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總第二十三期一 九 九 七 年 , 澳 門 , 第 二 次 印 刷SAFP行 政 暨 公 職 司145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黎智城(JoséHermínio Paulo Rato Rainha) 社長助理: 魏美昌(Gary Ngai)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廖 明(Peter Lio Meng) 葛祖民(José Côrte-Real)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Armando Manuel da Silva Aparício,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Fernando Manuel Cardoso Vaz de Medeiros, Gonçalo Amarante Xavier, José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Hermínio Paulo Rato Rainha, Ngai Mei Cheong (Gary), 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亞洲)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1/599560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1994 年第 1 次印刷 1997 年第 2 次印刷 印行:1000 本 ISSN 0872-9174 146
  • 第Ⅶ冊、第廿三期(一九九四年第一期),一九九四年五月目錄法律與社會多元文化結構下的法律與正義 151Antóni o Manue l He s p a n h a繼承法在澳門適用之困惑 163José Mar ia Morei ra da Si l v aOMBUDSMAN與申訴專員 173Menére s P iment e l澳門過渡期司法改革之回顧與前瞻 187蔣恩慈文化與社會土生葡人:澳門一個重要的、獨特的居民階層 199趙燕芳澳門婦女的教育狀況 205Mar iet t e Bo l i na雙語制行政雙語化之我見 213魏美昌澳門過渡期的中文官方地位與中葡雙語化 219王增揚147
  • 人口統計澳門的人口——結構與動態 225J o sé Cas t ro P in t o人口及住屋 24 1Víto r S er r a de Almei d a法律諮 詢······24 9摘要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148
  • 法律與社會149
  • 150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1,151-162 多元文化結構下的法律與正義* António ManuelHespanha** 張 蓮 結 婚 剛 過 一 年 , 丈 夫 李 華 森 ( 又 名 J o ã o L e i t ã o ) 是 澳 門 港 務 廳 的 一 名 低 級 職 員 。 澳 門 位 於 中 國 南 岸 珠 江 三 角 洲 , 是 葡 萄 牙 的 一 個 古 老 拓 居 地 。 婚 禮 是 採 用 中 國 儀 式 舉 行 1 。 據說,儀式中包括用一張紅綠色的紙巾,在上面用漢字寫上新郎的族譜和生辰 八 字 , 是 當 時 中 式 婚 禮 要 依 循 的 做 法 。 * 關於一宗一九二五發生的華人離婚案 ** 澳門大學法律系教授、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1 . 關於婚禮習俗的象徵(在清代中葉),參見 Susan Mann,“為出嫁女兒梳妝。清代中葉的新娘 與妻子”,Watson,1991 年,204-230。 2. 見澳門歷史檔案室資料檔案 1925 年 4 月 20 日案卷 308/1925,110 冊。 3. 往日中國人成婚時用以記載新人姓名、生辰八字、籍貫、祖宗三代等的表冊。 4. 區。 5 . 對西方式的行政管理來說中國人的名字特多構成一種麻煩,令到護照上或其他官方文件上的姓 名之後要跟上一連串的又名。但中國女性則連本身的名字也沒有,她們先是“某某的女兒”, 跟著是“某某的妻子”,又甚至是“某某的鄰居”。有關名字對婦女的重要性,可參閱 Aus t in Coates 的小說“絕望之城”,牛津,1967 年。 151
  • 庚譜上並沒有新郎的名字。當然也沒有新娘的名字了。相士只排列了其父、祖父、曾祖父的家族。婦人只用夫家的名字,毫無地位。一位是生下他的而另一位卻成 了 他 母 親 。張蓮已知道她的命運了。一種只有工作、服從、在丈夫、家婆及家長等人前沒有自己的生活。家長是指當丈夫不在家時,能出主意的人。一本有關妻子行為的書籍(烈女傳一婦女應學習的教誨,公元一世紀),其中肯定了婦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角色:“丈夫就如妻子的上天。妻子不能逃離控制。因此,妻子是不能離開丈夫的。若有人的行為違反了天地神之意,便會被上天懲罰。同樣,若 做妻子 的行為不 儉,丈 夫便感 到不悅並 會將她 趕出家門 【…】 。因此 ,妻子應盡量令丈夫滿意。這並不表示要無限度地逢迎他。必須的是對他全心全意,以一種尊敬及高潔的態度來侍奉他。對不當的事物要不聞不視。出外時不能奇裝異服。在家時,不能衣冠不整。不熱衷於聚會,不要管外間的事情。這樣我稱之為精神之集中,目的是為保持思想端正。如她行為不儉,諸事八卦,在家不修邊幅,出外時賣弄風情,言行不當,這樣我就說她不能保持思想端正”6 。與李華森一起的生活並不易過。他們並不富有,或者,即使曾經富有,張蓮亦不知道。事實上,她並不留意夫妻間的財產,因那是丈夫的事情。她只知他在港務廳的薪酬,每月大約六十元(其他人則說只有四十元)。屬於她的,只是作為嫁妝的小量手飾及衣物。而在事發當天,她把這些東西都帶走了。他們家住二樓,一個兩房一廳的小單位,鄰里之間都沒私隱。就如一位住在地下的鄰居能聽到他們時常爭吵。這是在結婚後幾天,當李華森發現或猜想妻子不是處女時開始的 。所 有 的 事 情 由 此 開 始 。 儘 管 張 蓮 的 行 為 儉 點 —— 也 有 另 一 種 說 法 ( 常 有的… ) —— 她的丈夫可能受到母親的影響,終日疑神疑鬼,一不如意就向她呼喝並說她是妓女,有情夫,又說在婚前已是這樣,他不是她的第一個男人。通過某些訊息(只有她才知道)張蓮的婆婆,那李華森亡父的妻子,亦相信事情的確如此 ;若張蓮不是這樣誰令李華森相信是這樣。為何媳婦經常不在家?為何在事發前還到香港,甚至逗留了幾天 ?張蓮那次從香港回來在早上回到家中,並帶了四位朋友一起。都已嫁人,像她那樣出生於澳門,年紀相約,是鄰居或未婚時的伴兒,並是婚禮的賓客。她們異口同聲說張蓮在港住在娘家。當時,在家的婆婆煽風點火,與早已妒火中燒的兒子一同侮辱張蓮。丈夫更叫她“老舉”。此外,還一拳打在她胸口和用椅子向她擲去。在鄰房的朋友們聽到聲音趕來分開他們。但夫妻已反目。李華森把張蓮趕走並恐嚇說如她再去便用掃把拍她。一無所有之際(另有說法的),張蓮回到娘家去。張蓮的父母對事情並不清楚。不知道別人對女兒的行為的看法。但卻肯定地認為出嫁婦人的歸宿應是在夫家的,張蓮應回到那裏。他們用了一天時間來說服她。在晚上十一時左右,張蓮再次由朋友的陪同下嘗試返回夫家。丈夫固執地拒絕。後來,再次在做冬時回去,他仍拒絕見她。於是張蓮便聽從母親的意見,向婆婆請求原諒。到了婆婆家中,依禮向她奉茶致意。婆婆不聽她解釋,只得再回到娘家 。6.江城葛尾(Kazuo E nok i )所述,“理論及現實中的儒家婦女”,L anc i ot t i ,1 980年,1 -24。152
  • 張蓮在夫家也得不到支持。李鴻,理髮匠,好像是家公的大哥,對她是有些肯定的意見。是婆婆說張蓮“時常連續幾天不回家。而且,結合在婚後發生的事情,都惹人懷疑她結婚時已不是處女”。更可疑的是,每次在失縱期間,在娘家發生的事情。有幾次 甚至去了香港 。在被揭發 及譴責後,張 蓮離了家。但 這都是有計 劃的。這壞女人慢慢地取走了自己及家中的財物。其中包括一筆錢(一位鄰居稱有三百五十元)。這是一位朋友交給李華森保管的。真是個壞女人。張蓮自己的家人也明顯地不贊同她的行為。在一個傳統的澳門社會,她處於一個邊緣地帶。因經常失縱,惹人懷疑。尤其是在澳門,很容易便染上惡習及生活顛倒,便更 令人生疑 了。一位 李華森稱 為證人 的謝杜麗 沙說道, 在這對夫 婦分居 前後,曾兩次看見她與同一個男人從木橋街的一間別墅走出來。而且,她很反叛。夫婦間時常吵 架而嚇倒 僕人、訪 客甚至鄰 居。常氏, 一位常到 其公婆家 作客的老 婦人,說張蓮罵她丈夫“衰鬼”,一個代表咒人行倒運的語句。當用來咒罵丈夫時,就被視為侮辱。不知是害怕還是為保險,在那次爭吵時,張蓮甚至帶了證人,就好像預知了那 是最後一 次。這已 足夠令所 有人,除了 她那四個 女朋友外 ,都對她 反感 。更壞的是夫婦二人竟鬧到上警廳。一位鄰居鄧氏說道在李華森恐嚇張蓮要取回她拿走 的東西 那天她 看見張 蓮聯同 其母 ,兩個 姐妹及 一個妯 娌(女 人的事 情… )一起侮辱李華森,甚至毆打他 。現在她又令家醜外傳,把丈夫弄上法庭。是時候想想一個有教養的中國人被弄上法庭是代表甚麼?7根據由古至今,深入中國文化的儒家學說,社會的和諧依賴各人明白天道的能力,並在其社會關係中,使用它(義),待人以德以愛(仁)。但亦需依賴遵循已建立的習俗及規條(禮)。只有對那些不聽教誨的人,才需輔以強制力,以保持社會秩序。在任何情況下,法以及與它並行的由官方制定的規條都只不過是規範人的行為的低劣、不足及無效的手段8 。習俗、不明文的法律、傳統規條,禮教 9 與由權力機關“人為”製訂的法之間的衝突形成了儒家哲學中“法”的中心點。雖在明、清朝間法家學說的影響甚大,但儒家思想仍在中國政治及法律思想上有著恒久的影響力,而更重要的,是它對中國社會在法律思想模式的影響 。其中主要有三方面:7.有關這點,請另參閱作者1 993年Sprenke l 一文撮要。8.根據Hsiao的文章,1 979年,第377,378頁,Tso Chuan及Hsuu的文章,1 975年,第1 25頁。9.有關“禮作為不成文的法”,文選第三卷,第1 8.9頁第四卷,第1 3頁,第十二卷第25頁,第十三卷第4頁;作為道德論說的要素,第十二卷,第一頁;及作為融和因素,文選第八卷,第7頁 。首先,是明白到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乃源於在任何社會都被接受的正確的生活規則,而不是任何強制遵守的規條。其次,有意見指法律是沒用的,甚至有害的 。就如儒家思想認為法規的使用對象是不能通過教育而守規的低下階層。一般感覺是強迫性接受法律並不適用於高尚階層的人。這些人的行為是受名譽規範的。這是頗153
  • 嚴厲的,其懲罰就是失去社會地位的威脅。第三,感覺是訴訟應在庭外,通過裁判及承諾程序來解決。如在歐洲某些曾受相似的法律意識型態模式 —— 天主教法典1 0影響的地方及時代一般,人們大多接受庭外和解而不願求諸官方解決,因為它的過程複雜,昂貴及費時,可能只能強制地判一方得值,卻不能使所有關係人達致耐久的 共 識 。張蓮一點也不理上述的一切。很快地否定習俗的方式。沒有尋求和解。在外國人管治的地方,向本身的習俗挑戰,破壞家庭的尊嚴把丈夫告上法庭,甚至不是一個澳門華人的法庭,而是個外國人的法庭。一九一七年設立的澳門華人法庭是葡人政府承認澳門華人社會法律習慣的最後一個標誌。從一八二二年起,葡萄牙的多部憲法都有聲明澳門是葡萄牙領土的一部份。其實,根據一八二二年的憲法,葡國所有的海外屬地都視為葡國領土(第二十條)1 1 。雖然,澳門、蘇羅和帝汶當時被當作“拓居地”1 2,但在當時帝國眼中,這些地方被看作“省份”,適用著同樣的政治通則及葡國本土一樣的行政管理及法律措施(如一八三六年那走向中央集權及一致的司法及行政改革)。和其他省份一樣,澳門實施著葡萄牙的法律。從一八二零年開始,自由主義中的普及主義及平等主義強調中央集權及政治統一的理想,並在殖民地政府推行一個法律同化的政策1 3。這些政治、法律及司法關係中的普及原則的實質適用性是很微的。即使在立法工作上,各個殖民地通常各適其式並沒有理會憲法1 4 。第一次反對這種普遍的政策是出現在一八三八年的憲法裏。該憲法的第一百三十七條指出“每一個海外省可根據其情況執行特別的法律”這種原則推翻了許多自由政策假設的重點。一方面,危及在王國的土地上的立法及憲法平等性的思想以及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原則。另一方面,一旦允許殖民地政府甚至總督公佈法例,則損害了法律上國會功能的原則。直至一八四二年的憲章才取消這種具分權及地區主義傾向的制度。但實在的情況不易改變。到了一八四三年五月二 日,通過了一條再 次使一八三八年憲法 原則生效的法例。 最後,一八五二年補充憲法的第十五條再把這些原則引入憲法秩序並從此生效。無論是適用普遍性法律或地區性法律,也都是一個空間,一個國家。一個由自由與平等的公民組成的單一國家,不可分割,就如主權一般。1 0.有關歐洲法律的干預,參閱有關作者的“公平、歷史及將來”,里斯本,高炳根基金出版。而有關非真正歐洲民族文化的干預,則參閱 Boaventura Sousa Santos的“演講與權力”,一編修辭學家有關社會學的文章,科英布拉,1 980年。1 1.從前,“王土”與“征服地”是有分別的,但若是為了取得國籍,兩者都具條件。1 2.在1 826年憲章(第二條),1 838年憲法(第二條“澳門拓居地”)及,1 933年憲法(第一條四款:只是“澳門”)出現過同樣情況。1 3.這是關於十九世紀葡國海外政策的演變,由自由改革到世紀末反對該做法,參閱 Cunha,1 952年,第83頁…。1 4.參閱Praç a的作品,1 880年第二卷,52頁…。154
  • 種族、血統等用作區別國民資格的因素已逐漸失去其價值。當時盛行的那種有形態,理性,難解和普及的精神令到那些在同一土地上居住的,具有自己與集體區別因素的人感到不安。一般上,在同一國土上出生的所有人都應適用同一通則,不論是政治上的 或法律上的 。在葡國,在一八二六年憲章裏的那個與傳統法律原則相反的傾向聲明所有在葡國出生的人,即使父親為外國人1 5 1 6,都是葡國公民。一八六七年的民法典(第十八條二款)基礎上取用了同樣的定義1 7 。允許葡殖民地出生的居民擁有葡籍亦即賦予他們政治權利,同時他們也必須服從其民事法律。這做法是富爭議的。試想在選舉時將會發生的事情。因此憲法本身也有處理這問題。在任何一部憲法(一八二二年憲法的第二十四條,一八二六年憲章的第九條第一段,一八三八年憲法的第八條)都載有因“無道德資格”而中止公民資格的 條文。“ 無道德資 格”泛指 精神上 或道德上 不合格的 人,如“ 無文化 資格”是指未開化的民族。他們無法了解歐洲的政治組織。在純粹關於選舉方面,所有的憲法所定的“無資格”規條令當地的人不能參與政治1 8 。更甚者,受到古羅馬法1 9 以及其他國家 憲法元素(如法國民 法典第七條)所影響 ,引用了“公民” 與“國民”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前者才享有政治權利2 0 。此外,在非洲的殖民地裏,由於界定了“本土人”的階層,使有關的區分更形明顯,表示著強烈的限制公民權的行使,尤如一個特別的制度。但澳門(像佛得角和印度)的居民文明得多,並不像非洲般。然而,要在多種族,多宗教及多文化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平等和普及的公民權,這在澳門是很困難的 。在張蓮之 前的數 世紀以 來,澳 門的華 人是很少 上法庭 的,更 遑論上 葡人法 庭了 。由十六世紀開始,葡國人便把這天主聖名之城稱為澳門,對中國人而言,她是中國皇帝有條件賜給外國蠻人使用的地方。條件包括洋人不得審理及裁決中國人。1 5.根據第七條第一款;之前參閱國令,第二冊,55,1 822年憲法第二十二條。1 838年憲法,重新限制外籍人在葡出生的子女取得葡籍除非母親為葡籍。1 867年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重申1 826年的憲章中的意念,但允許放棄葡國國籍。另參閱1 836年1 0月22日的國令。1 6.相對地,對葡籍人仕在國外所生子女,關於國籍的屬地原則卻不生效。在這方面,從前的法則規定只當葡籍父親到外也公幹時所生的孩子才有葡籍。而在十九世紀所訂立的條例放寬了,規定只要在葡國有住址,任何葡籍父母在外地所生的子女皆擁有葡籍 。1 7.只刪改了這些人士聲明選擇父親國籍的可能性。1 8.事實上,1 822年的憲法第三十三條,三至六節規定“奴僕”,遊蕩者(即無業者),文盲及1 826年憲章第六十四條第五款,1 838年憲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的沒有一定收入的人士是沒有投票權的。有關殖民地的選舉法,參閱1 852年補充條文第九條,在Praç a一書中的附加法例1 880年第二章九十九頁。1 9.在公民之,拉丁人及異族人所擁有的民事權利及政治權利是不同的。20.參閱Rocha作品,1 852年200頁。葡國人同意以上條件。根據古老傳統,在一五八三年第一次市議會中定出本地區檢察長除本身平常的任務外,還處理華人的仲裁。無論如何,在一五八七年,駐155
  • 澳的葡國皇室官團被禁止干預司法事項,這是處理華人社會內部問題的駐澳中國官員 的 責 任 。由於治權與政權分開,自一六八八年起,澳門便要向皇帝繳納“地租”2 1 ,中方亦在澳門設置海關。一七三六年,廣州總督在澳門派駐一個審理華人刑事案件的官員22 。對華人與葡人的刑事審理權責變成一個長期衝突的問題。在民事審理上,華人一向對自己的法庭是信服的。雖然葡國海外委員會於一七五○年十一月十日承認並沒有中國皇帝所下達的任何詔書,使葡人有留居澳門的法律依據2 3。從十八世紀中葉開始,新的概念認為國家權力是絕 對及不可 分割的, 因而有人 提出把澳門 完全納入 葡國的司 法管轄權 當中,亦即葡國擁有主權,不可與人分享或妥協,即使是當地政府又或中國當局 。十九世紀初期葡國軍事力量薄弱,澳門距離遙遠,以及朝廷的壓力等政治條件未容許葡國實現這個主權一統的新的政治意念,直至世紀中為止。由一八四六年開始,當時的總督利用連串有利的政治時機(如一八四二年,英國進駐香港),最終把澳門納入葡國主權範圍。這做法很明顯是衝著中國朝庭及澳門地方政府而來的。對朝庭方面,停止繳納地租(一八四六年),完全佔用澳門邊陲的兩個島(氹仔及路環,一八四九年),取消中國所設海關(一八四九年)及終止了中國政府對澳門華人的司法審判權(一八四九年)。雖然中國官員在一八四九年撤離澳門,但對當地華人仍保留著特有的審判權。只是這權力改由市議會的一名原本負責中澳關係的成員以檢察官的身份來行使。在刑事方面2 4,於一八五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頒佈了有關華人事務仲裁的新規則。有關民事方面,一八六二年十二月七日頒佈的規則規定檢察官有權對華人的訴訟或被告是華人的案件進行裁決。做法主要是尋求和解,由雙方提名仲裁人以簡易方式裁決再由檢察官確認,亦可以向政府委員會上訴2 5。其中並沒依循任何法律程序,只依靠仲裁人謹慎行事而矣。但這正是中國南方的傳統法律的特色。在一八六九年頒令把一八六七年的民法典效力伸延至海外時,情況便改變了。一八六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的頒令規定:“ 1 .在印度,對法典有所載明以及不違反道德和不破壞公眾秩序的風俗習慣應予尊重,其中包括新征服地,達滿及帝烏的風俗習慣;2.在澳門,尊重華人的風俗習慣,維持華人專屬法庭的職權;3.在帝汶,保留當地人的習俗。這可算得是承認多元法律的真實情況,不因國籍,承認某一群人本身的律法。若非如此,則法典內國際私法規範亦足用矣。21 .參閱Jesus作品,1 984年【?】,22至37頁;P i r es,“澳門的地租”,賈梅士學院報,31 9頁至322頁。22.參閱Rego作品1 967年1 09頁,Sampaio作品,1 988年。參閱附件中佈告的樣本。23.Teixei ra ,1 98 4年。24.根據Sousa,1 870年,第5頁,即第1 04號訓令(我們未能找到),此外在1 867年檢察署改革報告中亦有提及。25.1 862年1 2月1 7日第六十七號國令第二條,1 862年政府憲報第十四頁。156
  • 從國家理論及當時歐洲法律原則的觀點看,這畢竟是一個異常的做法。公民身份是一樣,但不能完全忽視各類人的各自特性。法律亦不能意圖太抽象和普及以至其適用範圍只在於一本護照或一紙身份證明的形式上 。一八八一年,這種在各個社會文化中建立法律的情況廣泛地被確認了。南中國一帶經歷了一段政治動盪的時期。澳門到處是難民。很多人為能享有某些特權或為逃避中方,都歸化葡籍。這些葡籍市民受到一個特別的法律及司法規章保護嗎?受檢察官的裁判嗎 ?儘管這些觀點有別於國籍與國際私法理論中的主要原則,但檢察改革委員會依然提議將檢 察署的民事 職能擴展到 處理所有澳 門的華人, 甚至是那些 已歸化葡 籍的。根據委員會的意見,“檢察署應當被視為華人的法庭,包括那些歸化葡籍的華人,因為他們並未放棄他們的宗教、獨特的家庭結構、承繼制度或其獨特的風俗習慣;就是這些因素便應當有特別法庭的需要。對這些人來說歸化紙只不過是在中國政權面前擁有一張護身符以及取得公民權益的憑証而已,在現實當中華人並不完全享有那些權益。一個生而為中國人者要想脫離華人社會只是取得歸化或進入教會是不足夠的,更需要放棄原來的風俗習慣轉而奉行天主教會習俗,這樣才不被視作中國人26”。委員會的建議27終在一八八一年八月三日公佈的規程第一條第五項中被採用 。這樣檢察 署就一 直成為 澳門華 人的法 庭了。所 執行的 法律亦 是華人 社會的 法律:“當檢察署辦理案件時,都顧及到中國人的風俗習慣,接受其方式的宣誓,尊重其承繼制度,家庭結構及承認以中國習俗而訂立的遺囑及其他的契約。(第七十七條)。”一八九四年的統一司法改革掃除葡國海外所有特別的司法機關。其中一個就是檢察署。然而,華人社會的獨特法律仍繼續。雖然從這時開始改由一名歐洲法官審判,但仍以一八六九年法令中被確認的中國習俗作根據的。當時已預備把這些習慣編成法典2 8。直至一九零九年才編成《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一九零九年六月十七日公佈的法令)。它摘要地收集了澳門鄰近的廣東及廣西兩省在婚姻及承繼權方面的傳統法律習慣2 9,並參照葡國“公眾秩序”法律而 修 改 。26.澳門歷史檔案室,檔案248R(CX 9,301號)。27.這建議亦符合殖民地的法律解釋中的特殊性的意念,1 852年的附加條文包含這意思:“不能也不應完全服從殖民地政府的原則,應當顧及到大眾的利益,而且,澳門華人數目不少於六萬三千人,外籍人仕數目與之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由此可見宗教仍是作為區分是否葡國(歐洲)人的因素。民法典第八條所指通過在本國領土出生而入籍的新原則適用於海外屬地。雖導致很多中國人可領取葡籍,但因沒有出生登記,所以在出生證明的問題上遇到困難【參閱委員會報告,1 905年1 1月3日的訓令(1 906年第一號憲報),限制了以後需以民事登記發出的證明書才作為在澳門出生的証明,不再發出其他出生或國籍証明。】28.事實上,在同一條例第七十八條指出“當華人的風俗習慣未有列入法典之時,檢察官可召集一個由十二名華人組成的委是會向他解釋有關的風俗習慣。每一次有需要的時候,檢察官就會從一份每年定出的四十名對澳門有貢獻的華人名單中抽簽選出十二人組成委員會。”29.法典中聲明,來自中國其他省份的華人居民,他們本身的風俗習慣應當受到尊重,只要能証明這些習俗為法律所容許即可 。157
  • 編好華人 社會的法 典之後 ,即時又 重提設 立一個專 屬法庭 。到了一 九一零 年尾,在報章公佈了第一個計劃3 0。但直到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才設立了澳門華人專屬法庭。法令的前言解釋,設立這個法庭是因為在澳門存在著不同風俗習慣的民族,要同化他們是不可能的。該法庭的審判權包括民事及商業訴訟(破產案除外)和輕微的刑事訴訟,其中條件是需原告被告雙方都放棄上訴及被告是華人(第一條)。 法官是由 葡國政府 委任,隸 屬葡國 海外殖民 地法庭編 制(第三 條)。 同時,亦成立了一個以一名法官,物業登記局局長和一個“良民”組成的上訴法庭。這個良民是由四十個會寫、讀葡文及課稅最多的葡籍市民中挑選出來的。(第十二條)3 1 。這法庭使用的是一九零九年法典的慣例法律,但亦考慮到其他習俗32 33 的影 響 。我們不知道華人對這些法庭有甚麼想法。這個澳門華人法庭受到葡國人的稱讚,特別是檢察署。自從十七世紀,明影地看到滿清法 律與葡國 法律不同 之處。前 者腐敗殘酷 ,後者公 正仁慈。 到十九世 紀時,歐洲殖民地主義的發展加強了這個看法。在一篇六十年代的手稿文章3 4 中寫道“中國人在澳門居住,得到葡國的保護,享受歐洲文明的法律。這個國家擁有一個典型的君主政府。在它領土內的任何一個角落都能享有它寬仁的對待。這樣,這些中國人得到人身和財產的保證,感覺在這個殖民地生活比在自己的國家還快樂。因為在他們自己國家的政府,貪財,利用特權,隨意欺壓他們並做出不公平,自私及不道德的行為。所以大部份的中國人都愛戴我們和我們的法律,跟我們融洽地生活,但還帶著少許的不信任的心理。”30.新生活,1 91 0年1 0月9日。31 .1 920年9月27日的規條(第31 1 號省訓令)中不再有“良民”,改由戰事與海事法庭法官代其位 。32.在這些情況下當需向法官提供意見時,會組成一個六人委員會。這六名都是華人並每年從同一組男性中選出(第三十一條及以後的)。這委員會的意見將會在澳門憲報中刊出,成為相同情況下的案例(第三百○七條)這些意見應是較空泛的並能加強法律中的假設。33.華人專屬法庭只維持了一段短時間。在1 927年一次的海外司法改革(1 927年1 0月20日第1 4453號國令),取代了1 894年的改革及中央制取消了華人專屬法庭,並把其職分配到普通法庭(第307條)。34.Sampa io,1 867年,50。35.這是一名叫António José de S i l va de Sousa的記者在香港人民回聲報出版一連串評論檢察法庭的其中一個最嚴厲的評論,(在結合答案及一宗濫用新聞自由罪行案件的文件後,這案件是由檢察官,A.Marques Perei ra,在一個對華人事務檢察署的反駁中向他提出的。)作者批評檢察官是被委任的,有囤積的職能及過多的職務( 如國際關係主任,市行政局局長,華人管理稽查,法律輔助處委員,國家上校),這名官員不是文人,而其應有權力並不清楚(例如刑罰範圍及程序)。作者認為檢察權並不能在商業問題上證明是否適當。這些問題在法律上及一般程序上,對中國商人來說是太複雜及緩慢。(參閱66頁)。仲裁人應由陪審團代替(跟香港模式)。檢察官應是暫時的並由皇室任命。Manuel de Cast ro Sampaio在中國南部政治騷動期間曾寫過,澳門那時已成為成千上萬難民的安身處。這些講法正符合中國人的想法。但是,如閱讀近代記載,同樣來自葡 人手筆的 ,在描述 檢察署的 工作時,就 不是那麼 完美了: 疑犯被迫 下獄。審判出現武斷,假公濟私,貪污,濫用統治權3 5 。這都是可以想像得到的。法158
  • 庭由一個不懂廣東話的法官主持,而法庭及控辯雙方所用的是雙語,甚至是多種語 言。就在這情況下各人利用機會謀取私利。在判決的標准中,常加插一些殖民地法 官對本地習慣的意見,目的是為開化野蠻民族,減除對歐洲生活方式的排擠。 華人法庭於一八九四年結束,並沒有對此作過深入查探,華人的反應並不為人 知悉。但在一九二六年,當傳言華人法庭將會被取消時36,澳門商會發表聲明稱 “這消息使澳門各階層人仕感到恐慌”。隨後,一位立法委員提出一個對保存這法 庭的議案,基於它代表著華人社會的悠久精神,而這精神在檢察署被取消後,已受 到極大的打擊。該議案還讚揚了上訴法庭的工作,稱它能很快地解決從前拖延已久 的訴訟。 根據一個近期的研究37,在這“華人法庭”存在的十年中,裁判了約三千五百 宗訴訟,其中四百多宗屬民事。換言之,平均每年四十宗左右。但應注意以下幾個 事實。首先,在刑事案方面,那些不作和解又或不私下報復的華人都要透過“華人 法庭”作出仲裁。那些比較輕微的爭執則到警廳處理。在民事爭執方面,上告法庭 只有百害而無一利,和解才是解決辦法。有時,上法庭只是一種政府強迫性的需 要,如在物業糾紛或需證明份或婚姻狀況的情況下。至於婚姻方面,只通過傳統婚 禮儀式便算已婚38。但離婚則必須得法院的判決才可以39。 所以張蓮必須經法院才可以離婚。最奇怪的是張蓮並非向“華人法庭”申請離 婚手續,而是向執行歐洲共同法的法庭申請。更奇的是她申請離婚的方式和理由。 張蓮應當熟悉中國人的風俗習慣並知道自古以來,有關婚姻方面的習俗是極之 明確的。女人不能提出離婚,只有丈夫可以。 在末代皇朝的法律中,在七種情況下丈夫是可以提出離婚的:不敬、不孕、通 姦、饒舌、偷竊、嫉忌、疾病40。但妻子只有丈夫在嚴重地違反夫婦生活規則的情 況下才能提出分居。這些情況包括:跟岳母通姦,虐妻、誣陷通姦,對岳父母粗暴 甚至殺害他們,或離家超過三年時間41。 在澳門那較為溫和的法典中,只有當妻子通姦時才能真正離婚。但也有分居的 情況。再者,若妻子不孕、有痳瘋病、愛搬弄是非、偷竊或嫉忌心重,或嚴重地侮 辱丈夫,後者便可以跟她分居42。不知道中國人是否懂得分別離婚及分居43。其實都 是把妻子遺棄。葡國立法者引入兩個以西方分類的法律狀況,並根據結果的重要性 來界定其層次。 ____________ 36. 澳門歷史檔案室,檔案 674T,1927 年 11 月 5 日,CX.201,10893 條。 37. 尚 未 刊 登 的 (1991 年 澳 門 大 學 葡 文 學 院 , João Mário Eusébio de Mascarenhas 的 碩 士 論 文 )。 38. 習俗法典的第二條。 39. 習俗法典的第六、七條。 40. Maurizio Scarpari,” I l status giuridico del la donna cinese nel periodo imperiale.”, (帝 皇 時 代 中 國 婦 女 的 法 律 地 位 )Lanciott i, 1980 年 79- 94 頁 (max.84 頁 )。 41. 同 上 42. 可看到,這法典限制了拋棄妻子的個案。 43. 整個個案參閱前一注解。 159
  • 對妻子來說,只有當丈夫有痳瘋病時才能離婚44。 但張蓮卻不是以這理由向澳門法院申請離婚的45。 當張蓮上告法庭時,已採用了西方的價值標準,或許她沒留意到這行為對當時 的葡國婦女來說已是特殊了。由此可見她是一個大膽的女性,毫不猶豫地求助於共 和 國 法 律 , 這 法 律 在 十 五 年 前 , 把 離 婚 法 引 入 葡 國 。“ 張 蓮 , 已 婚 , 丈 夫 李 華 森 , 澳門港務廳職員,本澳居民,根據一九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的法令第四條第四款向本 法 庭 提 出 離 婚 訴 訟 , 欲 證 明 下 列 事 項 … … 。” 接 著 是 一 段 節 錄 , 目 的 是 以 “ 嚴 重 的 奴役及侮辱”作為訴訟的依據。 事件怎樣發展到這階段仍是一個有待歷史查証的謎。張蓮所生活的環境是不說 葡文的。她和她丈夫的所有證人都是用廣東話作口供,並由法庭翻譯員翻譯。識字 的便以中文簽名。張蓮本身不懂葡文,所以法庭翻譯員要把判決向她翻譯解釋。她 丈 夫 來 自 一 個 從 廣 東 省 新 移 民 的 家 庭 。 雖 然 他 是 澳 門 政 府 公 務 員 , 一 名 証 人 說 他 “ 替 政 府 打 工 ”。 但 是 , 像 他 這 樣 的 職 位 , 跟 歐 洲 人 的 接 觸 也 很 少 而 且 對 葡 國 家 庭 法 例 沒 有 認 識 。 因 有 風 俗 習 慣 法 典 的 規 定 ( 第 一 、 二 條 ) , 這 些 葡 國 家 庭 法 例 在 澳 門並沒有實施。 甚至在葡國,這些有關家庭的共和國法例並不普遍,還受到教會及習俗衛道者 批評妻子可申請離婚這較自由的規定。在那期間的澳門,甚至在葡人社會中,離婚 是 絕 無 僅 有 的 , 而 所 有 的 離 婚 案 中 , 沒 有 一 宗 是 由 妻 子 提 出 的 。 即 使 對 歐 洲 人 來 說,張蓮的行為是很理解的,得不到歐洲女性的認同。 有一位律師願意接納該案件了。但他定了兩個條件:有錢和張蓮需依約付錢。 錢,她應是有的。訴訟費已超過一百葡幣。如果她沒有收入,而說她偷來三百五十 元葡幣只是誣告,那麼,錢應是她父母的了。 但甚麼事使她在一個訴訟中毀了自己?葡人常說中國人是吹毛求疵的,並在訴 訟中很頑固。但在這宗案中,張蓮是要爭取某些東西。第一,要公開侮辱她丈夫, 使他丟面,被妻子遺棄。在他們的習俗,這情況只會當丈夫患痲瘋時才發生的。然 後,取回在被逐後丈夫尚未支予的家用。最後,還可以再嫁或作妾。但經此事擾攘 後,這些假設是很難實現了。衡量種種因由,最主要的是為著精神上的報復。在他 面前,花錢顧請律師、跟外國人打交道都不是問題。她對葡國法律根本不關心。在 她生活的中國人社會中,只在丈夫無故疾嫉或打罵她時,才可以離開他的。 這 次 事 件 可 看 作 鬧 劇 , 根 本 不 值 得 談 論 。 離 婚 是 讓 人 知 道 是 張 蓮 拋 棄 她 丈 夫 的。換言之,法庭承認了他的缺點大得像患了痳瘋病。張蓮的目的就是這樣,像宣 判了他是痳瘋病人。 44. 也 許 , 該 法 典 比 清 末 的 中 國 法 律 嚴 厲 得 多 。 45. 第 31-a 卷,1630 號。現儲存在澳門歷史檔案室(Proc.308/1925,離婚訴訟,第二節,原告張 蓮,1925 年 4 月 20 日,第一百一十卷)。感謝澳門法院法官 Dr.SebastiãoPóvoas 准許查詢及 刊 登 一 些 訴 訟 的 片 斷 。 160
  •     以 下 是 李 華 森 的 辯 護 :  “第一:原告、被告都是華人,。兩人在訴訟初期皆承認他們是以“華人風俗習慣”的儀式成婚的 。  第二:以“華人風俗習慣”成婚的夫婦,只可以一九零九年“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第六、七條的依據才可申請離婚,而不是以一九一零年十一月三日國令第四 條 作 根 據 。  第三:根據“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妻子是絕對不能提出離婚的,只有當丈夫患上痲瘋病,才可以提出分居及分產。   第 四 : 被告 並 非 痳 瘋病 人 … ” 。根據律師宣稱,李華森否認妻子對他的控訴並提出的證據證明他不是痳瘋病患者 。表面看來,就像一對聾人在對話:妻子控告丈夫殘暴;而丈夫則反駁自己不是痳 瘋 病 人 。對張蓮或她丈夫來說,在一個葡人法庭中,葡國離婚法的基礎只不過是技術細節。而後者則受著葡國法庭運作的影響。其實,最重要的是其結果 —— 對女方有利的離婚判決。以他們的習俗,只有當丈夫患上痳瘋病時,社會才可以接受女方的意願。而她所爭取的只是一個象徵,令丈夫在社會上丟盡面子。分居對倆人都沒有功能上的價值,判決只不過是一種工具,用以分辨李華森是否患痳瘋病者。當然張蓮所引起的問題在歐洲有別的含意價值。但最大問題的是原告很重視這些價值。在西方夫婦平等的觀念中,夫婦是不應動粗或有口角之爭的,但這些價值觀在這對夫婦的生活中並不協調。甚至連法律也不承認它們。當律師們在葡國法官前,根據葡國法律來爭論問題,事情就不一樣了。對他們來說,法律爭辯所注重的並不單是判決的結果,而是裁決中使用的基本技術。他們對這結果法律技術上的嚴格性,還比結果本身對張蓮及李華森的影響更重視。葡國離婚法是違反了“華人習俗法典”還是中國婦女應如葡國婦女一樣擁有多些權利呢?而離婚法,作為一種普通法,能否廢除“習俗法典”這特別法?法官不是墨守成規地作出判決。他認為自己是有能力的。雖有一個處理華人事務的特別法庭,但他判決這案件並不是不適當的。相反地,對他來說,即使干預了華人法庭的權力,對這事的處理及結果都是適當的。法官亦會考慮到一般法能否廢除特別法的技術爭論,只是從一個更宏觀的角度及更接近本質的情況下研究。當特別法規範真正特別情況時,一般法是不能予以廢止的。實際上,婚姻,家庭及婦女在中國人社會中的地位本身是特殊的。在一個華人家庭中,妻子的地位是比丈夫低微的。這說明了在“習俗法典”中記載的婦女權力 的 限 制 。 如 讓 中 國 婦 女 擁 有 與 歐 洲 婦 女 同 樣 的 權 利 , 那 便 違 反 了 “ 中 國 人 原則”如一個國家“需要對不同的種族立法,應要重視他們的生活方式,特別是在個人原則方面。因牽涉在內的風俗習慣都是根深蒂固的,別的文化欲溶入其中是不易的。”161
  • 或者,法官在西方社會所接觸的限制是在自由建立的家國及法律中形成的。其中包括平等,抽象,種族,宗教,文化及建立一個無形的市民形象。他考慮的問題並不是在一個地區執行法律典型問題。甚至沒理會他們的公民身份;李華森和張蓮都是葡籍人仕,因他們都是在澳門出生的4 6 。但,向證人問話時,都有系統地問他們原告和被告是否“中國人和異教徒”。他們的種族及宗教。普及主義曾嘗試把舊制度的標誌從法律及國家理論中掃除。但是,在殖民地裏,當歐洲的法律秩序遭遇到文化及俗習的衝激,便出現了急速地使民事及政治法律普及的現象。在澳門自一八八一年起,種族文化的認知比公民的認知還來得早 。在這情況下,判決強調有關平等原則的影響力。張蓮不只要求法律平等,就像她律師在作結案陳詞時指出對海外殖民地都應執行的法例(一九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的國令);還祈求一個促進平等的法律。可能她並沒把這計算在其計劃內。但在西方法律前,這情況會被當為一種“公共秩序條件”。這卻沒有搖動法官對文化事實 的 觀 點 。這名殖民地法官並沒理會婦女有甚麼權益,只是以公眾的信義指出李華森不是痳瘋 病 患 者 。文中關於澳門法律及法院判決的資料是從一份本人正在預備的論文中節錄出來的。在論文中可見到更多的細節及來源的指示。在上世紀的六十年代,當檢察官Marques Per ei ra嘗試重整華人事務檢察署檔案時,發現資料差不多已遺失了。雖然如此,他保存得來的資料已成為澳門歷史的最重要資料(Sampa i o 一八六七年,第六四頁)。在一八九四年,當取消了檢察署法庭,所有書籍文件都存放在行政機關中。到了一九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許多書籍文件被遷到法庭檔案室4 7 。據說,在本世紀的一場大火幾乎把所有資料都燒毀了。今日,昔日法庭最古舊的檔案被分開:一部份存放在澳門歷史檔案室中,受法庭管理,另一部份依然保存在法院內,等待處理。華人專屬法庭的檔案室也以同樣方 法 處 理 。46.把葡國國籍法的一般原則應用到澳門時應考慮一些1 905年一項國令所載的程序 。47.澳門歷史檔案室,檔案44 A,191 7年6月16日。162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 994 No.1,163-171繼承法在澳門適用之困惑*José Maria Moreira da Silva*“… 雖我 之死 , 有子 傳矣 ; 子又 生孫 , 孫又生 子, 子 又有 子, 孫 又有 孫, 子 子孫 孫, 無 窮匱 也 , 而 山 不 加 增 , 何 苦 移 不 平 ? ! ” … …《中國古代寓言》所記載之公元前七或五世紀關於愚公移山的故事,中國大陸出版。概 述所有剛從葡國抵達澳門的人,只要進入澳門司法法院,都會強烈地感覺到那是一片葡萄牙文化和文明的綠洲。除此之外,他們被語言所困,造成諸多的不便,如橫街窄巷的垃圾臭氣,拜神時所行的屈膝禮,日常的飲食習慣,以至與東方完全不同的 心態 等 。在司法法院裏則不存在這樣的差異,訴訟程序來自同一法系,法典相同或非常近似,聆訊過程除必要的翻譯外步驟一致,一切都瀰漫著葡萄牙立法的色彩。過了一段時間,尤其是接觸過幾個個案後,開始令我們產生困惑,有些困惑並不是針對葡國的司法經驗,從一開始這些困感就是很清晰的,即是在葡國和澳門爭訟解決 的延續 性問題 。在澳門,訴訟程序雖與葡國相同,但訴訟之通常目的並非旨在利益沖突的司法解決,而僅是該沖突當事人雙方同意的解決,然後才透過司法判決去裁定1 。*本文為澳門法學院五年級(1 992/1 993學年)法理學學科關於法律人類學之指定習作,Antón i oHespanha 教授為該學科之學術指導。法律人類學之任課老師 Pi na Cabral 教授建議我們出版習作,並在其合作寫作之《颶風之城…澳門土生之演變》一書第一五七頁第二八點注解中提及本文,實在是非常榮幸。本文僅就某些地方地作了修改以便引用本文所附之文件,其餘大部份為原作。**法律學士,現職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顧問163
  • 提出這一 個論斷儘 管有點 危言聳聽 ,但假 如肯定它 可在幾 乎所有的 訴訟中 發生,並且在其它階段能証明某種爭議情況的最終存在,那麼,同時亦可肯定這一情況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在某個特定的程序中,如任意的財產清冊,此程序的目的,可使其與葡國各法區法院的程序恰恰相反 。然而,以上提及的差異並非體現在各個典型的步驟中,因為在這些步驟中,整體程序是完全相同的。使兩者截然不同的鴻溝並非在程序中存在什麼,而是在程序中不存在什麼,由此,我們可假設兩者的巨大差異不在程序本身,而在程序之外。差 異 性在此,僅就我們在澳門生活了六年之個人經驗,指出我們所能認識的差異:a)葡國的任意財產清冊1 .根據我們的認識,任意財產清冊一向都是終止成年人間世襲繼承財產共有的訴訟程 序,即 當事人 對繼承 開始時 的財產 分割未 能達成 共識以 致訴諸 法律 ;2.整個訴訟過程通常都是錯綜複雜及拖沓費時,儘管也有例外,主要的構成為財產 關係的 聲明, 財產的 說明, 財產 的出價 ,贈與 財產的 再次核 實, 遺囑條款 的不 同解 釋等 ;3.利益各方之分岐很明顯地體現在個人利益人的爭辯上,這些利益人自成一體,並由其相應的律師作代表。4.協議很難達成,很多時侯比確定利益人爭辯的聆訊還要困難得多;5.即使達成協議,當事人以一定的代價離開了法院,但由於彼此無法彌補的傷害,以致利益各方仍是各執己見。b)澳門的財產清冊不是指所有的方面,僅是該程序在澳門的一般規則。1 .大多數情況下,約超過九成的案件(此數字絕不誇張)在當事人要求分割財產之時並不存在爭議,實際上這很容易得到証實;2.訴訟過程進展簡單,沒有附隨事項,與強制財產清冊的典型程序較為相似,當某些 利益人 沒有授權 時,會 出現出價 的訴訟 ,但即使 在這種 情況下 ,利益各方 仍是置 身出價 之外, 因為利 益人中 只有一 人出價 ,這意 味著將 判給 最 低 的 價 值 ;1.根據最近獲得的資料,在華人社會中至今仍堅持一種觀念,即在當事人無法通過協議解決爭端時才會訴諸法院。近來在刑庭裏情況是一樣。有時,被害人由刑警帶到法庭,在對質以後,對法醫宣稱他所受的傷害並非來自別人的侵犯,而是事前已經存在或事後才發生的。在無數的個案中,顯然他們並沒有受到任何壓力而這樣做的。164
  • 3.在當事人的 爭辯中, 或者沒有分 成組別, 或者有組別 但構成衝 突的相對 利益並不 是太明 顯,原 則上只 有一個 代表 全體當 事人的 律師, 儘管多 數由 一個利益人聘請,但正是這個利益人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4.財產分割時 達成的協 議不會引起 爭論,因 為當事人清 楚地表明 自己的要 求,且對他 們所得 的份額 隨時都 有心理 準備。 爭辯過 程鮮有 拖延, 即使有 ,亦不過是為了召集所有的利益人所致 ;5.原則上,不 論是協議 達成之前或 之後,當 事人都不會 與其他家 庭成員脫 離人 身 關 係 。以上為一般的規則 。簡化程序的分析與此相反,為了查明案情,法院借助公證員以便更快捷和更有效地作出可能的判決則是毫無例外的,由此,當事人可獲得具有公證效力的相同判決 。這正是六年來我們所作的探討 。我們(包括法區法院的幾個律師)一直致力於為何成年人訴諸法院要求作“友好”的財產分割,得出的一個結論是,儘管中國人很少把劃分世襲財產的紛爭對薄公堂,但在僅有的個案中,澳門的公証員由於很難確認簽署人之確實身份以致在起草財產分割公証書時造成很多的問題。從澳門大部份律師對此所作的主張,我們認為,在任意財產清冊中,法院最終旨在做公證,換言之,在相同的情況下,法院所做的並不會超出任何一位公證員。由此,我們認為任意財產清冊的程序最多拖延一年多的時間↑2,目的是避免程序過於冗長並確保不偏不倚。這是一種在極短的時間內了結程序的方法,即利益各方在程序法允許的範圍內達成協議。這種方法逐漸被法區法院的法官所接納(見附頁某個典型程序的摘錄),今時今日已被視為是通常的模式了。其構成如下:——要 求任意 財產清 冊即指 定某一 天使遺 產管理 人可作 出聲明 。假如 對於 這些聲明 所有關 係人都 必須到 場(通 常由具 有特別 權力的 代理人出 席或 行動), 那麼聲 明後他 們即時 被傳喚 ,參看 民事訴 訟法第 一三二九 條。 這些關係人無須待規定的時間即能行使其訴訟權利,因為他們已知為何被傳喚且有律師的協助,該程序的法官亦有闡明。——檢察官到場亦是即時傳喚,當然只在傳喚是強制性的情況下(見第一三二九條)。 同樣由 於檢察 官的敏感 地位, 在簡略 研究過案 情之後 ,原則 上(過去的說法為總是)可免除提出抗辯的期限。2.有時時間更長,我們的統計只限於五十年代初 。—— 出 於 訴 訟 程 序 的 經 濟 角 度 , 所 有 關 係 人 會 隨 即 被 告 知 由 遺 產 管 理 人所 提 供 的 財 產 關 係 的 內 容 ( 見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三 四 ○ 條 ) 。 接 著 ,165
  • 假 如 所 有 關 係 人 均 表 示 同 意 這 種 財 產 關 係 , 那 麼 便 可 免 除 任 何 聲 明異 議 的 期 限 , 包 括 對 財 產 標 價 聲 明 異 議 的 期 限 ( 見 民 訴 法 第 一 三 五一 條 ) 。——下 一步又 如何呢 ?所有 關係人 已到場 ,法官 即時決 定進入 關係人 的爭 辯過程( 見第一 三五二 條), 在爭辯 過程中 ,如所 有人意 見一致, 便可 確定財產分割的組成方式這樣,取簡去繁,省去不必要的階段,緊接著的便是正常的訴訟程序,即財產的分割及經核準的判決。在此,我們無意質疑這種解決方法之好壞,正如上文所言,它實際上已在法院使用,且確有可能令任意財產清冊的程序在短於一個月內終結,無疑有異於該程序過去的拖延做法,有利於改善澳門的司法正義。然而,以上的內容只是針對以下的幾個方面,否則對本文並沒有任何意義。1 .一般而言,當中國家庭為財產分割而需要訴諸法院時,他們通常都不會這樣做, 理由是 對訴諸 法院的 方式意 見不 一,只 是翹首 待盼, 直至成 為任 意財產清冊的原因,相反,在要求財產清冊之前,他們反而對所有實質的方面都達成 了共識 ,唯一 所缺的 只是如 何令 其具有 法律效 力。這 與葡國 的做 法恰 恰 相 反 。2.公證方面的因難在於對需要訴諸法院的利益人身份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任意財 產清冊實 際上是強 制財產清 冊的變種 ,因為它 由某種需 要來決 定,既非立法者對第一種情況的規定,也非已經確定存在第二種情況3 。分產不達協議下之任意財產清冊程序我們以上所提到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清冊,儘管大部份(準確而言,為全數的百分之九十)都會呈遞司法法院的秘書處,但通常仍有其它訴諸法院而獲得財產分割的 途 逕 。還有一小部份有關財產清冊的程序 4 不具備以上的特徵,而是類似於葡國的同類案件。這些程序同樣是非常的錯綜複雜,一樣的拖延,並擁有一個實質而明顯的爭 端 。這種奇怪的現象不能不令我們提出疑問:什為什麼只有少數的個案是相同的?3.我們還可以指出如今維持這種法院訴訟的其它因素,但卻不知道維持到什麼程度,與目前的公証費相比訴訟費還是偏低的。另一方面,由於以上提到的簡化程序,法院的答覆比較快速,有可能比做公證還要快,此等事實本身也意味著法院將會受理更多的財產分割訴訟。4.事實上,這個數字很難說明問題。166
  • 家庭和婦女的問題關於這問題,答案是很明顯的:澳門如同葡國,在每一組或每一個家庭成員之間對每一項利益攸關的問題都會引起衝突,當他們無法從日常中解決時,幾乎不可避免地 都訴諸 法院 。但假如答案並不令我們滿意,接下來的疑問將會是:衝突的來由是否一致?換言之,在死因繼承的特殊個案裏,繼承人的權利在法律概念上是否連細微的差別都一 樣 ?在這樣或那樣的模式中,答案是可能的,但並不足以明確衝突的來由,因為衝突是從法律概念的角度去確定的。事實上,即使我們可以從所有相應的利益組別所體現的財產繼承關係的不同概念出發,但答案也不過是在由這些不同的概念所決定的繼承問題內出現的利益衝突,其中葡國人有他們在葡國的概念,而中國人也有他們在 澳 門的 概 念 。在此 不 作詳 論 。我們試圖以另一種方法來提出問題:“為什麼在眾多的案件中,當事人都會達成協議?”在此,有可能列舉幾種主張:本文把中國家庭關係中家長式的傳統權威作為已知的事實,從中不難找出在解決家庭衝突時能夠達成共識的根本基礎。父親是真正的家長,儒家和道家的哲學令其受敬畏,家庭成員必須唯家長之命是聽。倘若家中沒有父親,則由長子或父親指定的人取 代其地位 。值得注 意的是, 在這種 情況下, 儘管長子 仍需對母 親以示 尊重,但母親本身卻必須遵循長子的意旨。家庭權力的行使永遠以男性為中心,任何人都必須聽從家長的指揮 。在這樣的 家庭組 織裏, 不難想 像“一 家之主” 在繼承 問題的 共識上 所起的 作用,這些共識因家長的權力而被接受,不管以什麼方式,都能被接受5 。葡國家庭並不是這樣,至高無上的家長制已經消失良久。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選擇最佳解決辦法的自由,這種自由不能被任何人所剝奪。假如對每個階段所出現的衝突(包括法律的,宗族的,道德的以致宗教的衝突)持不同見解,並沒有什麼力量足以阻止他們採取正常的法律行動以謀解決6 。我們在此還可指出中葡社會中關於“家庭”的不同概念。葡人家庭一律包括男女後代,並且一視同仁,他們透過婚姻開枝散葉,不斷擴大,不會無緣無故終止這些關係。5.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肯定家長是以非正式而又是真正的審判來作出判決的。6.在葡國的許多小城鎮裏,人們常言道;“痛心啊!父母屍骨未寒,子女卻在為遺產而廝殺!”。但可以肯定這並不足以構成訴諸法院的效力 。167
  • 中國人的家庭罔顧成文法的教育,只靠宗教,倫理和文化來維繫,家庭的主幹為男性並以家 長(原則上為 長子,但也 有例外)為軸 心,家長代表 著全族人的 利益。在此,婦女的地位是次等的,她們結婚後成為夫家人,與其長大成人的家庭脫離了關係;倘若仍獨身,則繼續留在娘家,聽從家長之命。依照傳統,中國人社會在繼承問題上構成了其特有的權力,儘管權力的行使因地而異。他們認為財產必須一代傳一代,並由家長作分配,當然只能分給男丁。女兒本身並不是繼承人,她們只能在出嫁前獲得一份嫁妝。對於家庭權力繼續掌握在男人手中的重要性,在1 909年出版的《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中可見一斑。其中規定丈夫取妾的權力和重要性以及無後時妻子必須接受其他男人的義務,請注意,這裏規定的是義務。…見第十三條。即使這些風俗習慣早已廢除,中國法律對男女繼承人規定了更為公平的財產分配,但實際上這些風俗習慣仍未消聲匿跡,因為家長的重要性越是不消除,則唯命是從的義務仍將受幾千年的儒家思想所支配。試舉兩個例子作証明:1 .兩年前,城中 某商鋪開張 ,我們看見 業主,一位 六十開外的 中國人,不 知何故,在 開幕典 禮上, 對其子 (年約 三十歲 )的行 為極為 不滿, 一邊走 一邊 摑 兒 子 的 耳 光 , 而 這 兒 子 只 是 傷 心 地 低 下 頭 並 木 納 地 承 受 父 親 的 懲戒 。2.我們有一位女朋友 是澳門人,有一天 對我們說:“我丈 夫的祖母是中國 人,一直都 把最好的 牛扒留給 我的丈夫 ,因為他 是五個兄 弟姐妹中 的老大 ,我是老人家最疼愛的,只因為我是她的長孫媳。”在“友好”的任意財產清冊中婦女的地位一旦呈遞到法院的成年人間遺產分割的協議未能為我們提供各利益人間“真正財產分割”足夠的事實時,最重要的是要判斷事件的進展以及我們忽略了的一些機構 性 法 律 。在訴訟程序中以下的事實值得我們注意 —— 見本文所附的小型統計數字。1 .當事人有一種維持遺產共有的傾向,在諮詢程序中這種傾向更加明顯。我們並不攷証這種傾向是新近出現的還是多年以前已經存在,但是,我們認為其主要的方面則是不久以前才獲得的事實。2.男女繼承人中真正存在財產分割的情況是為數極少的,在附表中我們列舉了五個財產清冊的例子,其中三個例子中,財產清冊人的遺孀並不在分配財產之列但會給予補償。但其餘的繼承人,則無論男女,都會分配財產。3.假設在某些可能的情況下財產只分配給女繼承人而不給男繼承人…附表中列出十個數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半數攷慮的只是財產清冊人的未亡人(遺孀),或其它繼承人的母親,同樣,母親死後,其它繼承人又重新面對這些財產的分配問題 。4.最後,在十九宗個案中,財產分配給男繼承人,而女繼承人只是獲得補償。168
  • 可見,在 實際存在 財產分割 的個案中 ,男性對 世襲財產 仍具有優 先的繼承 地位,即在攷慮了所有的立法規定之外,中國人的某些風俗習慣仍有所保留 。另一方面,幾乎所有財產的判給和出價都以低價進行,而且,獲得補償的利益人也隨時可以聲明所收到的補償。當然,這只能出現在已有協議的財產清冊中 。但是 否根 據 法律 規 定的 財 產分 割 也已 完 結呢 7 ?我 們 並無 可 靠的 論 據足 以 論証,雖然有一些關於傳統習慣保留的資料,如財物通常由男繼承人處置和出價,但這些對於有關問題的研究仍相去甚遠,加上不懂中文,只能從朋友中略知一二,取証的困難可想而知在“爭議”的財產清冊中婦女的地位但是,在研究某些訴諸法院的財產清冊時,有一個爭議是非常明顯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困惑:通常在爭議的背後都有一個女性,致少我們曾經研究過的個案是這樣,很多時候,這位女性是財產清冊的申請人,並對某項財產分割表示不滿 。以下的劃分非常清楚:—— 在強制財產清冊中,爭議的存在通常是一位“妾”作為第三者前來為其子女討公道;有時又是這位母親為自己的利益而據理力爭 。—— 在任意財產清冊8 中,爭議的存在通常也因一位女性而起,她認為在財產分割中其它他利益人意圖損害或已經損害了她的利益 。在此,若 能指出 婦女地 位的異 同將是 很有意思 的,假 如這些 異同真 的存在 的話 。遺憾的是,我們不能再作進一步的論述,並不是我們對此毫無認識,而是收集不到任何可靠的事實,加上在澳門很難從事研究,沒有時間也缺乏途徑。這篇文章只是一名學生在大學就讀期間的習作,所遇到的困難無法與真正做研究相比 。但我們試圖指出的一點是:總有一位女性能夠置身於中高等的地位且已在澳門或香港居住多年 。7.即:補償債權人是否真正收到補償或只是被其它財物所代替,這些財物因無需財產轉讓的公証文件而沒有交附財產清冊程序?又或在各利益人是否有顯失公平的事實?在與訴諸法院要求分割財產的家庭的私人接觸中,我們看到很多時候交附財產清冊的通常只有一幢樓宇,這樣至少對以上第一個題的答案便可以是否定的。但因沒有作充分的探討,故這個事實不具有代表性 。8.但不僅是在財產清冊中。有一個訴諸第一法庭的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案件,在一九八零年一月四日獲得判決,這個個案頗能說明這問題 。169
  • 假如可以肯定這一點的話,我們可認為這是受西方文化的影響,即視婦女為一個完整的人及有可能存在一個社會,其中男性對不願服從中國傳統繼承習慣9 的女性不再擁有家長的專權,這些傳統習慣似乎頑固地抵抗成文法的沖繫。也許也可以認識或肯定眾多協議的真正來源,還有便是這些協議事實上也是所有利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還可以評估成文法之外繼續存在於澳門或中國的那些風俗習慣真實的一面,以及我們的婚姻家庭法在實踐中的適用情況。因為這方面的法律如今似乎只是令已經登記的情況合法化,而不是真正規範當事人的行為 。一九九零年和一九九二年的任意財產清冊以上的小型統計數字為最近任意財產清冊的附錄,從中可見,除了男女繼承人共同分配的財產以外,通常世襲財產都只是分配給男繼承人 。收集這些數據的唯一途徑是查閱檔案,可惜我們沒有時間作更深入的研究 。9.在此使用繼承的風俗習慣一詞,不應與繼承習慣法相混淆,目的是區分在繼承方面人們仍引用的習慣與中國大陸目前生效的法律,以上已提到,這些法律在男女繼承人地位平等方面與西方法律非常相似 。170
  • 遺產管理人聲明筆錄任意財產清冊卷宗編號——/——本法院,一九八八年某月某日 。〔....〕出席 :所 有的 召集 人 ,即 遺產 管理 人, A某, A某 的律 師 。遵照法定手續開始聆訊,遺產管理人以其名譽發誓盡忠職守,經法官批准,遺產管理人遂作出以下聲明:財產清冊 人為中 國籍女 性,死 於一九 八八年某 月某日 。三十 年前與 申請人 結婚,雙方均 為首婚且 是唯一的 婚姻,締 結的形式遵 循中國風 俗習慣, 沒有婚前 協議 。財產清冊人沒有遺贈,遺囑以及任何處置財物的遺願,根據法律的規定,其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如下:a )配偶 :A 某 、申請人 、居住於… …b )子女 :1.女兒 B 、已婚 、丈夫為 C 、共產婚姻制 、居住於… …2.兒子D、未婚、已成年、生於一九六四年某月某日、與 申請人 同住 … …財產清冊 人沒有 相應的 債項, 遺產為 一半的不 動產, 亦構成 本訴訟 之財產 關係 。法官大人獲得以上聲明,簽署後連同財產關係聲明,命令作出法定的傳喚。需 要 到 場 的 有 檢 察 院 官 員 … … 利 益 關 係 人 A某 、 B 的 丈 夫 C以 及 D, 所 有 關係人都必須親自出席是次財產清冊,通知送達。命令傳喚的批示同樣知會遺產管理人及其受托人F ,通知送達 。接著,檢察院官員以及以上提到的所有的利益人無須待一定的期限即可提出合法資格的抗辯,儘管他們同意遺產管理人所指出的財產關係,同時也接受這種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也免除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四○條和第一三五一條規定的關於卷宗查 閱 的期 限 。法官大人在獲悉所有利益人的聲明後,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三五二條規定立即展開利益人的爭辯階段。經過爭辯階段,最終的結果下:眾人一 致同意 把母親 名下 的財產 判給兒 子D。然後,利 益人A和 B已無須 另外要求 收存他們 已獲得的 屬於他們 的補償 。如無其他疑問,則可結案,法官大人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三七三條命令執行有 關 規 定 。法官所作的批示將會知會所有規定出席的關係人。爭辯後,本筆錄將作注釋以便查閱,若無異議將由關係人簽署。171
  • 172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1,1 73-1 85OMBUDS MAN 與申訴專員*Menéres Pimentel **一、OMBUDSMAN(明政專員)對於一八零九年在瑞典發起成立第一個“OMBUDSMAN”的人來說,在地球五大洲所引起的迴響已是難以想像,更遑論在差不多二百年後的今日,在距離斯德哥爾摩那麼遙遠的澳門會以“OMBUDSMAN”為研討的主題。“OMBUDSMAN”是瑞典方言,在國際上被廣泛應用,其意思相當於葡萄牙的申訴專員。在澳門也成立了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雖然這個公署還有其他 的 職 責 。至於“OMBUDSMAN”在葡國之被受落和被信任,筆者慶幸毫無任何疑問,而有關其國際化,及能令縱橫四海的人折服、能適應不同文化及法律體制則是當本人於一九九二年參加在維也納舉行的“OMBUDSMAN”第五屈國際講座時才頓釋疑團,在那裏,差不多一個星期裏面,每天本人都有機會與來自超過七十個國家的代表交流意 見 和 經 驗 。一九 九 ○ 年 月 十 日 第 1 1 /9 0/M 號 法 律 頒 佈 設 立 反 貪 污 暨 反 行 政 違 法 性 高級專員公署,這法律的通過正是這個角色受到推廣的明證 。因應實施 地方和對 象的不同 ,法律秩 序便有差 異,澳門 與葡國在 價值觀、 原則、習慣和生活模式等都有基本相同之處,且由於在時間上和歷史上所有的聯系、並密切的文化交流,這些相同之處都不能瓦解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葡萄牙申訴專員在澳門與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簽署合作協議儀式上之發言,今刊內容曾作些微修改,另本翻譯文本乃由作者方面提供。**葡萄牙申訴專員 。173
  • 這樣,若說成在一個廣義的葡萄牙共和國法律體系當中有兩個法律秩序存在也無含糊之處。在這方面本人是贊同澳門的基本法律秩序不僅限於她的組織章程,且還包括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的有關權利、自由和保障這基本憲法原則,而就經濟、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方 面 , 若 不 是 有 十 二 月 卅 一 日 共 和 國 議 會 第 4 1 / 9 2號 決 議 1 ,這個共同核心就更形細小。在權利、 自由和 保障等 這些憲 法原則 的共同財 富中, 有求助 申訴專 員的權 利(憲法廿三條),對於澳門地區的居民而言,與之競合的就是有權向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投訴及提出異議。這正是本人談論申訴專員這題目的原因,首先會對這機關做一個歷史性和比較性的概述,然後再確定其通則重點,而最後,當然不會撇下不談申訴專員跟澳門的關係,亦不會忽略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對現在和將來所發揮 的 作 用 。二、其他類似 OMBUDSMAN 的機構首先談談葡萄牙申訴專員公署的起源,關於這一點恐怕對某些人來說未免是老生常談,而另一方面,又恐怕會使人感到過於系統化和深入 。一八零九年起瑞典已採用這個申訴專員的稱謂。事實上,這個特別的日子標緻著君主專制 ——集所有權力於一身—— 這種制度的結束,正如在整個歐洲大陸所發生 的 一 樣 。古斯達夫 六世的罷 免導致 一部規定 議會權 力凌駕政 府的憲 法出現。 至此已 無獨特之處,因為在同一時期,歐洲已處於自由憲法主義運動的前夕,這個運動由啟蒙派作家鼓吹及由拿破崙的大軍來作媒介。在瑞典發生的現象,對“光榮革命”中的英國改革主義來說就不算稀奇,這事已過了百年,但它在北歐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性卻藉著當代編史工作逐漸加強 。在瑞典的革命中真正創始的是在國會中設立了一個專員,他無論對君主、政府和法院,抑或對指派他的機關本身都是獨立的 。他被稱為“OMBUDSMAN”。對他沒有確認任何支配性的權限,但卻給予他有適當監察和調查途徑的保證,這種監察和調查是以市民向議員所提出的投訴為依據。這個專員與另一個由君主指派的專員並立,後者的職責是專門控制各部長和其直接下屬的行為 。1.決議乃通過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伸延至澳門地區——。編者按。174
  • 這樣的機關是符合法理的,不僅是因為它的任命出處,且更基於他所執行的任務。在歷史上常被強調的這一類機關特性有:獨立性和不偏私、有監察權而沒有作立刻決定 的權力 。在差不多一百五十年的期間內,瑞典議會的專員對其國家來說是值得自豪的獨一原因。尤其是自一九五五年由丹麥開始,“OMBUDSM AN”這稱謂便走上國際化。最近短短三十年以來,各地都成立了具備該等特性的機關,而瑞典這個範例,已不僅被引進到其他的法律文化裏,且更擔任著一個模範的地位。因此,這個稱謂本身十分多元化,這從多個例子中便可見一班,從“地區性的OMBUDSMAN”到“國家性的 OMBUDSMA N”都有,而最新的一個則從歐共體條約第一三 八 條 E 而 來 。 在 西 班 牙 的 稱 謂 是“ De f en sor de l Pue b l o ”, 在 法 國 稱 之 為“Mediat eur de l a Republ ique ”;在 意 大 利 稱 之 為“Di f e n s o r e C i v i co ”,僅屬地區性;在英國稱之為“ Pa r l i ament a ry Commiss i o ner ” ,在魁北克稱之為“P rot e c t e u r des C i t oy ens ”,而在委 內瑞 拉則 稱之 為“ F i s ca l Ge ne ra l ”。還有其他的稱謂可在以色列、荷蘭、奧地利、贊比亞、印度、澳洲、香港或巴布亞新幾 內 亞 看 見 。與這些“OMBUDSMAN”並立的還有議會的申訴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在一些如德國般沒有國家申訴專員的國家中,擔任著幾近乎“OMBUDSMAN”模式的工作。按照他們的共同要件通常作有不同系列的歸類:日耳曼模式,其特色在於有可能對司法權作出介入(奇怪的是丹麥竟不是這個模式的一份子);法蘭克模式,它的特性在於由總統指派;聯邦國家的盎格魯撒克遜模式,它的成立差不多只是為了解決一些行政程序的問題,特別是為了取得一些機要文件;綜合模式,附屬於聯邦制或明確 分區制的 國家,例 如德國、 美國和 意大利, 在這些地 方大體上 只有地 方的、地區的域聯邦國的“OMBUDSMAN”存在;還有可稱之為伊比利亞模式的,因為在這個模式中合憲性的主動監察權乃十分重要的權力。事實上, 相信我 們不會 看到在 職責內 容、採取 程序、 施展領 域皆絕 對相同 的“ OMBUDSMAN ”存 在 , 在 瑞 典 的 例 子 中 有 一 種 獨 一 無 二 的 情 況 , 瑞 典 的“OMBUDSMAN”是不能整體性地或透過各個部長來監察政府的行事。這是因為不僅對政府禁止,對議會也禁止制定行政當局在個別和具體情況中該怎樣決定。事實上,大家都會明白這個限制似乎對法國式的歷史性中央行政模式來說是難以想像,即使是對盎格魯撒克遜的各體系來說也是這樣 。三、葡萄牙:申訴專員談過了這些關於“OMBUDSMAN”的情況後,現在就葡國和申訴專員方面略說一二 。申訴專員於一 九七五年設 立,在一九 七六年的憲法 中受到確認 ,至一九九 三年,已有十八年了 。175
  • 在憲法第廿三條(第二編第一章)中受確認這事實加強了對這個機關的保護,因為這樣無論是 關於對這權利的 抑制(受第十八 條第二和第三款 的嚴緊約束) 方面,抑或是關於憲法修正的實質性限制(第二八八條d項)方面,都享用權利、自由和保障這特殊體制。首先從憲法中得到的是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的普及性權利。雖然第廿三條第一款只提到公民,但第十五條第一款卻把該項權利延伸到在葡國或居住於葡國的外籍人和無國籍人仕上,而另一方面,第十二條第二款准許法人向申訴專員求助,因為毫無疑問這個權利跟法人的性質是互可相容的。還要一提的是申訴權是可以集體行使的,即使是由沒法律人格身份的群體行使都可以,而另一方面,這個權利並不以任何程 序上 的正 當性要 件來 衡量 ,正如 由四 月九 日第9/9 1 號 法律通 過的 通則 明文提 到的 一樣 。這個 通 則 替 代了 載 於 第 8 1 / 7 1 號 法律 的 首 個 版 本, 其 通 過 屬葡 國 議 會 的 專屬 權 限 。在這通則中規定申訴專員也可主動行事(第廿四條第一款)。當然,既然在憲法中已被確認為基本權利,這規定便無意義,但它卻不因此而失去價值。由一份報章的報導開始,就高等教育的入學試問題已向各大學校長採取一系列行動,而在稍後才收到數十個投訴,這對迅速採取行動不構成障礙。在這個案中,迅速收效率之利,正如在很多其個案一樣。這個由本身採取主動的原則有另外的一面,就是不受投訴標的規限。申訴專員無需受投訴中所描述的事實所限制,且可以針對“要求以外的事情”作出勸告。一個系統化的結論就是申訴專員可根據投訴、異議、簡單陳述或主動來行事。還要一提的是另一個行事的先決條件 —— 較少發生 —— ,就是由葡國議會轉送過來的 投 訴 。總括而這,除了因缺乏權限或明顯缺乏根據而將投訴隨即歸檔外,都會為其進行立案。當不是直接由專員或由兩位助理專員的其中一位負責時,便是由專員公署內二十五名顧 問中的一名來 處理,他們 在五個不同但 共通的範圍內 互相合作: 第一:憲法、城市、環境暨文化事務;第二:財政及勞工事務;第三:社會事務(教育、社會保障、少年、衛生、體育);第四:行政組織,基於針對新報酬制度有大量異議由公務員提出提而異常忙碌;第五:司法、防衛和治安事務。請參閱一九九三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第 2 7 9/ 9 3 號 法 令 所 通 過 的 現 行 專 員 公 署 組 織 法 。預審盡可能依循非正式化的原則來進行,不受任何各種取證制度所限。當然,作 為預審的 限制有基 本權利( 由隱私保 護開始) 和法律特 別保護的 機密、或是國 家機密、司 法機密和純 基於職業道 德理由而產 生的職業機 密。總括 而言,必要在法律加諸的保密責任(通則中第十二條第二款)和不受取證程序制度所限(第廿一 條第一款b項)中盡量 取得平衝 。176
  • 為了對機關的個案作出預審,通則給了專員極為廣泛的調查權,可透過查核、檢查、查閱文件、詢問、要求解釋和其他在第廿一、廿八、廿九和第三十條純舉例中條文所容許的方式 。跟這些權力相配合的是“各公共、民間和軍事實體的機關和人員(第廿九條第一款)有給予合作的義務,以及所有市民當被適當要求時有作出聲明的義務(第三十條 第一 款) ” 。當絕對和沒有解釋地不履行這些責任時,便會根據有關情況或其行為人(第九條第六款和第三十條第三款)來入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接著我們看一些在申訴專員公署立案的個案所會產生的結果,但不要忘記申訴專員是沒有任何支配權、以致能制定、廢止或更改一個規定、一個行政行為或司法決定。這並不是一個弱點、一個可削弱申訴專員作為之處,它正是“OMBUDSMAN”在眾國家機關之中的行事獨特之處。專員有權去影響其他公權機關的行為,但不是以權力作為理由,也不是因為有任何預先執行的特權;而是因為以理由作為權力,有與各公共利益保持距離的特權,因為這些利益正左右權力機關和部門的行事。這樣,一個申訴專員為了在他的主要任務 —— 預防和糾正因公權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不公平 —— 取得成功便不能單靠這些說服武器成事,還要靠他具備的勸 戒 能 力 。社會傳播機關要向申訴專員給予基本協助是毫無疑問的,對於有關行政當局這樣做或那樣做的適時性判斷就無法估計。可是,任何一個“OMBUDSMAN”都應以穩固、適當和有基礎的論據、和為這些崇高的公義價值來效力的堅毅,與及這個“最後的但不是最不重要的” ——就是因每日在專員面前都會有各類問題出現而不斷更新的一個重要創意 —— 來作武器,正如約翰羅豪斯(John Raw ls)所講:“問題就是以公正的方式來回應不公正”。這樣,“ OMBUDSMAN”的 干預主要都是集 中在勸告方面。 正如在憲法中看 到的,就是向“有權限機關提出必要之勸告,以防止或糾正不公正情事”。勸告可根據不同的標準來分類,最常見的是將勸告分成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前者旨在更改或廢止在立法或定規行為中被視為不公正的規定,或在多數情況中更改或廢止有關之解釋。過去就申訴專員可否建議立法條文、推動立例程序有過討論。現在,通則清楚許可專員有權提議草擬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種勸告與個別和具體的情況有關,這裏公權機關被指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即使符合法律,但作出了不對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中,申訴專員便試圖說服該以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的行政當局,例如使其將一個違法行為廢止或基於情理原因作出廢止。這後者有時是頗難做到的。當過了以違法性為理由作出廢止的期限、而有關行為又沒有導致無效的瑕疪時,就只有以適當性的理由來廢止,於是,進入了自由裁量(甚至是入了技術性的自由裁量)的範圍,在這裏法律論據的位置被各方專家所提出的理由所取代。對於申訴專員來說,既然已配備必需的工具,便沒有理由受純撤銷性司法上訴的限制所左右。177
  • 對於申訴專員作出的勸告,若不遵守的話,最低限度有義務於最長六十天期內提出依據(第三十八條第二和第三款)。在大多數情況中,這個依據帶來反訴,而到了極度情況的時候,申訴專員便應知會議會(第三十八條第五款)。勸告之目的極為多樣,這點很容易想像。一些近期的例子:由在少年法院安裝一具電話、到償付一筆債項給一名公務員、及到行走某路線的公汽車改道、以致廢止一條規範,因為它阻止入讀高等教育的考生查閱先前做了的考試卷、企圖依規矩來上訴成績,並作過建議設立一個更穩固和有效的賠償制度來給予那些在公立醫院中 受 H I V感 染 的 市 民 。勸告乃是一個“OMBUDSMAN”作出干預的典型程序,可是,有必要斟酌無論在勸告前或後所得到的解決方法。事實上,很多時在個案本身的預審過程中事情便得到解決 —— 在某些個案中,從一個簡單的電話或發出一份傳真副本便解決。我們可以把調解或斡旋活動看成解決方法,當通則提到由申訴專員負責“與有權限的機關和部門合作來尋求最能能保護市民的正利益和完善行政活動的解決方法”時也有指出這類活動(第廿一條第一款c項)。另一方面,每當有可能的話,便在預防領域中作功夫 。而在另一個層面中見到的就是申訴專員在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司法控制範疇內所具有的權限,正如各位所了解,一個在憲法法院中採取主動的頗大權力已授予申訴專員,用以取得有關法定的違憲聲明(葡國憲法第二八一條第二款d項),或對不作出某些適當的立法行為來引伸某些憲法規定取得證實(葡國憲法第二八三條第一款)。還要提及的是監察不作為的主動權乃申訴專員專有,只是與葡國總統分享而已。申訴專員曾就不落實民眾訴訟權 —— 憲法條文中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比一九四零年舊行政法典所規定的更為寬鬆 —— 有機會運用這權力 。自一九八九年把由另外一些立法行為對所謂強效力法律造成違反的範圍加進去後,這個各憲法法院採取的主動權便增大了起來 。在行政訟訴方面,這些權力如範例般找不到一個與其對應之處。在未來的修正通則中,最低限度需為申訴專員對規章性規定有提出申訴的正當性爭取確認,因為很多時最終所見到的都只不過是一個與檢察院重疊的力量,對行政公正、市民均沒有任何益處 。另一個授予申訴專員的權力就是對違反善意的一般合同條款推動其司法申訴的程序。隨著日益增多的加入性合同,其中一方處於明顯弱小的情況更相繼激增 ——基本上,以使用衛生、傳播和水電等公共服務為主。這個為保障消費者和公共服務的使用者而作出干預的可能,未有在申訴專員章程中具明,但在十月廿五日第446/85號法令 中的一般 合同條 款制度中 明定, 可是,在 保護集 體或綜合 利益中 也可納入,而這個保護通過章程中第廿條第一款e項是交由申訴專員負責的 。最後,在這裏指出申訴專員公署的第五類典型干預方式。就是對關於刑事違法行為、紀律違反或純粹違反社會規範的不法情事作出舉報。在這等情況下,每當在一宗個案的預審中有事實顯示出來時,按照申訴專員通則第三十五條一款的規定,申訴專員便需要這樣做。178
  • 可是,若不談論通則的應用範疇,這個對葡國“OMBUDSMAN”通則的描述便不 完整。 憲法第廿三條第一款統稱和沒有例外地提及公權機關。但這並不意味著申訴專 員不可將他的活動延伸至另一類權力機關,例如在私人之間、或在私人與某些所謂 行業或同業機關之間的特殊權力關係。事實上,在這情況下,當權利、自由和保障 受到威脅或實際傷害時,本人都一貫支持申訴專員有行事義務。這種想法正好與認 為這類基本權利是直接產生作用、即使在私人關係亦然的原則相合,基此申訴專員 在維護少年人和老年人方面作了有利的干預,即使是針對那些嚴格來說不是公權機 關,但大體上以及近似的權力機關亦然。 就干預範圍方面,這個通則的第二條設立了一個純屬舉例性質的條款,其中包 括中央、地區和地方行政當局,與多形式的間接公共行政相配合。這裏的舉例越往 後便越多,而在第二十條提到的是立法性質的勸告。 至於法院方面,雖然對所有不屬行政性質的問題沒有調查權,但有用的是可通 過協議以其他方式介入,而不妨礙司法權對法律的嚴守,對於這個先決條件申訴專 員的干預從來都不會構成威脅,更不會妨礙司法獨立,因為申訴專員的行為作用始 終離不開單是勸告的作用,雖然這是一個廣受討論的問題,需要冷靜處理。 為了避免引起各位的厭煩,在這裏不再冗述葡國“OMBUDSMAN”的通則,但當 市民向申訴專員或澳門的反貪專員求助時,以上的描述無疑是增添了益處。 對這個角色而言,不應以古老的拉丁挌言“dura l ex sed l ex”(意思是無論 法律是何等嚴厲苛刻,都要遵守)來支撐,正如從任何其他的“OMBUDSMAN”通則 中所看到的,首先從申訴專員的職責和權限中看到的顧慮已不僅是關於一個行為合 法性,不僅是它的規範性,且還是它是否符合在憲法價值觀中奉為高層次的原則和 價值。若某行為或不作為的不公正是來自法律的話,對於這個引致不作為或阻礙作 出一個含義不同的行為之規則,精明的“OMBUDSMAN”便要採取適當措施來修改。 在這個任務中,他要堅持、固守他的立場,使有權限的機關承擔責任。 任務是艱巨的,但“OMBUDSMAN”憑藉經驗應該懂得怎樣在一條困難重重的彎 路 前 行 , 為 市 民 說 話 及 把 一 個 緩 和 權 力 認 真 地 發 揮 出 來 , 這 裏 不 是 指 B e n j a m i n Constant 所講的介乎三種傳統權力中間的緩和權,而是介乎市民和眾多公權機關 之間的緩和權。就正如 Erasmo de Roterdão 在其“瘋狂的頌揚”中、當談及在他 那時代的高官時所作的斷言一樣,這些高官“在收取費用時總是苛刻的,對不解他 們權力的人總是嚴厲的,但當要承擔責任時,就會謹慎地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這 樣一個交一個的就有如傳球一般”。 四、比較申訴專員(葡國)與反貪專員(澳門)的通則 從上述有關申訴專員的通則中各位必定已得到一些跟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 級專員公署的通則有關的結論。 179
  • 首先,我們看看機關的規範性來源。申訴專員是一個憲法性機關,而高級專員公署則由法律設立。對這機關的獨立性有利的解決方法無疑就是憲法,可免受因大多數形成的局面所影響。基於這個原因,於一九九三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九條的內容實在叫人興奮。雖然它的行文有受批評的地方,其中說到反貪污專員是一個獨立機關跟著說他向行政長官負責兩部份自相矛盾,但能得到這個法律對該機關加以確認著實帶來某種好處,因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諾,這個法律會維持五十年不變 。第二方面,對於這個機關的性質,眾人皆知申訴專員是一個獨立機關,就是無需服從任何機關,對機關的據位人有一定的保證,他的決定無需經別人 —— 無論是行政當局以內或以外的人 —— 再審。同樣,基於澳門高級專員公署組成法律第二條的效力,這個公署也是如此 。就機關的性質方面,要強調的是作為重要特點的單一性。憲法和法律都切實訂明申訴專員是個一人機關。他行事的效果大都奠基在他所擁有的威信和聲譽上。而第 1 1 /9 0/ M 號 法 律 雖 然 為 這 個 機 關 定 名 為 高 級 專 員 公 署 時 作 了 集 體 性 質 的 示意,但第十六條訂立所有權限均集中在高級專員一身,這樣便使所有疑團消失。這個一人的性質在規定其直接助手,助理專員和顧問時尤其強烈,他們是由高級專員自由任命和 免職,這種 職能的全權 性加強了機 關據位人的 責任。正如 大家所了 解的,申訴專員公署的情況以往並不是這樣的,要經過一場鬥爭後才能產生申訴專員公 署 新 組 織 法 的 成 果 , 這 個 組 織 法 是 由 八 月 十 一 日 第 2 7 9 /9 3 號 法 令 通 過 的 。由這時起,所有被申訴專員任命的顧問與協調員,到任命期滿時便終止職務 。在 第 1 1 /9 0/ M 號 法 律 中 還 有 許 多 其 他 的 規 定 都 是 受 申 訴 專 員 的 通 則 所 影響(當然這裏指的是現行通則以前的版本)。例如依職權行事的可能;規定行政當局和個人有跟這個機關合作的義務、否則要受刑事處分;不限形式的行事原則以及保障、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另一方面是兩個機關的行事都是獨立於行政和司法保護的 途 徑 。 更 要 一 提 的 是 私 人 有 必 要 對 其 可 支 配 的 途 徑 作 出 選 擇 , 是 否 將 向“OMBUDSMAN”求助跟其他途徑一起使用、是否單選擇向其求助。這個獨立原則應解作“OMBUDSMAN”和有關行政當局的決定是自由的,不受“OMBUDSMAN”和有關行政當局的存在和被使用所限,也不受其他可支配工具的存在和被使用所限。這樣,以行政當局不遵行勸告來作為沒有依期提起司法上訴的解釋便是不合法的 。關 於 職 責 方 面 ,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兩 個 相 切 圓 。 在 第 1 1 /9 0/ M 號 法 律 第 三 條第一款 c 項 所規 定的 權限 比授予 申訴 專員 的權 限狹 窄,但 同一 條a和b項所 規定 的卻是申訴專員通則中所沒有的。因此,看來高級專員與公共行當局是緊密連接的,但卻在刑事預審方面擁有申訴專員所沒有的權力,關於這一點,大家都會記得申訴專員只有義務將刑事違法行為或違反紀律向有關機關通報 。至於預審所用的方法和典型措施,在兩個通則中都很多相似的地方 。對於前者,特別強調的是有和沒有事先通知的查核(參閱高級專員公署法律第四條c 項)來進行專案調查和聽取陳述,並作出所有認為必需的預審行為,而不會損害對權利、自由和保障的尊重 。180
  • 至於後者,我們看到的有行政勸告,在申訴專員通則中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 在 第 1 1 /9 0 /M 號 法 律 第 四 條 l 、m及 p項 中 均 作 有 規 定 。 而 在 上 述 法 律 同一條的 j 、 o及 p項 中我 們見到 的是 在申 訴專 員的 通則中 被稱 作立 法勸 告的 模式 ,這已稍微脫離了“OMBUDSMAN”的一個純行政概念 。即使是作為少數“OMBUDSMAN”擁有的一個權限來看,無論對法規的合憲性和合 法 性 的 事 後 抽 象 監 察 程 序 的 主 動 權 限 是 怎 樣 , 第 1 1/9 0/M 號 法 令 給 了 一 個代用品予高級專員 —— 根據情況而向總督和立法會建議行使該項權限。這當然是勸告的另一模式,且高級專員便成了一個單一請求權的擁有者。申訴專員的通則有其優點的是規定勸告的對象有義務作出回應。兩個通則都有規定不遵行勸告必需作出解釋,答覆高級專員的勸告期限是九十天,比在申訴專員通則中所規定的多三十天。若後者的期限在某種情況來說已是過長,那麼在高級專員的通則中所規定的便更長了。此外,還要注意的是只有某一類別的勸告才規定答覆期限,與申訴專員的通則相反。而在規定行政當被要求時有義務作出解釋這方面就有不同的立法對待,在申訴專員的通則中行政當局有至少十五天的期限來給予被要求的資料;有時在某些情況下,這個期限因被要求的答覆可容易作出、或因行動的 急 切 性 而 顯 得 過 長 , 以 致 毫 無 需 要 。 在 這 方 面 第 1 1 /9 0 /M 號 法 律 就 更 妥善,讓高級專員採取適切的判斷來規定期限 。為了結束這個比較性的討論和對上述的基本法作個有建設性的批評,需注意到當中沒有對反貪污公署給予定義,無論在行事範圍抑或在權限範圍上都沒有。若有一套規範能概括和加強這層面便是美好,它的作用有如給履行這個使命增添多一個獨立和效率的保證 。五、澳門與申訴專員的作為一直以來,申訴專員能否在這塊由葡國管理的中國領土上作出干預都是廣泛討論的對象 。無論在申訴專員和高級專員之間有否競合權限,反對申訴專員在葡萄牙共和國以外地區行事的包括有澳門的權力當局在內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按照一九七六年當憲法把澳門排除在葡萄牙領土之外、但卻維持行使葡國主權時所制定的特殊條件來分析,可是作為分析的基本,我們必需從這個未被憲法否定的 、被Jo rge Mi randa教授稱為葡國憲法性法律秩序一體性的理論來開始,這個理論包括了澳門的法律秩序和在葡國現行的法律秩序,正如在前面談過的一樣 。在形式上為一體的葡國憲法中,除其他規定外,還包括了載於作為工具的葡國憲法內的規定和載於澳門組織章程內的規定,這是由前者第二九二條所產生的接納作用所致,這樣,便要查證作為保障基本權利和公權機關之行事的合法性(廣義)之機關,申訴專員是否無話可說 。181
  • 在申訴專員公署內完成的兩個個案中便可見到這種由兩個不同秩序所帶來的問題 。第一個個案在一九九零年發生,一個澳門人請求申訴專員行使其權限、要求憲法 法 院 對 五 月 三 日 第 2/9 0/M 號 法 律 2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和 八 條 第 一 款 、 以及對 八月 廿 七 日 第 49/9 0/M 號 法 令 2 第 五 條 等 規 定 作 出 審 議 。問題徵結在於面對澳門組織章程的特殊性、尤其是面對章程中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e項時,怎樣 來厘定憲法第二八一條的適用範圍 。雖然基於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提出憲法中的第一部份全部適用而衡量過作出干預的可能性,但認為申訴專員不應採取任何行動,理由有兩方面:a)在澳門組織章程提到具備該種權限的實體中沒有申訴專員;b) 在澳 門這 個主 動 的體 制結 構跟 在 憲法 所規 定的 不 同, 造成 互相 控 制的局面,只是將主動能力賦予政治機關。基於以上所述,這個個案被前任專員下令歸檔,勸喻異議人將該問題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也就是向立法會和澳門總督來提出。第二個個案始於一九八七年,申訴專員被要求作出干預,以便加快澳門行政法院對一個自一九八三年起被擱置的上訴作出決定。這個問題也落入以上所述的情況中,向檢察院查詢了拖延的原因。撮要來說,答覆就是基於法院無論在實體上或在立法編制上均缺乏運作條件,只有望能實踐第1 2 9 / 8 4 號 法 令 的 改 組 承 諾 。又詢問了行政及稅務法院的最高委員會,其決定為不作具體或抽象的決定。不作具體決定是因為缺乏合法權限;而不作抽象決定則因為改組應經中葡聯合聲明所建立的新情況中實行 。與此同時 ,對異 議人的 上訴通 過一九 八九年五 月十六 日的合 議庭裁 判作了 決定,於是任何做法都是毫無作用 。曾經有、 也許現在 還有、多 個其他個 案未獲解 決,其中 因為一個 或另一個 原因,以致面臨這個關於申訴專員在澳門的干預界限問題 。當中以澳門公共行政的多種情況為焦點,與申訴專員的關係總是隱晦不清,這是由於葡國憲法與澳門組織章程中的規定不緊密連接、與及本地區的法律情況的極度特殊性所致,而該種特殊性正是被一九九九年這結束性條件所強調 。2.第2/9 0/M 號法律乃關於非法移民而第49/90/M 號法令則關於發給臨時逗留証的事項。——編者按對申訴專員在干預方面的看法,引述Bruno Kr e is k y的說話,“ OMBUDSMAN”是唯一的一個可以超越其權限的政府機關,正確的就是必須謹慎執行,不要過份誇張行動範圍之廣大,以免妨礙了行動的強度,解釋清楚一點就是說若以“OMBUDSMAN”182
  • 的純粹說服性的權力,一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外的干預對公共和私人利益都不會構成大威脅, 在這些情況 中過多的干 預會減低其 勸告對象對 專員這種行 事的接受 能力,於是便減低了行事的效力。在這個需要維持的微妙平衡中,申訴專員從未排除有其他可能性存在,就上述的第一個個 案,那裏關 係到的是合 憲性的主動 監察權,認 為有另外一 個看法的 可能,雖然面對第二九二條的規定(一九七六年版為第三零六條),應該將澳門組織章程併入葡國的形式性憲法內,但特別規定的引入未必將一般規定併棄不用。具體說來,不能因在澳門組織章程中事後監察的主動權歸澳門總督和立法會所有而一開始便否定憲法第二八一條第二款的適用,尤其是在第二八一條第一款a項中所指的是任何規範的違憲性,而沒有分門別類。基於工具性的葡國憲法適用於澳門,這已為學說和憲法法院的判例所接受,只是在程序上有差異,而這只是部份適用,這樣看來在 憲法第二八一條 第二款a項至 f 項中所規定的機 關,其權限按照 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便似跟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的權限相競合,如此一來,這個權限正好跟在第二八一條第二款g項所規定的關於共和國部長和自治區機關的權限相似 。這個權限並不排除對組織章程作有更改(但對從原版本來的規範則不然,它們在一九七六年是由第三零六條吸納的),基於它是形式性憲法,這個也不是沒有可能,因為憲法性規範有違憲情況出現,在學說上已廣被接受,反映了修憲權的產生及演變性質,在這情況中屬第二層次。若作出相反的結論便帶來多種危機,假設總督跟立法會串通,合憲性的事後及抽象監察便 受到封鎖 。關於這個在澳門已有其形體的機關作出干預的另一種可能是不能撇下不談的。葡國總統對這地方具有特別的影響力,這點已不用多費唇舌,但不要忽略國家元首聽取其諮詢機關、即國務委員會的意見(參閱憲法第一四四條),對他所作的決定具有特別的 重要性,請 注意這種聆 聽,按照第 一四八條a至 f 項第一 部份所規定 ,在某種決定程序中是必需的,且按照這f 項第二部份的規定,是可應總統的要求而作出的。這樣,基於憲法第一四五條d項的效力,申訴專員正是這個機關的成員,這就是在一個集體中以非典型的方式作出干預,但也明白到這個干預也不是完全沒有危機的。無論如何這到底是多添一個途徑,好使申訴專員能把其要特別顧及的價值帶到葡國總統的作決定程序中,在這裏特別是指跟澳門有關的決定 。隨著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於一九九零年的成立,對申訴專員能否在澳門作出干預的範圍又再起疑團 。雖然,正如已經談過的,兩者在性質和目標上都有不同,但得承認有些職責是重疊的,可將處於分界上的某一問題向其中一個機關提出,但事實上可能這個問題由另一個機關來解決會更好,因為他擁有較合適的途徑 。這個問題其實並不算新鮮,在葡國本身也曾因現已不存在的反貪污高級管理局和因社會傳播高級管理局而出現過,特別是在關於屬公權機關擁有的社會傳播機關方 面 。183
  • 基於在憲法第廿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重要事實,就是面對申訴專員的作為所有行政和司法保 護途徑都是獨 立的這事實 ,受到憲法對 起碼是相連機 關的處理所 影響,便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在節省途徑、盡用資源和特別是在達成目標的這個範圍內,以非正式或正式的途徑來將有關行事接合起來 。作為第一個接合組織是頗為不正式的,這裏由申訴專員或其近似實體所推動的是一種“自我克制”其實它只不過是把預期目的和認為最適合去達成此目的之機關連成 一起 而已 。在這裏無需多說在不同的介入實體之間會有產生磨擦的危機,更甚的會使具體問題的處理停滯不前,以致使當中的私人受損,及甚至使有關組織的聲望受損 。作為權宜之計,無論在這等情況抑或在對合作雙方均有益處的其他情況中,都已簽立了多個議定書,制定了申訴專員跟其他組織的合作方式和規定 。在這些組織之中,一個跟現在我們所面對的相似的組織,就是已經不存在的葡國反貪污高級管理局,在這個於一九八四年三月簽署的議定書中,規定當其中一方遇到屬對方權限的事情時有通報的義務,要注意的是基於在議定書的序言部份所界定的概念,若這個通報是由這個最高管理局作出的話,便要知會異議人,但由申訴專員作出則不同,專員只在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通知作了通報。這裏看重的是申訴專員的主觀看法和反貪污高管理局的客觀看法 。關於澳門,由於前面已提及過,對在這兩個雖然不同、但目標相近的機關之間建立良好合作關係的需要性和互利已無需再強調,期望兩地透過簽署協議書帶來良好合作 。這份協議 書不單只 表示了分 工或建立 通報的責 任,且它 的序言更 別有一番 意思。這就是兩機關都一致認為應該加深彼此認識,通過在運作上抽象性或具體性配搭使雙方能在共同有影響的範圍內和在各自本身的範圍內有更好的表現 。這樣,彼此會有定期的會面,以便深入了解公共行政的行事和不作為,特別基於處於過 渡期和因 在澳門居 住的葡人 回歸, 自然會產 生多個與 行政當局 有關的 問題 。建立長期接觸也是同一道理,使彼此認識對方的主要工作成果,特別是關於對行政當局所作干預這方面 。申訴專員和反貪污高級專員公署的關係應先以效用為前題,這個效用其實就是確定一個目 標,而這 個目標必 需與我們 的行事相配 合,它就 是向市民 給予一個 保障,使公共行政當局和其他的公權機關都是為市民行事和給市民行事,即使對機關本身的權利和利益構成傷害也不在乎。而對該等獨立機關的行使賦予的就是這個職能,保證所有機構做到真正的民主 。184
  • 六、結論對這個與不同民族共處已有四百年的地方的將來有信心;並期望這種共處所遺留下來的現在和將來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為了“OMBUDSMAN”本身的目標,會懂得將其潛能結 合,而無須計 較其具體身 份。這些目標 就是:使私人 面對行政當 局時,其利益得到保護,從而使行政當局行事更準正,並因此被接受。正如 J ohn G i l i s sen 所講,由於古老傳下來的習 慣,中國人都有一個採取 非正式途徑來實踐法律習慣,當談到“理”和“法”的分別時,這位作者說“理”的審判在於不需要正式途徑,因為它是不光榮的、會破壞“社會安寧、或這個自然秩序”。於是肯定有必要做到“以承諾、調解、協議辦法來緩和任何一方”。雖然,如上述所講,“OMBUDSMAN”在距離東方很遠的地方誕生,但它郤使多個世紀以來的熱切 願望得 以實現 。當澳門仍受葡國管理的時候,申訴專員都會與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合作,以便能確保這兩個機關的目標 。對於將來,祝願這地方的居民更加幸福,深信個願望隨著公權機關與私人拉近距離而達成,也就是這裏向各位介紹的這種機關所尋求提供的。185
  • 186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 994 No.1,1 87-1 96澳門過渡時期司法改革之回顧與前瞻蔣恩慈*長期以來,由於歷史上的原因,澳門所實施的法律主要是葡國的法律,澳門的司法制度實際上是葡國司法制度的延伸。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揭開了澳門歷史的新的一頁,澳門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回歸中國, 並按照“一個國家 ,兩種制度”的方針 ,實行高度的自治 。澳門的司法制度,按照實行自治的目標和原則,開始了重要的改革。筆者在這裏簡要回顧澳門司法領域近年來發生的變化,並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瞻望過渡時期司法體系的進一步變革 。一、澳門原來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共和國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這裏所談的“司法制度”,主要指司法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其活動原則和程序。一九七六年《澳門組織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澳門地區的一般司法工作繼續受共和國主權機關頒佈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官員由合作部曁司法部共同委任①。澳門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門的司法機關是葡萄牙司法機關的組成部份。因此,要了解澳門的司法制度,應首先了解葡國的司法制度 。* 上海社會科學院港澳法研究中心敎授①:《澳門組織章程》,一九七六年二月,見澳門官印局一九八八年六月版,第四十五頁。187
  • 按照葡國法律規定,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審判權的主權機關,其職能是維護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行爲,解決公共機構之間、私人之間或公共機構與私人之間的利益糾紛。除了法院以外 的其他三個主權機關是: 共和國議會,總統和政府 。法院獨立,只服從法律。法院的裁判以事實和法律規定爲依據,對一切公共機構和私人均具有強制性,並高於任何其他機關的決定。法院審判案件,除爲了維護當事人尊嚴和公共道德,或爲了保證審理正常進行而不公開審理外,都應公開進行。除獨立審判或合議庭審判外,對重罪案件,法院可應檢察院或被吿人的請求,由陪審團參加審判。陪審團由八名陪審官組成,只審理案件的事實問題。對於有關勞工,妨害 公共衞生或輕微 犯罪案件,可 依法有社會審判 官參與審理② 。葡國 法院 分 五大 類 :A) 憲法 法 院, B)普 通 法院 , 包括 最 高法 院 、中 級 法院和 初級 法院 ,C)行 政法 院, 又名 評 政院 ,包 括最 高評 政院 和行 政法 院, D)審計法院, 包括在地區 設立的分 院,E )軍 事法院, 包括在地區 設立的分 院 ③ 。憲法法院是對有關憲法性法律事項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法院。許多歐美國家實行違憲審查制 度,葡萄牙的 憲法法院的 職能是實行違 憲審查,包括 對國際條約 、法律和法令實行預防性審查,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以及對法院的違憲裁判進行審查。憲法法院由十三名法官組成,其中十名由議會任命,另三名由該十名選定。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六年。法官享有獨立、不可撤換、不偏不倚和不受追究等保障 ④ 。在普通法院系統中,設最高法院、中級法院和初級法院。葡萄牙將全國按地域分爲四個大法區( D i s t r i t o s J u d i c i a i s ) , 即 里 斯 本 、 波 爾 圖 、 科 英 布拉和埃武腊。 每個大法區 又分爲若干 小法區(Coma r c a s )。此外 ,爲了組成 合議庭 , 可由 幾 個 小法 區 組成 司 法 分區 ( C i r cu l os J ud i c i a i s ) 。 最高 法 院 設在里斯本,其管轄權及於全國及葡國管治地區;中級法院有四個,分別設立在四個大法區內,初級法院設立在各小法區。此外,還可在各敎堂區設立治安法庭(J u lgado r de Pa z), 審 理敎 區 內 輕 微的 民 刑 事案 件 。 各級 法 院 按照 法 院 組 織法和訴訟法的規定,在其管轄區域內審理各類案件。葡萄牙實行三審終審制,但最高法院只就適用法律事項進行審理。澳門屬於葡國的一個小法區,也設立初級法 院 ⑤ 。行政法院負責審理有關行政與稅務關係的案件。軍事法院審理軍事性質的罪行和依法歸軍事法院審理的嚴重罪行。審計法院的職權是對公共開支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國家總決算包括社會保險帳目及各自治區决算作出評價,以及依法對財務違法行爲進行追究 。②:《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一九八九年修訂本),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一十條。③:同註解②,第二百一十一條。④:同註解②,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五條。⑤:葡共和國議會第八二/七七號法律 。188
  • 按照葡國憲法,檢察院作爲司法機關的組成部份,其基本職能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維護民主法制和法律規定的利益,檢察院依法享有自主權。各級檢察官的組成 爲:1 )總 檢察長一人 ,在最高法 院、最高行 政法院和審 計法院中 代表檢 察院 行使 職權 ; 2) 副總 檢察 長一 人 ,協 助並 代替 總檢 察 長工 作; 3) 助 理總檢察長若 干人,在 大法區的 中級法院 代表檢察院 行使職權 ;4)檢 察長若干 人和5)檢察 官若干人, 在初級法院 中代表檢察 院行使職權 。檢察院官 員爲逐級 隸屬的司法官員,下級檢察官必須執行上級的指令、命令和指示。在葡國,檢察院的地位與法院是 不同的:檢察院 不是主權機關 ;總檢察長是由 總統任免的⑥ 。擔任 法院 法 官和 檢 察院 官員 的 條件 是 :1 )葡 國 公民 ; 2) 享有 完 全的 政 治權利 和公 民權 利 ;3)獲 得 葡國 的或 葡 國承 認的 法學 士 學歷 ;4) 經司 法研 究 中心培 訓; 5) 符合 擔任 公務 員的 條件 。普 通法 院法 官的 任命 、安 排工 作、 調動 、晋升及紀律的 執行,由法官 最高委員會 負責,其他法 院法官的任命 、安排工作 、調動、晋升及執行紀律則另由法律規定。檢察院官員的任命、安排、調動、晋升及紀律的執行,屬總檢察官公署的權限。在職法官不得參與公開的政治黨派活動,也不得 擔任任何 政治職務 。澳門在司法體系中是葡國的一個小法區。憲法法院的權限只能由葡國憲法法院行使。普通法院方面只設立初級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依法審理本地區的民事、刑事和未成年第一審案件。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時,可向里斯本大法區的中級法院上訴。如 被中級法院駁 回,當事人 還可向最高法 院提出上訴 。葡國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事偵訊由法官負責,法官可委托其他機關進行不直接涉及基本權利的偵訊工作。據此,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葡國頒佈了法令,在澳門設立了刑事起訴法院(又譯“刑事預審法院”),作爲對刑事案件實行偵訊、辯訴和 準備起訴的機構 。刑事起訴法院 由三名法官和三 名檢察官組成 。分別由一名法官主持和一名檢察官參與下開庭,對可能判處二年以上徒刑的案件進行立案和初步偵訊,並在初步偵訊的基礎上進行辯訴,即允許犯罪嫌疑人通過其律師提出疑問及對他有利的證據,進行辯論。刑事起訴法院法官有權在立案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保釋或其他臨時安全措施。初步偵訊和辯訴結束以後,刑事起訴法 院如決定準 備起訴,應 將案件移送 檢察院,由 檢察院起訴 。在澳門,根據一九二七年澳門總督頒佈的《澳門評政、稅務和審計法院章程》,設立了審計評政院,兼行評政院和審計法院兩者的職能。按照一九七三年葡國第 4 6 0 / 7 3 號 法 令 和 一 九 八 九 年 澳 門 政 府 第 9 0 /8 9/ M 號 法 令 , 澳 門 審計評政院由法官三名組成,澳門法院一資深法官任院長,另外兩位法官由澳門法院法官擔任 。根據《 澳門組織 章程》的 規定,審計 評政院的 主要職權 爲:1 ) 對澳門政府的 每年財政決 算實行預先 審查,提出 報吿,送交 立法會審核 ;2)對 各行政機構和 公益法人的 帳目進行審 核;3)對 本地區行政 當局在其權 限範圍內 的行爲和合同 加以審核 和批閱; 4)澳門 政府財政司 編制的本 地區每年 的帳目和 報⑥:葡共和國議會第四七/八六號法律。189
  • 吿,應由總督在規定期限內送交審計評政院審核。澳門政府如對審計評政院就上述帳目的審核或批閱意見有異議而提起上訴,由葡國審計法院裁決。審計評政院還有權審理澳門地區有關行政和稅務關係方面的案件 。在澳門也設立了軍事法院,由普通法院中資歷最深的法官一名和軍銜高於被吿的軍事法官兩名組成,專門審理軍人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一九七六年葡萄牙從澳門撤走駐軍以後,澳門軍事法院曾一度被撤銷,一九八二年二月又重新建立,負責審理保安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 。按照法律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澳門檢察機關由一名助理總檢察長、一名檢察長和六名檢察官組成,由助理總檢察長領導。其中三名檢察官參與刑事起訴法院的工作,另三名檢察官則在普通法院和審計評政院中提起刑事訴訟對違法的行政行爲提出上訴 。由上可知,在一九九一年以前,澳門司法方面的狀況是:第一,法院種類不全,審級不全,旣無上訴法院,也無終審法院。第二,法官檢察官都由葡國任命;第三,有關司法機關的組織和運作的主要法律都是葡國法律;最後,司法機關運作和審案程序均使用葡語配以翻譯進行。在一個華人居人口大多數的社會中,這種狀況令司法不能融合在社會民衆之中,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節拍不相適應。澳門社會多年來一直要求改變這種現狀,實現司法自治 。二、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澳門司法自治的起步一九八七年中葡聯合聲明規定,當中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將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時,中國政府將承諾在此後的五十年內保持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聯合聲明還規定,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由葡萄牙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兩國政府將繼續合作以保證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和澳門政權的妥善交接⑦。進入過渡時期以來,澳門的司法制度開始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 。一九九○年葡國議會第十三/九○號法律修改了《澳門組織章程》,其中第五十一條修改爲,“澳門地區擁有本身的司法組織,享有自治並應適應澳門的特點”。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葡國議會制定了第一一 二/九一號法律即《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對澳門原有的司法機關的種類、審級、職權和組成作了重要的修改。一 九九二年三 月二日,澳 門政府公佈 了第一七/ 九二/M 號 法令和第 一八/九二/M號 法令, 即《澳門 新司法 組織總 規章》和 《澳門 審計法 院規章 》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三條。190
  • 對澳門新的司法組織和審計法院的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上述法律法 令的主要 內容是 :1、 確立澳門法院的類別和管轄權限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等規定,澳門法院分爲普通審判權的法院與具有行政、稅務、海關和財務審判權的法院。在澳門,前者爲初級法院和刑事預審法院,高等法院;後者則爲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可以設立仲裁庭以及通過其他非司法的形式來處理糾紛。法律也不排除以後設立專門管轄法院或特定法院的可能。這樣,澳門法院的體系爲:普通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院、行政法院、審計法 院 和 高 等 法 院 。2、設立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高等法院爲目前澳門法院體系中最高等級的法院,當然不影響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憲法法院的權限。高等法院由院長和六名法官組成,以全會或以分庭形式,作爲第二審法院運作。在一般司法管轄權方面,高等法院的職權與葡最高法院分庭的職權相同,但葡最高法院全體審判庭和刑事分庭的職權在澳門地區仍作保留。在行政、稅務和海關審判管轄方面,澳門高等法院也將行使葡最高法院分庭的職權,審理本地區行政、稅務和海關方面的上訴、權限衝突等案件,包括對澳門行政法院所作裁決的上訴以及高等法院合議庭所作裁決的上訴。但對於澳門總督及政務司在行政、稅務和海關事宜的行爲,其管轄權屬於葡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分庭,澳門高等法院無權管轄。最高行政法院全體審判庭對澳門地區的 權 限 仍 作 保 留 。3、規定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設立了司法參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澳門各級法院的法官和檢察官的人員編制由總督確定,除可以定期委任方式委出屬葡國編制的法官和檢察官外,也可委任在澳門居住三年以上,諳中文的法律專業學士學歷的人士擔任法官和檢察官,但在該法生效最初三年內,後一類法官和檢察官人數在初審法院不得超過法官檢察官人員編制總數的三分之一,在高等法院不得超過編制總數的七分之二。審計法院的法官可由具有經濟、財政或企業管理學士學位,並起碼在政府或私人機構擔任領導或管理職位三年或擔任監事會成員三年的人士出任。高等法院院長、法官及助理總檢察長 則需由至少 在司法界、法 律代理業或 在大學工作十 五年者擔任 。法律還設立了司法參事職位。凡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諳中文並受過法律培訓的澳門居民,可被委任爲司法參事,任期一年,期滿可續任;凡具備公認的公民品德,受過法律、經濟或財政培訓並懂中文的澳門居民,可被委任爲審計法院的司法參事。司法參事行使其輔助法官和檢察官並接受諮詢的職能,可參與訴訟的準備 和審判 階段工 作,但 不得作 出裁決 。4、設立了管理當地法官和檢察官的專門機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澳門應設立負責管理本地法官和檢察官的專門機構一一澳門司法委員會和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這兩個委員會對澳門法官的191
  • 任免提出建議,由總督委任之。澳門司法委員會由七名委員組成,其中主席爲高等法院院長,其餘六名爲助理總檢察長一名、律師一名,由總督指定的兩名有功績之人士。該委員會負責對初級法院法官、檢察官及司法參事的任免提出建議,並對他們作出紀律處理。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由七人組成,其中主席爲最高法院院長,其他六人爲共和國總檢察長、澳門總督或其代表、澳門立法會選出的兩名人士、司法部的一名代表以及由總統指定的一名人士。該委員會負責對高等法院院長和法官、助理總檢察長、審計法院院長和法官及派駐該院的檢察官的任免提出建議,並對他們作出紀律處理 。該法律還作了過渡性規定,對於目前暫由葡國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保留的各種權限,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當澳門當地法院具備完全和專屬審判權時起,由澳門高等法院行使。屆時原由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行使的職權將轉由澳門司法委員會行使。總督將改變澳門司法委員會的組成,增加兩名成員,其中一名由澳門法院法官和檢察官中選出,另一名由澳門律師中產生 。總之,上述《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其他兩個法令確立了澳門司法機構的初步框架,設立了享有上訴權的高等法院和具有專門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初步放寬了法官和檢察官任職的條件,設立了司法參事,爲司法人員的本地化創造了一定的條件;設立了管理本地司法官員的專門機構,逐步地下放任免本地法官檢察官的權限。毋庸置疑,這些措施將使澳門在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上邁出了 一 大 步伐 。 正 如 Macedo de A lme ida 博士 所 說 ,“ 在 歷 史 上 , 澳 門 首 次 擁有不隸 屬於葡 國司法 組織的 本身司 法組織 ”⑧ 。三、過渡時期後期澳門司法改革的前瞻但是,澳門司法體制的變革僅僅是個開端,在走向司法自治的道路上仍有漫長的道路要走。首先,把澳門司法體系與葡萄牙共和國司法組織連接起來的聯系仍未全部被切斷。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仍有權審判澳門的個別案件,憲法法院對監察合憲和合法性問題仍有管轄權⑨。其次,司法機關目前所適用的法律主要仍是葡萄牙多年前制訂的法律,而與司法自治所需要的現代化、適合本地情況及譯成中文的法律相距甚遠。最後,澳門迄今仍然缺乏高質量的深知當地社會情況諳中葡兩種語言的 司法人材,大部份 法官和檢察官不得不 從葡萄牙委派來澳 。中國人把佛敎行道的條件槪括爲三種要素的結合:一是要有寺廟;二是要有和尙;三是要有佛經,三者缺一不可。一種獨立的司法體系同樣必需具備健全的司法機構,足夠數量的司法人材和適當的法律。對於澳門來說,司法自治的必要條件包括建立具有終審權的各類各級法院,擁有足夠數量的高質的本地區司法官員以及由本地區立法機關頒佈的具有中葡兩種文本的法律 。⑧:Anton io Manue l Macedo de A lme ida,《澳門司法本地化的大挑戰》,載《行政》雜誌,一九九二年第三/四期,第八一九頁。⑨:同註解⑧。192
  • 筆者認爲,澳門司法變革過程中應該遵循一些基本的准則 :第一,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澳門司法變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建立一個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包括終審權的高度自治的司法體系,這個司法體系旣不隸屬於葡國,其本身也不直接隸屬於北京,而是中國一個特殊地 區 的 獨 立的 司 法 體 系 。第二,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能,只服從法律,不受任 何 干 涉 。第三,按照“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澳門未來的司法制度,包括法院和檢察院的設置,法院的審級,司法官員的任免程序,司法機關的職權和運作程序以及司 法機關所適用 的法律,均應 基本上保持澳 門原來的做法 。第四,應考慮澳門的實際情況:澳門地區小,人口集中,是一個國際性的城市和自由港,華人佔澳門居民大多數,華洋雜居,中西文化交滙以及澳門原來實施的大陸法法律制度,這些因素在實行司法變革的過程中都値得 加 以 重 視 。具體地說,澳門過渡時期後期的 司法改革,應從以下方面着手 :1、逐步健全各類各級法院,形成獨立的審判體系綜合考慮澳門原有的法院和未來的實際需要,澳門今後的法院宜設置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三類,不設憲法法院,原由葡國憲法法院行使的部份職權,由普通法院中的終審法院行使。至於軍事法院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是否駐軍而決定是否設立。普通法院設初級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以及刑事起訴法院,根據澳門的地域、人口和經濟狀況,初級法院宜設立一個,初級法院內應根據需要設立民事、刑事、未成年人、經濟、社會和海事等法庭。法院實行三審終審制。對於一般案例,當事人對初級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至高等法院,再不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爲終審法院。鑒於以往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寥寥無幾,且澳門缺乏法律人材,故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雖是不同的審級,但其法官可採取兼任方式,即最高法院院長由高等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全體法官組成。此外,作爲普通法院系統內的特殊情況,可設立刑事起訴法院。刑事起訴法院的職能是對刑事案例實行初步偵訊和辯訴,準備起訴。這種程序作爲起訴審理之前的一道預先程序,對於防止錯漏,提高法院審案效率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目前,葡國仍有一些地區設有刑事起訴法院,實施對刑事案件的初級偵刑。在澳門儘管對刑事起訴法院的作用仍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多年實踐表明,這個法 院是利多於弊 ,其作用應 加以肯定,同 時需對該法院 的組織結構 、職權和運作程序加以總結並制訂新的法律。澳門行政法院應是澳門地區審理行政、稅務和海關案件的第一審 法院,對其判決不服的案件,可向高等法院上訴,再不服可向澳門最高法院上訴。至於審計法院,其職權是對本地區的總決算以及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和行 政公益法人等的帳目進行審查並對違法行爲作出處罰。歐美國家中有的設立審計 法院專司上述職權,有的則不設立法院,而由一個專門的行政機關來實施審查財 務帳目的職責。考慮到澳門缺乏法律人材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爲以行 政機關來代 替審 計法院是適合的 。193
  • 《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在聽取國務委員會及共和國政府的意見後,有權限決定澳門法院何時被授予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⑩,這就是說,最晚在過渡時期末期,即在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前夕,澳門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終審權,將不再由葡萄牙的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行使,而由澳門最高法院行使,澳門審計法院也將停止運作,而由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審計機 構 來 行 使 。2、健全其他司法機關司法職能不僅包括審判活動,而且還包含刑事偵查、初級訊問、起訴等活動。因此,除了各類各級法院外,還需要其他機構的配合。在逐步建立並健全審判機關的同時,還需要健全其他司法機關。其中尤其是健全檢察院機構。要進一步明確檢察院的地位和職能。檢察院作爲澳門司法機關的組成部份,其職能是追究刑事犯罪,提起刑事 訴訟、保護居民的 社會權利和合法利益 ,監督法律的遵守 。檢察院應享有獨立的地位和自主權,在行使職權時只服從法律。檢察院官員也分成三級:第一級爲檢察官,作爲檢察院在第一審法院的代表;第二級爲助理檢察長,作爲檢察院在高等法院的代表;第三級爲檢察長,作爲檢察院在最高法院的代 表 。3、積極培養本地司法官員,推動司法運作的本地化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的實際情況,在一九九九年以後的相當時期內澳門仍會繼續聘請外籍法官、檢察官等從事司法工作,但在同時澳門必須逐步地培養當地的法官、檢察官等法律人材。爲了鼓勵和支持當地居民參與司法工作,在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學歷認可方面應適當放寬條件。對於當地居民雖未取得葡國法學士學歷但已具有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學士學歷者,可以允許其攻讀一個二至三年的課程取得文憑後,承認其爲具有葡國法律專業學位。如當地居民在取得葡國承認的法學士學位後可以就在澳門當地培訓和實習一年,然後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目前規定擔任高 等法院院長、法官 和檢察官所要求的資 歷爲從事司法職業 、律師或法學敎師至少十五年,這項條件偏嚴,應適當放寬。作爲澳門培養當地法律人材的主要基地的澳門大學,其法律課程的敎學,除了系統學習葡國法律以外,須結合澳門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增設澳門特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內容,使法律人材的知識更易爲當地社會所認同和接受 。4、加速法律的中譯和現代化⑩:《澳門組織章程》(一九九○年修訂),澳門官印局一九九一年四月版,第九十九頁。實現澳門司法自治與法律現代化和法律翻譯的目標是密切相關的。無論是司法機關運作時各種書面文件和程序,或者是法官檢察官審判或起訴所適用的民法、商法和刑法等現行實體法律,都必須在檢討的基礎上使之適應本地區情況,並譯成中文,成爲本地區的法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使澳194
  • 門地區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從一九八八年起,對澳門現行的主要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刑訴法和民訴法“五大法典”在內,組織了專門的機構進行翻譯。這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鑒於法律中譯的工作量很大,質量要求很高,而且必須基本上在一九九九年底以前完成,時間十分緊迫,因此,應該充分利用澳門當地力量並且借用外來的人力資源,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分別輕重緩急盡快將五大法典及其他一些重要法律譯成中文 。四、結論長期來澳門沒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現行的司法制度,從法律淵源、機構設置、人員任免到運作程序,都是葡國司法制度的延伸。澳門作爲葡國的一個法區,設置了初級法院 、審計評政院、軍 事法院和刑事起訴法 院以及澳門檢察院 。這種狀況不能適應社會發展澳門社會要求實行司法自治 。一九八七年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標誌着澳門一個與前不同的歷史時期,即由葡國管治向由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過渡時期的開始。一九九○年修訂了的《澳門組織章程》宣佈,澳門地區將擁有本身的司法組織,享有自治並適應澳門的 特 點(11)。一九九一年起,澳門增設立了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建立了本地管理司法官員的機構。澳門邁開了走向司法自治的步伐 。展望前程,在過渡時期後期,澳門應遵循聯合聲明的規定,在“一個國家 ,兩種制度”,法律基本不變等原則下逐步健全各類各級法院和檢察機關,抓緊培養本地的司法官員,加速法律的中譯,促進司法體制的本地化。澳門司法改革任重 道 遠 。(11):同註⑩,第九十頁。195
  • 附圖一、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以前澳門司法機關體系附圖二、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迄今澳門司法機關體系附圖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澳門司法機關體系196
  • 文化與社會197
  • 198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 .1,199-203土生葡人:澳門一個重要的 、獨特的居民階層——美好前景在展現趙燕芳*澳門是一個東西方文化交匯的城市,是華人與葡人雜處之地。華人一直是澳門居民中一個最廣泛的、主體的居民階層,但在澳門幾百年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由於部份華人與葡人通婚而自然形成了一個新的、獨特的居民階層 —— 土生葡人 。按一般理解,土生葡人主要是指在澳門出生、具有葡萄牙血統的葡籍居民,它包括葡人與華人或其他種族人士結合所生的混血兒,以及長期或數代在澳門生活的葡人及其後代。土生葡人雖是葡人與華人的組合體,但在很多方面卻又是一個既有別於葡人又有別於華人的特殊群體,其存在已有幾百年歷史,在澳門有深厚的基礎和廣泛的社會關係。他們視葡萄牙為祖國,長期接受葡國教育和文化,同時由於世代居澳,也受華人社會風俗習慣的影響,已深深植根於澳門,把澳門作為故鄉,因而他們處於一個比較特殊的地位 。一般來說,土生葡人具有如下特點:1 .具有葡萄牙血統,認同葡萄牙民族,對葡國有歸屬感 ;2.信奉天主教,具有葡國文化背景但又同時接受葡中兩大文化習俗禮儀 ;3.較熟練地掌握葡語和廣州話 ;4.多在澳門政府機構中任職,收入相對較高,生活較優裕 。*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法律研究部副部長在葡萄牙 管治澳門 期間, 土生葡人 一直對 澳門政權 機器的 運轉起著 重要的 作用,是葡國官員賴以管治澳門的社會基礎,也是聯系葡人上層官員與廣大華人居民的中間橋樑。土生葡人在一定程度上依附於澳門的政權機構,因而在政治上、經濟上、心理上都處於遠較一般華人優越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一些專業領域,如自由199
  • 職業的律師、工程師和建築師等華人尚未涉足或少涉足的社會界別裏,土生葡人與葡人一道佔據著壟斷或主導地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土生葡人,即澳門特別行區基本法所指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目前主要分佈在多個社會界別,有的從事自由職業,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有的從商,有的任職於銀行、金融、保險界,但絕大多數是政府公務員。本人由於工作關係,與一些土生葡人有所接觸,結識了一些律師、建築師、工程師、教師及中、上層公務員的土生葡人朋友。在與他們的接觸聯系中,我與一些土生葡人結成好友,建立了比較深厚的友誼。我們經常談論個人的理想和職業的抱負,談論本地區的重大事情及澳門的未來,與他們分享其個人生活和事業上的快樂與憂慮。我發覺到他們對其出生和成長的這塊土地懷有深情摯愛,他們都熱切希望繼續留澳,為澳門的繁榮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但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土生葡人普遍感到“九九”震盪,對個人的前途和未來的生活抱有極大的憂慮和不安,內心處於極度矛盾之中。但儘管如此,土生葡人對澳門的濃情厚愛並沒有因此而減退。這從內地草委來澳徵詢基本法意見時與土 生葡人座談的 情況便可以 看出。在內地 草委與土生葡 人的多次座 談中,很多土生 葡人積極參與 ,反應熱烈 ,整個會議室 幾乎座無虛席 。他們發言 踴躍,積極就基本法條文的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表現出其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務的關注;他們提問熱烈,反映出其對澳門的未來仍抱有各種各樣的疑慮,希望能通過內地草委的回答減輕或消除一些疑慮 。就筆者所知,土生葡人的疑慮主要有:一九九九年後成為少數民族——二等公民;不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信任;失去現有優越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生活水平下降 ;與葡萄 牙的聯系 遭到割斷 ;喪失葡萄 牙國籍及 失去對子 女前途的 保障。總之,就是對澳門的未來缺乏足夠的信心。鑒於土生葡人一直以來所處的優越和特殊的地位,他們對澳門歷史發展新階段出現的深刻變革感到疑慮,這是一種完全正常的反應。從目前情況看,除少數經已明確作出去或留的抉擇並為其新作抉擇作好各種准備的土生葡人外,大部份土生葡人對未來均持觀望態度,他們處在一個去或留的十字路口上,這是一個使他們感到極度困擾的非常困難的抉擇。事實上,中葡聯合聲明已充分照顧到土生葡人的存在及其現狀,並為他們給予很多保障,如擇業自由、繼續使用葡語、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不受歧視的保障等。這些原則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作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對土生葡人新擔負的重要作用予以重視,如草委會二十二名澳門委員中,就有二名土生葡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九十名委員中,就有十名以上土生葡人。基本法徵詢意見過程中,草委會也很注意聽取土生葡人的意見和建 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涉及土生葡人利益的條文主要有:1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2.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3.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 統應受尊重 ;200
  • 4.澳 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准,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准的應得的退休金和 贍 養 費 ;5.公 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門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 展加以 改進 。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中國政府對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重視。由於基本法作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重要和基礎的法律,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土生葡人的社會和經濟地位的維護已在法律上受到充分保障。土生葡人的存在無疑是澳門歷史發展的產物。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土生葡人對澳門的穩定和發展都具有特殊重要性,且這一重要性並不會因澳門政權回歸中國而消失。這從中國官員對土生葡人的看法和評價可以看出。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住魯平一九九二年六月在北京接受《澳門商業周報》訪問時表示,“葡裔居民過去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我們希望他們在‘九九’之後都留下來,繼續作出他們的貢獻。如在澳門政府工作的葡籍公務員,他們對政府運作比較熟悉,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他們還可為將來特區服務。另外,葡裔居民中有不少是專業人土,如醫生、工程師、律師等,希望他們繼續留澳門發揮其專長,從事商業的人士,可為加強澳門與歐共體的聯系發揮作用。總之,一九九九年後,還大有作為,希望在澳門的葡裔居民留下來,這對澳門的穩定和發展有幫助。”魯平主任還透過《澳門商業周報》轉告葡萄牙後裔居民,“澳門前途是光明的充滿希望的。希望澳門葡萄牙後裔居民在‘九九’後能安心留下來。我想對葡萄牙後裔居民普遍關心的國籍問題重申一下,中國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會靈活,不會將中國國籍強加在其頭上,葡萄牙後裔居民在此問題上儘管放心”。新華社澳門分社社長郭東坡一九九二年十月接受《終點》周報訪問時表示,“澳門作為一個具有數百年歷史國際自由貿易港,它所擁有的優勢和發展經濟的有利條件,在一九九九年以後都將繼續鞏固和發展。在澳門世代居住的葡裔居民,對澳門懷有深厚的感情,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他們在九九年後仍大有作為。我衷心希望他們一如既往地熱愛澳門,與廣大華人階層一道,共同為澳門穩定發展貢獻力量”從魯平主任和郭東坡社長對土生葡人的評價可以看到,中國官員對土生葡人長期來在澳門社會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充分認識的,並希望他們繼續留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作出貢獻 。當然,從澳門的整體和長遠利益考慮,我們希望所有土生葡人仍像過去一樣能在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揮其特殊和重要的作用。但事實上,要求他們一個人也不離開澳門是不現實的。歷史發展的規律證明,舉凡一個社會發生歷史性的轉變,其居民階層必然出現變化,並在去或留這兩種抉擇中擇取其一。對土生葡人來說,不論作出何 種抉擇, 都是經過 反覆的、 審慎的考慮 ,權衡各 種利弊得 失後才作 出201
  • 的。在作出抉擇後,還需要以足夠的勇氣和信心去面對未來。就筆者所知,從感情上、人緣地緣關係上、生活習慣上和心理上來說,絕大多數土生葡人都是願意留在澳門的,這從一位中層土生葡人公務員給筆者的信便可以看出。一九九二年八月,本人曾就魯平主任對《澳門商業周報》發表的談話在該報撰文,重申本人對土生葡人在澳門社會起著重要作用的一貫看法後,即接到一位以“為自己是中國人而感到自豪的葡萄牙人”署名的中層土生葡人公務員的來信。這位人土對本人有關土生葡人的看法感到興奮。來信說,“許多土生葡人都欽佩和尊敬中國。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像我一樣,都為自己的血管流著億萬人民同樣的血液而感到相當自豪。我可以真誠地肯定說:土生葡人現在和永遠都想留在澳門!他們在這裏有現成的生活,這裏是他們許多先輩安葬的地方,而且也是他們的晚輩出生的地方。但是,更為重要的是(雖然有些人不願意公開承認這一點),我們也有一點是中國人。若對我們的生存有保障,我們將會留下來,我們並不懼怕同我們的華人‘兄弟’競爭,只要是平等的,無先決條件的競爭”。本人相信這封信反映出相當一部份土生葡人的心聲。筆者認為,基本法就土生葡人作出的各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澳門存在葡萄牙後裔居民這一重要的居民階層,尊重他們的語言文化和照顧其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我相信,在澳門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和文化傳統是得到充分保障的,中國政府是衷誠希望葡萄牙後裔居民留在澳門,發揮他們的才能和專長,在不同領域裏繼續為澳門社會服務,為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然而,土生葡人的去留是取決於多方面因素的,除本人的意願外,還包括很多客觀因素,如生存的條件、工作和生活的環境、施展才能的機會等。在現階段,有關當局是有責任和義務為土生葡人留澳提供和創造更多有利的條件,如充分發揮擔負領導級或指導級職位的土生葡人的作用,對有杰出才能、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的土生葡人公務員委以重任。對廣大土生葡人公務員來說,有關當局要做到“人盡其才”,為他們提供施展才能的機會,使他們感到其自身存在的價值。此外,有關當局還需要根據土生葡人不同的特點,為其開設各種特別課程,並為土生葡人學習中文提供一定的方便和給予必要的鼓勵。只要有關當局能從土生葡人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出發,盡快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使土生葡人能安心留下來,我相信很多土生葡人是願意留澳工作和生活的。澳門的前途是光明的,是充滿希望的,土生葡人的前景是燦爛的。誠然,土生葡人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本身的努力。中國有句古語叫“適者生存”。對土生葡人來說,只要他們從現在起在思想上、心理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作好適應澳門政治地位變化的足夠准備,他們肯定在一九九九年後仍是大 有作 為的 。總括而言 ,筆者認 為,土生 葡人的存 在是澳門 歷史發展 的結果。 從總的方 面看,土生葡人同澳門的華人融為一體,為澳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作出積極的頁獻。在歷史轉折時期,我們希望土生葡人作出符合世界歷史潮流的抉擇,以很大的勇氣去接受時代的巨大挑戰。而事實上,長期以來,由於土生葡人熟悉澳門政府機構的運作,熟悉澳門本身的現實情況,掌握中葡雙語,這些有利條件使他們為澳門的發展作出了貢獻。這一直是他們目前和九九年後都擁有的優勢。我相信即使在一九九九年後土生葡人這種優勢仍可充分發揮。澳門的今天,是包括土生葡人在內的全體澳門居民團結一致、攜手合作的結晶,澳門的明天,仍需要包括土生葡人在內的全體澳門居民共同開拓。我相信我們的家園將走向更加光輝燦爛的明天。在這個歷史202
  • 變革的重要時期,我們衷心希望並相信絕大多數土生葡人都會作出恰當的抉擇,成為推動和促進澳門社會穩定、發展、繁榮的參與者和見證人。我相信土生葡人將是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階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並將在特區中發揮其重要和特殊的作用。我衷心希望在只利下短短幾年的過渡期內,土生葡人能與廣大華人居民一道共同努力,為政權的順利交接創造更多有利條件,更熱切期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這一重要歷史時刻,有幸地能與土生葡人在這裏共聚一堂,懷著澳門永遠美好的的憧憬,一起參加政權交接的隆重慶典 。203
  • 204
  • 《行政》,第七冊,第 二十三期,1 994 No.1 ,205-21 0澳門婦女的教育狀況*Mariette Bolina**1.序言澳門社會的迅速發展及有關現象的複雜性對任何一個研究本地區的人士都不會陌生 。在這短暫的 後過渡期中 ,在這地 區內共存著 不同種族 、文化及社 會特點的 人口。這些特徵隱 沒在矇矓的需求 及神祕的外貌裏 。它們對觀察家 來說是極富價 值的,因而增強了上述的複雜性。客觀及整齊的資料並不多,因此,個人以及零碎的本地區生活片段資料比用有系統及經深入研究得來的資料還重要 。在這樣的環境下,可知道討論澳門婦女教育狀況是一個有趣卻又富挑戰性的工作,並需要很多爭論及耐心 。2.專題調查對這專題曾作過多方面的調查,結果都對研討會目的有用。因在應邀參加研討會之前並沒有一個對這題材的研究計劃,我們只得向民間及官方的統計資料求助。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在婦女教育狀況調查中所注重的焦點反映出同樣的情況。對於我們的專業興趣,其內容是根據收集得來的資料而分類。在這工作中,我們考慮的是在正規教育系統中婦女的成就 。* 於“Workshop on s t rengt hen ing I nformat ion Base on Women f or I n tegra t ion in MacaoSoc ioecenomic Development”研討會上之發言稿譯文。研討會由RET I L主辦,於1 993年1 0月7,8在澳門舉行。** 日耳曼語言學學士,教育學碩士,澳門中學教師及澳門大學葡文學院助教 。205
  • 我們嘗試避免從一個婦女受壓迫及剝削的婦權理論而從一個仍存在很多社會中的傳統性別不平等的角度來尋找:(1 )提供一個 有關婦女在澳門 經濟活動地位 及影響和華人婦 女教育狀況的 概略 。(2)強調婦女在國家及地區重點活動及在教育方面的影響力日漸重要 。3.澳門的婦女出頭了?Moi t a F l o r es(1 993)從過去二十年的調查總結出女性在本地區活動中的影響力逐漸增加,婦女投入工作的數目差不多倍增了,由佔整體的百分之二十九點二升為百分之 四十四 。我們同意這婦女運動的出現並強調在此出現了來自中國的婦女。在過去十年的調查顯示出在澳門共存著不同國家的婦女,其中包括了來自中國的婦女。雖然避免了減低現存移民中性別的不平衡,統計暨普查司在近十年所作推測的主要假設指出需保持婦女運動在本地區的優 勢 。91 年調查(統計暨普查司1 993)顯示在1 993年8月31 日,百分之五十一點五的居民是女性,而其中超過1 5歲的佔百分之七十七點九。根據統計,在這些居民中來自中國的婦女所佔比例甚高。因此,在本澳出生的居民中有大部份是男性 。女性在本地區居民及其有關種族文化社區中佔多數的情況是因有大量勞動人口從中國、菲律賓、泰國及其他國家湧入所造成的。而這些人進入澳門的理由及目的尚未清楚。但一般來說,都是因社會經濟問題及在短、中期尋求更多機會及更好的生 活 。91 年調查的數字顯示這 群對本地社會經濟生活有 積極參予的力量來自中下 階層。婦女在勞力工作中所佔位置仍是較少,並逐漸轉為集中在寫字樓,管理及接待公眾等工作。 這約佔了該階 層人數的百 分之六十點一 。出奇地在雜 工及工業技 工—— 機械技工及司機這兩個傳統上屬於男性的行業中,有婦女的“侵入”,約佔了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八點七及六十五點八 。這些調查並沒有提供1 4至49歲之間女性人口在職業及學歷上的關係。而學歷及性別關係則受其子女數目所限制。1 990年職業問卷向我們提供了一些有關資料。就是可從職業與學歷、性別的關係尋求發現婦女是否因缺乏學歷而只能任職一些較低下的工作,或另有原因來解釋這些選擇。Moi ta F l ores(1 993)在沒將女性人口分階層的情況下提出一個假設,那就是澳門的婦女可擁有比其異性更高的學歷。雖然如此,她們參與社會工作的機會仍有限 。好像應要討論一下澳門婦女的出頭除了數量外,是否擁有相對的質量。若有,在甚麼程度,哪方面或在哪些團體可見。希望這研討會的結論能給這問題一些指引甚至提供答案 。206
  • 4.澳門女性與國內來女性移民的學識水平根據教育暨青年司資料(1 993年),澳門的正規教育有一個頗高的入學率,其中女性佔大部份。這非高等教育的對象是3至1 7歲的人士,其中包括預備班,小學及中學。綜合最近一次教育問卷調查(統計暨普查司1 992年)的資料,可發現差不多所有5至1 4歲的兒童都能入學,在這年紀的兒童中只有約百分之零點三未能入學(男女相同)。在6至1 1 歲的兒童中,則有百分之十的女童及百分之九的男童是失學的。在1 2至1 7歲的兒童中,女性入學率則較男性高。這可解釋為由於不適應學校制度,男童放棄學業的比率很高。另一方面,在成人教育的課程中,報名人數裏有百分之五十三點一是女性,而其中有百分之七十三完成了課程 。這些資料數據似乎與一個被默認的“真相”相吻合,就是在澳門基本上是不存在文盲的情況,但這些資料未能顯示成人,尤其是外來移民的文化程度。在澳門並無有關文盲的統計資料。成年人,特別是女性的文化程度及數學程度還是未知數。這些資料對本研討會的目的都很重要。因它們能改善那些輔助婦女溶入澳門發展的政策。因此,我們嘗試通過推論顥示在女性人口中,特別是中國女性,可能尚有文盲存在。在這裏,文盲只是指基本及功能上的讀、寫能力* 。根據1 990年統計暨普查司的資料,在外來移民中女性屬學歷較低的一群。我們相信若詳細考慮中國近十年在教育方面的動盪,如對基礎教育,非正規教育及掃盲的改革,可得到有關大部份澳門婦女教育的寶貴資料。因此這方面溝通的範圍只能讓我們把問題帶到能在這討論的層次。在十九世紀初,在中國強烈地感覺到需要推動婦女教育,明白到女性比男性低微,永不能接受與男性一樣的待遇及教育女性的目的是為著使她們完全服從而並非為精神上的培養的儒家思想。(引述“孔子”,第1 28頁,Bas h f or d, 1 91 6)。當權派開始把教育,特別是婦女教育,跟社會發展拉上關係。主要是透過西方的影響擴展及鞏固教會學校。這些學校的大門為女性而開並為解放婦女智慧作出貢獻 。在一九一四年,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稱:“我們必須研究怎樣發展女學生的智慧及能力。若非如此,中國要晉身文明社會是沒可能的”。(C l e v e r l y 1 991 年第47頁 ) 。雖然中國 政權在婦 女教育對 國家發展 的重要性 問題上不 斷加強意 識型態的 改革,“在1 924年,中、小官校中女性約佔總在學人數的百分之三點一四及六點三四,而在教會學校方面,則有百分之十七及三十”。(C l e v e r l y ,1 991 )。五十年代, 中國在農村 進行了大 規模的婦盲 運動,其 目標是令農 民們能寫 讀450個生字。而其計劃是通過政權提倡實行及發展土地分配的觀念,並增加農民對耕種技術的認識。(Ahmed 1991 年)。*在本文發表後公佈的數據,反映1 5歲以上居民的入學率。然而,由於調查未有將男女性別分開,不能另作結論。說華人口中有4.9%不懂得閱讀及寫,1 3.9%小學以下程度。這似乎肯定了本文所指的存在文盲的情況。207
  • 全日及半日制小學遍佈全國並達到成效。雖然這些50年代的活動受到其後的文化大革命的衝擊,中國的文盲數字由1 949年的百分之八十下降至1 990年的百分之二十二。(Ahmed 1 991 年)。根據M.Ahmed( 1 99 1 年)所指,在中國仍有一億八仟萬1 5歲以上的人士是文盲。而其中三分二是女性。同時,根據中國第四次全國調查,他亦指出在統計中,女性未能入學的數字是很高的。近期資料顯示,在今天的中國成人文盲亦達百分之十五點九(南華早報1 993年)。5.澳門的教育制度裏的女性無論在東方或西方社會中,照顧孩童常被認為是女性的工作。這古老的假設長時間製造了“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而這思相現仍存在。(Kenway 1 99 1 年)。根據Kenway(1 991 年)所指,這兩種工作的配合是由社會對男女定義中雙方同意所持權利 所造 成的 。我們估計當 女性開始出 外工作, 及如在澳門 ,主要在 幼稚園及小 學任教及 就讀,這情況便能達到和諧。跟隨著世界潮流,澳門亦擁有世界性漸進的民主教學及教育。在中國,一個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裏,女性的地位及重要性逐漸提高(C lev er l y 1 99 1 年)。澳門的教育內容一向以來都取決於中國社會的文化及教育傳統。(Bol i na ,1 993年及Bol i na 與羅1 992年)。天主教會在這方面的影響亦很大。即如我們所見,教會學校在從前,即使到今天,在女性教育方面皆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力 。在本地區的私校中,半數以上屬於教會學校。其中女性教師佔了約百分之六十二(教育暨青年司,1 993年)。現時的統計數字(統計暨普查司及教育暨青年司1 993年),告訴我們百分之六十八的教師是女性而女性在與男性共事時,仍能出任負責人及主管職位的。在本地區教育機構中百分之五十一的領導人職位是由女性擔任的 。因此,我們不能忽視在這表面上職業平等的情況中,女性教師大部份是負責兒童的教育,對青少年、青年及成人的教育則由男性負責。若我們留意資料,可發現在越高程度課程中,即中、大學課程,男女教師的比例存在著急劇的轉變。至於在中國出生的教師中,女性教師所佔比例較低,即只佔教師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七 。若我們分析有關教師學歷的資料,可看到女性教師擁有較適合出任幼稚園及小學教師的學歷。而到中、大學的程度的教師,則是男教師擁有較適合的學歷。這情況似乎符合了傳統社會的論說,女性教育兒童,男性教育年紀較大的學生 。6.結論及建議根據有關的數據,我們相信要承認:a) 在澳門女性中仍存在著文盲。這是要掃除的。b) 在任職教 師中, 婦女是 社會重 要的一 群。因 她們在 學校中 將知識 、行為 及 在 以 後 50年 一 國 兩 制 的 特殊 統 治 下 把 人 民 的 價 值 觀 傳 播 開去 。208
  • 澳門政府對這群專業人士一直不斷增加培訓及資助,好像與聖約瑟中學,澳門大學及廣州華南師範大學簽訂合作協議。我們相信,通過不同程度的教育來消除兩性之間的距離是重要的。這些行動應以學校本身推廣的性別及專業模式的意念作指標。基本上,它們是為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而吸引更多人加入這行列。因缺乏有關婦女教育水平的資料,加上普遍相信文盲並不存在,故此可理解為何沒有向這群人提供教育 。最近教育暨 青年司根據 法律來作 出實施成人 教育的計 劃的研究。 而在民間 社會,即使大力為中國年青人的教育尋找答案,並沒有推動婦女的基本教育。一個到七十年代仍致力為婦女提供課程的協會向我們表示並不知道現時有任何同樣性質的工作在進行中 。澳門教育綱要法(澳門,1 99 1 年)的第一條第一點指出澳門居民“應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此進行了保證維持有利整體人格發展,社會進步及民主社會的持久活動,而第十四條則著重於成人教育。除了掃除功能盲及文盲外,其目的還有推廣公民教育社會文化教育 。我們的意見是教育並不單圍繞著文化及數學的程度,甚至在功能方面,而一個國家的發展亦不限制於其經濟發展及國民物質豐富的情況。教育發展產生多方面複雜的問題。這都是政治及民間權力機構需處理的。在我們處身的動盪社會中,統一化,經濟的發展及不正常的消費加強了人性及思想價值觀的空隙 。平衡經濟發展及個人及社會發展的需要時常被當作倒退的行為。提高對個人需要及其在道德社會、認知、物質及肉體各方面選擇機會的觸覺是必須的 。婦女們應認識到還有需補救的地方。只有一個不分性別及有長遠計劃的教育才能做到。我們知道中國婦女都把幸福與安逸的家庭生活拉上關係。追求這種家庭生活是合法的。 但需認清及警 覺到在這安 逸中存在著個 人、文化及社 會各方面的 危機。我們堅 持只有教 育能達成 目的。在 這方面,婦 女在短、 中甚至長 期都很有 力量。一種清晰機構性而神祕的力量。這些力量在教育綱要法的大原則指引下,在教師的教學課程中被弄清楚及認知。而在澳門各學校任教的女性都得悉其漸增的力量並節儉地,耐性地及堅持地使用它們,尤以中國女性最能發揮這些優點 。209
  • 參考文獻Bas h f or d ,James,W.(1 91 6年),中國 —— 個演譯,紐約:Abi ngdon 出版社 。Cl e v e r l y ,J ohn (1 991 年),中國的教育(第二次版)雪尼;Al len & Unwin出 版 社 。教育暨青年司(1 993年),教育數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 990年),職業問卷,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 993年)第十三次人口普查,第三次房屋普查,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 993 年 a )澳門 人口及 房屋的 特點, 第十三 次房屋 普查, 澳門 。統計暨普查司(1 993年a)1 990至2025年居民人口的推測,澳門,二月。澳門政府(1 991 年)第1 1/91/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34號之副刊,1 991 年8月29日。Kenway,J ane(1 991 年),Dawk i n s,Dav i d(1 991 年)在階級、性別及私校教育的明顯消耗,教育權力及政策,倫敦,Fa lme r 出版社。Moi ta F lores ,F ran c i s c o ( 1 9 93年),91 年普查及澳門人社會—— 些有關生活,死亡及婦女的想法及假設。有關澳門及珠江三角洲人口國際研討會的準備工作,澳門,十月。210
  • 雙語制211
  • 212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1,21 3-21 7行政雙語化之我見 *魏美昌**實現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領域雙語化是過渡時期的目標。三者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其中立法與司法領域雙語化,因本澳缺乏雙語法律人材,難度較大,在此暫且不說,只集中談行政雙語化,從學術上加以探討 。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中葡兩種語言均是一九九九年之後的官方語言,而在此之前要確立中文的官方地位。由於種種原因,中文直到九二年一月才由澳督以法令形式宣佈爲官方語言,並成立了語文關注委員會,監督和推動中文官方化的進一步落 實 。雖然從法律上講,兩種語言的官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從實際運用來說,在一九九九年之前是以葡文爲主,中文爲輔,而一九九九年之後則是以中文爲主,葡文爲輔 。中文官方化的實施,澳門比香港整整落後了二十年,各方面的條件均不如香港。要在剩下的六年時間內眞正落實行政雙語化,使中文在官方機構的運用得到全面貫徹,尙需付出巨大努力。只有眞正落實了中文的官方運用,才能確保一九九九年之後葡文的繼續運用。兩者之間是互爲因果的 。要落實行政雙語化,需要實現“三突破”,即觀念、技術和培訓三方面的突破 。*“中文官語化研討會”上的講話,研討會由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於九三年四月廿四日舉行 。** 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會長213
  • 一、觀念上的突破主要是指處於領導地位的一些行政官員要改變觀念,徹底拋開葡萄牙管理殖民地的一套舊觀念和習慣,因爲這種觀念並未能保證葡國退出殖民地後原有行政制度的延續性,何況澳門根本不是非洲,其中一個重要區別是語言文化背景不同,葡文始終未能在本地華人社會中佔據主導地位,葡文只能靠特權在行政等部門維持其統治地位,而一旦此特權喪失,九九年後葡文在行政部門的延續性就成問題。因此必須確立和發展澳門的行政文化,使雙語化能長期維持不變 。關鍵在於當前在各級行政領導人頭腦中要樹立一種觀念,即要十分重視中文在行政部門的普遍使用,否則,九九年之前中文在行政部門得不到應有的推廣,雙語制度得不到眞正的確立,那麼葡語在九九年之後在行政部門中的使用就會有迅速減弱以至消失的危險 。雙語行政文化並非短期內用機械湊合辦法可以形成的,而是長期的、互相尊重、互相借鑑、互相交融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若不趕緊動手培植,恐怕永遠培植不成,那麼九九年之後要保持行政制度的延續性亦成爲一句空話 。由於至今某些部門行政領導人頭腦中並未確立此新觀念,因此在該部門推廣中文的過程中就遇到種種阻力,甚至出現倒退現象。這同來自葡萄牙的官員的任期過短,不熟悉澳門情況亦有關。一些抱臨時觀點的人,不但認爲自己無需學中文,而且認爲不推廣中文,日子照樣可以過,行政部門照舊可以運作,因此缺乏一種內在壓力。實踐證明,光靠外在壓力,已不足以解決中文推廣的迫切問題,行政官員的觀念更新來自對長遠目標的認識以及實現此目標的自覺性 。葡人行政官員中觀念的突破固然是關鍵,而華人中亦存在觀念更新問題。華語目前在行政部門中仍處於劣勢,而由劣勢轉爲優勢的過程中,容易產生一種片面性,只強調漢語的生存權和使用權,而排斥或忽略另一方。華人在繼承和改造現存行政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從學葡語入手,力求行政部門中擔任中、上層職務、尤其是領導職務的華人能夠熟練地運用葡語,熟悉澳門的行政制度及其賴以建立的基礎——葡國法律制度 。無疑這是長期學習和熟悉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在自己頭腦中要牢牢樹立起雙語化觀念,兩語並行而非互相排斥。需要排斥的是以我爲中心的大國沙文主義觀念,才能保証九九年之後雙語制的延 續 。二、技術上的突破這主要是排除在推廣中文及確立雙語制方面存在的種種技術障礙,這裏有內部溝通和對外溝通兩方面的問題 。214
  • 內部溝通有口語和書面之分。口語方面主要障礙在上層,因爲這一層能通中葡雙語者較少,有時不得不用英語勉強應付。硬要九九年前離職的葡國官員現在才來惡補中文,恐怕不現實。比較現實的做法是鼓勵華人公務員多用葡語同其上司或 同 事 溝 通 。另一種辦法是在決心九九年後留職的公務員中普遍推廣雙語,每人根據需要來 補 自 己 之 不 足 。難度較大的書面溝通問題,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請示報吿、吿示與批示等等,至今仍以葡文書寫,有的需嚴格循固定格式,或引用法律文件書寫。只有資料性、參 考性 的文件 有時 可以用 英文 書寫 。問題是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以用中文書寫?在行政主管不通雙語的情況下,是難以辦到的。因爲依靠翻譯來溝通不僅拖慢辦事速度,而且在翻譯質量差的情況下會造成預料不到的行政貽誤和損失,除非行政主管通雙語,在下達行政命令之前能及 時糾 正翻譯 上的 差錯 。即使在本地化方面搞得比較好的香港和新加坡,內部文件仍用傳統行政語言——英 語來 書寫 ,維 持其較 高的 行政 效率 。因此在九九年之前,內部溝通文件大多數以葡文書寫的局面將難於改變,也不需要急於改變。只要求在涉及更大範圍的中、下層公職人員需知的文件,則需盡量譯 成中文 ,而且 力求譯 文準確 。爲了保持行政效率和質素,就要求受華語敎育的公職專業人員,特別是那些準備晋升領導職務者,下苦功夫精通葡語並熟悉葡國法律及行政運作,以做到直接用葡文起草內部文件。九九年之後則要求受葡語敎育的、擔任領導工作的公職人員 能用 中文 起 草內 部文 件 。隨着高層公務員本地化的深入開展,行政內部運作將逐漸由以葡文爲主,中文爲輔轉變爲九九年之後以中文爲主、葡文爲輔。這應是個漸變過程,盡量避免突變 ,以 免 行政 效 率受 損 。九九年之前,翻譯 工作應集中於對外 溝通方面,使政府 的各種運作、指令 、政策等能盡早爲只懂華語而不懂葡語的廣大居民所瞭解,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密切 官 民 關 係 。如果能直接用中文起草和公佈這些文件,當然更好。但九九年之前,大部分對外文件仍需依靠翻譯來完成。由於每個政府部門所管的範圍不同,專業性較強,因此對翻譯的專業化要求則越來越高,這就需要每個司一級的部門具有自己的翻 譯 班 子 。215
  • 對外溝通實際上亦包括口語和書面兩個部份。每個單位的公關部門應配備足夠的雙語人員,對外使用的表格應做到徹底雙語化而不留尾巴。應允許市民以中文書寫自己對政府部門的意見和要求,並有權得到迅速答覆。中文旣然已成爲官方語言,就不應在這方面有任何保留或折扣 。要做到這點,關鍵在於提高公職人員的雙語程度,特別是中文程度,使各種問題能夠及時 和直接用中 文得到處理 ,提高政府 的辦事效率 。翻譯這個“拐杖”畢竟數量有限,不能事事時時都依賴它。翻譯力量應集中於解決重要環節,使工作效率不斷提高 。翻譯人員除了增大其數量外,應重視其質量的不斷提高,除了給予優厚待遇,保証翻譯隊伍的穩定性之外,還應訂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檢查譯文的準確性,保証其質量 。三、培訓的突破這不僅在於培訓合格的翻譯人員,而是爲確立雙語制度而進行全面和有重點的培訓 。衆所周知,雙語培訓是個長期任務,應針對不同的對象,設計不同的課程,又有脫產和在職培訓之 分 。翻譯人員的培訓目前由理工學院和澳門大學承擔,重點需解決師資、敎材等問題,力求不斷提高敎學質量,以滿足社會對翻譯的不斷增長的需求。對學員,除了重點掌握中葡兩種文字外,還應學好英語和普通話,以適應澳門多語社會環境及日益發展的對外交往。在可能條件下,還應學法、西等拉丁語種,使澳門將來成爲中國與拉丁語系國家的特殊橋樑 。學員在大學裏所受到的是一般訓練,在走到工作崗位上後,還要創造條件,按其工作專業需要進行專業訓練,以不斷提高其專業翻譯水平。一般來說,沒有五年以上的磨練是不易成材的 。在職公務人員的雙語培訓,也應根據工作需要及學員的不同水平,安排不同的課程。行政曁公職司培訓廳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不再贅述。在雙語培訓中,對成績優秀者應予獎勵,並在工作中對掌握雙語的能力應定期評核,形成制度,並以雙語掌握程度作爲晋升的重要條件之一 。需要突出和強調的是對中、上層公務人員的培訓,並與公務員本地化相結合,把這種培訓作爲公務員本地化的重要步驟。由於這些人是治澳人材和棟樑,故應花更多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和落實培訓計劃 。216
  • 對他們的培訓應有別於對一般公務人員的培訓,應設計特別課程,讓他們有更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來掌握雙語,並熟悉法律及國內外行政制度和經驗。現有的赴葡、赴京就讀計劃,以及澳門大學的公共行政課程,看來還不能完全滿足這一需要。還應設計一套更切合實際、針對性更強、效率更高的培訓計劃 。如果這個計劃能設計和落實得好,將會大大促進公務員本地化和行政雙語化的進程,並使雙語制和雙語文化的延續性得到更牢靠的保證。屆時,澳門的華人將不再爲與政府打交道仍不能使用中文而操心,而葡國人也無需爲九九年後葡語會自然消亡而擔心,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雙語化的規定得到眞正落實 。217
  • 218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1,219-22澳門過渡期的中文官方地位與中葡雙語化*王增揚*一九八七年,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從此澳門進入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直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葡萄牙政府負責管理澳門,而中國政府保証澳門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此外,中葡兩國政府還保証爲實現澳門的平穩過渡而努力。爲了實現平穩過渡這一目標,有關方面提出要解決澳門過渡期的三大問題,即中文官方化、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 。由此可見,中文官方化是一個直接關係到澳門平穩過渡和九九年政權順利移交的重大問題。同時,中文官方化問題也直接影嚮到另外兩大問題的解決 。中文官方化的法律含義。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中文在澳門官方化(即獲得官方地位,成爲官方語言)就是獲得與葡語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九九一年中葡兩國外長在里斯本達成協議,同年十二月,葡萄牙部長會議通過法令,確定中文在澳門地區享有官方地位,並具有與葡語同樣的法律效力。一九九二年一月,上述法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正式在澳門生效。可以說,澳門中文官方化的問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獲得解決 。*“中文官語化研討會”上的講話,研討會由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於九三年四月廿四日舉行 。** 澳門大學翻譯中心中文官方化的實際含義。“官方語言”就是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關係領域均可以使用的正式語言,尤其是在立法、司法和公共行政等領域使用的正式語言。澳門是一個以中國文化爲主體的社會,其社會成員的絕大多數是華人(佔總人口的95% ), 因此 ,漢語 (粤 語) 從來 就是澳 門居 民的 主要 語言。 然而 ,由 於漢 語長期以來不是官方語言,所以,漢語的主要使用領域包括:家庭關係、鄰里關係219
  • 、朋友關係,以及敎育領域和社會服務領域(其中主要是那些以滿足生存需要爲交際目的的關係領域,(例如:飲食、服裝、住房、醫療衞生、娛樂等),而在業務關係領域中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很少或不能使用。鑒於上述分析,中文在澳門官方化的實際含義,就是使漢語從以滿足生存需要爲交際目的語言,變成在事務關係領域( 尤其是立法、司 法和公共行政領 域)的正式語言 。中文官方化的實際目標。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目前澳門的中文官方化的問題,主要指的是使中文在立法、司法以及各個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務部門成爲實際使用的正式語言。換言之,中文在上述各個領域的應用,是中文官方化 今後在澳 門要達到的 實際目標 。不難看出,如果中文在澳門的法律地位這一問題,可以通過政府的行政措施比較快地獲得解決,那麼相比之下,使中文成爲各個事務關係領域中實際使用的正式語言,則是一個更加複 雜,並需要一段較長時間 才能逐步得到解決的問題 。衆所周知,由於歷史原因,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之前的四百年間葡語一直是澳門地區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部門使用的唯一正式語言。從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中文已經成爲澳門的官方語言。根據中葡兩國政府所達成的協議,以及前不久已獲中國最高立法機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九九九年之後,葡語仍然是澳門地區的官方語言,這一切都表明,從現在起直到九九年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澳門是一個擁有兩種官方語言的地區。從這一政治和社會的現實出發,澳門立法、司法和公共行政部門,應該實行中葡文並用的雙語政策,因爲只有實行雙語政策,才有可能逐步提高中文在事務關係領域裏的實際地位和效力,從而使中文在 澳門的官 方語言的 法律地位 ,得以眞 正落實 。在立法、司法和公共行政部門實行中葡文並用的雙語政策,涉及許多複雜問題。近年來,澳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公務員培訓措施,例如公務員赴葡就讀計劃、中文及中國公共行政課程,以及行政曁公職司培訓中心舉辦的雙語推廣課程等等。此外,澳門的高等敎育機構也開辦了中葡語翻譯課程。所有這些敎育和培訓措施都有助於 實行雙語政 策,也有助 於落實中文 的官方地位 。然而,要眞正實現中葡文雙語並用,眞正落實中文的官方地位,還有許多工作 要 做 。首先,政府應制定一個在立法、司法和公共行政領域實行雙語制的指導方針。這一指導方針應該使實行雙語制和落實中文的官方化地位,成爲一個連續漸進的過程。這一指導方針還應在考慮到過渡期澳門社會平穩發展的基礎上,有利於各個立法、司法和公共行政部門的有效和良好運作,並同時有利於公務員本地化和法 律本 地化 問題 的解 決 。第二、人材培訓。實行中葡文雙語並用的政策,最關鍵的一個條件,是要有一大批能夠正確運用中葡文的雙語人材。然而這樣的雙語人材目前在澳門仍然十分缺乏。根據行政曁公職司的統計資料,目前澳門公共行政的公職人員中,懂中葡雙語的只有26.5%,其中,懂葡語和普通話的只有1 .24%。因此,培訓中葡雙語人材是目前的 當務之急。雙語 人材的培訓,可 以分爲二個層次 。220
  • 公務員培訓,赴葡就讀計劃,中文和中國公共行政課程以及行政曁公職司的雙語推廣課程,都屬於這個範圍。公務員的雙語培訓,包括以葡語爲母語的人學習漢語,和以漢語爲母語的人學習葡語。考慮到澳門是一個以華人爲主的社會,以及過渡期公務員本地化的問題,公務員的雙語培訓應以華人公務員學習葡語爲主 。中葡文翻譯人材的培訓。翻譯人材對於實行雙語制和落實中文的官方地位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性。對於澳門過渡期而言,尤其需要培訓高質素的翻譯人材,他們旣要有堅實的中葡文語言知識和能力、又要具有公共行政和法律方面的知識。第三、師資。人材培訓,不論是公務員培訓,還是學校教育(翻譯培訓),都離不開敎師。就澳門目前的情況來看,培訓雙語人材的敎師本人就應該是出色的雙語人材,他們不僅要有堅實的語言知識,還應具有把葡語或漢語作爲外語敎學的豐富經驗 。第四,學術研究。實行雙 語制,就必須對所涉及的 兩種語言(葡語和漢語 )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這就需要在語言學(包括社會語言學)、社會學等不同學科,從歷史和文化的不同角度,對葡語和漢語進行科學研究,其中重點是進行兩種語言的對比研究。學術研究的目的是對漢語和葡語的敎學、推廣和使用提供理論基礎和指導。學術研究的優先領域應該是 :——中葡比較語言學,以指導兩種語言的敎學以及工具書的編 纂 ;——漢語作爲第二語言( 或外語)的敎學方 法 。——中葡翻譯和傳譯的理論問題和技術問題 。第五、編寫敎科書和工具書。前面已經談過,爲了實行雙語制,爲了落實中文的官方化地位,培訓大批能正確使用中葡文的公務員是當務之急。要進行語言培訓,就必須有整套適用的語言敎科書。這些敎科書,無論是敎授漢語,還是敎授葡語,都應遵循以下原則,要有明確的針對性,要把敎授語言知識和培養語言交際(實際使用)能力結合在一起,要便於學生自學 。澳門缺少中葡文對照的工具書,而高質量的工具書幾乎是一個空白,這種情況對實行雙語制是極爲不利的。澳門現在急需的工具書包括通用型工具書(例如葡中/中葡字典、中文和葡文的實用語法和對比語法等等)如專業工具書(例如:專業辭典、專業詞匯手冊等等)。前不久法律辦公室出版的《葡中法律詞滙》是一部專業工具書,對法律翻譯和在法律事務領域裏使用中文都是非常重要的意義 。以上是我對中文官方化和中葡雙語化問題的思考。在任何社會裏,語言問題都不僅僅是“語言問題”,它同時也是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而澳門過渡期的語言問題,則更具政治性,它應該而且已經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在澳門過渡期餘下的不到七年的時間裏,語言問題如何得到圓滿的解決,這是我們面臨的一大挑戰 。221
  • 222
  • 人口統計223
  • 224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 994 No.1,225-232澳門的人口*(結構與動態)J .Cast ro Pi nto **1.序言無論何時何地,人都是社會上最重要的元素。他是生產者的同時亦是消費者,換言之,他是經濟及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所有的成就是因人而起的,也是以人作為目的 。經濟的發展是不能忽視人的因素及其所需的環境,更不可以將來作賭注。可以肯定,人類在他的生活中,常常作出錯誤,然後需要長時間來查核和確認這些錯誤,又需要另一段長時間來討論、尋找方法或制度來解決它。有時已是太遲或達不到預期效果 。國家,集體,甚至個人的財產積聚不斷地增長。龐大的經濟集團一方面控制著市場,另一方面不斷地壓逼那些經濟能力較差的商人,取得後者的生產力及有關的工作職位 。各類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導致不少費用的增加,而這不可視之為發展的負擔 。*“澳門與珠江三角洲人口”國際研討會上的發言,研討會由澳門統計暨普查司主辦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至廿二日舉行 。** 政治及社會科學學士、統計暨普查司技術顧問 。社會公義是遙不可及的事,因地區的不平衡,社會及種族的不平等,不但沒減輕反而越來越嚴重。窮人越來越多;有關飢餓的情況嚴重得使人震驚,而國際間的225
  • 宣傳活動卻相反地平淡。一方面,窮人的百分率降低了,但另一方面,隨著落後地區人口的增長,窮人的數字卻上升了。聯合國的統計是很准確的 。天然資源的急劇消耗及貧窮地區人口的澎漲使現有問題越來越嚴重,並可能引起更大的衝突。所以,使社會變得更有人性是一件必須及不可拖延的事。必須以人的潛能、需要及願望來促進經濟發展,這樣可以達到個平衡的經濟發展及公平的社會,避免在經濟蓬勃時制造出大量工作崗位而到經濟蕭條時卻使失業率大增 。在這情況下,若不認識、忘記或忽視人民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及以他為對象,那便什麼都不能成功了 。所以,人口研究是社會經濟計劃的一個重要元素,亦成為領導人作出決策的基礎。其實,整體發展方針、生產力、社區基建及社會設施投資計劃都應以人的現有動力及將來的潛能為指引的 。若未能更深入地探討問題,這是因資料不足,而所得的資料又不能准確地反映這些複雜的現象。本文以“人口及住屋普查”的統計資料為基礎,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對澳門人口基本特點的認識 。2.人口的結構先看看澳門人口年齡及性別結構的現狀、有關的改變及其原因 。根據1 960、1 970、1 981 及1 991 年的年齡分佈圖(見附錄圖一),可說澳門的人口結構在近三十年來並不穩定 。這些年齡分佈圖表顯示以下情況:— 在五十年代有一個人口老化的趨勢,可能是由於之前的十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出生率下降所致,至末期則見情況有變,年齡分佈圖的底部擴大,填補年青 的 人 口 。— 從那時至1 97 0年,出生率下降(零至四歲的小孩數目減少),十至十九歲的青年人 數目 大增 而老 年 人所 佔比 例減 小 ,這 是由 於在 六十 年 代人 口的 大幅 增 長(50%)而引致的 。— 到八十年代初,分佈圖底部有大幅的收縮,這情況不但是由於出生率下降,也是由 於七 十年 代後 期大 量青 年人 (十 五 至二 十九 歲) 移民 到澳 門所 造成 的 結果 。— 以1 99 1 年普查的資料顯示,年齡分佈圖底部是近四十年來收縮最厲害的,這是由於未滿十歲的小孩及二十五至三十九歲青年人的數目大幅增加,而老化率比前 十 年 低 。226
  • 【表一】年齡結構的變化另外,根據上表,顯示出六十年代人口的增長和七十年代人口的減少,原因是由世界石油危機而產生工業危機,引致不少青年移民到香港。八十年代,大量中國人從內地移民到澳門,其中80%是十五至二十九歲的年青人,多數是非法入境者。合法移民到澳門的人,大部份是二十五至三十九歲的年青人和十五歲以下的少年,而其中以零至四歲的兒童為主。當將非本地出生和近十五年來澳居住人仕的年齡分佈圖跟本澳其餘居民年齡分佈圖比較,可看到不平衡的年齡分佈及其原因(見附錄二)。兩者的差別很大。前者以二十五 至三十九歲 之間的人仕 最多,而十 五至二十九 歲之間的人 仕以女性 居多 。【表二】各統計年度的男女比例在五十年代,由於經濟蕭條,不少男性移民外國,造成在1 960年女性人口比男性多的現象。十年後,經濟再次蓬勃,使男性跟女性的數目在1 970年間回復到差不多原來的比例。八十年代的外來移民潮中,大多數是女性,影響了1 991 年的男女比例調查(94個男性對1 00個女性)。比如,女性佔了外地勞工的百份之七十。而來自中國合法移民中女性所佔的百份率只比上述的略遜 。227
  • 【表三】1991年按年齡分佈的男女比例除了老年人中女性比例偏高外,在二十至二十九歲之間的人仕中女性亦比男性多(1 43個女性對1 00個男性),在四十至四十九歲之間的男性則比女性多(1 25個男性對1 00個女性)。至於鰥寡人仕方面,比例是五個寡婦對一個鰥夫 。3.人口的動態3.1.人口的增長澳門人結構在近幾十年來有很大的改變,尤其是出生率的下降及移民的影響 。要分析和了解這現象便要了解人口增長與其因素:自然變動及移民的影響 。澳門人口在近幾十年期間有大幅增長。雖然有升有降,在每十年一次的人口與房屋調查中,可見六十年代與八十年代的增長率是上升的,年平均增長 4%。【表四】從1950年起的人口發展(1)在此之前的調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非常時期所進行的,不適宜作比較 。(2)年終的估計 。(3)與1 991年1 2年月31日比較 。這增長速度是由於移民造成的,大部份移民來自中國。傳統上澳門成為移民目的地,這可以從下列兩點証明:澳門的人口中以非本地出生的比例佔多(50%)及今天的人口總數是二十年代初的四倍半 。228
  • 澳門的工業在六十年代發展得相當快,勞工的需求帶動人口增長,並帶來成千上萬來自東南亞的華人。近十年來,澳門快速發展,勞動力的缺乏也帶來人口的增長,加上中國政治開放,使大量人口移民到澳門。以下我們可見這十年來造成人口增長的結果 。3.2.自然及移民變動從六十年代起出生統計數字都是不正常的,這不單只因出生率變化而造成的,而是由於八十年代中實行強制民事登記而出現很多補辦登記。有一個異常的情況就是1 966-70年,1 97 1 -75年和1 976-80年三個期間的出生數字與之前及之後的期間的數字比較只有一半或以下。故此很難對此作出可靠的結論 。【表五】人口的自然變動(1)這些數字受到八十年代中期補辦登記以及之前不需強制登記的影響。最近幾年來,人口的自然增長是五至六千人左右,等於每年人口的1 .5%增長率,此外還需加上移民的2.5%增長率 。229
  • 【表六】移民潮的評估(1)對中國出生的居澳人仕,以91年普查時所報開始在澳門居留時間計算。(2)根據移民到美國、加拿大及香港的紀錄。(3)這是根據91年普查所得,中國出生居澳人仕成為合法居民及其居留年份分佈的資料作估計。(4)入境/出境的差異。(5)沒有這些年份的資料 。從以上數據可見,在澳門居留的人仕超過一半是在中國出生,証明歷年來移民問題的巨 大壓力 。從【表六】中可見,1 988年至1 991 年合法移民到澳門的人數和91 年普查時所報在澳門居留的中國籍人仕入境年份的數字相差不大。以91 年普查所得最近十五年內的數字為最接近事實,並沒受死亡或移民到外地因素影響,可說移民到澳門的現象在七十年代中期是不明顯的。在1 978至80年,甚至在1 981 年,移民潮達到頂峰,之後便開始不降。從1 987年到1 991 年,這數字又開始上升,但沒有七十年代末期那麼明顯。只有90年的數字有下降,這是由於外勞進出的數字相抵之故。根據【表六】的資料,可總結在近十五年來,有十六萬來自中國的人仕在澳門居留。這數目與澳門1 960年的人口差不多,其中並沒包括一些未知素,如在這期間移民到澳門,然後又移民到香港及中國鄰近地區的人仕。1 991 年和1 992年間獲批准在澳門居留的人仕大多數來自香港。230
  • 因沒有確實數目,這研究沒有計算那些非法入境並逗留在澳門的人仕,但在最近五年來,被遣返之非法入境者有五萬九千名,多數來自廣東省(中山、江門及新會)和福建省 。總括來說,龐大的移民潮是造成澳門人口結構變化的主要原因 。4.在東南亞的比較澳門位於東南亞,她的將來與其鄰近地區是不可分開的,尤其是香港和中國。澳門將來治權回歸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在這方面可作一些比較及一般性 的 考 慮 。首先,應強調澳門是東南亞地區中人口最集中在青年人(1 5至39歲)的地區,等於49.4%,之後是新加坡(47.3%)和韓國(47.1%)。第二,除了日本是人口最老化的國家外,香港、澳門和新加坡在這帶是人口較老化的地區,這現象與經濟社會發展有關 。人口最 年輕的是 菲律賓、 印度尼西亞 和馬來西 亞,其出 生率是很 高的 。另一方面,從人口老化及世代更替的指標的重要性及趨勢可以確定:· 在老化率方面,從負面來看,澳門跟在日本及香港之後,與新加坡同一水平,同是在這地區中比率最高的四個地區。· 關於世代更替,從正面來看,菲律賓的世代更替能力是最高的,跟著是澳門,之後是香港和新加坡,皆有同樣的水平。另一個負面因素,是澳門人口的男女比例,94個男比1 00個女。除了在日本差別較小 外,在這一帶,差不多所有國家或地區,男性比女性多。雖然澳門的嬰兒死亡率比日本、香港及新加坡略高,但卻是這區中死亡率最低的地區。亦助長了澳門人口的老化。澳門人口老化的趨勢將會成為威脅。澳門、日本及香港的平均壽命是東南亞地區中最長的地方。至於依靠別人維生的老人的比率,澳門則比香港或日本低。5.結論第一個結論就是澳門人口結構與香港或新加坡差不多。因為這些地區對移民是開放的,特別是來自中國的青年。這些地區的差別是:由於澳門人口比較少而急速發展導致缺乏勞動力,所以造成有較大的出 生率增長;另 外,在澳門 的男女比例也 不平衡,女性 比男性多; 還有,香港的老化率比其他地區高。關於澳門我們可見:· 在最 近幾 十 年期 間 ,大 量的 移 民使 澳 門人 口在 年 齡及 性 別結 構上 受 到極 大 影響 ;231
  • · 澳門人口年齡份佈不平均,大部份集中於二十至三十九歲的人仕,以及分佈圖底部收縮,比例上是四十年來最細的 ;· 在澳門,每一百個男性對一百零六個女性,而在其他地區則剛好相反,差別亦較少。這差別在二十至二十九歲(每一百個男性對一百四十三個女性的)和四十至四十九歲的人仕中更明顯(每一百個女性對一百二十五個男性) ;· 澳門人口有老化的趨勢,部份是因為出生率下降,此外,新一代取替年老一代的速度也頗快 ;· 在東南亞國家及地區中,澳門是死亡率偏低及平均壽命高的地方 。人口老化的趨勢帶來兩個明顯的情況。在短、中期來看,由於1 5至39歲人仕所佔比例較高,而這群人又正值生育期,新舊兩代交替快速,使老化趨勢有所改變。這都受人口流動及這群人的行為所影響。而這些都與影響著家庭組成的經濟社會條件有關。但相反地從長遠看,在四十年後,這群20至39歲的人仕變老,使問題更嚴重 。至於男女比例也同樣是個問題,。如不趕快改變這情況,會使很多婦女結婚的機會減少。除此之外,還需注意1 9至29歲人仕中的男女差別是很大的(70男對1 00女),只是在40至49歲人仕中情況相反(1 25男對1 00女)即是說在1 5至24歲的婦女中有1 9%是找不到同年齡的男伴,若這群婦女在25至40歲的男性中找伴侶,其中三分之一的功機會很微 。因此,要作出一個有利的人口政策就需考慮以下幾點:1) 減少增加人口的外來因素,利用現有及潛在的人力資源,這需要加強培訓的 。2) 改變現狀,對有素質的青年男性勞工來澳門給予優惠條件 。3) 現在 已是 時間 來 擴大 及強 化發 展帶 來 的福 利( 改善 膳食 、 住屋 、學 習、 衛 生等)這是改善勞動人口能力及素質,及提高整體人口生活水平的重要條件。4) 利用婦女的巨大潛在勞動力。從91 年普查的資料可見,約有一萬九千名年齡界乎20至40歲的婦女既非學生也無從事生產 。【表七】1991年20至39歲的人仕232
  • 附 錄(圖及表)【圖一】一九六○,一九七○,一九八一及一九九一年澳門人口年齡分佈圖233
  • 【圖二】一九九一年澳門男女人口年齡分佈圖234
  • 235
  • 【圖三】一九五○及一九九一年間澳門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236
  • 【圖四】澳門,香港,新加坡的人口年齡結構237
  • 【圖五】令人口增長的成份238
  • 【表A】某些東南亞國家及地區從年齡份組的人口情況【表B】男性對女性的比例(對每百名女性)239
  • 亞洲國家及地區的人口指數【表C】240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 994 No.1,241-245人口及住屋*Vítor Serra de Almeida **人口及住屋研究澳門住屋的發展是件極困難的事。過去幾次對人口“計算”的結果都不大可信,從一八八六年開始,官方都有進行定期的調查。但對住屋方面,到現在只進行過三次官方調查,其中包括一九九一年那次在內 。以下的研究是依據上述情況作出的。整個研究是以近二十年來的住屋發展為基礎。由於調查本身的困難(在每個調查報告中均有指出)及每個調查所採用的統計概念不同,在比較資料時遇到極大困難 。人口及住屋的演變就如其他任何沒有城市規劃的地區,澳門的房屋建築是跟隨著人口而發展,像二十年代在澳門北區新增市區建設,使澳門人口大幅增加(從一九二零年至一九二七年,澳門人口從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人增加到十五萬七千一百七十五人,增加超過百分之八十七)。這數字是出現於“正常時期”的(或,考慮到有外來因素一直影響著澳門的人口,起碼並不是“非常時期”),並不包括三、四十年代曾導致澳門人口急升的事件(如中國內部的變化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但房屋建築方面卻沒有同 步 增 長 。近二十年來澳門的人口有波動的變化,一九七一零年至一九八一年期間有些微的減少,在其後的十年則有急劇的增長(超過百分之四十七),但在住屋方面,樓宇數目減少,而住宅單位數目卻大幅增加。見下表:* “澳門與珠江三角洲人口”國際研討會上的發言,研討會由統計暨普查司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至二十二日舉辦。** 里斯本技術大學社會及政治學學士、澳門房屋司研究及計劃廳廳長 。241
  • *包括住樓宇及商住樓宇住宅單住數目的大幅增加是由於在澳門這細小的地方,沒法擴大土地面積(除了填海之外),唯一的方法是改變樓宇的建築型式,將只有幾層高的樓宇折建,變成總面積龐大的高樓大廈。從“單位與樓宇比例”指數中可以見到這種改變,下表數字以當年全澳樓宇與單位數計算:從下表可以見到在一九八一至九零年間新建樓宇與單位的指數的變化:*包括住宅樓宇及商住樓宇。圖表顯示,在這十年的前段,每座樓宇平均有十六/十九或二十個單位,從一九八七/八八年開始,平均單位數目增加到三十個。到了後期,這數目已達到四十個了 。做成這情況的原因有兩個:總建築面積擴大及每座樓宇層數增多。242
  • 關於第一個因素我們可見到在一九八一至九零年的十年間,總建築面積有大幅增長(九○年比八一年增長2.9 倍 )。*包括住宅樓宇及商住樓宇。城區的變化即如以上提及,八十年代人口增長引致房屋增加,使市容亦受到極大影響 。花園式住宅或一兩層高的樓宇,全部都被拆卸改建成二、三十層高的大廈 。花地瑪堂區和部份聖安東尼堂區最受影響,除了街道分佈是一樣外,二十年前跟現時的市容完全不同了。另外,可用作建築的少量土地都位於花地瑪堂及外港填每區,所以新建的樓宇都集中在那裏。但在一些舊區(如內港、聖魯楞佐堂區)新樓宇亦到處可見 。在上述期間的這類型建築帶來了不少麻煩,尤其在上述堂區,因為原有的基建是並沒有考慮到這類大型建築的,如地下渠道及社區建設(學校、衛生中心、康樂中心等)。這些問題要個別處理及需要很長時間才可解決 。社會房屋八十年代的大量移民帶來了不少住屋方面的問題。雖然不斷有新大廈落成,但有很多家庭,由於許多因素,主要在經濟方面,不能擁有一所適當的房屋,因而令到住在“沙丁魚屋”或“木屋”的家庭數目增加 。243
  • 期間,本地的中產階層逐漸增多而且愈來愈富有,所以大部份的新房屋都被他們或被香港的投機者所購置。這又引起了不少社會問題令政府不得不關注。以前,政府曾參與過房屋的建設,在三十年代末期及六十年代興建了許多“社會房屋”。用以應付那些貧民的需求,但又沒有阻止“木屋區”的擴展(新口岸填海區、黑沙灣、北區及青洲一帶)。這個現象越來越嚴重(差不多可用作建築的土地都被“木屋區”佔據了),所以需要特別措施來解決這問題 。直至六十年代的末期,政府所建的社會房屋達到三百三十四伙。在以後的十年中,因人口及社會的需求上升,那數量已增加到一千八百零九伙,但仍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下表是期間政府興建房屋的數量:一九八 四年 ,政府 首次 推出 “房屋 發展 合同 ”(CDH)計 劃,批 出地 段給 發展商興建房 屋,完成 後把一定 數量的單 位交回政府 ,其餘則 以政府監 管的價格 出售 。這計劃由政府間接推動,至一九九○年時已成功地為市場提供了九千一百四十二個單位,其中一千二百三十二個單位由政府處理,加上剛才提及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一千八百零九個單位,用以租給一些有需要的家庭 。這些“房屋發展合同”為政府解決中/下階層的住屋問題提供了新方法,並得到良好的成續。鑒於這些房屋的價錢相宜,並容易得到銀行按揭,這“房屋發展合同”的計劃被廣泛地採用 。244
  • 下表顯示“房屋發展合同”的結果及歸還給政府的單位數目:值得一提的是“房屋發展合同”計劃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實行,到一九八七年才完成第一期的房屋 。鑒於八零年代後期的情況已相當嚴重,政府於一九八七年作出一個至一九九五年的“房屋計劃”。它首項目的是在計劃限期內清除所有“木屋區”及計劃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興建約一萬個單位,同時又通過法律程序及組織措施來配合達到這目的 。一九九零年設立了“澳門房屋司”,將所有有關社會房屋的事務集中處理,以前這些事務是由政府內不同部門負責的 。這些措施顯示在限定時間內清拆所有“木屋區”是可實行的。以下的圖表就可以看到這些“木屋區”正大量減少 。第一次“木屋區”調查於一九八八年完成,第二次在一九九一年,兩個調查有著明 顯 的差 別 。最後一次調查是於一九九三年八月進行。“木屋”的數目下降了30%至40%,“木屋”的居民也減少了50%至60%。如到一九九五年完成的住宅單位數目能覆蓋仍存“木屋”單位的數目的話就可說這計劃的首項目的達到了 。這樣,利用清柝“木屋”取得的土地,便有條件來解決其他問題了:如過份擠迫的居住情況,沒能力置業的中產階級甚至是沒能力租屋的經濟能力極差的家庭 。245
  • 246
  • 法律諮詢此部份是行政曁公職司司法技術廳解答本澳大部份公務員及政府人員感興趣的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 。247
  • 248
  • 《行政》,第七冊,第二十三期,1994 No.1,249-250《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14條的解釋(出生津貼)問:1 989年1 2月21 日第87/89/M 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1 4條所規定的出生津貼,如父母雙方均為公職人員,是雙方都同時享有還是僅一方享有?答:《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1 4條規定的出生津貼是公職人員薪津制度的組成部份,是公職人員的一項權利。某人具備以下兩項條件即可獲得出生津貼:—與澳門行政當局之間存在僱傭契约關係;—兒女出生的事可見,凡是公職人員都有權獲得這項具有社會性質的出生津貼(見第1 7 4條),假如父母雙方均為公職人員,則雙方均有權獲得該津貼。如果立法者愿意是將出生津貼僅限於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則應該在法例中明確規定,如同家庭津貼的規定一樣(見第205條第3款)。由此我們可得出的一個結論是,如父母雙方同時與公共行政部門有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則沒有任何法律限制其獲得出生津貼。這項津貼作為一種權益,儘管具有社會性質,卻是公職人員報酬的組成部份,在這種意義上,父母均為公職人員時雙方均可受益。◆公職人員不得兼職的制度問:一名屬編制外合 約公職人員在 某一有限公司 中並未有擔任 經理或其他職 務可否持有該公司的股份?249
  • 答 :    1 . 根 據 《 澳 門 職 人 員 章 程 》 第 1 7 條 1 款 的 規 定 , 執 行 公 職 須 遵 循 專 一 性 的 原 則, 這 是 澳 門 立 法 機 關 根 據 《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2 6 9 條 1 款 的 規 定 而 訂 立 的 制度 , 該 條 第 5款 指 出 , “ 公 職 人 員 不 可 兼 任 法 律 制 度 ” 由 普 通 立 法 作 規 定 。    2. 現 行 《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 第 1 7 條 並 沒 有 明 令 禁 止 公 職 人 員 從 事 私 人 商 業 活動 。 但 若 須 先 經 任 職 機 關 批 準 的 話 , 則 這 個 許 可 性 的 行 政 行 為 本 身 便 是 裁 定 其 為 不可 兼 職 的 手 段 , 雖 然 對 這 個 問 題 存 有 疑 惑 , 但 必 須 基 於 有 利 公 益 方 可 為 之 。    3. 公 職 人 員 從 事 私 人 商 業 活 動 必 須 具 備 審 核 的 前 提 而 有 關 此 類 申 請 破 例 批 準 的規 定 載 於 《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 第 1 7 條 3 款 a 、 b 、 c 項 。    3. 1 . a項 的 規 定 正 好 回 答 以 上 的 問 題 , 公 職 人 員 未 直 接 從 事 私 人 業 務 , 而 是由 委 託 人 打 理 , 自 己 無 須 在 私 人 機 構 中 出 勤 ;    3 . 2. 至 於 b 項 的 規 定 , 我 們 的 理 解 是 , 公 職 人 員 可 以 在 有 限 公 司 中 持 有 非 多數 股 , 因 為 公 職 人 員 未 直 接 參 與 公 司 活 動 , 所 以 不 能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影 響公 司 的 政 策 , 這 也 是 公 職 人 員 的 要 求 獲 得 批 準 而 必 須 遵 守 一 項 義 務 ( 見第 2 7 9 條 第 3 款 ) ;    3 . 3 . 關 於 c 項 的 規 定 , 目 前 澳 門 的 法 律 中 並 無 公 職 人 員 不 得 兼 職 和 防 止 兼 職的 有 關 規 定 , 1 99 3 年 9 月 6 日 “ 澳 門 政 府 公 报 ” 第 3 6期 1 刊 登 的 1 99 3 年 8月 2 6 日 第 6 4 / 9 3 / M 號 法 律 反 而 規 定 了 擔 任 政 治 職 位 和 公 共 行 政 高 層 職位 人 仕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職 務 , 不 論 是 否 收 受 報 酬 , 亦 不 得 成 為 私 人 企業 的 成 員 , 但 非 牟 利 的 私 人 機 構 除 外 。    4 . 綜 上 所 述 , 我 們 認 為 對 有 前 例 可 依 、 情 況 類 似 的 個 案 原 則 上 都 會 獲 得 批 凖 ,但 仍 會 按 具 體 事 實 逐 一 審 核 , 當 事 人 在 私 人 業 務 中 所 擔 任 的 實 際 職 務 及 其 與 他 原 来公 職 的 相 互 獨 立 性 關 係 都 會 影 響 審 批 決 定 。250
  • 合作條件《行政》 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 。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