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總第十三/十四期一 九 九 七 年 , 澳 門 ,第 二 次 印 刷SAFP行 政 暨 公 職 司699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金邁豪(Manuel Gameir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副社長:何思靈 (Cel ina Veiga de Ol iveira)編輯部 :莫綺文(Cristina M oreno)廖 明(Peter L i o Meng)編輯委員會:A fonso Camõ es, Ar mando Manuel da Si lva A parí cio , C el ina V eiga de Ol iveir a, Crist ina M oreno , Fernando M edei ros,Gar y N gai , Gonç alo X av ier , José Â ngel o L ob o do Amaral ,José Pin t o B el o, Manuel Gamei r o , Peter L io M eng ,Ru i Dan iel Ferrei r a do Rosá r io所有權 :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 :(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 1/5995601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1 991 年第 1 次印刷1997 年第 2次印刷印行:1000 本ISSN 0872-91 74700
  • 第 Ⅳ册 、第十三/ 十四期(一九九一年第三/四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目錄管理興社會論司法與澳門社會:過渡時期的社會問題、行政當局與社會組織 705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在多文化環境裏進行管理:一種不同的管理一個不同的管理人 727Rui Rocha質量,九十年代的競爭要素(日本模式) 745Nelson Santos Antó nio,Vi rgí nia Tr igo變化與組織規劃 753Manuel Gonç alves法律制度憲法法院法律學中的澳門 763A nt ó nio Vi to ri no論澳門法律制度之可行性 777J.A.Oli veir a Rocha701
  • 經濟與國際關係從《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建立到“烏拉圭回合”的中期回顧:對國際貿易法規,特別是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的法規的總結 793Jorge Olive ira澳門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公共合同的放寬 809Arnaldo Gonç alves雙語制個人差異在學習作爲澳門第二語言的葡萄牙語中的作用:在葡就讀計劃的情况 825Luís Fonseca粤語單句句法說 861鄭定歐文化澳門的宗敎 871黃啓臣………………………………法律諮詢 891摘要 895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702
  • 管理與社會703
  • 70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 1 No.3/4,705-725論司法與澳門社會過渡時期的社會問題、行政當局與社會組織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蘇保榮)序 言近兩年來,我一直在以《司法與澳門社會》爲題進行着一項社會學調查研究。我現在僅對已搜集到的資料進行一些初步的分析。待這項研究結束後將會有一個調查報吿,其中將包括所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以及有關的深入的分析,並會就符合這個社會的情況提出革新制度的建議。這個研究的中心一方面是從社會學的角度識別和分析澳門中下層市民,即絕大多數的來自不同社團的華人,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着什麼問題和冲突,另一方面是如何通過行政當局或通過民眾團體來解決這些問題和沖突。由於至今還沒有任何人從社會學的角度對這個社會問題進行過分析,本調查研究當具開拓性,我不指望這項工作無遺地包括它的整個中心題目,只打算爲其勾劃一個輪廓,並確定其某些主要矢量。進行這一研究的念頭始於約四年前,當時,我隨着一個應當時行政暨司法政務司韋德霖( Antó ni o Vi t or i no )邀請的官方代表團來澳訪問。其時韋德霖正要結束自己的公務返回葡萄牙。兩年之後,即1 989年中,澳門政府再一次對這項調查研究感興趣。於是,就在那個時候簽訂了合約。自那時候起,我多次來澳門作較長時間的逗留,進行研究工作,而這兩年來我的調查硏究助手Conce iç ã oGomes 女士一直留居澳門搜集資料。* 科英布拉大學經濟系敎授,社會研究中心主任705
  • 方法論這一調查研究的學術模式屬法學和司法行政社會學範疇。在這領域的調查硏究一般說來是極其複雜及困難,並不僅是因爲這一題目本身的性質,而且也因法律和司法機構發展了一種自我認識的形式。這種形式常常與通過法律和司法機構而得到的社會學認識相冲突。因此,作爲一個研究人員,最好具有法律和社會學的雙重學識。這樣他才能評估在社會生活存在的上述每一種認識的界限和實質 。由於本人具有的這雙重學識有限,不能完全滿足這一工作的需要,這就增加了我在澳門進行這一專題調查研究的困難 。一個社會科學工作者應採取的首要態度,是尊重社會現實的極端複雜性。就我本人的情況來說,隨着我的調查研究不斷向前深入,我越來越感到堅持這一態度的重要性。據我所知,這是一個由西方的社會學者專門針對華人社會而在這方面進行的首次研究,也是爲了能利用特別是近十年來在澳門政府和社會之間形成的非抑制性的關係來發展澳門的首次研究。因此是一個近乎全然被忽略的,遙遠和缺乏了解的領域;這是因爲由於缺乏先前的研究成果作爲參數,這些參數是用以確定分析問題的視野和用以提出指導調查研究的工作設想所必需的條件。爲此,唯一可利用的,重要但又不足的資源,就是比較調查研究,利用在別的地方 、別的時期在社會學領域進行的類似的題目的研究成果,它們也許區別很大,但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相似之處 。就我還在進行的調查研究來說,我除了利用同行們的研究成果外,一開始就充份利用我在巴西(1 970年)、在佛得角(1 983年至1 984年)進行硏究的成果。那兩次調查的主題是各個民眾階層的法律問題和冲突,以及如何防止和解決那些問題和冲突的機制。那兩次調查都是在我難以深入其司法行政官方機構的情況下進行的。在巴西那次,我着重調查研究了活躍於里約熱內盧貧民區的街坊會。在佛得角,我集中精力調查研究了那裏的地區法院;那些社區法院是佛得角獨立後在其各個島上建立的,其法官是從社會的平民百姓中招聘而來,其職權是調解紛爭及審判輕微罪案以及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由此不難看出,這些研究和我正在澳門進行的研究之間,除了都是涉及民眾階層,大眾與法律暨司法機構之間社會和文化差異的問題以及同樣難以深入之外,其他的就大相庭逕了。因此,在我的調查研究過程中需要特別小心不能低估困難並要謹愼行事 。在社會學上,謹愼從事一向與其所採用的方法緊密相關,一向與用以指導觀察和分析的工作設想相關。說到方法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最好不要只靠一種方法或技術來搜集資料。最好是綜合地,連貫地使用能保證質與量的調查方法。保證質量的方法主要使用在調查的第一階段,主要用來槪括地確定分析的範圍;保證數量的方法主要用在調查的第二階段,主要用來進行研究者所想要進行的詳細的和有代表性的分析。我就是這樣努力地進行這項調查研究工作。在第一階段,我主要分析了原始文件資料和對消息人士、華人民眾組織領袖及澳門政府部門進行深入的採訪。在第二階段,我集中精力系統地研究和分析了各種組織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對某些方面我還以問卷的方式進行了調查 。706
  • 在一個殖民地類型的、有多種文化和多種語言的、在行政當局和人民大眾之間存在着濃厚社會和法制差異傳統的社會裏,選擇適當的方法的困難比運用這些方法較小。主要的困難是兩個:第一個是與華人團體的接觸。因爲這個小型社會具有多種二元論之特點,所以,作爲一個葡國社會學者他只是澳門政府的一個人員,他想獲得的情報,目的只是爲政府。實踐甚至還證明,在他與華人社會之間,要想建立一種相互信任、有助於實現其調查的學術上的和獨立的目標、在採用能保證調查質量的各種方法中特別需要的關係是不可能的。第二大困難當然是語言上的問題了,因爲雙方的交際不能通過調查研究者所掌握的任何一種語言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翻譯員未經過適當的培訓,那麼不管他多譯或少譯,都將會不可避免地歪曲雙方的交際內容 。爲克服這兩個困難,我得到了各方面的寶貴幫助。在克服第一個困難方面,我得到一些在這裏出生的或在這裏定居多年的葡萄牙人的幫助,其中一些人我早就認識,另外一些人是我這次在這裏結識的。這些朋友都很了解我這次調查研究的目的,也許他們還十分欽佩我的胆量和努力。但是,由於他們在這個社會中的地位所決定,他們的幫助使我只能得以同華人社會的精英們接觸,特別是同那些最傳統的、在社會及政治生活中最突出的,同葡人和葡人政府打交道最富有經驗的精英們接觸。這是一種很重大的局限性,特別是對於一次涉及華人社會民眾階層社會問題和生活的調查研究來說尤其是這樣。爲了克服這一局限性,我得到了澳門社會科學學會關健的幫助。借此機會,我要向該學會會長黃敎授和副會長魏美昌先生的支持表示公開的感謝,特別要感謝魏美昌先生,他作爲一個研究員,對社會科學知識具有一種適時和廣泛的觀念,總是樂於同我分享他的知識,同我積極地參與此事,因此,隨着時間的流逝終於成了我從事這一社會學領域的冒險的親密伙伴 。此外,也是社會科學學會的協助我才有可能深入地採訪現有的二十四個街坊會中的大多數 。在我克服上述第二個困難——即語言方面的困難——的過程中,社會科學學會也給了我寶貴的支持。通過我開初進行的幾次採訪我明白到有的翻譯員都患有一種被我稱作爲官僚綜合症的毛病。就是說,他們都具有從行政觀點的角度刪減和槪括被訪者有時是很長的談話的本事。一個二、三分鐘的談話可能僅被譯成唯一的一個句子,乾巴巴的、高度濃縮的和幾乎總是法律技術語言的句子。我雖然竭力向他們解釋,行政會談邏輯同社會學採訪邏輯是完全不同的,說明對於我來說,最感興趣的是被訪者談話的細節,表情,迂迴的、重複的和猶豫的話,說明我同被訪者的談話時間沒有限制,但這一切都屬徒然。面對在我擁有的時間內譯員不能按我的要求來做,而我又不能重新培訓譯員的情況下,很自然我就想起可能有某個人會主動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果然,這時社會科學學會主動幫助我找到了一個合適的譯員。在我爲學會做的一個關於社會學調查方法的講座結束時,一個與會者對通過調查研究來更好地了解對於她來說當時還是陌生的澳門社會的狀況表現出特殊的興趣,並表示願意通過作我的譯員來學習進行採訪的技術。經過幾次工作之後,我終於找到了這個理想的譯員,她就是澳門大學高等敎育學院的楊秀玲敎授。我深切地感謝她的合作 。707
  • 工作設想上面,我談到了在進行一次這種類型的調查中需要方法上的謹愼小心以及在制定分析大綱和指導調查的工作設想時也要謹愼小心。由於澳門是一個殖民地類型的、融滙着多種文化和多種語言的社會,加上在這個社會中現行着各種法令和社會法規,因此我們工作設想的中心,不管是否會得到官方的承認,都要求在社會學計劃中體現這種法律多元化的狀況。根據設想這一狀況,將具有三個基本特點:第一,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範之間存在着一種法律工作的社會分工,這種分工不僅體現在社會與法制領域,也體現在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或法規所針對的各種現象中。當然這一狀況並不妨碍同一領域或同一社會階層受到上述各種不同的法律規範的制約 。第二,現存的大多數法律規範之間都存在着等級關係,其中一些法規是爲統治者制定的,而另一些法規則是制定來約束被統治者的 。第三,各種不同的法律規範通過不同的渠道——冲突的或滙合的,平行的或交义的,結合的或重叠的,自治的或相互滲透的渠道在社會上施行 。第二種工作設想是在法律多元化的情況下人和社會集團依照不同的法律規範來解決他們之間產生的各種問題或冲突,以便使每一法律規範都能或多或少處理某一部份的法律問題或冲突。這一工作設想是在兩個基本假設之上做出的。第一個假設是人和社會集團之間不存在法律、經濟、社會和心理等方面的問題或冲突;相反,人和社會集團之間存在着涉及所有這些領域的問題或冲突,這些由對現實所作的學術安排(社會學術邏輯)或行政安排(行政管理邏輯)而確定及分配的領域,對社會行動者來說幾乎總是陌生的 。這兩種邏輯是自治的,在一些情況下相互交融在一起,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二者則分離。例如,在只有一種法律規範是得到官方承認的法律多元化體制的社會法律狀況下,行政管理的邏輯就只把那些在官方的法律規範面前被認爲是問題的問題看作是法律問題;而社會科學的邏輯則把那些在現行的任何一種法律規範面前被認爲是問題的問題看作是法律問題。第二個基本假設是面對一定的法律暨行政制度而產生的整體社會法律訴求可以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確實的訴求,或者說是由社會行動者確定的,可能或不可能得到法律暨行政法規滿足的訴求;在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這類訴求就會使社會失望,就會腐蝕有關法律暨行政法規的合法性。另一種是突發的訴求,或者說是由少數社會階層提出的並漸漸有可能越來越多的社會階層提出的訴求。最後一種叫潛在的或被壓抑的訴求,這種訴求並非由社會所提出的,它不僅非常模糊,而且具有支配地位的政治暨法律規範可能有意保持其壓抑狀態,又或者相反地使其浮現和發展。708
  • 第三種工作設想是:當一定的政治暨法律制度的組織機構和執行人員在一個殖民地或非殖民化後的地的情況下過渡到其他在社會和文化上非常區別於原來狀況的社會空間並同其它的不管是得到或未得到承認的政治暨法律制度共處時,就獲得了一種截然不同的職能面貌,儘管其形式或結構可能還保持着原來的特點 。這種職能的“畸變”,無論從社會法規領域來看,還是根據提出這訴求的社會行動者的社會地位來看,都總是同社會曁法律訴求的選擇性有關 。本調查研究的第四種也是最後一種工作設想是:面對上述的法律範疇的“畸變”,法律問題和冲突在產生和接受部份分別被導向佔支配地位的社會曁法律制度以及社會上另類的控制秩序的機構及其人員(如防止和解決各種冲突的非官方機構和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就其功能來說,這些非官方機構可能是有效的或無效的;就其同佔有支配地位的社會曁法律制度的關係來說,可能是合法的,非法的或介乎二者之間的。在法律多元論的社會狀況下,特別是在法律暨政治變革時期,評估這些機構所起的社會作用總是依賴一種政治道德準則多於依賴一種法律技術準則。如果應該容忍或甚至支持其中某些機構的話,那麼則應該禁止另外一些機構,特別是對於那些不僅是非法,而且還與政治及哲學的根本原則,如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以及國際人權宣言背道而馳的機構來說更應該如此 。無論是在社會學的或是道德及政治的角度來評價防止和解決冲突的非正規機構,區別下面兩種社會及法律冲突都是重要的:一種是發生於社會權力和權限可以對等的社會行動者或集團之間的冲突,比如鄰居之間,工人之間,或甚至是家庭內部之間的冲突,但屬於家族結構之間產生的冲突除外;另一種是發生於社會權力和職權不對等的社會行動者或集團之間的冲突,即使根據經驗這種不對等可大可小,例如租客和業主,入侵者和地主,勞工同老板以及消費者同生產者之間的冲突。進行這一區分的重要性在於,這些非正規的機構意圖把效力和穩定、甚至和社會權力或權限的不平等的深化結合起來 。以上這些就是所進行的調查研究的主要工作設想。在這些設想的指導下,我們採取上面提及過的調查研究方法進行這次全憑經驗的或實地的調查。由於這一調查研究尙在進行中,所以我下面陳述的結果只是部份的和臨時性的 。澳門司法法院在社會法律多元化的情況下進行的一次關於解決社會曁法律問題和冲突的調查研究中,我覺得首先應該分析佔有支配地位、負責解決法律規範內的冲突的官方機構——澳門司法法院——所具有的職能作爲開始。儘管其民事領域和刑事領域內的職能都在調查研究計劃中,但我們還是選擇先從其民事領域方面開始工作,因爲在這個領域中包括着對法律規範的自發訴求和使用 。我們以澳門法院三個科的民事登記薄上的材料作爲資料來源,建立了一個關於近三十年( 1 9 6 0年到 1 9 89年)民事方面的司法活動的資料基礎。下述關於這個時期進行的所有民事訴訟的資料已全部輸入了電腦,以便進行統計處理:與訟人,即原吿和被吿的身份,包括其種族,其個人或法人地位,訴訟的性質709
  • ,訴訟的期限,及有沒有上訴。根據這些資料,就可能較準確地知道誰使用過法院,爲什麼以及控吿誰。爲了能對司法活動進行細致而具體的社會學分析,我們對百分之五的民事案做了抽樣調查。這次抽樣調查是分別在三個層次的——即普通的,特殊的和行政的訴訟案件中進行的。調查把被認爲是確定司法活動階段特點的時期分爲五組年份 , 每 組 有 兩 年 ( 1 9 6 0 年 — — 1 9 6 1 年 ; 6 7 年 — — 6 8 年 ; 7 4 年 — —7 5年 ;80年—— 8 1 年 ;88年— —89年)。 從抽樣 調查的 案例可 以搜 集到各關係人的社會職業地位和所屬的社會階級的詳細資料;也可以對訴訟的客體、案卷及判決進行社會學分析,主要目的有兩個:從社會學的角度確定所評估的社會及法律問題的特點;從社會學的角度確定這一社會的多種文化特性和法律規範多元性在官方法律的爭辯中究竟深入到了什麼程度。對這些資料的分析還在進行中。從已進行的統計處理中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出某些重要的結果:首先,我們看到在 1 9 6 0年至 1 9 7 5年期間的司法活動是少的和穩定的;在 1 9 7 5年 至 1 9 8 5年 間 逐 步 增 多; 而 自 1 9 8 5年起 就 開 始 爆 炸 性 地 增多起來(見表一)。〔表一〕民事司法訴訟個案的年分佈圖( 1 9 6 0 年 — — 1 9 8 9 年 )710
  • 當我們把華人爲原吿的訴訟個案獨立進行分析時,我們發現這一發展狀況更爲明顯,這不僅是因爲我們對弄清華人社會的社會法律問題感興趣,還因爲在入稟法院的人之中他們佔了絕大多數。在七千八百一十起訴訟案中,僅有五百六十八起的原吿是葡人,而且這些葡人原吿向法院的上訴是極端選擇性的:他們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七的訴訟案是關於雙方或單方同意的離婚案,而且所有這些案件幾乎 都 發 生 在 1 9 7 6 年 至 1 9 8 9 年 間 。其次,我們看到司法活動是相當有選擇性的,而 1 9 8 5年至 1 9 8 9年間的爆炸性的增多是以整個階段的平均數來說的,是由於在極少數的訴訟類型中發生了激烈的變化所造成的。現在讓我們再來看看華人原吿的訴訟案,從中我們不難發現下列變化是有其特殊意義的(見表二)。〔表二〕85 —— 8 9年間與60 —— 89年間的平均數相比較的變化(華人原吿)由上表可以看出,非強制性遺產案增加了百分之一百點七,要求法院証明個案增加了百分之八十二點五 ,雙方同意的離婚案增 加了百分之四十三點八 。711
  • 〔表二〕〔表三〕法院辦理証明案的年分佈情况(華人原吿)712
  • 但是,相反勒遷案減少了百分之六十二點八,繼承人資格的証明案減少了百分之五十一點一。由於在華人提起的訴訟案所佔的比重,法院証明案的增加(19 6 0年 至 1 9 8 9年 間 的 佔 整個 訴 訟 案 的 百 分之 十 五 點 二 , 而 1 9 8 6年 至 1989年間則佔百分之二十七點八)(見表三);以及勒遷案的減少(1 96 0年至 1 9 8 9年 間 的 佔 訴 訟案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四, 而 1 9 8 5年 至 1 9 8 9年間下降到百分之六點一)是別具意義的(見表四)。〔表四〕勒遷案的年分佈情況(華人原吿)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使我們能較有把握地做出如下一些結論:1 .澳門的華人社會勾劃了一個使用民事法院的模式,這種模式直到八十年代仍保持穩定。它的特點是,訴求比較低,但有相當的選擇性,因此必須承認,在這一社會的正常的司法生活中發生的大部份糾紛是通過該社會內部存在的解決糾紛的非正規和非官方的途徑來解決的。2.這一模式自八十年代起發生變化,開初變化緩慢,而後,自1 985年至1 986年間起,變化則迅猛異常。也許有人會說,這一變化是因人口的增長引起的,不過即使向法院求助解決問題的這一模式在數量方面是更多了,而在質量方面仍保持穩定的話,那麼這種解釋才可站得住脚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事實上,這一模式的變化與前期的平均値比較起來是很主要的。特別重要的是,在一個向法院求助解決問題的事例急據增加的時期,不但在勒遷案和繼承人資格証明的訴訟中,而且在一般的訴訟案中都出現了數字下降的情況,儘管這些下降並不算十分嚴重。(百分之七點五)。因此,在1 985年713
  • 至1 989年間向法院上訴的選擇性加強了,法院証明案的增加是引起這一增加的主要因素。總之,華人社會上訴法院的模式有了變化。這一切都使人們相信,這一變化的因素是1 999年的前景,決定着澳門民眾和社會集團以至澳門政府本身的戰略。本地區社會曁政治情況不穩定的狀況帶來了一種脆弱和不安的綜合病症,人們和社會集團正在試圖通過日益強烈的尋求,特別是人身地位方面的安全和保障以及規章制度的完善來補償這一缺陷。要求法院証明個案數字之火速上升,原因就在這裏。在1 9 6 0年至1 9 8 9年間所提起的六百三十二宗法院証明案中,有三百六十三宗僅發生在1 989年的一年內,而且,經過我們的分析,發現其中有三百二十五宗是關於確定人身地位的。由華人原吿提起的訴訟中,絕大部份是關於要求取消在出生証明資料上關於放棄葡籍的登記,目的在於取回葡籍。爲此而向法院提起上訴的增加是與造成個人生活不安定的政治變化密切相關,不管這些變化是指 1 9 8 7年中 葡聯合聲明的生效,還是 指 1 9 8 9年 6月天安門 發生的事件。3.然而,以脆弱和不安綜合症來解釋上訴法院個案的增加,表面上看來是與勒遷案的增加相矛盾的。人口的增長和人們對安全的渴望,加上八十年代經濟發展和建築業的蓬勃增長也許應該是導致勒遷案和要求恢復權利的訴訟個案的大幅度增加的原因,然而這一情況事實上並沒有發生。1 9 6 0年至 1 96 5年期間,當時澳門人口爲十七萬左右,建築業還未見旺盛,但是却有二百三十九起勒遷案:反而在 1 9 85年至 1 9 8 9年間,澳門人口已超過五十万,建築業蓬勃發展的時候,只有一百一十九起勒遷案 。我認爲1 999年的後戰略目標旣決定着這一發展,也決定着法院証明個案向相反方向發展。關於一般勒遷案和居屋問題,1 999年的後戰略目標主要表現在必需使投放於建置業和不動產的資金能盡快獲利的日益緊張的情況上。儘管相對來說勒遷案的減少並不十分緩慢,但是由於1 999年的問題所帶來急迫需要來看,它却是很緩慢的。因司法制度沒法滿足資金快速獲利的原則使得勒遷案轉向以非正規的和非官方的途徑來解決。這就是這一領域的司法活動減少的原因所在。由於法院証明案本身性質所限,並沒有這類途徑可用,因而99年的因素導致了這方面極度使用法院的情況 。4.如前所述,華人社會是以其多樣非正規的支配社會的體系和勢力而著稱的,這些體系就包括着排難解紛的組織機制。在一個不太明顯的或難以控制的不穩定和變化的時期,這些非正規和非官方的社會控制和解決冲突的機構很自然就獲得了更大的合法性和效力。因爲,它們對社會有益,所以就被社會所接受並得到社會的支持。倘這樣的組織機構與今天被認爲是普遍的或至少是可普遍化的社會、政治暨哲學原則相冲突時,它們才會被接受和支持。這對於那些捲入冲突的雙方之間存在着社會結構權力差別的糾紛案件來說尤其如此。比如在勒遷的個案中,房客的社會地位要比房東或業主的低下。對於這些透過有關的個體或團體揷手而排解紛爭的機制,我們可以得到廣泛而集中的資料。他們的行動是暴力的或令人壓惡的714
  • ,儘管不能說它們一點公正的原則都不講,但總是損害社會地位較低下的一方,即房客或平民的利益 。看來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解決強行搬遷的冲突中要能更好地利用法院的話,就需要採取一些結構革新措施,這首先是因爲華人社會在這個範圍對司法服務長期以來一直都有一種固定的需求。可以預言,一方面,對住屋需求的壓力在未來幾年仍繼續增加,另一方面,普通的司法手段無法起作用的情況增加,代之而起的就是這些非正規的和非官方的機構的增加,從而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也將愈加巨大 。在強行搬遷案中兩方的行動,像在其它如錢債案方面,僅是司法多元化不同形式存在的一個例子,僅是華人社會對社會及法律需求而令防止和解決冲突的非正規機構的存在的一個例子。事實上,從對司法活動的分析中得出的主要結論是:同建立和鞏固了法院體制的西方民主國家相比,澳門華人社會對司法服務的需求一般說來是低的,是極其選擇性和被扭曲了的。我們完全可以肯定這樣的假設:儘管其體制與葡國法院相同,澳門司法法院的職能與葡國法院的比較起來却有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可以根據澳門這個微型社會的社會實際來解釋 。但是,在所有這些原因中,不能不提及澳門現行的、極具局限性的、不公正的及不合時代潮流的法律援助體制。在一個等級十分明顯、下層階級十分龐大的社會裏(這是第三世界國家社會的典型特徵之一),從 1 9 7 6年至1 9 8 9間只不過有三十個案件是有法律援助的。我們對其中的一個案件(一個木屋區發生石油汽爆炸,引起一塲火災,使十四個家庭遭受損失,他們要求法律援助索取賠償損失)進行了研究,發現從提出申請至委出援助人的時間長達十五個月其案卷厚達二百三十二頁 。行政當局和民眾社會面對法院與公眾之間在社會裏的距離,當時必須對兩個問題尋找答案:如何確定這種佔絕大多數的而極可能並沒有透過司法制度受理的社會法律訴求(要求權利,防止及解決冲突)的特性呢?旣然沒經司法制度受理,這種需求又轉向哪些別的機制來受理呢?這兩個問題顯然緊密相聯,而答案就可以從同一經驗的觀察研究裏得到。我們做了這樣一個調查研究,一方面要識別行政當局的機制與組織,它們一般在一個較法院組織更細緻的網絡中運作,因而就能容納更廣泛的社會法律訴求,另一方面要識別華人社會中的社區組織與機制,估計它們具有最細緻的網絡。我們還十分重視此中介乎於第一與第二種之間能滿足這種訴求的第三種機制,事實上它是起着橋樑的作用。我所指的是法律工作者,律師,訟師以及檢察官,他們的層次極之分明,尤其在最低的層次中,扮演着法律多元化的主要角色(由訟師與檢察官滿足這種訴求)。在分析中,我們盡量區分確實的訴求,突發的訴求與潛在的訴求之間的差異。715
  • 關於行政當局的機構,我們選擇了那些在行政當局與華人社會之間由於種種原因有不受一般法規節制的聯系方法的機構,儘管其彼此間的聯系極之不同。這些組織機構是:檢察官公署的免費公眾服務處;澳門社會工作司(I AS M)的分區辦事處以及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C A I P)。正如估計一樣,這些服務的聯系性質是十分不同的。但是,它們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共同特點:它們都是新近出現的事物。檢察官公署的服務處於1 989年1 月設立,社會工作司的分區辦事處於 1 9 8 6年開 設而公眾服務暨諮 詢中心則於 1 9 8 7 年 5月投入服務。 這個表示在行政當局與華人普羅大眾之間設立的各種非約束性聯系的途徑是極之新鮮的現象 。我們對上述三種迎合大眾社會法律訴求的,其活動相信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進行了一年僥倖的但又系統的調查觀察 。一、檢察官公署的公眾服務處關於檢察官公署的服務,我們調查了三十六個服務時段裏的三百零八起個案,平均每個時段爲八點五起個案。根據我們已處理的第一批一百五十五起個案所做的統計來看,最重要的結果如下:1 )作出這一社會法律訴求的關係人幾乎都是華人且以婦女爲主而其社會角色是工人和家庭主婦。2)這一社會法律訴求所提出的問題類型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關於個人身份証明文件(認別証,身份証,臨時逗留証等),一成則有關離婚的問題。除了這一組較集中的情況外,其餘案件的類別就很分散,然而仍可察覺到住屋(主要是租賃方面)也是個主要問題 。3)至於那些關係人獲知這類服務機構的存在的渠道方面,有趣的是百分之四十五的關係人是通過社區渠道(朋友、家屬、中文報章和電台、敎會、街坊會),而其中百分之五十三的渠道是屬於最受局限的朋友圈子和家庭圈子。其餘百分之四十五是來自行政當局本身的渠道(如出身登記局、法院辦事處、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治安警察廳、社會工作司及身份証明司)。儘管仍未有最終的分析結果,但有三個結論是很明顯的:第一:華人大眾在使用他們認爲有用的渠道時並沒有文化的障碍;相反,當渠道向他們開放,他們就會使用;第二:關於確定個人身份的問題是華人大眾在日常生活上頗爲關心的。即使與其他提過的部門相比,這問題在檢察官公署仍佔極大比重,這表示不管檢察官公署的公眾接待處的設計是什麼,它在處理個人身份的社會法律訴求問題上起着尤其重大的作用。第三:在識別和引向受理社會法律訴求的機構方面,社區資訊網絡、相交形式、面對面接觸以至口頭傳播都有十分強而有效的作用 。二、社會工作司的分區辦事處在一年裏對社會工作司的分區辦事處的調查中,我們一直以兩個星期爲一個階段對其進行着系統的考察,我們主要考察了兩個分區辦事處的服務情況。這兩個分 區辦 事處 是: 花地 瑪堂 區(N o s s a S e n h o r a de Fát i ma)以及716
  • 花王堂區(S an t o An tó n i o)。我們選擇這兩區是因爲其人口的組成具有鮮明的對照:前者所服務的人口是處於社會金字塔最底層的新移民,後者是爲在澳門居住了較長時間,社會地位稍微高一些的民眾服務(例如,在花地瑪堂所作調查的個案中,該區家庭的平均收入爲每月澳門幣一千八百九十元,而在花王堂調查的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則爲澳門幣三千一百一十四元)。除了調查他們的服務和跟進過程外,還包括求助者的種族(幾乎都是華人),他們所屬的社會階級,居住時間,其証件的類別,住房類型以及他們請求服務的問題的特點。對這些資料還在進行分析中,所以我只想集中談談最後一點,即其社會法律訴求的特點。大多數個案(約百分之七十九)是關於申請經濟援助的,如老人津貼、子女學費津貼、醫療補助(爲了彌補工資不足,交付住院費或醫藥費),協助辦理離婚、補助居留費等。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求助,如申請平民屋,控吿棄妻與虐兒、申請子女入托兒所或入住一些機構、申請貧民紙、精神病輔導或求職等。爲能得出有質量的評估,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些案例。案例1 : 一位老人前來替兩個孫兒申請學費津貼。他兒子和媳婦都要工作,所以不能前來辦事處。求助者持有於1 978年簽發的身份証。他們全家七口人,住在自己的一間木屋。他的媳婦和其中一個孫持有登記收條,他兒子則是無証的。案例2: 一名66歲,已受社工司援助的婦人與其十八歲尙在學的兒子同住,到辦事處陳述要求學費補助。他們住在一所木屋裏的一間房,睡在一張雙層床。木屋下層開設一個理髮室是屬於屋主的。她知道木屋將要拆卸於是前去社工司求助。案例3: 一名25歲,在澳門已有八年的婦女。她住在平民屋,每月靠剪綫頭掙二百元澳門幣。她到工廠裏做工但沒有人可照料她的小兒子。她丈夫沒給她足夠的錢,還打她。她害怕丈夫把她趕出家門,所以到來求助案例4: 上午八時在一輛公共汽車上發現了一個單身的三歲孩子,司機把他帶到警署。那孩子明顯受過了虐待,於是被送進了醫院。這也不是第一次了。孩子的父親是個建築工人,被通知來到社會工作司。這個工人有了第三個兒子後,經濟狀況惡化了,其妻情緒緊張,常打孩子。社工人員有理由懷疑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案例5: 一位25歲,在澳門已有9年的女人,是個商號僱員,已離婚。在她女兒出世剛滿一個月時,被丈夫抛棄,因爲那孩子是女的,而她的丈夫想要個男孩。這個前夫現住香港,從沒有照顧過女兒。她試圖找他把女兒還給他,但不成功。她目前與一個想跟她結婚的男子住在一起,但那男子與她的女兒關係不好。她恐怕女兒受害,所以前來請求照料她那8歲的女兒。717
  • 通過對上述案例反覆認眞的分析,看來完全有把握從我們已處理的資料中得出如下結論:1 )前往社會工作司求助的社會法律訴求一般屬於國家保障的及社會權利方面,這又可以分成兩個基本的方面: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2)澳門社會工作司在社會福利方面做了重要的工作,但是澳門目前仍在社會民主方面有巨大的不足。社會保障基 金在 1 9 8 9年 1 2月 1 8日才成立 。公民們”—— 倘在這麼樣一個不完全的社會狀況仍可完全適用這一觀念的話——享有很少的社會權利,而且事實上,就是他們享有的這一點點,他們也沒有意識到那是權利,如今的社會服務機構試圖通過自己的實踐強調其結束社會公民意識產生的可能性的救助者邏輯。如今的補助金額是很少的(比如每月的養老金最高才五百六十五澳門元)。批核援助的條件要求嚴格,尤其是有關平民屋方面。在一個多變、生活條件不足和不正規的社會裏,即使人們知道那些服務機構本身沒什麼選擇餘地,不管是要求提供諸如收入或開支的証明都可以變爲使這些訴求落空的官僚作風。因此,看來由此可以說明直至不久前還是受到忽略的社會權利到今天才出現。3)由於這些服務越來越走向被動反應多於主動的工作,他們便主要處理那些在以前已經與澳門社會工作司有過接觸的人。其他的人則仍然係以家庭、鄰居及朋友關係爲獲得資料的主要途徑。還有的是敎會和一些政府部門(主要是衞生司)。4)在調查研究仍在進行期間,社會工作司所有的發放學費補助的職權已轉爲由敎育司負責,同樣地批給平民屋的職權亦已轉移至房屋司,該司是由90年7月 23日第4 1 /90/ M 號法令頒佈設立的。按照行政準則,這些職權的轉移當然是合理的,但也帶來增加轉移時間的反效果,令到那些主要的求助者不知所措和失望。在許多個案中,有人向一個部門求助但其個案却被發還至另一個他完全不認識的部門。而最懷的還是後者很多時又將個案發還至原來的部門,原因是職權的轉移手續還未辦妥,要不是資料還未過檔就是適當人手還未就緒。在一整個本身已帶有不穩定情況的轉移期中,上述的情況就更帶來能產生其他不穩定的複合轉移,再加深整體的不穩 。這意味着在落實行政當局與羣眾之間的相互聯系的過程中存在某些惡果:在羣眾逐漸認識接觸行政當局的途徑時,那明顯要對不斷增加的訴求作出回答的當局却把途徑複雜化,令其更爲困難,使原要開放聯系的途徑本身相反更難通過。三、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經我們系統地調查過的政府與羣眾間的第三種官方聯系例子是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它成立於1 986年,當初是行政曁公職司的一個廳級部門,後來(19 8 8 年 ) 脫離成爲司法事務司轄下一個部門。其職權是“接受市民提出的有關行政方面問題,將之轉往有關部門並跟進至問題得到答覆”。自91 年2月1 8日起,其職權擴大至“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服務”。718
  • 在澳門那狹小的葡人圈子中不大爲人所知的這一服務機構已不錯地在華人社會中扎根了。它有兩個値得強調的特點。第一,據我了解,它是唯一有多途徑聯系的機構,如直接接待到中心求助的人,接受來信,24小時電話錄音服務以及透過澳門電台接受及解答市民的投訴和諮詢。第二,其服務少有官僚作風而重視與求助者之間的關係,這顯然是因爲該中心實際上沒有執行權力而令致出現的一種作風。我們對這一服務機構在1 990年內的工作進行了系統的考察(在這一年它接待的個案共達6,692宗)。我們對中心透過電台,電話和在中心直接接待的個案抽查了其中的百分之十,另外亦調查了所有經由函件處理的個案。對後者的調查目的在於評估其過程的效率,特別是從接收至解答所花的時間。由於個案數量很大,信息資料的處理又很複雜,以至未能介紹太多統計資料,只能介紹其中一些較突出的。在所有個案中仍然是以個人身份和証件的問題爲主,在電台受理的個案幾達百分之五十,而中心在辦公時間內所親身和電話接受的個案中亦佔百分之三十五。其次的問題主要涉及鄰居關係以及住宅樓宇之內的和其他公共塲所的管理。如果同我們的工作設想比較起來,使我們感到有些驚奇的是,在這第二組的問題中竟以環境和生活素質的投訴爲主:卡拉OK塲所的噪音,餐廳的冷氣機,汽車修理車房和隔鄰建築地盤或道路維修工程等的噪音;食肆廚房散發的油煙氣味汚染空氣,堆積在樓宇後面的垃圾的臭味,在樓宇內藏有草葯發出的氣味,地下洗衣店或隔鄰製衣廠的水蒸汽,養狗者放狗在街道上拉屎的臭味,對此人們都是怨聲載道的。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投訴:如道路水浸,缺乏公共照明,廢棄的商店招牌,非法改建樓宇結構。而很多公眾關心的問題都與綠化空間有關,他們要求街道衞生清潔等等的建議亦反映着他們是愛澳門的。從這些資料中,我們可以有把握地得出如下結論:1 )華人社會關必政府所開設的聯系渠道,倘渠道愈多樣和愈易接觸時,他們就愈加積極反應,倘官僚障碍愈重時他們則愈冷淡。2)在一個等級異常分明的、有着各種各樣社會控制和壓抑性因素的社會裏,要求重獲權利和表達公民意識是艱難的,是充滿了各民眾階級有切身體驗的危險的。緩解這種情況的一種形式是接受保護匿名者或至少對其身份保密。這就是令致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能透過其多種渠道成功地提供服務的主因。這亦可從中心本身的情況得出反証,較早前該中心在望厦社區中心開設了一個辦事處,但令負責人意外的是到那裏的求助個案是相當冷落的。依我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鑑於投訴多關於鄰居關係問題,而到社區中心辦事處是很容易被人看見的,這對投訴者會有一定的危險。3)與我們其中一個的工作設想相反,關於環境和民生方面的社會法律訴求非單純是潛在突發的,而是實實在在的,甚至處於較上層和生活安穩的民眾亦有提出。這種訴求的強烈也可能由於這些訴求,連同有關居住的訴求,多得不到滿足所致。還要記着的是澳門城市的混亂是實在和令人震驚的,監督機構無能又常被投訴指責貪汚,以及環保措施薄弱。719
  • 4) 由於向中心提出的訴求範圍廣泛而澳門的經濟發展模式又是眾所周知,我們可以從觀察中推論一個受壓抑的社會法律訴求的領域:勞資關係。從一百個向電台提出的投訴和詢問中只有三個是關於勞資問題的(一個是詢問超時工作應得權利的資料,兩個詢問如何投訴老板的,其中一個是關於欠薪而另一個則關於一名工人被停工的)。但是,在未完成分析勞工暨職業司的有關資料之前,是不宜對這些個案下結論的。從資料顯示,我們得承認勞工關係是一個必然的社會法律訴求範圍 。一個街坊會的一名理事的評論使人明白勞工關係是缺乏公正和權利的,他說:“不能以西方觀念來看這一問題。在西方,人們要是遇到類似的職業問題就去向政府申訴,認爲如果失業就有權向政府申訴要求援助。這裏的人沒有這種觀念,要解決問題就要靠自己。他們不去要求政府幫助却是自己節衣縮食地去過活 。處於上述境況的人在澳門可以到政府其中兩個部門求助的,就是社會工作司及勞工暨就業司。有些人是知道可以去這兩部門求助的,但是他們不去。人們在這兩部門遇到的態度一般都是差的,部門工作效率低又要塡一大堆的表格,三番四次前往這些部門最終還是得不到幫助,浪費時間,要求市民多但答覆市民少。他們都是文化和敎育水平低的市民,不能完全明白和回答表格上要求的資料。他們旣浪費了時間,又得不到幫助,於是就放棄了去求助 ”。四、結論對這三個界於澳門政府和華人社會民眾之間非約束性聯系機構的調查使我們確認了這一社會中存在的各種社會問題的某些矢量,並進而使我們確認了由這些問題產生的社會法律訴求的某些矢量。與其它任何科學觀察一樣,我們的觀察是有限的,從未想過是盡善盡美的。當然在其他方面政府還有其他的機構最近對華人社會開展一些非約束性的聯系工作。例如在敎育方面,最近就做了主要的工作來回應基礎敎育和中等敎育的問題,並與社會組織保持長久的諮詢接觸。我們也不能忘記市政廳,儘管它的事務範圍很有限,但很早已與社會建立了制度化和經常性的聯系。我要補充一點,我們對社會工作司的觀察只是它開展的活動的小部份。澳門社會工作司還有其他的社會工作,如社會福利,臨時安置,社區服務及最近的社會房屋方面。也許它是澳門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唯一有經常性的和制度化聯系的部門 。在種種限制下進行的這些觀察清楚表明這些非約束性的聯系是新近才有的,只回應某部份的社會法律訴求,如權利的恢復,重整和確認個人與地區的狀况,防止及解決糾紛,法律保障等。社會法律訴求對個人身份、社會救濟、居住和環境以及生活素質等方面提出的問題是最多和最明確的。政府在解答這些訴求的立塲是各異的。在處理個人身份和社會房屋方面的問題上,政府擁有絕對的權力,至於解決與否則屬另一個問題。在社會救濟方面,政府則與社會上其他組織分担工作,如同善堂,無數的互助會,敎會等等。對於環境和生活素質方面的問題,政府的工作顯然是最主要的,然而這方面的工作亦可能是最令人失望的一環。另一方面,還有其他壓抑性或純粹突發的訴求,如衞生、社會權利、勞工關係等 。720
  • 由於官方提供的社會法律援助有限,可以預見,在“公民社會”之內出現的一部份社會法律訴求就會由官方或非官方,依法或不依法的手段來處理。按照政府社會法律援助的邏輯,我以其差距區分下列四類處理訴求的渠道:第一、法律工作者,即律師,訟師及檢察官,檢察官是虛幻的,做樣子而已;第二;一些民選議員的辦事處;第三,複雜而繁多的民眾團體;第四,秘密的派別或社團 。民眾團體:街坊會在本節中我之所以要專門講述民眾團體,不僅是因爲它是我最關注,而且還因爲它幫助我較好地弄清澳門社會民主和總體性的不是,沒有這些計算成果就不可能作出革新制度的建議,這個建議會是我最後調查報吿內的一個部份 。據澳門身份證明司的最新資料,澳門現有已登記社團七百四十七個,平均每七百五十個居民就有一個,相對其他地區是個極高的平均數。它是一個包含極廣的體系,要完全分析就需要進行另一個調查。爲本調查的目的,我們系統地硏究過那些特性最多樣的,尤其是能幫助了解華人社會普羅大眾所面對的問題的組織:街坊會 。本調查是根據以下工作計劃而進行的,以香港已爲人知的街坊會的發展爲對照研究澳門的街坊會的演變。香港是一個高度都市化的城市,英國行政當局與華人社會之間的非約束性的聯系有相當的經驗,起初,行政當局把街坊會收爲己用,後來,官方透過設立平衡的社區機構令街坊會失去其社會功能。澳門的情況却相反,高度都市化和非約束性聯系都是新近的現象。一如假設,我們須承認,對比香港的情況澳門的街坊會較長期地都是比較自主的因而也就仍然負有一個重要的社會及政治功能 。從檔案資料和搜集到的證據中,我們可以簡要地得出下列結論:1 .與官方的一般睇法相反,街坊會的結構並不是堅如盤石的,不論在組織,社會根基以至政治方向亦然。因此對於街坊會一般可以說的只是他們的明顯特性 。2.街坊會的領導層一直以來甚少更替。即使不少街坊會都有定期的選舉,但其領導人在位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現象是很普遍的。領導層的老化導致民主化水平低落,適應社會新環境的能力差以至喪失社會根基。3.街坊會的領導人本身也意識到上述情況的存在,而那些較積極的也一直有採取措施來扭轉這一局面。我們在不同的街坊會之間的表現提倡一種自我的評估以求知道這些表現之間彼此互知的關係與可見性的程度。4.在澳門現有的二十四個街坊會中,絕大部份都有進行一些有意思的工作,而其中財力較優的工作範圍就更大。街坊會所做的東西可以分爲三個大範疇:(一)社會活動的介入;(二)爲一些情況作證;(三)澄清及排解一些個人或集體的問題或冲突 。721
  • 自五十年代出現第一批街坊會以來,他們在社會活動的介入已有相當大的發展。若說初期他們主要是進行一些緊急情況(颶風,水災,火災)的互助工作,則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尤其在1 965年1 2月3日,即澳門俗稱的“1 2.3”事件之後)他們已在華人民眾之間成爲政治一行政結構內的一個強大的部份,他們今日的活動已主要是日常生活中的社會援助的活動:老人康樂中心,學校,舞蹈及體育班,中醫診所,在節日裏派發食物及禮品,聚餐,粤劇,澳門或國內遊甚至開辦葡語班,餐廳及茶室。對一些緊急情況的援助主要是指喪事和火災(有一個街坊會甚至組織了自己的消防隊)。在一些社會活動方面,街坊會得到社會工作司的幫助,還有,在辦學方面,他們亦得到敎育司的幫助 。爲一些情況作證 一直以來就是街坊會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活動。對此又需要作一個分期性的敍述。由初期至七十年代期間,街坊會發出了很多中國當局要求的諸如居住證明或婚姻狀況等證明書。甚至有些情況,街坊會還提供一些本應由他們自己塡寫的表格。儘管今天街坊會仍有發出一些此類的文件,而其他證明的發給已是相當的零散,但自八十年代起,他們所發出的證明已轉向以澳葡當局爲對象:如發出貧民證(儘管從一些觀察得知社會工作司不承認其效力)和在當事人遺失某些證件時向其發給居住證明等。不過,有一個街坊會所保存着30年前其坊區火災受害者的記錄,至今仍可用作居住年期的證明。在不久前開始,街坊會又向持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的在澳人仕發出居住證明,作爲申請合法長期居澳之用。這就是街坊會所有活動之中最具官方性質的活動,因此,其決策也就具有社會政治戰略的影响 。澄清及排解一些個人或集體的問題或冲突 是街坊會另一個範圍巨大的活動 。澳門是一個極度複雜和多樣化的微型社會。街坊會所面對的問題會因其所處的範圍而有所不同。在北區和部份中區地方以及在離島的主要問題是居住的問題。這問題是今天大多數華人居民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令居民無法繼續支付屋租或償還貸款的問題包括逼遷,失業,恐嚇,幫會的威嚇,火災,無法入住社會房屋,房屋立契艱難,家庭生活上的不測事故等。總言之,政府仍面對着無數產生不穩,不安和怨憤的問題,儘管它在五年前曾嚴肅地承諾要徹底解決困難的居住問題 。在這方面,街坊會本身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要強調的是街坊會無論獨自或透過總會在這方面的作用仍然是排解糾紛。有不少個案記錄顯示街坊會曾積極地居中調解住客與建築商或業主之間有關搬遷補償的問題。在這裏亦可看到街坊會所表現的不同反應:如果多數人把它的角色看成是利害雙方之間的公正裁判的話,部份的街坊會就會擺出維護住客利益的,戰鬥格的律師架勢 。在較爲都市化的區域,主要的問題是另一類的,社會治安似乎永遠是首要的問題,面對着這一個人們反覆提出的憂慮,似乎可以肯定澳門在治安方面的特色並不是那經常說着的低犯罪率,反而是那極低的破案率。除了治安問題之外,環境及民生問題亦是十分的嚴重,尤其是垃圾及公共衞生方面 。面對所有這些問題以及其它許多個人問題,特別是社會福利方面存在的問題,街坊會除了向政府有關部門尋求解決外,別無他法。街坊會喜歡扮演華人社會和政府之間的橋樑角色。這就是人們對它和行政當局之間的關係感覺含糊不清的722
  • 實質原因所在。一方面,他們知道他們的活動十分依賴行政當局的財政支持(尤其那些沒有熱心贊助者或某個寺廟資助其活動的街坊會)。另一方面,他們對行政當局又有一種難以掩飾的不滿情緒。這種情況是由兩個基本原因所造成的。第一個原因是,即使政府不時支持某些街坊會,但總是優先同街坊總會的領導人打交道,忽略了街坊總會同某些街坊會之間的關係並不是永遠那樣和睦的,亦忽略了並非人人都認爲兩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是公平的。第二個原因是,當行政當局認爲有用時則樂意隨時與街坊會打交道(例如,請街坊會協助推廣選民登記)。反之,政府就是一派愛理不理的態度。街坊會領導人的文化水平越高、政治素質越強,他們的不滿情緒越大 。總而言之,可以肯定地說:街坊會意識到,在過去令他們出現的社會救濟及政治原因如今不復存在,代之而令他們繼續存在的因素則視乎他們知否如何適應新的形勢。街坊會在社會上的地位是強的,倘若能適應新形勢,他們就會變得更強。無論是那些最活躍的街坊會還是街坊總會都正在採取措施來實現這一目標。但是,看來它們對目前出現的一個新形勢,即澳門華人中層階級中的一個很大的派別對民主的渴望和主張社團獨立的形勢,至今還麻木不仁。街坊會的未來取決於它們對這一新形勢的重視程度;與此同時,行政當局則不能舒舒服服地躱在有限的或分享的主權觀念後面而任憑現存的各種勢力隨意玩弄對民主的渴望或主張社團獨立的遊戲 。制度革新的原則對街坊會功能的分析使我們更清楚地揭示了落空的社會法律訴求的範圍:居住,個人身份,社會保障,環境以及民生。要滿足這些社會法律的訴求明顯地不是一個社會學方面的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解決這個問題不屬於社會學者的責任,社會學者的責任僅在於幫助作出分析。從社會政治觀點來看,澳門社會有三個缺乏:缺乏民主、缺乏合作聯繫、缺乏公民意識。缺乏民主已是眾所周知的,所以我不在這裏贅述;這與存在實行代表性民主的種種限制有關。關於缺乏合作聯繫的問題,在一個有眾多代表着各方面利益的組織和各種各樣的社團的社會裏,說缺乏合作聯繫看來使一般人感到奇怪。在我看來,這裏所謂的缺乏主要指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代表各個領域利益的組織之間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有的很強,有的很弱,有的很易與政府打交道,有的就全沒門路;另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它們所代表的利益是虛假的,最突出的例子表現在工會組織方面。社會公民意識的缺乏反映在社會法律訴求沒獲解決的範圍內(特別是反映在住房和個人身份範圍裏),還反映在被壓抑的或潛在的訴求範圍,以及社會權利和勞工權利的範圍裏。在後過渡期裏,政治和制度的革新必須考慮到這三個缺乏並須加以克服。在我的調查考察範圍內,革新是關係到如何滿足確實的和落空的社會法律訴求,關係到如何令潛在的訴求表現出來。這些革新也關係到社會民眾如何享有已經給予723
  • 的,然而却鮮爲人知或鮮有實行的權利,以及關係到增加新的權利,成爲法律的一強大部份,包括法律的宣傳和使用方面以及解決冲突的非司法機構方面。就整體來說,制度革新的建議應該指向設立一種當地的法律文化;設立這種文化應該遵循下列原則:1 . 在融滙着多種文化和多種語言的社會裏很難確定那可爲當地法律文化作參考的地方,很難確定根植那種文化;以及很難確定那組成這法律文化的法律。在澳門的情況來說:那地方就是華人社會——它佔本地區人口的絕大多數,主要說粤語(說閩語的也在增加)* ,其書面語爲漢語 。那文化就是所謂的“澳門特色”,這種文化在不同的領域裏以不同的方式融滙着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華南區域的);華人社會的農業、漁業和第三產業文化;與西方人打交道的典型的貿易轉運站文化;中華民族和葡萄牙民族的文化的和宗敎的各種調和主義形式;葡國行政管理文化,以及盎格魯撒克遜人在香港的商業文化。那法律就是指那融合下列法律的一個多面體:葡萄牙法律,澳葡政府的法律,中葡法律,華南地區,尤其是澳門的風俗習慣以及香港的某些法律(即經濟法,會計法和商業法) 。2. 根據這些特點建立一種本地法律文化就其整體來說,是一個最疑難的以及各個範圍的本地化政策的文化,它包括下列各個的大範圍:法律制定、司法管理、法律敎育、使用法律、法律執行者、法律文學和法律宣傳 。3. 作爲本地化政策而設立的本地法律文化應和諧地和嚴整地包括上述各個領域,但是,對上述每一個領域的觸動都會引來不同的問題和動用不同的資源 。4. 澳門的法律文化是一種法律多元論文化。葡萄牙政府的參與應該只限於這一多元文化的三個矢量上:葡國法律、澳門葡萄牙政府的法律及葡中國際法。但是必須考慮到這三個矢量包括不了澳門法律文化的各個領域。特別是必須提出方案,擴大多元法律其他矢量的相互作用,尤其是那些最決定性地影响着澳門華人社會的矢量(如中國法律和華南地區的風俗習慣) 。5. 爲了實現這樣的目標,制度革新應該擁有公眾的堅決參與,只有這樣才能令多元法律內的特別惰性的矢量一起行動起來。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應該在澳葡政府機構和華人利益組織之間採取機構合作的參與來革新制度 。* 據某些人估計,澳門會有大約三萬人講閩語;閩語是一種包括各種次方言的方言。由於民主基礎薄弱,澳門政府不應跟循一套靜止的代議制度的標準而應該推廣一套多元政治的標準。應該僅愼而堅決地激發普羅大眾的社會政治組織內部的724
  • 民主化進程,應該協助民主組織的成立以平衡那些拒絕民主化的組織,最後更應該盡可能在新的聯繫架構中,對傳統組織和新興,獨立,自主與民主組織一視同仁 。在像澳門這樣的一個城市裏,有兩個社會學上的特徵是相當突出的:口頭傳播的普遍和方便;以及存在各式各樣有力支配社會的非官方機構。事實上,在這樣的一個社會裏所有的制度上的革新都會起到作用,理應承認這點並考慮革新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這樣,革新的措施應考慮到如何擴大口頭傳播的潛在力。若在創造本地的法律文化中把一切都囿於書面時,這在一個口語的環境裏,結果就如大海行舟,即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另一方面,不管公眾對各種制度的革新是如何着意和廣泛的參與,這些革新都難以取代現存的非官方的社會支配方式。不管如何改善市民接近官方的途徑,官方機構將永遠都是市民最終要找的機構。在急速的經濟發展中或是一九九九年的限期的到臨所產生的新的冲突裏,非官方的支配方式亦將趨於減弱 。這些原理和由此產生的法制的革新都是旨在克服前述那三重的缺乏:民主、合作聯繫和社會公民意識。如果在這方面搞得好,澳門社會將變得更加民主,更加公正和更加自治。這就是葡萄牙人可以在這裏留下的另一個大型“建設”;而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如果不建機塲是可以原諒的話,那麼不推進民主化進程,不推進社會正義和自治進程就是不可以原諒的了 。725
  • 726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 ,1 991 N o. 3/4,727- 7 4 4在多文化環境裏進行管理:一種不同的管理一個不同的管理人Rui Rocha *“爲使兩個人能互助互勉,乃需要很多的接觸和了解。而爲得一功之成乃需多方的配合。”《致一位青年詩人書》( R a i n e r - M a r i a R i l k e )一、序言很多世紀以前國與國之間的商業貿易活動就已存在了,然而只是在本世紀的近三十年,世界才步入一個全球經濟活動的史無前例的新紀元,在地球的每一角落進行着財貨和服務的創造與分配 。國際商業貿易日益增長的重要性促使那些組織超越它們的國界,並要求其管理人員在文化截然不同的市塲實施靈活多變的談判策略,要求他們增強管理能力使其與具有不同文化價値,行爲和態度的其他國家的人民打交道 。由此,認爲可以把國際複雜性化作整體簡明性的看法,今天變得越來越難以支持下去,當涉及整體管理和人力資源具體管理問題時,一些管理理論和實踐的傳播者習慣於把這種整體性稱爲“全球村”。對人員和組織機構的管理上,根本就沒有什麼“最佳途徑”。每個國家的管理政策,結構和實踐都因每一個組織和每一個經濟活動部門的“文化”的不同而存在實質性的差別 。對多種文化環境裏的人員和組織結構的管理,更不存在什麼啓迪性的“最佳途徑”。由此,管理變成了要求一個紀律合理性的一門藝術,一門針對自身社會結構尤其是特定文化模式,而使用各種科學技術學識領域並把對形勢和偶發性的推斷作爲哲學和實踐來予以加強的藝術 。* 行政曁公職司副司長727
  • 在這些組織機構裏存在的明顯不同的世界觀與各種不同文化團體的生活是令到這些管理人員的行爲具有強大的多文化動力的來源 。這種新現實給擁有西方尤其是美國文化的組織行爲的傳統學識和實踐帶來了下列三個根本性的問題 :問題 1 . 文化是如何因國家和社會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說,人們是如何看自己的?又是如何與世界打交道?他們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其主要活動方式是什麼?他們對人類生活的活動時間和空間是如何認識的、又如何使用的?問題2 . 文化差異是如何影響組織機構的行爲和生存?亦即,工作行爲是否依據文化的不同而不同?管理本身的風格是否也將有所不同?以及對工作的態度是否也有所不同?組織機構的文化是消減還是突出民族文化?問題3. 如何管理文化的多樣性?亦即,對文化多樣性的組織機構有什麼作用?如何加強不同文化團體間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溝通?如何在多種文化環境裏進行領導、推動和决策?在多種文化環境裏工作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理想心態是什麼?這些問題開拓了研究組織行爲的一個新領域——組織行爲的國際(文化)規模 。新型管理人員隊伍——多種文化管理人員隊伍——的“建設”,同樣也成了當務之急。二、從文化的同一性到文化的差異對那些與我們賴以成爲一體的東西格格不入的文化、倫理、宗敎、社會和審美方式採取純粹和簡單的摒棄態度,是最古老的態度,這種態度無疑具有堅實的心理基礎,因爲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一旦置身於某種意外的境地,都會萌發這種心態① 。因而人也就傾向於——這種傾向或許是哲學基因遺傳下來的——把非我族類的成員視作敵人,而且不太節制地表露出對他們的敵意。對每一個民族或國家羣體特性的形成,“邊界”和“敵人”的槪念曾起過重要作用。①Claude Lévi-Strauss,《種族與歷史》 ,現代出版社(Ed.Presenç a),里斯本,1980年,第1 9頁。728
  • 正如埃德加·莫林所斷言的那樣:“邊界圍出完整性和不可侵犯的區域。至於“敵人”,它爲國家(或民族)同一性在生存、消亡和自由上帶來了問題,亦可能完全改變主從關係。”② 。事實上,人類行爲就是表現出動物世界某種古老哲學基因遺傳的領土行爲。無論是動物世界還是人類世界,其中一種確定疆域的方式,就是設立標記吿示外來者該領地屬他人所有。在動物世界,疆界是通過生理特徵(如哺乳動物的氣味和分泌物以及鳥類的啼鳴)來划定的:當人變成一種象征性的動物、變成文化的生產者、携帶者和傳播者時,他就轉而使用物質標記,如籬笆、棚欄、各種示意禁止入內的標記以及其他一些最巧妙不過的標記。因而,這種源於研究動物行爲科學的疆域槪念,被社會心理學用於描述人類對某一些特定地理區域的歸屬意識以及防止外人進入該地區的意識,亦就不足爲奇了。在我們的社會相互作用關係中,疆域現象曾經發揮過而且仍在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我們單獨的時候也影響着我們的行爲。這樣,我們可以對該現象所固有的一些最重要的作用作如下的識別:疆域空間使社會相互作用關係變得容易,因爲它爲世界的組織和范圍提供了參 數 ;疆域空間發展,澄清和維護社會組織。社會地位和作用及團體間的動力關係,是在疆域空間裏加以區別並划分等級的;疆域空間使自我保護和安全感得到加強;疆域空間表示出個人和團體同一性的來源,人們分享類似的經驗,發展一種共同的知識基礎,亦即一種思想的(語言、規範、價値)、引導性的(樣板人物或基本人物)和物質的(裝備、器具、建築)文化③。團體同一性和個人同一性就是這樣在疆域空間裏形成的,文化現象也是這樣作爲一個整體、作爲一種回應社會的所有需要(生存需要、安全需要、歸屬需要、交流需要、以及識別和區別需要)而出現在疆域空間裏的。如果疆界和敵人對人民同一性的鞏固確實發揮過决定性作用的話,那麼,疆域的侵略的則促進了人類在地球上的散佈,進而推動了其文化的“專門化”② Edgar Morin《社會心理學),歐美出版社(Publicaç õ es Europa-A é m rica),里斯本,第108頁。③ Robert S.Feldman,《社會心理學》 , Mc Graw-Hill,新 加坡 ,1 985年 ,50 5- 507頁 。729
  • 如同埃貝爾一埃伯斯菲爾特 (E i be-E i b e s f e l d t )所說的那樣,這種區分無疑是一種價値,而且誰也不會企圖擯棄人類文化的多彩性。然而,團體的自我封閉傾向中存在着一種危險,因爲這種傾向一般都是充滿敵意的(……)。這就是通過一種接受容忍的敎育④,消除那使人們以團體爲單位而自我封閉起來的過程的強度。如果說對外來者的挑釁性的,或至少疏遠的行爲仍是人類行爲的一個主流的話,那麼人類同樣可以與外來者建立相安的聯系和禮節性的關係。奇雲高士拿(Kev i n Cost ner )近期的一部優秀的影片—— 《與狼共舞》,就很好地說明了我們剛剛提到的問題。面對一種不同的文化,有兩種截然不同,截然對立的行爲和態度:第一種是挑釁性的,旨在進行征服、殖民和佔有土地,有目共賭的是那美洲(歐洲的)民族的壯大係以領土擴張和土地的眞正擁有者——美洲印第安人——的滅亡作爲代價,其論據就是要統一文化及民族特色以及一項承諾——設立社會組織的一個最高模式——民主⑤;另一種則是與外來者的兩相安的關係,不僅發掘其自身的特性而且還要發掘另一團體的特性,與其結成一體。恩里·貝格森 (Hen r i Bergson)說,“人的創造力應定義爲愛”人的未來發展條件乃在於放棄“以拳對拳”而代之以“以心對心”,鞏固人類的社會凝聚和團結感情⑥。要達到這種全球的愛的團結,就要承認並容納人民的文化相對性的潛在性以及有權擁有這種差異,這意味要接受忍讓的社會原則。因此,人類就必需向不同文化的相互聯系敞開胸襟,“令每一種文化都能爲它種文化的寬容度做出貢獻”(利維·斯特奥斯 L ev i S t r aus s )。這就要求人採取文化人類學家的態度,即沒有高人一等的文化,而只有不同的文化,每一種文化的模式對回應全球人類的問題和需要均有獨特之處。這也是在多文化組織或多文化社會的管理人員所應該採取的態度。一個在不同於自身的文化環境中生產或提供服務的組織,必需把當地人員納入其生產結構。不同的文化態度行爲也必需在其內部存在,而識別這些文化態度和行爲,對人員的良好管理來說是很重要的。要提的第一個問題是:文化是如何變化的?④ L re naus E i bl -E i bes f l dt ,《愛與恨》,Ber t r and書局,里斯本,1 977年,第64頁。⑤ Sa l va t o Tel les de Menez es,“與狼共舞:歷史修正主義”,澳門商報,澳門,1 991 年4月1 3日。⑥J os eph Bas i l e,《公務員與領導的文化培訓》,歐洲圖書傳播,聖保羅,第83頁。730
  • 三、文化的比較對比根據人類學家克魯克宏和斯特魯德貝克的模式⑦,無論文化的獨特程度或明顯差異如何,我們都可以對任何一個文化的價值體系提出如下六個典型問題 :①人的本性:如何評價人的本性?②人與自然的關係:如何評價人與自然的關係?③社會關係:人際關係模式是什麼?④活動:人類活動的模式是什麼?⑤時間:時間對人類生活的意義是什麼?⑥空間:空間對人類生活的意義是什麼?該模式向我們提出了如下一個分析架構:通過這個比較表格,我們中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根據經驗識別出最適應本身,葡國文化或中國文化,的價値性指導方針 。⑦ Kluchhohn和 Stod tbeck的模式,《組織行爲的國際規模》,Nancy J.Adler , Ként出版 社 , Belmont , 1 986年 , 第 1 2頁 。731
  • 對每一種文化的固有價值進行硏究的必要性並不影響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地識別出中國文化與一種西方如葡國文化之間的一些主要差異,如:人與自然的關係:西方文化有成效地支配着自然,人是所有事物的中心,他根據個人或集體利益對自然加以規划安排。中國文化則提倡與自然的和諧。例如“風水”之說就是一種認知及與自然力量和諧共處的藝術,使自然與景物添生氣,講求正確方位及正確時間,帶來平安及富貴。這種做法在中國的建築、室內設計和民事工程的行業活動中仍然佔有重要的地位。社會關係:這方面在西方是一種正視的文化,而在東方一般來說是一種協調的文化。西方文化鼓勵人與人競爭;而東方文化則使用各種作法避免冲突,鞏固羣體關係(兄弟關係)。因此,西方文化是一種自咎性、反應性、以意識和內心的世界爲對象的文化。東方則是一種羞怯性的,以外部世界和集體關係爲對象的“體面”文化。活動:西方文化擁有一個單一時間體系,其工作節奏是由固定的日程、時限、擬定的階段和效果的准確性加以調節的。時間就是金錢。中國文化則採納一種多重時間體系,其工作節奏是通過多人的參與,而沒有必要通過固定的日程或時限來調節。生活和工作體系仍然受農村節奏的影響。空間意義:在西方文化裏,隱私權和個性權的表現就如組織機構和社會對空間的使用和分配一樣。個人空間與集體空間的界限划分得一清二楚 。而在東方文化裏流行的則是所謂的開放空間,即公共空間。因而,在組織機構,工作行爲和態度必須依相應文化做相應的變化,無論是管理人員還是職員都是如此,這種多文化動力,正是管理人員要學習並以此爲行動基礎的東西。四、不同的文化要求不同的工作態度和管理作風致力於組織行爲研究的荷蘭硏究員格爾特·霍斯特德於1 980年在《組織動力》雜誌上發表了一篇令人感興趣的文章,題爲“動因,領導和組織:美國的理論得以在外國應用嗎?”⑧。⑧ Geer t Ho f s t ede,“動因,領導和組織:美國的理論得以在外國應用嗎?”,《組織動力》,1 980年夏,第42-63頁。732
  • 這篇文章對一項爲期六年、在四十個不同的國家進行的關於文化對管理實踐和工作行爲的影響的硏究做了歸納 。這位研究員認爲,他所發現的文化差異,百分之五十都可以通過下列四種類型而得到解釋:1 .與政權之間的距離2.壓制不穩定3.個人主義/集體主義4.男性/女性這位作者認爲,另外百分之五十的差異具有強烈的地方色彩,不能用一般性的模式加以解釋。上述四種類型是在四十個國家裏觀察到的,而且是對一萬一千六百份調查進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得出好出的,通過這些類型可以區別不同的民族文化,而且較之地位、職業、年齡、或某一多文化組織裏的任何一種變量,能更好地解釋價値和工作行爲的差異 。以上述類型爲基礎描述某一民族文化的特點,顯然不表示屬於該文化的每一個人都具有爲該文化所有的特點 。然而,在每個國家的人民中確實存在着共同的反應結構,這是因爲在每個社會和每個文化的社會化進程中存在着同一的文化模式,儘管不可避免地存在人與人的差異。卡爾迪內(k a r d i n e r )把同一國家的人與人間的這種同一性稱之爲“基本或樣本個性”,並把它定義爲:“某一社會的成員所固有的獨特的心理形態,它是通過人們賴以編織其變量的某種生存形式而得以體現”⑨。讓我們對所闡述的四個類型做⑩做個簡要的介紹:政權之間的距離:這第一種民族文化類型,重視的是某一特定社會接受人與人不平等地位的方式。在標準的一端是千方百計要消滅不平等性的國家和個人。在標準的另一端則是接受和支持權力,地位和財富分配廣泛不平衡的文化。⑨《心理學詞典》,Ver bo出版社,里斯本,1 982年,第47 0頁。⑩ J ame s A.F .S t o n e 和 R.E dwar d F r eeman,《管理》,P ren t i c e-Hal l ,新澤西,1 986年,第786頁。壓制不穩定:這種文化類型着跟於思考一個社會面對未來是如何處理不穩定的。對不穩定不感惊恐,而且對未來總是泰然處之的社會,是缺乏能力避免不穩定的社會。而對避免不穩定有高度能力的社733
  • 會,則總是力圖通過發展能避免危險增強安全的機構去超越未來的不穩定。這些機構包括法律機構,技術機構和宗敎機構。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個人主義文化認爲人總是尋求其自身利益和其直系家庭成員利益的。集體主義文化則認爲,所有的人,或先天或通過後天的事件(如職業),都屬於一個或多個集體,儘管其穩定性不一。這些集體保護其成員的利益,並期望其成員對之保持恆久的忠誠。男性與女性:男性文化利用男子與女子間的生理差異確定不同性別的不同社會角色。男性文化希望男子是主動,雄心勃勃和富於競爭性,希望他們爲了物質的成就去奮斗,並重視一切顯貴的,權威的及機靈的東西 。另一方面,男性文化期望安排女子在能滿足社會基本需要的工作上,即負責照顧小孩、幫助處境困難的人(病人、老年人等)。在女性文化裏,兩性的社會角色傾向交叠。如男子在不失雄心勃勃和富於競爭性的同時,能夠把生活質量置於物質成就之前,而且同樣能夠重視所有那些渺小,微弱及遲鈍的東西 。爲了確定作爲其研究基礎的民族文化間的差異,霍斯特德給出了每一類型文化的數據。我們在下表列出了六個東方國家和六個西方國家文化類型的得分情况:注:最低分爲0分,滿分爲1 00分 。734
  • 對每個國家的得分情况進行比較之後,就可以評定出那些地區是相似的,是比較容易相互理解的,那些地區的情况又是不相同,而需要研究發展相互靠攏合作的戰略的 。然而,必須強調指出的是,除葡國之外,個人主義/集體主義類型似乎把西方國家和東方國家分成大相徑庭的兩個圈子 。東方國家處於標準的下端,即集體主義佔較大的比重,而西方國家則處於標準的上端,即個人主義佔較大的比重 。在組織領域,該二分法還表現在習慣稱之爲 A(美國)模式和J 模式(日本)的兩種古典模式上 。這些文化間的明顯差異顯然意味着無論是在工作上還是在管理作風上,行爲和態度均是不同的 。五、如何對待文化的多樣性?1.移植併發症現象移植併發症現象常見於那些到不同的文化環境工作的西方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這些不同的環境裏,他們無可避免地帶來他們自己文化的管理體系和行爲。模式,而不是在當地環境裏發展與當地環境相容、與當地價值協調一致的模式(11)認爲管理上的簡單結合可應用於全世界所有不同的社會文化實體,是不現實的想法 。譬如,領袖理論將可能因某一高度個人主義的文化所屬的成員而有所調整 。但在那些本質上屬集體主義的國家裏實施該理論時,按照霍斯特德的說法,會促使僱傭關係失效 。(1 1)Tomas Andres 及 P i l a r And r e s,《理解菲律賓人》,New Da i l y 出版社,奎松城,1 987年,第1 48頁。735
  • 西方的動機理論,同樣也是以具強烈個人主義色彩的生活槪念爲基礎的。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最爲有效的推動方式,是滿足自尊的內心需要,認同以及幫助達到個人目的。在集體主義的社會裏,動機是更多地指向外在方面。人們總是覺得對其所屬的羣體(如家庭、企業或國家)負有責任,他們期望在這些羣體裏獲得地位,甚於僅爲自己謀取利益(12)。移植併發症並不加強文化多樣性使之成爲可能的協同效果,如通過不同的文化狀况向新思想敞開大門,尋找新的組織方案的創造力,對交流性動力和模式以及不同文化間的合作具有更深刻的意識,以及决策技術的提高 。2 .管理策略南希·阿德勒提出了一種稱之爲文化協同性的觀點,闡述了四個戰略指導原則(13):原則一:非同質性:多元文化的形象我們在文化上不是同等的;社會上許多羣體在文化上是各異的。這個原則與宣稱所有的人不論其文化屬性均是同等的同質性傳說是對立的 。原則二:相似與差異:他們並不和我一模一樣許多人在文化上與我不一樣 。許多人在文化上與我又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 。這個原則對立於相似性傳說,亦即對立於他們都不與我一模一樣的傳說 。原則三:殊途同歸:途徑不是惟一的有許多在文化上不同的途徑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 。這個原則對立於我們的途徑是惟一可行途徑的傳說 。原則四:文化偶發性:我們的途徑是可行的之一 。有許多不同的途徑,同樣都能達到相同的目的。而最佳途徑則寓於當事人所屬的文化之中 。這個原則對立於種族中心傳說,該傳說認爲我們的途徑是最佳的,而別的途徑均是低劣的 。根據這四條原則,管理人員必須對下列諸點加以推動,以發展組織上的文化協同性:文化間的交流,使對現有的不同文化的相似和差異之處有更好的認識了解(信息會議、冲突管理、社會活動等) ;(12)見 ⑩。(13)見⑦。736
  • 創立文化交流工作小組,以評價多樣性、確認貢獻、建立工作關係中的相互信任 ;旨在研究理解包括語言學習在內的當地文化的培訓,是爲了能夠提出適應當地文化價値和要求的、更好的管理模式和行爲 。總結:把文化多樣性作爲尋找出組織問題解决方案的源泉和有利因素 。六、文化之間的管理人員:陌生土地上的陌生人1.槪念在安格魯撒克遜的寫法裏稱這類技術人員爲“外派人員”,其內涵大致如下:在第三世界國家生活工作六個月以上、把其居住國視爲外國、出生國爲祖國的外國人 。2.文化衝擊其生活方式易受某一外國文化的衝擊 。這類技術人員的文化同化或文化適應進程,要求具備自我認識的個人能力,使其經驗結合,使其可以這麼說“這就是我,這就是我的能力和不足,我的意願,我的需要,我的特性”。在此,“外派人員”能夠很好地評定“別的”的體系,無論是一個人一個機構或一個社會。他不能控制別的情况,但能自我控制。他應决定採取什麼樣的行爲,以達到期望的目的,而爲了做到這一點,他應盡量地學習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文化、日常行爲模式以及態度和特性 。將會得出的結論是,文化衝擊帶來的問題,更多地歸因於沒有用其自身的文化特徵去進行溝通,而不是其對所處陌生環境的敵意。他將會明白,他可以通過學習研究而理解和得知社會聯動的意義 。文化衝擊具有一種包括下列漸進階段的獨特的周期(14):階段一:初期的愉悅。到一個具不同文化國度工作的人,動身時總是充滿希望和主動精神,一切都富有剌激性,這是開發的階段 。階段二:怒和敵意。在這個階段裏,注意力集中到差異上。一些小困難,如用於交流的語言,變成了災難。這就是文化的衝擊 。有一些顯而易見的症狀:思念祖國,家庭壓力,極端沙文主義,對當地文化和當地人的敵意等 。(14)見(11)。737
  • 階段三:逐步調整。開始理解領會在這之前沒能理解的當地文化的精華。當地文化開始變得親近,因而置身於該文化之中覺得更爲舒適愜意。這是從文化衝擊中復原 。階段四:適應或雙文化。這是完全復原階段,他能夠在兩種不同的文化裏滿懷信心地工作 。一旦被文化同化,他就會發現,價値、傳統、習慣和語言原來都是很有意義的 。3.“外派人員”工作生命的周期在陌生文化環境工作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工作生命周期是特定的(見圖),該周期包括兩個複雜的過渡階段:進入一個不同的文化環境和重新返回祖國。由此,在這兩個過渡階段裏,一種組織的悉心支持是必需的。至於第一個階段,必須仔細准備進入不同的文化環境。爲此,必須做到如下幾點:在外派前採用客觀的挑選方法和技巧,因爲可能甚至所有的候選人都不具備在多文化環境工作的條件;在本國進行文化培訓,針對將要去工作的那個文化環境的槪念、特點和分析方法,以及文化衝擊所帶來的困惱;738
  • 在到達外派國家後繼續文化培訓,敎授當地語言;向其本人和家庭成員提供有組織的協助和物資供應,尤其是關於本國和外派國的資訊。在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離開工作國回歸祖國及回歸其所屬的組織機構時,同樣應得到協助,因爲這可算是遇到另一種類型的文化衝擊,尤其對那些長時間離開祖國的人來說。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在某一多文化環境的逗留,無論其時間長短,都積累了一些獨特的經驗,而在其回國之後他所一直隸屬的組織機構並不一定很好地利用這些經驗。這些人員的回歸,往往在上司和同事中產生矛盾心理,如好奇與嫉妒,即對“外國佬”的几近排斥的態度。此外,這些人員回歸組織(和國家)後所看到的現實已再不是他之前離開時的現實。“格格不入”的症狀從多方面表現出來:對舊同事的職位的改變,尤其那些升上領導職位的;對組織機構的規划、活動和規定表現出不適應的感覺;被安排擔任較之其曾多年在國外擔任的職務不太吸引人的職務,在國外所擔任職務的責任、地位和决策自主權都要大得多,工作項目的獨特性也更有意義,及其他等等。多文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經過若干年的培訓,以適應某一組織環境,在這個組織環境裏他須做到:提高其管理能力(多於其管理技巧);培養出對複雜情况的分析邏輯;容忍多文化關係本身的模稜兩可,從中直接獲得加強談判的能力;開發和完善羣體間相互溝通的新方式。企業界一直研究這個問題,甚至採納了一些措施以更好地安置上述技術人員,如:分配與其在國外所担任的責任相當的職務;與組織的管理人員一起擔任培訓員的工作,以發展多文化管理能力。讓在國外獲得的管理技術在企業內部發揮效益。七、對多文化管理人員可要求什麼條件?1.澳門情况在澳門的葡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所面對的狀况,與置身於不同文化環境的“外派人員”的狀况沒有什麼很大的區別。他們的工作生命周期是同一的,回歸祖國重新工作時亦遇到文化的衝擊,也需要發展一種適應如澳門社會的多文化環境的管理技術。739
  • 眾所周知,葡國技術人員參與澳門公共行政管理時間是有限制的,但其在一九九九年前的存在是要落實本地化進程的政治和技術性的需要 。毫無疑問,無論是因爲本地化抑或願受聘的外地人員本身的減少,在澳門以外招聘技術人員將逐步減縮 。另一方面,在澳門以外招聘的人員在過渡時期的參與,其角色將更多地轉向諮詢性、輔助性和培訓員的作用,而不是塡補技術和領導人材短缺的作用 。因此,更有理由需要更嚴格地招聘這些人員,不僅要挑選最好、素質最高的(當然不是那些最有可能來澳門的人),還要挑選那些其本質能最好地適應澳門的文化,適應在變化中的行政管理問題的人 。之所以要更嚴格,是因爲共和國的每一位技術人員,都是一個葡國在澳門存在的代表單位,而且還負有給未來的澳門留下帶有葡國文化印記的技術和行政司法遺產的歷史責任 。我們還認爲,在招聘外來人員時應重質多於重量,爲澳門留住能更符合過渡期特殊環境要求的技術人員 。新加坡所行的一套本地化的經驗表明,“外放”技術人員的存在對過渡時期是很重要的,而且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其工作條件尤其是心理因素的突然變更,還會產生反常的影響,爲了澳門行政運作的連續性不至於中斷,必須消除這些影響(15)。但在如何挑選和候選人的資格要求方面都要定立標準 。一直以當地技術人員不懂或不太懂葡萄牙語的理由作爲借口,似乎不符合過渡時期精神,並脫離了澳門有百份之九十五的華人學生人口的現實 。我們一直維護的想法是,在澳門建立自治精神,必須通過雙語制的普及,尤其是要鞏固行政機構裏葡萄牙語的普遍使用,作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別於鄰近的香港和珠海的一項戰略 。因此,澳門應抓緊使更多的人學習或進修葡萄牙語的工作,不論是那些可能替代外來招聘人員或替代可進入葡萄牙政府人員的華裔技術人員 作爲某種形式在澳門未來的自治規劃裏,在這個亞洲地區留下葡國文化。基於在美洲、非洲,甚至在歐洲(當葡國成爲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時),以葡萄牙語爲官方語言的國家的經濟活動的廣度,培養葡萄牙語人材,在政治外交領域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 5) Ru i Roc ha ,“新加坡本地化的時期”,行政曁公職司報吿,澳門1 991 年。740
  • 通過一些特別活動計劃,如“在葡就讀計劃” ( P E P ) 推動華籍技術員使用葡萄牙語所作的努力是得到承認的,或許還要開展一些類似的活動 。然而,同樣要懂得爲尙未掌握葡萄牙語的中國技術人員安排學習葡萄牙語的組織時間和個人時間 。澳門政府必須提高當地年青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並在專業上把他們納入公務活動,爲此,葡國技術人員要以培養這些人員的培訓員和顧問的身份擔當起日益重要的作用 。鑒此,我們認爲應要求來澳門的領導人員和技術人員要具備某些工作和心理素質,以便更好更容易地發揮出其在多文化環境裏的作用 。我們還認爲,招聘外來人員的過程應予以集中管理,在有關部門的合作下使用客觀的選拔方法和技術,使招聘過程更爲可信,進而使葡國技術人員在澳門政府的服務享有聲望 。那麼對招聘外來人員應要求哪些條件呢?在工作方面的要求有如下幾點:具大學學歷 ;六至八年以上的專業經驗 ;熟練掌握英語的說、讀、寫 。在心理方面則要求如下諸點:接受文化差異的能力:尊重這種差異的能力,即口頭或非口頭地表達對他人文化的積極看法和眞誠的興趣的能力 。保持公正的能力:在發表涉及行爲和反應的意見時,持保留態度。也就是說應避免把自己的文化吹得天花亂墜。不偏不倚是處理文化差異的最佳力量 。設身處地的能力:即行爲檢點、努力以他人觀點理解他人的能力。在行動中努力理解他人的槪念和價値並據此作出反應。這種能力或許是最難具備的、而且也是適應多文化的最高表達形式 。參透能力:使認識和槪念人格化的能力。應懂得承認和弄清自己的價値、槪念、意見和認識對與他人的相互作用的影響。學習文化間關係成爲自我的一部份 。適應能力:這種能力的內涵是適應他人。理解他人時所表現的靈活性,是上述幾個已實現的能力的一個交滙點 。溝通能力:與對方進行文化間交流的能力,保持對話、反應和分擔、推動組織機構各種人員的參與 。741
  • 接受風險和承受不確定性的能力:容忍模棱兩可的能力。接受文化差異,不偏不倚,替他人着想,適應性,綜合這幾點並據此行動,就能產生一種賴之進行判斷的開放態度,爲抉擇、爲不同文化的個人和羣體間的最密切的相互溝通開辟道路。這最後一種能力使有關方面能夠對文化差異進行爭議,並接受某種程度的失望 。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對候選人的個性做出評價:情緒的穩定性,替他人着想,社交能力,幽默的可變性,自我推動力,對模梭兩可的容忍,強烈的自我意識,敏銳性,適應性,對失望的承受能力,等等 。通過所使用的選拔辦法和技術,尤其是對多文化環境適應能力的考核,可以在候選人中確定出那些在多文化環境裏最符合西方人心理形態的人,該心理形態方面的要求簡述如下(16):認識自身的文化及其局限性。尊重別的文化,避免對價値和優越性發表淺薄的看法。傾聽和關注別人,建立平等的關係,具備通過個人間的(新的)相互作用進行溝通和學習的能力。容忍模棱兩可(達成一致和理解差異的能力)具有靈活性。心靈開放和對現實做多方面的分析。接受“失敗”和承認錯誤的能力(對長處和短處的自我認識)。學習(適應不同於自身文化的各種文化領域)和請求並接受別人幫助的能力。幽默感。八、結論一個民族或一個人民的文化,總是具備一個自己的價値體系,一個以特定的行爲模式進行表現的體系。人與不同的價値體系接觸(這些價値體系與其自身的文化參數距離越大,對它們的理解也就越困難),就必定產生緊張、不安全、焦慮,而這些情感的最常見的表現是挑釁性。(1 6) L uís F on s ec a,《中國人的心理行爲與敎育學闡述》,行政曁公職司,澳門,1 991 年5月。742
  • 然而,要嘗試情緒穩定和帶有專業能動性地在一個多文化的社會去生活和工作,就絕對必須克服上述情况和情感 。因此,必須明白,事實上存在着有別於我們的價値體系和文化,而且必需硏究它們,理解它們,以便更好地與它們進行溝通(即打成一片)和相互作用 。最了解自已文化的人是那些有機會與不同的人民和國家接觸的人,這是得到廣泛讚同的見解 。這就如同約瑟·馬托索敎授所說的那樣:“我認爲,正是葡萄牙人與其他國家人民、尤其是歐洲以外的人民的幾百年的接觸,給予葡萄牙人認識了解自己文化的機會”(17)。拉近我們與不相識的同類之間的信任關係,都是朝下一度門口邁出的有意義的一步,即朝人類的新紀元邁進——一個在淵源同體而文化多樣的互賴團結的人類 。澳門是個多元體制社會,其文化價値如今是人類歷史和文化上的一份獨一無二的遺產 。“(……)積聚所有積極的力量,在多元化中求團結,並希望在下個世紀,澳門仍爲珠江口岸一個閃耀的明珠,保持多元化之勃興,保持其作爲中葡友誼不朽遺產的獨特性,而對人類進步作出微簿的貢獻”(18) 。(17)Dr.J osé Mat t oso,《葡萄牙人》 , UN L , 里 斯 本 。(18)魏美昌,“澳門社會和文化的多元性及其對過渡時期的影響”,《行政》雜誌,第十期,澳門,1 990年1 0月,第861 頁。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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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 1 No.3/4,7 4 5-7 5 2質量:九十年代的競爭要素(日本模式)Nelson Santos AntónioVirgínia Trigo *一、引言對取得成功的國家或企業的管理模式能夠分析出其成功的原因,是許多從事組織管理研究的人員所夢寐以求的 。儘管在組織管理領域內根本就不存在兩種相同的情况,因而也不存在什麼處方,但我們還是認爲,對別的國家或企業的經驗進行分析具有很大的裨益,當然不是爲了盲目照搬這些經驗,而是爲了對之進行精細的研究,使我們得以確定這些國家以前乃至現仍在成功使用的某些“技術”在葡國(或澳門)是否實用 。利用一本書對質量這個一般主題所做的研究,我們在此對日本的質量運動史做點介紹,以期有人能從中想到,使澳門在廉價勞動力的“神話”時代結束之後,在一個不遠的將來,能夠戰勝質量的挑戰 。無論澳門(或本地區的國家)選擇何種戰略性的貿易政策,唯有澳門以有競爭力的價格得以賣出高質量的產品,該貿易政策方有成功之時。把握質量/價格這個雙項式,應是澳門門企業的目標。如何達到這個目標呢?要達到這個目標,就要對現行的管理方法做一番變革,因爲在澳門許多企業實行的、我們可稱之爲“數量管理”的模式將逐步被一個新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在這個新的管理模式裏,培訓和參與諸項“軟”要素將佔据重要的位置。還是讓我們看看日本人的做法吧 。*東亞大學(澳門大學)敎師745
  • 二、日本和質量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經歷了重建國家的艱難時期。當時滿足勞動者的過高要求,成了日本人不堪忍受的一項奢侈。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初,勞資關係急劇惡化。就其成因,做過許多研究。如日本國際貿易工業部1 957年的一份建議報吿曾提到管理人員中存在的一個問題,並提出以下幾點看法:1 .高層管理機構與B級(科級領導)以下的負責人之間事實上沒有什麼接觸 。2.缺乏有目標的培訓以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生產技術和人際關係的能力,而擁有這些能力,不僅是其目前工作的需要,也是承担未來職責的需要 。3.自下而上的聯系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企業當前工作而提出的設想、意見和建議,沒有傳遞到最高領導機構以進行必要的糾正。這些憂慮在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裏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聯合會會員力圖找出辦法,使管理人員更積極地關心企業的問題、尤其是質量方面的監督。爲激發管理人員的興趣,召開過多次會議,1 962年,《GEMB A-QC》(管理人員的質量檢查)雜誌創刊。該雜誌編輯部把以下諸點作爲其宗旨:1.爲質量檢查技術的研究和傳播提供便利。幫助監督人員和管理人員改善他們的質量檢查工作。2.鼓勵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個人訂閱該雜誌。3. 在每一個工作地點成立一個“質量檢查組”,以管理人員爲組長並吸收其所有下屬人員參加。鼓勵這些小組成員把雜誌作爲輔助材料去研究質量檢查技術。把這些小組變成他們工作地點的質量控制中心。綜上所述,我們認爲,日本人對整個企業參與解決質量問題的關切,並不是今天也不是昨天才有的。很久以來他們就認定,有助於改善產品質量的戰略就是導致成功的最爲重要的戰略。低成本高質量產品的生產成爲他們成功地進行國際競爭的關鍵,而企業則有系統地開發其人力和物力資源以達到該目標。這樣,他們一方面引進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新知識,另一方面則投入大量資金以促使生產趨於合理。技術人員(工程師,管理人員)被派到歐洲和美國去熟悉了解新技術。談到技術轉讓的事例,我們能想起的有美國ARMCO公司對富士鋼鐵公司,通用電氣公司對東芝公司,奧斯汀公司對日產公司和菲利蒲公司對松下公司的技術轉讓。五十年代,日本工業進行了大規模的投資以促使生產的合理化。最著名的事例之一是始於1 951 年的第一個調整計劃。該計劃結束時,主要的鋼鐵工業已擁有大規模的生產系統。五十年代末,大規模的投資已在關鍵工業——船舶製造,化學,汽車和電力設備產生了效果。此外,所進行的投資還使技術發明的利用成爲可能。從其他國家學到的技術本身並不能改善生產,而重要的是如何應用這些技術。譬如,汽車製造商發展了一種獨一無二的零配件和材料供應體系,包括向企業746
  • 外部的供貨和企業內部供貨,旨在把庫存減少到最低限度。該體系所賴以運行的原則,是以豐田公司所採用的生產“準時制”(把庫存減到最低限制) 。然而,我們認爲,減少庫存的基本原則並不只是一項生產管理新技術。日本汽車製造商根据有當地特點的管理實踐,建立起一種包括零配件供應商和企業內部各部門在內的非常複雜的社會和技術體系。此外,日本汽車工業的發展還得到了勞動者及其國民的理解和合作 。日本汽車工業的成功,在美國造成了一種極其特殊的冲擊。許多美國人認爲,日本人善於製造好表、好收音機、好電視機和好照相機。他們的心態是,日本人身材矮小,因而他們善於製造小東西亦就不足爲奇了。但汽車和熱狗一樣,是典型的美國貨。日本人造出了好轎車,也就攪亂了美國人的觀念。這些汽車富有競爭力、年產量大於美國……等事實,造成了一種心理冲擊 。我們認爲,要進行有效的生產,就要全面地利用可利用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爲此,爭取工人及工會的合作就變得至關重要。爲爭取他們的參與,日本企業發展了企業內部關係新體系以及信息分享新體系 。三、勞資關係如上所述,五十年代中期之前,日本的勞資關係遠不是和諧的,是充滿敵意和紛爭的 。高通貨膨脹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混亂,使工會組織不可避免地在大部份大中企業裏出現。這些工會組織爲了維護工人的利益,經常擧行罷工和對生產進行控制。四十年代末,每十個工人平均曠工4 6個工作日,五十年代前半期,該平均數値仍達到4.5天。五十年代後半期,情况發生了變化。在此期間出現了一些新的工會領袖,他們主張在一些諸如冶金、汽車和船舶製造的工業裏實行一種新型的勞資關係。新領袖們承認有必要與管理機構合作,而管理機構則幫助他們加強地位,幫助他們組織活動。經過艱苦的鬥爭和痛苦的經歷,這些新的領袖最終得以在越來越多的關鍵工業部門獲得羣眾基礎 。四、信息分享體系這樣,新型的勞資關係得到了發展並付諸實踐,如共同協商體系,第一綫管理人員的作用以及質量檢查運動 。1.共同協商體系該體系是由管理機構作爲抗衡工人對生產控制的手段而提出的,它得到了一些工會領袖的擁護。這是管理機構和工人在與企業有關的重要事務上進行溝通的一個重要手段。共同協商旨在管理機構和工人代表能夠一起(不帶談判色彩)商討範圍廣泛的問題,諸如新的投資,生產計劃,甚至包括分期付款辦法的審議這樣非常具體的事情 。很多情况下,管理機構在決策之前就向工會領袖通報內部情况,以期得到合作。有時,工人代表也提出能表明其觀點的不同方案,以得到管理機構的理解 。747
  • 共同協商體系伴隨了主要工業部門中建立新型勞資關係的整個過程。(在美國幫助下建立的)日本生產率中心發起的運動對於推動和傳播這個新體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百分之七十以上擁有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的私營企業把該體系作爲基本結構。許多大型企業擁有非常完善和明確的共同協商體系,與集體談判有明顯區別。企業規模愈小,這種區別亦就愈不明顯 。2.直接領導的作用無論在哪一個企業,第一綫管理人員(直接領導)所發揮的作用都是極其重要的,因爲他們的作用是雙重的:旣是最基層的管理人員,又是最高級的工人 。企業有責任爲他們創造條件,使他們充份發揮這種雙重作用 。同樣也是在五十年代,這種情况得以在日本形成,它符合管理機構恢復勞動秩序的願望。爲此,日本企業在日本僱主聯合會的幫助下,制訂了各種培訓方案。隨着工業調整的深入,越發感覺到整頓勞動紀律的必要性。爲了滿足這種需要,許多企業努力充實加強直接領導的作用。譬如,冶金工業從美國引入的管理制度,就屬這種情况(山田公司, 1 9 5 6年;日本鋼管公司, 1 9 5 9年)。儘管採用了美國模式,但日本的情况與之至少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差異:管理人員是在那些工作年限較長、集累了廣泛經驗的勞動者中選拔出來的。他們熟悉整個企業,因爲日本公司實行工作轉換制 。3. 質量控制組質量控制小組旨在提高產品質量,便利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溝通。起初,它是作爲學習小組而建立的,後來,慢慢地鼓勵他們去解決問題,運用他們學到的統計方法。這本來是工人自願參與的,但發展下去就有明確的目標。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同樣建議進行質量小組之間的合作,並把它擴展到全體職工 。質量組的工作對質量的改善做出了決定性的貢獻,因爲他們討論硏究如何使工作組每個成員的能力和特點能夠相互配合得最好。在這個過程中,或者說當他們一起工作學習時,相互溝通和信息交流也就得到了發展 。日本的質量檢查運動發展得非常快,儘管已有許多質量組在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登記,但更多的質量組並沒有登記,因而無法知道其准確數量。然而,根据估計,目前至少有十二萬五千個質量組、一百一十三萬二千名成員,据此,可以看出日本質量檢查運動的規模 。日本管理體系的最重要的特點之一(也許是最爲重要的特點)是對其人力資源的不斷開發。長期僱佣制和內部晋升制並不是日本企業所獨有的,因爲美國和歐洲也有這種體制。日本做法的特性,是工人從同一企業的服務中所獲取的經驗是多樣化的。和歐洲及美國的同事相比,日本工人以轉換的方式從事範圍更加廣泛的工作。如此,日本工人擁有更多的機會担任各種不同的工作以拓展他們的經驗,這使他們得以熟悉整個企業。這種做法通過企業提供的培訓機會得到了加強我們是否可以從日本那裏學點什麼呢?每當我們研究這個國家,就要經常提到這個問題。美國學者博高爾( V o g e l )在《日本對變革中的世界的冲擊》748
  • 一書中認爲,“……一些諸如固定職業,對質量的關切,對國際市場的關切以及長期規劃等特點,均出現在戰後的特定時期裏,當時,大型企業力圖實現現代化,躋身國際市場,”他的結論是,“……如果說有什麼特殊的傳統力量的話,那麼,它就是日本人民組織起來和適應環境的能力。許多“日本特點”更多地取決於歷史環境而不是傳統,使我對其他正在(向日本)學習的國家的能力感到樂觀……”要學習,最好的辦法莫過於了解一下日本質量運動的歷史 。五、日本質量運動史日本質量運動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它始於佔領軍當局的壓力之下,一些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會員很早就創立了一個質量調查團,爲日本和日本人描繪出一些質量規劃並加以推動:“一九四九年,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創立了“質量調查團”( Q C R G), 由大學、工業界和政府人士組成。該調查團的宗旨是從事質量檢查這個槪念的硏究和宣傳,關注工業的合理化,以期有可能出口高質量的產品,提高日本人民的生活水平。爲了達到這個目標,調查團努力在日本企業裏實施質量檢查。”(石川薰,“什麼是全面質量檢查?”學藝堂,1 98 5 , 第 1 6 頁 ) 。日本人不僅不否認,甚至有些作者還証實了日本是在美國專家的幫助下學會質量管理的。事實上是德明 ( D e m i n g ) 博士首先在日本傳播質量管理槪念的。作爲日本的一個朋友,德明從五十年代初起經常訪問這個國家,對日本的情况瞭如指掌。但我們認爲,質量運動最重要的並不是質量檢查的特殊技術,而是這些技術如何付諸實施並導致日本人如此熱衷於質量檢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這段期間裏,日本產品以質量低劣而聞名。譬如,當時有一部動畫片,主角是大力水手,他的敵人使的是一把鐵鈎。他們打了起來,當敵人用鐵鈎把大力水手抓住時,鐵鈎却斷了。這時,可以看見鐵鈎標簽上寫着“日本製造”的字樣。觀眾見狀都笑了。這就是當時日本產品的形象。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日本人明白,由於其經濟對國外市場的巨大依賴性,要使國家得以生存,就必須樹立起高水平質量標准的國際聲譽。這時創建了國際科技社,隸屬於國際貿易工業部,其任務包括下列幾項:確定質量標准,督促日本企業使其不斷升級,保証出口產品符合旣定標准。這樣,用於出口的關鍵產品如汽車、計算機和半導體的聲譽得到了提高,徹底改變了日本在西方世界的普遍形象,“日本製造”再不是質量低劣的同義詞 。從文末的編年表中可以看出,爲達到不同的目的,曾把不同的手段納入規劃。質量調查團 ( Q C R G) 製訂了自己的手册,從而避免求助於翻譯的作品,邀請美國專家來講學,製作信息材料,使用大眾傳媒(電台和電視台)傳播他們的主張。調查團成員很早就明白,無論多好的外國方法,都不能直接輸入日本。物理,化學和數字等屬通用科學,而一切和質量控制有關的東西,均涉及到社會和人,爲使質量控制獲得成功,就必須創造一個日本方法 。749
  • 日本社會固有的一個特點,是它的等級制度,當涉及到不同的當事人時,規劃是自上而下地遵循等級制度而制定的。因而第一批活動是以高層管理人員爲對象,並以質量控制統計技術的傳播爲目的。1 952年,應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之邀,愛德華·德明博士爲管理人員和工程師做了一個關於質量檢查統計、爲期八天的講座。該講座的要點如下:1 . 如何解釋和利用所謂的德明週期:規劃、發展、檢查和行動,它涉及設計、生產、銷售、調查和再設計,以便不斷改善質量 ;2. 很有必要將統計結果迅速傳播 ;3. 使用控制卡 。質量控制統計技術迅速得到了傳播,儘管該組織感到進程過於緩慢。他們認爲,質量控制仍是工廠裏工程師和勞動者之間專有的運動。儘管做了不少努力,高中層管理人員仍然無動於衷。這個障碍必須克服 。1 954年,應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之邀,朱倫博士( D r . J .M . J u r a n)首次訪問日本,爲高中層管理人員做了高中層管理人員應如何發揮作用推動質量管理活動的講座。朱倫是個主張參與性管理的美國人,他的講座有助於該組織克服當時的停滯不前的狀况。朱倫的講授猶如雪中送碳,從此,計劃執行起來就比較順利了。沒有工業界的支持和財力幫助,計劃的實現亦不可能。由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於1 951 年設立管理的德明獎,得到了全國的承認,不久,在質量問題上,該組織就被認定爲公眾、企業和大學之間的主要紐帶。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之所以躋身日本企業界,歸功於少數領導人,包括其創始人暨第一任主席,石川一郎。該組織的信譽,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他的兒子,多年担任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秘書的石川薰。石川薰是質量調查團創始人之一,一位統計方法的先驅,撰寫過大量有關質量管理的著作,是一位熱心宣傳良好敎育和在職培訓的人 。日本質量運動編年表1 9 3 0 年 美國 貝 爾( B e l l )實 驗 室實 施 舍哈 特 博士 ( D r .W.A .S h e w h a r t )創立的控制卡。1 9 4 5 年 (日本)盟軍最高司令部建立民用通訊部 。建立日本標準訂定協會 。1 9 4 6 年 建立日本工業標準訂定委員會 。建立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 。《標准報》月刊創刊 。750
  • 1 9 4 9 年 建立質量調查團(QCR G),隸屬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質量調查團首次擧辦質量檢查培訓班(每月三天,爲期一年,共三十六天)。通過工業標准法。民用通訊部擧辦質量講座。1 9 5 0 年 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出版《質量統計檢查》雜誌。根据工業標准法,建立日本工業標准。應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之邀,德明擧辦質量統計檢查講座。1 9 5 1 年 設立“德明”獎。召開第一屆質量檢查大會。1 9 5 2 年 應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之邀,朱倫擧辦質量講座。1 9 5 6 年 日本短波廣播電台開播管理人員質量檢查講座。1 9 5 7 年 日本放送協會(NHK)通過它的敎育電視頻道播放質量檢查系列講座 。1 9 6 0 年 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出版管理人員《質量檢查》手册(二册)。第一個《質量月》在全日本銷售。1 9 6 1 年 《質量統計檢查》雜誌出版管理人員特刊。召開第十一屆質量檢查大會。這次大會的議題包括“管理人員在質量保障中的作用”1 9 6 2 年 《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季刊(“G EMB A - T O-Q C” ) 創 刊 。提出建立質量組、並註册。第一個質量組已註册。召開第一屆管理人員檢查年會。1 9 6 3 年 召開第一屆質量組大會。1 9 6 4 年 《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季刊改成月刊。1 9 6 5 年 在洛杉機擧行的第十九屆美國質量檢查協會大會上,提交了日本質量組活動的報吿。1 9 6 7 年 擧辦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基礎培訓班。1 9 6 8 年 “對整個企業進行質量檢查”(C W R C )的術語被採納。第一個質量組代表團訪問美國。1 9 6 9 年 在東京召開質量檢查國際大會。1 9 7 0 年 設立“全日本質量檢查”獎。建立日本質量檢查協會。日本科學家和工程師聯合會發表“質量組的基礎”擧辦管理人員質量檢查函授班。1 9 7 1 年 召開第二十屆質量組大會。設立質量組大獎。召開第一屆質量組全國大會。1 9 7 2 年 企業內部第一次設立質量宣傳機構(神戶造船廠,三菱冶金工業有限公司)。751
  • 登記註册的質量組數量達到五萬個。1 9 7 3 年 《管理人員質量檢查》雜誌改刊名爲《F .Q.C .》。召開第三百屆質量組大會。登記注册的質量組數量達到六萬個。1 9 7 4 年 召開第四百屆質量組大會。1 9 7 5 年 美 國 ( L o o c k h e e d 導彈和航空公司)建立第一個質量組。1 9 7 9 年 第十萬個質量組登記注册。英國召開取名爲“日本對質量管理的態度”的第一屆質量組大會,與會者逾百人。752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 9 1 N o.3/ 4, 7 5 3- 7 6 0變化與組織規劃Manuel Gonç alves*“本人觀察到的大量的社團計劃,都像是一場宗敎禮儀的雨舞;它對以後的天氣没有影響,儘管那些制定計劃的人認爲有影響。此外,它給我的印象是,許多涉及社團計劃的建議和指導都是爲了改善這種舞蹈而不是天氣。”  Russe l l L . Acko ff一.變化與組織變化,如今是使那些領導組織的人憂慮的一個大問題。變化本身總是在不斷地進行,而且變化的速度越來越快。儘管變化一直都存在,但它對人們及組織的日常活動的影響,幾十年來都沒有成爲人們憂慮的重大原因,因爲變化的速率使人們對其行爲尙有可能不斷做出調整。然而,到了七十年代末,變化的速率達到了驚人的地步,以至於做出反應的任何小小的延誤都會導致巨大的、有時甚至是不可彌補的損失。由於缺乏適應能力或適應得過於緩慢,公共和私人組織在“實業”上走下坡路。這不僅僅是由於變化速度的增長,而且也是由於變化內部的很高的變化節奏。經濟學家們把這種現象稱之爲“激蕩”;如同彼得·得魯克爾所斷言的那樣,對付這種現象的恰如其份的辦法就是“非連續性”管理① 。* 經濟 學 家 、 文化 司 署 副 司 長① Peter Drucker ——“非連續性的年代”。753
  • 如今,爲了對付變化,要善於在新情况下適時地找到解决方案。事實上,變化的速度愈快,我們所面臨的問題的複雜性則愈高,因而,爲找到解決方案需要處理的信息的數量則愈多。這意味着,我們尋找方案所用的時間愈長,該方案的壽命則愈短;當我們最終找到時,該方案已過時,因爲它所針對的問題已不再存在。這是“剛墮地就天折”的方案。由此,大部份組織一面要努力對變化做出預測,一面又要努力加強適應變化的能力,亦就不足爲奇了。毫無疑問,在預測能力、信息處理和適應新情况等方面所做的有意義的改進,使大部份組織在變化面前不會感到壓力重重。然而,這顯然不是對待變化的唯一或最佳的辦法。整體上來說,變化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小的變化是由於自己做或不做一些事情而引起的,儘管並不是有意的。由此,一些不該發生的變化發生了,而該發生的變化却沒有發生。對那些業已發生的變化,我們必須迅速而切實地適應之。然而,由於對變化作出反應並不是我們的最佳行動模式,因而我們將對控制變化的可能性進行探討,換句話說,對有計劃的變化管理表示關切 。二.不確定性與信息我們可以想象一下一個靠爲大(壟斷)工廠供貨而運轉的小工廠的情况。假定該工廠長期以來擁有與充份使用其所有資源相適應的定貨,而且其投入(原材料,人員,……)的供應從未發生任何中斷或變更;還假定他們的出產得到了完美無缺的確定 。該企業所處的是一種穩定的環境,能夠以極其嚴格的方式制定他們的供應、生產和供貨計劃。當然,這裏所說的情况都是假定的(變化總是存在的),但它與本世紀初發生的類似情况是吻合的,當時,泰勒( T a y o r )理論的實施帶來了很高的效益。當時小的變化總能得到適時的回應 。這個小工廠的組織必然是以分工和專制爲基礎的。交流將是微不足道和形式主義的。這種類型的組織習慣上稱之爲實用性的,在當今我們的大部份組織裏仍很普遍。現在,我們設想這個小工廠日復一日地應付着擁有強大的調查部門的大工廠的種種要求;要求改變其出產。我們設想,這些改變迫使該小廠重新審定其所有的供應計劃,而且在獲取所必需的原材料方面經常遇到困難。我們還假定該小廠所處的勞工市場競爭異常激烈,使其人員尤其是其技術人員具有很大的流動性 。毫無疑問,這個組織的活動計劃便更難於確定。這種不確定性源於變化現象,即到了一定水平,它所必需的信息與擁有的信息之間有差異而造成這種不確定性。這個小工廠現時在其工作期間對其先前的决定要經常做些調整,以保證出產順利。爲了進行這種調整,有必要在整個任務的實施過程中在決策者之間進行廣泛的信息交流 。754
  • 材料供應負責人,生產負責人,人員的招募和培訓負責人,組織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已不能再那樣輕鬆地完成事先擬定的計劃、安排、規定、指令和程序,而是要不斷地相互作用,時刻要做出新的決定。正是基於這種情况,我們做出如下的斷言:“一項工作的不確定性愈大,爲達到預期的生產目標,在實施該項任務期間,在決策者之間必須處理的信息則愈多。”可以認爲,不確定性會限制某些組織在實施特定任務之前進行規劃和決策的能力。爲了對此做出回應,這些組織應就下列辦法擇其一:—— 增強其計劃能力 ;—— 增強適應計劃外情况的能力 ;—— 少考慮順境 。選擇其中一種辦法的依據是看不確定性的程度,以及此辦法所需要的代價 ;然而,一種特定的組織(結構)形式都將伴隨上述每一種辦法而面世。選定的結構將確定權力關係與交流渠道,亦即確定在該組織的決策者之間如何處理和輸送信息。這樣,只要我們認定不確定性的存在,眞正的問題就是選擇在實施任務期間處理信息的模式 。三.信息處理的基本模式如以上推論,我們的近期目的是弄清不確定性和信息與一個組織結構的相互關係的機制。爲此,我們首先從選擇一種基本機制模式着手,對該模式我們將提高不確定性程度 。1 .規範與程序讓我們回到我們的小工廠上來,從下面的流程圖顯示該工廠的工作分工 。爲了完成工作,達到一定的效益,各班組的工作必需有充份的協調,亦即這些班組成員的行爲應是相輔相成的。即使是一個小工廠,我們亦不會贊同爲了使每一個人能調整其行爲而在所有有關人員間開展面對面的交流。組織(結構)規劃的目的,是造就一種機制使行爲模式能夠滲透到各個下屬單位 。對各項相互依存的下達任務進行協調的最簡單的辦法是預先確定規範或程序的適當行爲,進而對職工加以培訓使其可以不斷協調地行動。如果大家都這麼做,那麼所做的回答就是整體的行爲模式 。755
  • 規範化的裨益在於它減少了交流的必要性;對一個組織來說,規範化即個人的習慣性,使組織面對熟悉的情况即能做出反應,而不必像考慮新情况那樣加以反複推敲。再者,規範使組織具有某種穩定性,因爲在人員流動過程中,規範保障了日常情况下這些人員行爲的連續性 。然而,把規範和程序作爲協調的手段來用,要取决於可以全部預見其相互依賴的情况,並可以確認對其適當的反應。隨着組織面臨新的情况,必須運用其他的相互配合行爲 。2.等級當一個組織面臨一個新問題時,該組織並不具備某種旣定的解决方案。要找到解决方案,該組織就必須考慮到所有受影響的下屬單位。我們假定我們這個小工廠的客戶希望對出產做實質的改變;對此我們不難弄清這種决定涉及到下面的圖表所標出的所有下屬單位。在信息的收集和處理上做大量的工作,可能是做出新决定所必需的 。爲了應付這些新工作,設立了管理崗位。事實上管理人員的作用是針對不確定性的存在對信息加以處理並做出決策。一種等級制標出了這種新的組織 。這樣一旦發生意外的情况,問題就提交給獲取信息的管理人員,以便做出一種決定,成爲該組織針對所有以後發生的相同情况的新的反應。問題逐級上呈,直至送到統轄那些受影響的下屬單位的管理人員手中 。有必要強調指出,等級制是作爲規範和程序的補充手段使用的,而不是損害它,亦即,規範和程序是使重複性情况的協調成爲可能,而等級制則運行於新的情况。這種結合保障了組織的相互配合行爲的連續性 。等級制的脆弱性,在於每一條渠道處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隨着新情况日益頻繁地發生,這些渠道發生了“堵塞”;交流不再是順暢的了,管理人員則要被扣上“不稱職”的帽子,儘管他們比以前工作得更努力 。我們遇到過許多這種類型的情况,通過建立大量的中介機構力圖使問題得到解决;然而,這種解决方案並不太切實有效,因爲相互依賴關係仍然存在,其結果只是愈來愈多的問題提交到統管受影響的下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手中。我們756
  • 假定我們的小工廠採納了下面這個方案維持一種等級制,意味着總經理隨時可能因缺乏對日益增多的新問題進行處理和决策的能力而“翻船”。我們的經驗表明,實施這種解决方案的出發點多是考慮到要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下達任務的協調和組織行爲一體化方面,這種方案是不切實有效的,因爲它只不過把“堵塞”情况從一處轉到另一處而已。3.目標的形成和確定我們可以看到,隨着不確定性的增長,信息在等級制中發生了“堵塞”,這意味着,從必須解决問題的人提出問題到必須决策的人提出解决方案,這之間的時間愈來愈長。我們經常看到的對待這個問題的態度是:“先把它送到上面,回頭再到我們這裏來吧!!!”在這種情况下,更切實有效的作法是實行非集中化,即把决策權下放到離產生信息和負責實施工作的級別最近的崗位上去。然而,在組織推行非集中化的過程中,我們還要面臨我們的老問題:如何保証諸决策者都有一體的行爲模式?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第一個答案是進行培訓。如果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是內行並比較了解其他部門的問題所在,那麼他們就有能力做出最佳的决策。純粹爲了說明起見,我們在此擧個例子,一家葡萄牙的大型公共企業擧辦了一項培訓活動,爲期六個月,參加培訓的人員集中住在省辦酒店,按星期輪換培訓,一星期學一門課(工程,供應,市場,財政等……)。儘管這有助於加強該組織對决策人行爲的監督,但這種培訓並不是對問題的徹底回答,因爲這些决策者首先仍然是其工作範圍內的專家,可以確信的是,從技術角度來看,對某一下屬單位的最佳方案,一般都不是整個組織的最佳方案 。第二個答案是確定目標。讓我們回到我們的小工廠上來,看看“製造”部這個下屬單位的情况。假設確定了一系列目標:要同時生產的產品種類,製造每種產品所需的小時數和日程表,需用的最高小時和總人數,等等。面對這些目標,該下屬單位的管理人員要做出决策以達到目標,而不必在工作期間與其他下屬單位進行溝通。757
  • 這樣,把决策權賦予一般來說產生信息的管理級別去確定目標,是有助於對相互配合的工作任務加以協調。一旦規範和程序確定行爲,爲了達到組織所定的目標,應允許其職員自行選擇適當的行爲 。然而,各下屬單位爲其旣定目標而工作的能力,又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如同規範和程序一樣,當不確定性增加時,要對旣定目標重新訂定的情况就開始發生,就要重新通過等級制處理信息和進行決策。隨着新情况的日益增多,等級通道再次“堵塞”。大量有待處理的信息使目標的重新訂定過程變得異常緩慢,以至於在此期間注定不能爲組織確定一種整體行爲模式。我們接觸過一些聲稱擁有一個“目標管理”的企業。然而,當我們調查了中層管理以後,我們很快就明白,誰也不讚同眞正的目標,因爲作爲一份通常稱之爲“計劃”中的最初目標,總是不斷地被這些人或另一些人所修改,爲的是不進入“含糊點”。如果接近工作級別的決策級別對目標不是瞭如指掌的話,他們就不可能建立一個有利於整體行爲模式的協調機制 。四.組織規劃戰略我們看到,可以在一個組織內部綜合運用目標的確定,培訓,等級,規範和程序,以保証相互配合工作的協調。這種運用的相對成功一方面取決於組織面臨的新情况發生的密度,另一方面則取決於其管理人員處理這些新情况的能力,因爲,如上所述,當不確定性程度很高時,問題終究要歸等級渠道處理 。這意味着,儘管我們所建立的模式可以在不確定性程度不高時得出適當的答案,但它仍然可以導致等級系統的“堵塞”,並進而導致組織面對變化而束手無策(沒有反應,或反應緩慢而且收效甚微),埃爾文·托夫雷稱之爲“未來的衝擊”② 。由此,組織方面需要採納能善於協調的新戰略。目前有兩種設想:要麼盡力壓縮必須處理的信息,要麼努力增強其處理信息的能力。如同下面的圖表所表明那樣,每一種設想都有兩種可能的戰略。所提出的戰略非獨一無二;這些戰略與已建立的模式類似,可以綜合利用。其目標是減少通過等級渠道輸送情况 。② A l v i n T o f f e r ——“未來的衝擊” 。758
  • 1 .利用閒置資源利用閒置資源就可通過壓縮預測能力的水平而減少特殊情况的出現。通過增加資源開發的數量,或通過壓縮預測能力的規模,閒置資源的利用可以與組織的(物質資源,人力資源,財政資源……)安排結合起來。難道還有誰沒見過在某些單位有一些人的唯一工作只是靜待有人休假或生病,以便能有點事幹呢?或是在那些大量配備影印機的單位,影印機的利用率非常之低,因爲只是偶爾用用,所有的人的活都是“急活”,都不能等,這種現象誰沒見過呢?或是有誰沒見過倉庫堆滿了材料的工廠只是爲了應付某些“偶發事件”呢?倉庫的ABC分析技術証實了廣泛利用閒置資源的必要性 。利用閒置資源顯然要增加額外的費用;然而,一旦減少了工作期間信息處理的必要性,它將有助於避免等級渠道的“堵塞”。2.設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減少信息處理必要性的第二個戰略是把工作的功能結構改成互相配合的工作,該工作應由一組擁有必要資源的人員來完成 。我們還回到我們的小工廠上來。假定,在某一時候,該工廠口袋裏裝有三個重要的訂單。這樣不可避免地要確定其先後順序,解决共同服務使用者間的冲突。負責訂單一的製造部門工程師向確定產品的部門和 或生產准備部門施加壓力,要他們優先處理他手中的訂單。訂單二與訂單三的負責人亦是同樣的做法。這樣就產生了必經等級渠道加以處理的衝突,迫使對信息加以處理(可能要開一些會!)並做出决策 。這樣就建立了一個全盤負責所有訂單的小組。將賦予該小組以相應的資源,但這並不意味着工廠要把資源增加兩倍。將要發生的是有關人員專業化程度的下降。在此之前只關心製造的負責工程師,如今很可能要用些時間關心一下前一工序的事情。該小組的建立減少了工作期間特殊情况的發生,進而減少了信息處理的必要性。3.加強垂直信息體系以上所描述的戰略可通過減少工作期間待處理的信息而減少工作量。與之相反,下面的戰略,作爲特定水平的資料,目的是造就一種機制以便處理順利實施工作所必需的信息 。不確定性程度愈高,調整其計劃的必要性就愈大。在特定的時候,制訂一個仍須“修補”的新計劃可能是更爲有效的。這樣,不確定性愈大,幾次修訂計劃所間隔的時間則愈短 。需要指出,修訂計劃愈頻繁,所涉及的面就愈廣:要更多的技術員,更長時間地佔用計算機,更多的管理工作,等等。總之,單位所要設立的機制,應能在信息發生地點適時地收集信息,並在做適當處理之後將其送往應對其做出决策的等級。該戰略的代價相當於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手段所需要的代價 。759
  • 4.使橫的關係正式化最後一個戰略,是使橫向性的權力機構的決策程序正式化。在這種情况下,決策是在產生信息的較低的級別裏進行的 。橫向關係有幾種方式。最簡單的是兩個人之間的直接接觸,儘管這兩人屬不同的下屬單位,但他們在特定的工作中是相互作用的。隨着這些人不得不進行直接接觸的情况增加,就會形成部門之間的聯系 。隨着不確定性的增長,許多部門受到影響,通常的作法是建立以解决專題爲使命的工作小組,使决策的非集中化成爲可能並避免等級渠道的“堵塞”。然而,當不確定性非常大時,這些起初是臨時的小組將成爲固定的小組,這樣就產生了領導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設立互相配合的職能,代表等級體系負責解决與特定問題有關的跨部門問題。擔當這個新職能的主角稱之爲產品管理員,設計管理員,等等 。這種戰略的代價是管理班組職能所必需的時間增加了,而且還要付出間接代價,以便建立聯系及互相配合的新職能 。五.結論在第三章裏,我們介紹了基本模式並對其處理信息的能力做了描述。我們看到,等級間溝通的模式可以協調大量的相互配合的工作,但因不確定性的增加而進行必要調整的能力是有限的 。在第四章裏,我們介紹了四種戰略,在不確定的情况下對信息的處理能力旣可以壓縮也可以加強。每一種戰略都有它的作用和代價。一個組織要善於評價其不確定性的程度,以及每一種戰略的作用和代價,以便從中選擇一種戰略。在我們所建立的模式裏,不進行選擇即是選擇利用閒暇資源;這是唯一的“不自覺”的戰略 。760
  • 法律制度761
  • 762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1 N o.3/4,7 63-7 7 5憲法法院法律學中的澳門*Antón io Vi t or i no **(韋德霖)“憲法法院法律學中的澳門”,我給這次講座起了這樣一個題目。它可能是我一生中最短暫的講座!正如維尼西奧斯·德·穆拉斯(V i n i c i o s d eM o r a i s )所寫的“南海島嶼的詩”一樣,僅用“我從未去過那裏”這樣一句話加以槪括,此次講座也可以用“憲法法院幾乎沒有關於澳門的法律學”這樣一句短語來槪括 。然而,我認爲上述選題僅僅是對本澳法律生活,繼而對本澳法律生活有某種可能成爲憲法法院有關澳門法律學進行更廣泛的反思的良好開端。換言之,我相信現時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憲章所賦予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並將在本澳法律體系的特殊領域中起作用的監督機制進行反思是値得的 。因此,實際上,此次講座將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憲章所賦予的對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監督機制的澳門法律體系作更加廣義的解釋 。關於澳門未來的葡中聯合聲明的批准和生效標誌着葡國對待澳門問題的方式的改變的十分重要的時期到來。這不僅僅是葡萄牙法律體系中本地區的性質得到了改變(在某種意義上,和先前的英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時的香港一樣),而且改變了將要討論澳門問題的,特別是重新提出適用於本澳的主要法律文據的政治優先性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在一講座上發表的講話,本文爲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文本**現任葡萄牙憲法法院法官763
  • 聯合聲明的談判自始至終沒有受到有關本澳的“主權問題”的影響,因爲該問題已得到了解決,也就是說,葡國已於 2 月 1 7 日 第 1 / 7 6 號法律上作了先前的解決,澳門憲章原文本獲得了該法律的批准,繼而獲得了 1 9 7 6 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批准,該憲法(在基本原則中)第五條規定:葡萄牙所轄澳門地區,依照適合其特殊狀態的法規進行管理 。在 1 9 7 8年至 1 9 7 9年關於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談判過程中,這一基本方針得到了重申,並納入了雙邊前景之中。在上述過程中,明確了澳門是葡萄牙管轄之下的地區和葡萄牙政府承認北京政府爲中國的合法代表,只有通過它,“澳門問題”才能在互相諒解和互相協商的基礎之上及時地得到解決。因此,在關於建立兩國外交關係的聯合聲明的前言中,上述意味深長的一貫引喩被認爲是發展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起點 。1 9 8 6年至1 9 8 7年,在關於澳門前途的葡中聯合聲明文本的談判過程中,這一共同大綱重新被正式採用。聯合聲明第一點重點地談及了此大綱,內容如下:“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樣,聯合聲明生效後,澳門憲章在國際法方面成了修改的標的,這種修改從根本上並沒有給葡萄牙的立憲權帶來永久性障碍 。聯合聲明第三點說:“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 1 9 9 9 年 1 2 月 1 9 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聯系剛才題及的第一點和這第三點,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之後恢復行使對澳門的主權,同時至該日,葡萄牙負責本地區的行政管理。請看各種觀點的差異:一方面, 1 9 9 9年 之 後 , 中 華 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完全重組(被認爲是權利性和對本地區行使主權的結合),另一方面,葡萄牙至1 999年的非常廣泛的行政權力(表現爲“單純行政執行權的權力綜合體”)甚至包括了某些典型的主權職能——例如,司法職能。對此,我在下面將作更詳細的論述 。由於聯合聲明的生效,葡萄牙對澳門行使行政權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繼而在政策實踐上向兩個不經常互相滙合的方向作了改變:——一方面,葡萄牙在澳門的行政管理現狀沒有被接受,而是面對國際社會通過雙邊簽約途徑完全合法化,即簽訂一項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條約。作爲國際司法工具,該條約承認,根據有關葡中聯合聯絡小組作用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一部份第一點,葡國在 1 9 9 9 年 1 2 月 19 日之前保證對該區的行政管理(在沒有任何干擾和監督的情況下) 。764
  • ——另一方面,澳門政府在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中具有了直接的外交影響(即,這不單純是葡國的內政問題),因爲“現時行政管理”的任務增添了過渡期的特色,即爲本地區於 1 99 9年 1 2月順利地和平移交政權開展複雜的政治外交活動,而在這方面,葡萄牙需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作(聯合聲明最後部份第三點)。在這方面,在 1 9 8 8/ 1 9 8 9修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期間(聯合聲明簽署後立憲人對澳門的法律憲法通則進行評估初期),並沒有感到需要在憲法中對澳門的處理作深刻的修改。事實上。1 989年有關憲法修改的議會辯論並沒有視澳門爲“一盤重要的菜”。但是,由不同政治勢力提出的有關此問題的憲法修改草案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各黨派一致認爲本澳總督隸屬於共和國總統的機構編制維持不變的方案,另一類是社會民主黨認爲從憲法中撤消有關這種機構從屬關係的條文時應立即進行有利於共和國政府更有效參與澳門的管治,以及挑選和指派澳門總督的修改的方案 。眾所週知,第二次憲法修改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在根本法第二次修訂中,對澳門部份的更改實質上就是對第5條和第296條(1 98 9年修訂後的第292條)進行的確切的和深思熟慮的更改,這種更改保留了自1 976年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原文本之後便產生的澳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關係的總格局。所以,倘若說暫且談不上第二次憲法修訂後對澳門憲章進行重新修訂問題,但毫無疑問,這次憲法修訂給本地區的司法制度帶來了三項變革:——一方面,改變了澳門憲章的歸屬分類,突出了由於葡中聯合聲明生效而產生的澳門和葡萄牙共和國連結的暫時性:有關澳門的內容沒有寫入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有關憲制基本原則的第5條中去,而寫入了我們的根本法最後條款和過渡條款的第292條第1 款之中;——另一方面,變更了本地區司法組織,在憲法第292條第5款中增加了澳門司法自主的原則;—— 再一方面,改變了澳門憲章的修訂辦法,從而總督帶來了第292條第3款規定的,與澳門立法會並駕齊驅地行使其修訂權力的可能。這些基於各種不同担擾的第二次憲法修訂帶來的變更從那時起便產生了兩種非常突出的實際後果,其作用已經產生或正在產生。現在,我談談5月1 0日第1 3/90號法令批准的澳門憲章的修訂情況和目前正處於共和國議會審議階段的澳門司法組織的未來基礎法律的問題。我們在審議有關澳門憲章修訂的問題之前,不妨回憶圍繞着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司法體系之間的關係,自1 976年以來一直有着各種不同解釋和採取各種不同的立塲。有人認爲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不完全適用於澳門,有人認爲從實765
  • 質上它完全適用於本地區,有人認爲這是一部非典型憲法,有人認爲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僅僅部份適用於澳門(有些情況因憲法本身的明顯反致,有些情况因其性質,有些情況因司法文化財產的原因,有些情況則是因涉及澳門憲章本身各種有關這方面條文的規定)。在這裏,竭盡全力重新挑起這次爭論並非我的本意。但我相信總的來講,於1 990年進行的澳門憲章修訂工作以及對其進行的各種規範性解決辦法可能對此問題帶來某些希望。無論是以1 990年澳門憲章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所表明的有關“憲法條例和原則”的引喩爲基礎,還是以由第1 3/90號法令在監察本澳地區政府機構(總督和立法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範圍內進行的變更爲基礎,這一點從本質上來講都是一樣的。關於在第1 3/90號法令中寫明的澳門憲章有關憲法條例和原則的引喩,我們 可以 參看 第 一部 份第 2條 1 款; 第 1 1 條 1 款 d項 ;第 1 5條 2款 ;第 3 0條 1 款 a項 ;第 一部 份第4 0條 3款 以及 在某 種意義 上第 4 1 條 2款和 3款 。關於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監察制度,請參看第二部份第1 1 條1 款e項;第30條 1 款 a 項 ; 第 二 部 份 第 4 0 條 3 款 以 及 第 4 1 條 1 款 。從這些引喩中我們能得出什麼結論呢?關於第一組的規定,它們十分明確地強調在確定和劃定澳門地區行政、經濟、財政和立法自主權時的憲法原則的直接參數值,同時也強調由於澳門憲章第2條的規定而產生的內部公法人(我強調的是內部公權)。同樣,在憲法中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的直接作用毫不含糊地被認爲是這種自主權的界限和參數値(澳門憲章第2條),而這種自主權根據澳門憲章第11 條1 款d項規定有着對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自由和保障限制和暫時中止的特別制度。另一方面根據澳門憲章第1 5條2款,澳門立法會對總督法令的拒絕追認制度(以侵犯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本地區不能夠違背的憲法和章程條款或條例爲基礎)把這種拒絕追認權解釋成召開立法會是爲了對明顯的合憲參數發表意見( 參 看 第 3 0 條 1 款 a 項 ) 。進言之,澳門憲章賦予了總督對立法會不合憲(侵犯憲法條款)法令的否決權,而這否決權,一旦被立法會所確認,便成爲憲法法院監督法律文件合憲性的必由之路(參看第40條 3款)。另外,澳門憲章還引用了和葡萄牙共和國憲章法第207條相同的條款,該條款規定所有澳門法院不得執行侵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或澳門憲章的規則(第41 款),以及和該第41 條2款和3款的“衝突性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衝突性規定”是對1 976年澳門憲章關於澳門司法體系和可適用於本地區的共和國司法體系之間關係(指具有同等重要司法力的或有本質性矛盾的文件之間的關係,如果這種矛盾不能因實施一項等級規範標准而得到克服的話,只能借助於各政權機關的職權分配的標准加以解決)的理解的重要突破口。766
  • 但是,要對這種澳門憲章第41 條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衝突性規定”作出解釋並非易事。我們得從理論上考慮其某些主要關係。上述法規因其特殊影響力而適用於解決在澳門憲章第31 條表述的各司法制度的實質性矛盾:—— 人的身份及能力(第a項);—— 權利、自由及保障(第b項);—— 罪行、刑罸、保安處分及其必要條件,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等之訂定(第c 項 ) ;—— 違反紀律之懲罸、行政上之秩序罸,以及有關程序之一般制度(第d項);—— 公用使用及公用徵收之一般制度(第e項);—— 租賃之一般制度(第f 項);—— 貨幣制度及度量衡的標准(第i 項);—— 公共團體與被管治者的保障,以及行政當局的民事責任(第n項);—— 公共企業的通則大綱(第○項);在上述情況之下,由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法規一般優於由本地區政府機構制定的規定,如果上述制度有實質性衝突的話 。但是,對比之下,選擇這類內容的標准並非首尾十分一致 。請看立法人的“主導綫”:確定了這一“衝突性法規”均適用於保護由於澳門憲章的修訂而交還給本地區的共和國議會所有立法職權(參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1 68條),也就是說,澳門憲章的修訂賦予了澳門政府機構的立法職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1 68條 1 款 a , b , c , d , e , h , o , u 和 × 項 ) 。但是,很明顯,共和國法規在這方面的優先標准因上述職權,特別是在澳門地區具體司法生活方面的職權,具有不同的司法作用而終將被削弱。因此,比較澳門憲章第31 條1 款a項和b項的制度(人的身份及能力,權利、自由及保障)和f 項的制度(租賃之一般制度)以及i 項的制度(貨幣制度及度量衡的標准)便可輕而易擧地得出如下結論:如屬前兩種情況,共和國的法規的優先性因涉及葡萄牙模式的司法體系的架構性和特徵性問題尙具有說服力,如屬後兩種情況,反映本地區特點(除了它的經濟和財政自主權),應該具有相反的解決辦法,即在衝突的情況下,本地區的法規優於共和國的法規 。也許是意識到了終於出台的解決辦法的含糊不清,澳門憲章的立法者,在“挽回面子”之後,對這一條多少有些撲朔離迷的一般法規作了更改:“但基於當地的特殊情況,如後者沒有抵觸前者主要內容時,則不在此限。”(澳門憲章最後部份第41 條2款,也就是說,共和國的法規在一般情況下具有優先性,但考慮到本地區特殊的客觀條件而本地區制定的法規又不違背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法規的“主要內容”的情況除外 。767
  • 那麼,對這種更改作何解釋呢?很明顯,行將尋找到的解決辦法將取決於對本地區問題進行逐項分析,以便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爲取消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司法制度作出辯解,並以共和國的法規的“實質核心”爲其界限判定是否適用於澳門。這“實質核心”取決於對尙在比較中的各種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故而,如果本地區制定的法規在上述各方面違反共和國的法規的“實質核心”,那麼,這種違背行爲,在大多數情況下,起碼在最重要的情况下,並不說明是一種眞正的和確切的違憲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衝突性法規”的實施最終只能產生表明體系及其對違憲宣吿的效果 。與此同時,如此一項空洞的,外形鬆散的,依附於由互相對立的法規組成的“實質核心”的“衝突性法規”,雖然間接,但却擴大了憲法法院,即受權實體的干預範圍,以對照澳門憲章判定本地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換言之,倘若本地區司法制度在澳門憲章第31 條的上述範圍內排除了適用於澳門的共和國司法制度,並且這種排除並不能在“本地區特殊情況下”找到足夠的理由和/或當這種澳門特殊制度影響了上述共和國的法規的“實質內容”,那麼,本地區的法規不會具有優先性,但這一點,如果不損害因侵犯澳門憲章第41 條2款而可能產生的問題的話,則最起碼能說明是特定違法狀態,這種狀態一般爲澳門法院所了解(根據澳門憲章第41 條1 款的法規),在集中監察方面,也爲憲法法院所了解(根據澳門憲章第30條 1 款 a項和第 1 1 條 1 款 e項的規定,以及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發佈的法規),即便對澳門法院提出上訴,或在一般爲連續性的或追朔性的抽象監督方面亦是如此 。我們要談及的問題是有關在監察適用於澳門的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問題上闡明憲法法院的職權 。關於具體監察,由第1 3/90號法令進行的更改並不十分重要,儘管在監督特定違法,也就是因本地區的法規或因適用於澳門地區的共和國的法規而侵犯了澳門憲章的範圍內對憲法法院的職權作了說明(因而擴大了範圍) 。或即:澳門法院不能實施(應該不實施)侵犯澳門憲章(這最起碼基於我們確定爲特定違法的判斷之上,而非基於因考慮到澳門憲章對憲法的屬性而我們確定爲間接違憲的判斷之上)或侵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判斷爲直接違憲)的共和國或本地區政府機構的法規。對司法決定向憲法法院上訴,這一點因前澳門憲章有合憲的規定已不成問題。這方面的變革將涉及對違法性(侵犯澳門憲章的特定違法性)的判斷,甚至將涉及因把澳門憲章理解成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純粹形式上或者本質上所能接受的東西而產生的間接違憲性的判斷。我們認爲這是一個應該開誠佈公的問題 。對此,憲法法院曾兩次強調了其根據澳門憲章原版本和第284/89和24 5 / 9 0 號裁決在對合憲性具體監督問題上的職權。上述第一條裁決公佈於19 8 9 年6月1 2日共和國日誌第一組別第1 33條,第二條裁決尙未公佈。在第一條裁決中,憲法法院恰恰對其有關澳門司法體系的職權範圍提出了質疑,並且作了肯定的回答。對澳門立法會制定的一項規定的合憲性正在審議之中768
  • —— 8月 2 7 日 第 9/ 7 7/M 號 法 律 第 1 8條 第 1 款 —— 規 定 “ 犯 有 第 1 4 條和第1 5條所指的罪行而被判刑之個人不得進入賭塲”(前一條是關於借錢給賭徒,後一條是關於抵押身份證件作爲該借款的保障)。在第二項裁決中,憲法法院又重新修訂了其職權範圍,並且保留了因爲 1 9 3 6 年 1 月 2 7 日 第 2 7 , 49 5 號法律第41 條1 款具有合憲性而在以前確定的法律學,該法律學給濫用新聞自由的刑事制度確定了涵義 。在這兩個裁決中,憲法法院聲稱要以澳門憲章的原版本作爲基礎,總之,它所以這樣基於如下依據:—— 澳門憲章被視爲葡萄牙共和國自 1 97 6年4月 25日之後明確使之生效的憲政法規 ;—— 澳門憲章表示出有些憲法原則和條文可適用於澳門地區,如1 976年起草的澳門憲 章第2條,第 1 1 條第 1 款 第d項,第 1 3條第 1 款, 第1 4 條 第 3 款 , 第 1 5 條 第 1 款 , 第 3 1 條 第 1 款 a 項 和 c 項 ;——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雖然不能完全適用於澳門(由於憲法賦予了澳門地區自主權,澳門憲章中的行政管理組織把對某些憲法承認的職權的行使交給了主權機構),但仍在廣闊的領域中具有適用性:無論在澳門憲章所表示的引喩的效果方面,還是在塡補本地區政治憲章規定的規範性空缺的需要方面 ;—— 從1 97 6年起草的澳門憲章第9條d項可以產生這樣一個結果,澳門一般來講執行源於在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下,由總督決定實行自由限制和憲法保障全部或部份中止的處罸制度的權利,自由和保障制度 ;—— 澳門憲章不包括有關基本權利的條文,但在澳門,基本權利得到保障;—— 根據 1 1 月 1 5日第28/ 82號法律第一條規定(這是確定憲法法院組織,運作和程序定義的法律),澳門司法羣體是葡萄牙司法社會的一部份。上述法律包含對適用於澳門的共和國文件違憲性的監察和對本地區政府機構制定的文件的監督 。從這個架構中,憲法法院得到這樣的結果:根據1 97 6年的澳門憲章的規定和第28/82號法律,憲法法院有權審理澳門法院對在這方面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有關違憲性的上訴 。關於抽象監察,由第1 3/90號法律進行的修改十分突出,這是因爲前澳門憲章的提出最起碼是含糊的 ——並且使有些作者因爲認爲1 976年澳門憲章第31 條1 款c項所指的“職權法院”就是專門爲了了解由本地區政府機構制定文件的合憲性設立的法院而已經不是憲法法院,把這種對合憲性的監督排除在憲法法院的職權範圍之外 。新的澳門憲章增加了一條關於預防性監察(對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簡單條款和範圍更廣的連續性監察制度 。769
  • 關於預防性監察,現在提出的解決辦法因尙不成熟直接地列入了澳門憲章原版本的解決辦法之中。關於此問題, 1 99 0年澳門憲章第40條3款這樣要求:總督以違憲或特定違法(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或澳門憲章)或侵犯由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本地區不能違背(侵犯具有前面已分析了的和確定了界限的衝突性條文效力所加強的價值的共和國立憲行爲的違法)共和國主權機構制定的法規爲理由否決立法會法令,該法令一旦被立法會所確認(根據澳門憲章第36條2 款 a 項,由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對違憲或違法,便產生一種預防性監察的“官方程序”——在前面所指的兩種形式中——作爲憲法法院的最終起訴(由此而產生總督被迫公佈法律或否決最終成立)。因此,這純粹是一種對立法會文件進行的預防性監察,從表面上,這種預防性監察因立法會和所要求的大多數對總督否決的文件僅僅具有確認效果尙在作官式運作。關於連續性監察,無論是總督的文件,還是立法會的文件,都應服從於憲法進行的集中連續性監察——無論是因爲侵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還是因爲侵犯澳門 憲 章 ( 第 1 1 條 e 項 和 第 3 0 條 1 款 a 項 ) 。儘管澳門憲章沒有明確表明這一點,但是,我們認爲因需要進行審議的法規的普遍約束力而宣吿違憲和違法性應和這種監察制度聯繫在一起,而這種審議由於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將產生憲法第282條所指的宣吿效力 。關於立法會制定的法規,總督具有監察的主動權,而關於總督發佈的法規,立法會具有監察主動權。從這種模式便產生了澳門憲章並不明確賦予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構監督合憲性和合法性的任何主動機制 。在這裏,要強調的是無論對於違憲性和違法性的宣吿效力(特別是對於追溯效力),還是對於憲法法院的程序(特別是關於監察的期限和起訴和關於檢察院的約束性上訴的權力),澳門憲章完全是無所作爲的 。所以,在這裏有一個澳門憲章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憲法法院的法律相適應的廣濶領域,而這個領域我並不認爲一開始就沒有各種困難。如果有關合憲性監督的內容毫不含糊的話,那麼,對於違法的監督,憲法法院在塡補其漏洞時必須具有創造性,因爲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憲章本身在某種意義上構成了憲章,它具 有憲 法的 實 質性 價値 ( 因 1 9 8 9年修 訂的 憲法 第 29 0條 1 款和 第2 9 2條2款的條文效力),同時作爲具有加強價値的法律在生效。作爲一個等級規範性文件,它高於普通法律(因爲被認爲是憲法生效前的憲政法律),同時具有一個特殊的行爲參數價值和在這個與亞速爾和馬德拉自治區政治行政章程相比較領域中純粹爲了上訴目的對特定違法判斷的基礎 。正如我剛才所說, 1 9 8 9年以後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92條 2款規定的源於作爲憲政法律的澳門憲章實體的和第1 3/90號法律對違法監察內容所作修改的“雙重性”互相適應肯定不會成爲引起不同學說派別和對憲法法院的未來法律學進行嚴格的深思熟慮的需要的原因 。770
  • 剛剛談及的規範性範疇,儘管還有解釋上的困難,但總的來講,取決於對它的具體實施,無論是由澳門公共生活的主角來實施,還是由用來表示這點的審判程序來實施。在實質性條文中所指的這種模式強調了加強1 990年修訂的澳門憲章增設的關於澳門體系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具體保障。這種關注本身對將來具有重要價値 。因此,從本地區司法管理模式的發展角度看,澳門憲章第75條確定了共和國高等法院向澳門高等法院移交職權的範圍,澳門憲章第1 9條5款明確賦予最高行政法院的職權表面上(和無法解釋地)屬例外(以判定對總督和政務司的確定和應執行之行爲提出的上訴)。因此,可以設想,一種靈活的,並且能對“制度精神”進行直接上訴的兼容性將會導致這種職權也包含在澳門憲章第75條的規定範圍之內,而向澳門高等法院移交這種職權,無需進行澳門憲章第1 9條5款所指的明確修訂,並根據可能因澳門司法組織未來基礎法律在這方面出現的問題,將在和共和國其它上等法院移交職權一樣的範圍內進行 。所以,澳門憲章第75條的規定就是在1 999年以前葡萄牙共和國總統應該向澳門高等法院進行職權的移交,其中包括監察適用於澳門的文件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職權。這種移交絲毫不是說向所有的上等法院同時進行,但爲了達到所要達到的目的,並不排除這種移交應循序漸進地進行。在這範圍之內和我們感興趣的問題上,必須承認在第一時間將監督由於違反澳門憲章而產生的特定違法的職權歸還澳門高等法院,而在第二和純粹意外時間,向澳門最高法院進行監督合憲性職權的移交,如果從本地區司法管理制度發展角度來看這種移交有理由的話。無論如何,在這個程序範圍之內,應該承認這對於使澳門高等法院在1 999年以前完全成爲本地區的在監督違法性和違憲性方面的最終審判階段的澳門地區的司法體系存在的前途可能會有好處 。達到這一點之後,尙有兩個需要談及的最後問題:一個是關於將來和 1 9 99年以後的對合憲性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模式的可能產生的影響,另一個問題,作爲所走路程的必然結果,是關於起先提出的問題,即至1 999年,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按照1 990年修訂的澳門憲章在澳門生效和執行條件問題 。關於第一個問題,必須承認1 990年修訂的澳門憲章關於監督合憲性和合法性進行的更改不能不對照葡中聯合聲明關於本地區司法體系在將來生效的總模式 。根據聯合聲明,1 999年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爲一部地區的“微型憲法”將在澳門生效。政權移交之日起,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和其它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這部基本法。然而,應考慮這一總原則實施的兩種重要方式。很明顯,由於 1 9 9 0年 1 2月 20日以後政權移交過程的特殊性效力,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將不再適用於澳門,基本法或稱“基本政治憲章”將取代於直至771
  • 該日代表葡萄牙憲法和澳門憲章的規範性綜合體。而後,對合憲性問題的判定將自動地轉交給澳門法院,但在有關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方面的內容,它不能直接或自動地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提及的任何監察合憲性職責。這有兩條基本理由:——一方面,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監督合憲性制度和葡萄牙模式的司法監督制度毫無相同之處,因爲它是由政治議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集中監督制度。——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更確切地說,它的部份——僅僅 是涉及到對外政策,特別是國防方面的內容——將實施於澳門,但在聯合聲明中,沒有其實施範圍和條件的內容,這根本取決於處理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尙有疑問的問題(對此,請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以及該基本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第 2章 第 1 2條 至 第 2 3條 的 規 定 ) 。然而,現在沒有什麼東西可以阻止(以前則相反)在一般情况下由澳門法院負責,在特殊情况下由高等法院負責的對特定違法分散的或集中的監督形式的存在,從而基本法具有了現行制度賦予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或澳門憲章的行爲參數。也就是說,我並不認爲澳門法院在1 999年以後,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審議澳門現行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有着不可克服的障碍。同時,這在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點第二段落中找到確切的答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聯合聲明這條原則會產生這樣一個必然結果,無論是本地區政府機構發佈的文件,還是澳門憲章第72條所指的共和國主權機構明確發佈用於澳門的文件,凡在政權移交前就已存在的規範性文件都將在1 9 9 9年1 2月 1 9日以後有效。但是,爲了使這個必然結果確實實現,必須承認應優先考慮“尋找”至1 999年澳門有效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這種“尋找”因1 990年修訂澳門憲章產生的向本地區廣泛地歸還政權而成爲可能,同時還須認識到立法文件越適合本地區特殊現實越好,因爲這樣它們才能找到必要和足夠的社會力量,使其在聯合聲明所說的在權力移交之後尙能存在下去。通過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否定或修改現行規範性的文件)制定的立法決定(或從更廣義上,規範性決定)和宣吿這些文件在抽象監督方面因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具違法性的司法決定,可以驗證這些規範性的文件在1 999年之後將不復存在。這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由司法機構(高等法院)進行的對違法的宣吿將會毫不含糊地突出基本法在未來的本地區司法制度中的優先地位,同時也將明顯加強一個眞正的民主社會所固有的,並且符合和絕對可以延續下去的本地區已存在的現實司法生活的對合法性的審理保障。因此,可能會令人感興趣的是,採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文本的相同立場。根據該基本法第1 7條的規定,香港特772
  • 別行政區的法律呈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該區的那些侵犯基本法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責任(特別是涉及到對外政策和國防方面的內容)和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係方面的法律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廢除,儘管它沒有這方面修改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由香港地區立法機構行使 。眾所週知,這是一種僅僅涉及那些具體領域的集中政治監督制度。這種制度產生這樣的結果:在其他方面,以香港基本法中的解決辦法作爲澳門的參數,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妨碍1 999年政權移交後繼續存在由本地區高等法院負責的,對本地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進行抽象監督的,並符合基本法的司法制度和絕對延續90年澳門憲章確定的模式的審理制度 。還需補充的是,若無不可抗拒的困難,並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章,第1 58條)中所指的由該區法院負責解釋基本的模式,這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香港基本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該區法院對該區自主的範圍解釋基本法 。第1 58條的提出使得這種授權只能具有一般性,而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職權和中央政府與該區關係方面的內容在此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地區法院必須事先按照他們的決定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基點之上對基本法作出必須由香港法院作出的解釋 。以澳門爲例,倘若不糾正各種可能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基本法中的較爲明確的解決辦法作出辯解的各種不同基本現實,那麼,根據前面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模式,即使在1 999年之後,澳門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的審議特定違法的職權將會繼續得到承認,這種特定違法即地區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的規範性文件無論在具體的監察程序範圍內還是在抽象的集中監察的名義之下對基本法的侵犯,而後一種監察可能會導致由於侵犯基本法而以普遍約束力宣吿上述規範性文件的違法性 。根據聯合聲明(特別是對外政策和國防方面的內容),那些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方面的內容以及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要涉及到的內容,例如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關係的內容不在此職權範圍之內 。現在,我們回到本文的起點來結束本文: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至1 999年在澳門生效的條件 。總之,基於我們所述,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由1 3/90號法令實施的對澳門憲章進行的修訂給澳門地區司法制度和共和國憲法之間的關係帶來了有意義的表述 。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爲對嚴格遵守憲法原則和條例的指揮權在各方面變得更大,同時也因爲對合憲性和合法性的監督制度進行了完善,使之更爲明瞭和包羅萬象 。773
  • 當然,澳門憲章的修訂並沒有對這種監督和保障制度的各個方面,特別是訴訟程序特點和有關監督效果方面制定明確的條例,但是,毋需置疑,它以更強的嚴格性補充了大量資料,從而驅散了業已存在的,包括憲法法院法律學領域在內的某些疑雲。無論對於對合憲性進行具體監督的模式,還是對於採用連續性抽象監察的旣定執行方式,任何深層的疑慮都不可能繼續存在下去。對預防性監察,僅僅作了輕描淡寫的規定(在以澳門憲章1 976年文本爲基礎的解決辦法範圍之內),而不作爲違憲性的監察好像已經完全排除在外。然而,在上述兩個方面,澳門憲章的修訂並因其本身而產生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完全適用於澳門這樣的結果。澳門的大問題還將繼續存在下去,儘管其模式與以前的有所不同:在確定此適用的範圍上,遵循的標準是什麼?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包括引言部份(關於憲法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一部份,關於基本權利;第二部份,關於經濟組織;第三部份,關於政權組織;第四部份,關於憲法之保證與修改,以及最後條款與過渡性條款。縱觀其全局,我認爲找到澳門司法制度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四等聯系是可能的:—— 第一等:明確有關澳門憲法法規(第292條,第 1 3 7條 i 項,第 164條 c 項)。對此,毫無疑問。—— 第二等:澳門憲章直接或間接要求的憲法法規(和憲法原則):即憲法制度基本原則的實質,關於權利,自由和保障的法規和有關對合憲性進行監察的法規。這是規範性法規的結合物。一般講來,它們應該完全和直接地適用於本地區,或作爲本地區司法制度的解釋性和組成性文件。—— 第三等:憲法法規,其在澳門的實施必須經常包含澳門憲章本身的實質性合憲價値和本地區的政治,立法,行政和經濟自主權的範圍(在1 990年大大地擴大了),這種自主權應基於澳門自身的特點: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規定,關於經濟組織的規定和關於司法組織的規定。在這第三等關係上,談論一般標準或只談論實施性條例,我並不認爲是可能的,然而能表露出規範性法規結合物(一方面是葡萄牙共和國憲章,另一方面是澳門憲章)之間進行逐項核定的,並由於例如憲法和憲章產生的澳門自主通則的最後宗旨的必要兼容性。—— 第四等:從根本上不適用於澳門的合憲性規定。這些是所有有關共和國機構的組織規定(有關對澳門享有特殊職權的主權機構和法院的規定——儘管如此,法院僅僅限於澳門司法組織的未來基礎法律範圍之內——在這基礎法律之中,合憲性範圍僅僅是法庭獨立的原則——和有關修訂憲法的法規除外)。因此,由此格局而產生在第一等和第二等的法規中,一般將對實施或直接聯系本地區立法人進行推定,而只是在第三等的法規中,將從本地區的特定出發對其實施的條件進行逐條考慮。774
  • 在這方面,受到憲法保護的價值,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上述實施性逐項決定的組成要素是本地區自主及其特殊利益保障的組成要素(根據1 97 6年澳門憲章原版本並非專門的特殊利益,這本身只表示澳門自主權的不可忽視的擴大)。毫無疑問,無論是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還是澳門憲章都不能確定什麼是本地區的特殊利益,這給法律的執行者(給本地區的立法人,給澳門法院和給葡萄牙憲法法院),留下了自由決定的廣濶餘地。在這方面,不得不承認這種決定自由(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在澳門實施條件的具體判斷)必須經常考慮到葡中關於澳門前途的聯合聲明的重要性,並且按照這一國際條約,特別是按照綱領性條約特殊意義和鑑於1 999年的政權移交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保持不變深化澳門司法體系自主權條件的必要性 。因此,我得出如下結論:直至今日,憲法法院關於澳門的法律學並不豐富,面對這些新參數,我相信不僅僅將來仍會如此,而且也不會把最明顯的和影響最大的有關問題留給本地區及其人民。啓發本地區政治和司法生活的主角對1 990年澳門憲章修改發掘來的這種新的潛力的覺悟也是本地區爲迎接關於澳門前途的葡中聯合聲明的挑戰進行準備的內容。上面就是我今天想給您們的微薄奉獻。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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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四册 ,第十 三 十 四 期 , 1 9 9 1 N o.3 / 4 , 7 7 7 - 7 8 9論澳門法律制度之可行性J.A.Oliveira Rocha*序 言要談論澳門法律制度之可行性,就必須先對法律模式的運行和擴散理論做一番分析。這種槪念包括國與國之間法律範例及法律思想的不停的流動。對這方面的理論論述並不多。若是我們要論述羅馬法律之採納及殖民地法律問題的論著,那麼最爲知名的立著者當數屈森①,阿古斯蒂尼②,魯蘭德③和薩科④ 。根據論著,必須對兩種情況加以區別。第一種情況是,特定司法技術的輸入是基於一種特意作出的抉擇,並依據輸入國的標准而採用。採納羅馬——日耳曼模式(池巴(Ch i b a ),1 986年)的日本和實施社會主義法律的中國就屬這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殖民地法”。在這種情況裏,特定司法模式的實施就是經濟與文化的殖民化裏其中一個最大的過程 。*澳門東亞大學(澳門大學)敎授(法律及公共行政)① A. Wa t s o n 的 主 要 著 作 有 :《法律之移植:比較法之入門》(1 974年);《法律的本質》(1 977年);《社會與法律變化》(1 977年);《民法之制定》(1 981年);《法律 淵源、法律變化及多義性》(1 984年);《法律之演變》(1 985年);《法律想象之破滅》(1 988年)。② E r i c Agos t i n i ,《法律比較》(1 988年),Puf .。③ R o u l a n d ,《法 律人 類 學》(1 988年)。④ Rodo l f o Sac c o,《比較法槪論》(1 990年),都靈:G.Giap i che l l i E d i t o r e .777
  • 對葡萄牙影响最大的殖民制度是法國實施的制度,法國的制度是容許雙重法律體系的存在的。宗主國的法律僅適用於法屬領地,與此同時,“當地”法仍舊依附於俗例。發生爭執時,則以維護“殖民地公共秩序”的原則實施法國法律 。總而言之,在法屬殖民地裏,傳統的法律制度是由殖民者的法律制度所允許和容忍的附屬性法律 。澳門不能列入上述任何一種的情況。自從葡萄牙人來到這個地區起,就一直存在着截然有別的兩種法律制度和兩種法律組織機構:中國的和葡國的。此外,葡國在整個亞洲的領地裏,情況都是如此,唯有果阿是個例外。只是到了十九世紀中葉才採納了一種成效不太令人滿意的法律殖民化的過程(胡克(Hooker),1 9 8 8年)⑤ 。從理論上來看,法律模式的流通,或如一些人所說的那樣,法律模式的移植問題要求對法律和社會間的關係進行分析。對此,存在對立的兩種槪念。第一種槪念把法律作爲社會的一面鏡子(弗里德曼(Fr iedman),1 984 年 ) 。孟德斯鳩 (Mont esqui eu) 是用下面這種方法表述這個思想的:“……每個國家的政治和民事法律……應適應其所服務的人民,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治和民事法律能適用於其他民族,那將是極大的幸運”引自《法律精神》,I,3(1748)in 2 Montesquieu,Oeuvres Complétes 237(ed.de la Pleiade 1951).根據這種理論,只有該過程涉及包括法律體系在內的文化模式的轉移時,才能談及法律的移植 。由屈森發展的第二種理論 ( 1 9 8 3 年) 認爲,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與法律制度之間並不存在緊密、全面和必然的相互關係。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它與其他社會制度不同,是在自己的範圍裏存在和運行的。屈森還認爲,法律的這種相對自治性歸因於法律工作者的決定性作用。其專業化的培訓限制了法律的社會性參與,而且在某種形式上使法律不受社會現實的影响。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輸入法律標准、模式和制度,並應用於有別於它們得以形成發展的背景的社會制度之中 。羅斯料·龐德(Roscoe Pound)認爲:“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多屬於從其他法律制度裏借取法律物料以及吸收法律以外的物料而成的歷史”。⑤ Al be r t o Cos t a(1 989年)談到立法的“自我主義”,其含義是,延伸到澳門的葡國政治制度表明它無法與其在運作的環境溝通 。778
  • 我們明白,法律制度是可以輸出或移植的。然而,這種轉移是否成功與特定思想意識的輸出緊密相關;換言之,法律移植必須與深刻的社會結構變革伴生,這就如同在中國發生的那樣,首先進行資產階級革命,而後是社會主義革命。另一個同樣的例子發生在日本現代化和西方化時期。其次,那移植涉及到緩慢的文化同化進程⑥。再者,唯享有政治上的合法性⑦,才可把特定的法律制度移植,這就是說,輸入法律制度的社會把新模式作爲合適的模式加以採納。事實上,對新模式的強行採納是可逆變的;一旦力量的相互關係發生變化,其效果就吿終結(薩科,1990年)。基於這種觀點,應該強調指出,歐洲模式最初在殖民地的傳播,旨在調節屬地間的法律關係。由於“威望”方面的考慮,即期望新領導人能擁有殖民當局的職權,歐洲模式的採納進程在獨立之後加快了步伐。此外,“威望”還源於羅馬法律的採納,並能解釋拿破倫法典之擴張和德國的科學、學院模式之滲透 。最後一點是,沒有在新模式中培訓專門的法律工作者,有效的移植是不可能的。這方面在新法律模式裏提供其工作者,即律師、法官、登記官和立契官及其他司法官員的法律學校就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我們讚同屈森(1 983年)的看法,即強調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因爲他們能夠使外來的法律模式適應社會制度⑧。在分析過一個移植後的法律制度是否可行的假設或條件之後,現在該問一下那葡國的羅馬——日耳曼制度在澳門是否可行呢。當然會有一些正式條件使這制度的存在能延續到一九九九年以後。“聯合聲明”規定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司法安排納入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們並不要懷疑雙方的良好意願。然而,我們要談的是另外一個“聯合聲明”的闡釋未能解答的問題。問題就是對源於葡國的澳門司法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存在客觀的條件呢。爲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將對澳門的司法-行政和司法-政治制度的歷史做一番分析。下面我們要探討一下與澳門類似的情況,譬如果阿。然後分析澳門的法律現狀。研究中國是如何解決司法準則和模式方面的冲突,亦是一個重要的課題。我們還將試權衡一下能否對各種政治制度產生及保持信任,尤其對那些可視爲最合澳門的司法模式與制度。⑥請看歐洲採納羅馬法律的情況。該過程延續了五個世紀,儘管其推動者接受的是同類型的敎育,但最終並未產生一個全歐劃一的法律。⑦關於政治合法性問題,請參閱 Dogan(1 988年),L i p s e t (1 981 年)等人的論著。⑧顯然,這種管理的意思是輸入的法律制度將充滿當地成份。R i ggs(1 964年)談到以多種機構的重叠爲特征的“多稜社會”,在那裏,從殖民宗主國輸入的法律標准只是在表面上對社會關係加以調節。因而,在由政權認可的官方法律與由大眾所認同而出現的非官方的法律之間存在着一道鴻沟 Ch i ba,1 986年)。779
  • 對這些變量行爲的分析,將使我們得以開列出關於澳門法律制度可行性的設想 。最後還要針對法律實踐、立法政策、司法結構和法律敎育領域提出一些措施,使“聯合聲明”所指的,即澳門現行源於葡國的法律能夠成爲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澳門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澳門自十六世紀中葉開埠以來便有兩種自治的法律制度,那就是適用於葡萄牙居民的葡國制度和適用於中國居民的中國制度。除了本身的法律,每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司法組織。涉及葡萄牙人的簡易案例的司法審理係由民選法官處理;其他案例則由陪審員審理,上訴則向果阿法院提出⑨ 。而對澳門中國居民的司法審理權則歸屬中國當局,只有在一些輕微案件中具有相應中國官員身份的檢察官才擁有司法權。涉及葡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的問題是個異常棘手的問題。按照規定,一般性的案例屬檢察官職權範圍。在較嚴重的案例裏,檢察官把中國人送交中國縣官,而葡萄牙人則提交葡國司法審理。然而,這種程序並不總是風平浪靜的。博克瑟(Boxer )稱之爲“拉鋸”的政策,在澳門整整生效了三個世紀 。十九世紀中葉,阿馬留(Fer re i r a do Ama ral)總督對澳門行使葡國主權,檢察官則把其司法權擴展到澳門中國居民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 。一八六二年,修改後的檢察官規章這麼寫道:“檢察官未能通過調解而確定之一切民事問題,仍然由當事方指定的仲裁員簡單即決地裁定,並經由檢察官認可,可訴諸政府委員會”這種制度一直沿用至 1 8 8 4 年 撤銷檢察官和澳門中國事務檢察署爲止。檢察官的所有職權劃歸法區法官 。同一文件還擴大了商法的適用範圍至澳門⑩ 。顯然,這純粹是紙上談兵,因爲中國人仍然依據自己的做法進行商業活動,甚至在法規生效後約二十年的時間裏在澳門建立的所有的中國商業社團都是非法的 。⑨1 581 年的一份文件提到陪審員和兼做死者和缺席者書記員的司法書記員。而1 588年的陪審員規章則確定了他們的職能和權限。首先就是禁止他們干預對中國人的司法審理。⑩更爲現實的是在1 879年1 1 月1 8日頒佈的法令,使民法在海外生效,但保留不適用於華人的風俗習慣。通過1 909年9月2日的法令,頒佈了特別針對家庭和繼承範圍的中國人習俗的法規。780
  • 取消了民事裁判帶來的是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優先考慮的是爲中國人設立一個法院——澳門支那人特別法院。終 於 由 1 9 1 7 年 1 1 月 2 9 日 的 第 3 6 3 7 號 法 令 頒 佈 設 立 該 法 院 , 而 其規 章 由 1 9 2 0 年 1 1 月 2 7 日 的 第 3 1 1 號 省 令 做 了 修 改 。該法院的權限包括普通程序的民事和商業訴訟及特別程序的訴訟,以及刑法第 5 8 條提及的任何懲處所適用之全部刑事案例的審理和判決 。總而言之,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澳門一直存在兩個分離的社會,每個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司法結構。從十九世紀中葉到本世紀三十年代,實行的是一種殖民政策。澳門政府專爲中國人設立那些有自己的訴訟規定和使用中國法律的法院(先設立了檢察院,在改朝換代之後又設立了特別法院)。葡萄牙把立法範圍直接和簡單地擴展至所有澳門居民並沒見有成效,因而在家庭和承繼法的範圍保留了華人的俗例和習慣並據此而設立審理民事及商事的特別法院,由仲裁員和陪審員負責(11)。自本世紀中葉起,由於當時實行的“同化”政策,已不再考慮澳門的特殊性,轉而考慮的一般是在葡國通過的法律文件 。那麼今天又是什麼情況呢?由蘇保榮(Boaven t u r a de Sousa Santos)敎授領導進行的一項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結果(1 991 )便會有個答案,屆時我將細加研究 。下面我們將對法律模式的流通做個簡要的分析,以得出有助於評價澳門法律未來的一些結論 。比較分析(11)在一份對商法在澳門的單純擴展的消極作用的分析中,委員會把本世紀初澳門的經濟危機歸咎於實施葡國商法的錯誤政策。確實,中國人的商業社團不是合法設立的,一旦因破產而有必要訴諸法庭時,所據的是合伙人共同負責的原則,這種作法把資本家弄得暈頭轉向,促使了中國資本的外流 。有關法律模式交流接觸的比較分析論著並不多。其中最著名的論者當數胡克(Hook e r )( 1 9 7 5年; 1 9 8 8年)和池巴(C h i b a)( 1 9 8 6年) 。高志德(A l be r t o Cos ta)(1 989年)在很大程度上依據上述兩位作者的論著,對英國在斯里蘭卡的經驗、葡國在果阿、達曼和第烏的經驗以及英國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和香港的經驗進行分析 。對這些經驗所做的比較分析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結論。首先是法律和語言有聯系。這種聯系在“習慣法”的情況裏尤爲明顯;法律與文化緊緊聯系在一起,以至於許多立著者(陳,1 989年)懷疑一九九七年之後“習慣法”在香港能否存在。這種情況與“民法”制度的情況不太一樣。這後一種模式更易於輸出,然781
  • 而它所要的是一項翻譯(12)和適應工作,人們一般稱這工作爲法律本地化。在澳門,這是一項根本性的工作,因爲在1 999年之後只有爲數不多的人講葡萄牙語,而中國居民則一直以來都是生活在葡國法律以外。對各種經驗進行比較分析得出的第二個結論是一個法律制度的延續必需靠法律工作者。高志德(1 989年)認爲,葡國模式法律制度在果阿的消失,很大程度上歸因於葡制司法人員所留下的空缺被“習慣法”制度所培訓出來的司法人員逐 步取 代(13) 。這方面,葡國政府的失誤就是從沒有在果阿設立法律院校。况且在那裏遇到的阻力較之菲律賓和波多黎哥爲小,儘管彼此間的經歷非常相似。第三個結論是,不同的法律制度相處的結果乃以社會結構較好的一種制度佔優。據最新的分析,葡國法律制度能夠在澳門是有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良好意願,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意在澳門保持“民法”模式,因爲在她本身內部的現代化過程也在輸入這種模式。然而,必須使該模式適應澳門的未來規劃 。在澳門的司法機構和法律活動澳門仍沒有自己的司法組織。現有的法院乃從屬於共和國司法組織(14) 。1 990年8月9日,政府通過了“司法組織”法案並提交共和國議會(1 5) 。然而,法案不久就引起了爭議。律師門認爲法案是不合適和有局限性的,而檢察院的法官則認定這部未來的法律將管轄澳門的法院。討論拖延了些時日,當地報紙亦有做出反應。法案最終得以在1 991 年6月付諸表決。然而,對該司法模式在 1 9 9 9年以後生存的可能性留有疑問。對於在澳門的法律活動方面,蘇保榮敎授的研究工作(1 991 )是最清楚不過的了。初步分析表明,儘管近幾年司法活動有所增長,但在民事審理的一些重要的領域却呈相對萎縮。蘇敎授認爲,這種萎縮意味着司法機關與澳門的華人社會的一種分離。至於最近幾年訴諸法庭案例的相對增多,原因只是要求法院作証的案例大增而已。這些案例大多數都是要求取消出生登記上其曾作放棄葡籍的聲明。目的是爲了獲得葡萄牙國籍,預防1 9 99年之後可能發生的事情。(1 2)1 989年2月20日第1 1/89/M 號法令規定,葡萄牙文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澳門政府機構的批示均要附同中文譯本。然而,中文文本僅具參考價値。此外,總督有權下令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任何法律文件而無需相應的中文譯本(見在1 991 年7月3日的《政府公報》上頒佈的第1 08/91號批示)。(1 3)這種情況很可能在澳門發生,因爲雙語司法人員已爲數不多,而且他們大部份都可能在1 999年之前就離開澳門。(1 4)助理總檢查 長Garc i a Marques(1 989年)做了一份講述澳門司法制度的報吿。(1 5)在討論中的“司法組織”法提案曾刊於1 990年1 2月8日的《澳門論壇》報上。782
  • 根據蘇保榮敎授的看法,澳門居民與法院間關係的疏離原因可能是有力支配社會現實的非官方手段的壯大又或者另一可供人們選擇的本地法律文化的壯大所致。不論在那一個假設,葡式法律的未來是不明確的。在法律敎育方面,1 988年在東亞大學(即今澳門大學)開辦了一個法律課程。儘管在創辦該課程的過程中有過一些波折,但對其所採納抄襲葡國現有東西的敎學模式,從來沒人提出過疑議。縱使深知這是個棘手的問題,仍然有必要對此加以反思。除了由公共行政培訓中心所辦的課程和講座以及爲那引起爭論的私人公証處的設立而辦的課程外,狹義地說,培訓工作做得並不多。在創建本地政治文化方面,甚至一本法律刊物也沒有;以澳門爲對象的法理學收集工作也有待開展;儘管立法事務辦公室開展了一項値得稱讚的立法調查工作,但對現行立法文件的編輯、整理和評論及翻譯成中文的工作,均未提到議事日程上來。澳門法律制度的合法性當那制度能夠對最適合那社會的政治-司法機構產生和維持信任時,就會談到合法性的問題。在一個像澳門這樣的具有不同政治利益、處於快速過渡進程的政治制度裏,對合法性的關切是必須的。最好的法律不一定是最完善的法律,但必須是廣泛讚同的結果而且必須具備以常規方式長久存在的條件。法律制度的合法化過程,要求公眾參與和不斷磋商,以獲得環境與政治決策制度間的反饋。由於大部份公眾和政府之間有溝通上的困難,在澳門的那個合法化進程是極其困難的。這個事實要求我們必須悉心關注立法本地化進程,必須從社會學研究法律的未來使用者並在法律生效後對之加以宣傳(16)。對葡式法律制度的合法性程度,我們沒有准確的槪念,但一切都表明,居民對澳門現行法律模式的認同是微不足道的(17)。(16) 把法律市塲化的過程,可以加入一些協助法律實施的形式,如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處之類。那份有關法律援助的條文,即88年8月1 5日第21 /88/M號法律至今仍未整理妥當。(17) 關於衡量政治合法性和應加以考慮的指數的方法,請參閱 Mat t e i D o g a n ( 1 9 8 8 年 )的著述。(18) 91 年6月3日第106/GM/9 1 號批示規定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對所接到的投訴、請願、意見、批評和諮詢做出季度報吿,得出的資料有助於評價澳門居民對政府的接受程度。我們希望這些資料能得到很好的收集整理,使硏究人員的工作能順利開展並按此明確制訂政策。評價合法性程度,是一項複雜和緩慢的工作,要求對眾多的指數加以衡量(1 8)。其中一些指數的值較低,如投票率(參閱表1 );爲捍衞制度而獻力的看來也783
  • 很少。儘管存在一個與澳門居民傳統利益一致的社會,但大部份澳門的居民都寧願選擇移民。1 989年6月就此所做的一項民意調查中有一個問題是問有否做出了離澳的安排。百分之三十二的華人、百分之五十七的葡萄牙人和百分之六十的澳門人(土生)做出了肯定的回答(19)。表11 9 7 6 - 1 9 9 1 年直接選擧資料*係估算數字,因爲對上一次人口普查是1 981 年進行的。1 991 年會進行新的人口普查,因而數字會有變動。資料來源:行政曁公職司1 991 年選擧結果報吿。最後,如果說近幾年的經濟發展一方面令澳門的經濟繼續可行(20),另一方面則因大量中國勞工的進入令致澳門本土的文化遺產與特色消減。中國與澳門: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澳門的大部份法學家都預言葡式法律制度會有光明的前景。從法律觀點看,他們以爲中國正在“西方化”,正在輸入歐洲大陸的羅馬一日耳曼模式。在二三十年代就做過這種嘗試,引進了六部法典。然而,這些於 1 9 2 8至1 9 3 5年間頒佈的法典,事實上從來沒有實行過(徐白康,1 990年)。就是在目前實施這些法典的台灣,對律師和法官的重視也是微不足道的並經常干預司法權。敎育仍然把傳統作爲解決冲突,節制個人行爲的最佳方式。只有當控制社會的儒家方式不能奏效時,法律懲罸才派上用場(艾潑斯坦(E ps t e i n),1 989年)。(19)L u i 及 Coope r 在一份新作(1 990年)中談到香港,他們對高級公務員做了一個民意調查後得出的結論是,存在一種不穩定和對未來不信任的氣氛。(20)文禮治政府曾力圖使人相信的那些所謂大型建設,即使從經濟方面看也可能並不是什麼理想中的黃金國。要在如此短的時間裏建成這些項目,勢必導致通貨膨脹、工資上漲和本地工業出口競爭力的削弱。784
  • 隨着社會主義在中國的發展,把法律作爲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的這個來自蘇聯的法律槪念得以盛行。這種把法律作爲工具的槪念如今仍是個主流。此外,法律的第一源泉不是法律,而是政治聲明(21)。事情確實在發生變化(22),但我們不知道是否會對社會現實產生影響,不知道是否會帶來變化,但願我們不要看到儒家傳統的復活(23) 。對中國法律加以描述,使我們可以對未來的中國和澳門法律制度間的相互關係做出一些預測。根据“聯合聲明”,“現行法律基本不變”。而“聯合聲明”的附件寫道“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根据同一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的。表面上似乎一切都明白無誤,然而,詞語的含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談到台灣和“一個兩制”時,鄧小平強調指出,自治是有限度的,完全自治是超出了討論的範圍,因這可意味着“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國家”(《北京周報》,1 988 年 8 月 , 第 3 2 期 ) 。張永由(1 988年)在談到香港時指出,“不變”的意思是“基本不變”,而不是所有的細節都不變。這句話的意思是,一方面中央政府不對之作任何變動,但並不是說澳門居民就不能對之加以變動。另一方面的意思是,“一個國家”的槪念必須包括國家的完整和國家主權的維護。中國現在是並且繼續是個社會主義國家(24)。總而言之,誰也無法肯定未來,但中國對澳門顯然要在一個主要取決於總督形象的制度裏控制着權力的主要槓杆,如解釋權、改變權和行政長官的任命權(25)(21)如要了解中國法律情況,請參閱 E.Del l ’A qu i l a(1 981 年)的《中國法律》,這可能至今仍是最好的手册;從官方角度來看,則請參閱其他論著,如杜西川和張凌元(1 990年)的《中國法律制度》。(22)如要深入探討最近的法律制度改革和硏究中國的法律,請參閱吉衞東(1 989年),張志鳴(1 989年),A.D i c k s(1 989年)和陳守誼(1 988年)等人的論著。(23)最近(1 990年1 1 月1 1 日),羅馬自由大學國際法硏究學會的漢學家Rober t o Be r t i ne l l i 在澳門指出,“根據西方的標准,中國首先是個沒有法律傳統的國家,它千百年來把法律作爲達到國家目的的工具,並在那儒家遺下的思想框框裏奉行法外協商”,爲此,作者引述了十八世紀文人顧炎伍的話,“法律和規定對領導人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但並不是通過他們而得以實現良好的秩序,因爲這種公正政府的原則植根於人們的思想和習慣之中”。(24)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解決冲突的方法,這可用作預測中國將會是如何對待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目前僅知道黃進(1 990年)、韓德培和黃進(1 990年)在這方面發表過著述。這兩位作者在他們的合著中談到澳門、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未來在法律上的爭端可視作爲地區上的爭端,認爲可適用自治區與經濟特區的經驗。(25)我們尙未知道《基本法》的最終方案,但“聯合聲明”規定,只能在澳門進行的協商基礎上始能任命行政長官。785
  • 結束語:政策方面的結論經過對這些變量的分析,高志德認爲可能發生下面三種情况:1 .源於葡國的現有法律制度會被中國法律所吸收;2.現有政治制度將瓦解,由“習慣法”的制度取而代之,至少在經濟領域是如此;如同在果阿所發生的一樣,殘留着的是一些家庭和繼承法的痕迹 ;3.儘管存在許多不利因素,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將延續到1 999年以後。至於第二種情况,我們並不太憂慮。香港的法學家則害怕“習慣法”制度的消失。然而,澳門法律體制的壯實似乎應該與由“習慣法”制度發展出來的各種外交法律技巧相結合(26)。第一種情况是最令人擔憂的。如果不採取緊急政治措施,那麼澳門的法律制度就有在短期內解體的危險。應在下面四個領域採取措施:1 . 立法政策2. 法律文化3. 司法組織4. 法律敎育1 .首先,應徹底地把立法的能力本地化,就是爲此甚至不惜重新修訂組織章程。近期指稱澳門立法機構沒能力在敎育、環境和健康領域問題上進行立法的討論,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即使自治權限極少,但不能自己確定自己“福利”的政治制度根本就不存在。要不然就談不上政治上的自治。其次,有必要使大領域的法律本地化,如多部大法典(27)。在某些法律項目中,如行政法,甚至弄不清哪些東西是現行有或無效的 。總的來說,立法的工作一直以來都還能夠適時地回應和解決一些問題和利益集團的壓力,只是沒有實行一項清楚明確的政策,即留下一個能在1 999年之後延續下去的法律遺產。2.我們已經看到,在原本的執行權離去之後,一個法律制度倘要繼續生存下去就需要有一個可養活它的法律文化。如果沒有這法律文化,那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即使比那執行權更頑強也會隨着時間的過去而減弱。(26)法律制度如同組織機構,要植根於一個充滿敵意的環境,就必須對這個環境加以吸收採納。(27)這個跟把立法工作交給外來人是不同的,他們根本就不認識本地實況。我們並不是要製造傑作,而是要使葡國法律能被澳門居民所接受採納,而這主要是法律社會學家、政治科學家和比較法的專家們的工作。786
  • 基此,我們必須迅速行動起來。必須通過創辦一本刊載法學著述和評論的刊物,去組織推動法律知識的傳播。有必要建立法律制度的“銷售市場”(28) 。每項法律或規範性條文,均應配有揷圖說明以通俗易懂的摘要形式在澳門的所有刊物上刊載(29)。其次,應開始着手在法庭內使用中文。與此同時,應激發對那些熟悉現行制度特點的翻譯員和“法律起草人”的專業培訓工作,並着意在1 999年以後保持葡國法律的精神。最後一點是,任何一種文化體系的生存,均有賴於其是否對外開放、努力吸取對其重要的東西、擴大其影響。在擴大影響方面,應與香港的情况作一番比較“習慣法”制度的影響波及鄰近的深圳經濟特區,深圳目前正是採用着有關的經濟與商業法例(30)。至於與澳門相鄰的珠海經濟特區,則沒有發生這種情况(31) 。3. 至於司法組織,我們希望它能迅速建立起來,使澳門司法制度成爲一個自治整體,而司法官員則可以逐步由能夠使用澳門兩種官方語言來處理訴訟和法律工作、決定 1 9 99年後留在澳門的雙語法官替代。4.法律學敎育是在東亞大學(澳門大學)法學院進行的。儘管有過許多波折,但該班仍得以保持與葡國同類班相當的學歷形象。我們認爲,當務之急是使法律學敎育地方化,使之適應本地現實並包容中國法律和“習慣法”的制度。另一方面,必須使之國際化,即引入一些課程,培養有能力幫助澳門繼續保持自治政治行政體制的公務員。我們都看到,澳門的生存有賴於它的國際化。但這並不是說應擯棄其“精髓”、擯棄羅馬一日耳曼模式法律制度的特點(32) 。(28)法律制度的銷售市塲不是通過所謂的法律諮詢去建立的。除了法律諮詢可以是行政對個體法律工作者的一種替代外,在葡國模式裏有一個擁有這種權限的機構——檢察院。這項工作應通過法律援助的普及而得以完成。通過法律諮詢可以認識自己的權益,然而,由於缺錢或受文化方面的局限性而不能實現這些權益,這至少是令人沮喪的。(29)這並不阻碍刊發宣傳政治行政制度的手册,如新近由行政曁公職司刊發的《行政手續指南91》就是一個開端。(30)1 988年1 2月29日的《南華早報》在第8頁曾談及以下幾個範圍的問題:土地和所有權 ;企業及其他組織機構 ;公職法 ;企業管理 ;股票及証券;貿易及市場管理;信貸;運輸 ;海關;勞工;電視。(31)澳門與廣州兩地檢察官的多次會晤,以及澳門法學院與廣州法學院聯系的建立,表明對澳門未來法律制度極其有用的一種相互作用關係已開始建立。(32)基於這種看法,我們理解葡萄牙學生的擔憂,他們付了學費就能合法期待學位在葡國得到認可。我們理解,學歷的國際化和成果的差異只能給未來的畢業生帶來事業上的好處。眾所周知,目前在葡國有法律系畢業生人數過剩的情况,市場無法容納。滿足葡萄牙學生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可以通過在後兩個學年對其進行專門培訓來實現。這樣,其中一種模式可以維持相同於葡國國內的學歷,另一種模式則有適合國際及本地情况的科目。787
  • 必須加強法律的專業培訓,即專業化的培訓(法官、立契官、登記官、檢察院的人員),但也要培訓司法事務範圍的公務員。時不我待,已是時候利用那些接受中國和其他國家,尤其是那些“習慣法”國家法律敎育的人仕,向他們提供專門進修葡國和澳門法律的機會,以改變他們所受的敎育。最後一點,爲了能令制度延續下去,必須使研究生(碩士和博士)的培訓制度化。否則澳門就會步果阿之後塵,即那些來自“習慣法”敎育制度的新的法律工作者局限於該種法制去思維推理,並實施該法律制度。在短短的時間裏,果阿成了馬六甲而澳門又如同馬六甲一樣,亦將成爲往事的追憶。1 9 9 1 年 6 月參考書目#徐白康,1990年,“中國現行法律槪况”,《比較法國際雜誌》,第42卷,第3期,885-914頁。#Chen,Albert H.Y.,1989年,在《以外語寫的法律:香港情况》一文中引述 KathleenCheek-Milley & Miron Mushkat 合著的《香港:變化的挑戰》,香港大學亞洲硏究中心。#Chiba,Masaji,1986年版,《亞洲本地法律與外來法律的相互作用》,倫敦,Routledge& Kegan Paul 。#Costa,Alberto,1989年,《借鑒其他採用歐洲模式的經驗,制訂澳門法律政策》,澳門政府推荐的讀物(臨時文本)。#Dell’Aquila,Eurico, 1 981年,《中國法學》,Padova:Cedam。#韓德培和黃進,1990年,“中國區域性法律冲突一瞥”,《中國社會科學》,第2/90期,150-169頁。#Dicks,Anthony,1989年,“中國法律制度:成敗未定的改革”,《中國季刊》,119(9月)。#Dogan,Mattei ,《多元化民主的比較:對合法性的考驗》,倫敦:Westv iew Press.#Epstein,Edwad J.,1989年,“中國與香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間的未來的相互作用”引自Raymond Wacks 的《香港法律的未來》,第35-75頁,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Friedman,Lawrence, 1 984 年,第二版,“美國法學史:過去與現在”,34,《法律敎育報》。#Hooker M.B.,1 975年,法律多元主義:《殖民主義與新殖民主義法律之入門》,牛津:Clarendon Pre s s 。#Hooker,M.B.,1 988年版,《東南亞法律》第11册,《東南亞的歐洲法律》,新加坡:Butterworth。#黃進,1990年,“中國法律制度的冲突初探”,《中國社會科學》,第390期,183-204頁。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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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1 N o.3/4, 7 9 3 - 8 0 8從《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建立到“烏拉圭回合”的“中期回顧”:對國際貿易法規,特別是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法規的總結*Jorg e Olivei r a **一、《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建立引 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誕生的眾多關於國際法規的機構和組織中,可以說很少有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那樣,在國際法律關係方面發生了如此巨大變化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誕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和猶豫不決的過程,最後還是通過政治破腹生產才得以問世的 。《建議的憲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 945年1 2月6日,美國國務院發表了一份重要文件,題爲《發展世界貿易和就業的建議》。在這份文件中,美國當局提出了國際經濟關係當時應該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是:(1 )國際貿易額應該是很重要的,特別是應該比戰前重要 ;(2)國際貿易應該由私營企業來進行,至少美國應當如此 ;* 現在發表的這篇文章,基本上是作者於1 989年第二學期在里斯本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關係”課程上的一份講稿。基本內容未有變動,只是刪去了一些專業術語,並盡量避免使用引語和脚 注 。* * 澳門法律事務辦公室主任793
  • (3)國際貿易應該是多邊的,而不應該僅是雙邊的 ;(4)國際貿易不應該有岐視 ;(5)工農業的穩定和貿易政策應該是可以共存的,因爲工農業領域的繁榮與穩定同國際貿易有着密切的關係 ;(6)爲實現這些目標,國際間應不斷地進行協商和合作 。根據這些原則,美國當時主張召開一次由各國代表參加的大會 。倫敦方案和日內瓦方案於是,聯合國社會經濟委員會於1 946年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通過了召開一次關於貿易和就業的國際會議的決議,旨在實施各國關於應該制約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項原則的協定,旨在依據聯合國這一政治組織的主張,起草一部新的《憲章》和成立一個負責處理各種經濟問題的新組織 。爲達此目的,由十四個國家的代表組成的“籌備委員會”於1 946年秋在倫敦舉行了會議。美國代表團提出“憲章”草案,應包含上述“建議”,籌委會依此開始自己的工作。稍後,一個起草委員會爲籌委會第二次會議起草了一個章程草案。這次會議於1 947年在日內瓦舉行,會議產生了未來“憲章”的草案 。“哈瓦拿憲章”這個“憲章”草案文本被帶到於1 947年1 1 月至1 948年3月在哈瓦拿召開的聯合國關於貿易和就業問題的代表大會上。經過與會代表的討論,會議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英文縮寫爲“I T O”)文本,成立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臨時委員會(英文縮寫爲“ I C I T O”)。這個臨時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執行委員會。該執行委員會召開過多次會議;但是,大約在1 950年,當它得知美國將不接受“哈瓦拿憲章”後,它爲制定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的一切努力就這樣付諸東流了。與此同時,在聯合國貿易和就業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日內瓦會議)快結束時,二十三個國家在未等到“哈瓦拿憲章”生效的情況下,強調了這一憲章第四條的重要性,並且制定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 ra l Agreement onT a r i f f s and T r ade,一般簡稱 爲 G.A .T.T.)。該協定於1 947年1 0月30日正式簽署(儘管只是自1 948年1 月1 日起才生效)。本來,按當時規定,它只能“臨時地”存在,在“哈瓦拿憲章”生效時,它就應該終止其效力。但是,如前所述,由於“哈瓦拿憲章”未被批准通過,這就導致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架構和活動變成永久性的了,儘管有必要時該協定做進一步的修改,使其更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直到《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一個新的文本於1 953年通過後,它的生命中的自治階段才得以開始 。794
  •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由於人們希望《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一個過渡性文件,所以這一協定很少談及組織機構方面的規定,而隨着時間的推移,這樣的規定顯然有必要加以研究和制定的。總協定對簽約各方規定的主要義務如下:(1 )在貿易法規涉及的各個方面要同意給予別的簽約國以最惠國待遇 ;(2)履行特許貨單上規定的最高關稅限額 ;(3)限制或在某些情況下不使用構成非關稅壁壘的或損害貿易或使貿易走上岐途的措施 ;(4)使用特殊的訴訟程序解決爭端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開展的活動中,最重要的和最出名的要數它舉行的七輪多邊談判“回合”(rounds),因爲它的每一個談判“回合”都導致依據逐步降低關稅的原則採納一些新的關稅減讓條例 。已經結束的最近的兩輪多邊談判回合是“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目前正在進行的多邊談判是“烏拉圭回合”。關於這些“回合”,我們在下面還要更詳細地談到。但是,爲了大家能更好地理解這個問題,讓我們首先來看看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範圍內生效的法律的淵源 。二、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範圍內生效的法律的來源主要的文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根據的主要法律文本(即那些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文本)包括下列各個範疇:(1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原始文本以及其附件,特許貨單和臨時實施議定 書 ;(2)加入本組織的各個協定(共三十五國,其中二十國是個別加入,五國是根據圖爾庫埃 Tu r quay 議定書加入,其餘十國是根據阿納西Annec y議定書加入);(3)修改總協定文本的各個協定;(4)取代、修改或審批特許貨單的各項協議;(5)充實和完善總協定的原則或條例,特別是各種法典(如:補貼及抵消關稅法、關稅法、公共市塲法、貿易技術障碍法、進口許可程序法、反傾銷法等)的協議;(6)《多種纖維協定》儘管在技術上獨立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其它文件,但仍在總協定的範圍內起作用。①(見文末)795
  • 其它的主要來源顯然我們還不能說,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範圍內生效的上述法律已構成一個完整的法規範疇,因爲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機構所發表的題爲“法律文件狀況”一文中還提到被分成十六大類的,約一百六十項法規 。雖然對總協定的各種修改並沒有規定那些未同意這些修改的簽約國都要遵守,但是,該總協定現在的文本——包括歷次修改和臨時實施議定書——,也已得到所有簽約國的認可 。總協定的附件1 ,題爲“說明和補充規定”。協定第三十四條指出,附件1同其它附件一樣,是總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它的解釋性說明値得予以同樣的對待。“東京回合”通過的法典中也有類似的說明和脚注 。次要的法規對上面這些主要的法律來源還應當加上一小部份次要的法規。這些法規包括對簽約國問題的某些決定 。這些決定常常是專門對特定的國家或形勢做出的,可以被看作是實施性文件。但是,最近的某些涉及面更爲廣泛的決定已經擴大了簽約國的活動範圍,已經具有了某些“法律”性質 。對協定的解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簽約各方的權力範圍呈現着逐漸擴大的趨勢(這可能也是一切沒有一個完整的司法機構的國際組織的特點)。實際上,在關於簽約各方達成意見一致的問題上,成員國的意見形成了該組織的法律。顯而易見,所有成員國都同意對法律文本進行不同於先前解釋的修改,這種情況不會經常發生;因此,認眞考慮有利於某種特定解釋的法律根據是更爲實際的。在所有的解釋中,看來最有份量的是簽字各方的決定 。總協定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進行有約束性解釋的權限。但是,不能認爲,簽字各方可以隨意提出正式的解釋性建議。他們的意見多數是通過採納(委員會的)會議報吿或由工作小組制定的,其中包括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法規進行解釋的文件而反映出來 。監督非關稅壁壘法典實施的委員會有時做出一些“解釋”和提出一些“建議”。比如,反傾銷委員會就曾提出過一個“關於聽取簽約各方爲實施該法典的某些條款而打算採取的某些方式”的建議。對此,該委員會還補充指出:這樣的建議旣沒有增加各方對實施法典所應承担的新義務,也沒有減少他們目前所承担的義務 。796
  • 事實上,凡提交給委員會的報吿幾乎總是獲得採納的。從過去的情況來看,如果這個報吿是由一個工作組起草的,那麼一般不會造成什麼問題,因爲分岐意見總是列入報吿中,而委員會對這些分岐意見沒有下結論。但是,事實上當委員會依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發出報吿以解決某個爭端時,本身就已經做了不少帶法律性的解釋,而這些解釋並不令一些簽約國滿意。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報吿可能純粹是給人家“看”的,或可能僅僅是爲了讓人家看看它所採納的意見如何被某個有影响的政府所拖延執行的。當然有時一個有不滿情緒的國家可以把自己的不滿意之點看作是無關緊要的爭議,以避免自己冒被人控吿設置障碍之危險。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個簽字國在接受報吿的解釋時常常伴隨着一個關於不同意某些點的聲明 。這樣的解決方式本身並沒有什麼特殊的約束性(儘管反映在其中的意見可能被有關方面在適當時機重新提出),它的重要性不會因爲其載入委員會提交所有成員國的年度報吿或會議紀錄之中而有所增加 。由於大部份工作小組或會議盡量避免衝突,意見分岐就可以減少,至於不被採納的一些報吿,雖然涉及同一個問題,但應指出的是,例如1 985年關於進口檸檬粉的地區性關稅制度的報吿就不提同一地區內關於罐頭水菓的報吿,原因是後者可能不被採納 。人們經常聽說,支持總協定的某個解釋應該建立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慣例之基礎上,“慣例”這個詞所包含的活動範圍可以從簽約各方的決定擴大到個別成員的行爲。顯然毋庸置疑,當存在某個有爭議的問題時,一個或一些(少數幾個)國家的慣例可能是重要的。但是,當這種慣例可以作爲體現共識的形式提出來時,那麼它對未來決策的影响就是可以理解的和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這種以務實著稱的組織來說更是如此。由此推論,關於以往慣例的價値問題,如果這一慣例是與習慣法(Common Law)相關聯的話(英國人試圖在他們所屬的國際組織中按照這一觀點行動,但是他們的這一主張理所當然地遭到其他伙伴的冷遇),或如果這一慣例僅僅被引用來解釋原始文本的話,那麼它除了具有某種學術價値外,就再沒有別的什麼價値了 。總協定和關於《哈瓦拿憲章》的那一章(或關於其它特殊問題的章節)的準備工作常常被用來體現立法者的意志,這主要是因爲那些工作的許多重要組成部份都隨着處理近年來的事務,重新載入總協定秘書處公佈的“總協定分析性索引”中去了 。就像在“索引”中所能看見的那樣,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創建後的頭幾年的工作中,它的高級官員,如執行秘書(如今叫總裁)或簽約國主席担任解釋一定問題的任務完全是司空見慣的事,而且看來,他們的解釋有關方面都是接受的 。這一作法如今已不經常使用了,儘管在解決美國和歐洲共同體之間產生的涉及1 981 年出口的財政利益和補貼的 U S D J S C 案的爭端中還使用過 。總協定秘書處迄今還在不時地發表一些研究某些法律問題的論文,但總要附上一個說明:只有簽約各方的意見才是有效力的 。797
  • 三、從“肯尼迪回合”到“東京回合”1 967年6月“肯尼迪回合”談判結束後出現了一個動蕩不定的階段,其主要原因是:(1 )主要工業國的貨幣的比價波動很大;(2)大多數工業國的通貨膨脹日益嚴重;(3)美國財政赤字,特別是貿易赤字加劇,因此它不可能執行1 967年1 1 月關貿總協定年會制定的,分別經1 969年1 1 月的會議和1 970年2月的會議修改補充的綱要。這個綱要包括三個階段:(i )搜集必要的信息和基本資料(這一工作實際上於1 968年完成);(i i )確定存在的問題(這一工作於1 969年和1 970年基本完成);(i i i )尋求相互都能接受的、旨在解決所清理出來的問題的辦法。當時預計,到1 972年可以做出開始新的一輪談判的決定。但這一決定實際上直到1 973年9月才在極其不安的氣氛中做出來。由於美國在1 971 年8月宣佈美元不可兌換性所產生的問題,由於美國貿易赤字的狀況持續不變,也由於1 973年發生的石油危機,這一切使得美國國會不能立刻給予美國總統特殊的權力,以便下令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於進一步削減關稅的新的一輪談判。直到1 975年1 月,《美國商法》生效後才賦予了總統上述權力。與此同時,在美國和其它工業化國家出現了承認保護主義的理論和實踐的傾向。導致這一傾向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1 )美國需要在不影响國內就業的條件下調整其貿易收支;(2)歐洲國家在石油危機的影响下也需要調整其貿易收支;(3)來自一些擁有可觀的工業生產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的各種有競爭能力的產品——特別是製造業產品大幅度地增加;(4)在太平洋沿岸出現了一些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有不少靠廉價勞動力發財,而且可以從世界上最大的兩個金融市塲——東京和香港獲得足夠的資本 ;(5)對1 973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首次擴大帶來貿易偏差而引起的反應。1 973年9月1 4日“東京回合”談判開始,一百多個國家共同簽署了一份意向聲明。該聲明提出了談判的總目標,其中包括“通過逐步取消貿易壁壘……發展世界貿易和使世界貿易日益自由化……”。798
  • 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往的多邊談判一樣,“東京回合”應本着互利互讓和互惠的原則來進行,其目的在於“通過適當的方法,在盡可能高的水平上實現利益的整體平衡”,儘管不指望做出“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相違背的貢獻”。談判主要應該解決削減或取消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的問題,並修改其它會降低或損害國際上對工農業產品,包括熱帶作物產品、原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等的物資交流的措施。談判應該被看成是“一個整體,它的各個部份應該共同向前推進”。此外,還計劃審查多邊保護體系或例外條例是否適宜,以及在某些領域削減或取消一切妨碍貿易的壁壘 。談判代表們還同意把討論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問題作爲一個談判議題。這個議題的總目標在於保障這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使其外滙收入得以顯著增長,使其出口產品多樣化,並加速其對外貿易的發展。這輪談判第一次使全體工業化國家接受了給予發展中國家一種非相互性的優惠待遇 。“特殊的和更優惠的待遇”,是談判代表們發表的聲明提出的一個口號;這一口號在以後的談判中通過各種文件又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而且是每個談判領域討論的一個重大議題 。由於總協定第一條增加了一個解釋性備忘錄新條款,所以發展中國家在某些領域享有更大的優惠待遇就成爲合法的了 。因此,“東京回合”就其所涉及的廣度和深度來說,就其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其複雜性來說,無疑是一輪史無前例的和最雄心勃勃的多邊談判 。四、“東京回合”討論的主要問題“東京回合”談判討論的主要問題如下:—— 關稅:“東京回合”通過了關於以每年的累進分檔方式徵收百分之三十三的工業產品附加稅至1 987年(共八年)的決議;—— 限制和強制出口:未達成任何協議 ;—— 限制進口:制訂了關於國際收支所採取的貿易措施的聲明草案;這一草案後來被簽約各方以聲明的形式加以正式採納,其目的是爲了充實和完善簽約各方保護其國際收支而限制進口時所應遵守的准則和法律程序;—— 修改總協定第十九條:儘管美國堅持限制使用這一條款,但由於歐洲共同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反對,仍未達成任何協議;799
  • ——農產品:1 973年9月1 4日“東京聲明”承認農業領域的特殊性後,美國同意不對歐洲共同體共同的農業政策原則提出異議。但是把建立一個“關於農業多邊格局”的問題列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輪談判的議程,其目的在於約束簽約各方在制定和貫徹本國的農業政策時能遵守關貿總協定的有關法規 。——調整和取消主要的非關稅壁壘原則:對美國和歐洲共同體、美國和日本之間發生的某些冲突進行了協調後,制定了五個法典(補貼和抵消關稅法、報關價値法、公家購物法、進口許可訴訟程序法、貿易技術壁壘法);此外,還對反傾銷法進行了修改 ;——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和特殊好處:除在通過的法典中增加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條款外,還通過了四個“文本”。這樣,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而不僅是給一些非相互性的好處)就第一次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成爲合法的了。“東京回合”最後通過了以下多邊協定:(1 )1 979年日內瓦議定書和補充議定書,其中包括對三十六個國家或地區實行特許的名單;(2)標準化法(關於貿易技術壁壘協定);(3)公家購物協議;(4)補貼和抵消關稅法(關於解釋和實施《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的協定);(5)報關價値法(關於實施《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七條及議定書的協議);(6)進口許可訴訟程序協定;(7)反傾銷法(修訂文本)(關於實施《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協定);(8)民用航空貿易協定;(9)關於牛肉的公約;(1 0)關於奶制品的國際公約。從作爲文本的附件一的附錄上看,各簽約國對上述協定的參與程度很不相同。這個附錄展示了1 986年的情況(請參閱附錄)。除上述協定外,還通過了下列四個“文本”;這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根據總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堅持的意見的結果:(1 )關於區別對待和給予優惠待遇,互惠及發展中國家全部參與問題的決定(2)關於國際收支範圍內的貿易措施的聲明;(3)關於保護性行動以確保發展的決定;(4)關於通報、協商、解決沖突及採取警戒措施的協議。800
  • 五、“烏拉圭回合”目標1 986年9月20日,(烏拉圭)埃斯特角部長會議聲明揭開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新的一輪多邊談判的序幕。這輪談判預期進行四年。在該聲明中,簽字各方在表示要堅決減少保護主義和堅持《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以建立一個更加開放、更加可行和更加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後,確定了下列談判目標:(1 )保障已發展起來的貿易自由化,保障主要通過以削減或取消關稅、商品數量限制和其它非關稅壁壘措施擴大有利於所有國家,特別是不發達國家的世界貿易;(2)加強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的作用,改善多邊貿易體系,促進更多的世界貿易交流按已達成的多邊協議來進行;(3)提高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體系適應國際經濟結構發展的能力,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發展關貿總協定同權威性國際組織的關係,重視組織結構和貿易前景的變化,特別要重視先進技術產品的重要性,重視基礎產品市塲所面臨的嚴重困難,改善使債務國履行自己的財政義務的貿易格局 ;(4)促進各國國內和國際間的合作行動,以加強貿易政策和其它影响發展的經濟政策之間的相互關係,支持旨在改善國際金融體系的運轉和使財力、物力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各種不懈的、卓有成效的和堅定不移的努力 。談判的問題聲明具體確定下列各點爲談判的題目:(1 )關稅——談判目的在於削減或逐步取消關稅;(2)非關稅壁壘——談判的目的主要在於削減或取消貿易中的產品數量限制(3)熱帶作物產品——談判是爲了使這方面的產品貿易更加自由化,是爲了強調這方面的產品貿易對於相當數量的不發達簽約國的重要性 ;(4)天然資源產品——談判是爲了使這方面的產品,包括其成品和半成品的貿易更加自由化 ;(5)紡織品和服裝——這個領域的談判是爲了依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法規和條例確立符合這個領域的產品規範 ;(6)農業——將包括在關貿總協定範圍內的這個領域的談判旨在使農產品的貿易自由化,旨在使進口農產品和農產品出口競爭的所有措施都能符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法規,爲此,制約這個領域談判的基本原則是減少進口障碍——這關係到以直接和間接補貼的手段促進農產品貿易取801
  • 得成效的問題——,以及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共衞生和植物衞生條例和限制措施可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的副作用;(7)總協定的條文;(8)保護性條款——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旨在制定一個對下列問題做出規定的公約——透明度,實施領域,標準,行動目的嚴重損壞威脅的槪念,某些組織結構的臨時性、退化和調整,補償和抵消,通報,協商,多邊監督和爭端的解決;(9)多邊談判達成的協議和諒解——這方面的談判旨在完善或修改“東京回合”談判中達成的協議和諒解;(1 0)補貼和抵消關稅——談判旨在審查和修改總協定的第六條和第十六條,審查和修改補貼和抵消關稅協定;(1 1)解決分岐——爲保證及時而有效地解決分岐,擬通過談判加強和完善解決冲突的法規,包括討論賦予總協定進行最後裁決權力的可能性;(1 2)在涉及貿易的工業產權方面——包括對冒牌商品貿易的處理方面,談判旨在通過明確解釋總協定的某些准則,對這方面的問題做出規定,使得一方面能有效地、適當地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又能使知識產權不致成爲合法貿易的障碍。談判不應損害世界工業產權組織的原則範圍內所進行的其他配合性的活動。(1 3)關於國際貿易的投資措施;(1 4)勞務貿易——擬通過談判建立起一個關於勞務貿易的原則和法規的多邊協議,特別是擬對勞務貿易範圍做出規定,以便增強透明度和在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這一領域的貿易,並把這一規定作爲促進各簽約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之一。回歸到普遍性的嘗試“烏拉圭回合”談判是一輪最雄心勃勃的多邊談判。它不僅將試圖第一次把“紡織品和服裝”問題列入談判議程,而且還試圖對農業產品的貿易做出規定,對日益突出的勞動服務和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做出規定。其目的在於以某種形式從法律方面重新調整國際貿易,使其如哈瓦拿憲章那樣具有普遍性或全球性。談判的主要問題各個工作組於1 987年2月至4月之間先後開始擧行談判。雖然在一些領域沒有出現大的分岐,但在另一些領域談判的進展則相當緩慢。在1 988年1 2月進行的“中期回顧”中談判的主要問題是:在關稅方面,應通過談判達成削減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協議。802
  • 在非關稅壁壘方面,談判工作目前還很落後,資料的搜集工作還未結束,行動的方法還在討論中。歐洲共同體主張:確定非關稅壁壘的貨單及與此相關的一系列研究,應根據當事者的投訴來進行,其目的是希望建立一個有效的監督體系,並使較先進的發展中國家能提供全面的基本資料 。關於熱帶作物產品 方面,工業化國家和一些比較先進的發展中國家(如巴西、哥倫比亞和馬來西亞)做出了特許規定,這些規定已在“中期回顧”期間或在1 989年初生效。這些特許規定包括:—— 對所有國家都削減關稅;—— 在將唯一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最惠國範圍內削減關稅;—— 對較落後的國家實行特殊的關稅削減;—— 對這個領域的產品取消大部份的數量限制;—— 日本和其它一些國家在國內取消特殊稅收。歐洲共同體主動提出對一百四十多種產品削減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關稅,並取消數量限制;美國依據關於農產品那章的談判協定,對一份有限的貨單上的產品削減百分之二十五的關稅。關於由天然資源加工而成的產品問題,美國和澳大利亞同歐洲共同體之間存在着分岐。美國和澳大利亞呼吁能源——特別是煤——應包括在談判中。對於天然資源,歐洲共同體同加拿大和美國之間也存在着分岐。關於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問題,談判還未取得重大進展,有些發展中國家已經公開指出,在這個領域將取得的結果對於整個談判的進展有着特殊的重要性。關於農業 問題,歐洲共同體同美國(以及凱恩斯Cai r nes農產品出口集團)之間存在着嚴重分岐。美國主張到公元二千年或到一個有待確定的日期取消對農業的一切援助。歐洲共同體主張對農業逐步地、不定期地減少補貼。他們之間的分岐是如此的嚴重,以致於歐洲共同體代表德·克勒克(De C ler q)在“中期回顧”期間甚至非正式地建議維持這個領域的最終目標,並找到一個能使每一方都能保持其立塲的途徑 。由於在採取“長期”措施方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談判就應該圍繞下列問題爲採取“短期”措施而努力;削減補貼,確定日期,削減幅度和何時開始等。關於修改總協定的某些條文的問題,談判應當分析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條(關於國際支付問題)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五款(關於承担總協定以絕大多數通過的義務問題)。總協定某些條款可能的更新和(或)修改只有在談判結束時才能實現 。關於保護性條款,談判小組的工作正在圍繞着審查埃斯特角聲明中確定的原則來進行。最後可能通過一個使簽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重新取得平衡,避免濫用第十九條的法典 。803
  • 關於補貼和抵消關稅問題,談判小組制定了一個不十分詳盡的清單。歐洲共同體希望在對該問題做出正式規定之前先取得短期的基本共識。但美國人反對這一意見。美國的《汽車貿易法案》——一個提交美國國會的、將重新確定抵消關稅法規的法律草案——可能會拖延談判進程 。在解決分岐的問題上,談判工作正在進行,將來至少能夠判斷透過協商(傳統的協商可能將繼續是必要的)所取得的法律結論和採納建議(這一辦法可能將更加靈活)有何分別。關於工業產權和勞務問題,儘管歐洲共同體和美國之間存在某些共識,但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強烈地提出了異議。印度主張發展中國家不能保證有效地保護工業國呼吁的關於化學醫藥產品的工業產權,因爲生產這類產品是爲了滿足其人民的基本需要。另外,其他較先進的發展中國家,如巴西(發展中國家在“中期回顧”中的代言人)指責工業國忽視商品交流(比如紡織品和農產品的交流)的自由化,指責他們無休止地繁衍雙邊協定,同時又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迫使他們修改本國的工業產權法規、海洋運輸法規和其它服務性項目的法規 。另一方面,如果工業產權繼續只由世界工業產權組織來管理的話,那麼這個組織依據工業化國家的投訴而做出的決定就會失去執行的效力 。在這一難以改變的格局中,美國希望談判得以進展,以簽定某些不由任何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協定或文本。與此同時,歐洲共同體則主張這個問題祗有在同發展中國家簽定協定的基礎之上才能做出決定,儘管這樣做可能需要做出某些法律上的更動和讓步 。804
  • ① 除了這些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範圍內生效的法律來源外,還請參閱另外一些國際貿易法律文件:—— (a)《哈瓦拿憲章》第一章至第四章,這部份是國際習慣法的來源,這一來源後來載入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九條;—— (b)《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這一協定曾於1 976年作第二次修訂,並被載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c)關於國際貿易伙伴方面的各個多邊協定,其中最重要的有:(i )在國際商品銷售領域:(1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聯合國關於國際商品銷售時效期限公約;該公約於1 974年6月1 4日在紐約通過;(3)修改聯合國關於國際商品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 980年4月1 1 日在維也納通過;(4)聯合國關於國際商品銷售合同的公約,該公約於1 980年4月1 1 日在維也納通過;(5)國際商品銷售代理公約,該公約於1 983年2月1 7日在日內瓦簽定。(Ⅱ)在國際運輸領域:(1 )國際商品公路運輸合同公約,該公約於1 956年5月1 9日在日內瓦簽署;(2)國際商品鐵路運輸公約,該公約於1 980年5月9日在瑞士首都柏恩簽署;(3)統一某些提單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公約),該公約於1 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1 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以議定書(海牙——維斯比公約)形式予以修訂(4)聯合國商品海洋運輸公約(漢堡公約),該公約於1 978年3月30日在漢堡簽署;(5)聯合國關於商品多種方式國際運輸公約,該公約於1 980年5月24日在日內瓦簽署;(6)統一某些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公約(華沙公約),於1 929年1 0月1 2日在華沙簽署,1 955年9月28日的海牙協議曾對其作出修訂,又於1 961 年9月1 8日通過瓜達拉哈拉公約予以修訂,1 966年5月1 3日通過蒙特利爾協定再次予以修訂,1 971 年3月8日通過在危地馬拉簽署的議定書又一次予以修訂,1 975年9月25日通過蒙特利爾議定書進一步予以修訂。(i i)在國際支付領域:(1 )制定票據曁滙票統一法律公約,該公約於1 930年6月7日在日內瓦簽署;(2)制定支票統一法律公約,該公約於1 931 年3月1 9日在日內瓦簽署;(3)國際商會押滙信用證統一慣例和程序(最新文本是1 983年的文本)。(i v)在國際保險方面:(1 )“機關貨物”保險條例,該條例由倫敦保險商學會制定。(v)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1 )保護工業產權公約。該公約於1 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並分別於1 900年1 2月4日在布魯塞爾 、1 91 1 年6月2日在華盛頓、1 925年1 1 月6日在海牙 、1 934年6月2日在倫敦、1 958年1 0月31 日在里斯本、1 967年7月1 4日在斯德哥爾摩予以修訂;(2)國際商標登記協定,該協定於1 891 年4月1 4日在馬德里簽署,其後分別於1 900年1 2月1 4日在布魯塞爾、1 91 1 年6月2日在華盛頓、1 925年1 1 月6日在海牙、1 957年6月2日在倫敦、1 967年7月1 4日在斯德哥爾摩予以修訂;(3)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於1 970年6月1 9日在華盛頓簽署。(v i)在國際貿易調解和仲裁方面:(1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該文件於1 980年7月23日在紐約簽署;(2)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該文件於1 976年4月28日在紐約簽署;(3)聯合國承認曁支持外國仲裁人公約,該文件於1 958年6月1 0日在紐約簽署;(4)國際貿易仲裁歐洲公約,該公約於1 961 年4月21 日在日內瓦簽署。—— (d)調整經濟一體化過程的一些多邊協定。—— (e)政府之間有關基礎產品多邊協定。—— (f )有關同國外收貨人的關係的決定或國內准則(如優惠總體制度)。805
  • 附錄一多邊貿易協定——1986年2月時之法律狀況806
  • 807
  • A: 接 受 S:簽字(謹愼地接受) O: 觀察 員 *:有保留,有條件及/或有聲明1 . 包括議定 書,隨着協定 於1 981 年 1 月 1 日生 效後,議定書 的條款就被看 作是協定的 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 。808
  • 《 行 政 》 , 第 四 册 ,第十 三 十 四 期 , 1 9 9 1 N o . 3 / 4 , 8 0 9 - 8 2 2澳門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公共合同的放寬江雁豪*一、序言澳門最近加入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協定)是一件具有特別重要性和深遠意義的事,它不僅爲本地區參與這一國際組織的活動開辟了廣濶的前景,而且也必將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並使之融入國際貿易的規範① 。這樣一來,逐步取消至今仍在貿易關係中存在的非量化限制,以及加強本地區成爲那國際協定的一員的條件,看來應該放寬商品及勞務進入本地區的條件了。加入關貿總協定尤其對公家購物,即爲公共行政部門購置商品與勞務方面的政策具有特別意義,因爲這表亦有關方面須努力使其政策與關貿的規定和做法相結合和協調,一如歐洲經濟共同體(共市)的情況一般 。*司法事務司技術輔助廳廳長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乃於1 9 4 7 年1 0月 30日簽訂,它不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F M I )那樣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而是一個調節簽約各方貿易關係的多邊協 議 。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簽約各方的成員大會。這個大會一般每年擧行兩次,兩次會議休會期間由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能,該理事會由簽約國的貿易部長組成。關貿總協定下設一個秘書處和幾個委員會:貿易商談委員會,數量限制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工業產品委員會,貿易及發展委員會。另外亦個別地成立一些工作小組來分析某些具體問題。至1 9 9 0年 1 1 月 爲止 ,約 有 1 2 3個 國家 及 地區 已簽 約加 入 關貿 總協 定 。809
  • 倘關貿總協定初期是作爲一個政府間的協定來調節締約者之間的貿易關係,透過關稅會議在他們之間確定出最惠國條款令所有締約者承諾在其貿易關係中給予彼此平等的和不帶岐視的待遇,那麼1 97 3年9月在東京正式開幕的第七次大會就爲取消貿易交往障碍作出了努力② 。在那份“東京宣言”中,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明確主張通過廣泛而深入的談判來大幅度削減關稅以及取消其它妨碍國際貿易的種種限制,諸如政權對外貿易的干預(資助、公共企業、國家貿易特別法規),海關手續,對入口貨品的種種相對於國產貨的不平等規條,出入口制度,雙邊貿易協定以及其它貿易壁壘 。然而,除此以外,“宣言”還承認需要建立一個訂明有關公家購物的法律、規定、程序和慣例、國際權利和義務的體制 。“宣言”發表後,隨着制定了一個關於公家購物共同政策的協議,稱之爲“公家購物協議”(Ag reemen t on Gover nmen t Pr oc urement )(以下簡稱“協議”)並於1 981 年 1 月 1 日在所有關貿協定的締約國中生效 。1 986年底,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爲關貿協定的締約成員,隨後,奧地利、加拿大、美國、芬蘭、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典及瑞士也成了該協定的成員國③。二、公共合同政策在有關向政府或公家供應商品的公共合同簽署落實之後,公家置物早已不再是國家或政府可閉門干預其行政管理的政策了。隨着政權要實在地滿足那自社會內部表現出來的新的和急切的需求,權力當局逐漸發覺簽署公共合同是他們干預其國家(地區)經濟、政治和社會的一個首選做法。因此,關於商品及勞務的公共合約就一直被用作爲一個權宜政策的工具,有時甚至作爲結構性政策的工具。這樣一來,公共合同就成爲了一些國家的手法,用來爲國內一些供應商或生產商保留一些部份或在一個公開整體競投的數量裏撥出一個配額又或甚至讓在經濟落後區域的企業獲優先對待。上述的情況令到共市決定加強各成員國內部法律的協調,令它們配合共市於1 97 2年訂定的共同法規,放寬公共市塲及接受自由競爭。②於1 9 7 3年 1 0月 2 4日召開的第七屆大會第二次會議正式提出要在那份“東京宣言”上消除貿易交往中的障碍,要給予落後國家特殊的待遇,“考慮到他們的發展,財政及貿易上的特特別需要”,給予他們較之工業國家更多的優惠。③ 根 据 A l f o n s o O j e d a M a r i n 在《公共行政雜誌》第1 1 6期上發表的硏究報吿“在現代公共合同制度中的歐洲共市及關貿總協定”的資料。810
  • 在這個問題上有必要提及共市委員會於 1 9 7 6 年 1 2 月 2 2 日 通 過 , 有 關協調供貨公共合同招標程序的第77/62/CE E 號準則,這項準則在關貿總協定和“東京面合”內達成的“公家購物政策協議”生效後,被共市委員會於19 8 0 年 7 月 2 2 日 以 第 8 0 / 7 6 7 / C E E 號 準 則 所 修 訂 ④ 。上述的準則首次就共市國家經濟一體化的範圍訂明了清楚的方針以期達到以下兩個目標:第一,公開國際競投的招標程序,把接受及桃選計劃書以至最後批出合約的工作過程的透明度盡量增加,令投標者會向共市政府提供最有利的計劃書。第二,盡量協調各國法律,令有關的準則相接近,包括招標的廣吿、競投者的資格,清除競投過程上的障碍,諸如經常及非法地使用限定的或導向市塲的協商方式以及批給合同的裁定⑤ 。不管人們願意與否,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國家爲建立歐洲單一市塲而進行的一體化令到簽署公共合同的權力正日益不受國家權力操控,尤其關於廣吿,參與競投及批給合同方面 。這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主要成功範例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則仍躊躇地處於規劃的階段 。三、對“協議”的整體考慮“公家購物協議”的目的是消除對外國生產商和產品的岐視,待之與國產一般,藉此令國際貿易有一個廣濶的競爭空間。正如“協議”的序言所述,它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權利與責任一致的國際組織,協調有關公共合同的法律、規定、程序與做法,藉此確保這些程序的透明度根據這一目的,專門制定了關於招標廣吿及隨之而來的招標程序的統一規則。在這規則下,競投方式與提交計劃書都要符合一定的要求,而對合同的批給則先要運用客觀和旣定的準則進行審批 。考慮到正在發展中的落後國家的特殊情況,這“協議”爲他們建立一套對比在發達國家施行的規則更爲有利的特別制度 。④ 歐 洲 共 市 委 員 會 的 這 些 指 示 出 現 於 1 9 7 1 年 7 月 2 6 日 第 7 1 / 3 0 5 / C E E 號 準 則 和1 9 7 8 年 8 月 2 2 日 第 7 8 / 6 6 9 / C E E 號 準 則 之 中 , 是 根 据 “ 羅 馬 條 約 ” 第 1 0 0條關於公共工程合同的規定而作出的,旨在有效地協調各國承包公共工程的國內法律程序;有關消除限制 、勞務自由及建設自由的委員會的總綱提出過這種協調,也是歐洲共市意向委員會於1 985年6月發表的白皮書中爲完成內部市場而公開主張的 。⑤許多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出版物都提到在成員國的政府部門或公共單位破壞限制競爭的特別機制而經常性地採用直接協議的方式辦事 。現存的不完全的統計資料表明,通過直接批給的合同佔歐洲共市所有的公共合同的四分之一,佔招標單位充份利用其廣泛自由決定權所簽訂的合同的百分之七十五 。811
  • 把這“協議”與共市的準則比較它基本上遵循了共市第 7 7 / 6 2 / C E E號準則中關於協調公共供應合同招標程序的規範結構⑥ 。四、“協議”的適用範圍該“協議”條文適用於其文本附件一所指之政府單位,當這些單位購置物品的價格相等或高於十三萬S D R(S)(特別提款權)⑦,即大約十八萬六千五百美元或一百五十萬澳門幣時便受“協議”條文管制。按 1 9 8 8年 1 月 1 日生 效 的“ 修 訂協 定 書 ”,“協議”第一條所指的貨品包括了以買賣,出租、租賃或購買而得的貨品,只要貨品價格等於或超過上述數額 。公家購物政策在受制於“協議”的條文的同時,還應當考慮到由供應所帶來的任何附加服務,而服務的相應價値則不應超過原產品本身的價値 。“協議”還禁止其成員把購物合同分折以期避過有關規定的管制,在第一份合同簽署後的十二個月內,對購買同一產品或同一類產品的分批或分期合同相加,看其價格是否在“協議”所規定的範圍內 。⑥“協議”共有九條,每條又分許多段落。這九條的題目順序是:第一條:適用範圍和領域;第二條:自我待遇和不歧視;第三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不同的對待;第四條:技術規格;第五條:簽訂合同的程序(供應商的資格審查 ;購貨的廣吿及招標的文件,呈交及接受,開標及批給合同;第六條:信息資料和審查;第七條:義務的履行;第八條:例外情況;第九條:最後的規定(接受和進行;保留;生效;國內法制 ;修改;審查或談判 ;改正;廢除 ;“協議”對各簽約方的不適用;注釋和附件 ;委托;登記)。附件包括:附件一:第一條第一款c項中指出的單位名單;附件二:列出各簽約方用以刊登第五條第三段所指之購物招標工程公吿的出版物。;附件三:列出簽約各方用以每年公佈關於在選擇性招標中固定不變的供應者名單資料的出版物 ——參見第五條第六段;附件四:列出簽約各方用以刊登短期內有效的法律、規定、司法裁決、一般性執行的行政決定和關於“協議”中指出的公共合同的訴訟程序時的出版物——參見第六條第一段⑦S D R ( s ) 特別提款權(俗稱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爲了完善現行儲備金條款之規定而建立的無條件儲備金單位,它可以廣泛用在貿易成交及運作的各個方面,如:換取流通貨幣,履行財政義務,重開借貸交易等。1 9 9 1 年 1 月 份 , 美 元 與 S D R 的 兌 換 率 是 1 . 4 3 4 7 6 。根據第7 7 /62/C E E 號準則,在歐洲共市內的供貨合同的金額不能超過二十萬歐洲貨幣單位 ( E C U ) 。812
  • 五、自我待遇和不歧視的原則“協議”的第二條確定了一律平等對待國內和國外供應商和產品的原則。這樣也就決定了簽約各方將按規定即時和無條件地保証給予來自其它簽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和供應商不低於本國產品和供應商所得的優惠待遇,包括在海關稅、任何類型產品的交換或任何產品入口的條例和手續等方面 ⑧。簽約的各方承諾對本土供應商之間一視同仁,亦不在其他簽約國的供應商面前忽視他們 。爲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得額外的利益,“協議”主張對這些國家實施不同的規則,籲請成員國在執行有關公共市塲的法例、規定及手續時應採取促進這些國家的出口貿易的態度,即使這樣做是脫離了“協議”第二條關於自我待遇的規定⑨ 。上述例外的做法係由“協議”內最發達國家與其他成員透過商討個別地向一定的單位和產品施行。與此同時,發達國家將保証在公家購物政策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適當的技術援助和信息資料 。六、技術規格値得特別強調的是“協議”中的第四條,是關於產品技術規格的,包括產品的品質、性能、安全、體積、檢驗方法、標誌、術語、包裝、市塲、標簽以及符合立約單位要求的証書 。在條文裏註明,產品上不應寫有商標或商業名稱、專利、設計或類型,甚至不應有來源地或生產商,除非它沒有以其他清晰易明的方式註明產品所要求的特性以及帶有“或相當於”的字眼。爲此,立約單位在購貨過程中出要標明商品特點的建議,因商號或可籍此而獲得商業上的利益⑩ 。以限制國際貿易中的障碍爲目的而確定的技術規格在盡可能的情形下都應符合國際規定、本國技術規則或公認的標準 。⑧儘管人們普遍歡迎經濟自由化或放寬的原則,但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仍然出現了許多保護主義政策,每個國家都繼續保留妨碍自由貿易交流的機制(配額制度、出口限制協定、海關稅等)。⑨“協議”仍在繼續惹起一些落後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某些互不信任感,因爲經濟較強大的國家實際上可以用有競爭能力的價格,質量和技術來出售某些設施和消費品 。⑩ 按 照 1 9 7 6 年 1 2 月 2 2 日 共 市 第 7 7 / 6 2 /C E E 號 準 則 的 第 七 條 。813
  • 七、關於公佈和參加競投的規則該“協議”在其第五條中規定了三種向市場招標的方式,其做法應納入本國的供貨合同的招標制度內(11)。開放的招標過程就是指所有感興趣的供應商都能夠參加投標競爭的過程。選擇性的招標過程就是指只有得到招標單位邀請的供應商才能夠根據第五條第八段中規定的條件來參加投標競爭的過程。直接協商是指招標單位根據第五條第十六段之規定,直接及個別地同供應商進行討論以獲得投標方案的招標方式。爲了使多數的供應商知道,有意招標的公共機構應該根據“協議”之附件二的規定在關貿總協定的一份出版物上(一般是在《公共合同通吿官方通訊》上)刊登一個相應的通吿並必須列明以下的具體內容:1.要求供應的產品性質和數量,包括後期供應的日期和數量;2.屬開放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3.參與投標者陳述計劃所用的語言以及提交計劃書的期限;4.招標單位的地址以及說明那裏可獲得有關資料;5.要求供應商應具備的任何條件,包括經濟、技術或財政保証;6.指明係以購買,租賃或先租後買的方式取得產品的供應。在評定和選擇供應者的做法方面,爲了消除對本國和外國供應者之間存有歧視,“協議”對招標單位的做法訂定了下列應當依從的規則:1 . 競投的條件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公佈,以便對評定的過程有個適當的指南;2.對外國供應商的技術、貿易和財政能力條件的要求不應有別於對國內供應商的要求,也不應對外國供應商之間有歧視,對供應商的技術、財政和貿易的能力旣應根據其整個商業活動來評估,也應從招標單位所在地區的具體實際來評估;3.不能利用評定和選擇供應商的過程把外國供應商排除出正式的名單外或進行私下的簽約。所有的公共機構在任何時候也應保証有興趣的供應商都能報名參加投標;4.在選擇性招標的過程中,持有供應商名單的公共機構應該每年在“協議”附件三中所指的關貿總協定的出版物上把供應者的名單公佈一次。這些名單列明哪些是可被邀的供應商而公共機構只需考慮表現出興趣的供應商。(11)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裏,行政合同的完成都是以公開競投作爲規則,並且奉行經濟自由主義。後來,尤其在羅馬/日耳曼法律體系的國家裏,直接協議的做法取代了公共市塲的政策,作爲避免競爭者之間互相傾軋以及避免批給價格最低的但又不常是最有利國家的投標建議書。對上述情況的發展,請參閱 M. A . F l a mme的文章“歐洲共市內部公共市塲競爭的自由化”,文章發表於《共市雜誌》,1 9 65年第8 1 期第2 7 7頁起以及參閱Y v e sWe b e r 在 《 法 國 及 外 國 公 法 與 政 治 學 雜 誌 》 1 9 8 2 年 第 5 期 第 1 1 8 5 至 1 1 8 9 頁上發表的“爲公共市塲立新法”。814
  • 關於供應者要參加公開性招標和選擇性招標的問題,“協議”訂明要有一個充裕的期限讓國內外的供應商提交建議書,期限的長短當然按提交的方式而定 。確定相應的期限應考慮到招標單位的需要,購買程序的複雜性,預計分包合同者的數目,以及在一般情况下生產、出廠和貨物交收運輸所需的時間 。“協議”對公開性的招標訂定了接受建議書的最短期限,而對選擇性的招標則視乎供應商的名單多寡,此外,還要看有否分包或分期合約又或是否屬緊急情况而決定其最短期限 。向供應商提供的文件應包含所有有助供應商擬定建議書的資料 。所有的建議一般都是以書面直接或郵寄送交,禁止用電話呈交建議。倘若接受以電傳、電報或圖文傳眞的方式提交,則建議書必須載有齊全資料,特別要載明建議的確實價錢以及聲明建議人接受有關的條件。按上述方式提交的建議還須要用函件加以確認,尤其在傳送的文本的內容有偏差的時候爲然 。八、招標的準則招標的準則必須具體地列明在寄給供應者的文件中,“協議”第五條第十五段中規定:除非那招標單位以公衆利益爲由而決定不開投合同,否則它便會挑選有條件履行合同的競投者;而其建議的價錢,不論本國或外國產品,是最低的或是最符合招標通吿或文件所指的審定標準的(12)。如果招標單位收到一個價格異常地低於其它的投標建議的話,它可以要求競投者提供額外資料,以証明其能滿足參加協商過程的條件以及有能力完成合同的要求(13)。倘經過分析後,認爲沒有一個方案是合適的話,根據先前定下的標準,招標單位應繼續有關的商談而最終也要採取平等對待競投者的做法。(1 2)對這方面應否理解爲是批給公共合同的合理準則的討論事實上是沒有定論的,理由是它偏袒了眼前的利益。第五條第十五段遵循了共市關於合同招標規定的演變路綫,根據這一原則,當最低的價格標准不起作用時,招標單位必須通過指明最有利的投標方案的總標准的信息因素來調整招標合同,令公家購物委員會能夠對此加以控制。關於這個問題還可進一步參閱 A l f o n s o M a t t e r a 發 表 在 《 共 市 雜 誌 》 1 9 73年 5月號 第2 04頁上 的文 章《 共市 內的 公共 和半 公共 市塲 的自 由化 》以 及 M.A. P .D u c r e t 發表在 《建築 和公 共工程 技術研 究所年 鑒》1 9 5 5年 9 月第9 3期上 的論 著《各國工程招標方法的演變》。(1 3)參閱 (1 2) 以 及 1 9 7 6 年 1 2 月 2 2 日 共 市 第 7 7 / 6 2 / C E E 號 準 則 。815
  • 九、關於直接協商“協議”規定公家購物制度是要保証有一個最廣泛和最大透明度競爭,因而招標單位只能在嚴格的限制下才可進行直接協商,“協議”同時又規定這個做法決不能被用作歧視外國供應商和庇護國內供應商(14)。“協議”第五條第十五段闡述了有關可以合理採用直接協商做法的情况:1 . 當開展了一輪公開或選擇性的招標之後一個投標方案也沒有收到時,或當收到的投標方案不符合協商過程的基本條件或當這些方案是由不符合“協議”的條件的競投者所提出時,當待簽合同沒有按當初徵詢階段所定的條件作出確實修改時;2.當涉及藝術品或需要保障專有權,例如專利權或著作權的時候才可以由某一供應商負責供應有關產品,但必需是沒有其他相同或可代用的產品的存在 ;3.當情况極度需要時,例如發生招標單位未能預見的事件而引致的緊急情况又或當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的程序根本不可能準時得到急需的產品時;4.當要由原供應商負責附加供應以塡補已交收的貨物或要完成供應量時;倘要變換供應商時,招標單位必需要有不能交替使用原有零件的設備;5.當履行一份關於調查、試驗、研究或發展原產品的特殊合同,招標單位要求供應原樣板或按要求而生產的貨品時,一旦完成這些合同之後,購買貨品就需要按本條第一至十五段的規定辦事 。在每一個購貨過程的文件上都應載有相關單位的名稱,貨品種類與價格及生產來源地,並寫明批出合同的條件。按“協議”第六條規定(15),上述資料應隨時準備好讓政府部門查詢 。十、信息資料與審定經由“修訂協定書”修改過的“協議”第六條條文規定,公共機構應在批出合同後六十天內,在“協議”附件二所指之刊物上刊登一則通吿,說明合同涉及的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招標及中標者的姓名及地址,中標建議書的價錢以及其他價錢最高和最低的建議書,諮詢方式及理由 。(14) 如 A. d e G r a n d e R y 發表 在 1 9 6 1 年 6 月 《共 市 雜誌 》第 2 4 7 頁起 的 文章 《 共同市塲內部的公共市塲法規的協調》中所說:“供貨合同以最清楚的方式指明,在承包工程合同中由於公共合同提出了一個關於競爭平等這個最複雜的問題,所以一旦經濟市塲的特點完全與公共工程工業的完全不同時,那麼它的公共合同實質上就有同樣的歧視性”。這就是該文作者所認爲的在協調各國國內的法規時存在的困難所在,因爲“那些龐大的行政管理當局是其傳統方法的擁護者;而那些分散的公共機構當然也以充份利用他們的章程賦予他們的自主權來保護自己。”(1 5)這裏遵循的關於提供方便“協議”第七條中規定的委員會監督公家購物程序的信息資料的方法 完 全 與 第 7 7 / 6 2 / C E E 號 準 則 中 所 提 的 相 同 。816
  • 各個國內單位同樣有責任在“協議”附件四所指的刊物上公佈有關法律、規則、一般適用的司法及行政決定以及受“協議”約束的合同的條款,以求一切令人清楚明白 。關於具體的協商過程,各個國內單位必須通知那些正式報名參加競投的供應者,解釋其不被接納的理由及吿知哪個方案中了標,誰是中標者 。關於信息資料問題,“協議”規定其簽約各方應向公家購物委員會(根據“協議”第七條規定建立的機構)提供關於供貨合同的、符合“協議”之規定的、詳細的年度統計資料 。十一、公家購物委員會“協議”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裏設立了一個公家購物委員會,令各個成員都有機會可以就有關“協議”的執行或本身的問題進行諮詢(16)。委員會由簽約各方的代表組成,在需要時擧行會議,但至少每年擧行一次 。“協議”第七條詳細地規定了諮詢及調解冲突的制度,簽約各方應當保持溝通以求在冲突之時能得出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若未能達致解決方案時,委員會將應冲突的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一特別小組來負責審查問題和協助委員會擬定解决問題方案。倘有一方不接受委員會的意見而委員會又認爲有充份理由時,可授權一方或多方暫停執行全部或部份“協議”,時間則按實際情况而定 。十二、執行“協議”時的例外情况“協議”第八條訂明不得藉“協議”本身阻止一方發佈或不發佈其認爲有需要保障本身安全利益的消息,包括關於購買武器,彈葯或軍備又或國家安全或國防的必需品,同樣,對於保護公衆道德,公共秩序,公衆衞生,智識產權以及其他例外情况亦適用本條的措施 。(16)這個委員會與目前歐洲共市在公共市塲的那個委員會相同。那個委員會名叫“工程和供貨公法 合 同 諮 詢 委 員 會 ” , 是 根 據 1 9 7 7 年 7 月 1 5日 在 《 J O》 No . 1 3/ 1 T 上 公 佈 的 1 97 6 年 1 2 月 2 1 日 發 出 的 第 7 7 / 6 3 / C E E 號 準 則 而 設 立 的 。該委員會是個跟進“協議”執行情況的機構,沒有司法或裁決權,只能在招標單位和供應者以及有關國家之間的關係上起協調的作用。請參閱C h . S t u x i a n o 在《D i r i t t o C o m u n i t a r i o e d e g l iS c a m b i l n t e r n a z i o n a l i 》(共市法律與國際滙兌)第十五年第一期1 976年 2-3月號第1 8頁起發表的文章《工程公共市塲諮詢委員會》。817
  • 十三、“協議”的臨時性執行關於“協議”的執行問題,“協議”第九條規定是隨時接受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的各個政府以及列於“協議”附件一上的共市成員國內的各個單位的聯署的 。根據本條第三段所指,“協議”是在1 981 年1月1 日起生效的,當然是對其簽約成員而言的 。對於那些尙未參加“協議”的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本條中規定它們可以按照有關政府與簽約各方之間確立的條件,透過向關貿總協定的主席遞交一份宣佈加入條件的文件,成爲“協議”成員。(17)十四、最後的規定關於各國內部立法的協調,“協議”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每個簽約的政府將確保遵守其法律、規定和行政慣例以及“協議”附件名單上的公共單位所依從的規則,程序和慣例 。所有的簽約方都應按第八條指示向委員會通報其對涉及“協議”條文和法規的法律和規定進行修改的情况以及其執行情况。(18)關於評估與檢討的問題,“協議”規定每年對執行“協議”的情况進行分析總結一次,並由第三年起簽約各方定期進行討論,以便在互利的基礎上討論“協議”的發展和改進。獲通過的修正文本,只有在得到每一方的接受後才能生效 。(19)與此同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關貿總協定的主席通知退出“協議”。(17)鑒於關貿總協定並沒有如設於歐洲共市內的司法法院一類的機構,所以爲使協定的參加者能加入“協議”所採取的這一公式看來實現了逐步協調各國國內法規的一個意圖。要知道,我們目前正面臨着協調和統一有着不同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的國家的貿易慣例的任務,在我們的面前尙未有一個經濟一體化的組織,關貿總協定的經濟一體化水平就其各成員國來說,實際上將只能在區域化方面感覺到。(18)由於葡萄牙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之一,同時又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所以它正在修改其1 9 7 9 年 7 月 1 2 日 頒發 的 第2 1 1 / 7 9 號法 令 (該 法 令規 定了 關 於購 物品 和 勞務 的 支出制度),以便使其符合共同體的規章 ;同時還正在起草修訂在原文未有包括的新法規。由於葡國最近正在檢討承包公共工程的法規,所以上述法令的修改方案的通過看來被推遲 了 。(19)第一 次 修 訂 是根 據 1 9 8 7年 2月 2日在 日 內 瓦 簽 訂1 9 8 8年 1 月 1 日 生 效的 議 定 書 來 進行的 ;這次主要修訂了關於公家購物協議的條款,特別是把第一條中規定的實用數額由十五萬特別提款權改爲了十三萬 。818
  • 十五、澳門加入關貿總協定和公家購物協議1.整體結構澳門致力發展把本身經濟融入一般人稱之亞太地區以及珠江三角洲一帶的條件,與現政府和未來中國特區政府對發展戰略與現代化的努力,表明澳門加入公家購物協議是一個具有實在政治意義的行動 。緊隨着香港,澳門已加入一個國際組織,而這個組織是針對討論國際貿易中的多邊關係的國際論壇,雖然聯合國亦有其“聯合國貿易及發展會議”,但發展就較慢了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在努力爭取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時候。澳門是以在葡萄牙政府管轄下的地區的身份,不是以國家的身份加入了這個國際組織的 。澳門加入公家購物協議可以視爲澳門經濟國際化的加深和保障了她現在和未來的自由資本主義經濟,因而也就保障了那澳人治澳的,中國政府不厭其煩地多次重申的“一個兩制”的實施 。涉及公家範圍的供貨合同一般都會遇到各國的一種強烈的習慣,保護主義反應,爲本土的供應商保留貿易額較大的合同,無可避免地危害擴大競爭的好處以及公平競爭的原則 。因此,無論從總體經濟觀點來看,還是從歐洲一體化(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情况)的觀點來看,或是在目前國際協調經濟薄弱的情况下(如關貿總協定的情况)從多邊互補性的觀點來看,或是從區域性合作的觀點來看,開放公共市場在經濟一體化,最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和現在的關貿總協定,範圍內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打好這張牌的關鍵是實行自由化。開放公共市場必將增加企業家和商人發展國際業務和機會 。由於“協議”的條文保証了招標的程序以及資訊的透明,供應商和企業家將會計劃新市場,擴展自己的業務並可在不同的經濟範圍降低其生產成本。同樣在技術規格方面,招標單位按國際準則辦事則能消除在交易上遇到的各自不同標準所產生的技術障碍 。另一方面,同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競爭者進行競爭又必將剌激企業變得更加富有競爭力。在這個自由化的問題內涉及國際標準上的不同領域:建築和公共工程、燃料、電器和電訊設備,水和能源供應、運輸材料、機械工業、辦公用品和紡織品 。開放公共市場必將對技術領域的發展和中高檔專門化產品的發展起催化作用。819
  • 這樣一來,澳門在加入公家購物協議之後,由於“協議”法律條文的效力,必須使自己在公共供貨合同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行政慣例與我們在上面各點中詳細地分析過的規定相協調起來 。2 .目前的法律體系在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中,1 984年1 2月1 5日頒佈的第1 22/84/M號法令,後來被1 989年5月1 5日頒佈的第30/89/M號法令加以修訂,該法例對公共合同的問題起着核心的作用,它通過爲本地區政府的公務部門購買財物和勞務來調節開支制度。這一法規把購物支出列入自己的管理範圍,把支出看作是“以獲得物品爲主要目的的支出,不管這些物品是什麼性質的,也不管購來的物品是爲了長久使用的,或是供日常消耗的。在這些支出中應排除下面兩個部份:1 ) 所有購貨涉及的支出,包括所有動產的一次過或分期付款,不管貨品是現成的或是要定做的 ;2) 只容許暫時性使用動產的支出,即“租賃”。以上所述使我們看到,這個法規揭示了一個與公家購物協議訂定的協調方針相並列的規範性的範圍 。此外,我們還應該重視1 969年2月1 9日頒佈的第48871 號法令的條文,這些條文經1 971年1 0月1 2日的第555/71號訓令頒佈,可適用於澳門,這樣,本地區就慣性地接受這個法令作爲間接地或直接地獲得成爲澳門政府物業的物品的依據 。最後,我們還必須注意1 985年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法令規定當開投是不能避免的時候,爲政府部門購置物品和僱用勞務的合同則必需先進行開投而後才可簽訂 。本文不可能逐條文地詳細分析第1 22/84/M號法令所包括的所有問題,但現在也許是一個機會以我們的觀點來提醒一下並非一世英明的“立法者”,應當關注檢討本澳的購置貨物及勞務的制度 。十六、澳門法制與公家購物協議的協調爲了使公共購買擺脫只是在有限的範圍內承擔着滿足公務部門直接的和間接的需要,並成爲刺激競爭性和刺激商界提高工作質量的工具,我們認爲制定一個適應本地區各級行政管理需要的、並與全局的和各個領域的經濟和財政政策並存的公家購物政策是必要的和緊迫的。在我們看來,爲實現這一目標,首先應盡快通過預先確定供應者的資格和衡量供應物品完好或破損情况的准則來制定一個基本法規,以便對購買的物品進行有效的質量控制和經濟控制,並公佈決定批給的主要考慮因素 。820
  • 這樣的法規,如果再伴以一個包括一般准則和區域實用准則的總規則,那它就不僅將成爲實現公共支出合理化的目標的决定性因素,還將無可爭議地把主觀因素或歧視因素減至最少令購買過程更合符道德和更有透明度。這些目標正是公家購物協議的“委員會”所明確提倡的。從這一背景上看,我們認爲確立下列主導思想是修改包括在第1 22/84/M 號法律制度的核心問題:1.在國家政府部門、自治單位、公法法人、地方自治機構裏明確執行購置貨物與勞務的法制,並使之可以伸延至公共部門的特許權限;2.把來自租賃的收入和通過國際貿易慣例發展起來的其它合同的形式得來的收入包括到購買物品的借貸範圍之中;3.禁止涉及本身直接或間接利益的公務員或公共機構職員參與購買過程的工作 ;4.競投者有權集體提出投標方案,不管他是以企業的附屬集團出現或是以合併財團的形式出現;並爲此制定出法規;5. 明確禁止分折合同作爲妨碍自由競爭的方式並訂明其分期執行的條件;6.在進行公開競投的同時,建立有限競投的形式,可以或不預先報名,確定供招標單位選擇其中任何一種形式的數量和質量條件;7. 禁止一切可能歪曲競投正常條件的行爲、協議、協定;禁止那些曾提供虛假聲明的競投者參加以後的招標競投;8. 訂明競投者在一次供貨過程中提出申訴的條件,訂明申訴以及招標單位作答的期限;9.規定有限競投的類型,包括預先報名與否,尤其要規定出估評和裁決競投者財政和技術能力的機制;1 0.確定技術規格的特點,闡明有關的國際標准;1 1.修訂批給的法律准則,特別確定要清楚列明批給最經濟及對公衆最有利標書的是哪些因素;1 2.檢討有關直接協商批給方式的條件,對補充性合同或特別情况的批給收緊可以進行直接協商的範圍;1 3.小量購貨的合同可以直接協商批給,由招標單位委出的委員會參與洽談;1 4.訂明簽署附加合同的守則,尤其涉及檢討價錢或作重大修改,免至要履行新責任時出現執行合同的爭論;1 5.對購置貨物與勞務的合同進行強制性的統計登記,按“協議”規定負責提供這些統計資料;1 6.規定在“協議”附件二中指定的刊物上登出關於購物招標競投的公吿的條件和期限;對這些條件和期限逐條地加以陳述,並在本地區予以公佈;1 7.規定出來自關貿總協定公家購物協議的簽約國的供應商平等地參加競投的原 則 ;1 8.訂定執行“協議”的參數並使本澳物品和勞務購買總法規的參數專門化;1 9.取 消 1 9 8 4 年 1 2 月 1 5 日 頒 佈 的 第 1 2 2/8 4 M 號 法 令 中 確 定 的 給予本地供應商優惠待遇的原則 。821
  • 十七、最終的希望和考慮不要使購置物品和勞務的過程官僚主義化,要使公共合同的《“遊戲規則”》適應競爭機制的運行,實現公共財政管理合理化和節約開支的原則 。大多數國家都傳統地實行公共合同制,這些國家的行政當局都主動及積極地推行這一制度。所以,他們都原則上不接受意欲改變其有關公衆購物管理的內部主權政策的任何形式的外來壓力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中顯然不可能採取這一立場。不管你接受與否,隨着各國經濟的國際化和加深了相互依賴,公共合同法正在日益擺脫國家保護主義利益的微不足道的桎梏 。加入關貿協定的公家購物協議就意味着爲扭轉這一形勢邁開了不可忽視的第一步。有着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的國家都決心加入和執行某些共同的准則,使其法律制度統一化、簡單化和合理化。實施公家購物協議的初步成果甚微不應成爲我們灰心和動搖的理由 。讓我們回憶一下歐洲經濟共同體最初遇到的情况吧,那完全同今天“協議”遇到的一樣;我們也有必要重溫一下共市要實現本身內部市場的那本白皮書,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它是怎樣評價當時存在的問題的(20)。因此,關貿總協定的簽約各方應感到有必要通過“修正議定書”來完善“協議”的初期制度,進行某些實質性的修改,如延長某些期限,承認租賃形式,引進直接簽約方式,完善審查資格程序和使技述規格特點化,爲解決在解釋和執行“協議”時產生的冲突確定調解的預防性機制等。接着的步驟就必然是致力於改變那歷史悠久的保護主義,人們也將密切注視歐洲共同體關於協調公家購物政策的爭論。澳門將與其他參加關貿總協定的地區一樣,可以從其公家購物政策中以及經濟自由化中獲得經濟多元化及國際化的一切好處。那種以爲需要保護當地企業(實際上其中的大部份都是總部設在香港或亞洲其它地方的子企業)的論點以及關於需要保護葡萄牙企業在一九九九年後繼續永久地留在澳門參與本地區活動的論點顯然已經站不住脚了。這就是澳門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意義所在,而歷史亦必將記之。(20)這樣,H. G. V eker man 敎授 在 他 的 文 章“ 關於 公 共 供應 活 動 新的 國 際 協定 : 關 貿 協定法規的公共購買”(本文刊登 在 《 R I W - AWD- Re c h t d e r I n t e r n a t o n -a l e m W i r t s c h a f t 》 雜誌 1 9 8 0 年 4 月 號的 第 2 4 2 頁 上) 中 所提 出的 關 於關貿總協定在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方面未取得成果的觀點就不值得讚同了 。822
  • 雙語制823
  • 82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 十四期,1 9 9 1 N o.3 /4,8 2 5-8 6 0個人差異在學習作爲澳門第二語言的葡萄牙語中的作用:在葡就讀計劃的情況*Luís Fons eca **一、前言近六年來,我們在澳門組織機構的心理學領域裏進行的業務實踐爲我們提出了在這個領域中開展硏究的需要,因爲在本地區公共行政部門聘用和選拔華人任職的過程中遇到了種種困難 。具體說來,在本文中我將主要探討一下關於預測葡語學習所固有的問題和學習葡語所使用的方法和心理技術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的初探包括一系列複雜的變量,但是將探討心理差異範疇內過去確認的用來預測在學習作爲外國語的葡語中已取得一定成績的某些行爲特點 。在本文的題目中,我們提到了“第二語言”,其目的不是爲了突出“學習過程”本身的特點,而是爲了突出應該學習葡語的急逼性,以便使其不僅在行政管理中而且在本地區的各個方面都能取得作爲第二語言的實際地位 。關於個人差異對在學習外國語中獲得各種能力所起的作用問題,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對其進行的調查研究還很少,而且常常沒有結論。在挑選就讀語言課程的候選人時,事實上還沒利用到這些調查研究成果,也許這個問題尙不是調研者主要關心的問題。但是,實際情況總是因地而異,調查研究應服從於具體的目的,應努力滿足在特定形勢下的需要 。*本文是作者於1 990年5月所做的一篇關於一項開發性工作的文章的槪要,那篇文章的題目與本文題目相同 。**本文作者現在行政曁公職司公共行政培訓中心工作。撰寫本文時在行政曁公職司/招聘曁甄選廳任職 。825
  • 在這種情況下,本文將竭力使人們能更好地了解在選用人材中所使用的種種技術問題,將突出所運用的主要手段,並研究其在有着各種差異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所具有的效力 。在澳門這塊有着各種各樣影响的“文化七巧板”上,語言問題是被放在一定位置上的難排的板塊;在那上面,旣體現着漢語的威力,也體現着葡語的重要性和英語的實用性 。二、理論框架1 . 公共行政,“在葡就讀計劃”曁雙語制澳門政府的歷史雖然並沒有葡萄牙人來到(1 557年)本地區的歷史那麼悠久,但它仍然目睹了葡萄牙人在這塊土地上所建樹的業績,也目睹了主要是在1 842年當香港被宣佈爲英國殖民地以後,澳門失去作爲歐洲在東方的第一個貿易、文化和宗敎樞紐地位的衰落過程 。在澳門地區發生了深刻變革的政治曁社會經濟環境中,所有的組織機構,特別是行政機構抗拒變革的能力在不斷地降低 。1 976年,澳門變成了一塊在葡萄牙管轄下的擁有廣泛的行政、經濟、財政金融和立法自治權的中國領土。1 979年,葡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外交關係;1 9 88年1 月 1 5日,隨着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被批准,開始了一個政治曁行政的過渡時期,這一過渡時期將於1 9 9 9年 1 2月20日結束 。公共行政部門中的人員每年都有顯著的增加 。引起這一增加的原因可以歸結爲下列幾點(參見Roc h a在 1 9 88年所著一文):(1 )適應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2)人口增長的預測;(3)本地區公務人員的(在職)培訓;(4)需要聘用本地人員,以便在中、長期內逐步替換來自葡國的公務員。這最後一個因素值得着重強調,因爲“在葡就讀計劃”(PE P)現在就是爲行政部門聘用本地公務人員的主要來源之一。① P E P 是1 986年1 2月制定的(首份法律文件)。隨着公務員本地化,擬在各行政部門安置一批有高等學歷的社會專業人士,主要工作是技術性的,即監督 、出謀獻策和執行等(R . Ro cha)。隨着雙語制的推行,擬使用葡文和中文來作爲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溝通媒介(澳門政府,1 9 8 7 年b)。這一計劃是推進公務員在本地化和實施雙語政策的一個組成部份①,其主要826
  • 目的是:使學員提高葡語水平,接觸葡萄牙文化和現實,了解葡萄牙和澳門的公共行政組織機構及其職能。爲此,華籍學員需要參加總共爲期一年以上的“在葡就讀計劃”的各個不同階段的學習活動,首先學習葡語課程,接着學習公共行政入門課程,最後參加工作實習。這些階段的學習活動旣在本地區進行,也在葡萄牙進行,結業後只要學員成績合格就將被聘用。關於實施這一計劃於澳門公共行政的重要性,不能不着重強調以下幾點:( 1 ) 學習葡萄牙語言和文化,便於在各種不同種族的人員中進行交際,最根本的是便於交流和傳授各種知識和經驗;( 2 ) 使行政機構擁有合格的本地公務員;( 3 ) 有利於在敎育體系中和在整個澳門社會中更廣泛地實施雙語政策。實施雙語制必然是P E P的一個功能。但是,什麼是雙語呢?眞正的雙語意味着完全掌握兩種語言體系,對其中任何一種都不表現出優勢,它涉及需要使用這種或者那種語言的所有情況和個人(Gonç al v e s,1 98 7年)。雙語制一般是在至少存在兩種不同的文化的情況下所需要的。但在實踐中,並不存在“純粹的雙語”,因爲事實上總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合理的語言“不對稱性”②。據調查,本地人基本上是單語的(會說、讀和書寫漢語);另一小部份與其說是使用雙語的人,還不如更正確地叫做“在不同塲合分別使用兩種語言的人(d i g l ó s s i ca) ” 。對於後者,需要強調的是,涉及華人的情況有兩個特點:( 1 ) 在私人行業中,在跨國公司或在銀行機構中,從事職業活動的人把英語作爲第二語言來使用;( 2 ) 那些想担任公職或已是公務員③的人想掌握葡語。在澳門政府內,已經採取了一些積極行動來制定一項主要是在下列四個方面“普及雙語制——即使用葡萄牙語和漢語作爲交際工具——的語言政策”:( 1 )“在創造一個雙語文化環境方面”;( 2 )“在法律系統中”;( 3 )“在敎育體系中”;( 4 )“在公共行政方面”。②不應把雙語制同一般意義上的兩種語言的使用混爲一談。後者的含義是:使用兩種語言(或同一種語言的不同形式)在社會上享有不同“地位”的語言,一種是“高貴語言”,官方語言,政策語言……另一種是非官方語言,勞動關係中或家庭成員中使用的語言 (N e v e s和R o s á r i o ,1 9 8 8 年 ) 。③從這一術語的廣義上說的 。827
  • 下表 1 爲我們展示了澳門公共行政部門中目前對各種語言的掌握槪況:【表1】資料來源:澳門政府 ( 1 9 8 9 年 b )說明:這只是那些說自己懂這些語言的人數的百分比,這裏並不涉及他們懂的語言形式(說、讀和寫),也不涉及他們的語言水平(好或一般)。通過對表1 進行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有百分之五十三左右的公職人員(良好地或一般地)掌握了葡語,其絕對人數爲六千一百四十五人。如果要讓其餘百分之四十七的獲得一些即使是基礎的葡語知識,還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另一方面,有百分之八十五的人會講粤語,但其中會讀寫漢語的人還不到百分之十八,也就是說,不會讀寫漢語的公務員人數佔了總人數的百分之六十七。會雙語的人員才佔百分之二十左右,至於說那些說自己旣會說和寫葡語又會說和寫粤語的人數就更少了,一共一百六十九人,僅佔公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一點四。2. 社會、文化因素曁不同文化之間的問題甲. 文化問題“在葡就讀計劃”涉及多元文化的社會學。比如,從表面上看,“計劃”參加者體現出“種族的單壹性”,但實際上它隱藏着各種不僅涉及其交際水平或其所屬的社會階層,而且特別涉及其社會環境(比如出生地)、接受高等敎育的地點、職業背景等方面的個人“不對稱性”( 見表 2 ) 。第三期/第四期PE P: 學員的出生地【表2】資料來源:行政曁公職司/招聘曁甄選廳這樣,參加 P E P 課程學習的學員不僅來自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也來自具有本地區特點的社會結構 。828
  • 還必須強調的是:大部份學員以前都有在澳門以外的地區接受高等敎育的學歷和在私人企業中工作過的經歷( 見表 3 )。第三期/第四期 P E P : 學員以前接受高等敎育的地點和職業狀況【表3】資料來源:行政曁公職司/招聘曁甄選廳另一方面,在葡國學習葡語與人們的關係、日常生活中(比如在交際和飲食習慣方面)遇到的各種困難,同公共行政系統的接觸以及返回/進入澳門行政部門等因素構成了受各種特定變量、特別是多元文化變量制約的“往/返圈”我們不能不提及文化對人們行爲的影响(Ad l e r , 1 9 86年)。在這裏,我們把文化看作是一定社會裏的所有成員分享的某種東西,向人們傳授所獲得的社會經驗(習慣、法律、准則等),決定着人們的價値觀,態度和行爲。參加PE P學習的華人的價値觀態度和行爲 ——如喜愛團體關係、社會抑制、自我克制、堅韌不拔、嚴格認眞、獨斷專行(Yan g, 1 98 8年) —— 必然對上述“往/返圈”(特別是對葡語學習)產生影响。如果想使這一計劃獲得結果和成功的話,就應該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間由於雙方理解模式不同,在交往過程中必然產生反復的“不理解”狀況 。衆所周知,人的理解是有選擇的,是受經驗、文化環境所制約的,有時甚至是“單方面”的(即總是以同一種方式理解任何一個事件和行爲的趨勢),所以829
  • 特別需要通過各種渠道(聲音、形象、文字)來提供信息,來便利人們之間的相互理解。在這種情況下,重視下列幾點是重要的:(1 )在口語中應使用簡單的表現形式,使用同義詞和短語;(2)在非口語行爲中,應使用可視手段,手勢、實際示範等;(3)在從事各種活動或工作中,應創造使談話雙方進行思考的種種安靜環境,應允許存在差異,不必強求一致;(4)在理解方面,應假設自己的話沒被對方理解,需重新解釋,等待“反饋”,以確定自己所講的是否被對方理解。(5)在鼓勵方面,應鼓勵多使用語言,強化而不致於感到爲難。P E P 學員還面臨另外一個不應忽視的情況——即“文化衝擊”。如果我們不 顧 A d l e r ④ 提出的關於外籍勞動者(即那些在外國任職的勞動者)處於不同環境的警吿,如果我們把參加PE P學習的每一個人都看成受到同樣影响的話,那麼我們就要面對上述的“往/返圈”(圖1 )。往/返圈及文化衝擊【圖 1】對一個新的社會和對一種新的文化的適應始於一個積極發現和興奮的階段(A),然後經歷幻滅、失望和醒悟階段(B),最後重新尋求平衡進入現實生活階段 ( C) 。④ N .A d l e r 的改編本(出處同上)。830
  • 文化衝擊表現爲對一個由於理解方面(對刺激的選擇和解釋)的變化和價値觀冲突而產生的對新環境的難以預見的反映。此外,還常常加上各種原因,特別是家庭破裂和朋友分離而造成的,表現出諸如憂慮、焦急、失望和種種心身不適(如失眠、顫慄、頭痛)等症狀的嚴重情況 。我們可以肯定,在實施PE P的過程中會出現文化方面受打擊的感受決非虛設,儘管這一階段不如那些被逐出祖國的人在異國他鄕遇到的情況那麼複雜,因爲社會各方面給予 P E P 的支持(合作和指導)總是想最大限度地減少受打擊的感受 。學員返回本地區和重新進入行政機構工作也可能有某些不適應,但是他們通過學習獲得的下述積極成果和經驗則是主要的:(1 )更好地了解到別的(私人的和公共的)經營管理形式;(2)開擴了心胸和眼界;(3)學會了容忍歧見(理解分歧並善於妥協);(4)從多方面分析現實;(5)增進了人際關係(更能認同他人,更重視人們之間的交際)。這裏所述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問題在一切機構中都會受到構成這些機構的人員的影响,都會受到這些人員所採取的管理作風的影响。在這個領域進行的研究(Ho f s t e d e 和 B o n d , 1 9 8 8 年 ) 中,在一個涉及四十個國家的調查報吿中對此歸納出四個主要變量:個人主義/集體主義,權力(和相距的程度),疑惑感(和逃避感)男子氣/女人氣。這裏有必要指出,根據圖 2 所示,葡萄牙和香港(澳門)的文化背景是不同的。如果我們重視葡萄牙和香港(它的社會經濟和文化風格與澳門相似)之間存在的差別的話,那麼這四個變量的特點在 P E P 中就將顯得非常突出 。B o n d ⑤ 通過對二十二個國家進行的調查研究,通過對“華人價值觀的調查”,肯定了其他作者⑥的研究成果,並找到了亞洲國家所共有的新因素:儒家的活力。這一因素是以孔子哲學思想爲基礎的,並表現在“華人價値觀調查”的某些問題上,使華人的堅韌不拔、直接由個人地位確定的社會關係、“羞耻感”(在社會接觸中表現出的敏感性)和致富精神(節約和再投資)等一系列價値觀突出地表現出來 。M. Bond 還肯定了東南亞五個地區——日本、南朝鮮、台灣、香港和新加坡 ——(1 955年以後)的經濟發展與儒家學說的密切關係 。⑤出處同上。⑥ B o n d 及其合作者根据中國文化的價值觀而編制的問卷。這一事實帶來了不能証實“疑心重”尺度的有趣結果。對於這些結果的討論本文已提到,如要更詳細地了解這些問題請參閱所引用的參考材料 。831
  • 葡國與香港(澳門)的機構的基本態度【圖2】832
  • 他由此得出的主要結論是:(1 )政府及其適當的政策是發展的必要條件;(2)要有開放的市塲,有開創和競爭的自由;(3)文化決定着人民的經濟和社會進步所必需的價値觀和態度;(4)東西方思想之間存在着三個共同的因素(對權力的疏遠、個人主義/集體主義、男子氣/女子氣),一個是典型的西方因素(避免疑惑),另一個明顯是東方因素(儒敎活力);(5)西方找到一個唯一的“眞理”(比如宗敎——基督敎、猶太敎、伊斯蘭敎的情況,它們在歷史上是不能相互容忍的,都自命爲唯一的眞理)並獲得了無可否認的科學和技術精神。(6)東方看重“德行”(存在各種相互滲透的、互不對抗的“眞理”:佛敎、印度敎),還看重務實精神和凝聚力。(7)兩種文化都服務於一個共同的目的:使各個國家變得美好,使各個國家、特別使各個國家的一切組織機構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得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在本文中,我認爲強調一下以下幾個“接觸點”可能會使我們大家感興趣:(1 )澳門的宗敎傳統(佛敎傳統、儒敎傳統和道敎傳統);(2)近幾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3)公共行政通過行政管理現代化、通過提高對本地區近來出現的內在因素(政治過渡,社會需要)和外在因素(保持財政收支平衡、新市塲、進/出口)需求的適應能力而對本地區的發展做出了貢獻;(4)未來的公務員在行政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本地化、普及雙語制和實施“在葡就讀計劃”的各項政策)中將起的作用。乙.心理測驗和文化差異這一調查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特點,必然涉及在搜集資料中所使用的手段問題。只要方法得當,測驗的特點和目的就會更深刻地表現出來。鑒於這是個老問題,而且至今還存在爭論,所以有必要來專門思考一下已被使用的心理測驗技術( A n a s t a s i , 1 9 7 7 年 ; F r e e ma m, 1 9 7 6 年 ; P a i v a , 1 9 -7 8 年 ) 。認識各種文化與個人行爲之間的關係能使我們証實在解釋各種心理現象方面並不存在已普遍被接受了的結論。了解這樣的事實對於心理學來說非常重要,並使研究者重視方法論 。這一領域中的一個最敏感的問題無疑是在一種特定的文化中形成、經核查被証明有效的測試方法,也被運用到另一種不同的文化中去 。爲了辨別性格差異而在西方使用的各種心理測試手段——幾乎總是口頭測驗方式——,在別的大陸並不適用 。833
  • 因此,誕生了種種所謂擺脫了文化影响的測驗形式。但是,這些形式均未完全達到其目的。之後又產生了用於測驗不同國家人民的、有利於文化多樣性的各種測驗形式。最出名的和獲得最大成功的要算卡代爾(Ca t t e l l )的綜合智力 測 驗 ( 1 9 4 0年 ) 、 魯 爾 沙 赫 ( R o r s c h a c h) 的 測 驗 ( 1 9 2 1 年 ) 和莫根 (Mo r g a n)及 摩 萊(Mu r r a y ) 的主 題 理解 力測 驗( 1 9 3 5年 ) 。在澳門,近六年來我們對不同文化背景的測驗形式進行了硏究,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努力掌握下列各種主要因素:(1 )使用各種語言(翻譯成中文或英文,最大限度地減少口頭方面的考試內容、簡化提示說明、使用爲此目的經過專門培訓過的雙語人材);(2)實施各種誘導(給考生講解考試的目的及其與現實的關係使其熟悉考試,也就是說通過這樣的方法使其能力和努力能適應未來職業的要求);(3)使測驗標准化(在運用和解釋考試成果的過程中使測驗逐步正常化,直到獲得進行更深入分析的重要模式);(4)使測驗完全符合東方的實際,特別是使其符合其哲學、生活節奏、認識能力和個性(擬着手進行的計劃:改變結構、由簡單翻譯或一字一句的死譯過渡到意譯,用統計方法確定忠實性、鑒別敏感性和可靠性的指數)。目前階段尙存在一些問題,尙未擺脫某些危險,其中包括本文所使用的技術問題 。爲挑選參加第四期PE P學習的候選人而進行的心理測驗,在我們看來,與過去唯一使用的學歷評估和(社會職業及語言能力的)面試比較起來已經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了。於是過渡到使用下列各種測驗了:一次綜合性智力測驗(一次關於個性的問卷測驗(E P I ),一次團體測驗和心理面試。之後,爲了撰寫本文,還對第三期PE P學員進行了一次綜合性智力測驗和EPI 測驗,一次關於注意力集中情況的測驗,一次即席(聽力)口頭聯貫記憶力測驗,和一次口頭推理能力測驗(用中文進行)。這後三種測驗後來也用來對第四期 P E P 學員進行過測驗(挑選後進行的)。我不想就這一問題深入探討下去,我只想簡要說明選擇這幾種測驗的兩點原因:一是這幾種測驗形式作爲測試工具對於可能肯定已提出的理論假設(才幹/性格/差異/語言能力)來說非常重要;二是這幾種考試過去已經用來測驗過類似的考生(具有大學水平的人)。834
  • 後一個原因不包括本文所探討的關於忠實性和可靠性的口頭推理能力測驗。最後,我們還要強調一個根本的前提條件:不存在不遇到困難、危險和激烈爭論的調查研究。要能解釋普林士(P r i n c e)⑦的論點,我們必須講求實效,必須區別“單純調查”和“實用調查”。事實上,各國政府和其一切(文化)組織機構都力圖解決其實際問題(比如心理敎育問題、人材培養和選拔問題),以促進其人民思維的“西方化”,使其文化接近西方文化;當然不可能使其各種方法都完全適應各種不同的實際需要 。3.語言學方面儘管對語言學的許多方面的分析和討論不屬於本文探討的範圍,但對於葡語和漢語結構之間的某些特點的分析也是不能忽略的 。漢字體系淵源於形象文字,一般被稱作字標體系,即一個字就是一個詞。在東方文字中,特別是漢語中,形象是由字確定的。但是,在許多時候,一個字實際上只代表一個詞的一部份(詞素) ( C r i s t a l , 1 9 8 7 年 ) 。在當代,一般人認爲懂漢語意味着要掌握三千多個字,儘管可以學到五萬字。漢字最初是由六種主要因素構成的。圖3使我們看到了這種文字的複雜性。字母文字體系——葡萄牙語就屬於這一體系——的特點是語言的適應性和結構變化無常,字母與音素之間有直接關係,只用三十幾個符號就能組成千千萬萬個 詞 !對這兩種語言體系進行比較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任務。音位學(聲音在語言功能中的結構)和語音學(發音和詞的文字符號的音節劃分)在硏究葡語和粤語(一種保特着與所有的地方語言所共同的漢語文字的方言)之間的關係中是分析其句法和詞法成份的參數之一 ( Nó b i a , 1 9 8 5 年 ; 鄭 , 1 9 8 9 年 ) 。廣東方言由九個音調組成(四上、四下、一中),所有的字就是通過這九個音調發音的。但是,每個字不超過四到六個不同的音調;即使這樣,也使其發音很複雜,特別是對於學習這一語言的西方人來說尤其是這樣 。從敎學的角度來看,西方語言結構與漢語結構的截然不同造成了在澳門公共行政中普及雙語制的困難。據我們了解,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參加PE P學習的學員們都具有一種在結構上完全不同於葡語的語言基礎,所以對他們敎授葡語(和文化)便需要努力用必要的基礎知識來裝備他們,使他們能逐步地用葡語進行人際間的交流;沒有這個條件,要想在目前的過渡時期中傳授經驗和傳遞信息,或通過相互交換豐富知識都是不可能的 。⑦ R . R e s e n h a d e P r i n c e 和 R . W. B r i s l i n :《不同文化交叉調查 方 法 》 ( C r o s s - C u l t u r a l R e s e a r c h M e t h o d s ) , 參 見 《不同文化交 叉心理學 雜誌》,1 9 7 4 年 第五期; 由J o sé d e P a i v a 所 引 用 ( 出處同上)。835
  • 中文字寫法的要素【圖3】836
  • 要能改善這個領域的人力或技術資源,必須優先進行下列工作:培養敎授第二外語(不像敎授母語那樣敎授)的葡語老師;使用各種符合於中國人的價值觀、習俗和態度的敎材;確定學習葡語的各種目標和方針(比如始終講葡語、用詞典來作爲最後的手段,從初級班開始一字一句地敎發音、做練習、使用語言實驗室 或 視 聽 室 ) ( A n d r e , 1 9 8 6 年 ) 。在應用心理學領域,要能使心理測驗更加完善(標准化、准確性和有效性),就需要特別注意在使用漢語時遇到的問題(如需要翻譯、求助於譯員、理解上的困難……),由於其特殊性所決定,必須突出旨在評估考生的中文推理能力或口頭理解能力。4.心理學方面中國人的個人和社會行爲一直是許多學者進行科學研究的對象,但是這些研究成果在西方傳播得很少。對於葡人來說,這個問題是十分關鍵的,因爲葡人生活在一個絕大多數是華人的社會中,因爲今年已有很大一批華人公務員在各個行政機構中任職,這些人材是本地區公務員本地化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人力資源 。這裏需要強調的和使本文特別感興趣的,是人家用二分法從不同文化背景對東、西方心理狀態所做的簡要回顧( Ho; Hoo s a i n; L i u ; Y an g; B o n d和 Wa n g , 1 9 8 8 年 ) 。華人兒童的社會化過程是了解其認識能力和個性發展特點的第一步 。父母親對自己的四至六歲的孩子相當放縱。但當孩子過了這個年齡之後,則開始對其嚴加管敎。他們着重要孩子聽大人的話,守紀律,講道德,抑制冒險性,承認社會義務 。他們不鼓勵孩子們的創造性、自我肯定、獨立性和冒險性。父親被看作是最嚴勵的象征,但父親很少對孩子施行體罰或懲戒。一般說來,華人孩子在社會交際中比西方的兒童更抑制,更缺乏活力,更少言寡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的各種敎育計劃一直在努力逐步克服這些弱點,一直在努力鼓勵父母採取有利於取得優秀的學習成績和能適應社會需要的態度 。在理解和認識能力方面値得強調的是,不同的社會在閱讀和文字理解方面所遇到的困難是有所不同的,這是因爲它們的拼字法各不相同。我們這裏所指的文字是指漢語文字和葡語文字。這一被稱爲西方的特有現象在本地區的這個領域裏有着同樣的“代表性”。從對詞彙的測驗情況來看,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東方兒童在閱讀和理解方面的困難首先表現爲不理解詞義,其次才表現在對單詞的閱讀和發音上。這一情況是由於學校中使用的敎學方法造成的:系統的發音練習(齊聲朗讀),其目的在於把字形與其含義結合起來 。關於記憶力問題,如果敎師使用的是直觀示範敎學法,而不是口頭敎法,那麼東方兒童對知識的接受能力要比西方兒童強(比如敎一張一張的單詞)。通過使用拉文 ( R a v e n) 的漸進模式測驗來測試綜合性智力,人們發現中國人在最837
  • 後幾項中所取得的成績要比歐洲人好。測驗表明的這一事實看來涉及到一個以字標文字所特有的形象直觀的敎學法爲基礎的推理判斷問題。通過使用韓德爾(Hun t er )的學生理解力等級測試的四種測驗題對不同種族學生進行測驗,結果表明華人學生都獲得了優秀成績,首先是他們的形象理解能力很強,其次是推理能力和數字計算能力,最差的是口頭理解能力。使用托倫斯(Tor r enc e)的創造性思維(口頭測驗方式)的中文試卷——這一試卷強調表達思想的能力、獨創性和靈活性——來測驗,其結果是台灣人的分數要低於美國人。但是,當使用非口頭形式(形象直觀的形式)的試卷來對這兩部份人進行測驗時,其結果則恰恰相反。在台灣,還進行過幾次建立在貝亞契坦那 ( P i a g e t i a n a) 關於認識能力發展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考試,而這一理論重視對於時間、數量、系列、重量、含量、體積等槪念產生的時期。結果表明他們在這些方面的研究要比西方落後。還有人用斯坦福、比內(S t an f o r d-B i ne t )和威氏兒童智力等級兩種智力測驗題——這兩種試題旨在評估考生所具有的空間機械因素、口頭表達能力和記憶力——分別對兩組學生(中國學生和澳大利亞學生)進行過測驗,結果証明他們的智力相似,但是澳大利亞人認爲關於記憶力的題要比關於空間槪念的題要難;相反,中國人則認爲關於空間機械槪念的題要難些,關於記憶力的題要容易些。關於對人的個性的測試,已經使用過下面幾種手段;本魯伊德 ( B e r n -r e u t e r )關於個 性的問卷(BP I ) ;杜爾斯通(T hu r s t o n e)關於 神經機 能的 問卷 和卡 代爾 (Ca t t e l l )關 於個 性的 問卷 ( 1 6 P F ) 。這 些測驗的結果表明,中國學生中關於易感性、焦慮、敏感性、胆怯、疑惑和失望等方面的指數很高。使用基福特·齊美曼 ( Gu i f o r d - Z i mme r ma n ) ( I T GZ ) 的 關於人的氣質的試卷中文本來進行測驗,結果表明華人在情感穩定性方面的指數較低 。通過對兒童表現出的焦急情緒的測驗,通過使用卡代爾關於焦急情緒的測驗和艾森科 ( E y s e n c k ) 關於個性測試的問卷(EPI )的中文改編試卷的測驗,得到的結果要比美國人的統計數高得多。在這後一種測驗(其原文問卷曾用來測驗過PE P的學員)中,華人的神經緊張度要比英國人(男性)高,而女性的情形則相反。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沉思、謹愼和抑制;與此相反的是冲動、性急和快捷。觀察的結果表明,西方人對中國人的性格特點的共同感覺是:謹愼、謙恭、虛心和安份 。通 過 用 卡 代 爾 的 1 6 P F 和 I T G Z 試卷來測驗,按照美國人的准則來衡量,發現中國人更看重安全穩妥、內省、自我克制,少冒險、妄爲和盲動。通過使用魯爾沙赫測驗而進行的投射分析,結果表明考生的自發性和自治性受到限制,838
  • 表明對問題的回答僅佔一小部份,許多問題都被“回絕”了(對此未加任何說明),還表明考生對第一部份每一試題的回答所花的時間要比回答其它的問題花的時間要長。這些事實似乎意味着考生行動謹愼、抑制、不自然。通過使用關於對問題理解能力的測驗 ( T A T ) , 其結果與上述那些測驗的結果十分相似。通過使用羅森朱維克 ( R o s e n z w e i g ) 關於對失望的測驗,結果表明內心自罰反應(即把由於行爲的內化結果而產生的憂慮和責己)佔優,而外在懲罰反應(即把自己的失望歸咎於外界關係)則是處於第二位的。人的性格外向和社交性是上述某些測試手段研究過的人的個性的一個方面。事實上,所有這些測驗都表明了人的個性的內向趨勢——有限的社會交往,憂傷,人與人之間的交際很少,以及孤獨等。在過去研究的基礎上,這次突出了被人們普遍認爲是東方文化所特有的兩個“新的方面”。這兩個方面是:比如,通過另外一次投射技術,即韓海利斯貝(Ho r n - H e l l e r s b e r g ) 的測驗 ——該測驗主張分析考生在完成設計中的內含,其結果証實了華人個性的“實際”成份:現實主義態度、具體的說理能力、實踐理想的行動迅速。另一個傾向是關於考生對事物和事件的整體理解。看來,根據魯爾沙赫測驗中所揭示的資料說明關於這一點的假設得到了証實,因爲相當大的一部份答卷都很槪括,不具體。使用TAT測驗的結果也証實了這一假設,因爲這一測驗的答卷主要以戲劇性的整體解釋來代替對事件的各部份的具體回答 。在我們考察華人的理解力,對知識的獲取能力和個性的某些方面時,發現對於硏究人員說來要想對他們的一定的典型“價値觀”找到某些解釋並不容易。但是總的說來,在下面幾個方面還是存在某些一致意見的:(1 )由於漢字的書寫較西方文字字母具有更大的複雜性,因此對漢字的形象理解就更突出;(2)學習兩種語言對於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都一樣困難;(3)由於某些特有的社會化條件,如“尊敬長者和/或上級”、“死背硬記功課”和“實用精神”等,所以形成了諸如閱讀不流利,背誦能力強和推理數學化等行爲特點;(4)一定的個性特點可以反映“文化污染”(比如易感性、焦急等),儘管其它特點似乎具有遺傳基礎(如興奮性差、不易冲動等)⑧。5.心理敎育方面⑧請參閱D. G . F r e e d m a n 和 N C . F r e e d m a n 的文章:《中美和歐美新生兒之間的行爲 差異》,《自 然雜誌》,2 2 4 , 1 2 2 7 ( 1 9 6 9 年)和D.G. F r e e d-ma n的文章:《人的童年時代:發育的前景》,H i l l s d a l e ,Ne w J e r s e y : E r l -b a u m ( 1 9 7 4 年), 由Kuo- S h u Y an g所 引用(出 處同上) 。現在來談談本文要談的最後一個主要問題:即個人特點在學習第二外語中的作 用 ( Mc D o n o u g h , 1 9 8 6 年 ; C r y s t a l , 1 9 8 7 年 ; O e r839
  • , 1 9 7 9年 ; F r e e m a n,1 9 7 6年 ) 。 這 個問 題 很 複 雜 , 至 少 涉 及 四 個不能忽視的因素在學習過程中的結合和協調(見圖4)。學習過程涉及的因素【圖4】在各種社會因素中包括老師與學生之間以及他們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文化差異和態度差異。在所有的組織變量中,包括在同一所學校或培訓中心,不存在兩個同樣的班級,敎學管理類型及其同師生的關係,開設課程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可供使用的後勤資源。在涉及敎員/培訓者方面,主要包括敎語言的老師必須是土生土長的,還有敎員的年齡、性別、個性、敎學風格和經驗。最後,關於學員的變量則包括:年齡、性別、個性、已獲取的知識、認識能力、動機、態度和技能。關於對槪念的確定問題,我們把“獲取”和“學習”區別開來。前者應該首先指掌握母語,指加深其知識的自然環境;後者只涉及正規敎育所需的條件(敎員、敎室和課程)。同樣需要把“外語”和“第二語言”這兩個槪念區別開來。前者指在一個學校裏學習的任何一種在其國內不具有“官方地位”的非母語;後者指的也是非母語,但它在其國內爲“官方”所接受,並被認爲對行政管理、商業貿易等方面有益 。840
  • 人們很容易承認葡萄牙語力圖在澳門取得“第二語言”的地位。要達此目的儘管很難,但値得政府方面盡最大的努力。PEP與其它具有同樣目的的積極措施一樣,就是旨在減少在公職中存在的語言障碍。要想在澳門“廢黜”英語無疑是項艱巨的和難以取得成果的任務,因爲儘管人們把它作爲“外語”來掌握,但事實上它在本地區却佔據着“第二語言”的地位 。根據統計資料,在行政管理中,有百分之八十五的公務員具有粤語知識,百分之五十三的公務員具有葡語知識,百分之四十九的人具有英語知識;當然在這裏我們並不細分他們懂這些語言的方式(說、讀或寫),也不細分他們懂的程度(好或一般)。儘管我們把我們自己的研究限制在研究對象的理解能力和個性方面,但動機却是在衡量不同的人的過程中首先應該考慮的。所謂人的動機首先意味着他對某事“感到有必要”,“有一個目的或希望”,接着“開始行動”,最後力求達到目的。我擧兩個不同的例子:飢餓(出現生物需要,尋找食物和開始吃的行爲)和重視職業(有晋升的願望,或有獲得新知識的願望,查閱文件和去培訓地點接受諮詢,報名進入自己想去的培訓班學習)。在這最後一個假設中,動機變成了“去學習”(可是這是一種語言學習……),而吃僅要求“學會吃”。我們認爲有必要去強調的是,學習一門外語(或“第二語言”)的強烈願望是受各種因素制約的。如果某人希望學習另外一種語言,以便能更好地了解別人和影响別人,以便豐富自己的知識或更好地利用業餘時間,那麼他學習的速度和效果就將比其它任何條件下都要高得多。敎學方法能夠也應該有利於提高學員的學習興趣,有利於創造學員對待新語言的積極態度,使學員像是對待母語一樣對待它,以達到實現雙語制之目的。還應該區分學外語作爲“手段”的動機(比如,因爲是敎育體制的一部份,或是爲了找到職業等)和“不可分割”的動機(學習是因爲希望了解和掌握一種不同的文化,是爲了希望同這個國家的人交往、生活在一起,並理解他們的價値觀)。那些要求參加PE P的申請者無疑應當具有這後一種動機,以便學習葡語的任務更容易完成,變得更鼓舞人心,並在將來成爲加強人際關係和經驗交流的催化劑 。在校學生或在職受訓者取得成績的許多差異都是由於外界因素——如培訓者課程或學校的變化、資金問題、疾病等——造成的。至今尙未弄清的問題是,個人特點影响第二語言學習效果究竟有多大,以及作爲挑選PE P申請者的方法是否必要。這些問題正是這個調查應該解決的。雖然現在不是提及由智力觀——如智商或其它觀點——引起的爭論的時候,但我們對智力的實用性——分析、理解、解決與智力有關的問題和適應新形勢的能力——感興趣。841
  • 在我們擁有的評估智力水平的手段中,對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適應能力這兩個方面的測試都應適當強調。但是,智力水平究竟要達到什麼程度才能預見在學習一門外國語中取得成績呢?麥多諾 (M c Do n o u g h ) ⑨從下面三個方面闡述了智力的作用:(1 )在掌握語言的初期,智力看來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只有在後來,在學校階段,才同語言水平的提高相關連 ;(2)難以從客觀上把智力因素同掌握語言分開,因爲已進行的測驗一般都是以口頭形式(一問一答形式)提出問題 ;(3)一般來說,智力與學習語言無關,僅同某些特有的方面的能力有關(比如,如果學習的積極性高,即使智商低或中等的人也能學會一種語言) 。如果以上的評論能夠包含某些貼切的問題的話,那麼下述一點也絕非不是事實:各個調查特別是通過推理能力或口頭表達能力的測驗,其結果都証明綜合能力和學校學習的綜合成績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⑩。關於測驗的指導思想和測驗內容,儘管人們呼籲應該考書面智識,但時至今日許多測驗仍是口頭的,如威氏(W e c h s e r )的兒童智力測驗 (W I S C), 威 氏的 成 人智 力 測 驗 ( W A I S),拉文的漸進模式測驗以及這一工作中所使用的測驗。另外的一些調查表明,在使用“經典”的方法(如老師講解,逐題硏究,講解語法規則等)來學習語言時存在相關性,而在使用聽力方法(通過廣播、錄相、錄音磁帶等)學習語言時就不存在相關性。雖然在這個領域進行研究的數量有限,但我們能夠完全肯定:測驗的結果証明一個人的智力水平和學習一門外語的成績之間存在的相關性是不大的。在測試人的能力方面,所獲得的結果至今也是不多的,而且還不明顯。儘管涉及了諸如記憶力和注意力等變量,但事實上對能力和語言運用的研究實際上沒有載入我們手中的參考材料中。但是,有些學者根據不同的人具有學習外語的不同能力認爲存在某種先天的潛能,力圖發現一種非母語的“語言能力”。於是產生了各種評估語言的“潛在能力”和預測在學習任何一門非母語課程中取得成績的測驗方式。最早最古老的測驗方式要算是西蒙士(Symond s)的外語預測考試。這一測驗的目的是通過用世界語組詞和造句的練習來測量“純粹”的語言能力。⑨出處同上。⑩請參閱A.An a s t a s i 和F .F r e e m a n的文章(出處同上);同在母語敎授中取得的效果有着積極的和意義重大的相關性証明了這些口頭理解力的測驗是有價値的 。842
  • 之後出現了卡羅爾 ( C a r r o l l ) 和沙本 ( S a p o n ) 關於學習現代語言能力的測驗 ( M L A T ) 。 這一練習由一些實用練習組成,使用錄音機、紙和鉛筆進行。它的主要測驗項目是:學習數字,連貫記憶,語音(聲音和符號的結合),正字法、語法結構和詞滙。測驗的結果似乎是在意料之中的,但是所獲得的統計數値未超過0.53的平均相關性(11)。爲了同一目的而制定的彬士略 ( P i m s l e u r ) 關於語言能力的測驗(LA B) , 由語言部份和非語言部份組成。第一部份包括四個次測驗:母語詞彙,辨認和正確運用一種人工語言的語法虛詞,語言辨別和把發音同書寫符號結合起來。第二部份着重測驗學生其它課程(非外語課程)的情況,並測試學生對學習一種新語言的興趣。最後的分數是把各個因素認眞地加起來,於是做出0.71分的預見。但是,僅存在於上述四個次測驗與學習結果之間的關聯性下降到了與M L A T 一樣的水平。這証明動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的重要性 (12)。對學習母語和學習另一門語言之間的關係的研究是由於在這方面存在某些爭論而開展的。根據戈利斯塔(C r y s t a l )和 威 爾 金 士 ( W i l k i n s )(13)的觀點,無論是行爲主義流派還是認識論流派都是把自己的經驗建立在分析兩種語言中的失誤之基礎上的。前者証明了聲音、結構等的接近引起了“積極轉移”,而兩者的不協調則引起“消極轉移”;後者則斷言運用創造性和更大的智力等可以大大地增長對第二語言的認識,而不會受母語的影响。對這兩種模式的評論是各種各樣的,儘管大家都承認這樣的事實:第一語言越學得好,越有利於學習另一種語言。最後,我們還要談談個性的作用。個性包括一個人的價值觀、態度、行爲表現和情感反映。使用艾森科的EPI 試卷對法語學生進行性格測驗,結果其外向性並不明顯,甚至可以說所取得的結果並沒有多大價值。相反,用這同一試卷的西班牙文本來對英語學生進行測驗,這方面的結果却顯示出與口語流利的測試結果有極大的相關性。使用布特內 ( B u d n e r ) 試卷來評估學生處在老師、同學和集體之間的相互影响下有時引起冲突、意見分歧、疑惑不解和困難的情況下對含混不清的狀況的容忍性(即理解和認識那些或多或少令人不安的混亂狀況的傾向),其結果只証明了那些聽懂了要完成的任務的人才不担心當時的情況 。對 T A T 測驗的答卷証明了在移情(對別人的同情心)與學習語言取得成績之間存在着某些相關性,特別是在語意學習階段 。最後,我認爲所謂“語言能力”的槪念還是不准確的,其結果不明朗,還需要加以適當的調查研究。它同有人在學習一門外語(或第二語言)過程中取得或大或小的成績這一事實之間的關係至今還未完全建立起來 。(11)請參閱D.A.W i l k i n s 的 著 作 , 第 1 7 9 頁(出處同上)。(12)出處同上。(13)出處同上。843
  • 儘管這樣,觀察和經驗已經証明:不管是誰,只要有了必不可少的積極性和智力,只要具有適應環境及進行社交的能力,只要有了必要的記憶力和注意力,只要有了辨別語音差別的“本領”,就完全能學會一門非母語(14)。三、提出假設在分析了已進行的試驗性觀察所依據的主要理論前提之後,就必須提出一些假設和設想,並用統計方法來証明(或不証明)。但是,必須強調指出,比提出假設更加重要的是不能把“所有”的假設都提出來,不能消極等待眞實的成果和對這些成果的解釋 。目前人們已普遍接受下列所提出的關於各種心理變量和學習一門外語之間存在正面和重要的相關性的假設 。智商高、(口頭)理解母語能力強、注意力集中、記憶力好等條件有助於學習。綜合智力的考試分數T和各種能力(包括口頭推理能力、注意力和記憶力)的平均値將可能是學習語言會取得成績的指示器 。性格外向及隨之而來所具有的善社交、豁達大度、好交際等特點有利於學習。另一方面、焦急、憂慮、易怒、思想緊張等則有碍學習 。通過分組考試和心理面試來正確評價學生的行爲表現(如領導水平、對話能力、決策能力、參與羣體能力、動機、情緒穩定程度和思想成熟程度)有利於學生在提高語言能力方面取得更大成績 。心理測驗的結果力求成爲預測學生適應某一公職或未來職業的總能力的手段。就 P E P 情况來說,測驗不僅爲了預測這一方面,還爲了預測在學習葡語中是否可能取得成績 。母語掌握得越好,能理解和會講另一種語言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一門外語掌握得越好,就越有利於學好第二種語言 。四、方法1.人員特點“PE P學員”目前還只是由比較少量的人員組成。(1 4)在我們的分析中,我們有意排除了一系列與本文論點關係不大的變量。如:非連貫性或過快敎育、敎學目的的確定,基本方法中的靈活性,敎員/培養者的經驗,敎學風格,承認個人差異等 。844
  • 我們爲第三期和第四期PE P挑選的學員共五十八人,他們都具有大學學歷,其主要特點詳見表4(15)。學 員 特 點【表4】資料來源:行政公職司招聘曁甄選廳2.測試手段已使用過的一些測試手段旨在能夠搜集到撰寫本文所必需的資料(關於記憶力、注意力和口頭理解力的証據、學校使用漢語、英語和葡語的結果)。另一些手段則早在實施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 P E P 時就被使用過了(當時被用來評估學員的履歷,被用來進行職業面試和語言能力面試)。在實施第四期PE P時,除使用這些方法外,還增加了對個人的心理測驗(綜合智力測驗、心理面試和羣體測驗)。表5着重表明了每一種技術最突出的特點及其目的和重要性 。3.過程搜集資料和挑選過程涉及到把上述的那些技術運用到兩個階段上。第一階段包括爲開展每一行動規定的時間表內(這一階段在實施第三期和第四期 P E P 中分別爲1 9 88年8月和1 2月),第二階段,即後一個階段,(分別爲 1 9 89 年 3 月 和 4 月),其目的都完全是爲了嚴格完成這一工作 。(1 5)關於這一點也請參閱出生地和獲得學業地點的確定原則那一節 。845
  • 測 試 手 段【表5】關於每個候選人使用漢語和英語的情況資料是分別從各人的文憑上摘錄下來的,把他們文憑上的分數的平均値看成一個總結果(0-1 00%);分數包括中學各年級的(百分之九十的分數是屬於這種情况,另外百分之十是學習高等學校課程的分數)。關於在澳門使用葡語的情況,對(第三期、第四期 P E P )參加者的評估是在三個不同的時期進行的(總課時爲四百小時),對(第四期 P EP ) 參加者還進行了一次總的評估測驗。這些學員在葡萄牙上了同樣課時的課程(四百小時的葡語水平提高課程)。其分數是用百分數表示(見附件一和二)。846
  • 我們使用的主要統計方法 (G a r r e t t , 1 9 6 2 年 ; G u i l f o r d 和F r u c h t e r , 1 9 8 7 年 ; A n a s t a s i , 1 9 7 7 年 ; F r e e m a n , 19 7 6 年)保証了下表 6 中的資料的處理 。統 計 方 法【表6】*根據對華人學員已有的評分標準來打的分數。五、結果和討論1.口頭推理能力測驗 ( R V )硏究已使用的口頭推理能力測驗的可靠性(准確性)和有效性,不僅對於挑選PE P學員而且對於開展評估掌握母語所固有的口頭能力的活動都具有重要意義。了解——儘管是初步的了解——葡語和漢語之間存在的上述基本差異的目的之一就是爲了提醒人們注意單純地和簡單地轉換這種心理測驗的書面內容是有困難和危險的 。847
  • 但是,我們認爲這裏存在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一個必然難以控制的、而且可能影响結果的問題,它與翻譯有關,翻譯總想盡可能忠於原文,以便保留原文的本意,因而不管二者的語言結構差異(一個是字標體系,另一個是字母體系);第二個問題涉及解答試題所必須的理解能力或推理能力。我們認爲這些試題是基本上符合任何一個具有能滿足總的條件(如年齡和能力水平)的正常智力的考生的,而不分語言、文化和種族。這一測驗不受時間限制,因爲這是唯一的一次試驗性測驗。平均時間比一般測驗時間(七分鐘)多四分鐘左右。一個可能的解釋是:用中文比用西方語言來理解(分析和解釋)可能更“複雜”些。一共使用了兩種統計技術來確定口頭推理能力的可靠性系數:Kude r R i -c ha r d son公式和Spearman-Br own公式。使用這兩種方法使研究者得以從不同的渠道對所取得的結果加以比較。如果注意到一般可以接受的分數値至少應爲0. 8的話,那麼在測驗的內在一貫性方面所取得的結果被認爲是不那麼令人滿意的,整個測驗的可靠系數爲0. 3 ( K R 法 ) , 或 0 . 3 8 ( S B 法 ) 。這意味着如果重新對同一批人進行測驗,從理論上說來,這些人將不會取得同樣的結果。這表明口頭推理能力測驗如今也不是用來衡量華人成績的一個十分可靠的辦法了。爲什麼口頭推理能力測驗與學習葡語沒有關(如果說對英語學習有效的話)呢?葡語不也是一種西方語言嗎?這是我們提出來供大家討論的一個問題。鑒於對此有影响的變量是不同的(如不同的敎學方法、不同的評分方法等),所以這個問題有待我們今後進一步的思考 。2.結果的介紹和說明列入附表一和二的個人成績,對於第三期PE P來說,一共有四十個變量,對第四期PE P說來一共有十七個變量。在搜集資料過程中我們遇到了各種困難。我們搜集到的這些資料在某種程度上將可能從反面影响到所獲得的統計價値,將可能導致下面一些不太正確的解釋:(1 )第三 期P E P 所進 行的 心理 測 驗(T2)結果的分類僅符合以第二次面試(16)爲基礎而得出的總看法;(2)學校的中文、英文成績常常不得不從起初的質量標記(比如用A、B、C、D……打分數)變成數量標記(百分數);(3)使用了相同的方法來評估葡語學習成績(即採用了0到20的等級打分又或以優,良上/良下,中上/中下,等評分;(16)參看表 5 。848
  • ( 4 ) P E P 學員入學時對葡語了解的不同情况(比如,先前一點也不懂葡語;在初級班學了一百小時左右的葡語;在高級班進一步學了二百或二百小時以上的葡語)和隨後編入不同的班組進行學習的事實制造了一種不能反映已獲得的眞實語言水平的評估假象(比如在初級班學習的百分之七十不等於在“高級班”學習的百分之七十);( 5 ) 特別是在葡國,學員們由於學習語言的地點不同,他們所接觸的環境也就不同,他們所在學校的敎學方法及評分制度也不同 。附件三,四,五中體現出來的相關性模式是分別關於第三期和第四期 P E P的情况及第三期和第四期PE P的綜合情况(兩期共有的因素);後者那些資料被認爲更加扎實,因爲它包括了兩期所有的學員的情况 。下面是以學習葡語作爲學習外語爲例來對已提出的假設進行分析和評論:人的首要智能(綜合智力、注意力集中、連貫的記憶力、口頭推理能力)並不表現出與學習葡語及其平均分數値( T 1 )有密切的關聯性 。比如用性格測試法測出的性格外向和焦急(神經緊張的因素),對學習並沒有明顯的影響 。羣體測驗,主要是心理面試,表明它對 ( 第 四 期 P E P ) 學習葡語有重要性。這無疑是由於在課堂上使用了積極參與的敎學方法,突出了社交,交往,主動性等因素 。對心理測驗的最後分數看來是預斷學員未來的葡語知識的有益指示器,特別對於在澳門獲得的學習成績尤其是這樣,這是因爲通過同面試和羣體測驗結果的結合,擺脫了上述所採用的一系列測驗方式的影響 。對中文的掌握程度同學習葡語並無直接關係。相反,也很奇怪,中文程度同學習英語倒有關係。研究這問題的專家對此有不同意見,導致了這種結果:所使用的敎學方法亦可以部份證明學英語可以用傳統式,而學葡語可用更多的參與式的這些說法 。迄今尙未有充足的材料可以清楚地証明:那些具有較好的英語知識的 P E P學員學習葡語時一定能取得好成績。二者的相關性只是在第三期 P E P 中表現得高些。根据在葡萄牙期間對學員進行的成績評定來看,這種相關性也是意味深長的 。六、結論我們從總體上指出了澳門公共行政正在經歷的過渡時期的特點及其發展的需要,我們分析了 P E P 及其參加者的情况,分析了關於雙語制和公務員本地化的政策,其目的在於使大家能理解開展這一工作的背景、現狀及在我們行政當局聘用和選拔公務人員方面找出新方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849
  • 我們超越了我們目的的狹窄眼界,集中力量詳細地論述了社會領域及不同文化背景的關係的各種思想對於如何看待存在於我們周圍的各種問題的重要性。我們分析了中文和葡文的主要成份、華人的智力和個性特點,我們引用了這個領域進行過的種種調查研究成果,並比較和分析它們之間的差別,力圖証明已提出的各種假設 。我們下面要做出的結論將永遠是“相對的”,而不是最後的,主要目的是爲了使政府面對目前和未來在管理人力資源,特別是聘用公務員和進行專業培訓及葡語敎學等方面的需要和挑戰有可能改變自己的態度 。“在葡就讀計劃”無疑是培養具有高水平人材的主要渠道之一,以便逐漸充實中層技術崗位的人材 。已經使用過的各種心理測試手段中,有幾種不符合對其寄予的希望。如我們所介紹的結果可以表明的那樣,只有羣體測驗,面試和心理測驗的最後分類才具有效力,才對預見把葡語作爲外語學習中可能取得成績具有重要價値 。經過我們論述過的各種變量的思考,我們感到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採取一些方法來保障創造有利於把葡語作爲外國語來學習的環境:( 1 ) 在社會方面向公民傳遞關於政府當前爲實施公務員本地化政策所進行的種種不懈努力的准確而眞實的信息。這樣,必然會使全體民衆、特別是那些渴望找到公職的人感到歡欣鼓舞 。在政府內外強化雙語制的實施,努力創造更大的對話範圍和相互交流經驗的領域,並應大力宣傳四百年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各族人民的文化財富 。( 2 ) 對於目前的(葡籍)公務員來說:首先要熟悉中國人的心態,避免與其發生冲突,要強調他們的潛力,要努力與其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並努力適應與其一道工作 。要接受和理解文化差別,特別要理解那些剛担任公職的人員。不要光看到他們工作經驗不足,要多看他們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積極性、獲取新知識的興趣以及合作精神 。要正視和克服各種困難,特別要解決語言和專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3 ) 對於 P E P 參加者來說:要讓他們了解和深切意識到自己行將克服的困難。特別要注意克服葡語學習中的困難,克服臨時進入葡國社會並接觸其正反兩個方面的事物(風俗習慣、價値觀和態度)時可能遇到的困難。要克服由於850
  • 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可能不一樣時所遇到的困難,還要克服在必然要接觸到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文化、知識、生活方式和感情方式等時所遇到的困難。(4)在挑選技術方面:要重視中國人特有的下列從理論上看的心理狀態:強點 弱點從總體上解釋 口頭理解力事物和事體 (表達思想和講話流利程度差)實用智力 社會抑制具體推理能力 (社交少 )數字推理能力 人際交往空間推理能力 以下性格:視看記憶力 情感不穩定以下性格: 焦急小心謹愼 內向無冒險性 以我爲中心求安全穩妥 憂慮自我克制 疑心重內省 抑制堅持性 獨斷專行忍耐性要改進招聘和甄選人材的方法,特別是要改進挑選 P E P 參加者的方法,以期提高其學習成績 。在這一領域中開展新的調查研究,進行更適合於測試“一般語言理解能力”的,諸如 M L A T 或 L A B 一類的測驗 。總之,切實重視挑選參加 P E P 學習的人的質量和担任各種公職的其它許多人員的質量,必將吸引硏究人員開展新的、可能採更富有成果的調查研究的興趣。這些調查研究對改進目前使用的方法,對提高其相應的效果必將起到積極作用。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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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說明G 綜合智力 E NT 心理面試AT 專注 T2 心理測驗的總體意見MEM 記憶力 CH I 華語T1 G,RV,A T及 ING 英語M E M的分數的平均値 PORT 1,2,3 葡語(在澳門學習時IE 內向/外向 的三個評分階段)N 神經緊張度 PG L 葡語(在澳門學習的RV 口頭推理力 總測驗)PRGR 羣體測驗 P P 葡語(在葡國學習所得)附件一 第三期PE P 心理及語言測驗結果854
  • 附件二 第四期 P E P——心理及語言測驗結果855
  • 附件三 第三期 P E P —— 相互關係的眞値表856
  • (續附件三)*顯著度 P=0.05 N = 2 7**顯著度 P=0.0 1附件四 第 四 期 P E P —— 相互關係的眞値表857
  • (續附件四)*顯著度P=0.05 N = 3 1**顯著度P=0.0 1858
  • 附件五 第五期 P E P —— 相互關係的眞値表*顯著度 P = 0.0 5**顯著度 P = 0.0 1859
  • (續附件五)*顯著度 P=0.05 N= 5 8**顯著度 P =0.0 1860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 9 1 No.3/4,8 6 1- 8 6 8粤語單句句法說鄭定歐*不同的結構觀粤語的結構觀粤語屬非型態語言,強制性的語法規則比較少。由於詞類的多功能性及詞句組合的一致性,語言單位組合起來比較自由。兩個語言單位只要語義能夠搭配,符合邏輯事理,不違背語言習慣,就可以組合。這是靈活的一面。用語素組合成詞,用詞組合成短語,組合成句子,其組合規律是一以貫之的。組合關係主要的就那麼幾種:併列關係,修飾關係,陳述關係,支配關係,補充關係,看起來並不那麼複雜。但是也正因爲如此,靈活性帶來了複雜性。比如“佢”①“又”②,“去咗”③,“澳門”④,“嘞”⑤,就可以有許多組合形式:各個組合形式的基本意思上大致相同,但又有細微的差別。這裏沒有絕對的正誤問題,却有使用哪個更妥當,更得體,表達更好些的問題。相反,選擇不合適,鋪排不恰當,就顯得很別扭,不自然,有時候也可能引起點誤解。這又是粤語語法難掌握的一面 。靈活性和習慣性的對立統一使得句型分類相當困難 。* 法國巴黎第七大學語言博士、香港城市理工學院語文系講師、中國廣州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硏究中心客座硏究員 。861
  • 羅曼語的結構觀古代羅曼語(包括法語,葡語)承襲拉丁語的習慣,句子成份幾乎可以按任何次序排列。原因正是拉丁語中格標誌跟語法功能是相對應的。進入中世紀時,格標誌逐漸消失。這對現代羅曼語的結構變化產生了一些重大的影响。一、原來的主格被置於句首,使之突出;二、賓格詞尾的消失使“主語+述語+賓語”這一語序成爲絕對必要;三、動詞述語和主語在人稱和數上互相配合,達成一致;四、在表達名詞和句子中其他成份的語法關係時,介詞的重要性大大增加了;五、語序對確定名詞在句子中的作用方面起決定性作用。結構變化的結果使得制定功能和結構兩方面的句型成爲可能,並且較之於粤語系統遠爲容易。到了近代,羅曼語的各種不同語序的句型逐漸形成並固定下來,語法學家們提出了多套的基本句型。句型與句型分類句型的定義及句型分類的方法我們認爲句型就是句子的結構類型。一種語言的句子是無窮的,而句型是有限的。句型是從形式上對具有相同組合關係的句子的槪括和抽象。句子是處於動態的話語運用單位,而句型則是處於靜態的能生成句子的語言模式。句型具有槪括性,抽象性,穩定性,在整理句型中,必然要涉及到有關語法體系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到兩種語言的句型系統的對比,更須首先闡明該兩種語言的相關特點。下面四個問題是値得注意的。分析句子的方法共通的方法是,對於一個特定的句子,我們首先把它分成主語和謂語兩大部份。一般說來,主語在前,謂語在後。賓語是謂語的一部份,它永遠在動詞(或介詞)之後。就目前我們對粤語的了解程度來說,從形式結構出發來處理語言事實是比較合理的,所以我們不採取賓語提前說。另一方面,在分析句子時,應把話語的主題,陳述,句子的主語,賓語和動詞的施事,受事這三個槪念分別出來。這代表着三個平面,三個等値的分析方法,不可混淆。動詞跟主語和賓語之間的關係是語法關係,動詞的施事或受事屬語義範疇。就粤語來說,主語和賓語都可以是動作的施事,也都可以是動作的受事,有時介詞的賓語也可能是動作的施事或受事。如:(1 )呢本書睇咗 (語“呢本書是動詞“睇”的受事)(2)屋企嚟咗個朋友 (賓語“個朋友”是動詞“嚟”的施事)(3)佢將啲衫洗晒 (介詞“將”的賓語“啲衫”是動詞“洗”的受事)(4)你同我斟杯茶飲 (介詞“同”的賓語“我”是動詞“飲”的施事)(5)啲飯煮好咗 (主語“啲飯”是動詞“煮”的受事)862
  • 詞組類型充任句中各種成份的,除了各類詞外,還可以是大於詞的詞組。根據詞組內部中心詞的詞性和詞與詞的組合關係,我們把詞組分成如下五種:(一)名詞詞組(二)形容詞詞組(三)動詞詞組(四)介詞詞組以上四種跟羅曼語是共有的,其功能亦相仿。第五種則是粤語所獨有的。那是由一個主語和一個謂語組成的詞組,叫做“主謂詞組”。主謂詞組一般充當複雜謂語,組成主謂謂語句。從結構上看,主謂謂語句包含兩個主語:大主語(句主語)和小主語(謂語主語),構成“兩主一謂”的格式。如:其中大主語與小主語之間的關係在(6)裡表示不可轉移的領屬關係,在(7)裡表示整體與部份的關係,在(8)裡表示動作行爲的工具,在(9)裡表示事件發生的處所 。從主謂詞組的界定,我們可看出粤語的結構是靈活的,綫性地層層舖排,不像羅曼語那樣受外部形態結構的約束。這是粤語句型分類的一大特點 。介詞問題作爲詞類,粤語和羅曼語都有“介詞”一類。但從來源上和功能上看,兩者很不相同。從來源上看,粤語的介詞皆爲動詞虛化的產物。虛化,是一個相對的槪念。一般說來。完全虛化了的介詞,即自身的詞滙意義接近或等於零的介詞只佔介詞總數中的一個很少的比例,大多數介詞都程度不同地保留着自身的詞滙意義和原本的動詞用法。詞滙意義的有無以及保留程度的多少決定了該語言單位的可單獨運用的程度。另一方面,羅曼語介詞的生成都源於拉丁語中格標誌的變異,其可單獨運用的程度可以說等於零。粤葡介詞的對比的第一個結論是,前者的成員虛化程度不一,獨立性一般尤在;後者的成員從一開始即爲虛化單位,獨立性問題談不上。就本文所探討的句型分類問題而言,這個結論是有其影嚮的 。863
  • 從功能上看,介詞一般充當語義標記(以表示具體的時空關係或表示各種抽象的邏輯關係),同時亦能充當語法標記及結構標記。語法標記指的是具有特定的語法意義的介詞,如粤語的“俾”和葡語的“por ”皆爲引進被動句中施動者的標記。這樣的特用介詞,粤語還有一個:“將”(見例3)。介詞作爲結構標記,在羅曼語裡,其功能只限於把一個實詞連綴在形容詞或動詞上而組成形介或動介結構體。結構標記旣無詞滙意義又無語法意義,它屬於“語法強制性現象”。葡語的動介例子有 :a s s i s t i r a ( 參 加 )r e s p o n d e r a ( 答 覆 )l e m b r a r - s e d e ( 記 得 )m o r a r e m (居住在 )i n t e r e s s a r - s e p o r (對…感興趣)pa r e c e r - s e c o m (顯示出 )這樣的動介結構體在羅曼語的句型分類中是不可忽視的。這是因爲在介詞的三分法(語義標記,語法標記,結構標記)中,只有結構標記能夠在這方面起作用,而且是相當重要的作用。粤語並沒有結構標記,這跟它的介詞的來源不無關係。由此我們斷言,介詞在粤語句型分類中並不起任何實質上的作用 。副詞性修飾語問題粤語中,介詞不是影嚮句型分類的因素;影嚮句型分類的因素倒是副詞性修飾語。其特點如下:(一)粤語有兩種副詞性修飾語:動前及動後修飾語。(二)動後修飾語比動前修飾語更基本,更具語義上的深度。這是符合粤語前鬆後緊的邏輯舖排的。動後修飾語一般指的是補語。取“主( 1 ) + 述 ( 2)+賓(3)” 格式,並取 M爲副詞性修飾語,我們可以得出:a . 1 + 2 + M + 3b . 1 + 2 + 3 + Mc . 1 + 2 + M1 + 3 + M2(三)動後修飾語可改變句型結構,引致複指動詞句的運用1 + ( 2 + 3 ) + 2 + 得 + M(四)由於M 的形態可以是一個詞、一個詞組、一個句子,語義上可分爲結果,趨向,可能,情態,程度,動量,時量等,所以整個體系顯得豐富多樣 。在羅曼語中,副詞性修飾語顯然地並不是句型分類的標準 。句型分類確定句型的依據是結構,句子的結構特點是綫性的,層級的。這說明了採取多角度多標準的必要性;不這樣,就難以建立起全面反映句法構造特徵的句型系統來。從理論上說,句型系統可按上位句型,中位句型,下位句型一層級一層級地劃分下去。層級與層級之間還可以分出若干過渡性句型 。864
  • 上位句型一般都是大句型。我們確立上位句型的原則是,對比性特徵明顯,獨立性強,一般也都具有比較大的孳生下位句型的能力。整個句型系統就是由數不多的的上位句型孳生而形成的。上面提到的對比性特徵明顯,不僅是對系統內部各種亞句型來說的,也是對代表着不同語言的系統來說的。說比較,主要是說上位句型之間的比較。下面僅談談粤語與羅曼語在上位層級上句型之相異;相同的從略。介紹的範圍亦僅限於主謂 主述賓相關之型類。就粤語來說,可分出二十一種上位句型,歸併爲四大型類 。( 1 )主 謂 型1 a. 一主一謂句2 一主多謂句3 多主一謂句4 多主多謂句5 b .存現句(2) 謂 語 型6 a.名詞謂語句7 形容詞謂語句8 動詞謂語句9 b.“係”字句10 c . 主謂謂語句( 3) 述 語 型1 1 a .單動 :及物動詞句1 2 不及物動詞句13 複指動詞句14 b .雙動 多動:助動詞句15 兼語句16 連動句17 動補句(4) 賓 語 型18 a .單賓句19 雙賓句20 b . “將”字句21 “俾”字句當然,上列句型的分類存在交叉現象,這正是對主謂組合狀況多分觀點的體現。從句型對比上看,可歸納爲三點。第一,從列擧的二十一種粤語上位句型來看,在羅曼語裡是沒有的爲 : ( 5) , ( 6) , ( 1 0) , ( 1 3) , ( 1 7 ),(20)等六項。貌似相同而須解釋以顯其相異者爲:(2),(3),(4), ( 7 ) , ( 9) , ( 1 5) ,( 1 6) , ( 1 9) , ( 2 1 ) 等九項。餘下( 1 ) , ( 8 ) , ( 1 1 ) , ( 1 2) , ( 1 4 ) , ( 1 8 ) 等六項表面上可看成與羅曼語相等,但具體的語言事實與具體的分析方法仍大不相同 。865
  • 第二,第一大型類中1 -4項,可看成爲粤語句型系統的最高層次(上位句型)。拿第一項的“一主一謂句”來說,我們可分出十二種中位句型來,如:當中 S N表名詞或名詞詞組,S V 表動詞或動詞詞組,數目字表示性質雖相同但指稱不同的語法成份。第三,上述中位句型裡,有不少還可以分出下位句型。“SN+(SV)動”是相當普遍而能產的中位句型。若以動詞和它前後詞語的組合能力和組合關係爲主要標準,可以再分出十八種下位句型。下面我們集中地討論一下“主+述+賓”的結構分析。“主+述+賓”結構分析現行的粤語語法書一般都把下列四句分析爲“主+述+賓”句;即1 +2+3 :(23) 佢 係 老實人1 2 3(24) 路邊 停咗 架小巴1 2 3(25) 我 買咗 條魚1 2 3(26) 聽日 去 葡萄牙1 2 3(27) 我(冲凉)冲 凍水1 2 3866
  • 在討論上述例句的分析方法之前,我們覺得有必要表明一下我們對粤語“賓語”這一槪念的看法 。(一)粤語旣是非形態語言,對於“賓語”這一語法槪念最簡單的,且能相對地解決問題的定義是:“處於動詞述語之右的名詞性成份”。(二)把賓語限定爲指受動作支配。影響的對象(即受事)無疑是認爲“賓語”這一語法槪念跟“受事”這一語義槪念之間存在着簡單的對應關係;可是這種槪括並不符合粤語的語言事實 。(三)粤語賓語的內涵,若用羅曼語語法傳統的分析方法來看,有很大的一部份是具有副詞性,即狀語性質的 。(四)據上所述,粤語的述賓之間意義上的關係十分靈活。凡是動作行爲跟人,事物以及周圍環境之間所存在的種種關係幾乎都可以表示,據統計,粤語述賓結構的語義類型達三,四十種之多…這當然不是窮擧了的。要對這種如此複雜的現象進行槪括顯然是很困難的。若從理論上或應用上需要有一個槪括,那只能運用結構標準而不能運用語義標準。完全根據語義來分析述賓結構,事實上還從來沒有哪個理論能把這種主張貫徹到底的。包括格語法 。關於(23)“佢係老實人”的分析在羅曼語的角度來看,“係老實人”是一個典型的表語詞組。但在粤語的分析中,這是歸併到述賓結構的“係”“字句”一類。“係”雖然是述詞,但在語義上不是句子的重點,重點是在賓語上 。關於(24)“路邊停咗架小巴”的分析在羅曼語的角度來看,“路邊”是個地點狀語,而主語應是“架小巴”但在粤語的分析中,這是歸併到述賓結構的“存現句”一類。賓語表示存在(見例24),出現(見例28)或消失(見例29)的事物 。(28)張家生咗個啤啤仔 。(29)張家死咗個人 。關於(25)“我買咗條魚”的分析從語義邏輯上看,這是一句標準的主述賓句,無論對粤語或對葡語都是如此。區別在於在粤語中明顯地可分出實賓語與虛賓語兩類。前者具有開放性,一般都可以類推,如“買魚+買書+買飛+買車”等等。而後者却是封閉性,它的構成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類推。羅曼語中的述賓結構的賓語多屬實賓語,而粤語中的述賓結構的賓語大體上實虛參半 。關於(26)“聽日去葡萄牙”及(27)“我(冲凉)冲凍水”的分析這是標準的虛賓句型。例(26)表示處所,例(27)表示工具。這種封閉性述賓結構在羅曼語裡一般都用狀語表示。狀語性賓語是有的,但在更多的情況下,還是通過介詞手段構成副詞性成份來表達 。867
  • 小結從粤語單句上位句型的界定,經過“一主一謂”式中位句的簡介到“主述賓”式下位句的說明,我們逐漸接觸到粤語與羅曼語的本質差異 。(一)沒有形態變化,與特定的意義有着固定聯係的單個音節以及由這樣的音節組合的合成詞,可以不必像羅曼語的詞那樣,一定要放在以主謂對應爲運轉機制的句子框架的背景上才有表意作用。旣可獨立運用,又可在語搭配允許的前提下自由地與任何另外的音節組合。組合後的結構段又可用同樣的方式進一步組成更大的結構段。粤語的結構特點就是這樣從小 到大,外推式的層層組合,具有延伸性,而且每一層次上的結構段都有很強的獨立性,所以沒有形成羅曼語那樣的,以句子爲本位的,封閉的結構框架 。(2) 粤語 結構上另一値得注意的特點是不追求外部的結構意義符合形式邏輯的要求,而是着眼於內在意念,意象的把握。用形式邏輯的眼光分析粤語,將感到無法理解。從對比的角度上說,羅曼語是用外在的結構形式來支配內在的語義關係,粤語則是由內在語義關係決定着需要經過分析,抽象才能認識到的語句結構,因此,領悟的模式應該是這樣的:a.羅曼語強調形式,以此達致語義的表現;b.粤語強調語義,以此指引形式的舖排。(3)爲了表現形態變化所表示的語法槪念,一般說來,粤語依靠的是詞序,虛詞以及詞義之間的關係。但就重要性而言,上列三者的順序應是如何的呢?不少語法書都提到前兩者。然而,粤語的虛詞用與不用相當自由,詞序又常因修辭的需要而靈活變換。粤語的“誤用”更多的並不是語法上的錯誤,而是邏輯上,修辭上的錯誤。因此,按筆者的意見,粤語的語法關係,第一用詞義之間的關係來表示,第二用語序,第三才是用虛詞。順序恰恰跟羅曼語相反。這當然也反映在各自句型的確定與分類上。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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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1 No.3/4, 8 7 1 - 8 8 7澳門的宗敎黃啓臣*宗敎屬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是社會狹義文化的內容之一。澳門是十六至十八世紀中西文化交滙的橋樑。因此,澳門的宗敎也充份體現了中西文化交融的特徵。四百三十多年來,無論是中國居民篤信的佛敎,還是葡萄牙等外國居民信奉的天主敎、基督敎、伊斯蘭敎、巴哈伊敎(舊譯巴海大同敎),和一些流傳不廣的宗敎或敎派,都在澳門長期和平共處,各自擁有自己的信徒,各自開展自己的宗敎活動,各自產生自己的影响。本文擬就澳門宗敎的歷史和現狀作一闡釋,以求敎於方家。一、佛敎的信仰澳門中國居民篤信佛敎與內地一樣歷史悠久。可以說,自十六世紀中葉(明朝中葉)澳門開埠以來,中國居民凡信敎者,絕大多數是信奉佛敎(包括儒敎和道敎等)。現在澳門有三大古剎之稱的媽閣廟、觀音堂(普濟禪院)、蓮峯廟的興建和世代重修,裝飾一新,便是最好的說明 。澳門最早興建的佛敎廟宇是明朝成化二十年(1484)的媽閣廟的弘仁殿。史稱:  “成化間創建媽祖閣,……。”  “娘媽閣,一山崷然,斜挿於海,磨刀犄其西,北接蛇埒,南直澳門,險要稱最,上有天妃宫。”  “相傳明萬曆時,閩賈巨舶被颶殆甚。俄見神女立於山側,一舟遂安,立廟祠天妃,名其地曰娘媽角。娘媽者,閩語天妃也。於廟前石上鐫舟形及‘利涉大川’四字,以昭神異。”①* 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副敎授①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參閱《澳門媽祖閣五百年,紀念碑記》1 984年。871
  • 天妃,是宋代以後福建廣東沿海城鄕廣大漁民和航海者築廟供奉的神靈。相傳她姓林,福建莆田縣人,是林愿的第六女,生於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三月廿三日,卒於雍熙四年(987)二月十九日,享年僅二十八歲。據說她年幼時聰明伶俐,能預言吉凶。長大後持齋不嫁。其長兄外出航海經商,一遇風暴到來,她就在家瞑目出神,前往救援,死後又屢屢顯靈海上。於是,航海者均奉祀她爲護航海神。元明封建帝王,迭更封諡,初號爲通顯女神,元至元八年(1 271)加封爲天妃。明清帝王立廟於京師,晋封爲天后。天后,天妃,福建人稱之爲娘媽或媽祖。所以今天的媽閣廟原名即爲娘媽閣。明清時期,媽閣廟香火極盛,逢年過節,男女老幼,頂禮神前,膜拜至踵。海員、商人及其家屬都到那裏祈求天妃保祐航海經商平安無恙。這種神奇的色彩,成爲澳門中國居民信奉佛敎的傳統。直至今天仍不減當年。凡漁民出海打魚,商人出海經商,當船航經媽閣廟前海面時,總要在船頭燒香放鞭炮,寄托天妃神靈保祐,以增強出海的勝利信心 。如果說在澳門的佛敎廟宇中,媽閣廟的歷史最長,那麼,氣魄最大的就算觀音堂(普濟禪院)了。觀音堂乃明朝天啓五年(1 625)所建。其後山的普濟寺普同塔碑記稱:“本山自天啓三年由循智祖師斥衣鉢資購下,崇禎五年建斯普同塔。雍正癸卯比丘天樹,乾隆丙午比丘靜持,同治癸酉比丘暢瀾均重修之。至民國丙子,塔漸頹毁,比丘遐齡,比丘濟航經營之,遂成今觀焉。”② 院內左側祀壇內的刻有“天啓二年祀壇”石碑,和院內刻有“崇禎五年”的巨鐘,都說明觀音堂至今已有360多年的歷史了。觀音堂的開山祖可考者要算大汕和尙。他是一位得道高僧,字石濂(也稱石兼),號石蓮,原籍江西南昌,生於明崇禎六年(1 633),十六歲開始信奉佛敎,在蘇州削髮爲僧,後移遷廣州長壽寺。他不滿滿族皇帝入主中原,常以僧人身份掩護反清活動。康熙二十四年(1 685),他應越王阮福周邀請,去安南(今越南)說法。時正當越南大旱,他爲國王祈雨,因緣際會,竟然天降甘露。於是越王引至宮中,奉爲聖僧。他在越南藉盛名積極串連志士,募捐巨款,密謀推翻清朝統治。回廣州後仍住長壽寺,並斥資大修長壽寺,營繕白雲山麓的彌勒寺和清遠的峽山寺,然後到澳門重修普濟禪院。在此,宣傳人民信奉佛敎,借此組織反清活動,甚得人民熱愛和敬仰。現在祖師堂大汕和尙畫像兩邊的對聯曰:“長壽智燈傳普濟,峽山明月照蓮峯”,就是後人歌頌其修繕寺院的紀念!他晚年被清政府拘捕放逐,於康熙四十一年(1 702)死於押解途中,享年70歲。經過大汕和尙修繕的觀音堂,規模宏大,是中國古翬飛式的佛敎建築,佔地廣袤,廟貌巍峨,深入三進,橫連多座。首座一進是大雄寶殿,二進爲長壽佛殿,後座正殿爲觀音殿。大雄寶殿的西廳,首座爲天后殿,次座爲地藏殿,後座爲語清室、龍華堂、靜樂堂、祖師堂;大雄寶殿的東偏,首座爲關帝殿,次座爲大客堂,後座爲檀越堂。依東而建的還有報恩堂、妙香堂、齋堂、方丈廳、藏經樓等。院後有廣闊幽深的後花園,是一座規模宏偉的佛寺建築群。②碑文是筆者於1 984年夏赴澳門考察時抄錄。872
  • 蓮峯廟至今也有340多年的歷史。初名爲天妃廟,又名關閘廟,繼稱慈護宮。清嘉慶年間香山縣知縣許乃來改稱蓮峯廟。據有關典籍所記,蓮峯廟也是建於明崇禎年間。《鼎湖山誌》提到栖壑和尙行狀時稱:“癸酉(崇禎六年,1 633),相國何公衆岡、翰林伍公鐵山等延至香山,講金剛經”。現在蓮峯廟內祖師壇上,祀奉栖壑和尙爲開山祖。即以此年計算,至今亦有346年了。而且初名爲天妃廟,亦與澳門居民出海航行密切相關。特別是到清康熙二十四年(1 685)開拓海上貿易後,隨着澳門對外貿易的發展,廣東、福建貨船頻繁駛來往去,無數商賈船工,每多崇拜天妃,託庇神庥;甚至成爲東南亞國家來澳門貿易商民參拜的塲所。現在蓮峯廟兩旁門聯:“濠鏡藉神庥,陸處舟車,共沐和風甘雨;蓮峯崇廟貌,民安物埠,欣看舞巷歌衢”③。這正好說明蓮峯廟和媽閣廟、觀音堂一樣,都是明清時期澳門中國居民祈求神靈保祐航海平安的塲所。不難想像,當時,澳門中國居民信敎者幾乎全是佛敎(包括儒敎、道敎)。明嘉靖三十四年(1 555),第一個來到澳門傳播天主敎的耶穌會士公匝勒斯 (G re gór i o Gonza le z)在禪院看到的正是澳門居民篤信佛敎的供奉情景:  “這些人民,都是些偶像崇拜者。普通他們都尊敬天,……有的尊敬月,還有的尊敬日,那完全是由於個人的嗜好……。在他們的廟宇内,有一件大祭台和我們的祭台相仿,祭台並不靠牆,在四周可以通行,祭台上面供奉着一個儒者的像(這是孔子的像)。他們很恭敬他,……。死者精靈是長久存在的,若是他們生平浄作善事,就變作神仙;不然就變成牛、狗。人民所以敬禮神仙,向他們奉獻祭品,是爲祈求他們令自己也變爲神仙,而不致變爲畜牲”。④後來利瑪竇(Ma t t eo R i c c i )等耶穌會士來澳門傳敎,也爲澳門居民如此之多篤信佛敎而感嘆。1 584年,利氏在澳門寫道:“在中國還有三種不同的敎派,內中以儒敎最爲通行”。⑤時隔500多年,今天澳門中國居民信奉佛敎者又不知增加多少倍了。據1 979年統計,全澳居民中的佛敎徒佔總人口的76.74%⑥,共有佛敎廟宇40多間,大小土地廟數十間。這些數十萬佛敎徒集中在“澳門佛敎聯合會”的旗幟下,開展各項宗敎活動和社會福利活動 。二、天主敎的傳播天主敎、正敎、新敎並稱爲基督敎的三大派別。而基督敎傳入中國,共有三次。第一次是公元七世紀唐太宗時傳入的景敎,但兩百年後就消聲匿迹了。第二次是十三世紀元朝時傳入的景敎和方濟各會,蒙古人稱爲“也里可溫”敎,但不到一百年,因元亡而再次消失。第三次是明萬曆年間,天主敎耶穌會士來澳門傳敎,並經澳門傳至內地,約二百年,其殘餘的活動至光緒二十年(1 894年)。③門聯爲筆者1 984年夏赴澳門考察時抄錄。④裴化行者,肖濬華譯:《天主敎十六世紀在華傳敎誌》,第98頁,商務印書館1 936年版。⑤同④,第252頁。⑥參閱:《旅遊指南》第3頁,澳門旅遊司1 97 9年版。873
  • 十六世紀歐洲經歷着一次宗敎改革運動。爲了挽救羅馬敎皇的危機,西班牙人依納爵·羅耀拉( Inácio de Loyola,1 491 年-1 556年 ),於1 534年(嘉靖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在法國連同西班牙貴族方濟各·沙勿略( Franci s coXavier)等七人組織了一個旨在向新航路經過的國家和地區尋求新敎區的傳敎團體,名曰耶穌會(The Society of Jesus)。1 540年,羅馬敎皇保羅三世( Pau l )頒發諭旨:正式批准“耶穌會”成立。第二年4月1 3日,任命羅耀拉爲首任總會長。他積極組織耶穌會傳敎士到東方傳敎。時適葡王約翰三世( D.Joã o Ⅲ)向敎皇申請委派傳敎士與新任果阿總督同行。於是敎皇將此事委托羅耀拉。羅耀拉即派沙勿略作爲“敎廷遠東使節”同去印度果阿。他於1 541 年7月從里斯本出發,次年五月六日到達果阿。1 542年,沙勿略去馬六甲,後又在日本逃犯安日祿(Anj i ro)陪同下,於1 549年8月1 5日到達日本沿海的鹿兒島商埠。在那裏他看到日本很多人信奉佛敎,因此他認爲“在日本傳敎最好的法子就是先到中國傳敎,因爲它是日本的文化和思想的策源地!”⑦。他回到果阿之後,向葡王提出到中國的計劃,獲準後於1 552年4月1 4日離開果阿來中國,八月到達廣東台山縣的上川島。但他未能進入廣州,十二月二日晚上,因患瘧疾、發高燒,終於1 552年1 2月3日躺在一塊大石上死去了。一個曾經到果阿公學讀書的中國人安多尼爲他料理後事,將其屍體運往果阿埋葬。後來天主敎士稱他爲“遠東開敎之元勛”自從嘉靖三十二年(1 553)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澳門之後,隨着澳門——果阿——里斯本貿易航綫的開通和東西方貿易的發展,耶穌會士不斷隨商船來澳門傳播天主敎。1 555年(明朝嘉靖三十四年)左右,耶穌會士公匝勒斯(Gregó r ioGonzaes)來廣州傳敎,被廣東政府視爲“奸隙”抓起來成爲“廣州葡囚”1 556年獲釋放後來到澳門進行傳敎活動。1 561 年(嘉靖四十年),在日本養老的司鐸(神父)巴爾達·撒加高(Baltasar Gago)、1 562年7月,狄野高·貝勒拉(Diego Perei ra)、方濟各·貝勒茲(Francisco Perez)、代塞拉(Manuel Tei xeira )和平托(F.Andre Pinto)等相繼來澳門傳敎。並得廣東地方政府允准,於1 562年在今天聖安多尼堂附近用稻草建立一間小敎堂,名曰天主之母堂( I GREJA DE MADRE DE DEUS)作爲傳敎活動的塲所。至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澳門至少有八位耶穌會士”⑧。他們不滿足於澳門傳敎,1 565年(嘉靖四十四年)1 1 月21 日,提出要進入中國內地傳敎的要求,但遭到中國政府的拒絕。當貝勒茲在澳門議事亭竭見明朝守澳官時,守澳官婉轉地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問他:  “你會説中國話麽?  不。  那麽,頂好你先去作學生,學習我們中國的話,以後你再作我們的老師,給我們講解你們的敎理”。⑨⑦同④,第69頁。⑧同④,第1 09頁。⑨克羅斯:《沙勿略傳》,第ⅠⅠ册第1 03頁。874
  • 雖然耶穌會士不能進內地傳敎,但澳門的傳敎畢竟開展起來了。據統計,1 565年(嘉靖四十四年),全澳已有天主敎信友5千多人了。當時“唐人(中國人)進敎者,約有二種;一係在澳門進敎,一係各縣每年赴澳進敎。其在澳門進敎者,久居澳地,漸染已深,語言習尙,漸化爲夷。但其中亦有數等,或變服而入其敎,或入敎而不變服,或娶兒女而長子孫,或藉資本而營貿易,或爲工匠,或爲兵役”⑩。可見,入天主教者受其影响至深。鑒於耶穌會士在澳門傳敎業已開展,敎宗庇護五世(Pio v)於1 566年(嘉靖四十五年)任命卡內羅(MlechiorCarneiro)爲澳門主敎,並於1 568年(隆慶二年)5月底抵達澳門。時澳門未建立敎區,所以卡內羅不是在職銜上稱爲澳門的第一位主敎,但實際上已執行澳門的第一位主敎的職務。因爲他到澳門後,公匝勒斯被馬六甲主教召回。所以,卡內羅實際上是公開以主敎身份到澳門傳敎的第一位主持人。卡內羅到澳門後,曾兩次親赴廣州請求廣東政府准予在廣州建立會所傳敎,未遂。於是,他回澳門在1 569年(隆慶三年)首先建立仁慈堂(Santa Casada Mi ser icordia)、辣匝祿麻瘋院(Hospi ta l de Láza ro)和拉法醫院(Hospi tal de Rafael ,又稱白馬行醫院),用收容棄嬰孤兒、爲人治病等手段,以扭轉和改變敎外人士(特別是華人)對傳教士及天主敎的冷漠和歧視,進而號召人們信仰天主敎。與此同時,他建立了澳門最早的天主敎堂望德堂(l greja de Lázaro)進行傳敎。澳門從此成了天主敎的駐地。在卡內羅開展傳敎活動取得進展的情況下,敎宗額爾略第十三世(Gregó rio XⅢ)於1 576年(萬曆四年)1 月23日,承葡王士巴斯梯亞斯( D.Sebast i ã o)的請求,頒佈馬六甲和澳門分離敎區的詔令:正式成立澳門敎區,管轄中國、日本和安南(越南)的傳敎事務,受轄於果阿宗主敎。由於日本傳敎迅速發展,於1 588年(萬曆十六年)脫離澳門敎區而成立一個獨立敎區,另設主敎。1 61 8年(萬曆四十六年),耶穌會總會長維持洛斯奇(Vi t e l l eschi )把中國敎區直接隷屬於羅馬耶穌會。1 644年(康熙三年),羅馬耶穌會又把中國劃分爲華北、華中、澳門三個敎區,前二者屬中國敎區,華南則屬澳門敎區。1 690年(康熙二十九年)教宗亞力山大八世(A LEXAN DERV Ⅲ)又改設爲北京、南京、澳門三個敎區,各自設立主敎。由於建立了敎區,耶穌會士也紛紛而來澳門傳敎。他們以卡內羅爲榜樣,不斷興建敎堂,以便開展傳敎活動。現將明末至清乾隆年間耶穌會在澳門興建的天主敎堂列表如下,以見一斑。在這些敎堂中,以望德堂、風順堂和花王廟最著名,至今稱爲澳門三大古敎堂。明清時期澳門傳敎活動的發展和敎堂的不斷興建,表明澳門已經成爲東方天主敎傳敎卓有成效的基地,和天主敎在遠東活動的中樞。⑩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875
  • 1 562-1 746 (嘉靖四十年至乾隆二十年)澳門興建敎堂列表耶穌會派會士群集澳門的目的是爲了進入中國內地開展更廣泛的傳敎。鑒於前述貝勒茲等耶穌會士因不懂中國語言而不能進入內地傳敎的敎訓,耶穌會決定派遣懂得中國語言的意大利會士范禮安(Alexand r e V a l i g n an i )爲遠東敎務視察員於1 578年(萬曆六年)來澳門巡視,後寫信給耶穌會總會長說:“如要打開這一進路,唯一可能的辦法,必須改變目前在其他諸國所採用的傳敎法”,最重要的條件是會讀、會寫和會說中國話,並盡量熟習中國的禮規和民情。他認爲,要進入中國內地傳敎,不能寄希望於當時在澳門的耶穌會士,必須另派一批有理想有中文基礎的神甫來中國傳敎(12)。他又寫信給駐果阿的耶穌會省會長,積極推薦主張用中國語言文字在中國傳敎的羅明堅(M i chel R ugg ie r i )來中國傳敎。羅氏即於1 579年(萬曆七年)7月22日抵澳門,請一個中國畫家敎他攻讀中文。史稱:“羅明堅神甫之第一授業師爲中國畫師,利用毛筆敎授中國文字之形義。迨彼自信所學已足之時,遂欲入中國內地……”(13)。同時,卡內羅敎他學習中國的禮儀:(11)聖保祿堂是1 582年將原天主之聖母堂遷至今址興建,並改名爲聖保祿堂,故用原年代。又資料來源均見《澳門記略》及《乾隆香山縣誌》。(12)THOMAS F.R YAN著,陶爲翼譯:《耶穌會士在中國》第1 7-1 8頁,香港公敎眞理學會,1 965年版。(1 3)ALOYS PF ST E R著,馮承鈞譯:《入華耶穌會士列傳》第33頁,商務印書館,1 938年版。(1 4)同④,第188頁。  “在謁見〔中國〕長官的時候要跪着;要磕極深而又經過工夫很長的頭;在提到别人的時候,要用讚美的口吻;在説起自己的時候,却要用很謙卑的詞句”。(14)羅明堅經過兩年又兩個月的學習,已經掌握1 2○○○個中文單字,和中國主要禮節。於是,他於1 580-1 583年間(萬曆八年至十一年)隨葡萄牙商人三次到廣州參加定期交易會,從中實踐講中國話和接近廣東地方政府的官員。由於他彬彬有禮,博得兩廣總督陳文峯的好感,1 582年(萬曆十年)承總督之邀請到肇慶(總督駐地)去長住。范禮安派剛從印度來澳門的876
  • ★巴范濟(Francis Pasio)陪羅氏於1 583年(萬曆十一年)同往肇慶。總督迎爲上賓,撥天寧寺給他們居住。但不久陳文峯因罪被革職,羅、巴兩氏只好回澳門。後新任總督郭應聘和肇慶知府王泮却又派人去澳門請羅、巴再來肇慶。時巴氏已調往日本。1 583年9月,耶穌會改派1 582年8月7日抵達澳門的耶穌會士利瑪竇(Matteo Ricci )陪羅明堅同赴肇慶,仍住天寧寺。於是,羅、利兩人便在肇慶開始傳敎活動。這是耶穌會士進入中國內地傳敎之濫 。利瑪竇到澳門後,曾在代管羅明堅建立的“聖馬爾定經院”中,一面講習經理,一面“學華語,讀華書”(15),“很快對於中國話,我已稍有就”(16)。因此,他和羅明堅在肇慶都具有用中國話進行傳敎的有利條件。他們定居後,在郭應聘、王泮的幫助下,於1 584年(萬曆十二年)在肇慶城東崇寧塔附近耗資250両銀子建立一所教堂及寓所,作爲傳敎活動的塲所。這是耶穌會在中國內地建立的第一所天主敎歐式敎堂。爲吸引民衆的歡心和接近民衆,他們將自己帶來的西洋奇器如西洋鏡、日晷、自鳴鐘、三棱鏡、油畫聖母像在敎堂內陳列公開展覽,讓民衆參觀。頓時,不少達官貴人和民衆出好奇心,都紛紛而來參觀,熱鬧非常。特別是利瑪竇繪制的《山海輿地全圖》,更吸引不少觀衆,一致認爲古今奇觀。最後,他索性把這些西洋珍品統統送給肇慶府官員,從而得到官紳的支持和尊重。他們還聽從瞿大素(江蘇常熟人,禮部尙書瞿景淳之子,住南雄)的勸說,放棄袈裟,改穿儒服,以便傳敎活動。史稱:  “瑪竇初至廣,下船髠首袒肩,人以爲西僧,引至佛寺,搖手不肯拜,譯言我儒也。遂僦館延師,讀儒書,未一二年,四書五經皆通大義,乃入京 ”。(17)羅、利兩人在肇慶雖然花了很大氣力傳敎,但效果不佳,至1 585年(萬曆十三年)底,所得敎徒僅20人。肇慶居民對他們仍抱懷疑,叫他們爲“番鬼”。於是,在新任總督劉節齋同意下,利瑪竇於1 589年(萬曆十七年)遷往韶州。得兩廣總督免費撥給光孝寺前靠河邊的官地建築一座中國式的敎堂進行傳敎,於1 590年落成。此時,范禮安又從澳門派了鍾鳴仁( Sebast iã oFerdinando)和黃明沙(Francisco Mar t inez)兩個青年會士來韶州協助利氏工作。所以,此時利氏實際上已成爲在中國內地開展傳敎活動的創始人和領導者了。利瑪竇在韶州傳敎時,目覩1 592年(萬曆二十年)7月發生一起醉酒賭徒於夜間襲擊敎堂的事件,使他認爲僅依靠地方官員的好感進行傳敎是不穩定的。於是他決心尋找機會去北京謀求皇帝對傳敎的認可。後得禮部尙書王忠銘和南京禮部尙書祝石林的幫助,幾經周折,於1 601 年(萬曆二十九年)1 月24日第二次進入北京,並在太監們的精心安排下,向明神宗進貢禮物,包括: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轉引自羅光:《利瑪竇傳》第39頁,台灣學生書局1 983年版。(15)張爾歧:《蒿奄閑話》。(16)(17)時畫天主聖像一幅、古畫天主聖母像一幅、時畫天主聖母像一幅、天主經(日課經)一册、聖人遺物,各色玻璃珠鑲嵌十字聖架一座、萬國圖一册、自鳴鐘877
  • 大小二架、映五彩玻璃石二方、大西洋琴一張、玻璃鏡及玻璃瓶大小共八器、犀角一角、沙刻漏二具、乾羅經(福音聖經)一册、大西洋各色鎮袋共四疋、大西洋布並葛共五疋、大西洋行使大銀錢四個 。(18)明神宗收了貢物,雖然未接見利瑪竇,但却允許他住在北京,並由禮部安排於接待外國使節的“四夷館”住宿。後經禮部趙邦靖的活動,於1 605年(萬曆三十三年)在宣武門買了一座有40個房間的大宅院,作爲“北京會院”(即今“南堂”),開始在北京進行傳敎活動。他以尊儒爲名,經常與馮應京、李之藻、徐光啓等名流巨卿討論學術,深得官員與士大夫的推崇,來訪者絡繹不絕。平均每天有20多人來訪,新年或節達到1 00人左右。加上他還要著書立說,實在忙得不亦樂乎(19)。他身爲中國傳敎區的區長,除北京外,還要負責南京、南昌和韶州三地的敎務。在他領導下,各地的傳敎活動日益開展,信奉天主敎者與日俱增。據統計,從利瑪竇到肇慶接收第一名敎徒始,到他逝世的1 61 0年(萬曆三十八年)的二十七年間,國內天主敎徒已發展到2500人(20),其中包括徐光啓、李之藻、楊廷筠等有學問的高級官吏。《洪業論學集》第162頁,中華書局1 981年版;同(16),第11 6頁。(19)(18)GEORGE L.HARR lS :《THE MSSON OF MAT T EO R I CCI》(MONUMENTA SERCA)VOL.25,P.1 7.1 966 .(20)德禮賢:《中國天主敎傳敎史》第60頁,台灣商務印書館,1 970年版。VAT H(魏特)著,楊丙辰譯:《湯若望傳》第78頁。(21)利瑪竇於1 61 0年5月1 1 日在北京過早去世了,但他從澳門進入內地傳敎的成功的。這使得耶穌會總會長更充滿信心。於是,任命龍華民( Ni co l as Lon-gobardi)繼任中國傳敎區區長,並不斷派遣大批會士經澳門入內地傳敎。耶穌會總會及龍華民根據羅明堅、利瑪竇的成功經驗,凡入華傳敎的耶穌會士,一律先在澳學習中國語文字和禮儀。於是,范禮安即向羅馬耶穌會總會長建議在澳門開辦一間大學,專門培訓進入中國內地以至日本等東方國家傳敎的耶穌會士。經批准,果阿耶穌會長魯得拉斯( Ant oni us de Luadros )於1 594年(萬曆二十二年)委托貝勒茲、代塞拉、平托三人將原來小學規格的聖保祿學院( Colé -gi o de Sã o Paulo )擴大和升格爲大學,按傳敎的需要設置課程,計有中文、拉丁文、神學、哲學、數學、醫學、天文學、物理、音樂、修辭學等,其中中文課是最重要的必修課,人人要學,學時最多。學生畢業授予學位,作爲入華傳敎的條件。招生對象是歐洲的耶穌會士及中、日的修生。1 600年(萬曆二十八年),”“在這裏規模宏大的聖保祿學院中,所居住的耶穌會士,竟有六十、八十,或八十以上的之名額”(21)。曾先後在學院任院長者有:孟三德( Eduardo deSandea,任期 :1 594-1 596)、李瑪諾(Manue l Di az Seni or, 任期:1596-1601和1 609-1 61 5)、陸安德( Andreas Lube l l i ,任期 :1671-1673) ;曾在學院任過敎的耶穌會士30多人,其中最著名的有敎數的艾儒略( Jul i usAleni)、華方濟( Franc i scus Sambiasi)、鄔若望( Joannes Uremon)878
  • ★,敎哲學的孟儒望( Joannes Mont e i r o)安文思( Gabr ie l de Maga-hl ã es),敎神學的王豐甫( Afonso Vagnoni )、李若望( Joannes Pe-r e i r a)、陽瑪諾( Manuel Di az Junior )等(22)。曾在聖保祿學院攻讀畢業入華傳敎的會士達200人左右,其中有年代可考者1 22人 ,佔1 583-1 770年入華內地傳敎的467名穌會士的26%左右(他們的姓名、抵澳門時間和畢業後入華傳敎的地點詳見附表一)。可見聖保祿學院已成爲耶穌會士入華傳敎的訓練基地 。正是因爲有了經過培訓而熟懂中國語言文字、禮儀和習慣的大批耶穌會士入華傳敎,使到內地特別是靠近澳門的珠江三角洲各縣的居民不斷來到澳門入敎洗禮和做禮拜。史稱:  “澳門三巴寺下建有天主堂,名爲進敎寺,爲唐人進敎之所。…南(海)、番(禺)、惠(陽)、順(德)、新(會)、香(山)各縣往拜者,接踵而至。間有外省之人,惟順德縣紫坭人爲最多。禮拜之後有即行返棹者,有留連二三日者”。(23)於是,耶穌會又吸收一批到澳門入敎或朝拜的廣東敎士入聖保祿學院學習和培養,然後派遣他們入內地參加傳敎。根據 Aloys Pf i s t e r著 :《入華耶穌會士列傳》所記,被派入內地傳敎的澳門華人敎士有:鄭瑪諾(葡名:Manuel Sequei r a,澳門人),鍾鳴仁(Se-bas t i ã o Fernandes 新會人)、鍾明禮(Joannes Fernandez,新會人)、游明輝(Manuel Pere i ra,澳門人)、黃明沙(Franc i sco Mart i nez,澳門人)、雷安東(Ant ó nio Lei t as,澳門人)、邱良厚( Pascal Mendez,澳門人)、邱良稟(Domingos Mendez,澳門人)、石宏基(Franc i sco de La-ges,澳門人)、倪雅各(J ac obus Nev a,澳門人)、華立峨(L udov i c u s deFar i a,澳門人)、陸有基(Manue Gomes,澳門人)、費藏裕(Franci scoFerre i r a,澳門人)、龐克己(Ludovi cus Gonzales,澳門人)、范有行(Pascal Fernandez,澳門人) 、費藏玉(Ludovi cus de Fiquei r edo,澳門人)、卡立峨(Sebas t i ã o Cor r ei a,澳門人)、卡斯特(Manuel a Cost a,澳門人)、馬瑪諾(Manuel Rodr i gues,澳門人)、蔡按鐸(Ant ó nio Fer-nandes,澳門人)、何天章(Franc i sco-Xaver i ns Rosá r io,澳門人)、郭天龐(Joannes Pacheco,澳門人)、莫拉斯(Manuel de Morai s,澳門人,混血兒)等23人。在澳門經過聖保祿學院培訓的耶穌會士紛紛入內地傳敎之後,傳敎活動在全國的南北直隶、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江南、淅江、江西、廣東、廣西等1 2個省迅速發展,信奉天主敎者與日俱增,據不完全統計,從1 585年(萬曆十三年)的20人增加到1 735年(雍正十三年)的30萬人(詳見附表二)。而且,不僅是一般人信敎,就連明清的宗室內臣、皇親眷屬信敎者也不乏其人。如崇禎末年,宗室奉敎者1 1 4人,內宮奉敎者40人。地方政府的“許多重要的官員,如督憲、縣知事、總兵等,因爲好奇心所衝動,公然到小聖堂裏參加彌撒祭禮”(24)。可見,明清時期,耶穌會士以澳門爲基地向內地傳播天主敎實在廣深矣 。見 。(22)(23)(24)(13)《乾隆香山縣誌》卷 8,《豪鏡 》同④,第1 91 頁。879
  • ★與此同時,澳門也成了耶穌士向遠東各國傳敎的基地,特別是成爲赴日本傳敎必經的中轉站。1 565年(嘉靖四十四年),澳門的耶穌會士特地建造一所房子,以接待從印度搭乘商船來澳門、要到第二年初夏才能繼續東渡日本的弟兄們。日本等地的敎務一度屬澳門主敎管轄。後來,日本政府於1 587年(萬曆十五年)查禁天主敎,特別是在1 597年(萬曆二十五年)2月5日將30多名傳敎士和日本信徒釘死在長崎的十字架上後,澳門又成了被驅逐出日本國境的耶穌會士和日本天主敎徒的避難所。後來又偽裝成商人,乘搭從澳門到長崎的商船,偷偷地溜進日本繼續傳敎。據統計,僅1 61 5年至1 61 8年的三年間,從澳門溜進日本的耶穌會士就達到20多人。同時,當1 61 6年(萬曆四十四年)澳門葡萄牙人與暹羅通商後,耶穌會士又從澳門隨商船到暹羅傳敎。1 627年(天啓七年),又有一批耶穌會士從澳門到越南北方進行傳敎活動。澳門的葡萄牙人並爲他們提供大量經費,使其傳敎事業得以迅速發展。至1 647年(順治四年),越南北方的天主敎徒已達到20萬之多(25)。但是,萬曆四十四年(1 61 6年),禮部侍郎沈 在南京巡視,不滿耶穌會士王豐肅(Af onso Vagnoni)在南京爲新建敎堂舉行隆重典禮事而上疏禁敎。神宗批准下詔拆毁南京天主敎堂,逮捕王豐肅等會士26人押送澳門,其他各地的耶穌會也被驅逐到澳門。入清之後,康熙、雍正、乾隆皇帝反敎政令時鬆時緊。每當朝廷宣佈禁敎,澳門便成爲耶穌會士退身避難之所。雍正二年(1 724年),雍正帝下令禁止天主敎在中國各地開堂傳敎,除供職欽天監監官的敎士之外,一律不准居留中國內地。至雍正十年(1 752年),耶穌會士全部被驅逐至澳門。(25)C.R .BOXE R:〈PORTUGUES E I N D I A IN THE MID-SEVENT E E NTH CE NTURY〉,P.15,1980.(26)COLUMBA CARY-E L HVE S:〈CH INA AND THE CROSS〉,P.1 67.與此同時,歐洲的唯理主義思想風靡一時,西方各國的知識界爲伏爾泰(Vol-t a i r e)、盧梭(Jean-J acques Rous s eau)及百科全書派的學說所啓迪,輿論一致攻擊天主敎。加上耶穌會士在各國宮廷中搞陰謀活動,紛紛被各國政府下令驅逐。而發難者首先是葡萄牙。1 758年9月3日晚上,葡王約瑟一世被刺客行刺受傷,有人指控此事與耶穌會士有關,於是首相朋巴爾立即下令將全國耶穌會士盡行逮捕,押進地牢關閉。1 762年7月5日,朋巴爾的命令到達澳門,澳門督府陸軍奉命包圍聖保祿院堂和聖約瑟堂,將兩處的耶穌會士全部逮捕入獄。同年1 1 月5日,耶穌會士24人,被葡兵押上開往里斯本的船隻,送回葡萄牙,並囚禁在聖猶里安塔內。澳門聖保祿堂和聖約瑟堂被封閉,摒棄不用。此後,法國亦於1 764年解散國內的耶穌會;西班牙於1 767年將六千名耶穌會士驅逐出境。同時,法、葡、西三國還聯合要求敎皇解散耶穌會。敎皇克萊孟特十四世(Cemente X I V)迫於形勢,於1 773年7月21 日,頒佈了《我們的上帝和救主》(26)的通諭,下令解散耶穌會。1 782年,羅馬傳信部接受法王提議,命令味增爵會(又名遣使會)來澳門代替耶穌會。1 783年1 2月,二名遣使會士抵達澳門。1 791 年後,遣使會士福文高(Domingos F e r r e i r a)、李拱辰(J os e R i be r o)、畢學源(CaetanoP i r e s)、高守謙(Ve r i s s i m o Manter i o S e r r a)、南彌德(L udo v i c us-880
  • F r anc i s co Lam iot)等人陸續到澳門,將聖若瑟修院改爲本會修院,培養中國修士,共72年(1 784-1 856)。至此,曾在澳門以至中國內地傳敎活躍了近200年之久的耶穌會退出了敎史舞台 。1 81 4年,耶穌會在歐洲復會。1 890年(光緒十六年),澳門重新有耶穌會出現。但大不如明末清初那樣勇猛了。直至今天已逾1 00年,全澳門的天主敎徒僅有23,365人(27)(其中葡籍人佔 40%左右,中國居民佔60%左右),佔澳門總人口的9.39%,神職人員(包括主教、神父、牧師、修女等)共360多人。現在澳門天主敎區設有6個“本堂區”和兩個“傳敎區”,各堂區均獨立管理自己的行政和財政。其屬下有數十個大小敎堂,規模較大,名聲顯赫的20多個,其中除前述“三大古老堂”的望德堂、風順堂、花王堂外,還有玫瑰堂(板樟堂)、三巴仔堂、花地瑪堂、西望洋敎堂、松山小敎堂、聖地牙哥小敎堂等。而曾作爲遠東地區規模最大的聖保祿敎堂遺址(大三巴),則成爲當今澳門的象徵。現在天主敎徒的彌撒活動均在一些主要的敎堂舉行,其中有些敎堂如聖奧斯定堂,可聽英語講解。天主敎徒的活動頻繁,其中以一年一度的大耶穌出遊和花地瑪聖母出巡最浩浩蕩蕩,蔚爲壯觀。今天澳門的天主敎會,仍然發揚當年初到澳門及入華內地的熱心傳播科學文化的傳統(28),積極參與政府實施的各項敎育、文化、醫療、救濟和各種社會福利事業,尤以敎育事業最爲突出和成績最大。據筆者多次在澳門考察時訪問有關單位和人士,獲悉澳門天主敎會興辦的有幼稚園20間、小學22間、中學1 4間,在校學生共27000多人,佔全澳門學生總數的50%左右;有敎師約1 000人左右,是澳門中小學敎師隊伍中的一支雄厚的力量。與此同時,敎會還開辦了托兒所9間、醫療所7間、老弱傷殘院9間和老人中心2間 。三、基督敎等的傳播(27)參閱《旅遊指南》,澳門旅遊司1 979年版。(28)關於這方面的情况可參閱拙文:《澳門是十六至十八世紀中西文化交滙的橋樑》,載澳門政府雜誌《行政》第6期,1 989年。基督敎是1 9世紀初傳入澳門的。1 807年(嘉慶十二年)基督敎倫敦佈道會(即倫敦差會)派遣敎士羅伯特·馬禮遜(Rober t Ma r r i s on)經美國乘船過太平洋到達廣州,然後到澳門居住,並在澳門與東印度公司的一位高級職員的女兒瑪麗·摩登小姐結婚。於是馬禮遜即在澳門開始基督敎的傳敎工作,並經常來往廣州與澳門之間。此是基督敎(正敎)傳入澳門(也是傳入中國)之始。當時由於天主敎禁止敎徒同馬禮遜來往,所以他平時就在廣州自己的寓所裏舉行家庭禮拜,每逢禮拜天到澳門舉行正式的禮拜。他在澳門、廣州工作了六年後,倫敦才於1 81 3年(嘉慶十八年)派了敎士米怜(Mi l en)來澳門幫助工作。但因受官府及公司之反對,米怜很快就到馬六甲去了。爲了便於傳敎,馬禮遜把《聖經》翻譯成中文,並編輯一些佈道的小册子,請澳門的印刷工人幫助印刷。一位幫助他印881
  • 刷書籍的澳門工人蔡高,深受影响,於1 81 4年(嘉慶十九年)九月九日重陽節當天,在澳門的一個幽靜的海灣中,接受了洗禮,成爲澳門(也是中國)信奉基督敎(正敎)的第一個敎徒。1 81 6年(嘉慶二十一年),跟隨米怜到馬六甲去做印刷工作的另一位工人梁發(高明縣人),在當地接受洗禮成爲敎徒,並成爲第一位牧師。1 822年(道光二年)米怜死後,梁發接替了他的工作,並於1 824年(道光四年)回到澳門幫助馬禮遜工作。1 828年(道光八年),梁發回高明老家爲古天青舉行洗禮,成爲內地的第一個信徒。1 830年(道光十年)由荷蘭敎會派來的德國籍傳教士郭實腊(Char l e s Gu t zaf f ),於1 831 年(道光十一年)由暹羅乘坐一艘中國商船而來,1 2月1 3日抵達澳門,受到馬禮遜的熱烈歡迎和款待。郭實腊利用自己會說流利的中國話的有利條件,以行醫爲名進行傳敎。同時,他要自己英國籍的妻子溫施娣(Wan s t a l l )在澳門自己的寓所內創辦一所女塾,專門招收一些貧苦家庭的女孩子入學佈道。1 834年(道光十四年)8月1日馬禮遜突然得急病去逝後,次年由英國大鴉片商查頓(Wi l l i am J ar d i ne)和顚地(Lan-ce lo t Den t)倡議和組織了馬禮遜敎育會,每月向溫施娣提供1 5英鎊的資助,在她的女塾中附設男塾,作爲後來馬禮遜學堂的預備。家住與澳門一水之隔的南屛鄕,年僅7歲的容閎就是1 835年(道光十五年)進入這所男塾讀書的。在學塾中,溫施娣僅敎學生讀英語,其餘多數時間是致力向這些孩子灌輸基督敎的敎義。1 839年(道光十九年)1 1月4日,在溫施娣關閉其辦的女塾及男塾之後,由應邀而來的美國傳敎士、耶魯大學畢業生塞繆爾·布朗(Samuel Robbins Brown在澳門正式辦起中國近代第一座西式學校——馬禮遜學堂。布朗記述當時這些所學校的敎學情況説:“1 839年十一月一日,我們搬進敎育會購置的屋中,四日上了課,有六名小學生。……我們安排他們半天讀漢語,半天讀英語,早上六點鐘開始,到晚上九點鐘結束,其中讀書八小時,其餘三、四小時在露塲地上運動和娛樂。……孩子們和我家庭混合在一起,我們勉力待他們如親生兒子,鼓勵他們對我們具有親密無間的信任,做他們最好的朋友。他們可以自由地參加我們家庭的早晚禮拜。簡言之,我們是在努力使他們感到是同在家裏一様,給他們以一個基督徒家庭的敎育。”(29)這是一所基督敎傳敎士爲傳敎而在中國創辦的“洋學堂”,學制爲三至四年,課程設有英語、漢語、算術、代數、幾何、物理、化學、生理衞生、地理、歷史、音樂等。許多近代的改良思想家就是從這所學校裏培養出來的。例如近代政治改良家容閎和中國近代第一位著名西醫黃寬均是馬禮遜學堂的高材生而成爲中國近代第一代到歐美各國留學的青年。1 846年(道光二十六年)塞繆爾·布朗夫人回美國時,容閎、黃寬隨同於1 847年(道光二十七年)4月1 2日抵達紐約。在布朗幫助下進了馬薩諸塞州的芒松學校讀高中。二年畢業後,容閎考取美國耶魯大學,四年後畢業,成爲中國第一個留學美國的大學畢業。他學成回國後,在上海開辦工廠,成爲中國開辦民族工業的先驅之一。黃寬考取英國愛丁堡大學醫科,成爲中國第一個留英學生。五年畢業後於1 857年(咸豐七年)回國,在廣州博濟醫院行醫,成爲中國第一代西醫生 。(29)容閎:《西學東漸記》第7 8頁,湖南人民出版社1 981 年版。882
  • 馬禮遜在澳門和廣州進行傳敎開展之後,美國的基督敎“美部會”也紛紛派傳敎士來中國傳敎。1 830年(道光十年)2月美國第一個傳敎士裨治文(E l i j ahc.Br i d gman)來到廣州,接着是衞三畏(Samuel W.Wi l l iams)伯駕(Pe te rPa r k e r)也分別於1 833年(道光十三年)1 834年(道光十四年)到達廣州,幫助馬禮遜傳敎。伯駕曾一度在澳門開設醫院,一邊治病一邊做傳教工作。接着是南浸禮會傳敎士叔未士(John L ew i s Shuck)於1 836年(道光十六年)帶着家眷來到澳門傳敎;1 837年(道光十七年)羅孝全(I s s acha r J acob Rober t s)自費來澳門傳敎七年,1 842年(道光二十二年)才離開澳門到香港然後入內地傳敎 。基督敎傳入澳門後,雖然馬禮遜等進行了不少的傳敎活動,但由於當時是清朝禁止傳敎時期,加上澳門耶穌會也禁止天主敎徒與馬禮遜等基督敎士來往,因此基督敎徒發展並不快,到1 831年(道光十一年)也只有十人左右。正如梁發在1 832年(道光十二年)給“倫敦佈道會”報吿中所說:  “在此數年中,已有數人信從敎主,加入敎會。此地差不多有十人,一心一志,繼續事主”。(30) 這十人就是蔡高、梁發、古天青、屈昂、李新、梁冲(梁發父親)、梁進德(梁發子)、劉蔗泉、何福堂、周學等。鴉片戰爭後,基督敎在澳門敎徒也不多。只是到近十多年,基督敎在澳門發展較快。現有基督敎徒1 899人,佔澳門總人口的 0.76%(31 )。有華人敎會40多間。各敎會均獨立掌握和管理自己的行政和財政。基督敎的經常活動是做禮拜,可用英語和廣州話主持。少數用英語主持聖餐禮拜的,是在白鴿巢前地舊基督敎墳塲中聖公會敎堂舉行;多數用廣州話主持的,分別在各長老會、宣道會、浸信會、七旬節堂會、路德會、主臨萬邦會和猶太會敎堂舉行。基督教會也積極參與澳門的敎育和社會福利事業,興辦中學 3 間 、小學 2 間,在校學生3000人 。澳門的伊斯蘭敎(I s l a m) 也有二、三百年的歷史,但發展比較緩慢,活動也較少。目前只有敎徒1 00多人。巴哈伊敎(巴海大同敎)是在本世紀50年代傳入澳門的,現有敎徒200多人,舉辦有國際聯校和醫院等。回敎在澳門是極小數。僅一所回敎廟宇在馬交石炮台附近。(30)王治心:《中國基督敎史綱》第1 53頁,青年協會書局,1 930年版。(31)同⑥。綜上所述,可以看到,澳門雖是彈丸之地,人口僅45萬,但宗敎繁多,歷史悠久,敎堂林立,信奉各種宗敎的敎徒竟達到總人口的88.1 3%,其中尤以信奉佛敎和天主敎者爲多,佔86.1 3%。曾有人以“滿天神佛”來比喻澳門,那是恰如其份的。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883
  • 聯合聲明》中,十分注意和尊重澳門居民這一歷史的和現實的傳統習慣,在第二條第四款中明確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敎信仰和通訊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並在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五條中,對保障澳門居民的宗敎信仰自由作了詳細的說明,指出:  “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宗敎和信仰、敎育和學術研究的自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宗敎組織和敎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照常活動,並可同澳門以外的宗敎組織和敎徒保持關係。屬於宗敎組織的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均可繼續照常開辦。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宗敎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敎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隷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爲基礎”。據此,完全可以相信,在澳門進入過渡時期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下,澳門居民(包括葡裔)完全可以按照原來的傳統習慣自由信仰宗敎和獨立進行宗敎活動;各種宗敎組織舉辦的敎育、文化、醫療、慈善救濟等各項社會福利事業同樣可以照常進行,並且會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保障和行政支持。展望未來,澳門將是一個居民宗敎信仰自由,宗敎活動照常,宗敎福利事業蓬勃發展和經濟繁榮的社會 。附表一:1594-1 805在聖保祿學院畢業入華傳敎的耶穌會士列表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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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根據 Al o y s p f s t e r:《No t i c e s b i o g r aph i qu e s et b i b l i o g ra-ph i ques Su r L e s M i ss i ons de L’A nc i enne de Ch n e 》 名 人 傳略編制。又1594年前在聖保祿學院(小學規格)學習的10多個會士,未列入此表。1 805年的3人是根《清季外交史料》(嘉慶朝一)。附表二:1585-1 800年中國內地天主敎徒統計表資料 來 源 : 根 據I n tor c e t t a ( 殷 鐸 澤 ):《Compendos a N a r rat i one》 1 672年刊本和德禮賢:《中國天主敎傳敎史》的數字統計編制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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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諮詢此部份是行政曁公職司司法技術廳解答本澳大部份公務員及政府人員感興趣的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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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四册,第十三/十四期,1 99 1 No.3/4,891-892本澳公務員在葡國渡假時的醫療福利問:本澳公務員在葡國渡假的時候有哪些醫療福利的權利或可否收回其本人在那裏支付的醫療費用呢?答:    要 解 决 上 述 問 題 應 當 注 意 1 9 8 9 年 1 2 月 2 1 日 第 8 7 / 8 9 / M號 法 令所通過的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1 53條1 款 b項的條文。  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澳門政府將會對在本澳以外延醫治病的公務員給予其百分之五十的醫療費用,但有關的情況必需証明合符下列條件:  a) 有關的健康問題是在本澳以外出現的 ;  b) 是有即時處理的需要者;  c ) 事後有海外醫務委員會的承認核凖 。關於澳府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子女欲在外地修讀職業技術課程的問題問:一名澳府公務員或公職人員的子女欲在葡國修讀一項職業技術課程,其可否得到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 2 4 2 條規定的待遇呢?答:  根據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42條1 款的規定,上述人員的子女是可以得到條文所指的待遇,只要:  1 )他們屬有權收取家庭津貼者;  2)在本澳以外修讀官方認可的專上或高等敎育課程:  3)其修讀的必需爲在本澳官方敎育制度内所没有的課程。  在証明符合第(1 )及第(3)項條件後,還必需查証那些職業技術課程可否被視爲專上或高等課程。891
  •     制 定 澳 門 敎 育 制 度 的 第 1 1 / 9 1 / M 號 法 律 ( 91 年 8月 29日 ) 第 1 8條5款的條文道:“所有屬職業技術敎育的課程皆爲中等課程……”,把這個未決的問題解決了。  因此,意欲在外地,例如葡國,修讀職業技術課程的澳門公務或公職人員的子女不能受到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242條的惠及。關於職務上的領導的超時工作問:根據法例,可否給予補償而要求職務上的領導超時工作呢?答:    在 8 9 年 1 2月 2 1 日 頒 佈 的 第 8 5 /8 9 /M 號 法 令 裏 , 立 法 者 很 明 確 地把職務上的領導不列入爲部門主管人員的範疇,而把他們安排在同於89年1 2月 2 1 日 頒 佈 的 第 8 6 / 8 9/ M 號 法 令 内 的 職 程 制 度 裏 。  如果我們留 意第85 /8 9/ M號法令第2條5款,就知道 立法者的這個 選擇是完全合理的,條文規定,除副司長之職位外,只有組織單位或次單位的負責職位才算是部門主管的職位。  根據法例訂明的凖則,很明顯,職務上的領導:    a) 不 能 被 視 爲 主 管 , 因 第 85/ 89/ M 號法令第8條對他們並不適用;   b ) 要 依 從正 常 一般 的 工作 時間 工 作, 這 是第 8 7 /8 9 / M 號 法 令第 2 7條規定的 ;  c ) 按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 1 9 5條 1 款,可被要求超時工作;  d) 可依法獲得超時工作的補償。892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 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 。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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