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 行 政澳 門公 共行政雑 誌二○○一年,澳門1211
  • 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雑誌每年四期社 長:李麗如執行社長:薛尼路编輯部:林瑞光梁惠芬编輯委員會:朱偉幹馮若儀趙永新(代任)高舒婷蘇朝暉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职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水坑尾街一六二號二十六樓(亞洲) 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電子郵邮箱:paulolam.safp@ i nformac.goV.mocatarinal.sa fp @ informac.gov.mo發行及訂閱 電話:9871015/9871014排印:澳門特别行政区印务局印行:2500本ISSN 0872- 91741212
  • 第十四卷·第四期(總第五十四期),二○○一年十二月目 錄公共行政對統一電腦中文編碼的若干漢字選用芻議 1217龍裕琛是“零”還是“○”?略談澳門公文中的數字使用 1231李長森行政公文文種的類型劃分 1245于成鯤論澳門政府的法律推廣 1251容家團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廉政公署 1269周士敏法 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中的“第三權力” 1309李淑華歷 史高美士老師與中國文化的教育傳播 1325António Aresta勞工與就業勞工界與新經濟:工會與僱主協會 134 7庇樂1213
  • 文 件二○○一年度立法會選舉……1355摘要 1573在《行政》杂志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责由作者自负。原则上,其他刊物可转载或翻译原刊于《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处及原作者,并须获得有关许可。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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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四 期,2001 No. 4, 1 2 1 7 -1 230對統一電腦中文編碼的若干漢字選用芻議*龍裕琛 * *一、引言異體字,是同音同義而形體不同的字;別字,用音同、音近或形近的字代替他字,又稱“白字”;錯字,是將原字輕率增減筆畫,或對偏旁部首混淆,寫錯字形結構,致使寫出來的字不成字。從文字應用和學習的角度來看,異體字是一種多餘且繁重的負擔(《碑別字新編》一書收錄了2528字,共有 1 2 84 4個別體,平均每個字就有5個以上的別體。例如“靈”字有80種寫法,“歸”字有47種寫法。我們日常見到書法家所寫的“百壽圖”,“壽”字便有1 00種寫法),由於歷史原因,漢字中存在大量的異體字,這給學習和應用上帶來了不方便,除非有特殊需要,否則,不應在社會書面交際中使用;而錯別字更是不利文字的發展和資訊的傳達,尤其是別字,若出現於法律文書或行政公文中,不單有害文意,甚或引致嚴重後果,因此,應予消滅。二、澳門使用漢字現況*本文作者乃澳門特別行政區統一資訊系統中文編碼工作小組成員,就若干漢字的選用提出建議 。**法務局文案、暨南大學文學碩士。港澳兩地普遍使用繁體字(又稱正體字)。隨着兩地相繼回歸祖國後,繁簡漢字並存是客觀的必然事實,而繁簡漢字之間的交往日漸頻繁是1217
  • 可預料的。因此,正確使用繁簡字,正確閱讀繁體字及簡化字文本,實現書面上的互相轉換,是漢字世界的共同需求。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若不辨識繁體字、簡化字、異體字及錯別字,便會令人無所 適從,有礙 資訊的傳達 。本人從事 文字工作多 年,每遇電 視台、電台、報章、書刊、廣告及公文出現寫錯字、用錯詞彙、語法文意不通之處,難免患“文字敏感症”,間或發其牢騷一番,提出建議,匡正謬誤 。就以漢字從簡繁轉換過程中較易出錯的若干漢字為例:姓“党”誤作“黨”;姓“范”誤作“範”;姓“郁”誤作“鬱”;“家具”誤作“家俱”;“划算”誤作“劃算”;“批准”誤作“批準”;“拮据”誤作“拮據”等,都是將原屬筆畫少的繁體字誤作簡體字而“繁錯”了。這些錯誤,在報章及廣告上屢見不鮮。究其因 ,主要是 書寫的人 大意,對繁 簡漢字認 識不夠深 入之故。 其實,只要向別人請教,或自己查閱工具書,做足準備工夫,當可減少出現別 字 的 情 況 。三、歷史上的正字法正字,指用社會公認的、統一的標準形體規範文字的書寫和使用。所謂正字法,就是社會公認的文字形體的標準和書寫規則。周宣王時,太史籀整理大篆,編成《史籀篇》,作為教貴族子弟識字的教材,同時也是社會用字的規範。秦代的“書同文”,是歷史上首次由中央政府領導的正字運動。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大動蕩、大分裂,秦王朝面臨的是“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的局面,直接影響了中央統一政令的頒布施行。於是,秦始皇推行“書同文”政策,用秦系文字統一官方應用文字,從此開封建時代中央政府直接領導漢字正字運動的先河。從兩漢到唐代,統治階級多次立石刻經,選派書法家、文化官員用標準的字體書寫,作為當時文字的字形規範。我國歷代出版了不少正字的字書,例如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我國首部字典),南北朝顧野王的《玉篇》(我國首部楷書字典),唐代顏元孫的《幹祿字書》、張參的《五經文字》,宋代張有的《復古編》,明代梅膺祚的《字彙》、張自烈的《正字通》,清代龍啟瑞的《字學舉隅》、張玉書等的《康熙字典》等等,對漢字的規範化起了促進作用。科舉考試對字體的要求很嚴格,只要主考官在考卷裏發1218
  • 現一個錯別字或“破體字、俗字”,文章寫得再好,考生也不會被錄取。朝廷對於官吏的文書,在字形規範上的要求也非常嚴格,如果發現奏章上寫了錯字,輕的打板子,重的還要降職辦罪。歷代政府對漢字正字的重視和參與,促進了漢字的規範化,保證了漢字系統在幾千年的漫長時期內的統一和完善。1關於秦始皇的“書同文字”,最早的記載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秦滅六國後,為了適應統一以後政治、經濟、文化的需要,進行了各個方面的統一工作,於是制定了“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的政策。“一法度衡石丈尺”,是度量衡的統一;“車同軌”,是道路規範的統一;“書同文字”,是文字規範的統一。而文字的規範化,是為了全國有一個規範化的統一書面交際工具。這樣既便於朝廷命令的下達,又便於朝廷閱讀各地上報的文書。2上述六國文字因方言不同和習慣用法不同而出現了許多異體字,有些假借字的保留和變為形聲字的步調也不一致,這就形成了七國文字異形的現象。所以文字異形並不是所有的文字都不同,只是一部分字不同而已。在這些“異形”的字中,大多數屬於異體字的範圍。所以,秦朝的書同文字政策,可以看作是一次異體字整理運動。3唐代顏元孫的《幹祿字書》,把漢字分俗、通、正三體,考辨頗詳,有助於當時識字及字體標準的建立,亦成為以後宋元明清的正字基礎。一千多年來,各朝代 均採取了尊重傳 統、維護漢字的穩 定和統一的正字 原則。而清代由皇帝欽敕編纂的《康熙字典》,更公認為漢字正字的總結之作,對漢字的定形、定音、定義作出了貢獻。四、結語2000年1 0月 31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語言文字法》),該法 由國 家 主席 江澤 民 簽署 , 自2 00 1 年 1 月 1 日 起施 行 。1 . 王 寧 、 鄒 曉 麗 : 《 漢 字 》 , 第 1 9 7-1 9 8 頁, 和 平 圖 書 · 海 峰 出 版 社 , 1 9 9 9 年 。2 . 劉 又 辛 : 《 漢 語 漢 字 答 問 》 , 第 8 6 頁 , 商 務 印 書 館 , 1 9 9 9 年 。3.同上,第87頁。1219
  • 制定《語言文字法》,是符合現時國家及社會的需要。事實上,內地濫用繁體字、亂造簡體字、誤寫錯別字的現象日趨嚴重,因此,有急切需要制定語言文 字的基本政策 和建立管理機 制,以權威和 政治力量推行 法制,解決社會上用語用字的混亂問題。語言文字的運用,是否符合標準、規範,可以反映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國民的受教育水平。一些先進的國家及地區,都設有對文字進行管理和規範的部門。我國的《語言文字法》雖然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一國兩制”下的港澳特區,但其立法的宗旨及內容可作為特區政府日後制定語文政策的借鑑。據本人所知,澳門迄今尚未有任何公私機構或部門對漢字的使用負責統籌 及作 出規 範 。本人認為:當今是一個資訊網絡極發達的時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內實行“資訊系統中文內碼統一標準”是急切需要的。由於在電腦上製造新字時,須設定有關內碼,當各部門使用的內碼不統一時,便會出現很多混亂情況,故宜定出一個共同使用內碼的統一標準,務使各部門能準確地以中文進行電子通訊和資料交換。因此,為達至在公共行政部門的資訊系統內使用統一標準的中文內碼的目的,有賴各部門的共識與協調。繁體字系統與簡化字系統都有各自的規範,若能掌握其規律及瞭解各種中文系統編碼的利弊,對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資訊系統中文內碼統一標準有一定裨益。然而,日後澳門特區公共行政部門當決定採用何種中文文字編碼作為標準時,所面臨待解決的問題,就是對存在的冷僻字或生造的漢字應如何取 捨 ?基於此,本人建議:一、凡已收錄於各類大辭書、辭典、字典的或沿用已久的冷僻漢字,可收錄於電腦中文字編碼系統中,並為其編碼;但屬生造字及錯誤字,則不 予 考 慮 。二、用繁體字編寫的正式文件,一概用規範的繁體字標示;用簡化字編寫的正式文件,一概用規範的簡化字標示。在正式文件中,不宜繁簡字相互摻雜,以免有損文書的莊重性,亦可避免產生歧義。1220
  • 三、在進行電腦中文編碼前,宜先制訂本區的“字符增收原則”,然後根據該原則審定、選錄現存的或即將列入編碼對象的漢字。四、儘量避免使用異體字。五、對沿用已久或具生命力的異體字,又或廣泛為人接納的生造字,可酌情為其編碼,以作文字材料,但在應用時宜審慎和適當選用。六、對 已列 入中 文文字 編碼 的部 分錯誤 字, 應予 刪除、 改正 或作 標記,以免誤導於人。七、為使本澳的中文編碼系統能與國際上主流的編碼標準(例如 I SO1 0646國際編碼標準)接軌,應與外地有關部門、機構及各地專家互相交流,汲取經驗,以完善編碼工作。八、普及公職人員的漢語文基礎知識,尤其須強化登記及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對漢字的認識,使其在執行文字工作時,能盡好文字首要把關的職責 。九、以行政手段或法律形式確立和解決涉及法律效力的文字問題。以上建議,僅屬一己之見,尚祈學者專家不吝賜正。現將若干值得商榷的漢字臚列於下,以供諸君參考: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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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第十四卷 ,總第五 十四期, 20 0 1 No. 4,1 2 3 1 - 1 244是“零”,還是“○”?略談澳門公文中的數字使用*李長森 **人類自從進入了刀耕火種、結繩記事的遠古時期,便與數字結了不解之緣。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數字越發突顯出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正因為如此,各個民族都在自己使用的文字以外創造了記錄數字的專門符號,如羅馬人發明的Ⅰ、Ⅱ、Ⅲ……,阿拉伯人發明的1 、2、 3……以及中國人發明的一、二、三……等。數字對於人類是如此重要,以至於滲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數字的使用不僅使人類產生了量的觀念,而且鍛煉了人們的邏輯思維和聯想能力,從而推動了人類社會向更高級階段發展。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數字推動了社會由低級向高級發展,至少可以說是數字使人類的發展長上了翅膀。在中國,數詞和量詞的結合使得數字在人們日常生中的出現率為各種語言文字之冠。與數字有關的成語、熟語、諺語、謎語、歇後語使很多外國人嘆為觀止,其反映出來的精闢哲理和深刻寓意令他們稱奇。而在漢語中祇有一個筆畫的“一”字更是深奇莫測,比比皆是,處處可聞。*本文為作者於第一屆澳門《現代公文寫作國際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鑒於該文討論的是漢語公文寫作中的數字使用問題,而葡文讀者由於其文化背景和語言結構的差異,對於漢語公文中數字使用的習慣和文化背景不甚瞭解,因而為幫助譯文讀者理解並應因翻譯技術的需要,葡文版本的註腳較中文的多。**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副教授。到了二 十世紀 ,數 字竟然 從根 本上改 變了 人類的 傳統 觀念和 生活 方式。以兩個最簡單的阿拉伯數字“0”和“1 ”為原理發明的電腦,使全世界各種文本的詞典增加了“信息技術”這一新的語彙。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帶動了全球經濟的發展,使社會、經濟、文化、教育、軍事、科學技術1231
  • 乃至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短短的數十年裡,人類社會的發展遠遠超過了從荒蠻進入文明後漫長的五千年。數字對於人類如此重要,與人們的關係如此密切,應該說人們對於僅有十個符號的數字使用是相當準確和熟悉的了。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在數字的使用上至今仍存在許多誤區,尤其是反映在書面文字上。這也許正好說明了數字的神奇之處。本文所要談及的並非數字的本身理論,因為那是數學家或者電腦專家的事。本文祇是想通過對數字“零”的研究談一談公文寫作中的數字使用問題。有人說 ,“ 零” 的問題 再簡 單不 過,無 須在 這裡 小題大 作, 故弄 玄虛。確實,在現代漢語中“零”是個微不足道的數字,它甚至表示甚麼都沒有。對於“甚麼都沒有”進行研究似乎有些浪費筆墨。然而,如果我們看一看這個數字在使用中的混亂程度及其為現代公共行政帶來的麻煩,便會認為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其實本人原來對這個問題並未予以特別注意。在公文的內文中可能不一定會出現數字,但在公文中年份是一定要有的。自本人記事時起,大概每十年才會出現一次“零”,而且祇有一個“零”,因而對它並未注意。沒想到剛剛進入千禧年,便一下子出現了三個“零”,於是在各種信件、公文、文告、通知、邀請函件、商業合同、公證文件、請柬、法令等書面文件上就出現了“2000”、“貳零零零”、“二零零零”、“二○○○”、“貳○○○”等五花八 門的書寫方法 。在澳門,如果我們稍加注意,就會發現在以上幾種書寫方式中,出現率最高的是“二零零零”。尤其是人們看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亦使用這種書寫方法,便認為這是規範寫法,於是在各種文件及信函中以第 4 4期第 一 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中使用的漢字年份標示法1232
  • 及各種出版物中映入人們眼簾的多數是“二零零零”。如在澳門公共行政範疇頗具權威性的學術性雜誌《行政》自進入兩千年後在所有期號上的年份都寫作“二零零零”。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理工學院1 999/2000學年開學典禮編輯出版了一本專輯,其書名就是《澳門理工學院一九九九/二零零零學年開學典禮》。另外,“ 零”的這 種寫法不 僅出現在 年份上, 而且也出 現在其它 方面。比如在 1 0月 27日的《澳門日報》上有一則招聘廣告,其中有這樣一句話:“……有意應徵者,請帶備學歷證明、資歷證明及證件正、副本和相片,親臨本酒店人力資源部(一零九室)面洽”。下面不妨簡略介紹一下在澳門各種出版物、印刷品、公文、文告中使用與“零”有關的數字情況:·進入2000年後,頒布政府各種法令的各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期號下使用的年份均寫成“二零零零”;·政府公布的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批示等文件最後簽署日期時均一律使用“二零零零”的寫法;·澳葡管治時期發布的訓令、法令、法律、批示等的中譯本凡遇原文中的阿拉伯數字“0”時多譯成“零”,如第“零八/九九/M”號訓令,第“零七/SATO P/M ”號批示,等等。《 澳 門 日 報 》 上 的 一 則 廣 告1233
  • ·今年出版的書籍雜誌等在許多情況下都在封面或扉頁上出現“二零零零 年 ”的 記 法 ;···法律條文中會出現“第一零五條”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的寫法;名片上會出現“電話號碼:一三八零六六”,“圖文傳真:二八零七 九 ” 等 字 樣 ;合同、公證文件、協議書等文件上會用“二零零零”標示年份;·在書寫房間號碼、門牌號碼時亦會經常使用“零”字。另外,在同一份文件中對2000年的標示方法亦有不同。還是以澳門政府公報為例:在200 0年 1 1 月 8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 組中公布了一份關於澳門東亞運動會的第75/2000號批示,在該批示的內文第一款中提到“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的每月報酬2 0 0 0 年 1 1 月 8 日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公 報 》 上 刊 登 的 一 則 批 示1234
  • 訂定為……”,而在同一批示第三款中又說“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同時,司長及辦公室主任的兩項年份簽署均寫成“二零零零”。這樣,在短短的一份批示中就在八處出現了三種不同標示年份的方法,即“2000”、“二○○五”和“二零零零”而在最近公布的特區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中,其標題並未採用“二零零零”這一澳門政府一貫的寫法,但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簽署的文件上又都使用“二零零零”的寫法。那麼“二零零零”這種寫法對不對呢?或者說前面提到過的幾種寫法哪一種是正確的呢?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我們首先看一看使用漢字人數最多的內地是如何作的。關於在 公文中 使用數 字的問 題, 國家語 委、國 家出版 局、國 家標 準局、國家計量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中宣部新聞局和出版局早於1 987年2月 1 日即聯合作出了《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該規定在“總的原則”中指出“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得體的地方,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而在該規定的2.1 項中就包括公元世紀、年代、年、月、日和時刻的正確書寫方法並舉出範例。如公元前8世紀,20世紀80年代 , 公 元 前 4 4 0年 , 公 元 7 年 , 1 9 8 6年 1 0 月 1 日 , 4時 2 0分 等 等 。上述規定試行九年後,於1 9 9 6年 6月 1 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修訂後正式作為國家標準頒佈執行,成為全國在出版物上使用數字的規範性法規。該法規重申了在公文中的年、月、日及時間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也就是說,今年的年份應該寫成“2000年”,而內地在十三年前就已經統一了公文中對數字的這種表示方法。1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於1 996年6月1 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正式作為國家標準頒佈執行。在此前國家語委、國家標準局等六部門聯合制訂了一個“試行規定”,於1 98 7年 2月 1 日起生效,至1 996年正式規定頒布共試行九年。但有人認為漢字有其獨特的魅力,用漢字書寫數字顯得莊重,同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不同於一般出版物,有其獨特的體例和歷史繼承性,為此國務院 辦公廳 於 1 9 9 3年 1 1 月 2 1 日發 佈了《國 家行政 機關公 文處理 辦法》,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1235
  • 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根據該項規定,有關年份根據需要亦可 寫成漢字 。國務院辦公廳的上述規定與國家技術監督局的正式規定並不矛盾,因為後者亦在規定中提到“遇特殊情形,或者為避免歧解,可以靈活變通,但全篇體例應相對統一”。同時,特別提到“本標準不適用於文學書刊和重排古籍。”2國家技術監督局的法規除了重申在公文中的年、月、日及時間應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外,更加明確地規定了使用漢字標示年份的情況。如中國干支紀年和夏曆月日:“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臘月二十三日”等;中國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歷史紀年:“秦文公四十四年” ,“藏曆陽木龍年八月二十六日” 、“日本應慶三年”等等;含有月日簡稱表示事件、節日和其他意義的詞組:“一·二八”事變、“一二·九”運動、“一一·一○”案件、“五·二○”聲明等等。有人認為,港澳台地區由於其歷史演變背景不同於內地,比如內地使用簡化字而港澳台地區一直使用繁體字,因此在港澳台地區使用漢字表示年份及有關數字無可非議。筆者完全同意這種看法,更何況內地並未在公文寫作中強行要求使用阿拉伯數字,而是作了很大程度上的彈性處理。問題是採用哪一種漢字?或者說在前述幾種情況中哪一種書寫是規範的?顯而易見,“貳零零零”的寫法由於過份繁瑣費事,很少有人使用,早已被廢棄。更何況其中的“貳”字除了有“背叛”釋義外,其與數字有關的解釋僅為“二的大寫”。而在漢語中,所謂大寫是指漢字數目字的一種筆劃較繁的寫法,多用於帳目、銀錢收付(比如支票)以及有可能被人塗改的契約合同等文件之中。因此,用這種寫法標示公文中的年份是不規範的。試想去年有誰會在公文中寫出“壹玖玖玖”呢?又有誰會將1 987年1 2月21 日寫成“壹玖捌柒年拾貳月貳拾壹日”呢?其實,在防偽技術及信息技術日益先進的今天,繁瑣的漢字數字大寫記數方法在銀錢收付中也已逐漸被淘汰了。根據這個道理,“貳○○○”的寫法就更加不規範了。那麼在“二零零零”和“二○○○”這兩種寫法中哪個是正確的呢?首先讓我們看一看“零”的含義。2 . 同 上 。1236
  • 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權威性大型工具書《辭海》在關於“零”字的六項釋義中,僅第 ③ 項和第 ④ 項與數字有關。而認為它是個數字的祇有第 ④ 項,其中解釋說:零是“數目。是整數系統中一個重要的數。二減二、三減三都等於零,記作‘○’”。 3這裡的“記作‘○’”,其意思是雖然等於“零”,但不應寫成“零”,而應寫成“○”。有人可能會說,這裡說的“記作‘○’”是指的阿拉伯數字“0”,而並非“○”。筆者以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是指阿拉伯數字“0”,其表述就不應該是頗費筆墨地寫成“二減二、三減三都等於零,記作‘○’”,而應當簡單地寫成是“2減2、3減3都等於‘0’”了。也許會有人問:“那麼如何理解‘二百零五’中的‘零’字”呢?筆者以為“二百零五”中的“零”已不是數字,而是表示相關數位上沒有數字,並帶出後邊數位上的數字,其作用有點兒像連詞,或者相當於古漢語中的“有”字或者“又”字。如果這個“零”是一個確實的數字,或者說是表示數學上的“0”的話,那末“2005”豈不是要讀成“二千零零五”了嗎?更何況“二百零五”和“二○五”在意義上並不相同,前者是漢語中對一個數字的讀法,或者說口語上的表述,而後者是用漢語對一個序列數字進行記錄的符號。3. 根 據 商 務印 書 館 出 版的 大 型 詞 書 《 辭海 》 解 釋: 零 (l i n g) ① 下 雨 。《 詩 · 鄘風 · 定 之 方中 》 : “ 靈 雨 既 零 ” 。 也 比 喻 如 雨 一 般 的 落 下 。 如 : 感 激 涕 零。② 草 木 雕 落 。 《 楚 詞 ·遠游》:“悼芳草之先零” 。 ③ 零 碎 ; 不 成 整 數 。 如 : 零 售 ; 奇 零 。 周 密 《 齊 東 野 語 》 卷 十五: “《 推節 氣歌 》括 云: ‘中 氣與 節氣 ,但 有 半月 隔。 若要 知仔 細, 兩時 零五 刻 ’。” 4 數目 。 是 整 數 系 統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數 。 二 減 二 、 三 減 三 都 等 於 零 , 記 作 “ ○ ” 。 它 在 任 何 計 量單位 中 表 示“ 沒 有 ” 。在 十 進 位 制中 , 逢 十 就進 一 位 , 而在 該 位 補 上零 。 例 如 :數 “ 十 ” 用“ 1 0” 表 示 , 20 00+ 90+ 4用 20 94表 示 , 讀 作 二 千 零 九 十 四。⑤ 攝 氏 溫 度 表 上 的 冰 點 。如 : 零 下 五 度。 ⑥ 姓。 明 代 有 零 混 。4. 《 現 代 漢 語 詞 典 》 根 據 國 務 院 指 示 由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語 言 研 究 所 從 五 十 年 代 開 始 編 輯 至1 9 7 8年 1 2月 由 商 務 印 書 館 初 版 , 其 編 纂 時 間 長 達 二 十 二 年 。 後 經 三 次 出 版 , 共 印 刷 23 2次 , 其 以 300 0萬 的 印 數 而 成 為 中 國 最 暢 銷 詞 書 。 該 詞 典 以 其 科 學 性 和 權 威 性 而 榮 獲 圖 書最 高 獎 項 第 一 届 國 家 圖 書 獎 和 第 二 届 國 家 辭 書 獎 。 《 新 華 字 典 》 為 內 地 小 學 生 必 備 辭 書 。該 字 典 在 國 際 上 亦 有 很 大 影 響 。 凡 學 習 中 國 語 言 文 化 的 外 國 人 均 將 該 字 典 作 為 最 基 本 的 工具 書 。其實,內地中小學生必備的在全國發行量最大的《現代漢語詞典》和《新華字典》4 早已將“○”這個看似不像漢字的圓圈作為通用漢字收入詞條。 1 9 9 6年 7月修訂的第3版《現代漢語詞典》在其802頁“○”字條解1237
  • 釋說:“‘○’(l i ng)數的空位(同‘零’),多用於數字中:三~六號 | 一九八 ~ 年 。 ”5早於 1 9 57年 6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亦在其第29 1 頁中就“○”字作了這樣的解釋:“○(l i ng)數的空位,多用於數字中:三~六號 | 一九七~年,一百~八人。”實際上,漢語中對於數字有兩種讀法,一種叫讀位法,另一種叫讀字法。對於基數詞一般使用讀位法,如“一千零一夜”、“四十萬零五百人”等。對於序數一般應使用讀字法,如“北京二○二中”、“解放軍二○九師”、“總統酒店七○六號房間”等。從以上舉例中不難看出,在用讀字法時應寫成“○”,而在用讀位法時才寫成“零”。因為“2000年”實際上是一個標示紀年的序數,即“公元第兩千年”,在閱讀時大家都習慣用讀字法,所以在書寫時應當寫成“二○○○”。可能有人會說,內地使用簡化字,這個“○”也許是“零”的簡體字,因此祇適用於內地,而不適用於港澳台。其實這是由於對漢字簡化情況不瞭解造成的。在國務院公佈的漢字簡化方案的簡化字及偏旁總表中並無這個“○”。同時,在上述兩本辭書中亦未將“○”作為簡化字或異體字排在“零”字條後,而是單獨作為一個詞條。也許有人說,粵港澳地區使用粵方言,而粵方言中有許多古字,這個“零”也許是古字。在這裡,且不說用方言書寫公文是否規範,單從古漢語研究的角度看,這種觀點也不能成立。據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解釋,“零”字在古漢語中並無數字的意義。其僅有兩個釋義,一是指下雨;二是指[伶丁]孤獨的樣子。並特別指出:“【注意 】在古代漢語裡‘零’不當零數、零碎講。”65.《現代漢語詞典》將“零”字同“○”字分開單列一詞條。其在“零”詞條中解釋說:零(l i ng)1 零碎;小 數 目 的 ( 跟 “ 整 ” 相 對 ) : ~ 用 | ~售 | 化 整 為 ~ 。 ② ( ~ 兒 ) 零 頭 ; 零 數 :年 紀 已 經 八 十 有 ~ | 人 數 是 二 十 掛 ~ 兒 。 3 放在 兩 個 數 量 中 間 ,表 示 較 大 的 量 下 附 有 較小 的 量 : 一 年 ~ 三 天 。 ④ 數 的 空 位 , 在 數 碼 中 多 作 “ ○ ” : 二 ~ 五 號 Ⅰ 一 九 八 ~ 年 。 ⑤表 示 沒 有 的 數 量 : 一 減 一 等 於 ~ ( 這 種 葯 的 效 力 等 於 ~ 。 ⑥ 溫度 計 上 的 零 度 : ~ 上 五 度Ⅰ~下十度。 ⑦ (lín g)姓 。6. 據 《 古 漢 語 常 用 字 字 典 》 , 商 務 印 書 館 出 版 , 北 京 , 1 9 96年 5月 第 28次 印 刷 , 第 1 8 5頁 。另外,古漢語中表示“零”位時多用“有”字或者“又”字。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有”字條釋義(解釋,“有”字“用在整數與零數之間,相當於‘又’。《論語·為政》:‘吾十有五1238
  • 如果研究一下港台的正式出版物,則不難發現這兩個地區在用漢字標示年份或編號時亦規範性地採用“○”而不是“零”台灣三民書局出版的三卷本《大辭典》在出版資料一頁中就多次出現“○” 的使用 ,如“ 行政 院新聞 出版事 業登記 證局 版臺業 字第○ 二○ ○號”,“郵政劃撥○○○九九九八~五”等。台 灣 三 民 書 局 出 版 的 《 大 辭 典 》 中 出 版 資 料 一 頁 中 對 漢 字 數 字 的 使 用而志於學 。’《韓 非子· 五蠹》: ‘割地而 朝君者 三十有六 ’。”據 筆者瞭 解,古籍 《說文 解字 》 中 亦 有 如 此 用 法 。 在 該 書 嘉 慶 十 四 年 孫 星 衍 撰 寫 的 《 孫 氏 重 刊 宋 本 說 文 序 》 中 就 有“ … … 凡 天 下 名 山 出 銅 之 山 四 百 六 十 七 出 鐵 之 山 三 千 六 百 有 九 … … ” 的 說 法 。 其 實 這 種 記 數方 法 在 二 十 世 紀 初 仍 十 分 流 行 。中華書局香港分局1 988年1 月出版的《中葡早期通商史》一書雖然是豎排本,但在書中使用漢字標示年 份及頁碼的數字中凡帶零字的均寫 成“○”。如第 1 頁原序中“一九三○年,曾一度擔任哈佛大學客座教授的……”,目錄中的“公元八七四年至九六○年”,“……公元九六○年至一二1239
  • 七九年……”,“……公元一二八○年至一三六七年……”,第一章內文中“……恰好在半個世紀以後,即公元一○七年……”,“……公元六○七年,隋煬帝派遣一個朝廷使團……”,第28頁註釋30“……引前書,第一○五一一 一三頁”等等。據初略統計,該書使用“○”的情況有數百處。港台兩地甚至在編纂或出版古籍時亦使用“○”的寫法。如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再版由漢朝許慎編撰宋朝徐鉉校定的《說文解字》時 7 ,在以仿古形式排印的前言中,凡遇年份、時間、頁碼中出現零字時一律寫成“○”。如“許慎作說文解字,創稿於和帝永元十二年(公元一○○年),至安帝建光元年(公元一二一年)……”,“……敘目後,自‘召陵萬歲里‘至’二十日戊午上’(新印本三二○葉上一三行)為許沖進書表,……”。另外,在 《 說 文 解 字 》 後 附 的 檢 字 表 中 , 將 有 關 頁 碼 中 含 有 零 字 的 全 部 寫 成“○”。8香港回 歸祖國 後, 香港特 區政 府十分 重視 公文中 數字 使用的 規範 情況,並力求作到與漢語使用區的統一。香港政府法定語文事務署早於1 997年就出版了一套《政府公文寫作手冊》以指導公務人員做到公文規範化。從該套叢書可以看出,香港的作法基本是參照了前述國家標準局的規定,較多地採用了阿拉伯數字。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的紀年序號就採用了“2000”的寫法。內地、台灣及香港在“零”字的使用上基本上能作到統一並不是偶然的。說明三地對“零”字的歷史淵源認同和字義的理解是一致的。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同源文化的巨大凝聚力。7 . 《 說 文 解 字 》 , 1 9 7 2年 6月 初 版 , 20 0 0 年 4月 再 版 。8. 同 上 。 《 檢 字 表 》 , pp. 0 1 - 6 2。據專家考證,“○”字在漢語中出現並非近代的事,更不是現代人為了圖省事而從西方文字中借用的泊來品。(本人並不反對這種有利於人類文化交流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借用,如“兛”、“兡”、“瓩”、“呎”、“噸”、“鈾”、“鈮”、“拜拜”這類既有漢字外形又有西方文化內涵的“漢字”確實豐富了我們的生活。)早在傳說中“仰觀奎星圜曲之勢,俯察龜紋鳥跡之象”的倉頡造字年代,三皇五帝之一的帝嚳統治時期就出現了這個圓形符號,祇不過專家考證它的意思不是“零”,而是“星”。在以後的年代裡1240
  • 這個符號的意義不斷變換,直到完顏氏阿骨打率兵入中原滅北宋建立了統一中國北方的金朝,才於1 1 80年在編纂的《大明曆》中正式將“○”作為對數字“0”概念記數空位的書面寫法。而魏晉數學家劉微注《九章算術》時就正式把“○”作為數字寫入書中。也就是說 ,“○”作為記數漢字自古有之。到了明清時期,數字“○”的使用已脫離數學範疇而被廣泛接受,並且不斷出現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之中。其實,“○”的使用並非僅限於紀年書寫,在日常生活中的“○”處處可見,並不陌生。比如:在日常 生活 中我們 會遇 到“ 一一○ 報警 電話 ” 、“一○一毛髮再生精”、“北京一○二中學”等寫法;在軍隊編制中我們會看到“一○九師”、“五○四三○部隊”、“○三單位”、“二○三”首長、“三○二工程”、“○七號編隊”、“○五型轟炸機”等、“三五○七工廠”等等;在電影及文學作品中我們會看到“○○七在東京”、“二○七號牢房”、“○五號追殺令”等等;在工業生產中會有“一六○五”(農葯對硫酸)、“一○五九”(農葯內吸磷)、“三○五”試劑、“波音七○七客機”、“空中客車三二○”、“奔馳二 六 ○ ” 等 ;還有“電話號碼六五○一三○六八”、“一○○七號房間”(指1 0層7號)、“聯合國安理會八○七號決議”、“九○級學生”(內地指1 990年入學的學生)、“二○一高地”(指山丘的海拔高度)、“三○八路公共汽車”、“五·二○聲明”、“一○一國道”、“一○一○案件”(指1 0月1 0日發生的案件)等等。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就會發現凡港台地區權威性的大型出版社在出版圖書典籍,特別是古今名著時,均在紀元年份、書籍頁碼、數字序號等方面使用“○”字。比如查近幾年港台出版的歷史名著《水滸 》 、《 紅 樓夢》 、《三國演義》等古典小說時,各種版本不僅在上述範圍使用“○”字,甚至在內文章節序號上亦使用“○”字。如“第一二○回”,“二○○頁”等 。1241
  • 說文解字檢字正文二十畫至二十一畫五香港 出 版的 古 籍 《說 文 解 字》 中 檢 字表 ( 部 份) 出 現 的“ ○ ” 字1242
  •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無論在內地還是在港澳台地區以及其它使用漢語的地區,在公文及各種出版物中出現“二零零零年”的漢字書寫方法是錯誤的,不規範的。正確的寫法應該是“二○○○年”。當然,本人並不想將這個意見強加於人。每個人在使用漢字時自然有各自的喜好,更何況任何人看到“二零零零”這幾個字都會知道它是甚麼意思,並未產生歧義。但是,作為公文及應用文,至少對於政府部門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政令、法令、文告、公報、命令、法律、法規來說都應該使用規範的書寫方法。這樣做既體現了公文體例的統一性、規範性和嚴肅性,也避免了對一般市民在使用漢字數字時造成誤導。至於為甚麼要做到公文的統一規範並且不能對市民造成誤導,這就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了。總之,要想改變澳門目前公文寫作的現狀,就要從“零”做起。1243
  • 參考書目1 .《辭海》,辭海編輯委員會,上海辭書出版社,上海,1 9 80年8月第一 版 。2.《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辭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 館 , 北 京 , 1 9 9 6年 7 月 修 訂 第 3版 。3.《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北京, 1 9 9 3年 7月第8版。4.《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編寫組編,商務印書館,北京 , 1 9 9 3年 7 月 修 訂 版 , 1 9 9 6年 5 月 第 2 8 次 印 刷 。5.《大辭典》,三民書局大辭典編纂委員會,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 台 北 , 1 9 8 5年 8月 初 版 。6.《說文解字》,[漢]許慎編撰,[宋]徐鉉校定,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 司 , 香 港 , 1 9 7 2年 6月 初 版 , 20 0 0年 4月 再 版 。7.《古代漢語虛詞類解》,陳霞村著,山西教育出版社,太原,1 992年4 月 第 1 版 。8.《中葡早期通商史》,張天澤著,姚楠、錢江譯,中華書局香港分局,香 港 , 1 9 8 8年 1 月 初 版 。9.《語言文字應用規範手冊》,廣東省教育廳教材編審室編寫,暨南大學出版 社 , 廣 州 , 1 9 9 8年 1 0月 。1 0.《“○”應當被認定為漢字》,于立君著,《中國語文》雜誌1 999年第6期(總第273期),pp.436-439。1 1 .《語言文字規範手冊》(增訂本),語文出版社,北京,1 993年1 月。1 2.《澳門政府公報》。1 3.澳門《行政雜誌》。1 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文寫作手冊》,香港特區政府法定語文事務署 出 版 , 1 9 9 7 年 。1244
  • 《行政》第 十四卷, 總第五十四 期,20 0 1 No. 4 ,1 2 4 5 - 1 250行政公文文種的類型劃分*于成鯤**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內地、臺灣、香港、澳門行政公文的現存狀況,包括現行文種、文類,分類標準,分類中的問題。提出了行政公文類型劃分的基本原則,並進行了綜合劃分試驗。目前中國的行政公文有多種形態。除了國家的行政公文外,還有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公文,如香港、澳門的行政公文,以及臺灣的行政公文。由於類型劃分的標準不一,各地文體類型差別較大,因而行政公文的類型劃分,就成了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公文管理的科學化、操作系統的現代化、處理程序的規範化,還直接關係到行政效率的提高。故此,我想就行政公文的類型劃分問題,談一點想法,與各位學者共同討論。一、行政公文文種類型的現存狀況1 .現行文種與文類內地的行政公文,根據國務院2000年 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有十三種,即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本文為作者於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三日期間舉行的《第五屆現代應用文國際研討會》上所發表的講話。**上海大學中文系教授臺灣的行政公文,根據臺灣1 97 3年《公文程式條例》與《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有六類二十二種,即令、咨、呈、公告、函、其他。在其他1245
  • 中包括書函和表格化公文兩類。書函中包括便函、備忘錄,表格化公文中包括開會通知單、電話紀錄、簡便行文表。除上述之外,還有不包括在其他文種之中的其他文種,如手令、手諭、箋、報告、簽函、便簽、聘書、證明書、聘、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香港的行政公文,根據香港語文事務署 1 99 7年《政府公文寫作手冊》的規定,香港政府通用的公文有七類,即公函、政府憲報公告、便簽、通告類文書、會議類文書、錄事和檔案紀要。澳門的行政公文,尚未見具體規定。根據澳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提供的資料,回歸前後使用最多的文種有:命令、令、法令、訓令、批示、公函、公告、通告、通知、申請書、意見書、建議書、會議紀錄等。上述文種除去名稱相同者,計39種。各地使用最多的類型有7 個,包括令、公告、通告、通知、函、報告、呈請。中文公文文種的來源有三個方向,一是 來源於古 代,如命 、令、咨、 呈、箋、 諭等;一 是來源於 國外,如議案、錄事、便簽、通函、公告、通告等;一是來源於現實創造,如決定、決議、指示、通報、報告、意見書、建議書、會議紀要等。各地文種取向側重面各有不同,有的古代文種多一點,有的引進文種多一點,有的自創文 種多一點 。2.現行文種的分類標準差別很大現行文種的分類標準大略有以下幾種:按上層統治者的使用需求立類。如民國元年6月的公文程式令,將令分為大總統令、院部令、訓令三大類,這一分類方式便是從上層的統治需求出發的。臺灣的現行公文有六類,其中令、呈、咨三類都是最高統治者使用的。這種分類方法考慮上層統治者的需求較多;按文種功能歸類。文種功能相近歸類,功能不同立類,形成種類混雜;按文種的行文範圍與方向分類。如內部通告、外部通告、局部使用、國內使用、國內外使用、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外行文等;按文種的重要地位分類。如憲報公告、普通報刊公告、國內外重大事件公告 、一 般大事 公告 ;1246
  • 按文種的特性分類。如指揮類、知照類、報請類、記錄類;模糊分類,如其他類之類的提法;還有按形式分類的,如表格化公文之類。也有用多種標準分類的。由於分類標準不統一形成了分類的錯亂。3.現行文類劃分錯亂臺灣公文分為六類,咨與呈是文種不是文類,其他不是文類,是一個模糊概念。按照臺灣文書處理手冊第二章的規定,其他文類包括兩個大類,書函和表格化公文。但同時又規定,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公文,如手令、手諭、箋、報告、箋函、便箋、聘書 、聘、證明書、顧契約書、提案、 紀錄、節略,這就形成不是類為類,類中有類,類外有類。臺灣學者張仁青等人將其他之外的文種納入其他之中,即使如此也難免為其他所亂。內地的 公文是 按文 體功能 分類 的。也 同樣 種類混 雜, 有的是 類, 如令、函、通知、公告/通告、批覆,有的是種,如議案、決定、指示、報告、請 示等 。香港的公文在分類上也有問題,如通告類包括佈告、通告、公告,卻又將公告分為憲報公告與非憲報公告,兩類公告。又如會議文書,作為一個類型,實際上又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通知、會議記錄、議事文件等,這完全是不同的分類標準形成的結果。二、行政公文類型劃分的基本原則行政 公文 是特 定 使用 區域 的法 定 文種 。合 理劃 分 行政 公文 類型 的 目的,是為了使行政公文的使用科學化、現代化、規範化,更好地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因此,在類型劃分上,不能不考慮以下問題。(一)正確選擇參加分類的文種。參加分類的文種應是特定使用區域的可指文種1 .參加分類的文種必須是現代國家行政機關這一使用區域可運行的法定 文 種 。 公 文 泛 指 各 種 國 家 機 關 , 包 括 行 政 機 關 、 立 法 機 關 、 司 法 機1247
  • 關、檢察機關、軍事機 關、外交機構等處理公 務的文書。行政公文, 指國家行政機關處理 政務,國家機關 進行內部行政管理 所使用的文書。 因此,不 應該 將法 律文書 、司 法文 書之類 納入 行政 公文範 圍。 所以 法律 、章程、條例、合同、聘、聘書、證 明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應排除 在行 政 公 文 之 外 。幾千年來的中國社會都是宗法式的農業社會。立法、司法、行政、監察不分,全都由父母官一個人說了算。所以歷朝歷代的行政公文,都是綜合性的,既有行政公文,也有法律文書,訴訟文書。現代社會,與過去完全不同,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實行公務員制度,強調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所以,我們在確定行政公文文種時,不僅要排除非行政公文因素,而且要較多考慮服務於人民,加強與人民聯繫方面的文種,削弱管制人民的 文 種 。2.參加分類的文種應是可確指的文種。現行公文中有一些文種屬於非公文因素的不可確指文書。例如簡報,不少人都把它當成文種。這是一種誤解。簡報不 是文種,是載 體。在簡報中 ,消息、動態 、發言、調查 報告、情況反映甚麼文體都可以刊載。表格化公文也不是文體,而是載體,通知、電話記錄、批轉文件,甚至連令都可以用。在現代通訊工具中,電報、圖文傳真 、電子郵件、 電子網絡等也 同樣不是可以 確指的文種。 所以,分類時應將它們排除在外。3.參加分類的文種應是現代中文行政公文。一些古代文種有著濃厚的封建色彩和官僚色彩,不宜過多使用。諸如諭、飭、示、手諭之類。我國有的地方實行 雙語制,外文 與中文行政公 文具有同等地 位和同等法律 效力。我們可以從外國行政公文中吸收優良文種,但不能保留殖民色彩的文種,諸如皇室訓令之類。目的在於吸收古今中外的優良文種之精華,形成現代的比較科學的公文系統。(二)尊重文種自身的發展規律中文行政公文文種從殷商時代至今三千多年了,歷朝歷代使用過的文種不下百種,除了最古老的令類文種外,大多數文種都被淘汰了,這是為甚麼?令類文種為甚麼有如此強的生命力?1248
  • 辛亥革命後,國民政府進行了1 1 次公文改革,有的文種被淘汰了,有的文種誕生了,有的文種被恢復了,有的文種始終被保留著。先後被淘汰的文種如詳、批、佈告狀、飭、交片、封寄、狀、示,多次被保留的文種如令、咨、呈、函,新興文種如公告、通告、通知等。為甚麼有的被淘汰了,有的始終被保留著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進行了多次公文改革,情形大致相同。曾經使用過的咨、呈、簽報、佈告被淘汰了,命令(令)、指示、函、 批覆、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請示、報告等文種始終被保留著,變化在於類與種之間。這又是為甚麼?之所以產生這種情況,就是由於文種自身的特點與現實需求所決定的。(三)滿足行政的現實需求行政對文種的基本要求是有利於提高行政的效率。因此,要求所設置的文種類型少,功能多,使用方便。根據這一要求,比較理想的是按基本類型設置文種,防止類型繁雜,類種混雜。總之,進行行政公文的區域功能分類,應正確選擇文種,尊重文種自身的發展規律,滿足行政的現實需求。三、現行文種的綜合分類根據上述原則,我們不妨作個試驗,將大陸、臺、港、澳的可確指文種進行歸類組合,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令類包括令、命令、指令、訓令、獎懲令、委任令、禁止令等。這一類文種具有強烈的強制性和不可抗拒的權威性。2.信函類包括各種信與函,如公函、便函(書函)、咨、特種信件、通函、錄事、便箋等。主要用於聯絡、商洽、咨詢、禮儀。1249
  • 3.告示類包括公 告、通 告、佈 告、告 示。 它們是 公開的 讓社會 大眾周 知的 文書。但周知範圍與內容不同。公告用於廣大地區的重要事項,通告用於局部地區的一般事項,佈告用於個別機構的具體事項。4.呈請批覆類包括呈、請示、申請、批、答等文種。這是對應式組合類型,主要用於申請與 批准答覆 。5.記錄類包括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備忘錄、電話記錄等。這是實錄文件,可備 查 與 執 行 。6.通知類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均是機關內部的知照文件。7.報告書類泛指書面報告,包括情況報告、調查報告、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等。這是用於供有關部門進行決策的咨詢性文類。8.議決類包括議案、提案、決議、決定、指示等文種。這一類文種也是複合型的,決議、決定、指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與權威性。由於這是對內地、臺、港、澳地區所有行政公文文種的綜合分類,並不是某一地區的文種分類,因此,這一分類方法只能供有關部門分類時參考。1250
  • 《行政》 第十四 卷,總 第五十 四期, 20 0 1 No . 4 ,1 2 5 1 -1 2 6 7論澳門政府的法律推廣容家團*一、序言我們都 知道, 法律 是國家 機關 制定的 各種 行為規 則, 人人都 應該 遵守。這樣法律的作用對象就是大眾,只要是生活在國家疆土內的每一個人,都無可避免地為法律所規範。為了使國家範圍內的任何公眾都瞭解國家所規定的法律內容,就要向公眾作出法律公佈、解釋、教育,使大眾知道國家的規範內容,以便公眾不會在不懂得法律規則的情況下,作出了違反有關規範的行為,所以必須進行法律推廣。二、國家機關推廣法律的理論基礎*法務局高級技術員。1 . 周 旺 生 著 《 立 法 學 》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 , 1 9 9 8 年 , 第 7 頁 。2 . 參 閱 朱 志 宏 著 《 立 法 論 》 , 三 民 書 局 , 1 9 9 5 年 , 第 2 頁 。1 .從立法理論看,“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是治國的工具,是用成文法形式來表現正義、理性或自然精神。 ”1 可見立法是法律領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早在中世紀的歐洲,那時的君王就懂得了立法的重要性,因而組織官員、地主、紳士、僧侶召開國事會議,博採諏諮,形成共識,凝聚全國的向心力,進而鞏固政權,推 行 國 家 政 策 。 2 這就是立法機構的雛形;同時,亦體現了現代法律推廣中的信息收集的公關特徵。立法理論發展到現在,“普遍被認為立法機關有三大功能:溝通聯繫的功能,亦即擔任政府與民眾之橋樑的功能;培養政治領袖的功能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的功1251
  • 能。” 3 法律推 廣不單 是在法 律已制 定後 ,才能發揮作用,而是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就已介入其中,藉此向公眾推介立法意向,並通過與市民間的信息交流而力圖制定出切合社會實際的法律條文。2.立法後就是公佈。顯而易見,法律公佈就是法律推廣的過程。立法議案經過立法 機關審議,表 決通過後,有 的還經過其他 程序,方成為 法律。在這些法律尚未廣為人知時,還不能發揮其調整社會關係、規範人們行為的作用。要使法律為人所知並發揮作用,就須將法律公之於眾,使國家公職人員和公民都能瞭解法律、執行和遵守法律。在現代,法律通過後如果秘而不宣,便沒有約束力;可見,推廣的重要性在這一環節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早在戰國時的法家思想,就提到法律必須向市民傳播,因而有:“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佈 之於 百姓 者也 。 ”4 法律推廣雖然可以藉著公佈而體現其份量,但這只是法律推廣的一個基本內涵,還需國家採取其他措施,完善有關的推廣工作。法律公佈後產生法律效力,但這畢竟是法律程序賦予其效力,還需取得國民的普遍認同,獲得大多數市民誠心遵守才能算是真正在群眾中產生效力。“一項法律只有在其實際運用於大多數情況下時,都能指望切實可行時,才會產生效力。”5 如何爭取大多數人的支持,使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人所接受,並為大多數人採用,就需要法律推廣的作用及傳播手段的運用。另外,如何說服少數人,使其亦對法律產生認同,自願接受法律的約束,就更加要依賴法律推廣。3.法律產生效力時,就是一般人所認為的法律推廣發揮作用的時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及法律工作進行的時候。其內涵包括如何針對公眾環境的特徵,訂立推廣策略,靈活運用傳播媒介,加深公眾對有關法律的認識,配合公關手段,增加大眾對法律信息的注意,從而起到建立法律形象的目的。傳統上,法律推廣都被定格於這一環節;然而,只是在法律產生效力後才進行法律傳播,而且只是單向的傳播,其產生的推廣效果將受到很大的制約,使得法律推廣效益比率大打折扣,所以有必要開展全方位的法 律 推 廣 。3 . 朱志宏著《立法論》,三民書局,1 995年,第2頁。4 .《 韓 非 子 . 難 三 》 。5. Gust a v Rad br uc h( 拉 德 布 魯 赫 ) 著 , 米 健 、 朱 林 譯 《 法 學 導 論 》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社 ,1 9 9 7 年 ,第 3 頁 。1252
  • 4.司法與法律推廣亦是密切相關的。司法判決就是對違法者進行法律裁判;通過司法程序伸張正義、公正,維持社會道德。如把司法效果的信息向公眾進行傳播,使市民相信法律能懲奸警惡,保護人民的權利,一定會增加法律的威嚴。在案件審理期間,應吸引公眾的注意,並以開放的方式讓市民監察判決中引證是否合理,判決是否公平。國民的關心,使法院依法公佈判決書亦成為一個直接傳播法律的手段。判決書藉著保護被侵害人的權利及對侵害人的制裁,建立法律威信,增加國民對法律的信心。司法機關還應把自己的活動自覺地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 下 6,增加司法機關及程序的透明度,達到與公眾互相溝通、瞭解,彼此信賴及合作的和諧狀 態 。5.制裁亦是一種法律推廣的手段,是以法律的強制力作為後盾的一種特殊傳播方式。懲罰罪犯的目的,不是為 懲 辦而 懲 辦 ,也不是實行報復主義,而是把絕大多數的犯罪 份 子 教育 改 造 成為 新 人 。7 這是通過強迫的方式來達到推廣法律的目的,對於罪犯而言,是消極的事後補救行為;但由此而引發的告戒作用,對其他市民而言,是起到積極推廣法律的作用。再者,制裁亦可用以彌補教育之不足,強制倫理秩序之實現,藉“明刑弼教之倡導,以求奸邪無以得逞,以達安定社會之目的” 8 。由此可見,法律推廣是一項符合政治需要,合乎社會發展趨勢,滲透於法律全過程的公共政策;法律推廣的建設則需要國家機關靈活運用公共關係手段及傳播工具,針對社會的各種特質及環境屬性進行部署,才能行之有效 。三、澳門的法律推廣主體6.參閱袁紅兵等著《中國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 998年,第1 2頁。7.參閱李柏林等主編《實用刑法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 986年,第24頁。8.蔡墩銘著《刑法各論》,三民書局印行,1 995年再修訂,第2頁。政府在法律推廣中起主導作用。為了有效地進行法律推廣,政府要對公眾環境進行調查,分析推廣的對象、制定推廣策略、組織法律推廣活1253
  • 動,收集回饋信息,形成一系列的具公共關係功能特徵的職能,促進法律深入到社會公眾之中,為法律的有效實施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要有效地發展法律推廣,亦有必要對澳門現時的法律推廣主體進行研究,分析澳門政府在法律推廣中作了哪些工作;哪些部門具體實施法律推廣職能;以及現有的推廣架構於法律推廣的各項功能中所發揮的作用。在澳門回歸前,法律推廣的工作主要由法律翻譯辦公室負責,現在則由法務局承擔,這樣的安排亦符合澳門的情況 。由於以前澳門在法律推廣上的最大難點是語言問題,語言不通就根本不能進行法律推廣,即使勉強開展,亦都只會是徒勞無功,浪費資源。所以,要進行法律推廣,就必須首先解決法律的中文化問題,隨著政府在翻譯上取得進展,再進行法律宣傳,因此而賦予法律翻譯辦公室有關推廣澳門法律的職能。第一步是開展法律翻譯,然後再開展推廣,這亦是政府在法律推廣上的安排。從公關理論來說:“策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關工作的效果和水平”9 ,而在法律推廣上,也需要良好的策劃部署,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澳門政府在法律推廣中的部署,大致可以從法律翻譯辦公室的設立及發展中得到反映。1 .承擔法律推廣的主體。政府對推廣法律工作責無旁貸,澳門政府亦不例外。從法律的角度看,“國家是作為一個法律實體而存在於地球表面某一確定區 域的全體人 的共同體, 即合法地建 立自己的政 府的人們的 群體 。 ” 1 0 國家擁有立法 機構、行政管 理機構、司法機構,在其完整地實行法律控制時,為了使法律有效地運作,國家機關中的行政部門,就有必要承擔起法律推廣任務,建設社會法律文化的工作。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它規定各種國家機構的權利和職責,確認其存在,維持社會秩序,提供調整公民之間利益和衝突的準則。法律制度的這種作用正是國家的基本職能之一,當法律指向社會時,法律推廣必須由其制定者承擔,其責任也就因此而確立。自由民主的社會強調人權及平等,法律推廣就是要更多的人能知道自己的權利及爭取其權利,追求公正及平等。這些都是澳門政府必須勇於承擔的,所以有必要通過法律推廣,建設澳門的 法 律 文 化 。9.張克非、穆建剛、段京肅:《公關策劃與謀略》,青島出版社,1 994年,第4頁。1 0.David M 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出 版, 1 988年 ,第 522頁 。1254
  • 2.澳門的法律翻譯。“法律翻譯是普及澳門現行法律和推廣雙語的工具。” 1 1在《中葡聯合聲明》頒佈以後,澳門葡萄牙政府認識到,要保持澳門政治、經濟和社會自治,就必須讓澳門居民能夠以其熟悉的語言來認識現行法律體系。《中葡聯合聲明》確認澳門基本法律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移、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12 為了使以上權利能在澳門回歸後仍然得到保護,就需要進行法律推廣,使澳門市民接受及認同有關法律價值,這樣才能延續澳門的基本法律,保持五十年不變。澳門的 葡萄 牙政 府亦明 白認 識到 需要在 澳門 社會 植下現 行的 法律 文化,亦清楚到葡文的法律與以華語為母語的廣大華人的社會格格不入,所以必須強化法律翻譯的工作。澳門政府於 1 9 88年透過 1 月 1 3日第8/GM/88號批示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目的是計劃、協調和執行將澳門地區現行法律翻譯成 中文 的工 作。 ” 13 那時, 開始 出現 專門從 事法 律翻 譯的 研究,要求法律中譯本在技術上和法律上都具有高的質素。這在原有的澳門政府華務司的翻譯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提高,使澳門政府的翻譯邁向法律專業化。從法律普及的角度看,是要使澳門市民能對澳門法律的存在與內容有一個基本認識,然而,那時的法律中文譯本並沒有法律效力,而恰恰 這些文本就是非常純正的普及法律的工具。1 1.Nuno Ca l ado( 賈樂龍)《澳門的法律翻 譯 一 經 驗 與 展 望 》 , 載 於 《 行 政 》 第 二 十 七 期 , 行政暨 公 職司 出 版 ,1 9 9 5年 , 第 21 6頁。 又 見 第1 1 3/GM/ 89號 批示 , 載 於《 澳 門 政府 公 報 》4 0 號 , 1 9 8 9 年 1 0 月 4 日 。1 2 .《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 第 二 款 。1 3 .參 閱 第 8 / GM/ 8 8 號 批 示 , 載 於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 第 3 號 , 1 9 8 8 年 1 月 1 8 日 。1 4.簡秉 達(Edu a rdo Ca b r i t a):《 法律 翻譯 -保 障澳 門法律 、政 治自 治之 核心 工具 及遵 守聯合聲明 之 必 要 條 件》 , 載 於 《 澳門 語 言 論 集 》, 澳 門 社 會 科學 學 會 出 版 ,1 992年 ,第 1 42頁 。3.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初期發展。在法律翻譯辦公室運作之後,又作出了架構調整,以便能確保翻譯出的中文法規具有法律的安全和穩定性。由於澳門政府長久以來在語言推廣上的漠視,及法律推廣上的冷淡,加上又沒有培養雙語的法律人材,正如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前主任簡秉達所說的:“澳門沒有足夠具有適當資格的雙語法律專家。” 14 為 了 確 保 譯 本 具1255
  • 備法律規範所要求的質素,在1 9 89年 1 1 月起,法律翻譯辦公室嘗試採用另一種翻譯法律的方法:進行翻譯的工作單位由一名葡方法律專家,一名中方法律專家,一名翻譯及一名文案組成,作為翻譯組。作出這樣的調整是必要的,因為在 1 98 9年2月 29日的第1 1 /89/M 號法令提升中文的官方地位後,法律的中文翻譯本就不再只是僅供澳門市民瞭解一下法律內容的介紹品,而是與葡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條文,這樣就需要更高的翻譯質素,以保證中文翻譯本的可用性。從過去澳葡政府的角度看,他們決心組織法律翻譯辦公室,不單是為了履行聯合聲明,亦是為了保持澳門四百年來的葡式文化,延續自由 社會,使九 九年後 仍能拓 展葡國的 海外利 益;在 葡國光榮 撤出澳 門之前 ,爭取更多統 治澳門的功 勳,維持其 國際聲譽及 國際形象。 澳葡政府要 達成這些目標, 就需要倚賴現 時法律體制的 延續,因法律 能體現執政階 級的意志。畢竟 ,如果其法律 精神不能紮根 於澳門社會, 得不到普遍市 民的支持,其法 律亦難保不被 修改,所以澳 門政府承擔法 律推廣是因其 利益 之 所 在 。1 991 年6月1 日澳門政府第1 07/GM/91 號批示,定出將提交諮詢會的法規準備工作集中到司法事務政務司辦公室屬下的諮詢會辦事處,從而達到有關法律工作上的協調,促成法律翻譯工作的集中化和正式化。“諮詢會是澳門總督的諮詢機構,澳督在提交立法會的法律提案、公佈法令之草案、草議在當地生效的法規之執行規章,都 必 須 聽 取 諮 詢 會 的 意 見 。 ”15加上立法事務辦公室及法律翻譯辦公室同屬司法事務政務司管轄,所以於澳門總督行使立法權限時,在法律草議階段,立法、諮詢、翻譯等工作就能互相地有效協調,為法律能推廣到普羅大眾中打下基礎。1 5.參閱《澳門組織章程》,第48條。《澳門組織章程》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是澳門法律體系中最基本和最高的法律,是澳門政治、行政、財政、立法組織運作的根本依歸 。4.法律推廣職能的確立。雖然澳葡政府有意開展推廣的工作,但仍沒有設立正式的法律推廣部門,只是由澳門的各政府部門在各自的管理領域中,向公眾解釋一下屬其管理範圍的有關法律。直到1 993年頒佈法令,強化法律翻譯辦公室的職能時,才定明尚需“確保向居民進行推廣澳門法律之工作,旨 在普及有 關基本法 律原則,以 及權利、 自由及保 障制度之 知1256
  • 識。” 16 這條法令賦予法律翻譯辦公室進行法律推廣的權限,還提高了該辦公室在翻譯方面的地位,以便更好地進行翻譯工作,並利用中文法律開展法律 推廣 。為了有效地發揮法律推廣的作用,及履行法律翻譯辦公室普及法律的職務,法律翻譯辦公室設立法律資訊與推廣項目主管一職,負責指引及進行以中文提供法律資訊及推廣澳門法律之工作。 1 7 這 與 以 前 由 政 府 各 部 門各自向公眾提供法律諮詢不同,以前是被動的,在公眾上門諮詢時才給予解答,而現在則是澳門政府主動向公眾進行法律信息的傳播,主動地讓市民瞭解規範他們的法律。澳門政府 具有主動性,就能更好地協調各項 工作,分析及部署法律推廣的策略,統籌各方面的資源,以達至增加法律推廣的 效力 。1 999年7月26日的第35/99/M 號法令提高了法律推廣的重要性,該法令把原來等同於處長職位的法律資訊與推廣項目主管一職,升格為等同於廳長的技術監督 18 ,這反映出政府對法律推廣的重視。5.專責法律推廣的部門成立。回歸之後,澳門特區政府在2000年1 1月6日把法律翻譯辦公室和司法事務局合併成法務局,其下更設有法律推廣廳,從此確立了法律推廣的專職部門。雖然過去的法律翻譯辦公室亦具有法律推廣的功能,但並沒有在其組織法中正式訂定獨立開展法律推廣的廳或處級部門,而只是設立管理法律推廣的技術監督職位,負責指導及進行法律推廣的工作,現在則具體確立專門從事法律推廣的部門一一 法律推廣 廳 。為了讓法律推廣廳能有效地開展工作,法務局的組織法亦定出法律推廣廳的權限,包括:“(1 )就法務局自行或與其他有關實體合作進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資訊的提供及推廣工作,作出研究、提出建議,並實行之;1 6. 第 30 / 9 3/M 號 法 令 的 序 言 , 載 於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 第 2 5號 , 1 9 9 3年 6月 2 1 日 。1 7 . 參 閱 第 3 0 / 9 3/M 號 法 令 , 載 於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 第 2 5 號 , 1 9 9 3 年 6 月 2 1 日 , 第 七 條 ,第二款。1 8.參閱經第35/99/M 號法令修改的第30/93/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六條,以及第35/99/M號法令第五條。1257
  • (2)與法律草擬廳及行政當局的其他實體合作研究並開發澳門法律資料 庫 ;(3)統籌並促進行政當局的非自治實體出版法律刊物的工作;(4)研究並開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彙編系統。”19在此我們可以發現,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推廣正漸漸向正規化的方向發展。過去的法律翻譯辦公室主要兼具翻譯法律和推廣法律的功能,除了其組織法並沒有設置專責的法律推廣部門外,就法律翻譯辦公室中“辦公室”的稱謂,亦與政府的大多數部門的稱謂有所不同,更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20 的規定。所以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在設立法務局和法律推廣廳的安排,既明確了專責進行法律推廣的部門,亦使執行法律推廣的部門正規化,再加上法律推廣廳的權限得到明釋,更有利於澳門的法律推廣。四、法律推廣的對象研究法律推廣,不得不提其對象,即公眾或稱為澳門市民的情況,法律推廣的對象 是市民,所以 要多瞭解澳門 市民的有關特 點,然後開展 推廣,這樣才會 事半功倍。公 眾是公共關係 學中的基本概 念,公關理論 認為:“只有瞭解公眾,才能真正瞭解公共關係的對象和內容,才能制定正確的目標、策略和方法,而使公關工作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 2 1 既 然 法律推廣以公共關係作為其理論的支柱,這理論對於法律推廣來說亦是非常重 要 。在澳門進行法律推廣,其效果會受到推廣環境的影響。當政府將法律信息向公眾作傳導,外在環境會影響到公眾對接收法律信息的積極程度,環境因素主要有語言問題、歷史條件、社會環境等方面。1 9.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36/ 2000號 行 政 法 規 第 十 條 。20.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六 十 二 條 。21 . 王 樂 夫 及 廖 為 建 主 編 《 公 共 關 係 學 概 論 》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1 9 9 4年 , 第 8 1 頁 。1258
  • (一)澳門法律推廣的公眾特徵法律推廣的公眾有別於一般公共關係中的公眾,法律是一般現代民主政府用以調整和規範社會的工具,為了使公眾能誠心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推廣就要重視法律與廣大社會公眾建立長久的聯繫。作為法律推廣對象的公眾,具有其特殊性:公眾數量巨大、公眾結構複雜、公眾利益交錯。1 .公眾數量巨大。“一般企業的公共關係對象大致是:消費者、中間商、政府、社區、新聞媒介和涉外團體。” 22 但法律推廣對象則包括國 內所有公民、旅客,甚至外國政府及其國民。相比之下,企業的對象雖然已相當龐大,但依然不能與法律推廣的公眾同日而語。在法律推廣中,基本的公眾是公民,而這些公眾由於不同的社會地位、不同的政治經濟利益和不同的居住地域,隨政府各項不同的具體施政政策,不同的法律規範,分別形成了不同的社會群體,形成法律推廣活動中某些具體法律所面對的公眾。儘管如此,他們都面對同一政府的法律,從最根本的問題而言,全體公民都成為法律推廣中最基本的公眾。從民主政治關係來看,政府忽視與公民的關係,會導致政府的政策可能無法推行。人民甚至可以用罷工、怠工、不合作來強迫政府變革。 23 法律必須取得人民的擁護,使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 24 因此,政府為了維持穩定的統治,需要把大量的時間和力量投入到瞭解公民的情況上,政府公共關係中的重要任務就在於此,這亦是法律推廣的重要任務。22.參閱葉文琴、王玉學著《現代企業與公關》,青島出版社,1 996年,第54 - 6 8 頁 。23.伍啟元著《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1 989年,第2 90頁。24.參閱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第1 33- 1 38頁。25.參閱彭俊良主編,《法律概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 996年,第27、28頁。2.公眾結構複雜。法律推廣的公眾不僅數量巨大,而且由於個體公眾與組織公眾交錯在一起,因此呈現出非常複雜的結構。這樣複雜的結構源於法律的社會公共職能,而有關職能主要反映在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社會醫療衛生、交通通訊、基本生活秩序、使用工具設備、執行工藝程序、對產品質量、勞動服務質量提出要求、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文化、教育、體育事 業的法 律上 ,25 所以法律推廣所涉及的公眾隨之而複雜。一位公民,可以同時是工人、城市居民、學生家長、消費者、病1259
  • 人、運動愛好者、公共汽車乘客等。在其他企業的公共關係中,情況就單純得多。這一特點大大提高了法律推廣的難度。3.公眾利益交錯。法律的權利和義務之間存在矛盾。特別是法律在處理所得分配的問題上,到底是要保障人人所得均等謂之公平,還是多勞多得謂之公平?其中,就存在此消彼長的對立關係,加上法律推廣公眾本身數量巨大,結構複雜,所以其利益出現明顯的交錯情況。以不同的利益關係為基礎,可以劃分出不同利益的公眾群體,這些群體既有共同的社會利益,又有不同的特殊利益。對政府制定的有關法令,不同利益群體會持不同態度,這就必然出現不同意見的社會群體,特別是物價、工資、社會福利等敏感問題,政府的法律有可能引起公眾不同的反響。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往往容易在公眾與政府之間,或公眾之間產生隔閡,引起矛盾。因此,政府的法律推廣工作應把握公眾這一特點,有效運用法律推廣手段,收集民意,制定能廣為接受的法令,開展推廣教育,增加公眾對法律的理解,爭取公眾支持,來理順社會關係。(二)澳門的語言因素使公眾與法律隔離長期以來澳門的法律語言是葡文,無論是立法、司法以至政府的行政語言都是葡文。由於澳門居民中96%以上是華人,不諳葡語,所以法律語言與社會語言 間所產生的巨 大矛盾,使到 法律推廣在華 人社會中難以 進行 。從法律語言的角度看,“葡萄牙人的管治可分為三個時期:混合管轄時期、殖民時期和由葡萄牙管治中國領土時期。” 261 .第一個時期從1 5 57年葡人定居澳門起,至1 8 49年中國官員被迫離開澳門。這段時期,是分治的局面,自然地,兩個民族都以其語言作為其法 律 用 語 。26.簡秉達(Eduardo Cabr i t a):《法律翻譯—保障澳門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聯合聲明之必要條件》,載於《澳門語言論集》,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1 992年。2.第二個時期就由葡人對澳門華人進行管治開始,到1 974年的非殖民化止。期間,葡人殖民政府的法律當然是葡文,但對華人社會的管理也採1260
  • 用華人的習慣法規,如《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又設立澳門華人專有法庭。但“華人不利用這些官方機關,反而倚賴非正式的解決紛爭方法。”2 7這大概與語言隔閡有關。華人訴諸於法庭的案件不多,該法庭只維持了不到十年。 28 當時葡人進行殖民統治而沒有在其殖民地廣泛推廣宗主國的語言,此種情況在其他殖民地是很罕見的。這應該與當時在澳門的葡人太少有關,1 880年1 2月25日澳門政府出版的《澳門省簡報》增刊第五十二號記錄了當時澳門人口的組成情況,“其中葡國人447 6人,中國居民共有63532人。”29 另外,葡人不能完全對華人進行管治,亦與中國文化源遠流長、紮根深厚,且不易被替換有關。3.第三個時期,由1 97 4年4月25日葡國革命起,澳門被視為暫時由葡國政府管理中國領土時期。由於澳門已不作為殖民地,並遲早都會交還中國,因此提升中文在政府及法律中的地位問題,變成指日可待。雖然在這個時期中,中文地位官方化的過程很緩慢,但畢竟還是發生了變化。1 989年2月20日的1 1 /89/M 號法令確立立法機關、政府機關制定或印制的法律、法令、訓令及批示要有中文譯本,另外還定出有疑問時以葡文本為準 之原則 ,以及 規定 押後在 法院使 用中文 ,直 至具備 所需之 條件 。1 991 年1 2月31 日第455/91 號法令正式規定“中文在澳門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法律效力。”3 0澳門人口結構中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華人,這些澳門居民就自然地成為法律推廣的主要對象。以漢語為母語而又不懂葡語的華人,在面對葡語的法律時,就仿如面對外國法律般,哪裏能夠明白或認識這些調整其社會秩序和生活規範的澳門法律呢?要進行法律推廣,語言問題是極為重要的,言語不通,市民就一定不會對法律產生興趣,推廣也是徙然。法律中文化時,也就是大部分澳門居民用以溝通、思維、閱讀和書寫的中文來表達法律時,法律推廣才有成功的希望。27.簡秉達(Eduardo Cabr i t a):《法律翻譯-保障澳門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聯合聲明之必要條件》,載於《澳門語言論集》,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1 992年。28.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6年,第67頁。29.Maria Al ine de Sousa Mar t i ns(馬丁士):《在澳門的交流》,載於《澳門語言論集》,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出版,1 992年。30.《澳門政府公報》,第2期, 1 99 2年1 月 1 3日。1261
  • (三)澳門法律推廣的社會環境1 .人口。1 996年澳門的常住人口為41 5,850人。 31 根 據 1 9 9 1 年 第 1 3次人口普查資料,澳門人口的68.2%是中國籍,葡萄牙籍人口佔27.9%。但不能說澳門的葡萄牙籍人士就是葡萄牙人,因為在澳門很多華人擁有葡籍,所以華人在澳門人口的比重大大超過68.2%。根據同一份人口普查中的語言情況統計,三歲以上人口以廣州話為日常語言的佔86.3%,講中國普通話的佔1 .1%,講中國其他方言的佔9.2%,合計共96.6%。 32 所以澳門人 口 的 9 6% 以 上 是 華 人 , 其 餘 的以 葡 萄 牙 人 為 主 。 “ 葡 萄 牙 人 中 約1 1 ,000人是澳門土生葡人。”33 他們是在澳門出生,具有葡萄牙人血統的葡籍居民,包括葡人與華人或其他種族人士結合所生的混血兒,以及長期或幾代在澳門定居的葡人及其後代。澳門最近三十年人口激增,70年代人口只有248,636人,隨著新移民增加,人口不斷增加,現時澳門人口中的三分之一就是那時的移民。據估計澳門現時人口的一半以上,是移居澳門的第一代,這些新移民主要來自中國大陸,新移民是澳門人口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人口遷移情況看,澳門人口遷移屬增加型,34 預測從1 995年到200 0年間就有最高可達1 2萬的遷入人口。加上澳門是自由港,又是旅遊城市,外來人口進出澳門容易,這些人口大部分都對澳門的法律全無認識,或認識很少,亦會增加本地法律推廣的公眾的繁雜性。2.文化。澳門屬多文化匯聚的社會,文化因素複雜。雖然中國傳統文化仍然得到澳門社會中佔大部分的華人所認同,成為澳門的主流文化;但葡國文化存在於澳門四百年,已經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包容功能下產生了質的變化,形成了澳門獨特的土生葡人文化,加上葡國的行政文化及受香港影響的英式商業文化,就形成了不同程度的相互滲透和影響作用。長期以來,中國文化中的活躍因素,就具有強烈的黏合性,善於吸納其他文化,這種情況亦表現於澳門,形成了澳門文化的獨特性。3 1 . 參 閱 《 統 計 年 鑑 1 9 9 6 》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司 , 1 9 9 7 年 出 版 , 第 2 9 頁 。32. 參 閱 《 第 十 三 次 人 口 普 查 暨 第 三 次 住 居 普 查 》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司 , 1 9 9 3 年 , 第 7 2頁 。3 3 . 《 臺 、 港 、 澳 大 詞 典 》 , 中 國 廣 播 出 版 社 , 1 9 9 2 年 , 第 6 2 9 頁 。34 . 參 閱 鄭 天 祥 、 黃 就 順 等 《 澳 門 人 口 》 ,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 1 9 9 4 年 , 第 1 4 2 頁 。1262
  • 葡國人在1 6世紀中葉來澳門定居,就已經把其文化連貿易品一同帶來了澳門,並把它留在澳門。從此,葡式文化就與中國文化在某種情況下發揮了作用。“在政府行政方面,尤其在法律方面,葡式文化佔主導地位,但實際上與華人社會只有很表面之接觸, 滲 透 程 度 很 低 , 影 響 很 輕 微 。”35澳門政府的行政文化與澳門華人居民的政治文化差距很大,畢竟兩種文化的共性因子實在太少,加上澳門現在人口中三分之一是在70年代後才來澳,大部分沒有澳門的教育背景,與葡國文化形成更巨大的鴻溝,而這部分移民主要由中國大陸遷入,形成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政治文化的力量更為強大。隨著經濟對社會的作用力度的提高,英式商業文化對澳門的影響亦漸漸增大。可見澳門文化情況複雜,在法律推廣時不能不謹慎從事。3.教育。澳門人口的文化素質不高。在法律推廣中,對公眾教育程度的分析不能輕視。根據1 991 年人口普查資料,澳門居民中受過大學教育的只有9723人。 36 1 996年出版的《澳門總覽》中,就指出在3歲以上的常住人口中,具大學或大學專科學歷的只有4.3%,高中學歷的也只有8.0%,初中學歷的有21 .4%,小學畢業的2 6.0%,小學未畢業的21 .4%,無任何學歷的有1 8.9%。 37 “現代是民主政治時代,民主政治之所以可貴,就在於有法律,因為民主和法治,有連帶關係,要保障民主,必須實行法治,要實行法治,必須人人有相當的法律知識,故一般公民,應該有相當的法律教育。” 38 普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基礎,而且普通教育亦涉及到道德教育,所以有良好教育的公眾,在以法律推廣為目的的教育中,將會更容易及快速地接受有關的法律信息。然而,從澳門現時的人口文化素質來說,由於普遍的教育程度偏低,所以對澳門的法律推廣將帶來更高的難度。五、澳門法律推廣的發展策略為了達到有效傳播法律信息的目的,有必要在進行法律推廣時,加強力度建立一套指引,以規範有關的法律推廣操作。加上繼續鞏固現有的推廣手段和方式,其效果一定很好。35.Maria de Conceiç ã o Gomes《小 議 主 權 移 交 下 語 言 在 澳 門 法 律 領 域 之 作 用 》 , 載 於 《 澳 門語 言 論 集 》 , 澳 門 社 會 科 學 學 會 出 版 , 1 9 9 2 年 , 第 1 5 9 頁 。36. 參 閱 《 第 十 三 次 人 口 普 查 暨 第 三 次 住 居 普 查 》 , 澳 門 統 計 暨 普 查 司 , 1 9 9 3年 , 7 3頁 。3 7 . 參 閱 黃 漢 強 、 吳 志 良 主 編 《 澳 門 總 覽 》 , 澳 門 基 金 會 出 版 , 1 9 9 6年 , 第 7 頁 。3 8 . 《 法 律 辭 典 》 , 國 立 編 譯 館 主 編 及 出 版 , 1 9 8 7 年 增 訂 , 第 4 5 0 頁 。1263
  • 由於法律在內容上具有特殊的性質,使得法律所包括的範圍巨大,涉及到整個社會的各個方面,所以設立一個政府部門進行所有法律的推廣工作是沒有可能的。就好像澳門現時的情況:是由各個政府部門就本身所涉及的法律為基礎, 作針對性的法律 傳播。然而,各個 政府部門的情況 不同,不一定具備專門的推廣機制,很多時都是由執行法律的部門兼任。由於這些人員都不一定具有公共關係及傳播知識,就別說有關法律推廣的知識了,所以有必要制定一套指引以便各政府部門能開展有關法律推廣的宣傳工作。另外“宣傳主要是一種單向的心理誘導、行為影響和輿論控制方式。”39 可見宣傳並不是簡單的工作,其中涉及複雜的理論及運作過程,再加上法律傳 播所涉及的範 圍非常廣泛, 所以要專門人 員制定有關的 指引,有必要時還需要開辦特別的培訓課程,由專業的法律推廣人員到各部門中講授有關法律推廣及指引的內容。此外,“公關主管應盡可能運用現有人手來進行訓練,必要時候須請來外面的專家助上一臂之力。”40以便各部門中從事推廣工作的人員都具備有關的知識。指引的內容方面,必須包括:明確法律推廣目的、發展雙向溝通、堅持 有 效 傳 播 。1 .明確法律推廣目的。澳門法律推廣的總目的是樹立、改善澳門法律的形象,形成有利的輿論環境,使法律獲得各界公眾的支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推廣是一種法律宣傳,其最終目的是要人們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或態 度,通過報 導事實和觀 點,使人們 對法律知識 有更深入的 瞭解,進而相信法律。為了提高各部門人員的法律推廣意識,有需要讓他們明確有關的推廣目標,使他們在大目標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活動及工作,亦因此而明確每次活動及工作的具體目標,也就是解決甚麼問題,爭取哪些公眾,造成甚麼樣的效果等。如果目標不明晰,各部門隨便組織一些傳播活動,那只會是浪費資源,所以明確傳播的目標是澳門法律推廣的首要原 則 。39.廖為建著《公共關係學簡明教程》,中山大學出版社,1 995年,第1 4頁。40.Haywoo d著,胡祖慶譯《全面公關時代》,1 996年,第2 1 2頁。澳門從事法律推廣的人員在每次開展推廣活動時,為了追求良好的傳播效果,都必須在活動前開展一系列有關目標管理的研究。“大凡有效的1264
  • 目標均應具備三個條件:(1 )目標成果可進行定性或定量的衡量;(2)達到目標的時間可以規定;(3)各 種 約 束 條 件 可 以 確 定 。 ” 41 在有目標作為參照的情況下,在法律推廣活動的開展前後,均須量化有關法律在大眾心中的份量;在不同階段中比較大眾心態的變化;確定那些是影響變化的因素,並隨時因應這些因素而對傳播工具的運用作出調整,這樣,澳門的法律推廣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在每一次組織傳播活動的過程中,信息的接收者是誰,他們的情況如何,他們的興趣何在,政府的法律推廣人員都必須對這些問題心中有數,並需針對這些變素組織有關活動。再者,法律推廣的有關部門要借助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法律推廣,對信息的接收對象的情況更不能模糊不清。所 以,澳門的法律推廣人 員必須要明確法律傳播 目標,期望引起目標對象的注意和關心。在法律推廣的過程中,絕對要避免盲目性及隨意性。2.發展雙向溝通。澳門法律推廣的雙向溝通原則,是指傳播雙方相互傳遞、相互理解的信息互動原則。即“通過雙向的信息傳播與溝通,去達成組織與具體關係對象之間的相互瞭解、理解、信任和合作,以促成具體關係的順利發展。”42 雙向溝通的具體內容包括:溝通的雙方互為主角,任何一方都可以傳遞信息,也可反饋信息;溝通意味著雙方的相互理解,並有所交流。在法律推廣的工作中,因為廣大公眾對政府的各項法規不一定理解,所以雙向溝通原則顯得十分重要。堅持雙向溝通往往可以更好地解決問題,例如在澳門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很多市民都對有關法律條文存有憂慮。通過基本法諮詢會所致力進行的宣傳及收集回饋信息的工作,收到“通過不同渠道向基本法諮委會提交數以百計的意見書,內含近七百條具體意見。” 43 那麼澳門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就可能更多地被吸收到正式的《基本法》法律條文之中,使最後定稿的《基本法》能真正符合全體澳門人的心願。 44 溝通雙方必須具備反饋意識,就是在理解了所接到的信息後應作出反應的意識。法律傳播的工作人員需要主動、及時、適量、合理收集反饋的信息,才不會使市民因音信石沉大海而產生不滿。在積極聽取公眾的意見時,才能同時獲得他們的理解、支持和合作。41 .王樂夫主編《現代領導科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 992年,第1 05頁。42.廖為建著《公共關係學簡明教程》,中山大學出版,1 995年,第3頁。43.參閱楊允中著《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4年,第1 22頁。44.楊允中著《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4年,第1 23頁。1265
  • 3 .堅持有效傳播。法律推廣是政府工作項目,由政府承擔有關的費用,所以進行法律推廣也是以公帑支持的公共行政活動。動用政府有限的資源作法律推廣要小心謹慎,以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用。在選擇傳播媒介時必須選取一些能發揮最大功用的媒介,配置成用於法律推廣的優化媒 介 組 合 。一但選定了傳播媒介,就要努力使其成為有效用的傳播工具。法律推廣所追求的是有效傳播,即通過傳播溝通使公眾理解及支持政府的法律。這就要求在推廣過程中不能使用虛假、空泛的內容,否則不但不能引起公眾的興趣,更會使他們反感。此外,還要求提供質素高的信息,注意信息量的大小,如果不能滿足公眾的要求,公眾會以其他渠道取得信息,甚至是不正確的信息,這將給法律推廣帶來負面的影響。所以適量的信息和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傳播內容是影響傳播效果的重要因素。為了達到有效傳播的目的,還要注意傳播內容的制作技巧和傳播渠道的暢 通, 就是 要求 傳播 的文 章寫 作 ,節 目的 編排 都要 易於 被人 們接 受 ;文章寫作的水 平要高,印刷 要佳,形式要 美觀,否則就 會影響法律傳 播的 效 果 。六、總結現代法律的實施是與社會推廣緊密相連的。國家為了保證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 能順利執行, 就必須運用、 協調和發展各 種公關的傳播 手段,使公眾能認識、了解、遵守、以致擁護法律,這些傳播手段的運用的總和就 是法律 推廣 。45 . 沈 宗 靈 主 編 《 現 代 西 方 法 理 學 》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 1 9 9 2 年 , 第 2 7 6 頁 。法律推廣的內涵滲透於法律制定、實施以及司法、制裁等法律環節之中,使法律推廣與法律之間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國家機關為了使其制定的法律能成為自由法學創始人埃利希(Eugen Ehr l i ch)所說的“活法”,即“支配生活本身的,人們在實際生活中遵守的法律” 45 ,所以有必要透過政府採取法律推廣措施,使市民更懂得法律和遵守法律。其中,過去1266
  • 的法律翻譯辦公室在澳門法律推廣方面就踏出了使人欣喜的第一步,為現時的法務局和澳門將來的法律推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澳門進行法律推廣,其效果會受到推廣環境的影響。當政府將法律信息向公眾作傳導時,外在環境會影響到公眾接收法律信息的積極程度,環境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語言問題、社會環境和政治文化等,這些都是在開展有效法律推廣中必須小心研究的問題。最後,在面對將來法律推廣的策略方面,除了須繼續鞏固現有的推廣手段和方式外,還須制定一套法律推廣指引,明確法律推廣的目的,探討有效傳播和發展雙向溝通的推廣手段,並藉此擴大推廣主體,使政府的所有部門都有能力就本身涉及的法律開展有效的推廣,優化整個政府部門的法律推廣質量,這樣才 能讓市民能更好地,更 全面有效地瞭解澳門的 法律,達到創設澳門法律文化的更高目的。1267
  • 1268
  • 《行政》 第十四卷 ,總第 五十四期 ,20 01 N o. 4,1 2 6 9- 1 3 0 6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周士敏*澳門回歸祖國近一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反腐倡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這對澳門特區的穩定和發展,以及建立澳門政府與澳門居民的良好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並完善有關立法的活動,在澳門政府建設和完善廉政法制方面佔有重要地位。一、適時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和制定相關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5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澳門基本法》的這一規定,其基本內容是:要設立一個專門負責澳門特區的反腐倡廉及其相關事務的機構,這個機構既不像警察機關那樣隸屬於政府,也不屬於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不受立法會的干預,而是直接受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領導,對行政長官直接負責。設立廉政公署的專門機關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註:《行政》雜誌領導層因明白到其重要性,決定於附件內刊登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法例。第一,從澳門的實際需要出發。澳門回歸前雖然算不上是貪污腐敗成風的地方,但也不 是一個廉潔公正 的城市。澳門的貪 污腐敗現象由來 已久,澳門市民對此相當不滿,澳門輿論也不斷對此進行抨擊。例如,早在1 9 88年,當時任澳門總督的文禮治就曾收受德國魏德普蘭公司合35萬美元的賄賂,以幫助該公司爭取到澳門新機場的建築工程合同。後來因該公1269
  • 司未能中標,該公司便於 1 9 8 9年 1 0月發文要求退還。此事被葡國《獨立周刊》曝光,事情披露後成為轟動葡萄牙全國的“文傳事件”,在澳門也引起強烈反映。1 澳門政府的腐敗情況可見一斑。另外,由於制度、歷史和社會等方方面面的原因,過去澳門政府與市民的溝通不良,關係不順,行政效率低下,送禮“走後門”等陋習成風。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必須改變此種狀況,建立良好的,公正、廉潔和高效的公務制度和機制。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從事反腐倡廉的工作,管理有關事務,並協調各種有 關 機 制 。第二,吸取香港建立廉政公署的有益經驗。原香港港英當局鑒於長期存在的公務員腐敗問題,特別是在1 97 3年發生了香港總警司、英國人葛柏貪污巨款又潛逃出境的事件,引起社會震動。香港立法會於1 97 4年決定設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專門調查貪污問題,負責處理已成為嚴重社會公害的貪污賄賂問題,通過了《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條例於1 97 4年2月1 5日生效,同日就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 2 後來成為香港反腐倡廉的專門機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並積累了豐富的成功經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肯定了這一經驗,明確規定了在香港特區成立後建立“廉政公署”。1 997年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廉政公署運用法律的和社會的力量,對特區政府的公正執法,廉潔高效的公務活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基本相同,澳門也十分有必要借鑒香港的經驗,建立一個類似於香港廉政公署的專門機構,發揮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澳門基本法》規定,在澳門設立廉政公署(《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澳門基本法》第59條)。1. 見梁國慶主編:《國際反貪污賄賂理論與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1 8頁。2. 同上書,第9 00頁。3.見蔣健成主編:《澳門》,珠海出版社,第243頁。第三, 延續 並改 革澳 門的 原有 制度。 澳門 回歸 前, 澳門 立法 會曾 於1 990年7月1 7日通過了《反貪污暨行政申訴高級專員公署法案》,於同年9月決定設立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高級專員公署”。 3 它作為一個公共機關,法律規定它享受完全的獨立性,不受任何批示或命令的約束,僅依法行事,以打擊日趨嚴重的貪污和行政違法行為。原法案規定,高級專員公署的職責主要是調查有充分理由涉嫌貪污1270
  • 或欺詐、侵犯公共財產、濫用公職權力或任何損害公共利益等行為的事實迹象或報導,並對這些罪行準備起訴,但不直接影響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權利,亦不直接干預被調查對象的其他權力,並盡力維護居民的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高級專員公署是通過非正式手段確保公共行政機關的公正、守法和有效能。法案規定可以調查的對象包括澳門總督及其以下各級公務人員和公共機構、準公共機構;有權向總督和立法會提出有關反腐倡廉的建議。由於種種原因,實際上高級專員公署於 1 9 9 1 年才正式設立機構,1 993年才開始工作,4 並且由於人員不足(到1 999年才有30餘人),權限較小,職責也不太明確,很難與香港廉政公署相比。也不應當稱原來的“高級專員公署”就是澳門的“廉政公署”。儘管澳門原來的“高級專員公署”被社會稱為“無牙的老虎”,並沒有發揮它應有的反應腐倡廉的作用,但它卻從正反兩方面積累了建立專門反腐倡廉機構的一定經驗。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回歸的時候即設立了澳門廉政公署。經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任命張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廉政專員,組織成立工作機構,並積極開展在澳門的反腐倡廉和維護澳門法制的各項工作。澳門回歸後,特區立法會即着手關於廉政公署的立法工作,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並於200 0年 8月7日審議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法案全面規範了有關廉政公署的基本內容。法案明確規定了澳門廉政公署的基本職責是:預防和打擊涉及公務人員和公職部門的貪污或欺詐行為,及在選民登記或選舉中 出現的貪污或欺詐行為;處理行政 訴訟,維護公民權利、自由和正當利 益,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及 效率。5 法案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明確規定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直接對特區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公署及其有關人員具有執法人員的地位,擁有搜查、搜索及扣押權,可以對貪污或欺詐行為,以及對公共財產的犯罪、濫用公共職能、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主動開展刑事偵查行動,查明事實,並將查清的情況向檢察院舉報。法案還規定,廉政公署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享有依法持有、使用及攜帶武器的權利。64.見《法制日報》1 9 9 9年8 月2 6 日,第8 版5.見《人民日報》2 0 0 0年 8月8日,刊登新華社8 月7 日電訊稿。6 .同上。1271
  • 第四,適應世界性的強化預防和打擊貪污腐敗趨勢。在社會、經濟和科技迅速發展的當今世界,貪污賄賂、欺詐等腐敗問題,已經成為世界性問題,相互協助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倡導公務廉潔,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共同願望。澳門特區,不僅需要與祖國內地和香港聯手預防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也需要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依照協議或互惠原則聯手預防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澳門設立廉政公署既有利於加強在澳門特區預防和打擊貪污腐敗的犯罪和違法行為,也有利於加強與祖國內地、香港以及其他國家在反腐倡廉方面的執法互助和協作。為了實現廉政公署法案賦予廉政公署的重任,還規定了廉政公署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內容。廉政公署設立總部和業務及公共機構,如執行機構、預防和宣傳教育機構、社區關係機構和有關輔助機構等,人員編制也比過去有較大擴充。二、關於澳門廉政公署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澳門回歸前,澳門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僅是一個“公共機構”,並且由於澳葡總督和立法會的關係,決定它不可能成為一個職責明確和強有力的反腐倡廉的執法機構。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立法會制定的廉政公署法案,澳門特區的廉政公署與澳門回歸前澳葡政府“高級專員公署”在性質和法律地位上是顯然不同的。(一)澳門廉政公署是一個刑事和行政執法機構,廉政公署的成員有執法人員的地位。這是廉政公署的基本性質。廉政公署法案規定,廉政公署負責打擊和預防涉及公務人員和公職部門的貪污欺詐行為。在打擊涉嫌公務犯罪的執法活動中,廉政公署人員,不僅有一般的調查權,而且法案賦予他們 具有搜 查、 搜索和 扣押 權。根 據《澳 門刑 事訴訟 法》 第 1 5 9條 規定,“一,如有迹象顯示某人身上隱藏任何與犯罪有關或可作為證據之物件,則命令進行搜查。二,如有迹象顯示上款所指之物件,又或嫌犯或其他應被拘留之人,正處於保留予某些人進入之地方或公眾不可自由進入之地方,則命令進行搜索。”該法第 1 62條規定,對住所也可以進行搜索。該法第1 63條規定,“須扣押曾用於或預備用於實施犯罪之物件,構成犯罪之產物、利潤、代價或酬勞之物件,以及行為人在犯罪地方遺下之所有1272
  • 物件或可作為證據之物件”。搜查、搜索和扣押,不僅是查獲嫌犯,而且是收集與保全證據的重要手段。可見,法案賦予廉政公署的此項權力,就是將廉政公署的地位界定為具有刑事偵查權的專門機關,在其法律地位上成為與法官、檢察院和刑事警察機關並列的刑事訴訟主體。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導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因為澳門1 99 7年 4月 1 日生效的刑事訴訟法只將法官、檢察院和刑事警察機關列入刑事訴訟主體機關,未曾將原來的“高級專員公署”作為刑事訴訟主體,而《廉政公署法案》明顯的是將廉政公署列入刑事訴訟主體機關了。7值得注意的又一個問題是,廉政公署法案規定廉政公署的人員辦案時不僅具有搜查、搜索及扣押權限,而且依法可以“持有、使用及攜帶武器”,說明他們擁有一定的刑事警察權力。但在澳門,刑事警察機關的權限是“協助司法當局,以實現訴訟程序之目的”,“在訴訟程序中進行活動時,須遵照司法當局之指引,且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 8 而廉政公署則是一個獨立工作的機構,它在職務上和活動中並不從屬於其他司法當局。只是它將“查清的情況向檢察院舉報”,而不是越過檢察機關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在澳門檢察院是唯一的“公訴機關”,廉政公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由檢察院審查和提起公訴,而並不是由檢察院再行偵查。可見,澳門廉政公署的地位,既不同於警察機關也並不取代檢察院的職責。7.《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一部分之第一卷為訴訟主體,包括法官、檢察院、刑事警察機關、嫌犯及辯護人、輔助人、民事當事人,未包括“廉政公署”。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法律出版社,第1 38-1 61 頁。8.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4條及第45條。9.見《澳門刑法典》第336條。1 0.見蔣健成、唐穎主編:《澳門知多少》,珠海出版社,第68頁。澳門公務人員和公共機構是相當龐大的。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公務員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其他公法人之工作人員;為其他公共權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收取報酬或無償下,因己意或因有義務,而不論係臨時或暫時從事、參與或協助從事公共行政職能或審判職能之活動之人。”9 除此之外,還規定有一大批等同於公務員的人,除有關公共職務的領導人員如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等,還包括代表官方、政府的董事等人員,也包括與公共財產經營管理有關的一些人員。據(1 994年的)統計,公務人員的數量已達1 .6萬多人。1 0 現在的人數可能還更多,估計佔居民人口1273
  • 的5%左右,不會過分。這就是說,澳門廉政公署的工作對象比其他國家和地區比例更高,公務面積相當廣泛,這就使得涉及廉政公署管轄的案件範圍也比較大。根據法案的規定,是兩大類:一是,通常的涉及公務活動的貪污和欺詐行為;二是在選舉活動中的涉及選民登記和有關選舉事項的貪污和欺詐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的“貪污”犯罪和“欺詐”都是類罪而不是單個罪名。祖國大陸法律中的賄賂犯罪在澳門有的法案中也歸入貪污犯罪類中。在澳門新刑法典中,涉及公務犯罪的罪名在十個以上,涉及欺詐的罪名也有十來個,涉及選舉方面的犯罪,不僅由刑法典規定,還包括有關選舉法規規定的構成貪污、賄賂和欺詐的行為。如果從香港廉政公署的人員編制看,澳門廉政公署的人員編制應當是相當龐大的。依照香港有關法規規定香港廉政公署的編制為1 1 5 1 人,佔居民人口數的將近2%。1 1 澳 門 廉政公署的編制應當超過這個比例,可能在1 00人以上才能完成法案規定的職責和任務,分別等於法官或檢察官數量的5倍左右。此外,廉政公署應當有權在必要的時候,請求警察方面的協助。1 1 .同註 1 書之903頁。1 2.同註4。(二)澳門廉政公署是一個預防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和廉政教育的專門機關。澳門廉政公署第一任廉政專員張裕在就職時表示:“特區成立後,廉政公署將在肅貪、防範、立法和教育四個方面加強工作,把澳門建成一個廉潔高效的社會。” 12 世界各地的經驗都證明,對於公務腐敗只靠打擊犯罪是不行的,必須加強職務犯罪和違法的預防工作。其中對全社會特別是公務人員的廉政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對此,香港廉政公署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它作為一個肅貪倡廉、反貪污行賄受賄的機構,必須倡導正確的道德觀念及提高每個居民的責任感。在香港廉政公署內成立了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係處。防止貪污處負責審視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慣例和辦事程序,以便發現可能導致貪污腐敗的漏洞,提出建議和改善措施,以減少貪污腐敗的機會。該處的下屬部門深入到政府和公共機構的方方面面,但是它並不干預有關單位的具體工作。社區關係處的職責是引導居民認識貪污腐敗對政府和社會的危害,動員居民支持肅貪倡廉的工作,還致力通過各種途徑向居民提倡培養廉潔品德及對社會的責任感。香港的經驗為澳門提供了捷徑。當然,澳門廉政公署要取得公務人員和社會各界的理解、配1274
  • 合,一方面靠廉政公署自身的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居民的鼎力支持,需要有一個發展完善的過程。(三)廉政公署還是一個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機構。澳門廉政公署法案規定,它有權受理居民的申訴,維護居民的權利、自由和正當利益,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及效率。澳門廉政公署的這一地位,繼承了澳門回歸前高級專員公署的某些職責。原來澳葡政府的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的職權範圍中,就有監督公共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職責。當居民投訴公共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時候,理應由高級專員公署審理和作出裁決。但是實際上,它並沒有真正履行好這一職責。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為它不是一個執法機關,就無力執行這一職責。澳門與祖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不同,它沒有類似祖國大陸行政訴訟的制度。廉政公署法案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澳門廉政公署處理“行政訴訟”的職權。或者可以說,至少它具有受理居民不服具體行政處罰的申訴的職責。因為這與“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及效率”是密切相關的。通過受理和審查居民的申訴,不僅可以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權力的非法侵犯,而且有利於監督行政執法的公正和廉明,了解公務人員的執法情況,提出改進建議。問題是,廉政公署是否可以擔當如此的重負?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從調查、取證到審理、裁決,要佔用很大精力,延續較長時間;同時,如果作出裁决,是否就是終局的裁決,當事雙方不服怎麼辦?在此方面,香港廉政公署並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供借鑒。比較可行的程序似乎是將澳門的廉政公署作為澳門統一的“行政複議”機構較為合適。居民如果不服行政處罰可以向廉政公署申訴,廉政公署經過一定審查後,可以作出裁決,並從中發現是否有行政違法性,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構成刑事案件則依法開展調查和偵查;如果並不構成涉嫌侵權瀆職的犯罪,對廉政公署的裁決雙方又滿意,申訴即告結束;如果居民並不滿意,應當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進行司法裁判。這樣,既可以減輕廉政公署的複雜工作負擔,又可以更加充分的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保障行政效率。當然,這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澳門的行政複議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1275
  • 在研究廉政公署的這一地位時,還必須注意在澳門刑事訴訟中有“輕微違反訴訟程序”1 3《澳門刑法典》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第 1 24條規定:“稱為輕微違反之不法事實,如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六個月之徒刑,則視為犯罪。”屬於輕微違反的行為 一般是處以罰金 。對輕微違反行為 的處罰又有兩種 方式:一種是,由公務員目睹或直接發現的輕微違反行為,由該公務員直接作出有關筆錄,或者命令作出筆錄,並根據有關法律或法規決定處以罰金的數額,然後發出告發票。在告發票中盡可能通知作出違反的人自願繳納罰金,以及繳納罰金的時間和地點。如果自願如期繳納,就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另一種是,非由公務員直接目睹或發現的輕微違反消息,即借檢舉獲悉或自行知悉的又屬於其本人負責處理的輕微違反,須進行偵查,然後通知違反人可以自願繳納罰金,如未自願繳納的,則移送檢察院審查是否提出控訴。新《澳門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輕微違反也有兩種程序:凡自願繳納的即不進入審判程序;檢察院控訴的即進入審判程序。這就發生了輕微違 反的行為 人不服公 務員的處罰 決定,是 否可以向 廉政公署 申訴?如果申訴期間又超過了自願繳納的時限,怎麼辦?進入審判程序後,廉政公署屬於甚麼地位?根據廉政公署法案的有關規定精神,可以認為,廉政公署有職責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從而撤銷公務員的決定。那麼在進入審判程序後,它應當是公正的執法機關,既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又應當維護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及效率。故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也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廉政公署應有權參與法院審理輕微反訴訟程序的案件,以便協調刑事訴訟程序與廉政公署申訴程序的關係。1 3.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二部分之第8卷第3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四)廉政公署也具有完善廉政法制的職責。廉政公署除有權依法處置貪污、賄賂 、行政違法的 個案以外,在 完善一般廉政 法制方面,也 負有重要職責。 完備的廉政法 制是預防和打 擊貪污腐敗, 保障廉潔高效 社會的基本條件 。廉政公署應 當在其調查研 究和處理個案 的基礎上不斷 發現問題,總結經驗 ,向行政長官及 通過行政長官向立 法會提出建議, 採取立法措施或制定 行政規則,完善 廉政法制,以改善 機關的運作和遵 守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廉 政公署特別有責任提出 對消除貪污、賄賂等公 務或經濟腐敗行為方 面的完善法制建 議;有責任向行政 長官建議採取行 政1276
  • 措施,改善行政服務,也可以向有關機關直接建議,以改善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 的良好關係 。從廉政公署的職責看,它在澳門的政法體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不能簡單地用“三權分立”的觀念界定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應當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具體政治體制認識和界定澳門廉政公署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三、對廉政公署職權的制約和監督根據澳門《廉政公署法案》的規定,澳門廉政公署的職權是廣泛和強有力的。為了保障它的正確、合法和有效的行使權力,發揮它應有的功能和良好的作用,防止權力的異化,就必須加強它的自身建設,更需要加強對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否則就可能濫用權力甚至產生“廉政的腐敗”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後,就曾面臨這個問題。為了監督廉政公署職員不濫職權,在公署內部設立監察系統,秘密注視着所有職員的活動。同時在其外部,建立了相應的組織,監督和制約廉政公署各個方面的工作。例如,設立了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社會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等自身及輔助機構。這些機構可以運用方方面面的力量,監督和制約廉政公署的廉潔、公正和有效地進行工作。當然必須處理好職權與監督制約的關係。既應當有嚴格的監督和制約,又要保障廉政公署能夠獨立和及時有效地進行反腐倡廉的工作。1277
  • 附 件法例 :—— 第1 0/2000號法律;—— 第31 /2000號行政法規;——第21 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規定,制定本 法 律 。第 一 章廉 政 公 署 的 性 質 、 地 位 、 職 責 及 權 限第一條性質廉政 公 署 (葡 文 縮 寫為 CCAC) 乃 一受 本 法 律規 範 的 公共 機 關 。第二條地位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第三條職 責一、廉政公署的職責為:(一)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 ;1278
  • (二)針對貪污行為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法律就該等行為賦予其他機構的調查或偵查權力並不因此受影 響 ;(三)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作出的貪污行為及欺詐行為,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法律就該等行為賦予其他機構的調查或偵查權力並不因此受影響;(四)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透過第四條所指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二、為看本條的效力,公務員為《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所載明者。三、信用機構的活動亦包括在第一款(一)項、(二)項所指的職責內。第四條權限廉政公署的權限為:(一)查明具有充分依據使人懷疑發生貪污或欺詐行為的事實跡象或消息,以及查明具有充分依據使人懷疑發生針對公有財產的犯罪、濫用公共職能、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或上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行為等事實跡象或 消 息 ;(二)進行履行其職責所需的一切調查及偵查行為;(三)不論有否通知,進入任何公共實體範圍查察,查閱文件,聽取有關公務員所述或要求提供認為適當的資料;(四)進行及要求進行專案調查、全面調查、調查措施或其他旨在查明公共實體與私人關係的範圍內的行政行為及程序合法性的措施;(五)監督涉及財產利益的行為的合規範性及行政正確性;(六)將其查清的違法行為跡象,向有權限採取紀律行動的實體檢舉;(七)因應情況所需,跟進在有權限實體進行的刑事或紀律程序;(八)將主要調查結果知會行政長官,以及將由主要官員及《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a項所指的其他人員作出屬公署職責所針對範疇內的行為通知行政長官;1279
  • (九)就所發現的法規缺點,特別是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或正當利益受到影響的缺點,作出解釋、修改或廢止有關法規的勸喻或建議,又或作出制定新法規的勸喻或建議,但涉及屬立法會權限的法規時,僅將公署的立場製成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十)建議行政長官作出規範性行為,以改善公共部門的運作及對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種有利於貪污及實施不法或道德上應受責備的行為 的 因 素 ;(十一)向行政長官建議採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服務;(十二)直接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勸喻,以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 或 行 政 程 序 ;(十三)就履行上條第一款各項所規定的職責,透過傳播媒體公開公署的立場或發佈有關消息,但應遵守其保密義務;(十四)與有權限的機關及部門合作,謀求最適當的解決辦法,以維護人的正當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 ;(十五)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以遏止貪污及行政違法行為,並推動市民採取預防措施或減少各種有利犯罪行為發生的行為及情況的出現;(十六)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第五條合作的一般義務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其權利及正當利益受保障的情況下,有義務與廉政 公 署 合 作 。第六條合作的特別義務一、廉政公署履行第三條第一款(四)項所指職責時,具有要求公共實體合作的 權利,因此 公署得按該 等實體的權 限要求進行 調查、專案 調查、全面調查、鑑定、分析、檢查或其他必需措施。1280
  • 二、上款所指實體有義務向廉政公署提供其擁有的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並回應公署提出的要求,而公署得訂定有關實體履行義務的期間。三、廉政公署與刑事警察機關應在有關職責範圍內合作。四、廉政公署為履行其職責,有權以任何方式,包括資訊途徑,從行政當局、公共實體及自治實體的檔案內取得所需的資料,以及為着偵查的目的,亦有權以任何方式,包括資訊途徑,從經營通訊業務實體的檔案內取得通訊工具持有人的身分資料。五、對於由廉政公署負責的調查及偵查,適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司法保密制度。第七條不處罰的情況一、如貪污罪的行為人具體協助收集關鍵性證據以偵破該犯罪,尤其是以確定該犯罪的其他行為人,得就該犯罪免被處罰或控訴。二、如有關人士事先經廉政專員以有依據的批示給予適當的許可,為着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三)項所規定的目的而由其本人或透過第三者假裝接受由公務員或非公務員所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且此做法係適合獲取證據以揭發在本法律適用範圍內所包括的任何犯罪者,則上述做法將不受 處 罰 。三、如假裝接受利益係適合獲取證據以揭發本法律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三)項所指的任何犯罪者,亦得獲許可。第八條保密義務的免除一、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保密義務,如未經法律明確保護者,因履行與廉政公署合作的義務而中止。二、信 用機 構基 於其與 顧客 關係 中的事 實或 資料 而須遵 守的 保密 義務,得透過有關顧客在由廉政公署按照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繕錄的筆錄中給予的許可而免除。1281
  • 第九條主動廉政公署對以任何方式獲悉的事實,主動行使其職能。第十條程序自主廉政公署的工作獨立於一切法定的行政申訴途徑及司法爭訟途徑,且不中止或不中斷任何性質的期間。第十一條程序一、廉政公署在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三)項所指職責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及措施,按本法律規定受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約束。二、上款所指的行為及措施的領導由廉政專員負責,而《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並不適用。三、廉政專員及助理專員在其權限內的刑事訴訟行為方面,具有刑事警察 當局 地位 。四、由廉政專員領導的偵查包括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切屬刑事警察當局及刑事 警察機關權限 的訴訟行為及 措施,以及屬 檢察院權限的 搜查、搜 索及 扣押 。五、對於廉政專員所展開的偵查,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而當無被拘禁的嫌犯時,也不適用該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的 規 定 。六、如對屬於廉政公署職責所針對範疇內的犯罪提出控訴,廉政公署應獲通 知有關 的決定 。第十二條其他行為及措施一、廉政公署在第三條第一款(一)項及(四)項所指職責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及措施,不受特別形式約束,但在收集證據時,不得採取損害人之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的程序。1282
  • 二、廉政公署為查清事實而認為有需要時,得要求任何人作出陳述。三、廉政公署得根據有依據的決定,隨時將卷宗歸檔而不採取行動,尤其當涉及在其權限範圍外的事實或屬證據不足的情況。四、對於每一個案的最後決定,應知會曾要求廉政公署介入的實體。五、對 於第 四條 (十二 )項 所指 的勸喻 ,如 有關 機關不 接受 此勸 喻時,應在九十日內給予有依據的答覆。六、如該勸喻不被接受時,廉政公署得向被針對的實體的上級陳述此情況;如循上級解決的方法用盡時,得將此情況通知行政長官。七、本條所指的行為及措施,免付費用及印花稅。第十三條引導至其他機關一、如廉政公署認定向其提出或呈交的事宜應為法律特別訂定的行政申訴途徑及司法爭訟途徑的標的時,得僅將關係人引導至有權限實體。二、無論有否作出上款所指行動,當有需要時,廉政公署應通知前來的人士可遵循的行政申訴途徑、司法爭訟途徑或其他途徑。第十四條違令一、如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某人作出陳述但遭拒絕,因而此人被親自通知或經其他適當方法被通知作出陳述,但又無理由地不到場或拒絕作出時,受相當於違令罪的刑罰。二、下列人士受相當於加重違令罪的刑罰:(一)非被針對者以任何形式有意圖地及無理由地阻撓廉政公署行使職能 ;(二)依法須履行第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義務,但在為有關目的而訂定的期間告滿時仍未履行有關義務者;(三)第三條第二款所指公務員或第三款所指實體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作出本條第一款所指違法行為者。1283
  • 三、在上款(一)項、(二)項所指情況下,刑事程序不影響倘有的民事或 紀律 責任 。第十五條年度報告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廉政專員應向行政長官提交關於上年度的工作報告,而該報告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第 二 章廉 政 專 員 、 助 理 專 員 及 輔 助 人 員第 一 節廉 政 專 員第十六條廉政專員廉政專員為廉政公署所有權限的擁有人,得將權限授予助理專員及按本法律的補充法規的規定授予輔助人員,但不影響隨時將所授權力收回的權 能 。第十七條任命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八條不得兼任廉政專員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工會組織的任何職務,但屬諮詢性質公共機關的職務除外。1284
  • 第十九條公共當局廉政專員享有公共當局地位,但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三款的適用。第二十條保密義務廉政專員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保密義務;但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無須保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權利及優惠一、廉政專員的薪俸及交際津貼由相關的法律訂定,但不影響下款的規 定 。二、廉政專員的其他權利及優惠相當於司長者。三、廉政專員在其職程方面的穩定性、社會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優惠,均不得受到損害,尤其在年資方面,為着所有法律效力,視為在原職位 工 作 。第二十二條豁免權廉政專員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現行犯者除外。第二十三條停職、免職及辭職一、廉政專員於針對故意犯罪的起訴批示的通知日或針對故意犯罪的指定審判聽證日批示的通知日起停職。二、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職。三、廉政專員得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提出辭職請求。1285
  • 第 二 節助 理 專 員第二十四條助理專員一、廉政專員得在被認為有功績、廉潔及具獨立性的人士中提名兩人為助理專員輔助其工作,並報請行政長官任免。二、任命批 示應在《 澳門特別 行政區公 報》刊登 。三、助理專員報酬相當於廉政專員報酬的百分之七十,並享有給予局長(第二欄)的其他權利及優惠。第二十五條代任一、廉政專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的助理專員代任。二、廉政專員出缺時,應由在職較久的助理專員履行專員職務,直至任命新廉政 專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保密義務助理專員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只得經廉政專員許可而免除之。第二十七條辭職助理專員得以書面方式通知廉政專員辭去本身職務。第二十八條準用對於助理專員,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1286
  • 第 三 節輔 助 人 員第二十九條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人員一、廉政專員由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必需的人員輔助,以全面履行其職務。二、調查員的職程相等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所規定的刑事偵查員職程,但該法規有關培訓課程、實習及進入該職程的年齡上限的規定則不適用。三、擔任調查員者須具有十一年級學歷及完成廉政公署為此而提供的培訓,而具有學士學位者或具有卓越功績的調查員可擔任調查主任或以上職級,但調查員及調查主任均不須具有駕駛機動車輛的資格。四、為着第二款的效力,首席調查主任、高級調查主任、調查主任、首席調查員、高級調查員及調查員職級分別等同於一等督察、二等督察、副督察、首席偵查員、一等偵查員及二等偵查員職級。第三十條任命及免職上條所指人員由廉政專員自由任命及免職,並得被徵用、派駐或以合同方式聘用,為着所有效力,在任命批示所定日期或在有關合同所定日期為開始行使職能日期,除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外,無須其他手續,但行政長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佈。第三十一條當局權力的保障一、廉政公署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顧問及技術顧問在行使其職能時具有執法人員地位;如按照本法律的補充法規的規定,此等人員獲授權領導偵查,則被視為刑事警察當局。二、被 安排作 偵查的 調查員 在行 使其職 能時, 具有刑 事警察 機關 地位,而其他輔助人員得具有執法人員地位。1287
  • 第三十二條在臨時安排制度下的人員如廉政專員認為有用或適宜,得向有權限的公共部門要求,將為執行在廉政公署權限範圍內的措施或行為,或因遵守合作義務而要作出行為時所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安排在公署內工作。第三十三條提供勞務及保密支出一、廉政公署為進行培訓、技術性及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二、如因預防及調查的特別需要,廉政專員得核准開支而無須辦理任何 手 續 。三、上款所指開支須有由廉政專員負責的秘密紀錄,且由行政長官審批 。第三十四條準用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其他輔助人員及向廉政公署提供協助的所有人士。二、顧問、技術顧問及其他輔助人員享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有關 福 利 。第四節工作證及武器的使用第三十五條工作證一、行政長官向廉政專員發出特別工作證。二、廉政專員向助理專員發出特別工作證,以及按情況向輔助人員發出特別工作證或普通工作證。1288
  • 三、持有特別工作證者,可自由通行及進入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辦公地點,包括內部保安機構及部門、市政局以及公法人。第三十六條使用武器一、在具體情況下,並透過廉政專員批示,可給予助理專員及被安排作偵查的廉政公署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輔助人員持有、使用及攜帶工作用武器的權利,其口徑及種類須獲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二、上款所指人員因持有、使用及攜帶工作用武器而應遵守的特別義務係由專有規章規定,該規章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第三章廉政公署部門第三十七條目的、自治權及設施一、廉政公署部門的職能,為對本法律所定職責的履行提供必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二、廉政公署部門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三、廉政公署部門在本身設施內運作。第三十八條行政及紀律懲戒權限一、廉政專員有權限作出所有關於廉政公署人員任用及調整職務狀況的行為,並對該等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二、如廉政專員下令進行內部調查,由廉政公署部門專責附屬單位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三、行政長官得透過批示設立一專責委員會,以監察廉政公署人員的紀律投訴問題 。1289
  • 第三十九條人員制度公職一般制度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人員。第四十條預算一、廉政公署應將預算呈交行政長官,使其在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時,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項供廉政公署使用的整體款項。二、廉政公署部門撥款之間的款項移轉,應經廉政專員核准。第四十一條監督及審查截至每 年三 月三 十一 日, 廉政 公署應 將上 經濟 年度 帳目 呈交 行政 長官,以作監督及審查 。第四章最後及過渡規定第四十二條補充法規一、行政長官制定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規,訂定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運作、人員配備及職務。二、在上款所指法規生效前,保持原有人員配備。第四十三條預算負擔為執行本法律而引致的預算負擔,在本經濟年度係根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可動用資金補足之,或當有需要時,開立信用而以過往的預算年度的結餘對消之。1290
  • 第四十四條廢止性規範一、廢止九月十日第1 1 /90/M號法律中按照第|/1 999號法律所通過的《回歸法》附件三第四款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部分、三月三十一日第2/97/M 號法律、一月二十九日第7/92/M 號法令及一月十八日第8/93/M號訓令。二、在不抵觸本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的規定仍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第四十五條生效本法規於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通過。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簽署。命 令 公 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1291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 /2000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性質及運作第一條性質及目的一、廉政公署部門(葡文縮寫為S C)的宗旨是向廉政公署在按照其組織法規定履行職責時,提供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二、廉政公署部門乃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部門。第二條運作原則一、廉政公署所負責的行為及措施是由廉政專員或由助理專員、廉政公署部門人員在行使獲授予的權限時作出。二、為進行培訓、技術性及臨時性的研究及工作,公署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三、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合作義務,該條所指的實體應將其所得悉及屬廉政公署工作範疇內的犯罪行為或違紀行為,以及在有關程序中所作的最後決定知會該公署,但不影響法定程序的進行 。四、如有需要時,廉政公署得僅跟進在由有權限實體進行的刑事或紀律 程 序 。1292
  • 五、為預防的目的,廉政專員得公開屬其權限所針對的範疇內因違法行為而提起的刑事或紀律程序的判罪或處分決定,以及任何有利於履行其職責的其他事實,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 0/2000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 的 適 用 。六、就廉政專員作出的行為,得向專員提出聲明異議,而就助理專員及廉政公署部門人員作出的行為,得向專員提出必要的訴願。第二章組織第三條廉政公署部門一、廉政公署部門由廉政專員領導,專員得將其權限授予助理專員或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授予廉政公署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顧問及技術 顧 問 。二、作為廉政公署部門領導機關的廉政專員,尤其有下列權限:(一)訂定廉政公署部門的工作方針及內部運作規則;(二)採取措施以編製廉政公署的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第四條組織架構廉政公署部門包括:(一) 廉政 專員辦 公室 ;( 二 ) 反 貪 局 ;(三) 行政申 訴局 。第五條廉政專員辦公室一、廉政専員辦公室為一直屬該専員並輔助其履行職務的架構。1293
  • 二、廉政專員辦公室包括:(一 )辦 公 室主 任 ;(二) 顧問 及技術 顧問 ;(三)私人秘書及辦公室助理。三、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有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及資訊中心。第六條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任協調廉政公署部門人事及財政管理,協調廉政專員辦公室及該辦公室轄下附屬單位的管理,按廉政專員指示負責分配工作予辦公室各成員,監管有關的活動及擔任廉政專員所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七條顧問及技術顧問一、顧問按廉政專員直接或透過辦公室主任的指示,負責向廉政公署部門提供專門技術協助及擔任特定任務。二、技術顧問負責擔任廉政專員或辦公室主任指定的特定任務。第八條私人秘書及辦公室助理一、私人秘書按照廉政專員直接或透過辦公室主任的指示負責:(一)處理辦公室來往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二)轉達面見廉政專員的要求及編製專員工作日誌;(三)確保履行由廉政專員或辦公室主任所指定的其他任務。二、辦公室助理按照廉政專員的指示執行特定任務。1294
  • 第九條綜合事務廳一、綜 合事務 廳主要 負責輔 助廉 政公署 部門的 財政、 財產及 人事 管理,進行研究工作及籌辦培訓活動。二、綜合事務廳下設有行政財政處及研究組織部。第十條行政財政處行政財政處主要負責:(一)編製本身預算案,以及有關的修正及修改,並確保將之執行;(二)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有關報告;(三)按現行法律規定組織會計系統的運作;(四)確保出納活動、徵收收入及結算開支;(五)確保採購及管理文具的職務,以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往來文件;(六)進行財產管理,並關注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養、安全及維修;(七)確保一般往來函件的工作及有關紀錄,以及編製及更新總檔案的工 作 ;(八)確保有關人事管理的工作,以及編製及更新其檔案及往來函件的最新 資 料 。第十一條出納一、出納工作由一名司庫負責,司庫由廉政專員從行政財政處的人員中 委 任 。二、司庫無須作出擔保,並應依法律規定收取錯算補助。三、司庫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廉政專員指定其代任人。1295
  • 四、廉政專員得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 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透過批示設立常備基 金,以應付不可 延遲的開支,並交 由司庫或其代任 人掌 管 。五、支票以及有關收取款項及動用存款的其他文件,由廉政專員或辦公室主任及司庫簽署 。第十二條研究組織部一、研究組織部主要負責:(一)進行廉政專員指定的研究項目,尤其是關於外地的反貪部門及申訴部門 的組 織及 運作 ;(二)協助公署編製工作計劃及報告書;(三 )籌 辦培 訓活 動 ;(四)研究及建議內部文件流程及將公署專用表格規範化;(五)確 保公署的 翻譯工作 ;(六)管理公署的文獻中心。二、得設立職務主管以協調研究組織部的工作。第十三條社區關係廳一、社區關係廳主要負責確保公署與社會的聯繫,向公眾灌輸遏止及預防貪污及行政違法行為的意識,以及處理有關公署活動及有利公署工作的 訊 息 。二、社區關係廳下設有宣傳教育處及公關新聞部。1296
  • 第十四條宣傳教育處宣傳教育處主要負責:(一)籌備及推廣對市民有益的刊物;(二)向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以遏止貪污及行政違法行為;(三)推廣預防貪污及行政違法行為的措施,旨在促使公共行政更公平、公正及更具透明度 。第十五條公關新聞部一、公關新聞部主要負責:(一)接待前往公署的人士;(二)確保向公眾提供資訊服務;(三)收集、分析、處理、存檔、傳播由傳播媒體發出關於公署活動的資訊及對履行公署職責有明顯利益的消息;(四)與傳播媒體聯繫,並跟進擬公開的資料的製作及推廣;(五)按廉政專員指示協助傳播媒體。二、得設立職務主管以協調公關新聞部的工作。第十六條資訊中心一、資訊中心主要負責:(一)執行公署電腦化計劃;(二)確保所採用的資訊器材的運作及優化其使用;(三)不斷了解在資訊器材方面的需要,並作出取得有關器材的建議;(四)勘察、收集、處理及傳播數位化資訊資料;1297
  • (五)在資訊技術方面,促進實現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二、得設立職務主管以協調資訊中心的工作。第十七條反貪局一、反貪局負責公署職責及權限所針對範疇內的犯罪及行為的調查及偵查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以及組織和確保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所規定的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卷宗的處理工作。二、對於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反貪局局長負責與行政申訴局協調處理。三、反貪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一職由一名助理專員當然兼任。四、反貪局下設有調查一廳、調查二廳及技術支援廳。第十八條調查一廳、調查二廳一、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負責查明公署職責及權限所針對範疇內的犯罪及行為的跡象或消息 。二、如上條第一款所指犯罪及行為的案情複雜或涉及其他犯罪活動,調查工作交由調查一廳負責。三、如上條第一款所指犯罪及行為的調查程序較簡單快捷,調查工作則交由調查 二廳負責 。四、調查二廳亦負責:(一)與有助履行反貪局職務的外地機構聯絡及協查案件;(二)統籌保護證人的工作;及(三)在公署的職責範疇內,預防及遏止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出現貪污行為及欺詐行為。1298
  • 五、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各由一名總調查主任領導,而總調查主任職級等同廳長職級。六、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下得設立調查小組以執行其工作。第十九條技術支援廳一、技術支援廳主要負責:(一)收集為履行反貪局職務所需的情報;(二)保管武器,彈藥及戒護物品;(三)為廉政公署進行的偵查及調查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源;(四 ) 保存 證 物 ;(五)協助公署進行內部調查;(六)接收 投訴及檢舉 ;(七)確保卷宗的保存及處理;(八)組織及確保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規定的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卷宗的處理工作。二、技術支援廳由一名總調查主任領導,而總調查主任職級等同廳長職 級 。第二十條行政申訴局一、行政申訴局負責分析及處理行政申訴,研究及建議發出勸喻,旨在簡化行政程序及改善公共部門運作,以及研究及分析有利於預防及遏止行政違法、貪污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的措施。二、對於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行政申訴局局長負責與反貪局協調處理。三、行政申訴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一職由一名助理專員當然兼任。1299
  • 四、行政申訴局下設有調查三廳及審查廳。第二十一條調查三廳一、調查三廳主要負責:(一) 接收 投訴及 檢舉 ;(二)自行或要求公共部門採取調查措施及收集證據,以查明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的違法或不公正情況的跡象;(三)透過非正式途徑與被投訴的部門接觸,謀求及時及盡快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四)建議廉政專員向有權限的部門提出勸喻,以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 為或 行政 程序 ;(五)就所查清的違法行為跡象,促請廉政專員向有權進行紀律程序的實 體 檢 舉 ;(六)因應情況所需,跟進在有權限實體進行的紀律程序;(七)履行為行使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權力而經廉政專員指定的職務。二、調 查三 廳由 一名總 調查 主任 領導, 而總 調查 主任職 級等 同廳 長職 級 。三、調查三廳下得設立調查小組以執行其工作。第二十二條審查廳一、審查廳主要負責:(一)研究簡化行政程序的方法及有利於預防及遏止行政違法、貪污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的措施;(二)監督涉及財產利益行為的合規範性及行政正確性;(三)因應情況所需,在公署的職責及權限範疇內製作意見書及研究報告,以便將之送交有關公共部門或透過公署的相關部門予以公開;1300
  • (四)研究措施,以改善公共部門的運作及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五)研究對人的權利、自由、保障或正當利益造成影響的規定是否合 法 ;(六)指出所發現的法例缺點,提出勸喻以便解釋、修改或廢止有關法例,又或建議制定新法例 ;(七)提議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建議作出規範性行為,以改善公共部門的運作及對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種有利於貪污及實施不法或道德上應受責備的行為的因素 ;(八)履行為行使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權力而經廉政專員指定的職務。二、審查廳在履行其職務時,得與有權限的機關及部門合作,以謀求最適當的解決方法。三、審查廳由一名總調查主任領導,而總調查主任職級等同廳長職級。四、審查廳下得設立小組以執行其工作。第三章財政及財產的管理第二十三條財政制度廉政公 署部 門的 財政制 度等 同自 治實體 的財 政制 度,具 專有 的會 計格 式 。第二十四條收入一、廉政公署部門的收入包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配備撥款;(二) 歷年 管理的 結餘 ;(三)本身可動用資金的利息 ;1301
  • (四)轉讓本身資產的所得;(五)法律指定的其他收入。二、經行政長官許可後,廉政公署部門方可將流動款項資本化。第二十五條開 支一、廉政公署部門的開支為:(一)因運作而產生的負擔,尤其在人員、資產及勞務的取得、轉移、其他經常性開支及資本性開支等方面的負擔;(二)有關屬行政當局負擔而須轉送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機構的退休金及撫卹金的每月供款。二、廉政專員權限內的開支許可限額係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第二十六條財產制度廉政公署的財產係由公署為履行其職責或於履行其職責時所取得的全部資產及 權利組成 。第四章人員第二十七條制度一、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而公職的一般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二、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及司法機關的人員,不論被委任的職務為何,得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隨時選擇其原職程或原官職的報酬制度,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1302
  • 第二十八條通則一、廉政專員辦公室人員的通則及聘任制度等同司長辦公室人員的相應職位者,但專員辦公室轄下附屬單位人員除外。二、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廉政公署部門其他輔助人員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按臨時安排制度工作的人員,得按其有關基礎薪俸的數額計算,另收取透過廉政專員的批示而訂定至其基礎薪俸的數額30%的酬勞,但不得因超時工作而與其他酬勞或補助兼併收 取 。三、廉政公署部門人員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但屬不與工作時間重疊且經廉政專員事先許可的教學、學術研究或公務員提供職業培訓的工作,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條任職制度一、上條所指人員的正常任職制度為定期委任,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三十條規定的適用。二、以確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在廉政公署提供服務的時間,為著年資及退休的效力,均視為在原職級所提供服務的時間。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等方式在廉政公署部門任職。四、以徵用或派駐的方式在廉政公署部門工作的人員,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任職期限約束。第三十條處於退休狀況的人員處於退休狀況的人員如被委任在廉政公署部門任職,適用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相關報酬制度,但須遵守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1303
  • 第三十一條人員的配備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配備,載於屬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經廉政專員建議,行政長官得以行政命令修改之。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第三十二條供選擇的制度廉政專員、助理專員及其他人員如為司法官員,得選擇現行法律規定的本身通則,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規定的適用。第三十三條代替的副本及證明為存檔的目的,廉政專員得下令編製副本或縮微本,以取代有關的文件。該等副本或縮微本,經過適當認證後,具有原件的證明力。第三十四條標誌廉政公署的標誌載於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第三十五條工作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 0/2000號法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工作證的名稱及式樣載於屬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經廉政專員建議後,工作證的名稱及式樣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修改。1304
  • 第三十六條人員的轉入廉政公署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並保持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第三十七條預算的執行行政長官在廉政公署部門的執行預算方面的權限,由廉政專員行使。第三十八條負擔在廉政公署部門的預算開始生效前,因本行政法規的施行而引致的負擔,由財政局從各項撥款中調配款項予以支付。第三十九條廢止性規範廢止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 9 9 9號行政法規附件十有關廉政公署的自由通行證及工作證式樣。第四十條生效本行政法規於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命令 公 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1305
  • 第21 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 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 批 示 。一、第 1 0/ 20 0 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廉政公署人員得持有、攜帶和使用口徑不超越9毫米(.38)的手槍、左輪手槍和步槍。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長官 何厚錘1306
  • 法律1307
  • 1308
  • 《行政》 第十四 卷,總 第五十 四期, 20 0 1 No . 4 ,1 3 0 9- 1 3 2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第三權力”李淑華*一、撰寫的理由在此通欄標題下,本人將盡量避免理論性引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的三種權力的諸方面作一以闡述為主的論述。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司法權規定的表述分析中,我將注意使用基本法中的術語一一 鑒於它的法律性質,應該使用它一一 來界定在普通法的範疇內無需以後作出新規定或發展的一般性原則,對某些十分 相近、重疊,致使人們常常認為它們在總體上完全吻合的概念提出一些看法。尊重,概括了“一國兩制”原則的逐步自治在此被視為特區司法權自治的必要與充分條件。此種自治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有可能實施獲得認可的“高度自治”的主要貢獻。將通過介紹澳門司法自治發展最重要里程碑的簡短解釋,對澳門過去各個不同時期在司法方面的逐步自治進行重建。然後,將涉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司法權的機構,構成它們的法官的等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所賦予它們的獨立及息訟的職能。* 法 學 碩 士 , 澳 門 大 學 法 學 院 客 座 講 師 。作為結語,為了對由從1 999年1 2月20日開始施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司法權的運作有一總體概念,必須對司法職能的體系原則1309
  • 進行一系統的分析。這樣可以發現它的構思淵源並檢驗它是否按照預定的想法尊重了大陸法系的原則。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者所採用的術語仍然年青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律在其第二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 人民代表 大會授權 澳門特 別行政區 依照本法 的規定實 行高度 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同一法律在細節中規定了司法機關中所使用的語言(第九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施行的體制及政策,其中包括社會及政治制度,居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其限制見第四條的內容),行政,立法及司法體制(第十一條),法院的權限(第十九條),有權訴諸法律及法院(第三十六條),並另闢一節一一第四節一一專門涉及司法機關。對各級法院的組織及結構進行了全面的描述,包括專業能力,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及檢查官和司法公務員 的 標 準 。現在我們來集中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的內容。分權的想法一一已很悠久,因為根據某些人的講法,可以追溯至最古老的東方文明一一後由洛克(John Loc ke)和孟特司鳩(Mont e squi e u)所提出的分權 1 的政治“方子”所發揚光大。它對分權做了明確無誤的界定,或許不太正統的是三權的排列次序。我們集中分析司法權,試圖探索其所包括的範圍。它是我們將在文章中分析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其他已經涉及的內容的結果。司法權由按金字塔形排列的法院構成,它具有司法職能。它在廣義及具體的意義上,通過所進行的活動,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由該等法院行使 2 。1 . 儘管《論法的精神》的作者從未明確地使用“分權”的字眼,其說是每個國家中有三種權力,應將每個權力賦予不同的機構。2.於是下列概念有了區分——組織 —— 審判權——事宜——司法職能。1310
  • 在此廣義及具體的意義上,司法職能是一個比同樣具體概念的審判職能更為廣泛的概念。它不僅從歷史、政治及理論的角度闡明了司法權分立的必要性,而且還是其職能活動的決定核心成分,儘管不是絕對的因素。因為在實際上,在其司法職能的範疇內,司法權不僅僅具有嚴格的司法職能,例如:1 .司法行政,包括人員,庫房,司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地位紀律,還有所申請的 證明行為 ;2.息訟;3.司法管轄 一一我們這樣說 一一如同通常的情況,根據它們的標準活動,法官們被請來通過司法權決斷衝突或有可能衝突的意願。因此,嚴格而言,在賦予司法權的各項職能中的最後一項纔是審判職能。它是一項根據公訴及反訴的程序按照現行法律解決爭端,排解不同利益糾紛的細緻的和解的不同方面的任務。因此,由法官執法,在一無法和解的具體個案中,法官的判決是公正的,無私的。他所具有的權規是可以命令爭議雙方的專門權威—— 一種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和解及息訟的權威。總括一下將在下文中分析的方面,可以說,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具有和解不同雙方及審判的職能。它表現為一種具有權威的,通過所執行的法律而形成的獨立於和解結果的對利益衝突或爭議各方的公正無私或中立的判決。司法權所獨特持有的職能成為所有其合法權利或利益沒有保護人必須的手段3 ;顯然,法律認可的異常情況應該受到限制。在此範疇內,公權允許存在一種自我保護的空間。祇有它的法律標準化纔具有公共性質。可以相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者在選擇司法這一傳統、概括性的名稱來稱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三權是正確的;司法權的機構行使在任何一個有政治組織的社會中歷來被視為最基本的職能。3.應該適當地理解“必須”這個限定詞:原則是禁止自我保護,但通過法律途徑僅僅是法律負 擔 。1311
  •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及司法權的自治性與獨立性、含義與限制。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的基本內容,不是用它來分析年青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地位,而是用來描寫 ——非政治的 ——司法權並確定它在特區所享受的三權中的位置。在詮釋 這一 條文 時, 除了 應該 尊重其 結尾 部分 規定 的條 件外 ,我 認為,還必須確定“獨立”這個限定詞的真實意義及其範圍。這一必要性要求我們 作 些反 思 。首先,“獨立”這一形容詞所使用的是單數,因此,我們祇得將其視為對司法權的涉及而不是如我曾看到有人撰文所說的是指條文中的三權。的確,澳門特別行政區除了獨立的司法權外,還獲准享有自己的行政權及立法 權 。其次,此條文出現的司法權獨立的含義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其他規定更廣泛:從廣義而言,是一種與其他權力平等的公權,但不與它們混淆,因此與它們是分離的,行使各個權力的機構之間不容任何互相的侵涉。它具有審級或獨立“王國”的性質,中性,息訟;擁有這一權力的機構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三條)及構成這些機構的法官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第八十九條)的含義;最後,就自治權力的含義而言,不受任何主權國家相同機構的干涉,行使終審權。從澳門的法制史,至少是最近的歷史可以看到,可以合適地強調這一最後的含義。我認為,從廣義而言,它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所涉及的獨立性中 。這一歷史包括了較長的階段,性質十分不同。近幾年出現的關於澳門問題的理論性文章中對此大談特談。的確,通過對澳門司法制度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到,在不久前的一個時期內,澳門的司法機關無任何自治,因為它是葡萄牙司法體系的構成部分,因此從屬於這一體系的最高層。但隨著於1 97 4年在葡萄牙發生的深刻政治變化,隨著1 97 9年對華外交關係的重締,並由於這些事件對澳門地位的影響,——眾所周知,澳門被1312
  • 承認為葡管中國領土——澳門的司法制度也開始了一個新的階段。其特徵為漸進的自治傾向,而且這是這個由半島及島嶼組成的地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轉交的先聲。毫無疑問,《葡萄牙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是澳門法制自治的決定性里程碑。其文本於1 987年3月26日由兩國代表團團長在北京草簽。後通過25/87決議(《共和國公報》,第一系列,1 2月1 4日)獲葡萄牙共和國議會批准並獲同期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第38-A/87號法令 核 准 。附件一的第四點將司法權授予了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權。這樣便確定了自治機構的性質,確立其獨立的運作機制,一切祇服從法律。從內部運作而言,當時的澳門政府於1 987年首次在其《施政方針》中將成立“一個以本地為中心,完全由位於澳門的法院構成的司法體系”列為施政的要點及目標。1 988年的《施政方針》再次強調此點。在1 989年的《施政方針》中《政府及司法政策》一節中又一次獲得重申。這些自治化的嘗試意味著憲法層面的調整。第1 /89號法律固定了這種調整。這一法律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修改也通過第1 3/90號法律規定的修改反映到了《澳門組織章程》中。這樣為根據聯合聲明中確定的原則,開始為法律過渡創造了條件。在葡萄牙管制的最後幾年中,在尊重並實施“一國兩制”模式的前提下,一直在進行此項工作。4.澳門的一個法律模式源於葡萄牙,但具體運用於當地情況的法律模式是在葡萄牙及澳門收集建議並向法官及其他法律專家專索取研究報告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總部設在澳門的一個基本法委員會的咨詢下在北京開會。這是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共同關心的問題。在全部政權轉交的預備期內,為澳門司法制度自治的過程頒布了數個法規,來調節它的組織機能。最早頒布的是《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Lei deBases da Organizaç ã o Judiciá r ia de Maca u )》(第1 1 2/91 號法律,8月29日)。其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 規定為澳門地區政府機 構的干預提供了缺口, 因此,它是通過頒布法令逐漸自治化之始。法令的規定尊重葡萄牙的法律淵源,但也允許引入適應澳門本地情況 4 的條款。3月20日葡萄牙共和國總統1313
  • 第1 1 8-A/99號命令(刊登於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系列,第十一號副刊,從1 999年6月1 日開始實施)賦予了澳門地區法院以完全、專一的審判權,為司法制度的自治帶來了決定性的發展。從此日期至1 9 99年1 2月20日,澳門已具有自治於葡萄牙之外的法制。它已完全脫離了葡萄牙。在與澳門宗主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是其領土的一部分)的關係中也保持這個特點。因此,我們可以再次強調上述思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第二條在涉及司法權時所使用的“獨立”一詞可以在不變前景的層面對授予未來特區的權力加以詮釋。它具有廣泛的含義。本人認為,首先包括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權的自治。同時,分離於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兩個權力;5 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獨立”一詞不包括擁有司法權的機構在完成賦予它們的公共利益的職能及實際運作中在獨立中的能動方面。法院獨立(嚴格執法,祇服從法律)的這一後一含義更加狹窄—— 運作獨立。它明文出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及八十九條中,與同法的其他條款有銜接。例如,第八十七條關於特區各級法官任免的規定及第八十九條最後一條禁止在職法官兼任它職的明文規定。這一狹義 —— 可以說——意味著審判職能的行使的另外一個特徵:公正無私。對此將加以適當的強調與詮釋 。四、行使司法權的機構及其法官的等級、特徵描寫。分析一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四節,可以看到它是完全針對“司法機關”的。它開宗明義地規定——而且是符合《聯合聲明》中有關協議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司法權。”(第八十二條),而且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三條)。5.此方面應特別予以強調,尤其是在不瞭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一個佔主導地位的概念的情況下。據此,國家各個部門在進行有共同利益及目標的工作時,應有特別的銜接。這便造成了可以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可能性。稍後,在第八十九條中,在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時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條第1314
  • 三段規定的情況除外。”因此,再次重申了獨立的原則,僅僅限制“依法”6的字眼,第十九條第三段的規定。同樣,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檢察院,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因此可以說,本文分析的權力 的 特 徵 是 此 基 本 法 內 7 所謂的司法獨立(法院及構成它們的法官)。它是法律活動,通常亦稱之為司法的最高合法原 則 。司法獨立概念的界定似乎十分簡單、平直。它引發了各種不同的理論探討,因而涉及了諸方面。我認為,有必要對其主要內容在此加以論述,因為我基本上同意這個觀點。提特爾·西蒙(Dieter S imon)在其著作《法官的獨立》8 一書中論述說:“一開始,司法獨立便是一個十分複雜而漏洞百出的字眼。”他進一步論證說:“之所以複雜是因為該詞可以有不同的解釋。獨立可以理解為法官與訴訟雙方或法官與法官之間的關係。從傳統的概念而言,也可理解為對其他國家權力(包括司法本身)的獨立或一般而言,是對朝野中具有政治影響人物的獨立。最後,可從內部運作或法官本人司法獨立的角度來看待它。” 9 106 . 在此詞語中一開始便包括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四三條第三段中規定的可能性,即在需要對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應該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後面我們還會涉及此問題。7.任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真正法律性質的探討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範圍。可稱其為“小憲法”,“隱名憲法”或“準憲法”。甚至可以直言不諱地說“具有憲法的性質”——此類看法我已見到數種論述——,不可忽視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較之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正式的高等級別。對此第十一條第二段做了直接與明確的規定。其他條款,尤其是通過“依照本法的規定”,“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除同本法相抵觸”及類似的限定語句作出了間接的規定。8.阿里爾出版社(Edi t ora Ari el),第1 0頁。9.直譯。1 0.有人言及需要保護司法管轄下居民不受法官個人看法的損害。也有人強調法官職業倫理的概念。這便是涉及自由職業時常常使用的職業道德一詞。無論對此比較同意與否,實際情況是,法官必須持有的中立意味著爭議各方的基本保障。1315
  • 提特爾·西蒙(D ieter Simon)梳理了司法獨立的各個層面——訴訟的各方,公權,社會,司法組織及法官本人 ——,引導我們進入公正無私的概念。此種公正無私針對具有和解權力的人而言。他應該根據現行法律對利益的衝突作出判決 。但此種在各類國際法律,如《歐洲人權條約(Convenç ã o Europeia dosDireitos do Homem)》(第六條,第一款)11條文中得到強烈重申的公正無私在實際上受到多種條件的限制。應該通過一系列限制它的保障來避免它的影響。這一系列保障最簡明的方式正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明確、反覆強調的所謂司法獨立。從將獨立作為保障公正無私的概念,而不是某種目的角度來看,這兩個不同的價值觀念之間的區分涇渭分明,賦予了大肆宣傳但複雜的司法獨立以特殊有益的意義。歸根結底,司法獨立不過是公正無私原則諸保障之一。這是一種充分的保障,但它卻是一種機構職能性保障。總而言之,它的目的是使公正無私脫離因法官位於政治上不分立的國家機構之中而帶來的制約12。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任命在特區執行司法權的司法官 —— 法官及檢查官——方式上,某些理論論述中曾逐次出現過某些焦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賦予特首任命各級法官及檢查官的權力。在法官的情況下“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在檢查官的情況下“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第八十七條不僅規定了任命人及建議機構。在進行這一微妙而重要的工作時,任命人及建議機構選擇的唯一尺度是“專業資格為標準”。直至預先考慮到對“無力履行其職責或行為與其所任職務不相稱的”的法官進行罷 免 。1 1 .甚至1 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的國際條約也規定了“要求有一平衡的程序”。1 2.從理論上而言,有可能將公正無私的保障分為三個主要的等級:組織保障,司法獨立包括在內;地位保障,確定司法官團中專業及職能人員的地位 ;及訴訟保障,既涉及法官本人又涉及程序的組織及進展。1316
  • 在這樣設計的法律框架內 ——起草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的第七點對輪廓進行了適當的研究。完全可以相信,這一司法官的任命程序 ——與現代世界其他地區的任命程序有著相同點 —— ,本身決不構成對特區司法權的任 何威脅 。總 結 :*如前所述,這樣構思的司法獨立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中所規定的權力分離的原則;*作為對執法法官的一種客觀或主觀態度的要求,公正無私決定了要在訴訟雙方 13 之間保持嚴格的等距。此外,法官本人應持有技術,社會及政治的中立。保持社會及政治的中立似乎決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段的內容。根據這一規定,“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職務,也不得在政治性團體中擔任任何職務。”;*法院是檢察院也具有重要作用的司法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其真正的獨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段規定的首先目標。因此,可以明確地說,司法官團的獨立的意義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五、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得出的作為澳門司法運作的規章原則在分析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關於司法權及其行使機構後,有條件來闡述主導這一行使的原則並來闡述它的意義及影響。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來自於前面的敘述。13.安謝爾莫·德.卡斯特羅(ANS E L MO DE CAS T R O)喜歡使用一個新詞來稱呼審判機構應在衝突中置身其外的必要性。他指出審判職能應該具有第三性(《民事訴訟法開卷語》,第一卷,第十四頁)。1 .先從地區性原則談起。儘管未明確涉及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在我們的論述中是貫穿始終的,不言而喻的: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13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的的第二點,“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因此,它的區域界限在基本法中是十分明確的。誠然,如同國家及法院的一般情況,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段的規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司法權。”;自然不是指其區域界限之外。但第十九條的內容包括兩種例外:a)對特區成立時所存在的法院權限的限制。“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司法權所作的限制外,……”(例如,根據異地法律案件訴訟法的規定);b)法院對國家行為,如國防及外交事務無管轄權。這完全符合,或確切地說,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二條)這個獨特的政治地位;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段)及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段)。國家行為 ——不擬在此對這一概念進行嚴格的界定——這樣便擺脫了審判權的控制;如果在審判某個案件時,產生於此種與國防及外交有關的行為的實際問題時,澳門的法院應該根據第十九條第三段的規定取得證明文件。總之,這也是一種具有自治的政治行為,因此,法律認為它們是不受調 查 的 。這樣可以明顯地看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這個規定在實施中可以為相應的法律機構帶來責任。這很簡單,它需要司法官掌握標準,仔細區別那些的確與國家行為有關的事實,以便格執行這個規定。2.這些對第十九條的規定所作的敘述,從體系的角度來看,亦適用於對另外一個原則的分析——司法獨立的原則——。似乎同一條款的第三段對此做了一些異常的規定。它規定說,特首簽發的關於國家行為事實問題的證書(在頒發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上述文件對法院來說有約 束 力 。1318
  • 然而 :*如果從一方面來看,我認為可以有如下的理解:祇要在案件的審判中出現與國家行為有關的問題,應該由澳門的法院行使它們的獨立權14來切實判斷是否屬於此類問題。這一瞭解對於這裏說的案件的判決的內容有著重大或決定性的意義;*另一方面,關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在本文的前面已有敘述;*再從另一方面來看,我認為,就最後的分析而言,這樣或那樣的限制條件最後均會導致服從法律這一限制:僅僅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與文字內——十分明顯,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例—— 法院的獨立將受到牽 制 。後面,我們將敘述另外一個司法職能行使的調節原則—— 合法性的原則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最主要的表現形式。3.通常也將國家對司法權的壟斷也視為司法權行使的一種調節。這是現代法律體系或公辯的特徵。其結果便是一般而言的禁止非國家的機構行使管轄權 。細節上作必要的修改(Mutat is mutandis)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權行使的原則 。因為:*首先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包括不受制於中國國家相同權力的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其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其第八十二條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司法權。”毫無疑問,上述規定中合理的簡潔文字唯一的意思是祇有上述機構纔可以在特區的一切法律案件中行使它(第十九條第二段);這一專有權在基本法關於這個問題的其他條款中也是明顯存在的(然而,在法律的範圍內不影響成立一仲裁法院的可能性。自然此種可能性依然存在)。1 4.此處按照前面闡述過的嚴格意義而言。1319
  • 但如果在此點上尚存疑問的話,在1 2月20日9/99號法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Lei de Bases da Organiz ç ã a o Judiciá r ia)》第三條的明確規定面前便煙消雲散了:“法院是唯一具有司法權的機構。”此外,尚可補充的是,基本法在其第三十六條中規定了司法管轄下居民訴諸法律的權利——我們說這是與公共司法相對的——的諸方面:“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同條第二段則闡明了賦予澳門居民的訴諸法律的權利的範圍。4.在最後分析執行司法職能中一系列主要原則時,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原則。如今所有法制國家在其大法中對此有均有明確的肯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亦不例外。而且恰恰 相反,在基本法中,毫無保留地尊重法律得到了明文的確認。至於司法權,上述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的內容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即司法官——的獨立性必須依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祇服從法律”(第八十三條);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第九十條第二段)。因為這些內容與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在特區實施的法律中一開始便包括了“澳門原有的法律”,可以不過分地說,在我們分析的原則中至今仍有三個方面:a)法院可給予的庇護方式的合法性,也就是說,法院僅僅可以頒布法律保證個人可以維護他的合法權利及利益的三種措施之一;b)某些從屬性要求的合法性。這是對某個案件採取措施必不可缺的。換句話說,這是決定是否有審判依據的真正條件;c )既然法院要依法執法,這便是法院行為的合法性。還要指出的是,所允許的對嚴格合法性原則的偏離的本身必須規定在法律文本之中。這樣纔可以保證這些公權機構真正執法。它是一種專門的權威,由它執法,解釋法律條文並將其實施於它們審判的具體案件中。所有這些原則在1 2月20日的9/99號法律中的得到了尊重與概括: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獨立性);第一條第二款(區域);第三條(司法權行使的專一性);第五條第一款(合法性);第六條(訴諸法院)。1320
  • 但並不可以說,法院在其法律解釋者與實施者的職能中同時也具有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款的權限。“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是第一四三條第二段的規定,對解釋權作出了限定——當有關規定涉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權限的問題或涉及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的關係時,通過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定作出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有權威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力。祇有獲得上述解釋後,纔可以判決並立即確定。即使如此,在此情況下,我認為,根據第一四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祇有法院纔可以獨立地決定是否有必要獲得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此外,上述第三段中所規定的條件——可被視為對司法自治及獨立的限制—— 除了符合賦予特區的自治程度(不是絕對的),在概念的層面,它還意味著對合法原則的確認,而在具體實際上其重要性並不凸顯。從上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司法權處理的總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如同通常情況那樣,第三權力在澳門特區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這樣普通法——訴訟法,組織法及其他類似的法律 ——在實際上可能完全尊重基本法中確定的原則,因此各級司法人員的確可以全面而嚴格執行有關法律。完全可以相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在其運作中將獲得司法管轄下居民的全面及真正的信任。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個區域面積狹小,但頗具潛力的地區獲得人人盼望的社會安定的可靠途徑。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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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 十四卷,總 第五十四 期,20 0 1 No. 4 , 1 3 2 5 - 1 3 4 4高美士老師與中國文化的教育傳播A nt ó nio A res t a *高美士(1 907-1 97 6)為豐富多彩的當代葡中文化對話的最高代表之一。他植根於幾個世紀以來葡萄牙漢學學派1 的傳統。淵博的漢學家,例如曾德昭(Alvaro Semedo )、安文思(Gabr ie l de Magalhã es ) 、 江 沙 維(Joaquim Afonso Gonç al ves ) 、伯多祿(Pedro Nolasco da Si lva)及戈振東(J oaquim Gue rra),在他們的著作中為我們留下了對中國文化與文明多方面認識的結晶。一、生平簡介高 美 士 於 1 9 0 7 年 7 月 1 1 日 在 澳 門 出 生 2 , 其父 為沙 維爾 ·高 美 士(J o a qui m Franc isco Xav ie r Gomes ) 3 , 母 為 莎 拉 (Sara Carol ina d aEncarnaç ã o)4 。其家庭具有文化修養、關心時事、經濟富裕、有細膩的音樂與藝術感,酷愛中國傢具及瓷器。*教員、研究員1 .安文哲《葡萄牙漢學回顧》,《文化雜誌》,第32期,第2系列,1 997年7-9月,第9-1 8頁 。2.當時的總督是高地烏(Pedro Cout inho),主教是鮑理諾(D.Joã o Paulino de Azevedo eCastro),議事廳主席是佩雷拉(Francisco Xavier Pere i ra)。3.小學教員,崗頂男校小學校長。4.小學教員,女校小學校長。5.高若瑟(1 880-1 976),1 903年在澳門晉鐸,澳門主教(1 920-1 940),東方首主教(1 940-1 9 6 2),紅衣主教(1 962)。他在雙親 的監護下 完成小學 教育後, 進入利宵 中學並以 優秀的成 績結束了七年級的學業。在這段漫長的智力、科學及道德培養的過程中,幾位 老師 , 主要 是 高若 瑟 (José da Costa Nun es)5 、 庇 山 耶(Cam i lc1325
  • Pes sanha)6 、 文 第 士(Manuel da Si lva Mendes)7及文 博爾 多 ·塞 維利 諾 ·德·阿維拉爾(Humber to Sever ino de Av elar)8 對他的性格及智力的形成起了決定性的影響。正是在利宵中學的首份學報《學苑》9 上,高美士發表了他的關於富蘭克林(Benjamim F r a nk l in)的處女作。說是從此他展開了筆耕的生涯,亦不 以 為 過 。6.庇山耶(1 867-1 926),1 894年起,在利宵中學任哲學教員、律師、澳門法區物業登記局局長、葡萄牙最偉大的象徵派詩人。7.文第士(1 87 6-1 9 31 ),1 901 年起,在利宵中學任教,擔任校長(1 904-1 90 7及1 9 09-1 91 4)、律師、道家哲學學者、著名的中國藝術品收藏家(他的收藏品構成澳門賈梅士博物館藏品的最珍貴部分)。8.利宵中學校長(1 91 9-1 920及1 925)。關於這位教員,請參見雷戈(José de Carvalho eRe go)《昔日人物》,澳門文化司署,1 994年,第1 9 1 -1 9 2頁。9.文德泉蒙席說:“在德爾加多(Borges Delgado)校長的倡議下,學生們按照科英布拉大學的方式身著長袍與披肩,成立了“學苑”學生會、學生合唱團、無伴奏合唱團及一個話劇團。無伴奏合唱團及學生合唱團曾在香港及廣州表演。1 920年1 0月5日起,開始出版月刊《學苑》,參見《利宵中學》,教育司,第三版,1 986年,第1 1 9頁。學校的生活,尤其是對20年代的澳門的回憶在其腦海中縈迴:“我不記得有哪位教員上足規定的課時。文第士、庇山耶、文博爾多 塞維利諾·德·阿維拉爾老師及馬特烏斯·德·利馬(Mateus de L ima)工程師例外,其他教員都是臨時的,或確切地說是趕鴨子上架,都是陸軍、海軍軍官、醫生、神甫等 等。……當時最 常用的交通工具是 人力車,前一苦 力拉,後一苦力推。但喇拿尼士(L ara Re i s)卻騎自行車去授課。當時澳門的汽車不多。後來學校的老師中也祇有阿爾馬斯(Sant as Almas)老師有一輛橄欖綠色的貝克(Bu i c k )牌汽車,那簡直是他的性命。這輛車在它主人的手上,卻不是甚麼快速交通工具。這輛車和令人懷念的沙明度(PadreSarmento)神甫的那輛雪佛萊( Chev r ole t)均是澳門馬路上兩輛蠕行的交通工具。這二人開車的慢悠悠簡直令人難受。馬特烏斯·德·利馬及庇山耶擁有私人人力車。但當時在席爾瓦(Luís Ai res da Si lv a)的倡議下,最後還是引進了摩登的上海人力車。這些車線條漂亮,車身油亮,輪子低,有輪胎,因此容易拉行。庇山耶和馬特烏斯·德·利馬的那兩輛車,輪子高,實心輪,油漆都老化開裂了。說實在的,早就該進博物館了,不應該接送這兩位大名鼎鼎的人物。當時澳門仍未有快捷的交通工具,因此老師們遲到已是司空見慣。更甚是上一節課以上的教員,在課間休息時,聊天聊個1326
  • 不停,把學生拋到了腦後。……庇山耶在下課鈴響前一刻鐘或十分鐘才姍姍而來。最後一節課時,學生們常常飢腸轆轆,因為庇山耶老師要到校工第六、七次來通知他早該下課了,他才放我們吃午飯。”1 0根據文德泉蒙席11收集的專訪,庇山耶老師不會不引起學生們的注意,因為“我們深知很多學生在倫理上深受這位哲學老師影響。他在課堂上毫無保留地向學生們灌輸他的思想。”儘管他已在華務科 1 2 註冊,準備從事翻譯這一職業,高美士也體察其父母希望他從教的心情。他當了20年的小學教員。曾出任伯多祿官立小學13的校長和初級教育學監。1 951 年,柯利維(Albano de Ol iveira )總 督 曾 這樣稱讚他說:“小學教員高美士值得讚揚。在擔任過的職務中,他表現出聰敏過人,工作努力,勤勤懇懇。此外,他還發表了數份有關中國問題的文章,顯出了這位勝任、博學的研究人員的才能,為進一步聯繫葡 中兩國作出了傑出的貢獻。”14 他 在 利 宵 中 學 及 郵 電 司 擔 任 過 教 職 , 講 授中文 課 程 。他非凡的知識及隨和的人品使他積極參與他那個時代的社交及文化生活。從他所參與的各項工作可為明證15。 他 遵 循 一 則 古 老 而 崇 高 的 格 言:“服務於人,不取於人。”也就是說,無私地為社團服務,不利用職權謀取私 利 。1 0. 《 高 美 士 自 述 》 見 《文 化 雜 誌 》 ( 官 龍 耀 主 編 ), 第 1 5期 , 1 9 9 1 年7-9月 ,第 1 9- 2 0頁 。1 1 . 《 利 宵 中 學》 , 第 三 版 , 教育 司 , 1 9 8 6年 , 第 3 6 8 頁 。1 2.何思靈(Cel i na Ve i ga de Ol i vei ra)《葡中關係格局中的漢語學校(A Escola de Lí ngua Sí nicaNo Contexto das Relaç õ es Lus o - Chi nesa s )》,《文化雜誌》第1 8期,第2系列,1 994年1 -3月,第 21 7-21 9頁。華 務科於 1 88 5年從 華政 衙門(Pr oc ur a t u r a) 分出, 先後出 任廳 長的有伯 多祿( 1 885- 1 892) 、馬葵 士(1 892-1 898)、 宋次生 (1 898 -191 1 )、 左治 (1 91 1-1 920) 、 查 加 斯 ( 1 920- 1 928) 及 席 爾 瓦 ( 1 928 -1 945)。1 3. 儘 管 它 成 立 於 1 8 4 7 年 , 1 9 7 4- 1 9 7 5年 間 才 出 現 這 個 名 稱 。 曾 數 易 其 名 , 但 從 未 關 門 。1 4 . 《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 , 1 9 5 1 年 7 月 1 4日 訓 令 。1 5.他出任過的職務繁多:音樂社籌委會(Comissã o Instaladora da Academia de Mú sica)秘書、澳門電台(Emissora de Radiodif usã o de Macau)台長、賈梅士學院(Inst i t uto Luí s de Camõ es)創始人、文化 保護委員會(Comissã o de Defesa e Va lor i zaç ã o do Pa tr imó n io Ar t í st ico eHi st ó r i c o)秘書、國民聯合會省委員會(Comissã o Provincial da Uniã o Nacional )書記、海外歷史研究中心(Cent ro de Es tudos Histó r icose Ult ramar i nos)委員、賈梅士博物館(MuseuLu í s de Camõ es) 館 長 、 澳 門 扶 輪 社 (Rotar y Cl ube de Macau)主 席、 澳 門 國 立 圖 書 館(Biblioteca Nacional de Macau)館長、澳門文化協會(C í r culo Cul tural de Macau)秘書、澳門市政廳行政小組委員會 (Comi ssã o Adminis t ra t i va do Leal Senado)副主席、市政土地委員 會(Comissã o de Ter ras)委員、澳門體育會(Assoc i ç ã a o Despor t i va Macaense ) 秘 書 。1327
  • 他酷愛音樂,曾修讀巴黎萬國學校(Escola Universal de Paris)的樂譜、音樂理論及音樂史的函授課程。他在出版界的多種撰文 1 6 使他享負正派、博學、縝密及多產研究者的盛名。文德泉蒙席曾說:“高美士是本澳400年歷史中最佳及最多產的澳門史學家,但他卻十分謙虛,隱身於檔案的舊塵中,很少在聚會或娛樂中見到他的身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隱士 17 。”1 6.主持過《賈梅士學院院刊(Bole t im do Inst i t uto Luí s de Camõ es)》和《澳門檔案(os Arquivosde Macau )》,擔任過 《復興雜誌》編輯部主任、 《澳門新聞報(Not í c ias de Macau )》 秘書和《情報通訊社(Agê ncia Noticiosa de I nfo rmaç ã o )》通訊員。為許多報刊撰寫文章:《葡萄 牙 世 界 (Mundo Port ugu ê s )》 、《澳 門 之聲 (Voz de Macau)》、《 澳門 雜 誌(Revista deMacau)》 、《周報(Semana)》 、《聲報(A Voz)》、《新聞( Nov i dades)》 、《米紐郵報(Cor reio do Min ho)》 、 《 晨報 (D i á r io da Manh a)》、 《 科 英 布 拉 日 報 (Di á rio deCoimbr a)》、《保衛 報(A De f esa)》、 《正月初一報 (O Prim ei ro de Janei ro)》、《海 外總局局刊(Bolet im daAgê ncia Geral do Ult ramar)》、《洛倫索馬克斯消息報(Not í cias deLourenç o Marques)》 、 《 埃爾 瓦 什 報(Jornal de El vas)》、《亞速爾郵報(Correio dosA ç o r e s)》、《洛倫索馬克斯衛報(Lourenç o Marq ues Guar dian)》、《盧安達日報(Di á r i ode Luanda)》 和華 文 《 復 興 報 (Fok Heng Pou)》。1 7. 《 利宵 中 學 》 ,第 473-474頁。1 8. 安德 拉德 (Fernando Costa An drade) 主 編 《 回 憶 與 見 證 》 , 教育 暨 青 年 司 , 1 9 9 9年 , 第66- 67頁 。1 9. 同 上, 第 1 39- 1 40頁 。 強調 處 由 作者 所 加 。其同 代 人 將 其 視 為 在澳 門 生 活 的 葡 萄 牙人 的 象 徵 。 馬 若 龍 (CarlosMarrei ros)1 8 呼籲紀念他:“他住在大砲臺斜巷,其住宅旁有一個小花園。論及人品,他是一個和藹可親,但寡言的人,不浪費時間。他珍惜時光,他會演奏數種樂器,授課,研究澳門地理,曾任綠邨電台台長,在中學任教,還是音樂社(Ciclo de Cultura Musical)的主要負責人。他曾邀請一個一流的樂團來澳門演出。各種繁多的活動使他變成了一個大忙人,他沒有時間與人長談。毫無疑問,他是一位卓越的澳門研究者。令人惋惜的是,高 美 士 未 能 進 入 葡 萄 牙 文 學 藝 術 先 賢 祠 。 ” 他 的 另 外 一 個 學 生 施 綺 蓮(Edi th Silva)1 9 也說:“對我影響最大的老師是高美士。他是我五年級的英語老師。他鼓勵我選修漢語。他說:“我們澳門人都會說漢語,但不會讀寫。在我們的故鄉,我們是文盲,這番話引起了我的深思,我決定學習漢語。他是有道理的,因為除了我們所接受的葡萄牙教育,我們的血管中也流淌著中國血。當時學習漢語者達1 2人。我們作聽寫、翻譯 、表演。有幾個同學因為學習困難而放棄了漢語。由於不是必修課,我也有過放棄的念1328
  • 頭。我的父親與高美士老師是知交,他鼓勵我學下去。虧得我堅持了下來,後來漢語派上了用場。我可能是第一個完成三年漢語課程的學生。”高美士生前未得到應有的承認。如同克羅斯(Eç a de Quei ró s )所言,在一個滿是所謂高等專科畢業生的國度中容不得不是高等專科畢業生 的人,決不會給予他們應有的評價。儘管如此,他獲得了葡萄牙政府頒發的殷皇子勛章。法國政府向他頒贈了一級教育勛章。高美 士於 1 9 7 6年逝 世 。1 9 7 7年,在賈梅士博物館的大廳內豎立了一座他的胸像。 1 9 8 4年,在加思欄花園又為他安放了一尊半身像。這兩件藝術作品均出自雕刻家阿孔尼(Oseo Ac c on c i )之手。1 986年,設立了高美士獎。1 989年,以他的名字命名了一所學校 —— 高美士中葡中學。 1 99 3年,澳門文化司署與一批人士成立了“高美士文社”。主要倡導人有官龍耀(Luí s Sá Cunha)、馬若龍(Carlos Mar r e i ro s)等。澳門政府從未想到為其授勛,即使追授的舉動也無。二、教育傳播中國文化但主要的是尋找驅動其思想,尤其是傳播中國文化的主線。首先是他的工作的教學成分,因為從學校到創作,以及所參與的社會活動,他從來扮演的都是教員的角色。一位高尚的教員,也就是說,一位知識淵博、感情細膩的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以平等的方式教書育人,毫無家長式的態度。他本人便是一個榜樣,他在學術之路上治學有方,博學周密,但和藹近人。他一方 面努 力探 索澳 門所 處的 中國世 界, 另一 方面 也竭 力理 解另 外一個世界,揭開圍繞著文化及人類 認識的環節。正是這些造成了不安 及誤 解 。他將此視為不可推卸的己任,促進了澳門人及來自葡萄牙的葡萄牙人之間的相互瞭解,使他們在歷史的迷宮中尋找共同根源及親情。但更重要的是,鼓勵人們嚴肅地探求對中國文化及文明的認識。似乎恰恰相反,一1329
  • 方面,具有新殖民主義傾向的文學東方主義確立了一些誘人,但脫離活生生現實的思維形象;另外一方面,不幸產生的歷史誤會及某種隔代遺傳的懷疑從未在感情上促進對對方的認知。就此意義而言,高美士的工作是多麼的重要。他未濫用感情心理、社會一政治偏見及極端保守的民族主義。高美士研習了神話、風俗習慣、傳統、心理、人物及歷史,因此創造了一種表達模型。他身體力行並促進了澳門各個社團之間的瞭解。此外,他具有不同凡響的文學造詣。從下述引文可窺見一斑 20 :“在中國,秋天為最佳季節。而在一年最迷人的時節裏——主要是立秋(七月),天氣已轉好,萬里無雲,晴朗明媚。陽光下,田野充滿生機,果園枝 頭累累。從樹上採摘下 那紅彤彤,密汁飽滿的 柿子,讓人一飽口福;廟門口那棵神秘的槐樹給院子帶來了一片清香,花園裏,那些亭亭玉立的向日葵迎著太陽,接收那滋潤它們的光芒……”白妲麗 (Graci ete Bat a lha)21細膩地評論說:“……在他那澳門人對人生的認識中,尤其是在對中國神話及迷信的描寫內,表面真誠的敘述裏混合著一種歡快的幽默。”正是這種表面看來微不足道的細節為這種明確而可靠、充滿豐富文藝意義及價值的教育傳播工作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正是在此價值觀念中,可以看到社會化(杜肯 Emile Du r k he i m)及孔子的傾向,因為價值脫離了社會環境並啟示了一種理論道德。他的著作注重發掘外界與人物之間的潛能,強 調不同文化之 間的對話。總 之,是正面描 寫。可以用巴 德(Roland Bar thes)22 的話概括之:“智力:不是權力,少許的知識,少許的智慧和最大的可能有的風格。”這或許便是高美士的知識象徵。這樣才可以解釋為何蒙特羅(J .J .Monte i r o)2 3以下列詩句回憶高美 士 :2 0 . 《 鬥 蟋 蟀 》 , 《 復 興 雜 誌 》 , 第 6 卷 , 第 3 期 , 1 9 4 5 年 9 月 , 第 1 7 2 頁 。21 . 《 澳 門 : 事 實 與 傳 說 》 之 序 , 澳 門 半 月 出 版 社 , 1 97 9年 , 第 6- 7頁 。22. 《 課 本 》 , 70年 代 出 版 社 , 1 97 9年 , 第 42頁 。23.蒙特羅(José J oaqui m Mo nt ei r o 1 91 3 -?)為民間 漢學的重要人物。或 許是這個領域內唯 一的 葡 萄 牙 作 者 。 從 1 937年 起 在 澳 門 居 住 , 後 以 詩 人 著 稱 。 發 表 了 四 部 作 品 ( 《 澳 門 行 》 ,1 9 39年 ;《 一 個 士 兵 的 故 事》 , 1 9 5 2 年 , 第二 版 , 1 9 6 3 年 ,第 三 版 , 1 9 8 3 年 ;《重返澳 門 》 , 1 9 5 2年 ; 《 澳 門 內 視 》 , 1 9 8 3年 ) 。“……………………………不押韻的貧乏詩句,充滿了我的繆斯那種平民的味道1330
  • 我步入了一個迷宮,看看是否可以見到這個撲朔迷離的中國的斯芬克斯!我找到了她,但她未透露任何秘密,祇是向我講述了其他作家嚴肅地寫過的那些東西 。毫無掩飾,在它們的指引下我來到了著名作者的面前,這是它們的名字,這些人可以信賴,可以查阅,英索(J aime do Inso),林安當(R e go)和高美 士。我仔細地閱讀他們,進入了這個無垠中國的腹地,然後,我成了詩人,獻身繆斯,譜寫了許多形式千變萬化的作品。 24…………………………………………”或許更令人尋味的是巴雷拉(Ni inél io Barreira)寫 下 的 這 段 獻 詞 25:“紀念我的大師 —— 高美士老師,是他幫助我瞭解並認識了中國現實的某些迷團。”毫無疑問,翻譯是其腦力勞動的重要部分。里蔻(Pau l R i c oeur)26 說“向無數的讀者敞開是作品意義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這一多重閱讀的機會是作品自身語義的一種辯證的補償。因此作品意義的確定如同作品本身一樣高深莫測。讀者的 權利與作品的權利形成一種重要的 爭鬥,是它帶來了翻譯的全部動力。詮釋開始之處便是對話結束之時。”24.《澳門內視》,旅遊司,澳門,1 983年,第352-353頁。25.巴雷拉《澳門:澳門人與物》,澳門文化司署,1 994年。正頁獻詞。26.《翻譯理論》,波爾圖出版社,1 995年,第81 頁。曾德昭的《大中國誌》可以說是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例子。如同高美士指出的那樣:“導致我們翻譯曾德昭神甫本書的原因是方便那些渴望瞭1331
  • 解《大中國誌》這一重要書籍的人士。從事早期葡中關係研究的人在寫作時常常引用它,但無法得以一閱。無論是這本書的意大利文初版,還是以後的西班牙文 、法文或是英 語譯文都是可 望不可得的珍 本。即使偶有 出現,舊書商的索價高得驚人。據信,本書的葡語原版從未問世。……我們用來作為翻譯藍本的意大利文版這冊書有作者敬贈羅馬公教教廷法庭紅衣主教副庭長巴爾貝利諾(Francesco Barberino)王子閣下的字句,批准出版人是博爾集(Pier-Bat ista Bo rg h i),批准日期是1 6 4 2年 1 2月 8日。”27安文思神甫所著《中國新誌》一書亦然。“原書以葡語撰寫。儘管作者未能完成這一 著作,鑒於對 書中所涉及問 題的興趣,它 被譯成法語並 於1 688年由巴爾賓(Cla ude Barb in)在巴黎出版。”28將這兩本原以葡語撰寫的著作再譯回葡語是對葡萄牙漢學和傳播中國歷史及文化的卓越貢獻 29。某些中國經典作品的葡譯,例如《孝經》、《三字經》、《四書》及《道德經》為葡萄牙文化瞭解中國人的思維開闢了新路。這些題材的選擇反映了一位教師企圖在一複雜的教育範疇內向學生/讀者灌輸不同文化價值的精 神 。《孝經》從1 9 44年3月起連載於《復興雜誌》並有譯者充滿真知灼見的評論:“如同在其他語言中無法找到準確表達我們葡語中 saudade(鄉愁,眷戀)的詞,在歐洲語言中無法以一個詞來囊括‘孝’字所具有的感情及義務觀念。大部分有名的漢學家約定俗成地將其譯為piedade f i l ial 。孝不是悲憫,不是憐憫,也不是對宗教事務的狂熱,它是子女對父母幾近崇拜的虔誠。它包含了深深的敬重,內心的奉獻,深摯的愛,絕對的服從,完全恭順的情感。這是一種可以作出任何犧牲的愛。可以替父受極刑,可以將自己的肉割下煮熟 ,供病危的父母 食用。據說,《孝 經》的作者是曾 參(Tchâ ng-Tc h’á m,公元前505-437)。他是孔子最著名的弟子之一。”3027.《大中國誌》序言,第15-16頁,第二版,教育暨青年司 澳門基金會,1 9 94年。28.《中國新誌》序言,第37頁,第二版,教育暨青年司 澳門基金會,1 99 7年。29.曾德昭及安文思的重要性可見李弘琪(Thomas H.C.Lee)《中國與歐洲-1 6-1 8世紀的形象及影響》,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 991 年。30.《復興雜誌》,第3卷,第3期,1 94 4年3月,第3 7 9頁。這一葡中雙語的譯作值得再版,因為是不易獲得的珍品。1332
  • 《四書》是中國文學的豐碑。通過譯文,葡萄牙文化才接觸了它。“以前的中國學生在學習完《孝經》後,才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需要熟記一套《四書》。《四書》為《論語》、《大學》、《中庸》和《孟子》。……在長城的建造者秦始皇於公元前2 1 3年焚書坑儒後,中國經典著作本來不會流傳後世,虧得這位暴君不久去世,幾位倖存的知識分子憑藉記憶重新記錄了上述著作的全文。”31《三字經》是一本“在中國成立民國以前作為中國兒童啟蒙手冊的小書。因為每句由三個字構成,故稱《三字經》,意即三個字。當時孩子們要死記硬背這352個句子。它結構嚴謹,歷史掌故繁多,先哲警句比比皆是。此書婦孺皆知,以至於天主教及基督教傳教士企圖利用它的書名及寫作方式加以改編,用來傳播他們的教義。……此書作為啟蒙課本在中國使用了600多年。雖略有增改,一版再版。”32《學生詩》倡導死記硬背的古代學習方法。從以下詩句可見一斑:“……………昔日窮秀才,今 坐 四 馬 車 。鄉 親 見 之 嘆 。需教育子女,學習誦 《詩 經》 。磨鏡鏡更明,淘砂 才 得 金 。芸芸眾學子,還需孜孜學。 33………………”對這首科舉制度正統及形式主義文學的讚歌可作一現代解讀。它強調了學習過程中的等級。在利宵中學裏,幾十年如一日地恪守此學規,對此高美士深有所知。31 .《復興雜誌》,第3卷,第5期,1 9 4 4年5月,第59 4頁。另一值得再版的經典作品。32.《三字經》,第二版 ,教育暨青年司,1 9 9 7 年 ,第 1 7 頁 。此版由安文哲及歐禮諾( Aurel i ano Barata)編輯,李向玉作序。3 3.《復興雜誌》,第3卷,第2期,1 9 4 4年2月,第2 3 9頁。1333
  • 1 8世紀由兩位中國官員撰寫的《澳門記略》“是漢語中出版的關於澳門問題最重要的書籍。它包含了大量資料,或是證實或是否定了已知信息。書中轉引的中國官方文件今日通過其他途徑已無法得知。……因此,本譯文由於我們漢學知識的不足,遠非成熟之作。我們熱誠地希望對因孤陋寡聞或不甚體察而犯有的 錯誤加以指正。我們已 竭盡全力來適應正統、 簡潔、枯澀的漢語文體,未進行一種矯揉造作,令人生厭的翻譯,但做到了幾近賣弄般的嚴格,因而文字深奧,可能令讀者生厭。對詩句我們採取了意譯。註釋方面,也祇是添加了為理解原文必不可缺的註腳。”34通過這 些翻 譯, 高美士 傳播 了中 國文化 ,開 創了 一個平 行的 學習 網絡,促進了瞭解中國文化的願望。同時創設了一種本地知識結構,滿足了不同利益的需 要。顯然,這 是一種補救的 辦法,因為澳 門是個特殊的 情況。它是葡管中國領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葡中無外交關係。澳門問題是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高美士的工作創造了聯繫雙方的紐帶,以知 識來鞏固 一種認 同一一澳 門認同 。沒有他的解釋及權威的評論,葡萄牙社團中的大部分人無法理解某些澳門的中國傳統。僅以講故事人為例:“夏季裏,在澳門經常可以看到,白天在樹陰下,一群群不同年齡的華人或是蓆地而坐或是蹲在地上,專心致志地聽人講故事。那些講故事的人衣衫不整,看得出以前他們是穿戴絲綢的人。這些東一堆西一堆的人遍布街頭巷尾,對不知這種露天聚會原因的人來說,可以懷疑是不法集會。實際上,這不過是普通百姓圍繞著幾個靠講故事糊口的人,在聽他們講故事而已。在中國,許多人願意參與這種說書集會,可省去閱讀長篇小說或短篇小說之勞,還因為百姓喜歡聽他們評述主人公的經歷。這是書籍無法提供的樂趣。中國文字雖複雜,但行文簡潔,閱讀是件枯燥乏味的事情。……在城市中,說書這一職業一般是由落第秀才擔任的。以前,澳門一度有過30個左右這樣的人。他們就是靠說書為生。……為了滿足百姓的愛好,當時設在爛鬼樓的中國商會聘請了兩位有名的秀才陳卓(Tch’â n-Tcheok)和 常 氏 (Sé ong-Si),每天 晚上7點 開始在商會講《夜雨秋燈》,《民言論》及《惡道書》。”3534.《澳門:事實與傳說》之序,第8-9頁,第二版,澳門半月出版社,1 979年。35.《澳門:事實與傳說》,第二版,1 97 9年,第80,81-82頁。他對漢語學習的關注也體現在辭書的編寫上(《粵葡辭典》、《葡粵辭典》、《葡英粵辭典》及《漢語基礎知識》)。這些辭書滿足了鼓勵學生瞭1334
  • 解全部現實的需要。不掌握兩種語言—— 葡語和漢語,如何能理解澳門多元文化的現實?1 955年起在葡語學歷 36內出現的開設漢語課程的可能,到80年代才成為現實。實際上,這是伯多祿教育工作的繼續。我們可 以將中 國“學 而優則 仕” 的情況 同高美 士的教 學藝術 作一 比較。眾所周知,Mandarim(中國官員)這個字是葡萄牙人創造的,指發號施令的人。這個詞很快在國際上流行開了,因為它的含義十分恰當。在思想史的著作中,葡萄牙人寫下了不少對其分析思考的篇章37, 但 這 一 文 人的論述很少傳播到學術知識界之外。有關帝國時代中國教育的當代書目38的情況亦然。36. 參 見 附 錄 重 要 未 刊 文 獻 。37.加爾西亞·達·奧爾塔(Garcia da Orta 1500?- 1 568?)在 《天堂及印度香藥談》中這 樣敘 述 華 人 : “ … … 那 裏 給 文 人 學 位 , 榮 譽 有 加 。 是 他 們 左 右 國 王 , 統 治 國 家 , … … ” 影 印版 , 官 印 局 , 第 1 卷 , 1 9 8 7 年 , 第 26 0頁 。 然 而 , 關 於 中 國 教 育 制 度 的 最 詳 盡 的 描 寫 可見曾 德 昭 ( 1 586- 1 658) 《 大 中 國誌 》 , 1 994年 教 育 暨 青 年司 及 澳 門 基 金會 刊 行 的 安 文 哲序 言 版 , 尤 見 第 7 3 1 1 7 頁 。 此 書 由 高 美 士 翻 譯 。 其 他 值 得 一 提 的 作 者 有 : 佩 雷 拉(Gal iote Pereira) 《 論 中 國 (Tratado da Ch ina ,1 5 53年)》、 阿馬羅.佩雷 拉(AmaroPerei ra)《中國簡訊(Enformaç ã o da China,1 562年)》、加斯帕爾·達·科魯斯(Gasparda Cruz) 《中國 情況(Tratado em que se contam muito por extenso as coisas da China,1 569年)》 、桑 德(Duar te de Sande)《中華 王國 優點 論(Um Excelente Tratado do Reino daChina,1 590年)》、何大化(Antó nio de Gouveia )《遠方亞洲 ( sÁ ia Ext rema ,1 664年) 》或安文思(Gabriel de Magal hã es)《 中國新誌(Nova Relaç ã o da China, 1 688年)》。 關於這個問題,可見巴斯托(Abí l io Basto 1 889- 1 97 6)著《中華帝國時代的考試(Os Examesna China Imperial)》, 安 文 哲 編 輯, 前 言 及 註 釋, 澳 門 基 金 會, 1 9 9 8年 。38.例如馬士(Robert Marsh )《官員:中國精英的流動1 600-1 900年( The Mandarins:TheCirculation of Elites in China ,1 600-1 900),紐約,克倫科自由出版社,1 961 年;李弘琪 (Thomas H.C.Lee)《宋朝官學教育與科舉(Government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s inSung Chin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 香 港 , 1 9 85年 。 必 讀 書 是 吳 敬 梓 的 《 儒 林 外 史 》 ,北 京 外 文 出 版 社 , 第 3 版 , 1 9 9 1 年 。3 9. 《 罷 狀 元 》 , 《 復 興 雜 誌 》 , 第 1 期 , 1 9 4 3年 1 月 , 第 39- 4 5頁 。在 一 篇 短 文 中39,高美士以明快的筆調,批判而幽默地編寫了一個科舉的小故事。“科舉制度最奇特之處不在於全中國人踴躍參加國家考試,而是在於考試的性質,祇要求參考者完全掌握經典作品——這是中國文化的集成——,寫得一手好字,具有作詩吟賦的才能,可以按照考官出的題目即興作手法誇張的詩歌。這些人才能平庸,一旦中舉,馬上授以公職。在有空缺的情況下,主要是出任公差吏(conchalim)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靠賣弄文字取勝的人如何能僅靠引用孔孟的倫理——哲學警句來管理這1335
  • 樣一個龐大帝國的複雜公務。”40 敘述 完 這 個 漫 長 的 獲 得 學 位 的 過 程 後 ,他講述了一個貧窮、無文化的牧童林秋生(L am-T c hi u -Seong)的故事。一天,“他得到了一本臨帖(石印的書法臨摹本)。林對眼前這些漂亮、挺秀的字入了謎,產生了臨摹毛筆字的願望。” 41 這個窮牧童靠著自己的不懈努力,一級一級考了上去,最後要去參加殿試。“開始點當年中了狀元的考生名單,頭一個便是林。他從通往金鑾殿的石階上站了起來,激動得發抖,因為他不敢相信這天大的喜事。……他如夢方醒,按照禮儀去給皇帝行九叩大禮。林瑟瑟發抖,因為他不識那種場合的禮儀。但他聽說過抬頭直視皇帝龍顏是大不題的事情。……他產生了一股倒霉的好奇心……更倒霉的是他的目光觸及了正在觀察他的皇帝的眼神。這一冒犯,同治頓時龍顏大怒,下令將其斬首,理由是他無視朝規。……後來,雖然皇帝減了他的刑,但還是剝奪了他的狀元資格。皇帝認為,一個神經不正常的人不配獲得可以在朝廷中入仕的臣子。” 42 這個例子或許是太長了一些,但不難看出高美士在傳播中國文化時所具有的育人、講史、美學及心理學方面 的 匠 心 。高美士的工作可被視為一個巨大的轉折,在認識論上開創了某種反映不同日常現實的撰史方法 。他的傳播中國文化的工作在葡萄牙漢學及葡萄牙文化上留下了甚麼影響?他的影響涵蓋三個方面。首先,以一種無可懷疑的文化財富豐富了葡萄牙教育史,促進了不同教育思維、理念及實踐的比較研究;其次,保持了對漢學的興趣,促進了學者的研究;最後,他吸引了一大批讀者,陶冶了他們的情趣及求知慾。沒有人像他那樣輕車熟路地以傳播中國文化來探索葡中 關係史 。湯 瑪 士(Tu l io Lopes Tomas) 4 3 老師十分公正地說:“高美士,單槍匹馬,代表了澳門文化歷史的一個時期:他隻身一人及其所取得的成績。當時沒有現在的宣傳推廣手段,因此,他的作品永垂不朽。但需要有人,最好是他的同胞,整理出版他的遺作。這部分毫不遜色於出版部分。”40.同上,第39頁。4 1.同上,第43頁。42.同上,第45頁。43.利宵中學校長(1972- 1 975),教育司司長,出版家及數種物理及化學課本的作者。參見高美士《澳門書目》,澳門文化學會,1 9 8 7 年,第2 7 -32頁。1336
  • 高美士無意中實現了他的老師庇山耶在一次關於中國文學的演講上提出的願望:“……呼籲所有因幸運或職業來到這個遙遠又狹小的葡萄牙領地—— 一個真正令人起 敬的囚牢—— 的年輕的 葡萄牙人利用幾年的工 餘時間來從事漢語及中國 文化的多方面學習。通 過這種學習可以為祖國 服務,也可以享受極大的情趣。”4444.1 91 5年3月21 日《進步報》,參見皮雷斯(Da n ie l Pi r e s )編《庇山耶-散文家與翻譯家》,東 方 葡 萄 牙 學 會—— 澳 門 文 化 學 會 , 1 9 9 2 年 , 第 1 6 5 頁 。1337
  • 高美士書目語言《粵葡辭典》, 1 9 4 1 年《葡粵辭典》, 1 9 4 2年《千字文》, 1 9 4 4年《關於“道”》, 1 9 5 1 年《中國格言》, 1 9 5 3年《葡英粵辭典》, 1 9 5 4年《漢語基礎知識》, 1 9 5 8年葡譯《學生青年詩歌》, 1 9 4 4年《孝經》, 1 9 4 4年《三字經 》, 1 9 4 4年 (第二 版, 1 9 9 7年 )《四書:論語,大學,中庸,孟子》, 1 9 4 5年《澳門記略 》, 1 9 5 0年(第 二版, 1 9 7 9年 )《老子道德經 》, 1 9 5 2年(第二版, 1 9 9 5年 )曾德昭《大中國誌》, 1 9 5 6年(第二版, 1 9 9 4年)安文思《中國新誌》, 1 9 5 7年(第二版, 1 9 9 7年 )沙拉比亞(Eduardo Sarabia)《漢字的起源》,1 975年漢 譯費爾南多·佩索阿(Fernando Pessoa)《使命·啟示》,1 959年約翰·巴路士(Joã o de Barros)《葡國魂釋義》,1 972年漢語著作《葡國史略》, 1 9 5 5年主編著作及前言文第士 《文 集》, 4卷 , 1 9 4 9年文第士《新文集》,3卷,1 963-1 964年1338
  • 中國文化研究《中國曆書》, 1 9 4 3年《中秋節》, 1 9 4 3年《中國日曆》, 1 9 4 3年《契丹六十甲子》, 1 9 4 3年《中國軼聞》, 1 9 4 3年《罷狀元》, 1 9 4 3年《風水》, 1 9 4 3年《中國武術》, 1 9 4 3年《中國傢具》, 1 9 4 3年《中國青銅器名稱及其裝飾》,1 9 4 3年《中國絲綢及刺繡》, 1 9 4 3年《中國日曆中的人物》,1 9 4 4年《中國遊戲》, 1 9 4 4年《中國建築》, 1 9 4 4年《中國雕塑》, 1 9 4 4年《中國元旦節》, 1 9 4 4年《元旦節慶》, 1 9 4 4年《龍舟節》, 1 9 4 4年《鬼節》, 1 9 4 4年《立春》, 1 9 4 4年《燈節》, 1 9 4 4年《清明節》, 1 9 4 4年《中國繪畫的發展》, 1 9 4 4年《中國節日》 , 1 9 4 4年(第二版, 1 9 5 3年 )《景德鎮瓷器》, 1 9 4 5年《中國裝飾圖案的象徵》, 1 9 4 5年《中國的收養制度》, 1 9 4 5年《東莞縣的雌雄路》, 1 9 4 5年《淡水廟梨樹的奇聞》,1 9 4 5年《蓮溪廟》, 1 9 4 7年《人力車的辭源》, 1 9 4 7年1339
  • 《中國佛教》, 1 9 4 7年《中華民國》, 1 9 4 8《大米》, 1 9 4 9年《茶文化與茶貿易》, 1 9 4 9年《中國短篇小說》, 1 9 5 0年《蓮花》, 1 9 5 0年《澳門中國傳說》, 1 9 5 1 年《華風國粹 》, 1 9 5 2年(第 二版, 1 9 8 6年 )《中國藝術》, 1 9 5 4年《雷公轟:當鋪》, 1 9 8 3年澳門歷史文化研究《著名畫家吳漁山》, 1 9 4 3年《為人遺忘的在中國沿海鎮壓海盜一頁》, 1 94 5年《古代 澳門 軼聞 ,2卷。 》, 1 9 4 5年及 1 9 5 2年《澳門的砲仗工業》, 1 9 4 9年《澳門及中國的漁業》, 1 9 4 9年《葡萄牙與中國藝術》, 1 9 5 0年《 1 6 2 2年 6月 2 4日 之 役》 , 1 9 5 0年《澳門的一座中文圖書館》, 1 9 5 0年《已消失的馬交石村》,1 9 5 0年《澳門歷史檔案》, 1 9 5 3年《澳門歷史掠影》, 1 9 5 4年《澳門議事亭》, 1 9 5 5年《澳門議事亭特許狀》, 1 9 5 7年《往昔賦予澳門的優待及特權》, 1 9 5 7年《通過馬六甲的葡萄牙與澳門關係》, 1 96 0年《澳門手稿目錄》, 1 9 65年《澳門歷史諸頁》, 1 9 66年《葡人初抵中國》, 1 9 66年《1 6世紀葡萄牙在中國北方的短暫貿易》,1 9 6 7年《兩次遣華使命的失敗》, 1 9 6 7年《1 6世紀葡萄牙在華貿易之坎坷》, 1 9 6 8年1340
  • 《澳門起源三異說》, 1 9 6 9年《澳門之始》, 1 9 6 9年《澳門諸名》, 1 9 6 9年《對西班牙主權的承認及澳門市之始》, 1 9 7 0年《澳門書目 》, 1 9 7 3年(第 二版, 1 9 8 7年 )《賈梅士博物館》, 1 9 7 3年《菲利佩二世時代的澳門》, 1 9 7 4年《澳門:事實與傳說》, 1 9 7 9年(第二版, 1 9 8 6年 )《澳門 —— 歷史悠 久的城市》, 1 9 9 7年 45高美士著作展覽目錄《高美士圖片資料展》,澳門文化學會, 1 9 8 7年《高美士》,澳門理工學院,日期不詳45. 遺 著 。 由 安 文 哲 及 何 思 靈 編 輯 。 搜 集 了 作 者 在 報 刊 上 發 表 的 文 章 。1341
  • 附錄未刊文獻“致澳門殷皇子中學校長4 6先生事由:建議鼓勵學生參加漢語課程尊敬的先生:為滿足您口頭向我提出的提供促使利宵中學學生們參加貴校漢語課程學習的建議,我匯報如下:根據 1 9 5 1 年 1 2月 7日第 385 5 2號法令第 53款的 規定,在 殷皇子中 學內設立了漢語課程。祇有本校學生可以註冊,但不是必修課。我以為,這科學生的稀少不足為奇。如果某科不是必修課,很難找到自願、努力學習這科的學生。我相信,如果中學課程的其他科目也是選修課的話,沒有一個兒童會註冊。因為他們不會嫌時間太多,他們要玩耍、踢足球、打曲棍球、打桌球、看電影。眾所周知,不幸的是在澳門供孩子們玩的場所太多,父母們對孩子們學習的情況也不太關心。很少有父母或監護人到學校來詢問子女或被監護人的學習情況 。既然漢語是選修課,很難有學生願意費力再多學一門。學習語言必定要努力,會增加學業的負擔。所以,我根據您的指示,儘量放寬對人數不多的漢語課學生的要求,以減少他們的負擔。儘管不是培養漢學家,但我要求他們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因為學習漢語需要死記硬背,需要溫習功課。不可像其他課程那樣,僅憑智力和好的記憶力,高聲朗讀一兩遍課文便可。因為學習、記憶漢字要多練,多次書寫直至記住為止。正是這一小小的努力(祇要在課前溫習1 5至20分鐘即可,因為每課僅學8個新字)令他們生畏,對漢語不感興趣。46.當時的校長是洛巴托(Dr.Pedro Guima rã es Loba to)。1342
  • 因此,為了提高中學學生對漢語學習的興趣,我認為您可以向上級單位建議採取如下措施:1 .在何東中葡學校招聘教員時,除了法定的要求外,將中學漢語文憑列為必要條件。2.在接受政府資助的中文學校中教授葡語的教員必須擁有中學漢語文憑,由神甫擔任教學的情況例外。3.選修中學漢語課程的學生在郵電學校免修漢語。4.具有中學漢語文憑者,除了法定的要求外,可在民政廳華務科翻譯班二年級註冊。5.無中學漢語文憑者,不得參加翻譯招聘。6.具有中學漢語文憑者,在競爭需要與華人接觸的公務員位置時,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無此獎勵,中學生不會再多學一門語言,例如漢語,增加學習負擔。這是他們不願學習漢語的原因。在無法 實施 上述 鼓勵 的情 況下 ,建議 對目 前的 教學 大綱 進行 徹底 的改 革 , 將 漢 語 列 為 同 體 育 及 音 樂 一 樣 的 必 修 課 。 在 漢 語 課 上 , 不 像 體育 課 作 運 動 , 也 不 像 音 樂 課 學 唱 歌 , 僅 從 事 漢 語 會 話 訓 練 , 不 必 學 習漢 字 。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增加學生們的負擔,因為漢語課令他們厭煩的是學漢字要十分努力。此外,中學生畢業後大部分成為澳門公務員,繼續深造的人不多,比在本地出生及居留的人掌握更好的口語知識會有更好的素質。來自葡萄牙的學生可免此課。無論如何,漢語課必須安排在下午。根據我兩年半的經驗,它必須是必修課,因為在家庭、學生的話題裏及報刊上,曲棍球及足球的誘惑超過學生的毅力。他們喜歡在課後奔跑於操場,而不願閉門讀書。或許會問,澳門學生學習漢語是否有必要?1343
  • 且不論此事的政治重要性,祇要看看郵政司便可發現澳門公務員有學習漢語的必要。在剛剛成立的郵電課程中,便設立了漢語課。匯報 簡單 至此 。為 國 服 務 。高美士1 9 5 5年 3月 3日 於 澳 門 ”資料來源:澳門利宵中 學檔案室。 1 9 5 5年 收文簿,第36函盒 。1344
  • 勞工與就業1345
  • 1346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四期,2001 N o 4. ,1 347-1 352勞工界與新經濟:工會與僱主協會庇樂*經濟的國際化及市場的全球化使工會和僱主協會面臨新的問題。一些觀察家甚至認為,勞工集約關係可能會因此出現衰退。為了就此問題作出回應,似乎需要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 997/8年度《世界勞工報道》,對競爭加劇情況下工會化和加入勞工與僱主代表組織的比率低迷所產生的後果作出實事求是的評估。在過去幾年裡,工會運動幾乎在世界各國都大大減少。而統計資料僅僅反映了一部份問題。在一些國家裡,工會正在為柏林牆的倒塌付出 代價,因為該事件終結了參加工會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資料,那些大部份勞工參加了工會的國家祇是少部份的國家。然而,工會力量並不能僅以其成員的數量來衡量,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譬如工會的院外集團以及工會活動份子以議員身份在議會及其他公民社會的重要組織中的存在。職業及其效應之新地理對數量作單一的分析,可能會疏漏本問題的一些重要方面。首先是工業就業與總就業之間的比率下降,它意味著與工會化聯繫最為緊密的新職業和職能相關的勞動者在勞工市場中人數的增加。其次,在級別和集中化較以往下降的企業中,勞工組織的新方式對工會化並不適應。*前 勞 工 暨 就 業 司 司 長1347
  •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影響發展中國家的工會會員散失的情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結構調整導致的公共部門就業機會的減少,儘管我們可以期望民主化進程可能會營造出適合工會壯大的土壤。除了純經濟方面的原因外,一些國家的當局採取的其他政策在工會運動中亦有負面的反應,尤其在援助領域以及對勞工組織給予制度上應有的認 同 方 面 。在這種情況下,工會合併愈演愈烈。他們力圖使他們的運作合理化,儘管或遲或早他們最終都會發現代表各方利益是多麼的困難,而且他們要維護的不同組織的利益甚至可能是相互對立的。由於有差異的社會經濟的融入,所以當我們看到歐洲和美國在這些和另一些領域的作法和風格與眾不同時也就見怪不怪了。美國工 會傳 統上 是集 中在 企業 裡的, 他們 渴望 維護 其成 員的 短期 利益。他們堅信他們擁有監督勞動實施的合法權利,而且許多時候他們會與僱主面對面的抗爭。這種情況可以解釋美國勞工關係領域現存的巨大的對抗關係,尤其因為談判甚至可能包含較那些社會性立法最為完備的國家更為廣泛 的權益 要求 。在歐洲,工會的歷來目標是代表所有的勞動者,而不是將其活動範疇局限於勞工關係問題上,他們將他們的參與努力擴展到了社會固有模式的定 義 上 。除了經濟和社會職能,工會幾乎在世界各個地區一直對最為公正的社會模式的鞏固發揮著關鍵作用。對就業的憂慮然而歷史並不會停止前進的步伐,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帶來了變化。面對這樣的變化,全世界的工會都正在適應市場全球化的新浪潮。如今,其主要目標之一是保護就業。在美國和加拿大,企業內部的集體談判一直圍繞著轉包問題及限制這種活動的方式展開。在德國和日本,工會日益強烈地認識到職業培訓和再培訓是根本的主題。而在整個歐洲, 正在致力於避免勞 動力 的惡 化 。1348
  • 因此出現了一種可能包含較少對抗但卻有更多談判的新策略。此外,工會一直努力提供新的服務,如補充社會給付、職業諮詢和有關溝通計劃的專業培訓等。工會不遺餘力地爭取新會員。爭取對象包括中小企業的婦女和青年、沒有被納入架構的階層、失業人員。整體上來說,包括所有的邊緣人士和被排斥的人士。與此同時,國際間的工會合作正在加強。儘管存在(語言和文化)差異,但還是形成了一些有影響力的跨國組織,譬如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世界勞工大會和歐洲工會聯合會。除了跨國企業各國分公司的工會外,如三菱、本田、快意和萬事得,還有一些行業性質的國際組織通過組織集團性工會委員會強化他們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成功地組織了國際公共信息運動,促使企業日益關切消費者對一些社會和環境問題所持的態度。食品、農業、酒店、餐飲、煙草及類似行業勞動者國際聯盟在這方面施加的有效壓力就是一個值得提及的例子。該組織向百事可樂、喜力啤酒和嘉士伯啤酒這樣的巨人企業成功地施加壓力,促使他們與緬甸的企業就緬甸現有的勞動條件達成協議。這場運動培養且壯大了公眾輿論潮流,推動企業或企業集團尊重並促使他人尊重轉包工的應有尊嚴的社會工作條件。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跨國公司N i ke、Reebok 和 L .L .Bean的例子,他們與工會和保衛人權運動達成了協議,同意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簽訂的商業協議中實施工資和工作條件的基本 標 準 。最後是與當地的組織建立新的聯盟。這些組織在很多情況下追求與工會相同的目標,然而他們的架構卻更加靈活。其力量在於他們吸納成員時考慮到對象在世界觀、宗教和政治上的抉擇以及年齡和性別上的區別,甚至還考慮到是否是消費者等因素。正是這些組織在全世界引領著旨在維護最易受傷害階層人民權益的運動。報端開始出現環保組織、公民權益保護組織、少數民族保護組織、女權運動等各種組織。最近,熱那亞就成了這些運動顯示力量的大舞臺……。無論工會組織在量與質方面真實的說服力如何,他們在民主、經濟和社會方面仍然是勞工關係的主要對話者。1349
  • 僱主協會面臨的問題然而,僱主協會今天仍然面臨一些困難,這些困難在某些方面與工會所遭遇的困難類似。成員的缺乏/流失,在一些地區影響力的減弱以及在發展中國家和過渡時期國家立足時所遭遇的巨大障礙,都是顯而易見的。由此他們正在努力使他們的架構適應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框架,適應日益交織匯聚的市場 。眾所周知,僱主協會遍佈全世界。通常,他們的宗旨是在集體談判框架內與工會活動抗衡 。勞工組織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兩種對立潮流的踫撞。一種是加拿大和美國,在這兩個國家裡,僱主擁有完全的自由,由他們自己並使用自己的人對企業內的勞工關係加以組織;另一種是這樣一種方針,主張在更高層面對就業條件以及其他生產條件加以規範,以避免野蠻競爭,保障謹慎管理在市場目標經常變化的情況下所必需的穩定。未來的演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共權力所採納的政策。其決策依據是一種無法 描述的現 實,它存 在於所有的 國家,無 論是否工 業化國家 都是 如 此 , 而 且 其 立 足 點 是 中 小 企 業 佔 絕 大 多 數 的 事 實 。 在 大 部 份 國 家裡,此類企 業從習慣 上來說, 都沒有加盟 僱主組織 的願望。 在很多情 況裡他們都擁 有自己的 組織,而 這些組織是 可以納入 僱主的大 組織內又 或走 自 治 的 道 路 。為了改變這種傾向,許多國家的眾多的僱主組織正在致力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援助機制。該機制涉及諸多領域,如職業培訓、獲取信貸、法律服務、有關良好運作的資訊、商業化以及對出口提供支援等。然而,甚至是那些面對日益複雜且激烈競爭的大企業都趨於選擇自治的道路,出口企業尤為如此。毫無疑問,新的經濟活力一直在削弱傳統的僱主協會。一些協會整個脫胎換骨,改而向其成員提供服務;另一些協會則試圖適應新的要求,尋求改善其服務質素和主動性。1350
  • 與工會尋求與其他社會組織的密切關係一樣,僱主協會亦正在與社區組織(婦女、青年或教育機構)建立伙伴關係,目的是從整體上實施培訓活動,推動就業,甚至與社會排斥作抗爭。國際上同樣亦在整合,出現了國際僱主協會。這是一個較有代表性的架構,匯聚了一百多個國家的全國性聯合會,其目的是協調企業面對國際貿易的社會和經濟規模要採取的立場。面對工會化和加入勞工和僱主代表組織的比率低迷,有人認為這是勞工集約關係正在衰退,其身處的無疆界經濟急迫需要產生社會資本和金融資 本 。利益的分化影響著工會和僱主協會。勞動者的工作安全問題不同於那些將勞動者置於惡劣環境下的人所面對的問題,這就如同中小企業與跨國企業兩者可以面對極其不同的問題一樣。傳統社會伙伴正在經歷危機時代,這是因為對他們而言,重心更多地是放在競爭上而不是行動的一致性上。在未來的年代裡,工會和僱主協會運動將會有巨大的發展和加速以適應新的要求。無論是工會還是僱主協會都一直以一種相當深刻的方式顯露出期望爭取新空間的跡象:衝突的存在,一直不斷地引發強烈的聲援浪潮,充斥著世界各地許多城市的街頭巷尾……。為遏制 爆炸性 的局勢 ,社會 對話 仍然是 尋求平 衡解決 方案的 最佳 途徑,這些方案將一直是社會的基本棟樑,而社會則需要能夠將社會公正與經濟發展協調起來的勞工關係模式。資料來源:《勞工關係與社會凝聚》——國際勞工組織;1 997/8年度《世界勞工報道》1351
  • 薪金領取者中工會會員的百分比1352
  • 文件documentaç ã o1353
  • 1354
  • 《行 政》 第十 四卷 ,總 第五 十四 期,20 0 1 No . 4,1 3 5 5 - 1 3 9 0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多數議員由直接選和間接選舉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 ) 。立法會明顯的重要性就如“區域議會”一樣,立法會議員的選舉一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生活中極其重要的活動,而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舉行的選舉同樣屬於一件歷史性事件,因為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的選舉。《行政雜誌》試圖用這篇《綜合報告》廣泛地反映該選舉的結果,又試圖為未來對是次選舉有關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資料的途徑。同時指出獲選的各位議員,以及將是次選舉與過去的澳門立法會選舉作簡要的比較。立法會選舉由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2001 號法律所規範。根據該《選舉法》,同年五月,行政長官以第 1 9/2001 號行政命令,訂定有關的選舉日期,又在翌月以第1 73/200 1 號批示,訂定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此外,根據第3/2001 號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進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人提起司法上訴,則終審法院透過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公報》上的公告,確定立法會選舉的總核算結果,並宣佈獲選者的最終任命。最後,要提及的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七)項和其附件二第一款,以及《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以公佈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第41 期《公報》第一組的第40/2001 號行政命令委任另外七名委任的議員。1355
  • 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AL) é o órgão legislativo da Região Ad- 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cuja composição integra uma maioria de deputados eleitos em parte por sufrágio directo e noutra parte por sufrágio indirecto (artigos n.os 67.° e 68.° da Lei Básica da RAEM) Dada a relevante importância da AL como Parlamento Regional, as eleições para a escolha de deputados à AL são sempre um marco impor tante na vida política da Região, e no caso das eleições ocorridas em 23 de Setembro de 2001, são também um acontecimento histórico por te- rem sido as primeiras eleições legislativas da RAEM. Com este Relatório Síntese pretende a Revista Administração con- tribuir para uma ainda maior divulgação dos resultados eleitorais e faci- litar o acesso às fontes para eventuais futuros estudiosos deste evento, indicando-se quais os deputados eleitos e fazendo uma comparação su- cinta com anteriores eleições legislativas de Macau. As eleições para a AL são reguladas pela Lei n.° 3/2001,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I Série, de 5 de Março de 2001. E, de acordo com esta Lei Eleitoral o Chefe do Executivo, através da Ordem Executiva n.° 19/2001, em Maio do mesmo ano, marcou a data das refe- ridas eleições e, no mês seguinte, pelo Despacho n.° 173/2001, fixou os locais para o exercício dos sufrágios directo e indirecto. Ainda, e de acordo com estipulado no n.° 2 do art.0 136.° da Lei n.° 3/2001, após a realização das eleições, por sufrágio directo e indirecto e, decorrido o prazo legalmente fixado sem que tenham sido interpostos recursos contenciosos, foram fixados os resultados do apuramento geral das eleições para a AL e feita a designação final dos candidatos eleitos, através de Proclamação do Tribunal de Ultima Instância,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de 8 de Outubro de 2001. Finalmente refere-se que, ao abrigo do disposto na alínea 7) do arti- go n.° 50.° da Lei Básica e do n.° l do seu Anexo II, conjugado com o artigo n.° 2 da Lei Eleitoral, foram nomeados sete deputado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através da Ordem Executiva n.° 40/2001,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n.° 41,1 Série, de 11 de Outubro de 2001. 1356
  • 直接選舉SUFRÁ GIO DIRECTO1357
  • 1358
  • 間接選舉SUFRÁ GIO INDIRECTO1359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Sufrágio Directo1 . 1 當 選 候 選 人 ( 按 候 選 名 單 )Candidatos e le itos(por lista de candidatura)1360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gio Indirecto1 .2 當選候選人(按選舉組別劃分)Candidatos eleitos(por colégio eleitoral)1361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Sufr á gio Di recto2.1 按登記區域劃分的投票統計Estat í st icas de votaç ã o por rá ea de recenseamento1362
  • 立法會直接選舉A L - Sufrá gio Di r ecto2. 2 按投票分站劃分的結果Resu ltados por secç ã o de vot o1363
  • 1364
  • 1365
  • 1366
  • 1367
  • 1368
  • 1369
  • 1370
  • 1371
  • 1372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 Sufrágio Directo2.3 各候選名單所得議席數目Mandatos atribuídos a cada l ista de candidatura1373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Sufrágio Directo2.4 當選候選人 (按得票的排序)Candidatos eleitos(por ordem de votos obtidos)1374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Sufrágio Directo2.5 有效票、空白票及廢票的百分率Percent ag ens de vot os val idament e expressos,de votos em branc o e de vot os nul os1375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Sufrágio Directo2.6 各候選名單得票總數佔有效票總數的百分率Pe rcentagens do total de votos obt idos por cada lista de candidat u-ra relativamente ao total de votos validamente expressos1376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 gi o Indirecto3.1 按選舉組別劃分的結果Resul tados por col é gio elei toral(*)-百分率是 相對於有証 明書之選民 數字計算 ,而這數字 被記於各選 舉組別之選 民登記冊 內As percentagens apuradas sã o referidas ao nú mero de eleitores que solicitaram a respec ti va credencial eque,por isso ,f iguram nos cadernos de descarga de cada colé g io eleit oral1377
  • 立法會間接選舉A L- Suf rá g io Ind i rec to3.2 按票站劃分的結果(按選舉組別劃分)Resul tados por secç ã o de vo to(por colé gi o e lei to ral)1378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gio Indi rect o3.3 候選名單所得議席數目(按選舉組別劃分)Mandatos atribuídos a l ista de candidatura(por col égio eleitoral)1379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gio Indirecto3.4 當選候選人(按選舉組別劃分)Candidatos eleitos(por colégio el eitoral )1380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gio Indirect o3.5 有效票、空白票及廢票的百分率(按選舉組別劃分)Percentagens de votos validamente expressos ,de votos em brancoe de votos nulos(por colégio ele itoral)1381
  • 立法會直接選舉A L - Suf rá gio D irecto4.1.1 與以往選舉投票率的比較(按登記區域劃分)Af luê nc ia por á rea de recenseamento comparada com as el eiç õ esant er iores1382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 Suf r á g io Di recto4.1.2 與以往選舉投票率的比較(按時段劃分)A f lu ê nc ia de hora a hora comparada com as e leiç õ es anter iores1383
  • 立法會直接選舉AL - Su frá gio D i r ec to4.1.3 由一九九二年至二零零一年間選民總數及已投票選民的演變情況Evoluç ã o comparada de elei t ores i nscr i tos e votantes (1992-2001)1384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Sufrá gio Indi rec t o4.2.1 與以往選舉投票率的比較(按時段劃分)A f l uê nc i a de hora a hora comparada com as el ei ç õ es ant er iores1385
  • 立法會直接選舉A L- Su f rá gio Di re cto5.1.1 各時段的投票率(按投票區域劃分)Af l uê ncia de hora a hor a por rá ea de votaç ã o* 註釋 :根據立 法會選舉 委員會在 二零零 一年九月 十日的告 示,部分 選民在 路環的投 票區域進 行投票。*Nota:De acordo com o edi tal de 1 0/9/2001,da CEAL,alguns eletores votam na á rea de votaç ã o de Coloane.1386
  • 立法會間接選舉AL - Suf rá gio Indi rec t o5.1 .2 各時段之投票情況(按選舉組別劃分)Af luê nc ia de hora a hora( por col é gio ele i tor al )1387
  • 第40/2001 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 發 佈 本 行 政 命 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七)項,該法附件二第一款及第3/2001 號法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委任議員:賀 定 一 ;區 宗 傑 ;許 輝 年 ;黃 顯 輝 ;張 偉 基 ;戴 明 揚 ;徐 偉 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 。命 令 公 佈 。行政長 官 何厚鏵1388
  • Ordem Executiva N.° 40/2001 Usando da faculdade conferida pela alínea 4) do artigo 50.° da 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 Chefe do Execu- tivo manda publicar a presente ordem executiva: De acordo com a alínea 7) do artigo 50.° da 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o n.° l do seu Anexo II, bem como do artigo 2.° da Lei n.° 3/2001, o Chefe do Executivo nomeia os seguin- tes sete deputados à segun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 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Ho Teng lat; Au Chong Kit aliás Stanley Au; Philip Xavier; Vong Hin Fai; Cheong Vai Kei; 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 Tsui Wai Kwan. 10 de Outubro de 2001. Publique-se. O Chefe do Executivo, Ho Hau Wah. 1389
  • 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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