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五年,澳門611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 :薜尼路 (Jorge Brux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 ai)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 ina Veiga de O1 ivei ra)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José Cô rte-Real)鄭亞洲(Rogé rio Cheang)編輯委員會 :Amá vel Afonso Barata Camõ es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 ros,Gonç alo Amarante Xavier ,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 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 ra do Rosá 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 :(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51 2/599551 4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 SSN 0872-91 74612
  • 第 Ⅷ 冊、第二十九期(一九九五年第三期),一九九五年九月目錄文學由口語到書面語 61 7José OliveiraBarata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的澳門華文文學 625鄭煒明行政與教育澳門公共行政職程與高等教育 647黎智城航空運輸澳門航空運輸發展的前景 659PedroPinto法律與社會新行政程序法典及澳門市民的保障 671(多方面註釋及思考)Sé rgiode AlmeidaCorreia法醫學法醫學之概念與組織 683J.A. BaptistaPereira食物衛生澳門飲食行業衛生管理改革初探 693尤淑瑞613
  • 翻譯翻譯 :中文名字的西譯與拼音 701Maria Trigoso…·…法律諮詢 711摘要 715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614
  • 文學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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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 ,第二十九期 ,1995 No.3 617-624由口語到書面語José Ol ivei ra Barata*邀請學者們就口頭文學與書面文學兩者之間的關係進行思考,無疑是對他們的分辨力作一項刺激的挑戰。無論在神秘莫測的理論道路上出現何等障礙,反思一直能激發那些希望不受已成(少許)事實的羅織所羈絆以開明態度研究這課題的人。正如許多其他情況一樣,上述情況碰到的困惑愈來愈嚴重;另外,我們所說的話很少會以文字寫下來,而寫下來的文字又很少可以說出來。但對某些人來說,如此深邃的知識道路只會局部地顯現在他們面前。如果話語真的是最初的語言,那麼,除了現今仍備受爭議的聖經注解學外,話語很早就出現在刻有“十二銅表法”的石頭上和福音手抄本的羊皮紙文件上也會是事實,又或者,我們回顧以往,我們會發現古埃及故事的口語表達方式已奇異地一一對我們來說是神秘地——止息於象形文字著作中。然而,上古時代的信號、符號、語符,詞音及詞義總是証實了口語先於書面語,而所口述的就是傳說及神話,這都在人類開始撰寫他們的神話之前出現的。我們應回想一下當萊維·施勞斯(Lé vi St rauss)寫出以下一段文字時他對此問題所作的貼切反思:“(……)我們習慣把“神話”及“歷史”看成兩個簡單的對立面——但這對立並無準確地被界定,而且存有一個中介層。“神話”是靜態的,我們可以見到同樣的神話元素能組成無限的搭配,但只限於在一個封閉的系統內,而“歷史”則恰好相反,它明顯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傳說與意義”第61頁)。* 科英布拉大學教授澳門大學葡文學院院長617
  • 另一個既不遜色也不僅可作參考之用的同樣流行的說法提醒我們,書面語會停留而話語會飛走。然而,如果我們每天都引用這古老原則來要求人們透過書面語跟自己的行為連繫起來,我們就很容易發覺到,從文化的角度來看,話語的飛走應該得到應有的關注;儘管相對於調節及監管人們使用的語言系統的規範可能會出現若干差異,然而,話語的整體創造自由都應得到關注 。飛走的話語並不是真的會消失,它們早晚會再次歸巢,或者某人會把他們收集起來,好像要強迫它們在閒逛過久後歇息一會。然而,如果說話語有一點特性,這就是它們的反叛性。雖然只存在文字(話語不會否定已過時的文字),話語會經過閱讀者的適應而在口語表達方式中,重現話語的最原始根源。任何匯編整理的工作都是我們能力所不及的,因此,我們發覺到從口語到書面語的道路並非單向而是雙向的;通過人類幻想中的小徑窄道,文化的兩種表達方式複雜地交匯,這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仍必須指出,所謂民間階層因採用口語作為其表達方式而較為傾向口語,但他們絕非沒文化的階層。他們極其量只欠缺學識,因而不能把他們所講的轉變成字符、文字、書面語,而他們所講的其實是他們對價值的最清純的表達方式。總言之,是一個既真實又虛幻,很多時甚至是荒誕世界的文化表現,這種荒誕表現超脫於人們每日身處的紙章文化。可以看到,若有充分理由修正使人們相信先有話語後有其書面語,那麼,我們便不能漠視很多時創作戲劇的人就是作家、文人,這些劇目隨後就會掉進口語的領域內,從而被確定為獨特的作品,並將那些活像永遠被囚禁在紙上的文字都釋放出來 。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善惡對立的二分法,反而口語和書面語一直朝著相互補充的軌道進行。再者,一條往來的路線迫使學者永遠不可對其作一成不變的確定,它們之間的關係絕不容易簡縮。在這條路線中,容許確定一個階段始於另一個階段的等級而否定其單一性,並同時肯定這過程的複雜性 。同樣地,也難於(在科學上也是危險的)確定某一現象是典型的通俗現象,同時又有知識淵博的特點或至少在文化上有較好潤色的現象。我們都知道,在此範圍或在其他範圍內,察覺到適應的現象是普遍的。巴爾達沙爾·狄雅仕(Bal thazarDias) 的人文主義為特色的話劇,雖然充滿了維森特式 (V i c en t i n a)狂熱的影響,還是被非文人階層所接納。多個世紀以來,都是以這些劇作的特點識別某種通俗幻想的作品。到了我們的時代,這種幻想已使滿載神聖與凡俗間的起伏越具明顯的新成份 。事實上,只有這樣方可解釋上述話劇之一為何能一直流傳下來。這齣話劇就是《亞歷山大戈多(Godo de A lexandr i a)國國王的女兒,童貞女及殉教者聖·凱瑟琳(Santa Cathari na)》 ,劇情是講述她的殉教事蹟和光榮結局。該劇的出版生命力在整個十七世紀的無聊文學時期得到證實,並一直流傳下來,時至今日這齣話劇已由阿梅里古·達·桑托斯·費雷拉(Am é r i c o d o s Sa n t o s Fe r r e i r a)用文字書寫出來,遍傳整個東北山區(聖·馬丁努 一 S.Martinho) 。奇怪的是這齣劇除了原有角色外,還加插了兩個人物:盧斯貝爾 (Lusbel)及撒旦(Satanã s)。他倆打破傳統接受的推論路線而向讀者表達為國皇不良意願的動因 。其他的差別則很少。我們幾乎可以大膽地說,今天為我們所認識的版本是經過多次修改的版本其篇幅已被縮減。然而,應如何理解這一份與天使在聖·凱瑟琳軟弱的時候作出解救行為剛618
  • 好相反的邪惡力量的介入?更奇怪的就是察覺到盧斯貝爾及撒旦無論在任何方面,甚至在文章形式結構中給予他們的讀白,他們都似是維森特式魔鬼的近親。在這具體例子中,使人想起魔鬼與撒旦在“神的簡史”中的對話。在眾多作家對習慣被形容為傳統的傳說、傳奇、寓言或民間故事不斷進行的文學再構思中,我們可以遇見相反的例子。這傳統在匍匐前進且經常擾亂着我們,也是這傳統使很多渴望整理匯編它的人在轉記它時,不依循其精神及語調,而是通過自已的觀點把它過濾(認為是更有文化,更有能力修改——很多時是出於善意的一—能真正反映一個社群的事物)。與文化的整體意義相對立的有文化子系統的特有價值。這種價值並非評論家增添或減少的那些部份,而是很多時由於方法學的因素,間歇地“孤立”起來,以便在尋找一個定義時更好地捕捉“民俗文化”的空泛意義。事實上,這是眾多具有相對自主及本身的構思機制及表達方式的子系統之一。若獨特性使該子系統變成一個獨立自主的領域,那麼同樣在評論分析的層面上,這獨特性與其他文化子系統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正如對其他子系統來說,我們正面對著一個系統化的子系統,當中的經驗傳達方式、學習的方法、傳統、習俗、社會習慣、其特有的象徵結構,都只是構成任一文化子系統——特別是民俗文化子系統——的一些較重要過程特徵 。從古至今,民俗文化都不是國家文化的同義詞(雖然有人堅持這種說法),國家文化的定義本身就包含了政治成份及含義。然而,這個政治含義對民俗文化來說基本上是陌生的。當真的如此發生,當權力想視平民及民間階層為只有單一文化的(雖是臆造的)人民,並容許以強大的權力集中來誇大一種國家情懷時,在實際上及在代表提供一個跨地區概念的單元上,可看到一個民族的文代價值面臨著逐步的及蓄意造成的窒礙。對此應該不用多舉例子了,我們更不會為此而浪費篇幅。在我們較近代的歷史,權力集中的運用、濫用,再加上面向世界時,認為這片細小的長方形土地統率著一個國家帝國的自大意識會為我們提供大量例子。但今天,這些例子仍在中美洲至歐洲泛現出來,並被理解為從大西洋至烏拉爾斯(Ura i s )的政治、文化單元。經過多年來限制文化對話空間及界限的無成效政治“非法佔有”後,復甦的形態今天能幸運地重新出現。不屈從於中央集權化的考驗是這些子系統具生命力最佳證據。雖然政治權力以維護國家文化的權力代表自居,但絕不能避免不同文化方式所引發的糾紛及沖突。有時,這些文化方式還取得那麼一種不受統治權任何控制的自主力量。這些使主流文化真正變化形式的文化子系統在一個微觀世界的空間內發展起來,在一個牢固的價值網中得到保護,這些價值一代一代的保存下來,其中團結和社會一文化特徵的價值佔有優勢,因而確定了在面向想否定或排斥這些價值的人時,發揮保衛屏障的作用。在這些情況中,學者不可不知他正面對一些反映一個複雜的政治一文化局勢的跡象。語言,作為文化認別的現象,只是陳述及加強這一單元的其中一個因素。除了它以外,其他歷史及心理因素也同樣重要,這些因素包括了在這項問題的整體分析中必須考慮的多個方面,同時可試測已確立的文化的生命力及聚合性。可能由於集中的權力沒有把已確立的價值置之不理,且如洛文(Lotman)所述般,肯定在所有的定義的基礎中有一份認為文化擁有獨特標誌的信念,因此,集中的權力開始嘗試解決一個問題,其最後的結果是產生或可能產生反叛的情況。619
  • 然而,在介紹今天還感受到、觀察到的問題,需排除任何嚴謹的單一觀念,也需排除很多學者的態度——雖然不能漠視這種立場的重要性——他們擔負起反權力的角色,早就力求適應所謂的民俗文化。很多人以誠懇的方式,另一些則以還原的方式,好像想肯定今日的超越民俗文化是遵循由人民所造和為人民而造的原則。幸運地,民俗文化不僅僅這麼簡單,學者們亦一樣。問題的複雜性迫使他們進行不斷的評論思考,這思考雖因其所選擇的觀念態度而有所不同,但一直越來越謹慎,而且拒絕了擔當“人民教師”的角色。今天,越來越能看出一個概念,它尤其有責任分擔、理解及維護作為傳說、古老習俗及同樣重要的反映存在經驗的貯存處的民俗文化。存在經驗是由特殊的價值勾劃出來的,它們關乎到生命、死亡、空間、時間、愛情、感覺、團結、權力的行使及“公平”的公正權力等方面。而這些價值是跟統一的社會內限制人類範圍的虛假價值恰恰相反的。在傳統及革新的分隔下,學者因與其民族的組織關係而需負起一個不能讓民間象徵失去意義的獨有角色,也因此使傳統不致含有貶義或處於因循的淒楚狀態。因此,雖長期承受壓力,非正式的文化子系統始終得以保存。在這個豐富的領域內,一些祖先的勸告、諺語、傳奇故事及格言、宗教習慣及迷信、音樂及以證明民風永傳不息的樂器彈奏的歌曲,以父傳子的方式傳下來、這裡面包括口語;用口語轉述給他人,讓這些人把它傳給子女。以書面方式流傳是很罕見的,因為知識的脈絡銘刻在腦海中的神秘地帶。取得口頭文化的傳統方式有助我們理解這種非集體遺傳的記憶的主要價值,它可以學習到不論是個人與他人相處時以非正式的方式傳下來的經驗,或是作為預先設定的典禮中感受到及分享到的集體經驗的價值,甚至是透過外在因素,一如在某些文化中的非人類因素所帶來的信號。研究口頭文化——一位研究非洲口頭文化的學者曾稱這種文化為口述文化——常常給我們提供證明,當我們對它進行研究時,是如何面對著社會組織的方式,當中的個體對我們來說雖然是有代表性的角色,但在社群中及在歷史的層面上一直處於次要位置。從這一點來看,集體記憶負有肯定的重要性。我們常常重申,在這些文化中,文章的內容被人們了解得徹徹底底。以心去徹底了解使我們聯想到一種有感情的了解,一字一字的,使其不能排除這項知識系統化的機械式重複特性。然而,雖是如此表現出來,我們絕不能準確地認為這個過程是一種不變的東西,是純粹的沒頭沒腦的重複人們相傳的話。因此,在這個範圍或對其他正式的文化而言,我們正面對著一個擁有本身規則的計劃;一個有規則的系統使人能夠從一篇文章中直接將經驗演繹出來。若是如此,則有需要研究這一種文化的真正語言。在大多數的例子中,這種語言與龐大的文句語料融為一體,但這些文句語料並不一定符合起即時補充作用的一般規則及完善地設定的符號,這樣,就可以與系統化文化作出一種有意義的比較。這系統化文化較容易通過機制性的支持(如學校、出版界等等)而匯集為編 。這文化中,主要的價值及傳統被融匯成一個聚合體系。這個體系是由支持上述價值及傳統的文化基礎所維護及保存,最終為這些價值及傳統提供一種相對的因循守舊的概念,就像想保存已建立的東西,亦因此而由一些機制來界定及傳播。這種文化的記憶之所以永存不滅及廣為流傳,是因為我們發現有為其服務的生產、再生產及有系統地使用的社會機器。以前或現在,該文化的大部份都是一個階層作特別思考的對象,這群“精英”很多時因珍惜其優勢而維護這文化及使之永存不滅,有時會重量多於重質。事實上,依循已經歷過的道路走,總比投注於革新的價值上更620
  • 為容易。所以,有人這樣說:“……使用所擁有的思想工具來傳播文化,不論是採用學校的教學材料,抑或使用那個改變整個以前是黑白、現今是繽紛多彩,但並沒有因此令世界變得更快樂的魔術箱。”我們知道有系統而極嚴謹的方法能加深人的記憶。任何革新的工作往往很容易被人拿來跟其先例作比較,不管先例是最近出現的,抑或是發生已久的,因為,仗著書面語的權威性,這先例一旦用文章形式記載下來,便具備了確定的價值。記憶固定和棲息在一種文字的極豐富的符號語料內。因此,要作出任何改變總是比較困難,因為改變是會抵觸文字所確立的價值,亦牴觸鑽研文字並專門受訓於多媒體社會中從事文化現象研究者所思索出的一門學問的比重。這些瞬即成為文化、文學遺產的文章會歷久不衰,它們的強大生命力反映出一種集體記憶,儘管這種記憶是以頑梗不變——不斷重複——的方式形成,它跟其本身所採用的符號的生命力同步而行。符號將記憶記錄下來,使它具有重要的文化遺產價值,並將它“炮制”成一種永不磨滅的記憶。自古至今也是這樣。儘管我們基於防範反應而拒絕與大眾化建議妥協,然而,必須承認我們現今擁有的各種各樣用來固定文化的方式確實能帶來一些無可爭議的益處。今天,距離谷登堡(Gut t enbe rg)的時代已遠,在我們傾向於追捧“潮流”時,必須懂得保持一種健康的客觀態度,這態度無可避免地要接受現今的挑戰,甚至要跟這些挑戰展開艱苦的鬥爭。譬如,我們可以回顧博伊斯(Boec io)和卡西奧多魯斯(Cass i odor o)僧侶曾擔當的重要角色,他們在歐洲文化一度出現斷層時就明白到將古人的文字記錄下來是何等迫切;他們抄錄文章,也就是將一門學問、一種神話式的記憶定形,這些記憶部分已跟歷史混淆,被歷史同化。假如這些遺產沒有得到流傳,今天,我們絕對不會是現在的模樣。同一道理,假如在特呂福(Tru f f aut )執導“Farenhe i t” 之前,亞歷山大圖書館沒有被摧毀的話,我們對自已和其他事物的認識必然更多。我們都知道抄錄者的工作範圍是受到限制的。因此,我們看見的是重複式知識的流傳,這樣的知識對自由創作空間——任何創作行為的基礎——造成本質上的損害。文化和口授知識的流傳郤出現不同的情況。在這方面,流傳的課題反映著一種集體記憶,並揉合成一種文化語言。這些課題的生命力並不取決於在同一文化中是否有文字符號的存在,在某些情況中,很難同時見到課題/符號共存,甚至難以在它們之間確立任何優先地位。我們很容易察覺到民俗文化的“保守”性,主要是跟流傳的具體內容有關。事實上,使這種憑記憶複製的知識得以永恆的機制帶領我們去追溯過去,而我們對於過去的認識祗限於“事後”的認識。也許正因如此,這種知識對我們來說永遠是一種追溯已往的知識,由於它本身的規範極為嚴謹,表面上它是不符合於現實,我們亦唯有因循地去理解它。事實上,這些課題的生命力是相應於一個層次體系,這體系只能是一個世世代代都堅決保護和流傳的價值的特殊層次體系。另一方面,聲符的生命力同結構、社會、根基等因素的持久力有關,總言之,是同特別扎根於民間社會的群體的自覺性有關。然而,有說這並不是一種遺傳自集體的記憶。由於這記憶的流傳不受結構化符號造成的嚴謹系統的約束,它的緣起造成流傳上的一些缺點。記憶與遺忘互不相讓,從而在民俗文化方面提升了流傳的革新功能。事實上,憑記憶獲得的知識的嚴謹性只屬表面的。所流傳的肯定是一種社會生活的祖傳銘記。而事實上,這種對過去的記憶是不停地遭受社會中日常生活的沖刷。起初,可能基於傳統而抗拒陌生的結構,但我們知道新事物是必定會逐步融入的。由於缺乏書面形式的符號,加上歲月的消磨621
  • 和世代之間的罅隙而導致記憶的喪失,想像的事物便不斷強化,成為最終被符號完全接納的補充性文章。面對著遺忘,口授的傳統較易接受記憶的更新,它會求証於偶爾權充歷時分析學的過時資料,徘徊於力求鍾情現實和重新利用一個奇異、神妙而陷入末世般混亂的世界之間,在這個世界,感覺似乎是寄居於麻木之中。將口頭文學和書面文學兩種系統作比較時,可以說我們面對的祗是一種題材性質上的分別。然而,這分別是極之重要的,因為,假如是對那些獲賦予文學地位的題材而言,我們的工作便集中於一種素材,在這素材內,任何改變都會融入一個能輕易地察覺其變化的系統中。至於口頭文化方面,話語——敘述結構很少能符合已確立的文化為它們訂定的傳統價值。當重新肯定民俗文化有時會是一個比詆毀這文化的人所渴望的更為開放的系統時,我們便知道不斷更新是如何受制於想象,且反映出社會群體中每一分子的重要想象事物。對希臘文化來說,吟詠詩人和游吟詩人被視作界定沿襲和創作的依據,他們之間的分別似乎在(口頭文化/書面文化)互相作用二元論中得到現實的確定。從語源的角度來說,吟詠詩人是指吟誦讚美詩(頌詩)者,重複著樂節,“像個補鞋匠般縫補”(詠句)。因此,敘事詩片斷的價值在於它成為通過一名藝術表演者去複製集體記憶的機械化表達形式。相反,游吟詩人則找尋靈感來譜創新曲,儼然是一個藝術創作者。荷馬(Homero)跟不見經傳的吟詠詩人的不同之處,在於他能透過聲音使我們今天當作敘述規律來研讀的重要文章的連續推論邏輯得以保存下來,起初,這些文章就像熟練地、細意琢磨地砌成的“拼圖”:《伊利亞特》 ( I l í ada)和《奧德賽》(Odi sse i a)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們今天翻閱這些作品,從中可以看到用“未定型”的小品文方式講述的一個民族的神話——歷史故事;我們閱讀這些作品時,是從它們的文章組織去研究,並應意識到這些作品反映了當時的集體記憶和探求一個民族的文化特色的敘事詩是在不斷更新的。此外,我們也可以從這些作品中看到一種現象,儘管經過文學階層的研究和從理論上對其作出闡述,但這現象帶有全部藝術創作的普遍性,而且,當我們今天談論這些口頭的作詩方法時,絕不會覺得這現象是過時的。對現實的仿效——模仿能力——並非不受非議的。具創造性的模仿總是富有詩意的,因為它能創造新穎的事物。面對著現實,應採取的態度並不是抄襲(模仿一仿效),而是追求詩意。換言之,創作者將已有的事實摧毀,然後將它重新建設起來。假如這種機制是真實的,且被證實是適合於用文學性質來制作和稱譽的文化系統的話,那麼,當然不適合於民間長篇小說、短篇小說、口頭傳述的傳說和傳統等範疇。由於其外殼和主要特點的純樸,民間詩歌確証了詩人如何與欣賞者對話,而後者能拋開既定規則所造成的偏見。民俗文化以其獨特的方式去回應寂寞、失望或安樂,使所有詩人都用話語去重整世界詩學。口語和書面語之間其實沒有很大的距離。需要注意的是,在口語世界中,人雖然銘記著本身的歷史經驗,但欠缺利用論述將這些經驗概括的機制,所有回饋都是用比喻的方式表達。思想和行為本質上是互相聯繫的,而且在一個主要由集體經驗所劃定的時空中有某部分是一致的。文字要求思想和行為之間要有分離;書面語要求完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級別,622
  • 可能是較為線性的級別,不同於在口頭文化中隱藏著思想和行為的循環性。不要以為當確定本文經常避談的二元論時,我們便是承認這方法論的正確性,實在有需要強調這一點來再次肯定口語的表達方式是無法嚴謹地加以整理的。正如我們支持保羅·森多爾(Pau l Zumthor)的說法,我們可以為口語設定四大類別,儘管它們之間的分野並不明確。第一類是初級的口語,它跟任何書面形式都絕對扯不上關係。第二類是混合口語,在這類口語中,它和書面語以不同的比重和價值共存共活;在這種情況中,書面語祗能產生局部影響,有時祗對社會的外圍產生影響,而且,一些具體的成果往往反映出影響作用的遲緩性。相反,另一類屬於中級口語,在這種情況中,口語衍生自書面語,而書面語成為民間社會“據為己有”的具威望的法規。最後一類是附屬口語,尤其在現代,是透過大眾傳媒特別是無線電廣播,以及透過磁帶錄音來傳播的口語。今天,在我們之間很難找出初級口語的痕跡,由於無法找到文件記錄,這類口語的祖傳特質已難以察覺。因此,就我們的口頭民俗文化而言,利用混合口語和中級口語兩種系統的互相調和較易找出這種文化的特點。重要的是,研究這文化時必須兼容上述兩種原素,這樣,就不會因為將書面形式加諸主要屬口授傳統的短篇小說、傳說和傳統等身上,而令它們中止本身的生產循 環系統。正常情況亦是現在發生的情況是,轉化成書面語能產生催化作用。在作為書面文學緣起的參考文章存在的同時,我們察覺到各種各樣的口語版本在不同時空繼續產生。為一些複雜的現象分類往往會為我們帶來減慢工作進度的弊端。然而,假如處理得宜的話,這些分類會成為有用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中,口語跟書面語的結合,或者說是它們之間的轉化,證明了一種混合語系統跟另一種中級口語系統是共存的。再者,歷史給予我們大量例證,已透過字符組成文章的福音出現了多種未正式收入正經的新版本,且廣為流傳,這些版本最終亦變成書面形式。在這些珍貴的經文中,真實的資料被改變;神化的優勢——繼承自拜占庭文化——在門徒遺留下來的文章中苦行色彩發揮了極重要的作用。在這些文章中,亦能察覺到在巴勒斯坦小村莊的社會組織中日常發生的事情和資料的不斷融合。儘管有書面語的存在,口語仍然不斷豐富,所謂添油加醋,添枝加葉。因此,口語和書面語之間不能分離,它們有的是互補的關係。知道無法在這領域內找到統一的方法學途徑之後,自然不應該抗拒採取一種跨學科觀點的可能。這樣,我們中間的那些在口頭文學中獲得了豐富寶藏的人似乎是有預感的。實証方法學提供給我們大量資料,進一步說提供了我們今天仍在鑽研的語料,它盡力確定本身的多樣化、民間文學的多姿多彩和它各種各樣的表達方式。這種不斷的明確的追根溯源終於帶來了適當的答案,解釋和闡明或更能說有助於解答方法論方面的問題。因此,閱覽加雷特(Garret t )、特奧菲盧(Teó f i l o)、利迪·達· 瓦 斯 孔 塞 洛 斯 ( Lei te de Vasconcelos) 、康斯格 利埃利· 佩德羅 素(Consigl ier i Pedroso)、卡羅利納·米夏埃利斯(Carol ina Michael is)等人的先鋒作品時,是面對一套充實而嚴謹地編制的語料,時至今日,它一直成為進行過去數年間不斷地更新改革的必要思考的出發點。在塑造這些珍貴變革的觀點下隱含著一個意念,就是這方面的所有工作都必須是一種系統化的領域性工作,從葡萄牙人的習俗、信仰和傳統中尋找“葡萄牙民族”,使我們能夠為本民族心理記錄方面的基本工作之一的標題加以註解。然而,科學的進步是永無止境的,這使得我們623
  • 今天必須認清各種不同的工作,這些工作雖然是零散地進行,但一直在研究我們今天試圖在本文扼要地論述的複雜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是疑問多於肯定的。由普羅比(Pr opp)提出的有爭議性的詞法形式,到洛特曼(Lotmann)的符號學研究,以至吉爾伯特·杜蘭德(Gi l ber t Durand)對“想像中的人類學結構”所作的基本研究,目的都是希望有助於解釋清楚一些目前仍然難以完全理解的事情。然而,從求知的角度而言,我們認為應該去探討極之久遠的古代知識。基本上,流傳的機制可能沒有產生過本質上的變化。事實上,我們認為“虛構事物”(由某人首先提出的事物)的概念仍然有其效用。這些“虛構事物”,即口頭敘述及很多時更是記憶中的故事,要“忍受”“理性”(“並列理性”)地對它作出無情的重新排列,最後在一種神話學中構成一個成分複雜的組織。這一點是很容易看出的,正如古希臘拉丁時代就是異常突出的例子。這一切還未足以解答方法論的問題;基於這一切,今天我們的工作必須要跨越狹隘的實証主義,在文化古文解釋學的道路上重新尋求各種主要適應現象的原因。誰主張固定極豐富的文化遺產,他便負起重要的使命。這特殊的職責源於我們在上文試圖探討的問題,但同時亦來自一種文化態度,一種有時候我們面對大眾時採取的且值得我們加以思索的態度。事實上,今天在重審民俗文化價值的意向不斷膨脹的同時,疏忽了利用很多真正屬於同一文化中的事物。由具商業價值的民間藝術,例如任何其他“進出口”產品,以至巧妙地改變成適合上層社會消費的民間“設計”,這些上層社會的人士身穿披肩、腳踏木屐,似乎緩和了他們不自認為平民的不良意識,消費社會的邏輯就是永無厭足。在對於新鮮事物的貪求之中,由於本身的幻想力枯竭,便會毫不猶豫地“入侵”其他文化領域,使這些文化領域經常被貶稱為樸實無華、鄉村純樸等。我們甚至會看見一些掩飾不當的偽善行為:知識階層的“善良目光”憐惜著這些文化被排斥的現象,不會耗盡“天然的蘊藏”,那裡任何事物都是一件有如“獨特吉祥物”的戰利品。用書面作出的口語與口語或書面作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中間加添的連接詞使兩者不能直接結合;中介物的介入逼使兩個領域分開,使所有無論是口頭或書面的文章都具有的奇特迷人策略更為誘人。時至今日,我們仍然認為要嚴肅地與民俗文化接觸是非常遙遠的事情。在我們的文化政策藍圖內,民俗一欄不幸地仍有待填補。但必須填補,必須以一種有關和必需的多元模式去填補,而且要清楚知道我們正在認清和在一個主導的既定系統中將新的價值集合起來,這些新的價值衹衹會不斷累積和為我們間中會對自己在世上的有限性所抱有的單一觀點和賦予其更完整的意義。赫胥黎(Hux ley),奧威爾(Orwe1s)的啟示錄式觀念將被打破,因為“時間永不停頓”,有時,未來就是過去的重閱、過去的重新適應和為過去加添時代性。624
  • 《行政》 , 第八冊 ,第二 十九 期 ,1 995 No.3,625-64 3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的澳門華文文學鄭煒明*一、導言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中葡兩國宣佈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雙方一致同意澳門乃由葡萄牙暫管的中國領土。一九八五年二月至五月間,澳門總督高斯達、葡萄牙總統恩尼斯先後訪問中國大陸,雙方協議就澳門歷史遺留下來的主權回歸問題展開會談。經過四輪會議,中葡兩個政府先後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和四月十三日於北京草簽及正式簽署中葡聯合聲明,規定葡方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將澳門歸還中國。可以說,從此澳門就踏入了它在政治發展上的過渡期和經濟上的轉型期 。一個地區的文學發展,有它的自身規律,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地區的文學,有的時候是深受該地區的政治和經濟發展影響的,有的時候卻又能超然“物”外,遺世獨立。因此,探討過渡期澳門文學的型態,就成了認識澳門的一個不應或缺而且極為有趣的角度。二 、澳門文學的定義甚麼是澳門文學?這將是個不斷會有人充滿興趣地問下去的問題。關於澳門文學這個專有名詞的概念,可討論的內容頗多,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角度去看:* 澳門大 學講 師625
  • (1)創作作品所用的文字澳門文學應可以向所有文字開放。我們沒有理由要把用日文寫成的關於澳門的文學作品排擠在澳門文學這個大家庭之外。同樣道理,用葡萄牙文或英文或西班牙文或荷蘭文或其他文字寫成的關於澳門的文學作品,當然也要算是澳門文學;事實上,這樣的作品在歷史上是頗多的。至於中文,它作為澳門這個社會上最多人口使用的一種文字,而且最近澳門政府還宣佈了中文作為法定語言,那它當然是創作澳門文學的其中一種最重要的語文。筆者對一些堅決不承認除了中文以外澳門文學的作品也可以用其它文字來創作的觀點,堅決反對。(2) 澳門文學作者的身份哪些作者才能算是澳門文學的作者呢?土生土長的,當然問題不大。長大之後離開了的又算不算呢?這一點很可以再商榷。因此只能說在澳門出生、成長並長期居留的才是完全不能質疑的澳門文學的作者。但澳門文學的歷史恐怕又不能這樣寫。難道曾在澳門住過一段時日,著作過頗多的重要文學作品的如屈大均、汪兆鏞等等,都不能在澳門文學史上佔一席位嗎?依筆者愚見,談一個地區的文學史,還應該以實績為依歸。舉例說,英國三四十年代最著名的詩人之一奧登(Auden)只曾到過澳門旅遊,但他寫了反映澳門社會現實的詩,我們今天如果要寫澳門文學史,難道可以略過這一筆嗎?又正如研究香港華文文學史的學者,就從來不會否認茅盾、蕭紅等等對香港文學的貢獻一樣。事實上,許多熟悉澳門歷史的人都知道,澳門人口流動性向來極大,如硬要突出只有土生土長才算是澳門文學的作者這一個觀點,恐將與歷史事實與現實格格不入。(3) 作品內容怎麼樣的內容的作品才能算是澳門文學的作品呢?以澳門為主題的或內容與澳門有關的作品,當然是澳門文學。但許多人主張作品的內容必須寫澳門。那麼請問假如土生土長的懿靈寫一篇內容與澳門完全無關的小說,就譬如說寫香港問題少女的情慾幻想吧,這樣的一篇小說是否應該被界定為非澳門的文學呢?這比否認蕭紅在香港所創作的作品(內容與香港這地方沒有大關係)是香港文學的一部分還要荒謬。因此說,澳門文學作品的內容,絕不能硬性規定非與澳門有關不可。作家的視野和懷抱應該廣闊的,老實說,如果所有澳門的作者只寫澳門,那將是一種莫大的悲哀。(4) 關於出版與發表的問題筆者想在這裡簡短的提出個人的觀點。發表和出版於澳門的不一定就是澳門文學。如現居外地的作者,投稿澳門的刊物而得以發表,不能簡單的說就是澳門文學,但可以考慮其對澳門文學的發展有沒有積極的影響。相反不在澳門發表和出版而仍算是澳門文學的,多有實例:懿靈的《流動島》在香港詩坊出版;筆者的另外一些土生土長的學生,剛在文壇亮相的時候,絕少在澳門發表作品,其作品卻在香港、臺灣的刊物上刊登。因此說,我看澳門文學的定義這個問題,總不能太死板。626
  • 綜合來說,筆者認為界定澳門文學,可依據下列兩項標準:一、澳門人的任何作品;所謂澳門人作品是指土生土長並長期居留澳門的作者的作品,或擁有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的作者的作品(以其取得該身份證明文件後所創作的作品為準),更準確地說,是以在澳門生活期間所寫的作品為準;或二、任何人所創作的內容與澳門有關或者是以澳門為主題的作品。至於本文所探討的,乃過渡期的澳門華文文學;換言之,祗涉及以華文創作的澳門文學作品。三 、八十年代至今澳門的文學活動概述澳門這個地區的文學發展,其實有它自己的規律。假如說一九八七年是澳門在政治和經濟上的過渡期的開始,那麼澳門文學的過渡期的開始就要往前推幾年,大概是在八十年代初。從我們現在掌握到的資料看來,澳門在八十年代以前的文學活動並不活躍1 。但是一踏入八十年代,澳門文學的發展就日漸興旺起來了。這個文學的過渡期的出現,我們現在回顧起來,有相當程度的偶然性 。一切要從澳門東亞大學的創立說起。這所大學可以說是澳門歷史上的第一所現代化大學。在一九八一年十月,這所大學開課了,在開辦的最初期,它已有中國語言與文學專業的課程,雖然學生並不多。澳門東亞大學最初是由幾個從香港和東南亞來的商人所創辦的一所私立大學。雖然當時的澳門政府和社會上的名流都很支持這所大學,但總的來說,當時的澳門社會對這所新辦的現代化大學還是抱著一種非常審慎的觀望態度。因為這到底對古老而寧靜的小城來說,是一件很新鮮的事情。在一九八三年三月,當時澳門東亞大學的一群大學生創辦了一個學生組織,名叫中文學會。這個學生組織的宗旨是提倡中國文化。後來在八十年代中,居然對澳門文學的發展起了很大的影響。1 .可參考:一、《澳門文學論集》,澳門文 化學會、澳門日報出版社聯合出 版,1 988年3月第1 版, 第9至44、1 30至1 40、1 46至1 54、1 68至1 84頁 。二、鄭煒明 《有關澳 門文學研究 史料》, 《澳門日 報 · 鏡海》,1 992年7月1 5日。一九八三年六月,中國有名的散文家秦牧先生從廣州來到澳門訪問,他與當時東亞大學文學院副教授雲惟利博士、《澳門日報》總編輯李成俊先生、副總編輯李鵬翥先生等人舉行了一個座談會,大家一致認為澳門應該創辦一份純文藝的副刊。就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日報》創辦了澳門歷史上的第一份純文藝副刊《鏡海》。於是當代澳門的第一份刊登純文學作品的報刊上的週刊《鏡海》面世了。它成為當時在澳門發表文學作品的主要陣地。在最初期的《鏡海》上面刊登的作品,大多數的稿是來自澳門東亞大學的學生,特別是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的成員。在《鏡海》創辦以前,我們不是說在澳門的報刊上沒有副刊,但是那些副刊的性質跟《鏡海》不盡一樣,譬如說在《鏡海》版創辦以前,《澳門日報》就有一個文藝性的副刊《新園地》,而澳門《華僑報》也有《華青》、《華座》等版,這些報刊上的副刊,也發表文藝性的作品,不過這些版面,並不能說是純文學的副刊。627
  • 所以說,《澳門日報·鏡海》的面世,是象徵著整個澳門社會開始認同了澳門文學的存在價值及其重要性。也可以說,從這一版副刊的創立開始,澳門人是有意識地開始去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文學形象。而在《鏡海》版的創立以後,澳門的各大報刊的副刊都增加了刊登文學作品的比重,譬如澳門的《華僑報》、《市民日報》、《星報》、《正報》等等報刊,都闢有了副刊,一般是以刊登連載小說和專欄文章為主。同一段時期,《澳門人週報》也開始闢有專欄刊登小說。另外有一份由澳門天主教教區青年牧民中心主辦的刊物《活流》,也開闢了文藝的專欄。而各類型的文學活動都活躍了起來。開風氣先者,應該說就是《澳門日報》的《鏡海》版,所以有人稱八十年代初的澳門文學為《澳門日報》的《鏡海》時期。我們特別要注意的是:在一九八三年至八四年的時候,中葡雙方還沒有開始就澳門問題展開談判,而澳門東亞大學的創立、秦牧先生的訪問澳門等等,其實都可以說是有相當程度的偶然性的。因此,澳門的文學的過渡期,其實跟澳門在政治、經濟上的過渡期的步子並不一樣,雖然無獨有偶地,它們都發生在八十年代。這個可能也應該解釋為另一個偶然吧。在這段時期,還有幾件大事是有必要談一談的。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日報》主辦了一個港澳作家座談會。當時,在澳門長大、在東南亞和香港以寫新詩成名的韓牧先生發表了一篇重要的講話,他呼籲澳門人應該建立澳門文學的形象,對當時的文藝界造成了頗大衝擊2。一九八四年六月,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出版了一本學術著作《中國語文學刊》創刊號的論文集,裏面總共收集了學術論文十一篇,包括饒宗頤教授、羅慷烈教授、雲惟利博士、葛曉音女士、鄭煒明、黃玉明、葉貴寶等人的學術論文,這些人都是當時澳門東亞大學文學院中國語言與文學專業的教師或學生。從論文的內容來看,範圍包括古文字研究、中國傳統書法的研究、古典文學和現代文學的研究。這本論文集的出版,可以說是澳門在學術文化發展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意味著澳門將以更加嚴肅認真的態度看待自身的學術文化發展,當然也包括文學的發展。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並於一九八五年一月出版了澳門歷史上第一套文學作品集,就是《澳門文學創作叢書》,共有五冊,由當時東亞大學文學院副教授雲惟利博士(筆名雲力)主編,包括了韓牧的詩集《伶仃洋》、雲力的詩集《大漠集》、葦鳴等的詩合集《雙子葉》、散文合集《三弦》和短篇小說合集《心霧》等。這套叢書的出版,引起了澳門文學界的注意。在此之前,澳門並沒有可以出版文學書籍的機構。這套叢書的出版,對澳門文學界可以說是一種衝擊:一個經濟不富裕的學生組織,竟然可以一口氣出版了學術論文集跟五本文學作品集,說明了事在人為,而在澳門本土出版澳門文學的書籍,並非沒有可能的。所以後來在八十年代末,澳門的文學書籍的出版就顯得相對地蓬勃起來了。2.《建立“澳門文學”的形 象》,見收於前引《澳門文學 論集》,第1 91 至 1 97頁 。3.會議 上的討論 文章,後 結集為《 澳門文學 論集》。 案即同註 1 之一、 2所引書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至六日,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假《澳門日報》會議廳舉行了澳門文學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共有十七人,分別來自中國大陸、南韓、香港和澳門。他們就中國文學在澳門的發展概況,香港、澳門與中國現代文學的關係,區域文學資料的搜集與研究,還有澳門的小說、散文、詩歌、戲劇的過去、現在及將來等等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討論,對研究澳門文學,特別是一九八六年以前的澳門文學的發展,極具參考價值3。其實這也可算是一個有關文學的國際性的小型研628
  • 討會。事實上同類型的活動至今為止這還是唯一的一次。這次座談會的舉行,加深了澳門人對澳門文學的認識,也加強了澳門人對澳門文學的重視。在澳門文學座談會之後不久,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又與澳門《華僑報》、澳門天主教教區青年牧民中心及澳門學生聯會等組織,聯合舉辦了第一次的青年文學獎。在此之前,澳門雖然也有許多徵文比賽,不過我們光從名稱來看就知道,徵文比賽跟文學獎的層次是不一樣的。而澳門青年文學獎也可以說是澳門歷史上的第一個文學獎。同年,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又辦了新詩月會,由韓牧先生主持(後來這個活動交與澳門中國語文學會繼續辦下去,並易名為文學月會)。從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從一九八三年三月開始,一直到一九八六年,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在八十年代澳門文學的發展過程當中,的確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因此有人稱八十年代中期的文學活動為澳門東亞大學中文學會時期。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澳門筆會正式成立。它的成立可以說是澳門文藝界因應著澳門在政治與經濟上的過渡期的來臨而作出的反應。它的成員幾乎包括所有在澳門活動的文藝界人士,只有極少數的(特別是青年的一輩)例外。這個組織的成立,多少使人聯想到大陸的地區作家協會或者文聯一類的文學組織;換句話說,就是多少有點把所有在該地區活動的文藝界朋友組織起來團結起來,頗有一點大一統的味道。本來這樣的做法是無可厚非的。我們特別要注意到的是,李成俊先生在澳門筆會的同人刊物《澳門筆匯》的創刊號發刊詞上面還特地提到:“我們認為文藝並不從屬於政治,但如果文藝離開了倫理和教化,那就失去其價值和功用。”4筆者認為這段話對論述澳門文學的形態,特別是澳門筆會成員的文學取向,是很重要的。一九八九年五月,澳門的五月詩社正式成立。這個詩社大概有三十幾個成員,可以說幾乎把所有在澳門活躍的老中青三代寫現代詩的詩人都招羅於旗下,只有極少數的嚮往獨立發展的詩人例外。另一方面,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中華詩詞學會正式成立。這個寫舊詩詞的組織的成立,說明了在澳門文學界的朋友對傳統文學的尊重。更難得的是我們從其同人刊物《鏡海詩詞》裏面看到,在澳門原來以寫現代詩著名的詩人如陶里、葦鳴、懿靈等等,也有舊詩詞的寫作。一九八七年以來,澳門文壇的主要活動都以澳門筆會或五月詩社的成員為主,所以說八十年代末期的澳門文學活動可以命名為澳門筆會及五月詩社時期。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寫作學會成立。這個學會一個在澳門從事寫作教學與寫作學研究的學者自發組合的純學術文化團體。相對於它以前的文學團體來說,這是個比較專門的、專業性比較強的組織。還有一點一定要提的是,在八十年代末期,澳門政府為因應著澳門在政治與經濟的過渡期的來臨,開始對文化活動賦予較以前來得積極的支持。譬如說文化組織與文學團體的成立,可以得到澳門政府的有關部門如澳門政府文化司署在財政上的資助,而這些組織、團體所出版的書籍和刊物,也能得到澳門政府文化司署在經費上的贊助。這些贊助無疑為澳門文學的發展提供了一片較以前更為肥沃的土地。4.見《 澳門筆 匯》創刊 號,1 989年 6月,第5頁 。此外,葦鳴於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應邀以澳門作家代表的身分出席於泰國曼谷舉行的第四屆亞洲華文作家協會會議,並當選為該會執行委員 、《亞洲華文作家雜誌》編輯委員。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澳門作629
  • 家葦鳴、懿靈等應邀出席於臺北舉行的世界華文作家協會成立大會;葦鳴並被委為第一屆執行委員。這些個別作家的活動,顯示出澳門文學正一步步地走向國際。這對過渡期的澳門來說,意義是積極的。四、澳門的文學刊物在八十年代初,寫作的朋友常常為了澳門沒有足夠發表文學作品的園地而苦惱。這個情況在踏入了過渡期的時候,的確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目前在澳門可以發表文學作品的園地,除了在各個報刊上面的文藝副刊版之外,我們還有四種可以發表文學作品的專門刊物。這包括屬於澳門筆會的同人刊物《澳門筆匯》、澳門五月詩社的同人刊物《澳門現代詩刊》、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同人刊物《鏡海詩詞》及澳門寫作學會的《澳門寫作學刊》。最先創刊的是澳門筆會的《澳門筆匯》,這個刊物創刊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內容很豐富,可以說是相對地比較全面。它包括澳門文學活動的報導、文學評論、小說、散文、舊詩詞、現代詩及一些學術性的短文,更有藝術作品的發表,如書法、篆刻、繪畫、攝影等,也有把澳門詩人的作品翻譯成葡文或別的外文。到目前為止,澳門筆會已經出版了第五期。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澳門五月詩社出版了《澳門現代詩刊》,是專門的發表現代詩和現代詩評論的刊物,現在已經出版到第五期了。一九九一年六月,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創刊《鏡海詩詞》,專門發表傳統舊詩、詞、曲的作品,當然也發表有關的評論文章。《鏡海詩詞》至今已經出版了兩期。一九九二年八月,澳門寫作學會出版了《澳門寫作學刊》的創刊號,從這期的文章看起來,主要還是一些文藝理論、寫作學與方法論及關於寫作教學之類的學術性比較強的專題短文。踏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居於主流文藝社群以外的學生文藝團體,亦相繼創辦刊物,如天主教教區青年牧民中心就出版了《創作坊》,供中心成員發表文藝作品。一九九二年,澳門大學文學院院長Prof .T.Rendal l 、講師鄭煒明與學生錢浩程等創辦了名為《文學創作室》(Facu l t y of Ar t s Rev i e w)的中英文雙語純文學刊物,供大學內的成員發表作品。我們相信陸續會有更多新組合的文藝刊物面世,這將成為一種趨勢。雖然跟八十年代初比較,目前澳門可以發表文學作品和文學評論的刊物或園地是較多了,但我們不能說已經達到了一個使人滿意的程度。首先我們要指出的是,這些刊物都是同人刊物。它們雖並不排擠會員以外的文友投稿,但作為一個特定文學組織的刊物,總有它自己的宗旨和標準,不一定能使每一個人都接受。因此,澳門文學其實還是需要更多的、園地更開放的文學刊物。五 、八十年代澳門的文學作品甲、澳門的當代詩詞當代澳門,寫舊詩詞的文人不是少數。傳統的文學,在濠江享有其優越的地位,蓋小城中喜愛舞文弄墨的朋友,許多是既愛新又不忘舊的,非常尊重文學的傳630
  • 承關係,即使是傾向於比較前衛創作手法的年輕一輩現代文學作家,亦從來不會排斥古典詩詞,有些甚至自己也會寫寫。在澳門,舊詩詞寫得很好的作者頗多,姑列舉數位為例 :(1)馮剛毅先生馮先生於詩,堪稱眾體俱備,古體歌行尤佳,如〈丹霞日出行〉 :君不見丹霞上古判鴻濛,六千五百萬載長逝空?胚胎澄澈湖如鏡,造山迫使沉沉湖底突升隆!君不見斯時湖水紛紛四外瀉,湖心一夜嶙峋挺秀聳奇峰?噫吁嚱!危乎壯哉!丹霞之美從此現眞容。四大奇山千百景,我覺莫若此山日出景觀雄。慕名遠自蠔海來,拂曉攀登長老峰。丹梯鐵索懸峭壁,上得高巓萬象通。星光月色漸消淡,玉露凝寒濕草叢。忽見遙天泛石青,繼浮魚肚轉瑰紅。遊侶此際皆龜息,倚欄佇待日朝東。“太陽出來矣!”有人驀然急喝震長空。朝暾乍吐美於唇,一瓣櫻桃自不同。幾疑少女獻初吻,可憐溫潤且柔豐。忽而滾滾朱輪出,無朋蛋黄惑群曈。充盈質體顫巍巍,流丹破殻液溶溶。空谷歡呼宿鳥驚,撲翼爭鳴繞古松。格磔鳥歌人不識,浴日群飛滿蒼穹。霞光萬道耀塵寰,瑞氣千條化彩虹。千山萬壑迷茫裏,全歸綺雲美霧籠。流蘇飄拂紗帳舞,波濤洶湧起天風。林嵐曙色多奇幻,遠近諸峰百十重。如螺如髻復如簪,如獅如虎復如龍。如鷲如鷹復如鷺,俱皆鬼斧亦神工。寂寂群山曉盡甦,朝曦噴薄更融融。金光射穿乳紗帳,層巒疊嶂滴蔥蔥。五色氤氳四瀷漫,錦江如帶去淙淙。群山倒影見卵石,玉女輕綃掩芙蓉。錦水灘聲撥琴曲,朝陽金線響琮琮。姊妹雙峰立美人,明眸流盼彩霞中。雲海蒼茫悵寥廓,遠方天畔日曈曈。驀看天風忽忽吹,緋雲絳霧散飛蓬。抬頭突覺日輪高,正大光明世所崇。瞬間萬變懾心魄,煙霞奇幻猶在胸。嗚呼!君不見長老峰巓天地闊,風雲際會奏神功!風格綿密雅奇,非一般之作。至於詞作如〈水調歌頭·聽劉德海彈琵琶〉  大浪東淘去,亙古恨悠悠。荻花楓葉蕭瑟,掩抑望神州。天畔夕陽簫鼓,遠送昭君出塞,不盡許多愁。心領神俱會,繞指萬絲柔。  撥猶亂,彈何絕,抺難休。忽如裂帛,地塌天崩莫可收。恍是金戈鐵馬,馳驟雄關古壘,一戰敵同仇。私語鶯聲滑,急雨滿江流。則又呈現出風格清放的一面。(2)程祥徽先生程先生的詩詞,風格傾向於雄邁奔放,如〈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周年〉:澳門中華詩詞學會周年蒙聘為顧問不勝惶恐濠海乃藏龍臥虎之地不乏詩家詞長既承錯愛卻之不恭謹奉七絕抒懷:631
  • 飮罷青稞辭雪嶺,登樓不問幾多層。南溟臥虎藏龍地,不唱逍遙唱大鵬。及〈沁春園·重陽〉:  莽莽蒼蒼,廣袤無垠,萬宿倒懸。想瓊樓天設,迷茫仙境 ;玉臺神造,縹緲桃源。流彗抛空,飛沙隕地,似夢非眞孰與圓?君信否?僅人生百歲,可探虚玄!  重陽共友登山,望月黑群星往復還。算阿波羅葥,蟾宫射兔;旅行者舸,雲海流連。塵垢千重,蟬衣萬種,穢漫長空世外喧。须此刻,借秋風一陣,灑掃藍天!澳門擅長舊詩詞的文人,當然還有許多,如梁雪予、黃坤堯等先生,俱佳作連篇,各有詩集行世。惟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引述了。乙、澳門的現代詩最近有一位澳門文學的研究者在報章、刊物上撰文說澳門文學最有成就的是散文;筆者對此論點未敢苟同。筆者認為,無論從質和量(以已經結集成書的來算)方面看,澳門的現代詩,成就都比散文有過之而無不及。先從量的方面加以比較吧,據筆者的統計,已經出版的澳門現代詩詩集最少有二十三種,計為華鈴的《向日葵》、《玫瑰》、《牽牛花》、《滿天星》、《火花集》等,韓牧的《伶仃洋》、葦鳴等的《雙子葉》、雲力的《大漠集》和《濤聲集》,陶里的《紫風書》和《蹣跚》,葦鳴的《黑色的沙與等待》和《血門外無血的沉思》(另即將出版的有《無心眼集》和《傳說》),懿靈的《流動島》、高戈的《夢回情天》、淘空了的《我的黃昏》、江思揚的《向晚的感覺》、流星子的《落葉的季節》、凌鈍的《下午》及王和的《王和詩稿》等個人專集或詩合集5,另有黃曉峰編的《神往》、五月詩社編的《五月詩侶》、黃曉峰、黃文輝編的《澳門新生代詩鈔》等三種澳門詩選集,跟澳門散文集的量比較,多出一倍以上。再從創作隊伍方面看,澳門詩壇是四代同堂,老一輩中有在抗戰時已於上海成名的華鈴,現正當壯年的有已移居加拿大的韓牧,仍居濠江的則有陶里、淘空了、高戈和雲力等等,青年詩人則有葦鳴、懿靈、流星子、凌鈍等等,而更年輕的一群亦大有人在,如林玉鳳、黃文輝、馮傾城、謝小冰等等,總之,真要數的話,澳門四代詩人的人數定可數到三、四十位,而仍然活躍於創作的約有二十人左右,這個客觀的數據,又非澳門的散文可比。一個地區的某一種文體的創作,有沒有成就,最好是由別的地區的文學界朋友來說。這裏我們可以提供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1.一九八八年,葦鸣於香港獲頒“香港中文文學創作獎”詩組優異獎。2.一九八八年九月,(臺灣)《亞洲華文作家》第十八期發表《澳門新詩專輯》,共收二十五家澳門詩人的作品。5.當代 著名詩 人韓牧 、陳德 錦、鍾偉 民、張 錯等等 原都是 澳門人, 但一般 在青少 年時期 即已離 開澳門, 成名 於港、 臺或 海外 ,他們 的作 品集 中亦頗 有符 合澳 門文學 定義 的作 品。此 點可 作進 一步 的 研 究 。632
  • 3.一九八九年一月,深圳《特區文學》發表了〈澳門五月詩社專輯〉。4.一九八九年,廣州的《作品》第六期發表了〈濠江流韻——澳門五月詩社作品專輯〉。5.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韶關的《五月詩箋》總第三十二期中發表了〈澳門五月詩社作品專輯〉。6.一九八九年,懿靈以最多首數作品(共四首),入選臺灣的年度詩選。7.一九九零年二月,北京的《四海·港臺海外華文文學》發表了〈澳門五月詩社專輯〉。8.一九九零年二月,香港的《詩雙月刊》發表了〈澳門詩特輯〉,共收澳門詩人十七家的作品。9.一九九零年三月,中國的《詩刊》發表了〈澳門五月詩社作品小輯〉。10.一九九零年,澳門的青年詩人陳達昇於臺灣榮獲該年的“梁實秋詩歌翻譯獎”首獎。11.一九九一年,陳達昇又榮獲該年度的臺灣最優秀青年詩人獎。12.一九九一年一月,葦鸣獲授“馬年建材杯全國新詩大賽”(陝西省主辦)的特別榮譽獎。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也許可以辯證說,澳門的現代詩是得到其他重要的華文文學創作地區的廣泛而充分的肯定的。而自從八八年以來,代表著澳門文學的形象,擔當了與其他地區作實質上的文學交流的角色的,正是澳門的現代詩。詩在澳門,其實是有著源遠流長的傳統。過渡期的澳門文學,以現代詩的表現最為積極,應是不必懷疑的了。說到澳門現代詩的風格,我們將嘗試從思想內容(題材)及形式(藝術手法)兩方面去分析。從題材方面看,我們大致上可以看到澳門詩人非常溫柔多情的一面,如高戈的〈月亮和海〉:你從很遠很遠望我我掀起所有的波浪那焼灼黑暗的波浪 接受你的顫動你升上冰冷的幽穹在失掉太陽的窗口沉静地俯視我仍然很遠 很遠我的波濤已化爲一泓慘白你到底投入了我的深處在那兒冰冷地焼灼你涓潔的光影 66.見高戈《夢回情天》,澳門五月詩社,1 992年8月第1 版,第1 05頁。633
  • 寫戀愛中不同階段的經驗,情感內歛,充分達到抒情的效果。而擅寫個人感傷情懷和生活所帶來的無奈痛苦的詩人淘空了,在〈我的黃昏〉中有如下的片段:這才是眞正的黄昏我挑起適身穀 穗走入我的黄昏香飽依在櫚下還在擰腰肢的奶奶的空腹儘管那是許願祭禮而這串串腳印可讓跟在背後孩子們當成一條路去深慮去踩扁啊 黄昏 朦朧黄昏7而陶里,亦頗有寄情於風景中的詩作,如〈松山雲外〉中有這樣的句子… …山中自有閑情著處不關紅塵帳客痴執    步出雲外… …卻若禪之悄悄    随風歸隠未曾愴然又何問蒼松於秋深 ?… …… …空山靈雨急驟而來青衫紅塵    洗落了幾許 ?獨有松影招來流風餘韻… …飄入暮靄深處我自踽踽於秋山雲外8再如他的〈紅頭髮的故事〉中的… …我沿著小城的憔悴石板路 酒醉蹣跚陋巷 喃喃低語 説… …7.見淘空了《我的黃昏》,澳門五月詩社,不著出版年份,約在1 990-91 年間,第80、81 頁。8.見陶里《紫風書》,香港華南圖書文化中心,1 987年5月初版,第5、6頁 。634
  • 當時你我 頭髮正黑心正紅……時間的砝碼 落在懷念的稱盤上……依舊是楓林夕照 夜夜沙沙述説 你的紅頭髮故事9寫對舊友的懷念,百分百的抒情。更有以寫心中山水為主的雲力,如〈風情畫〉:古鏡中隠藏叫人愁苦的美麗,斜日正照在妝臺。懶慵慵的也無力拂拭了,慧眼中看不見塵埃 。……忽然憶起,昨夜曾隨舟子渡江。小船一路飄過險灘,急流和怪石衝向小船來。…………到頭來只怕是空裏浮花,便是古鏡中也留不住呢。引來畫師把千種風情描下。10又如〈容顏〉一詩:……心中的圓月年年相同,只不過是一面明亮的鏡子。藏在鏡中有無數的容顏。過去的漸漸模糊,將來的卻不可知。119.見同 前註, 第1 6、 1 7頁 。1 0.見雲惟利《濤聲集》,香港法住出版社,1 991 年 1 2月第1 版,第82至84頁。1 1 .見同前註,第85至87頁。635
  • 寫的其實都是自己心目中的古典情調,就像畫中的“鏡花水月”。面對著大量的資料,我們必須承認浪漫的抒情詩是澳門現代詩的主流。然而,澳門的部分詩人,也有濃重的歷史感;如韓牧的〈澳門雜詩〉1 2、〈澳門獵古〉1 3,陶里的〈開封〉、〈暮過中原〉、〈灞橋〉、〈母親的形象〉、〈驪山〉等作品,俱是佳作。而青年詩人葦鳴的許多作品1 4,都強調緊扣歷史與現實。按葦鳴乃筆者的筆名,為避嫌的緣故,這裏從略,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有關的資料1 5。強調歷史感,以較敏感的政治和社會現實為題材的作品,不能成為澳門現代詩的主流,自有其客觀的歷史和社會因素,但葦鳴亦並非完全沒有同路人的,懿靈《流動島》的出版,就是一個最強而有力的例子。《流動島》中的〈西瓜國家〉就明確地表現了愛和平、反核武的思想:我們的國家像西瓜外面 綠色裏面 紅色藏著黑核子的世界16其中“黑核子的世界”一語更有極多的能指,言簡意深;另外集中的〈第三重身分〉、〈我們遺失了所有的臉〉、〈一個電視廣告的續集〉、〈政治廣告〉1 7、〈“女太空人”的自由〉、〈單身女子的慾望〉1 8等等作品,皆為大膽觸及敏感題材的嘗試,《流動島》中的政治批判、社會現實的反映、對愛情和性的本質的探討等等,都是可以百無禁忌地寫成現代詩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踏入過渡期以來,在澳門比較年輕的詩人的創作中,帶有後殖民地主義色彩的作品,亦漸漸出現,除了葦鳴的〈澳門行人交通常識五條〉1 9,還有懿靈的<住宅區街景錄影>:夜濃望向街心青年穿著衛衣跑鞋跑褲像是在跑步像是在講電話1 2.見韓牧《急水門》,新加坡萬里書局,1 979年4月,第40至46頁。1 3.見韓牧《分流角》,香港華南圖書文化中心,1 982年1 0月初版,第22至28頁。1 4.見陶里《蹣跚》卷五,澳門五月詩社,不著出版年份,約在1 991 年間。1 5.可參考的其中一些評論文獻有:一、潘亞暾《從葦鳴的創作看澳門詩壇新潮》,見黎青主編,《文學世界》第五期,香港匯信出版社,1 989年4月8日,第277至287頁。二、夏玲《談葦鸣的〈黑色的沙與等待〉》,見《亞洲華文作家雜誌》第三十五期,1 992年1 2月,第1 09至1 1 1頁。三、吳美筠《尋找一位澳門詩人》,見香港《詩雙月刊》第四期,1 990年2月1 日,第20至26頁。四、羈魂《集·眼·心·無—— 葦鸣詩集〈無心眼集〉序》,香港《星島日報·文藝氣象》,1 992年7月5日。1 6.見懿靈《流動島》,香港詩訪,1 990年3月首版,第4頁。1 7.見同前註,第8、9、12、20、21、25頁。1 8.見同前註,第1 07、1 08頁。1 9.香港《詩雙月刊》第一○期,1 991 年2月1日,第24、25頁。636
  • 像是在放狗像是在打交道腳邁著步跑靠一條自動仲縮的狗鍊維繫著人與狗的關係時長時短差點拉斷狗在前方他跟在後方狗拉著他跑他就跑走過街心停下左手把無線電話移近耳畔口開始排泄著字句像狗開始排泄著壓抑已久的糞拉屎的狗還没把屎拉完主人已拉它走 主人以辦公室的笑容上前迎一土生入懷望望天夜正排泄著白日的殘渣20熟悉澳門的朋友都知道,澳門街道上多的是沒有公德心的現實,包括為主人所縱容隨地拉屎的狗,滿嘴粗言穢語的某種有勢力的人;而詩人把這些現象有意無意地與素來享有許多特權的土生葡人連繫上,也反映了詩人(也許代表著很多澳門小市民的心聲)對某種現實的認識。另一位更年輕的詩人王和,也有類似的表現,如其〈神話小城〉21 即是一例。如果要說在過渡期的澳門詩人的表現,年輕一輩的和他們的前輩們最大的分別在哪裏的話,筆者以為就是在題材選擇這一點上;最重要的是,青年詩人比較有膽把對現實的不滿以一種控訴的、諷刺的語調寫出來,而前輩們則或許可以陶里〈寫在《蹣跚》出版之後〉的一段話為代表:  “我不喜‘寫實’,這由於世間諱忌太多;前面有火,我不是燈蛾。因此,只寫些……夢囈式的……長短句。”22這些飽經憂患後的真心話,我們應該加以尊重。20.見同註1 6,第61頁。21 .見王和《王和詩稿》,澳門大學中文學會,1 992年1 1 月初版,第3頁。22.見《澳門現代詩刊》第五期,1 992年1 2月,第94頁。23.見《澳門日報·鏡海》,1 991年1 2月1 8至1 992年1 月1 5日逢星期三連載。澳門現代詩壇,旗幟鮮明的流派理論之爭,至今從未出現過;事實上,願意而又有足夠勇氣明確地提出詩觀的詩人並不多,印象中祗有懿靈的〈九十年代澳門詩壇發展勘探〉23一文,有較明確地提倡“走出現代與後現代的狹縫”的說法。在這篇篇幅有限的論文內,要細細分析澳門各家詩人的藝術取向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如容許我們粗略地看的話,澳門詩人在創作手法上大約可分為三大派:一、新詩派;637
  • 二、現代派;三、後現代派。所謂新詩派,是指作品的創作手法傾向於繼承五四以來新詩傳統的澳門詩人;這派的詩人群包括馮剛毅(另有筆名雲獨鶴、薄海涯等等)、雲力、胡曉風、汪浩瀚和江思揚等人,例如汪浩瀚的〈小城〉 :陽光粉飾秋天的小城小巷也分享一片白影綠籐攀上斑駁的窗臺銹了的門環鎖住寂静燈塔習慣了風雨晦明游子已告别秋水長天熟悉的面孔漸漸淡出滿街都是陌生的眼睛把思念繫在鳳凰樹下悄悄等待五月的鮮红秋月照著彎彎的小巷盼望妳一串步履輕盈24詩風委婉含蓄,且有一定的旋律,正是這派共通的特色。雲獨鶴的〈望月〉2 5 ,胡曉風的〈等你〉2 6 等詩,都是此中佳作。至於澳門的現代派,可說是三派之中陣容最鼎盛的;如有深受國內朦朧詩影響的高戈、流星子、淘空了等等,傾向於臺灣、香港以至海外華文現代派詩風格的則有韓牧、陶里、吳國昌、玉文、陳達昇等等,現據玉文的〈魚〉之二為例:紗籠演變爲布料不再留有蠟油的香但 仍保有椰樹搧起的清涼披 一襲南洋的魚蟲花草在小城渡夏如 一尾熱带鱼錯游溫带海域2724.見《澳門現代詩刊》創刊號,1 990年1 2月,第1 1 3頁。25.見黃曉峰編《神往》,廣州花城出版社,1 988年1 2月第1版,第1 1 1、1 1 2頁。26.見香港《詩雙月刊》第四期,1 990年2月1 日,第1 7頁。27.見《亞洲華文作家雜誌》第十八期,1 988年9月,第4頁。638
  • 此詩以魚擬人構成意像,再加上自由度較大的跳格與跨行,造成一種充滿個人風格的詩的語言,正好說明了現代詩派的一些特色。最後要談一談後現代派。本來這派可完全歸入現代詩派中,蓋“現代”這個概念,本就包含著不斷發展的意思。不過,既然懿靈已經在她的〈九十年代澳門詩壇發展勘探〉一文中提出了“後現代主義文學”等等有關的論述,並以筆者為澳門最早的後現代主義文學的實踐者,文章最後更有所呼籲,為了方便凸顯這種明確不同的思維方式與技巧上的取向,也為了本文在論述上的方便,這裏姑且就把它“獨立”起來說。筆者認為,其實說穿了,所謂文學的後現代主義,不外是一種作家對社會上既存的文學主流的嚴格反思和求變要求的提出而已(同時,也對自身所處的時空間一切事物的合理性和價值,進行深刻的重新評估);反思和求變的結果,在文學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題材的無限拓展,故有突破禁區的傾向,二、表達題材的手段與形式的無限度嘗試。在澳門,屬此派的詩人有葦鳴28 、懿靈和凌鈍等,另梯亞的部分作品也可歸入此派,如〈紀錄片〉29等等皆是。香港詩人羈魂在論葦鳴的詩時說:  “ 進一步地他更以廣告、報告、撮要等實用文體做詩——毫無定格,大大拓展了詩體的畛域。……修辭方面,……更不論工拙、不避鄙俗、不拘文白地“大放闕詞”!……事實上,突破語言的限制和障礙,正是歷代詩人不斷努力的方向之一,……” 30這一段文字,大概也可作為澳門後現代詩派的注腳。現舉凌鈍的〈秋夜遇友——戲贈劉君〉為例:話説十月六夜某處歸家遇友於街巷舊聞駁雜糾纏不清風聞甲已秘婚乙好像有了兩個孩子啦怎麽丙在美國尚未博士你不知道我自己嘛如此種種你自己呢是不是這般等等唉 後來……原來戊己庚辛都住在附近南北東西一二三四樓 EF GH座電話不外六五四三二一一二三四五六諸如此類28.筆者其實並無意強調流派的歸屬,這裏不過是為了行文的方便而已。必須指出,筆者在寫作方面,絕無偏好,任何形式的作品都曾嘗試過。29.見同註27,第30頁。30.見同註1 5之四。639
  • 當年老師説呀嘿嘿……(筆者按:下略)31這首詩寫來像文字遊戲,其實不然。詩人對現在城市青年的“八卦”心態寫來曲盡其妙,一些數字詞除了加強陌生化效果外,更間接反映了現在青年人的感情與價值觀:這些原來都是不重要的,大可以一些無關重要,聽過就可忘記的符號代替 。總的來說,八十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過渡期以來,澳門的現代詩,確盡了它建立澳門文學形象的責任和努力;更教人高興和鼓舞的是,澳門詩壇至今仍表現得很有活力一一特別是在九十年代初一群新人的湧現:林玉鳳、郭頌陽、黃文輝、齊思、謝小冰、馮傾城、王和等等,都是頗有潛質的(有的甚至已有日趨成熟的表現)二十歲左右的小青年詩人,衷心希望他們能迅速成為澳門現代詩壇的真正的新生代32。丙、澳門的散文踏入八十年代,澳門文壇日漸蓬勃,同時也湧現了一批散文、雜文作者。至今為止,澳門共出版了十本澳門作者的散文集3 3 ,計為葉貴寶、葦鳴、黎綺華三人合集的《三弦》、陶里的《靜寂的延續》、李鵬翥的《澳門古今》、徐敏的《鏡海情懐》、魯茂的《望洋小品》、凌稜的《有情天地》、林蕙、沈尚青、林中英、丁璐、夢子、玉文、懿靈、沙蒙等的《七星篇》、劉羡冰的《南歐風彩·葡國教育》、吳志良的《葡萄牙印象》和四位十來歲的少年作者沈雨桐、凌雲、小Q、含真的文選《小豆芽》。葉貴寶、葦鳴及黎綺華三人的合集《三弦》乃在澳門出版的第一部散文結集;其中收葉文十篇、葦文五篇和黎文十三篇;葦鳴的《我不想知道》描寫澳門賭場,角度特別,深具地方色彩,被選入廣東省《大學語文》編委會編的《大學語文》(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一九八九年七月第一版)為教材課文。三位青年作者風格各異,葉文流暢而凝練,情感豐富,語言活潑清雅;黎文富歷史感,行文則略帶古典味道,而修辭取意,俱見自然,表現出少年時的赤真;葦鳴則力求描述角度的多向化,修辭平實,間或略帶詩化的傾向。31 .見凌鈍《下午》,澳門五月詩社,1 990年6月,第25至27頁。32.請參考:一、黃曉峰、黃文輝編《澳門新生代詩鈔》,澳門五月詩社,1 991 年6月第1 版。二、鄭煒明《澳門文壇到底有沒有新生代?》,《澳門日報 ·鏡海》,1 992年5月1 3日。33.我們同時要考慮的是,原本是澳門人但後來移居香港並在香港成名的散文作家如謝雨凝女士等等符合澳門文學定義的作品,應如何看待?此外,許多國內的前輩作家如秦牧 、陳殘雲等等,都寫有關於澳門的散文。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陶里《靜寂的延續》共收文九十四篇(其中〈小品二題〉包括〈絮語〉和〈棉絮與蜘蛛〉兩短篇),作品內容頗為豐富,除述了作者本人過去在東南亞各地生活多年的種種經歷外,亦多寫及他在港澳居住的感觸和一些較為個人的情懷與思緒。陶里於集中,表現出多樣的風格,抒情細膩、機智善諷,極富人生哲理的思辯性;640
  • 文字簡潔明快與詞藻華麗兩路兼備,偶然也有嫌其雕琢的地方,但總的來說仍不失性情;間見現代主義手法及詩的用語神韻;各篇佈局與結構都具見心思,感物言志、倚景起興,體現了作者散文裏深度的感情和較為高遠的意境。集中〈追蹤〉、〈葛布〉寫來如極短篇小說,寄託深遠,在文體界限日趨破碎的今天看來,這一類作品的出現又是頗自然的事,正好證明了作者對衝破文體障礙的一種嘗試。另〈片斷〉、〈夏夜〉、〈泛〉、〈囚徒夜語〉和〈冬霄幽蘭〉等皆為上佳的抒情篇章;至於〈鐵咀雞〉、〈賊夫人之子〉、〈起承轉合〉、〈白馬非馬〉、〈伊甸園二三事〉、〈卜公碼頭>、〈寫字檯滄桑〉、〈小家種〉、〈金色的鴿子〉、〈寺院文化及其他〉、〈箭豬與八爪魚〉等等,皆識見獨特,值得玩味,又正好說明了作者散文題材的廣泛與表達技巧的多樣化發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澳門星光出版社出版了魯茂的《望洋小品》,這是作者的一部散、雜文集,共收文一百篇,以短篇為主,寫的是時下港澳社會上常見的各種現象、人生百態,以至自己身邊的瑣事等等,屬港澳地區特有的專欄式的文章,語言通順,間亦不避方言俗語,以增添活潑的地方色彩。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澳門星光出版社出版了徐敏的《鏡海情懷》,共收作者於一九九零年前的隨筆1 20篇。集中各篇題材廣泛,而形式很短小,每篇不過600字左右,本來就是《澳門日報·怡情》版的“生活情趣”一欄的專欄文章。集中各篇大約可分為三類:亦有反映澳門特色的篇什。作者在風格上則力求抒情自然、富哲理及知識性,而其獨特的地方色彩最是難得。澳門也有一批極有實力的女性散文作者,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出版的《七星篇》就是一次有力的展示。《七星篇》本來是《澳門日報》副刊的一個同名專欄的結果,收了先後共八位在專欄上發表過文章的女性作者每人十篇的作品,即共收文八十篇。其中林蕙風格溫婉自然,充滿感情,如<窗前的小帆船>和<浮瓶帶來的幻想>等文,都能顯示出作者在選擇題材、表達感情和文章結構都下過了功夫,是很好的抒情散文。沈尚青的文章,頗有都市婦女的角度,如〈無可奈何花落去〉一文便是例證,將自己的情感注入現實裏,最後寫出有深度的真正反映人生的散文來,如〈跳蚤市場〉。林中英是位散文風格多樣的女作家,寫實、鄉土的浪漫、歷史感情等等都能在她的散文裏找到,結構比較謹密,語言華麗而不失其真性情,其中〈東望洋山下的童話——古老疲倦的燈塔〉和〈還魂草的魂〉等篇最足以代表其特色。丁璐的文章多直抒胸臆,風格樸實;但收於集中的〈謠言村〉一篇寓言體散文,卻另有特色,以一種諷喻的筆法,間接地反映了我們所處的社會的一個側面,很有深意。夢子的散文風格也是多樣的,擅寫個人情懷的有〈北斗星〉、〈但願人長久〉等等,寫鄉土風情的有〈陝西風情〉等,但看她的〈上海美男的故事〉、〈阿Q的家族史〉等,則又認識到她的筆鋒原也帶剌。玉文是特別的一位,她的許多作品,筆者都認為可以算是散文詩,集中的〈霧起〉、〈北窗外〉以至〈不散〉等等多篇,都是最好的例子。懿靈是位推崇求變的作者她的散文也有這樣的表現,立意命題俱與她的前輩們稍有不同,如〈買樓現象學〉、〈亞基拉的隨想〉等等都是例子,筆法方面倒還平實自然,間中活用港澳問流行的詞匯,是其特色之一。沙蒙的〈木馬〉可能是整部《七星篇》裏最前衛的作品了,其他像〈鳥人〉、〈女人死了〉等等篇章都顯出作者在散文藝術方面所作的嘗試,代表著這年代年輕一輩在以文字表達思想和感情時的一種傾向:她們不要偉大不要激(真)情流露、不要“笑死人”的浪漫等等。641
  • 澳門星光出版社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出版了凌稜(即林蕙)的散文集《有情天地》,收了她在澳門《華僑報·華座》版專欄“北窗內外”的其中五十六篇作品。《有情天地》中寫得最出色的是人物的描寫,尤其是一些與澳門有關的人物如〈瑪利亞〉、〈“好運氣”的羅莎〉等等;當然,集中的抒情散文也很多,如〈風雨中的小人兒〉寫得就很感人。凌稜散文的佈局相當完整,語言則以平實清淡為主。《小豆芽》中的四位作者,都是名符其實的學生、少年,因此集中的散文最能反映出他們的思想和感情;最難得的是文字語言的清新流暢,非常可愛。吳志良的《葡萄牙印象》、劉羨冰的《南歐風彩·葡國教育》二書,都可算是遊記類的散文,文筆輕鬆,知識性豐富,是很值得我們一讀的。至於李鵬翥的《澳門古今》則可算是歷史掌故一類的文章了;作者以簡潔的文筆,將充滿趣味的澳門歷史片斷寫成數百字一篇的短文呈現在讀者眼前,絕對是一部不容錯過的好書。還有一些作者如方菲、梅萼華、胡曉風、陳浩星、雲獨鶴、思放、雲力等等的散、雜文都是各具風騷的,惜至今尚未結集,使讀者們未能一窺全;其中如雲力的散文,狀物寫景,溶感情入於景物中,自然雅緻,整篇佈局結構俱有法度,應是澳門的一位重要散文作者,其發展表於《香港文學》第五十三期的〈山枇杷〉和〈剪梅〉兩篇,可以為例。總的來說,筆者以為澳門的散文成績還是不錯的;將來的發展應該還是在技巧的掌握和開拓方面。丁、澳門的小說澳門的小說,至今為止已經結集出版的,據筆者所知,約有六種:長爭著的《萬木春》、林中英的《愛心樹》、《雲和月》、周桐的《錯愛》、毅剛編的《澳門小說選》和葦鳴等的極短篇小說合集《心霧》等。《萬木春》乃香港朝陽出版社於一九七六年九月出版的一部以澳門炮竹工人的悲苦生活為主題的小說,一九七七年十二月第二次印刷。作者長爭,即現香港亞洲電視臺的演員張錚先生,《萬木春》是他的處女作。這部長篇小說的存在,一直為澳門文學界所忽視,直至數年前筆者於香港“重新發現”這部小說後,與香港三聯書店發行部戴紫玉女士談起,後來又跟澳門的一些朋友提及,始漸為人知,現在在澳門的書店也能買得到了,但認真加以重視的還是闕如。筆者認為此小說的重要性最少有兩點:一、它保存了許多可參考的五、六十年代澳門社會的史料,如澳門的“大天二”、炮竹業等等的一手資料,這對研究澳門歷史是很有價值的;二、它是我們能掌握的第一部已結集的以澳門為主題的中文白話文小說,因此這書在澳門文學史上,應佔一席位。再說,作者以極真摯誠懇的感情和態度去寫這部小說,文筆流暢,語言相當生活化,故事結構亦很完整,應算是一部相當不俗的長篇寫實小說。因此,對這部小說我們應予以恰當的重視。林中英至今已出版有兒童小說集《愛心樹》和短篇小說集《雲和月》。《愛心樹》書中充滿著對兒童的愛心;對澳門這個兒童文學從未享有過應得的重視的小城來說,《愛心樹》的意義無疑將會很重要的。《雲和月》中的十二篇短篇小說,大都以一個女性的角度,將工商業化的城市生活中凡人小事——特別是男女戀愛、婚姻、家庭、人與人之間的複雜而無奈的關係寫成故事,如〈愛的夢魘〉、〈小夫642
  • 妻〉、〈結婚三周年紀念〉、〈擠提後〉、〈失業〉、〈老王退休〉等等寫的都是這方面的題材。林中英的小說手法樸實,節奏明快,語言簡潔,尤以短篇為佳。周桐(即沈尚青)的《錯愛》是一部長篇小說,寫的是現代都市男女常見的錯綜複雜的戀愛關係,如夫妻情與婚外情之間的衝突、複雜的人際關係、在變化中的價值觀等等,故事結構嚴密,情節曲折,讀來頗能發人深省。《澳門小說選》與《人霧》,都是澳門的短篇小說合集。前者集中不乏有潛質的青年作者,如黃淑媛、陸美嫦等人的作品,都能以寫實的手法反映澳門的現實問題,最是難得;而《心霧》裏的一些短篇和極短篇小說,則較能兼顧到題材和寫作手法方面的拓展。此外,葦鳴的一篇對六四事件及香港八九民運進行批判或冷靜反思的〈男娼前篇〉3 4 在結構和語言上都作出了大膽嘗試,在香港曾引起過一陣爭論3 5 。總的來說,澳門的小說是還須努力的。它有一些基礎札實的現實主義小說作家如林中英、周桐等,但創作隊伍始終太少,極須培養更多的小說作者;同時,題材和創作手法方面也應還有許多可發展的餘地。六、結語目前,有關澳門當代文學的評論與研究,非常薄弱。除在報章上偶然見到的零星短文外,本澳有專著面世的評論者,祗有黃曉峰一人,但他祗寫詩評,曾於一九九二年由澳門文化司署出版其《澳門現代藝術和現代詩評論》一書,不及其他,至為可惜。此外,勉強稱得上是評論或研究的專著,就祗有《澳門文學論集》一書了,但此書內容的年限,亦僅至一九八六年初而已。因此,筆者認為澳門人應加強對當代澳門文學,特別是一九八七年以後的澳門文學的評論與研究,而澳門文學史的研究,也是我們要努力的一個方向。大陸的許多學者,自改革開放以來,都對臺灣、香港和海外的華文文學產生了濃厚的研究興趣,發表了大量的論文和許多專著,但對澳門文學的重視相對來說就顯得大不足夠了;即使有些人熱情地寫了評論或研究文章,但總嫌他們還是犯了在研究臺港及海外華文文學時的一貫缺點:得到甚麼資料就寫甚麼,換句話說就是欠全面、欠公允。對於這點,筆者呼籲在國內的同行們有所改進。此外,筆者還想提出一個有關評論中華文學的觀點:當代華文文學,已越趨世界性;因此,在評論和研究方面,傳統地以大陸為華文文學的中心的一個中心論,及以大陸和臺灣為主流的兩個中心論都將是過時的。依筆者看,中華文學或中國文學的唯一正確的概念應是“一體多元”;研究廣義的中國文學必將包括香港和澳門的作品;研究華文文學則應同等地重視港澳以至世界各地以華文創作的作品。誰能輕率地斷定澳門的作品必定不及大陸或臺灣的好?又或目前雖然仍有所不及,將來也一定不如呢?34.見刊於《小城無故事——香港小說新生代》,香港創建文庫,1 990年1 0月,第1 08至1 30頁。案集中校對上的失誤頗多,無可否認對閱讀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35.主要的文獻有:一、郭恩慈《小城無故事?》,香港《信報》,1 991 年6月1 6日。二、杜良《郭恩慈〈小城無故事?〉一文糾謬》,香港《流行通信》中文版第一○期,1 991 年8月,第1 1 0頁。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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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 ,第二十九期, 1 995 No.3,647-656澳門公共行政職程與高等教育黎智城*摘 要本文會探討不同學歷程度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職程制度中的影響。為了擔任不同的公職,工作人員被分成若干人員組別,而各組別均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及要求之學歷程度。工作人員組別可分為工人、助理員、行政人員、專業技術員、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等。在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職程中,具備一定的學歷程度——相當於學士學位或其他高等課程學歷——更被視為一項要素。現就所受中學教育和高等教育之年數與澳門公共行政的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職程之進程作一比較。一般來說,在澳門,大學教育之學士學位課程需時四年,理工高等教育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需時三年,中學課程需時十一年或十二年,因此,不難發現一名學士與一名具高等專科學位的人士之間的學歷差距通常為一年,有時甚至為二年。這學歷上的差距表現在技術員和高級技術員組別上之差別,以及同一時期他們在職程進展上之不同。這兩個職程之頂點,高級技術員之薪酬要比技術員約多1 9%,究其原因可能就只因為相差了一年的學歷。作為是次探討之結論,現建議學士學位課程與高等專科課程間的差別不應作為進入公共行政不同職程之區分,學士或具適合職務課程的高等專科學歷者均可進入高級技術員之一般制度職程。又建議設立兩個學年或四個學期之高等課程,以迎合在公共行政或勞動市場中對學歷介乎學士學位和中學程度之間的工作人員的需求。*澳門理工學院副院長。647
  • 一、公共行政正如很多人類行為一樣,由於管理、政治及法律行為等概念的複雜性和相互關係而使公共行政變得難以下定義,儘管我們對它已有概念,而這概念可能與原意有很大分歧1 。雖然認識公共行政工作不等於就能給公共行政下定義,但我們可以作一綜合的說明,就是公共行政為所有機關的整體,是一個貫徹社會政治目標,確保滿足集體的基本需要,具技術、行政、活動性質的管治工具2 。公共行政有廣泛的活動領域,其活動目的是以滿足個人、集體或公共需求,政策標準會隨著時間、地區不同而變化,工作人員的工作範圍可以由戶外開展以至街道清潔。一些工作人員專業水平很高,可以在其專業範圍發揮專長,又或者設計並執行有關政策,使成千上萬人受惠。另一些專業水平不太高的則從事打字、文書處理、資料存檔等簡單工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適當培訓和對本身工作領域要有足夠的知識才可從事和開展公共行政工作,而學校及職業培訓在這方面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是確保各公共機關正確、有效運作的要素;面對當今技術發展及社會上個人和集體新需要的出現,公共行政的進步亦有賴於工作人員的學術和職業培訓以及他們的計劃、應用和執行能力。為了讓工作人員能盡責,澳門公共行政採用職程制度來管理其工作人員。但這制度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的工作人員,如領導、主管、助理、工人及助理員在職程制度的適用上便不同。除了公共行政職程內的工作人員之外,還有以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的形式為行政當局服務的工作人員,但只有編制內人員有權進入職程3 。一九八九年公職法律制度修訂時制定了適用於公共機關、自治機構和基金、市政機構的編制內人員4的職程制度規則5。開考是招聘或甄選人員進入編制或晉升職務所必需的正常程序,除非編制內有關官職或職位的任用制度另有其他招聘方式,開考方可免除。根據填補職位空缺的性質,開考分為入職開考和晉升開考;此外,又視乎開考是面向所有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抑或只面向某一機關之人員,而分為一般性或限制性。入職開考的一般條件是要求有適合擔任職務的學歷,如無此等學歷則須具適合擔任職務的培訓課程學歷,而該等培訓課程須在官校取得或是法律予以承認的課程 。1. 參閱Dav i d H.Ros en b l oom ,Pub l i c Admin i s t r a t i on, McGraw-Hi l l I n t e r na t i ona lEdi t i on s, Si ngapor e,1 989,第四/二十八頁。2.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薛尼路在澳門大學舉行關於澳門高等教育的國際研討會上發表題為“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機關之合作”之演詞。3.職程分為一般職程制和特別職程制,此外還分為縱向職程制和橫向職程制。欲了解詳情請參閱黎智城在一九九四年九月第二四/二五期澳門政府雜誌——《行政》,葡文版第三三七/三四九頁或中文版第五一五/五二二頁發表之“澳門公職制度概述”。4.澳門地區劃分為兩個行政或市政區域:澳門及海島市。5.九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648
  • 為了擔任各項澳門公共行政的一般職務——計劃、應用和執行——工作人員被分為若干組別,其工作內容也被加以確定,並按其有關學歷而分職層6 。人員分為工人、助理員、行政人員,專業技術員、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現把工作內容和高級技術員、技術員和專業技術員之相應學歷介紹如下,以便對高級培訓與公職職程之間的關係作一簡略的分析。表一 澳門公共行政人員組別資料來源: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附表二。表一說明了對各人員組別要求之不同學歷,從中可見具備相當於學士或其他高等課程之學歷是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職程的重要因素。專業技術員組別學歷要求較低,第七職層的職程只需第十一年級學歷7 。公務員如具所需之學歷或資歷便可參加高級別之入職或晉升考試,但應考職級的第一職階8 之薪俸點要相等或高於原薪俸點9 ,另一方面,公務員如具所需之學歷,可投考原職層內的其他職程,但該職級要相當於原職級且所擔任的和將擔任的職務性質要相似1 0 。6.職層係按工作之複雜性及要求之培訓而劃分。7.按照澳門教育制度法(八月二十九日第一一/九一/M號法律),小學為六年,中學分為二個階段:初中三年 ;高中最少兩年,最多三年(第八條及第九條)。公共行政職程法例比澳門教育制度法為早,故當中還提到第十一年級,而不是像在制定不同學歷程度或階段時所要求的中學教育課程不少於十一年級。8.職階係指橫向職程(工作的複雜性沒變動)或指縱向職程之每一職級(工作的複雜性和責任要求增加)的薪酬點。9.此職程變動稱為縱向互通性(參閱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第十二條)。1 0.此職程變動稱為橫向互通性(參閱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第十三條)。649
  • 法例考慮到因取得所需之學歷或資歷而使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職程間互通之可能性,事實上該情況並不常發生,原因是取得學歷所帶來的新職程可能與原職程無關,此外,多年累積的經驗亦會白費,故工作人員本身的職業發展和專門性局限了這可能性。二 、高等教育與澳門公共行政職程根據澳門高等教育規章性法規1 1 ,高等教育包括大學教育及理工高等教育,即在大學或獲承認具大學資格的高等學府,以及在理工學院或理工高等學校所舉辦的教育(第一一/九一 號法令第三條),高等教育可頒授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只有大學才可頒授碩士和博士學位,一年以上的課程可獲發文憑,而短期課程則獲頒証書(第一一/九一號法令第十四條一及二款,第十七條一款及第十八條一款)。在澳門設立高等教育機構可以說是相當近期的事。在一五九四年創校的聖保祿大學於五十年後便衰落1 2 。此後,高等教育便沒有繼續。及至一九八一年才有新的大學——東亞大學——由香港投資者創立,是一所採用英國模式的私立教育機構。在大學教育中,屬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有澳門大學(其前身為東亞大學)、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在理工教育方面則有澳門理工學院和旅遊高等學校(在籌備中);私立遙距高等教育機構則有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高等教育的目標分為:“在不同知識領域培訓學員,以確保其從事有關的職業活動及參與發展本地區”以及“參與科技發展政策,改善本地區的科學力量”(第一一/九一/M號法令第二條二款a項及e項),在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課程中,有一些專為公共行政而設的,例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警官培訓課程、水警稽查課程、治安警察課程、消防拯救課程13。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是一所發展教育活動、偵查培訓及支援社會的高等教育機構,主要目的是培訓澳門保安部隊各編制的警官1 4。在警官培訓課程中,水警稽查專業和治安警察專業之警事學課程,以及消防拯救專業之防務暨安全工程學課程等都頒授學士學位15。1 1 .二月 四 日 第 一 一/ 九 一 /M號 法令 連 同 二 月 十 日第 八 / 九 二 /M號 法 令 之 修 訂 。1 2.“一五 九七年和一 六四五年為該 校之重要時 刻”,“此 後直至十八世 紀中葉,只 維持基本教 育——讀、寫及 數學 —— 十八 世紀中葉是該 校之藝術和 神學高等課程 面臨重重困難 的時刻,而 在一 七 四 六 年 只 開 辦 被 認 為 是 市 民 不 能 缺 少 的 基 礎 教 育 ” , ( 何 思 靈 與 I sa be l Co r r e i a, 聖保祿 —— 澳門 一所大 學之歷 史,一 九九四 年十一 月) 。1 3.還 有其他 專為公 共行政活 動而設 之語言 暨翻譯及 公共管 理的高 等課程 。1 4. 澳門 保安 部隊高 等學 校由 六月 四日第 五七 /八 八/M號法 令設 立, 其組 織由一 月三 十日 第五 /九五 /M號法 令規 定, 關於 該校 之宗 旨和 發展 ,參 閱一 九九 三年 十二 月第 二十 二期 澳門 政府 雜誌 —— 《 行 政 》 ,葡 文 版 第 八 六 五 / 八 八 四 頁 或 中 文 版 第 九 八 三/ 九 九 九 頁 , A r man d oManuel da S i l va Apa ríc i o 之“澳 門大 學教 育中 的保 安部 隊高 等學 校” 。1 5.警官培 訓課 程之 學術領 域參 照本 地區大 學教 育之 一般 規定( 參閱 第五 /九五 /M號法 令) 。650
  • 澳門高等教育法概括了頒授各高等教育學位之課程編排,並規定了其最少的年數或學期數目。課程名稱在課程開設的法規內,根據符合學校宗旨的學科而訂明,如有選修科也要說明。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一般應符合三學年或六個學期的規定,如合格並通過高等教育機構之課程計劃規定之所有科目、專題研究、研討會和實習者,可獲頒授高等專科學位;或者是完成學士學位課程之第一階段,但該有關課程計劃須有兩個階段,而第一階段為三學年或六個學期者,才可獲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參看第一一/九一號法令第十五條)。學士學位課程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按有關學術領域而制定時間的課程,但時間不能少於四年或八個學期,而有關課程計劃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後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另一種是某一知識領域內的補充或專業課程,為期一或二學年,最少具高等專科學位或法律上等同的學歷者才可註冊入讀,有時甚至還要求入讀者要有適當的工作經驗(參看第一一/九一號法令第十六條)16 。入讀大學高等教育課程需具中學第十二年級程度,而入讀理工高等教育課程則需具中學第十一年級程度(參看第一一/九一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三及四款)1 7 ,大學高等教育機構可設立一年預科,讓完成第十一年級的中學生入讀,以準備升讀大學課程(第一一/九一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五款)。一般來說,澳門大學教育的學士學位課程為期四年1 8 ,理工高等教育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為期三年,再加上培訓學生直接升讀上述高等教育課程的中學教育,那麼,學士學位與高等專科學位之間可以出現兩年的差別。這兩年差別的出現是由於法律規定具第十一年級學歷的中學生便可升讀理工高等教育,但對那些具第十二年級學歷的中學生來說,其差別就只一年1 9 。1 6.在制定教 學計劃及學士 、高等專科學 位課程(或其 他高等課程) 年數的法規裏 ,應說明課程 是日制 還 是 夜 制 , 因 為 夜 校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應 與 日校 相 同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相 等 , 故 夜 校 需 時 較 長 。一般來說 ,課程通 常是日 制,原則 上讓學生 專注投 入學習, 而夜校是 工餘時 間,主要 讓半工 讀生攻讀, 故其課時 分配較 長,年數 (或學期 )較多 ,以便夜 校學生有 足夠上 課節數和 時間去 學習, 因 而 知 識 質量 不 會 下 降 。不同 的 高 等 教育 制 度 在 同 樣的 教 學 計 劃中 因 日 制 或 夜制 而 採 用 不同 的 課 時 分 配方 法 。 以 葡 萄牙共和 國為例 ,日制 之三學 年課 程(高 等專科 學位課 程) 在夜制 時變成 四或五 學年 。1 7.年滿 二十五歲的 成年人,雖 不具入讀高 等教育課 程所需之一 般學歷,但 經適當考試 証明其資 格者也 可 入 讀 高等 教 育 課 程 。1 8.澳門 大學法律學 院法律學士 學位課程之 教學計劃 符合五學年 或十個學期 的規定(參 看四月二 十六 日 第 一 ○ 四 / 九 四 /M 號 訓 令 ) 。1 9.只對在澳門舉 辦的課程的年數與具 入讀高等教育最低 學歷要求的學生作比 較。假若理工高等 教育 轉 辦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而 入 讀 要 求 為 具 第 十 一 年 級 之 中 學 生 ( 不 論 這 是 否 為 高 中 教 育 最 後 一年),那麼學士學位課程(1 1 +4)與高等專科學位課程(1 2+3)之間就不再存有差別,儘 管與大學 教育的 學士 學位課 程( 1 2+ 4) 之間仍 有差別 。如 此一來 ,便 有兩類 學士 學位課 程, 而每一 類 別各 自 成為 高 等教 育 的一 種 。在公共行政職程方面,學士學位課程與其他高等專科學位課程或沒有學位頒授的高等課程之間有著很大的分別,因為高級技術人員組別最低學歷要求是學士學位,而具其他高等課程學歷者只能進入技術員職程。澳門公職制度的規章性法規並651
  • 沒有為進入技術員職程所需的高等課程2 0 下定義,儘管很多與技術員職程相等或類似的特別制度職程也要求適當的高等課程——可能添加一補充專業培訓課程2 1 。技術員與高級技術員組別間之區別反映在有關職程和薪酬的進展上,正如表二所示之一般制度職程:表二 技術員和高級技術員組別之薪酬資料來源: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附表三每一職級的晉升取決於審查文件或其他甄選途徑,工作人員必須在原職級內工作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工作滿二年而工作評核為“優”2 2 。縱向職程中每級之職階的變動取決於兩年之工作時間以及工作評核不低於“良”2 3 。對表二之一般制度職程內的同一時期的進展作分析,不難發現技術員職程頂點(專家技術員第三職階索引點為545點)的薪酬相當於首席高級技術員(540點),高級技術員薪酬還可達到650點(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這兩個職程之頂點相差1 05點,即高級技術員薪酬比技術員多約1 9%,究其原因只是相差了一年的學歷倘技術員為中學第十二年級畢業而具高等專科學歷者2 4 。20.澳門法律體系沒有為高等課程下定義,按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刊登第七一/八五號批示,要求入讀者須具有中學教育補充課程或等同學歷之課程便被視為高等課程(該批示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撤銷)。2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規定,特別制度的不同職程,其進程和薪俸索引點相當於第八職層——技術人員組別——或同類的,都要求具高等課程學歷:郵政技術員(第二十七條);財政技術員(第三十條);資訊技術員(第三十四條);氣象暨地球物理技術員(第四十九及五十條)及統計技術員(第五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工作人員(第七職層)通常也可進入該職程,而實際上也是如此,因為還沒有為適當高等課程下定義的緣故。22.有關工作評核及其主觀判斷,請閱 José Herminio Paulo Rato Rainha 在《行政》雜誌發表的“澳門公職制度概述”之附註五。23.此規定不妨礙特別制度職程之進入及職階變動的專有規定(參閱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第十條及十一條)。24.參閱本文附註1 9。652
  • 三、澳門公共行政職程之重訂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職程進展按以下兩項措施修訂:重訂公共行政職程以及開設少於三年(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高等課程。學士學位課程與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差別不應作為進入不同職程的標準,應該是學士或具備適合職務課程的高等專科學歷者均可進入高級技術員的一般制度職程。公職內學士和高等專科學歷職程的區別,還受到葡國高等教育制度的影響,大部份在澳門公共行政服務具高等課程學歷的技術員均來自葡國教育制度2 5 。在葡國高等教育中,學士學位課程以前是五年或以上,而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則是三年,直至最近,學士學位課程才開始普及為四年。自澳門出現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為期四年的學士學位課程後,再加上在本地區被認可為有效的非葡國教育制度的學歷2 6 ——大部份等同學士學位的課程均為期四學年或以下,學士學位課程和高等專科學位課程間開始出現年數的差距。這樣,因學歷多了一年而引致職程的差別似乎是不合理的,在某一職務工作多年所得的經驗應可抵償這一年的學歷知識。雖然將學士和具高等專科學歷的人士訂定為同一職程,但可規定他們進入不同的職等:學士的入職為第二職等,而具高等專科學歷的人士則入職較低的第一職等,兩者按同一職程晉升2 7 。這職程重訂可改善高等專科學歷的待遇,這樣可鼓勵人們入讀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並紓緩高等教育機構把高等專科學位課程轉為學士學位課程或開設學士學位課程的壓力2 8 。理工高等教育和大學高等教育,不應有高低等級之分或相互競爭,而是各有各的特色,縱使培訓不同但彼此的畢業生應可在相同工作中公平競爭。在眾多高等教育中,理工教育的課程應是少些理論多些實踐,具職業教育特色,澳門理工高等教育也應如此。25.參 閱 Manuel G.Abr eu 在一九 九四年 十二 月第二 十六期 澳門 政府雜 誌 —— 《行 政》, 葡文 版第六三一/ 六五○頁 或中文版第 七七一/ 七八八頁, 尤其是第 六四一頁和 七八○頁 發表之“ 澳門公 共 行 政 人力 資 源 與 過渡 進 程 ” 。26. 三 月 一 日 第 一 四 / 八 九 /M號 法 令 。27. 按現在 之職程 進展, 高級技 術員入 職時為 二等 高級技 術員。 在取得 相等於 學士學 歷的情 況下 ,技術 員 職程 才 能與 高 級 技術 員 職程 互 通 。28.與公共行 政相比,私人 企業對於學士 與高等專科學 歷間職程的差 別不甚注重, 因為學歷程度 很多時不是釐 定工作人 員職程或其 薪酬的重 要因素。公 職的職程 取決於學歷 程度,但 對私人企 業來說 ,高 等課 程只 作為 社會 價值 的參 考 。29. 本文不擬介 紹影響這趨 勢的社會因 素或個人 原因,儘管 這一現實值 得去探討 。30. 澳門高 等教育 規章 性法規 (第一 一/ 九一/M 號法 令) 沒有制 定大學 教育 和理工 高等教 育的 一般目標,但 規定“高等 教育旨在確 保學術、文 化和技術培 訓的鞏固, 通過教授學 術知識,理 論與實 踐 並 重 , 為 學 員 將來 從 事 職 業 和 文 化 活 動” 作 準 備 , 以 及 發 展 計劃 、 學 術 研 究 、 創 新 、批判分析和藝術 創作的能力( 第二條一款) 。31 .高 等專科 學位也 可由大 學或認 可為大 學之學 校的特 別機構 頒授, 並由澳 門大學 章程( 第四條 )及亞洲( 澳門) 國際公 開大學章 程(第 五條) 所規定 。澳門理工高等教育不應模仿大學高等課程把其課程改為學士學位課程2 9 ,儘管其目標30 是值得尊重及有特色。重要的是認可具高等專科學歷3 1 的人士有資格進入澳653
  • 門公共行政高級技術員職程,從而改善高等專科學歷的地位,確認其優點和才能。另一方面,這高等教育的差別不應妨礙這兩種教育——大學教育和理工高等教育——發展更大的聯繫,而這兩種教育應該發揮其互補性及提供較短期的課程予持有文憑的學員進修。四、高等課程在重訂高級技術員職程以便向具高等專科學歷的人士提供進入該職程的途徑時,應要為與澳門法律體系原有的高等課程與相應的高等課程下一新定義。更應考慮那些要求需有高等教育補充課程或同等程度才可入讀,以及需時一學年或以上之課程為高等課程。填補這立法漏洞可鼓勵新課程的開設並為進入技術員職程之效力,容許對在高等教育機構,特別是在澳門內取得的其他非學位課程予以承認,以便培養學歷高於中學教育程度而在公共行政3 2 及在澳門其他社會、經濟領域中缺乏的中層人員。開設為期兩學年或四個學期的高等課程,將迎合那些在公共行政工作,而學歷介乎高級技術員與具中學教育程度人員組別之間的人士的需要。例如澳門理工學院的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為進入澳門公共行政統計技術員職程而舉辦的為期四個學期的組織暨統計方法課程便是這類高等課程3 3 。該課程的目的為發展學員的整體技術才能及學習統計範疇內的科學知識、組織及管理資料,並且是按統計暨普查司培訓中層統計人員編制的需要,而進行的工作人員職業培訓及人員本地化的總體計劃。另一方面,這課程按照高等教育法例規定,屬長期性並授予文憑,符合了統計知識在各領域的利益和應用。為了進入統計技術員職程,除上述之高等課程或其他認為適當的課程外,同樣在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內舉辦了一個超過一百二十個學時的統計補充培訓課程。沒有組織暨統計方法課程學歷而想修讀這課程的學員須證明具有統計司認為適當的其他高等課程學歷。有人對這個為公共行政職程而開設的課程的年期提出反對,因為其他的特別制度職程在入職時也要求類似的學術和專業培訓,但其有關薪酬、法律、職能地位都較低。但無論怎樣,與這技術職程有關的爭論情況是不足以影響制定和開設一些年期比為技術職務而設的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三年)為短的高等課程的需要,及在不久的將來,其可能轉變為一高等教育學位。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及其在一些國家普及的趨勢,有專家認為在不久將來,高等教育課程的年數(或學期)會與現在的不同:二年(高等專科學位),四年(學士學位),六年(碩士學位)。考慮到澳門現在需要盡快培訓技術人員編制的特殊情況,開設短期的新高等課程似乎能符合情況需要,新課程最好能遵照既定指導方針,即課程盡可能短,教學質量高及設有職業實習3 4 。32.參閱 Manuel G.Abreu,在《行政》雜誌發表之“……人力資源”。33.參閱一月十六日第九/九五/M號訓令。34.參閱薛尼路(行政暨公職司司長)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在澳門大學舉行關於澳門高等教育的國際研討會上發表題為“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機關之合作”。654
  • 高等教育機構,尤其是公共高等教育機構,應特別關注澳門公共行政的需要,開設適當課程,有效和全面地回應本地區經濟和行政的實況要求3 5 。在眾多的澳門高等教育機構中,澳門理工學院——其宗旨為“培訓編制人員在文化、學術、技術及專業方面具有高質素”及“應與社會建立密切聯繫,務求使學員能融入職業生涯中”——是一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應為澳門公共行政技術人員編制的培訓作出貢獻 。鑑於理工高等教育的特色和宗旨,在高中教育課程之後應開設為期一學年或以上(二學年)的高等課程,提供職業培訓,使學員能盡快具備適當學歷以回應澳門現階段的挑戰。開設短期的高等教育課程,其結構應以即時能擔任職務為主,並具符合有關要求的能力及技術,不僅為澳門公共行政專門領域3 6 培訓技術員,而且亦為滿足勞動市場對專門技術員的需求,藉此為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五、結論和建議公共行政為所有機關的整體,負責推動一切廣泛的活動,對此,人力資源更是公共機關的正確和有效運作的基本要素:1.為了實現和發展公共行政的目的和工作,其工作人員須具適當的培訓及在其工作範圍內具備足夠的知識,因此,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2.為了從事澳門各公共行政的一般職務,工作人員分成若干人員組別,每一組別均訂明其職務特徵及要求之學歷。3.人員組別分為工人、助理員、行政人員、專業技術員、技術員和高級技術員等。學士或其他高等課程學歷是進入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職程的要素。因高等教育與澳門公共行政職程有關係,故需認識高等課程的定義及其不同的模式:4.在澳門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課程中,一些是專為公共行政而設,例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的警官培訓課程。5.根據澳門高等教育的規章性法規,高等教育包括大學教育和理工高等教育,頒授高等專科、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並指定大學才可頒授碩士、博士學位。一年以上課程可獲發文憑,短期課程則獲發證書。35.參閱薛尼路“……合作”,文中提到專為公共行政而設的課程應注重公職道德價值,因為只有通過正確的行為才可改善公共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增加他們決策和負責任的自主能力。36.在開設及批准這些課程的教學計劃的法規內,可訂明適合澳門公共行政特別制度某技術職程的高等課程,但機構或公共機關也可認可其他適合同一職程的高等課程。為某澳門公共行政職程開設高等課程不應妨礙其他以進入公職職程為目的的延續教育和大專教育課程的開設。655
  • 6.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一般應符合三學年或六個學期的規定,而學士學位課程可分為兩種模式:四年或八個學期以上之課程;或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後,為期一或兩學年的某知識領域的補充或專科課程。7.鑑於澳門大學教育的學士學位課程一般為期四年,理工高等教育的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一般為三年,以及直接升讀各高等教育的中學教育一般為第十一年級或第十二年級,因而在學士與高等專科學歷間通常有一年甚或兩年之差距。8.在公共行政職程裏,學士學位課程與其他高等專科學位課程或其他沒有學位頒授的高等課程的區別很重要,因為高級技術員組別最低學歷為學士學位,而其他高等課程只能進入技術員職程。9.技術員和高級技術員組別的區別反映在同一時期有關職程的進展及相應薪酬的不同,在這兩個職程的頂點,高級技術員薪酬比技術員多約1 9%,究其原因可能只相差了一年的學歷。基於高等教育的發展及理工高等教育的宗旨,現建議:1 0.學士學位課程和高等專科學位課程的差別不應作為進入公共行政不同職程的區分,而應該是學士或具適合職務的高等專科學歷者均可進入高級技術員一般制度職程。1 1.開設為期若兩學年或四個學期的高等課程將迎合學歷介乎高級技術員與中學教育程度之間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需要。1 2.澳門理工學院是一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鑑於其教育特色和宗旨,應開設為期三學年(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以下的新高等課程。656
  • 航空運輸657
  • 658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九期 ,1995 No.3,659-667澳門航空運輸發展的前景*Pedro Pinto**隨著澳門國際機場即將落成啟用,使澳門多一項新的基礎建設,並向市民提供直接的航空交通服務。本文將探討一些數據,以便在某一程度上預測這項交通工具在澳門的成效。由於受到篇幅及時間的限制,這項探討工作明顯地有所局限,而本文研究重點就落在客運方面。此外,簡單地假設,除了航空運輸業的周期性或其他可能出現的因素外,未來提供的服務將可完全滿足需求。基於這一系列考慮,本研究將著重討論有關澳門以下各點:·······經濟發展與航空運輸之相應關係航空客運成熟的可能性參與航空運輸的估計交通流量大的可能航線工作和生活習慣對航空運輸的影響個人消費的增長率浮動匯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澳門民航局立塲。** 機械工程師;航空運輸系博士。659
  • 圖一、一幅澳門國際機場的美術構圖經濟發展與航空運輸之相應關係首先,可以從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來分析澳門航空運輸發展的可能性。概括地說,一直以來大家都知道一個國家的經濟狀況和她的航空運輸發展有著密切的關係,換言之,倘在經濟活動放緩的趨勢下,航空運輸發展方面亦會出現同樣的情況;反之在經濟復甦及快速增長的時候,該情況亦會相應地發生。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變化與該地的航空運輸活動的發展經常會有一個特定的數字關係(見圖二),這是人盡皆知的事實。以澳門為例,根據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演變,初步可以推斷本地乘客的總數跟上述指標的變化是一致的;但亦會受“乘數”效果影響。鄰近國家如中國、越南、南韓及台灣等地,現時的航空運輸業正迅速膨脹,初期增長率達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倘澳門的情況與她們一樣,則初期“乘數”等於四是可以接受的,同時亦相信在一九九六年澳門人均生產總值會有百分之五的增長,因此可預計澳門居民乘客初期的增長幅度約為百分之二十。航空客運成熟的可能性市場的成熟程度是一個詳盡分析的另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根據其成熟程度,可預測航空活動增長率的高低。圖三正是由一間歐洲飛機製造廠(AI RBUS)所作的研究而得出的結果,當中包括約三十個處於不同成熟期的市場。660
  • 圖二、經濟發展與航空客運的相應關係資料來源:AIRBUS、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圖三、一九九零年不同國家的航空運輸成熟情況之比較661
  • 該圖表是以每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與每位居民的航空旅遊的平均數來作比較。顯而易見,圖表的最右方情況與經濟較發達的國家情況相符。即較發達的國家通常為客運最多,具有較成熟的市場。亦表示這些國家的航空運輸增長率通常較那些正步向成熟的國家為低。從澳門的情況來看,我們可以根據一九九零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很快估計出每位居民的航空旅遊的平均數。由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一萬零四百七十五美元,這點說明,根據圖三所示每位居民航空旅遊的平均數約為零點二。值得注意的是此數字只是一個總平均數,並沒有對不同階層的居民予以考慮,他們或許表現出較大的可能和意願去使用此項交通工具。由於澳門被視為一個經濟強勁和自由擴張的新興市場,所以根據該圖所示的趨勢,可預測其發展大致會循著台灣和南韓的類似情況前進。值得注意的是處於該圖表左下方的中國和印度的龐大市場,正說明了這些市場,直至其步入成熟期為止,在增長方面有著巨大的潛力。參與航空運輸的估計圖四、參與亞太地區國家的航空運輸此外,透過分析圖四來討論亞太地區,特別是澳門航空運輸的增長潛力。值得注意的是:棒形代表五年來累積的增長率,線形代表航空運輸流量,它是透過每年居民人均旅遊數字得出。根據這樣的分析比較,得到明確的結論,如泰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南韓和台灣等國家,她們正處於國民出外旅遊次數低及客運量大662
  • 幅增長的情況,進一步說明了其航運發展在未來數年仍具有極大的潛力。基於澳門的特徵,且每位居民航空旅遊的平均數為零點二,預料澳門可以輕而易舉地躋身上述國家之列。因此,我們估計在五年內的增長率與台灣和南韓所達到的數值相若(約為百分之六十)。此外,值得一提的情況是,如日本等國家正處於明顯的成熟期(見圖三),但圖表顯示她仍具有極大的增長潛力。按圖四的資料顯示,日本每年的航空旅客流量約為一千二百萬人次,此數目相當於該國人口的百分之十,預計該數字到本世紀末時將達二千萬人次。交通流量大的可能航線由於澳門的獨特性及其不同種族的人口結構,預測未來航空乘客的流量,將以某些鄰近國家或地區為主。從圖五可以清楚看出這點,當中只有以香港作為終站的情況除外——因為香港的地理位置接近澳門,所以她在未來的澳門航空運輸流量中不可能佔重要的比重——而其他情況則清楚顯示存在一定的航線。圖五、按居住地統計的訪澳旅客流量根據本地過去的出入境記錄、目前已簽訂的及將在中期內議定之航空運輸雙邊協議,對傳統市場運載率作出預測,構思了一個乘客數量模式,再經仔細分析,並採用模擬技術推算出一個可能的交通流量分配。結果顯示,未來的乘客流量主要集中在東亞地區(包括中國、台灣、日本及南韓)、東南亞地區(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緬甸等)、歐洲及美洲,圖六即概括地顯示出這些結果。663
  •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以上所作的只是一個中期預測,至於初期的分配則有賴經營者的努力及迅速對澳門投入服務。至於確定誰是這些經營者,現時仍是言之過早,因為在初期不是所有經營者都採取上述態度去經營。圖六、以澳門作為起點或終點的航空交通使用者分配預測圖工作和生活習慣對航空運輸的影響據調查顯示,長期以來亞太地區的工業國家或地區,如日本、香港、台灣、南韓及新加坡居民的生活習慣都有改變的趨勢。隨著這些國家的進步繁榮,人民逐漸減少工作總時數,並將更多時間用在休憩和消遣方面。這種趨勢自然地促進了旅遊業和運輸業。這種情況可從一項最近在日本作出的調查圖表(見圖七)中很容易理解得到。簡單地說,該圖表顯示了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一方面,形成更多的大型城市及使居民得到較佳的學校教育;另一方面,激發起居民到國外旅遊觀光認識其他文化的意願,這種現象使居民公餘花在旅遊的時間的比例越來越大。在澳門,尚未有官方統計數字可了解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習慣。然而,基於本地的特點,長遠地看,自然會出現上述趨勢,因此可作為長遠考慮澳門居民乘客在航空運輸的需求的另一項重要因素。664
  • 圖七、以日本為例,證明已發展國家的國民工作習慣的改變個人消費的增長率圖八、多個亞洲國家個人消費增長率的比較另一項重要的研究因素是有關可動用的物質資源,特別是個人消費項目中的實際增長。研究目的是為了調查澳門居民在娛樂活動方面的消費及意願,而這些活動大部分是與航空旅遊有關。圖八由高至低顯示出多個國家個人消費的增長率,證明665
  • 了澳門的個人消費增長率是最高的,這樣表示本地區可能存在用於航空旅遊的消費較大。其他國家例如中國及泰國亦有類似的趨勢。浮動匯率最後,我們應該分析匯率市場波動的重要性及其對居民以航空途徑旅遊習慣的影響。最近在日本就這方面進行了一項研究,明確顯示日元強勢現象與出國旅遊數增加有強烈的相應關係。圖九清楚解釋了這情況,該現象是容易理解的:在本國貨幣強勢的情況下,當地居民趨向於經常到外國去,以便受益於強勢貨幣帶來的各種好處,並增加對外投資,這是因為本地區市場的競爭已變得困難,因此,經常會增加乘飛機出外旅遊的次數,然而該情況亦導致經營者產生其他的困擾。圖九、日本匯率變化與以航空交通往外國的流動量的關係在澳門,即使我們可以接受類似的現象,但該現象出現時,要預測本地貨幣對外匯率的變化是非常困難的。近幾年澳門幣兌美元的匯率穩定,從圖十的分析相信在短期內該情況不會有大改變。666
  • 圖十、澳門幣兌美元匯率的變化總結除上述評論外,其他經分析後的因素亦可了解澳門居民乘客在航空運輸的可能性發展。而上述所評論的,我覺得為最重要者。事實上,由於澳門航空歷史尚淺,因而很難對前景作出預測。雖然如此,根據其他國家地區的經驗,再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結果顯示澳門將來的航空運輸有一定的成功把握。總的來說,澳門國際機場建成後,由本地人經營,加上一個政治和社會穩定的環境,以及一個直至目前仍長期保持增長的經濟系統,澳門航空運輸的發展前景是相當令人鼓舞的。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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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九期,1995 No.3,671-680新行政程序法典及澳門市民的保障(多方面註釋及思考)Sé rgio de Almeida Correia*一、緒論核准行政程序法典之七月十八日第三五/九四/M號法令已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開始生效。雖然法令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公佈,但法典延遲了七個月始生效,目的是向有關的對象推廣及協助彼等認識這個法例,以認清何為公共行政當局及私人。所謂私人不單指自然人,還包括與公共實體有聯繫之法人,雖然法律設立機制的主要對象是前者。根據立法者在序言中指出,現代生活中有著許多的情況和偶發性的事情令私人不得不就其利益向公共行政當局提出訴求。訴求的性質有多種,有一般性的,有由於所得到的決定與應受法律保護的私人權益不符的,也有純粹要求行政當局就其所作出有違反其管治原則之嫌的決定而作出解釋和澄清。作為方針工作之一而通過這部法典就是為私人利益的維護提供工具和保障。另一方面,亦為了使市民對行政當局的決定和決議有更積極的參與,提高行政當局的服務效率,並且使行政當局的行為規範化,紀律化和合理化,從而使行政當局的機關和服務人員在工作上沒有官僚作風和具透明度。本人深信,法例的價值和適合性是無可置疑的。雖然某些選擇仍有商榷的餘地,但本人認為,實行這個法例對行政當局來說是改善服務的一大進步,對市民大眾而言,他們的期望增強,因他們相信日後與行政當局打交道在心理上或財政上出現的困難將會減少。* 法律專家671
  • 只有時間可以證明,証實及知道行政當局的公務員和服務人員,無論是集體或個人,在不藉故推搪並緊循所指望的廣泛目標的情況下貫徹執行法例的成績 。本文不敢奢望能使法例得到更佳的理解和執行作出貢獻,亦不敢奢望這些在處理律師事務的餘暇編寫的意見和注解能訂出一些可供遵循的方針。實際上澳門的有關法例以葡萄牙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四/九一號法令所通過的法典為藍本** ,本人除收集在葡萄牙出版的關於該法典的文獻外,亦考慮到有關的對象——《行政》雜誌的讀者主要是澳門行政當局的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故盡量避免使用一些令閱讀變得沉悶的過份深奧的字眼。對在這方面的不足以及可能被讀者或本人之同業發現的缺點,本人謹此致歉 。二 、指引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行為的一般原則a )與實際規範行政程序及行政卷宗1 的規定相比,由七月十八日第三五/九四/M號法令所明文確認,構成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在重要性方面較諸前者有過之而無不及,是立法者思想的導線,也是理解和解釋行政當局的決定2 的基本要素 。可以說原則的數量和質量是過多,特別是太著重於澳門行政當局的架構及作為其實質支持的各個部門的活動方式。本地區的部門除了某些特別例子外,都有擴大的趨勢,對有需要與這些部門打交道的人來說,其管理是在一個龐大的官僚負擔下進行的—一 無論甚麼手續都得透過申請進行,通常是書面申請,並需作筆跡認證方被接納,連執業律師也不例外;居中階層缺乏作出決策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某些服務人員錯誤理解有關的職能責任,並年復一年地犯著同樣的錯誤,時而矯枉過正,時而有法不依,但卻又不因此而受到懲罰;使用大量的、有時甚至是過時的表格 ;重複之卷宗;對法例的無知;當需多個部門作出決定時,就會發覺彼此之間結構甚為複雜;作出決定之限期過長,甚至很多時候這些限期根本就得不到理會,不容易得到答覆;還有其他為人詬病的地方,雖不及上述普遍,但並不表示不嚴重 。法規所回應的正是此類問題,一方面要革新,另一方面要集中起來 。** 準確地說 ,澳門的有 關法例應取 材自葡萄牙 的一套法例, 這是因為其 中某些部份 都已擬就。 然而,澳 門行 政當局 的猶 豫不 決令本 地區 在這 方面得 不到 革新 。1 . Esteves de Ol ivei ra, Cos ta Gonç a l v es 以 及 Pacheco de Amor i m如 此 寫 道 , “ 行 政 程序 ’與 ‘行政卷宗’兩者雖然有所區別,但卻難以分開:有 ‘程序’的地方就有相應的文件卷宗,即使是臨時附加的 亦然, 甚至可 能完全 屬於另 一程序 ”。他 們更將 程序定 義為“ (事實 和行動的 )行 為和手 續順 序相連 的接 續,兩 者在 結構上 和功 能上有 所區 分,但 目的 都為產 生某 一實質 的 行 政 司 法 結 果 或變 更 , 而 這 些 結 果 或 變更 的 產 生 被 統 一 於 某 一 ‘最後決定’、某一 行為、某 一規章 或行 政合約 ”。亦 把卷 宗定義 為“為 了對 在程序 中應遵 循的 手續及 所作之 行為 作出有形 (文 件上 的) 的和司 法的 支持 而制 訂的 一系列 文件 (《 行政 程序法 典注 解》 ,第 一冊 ,A l med i na ,一九九三,第九 十六及一百零五 頁)” 。2.“真正的原 則應該是 :可以這 樣說,有 關的規定 不應專門 為規範某 一行政司 法關係等 級,而是 要涵蓋其 全部, 這樣 才能令 整個行 政當 局聯繫 起來, 使其 在實行 活動時 一無 論是私 人管理 抑或 是實質行 動一對 司法 規則所 規定的 措施 和行為 的選擇 能有 標準可 循。因 為這 些活動 的實行 很明 顯並沒有 嚴格 受法 律規 則所 限制 ”( 上述作品第 一百三十三頁) 。672
  • 基本上,立法者所理解的,並清楚訂定的原則載於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一般來說,這些原則某些部份已載明於行政法內,所以並無新意3 。行政程序法典中闡明合法性原則部份的第三條第一款,儘管其表示方式不同,但都符合憲法第二六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主要部份:“行政機關及服務人員服從於憲法及法律,並在履行其職務時,遵照合法性、公正及公正無私的原則實行活動”。儘管澳門有關文本所選擇的方式並沒有明確寫上行政當局服務人員,這好像縮窄了有關對象的範圍,然而,這種表面現象絕不表示立法者蓄意減少實體的數量,事實上,這些為行政當局服務或在工作上必須與其合作的實體必須在執行工作時遵循該法,並約束他們透過這些渠道而依法取得的權力。由於上述服務人員向為人們熟悉並早有定義,所以不載明也不重要,而且上一條文,即第二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已規定了他們的活動(關於工作人員之條件及其廣義可參閱該通則第二條)。前者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專營之實體、行政當局在私人管理行為所實行的活動以及公共利益之私人機構,排除了任何其他的理解。這是有絕對合理的根據的,因為專營企業以及私人機構之機關,儘管由於其性質而不被視為公共行政,但卻受到法規的約束。因此,不會有人認為他們會像其他實體,可以在其特有架構中執行工作並隨意制定其目標,而不須服從這項原則。其次,除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一款外,上述通則便再無其他有關合法性的說明,而在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一款中,對原則的遵守似乎亦只限於領導及主管人員,這是由於起草工作做得不足所致。憲法和行政程序法典兩者之間另一個主要不同點是:前者所提到的是憲法和法律,而後者所提到的則是法律和法。在葡萄牙憲法第二六六條第二款所提到的是憲法。但澳門的立法者提及法時,究竟所指的是甚麼情況?如果說法律離不開法的話,即意味著實際上法這個名稱有較為廣闊的範圍。Eng i sch亦有同樣的表述,在‘法的意念’下,“可把所有超出法律的重要意念集合起來,而法律專家亦能夠或應該在應用法4 時將其作為參考”。澳門立法者在確定這個名稱時所考慮的並非這種法的意念,而可能是另一意念,這個意念在其概念中包括了對司法決定的尊重,也許這是可採納的5 ,或者是一種較為廣泛的客觀意義上的概念。在這種概念中包括了所有由憲法到規章6 的法律淵源。3.“所指的是一般原則,其出現是明示或默示地產生自憲法的規定(主要是第二六六條及其後條款),而這些原則所遵循的是一個現代的法治國家的典型公共行政的組織及運作”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四二/九一號法令序言。4. Kar l Engi sch,《法律思想入門》,第三版,葡語翻譯版,第三百二十一頁。5. F re i t as do Amara l 在提及公共行政對法律的服從以及在回應“行政當局應服從甚麼法律?”這個問題曾說:“……在現在的民主法制中對這些問題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行政當局應服從私法和司法法院(英國式行政體系,或司法管理):另一是行政當局應服從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法國式行政體系,或執行管理)。雖然大家都知道葡萄牙現採用的是第二種方法,但曾有好一段時間,所採用的是第一種。”《行政法課程》第一冊,第一百二十頁,科英布拉一九八六 。6. 前述 Es t eves de 0 l i ve i r a 及其他,第一百四十頁。673
  • 本人相信,對原則作解釋的目的在於方±ã理解實質法律和形式法律7 的引喻,和方便理解包括上述主觀概念的法的引喻,亦方便理解“行政應繫於一種公正的法律意念”這個意念8 。立法者並沒有忘記提及權力授予的一般目的,這樣可令權力受到約束及期望自由裁量的權力也被包括到這廣闊範圍而受到限制。眾所周知,自由裁量權力的行使只有在能提供權力偏差的論據時方能透過訴訟而被指控。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當局除了“法律容許,並為行政機關認為適宜於謀求法律目的9 的行為”外,不容許作出任何其他行為。雖然要服從法律,但並不因此存有對原則的衝突10。本條第二款只不過是所有法律分支所共有,並確定於民法典第三三九條的一般原則的必然結果。根據該條文,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對某一法律命令的遵守或對原則的服從可引致司法秩序和所面對的利益受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遵守原則就變得沒有意義。然而,這種情況須受制於兩個準則:一是沒有其他方法能達到所期望的結果,至此要以不損害重大的公共利益為準則,且在利益上要較受損者為大。其次是對因此而受損的各方作出公正的賠償。只有如此,才能為概念定出輪廓,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當局會根據緊急避險而不按規則辦事,但不幸地我們都知道賠償並不一定公正,而且不一定足以彌補所受到的損害,無論是實質性抑或非實質性損害亦然。須注意的是,任何根據緊急避險制度而作出的行為都要有所依據,且不應只為顧及行政上之急需而引起混亂。與民法典相反,並為某些學者(例如 Es t eves deO l i ve i ra)所理解的是,在由於緊急避險而要作出違法行為這個情況中,行政當局所實行的活動並不正當,只不過被視為有效而已。任何其他損害行為的違法性,例如缺乏依據,並非僅對緊急避險制度作出簡單的革新就可糾正。本人稍作保留地說,這會令人假設傳統上的理解與現在的理解有所分歧。主要的結果和最大的疑惑是關於行政當局的責任範圍,而行政當局一向都是以作出合法行為為己任。現在的方式所指出的似乎是另一種意念,但保存了文本中細小的“微殊”,務求令文本在經過更為精細的解釋後仍能保存原貌。第三條的合法性原則在意義和參照內容方面已非新事物,因多年來在葡萄牙法例和本地以前的法例中1 1 已有載及。7.參見 Antó nio Francisco de Sousa,《附評註行政程序法典》 ,里斯 本一九九三,引述Ehrhardt Soares,第五十六及五十七頁。8.Esteves de Ol i vei ra 及其他,第三百一十三頁。9.Esteves de Ol ive i r a,《行政法》第一冊,第三百一十三頁。10.Ehrhardt Soares 教導,“合法性原則是公民抗衡行政專斷的保障”-B.F.D.U.C.第五十七冊,一九八一。在行使自由裁量的權力時,這種對目的的聯繫為專斷行為劃定了界線,並使原則得到領會。1 1 .詳細資料可參閱 Viní c io Ribei ro 的《法治國家及行政合法性原則》 ,科英布出版社,一九七六。1 2.《行政法手冊》,第一冊,第四十九頁,Almedina,科英布拉,一九八二。b)這法規的第二項原則是“謀求公共利益及保障公民的權益”。條文的原則不只一項,而是兩項。明顯地,若把兩者視為平等會出現衝突。按 Mar ce l l cCaetano 的定義,與政治社會的存在、保存和發展有關的就是公共利益1 2 。條文所肯定的是行政機關活動目標的優先,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重要的是在達致這個目標的過程中,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益能得到尊重。行政機關在以謀求公共利益為基674
  • 礎並以此作為執行工作時的參數和模式時,亦需要根據這些限制進行活動,否則,如果情況屬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以外者,我們所面對的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所出現的情況就是緊急避險凌駕於我們的權益之上。至於何謂公共利益,立法者並沒有作出定義。必須提醒的是,何謂公共利益一向都是由公共行政當局所決定,但最終決定則是由法院作出,“法院是為謀求公共利益所採取的法律訴訟的裁決人”13。C ) 一九七六年的憲法在根據基本的權力和義務的情況下設立了平等的原則,理所當然地成為行政訴訟法典的參照對象,並為以下的看法作出了說明,就是憲法原則所聯繫的不單是法律的制定機關,還有應用法律的機關14 。在被管理者的觀點來看,行政機關的活動及其指望達到的目標是原則中較為重要的地方。不妨提醒大家,“公務員和政府服務人員在執行公共職務時是專為公共利益服務”(參見通則第二七九條),謀求公共利益時並不表示可以不尊重平等原則,亦不表示在灰色地帶下可以有所偏頗,但當必須犧牲“私人權力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時,有關犧牲的程度及範圍需與所謀求的目標成比例。法典第五條的原則對行政當局的行為有一重要影響,就是規定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根據不同情況以客觀的準則作出評估,不會利用自己的優越地位與及市民的無知取得利益,處理事務時亦不應採取雙重標準,而造成某方市民得益而另一方受損。根據本人的執業律師經驗,這是澳門行政當局的陋習之一,某些情況下,行政當局的行為和決定往往會根據對象而有所不同,亦往往會因例如友情的因素而產生主觀的準則。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暗地裏收取饋贈和推行某項對雙方都有利的政策15 。行政當局在作出決定及將之執行時應服從謀求公正及公正無私的目標,這與平等原則有緊密的聯繫。違反平等原則必然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只有在行政當局以及其機關和人員緊記這一點的情況下,平等原則才可能得到遵守。但如何評定行政當局日常的行為有否違反平等及公正的原則?檢查方法是了解行為的動機及認識其根本並檢查其透明度。第五條第二款的適度原則是指所作出的決定應符合情況及符合既有的公共利益;就算是在對私人利益有適度損害的觀點下,亦有必要作出這些決定,這個概念可套入成本/效益的概念來理解。違反第五條所設立的原則會給我們帶來不平等和不適度的情況,這與公正和公正無私這兩項原則存有衝突的。1 3.前述 Ant ó n i o Fra nc i s co de Sousa 的著作第六十三頁。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六六條所載規定及作為(公共行政)第九篇條款中首條的有關插頁。1 4.Esteves de Ol ivei ra 手冊第三百二十三頁。15.“ …… 差異通常應該是(或說,倘所指的是實際的行政措施時,所涉及的是)階級上的,而從來也不會是某一實在的個人情況,因這時所牽涉的不是不平等,而是專斷和歧視:雖說僅因為是某某人,所以就得益是不應該的,但其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卻又促使了等級差異存在”,Esteves de Ol i vei ra 及其他,《行政程序法典注解》,第一百五十一頁。675
  • 公正概念是一個實質而非抽象的概念,這個概念建基於“某些實質或有價值的準則,例如人類尊嚴,基本權利和平等權利之實行”1 6 。正是這個公正概念使那些不公平行為失效,這些作為“在違反明文規定的司法限制的情況下,儘管其為善意,但都對司法秩序的基本價值構成不可忍受的羞辱……”1 7 。與此有關的是公正無私的原則,這項原則“不能從公正概念分割出來,反之亦然”1 8 。因其重要性與自由裁量權力的行使1 9 有緊密的聯繫。公正無私的原則源於公共行政非政治化2 0 。今天,這個原則更加廣泛地為政治黨派,經濟、社會團體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普通團體所認識。偏私的決定是在考慮相對利益時不按照法例的目標作出的決定,另一方面是無顧及其他利益,未曾考慮所有受到平等保障和重視的利益而作出的決定。以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所屬的內容亦與此原則有關;——公平合作的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d)以下三項原則有助行政當局組成前述的原則。在某些方面這三項原則等於公正無私原則的附屬原則,或是其具體表現。行政當局嘗試拉近和市民的關係,因市民的整體就是行政當局存在的理由和所有行政活動的支柱。正是為了他們及他們的舒適安定,所以要“謀求公共利益”而他們亦以其繳交的稅款確保行政活動發展所必需的資源,為行政當局能夠成為有用並財政能夠獨立的政府作出了貢獻。自然地在一個充滿公民意識和有關權利及義務的時期,因其特徵具有較高透明度及誠實的行為,故較容易取締非法和腐敗行為。行政當局不但有需要令與決定直接有關的市民參與決定,也要令其他所有組成群體的人參與決定,無論這些人以前曾否受到行政決定的影響。請注意該法典並無賦於行政當局在行政職能上的專利,因此機關必須將其職能與保證私人參與這些職能的義務結合在一起。第七條所述的參與概念與第八條相比較,具有一個較普及的特徵。雖然二者都是參與,但後者的目標是在行政當局和私人相對立時私人參與作出決定的具體情況,意欲鼓勵並呼籲整個群體及至每一位市民為改善行政職務的執行作出貢獻,如提供資料、作出解釋、協助提出建議以及協助接受由私人向行政當局發起的行為。1 6.前述之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五十六頁,出自 Gomes Canot i lho 及 Vi ta lMorei ra。1 7.前述之Esteves de Ol ivei ra的著作第一百五十七頁。18.由里斯 本一 九八 二年 出版 的 《 Isal t ino Morais, J.M. Ferrei r a de Almeida, RicardoLeite Pint o,具評註的憲法》第一冊第五百零四頁。1 9.倘需更進一步地闡述,請參照里斯本一九八二年出版之《Sé rvulo Correia 行政法概念 》 第一冊 。20.Est eves de O l i ve i r a 手冊第三百三十頁。另一方面,標題為“參與原則”的第八條,其目標是透過適當運作去進行。正如法典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向私人保證在彼等就有關事宜提供意見、轉達意思和見解之前不會作出可能對其有直接影響的最終決定。這就是676
  • 規則,因此應為公務員及政府服務人員所認識和採納。衹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不聽取私人意見。雖然法規容許在緊急或不影響決定的情況下可以擱置這項程序,但在實際執行法規時,行政當局的行為最好不要將此規則變成例外。對於某些學者來說,這項原則是封閉、專制、及獨裁政府與開明現代的政府21的分界。在第七條第二款中更考慮到另一種情況,即公共行政當局要對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即使不是強制性提供的資料亦應如此,別無他選。私人對行政當局及公僕最大的批評是經常提供一些不完整的資料和解釋。這些資料和解釋跟法例所述的意思截然不同;或者,其他情況是因無耐性或沒有認識,而沒有提供資料;又或者,就算提供了,也“為時太晚或不合時宜”。我們當中有幾人未曾遇到或不知道這樣一種現象;人們前往政府部門提交一份申請而未被收取,因為工作人員未曾受過適當的指導,而告知申請者漏帶了×或Y文件。然而,當申請者帶齊文件再次前去辦理時又被告知漏帶了V文件,或者費用昂貴並很難才能取得的×文件已變成沒有用處,又或者根本從來都不需要這份文件,衹因開始時被錯誤地提供了資料等等。到底有多少次因疏忽了這些細微的資料,而使納稅人前往政府部門辦事變成了名符其實地踏上了一條拜苦路?本人相信此法典的立法者原意可能是最好的,但其責任上的具體執行還有賴於行政當局使執行者瞭解這項公認原則能力之強弱。遺憾的是如果得知群體對我們法院的印象如何——我想說的是他們的拖沓——及透過司法途徑去解決任何問題所要付出的代價,那麼肯定立法者沒有想過將該原則付諸實行,而認為私人在所有情況中所得到的解釋就算不足夠、遺漏或不夠嚴謹,他們亦會接受。此原理的意旨是行政當局在民事上要對提供給私人的錯誤資料負責,即使並非是強制性提供的資料,亦應如此。在造成損失時,有義務向私人作出賠償,而不論行政當局事後會否向公務員或政府服務人員行使求償權。Est eves de Ol i ve i ra認為如果要行政當局負責,必須要有另一條件:被要求提供資料以及後來提供了資料的機關,是否有特殊權限這樣做2 2 。如果無此權限,行政當局便無須負責。除了適當地尊重作者,請允許本人提出異議,因為在此情況下,機關應拒絕提供資料,而私人應前往具權限的機關。最近的經驗指出,主管應就此向公務員適當解釋,應避免以私人的無知為掩飾,以不具權限為藉口,迴避提供必須的資料,因而促成了在職務上一定程度的放縱,而惡化存在市民心目中的普遍印象,並認為在人們要求行政當局給予一個答覆時,該機關及整個行政當局都是無能的。在尚無有效的改變時,公共行政當局將繼續被看成是花費大量公帑、官僚及缺乏責任心的實體,需要作出決定時不作出決定,亦不提供應提供的資料。21.前述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六十五頁,引用自 Rui Machete。22.前述 Esteves de Ol ivei ra 及其他,第一百六十三頁。已經是時候改變這種形象了。雖然本人難以想像如何能夠改變積習了數十年的觀念,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最終似乎已從現實中醒悟了。本人之所以難以如此想像,是因為直至現在還有一些政府部門在收到一份證明書的申請時,會開出一張憑單作為收據,可以在該憑單上看到申請人在二十天後才可和有關部門接觸以瞭解申請進度的字句,而最後,發出證明書平均需時一個月。但事實上早自一九八五年677
  • 起,發出證明書的法定期限已為十日!現在我們不會提及一些十分頑固的領導者,他們將行使權利與侵犯個人互相混淆。在人們不斷打電話或親身前往機關辦事時,他們就會很不耐煩。受到不公平對待的私人唯有以書面形式詢問或向律師求助,要求領導者解決拖延多年的問題,文件由一張寫字檯轉到另一張寫字檯,由一間辦公室傳到另一間辦公室,但始終沒有一位負責人有能力對問題作出決定。第九條有關行政當局有義務就市民向其提出屬其權限的事項表示意見或答覆。該條款與法典第二十九條互補。在第二十九條中說明權限不可離棄或出讓,但授權或代任的特別情況除外。在葡萄牙,已將表示意見的義務和作出決定的義務區分開了。但並非經常應該如此,在澳門則肯定不然,因為這方面是與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相反。在澳門現行的法典中“忘記”了引用一條規定:“在作出行政行為或私人行使權利有賴於行政機關的核准或許可時”,除非法例有相反規定以及如果在法例規定的期限內未能作出決定時(根據《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默示批准。愚見認為這是澳門法律體系中一個嚴重的漏洞,好像在具體情況下自願規定寬恕行政當局。本人想說的是如果行政當局不作出決定也不會受到懲罰,受到懲罰的往往是市民。他們眼看期限越來越逼近,而卷宗尚在政府人員之間或在人員與部門之間傳遞,很多時需經那些對問題認識不足的技術員提出無數的意見,但往往不知道以何種資格去表示意見,亦看不出有甚麼解決辦法的可能性,衹能籍著遺忘以及令私人失望,直至有一天某“負責人”命令將該卷宗存檔而結束此事。第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於無引用與葡萄牙法規有關默示批准的規定的相同內容而失去了存在的主要理由。鑑於對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的條文的批評2 3 ,令人完全難以置信的是為甚麼澳門的立法者採用一種與行政現代化目的不很配稱的解決辦法,引致本地區一些主要部門明顯喪失了生氣,或者大家會說,其工作過份緩慢且毫無組織性。無須提及哪些部門,我們只需注意在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裏所指的情況;發出私人工程准照、土地分段准照、發給外國人工作許可、外國人投資許可、延續工作時間的許可、輪班工作許可及公共或私人職務的兼任。23.作為例子,請參閱以下兩小段,該兩小段經適當地允許 ,轉述自 Antó nio Francisco deSousa之《附評註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以及 《Esteves de Olivei ra》 有關同一條文 。a)“不能不承認《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在改善我們法治國家方面,已經有著顯著的進步。但我們認為所找到的解決辦法仍未能滿足需要。由於傳統的葡萄牙行政當局動力不足因而經常引致不便,尤其對於私人更是如此。幸而一般的推定是倒置的,不作出行動即表示批准而非默示駁回。另一方面達成默示行為的期限應縮減至三十天。在此,應再次注意的是所有不必要的官僚化程序均侵犯了私人的權利”。——第二百九十二頁 。b)“再者,在淺讀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零九條後,如果所得的概念與受到立法政策的理由——該理由是從現代行政理論中得啟發,有關在面對公共行政當局時要優先保護私人利益的範疇——影響的立法者概念相符是事實的話,立法者是否一直為倒置沉默行為的推定而憂慮,因而在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中以一般形象鄭重其事地公佈了默示批准原則。但同樣正確的是在重讀時仿佛立法者害怕該倒置行為所衍生的行政活動的實際結果,因而後退一步,在同一條的第三款中制定一個默示駁回的有限制的( 類似的)條目,並在一百零九條中又引用了默示駁回的規則——並且,在此之前更在句法上大膽地運用技巧(如果不是真的合乎邏輯),通過在一般規定中引述特別規定(“不影響上條的規定”)的規則,用來提出例外的情況。”第五百五十二頁。678
  • 最後據一位有名的同業向我提及過的事,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之間存在一個明顯的矛盾,前者所述的是程序應該在九十日內完成,而後者則述及在六十日後即默示駁回。按照第九十六條第三款a項規定,明顯地行政當局必須在六十日內表示意見,故同一條第三款b項存在的理由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除此之外,如果立法者統一那些專門用語則可能是好事,但他們並沒有這樣做,因此需要迅速改正。e)在以“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為標題的第十條中,有部分條文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述事宜相符,而首先要注意的是行政當局本身、其所有工作人員及其法定結構之負責人,包括立法者。該條以行政程序內不同的希望為目標,而行政程序正如開始所提及的一樣,就如行政當局在表示意願或將其實現之前的一些連續的行為和手續。行政當局嘗試謀求公共利益,尊重及遵從受到法律保障的市民的權利和利益,但執行這項職務要注意下列三個基本方向:1、快捷:制定行政程序是為了作出決定或執行決定。如果重視作出決定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執行決定,那麼自然地要求迅速地執行並勿耽擱太久,使機關和公務員可以更迅速的完成工作,而市民亦可確定其事情未被遺忘。決定可能並非最好的,或並非有關人士所希望的,但由於迅速,所以在需要時,也可以迅速地修正錯誤而不會耽誤。快捷的意思並非在法定期限最後一日發給私人有關其申請的證明書,或等待期限屆滿以遵守法定的運作過程,又或雖然法定期限屆滿前已發出了證明書“但只差主管簽名”,而大致上亦需拖延幾天,然而通常無此需要。值得行政當局信賴的這項強制性原則中一個必然結果就是標題為“快捷的義務”的第五十七條,就這些事宜亦應參照第六十至六十四條,尤其是第六十二條。2、經濟:行政架構是繁冗的。我們全部身為納稅人均要為此付出很多金錢。如果程序越複雜和越官僚化,負擔就越大。公務員,尤其是領導人員,需要具有這種意識。必須將這種精神灌輸給他們。眾所周知,行政當局所提供的許多服務均具有一個極社會化的特徵,但其最終成本往往超出收入。因為在程序進行期間,加入了為數或多或少的不必要的障礙及手續,因而使行為成本高漲,而這項附加的成本最終再次由納稅人負擔。當行政行為越昂貴時——在程序上及人力資源及財政資源——就衹有越少的資源可以分配或投資到群體認為較為有用及有需要的地方。3、效率:一個有效率的行政當局應在最短時間動員最少資源去實現目的。有效率地實現目的是按照程序開始時所定的目標或法律條文所述的目標按質量和數量的水平去衝量——事實上並無標準,且經常由群體去判斷。如果沒有全面達到目標,或全面達到但不完美,那麼有否一個快捷、經濟的政府便並不重要。同樣,為實現目標而以一項很高的成本來維持一個高度官僚化的結構是不可行的,這樣等同無效率。f )法典的第十一條引用了無償性質作為行政程序的規則。這是很自然的,因為是以納稅人繳交的稅款來維持行政當局的運作。但特別法所規定的費用除外。用來組成或執行行政程序的這些費用,通常等於向一個具體的私人提供服務的補償。該服務諸如發出一份准照,一份證明書或任何其他文件,執行檢查,及發出已存檔文件之影印本等等。679
  • g)訴諸司法機關的原則並不是一項行政程序的原則。即使訴諸專門的行政司法機關亦然。訴諸司法、行政或任何其他機關,均須經過組成澳門司法系統的很多法規和規定,但似乎無需討論葡萄牙憲法可否在本地應用的問題。本人認為有關類似的基本問題在近數世紀2 4 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以及任何群體發展指數的其中一個據點是非常正確的。加入此第十二條並沒有為行政程序增加甚麼內容,而從法典的狹隘觀點來看,則寧願不將其加在法典內。由於任何私人均可以獲得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這已不是一件新事物。但可能鑑於此法典尚未成熟以及其整體特徵,此規定可以起警戒的作用。這種警戒作用是由過往的經驗來評估的,但本人並不相信。經驗告訴我們,很多時行政當局或在某特定時刻擁有權限的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或廢止行政行為時,僅透過固執的決定——本人認為是機關的據位人不稱職及不負責任的表現——欲迫使私人通過司法機關上訴,較諸修正那些往往屬非法的情況為好。這些情況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過程中發生,尤其是涉及行政當局的人員本身時,有時顯然還帶有“報復”的精神。這些行為從倫理及道德觀點來說,會受到嚴厲的譴責,亦不能確保機構的健全、市民的舒適安定以及最終的公共利益。三、結論對於新行政程序法典的所有優點和缺點,由於前述原因,拙文不容許有很大的發揮(本人認為既不符合本文讀者的特徵,亦不符合發表此文章之雜誌的特徵)。但此法典將可成為澳門公共行政現代化的基本文件,作為行政當局日常活動真正的實用手冊,以及如果市民能正確理解及使用此法典,其將成為他們的“武器”。在程序方面沒有忽略他們的利益,反而法典內所包含的很多原則以及法典革新的特徵使其利益變得重要。現在必須盡快在各部門與市民之間推廣此法典,使其不會變為一紙空文。亦應迅速將在實際運作中產生的改變加入法典內,藉此避免條文過早與社會脫節,而發生類似以前的情形。以前行政當局的公務員因為貪圖安逸,在晉升到高職位時便很快將自己的世界縮小在一個玻璃罩內。他們忘記了自己以前的情況及市民的問題,亦忘記了終有一日他們也會回復成為市民。24.“事實上法國大革命帶來了法治國家的概念,宣佈了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但隨即衍生出解決偶然出現但將來可能必然會出現在行政當局和私人之間的訴訟的需要”。——摘錄自由 E l c l a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出版 Ferrei ra Pinto 及 Gui lherme da Fonseca 所著的《行政訴訟程序法》第三十頁。680
  • 法醫學681
  • 682
  • 《行 政》, 第 八 冊 ,第二十九 期 ,1 9 95 No.. 3 ,68 3- 6 9 0法醫學之概念與組織J.A.Baptista Pereira*我們肯定必須要解決有關法醫學上落後與錯誤的概念。法醫學是一門高度資訊性的醫療專業,正如熱拉爾德·梅梅特奧(GÉ RARD MÉ ME T E A U)所說,它具有廣泛且不容否定的社會價值。法醫學不是一門死人的醫學。反之,在活人身上及對活人所作的檢驗遠比在屍體或非活人上所作的多。或許可以這樣說,在澳門地區,每年所進行此類的檢驗,其比例約為十比一,前者明顯較多。自本世紀初開始,法醫學的概念已經擴大了。它不再局限於狹義上的法醫學或醫療專業本身的醫療知識之應用上,而是包括了其它科學的廣泛知識(毒物學、犯罪學、心理學、人類學……),並構成一個廣泛的法醫學 。*澳門衛生司全科醫生及法醫學鑑定人澳門大學法律系及司法警察學校培訓導師。我們可把「法醫學」界定為:「將生物醫學與其它科學的知識應用在法律問題上」,猶如在波爾圖的法醫學院所教的一樣。該校是歐洲最古老且最負盛名的學校之一,具有法醫學的基礎教育課程和研究院課程的悠久傳統。在這方面,其卓越的教授和歷屆享有國際聲譽的校長的名字皆可證明:法蘭西斯科·科因布拉(FRANCISCO COI MBRA)、卡爾洛斯·洛佩斯(CARLOS LOPES)和日·平托·達·科斯 塔 ( J. P I NTO DA COSTA)。 而其他 ,如阿爾 梅達· 里貝 羅 ( AL M E I DAR I BEI RO)、杜阿爾特·薩托斯(DUARTE SANTOS)和一些較近期的如萊塞普斯·雷斯(L ESSEPS REY S)和奧利韋 拉·薩(OL I VEI RA SÁ )均豐富了我們的法醫學文化。他們以其研究與探索的工作,為適用於葡萄牙法律問題上的醫學、法醫學及科683
  • 學概念尋找更好的定義與準則而作出努力。葡萄牙法醫的組織與立法架構也是其作品。公佈於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第三八七-C號法令並經九一年十一月二日第四三一號法令補充的最後修訂版,正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它反映了波爾圖法醫學學院的所有學生多年所聽到的,由日·平托·達·科斯塔教授負責並維護的整套哲學與策略。葡萄牙的法醫學受拉丁語和法語的影響,猶如其法律一樣,與之產生不可避免的聯繫。其一貫沿用的組織與概念皆無疑地反映了從這來源產生的所有條約。在卡爾洛斯·洛佩斯(CARLOS LOPE S)教授的“法醫鑑定手冊”於一九四二年出版之前,法國巴黎學院的一套共兩冊由戴樂(THOI NOT)所著的“法醫學論說”在波爾圖學院曾用作教學指南。許多傑出的法國科學家的名字,譬如拉卡薩格內( L ACASSAGNE ) 、保爾陶夫 (PA L T AU F) 、伊 卡 爾德 ( ICA R D) 、維 貝 爾 特(VI BE RT)等,在活人與屍體的檢驗中所使用的法醫學術用語、技術或符號的表達方式上都仍被我們所採用。只是在近期,英國法醫學家的名字,如:貝爾納爾德·克尼格特(BE RNAR DKN I G H T)、克夫·辛普松(KE I T H S IM P SON)及若安內斯·基爾斯特拉(JOHANNE SKY L S T RA);透過其論證和著作開始為我們所認識並在法醫的學術用語上被引用。法醫學的大分類根據萊塞普斯·雷斯的論述,法醫的工作範疇應分成三大類:一、司法或法庭的法醫學;二、社會法醫學;三、醫療法律和醫療司法見解。一、司法法醫學:按法律規定,在司法法醫學上,司法機構得要求醫生提供意見並進行法醫學檢驗或法醫學鑑定。司法法醫學是一門輔助司法的科學,並由醫生執行其工作。二、社會法醫學:其工作亦由醫生在衛生司的工作範疇內執行。其目的在於審查對給予產科、疾病、殘廢、老年、社會救濟、勞工意外、職業病等等社會津貼或福利的規定或規章在醫學上之標準。三、醫療法律和醫療司法見解:是一項在法律範疇上制訂關於從事醫療工作的法律規定之工作。醫生,尤其是法醫,可應法律專家或法院的要求而以鑑定或諮詢的身份參與制定有關規定和評估違法行為。法醫部門之組織雖然任何一位醫生都可在其專業知識的範疇內被邀請以進行某一項法醫學鑑定,但法院越來越需要一些具有法醫學專業補充培訓的醫生之協助。除了醫療職業684
  • 具有多元化、高級或低級的專業分科這一特性外,醫學知識應用於法律問題上(狹義上的法醫學),亦具有其它的特殊性,這就要求具備某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訓練編寫意見書。因缺乏這方面的認識可錯誤引導那些法律專家,並由於法院的資料不足與不完善而造成不公平的社會情況。除了其它非醫學的補充科學(警察學、人類學、毒物學、犯罪學、刑法等等)知識外,這些技術關鍵與知識均屬於法醫學院教授的高等法醫學課程的內容(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二三號法令)。在一段頗長的時間內(至少到八十年代初),只有波爾圖的法醫學院教授這一課程,這導致缺乏具有適當補充培訓的專業人士,並且需要修改法律以便這些鑑定工作正式由任何一位醫療專業人士執行,即使他們未具有法醫學之補充培訓與高等培訓(一九一九年五月十日第五六五四號法令和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第四二二一六號法令)。於一九八七年,透過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八七-C號法令,重新規定了法區法院的法醫學鑑定人需要具備高等法醫學課程的學歷。葡萄牙現行之體系在葡萄牙,司法法醫部門之組織是由下列機關組成:一、協調暨規劃機關;二、諮詢機關;三、執行機關。一、協調暨規劃機關——法醫高等委員會是一個具有協調與規劃職能的機關,並且是萄萄牙法醫組織架構的最高機關。由三所法醫學院的院長以及共和國總檢察長、司法警察司總長、司法官團高等委員會和司法部的代表組成。具有多種權限,如:a)協調法醫學院、法醫辦公室及法醫學鑑定人的活動;b)核准每年培訓工作之規劃;c)批准並協調法醫學院與其它大學之間的教學與科技合作;d)就法醫體系進行的改革或更改發表意見;e)向司法部建議調整法醫檢驗之價格。二、諮詢機關——為在每一個法醫學院運作的法醫委員會,其由醫學院(法醫學、內科、外科、病理解剖、一般病理、社會醫療與衛生、精神病科、神經科、矯正科、產科和婦科)以及法學院(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大學教授組成並由各法醫學院院長主持。其權限主要分為:——就檢察院、司法官或司法部提出之問題發表科技性質的意見;——在教學上指導法醫學的研究培訓課程,尤其是醫生和法律專家方面的課程。685
  • 三、執行機關——葡萄牙法醫體系之執行機關:一、法醫學院:附屬於司法部,設於波爾圖、科英布拉和里斯本三大城市。在這些城市設有廣義上的法醫學整個範疇的輔助部門(診所、屍體解剖、毒物學和病理學實驗室、各類補充檢驗、文獻等等 ) ;二、法醫辦公室:可設於(中級)法區法院內。法醫學鑑定人輔助下的專科醫生(醫療法學家)在此執行常設制度下的工作,並且在司法部範疇內進行鑑定檢驗;三、法醫學鑑定人:由司法部以包工合同聘請,具有法醫高等課程學歷,在(初級)法區法院僅執行屍體解剖和法醫檢驗。規範澳門之體系在澳門,情況稍有不同。在澳門地區現行的重大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中,許多情況和條文必須或者適宜引進法醫學鑑定的知識。但是,這些重大法典與目前葡萄牙的法醫組織並不配合。而澳門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獨立,該等法典所提及之機關還沒有設立,或對有關權限作了更改,均造成了某些難以解決的情況,而法院只能按實際情況解決這些困難,以便司法工作不致受到影響,但那些情況並未被規範或確定性地標準化。例如,一九三一年刑事訴訟法典中的第二百條,指出有需要由法醫委員會審查與最重刑罰相應的違法行為的訴訟有關的所有法庭醫療檢驗之報告書。今天,在葡萄牙的法醫組織內,這種權限已不再屬於法醫委員會,而新的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訂定只要最初的檢驗令人產生懷疑,就可以重覆這些鑑定工作以取代之。至一九九四年初,在澳門地區還沒有為任何關於醫療法學家或法醫學鑑定人的章程、從屬性和薪酬作規範。按傳統程序,得向公共醫院的院長要求進行法醫檢驗,而這些檢驗往往由沒有固定的院內醫生執行。八六年二月一日第五期的“政府公報”第七/八六/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司組織法”,設立了“法醫部門”作為仁伯爵綜合醫院的一個技術單位,其權限為:“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醫院負責的或有關當局要求其執行的法醫鑑定工作,尤指移走、保存以及解剖檢驗在住所內或住所外遇到的屍體或遺體,只要其令人懷疑涉及犯罪或死因不明”。這些法例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第七八/九○/M和七九/九○/M號法令廢止,而其後該等法令亦被九二年六月八日第二九/九二/M號法令所廢止,隨著澳門衛生司的設立,法醫部門仍維持其原有的權限和特性。這個最新的法規訂明賦予澳門衛生司“提供法醫服務”的責任(第三條二款)。同時在醫療輔助服務(第二十五條四款)的範疇內,保留了“法醫部門”。但是,在澳門衛生司的人力資源框架內,並沒有任何醫療法學家的職位,當設立一個具有該等責任的部門時理應預計到有關情況。686
  • 從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一年,法醫檢驗工作由一位具有波爾圖法醫學院高等法醫課程學歷的一位法醫學鑑定人執行。這位醫生以兼職(par t- t ime)方式擔任該等工作,並有時由衛生司另一位未具有任何補充培訓而由院方負責選派的醫生協助。由一九九二年一月開始,改由兩位具有波爾圖法醫學院高等法醫課程學歷的法醫學鑑定人執行職務,他們兩人分擔澳門地區的所有關於法醫檢驗和法醫學鑑定的工作。這兩位醫生履行該等職務作為補充他們在澳門衛生司內負責的其它工作,因此沒有必要在上述的法醫部門的框架內設立常設的職位。法庭的精神科檢驗和某些法庭的性學檢驗是由法院直接向該等專科部門要求的。該等法院許多時候要求法醫部門的鑑定人就該等檢驗報告書的內容發表意見或作解釋。最後,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公佈了第九/九四/M號法令和第一二/九四/M 號訓令,“除了刑事訴訟法典有規定外,在缺乏某些法律機制下”,規範了澳門地區的醫療與法庭間之工作。按照立法者之解釋,在有關法醫檢驗法規草案之序言中,就其制定曾考慮到:a)參照葡萄牙有關這方面的法規,尤其是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三八七-C/八七號法令、九一年十一月二日第四三一/九一號法令以及九三年一月十九日第七一/九三號訓令;b)配合現時使用之重大法典以及即將在本地區通過的新法典將引進預計之修 改 ;c)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規,尤指其刑事訴訟法典第七一至七八條提到法醫檢驗之可能性及在中國刑事程序法(Crim ina l Pr oc edu r e Law ofCh i na)之參照;d)司法當局的意見書,尤其是共和國檢察長之寶貴意見;e)由兩位在澳門地區任職的法醫學鑑定人提供之意見及文獻成果。於一九九四年初制定並公佈的那兩個法律文件,一般性地訂定:a)法醫工作是由法醫學鑑定人擔任的(第一條);b)法醫學鑑定人在法律與職能上從屬於澳門衛生司,擔任其職務,並按澳門衛生司的決定(第十一條),是否以兼任制度執行其它職務;c)澳門總督有權就司法事務司司長從澳門衛生司列出的人名中建議訂定法醫學鑑定人之數目及其每年之委任(第十條);d)以兼職制度工作這種方式委任的法醫學鑑定人有權每月收取由司法事務司支付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固定之補充報酬,該報酬於一九九四年為四千一百澳門元或約為八萬士姑度(第十四及十六條);e)法醫工作是在澳門衛生司或要求提供該等服務的機構之設施內進行的,那些機構需具備使該等服務得以進行的必需設備(第十五條);f )其它方面亦有所規範,關於受檢驗之強制性、醫生對死亡專有之證實、處理非自然或死因未明之死亡之程序、對屍體執行法醫剖驗、核准及豁687
  • 免剖驗之指示、其它專業的法醫檢驗、只要在專門診斷自殺、謀殺、意外或自然死亡有懷疑時,在發現某一屍體之地方需要有法醫學鑑定人在場等,這些規定都——填補直至那時存在之漏洞並對某些概念和工作程序作適時之調整。其它涉及澳門法醫活動的單行法例有:a)六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政府公報”第四五一○八/六三號法令:“在侵害身體罪的訴訟上,若由於進行連串之直接檢驗,其訴訟程序之制定已超越法定之期限,倘屬這種情況,只要法醫學鑑定人可以斷定受檢驗之侵害之可能後果,雖然這些侵害在醫療上仍在法律上定為侵害事實仍維持不變時,應轉為控訴階段”;b)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政府公報”第六○五/七五號法令;對刑事訴訟法典作了修改,並在有關的警務調查上,訂定“可使受檢驗人在性方面感到羞辱之檢驗及屍體剖驗取決於檢察院之預先許可”;c)八五年二月九日之第六/八五/M號法令:更新了本地區所使用之疾病和死因之評核和編碼表;d)八五年二月九日第七/八五/M號和四七/八五/M號法令:訂定“遺體的埋葬、焚化、搬運和移遷”之程序規則和概念;e)八五年二月九日第二一/八五/M號訓令,核准在澳門使用之死亡證式樣 ;f )八五年八月十日第七八/八五/M號法令:有關職業病和勞工意外之法例 。法醫工作在法醫所負責的工作中,尤其突出的是“死因研究”或“法庭病理”,是沿用英語系之術語在現代被命名的。這範疇包括法醫學的屍體解剖和與死亡日期有關的所有問題(計算死亡時間)、死亡驗證、屍體之現象和死亡之過程、埋葬和由埋葬處掘出、因意外死亡、或謀殺或自殺之專門診斷以及在意外中死亡之性質。法醫學鑑定在法醫科內高踞首位,法醫檢驗包括對侵犯身體罪、交通、家庭或工作意外引致的創傷及職業病作檢驗。法院的性學檢驗一般與強姦、非禮、墮胎、假懷孕或假分娩罪有關。按照還在澳門地區使用的一八八六年之刑法典,有關訂定處女身份和其日期、或性行為進行之時間、又或該行為是否以暴力進行、或是違背控訴人之意願等疑問,都是特別難處理和經常需要處理的。法醫學鑑定人應爭取做到其意見書具有客觀的嚴謹性,雖然這嚴謹性並未能經常滿足法律專家的要求,但這是我們必須適應的,否則我們將冒著任由給予不甚嚴謹、幾乎是“訂做”的意見書之危險,而這些意見書將有損司法之嚴謹性。688
  • 法院的精神學檢驗一般是由對探討這些疾病分類情況的專業、評定和診斷的問題較有認識的精神科專家醫生所進行的。這不會因此而不屬於法醫學的工作範疇,而在法醫學院,並不一定由精神科醫生執行,或倘由其執行時,他們都具備法醫學的補充培訓,這是較有利的。在未備有這個專業的醫生之法區,該等檢驗和法院的性學檢驗必須由兩位法醫學鑑定人同時執行。在這些法院的性學檢驗中,其中一位醫生由一位女護士所取代是合法的,許多時候甚至是有利的,因為有一位女性在場將使受檢驗人更易提供合作。法院的毒物學是與毒藥、其功用之分析以及評定等問題有關。以便提供可靠的指示,使法律專家可以對有關之毒害罪或處理可導致損害健康但不致死亡之物質等罪訂定罪狀。法院的生物學是收集和分析有機物和污漬(精液、血液、嘔吐物),這些物質許多時候可證實某一嫌疑人是否在場、完成某一行為或甚至識別犯罪行為人。法院的生物學與死因研究連在一起是對不能辨認相貌或對身份未明的軀體之識別十分有用。而透過檢驗血型和對其它遺傳記號,對斷定雙親和判明父親身份等亦是十分有用的,其準確值可達高於百分之九十九點九八。法院的病理解剖雖然是一門獨立的專業,但肯定與死亡研究相關連。倘一個法醫學鑑定人或醫療法學家沒有可以在屍體解剖上作結論的病理解剖知識,這是不可理解的,然而,他不須是該範疇的專家。在法醫學實驗室的範疇內,我們還可談及對人類的痕跡的研究。這亦包括指紋鑑定法、掌紋鑑定法和腳板紋鑑定法,法院牙科學以及研究一般性的印跡和該等印跡與偵查到的事實的關係之犯罪學。對醫科和法律課程的學生來說,這個在法醫學院所使用的和教授的廣義上的法醫學範疇,在傳統上和由於運作上之理由,都是擁有人力和物力的警察方面的實體(警察學)所關注的,從而展開和深化對該等物質或印跡的分析。今天,由於法律的力量,法醫學鑑定人在犯罪現場出現愈趨頻密,其知識和經驗可以或應予獲得深化,而且他們的合作將是更有用和更被廣泛使用的 。教學工作是眾多重要工作中最高尚之一項,包括由醫學和法學院學生的畢業前培訓,以至醫學和法學院(高等法醫學課程)之研究生培訓、專家培訓(醫療法學家)和軍事化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等其他專業人士的補充培訓。在澳門,還未設有一所具人力資源及專門技術且適合高等或專科培訓的學院,澳門衛生司的法醫部門,透過其兩位法醫學鑑定人,從一九九二年開始一直向澳門大學法律系的學生提供畢業前培訓並在司法警察學校向澳門保安部隊(治安警察廳和水警稽查隊)的人員、結業的學員及司法警察司的人員、副督察提供補充培訓。689
  • 參考書目:法醫鑑定手冊 ——卡爾洛斯,洛佩斯教授波爾圖/一九七九法醫學研究概論(第一冊)—— 萊塞普斯·雷斯教授里斯本/一九九一“法醫學淺釋” ——日·平托·達·科斯塔教授載於“犯罪研究”雜誌/一九八七——一九八九波爾圖法醫學院出版“法區內之法醫學” ——日·阿爾曼多·克·巴普蒂斯塔·佩雷拉;載於“全科”葡文雜誌第六冊第二期/一九八九“起點” ——日·平托·達·科斯塔教授載於“法醫學”——J.N./一九八九波爾圖法醫學院出版“法醫學與司法警察” ——日·平托·達·科斯塔教授載於“犯罪研究”雜誌/一九八○——八六波爾圖法醫學院出版澳門官方法例690
  • 食物衛生691
  • 692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九期 ,1995 No .3,693-697澳門飲食行業衛生管理改革初探尤淑瑞*“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們生活中須臾不可缺少的東西,人類離開了食品就無法生存,因此,食品的衛生狀況、質量的優劣至關重要。食品在加工、烹調、製作過程中,影響食品質量的因素很多,通過衛生管理避免或消除有害因素對食品的污染或影響,保證食品質量,不但可以保障消費者健康,對保持企業信譽、避免因食品不衛生造成經濟損失或中毒、致殘、死亡,而負擔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都有重要關係。食品衛生狀況的好壞,是反映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一般食品衛生水平比較差的國家或地區,腸道傳染病發病率都比較高,反之則發病率低。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和食品生產經營渠道的增多,食品衛生問題日漸嚴重,主要是食品污染嚴重,我們發現有好多間餐廳的食物中含有不少致病菌,有的從業人員患有傳染病、皮膚病或致病菌帶菌者,如我們發現有些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是沙門氏菌攜帶者,他們每天從事接觸食品工作,不斷污染食物,還有由於食品製作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而引起污染等,這些被污染的食物被人食用後,不僅會造成急、慢性食物中毒,危害食用者的安全,還能對人體產生致畸、致癌等不良影響。目前澳門飲食行業存在的這種狀況,與澳門作為一個國際旅遊城市的要求是很不相稱的。食品衛生的管理是每個政府極之需要著重的一環工作。許多國家政府為了以法律手段保障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危害,維護其國家人民的身體健康,分別制定了食品衛生法。* 澳門衛生司營養師。中國政府於1 982年1 1月1 9日通過食品衛生法(試行)。中國的食品衛生法頒佈後幾年來,中國的食品衛生狀況得到了較大的改觀。從全國食品衛生檢測結果來看,執法前的1982年,食品衛生合格率為61.5%,執法後的1986年為76.1%。進口食品衛生合格率由1981年的69.52%上升到1985年的98%。衛生部門對食品行業從業人693
  • 員進行定期體檢,檢查率為90%左右,每年查出規定的傳染病患者(包括病源攜帶者)約20萬人,其中90%左右調離了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有效地減少了因從業人員患病而傳播疾病的機會。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每年對違法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50-70多萬戶(次),沒收、銷毀違法產品每年約2000多萬公斤,防止了有害食品的危害。司法機關處理了大量的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對觸犯刑律者判了各種刑。澳門政府也不例外,於1 961年4月29日政府公佈的第41 204號法令:頒佈關於違犯公共衛生及國家經濟事宜數項規定中提到凡販賣、製作、展銷、運輸、存倉有攙雜偽劣、腐敗、變質的食物者定要受到監禁或罰款。1 973年9月29日第340/73號法令又對其中罰款的數目和監禁的天數作了修改。1 989年5月22日第37/89/M號法令:核准事務所、服務場所及商業場所之工業安全及衛生總章程。1 991 年2月1 8日第1 3/91/M號法令:關於訂定違反商業場所、事務所及服務場所之工作衛生暨安全總章程罰則事宜。1 992年8月1 7日第50/92/M號法令:向最終消費者供應之食品之標簽應遵守之條件等。最近,政府就修改六一年的食品公共衛生條例而修訂了“妨害經濟及公共衛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草案。可見澳門政府十分重視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我們在澳門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中深深感到,目前正在修訂的有關法例,從嚴要求,嚴加課罰,以保障居民身體健康為依歸,很有必要。為了預防食品污染、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為了加強澳門飲食業的衛生管理,很有必要再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例,制定一些控制和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市民健康的具體法例。為此,我們參考了中國、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例,根據目前澳門的實際情況擬就澳門飲食業衛生管理法制改革提出如下初步建議:一、政府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食品衛生監督是法律規範與技術規範結合為一體的一種法律監督,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它對於保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符合衛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食品衛生質量,保障澳門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利,促使經濟發展等是非常重要的。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由澳門衛生司負責整個澳門地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由衛生司食物衛生組和各衛生中心的公共衛生監督醫生承擔這一具體職能。食物衛生組負責全澳門地區(包括兩個市)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各衛生中心的公共衛生監督醫生負責其衛生中心所管轄區域的公共衛生包括食品衛生的監督工作。食物衛生組和公共衛生監督醫生的工作範圍如下:1 .執行審批發放衛生司的衛生許可證給所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飲食行業包括各餐廳、酒樓、食肆、食品廠、工廠飯堂、餅店及一切提供食品的店舖;2.在執行食品衛生的監測時有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瞭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現場檢查,無償採樣送去衛生司公共衛生化驗所化驗,所有飲食行業不得拒絕或隱瞞;694
  • 3.進行現場檢查和巡回監督,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並監督改進。當發現不符合衛生條件者,依情節輕重可立即給予以下行政處罰:3.1.警告並限期改進;3.2.沒收或銷毀腐敗變質或攙假偽劣食品;3.3.責令停業改進;3.4.責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3.5.吊銷衛生許可證。4.向法院起訴那些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例或屢勸不改者,由法院判處罰款或監禁 ;5.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改建、拆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工程驗收;6.監督飲食業從業人員定期到各衛生中心進行健康檢查;7.進行宣傳食品衛生及營養知識,組織培訓各飲食業經理級和廚房領班的衛生知識,並發給培訓證書;8.進行食品衛生評比,公佈食品衛生情況;9.若發現食物中毒或食物污染事故,要進行調查取證,並採取緊急控制措施,以防對市民身體健康造成危害;1 0.負責進出口食品的監督、採樣送去公共衛生化驗所檢驗,並發放合格證書;1 1.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如監督食品的標誌、廣告宣傳和採購食品的索證等 。二 、必須建立衛生許可證制度必須明文規定澳門所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餐廳、酒樓、食肆、食品廠、餅店、凍肉店及所有食品商店,必須首先取得澳門衛生司發出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旅遊司或經濟司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任何飲食行業必須同時擁有衛生司發出的有效衛生許可證和旅遊司或經濟司發出的有效營業執照才準許營業。一旦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就必須停業改進,直至衛生司有關部門檢查已合乎衛生條件再發給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選址、佈局和工藝流程合理,內外環境整潔,符合衛生要求 。2.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2.1 . 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695
  • 2.2.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2.3. 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風、抽油煙、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2.4. 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2.5. 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淨,保持清潔;2.6. 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2.7.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最好使用小包裝;2.8.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和銷售食品時,必須洗乾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2.9. 必須使用公共供給系統之食用水,不可用消防用水或其他水源。3.所有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食品工作。4.所有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5.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加強自身的食品衛生管理,配備專職的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6.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標準。三 、必須建立飲食行業從業人員健康證制度明文規定飲食行業從業人員必須每年定期到衛生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才能參加接觸食品、食具的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如瘡癤、毛囊炎、蜂窩組織炎、牛皮癬、濕疹、接觸性皮炎、傷口發炎等),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患者(如流涎、肛門漏管、人造肛門、絲蟲性象皮腿等)不得參加接觸食品、食具的工作。食品行業從業人員一旦患病應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及時治療,必要時暫時調離接觸食品、食具工作。飲食行業從業人員從事食品加工、運輸、銷售、與食品原料、半成品、直接入口食品接觸頻繁,因此,他們的健康狀況對食品衛生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身體不健康,患有某種傳染病或帶菌者,在操作或接觸食品的過程中,會把病菌污染到食品、食具上,傳染給顧客,甚至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或引起食物中毒。定期對他們進行健康檢查,不僅在公共衛生上具有重要性,而且也是對食品從業人員自身健康的一項保健措施。696
  • 中國、日本、馬來西亞、星加坡等亞洲國家和地區及歐美國家都有法律明文規定所有的飲食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定期健康檢查,持有健康證才能參加工作。四、建立飲食行業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規定飲食行業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培訓方可參加接觸食品的工作。衛生司負責舉辦各飲食行業持牌人、經理或廚房領班的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課程,並發給證書後才能營業,再由這些人給其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定期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沒有經過衛生知識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准從事食品工作。飲食行業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的高低,與食品衛生關係很大,是搞好食品衛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務必經常對飲食行業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培養他們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能遵守各項衛生制度,使他們懂得做好食品衛生工作是自己的職責,造成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五 、建立飲食行業健全的自身的衛生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設專職的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其本企業的食品衛生管理和監督工作。可由一位經理分管衛生工作,廚房則由總廚師或廚房領班兼管,餐廳則由部長兼管,負責經常檢查、督促、指導餐廳、廚房的衛生工作。要建立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如環境衛生保持清潔制度、食品質量驗收保管制度,餐具洗滌消毒制度,食品揀洗、切配、烹調、冷盤配制等操作衛生制度,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以及衛生獎罰制度等。切實有效的衛生制度,是飲食業加強衛生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制定制度要根據其企業、工種的具體情況,內容要具體,切合實際,但應從嚴要求,而且經過努力能夠做到,防止過嚴過寬使制度流於形式。總而言之,提高食品衛生質量、確保飲食安全,加強食品衛生法制管理勢在必行。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參考以上建議,修改新的有關食品衛生的法例,使澳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有更完美的法律依據。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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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九期 ,1995 No.3,701-708翻譯:中文名字的西譯與拼音*Mari a Tri goso**拼音的重要性拼音,字面意思是“按音拼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於五十年代中期正式推行的,以羅馬字母書寫中國官方語文的一種方式。眾所周知,中國稱其官方語言為“普通話”,它的基礎是中國北方地區方言,全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說這種話。拼音的前身是於二十年代出現的所謂“拉丁化”或“羅馬字”,那是應群眾要求速度與效率下提出和施行的一種民主選擇。通過傳統的書寫方式是不可能達致快速的目的,按提倡用字母寫中文的人的說法,學習傳統書寫方式的難度和所需的時間,使漢字歷來成為少數知識淵博的學者才能企及的文字。魯迅是當時的一位學者,他站在爭取用字母書寫方式取代漢字的鬥爭的前列。當時有過一場饒有趣味的討論,毛澤東本人也有份參加,他甚至在1 949年之前就曾斷言,現代化的中國將來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種用字母拼寫的文字。* 改寫自“翻譯研討會”上發表的一篇論文,研討會由澳門理工學院語言及翻譯學校主辦,於1 995年 6月5日舉行 。** 澳門大學葡文學院講師所謂的“文字改革”同時推行了拼音和簡化漢字,這遠遠超過了那些學者的目標和建議,而在鞏固新政權的時代,這兩個方案至今仍可能被認為是太激進了。然而中國採納了拼音,在全國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同時學漢字和拼音。除了便利與外界聯繫尤其在教授外國人學漢語(漢字的讀音完全由拼音代表,使漢語的教學變得較為容易)方面的重要作用外,在對內方面,拼音還使編輯按字母排列的字典變得可行,而且也便利了在此基礎上學習西方語言。總之,今天拼音已在中國扎根,種種跡象表明它將與漢字並存。但如果拼音與漢字平起平坐,或取而代之,那恐怕就成701
  • 了有爭議的問題了。由本世紀初開始關於甚麼樣的文字最適合未來中國的討論將不會停止,況且現今在一個不太為人關注的方面也展開了這樣的討論 。字母化之前的方式在中國的傳統語言學裏(當然已有幾千年的歷史,遠在我們到中國之前),說、學和通過文字表達漢字的讀音,以前都是求助於他人的發音。而我們西方人要用文字表達一個像“tã o”這樣不認識的詞的讀音時 ,我們或許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描述:讀音為“ta1”的前一部分讀音加上“mã o” 的後一部分讀音。傳統的漢語語音學顯然只局限於內部用途,即對本國的語言使用者而言,他們已知道漢字的發音,而漢字的偏旁就作為發音的符號,不大嚴格地用作學習傳統漢語語音學 。及至很後期,那些希望學習漢語,或者有需要在他們本國文字中表達漢語語音的外國人創造了首批的漢語字母化體系。在世界上有超過二十種類似的方式中最為人認識並仍在西方使用的有耶魯(Yale)式、韋德吉爾斯(Wade-Gi l les)式及遠東法文學校(Escola Francesa do Extremo-Ori ente)式 。這些方式率先以系統的方法介紹了漢語的語音;而漢語在西方稱為“mandarim” ,意為官話。無論是始於二十年代的字母化方式還是後來的拼音均是中國人自行創造的,與過去的方式相比都有區別。表面上區別很小,但實質是巨大的;如拼音首先採用了一個源於本國,旨在超越諸多歐洲語言特點的體系。另一方面,該體系是由不僅在漢語歷史和傳統語言學而且在西方語言學理論方面都有造詣的語言學家制定的,其實用性方面的取捨(值得一提,其目的是為了文字的書寫)基於盡可能適應漢語結構的理論觀點和定義。其中一些是首次基於漢語本身的語言學體系而擬定的。在拼音裏首先要確定的是詞,然後再確定有幾個音節構成該詞,這種情況是傳統書寫法所沒有的——所有漢字的大小及它們之間的距離都是一樣的。一些西方漢學家用尖刻的言詞批評拼音受俄語語音的影響,因為蘇聯的語言學家對拼音的制定曾給予幫助。儘管如此,一些德高望重的西方漢學家認為,拼音是眾多字母化方式中理論性最堅實、實用性最經濟容易的方式。無論是學習還是使用都是如此。用字母表達普通話的拼音如果中國不是這麼多方言,問題可能已經在中國內部解決了。台灣的創造——在那裏官方語言被國民黨稱為“國語”,與共產黨稱為“普通話”(“共同語”)的語言是同一語言——是使用語音符號(即“ 注音符號”,為人熟悉的“玻坡摸佛”,它明顯受日語影響),似乎沒有大前途,事實上,它是一種更為複雜的方式,因為用以代表音節的語音符號是漢字的筆劃 。眾所周知,中國是個方言(及次方言)眾多的國家,而它們在某些語音上的差別是很大的,以致有時不能溝通。這種語言情況之所以沒有對語言本身構成威脅 ,702
  • 是因為書面語一直擔當著真正的國語角色!總之,自公元前三世紀秦始皇的文字改革統一了國家和漢字書寫後,就一直如此。任何一種字母化方式永遠都只能適用於中國八大方言中的一種(已故蓋拉神父〔 Padre Guerra 〕 的創作,或說是其幻想除外;他企圖創造一個可以閱讀任何一種中國方言的方式)。認為不存在我們可能稱之為“中國語言”的東西而引發的問題,已遠遠超過語言學的範疇。相反,在漢字書寫方面則變成了一個單純的領域,由各種方言共享之,但任何一種方言都沒法真正擁有其所有權。讓我們進一步看看這種書面語。一方面大家意識到(並經常倡導要對虛無飄渺的事物作出提防的必要性)中文與其他文字一樣以語音基礎為根基。另一方面,承認在漢字書寫中可由多種方法或多種語音音韻方式讀出漢字的這種特性,這與第一個方面並沒有抵觸。這並不是萊布尼茨(Leibniz)憧憬的那種通用的邏輯語言(明顯這是眾多口頭語的書寫,而不是無聲的文字),用漢字書寫的中文,正是由於本身不同語音基礎的方言過多才作為一種閱讀方式,才作為一種可以用多種語音閱讀的虛擬方式,它可由不同方言的讀者作出調整。至於澳門的翻譯,在實踐方面,我們或許可以作如下的歸納:一篇“用普通話撰寫”的文章,可由一位操廣東話但一點普通話也不懂的澳門人翻成葡萄牙語。譯者用“他”的漢語讀文章,再從“他”的漢語裏直接將意思翻成葡萄牙語。“然而”這個詞總是免不了的,如果不是人名地名的翻譯存在困難的話,那麼拼音問題就不會提到翻譯的議事日程上來。誠然,翻譯名稱的困難是存在的。面對名稱的翻譯,譯員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淪於荒謬(荒謬在澳門並不意味著不可能或不可見),要麼翻譯出一些不可能翻譯的東西或按已有的模式翻譯。姑娘確實被葡萄牙同事稱為“香女”,而法國這個國名的拼音被解釋成“法律之國”。這兩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只是因為所有的漢字都是有意義的,讀者可以“讀出”它們的意義,甚至在“法國”這種情況也毫不例外,儘管它作為讀音時已失去了原有的字義。本人相信,葡萄牙這個國名的中譯名翻譯方法,與被中國人和葡萄牙人稱為“葡萄書”(封面上佈滿了葡萄)的一本廣為人知的葡萄牙語手冊的畫面設計有關。葡萄牙這個國名是由三個漢字組成的,頭兩個音節或漢字在漢語裏是一個詞,意為“葡萄”,對應於葡萄牙語的“Por”和“ tu” ,最後一個漢字是牙齒的“牙”。它是由中國人聯想創造出來的,他們很多時賦予那些空泛無意義的詞以某種意義,而聯想是有邏輯的,如果我們考慮到葡萄牙是個盛產葡萄酒的國家,我們就會這樣認為。當然我們還要解釋“牙”的來由,因為喝葡萄酒顯然是不用牙的……*幸而另外一種選擇已經被廣為使用了,即中文語音的脫離詞義和字母化的翻譯方法。如果所涉及的是葡萄牙語和葡萄牙文化中並不存在的名稱,顯然必須這樣做。那麼,在任何一篇中文文章的翻譯中,我們再也不對作者和著作地點加以定位,我們所要做的只是脫離字面意義的翻譯。從細節上來說,這意味著不可避免地要選用一種中國語言(在澳門這可理解成“不用別的”)。* 可能“牙”的廣東話語音較接近“g a l ”這個音節。703
  • 只有在政治、情感和社會等方面首先作出選擇之後,才談得上從語言學方面加以選擇,而第一種選擇是使用何種語音拼寫——普通話或廣東話。政府部門(澳門社會不僅需要翻譯而且也是一個卓越管理的社會)大概已以相當於官方的形式頒佈拼音,即選擇普通話的語音。然而,大部分譯員操廣東話,或者說沒有正式學過普通話,再進一步說,沒有把普通話作為外國語言來學。這是因為他們沒有必要通過拼音的途徑掌握漢字。在某些情況裏,他們甚至不知道拼音體系,或者說,對之只有一個朦朧的印象。鑒於這種困難,有些一心一意要解決問題的部門提出了所謂“語音拼寫規定”的東西。拼音本身並不是本文的對象,至於通過制定某些規定而對拼音的書寫加以教授或規範的不可能性,這裏不會花時間去分析它,這些規定倒是易於複印散發。對那些列在複印件上的貨真價實的胡言亂語,這裏亦不予理會。有必要強調的是,對那些沒有學過普通話也沒有學過拼音的澳門華人譯員來說,這“一打”的規定(有關“規定”載於附表中)實在沒有甚麼用,而少數學過的人並不需要這些規定。字母化的一個實例誰都沒有過錯,歷來如此。讓人制訂規定的人沒有錯,顯然他是不願意看到一個荒謬的規定,制訂規定的人也沒有錯,因為他們確確實實已盡其所能。而不得不照章使用一種不屬於自己語言的譯員,以及那些沒想起教他們拼音方式的人,就更沒有過錯了。讓我們依據上述規定尋求解決“澳門”這兩個漢字的語音拼寫問題。讓我們一步一步地循著譯員的思路探索,首先是語言方面的選擇,其以文化及政治為選擇的基礎。葡萄牙語裏的“Macau”可以翻譯成兩個不相連的漢字“澳門”;但亦可選擇地區主義或國家主義色彩的,在葡文文章中更多地翻成廣東話“Oumun”或普通話的”Aomen”。規定並沒有談及用甚麼方法去轉換第一個漢字的元音,根據葡萄牙語的讀音,它可以是“o”也可以是“u”;第二個漢字也一樣,它可以是“a”或“e”。令人費解的事並不是到此為止。兩個音節的漢字的書寫表達方式,在中文裏總是分開的,而在葡萄牙語裏則是可分可合。在普通話詞法方面,又面臨一個絕非簡單的決定。在上述這類情況裏(還有較之複雜得多的),譯員不必是專門學語言學的,但又不得不對甚麼是詞甚麼不是詞作出決定,而在中文裏這種概念的確定尤為困難。然而,在這種情況裏,該規定第八條對譯員是有幫助的,儘管其表達不妥,第八條是這麼斷言的:“國名要連在一起”。在這裏給出了並不是國名的所謂國名“北京”,我們不知道是否足以說明構成名稱的音節要連在一起的意思。下面要說的另外一個例子是一個人的名字。這個人確有其人,而且是個名流。他在澳門出生時被取名為“Kai Cheong”。這很有意思,因為是用字母書寫的,所以寫這兩個音節時不能不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決定。在口語上,這些決定可部分地消失。父母為兒子在有關行政部門登記的這704
  • 兩個漢字的名字,是用羅馬字母書寫的,也許是求他人代寫的。無論是誰寫的,他都是用廣東話形式書寫的,即分開成兩個音節。這位人士姓“Fok”,這是他的祖姓,因此這位人士的全名是“Fok Kai Cheong”,根據中文名的順序,第一個漢字是姓,而且幾乎都是單音節的,而後是名,是雙音節。歷史學家及教授Fok用上述名字在香港和美國上完了大學。不知道甚麼時候他的名字變成了“K.C.Fok”,然而這並不重要,事實上名字第一次被改變時,如果說不是他自已這麼做的,那麼起碼也是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目的顯然為了方便他的名字在西方名字體系裏的流傳,而西方人的名字次序是與中國相反的。那麼,澳門的譯員應如何翻譯上述名字的三個漢字呢?如果知道指的是誰,而且知道“Fok”這個名字已為許多葡萄牙人所認識,是眾所周知的歷史學教授,那麼自然就會寫成“F0K”。如果不知道這個人物,不知道葡萄牙社會認識他,那麼就可能採用官方或台灣的方式,循拼音方案選擇普通話的音。譯員就可能將之譯成“Huo”,這樣,沒有一個葡萄牙人而且也沒有多少個中國人能明白到底指的是誰 。協議是不可能的。如果出於地方主義或謹慎行事而選擇了廣東話的音,那麼就不能使用普通話的音去翻譯“f o k”這個音節,因為普通話裏沒有“f ok”這個音節,北方地區方言已經不再把“p”“ t”“k”這三個輔音放在音節的最後(而在廣東話裏仍然保留著這種作法)。對澳門的譯員來說,只餘下一種選擇,即按人名的讀音翻譯,亦即本地傳統的翻譯方法,在這種情況下譯員所採用的方法與當事人自己的寫法吻合。至此,無論如何譯員已經兩次違反了官方的規定,具體來說違反了上述規定的第一條“所有的語音拼寫須遵循北京的拼音方式”。現在我們和譯員一起看看下面這個問題:如何翻譯本名的兩個音節呢?拼音規定它們必須連在一起,而本地的傳統作法是分開的,本地的人名實際情況也是分開的。如果按照第七條規定,則須將之合在一起,這就在書面上與廣東話名字的文字和精神形成了對立。如果將之分開,便違反了第七條的規定,同時上述的情況可能導致一篇文章末的名單互相矛盾,即一部分的中文名字用一種方法翻譯,而另一部分又用另一種方法翻譯。面對這樣的問題,澳門的譯員作出了特別實際的回答。他們確認用拼音翻譯“中國的”名字,用本地的“體系”翻譯澳門的名字。這是本地使用的規則,是專用型的規則,然而從實際角度來看,尤其是在行政翻譯工作中(其他領域的情況更糟),就要有職員專職告知誰是甚麼人。當然這要求譯員從一開始就知道被翻譯的人的國籍。這是澳門模式的又一個更新(霍教授的名字一直與本文的文字和宗旨聯繫在一起……)。即“一種翻譯兩種拼寫方式”的中國原則。不同性質的困難我們現在可以對澳門譯員的困難作一個系統的歸納。這些困難可分成兩類,本人在這裏基本上只談其中一類困難,而不談另一類困難,它的情況很不同,容易解決,因為只是學習方面的問題。第一類困難是所有從事中譯葡工作的人都面臨的困705
  • 難,無論是華裔還是葡裔的澳門人都無一例外,與此相反,第二類困難只是華人譯員面臨的困難。在中國,小孩在開始學習漢字或之前,學寫拼音時實際上就被“掃盲”;與此相反,在澳門,上學讀書用的是廣東話,孩子們絲毫沒有接觸適用於他們語言的字母表。如果將來學習英語或葡萄牙語,或許會學習字母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台灣,只要上的不是漢語專業,那麼上大學在這方面對學生是沒有絲毫幫助的。書寫用的是漢字,學生們只學普通話,拼音則一點也沒有教他們,因為完全是不必要的,對他們所學的專業來說尤為如此。土生葡人的情況則不一樣,他們只會說廣東話而不會寫中文,他們不得不學口頭的和書面的普通話。書面文字的學習和拼音是並行的。這樣,(不會閱讀中文的)土生葡人譯員所遇到的首要障礙,似乎變成了相對於華人譯員而言的一項有利條件。今年,我對葡語水平相等的兩班學生作了多個測試,一班是華人學生,另一班是土生葡人。正當土生葡人學生按官方拼音方式所做的譯文,完全沒有出錯時(只有一位男同學把“Guang”誤寫成¡° Kuang”),華人學生的譯文在相同名字拼寫中郤出現了不同的版本。另外有些例子是關於只在華人學生的班級所做的練習,其中一份——自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報章中翻譯一篇有關中國傳統教育的一篇短文;首先是孔子這個名字的三種不同的拼寫方式:(1)“翻譯”成葡萄牙語,顯示了對葡萄牙文化語言有較深的造詣。(2)或許是一種過分追求正確的現象,根據拼音正確地寫成了“KongZi ”,但是譯員沒有作必要的詮譯說明是甚麼人,而詮譯是必需的,因為“KongZi ”這個方法只忠實地譯出了它的語音,也許他覺得“ Confú cio”這個名字葡萄牙人不認識。(3)拼寫成了“Hong Chi ”,顯然是個方言語音,它不是拼音,也不是葡萄牙語,也沒有說明說的是誰。孔子的另外一個名字,它被正確地用拼音拼寫成“Qiu” ,或被拼寫成“ Iao”。而同一人物的第三個名字則寫成“Chong Ni ”、 “Chong Lei”、“Chong Nei”、“Chuong Lai”等不同的形式。而思想家“王陽明”以幾近正確的方式拼寫成“WongYang Ming”,也有拼寫成“Wong Ieong Meng”,對拼音來說這是錯誤的,而根據本地的習慣卻可能是正確的。哲學家朱熹這個名字則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拼寫方法,“Zhu Zi”和“ChuHei ”,第一種方法系依據拼音,但其中一個聲母錯了,而第二種顯然是本地方式 。大體情況就是如此,一些人循拼音,或成功,或失敗,另一些人用廣東話拼寫,其形態是飄浮不定的。中文文章,無論是史料還是其他知識領域的,尤其是文學作品,其難度就已足夠令人生畏的了,而西方人還不得不時刻去弄清那撲朔迷離的名字,弄清到底指的是誰,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人使用好幾個名字,尤以學者為甚,無論是生前還是身後都是如此。如果我們的譯文不是幫助讀者弄清事物,而是重新命名人物,那麼,只能是在各處佈下迷宮。706
  • 同樣的問題可以從相反的角度來看。在一些由西方的非漢學家甚至不懂漢語的作者寫的文章裏,在中國地名、出處及作者(有時已經多次引用)這些方面經常出現混亂。這種情況確實是葡譯中的譯員最頭痛的。本人甚至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譯員甚至不知道用西方語言撰寫的文章說的是中國的甚麼地方甚麼人物(可能文章作者本人也不清楚……)。當無法弄清時,其原意就迷失在謬誤的大森林裏,而我們的譯文大部分篇幅就成了這謬誤的大森林,譯員要麼略去弄不清的那一部分,要麼特意在幾個與葡萄牙語的書寫形式可能表達的讀音相似的漢字中作選擇。但大部分是這樣的情況下做了選擇——西方語言形式的名字可能是用甲語音體系拼寫的,而我們的譯員所使用的卻是乙語音體系。結 語前景似乎黯淡無光,也許這是誇大其詞,但大家將理解到這一點。本人想講述一個故事,證明澳門在翻譯方面是一個相當差勁的社會:本人有一位朋友為剛購買的一棟愜意的中國式房子所座落的街道名稱——氹仔的仙女巷——而喜不自勝。我給他潑了一桶冷水,對他說意為“女巫巷”的葡文巷名翻成了中文的“仙女巷”,而兩種文本就放在一起。事實上,這兩種文本的意思是完全對立的,儘管在某種意義上它們是互補的,此外它們所說的都是超自然的事情,也許兩個社會所記載的超現實只有通過在澳門的翻譯途徑才能恰巧相遇。事實上,對大部分迄今為止擔當著各種(無論在行政或文化範疇)領導責任的人來說,所有這一切以前是,現在仍然是艱澀難懂的。如果用另外的方法,將是困難的,因為現實就是現實,而不是我們所期望的那些。然而,現實(包括人和事物)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因此,我們現在首次看到了新時期,開始一個推行或強制某些規定並更嚴謹地運作的時期。我認為,那些無論是通過中葡文抑或僅通過葡文每天與澳門現在及未來的譯員打交道的人,應該提醒他們使用拼音的必要性,學習拼音的重要性。以廣東話為母語的他們無須固步自封亦不須無謂的地區主義,因廣東話有其本身的價值,並在中國官方語言字母化方式中沒有受到人名及地名拼寫的威脅。我們也要請華人學生注意,這是他們的利益所在,同時也是澳門地區的利益所在,他們應該學習拼音。相對於沒有好的字典、好的文法書及其他好的條件,這無疑是個小問題。然而與前述的大問題相比,使用拼音這個小問題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較容易和較迅速解決等有利方面。當然,這只能表明我們的想法而已。707
  • ★附表 :一、所有語音拼寫須遵循北京的拼音方式 ;二、詞組的各音節連在一起(faguan 法官) ;三、若連結每個漢字不大明確時,可用符號“一”把它連結成詞組(haohao-xiansheng 好好先生) ;四、當第一個音節尾部與其後的音節起首為元音時,要用符號“、”將之分隔(mu ou 木偶) ;五、當第一個音節結尾為“n”或“ng”而其後的音節由一個元音字母起首時,也要用符號“ ′”將之分隔(en′a i 恩愛,ming ′e 名額);六、專有名詞起首字母要大寫 ;七、人名要分成姓和名兩部分(L i u Mi nzhong 劉敏中) ;八、國名要連在一起(Be i j i n g 北京) ;九、符號“//”表示我們可以在符號之間加上其他漢字音節(Ka n “//”j ian 看見) ;十、若在符號“//”間加上其他音節時,拼寫必須分開(kan bu j ian看不見);十一、 若在符號“//” 間沒有加上其他音節,則拼寫必須連在一起(kanj ian 看見) ;十二、符號“.”表示輕聲(zhuo.zi 桌子) 。說明:用以規範在漢字字母化的書面語中使用官方拼音的一套準則 。708
  • 法律諮詢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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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第 八 冊 ,第二 十 九 期 ,1 995 N o.3 ,71 1特別考試八月十五日第四二/九四/M號法令之實施問:對於八月十五日第四二/九四/M 號法令所指編制內人員之晉升考試,將如何考慮其服務時間及考勤成績?答 :  根據八月十五日第四二/九四/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編制内人員可以重新計算其進入本地區編制内公職前後之所有服務時間,以考取更高職級。  在重新計算時,須按上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每次經“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考試晉升一級時,便減去其過去每一單位為三年之時間。餘下之服務時間,若相等或多於三年者,將可作晉升高一級職位之用。  故此,如果想考取首席行政文員職位,必須有總數為九年之服務時間,但對於已任職一等行政文員或低一級職位之人士,可豁免每單位為三年之首兩個單位之時間,因他們晉升並不需該等服務時間。  至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六/八九/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服務考勤,該法例並未把服務考勤作為晉升考試之重要條件,而只要求競考人在各晉升試開考時,能按上述之規定,具有為報考每一職等所需之在本地區行政當局服務至少三年之資格便可。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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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 :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 :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系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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