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此僅涉及“本地化”問題 ——在任何情況下,對所謂西方法律制度“全球化”加以批評1 ,都將面臨這個中心問題 —— 我們還將簡要闡述一下瞭解描述別國體制文化所面臨的困難。制度與法律係文化之構成。在社會上用以區分善與惡和正確與錯誤的深刻的概念和感情(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明確和下意識的)就是通過這些文化構成而得以表達的。組織和規範的具體形式(我們稱之為制度)要獲得其全部意義,獲得對作為其具體形式發展基礎的文化之參與者所具備的全部意義,那麼就要讓這些潛在的意義變得明確無誤。要達致這一點,就要通過一種理解進程,一種基於明確無誤的事物(作為制度表象的法律規範)進而對不明確事物(世界之觀點及其所寄寓的學識、所引發的情感、力圖加以維護的 價值)進行再構造 的理解進程。這樣的 進程稱之為深入詮譯(Cl i f ford Geertz,1987),之所以這樣命名,是因為它並不滿足於對制度現象進行純粹描述性、膚淺的解讀,而是致力於捕捉其各種層次的意義。這樣的深入解讀進程,要求具備對對象文化的極其廣泛的認知,因為制度和法律的意義源於其他文化領域的拓展,而這些文化領域有時甚至是極其遙遠的(如,事物性質的概念、宇宙平衡或身體平衡的概念、有序與無序的概念、人與人之間的等級概念、性別間的等級概念、輩份間的等級概念),或是喻及象徵或情感(如,俗語或古典文學作品、魔術、情感的獨特的幾何學等)。另一方面,這樣的深入解讀,還應包括對每個文化使用不同的制度機制的獨特方法加以描述,因為在不同的文化裏,社會組織和規範問題的解決並不總是求助於相同的層次或規範技術。一些文化係求助於家庭規範解決問題,而對另一些文化而言,這些問題的解決則有賴於政治(或國家)規範。1. 有關西方法律文化的欠深思熟慮的方案,可參見 Franç ois Ost 及 Jacques Lenoble所著的《法律模式認識論解讀序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doc.SS-78CONF.632/14,1978。作者確認了西方對法學(或對西方學家自然思想體系)的先期瞭解之如下走向:在基礎性的超法律概念領域中的一種科學的思想體系,在該體系裏,法律學識似乎涉及一種客觀真理( 即其“屬性”、“邏輯”抑或“社會關係”);在法學理論闡述領域中的一些思想,如國家性和平等的思想 ;在法律論述組織性概念領域中的一些對立組合,如“公眾權利與私人權利”和“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以及“法人”、“法律主體”、“意願自主”等概念 ;在體制還輯領域中的法官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條文實證主義模式佔主導位置),“事實”的證據證明機制(與“生活中”事實無關的“法律”事實構造模式佔主導位置),以及解決衝突的機制(官方公義及其訴訟人模式)。上述兩位作者在《Le droit occidental contamporainet sespré sipposésépistémologiques》(教科文組織/國際民主法學家協會,1 977)一文中,對此假定做了進一步的探討,研究了其歐洲哲學法律傳統方面的根源。在《法學家之自然哲學及面對知識和西方法學理論變遷之當代黑非洲法律體制結構》(教科文組織,SS-78 CONF.632/7)一文中,作者還闡述了非洲法律的文化方面的假定。在分析別國法律文化中的“內部觀點”相對於西方文化而佔優勢地位的問題,亦由G.W.Woodman在《無國家、無邊界、非系統化、非西方之法律》(非西方國家法學學會,Oñ at i Proceedings,15(1993),1 03-1 1 5)中加以總結歸納。有關中國法律專著,可參見John H.Barton等人撰寫的《迴然不同文化中的法律》,St.Paul.Minn.:West Pub.Co. 1983,XXXIX,960 P.;Kim,Hyung I.的《中國及西方的基本法律概念:比較研究》,Port Washington,NY:Kennikat Press,1981:Foster-Simons,Frances的《社會主義法律“模式”的意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溯源,1 91 9-49》,1 987。422
對那些內涵豐富寓意深刻的文化來說,譬如中國文化,這樣的深入詮譯對一個局外人而言就變得極其困難。西方對中國的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描述,在很多情況下局限於局外的輕描淡寫,(一般而言,國家規範狹義上的)法律被孤立於(其本來意義所從屬的)文化和(其使用方面的)社會背景。由此獲得的視野是貧乏的,一個“本土人”可能會將此視野作為笑料。膚淺的觀察還有其他的危險性。由於“本身”制度表面上缺乏深度,缺乏與制度所賦予的概念或價值的聯繫,觀察家(或其讀者)會用他們自己的文化概念或價值去填補這個空白2 。這樣,就臆造了我們要描述的制度,將不是屬於他們而是屬於我們的意圖、意義、行動範疇等強加在他們身上。這種張冠李戴亦滲入了詞語3 。很久以來翻譯就是這樣的狀況。一方面,一些詞語與另一些詞語在語義上共存。其直接意思則取決於在其語言環境裏所建立的對立關係4 。另一方面,詞語亦是多義的:一些意思是直接的(本義),另一些是間接的(轉義)。當我們翻譯某一法律概念時(如用“costume”翻譯“禮”),我們不僅僅是將其納入具不同對立面語義範疇5 ,而且我們還使其失去了它在原文中的所有寓意 。用詞語在觀察家技術語言中表達常見的概念,還有其他負面的影響。如,當我們描述其他國家的文明時,我們會使用專司描述西方法律政治史的一些特定的詞語,如“Estado”,“ feudalismo”,“absolutismo”,“democracia”,“capitalismo”等。這樣,我們不正是讓事實上不存在的對稱性(或差異)滲入其中嗎6 ?2. 這種態度很普遍,我們閱讀某一篇小說時就會發現這樣的情況:藉助於我們腦子裏的形象、信息和情節去填補故事的“空白”;參見 Jouve,1 992。3. Bü nger ,1 985。4. 祇要思考一下歐洲語言裏的如下詞語:“d i r ei to” ,“ l ei ”,“ l aw”,“r ight ”,“statute”,“ i us”“ d i rect um”。在上述組合裏,每一個詞語都是基於與其他詞語的相對性而獲得其意思的。由於上述組合不盡相同,每一個詞語在不同的語言裏亦是不同的,這使得盡善盡美的翻譯變得極其困 難。可參 見Gungwu ,1991(“di reito” ,“dever”,“soberania” 等 詞 語 的 中 文 翻 譯 ;參見Wang,Gungwu 的“中國歷史上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堪培拉澳洲國立大學,1 979 〔 SeriesThe FortiethGeorge Ernest Morrison lecture in ethnologia〕)。5.“ Costume ”一詞可參見“ l e i ”,“ jur isprudê ncia ”,“dout r i na”,“merosusos”,“normas decortesla”。6. 有時也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在中國和歐洲的政治制度體制之間作通行的比較時,歐洲本身的歷史事實會被扭曲,祇適用於當今社會的一些級階被映射到昔日。將觀察家自己的級階搬到“外國”文化中去是不正當的作法,而將歐洲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套用到昔日的社會,亦是一種不正當的作法。Jacques Gernet 對由Schramm(Schramm ,1 985)編撰的文集所寫的《引言》一文(主要是 ⅩⅩ Ⅷ 頁及後續頁),正是對 昔日歐洲制度作這種 “更新”,解讀的最 好範例。Gernet想像歐洲的古老體制 ( Ⅰ ) 係以現行的政治級階運作,如“國家”,公共秩序與家庭秩序的分離,法學與法律的識別;( Ⅱ )將經濟視為脫離政治的一個領域;( Ⅲ )以正式法律為基礎組織社會,在中國和歐洲制度的精神實質方面找到了很多差異,事實上,這些差異祇是在我們談及十九和二十世紀的歐洲制度體系時才存在。另一方面,這位作者和這本文集的其他作者強調古代中國政權的國家性質( 稱之為中國的“專制主義”或“獨裁”),進而也就有了與歐洲古老體制的差異,423
抑或,當我們使用一些帶有附屬意思的詞語時,情形也是如此,如“t i ran ia ”,“ despotismo”,這些詞語以自動、不假思索和不受控制的方式攜帶上了對正面或負面的價值負載的大量描述。非歐洲的法律模式的交替特性,還使之難以實施為今日在西方確立的法律所制定的法理性構造。事實上,非歐洲法律的最常見的特徵之一是其非國家性,或至少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機制與國家法律共存,這些法律機制具合法化結構、來源、內部邏輯和自己的自治實施級階。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實證主義的西方法理解決方案,是根本不配套的。以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的排他性或法律至上的信條為基礎的淵源理論,對下面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法律僅僅是社會所認可的諸多法律淵源之一。基於概念實證主義系統性和立法者(“歷史”立法者或一位假定的“合情理的”立法者)立法意圖重要性的詮譯和一體化理論,不能運用於級階薄弱的動蕩變化的法律群體,不可能變成一個具價值意義的通用邏輯。用以規範國家法律群體間衝突的法律衝突理論,在具不同結構和範疇的法律群體的共存情況下,是不能正常運作的,因為在上述情況裏,相互級階關係似乎不是源於總規範,而是源於對每一個案件的即時調查。法律發現理論(Rech t sf i ndung)基於這樣的思想:具體決定是總規範機械地運用於脫離法律實踐的某一特殊案件,而在案件裏,法律居間人創造性地運用不同的體系進行工作,想像著可以在每一個案件中良好運作的平衡。像人類學、社會學、史學這樣的學科是以法律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以及不同法律體系的本地性為基礎的,並試圖面向“基於外部”的法律,它們在這樣的多元環境下應具啟發批評功能,一種較之假定它們在確定了第一世界法學理論的領域擔當的功能遠為重要的功能。這似乎是誇大其詞。因為,一方面,中國皇帝政權同樣要與強大的家庭權力競爭,不同的祇是沒有宗教政權的競爭 ;另一方面,中國皇帝體系的(尤其在供給方面的)規範性的誇張措辭,不僅在十七世紀以後的歐洲君主體系中存在,而且同樣也是中世紀王國和社區的好政府的理想的組成部份。出於同樣的理由,L adany (1 992,第33頁及後頁)所作的比較也有同樣的問題。可以說,當歐洲的政治思想將社會和政治平衡視為好政府的要旨時,中國的政治思想將改革和完善納入了統治者職 能核心 之中(Gungwu,1 991 ,第1 47頁) 。7. 這方面可參見Jean-Fran ç ois Bayar t 的“亞非政治創造”,《法國政治回顧》,39.6(1 989),第7 89- 79 2頁 。 亦可 參 見有 關中 國 的專 述 (以 及對 “ 現代 ”和 “ 現代 化 ”概 念的 歷 史的 適 用性 ) ,Will ,1 994。最後一點,法律和政治研究的民族中心主義還使非歐洲地域的政治想像力的原本特性失去其價值。事實上,經常會這樣認為,促使非歐洲地域國家採納表面上與歐洲政治形式相似的政治形式的進程,並不是被動接受西方模式的結果,而是這些模式或政治軌跡本身再適應的結果7 。由此可以看出,非歐洲政治形式,應獨立於所有的外部相似之處,甚至獨立於(國家、民主、政黨、社會主義、法西斯、法典)命名定義的一統性,而作為自身的產物加以評價。顯然,受到政治組織(黨派組織、顧客組織、家庭組織等)非國家形式影響的非洲或南美國家形態,實際上並不是歐洲國家形態。非洲政黨的種族、領袖、宗教方面的因素,對歐洲黨團傳統來說亦是陌生的。最近在安哥拉、南非或莫桑比克舉行的選舉始末——其選舉結果或政治結果事前就是為424
眾人所知曉的——表明這些選舉並沒有歐洲那樣的意義,也沒有產生歐洲那樣的政治結果。日本軍國主義或蘇哈托的印度尼西亞的保守的專權,並不是歐洲的法西斯主義,無論在思想體系和情感方面,還是在社會功能性方面,情形都是如此。非洲社會主義具更多的非洲色彩,而其歐洲社會主義傳統則淡薄得多。毛澤東主義的情形亦是如此,從中可以捕捉到一種中國政治傳統的強有力的存在,這種存在的強度可能是馬克思主義遺產所望塵莫及的(參見下文)。對中國制度史價值的評估是有危險的,當由西方人進行時,危險的存在是確鑿的事實,猶如歐洲對中國的看法從來都不是客觀的事實一樣;而當這些評估係由中國人進行時,其危險同樣存在,祇不過有所不同而已。1.2歐洲對中國法與權的看法8.可參見眾多作品。R ei xhwein ,Ado l f 的《中國與歐洲:十八世紀間的思想與藝術接觸》,紐約,A .A.Knopf .,1 925;Hsiao,Chi n-f ang 的《中國、專制主義的主謀》 ,巴黎,法蘭西大學出版社 ,1 939 ;Hudson,Geo f f r e y F ranci s 的《 歐 洲 與中 國 , 早 期至 1 8 00年 間 關 係之 探 討 》, 倫 敦 ,E.Arnold& Co.,1 931;P i not,Vi rg i l e 的《中國及哲學思想在法國之形成(1 640-1 740)》,巴黎,P.Geuthner ,1 932。9. 毫無疑 問,最 具意義 的當數 門德 斯·平 托(約 1 51 0- 1 58 3)的 《遠遊 記》 。1 0.參見 Gerne t 1 982年的著述。1 1 .這與其他教派急不及待的民族中心主義的戰略形成對照,如方濟各會和多明我會的情形。這一點可以說明為甚麼自十七世紀以來在可否接受中國祭奠先祖儀式的問題上耶穌教士與官方教會之間的緊張關係。為了讓中國人能相容於基督教義,耶穌教士否認了中國人的宗教特性,賦之以純粹的世俗特性( 即亦為歐洲人瞭解的孝道);另一方面,他們對中國人避而不提難以被中國人接受的基督教義的某些方面( 聖母瑪利亞的貞潔〔 他們力圖使之更接近於觀音菩薩〕,耶穌罹難十 字架,以及天主的人格 化的特性)。這方面 可參見Ger ne t 1 982年的著述 。在歐洲人心目中,十九世紀前的中國是個典範 8。馬可波羅在中世紀時對中國作了描述,在他筆下,這是一個遍佈勝跡、被明智地加以統治的巨大帝國。這種看法源發於當時歐洲的某些烏托邦式的理想;然而它反映出歐洲的相對落後,反映出歐洲在技術方面欠發展,在藝術上不夠精細,瘟疫饑饉肆虐,政治上四分五裂。1 498年達·伽瑪開闢了通往東方的海上通道,葡萄牙人(以及後來的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約1 51 4年【 ?】)到達中國,此後的旅行家9 和傳教士的描述仍然保持這種樂觀的基調。耶穌會教士是中國事物的熱心傳播者。他們學習接受了中國文化,成為學者,在朝廷內擔任重要的職務。他們認為,由於其文化特性和天生的秉性,中國人非常接近於基督教教義 10。這種情況一方面歸因於耶穌會教士對世界和社會所持的觀點(第二經院哲學)與中國人的宇宙觀(參見後面的第2點)有一些相似之處;另一方面歸因於耶穌會的傳教戰略,即耐心深入地滲入到作為其傳教對象的人民的文化之中1 1。然而,歐洲的一些偉大的思想家對中國抱有濃厚的興趣:以中國宗教結構為主題425
寫過一篇論著的萊布尼茨(1 646-1 7 1 6)12 ;克里斯蒂安·沃爾弗(1 679-1 754),這位德國哲學家認同中國倫理道德與基督教義的相容性(並因此被逐出哈雷大學);讓·雅克·盧梭(1 71 2-1 778)和伏爾泰(1 694-1 778),他們相信中國尊重其政治學說,對這些政治學說而言,政權應是理性或整體意願的表達 13 。十九世紀是歐洲技術和文化在全世界範圍佔壓倒優勢的時代,給歐洲人帶來了極大的自信心,使之相信他們在世界上佔有與天俱來或受命於天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由此而認為白種人更聰明,更文明,更強壯,推動世界上的其他人民的任務應該由他們擔當(按照R.Kipl i ng的說法,此為白種人的責任)。這種思想從一開始就打上了醞釀在非洲推行開化傳教的烙印,它慢慢地擴張至東方文明,並最終抵達中國和日本。與此同時,對中國制度抱有的普遍的(尤其是旅行家和商人的)關注心情消失了,因為歐洲人在十九世紀中葉已經在中國沿海取得了租借地,並在租借地裏享有域外管轄的特權,從而不必瞭解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國的制度從此幾乎毫無例外地成為外國情調描寫的對象,而且這種描寫都是膚淺的,不乏帝國主義、偏見、蔑視的痕跡14 。到了二十世紀,必須期待人類學和社會學的進步,以樹立對中國制度的不偏不倚的觀點。麥克斯·韋伯(1 864-1 920)的著作(W r i t cha f t u nd G es e l lschaft,1922)中有一個章節係以中國的政治機構體制為對象,這是奠定這種新走向的著述之一。根據韋伯的看法,在西方或在中國的西化學者中形成了一種闡述中國政治、制度、法律的很重要的著述潮流。然而,該著述潮流總是受制於實用政治方面的憂慮——中國的“現代化”問題,抑或她在西方的經濟、社會、文化、法律模式意義上的“進步”問題。在這種意義上,推動了對中國制度的民族中心主義的解讀。在此,中國制度的理解係以其相對於西方模式的親疏關係而確定的。1 2.“中國是個遼闊的帝國,事實上她並沒有屈從於致力於向外擴張的歐洲,而且她在城市人口和城市(治安)上超過歐洲 ;中國具備一種在某些方面令人驚嘆的、與某種哲學學說融為一體的倫理道德 —— 抑或,是一種自然神學 —— 其古老性和穩定性令人肅然起敬,而且具三四千年的歷史,遠遠早於古希臘人的哲學,而這種哲學是我們這個星球上最早的哲學,除了我們的聖經之外。鑑於以上考慮,祇是因為與我們的常規經院學說似乎不一致就試圖否定一個如此源遠流長的學說,對我們這些剛剛脫離野蠻狀態而得以重新靠攏他們的人來說,是極其的不僅慎和妄大”。(萊布尼茨 ,Novissima sinica,historiam nostri tempor i s i l us t r a tura,1697)。1 3.許多大學者對中國抱有濃厚的興趣,如歌特(1 74 9-1 8 3 2)、亞當 ·斯密(1 7 2 3-1 7 9 0)、馬爾薩斯(1 766-1 834)。另外一些學者則對帝國持否定的觀點。最為“純正”的宗教流派(如天主教徒方面的方濟各會教士〔最終得以在教宗處取得勝利〕,以及新教徒方面的加爾文教派,特別是 荷蘭的 加爾 文教徒 )則傾 向於 將中國 視作一 個迷 信的國 度。另 外一 些作者 ,如孟 德斯 鳩(1 689-1 755)和魁奈(1 694-1 77 4)等,亦對中國的政體和習俗持否定的態度。參見Bünge r1 98 5年 的著 述,Ⅺ Ⅹ頁 及後 續頁 。1 4 . 參 見 Bün ge r 1 9 8 5 年 的 著 述 , XV I 。民族中心主義甚至承諾嘗試進行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改革。事實上,歐洲人自十九世紀初在其殖民地推行的法律和政治體制“現代化”的所有嘗試,係基於如下兩方面426
的邏輯,一方面他們認為歐洲模式放之四海而皆準,不受特定文化因素的制約,而且符合理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他們認為他們的模式是人類進步的必由階段。基於這種考慮,美洲、非洲和亞洲的法律政治體系祇不過是人類進步的早期階段,而且應該被超越。這種概念的謬誤今日得以顯露。歐洲模式無法強加於人,受到各種各樣的民族主義和原根主義的抗拒,而且原有的政治法律組織被摧毀,甚至無法建立起被全面廣泛認同的替代組織。殖民時期後的世界所面臨的政治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歐洲對他人的否定和文化除根這種混合物,在另一方面,對非歐洲人民的文化特性的某種關注,以及維護這種文化特性的願望,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都是與種族主義和政治壓迫的目的一致的。最著名的例子是“隔離發展”的政策,如南非的種族隔離主義。然而,這種虛偽和機會主義仍然蘊藏在某些斷言之中,如斷言民主是非歐洲人民的文化所沒有的東西,抑或存在於下面情況中:歐洲文化的統治者擁有幾近無限的權力,進而讓最民主、最廣為參與的方案與他們所統治的人民或領地的政治文化特性對立起來 15 。二、中國古代對社會和法的思想中國古代哲學對社會、權、法等問題做了廣泛的思考。確立了至今仍在影響中國整個法律思想傳統的思想家基礎的思想家在公元前六世紀至公元前三世紀間撰寫了大量的論著,儘管連續不斷地對這些論著加以評注,並被適用於新的情況。出乎人們意料的是(也許不是這樣),圍繞著權與法展開討論的大問題,似乎與十三世紀至十八世紀間的歐洲政治法律思想的情形是相同的。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的歐洲個人主義和契約主義的法律政治原則問題16 ,對中國思想而言根本就是外來物,例外的情況是西方化的最近時期,如滿清帝國的晚期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參見下文)。然而,隨著毛澤東主義的面世,許多傳統的論題(包括一些詞滙)再次成為話題,儘管這些論題納入了不同的整體性政治社會概念,而該概念具有西方淵源的強烈因素。圍繞著這些相似之處所提出的問題,實際上是對之加以解釋的問題。一方面排除中國對西方影響的想法 17,另一方面排除不朽和包羅萬象的級階的想法,那麼要解釋的祇是法律政治體系反應的同形現象以相似的政治社會環境面目同時出現這一點。換言之,面對令人興奮的相似之處一特別是社會穩定或社會分裂,在共同權力這把保護傘下的國際和諧,抑或相反,獨立和對立的政治實體間的以牙還牙的強權政治,經濟良好運作或生存危機—— 法律體系可能傾向於依據相似的規則進行自我調節,儘管這些規則或多或少是由法律領域自身的特點對之加以確定。15.這個問題可參見後面的第2.4點以及Gee r t z 1 963、 1 967年的著述。事實上,西方政策不僅以當地政治傳統特性為基礎容忍了第三世界的獨裁(扎伊爾、印度尼西亞),而且還有選擇地干涉別的國家, 以迫使 它們接受 民主的 模式(格 林納達 、海地、 古巴) 。1 6.關於這一點,可參見Wi e ac k e r 1 99 2年著述,第279頁及後續頁。1 7.這種想法基本上是被排除在外的,儘管十七世紀以來由耶穌教士翻譯傳播的中國政治哲學著述一直是歐洲知 識階層的 關注對象 。427
下面要作的闡述,祇是作為分析研究主要潮流的序言,為比較歐洲經驗提供渠道。主要有三種(韋伯所表明的意義上的)思想類型潮流,它們是權與法的思維代表:儒學、道學、法學。2.1 儒學儒學係以孔夫子的著作為基礎的。他生於公元前551年,卒於公元前478年,是春秋(公元前778至公元前481 )戰國(公元前480至公元前220)時期的人,這是古封建時代到漢王朝帝國(始於公元前206年)時代的過渡時期 18 。一般將六經(《詩》、《書》、《禮》、《易》、《春秋》、《樂經》)及《論語》視作孔子的作品 19、20 。孔子是個傳統主義者,宣揚通過堅持不懈的“正名”和施教於民的努力去恢復周朝盛世時的禮,其基礎是以仁義為原則的統治。孔子的著作由其弟子完成,其最重要的弟子有子思(公元前483至公元前402)21 ,孟子(公元前372至公元前289)22 ,荀子(公元前335至公元前238)23和董仲舒(公元前1 77至公元前1 04)24 。孔子的著作對迄今為止的中國政治和思想施加了不間斷的影響 25 。1 8.有關孔子的生平及其所經歷的社會政治情況,可參見Kuang-chuan Hs i ao 1 97 9年的著述,第79頁及後續頁,以及Sh i h l i en Hsü1 97 5年的著述, 第1 頁及 後續頁。 有關中國 歷史及其 歷史分期 ,可參見 Wol f ram Eberhard 的《中國史》,倫敦,Rout l edge & Kegan Paul 出版社,修訂版第四版 , 1 9 7 7 。1 9.認定所有這些經典為孔子的作品,是有爭議的:一些經典可能包含先期的訓誡,另一些則可能是其弟子所撰寫。有關這方面情況,可參見 Shi hl i en Hsü 1 9 7 5年 的 著 述 , 第 1 4- 2 4頁 , 特 別 是第1 8頁的 表格 〔Sh ihl ien Hsü 1 9 7 5年 的 著 述 , 第 1 8頁 〕 。20.有關孔子的情況,可參考大量的著述。Lowe,J oseph Dzen-Hs i 《古代中國法家思想》,伯克利,加尼福尼亞,美國1 984;MacCormar k,Geof f r ey ,《傳統中國法律之精神實質》,阿森美,喬治亞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9 5。21 .孔子之孫,認為誠是世界的本原,相傳《中庸》是他的著作(《孔子》、《論語》、《中庸之道》,雙語版 ,James Legg e為 之加注 並解釋 所有的 漢字, 紐約, 丹佛出 版社) 。22.孟子把孔子仁的觀念發展成為仁政的學說,提出人性本善說,並進而提出施政須立足於民意,即禮所表達的民意,還提出施政者為民負責說(“民貴君經”說),甚至接受不服從乃至推翻暴君的合法性。孟子著有《孟子》一書,該書宋代時在中國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亦影響了法國大革命前的歐洲民主啟蒙運動(參見伏爾泰和盧梭的著述) 。今本《孟子》,James L agge譯 , 紐 約 。The Colonial Press, 1 900(再版本《孟子》,丹佛出版社,紐約)。法文譯本,《四書,孔子與孟子:道德哲學四部經典及中國的政治》,M.G .Paut h i e r 譯自中文,巴黎,Char pent i er , 1 858。We i ,Chomi n的《孟子的政治原則》亦涉及孟子,華盛頓,美國大學出版社,1 97 7。23 荀子是儒家“王霸”說的代表人物。認為人性本惡,強調統治者在社會秩序上所起的作用,然而他有別於法家,認為施政的基礎應是善行和人民的教育,而不是通過政權、法權和懲罰的強制手段 。428
當時尊從的禮,仍是周(公元前1 028至公元前256)禮,儘管已衰敗沒落。孔子是個研究古時的社會和朝廷禮儀的學者。當他無法獲得有關殷商最早的制度方面的足夠情況時,就採納了周朝的禮,即他所要恢復的社會政治組織的完美的禮(參見Kung-chuan Hsiao1 979年的著述,第93頁及後續頁)。旨在恢復當時處於崩潰狀態的古代制度的努力,孔子用“正名”這個詞命名之,這個術語成了迄今為止的中國政治詞匯中的一個中心詞。在窄義上,該概念的意思為“根據周王朝鼎盛時期的傳統,調整君臣和上下級的權力和義務”,(Kung-chuan Hsiao,1 979,第98頁),在廣義上,該術語指所有那些旨在授予事物應有的位置並賦之以確實的名稱的活動(即,適當、傳統、自然的名稱)。正名的首要任務是在術語上恢復事物的真正名稱;然而,這個“語言政策”的目的是非常廣泛的,因為事物的正確命名,祇不過是認識事物正確屬性、恢復其原本功能的條件26。在這樣廣泛的意義上,正名旨在“讓事物實副其名,以區別正確與錯誤,建立一種可區別真與偽、義與不義、善與惡、合情理與不合情理、適當的方式與不適當的方式的通用的規範”(Sh i hl i en Hsü,1975第46頁)。如果不這樣,那麼將發生術語紊亂,發生倫理道德的混亂,發生政治上的無政府狀態。孔子就是這樣解釋他的“政者正也”的核心論斷(《論語》,第十二篇,第十七章)27 。正名涉及一種雙重戰略。首先,由那些德才兼備的貴人施政,目的運用學識去掌握政治 28(這就如同歐洲在中世紀和近代初期時期在政治家和法學家之間發生的情況一樣)。其次,通過復禮和在有限情況下的法的強制對社會關係加以“正名”這樣的手段,推動人民的教育。“正名”思想與一種社會秩序的存在息息相關,可通過自然和社會的觀察去學習該社會秩序;我們亦可在西方哲學中覓見這種思想,尤其可在亞里斯多德和托馬斯學說中覓見,,而這種學說是十三至十八世紀間歐洲社會理論的基礎 29 。24.董仲舒是漢朝初期儒家最大的代 表人物,當時的法家和道家思想(以不同的方式)推動了政權的鞏固發展,使孔子學說的聲望一落千丈,甚至下令焚燒所有的孔子著作。董仲舒強調歷史對政治的借鑑作用,揭 示社會從歷史上 承受的禮,提出 了面向未來的( 先期)行動模式 。25.現代英文版本:《易經》,James Lagge譯,紐約,Dover Books ,s/d.;《孔子》、《論語》、《中庸之道》,雙語版,加註並解釋所有的漢字,紐約,Dov e r Book s ,s/d.。26. 參見Shi hl i en 的著述 ,1 97 4,第 47 頁( 《論語 》, 第十 三篇, 第三 章) 。27.正名及其實施戰 略的有關情況主要出自 《春秋》一書(參見Sh i h l i en H sü 著述,1 97 5,53頁及 後 續 頁 ) 。28.Sh i h l ie n Hsü 1 97 5年的著述,第50-51 頁( Ta Tai L i,有關“師 語”的章 節〔Chu Yen〕 )。29.參見筆者的著述,1 992.3.1 。30. “天 地成 形,明 君完 善發 展進程 。人 依天 行事, 而常 人亦 具同樣 的能 力” ( 《易 經 》 “ 總 附錄”,第一篇,第十一章節)。理解環宇及其發展進程並使對自然現象的理性判斷成為可能的這種能力,係儒學所期望的(參見Sh ihl ien Hsü ,1 975,第38頁及後續頁)。摹仿自然現象,實際上是尋找一種地道的社會秩序、在施政上做正確決策的技巧之一30。如同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自然界是一個由不平衡物體構成的和諧體,而自然界中多元的消減和和諧統一的對立面的消減方式,是施政者的施政靈感不可或缺的源泉。此外,自然界是一個令人驚嘆的動靜綜合體:之所以謂之動,是因為自然界中429
發生著接連不斷的變化;謂之靜,是因為所有的變化皆遵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永恆的法則。這就如同社會中所發生的情況一樣。社會是不斷發生變化的活的機體,然而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永恆的基本組織規則 31 。正是由於在變化(及可變化)與持久(可持久)之間存在這種張力,歷史,作為社會性質在時間上的表現,才得以具備一種對政治家而言極其重要的意義 32 。儒家政治哲學中描述社會和諧狀態的關鍵概念,是禮。禮這個詞一般翻譯成傳統制度,或“典禮”,或儀式,是對行為舉止加以規範的非文字性的法典,在此意義上它亦是社會化和社會規範的一個因素,做到這一點,社會和個人就可以走向內部和外部均和諧的最高境界,而儒學稱這種境界為樂,這一點與十六、十七世紀歐洲的比喻是相同的 33、34 。如果“正名”是施政的主要功能,那麼禮則是其主要規劃和方法,因為習慣、典禮、儀式為正名35 以及隨後的施政提供了周詳的細節——從統治者的活動日程(依季節而定),學校和慈善機構的創建,到農業和手工業的規範,司法的運作管理,官僚階層和軍隊的組織無不包括在內。然而,禮同樣規範了權的限度,因為是同一個禮賦予明君的行為以合法性,同時賦予對暴政的反抗以合法性。一旦正了名並用禮對社會加以規範,那麼人們就可以在社會中佔有他們自己的位置,社會關係的各個層面,亦即家庭、朋友和整個國家,也就有了安寧和諧。事實上,社會並不是由人構成的無機化合物,而是一個有組織的等級化的關係網絡(倫)。儒學主張五倫(亦稱五常,即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因此,和諧的建立,必須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進行,而不能是國家單獨承擔(甚至是主要)的任務,其實施途徑是由施政者推行強制性的規章制度,因為國家祇包含一部份社會關係。也許這部份關係是不太關鍵的,因為——如同舊制歐洲政治思想一樣——基本社會單位是家庭:它不僅是人的最直接的日常(教育)社交圈,而且還是其他社會組織的模式,尤其是國家組織的模式。31 .自然界的觀察與施政活動間的關係,在《易經》中做了專門的闡述 ;有關這方面的情況可參見Shihl ien Hsü著述,1 975,第62頁及後續頁。32.有關歷史對儒學的重要性,可參見Del l’A qui la 1 981 年的著述,第1 61 頁及後續頁,以及參見Shi hl ien Hsü 著述,1 975年的著述,第53頁。33.參見Shi h l ien Hsü著述,1 975,第94/95頁(《禮記》,第一篇,第五章,第一部份,第一節)。34.關於以社會外部和諧為目的的禮與以精神和社會環境的內部和諧為目的的樂之間的關係,可參見Shi hl i en Hsü 1 975的著述第99頁及後續頁,可比較同一作品第1 02頁。35.參見Shihl ien Hsü 1 975年的著述,第93頁及後續頁。36.有關“家”在古體制歐洲政治思想中的作用,可參見 O .Brunner 的論著(有關這位作者的論著,請參見筆者1 982年的著述,1 982,第31 頁及後續頁)。37.參見Shihl i en Hsü 1 975年的著述,第67頁及後續頁。事實上,儒學還接納了“家”36 和家庭中心的思想以及其對社會和諧所起的和諧作用的思想——“男子與女子之間關係的正名是自然大法則(……),一旦父子、兄弟、夫婦關係得以正名,普天安寧即得以恢復(Túan Chuan,pt.I I,hex.37,據Shihlien Hsü,1975)。37儒學還認為,家庭領域應成為政治領域的模式,即從國家角430
度摹仿家庭倫理和感情:政治上的忠誠應摹仿孝道,公民之間的情誼應摹仿兄弟之間的手足之情,而父愛則應構成施政者仁慈的啟示 38——“《易經》言及孝子義務,‘惟孝友於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論語》第二篇第二十一章節)。《詩經》則多次將施政者對人民的仁愛與男女之間的愛相提並論。剛剛述及的這一點發展成了後來的兩種思想。第一種思想是仁政的基本作用。第二種思想是國家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僅起補充作用。在第一個方面,仁愛的思想與上面述及的愛的思想息息相關。而“中庸”之道則與平衡的概念相關,無論從中國思想體系還是從歐洲思想體系(從亞里斯多德到第二經院哲學)來看都是如此,而且還與作為有機平衡綜合體的社會的形象相關。保持“中庸”,意味著避免走極端,意味著不失去平衡,意味著尋求共識,意味著拒絕虛偽抑或曄眾取寵不切實際的舉措:“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中庸》第五章,據Shihl i en Hsü1975,第121/122頁)。達致“中庸”,意味著採納一種歐洲人也有所瞭解的思維方法,即自亞里斯多德以來歐洲人稱之為“切題”和“論證理論”,歐洲人是將上述思維方法作為政治思想方式提出來的—— 綜合考慮最為廣泛的觀點,然後用最大的公正性權衡之 39 。《中庸》對“中庸”學說心理和倫理道德基礎方面做了闡述,這是儒學早期經典之一40。這部經典採納了一個與亞里斯多德至經院哲學(及第二經院哲學)時期的歐洲哲學相同的觀點,即,人係一個平衡體(中),每一個品德(儒學用語為“正”)意味著於兩端間保持不偏不倚(引自Shi hl ien Hsü著述,1 975,第1 98頁)。生活準則、學說;內部和諧(中)之道(庸),應該是由政府依據教育、君民間的互信、言行一致、每個人依其地位行事(現代歐洲人稱之為“正直”)、因勢施政等原則加以推動的(引述Shihl i en Hsü著述,1 975,第206頁及後續頁)。至於國家和制約技術在社會規範建立方面所起的作用,此前已經提到,社會和諧取決於每一個人理解屬性和要循蹈的社會關係的能力以及對他人的仁愛之心。此外,這一點還取決於已確立的禮的遵循,儘管禮與人的慷慨大度的善良本性是一致的,但還是應該通過以“正名”的理想引導的教育加以推動 41 。38.參見 Shihl ien Hsü1 975年的著述,第66頁及後續頁,第1 1 4頁及後續頁。有關仁政,可參見Shihl ien Hsü的著述,第1 1 5頁及後續頁以及《 論語》第五篇第二十五章。有關作為國家基礎的家庭,可參見《 論語》第三篇第十、十五章,第十篇第二、七、十五章,以及第十一篇第二十五章 。39.有關歐洲切題理論,可概要參見筆者的著述,1 993,2.1 ;有關儒學在這方面的學說,可參見Shihl ien Hsü 的著述,第1 21 頁。40.現代版本,James Legge(翻譯出版),《孔子》、《論語》、《中庸之道》,紐約,丹佛出版社,雙語版,加注並解釋所有的漢字。41 .引述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64頁(《論語》第十三篇第三章節)。作為表達事物情理方式的禮,是自然而然地被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們尊從的。由此可以認定,施政者絕對不應該插手他所統治的這些人的事務。祇有那些無能力學習的431
階層,才能對之施以強制性,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補充手段42。在任何情況下,法以及與其共生的強制手段,儘管是正當的,都祇能是一種日漸衰退、不足夠、不太有效的規範手段43,都祇能是為仁愛正直原則驅使的施政 44 。在由禮加以保障的自然狀態下,沒有個人權利或自由概念的位置。社會秩序並不是先於社會政治秩序的自然權利和個人權利平衡的結果。秩序是萬事之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他人之上,所擁有的權利亦不能超越秩序(因人而異)賦予的權利。自然性並不會摧毀秩序,而祇能是實現之 45 。習慣、非文字性的法、傳統制度、已確立的和諧(禮)46 以及通過政權(法)“人為地”訂立的法之間的對立,是儒家哲學思想對法的核心觀點。在以此模式構思的政治組織中,施政者所能起的作用祇是十分有限的。留給施政者的自然祇是教育。然而我們可以看出,這種教育既是一種權力同時也是義務,因為教育宗旨並不是由施政者確定的,而是先於施政者而存在的。此外,這種教育還應通過仁愛這種溫和的手段來推行。在任何情況下,儒家政治思想較之歐洲傳統政治思想更強調施政者的這種教育職能,因為在歐洲這種職能更直接地賦予教會,這是當時分立於世俗政權的權力。在儒家對中國這個更為世俗化的社會的統領中,教育任務明確無誤地落在施政者的肩上,儘管所有的社會團體都分擔此項任務。施政者還有另外職責,即通過發展農業保障人民生存和物質生活,通過對物價的規範保障供給等等47。然而,如同在傳統的歐洲所發生的一樣,避免將人民的福祉與皇室的富足混為一談,奢侈和嚴厲的財政政策是受譴責的 48 。皇帝應在各個領域充當公僕。要做上天的僕人,做禮的僕人,還要做人民的僕人。在這個意義上,政府應該考慮公眾的意見,應該取得被統治者的認同,應該致力於人民的福祉,其行為應是不偏不倚的。此外,專制的皇帝可以被廢黜,這樣革命亦合法化了 49 。42.引 述Shihl ien Hsü 的著述,1 975,第1 63頁(《論語》第十六篇第九章節)。43.引述Kuang-chuan Hs i ao 的著述,1 979,第377-388頁(Tso Chuan);以及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 5,第1 25頁。44.參見Shi hl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65頁(荀子,第二十八篇)。45.從中國文化政治傳統角度出發看個人權利思想的異國情調,可參見Wang Gungwu 的著述“中國歷史上的權、法和義務”,Gungwu, 1 991 ,第1 65-1 87頁。46.有關作為非文字性法律的禮,可參見《論語》第三篇第十八、十九章節,第四篇第十三章節,第十二篇第二十五章節,第十三篇第四章節,第十四篇第四十四章節 ;有關作為倫理規範因素的禮,可參見《論語》第十二篇第一章節 ;有關作為和諧因素的禮,可參見《論語》第七篇。47.引述Shihl 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30、1 34頁。48.引述Shihlien Hsü的著述,1 975,第1 73頁。49.儒學的“民主”思潮特別強調這一點,尤其是孟子(孟子,公元前372至公元前289)。432
2.2 道學道學以老子的著作為基礎。老子(公元前480至公元前390)是一位傳奇人物,關於他的生平(甚至他的生活)人們至今知道得很少50。一般地說來,他的哲學思想主要是主張回歸自然生活的最基本的形式,否認善與惡的觀念,拒絕追求財富、權力或知識,推崇一種絕對清靜無為、脫離生活的準則。因此,他甚至否認孔子的教育思想,否認孔子關於通過推行“仁政”和遵循舊“禮”來改造社會的思想51;無論對舊的禮儀還是對通過施行仁政和教化來改造社會的任何方案,他都持一種極其悲觀的態度 52 。道學實質上是一種追求自在本質的、崇尚個人之修身養性的哲學。因此,它對於政治及法律思想之影響並不是那麼重要的。2.3 法學強調統治者之作用的政治思想是隨周朝(公元前1 028至公元前256)一孔子在其著作中認為周朝是社會及政治組織的半神話般的理想形式一的衰弱應運而生的,是符合用新的封建君主來取代周朝統治之需要的;這些新的封建統治者雖然還遠未獲得擁有正在倒台的統治者之寶座的合法性,但他們實際上早已篡奪了周朝統治者的權力。舊的禮儀及社會和政治法規早已失去了它的權威,而且新的封建政治實體(它產生於“春秋”〔公元前778至公元前481 〕後期和“戰國”時期〔公元前480至公元前222〕和新的國家已經捲入了權力的政治之爭,從而導致他們之間進行大規模的爭奪領地的戰爭。50.關於道學 ,請參見:《Beitragzur rechtlichen Stel lung des Buddhismus und Taoismusim Sung-Staat.Ubersetzung der Seht ion Taoismus und Buddhi smusaus demChing-Yuan Tiao-fa Shi hei》(第50-51頁),W.Ei chhor n,Leiden著 , E.J.B ri l l 出版社, 1 968年;Peerenboom,R.P.(Randal l P.):《古代中國的法律和道德:黃老的絲綢手稿》,“中國哲學和文化叢書”系列,Al bany,紐約州立大學出版社,1 993年。51 .道學的主要著述有《道德經》 ;James Legge的經典譯作之近代版本:《道學文集》;《老子的道德經》 ;《莊子文集》(卷Ⅰ);《T’ai Shang論文集》;《莊子文集》(卷Ⅱ),紐約,DoverBooks.s/d.出版。52.有關可以解釋這些態度的社會環境及個人生活情況,請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述,1 979年出版,第280頁及其後續頁。53.卒於公元前338年;似乎他沒有任何著作,關於這一點,請參見Kuang-chuan Hsiao的著述,1 979年出版,第373/34頁;商鞅作品的近代譯本有:《商君書:中國法家學派的一部經典》,該書由J.J.L.Duywendak 作序和注釋,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 963年。關於法家的傳統,請參見梁啟超的著作:《先秦法家理論之法律思想》,譯者為Jean Escarra 和 Rebert Germain,並由他們親自作序和注釋,北京,中華書局,1 926年。面對這一形勢,在政治思想方面便出現了兩種方針。一是那些企圖(通過推行所謂“正名”的政策)恢復周朝的舊“禮”(比如孔夫子的情況)所主張的方針;二是那些面對舊秩序的沒落企圖用一種新的、人為的、在政治和社會方面建立在“權”(勢)之上的、而在理論方面則是以“政策”或“統治方法”(術)為基礎的、並由“法律”(法)所強加的秩序來取而代之的人所主張的方針。“法家”便是屬於這種情況,其代表人物是商鞅 53 和韓非子 54 。他們認為,捍衛舊禮儀沒有任意義,因為433
時代已經變了55,因為“舊時代”並非是人類的一個黃金時代,而是一個已經腐朽了的時代。“古時代的人們之所以不在乎物質財富,並不是因為他們仁慈,而是因為那時的財富很豐盛。今天的人們之所以爭鬥和行竊,也並不是他們自私自利,而是因為他們缺乏財富”(韓非子語。根據Kung-chuan Hsiao 的著作,第391 頁,1 979年)。從這個意義上說來,中國的法家,就如同歐洲的專制主義者那樣,代表了社會及政治領域的改良主義觀點,他們指責那些維護受既定的法律和禮儀束縛的倫理社會秩序和法律政治秩序的人——譬如孔夫子和孟軻,是“瘋子或小丑,因為他們頑固地堅持三千年前的那些理論”(韓非子語。根據Kung-chuan Hs iao的著作,1 979年,第408頁)。在法家看來,“權”是一種存在於自身之中的價值,它獨立於那種作為儒家政治思想之特點的、把權力同統治者的倫理道德(同他的仁)聯繫起來的觀點之外 56 、57 。因此,法家的政治思想接近於馬基雅弗利(Maquiavel )之政治思想的超道德論。統治不再是探求現存的社會制度性質的一門科學,而是改革這些制度各製造新的法律及政治影響的一門藝術;這門藝術講究掌握統治方法,要求擁有善於運用這種方法的專門性政治人才;他們就如同歐洲公共機構中的奉行專制主義理論的所謂“代理人”那樣,絕對接受王權的領導和恩寵的約束,嚴格地遵循法律,在審理中沒有任何自治權 能 58。54.卒於公元前233年 ;受道家學派的影響,是儒學“悲觀”的“法家”流派之代表荀子的學生;他留下的經典著作有《韓非子》(這是法家的集大成巨著),請參見Kuang-c huan H s iao 的著述,1 97 9年,第3 74頁。《韓非 子全集》的近代 譯本,倫敦,Probsh ta in 出版 , 1 9 3 9年 和 1 9 5 9年(譯者為W.K.L i ao)。 “韓非子 及商鞅文 摘”(Wade Bask i n 編 ) , 《 中 國 哲 學 的 經 典 》 ,T ot ow a,新澤西州,He l i x Book s 出 版,1 9 7 4年。55.請 參見Ku ang-chuan Hsiao的著 述,1 9 7 9年出 版,第391 頁 。56.“桀(一個無能的暴君),以天子自居,把他的統治強加給整個帝國 ;堯(他後來成了一位知識淵博的仁君),當他還是一個凡人的時候,甚至不能夠使三個人和睦相處”,“馬在遠距離的行程中之所以不能馱運重物,不能拉貨車,其原因在於其肌肉的力量有限。一個統治者擁有十萬輛馬車,或者說有一千輛戰車的君主之所以能夠把自己的統治強加給他的帝國,那是因為他手中握有令人懼怕的權力和權能。這就是統治者權力的根基”(韓非子語,請參見Kuang-chuan Hs iao的著 述 , 1 97 9年 出 版 , 第 382頁 及 其 後 續 頁 。57 .韓非子的文章,請參見Kuang-c huan H s i a o 的著述,1 9 7 9年出版,第383頁-384頁。58.請參見Kuang-chuan H s i a o 著作中的文章,1 9 7 9年出版,第41 0頁。59.這裏反映出國家的公開與秘密之間的緊張關係,這種情況也出現在歐洲專制主義時期的政治思想中 。由於同樣的原因,如今所立的“法”便獲得了相對於傳統的“法”和“權”的完全獨立和霸主地位。其中明確規定了根據統治方法所制定的所有社會法紀的強制性。“治人者之全部大課題便是立‘法’(即法律)或施‘術’(即統治方法)。法編著於書籍,設之於官府,而佈之於百姓。統治方法則隱藏其中,祇是為適應各種可能實行的統治之需要和為完全控制其臣民而採納的。因此,法律祇有當明白無誤地公諸於眾時,才能實施得好;反之,統治方法則不需要這樣易於察覺”59 。法律的這一優勢,結果不僅導致花巨大的努力來出版和傳播法律(如今,它已經從所謂“自然”的434
移到非歐洲地區去的問題在“Réunion déxperts pour examiner les premiers resultats derechercher entreprises sur lescondit ions du transfer t des connaissances”(1 9 7 8年 6月26日至30日在威尼斯舉行)上進行過討論;當時會上的部份發言已刊登在AA.V V.所編的著述《控制與分配》上了,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 983年。至於亞洲的情況,請參見 Buxbaum的作品《亞洲和非洲傳統的和近代的制度》,Leiden,1 967年,和《對遠東及東南亞法律的研究》,這兩部作品均由華盛頓外國法律學會和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出版,華盛頓,1 956年。專門關於中國的情況,請參見Pi er r e-Et ienne,Wi l l 的文章“近代中國及漢學”,該文刊登在《經濟、社會及民事年鑑》上,第一期(1 994年),第7-26頁。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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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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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 九卷,總第 三十二期 ,1 996 N o. 2 .4 4 9 - 4 5 7關於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的修改 *Carlos A.Neve s Almeida**一、議題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 號法令—— 關於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 最近廢止至當時仍生效的按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規定的制度,後者是繼成了之前的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 796號的立法性法規和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的規範性原則。目前引入若干修改的在澳門定居的法律制度和自一九九零年生效的制度,在它們的文本裏均把取得不動產證明以便豁免因獲發給居留許可而應繳納的費用及有關手續的特性作為主要的標的。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 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款載明,申請人為獲發給澳門居留許可須繳納相關的費用。然而,同條第三款亦載有豁免的規範,根據該規範立法者列出毋須繳納此等金錢義務的各種情況。在列出的豁免情況中,特別要注意的是“在本地區取得不動產或簽立不動產承諾買賣合同的人士。倘屬後者時,應在一百八十天內證明有關承諾經已履行”這個情況(參閱e項)。* 本文撰 於一 九九五 年十 一月 。**法律碩士、 勞動暨企業 科學高等學 院(I S CT E )助教 、曾任澳門 大學法律系 講師、律 師然而,問題是及時出示有關承諾經已履行的證明,在實際可行性上一直成為爭論的對象。事實上,在已交予有關部門的定居案卷中,問題不斷重複,數字令人關449
(3)落後國家在教育上所作的財政努力的收益遠遠高於人均收入高的國家;(4)教育的發展產生重要的“外延”,在某些領域內證實到明顯的利益,例如:衛生、公民參與指數及革新傾向,這些均轉化成經濟附加價值。因此,教育的工業模式是跟隨著大量生產和消耗的相同邏輯,激勵上述的經濟系統,且其最高任務是支援該系統,但沒勇氣插足於其無情的發展。表一按地區與教育水平劃分教育投資回報率a)不屬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國家。資料來源:Psacharopoul os 1 994,世界銀行。周期結束的經濟在本世紀末,國際經濟環境有了重大改變。持中央計劃經濟理論及共產主義的政治陣營的崩潰,無疑爆發了一場實力競賽,導致市場經濟的明顯差別,並按幾個龐大的區域經濟集團迅速重組國際秩序。隨著習摜按不同地方及時間而作出的一個全球文化策略的突然轉變,明顯預見到,一個穩定結構將衍生出多個不同的及多元的結構。概括來說,未來不再是過去路線和導向的大概投影;未來經濟以至社會的路線不再由單純訂定/理解該等制度的基礎條件而決定—— 時間在一個從事急速理想主義的文明中被定為是具包容及策略的手段。正當亞太國家—— 經濟小虎及小龍—— 進入了一個史無前例的經濟開拓周期,甚至成為經濟科學及發展教科書內理論的質詢者,在另一端的非洲大陸卻陷於停滯或仍處於社會和經濟倒退的煎熬中,被沉思於自己當前問題的歐洲遺棄。至於歐洲,明顯被著名的歐洲主義所困擾:西歐,歐盟的建立使之步進過去四十年來最深的經濟危機之中,並且失去了上述的價值觀,毫無生氣的傳統組織,及面對國家地位嚴重失去信用;東歐,脆弱的新民主制度、被剝奪了政治規範的信任工具和靠市場經濟平衡的不穩定制度使之變成集中於文化間互相仇恨、種族間互相仇殺的慾望舞台、以至缺乏指引的野生資本主義的繁衍;並要面對國際性犯罪、有組織的暴力和無紀律社會在世界底部滲透作無力的抵禦。在北美洲大陸,正加速納入根據北大西洋自由貿易協定(NA F T A)所組成的經濟的程序,該組織以強大經濟和技術的美國為首,而美國的國際性領導地位主要依賴462
表六一個新經濟的進程圖對經濟模式不滿的蔓延上文所指的經濟限制,其在我們古老的大陸有更深刻的體會,它們對於擔憂未來的教育制度有重大的“蔓延”後果。儘管新的經濟問題只是現代化後的部分問題,按照當今的現象,徹底地重新分析傳統慣用的制度是必然的。基此,我們將列出五項主要的不滿:a)確認到已發展社會的教育制度在基礎教育上有失敗之處。義務教育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C DE)的成員國中,最少有九至十年的強制教育,其中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的註冊學生是失敗的。這正好反映出制度結構的不足,它未能適當地容納不適合學校的一群,令他們很快成為了勞動市場的邊緣人,而這個市場的就業結構已漸漸少有一般性的工作;b)建基於保證和迅速受僱構思的教育模式的衰落。在長期擴張的勞動市場中,構想的學習就如一穩妥的入場券,維持著真實經濟的幻象。在這經濟裡,職業分成多個層級,正好與各培訓教育制度出路的各個等級直接相對。今天,就業和基礎教育的關係是趨向混亂和隨機;c)國界這個尖銳的概念猶如在不同社團的擴張和不同文化的合理需求而規定的空間內,教育部門的主要供應和管理者。束手無策的獨立和霸權國家可從Daniel Be l l的名言中看到:“國家在處理重大問題時顯得極度渺小,而在處467
表十一基本的價值和學習學習一起生活、一起學習和一起成長,為此,大家明白到教育思想體系是如何偉大和重要,特別是當與三種理論價值所構成將來的反思和制定比較時。從團結出發至優良,包含著一計劃方案,該方案是為了在人類和競爭之間、傳統和現代之間、交往文化和勞動文化之間找到合理平衡。這項教育的總理論就是被某些作家稱之為“新就業主義”(Lutz,1994),該主義旨在提高適應和擴大效率橫向的能力,並經得起時間和急速改變的考驗。對比其他,在建造能力範圍內有以下的教育優先:·溝通·人際關係·創作·技術·洽談·美術·道德·社區關係·公民素質透過樹狀的可能選擇理性推敲的能力,即在革新假設的恒久公式中作為抗拒單調強制單一解決方法的結果;以及在長期個人評核不足時,自發性地延續學習的能力,這些都是新就業主義的主要成份。對上述能力作類似的思考中,按L.Resn ic k的概念,教育正積極地對在誇域的技術與藝術、經濟與人道、效率與世界觀、“軟”科學與“硬”科學、理智與神祕等所出现的新复兴作出贡献。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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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二期,1 996 No.2 ,495-506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聲明異議及上訴Antóni o Correia Marques da Silva *一、序言由七月十八日第三五/九四/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1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私人有權要求廢止或變更行政行爲 2 。為實現此權利,該法典訂定了我們可稱之為內部性的申訴方法。為何稱之內部性?這是由於這些申訴方法的目的是容許行政當局在自身範圍內重新審議所作出的決定,無須其他機關的介入。此等申訴方法(聲明異議、訴願、不真正訴願及監督上訴)正是本文的探討內容 。我們在提出討論這個課題時,已考慮到(在措辭和篇幅方面)本文大部份的潛在讀者除了是行政行為的行為人外(行使自身的或被授予的權限而作出該等行為時),在不少情況下,作為公務員亦是相對人(例如晉升開考及行使《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載的權利時)。倘屬後者,可使用非司法行政程序賦予的申訴方法。因此我們這裏要闡述的,只是一些以普羅市民為對象的實用性注解。*法律專家、司法事務司技術輔助廳廳長1.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見序言法第五條。2.該方面內容的規定見於第三章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五十六條。在文章中,我們會準用《葡國行政程序法典》,但主要是以注釋的形式(因為它是澳門同一法規的源泉,且兩者作者相同),並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見解詮釋某些495
問題。我們這樣做基於兩個原因:首先,由於這是一部新法典,尚未有足夠來自澳門法院的司法見解;其次是根據由八月廿九日第——二/九一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仍繼續具備權限,對針對總督及政務司在行政、稅務及海關事宜上所作行為的司法申訴作出審議及判決。說回我們先前用以形容申訴方法的“內部性”一詞。它是與其他外部性或司法性的申訴方法比較而言的。所謂外部性或司法性的申訴方法是指那些一旦脫離了行政當局的層級聯繫,便要訴諸行政法院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廣義)的申訴方法。然而此等申訴方法並非本文的討論範圍。在結束這個簡短序言之前,我們只想再提出一點看法。儘管這個看法顯而易見,甚至老生常談,但卻不容忽視。這個看法是,透過聲明異議或上訴而對某一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是必要的。這並不是對被申訴行為的行為人的侮辱,而是維護被管理者合法權益的一種自然方法,此其一方面。另一方面,這亦是使行政當局具備條件以作出較公正的最終決定的一種手段。情況就如教會法規其中的一句:“上訴是要使接收信息不靈的羅馬能獲得更佳的信息。”這是公共利益,即行政當局的唯一目的——尊重所有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3——使然。一切違反個目的的個人或團體利益均須讓步。至於一些典型的觀念,例如:“假若行政當局要嚴守法律,是不可能開展行政工作的。”和“行政當局與合法性之間是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對抗性。”等,儘管這些概念可能最終都不會在行政當局內消除,但亦一樣須作出讓步。因為事實證明,遵循合法性的原則不單不會降低效率,更由於必須為公務員及行政人員提供更佳的培訓而獲得更大效益4 。我們言歸正傳 。二、一般原則3.參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4.參見José Osvaldo Gomes 所著,科英布拉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Fundamentaç ã o doAc to Admini s t r at i vo)第 二 版 第 9頁 。5.關於第一級的決定行政程序,請參閱我們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當局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文,該文載於《行政》雜誌 第Ⅷ 冊 、第 二 十七 期 、一 九 九五 年 第一 期 ,第 1 0 9 至 1 2 6 頁。6.適當性與適時性是兩個與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著緊密聯繫的概念。“機關為了滿足受賦予該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所保障的公共利益,須在眾多可行解決方法中作出選擇,而適當性與適時性這兩個詞所意味的是,機關在各式各樣被要求參與的情況中,無論在作出選擇的階段,或在已經作出選擇的階段,均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參見José Manuel da S.Santos Bote l ho,Amér i co J.P ires Estevese José Candido de P i nho 所著,A lmedi na 1 992的《行政程序法典注釋》( Código do ProcedimentoAdmi n istrat ivo,Anot ado)第523頁。與聲明異議及上訴有關的行政程序屬第二級程序,因它是隨著先前在第一級行政程序(決定性程序)5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出現的。一般來說,在最終導致出現申訴行為的行政程序中,一切被決定的事實已成定局,因此聲明異議或上訴程序要決定的主要是分析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時性及適當性6 。理由是,除了法例另有規定的496
聲明異議可能是現代行政最常用的申訴方法。很多時它是幫助那些面對某一不利於己之行政行為之被管理者的首選解決方法18 。正如上文指出,聲明異議得以違法、不公平(欠缺平衡原則)或不當為依據。因此,綜合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a项的規定,聲明異議可就任何確定或不確定的行政行為而提出,但在服從裁判已確定之案件這個原則下而有所保留。也就是說,聲明異議不得提出多於一次(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但在有義務對聲明異議作出決定的機關不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則除外。對聲明異議作出決定時,倘決策機關未有對某一應針對聲明異議者所提出之依據表示意見的問題作出決定,則這種情況便屬有義務作出決定而不作出決定。倘出現這種情況,可就同一事宜提出新的聲明異議,但標的則只限於先前的聲明異議所提出的,而對此聲明異議者未有表示意見的問題。最後要一提的是,求諸司法爭訟,聲明異議並非必須的先決條件,只是一種任意方法。2.訴願指的是向行政的上級機關求助,從而一方面確保行政決定能獲得檢討。另一方面,透過上級的決定,統一某類行政決定的觀點。因此,根據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19,受其他機關之等級權力拘束之機關所作出之一切行政行為,如法律不排除對此等行政行為提起訴願之可能性,均得成為訴願之標的。訴願可有兩種模式(第一百四十六條)20:a)必要訴願—— 倘欲申訴的行為尚屬不可提起司法上訴者;b)任意訴願—— 倘欲申訴的行為因已屬確定行為而可提起司法上訴者。首先須指出,某一行為,倘由具備專屬權限或被授權作出確定行為之機關作出便屬確定行為。這是上述b項所指的情況,但法例另有規定則除外 21。1 8.由於文化和語言隔閡的問題,澳門的情況可能不盡相同,但若能達此目標,則無疑我們就是為建立一個法治的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貢獻。1 9.該條文與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已廢止)相符,而寫法亦相近,與葡國的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亦類似。20.該條文第一款的內容已在三月二十三日第二三/八五/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二款中訂明。21 .參見《行政雜誌》第Ⅲ冊,第七期,1 990年,第81 至1 06頁,Vi t al i no Canas“關於澳門的授權問題”節錄如下:“關於受權人所作行為在司法上和非司法上的可申訴性方面,葡萄牙行政法的原則是,在沒有相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受權人的行為,就如授權人在行使同一權限時所作的行為一樣,屬確定性行為,得隨時接受司法調查。”22.該條文與《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相符。且把話題轉到必須就上訴作出決定的當局的決定這方面。必須一提,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22,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可確認或廢止有關之行為,儘管未經訴願人要求亦然,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如作出被訴願所針對之行為者之權限非為500
專屬權限,則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亦可將該行為變更,或以另一行為代替之,甚至局部或全部撤銷該行政程序及(或)得決定重新進行預審或採取補足措施。即使就被提起之訴願所針對之行為可隨即提起司法上訴,但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亦應審查所有下級行為的瑕疪,即使並非訴願人所指控的亦然。任意訴願的情況也屬如此(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23)。這些瑕疪包括了訴願所針對行為的不當性24 。對於類屬複議上訴25的必要訴願,司法見解和學說亦同樣抱有上述的觀點。所謂複議上訴指的是在這些上訴中處理訴願(終極)的機關將會重新審查在訴願所針對之決定中出現的問題,並對此作出決定。因為對上訴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維持訴願所針對的決定;或以另一實質或形式的決定代替某一實質決定;又或以另一性質相同的形式決定代替某一形式決定。所以,上級機關在決定維持或取代有關決定時應清楚其所作行為的一切瑕疪。在這方面須清楚說明,對於第一百三十八條提及的違法性應從廣義上理解,違法並不單指行為違反了法律,亦指行為有悖於憲法、規章及行政的和憲制性的一般原則26 。行為的不當性與適當性一樣,是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直覺依據。但自由裁量並非獨斷獨行,它受到平等和適度原則(第五條)及公正和公正無私原則(第六條)所限制。因此,即使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實行活動,亦希望它在實行活動時既能做到遵守法律,又能尋求在不輕視私人權利和正當利益的情況下達至公共利益。Marce l lo Caetano說:“如果在法律範圍內可以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又不傷害正當利益,那麼,甚麼也不能阻礙以一個最符合衡平原則的解決方法來取代其他首選的解決方法。”27在同一方面必須再次指出,正如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b項規定,所有被宣示的關於聲明異議或非司法上訴的決定應適當地說明理由。同樣地,未被規定必須說明理由之行為,一旦成為聲明異議或訴願之標的,亦須適當地說明理由,因為只有根據行為的依據,有關方面才能就聲明異議或訴願所針對的行為是否具有確認性而作出決定。這對司法上訴28 來說尤具意義,因為若決定性行為與上訴所針對的行為存有動機上的分歧,即先前的行為被增加或刪除某些內容,那麼,先前的行為得以違法為依據而被提起司法上訴。23.該條文局部廢止了最高行政院組織法的第二十一條。學說有所謂並行上訴的情況,即就同一行政行為,同時以任意訴願的方式和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的方式提出申訴。在這些申訴中,基於須避免出現兩個相反的決定,故對合法性的審議權保留予法院。24.不當性必須對公共利益而言,而非僅對私人利益。25.Frei tas doAmaral 在一九八九年《行政法》第四冊第50頁中把以行使同時權限、分離權限或被授予之權限所作之行為為針對對象的訴願歸納到複查組別內。作為學說之合議庭裁判第386號第1 31 頁和續後數頁所載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之裁判亦有同一觀點。26.參見Fr ei t as do Amaral 的《行政法》第三冊,第286頁。27.《行政法手冊》第二冊,第1 265頁。28.參見前述José Osvaldo Gomes 的著作第89頁:“已宣示的被聲明異議或訴願所針對的決定倘屬違法,得被提起司法上訴”。501
《澳門記略》刊本有多種,近年趙春晨教授曾加以校點,版本較可取4。日文版十九世紀初已問世,一九五○年葡萄牙漢學家高美士(Luí s G.Gomes)將原著譯成葡文出版,惜謬誤之處甚多。概言之 ,《澳門記略》雖然對西方史地政法的認知模糊,對澳門葡人的行政組織和習俗的瞭解也很不足,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但作為第一部澳門專著,且眾多有關澳門的古籍中仍無出其右者,其研究參考價值不能低估5 。3.葡萄牙及其他西方文獻史料談及澳門的最早葡萄牙文獻,應是平托(Fernã o Mendes Pinto)一五五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致果阿耶穌會長的一封信,“今天我自浪白滘往前六里格(lé gua ,每里格約五公里)抵達我們所在的澳門港,碰見自廣州來到的巴萊多(Belchior NunesBarreto)神父”。但這封從澳門發出的信全部講述如何自印度到達澳門的過程,對澳門就此一提而過,其意義僅在於證明平托真正到過中國,他後來的《遠遊記》(Peregr inaç ã o)並非“吹牛說謊”的杰作。平托一六一四年出版的遺作《遠遊記》第二二一章稱,“第二天早上,我們自上川島出發,大陽落山時抵達往北六里格的另個島,該島名為浪白滘,其時葡人與華人在島上做生意,直至一五五七年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給了我們進行貿易。澳門從前是個荒島,我們的商人興建價值三、四千克魯扎多(Cruzado,古時葡萄牙金幣)的房屋把她變成一個高貴的居民點,且已有一間主教堂,教堂不僅有神父,還有來祈禱的人,此外,居民點尚有兵頭、王室法官和司法官員。大家是如此的自信和安定,猶如自己的城鎮那般愛護她,好似她就座落在葡萄牙最安全的一個地方”6 。這是葡文獻記載澳門之始,也是平托筆下澳門的全部。4.簡體字版1 988年為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繁體字校讀本為澳門文化司1 992年出版,後者 還收入《澳門記略》其他版本的序跋、作者的傳記資料以及清朝年間關於澳門的記載,如《香山縣誌》、《廣東新語》等有關澳門部分。5.澳門史學者章文欽對《澳門記略》有全面研究,見其《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第1 39-1 7 7頁,澳門基 金 會 , 1 9 9 5年 。6.Femã oMendes Pinto,Peregrinaç ã o (《遠遊記》),Vol.Ⅱ, p.342-3,Publ icaç õ esEuropa-Amé rica.Lisboa.1 9 88。7.C.R.Boxer,Macau na É poca de Restauraç ã o,Imprensa Nacional,Macau,1942.1988 年香 港 Heineman公司再版英文本時,易名為《十七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關於早期中葡關係和澳門的情況,西方傳教士如利瑪竇(Mateu Ricci)、范禮安(Alessandro Valignano)、曾德昭(Alvaro Semedo)、利類思(Louis Buglio)、竺赫德(Jean B.du Halde)等在描述中華帝國時都有論及,更早的葡萄牙傳教士如特謝拉(Manuel Teixeira)等在其信札報告中也談到不少澳門的事情,但在十七世紀,記載最為詳盡的有六位作者,均被博克塞(C.R.Boxer)收入其《復國時期的澳門》7 。其一為曾出任印度編年史家和檔案館長的菩卡羅(Antó nio Bocarro)。他在一六三五年撰寫的《東印度政府所有要塞、城鎮圖集》(Livro dasPlantasde Todasas Fortalezas,Cidades e Povoaç õ es do Estado da India Oriental),便是其中描述澳門的最早最完整511
的一份文獻。該圖集不僅繪製詳介了澳門的幾個重要炮台,還簡述了澳門的地理、歷史、稅收和社會情況,並在最後講解了中國的城鎮、稅收和防衛。其二是一六三七年七月五日隨威德爾(John Weddell)船長到澳門遊覽的英國人孟迪(Peter Mundy) 。他的遊記形式較為鬆散,內容也不甚準確,有的是日記式的,但是,對澳門風俗民情描寫得很是生動,人情味十足。介乎菩卡羅編年史和孟迪遊記文體之間的另 份重要文獻,為意大利人達瓦羅(Marco d’Aval o)約一六三八年間所寫的《澳門記》(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Macao)。這篇收入《達瓦羅遊記》的文章雖然祇有八頁,但對澳門的地理、佈防、近期歷史、與廣州及其他地區的商貿情況的描述清楚明了,且文字甚為流暢,史料價值很高。此外,費雷拉(Aó tó nio Fialho Ferreira)一六四三年受命赴澳宣佈葡萄牙復國消息後向國王所寫的報告、門納澤斯(D.Luis Meneses)在其著名《葡萄牙復國史》中有關澳門的一章以及曾出任澳門主教的卡爾丁(Antó nicFrancisco Cardim)所寫有關同一事件的《備忘錄》,也是瞭解當時澳門葡人社會狀況不可缺少的資料。博克塞一九三八年在澳門出版的《澳門在明朝覆亡中的角色》(Papel de Macau naQuedada Cé lebreDinastia Ming)一書中收入一篇成文於一六四八年但佚名的耶穌會士報告和兩封澳門總督寫給印度總督的信函。這些文獻具體講述了南明覆亡前明永歷太后皇后受洗天主教和南明王要求澳門葡人遣炮協助抗清復明的過程。葡人雖然提供人員、金錢、槍炮協助,但大勢所趨,前功盡棄,滿清已立。幸而,澳門並未因此受到勝利者的報復或懲罰。進入十八世紀,有關澳門的記載更趨細微,數量也大為增加。索薩(Franciscode Sousa)神父一七一○年發表的《果阿省耶穌會士所征服的東方》 (Or ienteConquistado a JesusCristo pelos Padres da Companhia de Jesus da Proví ncia de Goa)中,詳述了澳門葡人一五八二年赴肇慶賄賂兩廣總督陳瑞以保居澳安身立命的整個過程,對澳門社會也有總體介紹。一七四五年多明我修士耶穌斯·瑪麗婭(José de Jesus Maria)在澳門撰寫的 《中國和日本的亞洲》(À sia Sí nica e Japô nica),更搜集了許多後來流失了的市議會檔案,並有整整五編講述澳門。他談到澳門的衰落和頹廢現狀時,慨嘆不已之情,溢於言表。然而,澳門是 個被遺忘的地方,此一敗象,直至一七八三年才真正為葡萄牙王室所關注。國務大臣卡斯特羅(Mart inho de Melo e Cast ro)同年四月四日在發給印度總督的指示中,對澳門議事會自把自為的不善管理作出猛烈抨擊,對居澳葡人對清政府的恭順臣服表示不滿,並頒令加強代表王室的總督的權力,澳門葡人政治行政組織從此開始染上殖民色彩。卡斯特羅的此一包羅甚廣的指示連同他前一年由被委任為北京主教的湯士選(D.Frei Alexandre de Goveia)神父帶給印度總督的信,以及印度總督給湯士選的指示及其向葡印檢察長徵詢在澳門實施《皇室制誥》(Providê ncias Ré gias)的信,是研究十八世紀澳門政治史最重要的第一手文獻。這些文獻和許多其他有關澳門的文件信函,都收入一九四三年在里斯本出版的《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獻》一書中,該書一九八八年由澳門文化學會重印8。8.Instruç ã o para o Bispo de Pequim e Outros Documentos para a Histó ria de Macau,Insti tuto Cultural deMacau,1988 .512
二 、澳門史研究的回顧我們將十八世紀中下葉的《澳門記略》稱為澳門史研究之始,乃因為它是第一部最完整最系統論述澳門的中文古典專著。但一般認為,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一八三二年和一八三六年分別在澳門和波士頓出版的《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An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China)才是第一部真正的澳門史9 。一部是中文的,一部是英文的,爭論哪一部為澳門史研究的發端意義不大。祇不過龍思泰以英文寫作,在西方史學界影響較大。值得注意的是,後來成為中葡關係主導和中心的所謂“澳門問題”,乃是十八世紀末才產生的。如果說,葡萄牙國王在一七五二年向中國遣使桑伯伊奧(Francisco deSampaio),祇是一種友好的表示,那麼,國務大臣卡斯特羅一七八三年委派湯士選出任北京主教,進入滿清宮廷,則有更深遠的目的——不僅為了朝中有人好辦事,更希望湯士選可以探查清楚中國皇帝究竟給了葡萄牙什麼優惠以及澳門的法律地位如何10 。換言之,葡萄牙除以強硬的總督奪取一向對清政府恭順臣服的澳門議事會的權力外,已意識到澳門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問題,開始尋找據居澳門法律依據。葡萄牙人因協助趕走海盜而獲中國皇帝賜予澳門作為酬賞之說,在十七世紀中曾德昭的《大中華帝國誌》裡有所提及,且當時大多傳教士對此也深信不疑。竺赫德一七三五年在巴黎出版《中華帝國誌》後,此一版本更廣為流傳。但至十八世紀末,尤其在鴉片戰爭前後,英國人開始懷疑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令葡萄牙感到不安,里斯本當局遂著手整理歷史檔案文獻,試圖找尋具說服力的論據。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清王朝一如既往,直到鴉片戰爭後亦未改變對澳門主權治權的立場。龍思泰《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因應了十九世紀西方殖民者為向華擴張勢力而急於瞭解中國情況的需要,但他以確鑿史實直截了當地否定了葡萄牙的澳門主權說,也使得葡萄牙政府處於一個十分尷尬的位置。一八三五年,安德拉德(Josè Iná ciodeAndrade)撰寫了一篇《關於擊敗中國海盜和英國人登陸澳門及其撤退的備忘錄》(Memó ria sobre a Destruiç ã odas Piratasda China eoDesembarquedos Inglesesna Cidadede Macau e Sua Retirada),為葡萄牙人打敗難以考證的海盜首領張寶西(Cam-pau-sai)或時空倒錯的張保仔樹碑立傳,掩世人耳目之心,昭然若揭。葡外交部更責令駐法國大使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 m)深入研究葡人居澳權利問題,其結果是《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Memó r ia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osPortuguesesemMacau)於一八五二年在巴黎問世11 。一場圍繞澳門主權問題的論戰,從此在史學界掀起,成為百多年來澳門史研究的主線和焦點。時至今日,儘管《中葡聯合聲明》已對澳門歷史和前途問題一錘定音,但學術界的討論仍未完全拉上帷幕。尤其是關於澳門的起源,本地教學界在編寫歷史教材時還未有定論。9.見C.R.Boxer,Fidalgosno Extremo Oriente(《遠東的貴族》)第291頁,東方基金會和澳門海事博物館出版,1 990年;文德泉(Manuel Teixeira)神父在龍思泰著作1 992年再版前言所附的講詞也如是說。又見拙文《站在超民族的地位》,載《澳門日報》1 995年8月20日。10.同注8,第46頁。1 1.詳見拙文《鴉片戰爭前後葡萄牙尋找澳門主權論據的過程》 ,未刊稿 ,1 996年。513
聖塔倫子爵的《備忘錄》並未找到葡萄牙擁有澳門主權的可信證據和合理解釋,祇建議組織人力物力繼續整理翻譯有關澳門的史料。一八六二年,葡萄牙首次試圖與中國就澳門地位問題簽訂協議,這一工作得到重視,由佩雷拉(Marques Pereira)父子繼承接手。佩雷拉首先整理一八六七年的《政府公報》,編撰了《澳門歷史和中國與基督人民關係史紀事》(Ephemé rides Commemorativas da Histó ria de Macau e dasRelaç õ es da China com os PovosChristã os)在次年出版的《大西洋國》(Ta-Ssi-Yang--Kuo)雜誌第一輯上發表。其子承父業,於一八九九年繼續出版第二輯,刊登保存了許多珍貴的檔案和年鑑史料。第二輯由教育暨文化司於一九八六年重印,已經脫銷,澳門基金會和教育暨青年司去年將第一、二輯同時再版。費雷達斯(Jordã o de Freitas)一九一○年發表的《十六世紀澳門史料》(Macau——Materiais para a Sua Histó ria noSé culo XVI),一九八八年由澳門文化學會重刊。另一份重要史料、也是中國境內第一張報紙《蜜蜂華報》(A Abelha da China)合刊本,也已由澳門大學和澳門基金會於一九九四年重印。一八八七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署後,澳門史研究熱潮再次興起。曾經在澳供職的軍官法蘭薩(Bento da Franç a)一八八八年在里斯本出版《澳門史初探》(Subsí dios para a Histó riade Macau) ,但其影響遠未及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的《歷史上的澳門》(Histor ic Macao)。徐薩斯與後來的白樂嘉(J.M.Braga,一九四九年出版《西方開拓者及其發現澳門》,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of Macau)一樣,反駁龍思泰的觀點。有趣的是,這兩位葡萄牙後裔均以英文寫作。《歷史上的澳門》一九○二年在香港初版後,令徐薩斯一舉成名,成為澳門的英雄人物,但一九二六年修訂本在澳門出版後,由於里斯本政局的變化,被當局當眾焚毀,而徐薩斯也一夜之間變為叛徒,窮極潦倒最後病死於香港一慈善機構12 。不過,他和佩雷拉的著作雖有時代局限性,且選用史料時甚為偏頗,其觀點卻為其後澳門史研究者所採用,至白樂嘉一代仍沒有多少改變。1 2.詳見拙文《歷史的嘲弄》,載《澳門日報》 1 995年9月3日。1 3.姚楠、錢江譯中文本1 988年由香港中華書局出版。1 4.前引《遠東的貴族》第293頁。1 5.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序第2頁,澳門基金會 ,1 995年 。近代中國學者關注到澳門史研究,則在民國建立後,特別是《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劃界問題引起爭議和一九二八年《中葡友好條約》簽訂之後。在本世紀三十年代,也有兩本深具影響的澳門專著面世,其一為周景濂的《中葡外交史》(一九三七年北京商務印書館初版,一九九一年重印),言簡意賅,經絡畢現。其二為張天澤一九三四年在荷蘭萊登的博士論文《中葡早期通商史》13(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1514-1644),旁徵博引中葡文獻,可讀性甚強。雖然博克塞認為張氏多沿襲前人資料,祇略有修正,觀點則無大創新14,但同代華人除張維華一九三四年《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傳注釋》(即後來的《明史四國傳注釋》)、王仲達《澳門地圖》(商務印書館一九二八年版)、黃培坤《澳門界務爭持考》(一九三一年廣州出版)外,可資參考的專著並不多,散見於《東方雜誌》、《史學年報》、《歷史學報》、《社會科學》等刊物有關澳門歷史的學術論文,據不完全統計,自一九○九年至一九四九年也祇有二十七篇15,且大都闡述葡人據居澳門的經過和年代考證。言及於此,當然不應忘掉日本人藤田豐八收入《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何健民譯,商務印書館一514
九三六年版)的《葡萄牙佔據澳門考》。藤田豐八考證之詳實,幾堪比張維華。馬士(H.B.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Th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上、下卷分別在一九一○年和一九一八年於上海、倫敦出版)和《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 635-1834,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二九年,牛津大學出版社),也有大量有關澳門的記載。且兩書均有中譯本,查閱方便16 。西文專業刊物方面,香港《通報》(Toung Pao)和里斯本《殖民地總局簡報》(Boletim da Agé ncia Geral das Coló nias)載有多篇澳門歷史的學術論文,而《澳門教區簡報》(Boletim Eclesiá stico da Diocese de Macau)更成為澳門史研究的陣地,特別在三十至五十年代,博克塞、白樂嘉、文德泉神父等挖掘整理了不少原始和失傳的珍貴澳門史料,在《澳門教區簡報》上刊登評介,為澳門史研究的進一步推展立下汗馬功勞。一九五○年,《馬賽克》(Mosaico)歷史文化雜誌創刊,每月出版堅持了七年。六十年代中期,《賈梅士學院簡報》(Boletm do Insti tuto Luí s de Camõ es)異軍突起,成為澳門歷史文化研究的另一陣地,惜在一九八一年停刊。一九三九年創辦、期間數度中斷但出版至今的《澳門檔案》(Arquivos de Macau,自一九八一年改名為Boletim do Arquivo Histó rico de Macau《澳門歷史檔案館簡報》)雜誌,初期在高美士的不懈努力下,也連續不斷整理刊登了許多原始檔案資料。前述著作和作者,初步奠定了澳門史研究的基礎。尤其是博克塞和文德泉兩人,在整理檔案史料方面皆功高勞苦,著作等身。博克塞從英軍退役後,窮半生之力研究葡萄牙航海大發現及其在遠東的影響,史料考據之科學詳實,至今無出其右者。他的著作如《遠東的貴族》、《復國時期的澳門》、《阿媽港的大帆船》(The Great Shipfrom Amacon ’一九五九年,里斯本)、《葡萄牙熱帶社區:果阿、澳門、巴伊亞和盧安達的市議會》(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Macau,Bahia and Luanda,1 510-1800,一九六五年,威斯康星大學出版社)以及《葡萄牙海上帝國》(The PortugueseSea-Borne Empire,1415-1825,一九六九年,倫敦),是研究澳門早期歷史的必讀書。不過,依我們看來,博克塞總結出來的中葡關係的“授受之道(dares-e-tomares)”亦即澳門的生存之道,最值得澳門史學者的深思17 。1 6.張匯文等譯 《中華帝 國對外關 係史》1 9 57年由 北京三聯 書店出版 。區宗華譯《 東印度對華 貿易編年史 》1 99 1 年由廣州 中山大學出 版社出版 。17.C.R.Boxer.Dares-e-Tomares nas Relaç õ es Luso-chinesas durante os Sé culos XⅦ e X Ⅷ atravé s deMacau,Imprensa Nacional,Macau,1 981.文德泉更孩童時便來到澳門,畢生投入傳教史和澳門史研究,專著百數種,所涉之廣,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儘管有人批評他許多時候祇羅列資料,不指出來源,令引用者提心吊膽,但史料得以保全,他仍功不可抹。文神父的著作在澳門出版,其十六卷的《澳門及其教區》(Macau e a sua Diocese,一九四○至一九七九年)以及《十七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ec.XⅦ,一九八二年)、《十八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ec.X Ⅷ,一九八四年)等,堪稱澳門史料大全,是澳門史學者經常翻閱的參考書。515
五十年代以來,中國學者研究澳門史雖未中斷,但顯得零散疏落,論文和專著並不算多,較為人熟知的如戴裔煊《關於澳門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報》一九五七年第三期)、全漢昇《明代中葉以後澳門的海外貿易》(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一九七二年第二期)、介子編《葡萄牙侵略澳門史料》(一九六一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丁中江等編撰《澳門華僑誌》(一九六四年,台北華僑誌編篡委員會)等,羅香林弟子林子昇一九七○年在香港大學答辯的博士論文《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是一本較為全面的澳門斷代史,但至今未刊印。霍啟昌一九七八年在夏威夷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澳門模式:論十六世紀中至鴉片戰爭中國對西方人的管理》(The Macau For mula: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Westerners from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 i od)也祇有部分章節發表於澳門文化司署的《文化雜誌》(一九九一年第十六期)。到了八十年代,中文澳門史研究才有長足的發展。三、澳門史研究現狀中葡兩國於一九七九年建立外交關係,一九八五年澳門前途擺上議事日程,兩年後《中葡聯合聲明》簽訂,圓滿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可以說,自八十年代起,澳門史研究也步入一個新的時期。這一時期的最大特點,就是中葡學者在澳門政治行政過渡的時刻,同時對澳門史研究產生了極大的興趣,大批研究成果陸續問世。而有關澳門史的一些重要著作,如前述張維華、周景濂、張天澤、龍思泰、徐薩斯、高美士以及博克塞的多部著作,也獲得重印或翻譯出版。應該承認,由於種種原因,中國史學界一直對澳門史研究未有足夠重視,研究成果從質從量均落後於西方史學者。自八十年代起,港澳問題再度引起了關注,國內學術氣氛日趨寬鬆,而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也為澳門史研究提供了物質條件和基礎,因此,情況有顯著改善,大有迎頭趕上之勢。國內學者如中山大學戴裔煊、黃啟臣、章文欽,廣東省文史館黃文寬,廣東省社科院鄧開頌、楊仁飛,南京大學黃鴻釗、中國人民大學韋慶遠、上海社科院費成康等,都在海內外報刊發表澳門史論文或出版專著,澳門學術界也作出積極配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的《濠鏡》、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的《澳門研究》創刊,《澳門日報》和《華僑報》等設立專欄或專版探討澳門歷史,澳門史苑變得生機勃勃。專著方面,有戴裔煊的《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一九八四年)、黃文寬《澳門史鉤沉》(一九八七年,澳門星光出版社)、黃鴻釗《澳門史》(一九八七年商務印書館香港分館)、《澳門史綱要》(一九九一年,福建人民出版社)、元邦建、袁桂秀《澳門史略》(一九八八年,香港中流出版社)、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一九八八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黃啟臣《澳門歷史(自遠古至一八四○年)》、鄧開頌《澳門歷史(一八四○至一九四九年)》(均為澳門歷史學會一九九五年出版)。台灣學者郭永亮也著有《澳門香港之早期關係》(一九九○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論文方面,王昭明的《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研究》一九八六年第三期)、韋慶遠的《澳門在清代康熙時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載《中國史研究》一九九二年第一期)和費成康的《重評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地位》(載《學術516
月刊》一九九三年第八期)影響甚大,章文欽則將部分論文結集為《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出版。一九九三年在澳門召開的“澳門東西方文化交流國際學術研討會”的論文集《東西方文化交流》(吳志良主編,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和一九九五年出版的《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黃曉峰等主編,澳門文化研究會),以及黃啟臣、鄧開頌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一九九一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和《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亦收錄不少有關澳門史的重要文章和檔案資料或介紹。除借外力進行研究並提供必要協作和資助外,澳門本地的澳門史研究近十年來也取得可喜成績。李鵬翥一九八六年便出版《澳門古今》(澳門星光出版社),深受讀者歡迎,而唐思的《澳門風物誌》(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堪稱其姐妹篇;陳樹榮堅持不懈,長期搜集、整理史料,發表了數以千計的文章,部分將分門別類結集出版;鄭煒明涉及甚廣,對宗教文化、經濟史研究心得尤深,《澳門宗教》和《澳門經濟四百年》已問世(均與黃啟臣合作,一九九四年由澳門基金會出版);劉羨冰専攻教育史,著有《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徐新研究藝術史頗有心得,部分文章收入其《澳門的視野》(一九九四年,澳門基金會);拙著《澳門政制》(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也對澳門政制沿革史作了初步的探討。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門土生土長的譚志強在台灣政治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澳門問題主權始末》(一九九四年,永業出版社),從國際法角度探討澳門史,是一項新的研究成果。概覽之,澳門學者的研究一方面覆蓋面較廣,如楊允中、魏美昌、黃漢強等對澳門史都有論及,黃漢強還主編《澳門問題資料匯編:一五五三年至一九八五年》(《華僑報》);另一方面,専向性較強,特別是歷史人物研究,如《孫中山與澳門》(盛永華、張磊、趙文房著,一九九一年,文物出版社)、《林則徐與澳門》(黃漢強、陳樹榮主編,一九九○年)、《濠江風雲兒女—— 澳門四界救災會抗日救國事跡》(一九九○年,澳門星光出版社)、《鄭觀應詩選》(鄧景濱編,一九九五年,澳門中華詩詞學會)、《錢納利與澳門》(陳繼春著,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澳門四百年詩選》(毅剛等輯,一九九○年,澳門出版社)等等。澳門中文報刊上刊登的澳門史論文,更是不勝枚舉。若能協調起來,合力推進,包括澳門史在內的澳門研究在不久將來必有另一番景象。西文方面,除前述文德泉的兩部斷代史,並無完整通史出版,祇有科龍班(Eudore de Colomban,原名Regi s Gervaix)神父一九二七年的教材《澳門史概要》(Resumo da História de Macau)一九八○年獲得重印。但是,有影響的作者和著作並不少,如科茲(Austin Coates),一九七八年由牛津大學出版社推出散文體《澳門記事》(A Macao Narrat ive),其另一本著作《澳門與英國人》(Macaoand the B r i t i sh)也在一九八八年再版;潘日明(Benjamim Videi ra Pi res)神父《十六至十九世紀澳門至馬尼拉的商業航線》(A Viagem de Comércio Macau-Manila nos Séculos XVI a XIX,一九八七年,澳門海事研究中心)、《殊途同歸—— 澳門的文化交融》(Os Est r emosConci l iam-se,一九八八年,澳門文化學會)、普塔克(Roder ich Ptak)《葡萄牙在中國》(Portugal in China,一九八○年,Klemmer berg)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克雷默(R.D.Cremer)編輯的《商貿文化之城澳門》(Macau,Ci ty of Commerce and Cult ur e,APi Presses Hong Kong,1987,1st Edit ion,1991,2nd Edit ion)在英語世界影響甚大。潘日明和普塔克等還寫了不少有關澳門史的論文,部分刊登在澳門文化學會《文化雜517
誌》上。《文化雜誌》、新聞司的《澳門》( 前《南灣》) 和行政暨公職司的《行政》雜誌發表了不少有關澳門史的論文。九十年代後,葡文澳門史籍更多,且已逐漸進入細部研究。如林慕士 ( Joã o deDeus Ramos ) 的《中葡外交關係史》( Histó ria dasRelaç õ es Diplomá ticasentre Portugale a China,一九九一年,澳門文化司署) ,詳述張安多( Antó nio de Magalhã es ) 神父作為康熙皇帝的欽差出使葡萄牙的過程;施白蒂( Beatriz Basto da Silva ) 在一九九二年開始由教育暨青年司出版《澳門編年史》( Cronologia da Histó ria de Macau ),今已至第三卷( 十九 世紀) ,一、二卷亦 已由澳門基金會翻譯 成中文於九九五年 問世。卡 布拉爾 ( Joã o de PinaCabral ) 和 羅 倫 索 ( Nelson Lourenç o ) 的《在颱風的 土地上——土生葡人的能動力》( Em Terra de Tufõ es-Dinâ micas da Etnic idadeMacaense,一九九三年,澳門文化司署) ,則是繼萊薩( AlmerindoLessa) 的《東方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歷史和人物》( A Histó ria e os Homens da Primeira Repú blicaDemocrá tica do Oriente,一九七四年,澳門官印局) 以及對澳門土生社會及其民俗造詣頗高的阿馬羅( Ana Maria Amaro ) 之後描述澳門葡萄牙人後裔的歷史和現狀的另一部力作。在政治法制史方面,還有彭慕治( Jorge Morbey ) 的《澳門一九九九》(Macau 1 999,一九九○年,里斯本) 、蕭偉華( Jorge Noronha eSil veira ) 的《 澳門憲法史初探》(Subsí dios para a Histó 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和簡能思 ( Vitalino Canas ) 的《政治科學導論》( Preliminaresdo Estudo deCiê nciaPolí t ica,均在一九九一年由澳門法律出版社出版) ,葉士朋( António Manuel Hespanha) 的《澳門法制史概論》(Panorama de Histó 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 dica de Macau,一九九五年,澳門基金會) 。後者的中文譯本亦已問世,惜有關附錄未能譯出,以及 António Aresta和何思靈合著即將出版的新書《融和之旅 ——澳門歷史文化的一面》( Arqui vos deEntendimento . Uma visã ocultural da Histó ria de Macau ) ,內容環繞十二個相近的電視系列故事,係近期一本瞭解澳門歷史的葡文專著。葡萄牙史學者對歷史人物的研究也甚重視,有關文學家、漢學家庇山耶( CamiloPessanha) 的著作就有數部之多,寫總督、主教和其他在澳門社會作出貢獻或有過影響的人物的文章更難 ——列舉。此外,不能不提的是東方葡萄牙學會出版的《東方追憶》叢書。該叢書已出版五部,均為葡萄牙新一代即超越傳統民族或國家偏見、兼顧各方史料和立場且勇於面對事實的史學者的著作 ——馬加良斯( José Calvet deMagalhã es ) 的《戰後澳門與中國》(Macau e a Chinano Apó s Guerra,一九九二年) 、迪亞斯( Alf redo Gomes Dias) 的《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Macau e a I Guerra doÓ pio ,一 九 九三 年 ) 、格 得 士 ( Joã o Guedes ) 的《憲法實驗室》 ( Laborató rioConst i t ucional ) 、李志高( Francisco Gonç alves Pereira ) 的《中葡與澳門問題》( Portugal,a China e“Questã o de Macau ”) 以及薩坦尼亞 ( Antó nio Vasconcelos deSal danha) 的《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 均為一九九五年) 。薩坦尼亞掌握了葡外交部和前殖民地部的大量原始檔案,是近期活躍於澳門史壇、尤其是中葡關係史的一位新秀 。四、澳門史研究的特點和趨勢 如果說,祇要花些工夫,提綱挈領勾勒出澳門史主要著作文獻尚非一件太難的事,那麼,公正客觀地評論澳門史籍的內容和觀點則絕非容易。從前述簡介可以看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