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 :金邁豪(Manue l Gamei r o)社長助理:魏美昌( Gary Nga i )副社長:華紀廉(Guilherme Val en te )編輯部:莫綺文(Crist ina Moreno )廖 明( Pe ter Li o )編輯委員會:António Teixeira,Celina Veiga de Oll iveira,Cristina Moreno,Gary Ngai,Guilherme Valente,José Pedro ode Almeida Redinha,Madalena Santos Ferreira,Manuel Gameiro,Pedro Siza Vieira,Peter L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發行及訂閱 電話 :599551 2/599551 4圖文傳真 :(853)594000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第二次版,一九九五年印行:1000本ISSN 0872-91 74174
第Ⅲ册·第七期(一九九○年第一期)·一九九○年七月目錄發展正確評估和增強澳門的戰略地位 1 79魏美昌檢討澳門經濟政策與珠江三角洲內區際互動 1 87吳國昌環境論澳門環境保護 21 1汪長南法律制度關於澳門的授權問題 21 9簡能思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檢討 241羅忠誠 何佩珊雙語制論過渡時期法律翻譯及雙語立法工作的政策 261Pedro Hort a e Cost a e Sérg io de A1mei da Correi a短 評人口普查與資料統計制度的關係 285Joã o Car los Neves………………法律諮詢 291摘要 295 175
生產,繼續有理由取得產地來源證出口,另一些廠商希望讓旣有的廠房設備投資充分運用。資方則認爲這顯示了他們在本地經營工業的誠意。勞方卻投訴本地工人已經開工不足變相失業。工序外移的嚴重性不會從澳門工業出口數字中反映出來。澳門工業出口逐年上升,但當中包括了在外加工利用本澳獨立配額出口的成分。可是,在計算本地加工値的地區總值( G D P )結構的變化中即可以看出問題的嚴重性:2.工序移出與三來一補衡量澳門工業發展,不可以單看澳門工業產品出口量的增長,因爲出口量當中包含了愈來愈多不在本地加工產生的價値。自從一九八七年以後澳門工業工序外移情况日益普遍後,衡量澳門工業發展基礎實力的重要指標,應該是實際在澳門加工的工業品增值數字,亦即G D P 當中的工業產值 。工業產値近年佔 G D P比重顯著下降,說明澳門工業增長已顯著落後於整體經濟增長。在澳門政府草擬的一九九零年度施政方針中,關於工業發展的措施仍沿用過去的一套辦法,包括繼續審批輸入非技術性勞工、避免觸及工序外移問題、鼓勵非紡織製衣工業以求多元化、工業人力供應與中小學敎育政策無關。比較新的施政目標只有籌辦工業技術學院一項。事實上,儘管澳門政府強調要開展美國和共市之外的市塲,又透過利息補貼辦法鼓勵非紡織製衣的工業投資,還有中資刻意參與投資一些非紡織製衣工業,即所謂“政治投資”,可是,工業出口市塲多元化和工業產品多元化卻不能成功,例如,澳門工業產品輸往美國和共市的比重,一九八零年爲74%,一九八二年62%,一九八四年64%,一九八六年70%,一九八八年70%;紡織製衣出口佔總出口量的比重,一九八零年爲86%,一九八二年76%,一九八四年70%,一九八六年70%,一九八八年74%,在八十年代中期略爲下降的出口市塲集中程度和工業產品集中程度,到八十年代後期卻重新回升。八成產品利用澳門優惠配額出口的紡織製衣業一枝獨秀。196
B .如果限止非技術性勞工輸入但不限止工序移出,則只能加速工序外移,工業轉型仍然無望。C .如果不限止非技術性勞工輸入但限止工序移出,則透過市塲環境壓力可迫使部份投資者考慮投資轉型工業,但廠商可能更樂於設法施加壓力爭取擴大勞工輸入量來拖延問題。D .如果限止非技術性勞工輸入和限止工序移出,則是一種典型的透過市塲環境壓力誘導工業轉型的策略。誘導工業轉型的策略當然是有風險的。風險之一是執行效率不足甚或誘發貪汚行賄腐化,以致政策不能貫徹。風險之二是敎育改革和工業培訓投資配合不上,使政策不能達效果。風險之三是紡織製衣行業最後經過實踐證明因種種因素限制不可能在澳門轉型成功。誘導工業轉型的策略又會遭受多方面的壓力,例如,資方一定不願意接受對自己不利的措施,澳門和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區產生利益衝突,加上目前已有不少工序外移,一旦要限止,反抗情緒會較大。八九年六月後澳門資本家長期投資意願減低是另一項不利因素。可是,必須清楚面對澳門勞動密集型工業不能不被經濟規律淘汰這一個客觀事實。如果在這兩年內不實施誘導工業轉型策略,當實際在澳門本地進行工序的工業基礎被挖空後,轉型的時機便會消失。把工序基本上都移出,僅保留象徵性生產包裝工作而利用澳門產地來源證出口取優惠的辦法,除了不能保存本地工業基礎外,還帶有很大的風險。例如,一九八四年澳門抽紗出口共市達一千噸,後來被共市調查發覺這些抽紗產品工序多在國內地區完成,澳門的優惠配額立時劇降,出口量降至一百噸,整個行業至今一蹶不振。九十年代西歐共市貿易保護主義強化,風險將更大。現在從速研究實施誘導工業轉型政策也有一些有利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抗風險。有利條件之一是廉政機構已可以成立,有助於警剔對貪汚腐化的防範。有利條件之二是澳門即進入敎育改革期,如果透過人力發展局的設立使勞動力策劃可以在敎育改革中有影響力,則有可能更好配合工業轉型的人力資本生產。有利條件之三是轉型後的紡織製衣業有優厚的發展前景。王新幸君和柯堅君在《珠澳工業合作的若干思考》中的硏究,世界紡織品市塲已逐漸從發展數量時代進入到提高質量時代,有需要新生產設備,提高該工業技術水平,以適應市塲的需求。澳門出紡織品優惠配額是限量不限質的,提高產品質素還可以增加利用優惠配額貨物的產値。同時,近年澳門服務行業穩定增長,加上大型建設項目進行,對執行工業轉型策略所可能做成的勞動密集型工業收縮的經濟後果可以吸納抵消。槪括而言,採用上述誘導工業轉型策略,就是以紡織製衣業爲重心的行業專業化轉型辦法,藉此達到提高工業生產和工業人材培訓水平,使澳門輕工業免受淘汰。反之,如果不採用誘導工業轉型策略,按現時情况發展,澳門輕工業基礎不易保持,除了指望成爲一個現代旅遊經濟型城市外,唯有被動地等待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例如保祐台灣的工業資本會長期不受其他低成本地區吸引而大量持續來澳投資。200
檢討旅遊業發展政策1、博彩旅遊仍屬好景現代城市經濟基礎分析的其中一個辦法是把城市經濟活動分爲基本活動收入與非基本活動收入來加以比較。基本活動收入( B )是指城市爲外地服務所賺取的收入:非基本活動收入( N B )是指城市爲本身內部服務所賺取的收入。理論上,城市爲外地服務愈多,城市經濟實力愈傾向於強大,將導致城市成長。故此,B/ N B 大,則城市傾向於擴張,B/ N B 小,則城市傾向於萎縮。以澳門的實際情况,出口工業和博彩旅遊業大體上屬基本活動,其餘行業大體上屬非基本活動 。以此計算,一九八四年澳門城市的 B/ N B 爲1.62;一九八七年澳門的 B/ N B 爲 1.22。從基本活動與非基本活動之分類,可知加工出口業和博彩旅遊業對澳門城市生命力的重要性。澳門 B/ N B 傾向於下降,主要是因爲工業增長的實際萎縮,但博彩旅遊業則仍屬好景。博彩旅遊業除了在 G D P 佔有顯要比重外,對澳門政府財政收入更加重要。博彩旅遊業稅收佔澳門政府總稅收歷年高於40%,澳門政府對於利用博彩專營機構的貢獻是富於經驗的,除了稅捐外,又促使博彩專營機構投資於澳門基本建設。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是新港澳碼頭、新澳氹大橋、國際機塲等項目計劃中的重要投資者,也是九澳深水港項目的間接投資者。此外,澳門政府又試圖誘導旅遊業減少對博彩業的依賴,積極保護文物、辦國際性活動、向外宣傳、簡化入境手續,可是,至今博彩仍是澳門吸引香港遊客的主要因素。台灣財團投資賽馬公司,並於一九八九年開跑賽馬,使澳門博彩活動又添新玩意,但經營情况暫只平平。至於籌劃中的希望與幸運女神巨塑綜合體工程,也可能爲旅遊業添一點希望與幸運。在八十年代,由香港來澳門的港客與外國遊客的比例大體維持 5 :1 之比,港客數量持續增長;外國遊客數量視世界旅遊潮流和各國貨幣滙價增減而變化,基本上維持增長趨勢。一九八八年澳門接待遊客五百五十萬人次,相當於澳門人口十倍以上,一九八九年遊客估計增加 9%。一九八九年六月以後,國內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區旅遊業吹淡風,但對澳門這方面未有負面影響,更使人覺得旅遊業發展有穩定性。待國際機塲三年後啓用,旅遊業可望更進一步。不過,正如夏本能( H A R A L D B R U N I N G )君在《新博彩專營合約評述》中總結所說,澳門政府以壟斷專營的形式批准澳門的合法博彩娛樂塲,是因爲在隣近的香港地區把商業性博彩定爲不合法的這個事實。假使博彩業在香港變爲合法的話,澳門娛樂塲的顧客將顯著減少至百分之八十五,從而使澳門的大規模博彩業變得無利可圖。沒有人知道1 997年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怎樣處理賭博問題。201
澳門地小人多,垃圾處理更形困難。1 987年4月本人在大專畢業人士(澳門)協會擧辦的研討會上曾建議珠澳兩地恢復以往在處理垃圾問題上的合作關係,本人的建議引起政府的重視。澳督文禮治曾親往珠海與梁廣大市長洽談,但因種種原因未能實現,政府不得已採用建焚化爐的對策,但是焚化爐的選址,我認爲仍有重新考慮的必要。隨着新口岸、氹仔的開發,未來澳門最繁華的重心應在濠江兩岸。焚化爐選在北安不僅予來自海空兩路的遊客以不良的印象,也會對未來的城市中心造成汚染,如將焚化爐設在目前堆塡垃圾的路環,會更恰當。三、汚水處理汚水處理是各項環境保護計劃中耗資最鉅的。香港政府決定將提高及保持沿岸水域的水質,使這些水域可供正常用途(如海浴、其他康樂活動、海洋生物聚居地、食物來源地或商業漁塲、航海及船運等用途)作爲未來的目標。而現時水汚染的情况是很嚴重的,每天二百萬公噸汚水和工業廢水,相當於每天可以注滿一千個符合奧運會標準泳池。這些汚水目前只有1 0%經過生物處理,40%經過局部處理,50%未經任何處理便流進海中近岸的水域,使沿岸水域及內陸水道的水質日趨惡劣。因此港府計劃在未來十年內耗資一百二十億,透過廿一個汚水處理總計劃,建立一個妥善的系統,以收集廢水和把廢水排入適當的汚水管,然後把汚水和工業廢水加以處理。澳門半島的汚水仍然以有機汚染爲主,顯示了生活汚水佔主要地位,最突出的是C O D 全部超過國際標準,而且濃度甚高。海灘以新口岸泳棚的汚染最顯著,87年8月衞生司公共衞生化驗室抽樣檢查,結果發現一百毫升水樣中,竟含有四萬六千個大腸桿菌。水汚染令澳門半島的海濱惡臭難當,嚴重損害本地區的形象,澳門興建汚水處理廠已經急不容緩。根據澳門半島的地形,澳門至少要建二至三個汚水處理系統,分別收集排往東、西、南三個方向的汚水,加以淨化處理,將汚水渠與雨水渠分開。除了擬議中的黑沙環汚水處理廠,在青洲或筷子基再設一汚水處理廠,南灣海灣的整治必須配合汚水處理。南灣目前除了泥沙淤塞減低了海港自淨的能力,同時因人口密集,使汚水排放量大增,致使海岸四周發生惡臭和毒素。整治後的南灣若不妥善解決汚水處理,仍不能根治海濱惡臭的問題,是美中不足的。四、空氣和噪音汚染香港每天由車輛和工廠噴出1 1 00公噸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還有大量懸浮粒子來自建築工程(30%)、焚化爐(1 8%)、柴油車(44%)。香港約有一百五十萬至二百萬居民,受到不可接受程度的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的包圍,有三百萬人左右受高濃度粒子的影響。許多人同時受上述所有三種汚染213
物影響,已達到不可接受的程度。爲此港府計劃採取一系列管制措施,其中有一點是港府特別強調的,對澳門也適用的是對汽車廢氣的管制,如取締含鉛汽油的使用和管制柴油車輛所排出的廢氣。報吿中指出,最嚴重的汚染物是柴油引擎車輛所排出的氮氧化物和粒子。這些車輛排出佔全港44%可吸入人體的粒子總數量和高達75%地面氮氧化物的含量。像香港這樣大的都市,噪音是無可避免的,但現時的噪音却是過量的,每天有超過一百萬人,受路面交通噪音影響,已達到不可接受程度,而有二百萬人受到建築工程、工商業或住宅樓宇發出的過量噪音所騷擾,噪音嚴重妨礙市民的休息和睡眠,而且對一些學校已構成特別問題。澳門的噪音問題比香港更爲嚴重,澳門的人口密度,車輛密度高踞世界之首,而澳門對噪音並無完善的法例管制。1 988年9月東亞大學澳門研究所邀請珠海市環保局進行的澳門環境綜合調查表明,澳門半島環境噪聲是本市主要汚染因素,較之大氣、水域汚染,它對澳門居民健康的影響更甚。此次調查結果表明,澳門半島由於人口稠密,城市現代化程度高,各種類型的噪聲源一一交通(車輛)聲源、工業聲源、城市環境聲源等互相交織混雜,重叠干擾,而地盤和市政施工更造成普通的擾民噪聲。工廠與居民爲鄰,致使工業噪聲直接威脅居民健康,1 988年9月測試的結果,百分之八十均超過了中國國家標準,而公敎大會堂前測定的夜間噪聲超標尤甚。環境噪聲汚染評價是以中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 B 3096-82)的二類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所要求的等效聲級 Le g【d B(A)】爲標準,日間不得超過60分貝,夜間不得超過五十分貝。以此作爲標準級,每偏離基準五分貝定爲一級,共分最理想級,理想級、標準級、干擾級、重干擾級、嚴重干擾級六個級次,經評價澳門市區基本上不存在令人滿意的最理想級和理想級,只有個別地點屬於標準級,而青洲南端住宅附近,關閘馬路,美副將大馬路屬干擾級,姑娘街,公敎大會堂屬重干擾區,建富新邨,跑狗塲大門、螺絲山公園屬嚴重干擾級(該次測試未包括杏花新邨、勞校和台山第八街)。超標從 0.1分貝至16.8分貝,實地測量中發現,澳門噪聲汚染主要是行駛的車輛、鬧市和生活噪聲、地盤和市政工程等。靠近工廠的民居,因工業噪聲蒙受其害。公敎大會堂前日夜監測表明,日間( 7 時至21 時)的超標値爲 1.6 分貝,而夜間(22時至翌日6 時)的超標值爲8.6 分貝至1 3.8分貝。雖然夜間實測値比白晝稍低,但其超標的程度更甚於日間。這種交通噪聲長時間維持在較高水準之上,大大妨礙市民正常生活的要求,成爲本市噪聲汚染的一大特點。根據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要求,夜間頻發噪聲峯値不准超過標準値十五分貝,而南灣公敎大會堂前的瞬時最高值( L A E )爲八十五分貝至九十七·五分貝之間,超標相當嚴重。五、政府在環保工作的主導地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極重要的,政府不僅可以通過立例要求汚染者處理廢料,也可以減稅來鼓勵廠商裝置減低汚染的設備,政府亦可以通214
★過都市規劃將一些汚染性的工業隔離民居。不過一個政府是否採取一種或多種干預手段,是受其價值取向左右的。政府要使資本家賺取他們認爲滿意的利潤,抽重稅是不可能的,要他們幹一點環保工作他們也不喜歡;但另一方面要爲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公帑是不可少的。奧夫( O f f e )曾指出:“任何政府都是見風駛 的,如果形勢吿訴他資本家的政治勢力抬頭,他就依順資本家的要求,而當大眾的輿論壓力大增時,他也會向輿論屈服而作一定程度的讓步。”我們應使市民清楚地瞭解,任何人均有權享受合乎人性的環境並有責任維護該環境。澳門是我們的家。一個對居民生活、健康美好的環境原是屬於闔澳居民共有的。汚染者有義務重整與恢復環境。對於澳門政府,我也誠懇地建議:如眾所知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已經莊嚴地確定了移交澳門的行政管理權的時間和條件,在未來的十年中能做的事並不太多,建國際機塲、建深水港、造澳氹大橋都將對澳門產生深遠影響是好事。但是我更希望政府切實做幾件市民渴望已久的德政:如肅貪倡廉、免費敎育、環境保護等,因爲留在人們心中的紀念碑才是永遠磨滅不掉的。環境保護必須以科學爲基礎,以法律爲依據。我們一方面要保持低稅制吸引投資,促進本地區的繁榮,另一方面要爲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這就必須善用公帑。香港政府打算在未來的十年中,每年拿出二十餘億圓投入環境保護工作,而澳門政府每年財政總收入才二十餘億圓,所以澳門政府沒有可能用太多的錢去對抗汚染。怎樣用有限的資源,去改善對市民危害最嚴重的汚染?爲此,首先要對澳門環境汚染的現狀作出正確的評價。澳門政府已有一些機構具備一定的監測能力,如衞生司公共化驗室和澳門市政廳化驗室,有技術力量和儀器設備,應該運用他們的力量對澳門環境按照國際慣例進行定期普查,使我們對澳門環境汚染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數,以利於決策時分別輕重緩急和選擇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政府還應與工商界人士、科學及工程人員、公共衞生、學術界、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共同研究及制訂環境汚染管理及預防的規例。預計當“環境保護綱要法”在立法會正式通過之後,以上工作將更易開展。屆時澳門環境保護工作將達到新的高度,這座有四百餘年歷史的城市,將散發出新的青春氣息。六、發展路氹、規劃澳門據美國國會人口諮詢委員會的一份報吿表明,澳門人口密度居世界首位,比第二位的香港高出一倍多。澳門土地擴大的幅度是有限的,中葡聯合聲明限制每年批地二十公頃,即使有特殊需要,可塡海造地也不會太多,反而人口膨脹的潛在危機却是一觸即發的。一個人口密度如此高的地區,對土地資源必須善用,政府可以採用減稅的方式鼓勵開發路氹兩島,特別是氹仔,發展的潛力是很大的。從一個環境工作者的角度看,氹仔是極美好的地方。現在那裏的困難是交通不便215
《行政》,第三册,第七期, 19 90 No.1 ,2 19 -2 3 9關於澳門的授權問題 ①簡能思*一、導言A ) 授權 的定義授權是通過一個法定的、一般是權威性的行政機構來使另一個同樣是法定的行政機構有可能實施同一行政行爲②。由這一定義可引伸出:依照行政法授權是涉及兩個機構(或一個機構與另一個代理人)在行使行政職能和措施時的關係。但是,當他們行使另外的非行政職能時,在這一範圍內可能產生的授權則不屬於我們所要討論的範圍。此外,這些機構不一定是同一法人的組成部份,當然也就不一定屬於同一行政管理機構了③。從這一定義還可引伸出:應該有一個批准授權的準則,應該有一個確認授權者和受托者身份的準則(具有轉權權的授權法,以下簡稱“授權法”)。此外,授權機構一般說來將有資格進行包括在授權範圍內的一切問題的行爲。祇有這樣,最後才有可能實施行政行爲,而不是別的法律行爲或實際行爲。*總督辦公室主任① 本文是作者爲他指導的本地法律工作者培訓班而撰寫的一份基礎材料。它首先是一份工作文件,而不是敎條式的反思。因此,對於那些更加理論化的問題,它祗是純粹表面地加以處理。②這一定義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葡國行政法中各種經典定義而做出的。它與弗勒塔斯·杜阿馬拉爾(Freitas do AMA R A L)在其所著的《行政法課程》(一九八八年科英布拉出版)第一卷第663頁上所做的定義很相似,祗有細微區別。③這一點是我們的定義同弗勒塔斯·杜·阿馬拉爾的定義之間的最明顯的區別。219
B)依照行政法授權的法律性質關於依照行政法授權的法律性質,可以擧出各種理論流派。這裏我們着重講述以下五種:a)授權代表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某一個機構授權另一個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費用與責任由前者承担,受托人代表授權人行使職權。b)轉讓行爲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某一個機構把一定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個機構,這一轉讓很明確,即授權機構將失去把這些權力收回自己職權範圍的可能性④。c)准許行爲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受托者允許執行那些在授權之前已屬於授托者所享有的職權或有能力執行的職權⑤ 。d)轉移行爲的理論根據這流派的理論,授權行爲旨在臨時地轉移(不是轉讓)權力的享有權和執行權⑥(或僅僅是執行權⑦);授權者可以在任何時候收回這些權限,而由授權者親自行使。e)擴大行爲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授權旨在把一個機構的職權擴大到另一個開始時並不擁有這些權力的機構。擴大的權力可以僅僅是執行權⑧,也可以是包括享有權和執行權兩個部份。④我們不了解有誰主張這一理論,也不了解有誰主張第一種理論。⑤可以說這是葡國理論中的經典理論。參見安德烈·貢薩維斯·佩雷拉 (André Gonç alvesP ER EI R A)的作品《論依照行政法授權問題》(一九六零年發表在《法學》雜誌上)第1 08頁及其以後幾頁;馬爾塞羅·卡依塔洛(Marcello CAETANO)的作品《行政法手册》第一卷 第 十 版第 2 2 7頁 , 以 及塞 爾 烏 羅· 柯 勒 亞 (Sé rvulo CORREIA)的作 品《 行 政法 槪 論》(一九八二年里斯本出版)第一卷第223頁。⑥這一理論看來得到羅熱里奧·蘇亞雷斯(Rogé r io Soares)的贊同,參見他的作品《行政法》一書第1 07頁。該書於一九七八年在科英布拉出版。⑦這是弗勒塔斯·杜·阿馬拉爾所主張的觀點,參閱上述他的作品第682頁。⑧ 如保 羅 · 奧 特 如 (Paulo OT E R O) 從受 托人 隨 即接 收授 權 法的 享有 權 這一 原則 出 發所 主 張的那樣,參閱他的著作《依照葡國行政法授予的權限》(一九八七年於里斯本出版)第1 97頁。祇有在授權行爲落實之後才有權執行之。220
c ) 對受托人行爲的改變、中止和取消在授權人和受托人之間,不管是否存在等級關係,前者可以主動提出改變、中止和取消後者的行爲,或由受此行爲影響的人主動提出這樣做(見一九八五年三月廿三日頒佈的第23/85/M號法令第21條2款(52)(53)。但是,對這一權力有一些限制:授權人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取消、中止或改變受托人的行爲:——如果受托人的行爲是由明確的法律條文強制執行的;——如果受托人的行爲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况下,授權人祇有在其司法上訴結束之後的更長時期內才能取消、中止或改變受托人的行爲;或者說如果已經提出了司法上訴,那就要等到受理上訴的單位答覆之後,受托人的行爲才能以不合法(但決不能以過失)作爲理由而被取消、被改變或被中止(見《行政法院系統組織法》第1 8條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六日頒佈的第207/85號法令——行政法院程序法第28條1款和47款);——如果受托人的行爲不合法,如果對於這一行爲的司法上訴已經提出,如果受理上訴的單位的答覆期限已過。如果這個期限還未過,可以取消、中止或改變受托人的行爲,但祗能以不公正或不妥當爲理由(見《行政法院系統組織法》第21條暨行政法院程序法第47條)。d) 取消授權行爲的可能性授權者決定授權是自由的,而取消授權也是自由的;對於這一取消行爲不能以濫用權力爲理由加以反對。(52)這一規定僅提到改變和取消,這顯然是一個錯誤,因爲沒有任何的實在的理由來證明授權人根據同一條第2款之規定也不能中止授權行爲;否則,假使授權人在行政上是上級單位,那將怎麼辦呢?(53)爲詳細地了解授權人取消受托人行爲的權力及對此進行新的實際調整的權力,可查閱若澤·羅賓 · 德 ·安 德 拉 德(J o sé R o b i n d e AND R A D E ) 的著作《行政行爲的取消》第二版 (一九八五年科英佈拉出版)第300頁及其以後幾頁。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不同意作者所述的所有論據,也不同意他提出的一些解決辦法。特別是我們不同意他的下述論點:當受托人執行的行爲已明確時——就是說,這些行爲立即就要受到司法上訴時——,授權人在受托人執行了自己的行爲之後,將祗能消該行爲,但將不能做出另外的實際決定來替換原受托人(參閱上述著作第31 8頁和323頁)。我們認爲:受托人行爲明確之後不應當妨碍授權人行使其不受限制的法定權力。所以,我們主張授權人任何時候都將能夠取消、中止和改變受托人的行爲。這一理論觀點在澳門得到強有力的支持。關於這一點,參閱第23/85/M號法令第21條 2 款 。234
《行政》,第三册,第七期,1 990No.1 ,241 -258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檢討羅忠誠*何佩珊**翻譯:杜莎美陳淑玲本文是對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作出包括所有有關調整之檢討,並且提及最重要之改變。本文採用簡單及直接方式表達,只因原文內容給予人們的印像是比較廣泛及繁複的。盡量在無損準確性之情况下,透過圖表以簡潔形式嘗試比較過去之狀况(前)及檢討後之狀况(後)。1 、序言澳門公職法律制度之檢討在去年中已開始進行,以遵守一九八九年施政方針第五章——行政及司法政策——預料採取一些措施使公共行政現代化,特別針對組織系統之發展及檢討整體工作人員之章程。然而,修改該法律制度的需要,始自一九八四年所頒佈的一系列條例①,這系列條例引致擔任本地公職大綱條例之深遠改變,特別是在海外公務員章程方面( E F U )。*澳門市政廳總行政司司長。**文化司署行政暨技術輔助廳廳長。①在各項法令中,作者所說的是84年8月1 1日頒佈的第85/84/M號法令(機關架構),86/84/M號法令(公職制度),87/84/M號法令(一般職程制度)及88/84/M號法令(領導及指導人員)。241
《行政》,第三册,第七期,1 990No.1 ,261 -28 1論過渡時期法律翻譯及雙語立法工作的政策Pedro Horta e Costa e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 ia*緒言本文就澳門目前公認的兩個首要問題——法律翻譯和雙語立法(或其立法方面的法律本地化)做初步探討以便做更深入的研究。把這兩個問題與建立雙語法律體系,把中文變成為官方語言以及與中葡聯合聲明有關澳門前途的內容等聯系起來,是撰寫本文一貫的宗旨。葡萄牙政府1 987年4月1 9日做出的承諾以及作為歐洲國家最後一個正式放棄亞洲大陸的歷史責任感,早就要求我們對上述問題加以反思。事實上,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如下段落規定要保留澳門現行法律體系,通過對現行立法文件的了解去訴諸法律和法院,採用法律雙語制以及把中文變為官方語言:“……;法律基本不變。”(第二條第四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①,還可以使用葡文。”(第二條第五款)“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留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訴諸法律和法院的權利;……”(附件Ⅰ第五條)*法律翻譯辦公室① 斜體字係本文作者所示。261
在一個使用語法語音截然不同的兩種語言的社會裏,讓實際上佔多數的居民去閱讀和解釋本來就很複雜的立法文件,是不公正的,在倫理上也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所涉及的語言是專業性的;而他們所使用的却不是他們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常用的那種語言。由此,可能經常產生衝突,其根源不應該在臆想性的對法律的抗拒意識中尋找,正確的作法應該在法律內容的難以理解和弄懂這一點上尋找其根源。法律翻譯是知識和經驗交流的特殊領域。這一點,艾温·泰奧托 (E rw i nT h e odo r)②曾強調指出:“當呼吁進行交流和對話的呼聲日漸高漲之時,仍然有必要提醒,這些目標是通過翻譯達到的:用言辭翻譯思維,用概念翻譯形象,無論這個過程涉及的是一種還是多種語言。”他接着指出:“如果沒有翻譯者致力於擴展人類交往領域、使講某種語言的人得以享有講其它語言的人民在科學、哲學和文學藝術方面的技術和實踐成果的話,戰爭與和平環境下的社會和政治接觸,以及無論是科學、哲學還是文學知識的傳播,都將是非常有限或甚至不可能的。”維護葡萄牙在東方的存在是通過翻譯葡國法律③,通過在澳門將來立法都有中文文本,通過培養一批了解葡國法律精髓及其最顯著特性、並善於在尊重漢語的文化和語言特點的情况下保持葡國法律概念的形式與內容的法學家和翻譯家精英來實現的。談及廣義翻譯,就是要把文章及其有關信息從原文語言轉換到譯文語言,不改變內容而且要尊重譯文語言的語言和文化背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翻譯是“不同的法律文化的溝通”④,是翻譯工作的特殊領域,因為它要求翻譯者不僅要掌握兩種相關的語言,而且要具備法律知識和對法律的特殊的敏感性。② 艾溫 · 泰 奧 托 著(Erwi n Theodor:“ Traduç ã o,Ofí cio e A rte”,( “翻譯,職業與藝術”) , 聖保 羅 ,1 9 85年 版第 9及1 1 頁 。③葡萄牙前殖民地果阿、達曼和第烏的情况具有特殊的意義。事實上,通過“果阿、達曼和第烏的行政 管理 法” (“Goa,Daman and Diu Adminis t rat i on Act ”- Act No.1 of1 962), 印度議會使在這些領地上實施的所有葡萄牙法律繼續保持有效,直至被權威立法機構全部或部分廢除為止,儘管1949年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必須向公民提供一部全印度通用的統一民法法典”。成為印度內部法律的葡萄牙現行法規中引人注目的是1867年的民法法典有關家庭法和繼承法的規定,以及1 939年的民事訴訟法典對經常性的財產登記程序所作的規定。目前我們對前景的担憂,無疑是如何實施這些規定:如果不對葡萄牙立法文件作任何翻譯或語言轉換,那麼,在對語言有不利或敵意的情况下實施葡萄牙法律,似乎是不可思議的。據作者所知,這些法規僅有一部分被當地雙語法學家譯成英文,而且毫無官方價值。無論如何,葡萄牙法律被以安格魯撒克遜為基礎的印度司法機構承認並在其中佔有獨一無二重要地位的情况,具有很大的價值,從而印度司法機構得到了來自歐洲大陸法系的幫助和影響。葡萄牙法律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對當地社會的凝聚和融合作出了貢獻。④阿伯多·高斯達 Alberto Costa 著 :“由中葡聯合聲明看澳門法制的延續和變化”見《澳門法律雜誌》,1 988年第一期第58頁。262
翻譯工作發展到後期將使建立一個雙語立法工作或法律雙語體系成為可能,其可能帶來的後果是多方面的,如同一法律文件的葡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相同的價值、作用和目的。這兩個支配了撰寫本文的根據,是不能與把中文變為官方語言在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制度化割裂開來。因而,對一些有過類似問題的國家如印度、斯里蘭卡和加拿大的經驗所作的分析表明,採納雙語體系意味着在實用性和非實用性之間作出抉擇,而這種抉擇與力圖滿足和實現(或許)合情合理的民族主義願望的事實無關。要全部實現聯合聲明中闡述的原則,儘管由於時間原因而受到限制⑤,任何時候都不能忽略從技術上站在穩妥的基礎之上去展開工作⑥。這樣,無論是本義法律翻譯還是雙語立法工作中認証文件的可靠性問題,就不能不提及。兩種文本在形式上和事實上的地位平等性,以及解決互相對立的立法文本的解釋所可能產生的料想不到的分歧,亦不能不提及。用以達到預定目標的方法也是主要憂慮之一。可以說,如果沒有指明通向它的途徑的話,對主要命題的簡單表述將在很大程度上喪失其用途,儘管提出了具體方案。⑤這裏簡要談一下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問題。把它納入條約類,其意義是微不足道的。事實上,這種分類很多,而且因作者而異。這種分類大都已過時,甚至那種對法律性條約和合同性條約加以區別的分類也早已過時。根據李志高(Gonç al ves Pereira)敎授講授的課程,“在現代,……這種分類僅有一個意向價值。這種分類不是絕對嚴格的,因爲存在綜合性的條約,難以把它們納入這種或那種分類;由此看來,不是對條約進行分類,而是對條約上載有的規定進行分類。”“國際法課程”,第二版第1 40頁。在這方面,重要的是弄清聯合聲明是否作爲國家的嚴肅條約對締約雙方有義務,而這種義務又是什麼類型的。對此,我們認爲,聯合聲明的要點是在1999年12月1 9日把澳門的治權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倘若這個文件的其它義務可以嚴格地加以考慮的話,由於缺乏對不履行義務的適當制裁,它們不過是爲目的的義務而已,其性質附屬於主要義務,而又要依據善意原則加以解釋。這就是說,爲了順利移交,葡萄牙有義務創造條件以全面履行協議。然而,僅要求在權力移交預定日期准備好這些條件並擧行正式交接。聯合聲明並沒有說葡萄牙應該在1 989年或1 995年使中文成爲官方語言。我們理解,只是爲了履行所承担的義務,最好要使中文成為官方語言,一旦認為已具備條件,是葡萄牙而不是澳門政府應該去做這件事,而接受對任何方面的干涉都將是不合法的。履行一項條約是每一個締約國的內部法律問題,甚至對履行各自的承諾也沒有要求在時間上同步:中華人民共國和國所承担的義務,是1999年以後的義務,而葡萄牙的義務則應在這個日期之前履行。最後,為了實施某些預定行動要對葡萄牙國內法律方面的能力引起注意。已經發現對澳門政府提的許多要求和施加的壓力,除了不合理之外,還是沒有根據和不合法的,這是由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所規定的權力分配所致。⑥簡單提一下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的經驗,在這兩個國家里,政治抉擇要看時機的演變才能成功:在巴基斯坦,當地語言烏爾都語的實施拖了1 6年;在斯里蘭卡,1 972年憲法明確認定僧伽儸語和泰米爾語為國語,全部立法均應使用這兩種語言。1978年,這項規定歸於失敗,倒退至原先的安排,立法文件使用英語,法庭宣判書亦使用英語。263
自從葡人治澳以來,澳門的整個法律體制的運轉幾乎全部是通過葡語來進行的 。隨着1 999年的來臨以及葡人治澳的結束,澳門在許多方面正顯示發生變化的迹象,例如要承認中文是法律領域的積極參與因素。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良好意願使國家把這項任務作為它的義務担當起來,如上文所說,這種義務還具有無可爭辯的道義基礎。在香港產生的這種必要性有些相似。然而,所找到的解決途徑並不總被認為是最適當或最合情合理的,如對現代標準中文官方地位的確立本身含義的理解:“第一次中文宣傳運動以及中文委員會提出四個報告之後,香港政府……不得不同意確立中文的官方地位,這個決定可能不僅是為了滿足原則上受特殊勢力支持的要求,也是為了確保前途本身。我們不能忘記,‘語言標準化’的現象,或者說,承認中文的社會價值並賦予它相應的地位的是遲早要發生的。”⑨可以說,香港把中文變成官方語言,是華人壓力團體發起強大運動的結果,而1 974年的“官方語言法令”(“ O ff icial Languages Ord i nance”) 則被看作中文宣傳運動勝利的標誌⑩。通過上述立法文件,中文成為和英文一樣的官方語言,“便於政府或公務員與公眾之間的溝通”(11)(第三條一款)。如此給中文地位下定義,那麼其官方地位的確立只能是相當薄弱或有限的。事實上,正是因為短乏准備,障碍才沒有被全部清除,這樣,儘管“官方語言法令”[第三條二款]承認“官方語言均具有相同的地位”,但只是在低級法院的特定司法審理中才承認使用中文的可能性[第五條],而且立法文件的出版仍然只使用英語[第四條]。這樣,香港立法者的選擇遭到批評,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該計劃很少付諸實施(12)。⑨ Miguel Santos Neves 與 Rui Daniel Rosá r i o, 合著:香港的語言政策,澳門《行政》雜誌,1 988年,第一期,第49頁。⑩袁志榮在“中文立法計劃及司法註釋問題”一文中亦持相同看法,見《香港法律雜誌》1987年第1 7期,第98及其後數頁。(11)原文爲“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cat 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r anypublic off icer and members of tt he publ ic ”[譯者注]。我們用原文引述立法文件。這樣可以給讀者提供一次翻譯練習,從中了解翻譯工作的艱辛。“ purposes ”一詞怎麼樣呢?譯作“ efeitos”,“ propó sitos ”?……“ members o f the publi c ”呢 ?譯作“cidadã o(s)”,“comunidade”,“ membros do pú bl ico”,“ populaç ã o”還是“particular(es)”呢?(12)同⑩。265
前不久,對現行體制作了變動;通過兩個“頒行佈告”(“C ommencementno t i ces”,L.N.350/88,2 88/88), 1 987年的“官方語言(修正)法令”[“ O f f ici al Languages (A mendm en t) O rdi nance”]和 1987年的“詮釋及總條款(修正 )法令”[ I nt erpretat i on and Genera l Clause(A mendm en t)Ordinance”]分別於1 988年1 0月28日和1 2月1 6日正式生效。然而有一個重要的例外情况,即上述第一個條令的第四條和第四·A條的目的是雙語立法工作。這樣,上述兩個法令尚未正式生效之前,而且當立法文件仍只使用英文出版時,都不能說“雙語法律規劃”已經最終起步了,儘管這個時刻很快就要到來。有了這個制度,馬上就可以宣佈由英文立法文件翻譯出來的中文譯本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兩種文本享有相同的地位,可以認定它們所載明的法律含意相同。當解釋兩種文本產生分歧時,應採納能使兩種文本盡可能一致的意見,同時應考慮到立法者立法時的意圖和目的(13)。但是,既然中文變為官方語言在較短時期裏將成為不可抗拒的事實,無論將做什麼樣的抉擇,那麼,就有必要重新評估迄今為止對葡文法律文件的翻譯以及文件的制訂方式。事實上,立法者的注意力迄今仍幾乎全部集中在用葡文制訂立法文件上。現有的中文譯文不到二百篇,而且從整體來看,根本就不符合適時性或優先性標準,且是零散的,對澳門立法工作來說意義不大(尤其是很不可靠)。面對這種情况,就不能不認為有待翻譯的立法文件的數量是驚人之多;純粹為了比較起見,提一下1 988年年底前香港現行立法文件的翻譯工作,這些立法文件約有厚厚的35本之多,計劃用十年時間由十五名全日制翻譯員完成翻譯工作!既然中文成為官方語言,就應該建立雙語立法工作或法律雙語體系,這是合乎邏輯和必要的過程。儘管從嚴格的原則角度看,它是必要的,但在政治上並不總是這樣看待它。我們同意,最理想的是具備政治條件和必要的實踐條件,以便在一個合適的時候同時使二者成為現實。最好將必須要進行的徹底變革的准備工作適當延長一些,以取代從嚴格的原則性及系統性的觀點來看都很脆弱的零星變更。從今,在葡文立法文件通過之前,要同時加強中文文本的制定工作,而且必須起碼將澳門重要的法律文件翻譯成中文。(13)M ichael Thomas在香港雙語法律制度的發展中亦持相同看法,《香港法律雜誌》1988年,第18期,第1 8-19頁。266
既然有缺陷的譯文是產生分歧的根源,就不能用譯文有缺陷的理由去解決分歧。這種推卸的辦法非常容易,尤其對葡文文本讀者來說再方便不過了。遵循上述原則,要解決分歧就必須把兩種文本放在同一平等的地位上,令其並存不誖而不是忽視有分歧的另一方。不能不注意到,這個立塲所涉及的是對葡文文本的解釋習慣上所賦予的價值。事實上,要調和兩種文本,必須努力在二者之間至少找出共性的含意,把葡文文本的解釋能力和潛力限制到某種程度,把所有那些無法與中文文本相吻合的意思去掉。不應該用懷疑或對立的情緒對待這種情况,因為,更為重要的是要尊重地位平等原則,使兩種文本合作與互用富有成效。香港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律手段和原則,已經分析過了。除此之外,還有兩種經驗:加拿大的作法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加拿大,“官方語言條例”(17)(“Of f i c i a l Languages A c t”)第八節2款[Sec t i on 8(2)] 講到這個問題,其所設想的解決問題的方針是:當對英文和法文文本的解釋產生分歧時,解決這種分歧均應考慮到兩種文本,以便找到一種使二者相容的方案,除非立法者持有不同的意圖,無論是明顯與否。對任何一種文本使用的法律詞語或概念含義的不同引伸所產生的疑問,均應通過尋找一種二者都能相容的意思使之得以解決:若二者調和不了,就要偏重於採用較好地表達所涉及法律的實質,內容和意圖的文本。1 969年5月23日簽署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節(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對條約的解釋作了規定(18)。(17)轉引自“關於法律中文本的討論”,香港律政司辦公室,1 986年4月版,第48頁。(18)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特從該公約上摘錄出幾個重要的段落:第三十一條一、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二 、 ……三 、 ……四 、 ……第三十三條一、條約文本以兩種以上文字認証者,除條約之規定或當事國之協議遇含義分歧時應以某種文本為根據外,每種文字之文本均一律有效。二、若以認証文字以外之他種文字做條約譯文,僅於條約有此規定或當事國有此協議時,始得視為認証文本。三、條約用語推定在各認證文本內含義相同。四、除依第一項應以某種文本為根據之情形外,倘比較認証文本後發現含義有差別而非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能消除時,應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而接納最能調和各種文本之含義。270
“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把善意總原則確定為解釋之通則後,該公約認為,條約用語推定在各種文本內其含義相同,則各種文本一律有效(這與我們說的地位的正式平等明顯吻合),“除非條約之規定或當事國之協議遇含意分歧時應以某種文本為依據”若對不同文本進行比較而發現含意有差別而不能通過訴諸解釋之通則(如善意原則)來解決的話,則在締約過程及末尾應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而接納最能調和各文本之含義。對各種方案進行分析後得出的結論是,香港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維也納公約,該公約包含了非常合情合理的原則,除此,它與加拿大法律沒有很大的差別。在澳門,不可避免地要制定針對這些問題的適當法律,為此,可能會採用一種與上述同類情况非常相似的模式,如前所述,要規定一種文本不能凌駕於另一種文本之上。三、翻譯的障碍翻譯的過程包括兩個基本層面:1.對原文的理解;2.把原文內容轉換成譯文語言,即翻譯。正是這兩個翻譯工作的基本層面構成了翻譯的障碍(19),使原文法律信息正確而又易於理解地轉換成譯文,變得困難或甚至不可能。要得到一篇好譯文,不僅應具備與原文內容的理解和解釋有關的所有客觀條件,而且要具備與譯者自身的法律知識和語言知識有關的主觀條件。這兩類條件是分析翻譯障碍所必不可少的,我們將要做的分析正是以上述兩個基本方面為出發點 。那些搞直譯的倒霉鬼,於直譯時削弱了原意!在我這裏人家可以說:字句雖與原文不符,而精神却能使文章生氣蓬勃。伏爾泰:《哲學通信》(19)引用Alber to Cos t a 原話,見④ 。271
1 、對原文的理解一篇好譯文離不開對要翻譯的內容的正確理解,否則就可能扭曲或歪曲原意,無論是硬生生的直譯,還是對原文作拙劣的簡單解釋。實際上,這方面的問題與翻譯者的培訓問題息息相關。培訓翻譯者,不僅要傳授必不可少的葡語知識,而且要教授像法律這樣的專業語言所特有的方法和詞滙。純粹為了擧例起見,可以說,澳門組織章程第57條第2款的現有譯文是上述第一種情况的典型例子,在這一段譯文裏,“ duodé c i mos”一字錯譯成了二十分之一,而不是十二分之一。而在澳門組織章程第39條譯文中所犯的錯誤則屬另一種類型。在這一條款裏,有這麼一句話“總督及議員均得提出法案,對於議員而言,則應按照立法會規程辦理”,但中文則譯成:“總督及議員均得提議設立條例,並按立法會內部章程辦理”,其錯誤不僅在於沒能對葡語句子結構作出正確的理解,而且也是對法律的邏輯和方法茫然無知。我們甚至可以把現有譯文中的錯誤列成一份很長很長的清單,一些不太嚴重,另一些則屬嚴重錯誤(如“共和國總統”一詞在澳門組織章程中共有五種不同的譯法!),但所有的錯誤都是以犧牲原文內容為代價,使之在很多情况下無法理解。2 、翻譯過程譯者在閱讀和理解要翻譯的文章之後,必須尋找最佳方式,把理解的原文內容用譯文語言表述出來。可以說,最嚴重的問題就發生在這裏,下面將分兩點對此加以深入探討。a)漢語的結構只有那些水平更高的人才能更透徹地研究葡語和漢語結構差別及其在翻譯工作上的反映。然而,有一些問題可以從更廣闊的角度加以論述,因為它們與漢語沒有特定的聯系,而只是與兩種語言的聯系和對照有關。語言是由音韵系統、詞匯系統、詞法系統和句法系統組成的,是互相聯系的整體,對它們的任何干預都可能導致整體的改變。翻譯是不同語種的聯系,而語言差別越大,其聯系程度就越微妙。用葡語和漢語制定立法文件的困難在於如何用各自的文風去表達意思相同的內容,這工作確實很辛苦,但只要具備時間和手段,是可以做到的。這項工作必須得到譯者們的靈活合作,其靈活性要足以使他們在加工風格方面有能力通過調整改寫,用與原文迥然不同的語言結構,將原文內容有效地表達出來。272
b)中國法律方面的不足之處另外,對中國法律的技術性科學性及其特有的推理體系的認識不足,也造成了額外的困難,它表現在兩個方面:譯者對中國法律特有的詞滙和資料方面不熟悉;中國法律概念學本身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中國法律經驗和傳統的缺乏,或者說不夠明確”(20)。這種情况促使我們去推動在澳門仍很欠缺的中國和葡萄牙法律文化間的溝通或交流。當翻譯工作的參與者尤其是法律專家沒有充份掌握這兩種法律文化時,翻譯工作的質量總是有問題的。然而,必須知道,為了便利翻譯工作,對葡語立法文件本身作一些變動或改寫是可能的。我們正在考慮引入使用過的概念和術語的定義。事實上,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困難,是由缺乏(或不了解)能容納和轉達葡語所表達的內容的中國法律基礎知識造成的。這就使得某些翻譯工作變得非常困難,如登記法方面的“ pr i nc í pio do t r-a to sucessi vo ”或“pr i nc í pi o da i ns tâ nc ia”,以及資產轉讓方面的“propriedade h or izon t a l” 或“d i rei t o de uso e habi taç ã o ”。就算譯者明白這些概念的眞正含義,他也難以把它們譯得讓讀者獲得與其意向一致的概念。而引入描述性的定義,就有辦法克服這些困難,至少在重要的文件裏規定要使用這些定義,這樣,就對葡萄牙法律體系的理解和了解產生無可辯駁的好處。這些定義最終將列入法律術語詞典加以出版,並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使它名符其實地為對等術語的對照表。把某一種語言的名稱或概念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作法,實際上就是尋找一個相應的詞,一個意思廣泛相同的詞,也就是尋找它的對應詞。當無法找到與所使用的概念或詞語自然對應的詞時,至少有三種可能的作法能達到與所使用的概念一致:把某一種語言的概念植入另一種語言(如歐洲對“o m budsman ”*一詞的處理辦法);用譯文語言創造新名稱;或者宣佈兩個詞同義,無論是否為此創造新名稱。鑒於兩種語言差距太大,第一種可能性在澳門似乎是不可行的。我們覺得,第二種設想勢所難免,第三種設想則是我們所希望的。中文法律詞滙公認的欠缺,使葡文法律概念的翻譯在很多情况下有賴於漢話新詞語的創立。這樣,一些資深的法律專家與這種細緻的創造性工作也就必不可少的了。(20)見④,第59頁。* ombudsman為瑞典語,其他西方語言已原封不動使用這一詞,中文譯成“明政專員”,即由基層選出而能表達民意的人——編註。273
這些問題的涉及面很多,而我們提出的答覆的基點是以三個方面加以考慮的:雙語立法工作的重要性,雙語立法工作的對象,以及如何開展雙語立法工作使之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成為可能。要評估雙語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最好先弄清什麼是雙語立法工作。談到雙語立法時,我們指的是其內容和形式都一致的兩種法律文本,一種使用葡語,另一種使用漢語。兩種文本具有一個共性,即可靠性(22),除了兩種文本相同的價值、作用和目的外,科瓦科斯(Covacs)出色地把可靠性歸納成一個公式:“一篇譯文給人的印象是:它不是被翻譯過來,而是直接用所讀到的語言撰寫,是一篇原文”(23)。這樣,無論是法律翻譯還是雙語立法文件的制定,可靠性這個概念都是相同的。然而,這裏所說的可靠性是從不同的方面加以考慮的:法律翻譯的目的是賦予使用不同於原文語言的另一種語言的譯文以可靠性。很清楚既然原文文本是可靠的,那麼翻譯出來的第二種文本也應該是可靠的。在一個法律雙語體系裏,法律只有一個,即用兩種語言發表的法律,而且任何一種文本本質上都是可靠的。可靠性的獲得不是兩次而是僅有一次(24)。1 867年頒佈,1 982年修訂的加拿大憲法第1 33條刻劃了較完善的法律雙語體系的形成:“任何人都可以在加拿大國會和魁北克立法院的辯論中使用英語或法語;上述兩個立法機構的議事錄和出版物必須使用這兩種語言;在受本法令制約的任何一個加拿大法院裏發生的或由其導致的任何辨護或訴訟中,或在任何或所有的魁北克法院裏發生的或由其導致的任何辯護或訴訟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兩種語言中的任何一種。加拿大國會和魁北克立法院的法令必須使用這兩種語言刊發。”任何一種文本都不佔優勢,它們的地位完全平等。如果說:“法語可以和英語一樣使用……”,兩種文本當然有所不同,在這種假設裏,就面臨着確立第二種語言官方地位的典型情况。這裏說的是法律雙語制(25)。(22)F r an c i s C h e un g 在1 98 6年 1 2月的 講座 “香 港法 律的 雙語 規定 ”中 持同 樣看 法 ;T h omas 寫道—— :“這裏的邏輯是,儘管有兩個文本,但只有一個法律。只有一個法律和一個法律體系,而沒有兩個法律或兩個法律體系”。(23)見(14)。(24)這裏集中了法律翻譯與雙語立法工作之間的全部差別。那些起初具有相同目的的東西,由於其獲得可靠性的時間,將變得完全不同。從科學的觀點來看,無視這種差別,則意味着作了一個錯誤的評價,其影響不能不在最終結果上表現出來。否則可以說,公務員本地化和法律本地化是同一個問題了,因為二者都是本地化。(25)必須作個說明,以進一步弄清把一種語言變為官方語言和法律雙語制在作法上的差別。擧一個實例會有助於理解。讓我們把引述過的加拿大憲法文本同香港的1974年“官方語言法令”第三條第1款的規定作一番比較:“為了方便政府或公務員與公衆溝通,現將英文和中文定為香港的官方語言。”275
出版葡中基本法律詞滙的准備工作,無可置疑地証實了幾十年來澳門翻譯的法律譯文中的錯誤。然而,考慮到這些譯文產生的時間和工作條件,考慮到所涉及題材的多樣性,考慮到這些文本的譯者沒有受過適當的培訓,考慮到那些不得不了解最基本的法律規定,那麼就不能不認為許多譯文所達到水平是應該受到贊賞的。在目前還不具備一批翻譯精英和雙語立法者精英的情况下,要建立一個雙語立法工作體系是絕對不可思議的。我們所說的是名符其實的精英,與馬思·伽羅(Max Gal lo) 說的精英是一個意思,指的是這些精英力量通常所起的創造和革新作用,即任何一個政治社會得以延續和進步的因素。他們是所在環境的發動機和推動力,只要被正確地引導,就有能力在短期內完成具有重大意義的工作。葡萄牙行政當局面臨的挑戰是:在未來的四年裏建立雙語立法工作體系,該體系發展方向是到1 999年能把法律雙語制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這一切均有賴於創造正常開展工作的條件。a.首先,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法律翻譯應眞正被視作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技術領域,並通過法律途徑把它納入澳門公共行政的職業範圍內。說它是高度專業化的,這是因為譯者除了要精通至少兩種語言外,還要求對其所翻譯的內容瞭如指掌。正確理解立法文件所涉及的領域,尋找恰當的相應的詞滙,所譯出的文本能符合語言學的要求,發揮創造性和獨立性,這些應是人材培訓工作的特點。b .其次,我們必須記住,除了華務司組織的一般性培訓外,大部份澳門翻譯者都不具備其所工作領域的專業化知識。因此,必須在法律領域開展培訓活動(27),一旦開始翻譯或開始准備每一個特定領域的立法文件時,還要開設一些有助於翻譯者了解其要涉及的題材的課程。C .考慮的第三個方面,是必須針對行政當局要制定的立法文件的內容,對翻譯活動和工作提前做出安排。事實上,人材資源的短缺,要求我們必須在各個方面對工作的開展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專門的准備,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有正確的時間表,就容不得走彎路,容不得效果有疑問的作法。d .我們隣埠香港的經驗表明,起草新文件而獲得可靠性比通過現有立法文件的翻譯獲得可靠性要容易一些。儘管如此,考慮到我們在雙語立法工作方面的經驗是零,我們還是認為,目前最正確的作法是開展現有立法文件的翻譯工作,而這並不妨碍馬上開始培訓以後各階段所需要的人材。(27)除了葡語和漢語外,培訓活動應包括法律入門、葡萄牙憲法、中國憲法、行政法以及公職法等方面展開。278
e .制定雙語立法文件不是翻譯者的任務,而是所謂的“法律起草人”的任務,澳門目前還沒有這種“法律起草人”。在這個領域內對翻譯者的培訓將是決定性的。我們認為,澳門未來的“法律起草人”,儘管這個詞義並不貼切,將從翻譯者隊伍中產生,為此必須作出特別的努力,向他們提供適當的培訓,使他們具備處理法律文件的能力。2 、程序除了方法問題,在雙語立法工作中我們還面臨着方法的實際運用問題,即程序問題。我們說的程序,是與具體部驟聯系的程序,是隨時使構成方法的行動得以實現的程序。僅僅指明目標是不夠的,還必須指明達到目標的“途徑”。第一個步驟是確定工作領域。我們認為,這種確定具有一種半永久性的性質,儘管工作的進展或挫折將會影響所作的選擇,而且可能每個年度還要作一些修改 。選擇某一工作領域的任務是有關技術人員的職責,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成為政治性考慮的對象。目前,目標業已確定,而方法也已討論過,政治選擇也已作出,不能再提什麼政治選擇了,否則將會導致難以彌補的延誤。下一步就是挑選翻譯者,如可能,就挑選“法律起草人”,讓他們負責起草法律草案。確定工作領域時,我們的設想是,應選擇制定公共行政領域的法規,作為學術性的範例。挑選翻譯者的首要指導性標準,應當是業務上最熟悉和最能適應這種立法工作的人,可以通過他們以前所做的翻譯工作也可以通過他們在公職業務中所起的作用加以衡量。將在選定的領域裏向選定的人員提供一個短期培訓,其內容主要是主題入門引導,增強對關係最密切的一切問題的了解,闡述起草新立法文件的目的及其主要概念。完成這個階段之後,就開始鋪開工作,即用選定的語言起草。這項工作完成後,要由語言學家和法學家對之進行分析,以評價文本草稿是否完善及是否達到了目的。這些文本應該互相比較,以避免在各自的解釋中產生“含糊或分歧”。最後階段是根據預定的法律機制為通過這些文本作准備工作,然後同時正式發表兩種可靠的法律文本。這個程序乍看很複雜,但實際上並不複雜。組織工作是實現上述願望的試金石,而且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也是避免產生敏感性問題的唯一合理的保障。279
最後,我們提請注意被某些作者稱之為雙重翻譯條件的東西,它完全適用於我們提出的制定立法文件的方案 :“……翻譯外語,必須考慮兩個條件,每個條件都是必需的,只有其中一個條件是不夠的:學習外語,(系統地)學習使用該語言的人種史”(28)。這就是尼達確定的基本原則,與美國的語言學主流派的觀點一致。根據這個基本原則,“詞語是本地化文化現象的象徵,如果脫離該現象,這些詞語就無法被正確地理解”(29)。五、結論我們對基本問題作了闡述,這些基本問題涉及立法文件的翻譯及其前所未有的制定;我們置身於一個不完善的雙語社會,正值要正式地把對澳門的行政管理權移交給中國,而且有可能對各樣的論題作一個整體的初步分析:廣義的本地化,中文官方化,法律翻譯和法律雙語制;在不久將來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斷言澳門確實朝一種雙語言法律體系發展,對此提出疑問是理所當然的。要在民族主義情緒根深蒂固、外界影響難以滲入的情况下,要求在同質的條件下確定法律和語言的標記,是不易實現的夢想,其所取得的成果也並非在短短一代人的時間內所能評估得出來的。在上述特殊環境裏,只通過立法途徑而不靠外界支持就想確立鞏固法律雙語體系,看來是不可能的。但不能因此就斷言,保留了葡萄牙法律傳統和體系的一種多語言社會的建立無須採納一種雙語立法體系,這種採納是一種有決定意義的基本抉擇,儘管有人說,要在澳門實現法律雙語體系是純粹的幻想。“不要讓我們的視野變得狹窄,也不要把命運強加於人”(30),當長期以來所渴望的有效獨立性尚未付諸現實時,就更是如此。在澳門建立一種從科學文化角度來說可被接受的法律雙語模式的可能性,並並不取決於我們葡萄牙人的意願,而是取決於中國在其內部保留一種引進的法律體系的興趣。我們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會利用葡萄牙在法律這個如此特殊而又難以滲入的領域裏所取得的經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是通過吸取外來模式和走它自己本身的社會政治結構所決定的自治道路去豐富法律這種進步意願所產生的(31)。這樣,只要在各自的體系和各自的前進方式的相互理解方面做一番初步的努力,我們就可能達到本文多次提及的保留葡萄牙司法體系的目標。(28)引自 Georges Mouni n (見(21),第21 7頁)(29)Nida,“語言學和人種學”,第207頁。(30)Cunha Rodrigues ,“澳門司法行政及政治行政的過渡”,《澳門法學雜誌》,1988年,第 3 1 頁 。(31)何意志(Robert Heuser)1988年9月2日作題為“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現狀及前景”的講座時,曾就該論題作了探討。280
《行政》,第三册,第七期,1 990No.1 ,285-28 7人口普查與資料統計制度的關係J oã o Car los Neves *本文目的是說明人口普查在澳門資料統計制度下的地位。人口普查的歷史歷史上,人口普查工作是始於中國,公元前二千二百三十八年期間,堯帝曾下令進行人口及農業的普查工作,其後至中世紀,在以色列,埃及,印度及羅馬均曾進行有關居民財產,軍力,稅收,等各方面的同一上述行動,但,首套透過人口普查及生死記錄而認識到人口遷移的資料統計系統則是由希臘,在公元前八世紀制定的。至中世紀,統計學正如其他社會活動一樣並無較大的發展。直至十六世紀,由於中上階層及資本主義的崛起使統計學受到注視而開始蒐集與社會活動有關的多方面資料,在這個複雜的世界中,統計學亦因所出現之新技術,新方法及其多方面之關係而變得非常複雜。普查與一般統計現今的統計活動,粗略而言可分為普查及一般統計,普查方面計有:人口,居屋,農業,工業,分銷業及服務業等,而一般統計又可分為經行政途徑取得資料或抽樣調查,上述普查與一般統計之分別主要是後者之週期性較短,而人口普查工作一般是每十年進行一次。另一方面,普查的範圍是全面性的,所有單位均會被列入觀察範圍之內(行政途徑所取得的資料亦有相同特性),而調查一般只向居民人口的一部份(有代表性的一羣)進行觀察,普查是可比作將一個國家實况以照相機即時拍下從而取得其詳細結構,將整體情况加以分析及提供一個全面透視資料,另一方面,調查則可蒐集需作長期性分析某些社會情况的最詳細資料。*統計暨普查司資訊廳。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