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 :薜尼路 (Jorge Brux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 ai)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 ina Veiga de O1 ivei ra)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José Cô rte-Real)鄭亞洲(Rogé rio Cheang)編輯委員會 :Amá vel Afonso Barata Camõ es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 ros,Gonç alo Amarante Xavier ,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 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 ra do Rosá 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 :(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51 2/599551 4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 SSN 0872-91 74612
《行政》,第八冊, ,第二十九期 ,1995 No.3 617-624由口語到書面語José Ol ivei ra Barata*邀請學者們就口頭文學與書面文學兩者之間的關係進行思考,無疑是對他們的分辨力作一項刺激的挑戰。無論在神秘莫測的理論道路上出現何等障礙,反思一直能激發那些希望不受已成(少許)事實的羅織所羈絆以開明態度研究這課題的人。正如許多其他情況一樣,上述情況碰到的困惑愈來愈嚴重;另外,我們所說的話很少會以文字寫下來,而寫下來的文字又很少可以說出來。但對某些人來說,如此深邃的知識道路只會局部地顯現在他們面前。如果話語真的是最初的語言,那麼,除了現今仍備受爭議的聖經注解學外,話語很早就出現在刻有“十二銅表法”的石頭上和福音手抄本的羊皮紙文件上也會是事實,又或者,我們回顧以往,我們會發現古埃及故事的口語表達方式已奇異地一一對我們來說是神秘地——止息於象形文字著作中。然而,上古時代的信號、符號、語符,詞音及詞義總是証實了口語先於書面語,而所口述的就是傳說及神話,這都在人類開始撰寫他們的神話之前出現的。我們應回想一下當萊維·施勞斯(Lé vi St rauss)寫出以下一段文字時他對此問題所作的貼切反思:“(……)我們習慣把“神話”及“歷史”看成兩個簡單的對立面——但這對立並無準確地被界定,而且存有一個中介層。“神話”是靜態的,我們可以見到同樣的神話元素能組成無限的搭配,但只限於在一個封閉的系統內,而“歷史”則恰好相反,它明顯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傳說與意義”第61頁)。* 科英布拉大學教授澳門大學葡文學院院長617
另一個既不遜色也不僅可作參考之用的同樣流行的說法提醒我們,書面語會停留而話語會飛走。然而,如果我們每天都引用這古老原則來要求人們透過書面語跟自己的行為連繫起來,我們就很容易發覺到,從文化的角度來看,話語的飛走應該得到應有的關注;儘管相對於調節及監管人們使用的語言系統的規範可能會出現若干差異,然而,話語的整體創造自由都應得到關注 。飛走的話語並不是真的會消失,它們早晚會再次歸巢,或者某人會把他們收集起來,好像要強迫它們在閒逛過久後歇息一會。然而,如果說話語有一點特性,這就是它們的反叛性。雖然只存在文字(話語不會否定已過時的文字),話語會經過閱讀者的適應而在口語表達方式中,重現話語的最原始根源。任何匯編整理的工作都是我們能力所不及的,因此,我們發覺到從口語到書面語的道路並非單向而是雙向的;通過人類幻想中的小徑窄道,文化的兩種表達方式複雜地交匯,這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仍必須指出,所謂民間階層因採用口語作為其表達方式而較為傾向口語,但他們絕非沒文化的階層。他們極其量只欠缺學識,因而不能把他們所講的轉變成字符、文字、書面語,而他們所講的其實是他們對價值的最清純的表達方式。總言之,是一個既真實又虛幻,很多時甚至是荒誕世界的文化表現,這種荒誕表現超脫於人們每日身處的紙章文化。可以看到,若有充分理由修正使人們相信先有話語後有其書面語,那麼,我們便不能漠視很多時創作戲劇的人就是作家、文人,這些劇目隨後就會掉進口語的領域內,從而被確定為獨特的作品,並將那些活像永遠被囚禁在紙上的文字都釋放出來 。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善惡對立的二分法,反而口語和書面語一直朝著相互補充的軌道進行。再者,一條往來的路線迫使學者永遠不可對其作一成不變的確定,它們之間的關係絕不容易簡縮。在這條路線中,容許確定一個階段始於另一個階段的等級而否定其單一性,並同時肯定這過程的複雜性 。同樣地,也難於(在科學上也是危險的)確定某一現象是典型的通俗現象,同時又有知識淵博的特點或至少在文化上有較好潤色的現象。我們都知道,在此範圍或在其他範圍內,察覺到適應的現象是普遍的。巴爾達沙爾·狄雅仕(Bal thazarDias) 的人文主義為特色的話劇,雖然充滿了維森特式 (V i c en t i n a)狂熱的影響,還是被非文人階層所接納。多個世紀以來,都是以這些劇作的特點識別某種通俗幻想的作品。到了我們的時代,這種幻想已使滿載神聖與凡俗間的起伏越具明顯的新成份 。事實上,只有這樣方可解釋上述話劇之一為何能一直流傳下來。這齣話劇就是《亞歷山大戈多(Godo de A lexandr i a)國國王的女兒,童貞女及殉教者聖·凱瑟琳(Santa Cathari na)》 ,劇情是講述她的殉教事蹟和光榮結局。該劇的出版生命力在整個十七世紀的無聊文學時期得到證實,並一直流傳下來,時至今日這齣話劇已由阿梅里古·達·桑托斯·費雷拉(Am é r i c o d o s Sa n t o s Fe r r e i r a)用文字書寫出來,遍傳整個東北山區(聖·馬丁努 一 S.Martinho) 。奇怪的是這齣劇除了原有角色外,還加插了兩個人物:盧斯貝爾 (Lusbel)及撒旦(Satanã s)。他倆打破傳統接受的推論路線而向讀者表達為國皇不良意願的動因 。其他的差別則很少。我們幾乎可以大膽地說,今天為我們所認識的版本是經過多次修改的版本其篇幅已被縮減。然而,應如何理解這一份與天使在聖·凱瑟琳軟弱的時候作出解救行為剛618
好相反的邪惡力量的介入?更奇怪的就是察覺到盧斯貝爾及撒旦無論在任何方面,甚至在文章形式結構中給予他們的讀白,他們都似是維森特式魔鬼的近親。在這具體例子中,使人想起魔鬼與撒旦在“神的簡史”中的對話。在眾多作家對習慣被形容為傳統的傳說、傳奇、寓言或民間故事不斷進行的文學再構思中,我們可以遇見相反的例子。這傳統在匍匐前進且經常擾亂着我們,也是這傳統使很多渴望整理匯編它的人在轉記它時,不依循其精神及語調,而是通過自已的觀點把它過濾(認為是更有文化,更有能力修改——很多時是出於善意的一—能真正反映一個社群的事物)。與文化的整體意義相對立的有文化子系統的特有價值。這種價值並非評論家增添或減少的那些部份,而是很多時由於方法學的因素,間歇地“孤立”起來,以便在尋找一個定義時更好地捕捉“民俗文化”的空泛意義。事實上,這是眾多具有相對自主及本身的構思機制及表達方式的子系統之一。若獨特性使該子系統變成一個獨立自主的領域,那麼同樣在評論分析的層面上,這獨特性與其他文化子系統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正如對其他子系統來說,我們正面對著一個系統化的子系統,當中的經驗傳達方式、學習的方法、傳統、習俗、社會習慣、其特有的象徵結構,都只是構成任一文化子系統——特別是民俗文化子系統——的一些較重要過程特徵 。從古至今,民俗文化都不是國家文化的同義詞(雖然有人堅持這種說法),國家文化的定義本身就包含了政治成份及含義。然而,這個政治含義對民俗文化來說基本上是陌生的。當真的如此發生,當權力想視平民及民間階層為只有單一文化的(雖是臆造的)人民,並容許以強大的權力集中來誇大一種國家情懷時,在實際上及在代表提供一個跨地區概念的單元上,可看到一個民族的文代價值面臨著逐步的及蓄意造成的窒礙。對此應該不用多舉例子了,我們更不會為此而浪費篇幅。在我們較近代的歷史,權力集中的運用、濫用,再加上面向世界時,認為這片細小的長方形土地統率著一個國家帝國的自大意識會為我們提供大量例子。但今天,這些例子仍在中美洲至歐洲泛現出來,並被理解為從大西洋至烏拉爾斯(Ura i s )的政治、文化單元。經過多年來限制文化對話空間及界限的無成效政治“非法佔有”後,復甦的形態今天能幸運地重新出現。不屈從於中央集權化的考驗是這些子系統具生命力最佳證據。雖然政治權力以維護國家文化的權力代表自居,但絕不能避免不同文化方式所引發的糾紛及沖突。有時,這些文化方式還取得那麼一種不受統治權任何控制的自主力量。這些使主流文化真正變化形式的文化子系統在一個微觀世界的空間內發展起來,在一個牢固的價值網中得到保護,這些價值一代一代的保存下來,其中團結和社會一文化特徵的價值佔有優勢,因而確定了在面向想否定或排斥這些價值的人時,發揮保衛屏障的作用。在這些情況中,學者不可不知他正面對一些反映一個複雜的政治一文化局勢的跡象。語言,作為文化認別的現象,只是陳述及加強這一單元的其中一個因素。除了它以外,其他歷史及心理因素也同樣重要,這些因素包括了在這項問題的整體分析中必須考慮的多個方面,同時可試測已確立的文化的生命力及聚合性。可能由於集中的權力沒有把已確立的價值置之不理,且如洛文(Lotman)所述般,肯定在所有的定義的基礎中有一份認為文化擁有獨特標誌的信念,因此,集中的權力開始嘗試解決一個問題,其最後的結果是產生或可能產生反叛的情況。619
為容易。所以,有人這樣說:“……使用所擁有的思想工具來傳播文化,不論是採用學校的教學材料,抑或使用那個改變整個以前是黑白、現今是繽紛多彩,但並沒有因此令世界變得更快樂的魔術箱。”我們知道有系統而極嚴謹的方法能加深人的記憶。任何革新的工作往往很容易被人拿來跟其先例作比較,不管先例是最近出現的,抑或是發生已久的,因為,仗著書面語的權威性,這先例一旦用文章形式記載下來,便具備了確定的價值。記憶固定和棲息在一種文字的極豐富的符號語料內。因此,要作出任何改變總是比較困難,因為改變是會抵觸文字所確立的價值,亦牴觸鑽研文字並專門受訓於多媒體社會中從事文化現象研究者所思索出的一門學問的比重。這些瞬即成為文化、文學遺產的文章會歷久不衰,它們的強大生命力反映出一種集體記憶,儘管這種記憶是以頑梗不變——不斷重複——的方式形成,它跟其本身所採用的符號的生命力同步而行。符號將記憶記錄下來,使它具有重要的文化遺產價值,並將它“炮制”成一種永不磨滅的記憶。自古至今也是這樣。儘管我們基於防範反應而拒絕與大眾化建議妥協,然而,必須承認我們現今擁有的各種各樣用來固定文化的方式確實能帶來一些無可爭議的益處。今天,距離谷登堡(Gut t enbe rg)的時代已遠,在我們傾向於追捧“潮流”時,必須懂得保持一種健康的客觀態度,這態度無可避免地要接受現今的挑戰,甚至要跟這些挑戰展開艱苦的鬥爭。譬如,我們可以回顧博伊斯(Boec io)和卡西奧多魯斯(Cass i odor o)僧侶曾擔當的重要角色,他們在歐洲文化一度出現斷層時就明白到將古人的文字記錄下來是何等迫切;他們抄錄文章,也就是將一門學問、一種神話式的記憶定形,這些記憶部分已跟歷史混淆,被歷史同化。假如這些遺產沒有得到流傳,今天,我們絕對不會是現在的模樣。同一道理,假如在特呂福(Tru f f aut )執導“Farenhe i t” 之前,亞歷山大圖書館沒有被摧毀的話,我們對自已和其他事物的認識必然更多。我們都知道抄錄者的工作範圍是受到限制的。因此,我們看見的是重複式知識的流傳,這樣的知識對自由創作空間——任何創作行為的基礎——造成本質上的損害。文化和口授知識的流傳郤出現不同的情況。在這方面,流傳的課題反映著一種集體記憶,並揉合成一種文化語言。這些課題的生命力並不取決於在同一文化中是否有文字符號的存在,在某些情況中,很難同時見到課題/符號共存,甚至難以在它們之間確立任何優先地位。我們很容易察覺到民俗文化的“保守”性,主要是跟流傳的具體內容有關。事實上,使這種憑記憶複製的知識得以永恆的機制帶領我們去追溯過去,而我們對於過去的認識祗限於“事後”的認識。也許正因如此,這種知識對我們來說永遠是一種追溯已往的知識,由於它本身的規範極為嚴謹,表面上它是不符合於現實,我們亦唯有因循地去理解它。事實上,這些課題的生命力是相應於一個層次體系,這體系只能是一個世世代代都堅決保護和流傳的價值的特殊層次體系。另一方面,聲符的生命力同結構、社會、根基等因素的持久力有關,總言之,是同特別扎根於民間社會的群體的自覺性有關。然而,有說這並不是一種遺傳自集體的記憶。由於這記憶的流傳不受結構化符號造成的嚴謹系統的約束,它的緣起造成流傳上的一些缺點。記憶與遺忘互不相讓,從而在民俗文化方面提升了流傳的革新功能。事實上,憑記憶獲得的知識的嚴謹性只屬表面的。所流傳的肯定是一種社會生活的祖傳銘記。而事實上,這種對過去的記憶是不停地遭受社會中日常生活的沖刷。起初,可能基於傳統而抗拒陌生的結構,但我們知道新事物是必定會逐步融入的。由於缺乏書面形式的符號,加上歲月的消磨621
和世代之間的罅隙而導致記憶的喪失,想像的事物便不斷強化,成為最終被符號完全接納的補充性文章。面對著遺忘,口授的傳統較易接受記憶的更新,它會求証於偶爾權充歷時分析學的過時資料,徘徊於力求鍾情現實和重新利用一個奇異、神妙而陷入末世般混亂的世界之間,在這個世界,感覺似乎是寄居於麻木之中。將口頭文學和書面文學兩種系統作比較時,可以說我們面對的祗是一種題材性質上的分別。然而,這分別是極之重要的,因為,假如是對那些獲賦予文學地位的題材而言,我們的工作便集中於一種素材,在這素材內,任何改變都會融入一個能輕易地察覺其變化的系統中。至於口頭文化方面,話語——敘述結構很少能符合已確立的文化為它們訂定的傳統價值。當重新肯定民俗文化有時會是一個比詆毀這文化的人所渴望的更為開放的系統時,我們便知道不斷更新是如何受制於想象,且反映出社會群體中每一分子的重要想象事物。對希臘文化來說,吟詠詩人和游吟詩人被視作界定沿襲和創作的依據,他們之間的分別似乎在(口頭文化/書面文化)互相作用二元論中得到現實的確定。從語源的角度來說,吟詠詩人是指吟誦讚美詩(頌詩)者,重複著樂節,“像個補鞋匠般縫補”(詠句)。因此,敘事詩片斷的價值在於它成為通過一名藝術表演者去複製集體記憶的機械化表達形式。相反,游吟詩人則找尋靈感來譜創新曲,儼然是一個藝術創作者。荷馬(Homero)跟不見經傳的吟詠詩人的不同之處,在於他能透過聲音使我們今天當作敘述規律來研讀的重要文章的連續推論邏輯得以保存下來,起初,這些文章就像熟練地、細意琢磨地砌成的“拼圖”:《伊利亞特》 ( I l í ada)和《奧德賽》(Odi sse i a)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們今天翻閱這些作品,從中可以看到用“未定型”的小品文方式講述的一個民族的神話——歷史故事;我們閱讀這些作品時,是從它們的文章組織去研究,並應意識到這些作品反映了當時的集體記憶和探求一個民族的文化特色的敘事詩是在不斷更新的。此外,我們也可以從這些作品中看到一種現象,儘管經過文學階層的研究和從理論上對其作出闡述,但這現象帶有全部藝術創作的普遍性,而且,當我們今天談論這些口頭的作詩方法時,絕不會覺得這現象是過時的。對現實的仿效——模仿能力——並非不受非議的。具創造性的模仿總是富有詩意的,因為它能創造新穎的事物。面對著現實,應採取的態度並不是抄襲(模仿一仿效),而是追求詩意。換言之,創作者將已有的事實摧毀,然後將它重新建設起來。假如這種機制是真實的,且被證實是適合於用文學性質來制作和稱譽的文化系統的話,那麼,當然不適合於民間長篇小說、短篇小說、口頭傳述的傳說和傳統等範疇。由於其外殼和主要特點的純樸,民間詩歌確証了詩人如何與欣賞者對話,而後者能拋開既定規則所造成的偏見。民俗文化以其獨特的方式去回應寂寞、失望或安樂,使所有詩人都用話語去重整世界詩學。口語和書面語之間其實沒有很大的距離。需要注意的是,在口語世界中,人雖然銘記著本身的歷史經驗,但欠缺利用論述將這些經驗概括的機制,所有回饋都是用比喻的方式表達。思想和行為本質上是互相聯繫的,而且在一個主要由集體經驗所劃定的時空中有某部分是一致的。文字要求思想和行為之間要有分離;書面語要求完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級別,622
可能是較為線性的級別,不同於在口頭文化中隱藏著思想和行為的循環性。不要以為當確定本文經常避談的二元論時,我們便是承認這方法論的正確性,實在有需要強調這一點來再次肯定口語的表達方式是無法嚴謹地加以整理的。正如我們支持保羅·森多爾(Pau l Zumthor)的說法,我們可以為口語設定四大類別,儘管它們之間的分野並不明確。第一類是初級的口語,它跟任何書面形式都絕對扯不上關係。第二類是混合口語,在這類口語中,它和書面語以不同的比重和價值共存共活;在這種情況中,書面語祗能產生局部影響,有時祗對社會的外圍產生影響,而且,一些具體的成果往往反映出影響作用的遲緩性。相反,另一類屬於中級口語,在這種情況中,口語衍生自書面語,而書面語成為民間社會“據為己有”的具威望的法規。最後一類是附屬口語,尤其在現代,是透過大眾傳媒特別是無線電廣播,以及透過磁帶錄音來傳播的口語。今天,在我們之間很難找出初級口語的痕跡,由於無法找到文件記錄,這類口語的祖傳特質已難以察覺。因此,就我們的口頭民俗文化而言,利用混合口語和中級口語兩種系統的互相調和較易找出這種文化的特點。重要的是,研究這文化時必須兼容上述兩種原素,這樣,就不會因為將書面形式加諸主要屬口授傳統的短篇小說、傳說和傳統等身上,而令它們中止本身的生產循 環系統。正常情況亦是現在發生的情況是,轉化成書面語能產生催化作用。在作為書面文學緣起的參考文章存在的同時,我們察覺到各種各樣的口語版本在不同時空繼續產生。為一些複雜的現象分類往往會為我們帶來減慢工作進度的弊端。然而,假如處理得宜的話,這些分類會成為有用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中,口語跟書面語的結合,或者說是它們之間的轉化,證明了一種混合語系統跟另一種中級口語系統是共存的。再者,歷史給予我們大量例證,已透過字符組成文章的福音出現了多種未正式收入正經的新版本,且廣為流傳,這些版本最終亦變成書面形式。在這些珍貴的經文中,真實的資料被改變;神化的優勢——繼承自拜占庭文化——在門徒遺留下來的文章中苦行色彩發揮了極重要的作用。在這些文章中,亦能察覺到在巴勒斯坦小村莊的社會組織中日常發生的事情和資料的不斷融合。儘管有書面語的存在,口語仍然不斷豐富,所謂添油加醋,添枝加葉。因此,口語和書面語之間不能分離,它們有的是互補的關係。知道無法在這領域內找到統一的方法學途徑之後,自然不應該抗拒採取一種跨學科觀點的可能。這樣,我們中間的那些在口頭文學中獲得了豐富寶藏的人似乎是有預感的。實証方法學提供給我們大量資料,進一步說提供了我們今天仍在鑽研的語料,它盡力確定本身的多樣化、民間文學的多姿多彩和它各種各樣的表達方式。這種不斷的明確的追根溯源終於帶來了適當的答案,解釋和闡明或更能說有助於解答方法論方面的問題。因此,閱覽加雷特(Garret t )、特奧菲盧(Teó f i l o)、利迪·達· 瓦 斯 孔 塞 洛 斯 ( Lei te de Vasconcelos) 、康斯格 利埃利· 佩德羅 素(Consigl ier i Pedroso)、卡羅利納·米夏埃利斯(Carol ina Michael is)等人的先鋒作品時,是面對一套充實而嚴謹地編制的語料,時至今日,它一直成為進行過去數年間不斷地更新改革的必要思考的出發點。在塑造這些珍貴變革的觀點下隱含著一個意念,就是這方面的所有工作都必須是一種系統化的領域性工作,從葡萄牙人的習俗、信仰和傳統中尋找“葡萄牙民族”,使我們能夠為本民族心理記錄方面的基本工作之一的標題加以註解。然而,科學的進步是永無止境的,這使得我們623
今天必須認清各種不同的工作,這些工作雖然是零散地進行,但一直在研究我們今天試圖在本文扼要地論述的複雜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是疑問多於肯定的。由普羅比(Pr opp)提出的有爭議性的詞法形式,到洛特曼(Lotmann)的符號學研究,以至吉爾伯特·杜蘭德(Gi l ber t Durand)對“想像中的人類學結構”所作的基本研究,目的都是希望有助於解釋清楚一些目前仍然難以完全理解的事情。然而,從求知的角度而言,我們認為應該去探討極之久遠的古代知識。基本上,流傳的機制可能沒有產生過本質上的變化。事實上,我們認為“虛構事物”(由某人首先提出的事物)的概念仍然有其效用。這些“虛構事物”,即口頭敘述及很多時更是記憶中的故事,要“忍受”“理性”(“並列理性”)地對它作出無情的重新排列,最後在一種神話學中構成一個成分複雜的組織。這一點是很容易看出的,正如古希臘拉丁時代就是異常突出的例子。這一切還未足以解答方法論的問題;基於這一切,今天我們的工作必須要跨越狹隘的實証主義,在文化古文解釋學的道路上重新尋求各種主要適應現象的原因。誰主張固定極豐富的文化遺產,他便負起重要的使命。這特殊的職責源於我們在上文試圖探討的問題,但同時亦來自一種文化態度,一種有時候我們面對大眾時採取的且值得我們加以思索的態度。事實上,今天在重審民俗文化價值的意向不斷膨脹的同時,疏忽了利用很多真正屬於同一文化中的事物。由具商業價值的民間藝術,例如任何其他“進出口”產品,以至巧妙地改變成適合上層社會消費的民間“設計”,這些上層社會的人士身穿披肩、腳踏木屐,似乎緩和了他們不自認為平民的不良意識,消費社會的邏輯就是永無厭足。在對於新鮮事物的貪求之中,由於本身的幻想力枯竭,便會毫不猶豫地“入侵”其他文化領域,使這些文化領域經常被貶稱為樸實無華、鄉村純樸等。我們甚至會看見一些掩飾不當的偽善行為:知識階層的“善良目光”憐惜著這些文化被排斥的現象,不會耗盡“天然的蘊藏”,那裡任何事物都是一件有如“獨特吉祥物”的戰利品。用書面作出的口語與口語或書面作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中間加添的連接詞使兩者不能直接結合;中介物的介入逼使兩個領域分開,使所有無論是口頭或書面的文章都具有的奇特迷人策略更為誘人。時至今日,我們仍然認為要嚴肅地與民俗文化接觸是非常遙遠的事情。在我們的文化政策藍圖內,民俗一欄不幸地仍有待填補。但必須填補,必須以一種有關和必需的多元模式去填補,而且要清楚知道我們正在認清和在一個主導的既定系統中將新的價值集合起來,這些新的價值衹衹會不斷累積和為我們間中會對自己在世上的有限性所抱有的單一觀點和賦予其更完整的意義。赫胥黎(Hux ley),奧威爾(Orwe1s)的啟示錄式觀念將被打破,因為“時間永不停頓”,有時,未來就是過去的重閱、過去的重新適應和為過去加添時代性。624
家葦鳴、懿靈等應邀出席於臺北舉行的世界華文作家協會成立大會;葦鳴並被委為第一屆執行委員。這些個別作家的活動,顯示出澳門文學正一步步地走向國際。這對過渡期的澳門來說,意義是積極的。四、澳門的文學刊物在八十年代初,寫作的朋友常常為了澳門沒有足夠發表文學作品的園地而苦惱。這個情況在踏入了過渡期的時候,的確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目前在澳門可以發表文學作品的園地,除了在各個報刊上面的文藝副刊版之外,我們還有四種可以發表文學作品的專門刊物。這包括屬於澳門筆會的同人刊物《澳門筆匯》、澳門五月詩社的同人刊物《澳門現代詩刊》、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同人刊物《鏡海詩詞》及澳門寫作學會的《澳門寫作學刊》。最先創刊的是澳門筆會的《澳門筆匯》,這個刊物創刊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內容很豐富,可以說是相對地比較全面。它包括澳門文學活動的報導、文學評論、小說、散文、舊詩詞、現代詩及一些學術性的短文,更有藝術作品的發表,如書法、篆刻、繪畫、攝影等,也有把澳門詩人的作品翻譯成葡文或別的外文。到目前為止,澳門筆會已經出版了第五期。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澳門五月詩社出版了《澳門現代詩刊》,是專門的發表現代詩和現代詩評論的刊物,現在已經出版到第五期了。一九九一年六月,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創刊《鏡海詩詞》,專門發表傳統舊詩、詞、曲的作品,當然也發表有關的評論文章。《鏡海詩詞》至今已經出版了兩期。一九九二年八月,澳門寫作學會出版了《澳門寫作學刊》的創刊號,從這期的文章看起來,主要還是一些文藝理論、寫作學與方法論及關於寫作教學之類的學術性比較強的專題短文。踏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居於主流文藝社群以外的學生文藝團體,亦相繼創辦刊物,如天主教教區青年牧民中心就出版了《創作坊》,供中心成員發表文藝作品。一九九二年,澳門大學文學院院長Prof .T.Rendal l 、講師鄭煒明與學生錢浩程等創辦了名為《文學創作室》(Facu l t y of Ar t s Rev i e w)的中英文雙語純文學刊物,供大學內的成員發表作品。我們相信陸續會有更多新組合的文藝刊物面世,這將成為一種趨勢。雖然跟八十年代初比較,目前澳門可以發表文學作品和文學評論的刊物或園地是較多了,但我們不能說已經達到了一個使人滿意的程度。首先我們要指出的是,這些刊物都是同人刊物。它們雖並不排擠會員以外的文友投稿,但作為一個特定文學組織的刊物,總有它自己的宗旨和標準,不一定能使每一個人都接受。因此,澳門文學其實還是需要更多的、園地更開放的文學刊物。五 、八十年代澳門的文學作品甲、澳門的當代詩詞當代澳門,寫舊詩詞的文人不是少數。傳統的文學,在濠江享有其優越的地位,蓋小城中喜愛舞文弄墨的朋友,許多是既愛新又不忘舊的,非常尊重文學的傳630
一、公共行政正如很多人類行為一樣,由於管理、政治及法律行為等概念的複雜性和相互關係而使公共行政變得難以下定義,儘管我們對它已有概念,而這概念可能與原意有很大分歧1 。雖然認識公共行政工作不等於就能給公共行政下定義,但我們可以作一綜合的說明,就是公共行政為所有機關的整體,是一個貫徹社會政治目標,確保滿足集體的基本需要,具技術、行政、活動性質的管治工具2 。公共行政有廣泛的活動領域,其活動目的是以滿足個人、集體或公共需求,政策標準會隨著時間、地區不同而變化,工作人員的工作範圍可以由戶外開展以至街道清潔。一些工作人員專業水平很高,可以在其專業範圍發揮專長,又或者設計並執行有關政策,使成千上萬人受惠。另一些專業水平不太高的則從事打字、文書處理、資料存檔等簡單工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適當培訓和對本身工作領域要有足夠的知識才可從事和開展公共行政工作,而學校及職業培訓在這方面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確保各公共機關正確、有效運作的要素;面對當今技術發展及社會上個人和集體新需要的出現,公共行政的進步亦有賴於工作人員的學術和職業培訓以及他們的計劃、應用和執行能力。為了讓工作人員能盡責,澳門公共行政採用職程制度來管理其工作人員。但這制度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工作人員,如領導、主管、助理、工人及助理員在職程制度的適用上便不同。除了公共行政職程內的工作人員之外,還有以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的形式為行政當局服務的工作人員,但只有編制內人員有權進入職程3 。一九八九年公職法律制度修訂時制定了適用於公共機關、自治機構和基金、市政機構的編制內人員4的職程制度規則5。開考是招聘或甄選人員進入編制或晉升職務所必需的正常程序,除非編制內有關官職或職位的任用制度另有其他招聘方式,開考方可免除。根據填補職位空缺的性質,開考分為入職開考和晉升開考;此外,又視乎開考是面向所有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抑或只面向某一機關之人員,而分為一般性或限制性。入職開考的一般條件是要求有適合擔任職務的學歷,如無此等學歷則須具適合擔任職務的培訓課程學歷,而該等培訓課程須在官校取得或是法律予以承認的課程 。1. 參閱Dav i d H.Ros en b l oom ,Pub l i c Admin i s t r a t i on, McGraw-Hi l l I n t e r na t i ona lEdi t i on s, Si ngapor e,1 989,第四/二十八頁。2.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薛尼路在澳門大學舉行關於澳門高等教育的國際研討會上發表題為“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機關之合作”之演詞。3.職程分為一般職程制和特別職程制,此外還分為縱向職程制和橫向職程制。欲了解詳情請參閱黎智城在一九九四年九月第二四/二五期澳門政府雜誌——《行政》,葡文版第三三七/三四九頁或中文版第五一五/五二二頁發表之“澳門公職制度概述”。4.澳門地區劃分為兩個行政或市政區域:澳門及海島市。5.九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648
基本上,立法者所理解的,並清楚訂定的原則載於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一般來說,這些原則某些部份已載明於行政法內,所以並無新意3 。行政程序法典中闡明合法性原則部份的第三條第一款,儘管其表示方式不同,但都符合憲法第二六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主要部份:“行政機關及服務人員服從於憲法及法律,並在履行其職務時,遵照合法性、公正及公正無私的原則實行活動”。儘管澳門有關文本所選擇的方式並沒有明確寫上行政當局服務人員,這好像縮窄了有關對象的範圍,然而,這種表面現象絕不表示立法者蓄意減少實體的數量,事實上,這些為行政當局服務或在工作上必須與其合作的實體必須在執行工作時遵循該法,並約束他們透過這些渠道而依法取得的權力。由於上述服務人員向為人們熟悉並早有定義,所以不載明也不重要,而且上一條文,即第二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規定了他們的活動(關於工作人員之條件及其廣義可參閱該通則第二條)。前者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營之實體、行政當局在私人管理行為所實行的活動以及公共利益之私人機構,排除了任何其他的理解。這是有絕對合理的根據的,因為專營企業以及私人機構之機關,儘管由於其性質而不被視為公共行政,但卻受到法規的約束。因此,不會有人認為他們會像其他實體,可以在其特有架構中執行工作並隨意制定其目標,而不須服從這項原則。其次,除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一款外,上述通則便再無其他有關合法性的說明,而在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一款中,對原則的遵守似乎亦只限於領導及主管人員,這是由於起草工作做得不足所致。憲法和行政程序法典兩者之間另一個主要不同點是:前者所提到的是憲法和法律,而後者所提到的則是法律和法。在葡萄牙憲法第二六六條第二款所提到的是憲法。但澳門的立法者提及法時,究竟所指的是甚麼情況?如果說法律離不開法的話,即意味著實際上法這個名稱有較為廣闊的範圍。Eng i sch亦有同樣的表述,在‘法的意念’下,“可把所有超出法律的重要意念集合起來,而法律專家亦能夠或應該在應用法4 時將其作為參考”。澳門立法者在確定這個名稱時所考慮的並非這種法的意念,而可能是另一意念,這個意念在其概念中包括了對司法決定的尊重,也許這是可採納的5 ,或者是一種較為廣泛的客觀意義上的概念。在這種概念中包括了所有由憲法到規章6 的法律淵源。3.“所指的是一般原則,其出現是明示或默示地產生自憲法的規定(主要是第二六六條及其後條款),而這些原則所遵循的是一個現代的法治國家的典型公共行政的組織及運作”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四二/九一號法令序言。4. Kar l Engi sch,《法律思想入門》,第三版,葡語翻譯版,第三百二十一頁。5. F re i t as do Amara l 在提及公共行政對法律的服從以及在回應“行政當局應服從甚麼法律?”這個問題曾說:“……在現在的民主法制中對這些問題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行政當局應服從私法和司法法院(英國式行政體系,或司法管理):另一是行政當局應服從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法國式行政體系,或執行管理)。雖然大家都知道葡萄牙現採用的是第二種方法,但曾有好一段時間,所採用的是第一種。”《行政法課程》第一冊,第一百二十頁,科英布拉一九八六 。6. 前述 Es t eves de 0 l i ve i r a 及其他,第一百四十頁。673
本人相信,對原則作解釋的目的在於方±ã理解實質法律和形式法律7 的引喻,和方便理解包括上述主觀概念的法的引喻,亦方便理解“行政應繫於一種公正的法律意念”這個意念8 。立法者並沒有忘記提及權力授予的一般目的,這樣可令權力受到約束及期望自由裁量的權力也被包括到這廣闊範圍而受到限制。眾所周知,自由裁量權力的行使只有在能提供權力偏差的論據時方能透過訴訟而被指控。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當局除了“法律容許,並為行政機關認為適宜於謀求法律目的9 的行為”外,不容許作出任何其他行為。雖然要服從法律,但並不因此存有對原則的衝突10。本條第二款只不過是所有法律分支所共有,並確定於民法典第三三九條的一般原則的必然結果。根據該條文,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對某一法律命令的遵守或對原則的服從可引致司法秩序和所面對的利益受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遵守原則就變得沒有意義。然而,這種情況須受制於兩個準則:一是沒有其他方法能達到所期望的結果,至此要以不損害重大的公共利益為準則,且在利益上要較受損者為大。其次是對因此而受損的各方作出公正的賠償。只有如此,才能為概念定出輪廓,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當局會根據緊急避險而不按規則辦事,但不幸地我們都知道賠償並不一定公正,而且不一定足以彌補所受到的損害,無論是實質性抑或非實質性損害亦然。須注意的是,任何根據緊急避險制度而作出的行為都要有所依據,且不應只為顧及行政上之急需而引起混亂。與民法典相反,並為某些學者(例如 Es t eves deO l i ve i ra)所理解的是,在由於緊急避險而要作出違法行為這個情況中,行政當局所實行的活動並不正當,只不過被視為有效而已。任何其他損害行為的違法性,例如缺乏依據,並非僅對緊急避險制度作出簡單的革新就可糾正。本人稍作保留地說,這會令人假設傳統上的理解與現在的理解有所分歧。主要的結果和最大的疑惑是關於行政當局的責任範圍,而行政當局一向都是以作出合法行為為己任。現在的方式所指出的似乎是另一種意念,但保存了文本中細小的“微殊”,務求令文本在經過更為精細的解釋後仍能保存原貌。第三條的合法性原則在意義和參照內容方面已非新事物,因多年來在葡萄牙法例和本地以前的法例中1 1 已有載及。7.參見 Antó nio Francisco de Sousa,《附評註行政程序法典》 ,里斯 本一九九三,引述Ehrhardt Soares,第五十六及五十七頁。8.Esteves de Ol i vei ra 及其他,第三百一十三頁。9.Esteves de Ol ive i r a,《行政法》第一冊,第三百一十三頁。10.Ehrhardt Soares 教導,“合法性原則是公民抗衡行政專斷的保障”-B.F.D.U.C.第五十七冊,一九八一。在行使自由裁量的權力時,這種對目的的聯繫為專斷行為劃定了界線,並使原則得到領會。1 1 .詳細資料可參閱 Viní c io Ribei ro 的《法治國家及行政合法性原則》 ,科英布出版社,一九七六。1 2.《行政法手冊》,第一冊,第四十九頁,Almedina,科英布拉,一九八二。b)這法規的第二項原則是“謀求公共利益及保障公民的權益”。條文的原則不只一項,而是兩項。明顯地,若把兩者視為平等會出現衝突。按 Mar ce l l cCaetano 的定義,與政治社會的存在、保存和發展有關的就是公共利益1 2 。條文所肯定的是行政機關活動目標的優先,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重要的是在達致這個目標的過程中,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益能得到尊重。行政機關在以謀求公共利益為基674
礎並以此作為執行工作時的參數和模式時,亦需要根據這些限制進行活動,否則,如果情況屬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以外者,我們所面對的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所出現的情況就是緊急避險凌駕於我們的權益之上。至於何謂公共利益,立法者並沒有作出定義。必須提醒的是,何謂公共利益一向都是由公共行政當局所決定,但最終決定則是由法院作出,“法院是為謀求公共利益所採取的法律訴訟的裁決人”13。C ) 一九七六年的憲法在根據基本的權力和義務的情況下設立了平等的原則,理所當然地成為行政訴訟法典的參照對象,並為以下的看法作出了說明,就是憲法原則所聯繫的不單是法律的制定機關,還有應用法律的機關14 。在被管理者的觀點來看,行政機關的活動及其指望達到的目標是原則中較為重要的地方。不妨提醒大家,“公務員和政府服務人員在執行公共職務時是專為公共利益服務”(參見通則第二七九條),謀求公共利益時並不表示可以不尊重平等原則,亦不表示在灰色地帶下可以有所偏頗,但當必須犧牲“私人權力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時,有關犧牲的程度及範圍需與所謀求的目標成比例。法典第五條的原則對行政當局的行為有一重要影響,就是規定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根據不同情況以客觀的準則作出評估,不會利用自己的優越地位與及市民的無知取得利益,處理事務時亦不應採取雙重標準,而造成某方市民得益而另一方受損。根據本人的執業律師經驗,這是澳門行政當局的陋習之一,某些情況下,行政當局的行為和決定往往會根據對象而有所不同,亦往往會因例如友情的因素而產生主觀的準則。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暗地裏收取饋贈和推行某項對雙方都有利的政策15 。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及將之執行時應服從謀求公正及公正無私的目標,這與平等原則有緊密的聯繫。違反平等原則必然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只有在行政當局以及其機關和人員緊記這一點的情況下,平等原則才可能得到遵守。但如何評定行政當局日常的行為有否違反平等及公正的原則?檢查方法是了解行為的動機及認識其根本並檢查其透明度。第五條第二款的適度原則是指所作出的決定應符合情況及符合既有的公共利益;就算是在對私人利益有適度損害的觀點下,亦有必要作出這些決定,這個概念可套入成本/效益的概念來理解。違反第五條所設立的原則會給我們帶來不平等和不適度的情況,這與公正和公正無私這兩項原則存有衝突的。1 3.前述 Ant ó n i o Fra nc i s co de Sousa 的著作第六十三頁。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六六條所載規定及作為(公共行政)第九篇條款中首條的有關插頁。1 4.Esteves de Ol ivei ra 手冊第三百二十三頁。15.“ …… 差異通常應該是(或說,倘所指的是實際的行政措施時,所涉及的是)階級上的,而從來也不會是某一實在的個人情況,因這時所牽涉的不是不平等,而是專斷和歧視:雖說僅因為是某某人,所以就得益是不應該的,但其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卻又促使了等級差異存在”,Esteves de Ol i vei ra 及其他,《行政程序法典注解》,第一百五十一頁。675
公正概念是一個實質而非抽象的概念,這個概念建基於“某些實質或有價值的準則,例如人類尊嚴,基本權利和平等權利之實行”1 6 。正是這個公正概念使那些不公平行為失效,這些作為“在違反明文規定的司法限制的情況下,儘管其為善意,但都對司法秩序的基本價值構成不可忍受的羞辱……”1 7 。與此有關的是公正無私的原則,這項原則“不能從公正概念分割出來,反之亦然”1 8 。因其重要性與自由裁量權力的行使1 9 有緊密的聯繫。公正無私的原則源於公共行政非政治化2 0 。今天,這個原則更加廣泛地為政治黨派,經濟、社會團體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普通團體所認識。偏私的決定是在考慮相對利益時不按照法例的目標作出的決定,另一方面是無顧及其他利益,未曾考慮所有受到平等保障和重視的利益而作出的決定。以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所屬的內容亦與此原則有關;——公平合作的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d)以下三項原則有助行政當局組成前述的原則。在某些方面這三項原則等於公正無私原則的附屬原則,或是其具體表現。行政當局嘗試拉近和市民的關係,因市民的整體就是行政當局存在的理由和所有行政活動的支柱。正是為了他們及他們的舒適安定,所以要“謀求公共利益”而他們亦以其繳交的稅款確保行政活動發展所必需的資源,為行政當局能夠成為有用並財政能夠獨立的政府作出了貢獻。自然地在一個充滿公民意識和有關權利及義務的時期,因其特徵具有較高透明度及誠實的行為,故較容易取締非法和腐敗行為。行政當局不但有需要令與決定直接有關的市民參與決定,也要令其他所有組成群體的人參與決定,無論這些人以前曾否受到行政決定的影響。請注意該法典並無賦於行政當局在行政職能上的專利,因此機關必須將其職能與保證私人參與這些職能的義務結合在一起。第七條所述的參與概念與第八條相比較,具有一個較普及的特徵。雖然二者都是參與,但後者的目標是在行政當局和私人相對立時私人參與作出決定的具體情況,意欲鼓勵並呼籲整個群體及至每一位市民為改善行政職務的執行作出貢獻,如提供資料、作出解釋、協助提出建議以及協助接受由私人向行政當局發起的行為。1 6.前述之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五十六頁,出自 Gomes Canot i lho 及 Vi ta lMorei ra。1 7.前述之Esteves de Ol ivei ra的著作第一百五十七頁。18.由里斯 本一 九八 二年 出版 的 《 Isal t ino Morais, J.M. Ferrei r a de Almeida, RicardoLeite Pint o,具評註的憲法》第一冊第五百零四頁。1 9.倘需更進一步地闡述,請參照里斯本一九八二年出版之《Sé rvulo Correia 行政法概念 》 第一冊 。20.Est eves de O l i ve i r a 手冊第三百三十頁。另一方面,標題為“參與原則”的第八條,其目標是透過適當運作去進行。正如法典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向私人保證在彼等就有關事宜提供意見、轉達意思和見解之前不會作出可能對其有直接影響的最終決定。這就是676
規則,因此應為公務員及政府服務人員所認識和採納。衹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不聽取私人意見。雖然法規容許在緊急或不影響決定的情況下可以擱置這項程序,但在實際執行法規時,行政當局的行為最好不要將此規則變成例外。對於某些學者來說,這項原則是封閉、專制、及獨裁政府與開明現代的政府21的分界。在第七條第二款中更考慮到另一種情況,即公共行政當局要對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即使不是強制性提供的資料亦應如此,別無他選。私人對行政當局及公僕最大的批評是經常提供一些不完整的資料和解釋。這些資料和解釋跟法例所述的意思截然不同;或者,其他情況是因無耐性或沒有認識,而沒有提供資料;又或者,就算提供了,也“為時太晚或不合時宜”。我們當中有幾人未曾遇到或不知道這樣一種現象;人們前往政府部門提交一份申請而未被收取,因為工作人員未曾受過適當的指導,而告知申請者漏帶了×或Y文件。然而,當申請者帶齊文件再次前去辦理時又被告知漏帶了V文件,或者費用昂貴並很難才能取得的×文件已變成沒有用處,又或者根本從來都不需要這份文件,衹因開始時被錯誤地提供了資料等等。到底有多少次因疏忽了這些細微的資料,而使納稅人前往政府部門辦事變成了名符其實地踏上了一條拜苦路?本人相信此法典的立法者原意可能是最好的,但其責任上的具體執行還有賴於行政當局使執行者瞭解這項公認原則能力之強弱。遺憾的是如果得知群體對我們法院的印象如何——我想說的是他們的拖沓——及透過司法途徑去解決任何問題所要付出的代價,那麼肯定立法者沒有想過將該原則付諸實行,而認為私人在所有情況中所得到的解釋就算不足夠、遺漏或不夠嚴謹,他們亦會接受。此原理的意旨是行政當局在民事上要對提供給私人的錯誤資料負責,即使並非是強制性提供的資料,亦應如此。在造成損失時,有義務向私人作出賠償,而不論行政當局事後會否向公務員或政府服務人員行使求償權。Est eves de Ol i ve i ra認為如果要行政當局負責,必須要有另一條件:被要求提供資料以及後來提供了資料的機關,是否有特殊權限這樣做2 2 。如果無此權限,行政當局便無須負責。除了適當地尊重作者,請允許本人提出異議,因為在此情況下,機關應拒絕提供資料,而私人應前往具權限的機關。最近的經驗指出,主管應就此向公務員適當解釋,應避免以私人的無知為掩飾,以不具權限為藉口,迴避提供必須的資料,因而促成了在職務上一定程度的放縱,而惡化存在市民心目中的普遍印象,並認為在人們要求行政當局給予一個答覆時,該機關及整個行政當局都是無能的。在尚無有效的改變時,公共行政當局將繼續被看成是花費大量公帑、官僚及缺乏責任心的實體,需要作出決定時不作出決定,亦不提供應提供的資料。21.前述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六十五頁,引用自 Rui Machete。22.前述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六十三頁。已經是時候改變這種形象了。雖然本人難以想像如何能夠改變積習了數十年的觀念,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最終似乎已從現實中醒悟了。本人之所以難以如此想像,是因為直至現在還有一些政府部門在收到一份證明書的申請時,會開出一張憑單作為收據,可以在該憑單上看到申請人在二十天後才可和有關部門接觸以瞭解申請進度的字句,而最後,發出證明書平均需時一個月。但事實上早自一九八五年677
起,發出證明書的法定期限已為十日!現在我們不會提及一些十分頑固的領導者,他們將行使權利與侵犯個人互相混淆。在人們不斷打電話或親身前往機關辦事時,他們就會很不耐煩。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私人唯有以書面形式詢問或向律師求助,要求領導者解決拖延多年的問題,文件由一張寫字檯轉到另一張寫字檯,由一間辦公室傳到另一間辦公室,但始終沒有一位負責人有能力對問題作出決定。第九條有關行政當局有義務就市民向其提出屬其權限的事項表示意見或答覆。該條款與法典第二十九條互補。在第二十九條中說明權限不可離棄或出讓,但授權或代任的特別情況除外。在葡萄牙,已將表示意見的義務和作出決定的義務區分開了。但並非經常應該如此,在澳門則肯定不然,因為這方面是與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相反。在澳門現行的法典中“忘記”了引用一條規定:“在作出行政行為或私人行使權利有賴於行政機關的核准或許可時”,除非法例有相反規定以及如果在法例規定的期限內未能作出決定時(根據《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默示批准。愚見認為這是澳門法律體系中一個嚴重的漏洞,好像在具體情況下自願規定寬恕行政當局。本人想說的是如果行政當局不作出決定也不會受到懲罰,受到懲罰的往往是市民。他們眼看期限越來越逼近,而卷宗尚在政府人員之間或在人員與部門之間傳遞,很多時需經那些對問題認識不足的技術員提出無數的意見,但往往不知道以何種資格去表示意見,亦看不出有甚麼解決辦法的可能性,衹能籍著遺忘以及令私人失望,直至有一天某“負責人”命令將該卷宗存檔而結束此事。第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於無引用與葡萄牙法規有關默示批准的規定的相同內容而失去了存在的主要理由。鑑於對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的條文的批評2 3 ,令人完全難以置信的是為甚麼澳門的立法者採用一種與行政現代化目的不很配稱的解決辦法,引致本地區一些主要部門明顯喪失了生氣,或者大家會說,其工作過份緩慢且毫無組織性。無須提及哪些部門,我們只需注意在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裏所指的情況;發出私人工程准照、土地分段准照、發給外國人工作許可、外國人投資許可、延續工作時間的許可、輪班工作許可及公共或私人職務的兼任。23.作為例子,請參閱以下兩小段,該兩小段經適當地允許 ,轉述自 Antó nio Francisco deSousa之《附評註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以及 《Esteves de Olivei ra》 有關同一條文 。a)“不能不承認《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在改善我們法治國家方面,已經有著顯著的進步。但我們認為所找到的解決辦法仍未能滿足需要。由於傳統的葡萄牙行政當局動力不足因而經常引致不便,尤其對於私人更是如此。幸而一般的推定是倒置的,不作出行動即表示批准而非默示駁回。另一方面達成默示行為的期限應縮減至三十天。在此,應再次注意的是所有不必要的官僚化程序均侵犯了私人的權利”。——第二百九十二頁 。b)“再者,在淺讀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零九條後,如果所得的概念與受到立法政策的理由——該理由是從現代行政理論中得啟發,有關在面對公共行政當局時要優先保護私人利益的範疇——影響的立法者概念相符是事實的話,立法者是否一直為倒置沉默行為的推定而憂慮,因而在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中以一般形象鄭重其事地公佈了默示批准原則。但同樣正確的是在重讀時仿佛立法者害怕該倒置行為所衍生的行政活動的實際結果,因而後退一步,在同一條的第三款中制定一個默示駁回的有限制的( 類似的)條目,並在一百零九條中又引用了默示駁回的規則——並且,在此之前更在句法上大膽地運用技巧(如果不是真的合乎邏輯),通過在一般規定中引述特別規定(“不影響上條的規定”)的規則,用來提出例外的情況。”第五百五十二頁。678
g)訴諸司法機關的原則並不是一項行政程序的原則。即使訴諸專門的行政司法機關亦然。訴諸司法、行政或任何其他機關,均須經過組成澳門司法系統的很多法規和規定,但似乎無需討論葡萄牙憲法可否在本地應用的問題。本人認為有關類似的基本問題在近數世紀2 4 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以及任何群體發展指數的其中一個據點是非常正確的。加入此第十二條並沒有為行政程序增加甚麼內容,而從法典的狹隘觀點來看,則寧願不將其加在法典內。由於任何私人均可以獲得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這已不是一件新事物。但可能鑑於此法典尚未成熟以及其整體特徵,此規定可以起警戒的作用。這種警戒作用是由過往的經驗來評估的,但本人並不相信。經驗告訴我們,很多時行政當局或在某特定時刻擁有權限的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或廢止行政行為時,僅透過固執的決定——本人認為是機關的據位人不稱職及不負責任的表現——欲迫使私人通過司法機關上訴,較諸修正那些往往屬非法的情況為好。這些情況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發生,尤其是涉及行政當局的人員本身時,有時顯然還帶有“報復”的精神。這些行為從倫理及道德觀點來說,會受到嚴厲的譴責,亦不能確保機構的健全、市民的舒適安定以及最終的公共利益。三、結論對於新行政程序法典的所有優點和缺點,由於前述原因,拙文不容許有很大的發揮(本人認為既不符合本文讀者的特徵,亦不符合發表此文章之雜誌的特徵)。但此法典將可成為澳門公共行政現代化的基本文件,作為行政當局日常活動真正的實用手冊,以及如果市民能正確理解及使用此法典,其將成為他們的“武器”。在程序方面沒有忽略他們的利益,反而法典內所包含的很多原則以及法典革新的特徵使其利益變得重要。現在必須盡快在各部門與市民之間推廣此法典,使其不會變為一紙空文。亦應迅速將在實際運作中產生的改變加入法典內,藉此避免條文過早與社會脫節,而發生類似以前的情形。以前行政當局的公務員因為貪圖安逸,在晉升到高職位時便很快將自己的世界縮小在一個玻璃罩內。他們忘記了自己以前的情況及市民的問題,亦忘記了終有一日他們也會回復成為市民。24.“事實上法國大革命帶來了法治國家的概念,宣佈了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但隨即衍生出解決偶然出現但將來可能必然會出現在行政當局和私人之間的訴訟的需要”。——摘錄自由 E l c l a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出版 Ferrei ra Pinto 及 Gui lherme da Fonseca 所著的《行政訴訟程序法》第三十頁。680
法醫學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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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第 八 冊 ,第二十九 期 ,1 9 95 No.. 3 ,68 3- 6 9 0法醫學之概念與組織J.A.Baptista Pereira*我們肯定必須要解決有關法醫學上落後與錯誤的概念。法醫學是一門高度資訊性的醫療專業,正如熱拉爾德·梅梅特奧(GÉ RARD MÉ ME T E A U)所說,它具有廣泛且不容否定的社會價值。法醫學不是一門死人的醫學。反之,在活人身上及對活人所作的檢驗遠比在屍體或非活人上所作的多。或許可以這樣說,在澳門地區,每年所進行此類的檢驗,其比例約為十比一,前者明顯較多。自本世紀初開始,法醫學的概念已經擴大了。它不再局限於狹義上的法醫學或醫療專業本身的醫療知識之應用上,而是包括了其它科學的廣泛知識(毒物學、犯罪學、心理學、人類學……),並構成一個廣泛的法醫學 。*澳門衛生司全科醫生及法醫學鑑定人澳門大學法律系及司法警察學校培訓導師。我們可把「法醫學」界定為:「將生物醫學與其它科學的知識應用在法律問題上」,猶如在波爾圖的法醫學院所教的一樣。該校是歐洲最古老且最負盛名的學校之一,具有法醫學的基礎教育課程和研究院課程的悠久傳統。在這方面,其卓越的教授和歷屆享有國際聲譽的校長的名字皆可證明:法蘭西斯科·科因布拉(FRANCISCO COI MBRA)、卡爾洛斯·洛佩斯(CARLOS LOPES)和日·平托·達·科斯 塔 ( J. P I NTO DA COSTA)。 而其他 ,如阿爾 梅達· 里貝 羅 ( AL M E I DAR I BEI RO)、杜阿爾特·薩托斯(DUARTE SANTOS)和一些較近期的如萊塞普斯·雷斯(L ESSEPS REY S)和奧利韋 拉·薩(OL I VEI RA SÁ )均豐富了我們的法醫學文化。他們以其研究與探索的工作,為適用於葡萄牙法律問題上的醫學、法醫學及科683
學概念尋找更好的定義與準則而作出努力。葡萄牙法醫的組織與立法架構也是其作品。公佈於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第三八七-C號法令並經九一年十一月二日第四三一號法令補充的最後修訂版,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它反映了波爾圖法醫學學院的所有學生多年所聽到的,由日·平托·達·科斯塔教授負責並維護的整套哲學與策略。葡萄牙的法醫學受拉丁語和法語的影響,猶如其法律一樣,與之產生不可避免的聯繫。其一貫沿用的組織與概念皆無疑地反映了從這來源產生的所有條約。在卡爾洛斯·洛佩斯(CARLOS LOPE S)教授的“法醫鑑定手冊”於一九四二年出版之前,法國巴黎學院的一套共兩冊由戴樂(THOI NOT)所著的“法醫學論說”在波爾圖學院曾用作教學指南。許多傑出的法國科學家的名字,譬如拉卡薩格內( L ACASSAGNE ) 、保爾陶夫 (PA L T AU F) 、伊 卡 爾德 ( ICA R D) 、維 貝 爾 特(VI BE RT)等,在活人與屍體的檢驗中所使用的法醫學術用語、技術或符號的表達方式上都仍被我們所採用。只是在近期,英國法醫學家的名字,如:貝爾納爾德·克尼格特(BE RNAR DKN I G H T)、克夫·辛普松(KE I T H S IM P SON)及若安內斯·基爾斯特拉(JOHANNE SKY L S T RA);透過其論證和著作開始為我們所認識並在法醫的學術用語上被引用。法醫學的大分類根據萊塞普斯·雷斯的論述,法醫的工作範疇應分成三大類:一、司法或法庭的法醫學;二、社會法醫學;三、醫療法律和醫療司法見解。一、司法法醫學:按法律規定,在司法法醫學上,司法機構得要求醫生提供意見並進行法醫學檢驗或法醫學鑑定。司法法醫學是一門輔助司法的科學,並由醫生執行其工作。二、社會法醫學:其工作亦由醫生在衛生司的工作範疇內執行。其目的在於審查對給予產科、疾病、殘廢、老年、社會救濟、勞工意外、職業病等等社會津貼或福利的規定或規章在醫學上之標準。三、醫療法律和醫療司法見解:是一項在法律範疇上制訂關於從事醫療工作的法律規定之工作。醫生,尤其是法醫,可應法律專家或法院的要求而以鑑定或諮詢的身份參與制定有關規定和評估違法行為。法醫部門之組織雖然任何一位醫生都可在其專業知識的範疇內被邀請以進行某一項法醫學鑑定,但法院越來越需要一些具有法醫學專業補充培訓的醫生之協助。除了醫療職業684
從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一年,法醫檢驗工作由一位具有波爾圖法醫學院高等法醫課程學歷的一位法醫學鑑定人執行。這位醫生以兼職(par t- t ime)方式擔任該等工作,並有時由衛生司另一位未具有任何補充培訓而由院方負責選派的醫生協助。由一九九二年一月開始,改由兩位具有波爾圖法醫學院高等法醫課程學歷的法醫學鑑定人執行職務,他們兩人分擔澳門地區的所有關於法醫檢驗和法醫學鑑定的工作。這兩位醫生履行該等職務作為補充他們在澳門衛生司內負責的其它工作,因此沒有必要在上述的法醫部門的框架內設立常設的職位。法庭的精神科檢驗和某些法庭的性學檢驗是由法院直接向該等專科部門要求的。該等法院許多時候要求法醫部門的鑑定人就該等檢驗報告書的內容發表意見或作解釋。最後,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公佈了第九/九四/M號法令和第一二/九四/M 號訓令,“除了刑事訴訟法典有規定外,在缺乏某些法律機制下”,規範了澳門地區的醫療與法庭間之工作。按照立法者之解釋,在有關法醫檢驗法規草案之序言中,就其制定曾考慮到:a)參照葡萄牙有關這方面的法規,尤其是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八七-C/八七號法令、九一年十一月二日第四三一/九一號法令以及九三年一月十九日第七一/九三號訓令;b)配合現時使用之重大法典以及即將在本地區通過的新法典將引進預計之修 改 ;c)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規,尤指其刑事訴訟法典第七一至七八條提到法醫檢驗之可能性及在中國刑事程序法(Crim ina l Pr oc edu r e Law ofCh i na)之參照;d)司法當局的意見書,尤其是共和國檢察長之寶貴意見;e)由兩位在澳門地區任職的法醫學鑑定人提供之意見及文獻成果。於一九九四年初制定並公佈的那兩個法律文件,一般性地訂定:a)法醫工作是由法醫學鑑定人擔任的(第一條);b)法醫學鑑定人在法律與職能上從屬於澳門衛生司,擔任其職務,並按澳門衛生司的決定(第十一條),是否以兼任制度執行其它職務;c)澳門總督有權就司法事務司司長從澳門衛生司列出的人名中建議訂定法醫學鑑定人之數目及其每年之委任(第十條);d)以兼職制度工作這種方式委任的法醫學鑑定人有權每月收取由司法事務司支付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固定之補充報酬,該報酬於一九九四年為四千一百澳門元或約為八萬士姑度(第十四及十六條);e)法醫工作是在澳門衛生司或要求提供該等服務的機構之設施內進行的,那些機構需具備使該等服務得以進行的必需設備(第十五條);f )其它方面亦有所規範,關於受檢驗之強制性、醫生對死亡專有之證實、處理非自然或死因未明之死亡之程序、對屍體執行法醫剖驗、核准及豁687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九期 ,1995 No.3,701-708翻譯:中文名字的西譯與拼音*Mari a Tri goso**拼音的重要性拼音,字面意思是“按音拼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於五十年代中期正式推行的,以羅馬字母書寫中國官方語文的一種方式。眾所周知,中國稱其官方語言為“普通話”,它的基礎是中國北方地區方言,全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說這種話。拼音的前身是於二十年代出現的所謂“拉丁化”或“羅馬字”,那是應群眾要求速度與效率下提出和施行的一種民主選擇。通過傳統的書寫方式是不可能達致快速的目的,按提倡用字母寫中文的人的說法,學習傳統書寫方式的難度和所需的時間,使漢字歷來成為少數知識淵博的學者才能企及的文字。魯迅是當時的一位學者,他站在爭取用字母書寫方式取代漢字的鬥爭的前列。當時有過一場饒有趣味的討論,毛澤東本人也有份參加,他甚至在1 949年之前就曾斷言,現代化的中國將來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種用字母拼寫的文字。* 改寫自“翻譯研討會”上發表的一篇論文,研討會由澳門理工學院語言及翻譯學校主辦,於1 995年 6月5日舉行 。** 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講師所謂的“文字改革”同時推行了拼音和簡化漢字,這遠遠超過了那些學者的目標和建議,而在鞏固新政權的時代,這兩個方案至今仍可能被認為是太激進了。然而中國採納了拼音,在全國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同時學漢字和拼音。除了便利與外界聯繫尤其在教授外國人學漢語(漢字的讀音完全由拼音代表,使漢語的教學變得較為容易)方面的重要作用外,在對內方面,拼音還使編輯按字母排列的字典變得可行,而且也便利了在此基礎上學習西方語言。總之,今天拼音已在中國扎根,種種跡象表明它將與漢字並存。但如果拼音與漢字平起平坐,或取而代之,那恐怕就成701
了有爭議的問題了。由本世紀初開始關於甚麼樣的文字最適合未來中國的討論將不會停止,況且現今在一個不太為人關注的方面也展開了這樣的討論 。字母化之前的方式在中國的傳統語言學裏(當然已有幾千年的歷史,遠在我們到中國之前),說、學和通過文字表達漢字的讀音,以前都是求助於他人的發音。而我們西方人要用文字表達一個像“tã o”這樣不認識的詞的讀音時 ,我們或許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描述:讀音為“ta1”的前一部分讀音加上“mã o” 的後一部分讀音。傳統的漢語語音學顯然只局限於內部用途,即對本國的語言使用者而言,他們已知道漢字的發音,而漢字的偏旁就作為發音的符號,不大嚴格地用作學習傳統漢語語音學 。及至很後期,那些希望學習漢語,或者有需要在他們本國文字中表達漢語語音的外國人創造了首批的漢語字母化體系。在世界上有超過二十種類似的方式中最為人認識並仍在西方使用的有耶魯(Yale)式、韋德吉爾斯(Wade-Gi l les)式及遠東法文學校(Escola Francesa do Extremo-Ori ente)式 。這些方式率先以系統的方法介紹了漢語的語音;而漢語在西方稱為“mandarim” ,意為官話。無論是始於二十年代的字母化方式還是後來的拼音均是中國人自行創造的,與過去的方式相比都有區別。表面上區別很小,但實質是巨大的;如拼音首先採用了一個源於本國,旨在超越諸多歐洲語言特點的體系。另一方面,該體系是由不僅在漢語歷史和傳統語言學而且在西方語言學理論方面都有造詣的語言學家制定的,其實用性方面的取捨(值得一提,其目的是為了文字的書寫)基於盡可能適應漢語結構的理論觀點和定義。其中一些是首次基於漢語本身的語言學體系而擬定的。在拼音裏首先要確定的是詞,然後再確定有幾個音節構成該詞,這種情況是傳統書寫法所沒有的——所有漢字的大小及它們之間的距離都是一樣的。一些西方漢學家用尖刻的言詞批評拼音受俄語語音的影響,因為蘇聯的語言學家對拼音的制定曾給予幫助。儘管如此,一些德高望重的西方漢學家認為,拼音是眾多字母化方式中理論性最堅實、實用性最經濟容易的方式。無論是學習還是使用都是如此。用字母表達普通話的拼音如果中國不是這麼多方言,問題可能已經在中國內部解決了。台灣的創造——在那裏官方語言被國民黨稱為“國語”,與共產黨稱為“普通話”(“共同語”)的語言是同一語言——是使用語音符號(即“ 注音符號”,為人熟悉的“玻坡摸佛”,它明顯受日語影響),似乎沒有大前途,事實上,它是一種更為複雜的方式,因為用以代表音節的語音符號是漢字的筆劃 。眾所周知,中國是個方言(及次方言)眾多的國家,而它們在某些語音上的差別是很大的,以致有時不能溝通。這種語言情況之所以沒有對語言本身構成威脅 ,702
是因為書面語一直擔當著真正的國語角色!總之,自公元前三世紀秦始皇的文字改革統一了國家和漢字書寫後,就一直如此。任何一種字母化方式永遠都只能適用於中國八大方言中的一種(已故蓋拉神父〔 Padre Guerra 〕 的創作,或說是其幻想除外;他企圖創造一個可以閱讀任何一種中國方言的方式)。認為不存在我們可能稱之為“中國語言”的東西而引發的問題,已遠遠超過語言學的範疇。相反,在漢字書寫方面則變成了一個單純的領域,由各種方言共享之,但任何一種方言都沒法真正擁有其所有權。讓我們進一步看看這種書面語。一方面大家意識到(並經常倡導要對虛無飄渺的事物作出提防的必要性)中文與其他文字一樣以語音基礎為根基。另一方面,承認在漢字書寫中可由多種方法或多種語音音韻方式讀出漢字的這種特性,這與第一個方面並沒有抵觸。這並不是萊布尼茨(Leibniz)憧憬的那種通用的邏輯語言(明顯這是眾多口頭語的書寫,而不是無聲的文字),用漢字書寫的中文,正是由於本身不同語音基礎的方言過多才作為一種閱讀方式,才作為一種可以用多種語音閱讀的虛擬方式,它可由不同方言的讀者作出調整。至於澳門的翻譯,在實踐方面,我們或許可以作如下的歸納:一篇“用普通話撰寫”的文章,可由一位操廣東話但一點普通話也不懂的澳門人翻成葡萄牙語。譯者用“他”的漢語讀文章,再從“他”的漢語裏直接將意思翻成葡萄牙語。“然而”這個詞總是免不了的,如果不是人名地名的翻譯存在困難的話,那麼拼音問題就不會提到翻譯的議事日程上來。誠然,翻譯名稱的困難是存在的。面對名稱的翻譯,譯員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淪於荒謬(荒謬在澳門並不意味著不可能或不可見),要麼翻譯出一些不可能翻譯的東西或按已有的模式翻譯。姑娘確實被葡萄牙同事稱為“香女”,而法國這個國名的拼音被解釋成“法律之國”。這兩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只是因為所有的漢字都是有意義的,讀者可以“讀出”它們的意義,甚至在“法國”這種情況也毫不例外,儘管它作為讀音時已失去了原有的字義。本人相信,葡萄牙這個國名的中譯名翻譯方法,與被中國人和葡萄牙人稱為“葡萄書”(封面上佈滿了葡萄)的一本廣為人知的葡萄牙語手冊的畫面設計有關。葡萄牙這個國名是由三個漢字組成的,頭兩個音節或漢字在漢語裏是一個詞,意為“葡萄”,對應於葡萄牙語的“Por”和“ tu” ,最後一個漢字是牙齒的“牙”。它是由中國人聯想創造出來的,他們很多時賦予那些空泛無意義的詞以某種意義,而聯想是有邏輯的,如果我們考慮到葡萄牙是個盛產葡萄酒的國家,我們就會這樣認為。當然我們還要解釋“牙”的來由,因為喝葡萄酒顯然是不用牙的……*幸而另外一種選擇已經被廣為使用了,即中文語音的脫離詞義和字母化的翻譯方法。如果所涉及的是葡萄牙語和葡萄牙文化中並不存在的名稱,顯然必須這樣做。那麼,在任何一篇中文文章的翻譯中,我們再也不對作者和著作地點加以定位,我們所要做的只是脫離字面意義的翻譯。從細節上來說,這意味著不可避免地要選用一種中國語言(在澳門這可理解成“不用別的”)。* 可能“牙”的廣東話語音較接近“g a l ”這個音節。703
兩個漢字的名字,是用羅馬字母書寫的,也許是求他人代寫的。無論是誰寫的,他都是用廣東話形式書寫的,即分開成兩個音節。這位人士姓“Fok”,這是他的祖姓,因此這位人士的全名是“Fok Kai Cheong”,根據中文名的順序,第一個漢字是姓,而且幾乎都是單音節的,而後是名,是雙音節。歷史學家及教授Fok用上述名字在香港和美國上完了大學。不知道甚麼時候他的名字變成了“K.C.Fok”,然而這並不重要,事實上名字第一次被改變時,如果說不是他自已這麼做的,那麼起碼也是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目的顯然為了方便他的名字在西方名字體系裏的流傳,而西方人的名字次序是與中國相反的。那麼,澳門的譯員應如何翻譯上述名字的三個漢字呢?如果知道指的是誰,而且知道“Fok”這個名字已為許多葡萄牙人所認識,是眾所周知的歷史學教授,那麼自然就會寫成“F0K”。如果不知道這個人物,不知道葡萄牙社會認識他,那麼就可能採用官方或台灣的方式,循拼音方案選擇普通話的音。譯員就可能將之譯成“Huo”,這樣,沒有一個葡萄牙人而且也沒有多少個中國人能明白到底指的是誰 。協議是不可能的。如果出於地方主義或謹慎行事而選擇了廣東話的音,那麼就不能使用普通話的音去翻譯“f o k”這個音節,因為普通話裏沒有“f ok”這個音節,北方地區方言已經不再把“p”“ t”“k”這三個輔音放在音節的最後(而在廣東話裏仍然保留著這種作法)。對澳門的譯員來說,只餘下一種選擇,即按人名的讀音翻譯,亦即本地傳統的翻譯方法,在這種情況下譯員所採用的方法與當事人自己的寫法吻合。至此,無論如何譯員已經兩次違反了官方的規定,具體來說違反了上述規定的第一條“所有的語音拼寫須遵循北京的拼音方式”。現在我們和譯員一起看看下面這個問題:如何翻譯本名的兩個音節呢?拼音規定它們必須連在一起,而本地的傳統作法是分開的,本地的人名實際情況也是分開的。如果按照第七條規定,則須將之合在一起,這就在書面上與廣東話名字的文字和精神形成了對立。如果將之分開,便違反了第七條的規定,同時上述的情況可能導致一篇文章末的名單互相矛盾,即一部分的中文名字用一種方法翻譯,而另一部分又用另一種方法翻譯。面對這樣的問題,澳門的譯員作出了特別實際的回答。他們確認用拼音翻譯“中國的”名字,用本地的“體系”翻譯澳門的名字。這是本地使用的規則,是專用型的規則,然而從實際角度來看,尤其是在行政翻譯工作中(其他領域的情況更糟),就要有職員專職告知誰是甚麼人。當然這要求譯員從一開始就知道被翻譯的人的國籍。這是澳門模式的又一個更新(霍教授的名字一直與本文的文字和宗旨聯繫在一起……)。即“一種翻譯兩種拼寫方式”的中國原則。不同性質的困難我們現在可以對澳門譯員的困難作一個系統的歸納。這些困難可分成兩類,本人在這裏基本上只談其中一類困難,而不談另一類困難,它的情況很不同,容易解決,因為只是學習方面的問題。第一類困難是所有從事中譯葡工作的人都面臨的困705
★附表 :一、所有語音拼寫須遵循北京的拼音方式 ;二、詞組的各音節連在一起(faguan 法官) ;三、若連結每個漢字不大明確時,可用符號“一”把它連結成詞組(haohao-xiansheng 好好先生) ;四、當第一個音節尾部與其後的音節起首為元音時,要用符號“、”將之分隔(mu ou 木偶) ;五、當第一個音節結尾為“n”或“ng”而其後的音節由一個元音字母起首時,也要用符號“ ′”將之分隔(en′a i 恩愛,ming ′e 名額);六、專有名詞起首字母要大寫 ;七、人名要分成姓和名兩部分(L i u Mi nzhong 劉敏中) ;八、國名要連在一起(Be i j i n g 北京) ;九、符號“//”表示我們可以在符號之間加上其他漢字音節(Ka n “//”j ian 看見) ;十、若在符號“//”間加上其他音節時,拼寫必須分開(kan bu j ian看不見);十一、 若在符號“//” 間沒有加上其他音節,則拼寫必須連在一起(kanj ian 看見) ;十二、符號“.”表示輕聲(zhuo.zi 桌子) 。說明:用以規範在漢字字母化的書面語中使用官方拼音的一套準則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