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五年,澳門915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薛尼路(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魏美昌(Gary Ngai)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 葛祖民(José CÔrte-Real) 鄭亞洲(Rogério Cheang)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ros, Gonçalo Amarante Xavier, José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 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亞洲)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861/5995862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 本 ISSN 0872-9174 916
  • 第八卷·第四期(總第三十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目錄教育澳門的葡萄牙語言和文化及其推廣機構的現況與未來 921黎祖智澳門高等課程之認可 931羅世賢歴史與外交一九零九年中葡政府的澳門勘界會談及其在中葡關係中的意義 941An tóni o Vas concel o s de Saldanha澳門——歷史文化分析的要素 957L uís Fil ipe Bar re to法 律現今社會與對抗罪行:關於刑罰措施和囚犯的法律地位的一些反思 965António Cor r e i a Ma r que s de Si l v a中國現行法制概要 977趙秉志、赫興旺稅務澳門稅制中家庭稅務狀況的幾種情形 993黎溢年經濟論中國邁向市場經濟的第三個路向 1011江雁豪治安澳門司法警察 1045鮑輝南917
  • 法律諮詢………1053摘要 1059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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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921-929澳門的葡萄牙語言和文化及其推廣機構的現況與未來*黎祖智 **本文論述有關“澳門的葡萄牙語言和文化及其推廣機構的現況與未來”,簡短而有力地說明多年來有關方面在這項工作中所作出的不懈努力,亦正是這項工作令我們在此聚首一堂,並受到鼓勵。本文亦說明有關方面由於被賦予的行政職責而希望—— 和必須—— 向各位介紹我們在澳門已著手展開的計劃,相信我們所確定的目標必能達到。為瞭解葡語在澳門的情況,我們必須清楚明白的是,葡萄牙人雖然在澳門存在已超過四百年,但其存在的方式一向具有我們可稱之為“非統治主權”的特徵。相對華人社群來說人數極少的葡人社群從來也沒有強行要求本地人使用其語言;儘管大家並存於同一社會且彼此互相尊重,但卻長期由於環境使然而自我封閉,各自以本身的傳統文化方式生活。即使如此,這些傳統文化仍能互相滲透。然而所出現的情況卻是,除了在此紮根或出生的少數葡人社群外,其他會說葡語和學習葡語的居民僅屬少數,而葡人會說和寫中文的亦不多。謹提醒大家,在過去以至不久之前,那些通曉外語的都是學識廣博人士和有國際業務往來的人士。以前者來說,其所學習的主要是在文化方面具價值的書面語,並作為認識有關民族及其特性和思維方式的工具;而後者最主要是可達到即時目的的口語。直到本世紀,即旅遊與國際間的貿易及工業關係越趨方便和頻密的年代,學習外語才普及起來,並成為學校的“學科”。* 本文改自一九九五年四月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之“葡語在非洲和東方國際座談會”的講稿。** 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921
  • 對澳門大部份居民來說,葡語一向既非母語,亦非日常工作的主要溝通語言,而澳門居民向以華人為主(約佔現時人口總數百分之九十五),母語為中文,以普遍使用於各類社會溝通(家庭、鄰居、朋友、教育、職業及交易)的廣州話為主。但其他中國方言亦有使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語言(“普通話”或“官話”)近來更備受重視,這種語言數十年來多不為本地居民所熟識,而本地居民的人數近二十年來由於大量來自廣東省和福建省的中國移民湧入而差不多培增。除了包括多種不同方言的中文外,英語很可能是第二種通用語言,在商務,尤其是貿易和與旅遊活動有關的範圍中佔十分重要的地位。葡語僅為第三語言,其使用優勢只限於官方行政領域中。這裏所描述的是一種極為普遍的實際情況,正是基於這種實際情況,大家必須明白有關方面正不斷地作出努力,令我們能夠在本世紀僅餘的時間內,開創並鞏固一個有能力包容和維護能令澳門獨樹一幟的文化遺產的社會。隨著中葡關於澳門前途問題的聯合聲明於一九八七年簽署,這個問題變得特別尖銳。該聲明規定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葡萄牙將澳門主權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方針。為使人們能更瞭解正在本澳實行的葡語推廣及文化保留的政策,就聯合聲明在該範疇內所規定的事項作出介紹是有幫助的。根據該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五十年,享有高度自治,由澳人管治,現有的社會及經濟制度以及法律維持不變,居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受到保障,尤其在言論、集會、出版、結社、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私產所有權等方面為然。儘管無須將那些能維持澳門現有生活方式的各項保障一一列舉,但各位得留意以下所指的承諾。聯合聲明的第五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及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經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政府討論及簽署,於一九九三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作為聯合聲明的補充。這是下一世紀前半段管治澳門的憲制性法律,其中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的語文”。應注意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草擬的基本法規定,除中文外,葡文也是官方語文。基本法在這方面的規定較聯合聲明更為具體。為配合這項規定,葡萄牙政府亦於一九九二年宣佈中文為官方語文,使澳門成為擁有兩種官方語文的地區:作為行政語言的葡文及作為絕大部份居民母語的中文。  基本法在關於文化的一章內作出了多項保障:“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並“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各類學校可以繼續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學生享有選擇院校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歴史文物”及“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922
  • 以上的引述可用以歸納我們所提出的問題:明顯葡文會成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文;教育自由和宗教自由亦得到保障。本地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學校為私校,其中百分之五十屬教會所有,在這情況下,上述保障的重要性便不難理解。因此,憲制性的規定對所須的條件作出了保障,使澳門居民能維持其生活方式,並能繼續接受葡語教育和講葡語。我們正為此致力培訓將來能適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力資源:因此,為了培養人們對未來特區兩種共存文化的認識、生活經驗和尊重,現正極力保留和加強澳門的獨特性。然而,莫以為我們所遇到的挑戰易於克服。除了變動時期所獨有的其他較不利因素外,澳門社會結構的組成、所處環境的要求、該等區域中各個社會的活動、我們生活在數千年文化中的影響,以及過半數人口由於來澳不久,還未在本地區生根等各種因素都必然成為必須克服的障礙,而克服此等障礙不但須靠技巧,還須靠大量智慧。在澳門的華人社會,葡語教育/學習一般是透過教學機構,並在教室內進行,這意味著學員在學習時間以外無須使用葡語。對華人學員來說,葡人社群的規模細小,語言環境不足,對他們在葡語學習和使用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困難。教授外語不應只限於語言學方面的學習,學員在首次接觸外語時,亦應認識該語言中能影響學習的有關社會文化的概念。在澳門學習葡語的學員所遇到的種種困難不單只是語言學上的,而是對社會文化和思維方式等方面理解的問題,例如 :——其中一個最直接的問題是教師/學生之間關係的概念。傳統上,教師在華人社會中具有崇高的地位,被視為有學問、有文化,並被尊為師長。然而葡語教師則較隨和,很多時甚至表現得極為親切,但學生在開始學習時對此並不瞭解。——另一重要之處是關於華人學員在學習其本身的語言時所培養出來的記憶能力。學習數千個不同漢字確能培養出很強的視覺記憶能力。教師應透過文字、圖畫和圖表等利用這種能力。但西方教師卻習慣採用與此頗為迴異的教學方法。——在語言學方面,應考慮兩種語言在語音上和形態句法上的明顯不同之處。中文有明顯的聲調變化,但沒有顫音輔音,亦沒有組合輔音,如bl 、c r 、f l 、dv(b l o c o ,c r a v o ,f l o r ,advogado);更鮮有尾輔音(papel ,f a z e r ,c a r t a z等)。中文沒有性別、數目、人稱、時態或(動詞的)式的固定詞素。名詞、形容詞、代名詞和動詞沒有變位。這就是說,中文的詞法系統十分簡單,而葡文的詞法系統剛好相反。儘管數十年來所累積的經驗並非都能成功,而且很多時更缺乏連貫性,但面對上述困難時,有必要以這些經驗作為基礎,構思有效策略,以便向華人學員教授葡文的同時,為他們開拓一個相對其文化來說是陌生的葡萄牙文化世界。這些工作正交由民間和官方的機構進行,請容許本人介紹這些,尤其是總址設於澳門的機構所本著的宗旨和即將實行的工作。首先介紹東方葡萄牙學會(I POR),該會成立於一九八九年,為一不牟利社團法人,享有財政和所有財產自主權,主要宗旨是在東方保留和推廣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該會總址設於澳門,其創辦者為澳門地區、賈梅士學會(前稱葡萄牙語言及923
  • 文化學會——ICALP)和東方基金會。東方基金會的總址設於里斯本,是一私立基金會,經費來自博彩合約的收入,由澳門總督和有關專營公司確認,主要責任是在澳門及透過澳門在東方促進和推廣葡萄牙的語言及文化。可預見主權移交將會引起變動,而尋求一個能應付這些變動並適合澳門所處過渡期的架構是一項戰略構思,東方葡萄牙學會正是在這項構思下創立。東方葡萄牙學會的工作計劃有一項重要方針,名為“澳門,文化的對話”,具有四大目標:——介紹澳門是文化交匯點和中葡兩種不同文化之間對話和包容的具體象徵。——透過一語言中心在澳門,以及透過對大學的葡語課程和各葡語中心的協助在東方積極推行葡語學習。——保存印度洋和太平洋現有葡萄牙文化並提升其價值,協助和組織各類工作,以便在澳門和有葡萄牙文化淵源的社群間進行保護和推廣葡萄牙文化。——促進葡國與東方國家,尤其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歷史關係,提供學術接觸以便推廣及支持有關的人員和意見的交流活動。有關方面正致力保留澳門的獨特性並提升其價值,而葡語在此等獨特性的形成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是不容忽視的,因為葡語在行政溝通方面,誠如上述,在一九九九年後仍是官方語文。東方葡萄牙學會已不斷完成諸如舉辦初、中、高級等不同程度的葡語課程的工作,該等課程在澳門政府教育暨青年司的財政資助下舉辦;此外,亦舉辦為專業人員而設的具特定目的的課程。東方葡萄牙學會其中一項主要任務是向亞洲各大學的葡語講授課程和葡語學系作出支持,辦法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暨南大學和上海大學、南韓釜山大學、泰國曼谷大學和馬來西亞吉隆坡大學的葡語講師作出薪酬、房屋津貼和旅費等方面的支持;在提供圖書館材料方面予以合作;以財政資助方式參與工作計劃的執行,包括組織展覽、會議、葡國電影放映、音樂會和外國學生來澳門訪問。東方葡萄牙學會亦有對在亞洲各大學的葡語學系及葡語課程中學習葡語的外國學生提供助學金,此外還對東方的葡萄牙大使館的文化專員提供協助和在澳門接辦葡文書局。除了以上提到的東方基金會外,另一基金會亦值得特別一提—— 澳門基金會,這是一個以推廣文化、教育和科學研究為宗旨,總址設於澳門的公共機構。該基金會在支持澳門、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學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及特別對碩士及其他研究生發放助學金等方面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此外,該基金會亦負起促進葡語國家間的教師交流和學生交流的責任。關於這方面,本人指出,澳門基金會已對在本地區高等學府學習的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聖多美普林斯比、莫桑比克、帝汶和馬六甲等國家的學生發放助學金,並預料在下學年助學金能惠及果亞、安哥拉和巴西的學生。因此,我們可在這個天主聖名之城培養一些將來與澳門有緊密聯繫的葡語國家的人員。請容許本人特別一提的是,人數不多的馬六甲葡裔社群在其數世紀歷史中的首名學士是兩年前畢業於澳門大學的。現把話題轉到公共行政領域方面,該領域堪稱真正全力為建立未來特別行政區的中流砥柱。有關方面力圖擁有一個具備雙語人員的行政當局,一方面確保葡語可924
  • 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中保留,另一方面確保與葡語國家之間的聯繫,該聯繫是有關方面為了澳門未來的利益而致力繼續維持的。澳門政府透過行政暨公職司實行的人員培訓計劃,其中一項為赴葡就讀計劃(PEP),該項計劃成為公務員本地化政策及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推廣雙語的優先工具,其主要目的有:—— 改善學員對葡語的認識並使其更深入接觸葡萄牙文化的實際情況;—— 使學員認識葡萄牙行政當局運作的原則、組織以及方式,從而加深瞭解澳門的行政制度;並—— 透過專業培訓和實習課程培養專業人才。赴葡就讀計劃為期不超過一年,由下列階段構成:——準備工作,包括在澳門舉辦課程和其他活動;—— 在葡國舉辦的各項葡語課程;——在葡國及澳門舉辦的現代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及——在葡國及澳門的專業實習。赴葡就讀計劃(PEP)在一九八七年三月舉辦第一屆,在已舉辦了的十一個計劃中共有三百二十六名以中文為母語的澳門公共行政高級技術員參加,而參加人數將於今年再增加四十名。這些計劃均證明了現時由總督韋奇立領導的澳門行政當局所致力提升的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的價值,因此,特別強調那些共同落實此等計劃的葡語機構所給予的重要協助是合理的,這些機構包括國家行政學院(I NA),語言中心以及各葡國大學的文學系。另一個全力推廣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的公共機構是澳門政府的教育暨青年司。除了財政上全力支持的官方葡語教育外,也透過該司在各中葡幼稚園及中葡小學,由認識雙語的本地教師教授葡語。於一九八五年中葡中學亦開始運作,所得的寶貴經驗為執行澳門教育制度的新課程發展計劃提供了模式。該司亦撥出助學金予在葡國就讀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的學生,最近幾年所資助的學生逾三百名。而該司最有成果的工作就是一直由語言推廣中心所負責的工作。該中,心自成立以來,不斷嘗試改善葡語教育及為本澳的就讀人士訂立一些獨特的策略。訂定不同程度的教育、一個配合累積學習單位的新模式,以及合乎學生需求和配合本地區實況的課程內容便成為已採用的重要措施中的幾項。報讀語言推廣中心課程的人士一直以來均有所改變。初時主要是公務人員報讀葡語課程,目的為解決工作上溝通的直接問題,現時報讀的人數不斷增加,如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員及與私人機構有關的人士,特別是辦事處及公共服務承批公司的人士,這些人士有另一種需求,就是特別著重書寫方面。這種改變促使教師須不斷更新及改善所用的教材,以配合學生質素上的要求。最近幾年有數以千計的青年及成人報讀語言推廣中心所辦的課程。教育的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高等教育,而它一直在澳門有極好的發展。現時設立在澳門的學府有四所—— 全部均開辦或提供葡語及中文課程:公立學府有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而私立學府有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925
  • 學。還有即將啟用的旅遊高等學校,現與斯多利爾(Esto r i l)旅遊高等學校有緊密的合作。對以中文或葡文為母語的教師的培訓亦有良好成績,這些教師均懂得學生的母語且與他們同屬一個社會文化背景,這一事實均讓他們了解到學習者的困難所在及懂得使用最有效的方法。一項培訓葡語教師的龐大計劃現正在澳門大學內籌備,目的是為著在一項新的且已獲得現正進行的教育改革範圍及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中學通過的課程計劃中,從下一學年開始教授葡語。此舉雖然受到華人社團的極力反對,但透過本人榮幸主持的教育委員會所獲的佳績,仍可視為正確及良好。與此同時,教育暨青年司正籌備將來的葡語學校,倘可能的話會在1 996/97學年開始運作,這是一所承接現時的澳門利宵中學,並確保在一九九九年後葡語官方教育得以延續的學校,較早前已在葡國與教育部及外交部舉行會議,為將來葡語學校制訂法律框架及所採用的財政制度作最後的籌備工作,這所學校應透過國家及當地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教育合作而予以維持。一所在教授葡語方面承擔著重要位置的高等教育機構就是澳門理工學院,現已是葡國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具有一切權利的成員。在澳門理工學院的葡語教育主要分兩方面:作為學院屬下多間學校開辦的所有課程的外語教授(並因此較為實用)及作為語言暨翻譯學校的教學及工作用語。在此順便提及那些具有專科學位程度的翻譯及傳譯課程的學生,現時有機會修讀一個由澳門大學開辦,並透過葡語學院頒授學士學位的補充課程。為著完善葡語教育方面的工作,在三月時,澳門理工學院實行一項已延宕多時的計劃,就是展開教育電視轉播,除播放中文(廣州話和普通話)及公民教育課程外,還播放為華人而設的葡語課程。當談及葡語教育和葡國存在於東方數世紀的話題時,遂使人想到由葡萄牙帶給這塊古老的亞洲大陸於當時視為先進的教育是對的:首先是果亞,之後才到澳門,已經歷了逾四百年。但最重要的先進教育培訓計劃是源出於曾極負聲望的聖保祿大學,這所大學是由耶穌會興建並維持,最後由於十八世紀葡國的政治力量壓迫而結束的。然而,在所有龐大海外的地區,教會的地位不可能被取代,或者這是當時唯一一間有能力、條件及人力資源進行神聖任務的機構。因此,這個斷層使當時存在澳門的高等教育幾乎完全消失,甚至陷於遲疑不決和爭持不休的局面,這種情況持續了幾近數個世紀,然而,本著這些期望,在本地區歷史獨特的時期及在一場與時間對抗的戰爭中,仍可能進行一些新計劃。一直到一九八一年澳門始再次有一所大學。澳門大學,是由一所當初名為東亞大學的私立學府於一九九一年正名並改為公立大學,其一直不斷鞏固的大學地位,使之最近能加入葡國大學校長委員會及較早前在累西腓(Rec i fe)開會的國際葡語大學學會成為正式成員,並具有一切權利。澳門大學一直對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作出了極大的努力,這項努力反映在報讀課程者不斷增加的數目上,特別是葡語學院及法學院開辦的課程為然。926
  • 澳門大學在葡語學院範圍內設有一個為期四年的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的學士課程。然而,有需要經常配合我們所身處的實際情況,按照中葡聯合聲明,在下一學年,設立一個新的學士課程,主要是著重雙語及在不同文化聯繫中歐洲文化的比較研究。這個不同文化的聯繫中,無論是透過歷史遺產或所祈望的延續,拉丁文化的價值將值得繼續發揚。無可否認缺乏懂得葡語的華人致使我們得付出更多的努力,即使時間不足,仍要投資培訓一批人員使之能夠在源自拉丁的歐洲與身處多元文化的澳門之間作為傑出的對話者。在各項領域中,最重要及值得關注的,無疑只能將葡語教育視為一種外語教育。在此一直均以平衡及務實的方式來加倍努力,賦予澳門大學所須的資源,以便回應報讀人士的需求及本地區政治行政的確實需要,事實上,大學亦為其所處地區提供服務。在不同教學機構的課程計劃中引入葡語教育、增加其課時、按有關語言能力的學術程度而作出協調,或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輔助等均足以證明所作的極大努力,這一切除了是設法回應本地化的急需外,最終會帶來保存葡語的實際結果,使之與其他使用語言並存。文化投資通常都是一項長期的投資,其結果沒有貿易世界的邏輯,以前一直要做的,以後也要經常增加、改善及鞏固。這就解釋了為何在下一年將開辦予行政當局高級人員的語言進修密集課程。從葡語大學開設予外國人的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中獲啟發的相同課程亦會在下一學年開辦,以便允許澳門行政當局的所有人員在一九九九年前完成各級程度的培訓。培訓對心理教學有深刻認識的導師是另一項基本的關注。澳門行政當局深知必須克服這個困難,因此,一直尋求與外界的專業中心進行接觸,特別是與歐盟方面的接觸,以及教學基建的有效協助(視聽實驗室及材料)以便能更好地解決將詞類語言教授予學習語言結構音調人士的問題。這些均清楚說明了我們大學成績斐然的計劃(約一千多名的中國學生修讀葡文學院開辦的葡語課程)是不能與已取得成績的研究工作分開的(多類文學、語言、歷史的碩士論文),因而,在這方面急需加強,並以這些理由作為依據,將可望建成一道葡語大學機構與其相應的亞洲機構之間文化聯繫的橋樑。同樣預計在下一學年開設的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碩士課程,當中有幾項極重要的專業(語言、文學及歷史),證明這個具有領導性的計劃,主要務求能培訓具知識及技術裝備的精英分子以回應未來的挑戰,在這方面,仍應確立一項與葡語大學合作的政策,本著從不吝嗇的合作精神,這些大學一直都接受收取助學金的學生,無論是居住澳門或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生,祇要他們欲透過與葡語緊密接觸而加強其知識便可。法學院是澳門大學裏多個體現葡國文化存在的另一個核心。他是透過科英布拉大學的學術及教學協助而運作,該所大學定期指派最傑出的導師來澳門這間學院一這是我們的本地化政策的優先工作,因此亦確保本地區將來司法組織的葡國文化—— 兩年前已培訓了首批學士,而學位後課程亦已投入運作。在以葡語為教學語言的基礎教育及中學教育的教師培訓方面,新的教師培訓課程將於下學年開始,使他們能確保將來的澳門葡語學校的運作及在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學校進行葡語教育。927
  • 在文化領域方面——我會簡單的談談——我認為極之有理由提到澳門文化司署,她在保護及提升澳門歷史、文化及建築方面的價值所作出的極大努力和一直在澳門所擔任的決定性角色。歷史遺跡令人類的後代記著,永恒不滅的文化交流應該延續。在此情況下,這些就成為這項政策的基本要素,我們需有一間澳門博物館,並將於本年建在古老的大炮台上,這座炮台是由耶穌會傳教士在十七世紀時所興建的。在那裏,澳門居民能廣泛地認識澳門的歷史及更清楚明白本地區在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意義。此博物館也作為補充另一所充滿意義且已存在的澳門海事博物館。付出如此多的努力要保留些甚麼?在葡語國家的廣大領域中,澳門大學及本地區其他學院可以參與幫助建造一個怎樣的未來?事實上,澳門在所處獨特的區域裏擔當著一個唯一且不容置疑的獨特角色。主要的是,在世界上這個區域加強葡語的地位,即令葡語能肯定地成為葡語世界及其他民族的文化語言,更重要的是將他們之間的關係拉緊,儘管我們在科技及經濟上參與的能力有限。就是在這個前提下,大學於每年八月,與葡萄牙東方學會,澳門基金會及教育暨青年司組織一些研究學者的聚會及合辦一些夏季課程,這項課程接受印度、馬來西亞、泰國、香港、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日本的學生及教師報讀,他們選擇澳門作為渡假地方,並可修讀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的初級或高級課程。在這個日新月異的世界裏,不難看到世界利益的主軸毫無疑問轉到地球的另一面,很多時忽略對歐洲核心的分析。因此,加強及使具備條件在澳門學習葡語並非只是為保護一種語言的地位了。由現在起加強文化的地位,即意味著確保能擔當一個全情投入於科學、文化及科技進程中的對話者、活躍伙伴的角色。葡國,其幅員不大,只有毫不含糊地切實承認人道主義的價值才可能溝通,這項價值我們已作出協助宣揚且將一直會被認同,即使當冷漠的數字或金錢至上似乎被視作法理般奉行不悖。文化計劃中大部分項目是透過大學及在大學內推行的,這項計劃需要極大的努力和工作作準備,而且可以肯定在不久將來會得到豐碩的成果,而且對加強已然龐大的葡語領域有所貢獻。可以肯定在這個地理區域的各大學負責人均知道,日本的大學向成千上萬的學生提供葡語課程,還有曼谷大學,吉隆坡大學,釜山大學,在即將接管澳門主權的中國,我們亦得知上海外語學院,廣州暨南大學、汕頭大學及福建大學等也教授葡語 。東西方的對話肯定會延續下去。在下一世紀,我們會目睹仿如巨人的東方,其數千年文化足以自豪,其經濟生氣勃勃,這個龐大的葡語世界可以並應該繼續在澳門擁有與廣大中國互通的文化橋樑。倘若我們對現有的管理得當,自然可以維持在這裏的地位。幾乎可以斷言,在這龐大沿河生活的民族無人會不認識我們:由果亞至長崎島,若有昔日懂葡語的928
  • 人,於今必定認識這些地點——留下一個來自葡國海岸的回想、思念及回憶,是他們令這個世界充實,他們曾經付出而且也有所收穫。倘若人們明白現在所做的一切是為將來作準備的話,我認為實在無須恐懼明日的來臨,然而,我們的計劃成功與否完全有賴葡國機構和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世界的援助、關注及發展。我們相信並將切實執行符合葡國公共行政在最後幾年具重大挑戰的務實主義及決定,為建造二十一世紀一個在不同的政治/行政體系下運作的澳門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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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931-938澳門高等課程之認可*羅世賢**在近期發表一篇題為“澳門思考”的簡短文章裏,曾指出澳門是一個多元化的地方。文章敘述有關澳門社會,講及澳門多元的文化、民族和各民族的特性,以及澳門在語言方面的狀況。今天在此再次強調,由於具有不同的教育制度,澳門亦是一個教育多元化的社會。為配合本文探討的主題,有需要概括地敘述澳門現行的中小學教育狀況。在澳門同時存在著四種不同的中小學教育制度,並有與之相應的特有學制結構:一、葡語官立教育制度,這制度與葡國官立教育制度是相一致的;二、中葡官立教育制度,以中文授課;三、中文私立教育制度,按每所學校方針的不同,學校與學校之間明顯有著細微的差別。有些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模式,另一些是依照台灣現行的模式 ;四、英文私立教育制度或中英文私立教育制度,以英語授課,因此是依照英國和香港的模式。* 本文是作者參加里斯本的政治及社會科學高等學院舉辦的《澳門過渡期內公共行政及教育政策》研討會及一九九五年四月在 Br a ga,M inho大學的演詞。**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協調員931
  • 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門非官立學校當中,只有1 .2%與官立教育制度的教學相應,面對92.8%非與官立教育制度的教學相應的學校,該數字顯然是微不足道。這種多元的教育制度在澳門並存,及至80年代初期,有關的教學大綱和學制內容仍不為澳門行政當局所瞭解。這種情況帶來了負面影響,並對執行澳門政治和行政過渡程序的聯合聲明的規定造成障礙。讓我們瞭解由中葡聯絡小組中方提出的“三大問題”,但實質的問題有四個,即公務員本地化、公共行政官方語言普及化、法律本地化和法律翻譯。為更瞭解“澳門高等課程認可”在“過渡期”內或進一步說在“三大問題”其實質為四大問題中的影響,我們需要重溫前述文章中所討論葡語在澳門的地位。這是本澳的葡萄牙拜訪者最感興趣的問題,但他們隨即會對葡語在民間的使用率不高而感到失望。本文將嘗試解釋葡語在澳門不普及的原因,以及在過渡期內澳葡政府所遇到導致出現上述情況的困難,其目的是幫助我們瞭解行政當局應付挑戰的能力。另一方面,較公正地認識行政當局自1 985年以來一直所作的努力,尤其是1 987年4月1 3日簽署聯合聲明之後所作的努力,為的是在1 999年後在澳門留下一個本地化、技術化、雙語化及具葡國文化模式的行政架構。澳門的葡語教育“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一直都是由傳教士來開辦的,及至很後期,葡國行政當局才開始關注此問題,為葡人提供學校和資源,給予他們適當的教育”(見1 986年“中文推廣委員會”報告)。澳門商業學校到了1 878年才成立,而澳門利宵則在1 893年成立。隨著香港的發展,本地的中文學校認為向華人青少年教授英語比葡語更為有用 。此外,即使擁有葡語知識,但假如學歷是在私立學校獲得,仍然沒有足夠條件在公共部門找到一份工作,因為本地最大的僱主——公共行政當局,對每位進入公職的人士都要求具有葡語官立學校的學歷,而行政當局對中文教育制度下所取得的學歷不予承認。在1 982年,透過7月31日第32/82/M號批示,規定各私立教育制度的小學和初中學歷,經葡語考核合格後可獲認可,但此舉效果並不顯著。教會學校至今仍佔本澳中小學學校50%以上,它們逐漸放棄對華人學生以葡語授課的念頭,也不願意將葡語作為第二語言來教授,這種態度在1 962年第二次梵帝岡教士會議後更為明顯。誠然,從1 6世紀至第二次梵帝岡教士會議,根據教宗比奧五世(S.Piov)所定的宗教儀式,所有彌撒都要使用拉丁語。然而,自第二次梵帝岡教士會議提出“現代化”後,教會承認“上帝子民”“全人類民族中的子民族”,他們領會到應該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語言和各自的發展路向,允許和鼓勵在禮拜儀式及主教彌撒儀式中使用當地或國家的語言。932
  • 教會的姿態和300年前耶穌會對抗羅馬教會的姿態是一樣的,當時耶穌會與羅馬教會由於立場迴異而演變成對抗和分歧,這事件被稱為“宗教儀式的鬥爭”羅馬教會的這個新姿態正好反映葡語教育在澳門的普及化情況。現時約50%的本澳華人學生在天主教會開辦的教育機構就讀,換句話來說,超過50%的教育機構是私立教育機構。上述百分比在華人學生人數中佔著很大的比重,而華人學生在全澳學生人數中約佔97%。澳門對中國文化大革命的回響,是使天主教學校不再堅持以葡語為強制性語言,甚至不用葡語作為授課語言,這一切是因為害怕邊界另一方的政權不悅。而革命時期,在民主人士與警方的多次衝突下,於1 966年1 2月3日達到高峰,在澳門被稱為“一二·三”事件。至於在60年代創立的中葡官立小學是值得讚揚的,它的模式可以追溯至1 879年為華人兒童而開辦的望德聖母學校,但自此之後便缺乏較具規模的投資,尤其是在這類型的學校內推廣葡語。這個模式也許能顯示當時澳門的語言實況,甚至可以顯示葡語繼續在澳門存在的情況。至於中學教育方面,中葡中學在1 985年才成立,是第一所亦是至今唯一一所的中葡中學。現時在澳門82間中小學教育機構中,只有七所中葡小學,一所中葡中學。相對來說,鄰近的英國殖民地香港自60年代就維護英語在當地教育制度中的領導地位。在1 965年出版的“教育白皮書”維護了英語的領導地位,同時促使了中英文學校數目的增加,1 977年香港有83.2%是中英文學校。其後,在1 974年香港確立中文的官方語言地位,人們預期英語的地位將受到不利的影響,然而香港政府卻成功做到:一、維繫並鞏固平等對待兩種語言的原則和地位,此舉意即維持英語的地位長期不變;二、英語繼續作為主要的參考語言,因中文應和英語的地位相適應;三、解決的辦法應是永遠積極向上的,並且為香港華人社會所接受,因而得以遠離任何可能使英語地位下降的想法或行為。(見“香港語言政策”M iguel Nevese Daniel Rosário《行政》雜誌,第一期,1 988年)1 987年是簽署中葡聯合聲明的一年,是明確指出澳門生活情況有所改變的一年。在居民當中大部份是華人,而葡語是直至上述日期唯一的官方語言,透過第455/91號法令的頒佈,中文在1991年1 2月31日才有了官方地位。同年,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中操雙語的,即會說葡語和廣州話的約佔41.8%,但大部份不懂得書寫中文 。事實上,澳門行政當局距離葡萄牙1 8,000公里;得不到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關和政治機構應有的支援,並受到葡國模式的法律體系、行政程序和實施政策的限933
  • 制,以及要管治一個97%的居民具有中國文化背景且不懂葡語的社會等情況下,在1 988年還要面對四大挑戰,即為人熟悉的“三大問題”,但在我們眼中是四大問題 。拋開法律本地化和法律翻譯的問題,直接集中討論為何需要提出認可那些在非官方教育制度下所取得的學歷的問題。行政本地化是第一個大問題也是其中一個要面對的挑戰。所謂行政本地化,就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將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在澳門留下一個有效率的、具葡國文化模式的及具質素的行政架構,使其運作及質量不會有所下降,光榮地結束葡國海外殖民圈。然而,如果要達到這個目的,在餘下四年的短暫過渡期內,就不能對我們的繼承者和接班人——大部份是本地的年青華人——的培訓鬆懈。這個培訓是朝著專業和學術的訓練及經驗的目標進行,目的是在確保質和量的情況下逐步以本地人員代替統治澳門已有四個世紀的葡國人。基於這一精神,澳門的執行權一直在各方面,包括專業範疇,推行本地化計劃,這些計劃是面向各組別的政府人員,尤其是本地年青的技術員和主管人員,目的是傳授和鞏固他們在不同行政活動中的知識和經驗。澳門的執行權已加強對本地不同教育制度下完成高中階段的青年人給予接受高等學術培訓的援助,發放助學金就是一個例子,本年度資助的人數超過二千人。與此同時,相應地增設了多個高等教育課程。這些大家已從澳門大學校長和理工學院院長的講話中獲悉。第二個大問題也是另一個挑戰,它是關於政府內無論是在行政當局本身或是行政當局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情況及其管理方式。今天葡文和中文是澳門的官方語言。本人相信在葡萄牙還有很多人沒有瞭解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葡語是官方語言。在1 992年3月一個關於澳門使用的語言的國際研討會上曾經提及西方社會有一個普遍的概念——單一語言制是大部份民族中一個很正常的溝通方式。這個概念是政府在語言政策方面所提倡的,目前全球少於1 /4的國家是以兩種語言作為官方語言,而只有6個國家承認三種或以上的官方語言。然而,如果我們關注每個國家或地區的語言實況多於他們的語言政策的話,就會發現截然不同的事實。我們肯定不能遇到一個全國只講一種語言的國家,葡萄牙——儘管它在十二世紀內由一種語言(1eonê s )分支出多種方言 Mirandê s(central,raiano e do sul ou sendinê s),Guadramilê s ,Riodonorê s—— 及日本除外,而在日本北部最寒冷的北海道,也有另一種語言(Ainu)。又例如西班牙從來沒有承認加泰羅尼亞語 (catalã )、 加 利 西 亞 方 語(ga1ega)或巴斯克語(basca)是官方語言,雖然這三種語言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運用,但他們不能與卡斯蒂利亞語(castelhano)相提並論。這種情形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在澳門的葡語上出現。934
  • 事實上,中國行政當局大概瞭解到澳門的單一性及其在將來的延續必定要透過維持葡語的官方地位來進行。這個官方地位不可以脫離具重要性的澳門法律體系,眾所周知,澳門的法律體系是以葡語為主的,這種情況至少延續至2049年,並在澳門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第一部份中含蓄地保證。儘管隨著時間前進這單一性絕不會成為中國偉大祖國55個少數民族文化中的單一性。所以可能至1 999年後,仍然有一條漫長而艱苦的道路要走。就目前來說,要使兩種語言在行政範疇內具有同等的普及程度仍是一個極複雜的問題,原因有以下幾點:一、行政當局擁有一個豐富的葡語文獻財產,這些文獻財產包括目錄學、法律、行政、科技等方面,明顯要求精通葡語的人才可以分享承受這份遺產,不幸地,本地新的編制人員一般並不精通葡語,使他們不能夠容易地取得這些資料。二、把這些文獻的精華翻譯成中文是一項必須的而又很費時的工作,原因是對翻譯的水平要求非常嚴格且在各方面缺乏具備專業知識的雙語翻譯人材(法律翻譯除外),再加上有關的翻譯工作才剛開始了數載,可以想像到這項工作存在著多大的困難。現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公職法律制度基本上濃縮為四個法令。在1 990年已翻譯成中文,它是長期深入研究的標的,不僅要對中葡兩個法律體系的法律術語作出比較,還要對本身的語言學作出研究,從而將上述法規內超過1,500的法律概念翻譯成中文。三、最後,倘行政當局要讓華人技術人員和普通市民能明瞭並參與行政架構的完善和發展,自然必須採用中文。在這方面,行政當局為了讓市民能認識行政架構已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市民與行政當局接觸時需要填寫的所有表格都採用了雙語,行政暨公職司以及立法事務辦公室分別出版了供市民查閱的中葡雙語的市民手冊及居民法律手冊,向市民介紹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行政手續。行政暨公職司更定期出版政府年刊,介紹公共行政架構,並提供各公共行政部門的地址。最後,規定無論是澳督抑或澳門立法會制定的所有法律文件都必須翻譯成中文。此外,還要求在公共行政內普及“雙語”,以速成的方式推廣葡語和廣州話,目的是便於把知識傳授予本地人員,同時還推廣普通話,即俗稱的“官話”,以應付未來與中國行政當局溝通的需要。考慮認可在澳門或澳門以外非官方教育制度下所取得的學歷是過渡期內的一個必然結果。由簽署聯合聲明起,就有需要創造條件以便有效推行公務員本地化政策,並在教育政策方面,努力創造一個澳門獨有的教育制度,使之具有本身的內在價值,不需與葡語官方教育制度相聯繫。935
  • 沒有理由放過一個吸納澳門本地人力資源的機會,何況本地的私立學校要成為中小學的教育機構,是必須先取得行政當局發出的許可證才能運作。另一方面,行政當局雖然一直以來對澳門學生給予助學金,使他們能在澳門以外的地區繼續接受高等教育,且大部份屬非葡語高等教育制度,然而當局其後並不承認他們所取得的學歷。最後,如果找不到一個迅速的解決辦法來認可在中國和台灣的大學或國家教育機構取得的文憑和課程,這將形成了政治上的薄弱點,在本澳以外取得大學學歷的澳門學生有70%是來自上述兩處地方。在香港,情況恰恰相反,在外地完成大學課程的學生只有3%是在台灣或中國取得文憑,但他們所取得的學歷在香港不被承認。事實上,這種情形現時正發生在澳門,如果澳門的學生想在本地區獲得學歷認可,一是向葡國當局申請有關的認可,一是在澳門參加葡國語言和文化考試,這樣方認可不高於九年級程度的學歷。因此一定要:保證澳門全體中、葡籍居民有進入公職之同等權利和機會,不論他們來自何種教育制度;容許行政當局在對內或對外招聘人員時能多元化地、廣泛地招聘各類人材,並對公共行政內較缺乏的人力資源作出適當補充。在本地,只有3%的人口是以葡語作為母語和授課語言,所以以葡語知識作為進入公職時的條件無疑是一大障礙。透過88年1月25日“政府公報”刊登的1月1 6日第9/GM/88號批示,設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該小組由四名成員組成,兩名來自行政暨公職司,兩名來自教育司,本人榮幸參與其中。設立工作小組之目的是:“……研究為進入公職承認等同及/或認可學歷及職業資格時所發生的問題,建議適當的解決辦法,包括有關立法的提議”。工作小組曾遞交一份報告書,其部份內容刊登於1 988年1 0月第二期《行政》雜誌。報告書內擬出了首個立法文本,訂定在澳門以外或在本地非官立教育制度下取得學歷的認可的法例草案,稍後並於3月1日第1 4/89/M號法令將之具體化。這份報告書也提出了有需要將葡語和中文作為政府使用的溝通語言的意見,因為一旦廢除葡語作為進入公職的要求,就要找出一個澳門政府所提倡的與雙語普及化政策相協調的解決辦法。報告書還建議規定於公職職程中進入及晉升時,按擔任職務的既定工作性質而要求對中葡文有不同程度的認識,並作為每個職務範圍或不同職級的約束內容。因此,於1 989年,在行政暨公職司內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由行政暨公職司、教育司及華務司派員組成,目的是為研究這問題及提出必須的立法措施。本人也參加了該工作小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草案,並於1 990年公佈。這些法規對公職內的進入和晉升時所要求的葡語和中文知識作了規範,把有關內容分為936
  • 5個級別並作為進入或晉升公共職務的一個效力,由行政當局根據法律所定的5個級別開辦有關的語言課程。雖然學歷認可委員會已由第1 4/89號法令頒佈成立,然其有關的活動於1 989年1 2月才開始。由1 989年12月8日至1 994年12月31日,認可了2,649份小學畢業文憑,6,759份中學畢業文憑。必須指出的是,在認可的中小學學歷中,約83.6%是在澳門獲得的,而只有15.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其餘的1.2%在本地區內的其他國家獲得。至於高等學歷認可,至1993年7月31日,共認可了96份專科學位文憑,1,81 1份學士學位文憑。正如前面所述,認可的高等學歷約70%是來自中國(50%)和台灣(20%)。1993年7月26日公佈的第39/93/M號法令,明確界定把繼續升學者的學歷認可權限給予高等教育機構,而把為其他效力的高等學歷的認可權限給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是透過1 2月31日第1 58/GM/91號批示而設立。這個辦公室是行政當局的一個部門,目的為協調澳門高等教育的活動。上述法令亦引進一項革新,就是把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分成兩個委員會:一個專責初等和中等教育,由教育暨青年司負責,並由該司司長出任委員會主席;另一個委員會專責高等教育,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協調員出任該委員會主席。自高等學歷認可諮詢委員會根據第39/93/M號法令開始運作後,認可了1 87份專科學位文憑和575份學士學位文憑。1 993年7月以後,由委員會認可的學歷在比率上與89年1 2月至93年7月這段時期相比出現了輕微的改變。事實上,在所有認可的文憑當中,44%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16.2%,澳門1 9%。這情況顯示本地學生對澳門大學的課程需求有所增加。現在值得指出的是,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本地化過程中由該學歷認可程序所帶來的結果,可從以下數據說明:1 989年在總數1 3,1 25名公職人員中,以中文為母語的有8,284人,約佔63%。1 994年在總數1 6,41 5名公職人員中,以中文為母語的有12,781人,相等於75%。但重要的是1 989和1 994作分析的兩年中把那些具有高等學歷的人員從公職人員總數中劃分出來。是故得出,在1 989年,澳門公共行政的領導層、主管、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的組別中有1,646人,當中只有283人(即17.2%)是以中文為母語的,然而沒有一人屬領導層及主管,而1 994年,上述組別有2,369人,其中1,166人的母語是中文,佔49.2%。最後,我們扼要地總結,澳門高等教育學歷認可的問題,是澳門公共行政本地化過程中唯一和決定性的要素,原因在較早時已提及。937
  • 澳門的面積和行政當局的規模雖然細小,但並沒有因此而縮小政府參與活動的領域,正如我們證實到,它反而是擴大了,甚至超過任何一個國家的正常施政範圍 。澳門政府以追求在經濟、社會、文化及其他領域的多元化發展為目標,目的為有效控制資源以提高居民的整體福利,而所述的多元化發展是有賴高素質的技術人員的貢獻。但可以理解的是,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不能經常設立一些符合行政當局及澳門社會在專業領域內所需的學制課程,這是因為本澳工作領域狹窄,只允許招聘少量的工作人員。因此,有需要繼續對選擇在外地接受培訓的學生給予助學金。同時,也需要認可及證明其學歷,如果將來就讀的目的地是葡萄牙的大學或理工學院,那就更為理想了。或許就像 Luís F i l i pe Ba r re to 教授所寫的一樣,是“體驗和瞭解全球狀況”的典範,並鞏固了“由於其永久性,對外地位的雙重性但不是殖民地,以及東西方差異融匯的體制,使之成為唯一具有葡萄牙模式的亞洲自治城市”的單一性。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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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941 -955一九零九年中葡政府的澳門勘界會談及其在中葡關係中的意義*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 **全文是關於一九零九年在香港舉行的澳門勘界會談,人們念念不忘的是,這次會談不僅是一九八六年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談判(並於一九八七年公佈《聯合聲明》)前的最後一次,而且其重要性還體現在中葡關於界定澳門及其屬地的談判,也是中國建立共和制以前西方勢力困擾中國帝國的最後問題。事實上,一九零九年的會談可以看作《一八八七年條約》簽署後一段時間內所有與中葡歷史相關的事件的核心,如葡萄牙在中國出現之依據在法律和政治上的爭拗,中國南部政治進程中民族及共和運動的結果,以及歐洲勢力之間在澳門形成的固有關係等,似乎都可以交錯地融合在“澳門問題”上。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在一八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了《里斯本草約》,及稍後於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一日在北京簽署了《和好通商條約》並於一八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獲得通過前,“澳門問題”主要是如何確定和確認葡萄牙人在中國的澳門出現的問題,隨後直至本世紀前半葉,“澳門問題”的內容已發生了變化,變成勘定澳門的水界和陸界的問題,這個問題正是由《和好通商條約》第二條遺留下來的:  “一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内,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本文是作者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在澳門參加澳門文化司署舉辦的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五年助學金受惠人研討會開幕會議時的發言。本文亦是作者從事十九世紀中葉至本世紀中葡關係的廣泛研究的一部分。該研究主要採用里斯本(外交部歷史檔案室、海外歷史檔案室和國家機密檔案室)及澳門歷史檔案室的史料。作者並對澳門文化司署的支持致以謝意。** 里斯本技術大學政治及社會科學高等學院教授941
  • 實際上,自從一八八八年以來,所有關於中葡關係中最受爭議問題的行動都基於相同的問題,或者說是關於澳門的界址問題:如一八八八年與兩廣總督張之洞的討論;一八九零年由領事辛納提(Cinatti )及兩廣總督李瀚章對使用內港水域達成官方協議的談判;一九零八年捕獲日本“第二辰丸”商船所引起的爭論;一九零九年在香港舉行的政府會談;關於澳門港口工程的多項爭議,爭議所引起的危機暫時由澳門政府和廣東軍政府於一九二零年九月簽署的區際協議予以解決,一九二一年九月又再引起爭論,並一直持續到華盛頓會談的終止,在此恕不展開敘述 。*在所有的爭論中,問題的癥結在於里斯本草約和北京條約以空泛和不明確的字眼來指出澳門的自然地理和政治地理。如果說里斯本草約尚且還簡單地提及“澳門屬地”,那麼,北京條約單用“澳門”一詞,無疑是更加的簡煉和不明確了。雖然經過了年復一年的努力,希望訂出澳門的界址,但是,葡萄牙人從來沒有在條約,仲裁裁決或勘界委員會的報告所作的定位的一般原則中獲得任何好處;老實說,葡萄牙人甚至不能寄望於中國方面對領土權利的一貫決定。事實上,如果我們重溫學理上關於定界址的傳統步驟:定位(Alocaç ã o )定界(Delimitaç ã o)和劃界(Demarcaç ã o ),不難發現一八八七年的條約在界址方面以極其空泛的詞句來表達有關的政治決定或定位問題,拖延具體定界(定界即確定界限線)的時間,結果自然是拖延了劃界(劃界即在土地上固定界限線)的時間。這種情況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中葡雙方在“界址問題”上根本的和各執一詞的分歧。通常,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鄰國家為劃分其國土的界線才會引起爭議,又或是劃分相鄰國土時才會發生界址爭端。但是,中國在“澳門問題”上,從來沒有對這片相鄰土地的界址線作出真正的定位(如同香港的“新界”),反倒變成了領土的定位問題。換言之,對於中國而言,“界址問題”根本上就是領土爭端,一如其他所有的領土爭端,即一個國家因佔領一定的領土範圍而試圖取代或消滅另一個國家。因此,在幾十年的時間裏,正如兩廣總督張之洞於一八八七年所建議,最好是拒絕葡萄牙人佔據某些領土範圍,如水域,島嶼和澳門半島,因為這些地方最終會是領土和主權完整的劃界線。反之,對於葡萄牙人而言,由於沒有關於領土明確定義的協議,因此,引用學理上明確無誤的理解,在沒有該等協議的情況下,主權行為的和平和持續的行使將在國家之間設立界址方面構成一種重要的論據,葡萄牙人認為,“界址問題”是嘗試從中國方面獲得準確和確定的澳門界址,這些界址事實上的存在是引用雙方不言而喻的共識而獲得的,所重申的要素也是決定性和有據可查的,且具體體現在對受爭議地域的管理和控制以及隨著時間的不斷鞏固。* 對面山(Lapa)即現在的灣仔、銀坑、馬騮洲一帶 。葡萄牙人認為以下的情況極為重要:澳門的邊界沒有在協議中勘定,葡萄牙人行使管轄權的澳門屬地事實上由葡萄牙人管治,中國人行使權利的地區則由中國當局管治,沒由中國當局或澳門政府實際佔有的土地則被認為是受爭議的部分,最終勘界委員會把葡屬領地的界址定在中國的南部海灣。為此,在最初關於如何在事實和法律上構成澳門屬地的曠日持久的討論中,葡萄牙人一再重申,一八八七年他們在青洲、氹仔、路環、小橫琴(D.Joã o)、大橫琴(Montanha ) 、對面山*942
  • (Lapa)沿岸以及內港水域行使管轄權,這些地方才是名符其實的澳門“屬地”至於本義上的澳門,僅是指整個澳門半島,並以關閘以北為界,從關閘至北山嶺(Passa1eã o )的地段則稱為“中立區”。對於中國人而言,根據兩廣總督張之洞早於一八八八年已定下的方針,中國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在言行上都將該殖民地視為中國的領土;舊日圍牆是澳門的界址;因為中國的租借地僅限於澳門半島內的土地,不包括領水,這種特殊性使得國際法的任何原則都難以適用 。*另一方面,“澳門界址”問題是本世紀前數十年葡萄牙在遠東的外交政策中最為嚴峻的問題,這樣說並沒有誇大其詞,因為除了出於歷史名譽的考慮外,還有相信界址問題的解決將會產生一系列的後果:如可以自由地興建港口以及落實澳門至廣東鐵路規劃方案,為澳門紓緩以往遺留的經濟壓力,洗雪澳門僅靠博彩和販賣鴉片的恥辱。如果屈服於中國人的理論,承認減少對澳門半島的佔領,對水域及附屬島嶼不享有權利,無疑是在實際上和期限上承認葡萄牙殖民地的消失。這樣,從發生談判的固有事實,附隨的利益,到有關事件的嚴重性及由此而引起的複雜性,均使得問題超出了勘界的範圍,正如在談判後葡方勘界大臣所作的最後評釋:“葡萄牙政府正在考慮澳門問題的存在,從現在或此後經年,澳門問題都不單是界址的確定能帶來多少利益的問題,而是一個殖民地的喪失和保存的問題……”。*對於以上論題的提出,我們有必要回顧直接談判前或引起直接談判的政治形勢,以便我們可以瞭解會談的內容、中葡雙方所闡述的觀點以及香港會談以後隨之而產生的中葡關係狀況。在此,我們不想覆述一八八八年至一九零八年間所發生的情形,此階段是關於澳門陸界和水界持久的領土爭端,我們只想集中論述一九零八年的情況。一月份,葡萄牙駐北京商務參贊白德樂(Martilho de Brederode)提醒里斯本的外交部,中國報章已在大肆報導澳門,左派地下社團已發起了運動,白德樂建議應採取預防措施,因為報紙傳播了由廣東知名人士張之洞發出的關於澳門斟界這一既微妙又懸而未決問題的種種建議。這些建議使人感到,張之洞採取的主動性反映了在一系列煽動人心和反葡行動中中國人的觀點 。白德樂的提醒對於預測澳門歷史上其中一次較嚴重的危機具有一定的意義,這次危機剛好與中國歷史上其中一個最具戲劇性的階段遇上。在清朝崩潰及共和制宣告成立前的幾年裏,公眾輿論的渲染,地下社團的解散以及葡萄牙人在香港會談中對解決澳門及其屬地界址問題失望的嘗試等,均交錯地構成了理解二十世紀前數十年“澳門問題”演變過程的關鍵 。沒有必要在此強調政治和社會機制的複雜性,在中國南部,一九一一年共和制宣告成立前的四年期間裏,著名的界址會談一次次地進行,又一次次地受挫。葡萄牙在澳門的幾年,剛好靠近中國其中一個民族主義的中心地帶,自然要承受不斷高漲的共和制和民族主義思想所帶來的更多的抨擊 。943
  • 在被命名為“一九零八年事變”的一系列事件中,最關鍵的當然是在路環海面捕獲走私槍械的日本“第二辰丸”商船,是次事件極大地損害了日本和葡萄牙的利益,除了直接損及葡萄牙在澳門附近水域的意圖外,更嚴重的後果則是危及葡萄牙在中國的利益。事隔一年以後,香港會談葡方勘界大臣馬沙度(Machado)將軍對“第二辰丸”事件以中國向日本作屈辱的道歉來解決的結果作出如下的評論:“事件的解決嚴重及毫無必要地傷害了中國其中一大城市人民的感情,人們高漲的情緒立即激化爲對外國人的痛恨,要求收復澳門領土以及取回葡萄牙人企圖奪取的權利”。事實上,馬沙度寫道:“是次事件也喚起了公眾,地下社團和香山的某些相關人士的注意,即存在四百多年的一個歐洲細小民族並未堅持以大無畏的精神在中國的任何島嶼和任何港口建立本土的語言……”。正是這些事實使得澳門政府於一九一零年在其政府公報上指出,“第二辰丸”及隨後發生的事件促成了當局真正考慮將根據條約的規定劃界。事實上,在弄清是否在澳門的領水內捕獲“第二辰丸”商船時,廣東政府重申,氹仔、大橫琴、路環、小橫琴,及對面山全部都不是澳門的屬地,附近的水域也不多。至於本義上的澳門市區,其界址僅限於舊日圍墻,其餘地區一律由中國管轄 。這項經北京清朝皇帝確認的聲明,成為進一步落實中國準備已久的方案的新起點。這個方案主要是指收回葡萄牙以“澳門屬地”的性質而佔領的土地的管轄權,或至少公開表明中國的立場,在隨後的會談中,中國便可以這樣的方式改變這些爭議土地的性質。為此,在一九零八年四月,中國開始在對面山、大橫琴上駐軍,在夏季裏協助內港水域中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並在十月份鞏固對面山的軍營。在北京,葡方代表在九月中曾數番尋求會晤,尤其是與英方的會晤,企圖透過外交途徑迫使中方不在界址會談前做手腳。出於這番原因,葡萄牙接受了英國外交部透過葡萄牙駐英使節傳達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是作為英國幫助葡萄牙解決斟界談判的條件,葡萄牙必須放棄堅持要中國從對面山和大橫琴撤軍的要求。經過數月緊張的討論,中國駐巴黎大臣,傑出的外交家劉式訓前往里斯本,為問題的解決打開了缺口。除了這一決定性的事件外,葡萄牙為澳門派遣三艘戰艦,也有可能使中國外務部造成一定的壓力。值得一提的還有,在一九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國女皇帝慈禧駕崩於北京紫禁城,慈禧是當時保守勢力的後盾。此後,宣統皇帝的登基,其父親淳親王載灃的攝政,袁世凱將軍在滿清政府支持下上演的政治悲劇,這些事實都使北京對澳門問題的態度有所變化。最終的事實是,基於一九零九年一月英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及劉式訓大臣的努力,葡萄牙和中國於一九零九年一月達成一個協議,協議內容共四點:1. 葡萄牙政府同意中國軍隊從對面山撤軍並不代表清政府放棄受爭議土地的權利 ; 2. 兩國政府遴派級別相當的勘界員組成勘界委員會; 3. 勘界委員會的工作僅限於依《里斯本草約》和《一八八七年條約》的規定會訂澳門屬地界址;4. 兩國政府須對勘界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裁決,並規定如意見不合可付諸公斷。944
  • 在勘界委員會勘界大臣的委任方面,中葡雙方都甚為緊張:其中清政府委任當時出類拔萃的官員高而謙(一八六三至一九一八)作代表,清政府名譽昭著的官員,雲南省交涉司,對於歐洲的外交事務經驗甚豐,也是中法關於類似的地界問題談判時中方的代表。駐巴黎的葡萄牙公使對高而謙的印象是“受歡迎的人,暗熟歐洲禮儀,操純熟標準的法文、溫文爾雅、甚有教養、不會鋒芒畢露……”;葡萄牙政府則委任馬沙度將軍為勘界大臣,馬沙度(Joaquim José Machado)是當時最著名的殖民地首領之一,曾任印度和莫桑比克總督,是一位睿智敏捷之人,且在葡萄牙與其他歐洲國家在非洲的土地定界方面也有極其豐富的經驗。*沒有必要在此強調分析雙方所提出的理由的意義,這些分析全部記錄在香港會談過程的眾多文件之中,現存於里斯本外交部。有關葡方的立場,葡方的立論與預期相反,並非完全附屬於會談,如一八八二年由葡萄牙政府制作的備忘錄即可見一班;另外,葡萄牙亦使用了大量法律和歷史方面的論證來公開地維護葡萄牙皇室在澳門的權利。但是,除了從法律上引證領土取得的憑據以外,集中分析歷史事實中的決定性因素也不容忽視。*為此,葡方勘界大臣於一九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呈遞中方勘界大臣的兩份備忘錄的觀點顯而易見,即葡萄牙在澳門出現的依據除了具有協議性質的具體的土地取得外,還有基於事實的因素,這些因素經歷時間的考驗得以鞏固,一直沒有受到中方反對,後來中方還承認了有關的事實。然而,這類立論並沒有令中方感到難以應對,中方勘界大臣高而謙對於葡文勘界大臣提出的理由作出以下的回應:  “我認爲閣下的立論只是申明澳門及其屬地一開始便由葡萄牙佔領,根據國際法的理論,一定時間持續的佔領,可構成主權權利,而且,中國後來也承認澳門及其屬地,其中澳門指整個半島,而澳門屬地不是澳門半島的组成部份…… ”。  儘管如此,葡方明確的立場並不消除其與中方的根本對立,對於中國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明確澳門是否租借地,中國有否主權,關閘口是否租借地的界限,澳門屬地是否不屬於租借地”。基於策略上的需要,讓我們將討論推回一八八七條約並僅限於該條約的範圍中方勘界大臣當時指出“這個問題已在普羅大眾中産生了極大的反感,如果僅限於依條約的規定在澳門勘界,中方勘界大臣將義無反顧地承擔此項重大的責任;但是,如果提出過份要求,中方勘界大臣將不予理會。葡方勘界大臣聲譽昭著,應可以理解中方勘界大臣的立場,爲此,極希望葡方面對現實,不要採取錯誤的做法……”。945
  • *基於以上基本事實,有關討論始於一九零九年七月的某一天,歷時四個月,在舉行了九次正式會談以及其他非正式和私下的會晤後,共交換了二十一份備忘錄。今天重溫一些保留下來的文件,仍使人有一種強列的感覺,即中方對自己的立場毫不讓步,以致不可避免地造成會談的挫敗,相反,葡萄牙人倒是心存更大的期望。在討論過程中,中方勘界大臣一直堅持把澳門說成是“租借”地或“租讓”地,並不構成對其附近水域和島嶼的權利,因此,對有關問題並不能適用國際法的原則,從而否決了由葡方勘界大臣提交的建議。為了節省篇幅,讓我們僅述及在會談中屬關鍵的葡方立場。會談中佔主導地位的問題即是澳門的勘界問題,或者是如何確定澳門屬地的問題。為此,在會談開始不久葡方提交的一份備忘錄便有助於我們理解這個問題。在這份文件上,葡方完全按照領土取得的傳統稱謂來說明問題,承認沒有任何官方文件把澳門割讓給葡萄牙,而是認為在一五五七年驅走海盜以後,葡萄牙人便一直實際佔領澳門,且持續了三百五十年,這種情況得到其他國家的尊重,中國也在一八八七年條約第二款中正式承認,即承認於同年簽訂的《里斯本草約》中關於“澳門及其屬地”的提法。雖然所有的文件都沒有對“澳門”和“澳門屬地”下明確的定義,但葡萄牙人卻認為按照一般的和沿習的理解,澳門是指以澳門命名的半島;澳門屬地則是指附近的島嶼,沿海的水域,被葡萄牙人以保存殖民地為名義而遂漸佔有的舊荒地。因此,儘管氹仔、路環、青洲、對面山、小橫琴和大橫琴等地方往日範圍和主權的行使不時發生變化,但葡萄牙人認為這些地方構成“澳門屬地”,因為它們在地理上與澳門半島具有不可分割性,都在葡萄牙的管治之下,而且,葡萄牙的管治成為這些地方的保留和延續的保障。令人意外的是,雙方簽訂了一八八七年條約以後,在兩廣總督張之洞有關觀念的啟發和一些變革團體的片面影響之下,中國政府意圖推出這樣一種論調,即“澳門”是澳門半島的一半,“澳門屬地”則是澳門半島的另外一半。換言之,中國的立場是,澳門屬地是指葡萄牙佔領澳門以後建立起來的望廈和龍田等村落,這些地方座落在一五七三年中國人興建的關閘邊界和葡萄牙人戰勝荷蘭人後於一六二二年至一六二六年間自築的城墻之間。中國所使用的外交手段從根本上消除了澳門屬地中港口,水域和島嶼等概念,正如人們可以相信,葡萄牙作為殖民地的東主,卻在一八八七年簽署了賦予中方大量好處的條約(這些好處又恰恰是中方為葡萄牙能實現主權而要求的),葡萄牙所得的只是必須清除一些設施以及履行留駐在澳門一半半島的義務。葡方不能抵制中方對條約所作的如此解釋,實在是很荒謬的。事實上,把“澳門屬地”解釋為不包括島嶼和沿海水域,使得條約變為一紙空文,因為葡萄牙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按照一八八七年條約第四款的規定提供合作,亦不會要求和服從任何合作。946
  •   “為此,葡方勘界大臣如此作結:中國政府必須確認的,是根據語法、習慣、文字以及契約方的善意已充分體現在條約中的問題,即澳門是指整個澳門半島,澳門屬地則是指有關的島嶼;而不是確認没有在條約中提及的問題,即澳門是澳門半島的一半,澳門屬地則是澳門半島的另一半”。中葡任何一方對其最初的觀點均不作讓*步,這種沒有任何靈活性的談判方式在談判結束時已表露無遺,因為任何一方都承認對於談判的真正目的雙方理解不一:葡萄牙人認為是澳門的斟界問題,中國人則認為是收復被奪取的領土主權問題。  “高而謙寫道:中方勘界大臣一直認爲,如果說葡萄牙以租讓的方式佔領澳門,那是因爲幫助中國驅逐海盗以及爲中國對外通商建立根基,在這一層面而言,葡萄牙人在中國歴史上功不可抹。但是,在享受這種榮譽的同時,又想擁有澳門,成爲澳門歴史的一部分,這似乎有違人類的本性。如因此而企圖擴大其管治權,及不按其給予中國的最初構思作出行動的話……”。以上帶點揶揄的描述載於一九零九年九月中方勘界大臣提交的備忘錄中,其目的是引介中方貫穿整個談判過程的唯一的談判建議,即在不損及被強佔的望廈和龍田村落中中方權利的基礎上,中國政府認為城市附近的地方可以與其他土地交換,如氹仔島和路環島,說是強佔,但後來都慢慢地租讓給葡萄牙人了。至於其他地方(除了青洲曾想歸還給中國外),由於並沒有被葡萄牙佔領的任何痕跡,因此無謂提及它們。最後,關於水界問題,中方的地位是一貫的:  “關於外港和内港,條約並没有提及,河流(内港)是中國的,水域(外港)也是中國的,必須歸還中國。除此之外,外港和内港構成香山縣出入的門户,且是涉及該縣人民重大利益的咽喉地帶,中山縣依賴這些港口作爲其第一道防衛,這些港口也可以保障細小如澳門之地的安全,雖然意義上有不同之處。因此,不僅中國不會輕言放棄這些港口的主權,香山縣的人民也不會輕言放棄由這些港口所帶來的重大利益……”。面對中方在會談中所作的這些辯解理由以及對一八八七年條約的解釋,葡方勘界大臣對於中方的建議也作了數個回應:氹仔、路環與望廈,龍田的交換,從來不曾真正指出望廈和龍田是澳門的一部分,氹仔和路環也是澳門的屬地,全部應屬於葡萄牙。此外,重申反對任何否定葡萄牙繼續佔領和統治全澳門半島、內港、氹仔和路環島、青洲以及相應的沿海水域的協議,認為這些地方只有葡萄牙佔領,管轄和統治,中國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從這一中心思想出發,殖民政府里斯本辦事處也一直認為是重點所在,葡方勘界大臣還準備考慮小橫琴、大橫琴和對面山等島嶼的劃分,免得將來兩國政府再起紛爭。由於葡方認為割讓的權利至關重要而反對中方的提議,而中方又堅持不放棄已毫無疑問地由葡萄牙人佔領的水陸地域,葡方大臣只能將勘界程序總結為不能令人接受的歸還領土程序了。在這種情況下,談判猶如進入了“死胡同”,無法進行下去,談判的無法進行,導致勘界問題亦無疾而終。對於葡方勘界大臣而言,這樣的結局是必然的和明顯的:當界址沒有最後劃定,一切情況自當保持在一八八七年條約簽署時的原狀。947
  • 換言之,葡萄牙一如既往地繼續佔領和統治澳門及其屬地:“沒有改變,因爲遵守了條約的規定;沒有增加,因爲無意擴充版圖;當然也沒減少,因爲履行條約的規定;按規定葡萄牙將保證維護現況不變,並在中國沒有能力制止滋事份子時施以援手合力對抗有關的威脅……”。*  香港中葡會談挫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葡方勘界大臣於七月二十四發送給外交部的仔細分析之中,這些原因也變得顯而易見:“ ……一方面,北京政府一直頑固地拒絕承認我們對澳門半島附近島嶼的任何主權權利;另一方面,中國南方地下團體施加的壓力以及革命暴動,凡此種種使得中央政府和廣東政府無論從哪一個方面都無法作出讓步,反倒給暴動者的那些令人聞虎色變的暴力行爲提供了藉口。這些事實使得談判實在不具備天時地利的條件,廣東的詭計,滿天過海的流言,令我覺得自己的職責委實舉步爲艱……”。馬沙度將軍就這樣指出了有關的原因,事實上是一語道破過去數月會談全面挫敗的原因。會談挫敗的原因有兩種:一是中國的總體時局,中國對西方列強外交政策的重大方針;二是地方的特點,即囿於澳門關係的迂回曲折以及廣東政府的處理手法。  基於第一種原因,選擇談判的時機明顯是不適當,這在後來得到證明。葡方勘界大臣還寫道:“沒有任何問題及其重要性比得過澳門問題和與日本的戰爭般,能使中國人民如此地排外和完全不顧後果。那様的問題無論是平民還是有文化的人都很少不是耿耿於懷的;如果說中國人民一向在潛意識裏或多或少地仇視外國人,在過去也只不過是個別的和地方性的,且僅是與一些地下團體有關,如今卻是全國性的……”。  另一方面,數次戰爭,如日俄之戰等,顯示了日本把中國看作是同一種族的人,但認為中國人次等於日本人,因為日本人能够戰勝其中一個最強大的歐洲列強的武装部隊。依葡方勘界大臣的觀點,這些是“這一重大事件的主要原因,本人沒有預料到竟能喚起一種民族精神,其特點是繼續憎恨外國人,只是這種憤怒已昇華到另一個境界,暴動組織將人民的願望歸結爲號召的旗幟,即‘歸還中國主權!’,‘還我中華! ’等”。*葡方勘界大臣還從另一個角度指出了對會談的挫敗起直接作用的另一種原因,這種原因不是基於中方勘界大臣高而謙君個人的行為,而是一系列不利的事件明顯地破壞了會談的環境。首先,香山的達官貴人認為澳門是其利益所在,是重要的財源地。葡方勘界大臣對這些達官貴人如是描繪:“爲了繼續滿足其對於澳門尤如往日一般的貪婪野心,最好是擁有關閘以南的一些地方,但必須將内港或至少内港的一部分劃歸香山管轄。這是清朝官員和大部分香山居民長久的願望;他們的政策是,在澳門半島以北的地區徵稅,插手内港事務,主要的還是獨自管理和發展對面山,這幾年他們都做了這些事情,沒有別的……”。948
  • 與以上原因相關聯的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即地下團體以及這些團體在當時中國採取政策時所起的決定性作用,這一事件的結果對澳門的影響一直持續到本世紀中葉。葡方勘界大臣對此描述得特別詳細,並指出其在澳門和中國南部歷史上所具有的特別意義。在其最後所作的報告中,計有數頁篇幅論述這個問題,其中提到“自治會”(Se1 f-Gover nment Soc i e t i es)的作用,自治會成立的宗旨是向中國人指出和說明西方憲制的根本原則,並準備承擔政府推廣憲章和代議制中的相關重任。  然而,正如葡方勘界大臣指出,事實並非如此。“Chi -Chi-Hui ”,即“廣東自治會”,“和其他同類型的組織一様,絕對没有爲人民凖備迎接將來的政制作出任何實事,而只是向人民宣傳反對外國人,思索重演反滿清政府的歴史,而且還要求兩廣的分離和獨立”。葡方勘界大臣還提到“自治會”屬下專門為澳門勘界問題而創立的另一個組織,即“勘界維持總會”,此組織如同“自治會”一樣負責搞一些大型的暴動以及顛覆活動,這些活動所造成的社會和政治的緊張氣氛不僅瀰漫在整個談判過程,而且在談判以前已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一九零九年三月會談前四個月,“自治會”在廣東發動了一次串聯大集會,馬沙度認為這次游行示威歪曲了“把我們自然和合法的殖民管治的事實,說成是條約的違反者,國家領土的強佔者,以及對澳門居民實施暴力壓迫……”。三年的政治和社會動亂摧燬了中國帝制,廣東社團所扮演的暴力角色已非新奇,這些事件對於如兩廣總督袁樹勛而言,不啻於一場真正的“惡夢”。葡萄牙駐廣東領事在與袁樹勛會晤過以後,也這樣寫道:  “兩廣總督客氣地要求我告知澳門總督,廣東人的情緒是一觸即發的,並不停地提起在整個談判過程中,廣東人的激烈行爲。我想,或者是兩廣總督眞的相信兩廣有可能發生暴動,並盡一切能力避免事件的發生,或者是向澳門總督和我暗示潛伏的威脅……”。九月,葡方勘界大臣已意識到不可*能從會談中再做到或得到什麼,只覺得這樣對勘界問題作千篇一律的糾纏毫無意義,何況中國“只在受到強大的和重要的壓力時才會向前邁一步”葡方勘界大臣提到的“強大的和重要的壓力”在談判期間已經步署好了,即把澳門的勘界問題提交由一八九九年《海牙公約》(中國於一九零七年加入了該公約)簽署後設立的仲裁法庭作公斷,或者由國際實踐賦予解決國家爭端權限的仲裁專門法庭來公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仲裁解決紛爭對中國而言並不新鮮(因為在里斯本草約談判時,劉式訓已是海牙常設仲裁庭的中方代表);對葡萄牙而言,剛剛解決的一系列海外領土問題很少提交該仲裁法庭。葡萄牙使臣白郎谷(Azevedo Caste1o Branco)一九零二年在北京談判挫敗而簽署了《增改條約》時,首次提出把澳門問題提交仲裁法庭解決;一九零八年白郎谷又舊事重提,並於香港會談前再次提出。在劉式訓於里斯本所達成的協議中,葡方勘界大臣指出,沒有比這更好的方法來解決會談問題。949
  • 正如發回里斯本的報告所述,儘管已使中國政府不再拒絕這種解決方式,但是,越是不構成打開談判缺口的壓力因素,就應該越把行動升級,透過外交途徑使中國明白,如果香港會談中不能解決問題的話,仲裁公斷是在所難免的。馬沙度開始對中國接受仲裁公斷表示懷疑,這種懷疑是很現實的,尤其是清朝歷任政府在中西關係上均持不信任態度,他們寧願以其他方式解決爭端,如直接談判或調解,調解是由屬於國際社會的第三國參與協調爭端的解決方法。高而謙向北京發電報表明自己的態度,即不主張訴諸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因為歐洲人對亞洲人有偏見,同時指出許多實際理由,說明英國、法國、荷蘭以及其他歐洲國家將會無條件地支持葡萄牙人。為此,如果直接與葡萄牙人談判,成功的可能性說不定還有一半。在葡萄牙,外交部儘管下令要“以*最大限度的堅持”來繼續進行討論,但同時也接受了要把問題訴諸仲裁,並爭取英國外事局在倫敦和北京曾經承諾過的支持。藉著此次中國方面的讓步,馬沙度似乎又重新希望,這樣寫道:  “對於我們而言,以仲裁解決問題是最妥當的;我們的實質權利不會得不到仲裁法庭的承認的。如果我們要失去對面山、小横琴和大横琴等島嶼的部分權利,從最壞的角度來講,也情願是仲裁後的判決,優於兩國政府直接協商的結果……”。但是,高而謙仍堅持一開始的觀點,指出這些觀點的要領,否決了仲裁的提議。葡力勘界大臣根據外交部的指示,拒絕服從中方的拖延政策,要求召開最後一次會議,並希望終止會談。後來,在一九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葡方勘界大臣發回里斯本的電報中提到“今天舉行了最後一次會議;我已提出中止會談的聲明,並重申提交仲裁的要求。中方勘界大臣則認爲仲裁是一方的建議,不會把它推薦給中國政府;會談必須由新的勘界大臣在他處繼續進行。雙方分歧很大”。  十一月底,馬沙度大臣起程去北*京,對於會談的仲裁解決仍抱一絲希望,在其工作報告中這樣寫道:……如果中方同意把問題提交仲裁,這將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本人相信仲裁法庭會對有損殖民地的完整和經濟及商業活動的情形作出限制,中國政府亦可以令廣東當局和廣東人民接受和尊重仲裁決議,儘管中國政府懼怕廣東省,而廣東人也充滿對外國人的憎恨……”。一九零九年聖誕,馬沙度大臣一到北京,即收到英國駐清廷大使佐丹(J ohnJ or dan)於前一天向中國外交部所作的重要動議。英國大使親自呈遞中國官員的照會,無疑是一九零九年整個會談中最富戲劇性的一環,也是英國外事局證明為合理解決爭議而向我們提供的措施。在政府之間大量的合作中,英國方面先是出謀獻計,促使香港會談;後來又在北京權力中心作出決定的關鍵時刻採取外交行動。在分析英國方面的行動時,有必要指出澳門界址問題的解決對英國有其特殊的意義。事實上,自一九零二年起,英國人開始主張其在香港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權利,單950
  • 方面對租借地的某些地界作出修正,這些修正,似乎沒有引起清政府的任何反應,盡管先前曾有與一八八七年條約類似的協議明文聲明“凖確地界將待兩個政府委派的官員調查後再作擬定”。可見,在香港會談開始以前,馬沙度大臣已經在倫敦會晤英國外交事務國務秘書格雷(Edward Grey)和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透過這些途徑,葡萄牙人在中國得到了更多更大的幫助,這些幫助對於在會談過程中維護葡萄牙人的利益是極為寶貴的:如香港總督Frederick Lugard,殖民大臣(後來也成為香港總督)Francis May,更主要的還是駐華英國大使佐丹。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應忽略在澳門問題上英國政策的局限和內部的矛盾,馬沙度沒有忘記提到這一點。如果一方面英國政府促成澳門勘界會談在香港進行,是因為香港的中立政策和殖民署完全漠視的態度,另一方面,中國社團,地下組織和中國傳媒則為全面落實植根於廣東的暴動計劃找到了一個很好的避風塘。事實上,香港不僅成為革命經費的集散地,而且成為向中國偷運軍火的中轉站。除此之外,革命領導人還在香港集會,計劃和進行大型的針對清政府的宣傳活動,很多時候這些活動還得到香港當地華人社團中的頭面人物的支持 。總之,英國在香港的利益取決於殖民署為取得會談的成功所作出的努力;另外,香港總督向葡方勘界大臣承認,港督府“在解決澳門問題上無能為力,因為收到了殖民署的命令”。葡萄牙從外交上對英國人的態度作了兩種解釋,其中一個根本的解釋可追溯到對一八八七條約的中傷,並嘗試獲得由赫德不厭其煩地玩弄的含糊不清的英國政策的理解,赫德是一八八七年條約的中介者,用葡萄牙駐北京大臣Barã o de Sendal的話說,赫德是“中國海關最有國際性又最不爲人稱道的唯利是圖之人”,例如,正是赫德向中國人提出建議和勸告,要中國外交官承認領水問題也在中國的討論之列。對於以上觀點,葡萄牙駐北京商務參贊白德樂也有同感,他這樣寫道 :“指出澳門没有任何領水,看似很中國式,實際是在中國花崗岩腦袋下孕育出來的畸胎,但是也可能不是這樣,這使我相信是由歐洲人勸說的结果。在此我重述如下:一次又一次地在我腦海裏加深印象的是中國可獲得最好的和最有用的幫助……,與此相接近的是在中國組成的中、美、英三國聨盟中所有中國報章都在傳播的謠言,如果這些謠言是真實的話,那麽,休想得到眞誠的幫助 。與這些謠言相接近的還有我們那位虚僞的朋友赫德最後寫的有利於三國聨盟的文章。赫德是在此對我們壊事做盡的人,尤其是簽訂一八八七年條約時,他讓我們抱有割讓 對面山的妄想,到頭来自然遭到中國方面的拒絕。赫德既是中國海關的最高頭目,也是澳門的頭號敵人……”。*葡方勘界大臣在中國對澳門問題的關係上所處的地位沒有那麼重要,只是把赫德個人行動所計劃的問題變為更廣泛的領域,即英國政策在中國的全面更改 :  “從一九零一年起,中國一直笨拙地使用兩種手段對付外國影響,即不同勢力的競爭以及抵制。如果没有不同勢力的競爭,抵制也就没有什麼意義;如951
  • 果有兩個或三個具有很高商業能力的敵對國家,對第三或第四國實施抵制,則在數月這樣短的期限終止後,就能引起極大的損害。因此,有些國家自然害怕競争和抵制,在與中國的關係上也作了根本的改變。本人無意评價英國對中國採取忍讓,溫和甚至是懦弱的政策的目的,這與英國人多年來所採取的政策是相去甚遠的,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一事實的發生,本人認爲對解決澳門問題有害而無益”。但是,如果不提英國外事局對解決澳門問題的真正幫助,似乎不是很公平。在會談開始前,佐丹派遣一等秘書金登幹(Campbel l)到中國外務部與該部官員那桐(Na Tong)會晤,指出一八八七年條約公開承認澳門絕對是葡萄牙領土,從而維護葡萄牙的利益。同時,佐丹也從倫敦接到指示,堅持要中國委派代表出席勘界會談。代表團召開了歷時兩個月的首輪會談後,已經可以預料雙方將很難達成協議。佐丹自詡為了葡萄牙的利益而再次介入;這一次佐丹於九月十六日與外務大臣在北京會晤。英國大使所採取的態度非常明確,正如發給外事局的電報中寫道:  “我昨天對外交部說,我的看法是問題不能就這様了結,除非中方勘界大臣接受提議並改變態度。我流覽了所有的中葡備忘錄,相信中國的言行並没有遵守一八八七年條約的精神。葡萄牙毫無疑問擁有某些島嶼和水域的權利,中國不能要求葡萄牙放棄那些權利”。英國人的決定也是可以理解的,佐丹於十月份向中國外務部表示了對中國人遲遲不委任代表和拖延會談的開始的不滿,因為佐丹曾向葡萄牙人提到,中國曾承諾如葡萄牙人對清軍佔領對面山作出讓步後,便可進行談判。英國外事局的幫助還體現在會談進行的過程之中,馬沙度大臣提出仲裁解決方法後,佐丹亦在北京親自表示支持。事實上,自從葡萄牙人作出了把問題提交海牙國際仲裁法庭解決的提議以後,基於葡萄牙人的協議,佐丹在北京與中國外務部大臣進行了一次會晤,支持把問題提交仲裁法庭,並引用仲裁的一些裁決,包括著名的阿拉巴馬案,目的是證明仲裁程序的嚴肅性。佐丹最後還強調,中國如拒絕的話,證明葡萄牙理由更豐。可惜,英國人的一切努力皆成空。事實上,葡方代表收過慶親王奕劻的回覆,其中提到,考慮到兩國現有的友好關係,高而謙大臣在會談中曾數次盡最大的努力,試圖在香港解決界址問題,並消除澳門的葡萄牙人與鄰近的中國人之間的誤會。然而,在中國人表示願意和解的同時,葡方大臣卻不同意,是故盡力避開會談的主題,阻礙中方大臣履行和解的職責。考慮到不能因為這樣而改變兩國的友好關係,慶親王提請注意的是,勘界問題一直是中葡兩國間的問題,第三國無權介入。至於把問題提交海牙仲裁法庭,慶親王認為,兩國難以協調的分歧根本無法在仲裁程序中達成協議。最後,中國領導人認為,由於雙方對問題的解決仍很關注,因而如今中斷的會談可在以後繼續進行,雙方政府必須為新的會談委任新代表。正是由於中國方面強烈拒絕葡方把問題提交仲裁法的提議,致使佐丹於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出照會,這是一份帶有興師問罪性質又措辭強硬的文件,明顯地要透過威脅等壓力來瓦解中國。照會裏有一份聲明,其中英國表示對清政府拒絕葡方的仲裁提議感到非常的遺憾。英國外交部部長當時也只能看到兩條出路:一是中國政府考慮接受仲裁;二是中國政府堅決拒絕仲裁,這樣只能證明理由不在中方,中方須952
  • 隨時任何反對葡萄牙在澳門行使主權的武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英國人因一六六一年英葡條約最後一條條文所規定的義務而被迫直接介入,條約的内容後来還在一八九九年十月兩國簽署的溫沙條約中再次確定。根據溫沙條約,英國必須“捍衛和維護屬於葡萄牙皇室的所有征服地和殖民地,並對抗一切葡萄牙皇室現有的和將來的敵人”,佐丹在強調中國的地位時,還寄給中國外務部一份英葡條約的副本,並說“ 中國政府應明瞭守諾的重要性”。在與那桐大臣會晤的基礎上(會晤*中,那桐闡明中國並沒有拒絕仲裁,只是拒絕由海牙仲裁法庭作出仲裁),佐丹向葡方大臣宣稱,清政府無疑是接受任何形式的仲裁的,並認為中國很有可能會接受由美國總統出任仲裁法官。中國外務部於一九一零年一月三日對英國照會作出回覆。中國的回覆令佐丹和馬沙度的希望完全幻滅。中國以其一貫的樸實和中國外交應有的禮儀,清楚地作出拒絕,並認為英國的威脅只不過装腔作勢罷了:  “馬沙度寫道:中國在回覆中說,澳門問題一直都發生在兩國的友好關係中;中國政府拒絕仲裁,只是希望問題可以由利益雙方繼續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討論和解決,無須第三個的介入;有了中葡兩國的友好合作和兩國政府的坦誠以對,英葡兩國的條約,即英國寄予中國的那份副本的内容,根本不適用於這種情況”。英國在北京玩弄的把戲已被戳穿,葡方勘界大臣為此也意識到會談的不明朗性,馬沙度這一情形記錄在會談結束前兩個月寄往里斯本的報告中:  “毫無疑問,英國在中國的優勢已今非昔比,這種優勢是一國強大民族對其巨大利益的保護;遠東的一些英國傳媒和其他較有名的出版物也制造了令人惶恐的氣氛。傳媒公開談論‘英國在中國的衰落’,並說英國外事局在遠東的外交上應採用‘除了阿腴奉迎以外的手段’,重申英國人在中國的權利已被中國束之高閣,即使抗議也徒勞無功……”。除了正式的述職報告外,葡方勘界大*臣對澳門問题所作的清楚明瞭的定論還體現在,兩份不曾公開過的文件中:一份是馬沙度自一九一零年一月八日離開北京回到里斯本後所寫的重要報告,裏面提到了在北京發生過的一些事情;另一份是同年五月三日寫給外交部的信,其中提到了在倫教皇帝愛德華七世的葬禮上的一些重要談話 。在再次拜訪赫德和中國駐英大臣李經方(L i Ching-f ang)後,馬沙度將軍提到一些令其印象深刻的看法:赫德鼓勵葡方在堅持以往提到的權利的基礎上商討解決的方法,還有中國大臣關於結束會談的一些意味深長的見解。李經方認為,會談有兩個不利之處:一是以香港作為會談地的錯誤選擇,並建議以後以里斯本為會談地,因為里斯本完全遠離廣東的暴動;二是會談時機失當,最好的時機是在三、四年以前,現在舉行無疑遭到暴動的影響,人所周知,北京無力與自詡為“民族的觀953
  • 念”的勢力周旋。依清政府外交大使的看法,葡萄牙人應採取主動的自然是耐心地使“劍拔弩張”的廣東人民信服葡萄牙人的權利以及良好的願望;重提修築粵澳鐵路計劃會有利於會談;除此之外,不得不承認, “中國政府現不可能把澳門問題提交仲裁程序,需要再過數年”,李大臣好心地建議,由於決定由雙方直接達成協議還是以仲裁的方式來裁決還不是時侯,因此, “必須努力維持現狀,不要製造不愉快的事端”。諸如此類的看法(即堅持以往的權利,維持現狀,努力加強政治和外交的交流,以修築粵澳鐵路作賭注等)獲得葡萄牙前勘界大臣的認同,這一事實記載在葡方勘界大臣回葡後呈遞予外交部部長的報告中,使香港會談文件中提到的有關結論獲得新的活力。首先,馬沙度將軍認為,阻礙澳門問題解決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這兩個原因是“相輔相承”的:一方面是中國政府收復權利的政策以及正式和有步驟地拒絕向外國人割讓土地;另一方面,主要發生在中國南部的大動亂和變革,反對清政府作“最無意義的領土割讓”。但是,考慮到唯一可能解決葡萄牙人對權利的界定問題的,必然是清政府對外政策中採納的方針以及國民固有的感受,因而中國政府應毫不猶豫地計劃可行的做法,這些做法很容易從中方勘界大臣在會談中所扮演的角色中推斷出來:  1. 推延澳門問題, 採 用 一 切 辦 法 避 免 獲 得 對 葡 萄 牙 人 有 利 的 解 決 ;  2. 繼續擁有澳門半島周圍的島嶼和水域的權利;  3. 盡一切可能在那些島嶼和水域上行使主權,以便日後可以確認對這些島嶼或水域的管治權;  4. 待時機成熟時向葡萄牙人強加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面對中國政府的全盤計劃,葡方勘界大臣認為葡萄牙政府“無論如何也不能袖手旁觀地同意將問題押後”,必須並可以利用透過策略而進行的談判結果,有關策略的主要方面如下:首先,堅持與中國一起將問題交任何形式的國際仲裁,結果迫使中國默許廣東弊多於利的暴動,“目的是爲了完全避免外界介入爭議雙方範圍之外的問題”。為了促成這一權宜之計,主要的還是繼續作輿論呼籲以及爭取在中國有利益的勢力的支持。另外,儘管北京方面在面子上過不去,但馬沙度仍認為求助於其他勢力必須以葡英條約作依據,因為英國“從問題發生伊始已和我們並肩作戰,一直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我們,儘管到頭來全是前功盡棄”。事實上,外事局的支持以及不應提及和出示的一六六一年葡英條約,均已向清政府擺明“我們是合作伙伴,肯定是我們向政治家們施加了高壓,正如一八六零年條約的談判者E l gi n所言,這些政治家都是“無理取鬧和貪生怕死之人”。但是,除了以上情況外,馬沙度認為葡方應採取的策略是,馬上和積極地知會中國和其他勢力,葡萄牙有意欲維持澳門,澳門附近的島嶼和水域現況,只有在令人可以接受的界址協議或仲裁裁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放棄這些領土要求。馬沙度將軍在總結中還提到一些附屬性的措施:第一、為澳門引進必要的海陸防衛設施,以便維持現狀和打擊任何企圖的侵犯;第二,採取抬高威信的政策,不僅體現在北京的外交代表上,還決定令葡萄牙在遠東的海軍裝備更具應變能力和更加重要;第三,在澳門實施行政和社會大調整政策:即在澳門禁賭消鴉片煙,“在954
  • 較短的時間內實施,作爲自發的措施以及作爲我們希望協助中國文明的證明”,與英國人在香港,星加坡和檳城的例子做比較,葡萄牙人管治澳門,在某種程度上尊重殖民地中國人物質和精神上的利益的做法與英國人大不相同,馬沙度將軍在會談的總結報告中也以尖刻的詞句對此敏感問題做了抨擊:  “中國人的文明與我們大相徑庭,但是,文明程度之高則毫無疑問;若我們以自己的道德標準來衡量,有些方面他們是降低了人格,但是,他們待人處世的方式,自我的尊嚴,堅定和宽容的性格又是値得人尊重,借鑑甚至景仰的,而澳門的七萬中國居民竟很少會得到住在此殖民地的葡萄牙人或準葡萄牙人如斯的看待”。*在結束本文時,回應開始時我們所闡述的觀點,即一九零九年的會談可以,必須並值得作為一個重點來研究,因為匯集了一八八七年條約批准後的一段時期內所有與中葡關係相關的歷史。但是除此之外,對於研究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學者而言,香港會談還有其本身的客觀價值。事實上,一九零九年下半年香港與北京之間發生的事件,仍成為今天困擾國際社會的大量問題的淵源之實例之一,或者說,有些民族對領土的心理因素的重視程度,有時超出了其固有的戰略價值和經濟價值,而這種純樸而又危險的民族主義情緒會使調節和解決爭端的國際性機制失去效力,換來的只是國際社會盡失和平和安寧。955
  • 956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957-962澳門——歷史文化分析的要素Luís Fi lipe Bar r eto *“…基本上,葡萄牙人是一個四海為家的民族…‘葡萄牙人’這個詞的正規意義是歐洲人…我認為古希臘和整個世界就是歐洲…”   Fe r na ndo Pe s s o aⅠ今天,錯誤和虛假絕對是源於缺乏客觀的認識。無論是過去或現在,關於澳門葡人社會及文化的資料顯然是一大匱乏,且沒有確切的認識。這些認識的空白,主要透過零碎及近乎於憑空的想像來填補。因此,澳門被視為“賭博” 、“按摩”文化及“搖錢樹”…等的一個城市是不足為奇的。然而,在二十世紀末的今天,澳門是葡萄牙人在世界上面對挑戰的最後一塊融匯不同文化的寶地,是始於十五世紀初的全球文明運動的最後進程。同時,在國際關係史上及東西方交流上,澳門亦是一個堪作典範的唯一實驗室。這篇簡短文章希望能增進人們對澳門情況的認識,加深在歷史文化方面的瞭解,俾能在近代葡萄牙社會及文化方面對澳門問題作出一個較有根據的見解,這見解表明澳門就是其中一個答案,解答了葡萄牙不斷重覆提出的問題:“…為甚麼我像一個國家般存在?在文明史和世界史中,我的存在是為了甚麼目的?…”(Fe rna n do Pe s s o a)。直至一九九九年,澳門仍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而隨後的五十年,澳門將是一個具有四個多世紀國際性質的獨特社會文化面貌的中國自治地區。* 里斯本大學助理教授里斯本大學葡萄牙文化博士957
  • 澳門是在歐洲人出現的外來因素影響下所建立和發展的一個亞洲港口城市。確切地說,澳門是在葡萄牙商人自治群體出現的影響下而建立和發展的亞洲港口城市 。此外,還有其他因歐洲人出現而建立和發展的亞洲港口城市,如科倫坡、望加錫、新加坡、上海和香港等。然而,所有這些港口城市的自治存在都不超過個半或兩個世紀。澳門與其他在亞洲因歐人出現而建立或發展的港口城市之間最大的分別,就是時間上的持久性。澳門是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存在超過四個世紀的自治城市,而其他港口城市均少於兩個世紀。有多種理由可以解釋澳門這唯一的情況,解釋這個由於歐洲人出現而建立的亞洲自治城市長久存在的原因。希望大家注意一些本人認為是基本的,且同時構成澳門與其他因歐洲人開拓或出現而建立的亞洲港口城市之間在一般模式上的分別。這些理由跟港口城市的源流、發展和地位有關。一般而言,具歐洲模式或受歐洲人擴張影響的亞洲港口城市,均是或曾經是殖民地。這些港口城市是因為東西方國家之間不平等的軍事和政治關係而建立或發展起來的,是由一些不屬於亞洲的國家以武力強訂遊戲規則而建立的城市。這些港口城市,在十八世紀開始,尤其是十九及二十世紀的部分時間,在亞洲顯示出歐洲殖民者的技術、經濟和軍事力量。澳門的開埠及其建立的過程是在十六和十七世紀,當時,歐洲人和亞洲人之間的關係是截然不同的。那時,亞洲與歐洲間的技術、軍事及經濟力量方面的差別還是十分小,與十八、十九和二十世紀部分時間,隨著決定性的歐洲工業文明逐漸侵入亞洲的時期剛好相反。十五世紀時,世界的技術、軍事及經濟的強大力量屬於伊斯蘭文明和中國文明。十六及十七世紀則是歐洲向世界作出挑戰的時期。當時,文明力量之間的比拼,尤其是在東西方關係上,仍是相對平等和接近。當葡萄牙人在十六世紀到達中國和日本兩國南部沿岸時,他們佔有一些軍事技術的優勢,但這些優勢並不足以強訂政治和經濟方面的遊戲規則。葡萄牙人是當時歐洲的先軀,是航海軍事技術方面的先進,具有航海技術和世界地理經濟知識的領先力量。但是,葡萄牙人與其他歐洲人或亞洲人間的技術差別是極小的,並不足以使葡人在未來的軍事技術及政治、經濟的資訊策略上取得優勢。之所以不可能這樣,是因為當時的機器主要是用木製成的,而能量則是風力、人力及動物勞動的力量。葡萄牙人、中國人和日本人之間,在技術方面沒有差別,只是在相同文明階段的技術範疇和政治軍事及經濟組織範疇方面,有發展先後的差別但水平接近,所以葡萄牙人並沒有強訂遊戲規則的條件。當時,歐洲西端和亞洲遠東在這些實際力量發展因素方面的差異是極小的。歐洲人在此等情況的數十年問,只得葡萄牙人擁有技術文明的優勢,成為一股動力,能夠首先從海路將東方與西方經常地和持續地連繫起來。但這優勢是程度上958
  • 的分別而不是發展階段上的分別,例如,十五世紀前半部分,當葡萄牙三桅帆船在非洲西岸航行時,中國帆船則在同一大陸的東岸航行,這事實足以為證。其時,雙方應用的技術相同均以木料和人力為主,彼此具不同的發展程度,人口就成了決定性的因素。十六世紀時,葡萄牙約有一百五十萬人口。在十七世紀時,約有二百萬。移民到非洲、亞洲和美洲的葡萄牙人,十六世紀約三十萬人,而十七世紀時,約有六十萬人。十六世紀時,中國約有一億人口,而日本約有一千六百萬,在十七世紀時,中國和日本分別約擁有一億五千萬和一千八百萬。中國和日本在人口和空間方面的優勢,遠遠超過葡萄牙人因微小技術差異而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優勢。就那時期的軍事形勢,倘透過任何歐洲的外來政治軍事力量強加於亞太地區之上,澳門是不可能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為當時的政治軍事力量明顯地是亞洲人佔優勢的,剛好與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部分時間的情況相反。Ⅱ在整個十六和十七世紀,葡萄牙人和繼其之後到中國海域的其他歐洲人(西班牙人、英國人和荷蘭人),都沒有條件強制中國文明,使其成為任何附庸,任何殖民地。儘管如此,歐洲人仍作出了戰戰競競的試驗,或者作出征服的計劃,企圖冒政治軍事的風險以使其淪為一個殖民地。但是,那些嘗試的失敗或征服計劃的放棄都顯示出一個不平衡的力量狀況,顯示出掌握亞太地區霸權的中國文明佔優勢的狀況 。假若十六和十七世紀時的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英國人和荷蘭人都不具有政治軍事、技術及經濟力量使中國淪為殖民地,那麼,又如何會在珠江三角洲河口處出現一個,並且是唯一一個葡萄牙模式的國際港口城市呢?澳門的建立不是由殖民主義、政治軍事壓迫的結果,而是透過中葡相互間的貿易利益,使澳門成為一個自治的自由港,但仍依附著中葡雙方的中央權力。澳門是一個將中國南部連繫日本南部和印度航線(印度洋——大西洋)的私人的、地下的和官方的龐大海上貿易利益網絡的交匯點。澳門的出現不是因為葡萄牙人的強迫,亦不是因為中國人的戰敗或割讓的結果,在十六和十七世紀,澳門以一個處理國際貿易的服務市場出現,是亞洲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之間的地方、區域和國際多重利益的一個實際交匯點。這相互利益、風險和盈利的網絡是透過中葡雙方於十六世紀前半部分期間互相瞭解而建立的。959
  • 澳門不是透過中國和葡萄牙中央權力間的國際政治條約而建立。儘管澳門的存在無論對里斯本抑或北京,以至其他,尤其是中國南岸和亞洲太平洋沿岸的地方和私人的細小力量都有利,不會與他們產生敵對,然而,澳門並不是因為里斯本和北京王權間的官方協議而建立的。澳門的建立主要是結合了私人和地方各種不同的積極開創精神。葡萄牙人貿易群體具有與中國南部和日本南部的地方海上貿易群體相似的積極開創精神。澳門的存在並不是偶然或週期性的建立,而是一個永久事實,是葡萄牙人、中國人和日本人的一個三邊需要。將三邊需要開放給其他人參與,是因為對所有在澳門參與貿易的人士而言,澳門是一個利潤高但風險亦不小的貿易網絡中心。由於澳門的存在是有實際的需要,並因為其懂得開發這需要,所以,澳門的存在是容許的,容許在國際上有一個以模稜兩可——半地下、半官方——形式存在的港口城市。漸漸地,於十六世紀五十和八十年代間,由一個中國漁村變成中葡永久設置的港口和具葡萄牙模式的國際城市。為了這些得以實現,必需定出和發展一個私人的、地方的和半官方的多重利益網絡。務求將所有不同的實際情況匯聚成一個網絡,並在澳門這細小的空間和自治港口城市的龐大網絡中將力量聯合起來。於十六和十七世紀時,如何看待澳門主權地位的方式,足以證明這模稜兩可狀況,或者,如欲積極去考慮,就是從社會及文化方面建立一個細小自治地方,為亞洲太平洋及東西方的國際貿易和聯繫服務。從十六和十七世紀時葡萄牙人的證據中,說明了澳門地位的靈活性和雙重性。由於其重要性,值得引述本人認為具有足夠代表性的三份文獻。  大約在一五八二年,在那一本佚名的葡萄牙王權在印度所擁有的城市和堡壘的書中確實指出:“…雖然是屬於中國帝王的土地,那裏並有他們的官員,負 責 徵 收 當 地 的 稅 項 , 然 而 , 是 由 我 葡 萄 牙 王 國 的 法 例 和 規 例 來 管 治的…”。澳門在成為中國“聖名之城”的前四年,已具有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的特徵,事實上,已部分地分享中國徵收稅項的權力。尚記得在寫給葡萄牙新任國王菲力浦一世(Fi l i pe I)的書函中,提及過澳門是由中葡分擔行政的中國領土。由於是官方中央權力的報告,內有向十六世紀葡萄牙政府稟報的言詞,故此,書函傳遞了葡萄牙在世界開拓領土的一個真實及確切的信息。現在讓我們看看在澳門著述的兩份十七世紀的文件。其為地方權力於一六二一年的言詞,文件記載:“…尤其是,中國的皇帝,是我們身處澳門這地方的主人…”,以及一六三七年澳門市政廳的一份文件中闡述:“…在這裏我們不是身處由我們征服的土地上,不像我們在印度的那些堡壘,那兒我們是主人…但是在中國皇帝領土上我們没有一掌之地,此外,雖然這城市是屬於我們的王,但所述的地方則屬於中國皇帝…”。市政廳文件中的言詞,以一個充分客觀的方式,表示出澳門地位的特徵。澳門與其他亞洲沿海城市不同,它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並不是葡萄牙人以政治軍事“征服”的結果。於一六三六年,主要的市政機構——市政廳,它形容澳門猶如中960
  • 國領土上的一個葡萄牙城市,猶如在“中國皇帝”土地上所建成的一個葡人自治社會 。只有藉著中葡的創建及分擔管治權,才會有澳門。於十六和十七世紀,分擔管治權的實施,致使有交匯點的出現、克服或平息緊張和可能發生的衡突。由於具有葡萄牙、拉丁、西方的源流和模式的國際港口城市的因素,故此,自十六和十七世紀開始,澳門實際上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自治區。正是這四個多世紀澳門的源流和地位,使能考慮現在和直至二十一世紀中葉的未來,有可能在匯集共同利益,風險和盈利的實際知識方面出現的新變化,透過化解衝突策略去匯集這些共同利益、風險和盈利。澳門是把不同事物融合起來的範例。將地球上西端的世界和遠東世界的文明差異融合起來,將相遇於遠東的一個細小半島的歐洲文明的“流浪者”和中國極為“安定”的文明之間的差異融合起來。他們相遇的進程由半島上開始,而這半島是歐洲自東向西凝望世界的窗戶。在這進程中,葡萄牙人讓“… 世 人 認 識 本 身 的世界…”(António Vie i r a ),這就是我們活在二十一世紀,日漸增加的全球文明的溫床。於一九九九年,這中國的領土將會由中國來管治,只有當澳門仍具有葡萄牙、拉丁和歐洲模式的自由地區的氣息時,澳門才將會繼續“存在”。若因任何歷史上的無能為力或不可能,而令這國際城市有所限制時,又假如放棄實施中葡現有的一個分擔管治權狀況時,澳門便會回復十五世紀時的作用,即再次變回只是中國南岸的一個漁村。  這個位於中國南岸由葡萄牙人管治且自治的海上贸易小城的建立,需要有一個變化的策略:“…爲了和平,改了我們的名字爲佛郎機,這是從前對我們葡萄牙和馬六甲來的葡萄牙人的稱謂…”( Leone l de So us a / 1556)。需要有模仿和結合其他東方文明的能力。“… 一個 眞正 的葡 萄牙 人永 不會 是葡 萄牙 人 , 眞 正 的 葡 萄 牙 人 永 遠 是 指 全 部 … ” ( Fe r n a n d o Pe s s o a ) 。澳門,是一個自治區亦是一個亞洲人自治群體的組合。所述的葡萄牙人就是指印度葡人、馬拉葡人、中國葡人和日本葡人,他們一直以來是澳門基本的組成者:“…市內的居民差不多全是葡萄牙人和其他混血基督徒,以及在本地出生的居民…”(域市書籍…,約一五八二年)。這些在亞洲出生、母親是東方人且受過部分東方文化培育的葡萄牙人,實際上已超越了限制,更加接近中國的文明。同時,是一道能傳達西方和遠東間語言、思想和感情的橋樑。是數個世紀以來,能令西方和遠東間每天溝通的橋樑。由於這個亞洲葡人群體,是以一種四散分佈的方式,出現在每天的社會和文化生活中,因此,其重要性和功能跟其他可以直接看到的因素比較,顯得隱蔽和不易察覺。雖然事實是隱蔽和不易察覺,但不是說它較為次要,正如以下兩個歷史文化範例所顯示的一樣。961
  • 在西方文化和世界範圍的傳播方面,澳門首次被一位印度葡人以地圖形式載於一份地圖內(Fernã o Vaz Dourado——載於一五七○年一本有二十頁的地圖冊中錫蘭至日本的亞洲地圖內),而大約在一六一五年,澳門的首幅城市平面圖,由一位馬拉葡人Manuel de Erédia 繪成。因此,由有澳門地圖開始,就標誌著在亞洲出生、母親為東方人且受東方文化培育的葡萄牙繪圖師的出現。然而,甚麼人能談論關於地圖繪製學和地理學,相信只有具海上貿易的知識,認識航海路線和市場、產品,以及認識那些獲准囤積產品的人士和對中國、台灣、韓國和日本沿岸有準確了解的人士。另外一個例子是與一般和實際的文化沒有關係,但與教士和宗教文化有關。由十六世紀中葉開始直至一六六二年,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傳教士數量有所增加,其中葡萄牙本土的葡國傳教士有一百三十六位,意大利傳教士有五十位,西班牙傳教士有二十二位,法國傳教士有二十六位,澳門的葡萄牙傳教士有三十一位,而亞洲的遠東傳教士有二十一位,差不多所有都是在澳門受培訓的。這兩個簡短的例子,顯示出這個在中國南岸具葡萄牙模式的自治國際港口城市亦是東方葡萄牙人的一個小群體。數個世紀以來,因為亞洲葡人群體是世界兩極間接觸的橋樑,拉近了它們的距離,所以,澳門是首個而且在數個世紀期間唯一一個東西方文化交流的中心。  澳門是葡萄牙和中國的唯一創舉,澳門的存在“不單只是爲了他們,並且是爲了所有其他國家”(Fernando Pessoa),目的是在其他所有人之前,先行體驗並瞭解全球的狀況 。澳門是國際關係上的一個歷史文化實驗室。由於其非暫時性,對外地位的雙重性但不是殖民地,以及東西方差異的匯合和相交的體制,使澳門成為唯一具有葡萄牙模式的亞洲自治城市。澳門主要是地理大發現時期建立的結果。該時期“… 改變了世界的面貌,開拓了廣闊的土地以利構成整體文明的可能性…”(Fernando Pessoa )。通過對不同事物的學習以構成及創造(全球)文明,澳門成為東西方文明交匯的地方 。962
  • 法律963
  • 96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 .4,965-976現今社會與對抗罪行 :關於刑罰措施和囚犯的法律地位的一些反思*Antonio Cor r eia Marques de Silv a **“一個入獄良久的釋囚,對我來說就如一個另一年代的幸存者。真正令一個囚犯感到退化的是人和時間對他的人格的不斷侵蝕,甚於在空間上的限制。首先,被警察逮捕,繼而接受法官的裁決,其後,被獄警們輕視;最後,他沉淪放棄了自己。事實上,時間對他的蠶食尤爲重要。從前,隨著時間流逝事物變化不太大,但現在卻截然不同。一個釋囚,在其渡過三四十年牢獄生涯後,再次見到自由曙光。現在一個星期内,歴史可改變了世界的整個面貌。從鐵窗中獲得釋放重投社會的人,無論在技術、歴史、道德和人性各方面都與時代脫節,他仿如一個從地窖中歸來的人 。”   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 ge) 1I 簡介這些說話不可磨滅並直接毫不忌諱地刻記成歷史,正如這個以米芒2為筆名的人的標誌;這話可能是他診病之際從其科英布拉橋費廣場(Largo de Portagem)的醫務所中3 ,隔著一座祖亞堅·安東尼奧·亞幾亞( Joaquim António deAguiar)像而遙望窗外那美麗的葡國銀行大樓時所寫下的 。* 本人欲藉本文向敬仰的一位人士、一位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並以他的一段文章節録,作為對後現代社會現實的若干反思。因為在這時代中,很多時自由的問題很難與慾望和安全權(dire i t oá seguranç a)相容 。** 法學專家、司法事務司技術輔助廳廳長1.參見“日記第六卷”第三次版第七十及七十一頁(一九五二年三月十四日)。2.“多爾加”(Torga )是一種葡國天然野生植物的名稱,其根可做炭,又名“多爾基娜”(torgueira)參見字典出版社的葡萄牙語字典第七次版第一七六三頁。3.亞多伏·羅沙(Adolfo Rocha)醫生,是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ga)的領洗名字。965
  • 從前,隨著時間的流逝事物變化不大,但現在卻截然不同,在一個星期內 歷史可改變了世界的整個面貌。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ga)於四十三年前寫出了這段文章。今天,在這個由複雜傳媒相連互動的世界裏,很明顯這段話應說為分或秒,否則至少也應說為日。因為在這年頭裏昨天肯定的事實很多時都會成為明天的疑問。然而 , 這 些 話 引 領 我 們 對 一 些 如 偏 離 正 道 行 為 的 現 象(f enómenodesviante),某類行為的刑事化/非刑事化問題,刑罰措施及執行剝奪自由措施等現今的重大問題作反思。在本文中,我們不會從其他人早已探討過的一個高層次的技術角度去看這個問題,相反地會嘗試從一個市民——亦是一個法律專家——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因此,於本文中繼而遇到的參考資料,很多都是引用報章上的文章,皆因各社會成員這些細則分歧的意見,正是社會脈搏和觸覺的反映;除此之外,我們很多時亦引用了醫生4和詩人5的意見,這些意見賦予我們撰寫這篇文的靈感,而另一方面(或許不然),亦與人道性質的現代刑學理論頗為吻合。但是在此之前,必須一提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ga)的一句話,“地與海始終都會分開的”6,而這事實亦於一九八七年六月發生在澳門;這句話顯示了他精確地洞悉事物的能力,因為他精練扼要地闡述了在此時此刻葡國人必須接受的歷史現實7 。“這位葡萄牙人,由伊期高流爾(Escoura l)洞穴中開始,居於巴勒·邊達(Pala Pinta )中,幻想出加生·德·娜巴(Ca chã o deRapa)的原始磁磚壁畫,他那不可磨滅的足跡遍及各洲,由他開展的種種形式活動,隨時間深印各洲。正因爲這些足跡,给予了我們肯定,且將於一個又一個世紀後繼續予以肯定……在離去以後,我們將繼續在這裏,在每一個家庭關係,在每個姓氏,在每個習慣,在每個詞彙,在每項管理,在每段禱告8 ,每個遺跡中留下我們的印記。”現在,亦容許我附加一句“在每個灌注於我們所留下來的法律中的人道價值觀念9”。即使這價值觀或會與隨後的處於對立4. . . . 醫生象徵著. . . 一群無盡的鬥士,是過去與現在所有社會中與任何形式毁滅人類誓不兩立,而且積極對敵的人。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ga)在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二日在科英布拉大學一個紀念葡國廢除死刑的座談會所講的一段话,“日記第十卷”第一百四十凭八頁。. 複雑論據所不能完成的,很多時簡單的詩句可為之。抽象的人道熱忱不能做到的,具體的熱衷也經常可做到。作者和作品與上條註釋相同,頁數為一四八和一四九。. 参見致“大地中的一位神”(即米格爾·多爾加)的公函,作者底尼沙·烈達·羅比士(Teresa Rita Lopes) ,亞撤出版社 (Ediç õ es Asas),第七 頁 。657.參見載於九五年六月澳門行政雜誌中一篇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在市政廳禮堂舉行的大會上宣讀的文章 。8.上述文章,第十六頁。9.當然,我們亦明白到,除了這些我們認為應該注入澳門法律中的價值觀念之外(但非排除它們),這些法律本身的制定亦應能持續至未來特別行政區,而且能確保現社會和經濟的體系,生活方式和權利自由(參見葡萄牙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四點)保持不變,而且能配合澳門地區所處的地理位置。不過,一個為原則,因為屬上層建築的範966
  • Ⅱ 罪行的概念  閒話休提,且回到我們剛才所討論,之前曾提議並已述及的論題:對犯罪現象,某類行為刑事化和非刑事化的問題,刑罰措施和囚犯在執行剝奪自由措施時的地位。  我們建議的工作既艱辛又冒險,皆因這工作涉及犯罪學和法律社會學等專門的科學範疇,而我們卻只是通才之輩。  雖然如此,亦必須跨越重重峭壁和繼續勇往直前。我們自認能力有限,故只可以引用別人的説話作開首:行為偏離正道,大致上可定義為有別於一般人和一個文化 10 所能接受的,或其冀盼並與所處社會規範不相符的行為11 。  至此,是時候簡要討論法律規範和規範與守法措施問題。這些問題,對於一個非學法律者來說,與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的概念同樣重要。很早前,人類已不斷改進並以群體形式生活,自此亦出現行為和品德的規則。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 ga)說:是天生抑或基於需要而以群體方式生活,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善於創作之人類必須保持正常社會交流,在所有情況與路途中所設立行爲規範。從歷史角度去看,規範是人類本身思想和道德經過時間歲月而發展得來的一面忠實的鏡子。從蠻荒到原則 , 漸 漸 地 潤飾,最後終成爲了文明的人,實在難以想像有一天能够放棄規範 12 。  亦有人認為群居是人類的本性。因為人類並不擁有指引和確定行為的本能13,以抗衡其他生物,故需要創設些能讓其確定方向和優化其本能的組織架構 。疇,依我們之見它是永恆不變的;另一是由法律去配合環境,屬情勢的問題,故採用情勢而變的解決問題的方法較為適宜。亦可以說,把 一 個 源 自 羅 馬 日 耳 曼 法 系 , 而 且 以 葡 語 表 達 的 法律 , 適 用 於 一 個 有 著 法 律 多 元 化 不 同 表 現 , 而 且 難 免 受 到 鄰 近 法 律 體 系 影 響 的 特 別 文 化 背 景 ,並 使 這 法 律 適 應 這 背 景 。 當 中 所 要 經 過 的 複 雜 世 紀 歴 程 , 是 我 們 必 然 將 會 面 對 的 (參見一九九五 年 澳 門 法 律 學 刊 第 一 期 ( 總 第 二 期 ) 第 九 頁 《 編 者 的 話 》 ) 。1 0. 何謂文化?科英布拉亞美丁娜書局(Li vr ar i a Al medina)的一九八九年版“法學和根據論證 法入 門 ” 一 書 第 八頁 中 , 百 迪 士 達 ·馬 喳 度 ( Ba p t i s t a Mac h a d o ) 所 引述 “ An a t o l Rapopor t ”的話,把文化定義為:“ 是 人 類所 創 造 的 各 種 事 物 的 總 稱 ” , 規 範 、 期 望 、 行 為 規 範 和 互 動 作 用 、 態 度 和 信 仰 共 同 形 成 了 一 個 人 類 建 立 的 環 境 ( 很 大 程 度 上 為 象 徵 性 的 ) 。1 1 . 參見澳門九五年六月版的刑事偵查及司法雜誌第二十二頁,弗爾南多·巴素斯(Fer nando Pa s s o s ) 的 “ 行 為 偏 離 ” 。1 2. “ 日 記 第 十 卷 ”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頁 ( 一 九 六 七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 。1 3. 科英布拉亞美丁娜書局(Li vr ar i a Al medina)的一九八九年版百迪士達·馬喳度(Bapt i s t a Machado)編寫的“ 法 學 和 根 據 論 證 法 入 門 ” 一書第七頁中說:“ 由 於 缺 少 了 確 定 和 正 確 指 引 其 行 為 的 本 能 機 制 , 由 於 在 這 方 面 相 對 其 他 生 物 來 説 處 於 失 利 的 情 況 , 人 類 便 需 要 建 立 一 些 組 織 架 構 , 建 立 一 些 能 讓 其 找 到 行 為 的 方 向 和 自 己 本 身 在 面 對 極 不 具 専 長 和 没 有 方 向 的 凌 亂 行 為 當 中 作 定 義 的 座 標 。 這 最 終 意 味 著 , 人 類 組 織 是 需 要 穩 定 其 人 行 為 所 需 的 生 理 環 境 , 因 此 , 他 不 像 其 他 動 物 般 有 自 己 的 世 界 , 也 就 是 说 , 並 不 受 到 已 設 定 的 自 然 生 理 行 為 所 制 約 … … 然 而 , 亦 正 因 為 不 受 自 身 世 界 的 約 束 , 而 向 外 間 世 界 開 放 ” 。967
  • 就這樣,自然每一個文化都從其可能的人類行為方式中選擇那些較為和諧的社會生活,作為團體中所有成員的行為標準。誰偏離這套行為方式,便成為違法者;偏離正道,擁有與行為規範不符的異常行為。但這與離群的人不同:一個人並不需認同其所處身的社會,並於規範中表現出來的價值觀念,這便是選擇別類行為的權利(direito à diferenç a )。然而除了對認為不公平的情況作出反應(但不可違法)外 14 ,他有義務尊重這些規範。另一方面,一個有組織的社會亦有責任說服個人去相信,它作為基礎的規則,是群體生活中最為正確的,亦即使個人認同這些規則 。這些並不限於法律規範的範疇內,它亦體現於規範與別人之間的關係、個體間性質的所有形式規範當中,它亦體現於這個不是完全屬於我們但由我們共同分享的世界當中。而這些規範,可以是行為規則(例如衣著方式,我們與其他人的關係類別)、禮貌教育規則(例如讓女士先行)、道德或宗教規則(例如別睥睨他人的妻子、行善和愛你身邊的人或不要殺戮等)以及在本文中直接關係到我們的——法律規範。倘若任何違反非法律規範是會導致被貶低價值(desvalor),受社會排斥,甚或受到懲罰、失去生命,那麼,違反法律規範自不用多說了。這是因為法律很難跟強迫和(或)懲罰兩方面分開去理解。  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說:“法律的存在是當一秩序有可能由外在強制力量(身或心)確保其效力,並由一個専為此而設的人員機構執行,強制遵守和懲罰任何違反該秩序的行為”。當然,從法學的法律觀點來看,必須對這定義作限制,因為並不是所有強制遵守的秩序都是法律,法律本身必須是公平的;另一方面,法治國家亦是不能在其國家以外的範圍執行其法律15。刑罰是眾多罰則中直接關係到我們的一種,而且適用於犯罪者,所以在繼續討論前,必須先對它作定義 。故亦急需開始對罪行進行定義工作。我們且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刊登於省公報,且現正在澳門生效的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的刑法典 。第一條罪行和過錯都是刑法可懲處的事實1 4.這是一項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以下各條:第二條——民主法治國家;第十三條——平等原則;第二十條——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第二十二條——公共實體之責任;第二十七條 ——自由權和安全權;第三十七條——表達自由和資訊自由;第四十一條 ——信仰、宗教及崇拜之自由;第四十五條——集會權和示威權;第四十六條——結社自由;第五十二條——請願權及民眾訴訟權等等。1 5.最理想的是,刑罰專門地透過一個獨立和只受法律制約的司法權(共和國憲法第二百○六條)進行,在這司法權中,各司法官員不可移調,除法定的情況,不可被調職、停職、強迫退休或撤職(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一十八條)。1 6.參見九月二十三日第四○○/八二號法令通過的一九八二年葡國刑法典或三月十五日第四九/八五號法令通過即將取代上述法典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的新葡國刑法典。該刑法典也像其他刑法典般 16,並沒有對罪行作定義,但亦不失其重要之處 ,因為,合法和罪刑法定原則規定,任何行為必須在進行之前有明確法律載明,並968
  • 聲明可受到刑罰處分者,方可行使刑事處分17 。這樣,從形式上對罪行作了定義。罪行為一行動,一項不法行為,故此亦受到刑法的懲處。即使在法律理論和犯罪學的努力之下,亦未能獲得突破的進展,達至一個罪行在法律形式概念以外的本質概念。從其實質或本質角度來看,罪行就是所有不法的行為,一項有意損害法律監護的行為或事實,或說,產生了一違法性的破壞或傷害 18 。我們這個定義並不存有任何負面的評價,相反,由於文化是多重地存在19 ,而非單一存在,加上社會關係的演進,法律要達至公平必須設定新類型的罪行,故此,要作一個非形式的法學定義進行一項法律確認為罪行的行為,而且該概念適用於所有時間和空間20,若非天馬行空之想,就是心力交瘁之舉。因此這問題已進入刑事或非刑事化 的範疇:與其尋找一個客觀和全球性適用的概念,干脆從一些如社會破壞性類別和人權侵犯類別的罪行著手,按照這些類別的罪行去定義出何謂罪行 21 。雖然抱著篇幅冗長之患,但仍須對澳門現行刑法典所包含的刑事不法行為大範圍進行分析,這些範圍可反映出該法典制定時代的各價值觀念:1.反皇國宗教和濫用宗教職務罪(第一百三十至一百四十條)2.違反國家安全罪(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七十六條)3.違反公眾秩序和安寧罪(第一百七十七至三百二十七條)4.侵犯人身罪(第三百二十八至四百二十條)5.侵犯財產罪(第四百二十一至四百八十二條)且將之與澳門未來新刑事法典的各部分作比較:·第一編 —— 侵犯人身罪;·第二編 —— 侵犯財產罪;·第三編 —— 反和平和人類罪;·第四編 —— 違反社會秩序罪;·第五編 —— 反澳門地區罪。1 7.這是我們所認識的澳門刑法典草案版本中的第一條第一款的行文。1 8.加華尼路·肥唎喇(M.C a v a l e i r o F e r r e i r a ),政治法律學辭典(Pol i s)第一三六七至一三七○頁。1 9.已有人提出,文化就是我們對所學東西盡忘記後的剩餘事物。20.參見迪亞斯(J orge de F igueiredo D i as)和曼努爾·高士德(Manue l de Cos t a Andrade)所編寫的 “犯罪學”,科英布拉出版社有限公司一九八四年版第六十四頁:‘罪行的定義一直被定為每個時代“對罪行的理解”’,因此,歷史上所形成的社會和自然概念上的矛盾,實相當於犯罪學問題上的某一類型:解釋病源學的問題。而最主要的是把罪行的概念的範圍和理解重新收窄,以使這一個概念成為一個有“實在”意義,能於假設和因果理論框架中應用的單元 。21 .上述作品第六十五頁,作者為迪亞斯(F igueiredo Dias )和高士德·安達爾迪(CostaAndrade)。969
  • 從這簡單比較中得出,不同的社會實況(二十世紀末的社會實況)本身亦隱藏著一些對和平與人類或保障社會秩序等的新價值觀念的維護,這些新價值觀念往往反映出其中一些價值觀念主次間的可變性質。現因篇幅有限,我們暫不進入細條分析。然而, 澳門新刑法草案以侵犯人身罪一篇作開端,然後是侵犯財產罪篇,反和平和人類篇,違反社會秩序篇和反澳門地區罪篇,這樣的安排本身存有很大問題,與現行刑法以反宗教反國家安全和違反公眾安寧罪作開首的結構體系的安排截然不同。這安排不單反映出立法技術的演進,而且,我們看它把人放在第一位,而社會放在國家之前的安排,亦反映出不同的論理價值觀念。Ⅲ 刑事化與加重刑罰的趨勢直至不久之前,在各處尤其在一些向來受西方文化影響的地方,出現了排除某類行為於罪行這個概念之外的趨勢。另一方面基於改造罪犯和使其重投社會原則,亦出現了縮短監禁刑罪年期的趨勢。今天,面對著眾多新出現的罪行(例如經濟罪行,或稱白領罪行),面對著有組織罪行的增加、不分對象的恐怖活動22的嚴重化,以及侵犯人身的暴力罪行的激增,這趨勢亦逐漸逆轉過來。在這種情況下,再次出現了爭論已久的問題:自由與安全的沖突問題。一方面須顧及個人自由,它在後現代社會中在某程度上跟最積極的個人主義相近;另一方面,每當個人安全受到威脅,人們23和國家都會提出停止這混亂情況的要求,而最快達到這個目的的途徑莫過於限制個人自由。上述所說,例子甚多,其中一個(國家方面)就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亞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所通過的反罪行法案,法案規定多派十萬警員上街巡邏,禁售十九種半自動武器,亦擴大執行死刑和終身監禁的範圍。克林頓本身亦說道:“自由,沒有責任,沒有秩序,沒有法律,便沒有自由,如果美國人民不感到安全,怎樣可說他是一個自由的民族 24”;他補充說:“在過去二十五年內,有五十萬美國人被殺,故必須重申善和惡的分別,但必須清楚一點:所指出的並應糾正的原則其實並不多,不過沒有個人責任,沒有秩序,沒有法律,我們實際上只近乎無秩序狀態。但是,倘若我們對這理論不表讚同,我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贊同為實現理論而倡議的手段,即擴大一些如終身監禁或死刑的措施”。22.想一想三月份在東京地下鐵發生的沙林氣體使用事件。這事件引起了日本議會對生產使用和擁有這類毒氣者處以終身監禁的法案的爭論。參見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的 “今日澳門”。23.而且這些人逐漸在法律規定由有關當局負責的範疇內活動,有時更使用一些不恰當的措施,因為並沒有給予嫌疑犯自我辯護的保障,而且這些措施差不多經常都是暴力的,很多時更是激進的。參見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的“濠程日報”:“根據昨天里約熱內盧 地 球報 的報導 ,自年初 起 , 在 巴 伊 亞 省 ( Bah i a ) , 巴 西 的 東 北 部 , 最 少 有 十 二 人 , 大 部 分 為 搶 匪 , 被 就 地 處 決了 ,這些人 大都在貧 窮和環境 惡劣的, 而且居民 並不相信 警察和法 律的區內 被處決”。有關這一課題,基於其重要性,還可參考檢察官公署雜誌編輯艾活·米亞耶·高士德(EduardoMa r ia Cos ta)刊登於 “公眾報”(Públ i co) ,並轉錄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濠程日報”第四頁的一篇文章。這文章講述鴉幾達(Agueda)市中的舍凌(Se rém)地方所發生的事。在當地居民得到共和國衛軍的姑息下,到街上巡邏,攔截並搜查過路的人,據稱是為了防止吉卜賽人在該區內販賣毒品。24.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今日澳門”報中的一段新聞。970
  • 將懲罰帶到這個私屬的世界(生命權),帶到這個人隱秘的聖地,帶到這世人的中心,已經不再是主持公道,而是褻瀆同時亦貶低了執行當局的權威。是以人類之名,因此毋須受到處分的罪行去對付可受處分的罪行。更爲恐怖的是因爲在“一擊”當中,在完全擊倒侵犯者之餘,亦對受害者造成部分打擊,這是因爲,同態復仇式的刑罰(Pena de Ta l i ã o )既有不足又流於過度。不足者是因爲没作出任何補救去彌補傷害;過度者,皆因司法已逾越了本身的宗旨 25 。  筆者這樣提出問題是因為聽到一些言論(有些更教人十分驚訝),說澳門這裏亦跟隨地區傳統和加重刑罰的路線,他們的主要論調是:澳門機場快將投入運作,以本地區現存的刑罰框架來說,有可能亦在剝奪自由刑罰的執行條件方面,都普遍較亞太區各國和各地現行的寬鬆,故此,澳門有可能成為毒梟與其他一些如有組織和暴力犯罪活動者2 6 、2 7 和 28 的天堂。  事實上,只要是觸角敏銳者,或者有一點留心社會實況的人都不得不承認,吸食29和販賣軟性毒品的問題,基於它本身造成沉淪的價值觀念,亦基於在上下所引起的連帶效應,是眾多類型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中較為嚴重的。譬如,軟性毒品以非法形式出售,供應者因此要求承擔風險,相應邊際利潤繼而產生,以致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甘於冒險者為之。另一方面,這類行為往往由於成為法律與社會的眾矢之的,會引起相應的邊緣和不法行為(衍生的犯罪活動),特別在侵犯人身的暴力事件、在與財產有關的罪行 30 和賄賂等範疇;而且,這類行為亦難免引致財物或服務非法交易的違法市場的出現和管理這類市場的幫會組織、以及在這類市場內活動和對所產生的資金作調動的罪犯社團的組織。接著,亦難免會引起負責防止或制止有關活動的官方機關本身普遍受賄的情況31 。25. 米格爾·多爾加(Mi gue l To r g a),“日記第十卷”,第一百五十二和一百五十三頁。26. 其中,可見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新聞司中文報章摘譯,文中轉錄了市民日報一名中國記者的評論:“廣州對毒販施以重刑後,澳門當局亦應考慮採取嚴峻的刑罰以保障澳門不會成為其他區域的毒販和吸毒人士的藏身之所”。27. 跟這觀點相同的,可見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濠程日報”第五頁所轉錄的中文報章消息中議員吳國昌的態度:“議員吳國昌希望刑法草案的審議能加重有關刑罰,而且雖然不可使用死刑,但最少亦擴大刑罰的最高界限(現最高刑期為二十五年),使澳門不會成為罪犯的藏身之所 ” 。28. 最後,再不作長篇大論的引述,可參見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新闻司的中文報章摘譯。29. 必須把吸食毒品的情況分開來討論。因為,對於販毒來說,所走的方向是加重刑罰和與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打擊這現代的災患;不過對於如何處罰吸食軟性毒品,並不存在一致的意見。可參考 荷 蘭 對 軟 性 毒 品 非 刑 罰 化 的 經 驗 ( 參 見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刊 登 於 “ 公 衆 報 ”(P ú b l i c o),並且轉錄於“濠程日報”屬於大衛·邦迪士(D a v i d P o n te s )的一篇文章“在鬱金香花叢生長的小草”。而從一個較技術角度看,可參考一九九三年十一月於澳門一個研討會内發表的,並刊於澳門法律學刊一九九五年第一期(總第二期)自第十三頁起的文章,名為“對毒品刑事化/ 非刑事化討論以外的另一建議”。30. 參見澳門法律學刊一九九五年第一期(總第二期)第十四頁,“對毒品刑事化/ 非刑事化討論以外的另一建議”。31 . 參見上述文章,作者迪亞斯(J or ge de F i guei r edo D i as )。971
  •   只是我們並不相信,簡單地採用加重刑罰措施,整體對預防犯罪來說,可以抗衡犯罪個案的增加,當然亦不相信引入死刑或終身監禁刑罰可減低罪行的發生。即使我們難以苟同,事實上除了刑罰外,還存在著其他引致這犯罪現象發生的社會、文化、社會環境和家庭等因素,可作證的例子實在太多了,而有些就在我們身處土地之上,這是因為今時今日已證實了慾望並不能以極刑去遏止。  另一方面,在特別預防犯罪措施方面(即針對犯罪者個人的措施),我們認為引用長期監禁本身不可以作為對抗累犯的武器,除非使用終身監禁或在實際中相等的長期監禁,以使監犯終身囚禁於牢獄中。但即使這樣做,仍然存在逃獄的可能性。一些遠較我們謹慎理智的意見如安棟尼斯·花利娜(A n t u n e s V a r e l a )32 的,亦贊同這見解。然而,必須坦白指出,對於刑罰措施,意見並非一致的。要證明這一點,只須想一想最近立法會就有關澳門刑法典的討論中的各個不同的立場33 。當中亦存有兩個對立的立場,一個偏重於贖罪式的刑罰,另一個則拒絕流於同態復仇式的刑罰,側重於協助罪犯重返社會,故此,並不取向於較長時間的刑罰34。  至此,我們肯定了剛才所說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ga)的一句話:在 我們離去這地方以後,我們文化所留下的價值觀念,將使我們繼續逗留於這片土地上。我們的刑法文化是講求人道的,並相信人有改過自新的能力。  這情 況就 與當 初我們 考慮 生命 權(d i r e i t o àvida)是公眾一致認同的價值觀念35繼而 廢除死刑36的時候一樣,亦正如一八八六年的刑法典(現在它的主要部分在澳門仍生效)、一九八二年的葡國刑法典和已通過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的葡國刑法典,以至澳門正在完成立法程序的刑法典亦一樣。一些倡議重刑的人士或會說我們天真。或許,對將來沒有人能知曉;也許,還有更多的預言即將實現。然而,直至目前為止,我們亦對自己的原則並無不滿,而且,我們亦符合國際著名人權組織的指引,那麼,為何要倒退或如蟹般從旁而行呢?32. 不 斷 地 要 求 加 重 刑 罰 去 打 擊 罪 惡 的 人 , 也 是 最 早 認 為 罪 行 本 質 是 不 能 以 監 獄 機 構 杜 絕 的 , 可 以 基 於 國 家 用 人 之 理 由 讓 正 接 受 較 長 刑 罰 監 禁 中 的 一 些 有 用 的 市 民 重 返 社 會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 日科 英 布 拉 已出版了一百二十八年的立法和判例雜誌的“編者的話”,第三八五○及三八五一 頁 。33.見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句 號 報 ” 第 十 六 至 十 七 頁 的 一 則 新 聞 。34.另一方面,盡量避免執行較短的監禁刑罰以防止已定罪者接觸到對其重返社會不利的監獄環 境。按照我們認識的澳門刑法典草案版本第四十四條:“施行監禁刑罰不高於六個月者,可以 相同日數的罰金或其他適用的非剝奪自由刑罰代替。但倘若施行監禁刑罰是為了防止其後再犯 罪 之 需 者 除 外 ” 。35. 這“求生”的本能即使從純粹生理層面去看亦有本身的解釋,況且,從簡單個人自私意義逐漸 昇 華 到 全 人 類 高 尚 的 價 值 觀 念 , 也 教 人 類 感 到 榮 耀 和 光 彩 。 米 格 爾 · 多 爾 加 ( Mi g ue l To r g a ) , “ 日 記 第 十 卷 ” , 第 一 百 五 十 頁 。36. 在民事罪行方面,死刑早已在一八七零年八月第三十四期政府公報 刊載的一八七零年(距今 已有一百二十五年!)六月九日的命令中被廢除。而軍事罪行的死刑亦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生 效時廢止(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設死刑”),该憲法是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 規定適用於本澳的。同樣禁止死刑的,亦有六月十二日第二九/ 七八號法律通過的由共和國議 會第四一/九二號決議延伸至澳門,並且載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 的 “ 政 治 和 公 民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六 條 。972
  •   因為,一 個 完 整 的 現 代 刑 法 體 系 是 不 會 限 於 刑 事 法 例 的 。 首 先 必 須 強 調 從 多 方面 預 防 罪 案 發 生 的 重 要 性 : 治 安 警 察 方 面 的 有 效 運 作 和 配 合 , 還 有 最 重 要 的 , 就 是透 過 促 進 改 善 人 民 經 濟 、 社 會 及 文 化 條 件 和 建 立 吸 納 “ 小 數 一 群 ” 的 機 制 去 消 滅犯 罪 因 素 37 。這些都是指整體預防方面,或說,是指防止罪行發生方面。即使在過去,犯罪者一直存在,而只要世界還是世界,人類除理智外仍留有偏愛和弱點的話,犯罪者將必繼續存在。世界上經常存在著破壊者,理由很多,有些我們是知悉的,有些 並不 知 悉 的 。 我 們 既 是 世 人 , 當 繼 續 沉 淪 於 塵 世 之 淵 38 。  因此社會必須在預防和懲罰犯罪之餘,顧及到如何處理犯罪者,為使他將來承擔起社會責任,重新造人並可以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然而,亦必須指出,以上所說,是跟合理增加刑罰不矛盾亦不相衝的(正如澳門刑法草案中最高刑罰一般為二十五年,在法律有作規定的情況則可增至三十年39),也 是跟某 類罪行 不能 納入大赦項目之列的觀點相協調的,況且,這種情況其實亦於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政府公報中刊登的第一五/九四號法律中出現過。該法律第九條規定一些類型的罪犯(例如傾向性不法分子)和一些類型的罪行,是不能列入大赦和及其所載的特赦範圍當中。因為,對於公眾來說,亦即對整體預防犯罪來說,服刑的實際期限是比空泛適用的或實際採用的刑罰措施重要40 。我們不反對,相反同意對於某類型如販賣迷幻藥、侵犯人身的暴力罪行或有高度危險性的有組織犯罪活動等罪行。在刑法草案規定的界限內,合理地加重判刑,理由就是保障社會秩序。但是即使對於上述情況,在執行刑罰當中,我們仍主張把罪犯改過,而並非將囚犯的人格消 滅 。  至此,帶出另一個最近受到廣泛討論的問題—— 給予假釋;現制度規定只有在服滿一半刑罰或六個月最低服刑期之後,才有可能給予假釋。對此不多作討論,但有一重點是我們經常忽略和遺忘了的,那就是假釋不一定會在服滿一半刑罰後即自動給予的。相反,建議和給予假釋須預先對囚犯行為作分析,看他是否已理解到刑罰,已顯示出改過之心,而且具備心理和社會條件使其重獲自由後,不再犯罪。其間,社會學專家制定有關技術意見書,監獄負責人發出意見書,有關卷宗須獲社會重返委員會的議決(根據六月二十日第三○/九四/M號令第九條第三款),並最後經有權限的刑罰執行法官宣讀有關司法決定,該法官根據三月二日第一七/九二/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這法官不得為量刑的法官。簡單而言,是欲以假釋鼓勵囚犯以工作、以學習、以接受社會價值觀念,以其獄中的行為表現重新做人。倘不能做到的話,有可能要服滿原定的所有刑期。現在,我們進入了最後建議討論的一點。37 . 參 見 通 過 葡 國 刑 法 典 的 三 月 十 五 日 第 四 八 / 九 五 號 法 令 的 引 言 部 分 。38. 米 格 爾 · 多 爾 加 ( Mi g u e l To r g a ) , “ 日 記 第 十 卷 ” ,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頁 。39. 第 四 十 一 條 。40. 在我當律師的時候,曾經遇到過這様的想法:我被判刑六年,不過只要有一個大赦和行為良 好 , 也 是 坐 兩 年 而 矣 。973
  • IV 在面對被剝奪自由措施時囚犯的地位  在探討囚犯問題中,必須指出葡國(當然亦在許多其他國家)很早前已放棄以純粹贖罪作為刑罰目的的理論。這個新態度,至少自一九三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六六四三號法令倡議的監獄改革開始,且令我國成為這方面最前衛立法之列。  今日,不論深深認同與否,不論資源的多寡,基於重人權的理由,對於那些行為與某社會現行法律不符的,損害到法律原則和宗旨的人,亦必須考慮到教育和重返社會的問題。囚犯應為其行為負責,而剝奪其自由的社會也有責任嘗試為其恢復有尊嚴和正常的生活,因為,米 芒 雖 爲 野 生 , 蜜 蜂 亦 可 從 其 花 中 取 花 蜜 。 黑 莓 樹 雖 則 荆 棘 滿 身 ,山 鳥 亦 可 從 中 築 巢 41 。  因此在最近數十年內,執行刑罰的問題受到極大的重視,以致國際間亦努力建立一套 將由 所有 民族 採用 的最 低準 則 42。  例如在葡國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是由特別法例獨立規範的。這獨立處理手法,實是把這方面的重要性提至最高。這範圍應成 為 刑法 學 中 的獨 立 學 科43 。 八 月 一 日第二六五/七九號法令中的第二條規定,執 行 剝 奪 自 由 措 施 者 , 應 以 囚 犯 重 返 社 會作 準 備 為 原 則 , 使 囚 犯 将 來 能 盡 社 會 責 任 地 生 活 , 而 不 再 犯 罪 。第二款中還指出,執 行 這 措 施 目 的 亦 為 保 護 社 會 , 防 止 其 他 犯 罪 事 實 的 發 生 。 根 據 迪 亞 斯(Figueiredo Dias)教授稱44,正面的特別預防措施或社會化措施就是同時考慮以上二條規定。實現該措施就是透 過 加 強 行 為 標 準 和 在 社 群 間 的 互 動 作 用 ( 使 他 對 社會 負 責 地 生 活 ) 給 囚 犯 提 供 防 止 再 犯 罪 所 需 的 客 觀 條 件 , 而 非 提 供 其 改 過 或 革 新 道  這亦是澳門即將走的路。值得一提的是一八五九年六月十一日政府公報刊登的澳門公共監獄規章 45 。其中第三段第一條,在述及獄警的職務時指出:在 對 待 囚犯時,獄警須遵從有關命 令 , 禁 止 : 1 ° 任 意 把 囚 犯 從 一 監 倉 調 到 另 一 監 倉 ; 2° 以 任德 所 需 客 觀 條 件 , 亦 非 要 使 他 被 法 律 秩 序 價 值 標 凖 去 接 受 或 認 同 。何形式加重囚犯的刑罰 , 5° 毆 打 囚 犯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迫 害 和 虐 待 囚 犯 。 並 在 第41 . 再一次引用米格爾·多爾加(Miguel Tor ga)的說話,“日記第七卷”,第三次修正版第一 百 五 十 頁 。42. 主要是指:“囚犯待遇最低尺度標準(St andar d Minim um R ul es For The Tr ea t ment Of Pr i s i oner s)”,該標準在一九五五年第一次聯合國組織大會上就有關預防犯罪和囚犯待遇問 題進行討論時被接納了,並為在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社會委員會作出決議,建議會员 國採用;國際人權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际公约;一九五九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 約;聯合國和歐洲委員會的“有關酷刑和其他刑罰或殘忍、不人道或剝奪尊嚴待遇公約”;歐 洲人權公約;美洲人 權公約;非洲人權憲 章;伊斯蘭人權宣言 。 除上述公約外,共和國檢察總長佐治·官也·盧德奇(J osé N. Cunha Rodr i gues)在國際刑 罰和感化基金會於澳門的各輪會議總報告中亦集列了其他有關這方面的國際公約。該報告載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六 月 的 刑 事 偵 查 及 司 法 雜 誌 第 二 至 十 頁 上 。43. 參見迪亞斯(Jor ge de Fi guei r edo Di as),葡國刑法 第一百零八頁“犯罪的法律後果”一 節 。44. 上 述 作 品 , 第 一 百 一 十 頁 。45. 參 考 自 印 載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的 EPC活 動 報 告 的 版 本 。974
  • 五段第二款中指出,所有人都在没有危險或任何不便的情況下工作,或第八段:有關囚犯生病及治療,獄警有責任令他們在真正生病時得到醫生或護士的診治。可見遠在十九世紀中,澳門的監獄制度立法中已表現出對囚犯待遇和勞改方面的憂慮,當然,今日已非昔日之時,這憂慮亦提升到國際層面,正如註釋所述,聯合國第一次大會已採納了對待囚犯最低標準的規定。由於篇幅有限,暫擱置上述囚犯待遇的立法不談,但須指出,執行剝奪自由措施現在是由七月二十五日第四○/九四/M號法令所管制,這法例取代了以上說到的載於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六六四三號法令並透過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九九九七號法令而適用於澳門的監獄改革法例。這新法例正如其“前言”中所說是源於更新現有制度以配合囚犯待遇和權利的新構想的需要,而且是基於澳門法律體系接受了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事實,有關法例亦自然有調整的需要,另一方面,亦是因為刑事法和刑事程序法的改革,促須採納一個執行剝奪自由措施的新模式。於分析上述法律後,我們立即從第一條中清楚看出剝奪自由措施的雙重功能:對所犯罪行作社會性補救和對囚犯重返社會作指引。並為囚犯將來過正常生活,負上社會責任不再犯罪作準備。接著第二條中亦強調對囚犯人格尊重,無私平等地對待囚犯,不因種族、語言或來源地不同而受到歧視。第三條規定囚犯仍持有基本權利,只受到因其囚犯身份本身的限制。而且,這些總則在該法的各條中得到具體的實踐,如第六條中,保證在囚犯進入監獄後,其家人或法定代表人能夠知悉其情況;第九條規定由社會心理技術員制定重新適應生活的個人計劃;第十二條容許囚犯持有個人物品;並在第十三和十九條中,規定保障個人衛生;而第二十二條亦保障囚犯能接受探訪;第三十條規定囚犯有通訊權,但不得妨礙改過;第三十七至四十條,確保宗教信仰及崇拜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有接受診治和治療的權利,以及第四十二條的心理輔導。對於囚犯的勞動和職業培訓,以培養、保持和發展其能力,使其在重獲自由時能滿足自己的需要,而重新融入社會的規條則載於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條中。這當然要確保分派的工作不侵犯囚犯的尊嚴,同時亦要考慮其能力和理想,使勞動不帶懲罰或強迫性質,確保囚犯每週有休息時間且最高勞動時間不可多於外間的工作時間(第五十一條);工作須有報酬(第五十四條)。保障有進行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的權利(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三條)。當然以上種種都在不妨礙保持秩序的情況下進行,因為秩序本身對囚犯改過是十分重要的。懷孕婦女亦得到特別照顧的保障(第四十三條)。除了該法規亦須一提經十月二日第六四/八九/M號法令和十一月四日第一二/九一/M號法律引入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六二/八八/M號法令,該法規範了監獄警員特別職程。還有制定獄警紀律制度的第六○/九四/M號法令,該法規定獄警與囚犯相處時,應當以獨立、公平、正確和人道為準則,當然在捍衛監獄安全和紀律時,必須抱著堅持的態度46 。46.可參見十二月五日第六○/九四/M號法令第三條及七月十一日第六二/八八/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975
  • 事實上,今日應以監禁刑罰為手段的目標,澳門在立法方面正踏上這路向,那就是,一方面對所犯罪行作出社會性質補救,倘若有可能的話…——這是因為沒有補救措施能對傷害作彌補;另一方面,把囚犯抽離社群生活一段時間,防止他再犯罪,最後,側重於重返社會方面,為使囚犯將來重獲自由時能適應社會價值觀念的生活而作準備。V 結論我們當然有道德的理由去支持我們的原則。其實這些原則不獨是我們的原則,它也是其他人所認同的。說是我們的,只是因為我們認為它是公平的。這些原則,於十九和二十世紀時其地位得以奠定,而且於二十一世紀中,將會在全球中獲得鞏固。當偶有雲霧蔽日出現的時候,可能有些人會問道:倘若這情況不發生又如何?我們不相信它不會發生,更不想它會那樣!但即使事實將是這樣,我們也曾經有過自己的道理。至少,在這二十一世紀之前,對我們而言,這一切還是正確的;在之前有過道理亦總比從來沒有的好。不過,倘若事情真的那樣,我們唯有成為另一年代的幸存者,儘管會文質彬彬地穿上西服結上領帶。976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 o.4,977-990中國現行法制概要趙秉志* 赫興旺**一、前言法律乃社會關係之調整器,尤為現代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然由於法律虛無主義之影響,中國大陸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的整整三十年間,並未創立系統有效的法律制度,整個社會常在無序之中運作,以致政治運動頻仍,社會動亂無常,民眾痛遭劫難。此實乃民族之不幸也。史無前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中共痛定思痛,逐步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口號,並著手創建自己的法治,陸續頒行了憲法、刑法、民法、民刑及行政訴訟法以及各種行政、經濟法等基本法律。尤其是近兩年來,中國大陸又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法律在社會生活、國家管理活動中之地位更日顯重要,大量的經濟立法以及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規頻頻出台。自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四年的十六年間,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一百七十五部法律,通過了七十七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其中涉及經濟和改革開放的法律佔三分之二。與此同時,中國大陸國務院還制定了七百多件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三千多件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涵蓋了現代社會需要法律調整的方方面面。據此以觀,大陸的法制已基本具備,並處於日臻完善的進程之中。*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977
  • 近些年來,中國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交往頻繁,隨之而致生的法律事端亦日趨增多。對港澳台地區民眾而言,知悉大陸內地之法制,實為相互交往之需要。然面對浩瀚繁雜的法律,法律學家也往往不能宏微俱悉,一般民眾更是難以全面把握,尤因歷史原因,大陸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彼此間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相差甚巨。此種狀況,更對港澳台地區民眾乃至學者準確理解大陸法律與法治產生種種困難。故此,我們對大陸現行的立法體系、立法體制、立法程序、修法程序、法規解釋以及大陸現行的法律體系、架構等,分別予以簡介,以期對港澳台地區民眾和學者全面了解乃至研討大陸法律與法治有所助益。二、立法體系和立法體制(一)立法體系立法體系,乃指由各級立法機關,分別在其法定立法權限內創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低不等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系統。根據大陸憲法的規定,大陸立法體系由以下幾類法律文件組成:1 、憲法憲法乃國家之根本大法,在立法體系中佔據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2、法律“法律”一語,在大陸有廣狹兩義。廣義之法律,乃指一切立法機關制定的所有規範性文件。狹義之法律,乃是立法體系中所特指的一類規範性文件,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制定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統稱。此處之“法律”,即為狹義之法律。根據憲法之規定,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在其內部層次上,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但這種劃分並不標誌著它們有效力上的差別。基本法律比較全面地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問題,如刑事、民事、訴訟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等方面的法律。屬於此類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等。與基本法律相比,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之重要性稍輕,其具體條文也相對具體、詳細。此類法律,數量相當多,涉及到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科技、教育、醫葯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以及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等各個領域,在整個立法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國家安全法》、《義務教育法》、《國家賠償法》、《公司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廣告法》等等,均屬此類法律。978
  • 3、行政法規及規章行政法規,是大陸最高行政機關——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發佈的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體系中也佔有相當的比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總會計師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等等均屬之。此外,國務院還有權發佈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定和命令,其效力等同於行政法規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或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和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是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批准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其特點是在立法機關的轄區內有效。地方性規章,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不得同國務院各部委的行政規章相抵觸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國大陸採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同時又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法規。這些條例只在其制定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有效,其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得與國務院制定的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法規相抵觸。6、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乃兩個以上之國家,就政治、經濟、貿易、文化、法律、軍事等等方面的問題,確定其相互關係的協議。國際條約本不屬於國內法之範疇。但依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通例,由中國大陸政府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自然在中國大陸具有約束力。故此,國際條約也是中國大陸立法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二)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關於法的創制權限劃分的制度。亦即一個國家中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制定、認可、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權限如何分配的制度。979
  • 綜觀當代各國立法體制,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將其劃分為若干類型。如按照是否以民選機構為立法主體的標準,可分為民主立法體制與專制立法體制;按照立法權是否為某一類別國家機關壟斷行使的標準,可分為單一立法體制與複合立法體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大小的標準,可分為一級立法體制與兩級(多級)立法體制;按照立法權是否受到其他國家機關制約的標準,又有獨立立法體制和制衡立法體制之分。關於中國大陸現行立法體制的性質,法學界爭論頗大。主要有一級多層次立法體制說、二級多層次立法體制說、一元二級多層次立法體制說、一元二層次三分支立法體制說等數種不同主張。但佔統治地位的是一級多層次立法體制說。一級多層次立法體制說認為,大陸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此權,此乃“一級”;然為了靈活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憲法又賦予不同層次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法規的權力,故又形成法規的“多層次”。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憲法的規定,其具體的立法機構的立法權限如下: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力:(1 )修改憲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有關國家機構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3)改變或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是:(1)制定和修改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4)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5)決定同外國締結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2、憲法賦予其他國家機關的法規創制權(1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權首先,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又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立法權限包括:( i)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i i )改變或撤銷所屬各部、委發佈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i i i )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i i i i)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其次,國務院各部、委有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再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980
  • (2)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權根據憲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權。根據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3、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授權而產生的授權立法權授權立法,實質上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一種變通形式,並非一種獨立的立法制度。中國大陸的憲法中並無授權立法的規定,此種情況只是根據後來的一些憲法性決定而出現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 )由國務院行使的授權立法權。基於客觀形勢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曾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先後三次授權國務院制定某些方面的法規。其中,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範圍最為寬廣。(2)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授權立法權。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八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作出決定,授權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各自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一九九二年七月和一九九四年三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後作出決定,分別授權深圳市和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兩市的政府,有權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經濟特區內實施。三、立法與修法程序立法與修法程序,乃指立法主體制定、修改規範性法律文件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手續和次序。嚴謹、合理的立法與修法程序,乃立法公正、民主、科學、穩定之重要保證。統而觀之,法律文件的效力越高,其立法與修法之程序亦愈複雜。在此,著重介紹大陸中央立法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立法程序。(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乃最高權力機關,其立法程序最為複雜,也最為完整。根據大陸《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的規定,立法(包括修法)必須經過提出法律草案、審議法律草案、通過法律案議案和公佈法律四道具體程序。981
  • 1 、提出法律案議案此乃立法、修法之第一道程序,即享有法定權限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提出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之建議的程序。根據大陸憲法之規定,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議案的主體包括:(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一個代表團;(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6) 國務院 ;(7)中央軍事委員會;(8)最高人民法院;(9)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議案的主體包括:(1 )委員長會議;(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 ;(4) 國務院 ;(5)中央軍事委員會;(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憲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職權。惟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不得輕易修正,各國對修憲程序都予以嚴格控制。根據中國大陸憲法之規定,提出修憲議案較提出一般法律議案,要求更嚴的主體條件。能夠提出修憲議案的主體僅有兩類:(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有法律案議案,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會議決定,才能列入議程。未被列入議程的議案,自然不會進入以下的其他立法程序。2、審議法律草案此乃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審查,討論或辯論。此為立法、修法程序中最實質、最關鍵之階段。其具體程序為:(1 )聽取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即由提案人向立法機關作法律草案的說明。內容包括立法理由、起草經過、法律草案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以及立法中的主要問題。具體法律草案的條文則不宣讀,事先分發。982
  • (2)對法律草案的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草案的具體程序為: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法律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審議。審議的具體形式為代表團全體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以及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鑒於大會有代表三千餘人,通過大會全體會議審議法律草案並不方便,代表小組會議就成為審議法律草案的主要形式。由法律委員會負責匯集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並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再向大會主席團報告審議結果。大會主席團對審議結果和法律草案再行審議,通過後分送各位代表再次審議。完成代表小組審議→法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主席團審議→各位代表審議的一個循環周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的具體程序為:在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後,常委會舉行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然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同時由法律委員會統一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向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最高立法機關在審議法律草案時,必須注重以下原則:(1 )法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情;(2)法律草案的內容是否同現行的法律體系和諧一致;(3)各方面的意見和利益是否基本協調一致;(4)與國際條約和協定是否一致;(5)法律草案本身的結構是否合理,層次是否清楚,法律用語、概念是否準確、統一,文字表達是否言簡意賅,合乎邏輯。3、通過法律草案即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進行表決,得到法定人數的同意後,使之為法律的程序。此為立法、修法程序中最具決定意義的階段。表決的方式分為公開表決與秘密表決。鑒於大陸是一院制的立法體制,沒有其他制衡因素,表決的人數多寡便成為法律草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根據大陸《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不同法律草案的法定通過人數又有不同:憲法修正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須由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4、公佈法律公佈法律,即使法律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個重要程序,是立法、修法程序必須經過的最後步驟。根據大陸憲法的規定,公佈法律的具體程序比較簡單,即國家主席根據最高立法機關的決定,以國家主席的名義公佈。公佈法律的法定載體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其他新聞媒體也可以轉載。983
  • (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正程序由於大陸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其立法、修法程序較立法機關的立法、修法程序簡單。1 、提出行政法規案享有行政法規提案權的機關主要有:(1 )國務院各部、委;(2)國務院直屬機構;(3)國務院的辦事機構;(4)國務院各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5)國務院非常設機構。2、審議行政法規草案即國務院對列入其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議程的行政法規草案進行審查、討論和修改的活動。3、通過行政法規案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對審議過的行政法規草案正式表示同意與否的活動。它與最高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案的最大差別,在於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而是由總理根據與會人員的意見,最後作出是否通過的決定。4、發佈行政法規國務院發佈行政法規,主要採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佈令,以國務院的名義發佈;一種是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發佈。發佈行政法規的法定載體為《國務院公報》,其他新聞媒體亦可轉載。以上是對大陸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立法、修法程序的簡介。大陸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立法、修法程序、與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修法程序相似,在此不贅。惟地方性立法增加了備案和批准程序,值得注意。備案,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必須上報法定機關,以接受其監督和審查的制度。備案不影響地方性法規效力。備案程序的具體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批准,乃指一些特別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必須報經法定上級機關批准方能生效的制度。其具體內容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權力機關之立法,必須報經省、自治區人民代984
  • 表大會常委會批准;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必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經省或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備案。四、法律解釋制度因法律大都系抽象規定,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如欲靈活適用於千變萬化之社會實際生活,須以邏輯推理之方法,藉以解釋,方能實際有效地運作。況大陸立法者常以國大情繁為由,在立法時遵循“法條宜粗不宜細”之指導原則,其立法更為法律之解釋留下寬廣的空間。因此,與法律條文詳細、明確之國家相較,法律解釋之制度,在中國大陸整個法治體系中,亦更顯重要。法律解釋,歷來有法定解釋與學理解釋之分。法定解釋,按其解釋對象劃分,又有憲法解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解釋、地方性法規解釋等等;若按解釋主體劃分,又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之別。我們在此按後一種分類方法,對大陸現行法律解釋制度略作介述。(一)立法解釋在大陸,立法解釋乃指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憲法和法律(狹義)所作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來源於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立法解釋的形式,一般有以下若干種類:1 、在法律條文中預設解釋條款此即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設立專門之條款,對法律中的某些內容作出解釋。例如,大陸刑法典第八十一條至八十八條,就是分別對刑法典中所使用的“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重傷”、“首要分子”、“告訴才處理”、“以上、以下、以內”等術語,所進行的較為詳細的解釋。2、解釋性法律即制定專門的法律性文件,對憲法或法律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解釋。例如: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公佈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以及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等,均屬此類解釋。985
  • 3、解答此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常委會辦公廳對於其他機關在執行法律時所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和說明。此種解釋方式,實踐中也經常使用 。應當明確,立法解釋,只限於對法律(狹義)條文本身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適用法律之司法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乃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就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根據大陸憲法的規定,最高司法機關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明確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有原則性分歧的,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和決定。在實踐中,由於法院業務範圍廣泛,其司法解釋的數量相當大,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經濟、海事等各類審判活動,其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涉業務主要是刑事檢控,業務量相對要小,而且在實踐中往往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就某項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司法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均有約束力。(三)行政解釋行政解釋,乃指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各部、委在執行法律和法規時所作的解釋。其解釋的範圍有兩個限制:第一,不能對法律條文界限不清的情況作出解釋,因為那是立法解釋的任務;第二,不能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解釋,因為那是最高司法機關的職權。在實踐中,行政解釋的範圍很廣,其具體方式可以是制定法律實施細則(此乃行政解釋中最為重要的方式),也可以是在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中設立解釋條款,還可以是就某一具體問題用批覆,答覆的方式進行解釋。(四)地方解釋地方解釋乃一籠統概念,它是指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各自的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上述《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四條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決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986
  • 五、現行法律體系及架構法律體系,通常是指由一國或者地區之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而成之不同法律部門的統一體。與立法體系中以法之效力高低為標準對其進行等級劃分不同,法律體系中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是以其調整對象和方法為基礎進行的。因此,同一效力等級之法(如行政法規),必為數個法律部門(如行政法、勞動法、經濟法、民商法等)所瓜分;而同一法律部門內之法律文件,自然也有效力等級之差別。至於法律架構(部門)之劃分,中國大陸未採日本以及台灣之六法制。然究竟將法律劃為幾個部門,至今尚無絕對統一之認識。綜觀各派之觀點,中國大陸現行法律體系大致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以及國際法等數個基本部門,乃為大多數法律學者之傾向性意見。1 、憲法憲法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原則、方針、政策;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各主要國家機關的地位、職權和職責之根本法。中國大陸的立憲活動始於五十年代。一九五四年頒行了第一部憲法,其後分別於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二年進行了三次系統修訂。現行憲法即為一九八二年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共一三八條。除序言外,分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七節)和國旗、國徽、首都四章。自一九八二年憲法頒行後,最高立法機關又分別於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三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其進行兩次小規模的修正,其內容主要是深化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憲法》以外,還有其他一些規範性文件也屬憲法性法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等。2、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三大類。其內容涉及機構、人事、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教育、衛生、科技、民族、外交、海關、軍事等國家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行政法是最為龐雜的,它由各個領域的具體法律和行政法規組成,並無統一的“行政法典”。3、刑 法刑法乃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及刑罰的國家基本法律之一。中國大陸起草刑法典,亦著手於五十年代。然因多種因素,直到一九七九年才頒佈系統的刑法典,即現行的《刑法》。987
  • 大陸現行刑法典共一九二條。分總則、分則兩編。總則編又分為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和其他規定等五章。分則編又分為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和瀆職罪等八章 。該刑法典總則規定了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原則和具體制度,分則又詳細規定了一百餘種具體罪種的特別構成要件及其法定刑。與其他刑法例相比,大陸刑法典明確規定有指導思想,沒有刑法基本原則的明文規定,保留著類推制度;在犯罪的概念上,採用了實質定義模式;在制裁方法上,沒有關於保安處分制度的規定。一九七九年刑法典頒行後,大陸迅速推行改革開放,社會各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刑法典中的諸多規定就與現實情況相脫離。為發揮刑法功能,立法者通過制定特別刑法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補充。迄今,頒行了單行特別刑法二十一件,並在五十餘件非刑事法律中設置附屬刑事條款,以滿足司法之需要。然頻繁制定特別刑法以應司法之急需,並非長久之策,故大陸最高立法機關目前正在進行系統修訂刑法典的工作。4、民商法民商法乃傳統民法與現代商法之合稱。關於民法與商法是各自獨立,抑或統一稱為民商法,在大陸法律界存在有相向之歧見。鑒於傳統民法中諸多基本概念、原則和制度均適用於商法,故將二者合稱為民商法,似更為科學。中國大陸的傳統民法的立法活動亦始於五十年代,並先後頒佈了一系列單行法,如婚姻法、繼承法等。但至今尚無一部系統的民法典問世。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都規定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之中。這部相當於民法典總則的《通則》,共一五六條,分基本原則、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附則等九章。除《民法通則》外,立法機關還制定了一系列單行法,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經濟合同法等。由於近些年大陸社會處於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民法方面的規則變化過大,制定系統民法典,仍為學者的一個理想,尚難成為現實。故此,民事單行法仍將處於主導地位。商法在大陸是近幾年才被認可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商法愈來愈受到重視。近年來,《企業破產法》、《海商法》、《公司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均已出台。其他有關商事的立法也正在研討、起草過程中。5 、經濟法經濟法乃規定國家對經濟生活實行宏觀調控法律規範的總稱。關於經濟法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特別是它與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如何劃分,大陸法學界爭議頗大。關於哪些法律屬於經濟法,則更是仁智互見。一般來講,工業企業法、農業法、三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銀行法、信貸法、物價法、產品質量988
  • 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商品檢驗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算法、計劃法以及保護、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法律,均屬經濟法。6、勞動法勞動法乃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之有關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大陸頒佈了第一部系統的勞動法典 —— 《勞動法》。勞動法典共一○七條。分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十三章。勞動法典吸收了以前有關勞動關係的一些單行法規,但仍有一些單行法規與勞動法典並行,構成勞動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如《礦山安全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工會法》等。7、訴訟法訴訟法乃關於案件訴訟程序法律規範之總稱,為實現、執行實體法之程序保證。大陸現行訴訟法律體系中,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三個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是司法機關追究刑事犯罪之程序法。大陸的刑事訴訟法典頒行於一九七九年,共一六四條,分四編。第一編為總則,其下又分為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其他規定等九章。第二編為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其下又分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三章。第三編為審判,其上又分為審判組織、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覆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五章。第四編為執行,規定了各種刑事生效判決的執行原則、方法,無章節劃分。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在審級上實行四級二審終審制。刑事訴訟法典頒行以後,立法機關曾作過四次補充修改,其主要內容是關於辦案期限,增加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行使公安機關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等方面的內容。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向法院提出控訴並由法院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法即為規定此種訴訟程序之法律。大陸行政訴訟法典頒行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該法典共七十五條。分總則、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附則等十一章。該法典為“民告官”之程序法,被視為大陸行政管理走向法治的一個里程碑。民事訴訟法乃規定平等民事主體之糾紛訴訟程序的法律。大陸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頒行於一九八二年,當時為試行。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立法機關經全面修訂,正式頒行。989
  • 新民事訴訟法典共二七○條。分四編二十九章。第一編為總則,下分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加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等十一章。第二編為審判程序,下分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八章。第三編為執行程序,下分一般規定、執行的申請和移送、執行措施、執行中止和終結等四章。第四編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下分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仲裁、司法協助等六章。8、 國際法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加,國家間的聯繫日益密切。國際法對現代國家乃至一國內民眾之日常生活,影響日甚,況一國締結或參加之國際條約,在其域內亦有相當之拘束力。國際法作為一國法律體系之重要組成部門,已成為不爭之事實。近些年來,大陸加快對外開放的步伐,批准參加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並簽訂了大量的雙邊或多邊條約。這些國際法文件,從內容上可以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貿易)法等若干方面。六、結語綜觀中國大陸法制,其基本框架已構築成型。儘管在這一法制系統內尚存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如立法無序、立法權限不十分明確、司法解釋往往侵入立法領域等等,但這些問題並不能掩蓋大陸法制日臻完善之前景。而且,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這些缺陷也必將得以彌補。根據大陸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可望在近幾年內初步形成以市場經濟法律為核心的新型法制系統。屆時,大陸的法制狀況定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制大大縮短差距,從而為大陸步入先進的法治社會奠定基礎。990
  • 稅務991
  • 992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993-1 008澳門稅制中家庭稅務狀況的幾種情形*黎溢年**1.稅務與家庭由於去年(一九九四年)是國際家庭年,對澳門稅制如何處理家庭稅務狀況的數種情形作簡略分析便更有意義,原因在於家庭和稅項是眾多重要組成成分的其中兩項,向來是任何政治結構1社會的基本元素。在家庭稅務狀況範疇內,不同的稅項可引發不同的問題,如稅務責任作為消費單位,家庭財產轉移的維護或純利稅範圍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訂定課稅的單位或納稅人以及處理方式2。* 本文是作者於一九九五年四月撰寫。** 經濟學家1 .按照澳門法例,家庭被視為社會的基本要素,價值的傳送者及增進數代間守望相助關係的工具。(八月一日法律第6/94/M號第三條)2.利潤或家團財產的課稅都成為國際性質的專業會議的討論對象——一九五五年於阿姆斯特丹(荷蘭)及一九七二年於馬德里(西班牙)舉辦的第九及第二十六屆Internat ional FiscalAssociat ion 會議 ;及一九八○年在波爾圖及波科亞(葡萄牙)舉行的第九屆葡-西-美課稅研究 會 議 。這 些 研 究分 別 刊 載於 一 九 五五 年 鹿 特 丹的 Cahier s de droit f i s ca linternational,Volume 28, International Fisca l Associat ion (I.F.A.) 的 “Thecommon assessment of income tax for members of one household”,一九七二年鹿特丹的Cahiers de droit f iscal international, Volume 57, International FiscalAssociat ion (I.F.A.) 的 “ The income,fortune and estate tax t reatment ofhousehol dsunit s”;及一九八二年里斯本科學與稅務技術,第一二三號中的“家庭作為稅務主體”(葡萄牙參與者之研究)。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CDE)亦有對這些課題作研究:LaLituation des unités familiales de 1’ impô t e t des t ransferts sociaux dans lespays membres de l’ OCDE,Paris, 1 977。993
  • 稅務範圍中,家庭的架構源於稅項的正當性或合法依據,所以家庭及一般公民應當是那些需要得到來自稅項的財政收入所支持的公共活動的對象,倘滿足共同需要可作為稅項的依據,則共同性質的家庭需要就可作為解釋制訂公共收入的原因,並作為財政收入結構的評估要素,亦作為一個安排公共開支及在每個財政階段的必要開支和可能開支間優先序列的次序等級的決定性要素。對家庭財產及繼承人繼承財產之課稅,或訂定比傳統的或在某一特定家庭政策秩序下被確認為合理或合適的為高的稅率,透過抑壓建立財產的慾望或直接減少家庭為完全達成其功能3而需具備的經濟財產,均可被用作改變家庭固有結構及功能的手段。關於所得稅,在分析課稅方式或課稅單位(納稅人)的組成時,一個非常重要的實況來自不屬同一收入階層的不同納稅人所繳付的稅項總額,不單取決於選擇課稅單位的組成,還取決於與稅務結構中其他要素的相互作用:稅率及收入階層,稅務之減少及稅款減除額。總體而言,儘管所得稅項結構的不同組成部分的交互作用,公眾的議論基於課稅單位的組成,這顯示出他們除了對與家庭觀念有多種社會政治顧慮外,亦顯示因其對家庭單位的課稅具有影響力而更易產生憂慮。此源於他們欠缺一些關於稅項的各種技術概念,但同時又可從不同的原則出發,最後得到相差無幾的結論。為著形成課稅單位及所得稅項結構的其餘組成部分等觀念而作出的解決辦法,是受制於稅務範圍內有關不同形式的家團結構的社會價值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政策,亦不可忘記施行某種課稅方式而引致的行政問題。2.憲法及章程原則澳門組織章程是澳門政治行政組織的基本法律,沒有指明稅項的財政(或其他)目的4。相反,一九七六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CRP〕 ,訂定了“稅制是為滿足國家與其他公共實體的財政需要(…)”〔CRP,第一○六條一款〕。這項原則可說明稅制的機制效率,並與稅制中立性的概念連合起來,亦是古典財政體系的中心概念,政治結構的社會所使用的資源只是滿足支付有關的財政需要的數量,而不干預“滿足個人需要的經濟資源,亦不會影響市場的正常運作”。3.參看 Vi t o r António Dua r t e Fa v e i ro,“家庭,政府與稅項”科學及稅務技術,一二三號,里斯本,一九八二年,第一一五/一九七頁(第一二九頁)。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亦沒有提到地區稅務體系的任何特別目的,雖然訂定了獨立的財政及稅收制度,並指明中央人民政府是不會在澳門開徵任何稅項。〔第一○四及一○六條〕現時,這項原則不單具有財政目的,根據憲法敘述的規範而增加了“(…)及所得與財富”的公平分配或“個人所得的稅項旨在縮小不平等差距(…),並考慮994
  • 家團需要及所得”〔CRP,第一○七條一款〕。故此也有質量方面的目的 5 。澳門在一九七八年稅制改革中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是以滿足一些具質量目的的財政需要作為共同方向,落實了“汲納大量的公共收入以便可蓋過擴大行政作用及社會利益的需要以及 加快公 共投資”的目標6。  澳門的政治行政組織的基本法規亦沒有提及家庭,雖然可以相信載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內關於這方面的一般原則中,已列明在澳門組織章程內7。  依然有需要把這些適用於澳門的原則列明,使其完整的保存在本地區主權移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有效力的法例中。這樣,由於有需要列明及訂立這些一般原則,以作為本地區奉行的管理政策的基本,澳門立法會頒佈了家庭政策綱要法8 ,其中訂定了關於家庭,對家庭群體的保護,家庭結社及促進家庭的社會、經濟及文化水平等的基本原則。  對於課徵的解釋,法規訂定為“稅務制度應配合保護家庭的原則,並考慮其財產的形成及保存,及有關的主要消費。”以及“家庭的成立絕不可成為不合理的不平等或稅項加重的原因。”〔第二十二條一及二款〕9 。這項以家庭政策為基本的法規中有其他條文影響了對所得的課徵或其他特定課徵的形式或技術,如訂定家庭政策的目標〔第五條〕,老年及有缺陷人士的保護及融入〔第十一條〕,父母對子女 的 教 育 權 利 及 義 務 〔 第 十 五 條 〕 以 及 房 屋 及 環 境 條 件 〔 第 十 二 條 〕 。  當談及家庭和家團時,會出現不知其所言的概念問題,因為在社會學、政治學甚至在法學上均承認有時候在家庭群體內各種類別或辨識要素在特徵上有相連接之處,如子女類別、夫妻類別、親屬類別、經濟類別等等。  綱要法亦訂定了“家庭建基於所有成員的團結、穩定、同等尊嚴(…)”〔第二條一款〕及“配偶雙方對民事和政治的能力,以及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均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條二款〕,同樣是家庭政策的一個目的為“支持老年人士融入及參與家庭生活,並鼓勵數代間團結及互助”〔第二條f項〕,從而顯得綱要法反映到存在於社會中的家庭種類的複雜性及多樣性。  關注到綱要法內有關家庭政策的原則,應對澳門稅務法例在有關發展及執行該等原則10的狀況作分析。這樣,有需要闡明對家團或家庭課徵的架構的特定稅務條文以便可以肯定有否需要作修改或改善謀求符合該等原則。5.António L.de Sousa Franco,公共財務及財政法,科英布拉,一九八七,第六二六頁〔或一 九九二年版第二期第一九八頁〕訂定稅務效益的定義是使稅務體系(或其每一稅項)適合其在 架 構 及 整 體 經 濟 社 會 活 動 ( 政 治 效 益 ) 上 應 追 隨 之 目 的 的 一 個 方 法 。6 .通過營業稅章程(RCI)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之序言。7.澳門地區是一個具有內部公權,以及除在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以及本章規定的原則及遵守權利, 自由及擔保外,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的法人〔EOM第2條〕。8.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9.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在依法徵用私 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基本法第一○三條)。10.除主要作法律的分析外,稅務法亦可從經濟角度分析,與任何稅務體系中立性及平等性的被確 認目標相聯繫,或與一個社會觀點相協調,考慮與一些新的或更新的價值。995
  • 3.澳門稅務法中的家庭澳門的稅制是由不同的稅項組成的,包括按所得、財產或財富及按開支或產品和服務所徵收之稅項,但沒有一項是按總收入徵收的稅項,即綜合所有收入以按納稅能力調諧地分配稅務負擔。所得稅包括職業稅,就是以從事在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活動而獲得的獨立工作之收入及以非獨立工作之收入為課徵對象;所得補充稅是以直接從事或參股工商業之收入及以工作所得為課徵對象;房屋稅是以租出市區房屋的租金或沒聲明租出則以租值為課徵對象。職業稅是以自然人工作所得為課徵對象,沒有個人稅項的特徵,所以並沒注意其他情況,如工作者所屬家團的構成及經濟條件,而按法例給予公務員及公共行政服務員11的家庭及生育補助,即使有限定數量,卻未有制定同一事宜。此稅項;以有一基本豁免12和一最高為百分之十五1 3的累進稅率表表現其具有主觀因素,因此對於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納稅人而言,其施行對部份收入課徵的狀況會引致一肯定是不公平的結果,因為按總收入計算的稅務負擔總額是視乎該人士獲得何種類型的收入 。所得補充稅雖有補充一詞,但本質是稅項的一種,因其課徵自直接從事工商業所獲收入——公司稅——及由從事同樣行業所獲的股息或利潤——資本報酬之稅項——而不考慮納稅人全部及總體的收入。此稅項只在當納稅人——個人——既獲得從事工商業的收入同時又從事需繳納職業稅的行業的情況下,才對其工作收入在課徵時作補充。為著此稅項的目的,個人的收入是指來自從事工商業的收入和工作收入的總和,但當總收入只來自工作收入則可免納所得補充稅,並且市區房屋的收入不包括在內。此稅項亦依照最高為百分之十五之累進稅率表 14 ,且此稅項具有人性的特徵,因其課徵對象為家團的收入,並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及組成家團的成員而對收入作定額的扣除。房屋稅是以在本地區市區房屋的收入為課徵對象〔房屋稅章程(RCPU)第二條〕市區房屋收入倘有租賃關係為有關租金,倘無租賃關係時為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經濟利益〔(RCPU)第四條〕。這樣出現對收入的兩個法律上的概念——租金及經濟利益—— 而後者規定為透過相對租值而獲得,此租值相當於在自由合約制度下全年的合理租金〔RCPU第二十五條二款〕。11.職業稅章程(RIP)第四條C項。1 2.由一九九三年起基本豁免之收益為$70,000。本文所指數值均以澳門幣作單位(澳門幣=MOP),HK$1.00=MOP$1.032或 US$1.00=MOP$7.96。1 3.在稅額上附加百分之五,最高累積率為百分之十五點七五。1 4.見前註記,15%稅率的課徵對象是$300,000以上的收益(有關稅率的運用方式請參看黎溢年在一九九二年五月澳門政府雜誌《行政》第十五期“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一文中第四十註記,第八十頁(葡文本)或第二五二頁(中文本)。996
  • 雖然存在一些相當於暫時性豁免或減低自住房屋15收入(租值)的房屋業鈔稅率的稅務優惠,然而此稅項的規範卻沒有特別注視家庭課稅的規定。關於用作租賃的經濟房屋或居屋發展合同等的其他同類稅務優惠亦可被視作為給予一些對家庭保護的用途。在澳門的稅制中不存在交易的一般稅項,卻有一項對四類用於消費的特別的進口(或在本地區生產)產品課徵之消費稅:葡萄酒或其他酒精飲料;煙草;汽車及其他運載工具;以及其他產品(水泥、汽油、燃油及燃氣等)。在所有這些開支稅的定義和規範中,並沒有任何對於家團的考慮及敘述,或存有某個為此用意的鑑別技術要素。在財產或財富的稅項之中,存有對生者之間以有償方式轉移有關不動產作課稅,即“司沙”,或對生前或臨終時以無償方式轉移任何資產作課稅,即繼承及贈與稅等的登記稅捐;當中有一按照贈與或當事人的受益人的親等區分之累進稅率表,這兩者是澳門稅制中較古老的稅項,它們只對財產之移轉課稅,且沒有任何關於財產之定期稅項,不論其被看作透過財產所得收入之課稅或本身財產之課稅。在處於有限的發展及應用16的澳門稅務法例中,只在登記稅捐和所得補充稅內才有關於收入和家團財產課稅的特性規定,本文將對有關收入的課稅作進一步的分析,是基於其在制定關於家團課稅及定義的框架的種種方式之學說及立法規劃中有較大的重要性。3.1.登記稅規範轉移稅和繼承及贈與稅之法例可追溯到一九○一年,在其內兩稅項被稱作有償方式和無償方式的登記稅。在某些情況,該法例的適用上,甚至作實際解釋時,亦因概念及一般立法架構的變更而遇到一些困難。登記稅中展現為有償方式的登記稅捐,後轉稱為“轉移稅”,而無償方式的登記稅捐,後轉為繼承及贈與稅。這兩個與由同一個法規——一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省登記稅捐清算和徵收規章(RCR)—— 規範的財產稅有共同的性質,課稅對象是財產而非收入,其徵稅客體相當於一項財產移轉。登記稅的課徵對象一般是引致永久或暫時移轉位於本地區的不動財產之行為,不論其價值、類別或性質,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也不論憑證的名稱或形式(請參閱登記稅捐規章第一條),這些行為包括買賣、互易或交換合同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永久或暫時性移轉給予任何性質的工、企業開發的公共批給的所有權。1 5.市區房屋稅,正如其他所得稅一樣,是按年計算,在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前是按收益或所評定之租值課徵1 6%,而在那日期以後則按所評定之租值課徵1 0%(附加5%)。稅率起初是累進方式及每年向納稅人實施而不理會其房屋之數目(見黎溢年在《行政》…“…檢討”第九十二頁或第二五九頁)。1 6.稅務收入作為澳門公共收入的來源,其重要性一向只屬次要,因此地區稅務的事宜沒有受到學者應有的重視進行分析和研究以及政治家的運用。997
  • 3.1.1.轉移稅轉移稅或有償方式的登記稅捐的課徵對象是有償方式的不動財產之移轉;為著此稅項的效力,某些本身不為民法所限制的行為〔RCR第二條〕被視作移轉,轉移稅是以給移轉財產的人士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財產在移轉過程中的價值為課徵對象,一般而言,此價值是立約人協定的或憑證上指定的,但當申報的價值被推定為低於不動產的實際價值時,為著稅務效力的價值便以行政方式定出,納稅人亦可對此提出聲明異議及上訴。根據不動產位於澳門市或離島市(氹仔和路環),其轉移價值稅率分別為6%或4%。在不動產轉移享有市區房屋稅豁免優惠的情況下,這些稅率便扣除2%(六月二十日第1 3/88/M號法律頒佈的登記稅捐規章〔RCR〕第七條)。只要有關工程價值最少相當於樓宇重整後價值的50%,重建或改建及擴建的樓宇便分別在四年(澳門)或六年(離島)內享有以上優惠(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九條)。透過自住居屋的取得而給予保護家庭的稅務優惠,經濟房屋在發出入伙紙後的翌月首日起計十五年期限內,所辦理的第二次及續後各次的移轉,轉移稅的豁免將減為半數(九月六日第1 3/80/M號法律第三十條)。為同一目的,對用作興建經濟房屋的土地的移轉和樓宇或分層經濟房屋的首次移轉亦享有豁免(九月六日第13/80/M號法律第三十條),居屋的取得和有關土地的租賃權的移轉或有關本地區轉讓與承租人的房地產之購買(七月十一日第4/83/M號法律第十四條),均設有豁免 。按照家庭政策綱要法,“應逐漸創造條件,使每一家庭都可擁有一住所,而其面積及其他要件,必須適當地符合保留隱私及私人性的正常家庭生活的要求”(第二十條第一款)。轉移稅,當其對象為財產的有償移轉時,對家團的居屋成本添加了負擔,從而加重其成本,因此有些人提出因其對自住居屋的取得是一項負面因素,應將之除去。轉移稅,作為澳門稅制的最古老稅項之一,由於其運用的行政簡易,對稅務收入是一項重要的結構要素亦是對收入課稅的不完善的一項補償要素,因此應分析其功用:其作為稅務收入的來源,是否與家庭政策綱要法中關於房屋及環境的綱領規定相容17。稅項的值是由兩個基本元素—— 稅率和課稅客體—— 計算得出,將這兩個元素以逆變分的方法來運算可得到同一結果,因此更佳的課稅監察或對課稅客體的恰當定量是接近移轉的實際價值的方法,並可帶來稅率的降減。1 7.在一九九一/九四年間,稅務收入約為公共收入(本地區)的1 8.9%,相對於轉移稅而言,其本身約佔稅務收入的1 9.5%。由此數值可以推斷出此稅項是獲得公共收入的一個重要工具,是提供本地區延續及發展家庭政策綱要法中各種持久的社會政策的財政資源。在維持該稅項的實施精簡方面,對所有居屋取得的情況都減低稅率比對自住房屋和租賃房屋作課稅的區分更為可取,因為該課稅的分辨有著趨向於相應的稅務998
  • 欺詐18 。不應對不容易對付的稅務欺詐創造有利局面,因為不可能在財政上建立和支持為此效力所必須的課稅監察。3.1.2.繼承及贈與稅任何類形或性質,位於或存在於本地區的動產或不動產的無償移轉,包括金錢、公債證券、銀行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債券、視為與用益權相同的居住權等,均受到繼承及贈與稅或以無償方式的登記稅所約束(登記稅規章第三條)。透過贈與、依遺囑繼承的不動產的移轉,當附帶著支付債務的負擔,通過連同訂金的贈與和未確定的權利或在有關合同內未詳細列明的財產之買賣時,以及任何其他這樣性質的移轉,都同時部份地以無償方式和部份地以有償方式受到登記稅所約束(登記稅規章第四條)。登記稅法律關係中的受動主體是通過以無償方式的生前或死因移轉而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人(在立法者的語言為動財產或不動財產)。這樣,所有通過法定或依遺囑的繼承或通過贈與而接受移轉價值高於稅率表所定最低額的動產或不動產之人士,均需繳納繼承及贈與稅〔登記稅規章第八條〕。繼承及贈與稅的稅率均屬累進的,並在5%至36%間(稅務及3%附加)按移轉中參與者的血親關係和移轉給每位受贈人或繼承人的財產價值而改變19 。以下是為課稅效力的繼承地位:卑親屬之間(稅率由5%至12%),尊親屬(7%至15.5%),配偶(7%至15.5%),兄弟姊妹(9%至19%),第3親等旁系親屬(12%至24%)和任何其他人士之間(22%至36%)(登記稅規章第八條)20 。在分析現行本地區法例之前,就此稅項可提出一個先決問題,就是其與“稅務制度應與保護家庭的原則配合,並考慮其財產的形成及保存(…)”這個規則的相容性。事實上,對其財產的保存這一詞句作過分字面的法律解釋可導致一項對卑親屬,尤其指親子家庭的情形,不應存在這項以家庭財產的移轉為課徵對象的稅項的結論。1 8.鑑於澳門市可用作新住宅區的面積日多,所以根據住宅地理位置而形成稅率的差距似乎是越來越不成立。1 9.關於每位受益人的移轉的適用稅率由一九六九年六月七日第1 793號立法性法規所設定,此外還有一比率為3%,課徵對象為無負擔遺產總量的稅項。20.按照民法,血親關係由輩份確定,輩份把每一個血親成員聯繫在一起:每一個輩份形成一個親等,而親等的排列就構成了血親屬關係中的親系。直系血親是指在兩個血親成員之間,一人為另一人的後代;旁系血親屬指的是,在兩個血親成員間沒有互為後代的關係,但兩人卻出自同源(民法典第一五八○條)。21 .在一個民主的制度中,衡平原則和合理性的問題最終都是透過一個關於社會價值的集體共識而解決,可以說這是其解決的最高標準,那麼稅制便應符合該等價值。另一個要作的解釋,就是對家庭財產移轉的課稅不應以較傳統的或被認定為合理或適當21的為高的稅率來實現,這樣會打擊其組成或引致對其保存太直接及阻礙性的減少。根據這樣解釋,若考慮到為課稅效力(及民事)的繼承順序,現適用的999
  • 累進稅率表可被視為合理的,那麼為稅率適用的移轉價值的級別便完全過時了,因為豁免的限額是$1,000.00(或$2,500.00)而適用最高稅率的級別的最低限額是澳門幣壹佰萬元22。若這些移轉以與實際或接近現實的價值來課稅,便可說是與家庭政策綱要法規定的家庭財產保護規則不相符的一項過度課稅。根據這項規則,實際上有需要修正豁免的限度和移轉價值的級別,以免逃稅和稅務欺詐變為這稅項23的規定行為。有關繼承課稅的順序,值得關注的一份特殊性就是配偶在課稅關係中的地位以及在民法繼承關係中的地位並不總是對等的:在課稅法例中,配偶之間的移轉優先於兄弟姊妹之間的移轉與民法並非一致,因為在民法典(一九六六)24中兄弟姊妹較配偶為優先,是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97/77號法令25的生效,修改了繼承順序26所致。這個法規徹底地修改了家庭法和繼承法,對被繼承人的配偶給予與卑親屬同等的繼承地位,很多時還有更多的權利,甚至被賦予特留份之繼承人身份27 。由於不見得在民法和稅務法之間應存在這方面的分歧,所以當為被視為澳門的傳統,並在民法內確認的家庭之模式建立共識的時候,稅務法便應該適應繼承順序和適於繼承及贈與稅率表。規範此稅務(和轉移稅)的稅務法例已不合時宜,有需要把它完全修改,但在政治層次上這樣修改的實現仍繼續被視作不適時,至少應修改豁免的限額和移轉價值的級別28。22.每個取得者取得的財產移轉價值不高於$1 ,000則豁免繼承及贈與稅,當受益人為移轉人的卑親屬時,此價值則為$2,500。{參看RCR,第八條}23.在最近幾年,由繼承及贈與稅所體現的稅務收入如下:一九九一年-澳門幣870萬元 ;一九九二年-澳門幣910萬元;一九九三年-澳門幣2,260萬元和一九九四年-澳門幣1,430萬元 。24.由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7/344號法令通過並透過一九六七年十月四日第22/869號訓令而延伸至澳門;均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六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內公佈並於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25.透過於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十四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內公佈的二月十四日第79/78號規範性批示而延伸至澳門。26.在不損害關於收養的規定下,召喚繼承人的順序為以下:a)配偶和卑親屬;b)配偶和卑親屬;c)兄弟姊妹及其卑親屬;d)至第4親等的其他旁系親屬;e)國家(請參閱民法典第二一三三條第一款)。27.配偶和子女之間的遺產分配按人頭作出,遺產依繼承人多少而分割成多少份 ;然而配偶的份額不可少於遺產之四份一(民法典第二一三九條第一款)。特留份之繼承人按順序和根據為正當繼承而訂定的規則為配偶、卑親屬及尊親屬(民法典第二一五七條)。28.在立法會通過的一九八五年施政方針中,於稅務政策方面要採取的措施中指出此稅項法例的修改,為這方面專材的一名葡萄牙法律專家被委托制定一份規章草案,此草案亦於一九八六年初被提交。此草案經由財政司分析及改善後於一九八七年中由諮詢會審議並經過多項改良文本的提議及建議後由諮詢會通過並作為提交立法會的提案。由於本地區在一九八七年所實行的政府修改和一項公開稅務改革的公告,為了此法規在立法會上提交及通過的翻譯工作便需中止。由於在管理此稅項上感到需要解決某些細節上的問題,財1000
  • 3.2.所得補充稅所得補充稅於一九六四年設立,並於一九七八年在名為按收入課徵直接稅制度整體檢討的稅務改革中獲重新制定。為著分析的簡易,本文只介紹載於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通過的所得補充稅規章(RICR)內的收入課稅架構和家團的定義。“所得補充稅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本地區所取得的總收入(…)為課徵對象”(RI CR第二條),總收入這個概念有兩個含意——自然人總收入和法人總收入——而其定義則排除房屋的收入(RI CR第三條),自然人的總收入則指工商業活動的收入和工作收入的總和減除有關負擔後的所得額(RI CR第三條第一款)。3.2.1.家長和家團自然人的個人或主觀課稅對象規則具有把為此目的而定義的屬於家團的收入總額列為家長收入這個特殊性。為著統一受所得補充稅約束的收入的效力,家團是由家長、未經法院裁判分居分產的配偶以及沒有收入的或有收入但受家長或未經法院裁判分居分產的配偶管束的未成年子女及繼子女所構成(RI CR第五條第一及二款),為了計算對收入的扣除,此概念還伸延至父母和岳父岳母或家翁家姑(第六條第一及二款)。法律沒有考慮到於家團內加插多少收入權利人就有多少稅務義務,因為透過一項法律上的抑制,不被視為稅項受動主體的家團組成成員的收入便歸責於或列為家長的收入。家團並沒有法律人格,因為法律並沒授與它權利及稅務義務,而它只局限於透過收入及家庭負擔固定扣除的匯總擔任課稅客體核定單位的職能(RICR第五及六條),家長便是稅務法律關係中的受動主體,他亦要履行如提出申報等從屬義務(RI CR第十二條)29 。政司便制定兩項法規草案,此等草案經有權限的政治機關通過後於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六月二十日第1 3/88/M號法律和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所以當有了新的轉移稅和繼承及贈與稅後該法律草案便被收回立法會。29.若夫妻處於事實分居,雖然稅務法例並沒有規定不相同的課稅人格,然而稅務行政一直允許提出關於個人收益的分開申報書。30.請參閱Dio g o Lei t e de Campo s,科英布拉,一九七九《補充稅之違憲》,及家庭課稅:一九八○·科英布拉《稅務負擔及違憲》,和C ar l o s Pampl ona Cor te Re al 一九八二年理斯本第一二三期科學及稅務技術第六十一至——四頁,尤其是第六十九至七十六頁,“關於葡萄牙家庭課稅客體(…)的批評性思考”。在葡萄牙法律體系中,為著補充稅的效力曾經有相似的狀況,但由於配偶之間的平等問題,家長的角色塑像被審定為違憲(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30,所以法例給修改了,配偶雙方均視作稅務法律關係中的受動主體。在葡萄牙現行稅務法例中,為著自然人所得稅(I RS)的效力,“倘存在家團,稅項便來1001
  • 自組成家團的人士的收入總額,而負責其管理的人士便視為受動主體(自然人所得稅法典第十四條第二款)”有關家長的角色,雖然可援引一九七六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所載原則來解釋其違憲性,然而亦發覺未能與規定“配偶雙方對民事和政治能力、以及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均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條第二款)31 的家庭政策綱要法相配合。一個令稅務法例配合此綱要法的簡單解決方法就是對家團收入而言,按照規定家團的定義(自然人所得稅法典第十四條)把未經法院裁判分居分產的配偶雙方或負責管理家團的人士視作稅項中的受動主體或納稅人。配偶雙方衹要法律上未被分戶或負責管理家團的人士便視作受動主體或納稅人。這項為稅項中的受動主體或納稅人作定義的立法規程加上對配偶每一方的收入都作相等扣除的重視,就符合家庭政策綱要法所規定的配偶雙方的平等原則。雖然可把這些修改列入稅務法例內,然而還要證實來自收入匯總的結果是否合符同一法律所指的稅務制度應遵守的原則,因為“家庭的成立絕不可成為不合理的不平等或稅項加重的原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基於在夫婦合併收入後產生的課稅客體的課稅過程中所得補充稅稅率的累進性質,沒有應用別的累進性減輕技術,當配偶雙方都獲取為此稅項的效力而需合併所得的收入時,總有賦稅加重。事實上,只有在配偶之一不獲取該類收入的情況下,對其分別課稅 32才不存在賦稅加重,因此可斷定所得補充稅的應用是不適合家庭政策綱要法的。避免由於夫婦收入合併而產生賦稅加重的立法解決辦法有好幾種,因為從這收入課稅的角度來看,除了總合課稅外,還可搭配以下行徑:按配偶每一方收入分別課稅或為適用稅率而把總收入兩半均分(分計)。分別課稅或均分可以是完整的或限制某些收入的以及尚可以是義務性或非義務性的,正如總合課稅可按選擇的和完整的或只限於超出某個金額的33,34。31 .此規定跟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家庭、婚姻及親子關係)第三款有一樣的文本。32.根據現行法例,由於納稅人就配偶方面享有$6,000的收益扣除,所以當為此稅項的效力合併屬於配偶的收益而超出該價值時,總有賦稅加重。須注意的是賦稅加重源於從夫婦雙方分別課稅的角度考慮總合課稅,而在分別課稅的情況下,配偶每人均轉而享有對收益的1 2000元的個人扣除 。33.對於課稅單位而言,還有別的基本問題:課稅單位應該是個人、夫婦、家庭還是家宅呢?如果家庭或家宅是課稅單位,其體積多大?如果採取非個人單位的課稅,應排除或減輕來自累加的賦稅加重?【為更進一步的說明,請參閱 Manue l P i r e s 於一九八二年在里斯本的“科學及稅務技術”內“作為稅務主體的家庭單位”(葡萄牙國家報告)第五至六十頁,尤指第四十四至五十九頁】。34.總合課稅的維護,一般來說,是建立於視家庭為社會經濟基本單位及關注到規模經濟或內部經濟的形成基礎上。在維護分別課稅或個人課稅,目光主要不在經濟基礎上,因為分析主要按照平等的廣義概念作出的,任何人均有權從稅務管理方面被視作獨立的,就正如在法律和社會經濟層面上亦一樣。1002
  • 關於家團收入課稅的問題不只局限於考慮課稅是對夫婦雙方總合的或分別的,因為其他問題亦出現:“扣除的種類(固定的、按百分比的、稅款減除額),家團的界定,其程序的範圍,負起責任的血親(或人士)的考慮,事實婚及其他家庭經濟群體的課稅狀況,分居事實的相關稅務,稅項受動主體的定義,婦女在家居內外工作的稅務效力的處理等。”涉及家庭課稅的另一問題自然是使家團概念化以達到稅務效力更具體的,是在所得稅人格化的觀念下,明確指定納稅人所負擔的人士,這些人士對減輕有關稅項的權利的承認提供合理解釋35。在家團的通用詞意中,家團在核心基礎概念上是相當於父母及子女或等同之依靠者,但依靠者的概念已不明顯,此概念亦可被理解為包括其他由納稅人負責而又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士,正如尊親屬,另外,課稅對配偶兩方之勞動市場不應以懲罰者姿態出現,由於分別課稅之採用是關注該宗旨及關注對工作收入給予相對於其他來源收入優先處理的一個實際方法。為了稅項的實施按其規範實現,必須關注到為達到此效力所需或有可能的行政組織,因此對澳門必須選擇既便於稅項行政管理又為納稅人易於理解的解決方法。按照這個稅項行政簡易原則,曾有人認為36家團收入的課稅只有在可以取得總收入的情況才能得到合理解釋,所以,在澳門,由於不存在對總收入的課稅,以及稅項行政難於獲得納稅人及其家團的部分收入,似乎可以認為現存共同課稅的法例有虛假的稅項情況,稅項的實施對收入之累進性37 及其累積的理念能夠有價值表現得過分無效;因為實際上,課稅一般不包括家團收入。一般而言,不同的稅務法律規範中,家團不視為課稅關係的受動主體,原因是立法者只將家庭經濟基礎作為可課稅總客體的決定基礎,這樣,配合各稅率的累進性,如果不實施其他途徑去減輕總合收入受累進性所引致的稅項增加,就會對已婚納稅人帶來了若干懲罰。現時有一種趨勢,就是對家團成員 38 進行個人課稅,對這種方法,葡國立法者曾經按照自然人收入稅務法序言所載表示不願意接納,因為認為這對一直以來所做的是一種過於偏激的改變,並對財產共有39的情況所帶來的婚姻制度造成多個困難。35.Car lo s Pamplon a Co r t e Re a l ,“反思批評……”簿冊上第六十五及九十九頁。36.參閱 J .H.Pa u l o Ra t o Ra i n h a一九九四年澳門大學稅務法筆記第一六七頁。37.所得稅之累進性被視為稅收個人化較有效的方法之一,因為以邊際效用理論,甚至透過稅收進行再分配之普遍化概念為基礎。38.請參 閱 “Compa r i n g I nd i r i d ua l I ncome Ta x Re f o r ms ”, The I n t e r na t i o na l Bur e a n o fFi s ca l Doc umen t a ti o n ( I BFD),Hol l a nd.39.在收入課稅上,葡國稅務法例的課稅基礎乃以家團為標準,因為認為實施相應於配偶商數或分計(這計法限制將家庭收入之總數由領導家團的兩名成員負擔)的修正方法較配合憲法規條,(……)也考慮到稅務公平(減輕收入合併所導致之累進性),尊重(不論採取何種處理財產方式的婚姻制,為保存及增加家庭財產價值作貢獻的)配偶平等地位以及接近分別課稅的婚姻及事實婚之家團的處理方法〔自然人收入稅務序言(十八款)〕。1003
  • 3.2.2 .扣除居於本地區的個人的可課稅客體(總收入)是享有一些扣除,即相應家長的基本扣除(最低生活費)、家屬扣除、從屬工作收入的基本扣除(20%)和營業稅的扣除〔RICR第六條〕40 。計算個人可課稅稅率是按照未經這些扣除之前〔RICR第七條第二款〕的總收入而定,這些扣除數目如下:1.個人12,000元,配偶6,000元;2.從事為由其他人支付之活動所取得的工作收入;3.居於本地區的親屬的扣除:a)子女或受監護人未滿二十一歲或滿二十一歲但無工作能力而無需繳納所得補充稅:·十六歲以上,每人 3,000.00·十一歲至十六歲,每人 2,500.00·七歲至十一歲,每人 2,000.00·七歲以下,每人 1,500.00b)未滿二十六歲的子女在本地區以外攻讀且無助學金,每人$6,000.00c)65歲以上且無需繳納純利稅的納稅人的尊親屬41 ,每人$1,500.00在作出結算後得出自然人應繳納稅款上再扣除其在所得補充稅所涉及的因工作收入而應繳交的職業稅額〔RI CR 第五十一〕。這技術稱為從稅捐之稅額中扣除稅額,目的是避免在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中重複課稅,工作的總合收入最終以這最後的稅項之稅率課徵。40.營業稅是一種按納稅人廠房或商號訂定之稅率而每年課徵的稅。41 .1 500元之扣除是“與納稅人在經濟上及完全免費地共同生活的納稅人父母及岳父岳母的任何一位,衹要這些親人本身不是任何稅項的納稅人,亦沒有賺取生計的途徑,並且年齡至少六十五歲或者若少於此年齡者,是完全沒有工作能力的”〔RI CR,第六條一款c項第四〕。“為達到補充稅之效力,祇當在法律上人與財物沒有分開的納稅人配偶將其本身收入給予家長時,才對納稅人岳父岳母予以扣除。”〔RICR,第六條二款〕。扣除僅當持有沒有工作能力證明時才可予以考慮,〔c f .RI CR.第六條三款〕,故扣除的價值並不大,並難於証明上指情況,所以,實際上,納稅人不會在此種扣除中受惠。42.為達到在其他稅務法律規範上稅項個人化的技術效力,採用稅款減除作為扣除可課稅客體的可選擇性要素,其價值一般不取決於計算出來的稅收額。在累進稅上有選擇地採用其中一種工具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因為採用扣除或對徵稅基礎的減少所得來的金額一般視乎在可用邊際稅率而定,當納稅人收入級別愈大時其金額愈大,一般而言,每位納稅人之稅款減除額的派生數在金額上是一樣的,與其收入水平無關。正如在所得補充稅剛指出的,在可課稅客體上扣除相當於家團成員 42 的固定金額,作為稅項個人化的技術要素。相當於這些扣除的價值從一九七八年的稅收重組1004
  • 均保持不變,故此,隨時間流逝,由於取得權的貨幣變值,這些扣除收入的價值在稅收結構上變得沒有意義。從澳門現有關於稅收的統計資料分析不到在家團和個人納稅者之間的納稅人的組成,同樣無法知道家團的組成,或者,至少無法知道關於家長之配偶及家人的扣除額43 。對這些扣除進行分析後發現對家長的扣除(12,000元)及對配偶的扣除(6,000元)是不同的,如所述者,此不符合家庭政策綱要法上所規定的配偶平等原則。子女之存在會輕微地影響所得補充稅之繳付金額,鑒於在制定這項稅的可課稅客體時,未解除監護或沒有工作且未有賺取生計能力的每名子女或等同的未成年人,均可對收入做成扣除,而他們並不是這項稅的納稅人44 。澳門的立法者並沒有說明這些扣除的意義或目的,可能認為有子女之家庭的負擔較大,以及訂定最低之免稅收入45。關於由納稅人所負擔的家人,雖然在納稅人(或課稅單位)不同來源的收入所構成的總收入所產生的稅項中,理論上或學說上存有給予這些種類的稅務減輕的解釋46 ,但將之包括在一項衹是由課徵部份收入所構成的稅項內就似乎不合理了47 。另一方面,為著所得補充稅的效力所聲明或訂定的,且不是由工作而產生的收入,一般來說,都是跟真實情況有距離的,因為納稅人沒有可信的會計資料去制定正確的收入,而為著稅務效力訂定收入時,稅務行政的一般方法就是推定收入,為此,推定那些扣除其他真正價值的收入是沒有很大意義的48 。43.所得補充稅同樣發生在公司及其他合夥人的收入上,數目較其餘的納稅人(自然人)為少,在整體統計上卻佔稅收價值的大部分。44.在設定的數量下,當子女或等同之家庭成員擁有可作課稅效力的總合收入時,扣除制度便不能減輕家團的額外課稅。45.使用上述所指之扣除形式,納稅人之收入愈大以及子女之數目愈多,則其受益便愈多,因為減稅之金額是沒有限制的,它的總數視乎子女之年齡及數目而定。46.參閱J o sé Hermínio Pa ulo Rato Rainha,里斯本,一九八二年,稅務科學及技術簿冊第一二三號內,“一些關於收入稅項結構的記錄”,第一九九至二四五頁,尤其是第二——至二一六及二二三至二二五頁。47.所得補充稅基本上是商業及工業活動以及工作收入所帶來的稅項。一般而言,由於總合課稅使稅 務 加 重 , 這 不 單 指 由 於 收 入 累 積 所 受 到 的 累 進 性 , 而 且 更 因 職 業 稅 的 基 本 豁 免($70,000,00)不在補充稅已有的扣除中得到補償,因此,這項豁免最終也必須納稅了。為了減輕這項稅務加重的負擔,對於那些來自從事由其他人支付之活動的工作收入,可扣除該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沒有任何限額。雖然有人也可能認為這項扣除的百分比金額會盡量相應於納稅人在其他來源的收入所作的逃稅行為。因此,逃稅有損公平的原則。(參閱J.H.Paulo Rat o Rainha,“反思…”《行政》……第一○七及二六八頁。48.同樣,家庭負擔扣除原則的證明在澳門這個低稅率的稅制中大大失去了它的重要性。這種低稅率往往祇產生一種心理作用並帶來行政上的工作。在分開課稅中維持這些扣除亦導致額外的行政工作,以避免對配偶雙方進行課稅。1005
  • 由於這些困難以及存在的累進性幾乎是不重要的,一種行政的簡化及較公平的課稅方式是將所有的收入分開並按比例稅率來課稅,因為這種累進性對澳門這個低稅的經濟是不合理的。“在一個按比例的課稅方式中,家團成員應共同或分開課稅,利潤或股利息應否納入自然人的收入,或家庭負擔(倘保留的話)的稅務優惠應否以扣除方式加在收入或稅收額中等問題便變得沒有意義”49 。根據保障家庭的一般原則,稅項的結構不應處罰家庭,應該在滿足其真正基本需要的情況下,由其他政策工具擔當對家庭作出直接和有效支持的角色,以便維持一個行政簡單且為納稅人容易明瞭的稅制。“應該知道,課稅的機制衹是扮演次要的角色,應以一定的社會經濟結構為前提以便改正在收入分配上較顯著的扭曲現象,這樣對體現稅務的衡平原則的目標肯定是相當有效的”50 。4.總結當考慮那些應該規範澳門稅制的規定時,會發現:1.澳門行政政策組織的基本法律——《澳門組織章程》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均沒有指出任何財政目的或其他關於稅制的財政目的。2.家庭政策綱要法定立了關於家庭、家庭群體的保護、家庭的聯合和家庭在社會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促進等基本原則,並在課稅方面作出了明確闡述。3.“在注重家庭財產的的形成、保留和有關主要消費的情況下,稅務制度應配合保護家庭的原則”,並“在任何情況下,家庭的組成不能成為稅務上不平等、不公正或加重的原因”。從關於家團或家庭課稅立法架構的澳門稅務規定中證實出:4.只有在登記稅和所得補充稅方面的家團財產和收入的課稅才有特殊性質的規定。5.沒有總體所得稅,而該稅是判斷收入的唯一方法,務求令稅務責任的分擔能與課稅能力相協調。經分析財產的有償或無償轉移的特別課稅,顯示:6.實施行政簡化的有償物業轉移稅是取得公共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收入課稅不足的補償因素,為家庭政策綱要法所載的不同社會政策的延續和發展提供財政工具。49.J.H. Paulo Rainha,“反思……”《行政》…,第一○七至一○八頁及第二六八頁。50.Car l o s Pamplo na Co r te Rea l,“反思批評…”簿冊…,第六二頁。1006
  • 7.家庭財產的無償轉移課稅不應以超過傳統或被認為合理或適宜的稅率來進行,這會對其造成窒礙或導致對其維持構成直接性和妨礙性的過量扣除。8.在考慮為課稅(和民事)效力的繼承次序時,繼承和贈與稅的現行累進稅率表可說是合理的,但在稅率的實施上,豁免範圍和轉移價值的等級等卻完全不合時宜。9.倘轉移是以近於有效或實際值課稅,則可以說是超額課稅,是不符合家庭財產的保留規則,必須對豁免和轉移價值等級的範圍作出檢討,以便避免逃稅和瞞稅成為繼承和贈與稅的慣常行為。1 0.繼承次序在民事法和稅務法之間不應存有差別,因此,在民事法中規定和確認了關於在澳門被認為是傳統家庭類別的共識後,應使稅務法律配合該繼承次序並使該次序適合繼承和贈與稅率表。從分析工商業收入和工作收入的所得補充稅,發現:1 1.自然人之個人或主觀課徵對象規則有一特點,就是屬於為此目的所定義的家團的一連串收入都一概歸家長所擁有。1 2.法律不考慮有多少家團收入權利人就應履行多少義務,因而需透過法律虛構把不被認為是稅務受動主體的家團構成成員的收入推到或加到家長身上。1 3.居住於本地區的自然人在課稅客體(總收入)有著種種扣除,有相應於家長的基本扣除(最低生活費),亦有家庭負擔的扣除和關於從屬工作收入的扣除(20%)。透過將收入補充稅的結構規範與家庭政策綱要法作比較發現:1 4.家長的角色不配合家庭政策綱要法,該法規定“配偶在民事和政治能力及兒女的扶養和教育方面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1 5.對家長與配偶有不同的扣除是不符合家庭政策綱要法所規定的配偶雙方平等的原則。1 6.由於所得補充稅累進稅率的性質,在夫婦收入的課稅中,倘配偶雙方賺取的收入為達到該稅項效力而須合併時,則出現稅務加重,這違反了家庭政策綱要法 。為了令稅項能按其規範得到有效實施,行政機關必須為該目的作出所需或可能的關注,因此對澳門來說:1 7.必須選擇一個方便稅務管理和令納稅人易於理解的解決方法,建議家團成員的收入分開課稅,實際上,這已在進行中,正如納於稅制的一項修改:1 8.把家庭負擔的各項扣除包括在某一稅項中,而該稅項只向分成小部份且不甚吻合實際情況或派生自收入推定的收入進行課稅,這是不合理的,因此該等扣除應遭淘汰。1007
  • 1 9.應對所有收入採取按比例的課稅,因為家團成員應共同或分開課稅、利潤和所派發的股息應否納入自然人的收入、或家庭負擔(倘保留)的稅務優惠應否以扣除方式加於收入或稅收額中等問題就變得沒有意義。20.根據家庭保護的一般原則,稅收結構不應對家庭加以處罰,但應在滿足其真正基本需要的情況下,由其政策工具擔當對家庭作出直接和有效支持的角色。1008
  • 經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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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1 01 1 -1 041論中國邁向市場經濟的第三個路向江雁豪*一、簡介很難令人接受的是:在一個向來由單一政府執政,並習慣了僅由一個皇帝和天子般的人來領導的國家,其統治者的繼承程序是簡單、順利和沒有壞影響。當這個國家是中國,十五年來,它由一個規劃為同等選擇生活所需的小型經濟的國家轉變為一個權力下放,並擁有能在地區上進行競爭的行業的資本主義國家;又當這個領導人是六百年來第一個農村家族的繼承人,與他的前者毛澤東一樣 是一個以幾近神權的方式來統治的真正皇帝,其繼承的程序將使那些一直在關注中國政治演變中的解救方法的觀察家們感到驚奇。甚至在不久前,有關鄧小平的死亡也在國內和地區上產生政治影響,但沒有經濟的影響。這全是錯誤的。請注意:在一九九四年中國的入口額達一千一百五十億美元;外資流量總值為四百億美元;外債從一九九三年的八百三十七億美元約增至一九九四年的九百二十億美元1 ;香港是世界第六大金融市場並將在短短的兩年內回歸中國的主權內。所以,很容易便總結出:中國正在發生和即將發生的事情將對世界的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顧問澳門國際比較法學會副會長1.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之估計。大家都知道,中國的經濟一直呈現過熱的增長訊號,其實際通脹率接近百分之三十,這都是一直使中國有關當局的負責人感到頭痛的事情。他們容許一九九四年的通脹率為百分之二十一點七左右,最近並承認:比一九九三年(百分之十四點1011
  • 五)上升了的七個百分點對於一個一直致力於經濟增長的國家是有害的,且由於“客觀的理由和政府的一些錯誤”,有需要透過將預計一九九五年的增長率縮減至百分之八或九(原預計一九九四年為百分之十一點八)以及採取反貪污和防止國家企業部門出現赤字等有力措施來修正2 。這幾個月裏長時間地等待鄧的死亡,拖延了為解決(或減輕)種種問題所作的決定,例如:和美國緊張的商業關係以及使香港在過渡進程上保持穩定,這進程將可以反映出台灣回歸大陸重新統一的進程。除了不可能的因素外,這一切都令對中國政治和經濟演變的估計產生困難,使它成為研究未來政治或星象預測的一項預習。然而,從他身上研究變革的力量與封鎖的反力量;對外開放和西化之風與一九四九年取得的在政治思想上認可的和歷史性地形成的高尚化根源之深深呼籲相對立,在今天對新一代,尤其是第二和第三代的轉變進程上是那麼重要,正如韓素音在她的“兩袖清風”(Wind in my sle eve)中所作的評釋:他們在譴責那些遵從建設新中國的困難道路的人時,表現得如此不安。本文的目的就是期望各位讀者尋求以下這個問題的答案:中國如何可以解決繼續成為一個既現代化又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之謎?二 、建立社會主義的模式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我們還記得於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當時國民黨軍隊被打敗,迅速撤退到台灣,毛澤東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法、一般政綱以及國旗等。這一切使毛澤東能於十月一日在天安門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且定都北京。新中國隨即獲得了蘇聯、中歐的共產國家、印度、大不列顛、法國以及一些其他西方國家的承認 。這個由共產黨領導的聯合政綱,大量地反映了取自一九四○年一月理論工作的“新民主主義論”以及在(陝西省)延安會議開展的“整風運動”宣傳上的毛澤東思想。這個一般政綱訂定的“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架構建立於三個範疇上:國家範疇:政府將控制大型的工業、礦業、公共企業和公共部門;農業範疇:個體的農業經營將轉為集體單位;私人範疇:中、小型的資本家將獲准經營。這三個範疇中,國家範疇作為經濟的首要範疇,它在國家生產進程上起著發動和催化的作用,這一優越性是阻止在革命進程上已被催毀的私人部門作為“舊的生產關係”的引導者再次出現3。2. 根據載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版的 Fa r Ea s t ern Ec onomi c Revie w有關三月五日至二十日期間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年會上李鵬總理的報告書。3. “在無產階級領導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國家的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並將構成全國經濟的領1012
  • 繼承一個極高通脹率的破產經濟,一個長期由一個土地所有權和任意且盲目的土地開發體系所控制的潰敗的農業,面對人民糧食供給混亂的情況,新政權把其首期工作集中於恢復被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年內戰所摧毀的生產部門。並不令人驚奇的是:其首要的措施集中於透過引進一種新的國家貨幣“人民幣”來穩定主要產品的價格和薪金,從而取消外幣在商業運作上作為交換貨幣的角色 。在工業方面,我們需要知道:當時中國工業的特徵是小規模和勞動密集型的工業單位,較新的行業均在外國人的手上,且集中於一些主要的港口和沿海城市的工業場所和消費品的工業上。相對於沿海地區和主要的運輸基建長期未被發展起來等因素,中國的內陸變得更貧困就成了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的後果。因此努力恢復國家的工業成為社會主義政權的首項優先工作方案,將外國人手上的工業單位和重工業與冶金工業(屬接近國民黨的“官僚資本家”擁有)的部門沒收並國有化,同時維持私人的中、小型的工業(屬國內資本家所有)。在農業範疇上,農業改革在土地改革法獲得通過之前已經進行。土地改革法主張撤銷封建財產制度,沒收富農的土地,並将其分配給沒有土地的農民,從而消滅作為帝王社會和清朝官員制度下的傳統核心和統治階層的傑出人物的農民貴族,共產主義者認為這是數百萬貧窮農民受欺壓的根源 4 。根據官方的文本,改革封建制度下的農業財產制度和財產由農民分配,将符合在共產黨與國民黨脆弱的聯盟中於清朝沒落時建立的人民陣線所要求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綱領之基本核心。導力量,但共和國将不會沒收資本家的財產( 除非是屬於中國或外國壟斷的財產);亦不能禁止沒有控制人民經濟生活的資本主義的生產發展 因為中國的經濟非常落後。”毛澤東載於一九七一年北京外文出版社出版的“ 選集”第二冊第五百七十六頁“ 新民主主義論”中談到。4. 毛澤東在其同一作品的第五百七十六頁談到:“ 這個共和國将採取某些沒收土地主的土地等必要措施 ,同時将這些土地分配給只有少量或沒有土地的農民,實行孫中山先生的口號:“ 耕者有其田”,以及廢除農村中的封建關係 並把土地轉為農民的私有財產。亦容許邊疆地區的富農經濟繼續存在(……)一般而言在這個階段上社會主義的農業並未建立,但以“耕者有其田”為基礎所展開的各合作企業的方式將具有社會主義的因素。”另 位 作 者 Norma n B.S c o t t 在 載 於 由 Uka n di G.Da na c h i 出 版 的 “ Dev e l o pmen t pa t hs inAf r i c a & Ch in a”的著作“Th e d evelo pm en t pa th o f Ch i n a ”及其他文章中重申:“土地財產集中在傳統中國的少數人手裏。官方視為貧窮的農民家庭( 約佔其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僅擁有可耕土地的百分之二十二。土地主和富農佔人口的百分之十 ,擁有百分之五十三的可耕土地。但超過半數從事農業的人沒有任何土地 ,並且是長期的土地租借人或合約勞動者。良好和肥沃的土地大部分是一小撮富有人的財產 ,而廣大群眾則透過集約耕種邊緣與質量低的土地來勉強維持一種貧困的生活。”參閱於北京 Fore ig n La n guag e Pr ess 的“ E nc y c l o ped i a o fNew Ch in a ”第二百八十六頁。5. 有需要指出農業革命時 每人的耕地相當於零點七英畝。儘管在農業方面開墾一些新的土地,但人口亦以非常高的速度增長。因此土地不足、勞動力過剩、小莊園方式在水淹地上耕種、低產業與高分配和運輸成本等導致領導人在農業方面採取集體化生產方式的解決辦法,這一方法不單在當時被採用,且維持至革命進程時間表以外。五十年代初,農業革命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集體開發土地財產的試驗由東北的省份發展至延安附近。這種開發被認為是透過普及“解放區”的合作經驗和群眾的學說所取得的,為提高農業生產5 與擴大其專業化最適合的方法。從政治的角度1013
  • 看,這些措施防止了新的富農階級的產生,因為這個階級將破壞人民政府在加速革命進程的下一階段——社會主義革命——所需變化上的努力。根據 Immanuel C.Y.Hsu 和 Kang Cha o 6 指出,在一九六六年末,大約百分之九十六的中國農民家庭成為半社會主義生產合作社之成員。一九六八年,這個制度進展至人民公社的模式,這是蘇維埃的集體莊園的摹本,在那裏一組的成員擁有有關土地的集體財產7 。然而,在經濟模式之形成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頭十年著重吸取一九二八至四一年蘇維埃經驗中的中央規劃機制和工業優先化。而在工業方面,則以重工業作為經濟的主導部門。根據蘇維埃的規劃模式,規劃的起點是生產:以國內規模設立較重要產品生產線的目標放於第一位;其後是原料和能源以及其他為落實這方面所需的資源;最後才訂定消費品之目標。這種系統的機制與自動化的邏輯使那些在嚴格的指導規劃上未受考慮的事項才能成為一種可被滿足的需要。與其他的經濟範疇相比,重工業尤其受到重視,因為已有約百分之六十的總投資用於擴大工業的能力。有需要補充的是,當時這種優先化是有其原因的,因為一旦沒有重工業,在面對任何國際化的衝突時,中國的保衛能力便顯得薄弱,而韓戰正是一個例證。因此中國希望在其外政範疇上的某一方面下注,同時在工業規劃與科技的技術援助和某些工業範疇上的融資方面積聚蘇聯雄厚支持的能力和經驗。由於中央規劃人員的職務僅限於訂定規劃的目標,而在行政規劃裏設立了無數的部長職務以回應控制和跟進各個工業部門之需要,同時設立了一個龐大的官僚體系,它阻礙修正生產上出現之偏差所需的決策能力 8 。6. 根據 New Yo r k Ox f o rd Un iv e r s i ty Pr e ss 的 T h e r i s e o f Modern C hin a第六百二十五至六百五十八頁,以及As i a n S u r vey , I V- 5Kan g Ch a o的Ec o n om i c a f t e r ma t h of th e gre a tl ea p i n commun i st Ch i n a第八百五十一至八百五十八頁。7. 正如在 Bei j i n g 的New Wor lds P re ss一九八八年版“Ch an g in g Ch i n a ”第二百七十九頁,Ja me s M.Eth r i dg e指出:“在一九五八至五九年間狂熱的大躍進期間,七十四萬個進步的合作社組成了約二萬六千個公社。人民公社規模比合作社大,並集合了一萬五千至三萬人,公社之設立是為了使原始的合作社的商品與其他商品之流動一樣不會產生區別,對其共有人不造成損害,亦不會對有關之合理性問題產生顧慮。”8. 根據 James M. E th r i d g e在他的作品中指出,在一間紡織工廠或一間普通的冶金廠,設有至少五至六級的責任,如通過某一大型的工業規劃,則需要經過八百六十個不同的官方辦公室或部門核准。第一個五年計劃於一九五三年構思,但於一九五五年才真正起步,預計設立六百九十四個工業單位(其中一百五十六個將由蘇聯人興建)和訂定到一九五七年工業生產增加一倍之目標,並把農業經營的模式轉為社會主義的模式。於一九五七年不但已達到並且超越了以上目標,促使政府邁向另一個新的五年計劃,期限由一九五八至六二年,其目標是雄心勃勃:工業生產增長百分之七十五,而農業生產增長百分之三十五,國民收入增長百分之五十。在發展的環節上,尤其重視加強重工業環1014
  • 節上的工業基礎、促進國內技術轉移、土地逐步集體化以及鞏固“全民財產”等方面9 。在設定快速增長之同時,政府亦尋求了教育制度上根本的改變,以便在短期內培養出工程師和技術員10 。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大躍進”計劃,接受中國規劃人員熱烈、樂觀的、大大突破擴張中國經濟的設想——此時經濟正處於一個極度過熱的情況,這些設想反映在行政方面將這個五年計劃增長的目標改變為:鋼的產量高於百分之十九;電力產量高於百分之十八;煤的產量高於百分之十七。與計劃的範圍相比,工業生產的目標總體歸納為高於百分之三十三。“大躍進”計劃之通過是跟隨著一場超越計劃的目標而動員群眾的國內運動,透過借助農業範疇的半就業勞動力轉為一個新的工農無產階級,引導一個新的勞動密集的工業部門,並以某種方式在名為“兩條腿走路”的運動中與建基於密集資本的工業競爭。在農業方面,“大躍進”表現為建立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這些公社達到約二萬六千個生產單位,包括了百分之九十八的農業人口。人民公社不僅是一個合作社般的經濟生產單位,並且在主導思想的邏輯上是農村的一個新的社會主義權力中心,是加強社會主義生活集體範圍的宣傳者。另一方面,人民公社是一個國家地區行政機關,負責徵稅以及管理學校、銀行、醫院、公共食堂、庇護所及其他社會援助的集體架構。事隔幾乎四十年,但可以肯定人民公社是當時由“大躍進”引進的最持久的一項革新,並使中國革命有別於取自蘇聯的典型。人民公社於大躍進時期產生,持續至七十年代中,規範了六億人民的工作、教育和政治活動。9. 至一九五六年,君主封建制度沒落,出現了五個經濟組成部分:國家經濟範疇:是國內經濟的主導力量和“全民所有制”經濟的社會主義範疇;合作社範疇:基於生產資源屬於私有財產和其他由勞動人民集體擁有的財產 ;個體經濟範疇:包括由個體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其他獨立的工人所開展的工作 ;資本主義的私人經濟:均落入國內資產階級手上 ;資本主義的國家經濟:包括在工人管理下的資本主義財產的私人企業。革命的頭幾年,這些範疇的共存顯示出其架構的過渡性和中國革命存在著一種分級制,與突如其來的布爾什維克的國有化和佔有方式有著明顯的區別。1 0.根據 Jo h n A. Ber b e r a t 收集 並 載 於一 九 六 ○ 年 S a n t a B a r b a r a 版 的 S c i e n c e a n dt ec h nolo g y in commun is t Ch in a 的資料,一九六○年中國約二十五萬科學家和工程師中的百分之九十是共產黨人士取得權力後才接受教育的,而美國大學培養的工程師佔工程系學士的百分之七十五。有需要記著這種改變的意識形態的目的,根據一九七六年北京外語出版社出版的毛澤東選集第V冊“一九五七年夏天的情況”一文中,他本人於該年七月的評論,“我們應該明白,從現在開始,需要用十至十五年的時間在中國建立一個現代的工、農業基礎。當我們的社會生產力在十至十五年內充分和適當地發展起來後,我們的經濟和政治制度才算獲得一個比較充分的物質基礎,我們的國家才算完全鞏固以及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才算基本地建成(……)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工人階級應該擁有自己大量的大學教授、教師、科學家、記者、作家、藝術家、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家和技術人材。這些人材應組成一個龐大的部隊,只是少量的人是不足夠的。這項工作應在未來的十至十五年內落實。”1015
  • “大躍進”一直是中國革命上較令人費解的事情之一,對此,有關其原因和目的,表面看來並沒有存在共識,而僅有的亦只是認為在黨的領導以及農民群眾中產生錯誤的期望使中國的架構突然轉變為發展中的小型經濟。不論所採取決定的歷史責任與解釋為何 11 ,雖然在工業和土地財產集體化方面都取得了增長,但在第二個五年計劃的末期,十分沉重、極端與狂想的“大躍進”亦反映在生產質量低、國家工業機械被糟蹋或幾乎衰竭上,正如我們將看到,這一切對中國幾乎都是致命的。J ame s M.Ethr i d g e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從數十萬台臨時湊成的大火爐生產出的鋼在其質量上是沒用的,而且許多建設的質量也是低下的;國家管理極混亂,所有的統計數字亦是偽造的;數萬的學校以不當的設施開始其運作,“無資格的”教師遭遺棄。一九五九年末,被Fr a nk K.M.Su稱為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浪漫時期已結束。”隨後的十年,在新的五年計劃通過上和工農業發展策略的調整上,反映出在“調整、鞏固、充實和提高”口號下中國的規劃人員採取的一種最為務實的做法,雖然與支持“大躍進”以及在根本上訂定有別於蘇聯的路線和社會主義建設上本身意識形態的發展步伐和進程的政治哲學背道而馳12。這個時期顯示出,透過分配被視為獲得最大或最優良的生產力的附加因素——財政上的鼓勵—— 尋找一個可獲得管理能力、技術培訓以及更好配合工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化的有條理的規劃制度。經濟收益、技術效率變得具有突出的價值,而精神上的鼓勵、狂熱的社會享樂主義好勝心、按照“需要”而不是按照“能力”發放薪酬以及“高舉正確路線的紅旗”等均下降至次要的層面。這種務實主義的新趨勢由當時的最高權力機關的成員鄧小平在其講話中概括為“不管是白貓或黑貓,重要的是牠會捉老鼠”,這番話標誌了約十年後他重獲中國政治進程上的領導地位。在工業上,優先項目由生產資料的產品轉為消費品,並透過給予獎金制和普及收益準則作為評估企業性能的優先一項,擴大了企業裏薪酬之差距。通過“三自一包”運動對農業訂定了新的規則,它再次引進農民之才能。公社之工人經營其積累的私人份額(百分之五的可耕地),推動小型手工業,並可在農村的自由市場出售其產品,但須同時履行中央政府訂定的生產限額(一包)。1 1 .一九五九年七月,黨中央委員會在廬山舉行了一次擴大會議,目的就是為了總結大躍進的經驗。毛在最高權力機關的壓力下對所犯下的錯誤作出了自我批評,並把所犯的錯誤歸咎於在社會主義建設上缺乏經驗和多位領導人的個人錯誤,因為那些領導人“違反了在事實和群眾中找尋真理的一貫傳統”。這是黨的原則之一和毛澤東思想的信條。一些口號如:“鋼和其他重要的產品的生產,在十五年內要趕上並超越大不列顛”和著名的“人定勝天”成為模仿的典範,表現出滿足於經濟管理等等的官方宣傳和非現實主義的革命熱情 。1 2.正如 No r ma n B. S c o t t 在他的著作中指出,這些野心在於使城市的作用、受教育的精英階層和重工業都服從於經濟的調動、教育和農村人民的召集(……)。從馬克思主義的某一角度看,這表示在“生產關係”的轉變與增加“生產力”的能力兩者間,前者獲得更高的重視。換句話說,這種哲學表現出與東歐國家追隨的社會主義目標有另一種不同的社會主義目標的組合。經濟的“社會化”比其“現代化”更重要,它應被視為政策的目標而非僅僅是國有化。1016
  • 引進這些規則,構思中央規劃制度與有關生產上最佳性能的物質回報和市場之機制的互相滲透,都是蘇維埃領導和在中蘇分裂後發生的改變。這種領導偏向導致在黨內意識形態較強一翼和急進好戰者之間產生了潛在的猜疑,它尚未完全屬於引導國家協商所需的和或多或少的純意識形態主義討論爭鬥有關的務實主義,從這些變化上,看到重返資本主義之萌芽,一個共產黨官職制度的新階級之出現和與蘇維埃修正主義之協商13。為了明確這些趨勢,毛把領導工作放在思想範疇和黨內的階級鬥爭上,於一九六二年九月發動“下放”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命令黨內的知識分子到農村去向“群眾學習”,這樣引起知識界普遍不滿,對此許多作者認為是數年後推行文化大革命之試驗和導致對立,以及後來的“務實派”的中立化,這一派是與國家主席劉少奇一起尋求設立經濟管理和使國家機關運作得到某種程度上之穩定化的持久的機制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周恩來總理出席了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鼓勵人民代表為四個現代化努力:工業、農業、國防和科技現代化 。表面看來,這一呼籲並沒有獲得響應,而黨內的思想對立更加劇 。一九六五年開始了文化大革命14 。中國的經濟與行政系統遭到數百萬紅衛兵的襲擊。他們以摧毀視為妨礙社會徹底改革的舊文化/領導為名,使中國較務實負責人的政治權力轉移至共產黨的極端分子手中。這場打倒集中權力的政府機關的社會與政治動亂和工人要求較高薪金,引致於一九六六年末決定凍結價格,這一決定持續了十年,並且妨礙了稱為價格制度之運作 。工農業生產明顯下降,而封鎖教育制度導致喪失了一代技術工人,他們被推到政治鬥爭的戰壕裏去;並導致疏離科學家、教師和技術人員,他們被強迫到農村去擔任低下的工作和接受思想再教育 。一九七五年一月,周重申其呼籲:至一九八○年設立一個經濟獨立和較工業化的體系,而至本世紀末使四個範疇普遍現代化。這番話被視為四個現代化的政治基礎,但卻受到“四人幫”的激烈反對,認為這一現代化的策略預示“走向資本主義復興的道路” 。13.據 Immanuel C.Y.Hsu 的觀點,毛一直害怕出現言些傾向:其群眾教育工作消失,黨跟其歷史根源分離以及國家將再次受蘇維埃聯盟的影響。黨對持續的革命反感令毛憂慮。他看到一種享受管理舒適生活的傾向和尋求物質與薪酬優惠的鼓勵導致黨內的官僚化和個人主義的出現一革命熱情相應下降,並出現一個類似蘇維埃 PCUS的 apparat chicks 的新官僚階級。這一階級維護和保留所處之狀況,背叛“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精神”,它侵蝕集體經濟並滋養一班脫離群眾的精英分子。1 4.同樣 ,Hsu 亦提到:“毛想重整其至高無上之權威、其革命路線以及工作風格 ;希望再次使年青一代充滿朝氣;希望使群眾具有政治傾向;希望撲滅舊的傳統、習慣、文化和思想——並以簡單和直接的淨化方式達至。其緊迫性可能是由於健康的原因。一九六四年,他七十一歲,患有柏金遜病,並有可能在該年末因心臟病而死亡。一九六五年八月,毛跟 Edgar Snow談到:“短期內我將看到上帝(……)”。極可能毛感到他只剩極少時間修正面對的問題。文化大革命造成了整整十年的動亂與內戰,導致國家走向混亂和出現破產。黨組織被破壞,而且許多領導人被清洗、免職、以酷刑處罰或死亡。”1017
  • 一九七五年末,鄧小平制訂四個現代化進程的三項基本文件:“國級的黨內工作指示”、“對科學院工作報告書之觀察”以及“關於加快工業發展的某些方面”。鄧成了“四人幫”推行反擊“右傾翻案風”運動之首要目標。一九七六年一月,周去世,而鄧亦被撤去所有職務。毛於一九七六年九月死後,權力從中國共產黨的極端分子轉移到較為務實的成員手上,他們希望國家現代化以及與幾乎破壞黨和國家機關的極端派的遺傳決裂。一九八○年十一月與一九八一年一月間對“四人幫”的審判標誌著六十年代的革命與宣傳對立之結束,以及標誌對六十年代初所作之規定在經濟與政治體系上進行糾正。一九七八年,在一項中期經濟發展的計劃中,訂定了該四個現代化。同年,亦訂定了新的經濟規劃。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立外交關係,外貿與投資成為發展的優先工作。一九七七至七九年期間,出入口值幾乎增長了一倍,相當於百分之十七的實際增長 。但是直至這一紀元之末,訂定中國經濟發展模式這一問題將標誌:同時是社會主義之重訂者和政治經濟主導概念的繼承者—— Wha te v e r i s t a s ,與鄧小平周圍改革派的分水界。這將是我們下一節研究的問題。作為本章的末註,從我們所作的分析中得出:在建設社會主義模式上,中國共產黨的策略既不統一又不連貫,顯示出“嘗試、錯誤與糾正錯誤”的中國特色之傾向。今天這仍然公開地作為引導公共政策之態度。這一態度吸取自中日戰爭時期“解放區”的戰爭經濟根源和蘇維埃工業化的規劃,正如其後我們所看到的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或匈牙利等社會主義建設的自治模式,以及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裏中國革命的第一領導人和備受尊敬的思想家:毛澤東的迂迴路線。這些經濟發展策略的組成在不同階段以某種簡練的方式繪出一條彎彎曲曲的路線,它建立於一項政治“糾正”運動之後的擴張、緊縮與鞏固的運動之上。在這過程裏,自由經濟政策以及其“負責人”都可遭到嚴厲的批評15。我們可以從這個過程摘錄一系列有力的思想,從列寧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經典模式來看,它標誌社會主義建設末期中國的經濟進程路線結束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舉行的第十一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摘錄如下:I. 在一個明顯具有儒家與道德思想的發展進程中,人民調動全國資源;I I. 以機會暢通無阻和分配政策上平等主義作為典型;Ⅲ. 農業為基礎和工業為發展的指導部門;1 5.至於模式方面,我們可從中國成立至一九七五年社會主義建設過程摘錄六個階段:第一:一九四九 —— 五二:恢復內戰時期的經濟;第二:一九五二 —— 五七:工業化優先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第三:一九五八 —— 六○:大躍進:經濟管理和工業的權力下放;第四:一九六一 —— 六五:調整與復原;第五:一九六六 —— 六九:文化大革命:工業發展危機和中央政府癱瘓;第六:一九七一 —— 七五:重回經濟規劃管理:第五個五年計劃。1018
  • Ⅳ. 在城市與農村的發展要求和各行業上大多數階層的社會地位的標準化之間權衡;V. 國家嚴格控制人口的增長與流動;Ⅵ. 在訂定目標與改正的調整上,採取極靈活和權力下放的規劃;Ⅶ. 人民參與計劃宏觀經濟的決定;Ⅷ. 採取務實主義並迅速地重新安排發展的策略與政策。繼續朝著這些方向,將成為八十與九十年代中國共產主義領導得以延續的奧秘之一,它與導致推翻所有共產主義制度—— 幾乎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和聯軍勝利的餘燼在蘇維埃權力下產生的所有國家,以及於七十年代歐洲殖民帝國在亞洲的餘燼冒起的國家的進程相對立。三、四個現代化和中國毛澤東思想化的結束毛之死與一九八○年二月的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大會期間,標誌著中國近代史上一個決定性時期:在制度上不再推行毛澤東時期的主張,並鞏固黨內務實派的權力,削弱了意識形態強硬主義—— 毛澤東思想—— 的繼承人的權力。半年後,一九八○年八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大會鞏固了鄧小平在國家和黨的所有機關的有效權力,這一情況將奠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後十五年的發展 。在這一過渡時期中有一位人士擔任著重要的角色,他就是毛澤東指定的繼承人華國峰16 。賦予他政治中立化與判決“四人幫”的責任,以及解決保留現有制度所必需的三個前提:第一:加強其作為毛的政治繼承者的合法性;第二:恢復黨內曾較好地接受過訓練的人員的職務,以便指導國家的工作,他們當中的第一人就是鄧小平;第三:再次調整發展之優先次序來加速由於文化大革命的騷亂所引致停滯的經濟邁向現代化進程。一九七六年十一月,華宣佈了鄧的復職17 和對第五個五年計劃進行檢討,從而加快四個現代化的發展。雖然這些措施都顯示出良好的徵兆,但卻出現關於中國發展的三種觀點。1 6.根據 I mman u e l C.Y. Hsü的同一著作和 l s s ues & S tud ies , X I V, 3 5“ Th e p o li t i c a ls u cess i o n to Mao Tse - t u n g ”中 Ric h a r d C.Th o r n t on,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三十日毛給華以下的書面指示:(1)繼續不急不躁地工作 ;(2)按既定方針辦事 ;(3)你辦事,我放心。這些指示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臨終領導人的政治繼承人的合法基礎。在這時期無數證據證實的這一歷史事件,加強了反映在朝代繼承的方式上具有強烈君主色彩的一種制度的典型概念,而這種方式稍後將啟發世界上最後一個斯太林式的國家——北朝鮮。1 7.鄧重返其以前的工作崗位成為最高機關的成員、中央委員會的副主席、第一副總理、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人民解放軍的司令。1019
  • 第一種觀點是期望中國以最少的系統性改革來達至一個迅速的增長,以及在一九七六至七八年間,將透過基本上保留文化大革命前的系統和把決策權下放至黨內的地方機關來進行發展。第二種觀點是由第一個五年計劃之父陳雲所提出的。陳相信中國需要社會主義規劃,並認為過去二十年的錯誤不是來自系統本身,而是在於規劃系統的運用上的低效率和欠缺監管。對於生產僅供滿足需求的商品來說,中國是太貧窮而人口亦太多了。開放市場太快將導致通脹失控、資源和國內發展所需的項目轉移以及低生產力的項目。中國應該繼續相信管制物價機制、控制預算赤字和與外國的交易。第三種觀點是由鄧小平提出的,他指出當時存在一些系統上的問題和一種阻礙國家進步的不合理的嚴格措施。為了奠定在數十年內朝著四個現代化方面鞏固發展的基礎,所有改革都是必要的18 。一九七八年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華國鋒宣佈了一項重大的現代化項目——一九七六至八五年的包括農業、工業、科技和國防的十年規劃。雖然領導的僅為八年,但規劃的目標是具有雄心壯志的。在工業方面的投資實質相當於過去二十八年所作投資的總數;整個範疇的增長率為百分之十,並建設一百二十個大型的工業項目(包括輸油管、熱能站、港口和水壩),使其工業生產水平在本世紀末達至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水平。鋼的產量從一九八五年的六千萬噸增至一九九九年的一億八千萬噸;建設十個價值為六百億美元的新油田;八個新的煤礦場以及三十個發電站,以便每年發電六至八百萬千瓦 。在農業方面,透過機械化、電力化、灌溉和大量使用化肥,以及從數量的指標看,農產方面有了收益,農產年增長百分之四至五;食品生產從一九七七年的二億八千五百萬噸增至一九八五年的四億噸;機械化佔農業工作的百分之八十五;擴大水力工作以便確保幅員一億二千一百萬英畝的土地得到灌溉;設立了十二個食品與消費品的生產基地;以多元化的方式鼓勵生產以及擴大私人家庭式開發土地之能力(佔農產和副產品的百分之二十五)。科技被確定為另外三個現代化範疇的基本範疇,並設立多個範疇的目標,使中國能在一九八五年與其他較發達的國家相比僅落後十年,並且在本世紀末可追上先進的國家19 。1 8.根據一九八九年倫敦Harva r d Uni v e r sity Pr e s s 的“One stepa ahead in China-Gua ndo n gunde r r e fo rm”第七十六頁Ez r a F.Voge所寫到,鄧知道當這些領導人進入一個未知的區域時將會遇到困難。因此,他們必須採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策略。在每一個轉變後,必須觀察和嘗試糾正錯誤和最壞的後果。倘有需要,將後退一小步。鄧和趙紫陽在當時已準備接受某些混亂的情況作為改革的代價。1 9.根據Hsü的同一作品,一九七八年三月舉行國家科學研討會,訂定了一項科技發展指導計劃作為目標:(1 )在不同的科技範疇上,達到或接近較發達國家在一九七○年的技術發展水平;(2)將科研人員的人數擴大至八十萬;(3)發展現代的科學調查和研究中心;(4)設立一套國家科技研究系統。該指導計劃確認了在二十七個範疇內的一百零八個項目作為關鍵項目。1020
  • 中國在一九七八年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正規軍(以人數而言)20 ,但除戰略單位外(原子彈和彈道導彈),中國的軍事技術比西方落後了二、三十年。雖然人民解放軍在毛澤東思想的人民戰爭理論中高度動員,但由於缺乏財政上的資助和技術落後,大部份技術都是五十年代蘇聯的社會主義援助提供的,所以面對許多重大的困難。雖然權衡到這方面的支出極高昂,但新領導承認有需要取代陳舊的器材。因此在這個規劃裏,武裝部隊的現代化被定為國內的優先項目21 。這些就是四個現代化的綱領目標。而最終目標就是在二○○○年時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現代先進的國家。四個現代化的發展被列入黨的章程內(一九七七年八月第十一屆代表大會)和國家的憲法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而連接其後有關的領導工作22 。在起步時已即時反映出十年規劃的落實所需的龐大投資,相當於吸納和運用國民生產的百分之三十六。這涉及缺乏可動用的財政資源的問題,尤其是外匯方面,由於科學資源和技術缺乏,致使領導方面有需要重新評估這個十年規劃所訂定的目標和重新編排優先工作的次序:第一:農業;第二:輕工業;第三:重工業23 。20.根據 Lawre n c e Free dman在一九七九年倫敦Royal Ins t it ut e o f In te rn a t i o n a l Af f a i r s“The Wes t and the modernizat i on o f Ch ina ”提及的資料,中國軍隊擁有四百三十二萬五千人,其中陸軍為三百二十五萬,海軍六萬八千和空軍四十萬。De n ni s Wo odward亦在載於Graham Young出版的“China: di lemnas o f Mode rni z a t ion ”的“ The PLA:A people’sarmy under mode rn c o ndi tio ns ?”指出陸軍的力量分為主要與邊疆單位。據估計數字,主要單位由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五個步兵師、九至十二個機械化單位和三個空中運輸的組別組成的,介乎一百三十至一百四十個主要的正規部分。邊境的駐軍備有七十個組別以及工程兵、通信兵與防化學戰之兵團。面對這些數字,有需要補充的是,還有實際人數為六千萬的預備役部隊 。21. J o n a th an P o l l a c k 在 一九八○ 年 Bo u l d e r 由 Richar d Ba um 出版的 “ Ch in a’s f ou rmode r ni z a t i o ns ” 第二百四十七頁中指出,雖然中國的國防預算是一項國家機密,但西方在一九七六年對該項預算評估約為三百二十八億美元,屬於世界的第三位 ;另一項資料顯示於一九七八年對該數字估計為約佔7/1 0的國民生產總值,即三百五十億美元。22.對於四個現代化的較大發展這方面,根據已提及的 Immamue l C.Y.Hsü的“The r i se o fmo de rn Ch i n a”第八百零三至八百一十四頁以及 Ri ch ar d Baum的“ Chin a’s Fo u rmode r n i z a t i on s ”,Bo u l d e r 一九八○、Graham Youn g 載於“ Ch in a: d i lemna s o fmoder ni za t i on,”Cr oom Helm ,Dover,一九八五。23.根據Richard Baum的書中有關Chu-Yuan Chen g在“ The moderni z a t i o n o f Ch in e s ei n dus t r y” 指出,在農業方面的投資從二百六十億增加到五百億美元,而在重工業方面,鋼產量的指標從六千萬噸降至四千五百萬噸。煤礦工業、電力產量、石油和建築將繼續作為投資的優先項目。另一方面,在短期內可完成或吸引外國投資的項目都受到鼓勵。那些廣泛依賴國家大量融資和原材料、地方化、運輸或技術能力的項目均遭摒棄或中止。一九七八年十二月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的第三次全體大會,制定了一個由一九七九年開始為期三年的時期,對國內的經濟進行調整、改革、整頓和提高,以回應公共投資的重大消減、現代化速度的放緩,並且找尋務實的領導人士的關注。在十年規劃的起步時期,預算赤字倍增,石油生產和出口預計的收入脫離現實,引進較先進和精密的規劃技術顯得更加迫切。這是如此重要,以致在第1021
  • 三次大會的新聞公報中宣佈中國將積極擴展與外地的經濟合作,並將努力採納較先進國家的技術與設備。從政治的觀點看,鄧於一九七八年開始宣傳將建立中國現代化和對外開放進程的範例,以及與文化大革命興盛時某些過份做法有關的,由毛的繼承人插曲式地承擔了政治權力的合法基礎。鄧強調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和必須實事求是作為黨和政府的政治工作的指導路線,這些指示構成與毛澤東思想正統觀念的機制和一體化主義的決裂,它們要對國家政治與經濟發展的進程所犯下的錯誤負責24。根據繼承了毛澤東思想意識形態遺產核心的鄧的全新理論體系,又因為在毛的影響下,黨和國家內部階級鬥爭的政治化已幾乎把中國引導至極端敗壞的分裂和無政府狀態(“炮轟司令部”),所以黨拒絕接受毛的“政治掛帥”原則,並把它改為“經濟掛帥”,且看到了中國是可以在二○○○年成為一個發展的國家(或據較實際主義的看法,是在下一世紀初)25。24.“當我們說理論應在實踐中證明,我們正在分析什麼才是主要的。在這問題的討論中,顯示出某些人士的思想是何等僵化。基本的問題仍是本人以前曾提及的—— 該等人士的理解違背了毛澤東同志在事實上和歷史與辯證的唯物主義下找尋真理的原則。在這個理解上,我們有了理想主義和形而上學的反應。世界每天在變,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不斷出現。我不可能關閉自己的門戶,拒絕運用我們的頭腦和繼續落後下去。在現代的世界裏,中國被視為一個貧窮的國家。與第三世界相比,中國尚未發展。我們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之基本表達方式就是它容許我們社會的生產力以舊中國不懂的快速比率增長,而這樣可逐步滿足我們的人民在物質和文化範疇上日漸增加之需要(……)實際上我們為人民做了些什麼?我們應該支持有利加速生產力增長和改善人民物質與文化生活並擴展他們的視野的條件。”載於北京Fore ign La nguages Pr e s s 的“Se le c t e d Works of Deng X i ao pi ng(1975/1982)”第一百四十一頁“Hold hi gh the han ner o f Mao Ze do ng th ough t and adhere to th e p r i n c i p le o fs e eking t r uth f r om f ac t s ”。25.一九七九年十二月鄧曾提出四個現代化的目標,是將當時二千五百億美元的國民生產總值翻四番至本世紀末時達到一萬億,即人均為一千美元。後來鑑於人口從十億增至十二億,又把國民生產總值的預計數字調整為人均八百美元,從而保持一萬億這個數字。本資料是參照一九八五年北京 For e i g n Language p r e s s 的“Bui l d i ng So c ia lism with c hinese c ha rac t e r i-s t i c s ”。26.中國的經濟進程一向是由政治領導和人民對經濟目標的政治支持決定,而較少應用規劃的技術作為經濟管理的工具。在許多方面,中國的規劃人員是有別於蘇聯的。中國具有一系列真正的規劃。除了那些五年計劃外,還有各個省份、各個工業範疇、各個市政府和每間工廠的計劃。這些規劃有著不同的目標,但其鞏固性和連貫性則不清楚。然而,應注意到省級的規劃都是中國規劃的主要核心,使國內規劃成為在詳細分析宏觀經濟中,作為對所有各大範疇和各範疇的規劃審查的指標。省級規劃制定後上交國家規劃委員會,使這些規劃配合國內的策略和中央訂定的指導方針:農業增長率/工業增長率 ;重工業/輕工業 ;建設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人民的需要 ;囤積/消耗 ;生產變化/就業變化 ;購買力/消耗物品。相反地,蘇維埃的規劃系統是屬於中央行政規劃,重工業享有絕對的優先權,並廣泛使用物質鼓勵和使收益多元化的措施來增強生產力:這樣是與一個領導革命並取得成績的階級相配合的,而這個階級是城市無產階級而非農民。七十年代中蘇決裂的基礎、在共產黨集團和第三世界的領導上斯太林與毛以及後從改革派的觀點看,這不等於市場調節已取代官僚階層的協調,以及由私人財產取代公共財產,他們所做的就好像是從老化的中央規劃領導軀體26 做的移植手1022
  • 術,幾乎使所有病情較嚴重的機構私有化,從而制定改良資訊流通和鼓勵措施的制度,努力減低浪費,確保國家的收入和社會穩定。換句話說,毛澤東思想和“大躍進”的政治領導權力下放的進程,以及從某方面看是文化大革命的這個進程,使這一時期國家猶如解體成自治、自給的組織單位,並把決策權下放至省級或以下的地方當局。透過一九七九年展開的改革進程,提供了一股新的推動力,引起一個本身經濟管理模式以及國家公共範疇、合作範疇和私人範疇之間平衡問題。或許我們將可以肯定,於一九七九年發起的經濟改革這一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至一九八四年十月,在這一階段裏,改革與現代化的努力均集中在中國傳統的農村和農業內,逐步滿足農民的期望,猶如中國革命和領導人與群眾之間平衡之長期的量度計;第二個階段幾乎是從一九八四年末延至今天,在這階段裏,目的是讓改革的努力與整體經濟制度並列起來,但特別強調城市經濟的現代化和讓主要的城市聚集點接觸到外地市場。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中國採取其新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法”,並在其對外開放上邁出了決定性一步。在政治方面,有需要指出,於一九八○年五月舉行的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標誌了華國鋒辭去其作為黨主席和總理等的所有職務,暫時仍留在政治軍事委員會內。鄧正式退出其在國家擔任的職務,並把權力交給由胡耀邦(任命為總書記)和趙紫陽(任命為總理)以及其他人組成的一個集體領導班子,但在幕後維持控制保守派與改革派之間的政治平衡,並監管改革的速度27。期克魯曉夫與毛之間的緊張關係,將成為在共產主義知識分子的對抗概念上和兩個超級大國的領導人等別上不容忽視的問題。27.根據 Ez r a F. Vo ge l 在其作品中指出,鄧於一九七九年設立了一個 t h in k t a n k,首先由趙然後再由李鵬領導的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目的是帶領改革進程和訂定其一般路線,把措施的試驗留待地方和地區架構處理。當經過多方面嘗試和修改後才制訂正式的改革政策。28.一九六七年,被控告為“資本主義的追隨者”和一九七六年二月在毛的親自命令和右傾主義的政治指控下,鄧小平兩次在黨內失去其地位。29.J a n S.Pr y b y l a在其一九九四年八月 Iss u es & S t u d i e s“Ma i n la n d c h i n a ’s Ec o n o mi cS y s te m :a s t ud y in c o n tr a d i c t i o n s ”作了以下的評論:“第二次改革是在一九七八年末推行的,而且仍在發展中。在於逐步和並不激烈地摧毀官僚協調的所有機制,或是從文化大革命、國家和集體財產以及其由市場協調和擁有趨向私人財產的不同結合取代所出現的東西。在這階段,道德分析的基礎幾乎是患了精神分裂症,官方則以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基礎(四個被稱為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建設、無產階級專政、黨的領導和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日常生活中,操作上是較富彈性的務實主義”。30.從某些方面看,本人同意 J a n S.Pr y b y l a在其著作中提出:“根據中國的經驗,古典的社會主義可被視為僅為不受內部壓力影響的多種歷史性社會教育之一來作可能之轉變,從而回應對環境和新科技的問題的不斷變化”。奇怪地,這樣就把社會主義的概念作為最終社會的初級階段—— 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裏的組織概念。然而,本人認為與其解釋相反,並沒有一個像東西方或多或少差異的唯一的經濟領導概念,這與歷史和意識形態的盡頭的美國不切實際的想由那些昔日在黨內由於多種指控28 而遭清洗的領導人所創立的改變,將為歷史譜寫中國的第二次革命或已被人們稱為平靜的革命,它脫離傳統的理論形式29,但卻把以前的經驗反映在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第三個模式的新進展階段上30,並1023
  • 連繫著一個運作上不同的元素,從經濟模式方面來說,就是一個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國家與史密夫的傳統自由經濟運作方式相結合。進行對外開放,在先進的資本主義世界被理解為國內現代化與發展的延續策略,以這一開放政策吸納革新的因素,並作為面向將來發展模式的綜合與滲透的元素,而並不是直至當時的導致多樣化和自主路線敗壞的基因,因此,有關其意識形態的純正和可信性是不變的。在中國近代史上,與西方建立外交關係和在技術、經濟、科學、金融或商業的合作首次在中國的國際關係上作為長期實施的方案,而非為了獲取疆界以外的專門技術——本身沒有的經驗或技能——之需要而做的緘默讓步。正如趙紫陽指出“在把我國與世界市場連接起來,擴展其外貿,輸入先進的技術,運用國際資本以及建立國際層次的其他的經濟與技術合作方式的同時,我們可改善本身的活動能力。”(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的Bei j i n g Re v iew)引述鄧小平的話:“孤立妨礙任何一個國家的發展。我們正受著這種情況之影響,猶如我們的先輩般(……)我們應把國家向外開放。這樣將不會對我們產生壞處。某些同志正憂慮不願意看到的事情可能會發生的。尤其是憂慮我們的國家會轉變為資本主義國家(……)這是不會發生的。當然或許會有些壞影響。雖然這些壞影響是很難解決的,但我們必須與它們共存。倘若我們重返隔離主義和再次閉關自守,將不可能在五十年內達到較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當我們的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人均數千美元時,將不再出現任何一個資產階級,因為作為生產工具的主要資料將繼續成為國家或人民的財產。同時倘若能使國家昌盛和人民的物質與文化條件繼續獲得改善,這樣做又有何壞處呢?31 ”四、經濟改革與對外開放法有關。南斯拉夫自我管理和匈牙利經濟引導機構的權力下放的歷史經驗結束後,在中國的進程上,找尋一個新的建設經濟管理的社會主義才是真正最重要的。對於把美國的經濟概念的標準化作為所有國家和人民,尤其是那些解體的共產國家的典型,本人認為是荒謬的,這種客觀地服務於世界發展的一元論與向心的觀點是不可行和危險的。31 .摘錄自載於一九八七年北京Fo r e ign Lang uag e Pr e ss“Fu ndament a l i ss ues in prese nt -day Chin a”第七十九至八十二頁刊登的有關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大會上的談話。32.第五個五年計劃預計,從一九八一至二○○○年間,每年的增長率為百分之七點二,根據“En c yc lo pe di a o f New China”第三百一十頁所載下表說明了該百分比已被大大地超越了:一九八二年九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大會訂定至本世紀末中國經濟建設的首要目標,即為增加每年的工農業生產量總值,由一九八○年的七千一百億元增加四倍至二○○○年時的二萬八千億元,從而使中國在國民總收入和工農業生產上排在世界前列。因此工業生產、農業的不同範疇、能源、運輸、教育以及科學被首選為經濟發展的優先工作,這些工作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至一九九○年,用以鞏固以前的努力,並積聚經驗與資本來達至預計的由一九九○年開始至本世紀末的增長32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佈了一九八二年的新憲法,賦1024
  • 予這一新概念的經濟體系憲法的尊嚴33。差不多兩年後,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大會解釋了有關改革的各個部分 。在農業方面,指導原則為:尊重私人財產;在訂定目標時維護生產大隊的決定;落實“按勞分配的原則”來代替以往的平均分配;保護農民的私人份額以及家庭經濟單位個別經營的能力;重新調整由政府和農業生產者所支付的價格,並關注生產的實際成本。透過生產大隊(社會主義國家在農村的行政架構)與農民家庭簽訂合同,訂定生產的份額,但亦界定農民與國家之間的付出,制訂了農業生產這一“包產到戶”的新責任制度34。在生產專業化和使用農業新技術方面同時展開努力,更好地指導內貿的生產工作35 。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總收入3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式的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和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第六條)根據生產資料的擁有方式,經濟分為四個範疇;(1)國家經濟範疇,屬全民所有制,帶領整個經濟的範疇(絕大部分是由公共企業組成);(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範疇(適合人民公社的情況和農業生產者的合作社);(3)個體及私人經濟範疇(集合個體企業家和私人企業);(4)外國人出資或屬外國人產業的範疇(有關混合資本的聯營、合作聯營和由外國資本控制之企業)。34.根據 Immanu e l C.Y.Hsu 在其作品中指出,一幅地段最初是以每一個農業期或一年歸每一農民家庭(可至十五年)。土地的業權仍然是公共的,但其生產是以合約來訂定,該合約詳細列明需種植糧食作物的數量和交給生產大隊作為對支付使用土地的生產部分。該支付亦包括如灌溉稅、醫療福利和對退休的負擔等一般費用。這樣,每個家庭都可以完全控制其人力資源,並可以在自由市場出售政府要求生產的份額以外的過剩物資。農民家庭從選種子、招聘工人、選肥、工作時間、準備土壤以至最後的產品,承擔著生產過程的全部責任。這種包幹責任制從一九七九年開始運作,一九八○至八一年迅速地擴展至每一個省份,至一九八四年約有百分之九十八農民家庭受這種制度管制。這種制度逐步取代了公社的作用,除了一些歷史性的例子外,人民公社最終被撤消了。一九八七年,隨著第十三屆黨代表大會批准了土地使用權可由一個家庭出售給另一個家庭,這種制度變得更開放。35.在這種平衡經濟下出現的市場和市集上交易的物品從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四十九增至一九八四年的百分之五十五,根據Encyclop e d i a of New Chin a 的資料,供國內消耗的糧食作物從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增至一九八四年的高於百分之三十五。根據 H sü在其著作中指出,一九八七年小麥和稻米的收成與公社制度下達到的收成相比增加了百分之五十。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農民在每年收穫期僅需工作六十天左右,而原來在集體生產制下則需工作二百五十至三百天。這樣他們可以將其餘的時間安排到其他的牟利工作中,這都反映在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和家庭的興旺上,並產生消費之需要。1025
  • 改革的結果亦頗理想。糧食作物產量的增長率由一九五七至七八年期間的每年百分之二點一增加至一九七九至八四年間的百分之四點九,一九八四年產量為四億零七百萬噸,把中國從一個傳統的農產品入口國轉變為穀物、大豆和棉花的出口國,並使其在一九八○至一九八四年間獲得四十億美元農作物的貿易順差。中國大部分的消費品和設備的生產工業以及金融和服務行業均集中在城市。一個企業運行最嚴重的問題是與極有限的管理能力有關,這是昔日的政治與意識形態管制的結果。透過使有關領導人專業化,可清楚地看到已開始關注到鞏固工業單位決策和管理的能力。工廠改為擁有權力,能配合市場之需要調整生產,在市場購買工業設備和原材料,並可以較適當的價格售賣由國家訂定的生產份額以外的剩餘部分。在運用由國家機關給予企業的財政資助上36 ,使它們可以運用利潤部份作為本身的資源,從而改變將所有利潤及由貶值所產生的資金上繳中央實體的作法。在企業管理的靈活性和工人酬勞制度上引進了一些其他的新措施,以便消除不合理的常規、低生產力和浪費。這是價值法在生產制度上的反映。這樣,設立了一種工業責任制度,透過該制度,每個國家企業都訂立一份損失與損害的“盈虧包幹”合同,並透過監察和管制的架構,訂定生產份額、須繳交國家的盈利部分和餘額之運用。一九八一至八二年間,保留利潤之制度有了改變,它容許企業保留較大部分的利潤作為本身的資金,以及運用預算之盈餘來減低損失。一九八二年末,幾乎所有的工業企業都以這種制度運作37 。然而這個範疇表現出重工業仍是一項重要的環節38。36.五十年代,取自蘇維埃模式由毛制定的工業架構的特色分別為:中央規劃和重工業優先。國家猶如唯一的業權人般作出規劃,指引並資助公共企業。國家給予土地、廠房、設備、基本工具、運作資本、管理人員以及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資源。制定製成品的價格時亦不考慮成本和質量、正如 I mmanue l C.Y.H sü在其著作中指出:每個企業吃國家的大鍋飯,而每一個工人就吃企業的大鍋飯。所以在一九七九至八○年間大約有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的國家企業是虧本經營的。37.管理人員變成所有經濟決策的負責人,包括員工之招聘和辭退、薪金、獎金以及在政府訂定限額內制定生產價格等工作。他們任期為四年,可連任一至三次。38.在工業的各個環節,中國工業的層次如下:資料來源:北京 For e ig n La ng u ag e Pr ess ,出版之 En c yc lo pe dia o f New China。1026
  • 由於企業保留利潤,導致國家收入滑落;亦由於下放到地方權力機關的實際權力增大,導致管制利潤運用的機制放鬆,使中央當局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制定一項有關企業利潤的新國內稅,對於大、中型企業,這項稅額相當於利潤總值的百分之五十五;至於小型企業,則須遵照另一不固定稅額表。城市經濟引進的改革超越了五年計劃所定下雄心壯志般的期望。私人和合作社的財產擴大,公、私營範疇和個體經營的勞動者數目明顯增加。企業根據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運作。規劃的作用再次備受重視,其強制性和不靈活性消除了,而僅起著指示性的作用。隨著經濟進入國際化以及由於經濟擴張的壓力、黨內領導層改革派的工作,尤其是其後被犧牲的趙紫陽總理的工作,消除了阻礙外國資本、外國企業財產進入的障礙,市場成為一個真正的經濟調節者,並擴大其影響力。黨確定了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大會通過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所擬定的改革方向和加快改革步伐的目標。趙紫陽強調:“社會主義的基本任務是發展社會生產力,以便不斷增強其活力和回應人民不斷增加的物質與文化需要。社會主義要消除貧窮:最貧窮階級並不是屬於社會主義的(……)我們應該摒棄將規劃經濟與市場經濟視為互相對立的兩種經濟的傳統概念,並應承認,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規劃經濟應自覺地信賴和運用市場的定律,從而建立一個以公產為基礎的市場規劃經濟。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必須的一步,亦是我們經濟現代化的必要條件。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經濟之差別並不在於市場經濟是否存在或價值法是否發揮作用,而是在於所有制不同、在於剝削階級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懂得勞動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資料數據與期望相符。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六年間,工、農業生產以每年百分之十的步伐增長,而國民收入每年增長百分之八點七。資本投資從一九八二年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一九八四年的百分之二十三點八和一九八五年的百分之四十二點八。工業增長亦十分明顯:一九八四年為百分之十四;一九八五年為百分之十八;一九八六年為百分之九點二和一九八七年為百分之十六點五 39。不同的行業在國民生產總值裏佔有下列的百分比:農業(二十八點一)、工業(五十三點七)、建設工業(十)、運輸(三)和商業(五點五),使一九八五年工農業數值在國民收入中約佔百分之四十二40 。39.一九八八年二月北京的 St a te St a t i s t i c a l Burea u;一九八八年三月的 Be i j i ng Rev i e w。40.根據同一百科全書。41 .J a n S.Pr yb y l a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版 I s s u e s & S t u di e s“Ec o n omi c Ch i na’s e co n omi cs y s t em:a Stu dy in c o nt r a dic t i o ns”第十頁中指出:八十年代,所有消費品總值的百分之七十是遵照嚴格的國家徵稅制度 ;一九九零年,三分之二的農業產品、約百分之八十的手工藝品、幾乎所有的服務和三分之一的主要產品是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在改革初期,每元人民幣之兌換率是由政府訂定,高於其市場上之價值。八十年代中,人民幣曾不止一次貶值以便配合市場的價值。自一九九一年起,兌換上之調整更趨頻密。另一個亦反映出改革中斷的範疇是價格制度41 ,在這種制度方面,從八十年代中開始,透過解除行政管制,徹底落實下放政策,使對資源進出與安排的決策由有關的中央規劃官員轉移至目前的競爭者上:購買者、售賣者、消費者和生產者、家1027
  • 庭和企業。因此在國家命令管制的有限範圍以外,增強了經濟決策領域的相對最高權力。經濟的迅速增長42和生產失控造成了經濟過熱,出現一些混亂情況以及通脹率上升(官方的數字一九八五年:百分之十二點五;一九八六年:百分之七;一九八七年:百分之八;但實際數值每年大約為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經濟系統的改革引致一些今天仍看到的極壞作用:中國經濟國際化進程的薄弱,缺乏信任與支持;並使管理經濟的最高人士傷透腦筋:I. 因流向國營企業的補助金這一政策失控和資金嚴重停滯,引致出現一個預算虧損的周期;Ⅱ. 對外貿易結算不平衡日漸增加43;Ⅲ. 實際通脹率44遠高於官方的數字,在大城市更甚;Ⅳ. 面對著人民群眾的教育和意識形態管制的軟化,賄賂和經濟犯罪個案數字增加,在黨內高級領導人的子女尤其嚴重,發生的個案有濫用權力和私相授受;V. 國內市場消費商品的需求直線上升和節儉意識降低的趨勢45;42.根據一九九三年春“So c i a l Sc i e nc e s i n Chi n a”雜誌第一百四十四頁公佈的“Chi na’sachi evemen ts ,exper i ences and pr ospe c ts i n opening to t he ous tside wor l d”中 J iChongwei 在八十年代指出:“中國吸納了約七百億的外國資金,除了透過租賃和商業往來獲得的其他融資來源外,還包括五百億的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貸款 ;一百八十九億的海外企業家的直接投資。透過這些資金,中國興建了數百座大規模的廠房,從而改善其能源、運輸、通訊和重工業的基建,亦開展了數萬個改良技術和擴展舊有的不合時宜的企業的項目(……)一九九零年底,中國約有一萬個與外資聯營的項目,僱用二百萬名人員,其出口量達七十八億,相當於國內出口總值的百分之十二點六。”43.根據PR C Statis tic a l Bur ea u-Sta ti s ti c a l Ye ar book 19 93、國際貨幣基金會和世界銀行的統計以及 As i a n Deve lopment Out loo k 199 4估計所得之資料,出入口進展圖表如下:44.根據同一書的同一資料來源,近五年的名目通脹率為:一九九一年:百分之五點一 ;一九九二年:百分之八點六 ;一九九三年:百分之十四點五 ;一九九四年:百分之十一和一九九五年:百分之九。45.根據一九八七年紐約M.E.Sha r p e I nc.之 Br u ce Rey n o ld s 出版之“R ef or m in Chin a,c h a l l e n g e s & cho i c es ”書中Xia X iaoxun 和 Li Ju n的“Co n s umpt i on e xp a n s i on ,ag rave c ha l l e n ge to reform and dev e lo pment ”一文:“雖然中國居民消費水平遠低於發達國家居民的消費水平,但仍高於與我們人均收入相適宜的消費水平。例如:一九八四年國民人1028
  • Ⅵ.未達到工業生產上品質之控制,尤其是由各省、鎮、市地方政府設立的工業單位之水平,特別是開放給外資的單位,這種失控明顯是由於欠缺管理能力所致46。但是“開放政策”這個加強對外關係的工具,標誌了中國強勁的經濟增長,作家們把這增長稱為對外開放的大躍進。這樣,對外的開放政策力求成為對解決農作物、運輸、基建、本身資源和所需發展等方面的地區性不平衡和各個地方經濟發展之不一致性所需之策略性回應。從而落實政策,以便在沿海地區按照不同的實際需要和條件設立不同的領域,並制定不同程度的對外開放領域。自一九七九年,在靠近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廣東和福建省設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島這五個經濟特區,目的是吸引外來投資,引進先進科技和管理的新技術,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和發展專為出口生產的工業 47。均收入為五百七十九元人民幣,但在城市的家庭對消費物品,如電視、風扇、錄音機和洗衣機的佔有率已達至日本的水平,而日本當時的人均收入都高於一千美元(……)公眾消費率擴展的結果以及雖然被稱為早熟的消費,但購買力正在急遽地增長( 一九八五年佔國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九)。”46.L e e E.P r e s t o n和 Th e ma n a g e r i a l r e v o lu t ion in chin a ,Eu r o -As ia Bus iness Review,一九八六年十月第四期第三十頁指出,Po s t 1 9 7 8的改革是由三項要素組成:( 1)中央層次的決策權交給負責業務的人士;(2)對企業和生產架構層次的管理人員和工人增加使用物質鼓勵 ;(3)增加運用基於國內物價的市場機制。這三項要素是緊密連繫的,它們全都有賴運用管理的能力和革新的開放以及有賴在整套中國生產體系中履行有關生產的指示。這表示管理人員能夠對生產程序採取關鍵的決策,甚至有時是冒險的決策的能力。訪中的人士較普遍的觀察之一是中國的管理人員與決定其生產量、在產品上進行甄選和拒絕變更、探測其本身的顧客以及最終承擔其決定投資之風險的較低層次的人員發生衝突和恐懼。根據另一位作者 Ri c h a r dH.Hol t on 在mar ke t i n g a n d t he mod e r n i z a t i o n o f c h i n a ,Ca l i f o r n ia ma n a g eme n tRe v i e w,第二十七期,4,第三十三頁,將這種情況總結為:在中國大部分擔任管理職位的人士對承擔改革進程賦予新的和重大的責任沒有充分的準備。一九九五年初,在國家企業範疇和接受外國資本的私營範疇的管理機構重要職位的人員中,被控危害經濟的犯罪數目有所增長,由於其檢舉程序缺乏透明度,使人們對有關其真正的原因、在哪裏結束真正的腐敗和濫用權力以及在哪裏可以清楚看到缺乏效率或在較基本的管理、生產監管、預算與會計管理的技術上及其本身與新的實況和一個明顯市場經濟、在不合時代潮流的事物和中央規劃的機制之假象下生活了三十年的一個經濟體系產生的風險之一致性上,中國的管理人員和職員未有足夠的培訓導致劣等的管理後果都——產生懷疑。47.根據 J i ng- dong Yuan在Main l a n d Chi na ’s Eco n om ic Zo n e s :pe r f o r ma n c e ,pr o b lems a n dpe r s pe c t i v e s ,i s s ue s & Stu d ie s ,Ma r c h一九九三,第八十至一百零五頁,Dav i d K.Y.Chu在Chin a’s S pe c i a l Ec o nom i c Zone s :e x pe r c t a t i o n s a nd r e a l i t y ,As i a n Af f a i r s , 14, 第二期,第七十七至七十九頁以及 Ai Wei 在 T h e S p e c ia l Ec o n o mic Zo n e s :a n a n a l y t i c a ls t u dy , I ssue s & S t u d ie s ,2 1,第六期,一百一十七至一百三十五頁。這樣,與中國內陸相比,經濟特區就是在監管方面較靈活的區域,其宗旨是透過不同方式,與海外華人、外國人、以及香港和澳門同胞的投資者發展經濟合作。這些特區有下列四種特徵:(1)管理的規則相對自由化,並有著一種不需遵守中央規劃機制的自由市場經濟的概念;(2)因此,這些特區獲得各種各樣的稅務鼓勵,包括減低和豁免關稅;(3)財產制度是混合的,可以由私營的資本家的財產、“國1029
  • 家的資本主義”以及公共財產相配合,當中私營的資本家居主導地位;(4)這些經濟特區規模大,並有較大的自主權來審議外國的直接投資48 。然而,經濟特區與發展中的經濟體系之出口加工區有所不同。中國的經濟特區在一個中央規劃經濟體系的環境內運作,亦是唯一承擔附加責任的特區,因為它們是連接中國與港澳的橋樑 49 ,而中國透過這些橋樑可與世界的其他地方接觸。它們亦是新的管理技術、新的經濟政策能在中國其他地方採用之前進行試驗的實驗室。因此,這些經濟特區可以起作分門別類的過濾作用,修改那些被視為不適合中國需要的外國文化和技術。最終這些特區亦在港、澳回歸中國大陸的統一進程上起著潤滑劑的作用,而按照北京的想法,對台灣回歸大陸的進程亦是一樣。在這些特區中,無論從近年的投資額或發展的速度而言,深圳擔任了先驅的角色 。一九九○年,深圳與超過三十個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簽署了超過七千項計劃,並洽談了總值為五十億美元的外來投資。在一九七九至一九九○這十年間,工業生產從一九七九年的六千萬增長至一九八九年的一百一十六億四千萬澳門元。出口的增長則較適中,從一九七九年的九百四十二萬增長至一九八三年的二千一百一十萬美元,一九八九年為二十一億七千萬美元,一九九○年為二十八億美元50。由於通過了與外資合作的法例51 ,中國今天已擁有一套可方便投資者融入多個城市和本身經濟特區的法規制度。48.一九九○年,根據 Ji Ch ong we i 在其著作中指出,這五個經濟特區已吸納了四十九億二千萬美元的外國投資,在電子、輕工、紡織、食品、建築材料和機械等範疇核准設立超過三千個合資聯營項目,生產總值為二百八十億元人民幣,當中四十六億元是來自出口,而百分之六十是由經濟特區直接生產的。經濟特區可獲授權核准最高至三百億美元的外來投資。49.首四個經濟特區的佈局回應了政治和經濟的關注。所有這些特區均位於中國與外國有著悠久接觸歷史的區域。特別是深圳和珠海,分別在香港與澳門邊界的另一面,與這些國際港口和市場緊鄰。因此,根據 J i n g- do n g Yua n在其作品中指出的資料,它們都處於這些經濟特區前之r anki ng:經濟特區的經濟指標(一九九○)50.根據由 We i Ji n g所著,刊於一九九一年北京 Be i j i ng Rev i e w“Spe ci al Econ omic Zones:const r uc t i o n an d d e v e l o pme n t ” 內 的 “ S h e n z h e n:P i o n e e r i n r e f o r m an dope ning up ” 。51 .這些法律就是於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採納的“ Law o fPRC on Chin ese-fo re i g n join t v e ntur e s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1030
  • 1031
  • 正是在鼓勵的政策下顯示出對吸納投資者的關注,雖然這些關注在不同的經濟特區是有所區別的,但都具有下列的共同點:一、給予優惠的稅率:有關企業所得稅訂定為百分之十五,而投資高科技的企業在投資的首數年可申請稅項之完全豁免,並在其後數年獲得大部分減稅 ;二、對用於興建工廠的土地收取較低的租金;三、對外國企業的利潤和存款之自由轉移往來源國採取較少的限制;四、在商議合約上簡化程序;五、向外國人開放部分國內市場,尤其是在新、高科技領域。雖然香港和澳門在邊界的經濟特區52 的投資比例極龐大,但這些特區的營運一直都構成了一條路徑,輸入機器與設備、發展內部的管理能力和中國勞動力的技術培訓,以及吸納外國的技術再轉往國內的其他地區53 。大會 第 一 次 會 議上 採 納 的“ Law o f PRC on Ch in e s e- fo r e i g n c o n t ra c t u a l j o i n tv e nt ur e s ”和同一會議上通過的“PRC si no fo re ign jo in t ven ture Law”。這些法律於一九八八年五月的PRC法例集Ⅱ 卷上公佈。5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來源地資料來源 :Rob er t F.Ash i n《Mainl a n d Ch ina’s eme rg i n g s o l e i n t h e wo r ld economy》I s s ue s & Studi e s ,一九九五年一月,第十頁。53.正如 J i ng-don g Yua n在其著作中指出,在不同裏類的 S t a n d a r d的應用技術上,一直存在某些不一致性 。三萬零五百個從外國引進的機械與設備單位裏,僅百分之十可被視為屬國際S t an d a r d的先進技術的單位,而按中國 S t an d a r d約百分之三十可躋身此列,因為它們相當於中國沒有和自己不能生產的技術,同時亦達到在其使用和增加生產力上有著減少浪費的質量標準 。有時候,因能力有限而無法達到目標,特別是在生產技術產品所需的專門技術方面,這些經濟特區要面對另一種的問題。第一,投資嚴重停滯,尤其是基建方面,因為任何一個經濟特區都缺乏最基本的基建。第二,缺乏專業和受訓練的勞動力。第三,使用的技術較為劣等。原因是大部分的投資是來自香港和澳門,大部分1032
  • 在中國進行的工業程序和操作都屬於安裝和執行方面。但最嚴重的問題至少出現在至一九八六年的計劃首階段,問題是缺乏由中央經濟領導機構訂定發展這些經濟特區的指引。繼鄧小平於一九八四年四月視察深圳和珠海54,國務院宣佈開放十四個沿海城市和海南島接受外國的投資:上海、廣州、珠江和長江三角洲、福建南部的三角地區、山東和遼寧半島55 。這些城市和地區在沿海三十二萬平方公里的區域裏,組成一條不斷增長的發展紐帶,包括二億人口和二百九十二個市、鎮。在這片遼闊的區域中,珠江三角洲迅速成為南中國的一個發展重點,並起著吸引外地投資以及設立半製成品和原材料加工工業的作用,特別是在紡織業方面。位於台灣海峽另一邊的福建區成為與台灣商貿往來的一個基地,同時亦是台北資金大量湧入中國的渠道。除了上述地區外,與前蘇維埃聯盟、蒙古、韓國、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緬甸、寮國和越南接壤的廣闊的二萬平方公里的地區也有重大的發展,並為改善與中國中部和西部的省份的商貿交往作出了貢獻。制定經濟騰飛的有關策略,是希望獲得正如趙紫陽所說:(1)透過經濟重整改善盈利的生產和投資環境;(2)訂定一項計劃,逐步擴大對外開放政策,使開放延伸至經濟特區以外的沿海城市,再由這些城市通往內陸地區。一九八七年十月趙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大會的報告書中指出:“改革是中國用以復甦的唯一途徑,這一改革進程是不可抗拒的,而且是符合人民的意願和歷史進程的(……)而在這一階段(社會主義建設的第一步)我們所遇到的主要矛盾是改善人民生活素質之需要與生產落後的矛盾。階級鬥爭在某些範圍內仍然長時間繼續存在,但它不再成為一項主要的矛盾。為了解決本階段的主要矛盾,我們必須有力地擴展市場經濟,增加生產力,逐步達到工業、農業、國防和科技的現代化,正是由於這個目的,必須改革生產關係和不適應生產力增長的上層建築之某些問題56。”配合經濟特區發展的沿海發展策略,是增加入口力量的策略和擴展出口能力的經濟之一項組合57 。54.根據某些觀察家,鄧肯定:“這一發展和經驗證明設立經濟特區的政策是正確的。”一九九四年,四個經濟特區已超越了創立時的階段,並在多方面達到顯著的進展。55.參看有關沿海城市策略的更大發展(CDS)Fuh-Wen Tzeng在:“The pol i t i c a l economy ofCh i n a’s c o a st a l d e v elopme n t s t r a te g y”,Asi a n S urve y,一九九一年三月,第三期第二百七十至二百八十四頁。56.趙紫陽“Ad v a n c e a l on g the road of s o c i a l i sm wi t h c hi n e s e c h a r a c t e r i s ti cs”在Documents of the Thir t e en Na ti o na l Co ng r e s s o f t he CPC(1987),Fo r e i g n La ng ua gePr ess, 北京 。57.中國和東南亞的 NIC一樣,都捍衛一項新貿易策略,其目標是促進建立持久的國際關係,使中國在一定期限內成為一個自給自足的民族和一個全面的經濟強國。1033
  • 但對外開放政策不僅限於實施我們過往期待的內部政策。從一開始就對加強商貿關係給予極明顯的重視,首先是與美國,其後與日本、香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其他的西方國家的商貿關係。隨著中國與美國之間的外交關係解除封鎖,一九七二年尼克遜總統訪華,在國際層次上,中國孤立的狀況已有所改變。一九七七年中美商貿交往的金額僅為九千二百萬美元。一九七八年上升至十一億八千九百萬,而在一九八八年則達到總數一百億美元58 。中國輸往美國的產品主要有紡織品、石油及其製成品、家庭用品、葯物、罐頭食品、傢具、古董和藝術品。在入口方面,較重要的有機械、運輸和建築設備、穀物、化學物品、油料產品、鋁、紙張和電器材料。在中美雙邊貿易關係上,由於香港之參與引致的混亂因素,就目前存在的逆差性質的問題,一直展開不一致的分析:中國海關認為從一九八○年開始,美國一直有持續的貿易順差,而美國貿易部認為在與中國的貿易平衡上受損,在一九九二年出現一百八十三億美元的逆差。國民生產總值58.中美貿易差額為:貿易差額(以百萬美元計)資料來源:世界銀行1034
  • 獨立人士的資料來源偏向於較適中的數值59。每年延續有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優惠國待遇的原則,對於中國產品進入美國內部最具競爭性的市場是必須的,然而,兩國之間的關係一直存在不信任及受報復威脅的氣氛60 。中國傳統的商業伙伴—— 日本,一直擔任著一個補充的角色,作為設備、技術的較大供應商和技術與金融輔助的提供者。事實上,兩個國家互相補充其需要,日本是中國石油及其製成品、煤、農產品、食品、古董、藝術品以及其他產品出口的一個主要市場61 。從日本方面而言,一直輔助中國的出口發展,從而吸納外匯,並以適中的比率向中國提供融資。日本在中國投資及進行貿易的成功因素有經濟方面的,亦有文化及文明方面的:文化的相近使日本能深入瞭解中國人的心理狀態及生活模式,這有助日本產品適應中國市場;鑑於與中國政府機關打交道時講求“關係”的重要性,商業營銷變得人格化;日本產品的競爭性價格;日本在普遍優惠制(GSP)及最惠國待遇59.貿易差額(以十億美元為單位的比較估計數字)* “China in the wor ld ec o nomy”Ni c ho la s R.La r dy著,華盛頓 D.C.I ns ti t ut e f o r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c o n o m i c s,一 九九四年。資料來源:Rober t F.Ash,“Mai nla nd China’s emerg i ng r ol e i n t he wor ld ’s economy:Impli c a t i o ns and future pr o s pe c t s,I s s ues & St udi e s ,”一九九五年一月,第九頁 。60.提出的理由有多種,美國人認為是由於中國人權的複雜情況、資金移返美國之困難和中國國內市場關閉的特性 ;中國人則認為是由於美國採取保護主義對付中國的紡織品,以及美國幕後的壓力使中國拖延進入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61 .中日貿易差額為:貿易差額(百萬美元)資料來源:Enc yc lo pe di a o f New China,同一著作。1035
  • (NMF)範圍內提供優惠稅率;日本鄰近中國的地理位置;協助中國發展資源以刺激其對外匯需求的策略性立場。九十年代,在鄧小平領導下得以鞏固的對外開放政策為中國帶來了成功,然而,一九八九年六月令人遺憾的鎮壓學生示威活動事件,使國際輿論質疑中國及其傑出領導人有否能力及真誠,去奉行信守對國際所作承諾及維護現今國際社會共同價值的法治國家路線。一九八九年六月之後,趙氏成為了犧牲者,被指支持“資產階級自由化”及疏忽黨的“意識形態及政治工作”,趙氏的總理職位由留學蘇聯的專家治國論者、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成員李鵬所取代。儘管李鵬的上台及與保守派的結盟引起疑慮,今天仍任總理的李鵬的工作顯示出他對經濟改革及對外開放路線的參與。總書記江澤民出任國家主席似乎表明了經濟改革步伐的鞏固,以及地方權力的加強,如長江三角洲地區,這是由於東部沿岸地區及積極發展和進取的南方地區對自主的日漸強烈且無法抑制的要求與中央權力之間的平衡不穩所致。事實上,中國一反過往的做法,不再以強制及嚴格規劃的神聖“專政手段”對經濟作專橫管理,最新的五年發展計劃顯示出對非集中化及靈活性的重視:第八個五年計劃(一九九一/一九九五)及十年規劃(一九九一/二○○○)。中國已無能力控制投資或資源的配置,因此,上述的五年計劃是屬指引性及策略性的 ,集中於:(一)經濟發展的重大指示、整體政策和目標;(二)糾正市場活動的措施,打擊壟斷及貿易壁壘的形成,分配財富及創造就業機會等國家調節工作;(三)訂定基礎設施方面的目標及訂定在公共事務方面的投資對象和目標。然而,在上述各項工作之下,更要實行一項涵蓋七個優先關注範圍及具備改革的結構性原則的“改革計劃”62 。在這些原則方面,確定需要建立一個以“社會主義計劃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新經濟體系,使“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結合”;計劃被視為宏觀經濟調控功能,而市場則負責資源的微觀經濟配置。這個五年計劃有一個帶領經濟走向綜合水平的中、長期指引,即綜合政策、間接經濟控制、經濟部門與比率的平衡。此外,在對國家經濟及人民生活水平最為重要的產品及建設項目方面亦有指導作用。6 2.參閱 “Ch i n a :r e f o r m and the ro l e of the p lan in th e 19 9 0’s ” ,由 BI RD/Wor l dbank,Was hi ng t on D.C.出版,1 992,第七十頁及其後數頁。優先關注的改革範圍有:(一)公營企業部門改革;包括更新承包責任制;對活動的利潤實行稅利分流;企業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業合併成經濟集團,以便確保其財政償付能力;引入破產的可能性;(二)企業財產制度改革;通過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開,將國家所有權再轉化,並分散至部門及地區層面、設立控股及投資企業;(三)價格體制改革;根據市場規律分階段調整價格,並在行政管制下維持少數必需產物的生產;(四)宏觀經濟管理機制的設立;在直接及間接調節方1036
  • 面,以間接調節為主;中央及地區調節方面,以中央調節為主;(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改變近乎終身僱用的制度,改變由國家負擔的劃一薪金及退休金的觀念—— 大鍋飯——,將這些方面的管理轉至企業及部門層面,而國家則負責公共部門及公共實體的工作人員的管理;(六)對外貿易制度改革;取消出口補貼,並逐步取消對參與境外市場企業的補貼,鼓勵該等企業與外國企業連繫及合作。(七)農業改革;建立一種雙線制度,將中央化與非中央化相結合63。在對外關係方面,中國在九十年代一直處於璀燦的景況,並在外資流動上有持續的增長。這些趨勢在一九九四年出現了新突破。根據最近進行的一項研究 64,儘管中國當局對非生利及低增加值投資實施若干限制,商品貿易在一九九四年首九個月迅速增長,與一九九三年同期比較,出口及入口分別上升29.7%及15.2%,在外資利用方面,亦大幅上升約49%,而目前所得的經濟指標亦顯示相同的趨勢65。五 、向資本主義模式或稱第三路線屈服中國是否已放棄以馬克斯主義作為制定其發展策略的結構性概念,走上向其在七十年代一度反對的西方資本主義模式屈服的道路?事實上,毛澤東曾指責赫魯曉夫推行西方資本主義模式,並聲稱忠於斯太林,忠於捍衛以人民集體掌握生產資料所有權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標準的列寧思想,忠於以共產黨作為革命先鋒的領導角色 。63.據官方表示,對各項改革的總結是正面的。根據Fe ng Bi n g在 “1994:So f t l a nding o fv a r i o us ref o rm measure s ”Be i j i n g Rev i e w,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版,第八頁及其後數頁中指出,在宏觀經濟管理方面,中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引入了一個新的稅務體制,其中關注到以一種單一增值稅為基礎,規定中央及地區當局之間對所得稅收入的分配,此外,亦改善了有關稅務管理及徵稅的法律及規章。在財政方面,同日起亦將人民幣匯價統一,並與國際系統配合,使銀行間外匯拆放市場得以在有關匯率無劇烈浮動的情況下運作。另一方面,中央銀行逐漸變為一家真正的中央銀行,集中了制定及推行貨幣政策、監管及管制財務活動、管制向企業及地方銀行提供信貸等的權力。64.Rober t F.Ash,同一著作,第十五頁。65.亞洲國家經濟指標資料來源:Fa r Ea s te r n Ec onomic Rev i e w,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版。1037
  • 或者,正好相反,中國革命路向是否表明要訂立一條建設社會主義的適當路線,並視社會主義為關注平均主義、圍結及合作(社會主義思想傳統)與渴求發展、幸福、進步及現代化(自由社會民主思想傳統)的一種混合體?這是否繼蘇聯路線、南斯拉夫的自我管理路線及匈牙利的非集中制社會主義受挫後,唯一能成功抵抗歷史洪流衝擊的革命路向?又或者,面對如Wal l e r s t e i n 66 所指的世界經濟模式(wo r l d-economy;wor l d-sys t em)漸具霸權性的情況時,這路向又會否動搖?這又將我們帶回劉少奇與毛澤東的爭辯中,中國是否如劉少奇所辯說的社會主義國家,又或是否如毛澤東的反駁,社會主義是一個包含長期及持續的“階級鬥爭”的過程,是避免由“新共黨間諜”構成的一個官僚階級掌權的不二法則。無可爭辯的是,在“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概念下,馬克斯主義的傳統核心部分要與中國的實況配合,採納資本主義的特有成份——多勞多得、刺激生產的物質鼓勵、以滿足需求作為生產指標、經濟參與人由嚴格遵守中央計劃機制的規定變為具自主性、迅速發展的個人所有制經濟與傳統的國有制、半國有制或近乎國有制經濟並存——確定中國經濟模式發展路向的準則,是否就如某些觀察家所言,在於認清如何作出生產及分配方面的決定、誰來決定、誰擁有甚麼?在這方面必需一提的是,現今世界的生產力及生產關係被納入一個相互關聯及可互相限制的市場體系中,而經濟管理的決策一般是取決於情勢及外來條件。另一方面,沒有經濟體系是靜態的,又或是憑空運作的。轉變力量是經濟活動的組成部分,與社會階層、經濟利益、權力地方化及意識形態或信仰系統有關。假如像馬克斯所說——今天已為社會學及各門社會科學所接受——產業資本主義展露出社會內部鬥爭的力量,如發展、環境、貧窮、自由、資本累積及科技變化等,那麼,這情況亦出現在人與人之間,即出現在獲得財富及影響力的人與沒有財富及影響力的人之間,這樣,便造成階級間剝削的現象及希望這方面得到解放的要求 。假如說社會主義——以馬克斯主義為前提,最終——是唯一一個沒有內部鬥爭、階級剝削及解放生產力的社會,那麼,歷史給我們提供的例子並不能證實這一點。這使人在意識形態概念下存在的概念化及信仰方面,對這個社會模式存疑67 。66.“今天,世界經濟中的社會主義體系不比封建體系多,因為,實際上祇有一種世界體系。一個形態上由資本主義界定的世界經濟。社會主義包含一種新的世界體系的建立,這體系既非一個重新配置的世界帝國,亦非一個資本主義的世界經濟,而是一個社會主義的世界管治。本人不認為這是一個理想化的設計,亦不覺得它的結構是如何完美。也許是以大家熟悉的方式或以將出現在世界經濟各個領域的新方式進行長期鬥爭的肇端(毛澤東的長期階級鬥爭)”Immanue lWal l e r s t e i n i n “ The futu re d e smi se of the wo r l d cap i t a l i s t s ys t e m ”文章刊於“Pe r s pe c t i v e s o n Wo r ld Po li t i c s”,由 Ric hard Li tt l e & Mic ha e l Smi t h,Rou t l edg e出版,New Yo r k,1993.67.正如 Wa l l e r s t e i n在同書中指出,保持世界體系的政治穩定,除了統治力量對軍事力量的控制之外,亦取決於堅持“an id e o lo g i c a l c ommi tmen t t o th e sys t em as a wh o l e ”,這並不意味著體制本身的合理化,而是進而顯示出“員工”或人員對本身福祉繫於該體制的存活及其領袖的能力的感覺程度。正是這些員工去宣揚神話,且相信這些神話。1038
  • 生產資料的社會所有制將社會主義生產關係與資本主義加以區分,因為,資本主義以廣泛承認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而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則主張以社會主義或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取代私有制。然而,一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原則上不要求完全排除私有制。不少社會主義學者主張用於家庭及個人勞動的生產資料應繼續屬於私人的,祇有僱用大量工人的大型企業才應屬社會主義所有制(即國有化企業,因為,根據馬克斯所說,這類生產資料決定整個社會的屬性及人民的行為)。在古典社會主義概念中,一個經濟體系的組織結構應以一個中央權力為基礎,由這中央權力去訂立目標、制訂計劃、設立一種鼓勵制度以改善經濟表現,並監督制度的執行。有趣地,這種觀點使蘇聯的官僚企業模式成為通用汽車公司的標準模式 。然而,當國家經濟變得更為開放,因而亦較受制約時,有需要使之與市場經濟的機制及運作配合,重訂作為投資及企業決策的重要指引的計劃,使這些決策能由私人確定,且與市場的輸入互相協調。在政治學上可稱之為市場社會主義。列寧主義對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期望已經動搖,變成“無產階級英明領導者”的先鋒主義,最終成為霸權主義共產黨及其精英的獨裁,蘇聯的社會主義就是最佳例證;另一方面,通過對福利及平均主義的重視、政府的民主管治、限制財富過份積聚的稅務政策,以及刺激就業等的結合,民主社會主義經驗繼續下去,先是英國、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及其他西歐國家,並逐漸擴展至中歐,種種新的立論豐富了社會主義理論。隨著後工業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對比馬克斯主義的線性矛盾—— 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階級結構有了實質改變。新的經濟及社會組別出現,但不同於上述兩種階級:公務員階層、企業人員或領導者的劃分是以他們認為本身是否與服務的企業及機構的業務利益一致而定。高層的認為本身與領導階層及企業主的利益一致。較低層的則分享工人階層的利益、分擔工人階層的憂慮,但又為著發展社會的野心而犧牲他們。這些社會組別的出現不因生產資料的社會化而消失,且在前社會主義社會中成為新的狀況,在中國造成與國家機關及黨機關混合的初期現象。如何避免黨高層及行政官僚高層以新的統治階層姿態掌權,再次在體制內部挑起已被取代的政治模式的固有矛盾?如何避免國家在缺乏統一中央權力的情況下,在地區、種族及政治 經濟派系自相殘殺地鬥爭的瓦礫中覆亡,而統一中央權力是繼承自紮根於馬列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遺產,亦是共產黨至此仍擔當的角色,這角色正力求回應以漸趨多元化、多面體及產生社會動力的經濟為基礎的種種挑戰 ?答案可以在市場社會主義模式 68 。中找到。68.我們在這裏所用的模式概念是從認識論的意義上而言,因為這概念並非將一種典範性的價值給予——我們不認同的——現存社會主義,而是要洞悉我們正在研究一系列緊密的機制,這些機1039
  •   Dani e l Fus f e l d 論述這新狀況時指出69。這種模式試圖利用可自我調整的市場去決定生產及資源配置的標準,同時保留若干社會主義成份,如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及一個平均的收益分配標準。市場機制的運用使經濟體系能靈活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及保證消費者能夠很自由地作出選擇。與此同時,中央政府須保持對宏觀經濟政策的控制,以決定為保證完全就業及保證有一個令人鼓舞的經濟增長率所需的投資水平。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及由中央政府、工人合作社和工人組織進行分配,將排除私人對資源的控制,從而能有一個幾乎完全建基於利潤的財富分配標準。根據這位學者所說,國家層面而言,需要有一個 中央規劃委員會負責決定:—— 經濟活動的綜合水平、經濟增長率、稅務及貨幣政策;—— 所有經濟產品的價格,如工人的薪金及資本回報率。  根據這位學者的意見,這種模式有明顯的優點:(一)通過較平等的收入分配,能減少在資本主義經濟中因生產資料私有化及大量累積利潤、利益、租金及收入而造成的收入不平均現象,儘管容許薪金按工作類別及技術和管理能力而有較大的差別;(二)使經濟體系盡量達至較具競爭力的市場經濟的均衡,因為,中央規劃委員會的參與能對價格加以管制,限制國家或地區壟斷的情況出現,並能收集有助經濟參與人作出策略性決定的重要資料;(三)決策程序的非集中化。因為,只有綜合經濟層面的價格才由中央規劃者訂定及控制,所有其他決定則由企業及消費者作出。這樣,協調在於市場。  其他學者在試圖指出這種模式的特點時70 ,除了建立私有制的自由、在確定結構及投資層面保持一種計劃架構之外,亦加上政治、多黨制及參與性民主制度,作為分配政策的最後決定因素71。  中國一直在開創一條看來是無法倒退的路線,一條在地區層面上是採用重要的經濟協調機制輸入的中央計劃機制路線,以應付市場所要求的協調。正如鄧小平在一九九二年二月南巡時表示:“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跟計劃經濟或市場經濟沒有直接關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是一些經濟(即工具性的)措施。社會主義的真正特性是解放生產力,社會主義的最終目標是令所有人得享福樂”。  制比以往的更能符合社會主義的重大原則及無可否認的常規,並能將之簡單地表現出來。69. “Pr i nc i pl es o f Po l i t i ca l Economy”, Scot t , Eores man and Company, Bo s t on, 1988, p    7 4 3 .70. Jo hn Roeme r i n “ The po s s i b i l i t y o f ma r ke t s o c i a l i s m” i n “ The i de a o f   Demo c ra c y ” , Ca mbr i dg e , Ca mbr i dg e Uni v e r s i t y Pr e s s , 1992; P. Ba r dba n,“ Ri s kt a ki ng , c a pi t a l mar ke t s a nd s o c i a l i s m ”, Be r ke l e y , Uni v e r s i t y o f Ca li fo r ni a ,1991; S . Es t r i n e J . Le Gr a nd,“ Mar ke t So c i a l is m ”,Oxf o r d C l a r e ndo n Pr e s s ,1989.71. “人民如何能應付計劃者所引起的問題?換言之,應如何實踐有關可用作投資的國家收入部分的政治意向?通過民主選舉實踐。可能有不同黨派作爲各項經濟規劃的辯護者”, J o h nRoemer , i n “Can t here be s oc i a li s m a f t e r c omm uni s m?”,Pol i t i cs and Soc i e t y ,vo l XX,一九九二年九月版,第二百六十一頁及其挵後數頁。1040
  • 中國社會主義模式的本質不完全在於中央規劃及市場的結合,以及公有部門對比私有制時的規模,而是在於引領社會、政治、經濟活動時黨領導的至高無上地位,以此整合發展不一的情況、修正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不平衡、以及緩和與實行資本主義的西方有較多接觸且易為西方發展模式滲透的地區的擴張主義沖擊72。也許正因如此,對某些人來說,對外開放政策的成功,是在於這種以中央政策指導作為國家凝聚因素的必要性與生產力由市場協調的日益壯大的主導地位之間的矛盾結合。正如遠東經濟雜誌(Fa r Ea s t e r n Ec o nomi c Re view)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73指出:“北京再不能對地區的渴求充耳不聞,事實上,中央已將若干權力及優惠給予不斷增加的省級利益團體。有些人認為糾正的方法是加強中央權力。正如南斯拉夫的經驗顯示,當南斯拉夫在共產世界中愈趨富有,南部及北部的共和國之間的鴻溝便愈闊。資源、產物、廉價勞動力均來自南方。當總統狄托去世後,權力開始自中央脫離。北方省份開始拒絕向聯邦當局繳付支援南方所需的稅金,而南方省份亦作出相同的回應,阻止北方省份取得原料”。種族戰爭便由此而起,至今仍在蹂躪這個曾一度繁榮興旺的巴爾幹半島聯邦國。南斯拉夫這個悲劇性的歷史例證引起中國政治領導人的擔憂,提醒他們需要尋求一些新機制而非利用計劃去填補地區之間的鴻溝74 。中央權力的分散是一種困擾著中共領導層的威脅;當預料到多極化及國家自主的擴大是顯示國家及組成國家的民族的特點的方式時,中共領導層便得負起確保中國過渡到新紀元的歷史任務。正如Pa u l Ke nnedy在他的文章“為二十一世紀作準備”(Pr e pa r i n g f o rt h e 21st Cent ur y)強調,中國問題並非一個簡單的地區經濟差別問題——如意大利的南方及北方——而是出現兩種南轅北轍的政治經濟制度,一種是建基於中央管制且著眼於國內市場的國營企業,另一種則以香港及南韓的熾熱的資本主義為標記(……)中國的經濟體系中,有部分類似保加利亞的體系,另一部分則逐漸與台灣相近。或者,正如中國經典小說三國演義所啟示:“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72.這不是說,從體系的連貫性及內部堅固性而言,一種或他種協調或所有制佔主導地位並不重要,正如 J a n S.Pr y byla在同書中所說一樣,因為協調機制及所有制結構不應在經濟活動者之中挑起矛盾。然而,本人認為,純粹以算術方式考量經濟模式中每一部分特殊比重來界定該模式屬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的做法是虛假的,。本人認為是中共負責的政治中心的凝聚作用決定模式的本性。73.“The gr ip s lips”,Linc o ln Kay e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版。74.南斯拉夫在一九四八年抵抗令其模式蘇聯化的壓力,被驅逐出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之外。領導層重新將中央計劃制度評為與社會主義的人本主義目標不相容的專制標準的一部分,並力求建立一種以自我管理及經濟力量分散為基礎的體系,從政治上而言,是以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及狄托元帥的統一領導下的聯邦共和國為基礎。從經濟上而言,該體系的特點有:(一)由工人委員會管理的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並負責對各個經濟單位的活動作重大的決定 ;(二)企業活動享有高度自由 ;(三)農業組織以個人動力為基礎:(四)以市場作為體系的協調因素 ;(五)政府是薪金、稅務、貨幣、支持農產品價格等政策的調節者。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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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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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卷,總第三十期,1 995 No.4,1 045-1 049澳門司法警察鮑輝南*司法警察之設立鑑於“有需要將海外的偵查及預備性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能以最佳的模式對抗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並善用本市現有的專業人員、偵查技術及專業基礎課程”,因而急需在澳門“設立一個能盡快審理違法行為的警察法庭”,所以於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頒佈第431 25號法令設立澳門司法警察署。根據上述法令設立的澳門司法警察署,由一名集中行使“副主管及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法令明確闡述了助理督察“對本省人員行使省級機關領導人的職責”,此外,還可以透過訓令訂定澳門司法警察的助理督察負責指揮省警務記錄暨刑事資料處。同時,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2號法令延伸至澳門,對當時的司法警察部門進行重組,使澳門司法警察署具備應有的權限,並訂定其組織架構及工作人員的職責。該法令更闡述了有需要對司法警察組織的不完善、普遍低效的運作以及權限的訂定尋找解決辦法,並強調將司法警察納入一般訴訟體系、預防和對抗犯罪機構的整體計劃的重要性。組織* 澳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第35042號法令的首要目的是賦予司法警察專有的工作權限,以便對作為國際協議打擊目標的犯罪活動展開偵查,而這些往往是屬於國際性組織的工作,事實1045
  • 上,這類犯罪活動是經常性甚至是職業性的,並以有組織的形式進行,有些組織更擁有“龐大的分支”。此外還重申肯定司法警察在刑事調查方面的專業職務,因為“所謂危險罪行的預防是屬於治安警察的職責,他們有責任在現場即時行動,以防止發生違法行為,而司法警察的權限範圍則是防止潛在危險的罪案發生,尤其是對於已有跡可尋的犯罪活動,司法警察更會主動緊密跟進”,因此,對專責長期偵查及“主動監視”工作的警察確認其存在的必要。在此範疇,還考慮到司法警察更高的專業技術準則,即“當處於特別困難的情況時,容許其在權限範圍以外,對輕刑訴訟程序或控告訴訟程序的罪案進行調查”。一九四五年司法警察的重組,為十五年後設立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供了一個組織模式,直至一九九○年,當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關於重組澳門司法警察司的組織法公佈後,才取消了該模式。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2號法令的序言中,我們認為,以前和現在沒有太大的差別,法令序言明顯地提到同樣的憂慮,該法令力求使司警“擁有合理的人員編制,確保他們獲得有效運作的技術”,並透過改善“人員的招聘和晉升”及為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改進”制訂措施,使在人力資源和專業培訓的管理上產生一股新動力。為了實現上述擬定的目標,將直屬葡萄牙共和國司法警察總署在技術工作方面的自由適度給予澳門司法警察署,同時亦向葡萄牙共和國司法警察總署要求取得“司法鑑定化驗所的調查和檢驗權限”。當助理督察缺位或因事不能視事時,賦予澳門司法警察預備性預審的權限,由檢察長任命的檢察院司法官或由總督任命其他人士執行。按規定,與澳門司法警察署同時運作的還有警察法庭。法庭由助理督察主持,“對違例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的犯罪行為有審判權”。當他不能視事時,“經聽取葡萄牙共和國檢察長意見,由中級法院院長任命檢察院的司法官或登記局局長暫代其職位,該職位亦可由法官出任,但仍須得到中級法院院長任命”。澳門警察法院的成員除了擔任法官職務的助理督察外,還包括擔任書記的司警辦事處主任及一名在二等警員或助理員之中任命的庭差。助理督察職位的任用是以投考人的學歷及專業經驗為依據,法律規定要從“那些被確認有擔任職務資格和能力的法學士中選出,而曾在本市一直執行司警督察職務的人員有優先權”。同時亦可以在檢察院的司法官中以定期委任方式委出適當人選 。人力資源根據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第431 25號法令,規定以訓令形式訂定澳門司法警察署的人員編制。在人力資源方面,對於認為不可缺少的額外人員可以以臨時委任、轉任的方式聘用,至於不同職等的助理警員則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1046
  • 由於附屬於治安警察廳的“刑事偵查警務科”已有一小組人員,加上澳門司法警察署又需要配備足夠數量且具專業經驗的人員,所以上述法令規定,他們可“免除任何手續或審批而轉入本省司法警察的編制內,並取消其原有職位”。有關人員數目如下:一名副區長轉入一等警員職位三名葡籍一等警員轉入二等警員職位兩名外籍警員轉入司機警員職位一名副區長轉入三等文員職位一名具指紋學知識的葡籍警員轉入輔助員職位兩名葡籍警員轉入攝影測量員和打字員職位該法令更規定從澳門“華務專理科的特別編制”中“免除任何手續或審批,將一名傳譯員轉入澳門司法警察的傳譯員職位,並取消其原有職位”。同時“每當司法警察有空缺時”,總督有權“挑選公務員轉入司法警察,並規定治安警察廳把工作中有關的器材和工具轉交予司法警察”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透過第 17907號部級訓令,訂定澳門司法警察署的人員編制,由十四名公務員組成:助理督察一名隊長一名一等警員一名二等警員三名司機警員兩名攝影測量員一名三等文员一名傳譯員一名輔助員一名打字員一名雜役一名甄選及專業培訓司法警察一向在招聘、甄選及專業培訓方面所持的基礎,無論在司警人員尤其刑事偵查的專業性方面,抑或在人員接受特別培訓方面,我們認為,都應著重指出 。可以肯定的是,自從刑事科學實用學校(Escola Prá tica de Ciê nciasCriminais)根據一九五八年二月一日第41516號法令的規定設立後,對警員進行整體培訓的工作才開始制度化 。1047
  • 學校是以領導委員會方式運作,由校長主持,其成員包括不同的代表,分別是來自司法警察、監獄總署、未成年人監管總署的代表和一名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他們主要的工作是以合議方式作出決定“核准每學年開辦課程的總表以及有關的教學大綱”。同時亦為不同的培訓項目訂定學習時段,分為“基礎班”及“專科班”,前者力求“教授擔任刑事偵查職務中不可缺少的基礎知識”,為期六個月;後者則“主要在偵查技術方面,改善學員的專業知識”,授課期為二十至六十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培訓計劃的內容與現時相比,仍具現實意義,除了那些因新法例的產生,又或是方法及技術的演進而產生的修改外,有些科目仍然保留相同的名稱及概念。為此,需要提出有關規定的第十條關於基礎班及專科班的教材,以下是該兩班的科目:“預防及打擊罪行部門概述”、“司法組織概論”、“司法警察學”、“職業操守”、“法學、刑事訴訟程序及適用於少年犯罪者的法律概論”、“一般及司法心理學概論”、“犯罪學及刑事策略概論”、“偵查技巧和戰術”、“法醫學及科學調查概論”、“打字”、“體育及自衛方法”,上述有些科目的名稱更沿用至今。根據五月十三日第35/91/M號法令,透過籌建及訂定司法警察學校的架構、組織和運作,規定現時司法警察培訓項目的基本原則。上述法令規定澳門司法警察學校主要負責計劃及執行司警人員的培訓、改善及提高其專業知識等工作,以及監督其實習的進行。司法警察司現行的專業培訓模式有初步培訓、持續培訓以及晉升培訓,目的是使偵查人員、刑事偵查助理能達到職程的專業要求。此外,藉著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本地政府簽定的里斯本司法警察總署與澳門司法警察司的合作協議,可預期建立司警學校與國家偵查暨刑事科學學院的合作關係。透過八月五日第1 36/91 /M號訓令訂定司警人員的招聘、甄選、投考程序以及規範司法警察特別制度職程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原則,該訓令考慮到現今對司法警察職程的特別要求,訂定了招聘、甄選、培訓及實習制度應遵守的規則。值得強調的是,在總規劃的範圍裏,有關司警管理的內容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2號法令已有記載,其中“偵查技術課程”的章節中提到司法警察將會“與法醫學學院及刑事學學院合作,開辦偵查技術課程,使司法警察人員學習基礎及專業知識”。上述的偵查技術課程是當時基礎課程的組成部分,目的是“教授司法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必須的一般理論”,並且是入職二等警員的“必修”課程。此外還要修讀進修班及專科班,以便“增加偵查技術的總體知識和學習調查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特殊技巧”。應該注意的是,上述法令亦訂定培訓項目的師資,“由督察、法醫專家、刑事學專家擔任導師”,亦可“聘請一些受過特別訓練的專業人員擔任導師”。1048
  • 無論進修班或是專科班的培訓項目,都需要透過“警察委員會”的建議,並要得到司法部長核准方可開辦。目前該警察委員會仍以教學委員會的形式在澳門司法警察學校存在。另外,部門間在培訓工作方面的互相溝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偶爾亦會為“治安警察廳的警員、監獄署的獄警以及法院書記處的文員”開辦一些偵查技術的課程。結論簡而言之,我們嘗試勾畫澳門司法警察,尤其自一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司法警察署成立後的輪廓,並在人力資源及工作人員的甄選和職業培訓方面作出較詳細的敘述。無論如何,在這裏不打算把澳門司法警察有關的法例和文獻全數盡錄,我們只集中介紹規範司法警察初期運作,以及賦予的權限的不斷改革發展而產生的轉變—— 如當時授權澳門司法警察署的領導人擔任警察法庭法官的職務——等情況。然而,有些組織模式的構思仍能反映現實,因為該等模式一直關注和保障人員確切符合專業所需,並向司警人員提供有效運作的技術。此外,為司警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一向被視為有急切需要,故遠在第一所技術中心—— 刑事科學實用學校——在一九五八年二月一日設立之前,培訓活動已在進行。現時,司法警察司受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的組織法管轄,該組織法賦予偵查警察有效運作所需的架構,並成立國際刑警分署及配備信息情報處理及預防犯罪的機制,從而使不同的偵查單位能更正確聯繫。同時,亦成立並規範澳門司法警察學校,負責跟進司法警察偵查和刑事偵查助理職程人員的專業性,以便確保澳門司法警察人力資源的質量,使偵查警員具有能勝任其職務所需的質量,這亦是大眾所期望的。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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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諮詢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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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政》,第八 卷,總第三十 期,1 995 No.4,1053-1055問: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何時開始在澳門生效?答:I .首先要解釋的是我們所採用的基本學說是屬於雙重法律體系(澳門地區法律體系/葡萄牙共和國法律體系)1 。《澳門組織章程》2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3 內載明共和國主權機關所發出的法律得以適用於澳門地區應具備的一般要件如下:一、必須載明“應在《政府公報》內公佈”;二、必須在《政府公報》內公佈。同一章程中,如有要立即施行及其他緊急情況的特殊情形(《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第二及三款)4 ,還要求具備以下要件:一、必須載有立即施行的明示聲明;二、內容必須以電報傳達,並將電文轉載於《政府公報》內;1.與共和國自治區(亞速爾及馬德拉)相比較,澳門現今享有高度的立法自主:—— 原則上共和國法律不適用於澳門,除非有規範性延伸至本地區的明示決定,並必須在有關政府公報內公佈(《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 猶如自治區的情況,本地法例無需指出一種“地區上的利益”;—— 本地的立法權限包括不同的內容,因按憲法第一百六十七及一百六十八條保留予共和國議會(《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而在憲法中自治區無此權限 ;本地法律無須遵照共和國所有的一般法律(正如繼承自治區的原則),但不包括特定內容及明示適用於澳門的法律的基本內容(《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除指定範圍外,本地法例永遠優先於共和國法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即是說,憲法第一百六十七及一百六十八條與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相同的內容除外,存在構成由本地法規所形成的一個自治法律體系的可能性。正如存在一種具有雙重性的憲法,一般情況下同樣存在一個雙重的法律體系。參照GomesC a n o t i l h o, J.J.及Vi t a l M o r e i r a ,“監察澳門法規的合憲性”,載於檢察院雜誌第四十八號,第十二年,第十九至二十頁。2.二月十七日第一/七六號法律通過《澳門組織章程》,並透過九月十四日第五三/七九號及五月十日第一三/九○號法律作出修改。3.《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共和國主權機關發出而應適用於澳門地區的法規,須載明應在《政府公報》內公佈,該等法規亦必須在該公報內公佈,並保留在《共和國公報》內的公佈日期”。4.《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法規須經有關《政府公報》轉載,方在澳門地區生效,如法規本身附有聲明應立即施行者,則不在此限,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轉載必須於《共和國公報》到達後,在最近兩期《政府公報》的任一期內為之”。及同一條第三款:“如法規附有聲明應立即施行,及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應以電報傳達有關內容,並立即將電文轉載於《政府公報》或其附刊,在此情況下該法規在電文公佈日起生效”。1053
  • 三、在此情況下,於上指電文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Ⅱ.簡要地說,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共和國主權機關具有對澳門行使立法的權限。但由他們發出的法律,必須有規範性延伸至澳門的明示決定,且需在政府公報內公佈,方可適用於澳門。Ⅲ.鑑於該等規定,共和國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在澳門開始產生效力的時刻便值得研究。然而,由於該法規並無立即施行的明示聲明,其內容亦未以電報傳達,所以不屬於《澳門組織章程》中的特殊情形。此前,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明示規定需要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公佈 5,且已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號《政府公報》內公佈 。但公佈是法律開始生效的其中一項要件,即由公佈開始便產生有效性,或可以由更以後的時間開始 。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規定該法令由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6。問題就是要知道開始生效日期究竟是九三年十月十五日(於《共和國公報》內公佈翌日),還是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公報》內公佈翌日) 。Ⅳ.然而,考慮到《澳門組織章程》要求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關發出的法律須在《政府公報》內公佈,且公佈是產生法律效力的一項要件7 ,祇有經政府公報公佈後才開始產生法律效力 。另外,考慮到該法律效力是一項賦予澳門地區公共部門人員,包括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人員,市政廳及保安部隊人員,在上述法規開始生效之日符合規定要件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類似性質職責的公共部門編制的權利8 。5.第一九 八/九三號 更正聲明( 公佈於一九 九三年十 月十八日第 二四四號《 共和國公報 》第 I 組 別A及一 九九 三年 十月 二十 五日 第四十 三號 《政 府公 報》 第 I 組別內 ): “十 月十 四日 第二 四一 號《共 和國 公報 》內 所公 佈 的第 三五 七/ 九三 號 法令 ,其 正本 現存 檔於 本 總辦 事處 內, 為著 有 關之 效 力 , 現 聲 明 其 內 有 以 下 遺 漏 , 茲 更 正 如 下 : 在 簽 署 之 下 應 提 及 : 應 公 佈 於 《 澳 門 政 府 公報 》 ” 。6.參 照第十 三條 :“本 法規自 公佈 翌日起 開始生 效” 。7.我們應明白一項法律未經公佈則屬無效。參見 Oliveira Ascensã o , J.,在“法律,概論及一般原則,一個葡萄牙 —— 巴西的期望”,Fundaç ã o Caloust re Gnlbenkian ,第三期,一九八四年 , 第 二百 二 十 五至 二 百 二十 六 頁 。八 月 二 十日 第 四 七/ 九 ○ /M號 法 令( 通 過 規範 法 規 之公佈 、 認 別 及 格 式 ), 連 同 五 月 二 十 四日 第 二 三 / 九 三 /M號 法 令 第 一 條 第二 款 之 修 改 規 定 :“須公佈於《政 府公報》第I 組 別,否則不產生 法律效力”。以 及由公佈於八三 年八月二十日 第三十 四號 《政 府公 報》 內 的共 和國 七月 二十 九 日第 六/ 八三 號法 律第 一 條第 一款 規定 :“ 任 何法規 之法 律效 力均 有賴 於 公佈 ”。 根據 《澳 門 組織 章程 》規 定, 上述 法 令規 定共 和國 適用 於 本地區的 法規 應於 《政 府公 報》 第 I 組別 內公 佈( 參照 五月 二十 四日 第二 三/ 九三 /M號法 令所 修改之 八 月二 十 日第 四 七/ 九 ○/M 號法 令 之第 一 條第 三 款a項 ) 。8. 參見 十月 十四 日第 三五 七/ 九三 號法 令第 一條 第一 及第 二款 :“ 一) 、承 認澳 門地 區公 共部 門之人 員, 包括 自 治機 關及 自治 基 金組 織之 人員 , 市政 廳及 保安 部 隊之 人員 ,有 納 入葡 萄牙 共 和國具 類似 性質 職責 之公 共 部門 之權 利, 但該 等 人員 在上 述法 規開 始生 效 之日 必須 同時 具備 以 下各要 件 :a) 為葡 萄 牙公 民 ;b) 須以 臨 時或 確 定 委任 方 式, 又 或以 散 位方 式 與編 制 有聯 繫 者 。1054
  • 我們明白到在其權利義務約束的範圍內,納編權利產生於《政府公報》公佈之後,亦即是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規定開始生效。二)、亦承認現時處於無薪假期狀況之人員有納入之權利,及承認為私法上之實體提供服務而能保有澳門公職制度之權利及優惠之人員有納入之權利,但在其轉入該等實體之日,必須正處於上款a及b項所指情況”。例外情況在同一法規第二條有所規定。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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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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