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薜尼路 (Jorge Bruxo)社長助理 :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 :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 (Jose Corte-Real)編輯委員會:Amavel A fonso Barata Camoes,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ros,Goncalo Amarante Xavier , Jose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e Antonio Pinto Belo, Jose Manuel da Si 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 ra do Rosa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 :(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 :599551 2/5995514排印 :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SSN 0872-91 74400
目前,澳門所有法官和檢察官都只懂葡文不懂中文,只採用法例的葡文本。這種情況估計在九九年前都不會改變,而且在九九年後的一段時間裏也將沒有太大改變。這意味著中葡文本的差異暫時不會構成司法運作上的問題,但也意味著法例的中文本將繼續未經司法運作的考驗。可是,九九年後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將會由中國公民出任,而司法官員亦會逐漸更替。因此,法例中葡文本的差異完全可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初期不會構成司法運作上的問題,而在稍後才產生令司法制度尷尬案例。倘若因為法例的中文本暫時未作為司法運作的文本而相對不受重視的話(例如九四年施政方針中文本的錯誤經指出而未予修改),日後將潛伏許多導致司法運作上產生不公平和衝突的因素。“基本法律詞匯(中葡對照)”試圖透過硬性設定一個葡文字詞對應一個中文字詞的方法來統一中葡文本的對照意義。這個辦法,牽涉複雜的語言學問題。本來,不同文化背境的語文之間,兩套語文的符號標誌(sign i f i e r)與符號意涵(s ing i f i e d)不會存在絕對的對稱關係。因此,一種語文內同一個字詞,當上文下理不同,往往需要分別翻譯成另一種語文內不同的字詞。另一方面,在當今一些自然科學和科技領域中,倒又各自在跨越多種語文間建立起把符號標誌與符號意涵的對稱關係統一化的專業標準術語系統。問題在於,在本地中葡法例文本間要建立近似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需要什麼條件。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之建立,並不能僅透過把不同語文的符號標誌逐一對照而達成。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之建立,有需要在每種語文內部,透過術語界定和闡釋的反複過程,在該種語文的專業術語使用群體中取得共識,形成一套在該種語文內經過專業調整而在符號標誌與符號意涵層面均逐步切合其它語文的專業術語格式的專業術語系統。在澳門,目前嚴重缺乏以中文進行的本地法律術語界定和闡釋活動,因而暫時難以建立一套有生命力的本地中葡法例文本間的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亦因而不足以藉此消除日後將潛伏許多導致司法運作上產生不公平和衝突的因素。作為現時可以開始致力的工作,應該考慮設立適當的機構,審定現有法例的中文本,並以適當的權威肯定中文本法例(經審定後的版本)的有效性,這項工作,可以幫助將來在司法判決上使用中文,並預早防止到時以中文為母語的司法官員偏執(未審定的)中文本法例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於澳門總督和立法會分別制訂法令和法律,這樣一個具權威性的審定機構,最好由政府與立法會合作組成。關於“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存在著不同層面的要求。如果純粹為九九年政制銜接著想,所要求的是有足夠具備資格的司法官員擔當“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本地司法部門職位。在這方面,由於“澳門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容許聘用外籍人士擔任法官,而第九十一條對一般檢察官也沒有特定的國籍限制,問題已解決了一大部份。較成問題的只是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的人選。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均必須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另一方面,現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二十條規定,高等法院院長、高等法院法官和助理總檢察長人選的基本資格,都是須從事司法職業、法院事務代理職業或在大學任教法律,為期至少十五年。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416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995 No.2,423-436 論大陸法傳統* —— 及其與大陸、台灣和澳門法制的關係 米健** 在澳門過渡期內,澳門法律本地化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這已是澳門各 界、各階層的共識。所謂澳門法律,簡單地講就是以葡萄牙法律制度為模式,以葡 國的幾個主要法典法及有關制定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屬於大陸法傳統的法律。現時 澳門法律本地化之所以將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中譯作為一項基本工作,恰恰是取決於 葡萄牙法律的這一特點。那麼,何謂大陸法傳統?它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它具有 哪些特徵?與此同時,由於澳門的將來與大陸、香港及台灣興衰悠關,故它與後者 的法律之間有何關聯?弄清這些問題,我們才能把握現行澳門法律的背景情況,才 能使我們在法律本地化的過程中避免盲目並爭取主動。 (一)大陸法傳統的形成與確立 1.什麼是大陸法傳統? 大 陸 法 傳 統 或 大 陸 法 系 (os sistemas continentais), 是 指 淵 源 於 上 古 羅 馬 法(jus romanus 或 jus civi le)並以其法律制度為基礎演進發展而成的法律傳統。 因其產生與發展及至後來的“繼受”都發生在歐洲大陸,所以人們習慣上把它叫做 “ 大 陸 法 系 ” 。 這 一 法 律 傳 統 的 最 初 形 式 , 即 古 代 羅 馬 社 會 的 市 民 法 ( j u s civi le),現今所謂民法傳統即由此而來;由於它與羅馬法有最久遠的歷史關係, 而且至今還大體上以羅馬法的制度、體例以及諸多法律原則為模式,故又稱其為 “ 羅 馬 法 傳 統 ” ( t r a d i ç õ e s r o m a n a s ) 或 “ 民 法 傳 統 ” ( t h e c i v i l l a w tradi tion)。 *本文部份內容取材於作者與江平教授合著的《論民法傳統與當代中國法制》。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 423
2.大陸法傳統的形成大陸法傳統或法系起源於二千五百多年以前的羅馬國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紀日耳曼各部族繼受羅馬法之後,這種繼受的主要依據或基礎是公元六世紀時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Jus t i n i anus)主持編纂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sCivi l i s )。《民法大全》將自羅馬建國以後的諸多法律、敕令、裁判官告示及法學家解答等,在整理、斟選的基礎上加以匯編,實際是對以往羅馬法發展的全面總結,是集羅馬法之大成,但同時也宣告了羅馬法發展的終結。不過,最為重要的是,通過這部法律大全,羅馬人給後世留下了天才創造的、豐富的法律文化遺產,它直接產生了一個現今世界上影響最為廣泛,繼受國家最多的大陸法傳統。十一世紀以後,歐洲在經歷了中世紀早期的長期戰亂紛爭之後,各民族國家已相繼大體完成了封建化過程。新的社會生產關係形成,帶來了新的較為穩定的政治局面和新的較有生氣的經濟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相應地得到發展。於是,近代資本主義的萌芽,中世紀商業城市開始出現。這種新的歷史條件所造就新的社會生產關係和新的社會生活關係,要求一種與其相適應的新的社會行為規範制度,而古羅馬人創造的法律及其制度恰好可以滿足這種需求。於是,羅馬法的復興成為必然。對羅馬法復興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是當時業已在歐洲,主要是在意大利城市形成的文化中心。作為中世紀歐洲第一所大學,博倫納(Bologna)大學最早講授教習羅馬法,它以產生培育了注釋法學派而尤負盛名,一度成為當時研究羅馬法的學術中心,吸引了各國眾多的學子,從而對羅馬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以外的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時至十三世紀,注釋法學派的工作因阿庫修斯的《注釋大全》(Accursius,l 182-1260/Glossa Ordinar ia,1250)而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即評論法學派興起。該學派不像注釋法學派那樣僅以詮釋古典羅馬法為主,而是力求把羅馬法的解釋適用於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其結果,是在歐洲恢復了法的意識、法的尊嚴、法在保障社會秩序,使社會得以進步方面的重要性。”1在意大利域外的歐洲,最先成功地繼受羅馬法的是德意志民族國家,他們的繼受也是從博倫納開始。一般說來,德意志民族繼受羅馬法首先開始於大學的法律教育。他們有計劃地大量培養年輕的法律專家,而這些年輕人無不以羅馬法為必修之科。因為當時“在歐洲所有大學裏,任何法律教育的基礎都是羅馬法,輔之以教會法”2,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十九世紀。雖然十五世紀以前德意志法學教育以寺院法為主,但後者與羅馬法有密切關係。羅馬法事實上是學習寺院法的必要基礎。正是在此背景下,中世紀德意志民族國家於十六世紀首先完成了對羅馬法的繼受。而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和德意志對羅馬法的繼受,又直接產生了“羅馬普通法”(jus comune),“這是歐洲學術界完成的不朽作品。”3同時也是大陸法傳統得以形成確立的實質基礎。如果沒有這種變古代為現代,融個別為一般,化局部為一統的羅馬普通法,這一法律傳統就無從談起。1.勒內 ·達維《當代世紀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 984年版第25頁。2.同1 注書 ,第41 頁。3.同前注書,第43頁。424
.大陸法傳統的確立大陸法傳統在歐洲大陸上確立是以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典編纂為標誌的,其中最主要的是1 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此前雖有一系列民族國家的法典編纂出現,但都未產生過像這部民法典那樣深的影響。如十七世紀斯堪的那維亞國家的民法典,其影響僅限於本地區或本國。另外,十八世紀還產生了由普魯士弗里德利希二世和奧地利約瑟夫二世主持編纂的法典,其影響也較為有限。這些早期民族國家的法典均在很大程度上以羅馬法為基礎。《法國民法典》的出現,對民法傳統的確立起了一錘定音的作用。它將發源於羅馬法,形成於中世紀德意志民族和其他民族繼受羅馬法的過程中的法律傳統,劃時代地以近代社會生活的思想觀念和生活內容集大成於一典。從此,一個嚴格意義上的,自成體系的的民法傳統最終得以確立。作為大陸法傳統中的典型代表,作為當時和後世其它國家編纂法典的重要模式,法國法典編纂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近代史上第一部重要法典,《法國民法典》實際上是“法蘭西法”,即“普通習慣法”和羅馬法長期融合的產物。前者是混亂不成文的,而後者是成文且統一的。《法國民法典》在形式上完全奉羅馬法——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Ins t i tutes Jus t i n iani )結構為模式。不僅如此,在許多內容和原則方面,《法國民法典》都取材於《法學階梯》。所以,《法國民法典》無論是就其歷史源流言,還是就其現實內容而言,都確實體現為羅馬法傳統,即民法傳統的繼續與發展。該法典頒行後近百年內,不僅成了歐洲各民族國家的立法典範,而且還為東歐、近東、中美洲和南美洲甚至北美某些地區所仿效,即使在德國和意大利,它也長期地發生著影響。時至今日,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的民法典還依然受這部法典支配。(二)大陸法傳統的鞏固與發展如果說1 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標誌著“民法”式傳統的確立,那麼,1 896年頒佈的《德國民法典》則標誌著這一傳統的鞏固與發展。換言之,沒有後者,大陸法傳統也已是客觀存在,但由於後者的出現,民法傳統又得到了發展改進,從而使得這一傳統又獲得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存續的生命力。《德國民法典》的歷史功績,它高於《法國民法典》之處正在於此。進一步說,《德國民法典》對近現代法律文化的意義在於:德意志人又在以往歷史已奠定的基礎上頒佈了與羅馬法有血脈之緣的《德國民法典》。這部民法典的誕生將已由《法國民法典》確立的大陸法傳統予以發展並使之在制度與技術上,原則與思想上,形式與內容上達到了新的時代高度。4.見茨威格特/科約茨,《比較法總論》( Z we i ge r t / Kot z ,E i n f ue r ung i n d i cRechtsvergleichung),J.C.B.Mohr(Paul Siebeek)圖賓根,1 984,卷一,第168頁及以下。與《法國民法典》相比,《德國民法典》不僅獨具風格,而且還在形式,內容方面有很多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兩部法典所處的歷史時代頗不相同。通常情況,“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的歷史條件來決定。”4《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差不多晚了一個世紀,而在這一段歷史425
時期內,歐洲較為先進的幾個資本主義國家醞釀並且實現了重大的歷史轉折。《法 國民法典》頒行之時,正值大資產階級奪權不久,尚為自由資本主義蓬勃發展之 際;而《德國民法典》,頒佈之時則是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且已經接 近或已基本完成。因此,反映在這部法典中的思想與規範遠非像前者那樣激昂進 步,相反,明顯地冷靜保守。就此,當代德國法學家 拉德布魯赫 (Radbruch)的評 價較為中肯:“《德國民法典》與其說是 20 世紀的序曲,毋寧說是 19 世紀的尾 聲。” 5 或如 齊特爾曼 所言:它是:“一個歷史現實的審慎終結,而非一個新的未 來的果敢開端。” 6 然而無論怎樣,它畢竟反映了《法國民法典》限於時代而不能 反映的社會關係。另外,由於受學說匯纂派的深刻影響,它在語言、技術、概念和 結構諸方面獨樹一幟。歷史已証明,《德國民法典》的頒佈又把民法傳統發揚光 大。它對後來意大利、希臘、葡萄牙及亞洲的日本、中國清末民初的法典編纂乃至 當代中國的法律都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三)大陸法傳統的基本特徵 大陸法傳統既是世界法律發展史上的最重要的法律體系之一,而它在當代世界 的社會生活中又產生著如此廣泛深刻的影響,那麼,我們何以判斷並評論它的歷史 發展和現實存在呢?為此,我們首先要明確這一傳統據以區別於其它法律傳統或法 系 的 基 本 特 徵 。 德 國 法 學 者 茨 威 格 特 和 科 约 茨 (Zweiger t \Kötz)曾 就 法 系 的 劃 分 提 出 了 他 們 的 標 准 或 應 予 考 慮 的 要 素 : ( 1 ) 一 個 法 律 秩 序 的 發 源 與 演 進 ; ( 2 ) 其 獨 特 的 法 律 思 維 方 式 ; ( 3 ) 特 定 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法 律 制 度 ; ( 4 ) 法 律 淵 源 及 其 解 釋的種類;(5)思想因素。7法國法學家達維則簡單地認為:“羅馬法學研究的恢復是標誌羅馬日耳曼法系 誕生的主要現象。屬於這個法系的國家就是歷史上其法學家與法律實際工作者使用 羅馬法學家的分類、概念與推理方式的那些國家。” 8 他們的觀點各有獨到之處, 但基本特點還是一致的。就全面性而言,前一種觀點似更有啟發。其實,作為一種 法律體系,大陸法傳統的特徵是多方面的,舉其大端可見之於以下幾點: 第一,發源於羅馬法,與羅馬法有直接或間接的歷史文化淵源。 如前所述,大陸法傳統還直接取義於羅馬法,即羅馬“市民法”這一概念。西 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也都自覺或不自覺地汲取著羅馬法;中世紀中期羅 馬法的復興,直接產生了大陸法傳統賴以形成的羅馬普通法。近代世界的第一個民 法典——《法國民法典》無論是在歷史上、思想上、法律制度、法典體例上乃至許 多具體規定方面,都與羅馬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而此後近百年頒行的《德國民 法典》也同樣如此。當然,兩個法典對羅馬法的借用與倚重有很大不同。此外,因 受法國法和德國法影響而納入羅馬法或民法傳統的諸近代民族國家法典編纂,應視 為間接源於羅馬法。 ______________ 5 .同 4 注 書 第 169 頁 。 6 . D e u t s c h e J u r i s t e n z e i t u n g, 1900, 3。 7 .前 注 《 比 較 法 總 論 》 第 79 頁 。 8 .勒 內 · 達 維 《 當 代 世 界 法 律 體 系 》 第 49 頁 。 426
(威爾斯人、愛爾蘭人)還要高的道理是一樣的,因為外國人是揀倫敦南部的英語來學,不是學它的方言俚語。因此,一個先進的國家或地區都要做一項科學性很強的工作:語言計劃(language planning)。一九九二年三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召開的“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會”便是語言計劃的一次嘗試。國家語委學術刊物《語言文字應用》著文指出:“一九九二年年末,由澳門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學術研討會執行主席程祥徽先生主編、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的《澳門語言論集》問世。這是一本洋洋五十萬言、裝幀精美的論文集,它翔實地反映了那次國際學術研討會的成果,為廣大讀者提供了有關澳門語言文字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珍貴資料,並為“科學、適用、穩妥、動態”地制訂澳門的語言計劃鋪設了路基。”(一九九三年第二期《一項引人注目的語言計劃——讀<澳門語言論集>札記》,畢謹暢)澳門語言計劃的重點無疑歷史地落在中葡兩種官方語言的課題上。許多人愛用“雙語”這個詞指稱兩種官方語言。“雙語”以及由“雙語”引出的“雙語制”“雙語人材”、“雙語培訓”等詞滿天飛,彷彿在兩種官方語言的事情上下足了工夫,實際上距離官方地位(這裏指中文)還遠著哩!“這裏指中文”,是說現在尚不是高談兩種官方語言地位平等的時候,事實上兩種語文的不平等現象已經延續了一百多年,現時是要中文急起直追,爭取在尚餘五年多的過渡期內登上官方語言的寶座。沒有中文的官方地位,所謂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澳人治澳、一國兩制,都將變作空話,因為到了政權交接的日子還不能用中文延續以往的管理體制和以往的行政運作,那就會出現行政機關內部的斷層,只得放棄原有的程式而另起爐灶,或者借用大陸的社會制度與管理方法。因此,葡方也好,中方也好,澳門人從自身利益出發考慮問題也好,凡是希望實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人都不要再玩“雙語”的術語遊戲了,而應切實樹立起中文的官方地位。雙官方語言政策要雙語人去執行,而雙語隊伍要通過雙語培訓而建立起來。這個三段論的推理看似合乎邏輯,實際上它的前提是值得商討的。雙官方語言的政策固然要雙語人執行,但並不是唯雙語人方能執行雙語政策。加拿大總理不一定要兼通英、法兩語,新加坡總統也未必個個都懂英、華、馬來亞和泰米爾四語,澳門總督不懂中文照樣可以出任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主席,主持每一次會議,制訂落實雙官方語言政策的措施。即使是在雙語社會,雙語人的數量都是有限的。執行雙語政策的人要善用有限的雙語人力資源,將他們分配在恰當的崗位上充分展現他們的才華。這個意見筆者曾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澳門日報》上發表過,詳見《澳門雙語問題的隨想》第三節“澳門雙語人”。歷史的經驗證實,一百多年以來澳門實行單一官方語言的政策,並未以市民掌握那種官方語言為提前;現在實行雙官方語言政策應比以往實行單官方語言政策更加容易見效,因為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是九成以上市民的母語,這九成以上的居民無須著力於自己母語的學習。因此,政府大可減少培訓語文人材的費用,轉而培訓翻譯的精英分子。澳門過渡期最迫切需要的不是那些只會說幾句第二語言的人,而是法律翻譯、立法、司法、法庭事務與行政事務方面的單語精英與翻譯精英。“雙語”是語言學上的一個術語。它有“個人雙語”(bi lingual i ty )和“社會雙語”(bi l ingualism)之分;“雙語人”(bi l ingual)也有層次之別。高層次的雙語是混合雙語人,這類人具有雙母語的特徵,用甲語思維與用乙思維都是一樣的,458
他們面對不同的對象或處於不同的場合可以隨意採用兩種語言中的一種,有時甚至兩語混雜而不自覺。最高層次的雙語人是在社會生活中歷史地形成的,培訓是不易奏效的。大多數土生葡人是典型的雙語人。在澳門實行中葡雙官方語言的今天,應當充分發揮雙語人溝通兩種語言的作用。“雙語人”的又一層次是在一個人身上兩種語言各有適用的範圍。澳門地區許多雙語、雙言(d iog loss is)家庭的語言狀況便是如此,例如祖籍吳閩或其他方言區而居澳數年或數十年,家庭的溝通工具常常是視交際對象和場合時而粵語時而家鄉話。港澳兩地一些專業人士的語言狀況亦如此,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運用粵語,在從事業務工作時運用外語,因為他們的業務知識是以外語學到的。一些學校的教師為甚麼只會用外語授專業課呢?就是因為他們怎樣買進來就怎樣賣出去,要他轉換成中文講授還得重新學過。然而他們與學生在課堂以外的交流都是外語能力所不能負荷的。香港的英文中學的悲劇就在師生不能用英語交流心得,老師的英文水平只夠上專業課,而且顛來倒去就是那幾個專業詞句,很難作深入淺出的講解;學生的英文水平更加不夠應付專業課以外的交流。他們是腦袋和嘴巴分開的“支離人”人們心目中的“雙語人”其實大多數不過是在母語之外學過另一種語言,嚴格地說他們並不是甚麼雙語人。一個母語為粵語的人會說幾句英語或葡語算不算是雙語人呢?當然不算。所謂母語,是思維過程中使用的語言。絕大多數具有兩種或多種語言的人以母語為思維工具,當一種外語傳來,他就將外語迅即翻譯為母語而加以理解;當需要以外語傳遞信息時,他也是在腦子裏盡快將母語譯成外語傳遞出去。一個初來澳門的大陸遊客到商場購物,很自然地將澳門幣的標價合成人民幣,然後決定是否購買。一個人的母語與外語的關係就像大陸遊客手中的人民幣與澳門幣。這只不過是個比喻而已,任何高明的比喻都不能完全吻合事物的本質;我們還是直截分析語言現象;澳門人聽、說普通話是先在腦子裏將普通話轉換成為廣州接受過來,又在腦子裏將廣州話翻譯為普通話傳遞出去——他紿終是以廣州話為語言的本體。時下風行於報刊演說中的“雙語人材”一詞指的就是這種學得另一種語言的人;所謂“雙語培訓”也不過是翻譯人員的培訓罷了。而翻譯人員的培訓應當根據政府行政運作與法律事務的切實需要納入語言計劃中。在澳門這座袖珍的城市中,語言計劃的制訂是比較容易達致精確的程度的。例如以葡文制訂的有關澳門的法律文本共有多少?需要譯為中文的多少份?已譯多少?尚餘多少?如何按輕重緩急排出時間表?需要多少翻譯人員?又如法庭的運作,截至政權交接之日需要幾名雙語法官?需要多少開庭時的即時傳譯員和閉庭後的書面翻譯人員?自身培訓能否跟上工作的需要?能不能向外借聘?借聘的人數與年限如何釐定?……語言計劃的目標是系統地解決某一言語社團的交際問題,它要在研究語言或方言的基礎上制訂選擇並使用語言的可行政策。(參閱戴維·克里斯特爾主編《語言學和語音學基礎詞典》中譯本,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一九九二年)語言計劃力求使語言在溝通中發揮最大的效力。溝通是在一個一個的交際場合中展開的,買菜和賣菜組成溝通,教師講課與學生聽課構成溝通,學術研討會上報告人與聽眾之間也形成溝通,還有國際上外交辯論、文藝舞台上的人物之間以及節目與觀眾之間,……都存在著溝通的關係。場合不同,格調或氣氛也就不同。語言的使用要切合各種不同的交際場合的氣氛,幫助溝通使命的完成。大排檔的餐桌上做不成大金額的買賣,高爾夫球場才是溝通感情、成交大筆生意的去處。場合(或環境)對於人際間的溝通竟是如此重要。語言風格學便是語言扮演溝通角色時所形成的語言學459
第三、從學習外語和第二語言習得的角度來看,迄今並無充分的証據,証明從幼稚園或小學開始為最好,這取決於很多條件和因素,很多理論還在發展中,還有待証明。不過,遠的不說,光看澳門的現實,就足以說明問題了。澳門學生,從幼稚園開始就學英語了。作為必修課,天天讀,每周少則六、七節課,多則十多節,一學十多年,高中畢業了,不少人還是不會聽、不會寫、不會說、不會用。相反,不少內地來的新移民學生,來到澳門,英語差不多從零開始,但因有強烈的學習動力,只要有好老師指導,本人肯下苦功夫,認真地、系統地攻它個一、兩年或兩三年、目標明確,往往可以趕上甚至超前。在考慮葡語教學時,是否可引為鑑戒?第四、沒有紮實的母語根基,要同時學習三種語言,其中兩種是外語,不僅使學生負擔過重,而且產生“互減式雙語”的惡果,到頭來,哪一種都沒學好,影響學生的思維能力,阻礙學生對知識的吸收和智力的發展,未見其利先見其害,曾有某間中學的葡文教師向英文教師“報喜”,因為學生把葡文寫成英文;英文教師反過來向葡文老師“道賀”因為學生把英文寫成葡文了。兩種外語互相干擾,造成思維混亂,一塌糊塗。再舉一實例:某英語課文題目是,“Countries,Languagesand National i t ies ”,沒學葡語的學生尚能區分,正確拼寫;而學了一點葡文的則大放“異彩”!學生把 Por tuguese寫成 Portuges不算奇怪,把學了多年的Engl ish和Chinese,竟數典忘祖地寫成Engles和Chines,不是很“精彩”嗎?顯然,對於澳門的中學生來說,有了紮實的第一、第二語言基礎,才可能更好地學習第三語言。第五、中文私校學生學習葡語的積極性不高,缺少學習動力,在中文私校教授葡語的 Paulo Ferreira 老師,曾對這一問題作過調查研究,作了實事求是的分析。他的調查報告《中文私校中葡語教學的需要》(《行政》1 992年第1 6期),至今仍未過時。因直接貫穿語言教與學全過程的人文因素和心理因素,簡單的行政手段是無濟於事的,應從提高教師質素、專業水平、改善教學方法和教材等方面入手 。若以上種種問題不很好解決,大量的葡文課程都如同虛設,不僅達不到掌握葡語的目的,浪費了寶貴的資源,還會帶來一連串的反效果。為了扭轉這種局面,為了有效地進行葡語教學,為澳門的未來發展培養雙語人材,以下幾方面的工作應該立即著手進行:第一、現實的語言政策,應基於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對語言需要的原則。認真研究澳門社會語言實況,有助於語言政策的制定。同時,決策者要調查研究,反覆論証,實事求是,高瞻遠矚。有了可靠的理論根據,掌握準確的數據,就不會盲目走彎路。首先是師資問題,哪些學校有條件先開設葡文課程?已開設葡文課的學校是否有條件擴班?總共需要多少葡語教師?第二、甄選和較快地培訓葡語教師,葡語教師當然葡語要好,最好是主修葡語的;對其語音、語法、詞匯、語義等有較清楚的認識;要懂些教學法,懂些教學技巧和課堂管理等。同時,還最好能熱愛教育,熱愛中國學生,不帶種族偏見,這樣,教育當局可根據所需的教師人數,有計劃、有步驟地、認真地甄選現成的葡語教師和開設各種短期的師資培訓課程。某君在葡語推廣中心學習過,其親身經歷,也許可以說明選擇和培訓師資的重要性。他的第一位葡語教師是葡萄牙人,不懂中文但熱心教學。她用情景、實物、圖片和英語輔助,加插大量練習和補充教材,包括政府部門出版的小冊子,很實用;再加上她語言風趣、動作靈活、反應敏捷,教學投入,很受學生歡迎,使人深感獲益良多。第二位葡語教師也是葡籍,也不懂中463
問:一名公務員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八款b項獲定期委任(指在澳門行政當局擔任確定委任職務的人員轉到其他職業組別職程的情況)在申請納編時會否被考慮?答 :會。因為在這情况下的定期委任“代替”了臨時委任,換言之,與臨時委任的性質相同 ,有關人 員須在一 九九三年 十月十 五日前進 入所擔任 (定期委 任)的 職級 。問:可否要求直接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 E I )?答 : 不可以。本地區編制人員只有在納編過程中未能被直接安排到共和國某一公共部門時才會被安排到 Q E I (安排到 Q E I 是有補貼的)。問: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在甚麼條件下才可以按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於澳門繼續擔任其職務?答 : 根據第三五七/ 九三號法令第十一條所載,已取得葡萄牙共和國編制資格之人員(亦即那些已實際編入共和國部門之人員),稍後可以根據一特别之章程(此章程須獲葡國和中國政府通過),獲准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問 :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三款,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將可獲得多少退還款項?471
答 :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將可獲得退還以其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所擔任職位之薪酬計算,過多扣取之(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至其登錄於退休事務管理局期間)款項,例如因為正以委任方式擔任另一職位,又或者期間職位有所變更等情况 。問:被確認有權納入而又未正式到葡萄牙共和國部門上任之人員,倘期間被指為無能力擔任職務或被強迫退休時,將如何處理?答:根據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對被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除了有關退休部分,一切仍受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所約束。這就是説,倘若在確認納入葡國編制權利至確實納入期間,出現了導致公務員退休之情况(無論是因為無行為能力,抑或受到刑事處分),那麼,有關退休所需之最少工齡(五年),或有關退休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將按葡萄牙共和國現行法例處理(諸如十二月九日第四九八/七二號法令)。問:不能直接獲安排於某一部門內而被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E I)之人員的處境是怎樣的 ?答 : 根據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E I)之人員,將採用納入編制當日所施行之過剩人員制度,但有關薪俸扣除之規定除外,因為澳門之公務員在納入該編制(QE I )的第一年並不需要扣取任何費用 。這樣,留在“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 E I )期間是針對退休,晉升及進階而言,而有關人員仍然有權收取聖誕及假期津貼,家庭補貼,公務員保障福利,以及醫療補助等 。472
答:轉由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退休金及撫卹金,其支付程序,將按照該局及收取退休或撫卹金人仕所協議之方式進行,(例如:透過存款於存款儲金局(Caixa Geral de Depó si to)、銀行轉賬往外地或以支票支付),有關機構將向收取退休或撫卹金人仕詢問有關付款之方式。轉由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澳門退休或撫卹金,其調整辦法將採用共和國對各項福利金之調整制度 。問:退休金或撫卹金轉歸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人員,會否因為葡國沒有年資獎金制度而失去他們在澳門有權收取之年資獎金?他們是否將失去附加在退休金上之年資獎金 ?答: 不會。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年資奬金是全數給付的(或根據同條第三款之規定,若為收取撫卹金人仕,也可收取百分之五十之年資奬金),並且會加在有關之退休金上,這樣,轉歸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退休金,亦將包括各公務人員有權收取之年資,因此,有權收取退休金之人仕並不會失去在其轉到退休事務管理局(CGA)時有權收取之年資奬金。問:獲確認有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權利之公務員,亦即有權得到本地區支付旅費到葡國之人仕,可否根據該法規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申請提前享用這免費航空交通服務?答:不可以,因為按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有權提前享用免費交通運輸服務權利者是針對公務員之家屬,其行李及輕型車輛,而公務員只有在其納入葡國編制正式執行時其前赴葡國之交通費用方可獲得資助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