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五年,澳門161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薜尼路 (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魏美昌 (Gary Ngai) 執行社長: 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廖 明 (Peter Lio Meng) 葛祖民 (JoséCôrte-Real)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ros, Gonçalo Amarante Xavier, José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 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512/5995514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 本 ISSN 0872-9174 162
  • 第Ⅷ冊、第二十七期(一九九五年第一期),一九九五年三月目錄語言澳門的政權及葡語狀況 167Antó nio Aresta澳門的語言 —— 邁向廿一世紀 177Maria Tr igoso文化保留和發展澳門的文化特色至下世紀的前景 185魏美昌經濟九十年代初期澳門經濟的演變及前景 195Norber to Fer re i ra法律翻譯澳門的法律翻譯——經驗與展望 213賈樂龍澳門法律中譯的意義、方式和技術標準 225劉高龍法律與社會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237Ant ó nio Corre ia Marques Si lva163
  • 澳門法制與法律培訓之關係 251查贇基本法集眾智慧,力臻完善 257趙燕芳文件……263法律諮詢 275摘要在《行政》雜誌刊登已簽名之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刊於《行政》之文章可轉自或譯自其他刊物,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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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 995 No .1 ,167-176澳門的政權及葡語狀況(1770-1968)Antó nio Aresta*當回顧大約五個世紀前葡萄牙人在東方,特別是在澳門的事跡,我們可毫不猶疑地說,作為溝通及推廣文化的語言,葡語的地位已今非昔比。在十六、十七及十八世紀,葡語曾是整個東方的流行語言及在十九世紀中葉前是亞洲地區數個政府用以建立國際關係的語言。隨著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帝國的沒落,法語及英語相繼代替了具影響力的葡語地位。在澳門,推廣葡語的策略應從政治及文化兩方面著手,而非單靠在教學法或改善教學用具上為之。此外,這個策略必須經過公開討論,深思熟慮和反複求正後始可 作 出 。*波爾圖大學文學院哲學學士,現任澳門中學哲學科教師。在十八世紀末葉,首位從葡萄牙到澳門的皇室教師在從事教育工作時遇到無數障礙:“本人,José dos Santos Bap t i s t a e Li ma ,在澳門市教授拉丁文法的皇室教師,得蒙陛下透過皇室審查委員會指派到澳門執行教師職務,使年青人能人盡其材,接 受新事 物和達到 成績優 異的地 步。為著 能成功 地向著這 個有效 的目標 進發,須先向其學生——當地的葡國人,教授被澳門人完全忽視的葡語,因為他們只講一種變了質和不純正的葡語與漢語混合的方言,以致本人經常需透過翻譯才能明白學生的說話以提供適當的材料。這一切均遵循指示而行並附有證明:由於這個工作量較陛下原先所指示的為大,而400$00銀幣的薪酬不足以適當執行教務,因本人需自費將學生所需材料從葡萄牙運抵澳門,因此,本人請求陛下能將本人的薪酬稍167
  • 作調整”1 。該請求在兩年後,即 1777 年,才被核准。事實上,情況只於 1781 年才 有所改善。在面對其他問題時,政治權力再次另有所選,讓我們看看其中的一些選 擇。 “倘澳門所處的地理位置使我們不易與鄰近的殖民地香港來往,或外國人不經 常使用我們的港口,又或所有有能力的人不讓他們的子女到外地接受教育,這個城 市已經可與葡萄牙在東非的殖民地的愚昧或葡人在帝汶島上的不幸定居不遑多讓。 倘政府以資源不足不給予學校援助來作藉口,大家均會接受,但對於資源充足的澳 門來說,這是不公平且不足以構成理由,因庫房從未試過如此充裕。從澳門庫房調 取澳門幣五萬元往非洲;耗資澳門幣二萬五千元興建澳督府,現在還預算耗資五萬 元興建一個新的兵營,但他們總不願拿出一個銀幣來在這個殖民地推廣教育而這些 錢 都 是 來 自 這 個 地 方 的 !! . . . . 這 種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傳 達 天 庭 。”2 顯赫及吝嗇的管治手法將政治無知暴露出來。這項無知在某種程度上是有計劃 的且把責任推卸在長久及多樣的過錯上。作家 Eç de Queirós 以一種無懈可擊的 諷刺手法,通過無法形容的人物 Fradique Mendes 點出我們要負責的語言文化政 策。此種手法既能表現滿懷自信而胸有成竹之概,又能顯示先見之明和深思熟慮之 效 。“ 我 有 一 位 可 敬 的 阿 姨 。 她 只 講 葡 語 ( 米 尼 奧 的 葡 語 ) 但 可 舒 適 愜 意 地 遍 遊 整 個歐洲。這位笑容可掬的女士,因患有消化不良,每餐只能吃蛋,但她只認識和明 白“蛋”一詞在祖國的稱呼。對她來說,huevos,oeufs,eggs,das ei,均是原 始的自然界聲音,這些聲音與青蛙的鳴叫及打碎木頭的聲音無異。不論身處倫敦, 柏林,巴黎,抑或莫斯科,只要她想吃蛋,這位思維敏捷的女士會立即請酒店的侍 應來,接著用一雙尖銳並能傳達心意的目光盯住他,然後蹲伏在地氈上,模仿一隻 正在孵卵的母雞,在寬大的裙下緩慢地轉,並發出 ki-ki-riki!ko-ko-ri-ki!ko- ro-ko-ko!的叫聲。我這位阿姨從未試過在全球充滿智慧的城市和地區中吃不到她 想 要 的 蛋 , 並 且 是 非 常 新 鮮 的 蛋 !” 3 澳門的情形與此頗有相似之處。管治的其中一種手法恰好是加強強制及硬性立 法規定使用葡語。在澳門,葡語與支配政治的意願是不可分割的。與過往的殖民地 相 異 , 葡 語 從 未 成 為 將 分 屬 不 同 種 族 的 國 民 團 結 起 來 的 因 素 。 儘管澳門的情況是例外,且在本質上截然不同,因其在地緣政治的因素是那麼 獨特及在外交商業上的價值重大,而這些均由一段在認知上不太明確但明顯及真實 的歷史帶來的,在此地發生的事情與在巴西及非洲的殖民地大致相同。他們將其文 化中最不良的一面印在鑄有葡文的通貨上,理由並非因為評估失當而是由於一貫的 行 政 手 法 是 熱 心 於 把 其 含 蓄 的 文 化 發 揚 光 大 。 城邦核心的分裂是無可避免的。正如 Manuel da Si lva Mendes 清楚地指出, 天主教城市與中國城市的特徵各異,因而令土生葡語成為聯系兩極世界的語言。倘 歷史的趨勢是要將拉丁文明及中國文明這兩種截然不同及各為其漫長歷史感到自豪 1. 文德泉神父編,“澳門及帝汶省報告”,第 38 期,1877 年 9 月 22 日,“十九世紀澳門傑出人士 畫廊”,第 22 頁,澳門官印局,1942 年。 2. Leônc io A . Fe r re i r a,“為真理呼喊抑或是澳門耶穌會教師的問題及教育澳門土生葡人”第 8 頁,商業印刷廠,澳門,1872 年。 3.“ Fradique Mendes 書 信 錄 ”, 第 134- 135 頁 , Lel lo & Irmão, 波 爾 圖 , 沒 日 期 。 168
  • 的文明,同時融入一個城市當中,則居民生活的實用主義及需要的邏輯定將土生葡 語提升至一個頗高的地位,甚至超越其原來擔當的工作,而使其不但成為被同化的 葡萄牙文化的避難所,同時亦成為將對外溝通的社會與葡國血統中有特色的折衷主 義連接的交匯點。 除 了 官 僚 主 義 , 葡 語 還 負 有 其 他 重 任 。 葡 語 沒 有 負 起 社 會 作 用 一 事 似 乎 頗 嚴 重,因為正如 Jorge Luís Borges 筆下的角色這樣說,“先生,我的記憶就像一 堆垃圾”。由 Michel Foucaul t 研究的 Aveyron 野生森林的歷史表明,思想需透 過明確的行動在社會中表達。 當擬統一葡語作為實際社會的網絡時,它正步進一個明顯的政治控制領域裏, 因個人與整個社會之間的關係是懸殊的。當然,統一的原動架構始於教會及某些拉 丁神學家的道德倫理、論說一事並不是巧合。 4 在 葡 萄 牙 君 國 主 義 的 末 期 , 澳 門 的 主 教 , D . J o ã o P a u l i n o D ’ A z e v e d o e Castro 在 1906 年寫了一封非常有趣的讚揚文章——“關於愛國及學習國家言語的 神父職函”。以康德學說的最佳說話來說,認識葡語是刻不容緩且必須遵守的明確 命令及道德法律。愛國的價值就是建築在這些命令和法律之上並在道德行為中演變 成基督教的理性。 澳門主教在他的神聖辯解中這樣寫道:“由於我們在澳門三年中看到居於這片 光榮土地的葡人子女越來越趨向於學習一些能幫助他們站上一個更有利的社會地位 及享有一種肯定帶來成效的生活方式的語言,因而不願學習其母語;由於站在我們 的職守立場不能對此無動於衷。經過仔細思考後我們認為這是因為他們對祖國的熱 愛冷淡所致,且可因此帶來嚴重後果。基此,我們提醒各位教師及各位父母對已經 響起警號的問題表示關注” 5 。經過對歷史、宗教及道德倫理作出仔細的研究後, 澳門的主教提出了那些解決良方?“為了鼓勵我國政府所轄澳門的青年學生熱愛學 習葡語及為、了隆重慶祝本年的加路士一世皇上陛下及瑪利亞皇后的誕辰,對葡人來 說 , 這 是 一 個 應 高 度 表 揚 本 國 的 節 日 , 我 們 決 定 如 下 : 1 . 設 置 兩 個 分 別 名 為 葡 萄 牙 國 王 獎 及 葡 萄 牙 皇 后 獎 的 獎 項 , 每 個 獎 項 金 額 為 $ 1 4 0 . 0 0 ( … … ) 這 些 獎 項 只 向 非歐裔學生頒發,因為歐裔學生並不需要任何鼓勵便會自動學習母語。” 6 尼采不是說過道德是表達愛情的語言嗎?葡語的同化,對個人、身分及地位的 準則能引發出一種具有相當意義的特性。 倘倫理體現在個人的自主和自由之中,則使存在的互惠及互相促進成長的清澈 客觀因素逐漸減少。溝通的過程中也不會具有穩定印象世界的建立方法及方式,並 使與長遠的哲學、公民、宗教或美學的傳統世界有關的觀念難以傳達及傳播。由於 所有的社會都存在著溝通,因此社會的微觀宇宙必然會在公民整體的裂縫中尋求一 項承諾的真正解決方法,而這個方法必須是非常積極的並保留主權分立及與其共存 4 . 例 如 : J o s é M i r a n d a e L i m a ,“ 致 澳 門 青 年 土 生 的 道 德 及 文 明 格 言 ”, 澳 門 , 1 8 3 2 年 ; M a t i a s S o a r e s ,“ 格 言 , 道 德 勸 告 , 思 想 , 記 憶 , 高 尚 的 感 覺 及 諺 語 ”, D . N o r o n h a 印 刷 廠,香港,1863 年。 5.前述著作,第 1-2 頁。 6.前述著作,第 14-15 頁。 169
  • 的政治權力組織的概念。這樣,華人事務局便應運而生,並成為使兩個社會互相溝 通 以 確 保 語 言 可 在 這 裏 及 現 在 反 映 社 會 意 見 交 匯 的 一 種 行 政 手 段 。 所翻譯的法典及法律是寥寥可數的,因為掌握那種語言就能保證在社會生活上 的支配。引用心理分析的話來說,這種支配屬於少數的政府權力對龐大的國家權力 的一種報復行為。在這個龐大的國家權力之中,儒學的傳統從未能夠完全擺脫來自 這個陸洲的呼喚。同時,葡人在處理一堆沉默的問號這方面無疑是頗出色的。他們 將多言的人的束縛與另一種溝通的開明協調起來,而這種溝通是可批評的及被同化 的 。 土生葡語從未能成為語言統一的主要幹線。因為對形而上學而言,它不足以能 確保導向真理的兩種相近的價值並存。換句話來說,它現實地選擇了盡可能在兩個 社會之間起調解作用,並將霸權及極權的企圖和幻想淨化,因為很早已知道它有權 與 別 不 同 。 儘管如此,政治權力從未完全接受在澳門的葡語的社會聲望被逐漸侵蝕一事。 權力的等級以精英的社會契約為基礎,目的為挽救葡語的語言道德在社會的地位。 自內政部部長António Joséde Almeida在 1911 年命令所有海外省份 7 實施 1911 年的書寫規則改革不足十年,澳門的總督施利華強制頒佈一項訓令 8 。這項訓 令 可 視 為 用 來 挽 救 語 言 道 德 的 首 項 社 會 契 約 : 鑑 於 不 幸 地 在 本 省 及 位 於 東 方 其 他 城 市 的 現 存 殖 民 地 中 漸 漸 出 現 葡 語 文 化 退 化 這 個 為 人 所 知 的 事 實 , 且 不 能 漠 視 導 致 這 個 可 悲 事 實 的 重 大 及 首 要 原 因 正 是 葡 文 教 育 不 足 及 嘗 試 努 力 無 效 , 甚 至 在 本 省 存 在 的 那 些 教 導 國 家 語 言 的 學 校 資 源 是 難 以 置 信 地 有 限 , 基 此 , 澳 門 省 總 督 訂 定 如 下 : 1 . 從 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分 屬 本 省 的 官 立 、 市 立 、 傳 教 士 或 其 他 政 府 津 貼 的 小 學 必 須 教 授 葡 文 ; 2 . 除 非 有 任 何 法 律 條 文 明 確 加 以 否 定 , 否 則 由 政 府 發 出 的 任 何 津 貼 將 附 帶 本 訓 令 第 一 條 規 定 的 條 件 ; 3 為 了 調 查 教 授 葡 語 的 進 度 , 本 省 的 政 務 司 將 每 季 到 上 述 的 學 校 巡 視 並 予 以 評 估 ; 4. 本省各市可在預算中為遵守本訓令而超越的支出作出適當的調整。 著 遵 守 雖然沒有對這項法律措施作出評估,但經後來對此作出一項概括的調查後,我 們可以推測到,因為時機不適當及未能貫徹執行,該措施的實施在當時未能達致預 期的效果。 在 1927 年,總督巴波沙不但重新採納上任政府所定的措施,還加強執行該措施 以打擊葡語社會被侵蝕所導致的消極現象9。 7.由 1911 年 9 月 1 日的訓令核準的書寫規則改革並透過 1912 年 9 月 6 日的訓令將其條文伸延至海外 省份。 Francisco Adolfo Coelho 領導了由 Leite de Vasconcelos, Cândido de Figueiredo, Borges Graínha,Gonçalves Viana 及 JoséJoaquim Nunes 組成的委員會。 在澳門,官印局於 1912 年公佈了書寫規則改革的條文。 8.載於 1919 年 11 月 8 日政府公報第 45 期的第 331 號訓令。 9.載於 1927 年 5 月 28 日政府公報第 22 期的第 26 條法規。 170
  • 為了鼓勵居住於這個殖民地的龐大中國社群學習葡語:根據組織章程第70條第7項,及經政府委員會通過,澳門殖民地總督同意頒佈以下法規:第一條:每年為在本殖民地小學完成課程的中國學生設立十項獎學金。除了懂得寫讀葡文外,這些學生必須懂得講這種語言。第一項:在每學年開始時,應通知每校學生關於該獎項的設立,而獎學金金額為$50,00以下及$20,00以上。第二項:該獎學金在推廣葡文教育預算中撥除。第三項:領取獎學金的學生將獲頒發成績證明書。第二條:經聽取公共教育檢查委員會,省政府每年委任評判以對教師指派及第一條所指的學生給予評分。第三條:殖民地政府將向連續三學年有最多中國學生獲獎的三名教師頒發功績證明書 。獨一項:每年將選出一名有最多學生獲獎的教師,並向其頒發金額為$100.00的獎金。第四條:需中國人服務的公共部門只能聘請懂葡語者並優先考慮曾獲獎學金者。第五條:由專業的中國人服務的公務機關將優先聘請懂葡語者。這條法規首先強制學習葡語,並引進懂得這種語言作為進入公職首要條件的這個標準。這項真正的語言分隔在明確地及急切地將一個社會團體慢慢逼進殖民地帝國這個總政 策顯示出來 。在1 93 1 年,總督柯維喇在沒有更改上任政府所訂的強制下加強了執行鼓勵及動員學習葡語的政策1 0 :鑑於本省庫房將根據由行政、稅務暨審計法院審閱的法規及殖民政府每年核准事項的批示,支付各項推廣葡語的津貼;基於登記在平常開支表上金額為$1 2.000,00的款項須適當地予以分配而不致超支,因為暫時還未統計為該性質的款項作追加;經諮詢政府委員會,殖民地總督運用組織章程第二十條所賦予的權力訂定如下:第一條:殖民地政府核准每年向澳門、香港及九龍的學校發放最高金額為$12.000,00的津貼以維持一門教授葡語的課程。獨一項:本條所指津貼將於每年根據公共教育檢查官的建議及中文學校檢查委員會的指示而發出的殖民地批示後,分配予澳門的中文學校。第二條:向中文學校發放的津貼優先發放予中學及那些每月上葡文課學生的人數超越25人的學校。第三條:由本法規第一條導致的負擔將在名為“推廣葡語津貼”的預算中撥除。第四條:廢止與本法規相反的法例。所有知悉及執行本法規的當局及人士須先了解本法規並遵守。1 0.載於1 931 年8月1 日政府公報第31 期的1 96條法規。這些立法措施基於錯誤的推斷議論而作出。語言道德的價值觀與規範的教育緊緊 相 扣 以 解 決 一 種 客 觀 的 需 要 。 以 契 約 論 的 眼 光 來 看 , 尤 其 根 據 柏 拉 圖 的“Gor g i as ”所強調,政府皇權的軟弱,一如 Ka r l Popper 所說,因為制度本身是不足的,它必須根植於傳統。171
  • 1 932年,總督美蘭德擬將葡語變成社會生活的慣用語言時遇到強烈阻礙1 1 :鑑於殖民地政府必須維護葡語的聲望;經政府委員會通過,殖民地澳門總督運用組織章程第二十條所賦予的權力,訂定如下:第一條:所有招牌、海報、通告、節目表、廣告以及酒店、餐廳、小食店及其他受政府及警察監管並設於會所或娛樂場所的同類場所的餐牌必須寫上葡文。第一項:以下物品不受本條限制:1.下列的招牌、海報、通告及廣告:a)商業機構的名字;b)在本法規生效日前已辦理商業登記或將於生效日起計三個月內完成商業登記的商業機構、公司或企業;c)商業法典第1 1 1條所指並已遵守該條所指規定的分公司或外資公司。2.全部以中文書寫的海報、名單及彩票;3.旅遊、文化、科學及藝術交流的宣傳海報及通告,在外地刊登並只由外地演員演出的話劇或舞台劇的海報、通告及節目表,及以中文撰寫的純中國式表演的海報、通告及節目表等4.來自外地並以原產地的文字登載、雕刻或髹漆在產品上的廣告;5.在本法規生效前已存在的螢光廣告牌;6.原以葡文標明,印製或附有外文翻譯而其大小不大於原文的海報、通告及廣告 ;7.印有無法在葡文找到相應詞語翻譯字句的海報、通告及廣告;8.所有出現拉丁字句的商品;9.明確註明在出口用的產品上的廣告說明;10.已核准用某國語言寫上菜式的餐牌。第二項:為著本條的效力,現將招牌定義為置於店鋪前以木或其他物質製造的條狀或板狀物體,以及與招牌作用相等而直接寫在該店鋪牆上的標語。第三項(臨時):倘在招牌上不容再附加葡文譯文,則應放置另一塊以葡文撰寫並與原來大小相稱的招牌及將其放在當眼位置。第二條:違犯第一條規定者將由行政當局按其過失或犯錯的程度及現行營業稅規章中所定有關店鋪須向國庫繳付的稅款而定出的等級,處以$5,00至$50,00的罰款。獨一項:所有違反第一條所定而無法由負責人認領的招牌、海報、通告、廣告、商標或名單將立刻予以毀滅。第三條:店舖的東主或經理以及戲院商或合法標貼海報而直接或間接作出宣傳的劇團合法代表,均須對違反第一條規定的所屬通告、廣告、商標或廣告單張負責。獨一項:除本條所指人士外,經營場所貼有任何與其經營範圍無關而公開的海報、通告或廣告的東主或經理以及市內外公共運輸工具及汽車出租位上貼有海報、通告或廣告的公司負責人及東主,均受本條限制。第四條:治安警察的總警司負責對本法規的規定作清晰的解釋及指引。第五條:嚴禁發出不符合本法規規定的行政牌照,倘發生上述情況則由違犯本規定的公務員負責。所有知悉及執行本法規的當局及人士須先了解並遵守。1 1 .載於1 932年1 2月1 0日政府公報第50期的第272條法規。172
  • 到了四十年代中期,有關葡語的立法措施開始明顯地緩和起來。推廣語言一事不再是一件單獨困擾的事而開始慢慢變成教育的一部份。教育可通過霸權的語言道德來進行的價值論符號以複製一個社會模式。教育的問題將擴大原有的內部分歧。1 940年,Francisco Rego 教師提醒市政廳廳長關於教學團體的語言競爭問題:“在澳門,教育方面最棘手的事就是講 的 語言,已經習慣了說土生葡語的小孩很難擺脫發音及造句的習慣,因此有需要對此採取措施而最合適的方法是將那些不講葡語的教師從教師群中隔離,上述是我們對於聘請教師的問題所達的一些意見1 2 ”一項積極但未曾在社會中被採納的意見,因被視為製造不希望存在的壓力 。共和國學校校長在其報告中以更現實的眼光去看這個問題1 3 ,並嘗試達到既定目標:“在兩家學校裏的教師均是任重道遠的,因除了教學外,他們還需提高學生的社會知識、公民意識及道德修養。由於這些學生的思想與我們這一代的思想截然不 同 , 因 此 有 需 要 嘗 試 激 起 他 們 對 祖 國 語 言 及 所 有 與 葡 國 有 關 的 東 西 的 熱 愛( … )雖然很難令兩家學校的大部分學生勤奮學習,但我們不能忘記幾年前很多學生曾成功地以優良成績在兩校取得學歷,而不少人更以公開招考方式進 入郵政局,警察局,官印局,港務局,公共拯救團體,葡國家庭式經營的小店及在本市的商業機構中工作,並講流利的葡語及寫流暢的葡文。因此殖民地政府應檢討將一向由中國人在公共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裏工作的職位轉交由懂葡語人士 擔 任 … ”望德學校校長強調推廣葡語政策的另一方面:“這家學校在望德堂區向居民推廣葡語,使他們熱愛祖國方面的成績比任何地區做得更為優良”14 。在1 953年,海外部部長,Sarmento Rodr i gu es ,在教育總署成立了海外推銷葡文書籍委員會1 5 ,目的為更妥善地安排推廣祖國語言的計劃。1 960年,總督馬濟時決定擴大自1 927年強制推行的學習葡語範圍,並將該項強制永遠作為進入公職的條件1 6 :鑑於現時操葡語人士超越一億人。由於認識葡語不但為機關帶來利益,同時也為中葡社群帶來好處。本人訂定如下:a)所有將進入公職編制職位的人士必須懂得閱讀及講葡語。因此在以後的招聘人員考試中,未能符合上述條件者將被淘汰。b)對於那些暫時未能正確地講及寫葡語的編制職位公務員,應對其提供所有方便以提高他們的葡語知識。1 2.1 941 年由澳門的國家印刷廠印刷,公共教育檢查委員會編著的“澳門的教育年刊(1 939-1 940)”第86頁。1 3.上述年刊,第1 35-1 36頁。1 4.上述年刊,第1 54頁。1 5.由教育總署組成的在海外推廣葡文書籍委員會。此委員會由教育總署,海外總代理及出版商暨書商國家同業公會委員會代表組成並由教育總署的代表主持。刊登於1 953年1 1 月21 日政府公報第47期。1 6.載於1 960年1 1月26日政府公報第48期的第33號批示。173
  • c) 民事行政當局的主管將連同其他主管共同制訂一個在將來以批示形式公佈的計劃,以便透過擴大最近成功地在中葡何東學校開辦的夜間課程或開設新的教學中心提高學習葡語的機會。d) 未曾通過最少相等於三年級的葡文考試的公務員將不能晉升職位,但學習賈梅士語言的高學歷者將屬優先考慮者。著遵守一九六三年頒佈的“澳門省政治行政通則”正正載明了立法委員的其中一項被選的條件是具有閱讀和書寫葡文的能力,突出了一個語言文化的集體主義1 7 。1 968年,從安哥拉擴展至澳門而未能在澳門達致預期效果18 的加強學習及使用祖國語言的運動,是外交部推行的歷來最大的運動:推行祖國語言的需要是很明顯的,而人民將會從學習及使用的過程中得到實際及文化的得益。由於現時使用葡語的人數已超越一億人,所有居於海外省份的人民在學習這個共通語言時所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不但擴寬了面向整個文化世界的視野,同時亦可與構成龐大的葡國巴西社群的人民的思想溝通(……)經討論這個屬於會議議程的內容並一致認為需要加強研究及使用國家語言後,一致商定採取下列措施:a)無線電廣播站從此必須注重在宣讀新聞,節目和報告等時以純正葡語表達;b)省報刊在報導事件時應根據公眾輿論的適當思想,以一種穩當的方式起草文章 ;c)透過有關渠道使電影字幕符合語言純潔的條件;d)透過有關渠道使影評避免出現錯誤文法;e)透過有關渠道使廣告海報及企業的名字符合語言純潔的條件;f )透過教育檢查委員會的成員購置錄音機並在農村推廣葡語使用;g)在報章中隨機選出幾篇文章並訂定日期在學生中開展辯論比賽,及選出最佳辯論的學生予以頒授獎項;h) 開辦 校報 ;i )出版培訓成人的書籍;j )編製大量以圖解論述關於培訓及提高生活水平的小冊子及海報;l )透過學校及無線電廣播站組成合唱團以加強推廣祖國的民歌;m)在地區及省的學校裏舉行民間作品藝術比賽。這個立法的前景使我們明白葡語在澳門的推廣曾一直被視為政治權力的憂慮,因而闢除政治權力並沒有關注這個重大問題的謠言。在這個立法概論中我們可指出自1 770至 1 968年這段時期令澳門的葡語推廣政策中斷的三大因素:1 .缺乏一個有強制性的總政策計劃,以指出在社會日常生活,親屬關係,行政及商業架構或在教導流動人口等方面使用葡語所帶來的利益。1 7.參閱文末附錄一份由1 920年至1 972年的有關比較。1 8.省教育局在1 968年8月7日於澳門接受海外部的命令。174
  • 2.沒有技術教學安排,也沒有對持續實施或最低限度作自我評估表示關注的立法 措 施 經 驗 理 論 ;3.缺乏提高講葡語的社會地位的改革動力,尤其在香港開埠後。政治權力很遲才發覺推廣葡語的政策應基於 Jurge n Habe rmas 所提及用來使這部份累積的程序得益的教育系統以改善社會。倘語言道德在第一階段時是主要的範例,毫無疑問中國內戰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所帶來的影響為地理政治帶來新的意識形態。這個尋求現代化的地理政治很難接受與語言相連的象徵能力。除了在實行葡語政策中出現輕視技術輕率及其他不足外,葡語本身仍然是生動活潑及頗有成效的,並經常視為澳門在社會及文化上最有特色的部份。這個論題在以後的 幾年 將得以 証實 。附錄留意一下在澳門政府的中層架構裏葡語的選擇性和有限度的角色是頗有意思的:a)在1920年(10月16日第7030號命令),澳門立法委員會裏的非官委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由澳門總督在華人社會當中挑選兩名代表出任,他們必須懂得閱讀和書寫葡語並在澳門居住不少於八年。b)在1926年(10月4日第12499-C號法令):由中華商會選出一名華人社團代表,其人須在澳門居住不少於五年,及以懂得葡語爲優(第42條)。c)在1930年(6月8日第18570號命令):外來人仕在澳門通常居住不少於五年,懂得閱讀和書寫葡文得成為市政機關或委員會以及地方委員會成員,其人數最多可佔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一(第32條2款)。d)在1933年(11月15日第23228號法令),任何個人要成為政府委員會非官委委員,不得缺少以下條件:懂得閱讀和書寫葡語。對委員會內的華人社團代表暫不作此要求(第58條1款d項)。e)在1953年(6月27日第2066號法律),容許了一項在教學方面的重要革新:批準在小學採用土語或地方語言教授葡語。(. . . . )批準對本土人採用本土語教授葡語(第81條3款及82條4款)。f )在1972年(11月22日第546號法令),符合被選舉進入立法會的條件為:懂得閱讀和書寫葡語,對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則只要求懂得閱讀和講葡語(第22條1款c項及第22條2款)。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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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177-181澳門的語言——邁向廿一世紀*Maria Trigoso**一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之間存在著兩種思想上和行動上(夢想和現實)的流派(這裏的葡萄牙人不包括土生葡人,由於本身歷史賦予的品性和廣見,土生葡人一般不會介入葡人之間的鬥爭) 。乍看之下,兩個流派是對立的,兩者皆以一個有關語言的問題而區分起來。他們亦因不同的表達方式和所選擇的語言而走在一起,具有葡人自己非常地道的共同點。兩者都有消極地形容自己的傾向,既會吹牛又覺難過,經常在個人的夢想或現實裏逃避,而不集體事後組織起來解決問題。第一個流派是捍衛葡語的葡人。明顯地這一派較為普遍,甚至得到當權者在言詞間或明或晦的支持,對這一派來說要他們承認在過去屬於葡語的時代並沒有做過什麼,今天所做的又事倍功半而明天前景又是如此暗淡實在是困難的;曾幾何時,葡語竟是一門官方的而又不普及的語言。什麼時候當上頭敲響捍衛葡語的“戰鼓”,他們便身先士卒,同時亦被視為祖國同胞的前鋒,充滿熱誠。而在“非戰時期”,他們則對失敗、無結果感到憤怒,指責某些人缺乏這方面的政治意願。*寫於一九 九五年一 月**澳門大學葡文學院教師177
  • 作為文化人,他們更感羞慚的是澳門大學,一所澳門政府擁有的大學,竟然沒有一門葡國語言和文化的學士課程,這裏當然是指一門作為外語向華人教授葡語的課程,好使葡語在學術領域上具有重要語言的特殊地位,不論是在整體文化或是土生文化上亦然。令他們痛心的是讓葡語在那裏蹣跚著,在大部份的課程裏,葡語是學生討厭的必修科,每週三個小小的小時,毫無成效。令他們憤怒的事實是,學士學位除了是一紙文憑外,還可獲得一份公職,然而,課程本身並沒有獲得應有的條件來達致培訓雙語公務員的政治目的。又會有多少個專於葡語的學者或研究人員訓練 出 來 … … 。與此同時,另一個表面上與前者對立的流派就是那些支持中文的葡人,這一派深知要在葡人市場中推銷他們的意念是困難的,他們成員人數比前者少得多,一般表現較為 低調羞怯 ,說話低 聲,只會 在成員 或朋友之 間大罵有 人不支持 教授( 學習)中文。這派人以前被視為古怪份子,如今人們則以疑惑的眼光看他們,懷疑他們究竟想要得到什麼。工作?做主管?高職厚祿?雖然如此,近日他們的人數有所增 加 。第一派人,得意於捍衛自己的語言,深信自己是為了別人而工作,輕易地把葡語化身為一 匹戰馬,好 不威風。另 一派就好像 迷途騎士, 把其目的看 作遙不可 及的,若然在公共場所說出其所欲者,則會感到羞愧及害怕別人指責他們只顧自己。事實上, 捍衛葡語 的葡人 處於教學 的一方 ,一般都 是教師 (教授葡 語)的 身份,意味著他們擁有權力,被視為“趨炎附勢”份子。而支持中文的葡人則屬於學習的一方, 一般是學 生(學習 中文)的 身份。這派 人常批評 前者,被 視為“反 對派”份子。實在是,這派人也有些是雙重身份的,有時候更會被逼站在某方面攻擊另一方,正是這群人表現出性格分裂的警告症狀。在澳門,兩派人一樣,常把四百多年的文化交匯的歷史掛在嘴邊,也談論在葡國出現的、無法解釋的文化沙漠化的問題,藉此提出什麼應當做,什麼不應做的意見。分別只在於有些人高聲指責推廣葡語不力,另一些則低聲抱怨人們完全忽略漢學 。倘若對一 些人來 說在這 最後的 幾年裏 ,至少可 以做的 是把一 些東西 留在“ 這裏”,那麼對另一些人來說則是至少可以盡量把最多的帶回“那裏”,結果“一施一取”把 兩派分離 。這裏,支持中文的葡人常取笑另一派人狂想,指出葡萄牙並無意像在其他殖民地一樣在這裏留下她的語言,葡萄牙應當開放和靈活,一如葡人自我形容一般,改變以往慣常的做法,他們建議,一起和有組織地把別國的語言和文化帶返祖國。把東方的“資產”運送回國有助於豐富國家的“資產”,澳門的葡人社團對這點是不會不知的 。只不過 這次運送 的是另類 “資產 ”,是精 神上的, 支持中文 的葡人 堅持,葡萄牙的文化十分缺乏這方面的東西。一如他們的對頭,支持中文的葡人亦怪責澳門大學,對大學裏沒有一門將中文作為外語,培訓葡人漢學家的中文學士課程感到遺憾,所有人都承認根本沒這麼一個葡人漢學 家。他們 質疑澳門 大學為什 麼沒有由葡 文學院和 中文系合 辦的課程 項目,沒有中文的語言、文化、歷史、文學等研究院課程。178
  • 支持中文的葡人反對人們一直在說的、做的和現在白紙黑字寫下來的一套,他們認為“不能留下納入澳門公務員編制的人員更應當利用今天的機會去學習(中文)和做研究,總之,所有人們容許的都去做,在有限的時間內和在這裏那麼方便,去學習,學習,再學習,這當然對自己有利,亦明顯地對葡萄牙有利。”支持中文的葡人挖苦那些留下在澳門的人員,說這些人反而不需那麼多培訓課程的安排,既然他們留下來,以後學習的時間和機會多的是。兩派表面上對立,都認為歷來澳門政府都用管理者的眼睛視物,短視,忘卻了葡人、土生的廣闊的、超然的整體文化。就這樣,捍衛葡文和支持中文的葡人從大同小異的角度看著他們那個為國家著想的美夢,一天一天的被現實的惡夢所侵蝕。兩派的人都認為他們的爭論與行政當局無關,但卻受到行政當局的熱切和冷漠的意願所影響。事實上,彼此都明白到大家的爭論是文化上的問題。於是,儘管大家都認同政府應當解決刻下的問題,如本地化,雙語制,過渡期事情,公務員和納編工作,領導人員的培訓,但兩派強調另一個才是他們之間自己的戰事,然而這場戰事需要行政當局財政上的支持。而且所需不菲。是以,兩派為了純粹策略上的原因,樂於協助政府解決日常的問題,之後,又繼續他們的事,第一派教授有意向的華人學葡語,第二派繼續學中文。總之,他們明白到目前純粹在行政上教授兩種語言的情況,在長期來說會摧毀學生們純真的興趣,對此,兩派人都感到悲哀無望。有一些 捍衛葡 文的 葡人當 再次聽 到“ 戰鼓” 響起時 會覺 得不以 為然, 心想 ,“我努力過了吧”,就如其他人所說過的一樣;而支持中文的葡人甚至認為當局根本無需要再作甚麼呼籲……。曾多次聽到有人這樣嘆喟:“輸出國家最好的天才只為教十數個華人學習文法和生字去找份公差幹?”另一邊則說:“派遣人材去學習外語,進行文化的融合,只不過是訓練幾個南方的公務員能大概以北方的語言來表達,而其他的葡人公務員學習初階中 文只是為了 成為官方所 說的雙語人 ,能夠繼續 留在公職服 務?”值 得嗎?尤其以上兩種情況,問題實在不小。這是葡人方面的情況,畢竟人數有限,留下來的人也把葡語留下,這些葡人對這裏有歸屬的情感,這可以意會難以言傳。二在華人方面,對這問題的內部矛盾其實也不是小的。然而這不是我們葡人可管和能管的,我們所關心的是他們對我們不同立場的態度,同意或不同意。還不是很久之前,支持中文的葡人清楚地得到華人方面的支持。雖然有些時候葡人覺得有點不好意思,因為他們學的是漢族共同語而不是粵方言,但華人們亦支持雙方合作和鼓勵他們,使這些葡人對他們的理想存有一點的希望。179
  • 這個時候,捍衛葡文的葡人並不受到華人的歡迎,只不過因為華人上層社會的修養,下層社會因語言障礙的問題,不致過於明目敵對他們。雖然,華人方面常說無問題,事實上並不積極支持教授葡語,可能除了一些持異議的人,像支持中文的葡人一樣,會低調地做他們的事,而另一邊的人是不知道的 。在大學或其他地方,學習非葡語的課程的學生相對地數目較多。而我在想的不是數字的問題,我在想的是在各級水平學習葡語的爭論的問題,在一片否定的輿論聲中,聲稱 應學英語而 非葡語,若 葡語今天已 是沒甚作為 ,明天更是 無用武之 餘地,只不過 是有些微 弱的聲音 喃喃地承 認若要升職 便要學葡 語。公職 薪酬很不 錯吧 … … 。就在這個時候,大約不到三年之前,澳門大學裏來了一位客座教授,是巴黎索邦大學的博士,為人十分幽默,說了些使支持中文的葡人詫意的話:“由於澳門和香港不同,這裏很多華人擁有葡萄牙護照,為了補救過去對葡語教育的疏忽,政府在這殖民地的最後幾年裏能夠做到的,就是填鴨般的教授葡語,好使人們可移民到那些或有 更好生活 機會的國 家,例如 巴西或 非洲的葡 語國家。 ”葡人對 此感到 汗顏 。與此同時,慢慢地出現一些改變,在學生方面比較少,主要在政府的華人技術員或教葡人 學中文的老 師方面變化 較多,他們 堅持中文為 主,間中亦 會提一下 葡文,說什麼既然也是澳門官方語文,華人學它也還是有用的。不斷有葡語“技術員”從北京到來。也有“準”中文“技術員”前往北京。在澳門,在官方場合、社交場合或私人聚會的說話中,逐漸響起要推廣中文的應用的聲音,理由是為了落實雙語制。結果,是要把它放到主要的位置去了。當捍衛葡文的葡人向前踏進一步,支持中文的葡人就會覺得失分。實在,一個華人會將一 個能夠翻譯 中文或能夠 閱讀一篇中 文歷史文獻 原稿的葡人 同事視為 對手,而再沒有過往在這方面唯我獨尊的感覺。有些支持中文的葡人表示,過往受到的真誠的鼓勵已變質了。畢業於中國的大學而又懂葡語的大學生的出現和他們的工作在大多數情況下皆優於來自葡文制度課程(管它是澳門的或是葡國的)的學生,他們的出現更影響了捍衛葡語的 葡人,如 今這些葡 人不單要 繼續面對來 自己方的 批評,還 要面對他 人的、且更為苛刻的批評。*參閱楊允中,刊於1 995年1 月1 7日澳門日報的一文。文章指學習葡語和學習英語同樣重要,土生葡人的存在是澳門社會的特色,人人都應加以保留。通過學習葡語這門既是澳門正式的也是歷史和文化的語文來保留澳門的獨特性。另一方面,如今初度出場的並不再是無名的學生或部門主管,而是知名的華人學者,他們有在澳門出生的,有把澳門當作是家的,都一起連同葡人學者維護葡文的教授* 。他們不開移民他國這個玩笑,相反呼吁留下澳門這個具有本身特色的地方。他們沒有說越多人學葡語越好這樣的話。他們提出葡人,不管捍衛葡語的或支180
  • 持中文的,都教授葡文,有效地和簡易地教授葡文,目標是讓學的人能夠閱讀,如閱讀文學、文化、歷史和有關建築藝術等的作品。上學年和本學年一樣,大學裏有很多華人強烈希望可以設置具上文提及性質的課程。其中一個正在修讀碩士班,課程要求有一門外語,他要求讀葡文,但一年多過去 仍 沒結 果 。他們亦與中國的大學有聯繫,正在做些有關土生葡人文化的研究工作,其中兩個已懂葡語的研究員曾反複多次向澳門大學的葡文學院要求協助及提供指導教授。對大學裏的葡文教學狀況,華人一方有這樣概略的描述:「不說“他們”培訓雙語公務員(結果還是強差人意)的意願的問題,現在就好像要強逼沒有興趣的人去學葡文,而想學的(如上述碩士生的例子)又沒法如願。與此同時,也看似“他們”決心地強逼某些沒興趣的葡人學生(已是學士或準碩士)去學中文(或其他東方的語言,如日語),而幾多想學或進修中國語言和文化的又沒有機會。」我等捍衛葡文、支持中文或獨立的葡人知道實情並不一定是這樣,任何一方,甚至是行政當局,都希望得到良好結果的。因此,有必要作出一些調整,改變一下方向,尤其要在共同工作之中,文化交流之中,在土生、華人及葡人的創作力當中尋找新的途徑向前邁進。澳葡當局應當支付澳門這個邁向廿一世紀的旅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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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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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185-1 91保留和發展澳門的文化特色至下世紀的前景*魏美昌**一、維護澳門的文化特色-澳門存亡的要害問題在中葡聯合聲明簽訂之前的八十年代初,澳門文化司署(其前身為澳門文化學會)就開始致力於維護澳門的文化遺產。自從澳門進入過渡期之後,維護澳門的文化特色就逐漸取得了澳門各階層人士越來越廣泛的共識。人們開始意識到,只有努力保留和發展澳門的文化特色,才有可能在下世紀,在日益激烈的區域性競爭中求生存,而不致於淪為珠海的附屬物,因為大家都知道,珠海在經濟上很快就趕上澳門 。在經過一番同珠江三角洲各縣市包括香港進行比較之後不難看到,澳門的優勢絕對不在於經濟和金融方面,而恰恰在於其文化。澳門的文化在亞太地區具有獨特之 處 。顯然,澳門由於地域和勢力太弱小,已無法同國際金融中心和貿易中心的香港以及勞動密集性行業迅速發展的珠江三角洲其他縣市相比。但是,澳門卻擁有自己的優勢可以和別人競爭,那就是:有四百多年歷史的自由港,在中國土地上的濃厚拉丁色彩,構成中國和歐洲、尤其是拉丁世界的特殊橋樑,若保護得好,可以成為永世不朽的文化橋樑。澳門的劣勢與優勢的對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關貿協議(其進入只是時間問題)之後,將更為明顯。因此,澳門在今後數十年內的戰略目標應當是加強本身的優勢以克服自己的劣勢,換句話說,要發揮澳門在文化上的優勢來彌補經濟上的劣勢。無疑這是個生死存亡 問 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四、廿五日在葡國阿拉比達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原文為英、葡文。**澳門文化司副司長185
  • 二、何謂澳門的文化特色澳門的文化特色是在她四百多年的歷史中形成的,當初的澳門是作為封閉的中國第一個對外開放的經濟文化特區而面世的,既是通向這個大帝國的貿易門戶,又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樞紐。在歷史上,澳門是在馬可勃羅通過“陸上絲綢之路”發現中國之後,成為後來的“海上絲綢之路”一個重要據點而聞名於世的。十六、十七世紀,西方航海家發現遠東後所掀起的海上貿易熱,把澳門同中國大陸、歐洲、東南亞、日本、拉丁美洲連結起來,並同時掀起了東西方文化交流的熱潮。當時的耶蘇會士,例如利瑪竇、徐日昇、金尼閣、湯若望、南懷仁、朗世寧等許多有志之士,在遠東第一所西方式大學,澳門聖保祿學院進修漢語和中國文化、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後,竟成功地與其中國同僚徐光啟、李之藻、梅文鼎、何國棟等學者合作,一方面將西方的科學技術,例如天文學、數學、歷史學、醫學、物理學、建築學、軍械學、語言學、哲學、音樂、美術等傳入中國以及日本等區域內的其他國家,另方面又將中華文明的精華翻譯和介紹給方西,例如“天人合一”的哲學思想,民本、民為貴的治國思想,重農思想,選拔文官的獨立和公開的考試制度,中國醫學和中草葯,茶的文化,瓷器和漆器,中國建築和中國畫等等。耶蘇會士所開創的這種以澳門為基地的東西方文化交流的高潮,在東方和西方都帶來了強大而深遠的社會影響。一方面,在西方引起了思想啟蒙運動,導致了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的革命,促進了工業革命,創造了新的藝術風格,即東西合壁的“羅科科”風格。另一方面,信奉基督教的太平天國農民運動領袖洪秀全,反對販賣鴉片的民族英雄林則徐,自強運動的鼻祖魏源,戊戌政變的康有為和梁啟超,極力主張重商的鄭觀應,中華共和國的締造者孫中山,都是接觸了西方先進思想後而得到了啟示;這些思想多數是傳教士通過澳門逐漸傳進去的。中國的這些先知先覺者在消化了這些外來的精神糧食之後而產生了改造中國社會的主張。其結果是,長期處於單一、保守的中國文化,開始出現多元化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儘管比日本慢 得多 。四百年前創立的澳門聖保祿學院在雙向文化交流方面作出了莫大的貢獻。雖然在內地各港 口開放之後 ,特別是香 港崛起之後 ,澳門已失 去其第一通 商口岸的 地位,但其促進文化交流的角色,迄今仍保留著。澳門人正在繼承和發揚聖保祿學院的精神,讓澳門這個文化橋樑繼續發揮其作用。澳門人珍惜這種精神並為此而感到自豪。難怪歷經幾次大火的聖保祿教堂,其牌坊至今仍矗立不倒,成為澳門的城市標誌,永世長存。在不同文化交叉的長流中,澳門形成了以中葡為基礎的多元文化特色,其多元性表現在種族、宗教、言語、法律、建築、教育、習俗、飲食等方面,在中國和亞太地區是獨 一無二的 。澳門在歷史上的特殊地位使這個獨特的文化遺產得以完整地保留,免受世界大戰和內戰的浩劫,免受中國歷史上諸如義和團、紅衛兵等極端運動的摧殘。186
  • 人們可以在此彈丸之地看到道教、佛教、媽祖、關帝的無數廟宇同伊斯蘭清真寺、巴哈伊祈禱室以及天主教、基督教的大小教堂長期並存,各自擁有自己的社會活動基地和社會福利機構,在當地葡人、華人及土生葡人中擁有大批的信徒和支持者 。與世界其他地方不同,這些宗教和信仰在澳門和平共處已達四個多世紀之久,而沒有引起流血撞突,相反,它們之間具有互相尊重和互相容忍的傳統,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取長補短,同一個市民可以參加大耶蘇、花地瑪聖母大遊行,也可以參加媽祖誕或佛教的祭拜活動。天主教的主教和寺院的大師常常同時出現在本地的大型儀式上,例如為大橋和機場的建設祝福。不同文化的共處到交融,生動地表現在土生葡人的“混合文化”方面,這種混合文化是幾代形成的,在澳門的行政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即使在純粹的華人社群中,也有雙重文化傳統,例如在舉行婚禮時,白天上教堂成親,晚上辦中式傳統酒 宴 。葡國和中國的傳統節日均合法地列為公眾假期,使澳門的假日比鄰近地區多。聖誕節和春節,無論是葡人社會還是華人社會,都以節日的喜悅和歡樂來渡過。多元文化的特點也表現在教育、語言、飲食等方面,其獨特之處是別的地區所沒 有 的 。它比較形象地表現在城市的建築技術上,既帶有濃厚的拉丁風格,又有中國的傳統風格, 包括教堂和 寺廟、堡壘 和城牆、居 屋和商店、 庭院和墳場 、廣場和 小巷,佔據了澳門相當一部分面積,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文物,由文化司的特別部門負責維修,免受地產商業化浪潮的衝擊,這些文物受到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保護,也受聯合國的特別關注 。澳門上述文化遺產和特徵本身就形成活的博物館,人類文明的巨大財富,有待於挖掘,系統化和發展,使它成為文化旅遊的無盡資源,使澳門的旅遊不單靠博彩而 興 旺 。澳門的政 治、行政 和法律文 化,特別 是一九七 四年葡國 革命後形 成的新的 政治、行政和法律文化,使澳門原有的文化遺產變得更豐富,其特性變得更加突出。因此中葡聯合聲明以及後來的基本法對這些制度和特性都明確規定要加以保留。問題是如何保留,有無條件和可能性來加以保留。三、維護澳門文化特色的方法辦法不少,無論是葡人社會還是華人社會已有不少人分別或聯合做了不少事。關於如何保留澳門的政治、行政和法律文化,是同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密切相聯的大問題,由澳門政府著手進行,是過渡期中由中葡聯絡小組不斷進行討論的課題,本文不準備詳談。187
  • 至於保留澳門文化特色的戰略,應是基於中、葡、澳三方跨越九九年的長遠共同利益,發揮和加強澳門現有的條件,即作為連接中國同歐洲,特別是拉丁世界的特 殊 橋 樑 。目前的有利條件是:澳門這個自由港是位於珠江三角洲高速發展的地區,具有多元文化和濃厚的拉丁色彩,在經濟上和外事方面同中國大陸有日益密切的聯系,而且以多方面的協議同歐洲聯盟密切聯系。一九七八年中國實行開放政策以來,澳門成為僅次於香港的第二個“窗口”以引進資金、技術、信息和管理知識,擴散到經濟特區、珠江三角洲和內陸地區。中國開放的結果是引進了大批來自香港、台灣、日本和英語國家的投資,促進了和它們的貿易往來。但是,同歐洲及拉丁國家的貿易,從百分比來看就少得多。中國也意識 到這種不平 衡,而且當 美國和英國 利用人權問 題和香港問 題施加壓 力時,中國也吃了苦頭。中國今後應加強同歐洲及拉丁國家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可以發揮其特殊的橋樑作用,以加強中國同歐洲及拉丁國家的聯系。為此,澳門需要加強自己的中介地位,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展自己的文化特 色 :1.加強調查研究由於缺乏調查研究,缺乏公民教育,澳門人對自己的文化特色都不甚了解,實在是件令人 痛心的事 。當權的葡國人和中國人,過去都不關心這件事,小小的彈丸之地,人口流動性大,落地生根者為數不多,因此歸屬感差,亦不足為奇。八十年代初成立的東亞大學(現已改為澳門大學)根本就不重視調查研究,公民教育長期處於無人管的狀態。在九九回歸日益逼近的今天,一些政治家、學者和教育家開始感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解決此問題的迫切性。在大學裏面近期設立了法律、公共行政、中葡翻譯、葡萄牙研究等課程,以滿足公務員本 地化和法 律本地化 日益迫切 的要求,但 從質量和 數量上遠 未能滿足 需要 。多年來,文化司設立了研究基金,資助本地和外地的學者研究與澳門有關的課題,出版了與澳門有關的書籍,以三種語言定期出版反映澳門及中葡文化的“文化雜誌”,介紹澳門的文化特色。有必要成立一個拉丁中心,同大學等機構密切合作,以實行下列職能:—— 設立有關澳門的綜合性資料庫,將分散在澳門、中國及世界各地的有關資料 集中 起 來, 加以 系 統化 並 編入 電腦 , 與歐 洲 及中 國的 信 息系 統 聯網 ;—— 設立有關澳門及拉丁國家的研究部門,研究它們的文化、法律、經濟各方面的情況及其與中國的關係;—— 設立語言培訓中心,讓亞太地區的人到澳門來學習葡語和其他拉丁系語言,也讓拉丁國家的人到此學習漢語;—— 設立貿易諮詢機構,利用澳門來促進拉丁國家同中國的經濟往來。188
  • 這四項職能都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要靠澳門、中國、葡國及其他拉丁國家的公共和私人機構,以及學者和企業家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創立起來,而且必須有強大的基 金會做後盾 。創立現代化的資料庫是海內外學者夢寐以求的理想,是進行調查研究和科學資訊 的 基 礎 。有關澳門的研究已日益受到海內外學者的重現,屬多學科的研究,包括史學、社會學、人類學、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建築學、文學、語言學、神學、烹飪學等,如果發展得好,有可能成為新的一門學科,即澳門學,能夠對澳門的特徵,包括澳門的過去,現在和將來做科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和闡述。其研究成果不僅將成為開展公民教育的指南,而且可以向國際上推介“澳門模式”,即和諧而非衝突的模式,以此證明不同種族、宗教、制度等可以長期和平共處,取長補短,在多元化中求團結。澳門學不同學科中,尤其是史學、法學、社會學方面應設碩士和博士課程,鼓勵學員對澳門社會進行調查研究,更好地了解澳門的特徵,澳門同鄰近地區及拉丁世界 的關 係 。2.推動公民教育只有少數政治家和學者了解澳門特徵還遠遠不夠,還要使廣大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懂得並且盡力維護之。遺憾和可悲的是過去對公民教育長期無人重視,許多學生只懂香港、中國或葡國,而對澳門則幾乎毫無所知,因為缺乏這方面的教科書,而且老師們也懶得就澳門的歷史、政治、經濟和前景多費唇舌,更談不上做這方面的測驗。其結果, 許多市民 不可能產 生歸屬感 ,他們不 把自己當 作有本身 特色的澳 門人,寧願稱自己為中國人或葡國人,不同於香港,那裏的居民以香港人為榮。其實,澳門的大部分居民是來自大陸的新移民,同大陸的親屬及社會仍保持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且有不少人只把澳門當作移民的跳板。留學海外的學生在畢業之後也很少願意回澳門工作。即使土生葡人,他們雖已在此地紮下根,但一九四九年以來他們經歷過幾次大的移民潮,留下來的對澳門前途仍存有不同程度的疑慮。歸屬感差就容易導致信心不足,缺乏為更美好的前途而奮鬥的信心和勇氣,多數人只想拼命賺錢,而對公眾活動或公益事業則較少關心,公民意識差,本地選舉中的投票率低,環保意識及法治觀念都差。公民教育是政府、學校。民間團體和傳媒的共同責任。可喜的是,各界人士中已開始出現發起公民教育的積極性,但同鄰近地區比較仍顯得十分薄弱。有人已著手編寫有關澳門的教科書,展現澳門歷史的博物館也即將面世。需要更多和更好地編寫和出版有關澳門的書藉、小冊子和文章,需要更多和更好地製作有關澳門的美術和攝影作品,錄影帶和電影,以便對澳門市民進行更廣泛和深入的宣傳,增強他們對澳門的歸屬感。189
  • 3.為保護澳門文物而增加投資自七十年代以來,政府以立法形式對建築文物進行保護,按其文化和歷史價值進行分類,加以維修,對某些保護區的拆建進行嚴格的限制,以防止這些文物失去其原有的特色,這些工作應當充分肯定。澳門不同 於香港, 那裏的 文物差不 多已被 石屎森林 所取代 ,澳門也 不同於 大陸,那裏的文物有不少被戰爭和文化大革命所破壞。澳門的文 物是東西 文化融 和的結晶 品,例 如大三巴 牌坊、 盧九花園 、瘋順 堂區、阿婆井區等,都帶有獨特的建築風格,是世界上其他地區所少見的。需要增加投資以搶救這些文物,防止其坍塌,至少保留其外貌。有些大街小巷可以化為文化旅遊區,保留或恢復其古色古香,專供遊客步行欣賞。某些典型的房屋可以成為博物館。需要進行精細的研究,把半島和離島的某些區域化為活的博物館,以便對市民和年輕一代實行關於自己文化遺產的教育。保護文物的教育面需要強調,需要列入學校的課程之內,讓學生更有組織、更經常地參觀這些文物和博物館,輔之以認識文物的各種比賽。只有加強文物保護的精神教育一面,其物質保護的另一面才能長期延續。保護文物具有巨大的旅遊價值。來澳門的遊客不光是來賭博,而且有許多人是被澳門的文物古跡,美味的飲食和寬鬆的環境所吸引。因此需要建設新的人文景觀工程和文化中心,以知識性、教育性、趣味性和娛樂性為內容,例如充實和豐富原有的葡國村 ,建設以 諮詢、旅 遊和貿易 為內容的拉 丁村,輔 之以明、 清兩代的 景觀。還可以利用路環島的地形,建設具有澳門特色的歷史藝術山洞走廊,樹立媽祖的巨型彫塑,這些設施和項目均可依靠私人投資興建。這樣,遊客便有興趣在澳門多停留一兩天,多消費,多認識澳門的文化特色。只有充分挖掘和發展澳門的文化特色,才能將澳門由香港遊的“次選”變為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的旅遊“龍頭”。一九九五年澳門國際機場的落成,將為此提供更大的可能性,也希望九九年之前能把建設連接澳門與廣州的鐵路和高速公路計劃落實下來,以發揮澳門在旅遊方面的優勢,帶動整個區域性旅遊走向興旺。4.促進雙語化和國際化中、葡兩種語言是澳門在九九年之前和之後的官方語言,這是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規 定的。問 題是,在 實際應用 上,葡語在 九九年之 後會否逐 步淡化和 消失。說到底,這要靠佔人口多數、未來治澳者的華人來決定,看他們是否意識到需要長期保留和發展葡語。其必要性,一方面來自保留現有行政、立法、司法制度長期不變,確保其正常運轉和提高效益,如基本法所要求的那樣。另方面也來自澳門保留和發展其連接中國和拉丁世界這一特殊功能。如果要發揮這種功能,就需要更多的華人掌握葡語,從數量上和質量上不斷提高。因此,需要培訓大批的本地老師,使他們能夠以華語為媒介教授葡語,把葡語作為第二外語向年輕一代推廣,取得更為立竿見影的效果。190
  • 與此同時,需要培訓一批翻譯精英,保証中葡雙向翻譯不出或少出差錯,因為翻譯上的差錯和文字上的不通順,會造成溝通上的極大障礙。翻譯質素的提高是首要問題,培訓翻譯人員的方法應不斷力求改進。公務人員中應鼓勵受葡文教育的人學習中文,受中文教育的人應學習葡語,凡是在語言能力上有改進和提高者,應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鼓勵和獎勵,可惜目前在這方面未 形成制度 。應鼓勵中文學校的學生在中學畢業之後去葡國升學,給他們獎金和優惠待遇,並在高中設葡語進修課程,為赴葡升學做好準備,這種教育上的聯系可以延續到九九年之後,是培養雙語人材的有效途徑之一。澳門的土生葡人是葡國文化的天然繼承者,應當給他們機會深造,提高他們中葡兩種語言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業務水平,使他們在九九年之後具備更好的條件同他們的華人同事競爭,安心為特區繼續貢獻他們的才能。澳門不僅是以雙語為基礎,而且具備了多語的環境,通用的國際語言英語在這地方已相當流行,而隨著澳門進一步發展成為經濟和文化的國際城市,其多語功能將會進 一步 增強 。已舉行八屆的澳門國際音樂節,為東方和西方音樂家同台演出提供了極好的機會,也因此提高了澳門在國際上的知名度。隨著澳門基礎設施和語言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澳門有可能成為召開各種國際會議的理想地點,同香港比較,澳門的膳宿費更為便宜,而且氣氛和節奏更為輕鬆,電訊聯絡相當方便,是東西方學者和生意人聚會的好地方。有的學者倡議將澳門變為東西方跨文化交流的基點,希望東方和西方的學者定期或不定期在澳門聚會,討論國際上的熱門話題,提出一些有份量的、建設性的意見,供各國執政者參考,以改善國際關係,促進東西方之間的交流。澳門國際化的程度越高,保留和維護其特色的可能性也越大。四、結語如果能夠在今後五年內打好基礎,那麼下個世紀維護澳門文化特色的努力就會帶來豐碩成果。這不僅是澳門政府和澳門人的責任,而且是中葡兩國政府和人民的責任。中葡兩國關係目前空前良好,許多項目通過雙方的合作可以順利完成,同香港的中英關係緊張、障礙重重,完全不同。但是,現在仍必須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去努力完成各項任務,以便增強澳門人對未來的信心,以期在九九年之後在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一國兩制”的範圍內爭取實現高度自治。沒有腳踏實地的努力工作,就會落得一事無成,漂亮的諾言也只會是紙上談兵。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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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 ,1 95-209九十年代初期澳門經濟的演變及前景Norberto Ferreira*引言九十年代初期,澳門社會經濟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一體化進程加快了。廣東省經濟的迅速發展,伴隨鄰近地區人均收入的大幅度增長,使本地區的貨物及勞務的需求得以增加,尤以對外貿易、旅遊業(包括博彩)、房地產及金融等經濟活動非常 活 躍 。相應之下,雙方經濟互補的需要加強,尤以澳門方面,無論在工序外移或輸入外勞,均利 用鄰近的廣 東省的勞動 力。另一方 面,由於商 品及勞務的 中介貿易 增加,令澳門企業家的累積知識成為中國經濟急速發展的需求和掌握文化及西方市場的優越的 一道橋樑 。兩地投資激增後,來往兩地的人及車輛流量增加了,亦加強了雙方在教育、科學及文 化上的 合作 。由於澳門地方細小,加上資金流動及外匯兌換可自由進行,所以金融體系,非金融性操作的對外結餘及房地產業,近來可極之容易從非本地居民存款活動中反映出來,尤其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存款。在中國加強對外開放的趨勢下,某些構成澳門宏觀經濟的主要因素,越來越受中國經濟發展及有關行政政策影響。在亞太地區,除了與中國及香港有互相依賴的特殊關係外。近年,澳門的經濟亦因該地區的經濟蓬勃發展而得益,但加強了的地區內貿易及吸引地區性的工業投資仍處於該地區迅速發展的整體經濟之下,在該區貨物的需求方面由於澳門工業出口的競爭結構缺乏一體化,因而與其他亞太地區國家的貿易盈餘繼續出現不平衡現象,在九十年代初期貿易赤字持續惡化。然而對亞太地區的居民來說,澳門將成為一具吸引力的旅遊點,此趨勢尤以一九九五年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時更為明顯。* 經濟司 研究 廳195
  • 超過三分之二的出口貨物倚賴西方的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自九十年代初,澳門的經濟受經濟衰退及該市場的消費危機所影響。一九九○年第四季及一九九一年的上半年出口額明顯的下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北美洲當局對針織產品“轉運”〈t r a n s shi pment 〉的限制而引起,在克服北美洲入口商的信心危機及透過減價策略後,縱然世界性需求的速度緩慢,但一九九三年初,出口開始慢慢復甦。生產架構的調整澳門經濟正由社會經濟架構的調整期轉變為地區性及國際性的架構,主要由於中國對外開放及國際市場的競爭增強,而這個調整期相當於由著重經濟轉向服務性的過渡期。導致工業出口出現損失,並承受來自世界新興生產商的低成本競爭所形成的強大壓力(尤其是東歐國家、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國家,亞洲南部國家,特別是中國),其中有些為本澳主要出口市場的貿易優惠國家。理解本地區企業架構為增強競爭能力而更新的重要性後,近年來,行政當局不斷將基礎建設擴展及變得更現代化,令澳門的經濟趨向獨立,對私人性質的投資創設有利條件,尤其要令貨物及勞務的生產更能投入國際市場。因此,自九十年代初期,直接或間接的公共投資(資本形成總額+注資私人企業,以澳門機場公司為例)表現非常活躍,注入已完成或進行中的大型建設;例如澳門國際機場、新澳氹大橋、新港澳碼頭、九澳貨櫃碼頭、旅遊活動中心大樓、南灣區新基建及焚化工場等。經濟增長向好在九十年 代初期, 澳門經 濟繼續在 良好階 段成長, 雖與八 十年代的 擴張階 段(根據統計暨普查司的估計數字為百分之七點七)比較有輕微下降。根據最新內部生產總值 1 的估計數字,由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年平均增長百分之六點三,或與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成員國的平均增長比較約高出五個百分點,而與亞洲經濟活躍地區(南韓、臺灣、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的增長比較只下降半個百 分 點 。在九十年代初期,可從開支演變的剖析中目睹其變更。內部需求及勞務輸出有明顯的增加,相反貨物出口的步伐放緩,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這段期間的實質下降(每年約百分之二點五),與建築投資、私人消費、非本地居民開支,包括博彩等開支則有強勁增加剛好相反。另一方面,內部需求及非本地居民的需求增加,導致入口的需求增加及嚴重的貿易赤字,令內部生產總值的出口淨值增長有負面結果 。1 . 內部 生產 總值 為本 地 區貨 物及 勞務 生產 的總 數 ,其 中包 括出 口減 去入 口 ,就 開支 角度 來說 , 相等於 內部 需求 (消 費+ 投資 )及 出口 淨值 (出 口- 入口 )的 總和 。196
  • 表一內部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率及有關數據(按去年內部生產總值百分比)資料來源:內部生產總值初步估計數字,一九九四年七月統計暨普查司。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期間,內部生產總值主要變動如下:( i )一九 九一年,出 口淨值的貨 物方面出 現負變動率 ,原因是往 美國的出 口(受“轉運”〈t r ans s hi pment 〉限制的影響)急劇下降,而設備及非食物性的消費品的入口則大幅度上升。(i i )一九九二年,內部生產總值特殊增長百分之十二,投資項目約佔八個百分點(或三分之二),該投資組合又以建築業最為活躍,尤以國際機場及其他大型建設建築工程為例 。(i i i )一九九三年,經濟增長的速度放緩,私人性質的資本形成總額停滯(機器及設備投資明顯下跌,建築業則表現溫和)及非本地居民開支的實質增長率 放 緩 。由於內部需求及外部需求項目的不平衡發展,所以目前本地的經濟活動並不著重於貨物的出口,亦不受西方國家對外需求不穩定的影響。而其他質量上重要的改變,引致貨物及勞務(非本地居民開支)的出口之間的關係改變,自一九九一年開始,後者的價值明顯地超越前者。建築投資在內部生產總值中有上升的趨勢,除了實施的大型建設,在住宅、商業、服務性及其他性質樓宇(除了提供工業用地仍保持平穩)等的私人建築,均表現強 勁的 擴張 率 。表二一九八九及一九九三年內部生產總值之分類比較(根據一九八二年的價格)資料來源:內部生產總值初步估計數字,一九九四年七月統計暨普查司。197
  • 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的五年間,由於私人建築業持續興旺,提供了新用地(建成或擴建樓宇總建築面積)為六百一十萬平方米,其中約四百萬平方米為住宅用途(相等於每人約十一平方米)。供應方面的活躍,伴隨強烈的銀行貸款需求,以應付房屋購置及房地產買賣的發展,亦大量增加了新公司有關就業的數目。但好景不常,一九九四年初,房地產業的需求開始下降,買賣的數目2 減少,銀行貸款放緩及與不動產有關連的從業員亦(可能)受到影響。預料一九九四年,澳門的經濟繼續溫和增長,內部生產總值的實質擴張率可能輕微下降百分之四(根據經濟司的經濟研究或統計暨普查司的一九九五年度政府財政預算資料)。而放緩是歸究於溫和的資本形成總額及勞務輸出,與去年比較,勞務輸出趨向停滯,貨物出口在數量上有正值的表現,但仍低於世界對製成品需求的增 長 。人力資源:低失業率及大量移民經濟架構調整的進程仍在進行中,組別劃分不斷接受很大的改變,有限的人力資源,轉為由移民組成(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移民),在需要擴展的生產活動中成為不可缺少的勞動力。另一方面,彈性勞工政策有助勞工適應就業轉移。九十年代初期,工業衰退並未造做成失業率顯著的上升。一九九○年十一月,由於製衣業的短暫危機,出現了近年來最高的失業率(百分之三點五),但與美國恢復正常的貿易後,及建築業的私人樓宇以及大型建設、房地產的買賣、酒店業、內部貿易、銀行服務等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也是入口勞動力受重視的原因,在一九九一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五月期間,失業率下降至一中水平,在百分之二點五至 三 之 間 。與十年前的情況一樣,九十年代初期,由於強大的移民潮,造成就業及居住人口有強勁的 增長,在一 九八九至一 九九三年間 ,居住的人 口每年增加 百分之四 點五,相當於人均內部生產總值的實質增長百分之一點七,反映出生產在數量上的增長較質量優勝,從而理解,增加工人的就業機會只相當於高附加值中的低水平。在觀察期 內,這個 趨勢伴 隨著人均 個人消 費(澳門 為百分 之一點八 )緩慢 增長,比香港百分之六點五或新加坡百分之四點五為低。近年來,因部份家庭收入用於購置房屋,致使銀行貸款有極高的增長率。直接稅及間接稅的低水平以及居民在本地區銀行體系的存款大幅度上升,引致企業及私人(其中部份為外來移民)維持高儲蓄率,其中部份存款流往外地。就業組成架構的改變2.根據不動產物業轉移稅,一九九四年第一季買賣單位數目與一九九三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二十七 。按經濟活動演變的趨勢,目前第三產業從業員約佔就業人力資源三分之二,在九十年代初 期佔百分 之五十七 ,而在一 九八一年只 佔百分之 四十。在 第二產業 方面,由於工業的就業率減少而使其失去重要性,在同期,總數由百分之三十三降至198
  • 百分之二十五(在八十年代初期,就業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主要就業轉移不斷由製造業轉向建築及公共工程、商業、飲食及酒店業。特別是酒店業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四年六月間,有關的從業員由三千五百人增加至七千人。(根據酒店的每月調查)。表三在各主要行業的從業員(按總就業百分比)資料來源:就業調查(統計暨普查司)在同一時間,手工業及製造業的就業減少,而管理,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的就業上升。雖然製造業的就業機會下降,但女性的就業機會仍然上升。就業人口的學歷水平維持在低水平,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間,工人具有中學或大專程度的比率只佔百分之十六,由此可見,大量的移民潮並未帶來高質素的就業人力資源。內部通脹壓力澳門通脹演變趨勢在九十年代的前期,明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期發生於波斯灣危機期間,與其他地區的經濟情況一樣,消費者受價格的加速增長影響。至一九九一年中,按每月消費物價指數的同類變數中計算的通脹率達至兩位數字,這時期間始了反通脹進程,平均通脹率由一九九一年百分之九點六降至一九九二年的七點七,一九九三年的六點七及一九九四年第一季的五點六。一連串的外在因素,尤以石油、食品、及其他基本用品的價格下降和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經濟體系的反通脹以及中國貨幣的嚴重貶值,均對最近的趨勢帶來有利的條件。澳門的經濟非常依賴入口來滿足本地家庭消費的需要,因此,對國際市場物價的波動非常敏感,然而,人口(包括流動人口)及相關的需求不斷有系統地在非轉移性貨物及勞務價格中明顯增長,其中在性質方面,內在因素——工作及租金(例如:洗衣店、理髮店的服務,學校及外出進餐的費用)在競爭方面缺乏優勢,在價格方面 較敏感 。根據經濟司研究廳在一九八九年第四季至一九九三年第四季的估計,本地的通脹(由非轉移性 貨物及勞務的價 格演變決定)每 年約為百分之十 一,輸入性通 脹(連接可轉移性貨物及勞務價格的步伐)每年下降百分之五,受政府控制的貨物及勞務價格(包括電費、電話費、及公共汽車車資等)的平均增長,每年為百分之六點五。在整體指數方面,不包括房屋租金,在一九八九年第四季至一九九三年第四199
  • 季的消費價格平均增長,每年約為百分之八3 ,此通賬率與八十年代所估計的(約百分之八點五)差不多完全一樣。(參閱附圖一)澳門通脹來源從澳門通脹指標顯示進通脹率將很難維持於百分之五以下的水平,一般處於百分之五至七點五之間。由於本澳跟香港有直接的、與美國有間接的貨幣聯系匯率,因而在程序上缺乏打擊通脹之能力,儘管彈性輸入勞工政策可緩和內部通脹緊張,但行政當局只間中就利率的走勢來提高消費能力。近來,為減輕來自本地的通脹壓力(即使是暫時性),而大量供給土地予貿易及勞務方面,凍結有關房地產價格,均為 消 極因 素 。平衡公共賬目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期間,除了一九九一年,縱使財政資源大幅度用於大型投資及加強在資源欠缺的範圍內發展,如衛生、教育、社會援助保安等方面,但公共賬目預算案結果仍有盈餘。因此,公共負債仍維持在低水平(約佔一九九三年內部生產總值的百分之零點五)及在銀行體制的公眾存款數字(公共部門之內部貸款淨值)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之十二億澳門幣增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之四十二億澳門幣。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間,公共總開支(包括自治機關,如市政廳及海島市市政廳之對銷帳戶)在內部生產總值按市價百分比計算由百分之十四點五上升至百分之二十二點四。用來填補公共開支的實質增長並沒有加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稅務負擔。在過去三年(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博彩專營稅收及土地批給的收入約佔公共總開支三分之二,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非金融性操作結餘就整體活動而言,貨品及勞務之對外貿易在澳門經濟結構上頗為重要,於一九九三年其在內部生產總值(市價)約佔總額(出口+入口)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七,雖然過去澳門的經濟在貨品及勞務對外結餘方面一向有明顯升幅,但近年來此數字卻有很大改變,故此,在九十年代以來,貿易赤字大大高於勞務出口盈餘對其作抵銷 之 數 字 。即使在收入移轉及資本結餘上存在著負值,但貨幣方面,對外資產淨值之累積令到貨物及勞務結餘有盈餘,在這經濟架構的趨勢下,卻有一例外情況;一九九三年,由於當時中國施行財政緊縮政策以及實質利率的負增長致使有部分收入及資本淨值 大幅 度減 少 。3.按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消費物價指數為基礎。200
  • 表四非金融性操作結餘(估計數字)(以澳門幣佰萬元計)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司內部生產總值初步估計(一九九四年七月)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年報貨物出口的作用的減少雖然近年來貨物對外貿易中製成品之比重下降(參看表二),但貨物對外貿易在本澳經濟 活動史上曾 擔當一個非 常重要角色 。在七十年 代及八十年 代大部分 時間,工業曾為經濟成長的原動力,至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貨物出口擴張率達至兩位數字。中國經濟特區對外開放投資政策及出現其他低工資成本的生產商,使本澳工業投資吸引力下降,尤其在勞動力密集形及低附加值之工業生產方面。在九十年代初,貨物出口的作用的減少,這一趨勢自一九八八年起已顯示了出來,導致國際間加劇了侵蝕西方主要市場的競爭。這時期,為了降低製造成本及作出合理的生產程序,當局在工序外移上提供可用資源,以在鄰近的中國地區實行某些成衣生產工序,提高稅務及財務之優惠予購置設備以及併合企業或廠房。又透過工業發展輔導中心,推行了對製造業新科技化及提供其他支持工業企業現代化的技術 的 政 策 。按市場出口之不同表現近年來澳 門在對外 貿易發 展中,最 重要的 是受到與 中國加 強了貿易 關係所 影響,尤其出口 至中國及至其 他一般市場 的明顯增長率 ,雖受到本澳 大型建設所 限制,卻是中介貿易大幅增長之反映。表五澳門主要出口市場201
  • 資料來源:經濟司研究廳一 數字來自統計暨普查司對外貿易統計處。上表很清楚顯示出美國及歐洲聯盟繼續佔澳門出口的三分之二,可以總結出在過去四至五年間並沒有市場多元化,尤其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間,對於出口至亞洲太平洋地區,除了中國及香港外,其貿數字均絕對或相對地下降4, 但 與 台 灣的貿易卻有所增長。為了配合廣東省大量之內部需求,出口至中國之數字有一特殊增 長 。與中國對外貿易之擴大透過觀察與中國對外貿易的浮動總數,澳門經濟與廣東經濟的互相依賴程度有所增加, 也反映 出部分成 衣生產 利用工 序外移。 因此最 近五年, 在總體 輸入方 面(確定輸入+臨時輸入+再輸入),與中國貿易的比重由百分之二十約上升至二十五。而在總體輸出方面(確定輸出+臨時輸出+再輸出),在一九八八與一九九三年間,澳門出口貿易總額由百分之四點五上升至十六。為了補充強調以上資料,在近五年與中國的直接運輸上升了約百分之二百五十(八億五千萬澳門幣),約佔一九九三年澳門直接運輸總數四分之三。雖然有這個正面發展,但是,由於澳門還沒有深水港及機場,而且以澳門作為中介地之貿易額,並沒有在本澳對外貿易統計處的資料上顯現出來,故此與中國進行的雙邊貿易的重要性較香港與中國所進行的有所不及。出口表現分類在九十年代初期,出口類別依賴性反映出紡織業與成衣業的競爭困難及非紡織業投資之明顯缺乏。在對外市場整體方面,與中國貿易大幅度之擴張使其非紡織品出口的持續下降趨勢轉好。由於低工資成本的新興生產商的出現,其中中國更突出成為世界性大生產商及出口商。導致了成衣出口(約佔總出口三分之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地位下降。在一九八八與一九九二年間,澳門在歐洲聯盟、某些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及日本的成衣入 口市場地 位下降( 以美元計 )。在北美 、澳門成 衣仍能保 持其市場 地位,在加拿大,其地位也有輕微上升。但在一九九三年,與入口總需求為百分之十九的增幅比較下,成衣出口至美國曾出現不景氣(以美元計)。4.同時考慮到再輸出之變動, 例如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三出口到日本及澳洲市場的總出口下跌,由於缺乏日本工業投資,故部分澳門產品較難進入日本及其他地區市場。202
  • 同樣,紡織製品(非成衣)出口至先進國家維持在一溫和水平之上,成衣出口至非限制市場(除了墨西哥及台灣)一般均出現負面結果(例如實施入口自由化後的日本、澳洲及瑞典) 。紡織及成衣出口方面(以澳門幣計)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間,每年平均數值上升百分之二點二,較一九八三至八九年間增加了約百分之十五。在非紡織品出口方面,由於在一九九○、一九九一及一九九二年期間中國大陸某些傳統工業再重新本地化程序,使其在價值及數量上均倒退。例如玩具出口曾一度佔了總輸 出的百分 之十二, 但在一九 九二至九三 年間百分 比卻只在 百分之五 以下 。表六貨物出口結構(以總出口百分比計)資料來源:對外貿易統計(統計暨普查司)及經濟司研究廳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對外出售非紡織品數量分別上升了百分之十六及十九,其增長率有再復甦的趨勢,但是此擴張率的成因是由於中國產品輸入到某些市場(尤其在歐洲聯盟 國家)的稅收減少,故此 趨勢有欠穩固。(參閱附 圖一)非紡織品出口比重若注意到圖表顯示,工業多元化進程並未在九十年代上半期實現,除中國市場外,非紡織品出口至整體市場方面均有實質下降,由於中國大部分當地產品明顯供不應求。故此近五、六年間受到來自中國市場對非紡織品的強勁需求影響,對澳門同類型工業的發展有利。入口需求之不同組成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期間,貨品入口數量之年平均數值增加百分之六,與出口實質擴張率之下跌數字剛好相反,此不同步伐反映出內部需求及非本地居民需求之一大重要性。在八十年代,透過輸入原料及半製成品的項目,使入口步伐與工業203
  • 出口步伐有著密切的聯繫。自八十年代末期起,澳門入口也反映出一個流動人口(旅客)增長的需求及南中國加速發展之需求(非保留入口),這些需求大大提高一些屬於消費品類別的貨物入 口 擴 張 率 。旅遊業及有關勞務出口之興旺勞務結餘與貨物結餘剛好相反,對本澳經濟非常有利,主要是透過來自亞太地區旅客的消費,尤以香港、日本及台灣等地,而近年來還有來自中國大陸的旅客。一九九三年,來澳旅客有七百七十萬人次,其中有二百萬人入住酒店,其平均逗留時間為一點三晚,酒店平均入住率達百分之六十,而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年間入住率處於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此平均入住率下跌原因是受到酒店供應量大增所引致,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酒店房間數目由三千九百間增加至一九九四年六月約七千間(增加 了百分之八十)。事實上,九十年代起,在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前,興起一段私人投資活動時期,進行新酒店建設及把原有的酒店進行裝修及擴張。故此,旅遊業項目在包括投資、就業、對外結餘及產品增長等多方面的宏觀經濟上有顯著之正面增幅,若從通貨緊縮的角度去看非本地居民支出,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間,不包括博彩業,則每年平均增加百分之四,連博彩業在內的話,則增加 百 分之 十 。在內部生產總值之市價百分比中,勞務出口主要集中在非本地居民的開支項目內。觀察到其有關支出數字由百分之四十增至約百分之四十四,主要在博彩事業方面,(一九九三年佔內部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九),勞務入口方面則維持在相對較低的價值(佔內部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四),致使有部分貨物入口所需的運費及保險費沒有在這項目中再進行分類安排,故此在有損於貨物結餘的情況下(內部生產總值負百分之八點五),勞務結餘得到增長受益。闡述九十年代初期的經濟演變最後總結出九十年代初期澳門經濟演變具以下特點:a)經濟增長步伐迅速,主要受到在建築投資方面(包括大型建築工程)、非本地居民開支(旅遊及博彩業)以及人口增長影響。b)紡織及製衣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失利以及缺乏龐大的非紡織品類投資,凡此種種構成工業輸出增長的放緩。c)出現結構上的貿易赤字,但該赤字為大幅度增長的勞務結餘所抵銷。d)進入本澳之人數、就業需求及居住人口增長均十分顯著,影響環境空間、社會政策及治安各方面的管理。e)服 務行 業增 長,使 從事 工業 出口 人士數 目顯 著下 降,雖 具大 量湧 入的 移民,並未在質素上有所提高。f )人均內部生產總值及人均消費之實質增長較本地區整體經濟活動的增長步204
  • 伐 為 慢 。g)外來因素使通脹放緩,但仍存在著一定的本地通脹壓力。h)雖在大型建設的基建工程中公共投資金額(直接及間接)增加,但公共賬目只能達 到平衡 。i )澳門社會經濟一體化進程與珠江三角洲的步伐加快,不單從貨物流通量與服務性行業的增加及邊境的人車流動量增長中可見一斑,亦在擴大雙邊投資,從而影響宏觀經濟總體之發展(包括房地產投資及旅遊業)。九十年代下半期之經濟前景由於其經濟領域,對外開放特點及社會經濟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一體化進程,本地區經濟前景有賴其經濟發展步伐、施行方針及能否保持在貨物及勞務中最基礎及多元化的競爭能力。九十年代後半期,在眾多影響澳門經濟發展的內外主要因素中較為重要的是中國重入關貿協定(或將來置身於世界貿易組織)、澳門國際機場的投入服務及於未來十年本地區的紡織業將逐漸被納入世界紡織品貿易多邊協定。中國重入關貿總協定及將來置身於世界貿易組織,對其本身地區及世界各地的經濟有相當大影響,現時中國在生產值、對外貿易及引入外來資金投資方面是世界上經濟增長率較高的國家之一,因其貿易伙伴地位及其服務性行業之市場潛力,令中國的經濟在推動世界貿易發展策略中擔當很重要的角式。這樣,中國晉身世界貿易組織行列,促進了經濟的改革及逐步開放,尤其在金融、貨幣兌換及貨物與勞務的貿易入口。一個更對外開放、現代化及具競爭力的中國,使本已發展得如火如荼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對外需求量更大,澳門經濟,由於其歷史背景及地理位置的有利條件,自然 有所得益 。國際機場及其宏觀經濟影響國際機場的興建是舉世矚目的,此項工程並非一般民居城市所能建造,因此對一人口不足五十萬的小城能擁有如斯龐大建設實為罕見,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亦為珠海經濟特區及 廣東省一些主要地 區提供服務,顯示澳 門社會經濟正逐步 成長。展望九十年代後半期將出現一新的多元化經濟活動發展、人均經濟收益增加及對外關係方面更具獨立性。實際上,澳門長久以來缺乏適當的對外聯絡交通,妨礙澳門經濟獨立發展及作為貿易及金融之門的角色,相對香港及新加坡的發展,澳門得不到其應得的發展,緊隨著國際機場的落成,完善的高速公路網及連貫廣東省的鐵路網絡的整合,不獨吸引更多投資資金、有利於工業多元化發展及增加附加值,同時亦為旅遊業及再輸出業締造美好的前景。隨著機場的投入服務,及為鄰近地區提供優質服務,澳門的國際性地位及其在鄰近地區地位相應提高,而澳門在國際貿易打入南中國市場所起之作用得到加強。造價約九億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或澳門幣七十三億元)的國際機場大約會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後投入運作,該機場每年能處理六百萬旅客,該工程末期及投入205
  • 運作本地宏觀經濟5有莫大影響,特別在投資、貨物及資金的引入、燃料消耗及締造就業機會等方面,而後者需由具專業資格及經特殊培訓人士所擔任,透過從旅客和貨物運輸及從旅業中得到之收益締造一龐大及多元化的出口服務,益使澳門有機會成為旅客終點站,凡此種種均對收支平衡構成莫大影響。大型建設直接及間接地造就了就業機會,其中一部份是由獲准居留的外來6 專業人士擔任,從而改善本地人力資源的質素,因此將構成私人消費水平的增長及房地產需求量的增加,在推動銀行及保險業、旅行社及運輸服務、飲食業和總體貿易發展,設立新的國際勞務公司同時亦將產生對居住、商業及服務等空間的需求,然而機場的投入運作及帶來的入境人士不足以平衡房地產的供求市場,由於市場的平衡亦有賴於供給的增長步伐。脫離多種纖維協定目前情況,紡織業佔總出口貨物的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脫離多種纖維協定後或有的影響對工業的存在及澳門將來的經濟重程十分重要。一般認為,自一九九五年起脫離多種纖維協定後的十年中對發展中國家及先進國家的消費者尤為有利,若逐漸脫離配額體系,外國產品便能進入龐大的消費市場作自由競爭,從而減少因不健康競爭所帶來之不合理價格。除其他原因外,本地成衣業脫離多種纖維協定後,其影響取決於(i )哪種產品在配額 7 制度中最後才被取消(i i )將採取哪種措施以限制中國貨物出口增長,由於在上一年代中國在工業化城市的主要消費市場中佔一重要席位,(i i i )本地企業家面對新競爭力挑戰的應付能力。佔本地區出口量最多的成衣業很可能到後過渡期才獲自由化,而中國紡織及制衣業出口增長率比其他地區的供應商受到更多的掣肘,預計澳門在世界成衣市場中的地位會受到輕微下降的影響,展望澳門的主要出口市場情況如下:(i )因為東歐國家及土耳其獲得優惠貿易待遇,故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市場的實質貿易 增長遇挫 。( i i )本地作為一“小供應商”有利 於美國及加拿大的經濟增長,正因如此 本地能比其他主要競爭對手獲得更多配額,然而北美市場方面對北大西洋貿易區的優惠協議,對亞洲紡織業是否有影響仍存疑。5.在一九 九二年,機 場工程價 格只是填海 部份分別在 資本形成 總額及內部 需求(一固 定金額) 上升了 百 分 之十 二 及 百 分之 四 點 五 。6.在 一九九 四年 十月經 濟委 員會對 允許 專業人 士居 留所發 出的 簡化行 政措 施進行 審議 。7. 在過 渡期 的每 階段 ,入 口國 可依 照一 標準 來挑 選自 由化 產品 的種 類, 該標 準以 一九 九零 年紡 織及 製衣業入 口數量來 定,依 照以下進 程表把 產品自由 化:一 九九五年 (百分 之十六) 、一九 九八年( 百分 之十七 )、 二零零 二年 (百分 之十 八) 及在二 零零 五年的 餘下 的百分 之四 十九 。在未來十年內,當可動用配額制度擴展至全球供應商的時候,本地區紡織及成衣業將同時面對高增長的趨勢及劇烈的競爭,當對外來紡織品供應的需求有所放鬆時,在歐洲或北美主要市場,無論在價格方面或在其他銷售因素方面將出現更劇烈206
  • 的競爭。對明顯出現配額使用不足的國家或供應企業,因為生產方式令出路愈趨狹窄,而生產力低之企業更會遭受淘汰。成衣業及其 他工業的 競爭將不 斷加劇, 成為澳門 經濟現代 化遇到的 巨大障礙 之一,在這形 勢下,企業 家應採取變 通的態度, 開展其他競 爭方式,這 是十分重 要的,而這些競爭方式不應再建基於以往本身固有的因素上,例如使用廉價而生產質素差的勞工。而更新技術,革新管理方式,投資在人力資源培訓則是推行重整工業架構程序的 重要步伐 。著重改善人力資源——特別注重正規教育和技術培訓方面,這些都是為提高澳門製造業架構的競爭力和貨物勞務產品價格的主要原因之一,有見於此,行政當局近來逐漸致力於教育及改善人力資源質素的培訓,在維持澳門社會經濟及地區特有文化方面撥出款項以支持提高澳門居民教育及文化水平,成為確定本地區特質之關鍵因素,本地區正處於人口及經濟愈趨高增長之區域內。總而言之,在澳門成為特別行政區的過渡期階段內,正當工業在更新技術、提高生產要求及提升產品價值各方面的出路愈趨狹窄之際,本地區經濟將朝服務性行業對固有之生產方式作更大的發展。連繫其他地區之重要基礎建設落成後,特別是澳門國際機場,將會加強本地區,無論在貿易中轉站方面,或為珠江三角洲地區快速發展提供具質素的服務方面,所擔當的角色的重要性,這種情況將會加快本地區在社會經濟逐漸納入南中國市場的步伐,可以預見將有更多人力資源投身到經濟第三產業,而技術培訓及質素的要求亦有所提高。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207
  • 【附圖一】澳門通貨膨脹原因——每年消費價格變化——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司消費價格指數及經濟司研究廳估計數據208
  • 【附圖二】非紡織品出口佔澳門總輸出的比重非紡織品出口價值(以澳門幣百萬元計)資料來源:對外貿易統計處(統計暨普查司)209
  • 210
  • 法律翻譯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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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213-224澳門的法律翻譯——經驗與展望賈樂龍*一、緒論提到法律翻譯,我們就應先考慮這個詞的實質意義。何謂「法律翻譯」?這個概念由兩個詞組成:形容詞“法律的”,和名詞「翻譯」,而且起碼有兩個含義:一、指簡 單的法律 翻譯工作 ,即是翻 譯具有法 律性質的 法規,簡 言之,就 是「翻譯一些法律」 ;二、指翻譯一些具有法律性質的規範性行為,翻譯本將具有規範力,亦有法律性質,而且產生法律效力。第一種所謂的法律翻譯,是任何翻譯員,即使不是法律專家,也可以勝任的。很多國家的法律,尤其是對研究比較法較重要的法律,都譯成多種語文。所有教授法律課程的學府,都有一些翻譯成本國語文的別國法律。這種工作就要由專業翻譯人員或通曉別國語言的法律專家來進行。當然,這些譯本,主要是在學術或科學的層次上,用作介紹有關法律,或者作為教材使用。這些法律主要是不同法例的結構性法律和主要法律,例如憲法、刑法典、民法典和各種主要商法等等。上述譯本自然沒有法律性質,也沒有約束力和強制力。*法律專家、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副主任213
  • 現在我要分析的,是第二種“法律翻譯”,即是會產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行為之翻譯。這些譯本也是法律,可作為以另一種語文表達的規範性行為而引用。這種翻譯出現於有多種官方語文的法制中,香港和澳門的情況就是如此。而某些其他國家,也有這種翻譯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規範性行為都有兩種或以上的語文來表達,文本具有同等價值,並產生相同的法律效力,例如聯合國(官方語文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中文和俄文) 、歐洲聯盟( 有九種官方 語文)、加拿 大(英文和法 文)、比利 時(法文和佛蘭德文)、瑞士(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瑞士文)和西班牙(卡斯提爾文及其他地方語言)等都是如此。這才是“法律翻譯”的真正意義。澳門目前的情況亦是如此,本地區法例的中譯本得產生法律效力,像葡文法例一樣,可被引用。另一個和法律翻譯相提並論的概念,一般稱為“雙語立法”,即是以兩種或以上的語文同時制定、通過及公佈規範性行為。這種與別不同的立法技術,在好些國際組織、國家和香港等地已十分普遍。不過,在這種立法過程中,雖然通常以一種語文作為基本的原法律本,但這不是真正的法律翻譯。在整個法律草擬過程中,各種官方語言的表達方式和語文特徵是互相滲透和影響的,這是多語立法過程及法制的特徵。本文提到的“法律翻譯”,是廣義概念,包括一般法律的翻譯、具有官方性質和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翻譯、以及多語立法工作。二、《中葡聯合聲明》生效前澳門的法律翻譯在澳門,將立法行為和規章的譯本公佈在《政府公報》其實存在已久。葡萄牙行政當局為了讓華人社會認識若干立法行為和規章,在一八六七年華人事務局設立時起,已將若干法律譯成中文,其中大部份是稅務和海關的法律、規範經濟活動或商業活動的法規、以及與華人社會有直接關係的法律等,當然,這些譯本只起著介紹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九七六年前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大都源自葡萄牙,而翻譯成中文的法規或規章,則只是屬於總督立法權限或制定規章權限範圍內者,即是不包括本地區法律體系的結構性法規和重要法律。形成這種情況的基本原因,是因為澳門在形式上是葡萄牙的殖民地,本身並無法律體系,總督的立法權力亦有限(與本地區有利益關係,方得立法),連制定規章的權力也受限制,所以雖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都使用中文,但中文只被視為“土語”,而並非官方語文,因此,將法律翻譯成中文的需要並不顯著,如葡萄牙其他殖民地一樣,當時唯一的官方語文就是葡文。214
  • 一九七六年,隨著《澳門組織章程》開始生效,本地區便確立了本身的立法自治,由於總督行使新權限,立法會又全面行使立法權,導致葡萄牙發出的法例逐漸實質地減少,而本地區的立法活動則相應地增加。自此,澳門本身管理機關發出的法規和規章、以及共和國主權機關發出的法規和規章(如《澳門組織章程》等)的中譯本便與日俱增,差不多全部譯本,都由華務司(現為公共行政翻譯中心)翻譯出來。當然,那些中譯本也是只有介紹性質,並無任何法律效力,亦不能在行政和司法機關引用。《中葡聯合聲明》開始生效後,法律翻譯才漸改觀,邁出第一步,改變了澳門法律翻 譯本的 性質 。我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中譯本具備適當條件,即法律的安全性和嚴謹性,使之能在行政及司法機關引用。為了達到這個水平,必須重新訂定翻譯技術的標準,再考慮本地各方面的局限,然後採取最佳的翻譯方法。三、法律翻譯作為過渡期的問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二節第四款規定“法律基本不變” ,並在附件一第三節明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低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其後又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係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 成” 。此外,尚須考慮《聯合聲明》第二節第五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 。基於上述理由,將澳門法律體系轉變成雙語法律體系是有必要的。在《聯合聲明》生效前,澳門的葡式法制是統一的,即使自一九七六年本地區享有立法自治權後,亦僅以葡文立法。不過,《聯合聲明》生效後,就必須採取措施來改變現行制度,使之能以一九九九年後管治當局的官方語文運作。為此,不得不將所有法律、法令、行政規章及其他現行的規範性行為翻譯成中文。故此,八八年一月十三日總督發出第八/GM/八八號批示,表示“聯合聲明對澳門未來所產生之影響,促使有需要將規範本地區生活的法例翻譯成中文,並預先編製一本葡中法律詞彙,上述任務既為重要,且對所協定之解決辦法之成功與否,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而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其任務為:——規劃、統籌及執行將澳門地區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之工作;——編製一本葡中法律詞彙。為實現上述首項任務(將澳門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在這階段只考慮翻譯現行法 律 , 並 未提 到 翻 譯 新 的規 範 性 行 為, 亦 未 有 使 翻譯 本 法 律 效力 的 問 題 明 晰化),政府曾命令所有機關調查和統計本身工作範圍內的生效法律,以便新成立的215
  • 法律翻譯辦公室掌握必需資料,來履行任務,但是,這項工作出現嚴重延誤,而且統計工作又有頗多失誤 。第二項任務(編製一本葡中法律詞彙)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完成。當時出版了一本《葡中/中葡法律詞彙》,收集了約一千二百個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的概 念 。但當時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架構並不鞏固,而且本身沒有全職和合資格的技術人員。在出版詞彙之後,如不徹底改變法律翻譯工作的條件,根本就不會有大作為。為了扭轉上述狀況, 總督於八九年十月 二日發出了第—— 三/GM/八九號 批示,承認必須“重整法律翻譯辦公室架構”,而且須配合“二月二十七日第——/八九 /M號 法 令 的 新 需 要 ” 。該法令規定,法律或規章必須連同中譯本一起公佈,其中更進一步闡明中葡文的官方地位,指出這是“根據實際條件,逐步循序漸進推行”的。另一方面,在一九八九年四月舉行的中葡聯絡小組第四次全體大會上,確定了「法律翻譯」是過渡期的主要問題之一(另兩個問題是「公務員本地化」和「中文的官方地位」 ),亦是保持 澳門法律不 變的必要前提 ,因此,將之 列為《聯合 聲明》所設的聯絡小組長期關注的項目。第——三/GM/八九號批示稱,法律翻譯是“普及澳門現行法律和推廣雙語的工具”,並下令重組法律翻譯辦公室,“由中、葡文法律專家、翻譯員及文案組成工作小組,藉此尋求更有效的法律翻譯方法”。這樣做,雖然仍是指向第八/GM/八八號批示的目標,但法律翻譯的條件,實際上卻是 改變了 。當時,不但計劃翻譯現行法例,還要創造條件,回應第——/八九/M號法令的新要求。另一方面,過往的經驗使我們意識到必須改變法律翻譯的方法,並配備本身的人力和物力,在工作質量得到確保的前提下履行任務。一九八九年十月,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架構開始運作,同時根據新制定的翻譯方法進行初步試驗,旨在使中譯本也產生法律效力。當時,除了開始招聘人員專門進行法律翻譯工作外,還逐步試驗、鞏固和改善新翻譯方法,使中譯本在技術和法律上都達 到一定 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翻譯辦公室在起步階段翻譯的法規和法律草案其實為數不多,而大部分資源,都集中於翻譯澳門法律體系的結構性法規和法規草案、改善翻譯方法和探索一些解決辦法,從法律技術方面去確保日後翻譯本和葡文本具有同樣的法 律 效 力 。一九九一年底,法律翻譯辦公室接受了新任務,就是翻譯屬於總督立法權限的所有法規草案。同時,辦公室亦被要求注視法院的情況,研究在法院建立一個在法律技術上有質量的翻譯系統。這方面的需要,在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第四五五/九一號法令後更趨明顯,因為,這個法令確認了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同等之官方地位”。216
  • 後來,政府更有意委派法律翻譯辦公室負起法律翻譯以外的任務,就是參與擴大在司法領域使用中文的工作。所以,辦公室務須重組,再配備人力和物力和取得權限 去 完成 任 務 。九二年一月 八日第二 /GM/ 九二號批 示,實質 地擴大了 法律翻譯 辦公室的 目標,標誌著重組法律翻譯辦公室的籌備程序之開始。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三○/九三/M號法令,終於重組該機關的組織架構,使其具備條件,去應付新的職責和要求,有關的目標是:· 使澳門行政當局內有一專門機關,負責統籌、規範及執行法律翻譯工作,並確保法規的官方譯本在法律技術上的質素;· 確保中譯本在法律技術上的嚴謹性,此乃在立法程序及法院內擴大中文的使用 之 必 要 條 件 ;· 採取措施向澳門居民推廣法律,俾能使基本法律原則及現行的權利、自由和保障制度之 知識普及化 。四、澳門的法律翻譯嚴格來說,一九八九年前澳門並沒有“真正的”法律翻譯。法律或其他規範性行為的翻譯本,都是屬介紹性質,不能在行政或司法機關引用,因為,中文並非澳門的 官 方語 文 。如前所述,在《聯合聲明》生效後,法律翻譯才被視為確立中文具有官方地位的必需要件,鑑於此,有需要訂定一些新的標準:— 忠 於 原 文 ;— 使譯本趨於嚴謹及具有良好的質量;— 遵從現行法律本身的概念和法律技術用詞;— 使中譯本用詞在法律技術上更為嚴格;— 統一概 念及 用詞 。當然,上述標準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際應用時卻存在一定局限:· 本地區並無受葡萄牙法律或葡式法律培訓的雙語法律專家;· 本地區翻譯員對 於法律翻譯的 專門工作,在 理論和技術上 都未受過適當 培訓 ;· 缺乏適當的翻譯輔助工具,特別是一般的、技術的和法律的葡中、中葡詞典和 詞 彙 ;· 對中文法律的特徵和狀況欠缺足夠認識;· 待翻譯的法例在法律技術及用詞方面都不嚴謹;· 不存在本 地區的法 律文化 ;· 中葡文在結構上存在差異。鑑於上述目標、標準和局限,所以法律翻譯辦公室在一九八九年重組後,便採用了新的運作模式和工作方法,確保中譯本在法律技術上的嚴謹性與安全性,要既忠於葡文本,中文的譯本又可為人理解,同時亦遵循法律上的用語。217
  • 為了回應 上述首兩 個局限 ,所以設 定了一 種運作模 式,即 是成立若 干翻譯 小組,各由葡國法律專家、中國法律專家、翻譯員和文案組成。我們要面 對一個事 實,就是 澳門當時 並沒有既 受過葡萄 牙法律或 葡式法律 培訓,又深諳中葡文的雙語法律專家(澳門大學培訓的首批法律學員九三年畢業,但真正雙語者不足半數),所以,不能採用國際上較普遍的翻譯模式,像香港般以專門技術員(即法律專家兼翻譯員)為主力,再由專門的法律翻譯員輔助,而且,澳門是沒有這類翻譯員的。前華務司技術學校雖然在培訓翻譯員方面作出了不可抹煞的貢獻,不過,卻著眼於一般的、實用性的翻譯工作方面。另一方面,現時僅有的葡中和中葡字典只是一般性的,技術質量有限,所以,根本沒有真正在技術上、法律技術上屬嚴謹的參考書來輔助翻譯工作。除了上述局限之外,促使辦公室採用這種運作方式,亦是由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台灣法律等中文法律的特徵和狀況認識不足之故。我們採用的方式(翻譯小組),在外地雖然算不得有新意,但在澳門是非常創新的。而且,將法律翻譯建基於不同專業的整體工作上,由具有不同技術、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集體工作,亦利於互補長短,克服因為無經驗而容易犯的錯誤。這種運作模式本身亦是一種限制,這是為了確定法律翻譯的工作標準,當然,鑑於各小組人員的背景和專業的差異,亦是我們須面對的一種風險。這是由於葡國法律專家只諳葡語,中國專家只諳粵語、普通話,或兼懂這兩種語言,而文案只懂中文,至於每組的翻譯員(本身並未受過法律培訓),則是唯一掌握中葡雙語的人,因而須要擔當橋樑的角色,以便各方能討論法律上的問題,為此,他們還得使用一種本身還未能充分掌握的專業語言!不過,這問題很快便因為參與者的技術、專業素質和合作精神而迎刃而解。為了提高翻譯小組的運作效率,以及探索最適當和正確的技術解決辦法,使每個小組都對每一法規的用詞、技術與法律概念,進行深入而長時間的探查、研究和分析,使最後的成果能符合既定標準,並使工作的發展得到保證。故此,每一份法規都會由翻譯小組按本身翻譯工作的不同時刻分段處理,保障必需的技術和法律嚴謹性,並確保控制工作的質量。以下是翻譯過程中的六個階段和不同的控制方式:預備階段:翻譯小組各成員進行預備工作,對法規進行初步分析,搜集有關法律學說和書籍上的有關資料,以輔助翻譯工作。葡國法律專家將預備翻譯的法規的用詞和概念抽出、整理和表列。這個階段的最後工作,一般是由葡國法律專家概括地介紹有關法規,使各成員能初步理解葡文本,以便進行下一階段的工作。初步翻譯階段:不諳葡語的翻譯小組成員,亦必須備有法規的葡文本,以便盡量核對和確定有關法律概念是否適合中譯本,在技術和法律上是否相一致。初譯本不但方便小218
  • 組進行內部討論,亦方便技術人員完善中譯本的文字和風格,而且可作為參考資料,方便本身立法程序的預備工作。討論階段:有中 文初 譯本 後 ,翻 譯小 組 成員 便會 進 行深 入討 論 ,核 對中 譯 本是 否忠 於 原文,並確保譯本的技術和法律用詞的準確性,以及統一整套法規的用詞。譯本最後確定階段:討論 過譯 本 的技 術 、法 律和 語 文問 題 後, 翻譯 小 組將 會 訂定 法規 的 最後 中 譯本,連同列出該法規所有法律技術用詞和概念的清單,交予辦公室負責人,然後開 展以 下階 段 。審查及控制階段:在這個階段,翻譯小組與辦公室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或技術監督)開始討論小組建議採用的用詞和概念,此外,亦分析葡文本的意思和確定其中用詞和概念 的 意 思 。若有需要,亦會將重要法律草案和譯本交由辦公室的顧問過目,提出改善方法和 意 見 。這個階段完結後,中譯工作原則上已完成,然後會送交有權限的機關。確認用詞及概念階段:這個階段分為兩段期間。在第一段期間,辦公室全體中文法律專家和翻譯員,跟負責人一起商討各翻譯小組曾討論和訂定的用詞和概念,然後,由負責人作整體核實和最後確認,繼而將這些用詞和概念編入中文詞彙表或詞彙內。如果是重要法規或法例草案,上述階段就在確定最後譯本前進行,以保證用詞準確和合適。這階段完結後,才將譯本送交有權限的機關。原則上,法律翻譯都依上述方法進行,至於翻譯較複雜的法例,例如翻譯法典或法典草案時,採用這種方法的需要就變得更為明顯和不可或缺。有時候,會由於急須完成工作,而出現階段互相重疊的情況(例如預備階段與初步翻譯階段重疊、或討論階段與譯本最後確定階段重疊)。雖然如此,我們也不會忽視翻譯本的質量和嚴謹性,所以一定會預留一段時間,讓小組充分討論和分析翻譯本後,才由小組與辦公室負責人討論。上述是法律翻譯辦公室採用的運作模式和方法,直至現在,我們依然沿用這個程序,不過必須強調,這種方法僅適用於官方翻譯澳門法律體系的法規。以往我們曾將“雙語立法”列入法律翻譯的概念內。雙語立法基本上亦可採用同一模式,即以翻譯小組的模式去運作,但基於這類工作的特徵,亦不是一定要採用這一模式的。現時,法律翻譯辦公室除了翻譯現行法例外,亦翻譯屬總督立法權限和制定規章權限範圍內的所有規範性行為的草案和提案,不過這種情況,是在立法程序接近尾聲,即是草案或提案已經過不同階段的審查,而且具備條件送交諮詢會或其他諮詢性質的機關作公開討論或徵詢意見時,才要求翻譯本的。219
  • 在這種情況下,要翻譯的法律文本已經確定下來,在翻譯過程中,就應完全忠於原文,所以一般是不能為了使葡文本適應中文表達方式的特點,或為了使兩種文本 在 表 達 上 更 為 接 近 , 而 修 改 葡 文 本 的 。 當 然 , 葡 文 本 是 “ 原 本 ” 及 “ 起 點 文本”,而中文本僅為譯本,所以和其他翻譯本一樣,是有其局限性的。雙語立法可確保兩種語文的文本在法律上完全等同(這是香港自一九八六年以來的做法),但如果想在澳門推行這個計劃,就必須預先制定適當的工作方法,訓練雙語法律 草擬員( 如果沒有 這種人材 ,可訓練中 文法律草 擬員和葡 文法律草 擬員),以及修改若干現行立法程序。我們期望法律翻譯辦公室短期內能作出第一步試驗,測試所構思的工作方法,使之更符合澳門法律、行政和語言的實況,以便在安全及嚴謹的標準下,令本地區兩種官方語文有著真正平等的地位,使一些法律翻譯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得以解決。五、葡中法律翻譯之條件及限制剛才提及法律翻譯工作的限制,現在必須再加以闡述,因為,澳門未有本身的法律文化,而且,中葡文在結構上又存在差異,致使這些限制對法律翻譯工作造成了重大的障礙 。關於第一點,必須澄清,我並不是說澳門沒有法律文化,只是,澳門的法律文化並非源於澳門本身,而是源自葡萄牙的。其實,那也很自然。這現象並不是因為澳門受葡萄牙管治而產生,而是因為當時澳門沒有法律學院,而在澳門執業的法律專家、律師、司法官、登記局長和公證員等等,都是學習葡萄牙法制的。另一方面,澳門法律體系的發展,只局限於一種語文——葡文上。直至《聯合聲明》開始生效,才醒覺到須要在這個體系內運用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第 九條亦提 到:“… …行政機關 、立法機 關和司法 機關,除 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事實上, 絕大部 分本地 居民只 使用中 文,而日 後澳門 官員的 母語又 肯定是 中文,在這種社會及語言環境下,奢望現行法制不使用本地社會的語文而仍能繼續存在下去,是不切實際的 。因此,只將法令和法例翻譯成中文,是不足以保存這個法制的,另外還須要產生本地的法 律文化,即 是需要關於 澳門法律的 中葡文學術 著作、以中 文適用於 法律,以及審查以兩種語文適用的法律的成效等,並展開廣泛討論,去研究澳門法律體系和葡萄牙法律間的特質差異。現在澳門大學法學系已產生首批畢業生,希望他們對建立本地法律文化有所貢獻。而法律翻譯辦公室亦投入了相當資源,以建立這種法律文化。期望所有這些努力,都 會帶來 成果 。事實上,只有將法例翻譯成中文,才能使澳門大部分市民認識約束其生活的法律,以及使澳門本身具備一套以中文表達的法律語言。220
  • 沒有這套法律語言,就無可能談本地的法律文化,因為在澳門,中文畢竟是最多人使 用的 語言 。不論以何種語文去表達法律,歸根究底,法律的含義總是要用詞語傳達的。有一些詞語是普遍使用的,意思是普通的;有一些雖然是普遍用詞,但用於法律,就會有新的、特殊的意思;還有一些,則只有法律技術上的意思,而不可作他解。換言之,法律本身具有一套語言,而其表達方式,是與別不同的。我最終想講 的是,如 F e r r a r a所言 :“…… 法律的文本 只不過是 表達意思 的文字,是一扇內含思想的外在圍屏。”使用普通詞語,才能表達法律的思想,當然,只有受過法律培訓的人,才可以掌握法律傳達的意思。一些普遍用詞在法律內出現,就可能有嶄新的意思,甚而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所以,只有認識這套技術用語的人,才能全面理解其真正意思。這就是法律語言的特色,所以未受過法律培訓的人,在閱讀法律文本時,雖然可以理解其大意,但肯定不會像專家一樣,能掌握法律可能產生的效果,因為,法律是使用一套技術語言的。所以,一定要透過“解碼”,即是解釋法律,才能令法律變得易懂,使市民大眾也能理解。另外,要注意法律和語言的關係。語言是表達概念的工具,本身有很多缺陷、局限性和不足,所以,同一文本可能引致幾個截然不 同 的 解 釋 。現在,大家不難理解翻譯法律的難處,這困難的程度會令人質疑:究竟有沒有可能將法律 譯成另一語 文?其實大 家都意識到 ,在詞語方 面,“起點 語文本” 和“到達語文本”是極難配合得天衣無縫的。在特定的法律文化及語言環境中,以葡文構思及寫成的法律怎樣才能譯成一個在文化和語言方面都屬不同性質的文本?而怎樣可保證解釋這兩個文本時能得出同一效果?中葡文在語法、句法、風格和結構上差異之大,使上述問題更形嚴重。這絕不是說不能賦予這兩種語言同等的法律或官方地位,這不過是形式上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證毫無偏差地將訊息由一種語文譯成另一種語文,即是如何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適用任一語文的同一法律,都會產生同樣的解釋和效果。這就是法律翻譯的意義——完成準確無誤的翻譯本。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必須排除若干障礙:· 不可能將語言的內容和表達形式分開(因為根本不可能將所傳達的訊息與媒體 分 開 ) ;· 語言本身是不準確的溝通方式(因其不能完全準確地傳達思想);· 不同語文的詞語和句法的差異(所以不能解決因為不同文化和語言環境而產生的不同 解釋) 。在葡譯中的情況中,困難不在於從中文找出較符合葡文的用詞。舉一個很簡單的詞為例,“t ax i ”在澳門譯成廣州話“的士”,這只不過是英文“t ax i ”的音譯。221
  • 但在國語中,一般譯成“出租汽車”(租出去讓人使用的汽車)。雖然有兩個中文表達方式反映同一概念,我們也只須選擇一個既符合葡文原意,社會上又較通用、較為大眾接受的用詞便可。上述例子 不過是想 說明經 常在語言 上出現 的含糊情 況,但 這也不是 甚麼大 障礙,因為,如果以正確、準確及真實的方式運用語言,訊息傳達就當然是能反映這些特點的。然而,語言本身並不是一種功能,它需要其他外在因素,使本身的訊息易於為人理解 。所以說,準 確性並不是 語言的固有特 徵,而只是表 達方式的特 徵(沒有一個詞或句子本身是準確的,但它可利用一種或準確、或不準確的方式去表達)。從上所述,可知任何翻譯本本身都無所謂準確與不準確,只有外在因素,才使其清晰及易於為人理解 。再舉 一 個 例 子 ,“ As n o rmas subs t an t i v as dev em pr e c eder as no rmasad j e c t i v as”這句話,以普通話語言層次去理解,簡直毫無意義,因為儘管讀者通曉每個詞的詞義,又知道句法符合語法,但一旦整句合起來看,卻十分令人費解。要 正 確 理 解 這 句 子 , 必 須 先 理 解 “ no rmas s u b s t a n t i v as ” 和 “ n o r ma sad j ec t i v as”作何解釋,即是必須援引句子以外的因素(法律知識),才能掌握這句子 的 真 義 。在譯成中文時,亦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掌握有關知識的讀者,才有能力以外在因素去填補單看該句子時出現的空白。中葡文詞 義和句法 的差距更 大,這是 很自然的 ,任何語 言都因為 源於不同 的“社會文化背景”而產生出不同的發展方向。所以,通常都難以從一種語言找到一個與另一種語言完全相切合的詞語。這種差異已是語言學上公認的事實,所以翻譯時不能否認這種現象的存在。為了翻譯的準確,必須從不同概念中找出哪些是完全屬中性,不受語言上任意約定的因素影響的詞。在翻譯時,這些障礙是不容忽視的。翻譯員應認識每種語言在詞法和句 法上的特徵 和差異,這 種差異雖然 存在,但也 不至於令翻 譯員束手 無策。舉一個無須借助詞語的溝通方式為例,在小提琴音樂會上,用了二胡演奏,那麼我們聽到的,就不是小提琴的琴音,而只是小提琴曲,即是本來為小提琴編寫的樂譜,用了二胡來演繹。不同樂器,發出不同的音色,但是內裏的樂曲,卻是一樣的 。所以說,語言只是法律的表達形式和載體,換了法律語言的表達形式,並不就是把法律也換掉。在尊重每一種語言的社會文化背景下,要得到一個盡量準確的翻譯本,還 是可以的 。法律翻譯與文學翻譯的不同,在於內容的差異,所以,翻譯方式亦須相應地改變。法律翻 譯工作者 並不享有 多少自由 和創意去選 擇不同風 格或詞語 及句法的 結構,以使翻譯本能反映原文的美學效果。法治國家為了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所以都要求嚴謹、語法正確和完全符合原文的翻譯本。這情況就像上述例子,換上另一樂器演奏同一樂曲一樣,以新樂器演奏時,如不完全遵從樂譜的音符,得出的效果,就會和原樂曲的效果不同了。222
  • 因此,法律翻譯不像文學翻譯般自由。然而,儘管兩種語文有差異,也不可作搬字過紙式的直譯,因為這種翻譯本只會令人大惑不解。這就是法律翻譯的至大困境——既要超越中葡文詞義和語言的差異,又必須保證翻譯本所反映的法律解決辦法與原文相一致(即使原文含糊不清及自相矛盾,亦應照樣表現在翻譯本上)。法律不僅是多個規範的總合,而且是一套互相協調和聯繫而成的系統規範。這一法律秩序的核心,是由法律概念和原則組成,再具體表現在法律的詞彙上。在翻譯法律時,必須絕對遵循這套詞彙,否則,我們就不是在翻譯,而是在重建一個迴然不同的法律體系了 。依上所述,我們應設法從澳門法律中,找出與葡文法律概念和原則相對應的中文詞彙,同時又必須注意,這些中文表達形式所包含的定義並不是根據中國法律解釋的,而是應該根據澳門法律固有的意思去解釋的。這種詞彙形式上雖然以中文表達,但實質卻反映出澳門法律的特點,所以,必然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及香港三地中文法律的含義不同。要建立所謂的本地法律文化及創造澳門法律長存下去的條件,就必須建立這套詞彙。這 工作主要 由法律翻 譯辦公室 去完成 。如果無 法創造上 述條件, 《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獨立法律體系就難以保持下去了。六、結論:展望澳門法律翻譯澳門的法 律翻譯 工作, 並不會 因為完 成所有法 律的翻 譯或過 渡期的 結束而 告終 。翻譯法律不單是將一套法律思想從一種語文譯成另一種語文,也是將這法律思想從一種 文化遷移 入另一種 文化。所 以,這 項工作不 只是將一 個詞翻譯 成另一 個詞,因為,原法律概念是以葡文構思的,這些概念存在於具體規定內,而該等規定又會構成具體法律的一部分。將葡文法律依上述程序翻譯成中文,是為了使翻譯本也能成為真正 的法律文本 。宣佈某一 法律文本 是真確 本,並賦 予正式 的法律地 位,這 不過是形 式上的 措施,並不影響翻譯的質量。因為,其實只須立法或立規就可賦法律地位予翻譯本。而實際最重要的,是保證兩個文本都具有被視為是真確文本的條件,即是法律內容要一致、可在完全平等及等同的條件下,為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引用和適用。要實現這目標,就必須透過立法去建立一套規則,以解釋兩種官方語文的法律文本,並規定如何去解決中葡文本的爭議。迄今為止,法律翻譯的工作只限於翻譯法例方面,將現行的葡文法例和尚待通過的法律 草案翻譯 成中文 。在推行官方雙語制的地區,只將法例從一種語文翻譯成另一種語文,是殊不足夠的。如果要確保本地區兩種語文具有完全等同的官方地位,就須要製作直接以中文書寫 的法律 文本 。223
  • 這就是雙語立法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調整現存的立法程序,以鞏固澳門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雙語法制。如果不作出這一改變,仍維持現存體制為單一語文,而只將法律翻譯成另一官方語文的話,就難以建立雙語的單一體制。這樣,無疑是注定作為本地區法制語文的葡語將會滅亡。如不作出上述改變,則將來葡文即使仍為官方語文,亦難保證在立法程序和法院中得到採用。那麼,現時的情況會完全扭轉過來,所有法律都會以中文構思和通過,而葡文本就反會成為翻譯本。經過一段時間後,葡文本又會因為整個法律體制單用中文運作,而漸漸喪失作用。那時候,該體制與現存的法律體系,當然就會各不 相 關 了 。鑑於此,就將來新制定的法律而言,我們最迫切的任務,是將現時的法律翻譯工作轉為 雙語立法 。至於翻譯尚未有中譯本的現行法律,法律翻譯辦公室建立的方法和模式已漸臻完善,所以,經配合後,可由其他政府部門採用,由各部門負責實際翻譯工作,到完成翻譯本後,再交由政府一個專責機構審查。附帶提一下,現時法律翻譯辦公室已著手籌備法院的翻譯工作,使當事人可以用母語參與審判過程。這是個新挑戰,也是使葡式法律保存下去的要件,因為,在主權移交後,如果不可在澳門法律中適用中文,本地法律也是不可能繼續存在下去的 。要達到這個目標,就必須保證整個審判過程都有翻譯,還有將所有文件翻譯中文,以及保証所有訴訟和審判都可以用任一官方語言來進行。這樣,中文的官方地位才可於司法界完全受到尊重。因此,法律翻譯辦公室的任務不是短期目標,而是整個過渡期的長期任務。我們確信,澳門在主權移交後,根據《聯合聲明》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本地區將會有兩種官方語文。為此,我們須要做好必需的工作。法律翻譯辦公室的目標和所面對的挑戰,是建立有效的雙語法律體系。這既是維持澳門法律真正獨立的要素,也將是葡式法律界的典範。22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225-233澳門法律中譯的意義、方式和技術標準*劉高龍**一我們知道,澳門現行法律主要有兩個淵源:一是葡萄牙國會和政府制定的適用於澳門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一是澳門總督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和法規。上述兩方面的法律都是用葡文制定的。而澳門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操中文的華人,絕大多數人都不懂葡語。在一九七四年以前很長的時期內,由於葡國將澳門作為其海外省,澳門政府不感到有必要把澳門法律譯成中文。一九七四年四月,葡國建立了新的民主政權,推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認澳門是葡國管治下的中國領土。一九七六年二月葡國頒佈實施“澳門組織章程”,規定了澳門享有立法自 治權。此後,澳 門本身管理機關 ——總督和立法 會增多了立法 活動。其中一部分與澳門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直接有關的法規,如稅法、保險法、鼓勵產業和外貿發展的法規,都通過華務司譯成中文,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但是,這個時期的法律中譯工作畢竟還是零星的、少量的。*本文是由澳門國際法及比較法學會與港澳辦在北京聯合舉辦的1 994年1 1 月1 至3日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北京大學法律系副教授。225
  • 自從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後,澳門政府投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強法律翻譯工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第8/GM/88號批示設立了專門從事法律翻譯的機構——法律翻譯辦公室。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第1 1 /89/M號法令規定:澳門本身管理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訓令和批示在公佈時必須附有中文譯文,所有須提交諮詢會以徵求意見的法律提案、法令及訓令草案,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澳門公共部門的印件、印件格式,必須以中葡文兩種語言印制。這個法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使澳門政府的法律翻譯工作變得全面化和系統化。此後,澳門法律中譯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葡國政府頒佈第455/91 /號法令,承認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這個法令又進一步推動了澳門法律的中譯工 作 。澳門法律 中譯是 實現法 律本地 化的基 本內容之 一,也 是法律 本地化 的首道 工序。對於法律本地化的涵義,人們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可以這樣認為,從法律角度上看,法律本地化是指:對於適用於澳門的葡國主權機關制定的法律,由澳門本身管理機關加以整理分析,然後以本身名義作出修改,重訂和頒佈。經過本地化的立法程序,上述的法律才能在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適用。從語言角度上看,在過渡時期,澳門本身機關制定的法律除了使用葡文外,還要使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澳門居民的母語——中文。在目前還沒有條件進行雙語立法的情況下,由澳門政府將現行法律譯成中文,是邁向法律本地化的第一步。法律中譯工作是貫徹“一國兩制”,保持澳門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需要。為了保持澳門現行法律基本不變,除了需要將法律本地化以及培養一批精通澳門法律的合格法律人材外,還需要使澳門居民對澳門現行法律有所了解和認同。在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成立以前,由於語言的原因,絕大多數澳門居民對澳門現行法律一無所知,即使澳門居民中華人知識分子和專業人士也苦於無法直接閱看澳門法律有關的規定。如果這種狀況不加以改變,澳門現行法律將可能很快會消失。實際上,澳門現行法律是有其存在的價值的。澳門從數百年前的一個小漁村變成今天經濟比較繁榮的國際上知名城市,有賴於多種因素,但是同澳門法律注意保持寬鬆自由的社會秩序並不是沒有關係的。中國政府為了使澳門長期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將來政權順利移交,作出保持澳門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承諾有其深刻道理。如果消除語言上障礙,使澳門居民有更多的機會了解澳門現行法律,他們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對澳門現行法律的認同和法律意識的。澳門法律中譯正好能起到這個作用。目前,澳門政府已經十分重視在居民中進行法律推廣工作。澳門政府第30/93/M號法令在序言中指出:“尚須確保向居民進行推廣澳門法律之工作,旨在普及有關基本法律原則,以及權利、自由及保障制度之知識。”該法令賦予法律翻譯辦公室推廣法律的新的權限 。法律中譯工作有助於確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澳門政權的順利移交。勿庸諱言,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的兩種官方語言中將會以中文為主,葡文退居次要地位。特別行政區的高級行政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可能有很多人不懂葡語。如果在政權移交之時,還沒有基本完成澳門現行法律的中譯工作,將會給將來的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因此,在過渡時期內盡快和高質量地完成法律中譯工作,是將來政權順利移交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226
  • 法律中譯也有利於澳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使用中文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的規範化。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令和具有法律規範性質的訓令和批示。這些法律規範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刑事、訴訟、行政、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工商貿易和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法律翻譯辦公室在翻譯過程中,由中葡法律專家和翻譯確定葡文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的中譯,並同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合作商定其他方面技術詞匯的中譯,然後編輯成法律詞匯本,供公共機關和社會上參考,從而使澳門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使用的中文法律和公共行政術語正確和統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澳門官方使用 的中文 的質量 。法律中譯工作使澳門的立法活動得以改進。根據澳門政府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第1 1 /89/M號法令,法律翻譯辦公室需要將所有法律提案,法令和訓令草案譯成中文。這樣,澳門立法會和諮詢會中不懂葡文的成員可以利用草案和提案的中譯本及時地充分地發表意見。由於有了中譯本,在立法活動中,可以廣泛地及時地徵求社會 各界的 意見 。近幾年來,制定澳門教育制度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和汽車強制保險法令的情況就是如此。先將中譯本發給有關行業的代表人士徵詢意見,然後根據所收集的意見對有關的法規的草案和提案作出修改。另外,根據中葡聯絡小組達成的協議,澳門在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幾個大法典的過程中,中葡聯絡小組應該對法典的草案進行磋商,交換意見。由法律翻譯辦公室將這些法典草案譯成中文,使中葡聯絡小組磋商工作得以及時、有效和充分地進行。二法律翻譯辦公室在成立初期缺乏本身的翻譯和法律專家。三名翻譯屬其他部門的編制,只是每天半日來法律翻譯辦公室工作。當時澳門政府為翻譯辦公室規定的任務也較簡單並且是短暫的。一九八九年後半年,新委任的主任和副主任開始從組織上技術上重新建設法律翻譯辦公室,極大地改進了法律翻譯工作。他們物色了澳門一些水平較高的翻譯在翻譯辦公室全職工作,並聘用了一批葡文法律專家和中文法律專家。有法律專家的協助,使法律翻譯工作變得專業化,並獲得技術上的保証。新的領導層在總結法律翻譯辦公室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了的翻譯小組為基本翻譯單位的工作模式。各翻譯小組由一名翻譯、一名葡文法律專家、一名中文法律專家和一名文案(中文文字工作者)組成。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簡秉達(Dr .Eduardo Cabr i t a )說過:“最理想的翻譯,應由掌握講寫中葡文,且深入認識葡萄牙、中國和澳門法律的法律專家所負責,起碼亦應要求有高級專業水平的,專門擔任法律翻譯的翻譯員進行。”但是在當時,澳門缺乏這樣的翻譯人材。可見,這種小組工作的模式是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這種模式使小組各成員可以以他人之長,補我之短,發揮集體的智慧,從而保証翻譯質 量 。227
  • 法律翻譯的程序是這樣的:翻譯小組接受辦公室主任所分配的翻譯任務後,先 由葡文法律專家向翻譯解釋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術語和各句的涵義。有些法律術語如 果不經葡文法律專家的解釋,是很容易譯錯的。比如 Tipo de c r ime (罪狀), 民 事 訴 訟 中 的 D e c i s ã o c o n d e n a t ó r i a ( 給 付 判 決 ) 和 p r é d i o r ú s t i c o ( 農 用 房地產),很容易望文生義錯譯成“犯罪的種類”“判定有過錯的判決”和“農 村房地產”。後來都是經過葡文法律專家的解釋才糾正了錯譯。即使對葡文句子的 理解,也經常需要依靠葡文法律專家的幫助。由於葡文法律專家母語是葡文且對葡 國社會,歷史和文化有相當了解,他們對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是小組中其他人不 能比擬的。 翻譯是直接將葡文譯成中文的人,在翻譯工作中具有關鍵的作用。在翻譯時, 有的翻譯喜歡用中文口述,由文案整理書寫;有的翻譯願意自己先動手筆譯,然後 交給文案修改潤色。翻譯如對法律術語和其他技術不明白,會隨時詢問葡文法律專 家或中文法律專家。 翻譯完成部份或全部初譯稿後,立即由中文法律專家進行審查。中文法律專家 不僅要負責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的中譯,而且要檢查整個譯文是否符合中文法 律語言的規則。多數中文法律專家原來就懂得一種西方語言,加上這幾年來一直堅 持學習葡文,因此能夠在初譯稿基礎上對照葡文原文進行檢查。在中文法律專家審 閱完後,小組四名成員一起對譯文進行討論和定稿。 文案在翻譯過程中,始終負責記錄和中文文字工作。 翻譯小組完成中譯文本後,翻譯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兩人或兩名技術監督員 領導翻譯小組對譯稿進行討論和最後定稿。這種討論是非常嚴肅的。對譯稿中每個 法律術語和其他技術詞匯重新一個一個核准,對整個譯文也是逐句逐句地檢查。在 討論中每個人都可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時甚至進行爭論。這種討論又是非常有 益和必要的。翻譯小組的譯稿常常被發現錯誤或不妥之處。在經過這樣的討論後, 由領導核定的譯稿,成為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正式譯文。 葡文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的中譯也需要經過幾道程序。首先,在翻譯小組 內,由葡文法律專家,中文法律專家和翻譯一起研究確定有關術語的中譯。然後在 辦公室領導和翻譯小組討論譯稿時,要重新審查和確定有關術語的中譯。每隔一段 時間,辦公室要召開專門審定法律術語翻譯會議。會議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 持,參加者包括技術監督員,一部分中文法律專家和所涉及的翻譯小組全體成員。 經過這種專門會議討論後,中譯的法律術語和公共行政術語就基本上確定了,在積 累到一定數量後出版成冊。 由此可見,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工作的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每個法律術語的翻 譯,每篇譯文都要經過反複討論和多重檢查。這種工作模式可以使中譯本的質量得 到基本保証。 三 中譯文的質量是澳門法律翻譯工作的最重要問題。這是因為:首先,法律是關 於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關係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法律條文中關鍵的一 228
  • 個 詞 或 一 句 話 的 錯 譯 , 都 會 引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 其 次 , 澳 門 絕 大 多 數 居 民 由 於 不 懂 葡 文 , 只 能 借 助 有 關 的 中 譯 本 來 了 解 澳 門 法 律 。 再 次 ,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是 政 府 機 構 , 它 完 成 的 中 譯 本 雖 然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但 實 際 上 具 有 權 威 性 。 因 此 , 中 譯 本 的 質 量 好 壞 , 關 係 重 大 。 翻 譯 質 量 的 標 準 主 要 有 兩 個 : 忠 實 於 原 文 和 譯 文 通 順 。 所 謂 忠 實 , 就 是 指 將 所 譯 的 法 律 , 法 令 和 訓 令 中 的 法 律 術 語 和 每 個 句 子 的 涵 義 準 確 地 反 映 在 中 文 譯 文 裏 。 中 文 是 與 葡 文 截 然 不 同 的 語 言 , 在 葡 萄 牙 和 一 些 西 方 國 家 往 往 用 “ 這 對 我 來 說 就 像 中 文 一 樣 ”, 來 比 喻 自 己 對 某 個 問 題 一 無 所 知 或 者 感 到 某 種 知 識 學 不 會 。 澳 門 現 行 法 律 的 根 源 是 葡 國 法 律 體 系 。 葡 國 法 律 體 系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制 度 差 別 非 常 大 。 有 些 人 難 免 會 有 疑 問 : 能 不 能 用 中 文 準 確 地 翻 譯 葡 國 和 澳 門 的 法 律 呢 ? 這 種 過 慮 是 多 餘 的 。 從 語 文 角 度 看 , 中 文 是 一 種 非 常 發 達 和 豐 富 的 語 言 。 中 文 的 基 本 單 位 是 字 。 每 個 字 是 形 、 音 、 詞 素 的 結 合 , 即 每 個 字 是 一 個 符 號 、 一 個 音 節 又 具 有 一 種 或 若 干 種 基 本 的 意 義 。 中 文 常 用 字 有 五 千 左 右 。 把 兩 個 字 或 更 多 的 字 巧 妙 地 結 合 起 來 , 可 以 組 成 無 窮 無 盡 , 無 所 不 能 表 達 的 單 詞 。 因 此 , 將 外 文 譯 成 中 文 有 一 個 規 律 : 就 是 用 中 文 本 身 的 詞 翻 譯 ; 在 缺 乏 現 成 的 中 文 相 應 詞 的 情 況 下 , 根 據 外 文 詞 的 涵 義 , 利 用 漢 字 的 固 有 意 思 , 按 中 文 的 組 詞 習 慣 創 譯 一 個 中 文 詞 。 除 了 人 名 和 地 名 外 , 只 有 在 極 少 數 情 況 下 , 才 使 用 音 譯 的 方 法 。 現 代 中 文 的 句 式 多 樣 , 變 化 靈 活 。 比 起 文 言 文 來 , 由 於 使 用 更 多 的 聯 詞 和 介 詞 , 具 有 更 強 的 組 成 長 句 和 複 句 的 能 力 。 無 疑 , 葡 文 中 任 何 一 個 詞 、 任 何 一 種 句 式 都 可 正 確 和 恰 當 地 譯 成 中 文 。 早 在 一 百 年 前 , 中 國 清 朝 政 府 和 中 國 學 者 就 開 始 系 統 地 翻 譯 歐 美 國 家 和 日 本 的 法 律 和 法 學 著 作 。 一 個 世 紀 來 , 中 國 學 者 翻 譯 外 國 法 律 的 努 力 從 來 沒 有 停 止 過 。 到 目 前 為 止 , 中 國 大 陸 和 台 灣 學 者 翻 譯 的 外 國 法 律 和 法 學 著 述 已 數 不 勝 數 。 大 陸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 中 大 量 的 法 律 術 語 , 概 念 和 原 則 都 已 經 有 固 定 的 中 文 詞 。 況 且 , 現 在 在 台 灣 適 用 的 一 些 法 典 , 當 時 也 是 主 要 參 考 德 國 法 律 制 定 的 。 中 國 學 者 翻 譯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法 律 和 學 說 的 經 驗 , 對 於 現 在 翻 譯 澳 門 法 律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要做到譯文忠實: 第 一 , 必 須 將 法 律 文 件 中 葡 文 法 律 術 語 一 定 要 譯 成 相 應 的 中 文 法 律 術 語 而 不 能 譯 成 一 個 普 通 詞 匯 。 比 如 , 有 一 個 訓 令 在 交 給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翻 譯 時 附 有 一 個 他 處 翻 譯 的 中 譯 本 。 在 這 個 中 譯 本 把 很 多 法 律 術 語 都 譯 成 普 通 詞 。 如 將 “ c u m u l a ç ã o d e p e n a s ” ( 處 罰 之 並 科 ) 譯 成 “ 制 裁 累 績 ”“ u s u f r u t u á r i o ” ( 用 益 權 人 ) 譯 成 “ 享 用 人 ” “ r o u b o , f u r t o o u f u r t o d e u s o ( t e n t a d o , f r u s t r a d o o u c o n s u m a d o ) ”【 搶 劫 , 盜 竊 或 竊 用 ( 不 論 是 未 遂 , 實 行 未 遂 或 既 遂 ) 】 譯 成 “ 搶 劫 , 盜 竊 或 盜 用 ( 無 論 其 意 圖 失 敗 或 成 功 者 ) ” (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 。 像 這 樣 不 正 確 翻 譯 葡 文 法 律 術 語 的 譯 文 , 不 符 合 法 律 中 譯 的 最 起 碼 要 求 。 正 如 前 面 所 說 , 澳 門 法 律 中 的 很 多 術 語 都 能 找 到 相 應 的 中 文 法 律 術 語 。 在 翻 譯 中 採 用 某 個 中 文 法 律 術 語 , 是 因 為 這 個 術 語 所 含 的 概 括 的 , 抽 象 的 和 最 基 本 的 涵 義 229
  • 與葡文法律概念有共同之處,而不是因為中國法律有關的規定與葡國或澳門法律的 有 關 規 定 完 全 相 同 。 比 如 “ r e i n c i d ê n c i a ” ( 屢 犯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和 葡 國 刑法典在關於被判刑人在多長時間後又犯甚麼性質的罪才構成屢犯,以及對屢犯如 何科處更重的刑罰,規定得很不同。但是葡文“ re inc idência”和中文“屢犯”的 概念中有兩個基本共同點:都是指初次被判刑人後來又犯罪,對這種犯罪人應處以 更重的刑罰。因此,將“reincidência”譯成“屢犯”是恰當的。 澳門法律中某一個術語雖然譯成了中文,但要真正了解這個術語的概念只能從 澳門法律有關規定或者葡國法學理論中去尋找。一般人在閱讀澳門法律中譯本時, 都 懂 得 這 個 常 識 。 有 的 葡 文 法 律 術 語 可 譯成 中 文 幾 個 意 思 不 相 同 的 法 律 術 語 。 比 如 , P r o c e s s o 可 譯 成 “ 卷 宗 ” ( 指 文 件 方 面 的 意 義 ) 、“ 程 序 ” ( 步 驟 , 階 段 ) 和 “ 訴 訟 ” ( 司 法 訴 訟 ) 。 P a r t i c i p a ç ã o 可 譯 成 “ 參 加 ”、“ 舉 報 ” 和 “ 出 資 ”。 要 根據葡文詞在句子中具體的涵義譯成相應的一個中文詞。即使在相同或相近的意義 上,有的葡文術語往往有兩個相應的中文詞:可能一個是法律術語,另一個是普通 詞;或者一個是帶感情色彩的詞,另一是中性詞。在翻譯的時候要十分小心。 以下面一個法律條文為例: P o d e m s e r a p l i c a d a s n o e s t a b e l e c i m e n t o p r i s i o n a l a s s e g u i n t e s m e d i d a s e s p e c i a i s d e s e g u r a n ç a : a)R e v i s t a ; b)P r o i b i ç ã o d e u s o o u a p r e e n s ã o d e d e t e r m i n a d o s o b j e c t o s ; c) I s o l a m e n t o ; d)U t i l i z a ç ã o d e a l g e m a s ; e)C o a c ç ã o f í s i c a ; f)U t i l i z a ç ã o d e a r m a d e f o g o ° (監獄得適用下列特別安全措施: a) 搜查; b) 禁止使用或扣押特定物件; c) 隔離; d) 使用手銬; e) 人身強制; f) 使用火器。 上述條文中“as medidas de segurança”作為葡國刑法典中規定的概念時譯 成“保安處分”。但是這裏是指監獄當局對具有破壞監獄秩序和安全危險的囚犯採 取 的 一 種 預 防 措 施 , 與 刑 法 典 中 保 安 處 分的 概 念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應 譯 成 “ 安 全 措 施 ”。 再 如 ,“ C o a c ç ã o f í s i c a ” 指 一 種 犯 罪 方 式 時 譯 成 “ 人 身 脅 迫 ”。 中 文 的 “脅迫”是個貶義詞。但在上述法律條文中,“Coacção física”是指監獄當局對 囚犯採取的一種安全措施,不能使用貶義詞,應譯成“人身強制” 澳門和葡國的法律具有概念詳細豐富,規定周密的特點,很多術語不僅在中國 大陸而且在台灣也找不到現成的相應中文詞。這種情況在翻譯公共行政術語或專業 職位名稱時,也會出現。這時,就需要根據葡文詞的真正涵義和中文的語言規則譯 成中文,有時需要創造新詞。比如“acção de despejo”,在中國大陸和台灣都沒 230
  • 有為這種訴訟規定一專有詞,因而根據意思譯成“勒遷之訴”。澳門居民中能閱讀 中文的人,看了這個中譯詞後,雖然不能立即就懂得其概念,但會大概知道這是一 個訴訟,並且與房客被勒令搬走有關。 再 如 , “ a u d i t o r j u d i c i a l ” 譯 為 “ 司 法 參 事 ” “ p r o g r e s s o ” 譯 為 “ 晉 階”,都譯得很好,因為這些創譯的中文詞字面上意義都與相應的葡文術語的概念 有一定的聯系,而不是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當然,在創譯新的中文詞時要非常謹慎,並且盡可能少用這種方法。 第二,譯文要準確反映葡文句子的意思。法律術語的中譯固然難度較大並且非 常重要,但對葡文句子中其他詞以及全句的涵義的正確翻譯也不能掉以輕心。在中 譯葡文時,儘管其中的法律術語譯得正確,但整個句子的意思譯錯了,這樣的譯文 仍然是次品。實際上,在翻譯過程中,大量遇到的是對葡文句了的理解和如何組織 中文譯句的問題。 比如有這麼一句葡文: “ A s r e u n i õ e s s ã o c o n v o c a d a s p e l o p r e s i d e n t e e a s d e l i b e r a ç õ e s tomadas med ian te vo to f avoráve l e unân ime das en t idades d i r ec t amen te interessadas na matéria em causa” 如果譯成“會議由主席召集,且就實體所關心之事宜,透過全體贊成票作出決 議 ” , 說 明 譯 者 對 “ d i r e c t a m e n t e i n t e r e s s a d a s n a m a t é r i a e m c a u s a ” 與 “ a s e n t i d a d e s ” 的 關 係 沒 有 正 確 理 解 , 因 而 這 句 話 意 思 譯 錯 了 。 這 句 葡 文 可 譯 為:“會議由主席召集,根據與有關事項直接有利害關係之實體之全體贊成票,作 出決議” 再如,葡國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Em caso algum haverápena de m o r t e ” ( 在 任 何 情 況 均 不 設 死 刑 ) 。 如 果 翻 譯 成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設 立 死 刑 ” , 就 完全顛倒了葡文句了的意思。 因此,在翻譯時,除了十分注意法律術語的中譯,還要仔細閱讀葡文的句了, 一定要真正弄懂整句的涵義。 第三,要完整地翻譯葡文句子,句子中每個成份,每個詞組和單詞都要正確地 翻譯出來。法律翻譯不同於文學翻譯和日常生活語言翻譯。不允許譯者隨意發揮或 摻加自己的意思。 法律翻譯是一種書面翻譯。書面翻譯與口頭翻譯各有不同的特點。在作一般性 口譯時,只要不歪曲原意,譯者可用同義詞,近義詞作解釋,口述的句子也可以零 散重複。在作筆譯時,必須用詞準確,句子要規範化。 以下面一句葡文為例: "As penas p rev i s t a s na a l í nea b ) do n ° l do a r t i go an t e r io r podem s e r a p l i c a d a s e m c a s o d e i n c u m p r i m e n t o d a s o b r i g a ç õ e s p r e v i s t a s n a s a l í n e a s i ) e j ) d o a r t i g o 9 ° , o u q u a n d o a g r a v i d a d e d a i n f r a c ç ã o o j u s t i f i c a r , n o s c a s o s d e : " ( 對 於 不 履 行 第 九 條 i 項 及 j 項 所 規 定 之 義 務 231
  • 者, 或者 在下 列情 況 下之 違法 行為 達至 一 定嚴 重程 度時 ,可 科 處上 條第 一款 b項規定之 處罰: )別處在一九八八年所作的中文譯文是,“倘屬違反第九條 i 項 規 定 , 前 述 第廿 七 條 第 一 節 b項 之 制 裁 將 運 用 , 並 且 亦 考 慮 對 如 下 述 情 形 的 嚴 重 過 失 者 運用:”這句中譯文十分費解。譯者把“ q u a n d o”隨意譯成“亦考慮”,並且未翻譯“ j u s t i f i c a r ”。葡文“ j u s t i f i ca r ” 意思很容易明白,但如何在中文句中譯出來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不譯,就不能忠實反映葡文原句的意思。在法律翻譯中,不允許有這種口譯的作風,不能少譯漏譯,也不能添油加醬。四法律翻譯的第二個標準就是譯文通順,也就是說,譯文要符合中文文法,明白通順。如果中譯句子有文法錯誤,晦澀難懂,即使法律術語譯得正確並且符合原文句子的意思,也不算是合格的譯文。語言的功能就是向別人和大眾傳達信息。特別是在現代化社會裏,十分尊重公眾的資訊權。因此,在中譯法律時,要考慮懂中文的居民能否看得懂。當然,法律是一門專業學問,法律條文和法律術語並非人人都能明白的。但是,通順正確的譯文至少可以讓居民看懂法律條文中法律術語以外的部 份 。反過來說,譯文通順並不一定是正確的高質量的翻譯。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一些法律法 規,有的 事先已由 外面的翻 譯譯成中文 。有的中 譯本文句 十分流暢 明晰,但是卻發現其中一些法律術語譯錯了,有的句子的意思與葡文原意不符。這樣的中譯本,即使中文通順明白,也不能採用。忠實和通順兩個標準,不可分割,缺少一個,都不是質量好的譯文。要做到中譯文通順流暢,除了需要掌握葡文外,還要有較強的中文遣詞造句的能力和豐富的翻譯經驗。為使中譯文通順,符合中文語言習慣,有時對譯文可作一些技術上處理。比如,可以將葡文長句譯成兩個中文句子,葡文句子中的定語從句可變成狀語 成分,等等 ,不一定拘 泥于葡文的 句式和結構 。舉一個非 常簡單的 例子,“desenvol ver e d i v e r s i f i c a r o p rodu t o í t u r s t i c o ”。如果按葡文詞序直譯成“發展及使旅遊項目多樣化”,就不符合中文的說法。如果譯成“發展旅遊項目並使之多樣化”,可能更好一些。但是,話又說回來,澳門法律的中譯本畢竟是翻譯,必然要受到葡文用詞和句式的影響,總不如讀直接用中文寫的文章和法律條文那麼舒服。對法律中譯本的通順明白程度的要求,應當同對中文原文的要求,有所區別。近四五年來,澳門法律翻譯的質量明顯有了很大提高。任何一個不抱偏見,特別是對譯文作過認真比較的人,都會得出這個結論。當然,由於法律翻譯辦公室技術人員的水 平不一致 以及有時 工作上的 疏忽,澳門 法律的中 譯文不能 說已很完 美了 。232
  • 隨著一九九九年的臨近,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工作是繁重的,緊張的。辦公室的領導和技術人員都抱著嚴肅認真的態度,努力完成澳門過渡時期法律中譯這一重 大 任 務 。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技術人員在翻譯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練。有的翻譯已獲得澳門大學法學學士學位,很多翻譯正在攻讀澳門大學法律課程。他們將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寶貴的懂得本地法律的雙語人材。這是十分令人可喜的現象。233
  • 234
  • 法律與社會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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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 ,237-249澳門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當局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António Correia Marques da Silva **Ⅰ.法典的目的九四年七月十八日頒佈的第35/94/M號法令所核準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將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1開始生效。這段待生效期長達七個月以上的原因,不單是該法典內容的複雜和多樣性,而且也因為所引進的更新;為方便利害關係人2 知悉其內容,因此,需要將開始生效的日期推遲。法典的目的,已在核准該法典的法規的序言中說明,其為:1 . 通過規範行政程序的法律以關注行政法的現代取向,除為公民確保有訴諸法院而設的保護機制外,還須提供其他保護機制供其選擇;2. 容許個人參與行政程序,尤其在作出與個人有關的決定的階段,及當行政當局所進行的活動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時,使他們也參與其中;3. 使行政程序的各階段能更迅速及嚴謹地進行。* 本文是行政暨公職司及澳門理工學院為培訓法律專家、領導人員及主管所合辦的-系列的演講,經綜合整理而成。** 立法事務辦公室高級技術顧問。1. 參考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第5條——序言命令。2. 參看序言末段。237
  • 這三大目的,正是編制該法典的精神所在,並可帶來以下實效:a)規範公共行政當局 的組織及運作(使各 部門的活動合理化) ;b)(在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利益下)對行政當局意思的形成作出規範 ;c ) 在 形 成 與 各 利 益 關 係 人 直 接 有 關 的 決 定 時 , 容 許 各 利 害 關 係 人 參與,並確保向其提供有用與適時的並能使這參與具實效的資訊;d) 避免 官僚 化, 以 及使 各公 共部 門親 民 ;e)確保行 政工作的 透明度及 對公民權 利的尊重 。為使更容易理解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內容,可分為以下五個部分:1 .原則與主體——第1 條至第53條;2.行政程序——第54條至第98條;3.行政活動——(行政規章及行政行為)- 第99條至第1 36條;4.聲明異議及上訴——第1 37條至第1 56條;5.行政合同——第1 57條至1 67條。從對該法典條文的分析中及按內容組別的區分的取向中,前段所列舉的規範可分為四類,而法典的目的亦可因核准而落實。首先,在我們面前展現了一些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確定程序的一般原則3的規範。其次,我們可找到各種有關行政機關的規範,尤指管制合議機關運作的規範,亦即關於行政組織4的規範。再其次,就是行政活動的規範,尤指管制規章、行政行為及行政合同的規範,最後,是管制組成行政程序的法律要件的程序規範,其較重要的規範是管制程序的進程以及聲明異議 和 上 訴 。要將本法典的每一個課題全塞入一篇文章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在本文衹能選擇一些與讀者息息相關而又為讀者至為關切的內容,例如本法典的目的、管制行政活動 的原則、管 制主體間的 行政程序或 關乎個人利 益的行政程 序的第三 部分,換句話說就是那些衍生自個人的申請或聲明異議,又或衍生自行政當局本身發起的情事,而隨後這些情事便不只是屬個人或行政當局的本身問題5,而成為雙方的 問 題 了 。3.參看第3條至第1 2條。4. 參看第1 3條至43條。5. 有時,行政程序也可以是內部性質的,發生在行政當局的內部,為謀求公共利益而無個人參與的行政程序。238
  • Ⅱ.促使編纂行政程序法典的運動及其後果對監督行政當局行為的合法性的影響 6今時今日,在地理地域及意識形態雜沓紛繁的法律秩序中,核准一些法典或一般的法律以規範行政程序7 有愈增的趨勢。這在澳門程序法典序言8的首段已有所述及的傾向,可以追溯至上一世紀,即一八八九年西班牙有關規章的經驗。在葡 國 ,非 司 法行 政 程序 的 概念 及 其學 術 研 究始 自 一九 五 一年 的 Ma r c e l l oCae t a no 9 教授,其目的為編纂行政法典。在一般稱為西方世界的國度裏,早已存在規範今天的行政程序的三個法規:其一為前述的一八八九年的西班牙規章,其二為奧地利一九二五年的法典,其三則為北美一九四六年的聯邦法律,隨後相繼出現的有一九五八年的挪威法典,以色列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的571 9號法律,一九五八年的西班牙法律,日本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第1 60號法律,荷蘭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日268號法律及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的瑞士聯邦法律。而在那邊廂的另一 政 治 世 界 - 東歐社會主義世界——對此卻有一些不同的概念,共存著一九五五年捷克、一九五六年南斯拉夫、一九五七年匈牙利及一九六○年波蘭10等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典,較為與我們的年代接近的計有阿根廷四月三日的1 9549號法令、一九七六年德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委內瑞拉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的法律、法國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83至1 025號命令以及哥倫比亞一九八四年第1 號命令等。現在讓我們回到葡國。一九六二年的葡國預算法宣佈要編制一非司法行政程序法典,其內容為:“核准政府促進公共機關的重整以改善其實效,增強對個人的保證及確保公眾與行政當局間更有效的合作 ”11 。要強調的是這些主要的目的在澳門法典中也可找到(同樣,凡此一切都可在共和國法典中找到,而該法典正是澳門法典的 淵源 ) 。通過這些 法律, 循著羅 馬 — — 日耳曼的法律思想的主 導潮流,一方面保證 行政決定的最大實效,另一方面則增加個人的保障。雖然已編制多項草案,但這最迫切的願望並未隨歲月的過去而得以實現12 。6.在法典編纂(將法 例的精粹集中在獨一的法規中)中,有一些作者發現其中一項主要條件以確保行政當局尊重合法性的原則。參考Allan Brewer Car ias 一九九○年在西班牙Civ i tas 出版的Principios del Procedimiento Adminis t rat i vo(行政程序原則)第35頁及以後各頁。7. 例如:意大利一九九○年八月七日第241 號法律或瑞士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的Administ rat i veProcedure Act (行政程序法)。8.“在不少國家中,規範行政之法律日漸增加,反映出除有為訴諸法院而設之保護機制外,還須為公民提供一些保護機制,供其選擇。”9.參考Diogo Freitas do Amaral,1 994國立行政學院的Legislacao 9/1 0,第9頁。1 0.參考Eduardo Vaz de Olivei ra 一九六二年在里斯本出版的非司法行政程序第98頁及以後各頁 。1 1 .參看國會會議日誌第61 至63頁,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1 款。1 2.“綜合而言之,我們可以說在新政期間,大學致力於引入行政程序的工作,一個高度的公共行政便促使就這方面編制一法典,對此,政府也曾作過官方承諾。其後,雖然財政部對此並不關心,但海外部及委員會的主席團都通過行政改革秘書,著令編制有關草案。然而,這些草案從未公佈,亦未成為法律。”引述自Frei tas do Amaral 的著作第1 7頁。239
  • 然而,一九七六年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透過其第268條3款,即現在的第267條4款,將憲法的尊嚴賦予這方面的內容,該款指出“行政活動之進行應以特別法規範之,以確保部門使用資源合理化,並確保在形成公民有關之決定或決議時有公民參與”。為落實上述憲法性的命令, Rui Mache te 博士就擔任起草的工作,而該草案則已在一九八○年公佈13 。經公開討論及深入分析當時的評論後,一個新的版本亦已面世1 4,但並未因這項工作而使該草案成為真正的法律。就在一九八七年,該草案由 Fr e i t as do Amara l 教授重新提出(他亦是編制澳門法典班子的領導人物),而終於露出曙光,被稱為行政程序法典1 5 ,這個名稱得到廣大輿論讚賞,咸認為是符合現代潮流的明智之舉。至此,出現第三個版本,並在一九八九年完成,其中由立法者引入一些修改,最後亦在葡國通過,並作為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藍本,當然其中是經過一些調整以符合本地區的實況。在結束這個命題的同時,可以肯定編纂本法典的運動無論過去或現時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保證方面都已顯出其重要效果。從即時起,由於大量的及較重要的規範行政活動的法例集中在一法規內,使訴諸法律的途徑更為平順易走;另外,由於制定一些新及具體的措施,以監察行政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公民得以參與作出與其有 關的 決定 。Ⅲ.非司法與司法爭訟行政程序的概念及行政程序的分類行政活動在非紀律性質的部分而言,是一種程序的活動。所謂程序是指行為或手續先後有序的連續性,這些行為或手續的目的是為了職能意願的組成或執行,現在讓我們進入行政程序的話題,其可分為:a)司 法爭 訟性 質的 :是 指規 範法 院性質 (行 政法 院) 的行 政機 構的 活動程序,這些法院具有 權限就利害關係人的 申請,對行政當局已 作出的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答辯作出裁判,這些裁判具有定案的效力;b) 非司 法性 質的 :是 指規 範行 政當 局各 機關 (自 然人 或法 人) 行為 的運作程序,這些 機關為貫徹其職 責及權限及由法 律所賦予的諸種 利益,便應作出或執行法律的行為16 。綜合而言,我們可以說非司法行政程序是發生在行政當局內部本身的程序,與司法爭訟性質的截然不同;而司法爭訟程序則是在有權限的各法院審級中,討論行政當局的行為在行政當局範圍外的效力。1 3.非司法行政程序法典草案的第一個版本在一九八○年第301 期司法部公報的第41 頁及續後各頁內刊登。1 4.公佈在一九八七年第362期司法部公報第1 1 頁及續後各頁。1 5.為接受著手葡國法典的編纂工作,Frei tas do Amaral 教授提出一個條件是與過往發生在西班牙及意大利的相類似的,就是將非司法行政程序的稱謂改為行政程序,以免含糊不清。作者指出有很多記者及學生問他“非司法程序”是否即是“無償程序”或“恩許程序”,錄自行政程序法典的先驅及編制一書,9/1 0法例,國立行政學院,一九九四,第27頁第22註錄。1 6.參考Marcel lo Caetano於一九六九年科英布拉出版的行政法手冊第二卷第1 1 77至1 1 79頁。240
  • 對於司法爭訟程序,由於在本法典內未有涉及,本文不予探討;至於非司法程序,我們將以綜合的 方式作一些探討。首 先讓我們看看第1 條 1 款,其開宗明義 說明:“行政程序,係指為形成與表示公共行政當局意思,或為執行該意思而進行的一連串順序的行為及手續”;第2款則說明,“行政卷宗,係指體現組成行政程序的行為及手續的文件整體”。在第一條 方面,行 政程序的 意義是在 實質方面 而言的, 首先指出 行為的整 體(內部的、預備的、關鍵的、確定及具執行力的17 )及手續(措施及期限);其次是指文件的整體,即作為記錄程序及使程序形成的案卷或卷宗。另外,我們還可從第1 條1 款分出第一級(或決定性的)的各種行政程序,這些程序建基於形成與表示公共行政當局意思的連串順序的行為及手續,意即產生一個行政行為;其次可分出第二級(執行性的)行政程序,亦即為執行行政行為、為使第一級所作的決定(第1 28至1 36條)得以實現的行政程序。就程序的發起而言,行政程序尚可分為個人發起的和依職權的兩種。前者是驅動行為的申請;而後者是指行政當局自願展開行政程序。依職權的程序可分屬自主性的及受外界支配的兩種。前者指在個案中,其驅動行為是來自機關本身,其將會作出包含在程序的最後決定的行政行為上;而後者是當指使行為的權限是屬於別的機關而非屬於作出行為的機關時的情況。Ⅳ.行政活動的一般原則在體現法治國家精神的社會的行政活動(在執行所賦予的權力而言)是受兩種界限所約束的。其一為積極的界限,其表徵為謀求公共利益的義務性;其二為消極的界限,其體現在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上1 8 。1 7.內部的如著令提起程序或委任某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批示;預備的如預審行為及收集證據;關鍵的例如發出有關卷宗文件的證明書或宣佈臨時措施 ;最後所謂確定的諸如可開始循司法上訴途徑解決的行為。1 8.參考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67條1款,公共行政當局之結構應避免官僚化,使部門親民,尤其透過公共團體、街坊組織及其他民主代表方式,確保關係人參與其實際管理。1 9.參考J.J.Gomes Canot i lho e Vi tal Morei ra 於科英布拉出版的第三版備有註釋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63頁:“在法治國家的國度裏,民主法治國家的原則是凌駕於法律規定的形成原則,尤其是分散於憲法文本內一大系列的各種規則及原則的集合體及結合體,其將權力的約束性的意念濃縮在法律的原則及規則之中,並向公民保證自由、平等和安全。這個原則尚涵蓋了憲法性的原則(第3條)和對合憲性的監察(第277條及續後各條),權利、自由和保障的保護(第24條等等)及有關保護的制度(第1 8條),行政當局合法性的原則(第266條),對行政上的司法機關的權利(第268條)和國家負起引致公民受損的責任(第22條),將審判職能保留予法院(第205條)和法官的獨立性(第21 8條),訴諸法院的保障(第20條),在權利、自由和保障(第1 8條3款)尤其在刑事(第29條)限制方面的法律保留,警察措施的限制(第272條2款)等等。”另一方面,這兩種界限亦體現在與行政當局19 有連繫的一般原則上及與澳門立法者不明確或明確所運用的一般原則上。所謂不明確是指:“行政程序法典是一個241
  • 有利的機制去訂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法治地區的特有原則。因此,為訂定上述原則的工作,從開始便應賦予這些原則內涵,或至少應訂立一些消極性的規範命令,其勾劃出一個界限,即使這個界限具有靈活性,但其為維護這些重要原則的主要核心,亦不會引起模稜兩可的現象”20 ;而所謂明顯是當將該等原則訂定在法典的總則上時,立即對一切行政活動起作用21 。因此,本法典規定了兩類法典的一般原則,這兩類原則無論在實質上或形式上(程序上)將形成澳門全部的行政法,其可按等第列舉如下:a)行政當 局實行活動 的一般原則 :——合法性原 則(第3條) ;——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第4條);——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第5條)22 ;——公正與公平原則(第6條)23 。b) 行政 組織 的一 般原 則 :——行政當局與個人合作原則(第7條);——參與 原則(第 8條) ;——作出決 定原則( 第9條) ;——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第1 0條);——無償原則(第1 1 條)24 ;——訴諸司法機關原則(第1 2條)。上面要考慮的對象已羅列出來,其除表明本法典的目的外又指出該法典引入行政活動中各種必需原則,而這些原則是與實質的規則融合成一體的。因此,我們將就程序或從屬的規則亦即就規範程序25 各階段的規則再作一些考慮。20.這情況載明在構成本法典預備工作的立法政策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答案內。21 .在本法典內訂定各種原則,以排除所有可能存在的疑問,如果不訂定這些原則,所有因澳門組織章程第2條的效力而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內所載的權利、自由和保障的適用性延伸至澳門便會產生上述這些疑問。22.在消極方面,平等原則乃禁止偏私,在積極方面,平等原則乃責成行政當局對相同的情況給予相同的對待。適度原則乃責成行政當局以合理措施的準則維持法律目的與公眾利益,從眾多必需和恰當的措施當中採用能達致這些目的的措施,亦即那些較少會扭曲、犧牲或動搖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的措施。23.公正原則需要行政當局依據憲法規定的價值標準行事,例如人類尊嚴原則或基本權利的實效原則,也不能忽略平等與適度原則,以求對具體的問題尋得適當的解決方法。同樣地,公平原則責成行政當局杜絕公眾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決策時不偏私公眾利益,避免不需要和不適當地犧牲私人利益以及以一個統一的標準同等對待各界市民。如此,公平無私原則有所保證時表示防止了行政機關的據位人介入與其利益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事項。24.這不會防礙特別法例徵收行政當局就程序的某些作為訂定的費用或開支,倘不支付,當即取消該程序(第98條)。25.將某些規則定質為程序的規則,對被用作解釋的規則會有很重要的效果:a)解釋及填補漏洞應訴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在程序性質的規則方面經常屬輔助法;b)至於在時間上的適用,應是即時適用,即使在開始生效日仍屬懸案也應如此 ;這樣做是避免所作的行為會失去效用。242
  • Ⅴ.適用於程序進行的特別原則再次重申,我們剛才列在前面的一般原則是適用於一切的行政活動的。正因如此,亦適用 於具精確意 義的行政程 序,亦即適 用於本法典 第三部分所 述程序的 進行。這部分包括一些特別的原則以規範行政程序的步驟;在這些原則中,有些衹不過是訂定程序規範而已,正是這些程序規範使這些原則具體化。例如訂定實踐行為的期限可落實第1 0條的非官僚化的原則及效率原則,這些原則有系統地列入第54至64條內 。1.發起原則這原則訂定在第54條及規定和區別由 行政當局(依職權 )和由個人發起的 程序 。前者(公共發起)是指由行政當局採取主動展開26 的程序。例如,為一項公共工程所進行的程序、公開招考公務員填補編制的空缺、舉行公開拍賣以出售公共財貨或紀律程序等是。後者(由個人發起)是指個人為取得許可、援助金等等27 而藉申請的行為提起的程序。上述的內容顯示出一個原則的必然結果及即在一般的行政活動中和在謀求公共利益中的必然結果,至於謀求公共利益已在第4條有所規定,並轉錄在葡萄牙共和國憲法28 第266條1 款內,這是由於容許行政當局展開主體間的程序,即使個人並未申請時也容許 。2.程序進行的公開原則這原則是基於一種義務性,以為行政當局在開始一個程序時必須通知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29 的持有人,因這些權利和利益原故,該程序最後可提起爭訟。這原則源自第7條所規定的一般原則 ——行政當局與個人合作的原則。3.調查的原則這原則,亦稱為官方主導原則,意指行政當局是導引程序的主人,也就是她確定程序展開的方式,這種情況即使在個人發起或屬個人利益的程序的個案中也是如此。因為,在公共利益的大前提下,行政當局在導引構成程序的行為和手續中不能亦不可以被個人提出的要求和異議所限制,基於公共利益,行政當局得對並非所請求之事或對較所作請求之事的範圍更廣泛之事作出決定。26.雖然程序進行是屬依職權性質,但並不排除已為此目的而採取與個人接觸的措施,該接觸當然不會透過申請進行。(倘在個案中的程序是個人發起時)27.參考Diogo Freitas do Amaral 的行政法第三卷第1 87頁。28.“公共行政當局之目的,係在尊重公民受法律保護之權益下,謀求公共利益。”29.就主體權利而言,來自法律規範-法一的保護是直接而即時的,因此,個人便有權向公共行政當局要求作出能完全保護其利益的行為。就正當利益而言,物質或精神利益對某些人來說是由執行法律或作出某些行政行為而來的,而保護衹不過是間接的或連帶產生的,因此,個人只可向行政當局作出有關合法性的行為的要求。243
  • 這個原則,我們稱之為另一方的相對點,主要以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 為主導,其中,程序的進行和舉證責任原則上 3 0 便落在各有關當事人的身上。調查 原則的規定載在第 56 條 3 1 ,其終於接納最高行政法院 3 2 的一般司法見解,即使不是 全部,至少也接納主要的部分。 4.快捷的原則 該原則(第 57 條及 58 條)在諸種原則中顯示行政當局活動時的更大實際牽涉 面,正如第 10 條 3 3 所規定的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法典的一般原則)的必然結 果一般,並因此而落實行政程序其中一種的關鍵性意念:其為行政當局的活動應以 盡量簡單而符合謀求公共利益的原則及規則所規範,其間,應尊重個人的正當權益 的意念。然而,立法者對快捷的義務(第 57 條)的訂定並未感到滿意,於是更進一 步在特殊法律並未有載明其他的期限下,便將完成程序的一般期限定為九十天(第 58 條),按照João Caupers 3 4 所說,這樣便對行政當局扭轉行政程序拖拉的世紀傳 統的能力,作了強而有力的“公開宣言”,然而,亦有人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或許 不能遵守期限,因為會發生例外的情況,因此便可能較難如期,倘情況是這樣,必 須將事實通知直屬上司 35。 於 是 , 就 由 上 司 考 查 不 遵 守 完 結 程 序 的 期 限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例 外 條 件 , 換 句 話 說,事情的重要性與事實的確定性成正比,亦即,因完結程序的不合理延誤而引致 個人或有的損害可訴諸司法爭訟而控訴行政當局,倘若有關延誤的原因是由行政當 局而引起,則會為它構成賠償的民事責任。 5.參與原則 我們現正面對本法典的一般原則,其在第 8 條有這樣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 的機關,在形成與個人有關的決定時,應確保有個人的參與,尤應透過本法典所規 定的有關聽證確保之”。本原則可體現在以下兩方面:參與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即在個案中,利害關係人得要求參與其中,例如在作決定前的聽證(第 89 條至 92 30 . 我們要說原則上,是因為有例外的事,正如非訟事件管轄的程序(參看關於未成年者)給予法 官很大的自由以導引程序。 31. 即使程序係由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機關得採取其認為對於預審係適宜的措施,儘管該等措施 係關於在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答覆內未提及的事宜;基於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得對並非所請求 之事,或對較所請求之事的範圍更廣泛之事作出決定。 32. 參考 Acordãos Doutrinais 一書第 1362 頁第 323 條 18-2-88 的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裁判:“在行 政程序的預審工作中,公共行政當局的主動有很大的自由度(查詢的原則)並可依職權地進行 措施,其旨在證實利害關係人所聲請的事實。原則上,利害關係人只負責舉出設定權利或利益 的事實的證明(舉證責任),而行政當局則為作出決定而搜集重要的證明一事上,擔當一活躍 的角色。” 33. 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的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快 捷、以節省及有效率作出決定。 34. 參看國立行政學院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及十九日高秉根基金會座談會“行政程序法典”一書第 54 頁。 35. 相似的規定已存在澳門法律體系中,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 337 條 2 款的紀律通則中容 許;當程序複雜而需要時,負責作出裁定的實體得將預審員編制報告書的時限多延十日。” 244
  • 條);參與是行政當局的自由,即在個案中,行政當局在無直接責任的情況下,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第59條2款及第85條)。6.資訊權利原則這權利出現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中:在某種程序的情況中(第60條至63條)和不論是否有任何的程序的情況下 ——開明行政原則(第64條);另外,由於憲法中第48條2款及268條 1 款的規定寫入了普通法律內,因而落實行政當局與個人合作的原則,在本法典的第7條,主要是第1 款a項,其中規定行政當局有向個人提供其所需的資訊及解釋的義務36 。按照第60條至63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所有那些可能因行政行為而招致物質或精神損害的人)在程序的任何階段可查詢有關卷宗及取得構成該程序的證明書或經認證的文件副本。落實資訊義務所需要件為:申請和申請人有取得資訊的意願及行使該權利的機會37。雖然,資訊權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其中一個主要方法,但有些情況在高層次的公共利益面前,該權利便要讓步。這些情況規定在第60條3款內,其為:維護國家利益、有人 以該程序覬 覦重要的公 共利益及維 護第三者的 基本權利, 尤指保護 私隱。然而,因拒絕資訊是將權利拒諸門外的行政行為,因此,這種拒絕行為絕對應該有所依據(第1 06條),這樣做是為了使個人在使用資訊權的保護方法時,能核實是否是適當機會。在此情況下:a)倘拒絕是明示的,可按情況的性質提起訴願或司法爭訟;b)倘行政當局既未說不,也未滿足要求時,得按照八月二十九日第1 1 2/91 號法律 第9條1 款m項(澳門司法 組織綱要法) 和七月十六日 第267/85號法令第82條至84條(行政法院訴訟法)的規定,在推定駁回(第96條)和提起有效訴願或為勒令執行而向有權限的行政法院提起司法訴訟三者之間作選擇。Ⅵ、程序的各階段已列舉一些規範程序的原則,現在要識別這程序的各個階段,因為透過這些階段可以令行為及事實能按時有序地進行,以表達行政當局的意願。程序的進行規定在第73條至98條。36.當提及在提供資訊時應有的謹慎時,或許:“公共行政當局須對所提供的資訊負責(民事方面),即使該等資訊非屬強制性提供者”(第7條2款)。當然在不拒絕資訊權利的情況下,應小心提供正確的資訊以避免引致利害關係人有損害。37.在這最後的情況(機會),提出一個問題是否我們面對第59條2款所禁止的拖延時日的手法 。245
  • 這 是 適 用 於 一 級 決 定 性 或 第 一 等 程 序 的 模 式 , 但 每 一 階 段 內 的 手 續 對 所 有 的 具 體 個 案 並 不 一 定 必 然 有 需 要 。 本 法 典 規 範 有 關 的 手 續 以 便 當 預 審 員 認 為 適 宜 時 ( 考 慮 到 程 序 的 性 質 及 複 雜 性 ) 會 仰 信 這 些 手 續 。 這 並 不 是 說 例 如 必 須 要 宣 佈 臨 時 措 施 或任命鑑定人(分別規定在第 80 條、81 條及 86 條)。 1.發起階段 在 這 階 段 中 , 是 透 過 行 政 當 局 的 內 部 行 為 或 個 人 或 眾 人 的 申 請 而 發 起 的 一 個 程 序(第 54 條)。 因 此 , 可 分 為 公 共 發 起 的 程 序 和 個 人 發 起 的 程 序 。 在 屬 行 政 當 局 發 起 的 程 序 的 個 案 中 , 第 5 5 條 規 定 將 程 序 的 發 起 通 知 利 害 關 係 人 的義務。由於這條須與第 68 條及 69 條相對照,因此,倘特別法律並無指定其他的期 限,則通知的一般期限為八天,並按規定的通知方式為之。 個 人 應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 其 中 應 載 明 要 送 達 的 行 政 機 關 稱 謂 、 身 份 資 料 、 事 實 的 陳 述 ( 當 可 能 時 , 出 具 事 實 及 權 利 的 理 由 ) 、 清 楚 明 確 地 指 出 請 求 ( 每 一 申 請 應 衹 提 出 一 個 請 求 , 倘 屬 擇 一 或 補 充 請 求 則 除 外 ) 、 指 明 不 放 棄 事 先 聽 證 、 日 期 並 簽 署 (第 73 條),或倘特別法律有規定時,亦可作口頭申請(第 74 條) 38。 申 請 應 向 受 申 請 的 部 門 提 出 或 以 郵 遞 提 交 ( 第 7 6 條 ) , 該 等 部 門 應 在 申 請 上 記 錄 序 號 、 日 期 、 申 請 標 的 、 附 件 數 目 、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第 7 7 條 ) 及 可 應 要 求 發 出 收 據 , 其 可 附 在 提 交 申 請 的 副 本 上 ( 第 7 8 條 ) 。 要 注 意 的 是 , 倘 因 可 原 諒 的 錯 誤 ( 推 定 為 可 原 諒 ) 向 無 權 限 的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該 文 件 應 由 受 文 的 部 門 送 交 有 權 限 的 機 關 , 並 將 此 事 通 知 利 害 關 係 人 ( 第 3 4 條 ) ; 倘 申 請 有 缺 陷 , 應 依 職 權 予 以 補 正 , 或 倘 無 法 補 正 時 , 則 請 申 請 人 在 行 政 當 局 為 此 而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予 以 補 正 ( 第 7 5 條 ) , 倘無規定,則以十五天為期(第 70 條 2 款)。 2.預審階段 在這階段,是對作出合理而公正的合法決定所需的事實進行調查工作。 按 照 第 8 2 條 的 規 定 , 預 審 由 有 權 限 作 出 決 定 的 機 關 進 行 , 但 有 關 組 織 法 規 內 另 有規定,或另有特別法規規定者又或有人有授權的權限者則不在此限。 權 限 不 能 推 定 , 是 由 法 律 或 規 章 確 定 3 9 及 與 事 件 性 質 的 理 由 、 等 級 、 時 間 及 地 點相對應。 3 8 . 我 們 的 看 法 , 口 頭 申 請 可 能 性 的 理 由 是 為 了 確 保 在 行 政 當 局 面 前 的 同 等 對 待 。 然 而 , 第 7 4 條 並 未 體 現 這 權 利 , 而 將 其 規 定 推 卸 在 其 他 特 別 法 律 上 。 問 題 在 於 這 樣 做 是 否 有 可 能 ? 不 論 法 律 的 制 定 是 否 已 規 定 這 可 能 性 , 我 們 都 相 信 , 即 使 這 可 能 性 並 非 強 制 性 , 但 行 政 當 局 都 可 容 許 這 樣 做 , 至 少 透 過 規 定 依 職 權 發 起 的 第 5 4 條 , 去 遵 守 避 免 官 僚 化 及 親 民 的 法 典 所 針 對 目 的 。 3 9 . 考 七 八 年 七 月 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合 議 庭 的 裁 判 : “ Ⅰ 、 為 產 生 所 需 的 有 效 的 行 政 行 為 , 須 使 行 政 當 局 的 機 關 或 屬 行 政 當 局 的 法 人 行 使 法 律 所 賦 的 權 力 , 並 包 容 在 其 職 責 之 中 。 Ⅱ 、 倘 所 作 的 行 為 超 出 這 些 職 責 , 則 會 有 絕 對 無 權 限 的 瑕 疵 , 這 種 情 況 使 該 行 為 無 效 。 ” 在 A c o r d ã o s D o u t r i n a i s 第 1 2 8 8 頁 及 以 後 各 頁 第 2 0 3 款 , 亦 可 參 看 第 1 1 4 條 2 款 b 項 。 246
  • 收集證據並無固定形式,可使用法律容許的一切方法(第83條1 款),尤其可仰信於鑑定人(第86條)和取得即使並不需要的意見書(第87及88條)40 。3.利害關係人聽證階段正如對市民參與的原則的回覆一般,這階段的精神在於在最終決定作出前,進行利害 關係人 的聽證 。這措施或者較以前的制度為大膽而新鮮,但在第89條至90條卻有所規定。即使該措施是必需的,當作此要求時(在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明確指出或在依職權發起程序的通知後十天內提出)及在行政當局可能作出不利的決定時,行政當局可撰擇書面聽證(第90條)或口頭聽證(第91 條)。選擇前者時,應通知利害關係人,讓其表明立場,而給予的期限不少於十日;倘選擇後者,則應最少提前八天,傳召利害關係人為此目的而前來有關部門。然而,倘若須緊急作出決定或當聽證可能影響決定的執行或效用時,或利害關係人就對決定係重要的問題及就所提出的證據,已在程序中作出陳述時,又或根據在程序中獲得的資料,將會作出對利害關係人有利的決定時41 ,聽證可予免除。當未經免除聽證而在未有事前聽證的情況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因第1 1 6條規定的效力宣告無效並可予撤銷。4.準備作決定的階段這階段,是收集部門的資料、從以上各階段所得的意見及其他要件,並由有權限機關根據所得的對作決定作出仔細考慮。當作報告書的預審機關並非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時(第93條),這程序的階段並不由本法典的某一獨立章節管制,但有一個事實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的就是,在程序的絕大部分過程中,預審工作並不由有權限作決定的機關引領。總而言之,我們可以說,預審的目的是收集證據、聽取利害關係人、衡量所得要件、將所收集的要件與引發程序的問題相對照、分析公共利益及考慮個人利益等。5.作決定的階段這階段由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對是否有權限作出決定(第33條2款)及是否存在障礙作考慮開始。決定可分為兩類:首先是明示最終決定(第95條),其中,有權限的機關應解決在程序中出現而先前未作決定的所有問題;其次是第96條所預見的默示駁回。在第二種情況中,在特定法定期限內,面對行政當局的緘默,利害關係人可推定其請求遭駁回,並可立即訴諸法律規定的適用爭執途徑。40.如屬由合議機關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意見的情況,則該決議必須附同已作的對投票的解釋性聲明(第28條3款)。將敗落票的解釋性聲明交出的目的是容許評估與構成意見的決議相反的立場。當然,此情況並不適用於有約束力的意見。41.“市民參與形成行政當局的決定並不意味所有或任何情況都要聽取利害關係人。在某些情況當中,這種參與並非因有聽證的原則而參與,甚至當這參與有礙作決定的加快或影響作決定時,便不予以參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合議庭判決,in Ac.Dout No.391 。247
  • 在此要 特別 指出 ,在 澳門 ,因 第96條 2款 規定 的效 力, 推定 默示 駁回 的期 限(在法典內不存在默示批准)為六十天,這與結束程序的九十天並不一致(恰與共和國相反)。這個事實可能引致行政當局面對因駁回的推定所引發的工作而增加行政當局的工作量,而事實上,行政當局尚有推定默示行為的期限與結束程序的期限之間的三十天去作出決定 。按照第97條的規定 ,結束程序的決定 可導因於利害關係 人撤回程序或放棄 權利、失效或因其他事情引致的失效。6.補足階段這階段在本法典內並無規定,其出自其他個別的法律規定,是由最終決定作出後的行為與手續所構成;另外,在某些情況中,當需要時,行為有效的要件是會議錄的通過、公佈、監督的核准及審計法院的批閱等。Ⅶ .行政當局的權力和義務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義務至此,讓我們對剛才遺漏的內容作一些補充,我們會有系統地從頭開始將行政當局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權力與義務是難以拆開的)列出來,而這些權利與義務是與前述的合作原則是一個整體。我們認為這總結對更深入瞭解這個法典會有幫助,因此,現在我們開始透過本法典的條文去作總結。1.行政當局的權力行政當局的權力為:發起程序(第54條);領導預審(第82及83條);作出一切認為對預 審適宜的措 施,即使這 些措施並未 在利害關係 人的申請或 回覆中指 出(第56及57條);在程序上提供因執行行政職務時所知悉的資料(第83條3款);要求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以及就獲得證據的方法給予合作(第85條);進行檢查、查驗、及其他措施,並可任命鑑定人(第86條);要求給予意見(第87條);拒絕作出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的情事(第57條);宣佈臨時措施(第80及81 條);選擇書面或口頭聽證(第90及91 條)及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對並非請求之事或對較所請求之事的範圍更廣泛之事作出決定(第56條)等。2.行政當局的義務這是使個人的權利具體化及謀求公共利益的方法,因此,以下是行政當局的義務:落實資訊的權 利(第7條1 款a項、第55、60至64條);快捷 的義務(第1 0、57、58及70條);提出證據(第83條);聽證(第90及91 條);作出決定(第95條)及通知(第65條至69條)等。3.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在程序中,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除了來自合法、公正、公平及適度等的原則外,都體現在以下兩類:資訊權和參與權。前者,正如我們所知,是立足在就所關心的248
  • 程序進行而被聽取的權利上,尤其是指出卷宗所在的部門、所作出的行為及措施、應予保證的缺陷、作出的決定或無作出決定、取得該等案卷的證明書或副本及取得有關行政檔案及記錄等的權利;後者立足在提供證據協助的可能性上,尤其可任命鑑定人,並在作最終決定前被聽取。4.利害關係人的一般義務對利害關係人而言,此點是合法性、與行政當局合作、程序的快捷等原則及給予與該等原則有關的行政活動的回報的反射,因此,在第59條就列舉了利害關係人的義務,其為;不提違法要求、不陳述與真相不符的事實42 43 44 不申請純為拖延的措施,同時,在一般情況下,為澄清事實及發現真相向行政當局提供協助。在前面各項中,有些雖然是有節制的,但我們認為可幫助理解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各項目的,透過其推行,除可拉近市民與行政當局的距離外,更可增加對市民的保證,並為未來的法治澳門特別行政區奠下基石。42.在此, 我們正面對相 似於民事訴訟 法典第456及457條 的民事程序中 的惡意訴訟的 法律範疇, 其可 幫 助 我 們 闡 釋 義 務 的 內 容 及 不 陳 述 與 真 相 不 符 的 事 實 。 按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典 第 456條 2款 的規定, 其指 出懷惡 意的 訴訟人 ,不 但所提 出的 要求或 反對 是其本 人知 道是缺 乏依 據的, 而且 自知改變 了事實 的真相 或遺漏 主要的 事實, 且更 在程序 或程序 的方法 上明顯 有可予 譴責的 不當 使用,而 其目 的是達 到一 不合法 的目 的或 使公正 的工 作停滯 不前 或阻礙 發現 真相 。43.參看 司法見解: “倘筆錄顯 示一方是基 於自己的 信心維護其 立場而在良 知上並無改 變事實的 真相或在 程序上 並無明 顯可予 譴責的 使用, 在這 情況下 便不是 惡意訴 訟。” 八二年 七月二 十日 最高 法 院 合 議 庭 判 決 , 載 於 司 法 部 公 報 第 3 0 1 頁 第 3 1 9 款 。44. 很明顯 ,在某 些個案 中,文 件的作 偽的違 犯應可 構成刑 事罪行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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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 .1,251-254澳門法制與法律培訓之關係*查贇**作為澳門大學法學院首屆畢業生,我本來應談論一下我的學習生活。但是,當我回顧這五年的校園生活,想要從中找出一些親身體會與在座各位分享時,腦海中卻浮現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我所攻讀課程的存在問題:“法律課程的設立到底純屬偶然,抑或恰恰相反,是一個根植於對澳門社會的政治歷史演變的正確理解,並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作出的實際行動?”從法律課程之構思到現在,這個問題一直為爭論的焦點。最近,又有人對開設該法律課程對本地區所起的作用表示懷疑,並提出取消該課程,而這個問題將影響到一九九九年以後整個澳門的社會政治架構。鑑於這個問題對現時社會法律體系的延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時也是實現一國兩制以及保持我們現存生活方式的先決條件之一, 所以急切需 要本地有識 之士對該問 題予以深入 探討,從而 使之得以 解決 。事實上,任何有關這方面的嚴肅而坦誠的討論,都會有助於公眾對該問題的重視,同時,也使決策者可以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論基礎,找出一個符合將來社會利益的解 決 辦 法 。*於 “ 第 八屆 澳 門 社 會科 學 年 會: 澳 門 ‘ 三化 ’ 問 題研 討 會 ” 上發 表 的 講話 , 研 討 會由 澳 門 社 會科學 學會 主辦 , 一九 九四 年 九月 十七 、 十八 日舉 行 。** 澳門法院司法參事251
  • 稍稍回顧一下澳門近代史,各位就會留意到一些重大的事件。對這些事件,我不得不加以深思。我在拙論中提出的見解,有一些是眾所周知的: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有著共同的政治意願,即一九九九年澳門回歸中國之後,資本主義制度保持五十年不變。2.本地區脫離葡國而實現自治化。3.在中國推行一種嶄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爭取在不久的將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貿總協定 。從政治層面上看,並沒有甚麼可以威脅到現行制度的存續(這一點從最近澳督訪京時中國政治領導人所作的肯定評價就可看出),當然,現今的制度必然會有一些改動,這些改動在這種獨特的政權移交情況下是可以理解的,而政權移交後社會政治形勢變化到底是溫和抑或劇烈,將視乎將來當權者的意願而定。但是,在澳門脫離葡國逐步實現自治上,卻出現了一些運作上的問題。首先,在自治化進程中,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機制,而更為突出的是,在人力資源方面,非常欠缺熟悉且在技術上有能力維持現時行政管理系統的人材,如果這個問題不能獲得解決,那麼極具創意的“一國兩制”的構思很可能淪為空談,甚至徒有其表。為了維持政府的良好運作,暫時我們仍需從葡國輸入必需的人力資源。但是隨著政權移交日期的迫近,當局這種慣常的行政措施漸變得不合時宜。因為面對本地區自治化、多樣化的進程,從葡萄牙共和國招聘的新手將越來越難以適應時局的需要。不過,澳門法律體制,在相當程度上仍保留著葡國法律模式,所以,上述外聘人員在一定程度上仍可適應本地體制。另一方面,從政治角度來說,這種消極的管理人力資源的方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除了可能引起澳門市民的不滿外,這種行政方針還可能導致一九九九年主權移交時出現管理層真空,也就是說,出現社會政治的不穩定,這種歷史經驗在當今世界屢 見 不 鮮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門在物質財富的創造、分配及擁有的方式上的根本差別逐漸消失。而這些差別對澳門是非常有利的,所以我們不得不為它的消失感到可惜。隨著消除經濟領域弱點的新立法政策的出現,中國的經濟日趨資本主義化,加上鄰近澳門地區的競爭力也日益增強及各種有利因素(如空間、豐富的廉價勞動力資源、巨大的潛在消費能力等等),均有可能動搖本地區的經濟結構。我們都知道,現存的經濟結構是本地區自治的重要支柱之一,它的任何改變都是我們所不願見到的。在嚴重缺乏天然資源的情況下,僅僅憑藉有限的經濟條件,澳門是無法與這些強勁的競爭對手抗衡的。所以,我們必須在社會各領域中尋找一些其他的有 利條件, 使之與前 面所說的 經濟條件相 結合,以 便與鄰近 地區共同 競爭,這就避免了對本地區經濟結構產生消極影響。毫無疑問,本地區的法律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原則,從長遠來看,應該是維持澳門經濟競爭能力及其他優勢的最好方法。252
  • 當然,絕對的生命權、以民主及多元化的形式參與政府的行政管理、發表異見的權利、合法性原則及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等的價值,都不能僅僅從經濟角度來加 以 衡 量 。然而,當一個深深根植於法治精神的社會制度體現出上述的價值時,無疑將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及增強社會保障。再加上對經濟資源的宏觀調控,便可使澳門具備吸引投資者的有利條件,尤其能吸引那些希望在受法律充分保障的地區內進行商業活動 的 投 資 者 。簡述了過渡期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制擔當的歷史角色後,接著下來我們應該研究一下,如何來維護這個對我們及我們的後代都極為重要的法律體制。由於時間關係,我不能廣泛而具體地研究這個問題,在此只會對本地法律人材的培訓略作討論。我選擇這個議題,是因為這是一個最為迫切和棘手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法律體制本地化的致命弱點。法律課程是由一九八八年開始設立的,這是培訓本地法律人材計劃的第一步。我依然記得 ,當年法 律課程的 第一個教 學計劃是照 搬葡國模 式的。這 是理所當 然的,一方面是因為統籌者是葡國的學術界人士,另一方面是因為澳門的公共行政系統是發 源於葡 國之故 。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上述的課程計劃,就能發現它具有不同於葡國模式的特別之處,反映出課程計劃的製作者不僅了解本地化的問題,而且還設立了一些有效的機制來實現本地化的進程。這些有效機制包括:在法律課程裡設立語言課,使接受葡文教育的學生可以學習中文,而接受中文教育的學生則可以學習葡文;設立“澳門行政法課程”;重點研究本地區法律各分支學科的範疇;設置一些由中國大陸教授執教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短期課程等等。雖然這些機制的設立尚處於起步階段,卻預示著將來法律 課程的 獨立 。實現這種獨立還有賴於其他的措施,尤其是對學術研究的扶持以及根據學生的特點調整現有的教學模式 。關於扶持學術研究,我認為澳門現在已有條件設立一個學術研究機制,以配合本地區人材的培訓,並適應因本地制度的自治化進程而帶來的法律體制的變革。至於學生方面,我認為雙語教學既必要又艱巨。鑑於將來澳門成為特別行政區時,大部分可能成為法律課程學生的人士都是接受中文教育的,所以我們應摒棄一切烏托邦式的幻想,使該課程配合學生的語言文化背景。一般來講 ,如要實 現法律體 系的自治 ,除了要 培訓在法 律領域內 的本地人 材外,還需要培訓師資及法律科研人員,所有這些人員都將會成為權力移交後的社會最根本的法律價值的維護者。在權力移交的最初幾年,本地培訓的法律專家的短缺,可能導致法律系統在運作上的局部癱瘓。此時,如果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輸入外來技術人員來彌補法律人材的不足的話,則會導致法律系統本身的變質。因為中國大陸和澳門兩地的法律價值觀念不同,外來的法律技術再好,對本地法律的理解及執行都會出現一些根本性的問 題 。253
  • 最可怕的 是出現 師資缺 乏的情 況,因 為這將直 接影響 本地區 法律體 系的獨 立性,使之最終成為政治空談,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說,自治化最多只不過是一個海市 蜃樓而已 。總之,法律課程的存在並非偶然,而是一項策略,其宗旨是保持澳門的現狀。因此,我們急需為法律課程設立一個更本地化架構,以便更好地配合社會的需要。與此同時,還需設立一些有效機制維持與外界之間的法學交流,以使人類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識不至於在二十一世紀消失。254
  • 基本法255
  • 256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 995 No.1,257-260集眾智慧、力臻完善——回顧基本法葡文本的翻譯工作 *趙燕芳**一、澳門基本法起草的背景和特點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根據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九八八年八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隨之正式開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接近五十人,既包括內地居民,也包括澳門居民,其中還有兩名土生葡人草委。整個起草過程歷時四年多,經過九次全體會議,七十二次專題小組會議認真討論後才獲得通過。此外,還專門設立一個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負責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 澳 門 理 工學 院 語 言 及翻 譯 學 校 主辦 的 、 於 一九 九 四 年 六月 八 日 舉 行的 有 關 法 律翻 譯 研 討 會 上的 講 話 。** 新華通 訊社澳 門分 社法律 研究部 副部 長 。從翻譯工作角度看,基本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它的葡文本不僅僅是譯本,而且是正式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是有法律效力的,這與中國其他法律的譯本在性質上根本不同,從而對翻譯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二是它的翻譯工作257
  • 隨著起草工作而開始,經歷了逐步積累、修改、完善的漫長過程。在整個起草過程中,一直都有中葡文翻譯員的參與。二、基本法葡文本的形成過程雖然基本法除序言外,只有九章共一百四十五條,另有三個附件,但由於它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是未來澳門各方面社會生活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典,其內容相當豐富,範圍非常廣泛,既涉及澳門的歷史和現實,又涉及各方面的事務。因此,要將這樣一部根本大法翻譯成葡文,確實是任務艱巨,壓力頗大。草委會一開始就非常重視基本法的翻譯工作,在基本法每次全體會議和專題小組會議期間,都選派有一定經驗的葡文翻譯員擔任翻譯工作,且翻譯員相對固定,工作有一定的連貫性。在基本法結構(草案)形成文字後,草委會秘書處專門成立一個包括新華社澳門分社和外交部的翻譯人員及草委會秘書處的法律專家在內的翻譯工作小組,由兩 位副秘書 長親自領 導。小組 多數成員都 曾參與中 葡聯合聲 明的翻譯 工作,對澳門各方面情況都比較了解,也曾在葡國工作或學習過一段時間,有多年從事中葡文翻譯工作的豐富經驗。基本法的翻譯工作就是由這個翻譯工作小組負責。從階段上說,基本法葡文本的翻譯工作主要分下列幾個階段:1 、從一九八九年五月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基本法結構(草案)起草小組始,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止。在此期間,伴隨著基本法起草工作的進程,先後形成了基本法結構(草案)、專題小組建議條文、徵求意見稿的葡文文本。後一個文本曾作為諮詢文件由有關機構正式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基本法葡文本的雛型。2、從一九九一年七月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始,至一九九二年三月基本法(草案)公佈止。在此期間,草委會通過廣泛徵詢各方面意見,對徵求意見稿作反覆修改後形成了基本法(草案),翻譯工作小組根據這些修改在葡文翻譯方面作出相應的修改,從而形成了基本法(草案)葡文本,這是基本法葡文本的初稿。3、從一九九二年三月基本法(草案)公佈後,至一九九三年三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基本法文本止。在此期間,翻譯工作小組除了根據草委會對基本法(草案)作出的最後修改並據此在葡文翻譯方面作出相應的修改外,還再次廣泛和反覆徵詢澳門法律界朋友對文本翻譯的意見,並對原文本進行全面審譯,最終形成了基本法葡文本。這就是基本法葡文本經歷從無到有、從粗到精的一個逐步形成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三、我們如何進行基本法葡文本的翻譯工作1.廣泛參閱各方面參考書籍,努力充實各種專業知識由於基本法不是一個孤立的法律,而是與中國內地和葡萄牙適用的法律有一定關連,與澳門現行法律也是密切相關的。而且基本法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對外事務、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市政機構、公務員制度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及相關制度,範圍非常廣泛,還涉及多種專業領域。因此,258
  • 在翻譯開始之前及進行期間,翻譯人員都抓緊進行知識的充實,他們努力學習葡國法律和中國法律的基礎知識,努力掌握澳門現行主要法律的內容,深入認識中葡兩國的歷史和文化、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以及澳門的政治、社會、經濟、宗教、文化等各方面的基本情況,認識中葡兩種文化的差異。除了閱讀很多介紹澳門各方面情況的古今中外的書籍外,還參閱了大量中葡文法律資料。中葡聯合聲明、葡萄牙憲法、澳門組織章程、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法院組織法、中國憲法葡文本、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立法會章程、澳門市政機構法律、澳門公職人員法律制度及澳門現行主要法律等,都是我們在翻譯過程中經常查閱和參考的主要資料。通過大量參閱參考資料,翻譯人員不斷充實各方面專業知識,這對參與基本法的翻譯工作 很 有幫 助 。2.忠實於原文、力求做到表述的準確性和用詞的規範化與其他法律的翻譯一樣,基本法翻譯最重要一點是忠實於原文,其準則是表述的準確性和用詞的規範化。表述的準確性,首先是措詞要嚴謹,因為法律文件裏每個詞都有 特定的含 義和作用 ,影響到 整體意 思,更可 能成為日 後訴訟時 爭辯的 焦點。用詞的規範化,首先是注意用詞要一致,因為法律上的名詞與一般日常用語的意義往往不盡相同,有特定的術語,法律文件的用詞必須合乎法律規範,而且用詞貫徹始終 ,不能前 後矛盾。 要做到忠 實於原 文,達到 表述的準 確性和用 詞的規 範化,就必須很好熟悉、充分理解和準確掌握原文範圍。由於翻譯人員一直跟進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並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次全體會議及專題小組會議,他們對各章節條文的討論、修改及形成的整個過程都比較清楚,因此能充分理解和準確掌握原文,而且由於參閱了大量法律資料,能較好掌握文字表述的準確性和用詞的規範化,在翻譯時盡量以準確的葡文將原文意思表述出來,並以相應的葡文法律用詞來表述,如實在找不到相應的葡文用詞,仍盡可能以最接近的葡文用詞來表述。3.廣泛、反覆諮詢葡人朋友對基本法翻譯的意見和建議基本法葡文本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其閱讀的對象主要是澳門葡裔居民,這就要求譯文不僅要顧及法律語言的精確性,還要符合葡語的語言規範性,才能使他們看得懂、掌握得好,不致產生混淆和誤解。我們知道,對一種語言的理解,特別是一些詞語的 細微差別的 體會,莫過 於以此種語 言為母語的 人。因此, 在翻譯過 程中,我們經常請教葡人朋友,很注意諮詢葡裔居民的意見。在整個翻譯和審譯過程中,翻譯工作小組多次反覆諮詢了包括法官、檢察官、澳門大學法學院教師、登記局局長、立契官、立法議員、草委、諮委、律師、立法事務辦公室的法律專家、法律翻辦公室的法律專家和翻譯專家、一些政府部門的翻譯專家、經濟學家、語言學家在內的幾十位澳門法律界和翻譯界朋友的意見,他們對基本法的翻譯工作給予了積極支持和大力協助,不少葡人朋友對譯文稿反覆修改,對文字表述的準確性和用詞的規範化提出了不少寶貴意見。對於一些我們沒有充分把握的表述和用詞,我們都主動找改稿人反覆討論,以更好地理解其修改意見。在較廣泛聽取澳門法律界和翻譯界朋友對基本法翻譯的意見的基礎上,翻譯工作小組內部經過無數次認真、深入的討論和分析研究,從中吸納了不少有建設性的 意見和建議,從而使基本法葡文本更 臻完 善 。259
  • 四、對基本法翻譯工作的幾點體會1.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紮實的基本功基本法的翻譯是一項政治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其翻譯質量直接關係到它的權威性。因此,翻譯人員一定要對此項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文本每一章節條文,每一表述和用詞,都要認真對待。此外,還需要有紮實的基本功,這些基本功包括準確掌握中葡兩種語言文字包括法律語言文字的基本功、熟悉原文範圍內容的基本功、正確理解原文並能以準確的譯文語表述的基本功、掌握中國和葡國法律基礎知識的基本功,以及具有中葡兩種語言文字翻譯的豐富經驗等,這些基本功主要靠平時艱苦磨練、逐步積累和提高。2.要有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鍥而不捨的進取精神基本法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嚴肅的、艱苦細致的工作,必須認真對待,絕不能草率從事。對任何一段文字表述、任何一個用詞都要嚴謹,尤其是要經常注意用詞的統一性和規範化,不要造成對同一個中文用詞在譯文用詞上前後不統一,即使在體系、格式方面也要上下連貫,不要出現偏差,這都要求嚴謹、認真和一絲不苟的工作作風。對於每個詞的內涵、其真實含義及表述方式,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每個詞用單數或複數,都要仔細琢磨、反覆推敲,要有一股鍥而不捨的進取精神。3.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民主討論的工作氣氛基本法的 翻譯工 作並不 是個別 人的工 作,不能 單靠兩 、三個 人就可 以順利 完成,需要整體緊密合作。它既需要翻譯人員之間互相討論、共同探索,又需要翻譯人員與中國法律專家和葡國法律專家互相交流、互相補充。它需要依靠集體討論、集思廣益,才能翻譯得更準確,避免出現差錯。基本法葡文本是由一位在澳門從事法律研究工作多年的翻譯人員負責譯成初稿,並在這個基礎上在翻譯工作小組內部進行多次討論、反覆推敲,還多次先後發給我們的葡人朋友諮詢對譯文的意見和建議,因此,基本法葡文本是集體智慧的產物,需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民主討論的工作氣氛。在翻譯工作小組內部、或翻譯人員與葡國法律專家的會晤中,都充滿了民主討論的氣氛,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碰到分岐就反覆討論,有時為了某個條文的內容及文字表述、用詞,甚至可以爭論半天,在整個翻譯過程中大家都保持著良好的合作精神。正是這種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民主討論的工作氣氛,基本法葡文本才能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現在,基本法的翻譯工作已順利完成,這無疑是翻譯人員四年多來辛勤勞動、默默耕耘的結晶,它蘊含著各方面專業人士的高度智慧,凝聚了翻譯人員的大量心血。在整個翻譯過程中,翻譯工作小組全體成員都非常認真負責、刻苦鑽研、積極進取,他們與澳門法律界和翻譯界的朋友發揚了共同求索的精神,集思廣益,使基本法葡文本融合了眾人的智慧,不斷走向成熟和完善。260
  • 文件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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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 ,263-264批示 第一○八/GM/九一號屬總督權限之法規之制定規則隨著澳門社會生活增加複雜性,現行法規之數量也不斷增多,且經常導致其質量明顯下降。設立一本地區的自主法律制度可應付這情況,促進法規的格式要清晰和嚴謹,並鞏固有關草案預先分析的結構。爲此,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總督決定:一、當總督認爲是適當時機通過某些事宜之法規時,有關草案的制訂應先顧及以下各方面:a ) 遵守在澳門生效之憲法和章程的規定和原則;b ) 配合中葡聯合聲明及其他與本地區有關之條約;c ) 選擇法律上適合的形式(法律提案、法令、訓令或批示);d ) 採用法律所規定之格式;e ) 當提案爲充實綱要法時,必須遵守其規定;f ) 當具有立法許可時,必須遵守其在時間和事宜方面之限制;g ) 規章應與規範它的法例一致。二、法規的草案應按照下列的規則草擬:a ) 句子必須簡短、清晰及嚴謹;b) 用詞必須經常具相同含意及通用的意思,只可以在不可豁免時,才引用法律技術方面之專門用語;c ) 動詞應使用陳述現在式;d) 簡稱只可以在條文本身出現過全稱後方可使用;e ) 項目的識別應使用葡文字母;f ) 每一條文只可規範獨一事宜。基本上,每條不可以由超過三或四款所 組 成 ;g) 基本上,所有的條、款及項都不應多過一句完整句;h) 同一法規或其他法規之條文之準用,應只在不可豁免時使用,且應先指出有關條文的項,然後才指出款;i ) 不建議使用雙重準用;j ) 在同一法規內,不應存有引述後來條款之準用;l ) 廢止應爲明示,並須嚴謹地辨別廢止的規例;m) 基本的規定應比從屬的規定優先;n ) 規章性質的行爲,應避免重複規範它的法例的內容;263
  • o)草案之規例部份應在一序言之後,或倘若爲法律提案時,應在一解釋說明之後,而這些序言或解釋說明應以簡單扼要之形式,指出法規之重大方針和說明原因;p)規例部份以最後及過渡的規則爲終結,即包括過渡的制度,倘若具有待生效期之例外制度及廢止時,亦應包括有關開始生效之規定;q)所有的圖、圖例、表、格式及其他輔助或解釋要素均應載於附加文件內,並編上號碼及在條文上加上註釋符號;r )欲修改法規時,應要清楚顯示所修改之處,系統化地將整條條文謄錄,且標明沒有更改的部份,若具有標題時,亦應標明;s )基本上,當一法規被重大更改時,應將其全文再行公佈。三、草案要經常附有一解釋性的註記,內應包含下列要素:a)必需的資料,用作分析作出草案的理由,並用作評估所欲達到的目的,所選擇的方法及其實施時可預計之結果;b)草案必須與施政方針銜接;c)關於負擔的註記,其中須例舉其實施時必需的人力及財政資源,並指出如何將後者分配到不同經濟年度的形式;倘負擔加重,必須附加說明理由的財政司意見書,並經管轄該司的政務司適當審核。四、當制訂一草案時,有關部門應在有需要時,要求立法事務辦公室提供法律技術性的合作和幫助,以能保證遵守本批示。五、草案須以公函的形式,由政務司辦公室送交總督辦公室,並須附有下列要素 :a )解釋性的註記;b)內容的撮要,用作公佈在政府公報的目錄上,並須指出足夠和必需的要素,使能夠給予在法規內所載的事宜一個準確概念,並指出被其所廢止,更改或中止的法例;c)指出爲良好執行草案所必需的補充法規;d)指出法律所要求事先聽取意見的實體;e)說明曾參與制訂草案或曾被諮詢有關草案意見的部門及實體;f )說明在憲法或章程上將草案提交立法會的需要。六、無附有上款所指的要素之草案會被即時退回,以便將其重新整理或完成。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總督 韋奇立26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No.1,265-271納編情況分析報告(選擇期首六個月)簡介賦予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協調及執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的程序的職能,跟進程序的每個階段都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對本辦公室所開展程序的情況進行定期的、系統的研究,搜集、瞭解、顯示這些統計數字,以便清楚知道及更好地管理納編程序的各個方面。本報告目的為盡量反映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收集到的數據所顯示的特色,這段期間正是給予人員選擇期的首六個月。如前所述,須強調的是,目前為止所得數字不能令我們對不斷變化的發展情況作出可靠評估,因為對於為數約六千一百名具納編資格的人員在選擇期結束所得結果,不可能根據目前已有的一百八十八份卷宗就作出推斷及下結論。架構十月十四日公佈的第357/93號法令,內容為澳門編制的公務員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的權利和條件,以及退休人員或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退休的人員將有關退休金的負擔和支付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的權利。上 述 法 規 須 與 一 九 九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佈 的 第 1 4/ 9 4/M號 法 令 配 合 運用,該法令對收取金錢補償以解除與行政當局之聯繫或提前退休將有關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作了補充性規定。為此,該等法例所涵蓋的人員有以下三種選擇:——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倘未能安排適當職位,則先納入部門間在職人員 編 制 ;——退休並將有關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退休可提前;——收取金錢補償以解除與行政當局之聯繫。於一九九四年通過及公佈之其他法律文件主要如下:——刊登於二月十二日共和國公報第95/94號及96/94號規範性批示,即其後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政府公報第1 0/GM/94號批示,訂定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納入的職程及部門;——刊登於八月八日共和國公報第8-D/94號批示(修訂本),將在政府公報刊登,訂定澳門與共和國文職人員職程的對照表;——五月二十三日第31 /GM/94號批示,對第357/93號法令涵蓋的人員承認其選擇的卷宗,核准卷宗組成之規定和格式;——八月十五日第43/94/M號法令說明本地區司法體系中關於納入共和國編制及轉移退休金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程序的情況;265
  • —— 十月三日第63/GM/94號批示,對由各部門訂定人員表及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編訂實現選擇階段人員名單訂出規範及程序。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的活動必須遵守上列的納入程序適用法令,及根據所賦予權限在目前及未來數月致力於處理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應作出選擇的人員的大量個人卷宗,動用所有技術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以實現該目標。結果分析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期間,遞交予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卷宗總數為 一百八十八份 。圖一顯示每月錄得之數字續有增加(八月份除外)以及各選擇所佔比例。在總數二百二十 二份卷宗之 中(包括直 至十一月二 十四日止在 各部門未完 全組成的 卷宗)各公務員作了如下選擇:納入共和國編制…………………………………四十七人(21 .2%)退休…………………………………………………四十七人(21.2%)脫離聯繫………………………………………八十人(36%)留任澳門公職……………………………………四十七人(21.2%)至目前為止,選擇離開行政當局收取金錢補償者,佔已選擇的人員之大部份。卷宗之進展情況各月份選擇分析266
  • 圖二顯示已遞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或正由各部門組成的卷宗之進展,其中以保安政務司 轄下各部 門為首, 已組成的 卷宗最多, 佔總數的 百分之三 十點二; 隨後的是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轄下各部門,佔百分之二十點三,最末則為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轄下各部門,佔百分之四點六(總督辦公室及立法會除外)。卷宗之進展情況按監督機構分析此外,還需要瞭解實現選擇的時間及以每半年為 階段 的 統 計 。由圖三可以發現並得出結論:一九九五年上、下半年是公務員最常選擇脫離聯繫(七十人 )、退休 (三十四 人)和納 入共和國編 制(二十 六人)的 時間,這 等於至分析時已表達意願人數的百分之七十四點七。透過向各部 門諮詢可更 精確地瞭 解具納編資 格人員的 整體數目( 總數六千 零一十八人)* 以及不具備納 編條件但在 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前 可申請自願 退休的人員 (總數 三百一十 三人) 。* 該數字包括 因處於長 期無薪假 期或在本 地區外以臨 時定期委 任方式工 作而不在 澳門公共 行政 部 門 執 行 職 務 的 人 員 。267
  • 卷宗之進展情況欲實現選擇的時間具納編及退休資格的人員按監督機構分析268
  • 圖四顯示從各監督機構獲得的數據的分佈,顯示出除澳門總督辦公室及立法會外,在保安領域具納編資格的人員(51 .4%)佔最多,而在傳播、旅遊及文化領域可納編的人員最少(2.4%)。在第二類人員中,相同的領域亦出現同樣的趨勢。圖五顯示出直至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之有關情況,經總督批准之申請總數(一百四十三份),相當於已遞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卷宗數目的百分之七十六點一,其餘的轉送等候批示(十六份)、在組成階段(十六份)及已存檔(十三 份 ) 。同一圖表還顯 示已送往 共和國政 府等候 預算國務 秘書批示 承認納編 權利之 申請(三十四份),相當於已收回該選擇的卷宗的百分之八十五。值得一提的是,已存檔卷宗包括因不符合必需條件而未獲批准或聲明繼續留任澳門公職的人員,他們既無條件納編亦無條件在 一九九九年前退休 ,因此第357/93號及1 4/94/M號法令對他們不適用。鑑於在本報告研究期間,已遞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的卷宗數目及預計在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前人員選擇納編的期限內將會遞交的卷數總數(約五千八百份),本辦公室由此可以估計未來數個月內的工作量,有利妥善執行本身職務 尤其在籌備及組成卷宗方面的工作,以供總督閣下核准。卷宗之進展情況申請情況269
  • 圖六顯示分析中之絕對值,已收到的申請(二百零三份)相等於具納編條件人員的百分之三點四,及估計最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點六的卷宗可能透過其部門遞交予輔助納入事 務辦公室 。卷宗之進展情況已遞交及將遞交予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的卷宗結論本報告書就 澳門公務員 在一九九 四年五月二 十五日至 十一月二十 四日的選 擇期內,得到以下明顯的結論:1 .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己收到卷宗一百八十八份,倘連同直至 九九五年 月四日收到的各行政機關在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收到及組成的申請書(三十四份),則首六個月有關卷宗總數為二百二十二份;2.選擇脫離聯繫是人員的優先選擇(36%);3.選擇納編、退休及留任澳門公職所佔百分比相同(21 .2%)270
  • 4.已組成卷宗最多的三個監督機構:——保安領域(30.2%)——行政、教育暨青年領域(20.3%)——衛生暨社會事務領域(1 3.1 %);5.大部分人員(74.7%)實現選擇的時間是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及下半年,選擇順序 如 下 :——脫離聯繫(53.8%)——退休(26.2%)——納入共和國編制(20%)6.預計具條件納入編制人員總數為六千零一十八人,而不具條件納入編制,但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申請自願退休人數為三百一十三人。擁有可納入編制人員最多的三個監督機構是:——保安領域三千零九十四人(51 .4%)—— 運輸暨工務領域六百零九人(1 0.1 %)——行政教育暨青年領域六百零五人(1 0%)7.最後,按照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 4/94/M號法令訂定之限期,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將可收回六千三百三十一份選擇納入編制、退休(具有或不具條件納編)或與公共行政當局脫離聯繫的卷宗。已交到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卷宗佔總數的百分之三點二。271
  • 272
  • 法律諮詢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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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八冊,第二十七期,1995 No.1 ,275-276合同法律關係的保持問 :倘行政當局沒有在合同有效期終止六十日前表示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為合同續期之意圖,在甚麼條件下,編制外合同之訂立所衍生之合同法律關係才得以保持?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訂立之編制外合同制度為同一通則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中一種任用方式。這制度訂出立約自由原則 ;及按照合同的條款,特別是合同的有效期 ,訂出法律對立約各方的任意權之限制。在這组法定權利中,排除了編制外合同人員在職程上晉階之權利,故此,當合同中訂出效力終止日,行政當局當然沒有延續合同關係之義務。雖然編制外合同人員沒有在職程上晉階之權利及不能迫使行政當局負上保持其衍生自合同 訂立而受僱於政府的法律關係之義務 ,但這事實並不妨礙 合同關係之保持 。然而,為使合同關係得以保持,必須得到行政當局在合同有效期終止六十日前表示為合同續期之意圖(成文內容之責任),否則有效期過後便會失效(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亦即是說,當行政當局為締 約的一方,上指的六 十日已開始計算及並無表示該意圖時,受聘之工作人員為重新組織自己的職業生涯應假設行政當局無意避免合同失效及相關合同法律關係之消滅。儘管法律明示規定上述意圖之表達方式不一定為書面方式,但缺乏該意圖之表示時 ,可視為內容否定之意志表示,或視為行政當局因缺乏意志要素的不作為 。因此,倘(在合同效力終止前)雙方簽署附註,及時為合同續期,應假設已作出上述通知,即使為口頭通知亦然 。因為,實現 法定條件後,應視合同之續期有效及合同法律關 係繼續生效 。為預防性監督的效力,尤其指預先監察,任何事都不能阻止作出上述通知之證明突然發生及審理。而按照規定,該通知應附 於卷宗內。這程序上的要 求是假設通知以書面方式作出或至少作成書面記錄。275
  • 倘沒有為合同續期及行政當局宣告合同失效,受聘人員可反證,駁斥沒有作出通知之假設,而有關舉證責任則落在受聘人員身上。在這情況下,若試圖從該不容置疑的事實中得出法律後果,應證明行政當局已作出通知,即使為口頭通知亦然。或許,由於行政當局沒有在合同續期附註上簽署以表示合同續期必需的意志,所以從這事實可得出的法律後果明顯地排除保持合同法律 關係 之 可能 性 。276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系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硏究價値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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