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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雑誌二零零一年,澳門1
  • 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雑誌每年四期社 長:李麗如執行社長:薛尼路編輯部:林瑞光梁惠芬編輯委員會:朱偉幹馮若儀盛 炎高舒婷蘇朝暉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职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水坑尾街一六二號二十六樓(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電子郵箱:paulolam.safp@informac.gov.mocatar inal.safp@informac.gov.mo發行及訂閱 電話:9871 01 5/9871 01 4排印:澳門特别行政区印务局印行:2500本ISSN 0872-91 742
  • 第十四卷·第一期(總第五十一期),二零零一年三月目 錄公共行政永做人民公僕 ——公僕精神的價值、内涵、監督与养成簡論王偉法律論港澳基本法對中國法制的拓展和啟示 157郭天武 陳焰歷史抗戰時期澳門未淪陷之謎 27金國平 吳志良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 59António Aresta治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81盧玉泉選舉制度《選民登記法》及《選舉法》的今昔比較………91摘要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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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一期,2001 No.1 ,7-1 2“永做人民公僕”——公僕精神的價值、內涵、監督與養成簡論*王偉 **1 993年9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為即將正式成立的國家行政學院題詞:“永做人民公僕”。“永做人民公僕”,不僅是國家行政學院的院訓,而且對全體國家公務人員培養公僕意識、發揚公僕精神都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在此,我擬以“永做人民公僕”為主題,就公僕精神的時代價值、核心內涵以及監督與養成等問題談幾點看法。一、“永做人民公僕”具有極其巨大的時代價值,是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的集中體現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無論過去、現在和將來,對於每一個國家公務人員來說,都是首要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或解決得不牢靠,是不可能兢兢業業地履行行政職責,也不可能做出什麼成績來。在公共行政領域,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又集中體現為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因此,樹立正確的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便成為國家公務人員,同時也是各級政府、各類行政主體首先要解決好的問題之一。*本文為作者於2000年1 0月31日在澳門舉行的公共行政管理研討會上就題為《公僕精神》所發表的講話。**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教授7
  • “永做人民公僕”,就是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的集中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由此不難看出,全體國家公務人員都只能是人民的公僕,而決不是人民的主人。江澤民同志不僅提出“永做人民公僕”的思想,他本人還在多次講話中明確表示要身體力行。例如,在1 998年3月1 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閉幕儀式上,江澤民同志就以新一任國家主席的身份,坦誠地向全國人民表達了一位“公僕”的價值追求:“時代的召喚,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負的使命和責任崇高而重大。我將忠實地遵守憲法,恪盡職守,竭誠為祖國為人民服務。”同一天,新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則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道出了“永做人民公僕”的一番肺腑之言:“在這次大會上,人民給我以重任,我現在非常地惶恐,就是怕辜負人民對我的期望。但是,不管前面是地雷陣,還是萬丈深淵,我都會勇往直前,義無反顧,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五天之後,在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朱鎔基總理又進一步指出:本屆政府的任務十分繁重和光榮,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旺盛的鬥志,堅定信心,勵精圖治,高效廉潔,做好跨世紀的一屆政府工作。為此,他提出了“五項要求”和“約法三章”。其中,“五項要求”是:第一,要牢記自己是人民的公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二,要恪盡職守,敢於說真話;第三,要從嚴治政,敢於得罪人;第四,要清正廉潔,懲治腐敗;第五,要勤奮學習,刻苦工作。由於“五項要求”和“約法三章”具體體現了“永做人民公僕”的行政倫理觀和行政價值觀,所以很快便作為國家公務人員、首先是國務院組成人員的行為規範,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發布,並且在近幾年的公共行政領域中發揮出切實的指導作用。8
  • 二 、“永做人民公僕”的核心內涵,是“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 、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澤民同志在2000年多次指出:“時代在發展,形勢在變化,我們必須緊跟世界發展進步的潮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堅決克服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我們黨能夠始終保持自己的先進性和蓬勃生機,始終率領人民不斷開拓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境界。”“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江澤民同志關於“三個代表”的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永做人民公僕”的核心內涵。“永做人民公僕”,首先就要做先進生產力發展要求的代表。有了先進的生產力,又有先進的社會制度,就能創造更多更好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就能在不同國家不同力量的競爭中站穩腳跟、走在前面,就能更有力量地提高綜合國力。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領導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經驗從正反兩方面證明,代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我們的事業就興旺發達;違背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就會遇到坎坷和曲折。二十多年來,我們在改革開放方面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調整生產關係,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開闢道路。改革開放的最大成就,就是在理論上確認了我們現階段的社會主義是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並根據這一基本理論制定了我們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方針政策,對生產關係進行了調整,包括對於所有制關係、分配方式、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都進行了調整和改革,從而使我國的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發展,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一句話,代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就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集中力量發展生產力。先進的文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又是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援,影響人的精神和靈魂,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永做人民公僕”就要始終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只有這樣,才能使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是否擁有先進文化,是否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決定着一個政黨、國家和民族的素質、能力和興衰。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關鍵在於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堅持不斷地凝聚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創造,繼承和發9
  • 揚優秀文化傳統,吸收和借鑒全人類的文明成果,並將其統一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之中。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三者是密切相關、辯證統一的整體;而體現人民公僕的本質要求、貫穿其中的則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的黨和人民的政府,就是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公務人員手中所掌握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而不能以權謀私。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只憑主觀願望,不是只要一般的艱苦奮鬥,而是需要通過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先進的制度、有效的機制,將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集中起來,將人民群眾的力量和智慧凝聚起來,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為自己的根本利益進行有效的鬥爭。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代表和實現人民根本利益不可分割的兩個重要方面。這就要求我們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我們的全部工作,必須符合科學規律和客觀實際,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簡言之,只有認真做好“三個代表”,才能實現“永做人民公僕”。三 、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是實踐“永做人民公僕”的重要保證1 957年4月,當時擔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的劉少奇同志在一次重要講話中指出:“恩格斯講過,要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我們黨、政府、國家、經濟機關的領導人,本來是人民群眾的公僕,社會的公僕。現在我們的有些同志已經變為老爺,把人民群眾當作僕人,自己還不自覺。這是錯誤的。我們所有的領導人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是人民的公僕,是人民的勤務員,沒有權利當老爺。”(《劉少奇選集》下卷第307頁)“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特別是公僕理論的基本內容之一。恩格斯在1 891 年為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所撰寫的“導言”中就分析說,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的現象,在至今所有國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巴黎公社“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採取了兩個正確辦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的一切職位都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10
  • 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託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參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335-338頁)恩格斯和劉少奇同志提出的“要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的警告,有着重大的現實意義。江澤民同志在2000年1 月召開的中央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有針對性地強調指出:“對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監督。”從這些年和最近揭露出來的一些大案要案來看,一些有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簡直到了利令智昏、利欲熏心、膽大包天、無法無天的地步!據瞭解,這幾年查處的有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大多數是群眾舉報或者其他案件牽帶出來而獲得線索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對有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監督軟弱乏力。這裏面的突出問題,就是還沒有完全形成有效監督管理制度和機制,越是高級公務人員越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看來,這是公務人員管理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在這方面,已有的制度要堅決執行並繼續完善,沒有的要趕緊建立。這是當務之急。要糾正公務人員管理工作中重選拔任用,輕任後監督的現象。不管是誰,有了問題都要嚴肅對待,加大監督力度,特別要加強主動監督,把監督的關口往前移,加強事前防範。現在的社會情況和人際關係比過去複雜得多,要有效地監督公務人員確實有難度。但越是有難度,就越要下功夫改進和加強監督工作,努力做到公務人員的權力行使到哪裡,活動延伸到哪裡,相應的監督就實行到哪裡。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從嚴治政,關鍵在於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也是從制度上“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推動廣大公務人員當好人民公僕的重要保證 。四、加強行政倫理的教育與修養,是培養公僕意識 、發揚光大“永做人民公僕”精神的基本途徑行政倫理學的研究表明,作為行政倫理觀集中體現的“永做人民公僕”之境界的升華,大體要經過三個發展階段。一是以履行行政義務為核心的“公僕精神”之行政他律時期;二是以履行行政良心為核心的“公僕精神”11
  • 之行政自律時期;三是將行政理想、行政態度、行政義務、行政良心、行政紀律、行政技能、行政榮譽、行政作風等融為一體,將行政他律與行政自律有機統一起來的行政人格形成與完善時期。從行政他律的角度分析,必須重視公僕意識的行政倫理教育;從行政自律的角度分析,必須重視公僕精神的行政倫理修養。二者缺一不可。江澤民同志最近多次指出“人格力量很重要”;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統一起來”。他還具體分析說:“雖然現在絕大多數領導幹部工資收入並不高,比較清苦,但必須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原則。你是領導幹部,就應該有這樣的覺悟和奉獻精神。不能想着在工資收入之外再去撈點什麼外快,賺點什麼好處。如果領導幹部整天都想着自己先富起來,那就不對了,而且很危險。一旦產生這樣的思想,就很容易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去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必然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黨的領導幹部來說,不管是革命、建設還是改革時期,‘吃苦在前,享受在後’這個原則不能變。大家一定要正確理解和執行黨的富民政策,千方百計地幫助群眾特別是貧困地區的群眾富裕起來。領導幹部則應該帶頭吃苦,甘於奉獻,要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精神。這樣的道理和要求,要向各級領導幹部經常講、反覆講。領導幹部的精神境界高了,都自覺按照黨的原則和要求行事,很多問題就可以防患於未然。”順便指出,國家行政學院在1 994年9月正式成立之際,即把以“永做人民公僕”為核心的行政倫理列入公務員培訓的議程;不僅如此,還將“永做人民公僕”這一主題融入有關培訓課程之中,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們相信,隨着中國的繼續改革開放,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隨着從嚴治黨和從嚴治政的落實,必將有越來越多的公務人員攀登上“永做人民公僕”的崇高境界。12
  • 法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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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一期,2001 No.1 , 15 - 24論港澳基本法對中國法制的拓展和啟示郭天武* 陳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方針在法律上的制度化體現和保障。它們的出現,對中國原有法制的影響是巨大的,使中國法律由單純的社會主義法變為“一國兩法”,由單一法域變為多法域。由此衍生了諸多立法、司法方面的複雜現象和問題。隨著兩部基本法的先後實施,這些問題也就將日益凸現。本文的目的在於對其中一些主要方面進行梳理和探討,以期有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港澳基本法對中國立法體制的拓展和啟示立法體制是與國體、政體和國家結構形式相適應的,以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和委托或授權行使制定法規、規章的機關為主體,以制定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權限劃分,以及上述機關相互關係的法律為規範體系的總稱。在港澳基本法沒有施行以前,中國的立法體制為“一元多級多體式”模式,這是與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相適應的,即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有限的立法權,地方立法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郭天武: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講師**陳焰:中山大學法律系研究生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第1 7條均規定了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分別設立的立法會,是行使立法權的機構,享有立法15
  • (制定、修改、廢除法律)及其他方面的權力。除了國防、外交和與國家主權有關的事項外,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有權就自治範圍內的所有事項立法。既可制定單行的法律,也可制定法典性的基本法律,如:澳門立法會就有權制定和修改《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訴訟法典》等。 1這種立法體制的變化,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它突破了傳統的單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吸取了複合制國家模式的某些經驗。這符合當代國家結構發展的趨勢:即由權力高度集中向權力分解方向發展。而國家權力集中程度的降低,權力分解程度的加深,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積極性,有利於中央政府簡政放權,提高工作效率,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 2 。 這實際上也是市場經濟這一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要求,正如布坎南所說的“就可能的程度而言,政治權威應該被從中央下放到不同的、相互競爭的、準自治的而又在經濟上一體化的聯邦結構之中,只有確保聯邦化的政治結構,才能有效地以各種完全類似於市場過程的方式來利用競爭的力量。”3由於立法體制的改變,因而產生了一些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這就產生了如何保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使立法權時不超越中央的授權範圍並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的問題,也就是中央如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實行必要的監督和限制的問題。這種監督和限制體現在兩部基本法的第1 7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都必須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徵得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後,如認為不符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上述規定表明,基本法已經確立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監督制度,但是,這一制度在理論層面和操作層面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從而可能影響監督的實際效能。1 .楊靜輝、李祥琴:《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第1 41 頁,澳門基金會,1 996年版。2.文正邦:《關於“一國兩制”的法哲學思考》、《現代法學》1 997年第3期,第57頁。3.布坎南:《經濟自由與聯邦主義》,公共論叢第3卷,北京三聯書店1 997年版。16
  • 首先,監督主體的地位從理論上難以解釋。現代政治學表明,監督指向實際上與權力指向相一致,監督者的地位不宜低於被監督者的地位,主體機構必須要在客體中尋求權力支點,才能實現強而有力的監督。法律監督司法化已成為世界性的趨勢 4 。而從基本法的規定來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是屬於其高度自治權範圍之內的,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授權而產生的,作為中央立法監督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也是立法機關,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與全國人大的立法權是相對獨立的,不像其他地方立法權和中央立法權之間是純粹的從屬關係。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法律只要不違背基本法的規定,即使與相應的全國性法律在體例、內容乃至性質上有相抵觸的地方,中央都不能干預。這就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何種身份來監督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產生了疑問。當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制訂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時,它既是發生爭議的一方,又充當爭議仲裁者的角色,這種身份上的合二為一,易使人們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以往人們片面強調立法機關監督,而沒有認識到“如同對個人之間的糾紛裁決一樣,對立法機關中的僵局以及不同立法機關之間的衝突,也可以由司法機關來解決。”5 法院可以在憲法原則和立法機關的法案之間作一裁決,以實現對立法機關的制約和補救。因此,有必要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司法審查權, 6 建立以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為核心的司法審查制度,與人大的監督組成複合審查制,並從機構的組成、權力範圍和程序運作等方面有效地保障這種監督機制。可以說,在法律監督問題上,《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如果能夠通過立法監督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現,將由此帶動整個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善。其次,監督的內容上存在缺陷。按照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上報備案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主要是審查其是否符合基本法中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規定,從字面上理解,全國大常委會審查的標準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然而,憲法是否作為審查特別行政區立法的標準,現有法律卻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4.張慶福、甄樹青:《憲法監督的發展趨勢》,《 外國法譯評》,1 998年第1 期。5.盛洪:《法官裁决和公共選擇》,《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 996年春季卷。6.中國目前的法律中只有《 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了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17
  • 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的,一般認為,《憲法》是中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律,以《憲法》為前提,從合憲性的角度確定法律條文的含義,是法律系統和諧的最基本的要求。7 這就要求在香港和澳門法律的效力位置中,《憲法》必須處於第一效力位置的地位。以上是從《憲法》實施的應然狀態來看的,然而實際上從具體條文來看,《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等內容的規定卻不可能在香港和澳門加以推行和適用,有人就此提出一些變通的提法,例如《憲法》對港澳特別行政區有效,但部分條文卻不適用於港澳特別行政區。這種提法雖然勉強承認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但卻違犯了邏輯上的“矛盾律”的要求。一個事物不可能既是某種狀態,同時又不是某種狀態。為解決這個矛盾,還是要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對現行《憲法》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制訂出一部體現和確認祖國統一,並鞏固統一成果的“大憲法”,以真正實現《憲法》在全國範圍內的一體遵行,普遍實施,8 從而改變現行《憲法》實際上大多數條款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狀況,實現法律的應然狀態與實然狀態的統一。再者,監督的方式上存在不足。決定監督機制是否有效的技術指標,主要在於手段和方法的水準方面,目前兩個基本法中唯一規定的監督手段就是“備案”,就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就其制定、通過的每一項法律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附上新制定的法律條文。這種監督方式很明顯是事後的監督,而且基本法第1 7條進一步規定: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通過法案後,一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就依法生效。而如果該法律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立即失效,這種失效原則上無溯及力。這表明,在一項法律生效後至失效前,如果被適用於有關案件,則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就可能違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且這個違法判決由於“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得不到糾正,這對《基本法》的權威將產生負面影響。7.張志銘:《法律解釋的操作分析》,第24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99年版。8.同上2。同時這種通過備案來監督的方式,只能是對立法結果而非立法過程的監督,對立法過程技術的監督就難以實現經常化、程序化的監督,最後一18
  • 點關於備案這一監督方式的不足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後,只能將有關法律發回,而不對其作出修改。那麼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是否可以再次將原被發回的法案提交中央備案?也就是說,特別行政區是否有權請求覆議?關於這方面,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如果出現特別行政區將已被中央發回的法案不作修改,原封不動地再次提交給中央的情況,就在中央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產生僵局,雖然這種情況或許極少出現,但也不能排除其產生的可能性。針對這種情況,也有必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後修改《基本法》或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時提出解決辦法。二 、港澳基本法對中國司法制度的拓展和啟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 9條的規定,在司法制度上,兩個特別行政區都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就香港而言,按照《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香港基本法第81 條也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而澳門基本法也保留了現行的司法體制,在融入中國的司法體制之後,對中國原有的司法體制就產生了重大改變和影響,具體體現在:(一)在司法機構體系上,香港保留了原有的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裁判署法院及各類審裁庭,且香港基本法第82條至92條規定,原有的法官任免制度大致保留;第93條規定所有現任法官制度均可留任,這就使得外籍人士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成為可能,而這在中國內地是不可能的。澳門則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設立行政法院,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二)在司法機構運作程序上,香港屬英美法系,遵循普通法院的司法運作程序,採用遵循先例的原則是,同時規定了陪審制度、司法獨立原則、公正訴訟程序等,這些都與中國原有司法運作程序存在差異。而澳門雖然與中國內地同屬大陸法系,但由於社會制度分別為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澳門現行司法制度以葡萄牙本土的司法制度為基本模式。在法院、檢察院的設置、運作等方面,均參考葡萄牙的現行作法,因此與中國內地司法制度也有很大不同。19
  • (三)法律解釋和法的淵源方面也發生了變化。中國內地的法律解釋體制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為主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司法解釋權,國務院及其主要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與其主管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解釋權。但在香港實行遵循判例原則,由司法機關即法院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行使解釋權,因此基本法將部分解釋權授予了特別行政區法院。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只是要受到一定限制,即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前,應由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就法的淵源而言,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源不僅包括制定法,還包括判例法、習慣法,這和中國原有的單一的制定法淵源有所不同,因此,中國法律淵源在此後就轉變為多體系、多元化的了。(四)終審權是司法權中的最高審判權,通常由國家最高法院掌握,但為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也可行使終審權,這是由基本法第81 、82條規定的,這打破了中國原有的訴訟審級制度,改變了原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為終審法院的格局。(五)其他司法制度如香港的司法審查、檢控制度、司法行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師制度等都與大陸有很大差異,而澳門的司法官團、法官委員會等組織的設立和運作也是有其自身特點的。綜上所述,由於在香港和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因而形成了內地和香港、澳門不同的司法體制並存的狀況,這豐富了中國原有的法制,有利於各具特色的法域之間的相互比較,借鑒吸收,取長補短,並可促進中國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的發展。然而在中國司法制度增添了新內容的同時,也導致了新問題的產生。(1)法律解釋問題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它的具體實施與法律解釋密不可分,因此,基本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受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的影響。如上文所述,中國的法律解釋制度與香港、澳門的法律解釋制度都各不相同,自成20
  • 體系。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可以分為對基本法的解釋和對基本法以外的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解釋。對基本法以外的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解釋,應屬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並不干預,因此本文不予詳述。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基本法採取了分別處理的方法,即將基本法從內容上分為兩大塊:一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二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對於第一部分,由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解釋權;對於第二部分,特別行政區法院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作出解釋。這樣既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主權,同時又保證了港澳的高度自治權,是一種比較折衷的做法。但是上述規定並不能消除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對解釋權的爭議和糾紛。原因在於這個分別處理的辦法,其實現的重要前提是基本法的第一、二部分能夠清晰地、明確地加以劃分。即什麼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什麼是“自治範圍外的條款”,要能夠截然區分,並且在二者之間不能有重疊,交叉的領域。有人提出“自治權範圍內的條款”,就是指基本法中有關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各項規定,就是基本法中涉及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社會事務、對外事務等章節中的大部分規定。9 筆者認為這仍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自治權的概念,且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之間並不存在嚴格對應的關係,而是往往錯綜複雜的。在具體個案中,若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某一問題屬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此沒有提請中央解釋就作出終審判決,而中央可能認為這一問題屬自治範圍之外的事務,由於基本法並沒有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事後將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予以撤銷的權力,因此,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最終還是有效的。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在有關法律解釋上的分歧、隔閡卻將由此產生,並可能進一步引發法律適用、法制統一方面的危機和其他問題。9.同上1 ,第1 20頁。由此可見,如何界定“自治範圍”的內涵和外延,是極為重要的,但更為關鍵的是在具體操作中協調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雙方對某一問題的認識。目前已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基本法委員會是一個較理想的溝通機構,但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其現有的職能,僅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徵詢提出相應意見。而實際上它應當21
  • 發揮更大範圍的作用,例如:基本法委員會的職能還應當包括對特別行政區法院協商溝通,如果委員會認為確屬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就應建議人大常委會適時作出有關解釋,由於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有一半是特別行政區人士,且要求有法律界人士參加,這也使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公正性,易於為特別行政區法院接受。(2)終審權問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審判制度,而審判制度的核心就是終審權問題。根據兩部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分別屬於香港和澳門的終審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即享有案件審查的終審權,這種情況即使在國際司法制度史上也是罕見的,這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終審權問題可以說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爭論比較多的一個問題 , 10 正是由此衍生了許多相關問題。諸如解釋權問題,因為法院有審判權,就必須要解釋法律,審判權與法律解釋權是分不開的。11 還 有 法 律 的審查權問題、法律衝突問題、司法協助問題等。這幾個問題實際上集中在同一個架構內,都是由於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從而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不存在體制上的聯繫而產生的,如果可以對終審權問題提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其他問題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起解決了。10. 蕭蔚雲:《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第31 7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 990年版。1 1.同上1 1 ,第31 8頁。有人提出,最理想的方案是設立一個適當的機構,專門負責調處、協商各法域之間的事務,但問題在於這一機構的性質難以定位。如果將其作為各法域之上的司法機構,則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並有違“一國兩制”之宗旨;如果將其作為與各法域地位平等的組織,則又過於鬆散,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後一種方案更為合理,因為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不久,多法域的格局還沒有成熟,各方面都缺乏經驗,對終審權問題也就不可能求得較高形式意義上的解決,而只能從宏觀上著手,確立若干基本原則,如:堅持一國兩制原則、各法域地位平等原則、協商互惠原則等,並在實踐中探索試驗各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模式,而隨著今後各域之間相互往來,了解的加深,差異也將逐步縮小,形22
  • 成互識的可能性將增大,在這種情況下,再來尋求一個根本性的解決方案,其障礙因素將大大減少。三、關於港澳基本法的幾點思考(一)應當提倡創新原則任何一種制度都不是絕對完美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如此,它在形成之後,應當適時地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判斷一個法律制度的優劣,標準之一就是它是否能夠根據目標的要求適時地調整自己,因此,包括憲法和基本法在內的中國法律制度也應當及時地拓展,以形成比較合理、健全的架構,對於一些具有新意義的事物,不能沿襲舊的框架去評價,只要符合新的歷史時期下的價值取向和現實狀態的需要,就應當對陳舊的觀點、標準加以適當調整。舉例而言,對憲法來說,港澳基本法的產生,已經突破了其原有的理論範疇,如果不將這一事實上的變化及時反映在憲法中,就難以從憲法理論上來解釋新階段的種種現象,也無法保持憲法的至上權威,而對基本法而言,在其付諸實施的過程中,也會暴露出若干立法上的疏漏和不足,也就有必要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加以修補。(二)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目標模式的選擇由於基本法是統一和聯結祖國內地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紐帶,因此關於基本法實施的目的,往往被概括為“既有利於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也有利於香港、澳門的穩定、繁榮”,或者是“既堅持單一制國家形式,堅持中央對特區的管轄權,又維持特區的高度自治”以及其他類似於此的提法,總的來說都是以兼顧雙方,力求實現一種平衡為目的,這固然是一種很好的理想,但在操作層面上,這種平衡就要求高度準確的制度設計,也要求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運作,不能有朝著任何方向的傾斜,這顯然是一項難度極大的工作。同時這一“兼顧模式”也無法解決辯證衝突理論的挑戰,根據達倫多夫和科塞的衝突理論,衝突與不均衡是每一個社會都不可避免的,不存在穩定與均衡的社會系統,衝突、不均衡對社會的作用不僅具有破壞性的一面,其實更具有建設性的一面。 1 2 所以,有必要反思以往我們對目標模式的一些看法。真正重要的不是對問題進行程式化的分23
  • 析,對法律條文加以簡單列舉和釋義,再將雙方利益加以調和,最後千篇一律將解決矛盾的理想狀態歸結為平衡、兼顧;重要的是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條件的不同具體問題,把握住其主要方面,進行嚴謹的分析,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這也可以概括為一種“差異模式”。需要強調的是,所謂“差異”是一定限度內的差異,一定距離間的張力,而不是走向另一個極端。(三)關於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劃分在香港回歸之後,有人曾經提出,中國立法體制方面有兩種可能的前景,一種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為內地的效法對象,帶動地方立法權的擴大,直至促成中國聯邦制的最終出現。另一種可能是導致內地各地方間的惡性競爭,出現各自為政的局面,並使中央再次收權, 1 3 這其實也是關於將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預測。筆者認為,這兩種情況都不可能出現。首先,中國至少在短期內不可能實行地方分權的聯邦制,現代社會中實行和維持聯邦制的一個基本前提是:國內形成了統一的大市場,不需要政府的過多干預,特別是中央政府無須對地方政府進行太多干涉。而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還未發育成熟,轉型時期的體制之間的磨擦、衝突,混亂和無序大量存在,亟需中央政府來緩解矛盾衝突,而如果一下子放權給地方,將產生嚴重後果:本已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盲目的過度競爭將隨著原有秩序的瓦解而愈演愈烈,甚至可能帶來社會動蕩不安和政治衝突。其次,中國也不可能走上中央高度集權的老路,改革二十年的政府積累和社會心理積累,使自由市場的觀念獲得普遍認同,社會中也已培育了相當數量的利益集團,再退回到“強政府”的計劃控制模式中去,將招致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反對,並對社會經濟基礎造成客觀損害。總之,合理地發展地方分權是必然的趨勢,但關鍵在於通過創造成熟的社會條件,將中央與地方關係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而不是非理性地放權,從而帶來權力讓與過程中的種種關係混亂,制度缺失的消極後果。只有通過制度化的分權,對權力進行合理分配與監控,才能保障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規則變動,並確立起成熟、健康的中央、地方關係。12. 吳增基等編:《現代社會學》,第42、4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 997年版。13. 李亞虹:《中國立法體制建設的幾個問題》,《台灣澳法學》,1 998年第1 0期。24
  • 歷史25
  • 26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一期 , 2 0 0 1 No .1 ,2 7 - 5 8抗戰時期澳門未淪陷之謎金國平*、吳志良**一 、葡萄牙中立與澳門在國際法範疇內,所謂的“中立”是指一個國家完全置身於其他國家間所進行的戰爭之外,對交戰雙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而取得的法律地位。維護領土完整則為保持中立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權利。*澳門歷史研究者。**歷史學博士,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主席。1 . 龍思泰《早期澳門史》,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注,北京,東方出版社,1 997年,第92頁。又見吳志良《生存之道》,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 998年,第5682頁。2.參見日諒(Alf redo Gomes Dias)輯、金國平譯《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葡萄牙中立問題文件》及《太平天國起義及新鴉片戰爭期間葡萄牙中立問題文件》,《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專題系列第一卷和第二卷,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1 998年。又見吳志良《生存之道》,第1 06-1 34頁。在延續了幾個世紀的中葡關係史中,中立乃葡萄牙在澳門所奉行的一貫立場。確保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為此政策形成的基本原因。葡人向來清楚明白,澳門的生存完全取決於她同地主中國的關係。里斯本及葡印政府鞭長莫及,澳門葡人又無抵抗中國的後勤及軍事能力。這一政治抉擇,不僅明智而且實用,澳門曾受益無窮。鴉片戰爭之前,葡人通過“雙重效忠”來維繫同晚明滿清的關 1 。鴉片戰爭中,澳門當局在中國及其老盟友英國之間採取了中立立場 2 。1 931 年“九一八”事件後,日軍佔領了東三省。面對中日開戰的局勢,葡萄牙外長費爾南多·阿烏古斯托·布朗克27
  • (Fernando Augusto Branco)便根據海牙第十三號公約,於1 932年3月5日在日內瓦國聯總部發表正式聲明,宣稱“葡萄牙是中日世代的朋友”3 , 表達了葡萄牙對中日衝突所持有的中立立場。因此,葡萄牙從1 932年起,便取得了中立國的法律地位。換言之,從那時起,澳門作為葡萄牙殖民地,也在國際法的層面取得了不受佔領的法律保障。在“九一八事件”、“七七事變”及亞太戰爭的局勢下,澳葡當局再次乞靈於歷史上慣用的中立,以確保澳門的生存。為避免採取中立後來自西方國家的壓力,葡萄牙展開了一系列外交活動,向國際社會進行解釋4 。她被迫與地主中國及侵略者日本保持一種名義上的、葡萄牙外交界稱之為“合作性中立”的非等距離的中立政策。此種中立的傾向因時而異。日澳雖無正式簽署的文字協議,但通過一系列的外交接觸造成了“事實關係”的格局。澳門歷史、尤其是鴉片戰爭以來的澳門歷史告訴我們,在變幻莫測的世界風雲中,澳門藉此“護身符”多次巧度難關,化險為夷。二、抗戰時期澳門幾個歷史問題的再探討3.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廣東領事館檔(Arquivo Consuladode Cantã o), M l l 6 。4. 葡萄牙外交部《外交政策1 0年》,里斯本,官印局,1 973-1 993年,第2版。此書彙集了1 936-1 947年間幾乎所有的外交文件,其主題如下:第一部份:《在葡英聯盟政治格局內的軍備更新與捷克斯洛伐克的外交事件,遠東戰事,德國的殖民地訴求,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爆發(1 936-1 939)》;第二部份:《葡萄牙與西班牙解放戰爭,歐洲列強在此衝突中的立場,葡西友好互不侵犯條約(1 936-1 939)》;第三部份:《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中立宣傳,羅斯福宣言,印度洋戰事,葡屬東非海岸的警戒與防衛(1 939-1 943)》;第四部份:《尋找戰爭的決策,合作性中立,向盟國提供亞速爾基地(1 943-1 945)》;第五部份:《遠東戰爭,帝汶事件,帝汶回歸葡萄牙主權(1 941 -1 945)》;第六部份:《經濟戰中的葡萄牙,協議及葡萄牙供應的困難(1 939-1 945)》及第七部份:《葡萄牙與美國,葡美在亞速爾的合作(1 945-1 947)》。全書共1 5冊。此套彙編、薩拉查檔、國際國防警察檔、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海外歷史檔案館、軍事檔案館二次世界大戰檔、海軍檔案館二次世界大戰檔、澳門歷史檔案館及當年葡語報刊上有關這一時期的文獻,為研究抗戰時期澳門情況的主要葡語資料來源。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澳門史學者很少深入研究抗戰時期澳門這一課題。其中澳門為何未淪陷的原因,一直是最熱門與最令人感興趣的探討題目,迄今仍眾說紛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中日學者的有關研究,已28
  • 從掌故鉤沈一類的報刊文章5 進入歷史學術探討6 。此項研究至今未有精深成果的主要障礙,在於有關漢語文獻的稀少及無法充分利用葡日 7方面的檔案資料,致使某些問題仍處於迷區之中。葡方有些報刊文章、小說、回憶錄8記述亞太戰爭期間的澳門,但西方學界至今尚無一部全面研究這段歷史的專著 9 。1.驅逐巴西日僑說5.濠江客《日軍為何不進駐澳門》,載1 992年8月24日《澳門日報》 ;笙秀《抗戰期間三個謎》,載1 994年6月25日《澳門日報》及梅士敏《澳門與巴西的交往》,載1 994年7月1 6日《澳門日報》。之後國內某些刊物也發表過類似文章。6.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 988年,第41 4-429頁;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 553-1 993)》,臺北永業出版社,1 994年,第221-230頁 ;鄧開頌《澳門歷史(1 840-1 949)》,澳門歷史學會,1 995年,第81-1 1 0頁 ;鄧開頌等主編《粵港澳近代關係史》,廣東人民出版社,1 996年,第262-306頁 ;吳志良《生存之道》,第237-243頁;陳錫豪《抗日戰爭時期的澳門(1 937-1 947)》,華南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第41-44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 999年,第437-504頁;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 999年,第378-390頁及鄧開頌、黃鴻釗、吳志良、陸曉敏主編《澳門歷史新說》,石家庄,花山文藝出版社,2000年,第374-443頁。7.利用日本外交歷史檔案館及駐澳日本領事館文獻為基礎撰寫的論文,有宜野座伸治的《太平洋戰爭時期的澳日關係一關於日軍不佔領澳門的初步考察》(《澳門研究》,第5期,第76-84頁)及房建昌的《從日本駐澳門領事館檔案看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寇在澳門的活動》(《廣東文史》,1 998年第4期,第26-29頁)二文。8.文德泉《戰爭期間的澳門》,載《賈梅士學院院刊》,1 981 年第1 5卷(1 2合期),第33-67頁。另有一單行本。9.澳大利亞學者傑弗里·昆(Geoffrey C.Gunn)利用英、美、日情報資料及澳門政府檔案對亞太戰爭期間的澳門做 了一個簡單、詳實的論述。參見昆氏著《澳門探尋—在中國邊地的葡萄牙城邦,1 557-1 999》,澳門基金會,1 998年,第1 61 -1 79頁。1 999年伊薩貝爾·瑪利亞·佩蕭托·布拉加(Isabel Maria Peixoto Braga)在澳門大學葡文學院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澳門一社會、體育與運動(Macau Durante a II Guerra Mundial :Sociedade,Educ ç a ã oFí sica e Desporto),其中社會一節(第48-1 28頁)可供參考。東方基金會將出版《葡萄牙在遠東史》第四卷《共和時期的澳門與帝汶(1 91 0-1 950)》,亦會有所敘述。10.宜野座伸治《太平洋戰爭時期的澳日關係一關於日軍不佔領澳門的初步考察》,載《澳門研究》,第5期,第76-84頁。90年代盛行的驅逐巴西日僑說,已由日本學者宜野座伸治引用中日資料加以澄清 10 。在我們查閱的葡萄牙外交部及國立檔案館的原檔中,至今未見此類文獻或有關記載。至亞太戰爭,日本人大量移民巴西的歷史已近半個世紀,人數達到幾十萬,其中大部份已歸化巴西籍或是日裔巴西公29
  • 民。鑒於這種實際情況,即便是向來與葡萄牙關係密切的巴西,也不會為澳門兩肋插刀,作出驅逐自己公民的舉動。美國對日宣戰後,充其量也祇是將居美日本人及日裔集中監管而已。2.日本佔領帝汶 1 1 的原因許多學者常將日本入侵帝汶與未佔領澳門相提併論,更有人認為“由於日軍可以軍事上需要為理由,隨時佔領澳門,就像他們對待南太平洋上的葡屬東帝汶那樣,……”1 2 這一說法,顯然是出於對帝汶事件的不瞭解而作出想像的籠統比較。實際上,帝汶與澳門雖為葡屬,但各自情況截然不同。 1 9 4 1 年 1 2月 1 5日 ,日軍 潛艇出 現在帝 汶附 近, 1 2月 1 7日, 35 0名荷蘭及澳 大利亞士 兵藉口保 護澳大利亞 北部及荷 屬西帝汶 而在帝汶 登陸。這一軍事行動破壞了葡萄牙在太平洋戰爭中的中立,因此給日本的入侵提供了藉口。 1 9 4 2年 2月 1 9日 ,日軍同時入侵東 西帝汶,將盟軍趕 至內地。日軍佔領帝汶的主要目的,是開採石油及將其作為航空中繼站。這一事件之後,在葡方的一再抗議及各種外交努力下,日本副外相及日本駐里斯本公使表示達到自衛目的後,日軍將撤離,以尊重葡屬帝汶的領土完整。他們還表示祇要葡萄牙遵守中立,澳門的中立也將得到尊重 13 。3.日本駐澳領事館之設立及福井保光被刺案1 1 .關於此問題可見卡爾洛斯·特謝拉·達·莫塔(Carlos Teixeira da Mota)《二次世界大戰期 間 的 帝 汶 問 題 英 國 文 件 (O Caso de Ti mor na Ⅱ Guerra Mundial —— Document osBritâ nicos)》,里斯本,葡萄牙外交部外交學院,1 997年;卡爾洛斯·維耶拉達·洛楂(Car los Vieira da Rocha)《帝汶:二次世界大戰日佔史 ( Timor:Ocupaç ã o Japonesa durantea Segunda Guerra Mundial)》 ,里斯本,獨立史研究學會,1 996年,增訂第2版及傑弗里·昆(Geof frey C.Gunn)《帝汶500年(Timor Loro Sae500 anos)》中第1 2章《1 942-1 945年戰爭時期的帝汶》,澳門,東方文萃出版社,1 9 9 9年,第247-265頁。1 2.參見《粵港澳近代關係史》,廣東人民出版社,1 996年,第292頁。1 3.關於葡萄牙圍繞帝汶同日本展開的交涉,可參見《外交政策1 0年》第 1 0卷,第287 1 、3 1 6 9及3 1 7 6號文件,以及第1 1 卷第5、6、8及3 4號文件。 1 3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 48,M21 7,Pr .34 .27No 1423 P4/66EG/MF。許多學者認為,日本在澳門開設領事館是某個秘密協議的直接後果。實際上,兩個持有外交關係的國家互設領事館是正常的外交活動,並不需要有甚麼協議加以規範。旅澳日僑人數不多,其事務原由日本駐香港領事館兼理。然而,一旦日本入侵接管香港,其駐港領事館將失去原有職能。30
  • 此外,為實地監控澳門當局中立政策執行的情況,並平衡日本軍方及情報系統在澳門的活動,亦有需要在澳門設立領事館。因此,葡萄牙殖民部於1 940年9月7日向外交部發出機密函,通知說:“根據日本駐香港領事館的消息,日本政府擬於下月在澳門設立領事館。” 14日本駐澳門領事館於1 940年1 0月1 日成立,首任領事為福井保光。關於福井保光遇刺一事,從當時澳督戴思樂發給殖民部部長的兩份電報來看,所彙報的情況與某些歷史作者的記述出入甚大,尤其是福井保光遇刺的日期。電報之一於1 945年2月2日發出,內容如下:“ 今 晨 兩 華 人 刺 殺 日 本 領 事 福 井 保 光 及 領 事 館 書 記 官 朝 比 奈( Asak i na)。前者中兩槍,重傷。後者中一槍,輕傷。領事經手術後,住政府醫院。醫生認為領事傷勢嚴重,但並非不可救藥。警察開始調查。我不知此次謀殺的起因,因為該領事為人正派,受到普遍尊敬。” 15第二份電報次日發出,內容很簡單:“日本領事今晨逝世。” 163月23日,日本駐里斯本公使館公使森島守人(Mor i t o Mor i shima)約見葡萄牙外交部秘書長特謝拉·德·桑帕約(Teix ei ra de Sampaio),向其面呈一份致葡萄牙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薩拉查(António Oli vei ra Salazar)的口頭照會。其內容包括以下四點:“1 )葡萄牙政府需為此事件正式道歉;2)全力緝兇並追查幕後人,予以法辦;3)撤換澳門政府中有關職員;4)為避免再次發生此類事件,希望澳門政府儘量監控破壞分子,堅定地保護澳門地區的安全,尤其注意保護日本駐澳官員及公民。” 171 4.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2°PA48,M21 7,Pr .34.27No 1423P4/66E G/MF 。1 5.國家檔案館薩拉查檔(Arquivo Salazar ),Aos/CO/UE 10 A PT 4。1 6.同上。1 7.莫伊澤斯·費爾南德斯(Moi sés Fer nandes)《澳門葡中關係大事紀(1 945-1 995):編年史及文獻選輯》,里斯本,東方基金會,20 00年,第5 1 0頁,第2號文件。31
  • 特謝拉·德·桑帕約(Tei xei ra de Sampaio)秘書長逐條予以答覆:1 )謀殺案件發生後,葡萄牙外交部禮賓司司長恩里克·達·格拉·夸雷斯馬(Henr ique da Gue rra Quaresma)已前往日本駐里斯本公使館致 歉 ;2)澳門政府在全力偵破此案,但尚未掌握關於兇手的重大線索;3)因日方無法具體指出澳門政府中有關職員牽涉此案,此事無法辦理。如果曾經受到威脅,日本領事要求保護,而澳門政府未採取任何措施,那麼當局有瀆職的責任。此案不屬於這一情況。4)澳門的安寧與安全也是葡萄牙的利益所在。駐澳日本機構深知葡方為此所付出的努力。 18歷經這一事件的文德泉(Manuel Tei xei ra)神甫回憶說:“澳門應該感謝並記念戰時在此擔任日本領事的福井保光。此君為一位彬彬有禮的外交官 19 。人很聰明,心地善良。他很快意識到這個在澤荣作 20 大佐羽翼之下的黑手黨(A l'Capone)式的公司,利用犯罪手段來維持其骯髒的生意 21 。福井保光阻止了這對邦妮和克萊德(Bonnie and Clyd) 22 式人 物——黃公 傑 23 與澤榮作的黑道生意。這位領事直接請示日本國內,幫助我們解決了許多難題。國內給澤榮作發來了許多命令,他不得不接受。必須除掉這一障礙。1 8.同上,第51 1 -5 1 2頁,第3號文件。1 9. 不特葡人有此好評,英國人也認為他“對英國居民友好。”參見安 德 拉 德 · 盧 伊 斯 德 ·薩(Andre Luis de Sá)《澳門航空 百年歷險記》,東方文萃出版社,1 990年,第1 1 5頁。房建昌在查閱庋藏北京圖書館的日本駐澳領事館檔案後也認為:“駐華日軍與外務省官員直就有矛盾,隨著日軍自1 942年走下坡後,外務省官員對軍部的跋扈日益不滿,福井儘管入外務省有軍人背景,但他對駐澳日軍特務機關的殘暴是有所不滿的。”參見房建昌前引文 ,第 2 7 頁 。20.此人以領事館武官的公開身份領導日本在澳的特務組織。21 . 販賣武器、軍用物資,操縱米市。22. 美國大蕭條時期一對搶劫銀行、殺人越貨的青年男女。23.日駐澳特務機關特工隊長。32
  • 領事住在牡丹斜巷 24 ,每天步行外出。一天,他走到距其居所下方不遠的得勝馬路,為一位由澤榮作收買的刺客所殺。我記得,當時我們都很難過。領事遇刺?兇手是誰?當然是國民黨人嘍。澳門這下完了。我們都這樣說。那些日子不好過,但後來居然沒有發生甚麼風波。澤榮作散佈說是蔣介石特務幹的,但他未對他們採取甚麼行動。這件事在日本人中間解決了。澳門又一次化險為夷。”25從日方未對此震驚澳門的刺殺事件予以深究的態度和做法來看,澤榮作買兇擊斃福井保光應為事實。若係國民黨特工所為,日本決不會就此善罷甘休。三 、日澳秘密協定探根究底日澳間是否有過秘密協議,為太平洋戰爭時期澳門史上一大疑團。首先,宜明確“秘密協議”的界定。“秘密協議”應理解為雙方經過國家級外交談判而簽署,後得到兩國政府批准的文件。在此前提下,我們擬從葡日檔案的角度,對此課題進行新的探討,試圖作出一個有基本文獻支持的解答。1 .葛古諾(Car los Gorgulho)訪日1 937年“七七”蘆溝橋事變爆發後,葡駐華外交機構密切注視日軍的在華行動。1 938年3月22日,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莫嘉度(Vasco Mart insMorgado)分析“葡萄牙的處境”時這麼說:“據守澳門的葡萄牙祇能考慮保持中立以及和未來的勝者達成協議這些問題。至於誰將取勝,我們將和哪一方打交道,有兩種可能。但戰爭將以何種方式結束則有好幾種可能性:24.牡丹斜巷1 號,參見房建昌前引文,第27頁。25.文德泉《戰爭期間的澳門》,單行本,第27-28頁。33
  • — 如果日本的目的是佔領華北,而將與‘滿洲國’一模一樣的局面維持下去,那麼,儘管還有困難對華實現徹底的征服,但可以說,它已經贏得了這場戰爭;—如果日本有意佔領整個中國,迫使蔣介石投降,我認為日本應是失敗 者 ;—如果中國想光復包括上海在內的北方省份,重新控制它們,幾乎不可能做到;—如果蔣介石政府指望不再接受任何強加條件,而是平起平坐,那麼,到目前為止所進行的抵抗使其擁有這一權利。這樣的話,我們將看到一個新的華中和華南政府,其首都和港口將位於上海以南的地區。但不管是何種情況,即使由於日本出於要取得勝利必須關閉南方通道的考慮而對廣東實施封鎖,對其進行攻擊和破壞,我們仍將和一個中國政府打交道。如果我們必須和一個南方政府相處,我們祇能保持一個一直為該政府所讚賞的立場,而不影響衝突雙方,始終完全對其予以尊重。”26接著,他又分析了澳門的具體情況,敦促葡政府保持嚴格的中立,避免澳門成為各方的諜報中心:“日本侵犯華南迫在眉睫的可能性驅使我作出這樣的估計:解決捷克斯洛伐克危機的努力進行得正是時候。今天的澳門是日本的間諜中心,同時也成為中國反間諜中心。在這個殖民地,針對有親日傾向的中國人或者甚至是僅僅被懷疑為同情日本者的恐怖活動頻頻發生。而我們則受到交戰雙方的密切注視。26.參見薩安東輯《從廣州透視戰爭 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莫嘉度關於中日戰爭的報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 998年,第5556頁。這是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莫嘉度( VascoMart ins Morgado)寫於1 938年 2月至 1 93 9年 5月期間的政治報告。原庋藏於葡萄牙外交部歷 史 外交 檔 案館 , 廣東 領 事館 檔 ( Arquivo Consuladode Cantã o), M 19 7 。漢語版已由澳門基金會贊助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於2000年出版。34
  • 我們兩邊的朋友都對我們持不信任態度。我們處在這樣一個位置上,實在不妙,使得我們任何沒有達到絕對平衡、一視同仁和明白無誤的動作都將受到他們不信任目光的質疑。澳門處於中國大陸和日本海軍的夾縫中,處境險惡,完全取決於它在友鄰之間保持絕對的中立,但同時還得被這些鄰居所承認(目前的情況並非如此,因為不管是哪一方都不相信這一中立)。澳門目前光依靠自己無法為其居民提供生活資料。如果日軍想阻止任何國家從這一邊和中國進行聯繫而開始從中山那裡推進,澳門和華南唯一的連接處以及與為殖民地生產和提供物資的地方的聯繫將面臨被切斷的危險。日本人也想向幫助蔣介石政府並允許其從那裡運輸戰爭物資的香港的生活製造困難。我們的防衛已盡力而為,情況是好的,擔負這一使命的是那些一直懂得保衛我們祖業的葡萄牙人。但還需做更多的事情,必須對香港政府的協作有把握。我們的艦隻在任何必要的時候都需要這樣的支持。如果開戰的話,我們的地位就會不一樣,和英國多個世紀的友誼可能會成為一個對我們不利的因素。中國人不相信香港能給我們提供幫助,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不會用現在這樣的目光來看待我們。所以,使這一中立變得明確和不被曲解就愈來愈變得絕對的必要。如果有可能,我們應盡全力避免澳門成為任何人的間諜大本營。我認為,如果我們研究一下這些間諜活動對我們構成的危險,就不難做到。”27應該指出的是,澳門祇是在中日衝突初期具有情報中心的功能。1 938年1 2月21 日廣州淪陷後,澳門面臨日軍的佔領。在此嚴峻的形勢面前,澳葡政府為保存澳門,對日展開了一系列外交活動。一週後,葛古諾訪問廣州。葡駐穗總領事事後報告道:27.同上,第1 88-1 89頁。35
  • “ 1 9 3 8年 1 2月 29日,由柯利維 (Albano Magalhã es de Oliveira)中尉擔任艦長的‘澳門號’砲艇來這個城市訪問,載來了澳門警察司令葛古諾上尉。他來這裡拜訪日本佔領軍的高級官員,尤其是安藤利吉總司令 28 。他 們 在 總 司 令 的 官 邸 裡 受 到 了 午 餐 招 待 , 我 因 為 健 康 原 因 沒 有 出席 。這次訪問以及砲艇前來這裡並載了軍人前來拜訪日本當局,成了外國領事們議論的話題。他們對一切都表示懷疑!!!砲艇 於 1 9 3 8年 1 2月 3 1 日駛 離 這裡 。 ” 291 9 39年2月中旬,葛古諾又由澳門總督派遣訪日。因此有學者推斷葡日之間已達成了一些秘密協議。此說何據,不得而知。本文作者之一吳志良已據今存里斯本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中的葛古諾訪日機密報告澄清了這一問題 30 。在此,根據有關文件再分析一些細節。至於有無秘密協議,葛古諾向澳門總督提交的訪日機密報告的開場白十分明確:“因我曾受閣下之命訪日,執行特殊使命,茲將此次使命的實際結果及我在日期間的見聞向閣下彙報如下,或許會引發閣下及政府的興趣。”從“此次使命的實際結果”一語可知,葡日之間未達成任何見諸文字的秘密協議。葛古諾訪日祇是澳門政府試圖與日方保持親善關係的一個部署,並 無簽約的 使命,所 以他說 “此次出 訪目的很 不明確, 也祇能 這樣。”但日本報界對此訪問多有猜測,或故意放出澳日雙方達成某些諒解的風聲,致 使葛古諾 日本之行 弄得滿城風 雨。他在 報告中向 總督再三 解釋 說 :“誠如法國作家克勞德·法雷(Claude Farrere)在《亞洲的大悲劇》一書所言,在日本,一切來訪者最可怕的敵人是記者。我未提供任何專訪,亦未同任何記者交談。在 日 本 一 家 大 報 的 一 再 要 求 下 , 我 祇 是 同 意 讓 他 們 為 我 拍 了 一 張照 片 。28.訪問日 程見葡 萄牙 外交部 歷史 外交檔 案館 ,2°P A 48 ,M 21 7 。29 . 參見薩安東輯前引書,第267-268頁。30. 吳志良《生存之道》 ,第 239-240頁 。36
  • 然而報紙上卻刊登了許多我不曾涉及,甚至想也未想過的子烏虛有的東西。我以為,是他人藉我之口說出了他自己的想法與幻覺。對此消息的發佈我無任何責任。為避免它給此次使命的圓滿結束可能帶來的損失,我適時作了闢謠 31 及抗議。幸好,葡萄牙駐日代辦可為此作證。值得注意的是,報刊上的那些文章是在我離開東京後發表的。” 32關於葛古諾訪日成果,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代辦於1 939年3月4日向外交部部長彙報說:“為利用此次來訪,葛古諾上尉曾接受指令,就三個與澳門殖民地有重大關係的問題試探日本當局的態度。他希望,據他所言,日本人對以前他在澳門幫過日本人的忙加以回報,將較容易地從海、陸軍處達到此行的目的。這些問題是:1 )釋放幾艘在日軍佔領廣州時被扣留的葡萄牙船隻。當時珠江已遭封鎖,它們無法出來。2)要求對去年1 月30日日本人轟炸肇慶天主教會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3)關閉兩、三個位於葡萄牙領水內的中國稅廠。4)最後一點、或許不是最不重要的一點:澳門界址及有爭議的邊線。關於這最後一點,葛古諾上尉對我說,祇需獲得東京海、陸軍當局對已作出的允諾給予正式的書面確定。這是以前安藤(Ando)將軍許下的諾言,即設法使未來的中國政府接受葡萄牙的觀點。鑒於他在澳門幫過日本海軍的忙,他認為此事易如反掌。在要求確實這一許諾時,他將提醒此事。葛古諾上尉還對我說,這是澳督與中央政府有了默契後為其下達的指令。”3331 .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也登報澄清說,葛古諾(Carlos Gorgu l ho)來日送文件給公使館並順便訪問日本軍事當局。參見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 ,2°PA48,M21 7 。32.《葛古諾(Car los Gorgulho)訪日報告》,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 21 7 。33.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21 7,No1 ,P r oc.23/34,第2-3頁。37
  • 葛古諾訪日後,中外報刊一度盛傳 34 葡萄牙將承認滿洲國。此說首見於1 939年3月1 日東京《朝日新聞》的報導:“1 )葡萄牙政府可能正式承認滿洲國。2)簽訂一項日葡外貿協定。3)澳葡當局盡量為日本陸、海軍提供方便,而日本當局則協助葡萄牙確保經濟措施。日本當局取消澳門港內的中國海關,澳門增加日本商品的進口。4)在澳門設立日本領事館。” 35為此,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曾登報闢謠,葡萄牙駐華外交機構也展開了活動。凌馬(Lebre e L ima)公使於1 939年5月1 0日照會中國外交部,對此加以闢謠:“三月初,上海報界刊登消息說,澳日間簽訂了一項合作協議。通過它,葡萄牙將以承認滿洲國來換取日本政府為澳門殖民地提供某些優惠。……也許澳門總督與日本當局之間在航行便利方面有某種約定或地方性協議,但我可以榮幸地向閣下保證,關於葡萄牙政府與日本政府有任何條約或談判的消息實屬不確。”5月22日,中國外交部部長王寵慧對上述照會回答如下:“照會收悉。十分感謝閣下的肯定答覆。我國政府真誠地相信,在澳門與外國的關係上,葡萄牙會適當考慮到中葡之間的坦誠關係。” 36與此同時,中國外交部又兩次照會葡萄牙駐華公使,向其通報了所獲得的關於對葛古諾訪日的情報。其中1 939年5月1 1 日照會內容如下:“中國政府獲得如下報告:葛古諾上校前往東京與和田談判澳日合作事宜。涉及問題如下:1 )對面山及前山併入澳門。關閉拱北中國海關。2)過路環闢為日軍行動基地。3)日本在澳門設立領事館。擬派和田為領事館顧問。34.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 8,M21 7 內保存有大量此類剪報。35.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 A4 8,M2 1 7 。36.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 A4 8,M2 1 7 。38
  • 4)澳門政府將允許日本人利用澳門為通訊基地,令日本人有能力杯葛香港。5)某些政府成員贊成葛古諾上校倡導的親日政策。”371 9 39年6月1 7日另一份照會內容為:“中國政府獲得如下報告:日本人正在使用澳門一個特別電台並使用澳門小型機場供其飛機起飛、降落。日本人運用各種方法,影響澳葡與其合作。葛古諾上校訪問東京期間,就如下問題達成了協議:1 )在日本的支持下,澳門政府將完全佔領澳門附近三島並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2)將釋放被日本人扣留的三艘葡船。3)臺灣與廣州間的航線可延至澳門。日本人可利用澳門作為鞏固葡日合作的中心並說服葡萄牙加入反第三國際條約。” 3837.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 2°PA48 ,M 2 1 7 。38.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 2°PA48 ,M 2 1 7 。由此可見,在中日衝突及亞太戰爭中,由於澳門成為了孤島,澳葡當局所面臨形勢是複雜而嚴峻的。葡人無足夠的軍事及後動能力抗衡日本人,於是運用外交手段與日本周旋以保存澳門,但同時亦不敢鬆懈與中國政府的關係,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為避免受到國際社會的壓力,澳門當局還在取得葡萄牙中央政府的默契後,採取了較低規格的外交活動,將其置於“地方性”的層次。葛古諾素與日本人有接觸,成為訪日的最合適人選。關於葛古諾與日方達成秘密協議的諸說,實際上是當時中外報刊的猜測,並無實據。但無可否認的是,雙方就許多問題進行了頻密、在當時國際形勢甚至可以說是不尋常的接觸,達成了一定的默契。從現在披露的葡萄牙駐日本公使館代辦的報告來看,在釋放葡船、佔領澳門附近三島及關閉拱北中國海關的機構等問題上,外界傳說與葛古諾的使命吻合。作為中立國,葡萄牙不能與日本簽訂任何協議,否則她將失去這一地位。然39
  • 而,有否嚴格意義的“秘密協議”並不重要,雙方實際的默契的效果不亞於正式條約,從澳葡角度來看,目的已達到,澳門在“風潮”中屹立不倒的事實可為明證。2.1 940年日葡秘密協議至於所謂的1 940年間日葡秘密協議,實際上是葛古諾訪日中最重要的任務,亦即前述葡駐日領事報告中所強調的“最後一點、或許不是最不重要的一點”—— 謀求日本協助佔領澳門附近三島 39 的續篇。自從獲得中立國的地位後,葡方所擔心的已不是澳門是否會遭到日本的佔領。澳葡政府的最終目的,是欲藉此千載難逢的亂世機會達到一個長期努力未果的目的—— 佔領對面山及大小橫琴的野心 40 。葛古諾訪日時,亦明確向葡領事表明“這是澳督與中央政府有了默契後為其下達的指令”。這是澳日接觸中葡方的核心議題,但因迄今為止未接觸到有關檔案,一直為學界所不知。近期陳錫豪披露了幾份今庋藏台灣的民國時期的外交檔案,為所謂的1 940年間日葡秘密協議的深入探討提供了新的中方資料 41 。但我們應該看到,這祇是中統收集的情報,無獲副本。故辯其真偽,誠屬必要。下面引述的葡葡牙原始檔案,為這一歷史疑團的開解提供了新的途 徑 。1 940年9月23日,葡萄牙外交部政務及內政總局局長若澤·德·科斯塔·卡內羅(José da Costa Carnei ro)轉告殖民部部長辦公室主任說:“我非常榮幸地通知閣下如下:1 )據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的緊急通報,日本政府通過其外交部亞洲總局局長要求,不要以再出口中國貨物的方式為日本的敵人提供協助。39.關於此三島的史地詳細情況,可參見《澳門專檔》第1 卷,第253-256及258-260頁。關於葡萄牙對此三地的領土訴求,可見薩安東主編、金國平漢譯《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專題系列第三卷《澳門問題備忘錄》,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1 999年。40. 這是1 909-1 91 0年葡中香港勘界會議的主要議題,詳見馬楂度著、舒建平、菲德爾合譯《勘界大臣馬楂度葡中澳門勘界談判日記》,澳門基金會,1 999年及《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九次會議簡明議案》,載《澳門專檔》第3卷,第528-606頁。41 .陳錫豪前引文,第42-43頁。稍後,黃啟臣也涉及了這份資料,但祇披露了極少內容。參見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 999年,第37 8頁,註釋 1 。40
  • 2)他還要求澳門當局對拱北海關施加壓力,令其接受一名日本關長。據他說,整個華南的海關均由日本人任關長。3)最後,他要求如香港一樣,禁止在澳門殖民地的華文報紙上刊登反對南京政府的文章。4)對於上述要求,葡萄牙公使回答說不知海關一事,因此不知澳門政府在此問題上有何介入。最後,他表達了中日事件發生以來的多次場合中,葡萄牙政府一再證明的與日本政府合作的良好願望 。”421 940年1 1 月1 8日,殖民部部長辦公室主任阿爾瓦羅·埃烏熱尼·內維斯·達·馮都拉(Á l varo Eugé nio Neves da Fontoura)回函如下:“至於這些問題,澳門總督已通過其1 47號密碼電報作了答覆。其性質也是機密的,內容如下:a)可以聲稱,可用以援助日本敵人的物資,如武器、彈藥、飛機及其配件、卡車及火車物資未經過葡萄牙領水。至於汽油,已頒佈的2901 號訓令已實施。這一問題已完全解決。如同殖民部部長一再囑咐的那樣,這並不影響我們保持中立的立場。b)決定對當地刊物進行最嚴格的新聞檢查。無不愉快事件發生。至於要求澳門當局對拱北海關施加壓力,令其接受一名日本關長一事,日本駐港領事在澳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但總督先生通過1 45號密電說已回答不接受這一要求後,又通過1 47號密電說,根據殖民部部長81 號密電的建議,在適當的時候將告訴日本人,他會儘量滿足他們的願望。”43的確,澳門當局應日本的要求,對澳門的華文報刊進行了最嚴格的新聞檢查44。對當地報刊的理解,不應侷限於華文刊物。葡文報紙《澳門之聲》也因刊登有關天皇的敏感新聞而遭到審查,甚至被勒令停刊4個月 45 。42.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 外交 檔案 館,2°P A 48 ,M2 1 7 。43.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 檔案 館,2°P A 48 ,M2 1 7 。44.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 外交檔案館,2°P A 4 8,M 21 7 。內 有 一專檔,記錄了葡 、中報刊遭查禁文章的日期、題目及內容。45.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 檔案 館,2°P A 48 ,M2 2 1 。41
  • 此外,葡萄牙外交部擬定了對日本所提出的要求的正式答覆:“葡萄牙公使館函告說,接日本外交部正式通知稱,一旦在對面山的中國非正規軍潰散,日本軍方將很快下令目前駐扎該島的日本正規軍撤 退 。葡萄牙政府十分欣賞這一聲明,並希望日本政府在短期內有條件下令上述日軍撤退。據知,上述日軍的行動不僅侷限於葡中有爭議的對面山部 份 。葡萄牙政府在中日衝突面前保持了最嚴格的中立。她未像其他國家那樣需要同日本簽訂特別條約,她向澳門當局下達了最嚴格的指令,禁止向中國再出口軍用物資,鐵路、飛機、卡車器材或汽油。上述物資從未經過葡萄牙領水。為此,採取並保持了必要的措施。至於汽油的再出口,澳門政府頒佈的2901 號訓令已經生效,完全解決了這一問題。至於澳門報刊對中國中央政府的涉及,葡萄牙殖民地政府已採取了必要的措施,以恪守完全中立的原則。這一原則得到了遵守,本地報刊未刊登任何可能引起中央政府不悅的東西。至於拱北中國海關的問題,葡萄牙政府認為,日本當局應與其關長直接談判,以尋求解決辦法。目前階段,似以葡萄牙當局不介入為宜。但在葡日之間現存友好關係的準則內,在適當的情況下,葡萄牙政府將十分高興能做些有用的工作。”46從“她未像其他國家那樣需要同日本簽訂特別條約”一語,可證實日澳間不曾有過所謂的秘密協議。宜野座伸治查閱日本外交歷史檔案館所藏關於澳門及葡萄牙的文獻以及房建昌研究庋藏北京圖書館的日本駐澳門領事館的檔案後,均未對秘密協議有任何涉及。作為當事雙方的檔案中均無任何秘密協議之存在,各秘密協議說似可不必再深究。有趣的是,日方向澳葡提出的上述四點,經過中統捕風捉影、邀功請賞上報後,竟然變成多達“28條,另附文1 20項”的《日葡澳門協定》。幸好,國民政府亦對其可信性存疑,指示駐葡代表和澳門機構進行調查。 4746.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 A4 8,M2 1 7 。47 . 陳錫豪前引 文,第4244頁 。42
  • 3.1941 年日葡“臨時協議(modus videndi)”1 941 年日葡間有頻繁接觸,後通過交換備忘錄的形式,達成了某種“臨時協議(modus videndi) ” 。其經過如下:1 9 4 1 年 9月 3日,澳門總督戴思樂向殖民部部長彙報說 :“我榮幸地向閣下呈報我第226號密電中所涉及的日本駐澳門領事照會及建議書的副本,以及我的答覆的副本。……我可以向閣下保證的是,我嚴格執行了最嚴格與公正的中立。日本人唯一可以抱怨的是,中止了原來允許他們在澳門擁有的某些自由的做法。這些做法大大冒犯了我們的中立,因為其本身便是對我們的法律的蔑視。或許這是日本人照會的理由,而絕不是由於我的立場所致。我的立場從無張揚,在我們的尊嚴受到危及的情況下一貫堅定。” 48日本駐澳門領事 1 9 4 1 年 8月 2 7日給戴思樂總督的照會全文如下 :“根據日本帝國政府的指示,我非常榮幸地請您關注在澳門進行的不利日本的下列活動。這已得到日本有關當局所獲得的情報及調查結果的證實。請您特別注意如下三點:1 )協助重慶政權的社團向重慶政權控制下的地區走私軍事物資及交通器材。2)重慶政權所屬組織在此的秘密活動。3)反日宣傳等。作為日本帝國及重慶政權之間戰事的昇級,華南日本軍事當局將通過海禁及陸禁嚴格禁止重慶政權控制下地區物資的進出。日本政府將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作,尋求東亞的和平及全面繁榮。鑒於此,我希望閣下考慮到日本與葡萄牙的歷史友好關係,盡早尋求接受所附建議書的途徑,以示澳門政府願意真誠地同日本對南京政權政策的合作。” 49日本駐澳門領事建議書全文內容如下:“1.禁止向重慶政權提供軍事物資及交通器材,以協助重慶政權管制下的地區。48.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2°PA 48,M212,Proc.33.2 ,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9月3日致殖民部長公函。莫伊澤斯費爾南德斯(Moisé s Fernandes)先生惠贈此組文件,謹此鳴謝。49.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2°PA 48,M212,Proc .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9月3日致殖民部長公函附件。43
  • a)禁止通過澳門從中國沿海、緬甸、法屬印度支那、廣州灣等向重慶政權管制下的地區提供一切可以幫助重慶政權的軍事物資及交通器材。b)大量進入重慶政權管制下的地區的軍事物資及交通器材,許多是通過澳門的走私小艇進行的,破壞了日本的海上封鎖。必須對澳門灣內的一切船隻進行隨時的檢查,以防止走私。c)日本當局將協助澳門政府施以嚴禁,以保證前兩款(a與b)的執行。為此,澳門政府為日本當局駐澳船隻及人員提供便利及保護。2.關閉重慶的機構並遣返日本當局指定的敵對人士。a)在日本當局的指定下,關閉重慶政權旨在於日本佔領區製造混亂情報的組織及(驅逐)間諜人員。b)對以公司或個人名義所進行的禁運物資的運輸,採取嚴格的禁止措施。3.全面取締反日宣傳、謠言、印刷品及組織。a)取締任何國籍人士的反日宣傳及反日、反南京中國政府的電台、影片及政治活動。b)取締恐怖活動並防止此類人員進出澳門。”50同日,澳門總督致函日本駐澳門領事福井保光,對建議書予以答覆如下:“我榮幸地告知您,本月27日閣下的公函收悉。您根據天皇陛下政府的命令,請我注意‘澳門某些對日本不利的事實與活動’,並在上述公函中附發了一建議書。其大意如下:1 . 禁止向重慶政權管制下的地區走私軍事給養及物資。2.關閉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在澳門進行協助重慶政權的機構並遣返有關特工。3.全部取締以謠言、印刷品或其他如何方式進行的反日宣傳,取締恐怖活動。50.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2°PA48,M21 2,Pr oc.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 9月3 日致殖 民部長公 函附件 。44
  • 在我發表看法之前,我想再次明確重申我對閣下口頭說過的內容:鑒於這三個建議的論據完全符合我執行我國政府的命令所嚴格遵守的中立的義務,我無任何反對意見。祇要能夠幫助我執行真誠及公正的中立,我不但接受,而且表示感謝。但有些執行做法(modus faci endi)方面的細節,我認為有損於我們的主權,對此我不予以接受,也不準備談判,祇是將其通報我國政府。某些要求我是無法承諾接受的,因為憑心而論,我無法誠而有信地作出某些從人道的立場無法執行的允諾。的確,閣下曾對我口頭表示說,我對建議書的理解過於拘泥字眼,日本當局絕無冒犯我們主權的意思。我記錄了閣下的聲明,但它無法改變我的看法,因為我是以絕對的誠實、無絲毫的狡猾來考慮建議書的,我的承諾祇能局限於它的明確意義,而不是它的限制性解釋。再者,祇有起草的當局纔可給予限制性解釋。我非常感謝、滿意地記錄了閣下的解釋,它改變了我對建議書的初期看法。無此解釋,儘管無理由使我們的關係不友好,建議書的文本卻與一再重申的我們兩國之間的傳統友好關係不符。本人有意將一般性的評論置於對您的請求及建議書的答覆的末尾,因為這有個人因素。日本天皇陛下政府認為有必要同一個澳門這樣的下級政府交涉的本身便可得出必然的結論說,澳門的做法導致了這一直接交涉。除了天皇陛下政府肯定會對我國政府予以通知一事之外,本人也必須將閣下的交涉報告我國政府。我國政府一定會認為,本人嚴重地破壞了中立,違反了它所要求的真誠、公正地保持絕對中立的正式及嚴格的命令。我以為,本人的基本職責是將一切情況及違背它的命令的跡象作出彙報,因此,請求閣下向日本當局索取閣下公函中所說的通過情報或調查得來的事實。45
  • 儘管就本人的主觀意識而言,我們嚴格執行了我國政府嚴格命令的中立,我向閣下保證,將毫無保留地向我國政府彙報任何日本當局有可能對我提出的任何抱怨的理由” 51 。1 941 年9月5日,日本駐澳領事又向澳門總督函發了對“建議書”中某些條款及文字進行解釋的備忘錄:“我非常榮幸地向您函送一份備忘錄,並希望您諒解我對日本政府批准的‘建議書’中某些條款及文字所進行的解釋。” 52備忘錄全文如下:“關於1 941 年8月27日發給閣下公文所附建議書中某些有爭議條款及文字,我榮幸地向閣下保證這些條款及文字可作如下解釋:第一,第1 款中的c項中‘協助’的含義是日本海、陸軍當局應通知澳門政府對可疑的船隻、人員提供情報並要求驅逐之。第二,第2款中“指定”的含義不是否認澳門總督的權力或澳門政府的管轄權,日本當局必須出示證據。第三,第3款中‘全面取締’的含義是取締一切可能。” 53同日,澳門總督戴思樂對日本駐澳門領事福井保光的解釋予以答覆如 下 :“閣下本日來函及所附備忘錄收悉。本人非常滿意地告知閣下,本人接受閣下8月27日函中所附建議書及上述備忘錄。除了接受閣下的建議書之外,本人請求閣下明確地通知貴國政府本人真誠合作的願望。本人的願望定會得到日本當局的響應,在貴我兩國之間傳統友誼之上,在互相諒解、尊重的氣氛中發展我們的關係。” 54此後,日本方面又提出了執行的具體方案。51 .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21 2,Pr oc.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 9月 3日 致殖 民部長 公函 附件 。52.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 A48,M2 1 2,P r o c.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 1年 9月3日 致殖民部長 公函附件 。53.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21 2,Pr oc.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 9月3日 致殖民部長 公函附件 。54.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21 2,Pr oc . 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 1年 9月3日 致殖民部長 公函附件 。46
  • “建議書執行之要點(計劃)A.澳門政府方面應採取的措施:1 )停止一切木帆船貿易。2)設立一個與日本有關當局聯絡的機構並提供一切與走私有關的情報。3)與日本有關當局配合,對進入澳門領水的涉嫌走私的船隻、貨物及武器採取措施。4)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在港務局註冊的船隻名冊副本。5)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航行於澳門、廣州灣、海防及西貢的船隻的報單:可於船隻離開前一天午時或入口時向上述當局提供。依相關程序盡快向日本有關當局提供往來於港澳之間的正常渡輪的名冊副本。6)除了政府及香港船隻外,禁止其他船隻在澳門港口內行駛。B.日本當局方面應採取的措施:1 )陸軍機關首長配合澳門政府控制陸地。2)海軍機關首長配合澳門政府控制領海及其領島。3)上述日本兩個軍事當局的人員與船隻隨時在澳門陸海巡邏,為此澳門政府必須為他們配備武器,以備在必要的情況下用來自衛。備注:執行的細節待與澳門政府磋商後再予以詳細規定。”551 941 年1 0月27日,澳門總督戴思樂致函殖民部部長,詳細彙報了有關情況:“1.作為9月3日第73號機密函的補充,我非常榮幸地向您抄送我同日本領事就此問題交涉的函件副本,以及我因日本人引發的事件致日本領事的函件。55.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 48,M2 1 2,P r o c .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 1年 9月3日致殖民部長公函附件。47
  • 2.日本領事9月5日公函所附的《解釋備忘錄》(第1 號文件),實際上是對首次建議書的修改,消除了一切我認為有損我們尊嚴的地方。通過我同日發出的公函,我接受了‘帶有備忘錄解釋’的建議書。3.在過渡討論執行做法時,聯絡官提出了一份‘執行計劃’(第3號文件)。不僅提出了新內容,而且還重提曾被拒絕了的問題。4.經過幾個小時的討論之後,我仍堅持拒絕提供外國船隻的報單及給予日本海、陸軍‘人員’在澳門領水及陸地的‘自由’。5.儘管我明確地拒絕了他們,例如我曾對他們說,至於報單一事,我不明白他們為何竟敢要澳門政府為日本進行經濟間諜活動。在一次聯絡官與港務局局長舉行的會議上,前者居然聲稱我接受了‘執行計劃’的全部條 款 。6.利用他們這一彌天大謊給自己造成的難堪,我派人對他們說,我將中止談判,將此問題提交我國政府,因為我無法同有意篡改事實的人談 判 。7.依日本的禮貌,他們對此‘誤解’表示遺憾,將責任推到翻譯頭上。8.由於我們是在東方,我讓他們以此新謊言挽回面子,達成了如下幾點共識:1 )中止木帆船貿易;2)緝私活動集中於港務局,成立一支‘特別緝私隊’;3)允許緝私部門的六名日方情報員攜帶自衛武器;4)給他們提供一份在港務局註冊船隻的清單;5)禁止馬達船夜間在我水域內航行;6)允許聯絡官擁有兩艘自己的船,但需向港務局註冊。因其私人性質,船員不得為軍人,不可懸掛日本海軍旗幟,不得進行任何稽查或警巡活 動 。9.明確保留說明中止木帆船貿易是短期的。他們接受這一點,使我有了堅定的道義立場來突破某些利益問題。儘管這對澳門經濟是一個沉重打擊,但在損害我們尊嚴的方面無甚麼讓步。48
  • 1 0.實際上,這一損失祇是表面的。一如我預料,祇是在‘走私機制’適應新情況時有所損失。的確,在中國沿海全線遭到軍事佔領的情況下,祇有在親日中國當局及日本人的配合與利用下纔有可能。他們不會輕易放過這些利益。1 1 .我的估計未落空,因為9月的出口有所增加。僅以出口指數為例,香煙消費稅一般在25000澳門圓左右,9月昇至60000澳門圓,1 0月至今已達70000澳門圓。1 2.結論是,走私中的日本‘股東’還大有人在。需向這些人拿錢,但從他們哪裡可以保證得到更大的方便,所以‘生意’更加興隆。1 3.的確令人難以置信,但說來說去是個錢的問題。與人們對日本人的通常看法相反,日本人也不比華人強多少!1 4.至於‘特別緝私隊’及接著允許的持槍許可的條款,我之所以接受了,是因為這些條款可預防他們在將來突然說走私橫行,等等。如果他們說水警有合謀(我從心裡認為這是可能的),那我就回答他們說,沒有他們的合謀這是不可能的。1 5.‘特別緝私隊’由五名我建議他們提名的華人組成。警察中尚有華人輔助警員的空缺,我同意接納他們,立即將他們派往港務局。當然,這些警察的地位與其他我們的華警相同,僅服從其上級的命令。1 6.六名情報員為便衣警察,我允許他們持槍,他們的任務僅為提供情報 。1 7.這些人的勤勉與廉正大可懷疑,但他們是日本人推薦的,所以日本人無可抱怨。1 8.我們來看看他們是甚麼人。一個情報員到一走私販那裡去說,祇要他拿出250澳門圓給他和海軍聯絡官手下一條船的船主,他可協助滿載走私貨的船隻通過,而且由上述海軍船拖拉!如同歌劇一般!但這是東方!1 9.其餘問題不值一評。20.我發給日本領事關於與日本人衝突的公函十分明了,毋須評論。49
  • 21 .儘管我確信東京不會有任何舉動,我僅僅電告了瞭望哨所的衝突事件。一是此事嚴重,二是宜在東京抗議,因為在華日軍幾乎是獨立的,不太理睬政府對他們的指令。22.所以,我盡可能在此解決將來出現的問題,僅電告重大事件,其餘以公函形式 彙報,讓您 瞭解這裡的 情況及澳門 政府度過大 部份時光的 辦法:忍耐日本人。 ”56此組重要的文獻,基本上澄清了所謂 1 941 年日葡秘密條約的問題。我們看到,日澳間的接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級談判,而是一國與另一國管治下一個地區的交涉,內容也局限於澳門政府內部運作,其結果僅為一份以交換備忘錄形式達成的“臨時協議”,從無任何兩國政府間的條約。4.1943年日葡協議事實上,1 9 43年年中,由於葡萄牙向英美提供了亞速爾空軍基地,下半年則出現日軍有可能佔領澳門的謠傳。 1 9 4 3年 9月 8日,葡萄牙駐華盛頓公使畢安祺(Joã o Bianchi)電報外交部說:“本地報紙刊登了重慶來電。據中方消息說,日本威脅若不接受向澳門派遣軍事顧問,將全面軍事佔領澳門。” 57 由此可知,日本於 1 9 44年年初纔開始考慮佔領澳門的問題。1 9 4 6 年 1 2月 1 9 日 受 命 出 任 葡 萄 牙 駐 香 港 領 事 的 布 拉 藏 ( EduardoBrazã o)在其回憶錄中寫道:“這一例外(指澳門未淪陷 ——譯者注)的原因之一,是我們的中立政策。它由里斯本堅持,得到了當時住在那裡的我們自己幾個 人 58 的巧妙協助。同時,或許更主要的原因是,佔據這塊彈丸之地無甚利益。” 5956.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2°PA48,M21 2 , P ro c .33.2,澳門總督戴思樂1 941年 1 0月 27日 致殖民部 長公函 。57.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館,華盛頓公使館檔(Legaç ã o de Washintong), M l l 2 ,P7 9 ,N o 8 1 3 。內附英語剪報。58. 亞太戰爭期間澳門當局的三巨頭是總督戴思樂(Gabriel Maur í cio Tei xc i ra ),警察局長布英沙(Eduardo de Madureira Proenç a)及經濟局長羅保(Pedro José Lobo)。尤其是後者來自帝汶,熟悉東方人心理,善於同日本人打交道。此外,還有“國際三巨頭”。“可以說,無戴思樂總督在身體欠佳的情況下於1 944年1 0月1 5日接受連任四年的任命給大家的支持與鼓舞,澳門的狀況會大不相同。這是一種不同尋常的情況。里維爾( Ree ves)領事的作用大大提高。福井保光領事的溫和立場亦值得稱道。在這‘三架馬車 的格局內,軍人祇可受命而行。”參見傑弗里·昆(Geoffrey C.Gunn) 前引書,第1 7 9頁。59.布拉藏(Eduardo Brazã o)《唐吉訶德回憶錄》,科英布拉出版社,1 976年,第236頁。50
  • 看來,身為外交官的布拉藏的這番分析並不“在行”。的確,通常認為日人未佔澳門的原因是澳門不具佔領的經濟軍事價值,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日軍佔領區中有許多遠不及澳門之處,便說明此論點值得商榷。日本沒有軍事佔領澳門,乃出於其更長遠經濟利益考慮。日本駐澳門領事福井保光在一份呈外相重光葵殿的絕密文件中分析說:“經濟方面,即使在現在,澳門還是鎢、桐油、草蓆及其他土產品的集散地。雖然在大東亞戰爭前作為取得軍事物資的基地,已經失去其利用價值,但還是日本方面所需要生存必需物資的補給地。” 60澳門的確成為日軍一些“必需物資的補給地”。最明顯的是為日軍提供汽油,因此遭到美國空軍的多次轟炸。就澳門的軍事重要性而言,該文件承認“澳門本身沒有甚麼軍事價值。敵人方面的策動,其中英國領事館對香港、廣州的諜報謀略,對日本的作戰警備造成妨礙。祇要重慶方面參與盟國方面,他們就很容易在澳門中立領域進行策動。與其說他們的行動常常是協同進行,不如說他們的根據地在日本方面直接監督下卻(纔)能很方便地行動。尤其是澳門的照明成為夜間轟炸的目標,艦船的行動也為他們所掌握。從敵人方面迅速報導的實況看,澳門的存在從距離上看,對他們是有利的。”因此,福井保光建議日政府“對中立地區澳門應在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採取的對策”還是首先基於政治考慮:“政治方面,對澳門的方針政策,應以增進日本與葡萄牙的友好關係,引導國際關係向有利於我們的方向發展為出發點,先採取積極的、善意的措施,如給予暢通的物資補給等。”至於葡英關係,福井保光亦建議日本政府不嫌舊惡,“對於當前的狀況,應考慮到如前所述的英國與葡萄牙的歷史關係,以及當地葡萄牙人的思想狀況,盡可能地採取恩惠的措施。”身處實地的他相信:“祇要努力辦理,一定會有結果。” 6160.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輯、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 9 9 9年,下卷,第2 0 9 9頁。61 .同上,第2098頁。通常認為,日本未佔澳門是為了利用澳門作為情報收集中心。但澳門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從對重慶政治情報工作關係看,澳門是很好的地點,因地域狹小,便於秘密的行動,但也有中立性脆弱的缺點。現在似乎沒有要人來住,沒有可以成為對象的人住在澳門,重慶方面的機關也停止51
  • 了活動。鑒於現狀,作為工作基地的利用價值很少。”62“風潮”初期,澳門可能有過較大的情報中心功能。但是,澳門最終免於日軍蹂躪的基本因素是我們前面分析過的葡人傳統的中立政策。“總之,從真正確立對大東亞共榮圈的宗旨來講,澳門實際上是累贅。澳門作為西歐帝國主義侵略東亞殘留下來的魔都,應該乘此機會加以清算。葡萄牙本國祇要具有濃厚的親同盟國的色彩,就會仍然保持著中立的政策。如果捲入國際糾紛,就需要考慮大致的措施。依據日本中央的方針,於現地其他機關保持密切的(原文如此),在尊重澳門中立的同時,應給予適當的援助。”63 由“依據日本中央的方針”一語可知,尊重澳門的中立,即不佔領澳門為日本一項既定的國策。從目前掌握的檔案來看,似乎可以說,日澳(葡)間從無正式落成文字、由官方簽訂的協議來保證澳門的領土完整。極其量是在某一時期,圍繞具體問題,以交換備忘錄的方式達成某種“臨時協議(modus v idendi )”來維持雙方的關係。從1 932年3月5日里斯本政府在日內瓦國聯總部發表正式中立聲明起,澳門便跟隨葡萄牙取得了中立國(地區)的法律地位。回顧亞太戰爭期間澳門所經歷的坎坷,葡萄牙在澳奉行的靈活、多變的中立政策總體上來說是成功的,避免了澳門直接捲入戰爭,因而保護了澳門領土的完整,為中外人士提供了一個避難場所及進入中國內地的安全通道 64 。這可以說是澳葡政府在亞太戰爭期間最大的功德。實際上,早在近半個世紀前,亞太戰爭一結束便有葡籍記者提出了秘密條約說 65 。有趣的是,過了50年又在中國學者間引起了一場熱鬧的討論。對文首提出的問題,在前述這些葡日檔案的佐證下,我們似乎可以肯定,日葡(澳)間從無就軍事占領澳門與否簽署任何正式的政府級書面協議。但需要指出的是,這祇是目前的結論,不排除將來有新資料披露於世,重新對此問題進行探討的可能性。62.同上,第2098-2099頁。63.同上,第2099頁。64. 除了中國共產黨在營救、掩護在香港的著名人士及通過澳門將他們輸入內地所作出的巨大努力,英國特工及英國駐澳領事所設立的渠道及澳葡政府提供的方便也是這一救援行動成功的因素。參見傑弗里·昆(Geof f rey C.G unn)前引書,第1 74頁。65.“若葡萄牙政府放棄了這些秘密協議,她將毫無意義地犧牲掉被日本人重重包圍了的澳門這一殖民地。”參見《復興報》,1 94 5年 1 0月1 0日。52
  • 5.日澳交涉的主要議題俗語說,“無風不起浪”。風聞風傳的秘密協議諸說的來源是日澳圍繞中葡間多年有爭議的島嶼,主要是對面山及大小橫琴的交涉。這纔是日澳接觸的核心議題,因雙方各有所圖,各有其利。葡方的利益是,藉日軍佔領廣東之際,借勢一舉解決這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日方則需要佔領上述三島,確保對中國內陸實施有效的封鎖。葡日關於此問題的官方接觸始於1 937年1 1 月27日。當時,日本駐香港總領事對葡萄牙駐港領事館進行了一次私人訪問。在交談中,日方表示希望瞭解那些是中葡有爭議的島嶼 66 。葡領事回答說他不是有權處理此問題的官員,但他以私人的身份表示,日本應考慮到那些有爭議的島嶼並提供了附有澳門地圖的幾本書 67 。同時,他向澳門總督巴波沙(Ar t u r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密報說:“我十分榮幸地通報閣下如下:日本駐香港總領事來訪本館。他欲知哪些是包括在澳門殖民地領土內的島嶼,哪些是有爭議的島嶼。他表示,鑒於日本海軍在澳門領土附近對中國海岸所進行的封鎖,需要這些情報,以免與澳門政府產生麻煩。日本熱忱希望避免這些磨擦。從其話語中,我體察到日本的企圖是佔領澳門週圍新的島嶼。” 68同年1 2月3日,日本駐香港總領事前往澳門會晤澳督。1 2月4日,葛古諾受澳督之命,攜帶一幅澳門地圖到葡駐港領事館。葡駐港領事後來報告道:“當我與葛古諾上尉交談時,日本總領事突然來訪。由我作翻譯,葛古諾上尉按照澳督的指示,向他解釋了他所感興趣的問題並面交了上述地圖。幾個小時之後,日本總領事又返回本館,拿來一份將呈送其政府的備忘錄給我看。這一備忘錄涉及澳門界址,以我們向他提供的情報為基礎。他給我留下了一個副本。66.葡萄牙外交部歷史 外交檔案館,2°P A48,M1 7 5,第7 9 9號密函。67.葡萄牙外交部歷史 外交檔案館,2°P A48,M1 7 5,第8 3 3號密函。68.葡萄牙外交部歷史 外交檔案館,2°P A48,M1 7 5,第7 9 8號密函。53
  • 這是一個我職權以外的問題,我無法辦理。於是我對日本總領事說,鑒於他向澳門政府瞭解情況的願望並考慮到問題的微妙性,最好將此備忘錄送澳督閱覽。此件交給了當天回澳門的葛古諾上尉。雙方約定,第二天即星期日,由我親自去澳門。此件若有改動,改過的版本再由我帶回香 港 。本月5日,我抵達澳門時,葛古諾上尉受澳督之託,已在碼頭迎候我,帶我去澳督府開會。……總督建議對前5條進行修改。修改處以葡文撰寫,由我帶給日本總領事。我表示承擔這一使命,但我強調說,在通知日本總領事時,最好強調此文係屬於通報性質,因此不具有任何性質的義務。最後幾點(6-1 0)應作為他個人的意見及同總督會晤的自然結果而呈報日本政府。本月8日,我收到日本駐港總領事發來的據說已呈送東京政府的備忘錄的副本。該副本存於本館,內容如下:備忘錄1 )葡萄牙一直聲稱對對面山、小橫琴及大橫琴持所有權,尤其是根據1 887年條約,當(中葡)雙方討論澳門及其屬地的界址時。2)(中葡)最後一次談判結束時,上述各島東側的擁有權本來是要歸屬葡萄牙的 69 。由於所屬協議未獲簽署,澳門西部邊界及其屬地仍有爭 議 。3)鑒於上述島嶼的地形特徵及澳門的需要,澳門邊界的經緯度至少應為東經1 1 3°31 ',南部邊界至橫琴島,即南緯22°6'8″。4)如果中國派兵至上述三地,葡萄牙有權佔領上述三島的東部。據此,葡萄牙在不久前已有所行動。5)鑒於此,若任何國家派兵至上述島嶼登陸,葡萄牙保留有佔領上述三島東部的權利。69.這是香港勘界會議期間,葡中雙方爭論的要點,參見《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第三次會議簡明議案》中葡使說帖第1 0及 1 1 條,載《澳門專檔》第3卷,第545頁。54
  • 6)如果日本向上述三島派兵,應下令不得進入葡萄牙所要求部份的範圍之內。7)不宜向對面山派兵,因為中國軍隊已在附近駐紮,而葡萄牙也很可能介入這一衝突。8)如果日本向上述島嶼派兵,葡萄牙可提出抗議,但這僅是外交程序。然而,在此情形下如果不提出即時抗議,將理解為葡萄牙對與中國爭議部份的放棄。抗議乃必需的外交程序,以保留葡萄牙的訴求。然而,葡萄牙不得派兵進入上述界內。9)日本對上述島嶼採取任何行動時,必須事先通報葡萄牙駐港領事或澳門當局,以便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1 0)至於對面山,如果出於澳門防務的特別需要,位於上述邊界附近的最高點可由葡萄牙控制。1 937年1 2月4日於香港葡萄牙領 事阿爾瓦 羅·布利 楊特·拉 布利紐 ( Á lvaro Br i l hanteLaborinho)和日本領事廣作綠頭川(Kosaku Midzusawa)各執一份上述聲明之副本。”701 937年1 2月1 0日,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曾向外交部部長進呈一份高度機密的函件,提出了對此問題的看法:1 )由於政府欲繼續戰事,如果南京的佔領無法結束目前的衝突的話,如我前天的第46號報告所言,極有可能在南京成立一個親日的政府。親日如果不是最恰當的字眼,至少不具辱罵的意義。日本為迅速消滅前政府的影響,將不得不對華宣戰,對其進行封鎖。2)此種可能性使我再次考慮到澳門週圍有爭議的島嶼。我的看法是,作為其軍事行動及對華封鎖的必要措施,日本會考慮佔領這些島嶼。如同我早已向閣下彙報過的那樣,他們依據的事實是,在中國軍方參謀部繪製的地圖上將其標為屬於中國的島嶼。70.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 A 4 8,M 1 75。3)如發生此種情況——我絕無向閣下提出任何建議的想法,似乎這是在有利葡萄牙的條件下,徹底解決葡萄牙與中國之間這一由來已久的界址55
  • 問題最適宜的時機。我以為,在封鎖中國海岸的情況下,由她或由任何一個她所信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國來佔領這些島嶼,對日本而言,無甚區 別 。4)藉日本佔領之機,葡萄牙事先與日本政府達成一個口頭秘密協議,葡萄牙可佔領上述島嶼而不遭到世界的抗議,中國政府也無抗議的理由。日本政府則根據這一協議及葡萄牙政府在封鎖期間所嚴格遵守的中立對新政府施加影響,以便她對葡萄牙的佔領予以考慮,將其作為一個既成事實加以接受。這一新政府如同滿洲國政府一樣,為日本所操縱。5)毋須贅言,我不曾向任何人提及這一想法。然而我以為,日本政府不會有太大的反對。而且法國在1 931 年第一次衝突時,對兩個有爭議的島嶼採取了同樣的行動。儘管中國政府的抗議,法國還是實際佔有了這些島嶼。在我們的情況下,中國政府不會抗議。 711 937年1 2月1 1 日,葡萄牙駐東京公使館報告外交部說:“在日本駐香港領事、我們的領事及澳門政府代表的一次交談中,日本領事說日本準備在華南的軍事行動中佔領香港及澳門週圍的島嶼,其中某些是葡萄牙與中國有爭議的地區。” 72 澳門政府代表宣稱:“葡萄牙一直要求對對面山及大小橫琴的擁有權。在以前的談判中,曾將上述每個島嶼的東側給予葡萄牙。因協議未實施,所以澳門以西界址及其屬地仍有爭議。這一界址至少是東經1 1 3°31 ',南面的界址為橫琴部份至南緯22°6'8″處。如果中國佔領另一側,葡萄牙有權佔領東側。實際已這樣做了。如果其他國家派兵佔領上述島嶼,葡萄牙保留佔領東側的權利。” 73的確,1 937年1 2月28日,日本人準備在大橫琴登陸時,澳門警察在當地臨時設置一“陣地”並曾豎立一塊小碑記敘此事:“1 937年1 2月28日全體士兵及葛古諾上尉立”74 。葡萄牙一位史學者也稱,“1 940年(3月20日)——鑒於日本軍隊進入對面山,一支由60名葡萄牙警察組成的武裝部隊佔領對面山東側。” 757 1 . 葡萄牙外交部歷史一外交檔案館,2°PA48,M 1 7 5。72.國家檔案館薩拉查檔(Arquivo Sal az ar ),Aos/1 0/NE 5B P8。73.同上。74.參見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 900-1 949)》,澳門,澳門基金會,1 999年 ,第 275-276頁。75.同上,第282頁。56
  • 四、餘論綜上所述,自1 932年葡萄牙在日內瓦國聯總部發表聲明,表示在中日戰爭中保持中立,在國際法框架下,澳門其時作為葡萄牙殖民地,便沒有淪陷之虞。誠然,澳葡當局所謂的中立政策,完全是見風使舵式的中立,其偏向性在不同形勢下甚為明顯。葡萄牙祇要能保住遠東的殖民地澳門,中立政策是可以很靈活的,時常左搖右擺 76 ,故有“合作性中立”之稱。但是,史料告訴我們,抗戰時期日澳(葡)間的頻繁交涉始終根本上並非因為澳門,而是圍繞對面山及大小橫琴而展開的,且各有企圖。日方出於對華戰爭的戰略需要,必須全面有效封鎖全部海岸線,以切斷國外對中國抗戰的援助,作好應付中國大反攻的準備 77 ;而葡方則“藉日本佔領之機,葡萄牙事先與日本政府達成一個口頭秘密協議,葡萄牙可佔領上述島嶼而不遭到世界的抗議,中國政府也無抗議的理由。”即借日本人的力量在戰亂中侵佔澳門附近島嶼,造成既成事實逼中國承認,趁機解決1 887年條約所遺留下來的“屬地”問題,擴展澳門殖民地的界址。76.例如廣州淪陷前澳葡政府基本上是同情、甚至支持抗日運動的,但之後態度有明顯改變。抗戰勝利前夕,又向中國表示友好,私下提供方便(見吳志良《生存之道》第241 -242頁)。當年領導組織中山九區抗日武裝的歐初也回憶說:“澳門的中立地位和微妙態度,為我們提供了有利的條件。1 944年春季,我們先後派鄭秀、郭寧等化裝成普通百姓,進入澳門尋求立足點,並很快建立起一個秘密辦事處。從此街頭巷尾、酒樓茶肆,到處傳播著共產黨的抗日主張和敵後游擊隊的勝利消息”。“我們與澳門當局的關係相當默契,抗日戰爭期間,還進行兩次秘密談判。……談判的主要內容是維護澳門外圍治安。那時,澳門外圍常有偽軍、土匪進入澳門市區內騷擾,作案後又溜回它們的黑窩和落足點。澳門當局無可奈何,希望我們給予打擊或清除。我們應諾給予幫助 ;他們也答應以三個條件回報:一是同意安排游擊隊的小部分傷病員到澳門留醫 ;二是同意我們到澳門購買 些急需的葯品和子彈 ;三是同意我們派人到澳門秘密發動愛國抗日募捐。雙方談判是誠意的,而且在此後確實都實踐了各自的承諾”(歐初《孫中山故鄉抗日鬥爭二三事》,載《炎黃春秋》1 995年第 1 1 期,第495 1 頁,北京, 1 995年 ) 。77.參見日本駐里斯本公使館關於日軍佔領對面山致葡外交部的照會。葡萄牙外交部歷史外交檔案 館,2°P A 48,M2 1 7。抗日戰爭期間,前述兩份備忘錄大概是日葡間僅有的落成文字的“約定”,因未由雙方政府正式簽字,仍不屬正規的“秘密協議”,內容亦未曾涉及軍事占領澳門與否的問題。由於此一類“協議”沒有所謂實施問題,葡萄牙雖曾有所行動,但並無達到長期佔領對面山及大小橫琴的最終57
  • 目的。不過,日澳(葡)圍繞此事而展開的外交接觸,卻令雙方達成了相當程度的默契,從而避免了澳門直接捲入戰火,減輕了戰時澳門的動蕩不安和居民的苦痛,同時亦使外界一直誤以為,澳門在太平洋戰爭中未似香港那樣淪陷而成為亞太區的孤島,是因為日澳(葡)之間在不佔領澳門問題上有一個“秘密協議”。看來,要澄清澳門近現代史上諸多似是而非的問題,仍待史學界的不懈努力,尤其是加大挖掘、整理、翻譯和研究原始檔案史料的力度。58
  • 《 行 政 》 第 十 四 卷 , 總 第 五 十 期 ,20 0 1 N o.1 ,5 9 - 7 8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Antó nio Aresta *格拉謝德·巴達利亞(Graciete Batalha)是在澳門中學服務的偉大教師隊伍中的一員 1(這支隊伍全部由具有愛國主義參與精神,學術著作豐贍及專業造詣極高的文化人和教育人所組成),這一傳統可以追溯到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門德斯(Manuel da S i lva Mendes) 先 生 ,他本人就是澳門中學的教師,同時也是一位思想家和興趣極其廣泛的知識分子,在中國藝術品的收藏方面亦頗具造詣。正是在這些教師的幫助下,才在這個具有多元文化特點華洋雜居的社會中形成了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澳門土生葡人社群,這一社群在葡中傳統友誼的基礎之上形成,各社群共同生活,互相尊重、理解寬容,這種多年的睿智不僅在過去存在,而且將永遠存在下去,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教師、研究員1.這些人主要有 José Gomes da Si lva,Antó nio Nascimento Lei tã o,Carlos Bor ges Delgado,José daCosta Nunes,Fernando Lara Reis,Tul io Lopes Toma s,Beatr iz Basto da Si lva,Ana Mar ia Amaro,Cel ina Veiga de Ol i vei ra,Fernando Li ma,Emi l ia Costa,Fernando Costa And rade 或 Luí sGonç alves 。關於這些人的活動情況可參閱 A .Nó voa (主編)的《教師的生活》,波爾圖出版社,1 992年;或者 Ivor Goodson 和 Andy Hargreaves (出版)的《教師的職業生活》,Falmer Press 出版 社 出 版, 倫 敦 ,1 996年。2.當時總督為 Albano Rodr igues de Oliveira , 主 教 為D.Joã o de Deus Ramal ho ,而市政廳主席為 Jorge Grave Lei te 。 澳門中學的校長是 Alberto Garcia da Silva 先生 。格拉謝德·巴達利亞是一九四九年八月抵達澳門的 2 。“我記得當我和我的丈夫抵達香港機場的時候已經累得半死。一連幾天在螺旋槳式飛機上59
  • 顛簸,經常由於發動機故障而迫降。即使是按預定計劃降落,當穿越城外的群山時也是險象環生(……)。我們終於登上了《泰來》號蒸氣船,倚在船甲板的圍欄旁,眺望著似乎漸漸離我們遠去的一排排房屋和一座座山丘。(……)蒸氣船繞著小城緩緩向內港方向駛去,從河上看城市的景色十分誘人(由於河口十分寬闊,這裡的人都稱之為大海)。岸邊,一輛小汽車緩慢地沿著花園環繞的一座座別墅行駛,像是在悠閑地散步(……)。在相互問候之後,我們全家人坐進他們的汽車來到我公婆家品茶,這是必不可少的待客程序。在那裡,我開始環顧四週的環境。交談主要使用葡萄牙語,這是自家的語言,但中間參雜著我聽不懂的漢語和英語,因為我那可憐的英語是在中學讀書時用葡語教的外語課上學來的。” 3 一次與多元文化現實的接觸就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了 4 ,這是一種難以認識和駕馭以及有機組織的現實。另一方面,那段時間也是被歷史的疾風暴雨蕩滌的艱難歲月。這由兩個根本性的因素造成,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和太平洋戰爭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眾所週知,澳門在這些事件的影響下亦陷入極度的動蕩不安之中,接受及收容了數十萬的難民,以其微薄的力量承擔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義和樂善好施的責任,這是永遠難忘的,也是值得稱道的。53.引自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著作《老師,你好!》,澳門文化司署出版,1991年,第1 29-132頁 。4.OECD\OCDE,“The Educat ion of Minority Groups.An Enquiry into Problems and Practices ofFifteen Countries”,Gower,1983年 。5.作為補充,可參閱 Antó nio Andrade e Silva的著作《我在戰爭時期的澳門》,澳門文化司署和澳門海事博物館暨研究中心聯合出版,1 991年,以及Ferreira de Castro的著作《澳門和中國》,海島市政廳雙語(葡/中文)出版,1 998年。對於一位剛剛結婚同時也是剛剛從古典語言學專業畢業的女孩子來說,遠東、中國及澳門的文化和歷史面貌究竟是怎樣的?除了賈梅士和博加熱的厄運,莫拉斯(Wenceslau de Moraes )的生活歷程,庇山耶的詩人靈感以及可能還有外交官、詩人和戲劇家安東尼奧·巴德利修( A n t ó n ioPat rí cio)於一九三○年死於赴北京途中的出其不意的噩耗之外,如果不是空談似是而非的歷史概念,我們覺得澳門遠離整個海外問題的利益中心,因此,關於這個地方的消息和資料十分貧乏。“中國,這個神奇的國家為我帶來了愛。事實上,祇有他才能把如同我這樣既無宏偉計劃也不為掙錢的葡萄牙女孩帶到這遙遠的地方。(……)假設把我最初幾年在澳門寫給家人和朋友的信件複製出來的話,如今能成為一冊厚厚的文獻,說明一個祇60
  • 通過賽珍珠(Pearl Buck)和皮埃爾·羅蒂(Pierre Lot i )的小說瞭解東方的少女是如何突然在一個完全不同的現實中生活的。”6 幾年前,一位教師 7以罕見的靈感揭示了一種祇有通過東方煉丹術才能獲得的精神狀態:啊!假如我能像古時候一樣,在月光下,穿過鑲嵌在花園裡的湖面,去採摘蓮葉,讓我在蓮葉上面書寫詩句,這些奇特而純樸的蓮葉,將會為詩篇增添新的含意。而我在作一個美麗的夢:那是一本充滿馨香和色彩的書。6.引自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著作《老師,你好!》,澳門文化司署出版,1 991 年,第1 42頁。7.即Maria Anna Acc iaioli Tamagnini (1 900-1 933),澳門總督Artur Tamanini Barbosa 的夫人,《蓮花》 一書的作者(1 925年),第二版,澳門文化司署,1 991 年,第1 5-1 6頁。8.同上,引自著作第289頁。帶有文學精華印記的東方主義讓位予通過異國風情而獲取的某些文化表現特質,“當我來到澳門的時候,許多年都能在這裡聽到琵琶仔的歌聲。這些帶有濃重鼻音和喉音的曲調為中國人的晚宴氣氛增色。為了求得環境的片刻寧靜,我也花費不菲……;或者在澳門叫作‘喳蹦喳蹦’並且由中國樂師演奏的音樂,或者那種叫作‘戲劇’的中國音樂,在這些曲調中聽到的祇是震耳欲聾的打擊樂聲。” 8 中國的教學機構同樣值得認真研究,因為反差極其明顯:“在澳門,華人學校數目非常之多,從幼兒教育到初、高中教育應有盡有,受教育的人口非常之大。早晨八點鐘以及十一點半吃午飯的時間(華人學校的作息時間一般來說與我們的不同),所有街道上都是多如螞蟻的華人學生。這些學生身著頗具特點的藍色布裙或長褲及白色襯衣,手中拉著帶有輪子的書包或網袋。據說對於這些兒童來說,學起來繁瑣而數量眾多的書寫方塊文字要比西方兒童學習相對比較簡61
  • 單的拼音文字困難得多,但我們並未發現這種情況。如果下午到貧窮的社區轉一轉,便會看到不少孩子小小年紀便在街邊練習寫字。他們坐在小凳上,一把椅子當作桌子,用在我們看來驚嘆不已的靈巧小手握著毛筆一筆一畫地學寫字。” 9 她對於東方的概括瞭解以及對澳門的特別認識先是逐漸通過感性接觸而得到的,後來這種認識則通過相處、閱讀、旅行、思考以及調查研究而逐漸加深。她在尋找第一個工作的過程中認識到了澳門舊有公共行政制度的複雜性。在澳門中學的教學工作中並無她所需要的職位空缺,這足以使初來乍到的人十分沮喪。澳門的葡式教育制度本身需要進行調整 10 ,以適應當時社會的要求。然而,一個意料不到的情況使她有了轉機,她終於找到了一個絲毫沒有思想準備的教育職業,即小學教師。9 . 同前,引自第3 0 2 頁。1 0.見新的《中等教育章程》(載一九四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 3期)和《中葡初等及幼兒教育改革》(載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8期)。11.參閱《老師,你好!》一書 第 71 -73頁 。1 2.同上,見第72頁。她辦理了一系列手續,並作了擔任公職的宣誓。學校管理人向她提供了隸屬於海外部編制內的初等教育教師的職位。此刻對她來說缺少的祇是她對其所提供服務的學校和班級的瞭解。讓我們引述一下她的回憶 11 :“我們來到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即新馬路)公共汽車站對面的街口處,向右轉進入水坑尾街,再向右轉到士多紐拜斯大馬路。我們乘車進入官立伯多祿小學寬暢的校園。學校祇有一幢樓,分為兩個不同的部份。使我感觸頗深的是一個是男生部,另一個是女生部。校舍寬闊,當時還很新,窗子也很大。我已見慣了科英布拉的小學簡陋的校舍和新建的火車站,而我的姐姐曾在那裡作實習教師(正是這個姐姐在我進修數學之前曾經從那遙遠的地方對我進行了那麼多的指導),因此,這裡對我來說已經是夢幻中的豪華境界了。我小心翼翼地打開男生部的大門,從此便開始了我的教學活動。(……)”當時的校長“是一名取得拉丁語學士學位的澳門土生人,但亦像我一樣由於中學無職位空缺而屈就擔任小學教師。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沒交好運。當時澳門十分缺乏教師,但是卻祇有我們這一組人過剩。我們成了好朋友並且繼續在那裡教學 ,直到後來我們兩人一同轉入澳門中學 。”1262
  • 這個班的學生給她的最初印象是怎麼樣的呢?“同事把我自己留給學生以後,我便開始了第一堂課。對於當時的情況我已記不太清,但我相信從此便開始教他們讀書,進行聽寫,還教一些算術。我仿佛進入一幢令人感到恐怖的房屋。我當時還不懂澳門土生孩子講的語言。他們的閱讀十分糟糕,我的里斯本發音也使他們感到困惑,他們已經習慣於聽帶有本地口音的土生教師教課。也許因為如此,在聽寫練習中錯誤百出。他們在算術課上十分逞強,似乎比教文學的老師還要高明。13 第一年“是十分艱難的一年。雖然祇是小學二年級的學生,但這些男孩子都是烏合之眾,幾乎個個是留級生,有些甚至留級兩、三次,劣跡斑斑。我沒有經驗面對這一切。正象所有沒有經驗的教師一樣,我對這一切感到十分害怕,我怕的是不能控制課堂紀律。我是一個嚴厲而獨斷的人,因此經常會同年紀較大的學生及搗亂的學生發生衝突。後來,我開始變得寬容起來,在課程進行的同時,讓他們不停地埋頭於各種活動之中(這是小學教師建立形象必須採用的辦法),這樣一來,課堂上再也沒有甚麼問題了。” 14 一九五零年的時候,“即我開始教學工作一年以後,我在本地傳媒發表了我的第一篇文章,題目是《澳門兒童的語彙》,呼籲講葡語的父親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要用葡語同子女進行交流,不管其母親是否華人,也不管她們是否用自己的語言同子女說話。因為人們都知道,兒童可同時開始講兩種或更多的語言。”15於是,她根據其教學過程中出現的意料不到的實際問題開始了對教學法的研究工作。她不僅力求克服在多元文化中產生的教育方面的挑戰(記得她當時準備向少年教授拉丁語和葡萄牙語言及文學課),而且還堅持解決教育觀及有關教學方法上出現的難題。這是一項旗幟鮮明而大膽的工作,要冒著與所有越軌行為相聯繫的風險。同時,澳門的教育主管機構尚未設置,一位主管民事的官員根據海外部適用於所有海外殖民地的官僚主義的規範和指示進行工作。顯而易見,教育問題在公共行政格局中處於相當從屬的地位。1 3.同上,見第73頁。1 4.同上,見第74頁。1 5.參閱《葡萄牙語傳播問題》一文,發表於《澳門第一屆葡語教學研討會》,教育司出版澳門,1 9 8 7 年,第7 2 頁。63
  • 格拉謝德·巴達利亞不顧僵硬規範的約束,去尋找其開展教育活動的依據和理由,開闢自己的道路。她根據裴斯泰洛齊的教育觀點把賭注下在生動活潑的教學法及其有效性方面 16 ,在啟發學生文化和個人動機的基礎上組織學生進行學習,在教學活動中將熱情、靈感、心理和所有其他遊戲活動結合起來。請注意這一段描述:“從前,在個人寫作課上,奧白基諾(A lber t i no)消極抵制,不願意寫。當我提醒他注意時,他草草寫了六七行字便到時間了。但今天他走到黑板前便表現得很好,有了興趣。以前我也曾注意到他在黑板前表現不錯,配合得很好。難道他喜歡表現自己,或者由於在家裡受到冷漠而似乎需要引起老師的注意?我盡一切力量幫助他,他是一隻需要得到善良牧羊人幫助的迷途羔羊。但對其他人呢?如果我對他過於關心,會不會忽視其他學生呢?一個教師能有多大的智慧呢?”17 或者還有另外的辦法:“獎勵所有學習葡語優秀的學生?但這是不可能的;進行戶外活動教學以便學生能同老師就更多的話題展開交流?這是被禁止的;組織參觀以便擴展他們的思想和語彙?這又有許多問題,比如沒有時間,如下午要忙於進行體育鍛煉,道德培訓及參加葡人社會青年組織所開展的各種活動;上午是上課時間,既不允許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上帝呀,真讓我們為難啊!”18制度上的束縛使這種生動活潑教學法的根基變得乾枯,而初等教育師資的培訓又十分薄弱,同時又不存在使教學人員將舊有知識更新為現代知識的進修機制。遠在萬里之外的海外部無力甚至根本沒有在教師的教學和學術方面進行過培訓工作。16.裴斯泰洛齊[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1746-1 827),瑞士教育家。1 7.參閱《老師,你好!》,同前,第62頁。1 8.同前,引自第1 57頁。從那時起,她便採取了一種不同於任何一種教學法理論的內部觀摹式的實踐。“為甚麼在本來似乎應該死氣沉沉的課堂上會出現如此熱烈的氣氛?因為當我還是我心目中的偉大先師維吉尼婭·熱爾桑(V i r g i n i aGersao)的學生的時候,她就教導我要使課堂有歡樂的氣氛。她有一個小布口袋,裡面裝有從1 到30一系列號碼,這些編號可寫在木製的圓形籌碼上。當叫學生回答問題時,便從中摸出一個決定運氣的籌碼。這樣做的目的是,當某一個學生被叫過後,永遠也不能斷定下一次叫到的不再是他,64
  • 如果他的運氣不好的話。……我採用這個辦法好多年,我教的幾屆學生都熟悉我這個著名的小布口袋。(……)因此,我不得不向校長解釋為甚麼作這種遊戲的緣由。他笑了。可以說這是違背教學法的一種作法,而我在教學的同時不時會做出一些違背教學法的事情,這些並沒有甚麼不好。我相信這種叫學生回答問題的方法並不總是符合日常生活中所揭示的科學原理。然而我這樣做並不是說我熱衷於此事,我會很容易地改正他的錯誤。我所感興趣的是他們可以從中學到某些事情。”19 一些老學生至今仍記得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的品質。據建築師馬若龍( Car los Marrei r os)回憶 20 ,“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以嚴厲著稱,但她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她頗有名望,因為她是一位優秀教師。(……)她真正是一位出色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法蒂瑪·山度士·費雷拉(Fát ima Santos Fer rei r a)做了更為準確的概括:“她很嚴厲,但我認為她實際上是一位很好的老師,並且是學生的好朋友。她給人的第一印象似乎很嚴肅並且有些不好說話,但同時她對我們每一個人都十分親近並同我們相處得很好。在課堂上,她似乎同我們很疏遠,甚至令人害怕,但在課後就完全變成另外一種樣子了。我覺得所有學生都喜歡她,而她也確實是經常同我一起參加課外活動的老師。實際上她具有與學生打成一片的天才。” 21 約瑟·曼努埃爾·羅德里格斯(José Manuel Rodr igues)談到另一個側面:“另一位使我喜歡閱讀並熱愛葡萄牙文學的好老師就是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我寧願相信是她在我進入高等學府之前對我青年時期的培養提供了更多的幫助。” 22 現任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的韋思理(Luiz Vi seu)先生說:“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嚴格要求、講究方式、耐心誘導的教學方法對我印象極深。由於她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所以她能輕而易舉地發現母語不是葡語的學生在學習中的困難。”23 這樣的例子可以說是數不勝數。然而,學生們會清楚地區分她在擔任教師和從事研究工作的過程中在人格方面易動感情的一面和善解人意的一面。19.同前,引自第1 80-1 81頁。20.參閱F ernando Costa Andrade(主編)的著作《回憶和見證》,教育暨青年司出版,1 999年,第66頁。21 .同上,引自第1 59頁。22.同上,引自第286頁。23.同前,引自第365頁。65
  • 考慮到她所處環境的特殊性,她堅持知識更新的看法,因此不斷要求完善自己亦是其關注的問題:“當我去葡萄牙的時候,就找受過培訓的稱職教師交談。但是,……文學課不包括在內,我在這方面的交談不會花費太多時間。在葡國教葡語和在澳門教葡語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在所有情況中,具有共同性毛病的班級對我來說並不難駕馭。這些我完全瞭解,就像我多年來瞭解需要我多花費精力的方面一樣,比如動詞變位,句子搭配,冠詞使用,人稱形式等所有與漢語完全不同的方面,這需要從幼兒時期起就進行訓練。但是,那些既有以葡語為母語的葡國和澳門土生學生(對於這些學生來說最大的問題是書寫中的錯誤,錯誤之多令人吃驚),又有以葡語作為外語的學生的班級對我來說就是十分頭痛的事。無論在這裡還是在那裡,沒有任何人能拿出解決這一問題的靈丹妙葯……。然而這種情況應該在每個有使用當地語言學生的海外省都存在。可是誰又能在這種情況下想到對在海外教葡語的教師給予特別的關心呢?” 2424.參閱《老師,你好!》,第 1 5 3頁。對於格拉謝德·巴達利亞來說,開展研究一直是她從事的教學工作中理所當然的組成部份,因此它具有對生動教學法進行調節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教學和科研同時進行就是很自然的了。在語言研究和方言研究方面,她作出了極大努力並且佔用了她大量的課餘時間。“我閱讀了雷特·瓦斯貢塞羅斯(Lei te de Vasconcelos)及其他人關於澳門克里奧語而寫的著作,但這已經有所不同。更為不同的是中年人所講的語言,比如我的婆婆。我必須煞費腦筋集中精力逐字逐句地去聽她講話,去分析她所用的形容詞和名詞前面的限定詞以及十分混亂的性數關係(如將Aquela camisa doArmando說成Armando aquele camisa)等等。但是對於這些我還能不費甚麼力氣就能聽懂。對於孩子和青年所使用的語言就越發令人頭痛了。我的公公不是這樣,他講的葡語很標準,只不過有一些不太明顯的地方口音。但是他的妻子、兒子和兒媳在這方面就很難作到交談自如了。於是我開始收集資料用於將來的研究,因為我注意到在葡萄牙關於澳門地方語的資料幾乎都是一百多年前的。那些年長的表姐對我的研究興趣十分吃驚但也很理解,或許由於她們曾經說過覺得我這個人很和靄熱情。於是,她們從一開始就接受我進行一些小規模的語言調查問卷工作,儘管她們承認她們已經不會講她們的母親或者祖母講的馬基斯它(maki s t a)語言了。但是,由於66
  • 她們一直在上海生活,遠離澳門語言發展演變的環境,所以她們的所謂澳門語仍顯得十分典型。(……)” 25 就這樣她從一九七一年起便陸續在當時由曼努埃爾·巴伊瓦·波萊歐(Manuel de Paiva Boleo)教授主編的科英布拉大學《葡萄牙語言學雜誌》上發表了內容特別的研究文章。26 正 如 生 活中常發生的那樣,沒有醜惡便沒有美好:“但是,這些工作使我遭受多少帶有敵意的責難!說甚麼古老的方言行將就木,而正是憑著這種語言才在這片土地上很好地建立起人道觀念;現在怎麼能白紙黑字地說人民缺乏教養,特別是把矛頭實實在在地指向青少年,說他們很少講葡萄牙語。這已經不是在搞科學研究,這是在有意嘲弄挖苦澳門土生葡人。然而,由於我沒有放棄,我的工作終於被外界所接受,人們終於理解我了。如今,我已經是一名為了認識澳門……同時也為了那些在信函中、在文章裡甚至在報刊上對我攻擊的那些人而付出一切的小有名氣的語言學研究者……”2 7在諸多擔憂之中,是葡萄牙語在澳門以及在東方的存在和地位促使她堅持長期進行研究工作。25.同前,引自第1 34-1 35頁。26.主要文章有《澳門方言詞彙·語言學、人種學和民俗學註釋》,澳門文化司署出版,第二版,1 98 8年,共3 38頁;《澳門方言詞彙補遺》,澳門文化司署出版,1 98 8年,共8 5 頁。27.參閱《老師,你好!》,第1 1 2-1 1 3頁。作為個人隱私,她在日記中寫道:“由於現在沒有任何人研究澳門土生人使用的克里奧語,由於我小心而慬慎地開展這項工作,僅限於我自己的範圍,保持低調,因而我在《語言學雜誌》發表的文章似乎祇在國外得到肯定。在葡國的情況就不得而知,我沒有看到任何人發表意見。也許是由於‘本地薑不辣’的緣故吧……。我這裡保留一封漢考克(Hancock)和埃德加·波洛梅(Edgar C.Polome)的來信,他們兩人都是美國德克薩斯州大學的教授,信中邀請我擔任即將發行出版的《克里奧語研究學報》的 編輯顧問’和出版委員會成員。(……)在此之前,我已經就此事收到一封非正式函件,信中指出另外一些擔任‘編輯顧問’的人,其中有些是我通過閱讀他們的作品或信函而知道的學者,包括基思·惠儂(Kei th Whinnom)和馬里厄斯·沃克霍夫(Mari us Wal khof f )。我曾給後者用英文寫過一封信,而他卻用純正的葡文給我回了一封信。另外還有瓊·賴內克(J ohn67
  • Re i neck e)等人。而我是其中唯一的葡萄牙人。這也難怪,因為很少有葡萄牙的語言學家去研究我們的克里奧語,特別是東方的克里奧語。” 28實際上,作為歷史遺產,葡萄牙語極有可能在廣泛分佈的地緣政治地區經過本地化後得以保存。這些地區從果阿、達曼、帝烏直到日本,中間經過香港、馬六甲、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或者中國。葡萄牙語局限於很小的社群及其後裔,其結構古老繼而逐漸被方言化。它有其繼續流傳的特別方式,因為它已變為一種保證社群安全的語言,在與居住國同一性完全不同的社群中可通過使用這種語言保持自身的神秘性和優越感。在筆者看來,這種語言能夠長期在那裡存在有著其深刻的原因。格拉謝德·巴達利亞還增加了人文因素,即人的因素:“我們所看到的同時也值得我們驕傲的是,儘管葡萄牙在那裡的存在已徹底結束,但對於曾同我們共同生活過的人民來說,雖然我們沒有在他們中間進行殖民活動,但我們在他們精神中留下的印記似乎有些東西得到永存。對於這些東西很難作出界定,是一種依戀?一種記憶?還是某位馬六甲的葡萄牙人為此曾使用過的一個詞語來解釋的那種感情,即一種思念?……”。29尚有許多計劃有待完成,因為要求總是多於人類所擁有的時間:“我不願再談我曾想在澳門寫些甚麼或者關於澳門寫些甚麼,夢想總是由於別人認為更為重要的工作而得到拖延。比如現在我想要集中精力組織出版一部澳門土生文學專輯,這是我長期以來的願望,也是總督向我提出來的明確要求。但是,一天天過去了,我還是不能開始這項工作。我要閱讀手中的一些東西,要作出一些記錄,要到圖書館查閱一些文獻進行研究,我知道那裡有許多有用的東西。我沒有時間。不,我不能屈服於這些。一旦可能,我將努力從各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中解脫出來,將這些事讓給那些像我一樣或者比我更能夠勝任並且願意擔任這些職務的人。”3 0 事實上,這部專輯從來沒有納入計劃階段。奇怪的是雖然這部文集具有顯而易見的重要文化價值,但沒有任何人敢於冒險出版這部既包含葡萄牙成份又包含中國成份的澳門土生人文學專輯。28 . 同上 ,第 234-235 頁。29.《葡萄牙語在遠東地區的前景》,載於《葡萄牙在遠東地區的存在》,澳門文化司署,1 986年 ,第 7 0 頁 。30.參閱《斯托拉,你好!》,第241 頁。68
  • 在澳門的教育史中,格拉謝德·巴達利亞老師理所當然地佔有突出位置。她的生動教學法和她的研究工作對於瞭解在澳門與中國文化的根共存了幾個世紀的葡萄牙文化的根來說有著不可估量的參考作用。通過她的著作,我們可以在今天重溫葡萄牙在澳門的教育史,有些甚至是令人驚異的瑣碎然而確實的事,也可以瞭解澳門本身的歷史,各種情節忽而在這裡出現,忽而在那裡出現,展現出一幕幕鮮明而生動的歷史場景。格拉謝德·巴達利亞的許多同事和學生曾經工作或學習過的澳門葡文學校應該負責組織出版一部格拉謝德·巴達利亞的作品專輯,以向這位研究者表示敬意並且將其學術工作的重要方面廣為宣傳。附錄這裡有相隔差不多半個世紀的兩首詩歌。第一首詩《最後一堂課》描寫的是孫女(一位畢業的學生)和祖父(中學)之間的對話。這是一首優秀的傳統校園詩。第二首《澳門,你要去哪兒?》是用澳門古老的葡萄牙語寫成的詩歌,對未來表現出某種擔憂而焦慮的情緒。兩首詩歌標定了不同的校園生活歷程以及其生活方式和情感方式,亦藉此構成了其思想軌跡的一個側面。這是在科英布拉瑪麗婭公主中學(Infanta D.Maria )1 942/1 943學年七年級的告別儀式上朗誦的一首詩:最後一堂課誰不認識這位先生?一位上了年紀的學者,整日陷入書本之中,面孔陰沉,嚴厲而倔強。有個孫女是他的學生,整日使他感到頭腦發漲,由於她頑皮不羈,69
  • 學者不喜歡她如此放蕩。然而他今天來上最後一堂課,心中不免有些惆悵因為孫女在生活中要開始新的遠航。她跚跚來遲,氣喘噓噓,急匆匆走進教室,神色慌張,帶著滿面污漬,卻故作鎮靜,好像沒事一樣。“爺爺,你好!”她說話時微笑堆在臉上。“你看那金色的早晨,天氣多麼晴朗!能不能今天放個假好讓我心情舒暢?”學者默不出聲,似乎在專心致志地處理緊急情況。他掏出一副眼鏡,對著孫女的臉龐,從下巴看到額頭,一點點仔細打量。他終於用陰沉的語調說:70
  • “這裡有胭脂和唇膏,休想躲過我的目光!”女孩兒立刻感到侷促不安,用手絹擦去臉上的脂粉,面色紅漲。雖然小心翼翼,仔細修飾,但擦拭後更加怪模怪樣:“天哪,簡直像死屍還陽!”“喂,我的孩子!開始聽課吧。但你要告訢我,你究竟願不願學習向上?”孫女輕聲嚅囁:“我的生活就是這樣,我…,我…,也就是說……”“我知道,是去看電影,是炫耀新的裙子和衣裳,是你說過的出去曬曬太陽!”“可是,爺爺,是誰告訴你的?我知道爺爺是千里眼,順風耳,但這樣的細節你都知道…是誰告訴你我去博物館遊蕩?”“我……在巴伊沙看到一切……”71
  • “那又怎樣?”“所以我推斷:根據那股霉味…孩子!”爺爺生氣地說:“對於你來說,祇喜歡霉味不喜歡花香!”“老頭子怎麼這樣倔強!”孫女向他喊道,對老人很不敬仰。“你這孩子太任性!”氣鼓鼓的學者說。“你不願學習任何東西,你沒有任何理想,你想通過考試嗎?!我可以這麼對你講:如果你能及格,我可以在這裡割掉我的頸項我在講台上還發現,你有時假裝聽講,可總是在胡思亂想,一旦我打斷你的夢境,你對我的提問總是舌結目瞠。72
  • 你應當知道,爺爺十分喜歡聽,回答問題準確流暢!“現在你突然要離去,我提幾點忠告為你將來著想。”“這更好,我再也不用受你的氣了。”女孩小聲嘟嚷 ,卻又裝作惜別的模樣。“你要去點燃新的理想,天天向上……”然而這時,下課鈴聲突然鳴響。孫女就要永遠離開祖父身旁。可是,孫女突然開始抽泣。“你怎麼哭了?我……”“爺爺,我為對不起你而感到悲傷!”兩人緊緊擁抱,悲喜交加,心情激蕩!孫女十分罕見地對祖父充滿感情地講:“無論如何,在我心中,73
  • 已蒙上一層思念的憂傷;一星希望的火花,已在我靈魂深處發出光亮……”“未來的生活對我將會怎樣?是春天燦爛的陽光,是鮮花的馨香,是不切實際的幻想,還是月光下的夜晚,充滿憂傷?…如果不在這裡留給你一點點我的希望和夢想,我怎能就此離開你身旁?”“不要再提起我如何頑皮,我也要忘記那苦澀的以往,祇有感激和思念,才能被我帶到他鄉……”下面是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澳門中學教師組織的一次紀念活動上朗誦的一首詩。這次活動贊揚了她的一生和她的工作,同時也紀念她教學生涯的結束。澳門,你要去哪兒?澳門,你要去哪兒?你明天會怎樣?74
  • 你已不屬於葡萄牙,也不屬於中國……澳門是中國的,馬交曾是葡萄牙人的。然而在我的故鄉,哪裡是我立足的地方?被遺棄的澳門兒女,有母親的孤兒,於是……我的同胞在無聲啜泣,不知將來會如何……被遺棄的澳門兒女……,明天對我將會怎樣?生平簡介格拉謝德·阿戈斯蒂紐·諾蓋拉(Graciete Agost inho Nogueira) 一九二五年一月三十日出生於萊里亞(Leiria)市,其父母分別為若瑟·諾蓋拉·茹尼奧(José Noguei ra Jun io r)和瑪麗婭·吉列米娜·諾蓋拉(M ari aGuilherm ina Nogueira)。她的中學學業先後在萊里亞(羅德里格斯·羅勃中學)和科英布拉(瑪麗婭公主中學)完成。隨後,進入科英布拉大學文學系學習,於一九四九年取得古典語言學學士學位。同年,與剛剛畢業的醫生、澳門土生人青年若瑟·馬爾科斯·巴達利亞(José Marcos Batalha)喜結良緣,雙雙回到澳門,從此採用丈夫姓氏。75
  • 來到澳門後,由於當時的官立澳門中學無其教授專業的職位,便從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七年擔任官立小學的教師。從一九五八年至一九五九年,在香港大學教授葡萄牙語課程。後來,她的大部份教學生涯是在殷皇子官立中學度過的,直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才結束,在此期間她還在初等師範學校授課,並於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九年期間擔任核校校長。作為教師、教學法研究者、演講學者、語言學家、雜文作者和出版者,格拉謝德·巴達利亞是澳門當代文化領域最為優秀的葡籍人士之一。她曾擔任澳門立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立法會議員和澳門總督諮詢委員會委員 。她曾榮獲皇家級國家勛章(1 973年)和文化功績勛章(1 984年)。於一九九一年獲得東方葡萄牙學會頒發的庇山耶獎。她還是里斯本地理學會會員。於一九九二年去世。她曾為澳門報刊(主要有《澳門消息報》 《號角報》 《馬賽克雜誌》、《賈梅士博物院學報》、《澳門商報》、《教育雜誌》、《文化雜誌》、《融和》 、《澳門雜誌》、《澳門報》、《澳門教區學報》)和葡萄牙報刊(主要有《B i b l os》、《葡萄牙語言學雜誌》、《消息報》、《人民報》、《信使報》等)撰寫了許多重要文章。推動出版各種著作並為其作序。在電台和電視台不少節目中作客串嘉賓。她還組織過許多校際活動,如音樂會、比賽、話劇匯演等等。她遺作頗多(其中包括值得匯集成冊的尚未發表的的許多手稿),通過這些著作可以發現她所從事的研究工作始終伴隨著她的教學生涯。這些著作主要有:《想起中世紀的古老歌謠》(1950)《向特謝拉·德巴斯科阿埃斯致敬》(1951)《澳門土生人語彙》(1953)《澳門土生人句法》(1953)《根據現代批評看賈梅士的抒情靈感》(1954)《茹里奧·迪尼斯作品中的女人》(1956)76
  • 《澳門地名解釋》(1958)《澳門的語言:過去和現在》(1958)《澳門土生葡人方言現狀》(1959)《韓素音的著作和歐亞裔學者》(1961)《澳門方言和菲律賓島嶼西班牙方言巧合之處研究》(1961)《日本掠影》(1963)《馬來亞對澳門土生葡人方言的作用》(1965)《澳門民俗》(1968)《吉爾·維森特的文學教育和人文體驗》(1969)《諷刺大師賈梅士》(1972)《澳門土生葡人方言詞彙》(1977)《馬尼拉掠影》(1978)《賈梅士在今日果阿》(1980)《波萊歐在馬六甲的語言調查:神父的領地及其葡萄牙居民》(1981)《葡萄牙語言和文化在果阿:現狀》(1982)《源於葡國的葡萄牙語和克里奧語在東亞的現狀和前景:澳門、香港、馬六甲、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1985)《馬六甲:神父的領地及其葡萄牙居民》(1986)《青年人的智慧》(1986)《讀庇山耶的詩》(1986)《葡萄牙語在遠東的前景》(1986)《澳門這個名稱》(1987)《澳門的傳統詩歌》(1987)《澳門土生葡人方言詞彙補遺》(1988)77
  • 《老師,你好!一位女教師在澳門的日記》(1991)《世紀之旅和澳門作家》(1991)《澳門土生葡人廚藝:返璞歸真》(1992)上述部份著作已被譯成英文及中文。關於她的著作有一本書名為《格拉謝德·巴達利亞》的作品目錄,對於著作的出版情況有詳細而準確的介紹,該目錄由澳門文化司署於一九九五年出版。關於其擔任教師所從事的各種活動詳見於費爾南多·科斯達·安德拉德(Fernando Costa Andrade)主編的《回憶和見證》,該書由前澳門教育暨青年司於一九九九年出版。78
  • 治安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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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一期,20 01 No .1 ,8 1 -8 8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盧玉泉*(一)引言青少年是社會的未來主人翁,能否健康成長,關乎社會對他們的關懷和照顧,青少年犯罪問題並非單純的某一家庭或某一學校的事情,它涉及的層面廣而複雜,儘管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在致力解決,但效果不甚顯著。因此,除了教育預防外,還應增加法律制裁及加強警務人員對青少年的輔導,以預防青少年犯罪。(二)法律對青少年活動的規範及保護立法會曾於7月份對“促請立例規限1 6歲以下青少年,必須在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下方得於午夜至清晨外出”的議題進行辯論,雖然當時未得出最終結論,但是,已經引發了社會大眾對規範青少年活動的關注。澳門現行法律對青少年活動的規範及保護,包括:1 )1 998年9月1 4日第37期澳門政府公報刊載共和國總統令第24/98號,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有關條款如下:第一條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 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 8歲。第三條第二款: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此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81
  •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a項規定“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2)1994年8月1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第五條b款:確保兒童受保護,發展和獲得教育的權利。d款:特別輔助貧窮的家庭,以及單親家庭。第八條第二款:兒童不論是否屬婚生子女,在社會保障方面均享有相同的權利,以便能健全發展。3)1995年6月26日第29/95/M號法令(傾向免費教育普及之規定)第二條規定“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臨時逗留證之入讀官立教育機構或非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之學生為傾向免費教育之受益人,但該等私立教育機構須加入公共學校網絡,且須透過簽署承諾書承諾履行第四條所定之義務 ” 。第四條第一款d項規定:不收取學費;f 項規定:除有關章程規定之情況外,不得在學年期間開除學生;如開除學生,應確保其重新安排。此外,1997年8月18日第34/97/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本法規核准並規範包括初中教育在內,且在1 997-1 998學年開始之第二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第四條第二款b項:僅在初中程度納入傾向免費教育制度之教育機構之初中一年級,並在以後之學年逐步普及至其餘年級。4)1998年10月26日第47/98/M號法令(發出行政准照的制度)第31 條規定“桌球及保齡球”:禁止未滿1 6歲者及穿著校服學生進入,由父母或對其行使親權者陪同除外。第32條規定“供年滿1 6歲者娛樂的遊戲機場所”:禁止在凌晨零時至上午八時營業,禁止未滿1 6歲者及穿著校服之學生進入,但由父母或對其行使親權者陪同除外。82
  • 第33條規定“蒸氣浴及按摩場所”:禁止未滿1 8歲者進入。第35條規定“卡拉OK”:禁止未滿1 6歲者及穿著校服學生進入屬“卡拉OK”類型之場所。第36條規定“專門經營色情物品之場所”:禁止未滿1 8歲者進入,禁止未滿1 8歲者接觸色情物品及向其出售色情物品。5)1999年10月25日第65/99/M號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第6及第7條規定,教育制度適用於年滿1 2歲而未滿1 6歲之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事實之未成年人。教育制度旨在因該等未成年人在教育上之需要,而對其採用及執行的有關措施包括:訓誡;命令作出某些行為或履行某些義務;教育上之跟進;半收容及收容五種。第67及68條規定,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適用於未滿十二歲而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輕微違反或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事實之未成年人,以及適用於不論年齡而處於行乞,遊蕩,賣淫,放縱自己,濫用酒精飲料等情況之未成年人,而對其執行的有關措施包括:透過父母、監護人或照顧未成年人之實體給予輔助;透過另一家庭給予輔助;交託予第三人;自立之輔助;交托予家庭;交託予機構。上述法律,已在家庭,教育,社會及司法範疇中確定了對青少年的照顧,一方面保障了可能受危害的青少年不會被遺忘,且不論貧富皆有接受教育的機會,亦可以避免青少年進入對其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的地方,另一方面,青少年在犯罪後,更能夠得到較大的寬赦。(三)警務人員對青少年的輔導司法警察局在本年二月成立“關注少年組”,該組的主要職責是:1 )研究本澳青少年犯罪的特徵和趨勢,例如黑社會在青少年中的滲透,青少年吸毒,綁架勒索,縱火等問題的成因和特徵的研究,以便制定相應的對策,主動有效地防止青少年犯罪;83
  • 2)與本澳各所學校及青年社團建立密切的聯繫,互相交換情況和意見,及時掌握青少年犯罪的動向,以期達到及時發現,遏止蔓延的目的;3)舉辨有關講座和開展各式各樣的法律宣傳活動,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導。“關注少年組”成立後,通過與學校的溝通和合作,向青少年學生傳遞守法訊息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引導學生辨別是非,分清善惡,遠離犯 罪 。“關注少年組”在2月至6月期間合共拜訪學校40間;舉辦講座20次,其目的是以預防青少年犯罪及避免青少年受黑社會滋擾為主;輔導學生70人次,而被輔導的學生由學校回應得悉,其中70%的學生,其學業及品行有明顯改善。從有關的個案中得悉,以警務人員的特殊身份,對青少年進行輔導,有助於減少青少年的偏差行為,亦能夠減輕他們的犯罪傾向。然而,學生轉介輔導的渠道,是由學校主動配合,該組必須得到學校的支持,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四)阻嚇及懲罰青少年犯罪情況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輿論經常針對此問題加以特別的報導,尤其是有關青少年犯罪所引發的問題,例如應否降低歸責年齡,以阻嚇青少年犯罪;應否將唆使青少年犯罪作為罪行,以懲罰犯罪者。筆者在這兩個問題上,都以肯定態度處之。中國刑法第1 7條規定:“已滿1 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 4周歲不滿1 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台灣刑法第1 8條規定:“未滿1 4歲人之行為,不罰。1 4歲以上未滿1 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按照海峽兩岸之刑法規定,滿1 4周歲者,在故意犯下某些罪行後,應負上刑事責任。84
  • 澳門民法典第69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屬上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同意人格權受限制之本人滿1 4歲,且在表示同意時,具有判斷同意之意義及其可及之範圍之必要辨別能力者,則該自願限制產生效力,但另有規定者除外。”1 989年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澳門勞資關係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倘僱主遵守第42條第一款之規定,由1 6歲以下,1 4歲以上未成年人士提供服務得例外地獲得批准。”因此,可以理解為,民法典承認滿1 4歲,具有判斷及辨別能力者,對其決定所產生的效力。而澳門勞資關係法同意1 4歲以上的童工,可以在規定的情況下工作。但是,澳門刑法典第1 8條規定:“未滿1 6歲之人不可歸責。”近年來,由於犯罪人的年齡趨向年輕化,一些人利用現有法律對青少年的寬容,唆使其做出危害社會安定的行為,特別是從事涉及黑社會的犯罪活動,因此,為了阻嚇青少年以身試法,為了保護青少年免被唆使而犯罪及為了保障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安寧,應該考慮修改現行規定,並作出下列立法:1 )滿1 4歲故意犯第6/97/M號法律第一條所指罪行者,需負刑事責任 。2)共同犯第6/97/M號法律第一條所指罪行者,若共同犯罪者中,包括未滿1 6歲者,則其他共同犯罪者之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參考第6/97/M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款作出)。3)誘使或慫恿未滿1 6歲者從事第6/97/M號法律第一條所指罪行者,處一年至三年監禁(參考第5/91/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作出)。(五)結論隨著近年澳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個別青少年對人生觀和價值觀的看法,已有很大的變化,青少年犯罪問題如同一顆隱藏的定時炸彈,它不但會對社會安寧造成影響,而且對青少年本身及其家庭都會造成創傷 。85
  • 相對而言,澳門的法律,對保護青少年的權益,已作較寬容的處理,同時社會亦有足夠的關懷以照顧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故此,對違反特定罪行者,降低其刑事歸責年齡,並不是剝奪青少年的權益,相反,是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公平性,令他們避免越出正常軌道,而能在健康中成長。附件第6/97/M號法律第一條:(黑社會的定義)一)為著本法律規定的效力,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下列一項或多項罪行者,概視為黑社會:a)殺人及侵犯他人身體完整性;b)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綁架及國際性販賣人口;c)威脅、脅迫及以保護為名而勒索;d)操縱賣淫、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e)犯罪性暴利;f )盜竊、搶掠及損毀財物;g)引誘及協助非法移民;h)不法經營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聯群的不法賭博;i )與動物競跑有關的不法行為;j )供給博彩而得的暴利;l )違禁武器及彈藥、爆炸性或燃燒性物質、或適合從事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所指罪行的任何裝置或製品的入口、出口、購買、出售、製造、使用、攜帶及藏有;m)選舉及選民登記的不法行為;86
  • n)炒賣運輸憑證;o)偽造貨幣、債權證卷、信用咭、身份及旅行證件;p) 行 賄 ;q)勒索文件;r )身份及旅行證件的不當扣留;s)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t )在許可地點以外的外貿活動;u)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v)非法擁有能收聽或干擾警務或保安部隊及機構通訊內容的技術工具 。二)上款所指黑社會的存在,不需:a)有會址或固定地點開會;b)成員互相認識和定期開會;c)具號令、領導或級別組織以產生完整性和推動力;或d)有書面協議規範其組成或活動或負擔或利潤的分配。第6/97/M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款:(黑社會的罪)1)………2)………3)………4)倘招募,引誘,宣傳或索款行為是向十八歲以下的人士作出者,則第一款所規定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第5/91/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教唆使用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87
  • 1 )誘使他人不法使用表一至表三所包括之物質或製劑,或公開或暗中慫恿他人不法使用該等物質或製劑者,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之監禁,並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之罰金。2)……………3)……………4)如屬下列情形,則將刑罰之最低度及最高度加三分之一:a)對未成年人、弱智者、或對交托予犯罪者作治療、教育、教導、看護或看管之人士有損害之情形下實施之行為;b)違法者為公務員或為負責預防或遏止該類違法行為之人士。88
  • 選舉制度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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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四卷,總第五十一期,2001 No.1 ,91-1 1 8《選民登記法》與《選舉法》的今昔比較*《選民登記法》引介第1 /1 999號法律——《回歸法》——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該法附件三所載的澳門原有法規,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其中包括規範選民登記程序的第1 0/88/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或許可以這樣認為,只修訂該項規定便可以了。然而,修訂該項規定僅是為了符合《基本法》的精神,更務實的是,要因應現況把《選民登記法》重新整理並予以改革,以期登記程序更具效率,更符民望。這是行政及司法領域施政方針中的一項優先工作。新的草案已準備就緒,其中較突出的修訂內容列舉如下:其中一項改革是引入全年登記的可能性。此舉,可避免登記工作囿於一段短的期限,並消除因此引起的不便。這樣,凡有意查閱自己最新資料的選民或有意登記的合資格的人士都可在年中任何時間查閱資料或申請登記,而負責登記的部門亦可善用時間。把選民登記的工作集中於一個部門—— 行政暨公職局—— 使登記程序效率更高。撤銷選民登記委員會,把其權限歸屬行政暨公職局。*此文由以下人士完成: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李麗如,副局長朱偉幹,廳長申慧娜及顧問高級技術員 Fernando Cal 。91
  • 就具有投票資格的人士和就永久居民的概念,修訂了自然人的選舉和被選資格,以便切合《基本法》和第8/1 999號法律的規定。修改了法人的選舉和被選資格,尤其是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中所用的有關名稱。把選民登記數據庫中有關自然人資料與身份證明局的數據庫聯網,使資料更加準確。但這些資料具隱私性,只限於負責把這些資料登錄入選民證的人士取閱。按《基本法》和《回歸法》的規定,修改了不論以任何方式組成選民登記程序部分的實體名稱。力求使選民登記的整個程序更簡易,使規範該程序的有關法律更清晰,從而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票人士容易明暸,當然,亦不能忽視該程序在法律上的穩定性,為此,要求選民在登記程序中最少親臨一次。本法的目的是向所有選民和被選人士提供一套最現代化、最具實效的選民登記系統,全面順應居民的要求。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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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舉法》簡介第1 /1 999號法律—— 回歸法——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列於附件三的澳門原有法規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而核准立法會選舉制度的法律是其中之一。因此,有需要重新訂立有關法律以填補空白。在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訂原則去重新編制這法例時,力求弄清和完善在選舉程序中的有關情況,因為在過去,這些程序在實踐中曾產生過一些問題,其間也照顧選民的期望和參考他們的建議。但對於在過去生效且在實踐中取得正面效果的規範則予以保留。基此,有關選舉資格和投票資格的條文係配合永久居民的概念而定出。關於無被選資格的條文亦已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官職的情況而制定內容。將選出的議員數目也因應到《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並規定只有一個選區。現就新法規的條文,特別指出下列情況:* 設立由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立法會選舉委員會(CEAL )。其中有主席一人和委員四人,秘書工作則由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所指派的工作人員擔任。該委員會的職責是為選民釋疑,確保選舉宣傳條件的平等、評審候選名單的收支是否合規則、就所知向檢察院報告有關選舉的不法行為等。* 按照《基本法》附件二所規定的議員人數。在間選中,一個分配給專業利益選舉組別,另一個分配給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選舉組 別 。118
  • * 為了選舉程序運作良好,定出提交候選名單和領取證明書的限期。* 在正常選舉年度,選舉日期至少要提前一百二十天訂定,以便妥善籌備和辦理一切有關選舉的行為和令所有的工作人員皆有良好的表現。* 增加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的成員數目。在間選中,該數目應相當於有關選舉組別中已作選民登記的成員全數的25%。同時亦訂明已登記的政治社團或組織的代表方式。* 規定候選名單的代表可取得選民登記冊的副本,但須提前十天以書面向行政暨公職局申請;又規定該等代表絕不能以任何的方式妨礙投票站的正常運作。* 規定由警察總局局長委任一名警察部隊負責人,負責選舉日的警務工 作 。* 藉著行政長官的批示訂定每一候選名單的開支限額。* 傳媒機構在投票分站內收集圖像資料只能在執行委員會主席准許下方得從事,以避免因投票人不願被拍攝或拍照而引起爭端。同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以確保投票的保密。* 規定在發生嚴重災難時,選舉得延遲至三十日內舉行。* 維持投票分站內的安全由執行委員會的主席負責,分站外則由立法會選舉委員會負責。* 訂出公職人員和其他公營部門的工作人員出任議員的條件。新選舉法符合現行澳門政治架構並創造了條件,使選舉程序更有效率及更具透明度,還使市民有更大參與投票意欲,並對選舉程序的步驟有更深的認識。透過這個新的選舉法律制度,主要希望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具有一種新的政治意識及更加積極參與選擇未來。119
  • 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120
  • 121
  •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章法律標的122
  • 123
  • 第三節間接選舉124
  • 125
  • 126
  • 第二節間接選舉127
  • 128
  • 129
  • 第二節候選名單的提交第一分節直接選舉第一目提名130
  • 131
  • 132
  • 第二目可接納性的查核133
  • 第三目關於提交候選名單的司法爭訟134
  • 135
  • 第四目候選人及受託人通則136
  • 第二分節間接選舉137
  • 第三分節候選名單的退出第四分節補充訴訟法138
  • 第三節投票站第一分節組織139
  • 第二分節投票站的執行委員會140
  • 141
  • 142
  • 143
  • 144
  • 第三分節候選名單的代表145
  • 146
  • 第四節選票147
  • 148
  • 149
  • 150
  • 第二節選舉的宣傳151
  • 152
  • 第三節競選活動的特定工具153
  • 154
  • 155
  • 156
  • 157
  • 第四節競選活動的財務資助158
  • 159
  • 160
  • 161
  • 162
  • 163
  • 164
  • 第三節投票方式165
  • 166
  • 167
  • 168
  • 169
  • 170
  • 171
  • 172
  • 第二節總核算173
  • 174
  • 175
  • 176
  • 177
  • 178
  • 179
  • 180
  • 第十章選舉的不法行為第一節一般原則181
  • 第二節刑事的不法行為第一分節一般規定182
  • 第二分節選舉犯罪第一目關於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犯罪183
  • 第二目關於競選活動的犯罪184
  • 185
  • 第三目關於投票及核算的犯罪186
  • 187
  • 188
  • 189
  • 190
  • 191
  • 192
  • 193
  • 194
  • 195
  • 196
  • 第十一章最後及過渡規定197
  • 198
  • 199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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