂的一般性指引下,對以下稱為部門的所有部門和自治機構,包括兩市、自治基金和其他公法人,總督命令如下:一、以任何性質在各部門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的人數。如有例外情況,導致超過該人數,必須得到總督核准。531
  • 總督 韋奇立二、不妨礙下條規定下,各部門可根據需要,按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存有的編制內空缺,在本年舉行入職開考。三、為聘任人員作儲備,行政暨公職司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一至七十六條規定,舉行助理技術員和行政文員進入職程的特別開考,禁止其他部門為該等職程舉行開考。該等開考須包括向為此甄選的應考人提供預備課程。四、行政暨公職司應研究是否需要及何時適宜將集中招聘和甄選工作延伸至其他職程,並提交建議。五、對上述條文所指入職開考後可以免除的超額人員,其合約不應再續期。六、有合理的客觀需要,須招聘工人和助理員時,應事先公告,並透過適當的甄選方式錄取應考人,一般職級由行政暨公職司集中處理,禁止其他部門直接錄取該等職務範圍的人員。七、終止工作人員職務,而有合理原因認為部門良好運作所必須填補的空缺,但人員編制無法滿足時,始容許簽訂新的編制外或散位合約。八、晉升開考必須考慮應考人在培訓及提高專業水平上的努力。九、不受其他領導及主管職位一直以來進行的本地化進程延續性的影響,及不影響行政當局的全面運作,訂定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組長及處長職位本地化的指標日期 。十、按上條規定,非本地化人員的替換,在其任期屆滿後進行。如任期在該日期後屆滿,或在有合理解釋的特別情況下,經總督核准,可在該日期後替換。十一、專業培訓是一項優先工作,舉辦有關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a)預計是本地化較迫切的範疇絕對優先;b)實用性須佔主要比例;c)主要對象為本地或可本地化的人員;d)推廣官方語文;e)對未能充份發揮作用的人員給予轉向其他專業的協助;f )特別針對主管和助理的專門技術培訓和領導能力的發展。十二、鑒於向外招聘的特殊性質,有關人員合約的續期及新合約的簽訂,應事先提出具有充份理由及以部門本地化計劃為指引的建議。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532
  • 法律諮詢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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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996No. 2 ,5 3 5-5 3 6有關編制外合同的拒絕“批閱”問:審計法院對一編制外合同拒絕“批閱”,這會否令工作人員與行政當局的聯繫中斷?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工作人員在那段已提供實際服務的期間的法律狀況為何?又由哪個日期開始中斷?答:1.1 編制外合同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行政當局職位任用的一種方式該通則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工作人員在簽署有關的合同文書後,可即時開始任職。經二月二十七日第1 2/95/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d項規定,編制外合同必須得到審計法院的“批閱”1.2 按照一般準則,審計法院對行政行為在法律和財政上的正確性作出審議,目的在於驗證此等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所帶來的負擔是否符合預算款項。因此,拒絕“批閱”並不影響此等行為的有效性,只令其不產生效力,即無執行效力。1 .3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拒絕“批閱”經確定後,部門應在接獲審計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知會工作人員,而工作人員在接獲通知後應即時停止職務。2.1 工作人員在開始擔任被拒絕“批閱”之編制外合同的職務之前的兩年期間以同一聘任制度為行政當局服務的事實並無任何重要性。2.2 事實上,正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只有那些有“原職位”的工作人員,才會在終止被拒絕“批閱”的職位的職務時返回原職位,而不中斷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如果因純屬形式上之瑕疵而引致的拒絕,有關部門在接獲拒絕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把新的任用書連同有關瑕疵的補正送交“批閱”,亦不會切斷與行政當局的聯繫。535
  • 3.1 然而,與工作人員訂立新合同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定的供部門進行有關資訊的十五天期限,可加上審計法院為作出拒絕“批閱”通知而制定及處理公函的正常期間以及郵電司發送信件的期間,直至部門接獲通知為止,約為30天。3.2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合同於期滿時告終”因此,首次合同結束時,工作人員與行政當局的聯繫亦告中斷。儘管建立了新聯繫,但合同法律關係的效力卻被拒絕“批閱”而否定。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工作人員須從獲知審計法院的決定之日起即時終止職務。由於有關工作人員沒有其他公共職務,在這種性質的職務終止下所出現的是另一情況的聯繫中斷。3.3 雖然合同被拒絕“批閱”,但它的有效性並未受到質疑,並由於其效力,由開始直到終止擔任職務為止所出現的關於受僱者的法律狀況必須是,有關公職工作人員由於與行政當局保持聯繫,並且對所屬部門負責,因此已收取之報酬無須退回 。4.1 部門選擇重新訂立合同,表示合同並非因“純屬形式上之瑕疵”而遭拒絕“批閱”,因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該等瑕疵可於規定期限內加以補正,並得重新接受“批閱”。重新訂立合同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有關工作人員可維持與行政當局的聯繫,然而有關合同得屬同一內容。4.2 因此,不同的行政行為會產生不同的法律狀況,不可說工作人員與行政當局的關係只得一種。首次合同會在兩年期限告滿時不被續期而告終,上述第一種情況的聯繫亦隨之終止。第二種情況的聯繫則在因被拒絕“批閱”而在終止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不存在補正純屬形式上之瑕疵的問題。最後一種情況的聯繫,即現行的聯繫方式,隨著按照新訂立的編制外合同而提供服務之日起開始建立。5.在延續與工作人員所建立的合同聯繫方面,在技術上來說,只有在首次合同的終止日為第二次合同的職務開始的前一日,或第二次合同的職務因拒絕“批閱”而引致的終止發生在開始擔任新訂合同的職務之前一工作日的情況下,服務才不視作中斷。536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 《行政》 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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