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五年,澳門399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薜尼路 (Jorge Bruxo)社長助理 :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 :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 (Jose Corte-Real)編輯委員會:Amavel A fonso Barata Camoes,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ros,Goncalo Amarante Xavier , Jose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e Antonio Pinto Belo, Jose Manuel da Si 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 ra do Rosa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 :(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 :599551 2/5995514排印 :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SSN 0872-91 74400
  • 第Ⅷ冊、第二十八期(一九九五年第二期),一九九五年六月目錄教育與行政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機關之合作 405薛尼路法律制度澳門過渡後期的法律本地化 41 3吳國昌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交流和合作的回顧與前瞻 41 9趙燕芳論大陸法傳統——及其與大陸、台灣和澳門法制的關係 423米健過渡時期澳門法院的現狀及其走向 437鄧偉平語言在澳門學習葡語作為外語的情況 447Mario Filipe語言與溝通 457程祥徽也談推行中葡雙語教育 461詠菁……諮詢 467摘要 47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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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995 No.2,405-410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機關之合作*薛尼路 * *(一)引言1.高等教育機構及社會高等教育機構是泉源,而同時是受其處身的社會間的相互影響及互動而有所進退。所有社會的主要特徵,尤其是社會、經濟、道德、歷史及行為等方面,是源自每個市民個性的根源。有賴社會裏眾多社會機構支持而存在的集體精神是建基於個人意識之上,而此等機構本身就是可塑造出市民個性的真正熔爐,從而以決定性形式在社會中作出影響以改善現時的生活,特別在建造未來。對社會影響如斯巨大的眾多機構中,毫無疑問高等教育機構必屬其一,它可作為把我們從前習得的知識和所屬社會的歷史文化痕跡等的回憶儲藏及重新記憶的空間、時間和方法,它同時也是,尤其是發掘可促使全球知識繼續不斷向前的新知識的原動力。2.高等教育機構及行政當局* 寫於1 995年1 月。** 行政暨公職司司長。行政當局是由各個機關組成,是一個保證社會政治目的延續及確保滿足主要集體需要,具有技術、行政和運作性質的管治工具。很明顯,高等教育機構在公共行政中有強大的影響力,嚴格來說,是因為廣義而言,公共行政亦包括公共性質的高405
  • 等教育機構。事實上從拿破崙的改革時期開始,便出現了人民的政府負責對其市民進行文化和職業的培訓的一種概念。由肩負大學和理工高等教育的公共行政機關負起這個責任,因此這些政府機關成為作育英才的設施以及培訓公共行政、法律和教育等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材的中心。基於此,高等教育機構,尤指屬於公共性質的,應特別關注行政機器的需要,設立具有適當科目的所需課程,並考慮到學生將取得的學歷和文化水平。高等教育機構應不斷促進它與社會,尤其與企業和工會的負責人,以及與政府機關的對話,為訂出能夠有效並完全回應工業和行政實況的教育基礎而建立溝通途徑 。(二)高等教育機構和公共職務3.概論公職人員為擔當賦予之職務,須具備適當的培訓和與所屬工作範圍有關的足夠知識。這非單指技術和科學的範疇,也指基本知識和積累所得的經驗,同時亦指需透過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工作才可改變的行為態度。高等教育機構的工作不只為推出一批“即時可用的製成品”,亦非只為展示大量資料,更應該啟發創造力,發展才能和給予指引。對行政當局未來高職位人員的教育應著重目的多於程序,著重實質多於形式,著重公共及集體利益多於私人及個人利益,著重批判意識多於無主見,著重革新多於逐漸衰落。此外,單純認識過去是無價值的,應僅視之為今日的根源和明日的教訓。為普及從其他國家經驗取得的新資訊科技、新管理技術和新參考標準而作出支援的培訓是特別重要的。4.文化培訓行政當局的人力支援是普及的,毫無疑問是被確認為對其正確及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石,而且行政機器面對今日科技一日千里及市民和社會新需要所帶來的新挑戰之所以仍能夠有所發展亦有賴人力支援。雖然我們愈來愈像住在同一條村那麼緊密,但可肯定的是今時今日人們的行為仍受到歷史、地理、道德和經濟所規限,從而使同樣或相同性質的問題因應情況而得出不同的答案,這不同答案有時候出現於是細微之處,有時候出現於是偶然之處。但在某些情況,在本質上和總體上都有所差異。公職人員不可脫離他們同時兼具的市民及使用者的身份,市民與使用者融於社會中,具有本身的價值,公職人員不可忽視及無情地限制這些價值。406
  • 文化培訓是與我們認同的普遍價值的論述和解釋有關,雖則有時候只屬皮毛而非主要內容,有時候可能出現不同的區域性理解和理論。但除此之外,培訓亦應依賴所在社會的本身和特殊價值。澳門則應考慮它的過往所帶來的在地位及獨特生活方式上的獨特因素,這些因素是由兩個具合法權利干預澳門情況的國家在國際上許下以及和平地接受的承諾來確保的。5.技術和專業培訓在大部分的情況中,學位教育,即按照頒授學位規則而設置的教育,是由一些課程所構成,這些課程不分厚薄地為自由職業、企業工作和擔任公職而設置的。總體而言,行政當局的高級人員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培訓,當這些培訓是屬於專業性質時,應與公共部門的實際需要和根本利益相一併來考慮。因此,便設置了一些對行政當局同時亦對社會其他行業都有顯著利益的高等課程。然而,亦有一些衹是與或幾乎衹是與行政當局有關的課程。高等教育機關,尤其是公共性質的,應為公職界步向專職化而設置一些研究生的預備課程。因此,具有專業學歷便成為投考公職的必備資格。此舉,對任何的行政當局,凡其人員編制是以職程和專業為基本結構者,正如澳門的情況,都會有所裨益。在澳門,大部分的投考者已在外地完成高等教育的培訓。所有無論是否完全為公職培訓學員的課程,都應經常考慮到資訊科技的教育。事實上,今時今日,資訊科技是極重要的環節,應得到各階層的重視,從而使行政當局現代化,並因此而降低成本及增強回應的能力。6.道德與公職規範公務員行為舉止的道德價值,就好比呼吸所需的空氣,換句話說,即使不察覺它的存在,它也規限著所有的行為。雖然沒有作過學術性的研究,加上這個課題的理論性不大,但任何的行政當局都一定有其本身的道德價值,而且這種價值對其運作至為重要,因為,這些價值產生於我們社會的道德,不但扎根於超越明示規範的承傳道德實況中,而且是這些明示規範的結構原則。這些道德價值有著正面的表現形式。然而,在一般情況中,人們更認為它是銀幣的反面,即表現在導致紀律或甚至刑事處分的禁止的事情及錯誤的一面上。行為偏離正軌是人類的一種傾向,表現在輕視公共部門及社會當時所要求的道德價值,他們會推卸責任,以偏頗的態度作出決定,這些行為都在輕視法律和規章的行為上表露無遺,更有甚者,妄顧良知的呼聲,並將指引其一切行為的義務規則置諸不顧。行政當局的政治職位的據位人、領導人及主管應負責制定規範和適用於具體情況的條件以防止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出現,並在發現這種情況時加以及時打擊,而最佳的預防方法是對之進行研究並將之公開。407
  • 自市民開始求學時,便應對他們灌輸公共部門所要求的道德價值。所有為行政當局設置課程及為公職界進行不同水平及各種知識培訓工作的負責人,對此應責無旁貸。然而,要指出大學和理工的高等教育應負最大的責任。在道德、社會和經濟等範疇內,行政當局所擔當的角色並不是中立的,有一些價值,行政當局應要去謀求並加以維護。行政當局的作為具有一種哲學價值所指的性格,這種性格需要表現出來,並由行政當局將之加以發揮,否則便會引致行政當局下野,而且或遲或早必會出現嚴重的後果。行政當局所擔當的功能是加強社會基礎的穩固度,以及提高有關社會中公民的素質,使他們成為自由的人及認清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導致公職人員有悖倫理的行為,是因為他們不適當地執行所賦予的職務、以主動或被動的態度不履行其義務和參與明示或默示所禁止的行為。有人認為專為或主要為行政當局而設置的課程應以這個課題為根本的內容。只有通過糾正行為的途徑,公務員的行為方能改善,並逐漸加強其決斷的自主能力和責任感。(三)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與澳門行政當局7.現況現時澳門有一些私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和自主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如為警察及消防員提供課程的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和為酒店業及旅遊業提供課程的旅遊高等學校,除此之外,我們應注意與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有關的問題,因為,這些機構包含了一般的知識範疇。原則上,澳門公職人員制度要求以下的人員具有學士學位:領導職位、廳長、處長、組長、高級技術員職程、教師職程和醫生人員等。另一方面,對助理職位和技術職程則要求具有不論是否頒授高等專科學位的高等課程學歷。因此,在澳門,大學和理工學院可以進行一些基本的工作和對新的一代的基本培訓作出決定性的貢獻,特別是有些將會在本地區行政當局中承擔責任。雖然這兩所機構尚處於稚齡階段,但它們為本地區培訓技術人員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上,澳門15%的公務員都具有澳門大學高等課程的學歷。除了基本培訓之外,這些公立的高等教育機關更可在提升研究生素質的培訓,以至高等學位專業培訓或進行一些旨在進修及更新專業知識的培訓等工作中,作出有價值的貢獻。第一要務是要識別行政當局在人力資源方面的各種需要。然而,要肯定和非常精確地識別這種種需要,要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才可能做到。因為選擇納入葡國編制或作其他選擇如退休、收受金錢補償而解除聯繫或選擇一九九九年後在澳門行政408
  • 當局繼續工作,並與澳門未來特別行政區保持聯繫等的聲明期在九五年下半年才告滿 。還有一點要提的是在今年下半年才能評估本地化的確定計劃。也就是將會識別出每一個部門所需人員和每一個部門的司職範圍的分門別類計劃。一年來,澳門各個公共部門已陸續擬好本地化的臨時計劃,這些計劃亦已指出一些傾向並能改善擬定本地化的確定計劃的方法。即將達至終點的過渡期雖然是充滿不少挑戰而令人頭暈腦脹的時期,但亦存在很清晰且明確的目標,而且這個時期亦被葡萄牙、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社會和澳門地區政府所廣泛接受。在該等目標中,不容置疑,必然包含有將行政當局本地化的目標,換言之,即賦予行政當局人力資源,以保障行政機器的運作在一九九九年後連續不斷且有效。為此,行政當局人員得具備適當的學術及職業培訓,具備經驗以及是完全的雙語人材,即可以在毫無差異的情況下使用本地區的兩種官方語言,而且可以在接待市民或在市民遞交文件以及得到回覆時使用葡文或中文。兩間高等教育的公共機構在關於行政當局利益方面,不應形成競爭,相反應彼此互補。在過去或將來簽訂的協議方面,應加強與公共機關的合作,這包括專業技術援助範疇,甚至在有限資源下,為解決實際問題或為求實施既定任務而進行探索。8.澳門大學澳門大學正為行政當局展開各項課程。除此之外,澳門大學更提供澳門法律研究生課程及公共行政、管理與工程等範疇的碩士課程。這些課程亦供已在其他大學完成高等課程並在行政當局任職的人士就讀,而他們接受與澳門特殊情況有關的補充培訓,是非常有益處的。在澳門大學與行政暨公職司簽訂的協議方面,科技學院已開始在資科範疇上展開較大規模的合作。相信此舉有利雙方的工作進度,倘所得經驗是正面的,更可以加以發展,拓展至其他領域,例如管理及法律。本人在此更指出,有另方面的接觸經已展開,務求具特別資歷的高級技術員可以與行政當局舉辦的各項課程的學生作討論,傳授其經驗,商討重要問題或闡述與澳門行政當局特殊情況有關的問題。9.澳門理工學院澳門理工學院與本地區公共機關有廣泛的聯繫。首先,在各項基本培訓課程中,最為重要的是翻譯/傳譯員課程,幾乎全部這些翻譯/傳譯員是派到本地區各公共機關,其次是職業及語言培訓工作,這些課程每年均有幾千名公務員就讀。409
  • 值得強調的是這些課程中有一部分乃應公共機關的要求,為此等課程,公共機關須支付費用予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職司最近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了一項協議,為落實該協議,該兩個機關不久將公佈培訓手冊。此舉對我們似乎有很大的重要性,因為會突破學校與公共機關的框框,展開廣泛的培訓工作。在澳門理工學院各個學術單位中,值得特別注意的乃其行政及應用科學學校所推廣的工作,最近按照一月十六日第九/九五/M號訓令創辦的組織及統計方法課程,正是該等期望的例子。希望其他同樣重要的課程在不久的將來可予以舉辦及投入運作,以解決既存的不足或不久會出現的不足情況。1 0 .澳門高等教育機構未來與澳門公共機關的合作高等教育與企業界及公共機關間的合作近年來正逐步增加。今時今日有個流行並公正的見解,高等教育機構在培訓有質素的技術員方面,以及教師及學生參與有利於社會的各項計劃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另外,這些與實際生活的接觸對高等教育機構可以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使他們可以考察及實地研究企業及公職方面的需要及要求。利用這種既得的經驗,高等教育機構將可以用較有效及嚴格的方式找出其畢業學生在將來須面對的各種實況,並且對研究計劃作出相應修改。然而,為求保證不斷更新知識,必須秉著不斷革新的精神,改善、更改及拓展現在的各項課程。鑑於澳門現時所處的特殊境況,各項將舉辦的新課程都希望遵守明確的既定指導方針,正如:a)實際且實用;b)組合可作調節;c)若有可能加快時間,盡可能將期限縮短;d)推廣雙語制,對有關的技術詞彙以中葡文教學;e)具教學質素及要求高水平;f )設立專業化實習;g)配合本地區實況與需要。與此同時,須長期關注對希望達到的行政現代化具相當重要性的新科技的推廣 。為落實適當的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本地區高等教育機構現在可以如向來所做一樣,寄望於澳門公共部門的合作。最後,謹想重提的是,當前巨大的挑戰乃在於保證澳門公共服務的質素,而這方面只有得到有關的各機構的合作方有此可能,尤其是本地區高等教育機構,其中,特別提出的當然是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大學。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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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2,413-418澳門過渡後期的法律本地化*吳國昌**自一九八七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澳門法律本地化”迅速作為“澳門過渡期三化”問題之一而受到關注。到了連“澳門基本法”也頒佈了的澳門過渡後期,這個“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還沒有解決,但已經逐漸被細分為幾個不同的問題而個別取得程度參差的進展。這些被細分出來的題目,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條文的本地化”、“法律語文的本地化”、“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和“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等。關於“司法制度的本地化”* 於“第八屆澳門社會科學年會:澳門“三化”問題研討會”上發表的講話,研討會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主辦,一九九四九月十七、十八日舉行。** 立法議員“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是葡國政府在整個“澳門法律本地化”範疇中推動最力的一個環節。過去自七六年以來的澳門政治體制,司法權力是顯然獨立於本地行政和立法系統之外的權力。澳門總督和立法會不僅無權干預法院的決定,而且對司法官員的任免亦沒有制度性的影響力。可是,當時本地的司法系統,相對於葡國政體而言,卻是極不獨立的。司法制度變遷、司法官員任免以至一般上訴案件,都要回到里斯本去處理。八十年代澳門急速的城市發展,使社會生活日趨複雜,市民訴諸法律的需要愈來愈多,這樣子的本地司法系統早已不能適應城市發展帶來的轉變。本地法院積壓的案件數量,竟然從七十年代末期的三千多宗,到八七年近兩萬宗。擴大澳門本地的司法系統,以及加強本地司法系統相對於葡國政體的獨立性,本來413
  • 是順應本地八十年代城市發展的應有改革,不過,這項改革並不能單靠城市發展來推動,而必須等待九十年代籌備澳門治權移交的政治動力來達成。八十年代末期這樣子的本地司法系統,相應於九九年後需執行終審權的司法制度,顯然有太大距離。倘若任由這樣子的本地司法系統維持下去,到九九年後必定要大幅度擴建司法系統,而到時擴建的方法不一定會依照葡國政府和司法界所支持的方法。因此,在九十年代澳門過渡後期按葡國政府和司法界支持的方法擴建和確立一套有較高自主性的澳門司法體系,對葡國政府和司法界而言,是有特別重要的政治意義的。一九九零年修改“澳門組織章程”,已經為葡國國會立法改革澳門司法體系提供方便。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在澳門基本法未定稿之前,葡國國會通過的第112/91號法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便正式頒佈。澳門總督接著在九二和九三年頒佈1 7/92/M號“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法令、1 8/92/M號“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法令、55/92/M號“澳門法院官員、澳門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及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通則”法令及4/93/M號“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工作及顧問人員職程制度”法令。在澳門過渡後期,以擴大澳門本地的司法系統和加強本地司法系統相對於葡國政體之獨立性為內涵的“司法制度的本地化”,確實有長足進展。近年司法體系吸納了一批主要來自葡國的法律專業人材,使整個制度能夠正式運作(案件積壓問題仍未解決,但積存案量壓縮回到三千餘宗的水平)。倘撇開司法官員本地化的問題不考慮,單從司法系統的法定制度而言,澳門已經設立了一套可以發展成九九年後執行終審權和銜接澳門基本法的司法系統 。到時,可以考慮的具體的處理方法是沿用初級法院和刑事起訴法院;把評政院易名為行政法院;把高等法院易名為中級法院;新設立終審法院;把司法系統的審計法院改變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的審計署;按基本法設置檢察長取代現時的助理檢察總長,並將助理檢察總長以下各級檢察官員改編為檢察長領導下的各級檢察官員。不過,“司法制度的本地化”仍然不足夠。按“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今後制訂和修訂“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權力還保留在葡國國會,沒有本地化。“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所規定司法機構的內容跟基本法之規定不相同,因而,在九九年治權移交後便不可能在本地繼續生效。要在九九年前後有一套持續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律,就必須讓本地立法機關能對此立法。同時,為了適應政制銜接發展,“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也應該可以在本地作發展性的修訂。因此,筆者已提交立法會審議的“修改澳門組織章程”法律草案內嘗試提出,讓澳門立法會也具有今後制訂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律的權力。關於“法律條文的本地化”“法律條文的本地化”分別由澳門政府和立法會推動。澳門政府在一九八九年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後於一九九一年改組為立法事務辦公室,在這方面進行研究、策劃和草擬法案。目前“法律條文的本地化”的主要方向是把原本由葡國引申414
  • 來澳門的舊法或針對過去未有把葡國法律引申來澳而產生的空檔,制訂本地的法律或法令。在這方面,立法會去年通過了“集會法”,今年繼續審議“租務法”、工會法”和安排起草“罷工法”。“刑事法”、“刑事訴訟法”、“民事法”、“民事訴訟法”和“商事法”等大堆頭的法典,仍然主要靠政府的努力。“法律條文的本地化”的這個方向,毫無疑問是陸續有進展的。可是,“法律條文的本地化”還包含另外兩個向度的要求:要求把所有現行法例作系統化的編列,以便區分出九九年後可沿用的、須更改的和不適用的法例的清單(法律條文的系統化);要求所有法律條文切合本地的需要,回應本地人的願望,為此,須確保法律條文由本地人或本地人為此目的而選出的代議人所決定(制訂法律的本地民主化)。法律條文的系統化對於準備在一九九九年接掌治權的統治者尤其重要。“法律條文的系統化”可以方便接掌治權的統治者有計劃、有步驟地重整手上的整套法制工具。不過,現時“法律條文的系統化”的成績還不能夠令人滿意。至少,政府還未能編製出一部包羅澳門所有現行法例的總編。立法會方面,本身只參與本地小量的立法工作,因而不會把這種法例總編的工作視為自己的責任。制訂法律的本地民主化對於體現本地民間社會的權益至為重要。從澳督近年頒佈的“道路法典”法令、“食品標簽法”法令和“課程設置”法令均引起民間頗大爭議的現象看來,法律條文是否能切合本地的需要,存在很大疑問。不過,一個法律條文是否切合本地的需要,難免牽涉主觀的判斷。更關鍵的因素是,這些法律條文是否由本地人或本地人為此目的而選出的代議人所決定的。一九九三年,澳督頒佈法令七十四條,立法會通過法律十二條,兩者的比例是六點一七比一。在現有“澳門組織章程”的限制下,立法會只參與本地區很小部份的立法工作。正確解決之道,絕對不是要求立法議員強行跟擁有強大資源的政府去爭先草擬法案。正確解決之道,是好像眾多國家和地方的議會一樣,由議員按社會需要,督促行政當局運用其龐大的資源去草擬法案,把法案集中提交議會來審議通過;議員在行政當局不願意或不方便提交法案的情況下,才有必要自行提出草案。要達成這項改革,目前已提出“修改澳門組織章程”,把審議立法的權力集中到立法會,以便立法會名正言順地充實立法輔助力量,負起全面參與本地區立法的責任。至於立法會的議席大部份不是直選產生,那是另一個妨礙“制訂法律的本地民主化”的因素。要清除這障礙,須修改九九年後生效的“澳門基本法”。關於“法律語文的本地化”“法律語文的本地化”在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推動下,有若干顯著的進展。一九八八年出版的“基本法律詞匯(中葡對照)”有頗為重要的意義。在法例翻譯方面,按法例數目計算,一九八八年頒佈的法律、法令和訓令,具備中文本的分別有41%、3%和1%;一九九三年頒佈的法律、法令和訓令,具備中文本的比例已分別提升至100%、100%和17%。雖然在原則上這還不足夠,應該爭取做到所有訓令和批示都具備中葡文本,但“法律語文的本地化”的主要問題是法例的中文本一般都未經司法運作的考驗。415
  • 目前,澳門所有法官和檢察官都只懂葡文不懂中文,只採用法例的葡文本。這種情況估計在九九年前都不會改變,而且在九九年後的一段時間裏也將沒有太大改變。這意味著中葡文本的差異暫時不會構成司法運作上的問題,但也意味著法例的中文本將繼續未經司法運作的考驗。可是,九九年後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將會由中國公民出任,而司法官員亦會逐漸更替。因此,法例中葡文本的差異完全可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初期不會構成司法運作上的問題,而在稍後才產生令司法制度尷尬案例。倘若因為法例的中文本暫時未作為司法運作的文本而相對不受重視的話(例如九四年施政方針中文本的錯誤經指出而未予修改),日後將潛伏許多導致司法運作上產生不公平和衝突的因素。“基本法律詞匯(中葡對照)”試圖透過硬性設定一個葡文字詞對應一個中文字詞的方法來統一中葡文本的對照意義。這個辦法,牽涉複雜的語言學問題。本來,不同文化背境的語文之間,兩套語文的符號標誌(sign i f i e r)與符號意涵(s ing i f i e d)不會存在絕對的對稱關係。因此,一種語文內同一個字詞,當上文下理不同,往往需要分別翻譯成另一種語文內不同的字詞。另一方面,在當今一些自然科學和科技領域中,倒又各自在跨越多種語文間建立起把符號標誌與符號意涵的對稱關係統一化的專業標準術語系統。問題在於,在本地中葡法例文本間要建立近似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需要什麼條件。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之建立,並不能僅透過把不同語文的符號標誌逐一對照而達成。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之建立,有需要在每種語文內部,透過術語界定和闡釋的反複過程,在該種語文的專業術語使用群體中取得共識,形成一套在該種語文內經過專業調整而在符號標誌與符號意涵層面均逐步切合其它語文的專業術語格式的專業術語系統。在澳門,目前嚴重缺乏以中文進行的本地法律術語界定和闡釋活動,因而暫時難以建立一套有生命力的本地中葡法例文本間的跨語文專業標準術語系統,亦因而不足以藉此消除日後將潛伏許多導致司法運作上產生不公平和衝突的因素。作為現時可以開始致力的工作,應該考慮設立適當的機構,審定現有法例的中文本,並以適當的權威肯定中文本法例(經審定後的版本)的有效性,這項工作,可以幫助將來在司法判決上使用中文,並預早防止到時以中文為母語的司法官員偏執(未審定的)中文本法例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於澳門總督和立法會分別制訂法令和法律,這樣一個具權威性的審定機構,最好由政府與立法會合作組成。關於“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存在著不同層面的要求。如果純粹為九九年政制銜接著想,所要求的是有足夠具備資格的司法官員擔當“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本地司法部門職位。在這方面,由於“澳門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容許聘用外籍人士擔任法官,而第九十一條對一般檢察官也沒有特定的國籍限制,問題已解決了一大部份。較成問題的只是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的人選。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均必須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另一方面,現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二十條規定,高等法院院長、高等法院法官和助理總檢察長人選的基本資格,都是須從事司法職業、法院事務代理職業或在大學任教法律,為期至少十五年。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416
  • 的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基本資歷不應比這個還低。於是,會有人疑惑,在九九年的澳門是否可以培養出兩名既是永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又是從事司法職業、法院事務代理職業或在大學任教法律,為期十五年或以上的人士。事實上,由於年期所限,從現在開始培養也不會趕得及。不過,多年前已從中國大陸來澳的法學專業人士中,其實並非沒有屆時有資格成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而又曾在國內大學任教法律為期十五年或以上的人士。故此,在一般澳門人還未知情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可能已經被解決了。對“司法官員的本地化”的另一種要求是,為了體現將來“澳人治澳”的原則,希望將來本地司法官員主要由現時原有的本澳居民及其子女所擔任。這種願望,顯然不可能在九九年治權移交前實現。本地大學的法律課程培養出來的畢業生,到九九年還不是資深的司法人員,而司法機關也難以付出足夠條件去吸引一批現時為數不多但經濟收益可觀的本地律師轉職。退而求其次,現時只能期望本地大學的法律課程繼續和擴大培養人材,以及吸引這些人材在本地服務,特別是從事司法職業或法院事務代理職業。目前,司法機關已具體設立了司法參事的官職,可惜律師界對於求取律師職業仍未開放。關於“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牽涉到本地民間社會內法律知識的普及化、求諸法律服務的普及化和法治意識的普及化,並且跟本地社會政治變遷息息相關。二十世紀中期以移民為主的本地華人社會向來不熟悉澳葡政府的法律。六十年代後期“一二·三”事件後,本地華人傳統社團更不積極認知澳葡政府法律,而教會機構亦刻意保持非政治化。政府對華人社會學校教育又長期不介入承擔。於是,佔中小學學生的本地華人學校始終沒有正式安排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法律語文問題又使絕大部份華人家庭沒有能力和興趣去了解法律。直到近年來,法律多具備中文版本,本地法律課程培養的年青一輩法學士開始從事評介本地法律的著作,而法律翻譯辦公室也開始透過報章引介本地法律。但總的來說,實質性向本地民間社會推介法律知識,在過渡後期仍在開始起步的階段,不能期望立即獲得成果。政治形勢和法律語文問題雖然使華人社會對法律漠不關心,但八十年代澳門急速的城市發展,實際上已迫使一般市民需要求諸法律服務。八十年代法院積壓案件激增,正是這個事實的側面反映。一九九三年,澳門人依法簽立合同約達一萬六千宗,其中物業轉移、抵押貸款和公司註冊的合同牽涉價值逾九千四百萬澳門元。律師的服務,實質上成為本地民間社會接解“法律”的具體媒界。在市民的經驗上,“法律”首先是在律師樓那裏接觸到的一切(對部份須涉足法院的市民來說,“法律”就是在律師樓和法院那裏接觸到的一切)。律師樓的表現(其次是法院的表現)對於“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有特殊重要的意義。近年愈來愈多澳門市民需要找律師幫忙。樓宇轉讓、租約、遺產、授權、一般合約和從事訴訟,都需要律師樓的服務。可是,對於律師的投訴指責,亦復不少。這些指責,要求有紀律的仲裁。可是,九二年底重訂頒佈的“律師通則”所規定,由澳門律師公417
  • 會草擬,提交給律師高等委員會制定的“紀律守則”,長期未有頒佈。於是,所謂仲裁、處分、從未見執行。而且,有法定職權接受投訴和作出仲裁的律師業高等委員會,竟無任何宣傳,以致一般市民不僅無法接觸,甚至不能知道有這個委員會的存在。更關鍵的問題是人為壟斷。澳門律師公會九三年六月針對求取律師業的問題頒佈了“求取律師業規章”,規定一般法學士求取律師業的兩條途徑:一、本澳(及本澳政府認可)大學之法學士完成指定的十八個月實習;二、非本澳大學之法學士完成一個指定的適應澳門法律體系的先修課程。可是,澳門律師公會始終未安排上述可求取律師業的實習和課程,以致具備資格的人士求取律師業無門,而市民選擇律師服務的權利亦受到損害。整個行業在缺乏開放競爭之下,難有改進。澳門亦因此至今未有一個華人律師。從根本來說,律師界必須開放競爭,始能真正互相監督,提高質素,共遵紀律,造福市民。在澳門面臨治權轉移的政治時刻,本地民間社會為了回應政治轉變,總會加強關注政治與法律變遷的資訊。學校教育亦應該加進法律知識的傳授,從而提高下一代的法律認知水平。可是,如果我們相信,對民間社會上的成年人來說,法治意識主要來自生活上的實踐,而不是主要來自宣傳,則律師樓和法院的工作表現令市民有信心,才是促使本地民間社會在實踐上提高法治意識的根本途徑。結 語作為澳門過渡期“三化”問題之一的“澳門法律本地化”,實質上已細分為多個不同環節,而沒有一個環節的問題算是已經完全解決的。“司法制度的本地化”發展較快,但仍雖透過“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讓本地立法機關有權制訂和修訂本地司法制度的綱要,以便進一步的政制銜接。“法律條文的本地化”和“法律語文的本地化”都陸續有進展,但都未有處理和未能處理其中的實質性問題,亦即“法律條文的本地化”如何確保立法切合本地社會需要和回應本地人期望的問題,以及“法律語文的本地化”如何解決中文本法例未受司法運作實踐考驗的問題。現時應透過“澳門組織章程”的修改,把立法權集中到立法會,以及加強重視中文本法例的嚴謹性和加強中文本法例字詞與葡文本法例字詞的統一對稱性;但縱然做得到,也只是回應問題的一部份。“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問題,視乎要求的程度。作為九九年治權移交時形式上的人選準備,可能已經沒有問題,但倘要實現澳人治澳的原則,則在本世紀內也難達。目前只能要求繼續和擴大本地人的法律人材培養,以及讓這些人材有機會在本地從事司法職業或法院事務代理職業。“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要在澳門過渡後期這一代成年人中收到成效,我認為實踐勝於宣傳。律師樓和法院的工作表現是關鍵因素。418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2,41 9-422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交流和合作的回顧與前瞻趙燕芳 *澳門的法律儘管在立法語文,立法形式,立法程序,立法傳統方面與中國內地存在差異,但兩者均同屬一個法律體系——大陸法系。長期以來,澳門與內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關係歷來密切,居民之間的交往也十分頻密。然而由於政治、歷史的原因及法律語文相異的障礙,兩地法律界一直缺乏溝通和聯系。自踏入過渡期後,澳門政府逐步加強法律事務方面的工作,設立了法律翻譯辦公室和立法事務辦公室,開設了法學院;澳門律師公會,澳門法學會及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等法律團體也相繼設立。這些機構和組織的出現,使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交往日趨頻繁,雙方在各個法律領域的正式接觸愈益增多,聯系層面日漸拓寬,並從民間往來發展到官方交往,在某些領域的合作也有所突破。在澳門踏入後過渡期的今天,對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交流和合作的進展和現狀作簡單的回顧和初步的分析,並對其前景作出展望,是很有益處的。* 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法律研究部副部長從時間上說,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交往始於一九八七年底,從界別上說,最初是律師界的接觸,從層面上說,則是從法學會等民間團體開始,進而擴大到法官,檢察官,法學機構等,並從民間往來發展到官方接觸。在律師界方面,一九八七年底和一九八八年初,澳門有兩個律師團(當時澳門律師公會尚未成立)應廣東省律師協會邀請訪問廣州,從而開創了澳門律師界與內地律師界正式交往的先河。近幾年來,澳門律師公會應內地同類組織邀請訪問內地的代表團有兩個(一個是一九九419
  • 一年六月訪問深圳,另一個是九九四年五月訪問北京);內地律師界應澳門律師公會邀請訪澳的代表團則有三個(廣東省律師協會代表團一九九三年六月訪澳,深圳市律師協會代表團一九九三年七月訪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代表團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訪澳)。這幾次互訪活動中,澳門律師與內地同僚就兩地的律師業務進行了廣泛的交流,雙方均從本地的經濟發展和投資增長及各自領域的具體問題,談到澳門與內地律師界加強聯系和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就相互委托法律事務方面進行合作的可行性進行了深入探討。在澳門與內地法律界團體的聯系方面,最早的接觸從法學會開始。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澳門法學會在成立後不久即應廣東省法學會的邀請訪問了廣州,雙方就加強內地與澳門法律界的聯系和交流廣泛地交換了意見。一九九二年,中國法學會代表團應澳門法學會邀請訪問了澳門,澳門法學會代表團則於一九九四年回訪了北京。在這幾次訪問活動中,澳門法學會與內地同類機構就加強兩地法律界的聯系和促進雙方交流問題進行廣泛的交換意見,並就兩地法學會今後的進一步業務交流和合作進行了深入探討。這些訪問無疑為雙方今後的交流和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奠定了良好基礎。澳門與內地的法院、檢察院、反貪機構和公証機關的聯系方面,近年已有所拓展和加強。一九八九年十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長來澳參加會議期間,順道參觀了澳門法院,探討了粵澳兩地司法合作的問題。這是粵澳兩地法官的首次非正式接觸,為雙方今後的正式交往創造了有利條件。一九九一年六月,澳門初級法院法官團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邀請訪粵,從而開始了粵澳兩地法院之間的首次正式交往。同年十二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團應澳門法院邀請對澳門作了回訪。在這兩次訪問活動中,粵澳兩地法官均認為加強兩地地區性審判工作的交流和合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並從兩地的地理條件,居民關係及經濟發展來說明兩地交流和合作的深遠和現實意義。雙方還探討了粵澳兩地法院之間相互幫助送達有關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可能性。在檢察院的聯系方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考察團訪澳期間,與澳門有關司法機關進行首次非正式接觸,探討了粵澳雙方在查處某類案件進行合作的可能性。一九九一年一月,澳門檢察院代表團應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邀請訪粵。同年五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代表團應澳門檢察院邀請回訪了澳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澳門司法警察司代表團應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邀請訪粵。在反貪機構的聯系方面,一九九四年五月,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率團應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邀請訪問了廣東省。雙方就粵澳兩地反貪機構的職能,運作及如何建立合作關係等問題進行交流和磋商。雙方均認為彼此建立合作關係是必要和可行的,並同意以具體個案為基礎開展合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中旬,應澳門反貪公署邀請,由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率領的珠海市檢察學會代表團訪問了澳門。一九九五年一月,應澳門反貪公署邀請,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一名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率領的廣東省檢察代表團訪問了澳門,作為對澳門反貪公署代表團一九九四年五月訪粵的回訪。在公証機關的聯系方面,一九九四年六月,澳門司法事務司率領澳門所有立契官及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登記及物業和汽車登記工作的登記局長,應廣東省司法廳公証管理處的邀請訪問了廣東,分別與廣東省涉澳較集中的佛山市、江門市、中山市和珠海市主管公証工作的司法局局長和公証處負責人進行了廣泛的業務交流,並就辦理公証業務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較深入的探討。這次訪問無疑是粵澳兩地公証機關正式交往的良好開420
  • 端,並為今後開拓粵澳兩地在公証業務方面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在法學教育領域的聯系方面,應北京大學法律系和中山大學法律系的邀請,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率團先後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和六月訪問北京和廣州,分別與北大法律系和中大法律系建立合作關係廣泛地交換了意見。雙方表示有意草擬合作議定書交予各自大學審核,內容可包括交換圖書資料,交換教師和學生,共同就一些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澳大法學院院長這次京、穗之行,既促進澳門與內地法學教育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又為今後拓展雙方在法學教育和研究領域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基礎。除此之外,一個包括檢察官,登記局局長,法學院教師及政府部門法律顧問的澳門法律界代表團,於一九九二年四月應新華社澳門分社邀請訪問了北京。這是澳門各主要法律領域的人員與內地相應機構進行業務交流的第一個法律代表團。在京期間,該團曾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大學法律系等進行了廣泛的業務交流。在政府間的交往方面,一九八九年,澳府司法事務政務司訪京時曾與中國司法部建立司法交流協議。翌年五月,澳門司法代表團訪京,參觀了內地司法機構和教學機構並與其進行業務交流。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中國司法代表團應澳府邀請來澳訪問,並與有關機構進行業務交流。一九九二年六月,澳門司法代表團訪京。通過這些交流活動,增進了澳門與北京主管司法、法律事務官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加強了澳門與內地兩地司法機構和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業務交流。除了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互訪活動外,兩地法律界也通過出席國際性或地區性會議增進相互了解。一九八八年十月,澳門法學會舉辦一個題為“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與澳門居民”的法律研討會,就過渡期出現的法律問題,國際私法上的沖突規範與基本法與澳門居民屬人法關係等進行探討。內地一些法律專家應邀來澳出席會議並在會上分別介紹了中國法制發展,婚姻、繼承、投資法律和區際法律沖突等方面情況。一九八九年十月,由國際法官協會主辦,葡萄牙法官公會協辦的第七屆國際法官大會在澳門舉行。中國廣東以特邀代表身份派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長來澳參加了大會。近幾年來,澳門與內地法律界人士參加對方組織的會議有:廣州中山大學一名副教授來澳出席澳府立法事務辦公室舉辦的有關國際私法研討會,並向大會提交了有關論文;澳府立法事務辦公室派專家往濟南出席一次國際私法大會並向大會提交了論文;中國勞動部一名代表應澳府勞工暨就業司邀請來澳出席第二屆勞工法研討會並在大會上介紹中國勞動法的情況;澳門法學會和澳府勞工暨就業司派代表赴京出席第四次關於勞動法的亞太法學大會,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來澳出席國際懲罰及感化基金會會議。澳府司法事務司兩名代表赴河南鄭州參加由中國勞改學會主辦的有關“中國監獄發展與文明管理”的理論研討會。並向大會提交了論文。除上述交流活動外,澳門與內地法律界在相互合作方面已有所開拓。目前,一些內地法學家應聘到澳府法律翻譯公室工作,直接參加澳門過渡期法律翻譯工作。中國政法大學與澳府法律翻譯辦公室簽署了合作協議。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與中國人民大學簽署了合作議定書。在法學教育方面,澳門大學法學院近年邀請了北京大學,中山大學的一些法律系教授來澳兼職授課或短期授課。在法律修訂方面,澳府立法事務辦公室在修訂民法典的屬人法條文時,派出法律專家赴穗聽取中山大學國際私法教授的意見;而在修訂其他一些重要法律時也注意參考內地相應的法律。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與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港澳研究所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421
  • 初在北京聯合舉辦有關“中國內地與澳門法律制度及其關係”研討會,澳門與內地的法學者分別就澳門司法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改革和法制建設,澳門立法改革主要方針,國際司法合作,澳門法律本地化,澳門法律工作者的專門培訓等問題發表意見。在律師業務委托方面,澳門已有數間律師事務所分別與珠海、中山、廣州和福建的一些律師事務所建立了相互委托律師業務的合作關係。綜上所述,近年來,隨著過渡期的開始及各方面法律工作的不斷增多,澳門與內地法律界之間長期存在的隔閡經已打破,兩地法律界交流和合作領域不斷拓寬,彼此交往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進行,交流形式趨向多樣化,交流內容涉及到各方面,雙方合作的項目也有所突破。目前,雙方既有民間往來,學術交流,業務交流,也有官方接觸,範圍幾乎涵蓋每一法律領域,既有律師公會,法學會之間的交往,也有法院、檢察院和公証機關的接觸,又有法學院之間的聯係。交流的形式有同類機構之間的互訪,參加對方舉辦的研討會並提交論文等。合作的內容包括中國內地法律專家對澳門法律翻譯的直接的技術參與,內地法律專家對澳門一些主要法律的制訂和修訂提供諮詢性意見的間接參與。可以說,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窄到寬,從淺到深,從單向到雙向,從民間接觸到官方往來的過程。從澳門與內地法律界交往的事實情況看,由於兩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往歷來頻密,地緣、人緣及經濟關係一直密切,彼此同屬大陸體係,雙方都有開展交流和合作的良好意願,且澳門又面臨著重要的歷史轉折時期,加上中葡兩國在過渡期各項事務的合作良好,這一切都為兩地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很多有利條件。但由於兩地法律語言相異的障礙,澳門中文法律資料不足,精通中葡雙語法律人材奇缺,以及澳門至今尚未整理出一套現行生效法律的清單,很多法律的效力狀況並不明確,這無疑為全面深入研究澳門法律帶來一定的困難,但筆者相信這些困難會隨著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懂中葡雙語人材的不斷湧現以及中文寫就的較全面介紹澳門法律書籍的增多而逐步得以克服。從近年情況看,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交流和合作不僅有了良好的開端,還奠定了扎實的基礎。筆者深信,只要雙方積極發掘潛力,各自發揮本身的優勢,彼此的交流和合作關係仍可進一步擴大和拓寬。展望未來,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交流和合作將會愈益密切,彼此在法律資料的交換和業務的交流,法律工作訊息的交換,法律人材的流通和兩地法律的相互補充等方面的接觸聯系將不斷增多,律師相互委托業務的範圍不斷擴大,法院和公証業務的合作和其他司法合作將會有所突破。可以肯定,兩地法律領域的交流和合作的美好和燦爛的前景正展現在我們的面前。422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995 No.2,423-436 論大陸法傳統* —— 及其與大陸、台灣和澳門法制的關係 米健** 在澳門過渡期內,澳門法律本地化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這已是澳門各 界、各階層的共識。所謂澳門法律,簡單地講就是以葡萄牙法律制度為模式,以葡 國的幾個主要法典法及有關制定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屬於大陸法傳統的法律。現時 澳門法律本地化之所以將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中譯作為一項基本工作,恰恰是取決於 葡萄牙法律的這一特點。那麼,何謂大陸法傳統?它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它具有 哪些特徵?與此同時,由於澳門的將來與大陸、香港及台灣興衰悠關,故它與後者 的法律之間有何關聯?弄清這些問題,我們才能把握現行澳門法律的背景情況,才 能使我們在法律本地化的過程中避免盲目並爭取主動。 (一)大陸法傳統的形成與確立 1.什麼是大陸法傳統? 大 陸 法 傳 統 或 大 陸 法 系 (os sistemas continentais), 是 指 淵 源 於 上 古 羅 馬 法(jus romanus 或 jus civi le)並以其法律制度為基礎演進發展而成的法律傳統。 因其產生與發展及至後來的“繼受”都發生在歐洲大陸,所以人們習慣上把它叫做 “ 大 陸 法 系 ” 。 這 一 法 律 傳 統 的 最 初 形 式 , 即 古 代 羅 馬 社 會 的 市 民 法 ( j u s civi le),現今所謂民法傳統即由此而來;由於它與羅馬法有最久遠的歷史關係, 而且至今還大體上以羅馬法的制度、體例以及諸多法律原則為模式,故又稱其為 “ 羅 馬 法 傳 統 ” ( t r a d i ç õ e s r o m a n a s ) 或 “ 民 法 傳 統 ” ( t h e c i v i l l a w tradi tion)。 *本文部份內容取材於作者與江平教授合著的《論民法傳統與當代中國法制》。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 423
  • 2.大陸法傳統的形成大陸法傳統或法系起源於二千五百多年以前的羅馬國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紀日耳曼各部族繼受羅馬法之後,這種繼受的主要依據或基礎是公元六世紀時由東羅馬皇帝優士丁尼(Jus t i n i anus)主持編纂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sCivi l i s )。《民法大全》將自羅馬建國以後的諸多法律、敕令、裁判官告示及法學家解答等,在整理、斟選的基礎上加以匯編,實際是對以往羅馬法發展的全面總結,是集羅馬法之大成,但同時也宣告了羅馬法發展的終結。不過,最為重要的是,通過這部法律大全,羅馬人給後世留下了天才創造的、豐富的法律文化遺產,它直接產生了一個現今世界上影響最為廣泛,繼受國家最多的大陸法傳統。十一世紀以後,歐洲在經歷了中世紀早期的長期戰亂紛爭之後,各民族國家已相繼大體完成了封建化過程。新的社會生產關係形成,帶來了新的較為穩定的政治局面和新的較有生氣的經濟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相應地得到發展。於是,近代資本主義的萌芽,中世紀商業城市開始出現。這種新的歷史條件所造就新的社會生產關係和新的社會生活關係,要求一種與其相適應的新的社會行為規範制度,而古羅馬人創造的法律及其制度恰好可以滿足這種需求。於是,羅馬法的復興成為必然。對羅馬法復興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是當時業已在歐洲,主要是在意大利城市形成的文化中心。作為中世紀歐洲第一所大學,博倫納(Bologna)大學最早講授教習羅馬法,它以產生培育了注釋法學派而尤負盛名,一度成為當時研究羅馬法的學術中心,吸引了各國眾多的學子,從而對羅馬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以外的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時至十三世紀,注釋法學派的工作因阿庫修斯的《注釋大全》(Accursius,l 182-1260/Glossa Ordinar ia,1250)而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即評論法學派興起。該學派不像注釋法學派那樣僅以詮釋古典羅馬法為主,而是力求把羅馬法的解釋適用於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其結果,是在歐洲恢復了法的意識、法的尊嚴、法在保障社會秩序,使社會得以進步方面的重要性。”1在意大利域外的歐洲,最先成功地繼受羅馬法的是德意志民族國家,他們的繼受也是從博倫納開始。一般說來,德意志民族繼受羅馬法首先開始於大學的法律教育。他們有計劃地大量培養年輕的法律專家,而這些年輕人無不以羅馬法為必修之科。因為當時“在歐洲所有大學裏,任何法律教育的基礎都是羅馬法,輔之以教會法”2,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十九世紀。雖然十五世紀以前德意志法學教育以寺院法為主,但後者與羅馬法有密切關係。羅馬法事實上是學習寺院法的必要基礎。正是在此背景下,中世紀德意志民族國家於十六世紀首先完成了對羅馬法的繼受。而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和德意志對羅馬法的繼受,又直接產生了“羅馬普通法”(jus comune),“這是歐洲學術界完成的不朽作品。”3同時也是大陸法傳統得以形成確立的實質基礎。如果沒有這種變古代為現代,融個別為一般,化局部為一統的羅馬普通法,這一法律傳統就無從談起。1.勒內 ·達維《當代世紀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 984年版第25頁。2.同1 注書 ,第41 頁。3.同前注書,第43頁。424
  • .大陸法傳統的確立大陸法傳統在歐洲大陸上確立是以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典編纂為標誌的,其中最主要的是1 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此前雖有一系列民族國家的法典編纂出現,但都未產生過像這部民法典那樣深的影響。如十七世紀斯堪的那維亞國家的民法典,其影響僅限於本地區或本國。另外,十八世紀還產生了由普魯士弗里德利希二世和奧地利約瑟夫二世主持編纂的法典,其影響也較為有限。這些早期民族國家的法典均在很大程度上以羅馬法為基礎。《法國民法典》的出現,對民法傳統的確立起了一錘定音的作用。它將發源於羅馬法,形成於中世紀德意志民族和其他民族繼受羅馬法的過程中的法律傳統,劃時代地以近代社會生活的思想觀念和生活內容集大成於一典。從此,一個嚴格意義上的,自成體系的的民法傳統最終得以確立。作為大陸法傳統中的典型代表,作為當時和後世其它國家編纂法典的重要模式,法國法典編纂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近代史上第一部重要法典,《法國民法典》實際上是“法蘭西法”,即“普通習慣法”和羅馬法長期融合的產物。前者是混亂不成文的,而後者是成文且統一的。《法國民法典》在形式上完全奉羅馬法——優士丁尼的《法學階梯》(Ins t i tutes Jus t i n iani )結構為模式。不僅如此,在許多內容和原則方面,《法國民法典》都取材於《法學階梯》。所以,《法國民法典》無論是就其歷史源流言,還是就其現實內容而言,都確實體現為羅馬法傳統,即民法傳統的繼續與發展。該法典頒行後近百年內,不僅成了歐洲各民族國家的立法典範,而且還為東歐、近東、中美洲和南美洲甚至北美某些地區所仿效,即使在德國和意大利,它也長期地發生著影響。時至今日,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的民法典還依然受這部法典支配。(二)大陸法傳統的鞏固與發展如果說1 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標誌著“民法”式傳統的確立,那麼,1 896年頒佈的《德國民法典》則標誌著這一傳統的鞏固與發展。換言之,沒有後者,大陸法傳統也已是客觀存在,但由於後者的出現,民法傳統又得到了發展改進,從而使得這一傳統又獲得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存續的生命力。《德國民法典》的歷史功績,它高於《法國民法典》之處正在於此。進一步說,《德國民法典》對近現代法律文化的意義在於:德意志人又在以往歷史已奠定的基礎上頒佈了與羅馬法有血脈之緣的《德國民法典》。這部民法典的誕生將已由《法國民法典》確立的大陸法傳統予以發展並使之在制度與技術上,原則與思想上,形式與內容上達到了新的時代高度。4.見茨威格特/科約茨,《比較法總論》( Z we i ge r t / Kot z ,E i n f ue r ung i n d i cRechtsvergleichung),J.C.B.Mohr(Paul Siebeek)圖賓根,1 984,卷一,第168頁及以下。與《法國民法典》相比,《德國民法典》不僅獨具風格,而且還在形式,內容方面有很多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兩部法典所處的歷史時代頗不相同。通常情況,“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的歷史條件來決定。”4《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差不多晚了一個世紀,而在這一段歷史425
  • 時期內,歐洲較為先進的幾個資本主義國家醞釀並且實現了重大的歷史轉折。《法 國民法典》頒行之時,正值大資產階級奪權不久,尚為自由資本主義蓬勃發展之 際;而《德國民法典》,頒佈之時則是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且已經接 近或已基本完成。因此,反映在這部法典中的思想與規範遠非像前者那樣激昂進 步,相反,明顯地冷靜保守。就此,當代德國法學家 拉德布魯赫 (Radbruch)的評 價較為中肯:“《德國民法典》與其說是 20 世紀的序曲,毋寧說是 19 世紀的尾 聲。” 5 或如 齊特爾曼 所言:它是:“一個歷史現實的審慎終結,而非一個新的未 來的果敢開端。” 6 然而無論怎樣,它畢竟反映了《法國民法典》限於時代而不能 反映的社會關係。另外,由於受學說匯纂派的深刻影響,它在語言、技術、概念和 結構諸方面獨樹一幟。歷史已証明,《德國民法典》的頒佈又把民法傳統發揚光 大。它對後來意大利、希臘、葡萄牙及亞洲的日本、中國清末民初的法典編纂乃至 當代中國的法律都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三)大陸法傳統的基本特徵 大陸法傳統既是世界法律發展史上的最重要的法律體系之一,而它在當代世界 的社會生活中又產生著如此廣泛深刻的影響,那麼,我們何以判斷並評論它的歷史 發展和現實存在呢?為此,我們首先要明確這一傳統據以區別於其它法律傳統或法 系 的 基 本 特 徵 。 德 國 法 學 者 茨 威 格 特 和 科 约 茨 (Zweiger t \Kötz)曾 就 法 系 的 劃 分 提 出 了 他 們 的 標 准 或 應 予 考 慮 的 要 素 : ( 1 ) 一 個 法 律 秩 序 的 發 源 與 演 進 ; ( 2 ) 其 獨 特 的 法 律 思 維 方 式 ; ( 3 ) 特 定 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法 律 制 度 ; ( 4 ) 法 律 淵 源 及 其 解 釋的種類;(5)思想因素。7法國法學家達維則簡單地認為:“羅馬法學研究的恢復是標誌羅馬日耳曼法系 誕生的主要現象。屬於這個法系的國家就是歷史上其法學家與法律實際工作者使用 羅馬法學家的分類、概念與推理方式的那些國家。” 8 他們的觀點各有獨到之處, 但基本特點還是一致的。就全面性而言,前一種觀點似更有啟發。其實,作為一種 法律體系,大陸法傳統的特徵是多方面的,舉其大端可見之於以下幾點: 第一,發源於羅馬法,與羅馬法有直接或間接的歷史文化淵源。 如前所述,大陸法傳統還直接取義於羅馬法,即羅馬“市民法”這一概念。西 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也都自覺或不自覺地汲取著羅馬法;中世紀中期羅 馬法的復興,直接產生了大陸法傳統賴以形成的羅馬普通法。近代世界的第一個民 法典——《法國民法典》無論是在歷史上、思想上、法律制度、法典體例上乃至許 多具體規定方面,都與羅馬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而此後近百年頒行的《德國民 法典》也同樣如此。當然,兩個法典對羅馬法的借用與倚重有很大不同。此外,因 受法國法和德國法影響而納入羅馬法或民法傳統的諸近代民族國家法典編纂,應視 為間接源於羅馬法。 ______________ 5 .同 4 注 書 第 169 頁 。 6 . D e u t s c h e J u r i s t e n z e i t u n g, 1900, 3。 7 .前 注 《 比 較 法 總 論 》 第 79 頁 。 8 .勒 內 · 達 維 《 當 代 世 界 法 律 體 系 》 第 49 頁 。 426
  • 第二,以法典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法規法輔之。法典法是大陸法傳統的最基本特徵,也是它區別於普通法律傳統的重要所在。早在羅馬國家時代,法律編纂就是其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可謂“民法”最古老的法典編纂。羅馬古典法時期以後,在羅馬法和羅馬法學得到空前發展的基礎上,曾相繼出現幾部法典,即《格雷高利法典》(Codex Gregor ianus ,295 A.D.) 《 赫 爾 摩 格 尼 法 典 》 ( CodexHermogenianus,324 A.D.)和《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435AD.)。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又有幾部日耳曼習慣法與羅馬成文法雜糅的法典編纂,如:《狄奧多利克敕令》(Edictum Theodorici ,約500 A.D.)、《西哥特羅馬法》(即《簡明阿拉利克法典》)《及勃墾地羅馬法》(Lex RomanaBurgrungionum,約 517 A.D.)。此外當然還有最重要的《民法大全》。中世紀晚期,歐洲又出現了《現代法學匯纂實用》(Usus Modernus Pandectarum)。除此之外,中世紀歐洲各國差不多都曾進行過法典編纂的嚐試,且無不受羅馬法影響。西班牙卡斯提爾國王,阿方索十世時曾編纂《七章法》(Siere Part idas,Codigode Las,1265 A.D.)。大概稍後時期,葡萄牙也出現了敕令的編纂(見本文第六部分)。到了近代,以法典作為主要法律形式更成了大陸法傳統的規律。如法國、德國及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等無不如此。不過,將法典法作為大陸法傳統的基本法源,並不應該忽視該法律傳統中的其它法源。特別是近現代以來,法規法和判例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它們彌補了法典的不足,為適應社會發展而不斷開拓著新的法律領域,創建著新的法律原則,已成為大陸法傳統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致沒有它們,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就無從談起。第三,以民法為其法律制度的核心。大陸法傳統的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差不多均奉“民法”為核心。當然,此處所言民法是指作為一個法律領域意義上的民法。所以如此,有其歷史和社會的原因。如前所述,從歷史上看,該法傳統源於羅馬法,而且直接取義於“市民法”。實際上,我們現今所談的羅馬法,一般係指以“市民法”籠統概括的私法。無論“市民法”也好,羅馬私法也好,它們所含的主要內容恰恰基本上相當於近現代的民法範疇。於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而成的法律傳統以“民法”自我標榜就成了自然。在此,民法始終是其法學與法制的重要基礎,其他法律部門通常是隨著民法的發展而發展。從社會方面講,民法制度或民法範疇反映著最一般最普遍的生活勞動關係,是處於一定社會制度下而生活、勞動和進步的人們無時不涉及的行為規則。因而,說明一個社會或國家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著眼於民法制度,這也是理所當然的。正因如此,當今世界上大多數法學家仍視民法為該傳統的真正核心。“在某些國家,它甚至具有準憲法的性質”9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許多比較法學者在研究近現代民法法系乃至其他法系時,都以民法典或民事法律為主要的考察對象。第四,法律的進步倚重於法學9.格倫頓等著,米健等譯《 比較法律傳統》第48頁,美國西方出版公司,1 982。雖然各個法系中的法律發展都無一例外地受法學影響,但像大陸法系這樣特別地倚重於法學則是其它法系所不及的。在羅馬法時代,促成羅馬法迅速發展成熟的重要因素就是羅馬法學的發達。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沒有羅馬法學,就不可能有存427
  • 留 後 世 , 千 載 享 譽 的 羅 馬 法 律 。 在 羅 馬 共 和 國 中 期 至 古 典 羅 馬 法 時 期 以 前 , 雖 然 法 官 法 , 即 裁 判 官 告 示 ( E d i c t u m P r a e t o r u m ) 極 大 地 豐 富 了 羅 馬 法 , 但 這 種 裁 判 官 告 示 也 是 經 常 地 以 法 學 家 的 見 解 或 諮 詢 為 依 據 1 0 。 古 典 羅 馬 法 的 繁 榮 , 實 際 上 可 以 說 是 羅 馬 法 學 的 繁 榮 。 德 國 當 代 羅 馬 法 學 權 威 馬 克 斯 · 凱 薩 爾 ( M a x K a i s e r ) 寫 道 : “ 前 古 典 和 古 曲 時 期 的 , 亦 即 在 此 期 間 獲 得 决 定 性 發 展 的 羅 馬 私 法 , 體 現 為 法 學 家 法 。 它 的 思 想 上 的 創 作 者 , 即 精 諳 法 律 的 人 們 , 並 不 是 脱 離 現 實 的 學 者 , 而 是 實 際 法 律 生 活 中 的 人 們 — — 即 使 不 一 定 是 司 法 組 織 — — 他 們 直 接 地 從 法 律 生 活 中 創 造 著 他 們 的 科 學 並 轉 而 又 以 其 學 識 直 接 服 務 於 法 實 踐 。 通 過 這 種 法 律 適 用 、 法 律 改進和法律科學的完美結合,羅馬法的這種生活現實性成為可能。” 11 十 一 世 紀 開 始 的 羅 馬 法 復 興 , 也 正 是 始 於 法 學 , 最 後 又 歸 結 於 法 學 , 注 釋 法 學 派 和 評 論 法 學 派 莫 不 如 此 。 十 八 、 十 九 世 紀 德 意 志 國 家 的 學 說 匯 纂 學 派 在 德 意 志 的 法 律 發 展 過 程 中 , 也 起 著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 以 至 於 大 陸 法 傳 統 確 立 之 後 直 到 今 天 , 法 學 始 終 是 該 法 律 傳 統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在 此 , 它 與 普 通 法 有 明 顯 的 區 別 , 後 者 主 要 是 判 例 法 或 法 官 法 。 所 以 , 一 般 地 說 , 大 陸 法 傳 統 中 法 學 家 地 位 要 高 於 法 官 , 普 通 法 傳 統 中 則 是 法 官 的 地 位 高 於 法 學 家 ; 在 法 律 發 展 史 上 , 大 陸 法 傳 統 中 的 法 學 家 往 往 名 垂 後 世 , 而 普 通 法 中 的 法 官 往 往 倍 享 殊 榮 1 2 。 不 過 , 在 大 陸 法 傳 統 內 部 , 也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人 批 評 或 貶 黜 法 學 的 作 用 。 德 國 學 者 基 希 曼 ( K i r s c h m a n n ) 曾 有 一 篇 著 名 的 論 文 — — 《 論 作 為 科 學 的 法 學 的 無 價 值 》 , 索 性 直 言 不 諱 地 說 , “ 只 要 立 法 者三句話,全部的有關藏書就可能成為廢紙” 1 3 但直至今天,法學在該法律傳統中 的地位並未動搖和削弱。 (四)大陸法傳統與近現代中國法制 1.傳統法律改制的背景 和 葡 萄 牙 法 制 歸 屬 大 陸 法 傳 統 的 原 因 不 一 樣 , 中 國 法 制 納 入 大 陸 法 傳 統 只 是 本 世 紀 初 才 實 現 的 。 在 此 之 前 , 中 國 法 律 完 全 建 立 在 自 身 歷 史 文 化 傳 統 的 基 礎 上 , 是 自 成 體 系 並 獨 具 風 格 的 中 華 法 律 傳 統 , 與 以 西 方 歷 史 文 化 傳 統 為 基 礎 的 大 陸 法 律 傳 統 和 英 美 法 律 傳 統 相 去 甚 遠 。 然 而 , 自 十 九 世 紀 中 期 以 後 , 中 國 閉 關 鎖 國 的 政 策 徹 底 失 敗 , 面 對 西 方 強 國 的 軍 事 與 經 濟 力 量 , 腐 敗 無 能 的 清 政 府 一 籌 莫 展 , 屢 屢 喪 權 侮 國 , 招 致 朝 野 同 聲 譴 責 。 其 結 果 , 迫 使 當 時 的 中 國 政 府 很 不 情 願 地 開 始 正 視 越 來 越 多 的 對 外 經 濟 交 往 和 政 治 交 往 , 並 意 識 到 以 往 中 國 那 種 與 世 隔 絕 自 成 一 統 的 國 策 及 相 應 的 法 律 制 度 , 根 本 不 能 適 應 時 代 的 需 要 。 此 外 , 當 時 國 內 各 種 社 會 矛 盾 也 不 斷 尖 銳 化 , 直 接 動 搖 著 清 王 朝 的 統 治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中 國 朝 野 有 識 之 士 都 努 力 探 求 擺 脫 危 局 和 救 國 救 民 之 道 。 他 們 大 都 認 為 , 中 國 的 失 敗 皆 因 政 制 與 法 制 的 落 後 與 不 完 善 , 故 中 國 的 出 路 只 能 是 改 革 政 制 與 法 制 。 但 是 由 於 當 時 的 社 會 條 件 尚 不 成 10.參 見 《 索 穆 羅 馬 法 》 Rudof Sohm Institutionen 第 102 頁 , Duncker&Humbol t/1917。 11.《羅馬私法》Max Kaiser,Das Röemische Privatsrecht,第 12 頁及以下,C.H.Beck 1966。 12.《 比 較 法 律 傳 統 》 第 81 頁 及 以 下 。 1 3 . 引 自 拉 德 布 魯 赫 《 法 學 導 論 》 ( R a d b r u c h , E i n f u e r u n g i n d i e R e c h t s v e r g l e i c h u n g ) , 第 102 頁 , K.F.Köeh1er/1958。 428
  • 熟,政制改革終於以革新派失敗而暫告結束,不過法制改革卻得以進行並基本完成。當時進行法制改革的取向,就是參照西方法制,尤其是以大陸法系的法制為模式來建立一個能適合現代社會生活和對外交往的中國法制。經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和民國政府的不斷努力,本世紀三十年代初時終於大體完成了傳統中國法律改制的工作,先後草擬並頒佈了幾部法典的草案,從而為現代中國法律發展奠定了基礎且規定了方向。現代中國歷史雖然曲折多變、政制更迭,但這種法律發展的方向或模式卻始終沒有改變。傳統中國法律之納入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民法傳統,自清末立法開始,至民國初立法完成。它大致體現為既有法律制度漸漸脫離了中華法律傳統的局限,並且從各項制度、創制方式、結構體例及實施過程等方面基本具備了大陸法傳統的特徵,從而開始與當代世界各國法律制度取得調諧。中國近現代立法是近現代中國面向世界的必然結果。其發生的契機乃閉關鎖國的失敗。有學者認為,“近代我國立法運動最初之起源,遠在中日戰爭之後,而盛於清之末際”14 而實際立法活動“實始於日俄戰爭之後,當時所謂士大夫認定日本以蕞爾小國竟能戰勝大國,咸歸功於日本立憲之結果。深信專制國家必難圖強,於是‘頒佈憲法’、‘召集國會’已成為一般知識階級之願望。”15不過,根據當時的歷史情況看,清末立法活動醞釀既久,實際活動乃正式開始於1902年,即日俄戰爭前兩年。光緒二十八年,清政府在當時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等開明官僚的奏請下,正式下詔議定修律16。清廷修律之詔既出,社會頗有響應。同年,光緒皇帝又發出敕諭:“現行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庭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細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等因,欽此。”17兩年以後,即光緒三十年四月一日,清廷正式設立法律修訂館。自此,現代中國的法律改制工作實際展開。主要內容是派員出國考察西洋法制;選派人才出國留學以學習西洋法律;調查和修訂現有律例;聘用外國法律人士協助起草法律文本。其中,日本的法學家發揮了重要作用。2.清末中國傳統法制改革的大致過程1 4.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第1 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 967。1 5.同1 4注書第3頁。1 6.詔曰:“惟是為治之道,尤貴因時制宜,今昔情勢不同,非參酌適中,不能推行盡善。況近來地利日興,商務日廣,如礦律、路律、商律等類,皆應妥議專條。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國通行律例,咨送外務部。並著責成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慎選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數員來京,听候簡派,開館纂修,請旨審定頒行。總期切實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變宜民之至意”(《大清光緒實錄》卷486)。1 7.《大清光緒實錄》,卷498;又見沈家本《刪除律例內重法折》。傳統中國法律實為禮刑合一或民刑不分,所謂“出禮入刑”恰恰說明了禮刑兩者作為傳統中國社會行為規範的作用及其彼此之間的聯系。正所謂“禮”多形成於“經”;“刑”多形成於“律”。前者非法條,後者才是法條。故刑事、行政立法在中國有史可鑑,而民事、商事立法在中國則難以援例。事實上,清末立法後來見429
  • 諸成就的,對當代中國法律發展影響較大的,也恰恰是其民事和商事立法。當時, 民律草案的編纂是在“遴選館員分赴各省採訪民俗習慣,再依據調查情況參照各國 之 成 例 , 斟 酌 各 省 報 告 之 表 ” 的 情 況 下 完 成 。 宣 統 二 年 ( 1 9 1 0 ) 有 了 初 稿 , 後 又 多 次修訂並增加立法理由。宣統三年,民律草案最後正式定稿,此即後來所稱《大清 民律草案》。這部民律草案大體上是仿德、瑞、日三國民法例。 由 於 晚 清 中 國 面 臨 的 中 西 方 衝 突 首 先 是 直 觀 和 客 觀 地 表 現 在 對 外 商 業 貿 易 方 面,故早在制訂《大清民律草案》提到日程上之前,清廷就先已擬議商律了 1 8 。光 緒 二 十 九 年 ( 1 9 0 3 ) , 清 王 朝 正 式 開 始 修 訂 商 律 。 在 商 律 制 訂 過 程 中 , 清 政 府 與 西 方列強簽訂的一系列通商條例成了重要的立法參照。由於商律門類繁多,短期內難 以完成,故先行制訂了商人通例 9 條及公司律 131 條奏進。《大清公司律》於同年完 成並依旨奉行。但該律過於簡單,不能適應當時的社會需要,因而 1908 年又由日本 人 志田鉀太郎 主持起草商律。由於這個緣故,商律草案多取於日本商法,而後者又 完 全 取 於 德 國 商 法 1 9 。 因 此 , 宣 統 元 年 ( 1 9 0 9 ) 完 成 的 商 律 總 則 和 商 行 兩 篇 印 於 世 後,以“未適國情”而受到各地商會的普遍反對。在此之後,商會自行在各地進行 調查,在此基礎上參照各國有關新法例,編成“商法調查案史”。調查案史上陳清 廷後,復交由各地農工部予以修纂。最後,新“商律草案”公佈,但只有總則和公 司律兩篇。清王朝末年修訂民律與商律的同時,刑律和訴訟法律也有修訂。日本學 者 岡田朝太郎 主持起草的《大清刑律》於宣統二年 ( 1910 )完成,清廷旋即命刊印 頒行 2 0 。訴訟法草案則先由 伍庭芳 起草,並於光緒三十二年提交清廷,但該草案當 時未有民刑之分。故後又在日人 小河滋次郎 的幫助下重新起草,並也於宣統二年草 就民事和刑事兩部訴訟法草案。這是現代中國史上的第一部訴訟法草案。 3.清末中國法律改革的基本特點 清末完成的各項立法草案,基本是追隨了大陸法律體系國家的模式,民法、商 法、刑法乃至訴訟法皆不例外。《大清民律草案》是以《德國民法典》為模式,同 時還在內容、風格甚至思想和原則上都深受德國學說匯纂派的影響;與此同時,也 在許多方面受到瑞士和日本民法的影響。正因如此,從法律文化的角度來講,直接 由清末法律改制所產生的清末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脫離了本民族社會歷史與文化的 基 礎 , 以 致 有 不 可 能 完 全 實 現 於 本 民 族 社會 的 缺 欠 。 就 商 律 、 票 據 法 、 海 商 法 而 言,它們皆出於日本人 志田鉀太郎 一人之手,且多以日本商法為參照。而如前所 述,日本的商法實際上完全是以德國商法為藍本,這裏所表現的承繼關係,表明了 以清末立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現代中國法制,亦繼受了大陸法律體系的傳統。除了 上述有關商法領域的法律之外,清末立法中還涉及並草擬了破產法、銀行法及輪船 公司注冊給照章程。這些法律同樣也是以大陸法系法制為模式。 18 . “中國古重邦交。有清盛時,諸國朝聘,皆與以禮。自海道大通而後,局勢乃一變。始自葡萄 牙,荷蘭諸國,假一席之地,遷居貿易,來往粵東:英、法、美、德諸大國連袂偕來,鱗萃羽 集,其意亦求通市而已。淚乎道光已亥,禁煙烽起,倉促受盟,於是英以香港,開五口通商。 嗣後法蘭西、美利堅、瑞典、挪威相繼立約,斯巴尼亞 (西班牙 )、義大里、奧斯馬 加、 葡萄 牙、比利時均援英、法之例,訂約通商,海疆自此多事矣。見《清史稿》卷 153,志 128,邦交 一. 19. 日本首部商法典草案是由德人 吕思樂 (Hermann Rös l er)起草的,完全是以德國商法為模式。 20. 參見潘維和《近代中國民法史》第 123 頁。 430
  • 然而,清末立法幾將完成之時,卻正是清王朝覆滅之時,故大部分立法尚未得以公佈實施。可是,它究竟大體奠定了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方向。清朝覆亡後,北洋政府和國民党政府時期立法工作正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因而可以說它們是清末立法改制的繼續與完成。就此而論,清末立法改制對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貢獻是不可抹消的。4.清末法制改革的繼續與發展清朝覆滅,民國建立。由於當時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結果,造成了北洋政權的建立。袁世凱執政之後,即以“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佈”之故,頒令准援用前清法律及新刑律,除非其與民國國體抵觸而應失效力。1 91 2年1月3日,民國參議院議決:所有前清時規定之《刑律》、《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以及先後頒佈之禁煙條例、國籍條例等,除與民主國體抵觸而應廢止外,其餘均准暫時適用。同時,由於民律草案在前清時並未宣佈,無從援用,故凡有關民事案件仍適用前清律中的有關規定。1 91 4年,北洋政府農商部依清末資政院未議決公佈的《大清商律草案》為藍本,參考全國商務總會提出的商法調查案改訂商法。當年元月公佈《公司條例》,三月公佈《商人通則》,兩者均於九月一日生效。由於未經正式立法程序,故不稱“律”,而稱之為“例”。此兩例編制上以日本商法為模式,內容多取自德國新商法。與此同時,北洋政府也開始制定票據法。至1 91 8年,復設修訂法律館,置總裁、副總裁、總纂、纂修及調查員等。該機構的設置,繼續了因清王朝覆亡而中斷的立法工作。1921年,修訂法律館編修的《民事訴訟條例》公佈。次年,在法國人艾思卡拉(Escara)的參與下完成《票據法》等的第二次草案,後每年提出一稿草案,直至1925年第五稿票據法草案,該法始得議定。與此同時,新的民法典草案也完成並公佈,是為晚清以來中國第二次民法典草案。不過該草案並沒有最後付諸實施。但這次民法修訂及其他立法最後確定了當代中國法制的基本體例與結構,亦大體上完成了傳統中國法制實現自我突破而向西方法律傳統過渡的改造過程。1929年,國民党政府在北洋政府民法起草的基礎上再次草擬民法,歷時三年完成,是所謂第三次民法典草案,亦即現行台灣民法典的原身。該草案更多地以德國、瑞士民法為參照,同時也略受蘇聯民法的影響。總則、物、債三編先行頒佈,親屬、繼承兩編到了1 931年始得制訂頒行。至此,晚清以來歷時近30年的現代立法工作終告初步完成,它最終將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經過改造納入了大陸法法律體系之中21。21 .當代中國比較法學者,國民党時期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吳經熊曾就此談過自己的看法:“就新民法從第1 條至第1 225條仔細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和瑞士民法和債法逐條對照一下,倒有95%是有來歷的,不是照帳謄錄,便是改頭換面。”台灣學者梅仲協也指出:“現行民法採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嘗擷居一二。”而台灣的另一學者王仲琦則更加直接了當地認為,我們立法上所採用的,全套是西洋最新法律制度“ (《法學論集》中華學術與現代文化論叢,第294頁)。不管這些學者的觀點是否完全中肯妥當,都至少表明了一個客觀事實,即當代中國法制即使沒有脫離本身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也不完全是傳統的自身法律制度。取其折衷而言,當代中國法制是以西方民法傳統法制為模式而加以完全改造了的法制。因而,在其基本結構體系或表現形式上,它無疑是西方化的法律制度。431
  • (五)中國大陸與台灣法制間的關係自清王朝覆亡至今,現代中國(以中國大陸論)史以1 949年為界分成兩個截然不同的歷史階段。1 949年以前,即中華民國時期,其法律制度直接繼續著清末民初立法過程中所確立的法律制度與體系;而1 949年以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法律制度則是在廢除民國時期立法的基礎上建立發展的新法律制度22。但必須明確,這種對舊法統的“廢除”,實際並非意味當代中國法律發展進程完全中斷,亦非意味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完全擯棄中華民國的所有立法;它只是標誌著當代中國的法律及法律制度,在以往的基礎上開始了一個全新的歷史階段。實質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法律及其制度予以“廢除”,只是對其法律政策及反映在法律中的某些政治思想的否定。至於那些建立在一般社會生活內容和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基礎之上的法律思想、傳統觀念及相應的規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必然要加以繼承和發展,這是不以執政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歷史規律;不論這種繼承和發展採用什麼形式,不論統治者如何宣稱,這都是必然要發生的歷史事實。總之,作為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兩個不同歷史時期,中華民國時期的立法與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有著必然的歷史與文化聯系,它自然體現著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民族性和連續性。不過,1 949年以後,中國的立法與法制長久地未能正常發展。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法制已得到逐步健全和迅速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中國法律在社會管理中將起到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應該指出的是,1 949年前後的法律與法制所存在的承繼關係,不僅僅在於其歷史文化上的聯系,而且還確實體現在中國大陸法學家對台灣法律的學習與借鑑,換言之,台灣法律對中國大陸法律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在七十、八十年代之交,大陸法學者對台灣法律的研究與借鑑,對推動當時中國法學界的思考和實際法制建設起到了直接或間接的重要作用。所以產生這種情況,主要決定於兩個原因:首先,台灣與大陸法律本身都是一個法律傳統的繼續,有著共同的歷史文化及民眾基礎,故相互產生影響是自然而然的;其次,當時中國大陸剛從長期的大動亂中開始恢復,法律秩序實際完全是在廢墟上面重建,法學在中斷了十幾年之後,幾乎是荒蕪一片,而當時的政治和經濟形勢又十分迫切地需要法制的健全和法學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中國大陸單方面偏重研究台灣法律的現像。不過,隨著大陸法學的發展與深入,隨著大陸對外開放政策的廣泛實施,大陸法律界考察研究的重點已從偏重於台灣轉向了世界,中國大陸學習借鑑外國法律的視角已愈來愈廣闊。而且,台灣與大陸法律界的影響與交流已從單向逐漸成為雙向。事實上,現今中國大陸法律制度和台灣法律制度已愈來愈顯現出共同性;而海峽兩岸法學者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影響已愈來愈頻繁廣泛。去年,台灣法律界代表團正式訪問大陸,使兩岸法學者能夠聚首交流,而其成功之處或社會意義,更絕不限於法學領域。最近,台灣又以大陸中青年法學者為主,合作編纂出版了系統介紹大陸法律的叢書。可以預見,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勢必會逐漸加強,其結果,必然會促進兩岸法制的逐步接近。而在法律體系上,中國大陸與台灣的法律制度,過去、現在和將來都將以同屬大陸法傳統為基本特點。22.1 949年2月,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決定廢除國民党六法,同年9月,該決議在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上得到確認。432
  • (六 )大 陸 法 傳 統 與 現 今 澳 門 的 葡 萄 牙 法 制 作 為 由 葡 萄 牙 在 海 外 管 治 的 一 個 特 別 地 區 , 澳 門 自 十 九 世 紀 中 期 以 後 開 始 逐 步 施 行 葡 萄 牙 法 律 。 如 今 , 無 論 從 理 論 上 或 從 實 際 情 況 看 , 澳 門 法 律 , 其 中 當 然 包 括 民 事 法 律 , 原 則 上 都 就 是 葡 萄 牙 法 律 在 澳 門 的 延 伸 ; 澳 門 現 行 民 法 即 以 1 9 6 6 年 的 《 葡 萄 牙 民 法 典 》 為 基 本 法 源 2 3 。 不 過 , 應 該 指 出 的 是 , 葡 萄 牙 立 法 機 關 在 向 澳 門 廷 伸 適 用 其 立 法 時 , 並 非 總 是 完 全 不 加 變 動 , 它 也 往 往 作 一 些 保 留 或 修 訂 ; 而 澳 門 的 立 法 機 關 根 據 本 地 區 實 際 情 況 , 也 經 常 作 些 必 要 的 修 訂 和 補 充 ,《 民 法 典 》 亦 不 例外 21。但不管怎樣,澳門民法即葡萄牙民法是明確的。 像 歐 洲 大 多 數 國 家 一 樣 , 葡 萄 牙 法 制 亦 歸 屬 於 大 陸 法 傳 統 , 這 主 要 是 由 它 的 歷 史 文 化 傳 統 本 身 所 決 定 。 具 體 講 , 作 為 一 個 歐 洲 國 家 , 它 的 西 方 文 化 傳 統 源 遠 流 長 , 它 一 開 始 就 循 著 西 方 文 化 傳 統 的 方 向 發 展 , 並 且 也 以 此 為 其 本 身 固 有 的 特 徵 。 當 近 代 啟 蒙 思 想 運 動 蓬 勃 展 開 之 時 , 葡 萄 牙 也 深 受 其 影 響 。 當 時 , 它 同 樣 正 處 於 自 由 資 本 主 義 迅 速 發 展 , 即 “ 市 民 經 濟 ” 擴 張 之 時 。 與 此 相 應 , 其 民 族 國 家 的 各 種 因 素 也 迅 速 成 長 , 故 它 也 面 臨 把 這 種 自 由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與 生 活 關 係 加 以 確 立 和 規 範 的 任 務 ; 以 往 那 種 零 散 破 碎 的 習 慣 或 法 規 已 不 能 適 應 充 分 發 展 了 的 社 會 政 治 和 經 濟 需 要 。 於 是 將 以 往 的 法 律 或 習 慣 匯 纂 統 一 並 整 理 提 煉 就 勢 在 必 行 。 當 然 , 葡 萄 牙 法 制 之 納 入 大 陸 法 律 傳 統 , 完 全 不 是 像 近 現 代 中 國 那 樣 通 過 法 律 改 制 實 現 , 而 是 一 個 歷史文化傳統較自然地演進結果。 十 五 世 紀 中 期 至 十 七 世 紀 初 期 , 葡 萄 牙 先 後 有 三 部 重 要 的 法 律 匯 編 , 即 阿 豐 索 ( A l f o n s i n a s , 1 4 4 6 ) 、 馬 努 埃 羅 ( M a n u e l i n a s , 1 5 2 1 ) 和 菲 力 蒲 ( F i l i p i n a s , 1 6 0 3 ) 等 敕 令 集 ( O r d e n a ç õ e s ) 等 。 這 些 敕 令 匯 編 可 以 說 是 後 來 葡 萄 牙 法 典 編 纂 的 民 族 傳 統 基 礎 , 同 時 也 是 葡 萄 牙 法 律 的 重 要 內 容 。 但 它 們 所 受 羅 馬 法 的 影 響 卻 是 很 明 顯 的 。 此 外 , 這 一 時 期 的 葡 萄 牙 法 學 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到 羅 馬 法 學 及 法 國 法 學 的 很 大 影 響 。 當 時 的 學 者 羅 舍 · 潘 尼 茨 ( R o c h a P e n i z ) 在 其 《 格 式 實 踐 》 ( 《 P r a t i c a f o r m u l a r i a 》 ) 中 大 量 參 考 了 《 法 國 民 法 典 》 和 當 時 法 國 知 名 民 法 學 家 多 瑪 ( D o m a t ) 的 著 述 。 同 時 , 法 學 家 克 萊 亞 · 泰 勒 斯 ( C o r r e i a T e l l e s ) 又 編 纂 出 版 了 他 的 《 葡 萄 牙 法 學 大 全 》 ( 《 D i g e s t o P o r t u g u e z 》, 1 8 2 5 ) 。 但 引 用 這 些 外 國 法 典 最 多 的 學 者 是 在 葡 萄 牙 法 律 史 上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的 著 名 法 學 家 柯 艾 留 · 羅 舍 ( C o e l h o d a R o c h a ) , 他 的 《 葡 萄 牙 民 法 原 理 》 ( 《 I n s t i t u ç õ e s d e D i r e i t o C i v i l P o r t u g u e z 》, 1 8 4 8 ) 是 十 九 世 紀 葡 萄 牙 最 全 面 、 最 有 影 響 的 著 作 , 而 他 是 深 受 法 國 法 和 德 國 法 影 響 的 。 在 此 背 景 下 , 葡 萄 牙 在 編 纂 制 定 民 法 典 時 也 就 極 為 自 然 地 接 受 了 以 法 國 代 表 的 , 法 典 化 的 , 從 羅 馬 法 承 繼 而 來 的 大 陸 法 律 傳 統 。 1 8 2 2 年 , 葡 萄 牙 的 第 一 個 法 典 — — 政 治 憲 法 產 生 , 它 是 葡 萄 牙 近 現 代 法 典 編 纂 的 基 石 和 開 端 。 1 8 6 7 年 ,《 葡 萄 牙 民 法 典 》 頒 行 , 它 確 定 了 葡 萄 牙 法 律 歸 入 大 陸 法 傳 統 大 家 族 的 形 式 基 礎 。 當 時 , 德 國 哲 學 與 法 學 對 葡 萄 牙 影 響 日 漸 深 入 , 尤 其 是 學 2 3 . 這 部 《 葡 萄 牙 民 法 典 》 在 1 9 6 6 年 和 1 9 6 7 年 分 別 由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的 法 令 和 澳 門 總 督 的 訓 令 正 式 延 伸 到 澳 門 施 行 。 2 4 . 曾 作 過 幾 次 較 大 的 修 改 , 其 中 1 9 7 6 年 有 關 永 佃 權 、 婚 姻 及 不 動 產 租 賃 的 修 訂 甚 為 重 要 。 但 其 中 有 關 廢 除 永 佃 權 的 法 令 並 未 正 式 延 伸 到 澳 門 生 效 。 433
  • 說匯纂派對葡萄牙法律界影響更大。1 896年《德國民法典》(BGB)頒佈,它更進一步影響了葡萄牙法律界。1 966年葡萄牙頒佈了新民法典。它是目前歐洲大陸法國家中最後頒佈的民法典,因而可廣泛借鑑以前法典編纂的成果,其中尤以借鑑和汲取德國、意大利法律為多。(七)澳門現行法制與大陸、台灣法制的關係澳門現行法制與大陸、台灣法制的關係可通過這三個地區法制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加以闡明。1.同屬大陸法傳統如前所述,無論是中國大陸和台灣的法律制度,還是以葡萄牙法制及其主要法典為基礎的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實際都可歸於大陸法傳統,也就是說,這三個地區的法律制度有著共同的基本特點。因而,中葡雙方在澳門過渡期法律本地化方面,在明確未來澳門法制走向方面,相對於香港來說就比較容易溝通和調整。中葡雙方所以將葡萄牙的幾個主要法典翻譯成中文作為過渡期法律工作的重要內容,正是因為大陸法傳統的基本特點就是以法典法為主要淵源,而評價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也因此有了一個較為直觀的尺度。這個形成於歷史的特殊條件,使澳門法律本地化或過渡期建設十分偶然地多了一個有利因素。2.有共同的民族歷史文化背景從整體上看,無論是大陸還是台灣及澳門(當然也包括香港),都是中國人或以中國人為主的社會,故理論上講,這幾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當然都應是以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為背景。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要否認或拒絕來自一個異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法制。其實,這個接受異文化傳統法制的問題早已在清末民初中國法律的改制過程中解決了,現在已不應再作無謂的爭議。但是,一個來自異民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一點不作調整就能完全用於接受該法律度的社會之中,這是已為世界法律發展史所証明了的經驗。所以,反映葡萄牙法律文化的澳門現行法制,終究要同澳門社會的主流文化相結合。3.各地區法制的相互影響澳門雖然長久以來是獨立的自治體或社會,但它本身的特殊政治、經濟條件及現代社會生產與生活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避免地要受所處區域內其它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影響。毫無疑問,澳門與大陸、香港、台灣現在和將來都必然會休戚相關,互為影響。法制方面也不例外。就長久以來的事實看,香港法律實務對澳門法律實務的影響極為廣泛。此外,在家庭、婚姻及繼承等領域,澳門在相當時期裏是以台灣(中華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參照。不過,自1 979年中葡建交以後,尤其是《中葡聯合聲明》發表以來,澳門已轉為以中國大陸的法律為參照,但這只是就理論而言。近年來,隨著澳門與大陸、台灣、香港的商業和經濟交往不斷擴大和頻繁,這三個地區的商事法律愈來愈多地滲透和影響著澳門有關法律領域。434
  • 事實上,在商業、經濟與文化等的交往中,各方面的影響總是相互的,但由於政治或經濟等的實力不同,這種相互的影響常常是有所側重的。如一般情況下,澳門的法律多是單向地受到香港、大陸及台灣法律的影響。4.社會制度的不同大陸、澳門、香港和台灣雖同為一國之地,但由於歷史的原因,卻有不同的社會制度。這種客觀現實決定了這幾個地區之間必然有不同的法制。不過,總體上講,這種不同主要還是表現在公法領域中的個別問題,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及部分訴訟法內容等;而私法領域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商法等,大多還是共同的,尤其是後者。而且,將來按一國兩制原則在港澳台地區實行社會管理,法律方面的相互影響與逐步接近乃是必然的。當然,因社會制度不同而產生的法制上差異,將始終是一個客觀的存在。因為,我們不能否認,社會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有著密切關聯。不同的社會政治制度,必然體現為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政治觀念,會引出不同的法制觀念。這意味著,大陸與澳門之間的法制在某種程度上必定有差異。但也應看到,因意識形態的分岐和價值觀念,包括政治、法律、經濟及道德觀念等的差異而造成的隔膜和衝突,隨著人類之間更廣泛、深入的溝通,將會愈來愈少。出於人類的共同本性,國際社會今天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能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尋求共同發展。所以,大陸與澳門之間的現行法制儘管不同,但終究可以本著以上認識尋求調整和完善。(八)澳門法制的未來以上對大陸法傳統及其與大陸、台灣和澳門法制的關係作了闡述。由此,可對澳門法制的源流及其所處的區域宏觀法律環境有一大致了解。至於香港,由於它的法制屬英美法系,故雖然其法制與澳門法制有相當的關聯,仍另當別論。那麼,在上述區域法律環境下,未來澳門法制應是如何呢?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則,未來澳門法制將是在一國兩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獨立於大陸的,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其體說,澳門法律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應依據以下幾個原則:1.應為本地區自身的法制長期以來,作為葡萄牙管治的一個地區,澳門所實施的法律基本上是葡萄牙法律或是以葡萄牙法律為參照的葡式法律。就現今澳門法律的實際淵源看,其中大部分法律均是從葡國延伸而來。在這些法律中,從人類社會普遍的生活與行為規範著眼,無疑有許多可以適用於澳門社會。但是,由於這些法律的立法背景畢竟不是澳門,故也有一些不能適用於澳門的法律。此外還應明確,將來澳門法律既非中國大陸法制,亦非葡萄牙法制。它須是澳門本身——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具體說,將來澳門的立法背景應是澳門地區社會;所代表的民意應是大多數居民的意願,而所反映的歷史文化傳統應是糅合了葡萄牙文化的,中國人的歷史文化傳統。435
  • 2.以現行法律制度為基礎根據《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在一九九九年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後,現有的法律、法令、各類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在不與《基本法》抵觸的前提下,並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或其它有關機構的立法程序後,均予以保留。這表明,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將以現行澳門法律為基礎。不過,現行澳門法律作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基礎,並不意味著現行法律將全部過渡成將來特區的法律。在此,有內容和程序上兩方面的限制:首先,在內容方面,必須是不與基本法抵觸,且能反映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在程序方面,必須經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方能視為特區的法律正式生效實施 。3.以大陸法律傳統為模式如前所述,澳門現行法制是以大陸法傳統為模式的,這當然是葡萄牙法制在澳門長久實施的直接結果。可是,這一結果恰恰又與中國大陸和台灣現行法制相偶合。因此,未來澳門法制在一九九九年以後,就沒有什麼理由改變現行澳門法律的傳統特點。就是說,它仍應以制定法,其中主要是法典法為基本法律淵源。所以,幾個主要法典在澳門是有重要意義的。當然,如前所述,這並不意味著排除英美式的案例法創制。4.與鄰近區域的法制相配合在現代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生活都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存在,法律制度自然要反映這種關聯,在澳門情況更不例外。因此,要想使澳門法制的社會效應更好,澳門就不能忽略本地區立法可能與鄰近地區法制發生的關聯。而且,將來澳門是一個有別於大陸地區的特別行政區,故在一些法律制度方面不可能與大陸一致。但在許多領域,大陸、澳門、台灣及香港之間都可以就同類法律作可能的調整,以避免不必要的區域法律衝突。如在婚姻、繼承、時效、商業票據,証券及公司法律方面,均有不少可以考慮作出調整的問題。436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 .2,437-444過渡時期澳門法院的現狀及其走向鄧偉平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葡牙逐步佔領。中國政府實際上喪失了澳門地區的審判大權,作為主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審判權落入葡萄牙之手。葡葡牙在澳門設立法院,行使審判權。長期以來,澳門法院並不獨立,它只是屬於葡萄牙法院體系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法院的設置、職能活動原則和程序等,無一不由葡萄牙法律直接規範。澳門總督以及後來成立的澳門立法會均不得就澳門的司法制度制定任何法律。根據葡萄牙現行制度,整個葡萄牙劃分為四個大法區,澳門地區屬於里斯本大法區之下的一個單獨的小法區。澳門並沒有獨立且自成體系的法院。設於澳門的三個法院,即普通管轄法院、刑事起訴法庭1和審計評政院均為一審初級法院。對普通管轄法院和刑事起訴法庭判決的上訴,要向對其有管轄權的里斯本大法區法院提起,並最終接受葡萄牙最高法院的管轄。對澳門審計評政院的判決不服,則須向葡萄牙審計法院提起上訴。這種體制維持了相當長的時間。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中國和葡萄牙建立外交關係後,兩國關係發展良好,澳門問題遂提上了議事日程。經過四輪談判,兩國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又經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正式換文生效。聲明確認:中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仍由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這段長達十一年十一個月零五天的時間,即澳門政權交接的過渡期。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正式公佈,澳門從此進入過渡期的後半段,即後過渡期。* 律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曾任職澳府行政暨公職司1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等法律稱之為刑事預審法院,本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刑事起訴法庭。437
  • 一、澳門現行法院體制情況的變化,使得澳門原法院體制顯得過時,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履行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適應中國將於本世紀末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審判大權亦將重回中國之手這一情況,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年,葡萄牙分別修訂了憲法有關澳門的條文和《澳門組織章程》,廢除了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確定澳門應擁有“享有自治權的適應澳門地區特點的自身司法組織”。為了實現這一轉變,葡萄牙議會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並授權澳門總督制定為執行該法而必須的法規。一九九二年,澳門總督頒佈《澳門新司法組織總規章》2和《審計法院組織法》,作為執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補充法律。根據上述法律,澳門現行法院體系包括:(一)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澳門法院中等級最高的法院,它應由院長和六名法官3組成,以全體大會和分庭的形式運作。以全體大會形式運作時,法官數目不得少於五名4。每一分庭由三名法官組成,運作時法官人數亦須為三名5。高等法院以全體大會形式運作時,有權:1.審理立法會主席和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在履行職務期間所犯的罪行 ;2.審理就高等法院法官和在該院的檢察官履行職務行為而提起的訴訟,以及上列司法官員故意犯罪的案件;3.依法統一高等法院的司法見解;4.審理各分庭之間在管轄權問題上的爭議;5.審理對澳門司法委員會的決議提起上訴的案件;6.審理不服分庭的一審裁判而提起上訴的案件;7.審理法律賦予的其他案件 。澳門高等法院設有兩個分庭,其一為具一般審判權分庭,另一為具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分庭。具一般審判權分庭主要負責:1.審理不屬於全體大會管轄的上訴案件;2.審理初審法院法官和檢察官以及立法會議員的犯罪和違反訴訟秩序的案件;3.審理高等法院法官和檢察官的過失犯罪和違反訴訟秩序的案件;2.澳門不少法律、法令並無名稱,只有編號,十分不便。有的著作將該法令稱為《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亦有人稱之為《澳門司法制度法》。3.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條,在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發出使澳門法院具有完全及專屬審判權的命令以前,澳門高等法院由院長及四名法官組成。在此期間,高等法院以全體大會形式運作時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名。4 .同注3 。5 .有需要時,一分庭的法官得被另一分庭臨時借用。438
  • 4.審理第 一審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5.對刑事判決予以再審;6.在人身保護令方面行使司法管轄權;7.覆核外國法院的判決;8.認可教會法庭的裁判;9.審理第一審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因履行職務而被提起訴訟的案件;1 0.審理就行政和稅務爭訟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具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分庭則負責審理:1.因不服行政法院裁判而提起上訴的案件;2.就立法會及其主席團成員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3.就澳門助理總檢察長和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將規章的規定或者在行使行政職能時發出的其他規定宣告為違法,並使宣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請求6;5.不屬於同一機構管轄的行政部門之間的職權衝突;6.行政法院與政府之間有關管轄權的爭議。(二)審計法院審計法院由院長和兩名法官組成,以全體大會和兩個專門分庭的形式運作,對政府各部門、各公務法人、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等實行財政審查和控制。兩個分庭中,一個負責預先監察,審查受監察機關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關經濟負擔是否符合財政預算;另一個負責事後監察,審查受監察機關的收入、支出、徵收和承擔等是否合法。審計法院全體大會由院長和兩名法官組成,以合議庭形式運作。審計法院全體大會有權:1.審理因不服本院分庭的裁判而提起上訴的案件;2.審議法院的年度報告;3.通過法院的年度活動計劃;4.通過法院內部規章;5.對法官進行紀律懲戒;6.通過判例確定司法見解;7.審議其他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事項。審計法院兩個分庭各由一名法官主持,以獨任制形式運作,負責:1.審定應否給予在預先監察程序內的批閱;2.命令進行與預先監察有關的專案調查及簡易調查;3.科處罰款;6.該等規定必須曾被任何法院在三個具體案件中判為違法。439
  • 4.審定所管轄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的帳目;5.審理在籌組中的部門的違法行為;6.在帳目出現錯漏時,審定責任人應承擔的債務金額;7.發出為行使其職權所不可缺少的指示。(三)第一審法院按照《澳門新司法組織總規章》的規定,第一審法院分為具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和具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法院兩類。其中,一般審判權由普通管轄法院和刑事起訴法庭行使,必要時得設立刑罰執行法院、警察法院和輕微案件法院等專門法院;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則由行政法院行使。新體制下三個法院的組織和活動方式與舊體制並無大的變化。1.普通管轄法院普通管轄法院設有三個法庭,配備四名法官,每年輪流由其中一名法官擔任院長。該院以三人合議庭或者一人獨任制形式運作。法律無明文規定須以三人合議庭形式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一人獨任審判。普通管轄法院負責審理由其他法院管轄以外的案件。2.刑事起訴法庭刑事起訴法庭下設兩個分庭,各由一名法官和一名檢察官共同負責,對可能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進行調查和預審工作,並作出是否起訴的裁定。3.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由原審計評政院的一個分庭演變而來,設有一名法官,是負責審理行政、稅務及海關方面的案件的初審專門法院。該院行使十五項行政審判權;十七項稅務審判權和五項海關審判權7 。有關建立澳門新法院體制的三部法律頒佈後,澳門積極據此籌組成立高等法院和審計法院。一九九三年,新的司法組織開始運作,相對獨立於葡萄牙司法體系的澳門自身司法組織已具雛型,澳門的司法制度出現了可喜的變化。首先,澳門法院有了審理上訴案件的權力。長期以來,澳門只有初審法院,對法院判決的上訴,需向有管轄權的里斯本大法區二審法院提起。由於路途遙遠,加上語言隔閡,上訴所費金錢甚巨,所耗時間甚多,非普通當事人所能承受。因此,實際提起上訴的極少,且多限於當事人為葡萄牙人的案件,不少當事人實際上被剝奪了上訴的權利。澳門本地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輿論對這種司法體制多有批評,指其為不公平。澳門高等法院的設立,使澳門有了上訴審判法院,大部分上訴案件不必再向葡萄牙有關法院提起訴,而轉由澳門高等法院受理。從此澳門的司法審判走向完善和公正。7.詳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第二、三及四款。440
  • 其次,澳門政府的財政開始受到監察。一直以來,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制度,總督有極大的權力,澳門政府的財政收支實際上不受其他機關的監察。本來,按規定,澳門政府每年的財政預算應先由審計評政院審查並提交報告,然後交立法會審核。但實際上政府並沒有這樣做,審計評政院和立法會沒有起到監察澳門政府財政收支的作用。審計法院的設立,為改變澳門政府財政長期不受監察的狀況提供了可能 。再次,澳門法官不再由葡萄牙委派。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各級法院法官不再由葡萄牙直接委派,而改由澳門總督根據新成立的澳門司法委員會和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的推荐而委任,從而為法官的本地化在法律上提供了條件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制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將設立包括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在內的獨立於中國其他地區的法院體系 。(一)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法院,其地位高於中國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對其作出的判決不得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和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審判活動不具有監督作用,不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直接審理或者指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已經由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二)中級法院中級法院除受理法律規定由其行使初審管轄權的案件外,還負責審理因不服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裁定和判決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對中級法院的裁定和判決仍然不服時,則需向終審法院提出起訴。(三)初級法院初級法院是具有一般審判權的初審法院,受理法律規定由行政法院行使專屬管轄權和由中級法院行使初審管轄權以外的所有案件。目前,中國其他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分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專門法庭,各負責審理某一類案件。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初級法院設立若干專門法庭,既可以參考中國其他地區的做法,也可以另外設立其他專門法庭,如小額錢債法庭、青少年法庭和租務法庭等。具體設幾個法庭,設哪些法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規定。441
  • (四)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案件,它是與初級法院同級的唯一專門法院。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定或者判決,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保留澳門原有的刑事起訴法庭制度。鑒於《澳門基本法》的性質,它只能原則性地確定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制。上述法院的具體組織和運作,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規定。三、澳門現行法院體制的走向由於《澳門基本法》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生效,屆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新的法院體制,因此,澳門現行法院體制的走向已經非常明確;它必須在過渡期內盡量向未來新的法院體制靠攏,以便在主權交接時達到順利過渡。為此,必須找出澳門現行法院體制與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制的差距,以明確澳門現行法院體制的具體發展方向 。在實行“一國兩制”,維持澳門原有的制度基本不變政策的指引下,《澳門基本法》的立法者在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體制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澳門原有的法院體制,包括舊的法院體制和現行法院體制,因此,比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制和澳門現行法院體制可以看出,兩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以及中國和葡萄牙對澳門問題的不同考慮,澳門現行法院體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制之間亦存在一定的距離。具體說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一)有無終審法院和終審權的不同8.該條規定:“(葡萄牙)共和國總統在聽取國務委員會及共和國政府的意見後,有權限決定澳門法院何時被授予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終審是指法院按照審級制度對案件所作的最後一級審判。終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即時生效,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其審判活動不受任何其他法院的監督和指導。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組織上的聯繫,不受後者的領導和指導,正是享有終審大權的法院。目前,澳門高等法院雖然承擔著澳門大部分上訴案件的審理工作,而且,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8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賦予澳門當地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起,現仍屬於葡萄牙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的有關權限,應歸於澳門高等法院。這些規定,為澳門高等法院成為具有終審權的法院提供了可能,但至今為止,葡萄牙總統仍未頒佈命令,授予澳門法院以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第六款、第十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442
  • 條第二、四款等的規定9 ;不少案件的終審權甚至上訴受理權,仍操於葡萄牙有關法院之手。為解決這一問題,葡萄牙總統應於時機成熟時盡早頒發有關命令,以實現澳門法院的真正獨立,為澳門法院的順利過渡創造良好的條件。澳門高等法院投入運作後,亦應健全自身的組織,加緊積累經驗,迎接挑戰,積極為演變成具有終審權的終審法院而作好充分的準備。(二)有無審計法院的不同澳門現行法院體制中設有審計法院,由原審計評政院的一個分庭發展而來。按照《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審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計法院負責監督澳門政府公共支出合法性的審查。而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設計,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審計工作,在法院體制中並無審計法院。實際上,從性質上看,澳門審計法院行使的權力,與其說是審判權,不如說是審計監督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和鄰近的香港地區都不將行使這一權力的機關稱為法院,歸入司法機關。從歷史上看,審計法院的前身即審計評政院長期以來形同虛設,不能起到監督政府財政支出的作用。審計法院成立後,工作亦不令人滿意,甚至有輿論擔心審計法院會走上審計評政院的舊路,成為花瓶式的擺設1 0 。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只設審計署,不設審計法院,澳門審計法院肯定不能原樣過渡,而必須以《澳門基本法》設計的審計署為目標,加以改革,才有前途。實際上,澳門各界已有此議,連澳門審計法院院長亦表示,審計法院隨時可以因應形勢的需要,改變為審計專員公署11 。為此,必須盡快修改有關法律,加強審計工作,靠攏《澳門基本法》的設計,成立審計專員公署,以取代現在的審計法院,為將來過渡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創造更優越的條件。(三)有無中級法院的不同9.第九條第六款:“澳門行政法院亦有權限遵守(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法院之命令,以及由行政、稅務或海關法院向其發出之信件、公函或電報。”第十條第六款:“(葡萄牙)共和國審計法院有權限因應上訴,而對於澳門政府與當地審計法院就查核或批閱事宜的分岐,予以裁判。”第十四條第二款:“就上款未規定之事宜,經必要修改後,(葡萄牙)最高法院之全會及該院刑事分庭之全會對澳門地區仍擁有管轄權。第十五條第二款:“就上款未規定之事宜,經必要修改後,(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對澳門地區仍擁有管轄權 。”第四款:“就上款未規定之事宜,經必要修改後,(葡萄牙)最高法院分庭之大會對澳門地區仍擁有管轄權。”1 0.參見戈弋:《審計法院計完免“審”》載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濠江論壇周報》。1 1 .參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澳門日報》。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將有三級;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為第一級,中級法院為第二級,終審法院為第三級。而澳門現行法院體系只設兩級:行政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普通管轄法院、審計法院為第一級;高等法院為第二級。在高等法院和第一級法院之間並無中級法院,高等法院以全體大會和分庭的形式運作,從某種程度上說,高等法院的分庭實際上起著中級法院的作用,當事443
  • 人如對分庭的裁判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全體大會上訴。姑且不論兩種不同體制的優劣,澳門現行法院體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制相比,在中級法院的設置方面存在的距離是明顯的。解決的辦法,無非是在過渡期內設立享有終審權的法院,而將高等法院變成為中級法院;或者賦予高等法院以終審權,新設立一個中級法院。相比之下,後一種方案對澳門現行法律和法院體系帶來的衝擊較小,較為可取。(四)關於刑罰執行法院、警察法院及輕微案件法院《澳門新司法組織總規章》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般審判權由普通管轄法院及刑事預審法院12 確保之,但不妨礙以後設立其他專門管轄法院或特定管轄法院之可能性,尤其是刑罰執行法院、警察法院及輕微案件法院。”這些法院設立後,均作為一審法院運作。而根據《澳門基本法》,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只設立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並無得設立其他一審法院的規定。各類不同案件,可以由初級法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進行審理。鑒於《澳門基本法》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實施,過渡期所剩時間不多,不宜再對澳門現行法院體制作與《澳門基本法》規定不相符的變動。因此,刑罰執行法院、警察法院及輕微案件法院均暫時不宜設立,以免為澳門法院體制的過渡帶來一些不明朗因素。將來確有需要,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規定,予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體系與澳門現行法院體系基本相同,有利於澳門審判機關和審判權的平穩過渡,而其間存在的距離,則應在過渡期內盡量縮小。現在,《澳門基本法》已經頒佈,澳門現行法院體制的發展方向已經明確,澳門法院體制必須朝著正確的方向改革和完善,以保証澳門審判權的順利交接和法院體制的平穩過渡 。1 2.即刑事起訴法庭。444
  • 語言445
  • 446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2,447-456在澳門學習葡語作為外語的情況*Mário Filipe **一.前言凡踏上教或學的台階,原則上,無論對純粹學習語言或對與該語言相關的文化成份,都會有一些清晰的期望。這些期望是否巧合,以至學習這種新語言而引起對與這種語言有關的文化的好奇心,都是本課題要分析的對象。教師所採用的教學計劃應含有《文化成份》,至於其份量的多寡則視乎有關的水平。因此,除了時間的負擔須與計劃的執行相互配合外,教師可嘗試創造條件,以利於以稱為《文化成份》的語言作為傳授的工具,務求在學員中能喚起對文化實況的好奇心,現在所說的當然是葡國的文化實況。有時,老師察覺到學員對葡語有興趣是基於一些實際理由,具體的如前公共行政培訓中心的學員,他們對葡語的興趣是工作上的關係及運作的需要使然。那麼,當有這種情況時,怎樣才能喚起他們對文化實況好奇心呢?本人相信對相異的事物產生好奇心是自然而然的,同時,這種好奇心亦應被激發。很多時我們會說一些自以為很有趣的話題,但事實上只賺得聽者的呵欠或禮貌式的回笑,倘若能提供一些資料給我們,使我們理解學員好奇心的傾向,那麼,這種不妙情況,便會大大減少 。二.方法及各種假設就讓我從本人對學生究竟對文化的課題想知道一些什麼的好奇心說起。我曾以葡語及華語進行了一個小型的、不記名的問卷調查,基本上,我想從中知道兩件事:什麼原因引致他們去學習葡語,以及關於葡國及葡國人方面,學生究竟想知道些什麼。* 本文寫於1 993年中,其時作者為教育司語言推廣中心葡語教師。** 葡萄牙貝加理工學院教育高校教師。447
  • 該問卷以公共行政培訓中心的學生為對象。通過中心的合作和中心的其他教師的協助,當時在這裏學習葡語的三百名學生,有超過三分二,即有二百二十四位回答問卷。因此,本人認為就學生對這方面的關注和期望所調查的樣本是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的二百二十四位學生都是公務員,其中58%為女性。按年齡組別分類,其比例如下:二十歲或以下者 2%二十一至二十九歲者 48%三十至三十九歲者 36%四十歲或以上者 5%未指明年齡者 9%樣本統計圖(按性別及年齡組別)三.對所得結果的分析首先要指出,由九○/九一學年度至本學年度,報讀的人數有很大及持續的增長,本人同時要指出8%的調查對象表明其學習葡語的理由是部門強迫,其餘的表示是出於個人的意願,按照中心的慣例,後者要在稍後獲得上級的許可才可入讀。448
  • 因部門強迫而學習葡語本人想從分析所得數據開始介紹促使這些學生學習葡語的原因,因為,在某一程度上,該等原因經常是與學生要在校外學習語言及開始要發掘新知的傾向和與趣有關的。當問及是否願意繼續學習葡語時,衹有4%表示不願意,而今年才開始在這裏就讀的學生,當被問及這問題時咸表示有繼續學習的意圖,這是很有意義的;另外,要強調的是發現幾乎所有完成課程的學生都希望可以繼續學習(衹有一位表示不會繼續下去)。希望繼續學習葡語449
  • 關於過去引致學生學習葡語的原因,我們作了如下的核算:75% 表示是為了“學習一種外語”;72% 表示是為了“與葡人溝通”;40% 表示要成為“雙語人”,對此,我們認為要流利操雙語的意願,是這些學生勤懇學習的原因。尚要指出32%指出其中一個原因是“認識葡國的文化”。本人認為這種情況與我們有時所得的意念有些不同,就是我們以為學生主要都是以實用為出發點,都祇集中在語言上。很明顯,上述持即時實用觀點的情況是存在的,但並不代表普遍的傾向,這只是表面現象而已,但卻可引領我們作思考。因此,從調查所得結果可說明表象未必一定是事物的真相;另外,33%表示學葡語是為“在部門內晉升”的情況雖然也算多,但並不能因此說絕大多數是如此。學習葡語的原因這些結果顯示有一個空間足容推廣文化的工作馳騁,同時也令本人相信當學生要求我放映一些關於葡國的紀錄片時,他們的願意是純正不過的,並不是為了不上課而耍花樣,因為他們都知道稍後要就所見所聞做一些書面或口頭的工作。關於語言的效益方面,90%認為學習葡語“對工作有用”。450
  • 對學習葡語的意見現在來到較多牽涉文化的答案,有29%被訪者認為學習葡語亦是“更好地認識葡國人的一種方式”。葡語在工作中的用途451
  • 雖然56%被訪者說“只在工作中閱讀葡文公函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1 8%被訪者指出“葡語在交談中用不著,因為葡國同事或上司仍然繼續以英語跟他交談”。這樣,無可置疑地,研究媒介在本個案中是工作媒介,對學習興趣的刺激或抑制是很有意義的,但這些不是本文探討範圍。強調一點,縱使如此,仍有74%被訪者特別指出“葡語在他們與葡國同事交談中有用處”。認為葡語“無實際用途”的被訪者為4%。至於考查被訪者對葡國和葡人事物喜愛的偏好,向他們提供1 2個主題,並要求他們給各個主題編上由1至1 2的號數,感到最大興趣的編上1號。這些主題是:歷史 宗教地理 運動食品 生活方式政治 電影經濟 消遣文學 旅遊在這個組別裏突顯了“生活方式”項目,這項目吸引了較多的注意,無論分析重點是什麼,即無論以性別男/女、學習年數或年齡組別來分析。被訪者喜愛知道葡國事物的偏好平均數“旅遊”是第二個最為人樂道的項目,無論被訪者是男性或女性,以年齡組別作分析時亦只有輕微的差異。在年齡四十歲以上的學生中亦佔第二位。“消遣”在女性中佔第二位。歷史在男性中佔第二位。在以學習年數作參照的分析中,今年才452
  • 開始學習葡語的人士以食品作其第二個選擇,而今年行將完成學業的則以“歷史”作其第二選擇。以整個調查而言,“食品”是第三選擇,而單以男性而言,經濟是第三選擇。以年齡作分析時,“食品”項目則出現較大的差異。以年齡在四十歲以上的男性而言,第三喜好是“旅遊”,“食品”跌到第八位,而年齡在三十至卅九歲的男性,似乎並不十分關心食物。“經濟”佔第四位,雖然以女性而言只佔第五位。如留心以學習年數作參照取得結果,發覺幾乎所有被訪者都將“歷史”放在第四位,將“經濟”放到第五位;唯一例外的是學了三年葡語的學生,他們是多數,佔了總人數的23%。以年齡作參照取得的各個結果,相差的幅度很大,佔第三位至第十位不等。以整體而言,“歷史”居第五位,隨後的是“消遣”、“地理”、“政治”、“文學”、“電影”,第十一位的是“運動”和第十二位的是“宗教”。被訪者喜愛知道葡國事物的偏好平均數453
  • 被訪者喜愛知道葡國事物的偏好平均數值得強調的是,有顯著差異的主題佔據了首三個名次,這樣構成了一個興趣的集中點。被訪者喜愛知道葡國事物的偏好平均數454
  • 還應該指出,以學習年數作分析的結果,可以提供調整課程大綱的資料,以期使教學主題更為吸引,譬如,教授多一些與葡人生活有關的材料,採用少一些文學篇章 。現在將學生對葡語未來在澳門的用途的想法給各位思考,如可能的話,我們將從這些不記名問卷得到的回答中,分清善意、同情及真誠。關於葡語未來在澳門的用途,1 6%認為將會“十分有用”;但至於一九九九年之後,76%認為“將會在短時間內有用”,4%認為“將會毫無用處”,25%認為“作為文化參考”將會有用。葡語未來在澳門的用途現在試設想以企業方式對待語言和文化,(設想走得太遠!)這個問卷應視作一個市場調查,視作對消費者趨勢的判斷;它的結果肯定地導至產品為人所接受而可以在市場立足的結論,因為,雖然沒有促銷活動,但消費持續增長。正如任何一家現代企業一樣,無不以增加銷量和擴大市場佔有率為目標,這個調查的結果應在生產水平和產品促銷水平上有反嚮,使產品加入更吸引的文化成分,跟上市場的偏好,革新和擴大某一些內容。455
  • 我們不敢主張以企業精神推動葡語教學和葡國文化教學。我們大家都知道,文化不能出售亦沒有價格,但我們可以不揣譾陋更進一步迎合學員的興趣和滿足他們的好奇心。課程大綱典型地說要講花崗岩石屋、村落、牛車,因為石頭、村屋,車子都洋溢著葡國的傳統和文化,然而,學員大多數都是第一或第二代的城市出生者,他們想以現代的事物和城市的成就代替他們父輩、祖父輩在鄉間生活的貧困辛勞的記憶。對於這個情況,我本人曾親身經歷,他們可能的反應是:“這和中國的情況是相同的,葡國人是否如同在中國農村裏一般窮困?”隨之而來的是富於同情心的微笑和幾乎立即失卻興趣。這表明學生不是想認識葡國麵包加橄欖的鄉間情懷,反而是葡國可提供的西方現代化景象吸引著他們。葡國人留在澳門的文化標記,不會在課堂的領域裏,而會更確切地在其他包容更廣的領域裏,就是因為這些領域,大大地推動去認識葡國事物的意欲和去構築葡人在中國的史跡。作為將來聯繫和體認葡國文化留存在澳門,或當它不再存在時作為對它的懷念的史跡,其構建就取決於我們每天的日常生活,我們的處事態度和我們今天所作的一切。456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2,457-460語言與溝通*程祥徽 **語言用來溝通,溝通需用語言。這個簡單的道理盡人皆知,不必求證。然而細想一層就會發現,語言與溝通都會受到許許多多的干擾和制約,呈現出紛雜或豐富的狀態。不研究這種種情形,語言便不可能在溝通中發揮最大的作用,溝通也不可能收到最好的效果。就語言來說,它的基本形式是以聲音為媒介,在發話人與受話人之間形成溝通的渠道。以聲音為媒介的原始形態是口語,聲音有多種變通的形式,例如哨聲、笛聲、警報、鐘鳴、號角聲、敲門聲、擊掌聲、……在資訊科技發達的時代,口語有多種代用品,例如留聲機、收音機、錄音機,以及walkman、“快譯通”……口語之外,語言還可以用圖形和色彩作代表,通過自治的手段架起溝通的橋樑。最著名的表音圖形乃是文字,純粹的表義圖形也有一些,例如“禁止吸煙”的圖形和十字路口的紅綠燈信號。但這種表義方式只可作為表義的輔助方法,不可能充當溝通中的主要手段。* 於“第八屆澳門社會科學年會:澳門‘三化’問題研討會”上發表的講話,研討會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主辦,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十八日舉行。** 澳門大學中文系副教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會長。這裏說的是僅就單一的語言運用而言。在多方言或多語言的社會,必有“標準語”和“官方語言”的問題提出來。最明顯的例子產生在中國。中國是個多民族、多語言的國家,雖然各民族的語言地位平等,然而在外交事務上僅以漢語為代表,聯合國用的中國語言便是漢語,而漢語有大大小小數以百計的方言,方言與方言之間又公推一種各方言區的人群都可接受的“共同語”或“標準語”。這種標準語乃是一種模式,所有學漢語共同語的人都得向它靠攏,爭取達到模式所規定的境界。我們常常有一疑問:為甚麼有些外國人說的普通話比中國人還要好?因為這些外國人是以漢族共同語的模式為規範的,正如有些中國人的英語標準度比有些英國人457
  • (威爾斯人、愛爾蘭人)還要高的道理是一樣的,因為外國人是揀倫敦南部的英語來學,不是學它的方言俚語。因此,一個先進的國家或地區都要做一項科學性很強的工作:語言計劃(language planning)。一九九二年三月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召開的“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會”便是語言計劃的一次嘗試。國家語委學術刊物《語言文字應用》著文指出:“一九九二年年末,由澳門大學中文系副教授、學術研討會執行主席程祥徽先生主編、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的《澳門語言論集》問世。這是一本洋洋五十萬言、裝幀精美的論文集,它翔實地反映了那次國際學術研討會的成果,為廣大讀者提供了有關澳門語言文字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珍貴資料,並為“科學、適用、穩妥、動態”地制訂澳門的語言計劃鋪設了路基。”(一九九三年第二期《一項引人注目的語言計劃——讀<澳門語言論集>札記》,畢謹暢)澳門語言計劃的重點無疑歷史地落在中葡兩種官方語言的課題上。許多人愛用“雙語”這個詞指稱兩種官方語言。“雙語”以及由“雙語”引出的“雙語制”“雙語人材”、“雙語培訓”等詞滿天飛,彷彿在兩種官方語言的事情上下足了工夫,實際上距離官方地位(這裏指中文)還遠著哩!“這裏指中文”,是說現在尚不是高談兩種官方語言地位平等的時候,事實上兩種語文的不平等現象已經延續了一百多年,現時是要中文急起直追,爭取在尚餘五年多的過渡期內登上官方語言的寶座。沒有中文的官方地位,所謂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澳人治澳、一國兩制,都將變作空話,因為到了政權交接的日子還不能用中文延續以往的管理體制和以往的行政運作,那就會出現行政機關內部的斷層,只得放棄原有的程式而另起爐灶,或者借用大陸的社會制度與管理方法。因此,葡方也好,中方也好,澳門人從自身利益出發考慮問題也好,凡是希望實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人都不要再玩“雙語”的術語遊戲了,而應切實樹立起中文的官方地位。雙官方語言政策要雙語人去執行,而雙語隊伍要通過雙語培訓而建立起來。這個三段論的推理看似合乎邏輯,實際上它的前提是值得商討的。雙官方語言的政策固然要雙語人執行,但並不是唯雙語人方能執行雙語政策。加拿大總理不一定要兼通英、法兩語,新加坡總統也未必個個都懂英、華、馬來亞和泰米爾四語,澳門總督不懂中文照樣可以出任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主席,主持每一次會議,制訂落實雙官方語言政策的措施。即使是在雙語社會,雙語人的數量都是有限的。執行雙語政策的人要善用有限的雙語人力資源,將他們分配在恰當的崗位上充分展現他們的才華。這個意見筆者曾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澳門日報》上發表過,詳見《澳門雙語問題的隨想》第三節“澳門雙語人”。歷史的經驗證實,一百多年以來澳門實行單一官方語言的政策,並未以市民掌握那種官方語言為提前;現在實行雙官方語言政策應比以往實行單官方語言政策更加容易見效,因為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是九成以上市民的母語,這九成以上的居民無須著力於自己母語的學習。因此,政府大可減少培訓語文人材的費用,轉而培訓翻譯的精英分子。澳門過渡期最迫切需要的不是那些只會說幾句第二語言的人,而是法律翻譯、立法、司法、法庭事務與行政事務方面的單語精英與翻譯精英。“雙語”是語言學上的一個術語。它有“個人雙語”(bi lingual i ty )和“社會雙語”(bi l ingualism)之分;“雙語人”(bi l ingual)也有層次之別。高層次的雙語是混合雙語人,這類人具有雙母語的特徵,用甲語思維與用乙思維都是一樣的,458
  • 他們面對不同的對象或處於不同的場合可以隨意採用兩種語言中的一種,有時甚至兩語混雜而不自覺。最高層次的雙語人是在社會生活中歷史地形成的,培訓是不易奏效的。大多數土生葡人是典型的雙語人。在澳門實行中葡雙官方語言的今天,應當充分發揮雙語人溝通兩種語言的作用。“雙語人”的又一層次是在一個人身上兩種語言各有適用的範圍。澳門地區許多雙語、雙言(d iog loss is)家庭的語言狀況便是如此,例如祖籍吳閩或其他方言區而居澳數年或數十年,家庭的溝通工具常常是視交際對象和場合時而粵語時而家鄉話。港澳兩地一些專業人士的語言狀況亦如此,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運用粵語,在從事業務工作時運用外語,因為他們的業務知識是以外語學到的。一些學校的教師為甚麼只會用外語授專業課呢?就是因為他們怎樣買進來就怎樣賣出去,要他轉換成中文講授還得重新學過。然而他們與學生在課堂以外的交流都是外語能力所不能負荷的。香港的英文中學的悲劇就在師生不能用英語交流心得,老師的英文水平只夠上專業課,而且顛來倒去就是那幾個專業詞句,很難作深入淺出的講解;學生的英文水平更加不夠應付專業課以外的交流。他們是腦袋和嘴巴分開的“支離人”人們心目中的“雙語人”其實大多數不過是在母語之外學過另一種語言,嚴格地說他們並不是甚麼雙語人。一個母語為粵語的人會說幾句英語或葡語算不算是雙語人呢?當然不算。所謂母語,是思維過程中使用的語言。絕大多數具有兩種或多種語言的人以母語為思維工具,當一種外語傳來,他就將外語迅即翻譯為母語而加以理解;當需要以外語傳遞信息時,他也是在腦子裏盡快將母語譯成外語傳遞出去。一個初來澳門的大陸遊客到商場購物,很自然地將澳門幣的標價合成人民幣,然後決定是否購買。一個人的母語與外語的關係就像大陸遊客手中的人民幣與澳門幣。這只不過是個比喻而已,任何高明的比喻都不能完全吻合事物的本質;我們還是直截分析語言現象;澳門人聽、說普通話是先在腦子裏將普通話轉換成為廣州接受過來,又在腦子裏將廣州話翻譯為普通話傳遞出去——他紿終是以廣州話為語言的本體。時下風行於報刊演說中的“雙語人材”一詞指的就是這種學得另一種語言的人;所謂“雙語培訓”也不過是翻譯人員的培訓罷了。而翻譯人員的培訓應當根據政府行政運作與法律事務的切實需要納入語言計劃中。在澳門這座袖珍的城市中,語言計劃的制訂是比較容易達致精確的程度的。例如以葡文制訂的有關澳門的法律文本共有多少?需要譯為中文的多少份?已譯多少?尚餘多少?如何按輕重緩急排出時間表?需要多少翻譯人員?又如法庭的運作,截至政權交接之日需要幾名雙語法官?需要多少開庭時的即時傳譯員和閉庭後的書面翻譯人員?自身培訓能否跟上工作的需要?能不能向外借聘?借聘的人數與年限如何釐定?……語言計劃的目標是系統地解決某一言語社團的交際問題,它要在研究語言或方言的基礎上制訂選擇並使用語言的可行政策。(參閱戴維·克里斯特爾主編《語言學和語音學基礎詞典》中譯本,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一九九二年)語言計劃力求使語言在溝通中發揮最大的效力。溝通是在一個一個的交際場合中展開的,買菜和賣菜組成溝通,教師講課與學生聽課構成溝通,學術研討會上報告人與聽眾之間也形成溝通,還有國際上外交辯論、文藝舞台上的人物之間以及節目與觀眾之間,……都存在著溝通的關係。場合不同,格調或氣氛也就不同。語言的使用要切合各種不同的交際場合的氣氛,幫助溝通使命的完成。大排檔的餐桌上做不成大金額的買賣,高爾夫球場才是溝通感情、成交大筆生意的去處。場合(或環境)對於人際間的溝通竟是如此重要。語言風格學便是語言扮演溝通角色時所形成的語言學459
  • 的一個分科,它研究語言在被具體運用的時候因受交際場合和交際目的的制約而構成的特殊的氣氛或格調。現代傳播廣泛使用“傳意”(communication)一詞,澳門大學設有中文傳意專業和英語傳意課程。它的意思強調在“傳意”方面。當然,“傳”出去了總希望“達”於對方,進而形成交流。然而是否真正“達”了,那就要動用社會學的手段,例如通過社會調查(電視台的收視率、報刊的銷售量、讀者聽眾的專訪……)來檢驗。然後處理傳播過程中的干擾,不斷修正傳播者的意思,使傳受兩極形成共識。我們根據漢語詞彙的特定含義採用“溝通”一詞,正是想強調語言在交際中的雙向或呼應關係。深入理解“溝通”的雙向特點以及它對語言的依賴,將有助我們正確地制訂語言計劃和語言政策,並將它們付諸實施。460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 995 No.2,461-464也談推行中葡雙語教育詠菁*在澳門開展義務教育的密鑼緊鼓聲中,應否推行葡語教學,甚至強制推行葡語教學的爭論,此起彼落,爭論的焦點,其實絕非單純是語言問題,而是關係到本澳八萬名中、小學生的認知、智力和人格發展的關鍵問題;關係到本澳人材培養的質素問題,教育工作者不可等閒視之。站在教學第一線的語言教師,亦應在這一問題上發言。推行葡語教學,不宜簡單地贊成或反對。只要認真思考,和研究澳門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相信有很多理由確認,澳門人應該學習葡文,掌握葡語。有需要而又有條件,誰會拒絕學習呢?請看:第一,葡語在澳門已使用四百多年,儘管它的使用範圍是那麼狹小,幾個世紀下來,還是累積了份量不輕而寶貴的文化遺產,使澳門成為一座舉世矚目的、博物館式的城市。對待文化遺產,不能簡單地採取功利主義態度的,而對於葡萄牙這個最老、也是最後一個“殖民地”,也是需要研究的,此地大量的政治行政文件、歷史檔案、文學藝術資料和書籍,是用葡文寫的。據政府圖書館統計,1 993年澳門出版的圖書、期刊和小冊子,政府部門出版的以葡文為主,民間的以中文為主。為了繼承中西文化交流的成果,沒有相當數量的中葡雙語人材是不行的。澳門文化司署屬下的歷史檔案室,各方面的史料,絕大多數都是用葡文書寫記錄,葡國方面正進行整理,制成微型拷貝,以便整套存放葡國歷史檔案館。對待歷史文化,棄之如敝履易,保存和發揚光大難。澳門確實需要精通葡語的研究人員、歷史學家、翻譯、和眾多的行政管理人員,來擔當這一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歷史使命。*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461
  • 第二、當前,澳門後過渡期要完成三大任務,其中“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雙語化”,若沒有足夠的、精通中葡雙語的人材,也只能是空喊。幾百年葡萄牙式的管理架構和法律制度,需要有掌握葡語的本地人做大量的、艱苦的工作。例如,法律翻譯的工作,本來已夠艱巨了,再加上雙語人材缺乏,困難可想而知。那麼多行政、公務、法律文件,是用葡文制定的,不懂葡文怎樣本地化?缺乏人材,如何能夠談“政權順利移交”呢?不僅在過渡期,就是將來特別行政區的長官和政府部門的負責人最好也懂點葡文,以便以身作則,更好貫切“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第三、澳門回歸中國,中葡友誼還要繼續,葡語不會“回歸”葡國。澳門將會是中國的一個窗口和對外發展的橋樑,中國可以透過澳門進入共市和歐共體,有利澳門和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繁榮。中國內地有幾間大學,目前正為澳門開辦一些葡語、法律、行政等課程,協助澳門培養雙語人材,是有遠見的做法。既然澳門有學習葡語的有利條件,而這些交往又離不開懂葡語的人材,為何不抓緊機會,認真學好葡語,為培養多些雙語精英人材打好基礎,以保持澳門的特色和優勢,發揮自身獨特的作用呢?當然,抓緊葡語教學,創造學習的環境,重點是為培養中葡雙語人材。看來現在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學習葡語或推行葡語教學,而是應否乘“義務教育”之機,遍地開花,一下子在中、小學私校甚至幼稚園階段,全面開始葡語課呢?普及與提高,本是相輔相成的,但普及不宜與免費教育掛勾,兩者應該分開,更不能把免費教育變為“嗟來之食”。人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和面對以下幾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第一、葡語師資的質和量問題,眾所周知,自1 988年起,澳府教育當局一直極力推廣葡語教學,正如前教育司的羅成達所說,葡語的推廣,主要是通過兩條渠道進行的:一是為成年人和超學齡的青年開設葡文班;二、是為廣大中文私校的學生開設葡文課。(羅成達,1 989)。這樣,除了教育司屬下的葡文推廣中心和政府各部門所開設的葡文班外,許多中文私校都設有葡文課程,此外,不少社團、街坊會、社區中心,也開設多種類型的葡文班。葡語教師中,有會說廣州話的土生葡人,近年則較多是從葡國聘請來的。總括來說,這些教師的質素是好的,但從全澳來說,葡語師資問題也不少,例如,某校開設葡語課,從學期初等到期中考試,還未見葡語教師到來;又如某校的葡語教師,可能未經專業訓練,既缺乏經驗,更非雙語教師,一個很簡單的語法問題,半堂課還未講明白,老師學生齊受罪!不解決師資質和量的問題,匆匆開設葡語課,只能是徒具形式,浪費資源,誤人子弟!第二、幾年來葡語的推廣,不能說沒有成效,起碼現在懂葡語的人,明顯比以前多了,但總的來說,代價與收效不相稱。華人學葡語和葡人學中文,收效均不甚理想,有的學了好多年,仍未能熟練地使用。八十年代以來,不少大學畢業生,本澳畢業的和從外地學成歸來的專業人材進入政府各部門,成為“本地化”的生力軍和骨幹,並活躍在學術界的各個領域。這些人本應是學習葡語最積極、也應是最成功的了。但有的學了好幾年葡文,又參加“赴葡就讀計劃”,在葡語環境中浸淫了一、兩年,照理應學得很好了,但人們或會留意到,近年在澳門舉行的一連串的專業學術研討會和一些國際會議上,這些學者的學術論文,都是用很不錯的英文發表的。當問及,既然學了多年葡語,又服務於政府部門,為何不使用官方語言的葡文時,答曰:葡文難,苦於程度不夠。凡事不能只顧耕耘而不管收獲!要提高教學質量,便應檢討過去,使葡語教學朝更健康的方向發展。462
  • 第三、從學習外語和第二語言習得的角度來看,迄今並無充分的証據,証明從幼稚園或小學開始為最好,這取決於很多條件和因素,很多理論還在發展中,還有待証明。不過,遠的不說,光看澳門的現實,就足以說明問題了。澳門學生,從幼稚園開始就學英語了。作為必修課,天天讀,每周少則六、七節課,多則十多節,一學十多年,高中畢業了,不少人還是不會聽、不會寫、不會說、不會用。相反,不少內地來的新移民學生,來到澳門,英語差不多從零開始,但因有強烈的學習動力,只要有好老師指導,本人肯下苦功夫,認真地、系統地攻它個一、兩年或兩三年、目標明確,往往可以趕上甚至超前。在考慮葡語教學時,是否可引為鑑戒?第四、沒有紮實的母語根基,要同時學習三種語言,其中兩種是外語,不僅使學生負擔過重,而且產生“互減式雙語”的惡果,到頭來,哪一種都沒學好,影響學生的思維能力,阻礙學生對知識的吸收和智力的發展,未見其利先見其害,曾有某間中學的葡文教師向英文教師“報喜”,因為學生把葡文寫成英文;英文教師反過來向葡文老師“道賀”因為學生把英文寫成葡文了。兩種外語互相干擾,造成思維混亂,一塌糊塗。再舉一實例:某英語課文題目是,“Countries,Languagesand National i t ies ”,沒學葡語的學生尚能區分,正確拼寫;而學了一點葡文的則大放“異彩”!學生把 Por tuguese寫成 Portuges不算奇怪,把學了多年的Engl ish和Chinese,竟數典忘祖地寫成Engles和Chines,不是很“精彩”嗎?顯然,對於澳門的中學生來說,有了紮實的第一、第二語言基礎,才可能更好地學習第三語言。第五、中文私校學生學習葡語的積極性不高,缺少學習動力,在中文私校教授葡語的 Paulo Ferreira 老師,曾對這一問題作過調查研究,作了實事求是的分析。他的調查報告《中文私校中葡語教學的需要》(《行政》1 992年第1 6期),至今仍未過時。因直接貫穿語言教與學全過程的人文因素和心理因素,簡單的行政手段是無濟於事的,應從提高教師質素、專業水平、改善教學方法和教材等方面入手 。若以上種種問題不很好解決,大量的葡文課程都如同虛設,不僅達不到掌握葡語的目的,浪費了寶貴的資源,還會帶來一連串的反效果。為了扭轉這種局面,為了有效地進行葡語教學,為澳門的未來發展培養雙語人材,以下幾方面的工作應該立即著手進行:第一、現實的語言政策,應基於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對語言需要的原則。認真研究澳門社會語言實況,有助於語言政策的制定。同時,決策者要調查研究,反覆論証,實事求是,高瞻遠矚。有了可靠的理論根據,掌握準確的數據,就不會盲目走彎路。首先是師資問題,哪些學校有條件先開設葡文課程?已開設葡文課的學校是否有條件擴班?總共需要多少葡語教師?第二、甄選和較快地培訓葡語教師,葡語教師當然葡語要好,最好是主修葡語的;對其語音、語法、詞匯、語義等有較清楚的認識;要懂些教學法,懂些教學技巧和課堂管理等。同時,還最好能熱愛教育,熱愛中國學生,不帶種族偏見,這樣,教育當局可根據所需的教師人數,有計劃、有步驟地、認真地甄選現成的葡語教師和開設各種短期的師資培訓課程。某君在葡語推廣中心學習過,其親身經歷,也許可以說明選擇和培訓師資的重要性。他的第一位葡語教師是葡萄牙人,不懂中文但熱心教學。她用情景、實物、圖片和英語輔助,加插大量練習和補充教材,包括政府部門出版的小冊子,很實用;再加上她語言風趣、動作靈活、反應敏捷,教學投入,很受學生歡迎,使人深感獲益良多。第二位葡語教師也是葡籍,也不懂中463
  • 文,對澳門似乎不太熟悉,英語表達能力較遜,跟學生溝通有困難,但她非常努 力,也有她的特質和教法。有一次她講解 Tranformá-lo,Conhecê-la,Comprar- lhe 時遇到困難。她一再說“Atenção!”“Atenção!”,同學一再搖頭說“Não Percebi”(“不懂”),終於有一位當教師的學生點了頭。她高興極了,像得救 似的說:“A senhora Professora Doutora x x x,explicar em Chinês!”手向 黑板一揮,補充說;“Tudo!”這樣一來,經那位學生協助講解,同學們也明白 了。應該說,這兩位都是稱職的教師,若受過良好的師資培訓,教學效果當然會更 好。 第三、推行葡語教學可全方位的、同時在幾個層面進行: 1.鞏固、提高中文私校已開設的葡語課程,總結成功的經驗並加以推廣,為增 加葡語課程做好準備;在尚未開設葡文課程的中文私校,可考慮從高中一年 級開設葡文課,作為第二外語供學生選讀,為準備進入公職或將來去葡國或 其他拉丁語系國家升學的高中生,提供學習葡語的機會; 2.在以英文為授課媒介的私校,從高中一年級(或中四)開始,設葡語課作為 第二外語供學生選修;對於部分有條件的學校,還可從初中一開始,設葡語 選修課; 3.官立葡文學校、中葡學校(包括幼稚園、小學、中學),因具備特殊的條 件,或葡語本來就是母語或第一語言,在葡語教育中,應繼續扮演特殊的角 色和做出特殊的貢獻; 4.教育司屬下的葡語推廣中心的課程,是推廣葡語教學的可行途徑,只是學生 的流失率比較高,學生人數不穩定。若能採取較靈活的招生和考核辦法,並 且提高教師的質素,使學生能學以致用,情況會得以改善; 5.相對來說,“赴葡就讀計劃”在培養高級雙語治澳人材方面,是較成功的。 只是甄選應更合理,更有計劃性,應鼓勵他們刻苦學習和有使命感,同時也 避免這些專門人材,因缺少跟進措施而流失; 6.從長遠觀點來看,葡萄牙總理席瓦爾(施華高)說的關於 1999 年後在澳門設 立文化中心和辦一所以葡語教學的學校的主張,應該也是積極的和現實的。 另外,大學、理工學院、高級警官學校也先後開設了很多類型的葡語課程,還 有內地的大學也說為澳門開設中葡雙語人材培訓課程,再加上民間的社團、街坊 會、青年中心等開設的葡語課程班,我們看到的全方位、多層面的葡語教學體系, 就不會因只著眼於中文私校而陷入重重困擾。放眼全局,我們就會認識哪些是當務 之急,資源如何更合理地使用和調配,師資如何培訓,多了計劃性,少了盲目性; 放眼全局,我們就會立足現在,面向未來! 464
  • 諮詢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選擇入葡萄牙編制、退休或脱離聯繫的期限已於五月二十四日届滿。現在刊登有關人員向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所提出的問題雖然已經過時;然而,這些問題反映了那些要為將来作出選擇的公務員的疑問及憂慮。《行政》雜誌编輯部認為該等問題有其本身的意義,因此決定將之刊登。《行政》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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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八期,1995 No.2,467-475問: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選擇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之人員,是否要具備最低相等於官方教育六年級水平之葡語認識證明?答 :根據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二條,只要求選擇納入葡萄下共和國部門編制之人員具備最低相等於官方教育六年級水平之葡語認識證明,根據一四/九四/M 號法令第十一條,這是實行上述選擇的一項條件。問:來自其他教育制度(非葡語制度),而其學歷又在進入公職時得到澳門地區承認的人員,倘他們選擇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編制,是否一樣要遞交相等於葡語官方教育六年級水平之語言認識證明?答 :  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二條d項考慮的是葡語的知識水平(而非指人員的學歷),所有非在官校教育制度取得最少六年級學歷的人員必須在教育暨青年司取得上述的葡語知識証明(根據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一條規定)。  同様,那此擁有少於六年級學歷的人員(儘管其學歷是在葡語教育制度内取得)仍須提供上述的葡語知識水平的証明。問:按照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解釋,曾為共和國公共部門或前海外省政府服務的時間,澳門退休基金會均視為具退休的法律效力,是否亦可作為選擇收取金錢補償以解除聯系的計算金額基礎?467
  • 答 :  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根據澳門的制度實質扣除退休金的年数方可作為選擇收取金錢補償以解除與公共部門聯系之金額的計算效力。  因此,曾為共和國公共部門或前海外省政府服務的時間,澳門退休基金會均視為具退休的法律效力;要強調的是滿十五年服務時間雖具有選擇脫離聯系所需的效力,但將不會作為計算有關補償金額的依據 。問: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三條所確認的提早退休並將有關退休金責任轉移予葡萄牙退休事務管理局(CGA)的權利,其對象是否只是具備條件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編制之人員?答 :  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三條對申請確認提前退休權利的唯一要求,是申請人能具備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自願退休(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六三條)的條件 。  按此,申請提早退休最根本的是,必须取得澳門退休基金會供款人的資格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能具備為退休目的計算的三十年服務時間 。問: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有意選擇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之人員,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必須具備十五年之服務時間,問是否不把服務時間補貼考慮在內 ?答 :  根據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解除聯繫的權利已承認是給予為退休目的而計算出有十五年服務時間的人員,因此,人員所得到的服務時間補貼亦考慮在內,當湊足有關服務時間,上述權利便可實行 。  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五條三款只規定服務時間補貼不能作為金錢補償金額的計算目的。468
  • 問:根據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三條,有意提前退休的人員,在提交退休申請書之日必須具備能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自願退休的條件,或問,這是否只為確認該權利的必要手續?答:根據一四/九四/M 號法令第九條一款b項,在這方面所承認的是退休(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並將退休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管理局之權利,而非專指提前退休这權利 。按此,提前退休是給予那些已獲承認退休權人員的一項權利,因此申請人必須在遞交退休申請書之日具備能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自願退休的條件。問: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提前寄運行李?答:  按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從對任何一種選擇(納編,退休並轉移有關責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及收取金錢補償以解除與行政當局之聯系的本地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賦予權利的批示在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人員有權提前寄運行李(以及家人和輕型客車)。然而,選擇退休或脱離聯系的情况,有關寄運的權利只限於定居葡國的人員 。問 :有向澳門退休基金會供款,並為退休及撫卹金目的作出有關扣除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散位及編制外合同制度人員,是否可根據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選擇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答 :  不可以。根據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透過收取金錢補償解除聯繫之權利只給予具備納編條件之人員。而納編權利以及随之而來的解除聨繫權利,則只承認給予那些具有葡萄牙公民身份,且直至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其與本地區編制之聯繫為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又或散位之人員 。469
  • 答 :問:“職業表”(式三)“G”項應填甚麼日期一是否開始具備條件實行有關選擇之日期?倘有關選擇為收受金錢補償解除聯繫,則該日期為有關人員完成或將會完成退休目的而計算的十五年服務時間的日期,並應由所屬部門填寫。倘有關選擇為退休並將有關責任轉移予CGA,該日期則為有關人員完成為退休目的而計算的,最少三十年的服務時間日期。倘有關選擇為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編制,則該項可以不填,但可填上對有關部門有較大方便之實行日期。問:正在放無薪假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是否必須重返工作崗位以申請確認有關之選擇 ?答:  不需。法律並没有規定工作人員必須正在執行職務時才能申請確認由構成納編程序法律架構的法規所給予的選擇權利。  同様,工作人員不必為了實行有關選擇的目的而重返工作,只需要填妥所有必須的文件,尤其是關於選擇退休或解除聯繫所要求的最低服務時間即可。問:從甚麼時候開始,就讀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之特別培訓課程或接受所指職務的任命的人員會喪失納編權利?答 :  從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就讀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七條所列舉的特別培訓課程或接受所指職務的任命(或續期)即會喪失納編的權利(根據一四 /九四/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470
  • 問:一名公務員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八款b項獲定期委任(指在澳門行政當局擔任確定委任職務的人員轉到其他職業組別職程的情況)在申請納編時會否被考慮?答 :會。因為在這情况下的定期委任“代替”了臨時委任,換言之,與臨時委任的性質相同 ,有關人 員須在一 九九三年 十月十 五日前進 入所擔任 (定期委 任)的 職級 。問:可否要求直接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 E I )?答 :  不可以。本地區編制人員只有在納編過程中未能被直接安排到共和國某一公共部門時才會被安排到 Q E I (安排到 Q E I 是有補貼的)。問: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在甚麼條件下才可以按十月十四日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於澳門繼續擔任其職務?答 :  根據第三五七/ 九三號法令第十一條所載,已取得葡萄牙共和國編制資格之人員(亦即那些已實際編入共和國部門之人員),稍後可以根據一特别之章程(此章程須獲葡國和中國政府通過),獲准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問 :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三款,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將可獲得多少退還款項?471
  • 答 :獲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將可獲得退還以其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所擔任職位之薪酬計算,過多扣取之(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至其登錄於退休事務管理局期間)款項,例如因為正以委任方式擔任另一職位,又或者期間職位有所變更等情况 。問:被確認有權納入而又未正式到葡萄牙共和國部門上任之人員,倘期間被指為無能力擔任職務或被強迫退休時,將如何處理?答:根據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對被確認有權納入葡國編制之人員,除了有關退休部分,一切仍受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所約束。這就是説,倘若在確認納入葡國編制權利至確實納入期間,出現了導致公務員退休之情况(無論是因為無行為能力,抑或受到刑事處分),那麼,有關退休所需之最少工齡(五年),或有關退休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將按葡萄牙共和國現行法例處理(諸如十二月九日第四九八/七二號法令)。問:不能直接獲安排於某一部門內而被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E I)之人員的處境是怎樣的 ?答 :  根據第三五七/九三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E I)之人員,將採用納入編制當日所施行之過剩人員制度,但有關薪俸扣除之規定除外,因為澳門之公務員在納入該編制(QE I )的第一年並不需要扣取任何費用 。這樣,留在“部門間在職人員編制”(Q E I )期間是針對退休,晉升及進階而言,而有關人員仍然有權收取聖誕及假期津貼,家庭補貼,公務員保障福利,以及醫療補助等 。472
  • 問:獲確認有納入葡國編制權利或脫離公職權利而轉為超額人員之公務人員,他的各項權利會否受到影響?答 :轉為過剩人員只意味著該公務員脫離其原本編制内之職位,這並不會影響到他作為公務員本身所有之權利及義務。第一四/九四/M 號法令第十八條已明確指出,處於過剩人員編制之人員有保持對職程之權利,仍有權參加本地區公共部門編制職位之公開考試,仍然可以以委任、派駐或被徵用等形式繼續或在稍後出任各職位 。答 :問:為了能有效實施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編制及收取金錢補償脫離公職等政策,有關部門應如何擬定有關之人員編制表 ?  每隔半年,各部門便要擬定一份有關下半年將離任或納入葡國編制公務人員之圖表(納入葡國編制的人員圖表,須於首月的第十日前呈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至於脫離公職者之人員圖表則須於第四月之第十日前呈交)。根據第一四/ 九四/ 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在編製上述之人員圖表時,各部門應讓圖表所載之公務員知悉,以便能及時定出一個有利於公務員及有關部門之終止職務日期 。問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有意繼續於本澳地區編制之人員,是否有義務填寫“格式五”之表格(聲明願意繼續留任澳門公職) ?答:  不用填寫。在“格式五”之表格上已註明“自由填寫”字句,因此,只有當有關人員想明確聲明欲繼續為澳門公職服務,方須填寫該份表格。473
  • 將退休金轉移至(或將會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人員,將會獲得甚麼津貼 ?問 :答 :  收取退休事務管理局退休金之人仕,亦有權收取家庭補助(給予其負擔之子女)、婚姻津貼、分娩津貼、新生嬰孩津貼、喪葬津貼等等(見五月十七日第一九七/ 七七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一七○/ 八○號法令 )。問:申請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交通運輸費用,有甚麼手續及期限 ?答 :根據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澳門公職法於這方面之規定,亦准用於有關之手續及期限。當然此項福利應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申請。問:原本已有權收取房租津貼之人員,在其退休金轉由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後,是否可以繼續收取該項津貼 ?答:  不可以。其退休金在轉交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後之人員,已不再是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供款人,所以並不能享有房租津貼之福利 。問:當支付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到退休事務管理局後,欲收取該款項時將須辦理甚麼手續 ?退休金又將採用哪個金額調整制度 ?474
  • 答:轉由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退休金及撫卹金,其支付程序,將按照該局及收取退休或撫卹金人仕所協議之方式進行,(例如:透過存款於存款儲金局(Caixa Geral de Depó si to)、銀行轉賬往外地或以支票支付),有關機構將向收取退休或撫卹金人仕詢問有關付款之方式。轉由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澳門退休或撫卹金,其調整辦法將採用共和國對各項福利金之調整制度 。問:退休金或撫卹金轉歸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人員,會否因為葡國沒有年資獎金制度而失去他們在澳門有權收取之年資獎金?他們是否將失去附加在退休金上之年資獎金 ?答:  不會。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年資奬金是全數給付的(或根據同條第三款之規定,若為收取撫卹金人仕,也可收取百分之五十之年資奬金),並且會加在有關之退休金上,這樣,轉歸退休事務管理局(CGA)負責之退休金,亦將包括各公務人員有權收取之年資,因此,有權收取退休金之人仕並不會失去在其轉到退休事務管理局(CGA)時有權收取之年資奬金。問:獲確認有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權利之公務員,亦即有權得到本地區支付旅費到葡國之人仕,可否根據該法規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申請提前享用這免費航空交通服務?答:不可以,因為按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有權提前享用免費交通運輸服務權利者是針對公務員之家屬,其行李及輕型車輛,而公務員只有在其納入葡國編制正式執行時其前赴葡國之交通費用方可獲得資助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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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 :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爲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爲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系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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