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總第十五期一 九 九 七 年 , 澳 門 ,第 二 次 印 刷SAFP行 政 暨 公 職 司203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金邁豪(Manuel Gamei r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 ivei ra)編輯部: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José Cô r te-Real)崔嘉麗(Lí dia Santos)編輯委員會:Afonso Camõ es, Armando Manuel da Silva Aparí cio,Celina Veiga de Ol ivei ra, Fernando Medeiros,Gary Ngai , Gonç alo Xavier ,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Pinto Belo , Manuel Gamei ro,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 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 1/599560 1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1 992年第 1 次印刷1 997年第 2 次印刷印行:1000 本I SSN 0872-9174204
  • 第V册、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一期)、一九九二年五月目錄法律制度困惑時代之權力、法律和正義 209Antón i o Man ue l Hesp an h a澳門的政治決策程序與法律的制定 217J.A .O l i v e i r a Rocha中國刑法原則與普通法系、大陸法系之比較 225徐逸仁經 濟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 239Rat o R a i n h a澳門:中國和拉丁世界交流的橋樑 28 1汪海《AMACAO》 巨 輪 的 再 現 29 1Nel s o n do s S an to s Antón ioV i rgíni a Trigo文化從澳門看東西方關係 301魏美昌明清之際澳門海上絲路貿易國際大循環 315楊仁飛………………法律諮詢 329摘要 333205
  • 小 啓  本刊編輯部莫綺文小姐已離職返葡定居,莫小姐於本刊工作期間表現能幹,其對本刊所作之貢獻將銘留於册。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206
  • 法律制度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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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 No .1 ,2 0 9-2 1 6困惑時代之權力 、法律和正義*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本文將以提出問題的方法作論,以析別各種疑問、困惑和不確切的提法,這個問題是:“聰明的祈禱”可以作爲無知的懺悔嗎?這種無知不僅僅是祈禱者的無知,而且是某一時期集體的無知,可以肯定,這個時期至少已達二百多年。“無知的祈禱”這一說法畢竟會引起很多的爭議,因此,不如稱之爲“審愼的祈禱”。審愼一詞可從其更豐富、傳統的含義加以理解,作爲“實踐的科學”或作爲對包羅萬有的現實的一種恭敬的無先入之見的實際運用。在此,本人只論及這一現實中的某一方面。當然,這個方面由最終成爲當今最富爭議的方面,其中各種虛構的事物或各種持續不斷的高貴的幻想顯然已不復存在。本人所要指出的僅是構想和組織權力、確立法律的地位,實現正義的策略和爲政治提出政策的各種方式。本人今天所涉及的問題將在後面逐一闡述避免讀者把它視爲酸性和腐蝕性地灌輸某些課題,而這種灌輸必須且只能在嚴格的醫學配方下方可進行。因爲對於某些正在探討中的問題,本人將試圖把它們當作目前仍佔主導地位的政治和法律的範例(爲方便起見,稱之爲國家的範例)①,這樣大大地降低了以政治和法律的名詞來解釋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能力,因此也降低了我們所能想象的這個新社會組織的各種不同方面的能力。* 本文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賈梅士自立大學(Un i v e r s i d a de Autónoma L uísde Camōes)開學典禮上所作之題爲“聰明的祈禱”演講的補充。* * 澳門大學法律課程主任敎授,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院研究員。①關於中世紀近代政治和法律構想史中“社團”範例和“國家”範例的對立,參看Hespanha作品,1 992年 a,關於八十年代葡萄牙政治制度中社團典範的幸存,參看Hespanho作 品 , 1 9 9 2 年 b 。209
  • 以下,本人將以歷史學者的立塲提出一個探討性的問題:試問我們今天再三提到的權力——這個權力必須佔據政治改革的所有策略性問題的中心地位——就是國家的權力?是否只有涉及政治的策略或權力重新組合的各種問題才能引導國家的改革並引向與國家有典型聯繫的政治方式(如代議民主和黨派)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需借助一些本人對政治史的研究,並對過去作一簡略的回顧。國家,作爲政治的壟斷中心,在政治思想史上,是一個距今不遠的槪念。一位意大利歷史學家皮埃特羅·高士德(P i e t r o C os t a)在其最近的一本書中,把八十年代意大利的機構狀況描述成一個“構想國”②,或者作爲集中化和等級化的政治類型在機構上和實踐上得以實施的一個時代,這個時代存於新一代權力思考者的構想之中。在這個意義上,傳統的歐洲社會擁有一個更受人注目的政治構想,因爲在實際的國家機器中,每天實施的權力都是在龐大而複雜的社會各個層面和由各方面的約束性手段來進行的③。在人類現實中我們可發現某些方面是遠離政治機器的,例如友誼和仁愛。先從友誼說起。亞里斯多德總是強調友誼或與友誼有直接聯系的其他美德如自由的政治含義④,結果,所有古代、中世紀和近代初期的哲學傳統都持這樣的觀點。事實上,我們今天所提及的友誼和自由並不是絕對地與政治現象無關的簡單的情感而是滙集權力的交換和制約社會行爲的非常直接的方式。亞里斯多德在《倫理學》一書中曾多處提及,特別是分析不平等者之間的友誼方面。朋友,存在於社會各處,彼此交換相互的利益,一方——僱主——提供保護,另一方——門客——承諾即時和未來的服務,主要是尊重僱主和隨時提供服務。辛尼加(Séne c a)在談到自由和利益時,指責那些比買或賣更缺周詳考慮的方式去給予的人的輕率。強調在某種形式下,某個行爲顯然是很自由和無條件的,例如贈予行爲,免去了雙方義務的惡性循環——感謝、償還又償還,這些雙方義務足以建立施與受之間幾乎無止境的關係。爲此,托馬斯·阿奎那(Tomásde Aquino)非常強烈地把利益關係歸類爲無止境的關係。② C o s t a , 1 9 8 6 年 。③關於社會的社團類型,參看 He s p a n h a作品,1 9 9 2年;此 外,參看大部 份 C l a v e r o的作品,即 C l a v e r o 的 近 作 , 1 9 9 1 年 a , 第 1 5 - 6 0 頁 。④關於作爲主要政治約束的友誼,參看He s p a n h a的作品,1 9 9 2年 b和 C l a v er o 的作品 , 1 9 9 1 年 b , 第 1 8 7 頁 至 末 。儘管我們對此沒有共識,但是可以肯定友誼、自由和感恩仍然和總是構成社會關係的日常的權力手段。馬竭爾·莫斯(Mar ce l Maus s)已指出在他所處的時代法國的這種情況。更近期的人類學關於第一世界外圍社會的研究——如西210
  • 西里(但仍可選擇更接近的例子)⑤——已突出了在描述權力的詞匯中“友誼”、“尊重”、“忠誠”等槪念所起的中心作用。根據我們對權力的粗略探討的自身經驗,無論是宏觀或者是微觀,都不得不肯定任何權力實踐分析的表面性——只尊重“國家”政治理論中非個人化的系列制度而拒絕考慮多種類型的個人忠誠的意義,這些忠誠構成政治的範疇,這種範疇又是建立在“朋友”、“敎父”、“門客”之間的。我們還必須謹記並且很清楚地認識到任何有關方面的純道德性的討論不外是附予某種形象的宗敎性的祭獻,這種形象來自國家和公共領域的權力壟斷,而且只會繼續產生虛幻的效果。順着關於權力的不很明朗的闡述,讓我們再來談談 仁愛 。八十年代的思想,出於各種原因,如同把權力置於高處即國家一樣地對待仁愛;在人類學領域,曾援引爲內在情感的範疇(即在有限範圍內它無社會影响或有不合要求的社會影响),在架構性領域,也曾援引爲家庭的範疇。無論如何,仁愛被排除在政治理論之外且不再被用作解釋權力和各架構的運作。但是,仁愛曾經是多個世紀以來歐洲社會政治和法律構想的中心⑥。在最初的基督傳統領域,這個理論孕育了一個完全建立在仁愛紐帶之上的社會的計劃。雖然敎堂本身很早已放棄了這樣的目的,結果代之以訴諸法律和強制力(儘管帶有“改良的博愛”的標記),但是,仁愛一詞隨後又與法律和政治有不可分割的聯繫,通常用於仁愛佔主要地位的生活性和架構性的比喩。“Pat er ”(父親)和“Pas t or ”(牧師),成爲非常有用的代表精神上和現世的主人的隱語。對家庭的孝敬和信徒對牧師的愛戴這種情感使得赤裸裸的主僕關係變得緩和⑦。法律的理論包括了所有這一切,亦即通過公平解決和狹義的法律解決之間的對立,或通過承認即使適用正義時,法官也不可獨立於不可避免地圍繞在每一個具體案情之中的各種看法,結果,在決定仁愛和不仁愛之時就得把這一對立處於某種平衡狀態,這種仁愛與不仁愛包括它們自己本身與判決有很大關係⑧。當狂熱(狂想)開始被視爲擾亂某項社會工程的因素,且從此以後,建立於非個人化、普遍性和抽象性之上時,所有以上所述均會喪失理性。仁愛不被視爲建立秩序的武器,而是作爲建立無秩序的因素。在政治領域,統治者不再成爲共和的主人,不再成爲臣民之父,亦不再如此公開地向臣民誓言其仁愛之心(儘管我們知道仁愛繼續存在着……)。在制度和勞動組織領域,仁愛的關係是被禁止的並包括在不相容的系列上,一如在講求不偏不倚或講求生產效率時當作一種進攻性的關係。仁愛,作爲正面的情感組織者及作爲各種關係的有效根基,只在家庭關係方面才表現爲其唯一合法的領域⑨。⑤參看 B o i s s e v a i n 的作品,1 9 7 3年。⑥關於中世紀仁愛在解決爭端中的作用,參看 C l a n c h y 的 作 品 , 1 9 8 3 年 。⑦關於權力的仁愛方面,參看 P i e r r e L egend re的作品,“政權的尊嚴”(J oui r desp ou v o i r ),巴黎,1 9 7 6年 ;“新聞檢查之樂” (L'amou r du C ens e u r) 巴黎,1 9 7 4 年 。⑧參看 H e s p a n h a 的 作品 , 1 9 8 8 年 。⑨ 參 看 B e c k 的 作 品 , 1 9 9 1 年 。211
  • 然而,仁愛——仁愛者(當然我們知道該視他們爲多面的實體)一一繼續以有效和日復一日的方式建立着各種社會關係,即使是超出家庭的有限範圍亦然 。在組織技術領域,仁愛的突出之處,最終地體現在社會和人類關係工程方面的正面作用;同時,在組織生產力的有限領域,仁愛逐步被管理理論所涉及。日本現行管理技術的魔力——強烈地陶醉於家長式或鄕村式的感情世界裏——代表着各種組織在情感方面的最高層次的恢復⑩ 。但是也是在政治的領域,福利國並沒有停止再提起基於仁愛的權力合法化中具有某些典型特徵的論題。對公衆施仁愛是鄕村政府的典型。後來國家或其代表機構才開始考慮市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方面涉及與仁愛有關的——如健康 、居住、敎育,一句話,福利和幸福(11)。除了來自政治組織兩極(企業和國家)關於恢復仁愛關係權力合法化的論題和仁愛關係的典型約束性手段外,在個人之間關係的層面上,仁愛繼續構成社會約束性的因素,因而,也是一項構成權力關係的手段。權力的各種關係的效力超出或不與家庭關係範圍重合,或不與感性的現實水平重合,在這些現實中,國家政治理論(亦是感情的自身理論)已涉及這些現象 。我們可通過政治組織的不同層面來繼續這一探討,這是國家理論未能涉及的。以此形式我們可增加相同的經驗,這一經驗使我們看到現代社會中權力的多面性。以此認識無疑也增加了分析權力的經驗以及對由國家和與國家有關的國家機器(如法律、官方正義、政黨)的運作而帶來的政治消耗的社會分析 。在這一意義上,政治多元化的再發現,同時也就是國家、官方法律和公共正義受限制的再發現(12)。由此,政治多元化是理解第一世界的社會中政治、法律和正義達到明顯和多面危機的主要因素。更甚的是,第一世界的模式未能向一些社會輸出,因爲該社會組織在各種層次上的多元化的意識仍未被國家的構想所抹去(13)。它作爲理解的因素,是因爲現行政治困惑中的某些熱門話題似乎與不夠充份的國家政治理論直接相關,這些理論未能解釋權力組織和現代社會規範的豐富性和複雜性的,因而未能在理論和實際的層面上考慮和接受在社會規範和監督制度中與國家相聯繫的政治和法律機制的基本和起碼的特點 。⑩參看 Maini er o 的作品 ,1 9 9 1 年和 Der Spi egel 的 作 品 , 1 9 9 1 年 1 1 月 1 8 日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Af fã ren in Bü r o.Sex in des Arbei t swel t)。(11)參看 Serrano Gonzalez 的作品,1 98 7年(爲形容這種現象,建議使用與《 podersubspecie legis》相對立的《poder past oral》).(12)關於這個問題,參看 Hes pa nha 的 作 品 , 1 9 9 2 年 a 。(13)參看 《Dominar o compart i r 》,巴黎,聯合國敎育、科學及文化組織,1 980年(那裏收集了一些關於知識轉讓調查的初步結果並提交給專家會議討論,其中較突出的是 F.Os t 和 G. Lenoble 的論文);在這一觀點上並非全部是統一的(參看 Heyen , 19 8 5 年 ; Med ic k,1 9 8 4 ) ,關於西方法律制度在遠東的情况,特別是有關澳門的,參看 Ro c ha的作品 , 1 9 9 1 年 。212
  • 事實上,凡對有效的政治實踐的非先入爲主的分析都很容易地反映爲權力總是倒向國家和附屬於國家的機構一邊。這樣,國家的約束,即法律和正義的約束,僅是針對社會關係和社會衝突的最低層面,儘管在衝突有限增長的情况下才顯而易見(14)。相應地,政治和法律活動的巨大眞空在今天仍繼續以監督和規範的復古和自發的方式來塡充。在我們這一時代,除官方法律以外,社會仍繼續由基於仁愛、友情或利益的交換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網絡或由自發的複雜規範或由“習慣做法”(P.Bou rd i eu)或是由行動和行爲的老套的辦法來調節的。儘管受到絞盡腦汁的政治或法律的忽略或排斥,這些複雜的規範仍享有一種自力和持久生存的巨大能力,而國家的規範和政治秩序的推廣政策通常變得沒有效力或無能爲力 。所有這些都必須被考慮在爲運用法律和正義而採取政策之時。目前,對於法律和正義的幾個問題正好反映了在這兩個領域中國家範例的不足。首先,談談“法律的首要性”問題,法律的首要性可理解爲法律所起的主要作用,即正式公佈的國家的法律必須適用於社會組織之中。法律集中性的槪念旣反映了堅信法律和置法律於社會工程策略的中心地位,又反映了法律在規範社會中的影響的減少,這兩者是相矛循的。無論如何,這種減少將引起朦朧的後果,因而也是負面的後果。那些贊成政治生活集中在“法律的首要性”之上的人,貶低了作爲現實的法律結構的模式,枯竭和歪曲它。換言之,法律掩蓋和衝擊了社會衝突的不可少的政治本質(15)。談及這一點,首先,當“法律案件”“典型化”時,需從生活中尋找根據,構成了生活中各種沒有生氣但多少具有感情色彩和政治味道的替代物。談及這一點,其次,通過語言的正規化和程序的儀式化,使政治職能的地位中立化。談及這一點,最後通過援引具備科學特點的法規,遠離和中立各種學說理論,抛開尋找解決問題的技術,把發現正義的程序轉移在幾乎正規式的統計,解除立法者,法官甚至律師在正規法律的產生和中介中的責任。或通過這些離奇的步驟,使權力的使用——有時是殘暴的——轉移爲遠離了技術的行徑。最近一些法律理論家(16)一直強調社會衝突管理領域的發展是跟隨着法律的非政治化而來的,這樣,用盡可能坦率的語言來說,法律以可能的也是必須的共識作爲統一和管理的邏輯來進行所有的社會交易。本人相信重新使用這些詞匯(從M.Bach t i n 的正字法開始)的社會成本一直沒有被充份地考慮進去。事實上,其效力體現在管理用語方面達不成共識而沉默下來,這些用語所涉及的東西存在於生活之中只是法律沒有指出而已,如個人利益、感情、先入之見,感情負擔或政治壓力等。(14)關於合法化的限制問題,參看C a ppe l l e t t i ,1 984年。(15)關於法 律實 踐的政 治分 析,參 看 B ou r d i e u 1 9 8 6年 ,此外 ,參 考 Sa n t o s , 1 9 80年,其中有不同之處。(16)即 N i k l a s L u hm a n n ( 主 要 是 L u hm a n n, 1 9 9 0 年 , 同 時 , 參 考 T e u b n e r ,1 9 8 8 年 ) 。213
  • 實質上,現在本人所擔心的法律用語在生活中的正規化所付出的代價,其實不過是一百五十多年前馬克思對法律形式主義進行古典批判的再實踐和再加深,不同的是所包含的內容更加廣泛。當然,一方面所指的不僅是“資產階級”的法律,而是官方形式法律的一切現象。另一方面,不能僅將這一法律同經濟權力的隱藏而相比較,而是要同多項社會權力的隱藏而相比較,從創造金錢的社會權力到締造知識、性別、日常生活和公共地位的社會權力(17)。現時的新自由人士在斥責國家的過份膨脹和提出“民事社會”時,似乎在提出“國家屬衆人”。另一方面,我們面對一個原則上無規則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來自官方權力的強制力在減少,所有個人之間的紐帶都建立在意願的自由表達基礎之上。個人意願在社會關係結構中的重大作用和來自自然的社會神話的重版,似乎也使從政治到國家和從規範到官方法律的演化加劇減少。那些權力中央化和法律的首要性的維護者未曾認識到即使不存在國家社會也是親密而自發地組織起來的“連國家都不存在”作爲解釋格老秀斯(Hugo G roc io)的一個著名的假設。“立法的非規則化”並不揭開一個給予每個人或團體隨意自由的社會,而是不可避免地會引致對已建立的權力狀况的維護和最終的加強。“非法律化”的某些經驗,例如,在美國實行的正義政治的領域,其給果恰好已顯現了沒有更多的權力下放到社會,在有衝突存在的社會中這種現象正好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以及使權力更令人窒息(18)。最後所述偶爾也指出了維護國家構想的一個因素,儘管那可能與國家並無任何關係,一如我們今天所認識的國家。這一因素指的是社會關係的理性意願的因素,過去它總是隱藏在國家理論之中。這一理性意願保持其效力並最終構成正義思想的中心。但是,問題是這種意願可因權力獨攬而終止,這種獨攬是通過規範的策略單一化,使人與人的關係受其支配來實現的。在此再次提及馬克、加蘭特(Mar c Gal an t er)一個極富涵義的論述:正義有許多空間”。正義(僅在平衡和均等的完美意義而言)有許多方面。首先,正義是人類的一種美德,在這種意義上,是作爲一種情感的敎育。其次,正義是任何人類關係的一種屬性,在這種意義上,必須適時或自動地在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得以實現,即在每一種友誼關係,每一種仁愛關係,每一個家庭,每一處工作地方,每間學校,每個班級,每個師生關係等,或者在所有和任何能找到兩個人共存的地方實現。因此,正義出現在我們每一個人共同生活的每一個微觀世界裏。從更廣義來說,正義在整個社會層面上是一種保障的方式,保障每個人獲得自由,保障“給予每個人屬於他的東西”,保障其永恆性,保障其它非全面性利益的實現(19)。(17)關於權力在不同層面的多樣性的分析可參考M.F ouc aul t 最後階段的作品。其中要強調的是後面的參考書目中提到的所有他的作品。另外,有關的原始資料還可參看Mái z 1 987年和 C a l v o G a r c i a 1 9 8 9 年 的 作 品 。(18)參閱 He s p a nh a作 品 1 9 9 2年 a書集 中 的 一 些文 章 一 即 R.A b e l 和M.G a l e n t e r 的文 章 。(19)在同等的意義上,所有旨在使一個社會更公平的政治都加深了個人的自由。參看Gi ovanni, 1 9 9 0 年 。214
  • 可以肯定,把這種社會微觀工程交予唯一的權力中心,是免除個人責任的好方法。但是更爲近代的社會政治思想對於人與權力關係的理解恰恰是把政治再反交予人民,保証他們更能以個人名義參與權力的社會機制,同時也對其結果負起更重的責任(20)。這是很顯然的,從黨派在政治活動中監管作用的現行危機中可見一斑。黨派政治的危機表現得非常廣泛,如選擧棄權的增加,軍人在黨派中的減少和組織政治斗爭的非典型方式,如俱樂部,論壇或聯盟,這似乎代表着結束由黨的機器和官僚來進行政治監督的一種願望,要結束個人參與政治時那種脫離個人和團體具體問題的寄生現象,他們忽視社會化方式多樣性,其實每個人都置身於這種多樣性並且都覬覦其財富,對我們社會各種共謀關係的差別性,不說成是非邏輯性。這種政治的具體投訴,尤其在今天,也因政治和眞實生活的分離而顯示了一種不滿足,這種不滿足由政治的代理機構又或由那些感覺到不滿足的人表現出來。製造一種政治所建立的模式,不管是東還是西,都試圖附予這個政治固定的位置、方式、論題和內容,這些方面已與我們所生活的地點、我們目前活動的方式、我們每天所擔憂的問題、我們每天交流的方式等具有越來越少的關係。這樣,一些積極份子不得不在政治和生活之間作出選擇。可以從政而沒有生活,或選擇生活而不從政。無論這樣還是那樣都得付出代價。那些從政的人,喪失生活的一面,可以談及生活,却不爲生活所理解,因爲他們談論的東西是奇異的,超出常人的談論。那些選擇(或被迫選擇)生活的人被限於對政治保持沉默,只成爲政治的對象,儘管政治很少談及他們。但是,所有共同生活的活動,如在家庭,在工作地方,在學校,在娛樂場所,都是政治的行動。我們所有人從事一種自己並無認識的政治,或說得確切一點,所有人從事政治,卻又缺乏一種從政所建立的方式使他們認識政治。由此,展現“政治的限制”的急逼性,一如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是政治未能深入到人們具體的生活。所以,爲了引起人們的興趣,使每個人回到日常生活的政治層面,嘗試給予他們說話的權利,準許把那些人們共同擔憂的問題(如居住、交通、性別和種族岐視,家庭壓力、老年人、貧困等)置於政治的中心,並由倡導者和對那些擔憂有同感的人去討論,而不是像今天那樣,僅僅是黨派或競選所利用的論題(由其它人遠遠地談及)。最後,讓我們回頭再講一種政治,這個政治再次决定性地根植於微觀實體的活動,根植於順勢療法的醫療學,根植於個人的組織因素,而歸根結蒂,根植於美德(這是從聖朱氏(Sai n t - J us t )到康德的古典唯心主義的政治理論中極富涵義的中心槪念)。一種政治再次被融入人類的範疇,再次強烈地質疑人的感情和特性,還有古人在Ph rones i s 或 Pruden t i a (謹愼)。標記下所做的理論的微妙藝術,這一藝術是善於巧妙地在政治關係中引進同其相近者以及共和國。(20)這一假設儘管値得有批判地探討,但這裏指的是激勵批判性的思想及刀刃上的生活,是存在地優於個人和平意義上的享樂主義,代表着考慮和決定問題的其他方面。在各種制度的理論方面,這最後的態度可以很好地適應於“自然”機制,減少一般心理層面上的複雜性。215
  • 試問這與賦予政治以倫理內容的道德性探討有某些聯系嗎?如果這樣意味着重新把人束縛在一個不同價值的系統組合中,這個系統給予他們精神上的安慰,保証他們免受選擇的風險,那麼,這主要是一項裝門面的運作,這個運作即組織和參與越來越少人相信的權力的各種模式再度合法化,也許不是這樣。相反,假如是這樣,這意味着在政治強硬的中心可以有個人的選擇,而這又假設爲不僅是不阻碍每一個可供自由和選擇不可缺少的空間的小心翼翼的擴大,同時也是實踐科學對引導行動一種新的關注,這首先意味着爲個人自由的敎育,一種識世物的敎育,綜上所述,是一項對於社會極權化趨勢的清楚揭露和帶有批判性的永久呼吁,特別是關乎那些隱藏在“多麼精細和多麼微妙/筆墨難容”的形式之下。我以上述這兩句名言作結本文,這兩句話是多麼的美麗和深奧,多麼希望這是出自我手,但事實上,這是摘自著名詩人Soph ia de Me l l o B r e y ne r 的詩句。註:本文之參考書目請參閱葡文版同文末。216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2 1 7-2 2 4澳門的政治決策程序與法律的制定*J.A.Oliveira Rocha**一 、引言把立法過程納入政治決策程序裏,絕非易事。之所以困難,是因爲在那些對“政策學”早已進行研究的國家裏,法律並不是施行政策的專有工具。此外,在強調法治主義的國家裏,譬如葡國①,人們認定法律是實施政治決定和規範公民行爲的唯一合適的方式。這個所謂“法治範例”是歐洲大陸的主流觀念,A.Hes pan h a( 1 9 8 6年的作品第64頁)對其作如下的描寫:“那就是法律是一種規範紀律的基本技術;政權與公民間的所有的溝通,都必須通過法律而進行;法律是政權規範公民行爲的唯一的方式;公民對政權的所有要求都必須受法律槪念的規範或制約”。如果我們從歷史角度分析該思想,我們就會發現,它與自由主義思想以及法律是全民意願的理論是相聯的。另一方面,法律社會學早已表明有一種社會和經濟的自我規範的自然進程的存在②而法律並不一定是啓動某一經濟或社會政策發展的最合適的手段。*本文 原爲 作者 爲澳 門法 律現 代化 辦公 室於 1 9 90年 1 2月 1 0日至 1 5日擧 辦的 “澳 門的法律與過渡期”研討會而準備的一篇講稿。**行政學博士,澳門大學敎授。①幸好這觀念經已過去,因此,在葡國部長委員會於89年2月8日所提交的第1 5/DB/89號決議上可以見到寫着:“立法的汚染對經濟及科技的層面尤其有害,過多的規條一直成爲經濟及科技發展政策以及革新過程的窒碍。”決議還堅持規範性條文的制訂和宣傳必須合理,以增加其實效。②根據 B oa v e n t ura S.San t os (蘇保榮,1 991 年)的結論,這在文化分離的社會裏尤其如此。按這位著名的法律社會學家的說法,澳門存在着多種的規範性命令,儘管政府控制着施行法律的執行工具,官方的法律命令可能是最次要和最乏效的。217
  • 這並不意味着在很多國家裏法律不再是落實政治决策的一個慣常的程序。在這種情况下,法律學家不能再是社會領域的工程師③而必須成爲不單在立法政策和技術範圍的專家,更且要專注於那些備受管制的範圍的立法(Mazu r,1 989年)。這位作者還認爲,制定法律的專家應懂得回答下列問題:1.現行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或是能以其它方式來落實政策?2.是否合法,亦即法律制定的合法性如何?3.是否能得到一般人的理解?4.是否有成效?儘管有局限,儘管認爲最好的法律是沒有法律,且會出現失控,法律仍然是歐洲大陸政治體系中實施公共政策的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將立法工作納入公共政策理論之中,是當務之急。爲此,我們沿用傳統的分類法④闡述公共政策理論:——政策的形成。——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合法化。——政策的實施。——政策的評價與控制。二 、政策的形成公共政策不能憑空造出,而是需要一定的環境。這個環境的最主要表徵元素就是政治文化,按照Almon d和 Ve r ba( 1 9 63年)的解釋,那就是將個人與政治體系聯系在一起的的態度、情感和價值觀。Almond和Ver ba把政治文化分成三種基本類型 :1.地區型,人們對行政管理機構沒有太大的期望,一般來說,他們不參與政治行政的運作 ;2.服從型,人們明白行政管理的工作,但並不參與其中;3.參與型 ,人們積極參與政治。③根 據8 9 年 1 0 月 4 日發 出 的第 1 1 4 /GM/8 9 號批 示, 法 律現 代 化辦 公室 的 設立 不 單是基於要推展立法方面的研究,同樣是要利用法律界的人力資源來檢討澳門司法制度內的各個主要分支系統,法律界的參與是必需的。④參閱 A n d e r s o n ( 1 9 8 9 年) 作 品 及 We i n e r e V i n i n g(1 9 8 9年)的作品,其他有關對政治過程理論的新說可參閱 S a b a t i e r ( 1 9 9 1 年 ) 及 N a g e l ( 1 9 9 0 年 )的作品。如同其自身槪念所表明的那樣,服從型政治文化所構成的環境最適於把法律作爲確定和落實公共政策的方式。事實上,在服從型政治中,法律更富於有效。218
  • 相反,在有廣泛參與的政治體系裏,法律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需的。在那些政治文化主要爲服從型的歐洲大陸國家裏,法律在政治決策過程中佔據了中心地位,因爲其人民認同國家是有權支配大衆的意願。政策的形成同樣有賴於一定的政治制度,亦即有賴於特定的、其構成具有某種民主形式的政治結構。由此,在那些政治分化和決策過程分散的民主制度裏,用 L i j p h a r t ( 1 98 4年)的話來說,政策必須得到廣泛的贊同;以及爲了能更切實有效,政策不能採用法律的形式。與此相反,在那些人口單一,服從多數、派別不起作用的民主政制裏,假定法律已代表大衆的意願,以法律形式推行政策是最簡單不過的了⑤。總而言之,公共政策形成於特定的文化環境和特定的政治結構,但議事日程的制定並不是政府計劃的合乎邏輯的結果。政府計劃的實施並不取決於邏輯的標准或時間次序,而只是與政治經濟周期有關⑥。三 、政策的制定當事情觸及政治制度,即當把事情編入日程表的時候,就要制定接着推行的政策。這個階段料想就是一個決策過程。總的來說,我們認爲决策過程有三個基本模式:1.情理模式。2.累加多數或談判模式。3.組織或習慣模式。在現實中,多數的情况都是按組織習慣而編排決策。至於那些未被編排的決策,則爭取它們至少是合情理的(S i mon,1 959年),即必須選擇那最適合達到目標的,其中當要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問題。然而事實上,人與組織一樣,其理性是有局限的,所能考慮的選擇是爲數有限的,而這些選擇也是以前政策所累積的。⑤英國是這種理論的一個例外,儘管它是一種古典民主派的形式,以服從多數的規則爲基礎,但其法律中却沒有用以確定公共政策的最重要的條文。這個情況乃與其參與式政治文化及“習慣法”的傳統有關。⑥施華高Cavaco S i l va曾精警地演譯過這理論,指出政治家是爲尋求社會利益而奉獻其生的動物的說法今天已被視爲一個神話;政治家找尋選擧的回報,即“趨向於選擇有直接即時利益的機會,選擇易收益及代價是非直接,即時的而又不容易辨認的”。如要介定官僚們,即其官位不直接依靠選擧而保持的人,的政策的話,他們的表現同樣是“根據個人的目的,包括保留權力,個人晋升及最大的物質補償。”219
  • 如果我們將這些模式應用於政治決策過程,我們就會發現,存在着以理性的方式編寫政策的傾向;然而,這是不太現實的。事實上,決策過程就是各種模式相互作用的結果。理論上,決策人並不是絕對化的理性人,他們亦置身於組織之中,並要承受和容忍與關係人打交道的壓力。有些情况下又須做出承諾,建立聯盟關係,等待從當時來看並非最好然而是可能的機會。此外,官僚機構利用習慣的經驗,亦即援引先例處理不確定的事項,試圖以內部習慣製造環境⑦。決策之後,就要選擇最適合的手段將之付諸實行。在歐洲大陸國家裏,從自由主義革命起,法律就一直是實施公共政策的最具特權的工具,而且實際上是唯一的工具。如果說在自由主義國度裏法律行爲受制於其自身的思想體系,那麼在“福利國家”裏其重要性則要大得多。實施新法改善社會,成了當時的目標。八十年代的非規範化運動削弱了法律的作用。人們現在認爲,法律條文愈多,行政管理機構就愈臃腫,公民的自由亦就愈少(P e r row語);大部份管制經濟活動的法律條文是爲壟斷集團服務的(S t i g l e r 的論點);社會和經濟活動能自然地自我規範;司法技術不太可能對立於附屬的政治文化。隨着“法治範例”重要性的削弱,把法律作爲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工具的作法,轉而受到特殊的關注。在 澳 門 , 1 9 9 1 年 7 月 3 日 所 頒 佈 的 第 1 0 8 /GM/ 9 1 號 批 示 明 顯 地表達了上述的憂慮,批示的內容是希望令到法律條文的制定程序合理化。批示規定草擬法令之前須先研究其合理性,其目的,其後果及其選擇的理由。批示還規定要作出一項有關成本與效益的分析⑧。總的來說,在“草擬”法例之前,有必要先回答一系列的問題(T hor t on, 1 9 8 7 年 ) :1.第一個問題乃關乎法律是否必要,當然通常都寧取其他方法而非法律來施行政策。2.進而應檢查一下其可行性。3.最後應評估一下所規劃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響,亦即對法律的作用過程做一個模擬測試。這一種測試可以是將某一“草案”付諸具體的情况加以試行;然後加以推廣並計算所採取的措施對社會和經濟的影響。在像澳門目前所處的過渡時期裏,這種分析或許是非常困難的,但對於避免無實際用處的立法來說,同樣也是非常必要的。⑦如果我們將組織語言轉換成法律語言就會發覺法律就是多方利益的組成的最可能和最合理的結果,期望它的執行能形成習慣和程式化行爲,減少不確定性。⑧關於法律制定的技術,請參閱我們的作品《法案起草註解》。作品內提及一個關於法律制定的適當程序的多個階段:有關方面的建議,對立法事項範圍及現有司法條件的分析,設計、起草法案及通過一項核對準則加以審閱。220
  • 在澳門,存在很多不當,甚至無用的立法範圍。一般來說是指經濟方面的立法,而主要就是對投資方面的鼓勵。例如,關於財政鼓勵方面(1 987年1 2月 2 1 日 第 7 1 / 8 7/M 號法令),只不過是有一項信貸批給的申請,也因沒有依法立約而被拒。(Margar ida Proenç a , 1 9 9 2)。四、政策的合法化當一個制度有能力令人對其政治機構產生及維持信任,認爲是最適合其所處的社會時,就會提及政治的合法性問題⑨。關於制定法律的問題,Rogé r i oSoares ( 1 9 8 6年)談及了以下的必要性:“立法見解保証得到多種前景,當法律越能回應社會的多元化那前景的種類則越繁多,並能夠刺激起輿論決議以便能眞正控制及可能對其他環境施加反作用力。”在一個像澳門的,利害關係迴異並處於急劇過渡之中的,政治制度裏,尋求政治上的合法性應成爲一種經常性的關切。最好的法律,亦即最切實有效的法律,可以不是那些在技術上盡善盡美的,而是那些得到廣泛贊同、並具備條件超越習慣方式而持久存在的法律。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公衆的參與,就必須不斷地進行協商,使環境與政治決策系統之間有一個回饋的過程 ⑩ 。合法性的問題還涉及另一種與那過程的規律性有關的考慮,譬如其與憲法的相容性,對葡國賴以凝聚的法規的尊重,對綱要法的適應,對各種機構擁有的職權的尊重以及法規與相關原法律的一致性。如果以一種簡明的方法而且不苛求法學嚴謹性的話,我們可以說,這些問題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法規方式問題緊密相關。運用 Maria dos Prazeres Beleza博士(1 9 89年)的分類學,我們可以將澳門的立法程序作如下劃分:1.立法會的法律澳門組 織章程 (2月 1 7 日的第 1 / 7 6號 法律頒 佈的 ,9月 1 7日 的第 53/ 7 9號法律 和5月 1 0日的 第 1 3/ 90號 法律對 之做了修 訂)認 定下列 事項屬立法會職權範圍並將之納入法律之列:*立法會專有的立法權限範圍(澳門組織章程第31 條2款),例如有關選擧和議員章程的立法 。⑨關於政治合法性的問題以及多元民主政治中有待解決的問題,可參閱 Do g a n ( 1 9 8 8 年 )及 L i pset ( 1 9 8 1 年 ) 等 人 的 著 作 。⑩成立法律現代化諮詢委員會的第 6 2 /G M/ 9 0 號 ( 9 0 年 6 月 4 日 )批示在某方面表達了上述的憂慮,委員會有權“對在法律現代化的基礎上作的政治抉擇與過渡過程的其他方面的交接事情提出意見 ”。221
  • 相對保留的立法權限範圍(澳門組織章程第31 條3款):所載明的事項只能在事先得到立法會授權的情況下才能由總督頒佈法令。*訂定澳門的社會、經濟、財政和行政管理政策的總體方針。澳門組織章程隻字未提由法令的形式來充實這些總體方針的可能性。事實上,章程第1 3條第3款僅僅提到共和國主權機構的綱要法可由法令加以充實。無論如何理解,這些事項都只能由嚴密執行的規定加以規範,8月20日的第47/ 90/M號法令第7條將這種規定稱之爲對外規則性之補充批示。2 .總督的法令*與立法會權限並行的立法權限(澳門組織章程第1 3條1 款)。*得到立法會授權許可或當立法會解散時行使的立法權限(澳門組織章程第1 3條1 款將之轉到該章程的第31 條3款處理)。這些法令受制於相應的立法授權法 。*專有的立法權限(澳門組織章程第1 3條3款):與行政機構的內部組織和運行有關的事項,以及所謂的補充性法令或用以充實共和國主權機構的綱要法律的法令。在這最後一種情況裏,總督的法令受制於綱要法。3 .制訂規章的權力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1 6條第1 款c 項的規定,總督有權爲實施在當地生效但欠缺規章的法律及其他法規而制訂規章。然而,總督可以通過頒發訓令或組織及規範行政機關的法令,授權各政務司執行職務。一般習慣於將自治獨立的法規以及補充性的或執行性的法規區別開來。前者的目的並不是爲了完美地執行某一法律,而是要建立某一特定事項的司法規程,因而不能包括法律專有範圍,也不能包括缺乏立法許可的事項。而後者則僅僅是爲了完美地執行法律。在澳門的政治制度裏這些規章在形式上有兩種類型:訓令與批示(澳門組織章 程 第 1 6條 1 款 ) 。儘管我們覺得訓令比較鄭重一些,但對於選擇哪一種形式都沒有任何規定。此外,各個政務司在執行由總督授權的職務時,一直都是採用批示的形式。不論採納何種級別制,批示可以廢除訓令的做法似乎都是不恰當的。五 、政策的實施除了上述情況之外,還有一些情況會影響法律的效用。本人在此主要指對法律的明確程度的要求,無論是其要達到的目的還是其內容方面的,都要做到普羅大衆能夠理解;因此,所使用的語法應是簡明而又嚴格的,在技術上正確無誤,沒有語義上的含糊不清。222
  • 要做到明確性和嚴格性,就要預先對那些將要廢除和保留的東西加以審定。系統化方面的要求同樣與明確性聯系在一起,亦即,對法律加以整理使之符合科學標准(11)。雖然法律要有效用就應該是要得到廣泛的贊同和享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日常的行爲亦需有配合的裝備對之加以管治,以防止法律淪爲純粹的一項意向聲明(12)。另一方面,不應要求公共行政在法律運作中做出過火的努力。譬如,不完善的法規、不符合公衆意願的廢除或不正確的修訂,都將給法律的實施帶來困難。這類困難將會阻碍法院實施法律(W i e l i n g e r , 1 981 年)。六 、政策評價與控制評價與控制是政策程序中的最重要的時刻。因此,在純立法性的工作中,同樣需要建立控制其效率和評價其影響的機制。只有這樣才有可能發現和糾正立法的負面作用,改善法律的實施條件,找出立法的需要,作出簡明的撤消。然而,控制與評價的成功,有賴於是否存在可信賴的標準,是否能夠測量其結果,在公共政策領域要做到這一點並非一定容易。而且,還有義務對議會介紹其成果。無論如何,各個公共部門應具備研究其影響的條件,包括對結果的分析,與法律執行者的會晤,直至對意見的研究,計算實施的代價以及計算產生的副效果和超乎意料的效果。( L y n n, 1 9 8 7 年 ) 。在一個像澳門這樣的情况裏,控制與評價是極其重要的(13)。七 、結論我們並不意圖透過上文的分析把立法程序縮變爲落實政策的一個純粹技術。法律有其本身的自主性,另一方面,除法律外,還有其他實施政策的工具。倘採用法律的形式就要着重司法準則必須回應其試圖塑做的社會的價值觀,必須反映其所尋求的公正。否則的話,旣沒有公正,也沒有效率。(11)關於系統 化問題 ,可參 閱 Mene z es Co r d e i r o ( 1 98 6年) 的作品 。(12)應當提醒一下,沒有公務員的參與就沒有有效的公共政策。倘這些公務員不肯定這個變化,就會出現各種令一切保留不變的官僚形式或是那政策會引起在決定過程中未預見到的混亂(R ocha , 1 9 9 0 年 )。(13)澳門 並 沒有 任 何 負責 控 制 和評 價 的 機構 。 然 而, 9 1 年 6月 3日的 第 1 06/GM/ 9 1 號批示規定公衆服務曁諮詢中心必須就其處理的投訴,申駁,建議,批評及諮詢個案提交季度報吿,如果處理得當,可作爲評價有關法例是否恰當以及控制其實效之用。223
  • 參考書目# Almond,Gabr i e l A.與 Si d ney Ver ba, 1 963年,《公民文化》,普林斯頓,新澤西,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And er s o n,James E.,1 98 4年,《公共政 策的制訂》 ,第三版,紐 約:Ri neha r t 及Wi ns t o n 。# Beleza,Maria dos Prazeres P., 1 9 8 9 年,《政府法規的對外形式》,里斯 本:Es t u dos C ET A L 。# Cordei ro , A.Menezes ,1 986年,“系統化問題”,《法律的制定》,第Ⅱ册,第1 3 3- 1 5 1 頁 , 葡 國 國 立行 政 學 院 出 版 , Oe i r a s 。# Doga n,Ma t tei ,1 9 8 8 年,《多元化民主的比較:對合法性的考驗》,倫敦:West vi ewPress 。# Hes p a n h a,An t ó n i o,1 9 8 6 年 ,“歷史與社會學方面的前景”,《法律的制定》,第Ⅱ册,第59-82頁,葡國國立行政學院出版 ,Oe i r a s 。# Li p j a r t ,A r end,1 984年,《民主:21 國的多數及一致的政府的模式》,New Haven:耶魯大學出版社 。# Lipset ,Seymour Ma r t i n 1 9 8 1 年, 《政 治 家》 ,巴 爾的 摩 :John Hopk i ns# Ly n n,Law rence S.Jr., 1 987年,《主管公共政策》,波士頓 :Li t t l e,Brow n andCompa n y# Mazur ,Jacek,1 9 8 9 年,“法律制定者的資格”,《行政學國際評論》,第55册 ,第 2 2 9 - 2 3 9 頁 。# Nagel ,St ua r t S.,1 9 9 0 年,“政策學的矛盾發展”,《公共行政:紀律的國家》,Naomi B.Lynn e Aaron Wi l davs k i 出版, Cha t ham,N.Y.: Chatham House Pu-b l ishers lnc.:第 4 2 1 - 4 6 1 頁 。# Pr oenç a,M arga r ida ,1 992年,《太平洋彼岸的科技與競爭:澳門》(出版中)。# Roch a,J.A.Ol ivei ra,1 9 9 0年 , “ 國 家 的 失 控”, M i n h o 大學公共行政座談會上的講 話 ,Braga , 1 9 9 0 年 5 月 4 - 5 日 。# Saba t i e r ,Pau l A.,1 991年,“朝向更佳的制訂政策過程的理論”,《政治學與政治》,第24册,第二期,第 1 4 4 - 1 7 2 頁 。# Sant os,Boaventura Sousa,1 991 年, 《澳 門的 司法 與 社會 》, 研究 報吿 書 。# Si l va,Aní bal A.Ca vaco,1 9 7 8年,“ 政客, 官僚 與經 濟學 者”,《經濟》,第Ⅱ册,第 3 期 , 第 4 9 1 - 5 0 2 頁 。# Si mon, Her b er t ,1 956年,《人的模型》, 紐約 :John Wi ley。# Soa r es ,Rog é r i o E., 1 986 年,“當代國家的立法職能的方向和限制”,《法律的制定》,第Ⅱ册,第43 1 -445頁,葡國國立行政學院出版,Oe i r a s 。# Thor t on,G.C.,1 9 8 7 年《草擬法律》,第三版,倫敦:Bu t t e r w oo t h 。# Wi e l i ng e r , 1 9 8 2 年 ,“ Bed i n gungen der Vo l ziehbar kei t Von Geset zen”,i nOhl i nger,《Met hodi k der Geset zegebund》,Wi en/紐約,第1 56及隨後數頁 。# Wimer, Davi d L.及 Aidan R.Vi n i ng, 1 9 8 9 年 ,《政策分析:構思與實行》, Engl e- wood Cl i f f s,紐約,Prent i ce-Hal l , l nc.。22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22 5-23 5中國刑法原則與普通法系 、大陸法系之比較徐逸仁*刑法的原則問題,是刑法理論中一個重大的、帶有根本性的理論問題。它對於制定完善刑法,準確適用刑法,加強法制建設,都有着重要的意義。由於刑法理論中各種具體原則繁多,爲區分起見,我們把刑法的一般原則稱之爲刑法基本原則。所謂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中關於犯罪、刑罰及其相互關係等方面的槪念、制度賴以確立的準繩。在中國刑法中並未對刑法的基本原則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予以闡述,理論界一直存在着頗多爭議。1 97 9年7月,中國第一部刑法頒佈以後,刑法學者根據自己的理解,提出各自的基本原則。其中有相同的,也有相異的,或互相交叉的,總起來有十條之多。經過較長時期的研究探討,理論界已大體獲得共識,認爲解決刑法基本原則問題應遵循兩項標准:第一,這些原則必須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法所共有的;第二,這些原則必須是貫穿刑法始終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體原則。依據這兩條標准,中國刑法學界公認的原則有如下幾條:(一)罪刑法定原則;(二)罪刑相適應原則;(三)主客觀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四)罪責自負、反對誅連原則;(五)懲罰與敎育相結合、改造犯人成爲新人的原則。這是並列的五條原則。各有其特定的含義。自然,在上述諸原則中,就內容的廣泛和影响的深遠,首推罪刑法定原則 。迄今爲止,在世界範圍內還沒有哪一個國家否定這一原則,因此,可以說罪刑法定原則是世界各國公認的一項刑法基本原則。下文將重點闡述這一原則。* 法學敎授,上海大學法律系主任225
  • 一 、中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中國第一部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是作爲司法專橫、罪刑擅斷的對立物出現的,其本質是反對罪刑擅斷的。中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凡構成犯罪的行爲,一般說必須是中國刑法所確定的而且具備中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諸要件;對各種犯罪所處刑罰之種類和幅度,也必須是中國刑法所確定的,不得適用法外之刑。同時中國刑法又規定,以有控制地適用類推作補充。在我們看來,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脫離了犯罪和刑事法律的實際,因而不可能也從來沒有在刑事法律中得到眞正的貫徹。用機械唯物主義觀點看,罪刑法定與類推是相互排斥的法律制度、其實罪刑法定的本意是禁止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爲主觀隨意定罪處刑。而當刑事法律本身對類推的具體運用做出了嚴格的限制之後,它在一定時期內還應當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是完善罪刑法定原則的有效措施。隨着經濟、政治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犯罪現象也不斷翻新、層出不窮。我們只有通過類推適用、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刑事立法,才能眞正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即使在中國刑法比較完善之後,類推制度也可能不復存在,但法律的解釋還是必須的。但中國的司法解釋嚴格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不得與立法解釋相抵觸。中國是成文法國家,不用判例法,沒有習慣法,因而談不上斥習慣法。一般來說,中國刑法對溯及力問題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新法沒有溯及旣往的效力,但是新法比舊法規定得輕的話,則可適用新法。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刑法典都規定有從舊原則的“但書”。也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如果新法規定比舊法輕的,則可適用新法,這時新法就有溯及旣往的效力。在中國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個別單行刑事法規也有例外。當着某些時候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時候,1 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份子決定》,則採取從新原則、也即新法有溯及旣往的效力。這是從國情出發,從犯罪現象的實際出發,從犯罪對象的實際出發、從全國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出發而規定的,我們不拘泥於罪刑法定的初期主張,事實上絕對的罪刑法定是從來沒有實現過。以上就是中國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含義和特點。下面讓我們看看原來意義的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由來與發展罪刑法定原則,也叫罪刑法定主義。我認爲這二種提法的內容本質上是一致的,只是角度不同而已。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是從立法、司法的基本准則來說的;而罪刑法定主義則主要從學說、理論主張這種角度而言的。罪刑法定作爲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並不是同刑法一起產生的,而是刑法發展到一定階段上,作爲罪刑擅斷的對立物問世的。自古羅馬至中世紀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是神權、君權統治,“朕”即國家,君言即法。何謂犯罪,何謂刑法,很少有法律明文規定。刑罰權之發動和適用,基本上沒有客觀的法制標准。人民的生命、財產之安危繫於君主、法官之手。這就是歷史上的罪刑擅斷時期。罪刑法定的早期法律思想淵源,一般認爲始於1 21 5年英王約翰(John,1 1 67-1 21 6)226
  • 簽署的大憲章。其中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除經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褫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一規定自然不可能改變封建司法專橫的狀況,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王權和司法專橫的作用。這就奠定了“適當的法定手續”的法的基本思想。這一法的基本思想在1 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 688年的權利典章中均得到反映。因此,這一思想不僅在英國領土扎了根,而且在英聯邦也產生了廣泛的影响。當“適當的法定手續”這一法的基本思想傳入美國以後,最明顯的反映在1 787年美利堅合衆國憲法中就有了“不准制定任何事後法”的規定,即不准制定有溯及旣往效力的法律。各州法律中也有同樣的規定。1 791 年的修改憲法第五條規定:“不依法律規定、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並於1 870年的憲法修改中,對各州也有同樣的規定。以上充份說明:即使屬於不成文法的英美,也在“法律的正當手續”的形式下,走向罪刑法定主義的具體化道路。在歐州“罪刑法定主義”最初是作爲一種學說出現在啓蒙運動的思想家盧梭(Jean-J acques Rousseau .1 71 2-1 778)孟德斯鳩(Char les de Secondat,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 t e s qu ie u 1 689-1 7 55)等人的著作中。孟德斯鳩在其著名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寫道:“專制國家是無所謂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國是有法律的,法律明確時,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確時,法官則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國裏,政制的性質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爲依據;否則在有關一個公民的財產、榮譽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對法律作有害於該公民的解釋了。”孟德斯鳩的罪刑法定思想,又得到被稱爲意大利刑法之父的C.B貝卡利亞(1 738-1 794)和著名的德國刑法學家,安·費爾巴哈(1 755-1 839)進一步發揮,成爲一項法律原則。貝卡利亞是刑事古典學派的奠基人,他的刑法思想對後世有極大的影响,他率先提出一系列的刑法原則。在他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只有法律才能對犯罪者規定刑罰……超出法律的刑罰是不公正的。因爲它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另一種刑罰。”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爲罪刑法定的雛型。此其一。第二,提出了刑罰應當與犯罪相均衡的原則。認爲犯了罪,便理所當然地應受到刑罰的懲罰,但不可濫用刑罰。而要罪罰相當。第三,提出刑罰人道原則。貝卡利亞反對死刑、拷打等不人道刑罰。必須明確指出:罪刑法定主義的有力倡導者是十九世紀初期,號稱近代刑法學鼻祖的費爾巴哈第一次在他的《刑法敎科書》中用拉丁文明確記載“罪刑法定主義”這一法律用語。但我們不能根據最初是用拉丁文來表述的,就推定罪刑法定主義出自羅馬法。刑事古典學派在德國的主要代表人物費爾巴哈把貝卡利亞許多刑法思想予以充實、完善與理論化。他的有關罪刑法定思想主要就體現在(1 )刑事立法與命令不同。他認爲刑法與普通的命令有着本質的區別。刑法不爲自身以外的原因所左右、是絕對的“命令”,而普通的命令可以受命令以外的原因所左右,是“附條件的命令”。法官可以發佈命令,但不能制定刑法。(2)刑法必須有確定性。他認爲:刑法的目的旣然是用法律進行威嚇,刑法的規定必須是明確的。如果刑法的規定含糊不清,可以隨意解釋與適用,人們就不可能對什麼是犯罪與犯罪應受到什麼樣的刑罰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從而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爲與刑罰的聯系,刑罰的目的便難以實現。(3)刑法必須具有絕對性。這就是說,一方面,刑227
  • 法對刑罰具有絕對的制約性。作爲刑法的一部份,刑罰必須受制於刑法,量刑的根據只存在於刑法的規定之中。另一方面說明,刑法對法官具有絕對的權威性,法官是執法者,他的一切活動必須受刑法的制約。由此可見,費爾巴哈反對法外刑和法官立法。(4)刑法具有內在的必然性。犯罪與刑罰是刑法的兩大基本要素,兩者法定地結合在一起,構成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法官執法必須做到有罪必罰與非罪不罰。被稱爲現代刑法學鼻祖的費爾巴哈補充豐富了貝卡利亞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則,使之臻於完整。罪刑法定原則從思想轉變爲現實,從學說轉變爲法律制度,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積極成果。1 789年《人權宣言》第五條規定:“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爲。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爲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爲。”第八條還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係依法實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此後,法國又在1 791 年大革命後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中,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刑法的法定化、實定化;一是條文規定明確化。前者要求刑法中的犯罪與刑罰,必須用條文規定,必須作實體的規定;後者要求條文規定,必須意思確切,文字清晰,不容稍有混淆。1 81 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四條作了實體規定:“沒有在犯罪行爲時以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輕罪與重罪。”一般認爲,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直接淵源。它幾乎爲全歐諸國所採用,英美也沿用這一原則。其影响所及早已超出歐美諸國而傳入亞洲。日本在1 880年公佈了由法國邦蘇納德(Boessnade 1 825-1907)起草的日本舊刑法正式採取了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該法第二條就有“無論何種行爲,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的規定,至今日本刑法仍採用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思想是在晚清傳入中國的。法律上的規定最早見之於1 91 0年頒佈的“大清新刑律”。該法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爲,不爲罪。”以後舊中國歷屆政府,包括目前的台灣國民黨政府頒佈的法律也都沿用這一原則。從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到資本主義的罪刑法定,是刑法發展史上一次大變革。廢止罪刑擅斷主義,確定罪刑法定主義作爲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個歷史進步。對限制封建的司法專橫、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是有積極意義的。(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罪刑法定原則是近代世界各國公認的一項刑法的基本原則。它原來是用拉丁語作如下表述:“法無規定,不爲罪。”(nu l l um c r imen s ine l ege)“法無規定,不得處罰。”(nu l l a poen a s ine l ege)或者“法無規定,不爲罪,不得處罰。”(nu l l um c r i m e n ,nu l l a po e na s i n e l e g e)在大陸法系國家,關於犯罪和刑罰均需以法律明文規定。行爲時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爲罪;行爲時法律無明文規定爲犯罪者,不得處罰。簡言之,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此外,罪刑法定還包括根據前述精神派生出來的內容。對派生出來的內容說法有多種,但流行的觀點是指以下四點:228
  • 1 、排斥習慣法:在進行刑事審判時,對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都必須由法律規定。而這種法律的規定也即刑法的淵源。必須根據預先明確規定的成文法,而不得根據習慣法給以處罰。同時,也不得適用成文法規定以外的刑罰。2、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對某種犯罪的刑種、刑名和刑罰幅度都必須作明文規定。如果對一定犯罪的刑種、刑名和刑罰幅度不作規定,無異把罪刑法定的“刑”成爲空白,讓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爲所欲爲,失去刑法對人權的保障機能。3、刑法無溯及力:也即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旣往。根據行爲時法律規定,不認爲是犯罪的,而按審判時的法律(事後法)認爲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該行爲犯罪並處以刑罰。實施行爲時法律爲“行爲時法律”或稱舊法;實施行爲以後頒佈實施的法律爲“事後法”或稱新法。新法效力不溯及以往。4、禁止類推解釋:認爲適用類推,意味着法官行使立法權,是新法律的創制,與罪刑法定主義不相容,因爲類推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爲,援引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它同罪刑法定是互相排斥的。由於大陸法系各國通行成文法。“法無明文規定”一義,就一目了然。而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國家以習慣法、判例法爲主體。雖然也有某些制定法,但與大陸系國家的成文法有很大的差異。誠如前文所述,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法制原則,已普通地爲當代世界各國所接受,所以,普通法系國家也實行罪刑法定主義。它的含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 、非依法律不得治罪:這裏所指的法律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主要的)也包括部份制定法。英國“大憲章”和美國憲法裏雖然沒有列入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但也確實建立了能達到相同結果的訴訟保障和原則。2、刑法的效力不得溯及旣往:早在1 696年,英國刑法學家霍布斯就提出:“在一項行爲實施以後制定的法律,不得使該項行爲成爲犯罪……因爲在這項法律規定之前,無所謂違反這項法律的事。(見《利維坦》第二十七章)美國憲法禁止立法機關通過追溯旣往的法律的規定,要求作爲犯罪來控吿的行爲必須在實行這種行爲時就被規定爲犯罪,排除法律的溯及力。3、刑法上不得有不定期刑:不定期刑,也就是不確定刑。刑法對刑期應有確切的規定,不能由法官任意伸縮。其目的是使每個人明確知道,如果犯某種罪時,應該受何種程度的懲罰。然而,二十世紀以來,美國又率先對這一原則加以否定,採用不定期刑做法,據稱還是“行之有效的”。4、不得適用類推和擴張解釋:即刑法對犯罪行爲必須嚴格按照條文規定,不得適用類推。(已如上述)也不得任意擴大解釋。229
  •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現狀如前所述,罪刑法定原則是十八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處於鼎盛時期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近代資產階級刑法的法制特徵。從新興資產階級到現代帝國主義這一漫長的歷史時期,隨着資本主義社會矛盾的加深和階級對立的激化,犯罪現象的增多,資產階級國家的刑法理論原則也在發生變化。儘管資本主義各國刑法仍保持罪刑法定主義的外壳,然其內核已經發生變遷。罪刑法定的地位已經發生變化。其主要表現有:1 、刑法理論的演變。大家知道,在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刑法理論方面主要學派是刑事古典學派。其主要代表爲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和德國的費爾巴哈等,他們的刑法理論是“報應刑論”。所以,主張徹底的罪刑法定原則,排斥習慣法,反對刑法溯及旣往,反對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類推適用等等。十九世紀後半期產生了實證學派,其主要代表有意大利的菲利、德國的李斯特、法國的安塞爾等。形成新派“敎育刑論”,與“報應刑”相對峙,對罪刑法定原則提出批判。他們認爲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應付多變的事態,把法官的權限限止過死,主張實行相對罪刑法定原則。在一定的範圍之下,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也有的認爲,在原則上罪刑法定主義是排斥習慣法、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反對刑法有溯及力,禁止類推解釋,但也可有例外,對成文法的解釋和適用,容許習慣法作補充;實行有限制的類推解釋。允許一定的溯及力和不定期刑,不要把他們完全對立起來。2、立法上失去了罪刑法定應有的本質。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在立法上應由立法機關按法定正式程序制定有犯罪和刑罰實體規定的刑法規範,首先是刑法典。各種附設罰則的條例、法規應不屬罪刑法定的嚴格要求範圍之內。出現了狹義刑法和廣義刑法,失掉了罪刑法定的眞實性格;罪刑法定反對適用絕對不定期刑,現在却有不少國家適用絕對不確定刑。美國許多州的法律明文規定:“法院在處刑判決中,無權指明監禁的期限或時間。”罪刑法定原則排斥類推適用,但不少國家的刑法中容許類推適用或容許有條件地適用類推;罪刑法定反對保安處分,現在許多國家規定了保安處分,而且將其法典化,等等。凡此種種,都說明各國在刑事立法上關於罪刑法定原則都發生了不少實質性的變化。3、司法中刑事政策的影响、法官裁判權的擴大,與罪刑法定不相適應。現代刑法理論把刑事政策突出起來。刑事政策對立法、司法,實際上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刑事政策的指導機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左右刑事立法和司法審判的機能。在刑事政策這種機能影响下,法官的裁判權就會逐漸擴大,無疑這是對罪刑法定主義的違反。尤其是現代帝國主義,實行法西斯專政的國家,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只不過是假平等、假自由的一種裝飾品而已。230
  • 二 、罪刑相適應原則中國刑法第二個基本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亦稱罪刑均衡或罪罰相當。是指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罪行的大小相適應,它揭露了刑罰的尺度與犯罪的相對應關係。罪刑相適應成爲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和刑法學家對法律文明的一大貢獻。資本主義國家早期所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法律文明的寶貴遺產,值得我們借鑒和繼承。早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政權的地方立法就揭示了這一原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1 931 年 1 2月)第六號指出:“處罰犯人的時候……不分首要和附和,以致應當輕辦的,却把他重辦了。”這是錯誤的。《華北人民政府爲通報重大案件量刑標准》(1 949)明確說:“犯罪之處罰,以危害國家社會人民之利益的嚴重與否,而爲科刑之標准。”建國以後,一些單行刑事法規和有關司法文件也一直堅持這一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1 962年1 2月1 0日)最爲明顯地指出:對具體案件主要根據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按照法律,根據政策正確定罪量刑。旣不能寬大無邊,該判不判,該殺不殺,重罪輕判;也不能無限度的嚴,把不該判刑的判了,或者把輕罪也判成重罪。”中國現行刑法第57條規定:“對於犯罪份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的量刑原則,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中國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質內容,有下列幾層意思:1 、有罪必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而判處刑罰正是犯罪的法律後果。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正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份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現行刑法明文規定,各種犯罪及法定刑、從輕、從重、減輕、加重情節,同時也規定意外事件、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精神病人等不負刑事責任。充份體現了有罪必罰、無罪不罰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2、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刑罰的尺度是什麼?這是中國刑法學界長期有爭議的問題。馬克思說:罪犯應懲罰的界限應該是他的行爲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內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這一內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①這就是說刑罰的尺度必須以犯罪爲依據。毛澤東說:“輕罪重罰不對,重罪輕罰也不對。”②中國刑法認爲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衡量犯罪的輕重以及決定刑罰尺度的標準。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具罪;反對量刑畸輕畸重,罰不當罪。中國刑法是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的。它是旣是確定刑法總則某某些規範,例如,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和旣遂犯處罰原則;共同犯罪中主犯、從犯、協從犯和敎唆犯處罰原則的依據;也是確定刑法分則體系以及每一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的依據。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 4 1 頁②《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495頁231
  • 3、同罪同罰、數罪並罰。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曾經指出:“對最高貴的公民和最低賤的公民的刑罰,都應當是相同的。”③這無疑是針對封建等級集團說的。顯然,如果對身份、地位高的人姑息縱容,有罪不罰或重罪輕罰,勢必導致同罪異罰,破壞罪刑相適應原則。在中國無論被指控者的社會政治地位、社會成份和政治歷史有什麼不同,在應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中國刑罰對犯有數罪的犯罪份子實行限制加重等數罪並罰原則和方法,使罪刑相適應原則能完好地實現。而有些國家單純採取吸收原則,只處罰重罪,不處罰輕罪,是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有些國家則單純採取絕對相加原則,這旣不符客觀實際,實質上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相悖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對中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罪刑相適應是通過兩個環節來實現的。即:第一,是立法上的“罪刑相當”;第二,是司法上的“罪當其罪”。這兩個環節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立法上的“罪刑相當”,才能保證司法上的“罰當其罪。”反之,也只有司法上的“罰當其罪,”才能實現立法上的“罪刑相當”。以上就是中國刑法罪相適應原則的特點。罪刑相適應或以往稱之爲罪刑均衡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古遠年代。罪刑關係問題,早已引起古代思想家的關注。然而奴隸制,封建制法律對奴隸主與奴隸,封建主與農民是同罪異罰,根本不可能反映罪刑相應的要求。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向封建專制司法制度全面宣戰,不僅主張罪刑法定,也提倡罪刑均衡。還是孟德斯鳩說得最爲明確:“懲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行大小,定懲罰輕重”。④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結論部份,關於罪刑關係思想體現得更完善。他說:“要使刑罰不成爲一個人或許多人對個別公民的暴力行爲:刑罰必須是公開的、即時的、必要的、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判處的刑罰中最輕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古典學派認爲,刑罰的尺度是犯罪行爲給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資產階級國家的早期刑事立法就反映了罪刑相適應的思想。1 7 89年法國《人權宣言》,1 79 1 年法國刑法典都貫徹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1 81 0年法國刑法典仍將它奉爲基本原則,並爲衆多大陸法系國家所仿效,在刑法理論上全盛半個多世紀。後來被刑事實證學派、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所拋棄,甚至被歐美的刑事立法所排擠。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由於刑事實證學派也未能遏制住激增的犯罪,一些刑法學者重新探討罪刑相應適應的問題,並賦於其新的內容。現在,罪刑相適應經過其低潮之後,又成爲西方刑法理論的熱題之一。③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第44頁④孟德斯鳩《波斯人的信札》第1 4 1 頁,商務印書館貝卡利亞提出的刑法第三條原則是“刑罰人道主義”原則。反對拷打死人,反對死刑等。我們社會主義國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不準拷打犯人、給犯人應232
  • 有的人道待遇,那是理所當然的。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複雜的問題。非三言二語能講清楚,限於篇幅,故從略。我們認爲刑罰人道主義在中國刑法中已得到充份體現。因它並非貫穿刑法始終,也非刑法所獨有的原則,所以不能成爲刑法的基本原則,此外,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國刑法尙有其他一些基本原則,如:(1)沒有危害就不是犯罪;(2)僅僅是壞思想不是犯罪;(3)只有行爲而沒有壞思想不負刑事責任;(4)有罪行爲和有罪心理必須同時發生。在我們的刑法理論上,上述內容大多屬犯罪構成的內容,而不是刑法基本原則。第四條與中國刑法中主客觀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雷同。三 、主客觀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主客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是指對犯罪的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堅持主觀和客觀相統一,即只有行爲人客觀上對社會造成了較大的危害,並且主觀上具有罪過——故意或過失心理狀態時,犯罪才能成立。主客觀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是馬克思主義辨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在刑法科學上的具體體現。辨證唯物主義認爲: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爲,人的行爲則反映人的思想。人的行爲受自己的意識、意志制約和支配。思想和行爲是統一的。因此,犯罪也必然是客觀屬性與主觀屬性的統一。中國刑法以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作爲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衡量犯罪的輕重和決定刑罰尺度的標誌。認定有罪,確定刑事責任是以構成犯罪爲前提的。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全部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爲犯罪,也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我們旣反對客觀歸罪,也反對主觀歸罪。因爲二者雖然表現形式不同,實質却是一樣,都破壞了主客觀一致的原則,都是唯心於義、形而上學在犯罪問題上的反映。我們主張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辨證統一。因爲決定犯罪的危害社會程度的因素有二:一是客觀損害;是二主觀惡性。行爲人對社會的危害不同,適用刑罰的輕重也不一樣。造成同樣客觀損害的犯罪,刑法對故意犯罪的處罰重於過失犯罪;具有同樣主觀惡性的犯罪人,刑法對旣遂犯罪的處罰重於未遂犯罪。我們的這一刑法原則,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所沒有的。四 、罪責自負,反對誅連的原則這一原則是主張誰犯罪誰負刑事責任。也即“一人做事一人當。”堅持反對誅連犯罪者的家屬、親友或與之有某些交往但未參與實施犯罪的無辜者。誅連無辜是剝削階級刑法的特徵。早在中國奴隸社會就實行過誅連法。發展到封建社會,則通行“一人犯罪,誅連三族”,“一戶違禁,累及毗鄰”。有的滿門抄斬,甚至“滅九族”。舊中國有聯保連坐制度;中國十年動亂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瘋狂地實行封建法西斯專政,肆意誅連無辜。233
  •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1 97 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嚴格實行罪責自負、反對誅連的原則。我們對犯罪份子家屬,親友採用“爭取、團結”的方針,只要他們不參與犯罪,就不應該受任何懲罰。刑法總則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條規定,構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與犯罪份子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活動的人。這就把那些與犯罪份子只有親朋關係而未參加犯罪的人清楚地區別開來了。刑法第55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收犯罪份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沒收屬於犯罪份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在刑法分則中對於某些犯罪也明確規定,只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担刑事責任。所有這些,都是罪責自負、不誅連無辜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資本主義國家刑法中,也有個人責任原則。是指一種犯罪行爲由一個具有獨立自由意志的主體實施的。追究刑事責任應落實在具有自由意志的行爲主體的個人身上,不誅連與此犯罪行爲無關聯的任何人。這一原則成爲近代刑法極爲普遍的刑罰適用原則。然而在資本主義各國刑法中將其列爲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而不是與罪刑法定並列的一項刑法基本原則。五 、懲罰與敎育相結合,改造犯人成爲新人的原則這是中國刑法特有的原則。刑法不僅懲罰犯罪,而且起着重大的敎育作用。通過刑罰的適用,將犯罪份子改造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對社會有益的人。刑法的敎育作用,旣可通過學習、宣傳體現出來,也可通過刑法的實施和對犯罪份子的懲罰來實現。結合典型案例學習刑法,是行之有效的法制敎育。其結果,旣可警戒少數不穩定份子,使他們不敢輕舉妄動;又可促進人民群衆自覺遵守法規,並鼓舞他們勇敢地同犯罪作鬥爭,以達到減少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在執行刑法、打擊和懲辦犯罪份子的過程中,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開始,經過檢察院起訴,直至法院審理終結,每一個環節無不體現着懲罰與敎育相結合的精神。罪犯被判刑之後,勞改之中、懲罰和敎育更是密不可分。我們對犯罪份子適用刑罰,除對極少數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以外,着眼點都是爲了敎育、改造罪犯,使其改惡從善,悔過自新、重新做人。我們不是報復主義者,也不是單純的懲罰主義者。對犯罪份子適用刑罰,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條件下,進行思想敎育並強制其參加勞動,進行思想改造。而勞動改造的目的,是爲了把他們變成對社會有益無害的人。圍繞這一目的,中國刑法作了種種規定,例如,不但對適用死刑作了嚴格的限制,而且對罪該處死,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份子採用“死緩”制度。給他們以最後悔改的機會。在刑罰的種類中,堅持廢除肉體刑和羞辱刑;規定了減刑,假釋制度,鼓勵和鞭策犯罪份子自首、坦白;加速犯罪份子改過自新。澳門所沿用的葡國刑法,從法律系屬上看屬於大陸法系。在葡萄牙刑法典中也貫徹着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罪責自負,反對誅連原則。當前,澳234
  • 門正在着手修訂適用於當地的各項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以實現法律的本地化。筆者在這裏所探討的中國刑法原則與普通法系、大陸法系之比較,作爲拋磚引玉,希望能引起澳門法律界對於刑法原則的研討,從而有助於刑法的修訂工作。235
  • 236
  • 經濟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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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23 9-28 0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黎溢年*(一)序 言在公共集體中組織之國家,行政區或獨立地區,不論其主導基礎爲政治社會或經濟社會,都需要財力資源用以展開各項能滿足社會或集體需求之有關活動,即使在政府干預十分有限之自由經濟社會中——其干預只限於維持秩序及防務方面——也需要資源使此等職能得以運作。大部份具備財政獨立之國家或地區,不論其稅制是否協調,其實施之一般稅項乃有關公共收入之主要來源,沒有出現此情况者之特例乃由於其獨特之經濟狀况,例如一些擁有天然資源如石油,磷,鑽石等之國家,其大部份收入是來自開發該等資源之專營權或來自該等收入之再投資①。澳門地區有其本身之稅制(及課徵制度),訂定課徵制度之基本要素,介定徵稅對象及各稅項之稅率及訂定給予豁免及其它稅務優惠之條件屬有關立法會之權限,澳門地區之稅制和所有經濟已發展至某一程度之國家一樣,都是由各種不同之稅項組成,其中包括按照收益,財產或財富及按照資產及勞務所徵收之稅項。*澳門財政司副司長及(葡國)財政部稅務局經濟顧問①亦有某些國家及地區,由於地域細人口少的關係,由郵票及錢幣的發售、旅遊業及博彩業(賭塲)等所得之公共收入能足以應付公共開支的需求。註:本譯文由作者提供 ——編者。239
  • (二)稅制之目的稅制除作爲公共收入之一個來源外,透過適當地使用各項稅款,亦是一延續經濟及社會政策之有力工具,可以這樣說,在已發展或發展中之國家,稅制已不單止用作吸取資源用作公共行政活動之經費,且轉變爲一重要之政治工具因其對整體經濟或本身經濟架構之逐漸改變具有影響。事實上,在稅項及公共開支政策上所作之決定對資源之分配,收益及財富之再分配及經濟之穩定及發展均有影響②。因政府或地區公共集體職能之改變及其作爲社會經濟發展主要推動者之旣有角色使其需要有一個公共行政,其行政及技術單位透過人力及物力資源快捷及有效地作出貢獻以達致政治層面上所訂下之目標 。爲着達致此等具有較大或較小發展目標而徵收稅務收入,當向各納稅人徵收此等公共收入時必須尋求有效及公平。另一方面,稅制需符合經濟活動之需要及需顧及國際經濟之競爭和需爲大衆所接受。在使用經濟社會政策之工具即稅制時應考慮訂立此等一般性因素作爲研究之基礎,可以問澳門地區稅制之目標及其發展之前景爲何。現時之行政過渡期應對本地區之各種稅項及其管理作一檢討並對這些公共收入之來源及政策工具預估其可行之修訂。過去數年本地區現行公共收入之結構在重要性之編排方面都是一樣,最近三年稅務收入之總平均(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約佔現行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八,而從博彩專營合約所得之收入則佔百分之四十七③。所以,稅制之主要目的一徵收公共收入——在澳門並沒有執行,雖然稅務收入並非本地區收入之主要來源,但仍是公共收入之一重要來源,行政當局可以對其進行干預並尋求控制其發展④ 。使用稅項(及公共支出)作爲澳門經濟社會政策之優先工具之可能性是非常低,主要在其對整體或經濟穩定之影響,由於來自公共收入特徵干預之限制,大部份之公共收入都非行政當局所能控制——博彩之收入——,故此,受外部經濟之影響極大,但是考慮到其獲得公共收入之能力,稅項可作爲資源分配之工具以發展基建或經濟社會政策,即收益(及財富)之分配,資助給予低收入家庭優惠之公共機構,例如興建及售賣經濟房屋及給予助學金。②參閱澳洲稅務論壇1 9 90年 R i c h a r d M.B i rd“發展中國家稅制的角色”第3 9 5- 41 0頁 。亦 可 參 閱 Mc G ra w-Hi l l B o o k Compan y 出 版 的 Ri c h a rd A.Musg ra ve 與Peggy B.Musg rave 合著的“公共財政的理論與實踐”,第6-22頁,國際版第四版新加 坡 1 9 8 7 年 。③ 有 關 1 9 8 5 - 1 9 8 9 澳 門 地 區 經 常 性 收 入 的 架 構 可 參 閱 1 9 9 0 年 1 2 月 澳 門 政 府 《 行政》雜誌第十期黎溢年著“澳門地區的公共收入”。1 990年度,幸運博彩專營收入佔經常性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九點二,而稅收佔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點八。④參閱上 述一書 中的第8 9 8頁 。240
  • 雖然無意把澳門之稅制轉變成公共收入之主要來源,似乎也不應把完善稅制一事忽略,因爲有需要查看以往實施之條件是否最正確,即使在一個欲維持低課徵水平之地區⑤。另一方面,應要經常留意在不久之將來可能會出現一些來自本地區以外而可以影響公共收入來源之轉變⑥,除了希望稅制能有效運作外,在需要更大支出之期間內也可提供可能需要之收入⑦。另一個行政當局可以在本澳執行但不在本文提出之哲學是完全放棄而只是收取用作支付活動之稅項。雖然沒有提出更詳細之解釋,我們認爲在澳門,爲着使所有人都感覺直接參與政府之決定,應使用參與資助公共支出之原則,即使在低課徵水平時,也根據其居民及在此獲得利益人士之納稅能力⑧。作爲本地區特徵之低課徵壓力則仍然維持,似乎不應反對稅務收入應以簡單之方式徵收,同時亦要有效率及公平,公平即指稅務收入應以有效率之方式徵收,具有同時課徵情况之納稅人完全平等。另一方面,稅制本身必須協調,這即是說,具有相同課徵能力或繳稅能力之納稅人應繳納同樣之稅款而具有較大能力之人士則應繳納多些稅款⑨。在此情况下,爲了能做到公平分配稅款,稅制應與法制協調而稅務行政當局應具備行政及專業能力使稅制得以實施。似乎這應該或可以是實施稅制改革或完善稅制之意義,不論獲取公共收入之目的爲何。⑤至於香港的 情況,可參 閱1 98 7年 1 2月加拿 大稅務雜誌 中 B i l l L a m 與 Kaus ha lT i k k u 合寫的“在香港經商的稅務問題”第1 46 7頁:“整體而言,稅制並不是香港政府政策的一個主要工具。香港旣無外債,又無龐大的社會保障計劃,只有若干微不足道的防務預算。課稅的目的只是籌集可供政府運作的收入”。同時亦可參考1 976年第三屆稅務法例檢討委員會所作的稅制改革之研究“委員會關注到現時的利得稅制,並建議總督顧及香港的經濟環境以能保證( 1 )維持較低的直接稅;( 2 )能有效地達到收入之稅率;( 3 )及訂定能使行政手續旣簡單又慳錢的法例”。⑥無人知道1 997年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怎樣處理賭博問題。這正是澳門博彩旅遊業最大的潛在危險”。 —— 吳國昌“檢討澳門經濟政策與珠江三角洲內區際互動” —— 1 9 90 年 7 月 《 行 政 》 雜 誌 第 七 期 第 2 0 1 -2 0 2 頁 。⑦根據第⑤點所述,香港稅制應考慮的第二個條件爲最能達到收益效果的稅率( 縱使是低稅率)。⑧按照傳統的“利益原則”,納稅人納稅的多寡應視其享用政府提供服務多寡而定。此稅制遂被認爲是合理的。此一原則,稅制的合理或公平取決於公共開支的架構,特別是澳門,由於不同層次的政治行政權有不同的職權分工,許多自治機構開支亦主要由稅收資助負擔,因此對稅收的最終用途,納稅人始終有較大的憂慮。將來對此理論的實施可將稅務行政的職權轉入自治機構或具有專責功能的公共部門。⑨“能力原則”是指經濟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率;收入不同者應繳納不同的稅。前者爲“水平公平”,而後者爲“垂直公平”。241
  • (三)稅制改革“稅制改革”一詞包含多種意義及槪念,在某些情况及稅務地區分析有關之稅制(或稅項)時則按照認爲是重要之目的而使用⑩。通常會說出某些目的來解釋爲何需要更改現行之稅制,例如法例或行政之簡化,吸引外來投資,稅制現代化及稅務公平。澳門地區跟此一規則一樣,有時候,“稅制改革”一詞與上述某些目的產生某些連繫,但却沒有詳細說明何者才是其眞正之含義。在“八十年代”後半期,稅制改革一詞才有數次在行政政策之層面上(11)與澳門地區之稅項產生連繫,雖然從來沒有指出其最終目的或執行期。本地區此等課徵之改變並沒有引起大衆之討論,只在一些本地之傳播機構刊登一些新聞。從公衆之反應和各政府部門之小量消息當中,似乎可以指出在執行這些“稅制改革”時所出現之兩項存在着相當大差異之方針:a)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間,欲提高間接稅及減少直接稅,甚或完全放棄征收按照從工商業活動及從工作收益所征收之稅項。b)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間,欲減少兩方面之稅項:按不動產之轉讓及擁有征收之稅項及按收益征收之稅項。第一項指導方針是欲建立一個不按收益征稅之現行公共收入制度,並以一些在地理面積及與澳門具有相似特徵之其他地區作爲模範,例如摩納哥王國,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發生之政府轉變令此項稅制改革之方針不能得到認知及發展。雖然在那時期之後期認識到政治想法有輕微之改變。按照優惠之原則,當作已解釋維持一些按收益課徵之稅項,即來自自由職業及工商業活動者。上面所述第二段時期中之優先政策基本上在法例方面及尋求將現行按樓宇之轉讓及擁有課徵稅項( S I S A(12))之法例合爲一個章程(市區房屋稅),而按收益課徵稅項之章程則包括現行之營業稅,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13)章程中之規則。⑩ 澳 洲 稅 務 論 壇 1 9 8 8 年 B r i a n J. A r n o l d “國際稅制改革的方向”第4 5 1 - 4 6 9頁,亦提出國際稅制改革的構思:“一個國家之稅制在對外方面的改革:特別對本地居民所獲得之國外收入(外國債券交易)及非本地居民所取得的國內收入(國內債券交易)之稅務處理有所改革”。(11)雖然在立法會通過的政府施政方針中並無提到稅制改革的字眼,但在稅務政策方面最受關注的是維持較低的稅率。(12)物業轉移稅是針對有償性不動產的轉移而征收的稅項,由買方支付。但對遺產稅與贈予稅的繼續與否,從未有一個明確的指引。(13)營業稅是一種年度登記稅,即對每個工商業企業,店號徵收一個固定稅額。職業稅是以工作收益爲課徵對象;其一爲替他人服務所得之收益,另一爲自資從事自由職業所得。所得補充稅是以個人或團體法人在本地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取得的總收益爲課徵對象;此外,假如納稅人同時從事一項活動,除了繳納職業稅,亦要繳納所得補充稅。242
  • 沒有說明是欲建立一整體收益之課徵或只是行政手續之簡化將各種稅項之規則合爲一個章程。按照國際之經驗,即使在有單一稅率及單一稅項之稅務地區,在結算稅項之單項時,不能沒有不同之規則來評定每一種類之收益及行政手續,故此,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說已將稅制簡化。上面所述有關本地區課徵修訂之主流並沒有發展,亦沒有在商會,專業協會及其他與稅務有關之人士中宣傳讓其反映意見,在兩項指導方針內亦從沒有提及稅務行政當中實際上之修訂,也沒有指出專業及人力資源在質和量上增加之需要眞正之稅務改革是由兩方面不同但又互相有關連之部份組成:即法例以及稅務行政當局專業方面。在此兩方面中,在任何稅務地方較易實行者是制定法例之修訂:只需找一個或一班對有關事項具有專業知識之技術員,提交一份法例大綱,裏面包括各種稅項課徵對象,豁免及結算和征收之規定之一般性準則,並訂定納稅人之責任及解決糾紛之步驟。一項眞正稅制改革之另一成份是較難實施並且經常是“改革”失敗之原因並只是理想化之法例:有責仟實施及發展此改革之稅務行政當局(及大衆)之培訓及預備。應給予有關部門公務員及公職人員需要之培訓使其清楚明白新稅務法例應尋求管制之大原則,同時使用課征稽查之技術及管理使法例能眞正實行。其他與稅制改革(或稅制修訂)有關之問題是發展期產生之問題。指導方針是應根据每一地區之政制——憲法或組織法,織織架構及政制——,除了法律之外,不同國際經驗所給予之敎訓說明有需要小心透過什麼來表達其目的。使大衆對修訂之目的明白及接受是十分重要,計劃之成功依賴對它的理解及接受。稅制修訂實施之方式基本上有兩個方向:一個總體之改革在短期實施,或一個漸進式之改革,訂定一個指導方向並逐步修改稅制(16)。有時,一個整體之改革與一個漸進式之改革只有很少之差別及,實際上,漸進式之修訂有時會使稅務結構產生變化,其結果與大修改很相似。(14)在葡萄牙,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按照有關的規則作扣除後再將收益分爲八個等級進行之:受僱他人的工作收益,自資從事職業的收益,商業、農業、資本、樓宇、增値、年金及其他收益(見個人所得稅法例第1 條)。(15)此等法律的提交可以或無需依照對現況進行深入或淺表的研究;有時,亦取決於政治之需要,籍此希望能表現已做了工作。(16)任何國家的稅務改革應由現實出發,並受此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及時代制約(見R i c ha r dM.B i r d 一書第 4 0 9 頁) 。(17)參閱一月廿 五日第3/88/M號法令 第2條d及e項( 財政司組 織法律) 。澳門財政司(DSF),在其職權裏包括“執行本地區之稅務行政,推行適用於澳門之稅制,簡化行政手續及保障和取回庫房利益當其受到侵犯時”及“執行稅務政策,維持其對財政,經濟及社會秩序方面影響之評估”(17),同時亦在其工作上跟隨着一個稅制改革之槪念。在一篇由財政司主編之雜誌“稅務通訊”之243
  • 文章中(18),其本身也是一項稅制改革,指出近年財政司所追隨之槪念,爲着使人更明白,再轉載以下一段(19):“財政司採納之課徵管理理論,在近年中,是將法例及課徵技術不斷更新使其更能適應本地區之經濟社會實况,此亦在加速轉變中。此一理論與傳統之稅制改革背道而馳,一般來說,是整套實施並有一些來自突然修改之不便及,很多時,是激進的,使整套稅制完全改變。所進行之修訂則是漸進式之改革且不斷對稅制修訂,在近年値得表揚之重要修改包括,房屋稅及營業稅之電腦化,有關征收文件之自動發出,印行較易塡寫之新表格及可以在銀行櫃枱繳納此等稅項。這些新的手續方便行政當局與市民間之溝通,節省相當多之資源,所帶來者爲對納稅人之要求作出更快及更有效之反應。亦需強調此種不斷現代化之努力在財政司內部資源內實施。”(四)稅制改革之國際趨勢一般來說,在已發展國家,其稅項是其中一種重要之經濟及社會政策之工具,稅務政策亦經常在施政方針中出現,其他國家有一個學習及模仿那些國家在修訂其稅制時所得到之經驗之趨勢。這是一個很流行且理性之做法只要記住每一國家或地區本身之條件,從經濟發展至歷史,社會及政治之理由,及組成稅制要執行之職責(20)。(18)“稅 務通 訊” 是一 份雙 語的 政策 性刊 物, 不定 期出 版, 由1 98 8年 4月 至 1 99 0年 1 2月共出版了六期。該份刊物刊登有關稅務法例,稅捐廳通吿,稅務表格及申報書;有關稅務的學說,行政決議或收益複評委員會的決議等。其發行對象爲商業、專業協會及其他與稅務有關的機構。(19)見 1 9 8 8 年 7 月 “ 稅 務 通 訊 ” 第 二 期 第 8 - 1 1 頁 。(20)許多時,此方法的應用受到工業國家稅制的影响,其通常與發展中國家制訂稅務條例。例如:英國於1 920年替其殖民地制訂所得補充稅章程模式。經對大部份英聯邦國家現行法例的研究,顯示了其稅制的基本架構與英國的有相似之處。參閱 S.I .Che l v a t h u ra i “英聯邦國家的稅制去向何方?”於A P T R C- B u l e t i n , 1 9 9 1 年1 月第三頁,有關稅制法例內歷 史條 件的 限定 ,亦 可參閱 第2 8, 6 4 及6 5條 。(21)參閱上述 S.I .C he v a t h ura i 一書中第5-6頁有關“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 C D E )。此組織於1 9 60年1 2月成立,由歐洲,美洲(美國及加拿大)及亞太(澳洲 、日本及新西蘭),共二十四個國家及一個觀察國(南斯拉夫聯邦共 和國)組成。此種修訂稅制之意圖可以分爲三種理由(21):第一個理由是來自各國之稅務競爭,因爲資金及某些項目之工作具有地區流動性,而由於經濟上之連繫,故此國際貿易上之障礙得以消除。在此新環境下,政府覺得不能容許其制度遠離其競爭244
  • 者之指導方針,不論其爲資本之出口國或進口國(22)。第二個理由是一個來自經濟結構調整之新現象,因爲很多政府開始再檢討其稅制由於其經濟歪曲之影響,尤其是在通脹持續及物價速升期間。第三個理由來自所謂迷惑效果,它因爲通訊發達及對轉變之快速認知,如尋求模仿其喜歡的,這樣便使政策決定者尋求這潮流及稅務之國際趨勢。根据這些條件及爲着對澳門之稅務作一簡短之分析,我們可以參照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由於這些亦作爲不屬於此一國際組織之亞太地區之國家遵照之參考(23)。稅務修訂趨勢之分析及其比較基本上是在按個人,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收益課征之稅項,因爲是通常最易引起爭論之課征(24)。在一九六五及一九八五年間,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中之國家除了採取措施將按消費之課征轉變爲一個明顯比其高之按增值課征之制度之外,在稅制方面並沒有很大之轉變。在這時期之後,幾乎所有這些國家轉變爲收益課徵之稅制,所有這些轉變之發展都是透過將收益課徵匯合成兩大稅項:向有限公司或其他團體課徵之稅項及按個人收益課徵之稅項。在一些仍然實施個人收益複稅制度之國家轉變成收益之總課征。雖然稅制改革對個人擴闊個人課征稅基之影響還未明確,已考慮到所有這些改革都尋求不干預經濟及社會之發展目的。這種稅務不干預政策得到更廣泛的接受,大部份之輿論都接受市場力量比很多時候受壓力團體影響之政府干預更能帶領一個有效之稅務政策。爲着對本澳現行收益課征及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中各國之收益課征作一簡短之比較,下面情况標誌着稅制改革轉變之趨勢(25):——透過兩類稅項之收益課征:按個人收益課征之累進稅率稅項及按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收益課征之比例稅率稅項;——擴闊課征稅基之個人收益課征改革,重組稅率及更爲平等處理不同之收益來源;及——透過取消扭曲投資決定之稅務優惠,減低稅率及引入減少利潤與分派股息間差別之措施而進行之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之收益課征之改革。(22)此理由應使澳門行政決策機關不僅要認識香港稅制的總方針及其修訂方案,同時亦要了解中國經濟特區(珠海與深圳)的稅制。(23)參閱“Ve e r i n de r je e t S i ngh”與 L e e B e ng F y e 合著的“馬來西亞:稅制改革 ——槪論與建議”,第4 4 5 - 4 6 1 及 5 0 7 -5 2 7 頁。A P T I R C - B u l l e t i n , 1 9 8 9年 1 0 月 及 1 1 月 版 本 ;及上述C he l v a t h u ra i 一書第3- 1 0頁其中亦提到非屬亞太地區聯邦國家。(24)關於發展中國家所得稅的經濟效益可參閱 VED.P.Gandh i 與其他人合著的“論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政策”1 987年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華盛頓D.C.。(25)作爲進 一步 的了 解, 讀者 可參 閱OCDE “發 達國 家的 稅制 ”巴黎 1 9 8 7 年版 第6 4- 69頁,及“稅制與 國際投資 —— OCDE 的稅務改革與 九十年代的展望” (OCDE 稅務 參考 資 料 ) , 巴 黎 1 9 9 0 年 6 月 出 版 。245
  • 擴闊個人收益課征稅基之措施分兩方面進行:第一是滙合以前受到忽略之收益來源,例如福利優惠,資本利潤及來自公職方面之收益;另一方面是取消更有利於收益之私人來源之稅務處理或減免某些支出及取消透過稅制給予之津貼。幾乎所有之稅制改革都有減低個人課征累進制度之邊際率(26),雖然,在大部份之國家,這個稅率只由很少數之納稅人繳納及,在某些國家,這個稅率之重組都會與減少收益級別數目同時進行。在很多的稅制內,繳稅之金額取決於收益之來源,因爲不同之稅率及減免可以在工作收益及其他收益間實施而資本利潤通常比其他收益來源獲得更有利之處理、有些稅制改革則尋求減低這一差別以能更獨立處理各種不同來源之收益。大部份之有限公司之課征制度都有各種不同之投資優惠(投資之稅務扣除,地區性之扣除等)及在稅務上基本已超過眞正經濟折舊之折舊。稅制改革已取消了投資特別優惠及爲着抵銷因通脹而設之備用金並設立一些稅務上更能接近經濟折舊之折舊率。擴闊按有限公司收益課稅之課徵稅基必然會與減低稅率一起實施,對大部份之納稅人來說,此一相連之措施很少能減低稅項之實際稅率,雖然對投資決定可採取一個更中立之態度及在決定其公司是否爲有限公司對,新稅率可更接近個人收益之稅率。在那些以市場經濟爲主要因素之國家,上述那些大趨勢在其實施稅制時作爲指導方針,爲着分析其可能之情况是否巧合,有需要認識澳門之稅制。對現時情况之了解,此情况也是從以前所進展而來,可以預估澳門某些課征轉變。( 五)澳門之稅制澳門之稅制是由各種按收益,財產或財富及資產及服務之消費課征之稅項組成。在跨國公司方面,稅制分析之基本目的是了解其對投資及資本之國際流通所產生之影響,故此,一般來說,是有關按收益課征之稅項,其影響最爲矚目。用此角度對稅制所作之局部分析及比較,在此只提出與按收益課征有關之問題,並指出一系列本地區課征之稅務優惠(27)。這局部分析之理論並不表示其餘稅項並不重要,不論其作爲獲得公共收入之工具或作爲政府政策之工具,但這研究應在別處再作討論。(26)冰島與瑞士爲OCDE首批對個人所得稅實施單一比例稅的國家。而在美國、新西蘭及英國卻有兩個稅 率(參閱 上條所述 文中第1 2 及2 5- 2 6頁) 。(27)此段 摘 要 由 1 9 9 1 年 5月 4日 , 8月 3日 , 1 1 月 1 6日 澳 門 商 業 周 報 經 濟 版 刊 登 的 黎 溢年“澳門稅制之研究”有關所得稅及稅務優惠一段中取出。在1 990年,所得稅大約佔本地區總稅收的百分之四十一,由此可以看出此稅項在公共收入中所佔重要地位。246
  • 1 、 按收益課征之稅項澳門稅制現行之各種按收益課征之稅項是跟隨葡國在六十年代所實行之稅制改革,雖然受到本地區稅例之影響及從開始不久便有基本上之差別(28)。最相似之地方是可以看到兩種稅制對收益之課征是透過根据收益分別征稅,並在其上有一具有對收益之個人稅之特徵之所得補充稅。作爲初步之差別,葡國之稅制(29)確立了一個與某些資本利潤有關之特別課征(增值稅)及來自樓宇及資本運用之收益,雖然已個別課征了,在所得補充稅上也加在一起。在澳門,樓宇之收益只分別征收而沒有特別征收來自資本運用及資本利潤之收益,雖然在某些情况下這些收益要繳納所得補充稅。爲了代替合併房屋收益,在征收所得補充稅裏面,仍然是維持着一個同一名稱之百分之一點五之稅項,是按照市區房屋之買賣事項而征收(30)。設立這一沒有按收益課征特徵之特別稅項是一個引起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人之間不同意見及爭論之泉源,並已在一九八八年取消(31)。澳門之稅制,作爲按收益課征之稅項,可分爲按來自經營自由及專門職業表中所載行業之獨立工作收益及按非獨立工作收益課征之職業稅,及按來自直接經營或參與工商業活動之收益及工作收益課征之所得補充稅及按出租市區房屋租金或如不申報爲出租時則按其租值課征之市區房屋稅(32)。( i )職業稅職業稅是以工作收益爲課征對象,不論其收益爲金錢或實物,有約定或無約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又不論其來源或地點或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爲着職業稅之實施,不論其收益是在本地區以外或停止工作後所支領或存貯者。(28)現行的所得稅章程在1 97 8年經過修訂後,仍保留了以前的名稱:市區房屋稅(1 964年 5 月9 日立 法條 例第 1 6 3 0 號) ;職 業稅 ( 1 9 6 4 年 5 月 1 6 日 立 法 條 例 第 1 6 3 2號);所得補充稅章程( 1 9 6 4 年 6 月 2 日 立 法 條 例 第 1 6 3 5 號 ) 。至 1 9 6 4年 對直接 稅制的 改革爲 止,房 屋稅 一直以 1 8 9 3年 3 月9日 的章程 爲依 據。經此項改革後,對工作收益的課征遂與營業稅分開,所得補充稅於1 964年稅制改革時開征。按照納稅人之能力,對可課稅收益、利潤、股息及估定收益實施累進稅率,對房屋稅實施比例稅率,及對營業稅及職業稅課征固定稅率(參見立法條例第1 635號序言)。(29)在葡國,由1 989年起,將所得稅分爲兩項:團體法人所得稅(I R C)與個人所得稅(I R S ) 。(30)所得補充稅章程第1 條原文如下:“所得補充稅是以個人或法人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本地區所取得總收益及房屋成交價爲課征對象。”而在第7條“關於房屋交易的所得補充稅稅率爲用作結算轉移稅價值的百分之一點五”。(31)參閱七月二十日第1 3/88/M號法律有關保留特別稅的理由,見註釋(64)。(32)除此等稅之外,亦有一項(附加費)稅率爲百分之五的印花稅,此將對實際所征收的金額有所影响。247
  • 納稅人分爲兩組:在本地區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行業之員工(散工或僱員)及自資從事科學,藝術或專業性質行業之人仕。如納稅人獲得之收益同時來自從事非獨立及獨立工作時,則按其總收益課征,雖然非獨立工作收益應就源減除相對之職業稅而僱主應將扣除之金額每季向財稅處遞交。自資經營行業之納稅人要繳納每年最少三百元之稅項,依据各自由或專門職業之固定稅率。其收益之評定是根据其正統之會計制度或根据上年所獲收入及支出之差額計算,當估計其收入大於支出時,或其正統會計制度不詳及聲稱擁有會計制度之納稅人所遞交之申報書欠缺或不詳時。在每年之一及二月內兩組納稅人應遞交其上年度所得到所有收到或還未到手之薪酬或收益,只有那些獲得豁免之納稅人,如其不能獲得其他來源之工作收益及那些員工,其薪酬只來自單一之僱主時可以不用遞交此申報書。在每年之一月及二月內,僱主也有責任遞交一份上年度曾支付或旣定給與任何薪酬或收益的散工及僱員名表,不論有否進行代扣。即使散工或僱員享有職業稅之豁免,所有僱主仍有責任遞交這份僱員名表。由非獨立員工所繳納之稅款差額之正常期限爲獲得收益後之六月份內。在同一期限內也繳納獨立員工之稅款,其中扣除在上年度一月份內預先繳納之固定稅率(或稅率)之金額。爲着評定自資從事行業納稅人之可課稅收益,可減去經營行業年度或賺取收益所必需之支出及負擔,能在合理之水平內提出証明。不受課徵者包括醫療津貼及藥物津貼或住院津貼,家庭津貼及生育津貼,其金額不能超過爲公共行政團體內公務及公職人員,退休金或同類津貼所定之限額。所有納稅人都可享有一項50,000元之個人免稅額,如其收益是在一九九○年之後獲得,如納稅人是超過六十五歲或其永久傷殘程度相等或超過百分之六十之僱員,其個人免稅額則增至70,000元。職業稅之稅率是百分之十至十五之累進稅率,一般來說,是按超過50,000元而不在豁免之列之金額採用超額累進式課征。其他獲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包括公共行政之公務及公職人員及公共收益行政團體之職員,其中包括官立私校之敎師。從事有關行業之收益才能獲得豁免。( i i )所得補充稅所得補充稅具有複稅及用個人資料向收益重叠課稅之特征。它是複稅,因爲是向個人或團體在本地區直接從事工商業所獲之收益或向來自同樣行業之股息或利潤之收益課稅(33),對個人來講是一具有重叠課征特性之稅項因爲也向工作收益課征如果納稅人同時從事要繳納職業稅之行業。(33)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二十條“……納稅人因正常或偶然的,主要或次要的活動而進行任何交易或經營之所得,槪視爲業務收益或利潤……”;同時亦列出一系列收益及利潤的種類。按照其他各項規定股息、利潤及分享作爲收益屬於所得補充稅課征範圍(參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條一款e項及二款;第十二條第一及三款)。248
  • 因爲直接從事工商業活動獲得收益而要繳納所得補充稅之納稅人,根据其有否具有經在財政司登記之核數師所簽署及核實之正統會計制度而分爲兩組。應具備有組織賬目者包括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任何性質之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1 , 000, 000元或可課稅 利潤在 近三年 平均達 500, 00 0元以 上者 。稅務行政當局是以一種遞減之方式實施此一稅項,對超過300,000元之收益採用百分之十五之稅率而對少於300,000元之收益則採用一組從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之稅率。此等稅率是向個人及團體實施。稅務上來說經濟年度是與平常年度一致,有正統會計制度之納稅人應於結賬(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之四月至六月間遞交有關之收益申報書,而其餘之納稅人則應在三月份內遞交其收益申報書。對可課稅收益之評定只可向複評委員會申駁,對其決議可向法院上訴。如稅金超過3 000元可在獲得收益年度後之九月及十一月分兩期繳交而當稅金相等或少於3,000元時則應在九月份繳交。而當稅金是在正常期外結算之情况時,納稅人會收到通知在十五日期限內繳交差額。爲着評定可課稅收益,那些爲着取得要繳稅之收入或利潤及維持生產而支出之開支可考慮作爲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有會計制度之公司可享有在續後三年減免對上年度虧損之優惠,但外地經營業務所引起之損失不能在本地區獲得之利潤中扣除 。( a ) 個 人個人之總收益是指來自直接參與或投資工商業所獲之收益及工作收益之金額。如總收益只來自工作收益則可免納所得補充稅,市區房屋收益則不在計算之列 。對於個人來說,課稅是以家庭爲單位,爲着稅務之目的,家長之收益包括夫婦之共同收益,未經法院宣吿分居分產的配偶的專有收益,及未成年之子女或同等者之收益。居住於本地區之個人,其每年之可課稅收益可享有1 2,000元之扣除及替他人工作而獲得之合併之工作收益則獲百分之二十之扣除而在本地區居住之家人可享有扣除(34)。(b)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團體之總收益是來自經營工商業之每年純利潤,是根据正統會計制度計算,如欠缺會計制度或資料不詳時則根据估計之標準計算,來自市區房屋收益(及有關之負擔)之總收益不在計算之列。(34)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六條。249
  • 商業有限公司及商業形式之合夥公司,其與稅項有關之年度內派發給股東之利潤金額或分派給股份持有人之金額可在總收益中扣除。故此,不論在經濟上或法理上,有限公司之股東或股份持有人所得或可供其用之收益都沒有雙重課征,由於只對有關之受益人課稅。( i i i )市區房屋稅市區房屋稅之課征對象是座落於本地區市區房屋之收益並由享有有關收益權利之人士繳納。市區房屋之收益如爲出租時則爲有關租金之金額,如不爲出租時,從樓宇中獲得或有可能獲得之由估計(租値)所設立之經濟得益,不論誰人使用或從那裏獲得收益之人士。房屋稅是按年計算,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是按收益或稅務行政當局所評定之租值課征百分之十六,而在那日期以後則按收益或租値課征百分之十。對於由業主或業權人所支付之保養及維修費用,可在收益或租値中獲得百分之十的扣除。市區房屋稅有各種之豁免,即如:——經營任何工業之個人或團體,專供其工業場所之開設及工作用之非租賃樓 宇 ;——建造目的爲居住及/或商用之樓宇,其收益在澳門爲期四年而在海島市(氹仔及路環)則爲期六年;——新建不動產供開設工業單位或工場用者之收益在澳門爲五年而在海島市(氹仔及路環)則爲期十年;——用作設立不牟利敎育機構之樓宇及公共利益團體及宗敎團體之樓宇。大部份上述之豁免需由有關人士提出,並需連同足夠有根据之証明。有關之批示會通知申請人士,如全部或部份不獲接納時,可申駁或上訴。2、稅務優惠澳門之稅制,除了具有一個十分低之課稅水平外,還設有一系列之稅務優惠用以鼓勵公司之投資,不論已在本地區設立或有意設立之公司,例如興建及售賣經濟居屋及保養及維修文物建築之稅務優惠。故此,在任何工業或較爲專門之行業中設有重置設備及設施之稅務優惠,例如一些給予認爲具有旅遊利益之機構的優 惠 。( i )一般之稅務優惠對一般公司及行業所實施之一般稅務優惠如下:——居住,商業,行政及工業樓宇之重置率在使用(購置)之第一年可增加至百分之二十(正常之年度率爲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在評定需繳納所得補充稅之可課稅收益時。250
  • ——列作貯備之利潤並在其後三年內在本身之公司內用作新設施或設備之再投資且對本地區之經濟發展有利者可在續後三年之所得補充稅之可課稅利潤中扣除(35)。其他爲着增加投資之稅務優惠(36),尤其是有關促進生產,製造新產品,科技水平及促進其他生產行業發展者如下:——豁免市區房屋稅在澳門爲期不超過十年,或在海島市爲期二十年,只爲工業用途之出租不動產之收益;——豁免營業稅;——減少所得補充稅百分之五十;——減少“司沙”(或遺產及贈與稅)百分之五十在不動產之轉讓時,只要該些不動產只是用作經營有關之工業,包括設立商業部門及有關福利方面者 。稅務優惠之給予是根据投資者在有關工業單位之設立,擴建,重組或改建開始前所遞交之申請而評定,爲着市區房屋稅之目的,須連同不動產業權人及投資者之申請書。如屬此情况者,給予稅務優惠之批示將定下期限及給予之條件。( i i )酒店業或同類工業(37)旅遊性質且被認爲具有旅遊利益之企業可獲下列各種稅務優惠:——獲豁免市區房屋稅之期間爲在澳門時爲八年而在海島市則爲期十二年;——獲豁免營業稅之期間爲在澳門時爲八年而在海島市則爲期十二年;——在評定所得補充稅之可課稅收益時,規定之重置及攤折最大率可增加至兩倍,在爲期八年或十二年至攤折額之限度;——爲設立而購置樓宇可獲“司沙”之豁免;——爲設立而購置,轉讓或租賃樓宇時,印花稅可減至五分之一;及,——豁免輕型汽車之消費稅,及機構所使用之進口集體運輸車輛而具有旅遊利益之聲明,最多可至六輛可獲豁免。旅遊利益是指可滿足特定標準及要求而具有旅遊特性之企業,這聲明書是透過關係人之申請書,並連同在評估其申請時需要之資料,即公司經濟財政之可行性報吿。(35)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五條。(36)二 月 八 日 第 1 / 8 6/M號 法 律 。(37)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第 8 1 / 8 9/M號 法 令 。251
  • ( i i i )發展居屋之合約(38)居屋建築公司在發展居屋之合約方面,相等於在生意上所獲得之利潤可享有根据其申報之可課稅收益及其正統會計制度所顯示而繳納之所得補充稅之百分之五十之減免。這減免是根据在指定期限遞交之申報書及其附件而評定,此期限是爲遞交爲了稅務目的之每年之收益申報書而設。在不準轉讓期內居屋之收益可獲市區房屋稅之豁免(五年)及可減至同一稅項之一半,如居屋屬第一手之購置者或,因死亡而轉讓給其家屬時,建築公司所進行之第一次買賣可豁免繳納“司沙”,如因業主死亡而將樓宇轉讓給其家屬時,在樓宇不能轉讓之五年期內,可獲豁免遺產及贈與稅。( Ⅳ )文物建築之保養及維修在保養文物建築之總體策略上,對此事項採用一特別之稅務處理,作爲避免使列作受保護或包括在一組之建築物,在劃定之地區或在保護區域內遭到拆除及作爲鼓勵維修(39)。作爲鼓勵保護澳門文物建築之稅務優惠如下:——豁免市區房屋稅如列作受保護之建築物受到良好之保護且可獲不少於50,000元之保養及維修費用;——減少百分之五十之營業稅,在五年內,設於受保護之建築物之商業或工業機構,由此機構所作之不少於50,000元之保養或維修工程;——減少用於保養或維修列作受保護建築物之工程費在徵收作得補充稅時爲十年或職業稅時爲五年,負擔有關費用之納稅人,不論其爲樓宇之擁有者或其承租人;——豁免“司沙”及遺產及贈與稅當轉讓列作受保護之建築物時,並享有市區房屋稅之優惠由於保養或維修工程。保養及維修工程必須事先獲得澳門文化司署之認可,從“入則”日起計之三十日期限內,如在此期限內沒有通知有關人士則當作同意。此一稅務優惠需由有關人士提出,透過遞交附有足夠理由之有關証明。3、 按收益課徵之特征根据一份有關按收益課徵之稅制之摘要所述,在澳門並沒有按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之收益之特別課徵,是按照其收益來源之個別課徵:房屋收益是房屋稅而其餘之收益則是所得補充稅。不同稅項之稅率向同一情况之個人及有限公司與其他團體實施,房屋稅是按比例稅率而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則按累進稅率(40)。(38)四 月 八 日 第 1 / 8 5/M號 法 律 。(39)參閱 六月 三 十日 第5 6/8 4/M號法 令序 言 。(40)稅務行政當局所實施的累進稅率最高限額爲三十萬元,超過此數額,便實施比例稅率。此稅率的實施並不依照法律規定,從而使超過300,000元限額後有一個急速的跳級。252
  • (尋求按收益之課徵是向根据納稅人或第三者申報書之眞正金額課徵,但承認收益課徵之評定是按假設或估計之準則。按照這一原則,設立了一個可課稅評定之選擇性方法如公司或獨立員工沒有正統之會計制度或欠缺有關之收益申報書及資料不詳時(41),及如樓宇沒有租出時,則按透過估價定出之租值(42)。沒有收益之總課徵,爲着所得補充稅之目的,房屋收益沒有計算在內,只有工作收益是在計算之列,當納稅人同時從事工業或商業時,其從事爲他人工作所得之收益可獲減少百分之二十。在這合併之情况下,在徵收得補充稅時(43),職業稅之款額可獲減少,所有合併之收益都按照最後稅項之稅率課征。按收益課稅時有一最低生活必需額,根据收益之來源而不同:工商業之收益爲1 2,000元及工作收益爲50,000元。提高需繳納職業稅之收益之最低生活必需額對其餘之納稅人來說是減少逃稅(44)。某些工作收益不在課征之列,即公共行政之工作人員的收益及公共利益團體之收益,其中包括官立私校之敎師。當有關之受益人獲得其他之工作收益,獲豁免職業稅之收益也計算最低生活必需額內,維持着對某些金額不課征,低於此金額被認爲不應繳納稅款。最低生活必需額優惠之累積,只對不獲豁免之收益實施,及公職或同等之收益之全部豁免,從納稅人之課稅能力之角度來看,不是一個公平之方法。對於生活必需額之目的而言,這一決定只作出很少解釋,因爲,爲着最低生活必需額目的而獲豁免之收益計算在內可被認作一項橫向水平之補償措施。正常之最大稅率都很低——對房屋收益爲百分之十及百分之十六及對其餘收益爲百分之十五——,與大部份之國際稅制比較(45),這情形使澳門成爲一個稅務天堂46),除了低課征外,還有一系列對一般或行業投資,對興建及購置經濟居屋及保養及維修文物建築之稅務優惠,但稅務優惠之存在減低效率,因爲這些稅務政策之工具只在高課征水平時才有影響(47)。(41)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稅第四條三款,十九條三款,三十六條及職業稅第1 5-A。(42)參閱房屋稅 章程(RCPU)第二 十五條二款 。(43)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一條。(44)自資從事職業者與從事工商業者具有相同的優惠狀況,因此,對其進行的課征與豁免額亦應一視同仁。( 45)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國家的最高稅率爲百分之二十至六十(參閱註釋(25)所指一書中第32/33頁) 。 1 99 1 / 1 9 9 2會計 年度 ,香 港所 得稅稅 率爲 :物 業稅與 個人 利得 稅之 稅率爲百分之十五;公司利得稅爲百分之十六點五及薪俸稅爲百分之十五(課稅範圍)。(46)有兩種類型的避稅樂園:一種是從未課征任何稅項;另一種是課稅遠低於國際水準。(47 )如上述VED.P.GANDHI 一書第1 2頁所指,經驗顯示,外國投資的決策受衆多的因素影响,如經濟(市塲規模、原料及技術人材),財政(資本市塲的發展及對流動儲蓄管制的法例),規章制度(物業法例)及稅務政策,後一項的影响相對小些。253
  • (有些稅務優惠並沒有被本地之投資者使用因爲不知道有那些優惠之存在,對於其他情况,沒有申請是由於害怕申請稅務優惠會導致對其帳目進行稽查及由此而發現稅務上之違例,不清楚法例似乎是與保養及維修文物建築有關之稅務優惠之例子。對這些工程所支付之費用總數可得到免繳各種稅款之補償,故此納稅人可變作文化贊助人因不用向本地繳納稅款。來自給予投資方面之優惠之稅務支出金額並不清楚,這些應在本地區總預算册上(OGT)顯示資料。因稅務優惠而不征收稅款與具有同一目的之財政補助相等,雖然這一作爲實際支出可得到更好之監管,因應在(本地區)結算及帳目中出現,與給予稅務優惠相反,其大部份之情况都毋需宣佈。大部份稅務優惠之給予是公共行政權方面以自由仲裁方式進行,但其程序不能太挑剔由於公司組織架構(及公共行政)之組織架構不健全。某些稅務優惠之存在對澳門之發展是有利則屬有疑問,由於沒有提出橫向水平公平之問題(48);其他方面則是稅務虛僞或只有心理之影響,例如豁免或減少營業稅,一般來說,由於每間機構每年固定稅率減少之款額。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沒有關於雙重課征方面之協議,但此一事實並未有對外來投資構成障礙由於其低水平之課稅。大體上來說,按收益課稅之制度可說是符合本地區之經濟發展期及給予投資之一般性優惠,雖然在法例上應繼續使其簡化及更新並修改從而使其達到更大之稅務公平。4、 法例及行政方面之修改(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九○年)在考慮有關在澳門按收益課稅之組成及實施之可能法例及行政修改前,必須對其歷史演變作一簡短之分析,這一方法可瞭解稅制之趨勢及知道其結果。按收益課稅之現行章程於一九七八年頒佈,並稱爲對收益直接課征制度之總體性檢討 49)。此一檢討,其基本法例是在一九六四年,不單尋求完善現行之課征政策及技術,並且更新本地以前所有之稅法使其由立法機關再研究,此機關來自一九七六年新的澳門組織章程。(48)某些稅務優惠的受益者即納稅人,由於多種法例或合約的理由,其在本澳所從事的活動已處於一種優越的環境。(49)此法例的修訂如下:●十 二月 三 十一 日 第1 5/ 7 7 /M號法 律 —— 營 業稅 章 程( R C I ) ;●二 月廿 五 日第 2/ 7 8/M號 法 律 —— 職 業 稅章 程( R I P ) ;●八 月 十 二 日第 1 9/ 7 8/M號 法 律 —— 市區 房 屋 稅 章 程 ( R CP U) ;●九月九日第21 / 7 8/M號法律 —— 所得補充稅章程(R I C R ) ;營業稅並不屬於所得稅(見註釋第(13)) 。儘管此稅項在工商企業登記稅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在總稅收中所佔的比重卻是微不足道的,而該等工商企業主要是受課征所得補充稅。254
  • 改革的目的在通過營業稅章程之法律之序言中指出:“查一九七七年度收支許可法載明稅制修訂爲政府所緊隨的措施,由政府編訂有關法律,期使財富與收益的分配以及對集體需要的應付更趨健全。( … … )爲此,曾有一項有關營業稅,業鈔及超額純利稅等若干修正條文彙集於同一法律的提案送請立法會討論及通過。但立法會認爲頒行四個法律,個別涉及上述一項直接稅較爲適宜。這樣做旣避免法律條文的分散,且重新修訂所有現行章程,彌補若干缺點,剔除,若干矛盾事項,塡補漏洞及簡化工作程序。”一九七八年稅制改革所訂之按收益課稅之結構基本上維持一樣,雖然在課征對象及稅率範圍內有一些修訂,另外還有一些對結算,征收及稽查之行政手續有影響之修訂。一如上述,對個人及有限公司(及其他團體),在收益課征方面並不存有分開或特別課征並維持收益之個人課征。( i )職業稅職業稅章程曾引入各種修訂(50),但較爲重要之修訂是在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年,其修訂是集中在課征對象,稅率結構及最低生活必需額方面。在之前幾年,雖然維持稅率結構及其實施,亦有輕度提高最低生活必需額,其結果是增加收益級別及有少許稅率之修改(51),並在一九八四年將需繳納職業稅之膳食津貼從每日之1 2元提高至20元並將其他每年不超過2,400元之津貼或賞金列作不受課征之收益 。一九八七年之修訂將生育津貼,膳食津貼及其他每年之津貼列入課征之列,取消原本不在課征之列之征稅對象,但同時提高最低生活必需額,故此,很多納稅人不用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把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之稅率向總收益實施之等級制轉爲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稅率之逐級遞增制而向收益實施,最後之稅率是向超過250,800元之收益部份實施(52)。這一系列措施解釋了減低工作收益之稅務負擔,使其更接近經營工商業活動之收益(53)。此種做法亦是取消職業稅之第一步,其課征對象欲轉移至所得補充稅之範圍(54)。(50)在文章最後部份的表Ⅰ中爲對各項所得稅章程作出修訂的法例一覽表。(51)表Ⅱ爲職業稅的豁免額,稅率及實施最高稅率收益的情況。(52)此數額等於四萬零八百元的免稅額再加上二十一萬元的最高等級的最低課征額。(53)特別要強調的是對於豁免額及自由與專門職業所實施的稅率之修訂。(54)參閱七月十三日 第6/87/M號法律之序言 。255
  • 作爲補充之措施,引入了一個對非自資工作收益實施之就源扣繳之征收選擇性制度,尋求簡化這一征收程序。這一措施是僱主定期預繳向其員工征繳之稅款,其金額相等於其上一年之稅款金額,並加上一個不少於百分之五及不高於百分之十經準許批示所定之百分比(55)。澳門所進行之就源扣繳之征收程序在行政上對僱主(及稅務行政當局)都非常繁複,由於定期遞交稅款時必須同時呈交所有散工/僱員之名表並指出收益及稅款(56)。這名表是由稅務當局每季向僱主寄發及根据最近由僱主遞交之名表製成 。對僱主來說,使用這一選擇性規則之好處是不需每季遞交其散工/僱員名表,而只需每年遞交一次名表。其他可能出現之好處是假如扣減之數額實際上高於已加上固定增加稅率之上一年之稅款金額時,可在續後一年之四月三十日前繳納其差額,而就源扣繳之制度則是每年第四季遞交之稅款應在續後一年之一月十五日前遞交。一九九○年之修訂仍維持着家庭津貼及生育津貼不需繳納職業稅,但不能超過爲給予公共行政之公務員及公職人員所定之限額。雖然仍維持在一九八七年所製訂之累進稅率結構,但增加正常之最低生活必需額至50,000元,而爲了計算此一限額,所有之工作收益,即使獲豁免同一稅款也在考慮之列(57)。在評定需繳納職業稅之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之可課稅收益時,在職業稅章程中加入了一些在所得補充稅章程中所見到之準則:評定其收益之方法——根据其正統會計制度或估計之準則——及扣除毛利之負擔(58)。向這些納稅人課征之固定稅率,因不同職業而有差別,被單一稅率所代替,其數額一致爲(300元)任何在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之行業都是以此稅率征收,這一固定稅率(最少之稅款)具有一個與營業稅相似之角色,關於工商業機構方面,故此這一修訂似乎是欲把所有之自資工作者(商人,工業及其他職業)之距離拉近。(55)此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可參閱職業稅章程第廿五-A,廿五-B,廿五-C。本來第廿五條D規定,如果僱主並無就支付其僱員/散工的報酬中作出代扣,便可豁免遞交有關年度名表。但此條在1 990年被刪除,原因是要對所有的納稅人進行稽查,有一定的困難,現公司均按照一般的手續進行之。(56)參閱職業稅章程第二五條,爲着稽查的目的,就源扣繳的一個簡單方法爲僱主按照會計記錄每季繳交稅款,在年尾只須遞交載明收益及稅款的名表。隨着這種改變,對就源扣繳的選擇制度的存在便顯得毫無意義了。(57)豁免之收益無須課稅(見職業稅章程第七條三款)。(58)見 職 業 稅 章 程 第 1 5 條 - A及 1 5 條 - B 。需繳納職業稅之收益,不論是來自爲他人工作或自資經營之行業,在某些收益級別內比工商業之收益繳納更多之稅款(在69,500元及236,500元之間)。爲他人工作人士的此一不利之課征情况並沒有在大衆或行政管理方面產生問題,256
  • 由於在職業稅方面經常出現逃稅及瞞稅之情况作爲一種補償;另一方面,在本地流行之做法是公司負擔其僱員之稅款(在香港這款項更被視作工人之收益而課稅),故此大部份爲他人工作之員工都不感到稅款之壓力(59)。有關職業稅管理在行政手續方面之修訂,不論是否爲法例方面之修訂,在分析之時期內所進行者,都不是很大及似乎並未在征收上之稅款稽查有影響。這些措施主要是製訂由僱主遞交並連同其僱員之名表之申報書的新表格,還有自資工作者之開業及修改申報書新表格及所有納稅人遞交之每年收益申報書之新表格。一九九○年所製訂之收益申報書之新表格是想所有之收益,不論其來源爲何,都以同一申報書遞交,而獲豁免稅款之人士可繼續免交申報書(60)。對職業稅章程在分析之時期中所作之法例修訂,雖然尋求減少一些免納職業稅之社會福利,但沒有改變豁免之結構,包括公共行政之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公共利益行政團體職員,非牟利私校之敎師及其他人士(61),對私人行業之其他工人來說這是稅務不公平之原因。( i i )所得補充稅一如上述,所得補充稅並不包括市區房屋之收益,而在課征對象之最初版本中則包括市區房屋買賣交易之金額(62)。事實上,所得補充稅分爲兩類:一種是按工商業及工作收益爲課征對象,所使用之稅率爲累進稅率;及另外一種則是按市區房屋買賣交易金額爲課征對象,其稅率是轉讓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並以此金額作爲結算“司沙”之基礎。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種稅項通常是不包括新建樓宇第一手之轉讓,因爲設立了一項豁免在市區房屋稅之臨時豁免期(63)。隨着時間之過去,維持着這一所得補充稅之歷史個別原因(64)已失去其意義而其實施亦在稅務行政當局和納稅人之間產生衝突:當局認爲屬於公司不動資產之市區房屋售賣之結果需繳納所得補充稅,而不理會已有同一名稱稅項之存在,其課征對象是房屋轉讓之金額而繳納之責任則屬售賣者;但在納稅人方面則理解爲這些房屋售賣之結果,其轉讓已需繳納這一稅項,應在爲着評定需繳納所得補充稅之工商業收益之營業結果中扣除。(59)參 見 表 Ⅲ 及 註 釋(132)。(60)參閱職業稅章程第十一條三款。(61)參閱職業稅章程第十條及二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二條。(62)參閱註釋第(30)。(63)此 階 段 爲 四 至 十 年,並取決於樓宇座落的地點及用途(房屋稅章程第九條)。(64)對由賣 方支付 的房屋 成交 價課征 的所得 補充稅 ,於 1 96 4年 6月2日 立法 條例第1 635關征。1 978年,當對直接稅制法例改革時,考慮到本澳的歷史特定條件及某些特色,仍保留了此項課征。如有關的樓宇業權及其登記:根據私人合約,許多樓宇以一個納稅人的名義登記,但實際上樓宇並不屬於該人士。因此,只以一個人名義對所有總收益(加上其他收益)課征顯得並不太合理。由此,作爲預防措施,凡樓宇交易,立法會維持對賣方進行課征,以取代向包括房屋收益在內的總收益課征。至於買方,一直以來,均須支付物業轉移稅。257
  • 一九八八年法例之修訂撤銷這一稅項從而結束了稅務行政當局及納稅人之間之分歧,轉爲會計之增減値,來自公司不動資產之市區房屋之售賣,按照所得補充稅章程(RI C R)第二十二條也可作爲盈利或損失爲着稅務所目的。在澳門沒有按照增値課征之特別(個人)課征,其課征是加在所得補充稅,並根据實施於工商業之收益增加或資產增加原則之概念,此一原則並沒有在所得補充稅章程中明白顯示,但亦沒有遠離其規則及加入所述之第二十二條之收入或盈利之定義(65)。除了這些法例修訂外,也引入一些新的行政方法及措施其影響不只在稅項之管理及內部稽查方面,也在征收上有影響。事實上,在實施新稅務章程之初期而稅務行政當局獲得經驗後,開始建立統一之內部措施而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得到較大之發展(66)。這些修訂包括爲A組及B組納稅人而設之收益申報書之新表格,爲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納稅人而設之特別表格,製訂對收益之申報書作內部分析之守則及向會計師及核數師發出消息及指引使其能更準確地塡寫申報書,依照此一方針,也爲沒有正統會計制度納稅人可課稅收益之評定(及複評)委員會製訂方針及技術準則之手册及爲着稅務目的實施費用合理性原則訂下方針及技術準則(67)。這種爲評定可課稅收益而統一實施之專業準則減少了由納稅人提出申駁之數目,即那些沒有正統會計制度之納稅人。另一方面,由一九八九年營業年度開始,稅務行政當局從實施生效之所得補充稅章程所示之行政措施而變爲根据其申報金額結算A組納稅人之所得補充稅款,而不理會將來由分析申報書或進行核數所帶來之修改(68)。根据以往之做法結算稅款是在分析收益申報書及在評定可課稅收益後才結算稅款,這一修訂可使納稅人減低其對可課稅收益之評定之申駁意向及避免納稅人可延遲繳納有關之稅款,因爲只對申駁部份之稅款暫緩繳納(69)。(65)葡國的營業稅法律,作爲制訂澳門所得補充稅的法律依據,清楚地規定了增減値並不作爲可課稅利潤的核定因素,而是一種銷售價與已扣除折舊的購入價之間的差額(營業稅法律第廿五條)。此種解釋使得有必要避免雙重徵稅——營業稅與增值稅,因爲在葡國曾經對增値課徵特別稅(分類)。在葡國現行的稅務法例內,此項由法人團體所得之增値須課征公司所得稅,同樣亦是一項須課征個人所得稅的收益。(66)財政司組 織架構經 由七月廿 八日第8 1 /84/M號法令修改後,設立了稅捐廳部門。此項架構之修訂,促進了稅務行政功能與專業化的發展。(67)有關此類文件,每年平均會調整。有適當會計編製納稅人收益申報書的內部使用手册,於1986年開始製訂,以能對1 985年營業年度進行稽查工作。第二年,就有關無會計編製之納稅人可課稅收益的評定,有系統地訂立了一些標準,並於1 986年及續後年度施行。(68)所得補充稅章程第41 條1 款規定“可課稅收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核定,但可依照稽查部門的報吿或備有的其他資料而作出修改”。(69)對可課稅收益核定有暫緩執行的效力(參閱所得補充稅第44條4款)。根據該章程的規定,納稅人只須於翌年的九月及十一月繳交稅款(參閱第57條)具有同替他人服務僱員的就源扣繳相同之好處。258
  • 稅務行政當局之另一種已在幾年前(一九八四/八六年)修改之做法是延遲所得補充稅之總結算(延遲繳納稅款)直至可課稅收益之最後評定,如果在分析納稅人之收益申報書時,認爲有需要向納稅人查帳以瞭解其課征情况。進行及結束這些外部核數,雖然可以是很輕微,但亦經常要持續一段長時間(準許之建議,進行核數,製訂報吿及作出最後決定),故此,納稅人可因結算及有關之征收稅款之延誤而獲利,因其經常超過正常之繳納期(某些情况以年計)及沒有進行任何之部份征收,即使是按照其申報之收益。新之正確措施產生了另一種做法,是來自缺乏行政組織或合資格之技術人員,而稅務行政當局不急於遵守總稅項最後結算之期限而其征收也幾乎不用着意分析收益申報書。故此,可能出現之錯誤或遺漏只在遞交申報書很久後才改正而有關之應繳稅款之補充結算也非常遲致使引起納稅人不清楚,因要經過很久才知是否要繳納稅款(70)。( i i i )市區房屋稅市區房屋稅章程之大修訂是在一九八七年(71),在行政手續方面作了深入之改變,以電腦化處理引入一般之管理方法,並作爲其餘稅項及其他收益之標準、其後有一些細微之修訂由於對其他稅務章程作爲一些補充規則,假設減低不動產之課征可成爲一個刺激不動產市場之因素(72)。市區房屋稅率起初是累進式及每年向納稅人實施而不理會其房屋之數目(73)。這一種稅率結構很難實施,因爲很難將屬於同一納稅人之各間樓宇之收益加在一起計算及征收其稅款。很多本地樓宇之業權人都不在澳門居住,故此,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出租樓宇之租客替業主繳稅(或租客負擔其稅項),故此有需要知道每間樓宇有多少稅款。另一方面,由於同一納稅人使用不同之身份証明文件作登記及同一樓宇有多於一個之業權人而致很難計算稅款及很難知道每一納稅人之總收益,這一累進稅率之結構之實施方式並沒有引起很大之不公平(74)。(70)參閱註釋(101)最後部份。(71)參閱表Ⅰ有關房屋稅章程法例的修訂案。此章程本來有1 35條,經 1 98 7年修訂後,有1 7條被刪除,五十七條被修改及增加一條,此等在整體上進行的大量修改旨在使條款的數目更系統化,行文內容精簡易懂,但這種整體檢討的方法在政治上被認爲並不適合。(72)參 閱 六 月 二 十 日 第 1 3/ 8 8/M號 法 律 。(73)以前的房屋稅稅率如下:至十二萬元 百分之十六至二十四萬 百分之十八二十四萬元以上 百分之二十無論任何情況,納稅後所餘純收益,不得少於前一級最高額征稅後所餘的數字。(74)組成一棟樓宇的各個單位有條件成爲獨立單位,且在法律上分屬分層制度的各不同業權者,將被視爲個別的市區房屋(房屋稅章程第三條),很多情況下,樓宇以丈夫及配偶的名義登記 。259
  • ((故此,在一九八七年,對這一稅率進行檢討及轉爲相等於當時最低稅率(百分之十六)之統一稅率,與其他之修改一起實施,其目的是爲了簡化與結算及征收稅款有關之手續及對民用建築設立優惠(75)。除了這一百分之十六之稅率外,從一九八八年開始加入一個百分之十之稅率,其課征對象爲樓宇可課稅收益,其租値是那日開始之新估計規則所評定。這一新之估計規則,爲着結算“司沙”之目的,按照樓宇之地點,用途及面積,主要是劃定估計之標準金額,欲維持更新房屋登記册之金額,這樣在房屋轉讓時作爲更新其租値。這一政府措施使官僚手續更迅速,更簡化及更經濟,維持對納稅人申駁權之保障及由於其效率亦應伸展至爲着市區房屋之目的實行之估計,有關新樓宇登記方面(76)。市區房屋稅電腦化程序於一九八七年中完成,共進行了十八個月並首次全部由財政司之人力資源及設備所完成之電腦化工作。由於要經電腦處理之資料數量龐大,故此是一項艱巨之工作(77)另外由於大量使用登記册及有關之文件致使其腐爛 78),也是進行此項電腦化工作之困難之一。上述之解決方法作爲修改稅項結算及徵收之行政措施之標準,並考慮到稅項之水平及內部管理之質量。值得表揚之方法包括轉爲電腦處理之樓宇及納稅人之登記 79),代替由人手所進行之通知書及繳納憑單之自動化發出,簡化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人之間接觸之手續及透過銀行之櫃枱繳稅。法例方面之修改是要滿足市區房屋稅管理之需要,雖然應對其章程作一總體性之檢討,除了其他需作詳細檢討之問題外,需對其條文之編號作出系統化之處理由於很多條文已被撤銷(80)。管理此一稅項所採用之措施,即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可透過信貸機構繳納稅款,也被採用於由財政司管理之其他定期繳付之公共收入(81)。(75)參閱三 月九 日第2/8 7/M號法 律 。(76)參閱房屋稅章程第31 條。雖然有其他因素,在採用新估價方法後,物業轉移稅仍有所增加(其稅率已減少了二個百分點),因爲由納稅人所申報的價值(或委員會所估的價値)通常遠低於由自動評估的價値(及實在價值)。對以新方式估價的樓宇採用較低的房屋稅稅率,從而避免加重納稅人的負擔(參閱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的序言)。(77)財政司備有的房屋記錄册有本澳所有房屋的原本記錄,每一房屋即爲一個房屋記錄編號。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三幢樓宇相等於六萬零五佰八十二個獨立單 位 。(78)參閱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八日政府公報第三期刊登的第2/GM/88號批示。(79)由於使用新的登記方法,從而取消了在房屋記錄册上進行的登記,如房屋記錄的更新及取消。房屋記錄册是關於本澳樓宇記錄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値,由於年代已久許多記錄册已殘舊不堪。現已將破舊部份重新修復,並加以逐張啤膠。(80)參閱註釋第(71)。(81)此項由銀行機構協助進行的稅款征收工作。征收的稅項包括營業稅(1 988年);地稅(1 9 9 0年);部份所得補充稅(1 99 1 年);以及僱員應繳職業稅的差額( 1 9 9 1年 ) 。260
  • ( Ⅳ )補充法例課徵工商業及自資工作之收益之補充法例包括不動資產部份之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及投資優惠。而在爲他人工作之收益課徵方面主要是有關公積金之法例,公積金之款項是以退休金或恤金名義提供給有關受益人之供款。爲着向公司之眞正利潤課稅,必須訂立一些會計準則,即計算不動資產之重置與攤折所使用之方法及折舊率,由於有關之金額爲着評定可課稅收益時在營業年度內計算作爲費用或虧損(82)。計算方法及規則之條例及向不同部份實施之稅率之定義,在原本之所得補充稅章程中只有一條條文(83),從一九八四年開始變爲一個獨立之法例。四月二十八日第36/84/M號法令訂明了重置或攤折資產之計算方式,對公司不動資產之不同部份設立新之折舊率及“……在製訂與稅務行政當局有關之納稅人申報書訂立一些更準確之規則”(84)。而且更維持着“(……)存在於直線法折舊原則及允許高於某些資產折舊之初期減免(84),相等於建築物及設備與及工業機器金額百分之二十。這一法例只是塡補一些重置與攤折制度中較大之漏洞,故此,根据其所得之經騐,透過三月五日第4/90/M號法令對其稅務規則作出一整體性之檢討。透過此一法例,訂明了需要進行折舊之資產部份之最大及最短使用期之槪念並修改了規則及折舊率及預測其改爲十二分之一原則之可能性,並且擴大可以獲得特別折舊率優惠之範圍(85)。這些修訂之目的是訂立各種更科學及專業化之計算槪念及規則,使其更明確及透過實施合理之準則來減少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人可能出現糾紛之地方,被接受作爲稅務費用之重置與攤折之每年金額是比經濟折舊之正常金額高出很多並作爲公司更新設備或設施之鼓勵。(82)參閱所 得補 充稅 章程 第2 1 條G項 及職 業稅 章程 第1 5條- B 2款 。(83)參閱九 月九日 第21 / 7 8/M號 法律 核準之 所得補 充稅章 程第2 3條 。(84)四 月 廿 八 日 第 3 6/ 8 4/M號 法 令 序 言 。(85)參閱三月五日第四/九○/M號法令序言。此法例並經由十二月三日第71 /90/M號法令修訂,設立了一個重置與攤折的稅務規則,以對1 989年度及續後各營業年度的可課稅資料進行核定。(86)二 月 八 日 第 1 / 8 6/M號 法 律 。(87)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第 8 1 / 8 9/M號 法 令 。藉旅遊政策而設立稅務優惠(86)及訂立對旅遊有貢獻(87)之新規則之法例具有一個更新有關這一事項之舊法例之優點,因爲代替了其他在實施上之合法性有疑問及引起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之間糾紛之泉源之稅務優惠。沒有一個很嚴格之技術來處理給予某些法例所規定之稅務優惠,由於優惠之開始及終結期限可以和納稅261
  • (人經濟年度之開始及終結期一致而給予沒有正統會計制度之公司,其課稅是根据其估計收益 88)。納稅人經營工業機構所得收益,且同時獲得其他需要正常課稅之收益,其相等於減低稅率或獲豁免所得補充稅之優惠產生計算應繳稅款金額之問題。此一問題會更趨嚴重如果採用累進稅率或納稅人不具備可根据眞正利潤課稅之正統會計制度。根据公積金之條例(89),由僱主及受惠僱員所繳付作爲有關公積金之供款可獲豁免任何稅項,費用或稅捐(90)。用作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之供款牽涉到將現時收入之分配以存款或貯蓄之形式留作將來之用,故此,從稅務公平之角度來看,應與受益人之供款及那些具有私人(保險)或個人公積金計劃之人士之供款作同一處理 。豁免任何公積金受惠僱員之供款之稅款,除了稅務公平之問題外,引起一些有關應繳稅款金額之問題,如果是以累進稅率課徵並存在最低生活必需額。這一法例產生之稅務不公平之情况在現時所實施之收益課稅制度方面不是很重要,由於具有公積金之僱主數目很少,而其中會履行一些本地區之稅務責任者數目也少(91)。5、法例及行政修訂之特徵要指出一系列從一九七八年開始推行之法例及行政修訂之特徵較爲困難,由於在分析時期內沒有一個統一之趨勢。所進行之修訂,有時候,是反映出在某時刻屬稅務行政之技術人員之科學化知識及專業經騐及反映出對政策之理解及輔助使修訂得以進行,另外一些時候,只是跟隨政治機會之環境而不注意理論原則及稅制之功能。關於擴大工作收益之課徵稅基方面,似乎在法例修訂上沒有一個統一之方針。如果限制或取銷一些相等於福利優惠之收益之豁免(或不需繳稅)及將爲着最低生活必需額之目的而獲豁免之收益計算在內,也提高那最低生活必需額(92)及對那些用作公積金之供款給予豁免,更維持那些來自公職人員或類此行業之收益之豁免。(88)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四一期第41 2 8/4 1 2 9頁,在給予豁免營業稅及減免百分之五十所得補充稅的優惠方面,在技術上欠缺嚴謹性便是一個例子:從對一系列優惠的追溯施行方面,如將一個體經營納稅人的優惠轉給其他個體經營者,只提及由十二月五日起始,但並無指明該優惠的期限。在減免百分之五十物業轉移稅的例子中,亦並無指明獲得優惠樓宇的資料。(89)六月 十 三 日 第 44/ 8 8/M號 法 令 經 由 七月 四 日 第 5 8/ 8 8/M號法 令 作 出 修 訂 。(90)參閱 六 月 十 三 日 第 4 4/ 8 8/M號 法 令 第 4條 。(91)參閱註釋(121)及(132)。(92)作爲應付通脹,免稅額的增加亦是合乎情理的。262
  • 稅率之結構及價値有少許之修訂,似乎在樓宇收益(從百分之二十變爲百分之十六及百分之十)方面有一降低稅率之趨勢及有一個拉近向工商業及工作收益實施之稅率價値之趨勢,雖然爲他人工作所獲之收益比其餘之收益承擔更大之課徵。訂立了一些根据自由仲裁而給予之各種稅務優惠,但是看到沒有跟隨認眞之技術及受益人有時不具有正統會計制度,從預算方面來看,不能知道優惠之費用爲多少。在那個時期中突出一個目標,就是減少可能引起稅務行政當局及納稅人之間糾紛之情况,不論是透過法例之修訂——重置與攤折之稅務規則,更新稅務優惠,取銷按不動產轉讓課徵之補充稅,提高最低生活必需額並取銷相等於福利優惠之收益豁免,等——,不論是透過新的行政措施——爲納稅人製訂指示手册,發佈行政決定(93),等 。在各種新的行政措施中,也着重簡化納稅人履行其稅務責任之手續,並製訂一些爲着開業或更改行業所用之新的申報書及爲稅務目的通知書。電腦化並允許透過銀行繳納稅款,除了方便在本地區各處都有不同徵收地點之納稅人繳納稅款外,也顯示出私人及公衆行業之間之合作性。6、稅務行政如所承認一樣,沒有行政改革便沒有稅制改革,故此,除了應管理澳門稅制之部門外,也應瞭解其架構之發展,尤其是財政司(DSF)。除了其他管理少量金額作爲公共收入之公共部門外,還有主要管理入口稅之經濟司及管理汽車牌照之市政廳。一九七八年之稅制改革(94)是將從一九七二年開始之以前之財政廳轉爲財政司新組織架構之原因。法例修訂在這一次行政重組之重要性在法例之序言中廣泛地提及(95):“1 、改革了課徵稅制中四條主要之法例,設立了本地區按收益徵收之直接課稅權之本質及形式,爲着嚴格符合課徵改革之頒佈或生效,不得不對稅務行政部門之架構及實際所需之人員作一檢討,使其能執行其職責。如果稅制在執行期間是透過一個部門去執行行政上之工作,而在執行職務時公開表明其專業性及質素,課徵改革之效果是取決於執行之部門是否具有完善之組織及良好之運作。(93)行政決議通常以通吿形式吿之納稅人。稅務行政當局按照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以此避免在相同情况下所提出的申駁或對判決的上訴。納稅人如對行政決議有異議可提出行政上訴。參見表Ⅳ有關由行政當局發佈的通吿情况。(94)一九七八年進行的稅制改革只包括了部份的直接稅,而登記稅(物業轉移稅及遺產與贈予稅)仍 按 照 1 9 0 1 年 頒 佈 的 法 律 。(95)九月廿八日第27-G/7 9/M號 法令由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63
  • 如果想在課徵改革中使稅制適合澳門現時之經濟狀況,及如設立新之課徵對象,評定可課稅資料之新方法及新技術,嚴格跟隨法律及在搜集資料或應表達之因素時要跟隨其經濟之內涵,對部門之組織及其人員要加以指導,使新之法例能得到好之效果。2、(…………………………)3、不一定要以深入之改革重組作爲方法,在擴展及本質方面,因爲課徵改革並不要求如此,財政司不會預計一些可能出現之意外,由於其所達到的是從長時間得來及來自一羣作出奉獻之人員,雖然稅務行政當局之人員培訓在內部水平上得到很好之進展,使其很快能適應課徵改革之需要及目標。4、財政司之重組是給予其兩項重要之工作——財政行政及公共財政之稽核,與此同時並轉變成一個司級部門,分爲廳——財政行政廳——及公共會計廳。由此而增加新之人員或增強已存在之人員,使其可以有效執行所有之職務,及爲着使公務員可以不斷在準備上跟隨到其部門之技術要求或可以在財政科學之理論及實際上跟隨到其發展。5、雖然應用部門之一般性之架構原則,尋求擴大稅務行政組,給予足夠之專業人員,不論在質量上或數目上,使課徵改革能完全執行,即是說,防止各部門因不協調而產生延誤,或來自某些稽查部門之低效率。”在這一架構內同一廳內包括——財政行政廳——行政及公物及稅捐部門,最後幾個部門執行稅務行政之傳統及古典之工作。稅捐部門則包括稅務行政曁諮詢科及課徵緝查科,另外更有澳門區及海島區之財政廳及收納處(96)。雖然有行政架構方面之這些法例修訂用以配合一九七八年之稅制改革,但是幾乎與一九六二/六三年葡國稅制改革所說的一樣,並作爲參考之用(97):執行之改革也不一定表示會依照其原意而執行。事實上,有需要使稅務行政當局配合及創造條件使其能適當地實施,因爲要求:——執行改革之上層人員信任一組公務員,可以明白其廣泛之意義及嚴格按照新法例之精神對很多不可避免之問題之解釋及塡補遺漏作出決定;——重組稽查部門使其能擁有足夠數目之人員去查閱及核實公司之帳目。這些要非常依賴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之成功;——需給予稅務行政當局足夠之人員使其能應付增加之改革工作,特別是按眞正收益課稅,事實上,這種課徵——是其價値——不只增加納稅人與稅務行政當局之接觸也要求查核及評定很多之資料;及,——不斷擧辦活動用以解釋改革之目的,決定之理由,納稅人之義務及權利。(96)參閱九月廿八日第27-G/79號法令第十、十三、十四、二十二及二十五條。(97)參閱 J o sé J oa qu i m Te i x e i ra R i be i r o “ 稅制改革 ”第32/33頁 A t lán t i d aE d i t o r a,SARL .Coimbr a 1 9 6 5 年 。264
  • 着重重組課徵稽查部份及提供一項稅務諮詢服務(98),但是,事實上,爲課徵稽查而設之稽查人員不只反映出不足夠,並且不適合,由於其專業技術培訓未能使其完成一些要求他們去做之工作,即對公司之帳目進行核數,另一方面,實施新稅務章程所帶來之行政及技術問題實在太複雜,必須要有在稅捐方面具有更專業知識的人員才能解決。故此在一九七九年設立之架構在一九八五年感到有檢討之需要,尋求更好地說明其職權及更好地重組其部門架構使其階級關係更加適當。將財政司分作輔助及執行部門,直屬於司長之下,執行部門包括稅捐廳,其中包括在特定稅務地區之財政廳(99)。經過此一架構之檢討,使財政司之各個職權得以更專業化——符合執行部門——及訂定稅捐廳使其具有更廣濶之職權並加入稅務行政之活動(100)。這架構並尋求招募在稅捐方面具有適當培訓之專業人員,即透過向葡國部門申請技術員(101)。財政司之組織法在一九八八年再次作出檢討(102),跟隨以公共行政之組織架構之一般基礎爲主之新架構(103),但輔助部門與執行部門之基本架構之劃分則幾乎維持不變,只是以前廳(R epa r t i c oe s )改稱爲廳(Depa r tamen t os),新之組織法訂定稅捐廳(DC I)是財政司之一個組織單位,其職權爲執行本地區之稅務行政,執行上級所訂定之稅務政策及使稅務法例得以遵守(104)。這一財政司之組織單位有如下之正式架構:稅務稽查處,稅務行政曁諮詢組及澳門財稅處,澳門財稅處分爲各科及有兩個財稅分處,同時,爲着課徵稽查之目的,非正式地成立了兩個中心:A組納稅人稽查中心及資料蒐集科(105)。(98)參閱1 98 2年1 月/3月財政報吿之李慕士“稅務預防及核查部門”及“稅務行政曁資訊科的任務” , 第 1 1 4 / 1 6 8 及 1 6 9 / 1 9 0 頁 。(99)參閱七 月廿 八日 第81 / 8 4/ M 號 法令序 言及 第三 、四 條。(100)參閱 七 月 廿 八 日 第 8 1 / 8 4/ M 號 法 令 第 十 三 條 。(101)在葡國的公共部門中,與財政司稅務行政相類似的部門爲稅務局及財政稽查局。由於需要技術的培訓,此項招聘政策不只是知識與經驗的轉移,就好像採取新的行政程序或修訂稅務法例。此項甄選招聘政策於1 988年尾被放棄,改由從本地或外地招聘,但該等人員並無在稅務方面受過專門訓練,再加上本地技術人材的流失,導致稅務行政的職權與經驗日趨減低。(102)一月 廿五 日 第3/8 8/M號法 令 。(103)八月 十 一 日第 8 5/8 4/M號 法 令 及七 月 三 十日 第 8/8 7 /M號 法 律 。(104)參閱 一 月 廿 五 日 第 3/ 88/M號 法 令 第 2 4條 。(105)稅務稽查中心由高級技術員與財政技術員組成,其主要的職責是分析收益申報書及核查有編製會計納稅人的帳項等等。資料蒐集中心由稽查人員所組成,其主要的任務爲調查未作登記的納稅人,搜集有關樓宇、工商企業店號、無編製會計的納稅人(店號及自由職業者)等等的資料。財政司架構所作之各種修訂在職權方面尋求訂立更專業之領域,雖然繼續在同一組織單位內具有完全不同之目標,所代表者正是多元化及缺乏技術專業化,265
  • 在一個分析這些修訂之撮要結論及有關稅務行政方面,可以說重要性之從屬,由於在一個組織單位中存有其他完全不同之目標,表現出政策上不注重由於稅務收入作爲公共收入及稅制作爲政府政策之工具。( 六 ) 澳門稅制修訂之建議在認識了所得稅徵收制度及稅務法律與稅務行政互相配合的情況後,再回顧一下發達國家所取得的稅務改革經驗以作爲對本澳稅制進行修訂的一個借鑑(106)。雖然在提及建議時會有重覆槪念之嫌,但當有一組稅項時,無論所實施的稅率如何,對於徵稅應基於公平而有效的原則,只有從這一點出發,此等建議才有意義 。由於要吸引外來及本地的投資,對於那些已習慣國際徵稅標準欲在本地投資的外來觀望者,有必要使本澳的稅制更易理解。稅務改革不能只限於製訂若干條法律,由於澳門的特殊環境,稅務法律不單要考慮到企業的行政組織,同時在過渡時期,亦要顧及所有就法律實施所需的人員培訓及穩定的困難。在法律方面,除公平徵稅原則外,對現行稅制修訂時還必須考慮以下兩個因素:法律與行政程序的簡化,及使納稅人(及稅務行政當局)有適當的組織編製。在實施方面必須遵守一般的法律規定,在稅務稽查範圍,對稅務違例者,稅務行政當局應採取處罰的措施,同時亦指明應遵從的手續。1 .法律之修訂經對本地區所得稅之研究,諸如對所得補充稅、職業稅與市區房屋稅,及國際徵稅標準的兩個方面——團體法人與個人的研究,覺得對公司與團體法人應分別課徵,但在最初階段無需由稅務章程加以分別以分別或放棄收益分類制(分類稅制)。就對個人課稅而言,旣使實施收益單一稅制,但始終要識別收益的不同來源及區分的方式,因此所需的程序其實與分類徵稅的區分相差不大,雖然最終目的要使分類徵收的差異與之調合(107)。( i )對公司及其他法人課徵至於對公司及其他法人課徵的所得補充稅基本上實施單一稅制,即除房屋收益外,向所有經營工商業活動所得的收益課徵,無論其來源如何。由於房屋收益無須繳納上述稅項,所有公司收益與房屋有關的開支在稅務上不能接納爲費用,許多時,此種方法對納稅人不利。(106)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商業周報刊登之“澳門稅制修訂的若干建議”的有關內容得到進一步的闡述。(107)將各種收益的來源統一徵稅,不僅涉及到稅率且亦有偷稅、避稅之可能。266
  • 上述此項例外對公司總收益的課徵會帶來一些行政附加費用:對公司而言,將房屋的收益與開支(包括公司一般行政費用)分開入帳,該等收益只須繳納房屋稅;對稅務行政方面而言,必須分析與核實納稅人在收益申報書內所提出的計算數據。爲着旣能克服這種繁瑣的手續,又能保留現時將房屋收益分開課徵的好處,可透過法律的修訂,有會計編製納稅人的收益與開支帳內亦包括房屋的收益與開支,再把已經繳交的房屋稅金額在公司所得補充稅內減除,以便所有的收益(與有關的開支)課徵同一稅率。在澳門對所得補充稅所實施的稅率是累進式的,無論個人或公司收益均實施累進稅率。而國際徵稅的趨勢是對公司收益實施比例稅率。現時的對公司的收益實施累進稅率及將收益分成十六個等級的計算方法,在理論上的解釋並無一個有力的根據。作爲本澳稅制的一個簡化方式,可以設立一個單一比例稅制及取消對稅款額徵收百分之五的印花稅附加,此單一比例稅率大約爲百分之十六(108)。由於本澳稅務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因素,對所派發的利潤或股息並無雙重徵稅的情形,但必須修訂對公司收益、利潤或派發給其股東或證券持有人股息的課徵方法,通過法例明確規定免除對同一收益的雙重徵稅。爲着行政簡化的目的,無論是公司或是稅務行政當局,對股東或聯號的股息、利潤或收益的課稅應包括在公司可課稅利潤內進行,以使收益的受惠者無須繳稅(109)。與在收益取得之年繳付部份職業稅的徵稅方法(110)剛剛相反,在對公司(及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個人)收益課稅方面,只須在收益所得的翌年九月及十一月繳付稅款(111)。此情形並不合理,在行政方面亦無任何理由,稅款的繳納應於收益所得之年度內進行,有關的調整及最後的繳交亦於收益申報書遞交時爲之(112)。有編製會計師納稅人的收益申報書於收益取得年度的翌年四月遞交。如果納稅人進行臨時結算稅款相等於上年度被課徵稅款之一半,其申報書可於六月遞交,在討論此修訂條文時,有一位議員(亦是會計師)提議,將遞交期限延至六月,及無須作任何預交,此項建議遂獲得立法會的通過(113)。(108)對超過三十萬收益所 實施的最高稅率爲百分之十五點七五(百分之十五爲所得補充稅稅率,加上百分之五的稅款印花)。此簡化並不因爲稅率的緣故,而是在其之前已轉爲比例制。(109)香港的稅制中實行對公司總利潤的課稅,而不是在派發利潤或股息之後課徵。(110)僱主每月從支付給其僱員/散工薪金中扣除應繳之稅款,然後每季上繳給政府庫房。(111)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57條1 款及註釋第(69),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人士的職業稅應於收益所取得的翌年六月繳納(職業稅章程第35條)。(112)在香港,對工商業活動收益課徵的稅項(利得稅),亦在遞交年收益申報書之前作部份繳交:當稅款作確定結算時,將已作繳交的稅款與之作對冲,如有差額,則在翌年第一次預交時一併繳交(參閱 D A V I D F I U X “香港稅 制:法律 與實施 ”1 9 9 1 - 9 2 年版第 22 3 / 2 2 8 頁 , 中 文 大 學 報 。(113)在賬項作結之後的六個月提交收益申報書,其理由給予會計師有必需的時間塡表。因此,由錯誤或遺漏引致的偶然性結算將在收益取得年度的很久之後才能進行。267
  • 許多總部設在澳門以外的公司,其結帳之時與平常年度並不相配合。應讓納稅人有權選擇課徵年度,這樣旣只需一年結帳一次,又可配合課稅。因此適宜修改徵稅期(無須與平常年度相吻合),並修改收益申報書遞交,結算及徵收之期限,以使收益之取得日期與稅款之繳交日期相接近。( i i )對個人課徵在對個人徵稅方面,雖然在理論上可將納稅人的收益統一,並按其納稅能力而將稅務負擔分開,但實際上,在本澳並無意義。爲此,必須考慮以下的情況:有相當部份具有代表性的業主並非在本澳居住,因此對收益的分類並無一準確的界定,同時在綜合有關的總收益時,要認別納稅人與其家人有一定的困難。儘管將收益統一有一定的困難,但對有相同收益的納稅人應課徵相同的稅款,無論其收益的來源如何。經對現行的所得稅率研究後,發現由不同來源而獲得相同收益的納稅人,按照納稅人與收益數額的情況,繳交不同的稅款。對從事替他人服務職業的收益課徵職業稅,同時對經營工商業所得之收益課徵所得補充稅。如果在兩者收益相同情況下進行比較,發現上述徵稅不公平的現象更爲嚴重(114)。除了此等繳交的稅款之外,不合理的情況還包括稅款的延期繳交及避稅的可能亦有分別,後者在替他人服務的僱員中較少發生。雖然累進稅制仍是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標準,在某些稅制有一定發展的國家內已開始實施單一比例稅或減少稅率(115)。這樣有可能失掉累進稅制賴以存在的價値基礎,但却對稅務行政有利。因爲對稅務行政當局而言,要獲得納稅人從不同來源所得之總收益頗爲困難,而現行的累進稅制對此並無影响(116)。有一種簡便而又較爲公平的方法是對所有的收益均徵收同一稅率,同時無論對哪一種稅項,均無家庭負擔的扣除,此種比例稅制可使有關經營工商業,從事自由職業及物業的收益獲得相同的處理,因爲三者避稅(及逃稅)可能性極爲相似。另一方面,由於在納稅人之中逃稅的情況亦有不同,作爲一種補償,對替他人服務的僱員應給予特別的優惠,例如,可在其收益中給予一個扣除,對可課稅收益實施比例稅率(117)。在比例稅制中,下列的問題均變得毫無意義,如:對家庭成員綜合或分開課徵;個人收益內所派發的利潤或股息綜合與否;及家庭開支的稅務優惠(如有)是否應在收益內或稅款內扣除。此是對個人課徵的簡化方法,又假若對公司實施相同的單一比例稅率,就課徵方面而言,無論是公司與否,却無任何分別。(114)參閱表Ⅲ。(115)參閱註釋(26)。(116)累進稅率實施的範圍:向工作收益課徵的職業稅及向工商業收益課徵的所得補充稅;對市區樓宇的收益並下實施累進稅(房屋稅)。(117)此項百分率的扣除應與納稅人在其他收益方面所作出的逃稅相等 即爲着所得補充稅的實施,從事替他人服務職業所得收益享有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 6 條 1 款 b項 )。268
  • 不論是理論上或政治上的理由,累進稅制仍需維持,對個人所得課徵的所得補充稅與職業稅兩者的稅率應是相同的,對房屋收益所課徵的稅率應是對工作及工商業收益所實施的最高稅率。鑒於此種假設,應簡化稅率及收益的等級:例如由1 6級改爲5級;將家庭成員分開納稅,及取消家庭負擔的扣除。由於所實施的稅率太低的緣故,使得家庭負擔的扣除在理論上的支持無足輕重,充其量亦只不過是心理作用及製造一些行政手續。假如因爲政治的理由必須維持此等扣除,作爲受惠人的每個家庭應有一個固定額在稅款中而非在收益內扣除。如果所實施的是累進稅率,最高收益的納稅人將受惠。在家庭成員分開納稅的情況下仍維持此項扣除意味着增加行政方面的工作,因爲要避免對其配偶作相同的扣除。近期稅務改革發展的另一個關注的方面,是擴大徵稅基礎,加上以前並無包括的收益或取消由稅制所給予的稅務優惠。根據此指導方針應界定所得稅的豁免範圍(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除了消除若干對稅法解釋的疑義之外,應使實施更爲簡便。對本地區公共行政人員的豁免,如公共部門、機關、機構及地方自治機構的公務員之免稅優惠應該取消(118)。由於有許多與公共行政當局簽訂合約或關係的方法,許多時,很難確定眞實的徵稅情況,甚至對此不想深入了解。因此,如果與其他豁免徵稅的情況相比,對那些需要繳納的情況便顯得非常的不公平(11 9)。另外亦有一些收益無須納稅,諸如退休金,退休津貼、退休補助及同退休性質相似的離職所收的一筆總津貼等等(120)。此等豁免的理由並無理論上的根據。同樣,另一不合理的情況爲:按照本地區法例建立的公積金,作爲基金受益人的僱員,其作出的供款亦獲得豁免。此種使已經受益的供款者獲得更多優惠的做法(121),只能是對建立公積金原意的扭曲,同時亦給稽查帶來困難。因此必須要檢討這種情況。(118)參閱職業稅章 程第1 0條 1 款a及b項 ,及所得補充 稅率章程第 9條 1 款a及 b項。非牟 利教育機構的員工與公共利益行政團體的服務人員一樣免徵職業稅(參閱六月三十日法令第65 / 8 4 / M號 第 2 條 ) 。(119)有關政府派駐他處的管理人員無豁免職業稅(參閱職業稅章程第1 0條1 款a項)所舉的例子意義含糊。對此條文的實施並不嚴格,因該等職位可由政府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兼職擔任,其收益同時來源於公職(兼職)和私營機構。因此值得考慮的是某些營業稅的豁免延伸至須繳納所得補充稅的收益,但並無在此章程內載明(所得補充稅章稅第9條),或同樣引伸至須課徵職業稅的收益。(120)參閱職業稅章程第4條 c項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9條b項。(121)參閱六月十三日第44/88/M號法令第4條。在香港,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的僱員對退休及公積金供款豁免職業稅的申請遭到稅務局局長的拒絕。而僱主的供款(一定的數額內)如其他開支一樣,被視爲生產過程所必需的開支,可在公司總收益內扣除。至於僱員的供款是一項私人性質的支出,不得於收益內扣除(參閱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南華早報第一頁“僱員退休計劃供款規則——豁免要求被拒”)。269
  • 作爲本稅務法例修訂建議的結語,上述所提出的若干修改,可使澳門的稅制在某方面更簡化,更公平,亦使稅務當局有更大的道德力量去執行。不只是由法律的修訂以使不同來源的收益作出相同之課徵就能產生稅制公平的結果,稅務當局亦需要透過行動使稅制公平,因此應採取措施令預定的稅務法例(公平性)眞正得以施行。2 .稅務稽查稅務行政當局的總目標可以歸納爲以最低的支出並透過對法律的執行,以公平、公正及統一的原則對各稅項進行徵收。此等目標包括了顯見之冲突槪念:爲了保證稅款的徵收及結算的順利進行,必需有個健全的稽查制度及納稅人申報資料的齊全,有關的稽查行動將帶來龐大的開支,因此只能在此等目標之間覓求達到更好的協調。在稅務行政的各項功能之中,自願履行稅務責任是優先的目的。在稽查方面,一般來說,工作的目的是要核查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去履行其責任。因此對任何的稅務行政當局而言,無論納稅人履行稅務責任的程度如何,稅務稽查工作是必需的:就算納稅人完全遵守稅法規定,亦需有一機制對此作出核查。因此,如果無稽查,便無法證明其眞實性。並非所有納稅人均爲稅務當局所認識,因此需要有些方法及措施去進行認別。在已作登記的納稅人之中,有一部份並無按期或自願遞交申報書,必須對此等不履行責任者施加一些壓力。另一方面,經驗顯示,並非所有納稅人都自願及按時對其收益作出正確的申報,在此情形下,有必要設立一些核查的方法以確定有哪些納稅人作不確實或虛假申報。本澳的稅制與其他地區的一樣包括兩大類稅項。每一種稅項的稽查有本身的特徵。實際上,稽查的稅項都是與公司的業務有關的——有會計編製的所得補充稅,職業稅及旅遊稅(122)等——;因此要求有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有一定的會計、核數、工商管理及其他同會計無關的稅項稽查的知識,(此等稅項包括房屋稅,物業轉移稅,遺產與贈予稅等),其中亦包括對按估定或正常利潤課徵的公司之稽查。爲着稽查之目的,除了使用會計核數專業知識之外,還可用其他的措施或稽查制度,無需上述之各項條件亦可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在此等方法中,可透過外表迹象的評估,個人或公司財政及經濟能力主觀的審核。一般來說,透過強制性措施的實施以幫助確立某些人須遵守的法律所規定的課徵責任。(122)旅遊稅是針對酒店業或同類者的發票金額所徵收的稅項。對公司的稅務稽查活動傳統上可分爲二類:內部核查及外勤調查。內部核查是由稅務行政的人員在部門內對公司所提交的申報書/文件作初步核查,有時亦270
  • 有其他來源的資料作爲補充。一般而言,此種核查其對象並非是帳目或文件,只是審核申報書內的項目是否合理及會計的有效性。嚴格來說,此種稽查方法並不採用核數會計技術的傳統原則。外勤調查是前往一間公司,對其所有的會計帳薄、文件或任何可以反映納稅人眞實情況的資料進行核查。通常需要花較多的時間,因要作較深入及細緻的稽查工作,要求在對公司的檔案文件進行檢查時,事先安排有關的程序。此兩種稽查方法互相補充,兩者都具有同一個目的,即檢查及核實納稅人對稅務責任遵守的情形。其資源需求的多少視乎稽查政策的確定及每一種所具有的職責 。內部核查的公司數目遠多過外部調查的數目,理由是可對納稅人發揮較大的教育作用。此種稽查方法可使有關的申報更準確,特別是在採用新款的申報書時,亦可使新加入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外勤調查時作好充份的準備工作。對本澳所得稅實施範圍進行研究後,可以說,稽查的措施或方法可以使避稅及瞞稅的情况得以減少。此情形並不是爲稅務稽查政策或核數程序的製訂作檢討,而是一整套本地稅務當局可以利用的人力或技術資源着手進行的工作而已。在公司方面,首先要做的是爲稅務目的所做的登記及認别。營業稅在澳門的稅制中扮演的是一種登記稅的角色,即所有的工商業企業商號均須作出登記。法律亦規定方法去檢查此種登記,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出示營業稅登記文件(123)作爲補充程序,公共部門應要求所有供應商或提供服務的人士提供納稅人/商號的編號,爲稽查之目的,每年將勞務提供及資產購買金額通知稅務當局(124)。許多公司經營其業務並無進行登記,通常多屬於小規模的店號,與外國或公共部門並無商業上的關係。有爲數相當多的零售店都在此範圍,例如雜貨舖、餐廳小食店、商塲內的小攤位、地產經紀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者、美容院與髮型屋等 。在其他地區或較大國家進行稽查須花費較昻貴的費用,對僅是彈丸之地的澳門來說,要進行此方面的工作無須很多的費用。事實上,可以從整個地區着手搜集有關工商業商號的資料,界定有關的行業及核查在營業稅方面的登記是否與事實相符或遺漏(125)。(123)出入口證書、經營特定行業的准照之發給及與政府訂立的合約等(參閱營業稅章程第33條 ) 。(124)如果在繳付申請書內指明每位納稅人/店號的編號,財政司可以得知此等金額。此項編號的列明應引伸至有關提供服務或交易的商業文件如:發票,收據等。有關各公共機關及其他人士的合作義務請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63條。(125)稅務行政當局具有本澳每個區域(逐條街)商號店舖的資料包括地址,所經營的活動等。271
  • 有許多納稅人欠交申報書或所申報的資料不全,因此有需要以評估的方式來核定其可課稅收益。此項工作的進行需要搜集有關所經營業務的數據及指標以定出稽查工作的標準(126)。此等指標依據行業的具體情况而定,但必須符合經營業務所需的設備、佔用的面積及僱員人數等客觀資料,以使收益的評定能充份體現稅務公平的精神。例如,對酒樓餐廳業,所搜集的資料包括位置、佔用的面積、桌子數目、伙計人數、營業時間、所定的價格及其他資料。用這些資料或數據在相同行業的納稅人之間進行比較,然後得出一個估定收益。比起以完全主觀報告或並無可靠性的申報書來評定收益,上述的做法比較公平,而後者往往對處於相同情况的納稅人有不公平的對待(127)。在建築公司中亦有相同的情况如申報資料的不可靠或欠交發生。對此,稅務當局很容易得到有關的銷售價格,例如可以通過在傳播媒介刊登的廣告,公司自行派發的小册子,此外亦有由直接問價得到的物業眞正的買價。如果對這等公司進行公平及有效的課徵,可以根據地點,用途、建築面積來制訂收益評定標準(128)。也因此與事實更相接近,同時要控制納稅人自報的收益,本澳具有的大建築公司並不是多到無法稽查(129)。此等稅務的稽查工作應該由稅務行政當局的稽查人員去執行,亦可開展一項運動聘請臨時合約人員去進行,只要有必需的學歷及經過短期的專業訓練,了解稽查的目的及搜集資料即可(130)。實際上,由於要對本澳所有的商號作出調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如果欲在短時間內完成整項工作,唯有採取分區、分期的措施來進行。此項工作旨在覓求取得納稅人的登記及其所經營的業務,檢查納稅人是否按時納稅,同時亦搜集資料以使經營相同業務納稅人之間的課徵更加公平。假如能把此項工作交給那些對會計知識並無認識的人員去辦理,那麼其他的工作便可交給對會計,核數及工商管理有認識的稅務人員負責。應有足夠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材以能應付對大公司的稽查工作(銷售/勞務提供或繳稅額)。通常此等公司備有編製的會計,因此可以透過對有關的收益申報書的研究,視察或查帳,核查其對稅法遵守的情况。爲着提高對稅制遵守的水平,有必要加強外勤調查方面的工作(去納稅人的店舖)。因爲,在有法律修訂或新式申報書採用後,假如納稅人的塡表有錯漏,或對稅法或合理的標準解釋並不充份時,籍此可以作出有關的更正。(126)參閱所得補充稅章 程第1 9條3款 。(127)有 關 對 正 常 收 益 徵 稅 的 利 幣 可 以 參 閱 J o sé J o a q u i m T e i x e i r a 一 書 的第 3 / 5 頁 。(128)知道不動產交易的實在價値不但對賣方收益的徵稅而且對買方物業轉移稅的徵收有所影響,假如不動產或獨立單位並無出租,可以透過從交易價所得之有關租值課徵房屋稅。(129)納稅人只要提出有關確實的資料便可對所評估的收益作出申駁。(130)此項活動可由大學工商或管理系學生在課餘時間進行之。272
  • (對公司實際利潤的課徵是按照納稅人的申報書進行的。此等申報具有適當編製的會計制度,經核數師或會計師的簽署,但在澳門此等專業人士的角色容易和稅務當局混淆。爲着稅務目的以向稅務當局申報金額的眞實性及與公司實際情况相符的可靠性,由於專業人士的參與而受到相當大的限制。除了其他的理由,並非所有公司入帳的費用可以接納爲稅務費用,這當然不但要視乎其是否在合理的尺度,亦要按照自由裁量的技術標準。另一方面,對會計師及核數師的紀律責任,在法律方面的規定並不清楚(131)。稅務行政當局放棄了對此等行業紀律管制的權力。在這情况下,稅務行政當局的做法要更爲實際些,例如對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要求其更加盡責,有關的收益申報書要眞實,同時派人員出外核查以確定其所申報的收益。除了對有編製會計納稅人所得補充稅的課徵稽查之外,亦要對僱員/散工職業稅的代扣進行核查。稅務行政當局對有關稽查的內部程序較易製訂,只需登記僱主的納稅編號,包括按期繳交的稅款及留意有關的金額及其發展。此等已繳交職業稅公司的登記可與作其他登記的公司進行比較(132);籍此可以知道其有否欠交。並可以選擇若干納稅人/僱主,根據其規模,薪俸超過免稅額及並不繳稅或無須繳稅的僱員人數,對其進行稽查。公司在年尾必須將支付給僱員的收益,所代扣的稅項及無須繳稅的金額作出申報(133),亦可以將此與爲僱主所得補充稅目的而申報的開支——人事費用進行比較(134)。以上一系列對收益稅所進行的稽查行動中,並無包括對房屋收益課徵的稽查。如果是出租的樓宇,其應課稅收益相等於租金減除百分之十的維修費用;如果樓宇並無出租,有關的收益亦相等於租値減去相同的百分比(135)。雖然法律規定“租値相當於按照估價方法在自由合約制度下全年的合理租金……” 136)。在一般情况下,此金額低於實際的租金。這種情况,再加上租賃法律對租金的調整有許多的限制,以使登記爲租賃的樓宇數目相當低,亦由於房屋紀錄册內登記的租值減少,因此導致課徵額減少(137)。(131)參閱八月二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 刊登的第91 /GM/86號批示 。(132)一九九○年度,從第一組納稅人徵收的職業稅相等於六百間公司僱主所上繳的數額,其中有十間公司已佔了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同年所得補充稅備有會計師的納稅人之數目已達到二千,由此看出,在職業稅方面存在相當大量的避稅瞞稅的現象。(133)參閱職業稅章 程第1 3條 。(134)除了此等公司外,另有其他的僱主須履行職業稅章程所規定的責任,對其僱員應繳稅款進行代 扣 。(135)參閱 房 屋 稅章 程 第 1 3條 第 1 款 及 第 25條 1 款 。(136)參閱 房屋 稅章 程第 25條2款 。(137)一九九○年大約有七萬九千二百個獨立單位,其中有五千三百個作了租賃登記,無租賃關係房屋的年課徵收益平均爲三千六百元正;有租賃關係的房屋則平均爲三萬二千元。此等數字不僅反映了租値末得到調整,同時亦表示在房屋稅方面亦存在避稅的現象。273
  • 爲使對收益的課徵達到平衡,不論其來源如何,應使租值與市塲的租金相接近,可以通過估價來達到此目的(138)。法律規定房屋紀錄册內所登記的租値應作定期調整。因此可以將有關的金額去乘以一個反映租金變動的系數。但此項調整從未實行過(139)。由於此項調整可能帶來政治及社會的影響,因此應對此作出解釋,同時以使增加的收益應用於與樓宇有關的開支方面:如公共衛生設施,道路的舖設及垃圾清潔等。由此,按照“利益原則”,對由房屋所得收益(實際或估定的)之課徵,便有更充份的理由(140)。對實際收益能做到公平徵稅就要求納稅人有一個合作的義務,對所提交的收益申報書必須有眞實性;稅務當局亦要加強稽查工作,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公司的帳目及自由職業的會計科目作出研究。另一方面,亦需要納稅人與稅務當局在工商業及自由職業收益的評稅或複評委員會(141),及樓宇租値的評定中有緊密的合作。除了對違犯稅法罰則的法例修訂外,亦需要執行稅務稽查任務的技術人員(高級或其它)去督促納稅人遵守稅法的規定。但對於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材,不但需要招聘,且需要培訓。因爲在這專門方面,要有核數、法律、稅務學說及其他知識,亦需要時間去積累。對人員不進行培訓或對離開的技術人員不作相同的補充所帶來的後果應該有所檢討。有關稅務行政人員的質素亦有相當重要。應當留意的是稅務稽查員在納稅人的眼中是代表了稅務部門的形象。這種形象絕大部份依賴於稅務稽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去反映,因此該等工作人員亦應遵從專業守則,以能獲得對稅務當局有利的效果。正由於對公司的直接稽查及稅務稽查對納稅人所帶來的衝擊,納稅人顧慮會對自已有所影響,從而對自願遵守稅法的責任性有所提高。(七) 結論經對稅制目的之研究,可以得出結論如下:1 .必需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以使地區或政府公共機構能得以發展從而滿足大衆的需要。(138)參閱註釋(128)。(139)此項調整應由總督的批示決定(房屋稅章程第27條)。(140)房屋稅收入的增加可以影響自治機構將進行的工程或所提供的服務。此等服務所需的開支被視爲與納稅人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因此,此項房屋租値的調整可以透過開設一個用於公共衛生及垃圾搜集的費用以使收入增加。(141)儘管此等委員會需要每年組成,但其運作却是長期性的。因爲在一年中,納稅人的收益需被評定,同時在委員會仍未組成時期,有關的申駁需要審議。274
  • 2.對財政獨立的地區或國家而言,稅收是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公共開支成爲政府政策的一種工具,其作用會影響整個經濟,或逐步改變本身的架構 。3.澳門地區所實施的稅制作爲社會經濟政策的工具,對整體經濟的穩定作用受到限制,但在作爲基本建設發展所需的資源或作爲對收益再分配的政策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4.無論透過稅制取得公共收入的目的如何,低稅率必須維持,稅收的徵收方法亦應簡單、公平及有效。經對稅務改革的各種槪念,階段及資料研究,反映出:5.在八十年代的下半期,本澳的稅務改革有二種不同的方針,但從無得到發展:增加間接稅,減少或放棄對收益的課徵;將主要的課徵減爲二種直接稅即對收益及不動產的轉移及擁有課徵。6.一個眞正的稅務改革有兩組不同的行動組成,並互相關聯:在法律層面,建立一個稅制的法律架構;另一個較難發展的是稅務行政的技術層面即對執行法律的人員(及公衆)的培訓。7.財政司在行使稅務行政的職能時,應採用逐步改革的方針,即不斷地將稅務法例及技術更新以能適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的現况。將澳門的所得稅與國際的稅務作一個簡單的比較,稅制修訂的趨勢有如下的特征:8.對收益課徵透過二種稅制進行:對個人收益實施累進稅;對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收益採用比例稅。9.對個人收益課徵的改革可以擴大徵稅的範圍,重組稅率及對不同來源的收益予以相同的處理。1 0.對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收益課徵的改革,可以取消一些對投資决定歪曲的稅務優惠,降低稅率及採取措施以減低分派的利潤與股息之間的差別。澳門稅制是由針對開支、資產或財富及收益爲課徵對象的各種稅項所組成,因此具有下列特徵:1 1 .對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的收益以分類課徵,並無特別或分開徵稅,對個人課徵的情形亦相同。1 2.雖然採用以評估的標準核定收益,但盡量根據納稅人或第三者遞交申報書的數額課徵。1 3.無論在經濟或法律方面,分配或交給股東或股票持有人處置的收益並無存在雙重徵稅的情况,因此課徵只是針對有關的受益。275
  • 1 4.最高額的稅率亦相當低——樓宇的收益爲百分之十至十六;其他收益爲百分之十五。如果同現時國際上所採用大部份稅率標準相比澳門實是一個避稅樂園 。1 5.具有整套鼓勵投資的稅務優惠政策。雖然並無太多的選擇方法且效率亦低,但一般而言,優惠的批給可由政治行政權自由决定。1 6.並不十分清楚稅務優惠給稅務開支所帶來的影響,但無論如何應在本地區的總預算册內列明以作爲參考數據。1 7.澳門並無與其他國家簽訂有關雙重徵稅的國際協議,但由於實施較低的稅率,因此對外來投資並不造成障碍。經對 1 9 7 8年至 1 9 9 0年間關於收益課徵所修訂的法律及行政稅序進行研究,發現:1 8.透過對有關槪念的解釋,稅務優惠法律的更新,確立收益評定統一標準,對費用實施一個合理的原則,及行政决議的公佈, 求減少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人之間潛在的摩擦。1 9.爲使納稅人能更簡單、更方便地履行稅務責任,制訂了新的申報表格(雙語),實行了透過銀行機構繳交稅款,及電腦化以使有關申請(證書)的發出能更快地進行。要進行稅務改革,必先要作行政改革,因高質量的行政是稅制得以運作的必備條件。作爲執行本地區稅務行政職責的機構——財政司,近年來其架構的發展歸納如下:20.財政司的架構經多次更改旨在謀求確定職責的專業範圍,由於在同一部門內要行使目的不同的職能因此所要進行的工作相當廣泛且缺乏專業化分工。21 .在一個總的機構內有許多其他不同目標的附屬機構,而稅務行政便屬其中之一。作爲公共收入的稅收政策,其所顯示的並非決定性的作用,稅制亦只是政府政策的一個工具。爲達到澳門稅制修訂的建議中所提到的簡化公平之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如下:22.應對公司及法人團體收益以單一比例稅率課徵。公司收益內可包括派發給股東或合夥人的股息、利潤或收益,以使收益派發的受惠者無須納稅。23.應修改課徵期(無須規定與平常年度相符)。因此可以對申報書遞交、結算與徵收的期限作出修改,從而使收益獲得之日期與稅款繳交的日期更爲接近 。24.應對所有種類的收益實施比例稅率。由於現時對個人總收益無法進行單一課徵,而現行的累進制亦無法體現稅務公平的精神。276
  • 25.對替他人服務的僱員的收益給予一個特別的稅務優惠。例如在其收益內作一個總的扣除,對可課徵收益實施比例稅率,作爲在其他納稅人避稅的情况下,對其的一個補償。26.擴大課徵範圍,包括現時免徵行業所得之收益及其他社會福利的收益。因對該等之豁免並無任何理論根據,同時應取消與上述相同目的之扣除。對任何一個稅務行政當局而言,無論納稅人對稅務責任履行的程度如何,稽查工作是必需的。爲着澳門稅制能眞正公平及有效地得以實施,稅務行政當局當做到:27.對稽查工作的安排和執行傳統上分爲兩大類:在部門內,對納稅人或第三者所遞交申報書及資料進行研究;及前往納稅人處進行調查,因其有所需的資料可反映實情。28.在執行稽查任務時,對納稅人進行認別、登記,搜集資料以能評定收益,分析納稅人的帳目以核查其申報的眞實性及有否遵守其他的稅務責任。29.對無租賃關係樓宇的租值進行評估以使其與市塲的租値更爲接近,並與其他收益的課徵相平衡。30.在納稅人的眼中,稽查人員代表了公共部門的形象與尊嚴。而這種形象絕大部份依賴於執行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及其行動去維持,因此,對此等人員而言,亦應遵循有關的專業守則。。附 表【表Ⅰ】 對所得稅章程作出修訂的有關法例1 、 職業稅章程—— 五 月 十 七 日 第 1 0/ 80/M號 法 令—— 七 月 四 日 第 6/ 81 /M號 法 律—— 三 月 十 日 第 1 2/ 84/M號 法 令—— 七 月 十 四 日 第 7 5/ 84/M號 法 令—— 三 月 二 日 第 1 0/ 85/M號 法 令——五 月 十 一 日 第 3 7 / 8 5/M號 法 令——四 月 六 日 第 1 8/ 8 7 /M號 法 令——七月 十三 日 第6/ 87 /M號 法 律——七 月 二 十 日 第 5 5/ 8 7 /M號 法 令——六月 四 日 第 4/9 0/M號 法 律277
  • ■ ■ 表 格 ■ ■■ ■ 表 格 ■ ■(續表Ⅰ)【表 Ⅱ】 職業稅章程免稅額與稅率(1)實施最高稅率的最低課徵收益(2)對總收益實施此等稅率。無論何種情况,納稅後所餘的純收益,不得少於前一級最高額徵稅後所餘之數字。(3)按收益的等級實施不同的稅率。(4)超過免 稅額的收益 。278
  • 【 表 Ⅲ 】 對工作收益及經營工商業收益課徵的對照表*記號的範圍表明課徵的情况有很大的變化。**工作收益的課納情况有所改變。***按照稅務行政當局所用稅率的計算結果。1、經營工商業活動的可課稅收益可享有下列扣除:免稅額全年一萬二千元;及營業稅額三百元(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6條1 款a及 c項)。2、對經營工商業活動所課徵的營業稅一般爲三百元。從事自由職業者須繳納職業稅的年固定稅額爲三百元(參閱職業稅章程第8條2款)。3、稅款的總額並無包括按稅款徵收百分之五的印花稅。4、倘數目少於五十元時,即使是附加,將不進行任何結算。(參閱所得補充稅章程第54條2款 , 及 職 業 稅 章 程 第 30條 2款 ) 。279
  • 【表Ⅳ】 由稅捐厅公佈之通告一覽表*亦有通告中包括不同的稅項。參 考 書 目# B r i an J . A rno l d,“ 國際 稅務 改革 的發展 方向 ”, 澳洲 稅務 論壇, 第451 / 469頁,一九八八年。# B i l l L am與 Kaus hal T i k ku,“在香港經營的稅務問題”,加拿大稅務雜誌,一九八七年 十 一 月 / 十 二 月 出 版 第 1 46 7 / 1 4 9 1 頁 。# Dav id F l ux,“香港的稅制 ——法律與實施”一九九一/九二年版,中文大學報。# 黎溢年 “澳門 地區的 公共收 入:( 1 980- 1 989)”《 行政》 雜誌一 九九○ 年十二 月第 十 期 葡 文 版 第 7 6 1 / 7 7 8頁 , 中 文 版 第 8 8 7 / 8 9 9頁 。# 黎溢年“澳門稅制的研究”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八月三日及十一月十六日澳門商業周報經濟副刊第三、四及五期。# 黎溢年“澳門稅制修訂的若干建議”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澳門商業周報第五期。# J osé J oaqu im T ei xei ra R i b e i ro ,“ 稅制改革 ”,E d i t o r a SARL .,科英布 拉,一 九六 五 年 , 第 32/ 3 3頁 。# 李慕士“稅務行政曁諮詢組織”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月財政公報第1 69/ 1 90頁。# 吳國昌“澳門經濟政策與珠江三角洲的互動關係”。澳門《行政》雜誌第七期葡文版第51頁 , 中 文 版 第 1 9 1 頁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達國家的稅制:由法國財政部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委員會主辦的國際稅務研討會”,巴黎,一九八七年。#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制與國際投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務改革與九十年代的展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參考資料)”巴黎,一九九○年六月出版。# Ri c hard A.Mus grav e與 Peggy B.Musg rav e,“ 公 共 財政 的 理 論 與實 踐 ”McG raw-H i l l 書局,國際出版社新加坡,一九八七年。# R i c ha r d M .B i r d,“ 發 展中 國 家 稅 制的 角 色 ”, 澳 洲 稅務 論 壇 , 第395/ 41 0頁 。# S. I .C he l va t hu ra i,“英聯邦國家的稅制去向何方?”於APTI RC- Bu l l e t i n ,一九九一年一月第三/十頁。# Ved P.Gandh i ,及其他人合著的“論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政策”一九八七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華盛頓D.C .,一九八七年。# V eer i nde r j e t t S i ngh與 L ee B eng F y e,合著 的“ 馬 來 西 亞 : 稅 制 改 革 一 槪 論 與 建議 ” , A PT I R C- B u l l e t i n ,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 十 一 月 版 , 第 445- 461 及 507- 527 頁 。280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28 1 -2 8 9澳門:中國和拉丁世界交流的橋樑汪海*引言澳門是中國南方的一個門戶,也是一個國際性的自由港。這兩個重要因素共同決定了澳門與中國和世界的發展,必然緊密相連、息息相通。400多年來,澳門從人烟稀少的漁村,變成盛極一時的國際商埠;從以旅遊博彩業爲主的消費城市,變爲初具規模的出口加工業中心,幾經滄桑,都是由於中國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對澳門這個彈丸之地,產生雙重巨大影響的結果。而且,無論澳門在過去幾百年中怎樣變化,它都是中國和外部世界在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的一個重要的戰略性交滙點。近1 0多年來,中國和世界的經濟格局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動。相對澳門而言,最爲突出的變化,其一,是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積極擴大同外部世界的經濟聯系;其二,是亞洲太平洋,特別是東亞經濟迅速崛起,受到世界各國的矚目。這些變化將極爲深刻地影響着澳門的未來,爲澳門帶來一系列新的發展機遇。一 、中國需要架設對外開放的新橋樑在始於70年代末期的中國對外開放中,澳門的唇齒之鄰香港,一直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据統計,中國內地吸收外商投資的三分之二,對外貿易的三分之一,出口收滙的五分之二、接待海外遊客的十分之九,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四分之一,均來自香港。香港是中國對外開放最重要的樞紐,是溝通中國和外部世界的最重要的橋樑。*南京市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經濟調研員281
  • 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同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語國家聯系較密切。据《香港經濟年鑑》,香港的十大貿易對象中,除中國大陸和鄰近的東亞國家外,英語國家佔五分之四;法國和意大利,均是世界十大經濟強國之一,實力在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之上,而對港貿易額却低於這些英語國家。香港的四大投資來源地——英國、美國、中國、日本,英語國家佔了一半。香港人外出旅遊,在非東亞國家中,以去美、英、加、澳者居首,去英國、加拿大的竟比去世界旅遊大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的多十幾倍。來港外國遊客的分佈狀况同樣如此。在港外籍人最多者,又是通用英語的國家:菲律賓、印度和美、英、加、澳;港人移居海外,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去了英語國家。香港同英語國家聯系之所以如此密切,原因在於香港形成了中英文並重的語言文化環境。香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中學以英文爲教學媒介,因此,絕大多數港人會說英語,爲香港發展同英語國家的密切聯系打下了深厚的根基。英語雖是世界上最爲廣泛使用的語言,但它遠不能覆蓋全球。事實上,只有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不同程度地通用英語,僅佔世界總數的三分之一。就在港人移民的首選地加拿大,還有五分之一的人只講法語。在南歐、非洲和拉丁美洲,大部份國家都以法語、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等拉丁系語言爲國際溝通媒介,英語的使用就大受限制。香港普遍地使用英語,從正面來看,促進了同英語國家的交流;但是,這也造成了負面的影響,因而難以與非英語國家溝通。香港是中國對外交流的門戶。香港的對外聯系受限,也就制約了中國的對外開放。最近,中國經香港轉口美國的貿易,已引起中美間嚴重的貿易爭端。實際上,香港轉口到美國約一百億美元的中國內地產品中,有相當部份輸美後,被美國再轉口輸往墨西哥,甚至又被墨西哥轉輸到其它拉丁美洲國家。由於缺少溝通,中國對墨西哥的直接出口,在外貿較正常的一九八八年,僅有一千三百多萬美元;對整個拉丁美洲的出口,也只有三點八億美元,此數同中國對通用英語的巴基斯坦的出口幾乎相等,在這種相等中,包含着一個經濟中等發達的大陸同一個經濟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相比的巨大不平衡。世界上,以法、西、葡等拉丁系語言爲第一語言的拉丁國家,主要分佈在南歐,非洲和拉美,約有三十多個,人口佔世界九分之一,國民生產總値約佔六百分之一,經濟實力相當雄厚,但其對華貿易額僅佔中國外貿總額的百分之七點七,來華直接投資僅佔外商對華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二,與拉丁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極不相稱。究其原因,就是因爲中國和拉丁國家之間缺少一個像香港那樣的國際交流媒介。中國作爲一個實行對外開放僅十多年的大國,面對複雜的大千世界和多變的國際市場,僅有一個香港是不夠的,必須多開辟幾座通向世界的橋樑。八十年代後期,隨着中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就已提出了“再造幾個香港”的構想,許多內地城市也都紛紛制定成爲“第二香港”的各種方案。對此,香港報刊在予以讚賞的同時,多引用西諺“羅馬不是一日建成的”相評。的確,香港廣泛的國際聯系和發達的自由港條件,都不是內地城市在一朝一夕中所能成就的。最有可能成爲“第二香港”、即香港式的國際交流媒介的,是和香港唇齒相依、命運與共282
  • 的澳門。澳門的自由港條件,與香港相似;作爲國際交流樞紐的歷史,則更爲久遠。早在四百年前,就形成以澳門爲中心,東經菲律賓至拉丁美洲,西經非洲至南歐的環球貿易航綫。若單純就對外聯系的歷史作一比較,澳門對於香港,猶如雅典比之羅馬。澳門在歷史上,對推動中國同歐、美、非等各大洲的貿易和文化聯系,起過重要作用,它曾是中國古老的東方文明和歐洲西方文明溝通的唯一樞紐。至今,澳門依然有廣泛的國際聯系,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保持着貿易往來。在澳門,居住着來自五大洲五十多個國家的外籍人和數萬歸僑。就國際聯系和自由港等條件來看,澳門可說是一個現成的“第二香港”。對這樣好的條件,不加利用豈不可 惜 !在中國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澳門廣泛的對外聯系和完善的自由港制度等優勢,突出地顯示出來,它完全能夠像香港那樣,成爲溝通中國與世界的一座重要橋 樑 。二、世界需要架設聯系東亞的新橋樑二十一世紀被許多國家的輿論稱之爲“太平洋世紀”,而位於太平洋西岸的東亞,經濟更爲活躍。近二十年來,東亞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今世界各國刮目相看。据日本大藏省預測,東亞地區的國民生產總值,到二○一一年將超過北美,到二○一五年將超過歐洲,居世界各地區之首。面對東亞的崛起,世界其它地區的國家都力圖與之加強交流。連實力強大的美國也是如此。美國很有影響的《商業周刊》最近載文提出利用太平洋中島嶼夏威夷鄰近亞洲的地理位置及其美亞多元文化條件,使之轉化爲具有戰略意義的財富,把夏威夷建爲“通向太平洋世紀的大門” 、“連接美國和亞洲的文化橋樑”、“到亞洲經商的跳板”①。世界其它國家要了解東亞的國情,研究東亞的市場,尋找在東亞的投資機會,都需要在東亞建立,有利於不同經濟、文化背景的國家間展開交流的橋頭堡。對英語國家而言,地處東亞三大區——東北亞、東南亞和中國大陸之間戰略要冲、具有中英雙語文化環境的香港,是一個更爲理想的橋頭堡。近年來,所有的英語國家,從美國到澳大利亞,都加強了對香港的投資。①《環太平洋經濟的全球化與地區化》,美國《商業周刊》。對非英語國家而言,香港則不能完全令人滿意。世界第五經濟大國,也是最發達的拉丁國家法國就是如此。法國輿論最近紛紛提出:“亞洲本身正在成爲多極發展中獨立的一極”,是“世界最有活力的市場”,由於“美國工業結構的狀283
  • 况、東歐的嚴重困難、歐洲共同體經濟增長的緩慢和中東形勢的不肯定狀態,必然會導致法國企業對亞洲市場的美好前景給以更多的注意”,但是,“法國的企業在遠離本土的地方開展經營活動是有困難的”。隨着東亞的發展,特別是印度支那恢復和平,法國正積極重返與之有傳統聯系的印支市場。据法國《解放報》報道,“顯然,希望在印支投資的法國企業缺泛支撑點”,因此,“法國公司在東南亞準備跳板,以便更好地向印支半島各國特別是越南發展”②。一個可供法國選擇的地點是泰國的曼谷,但曼谷不具備有利法國企業展開活動的自由港條件和語言文化背景。相比之下,澳門更值得考慮。澳門鄰近印度支那,特別是越南,並與整個東南亞經濟保持着千絲萬縷的聯系;澳門緊靠香港這一國際經濟活動中心,信息十分靈通;澳門是有悠久歷史的自由港,有利開展國際交流,澳門更具備有利法國同東亞交流的語言文化背景。因此,澳門完全可以成爲拉丁大國法國同東亞交流的一個橋頭堡。實際上也是這樣,在金融這一最敏感的經濟活動領域就已反映出來,法國在澳門已有二家銀行和一家財務公司,在澳開設銀行之多,僅次於葡萄牙。在鄰近澳門的珠江三角洲,法國也有許多大型投資項目,法國在華百分之六十的技術人員都在這裏工作。對於葡萄牙而言,澳門更是一個傳統的同東亞和中國交流的樞紐。隨着世界各國日益矚目東亞,隨着香港作爲東亞國際交流樞紐的地位日益突出,東亞許多國家紛紛提出創設“第二香港”的構想,試圖以香港式的自由港條件爭取國際經濟資源,促進本國開發,在亞太和世界經濟競爭中佔据有利位置。這一“香港熱”,從海參威到新加坡,已在東亞各地蔓延開來。在東亞經濟崛起的大背景下,澳門的地理位置和自由港等優勢突出地顯示出來,它所具備的某些國際聯系優勢,甚至連香港也難以與之相比,澳門完全能夠成爲世界通向東亞的一座重要橋樑。三、中國和東亞聯系拉丁世界的橋樑澳門的經濟,目前高度依賴博彩旅遊業和出口加工業,在國際經濟發展環境的巨大變化下,正面臨日趨嚴重的挑戰。美國麥健士顧問公司所作《澳門未來十年發展前景》研究報告中指出:目前澳門的這種發展模式,已經走到了盡頭。進行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逼在眉睫。中國的對外開放和東亞的經濟崛起,給澳門經濟的發展帶來一個新的契機。澳門應把握這一不可多得的機遇,爭取像八十年代的香港那樣,及時實行發展戰略的重大轉換,大力發展貿易、金融、保險、航運,旅遊、科技、文化、信息、房地產等服務產業,早日成爲中國和東亞溝通世界的一個國際經濟樞紐。②《法國公司在東南亞準備跳板》,法國《解放報》。284
  • 澳門和香港,同是自由港,這兩個近在咫尺的城市,如果又同是國際經濟樞紐,很可能造成功能重叠、互相競爭的現象。以澳門之小,是難與香港競爭的,只有在廣闊的國際經濟活動空間中,對澳門作出恰如其份的定位,發揮澳門不同於香港的優勢,爲香港所不爲,爲香港所不能爲,才能找到澳門發展的餘地。並以澳門之長,補香港之短,互相影響,互相促進。澳門與香港最大的差異,是語言文化環境及與之相關的對外聯系方位的不同。香港具有中英雙語文化環境,並且對外經濟聯系是以英語國家爲主。而澳門,則是中葡雙語並存,爲中國的東方文化和葡萄牙的拉丁文化之唯一交滙處。世界上,使用葡語的國家,除葡萄牙外,還有巴西、安哥拉、莫桑比克等1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1 億多人以葡語爲母語。更爲重要的是,葡語和法語、西班牙語、意大利語等同屬拉丁系語言,它們均由古拉丁語演變而成,故其語音,語法和詞滙有許多相同之處。以拉丁系語言爲第一語言的國家,有法國、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等三十餘國。這些拉丁國家,除語言外,在民族、文化、歷史、宗教、法律等方面,都有十分鮮明的共性,因此,相互間聯系與交流十分密切,構成世界經濟和文化生活中一個獨特的單元。除三十多個拉丁國家外,世界上還有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通用拉丁系語言。兩者合計,有八十多個,佔世界國家總數三分之一強,比通用英語的國家還多。拉丁語言中的法語是僅次於英語的第二大國際通用語言,通行於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西班牙語是第三大國際通用語言,以西語爲母語的有三億多人,僅次於漢語和英語;葡語和意語,都是世界十五種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之一。通用拉丁系語言的國家,廣泛分佈於世界各大洲,以南歐、拉美和非洲爲主。這些國家不僅爲數衆多,而且在當今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拉丁歐洲 。歐洲的拉丁國家,大到法國、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小到摩納哥、梵蒂岡,聖馬力諾、安道爾,加上比利時、盧森堡、瑞士等雙語國家,共有十多個,皆位於歐洲南部。法國和意大利,分別是世界第五和第六經濟大國,科技文化也十分發達。意大利把當代先進科技和傳統拉丁藝術應用到消費品工業上,成爲世界現代勞動密集產品設計與生產中心,借鑒其成功經驗,對澳門工業產品的更新與升級,有着重大戰略意義。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加入歐共體後,發展速度一直居歐洲前列。在歐洲統一大市場形成後,這兩個南歐國家將以其怡人的陽光,海水和沙灘,吸引大量資金和人材,成爲“歐洲的加利福尼亞”。一些拉丁歐洲小國也很有特色。澳門被稱爲“東方蒙地卡羅”,而西方的蒙地卡羅就在摩納哥,但該國的覩業早爲工商、旅遊等產業所替代,覩博收入佔稅收的比重,從三分之二降至百分之三,摩國已成爲地中海高級旅遊中心,雲集世界各國名流其發展經驗很值得澳門學習。拉丁美洲 。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二十餘國。拉丁美洲是一個有着巨大發展潛力的大陸,而葡語國家巴西又是拉美之最。巴西國土居世界第五位,人口居世界第六位,地大物博,各種資源極爲豐富,亞馬遜地區是世界爲數不多的待285
  • 開發巨大寶庫之一。巴西在八十年代初就已躋身世界十大經濟強國之列,雖然目前受債務束縛,經濟停滯,但它只是一個正在午睡的巨人,遲早會醒來。据法國經濟學家謝內斯預言,從巴西經濟和人口潛力上看,到二十一世紀將成爲世界第三大強國。巴西是世界最大的葡語國家,與澳門有數百年的經濟聯系,僅從這一點着眼,就應把澳門建爲中國和巴西交流的橋樑。除拉美國家外,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是美洲重要的拉丁系語言地區。拉丁非洲 。在非洲,以拉丁系語言爲第一語言的國家雖然不多,但有約五分之三的國家和地區,都以法、葡、西語爲通用語言和國際交際語言。其中,以法語爲官方語言的有扎伊爾、喀麥隆,塞內加爾等二十餘國;以葡语爲官方語言的有安哥拉、莫桑比克等五國;以西語爲官方語言的有赤道幾內亞等國。非洲是一個資源豐富的大陸,與中國和東亞的交流有待加強。其他各洲 。在亞太地區,也有一些國家使用拉丁系語言。澳門的近鄰,越南、老撾、柬埔寨,都通用法語。近年越南經濟發展較快,爲許多國家投資者看好,在最近由日美歐大企業家進行的亞太投資環境評估中,越南排名緊接馬來西亞之後。中東的黎巴嫩,有百分之四十的人會講法語。黎巴嫩曾被稱爲“中東的瑞士”,金融業發達,現內戰已結束,有可能重新成爲集聚中東石油美元的金融中心 。一個由八十多個國家組成的洋洋大觀的拉丁世界展現在澳門面前,與之擴大交流,有着極爲廣闊的前景。語言是人類相互溝通的最基本的工具,也是國際間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一切交流的主要媒介。澳門同拉丁國家有着相同或相近的語言文化環境,十分有利於發展同拉丁國家的交流。四百多年來,澳門同拉丁國家有着傳統的廣泛的經濟、文化、科技聯系。澳門曾是亞洲聯系歐、美諸拉丁國家的貿易中心;直至本世紀六十年代,澳門產品還以葡語國家爲主市場,至今,法國、意大利、葡萄牙等拉丁國家,仍是澳門的主要貿易對象。澳門的外資銀行,以葡、法、巴西等拉丁國家居多,其中一家還是從通用葡語的安哥拉遷來的。歷史上第一個全面溝通中西文化的意大利人利馬竇,是從澳門進入中國的;目前,澳門的外籍居民中,還有來自像幾內亞比紹、洪都拉斯這樣的拉丁小國;澳門的歸橋中,甚至有許多來自遙遠的非洲法語國家馬達加斯加。中國和拉丁國家初始的科技、文化交流,均以澳門爲樞紐;號稱“萬園之園”的北京圓明園,是中國古代文化藝術瑰寶,圓明三園之一的長春園,就是由意大利人郎世寧、法國人蔣友仁參與設計的中西合壁式園林,它代表着十九世紀以前中拉科技、文化交流的最高水平,是中拉人民智慧的寶貴結晶。澳門和拉丁國家有相同的語言文化環境、傳流的經濟貿易聯系和便利交流的自由港條件,這在中國以至東亞都是獨一無二的。根据中國和葡萄牙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這些條件都將予以保留。利用這些有利條件,加以進一步的培育和發揮,澳門就能夠逐步成爲一座溝通中國、東亞同廣大拉丁國家交流的宏偉橋樑。286
  • 四、構筑橋樑的具體對策目前的澳門,人材缺乏、地域狹小、基礎設施落後,嚴重束縛着澳門的發展,必須採取強有力的甚至是特殊性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實現澳門未來的發展目標 。1.培訓和引進中拉雙語人材 。發展澳門與拉丁國家的交流,前提是要擴大澳門的中拉雙語文化環境。澳門的語言問題一直是個重要問題。隨着澳門進入過渡期,無疑必須確立中文的官方地位。但是,未來的澳門如果僅僅使用中文,將會像果阿或東帝汶那樣,失去國際化城市的特色;如果以中文和英文爲主要語言,則澳門將被香港的強大輻射力所覆蓋,淪爲像荃灣、元朗那樣的衛星城或加工區;如果中文和葡文並用,仍有一定局限,澳門的對外聯系僅限制在十多個葡語國家範圍內,因此,除保存葡語作爲主要正式語言外,還應引入與葡語相近的法語、西班牙語等拉丁系國際通用語言,澳門才能成爲聯系拉丁國家的橋樑。形成中拉雙語環境,首先要有大批中拉雙語人材。目前澳門十分缺乏這類人材。應鼓勵澳門的葡裔居民學習中文,鼓勵澳門的華人學習葡語和法、西、意等拉丁系語言。還可考慮引進內地的中拉雙語人材和內地在拉丁國家的留學生;此外,也可從拉丁國家引進通曉中文的雙語人材。2.盡快開發橫琴島 。澳門爲一彈丸之地,面積僅十七平方公里,人口僅五十萬。以如此之小的空間,不可能成爲國際經濟樞紐。僅靠塡海造地,也不能根本扭轉地域狹小的劣勢。澳門要發展成國際大都市,開發鄰近的橫琴島是唯一出路。橫琴島面積達四十七點六平方公里,三倍於澳門,按照目前澳門的人口密度,開發後足可容納數十萬人。如果把橫琴島的土地租讓給澳商開發,按遠低於澳門的地價計,就可收入數十億元資金。爲促進橫琴島的開發,並鑒於這種開發的特殊性,應考慮成立橫琴特區,實行比深圳、珠海特區更爲特殊的經濟政策,與澳門實現人員、商品和資金的自由進出,創造同澳門類似的經濟環境,吸引澳商前來投資和經營。橫琴島開發成功,就可催育澳門盡快成長爲國際大都市。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基礎設施落後,長期以來制約澳門的發展。現正在建設國際機塲、深水港、第二澳氹大橋等,但僅有這些還不夠。爲開發橫琴島,應修建氹仔、路環至橫琴的離島海堤,使之聯成一體。淡水緊缺,嚴重影響澳門離島的開發。在離島海堤筑成後,可把諸島間由海堤圍出的十字門水域適當浚深,引入和積蓄淡水,使之成爲一個約有五平方公里的淡水湖。如把十字門湖浚深至四米,就能獲得二千萬立方米淡水,約相當近年澳門供水總量的三分之二,大大緩解用水不足的矛盾。廣珠澳鉄路對澳門發展十分重要,如能開發橫琴島,可獲數十億元土地租讓費,足以建設這條鉄路。澳門發展成百萬人口大城市後,需建跨越珠江口的港澳大橋,加強同香港的聯系,並可更好地利用香港國際機塲、深水港等基礎設施。4.規劃、建設澳門國際大都會 。未來的澳門,將由六平方公里的澳門半島和約六十平方公里的橫、路、氹大離島構成,其空間格局類似由九龍半島和香港島組成的香港。它的總面積和香港島相近,按港島人口規模推算,完全能容納一百287
  • 萬以上人口,成爲具一定規模優勢的大城市。澳門未來的人口重心,將逐步南移到空間廣闊的離島。在離島中央的十字門湖,由於西江泥沙爲海堤杜絕,清澈的湖水可給澳門帶來一片碧蘭色。湖四周則是離島青葱的山嶺,形成“藍心綠環”的城市基本色調,爲把澳門建成像新加坡、日內瓦那樣的花園城市,提供了優美的背景空間。在十字門湖中,可用浚出的泥沙堆起一座湖心島,上建高大標誌性雕塑,構成離島風光的聚焦點。澳門有關人士已在等建一座巨塑,迎接公元二○○○年的到來。在環湖綠地,則發展澳門未來的主導產業——貿易、金融、旅遊、科技、文化、藝術等,建造展覽貿易中心、國際金融中心、拉丁藝術中心、中拉大學、拉丁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園等現代建筑羣。爲增加澳門的國際吸引力,應重點建設一批代表拉丁和東亞文化精華的設施,例如,代表拉丁文化的法國歌劇院、意大利雕塑園、西班牙鬥牛塲、拉丁名畫廊、拉美珍奇植物園、巴黎時裝表演中心等;以及代表東亞文化的緬甸金塔、泰國佛寺、馬來村舍、日本花園和體現中國文化的各類設施,其中最有價值的,是復建“圓明三園”之一的長春園,建設這一中拉文化交流的瑰寶,難度不大,却具有重要意義,成爲體現澳門這一中拉文化交流樞紐的重要標誌,成爲一處有着世界影響的旅遊資源。5.發展對外聯系 。建設澳門國際交流橋樑,還需加強對外聯系。澳門和一些葡語國家的城市,保持着友好城市關係。今後,可進一步發展。像法國地中海旅遊城市戛納、意大利水城馬可波羅故鄉威尼斯、瑞士名城日內瓦、加拿大最大法語城市蒙特利爾、巴拿馬金融貿易中心科隆等,都可與之建立友好關係。目前,澳門通過舉辦國際汽車大賽、國際烟花節、國際音樂節等吸引遊客,此類活動亦可增加,如舉辦拉丁藝術節、拉美文化節、意大利歌劇節、巴西狂歡節、拉丁國家足球邀請賽等,都會加強澳門的對外聯系。澳門向一個國際交流樞紐發展,可從已有較好基礎的旅遊業起步,漸次開發國際旅遊、貿易、金融、科技、文化等產業,即“先聚人,再聚物,後聚財、聚智”。今後隨着澳門國際機塲建成,可重點發展國際旅遊業,促進澳門與拉丁國家的人員往來;人員交往增加和深水港建成後,重點發展國際貿易,可舉辦拉丁國家商品博覽會、東亞商品博覽會等,促進商品交流;在人員和商品交流擴大的基礎上,再發展國際金融業以及科技、文化產業。這樣,澳門能逐步成長爲國際貿易、金融、旅遊、科技、文化中心。五 、中拉交流橋樑的重大作用澳門成爲中國、東亞與拉丁國家交流的橋樑,將發揮多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澳門經濟全面繁榮。澳門作爲溝通中國、東亞同八十多個拉丁語系國家經濟文化交流的橋樑,必將大大擴展對外聯系,給澳門帶來強大的發展動力,推動澳門的貿易、金融、運輸、旅遊、科技、文化、房地產等產業日趨發達,成爲主要經濟支柱。澳門的制造業,也有可能在發達的拉丁國家密切的科技交流中受益,逐步向高科技工業邁進。288
  • ——有利培養大批管理澳門的人材,保証澳門社會的安定。澳門發展與拉丁國家的交流,有利於打破語言障碍,培養中葡、中拉雙語人材。也可以更好地安置澳門的葡裔居民,發揮他們在語言等方面的專長,爲中拉交流服務,未來澳門社會將更加穩定。——澳門和香港可以取長補短、共同發展。香港側重於發展同英語國家的交流,澳門則側重於溝通同拉丁國家的聯系。澳門和香港,旣可互相分工,各展所長,又可互相促進,共同繁榮。香港已和英語國家的金融中心倫敦、紐約組成了使用英語的環球金融網,澳門也可和拉丁國家的巴黎、盧森堡、蒙特利爾、里約熱內盧等組成使用拉丁系法、西、葡語的環球金融貿易網。掌握了英、法、西等國際最通用語言的香港和澳門,其對外聯系能形成覆蓋世界絕大部份地區的龐大經濟交流網絡;兩個國際經濟樞紐又近在咫尺,更能互促彼此的繁榮,達到“1 +1 >2”的效果 。——帶動珠江三角洲和內地工業升級換代。目前,珠江三角洲和中國沿海地區,以中低檔次的勞動密集工業爲主,可通過澳門,引入法國、意大利的現代化、高增值勞動密集產品與高級消費品的設計與制造技術,發展高級時裝、化妝品、珠寶、工藝品、食品等生產,向高檔次的勞密工業和消費品工業升級。——全面促進中國、東亞與拉丁國家的雙向交流。澳門將繼香港之後,成爲中國又一個重要的對外開放門戶和聯系世界的橋樑,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引入更多的資金、技術,爲中國商品打入國際市塲,提供更多的渠道。還可以通過澳門,更好地了解、研究拉丁國家,推動中拉交流深入發展。拉丁國家如葡萄牙、法國、意大利、巴西等,也可利用澳門這個具有歷史傳統的橋頭堡,擴大同中國和東亞的交流。隨着現代交通、通訊的日益發展,國際間交往必將日趨密切,澳門將成爲推動世界各國友好合作與交往的一個典範。可見,把澳門建成中國、東亞和拉丁國家交流的橋樑,無論現在和將來,無論對澳門、對香港,對中國大陸、對葡萄牙,對東亞、對拉丁國家,對世界和平與發展,都有重大的積極作用。結語澳門在中國和世界地圖上,只是很小的一點,可如果在這裏架起中國、東亞通向拉丁國家的橋樑,它將成爲一個知名於世界的繁榮的國際經濟樞紐,爲人類的和平與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正因爲這樣,我們現在就可以着手,架設這座宏偉的橋樑。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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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2 No .1 ,2 9 1 -2 9 7《 AMA C A O 》* 巨輪的再現Nelson dos Santos António **Virgínia Trigo **澳門的出現及其以後的歷史均與同日本的貿易息息相關。起初,澳門只是葡萄牙人計劃作爲其繼續全球性貿易旅程途中補給用水和度過嚴冬的一個地方,只是葡萄牙人航程中的一個後勤服務站,最多也只不過可能是葡萄牙人首先希望在那裏定居下來的一個地方,就像葡萄牙人希望在屯門、韶安、浪白滘、寧波或泉州等地定居下來一樣。出於同日本進行貿易的需要,當時有必要在珠江口的某個地方建立一個落脚點。由於種種歷史原因,中國和日本在十六世紀末和十七世紀初,沒有相互進行貿易。正是在這段時期,澳門扮演了中日貿易的中間人角色。這一活動的直接結果是澳門從中獲得豐厚利潤,從而使澳門在那時就開始發展和強大起來。從此以後的一個漫長的時間內,澳門在中日貿易之間一直充當着這一得天獨厚的中間人角色;它把中國的生絲從這裏運往日本,又從日本運回白銀。澳門當時的行政管理組織反映了這一貿易的重要性,因爲當時的航海船長同時又是國王權力的代表。把這一權力授予某個航海者甚至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這種競爭進行得很激烈。獲得這一權利的商船在代表王權的船長的指揮下,便可把澳門各個商人的商品運往日本。澳門商業界以《AMACAO》巨輪這種可見的組織形式,代表“澳門企業”進行活動。隨着時間的流逝,澳門失去了自己昔日的重要地位。世界經濟的相互依賴性的不斷增長進一步削弱了充當中間人角色的城市(或國家)的戰略作用。今天,國際貿易不僅發展得很快,而且常常是在國家間直接進行的。* 爲十六、七世紀葡萄牙商船隊之名,當時以澳門(MACAO)爲基地發展海上貿易,故以澳門的葡語叫法取名,中文文獻中未有相應的中文名,故本譯文保留其原名——編者註。* * 作者任教於澳門大學291
  • 就目前中國與日本的關係的具體情况來說,形勢已經與十六、七世紀那時大不相同了。日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投資近年來不斷增長。在中國進行經濟改革期間(1 9 7 9年 —— 1 98 9年),日本企業在中國一共投資了大約二十二億美元。日本在1 985年從與中國的貿易中獲得了達六十億美元的順差,佔中國進口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六,而在1 990年日本在這方面却出現了同樣數額的逆差,在中國的進口總額中只佔百分之十五。“日本如果要想在中國賣東西的話,它就必須在中國生產。”①這是中國捎給日本方面的口信。正如一個中國政府官員所說,“對日本人所犯下的暴行我們至今還記憶猶新。所以,我們不喜歡日本人。不過,做生意是一回事,感情又是另一回事。”①許多年來,日本經濟一直在持續不斷地發展,取得了被某些學者稱爲奇迹的巨大成就。這些成就使人們不得不深思一系列問題。在這些問題中,最突出的大概是“我們能向日本學習些什麼”。這個問題對於澳門說來十分重要,因爲日本。是亞洲、太平洋地區國家中有可能在東亞建立共同市場的潛在的組織者和發動者衆所周知,日本取得的上述經濟成就是基於其特有的經營管理實踐之上的。這些實踐活動難然不全是發明創造(日本管理者們向西方學了許多東西),但却是十分有系統的,包羅萬象的,如今已經成爲日本民族的企業文化了。澳門有否可能向日本學習些東西呢?我們能否考慮《AMACAO》巨輪的再現呢?只不過如今是從日本運回新的企業實踐經驗來推動澳門由使用密集型勞動力的落後方式轉向知識密集型的工業方向發展,作爲建設未來澳門的唯一方式。首先,我們可以從研究日本經營管理取得成就的因素開始,特別是可以首先研究那些易於移植到別國的經濟形式中去的因素。衆所周知,企業的經營管理並不是在一個眞空中進行的,而是要進入一個有着特定文化的特定社會中去;經營管理體制不應該衝擊它所進入的那個社會的人民中佔主導地位的文化價值觀 “。一種不同的管理方式要求有不同的戰略、不同的組織架構和不同的決策方式的結合;如果善於把這些不同成分結合起來,那麼不同的結合就能夠創造出同樣好的“效果””②,日本知名學者河野丰弘(Toy ohi r Kono)經常這樣說。正是日本經濟的高“效益”改變了世界企業管理者們對日本模式的態度。七十年代,世界上大多數企業管理者都以旣好奇又蔑視的目光注視着日本發生的變化,都公開說“日本照搬(西方的一切)”或說他們“只照搬,沒有創新”;可是如今,日本的管理體制却成了時髦貨,成了各個民族的許多研究者研究的對象,並常常被發表在企業管理和學術研究刊物以及參考資料上。日本管理者確實向西方學了不少東西,但是,他們能夠在西方模式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在其中加進日本人的基本特點,不斷改進其產品,使之更具有效益。① 亞 洲 華 爾 街 日 報 , 1 9 9 0 年 1 2 月 1 2 日 。②河野豐弘,《 比較 美 日 長 期 計 劃》 , 1 9 7 6 年 1 0 月 , 第 6 1 頁 。日本的經濟成就決非突然從天而降的。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一結束,日本就開始不聲不响地、系統地進行準備,就開始了規劃整個民族團結一致的行動,以292
  • 便爭取在經濟方面獲得優勢。我們認爲,日本模式的許多方面都是易於移植到別國的經濟中去的,並且是有利於這些經濟的發展的,因爲它可以使這些經濟在學習過程中獲得最先進的效果。當前,澳門經濟正處於一個轉折階段。在這個階段,澳門的企業可以向日本學習許多東西,這是因爲澳門離日本近,澳門與日本有着共同的歷史紐帶。《AMACAO》在其再現的過程中應該準備好在本世紀末進行一系列新的、同樣是雄心勃勃的行程。下面讓我們來對日本企業(Ke i r e t s u,系列公司)的組織形式和 SogoSosha(總合商社)所起的作用進行一下分析。一、KE I RE T SU(系列公司)甚至日本人自己也不能給KE I RE T SU 這個術語下個準確的定義。根據今井(Im a i)教授的意見KE I RE T SU就是指“在一起共同工作的企業間建立起來的關係網”③。KE I RE T SU 體系,實際上就是一個龐大的子企業集團。過去起着提高日本在世界範圍內的生產者中的地位的關鍵作用;如今,它承担着使日本創造技術奇迹,使日本聞名於世的重任。這種體系,通過相互獲得資本和交流管理人員的方式促進企業之間的信息和技術交流。KE I RE T SU體制的這些方面已經成了別國學習的榜樣。事實上,無論是建立在完善競爭機制的市塲宏觀經濟觀點之上的企業之間的競爭思想——根據這種觀點,許多小企業運用可變價格作爲主要武器相互間進行着競爭;無論是那種僅由一些大型企業把他們的競爭優勢建立在其產品品種差別之上的市塲壟斷思想都被証明是不能解釋日本企業之間的組織形式和競爭現實的。也許是企圖強行推行盎格魯撒克遜人(英國人)的企業體制或也許是因爲無法理解 KE I R E T SU體制,不斷有美國的行政管理部門說 KE I R E T SU是使世界上出現“日本堡壘”的主要原因。在他們看來,KE I RE T SU體制只是限制進口,因爲這一體制內的成員們努力在他們之間實現最大限度的自給自足。美國的那些管理部門還說:在一個受到保護的市塲內, KE I RE T SU系統的成員們在其內部提高進口價格,與此同時却降低出口價格。但是在一橋大學(U n i v e r s i d adede H i t o t s u b a s h i )的健一三村(Ke n i c h i l u r a i)教授看來,美國人所做的這一切,其實質是爲了“爭奪在二十一世紀中改革經濟體制的領導權”。事實上,KE I RE T S U體制是符合價值鏈條理論的,因爲根據這種理論,價値的“鏈條”並非是一種由某些獨立的活動的集合。它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有利於其結合的完善化;它們之間建立起來的聯系和相互關係對於產生競爭優勢是十分重要的。③ 遠 東 經 濟 評 論 , 1 9 9 0 年 1 2 月 2 7 日 第 4 4 頁 。293
  • 1 .KE I RE T SU的類型目前,KE I RE T SU有三種類型:一是建立在資本基礎之上的體制;二是建立在生產基礎之上的體制;三是建立在分配基礎之上的體制。在任何一種類型中,人員的交流對於各個集團間的聯合來說是最爲重要的。大公司把它的退休人員派到其附屬公司或分包公司中去;與此同時,當某些獨立的小公司的創建人退休後,大公司又把這些小公司吸收到自己的企業中來。由於這樣,外單位就難以打入這個關係網。(1 )建立在資本基礎之上的 Ke i r e t s u,包括一些大型企業,如三井(M i t su i )、三菱(M i t su b i s h i )、住友(Sum i t omo)、芙蓉(F uy o)集團,以及集合在以第一勤業銀行(Dai-I c h i Kang yo)和三和銀行(San-wa)爲首的銀行中的集團。這六個集團,就其本質來說,是由一些組織在一個銀行周圍或一個貿易公司(Sogo-shosha)周圍的強大而獨立的企業的鬆散的聯盟。資本的交叉參與及領導人員的交換,是這些成員之間所共有的實踐活動。隸屬於這些集團的銀行優先向“他們的”企業提供資金;因此,如三菱、三井那樣的貿易公司就能擁有數百個附屬公司,因而就能安穩地躺在金山上睡大覺。許多管理人員,當他們到了退休年齡時,就建立起一些小公司,以滿足他們曾經在那裏工作過的大企業的特殊需要。這些大企業和同他們結合在一起的銀行竭誠向那些小公司的管理者提供創業的財政資源。這些建立起來的小企業被看作是大家庭的擴大和發展,並不被看作是對大企業的威脅,因爲這些新企業十分清楚地了解其母企業的需要,十分清楚地知道它的成功是取決於母企業的;所以,它對母企業絕對地忠誠。這一心理狀態是那樣的強烈,以致於擴大到了公司僱員的身上。比如說,大家都知道三菱公司的僱員都是只喝麒麟(Ki r i n)牌啤酒的;而住友公司的職工則選擇喝朝日(Asah i )牌啤酒。與此同時,隨着高技術工業在日本的發展,一種新型的KE I RE T SU在日本出現了。這種工業體制仍然建立在資本的聯合的基礎之上,它包括如日立(Hi-t a c h i )、松下電器工業公司(Ma t su s h i t a E l e c t r i c I n du s t r i e sCo.)、日本電器公司(N E C Cor po r a t i on)和富士通有限公司(F u j i t s uL t d.)這樣一些大企業。在這個類型中,各企業之間仍通過資本相互聯合起來;許多生產者都把一些部門和工廠(包括研究和發展中心)變成附屬的獨立公司;整個集團形成一個金字塔型。(2)第二種類型,是建立在生產基礎之上的KE I R E T S U 體制。 這種體制是汽車工業所特有的,其特點是廠家同供應者的縱向聯合。在日本,一個企業一般不獨自生產一個完整的產品。母企業只承担裝配任務和控制產品的設計;與此同時,產品的生產則依靠龐大的分包體系。在生產的組織結構中,主要有三種分包類型:一是關於購買原材料和設備的;二是關於研究和發展的;三是關於產品的最後裝配所需的元配件的供應者的。294
  • 這一組織結構一般都很分散,比如,僅豐田汽車公司(Toy ot a Mot or s)就擁有約兩千個分包企業。這些企業中的大部份是中小型的,每個企業的職工人數不足三百人,所擁有的資本都在一億日元以下。每個分包企業又都擁有它本身的分包企業網。在這種類型的 KE I R E T S U 體制中,各個企業在財務方面是獨立的。但是,爲了使整個系列公司的工作運行得有效益,它們應該相互靠攏,在技術方面互相聯系 。所有的分包企業都依靠母企業擴大他們的生產,來支持他們的研究和發展。分包企業的專業化和它們之間存在的相互信賴的氣氛,使母企業有獲得優質產品的保障。另一方面,這種體制由於對生產程序進行橫向分工,從而使各自的職能分工很有效益。中小型企業最有靈活性,必要時就可以使用臨時或兼職工,保持其產品的低成本,並最終有利於其母企業避免許多因爲要維持一個龐大的一體化產業體系而產生的非效益性。這一分散體制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它能使獲得信息和加工信息的活動節約開支,因爲關於生產技術、原料的來源和價格等方面的大量的、包羅萬象的信息已直接掌握在各個分包企業手中。在日本企業組織的金字塔結構中,技術的尖端程度是與企業的級別相稱的。所有的分包企業都參與了生產過程。它們在技術、財政和管理等方面都得到母企業的支持,同時又都服從母企業關於價格和交貨期限的指令。建立在生產基礎之上的 KE I RT SU體系是爲母企業而工作的,它就像經濟循環圈中《奇想者》的座墊,使母企業得以把它的產品的許多成本轉移到大家庭中另外的成員身上。某些對於這種體制的批評家說,小企業常常是被迫降低價格的。然而,這種作法的支持者們則認爲,一種長期關係所帶來的利益是會彌補這種作法給小企業造成的損失的,因爲一般地說來,日本人是不簽訂臨時性合同的,他們對短期關係不感興趣。母企業和它的分包企業是由相互承擔的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前者應向後者提供資金和技術,後者應保証產品的高質量和低價格。這樣,建立在生產基礎之上的 KE I RE T SU就能夠繼續革新自己,就能夠迅速適應新的環境,不斷擴大生產,更好地對付國際競爭。(3)最後是 KE I RE T SU 的第三種類型。這種類型是建立在分配基礎之上的,它包括從工廠到零售商的產品分配的縱向聯合。採取這一體制的企業包括松下公司和日立公司。這類企業常常被捲入KE I RE T SU體制的其它類型。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這類建立在分配基礎之上的體制,尤其在石油企業和化妝品企業中非常普及。但是近年來,它與前兩種類型比較起來,則在不斷地衰落下去。295
  • 附 圖一個KE I RE TSU的例子【圖一】資料來源:日本商品貿易委員會【圖二】KE I R E T SU系統階層式組織296
  • 二·SOGO-SHOSHA(總合商社)Sogo-S hos ha這個術語在日語詞滙中還是比較新的,也許在1 954年才出現。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日本語中並沒有這個詞;那時,當需要給一個經銷各種各樣的產品的企業下定義時;人們便說它是做綜合貿易的。1 954年6月 30日,三菱公司董事會在它的一份報告中提出了一個聯合計劃;在這個計劃中首次使用了Sogo-Shos ha這個術語。7月1 6日,在日本政府的一個公報中又一次使用了這個術語。Sogo-Shos ha這個術語一般被譯爲“貿易公司”,也許這是個簡潔的譯法。事實上,Sogo-Shosha所起的作用大大地超過了它的西方同行。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Sogo-Shos ha並沒有義務一定要指導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它的首要任務是滿足產品的供求需要,在解決這方面出現的各種問題中發揮關鍵作用。一個企業要能成爲一個Sogo-Shosha,必須經營各種各樣的產品(像從中國的麵條到核反應堆那樣廣泛),應該旣進口又出口,應該在世界上的若干地點設立代辦處,應該在推銷和財政領域中擁有巨大的權力。Sogo-Shosha爲國內和國際顧主提供了各種各樣服務的、並有嚴密組織的“暢順”網絡。它精心地尋找某一特定產品的潛在買主,接着便設法滿足這些買主的需要,並以中間人的身份同他們簽訂雙邊的或多邊的協定。那些創造出今天的Sogo-S hos ha的企業的活動始於1 868年。那一年日本結束了延續約兩個世紀的孤立狀態,掃除了使其與世隔絕的障碍,開始了使其由一個封建國家變爲一個工業國的變革。日本的貿易公司在1 874年的成交額僅爲該國那年的貿易總額的百分之一;但是,約在1 91 8年它的成交額就佔日本對外貿易總額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了。開初,這些公司不僅努力爲國內市場服務,而且還逐步地擴大它的顧客範圍。在二十年代,Sogo-Shos ha的先輩們開始向生產領域投資。不僅努力從事進出口活動,還努力深化其作爲日本和國外的工業家的貿易及財政中間人的職能。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破壞徹底改變了這些貿易公司的活動環境。由於戰後日本工業的發展和對外出口貿易的發展,產生了對原料的長期需要。於是,So-go-Shosha便扮演起新的角色:組織者的角色。它同外國公司結成伙伴,以滿足日本對食品和原料的需要;這就是所謂的ABC政策,即它同澳大利亞、巴西和加拿大簽訂的長期貿易合同。它還是新市場的調查研究者。請看如今在東方國家中所發生的情况吧:Sogo-Shos ha在這些國家裏已經建立了許多調研機構。目前日本有九個主要的Sogo-Shosha公司,它們的進口額和出口額分別佔日本進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八點六和百分之四十七點四。這九家大公司是:三菱公司,三井公司、伊藤公司(C.l t oh)、丸紅公司(Marube ni)、住友公司、日商岩井公司(N issho- lwa i)、東洋綿花公司(Toyo Menka)、兼松江商公司(Kanemats u-Gosho)和日綿公司(N ichimen J i t s ugyo)。297
  • 在日本企業體制中,Sogo-Shos ha貿易公司和與此相關的Ke i r et s u系列公司是日本成功的基本因素。本文對它們的某些組織形式進行了描述,從中使我們再一次大體地看到日本的經濟過去和現在是如何計劃的。我們認爲,這些組織形式可以爲澳門服務;顯然,某些所謂的障碍,如規模等,是可以轉變爲優勢的。我們只要更好地了解了這些組織形式,就能夠弄清日本人爲解決某些嚴重問題——如資源缺乏和可利用的土地面積的缺乏(澳門也有同樣的問題)——所找到的方法,就將能獲得日本企業的高效益所產生的那種競爭優勢。現在,四個世紀已經過去了,是我們迎接《AMACAO》巨輪再現的時候了。298
  • 文化299
  • 300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30 1 -3 1 3從澳門看東西方關係*魏美昌**引 言人們常說世界至今尚存的四大文明——中國,伊斯蘭、印度、基督——是分別產生,但都互相影响,互相交織,有的在和平與和睦相處中進行,有的則引起衝突和動盪。中國和印度的文明自八世紀以來通過佛教的傳播關係融洽,互相豐富,而基督和伊斯蘭之間,則不斷處於戰爭和侵略的衝突之中。然而這四種文明在互相了解、互相吸收的歷史長河中是不可分割的。從公元四世紀初到十三世紀,通過絲綢之路將世界四大發明——火药、造紙、印刷和指南针——從中國經中東傳到歐洲。只有海上絲綢之路開辟之後,文明的交流才能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其先驅者是中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從1 4 05年到 1 43 3年他的船隊到了三十多個國家,遠至非洲東海岸和波斯灣,擴大了東西方之間的商品與文化交流。接着便是歐洲的航海家東征,其倡導者爲葡萄牙王子享利,葡人地亞士到達非洲南段,命名爲“好望角”,發現了通往富饒東方的海上之路,導致其繼承人華斯哥·達·伽馬的船隊於一四九八年抵達印度的加爾各答。其後,葡人繼續由印度的果亞,經馬六甲向南中國海推進,直至一五一三年進入珠江口一帶,並於一五五七年在澳門定居,向明朝繳稅,使澳門成爲外國在中國的第一個“租界地”,第一個自由通商口岸。* 1 991 年7月在德國漢堡爲紀念歐華學會成立十周年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原文爲英文,略有修改。**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副會長。301
  • 葡人利用澳門爲基地進行轉口貿易,北聯廣州(同中國貿易)、長崎(同日本貿易),東聯菲律賓和拉丁美洲,南聯印尼馬鹿古羣島,並經馬六甲、果亞通向西方。當時葡萄牙的大帆船隊將歐洲的毛織品、玻璃精製品、鐘錶、葡萄酒等載到遠東,又滿載絲織品、麝香、珍珠、象牙製品、漆器、瓷器、香料、等運回歐洲,以從中國、日本賺取的金、銀作爲交換媒介。海上貿易興旺,澳門從1 580年到1 640年經歷了東西方貿易的黃金時代。但葡萄牙並不能長期獨佔東西方貿易。後起的航海國西班牙、荷蘭和英國,甚至以後的法國和德國,都要從東方貿易所獲取的大量財富中分一杯羹。東方貿易使西方國家迅速工業化,而東方國家,尤其是中國則繼續貧困落後,在十九世紀成爲西方大國分割和統治的對象 。本文試圖從澳門盛衰歷史中分析澳門在東西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澳門是東西文化交流的橋樑十六世紀海上貿易的興盛將耶穌會帶到了澳門,向中國、日本和東方其他國家傳教。在一五七六年在澳門建立了遠東的第一個教區,以卡內羅神父爲主教。一五九四年耶穌會在澳門創立了東方第一所西方式大學,即聖保祿學院,首先向耶穌會士傳授中文,使他們精通中文,以便在中國進行傳教活動。學院的課程中,除神學外,還有社會科學(即人文科學),哲學、數學、物理、天文、醫學、拉丁文、藝術、音樂、東方的禮儀習俗等,均根據當時中國社會的情況和需要而編排。數以百計的傳教士以此種方式訓練成爲專家,不僅傳播宗教,而且也傳播文化。其效果不是單向,而是雙向的,使西方的文化傳到東方,又使東方的文化傳到西方。這種文化文流的規模和深度遠遠超過以前的交流,因爲其中的傳播者都精通雙方的語言和文化,並且懂得什麼是對方所需要的,應當吸收的。這種交流可以說是在平等基礎上取長補短,而非強加於對方。當時的傳教士甚懂如何尊重中國人的禮儀習俗,懂得如何贏得對方的同情。來澳門的歐洲各國耶穌會士成了首批最傑出的漢學家,他們不但把中國的經典著作翻譯成各種西方文字向西方介紹,而且他們又善於用中國人容易接受和理解的語言文字介紹西方的科學和文化知識。他們之中的卓越者有利瑪竇(意大利),金尼閣(法國),湯若望(德國),徐日昇(葡萄牙),南懷仁(比利時)等等,他們同中國學者徐光啓,李之藻,梅文鼎,何國棟等合作,進行文化方面的雙向交流,這些中國學者努力學習外語,吸收外國的科學知識,並將之與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創造了優異成績。中國當時向西方吸納了數學(歐幾里得、畢達哥拉斯的幾何原理及近代數學),天文學(改變了中國傳統的“天圓地方說”),曆學(引進陽曆),地理學和地圖學(使中國人了解地球的眞面目並開始繪製本國的地圖),西醫學和西药學(在澳門及內地建立醫院,種牛痘,引進解剖學,並開創了中、西醫的結合),物理學(望遠鏡和光學儀器,水利工程學),建築學(建教堂,尤其是澳門的302
  • 聖保祿教堂,結合了中西式的建築風格;還有著名的北京圓明園),語言學和音韻學(第一部用羅馬字母拼音編寫的《葡華字典》),哲學(亞里斯多德和古希臘哲學),美術(油畫和西洋透視法)和音樂(引進西洋樂器、樂理及寫譜法)。中國人當時以極大的好奇心和好學精神對待西洋文化,吸收其中有益的成份,豐富自己的文化。中國文化對當時來傳教的耶穌會士比馬可勃羅時代更有吸引力,他們崇拜儒家哲學的自然神觀,將大部份儒教經典譯成西方文字傳到西方。一七一五年德國古典哲學家萊勃尼茲在介紹中國的哲學思想時寫道:中國人比歐洲人“在倫理上更完善”,“立身處世更進步”,在“實踐哲學”方面“歐洲人大不如中國人”。他呼籲中國派人來歐洲“教導我們關於自然神學的目的與實踐”。萊勃尼茲吸取了儒家的哲學思想,創立了德國古典思辨哲學。後來由其學生沃爾夫將之進一步系統化,分爲本體論、宇宙論、心理學、自然神學、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七個部份。沃爾夫思辨哲學中的合理部份又爲其學生康德所接受,從而創立了德國古典哲學。以後黑格爾在萊勃尼茲辯証思想的影响下,又創立了德國古典哲學中的辯證法思想,而黑格爾的辯証法又是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的重要組成部份,它百年後又反過來成爲中國激進派的哲學基礎。法國“百科全書派”,如荷爾巴赫,波勿爾,魁斯奈等人,從耶穌會士所寫的報告所探討的中國哲學中吸收了無神論,唯物論和自然主義等思想,而這些思想後來又成爲法國大革命哲學思想的基礎。人們常說,沒有中國哲學思想的傳播,就沒有歐洲十八世紀的啓蒙運動。當時法國偉大的思想家伏爾泰,就在耶穌會辦的學校受教育,他崇拜中國和儒家哲學,強調道德秩序與自然秩序相調和,天道與人道相調和,以及理性至上。十九世紀歐洲所發展的民主思潮,其最早的淵源可追溯到耶穌會士所介紹的中國哲學中的民本、民爲貴的思想。而歐洲的民主思想後來又爲中國的激進派孫中山、蔡元培等所接受,以推進中國的民主革命。這就是人類思想發展從東到西,又從西到東的螺旋式循環進程。如果耶穌會士們早期在澳門不開始其研究和傳播工作,這種循環進程則不可能發生。中國文化對西方的另一個重要影响是國民經濟以農業爲基礎的重農思想。這是中國幾千年立國之本,但在西方則被忽視。法國經濟學家魁斯奈(一六九四至一七七四年)在研究孔子和老子的著作後在歐洲創立了重農學派,以自然規律作爲其哲學之基礎。他崇拜中國的農業政策,並建議法國政府改變其輕視和束縛農業的政策,不要只重視商業。他鼓勵法國國王路易十五世效法中國征收農業稅,作爲國家收入的重要來源。魁斯奈的思想爲其學生杜爾哥所發展。杜任法國財政大臣,他相信農業勞動是一切財富的唯一源泉,以發展其他的勞動。他還委托在法國留學的中國籍耶穌會士回中國後,爲他收集有關中國土地、勞動、地租、資本、稅收、造紙、印刷、紡織等資料,作爲法國進行財政改革的參考。他根據這些資料寫成了一本書,系統闡明重農主義學說,分析財富的來源和分配。耶穌會士繼續調查珠江三角洲一帶水稻、桑樹、茶葉等農作物的栽培情況並寄回法國。法國籍耶穌會士錢德明來澳門後在北京住了四十二年,將有關重農的資料寫成一本書,於一七七○年出版。法國重農學派的著作感動了英國偉大的經典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他當時到法國旅遊,認識了魁斯奈和杜爾哥,從他們那裏了解到303
  • 中國的重農思想,並且將之進一步發展成爲其代表作《國富論》,抨擊了歐洲流行的重商主義,對英國的經濟政策產生重大影响。亞當史密斯的著作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重要來源之一,又是近代中國改革派吸取精神養料的源泉。十八、十九世紀的英國和法國的思想家極讚美中國選拔文官的公開和獨立的考試制度。這種通過考試選拔優秀人材的制度創始於公元前一六五年的西漢。歐洲學者認爲中國的考試制度在糾正官塲裙帶等惡習方面,已走在歐洲的前面。英國著名的漢學家卡萊爾博士(一七九五至一八八一年)讚揚中國的公開和獨立的考試制度反對君主任人唯親,爲每人提供平等的機會。這種考試制度在清末一度被廢除,但在孫中山的民國時期又恢復。趙紫陽在一九八七年曾經嘗試爲選拔公務員創立類似的制度,但沒有成功。澳門的耶穌會士也熱心於翻譯中國的文學作品,包括詩歌,介紹到西方。元初的《趙氏孤兒大報仇》一書由法國啓蒙思想家、作家伏爾泰以及德國文豪歌德改編成劇本在歐洲上演。歌德成爲中國文學的讚賞者。耶穌會士做了極艱若的努力將中國醫學以及中草药的經典著作翻譯成德、法、英、俄語以及拉丁語,傳播到西方,對十九世紀英國偉大的科學家達爾文產生了巨大影响。他在寫其關於生物的進化論《人類的由來》一書時,提到耶穌會士所翻譯的中國經典著作,如《本草綱目》,達一百多處。耶穌會士還在澳門及內地大量搜集動植物的標本,寄回歐洲,並將一些植物引進歐洲去種植。十六、七世紀澳門貿易的興盛,將中國的工藝美術西傳,主要有瓷器、漆器、傢俬和建築,形成了獨特的“羅科科”風格。中國繪畫對西方的水彩畫亦產生巨大影响。中國飲茶的習俗在歐洲成了時髦。關於東西文化交流的事項,還可以列出很長的目錄。從十六世紀到十八世紀這二百年間,由耶穌會士翻譯或撰著的有關介紹中個的書籍有八十多種,相反介紹西方的書籍却少得多。澳門當時就是東西文化的交滙處,對這種交流所造成的社會後果十分清楚。東西文化交流的社會後果從十六到十八世紀經由澳門的東西文化交流,使東方幾千年的古老傳統第一次大規模地暴露於西方學術面前。遺憾的是,有相當一部份中國官員和學者陶醉於本國古老文明,夜郎自大,認爲西方文明不屑一學。因此西方文化的傳播僅限於自然科學,爲一些開通的中國學者和官員所羨慕,但只停留於表面。作爲文化交流結果的啓蒙運動,在中國比在歐洲遲來了數世紀。耶穌會士所帶來的新科技知識並不足於改變中國統治者的思想,這些統治者把現代觀念看成是對自己的威脅而不是促進中國現代化的推動力。因此到了十八世紀,傳教運動被禁止。精神上的封鎖同對澳門外貿活動的限制幾乎同時發生。304
  • 其結果是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停滯和倒退。在十四世紀,中國在經濟上和技術上曾獲得巨大的躍進。那時就有水力推動的紡織機,這種機械在歐洲要等到十八世紀才使用。一七○○年中國鐵的產量達到十五萬噸,相當於當時整個歐洲產鐵總量,而按人口平均計算的產量,中國與歐洲是六與五之比。換句話說,歐洲當時比中國落後五個世紀。但這個差距很快就被歐洲的“工業革命”所塡補,而中國在煉鐵和紡織技術方面則沒有多大改進。在農業方面亦然,儘管中國某些地區有人口過剩或飢荒發生,但中國的糧食狀況上千年來比歐洲要好,中國的農業技術比歐洲進步,當時中國已使用鐵犂,而歐洲仍使用木犂。但後來歐洲轉而使用鋼犂時,中國仍使用鐵犂。當歐洲進而使用拖拉機時,中國仍停留於傳統的牛拉犂。在航海方面,葡人來澳之前,中國是海上強國,但明、清時期曾數次禁止海上貿易,回到鎖國狀態,滿足於別國向朝廷納貢。中國從基層農村,到省,到全國都是典型的、高度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很少發生橫向的商品經濟來往。這可能是中國經濟長期停滯不前的原因之一,很難導致像西方那樣的工業革命。在那時候,從澳門所觀察到的,一方面是西方在經濟、科技、政治、社會各方面的蓬勃發展,十四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所產生的動力從來沒有消失過。美國和法國的革命爲現代民主開辟道路,而歐洲的工業革命使技術發展進入新階級,產生了民族主義、資本主義、對外擴張和帝國主義。另一方面,中國這條巨龍仍沈睡於光榮傳統的自我陶醉的幻夢之中,連那些耶穌會士都無法令其震醒。在文化交流的初期階段,有一點是清楚的:中國統治者及其保守的儒家學者拒絕了人文科學,反對個性解放,反對以理性和科學擺脫神秘主義和蒙昧主義。他們害怕任何個性解放和人文科學會導致皇權及其極權體制瓦解。而在西方,個性解放、人文科學、人權思想、人道主義是文藝復興及一切啓蒙運動的推動力。也許從這一點可以更好地解釋中國長期的思想停滯狀態,把自己置於人類思想進步的洪流之外。這也是清朝沒落的重要原因。清朝的保守官僚拼命要封住的大門終於被英國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用武力踢開,在鴉片戰爭之後,中國在槍砲威脅下被迫簽訂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把沿海和內河港口開辟爲通商口岸,允許外國軍艦橫衝直撞,剝奪中國海關的保護關稅,使中國淪爲半殖民地,任憑西方列強和日本瓜分。在澳門,葡人幾世紀以來雖未對中國使用武力而得以和平相處,但鴉片戰爭的影响也波及澳門,使葡人乘機向北部和兩個離島迅速擴張,造成了一些流血事件。殘酷的苦力貿易伴隨着鴉片貿易,這是中葡關係史上最黑暗的年代。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和搶奪能否避免?答案是否定的,除非中國早期能像西方和日本一樣,投入現代化的行列。不幸的是中國在內外交困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更不幸的是在鴉片戰爭後排外思想泛濫的情況下,只有像魏源這樣極少數的中國學者還願意向西方學習科技,主張革新,要求變法。305
  • 中國的內部危機導致了太平天國的農民革命,從靠近澳門的廣東開始,那裏傳教士的影响力最大。太平天國的領袖們吸取了基督教的教義,爭取平等權利,反對滿清的暴政。他們在全國十八個省中的十六個省創建了太平天國,並持續了十四年。這顯示了外來宗教思想對中國傳統思想的影响力。當然,太平天國內部分歧和過火行動,以及外國帝國主義支持下的滿清政府所實行的圍剿和鎭壓,使太平天國運動最後失敗。本世紀初的義和拳運動則是帶有強烈排外性的另一次農民起義。受儒教、道教、佛教長期燻陶的中國人絕不能容忍槍砲掩護下基督教的入侵。基督教在中國被視爲“異教”,成爲排外主義的引發點和焦點。當然,外國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和掠奪,加深了國內的經濟危機和百姓的生活困若,這是義和拳起義的主因。這次起義的失敗,使中國更要忍受外辱和內亂。澳門處在內地社會和政治大動盪的邊緣,保持了自己內部佛教、道教和基督教之間,中、葡文化之間的和平共處,儘管在中國居民間亦有排外主義和種族優越感存在,葡國居民中亦有歧視中國人的殖民主義思想存在,這些錯誤思想和傾向均妨碍彼此間的進一步交往和融洽。現代化的嘗試和爭論清政府在外國統治和侵略面前的節節敗退以及其內部的腐敗無能,迫使愛國的知識份子和官員尋求新的出路。愛國學者魏源提出“師夷長技以制夷”,這一主張成爲一八六一年至一八九五年自強運動的精神支柱。可惜這個運動受到官僚控制,他們只主張造戰艦和火器來“制夷”(外國帝國主義),認爲除了軍備之外,中國仍比外國優越。他們的活動僅限於軍火、造船和機械工業、採礦、通訊和輕工業,由這些官僚監督下的商人來經營,多爲官僚企業,而私營工業却得不到發展。他們當時的主要目標是反對外國侵略,鎭壓國內叛亂,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他們從來未想過要使中國現代化。他們想的是維護現有的制度而非代替它。他們對發展經濟、推進工業革命,進行現代化的變革,毫無認識。他們對西方制度、哲學、文化藝術不感興趣。可見,要把現代資本主義和工業移植於儒教的農業社會中,是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事實證明是不成功的。雖然當時中國的軍力加強了,但仍不能打敗十九世紀入侵的法國和日本的軍隊。而且,當時的自強運動缺乏廣泛的民衆支持,不像日本的明治維新,除了自上而下,還有自下而上的推動。另一個缺點是自強運動並不鼓勵私人經營,而官僚企業通常擺脫不了那種低效能、裙帶、腐化的弊病。儘管有種種缺點,自強運動標誌着中國邁向工業化的第一步,它播下了資本主義的種子,帶動了城市化,出現了新的工人階級以及在外國受過訓練的新企業管理階層。中國留學生對於引進西方學問,包括自然科學、法學、經濟學以及教育學,起着重要作用。有的成爲翻譯西方文獻的專家。在傳播西方知識方面,他們同傳306
  • 教士介紹日本的明治維新、俄國彼德大帝的改革等經驗,無形中相互配合。這就大大開闊了中國知識分子的眼界,使他們開始尊重西學,以便推動中國更深刻的改革 。由此便產生了一八九八年的改良運動。這個運動的保守派只想在自強運動的基礎上加上某些“西方因素”,進行有限的行政改革。他們要求通過教育和工業,引進西方科技來達到儒教的復興。他們強調舊傳統禮教的優越性,西方的現代科技只是補充其不足之處,而絕不能取而代之。他們的主張可槪括爲“中學爲體,西學爲用”的警句,至今仍被許多學者用來桿衞“國粹”而反對深化改革。其實在實踐中所謂的“體”(即本質,原則)在中學和西學中往往是互相衝突的,在應用西學的過程中往往會影响“體”的純潔性,使這種“中西雜交體”難於持久。爭論的中心是要不要改變持續了兩千年的中國封建專制這個“體”。當時更爲激進的一派是以康有爲,梁啓超爲首的學者。他們都是來自廣東,離澳門不遠的地方,受留學生和傳教士們所傳播的知識影响而渴望進行西方式的政治改革,主張維新變法。他們走遍各省、市、聚徒講學,創建學社,議政辦報。他們視光緒帝爲“開明君主”,勸其進行三項改革:(1 )效法日本明治和俄國彼得大帝實行全國性的變法;(2)培養和選拔人材準備政治體制的改革;(3)允許各省在其權限範圍內實行體制改革。他們警告,若推遲改革會招致外國擴大侵蝕和朝廷的最後滅亡。康有爲深受光緒帝器重,應召入朝廷任要職。光緒帝讀了康有爲關於日、法、俄、德、英等國的變法報告後深信體制改革勢在必行。康曾勸光緒帝從無修養、狹隘、自私、只善權術的慈禧太后手中奪回最高權力。康視慈禧爲改革的主要阻力。他主張創建國會,立憲,實行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制。總之,他主張以君主立憲制代替幾千年來的“儒教帝國”。康、梁在光緒帝保護下在朝廷內成立工作小組,推動變法維新。在一百零三天內他們連續頒佈了五十項在教育、行政、工業、國際文化交流等領域內實行改革的法令 。但這些變革主張却同慈禧所代表的保守勢力發生衝突,他們感到自己權威和地位受到威脅,指責康有爲是“儒家之面,夷人之心”。牢牢掌握政治、軍事權力的慈禧便下令軟禁光緒帝,斷送一切改革,康、梁之著作被禁,有廿二名改革派人士被逮捕、監禁、罷官、通輯並被沒收一切財產,“百日維新”宣告失財。這再次證明中國封建帝制的頑固勢力始終阻撓任何改革,而康、梁曾低估這種勢力。他們當時提出的各種改革主張似乎太超前。當時中國並沒有像明治天皇那樣有勢力的君主,有能力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梁啓超逃亡日本期間更廣泛地接觸了西方的哲學和政治。他診斷當時中國的弱點在於儒家空談大道理而未強調中華民族的重要性;指出專制和暴政是中國軟弱腐敗的根源。他提倡民族主義作爲自由、平等、主權等權利實施的前提。但是他認爲中國實行眞正民主代議制的條件尚未成熟,強調實行君主立憲作爲近期目標,主張漸進的政治改良而反對暴力革命。與梁的願望相反,也和日本明治維新的情況不同,以慈禧爲首的滿清腐敗政權千方百計阻撓任何立憲,限制任何新思想的傳播。腐朽的制度又不能適應西方307
  • 影响下通過深遠改革實現國家現代化的要求。現代資本主義和政治改革不能建立在腐朽的儒教基礎之上,中國已不可能在舊的基礎上重建,只有革命才能令其復興。這就是孫中山及其同僚在反對梁啓超的君主立憲的辯論中得出的結論。他們力爭推翻清朝建立共和,開創新紀元。和他的革命先驅者一樣,孫中山也是廣東人,他的故鄉距離澳門不遠,青少年時代常來澳門,讚賞太平天國的理想,並在此地接觸西方思想,尤其是他去檀香山和香港求學之後。孫及其同僚受到英、美、法、意、德等國革命和改革的啓示,對於民族主義和民族獨立,自由、平等、民主、人權和共和等思想甚爲崇尚。他們認爲中國的封建制度,雖然兩千年來經過多次改朝換代,但政權的性質並未改變。中國歷史經歷了分化、動亂、統一、專制的多次循環。而每次動亂總是伴隨着爲爭奪最高權力的殘酷斗爭,孫及其同僚們認爲,要打破這種循環,讓百姓有出頭之日,就必須推翻封建王朝,建立共和,即現代化的、擺脫外國干涉和統治的聯邦共和。孫中山提出三爲一體的民衆革命綱領:(1 )推翻滿清王朝和帝制的民族主義革命;(2)建立共和和民權的民主革命;(3)平均地權和防止資本主義弊病的社會革命。他還制訂了實現這些目標的具體程序。首先是在已被革命軍解放了的地區實行三年的軍法之治,由軍政府管治軍事和民事,並督率當地居民清除政法之治,爲期不超過六年,軍政府授予人民以地方自治權,通過選舉產生地方議會和政府。以臨時憲法規定軍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在這一“訓政”結束之後,即進入最後階段,解散軍政府,以新憲法治理國事。總之,通過三個階段的變革使走向憲政。孫中山在華南和西南所進行的十次起義遭到失敗,也在艱苦歲月中得到了港澳外國朋友的掩護,也得到海外華僑的大力支持。也建立了包括各階層人士的跨地區政治組織——同盟會,是國民黨的前身。在同盟會領導下,武裝起義終於成功,並於一九一二年一月宣告中華民國的誕生,結束了中國廿五代的王朝。但是革命並未完成。在滿清被推翻之後,人們忘記了要繼續反對外國統治,忘記了要實行民主建國和照顧民生。這三大任務被孫中山槪括爲“民族、民權、民生”的三民主義學說。他的三段建國綱領也被人們忽略。年輕的共和國不幸又陷入帝制復辟以及 1 9 1 6至 1 9 3 7年軍閥混戰的內亂之中,這些軍閥都有不同的外國帝國主義作後台。爲爭取民族獨立和民主的斗爭共和國未能帶來和平、安定、統一和獨立的事實,使在西方受過教育的中國留學生和知識分子重新思索,使他們的哲學觀點和思想更加激進。從1 903至1 9 1 9年 , 有 4 1 . 5 1 % 的 中 國 留 學生 在 日 本 讀 書 , 有 3 3. 8 5% 在 美 國讀書,24.64%在歐洲讀書,其中出類拔萃者有留法的陳獨秀和蔡元培,留日的郭沫若和魯迅和留美的胡適。他們不但精通本國的經典著作而且十分熟悉西308
  • 方文明。他們在改造中國知識份子的面貌方面起了催化作用。他們主張對中國的文化遺產進行批判性的重新評估,並繼續引進西方思想。他們的號召激起了知識界的革命,形成了一九一七至一九二三年的新文化運動,被誇大地形容爲“中國文藝復興”中共的創始人之一,陳獨秀,提倡新文化,提出六條指導原則:(1 )要獨立,不要屈從;(2)要進步,不要保守;(3)要進取,不要倒退;(4)要開放,不要鎖國;(5)要實際,不要空洞;(6)要科學,不要虛幻。他抨擊中國的保守復古是萬惡之源。他反對孔教,因爲:(1 )孔教太重禮,培養溫順屈從的個性,使中國人變得軟弱被動,無法在現代社會中競爭;孔教只承認家庭而非個人作爲社會的基本單位;(3)孔教維護個人之間的不平等;(4)孔教重孝,使人處於附屬與屈從的地位;(5)孔教重思想正統化,反對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陳獨秀雖然在青年中有很大影响,但似乎過多地否定儒教,在創立新文化方面無顯著成就。蔡元培接任北京大學校長後,對大學進行了三大改革:(1 )大學要成爲研究機構,不但要介紹西方文明,而且要創立中國的新文化,不但要保存民族文化的精華,而且要用科學態度對之重新評估;(2)大學並非取代已被廢除的科舉制度,亦非提倡學生升官發財;(3)應允許學術自由,只要講道理,各種不同的理論觀點應允許自由發表。在他的領導下,北京大學成了非常活躍的學府,各種不同政見的教授——自由派、激進派、社會主義者、共產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保守派和反動派,都可在自由的氣氛下進行辯論,達到春秋戰國以來眞正的“百家爭鳴”,爭論的目的不外爲了尋求救國、建立新中國之道,旣要現代化,但又要保持中國的特色。胡適積極提倡科學思維,不可知論和實用主義,成爲他分析和評估傳統倫理和思想的尺度。實用主義者認爲眞理可以隨着實踐中的應用情況而改變,這是資本主義工業化進程的必然產物,同儒教所說的眞理是永恆和不可改變,是背道而馳的,因此胡適認爲儒教同現代社會的現實完全脫節。他反對儒教,提倡自由化,個性解放,科學和民主;提倡細心研究社會而逐步改變之。他反對折衷主義的中西文化觀,而提倡“全盤西化”。知識界這種深刻和廣泛的辯論引發了一九一九年五月四日即“五·四”的全國性運動。導火綫是西方列強在凡爾賽和會上在山東半島問題上使中國喪權辱國的決議,激發了五千名學生,由北京大學學生帶頭,在北京天安門前示威遊行。民族情緒像烈火般燒遍全國,成爲中國近代史上首次眞正的羣衆運動。然而“五·四”運動的目標——民族獨立、科學和民主,只有經過數世紀的曲折斗爭後才局部達到,尤其是後兩個目標經過七十年後的今天仍未達到。一九一七年俄國布爾什維克革命以及對西方日益憎恨的情緒,使中國許多知識份子傾向於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導致了一九二一年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它比國民黨對國內一些重大問題更爲激進。一九二一年至一九四九年這段歷史反映了兩黨之間在解決中國命運問題的不同態度和斗爭。309
  • 兩黨在一九二五年從廣東革命根據地向北進軍聲封軍閥時曾經合作過。從一九三八年到一九四五年抗日時亦結成統一戰綫。但他們從來沒有放棄互相之間的斗爭,導致了一九三五年的長征和一九四六至四九年的大規模內戰。國民黨在大陸敗北,原因是他們沒有能夠挽救日益崩潰的經濟,忽視了日益嚴重的農民問題,而農民佔人口八成,世世代代未翻過身。許多迫在眉睫的經濟社會改革一再被延誤。孫中山關於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這涉及民生的原則從未實現。國民黨日益腐敗,脫離了受苦的百姓。相反,毛澤東領導下的中共却善於抓農民問題,動員和組織農民解決土地問題並改善農民的生活。他們成功地運用了其“農村包圍城市”、最後奪取城市的斗爭策略。這段時期最大的成績是打敗了日本侵略者,並於一九四九年將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殘餘勢力趕出大陸,最終實現了民族獨立。毛澤東和周恩來還在斯大林、赫魯曉夫和布列日湼夫時代防止中國淪爲蘇聯的衛星國,捍衛了中國的獨立。但毛澤東和蔣介石一樣,沒有能夠擺脫一人獨裁的老傳統。在中國大陸,毛的獨裁代替了蔣的獨裁。毛受的是傳統的儒家教育,沒有在外國留過學,只是通過二手翻譯了解和接受列寧與西方民主相對立的“無產階級專政”學說,以及斯大林的“階級斗爭”理論,以紅色恐怖對付黨內黨外多元化的任何萌芽。“反右”時期成千上萬的知識份子受到迫害,文化大革命時期擴大至數億人受牽連,彭德懷在大災難的“大躍進”運動中遭殘酷整肅,接着是毛的“親密戰友”劉少奇、鄧小平、林彪、周恩來,個個難逃魔掌,充份暴露了一人獨裁的殘酷性,比中國歷史上的暴君有過之而無不及,使中國處於“階級斗爭”的惡性循環中,民怨財盡 。鄧小平一九七八年復出後,放棄了毛澤東“不斷革命”和“階級斗爭”的錯誤理論,把經濟重建和現代化作爲今後的主要任務。他抨擊對馬克思主義的教條主義和對毛的神化,提出了“實踐是檢驗眞理的唯一標準”。鄧提倡“思想解放”和“百家爭鳴”。他在一九八○年對毛的政治迫害記憶猶新,企圖在政治制度上改弦易轍,改變舊傳統,包括反對個人崇拜(對領袖的神化),家長制(專制的根源)和終身制(老人治國的病源),建立民主制和法治。鄧雖然留過洋,比毛更多地接觸西方思想,但他對黨、政的開放和民主化仍有局限性。他首先打擊在反對“四人幫”和華國鋒的斗爭中堅決支持過他的魏京生及其同僚。當時魏等年青人在鄧“解放思想”的鼓舞下進一步向中共的專制和鄧的一言堂提出批評,要求對上層建築也實行現代化,亦即要對現行政治制度進行改革。這批青年人被監禁,他們所發起的“中國之春”運動被扣上“反革命”帽子。“中國之春”被鎭壓後,鄧提出“四個堅持”,爲保守勢力提供一根大棒,向任何一個敢於向他們權力挑戰的人打擊。實際上它像一隻澳洲土人的飛標一樣在打擊中國的進一步現代化。鄧企圖把政治的保守化和經濟的自由化結合起來,取名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它是充滿矛盾的混合體,這些矛盾往往無法調和,形成左右搖擺的局面,一會兒向左,一會兒向右,而深受其害者首先是知識份子。一方面要他們解放思想,爲中國的現代化探索新理論、新途徑。中國的許多有識之士成爲改310
  • 革派領袖(胡耀邦、趙紫陽等)的智囊,提出同舊傳統決裂,走新路,例如開放市塲經濟,改變斯大林式僵化的經濟管理體制;反對中共過份干涉文藝創作;開放新聞自由,以杜絕貪污腐化和一切違法行爲;建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體制的相互制衡,以改變專制和消除官僚主義。但另一方面他們始終受保守勢力大棒的威脅,這些保守勢力不斷掀起“反對精神污染”、“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等的斗爭浪潮,企圖扼殺一些新思想,維護過時的教條,甚至把“污染”的禍害歸咎於鄧的開放與改革政策。專制與民主之間日益加深的鴻溝可以從近期關於“新權威主義”理論的學術辯論中看得更清楚,這個理論的倡導者企圖挽回黨、政日益下降的威信,而反對眞正的民主制度。他們強調要依靠“高度權威”的領導來實現改革和現代化。按照這個理論,亞洲不發達國家只能實施拿破倫式的專制來創立現代化的經濟和法制,以南韓和台灣建設的成功爲例。他們反對西方式民主,因爲這不符合中國的國情。但是這個理論在進步的知識界中却引起非議。他們認爲民主的制度(包括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自由、平等、人權、法治等是在法國革命前後出現的,但並非爲法國一國或西方發達國家所專有,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民主制不應分爲“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不發達的經濟並不妨碍民主原則的運用 。中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並不比幾十年前日本開始實行政治民主化時差。當然國情是重要因素,但絕不能成爲拒絕民主的借口。中國所需要的是同經濟多元化相適應的政治多元化,這也是台灣和南韓建設能夠成功的基本因素。淡化專制是許多亞洲國家的共同趨勢。中國不能再依靠毛式的“救世主”、“神”、“皇帝”來救國和發展經濟。中國人受幾千年專制之苦已受過了。該是建立法治的時候,修改憲法,嚴格執行,特別是保障言論、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進行自由選舉,選出代議機構,避免它淪爲“橡皮圖章”;改革應按新憲法的原則和規定實行,而不是依靠個別領導人的指令。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性不應成爲維護專制的借口。治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越多,就越要發揚民主,在決策過程中聽取更廣泛的意見,“領袖”只有得到民衆廣泛和眞正的支持時,才能享有眞正的權威和威信 。以上是在那次辯論中提出的一些論點。還有一次有意義的辯論是1 988年圍繞電視片《河殤》的辯論。作者是思想激進的年青人,在回顧中國五千年的文明並和外國文明比較時,敢於揭露其劣根性和落後性,提出要向西方學習,進行徹底的改革。當時這部片被視爲對趙紫陽改革路綫的支持,但却遭到保守派的猛烈反對,指責該片污衊中國文化、社會主義和共產黨,必須禁映。這次辯論不僅在國內,而且在海外,凡是有華人社會的地方,都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人們認爲,中華文化若不通過改革進行自我革新,就會像已被淘汰的古老文明一樣從地球上消失。問題是中華文化中哪些應該保留,哪些應該摒棄。如果認爲中國所屬的,以農業爲基礎的“亞細亞生產方式”只能產生極權主義、保守主義、落後和貧困,因而必須以西方更開放、更有活力的工業文明來代替,就未免把問題看得太簡單了。問題仍然是一九一九年“五、311
  • 四”運動中提出的科學與民主。但人們並不認爲儒教是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主要障碍,以日本、台灣、新加坡爲例。障碍在於政治制度。在許多共產黨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已演變爲“官僚專政”,而這些官僚並不輕易在改革中放棄或讓出自己的特權。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是政治保守化與經濟自由化發生尖銳矛盾的結果。東歐國家以緩進或激進的政治改革企圖來解決這個矛盾,引起了社會動盪和不安,這在過渡階段中是難於避免的。看來緩進比激進可以少發生些動亂。只急於政治改革而無經濟改革做基礎(東歐國家大部份如此)固然不行,而有了改革開放而不做政治改革(中國)也不行。可惜是,中國某些思想保守的領導人只是從動亂中吸取消極的教訓,在天安門事件發生後一段時間內在政治上停滯或開倒車,對經濟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但越來越多的人正在吸取正面的教訓。澳門提供和吸取的教訓處在中國南部的澳門,四百年前通過傳教士的努力已開始進行中西文化交流,無形中已在緩慢地促進中國這條巨龍的轉變,在中國長期爭取現代化的過程中目睹其成功與失敗。這個過程看來要延續到下個世紀中期或末期。在交流的過程中,對中國人來說,爭論的中心仍然是:“中學爲體,西學爲用”,還是以西學改變或改善其體?這種交流是否要用官僚化與命令限制在某種領域內,而不是根据社會發展的需要自由進行?其實,澳門四百多年的歷史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不需要進行任何限制。澳門長期存在兩種或多種語言,兩種或多種教育制度,兩種或多種宗教信仰,兩種或多種建築風格,兩種或多種文化習俗,兩種或多種意識形態。它們自成體系,和平共處,互不干預,但却互相影響,而形成某種混合體,例如土生葡人,就是兩個不同種族的混合,兩種文化的混合。在葡人管治下,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已開始在華人社會中生根。1 974年葡國革命推翻了薩拉沙獨裁政權後,澳門開始走向非殖民化,通過“澳門組織章程”的制訂部份實施了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制度。選舉制度在不斷修改,讓立法會有更多的代表性。葡國憲法保護澳門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澳門人在未來的基本法中也希望保留這些民主、自由和自治的權利。從葡國引進的法律制度正在實行本地化,重新清理和修訂現行的法律,以適合於本地社會經濟發展,並將之譯成中文,使之與葡文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使百姓更易理解和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合法的利益,逐步確立眞正的法治,使人人在法律面前,不論種族、政治與宗教信仰、社會地位,都一律平等。這就是澳門的特色,一種中、西混合體,要按中葡聯合聲明精神在1 999年之後予以保留。要保留這些特色的關鍵是培養大量精通雙語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人材。312
  • 如果採取錯誤政策,限制甚至消除這些特色,破壞其固有的西方色彩,就會遺害無窮,有可能將澳門這個自由港變成死港,淪爲珠海或香港的附屬物,使中國失去通向西方世界、尤其是拉丁世界的橋樑,這座橋樑對於引進資本、技術、信息、管理經驗等以促進國家的現代化,仍具有巨大的使用價値。在香港和澳門,中國領土上這兩個資本主義的天地,如果沒有政治的多元化保護人權、民主和自由、那麼經濟的多元化(即自由經濟,它爲中國賺取了不少外滙)就很難生存。一九八九年五、六月港澳兩地成千上萬的人上街示威遊行支持內地的民主運動,證明多數人支持民主反對獨裁,酷愛自由反對鎭壓。如果不把港澳看成“進行顛覆活動的反動基地”,而是東西文化交流的橋樑,那麼它們在促進中國現代化方面會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旣有利於中國,也有利於世界。在走向二十一世紀時,特別是一九九二年,當葡國任歐共體主席時,澳門更需要歐洲方面更多的投資、技術和專業知識,促進澳門更快地成爲名符其實的國際城市。隨着一九九五年國際機場及其他基礎設施的落成和完善,相信澳門將會吸取更多的外來投資,使它能夠保持作爲東西方交滙點的光榮角色,並從廣度和深度方面繼續發揚光大。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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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 9 9 2No.1 ,3 1 5-3 2 5明清之際澳門海上絲路貿易國際大循環楊仁飛*明清之際,即十六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隨着世界航路的全面貫通,西方勢力的東漸,全球性廣泛聯系的建立,世界貿易格局爲之大變。在此歷史大背景下,中外交流的千年古道“海上絲路”亦發生重要變化。不僅是中西方之間的直接交流和交易成爲現實,而且伴隨着澳門港的興起,世界市場對中國絲貨的追求,對“海上絲路”的規模、範圍及影响均有很大發展,且形成以澳門爲中心,以廣州乃至整個大陸;特別是沿海地區爲腹地,向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發展的,以絲貨爲大宗交易商品的海上絲路貿易國際性循環。這一循環是前所未有的。本文試分析這一海上國際絲路貿易大循環的形成、構成、特點及其影响,從中反映這一時期中外貿易的盛況。一 、以澳門爲中心的海上絲路貿易國際大循環之構成1 51 3年葡萄牙商船首航中國沿海,在廣東珠江口岸、福建、浙江的海島上與中國商人交易。1 535年葡萄牙人進入澳門;1 553年賄賂廣東香山地方官員,托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Hao-Ch i ng)地暴水漬貢物”①,獲在澳門泊船之特權;1 557年葡人以年納地租五百両,佔住澳門。自此時起澳門港漸興,“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爲舶藪點”②。中國的絲貨、瓷器等物品通過澳門運向世界各地,開始形成以澳門爲中心的國際絲貿易循環。大約自1 580——1 640年的六十年是此國際貿易循環的鼎盛期。之後開始衰落和轉移,澳門的中心地位轉到廣州,絲貨大宗出口商品轉爲茶葉與鴉片爲最大宗交易品,直至鴉片戰爭後,中國絲貨出口再度出現高潮。* 廣東省社科院①張 天澤 《中 葡早 期通 商史 》, p1 1 8。②郭棐《萬歷廣東通誌》,卷六十九,澳門。315
  • 明清之際以澳門爲中心的海上絲路國際貿易循環共有五條相互關聯的航綫組成,是一種擴散與反饋相結合的對外貿易有機聯系,它是經澳門中轉,將中國的絲貨轉口運銷到全世界,又通過澳門將世界各地的商品和對絲貨需求的信息傳回中國內地,構成多方位聯系,雙向的循環系統(見圖1 )。【圖 1 】這五條航綫是由三條主綫和兩條輔綫組成,其中三條主綫分別是廣州——澳門——印度——歐洲航綫;廣州——澳門——日本長崎航綫;廣州 ——澳門——馬尼拉——拉丁美洲航綫。兩條輔綫是澳門——大小巽他群島航綫和歐美航綫。廣州——澳門——印度——歐洲航綫實際上可分爲兩段;廣州——澳門——印度果阿,這是一段傳統的航路,是中國與東南亞國家及印度洋國家交往的“西洋航路”;果阿——好望角——里斯本及其他歐洲各國,這段航路是十五世紀方開辟出來。兩段相接便是東方中國通向歐洲的直接航綫。廣州——澳門——日本航綫,由於倭寇問題,中日貿易便通過澳門進行,而且它還是歐亞航綫之延伸及擴展。廣州——澳門——馬尼拉——拉美航綫,全程也分兩段。澳門——馬尼拉航綫早在明代之前便有中國閩粵商人來往貿易;馬尼拉——太平洋——墨西哥阿卡普爾科(Acapul co)等港口,這是十五六世紀發展起來的新航綫,這是一段有名的“大帆船貿易”航綫,全漢升教授稱之爲“橫跨太平洋的海上絲路”③。澳門——大小巽他航綫,澳門華商和葡商通常每年十一月或十二月抵達屬於大巽他群島蘇拉威西島之南的望加錫,第二年返回澳門。③全漢升《論明清之際橫跨太平洋的絲綢之路》,載《歷史》月刊第十期。316
  • 歐美航綫是歐洲人發現“新大陸”建立起的航綫,它是將美洲的白銀運回里斯本、馬德里,然後將白銀運送到東方,購回所需求的貨物。以上這五條航綫構成的海上絲路國際大循環是有兩個大小不等的分循環組成,並且以銀與絲的結合,以澳門爲中轉站成爲此循環的重要特色。首先是歐洲、澳門、日本的循環。葡萄牙史學家儒塞斯(C.A.Mon ta l tode J esus)在《歷史的澳門》一書中是這樣描寫這一循環的:“歐洲與東洋的貿易,全歸我國獨佔。我們每年以大帆船與圓形船結成艦隊航行至里斯本,滿載上毛織物、緋衣、玻璃精製品、英國及佛蘭德爾的鐘錶和葡萄牙的酒而到各地的海港換取其他物品。船從果阿航行至柯欽(Coc h in)得到香料和寶石,又從柯欽、馬六甲(Ma laca)得到香料與宋大島(蘇門塔腊Sumat ra的檀香木(San-da lwood),其次再把這些物品在澳門換取絹絲貨加入船貨,最後又把以上的貨物運到日本換成金銀塊。……然後再在澳門滯留數月,則又可載滿絲、絹、麝香、珍珠、象牙精製品、細工木品及漆器陶瓷器而返回歐洲”④。由此構成印度洋、大西洋、中國海一個一定規模的貿易循環。另一分支循環乃是歐洲——澳門——馬尼拉——拉美的循環、在澳門的華、葡商人將絲貨運入菲律賓的馬尼拉,然後由西班牙商人將中國絲貨和少部份菲律賓產物運到美洲的墨西哥、智利、阿根廷、巴拿馬,等地,以拉美豐富的白銀運回歐洲,然後再運回澳門,購買中國的絲貨和其他商品,構成富有特色的太平洋海上絲路與歐西絲路的結合,從而擴大了中西交通史上傳統海上絲路的範圍。這兩大分循環的組合乃是銀與絲的組合,是中國的絲與拉美的白銀的聯系,它們連接起絲路循環的每一起止點,構成特有的貿易現象。實際上將明清之際這條以澳門爲中轉中心的國際海上絲路稱之爲“海上絲銀之路”亦屬確切。二 、繁榮的海上絲貨大宗貿易明清之際以澳門爲中心向世界擴散的海上絲路國際貿易循環,顧名思義,絲貨乃是中國最大宗、最重要的交易商品。澳門自十六世紀中葉興起後,每年抵澳的外國船隻逐年增加。明朝官員龐尙鵬在《爲陳未議以保安萬世治安事》文中指出:“夷舶乘風而至,止二三艘而已,近增至二十餘艘,或有倍焉”⑤。與此同時從澳門開出的船隻也不少,如1 550——1 638年中,幾乎每隔一年便派五、六隻船往日本⑥,1 620年由澳門開往馬尼拉的商船達二十艘左右⑦。④儒塞斯( C.A.Mon t a l t o d e J e s u s)《歷史的澳門》,p53。⑤《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⑥根据博克塞(C.R.Boxer )《在遠東的葡萄牙紳士》記載逐年統計分析。⑦舒爾茨(W i l l i a m L .S c h u r z )《馬尼拉大帆船》,p1 3 2。317
  • 在太平洋絲路方面,“查墨國(墨西哥)記載,明萬歷年,即西歷一千五百七十五年曾通中國,歲有飄船數艘,販運中國絲綢、漆器等物至太平洋亞冀巴路商埠(即Acapul c o por t),分運西班牙屬島”⑧。1 565——1 81 5年間西班牙政府每年派遣一至四艘“絲船”來往於墨西哥與馬尼拉之間⑨。這些遠洋跋涉的商船主要爲運載中國絲貨而來,中國的生絲和絲織品是最主要的出口貨物。在澳門運往果阿及里斯本的貨物中,絲貨是主要的商品。蘇沙(Fa r ia Sousa)在《葡萄牙的亞洲》一書中提到葡萄牙人每年要從澳門收得了53,000箱絲織品⑩。如1 580——1 590年平均每年運回果阿的生絲爲3000餘担,價值240,000両(Tael s),1 635年就多達6,000担(11)而一般一艘前往果阿的大帆船中總會裝載1,000担白絲( I oose whit e s i l k),1 0,000——1 2,000匹絲緞(S i l k damasks)和其他各種色彩的塔夫綢(t a f f e t a s ),3~4担金,500~600担黃銅6~7担麝香(musk),200~300担糖(sugar ),2,000担中國桐(Ch i na~Wood),200担樟腦(camphor)及大量的陶瓷器等(12),每担絲價値在80両左右,絲緞每匹在5両左右,計價値十多萬両。由於經營中國絲貨獲利豐厚,里斯本皇室每年都要派遣數艘船隻到東方運絲貨和其他奇珍異寶,而一般的葡商則落力經營果阿至澳門的絲貨貿易。在日本,中國絲貨備受青睞,並且是日本絲織業的重要貨源,“所以爲織絹綜之用也”(13)。當時有人曾說:當時葡萄牙人從中國澳門至日本,運來大量的白絲、黃金、麝香和瓷器,而從那裏帶走的只有銀而已(14)。在航行日本的商船中,絲貨値佔了總貨物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如1 600年一艘葡萄牙商船裝載價値超逾137,000両貨物,其中絲貨値1 07,000両,佔全船貨物的百分之七十七(15)。在明清時期,每年運往日本的絲貨相當可觀,有人估計1 61 2年進口到日本的生絲達5000担(p icu l)(16),1 641年由中國商船運去的生絲爲1 27,1 75斤,絲織物234,981匹(pieces) (17)。中日絲貨貿易對澳門、葡萄牙及中國商人都是至關重要的。⑧索伊拉·加朗《菲島百科全書》,卷十五。⑨同上,卷四十三。⑩弗萊·蘇沙(Manue de F a r i a S o u sa)《葡萄牙之亞洲》。(11)博克塞《澳門之大帆船》,p6。(12)同上。(13)胡宗憲《籌海圖編》,卷二。(14)全漢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五卷第一期 。(15)博 克 塞 《 澳 門 之 大 帆 船 》 , p 1 7 9 - 1 8 9, 《 1 5 4 9 - 1 6 5 0 年 日 本 之 基 督 徒 》 p1 0 9 。(16)《東方海上霸 權之背景》, 倫敦,p89。(17)山 肋 悌 二 朗 《 長 崎 的 唐 人 易 貨 》 , 1 9 5 4, p 3 0 。(18)《中菲關 係與菲 律賓華橋 》,第 一册,p 245。在菲律賓的馬尼拉,有一著名的生絲市場,當地稱之爲“八理”(18),中國商人“運來售給西班牙人的商品普遍是:成束的細至兩股的生絲,以及其他質地較差、鬆散的細絲,有白色及其他顏色卷成小絞;成數的絲絨,有些是色平的,有318
  • (些綉着各種在樣、顏色和款式也多種多樣——有些是金底或綉着金絲;各種顏色和式樣的、有着金和銀在絲綢上的織物和錦緞、花緞、緞、光亮的綢緞、一種光滑的稱之爲p i c o t e s的絲織品,一種用草織成的和各種不同用途的各種質地或式樣的白棉布……及其他種種中國貨物”(19)。馬尼拉的生絲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是由中國商人提供的,雖然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和馬尼拉西班牙商人都想控制馬尼拉生絲市場,但直到1 61 7年仍爲中國商人控制。1 61 9年以後,葡萄牙帆船相當有規律地來到馬尼拉,1 620年就有20艘船從澳門來到馬尼拉,當時西班牙派往馬尼拉的主教薩拉查曾稱這些葡萄牙船運到馬尼拉的貨物中絲貨佔了絕大多數,“(澳門)有商船載土產來此交易……載來之貨物除上舉粮食外,大部份爲絲織品(花緞、黑色及有花樣之錦緞,金銀織成的錦緞和其他製品)以及大批白色、黑色的棉衣”(20)。不過馬尼拉的絲貨市場與其說是供應菲律賓市場,不如說是爲滿足拉丁美洲對中國絲貨的巨大需求。費爾南多·席爾瓦在1 626年說過“如果沒有從澳門運來這些東西(絲貨),新西班牙的船隻(指西班牙拉美殖民地)也就無貨可載”(21)。難怪有人將飄揚於太平洋的大帆船稱之爲“絲船”,此航綫也稱之爲“太平洋絲路”了。在1 636年之前,每艘大帆船運載絲貨300~500箱;1 636年的一艘商船裝載逾千箱生絲,每箱的容量若以1 774年啓航的大帆船爲例,內有珠色廣州光緞250匹,深紅色紗紬72疋,約重250磅;另有一箱專門裝長統絲襪,每箱1 1 40雙,重230磅 22)。1 731年一艘大帆船裝有60,000雙長統絲襪(23),中國絲貨精緻美觀,價格又較其他產地的絲貨低廉,深受拉美各階層人民歡迎。在墨西哥境內“除中國絲織品外,不復銷售其他絲織品”(24),從智利到巴拿馬,“西班牙人穿着的衣服,無論是僧侶的法衣,或是利馬居民的斗篷和長統絲襪,都是用中國的絲紬來縫製或用生絲來織造”(25)。(19)同 上 , p 1 4 6 。(20)陳荊和《十六世紀菲律賓華橋》,p67。(21)舒爾 茨《 馬尼 拉大 帆船 》, p1 3 2。(22)布萊爾和羅伯遜(B l a i r an d R o be r t s o n)《來自中國的船》,卷二十七,p269(23)索伊拉·加朗《菲律賓百科全書》,卷十五。(24)同(22),卷四十三。(25)全漢升《論明清之際橫越太平洋的絲綢之路》,引自《歷史月刊》第十期,p77-78。(26)《白氏長慶集》,卷四十《與可汗書》。總上所述,儘管缺乏完整系統的中國絲貨出口的統計數字,也暫不分析中國商人與日本及東南亞走私貿易和荷蘭人以台灣爲中心的絲貨交易量,但可以相信明清之際從澳門運出的絲貨數量是巨大的,貿易的規模亦是空前的,並且更値得強調的是這是完整意義上的商品交易,這裏絲貨旣不是貨幣,也不是賞賜物,而是大宗的商品。而在隋唐以前,中國絲貨出口儘管亦相當可觀,但眞正的絲貨交易並不多。如唐朝與回鵑的絲絹貿易,實際上是回鵑幫助唐朝平定安史之亂,從唐朝取得的酬勞,並且約定唐朝每年向回鵑收買數萬匹馬,每匹馬付絹40~50匹(26),這是一種不等價的強制性的交易,並非商品性買賣;宋元時代,中國絲綢由319
  • 廣州、泉州、明清分運日本、印度和阿拉伯各島,在這裏絲棉是一種特殊的交易物,起着硬通貨的作用,並且也是餽贈外國使者和博得遠方來客傾羨的禮品(27),明朝初中葉對外實行朝貢貿易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貿易處於服從朝貢關係的地位,朝貢貿易且是一種不講經濟效益的政治性交易。明廷對朝貢國的賞賜之厚是相當驚人的,而且賞賚品中主要的是各種絲綢、棉布。如成化十二年(1 476年)賞賜貢使的各項絲綢達37,550匹,超過全國司庫每年額造的一半(28)。這種朝貢貿易帶來的副作用不少,只有在澳門港興起後,這種純商品性的絲貨貿易才獲明清政府的認可。雖然明清之際以後,中國大宗出口貨物不是絲貨,而是茶葉,但即使如此,絲貨仍是第二大宗出口貨物。在1 800~1 833年間,廣州出口生絲,其中1 800~1 804年爲1 1 87担,1 81 0~1 4年爲1 933担,1 820~24年爲4361 担,1 830~32年爲8080担(29),也就是說是在經歷了一段衰落後,重新發展起來。總之,有理由相信,這一時期的以澳門爲中心的國際貿易基本上是圍繞絲貨進行的。這是當時各種因素促成的。三 、以澳門爲中心的國際海上絲路貿易循環形成之原因明清之際,中國對外貿易出現以澳門爲中心,向全球擴散的海上絲路國際貿易循環,是與當時國際形勢,中外社會發展水平、科學技術進步、貿易港的優勢及其他諸重要因素密切相關的。首先,是地理大發現奠定國際性海上絲路循環的基礎。在此之前,中外貿易和接觸基本上是單向進行的,並不構成貿易循環。生絲、絲織品、瓷器、香料作爲東方之珍寶,一向爲歐洲人夢寐以求。歐洲人一直在尋找一條直接通向東方的航路。十四世紀末帖木兒帝國興起於中亞,切斷了通過中亞進行的中西交通,激發起歐洲人開拓世界海上航路尋找東方的強烈追求。而與此同時,歐洲人掌握並發揮了中國的指南針、火器技術和阿拉伯的天文航海技術和知識。再加上天文學上日心說和天文地理知識的日益豐富,緯度航海法和航海知識之普及、造船技術之進步,爲歐洲人實行“地理大發現”和“新航路”開辟準備了充份條件。達伽馬和麥哲倫等葡萄牙和西班牙一批航海家在尋找東方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將世界貫通。十五世紀末、十六世紀初葡萄牙人來到印度洋和中國;西班牙人來到太平洋,從而世界主要大陸和海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地理大發現”和“新航路”開辟最重要的影响之一而是世界性商業聯系的貫通。從歐洲到亞洲,從歐洲到美洲,從亞洲到美洲,各大洲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商業和文化的多方面聯系。儘管無可否認它是建立在西方的殖民基礎上,但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這種世界格局聯系的出現難以想像會出現世界性循環絲路貿易。(27)沈福偉 《中 西文化 交流 史》, p2 60。(28)《明憲宗實錄》,卷一六五。(29)李金明《明代海外貿易史》。320
  • 第二,發達的絲織業和國際性絲綢熱的出現是形成國際海上絲路大循環的根本性因素。澳門雖爲一個彈丸之地,却是國際絲貨交易的中轉站,因爲它的背後有一個博大的絲貨市場和發達的絲織業。澳門之近鄰的省會廣州起初每年舉行一次交易會,會期二至四個月,1 580年起改爲一年二次,澳門之外商可以從一月份開始採購他們要銷往馬尼拉、印度和歐洲的貨物,從六月份採購銷往日本的貨物,這樣可以及時地分別在西南季風和東北季風時節發運這些貨物(30)。而廣州的絲貨市場得到國內市場的充份供應。明代中國絲織業以江浙爲重,“秦、晋、燕、周大賈、不遠數千里而羅綺、繒、帛者必走浙之東也”(31);而蘇杭地區“隆萬以來,械杼之家相沿此業,巧變百出”(32)。蘇州城出現大量的綾機、絹機、羅機、紗機、綢機、布機、織出精美絕倫之絲緞、綢紬,不僅供中國封建統治者所用,而且供大部份歐洲之需。廣東本身也是重要的產絲區,佛山是重要的絲織業中心,廣紗、粵緞名噪一時,爲“東西二洋”所重(33)。有學者估計,明清中國的產絲量爲77,000担左右(34),豐富的生產能力和優良的質量爲絲貨出口世界提供了充份的保證。當時中國市場還專門適應外國市場的需要而生產,曾有人說葡萄牙商人所得到的貨品“質量比別人好,品種比別人多;他們有機會按照他們特殊的需要定製貨品,規定出絲綢的寬度、長度、花樣和重量,以適合日本、東印度和葡萄牙市場的需要”(35)。重要的是,在中國絲織業得到充份發展和充份供應的同時,一個需求龐大的歐美絲貨市場產生了,這是一個對中國絲貨崇拜渴求的市場。因爲自十四、五世紀以來,歐美生產力開始起飛,人民的購買力普遍提高,中國的絲貨不僅僅再是王公貴族的專利,而且日益在中下層流行開來,並且日益發展的歐洲絲織業顯示出容納中國大量生絲的能力,以致在歐洲,歐洲商人稱“歐洲沒有一種出口比得上中國的生絲”(36)。在商品經濟範疇領域內,供應和需求總是相輔相成,只有達到彼此的和諧才能出現商業的繁榮。在明清之際,試想如果沒有中國充足的絲貨供應保證,也如果沒有歐美對中國絲貨的追求,海上絲路貿易不可能繁榮,更難以構成國際性的海上絲路貿易大循環。第三,澳門港的興起和中國明清政府對澳門的政策,促進了以澳門爲中心的海上絲路國際貿易大循環的形成。(30)張天澤 《中 葡早 期通 商史 》, p1 1 8。(31)張瀚《松窗夢語》,卷四《商賈記》。(32)《乾隆湖州府誌》,卷十一《物產》。(33)王世懋《閩部疏》。(34)吳承明、許深新《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p326。(35)《鄭 成功 收復 台灣 史 科選 編》 ,p 1 1 5。(36)《南洋 問題 資料譯 叢》 ,1 95 7 年第 四期 。321
  • (在廣州未被清政府變爲獨口貿易港口之前,澳門作爲風帆時代(帆船靠季風行駛)的天然良港是很受商人和各種貿易者的歡迎的。澳門港的天然條件爲她成爲轉運中心創造了條件。澳門港風靜浪平,是泊錨帆船的理想場所,珠江三角州口岸的其他島嶼條件遠不如澳門港優越,而且澳門的水陸交通比較便利,對內,澳門三面臨海,西岸濠江爲內港所在,與珠江三角洲發達的水系相通,連接起東江、北江和西江,船舶可直上石歧、江門、佛山、廣州,內陸與經五嶺可與全國保持聯系。經大海可與厦門、上海寧波等海港相通,全國貨物均可水陸兩路直達澳門;對外,澳門以伶仃 洋爲外港,內外十字門相抱,可直接交通日本、馬尼拉及東南亞等地。薛醞在《澳門記》中說《澳帷一莖系於陸,餽粮食。餘盡皆海也。以故內洋舟達澳,尤便捷,遵澳而放洋十里”(37)。這種有利的地理條件,因當時的社會形勢,特別是明清政府對澳門的政策,而轉化爲有利的中轉港優勢。1 551年,明嘉靖皇帝以“倭寇猖獗”爲理由,罷閩浙二市舶使,存廣州市舶司;1 553年葡萄牙人從浪白澳移到澳門貿易;1 559年廣東官府禁止番商和夷人進入廣州。於是澳門成爲“趨者如市”的中心和“廣州諸舶口,最是澳門雄”的局面38)。至1 61 4年明朝廷正式確定準許葡萄牙人居留澳門貿易,建城入設官員,加強管理的政策。明政府在澳門設“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官,澳官在澳門負責管理查驗外商船舶進出口業務、掌管海賊之揖捕任務等,規定“其餘番商和賚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藉,抽其十二,乃聽貿易”(39)。所有外商得居住在澳門並只有在澳門官員那裏報關,徵收船稅和檢查以後,方可以在澳門或到廣州貿易。即使在明清政權交替之際,明清政府都對澳門採取了特殊的政策,如清初遷海時,澳門終得免遷,從而保持了澳門發展的連續性和社會的安定。由此可見明清政府對澳門實施的貿易港和其他管理政策,得以使澳門在長達百年的時間中,保持國際貿易的重要都會地位,保持海上絲路國際貿易的轉運港的重要地位。澳門港的興起爲明清之際國際絲路循環的形成起了作用。然而大約在1 640年前後,澳門與歐洲的海上航路原由葡萄牙人控制,現受到英國和其他歐美國家的競爭,葡萄牙也失去對東南洋的控制權;由於日本實行封關政策,澳門與日本的中日貿易航綫亦於1 640年告中斷;澳門與菲律賓的航綫,也因西班牙人控制馬尼拉,而關閉了向澳門開放的市場,至此,澳門作爲貿易港的外部條件漸漸惡化,優勢也就失去。再加上清康熙朝實行四口貿易,1 757年清廷又規定廣州一口貿易,澳門只作爲外國人的居留地和廣州的外港。由此,中外貿易的中心轉移到廣州,代表澳門一段輝煌歷史時期的結束。(37)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38)郭棐《萬歷廣東通誌》,卷六十九《澳門》。(39)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322
  • 四 、作用與影響明清之際以澳門爲中心的海上絲路貿易大循環帶來巨大的冲擊和影響不僅僅是對中國的,而且還是對與之相關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及中外之間的科學文化之交流。第一,促進中國及世界各國生產和經濟的發展。從中國的國家財政角度來說,用絲貨換來大量的白銀,使朝廷收入大增,有助於改變朝貢貿易體制下國庫年年虧損的局面(40),也使明廷在萬歷年間完成賦稅制度的變革——以銀納稅的“一條鞭法”,基本上實現中國賦稅制度向貨幣稅制轉變的歷程;對中國絲業來說,出口業的發展反過來促進其生產和擴大絲貨的商品化程度。以廣東爲例,明末以來,珠江三角洲開始形成具有當地特色的桑基魚塘,發展多方面的商品經濟,逐漸適應廣東市場出口生絲的需要,而且絲貨出口的增長,使絲織業向更深層發展。如佛山的絲織業在明末已發展八絲緞行等十八行,絲織業的分工更加細化和進步,形成爲廣東最重要的手工行業之一。實際上中國生絲出口還帶動起農業、商業及其他服務行業的發展。對亞洲和拉美國家來說,中國精美的絲貨除衝擊了當地耕織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外,還給那些國家的社會生產力發展帶去新的動力,如在墨西哥普尼布拉地區的絲織業就是以中國的生絲來維持生產的。當時有人認爲“假如禁止生絲輸入墨西哥,則以絲織業爲生的一萬四千人將遭到毁滅”(41)。不僅以中國生絲發展起來的絲織加工業提高了墨西哥的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對抵制西班牙絲織品的滲透起了抵制作用。對西歐殖民國家來說,與中國的貿易一方面給成長中的資產階級開辟了新的貿易場所,而且巨額的貿易利潤(據稱做絲貨生意的,利潤是成倍的,有的甚至高達數十倍(42))爲資本主義的發展積累雄厚的資金,並繁榮了歐洲市場,使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法國、英國的絲織業得到較大的發展,西西里亞還成爲歐洲絲織工業的中心,促使歐洲的絲織業朝中國絲貨的水平發展。第二,促進澳門國際都市的形成和城市的發展。(40)李金明《明代海外貿易史》。(41)全漢升《論明清之際橫跨太平洋的絲綢之路》,載《歷史》月刊第十期。(42)張天 澤 《中 葡 早 期通 商 史 》, p39及 博 克塞 《 澳 門之 大 帆船 》 , p1 7 9- 1 8 2。明清之際以澳門爲中心的國際海上絲路貿易循環,從城市發展的歷史來看,最明顯的影響是澳門城市之發展及國際地位之確立。明清之際的國際貿易爲澳門帶來了巨額的財富,從而支撑起一個城市的發展,爲都市的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最明顯的例子是十六世紀在澳門興建的草泥結構的西式教堂、住宅、中式的廟宇民居,到了十七世紀紛紛改建成木、石、磚的結構,並且中西建築藝術在這裏323
  • 互相吸收,交滙相映,出現了以大三巴教堂、媽閣廟爲不同建築特徵的傑作。媽閣廟、觀音堂極有中國南方廟宇建築之特色,大三巴教堂則雄偉壯麗,被譽爲“東方之梵蒂岡”,從而中西不同的建築風格共存於澳門,構成澳門城市面貌的重大特色(43)。與此同時,澳門城內的交通也慢慢地打通,商業中心和文化中心相繼出現,一個小漁港借助貿易之力發展成一個繁榮的國際商業中心。而與貿易同時進行的是,世界各地的人民聚集在這裏,不同的民族基本上按本民族的生活方式生活及傳播各自不同的文化,因而滙集起東西文化,交織多姿多彩的歐亞風情,構成澳門的另一大特色,從此澳門的國際都市地位也就慢慢地確立起來。第三,促進中外科學文化的交流。在古今歷史中,商業通道往往就是文化之路,不論有意無意,文化的相互交流必伴隨商貿的發展而起。明清之際澳門爲中心的國際海上絲路貿易循環作用更是如此。在一定意義上說,文化和技術的交流是貿易的副產品。在中西商貿之路上,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大帆船便是東西方技術交流的產物。大帆船是歐洲人在中國沿海或在東南洋國家生產的,其中還聘用了不少中國的造船工人和技術人員。博克塞在《遠東葡萄牙紳士》一書中便提到這種情況。舒爾茨(W i l l i am L .S c h u r z )在《馬尼拉帆船》(The Man i l a Gal leon)一書中指出,航行太平洋的大帆船一般都是在馬尼拉培甲米的造船廠製造的,而中國技術人員和工人發揮了重要作用(44)。而且大帆船還裝有根據中國技術改裝的指南針和歐洲近代科學成就的天文繪測和緯度航海法,可以說,大帆船是將當時世界最進步之科學、精湛工藝、技術和最優質材料組合而成的文化與技術的結晶。更爲重要的是,還促進了中外文化的互相交流,形成中外文化交流的一個高潮。隨商船來華的傳教士爲達得傳教之目的,向中國介紹了當時歐洲較先進的科學與文化知識。如利瑪竇將近代數學傳入中國,歐幾里德的《幾何原本》也是經他口授,徐光啓筆譯而成的;他還將1 582年方修訂的“格里高里歷”傳入中國,推動中國天文學的發展;他的《乾坤體儀》《萬國輿圖》將世界地理學和地圖學知識介紹到中國;在西醫學、醫術方面,這方面的知識更是實踐地運用到生活中去。1 569年,居澳葡人在第一任澳門主教卡內羅(Melch i o r Ca r ne iro)主持下設立仁慈堂,後又開設白馬行醫院,從而將西醫學和醫術慢慢傳入中國。此外物理學、語言學、建築學、建築藝術、哲學、倫理學、美術音樂也傳入中國。(43)澳門 政府 《 澳門 》 ,1 9 84, 里斯 本 。(44)舒爾 茨 《 馬尼 拉 大 帆船 》 , p1 9 7 。西方文化、科學的傳入給明清之際中國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如在數學方面,出現了一批中西數學“會通”的數學家和數學著作;在天文學方面,1 629——1 637年明廷完成《崇禎歷書》,這是集西方天文歷法學大成,按科學編成的天文324
  • 百科全書,大大改進了中國的天文歷法水平;在西方地圖學影響下,康熙皇帝於1 708——1 71 8年命令中西人士繪編《皇輿全圖》,此乃當時世界上工程最大,最精密的地圖。之外,西方科技文化的傳入,給明清中國社會注入新的血液,有助於中國思想界啓蒙思朝的萌芽。與此相交替的是中國文化的西傳對十六世紀以後的歐洲文化產生強烈的影響。儒家的思想使萊布尼茲、伏爾泰等哲學家、思想家、啓蒙家大受啓發,歐洲的哲學和人文科學從中國的哲學中汲取了精華,發展起思辨哲學和人文主義思潮,爲歐洲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礎。像“四書五經”等經典和文學劇本“趙氏孤兒”之翻譯成拉丁文,從而將中國的文學、戲劇藝術傳到歐洲,從而加深了歐洲對中國的印象和認識。中醫學和醫術如《中國脉決》;《脉經》等之西傳,更爲世界醫學上發展產生影響。此外,中國的工藝美術及其他文化知識之傳播歐洲,豐富了西方社會生活,西方人根據中國的藝術風格,發展起著名的“羅柯柯”藝術風格,影響歐洲文學、建築等方面。最後,不得不承認這一段歷史是澳門輝煌的一段時期,儘管澳門作爲國際重要貿易轉運港和國際文化交流中心在的優勢和作用十七世紀中葉後漸失,但值得指出的是三百年過去後,再看澳門之發展藍圖,有理由期望澳門成爲這一地區重要的貿易和文化中心,成爲第二個國際化重要都市。歷史和現實給予澳門無限的希望:澳門的過去不應是什麼負担,而是現實發展的基礎;現代國際機場的建設,港口之重建、內部經濟結構之完善、大型旅遊項目的建設,勢必給澳門帶來發展開拓之優勢和競爭力,澳門之影響將由此波及相鄰的珠江三角洲地區,並且寄望通過澳門之特殊地位和歐美之特別關係,建立起珠江三角洲乃至內地,通過澳門,與歐美一些國家的密切聯系。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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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諮詢此部份是行政曁公職司司法技術廳解答本澳大部份公務員及政府人員感興趣的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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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五期,1992No.1,329-330年假的積累問:在把年假調往下一個民用年度享用時可以調動多少天及在何種情况下才可調動呢?答:    1 ) 根 據 89年 1 2月 2 1 日 第 8 7 / 8 9 / M號 法 令 通 過 的 “ 澳 門 公 職 人員 章 程 ” 的 第 84條 規 定 , 可 基 於 下 列 兩 個 理 由 把 年 假 積 累 :    a)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    b) 當 事 人 的 權 利 。  2)倘因工作上的需要,這當然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則可把當事人仍有權享用的 年假 調 往來 年 享用 , 只要 當 事人 同 意, 調 動的 日 數可 多 至30天 。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把全部 年 假 調 動 , 則 有 權 先 享 用 至 少 1 5天 年 假 , 部 門 負責 人 不 得 阻 止 。   3)當事人有權在每一個 民 用 年 度 申 請 把 1 5天 年 假 調 往 一 下 民 用 年 度 , 與該 年 度 之 年 假 積 累 享 用 。  4)然而,在這兩種情况下(工作上的需要或當事人的權利)都要留意“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80條6款 的 規 定 , 即 調 往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假 乃 必 需 在 該 年 度完 結 之 前 享 用 , 逾 期 作 廢 。因上課而缺勤問:公職人員修讀由葡語推廣中心主辦的葡國語言文化課程可否享受“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1 23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的因學缺勤的福利呢?答:  “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1 23條 訂 明 給 予 因 學 缺 勤 方 便 的 福 利 只 限 於 特 定的 敎 育 單 位 :329
  •     a) 官 方 敎 育 單 位 ;    b) 獲 敎 育 司 許 可 的 私 人 敎 育 單 位 ;    c) 東 亞 大 學 ( 澳 門 大 學 ) 。   雖然法例並未直接包括葡語推廣中心,仍可將之列入爲官方敎育單位之內,再 而 受 上 述 章 程 第 1 2 3 條 所 規 範 。  把它列爲官方敎育單位是考慮到它是 附屬於本地區一個政府部門(敎育司 、根 據 8 7 年 9 月 7 日 第 1 0 9 / 8 7 / M號 訓 令 第 1 條 所 指 ) 而 運 作 的 一 個 機 構,工作係推廣及協調葡語的敎學活動,兼且給予某些特定官方學歷的同等級别。   在當前的政治行政過渡期中,推廣葡語對政府是一項要事,而立法者爲提高公職人員的職業與人材價値,給予法定優惠方便,使葡語推廣中心的課程等同於官方所辦,就是要 給予因學缺勤的方 便 。在海外唸書問:“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42條1 款訂明公務或公職人員之子女在海外唸書有權向政府申請支付一次來回澳門與就讀地方的行程費用,而該條文的b項指明要在海外唸書兩年後才可申請。請問如何界定這兩年?應該算民用年或學年呢?答:    在 往 日 生 效 的 制 度 ( 1 9 8 5 年 1 0 月 2 6 日 第 9 1 / 8 5 / M號 法 令 第 3條 2款 ) 明 確 規 定 在 海 外 唸 書 需 要 逗 留 三 年 的 時 間 才 可 申 請 , 這 三 年 乃 指 民 用 年( 每 年 十 二 個 月 ) 。    “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 第 242條 對 此 作 了 修 訂 , 尤 其 該 條 之 1 款 b項 , 把逗 留 期 間 由 三 年 減 爲 兩 年 , 另 外 亦 棄 指 民 用 年 。    因 此 , 以 法 律 的 社 會 及 平 常 看 法 , 上 述 條 文 的 修 改 , 可 理 解 爲 兩 個 學 年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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