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 行 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二零零零年,澳門1061
  • 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李麗如執行社長:薛尼路編輯部:林瑞光梁惠芬編輯委員會:朱偉幹馮若儀盛 炎高舒婷蘇朝暉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職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水坑尾街一六二號二十六樓(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電子郵箱:paulolam. safp@informac. gov.mocatar inal. safp@informac. gov .mo發行及訂閱 電話:987101 5/9871 01 4排印: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印行:2500本I SSN 0872-91 741062
  • 第十三卷·第四期(總第五十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目 錄法律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回顧與前瞻 1 067趙燕芳 冷鐵勛澳門“事實婚”与大陆“事实婚姻”之比較研究 1 079夏吟蘭公共行政二十一世紀澳門圖書館館藏規劃與館際協調之探究 1 089杨開荆關於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部門工作評核的報告 1 1 05盧敏雅教 育为澳門教育改革再進言 1 1 31劉羨冰文 學走近彼方——論加里奧特·佩雷拉見聞錄中的“驚異”和比較 1 1 43Rogério Miguel Puga衛 生醫院裡的社會工作——腦血管意外病人的離院計劃及離院後的照顧 1 1 53李润龍勞工與社會澳門現今職業安全和衛生政策及發展概況 1 1 61吳炳鋕 林玉章 博偉納 馬安娜1063
  • 治安預防青少年犯罪及其教育與宣傳     1173梁偉強………文件 1185摘要 1403在《行政》雑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 。1064
  • 法律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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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 4,1 067-1 077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回顧與前瞻趙燕芳* 冷鐵勛**澳門回歸祖國開辟了澳門歷史的新紀元,不僅為澳門帶來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廣闊前景,也為澳門法制的發展與完善提供了新的歷史契機。為更好地探求澳門法制發展與完善的有效途徑,對澳門法律領域的工作,尤其是回歸前過渡期內法律領域內的工作作一回顧是十分必要的。從內容上講,澳門過渡期內法律領域的工作涉及面非常廣泛,既包括有關法律機構的設置,也包括法律的清理、中文翻譯、修訂等,還包括法律人才的培養、對外法律交流與互訪、法學團體的建立等。所有這些工作可以用“法律本地化”五個字來高度概括,它也是澳門過渡期要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一、有關法律機構設置的回顧澳門過渡期內法律本地化工作的本身便包含了有關法律機構的本地化,如司法機關的本地化。此外,為進行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亦需要設置有關培訓法律人才、進行法律清理和翻譯的機構。(一)澳門司法機關的本地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政策法律研究部副部長**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政策法律研究部法律專家長期以來,澳門的司法體制隸屬於葡萄牙的司法體制。在1 991 年以前,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澳門的司法體制基本上按葡萄牙的司法體制建立,設有澳門法院、審計評政院、刑事起訴法庭和檢察官公署等獨立的司法機構。其中,澳門法院是澳門地區審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唯一審判機關。在葡萄牙司法法院系統中,澳門法院是最低級別的法院,對其所作裁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均由設在里斯本的法區法院管轄,里斯本法區法院之上還設有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1067
  • 法法院。1 991 年6月1 9日,葡萄牙為賦予澳門一定的司法自治權,專為澳門制定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該法首次確認澳門地區擁有本身自治的、適合澳門特徵的司法組織。根據該法的規定,澳門設具有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和具行政、稅務、海關與財務審判權的法院以及檢察院。該法還就各級各類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內容及運作規則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法還規定設立澳門高等法院,且作為二審法院和審查法院的形式來運作。為適應澳門司法制度本地化的漸進過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還特別設立了司法參事制度,在被認為有公民品德、諳中文、曾受法律培訓的當地居民中任命司法參事,行使輔助法官與檢察官人員、及被其咨詢的職能。此外,《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還規定設立主要由葡國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和主要由澳門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澳門司法委員會,負責建議任免和監管在澳的司法人員。1 991 年9月9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1 992年3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1 7/92/M 號法令,就澳門的司法體系作出規範。根據該法的規定,澳門法區的普通管轄法院繼續運作,成為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現存的刑事預審法院繼續運作;行政法院、審計法院及高等法院的設立則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1 993年1 月1 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93/M號法令,就澳門高等法院辦事處、審計法院辦事處及行政法院辦事處的組成及人員編制作出規定,上述規定在澳門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和行政法院設立之時開始生效。同年3月1 6日,澳門首任高等法院院長李本立和助理總檢察長賈樂安就職。4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23/GM/93號批示,宣告自1 993年4月26日起,設立澳門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和行政法院。這是落實《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一個重要步驟,標志著澳門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的建立。1 999年6月1 日,根據葡萄牙第1 1 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澳門法院獲授予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即原保留予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對澳門相關案件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全部下放至澳門高等法院。同時,原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的職權歸予澳門司法委員會。至此,澳門自身司法體系的建立又向前邁向了一大步。1 999年1 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時,伴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原有司法體制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銜接的前提下,實現了平穩的過渡。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了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並設立了檢察院。其中,澳門原有的刑事起訴法庭制度得到了保留。至于原澳門審計法院,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其職能由新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承擔。(二)建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為適應司法官員本地化的客觀需要,澳門政府透過第6/94/M 號法令,設立了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專門培養懂中葡雙語的本地司法官,以適應澳門司法體制的平穩過渡。司法官培訓中心自建立以來,先後招收了三屆共三十六名本地學員。澳門回歸前,除一名學員轉至行政機關任職外,其餘的均成為法院的法官或檢察院的檢察官,並全部順利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或檢察院的檢察官。1068
  • (三)設立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辦公室為推行行政當局領導人員當地化、自主的司法制度和修訂法律制度的計劃,1 988年1月1 8日,澳門政府根據第7/GM/88號批示,設立了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辦公室,負責推動、協調及關注一切與在本澳設立法律暨公共行政高等課程有關的活動。該室預算的工作時間為一年,後又延長到1 989年9月30日。(四)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將管理澳門地區的法律翻譯成中文便成為澳門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1 988年1月1 8日,澳門政府根據第8/GM/88號批示,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新設立的法律翻譯辦公室根據通過的年度計劃,負責計劃、協調和進行將澳門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的工作,並編輯出版一部中葡法律詞匯手冊。1 989年、1 993年和1 998年,澳門政府對法律翻譯辦公室進行了多次重組及調整,以不斷適應澳門過渡期法律本地化工作的需要。澳門回歸後,特別行政區政府又於2000年1 1 月6日將法律翻譯辦公室與司法事務局合併,組成了新的法務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法律推廣方面的特定政策等。(五)設立立法事務辦公室鑒於適用于澳門的法律,尤其是延伸來澳適用的葡萄牙法律面臨修訂和現代化的迫切需要,1 989年1 0月4日,澳門政府根據第1 1 4/GM/89號批示,設立了法律現代化辦公室,對澳門各主要法律的制訂和修改進行綜合研究。1 991 年1 月5日,澳門政府將法律現代化辦公室更名為立法事務辦公室,並規定其工作主要為進行澳門法例的匯編與系統化、完成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的編列工作。1 995年1 2月1 8日,澳門政府對立法事務辦公室的目標內容再次進行了修訂,以適應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的需要。二、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回顧長期以來,由於政治、歷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1 976年以前,澳門地區適用的法律幾乎都是葡萄牙法律,其中,葡國憲法關於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以及包括葡萄牙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在內的五大法典構成了澳門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此外,適用於澳門的法律還包括了葡國的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公證法典等一些重要法典。這些法典都是由葡萄牙主權機關制訂的,如果其在1 999年1 2月1 9日後仍繼續直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相抵觸。因此,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典,除非在1 999年1 2月1 9日前通過適當的本地化程序轉化為澳門本地法律,否則,自1 999年1 2月20日起,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恢愎對澳門行使主權而自動失效。為實現澳門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中葡雙方就過渡期內解決1069
  • 法律本地化,尤其是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問題進行了正式、非正式、多渠道的磋商,澳門政府亦採取了相應的政策和措施,開展法律本地化特別是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工作。法典本地化是法律本地化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從廣義上講,法律本地化除法典本地化外,還包括了司法機構的本地化、法律人員本地化等工作。而所謂法典本地化,其本意應是指將葡萄牙為澳門制訂的法律或由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的法律變為澳門本地的法律。此外,法典本地化也包括以下兩層意思:一是法律的文本應為澳門的正式語文的文本,特別是以佔澳門人口95%以上的中國居民使用的語文即中文來公布;二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真實地反映澳門的社會、經濟現實,並特別考慮這些法律應與1 999年後的澳門實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銜接。總之,法典本地化的任務可以用八個字來概括,即法律的“過戶、修訂、翻譯和清理”。所謂法律的“過戶”和“修訂”,主要是指將在澳門地區適用的重要的葡萄牙法律如五大法典結合澳門社會的現狀加以修訂,並經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達成共識後,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變為由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本地法律,以便在1 999年之后繼續生效。當然,法律的“修訂”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對本地法律修訂,以便其適應澳門社會的變化。所謂法律的“翻譯”,一方面是指將需要“過戶”的葡萄牙法律翻譯成中文,以便於中葡雙方磋商;另一方面是指將尚未有中文譯本的現行本地法律翻譯成中文,以適應澳門回歸後中文的當然官方語文地位。所謂法律的“清理”,是指對所有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包括葡萄牙法律和本地法律進行系統整理,既要搞清哪些法律是有效的,哪些法律是被廢除的或已經失效的,也要搞清究竟有哪些葡萄牙法律需要“過戶”為本地法律 。法律的“清理”工作主要由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負責。立法事務辦公室在清理法律的過程中共清理出1 730多項適用於澳門的葡國法,經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從中篩選出266個擬進行本地化的法規清單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並列出了尚無中文本的法規清單。在此基礎上,立法事務辦公室又向中方提交了一份1 976年1 月至1 999年3月有效的法律和法令清單,這份清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審查澳門原有法律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1 993年1 1 月,葡方向中方提交了《澳門刑法典》草案的中文譯本,由此正式拉開了澳門五大法典本地化的序幕。1 994年2月25日,中葡雙方就《澳門刑法典》草案中文本的磋商正式開始。1 995年6月,中葡雙方就《澳門刑法典》草案中文本的磋商達成共識。同年1 1 月1 4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8/95/M 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刑法典》,並規定自1 996年1 月1 日起開始生效。《澳門刑法典》是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五大法典中第一個實現本法化的法典,它的頒布對推動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也為中葡雙方就澳門重要法律的本地化進行磋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正是借此契機,中葡雙方加快了其他重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1 996年9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8/96/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並規定自1 997年4月1 日起正式實施。1 999年8月3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39/99/M 號和第40/99/M號法令,分別核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並規定上述兩個法典自1 999年1 1 月1 日開始生效。《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頒布,使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並對其後的民事訴訟法典以及有關的登記、公證法典的本地化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1070
  • 1 999年1 0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5/99/M號法令,核准《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並規定該法典自1 999年1 1 月1 日開始生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是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中最後一個實現本地化的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澳門法律本地化取得重大突破,至此,構成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不再是延伸自葡萄牙的法律,而是澳門本地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這為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在五大法典本地化同時,適用於澳門的其他葡萄牙的一些重要法典也適時進行了本地化:1 999年9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6/99/M 號法令,核准《澳門物業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 999年1 1 月1 日開始生效,同年1 0月1 1 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6/99/M號法令,核推《澳門商業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 999年1 1 月1 日開始生效;1 0月25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 62/99/M號和第63/99/M 號法令,分別核准《澳門公證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法令,並規定自1 999年1 1 月1 日開始生效,等等。三、法律人才的培養在整個過渡期內,法律人才的培養並實現本地化是澳門法律本地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1 999年後實現現行法律體系基本不變的可靠保證,但是,在過去一段時間內,澳葡政府並不重視培養當地法律人才的工作,澳門的法律教育一片空白,司法系統全是葡萄牙人的一統天下,法律領域也全由葡萄牙人和少數土生葡人所佔據。另一方面,由于澳門地方細小、人口稀疏,經濟發展緩慢,既無高等學府,也無很多可廣泛吸納各方面專業人才的機構,居民的文化素養、教育程度和知識水平相對偏低,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極之有限,其發展空間非常狹窄 。踏入八十年代,隨著澳門人口的迅速膨脹和居民結構的不斷調整,社會經濟飛躍發展,商業活動日益頻繁,各類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和刑事案件增加,各類民事、商業登記行為和公證行為相繼增多,這期間政府機關也逐步重組和不斷增加,法律服務範圍日漸擴大,法律業務愈益繁雜,澳門遂相繼設立和增加了專責各類民事、商業、物業登記工作和專責公證工作的部門,澳門法院法官和檢察官的人數亦不斷增加,政府各機關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更顯迫切,法律人才存在和發展的空間日益拓寬。在這種情況下,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土生葡人赴葡攻讀法律,但他們學成返澳後絕大部分仍只限投身於較具吸引力的律師這一行業發展,只有個別土生葡人當過立契官,而法官、檢察官、登記局局長等行業尚無人涉足,仍只限於葡國人 。1 987年4月,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解決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澳門自1 988年1 月開始進入政權交接的過渡期。為確保澳門法律基本不變,保證法律領域的順利過渡,澳門政府開始意識到培養當地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幾經醞釀、研究和籌劃後,終於在1 988年下半年在東亞大學(1 991 年改為澳門大學)開設了法律課程,使澳門本身具備了培養當地法律人才的陣地和條件。中方對澳門法律人才的本地化工作非常重視,並給予了積極的配合和支持。而民間社團又積極推動和資助澳門有志學習澳門法律的當地中學畢業生赴葡學習葡文,然後進入葡國大學攻讀法律,亦資助當地中學畢業生赴內地攻讀法律。這種種有效途徑使澳門當地1071
  • 法律人才數量在過渡期中後期有了大幅度增加,素質也不斷提高,從而為澳門法律領域順利過渡創造了有利條件和提供了較為可靠的保證。根據1 988年即過渡期起始之年的統計資料,當時在澳葡政府機構任職的法律專業人士有98名,在澳門執業的律師有32名,法官、檢察官不到1 0人。這些人士中,絕大部分為葡萄牙人,只有極少數土生葡人,而華人則絕無僅有。澳門踏入過渡期後,法律這個專業已吸引愈來愈多有志從事法律工作和為澳門法律順利過渡作貢獻的澳門當地學生返內地、赴葡國或留在澳門大學攻讀法律。隨著澳門回歸日期的日益臨近,澳門從事法律工作的廣闊天地和巨大挑戰,也吸引著一部分內地優秀法律畢業生移居澳門。經過各種途徑進行相關的培訓後,至澳門回歸之際,在澳門各法律領域任職的法律人士已超過400名,其中當地法律人士約1 00名,約佔澳門法律人才總人數的25%。澳門各類法律人才主要集中在以下各個領域:法院、檢察院和反貪系統;各登記局和立契官公署;律師行業;澳門大學法學院;政府各部門和立法會輔助部門。而當地法律人才則主要來自四個方面:一是澳門大學法學院;二是葡國法律院校;三是中國內地法律院校;四是台灣法律院校。除上述法律院校外,澳門還設有司法官培訓中心,作為培訓專門司法人才的場所。這是澳葡政府為適應過渡期的需要及澳門回歸後的要求,於1 995年頒令成立的。該培訓中心將已從澳門大學法學院、葡國法律院校、中國內地法律院校和台灣法律院校畢業的懂中葡雙語的學生,進行系統和集中的培訓,使其成為法官、檢察官人才。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後,至1 996年9月,澳門已培訓出首批法官和檢察官。至1 999年澳門回歸前,經司法官培訓中心培訓並入職法官和檢察官的人數有30多人。從1 996年9月至1 999年回歸前的情況來看,這些經司法官培訓中心培訓出來的當地法官和檢察官,雖然教育背景不同及文化背景相異,但總的來說法律基礎知識都比較扎實,又能掌握中葡兩種語言文字及了解澳門的實際情況,且表現出工作勤奮、積極進取,並經過一段時間的鍛煉和提高後,已積累了相當的經驗。隨著越來越多的雙語法律人士入職法官和檢察官後,中文在法院和檢察院的使用範圍不斷擴大,當時的澳門普通管轄法院一些雙語法官,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已開始實行以中文審理案件,這不但方便了訴訟雙方當事人,還可縮短審理環節和提高工作效率。至於從事法律工作的登記局局長、立契官和律師的培訓方面,過渡期內澳葡政府也採取了有效措施開展有關工作。澳葡政府於1 995年頒令設立9名助理職位(須懂中葡雙語的當地法律人士)。他們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學習和在各登記局、立契官公署實習後,都已成為各登記局局長和立契官。隨著各登記局局長和立契官實現本地化後,中文在各登記領域和公證領域的使用範圍得以擴大,這對廣大華人居民處理各種民事關係、財產關係及其他法律關係的事務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在律師培訓方面,近年一些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或葡國法律院校畢業的當地人士,在經過就讀司法官培訓中心與律師公會合辦的培訓課程和在有關律師事務所實習並最後經律師公會評核合格,已成為正式律師。除了法官、檢察官、登記局局長和立契官外,澳門大學法學院歷屆畢業生中也有一些留校當兼職教師。而在政府各部門、立法會輔助部門中,亦有越來越多的當地法律人士擔任法律事務的工作。1072
  • 可以說,過渡期以來,由於中葡雙方的友好合作和共同努力,澳葡政府在法律本地化方面亦採取了有效措施,加上當地人士的拼搏進取,澳門已培養出一定數量的法律專業人才,並已分布在各法律領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當地法律人士中的一些優秀人才更在司法或其他法律領域擔任維護特區法治和法制建設的重任。目前,一部分人還堅持業餘進修,在澳門大學或內地一些法律院校攻讀法律碩士或博士學位。此外,在特區成立後開設的澳門科技大學,其法學院亦成為澳門又一個培養當地法律人才的陣地。而近年已為澳門培養大批法律人才的內地各法律院校,仍繼續向澳門學生敞開大門。可以預見,在今後幾年,澳門當地法律人才會有一個質和量的飛躍,其知識和學歷層次亦會不斷提高。這對提升澳門法律專業人才的整體水平都很有好處。四、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回顧澳門的法律儘管在立法語文、立法形式、立法程序、立法傳統方面與中國內地存在差異,但兩者均同屬一個法律體系——大陸法系。長期以來,澳門與內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歷來密切,居民之間的交往十分頻密。然而,由於政治、歷史的原因及法律語文相異的障礙,兩地法律界一直缺乏溝通和聯繫。自踏入過渡期後,澳門政府逐步強化法律事務方面的工作,先後設立了法律翻譯辦公室和立法事務辦公室,澳門大學開設了法學院;澳門律師公會、澳門法學會及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等法律團體亦相繼設立。這些機構和組織的湧現,為澳門與內地法律界開展交往活動提供了現實條件,雙方在各個法律領域的正式接觸日趨頻繁,聯繫層面不斷拓寬,並從民間往來發展到官方交往,在某些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更有所突破。過渡期以來,由於雙方都有加強交流與合作的良好願望,澳門與內地的法院、檢察院、反貪機構、公證登記機關、法學教育機構,以及律師和法學團體的聯繫方面,不斷有所拓展和加強,彼此間的高層互訪、業務交流和實質性合作日趨頻繁。在法院交往方面,除了高層互訪並進行業務交流外,在過渡後期,在送達有關民、商事司法文書方面雙方亦相互提供協助。而在培訓人員方面,雙方亦曾進行合作,如中國法官協會曾為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培訓出來的當地司法官和實習司法官開辦過兩期中國內地司法文書研修班,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亦為內地六名法官開設過澳門法律研修班,等等。在兩地檢察院和反貪機構的聯繫方面,雙方亦曾多次在不同層面上深入探討彼此在查處某類案件及在個案協查方面進行合作的可能性和具體設想,同時亦以具體個案為基礎開展了合作。在公證、登記機關的聯繫方面,兩地相關機構亦曾進行廣泛的業務交流,曾就辦理公證登記業務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較深入的探討,且已在公證方面相互提供協助。在法學教育和研究方面,澳門大學法學院與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山大學法學院已建立了合作關係,雙方在交換圖書資料、交換教師和學生等方面進行合作。在法學研究的合作方面,中國政法大學與法律翻譯辦公室簽署了合作協議書,雙方亦曾在合作舉辦法律研討會和開展法律專題研究方面進行過多次合作。隨著後過渡期法律各方面工作的不斷深入,澳門與內地法律界之間長期存在的隔閡經已打破,兩地法律界交流和合作領域不斷拓寬,彼此交往多層次、多渠1073
  • 道、多方式進行,交流形式趨向多樣化,交流內容涉及到方方面面,雙方合作的項目亦有所突破。雙方既有民間往來、學術交流、業務交流,也有官方接觸,範圍涵蓋每一法律領域,既有律師公會、法學會之間的交往,也有法院、檢察院和公證機關的接觸。可以說,澳門與內地法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經歷了一個從無至有、從少到多、從窄至寬、從淺到深、從單向到雙向、從民間接觸到官方往來的過程。在整個過渡期內,由於澳門與內地各法律領域的負責人都有加強交流與合作的良好願望,且雙方都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雙方在交流和合作方面已奠定了比較扎實的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與內地法律界的交流與合作在原有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發展。澳門特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都分別訪問北京、廣東等地,並曾分別與內地相關機構就兩地法律界的交流和開展區域性的司法合作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為此,特區政府成立了以行政法務司司長牽頭的工作小組,專責研究兩地司法協助的問題。可以說,由於澳門與內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往歷來頻密,地緣、人緣及經濟關係一直密切,彼此同屬大陸法系,且雙方都有開展交流和合作的良好願望,過渡期以來兩地的交往與合作已有了良好的開端,並奠下了扎實的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特區政府主管法律事務官員、法院、檢察院系統都紛紛積極與內地加強聯繫與合作。可以肯定,兩地法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將會有新的開拓和突破性進展,並會於不久的將來在司法合作方面取得實質性的成果。五、法學學術團體的建立及其活動回顧1 988年1 月1 5日,中葡兩國政府互換《中葡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批准書,從此,澳門進入了政權交接的過渡時期。也正是從此時開始,澳門法律本地化遂成為需要在過渡期內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澳門法律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澳門法律如何順利過渡等問題越來越成為澳門各界尤其是法律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圍繞這些問題,澳門的一些學術團體應運而生,並開展了不少有益的活動。這些團體在推動對澳門法律領域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索、提高澳門法律界的地位和社會參與能力、加強澳門法律界的對外聯繫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法學學術團體主要有以下三個:澳門法學會;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澳門法學會於1 988年2月1 6日正式註冊成立,它是一個由澳門法官發起的民間性學術團體,也是澳門成立最早的法學學術團體。澳門法學會會員主要由本澳法官、檢察官、立契官、登記局局長、執業律師和任職於政府機關的法學士等組成。澳門法學會的宗旨是推動對所有澳門法律中的部門法進行思考和研究。澳門國際法和比較法學會是由原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高德志倡議,並於1 993年5月正式成立的。學會的宗旨是推動和進行國際法和比較法方面的研究。凡在澳門居住、贊同學會宗旨的任何法學學士均可加入該會。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是於1 994年底由澳門大學法學院、公共行政和翻譯課程一批畢業生和在校學生發起成立的,其宗旨是關注及研究與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有關的事項,並促進上述範疇活動的開展。1074
  • 過渡期以來至澳門回歸前,上述三個法學團體曾分別開展了一系列互訪、交流和研討活動,如分別單獨或與內地及澳門有關機構共同舉辦研討會或座談會,研討內容包括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及基本法有關司法組織、澳門居民的刑事訴訟權利與保障;澳門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制度的改革;澳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澳門公司法,澳門和香港基本法的解釋與修改;中國公司法;未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區際司法協助;中國證券法;經濟和商事法律比較;澳門行政邁向九九等。這一系列活動有助於推動對澳門法律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索研究。六、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前瞻通過以上的回顧,不難發現,借助回歸的有利形勢,澳門法律領域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這集中表現為重要法典的本地化和法律人才的培養等。但是,上述工作畢竟是在過渡期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進行的,其根本目的是在於確保澳門的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而並不直接在於澳門法律的完善與發展上。回歸后的澳門,法律領域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其法律仍有一個完善與發展的問題,如尚無中文本的本地法律還須翻譯,不少法律的效力還須確認、調整,在本地法律中引用的葡萄牙法律還須重新立法規定,處於法律真空的一些領域還須進行立法填補,等等。因此,澳門的回歸,只是意味著具特定意義的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告一段落,而真正和長遠意義上的澳門法律的完善與發展則僅僅是開始。展望未來,澳門法律領域的工作仍面臨以下新的挑戰:(一)法律的適應化所謂法律適應化,是指澳門現行的法律必須適應回歸後的澳門社會現狀,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現狀。從目前情況來看,進行法律適應化應是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一項當務之急,勢在必行。法律適應化工作在整体上來講,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政治方面的適應化。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所確立的原則,包括名稱或詞句的替換原則,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系統的修正,並在《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布。2.社會方面的適應化。即對澳門原有法律中不適應澳門社會現狀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強化法律服務社會的功能。3.立法方面的適應化。一方面,因應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機構設置及職能因回歸所引起的調整情況,有些原有法律特別是組織法需要通過立法作出修改;另一方面,為具體實施和貫徹基本法,有些專門法律如貫徹落實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三個“禁止”的法律等,要盡快提上議事日程。此外,為落實基本法第93條和第94條的規定,特區政府也要盡快就與內地、香港間的區際司法協助及與其他國家的司法互助問題進行磋商,並爭取早日簽訂有關協議。1075
  • (二)文字翻譯的規範化澳門回歸後,由於基本法明確規定中葡文都是正式語文,因而法律的翻譯工作仍應予以重視。除了要抓緊將尚未有中文本的法律翻譯並加以公布外,法律的翻譯還有一個規範化的問題,即法律翻譯的用語應准確並一致,尤其是中文的翻譯應准確一致。(三)法律的系統化由於政治和歷史的原因,澳門原有法律一直處於較為混亂的狀態。澳門回歸前,原澳門政府雖對澳門法律作了一些清理,但這種清理十分有限,且不規範。澳門回歸后,由政府相關部門對澳門現行法律進行一次全面的系統的清理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相當迫切的。尤其是要對澳門1 976年以后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法令、訓令、批示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由政府有權部門將現行法律匯編成冊。(四)中文的普及化澳門回歸後,中文雖是正式語文,但官方文件使用中文的情況卻並不樂觀,仍需大力普及。司法機關使用中文的情況也同樣面臨普及的問題,且情況更難以樂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已在這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五)司法輔助人員的培訓澳門回歸前,司法官的培訓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保證了澳門的平穩過渡。但是,伴隨著司法機關正常運作的另一重要力量的司法輔助人員的培訓工作卻並不理想。目前,澳門司法機關仍面臨著掌握中葡雙語且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輔助人員缺乏的狀況,需特區政府結合中文的使用推廣從長計議,統籌安排。(六)中文立法人員和法律翻譯人員的培訓澳門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由於歷史原因,過去很長時間以來,葡文一直是澳門唯一的立法語文,並在立法領域占主導地位。特區成立後,實有必要創造有利條件,逐步擴大中文在立法領域的使用。為此,需要通過可行途徑和採取有效措施,盡快培養出一批以中文立法的技術人員,以不斷增加中文立法的比例。此外,為實現法律翻譯的規範化,須認真、嚴謹和科學地對法律翻譯的有關問題作出具操作性的規範,並進一步提高現有法律翻譯人員的水平,以便法律翻譯的整體質量得到提高。總的來說,由於政治和歷史方面的原因,澳門法律領域各方面的工作均起步較晚,但過渡期內經中葡雙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過渡期後期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澳門各從事法律工作的機關的緊張繁忙的工作,使澳門各法律領域的工作得以按序順1076
  • 利進行,達到了預期目標,從而為澳門法律領域的順利過渡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從整體工作看,雖然在法典本地化、重大法典的制訂中仍有部分內容不一定完全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在法律的系統清理、修訂和翻譯中仍存在著有待解決的問題,但所有這一切都將有待特區政府作出完善和規範。藉澳門回歸祖國一周年之際,對澳門法律領域工作作出回顧和展望是很有意義的。過去的工作可為今後的工作起啟迪作用。我們深信,在特區政府的管治下,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前景非常美好,並會不斷結出豐碩成果。1077
  • 1078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4,1 079-1085澳門“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之比較研究夏吟蘭*事實婚姻作為法律婚的衍生物從古羅馬的時效婚到日本的內緣婚在東西方法律文化中均廣泛存在,並延續至今。但令人注目的是,在現代西方社會,由於同居關係、伴侶“婚姻”的數量不斷上升,法律不得不更加注重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實質關係,婚姻家庭關係的多元化趨勢已初露端倪,事實婚姻的內容及地位均已悄然發生變化。《澳門民法典》親屬編構建的事實婚制度即反映了西方社會法律學者對現代婚姻關係、性關係的重新定位與思考,其內含、外延與傳統的事實婚姻制度有重要區別1 。大陸 儘 管 自1 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但因事實婚姻構成的重婚仍要承擔刑事責任,故事實婚姻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筆者試圖通過對兩地事實婚姻異同之比較,提出對大陸事實婚姻的解釋與思考 。一、澳門“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制度回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中國法律專家 。1.《澳門民法典》,1 999年8月3日第39/99/M 號法令核准。對事實婚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在民法親屬編中予以明確規定是澳門新民法親屬編的一大特徵,或曰是對原有民法親屬編的一大突破。原在澳門延伸適用的1 966年《葡萄牙民法典》親屬編中僅在父親身份的確立、親權的行使及扶養等親屬關係的效力中,將以類似夫妻狀況而長期共同生活作為推定父親、行使親權及要求扶養金的條件之一。事實婚姻之傳統概念簡而言之是指男女雙方未履行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澳門親屬法的歷史上難覓事實婚姻踪迹之原因,筆者以為主要可歸結為澳門結婚形式要件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使得在澳門生活的華人與葡人1079
  • 均可依照其傳統風俗習慣結婚,而不會影響其婚姻的效力。在《葡萄牙民法典》於1 868年正式延伸到澳門適用之時,其中有關婚姻家庭及繼承的部分並未同時在澳門適用,葡萄牙人當時保留了澳門當地的中國風俗習慣的繼續適用,並於1 909年頒布了《華人風俗習慣法》,依照華人傳統習慣締結的婚姻具有與天主教婚姻同樣的法律效力。直到1 987年《民事登記法典》正式在澳門生效實施前,依華人風俗習慣而締結的婚姻始終存在,對此,《民事登記法典》採取了相當寬容的態度,規定凡在1 987年5月1 日之前依華人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只要能夠證明其是按華人風俗習慣所為,依然可以進行民事婚姻登記,從而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2 。但自此之後,華人的風俗習慣婚姻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為民事婚姻與天主教婚姻,1 999年8月頒布的《澳門民法典》親屬編取消了天主教婚姻的法律效力,確認民事登記是澳門結婚唯一的法定形式要件。在取消結婚形式要件多元化結構的同時,立法者構建了事實婚制度,作為一種救濟手段,也作為對未來婚姻模式多元化的前瞻性設計。在這一理念指導下的事實婚制度,其概念、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與傳統的事實婚姻均有所不同。中國大陸1 950年及1 980年兩部《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曾經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採有條件承認的態度,直至1 994年才完全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歷次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循着從相對承認主義到不承認主義的軌迹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自建國初期至1 989年1 1 月21 日以前。承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並予以保護。第二個階段為:1 989年1 1月21日至1 994年2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1 989年1 1月21 日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逐步從嚴,最終取消承認事實婚姻民事效力的時間表。根據這一時間表,“1 986年3月1 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1 986年3月1 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3”第三個階段:1 994年2月1 日以後。自1 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後,所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對待,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但事實重婚者仍須承擔刑事責任。1 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四川省高須人民法院的批複中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2. 參見米也天著《澳門民商法》第1 631 64頁,中國政法大陸出版社1 996年版。3.《關於人民法院結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 、2、3條。1080
  • 二、澳門“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之比較如果望文生意,“事實婚”與“事實婚姻”似乎可視為同義語,二者的字面意義幾乎相同。為何《澳門民法典》使用“事實婚”而不用“事實婚姻”,其緣由應從葡文立法說起。《澳門民法典》是以葡萄牙文起草的,法典葡文本的“un iao.de.fact o”(英文為union.of .f act)的中文含義是“事實上的婚姻”,在中文本中被翻譯為“事實婚”。之所以譯為“事實婚”而不是“事實婚姻”,是因為此“事實婚”非彼“事實婚姻”也,澳門“事實婚”之內含、外延與大陸的“事實婚姻”有重大區別,如翻譯為“事實婚姻”恐會造成誤解,而根據葡文又不能作其他的翻譯,故以“事實婚”與“事實婚姻”相區別。譯者期望通過有所不同的表達,達到將兩者予以區別的目的4。《澳門民法典》第1 471條將事實婚界定為:“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者,其相互關係即為事實婚關係”。第1 472條進一步作了限制性規定:具有事實婚關係者要產生法律效力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雙方均為1 8歲以上;二是無明顯精神錯亂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准禁治產、無配偶、非直係血親關係及二親等內旁係血親關係;三是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至少2年。大陸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未作規定,法學界的通說認為事實婚姻在廣義上相對於形式婚而言,是指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婚姻,即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兩性結合。其構成要件,一是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無配偶,無禁止結婚的疾病,非直係血親及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二是男女雙方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具有公開性;三是未進行結婚登記。與大陸事實婚姻相比,《澳門民法典》將事實婚的概念界定的相當寬泛,且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作為一般性規定,構成事實婚須具備以下三要素:主體要素是兩人。法律對構成事實婚主體的數量作了限制,對性別則未作限制性規定。即在一段事實婚關係中,只可以有兩個人,至於是一男一女,還是兩男兩女,並未有明確規定。這與該法第1 462條對婚姻所作的定義有所不同,“結婚係男女雙方……建立家庭而訂立的合同”。雖然不能由此直接推導出事實婚可以是同性者的結合,但至少沒有排除這一可能性。心理要素是自願。兩人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的生活必須為自願的選擇。換言之,僅在兩人具有願意共同生活的意思情況下事實婚才能夠存在,單方面結束此共同生活狀態者,無須經過法定程序,也不會受到任何制裁。立法者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建立時須經過法定程序,解除時也須經過法定程序,而事實婚關係不是合同關係,是一種自然結合的事實狀態,其結合的前提是自願,解除的前提也應當是自願,法律無須干涉。4 . 澳門回歸前的法律均由葡萄牙法律專家起草,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因中葡文本同時產生法律效力,翻譯的準確性至為重要 。實質要素是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何謂類似夫妻狀況下的生活,法律並未給出直接答案,但比照夫妻關係是“完全共同生活”關係(第1 462條),事實婚關1081
  • 係應當是與完全共同生活關係相類似的關係,即同屋、同桌、同床的共同生活。但類似夫妻狀況,就非相同狀況,他們之間至少應當有微小的區別。這微小的區別如何界定,法律未作進一步解釋。有葡萄牙學者認為,這是為婚姻多元化保留的縫隙。他從目的論的角度解釋法律的這一規定:“事實婚制度旨在成為捍衛多元化、包容、尊重歧異、個人對社會上各種道德觀念的想法至上等要素的空間,故有別於依然遵從唯一一種模式的婚姻制度”5。符合事實婚的定義並非一定產生法律效力,事實婚要產生法律效力還須符合一定條件。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 472條的規定,其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成年。具有事實婚關係的主體雙方均須達1 8歲,不滿1 8歲者的事實婚不產生法律效力。對事實婚的年齡要求高於結婚年齡2歲,是因為1 6歲至1 8歲的未成年人結婚可通過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或法院的批准,確定當事人有結婚能力及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而事實婚則無此程序,故將其年齡標準與成年年齡標準一致,使當事人具有正確理解其行為所建立之關係的意義,並且具有承擔其行為所產生責任的完全能力。二是無婚姻障碍。所有禁止性結婚障碍均適用於事實婚,包括:明顯精神錯亂,即使在神志清醒時亦然,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之禁治產或准禁治產;前婚未解除,即使該結婚記錄未載於有關婚姻狀況之登記中亦然;雙方為直係血親及二親等內之旁係血親關係。凡具有上述任何情況之一者,其事實婚均不產生法律效力。三是經過兩年期間。兩人須在類似夫妻的狀況下生活經過兩年時間。“如開始同居時,事實婚關係之一方或雙方尚未成年,則有關期間須自年齡較輕之一方成年之日起計算。如事實婚關係中之任一方為已婚,則有關期間須自其與配偶事實分居時起計算。(第1 472條2款)”經過一定期間是對事實婚實質要素的滿足,通過一定期間的同居,可以確認雙方是否處於類似夫妻狀況之下,也顯示了事實婚關係的相對穩定性。此點也是事實婚與性伴侶關係的重要不同之處,與性伴侶相比,事實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長期與穩定的。綜上所述,澳門的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或者說與傳統事實婚姻的概念與構成要件的不同,一是澳門的事實婚不考慮當事人同居生活的名義,無論兩人以何種名義同居,只要充分了“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的條件,即可認定為事實婚。而大陸認定事實婚的重要標誌之一,即為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者,無論同居多長時間,是否生育子女,均不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種不重視共同生活的本質,僅注重其形式的作法,實際上是本末倒置的。二是澳門的事實婚構成要件只涉及當事人的相互關係,不將周圍其他人的感受作為認定事實婚的要件。而在大陸的司法解釋中“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也是確認事實婚姻的重要條件,通常將其作為事實婚姻的外部特徵之一。三是澳門的事實婚要產生法律效力,兩人的同居生活必須經一定期間,即兩年同居期,以確定當事人的關係是否為類似夫妻關係。大陸在司法解釋中未將同居的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之一。5 . 參見祈東耀《新民法典中的事實婚》,《法域縱橫》2000年第1 期。1082
  • 總之,大陸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注重考量外部特徵,對不具備外部特徵僅具備實質特徵的同居關係一律不視為事實婚姻。而澳門對事實婚的認定則多從婚姻關係的本質出發,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者,且又不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予以承認與保護。大陸法學界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否定的、消極的,認為當事人沒有履行登記的義務,是對法律的不尊重,故不應當予以承認與保護。而澳門的立法者對事實婚的態度則是尊重的、積極的,法律尊重當事人選擇不結婚而同居的權利,並在一定條件下承認他們結合的效力,為他們提供法律可以給予的保護。因為,民法是一部以“人類及其自由為其堅固根基”的法律6。當然,澳門事實婚的效力與婚姻不完全相同,僅具有婚姻的部分效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的占有,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也無事實重婚之說。通過對澳門“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的簡單而粗淺之比較,可以看到,澳門的事實婚與大陸事實婚姻的性質不同,它實際上是界乎於事實婚姻與伴侶關係之間的制度,它不是婚姻關係,比婚姻關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也更自由,但又比伴侶關係更為穩定,具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它是法律為現代人提供的多一種選擇。反觀中國大陸,在經濟不斷發展,婚姻觀念不斷變革的社會狀況下,不僅未制定更為靈活的制度,反而在1 994年對事實婚姻採取徹底的不承認主義,對此,確實值得引起我們的深思 。三、對大陸“事實婚姻”的檢討如前所述,自1 994年2月1 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日起,大陸法院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不再承認,而一律視為非法同居,以為可以由此減少或消滅事實婚姻,提高結婚登記率,維護法律的尊嚴。但其結果是不僅未經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者依然大量存在,而且還造成了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概念上的混亂與司法實踐中法律規範的沖突 。首先,非法同居作為一個法律名詞的提出,違反法律邏輯。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但大陸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係者同居的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何來非法 ?6.參見《澳門民法典》修訂說明 。其次,退一步而言,如果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雙方之間就無任何法律關係,當然更無婚姻關係,既使訴訟至法院,也只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而已,無婚可離。而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得不到承認的非法同居,在刑事法律規範中也不應當受到懲罰,因為,重婚罪的構成必須以犯罪主體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為前提,所謂事實重婚首先應確定在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中至少有一個是事實婚姻。既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那麼,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不可被認定為事實重婚,顯然,當一個法律概念的前提不存在時,這一概念在邏輯上就無法成1083
  • 立。同一個行為不應當產生兩種互相矛盾的法律後果。但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方面,自1 994年2月1 日以後,所有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對待,事實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另一方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實任7。其結果,使那些因各種原因未能依法進行結婚登記者,在民事法律規範中得不到承認與保護,但若其為有配偶者則在刑事法律規範中要承擔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個有配偶的人,未經結婚登記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無婚可離,在刑事上則有婚可重,這的確令人匪夷所思。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與保護在中國法制史上由來以久。我國古代盛行聘娶婚,“聘娶妻”即娶妻必須經過“六禮”8,是結婚的形式要件。“六禮”不備男女自相結合謂之奔,“奔則為妾”,即納妾可以不舉行婚姻禮儀,實際上是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承認。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相當的時間內,大陸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均採相對承認主義,這也是與事實婚姻構成的複雜原因密切相關的。事實婚姻屢禁不止,且在1 994年取消了對其承認與保護之後,依然大量存在,筆者以為除了許多文章曾經分析過的,傳統聘娶婚觀念的傳承、法治觀念的淡薄、執法不力等原因外,現代人對兩性結合重內容,輕形式,追求自由,不願意承擔責任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我們應當充分地認識到這後一種原因對傳統婚姻的冲擊,並儘快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就世界範圍而言,婚姻家庭關係的多元化傾向已不可逆轉,非傳統家庭的數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許多國家存在。以美國為例,美國社會只有大約30%的家庭是傳統家庭,其他70%都是非傳統家庭,包括單親家庭(30%),單人家庭,以及異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為解決這一社會問題,1 997年以來,美國已有越來越多的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侶關係法令”,對非婚同居者有條件的給以保護9。歐洲許多國家也紛紛立法對非婚同居關係作出規範,並將法律賦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適用之。如瑞典法律既承認婚姻關係,也承認非婚同居關係,提供不同的救濟方法。這一選擇性的法令明確規定對同居伴侶之間同居達一定期間的給予承認和保護。社會學家伯納德提出:“未來社會這種婚姻的最大特點,正是讓那些對婚姻關係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選擇”。因此,西方學者認為,法律應為公民提供可選擇的權利,為社會不同層面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救濟措施1 0。澳門事實婚正是這一理念的產物,是法律對非傳統婚姻所提供的另一種救濟。7. 最高人民法院1 994年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複,詳見本文第3頁。8.據《禮記》、《儀禮》記載,六禮為:納採、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9.參見夏吟蘭著《美國代婚姻家庭制度》第30頁,中國政法大陸出版社1 999年版。10.參見John DeWit t Gregory,Peter N.Swishier and Sheryl L .Scheible 著《Understanding Family Law》,Matthew Bender&Company,Incorporated 1 995版。就中國大陸而言,近年來,非傳統家庭,如單親家庭、單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數量均有所上升,儘管目前性觀念的開放尚未影響到婚姻模式,但它對人們婚姻觀念的影響不可小視,事實婚姻的屢禁不止與此密不可分。目前同居不登記者不再僅1084
  • 僅是受傳統婚俗文化影響較深,缺少法治觀念的農村人,一些受過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諳法律的城市人也自願作出如此選擇。而在這一點上,傳統婚姻的納妾同居與現代人的自由同居恰恰不謀而合,因而,事實婚姻可以說是傳統的也可以說是現代的。這兩者的交滙,就使得事實婚姻成為中國大陸一個無法回避又難以禁止的社會現實。依筆者之見,根據我國的歷史、現狀以及世界各國婚姻制度的發展變化,應當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如果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完全否認,從形式上看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違法行為將會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事實上顯然行不通。當法律的規定與事實情況嚴重脫節時,法律的規範性作用與指導性作用就難以發擇,當事人的實質性權利就得不到保護。民法的終極目標是什麼,不正是對人的權利的關懷,對人的自由的保護嗎?因而,在當代社會,許多國家對事實婚姻的立法理念從不承認主義向承認主義或相對承認主義發展,而且還將法律賦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適用於那些只具婚姻之實,不具婚姻之名的當事人。大陸的事實婚姻狀況既然不能回避又難以禁止,法律就應當正視它,為當事人提供救濟手段。即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雖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雙方同居達一定期間,或生有子女,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兩性結合,確認其為事實婚姻。換言之,對於已具備婚姻實質關係的當事人,予以承認與保護,這不僅無損於法律的嚴肅性,更體現了民法尊崇個人價值的權利本位理念。確定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應多從婚姻的實質性關係考量,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大陸事實婚姻現有的構成要件應作適當修訂。首先,應取消同居必須以“以夫妻名義”作為法定要件,而作靈活性的規定,即不以夫妻名義,但同居達一定期間或生有子女的,也可視為事實婚姻,擴大對事實婚姻的涵蓋面。因為,如前所述,是否以夫妻名義,並不影響其共同生活的實質,即同屋、同桌、同床。其次,不應將無配偶作為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否則,勢必會出現將有配偶者公開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但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排除在事實婚姻之外,其結果同樣會出現上述所分析的事實婚姻與事實重婚在理論上的矛盾與司法實踐中法律規範的冲突。在婚姻的法律價值體系中,一夫一妻制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均為其基本價值,是婚姻制度的基本秩序,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有助於對一夫一妻這一基本婚姻秩序的保護。目前大量的重婚是事實重婚,如廣東的“包二奶”,上海的“養金絲雀”。而最高人民法院互相矛盾的司法解釋,使得事實重婚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這在客觀上助長了事實重婚的發展蔓延。據筆者了解,廣東省婦聯1 996至1 998年接受的相關投訴分別為1 996年的21 9件、1 997年的235件和1 998年的348件,1 997年比1 996年增長7.3%,1 998年比1 997年增長48%。對事實婚姻民事效力的承認,使當事人在享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承擔了法律責任,具備了構成重婚罪的前提條件。因此,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不僅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保護他們子女的利益,也有利於懲罰重婚罪的罪犯,有效地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1085
  • 1086
  • 公共行政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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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4,1 089-1 1 03二十一世紀澳門圖書館館藏規劃與館際協調之探究楊開荊*一、引言澳門圖書館事業是近年較興盛的事業。只有二十多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經歷過數百年的中葡方文化的浸染下,澳門已成為別具特色、東西方文化交融的一個小城。澳門各類型圖書館亦然,無論是圖書館之建築,管理人員、讀者皆是中葡文化的反映,尤其是館藏方面,一些珍貴的葡文書籍、歐洲文獻、宗教文獻、澳門歷史資料及國際機構出版物等都是澳門圖書館館藏的寶庫,為研究澳葡歷史和文化的學者提供重要的參考資料。而且資源共享這一概念已從世界圖書館大氣候“吹”至澳門圖書館界,這項研究也成為熱點。故筆者嘗試從館藏規劃的角度來探討澳門圖書館合作發展及資源共享的前瞻,並試陳己見,更望同業共勉 。二、館藏規劃館藏規劃(Col lect ion Development)是圖書館事業中重要及不可或缺的一環。所謂館藏,是指圖書館能提供的所有資料,不論任何載體、形式、內容,都被列為其館藏範圍,可知館藏是何其重要。館藏規劃則是圖書館根據本館的任務、方向、讀者需求,系統地規劃、建立和發展館藏體系的全過程。其內容包括制定方針和收集計劃,文獻選擇與收集,館藏評鑑,館藏複選與剔除,館藏協調及資源共享各方面。從宏觀上來看,是研究藏書的系列範疇及其相互制約的關係,以便館藏規劃達到科學化、合理化的要求。從微觀上分析,是研究如何控制館藏數量的增長,確定資料的重點範圍,選擇館藏的品種內容以及與它們相對應的館藏數量,而配合圖書館及社區的發展,達到資源共享、服務讀者之目的 。*澳門大學圖書館文獻中心主任1089
  • 早在七十年代,一些發達國家的圖書館有見其文獻數量激增,收集工作日重的情況下,已經開始建立館藏規劃的概念,也有學者稱之為藏書建設或藏書發展。1 988年,我國圖書館舉行了全國文獻資源調查與佈局研究;1 992年,北京大學圖書館也對其館藏文獻進行調查評估,目的是確保館藏之質素與合理分配。相比之下,澳門圖書館在這方面的發展仍較緩慢 。三、澳門圖書館館藏規劃情況有關澳門圖書館的發展情況,已有不少文獻記載。早在1 594年,遠東第一所西方大學,澳門聖保祿學院已設有圖書館。經過數百年的變革,今天的澳門圖書館已是另一番新景象,大大小小各類圖書館、讀書室共二百多家。九十年代可說是澳門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時期,隨著澳門的教育水平不斷提高,高等教育日趨普及,人們對知識的渴求而令圖書館倍受關注。市民大眾對圖書館事業的理解也從只是借還書和蓋印的觀念,漸漸明白到是需要科學地、有系統地管理的專門事業。適逢近十年是世界資訊、科技突飛猛進的時代,澳門各類圖書館紛紛發展電腦自動化系統、建立網頁、購入電子刊物等,向信息高速公路邁進。可是,澳門各類圖書館的館藏發展及規劃尚處於起步階段,尤其在館藏評鑑方面更是舉步維艱。踏入二十一世紀,圖書館工作人員面對的是飛躍中的信息時代,館藏規劃的概念還需引入豐富的網絡資料。因此,實行有效的館藏發展及規劃已刻不容緩,不能再讓“兼收並蓄”的情況繼續下去。筆者就此進行了問卷調查(附錄一)。1.問卷調查為清楚了解澳門各類型圖書館之館藏發展規劃情況,領導階層對這方面的理解,以及對數字化信息的處理等情況,從而分析現況並試探究其未來發展,筆者最近向二十七所較有代表性的圖書館及文獻機構發出問卷,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政府圖書館、專門圖書館以及中學圖書館(各館名單列於附錄二)。收回的問卷共二十一份,回收率為77.7%,筆者更就問卷內容與個別負責人進行會談,以作深入了解。2.問卷內容及調查結果二十一館共有工作人員1 63名,其中具大專程度的有55人,佔33.7%,具圖書館專業的有24位,佔1 4.7%。1.請問閣下對貴館的館藏發展及規劃政策是否明確 ?1090
  • 2. 貴館有否為館員闡明其館藏發展及規劃之方針及方向?3.請問閣下對館藏評鑑的認識如何?(例如其目的、方法、工作範圍及程序等等。)4.貴館有否進行定期的館藏評鑑工作?(如答“沒有”請跳到第七題)5.請問每隔多長時間進行一次總評鑑?答案總結:每季年至每一年。6.請簡述貴館館藏評鑑工作的內容。答案總結:包括讀者調查及評核各主題書籍的比重與課程的發展等7.請指出貴館要實行館藏評鑑時遇到的障礙:8.在可見的將來,貴館會否考慮(或繼續)實行館藏評鑑呢?9.請問閣下是否同意館藏發展及規劃能有效提高圖書館之質素?1091
  • 1 0.貴館是否已建立本館的網頁,將資料上網呢?11.圖書館是否設有終端機為讀者提供INTERNET 服務?(如答“沒有”請跳到第1 5題)以下1 2至1 4題的百分比以能提供I N TERNET服務的1 2館計算。1 2.貴館讀者使用IN TERNET的情況是:1 3.貴館有沒有將網上資料列入本館的館藏發展範圍內呢?1 4.貴館有否將網上某些讀者有興趣或有需要的資料分類或提供索引,以方便檢索?15.澳門如建立中央館藏,進行協調合作採集和收藏,實行資源共享,閣下會:調查結果較令人關注的是,大部份的圖書館沒有完善的館藏發展規劃,76.2%沒有制定館藏發展政策,80.9%沒有進行定期的館藏評鑑。對於館藏評鑑的障礙,38.2%表示人力資源不足,23.8%認為經費不足,認為缺乏專業知識佔19.0%,另19.0%表示不太清楚或暫未需要。然而,所有被訪圖書館皆同意館藏規劃能有效提高圖書館之質素。至於對網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情況,現時只有3館表示已引入這方面的資源,將之列為館藏發展範圍。1092
  • 無可置疑,目前澳門圖書館的館藏規劃仍落後於一些發達國家,實際情況與理論仍有一段距離,如還不急起直追,不但未能確保本館的館藏質素,更影響了整個澳門地區的資源共享計劃。誠然,圖書館要實行資源共享及館藏規劃面對的問題頗多,以下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分析 。四、影響館藏發展的因素1.缺乏意識長期以來,澳門圖書館事業未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使各方條件皆缺乏,而且由於較封閉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影響,澳門文獻資源建設處於一種較分散、各自為政的狀態。各館只從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出發,去規劃、設計“大而全”、“小而全”的館藏書體系。文獻館藏宏觀上沒有整體規劃,微觀上彼此缺乏分工協調。另外,從現時澳門圖書館整體情況窺探,在重視不足的同時,亦缺乏了外界的壓力。由於圖書館並非營利機構,館藏品質的優劣未對圖書館造成倒閉之危機,因此使澳門圖書館普遍忽視館藏規劃的效能。直到一九九八年,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為推動各館的交流合作,舉辦了一個題為“資源共享與館際合作”的座談會,對澳門圖書館之館際合作問題才有一定的重視。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例如:館藏規劃未完善;部份圖書館未將館藏資料上網;資料庫未公開檢索;讀者及其他圖書館未能以最快手段查取他們的資料,故要真正實行資源共享仍有一段距離。2.經費及人力資源問題就以澳門較大的兩所圖書館為例:澳門大學圖書館,從1 992年至今未增加人手,而註冊的讀者卻由當時的約2,500人增至現在的3,8 0 0人,圖書館面積也由1,500平方米擴至現時的15,000平方米。中央圖書館(包括其轄下的七館),工作人員從1 988年的77位減至現在的70位。其他各類圖書館圖的情況也大同小異,本身工作量之沉重令他們對館藏規劃難予以重視,更談不上進行需要額外經費及人力之館藏評鑑了。綜觀近年澳門圖書館的發展,大部份經費用作發展電腦自動化系統及資訊方面,而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例如良好的館藏發展規劃卻被忽略了,更未見有圖書館正式在這方面設立預算。另外,澳門回歸祖國,在公務員本地化政策下,好一部份葡籍圖書館工作者返回葡國,空缺仍未能及時填補,更形成人手不足的局面。3.專業知識不足被訪圖書館中,具圖書館專業或曾受此培訓的圖書館工作者只佔總員工1 4.7%,筆者認為這也是館藏規劃的嚴重障礙之一。據調查,澳門圖書館負責人當中,只有1093
  • 1 9%對館藏評鑑之目的、方法、工作範圍等表示非常清楚,對於未來,也只有半數多一點,即52.4%的圖書館負責人表示將實行館藏評鑑,9.5%表示不會實行,38.1%表示未清楚,反映出其專業水平有必要提高,才能適應現代化圖書館的發展。另外,一般館員對館藏評鑑概念也不清晰,認為只是理論界學者發表其理想主義而已,在實際工作中只會浪費時間於調查、研究及分析一些無形的工作上,遠不及其他任務如採購、分編等的成績立竿見影。故此,澳門圖書館工作者的當務之急應明確館藏評鑑的科學概念,強化個人及整體對館藏規劃的理論基礎,並付諸實踐。五、館際協調規劃的若干建議1.制定政策及館際協作無論任何工作,只有確立良好的政策及方針作為領導者及執行者工作的依據,才有好的效率及表現。圖書館也不例外,應以書面形式為館員制定其館藏發展及規劃政策,使之成為館員及讀者對圖書館發展的指引。現時,澳門只有23.8%的圖書館表示已為館員闡明其發展政策,而且基本上是非書面形式的,這樣容易造成含糊不清、無據可尋的情況 。另外,館藏規劃政策應以圖書館的特性任務而制定。例如,學院圖書館需以教學和科研為主,按照學科的增加、師生人數等制定政策;公共圖書館要清楚社區的人口、對象及發展趨勢,並從提供文娛、康樂、時事及大眾化文獻的方向而定出方針;專門圖書館則要按其特殊任務、服務對象而定。與此同時,各館應該配合澳門社會的發展,互相協調,根據圖書館的內外條件的改變靈活變通館藏規劃政策,不能一本通書看到老。正如阮岡訥先生提到的,圖書館是一個“長生著的有機體”1 ,只有不斷改進,才能提高質素及配合社會的發展。然而,在制定政策時,應合理地分配各種載體的文獻資源,如傳統的印刷文獻、電子影音產品及網上資源等。澳門地方較細小,館際合作相對地較其他地區方便,讀者往來也非常快捷,各館應利用此一特點,加強聯繫合作,增加透明度,互相清楚館藏規劃發展政策,並指示予工作人員及讀者。若澳門圖書館能發揮其地理環境的便利及藏書特色,合作發展將產生以下優勢:1 . 擴大資源—— 各館分工收集,可使圖書館聯合起來形成更大範圍的資源集合體;2.科學合理地配置資源——為讀者從任何地方獲取信息提供方便 ;1.Ranganathan,S.R.“ Fi ve Laws of L i brar y Science”I ndia,1931.《圖書館學五定律》,候漢清等譯書目出版社,1 988。3.確保專藏—— 館際間協調建立特藏。例如,中央圖書館建立葡國及歐洲文獻專藏;澳門大學圖書館負責澳門文獻專藏;有關旅遊的文獻即由澳門旅遊學1094
  • 院圖書館建立專藏;而有關高等教育及各地大學之入學資料專藏由澳門教科文中心建立;澳門大學圖書館內的文獻中心則專責國際組織出版資料等等;4.節省經費—— 從整體來看,在良好的館藏合作規劃基礎上,澳門各館則不需花費大量資金重複收集其他館已擁有的貴重資料,成為節省經費及資源共享的最佳途徑。5.館際合作—— 加強與香港、內地以及其他地區圖書館的館際互借活動。綜合各點,澳門圖書館應建立中央館藏體系,由每館派出代表組成館藏規劃委員會,定期聚集互相溝通,並建議由澳門圖書館協會負責協調工作,合作採集和收藏,實行資源共享。2.文獻選擇與收集有了良好的館藏發展政策,圖書館採訪選書便會有依據。而圖書館的館藏品質是否優良,資料是否合乎讀者的需要,則要端視採訪工作是否明智與謹慎而定。美國圖書館協會設計的一幅題辭:“以最低的代價,為最多的讀者,提供最多的讀物”成為採購圖書的指南最為恰當。另外美國圖書館學家杜魯瑞(Francis K.W.Drury)於1 930年提出了一句名言,也應作為圖書館採購圖書的圭臬。他說:“圖書館選擇圖書時的最高目標,是在適當時候,為適當的讀者,提供適當的圖書。”故此,澳門圖書館應該:1 . 合作制定採購政策,各館按本館特性及不同讀者需求,合作採訪資料以配合本館及澳門地區的藏書發展政策。2. 組成選書委員會,以避免出現偏見或不平衡的選書局面。3. 在本澳和外地建立良好的贈送與交換制度,獲取免費及有價值的資料,可為圖書館節省資源。4.注意資料選擇的標準及方法,如:著者的背景、出版者的聲譽、資料內容、製作質素、有何特色、是否具參考價值、價格是否合理等。除此之外,採訪資料應有通盤計劃。在經費預算的範圍內,依本館的特性及讀者的需要,保持各種資料的適當比例。同時各館要保持合作,分配購書重點,這樣既可避免重複,又可互補不足。3.系統地實行館藏評鑑館藏評鑑是館藏發展的基本內容之一,它的重要性在於提供回饋訊息,是圖書館對文獻採集和入藏情況、館藏滿足讀者需求情況及館藏物理狀態等進行調查研究並做出評價的過程。通過評鑑,可了解館藏是否符合本館的任務,館藏強弱,館藏深度、寬度和廣度等,向公眾及撥款基金單位交待。同時,它也將作為修訂館藏發展方針和文獻選擇原則的依據。1095
  • 澳門圖書館應採用適當的館藏評鑑,以瞭解社區、讀者興趣、可用經費、人員以及館藏狀況等資訊作為館藏規劃之用。綜合而言,澳門圖書館之館藏評鑑的目的是:1.協助本館館藏規劃政策的修訂;2.作為館藏淘汰的依據;3.作為圖書經費分配的依據;4.作為被澳門公眾及權威機構認可之依據;5.作為圖書館與館際合作及資源共享計劃的依據。儘管澳門只有23.8%的圖書館實行館藏評鑑,而且並非採用科學或完善的方法進行,但是,只要跨出第一步,已是好的開始。他們按本館的實際能力採用各種簡單而較切合其實際情況的方法進行,有的按照學院課程的發展,評核各主題書籍數量的比重,以此重新計劃下一年度購書比例。有的向讀者了解情況,評鑑目前藏書狀況,作為制定新的購書政策,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使用者的需求。館藏評鑑方法良多,當然,沒有一套方法是放之四海皆通用的。專家學者已提出了許多建議,包括:1.讀者導向研究(User-or iented Measures),即以滿足讀者程度作為依歸,內容包括讀者意見調查、流通分析、館內使用調查、資料提供能力評鑑及期刊使用評鑑等;2.以館藏導向研究(Collect ion-Oriented Measures),來評鑑館藏可達公認標準的程度,包括書目核對法、引用文獻分析法、專家意見評鑑;3.還有比較簡單的是量的評鑑(Quanti f iable Measures),按照圖書館的大小,文獻增長速度與讀者數量作比較,評鑑圖書館館藏數量是否達到某一標準。這些標準往往是由權威機構或專家制定,例如,學院圖書館需要一定數量的館藏,以支援教學與科研活動,公共圖書館按社區人口而建立相應數量的資源。4.館藏複選與剔除館藏複選與剔除是圖書館新陳代謝的健康運作體現。當館藏評鑑指出了圖書館資料的優劣,找出了使用頻繁的資料如核心館藏時,可增添複本或利用其他方法以增加讀者使用這些資料的機會。而一些被評鑑為罕用的館藏可考慮移至較少使用或較經濟的儲存埸所,或將之淘汰。例如一些陳舊的電腦書籍或較多副本的館藏。澳門圖書館在決定淘汰館藏時,可先知會其他館,也許本館罕用的資料仍受其他圖書館讀者的歡迎,或較適合其他館的館藏目的及特藏,即可轉往他館收藏,這樣可避免浪費資源。六、網上資源之利用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為圖書館信息服務的網絡化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尤其是網上信息的出現,使圖書館事業邁向了另一新里程。但是我們不能不承認,這些免費的資源很大部份是毫無信息價值的。圖書館員應懂得如何配置最好的資源,1096
  • 就像現在善於為讀者選擇最好的圖書和雜誌一樣。因此,澳門圖書館員除了運用傳統的評價和選擇能力,也該運用一些特別技能,例如,通過以下一些權威的網頁選擇及評鑑網上資源使其得到利用。如:(1).Yahoo雅虎(ht tp://www.yahoo.com/)此網站包括了三萬多個項目,其網上資源的分類目錄被譽為最具綜合性的分類目錄之一。(2).The Argus Clearinghouse機警清潔屋(ht tp:/www.c learinghouse.net),該網站先評鑑其它網上資料,然後選擇符合其標準的網頁,將之分類及連網。並在其網頁上列明評估和選擇準則。(ht tp:/www.clearinghouse.net/rat ings.html),包括對資料描述的水平、評鑑資料的水平、指南的設計、網頁的結構指示及後期資料的指引等等。(3).Infof i lt er信息過濾器(http:/www.usc.edu/users/help/f l ick/Infofi l ter)。它指出選擇網頁的準則包括其權威性、內容、結構、準確性、檢索工具、圖案設計及使用媒體的創新程度等。其對網頁的評價標準設在網頁之“Review”內(ht t p://www.usc.edu/users/help/f l i ck/Infof i lter/template.html)。另外,還有許多類似的網站可作為館員的參考工具,評估內容包括其寬度、深度、時效性、設計與格式、方便使用程度。當然,費用問題也在考慮之列。雖然許多網頁是免費提供,仍要考慮成本問題,如連接費用、版權費用或其他服務費用等。目錄工作者將浩如煙海的文獻編目。同樣,今天圖書館工作者不但自己需掌握電腦查詢方法,而且還要幫助讀者在茫茫的大海中找到所需的信息資料。這次調查顯示,57.2%(12家)圖書館已為讀者提供 Inter net 服務,而當中6館表示讀者使用情況非常踴躍,即佔50%,因此,在館藏規劃已擴展至網上資料的今天,圖書館應為讀者將所需資料分類編目,提供索引。做到阮岡納先生為圖書館所定的五大定律之一,“節省讀者時間”2,讓讀者在最短時間內找到所需的網上資料是今天圖書館工作者的新任務,實現網絡環境下的資源共享。目前,香港高等院校圖書館已將很多網上資料分編,成為館藏的重要部份。同時,主要的七所大學採用了 I NNOPAC Z39.50 Searching之聯機檢索界面,讓讀者同一時間檢索七所大學圖書館之資料。而澳門在這方面發展比較緩慢,1 2家已為讀者提供I n t e rne t 服務的圖書館中,只有3館(25.0%)將網上資料列入其館藏規劃範圍內,並將其分類或提供索引。如在澳門大學圖書館屬下之文獻中心其中一網頁ht tp:/www.umac.mo/dc/ful l_text_search/index.html ,將一些符合其館藏目的及讀者需要的其他網上資料,分類整理及連結起來,使之有序地呈現在讀者眼前 。七、人員培訓2.同註1。圖書館應加強員工培訓並盡量讓他們發揮所長。長期以來,澳門圖書館缺乏專業人員。調查顯示,澳門圖書館工作者中有34.7%具大專或以上程度,而具圖書館1097
  • 專業知識的只有1 4.7%。因而必須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使其明白館藏規劃的重要性。另外,主管在安排任務時,應切合各項具體工作而定,不同工作崗位,需要不同的知識背景,盡量發揮那些非圖書館專業而具大專程度館員之所長。例如具市場學專長的館員,可專責資料搜集、研究及推廣宣傳等工作,使圖書館館藏能更吸引讀者及最大限度地被使用。在信息領域方面,澳門圖書館需要的是有各種背景的信息專家。綜觀多年來,澳門圖書館在招聘工作人員的時候,首先考慮應徵者是否具備圖書館專業,這似乎已是牢不可破的觀念。但是由於數字化信息的大量普及,當今圖書館工作者的角色及館藏範圍已有改變,如果只強調圖書館專業文憑,這是片面的。當然這並不意味不需要圖書館學科背景。只是近年來,圖書館領域及圖書館的外部因素發生了變化,我們的觀念也應轉變,使每位員工之所長得以發揮。概言之,圖書館工作者應配合時代的變化,了解圖書館員今天的真正角色,讀者和社會需求及國際圖書館的發展趨勢,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在向著信息高速公路邁進的年代,如果館員仍然默守成規,一成不變,那就會被淘汰。八、總結資源共享是大勢所趨,館際間的協調合作勢在必行。在這次調查中,即使有人認為條件仍未成熟,但76.2%的被訪者贊成澳門各館進行協調合作採集和收藏,實行資源共享。因此,在當前澳門圖書館經費及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各館應重視館藏質素,控制數量;更需有效地開發利用網上的資源,發展網絡系統;加強澳門館際間以及鄰近地區如香港及內地之圖書館間的合作;制定有效的館藏規劃政策;定期實行有效的館藏評鑑工作;加強員工培訓,以確保館藏質素能滿足讀者需求以配合澳門社會發展。另外,隨著電子環境下圖書館的變化,新的角色和任務將逐漸產生,現在更須首先做好基礎工作,合作規劃好館藏發展,為今後資源共享在澳門圖書館的發展先鋪平道路。1098
  • 參考文獻1.王錦貴主編,《中國歷史文獻目錄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 994。2.Gorman,G.E.及Kennedy J.《Collect ion Development for Aust ralian Libraries》.NSW:Charles Stur t Universi ty.Centre for Informat ion Studies1994.3.中國大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圖書館學,情報學,檔案學》。北京,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4。4.庄守經主編,《北京大學圖書館館藏文獻調查評估報告集》。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1 993。5.倪波、吳國材著:《澳門圖書館與博物館》。澳門,1997。6.盧秀菊著,《圖書館規劃之研究》。台灣:台灣學生書局,1 988。7.沈繼武,蕭希明編著,《文獻資源建設》。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 991。8.夏佩福著,《大學圖書館的藏書發展和藏書發展政策》,《大學圖書館學報》,1994(4)。9.劉嘉,《信息時代醫學圖書館的藏書發展政策》,《圖書館雜誌》,1997(5)。1 0.吳建中,《21世紀圖書館展望—— 訪談錄》,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 996。1 1.吳明德,《館藏發展》,《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基本叢書3》,王振鵠,胡述兆主編)台北:漢美圖書,1 991 。1099
  • 附錄一澳門圖書館館藏發展規劃情況調查為清楚了解澳門地區各類圖書館之館藏發展及規劃情況,以研究其未來發展,特設此問卷,希望各館負責人能在百忙中抽空完成,郵寄或傳真回本人。不勝感 激 !1100
  • 1101
  • 附錄二接受問卷調查之圖書館一覽表:大專院校圖書館:(1)澳門大學圖書館(2)澳門理工學院圖書館(包括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圖書館、藝術高等學校圖書館、高等衛生學校圖書館及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圖書館)(3)旅遊學院圖書館(4)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研究中心圖書館(5)澳門聖經學院圖書館(6)司法警察學校圖書館(7)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8)中央圖書館(包括其管轄下之何東圖書館、市政廳(現稱臨時澳門市政局)圖書館、流動圖書館、望廈圖書館、青洲圖書館、氹仔圖書館及路環圖書館)(9)市政廳(現稱臨時澳門市政局)黃營均圖書館及何賢公園圖書館(此兩館皆由澳門圖書館暨資訊管理協會管理)(1 0)中華總商會附設閱書報室(又稱八角亭圖書館)政府及專門圖書館:(1 1)澳門大學圖書館屬下之文獻中心(1 2)澳門歷史檔案室(1 3)澳門財政廳文獻中心(1 4)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圖書室(1 5)行政暨公職局文件暨刊物處(1 6)法律翻譯辦公室圖書館(1 7)澳門海事博物館之圖書暨檔案室(1 8)統計暨普查局之文件暨資料發表中心(1 9)澳門藝穗會圖書室(20)澳門教科文中心圖書館1102
  • 中學圖書館:(21)澳門粵華中學圖書館負責人能在百忙中抽空完成問卷,本人謹此向各位致謝。1103
  • 110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 4,1 1 05-1 1 27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工作評核的報告盧敏雅*前言對工作表現進行評核是人力資源管理中最為複雜的問題之一。任何一種評核方式都有不完善之處。有時評核方式會與評核目的背道而馳,而且滋養了官僚主義,難以突出對業績的肯定;有時在其執行過程中又會影響評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本文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現行的工作評核方式及實施情況進行分析。一方面肯定其優點;另一方面也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當之處,並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以求改善其實施。最後,面對新的人力資源管理觀念的實際需要,本文還將對其它評核方式略作探討。一、工作評核及其目的人們都希望公務員能夠做到盡職盡責,祇有這樣,政府部門才能更好地為市民服務。工作評核就是評價一個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並設法參照預定的標準為每一位工作人員評級。工作評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鼓勵先進和專業質素的提高。工作表現評核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通過它,可以瞭解為政府機構提供服務的公務員目前的及潛在的價值,以期加強對公務員工作的管理,使公務員有機會瞭解對他們的工作表現所作出的評核,以及他們應該以何種方法去改進工作,並制定他們的職程發展計劃。*行政暨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1105
  • 根據統一的盡可能客觀的標準對公務員的工作評價,還可以使領導層採取措施,將公務員調整到他們最有能力承擔、最感興趣和最具工作動機的職位上;找出不協調的方面,制定策略去改正;發現培訓方面的不足,提出恰當的解決辦法;有依據地制定計劃,使每一位公務員的職程都能得到發展,以及保證合理地支配完成工作目標所需要的人力資源。二、現行工作評核方法的架構1.法律規定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附件一),通過每年的“工作評核”來評價公務員的工作表現。這種評核方法於一九八五年開始實施。與之相關的有四月八日第29/85/M號法令和第75/85號批示。前者規定了工作評核的方法,後者通過了實施細則。在1 989年以前,十二月七日的第1 10/85/M 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 1 9/GM/87號批示曾對該方法略作了修改。1989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三條對“工作評核”作了規定,有關做法一直沿用至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曾作出過修改)。2.評核方法的特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評核”採用一種“等級評核卷”,這也是各團體最普遍採用的工作評核方法之一。1這是一種分析評核法,即先確定決定工作表現的一系列基本要素和不同層面,並對其中每一項進行評核。同時為每一項都制定一個評分等級,從不理想到優秀,涵蓋工作表現的各個層面。評分是通過一份專用的工作評核卷(附件二)。評核人為每一項打分,最後用級別表示總分。這種評核方式針對工作人員的作為,除了工作能力外,還有工作方式以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其它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每年以《工作評核表》(五月二十五日第65/GM/99號批示附件中的式樣十四)來進行工作評核。在這種等級評核卷中,有十一項評核內容:工作質量、工作數量、進修、責任感、工作上之人際關係、出勤和準時率、主動性和創造力、物料保存(如屬重要的)、對安全的重視(如屬重要的)、與公眾的關係(如適用)以及領導才能(如適用)。1 . 尤德爾、赫訥曼,《人員指揮政策》,出自特雷西·威廉的《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手冊》,1 985年 ,第 1 6 章。1106
  • 以上各項的分數為4分至1 0分,最後的分數為各項得分的平均數。接著用級別表示所得分數,其標準如下:4分-劣5至6分一平7至8分一良9至1 0分一優當所得分數等於某等級最高分再多零點五分或以上時,即給予較高一級的等級。3.評核人和被評核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每年都要接受評核,擔任領導職位者以及在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任職者除外。評核人每年由部門領導指定,其中要考慮他們與被評核人的工作關係。每位評核人須將分數提交給其上級確認,最後由部門領導認可。上級及部門領導有權對分數作修改,但必須列明所給分數的理由。4.評核形式和程序有兩種評核形式:第一種是平常評核,針對大多數實際服務超過六個月的工作人員;第二種是特別評核,針對臨時委任人員,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屬於平常評核範圍之外而且現行法律許可的特殊情形。現行法律規定了如何進行評核,包括保密性、期限、過程及其它程序,還有聲明異議和訴願的方式。5.工作評核的重要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工作評核具有諸多的法律效力,最明顯的如祇有三年被評為“良”或兩年被評為“優”的公務員才有資格晉階及晉升;還有被評為“平”或“劣”的公務員將受到懲處;屬編外或散位者,其合同將不予續期;屬臨時委任的,其職務將被終止。至於被評為“劣”的確定委任公務員,將受到紀律處分。三、對現行工作評核方式的分析1.等級評核卷的優點1)可以對個人特點、能力和行為等重要方面進行多層次的評核。1107
  • 2) 各評核項目的條文和分級具有普遍性,覆蓋範圍廣,適用於各種職務、情況和各類人員 。3)在使用等級評核卷時,無論是程序,還是所使用的概念,都較容易理解。4)最後得分取的是平均數,無需複雜的計算。5)這是一種比較經濟的方式,無需巨額投資。6)使用時無需花費很多時間,有利於對人數眾多的公務員進行評核。最大的好處看來還是這種評核卷使用方便,這一點也許正是其非常普及的原因 。2.等級評核卷的缺點1)使用這種方式時如果不謹慎,有可能會出現標準掌握不夠嚴格的情況,從而使評分集中在中等甚至較高等級。2)在大多數評核過程中,評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評核人的個人判斷,因此帶有主觀性。3)各評核項目的內容條文的折衷性及普遍適用性難以針對不同職務的各自特點 。4) 在採用數學方法評分時,有一個使工作評核更系統更客觀的動機,但在實踐中其科學性則令人懷疑,因為並非每一位評核人依據確鑿的事實來判斷,而且標準很難統一 。5)在工作評核的內容組成方面很易出現差錯2,尤其是:· 對作為的描述不準確。· 使用了抽象的概念(如忠誠、誠實、正直等)或難以理解的詮釋。· 選擇的內容不當(如加入了無關重要的的或省略了關鍵的) 。6)缺乏對被評核人的進修及個性方面的評估會使評核工作出現很多偏差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工作評核的實施情況任何評核制度的效果取決於所採用的評核方法是否正確。為了評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工作評核的實施情況,以下我們將對現有的最近一次工作評核(1 999年)的結果進行分析。對於軍事化人員的評核,我們將單獨研究(見第3點),因為儘管他們也使用等級評核卷,但與其他政府部門有所不同(附件三)。2.卡西奧,《應用心理學》,出自特雷西·威廉的《人力資源管理及發展手冊》,1985年,第1 6章。1108
  • 1.一九九九年工作評核的總體結果1 999年在總共三十七個局級政府部門中,評核結果為“優”的特別多(佔62%),其次為“良”(佔38%)。在9269名工作人員中,祇有27人被評為“平”,沒有一人被評為“劣”(圖表一)。從原則上說,為了鼓勵先進,祇有工作成績突出的公務員才能被評為“優”這樣他們可以更快地晉升。然而我們很容易地就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大部分人的工作評核均為“優”。圖表一.各政府機關於 1999年的工作評核結果2.以專業組別為單位的一九九九年工作評核結果如果我們將專業組別的評核結果與工人及助理員組別進行比較,會發現兩者在等級分配上有很大差別,由此我們可想到評分標準的不統一性。在高級技術員/技術員組別中(圖表二),被評為“優”的人數竟高達85%。而在工人及助理員組中,獲得“優”的僅佔38%。在其他的專業組別中,專業技術員組別的得“優”率為75%(圖表三),行政人員組別為79%(圖表四),上述兩個組別中也有工作評核為“平”的人(每組為 1 %)。圖表二.以專業組別為單位的一九九九年工作評核結果3.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評核結果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使用多種方法來評核工作成績。其中有一種個人評核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工作評核相似,但兩者不僅在各評核項目的等級劃分上有所不同,而且在評核的分數和等級上也有所不同(附件三)。1109
  • 這種工作評核也分4個等級,如下所示:1)優 9至 1 0分2)良 6至 8 分3)平 4 至 5 分4)劣 2至 3 分一九九九年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評核結果與其他政府部門剛好相反,形成了一條更為合理的評核分數分布曲線。這一點表明現行的評核方式得到了較正確的實施,儘管評核結果過多地集中在“良”這一級上。在一九九九年,有89%的軍事化人員的工作被評為“良”,僅9%被評為“優”,另有2%被評為“平”。在4952個評核報告中沒有人被評為“劣”。圖表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於一九九九年的工作評核結果五、評核方式的不合理之處及相應的改進辦法在對有關工作評核的現行法規進行分析時,首先要指出的是這些法規並沒有明確解釋工作評核的目的與用途。不言而喻,任何一種評核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提高工作人員的能力及專業素質。但儘管如此,如果法律以大家都能明白的方式明確規定工作評核的目的,也許就能更容易避免在評核過程中出現官僚主義和偏離目標的情況 。現行法規中也沒提及被評核人的參與,只提到應將評核結果告知被評核人,而且也沒有指出應如何將評核結果告知被評核人。當面為被評核人評分也許是一種最普通的告知評核結果的程序。就這方面而言,政府領導與被評核人之間應該建立定期召開會議的機制,介紹工作計劃安排,明確對每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這樣就能將工作評核與具體的工作情況聯系起來。現行法律沒有規範可以允許工作人員參與評核程序的機制,即通過工作人員選舉產生的由公正和獨立的人士、評核人代表及被評核人代表組成的具有諮詢職能的委員會,可以在出現爭議時進行更加公正的分析,並據理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由於只能向自己的上級提出對評核結果的異議,被評核人自然會產生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情緒,而這種性質的委員會則可以起到緩解作用。只有在對職責和職責的要求有了系統化認識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工作評核。因為澳門政府從未對各部門的職責做過研究,所以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或部分部門中,才能以職責分析作為工作評核的基礎,從而使工作評核更加規範。1110
  • 我們在著手進行這項研究時發現,每年的工作評核資料沒有匯總。假如每年能夠編寫一份工作評核報告,做一個總結,並對各政府部門的工作評核進行統計,將會有很多益處,這是很顯然的。這樣一來,如果在進行評核的過程中出現差錯,就可以借此了解情況,核實評核程序,從而使工作評核進一步完善 。同時我們也發現,評核人沒有任何指導和說明如何進行工作評核的手冊 。關於在前一點中分析過的評級問題,需要指出的是有濫評“優”的現象。這不僅造成了前面所述的種種問題,而且還使工作評核失去了作為晉升考核一個重要部分的意義。此外,從長遠角度來看,也將使大部分工作人員晉升過快。假如在政府部門工作的9年裡,有70%的工作人員都達到了職業生涯的頂峰,而且又沒有繼續晉升的可能,那麼可以想像,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人或多或少會缺乏工作動力。工作評核等級的均衡分配可以通過對評核人進行集訓來實現,也就是使用視聽媒介模擬正確和錯誤的評核程序,讓評核人從中認識主觀性評核的主要表現,以及如何盡可能地減少這種主觀性,同時警惕那些在不知不覺中常犯的錯誤。這種培訓,除了要從理論上分析現行等級的不同尺度和討論各評核項目的評分標準外,還可以包括一個按現行等級進行評核實踐的階段。除此之外,為了使工作評核能夠更有效地促進工作的改進,可以建立一種機制,即部門領導必須為在某些方面工作表現欠佳的工作人員或根據他們的分工需要安排培訓課程,這樣他們就不會因為沒有經過專門培訓、工作表現欠佳而在工作評核中受到影響。澳門保安部隊的評核卷在級別構成上也有不足之處,主要是使用了難以掌握的抽象概念。1.可以避免的錯誤可以說,不管利用甚麼樣的方法,主觀主義都會存在於任何一種評估活動中。主觀主義雖然不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力求去減少它。如果評核人員意識到主觀主義的存在,便要去克服它。人員的評核是一項非常難以執行的任務;它需要極大的專注,敏銳的判斷,以及擺脫偏見的束縛。我們作出的評核有時並非總是以事實為依據,而往往依賴於推測和假設。在這方面最常見的下意識的錯誤有3:暈輪效應 這種看法會使評核人認為一個好的公務員,他在所有的方面都應該是好的,而一個不好的公務員,他在所有的方面都會是不好的 。常犯錯誤 比較遷就的領導人員訂立的評估標準很低,而要求嚴格的主管訂立的標準又高得公務員無法能夠達到。這種評估結果只會反映出領導人員的個性,而不會反映出公務員的真實工作表現。中心傾向 未經過培訓或準備不充分的評核人員,一般都會採取兩種姿態:避免給予過低的評分,擔心會傷害到他們的下屬;而給予過高的評分,又害怕將來會遇到麻煩 。3.請參考里斯本行政改革部出版的《公共行政工作評核手冊》 ,1 985年。1111
  • 評分過高的傾向 由於從慷慨到感覺不安全之間存在的各种理由,一些評核人員一貫給予他們的合作者最高的檔次評分。感情效應 任人唯親,表現出某種偏愛、同情或厭惡態度 。不瞭解評分要素的含義 由於不理解評分要素的含義,而對評估標準以外的某些品質進行評核 。例外事件 傾向於注重公務員職業生涯的近期表現狀況,但是這些表現在其行使其職務的整個過程中可能是不重要的。職務未要求的品質 與職業生涯不相關的事實或品質,被領導人納入評核範圍(例如:一個表現差的公務員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員工,僅僅因為他總是願意幫助他人……)。潛在的素質 衹因為某個公務員完成了高等教育課程這一簡單的事實,便傾向給予其優秀之評分 。例行公事 一系列的評核工作使得評核人不再給予這項工作應有的重視。不協調傾向 由於認為工作評核制度效能不大,領導人員不合作,輕率地看待對其下屬公務員作出的評核 。上述有些錯誤可以在同公務員的面談過程中發覺和進行糾正。但是,必須認真對待這些下意識產生的傾向,因為它們可能會有損工作評核的聲譽。為了作出更加規範的工作評核,評核人在給予評核時,應力求作到客觀,將個人的評核建立在具體事實的基礎上,擯除不符合事實的看法和生造出來的評價,把某些特別的事件與被評核公務員的一貫表現區別開來。力求擺脫干擾。切勿忘記,評核人員倘若使用不同的標準,或過於仁慈,或過於苛刻,往往會傷害這些或那些人。並且應該注意,評核組織工作的任何不足或缺陷,都絕對不應該影響給予公務員的評分。2.評核人員採用的標準整個工作評核給予評分過程的步驟安排,應按照《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進行並建議參考下述方法:應該在事先召開的評核人員會議上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最好有相關組織及人力資源部門的代表出席會議(如果存在這些部門的話)。在評核人的會議上,應該注意將某些評核人所提出的標準進行統一歸納,使之符合規範,並關注本文所提出的建議,以便在評核時達至最大程度的客觀性。最理想的結果是,一個公務員在某一段特定時間內的工作表現,即使由不同的評核人進行評核的話,所得出的評分應該是相同的。3.面談面談不應僅僅局限於為了提交一份評核報告的會面,而應視為讓公務員從上級口中瞭解工作表現的機會。並藉此機會來作一調校,使行政部門可以向工作人員要求相應的工作表現和貢獻從而符合部門的要求,而工作人員亦可同時表達其對部門的期望。為達此目的,必須保證公務員的參與和他們的利益,應該鼓勵公務員來談論他1112
  • 們自己,而評核人也應該準備接受他們的批評。在整個過程中,最困難的是公務員看待自己的工作表現與領導人員的看法完全不同。面談是困難的但卻是必須的,不論在準備階段或進行過程中都需要非常謹慎。3.1.面談的準備工作面談的準備工作必須謹慎策劃:—收集評核某一段時間內,與被評核人的工作表現有關的所有重要資料,並對這些資料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評核紀錄,即《工作評核表》,確定應該涉及到的事實,以及嘗試預測談話時有關被評核人對這些事實的反應。—在面談中,給予一個臨時的分數,並和對方討論。若面談顯示有需要,這一分數可以改動。—制訂面談的計劃,以便給予對方必要的時間(絕不應少於半個小時)做準備。要意識到談話的重要性,不應採取衹是在履行某種義務的態度。—制訂面談的步驟及相關的議題,並預計從兩個方面展開:首先評核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現,然后就下一年的工作表現制定計劃,並達成協議,以及作出改進的設想及培訓計劃。—提前2至3天通知面談對象,以便其同樣可以進行面談的準備工作。—面談進行的地點必須妥善安排,避免在寫字檯上擺放文件夾和報紙(寫字檯本身已經構成一道談話的障礙),及所有可能中斷工作的因素和電話。3.2.面談過程面談過程中要注意的重要事項4:—以自然的態度接待被評核人,避免採取高人一等或批評的態度。—讓對方講話,善於認真聽取對方對其工作表現所講述的一切。—要善於理解,不能衹注意對方的言辭。—要引導談話,以便深入瞭解你想知道的事情。—不要爭論,避免糾正誇大之言辭和不真實的事情,不要認為自己在所有事情上都有道理。—不要打斷被評核人的講話,或試圖壓抑對方的情感,以避免有代替對方發言之表現。—避免勸告或安慰。作為面談主持人,其職能祇應該是幫助對方更好地理解有關的問題。4.同 註 3 。1113
  • —避免就對方的表現作出匆忙和過分的解釋。—避免擺出長輩或政客的態度。—指出其工作表現的突出優點。—注意紙張的翻動,因為主持面談的人始終是主動的一方,而被邀請面談的人始終是被動的一方。—爭取就下一個年度發展的目標、計劃和承諾達成協議和期待對方改進工作表現;並應該將它們紀錄下來,使之成為下一年度評估的基礎。—將達成一致意見的要點紀錄下來。—同樣應紀錄下那些未能達成一致的看法和仍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之要點。—同公務員一起分析其職程發展的前景,必須小心不要作出你無法履行的承諾 。—以鼓勵對方改進工作的話語結束面談。4.給予評核分數並登記於《工作評核表》內結束面談之後,評核人以給予評核分數(縱使評核人可能在會面前已給予臨時評核分數)來結束工作,並將該分數填寫在《工作評核表》上。最重要和值得引起特別注意的問題是關於給予“劣”和“優”兩個檔次的分數。這兩個檔次應該分別考慮的是工作表現不好的極端情況,以及工作表現特別好於中等水平之上的情況。給予這兩個檔次的分數時,在使用鑒別標準上預示著要極其的小心,以期避免令人難以忍受的后果或帶來相對的不公正。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必須考慮到對公務員職程發展方面所產生的效力和引起的反響。六、結論:現行方式的改善或採用其它方式評核人的職能不能衹限於對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提出看法,還應該在公務員的合作下,幫助他們分析工作中某些有可能進行改善及改變的狀況,找出其中的原因,並提出今後的努力方向。讓被評估的公務員瞭解對其工作的期望是公正的。因此評核人應該與公務員就下一評核年度所應達到的目標達成共識,以及盡可能詳細地制定下一年度開展工作的計劃,並應將被認為是必須的培訓活動和相應的資源包括在內。綜上所述,現行的評核方式是可以改進的。主要方法就是對評核人進行培訓,並讓各部門的領導乃至整個部門更多地參與到工作評核程序中,這樣就可以減少工作評核中的主觀性,充分實現工作評核的目的,從而使工作評核可以更有效地進行 。還有一些工作評核方式也值得考慮,特別是以下幾種:方法一:不僅讓被評核人的部門領導評核,也讓他們的同事以及在工作上有聯繫的其他工作人員參與評核,而且還應包括被評核人的自我評核(360度評核)。1114
  • 方法二:被評核的不是工作人員個人,而是他所在的工作小組,根據小組的工作成績評核所有小組成員的工作,並為每位成員評定相同的等級。方法三:這是一種比較法,即將每個人的工作與其他人作比較,並用相同、較好或較差來評級。方法四:總體表現評核,即對工作人員各方面的表現進行統計,並綜合部門領導、同事及與部門工作有聯繫的人士的反饋意見來進行工作評核。以上每種方法各有優缺點,而且都不能克服一個人在評價另一個人時普遍存在的主觀性。有些方法甚至更會令人不安,比如在360度評核方式中收到的負面的意見反饋時。另一方面,所有這些方法均要求評核人接受高水平的培訓,從而減少在工作評核中出錯,並確保工作評核能夠更公正、更平衡地進行。近十年來,工作評核正逐漸被看作是一項局部性工作,是工作管理的一個方面,而工作管理則是一個更廣義的概念。工作管理並不僅僅局限於以一個單一的方式去評核工作人員的工作,還要在各方面鼓勵個人進步,促使工作人員爭創佳績,為完成政府的使命多做貢獻。這種觀點意味著工作人員的個人表現與部門的目標是一致的,而且責任是由部門領導與工作人員共同承擔的。因此,要根據部門的模式和特點,讓每位工作人員瞭解部門的目標、任務及方針,更好地理解做好本職工作的原因,改進工作,多做貢獻。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有被評核人的積極參與。按照這種模式,部門事先與工作人員一起制定明確的目標,由部門設計和闡釋對工作人員的要求與希望,並在召開工作管理會議的時候確定工作步驟,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對計劃的重新協商給予指導、關注及認可。另一方面,定期聽取反饋意見,研究是否有必要安排培訓,並為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潛力創造條件。在這種較為全面的工作管理中,工作評核可以通過前面提及的一種或幾種方式來進行,主要評核工作人員的表現(而不是性格),檢驗工作人員的成績或表現是否達到了原先制定的標準。工作評核也應注意肯定工作人員的工作,對工作良好的要表彰,推動他們改進工作和克服缺點的積極性。從同一角度出發,工作管理也是一項局部性工作,是部門人力資源政策的一部分。部門的人力資源政策又應根據部門的組織和種類來制定,與部門目標的實現和任務的完成密切關聯。因此不宜孤立地進行工作管理,使之與部門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其他政策脫節。這些政策指的是人員招聘及錄用政策、工作人員的培訓及管理政策,以及獎懲機制、酬勞機制、晉升機制等。有了這種政府部門管理的全局觀念,就可以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工作評核方式,或者用另一種更適應當前形勢需要的方式來代替,因為社會越來越需要高素質、高效率的政府部門和德才兼備的公務員。1115
  • 附件一工作評核第一節一般原則第一百六十一條(適用範圍)工作評核適用於行政當局所有工作人員,但下列者除外 :a)正出任領導及主管官職者;5b)在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擔任職務者 。第一百六十二條(方式及保密)一、工作評核得為平常評核及特別評核,並以專用印件為之。6二、工作評核之程序屬機密程序,所有參予者須遵守保密義務。三、上款之規定不妨礙應利害關係人說明理由之申請而發出評核表之證明或經認證之影印本 。第一百六十三條(重要性及效力)一、工作評核對法律規定之效力具重要性。二、工作評核為“平”時,導致下列情況:a)接受評核當年不為晉階及晉升之效力而計算 ;b)成為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不獲續期之依據 ;c)自動終止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之人員之職務 。三、工作評核為“劣”時,導致下列情況:a)如屬確定委任之公務員,對之提起紀律程序 ;b)如屬以臨時委任、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人員,則自動終止其職務 。5. 經1 2月28日第62/98/M 號法令第1 條修訂後的行文·並修改了本條的標題。6.經 1 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1 條修訂後的行文。參閱第292頁的公佈於1 999年5月31 日第22期《政府公報》第 1 組的5月25日第65/GM/99 號批示附件格式1 4。1116
  • 四、第一百六十一條a項及b項所指之人員,以及正在外地修讀培訓課程或處於助學金受領人狀況之人員,如維持在該等狀況時,工作評核為“良”;然而,如最近一次工作評核為“優”,則保持此工作評核。第一百六十四條(評語及分數)一、工作評核以下列評語及分數表示:a)劣 —— 4分;b)平 —— 5分至6分;c )良 —— 7分至8分;d)優—— 9分至1 0分。二、如得分相等於某一評語之最高分數加0.5或 0.5 以上,則給予較高一級之工作評核 。第一百六十五條 7(評核人)一、評核人由有權限認可之實體最遲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批示指定。二、指定評核人時,儘可能優先指定工作人員工作之組織附屬單位之主管,或在職務上與被評核人有較多接觸之上級,又或入職實習之指導員 。三、任何工作人員不得被指定為其配偶、直系親屬或至旁系第三親等親屬之評核人。四、評核人處於假期或缺勤之狀況並不阻礙給予評核,但該狀況如維持逾三十日,導致程序中止,並在阻礙終止後立即重新計算期限 。五、發出第一款所指之批示後,每一部門之評核人須舉行一聯合會議,以便統一在評核程序中所採用之步驟。第一百六十六條(追認)一、工作評核須送交評核人之上級追認;但評核人直接隸屬有權限認可之實體,則不在此限 。7.經1 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1 條修訂後的行文。1117
  • 二、如上款所指實體不同意有關評核,得更改之,並說明其給予之每項分數之依據。第一百六十七條(認可)一、認可工作評核屬有關部門之領導之權限。二、如上款所指實體不同意有關評核,得更改之,並說明其給予之每項分數之依據。三、第一款所指實體給予之評核視為自動獲得認可 。第二節平常評核第一百六十八條(平常評核)一、平常評核係針對上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工作表現而作出之評 核 。二、在平常評核所針對之年內實際服務逾六個月,且非接受特別評核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平常評核之對象;但已接受特別評核之期間除外 。三、為上款規定之效力,實際服務未滿六個月之人員,僅在上述期間屈滿之翌年一月接受評核,該評核係針對所有未接受評核之服務時間 。四、如工作人員因轉換部門而在評核程序開始之日所在之部門任職未滿六個月,則須在服務時間較長之部門接受評核 。第一百六十九條(程序)一、部門領導最遲須在每年一月十日指定評核人;評該人應最遲在同月二十日對被評核人作出評核 。二、評核後,須立即將評核結果通知被評核人;被評核人得在十個工作日內就評核結果提出聲明異議 。三、上款所指期限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評核人須審議聲明異議 。四、在以上數款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關卷宗須送交有權限實體追認 。1118
  • 五、追認須在十日內作出,認可則最遲須在二月底前為之 。六、工作評核經認可後,須在三日內通知被評核人,然後將之存入其個人檔案 。第一百七十條(聲明異議)一、上條第二款所指之聲明異議內應說明理由,載明能構成修改所給予評核之合理解釋之事實理據。二、評核人根據聲明異議內所提出之事實,維持或修改工作評核,並應說明理由 。三、聲明異議及對其所作之回覆,應附於評核表內 。第一百七十一條(訴願)一、自獲悉經認可之評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得提起訴願;自提起訴願之日起十五日內,應作出說明理由之最後裁定。二、訴願須交予訴願所針對實體之輔助部門,並附同該實體之意見書而組成。三、僅以比較其他工作人員之評核為基礎而提出評核上之差別者,不構成訴願之依據 。第三節特別評核第一百七十二條(適用範圍)一、特別評核僅適用於臨時委任人員,並針對臨時委任之每一階段作出評核 。二、臨時委任最後一年之特別評核如包括該曆年之六個月以上之時間,所給予之評核有效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尚得在下列情況中給予工作人員特別評核:8a)無薪假終止後投考晉升職位,但仍未重新獲評核;98.經1 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1條修訂後的行文,並修改了本條的標題。參閱第294頁的公布於1 999年5月31 日第22期《政府公報》第1 組的5月25日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格式 1 5 。9.同 註 6 。1119
  • b)第一百六十一條a項及b項所指之情況;10c)根據第三十條之規定,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職務;11d)編制外合同終止;12e)工作人員出任不同於其所屬職程之職位;13f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所指之基於培訓之需要或為轉往其他附屬單位所需而不在職。14四、僅在工作人員與有關之行政當局部門之實際職務聯繫超逾六個月時,方得進行上款所指情況中之特別評核。15第一百七十三條(程序)一、臨時委任人員之特別評核程序及認可行為,分別自該委任之每一年度期間屆滿前第六十日開始及在該期間屆滿前三十日之前為之。16二、為平常評核而定之聲明異議及訴願之程序規範,適用於特別評核。1 0.同 註 6。1 1 .同 註 6。1 2.同 註 6。1 3.同 註 6。1 4.同 註 6。1 5.同 註 6。1 6.經 1 2月28日第62/98/M號法令第1 條修訂後的行文。1120
  • 附件二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GOVERNO DA REGIÃ OADMINISTR ATIVA ESPECIAL DE MACAU工 作 評 核 表BOLETIM DE CL ASSIFICAÇ Ã O DE SERVIÇ O格 式 十 四Modelon .°14( 印 務 局 專 印 )(Ex c l usivo da lm prensa Of icia l)1121
  • *只適用於被視為重要的職程。 * Aplicá vel apenas à s carreiras em que se mostre rele vant e .**只適用於與公眾有接觸的人員。 ** Aplicá vel apenas ao pessoal que tem contactos com o pú blico .***只適用於擔任主管或協調職務的人員。 *** Aplicá vel apenas ao pessoal que desempenhe funç õ es de chefia oucoordenaç ã o1122
  • 附件三保安部隊的工作評核表澳 門 保 安 部 隊FORÇ AS DE SEGURANÇ A DE MACAU個 人 評 語 表BOLETIM DE INFORMAÇ Ã O INDIVIDUA L(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水警稽查局、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市政警察 PMF,CPSP,CB,ESF SM,DSFSM ou PM(b)機構之附屬單位或附屬機構Subunidade ou Dependè ncia(c)用打字機打之姓名及職位Nome e posto dactilografado(d)精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Aproximaç ã o até à sé dcimas格 式m-1521123
  • 1 .評該期間所執行之職務Funç õ es exercidas durante o perí odo em apreciaç ã o2.評核期間之重要活動Actividades relevantes durante o per í odo em apreciaç ã o.3 .摘要:Resumo: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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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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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4,1 1 31 -1 1 39為澳門教育改革再進言*劉羨冰* *一、教育改革的必然性和緊迫性教育改革的呼聲響遍全球。在教育普及程度相當高的,已在不斷改革的美國,2000年1 月克林頓總統最後一次國情諮文中,他面對全國電視直播高呼:“美國需要21 世紀的教育革命”,以追求每一個兒童都能以學習為指導方針。除了信息科技外,美國將繼續1 993年開始的頭腦啟迪計劃(Head Star t)增加1 0億美元,讓0-3歲幼兒得到優質的早期教育;用25億美元增聘1 3萬新教師來減少小學班級人數;建議減稅300億美元,鼓勵大學生完成本科課程(美國的高中生升大學比率從1 993年的57%增加到67%,但退學率達37%),還撥款推行“促進成長計劃”,鼓勵處境不利的年輕人修學後進入高等教育。新加坡在亞洲金融風暴後,政府財政預算減縮了20%,但為了教改,教育費卻增加了20-30%,以加強資訊科技教育和公民教育。台灣從1 996年開始,執行跨世紀教育改革計劃,制訂了十二項行動方案,五年內投入特別費1 571 億新台幣(相當於澳門幣400億元),計劃從幼兒教育到成人教育系列改革,減輕學生的學業負擔,分期取消升高中會考及大學聯考,增加學校自主權,以回應“教育鬆綁”、“帶好每位學生”等民間訴求。香港回歸三年,教改措施多項出台,提出了新的目標,也作出了可觀的預算,向敢於創新的教育機構提供支援和鼓勵。*從1 999年中至今,為特別行政區教育路向探討、施政方針,為21 世紀澳門教育的改革,作者先後寫了六篇文章,約三萬五千字,本文是新的一篇,專為《行政》雜誌寫 。**澳門中華教育會監事長、澳門教育委員會委員、澳門學歷認可委員會委員 。在內地,1 998年教育部頒佈《面向21 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不少實驗學校做出良好的試驗,不少改革性的舉措在施行,名牌大學在合併,高等院校千方百1131
  • 計擴大招生,在繼續加強素質教育的同時,高考也開始了3+1的改革。(即減少入學試科目,只考語、英、數三主科及對口專業一科)。各地教改决策,許多國家都把振興教育作為面向21 世紀的基本國策,都不是巧合的,大家都有共同的、深刻而迫切的客觀需要。二、教育改革的時代性和社會性第一,教改是科技高速發展的必然回應火的使用把人類帶進農業社會,也開始了封建教育;蒸汽機的發明使人類進入工業社會,普及教育、平民教育取代精英教育和貴族教育;資訊科技帶出知識經濟、地球一體化,資訊社會自然需要教育社會與之相適應。21 世紀就是人類構建教育社會的年代,也就是一個教育革命的年代。1 998年亞洲金融風暴給人們一個信息,知識經濟、信息科技是無遠弗屆的,閉關自守已經是現代的童話,地球一體化的大潮已湧進21 世紀之門,教育已經沒有原地踏步的可能了。這是時代的變革,澳門教育更要急起直追,否則將窒礙了幾代人的發展,將窒礙了澳門對外競爭生存能力的成長。第二,教育改革是20世紀反思的成果人類經歷了兩場毀滅性的世界大戰,又陷入了後工業化社會的困境,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貧富懸殊……面對種種危機,從深刻的反思中,體會到不少問題的根源在於道德的失範,最大的災難是人為的。因而紛紛感到20世紀品德教育的失誤與不足。哲人提出我們的未來,是教育與災難的競賽,把未來的厚望寄托在新一代人格的培育上。澳門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也上升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對澳門未來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無一不繫於新一代身上。對教育的期望越高,也就是教育必須改革的社會動力。第三,教育改革是千家萬戶的呼聲亞洲還是應試教育影響深遠的地區,半個世紀以來,課程下放,教材加深,增加課時、增加作業、增加測驗、書包揹不動,兒童好奇好學的天性被扭曲,厭學、逃學、留級、以至棄學淪為街童,不幸的淪為童黨,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追本溯源,救救孩子還要從教育改革開始。千萬家庭在呼喊,還兒童歡樂的童年!千萬個教育良心在折騰,為甚麼學校不能成為孩子的樂園?澳門師生同樣背負着沉重的擔子,同樣處於惡性循環之中,只能靠教改解决出路。第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該還有自己的教改動機特區教育應該適應《基本法》的原則精神,按“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法定原則為基本,改造經歷了1 27年(1 849-1 976年)的殖民主義1132
  • 式的管治,以及23年(1 976-1 999年)的新教育施政所形成的原有教育狀態。清外人管治的殘餘,立全民教育的根基,是一個教育性質的大變革,既是全民教育 ,今後必須“帶好每位學生”、“一個不能丟”。因此,教育行政必須清晰交出功課,才能進一步把一個葡人管治的架構改造為澳門43萬居民服務的社會公器 。因此,澳門要進行教育改革,並不是跟風湊熱鬧,而是比任何地方更需要、更迫切。是來自實際需要而與世界潮流呼應,是回歸重任在前而被擱下來的“應辦未辦事”,隨着特區成立,它的迫切性必然顯示出來,從回歸日開始,社會在期待特區政府如何因勢利導,如何奠定新的教育基石,為四十多萬澳人提供澳門全民教育的第一章,對2000-2001 年度的施政方針將拭目以待 。三、更新教育目標 育一代新人教改是一種橫繫千家萬戶,縱貫特區實力發展的工程,必須是科學的、社會共識的,有長線計劃而又有穩妥步驟的、有充足人力、物力、財力和智力配備的行政舉措。但是,作為起動,必先訂定新的教育目標,換句話說,必須對應四大教改動機,來確定和更新育人的標準和規格,明確教改要培養怎樣的澳門居民:第一,具必備的知識和自學的能力我們為適應21 世紀知識經濟,信息科技發展,一代新人必須掌握必要的知識,還須具備自學新知的能力,全民必須不斷提高文化素質,澳門才能具備發展一個具競存力的、對外開放的、以旅遊娛樂事業為龍頭的城市,並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人力保證。第二,具時代意識和健全人格為了適應全球一體化的國際趨勢,爭取世界和平與發展,一代新人必須培養公平競存意識、開放意識、平等意識、合作意識、理性思辨和創造性思維;要樹立高尚的人生觀、價值觀,樂於當負責的地球村民,以建設人類的持久和平以及無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樂園為理想 。第三,能充分發展和終身樂學為了提高教育教學的科學合理性,讓下一代不但會學而且樂學,教師不但博學而且善導,學校生活不能像在零件倉庫裡搬運死知識,學校應辦成生動活潑的生物園,讓學生從生機勃勃中感悟科學規律,激發好問好學的本性,充分發展,使知識轉化為智慧,使間接知識轉化為直接經驗。因而課程、教材、教具、教法都要因應教育目標的更新而更新,才能培育出能充分發展潛能而又終身樂學的一代新人 。1133
  • 第四,具民族觀念和自主意識全民教育代替外人管治的教育,根本區別在於把順民教育改造為主人翁教育,官員改造為公僕,官僚機構轉變為社會公器。政權的和平移交、公務員集體過渡,也就留下一個自我改造、自覺完善的空間。另一方面,特區的建立與鞏固,亟待居民凝聚力的加強,公民意識的培養,始建於從小的自主意識。“一國兩制”不但是一個法律的概念,還是民族認同、文化認同的長期薰陶。因而應有教育性質的重新確立,教育法規的檢討與修訂,教育政策的調整,還要有新的舉措才能適應。這都是教育行政方面的改革繼而推動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的教育,逐步樹立民族觀念和自立意識。隨着教育目標的更新,教育內容必須更新,對下一代的科學素養與人文素養同樣要加強。同時刪去過時落後而不必要的內容;隨着教育目標的更新,教育教學手段和方法必須更新。第一、第二課堂的有機配合,多媒體、信息高速公路的運用,教師傳道、授業、解惑的精到,裏面已包含了大量教改的課題,蘊藏了許多釋放學生潛能的空間;隨着教育目標的更新,終身教育的建構,學習社會的形成,必然在教育結構上,在學校類型上,在課程組織上,在方式方法上……會帶來教改生機。有志鑽研教育科學的教育工作者也將有無限開拓的空間,可以大顯身手,追尋理想,師生均得到解放 。四、教改宜民間試點 穩步探索具有時代性和社會性的教育改革有廣濶的空間,所缺的是鼓勵、支持、組織和引導。針對澳門教育的現狀,特別要考慮澳門教育的特色,我在2000年5月澳門教育暨青年局與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合辦的研討會上發表了《回應時代要求 針對地方特色——澳門教改建議》中,提出教育行政應在教改中扮演支持者、鼓勵者、組織者的角色:“我認為最佳的决策是:積極開展輿論工作,上下一心改變舊觀念,鼓勵民間自願改革,政府分擔改革風險,着眼未來,穩步探索,引進各地成功經驗,結合澳門實際;歡迎民間選點進行教改,探索一個試點班,一個試點科,一個試點項目均可,積小改小勝,逐步推廣,以便等待時機、全面、整體改進”。我認為,自上而下的,由教育行政總體領導全面的教改條件仍未具備,况且改革必有風險,對育人工作的風險必須慎之又慎 。首先,全世界至今仍未有一個成功而又成熟的教改先例,即使某些方法顯出優勢,但具體條件與澳門不一樣,引進而成功的可能性需細心研究。分散教改試點,也是分散風險,較為穩妥。第二,澳門教育具有許多特色(詳見本文附的《澳門教育概况與特色》),私校學生佔93.72%,而且四種學制並存,各有其歷史源流,又各有其適應性。澳門學生多渠道銜接升學,高中畢業生80%以上有暢通的升學渠道。大多數私校十五年中學、小學、幼稚園“一條龍”,私校中規模、設備、師資、管理上都有差異。教育理念也不盡相同,有利分散試點改革。1134
  • 第三,私校自立性強,家長選擇學校的自由度大,而且家長與學校的相互關係較稠密,容易取得共識與默契,利於取得共識,推動校內改革 。第四,澳門無統一考試,法定的課程大綱只有原則性的規限,具體細節具有相當彈性,私校基本教學自主,民間志願改革的可行性大於統一的改革行動 。第五,澳門教育在相當程度上有對外依賴性,高中畢業生超三分之二在外地升學,在課程銜接上處於被動地位,這也是不適宜行政統籌整體進行改革的 。五、創造條件 積極推行教改的推行,必須創造必要的條件:第一,爭取家長—— 社會的共識與支持教育是社會工程,要進行改革,沒有家長的贊同根本不能起步。首先要從時代發展、社會需要、教育科學規律、21 世紀發展趨勢與家長共同探討21 世紀人才的特徵,有了共同的育人目標才能同心同德進行教改的探索。第二,教改實踐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含金量教育是科學,教育實踐必項符合科學規律;教育是藝術,教育方法應具教育魅力;教育是愛心事業,施教者必須熱愛教育對象。教育的科學性、藝術性和師愛的摯誠三者在教育實踐中的發揮,我稱之“教育專業含金量”。為教改的順利試驗,在師資和管理上能挑選含金量較高者承擔參與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官方的鼓勵、支持是重要的動力試驗要承擔風險,單靠民間熱心人士的力量,難以推動教改,行政當局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力量。建議政府作出獎勵資助計劃,鼓勵民間積極參與,明確權利與義務,政府出錢,民間出力,充分調動官方、校方與家長三方的積極性,減少阻力以利推行。也只有官方明確態度,作出具體的支援才能增強信心,減少風險。况且官方掌握全面情况,便於對外聯繫溝通,還可以通過協商邀請、組織私校參與具體教改項目。第四,要訂出盡可能穩妥的計劃教改不能像醫學那樣先在小動物身上先作試驗,教改的計劃必須進可攻,退可守,不能拿學生當犧牲品。因此,必須訂出盡可能穩妥的計劃,設計可行的方案,定期檢討,及時修訂。學校領導也必須重視,還應配備足夠的人力和物力,能有一個關注的小組共同負責則更好。沒有嘗試不可能有成功,嘗試的結果有可能是失敗,教改應容許失敗,但不能在學生身上造成失誤。這是教改的一條底線。儘管如此,澳門熱心的教育工作者一定會找到有時代價值的教改空間,在新的歷史時期,因應新的歷史課題,作出新的貢獻 !1135
  • 附件澳門教育概況與特色一、澳門教育的概況1 999-2000年度,全澳中、小、幼以及特殊教育學生共98,964人,教師3,846人。連同高等教育學生全澳學生約佔人口的比率為23%。詳見下表:表一:按官、私校分類統計之學生、教師、教學班(高等教育除外)表二:按等級分類統計學生人數(高等教育除外)澳葡政府長期不承擔公共教育,公費只辦葡人葡語教育,1 978年開始以按班津貼方式資助不牟利私校。1 995年通過加入公共教育網的方式,政府向私立學校推行七年免費教育並於1 997年擴展到小學前預備班,小學及初中共十年免費教育 。二、澳門教育的特色澳門教育頗具特色,四百年來澳門從小漁港向現代化城市的蛻變過程中,不管是華人教育還是葡人教育,也都從少數人專利的封建教育走向了平民化,完成了教育近代化的過程,從而又邁向現代化。看似世界必由之路,實際上澳門確有它獨特的發展軌迹,形成多元化的教育風貌。(一)強烈的民族性與有限的融合性對照教育史,古代的東方封建教育和中世紀西方宗教教育,這世界上兩大教育源流在澳門均有各自的支流,兩段小小的支流涓涓400餘載,冲積成澳門教育的地貌。1 00年前,本地存在學舍、書屋、社學、與大陸清末的教育是一體的,現存美副將馬路的“黃東暘書屋”,以及沙梨頭土地廟“更館社學”的遺址,都是中國古1136
  • 代封建教育機構在澳門的歷史見證。望廈村民趙元輅、趙允菁父子先後中舉的美事,至今在族人中傳為美談,也記錄在香山縣誌中。當年,與大陸各地一樣,在科舉藩籬下,教育是少數人的專利,勞苦大眾也視十年寒窗,求取功名是唯一出人頭地的機會,但能受教育的,始終是少數人。同樣,從1 6世紀中到十九世紀末,澳門葡人的教育,也源於其民族的傳統,教會辦的神學院,附於教堂的學塾、主日學、要理識字班等等也與歐洲的教會教育同出一源。因此,澳門四個世紀以來,教育思想、學制、學規都呈現中、葡兩制並行,兩條軌道各自發展的局面,也恰恰反映了澳門教育民族性的特質。澳門華人教育在本世紀內逐步邁向了近代化、現代化,但改革的步伐還是追隨着中國教育改革的步履,儘管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匯之地、西式教育的模式不少從澳門傳入大陸,本地開風氣之先,可以汲取西方精華,但教育思想,教育制度,學校模式,教學方法等仍與本民族看齊,渾然一體。特別是以儒家倫理道德為核心的傳統道德觀,影響深廣,澳門教育保存其特色,廣大居民對東方傳統文化的認同較深,是澳門教育強烈的民族性的表現。同時,中、葡文化在澳長期的交匯而且有400多年的通婚史,出現了一個數以萬計的土生葡人族群,不同民族的傳統文教在潛移默化中,相互汲取並揉合,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也是澳門文教的特點。(二)拼盆式的國際性與長期的開放性1 493年,羅馬教皇裁定澳門屬葡萄牙的“傳教權”內,天主教耶穌會士即隨葡商來澳門發展,但經過幾個世紀的變遷,天主教、基督教等西方傳教士在澳門建立的教育事業,已經是多元的,既有葡國學制的一源,又同時引進了法國的、英國的、美國的學制和學規;在神學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國際性更為明顯。今天還存在一所國際性的天主教高等校際學院。通過教會教育,從1 650年開始,澳門已有華籍教士出洋留學,至今教會學校學生已經走通了世界各地深造的渠道,也有國際性的考試從六十年代開始,在本澳設立了考場。(劉羨冰:《澳門天主教教育400年史略》)。本世紀以來,除官校教師大多來自葡萄牙之外,天主教、基督教各會院的傳教士、修女和牧師來自世界各地的不少。80年代巴哈伊教在本澳開辦聯國學校,這些學校在師資、學制、教材、教法和校政管理上,均引進世界各地的。筆者50年代初就讀聖羅撒女子中學,也曾接受英、葡等國籍的修女和教師的教導,個別科目課本來自歐洲。即使在華人辦的私立學校中,也有不少行政人員、教師留學於世界各地,例如1 899年在澳門開辦子褒學塾的陳子褒就曾考察日本教育而决心興學育才的;1 932年創辦濠江小學的鮑雁波(即鮑華),也是留學日本的青年;1 925年在廣州創辦後遷來澳的粵華中學,創辦人廖奉基就是留學美國邊麻大學的教育碩士,1 939年遷來澳門的中德中學,校長郭秉琦是留學德國的,中德校政有德國教育影子。追本溯源,儘管澳門教育的主要特徵是民族性,但國際性和開放性也應是澳門400年教育源遠流長的特色之一。(三)並存式的多元性和靈活的適應性四種學制長期並存,是澳門教育多元化的根源:中國學制 六·三·三制 學生佔86.05%1137
  • 葡國學制 四·二·六制 學生佔 1.08%英國學制 六·五·二制 學生佔6.59%中葡學制 六·五制 學生佔6.28%(1 999-2000年度官方數字作統計)有人認為澳門四種學制是中國學制、台灣學制、葡國學制和英國學制。我不同意這種分析,海峽兩岸都採六·三·三制,實為美國制,20世紀初中國引進美國的一直沿用至今。幼稚園學制則更為多樣,有一年的、有二年的、有三年的,間中還有二年半的(春季始業)。為此,在行政管理、財政制度、課程設置、學年分段、成績考核、升留級標準、獎懲條例、德育內涵、品行評定、教學大綱、教學要求、教材選編、教學方法……在大同之中,有其小異;加上行政作風不同,往往呈現出各自特色,特別是歷史悠久,生源固定的學校特色尤其明顯。又例如澳門歷史上出現了三所護士學校,一屬美國制,一屬法國制另一為葡國制,不但各自按其學制標準培養人才,各自的畢業生都有不同的就業渠道,但又可以在澳門當地的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中合作共事,其靈活性和適應性也是明顯的。又例如澳門的高中畢業生,從來都是多渠道升學的。90年代後,其升學的三條主渠道是海峽兩岸和本澳大學、學院。一個畢業生可以同時報考多地、多校,總有其適應性,因而升學率不斷上升,超過80%。(詳見劉羨冰《澳門多元化培養人才的道路》1 992)(四)民間辦學的主動性和學校規模的差異性長期以來由於澳門政府對華人教育採“撒手不管”政策,公共教育資源集中官校,因而澳門私校林立,成為教育的主體,官校反而成為補充。私校的各自背景不同,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不同,因而全澳90%以上的學生就讀於各個不同的私立學校中,辦校實體有教會、有社團、有氏族宗親會、有街坊組織……各校管理、師資、設備和校舍都十分懸殊,差異很大。到了20世紀60年代初,有的已經頗為先進,有的還在廟宇裏進行複式教學,甚至還有“卜卜齋”塾師一人教十多名七、八歲至十來歲的學生;到了90年代,部分學校走向現代化,利用多媒體電化設備,但仍有十分簡陋的學校;1 999——2000年度,澳門學生最多的學校,中學、小學、幼稚園合起來超過8,000人,但也有學生僅45人的學校。不少私校大多數班級超過60人,官校卻普遍十多廿人一個教學班,這些差異性不追本溯源,是難以理解的。儘管到1 997年推行十年“普及傾向免費教育”,且大多數的私校都加入了公共教育網,成為公費教育的學校,但設備條件差異仍然很大。(五)個別的超前性和普遍的滯後性由於教育資源的不足,澳門低收費或不收費的學校佔比例不少,澳門教育普遍比鄰近地區落後,這是事實。但由於種種原因,澳門教育又出現不少個別超前的事實。聖保祿學院是一個十分突出的例子。華籍修士鄭瑪諾1 650年到羅馬留學,比容閎出洋早了200多年,1 903年陳子褒在澳門率先收女生,比經元善在上海辦經正女學還早了5年。1 906年,天主教慈幼會引進資本主義國家的工讀教育,並於1138
  • 1 964年,引進英制工業中學,在慈幼中學近百年的校史中,兩度超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澳門人才一向缺乏,但抗日期間名校林立,廣東省優秀教育人才一度集中,使澳門教育大大提高質素,也影響深遠,這也顯示其超越性。在後過渡期創出高中畢業生80%以上升學的奇蹟,超過經濟比澳門發達的地區,除了政治因素之外,學制的多元化,教育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作用。1 980年本澳嶺南中學率先開電腦課,比鄰近地區早,濠江、勞校、培正也在1 981 年開設,也較超前。(六)較多的辦校自立性與較少的行政規範性澳門私校經歷了長期的獨立自主、自生自滅的歷程,適應了不同階層、不同要求的學生家長,辦出各自的特色,形成自己的傳統風格,創造了自己生存發展的價值,呈現出較強的自主性。而總整體來看,規範性是不足的。1 987年澳門進入過渡期,澳門政府才開始制訂教育法規,1 991年頒佈《澳門教育制度》法律(即原教育綱要法),至今,該母法中列明的有關輔助法例仍未全部完成,因而可以肯定,缺乏教育規範性這一特點,起碼在21 世紀初仍是存在的。不管怎樣,科學性和專業性的增強,是官方和民間的共同目標,澳門教育的發展,已慣於寬鬆自主的行政管理條件,要加強行政管治的統一性和規範性,必須首先建立教育科學性和專業性的社會共識,特別是教育行政和學校之間的共識,才能引導教育健康發展。私校的自立性與教育行政的規範性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不但决定上述的教育特色的消長,更重要的是决定澳門教育未來的路向。對於澳門教育特點的研究,目前仍處於一個初級階段,更多的特點仍有待發掘,特點之優劣,也不是一概而論的,總有其兩面性、多重性。例如澳門基礎教育20年來不斷發展,由三萬多增至十萬人,居民文化素質應有很大的提高,這應該是一種必然的結果;但又因人口流動過速,流出高文化者為多,流入以低文化者為主,甚至文盲不少,因此整體上提高不快,而文盲比率20年間反而提高;又例如90年代初至今,由於回歸效應,高中生升學比例大大提高,八年間持續80%的升學率,是一件外人十分羨慕的事,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對外依賴性的提升又不是一件絕對好事,外面升大入學試的指揮棒對本澳教育壓力將增大。如本澳長期私校為主,私校間競爭性強,有如進入了市場競爭機制,但80年代開始學額不足,競爭性減弱,家長選擇性也受局限。要辦好澳門的教育,特別是要改革澳門的教育,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澳門教育的特點是必要和重要的。2000年8月修訂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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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4 ,1 1 43- 1 1 50走近彼方 ——論加里奧特·佩雷拉見聞錄中的“驚異”和比較Rogé r io Miguel Puga*“[…]如此新奇的模式和新穎的創造力實在令人百看不厭。”引自加里奧特·佩雷拉:《中國見聞錄》,1989年版,第49頁(黑體字為作者所加)。毫無疑問,想要描繪十六世紀的異邦文明即意味著需要採用一種方法,使一個或多個對象通過文字記載去感受並體會文章在說些甚麼,儘管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於是,無論對相同性還是對不同性的比較均是大多數民族遊記文學或口述文學中經常採用的手法。世界各地探索者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根據“口述”或者翻譯傳遞的信息系統地整理及總結其“生活方式”的方法去認識及瞭解各種資料。正如我們此刻所研究的文章的作者提到的那樣,把這種情況稱之為葡萄牙人和“中國人”語言交流的媒介並使之成為可能,1 一旦在相遇後便出現接觸,並從中產生出無數反差極大的形象。* F.C.S.H.——里斯本新大學1.據加里奧特·佩雷拉,《中國見聞錄》,載 Luí s Albuquerque的《葡萄牙人關於中國的最初記載》(Primeiros Escritos Portugueses sobre a China),Al fa 出版社出版,里斯本,1 989年,第25頁[1553-63]。該文葡文本第 版歸功於最近逝世的英國歷史學家 Char les Boxer 的著作“APortuguese Account of South China in 1 549-1552”,載“Archivum Historicum societat is Iesu”,卷XXⅡ,羅馬,1 953。2.據Joã o da Rocha Pinto , 《歐洲的目光:巴西印第安人的發現》(O Olhar Europeu:A invenç ã o doí ndio brasile i ro),載 Francisco Faria Paulino 著作《新世界的前夜:巴西》(Nas Vé sperasdo MundoNovo:Brasi l),1 992,第49頁。當葡萄牙人於十六世紀來到中國的時候,出現無數的論著企圖弄清這種在文化領域的文明究竟在哪些方面和歐洲的文明表現出相似或者不同。這些異國形象反映了這些論著作者如何運用他們的精神和文化框架去剔除各種信息的外殼,以便通過記述的方式有序地對其進行整理。2 我們建議研究的這篇文章正是文藝復興時代人1143
  • 們這種“精神框架”和“可能意識”3 的碩果,儘管中世紀的幻想仍存在於此類傳說之中。何思靈(Celina Veigade Oliveira)和安東尼奧·阿萊斯塔 (Antó nio Aresta)曾說過:中國的形象是從澳門開始建立的。她並不是一個直到十六世紀還仍然存在的那種虛無飄渺、模糊不清、不可捉摸甚至不太準確的形象,而是恰恰相反,她是一種建立於直接接觸和對現實進行清晰觀察基礎之上的形象。為此,如果想要進入這個幅員遼闊、歷史悠久並且充滿神秘色彩的世界,就需要打開一個縫隙,撕開一個裂口,而西方便會藉此最終接近東方。澳門正是在這種意圖下出現的。4然而,描述者的看法往往受到其身份、社會地位和個人及政治利益的影響。教士、殖民者和商人等,所有人就他們所觀察到的差異性為我們提供了不同形式的信息。由於在歐洲航海者、商人、特別是傳教士與明朝中國居民之間的文明碰撞,在這兩個社會和文化世界之間開始形成互動性的反差,這個過程始於馬六甲,最後以漸進的形式於1 51 7年發展到中國。我們這項研究的目的在於建立或者總結令踏著在中國生活了十七年的(1 275年-1 292年)馬可勃羅的足跡在中華帝國的土地上遊歷的葡萄牙人驚嘆不已的中國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表現形式。5 該項研究亦將通過探討各種比較而進行,特別是對(葡萄牙和歐洲)已經有所瞭解的加里奧特·佩雷拉在微觀上對其周圍的異國風情現實進行的比較,以及對其它同樣屬於異國風情但對於葡萄牙來說更為熟悉的方面進行的比較(比如印度和果阿)。這種對中國的好奇和興趣體現在唐·曼努埃爾國王在奧麥林發佈的軍事命令中。他通過此份文件於1 508年委託迪奧格·洛佩斯去馬六甲瞭解關於這個國家的種種情況:3.我們在此使用的兩個字眼由 Joã o da Rocha Pinto 用於其上述著作,分別引自 L.Febv r e的著作《Leproblé me de I'incroyance au l 6 e siè cle》,Albin Michel 出版,巴黎,1 943年,和 L.Gol dmann 的著作《Marxisme et sciences humaines》,Gal l imard 出版,巴黎,1 972年。4.據何思靈和 Ant ó nio A re sta ,“相互瞭解的檔案:澳門歷史的一種文化觀”(Arqui vos doEntendimento:U ma Visã o Cultural da Histó r ia de Macau),澳門基金會,澳門,1 996,第23頁。另見 Luí s de A lbuquerque 主編的《葡萄牙人大發現歷史詞典》(Di cioná r io de Histó r ia dosDescobr imentos Portugueses) 中 Joã o Paulo Costa 撰寫的詞條“中國”,卷一,Edi tor ial Caminho出版社,里斯本,1 994,第248249頁。5.參閱何思靈和 Antó nio Aresta 的上述作品第1 9頁和 Vi tor ino Magalhã es Godinho 的著作《神話和商品,航海的烏托邦和實踐》(Mito e Mercadoria,Utopia e Prá t ica de Navegar), Dife l 出版,里斯本,1 990。Fernand Braudel 亦在其著作《多種文明的演繹》(Gramá tica das Civ i l i zaç õ es,Teorema出版,1 989)中聲稱“…[曾經]在一次風暴的襲擊下,中國船隻不得不繞過好望角,從而發現了美洲…”。要瞭解中國人來自哪裡,有多遠,是甚麼時候來到馬六甲或者其他屬其管轄的地方的,帶來的商品是甚麼,每年來多少1144
  • 船隻,船隻的形狀是甚麼樣的,是否來的當年就返回去,在馬六甲或者其他地方是否有商棧或者永久住房,他們是否富有的商人,男人們是否比較瘦弱,是否好戰,是否有武器或者大炮,他們的穿著是怎樣的,身材是否高大,以及關於他們的其他所有信息,比如他們是否信仰基督,是否異教徒,他們的國土是否很大,是否有多個國王,他們之中是否有不奉行其信仰或不遵從其規矩的摩爾人或者其他人種,如果他們不是基督徒,他們信仰或者崇拜的是甚麼,他們的風俗習慣是甚麼,他們的領土與何處相連。 6上述摘錄指明了葡萄牙國王認為瞭解中國十分重要的有關資料:1)中國人帶來並進行貿易的產品是甚麼,他們從哪裡來,其頻繁程度如何。2)其行為舉止、身材長相及衣著打扮如何。3)其信仰如何。4)其國家大小及管理方式如何。5)其他有用的資料。波爾塔萊格列的主教阿馬多爾·阿拉依斯修士 (Amador Arrais)(1 530年-1 600年)曾在其《對話》一書中就上述問題作了回答:[…]根據我掌握的情況那裡確實很大。[…]中國人心靈手巧,精於製造。有的人勇猛無比,善於打鬥;有的人聰明機智,手藝高超。所有地區都土地肥沃[…]所有人在飲食上都十分新奇[…]器皿齊全,乾淨清潔。他們喜歡穿著棉布、羊毛以及用金線編織的絲綢製作的衣服[…]。熱衷於遊戲、玩樂,喜歡女人、樂器、占卜算命。[…]房屋陰晾、寬暢、造型美觀。廟宇高大,供奉許多雕像和壁畫[…]。 7國家的大小,管理方式,國家的法律和秩序以及其人民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是十六世紀葡萄牙人描繪明朝時期的中國及其當時十三個省區生活方式的主要內容和感到驚異的緣由。中國人和被其稱為“大鼻子洋人”的歐洲人逐漸解答了他們長期以來彼此在相處及學習過程中感到的強烈好奇。許多不同的作者都談到傑出的中國人不斷擺在他們面前的無數問題,特別是加里奧特·佩雷拉在他的《見聞錄》中所談到的:“…在福州城的時候,他們曾多次把我們從監獄中押出來,然後把我們帶到大戶人家,以便讓從來沒有見過葡萄牙人的他們及他們的女人見識一下我們,並瞭解我們的國家、我們的風俗和許多其他方面的事。他們把這些都用筆記下來,以滿足他們的極大的好奇心[…]。”8然而對於作者文章中的“我”來說,他除了被人看以外,他也看到了對方。6 . 據 Bulhã o Pato 和 H .Lopes de Mendonç a 《A fonso A l buquer que 的信函》(Cartas de A l fonsoAlbuquerque) , 卷 二 ( 1 5 0 8年 2月 1 3日 的 軍 事 命 令 ) , 里 斯 本 , 1 884-1 935。7.據 Amador Arrais《對話》(Diá logos),Clá ssicos Sá da Costa 出版,里 斯本,1 994[1 589]。 作者於 其 開始 此 項 研究 的 兄 弟Dr.Jeró nimo Arrais 去 世 後 對 文 章 作 了 補 充 。8. 據 加 里 奧 特· 佩 雷 拉 著 作 ,引 自 第 34頁 。1145
  • 加里奧特·佩雷拉是在高安縣被捕的,後來被押送到福州。他於1 553年逃到上川島後便在那裡開始撰寫他的《見聞錄》。這篇著作作為一份報告的附件由果阿神學院的耶穌會士帶到歐洲。文章先後被翻譯成意大利文(1 563年)和英文(1 577年)。該文“系統地介紹了中國的地理情況和社會情況[…]因為作者在作品中總結了人類差異性的方方面面,而這在當時祇有少數作者曾小心翼翼地提到過。”9加里奧特在他的作品中對於他剛剛認識的現實使用了歐洲人的觀念,比如他把中國(他認為是王國)的皇帝稱為“國王”10 ,因為這對於歐洲國家來說已經是最高地位了。於是,我們發現在遊記文學中,人們都是用歐洲的有關資料去聯繫或者確定相類似的現實,而這從另外角度講對第三者是很難描繪和解釋的。11當描寫道路、省區和人口密集的地區以及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時,作者最終以誇張的口吻承認說“一切運作都井然有序,以至於可以老實地說這是全世界管理得最好的地方”。12 這種面對差異的同一驚嘆亦表現在作者對一座大橋的描述上:“…橋非常之大,無論在葡萄牙或者其他地方我都不知道有這麼大的橋。有人對一位同伴說這座橋有四十個橋拱。”加里奧特還說“整座精心建造(即工藝精良)的大橋的橋欄是羅馬式的,其舉世無雙的樣式令人驚嘆不已。”13橋的規模如此之大以至於作者無法在葡萄牙甚至歐洲能找到與中國這個工程相比擬的建築物,並且以其同伴的話作為旁證來說明他所強調的那座橋有四十個橋拱。正是這第二位葡萄牙人向他講述並傳遞了信息,從而更加印證了盧濟塔尼亞的旅行者“不見不知道”的格言。14 作者回過頭來又強調那座橋的獨特性,亦提到所有看到那座橋的人所表現出來的驚異,並肯定該橋的建築風格是歐洲羅馬式的。因此,就使得歐洲人面對一種完全不同的文化將內容及形式相互易位,也就是說,直接或間接的比較一直存在於旅行者的腦海之中,他們套用已知的世界去分析此刻才被揭示的世界。對於不同點的比較亦如此進行:“…這些橋的橋拱和我們的不同,[…]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在長度上,這些橋的工程都無與倫比,令我驚奇不已”,15或者“…在他們的廟宇裡,[中國人]設有很大的祭壇[…]。”16 這種比較還出現在描繪中國動物的含蓄議論中,對此作者引述這樣的話:“…那裡沒有綿羊,人們賣雞時要量度重量,這種辦法也用於其他動物。” 17同歐洲相比沒有綿羊,而在歐洲許多動物不是像在中國那樣靠稱重量出售的。9.據 Rafaella D'In t ino著作 《Enformaç ã o das Cousas da China:Textos do Sé culo XVI》 ,I N-CM出版,里斯本,1 989年,第99頁。1 0.加里奧特·佩雷拉著作,引自第1 5頁。1 1.關於遊記文學研究和亞屬文學以及其文化要素,可參閱 Fernando Cristó vã o 著作《遊記文學的文化要素:研究和書目》(Condicionantes culturais da Literatura de Viagens:Estudos e Bibliografias),Cosmos-CLEPU L出版,里斯本,1 999年。1 2.同前,第1 6頁。1 3.同前,第1 8頁。(其中黑體字為作者所加)1 4. 據賈梅士著作《葡國魂》,由Emanuel Paulo Ramos修訂及作註,波爾圖出版社,波爾圖,1 987年,第1 88頁(第Ⅳ章,94)。1 5.據加里奧特著作,引自第1 8頁。1 6.同上,第24頁。1 7.同上,第1 9頁。1146
  • 中央帝國被描繪成十全十美的王國,這不僅表現在公共行政管理上,亦表現在美學和建築藝術上。這就不斷地使在中國皇帝的領地上遊歷的歐洲人產生驚異的感覺,認為“中國人”喜歡“消遣享樂”。道路完善,“…我們覺得所有看到的東西在全世界各地都沒有中國製造得那麼好。”在這裡,讚揚直接指向中國人民,並在飲食和勞作方面與世界其他地方作了“彼”和“此”的新的比較:a)“[…]所有中國人都用大桌子吃飯,以和我們相同的方式坐在他們的椅子上。桌子十分乾淨,不用桌布和餐巾,這是因為所有端上來的食品都已預先切成小塊,而且必須根據習慣用一雙筷子來吃,就像我們用勺子一樣,無需用手去碰食物[…]。在用餐過程中男人們招呼一切,十分有禮,在這方面比任何民族都要強許多,他們根據風俗習慣在言談舉止待人接物上亦如此。他們十分精明能幹,勝過所有異教民眾及摩爾人,使我們羡慕不已。”18b)“這裡的青蛙同雞一樣貴。他們食用[…]狗、貓、蟾蜍、老鼠和蛇。”;c)“農民擁有牛是為了耕田,而且根據這裡的習慣是用一頭牛耕地[…]因為他們作一 切都憑 藉智慧 ,而我們 則憑藉 力量。 ”19在上述第一段引用的文字中,作者再次使用推理的方法比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風俗習慣,使我們想起人類學方面的起源,即許多學者整理研究十六世紀的遊記及旅行探險資料成了“原始人類學”工作的一部份。這種方法亦運用於對彼方異國風情的研究之中,通過疏遠母體文化而對後者的風俗習慣進行評論。於是,文中便包括那些值得我們羨慕的良好的中國習俗,以及主持正義的方式:“現在我將談到中國人司法的方式和風格,以便瞭解異教徒和我們基督徒兩者之間的優劣,有必要弄清其真實性和正確性。”20 作者在這裡又一次突出了世俗和宗教的二分法:即基督徒(此方)和異教徒(彼方)。這種差異亦體現在對中國奇異植物的描述上:“…有一種我們沒有見過的不同的大樹,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奇特的叢鬱樹林。”21同時用鷺鷥捕魚亦令其印象深刻。確實,作者以一種誇張的口吻承認:“…我從來沒有見過這樣的事。”22 同一經歷在葡萄牙耶穌會士麥安東一五八五年作的記錄中亦有描述,他當時在意大利神父羅明堅陪同下正在中華帝國旅行。他說:“我們按照中國人的衣著打扮從廣東省城乘船去一個叫南海的城市[…]。沿河我們看到如同捉兔子一樣的十分奇怪而有趣的捕魚方法。許多中國人在船上訓養大量像鷺鷥一樣的禽類[…]。”231 8.同 上 , 第 24頁 ( 黑 體 字 為 作 者 所 加 ) 。 亦 可 參 閱 Joã o de Barros作品《Dé cadas》,(Ⅲ,Liva.Ⅱ,C.7),其中描 繪了中國 如何用餐的 奇特方式 。1 9.同 上 ,第 1 9頁 ( 黑體 字 為作 者 所加 ) 。20. 同 上 , 第 26頁 。2 1 .同 上,第 48頁 。22. 同上 , 第49頁 。23.據麥安 東神父和羅 明堅神父在 中國內地的 遊歷(1 5 85年): 阿儒達圖書 館,編號49-V-1( 頁1 54-1 56):《Á sia Extrema.Entre nel la a Fé ,promulga-se a Ley de Deos pelos Padres da Companhiade Jesus》第一部份。作者為中國耶穌會神父 Antó nio de Gouvea ,1 644年。未刊行之資料來 源由 Horá cio Peixoto de A raú jo 轉 抄 自 Fernando Cr istó vã o 的 著 作 《 傳 教 事 業 在 東 方 的 發 展 》[Expansã o missioná ria no Oriente],第 36 5-3 67 頁。1147
  • 對於加里奧特說來,葡萄牙人在觀察中國人生活方式時就應當向他們學習,而不僅僅是依靠使用力量。毫無疑問,中國人在禮儀方面堪稱舉世無雙的代表性民族 。接著,加里奧特通過對風俗習慣進行比較來分析三種相互並列的不同文化:“[…]對於食品來說,如果在像印度的地方,世俗人不吃雞、牛和豬,除非是葡萄牙人和摩爾人[…]。但是,中國人很自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吃家[…]。”24接著,他又再次使用比較的方法將不同文化並列起來,並以人類學的知識進行總結:“在摩爾人、世俗人和猶太人之間各自有著不同的發誓方法。摩爾人以可蘭經發誓,婆羅門教徒以繩發誓,猶太人以摩西五書(即舊約全書前五卷)發誓,如此類推,各種不同的異教人士均以其所鍾愛之物發誓。對於中國人來說,他們亦發誓,但一般是對上天,對月亮、對太陽,甚至對自己崇拜的偶像發誓。”2 5在解釋中國公共行政的隸屬關係時,作者使用了中國行政官員的不同頭銜,然後或者通過概念解釋或者用葡萄牙的相應頭銜進行翻譯。這樣,“l ou t i a”就成了“大人”,而總督在某種意義上就成了“[歐洲]公使”。26涉及到語音學範疇及對文明化了的“彼方”和“此方”進行比較時,我們還注意到該文章作者就國家名稱的不同發音對葡萄牙人及中國人造成的問題:“我們稱這個國家為‘中國’,而將這裡的人稱為‘中國人’,但由於我們在這裡被囚禁的整個期間從來沒有聽過在當地居民中有人這樣稱呼,我決定弄清究竟是怎麼回事[…],於是我對他們說葡萄牙人選擇國家最古老的城市名稱作為國家名稱,而其他國家也是如此為王國取名的。[…]因此,是不是這裡也有一個古老的城市叫作中國。可是他們總是回答說沒有這個城市。”面對“葡萄牙”名稱本身的詞源學解釋和似乎沒有解決的疑問,加里奧特採取了一種曲解與其對話的中國人所作出的回答的策略,這一策略十分有效,證明了作者在語言上的機敏性:“我問他們的是整個國家的名稱,而他們中被問到的那個人可能以為問他是哪個民族的,因此作了以上回答。”2 7對於語言解碼或者翻譯,同樣要求使用比較法,儘管是十分含蓄的:“[…]比如我們說‘Deus o sabe’(上帝知道),而他們卻說‘天曉得’。”28然而,由於信息量太大,以至於加里奧特承認說“由於在這方面名目繁多,種類不同,無論對於名稱還是對於職銜都不能作出理想的統計[…]因為儘管大家說的是同一些事物的名稱,但彼此之間卻有很大差別”。2 924.據加里奧特·佩雷拉著作,引自第1 9頁。25. 同上,第28頁。Rui Manuel Loure i r o 認為婆羅門教徒用的“繩”是該教的印度修士斜掛在身上用三股線編成的繩子。[《十六及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的中國觀:文件匯編》,載澳門文化司署《文化雜誌》第三十一期,1 997年,第56頁。]26.同上,第26頁。我們現在面臨著一個外來語言的稱謂形式問題。27.同上,第36頁。28.同上,第24頁。29.同上,第1 9頁。(黑體字為作者所加)。在第29頁亦講到:“關於此地的法律,我將盡可能進行介紹。”1148
  • 於是,此時讀者便會面臨維克托·賽加林(Victor Segalen)稱之謂“美學差異”的問題。30 這種差異勾勒出已知世界和在許多情況下對於第一眼看到另一種文明的人來說無法理解的世界之間的輪廓,因而驅使他們通過自己的微觀世界和逐漸成為觀察者擁有物的另一個世界的比較去認識他們。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無數對應論者力圖在新事物和已知事物之間建立這樣一種聯繫,即“…福州這個城市到處是水,河道密集[…],以至於使我們會想像到是身處威尼斯[…]。”31在歐洲,無論是斯德哥爾摩(瑞典)還是布魯日(比利時),均由於該等城市擁有許多河道和豐富水源而同樣被稱為北歐的威尼斯。在描繪 Vã o Fol l i 的大屋時,加里奧特面對過於高大的建築物採用了另一種比較方法,以便讓讀者對其所看到的現實有一個概念:“…圍牆[…]和果阿的圍牆一樣大。”32本人承認,一個人在“令人難以置信”的事物包圍之中會自然產生驚異感,而本文標題就用了這個詞,因為讀者面臨的所有這種驚異都會由於一些描述段落快速越過我們的視線而通過本人稱之謂“流水般的描述”而得到演繹和解碼。而這種效果必須通過作者使用比較的方法才能達到,以便讀者能夠感受到或者想像到“有得看的事物”。33其中一件使葡萄牙人對當地“異教徒”感到驚異的事實是在那裡有專為窮苦人和老年人設置的醫院和公共住所,即社會福利設施。於是加里奧特承認:“在整個這一期間,我們沒有見過任何一個窮人沿門乞討”。34費爾南· 門德斯·平托(Fernã o Mendes Pinto)在《遊記》一書中亦談到這些設施(見該書第CXⅡ和 CXⅢ章)。30.見 Victor Segalen著 作《Essai sur I'Exotisme》 , Livre de Poche出版 ,巴 黎, 1 999[ 1 955] 。31 .見 加里 奧 特· 佩雷 拉著 作 ,第 34頁 。32. 同 上 ,第 48頁 。33.在文章第 35頁中,作者 使用了“驚異 ” 詞,而 我們 發現 相同 的用 法共 出現 四次 。這 明確 地向讀 者表 明了 中 國對 文藝 復興 時 代的 歐洲 旅行 者 造成 的強 烈感 受 和衝 擊。 第38頁亦 有“ 祇 有親眼 見到 才 能相 信” 的 說法 。在 第 39頁中 , 說到 船上 的 衛生 和良 好 條件 令葡 萄 牙人 感到 “ 非常 ” 吃 驚 。34.見加 里 奧 特· 佩 雷 拉著 作 , 第37 頁 。35.同上,見第45頁。作者所提到的他所遇到不同性別的人這一事實為他帶來一個屬性問題,因 為很可能他僅僅是想 遇到經商的男人。 加里奧特後來敘述 了這些女人們是如 何打發日子的。正 如N . C . M athieu 說 : "Toutes les soc ié té s é laborent une gram maire sesuel l e (du 《fé mmi ni n》 et du《mascu l i n"》sont imposé s cul tur el lement au mâ l e et à Ia fem el le ) mais cette gr amma ire -i dé ele et f ac tuel l e - ou trepassepar fo i s les《é vi dences》biol og i ques D ' où l 'ut i l i té des no t io ns de《sexe soc i al》ou de《genr e》[... ] pou rana l yser les fo rmes et les mé can ismes de Ia di f fé renci at i on soc ial e des sexes ." [《Sexes (di f fé r enc i at iondes》] ,載於 Pierr e B ronte 和 M ic hel Izar d 著作 《Dic t iona i re de I ' E t hno logie et de l 'Ant hro pologi e》,P UF 出 版 , 巴 黎 , 1 9 9 2年 , 第 6 6 0頁 。這位葡萄牙人在廣西省遇見許多不同的民族,包括韃靼人、蒙古人、印度人和老撾人,“不論是男人還是女人”,他們的面部長相就是區分他們的標誌。印度女人用布巾包頭,這是與其他種族婦女特別是與其同行的“黑人女傭”相互區分的標誌。這種形象在南蠻藝術屏風中亦有描繪,在類似的藝術作品中還可以看到在葡萄牙船上工作的非洲黑人。35 這樣,在這部作品中就出現了不同的人種,有本地人,亦有中國附近的人、歐洲人、非洲人等等。這些千姿百態的不同人種和1149
  • 異國事物以及風俗習慣使《見聞錄》一書的作者忙碌不已,正如作者在其文章結尾處肯定同時被本文開頭引用的那段話所說的:“[…]如此新奇的模式和新穎的創造力實在令人百看不厭。”36圍繞異質性而形成的體驗、感覺和好奇心表露無遺,並隨著行程的進展而形成觀感。此種現象亦出現在費爾南·門德斯·平托的著作《遊記》第一版的書名頁上:“對於我在中華王國所看到的及所聽到的許許多多奇怪的事情,[…]在我們西方這裡很少知道或者聞所未聞。”37對異國事物的興趣產生於復興時代的歐洲,而經葡萄牙人之手而變得系統化甚至“科學化”。正如令人懷念的馬麗婭·列奧諾爾·加瓦良·布埃斯庫(Mar iaLeonor Carvalhã o Buescu)教授所說:“當超越了不可交往性或艱難的手語溝通階段之後,葡萄牙人對異國興趣追求的經歷就是人類尋求理解的經歷,他從零開始,通過第一次發生的或者碰巧遇到的然而總是不確定的接觸,發展到全面的相互認識,而這正是追求異國興趣者的最終偉大目標。” 38比較總是不自覺地出現在旅行者的頭腦之中,一如任何旅遊者所體驗到並且肯定的那樣:“這在我們國家是不一樣的!”。企圖對異質性進行確認要麼是通過推理程序,要麼是通過區分觀察,將不同的現實進行對照,甚至要想辦法將相距遙遠的現實拉近,儘管有時要把異質進行總結。描述涉及到驚異和對價值的判斷,要參照遊歷者(homo viator)在對事物進行觀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異質性。在整個十六世紀,這些遊歷者所擁有的新的認識與無聊小書的“淺薄”認識有很大不同。這種認識同驚異共同存在於《見聞錄》的整個敘述之中,而能夠證明這一點的便是比較及對照手法的運用以及對彼方物質、精神甚至感到怪異方面的透視,並且將其確定於與歐洲人習慣看法極度不同的自然和人群之中。於是,在文明的兩極之間通過認識論的展望便出現了歐洲對東方異邦的認識39 ,而這一點正好貫穿於我們所研究的這篇著作的始終。36.見加里奧特 ·佩雷 拉著 作, 引自 第49頁 。( 黑體 字為 作者 所加 )37.據 Fernã o Mendes Pinto 《遊記》, 由 Adol fo Casais Mon teiro 轉載, I N-CM 出版, 里斯本, 1 98 8年, (本 摘錄 的 調整 由本 文 作者 負責 ) 。38.據 M a ri a Leono r C a rv a l hã o Buescu 著 作《O e xo t ismo ou a“ esté t ica do d i v e rso”na L i t erat ur aPor tuguesa》, 載馬 德 拉群 島 舉辦 的《 遊 記文 學 :傳 說、 故 事和 神 話》 研討 會 論文 集 ,Cosmos出 版 , 里 斯 本 , 1 9 9 7年 , 第 5 78頁 。39.據 Tzevan To doro v 著作《Nous et les autres》, Seu i l 出 版 , 巴 黎 , 1 9 8 9年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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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 o 4,1 1 53-1 1 57醫院裡的社會工作一腦血管意外病人的離院計劃及離院後的照顧李潤龍*前 言腦血管意外(AV C 或CVA),又名“中風”,常於無法預料的情況下發生。很多時候,我們的身體出現了不同的改變,例如生理或認知等方面,這些都是我們意識不到的,以為這類改變來自壓力、疲勞、神經緊張等方面。事實上,腦血管意外會使病者及其家人產生不安的情緒,因為在意外發生後,病人本身的生理,或病者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及社會方面等可能會出現問題。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所得:* 現任仁伯爵綜合醫院社會工作部一等技術員,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1993-1994)及亞洲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1 998-1 999)。衛生1 997 1 998 1 999人數本澳居民/醫生 491 1 95 488本澳居民/護士 466 481 488本澳居民/床位:一般及深切治療留院 488 502 51 2日間醫院、急診部及其他 438 407 41 5主要死亡原因: %血管系統疾病 36.3 37.2 34.4腫瘤 25.1 24.7 26.6呼吸系統疾病 1 1.9 12.5 1 2.21153
  • 1 997 1 998 1 999人數1歲以下死亡/1000出生嬰兒 5.4 6.1 4.1出生後28日內死亡/1000出生嬰兒 3.6 4.3 3.4胎兒死亡/1 000宗出生嬰兒個案 4.4 2.9 3.6腦血管意外屬於血管系統疾病中的一類 。由此可見,本澳血管系統疾病的患病率相對於其他疾病的患病率來說是較高的。此外,腦血管意外(中風)可能會影響病人的日常生活,而且還會使他們的家人在照顧他們時遇到一定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儘早為這些病人展開“離院計劃”的安排,讓醫護人員、社工及其他專業技術員獲得充分的時間準備離院的安排及病人離院後的照顧。對於發生腦血管意外的病人來說,物理及職業治療服務擔當著一個很重要的角 色 。當病者的健康狀況穩定時,醫生會安排病者回家,由他們的家人照顧。如病者需要社工的協助時,則可以透過醫護人員、治療師、家人或朋友轉介到社會工作部,以便該部門進行處理及跟進的工作 。離院計劃及離院後的照顧目標醫院裡的社會工作者在處理病者及其家人的個案時有以下幾個目標:· 給予直接/間接的服務 ;· 預備病者的離院計劃 ;· 協助病者重返自己的社區,並使其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援。A- 直接服務或個人服務:· 由社會工作者協助病者適應一個新環境—— 醫院;· 向病者解釋住院的規則及有關的事宜;· 向病者介紹他/她的權利、義務及有關現有可幫助病者的資源 ;· 讓病者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日後適應的問題;· 社會工作者需與病者建立良好的關係,協助他/她解決自己的問題,並提供有關醫療福利或醫療福利以外的參考資料,以便作出有關申請;B - 間接服務:·與醫院以外的社會福利機構或本院內各專業人員聯繫,建立一個網絡支援系統,以便協助病者家人在病者離院後的照顧工作。1154
  • 腦血管意外的特性及影響腦血管意外的定義:“是因腦部突發性的缺乏血液供應,導致部份或全部的腦細胞缺氧,造成病者在數分鐘內死亡的一種意外。受缺氧影響的腦部的任一部份會造成身體的相關部份出現不同程度的缺陷現象。”1腦血管意外的類別:1.“Cerebral Ischemia”或“Ischemic I nfarct ion ”——“腦細胞的死亡是由於腦血管的動脈破裂,因而使血液不能達到腦部而引致缺氧。”22.“Haemorrhagic Stroke”——“腦部的血管(動脈或靜脈)破裂。”3腦血管意外的影響:根據本人從處理過的個案中所得的經驗,病者在發病後屢屢會發現有以下的後遺症:身體方面:·左/右偏癱瘓·四肢癱瘓·上身癱瘓·下身癱瘓·面部肌肉麻痺·語言障礙心理方面:·對時間有輕微的迷亂·不正確地保持對話·對時間迷亂·記憶力減退·行為改變1.Social Work Intervent ion,Intervention in Health Care,Cec il ia Lai-wan Chan及 Nancy Rh ind,第338頁,香港大 學 Press 1 9 9 7 。2.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Intervent ion in Health Care,Ceci lia Lai-wan Chan及 Nancy Rhind,第338頁,香港大 學 Press 1 9 9 7 。3.Social Work Intervent ion,Intervent ion in Health Care,Ceci l ia Lai-wanChan及Nancy Rhi nd,第339頁,香港大學 Press 1 997 。1155
  • ·不能自制行為·完全對時間迷亂·不能合理地保持對話·不能認別身份·情緒改變·時常不能自制情緒·完全對時間及空間迷亂·明顯的精神改變·精神系統不能自制·變成植物人·完全不能自制身體的各個功能·完全需要第三者的照顧此外,病者家屬在照顧病者時會遇到一定的困難,所以他們可能會感到憂慮、壓力及無助。因此,社會工作者需要立刻處理及跟進病者的情況,甚至要顧及其家人的情緒問題及安排病者離院後的照顧。與此同時,讓病者及其家屬參加離院計劃,使雙方都可以得到有關的支援。腦血管意外病人的離院計劃本人在仁伯爵綜合醫院社會工作部工作已數年,在這方面獲得了不少經驗,因此,希望同大家一起分享 。在處理腦血管意外病人的個案中,本人覺得沒有一種特定的處理方法。事實上,有很多種方式可以運用。以下是一宗真實的個案,藉此向大家介紹怎樣運用“離院計劃的程序”張先生是一位遇有腦血管意外的病人。手術後,他在生理、精神及社會狀況等方面都遇到了一定的障礙。所以,社會工作者應在病人入院時,立刻接觸病者及其家人,目的是了解他們的社會及家庭狀況。同時,還可儘早與病者家屬一同計劃病者離院後的安排。由於經濟的原因,醫院方面會認為,如果一位病人的健康情況穩定,而且不需要接受任何醫藥治療的話,就應該送病者回家,由其家人照顧。然而,病者家人的觀點郤不一樣,他們認為儘管病者的健康情況穩定,但尚未完全康復,故病人應繼續留院醫治。正因如此,病者家屬往往因不贊同醫護人員所提供的意見而發生衝突,病者家人更會提出以下的理由:1.憂慮-怎樣照顧患有腦血管意外的病人;2.彷徨-不知道有甚麼社會資源可協助他們照顧離院後的病人;3.病者需要部份或完全依賴家人的協助;1156
  • 4.病人可能因為自己的病情而導致失業及失去工作的能力 ;5.經濟上的困難;6.欠缺社區的社會資源支援;7.病者沒有固定的居所;8.家人未能有心理準備接受這類病者回家照顧;9.病者適應及重返社會的其他問題。由於每一宗個案都不同,所以病者家人的反應也不一樣。因此,社會工作者應該以靈活的處理手法來減低病者及其家人的情緒問題,並提供適當而有效的方法來協助病者順利出院及安排出院後的照顧 。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及處理個案的程序:1.指出及評估求助者的問題所在及原因;2.建立內部的互助網絡關係,以協助求助者分析及處理他們的問題4;3.運用上述已建立的互助網絡來協助求助者及其家人在離院計劃中,選擇一些可行的方法作處理個案的問題;4.建立外部的互助網絡關係,以協助求助者離院後的適應及重返社區的情況,並確保他們得到最有效的支援;5. 社會工作者同求助者一起評估已運用的處理方法,以解決他們的問題,並建立其他短期或長期的目標,務求改善求助者日後的生活 ;6.當求助者已經可以完全應付自己的生活基本需要時,這個個案便會結束。結 論離院計劃及離院後的照顧過程需要一段相當的時間來實行。從病者入院直到出院當日,社會工作者必須與求助者建立良好的關係,以便日後在推行“微觀實務”時,可以得到相互的支持,並可儘早安排求助者的離院計劃及離院後的照顧。因此,社會工作者就像一條連接求助者本身及其他專業工作者的“橋樑”,使病者儘快及有效地融入社會,特別重返自己的社區,從而得到家人及社會資源的支援 。4.同職業及物理治療師、醫護人員及其他專業工作者起前往求助者之居所做家訪,以便了解、分析及評估他們的家庭環境是否可讓求助者離院後重返自己的居住地方並由家人照顧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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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與社會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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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 o 4,1 1 61 -1 1 70澳門現今職業安全和衛生政策及發展概況吳炳鋕* 林玉章** 博偉納*** 馬安娜****八十年代,澳門的社會和經濟出現了迅速發展,加上僱主和僱員對社會上勞資實際事務日益關心,澳門政府為了促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在就業、勞資關係、工作衛生與安全等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於1 984年5月1 2日通過第42/84/M 號法令成立了勞工事務室。五年後,澳門政府認為有需要對當時勞工事務室組織和架構進行調整,確定一個運作良好及高效率的勞動行政部門,在1 989年6月1 9日通過第40/89/M 號法令而成立了勞工暨就業司。在過去數年,由於在有關外地勞工、職業培訓、工作衛生與安全等方面所出現之演變,故澳門政府認為勞工暨就業司需要在功能和運作上作出若干調整。因此,在1 998年1 1 月9日通過第52/98/M號法令修改勞工暨就業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以提高本局在履行所賦予日漸增多職責時的效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所有司級部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易名為局級部門,原功能及架構不變,於是勞工暨就業司就成為了今天的勞工暨就業局 。一、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法律制度隨著以上三次行政架構的變動,勞工暨就業局在工作衛生與安全的工作範疇亦不斷擴大和完善,務使勞資雙方對工作環境的衛生與安全加以重視,從而預防工業意外和職業病的發生。*勞工暨就業局技術研究暨工作健康處處長**勞工暨就業局工作衛生暨安全廳代廳長***勞工暨就業局技術研究暨工作健康處特級技術輔導員****勞工暨就業局技術研究暨工作健康處專業助理技術員1161
  • A .在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例制定方面包括:·1 982年頒佈《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安全總章程》(法令第57/82/M 號);·1 989年頒佈《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章程》(法令第37/89/M號);·1 991年頒佈《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法令第44/91/M 號);·1 993年頒佈《職業性噪音章程》(法令第34/93/M 號)。在葡萄牙政府管治澳門期間,澳門是推行大陸法系的地區,法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參照葡萄牙相關法例為藍本。所以1 982年頒佈的《工業場所內衛生與安全總章程》及1 989年頒佈的《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章程》,分別是引進葡萄牙於1 971 年及1 986年頒佈相關的總章程為基礎的。但1 991 年頒佈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1 993年頒佈的《職業性噪音章程》,內容除了參考葡萄牙相關法例之外,還參照鄰近地區,例如:香港及 I S O 標準而制定的。·B.在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申報及賠償法例方面:1 985年頒佈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申報及賠償法規(法令第78/85/M號)。此後數年,由於經濟活動增長迅速,職業性危害種類亦伴之而增加,為了調整對遇害者之彌補金額以及完善追究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責任的機制,因此該法規在1 995年作出了修訂(法令第40/95/M 號)。以上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例及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申報及賠償法例,首先由本局草擬,再由勞、資、官三方所組成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討論及修改後,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由前澳督頒佈實施。二、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例的推行及監察本局的勞工事務稽查廳及工作衛生暨安全廳是負責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例的推行及監察的工作。現今許多國家在推行及監察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政策和方針上都不約而同的採用“剛柔並濟”的方法,這証明了此方式是有其可取和值得效法的地方。A.勞工事務稽查廳的工作本局的勞工事務稽查廳是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例的執法者,我們的稽查政策亦採用以“剛柔並用、雙管齊下”的方法:1.進行教育性與指導性的工作在進行巡查時,我們首先向僱主與僱員解釋法令內容和要求,向他們講解,務必使他們真正了解法令的要求,防止他們對法令有錯誤的理解而導致不當的處理,造成不必要的資金浪費。同時我們亦會提供資料及技術性改善的意見,指導他們有效地遵守法例,確實保障工人工作的安全及健康,以“兵不血刃”圓滿解決問題。1162
  • 2.進行強制性的行動但對於冥頑不靈者,我們會按“稽查章程”先會訂出一個合理的期限敦促改進。期限屆滿時,如果還沒有進行相應的改善,稽查人員不得不採用“剛”的行政措施,以“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執行強制性的行動來制裁罔顧工業安全與衛生的違法者,以保護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同時,如遇到危急的不安全情況,為確保工作者的安全,按“稽查章程”,勞工暨就業局局長聽取勞工稽查廳廳長意見後,可行使其“預先執行的優惠職權”對存在嚴重不安全的工作地點發出停工通知書,並立即進行改善事宜。這不是我們樂於見到的,因為我們稽查的最終目的,旨在勸喻勞資雙方,在維繫社會整體利益的前題下,共同遵守有關工作衛生與安全法規,確保工人有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但對故意違法者,我們便以堅決、理性及謹慎的態度進行懲處。3.特別安全小組對於危險性較高的工程,例如:正在南灣湖興建中約335米高觀光塔的工程,稽查人員與技術人員組成特別小組專門監察其施工的安全。由1 998年1 2月施工開始至今,並沒有嚴重工傷事故發生。從1 997年799宗不遵守工業場所及建築業衛生與安全規章的個案與1 998年267宗及1 999年259宗相比顯然是減少許多;1 997年製造業(979宗)及建築業(562宗)與1 999年製造業(785宗)及建築業(346宗)工業意外,分別減少了1 94宗及1 1 6宗。在製造業每千名工人的意外率亦由1 997年的23.6降至去年的17.6;建築業每千名工人的意外率亦由1 997年的39降至去年的21.2,雖然這些數字與經濟不景有關,但也證明了本局的稽查政策發揮了一定的效用。B.工作衛生暨安全廳的工作負責推行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柔”件工作是工作衛生暨安全廳。該廳主要功能是有關職業衛生與安全方面技術研究、預防、職業醫療、宣傳和培訓工作。· 設有職業衛生化驗室對工作環境中危害健康化學與物理因素(有機溶劑、塵粉及噪音等)進行測量和研究,並提出改善建議,預防職業危害,保障工人健康。· 參與安全委員會的工作:該廳技術人員參與以下四個安全委員會的工作:1.參與由經濟局統籌之申請工業場所牌照的檢查委員會;2.參與由衛生局統籌之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的檢查委員會;3.參與由旅遊局統籌之申請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活動牌照的檢查委員會;4.參與由市政局統籌之汽車駕駛學校牌照的檢查委員會。1163
  • · 設有職業醫療室為勞工免費進行體格檢查的工作和研究職業病之狀況及特 徵 。· 評估及分析工作環境中的安全條件,建議預防工業意外的措施。過去曾進行工業場所及建築工地的安全和衛生調查,辦公室工作人員職業安全和衛生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向有關工廠/地盤提出改善建議。· 為工人、廣大市民、公共機構和學生推行有關職業衛生及安全的培訓及宣傳工作,例如:舉辦課程、研討會、講座和舉辦建築安全週及工業安全同樂日等大型宣傳活動。澳門經濟的發展,和諧的社會環境是有賴於企業家、投資者、行政當局和勞工界共同合作和互相協調的。為了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策,本局已著手加強“柔”件方面的工作,例如:過去兩年工作衛生暨安全廳進行一項有關鞋廠使用的有機溶劑的調查(見附件),採用了說服和教育的方式,向有關鞋廠講解他們使用的有機溶劑對員工健康的危害性及提出經濟而有效改善方法的個案,官資雙方在和諧氣氛下互相合作,為超過600多名員工提供一個安全和健康工作環境,從而減少工作意外和職業病的產生,提高員工士氣和生產力。從該報告令人鼓舞和得到各界輿論讚許的地方,是本局以“柔”件方式去推行工業安全與衛生,確實較以“剛”件花上很多功夫、時間和耐性。但從實際結果來看是可行的,僱主們也易於接受的,所以這些鞋廠的廠方也樂意為改善工作環境作出了投資(視生產線規模大小,由一千元至五、六萬元不等),有效地控制了有機蒸氣低於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協會(Amer ican Conference Governmental IndustrialHygieni st s)所制定空氣中混合物衛生閾限值(TLV for Mix tures),同時他們也明白到如果將所投資的金額、設施使用的年期和員工人數作一簡單對比計算,保障員工健康的回報是遠遠超乎投資的金額。推行這種“柔”性的政策,還需要本局其他軟件的配合,宣傳和教育是兩種不可缺少和長期運作的軟件,所以本局每年都透過大眾媒介宣傳、向公司/工廠/學校舉辦職業安全和衛生的課程和講座、安全週及研討會等活動加以配合,好讓以上政策推行得更加順利,為預防工業意外和職業病的目標而努力。三、未來的計劃A.法例的修改1.工業場所內工作衛生與安全總章程(第57/82/M法令)的修訂該章程於1 982年頒佈至今已1 8年了,章程中若干條文及法規已不符合澳門工業界科技發展和現今職業安全與健康的要求,所以我們正在釐定和修訂該章程的內容,與時並進,確保受僱人士在安全與健康的環境下工作。1164
  • 2.稽查規章的修改為了配合新的法律框架,建立一個能使稽查人員快捷有效的工作機制,為稽查隊伍提供法律技術輔助和配合實際需要,計劃將實行了1 1 年的稽查規章加以修改。B.加強及深化“商業場所、辦事處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章程”的工作由於經濟轉型及工序北移,本澳勞動人口中從事酒店、餐廳、金融行業、零售業及寫字樓的人數日益增加,佔就業人口34.2%,1 998年及1 999年餐廳、酒樓、住宿及同類場所的工作意外分別佔總數的19.5%及19.8%,僅次於製造業,是本澳工作意外第二高危的行業,說明高危性亦在轉型。所以本局將對症下藥對上述有關的工作場所加強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培訓、宣傳和研究工作,同時將考慮酒店、餐廳及酒樓行業納入《商業場所、辦事處及勞務場所之衛生與安全總章程》的監管範圍,跟隨經濟的轉型步伐相應調整,以保障工人健康和安全。C.繼續柔件工作,實行剛柔兼備,恩威並施為了保護工人聽覺,提醒僱主們採取適當控制噪音措施,以預防職業性失聰,進行本澳工作場所噪音情況及評估工作者聽力水平的調查。調查集中在有關控制噪音措施的工作,從聲源、傳播途徑和個人保護措施方面向僱主提出意見,採用說教的方式,向僱主講解和提出經濟而有效的改善方法。同時亦對僱員聽力水平進行測試和評估,勸喻僱員使用減音設備和佩戴聽覺保護器以保護聽覺,預防和避免職業性失聰。四、結語由於現時澳門的經濟條件及環境,引進英國魯賓氏的概念:“製造危險的人士及參與危險工作的人士都有責任去消除及減少工作引致的危險”及推行“自發性安全和自我規管”的模式,還不是成熟的契機,從以上的介紹,大家都已知悉本局仍須肩負工業安全的監管的重擔 。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致力促進勞資的和諧,締造一個祥和的社會勞動環境,本局無論採用柔件或硬件去推行職業安全與衛生,都是以此宗旨為本,衹要各方面拿出誠意和決心,共同建造安全與衛生的工作環境,為預防工業意外及職業病而努力,便能夠增加投資者對本澳的信心 。1165
  • 附件造鞋業所使用有機溶劑調查撮要Ⅰ)造鞋業所使用有機溶劑調查的目的及取樣範圍目前,本澳造鞋工廠約有十四家,從事該行業工人人數約七百人,以製造運動鞋為主。在造鞋的工序中,進行鞋面的黏合和黏合鞋面與鞋底都會使用大量有機溶劑,黏合後並須經過高溫烘爐烘乾,更導致大量有機蒸氣產生,所以該行業工人每天大部份時間暴露於高濃度的有機蒸氣環境中。長期吸入或接觸有機溶劑會對身體健康產生危害,例如:麻醉中央神經系統,刺激五官,導致皮膚病、皮膚炎和肝、腎、心臟等損害。1 998至1 999年勞工暨就業局工作衛生暨安全廳的技術研究暨工作健康處技術人員曾到其中九間僱用超過三十位工人的鞋廠,進行有機溶劑調查及抽取所使用的化學原料和進行抽取空氣樣本。在這九間鞋廠中,其中五間在本澳已開設三年至五年不等,而其中四間則是1 999年才新成立。這九間鞋廠共僱用了六百四十多位員工,約佔本澳造鞋業員工的92%,所以這次調查的覆蓋面是具代表性的。這次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有關的結果向廠方提出改善工作環境及預防職業病的實質意見及措施,以保障工人健康為依歸。技術研究暨工作健康處技術人員在這九間鞋廠共抽取了十九種原料包括有機性黏合膠、快乾劑和清潔劑及在各鞋廠的生產線上,進行空氣取樣,帶回職業衛生化驗室使用氣相色譜儀(Gas Chromatography)的質量檢出器(Mass Selected Detector )和FT- I R(FT-Infrared Spect rophotometry)紅外線吸收光譜儀分別進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工作。除此之外,技術人員還會現場使用儀器進行總揮發性物質濃度(Totalvolati le organic compounds)測量,作為污染程度的參考指標並即場向有關負責人作出解釋。Ⅱ)分析結果1 . 空氣 中混 合物 衛生 閾限 值 (Threshold L imi t Va lues for M i xtures ):如果兩 種或 兩種以 上有 害物 質作用 於同 一器 官時, 應主 要考 慮其聯 合相 加作 用,所 以空 氣中 混合 物 衛 生 閾 限 值 為 :T L V for M ixtures =C1/TLV1+C2/T LV2+…+Cn/T L V n , C是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的濃 度 。 T L V (Threshold L i mit Values) 相 應 有 害 物 質 的 衛 生 閾 限 值 , 通 常 取T L V-TWA(T imeWeigh ted Average L i mi ts) 之 值 。 T L V-T WA 是在 每 一 個 八小 時 的 工 作天 , 每 星 期四 十 小 時 , 懸浮於空氣中化學 物品濃度的時 間衡量平均數 。只要任何工 人在一個八小 時 的工作 天內, 其所 暴露的化 學物 品在空 氣中 的濃 度是被 控制 於或 低於時 量平 均數 ,才可 認為 這化 學物品 的控 制是 足夠 的 。從原料的定性分析結果,有機性黏合膠和快乾劑成份中大部份含有甲苯(Tol uene)、甲基乙基甲酮(Methy l E t hyl Ketone)和丙酮(Acet o ne)。而且在一間新開鞋廠的黏合膠中發現含4.1%致癌性苯(Benzene)。而清潔劑或處理劑則多含有正已烷(n- Hexane)和庚烷(Heptane)。根據含揮發性有機蒸氣空氣樣本的定量及定性分析結果(表一),在首次三十二個樣本中有二十二個樣本(佔68.8%)超過了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 Amer ican Con f erence Gover nmenta l Indust r ialHygienists)所制定空氣中混合物閾限值 1 小於 1(T L V for Mixtures<=1)的標準,1166
  • 本局立即知會有關鞋廠制定改善措施。在第二次複檢三十一個樣本的化驗結果,則有七個(佔22.6%)超過了混合物閾限值,第三次複檢則全部的十九個空氣樣本,分析結果都低於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A .C.G.I .H.)所制定空氣中混合物閾限值。表一而在超過混合物閾限值的空氣樣本中,大部份含有高濃度的甲苯(Toluene)、甲基乙基甲酮(Methy Ethy l Ketone)、二氯甲烷(Dichloromet hane),此外存有少量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 Methacr yla te)及正已烷(n-Hexane)等有機成份。Ⅲ)有機蒸氣積聚的原因由於使用黏合膠進行黏合鞋底時,大量有機蒸氣便會散佈於空氣中,塗了黏合膠的鞋底還須經過高溫烘爐,作烘乾的處理,這樣更加速了有機溶劑的蒸發速度;由於大部份鞋廠缺少了抽氣系統或抽氣系統效率不理想,導致有機蒸氣大量積聚在工作環境中。以下是空氣樣本超過混合物閾限值的鞋廠,常見抽氣設備欠佳的情況:1.在使用黏合膠的工序沒有安裝局部抽風設備。2.在生產線上的抽氣系統支管道太多,導致各抽氣管道的抽氣效率欠佳或失效。Ⅳ)敦促改善空氣樣本超過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所制定空氣中混合物閾限值的鞋廠,本局立即致函有關工廠或向工業場所准照檢查委員會匯報,提出改善的建議並派出技術人員向僱主講解有關的建議。在一個或兩個月後,本局技術人員再到這些鞋廠進行抽取空氣樣本,如發現改善不理想,技術人員再三向僱主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法。有關工廠亦為了工人健康作出相應的改善措施,在第三次複檢中全部空氣樣本(表一)已低於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所制定空氣中混合物閾限值,這是一個令人鼓舞的結果。1167
  • V)改善措施1 . 改用危害性較低物料一間原採用含4.1%致癌性苯(Benzene)黏合劑的鞋廠,接到本局通知後,立即更換對工人健康具高危害性的黏合劑,採用不含苯的黏合劑後,空氣樣本中已不含苯了,空氣中混合物衛生閾限值亦從3降至0.2的安全水平。表二2.改善或增添抽風設備a)在使用黏合膠的工序安裝局部抽風設備表三2. 2000年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ACG I H)制定苯的衛生閾限值(Threshold L i mi t Value)的時量平均值(T L V-TWA)為0 . 5 P PM。3. 2000年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制定甲苯的衛生閾限值的時量平均值(TL V-TWA)為50PPM 。1168
  • b)在生產線上每一個黏合工序安裝了獨立抽風管道及抽氣風扇,彌補原抽氣系統衹安裝一部抽氣風扇,導致功率不足,不能把生產線上多個黏合膠工序所產生有機蒸氣抽走。表四c)沿生產線上安裝抽氣系統為了改善抽氣系統,僱用了九十五位員工的鞋廠E投資MOP50,000-60,000元從台灣運來新式抽氣系統,在整條生產線上安裝後,有效地把有害物質,例如:甲苯及甲基乙基甲酮(MEK)蒸氣抽走,將空氣中混合物衛生閾限值降低了三倍。表五4.2000年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工作者協會制定甲基乙基甲酮的衛生閾限值的時量平均值(TLV-TWA) 為2 00 PPM。1169
  • d)增設抽氣系統將抽氣效率增大由於鞋廠F的生產線上抽氣系統支管道太多,導致生產線上的抽氣系統失效。所以鞋廠F投資了MOP$20,000元沿生產線增加另一臺抽氣系統,將抽氣的效率增大,使空氣中含有機蒸氣濃度也相應減低了。表六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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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 o. 4,1 1 73-1 1 81預防青少年犯罪及其教育與宣傳*梁偉強* *簡介澳門治安警察局為了遏抑正日漸擴展之青少年犯罪,早於97年7月份開始,針對性地採取了加強預防功能的青少年調查措施和警隊與學校間的聯絡官制度。對於在公共街道及公眾場所發生的青少年犯罪,上述的措施及制度起到獲肯定的預防作用。然而,上述措施亦無可避免地存在缺點,為了彌補其缺點和符合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對青少年研究所作出的結論:解決青少年犯罪,必須以教育、輔導為主,預防次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近年亦不斷開展和推廣一系列的教育及宣傳工作,包括預防青少年犯罪講座,以兒童為對象、目的為加強守法意識的交通安全常識講座和交通安全城遊戲,為增加青少年與警隊問親和力而舉辦的宣傳活動和參觀訪問活動等等。一、淺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本文為作者於2000年9月1 8日在第七屆學校安全會議上就《預防青少年犯罪及其教育與宣傳》所發表的講話。**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司;治安警察局內部資訊、公共關係暨禮儀警司處處長近年,青少年犯罪成為澳門的熱門話題,由輿論界、社會團體以至立法議員均相繼提出呼籲、見解及意見。無可否認,青少年犯罪並不僅存於某一國度或某一地域,而是全球性關切的問題。亦如世界各地的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與實務工作者的分析所得出的結論:解決青少年犯罪,必須以教育、輔導為主,預防次之。對於已經作出偏差、觸犯法律行為的青少年,更加應當以教育及輔導雙管齊下,以引導該等青少年融入社會。其中對教育及輔導起最重要作用的三元素:家庭、學校及社會,更是影響人格發展的三個主因。三者之中,由於家庭為人格的發源地及公民之主要培育場所,家庭因素之重要性遠超其他二者。家庭結構不完整(例如單親家庭)、親子或夫妻關係欠缺和諧、家庭教育之取向不當等等,均直接影響到兒童、少年的人格發展。此亦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各地區的青少年犯罪數字。學校既是一個小社會,也是一個社會化的中介及灌輸知識的教育場所,教育制度是否能讓學生對教育有歸屬感?老師對教育是否有投入感?師生之間的關係和學校與家庭之間的關係是否和諧及互相配合?以至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感到是苦?是樂?均直接或間接1173
  • 地影響青少年是否因挫敗感而轉投入次文化圈子之中。社會方面,向以成年人的社會模式為主導的社會狀況,往往由於對青少年的忽略而構成負面影響,其中包括無需高等教育學歷及“少付出、多收獲”的投機活動(例如:炒賣樓宇、炒股票等)、邊緣活動(例如:賭場疊碼)及其他犯罪活動(例如:放高利貸)。由於青少年一般只看到別人的成果而察覺不到大部份是投機失敗者、邊緣活動危機者及因犯罪活動而成為被捕者的結果,亦從而傾向不勞而獲,不惜冒險的心態。另一方面,不良意識的傳媒對青少年的負面意識亦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包括廣告、宣傳單張、報章、書刊、電視、電影、電台、鐳射光碟、國際聯網等媒體的內容將犯罪份子塑造成英雄形象,把犯罪活動吹捧成英雄事蹟,將投機倒把的成功個案說成英雄典範,把嘩眾取寵的暴力、色情事件作為精神主糧,一籃子般投入青年人單純的世界中,直接向他們灌輸負面價值觀 。然而,要不利於青少年人格發展的上述各種因素消失,就並非一朝一夕之事,尤其是客觀因素所造成的事實(例如:因父母一方死亡而形成單親家庭)。那麼,對青少年犯罪而言,教育及輔導工作則更顯重要。在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上,尤其是在宣傳及教育方面,治安警察局又擔當了一個怎樣的角色?當中又採取了些什麼措施?以下,且讓我們對過去一年青少年較多觸犯的罪案數字及治安警察局所採取的措施作出剖析 。二、預防青少年犯罪措施根據治安警察局就99年7月至2000年6月期間(共1 2個月)所錄得的青少年犯罪總數為208宗。其中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有38宗、盜竊罪1 6宗、搶劫罪1 7宗、盜用車輛罪30宗、無執照駕駛1 88宗以及其他罪行1 9宗(見圖表1 )。而各案件所牽涉的青少年作案人數有336人,當中絕大部份是男性。而青少年之受害者人數有61 人,也是以男性為主 。圖表 1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青少年犯罪之統計表1 .無執照駕駛只於重犯時才會被提交法院處理,初犯只會被罰款,但由於數字較高,為預防之效果,特列入統計數字中 。1174
  • 治安警察局就上述各種罪案,針對性地採取了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該措施主要是為了預防青少年較多觸犯的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搶劫罪、在公共街道上實施之盜竊罪及其他罪行,例如損毀罪(毀壞公物)等向青少年實施調查,尤其針對午夜後在街上或青少年聚集之地點流連的青少年,上述地點包括公園、巴士站、遊戲機中心、青少年遊樂場所、卡拉OK林立的區域等地方。根據前治安警察廳廳長李秉倫上校於九七年七月所簽發的一項指令,著令巡邏警員當發現上述地點有流連的青少年時,向青少年查問在附近流連之原因,並勸喻其回家,倘未提供合理解釋或拒絕提供解釋者,警員將會邀請其返回有關的警司處。倘有可疑亦會對之進行身體搜查,以確定青少年是否身上藏有違禁武器或物品。如持有上述所指之武器或物品,會按照法定程序送交兒童法院。反之,會立即聯絡青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到所屬之警司處將兒女/被監護人接返回家,然後由當值警務人員寫一份簡單的報告作為存檔之記錄。(該記錄並不等同刑事犯罪記錄,其目的只是方便跟進同一青少年曾多次被調查的個案。)自99年7月至2000年6月共1 2個月內,治安警察局分別由各個部門執行上述措施最少1 20次。該數字並不包括警員成功勸喻青少年歸家之個案。被帶返警司處進行調查之青少年共計有354人,包括278名男性及76名女性。其中以第二警司處轄下的區域(包括由第二警司處警員、特警及情報廳人員進行之調查)被帶返調查的宗數及人數最多(見圖表2)。實施了上述措施後,如前所述之大部份罪案均有所下降。關於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方面,由98年7月至99年6月的48宗個案,涉及54名青少年受害人及1 32名青少年作案人下降至99年7月至2000年6月的38宗,涉及36名青少年受害人及1 09名青少年作案人。其他如盜竊罪、搶劫罪亦由98年7月至99年6月分別為34宗及26宗下降至99年7月至2000年6月分別為1 6宗及1 7宗,涉案之青少年受害人和作案人則分別由30人及1 27人下降至分別為1 2人及70人(見圖表1 及圖表3) 。圖 表 2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青少年接受調查之統計表1175
  • 圖表3 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六月青少年犯罪之統計表然而,上述所指的措施雖具有優點,但亦無可避免地存在缺點。對青少年所作的調查,其優點在於可以預防及制止青少年作出某些無預謀及無意識的偏差行為。例如:因沈悶或不快而藉破壞公物發洩情緒;因其他青少年的不友善目光而引致的打鬥等等。行為本身並無預謀(當然某些事件是有預謀的行為,例如:等候目標青少年出現,然後加以襲擊)也未必有存心犯罪的意識,事情的發生只不過是一瞬間的一念之差。但警員的巡邏加上對青少年的調查,可以防患於未然(對有預謀地等候目標犯案的案件亦然)。另一方面,也讓青少年明白到有警察正在注意他們的舉動及維護著他們的安全,以免受其他不良青少年的滋擾。但反過來說,該措施亦存在某些缺點,包括客觀上無可避免的缺點和主觀上人為造成的缺陷。客觀上的缺點就正如美國加州大學李瑪特先生(Edw in Lemart)於1 951年所提出的標籤理論。該理論認為犯罪人行為是由刑事司法警察、法官、矯治人員貼上不良標籤而產生負面反應結果。當一個青少年一旦被標籤為“犯罪青少年”、“犯罪者”、“問題少年”等名詞後,該少年逐漸轉為偏差行為人之自我形象,以符合自我實現預言。尤其是對深夜仍流連於街頭、衣著打扮前衛、抽煙、飲酒、滿口粗俗語言的青少年,更易為巡警所注意。警員的注意可能對該等青少年構成負面影響,尤其是當警員對青少年的街頭流連所作出的解釋抱有懷疑、不信任的態度時(而事實上青少年很多時是難於解釋這種無意識的流連狀態),再加上警察的權威形象,令青少年在被查問期間有無故被壓迫的感覺,會引致青少年對警察及法律的敵視,刺激起他們對法律挑戰的動機,反而有弄巧成拙的現象 。以下是筆者親自接觸的一個個案。某個夏夜,七名青少年(三男四女)因無法解釋他們在街頭流連的原因,經警員勸喻回家,於離開後又再折返原處,最後被警員帶到第一警司處進行上述所指之“調查”。當值的值班長亦按指引通知眾青少年的父母到警司處將其子女接回家。在警司處期間,浮現了七張焦慮、惶恐的面孔及帶有強烈敵視的目光。經一番耐心詢問後,一張張密封得像幕墻一樣的嘴巴方吐出原因。原來,在他們的腦海中已經想像得出父母定會誤解他們是因為犯了事而被警察抓住,即使要解釋,父母也不會相信,繼之而來的可能是一頓臭罵甚或捱揍。在1176
  • 往後的大約三個多小時內,筆者及當值的值班長須不厭其煩的向青少年及他們的父母逐一解釋,謂該“調查”目的是為了保護青少年,以免受其他人傷害。也預防青少年由於一時的情緒亢奮,做出某些偏差行為。最後,青少年臉上的惶恐及眼內的敵視目光,才得以一一消除。事實上,一個權威機關的形象某些時候反而容易激化青少年的情緒,尤其是當青少年認為自己並沒有做錯的時候,情況會更加惡劣。反之,倘以社工進行的交談式詢問,氣氛會顯得和諧得多,又能減低因敵視而作出反叛行為的機率。至於所謂的主觀缺陷,主要是由於部份青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到警司處將子女接返家時,當場質問當值警務人員:“為何將我的子女帶返警司處?”,父母/監護人這種舉動,更凸顯了警察與青少年的對立面,當中青少年的一方,加入了父母/監護人作後盾,這就更容易激起了青少年日後挑戰警察、挑戰法紀的意識 。要彌補上述缺點,可以透過社工與警察相互配合。由社工負責接近邊緣青少年,以盡量洞悉他們的動向。透過交談、對話取得相互之間的信任,然後再加以輔導。倘有任何偏差或者犯罪行為發生,可以立即通知警察,以採取措施“預防”之。又或因應社工所知悉的情況,由警察實施某些措施以保護青少年的正常活動,令青少年對社會增加安全感。該種以警察間接介入的方式,既可避免標籤效應的條件反射,又可盡量避免因父母/監護人的“加入”而激化對立面。但事實上,澳門現今正在面對嚴重缺乏外展社工對邊緣青少年加以輔導,以應付急速發展的社會。尤其是面對越來越複雜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對外展社工的需求更加是刻不容緩。基於此情況下,警察目前似乎並不可能做到如上述所指的間接介入方式,而有需要採取現行的直接介入方式。該方式雖然有違專家學者們的見解、理論,但於當前境況下,希望可以多盡一分力量以預防青少年犯罪。此外,自1 997年開始,治安警察局已設立了負責回應學校訴求的聯絡官制度。具體由第一、第二、第三警司處,氹仔及機場警司處和交通廳等部門各委任兩名警官擔任聯絡官。上述聯絡官的名單及資料會透過教育暨青年局分發到各校,作用是當學校遇有任何交通、滋擾,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和黑社會入侵學校等問題時,可以直接聯絡上述警官,以便迅速作出處理。至目前為止,效果理想,而關於黑社會入侵學校方面,亦鮮有接獲校方舉報。與社團聯繫方面,本局一直以來均與區內坊會舉行定期會晤,以了解區內的治安狀況,當然亦包括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的活動地點和取向等問題,而相關的警司處亦會按照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分析和研究,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及分佈警力。三、以守法為目標的預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澳門治安警察局除了在措施上進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外,在教育及宣傳方面的工作亦不斷加以開展。如1 998年及1 999年治安警察局派員提供的講座分別為69次及34次。當中以青少年犯罪講座為主,佔約87%,其餘1 1 %則屬交通安全常識講座,1.4%屬家居安全(防盜)及0.6%屬其他類別的講座。其中應學校邀請參與講座分別為36次(98年)及1 5次(99年),其餘33次(98年)及1 9次(99年)屬應社團邀請而實施之講座。合共出席參與講座的人數分別為1 1,277人及1177
  • 7,089人(見圖表4、圖表5及圖表6)2 。值得一提的是,筆者在過往四年從舉辦“預防青少年犯罪”講座的經驗所得,社會上普遍的心態均認為青少年犯罪講座的對象只是青少年,與父母/監護人或校方無關。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因為,針對不同身份的人士,講座的內容也會不同。例如對象是家長/監護人時,內容會偏重於提醒家長們多著重與青少年的溝通及注意青少年的行為、語言、態度,以至衣著、飾物和消費取向(子女是否不合理地擁有他們經濟能力不能負擔的名牌衣飾?子女最近是否經常有不明來歷的金錢揮霍?等等)。此外,子女受滋擾或被強迫作出犯罪行為時父母應該向子女表示怎麼樣的立場;如何處理以令子女能夠獲得安全感等等一系列的內容,對象都是以家長/監護人為主。當講座對象是青少年時,內容會偏重於以生動活潑的形式介紹青少年常見的犯罪類型、相應刑罰、犯罪對個人前途以至一生的影響、黑社會招攬青少年加入的技倆及青少年遇到即時危險時的處理方法等等。圖表4 一九九八年講座次數及出席講座人數統計表圖表5 一九九九年講座次數及出席講座人數統計表圖表6 一九九九年各部門出席講座之統計表2.1 999年度本局應邀實施之講座數字下降,估計是由於各社團及學校為籌備回歸慶典的各項活動而導致 。1178
  • 這種透過講座的教育方式,最理想的是家長/監護人先參與針對他們所舉辦的“預防青少年犯罪”講座,然後再陪同子女參加針對青少年所舉辦的同一課題講座,效果會更加相得益彰。畢竟,家長與子女相處的時間會較多,最能適時地對子女加以善誘。面對日趨複雜的青少年問題,家庭、學校、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聯手教育,實在是缺一不可的 。若單從表面上來看,交通安全常識講座似乎與預防青少年犯罪並無關聯。然而,倘以培養青少年尤其是兒童從小著重守法為出發點,潛移默化地令青少年尊重法律、重視守法、確立崇高的公民意識。由此來看,灌輸交通安全常識的講座與預防犯罪兩者之間,又必然地對上了號,因此,交通安全常識講座亦被治安警察局視為重點教育項目之一。講座的一般對象是七歲以上在學的兒童/青少年。對於七歲以下的兒童,由於理解能力不足,為了達致上述的目的,我們一般都會以交通安全城遊戲取代講座。由小朋友在遊戲中分別擔任駕駛者、交通指導員及行人角色,以寓遊戲於教育的方式,強化守法及交通安全的意識。至目前為止,申請進行交通安全常識講座及交通安全城遊戲的學校日益增多,成績卓越。然而,在施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時,必須提及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所給予子女的反面教育,例如攜同子女違規橫過馬路,均直接對正面教育工作造成巨大阻力 。四、以宣傳配合預防工作長期以來,治安警察局一直致力於宣傳警隊的形象。目的是拉近與市民之間的距離。尤其是對於學生及青少年方面,我們更著重於增加彼此間的親和力,減低某些不必要的誤解。一方面希望加強警民合作意識,另一方面希望減低青少年犯罪的機率。在形象宣傳方面,警隊除了透過保安部隊本身所舉行的大型宣傳活動外(例如:“保安部隊日”活動),亦經常與其他民間團體配合,舉辦一些既具教育意義,又符合形象宣傳、增加親和力的活動。針對青少年而言,較典型的有“少年警訊”活動。該活動包括參觀訪問各治安部隊,以了解部隊架構和運作、短期警校模擬受訓、急救及集體活動等。這些活動所取得的效果顯著,且模式亦逐漸步向多樣化。本年五月,治安警察局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的協調,向全澳各校開展了本局銀樂隊到學校進行演奏的活動。目的除了推廣警隊的形象外,一方面宣傳及培養青少年/兒童對音樂的興趣,另一方面亦希望透過音樂,讓青少年體會團結合作的精神。該演奏活動每次需時約45分鐘,期間銀樂隊除為青少年/兒童演奏一些樂章外,還會介紹銀樂隊中的各種樂器,以達致上述目的。該項活動得到大部份學校的支持及參與,且目前正在不斷進行中,取得的效果令人滿意 。除上述宣傳活動外,學校與社團到警局進行的參觀訪問,亦是本局推廣警隊形象的重要形式。據治安警察局的統計數字,1 998年到訪參觀的學校共27所,參加的學生人數共1 ,223名;社團共1 8個,參加的人數共378名,合共參觀次數為45次,共1 ,601 人。1 999年到治安警察局參觀的學校共1 5所合計29次,參加的學生共1 ,492名;社團共20個合計27次,人數共822名,總計參觀次數為56次,合1179
  • 共人數2,31 4人(見圖表7、圖表8及圖表9)3,上述的學校及社團分別參觀了交通廳、警察學校、第二及第三警司處、出入境事務廳、特警隊(包括警犬隊)及行動控制中心等各單位。警局藉著這些參觀訪問活動,向公眾及青少年介紹本局各部門的架構和運作,一方面強化與市民的溝通和了解,以達致警民合作,另一方面亦可藉此凝聚彼此問的親和力 。圖 表 7 一九九八年參觀治安警察局統計表圖表8 一九九九年參觀治安警察局統計表圖表9 一九九九年參觀各部門的統計表3.其中有若干學校參觀警局設施例如交通廳內之交通安全城,由於人數過多,曾將某些申請分散為二至三天參觀,而統計數字則以每個申請為依據,故實際數字應略高於表面數字。4.由於學校或社團在同一次參觀活動中參觀一個以上的部門,因此參觀部門的次數略高於參觀本局次數 。1180
  • 透過前述的各項教育及宣傳活動,無疑可以給予青少年正面訊息,對預防青少年犯罪亦肯定起直接或間接作用。因此,治安警察局近年不斷鼓勵學校、社團的積極參與,期望在警民合作、預防犯罪等方面取得更大效果。展望將來,希望教育及宣傳工作能夠邁向多元化,對象不僅是青少年及兒童,同時也會爭取以成年人為對象,務求擴大覆蓋面及效果 。五、結語正如前面所述,青少年犯罪並不僅存於某一國度或某一地域,是全球性的問題。而家庭、學校及社會是教育及輔導青少年的最重要的三元素。面對這個課題,幾乎可說是“無人可以獨善其身”。今天的不在意,可能是明天的禍害。以下是筆者在某個早上收聽澳門電台“澳門講場”時,聽到一位女士致電吐出的真情:“我上週上班時行經下環街某處,發現有數名不良少年圍著一位學生,隱約間從學生惶恐的臉上感覺到他受人欺侮,由於我正趕著上班,並沒有理會。怎知,昨天我的兒子告訴我,他被數名不良少年滋擾,並勒索了零用錢,我現在心裡很害怕,我應該怎麼辦呢?……”筆者至今仍難以理解,該名女士當時其實祇需花不到一分鐘的時間致電999(電話亭致電999無需付費,不花分文)就可以幫助該名學生解困,為何可以視若無睹,直至發現自家發生事時才感到問題嚴重。其實,祇要人人敢於挺身而出,這種禍害自不降臨。看來,在預防青少年犯罪這個問題上,祇針對青少年而展開工作,在方向上是有所錯誤的。除針對青少年外,針對成年人的社會責任取向,針對家長/監護人對下一代的溝通、關注都離不開教育與宣傳,我們既要教育下一代,也應同時教育上一代。這一點可以從鄰埠香港的宣傳短片,從教育、勸喻青少年遠離罪惡、毒品轉向為引導家長、成年人多與青少年溝通、多加關注子女等片段(例如:子女好與壞,在乎溝通與關懷),已經早見端倪。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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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 No.4,1 185-121 2兼任職務與不得兼任*1 -兼任職務兼任職務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除了擔任其職位上的職務外,還擔任其他(公共或私人的)職務。兼任有下列幾種:a)兼任公共職務原則上,禁止兼任公共職務。這種兼任可分下列幾類:i )簡單兼任職務(當然兼任)—— 當公務員根據法律,只擔任一個職位時,他除了擔任相關職務外,還擔任法律視為當然擔任的另一職務。(由於並不存在一個相關的職位)後指職務一般沒有固定的薪俸,但可收取酬勞 。i i )兼任職位和職務—— 法律容許擔任的另一職位,如:缺乏合資格人員的職位、對活動補充的職位或被視為屬謀求公共利益的職位。由於兼任職位,有關據位人原則上將多收取一份薪俸,儘管薪俸的總金額不應超過某些限額。b)兼任公共和私人職務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除了擔任相關職務外,還從事專業或非專業的私人業務。2-不得兼任不得兼任指除了擔任職位的相關職務外,不得擔任其他職務或其他職位。不得兼任(為受不得兼任影響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帶來消極的義務,即強制性不能填補新職位或擔任其他職務)是對兼任的一種約制。也就是說,只在不存在不得兼任的規定或這規定被免除的情況下,才可兼任。*這篇有關澳門公共行政兼任職務與不得兼任的制度的文件收集了有關概念及法例是由行政暨公職局法律技術廳廳長申慧娜所著 。1185
  • a)絕對不得兼任絕對不得兼任指因不可能獲得免除不得兼任的許可而不得兼任。絕對不得兼任有以下的形式:i )法定不得兼任一由法律所規定的;i i )自然不得兼任-指由於時間(同一時間)和地點(不同地點)的關係,而不能擔任一項以上的職務或一個以上的職位。b)相對不得兼任相對不得兼任指可透過有權限實體所發的許可而免除不得兼任。3-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的兼任及不得兼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一般公務員和服務人員的兼任及不得兼任是由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所規範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規範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的人員的兼任及不得兼任。關於一些特別職程和某些職務的擔任,其兼任及不得兼任是由一些法規所規範的,而我們稍後將分析這些法規。a)《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專職性)一、擔任公共職務須遵守專職性原則。二、僅在下列情況下容許兼任公共職務或職位:a)職務之當然兼任;b)職業培訓活動;c)教學活動,只要在時間上並無抵觸;d)其他被認為屬謀求公共利益之情況。三、僅在例外情況下,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方容許從事私人業務:a)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之工作時間重叠;b)不影響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須具備之無私義務;c)不被特別法所禁止。1186
  • 四、從事教學活動、職業培訓活動或私人業務,均須獲得許可;教學活動每周不得超過十一小時。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一律禁止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九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一、領導及主管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當然兼任者除外。二、上款之規定不包括從事公益活動及短期活動,但從事公益活動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三、上款所指之權限不得他授。四、領導及主管官職之據位人不得從事私人業務,即使透過中間人進行亦不例外。五、一人不得同時擔任領導官職及主管官職。六、各機關之組織法規為其人員所定之不得兼任之規定,不論該等規定是否只局限於規範某些職程或職級,均視為伸延至有關之領導或主管官職。i )兼任公共職務從上述條文中,可看出一般規則是要求專職謀求公共利益,並避免兼任公共及私人職務。根據Marcel lo Caetano提出的原則,要填補公共職位只能任用並無擔任其他與之不能相容的公共或私人職務的人士。這原則“補充了公共職位行政能力的理論”。故此,原則上公共職務的擔任是由專職性原則所規範的,而公共職務的兼任則屬例外的情況。僅在當然兼任、職業培訓活動、在時間上並無抵觸的教學活動或被認為屬謀求公共利益等情況下,才可兼任公共職務。i i)兼任公共及私人職務兼任公共及私人職務的情況是不同的。對於大多數公務員來說,僅在例外的情況下,同時符合以下規定,即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的職務或職位的工作時間重叠、又不抵觸行政工作人員所承諾的無私義務,且不被特別法所禁止,方容許兼任公共及私人職務。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一律禁止以自由職業制度擔任職務。至於領導及主管官職,法律明確規定專職性原則。i i i)可兼任的職務儘管法律容許兼任職務,然而被兼任的職務之間必須是可兼容的,而且僅在沒有不得兼任的限制或不得兼任的規定被免除的情況下,才可兼任。1187
  • c)兼任及不得兼任存在的原因設定規範兼任及不得兼任的機制的原因主要在於確保行政活動的主要原則能夠得以遵守,這些原則亦載明在《行政程序法典》中。i )公正無私《行政程序法典》第七條中定出公正無私原則,這項原則的精神係衡量過所有在法律上必須顧及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後,以客觀、專職及具透明度的態度去謀求法律所訂定的公共利益。根據Vieira de Andrade,“當有關決定完全是按照一些標準而作出時,這就是公正無私的行政活動。這些標準是為執行政府整體活動中一些特定職務而設定的絕對不為公務員的私人利益、個人利益、社會團體利益,甚或政府的具體公共利益所取替或扭曲的,儘管在涉及自由裁量權力的執行時,或會出現一定的指引。”行政活動若要公正無私,就必須是:·客觀:其工作應受客觀、合理和法律的標準所指引;·專職:其作為應只考慮公共利益;·無私:不應由與事情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人士去下決定或行事;·獨立:行政權不應受到外在或內在利益的影響而在妄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執 行 ;·中立:行政活動在不受政治影響的情況下進行;·透明:其工作應明確地執行,以便建立市民的信心;i i)透明度行政活動應具透明度。讓我們看看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現稱廉政公署)在卷宗222/97號的意見書中,就行政活動的透明度所作的闡述:“V—— 公共行政的透明度愈來愈受到關注。正如一位葡萄牙作者所寫一樣“透明度的建立不單成為行政當局所需探討的一項重要價值,還成為行政改革的極大關注項目”。維護行政透明度是一種重要的手段去保障施政的公正無私、確保行政當局的形象和良好聲譽,以及從其工作中為公眾建立信心。到處都可發現一些規則的建立,目的是使到公共職務能在無私、公正、誠實和具透明度的情況下執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都應遵守無私的義務。根據該通則所下的定義,無私的義務指“不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收受法律不容許收取的金錢或其他利益,持公正無私及獨立之態度對待任何性質之私人利益及壓力,以尊重市民間之平等”。為此,Marcel lo Caetano就誠實的義務,作出以下的敘述:“公務員應以誠實的態度為行政當局服務,並且在履行其職務時,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標,不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便利為個人或其所希望幫助的人士取得好處(…)。誠實的義務要求公務員的1188
  • 行為絕對無私,使其不致於失職、腐敗或以其他的形式不忠於其所服務的實體和由其負責謀求和維護的整體利益”(Manual .ob.c i t .Ⅱ.第七四九頁及第七五○頁)。Marcello Caetano所指的義務,如:a)公務員不在行政當局所訂定且可能與他有連繫的合同中,或在取決於行政當局的交易中取得直接利益或透過中間人謀取利益,尤其是當其所擔任的職務能影響有關當局的決定時;b)公務員不以個人身分或透過中間人接受贈品、禮物、出資圖利或任何財產利益,或將來取得好處的承諾,以在其職務範圍內作為或不作為;c)公務員不濫用其所獲授的權力;d)公務員不以任用某人於公共職位上,來進行個人利益的交易;e)公務員不以市民的授權人或居間人的身分,在其屬下的部門辦事。按公認的理解,公正無私地執行行政職務的前提係,行政機關及人員在謀求公共利益時,應完全無私。在此前提下,公正無私在要求公務員和行政人員要與所謀求的利益保持距離的同時,亦要遠離在他們職務上所存在的個人利益及確保行政職務能大公無私地執行。故此,法律規定,凡是與機關據位人和行政人員的行政職務有直接或間接個人利益關係的程序或行政當局在公法或私法上的行為或合同,機關據位人和行政人員一律不得參與(見《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由於行政當局與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上的特殊關係,或由於行政當局與事件本身,即程序的標的的特殊關係,在危及行政當局的公正無私及引起對特別行為的合理恐慌的情況下,會出現所謂迴避的棄權義務。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一條,迴避的違反會對已作行為帶來效力撤銷的後果。故此,同時擔任若干份公共職務或擔任一份公共職務而同時擔任法律不許可或禁止的私人職務,意味著這情況是違反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所以構成紀律的違法行為。這樣,可處以中止職務的處分(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四款C項)。”i i i)私人職務正如前述,兼任屬自由職業的私人職務是絕對禁止的。至於其他私人業務必須得到許可方得兼任。問題在於要知道禁止領導及主管從事哪些私人業務。顯然的是,不能禁止職務據位人完全不從事任何的私人業務。因為,個人和家庭財產的單純管理亦屬私人業務。然而,倘職務據位人對一企業出資,而這企業又與這職務據位人所工作的公共實體簽訂合同,這樣,該據位人的公正無私便受到質疑,質疑的程度則按這出資的質和量而定。我們亦認為這種禁止不應包括藝術和文學創作及舉辦會議、科學文學報告會、短期的培訓活動和其他相同性質的活動。然而,如果這人所服務的部門向他取得一項藝術或文學作品,他的公正將受到質疑。顯而易見,訂定標準去指引領導及主管的職務據位人不得從事哪種私人業務不是容易的。依Marcel lo Caetano 所說,公務員“有義務不從事私人業務:這私人業務可能妨礙正確地執行公職的工作;由於這私人業務的性質可能損害到他的名譽和他工作的效率或誠信。”不過,儘管這項原則是明確的,但在應用上卻不是容易的。如此,大家知道公務員是不得以自由職業制度擔任律師工作的。然而,在醫務工作方面,醫1189
  • 生卻是被允許以自由制度擔任他的專業的。假如說考慮到醫務的社會性質,這種區別是可被理解而且是正確的,那麼在純粹理論的角度下,則沒有理由存在兩種標準,絕不允許身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的法學士從事律師實習工作。此外,某資訊廳主管可否是某間提供資訊服務的企業的東主?一位身為廳長的工程師可否是某間與他工作的部門簽訂合同的企業的股東?儘管他沒有參與有關合同的決策工作 。解決這問題的最適當辦法是對受到質疑的情況予以個別評審。雖然有需要按個別情況作分析,然而,為了設立一項應適用於所有這些情況的一般規則,反貪污暨反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在前述的意見書引述以下意見:“從事業務的“從事”一詞,通常表示某一種延續性,同時帶出一種意念,就是具有不得兼任特質的私人業務不應單純是非延續性的或偶發的行為,而應是一種非短暫的職業,因此,儘管可能是季節性的,但也是長期性的且可作為一種生活的方式 。然而,事情並非總是如此。當提及具有典型職業特質的行為時,例如是有名目的自由職業,“從事”一詞指出一種意念,就是執行職業的典型行為或工作,儘管是非延續性的,但執行此工作的前提是得到一種報酬或抵償性質的直接回報,通常都是金錢。因此,從事律師工作和醫生工作,體現於在這範圍內執行無數行為或工作的事實上。在此情況下,延續性就變得不明顯,而要緊的是對所擔任的工作與所收取的報酬間的因果關係 。然而,現正討論的不得兼任的規定當中有兩項表面上是對立的意見,一種意見是要限定有關的範圍,而另一種意見則在擴張這個範圍,而問題所在就是每種意見的適用範圍 。我們認為解決的方法是要區分哪些是按次收取報酬的行為或業務和哪些是非牟利的行為或業務。我們要明白這裏所說的報酬,是指在完成了某些工作後而立即得到的酬勞 。前者總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論其具有或不具有延續的特性;而後者假如屬於某種延續性的實踐,或者傾向於長期性並可視為某種生活方式則亦被法律所禁止 。相信以上的說法應理解為政府應以公正、獨立、尊嚴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透過法律禁止兼任,同時亦要維護法律精神、行政人員的自由及保障,因為他們亦有人及公民的身份 。在這觀點下,凡與擔任公共職務無關的活動,如:藝術和文學創作、舉辦會議、科學文學講學活動、體育活動、運動鍜鍊和其他相同性質的活動,以及進行有關財貨和權利的管理和處分的行為等等,只要從這些活動獲得直接的回報,這些活動應被法律所禁止 。另一方面,凡進行公職以外的工作,雖然這些工作是非延續性的或個別的,但服務人員會因這些工作收取到報酬或酬勞作為完成工作的直接和即付的回報,因此,這些個案將在禁止之列 。”在此意見書結論中又引述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行文來自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帶出一項原則,一個公共職位的任用對象只可以是並無擔任其他不得兼任的公職或私人職務的人士 ;1190
  • “c)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領導及主管的官職據位人從事私人業務是絕對禁止的;又按照第二項的規定,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業務與從事公職是絕對禁止的,而從事其他的私人業務與從事公職是相對不得兼任,因為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則可以免除遵守不得兼任的規定;d)《私人業務》概念是指公共職務以外的行為或工作,而因這些行為或工作的直接原由,工作者享有金錢或低償性的回報。另一方面,是那些同屬公職以外的,但卻屬長期性,而且會被視為職業或生活方式的行為或工作,即使沒有報酬亦然。”d)教學活動a)《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把從事教學和專業培訓活動,界定為公共活動和私人業務。因此,所述條文第二款訂定,僅在專業培訓活動(b)項)和時問上並無抵觸的教學活動(c)項)情況下容許兼任公共職務或職位。同一條文第四款亦規定,這些(公共)活動須獲得許可,而且每周不得超過十一小時。b)把從事教學活動作為私人業務亦容許,只要時間並非全部或部分與所擔任之職務或職位之工作時間重叠、不影響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具備之無私義務,及不被特別法所禁止。同時,這些業務亦受第十七條第四款所約束。c)現在,問題是主管是否可以從事教學活動。如前所述,領導及主管官職的據位人不得從事私人業務。至於公共活動,這些活動必須是當然兼任的、屬公益的或是短期培訓的,方可兼任。d)《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亦將適用於主管級公務員。我們認為並非如此,最低限度不是直接適用,因為:*立法者為領導及主管官職訂立了一特別法,這法是在本質上異於一般法的;*因為主管的身分和責任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所以要求他們隨時執行職務。因此,從事(公共的)教學活動只在被視為公共利益,以及獲得行政長官或具授權人士的批示適當許可,從事這些活動方被容許。e)在此情況下,第十七條的約束應否適用呢?我們認為當無特別規範而從類推得知的答案是肯定的。4-違反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a)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對有過錯及對履行職業上之義務漠不關心之情況,科處停職處分。根據同一條文第四款的規定,停職二百四十一日至一年之處分適用於嚴重損害官職或職務據位人之尊嚴及聲譽者;也適用於以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b)項)擔任職務時,出於嚴重過錯或故意而違反無私之義務者;或在法律禁止之情況下,兼任公共職位或官職,又或親自或透過中介人從事私人業務者。1191
  • b)José A.P.Torres 對這條文的意見是,除了專職性這原則外,他還認為法律規定一項真正的專職性義務,這在第二百七十九條i )項已清楚地註明不從事不得兼任之活動之義務:“奇怪的是原則上這裡所規定的紀律後果並不引致終止僱佣關係而只是停職。其中顯示一意念,當具備取錄的要件時,不得兼任的情況方完全成立,雖然法律無意在最嚴重的情況下,絕對排除對工作人員處以開除處分的可能性。”然而,這是令人質疑的。按照第十三條第二款,不受兼任及不得兼任制度規管的證明要填寫“專用印件”作出。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格式2的聲明書,即以名譽承諾的聲明書,當中聲明工作人員未被“任何關於不得兼任的法律規定”所包括 。嚴格來說,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明顯是跨張的,因為,強迫公職的“應考人”在未清楚會否被任用的情況下,即時解除與任何不得兼任的業務的聯繫,何況具備要件的時間必須在實際任用之前(參閱第十五條)。因此,我們認為,雖然上述的聲明書寫的是與事實相反的,這個聲明的價值只在乎個人的承諾,承諾在實際被任用甚或在就任時必須終止任何不得兼任的業務而已。(31)“(31 )在1 998年前的法律中,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格式2的聲明書是有兩種形式的:其一與現在所要求的填寫方式相似,而另一則以名譽承諾聲明由就職開始,終止如公職等不得兼任的職務。這是最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方案甚至考慮到法律認為從事私人業務並不一定是與履行公職抵觸的。”因此,問題是我們現在是否面對一項取錄進入公職的真正要件或只是建立保障,使僱佣的關係不建立在漠視專職性原則義務上。事實上,這不得兼任的規定只在僱佣關係實際發生時方有意義,在醞釀時是無意義的。”5-《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報酬之限額a)雖然立法者容許在某些情況下兼任公職,但卻為公務員因從事這些職務所得以收取的金額設定了上限。b)如此,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報酬係指因擔任公共職務而獲得之任何收入。c)據同一法規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僅本通則或特別法規定之報酬,方得處理、結算及支付予行政當局工作人員。d)這法規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又提及,以任何名義擔任公共職務之年報酬上限,按下列公式計算:其中L=所定之年報酬上限,而V=薪俸表之最高薪俸。1192
  • 依此公式得出:V=1 000(《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薪俸表)×50(倍數)=50,000因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認為報酬係因擔任公共職務而獲得的任何收入,又由於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所收取的那些類別的款項,而這些款項是不受同一條文的第一款所定限額所規範,同時亦不包括假期津貼和聖誕津貼。我們認為這些款項應包括在被分為1 4個月的報酬上限內,即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2,500元。然而,由於法律規定“從事公共職務”,所以以從事私人業務名義所收取的款項將來不應被包括在內。同時亦應考慮《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是一般法,故可以有以不同的形式規範的特別法。6-特別法我們已談及,在一些情況下,一項特別法清楚地容許職務的兼任或容許以某一形式限定這些職務。我們曾舉出這些法律的例子。a)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經五月二十一日第70/92/M 號法令修定的三月二日第13/92/M 號法令對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作出規範,這法令規定:i )官方董事在所述法令第八條按以下內容規定政府的官方董事的報酬:一.報酬由行政長官在委任批示內訂定;二.報酬不得多於給予政府司長的報酬;三.為了上款的效力,“政府司長的報酬”包括薪俸以及招待費津貼。i i)政府代表在上述法規第十五條,按如下規定政府代表的報酬:一.政府代表的報酬在委任批示內訂定;二.該等報酬可與因公共官職或公共職務而收取的其他報酬相累積,然而不得多於給予政府司長的報酬(參閱第八條第二款),這報酬包括薪俸以及招待費津貼。這些條文規定政府代表(公務員)可以收取多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限額。因為這限額是澳門幣62,500.00元,而第 1/2000號法律1193
  • 則規定司長的報酬是澳門幣1 21,631.00元,這說明了這金額約為規定一般行政當局的公務員的報酬的兩倍。b)衛生領域內特別制度的職程下列法規適用於衛生領域內特別制度的職程:i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98/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和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號法律所修改的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i i )經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22/88/M號法律第22/88/M號法律確定衛生領域內特別制度的一些職程制度(醫務行政人員職程、衛生技術員職程、牙科醫師職程、牙科職程、衛生檢查員職程、衛生助理員職程、放射科衛生技術員職程及駐院修女職程)並規定:第二條—— 制度這些職程受公務員制度並受本法所載的專有性約束。第三條—— 職務之一般框架本法所指的人員特別為了滿足市民對衛生的需求,責職如下:a)確保提供初級和專科的衛生護理;b)在部門或業界的指引工作上提供合作以完善衛生護理、提高效益和節省資源 ;c)參加培訓活動和專科活動;d)按各別的專業資格,在預防、診斷和治療方面促進科技、方法和技術的發 展 ;e)時刻遵守衛生系統的權限實體所制定的法律、章程和指引。第68/92/M號法令這法令核准醫生職程的法定制度(全科醫生、醫院醫生、公共衛生醫生等職程),並規定: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法規適用於澳門衛生局(SS)的醫生人員。第七條—— 以自由職業制度執行職務容許非處於培訓過程中的醫生,以自由職業制度行醫。然而,從事這業務不得抵觸其擔任的公共職務。1194
  • 第六十四條—— 工作制度一.醫生之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a)正常工作制度;b)隨傳隨到工作制度。二.正常工作制度為每周在部門工作36小時 。三.隨傳隨到工作制度為每周在部門工作45小時,且有義務隨時應傳喚往部門報到 。第六十九條—— 醫生之報酬規定以隨傳隨到的工作制度從事業務有權多收取底薪的65%。第七十一條—— 領導職務和主管職務之報酬規定領導及主管官職分別多收取報酬的20%或1 5%。第七十二條—— 其他職務之報酬規定衛生中心主管、醫療部門負責人、醫療輔助部門及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多收取報酬的1 0%。第七十三條—— 增補之法律效力薪俸增補是可累積的,而且是屬於薪俸概念的。c)教學人員下列法規所訂制度適用於教師職程:——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十一月六日第75/89/M 號法令和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分配予教育暨青年局的人員的教師職程的重組)修訂的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 核准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第67/99/M號法令第一條—— 適用範圍適用於教育暨青年局之教學人員。第二條—— 權利該通則所指人員享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賦予之同等權利。第十五條—— 報酬法規所指人員之報酬,係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之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 號法令之附表中所訂定者。1195
  • 正常工作之時報酬,係透過下列公式計算:其中:Rb代表為教學人員所任職之階段或薪俸級別而訂定之月報酬第十七條—— 超時教學工作一.提供超時教學工作時,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之關於附加報酬之制度,又或按照經適當配合之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獲得補償。二.為給予夜間超時教學工作之回報,不適用本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優惠,而僅按實際授課課時計算。第二十條—— 教學職務之兼任得許可兼任職務,並為此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第四款——兼任教學職務時限為每周八小時;教學人員任職之官立教育機構倘有分配予該教學人員之超時工作時數,亦列入上述時限內。第五款——根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而獲全部或部分免除完全履行授課時數之教學人員,禁止兼任職務。第二十一條—— 兼任教學職務之許可一.請求許可教學人員在其他教育機構以及公共或私人之公益機構兼任教學職務之申請,須由有意獲得教學人員提供兼任職務之機構之領導機關,在預計開始兼任前至少提早三十日提出;該申請須由下列文件組成:a)教學人員之同意聲明書;b)由教學人員任職之官立教育機構領導機關作出之報告,說明該教學人員是否處於上條第五款所指之阻礙其兼任職務之情況;c)教學人員在官立教育機構內獲分配之授課時間表副本,以及有意獲得教學人員提供兼任職務之機構分配給該教學人員之授課時間表副本。二.兼任教學人員職務並不成為教學人員不履行其任職之官立教育機構所設定之義務之合理解釋。第二十二條—— 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教學職務第一款—— 僅在第十條a項及b項規定之情況下,方允許同時擔任公共行政之職務或職位以及教學職務,即是說:a)需要由專業技術員教授科技、藝術、職業技能及應用科目或促進教學革新之科目時;b)旨在回應不能回應之教育制度上之需要。1196
  • 第二款—— 在教育暨青年司擔任技術職務之工作人員,得利用每周部分工作時間擔任教學職務,作為其主要職業活動之補充部分。第三十二條—— 夜間教學服務一.在晚上八時後提供之教學服務視為夜間教學服務。二.如教學人員每周獲分配之課時同時包括日間及夜間之教學服務,為履行授課時數之效力,夜間教學服務之時數採用系數1.5作優惠計算。第五十七條—— 補充性權利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之法例中不與本法規抵觸之規定,適用於該等工作人員。d)核數師核准《核數師通則》的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制定:第二十一條—— 從事專業工作方式:第一款—— 在職能上和僱佣從屬關係上,核數師完全獨立履行本《通則》涵蓋的職責,核數師可以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從事活動:a)個人身分;b)核數公司股東身分;c)按與核數師個人或與核數公司訂立的勞務提供合同方式從事活動。第四十六條——核數師之不得兼任第一款—— 從事核數活動的核數師不得兼任下列職務和活動。a)除立法議員外,澳門政府機關據位人或成員及有關顧問,有關辦公室成員、公務員或由辦公室聘用的服務人員;b)在職的或代任的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及各級法院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c)市政廳主席、副主席、公務員或服務人員;d)公共公證員、登記局局長和登記暨公證機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e)任何公共部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f )現職的武裝部隊或軍事化部隊成員;g)特別法律指定核數師不得兼任的任何一種職務和活動。第二款—— 總的來說,不論其名銜、職位的性質和類別、報酬方式以及有關職務屬於那一種法律制度都被確定為上述的不得兼任。第三款—— 不得兼任規定不適用於處於退休狀況、不在職狀況、無薪長假狀況或後備狀況的人士。第四款—— 如核數師現正進行的或擬進行的其他活動和本法規指明的活動之間被確定有不得兼任的情況存在,核數師應按情況而定停止職務和申請中止或撤消註冊。1197
  • 第六十五條—— 股東之特殊不得兼任在不妨礙上一條的情況下,核數師公司之股東絕對不得以個人名義行業 。e)軍事化人員軍事化人員由經十二月十六日第67/96/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和十二月十三日第98/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所規範 :第66/94/M號法令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通則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第五條—— 軍事化人員之一般義務。第四款—— b)無私義務。第七條—— 無私義務第一款—— 無私義務指不應從其所行使之職能上,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他任何利益,且從尊重公民平等之觀點上,其作出之行為不受任何利益或壓力影響。第二款—— 在履行無私義務時,軍事化人員應:f) 在職時即使以間接之方式,亦不得從事須受澳門保安部隊監察之活動,亦不以受權人或僅以居間人之身分,參與須由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部門處理之行動或事務,且即使以無償之方式,亦不擔任可影響其個人或職業聲譽或機構聲譽之職務。軍事化人員獲上級許可從事任何與澳門保安部隊無關之活動時,明文禁止其使用制服及其他有關物品。第十六條—— 其他義務a)不從事與其等級,或與個人或機構尊嚴不符之活動,亦不從事可使其處於依賴狀況之活動,而該依賴狀況將影響其在澳門保安部隊或社會上,個人所受之尊敬程度和其職務之尊嚴;b)在職時如未經有權限實體之預先許可,應拒絕擔任任何職務或成為任何委員會之成員,亦不行使任何職能或從事任何工作;c)非在職時應通知任何職務或委員會成員之擔任、任何職能之行使或任何工作之從事。f)審計署審計署由以下法規所規範:—— 十二月二十日第11/1 999號法令—— 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法律1198
  • —— 經由一月三十一日第17/2000號行政法規《審計署之組織和運作》修訂的一月三十一日第8/1 999號行政法規—— 二月二十八日第 1/2000號法律—— 行政長官和主要官職薪酬制度第1 1/1 999號法律第十六條—— 不得兼任審計長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公會性質組織的任何職務 。第二十條——人員制度公職制度補充適用於審計署編制內人員 。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 組織架構第二款——具備認可資格的專家可以技術顧問的身分在審計署部門工作,而其任職條件及報酬以合約方式訂定 。第三款—— 審計署為進行技術性與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第九條—— 特別項目第一款——為開展暫時性的特別項目,得設立項目組 。第二款——項目組主管負責指導及協調由項目組開展的工作 。第三款——項目組的範圍、標的、執行期間、預算備付及項目組主管的報酬,均由行政長官訂定 。第十四條——助理審計長第四款—— 助理審計長報酬相當於為審計長而定者百分之七十,並享有給予機關局長(第二欄)的其他權利與優惠 。第十六條——人員制度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適用於審計署部門人員,而公職的一般制度連同為外聘人員制定的特別條件亦補充適用於審計署部門的人員。第十八條——第一審計局及第二審計局-衡工量值式審計第一款一除主管職級外,審計署部門中屬於第一審計局及第二審計局的人員,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 999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按臨時安排制度工作而服務於上述兩個部門之人員,在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項目時,得按其有關基礎薪俸的點數計算,另收取透過審計長的批示而訂定的,至其基礎薪俸的數額20%的酬勞,但不得與其他酬勞或超時工作補助兼併收取 。1199
  • 第二款——上款所指制度包括的人員,不得以受僱或非受僱之形式從事其他有報酬的職業。第十九條—— 任職制度第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借調或派駐等方式在審計署部門任職。第二款—— 以借調或派駐的方式在審計署部門工作的人員,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任職期限約束。第1/2000號法律第一條——主要官員第二款——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3)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第二條—— 薪酬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第三條—— 計算標準第一款——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第二款——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第四條—— 薪酬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在附表中,審計長的薪酬為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澳門幣九萬七千三百零五元,加百分之二十的交際費=澳門幣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一元,總數為澳門幣十一萬六千七百六十六元。第五條—— 適用第一款——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第二款——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g)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以下法規所規範:——二月二十八日第1/2000號法律——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1200
  • 第1/2000號法律第一條——主要官員第二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專員。第二條—— 薪酬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第三條—— 計算標準第一款——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第二款——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第四條—— 薪酬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在附表中,廉政公署廉政專員的薪酬為行政長官薪俸的75%=MOP$97,305.00,另增20%交際費=MOP$19,461.00,總額為MOP$1 16,766.00。第五條—— 適用第一款—— 公職一般制度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第二款——其他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第10/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程序第三款——廉政專員及助理專員在其權限內的刑事訴訟行為方面,具有刑事警察當局地位。第十七條——任命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八條——不得兼任廉政專員不得從事有酬或無酬的其他公職或任何私人業務,亦不得擔任政治或工會組織的任何職務,但屬諮詢性質公共機關的職務除外 。第十九條—— 公共當局廉政專員享有公共當局地位,但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三款的適用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廉政專員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保密義務;但因該等事實的性質而認為無須保密者,不在此限 。1201
  • 第二十一條—— 權利及優惠第一款—— 廉政專員的薪俸及交際津貼由相關的法律訂定,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第二款—— 廉政專員的其他權利及優惠相當於司長者。第三款—— 廉政專員在其職程方面的穩定性、社會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優惠,均不得受到損害,尤其在年資方面,為著所有法律效力,視為在原職位工作 。第二十二條—— 豁免權廉政專員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現行犯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 助理專員第一款——廉政專員得在被認為有功績、廉潔及具獨立性的人士中提名兩人為助理專員輔助其工作,並報請行政長官任免。第二款—— 任命批示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三款——助理專員報酬相當於廉政專員報酬的百分之七十,並享有給予局長(第二欄)的其他權利及優惠 。第二十六條—— 保密義務助理專員對於在行使職能時或因行使職能而獲悉的事實,有絕對的保密義務,只得經廉政專員許可而免除之 。第二十八條—— 準用對於助理專員,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十九條——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人員第一款—— 廉政專員由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必需的人員輔助,以全面履行其職務。第二款—— 調查員的職程相等於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所規定的刑事偵查員職程,但該法規有關培訓課程、實習及進入該職程的年齡上限的規定則不適用。第三十條—— 任命及免職上條所指人員由廉政專員自由任命及免職,並得被徵用、派駐或以合同方式聘用,為著所有效力,在任命批示所定日期或在有關合同所定日期為開始行使職能日期,除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外,無須其他手續,但行政長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佈。第三十二條——在臨時安排制度下的人員如廉政專員認為有用或適宜,得向有權限的公共部門要求,將為執行在廉政公署權限範圍內的措施或行為,或因遵守合作義務而要作出行為時所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安排在公署內工作。1202
  • 第三十三條——提供勞務及保密支出第一款——廉政公署為進行培訓、技術性及臨時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況下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 。第二款——如因預防及調查的特別需要,廉政專員得核准開支而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三款——上款所指開支須有由廉政專員負責的秘密紀錄,且由行政長官審批 。第三十四條——準用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其他輔助人員及向廉政公署提供協助的所有人士。第二款——顧問、技術顧問及其他輔助人員享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有關福 利 。第三十九條——人員制度公職一般制度補充適用於廉政公署部門人員 。h)澳門理工學院澳門理工學院受下列法規約束:—— 核准新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的12月6日第469/99/M號訓令;——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通則及教學人員通則的8月23日第29/SAAE J/99號批示,該批示刊登於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的《政府公報》第一組內。第469/99/M號訓令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一條——性質澳門理工學院是一所獲賦予規章、學術、教學、行政、財產、財政及紀律自主權的公法人 。第九條——院長的任免第一款——院長是從高等教育的教師、或從事教育事務方面具有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第二款—— 院長由行政長官任免。第十一條——不得兼任第一款—— 院長專職擔任該職,不得為他人或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工作。第二款—— 院長得從事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批准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工作 。第三款—— 院長毋須擔任授課職務,除非本人願意 。1203
  • 第十五條—— 副院長的委任第一款—— 經院長提議,副院長是在高等教育教師、或從在教育事務方面具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第十六條——秘書長的委任第一款—— 經院長提議,秘書長從具有適合擔任該職務資格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第十七條—— 不得兼任第一款—— 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副院長及秘書長 。第二款—— 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副院長 。第二十四條—— 機關第四款—— 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並經理事會決議,由院長任免各學術單位的校長和副校長、中心主任和課程主任 。第五款—— 校長和副校長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公認學術、教學、藝術或專業能力的教師中挑選。第二十五條—— 校長校長應確保其學術單位的管理及統籌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不得兼任原則上,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所指的不得兼任制度適用於校長 。第三十三條——主管第一款—— 各技術、行政部門的主管經由理事會決議後,由院長任免 。第二款——主管人員適用他們所簽定的工作合同的法律及職務通則 。第三款——當理事會認為適宜時,可議決技術、行政部門主管職位以兼任方式擔任 。第三十五條—— 員工第一款—— 澳門理工學院的員工受私人勞工法及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的管制 。第二款——澳門理工學院與其人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由書面合同訂定。第三款—— 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澳門政府的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可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第29/SAAE J/99號批示澳門理工學院人員通則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通則適用於澳門理工學院的人員,但不妨礙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特別制度,尤其是教職人員提供服務、外聘、徵用、派駐及定期委任人員的情況 。1204
  • 第二條—— 法律制度第一款—— 本澳現行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配合本通則的特殊規定適用於上條所提及的人員。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機構及部門的公務員或公職服務人員,包括自治機關及基金組織和市政機構的人員,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而保留其原屬機構的職位時,享有不少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賦予他們的權利。第三款—— 現行有關外聘人員法例或與澳門理工學院簽署的合作議定書及協議中的規定適用於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的外聘人員。第二十一條—— 領導及主管職位第一款—— 領導及主管職位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第二款—— 領導及主管人員不需要受正常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需遵守勤謹的一般義務,且不可因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工作而收取薪酬。第二十二條—— 領導及主管職位的代任第一款—— 在工作有需要的情況下,領導或主管職位可由其他工作人員替代。第二款—— 若替代期間存在薪俸的差別,領導或主管人員的替代者可收取薪俸的差額。第三款——領導或主管人員的替代者,有權收取相等於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 領導及主管的津貼。第三十條——專職性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人員必須以全職制進行工作,而擔任其他收取薪酬的工作需在批准後才可以進行,僅限於下列情況:a)職務所固有的兼任;b)短期的專業培訓工作;c)與工作時間不衝突的教學工作;d)被視為公眾利益的工作;e)在例外情況下,與擔任的職務沒有抵觸的和不受特別法所禁止的私人工作 。第六十七條—— 領導及主管的津貼第一款——院長、副院長、學術單位校長及副校長或同等職位者,以及研究、調查中心負責人和課程主任可以收取因擔任相應職務的津貼。第二款——理事會的成員還可收取作為招待費的津貼。第三款——津貼由理事會建議並由監督機構批准。第四款——津貼不會附加於年假津貼及聖誕津貼。第八十八條——工作人員遵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義務。1205
  • 教職人員通則第一條—— 職級第一款—— 教職人員職級如下:a)教授;b)副教授;c )講師;d)實習講師。第二條—— 特聘教職人員客座教授或客座講師、訪問教授可以兼職或全職制聘任,合同期不超過兩年,可續期。第三條—— 助教第四條—— 語言教師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的制度第一款——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可以全職或兼職制擔任職務。第二款—— 第一條所提人員只可以全職制擔任職務。第三款—— 客座教授、客座講師及語言教師,當擔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時,以兼職制聘任。第四款—— 上款所指的教職人員,當其工作之時數每週不超過十八小時者,將同樣以兼職制聘任。第二十二條—— 全職制第一款——全職制指每週的平均工作時數相等於公職的一般工作時數。第七款—— 在沒有院長的明確批准下,全職教職人員不可擔任學院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則提起紀律程序,但以下列情況除外;a)學術、文學、文藝作品;b)進行與澳門理工學院活動無關的題目的研討會及講座;c)教授不超過三十小時的課程;d)由行政長官委任,參與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諮詢機構;e)作為澳門理工學院以外的開考或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f )行政長官的批示或獲任命參與經行政長官批示成立的委員會內,進行研究工作或編寫意見書。1206
  • 第二十三條—— 兼職制第一款—— 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十八小時 。第二十七條——全職制薪酬第一款——全職制教職人員的薪酬不論屬何種性質,均不得超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薪酬,但以下的薪酬及補助除外:a)啟程津貼及日津貼;b)公幹的費用;c)在澳門理工學院以外的公共教育機構提供教學工作,該工作需在三十六工作小時以外進行,並且每星期不可超過四個學時;d)無論是在澳門理工學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外國或國際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所簽定的協議書或合同的範圍內從事工作,還是在由該等任何實體資助的計劃範疇內從事工作,只要此項工作是根據澳門理工學院所簽署的協議書或合同,涉及到本院的責任,並且透過來源於該等合同或資助的收入足以支付有關薪酬費用;e)經明確批准的載於第二十二條第六款a)項至f)項的活動;f )經理事會明確批准的其他活動;g)領導和主管的津貼。第二款——收取上款所規定的薪酬,必需是擔任經預先確定,具備學術或技術水平的工作,並且由協議書或合同所產生的義務不會影響作為教職人員工作的穩定性。第二十八條—— 兼職制薪酬第一款——兼職教職人員只可最多收取客座教職人員職級所訂定的每月基本薪酬的百分之五十,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第二款—— 助教收取相等於實習講師每月最低基本薪酬的百分之十五。第二十九條—— 院長及副院長的薪酬澳門理工學院院長及副院長收取相等於教授第五職階的每月基本薪酬,即930薪俸點。i)澳門大學澳門大學受下列法規約束:——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的十二月六日第470/99/M 號訓令;—— 核准人員通則、教學人員通則和大學研究人員通則的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號批示,該批示刊登於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的《政府公報》第一組內。1207
  • 第470/99/M號訓令大學章程第一條—— 性質第二款——澳大為公權法人的機構,享有學術、教學、紀律、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第八條——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之配合澳大積極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制訂的教育、科學和文化政策,並在該等政策的制定和發展上給予協助。第十一條—— 校監澳大的校監為澳門行政長官 。第十三條——管理機關澳大的管理機關為:a)校長b)管理委員會c)教務委員會第十四條—— 任免第一款—— 校長由校監任免。第二款—— 校長由正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者中挑選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個學年,可續任。第三款—— 校長由兩位副校長協助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校長的不得兼任第一款—— 校長所擔任的是專職性的職務,故不得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活動。第二款——上款所述不包括執行獲行政長官批准的公共利益活動。第三款—— 在不妨礙其主動提出授課的情況下,校長可豁免授課。第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下:a)校長,兼任主席;b)副校長;c)行政總監。第二十條——副校長第一款——副校長由校監任免。1208
  • 第二款——副校長須由正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學者中挑選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任。第二十四條—— 副校長和行政總監的不得兼任第一款——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述的規定,同時亦適用於副校長和行政總監。第二款——同一條的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還可適用於副校長。第二十五條—— 教務委員會教務委員會是澳大的學術及教學機關。第二十六條—— 教務委員會的組成第一款—— 教務委員會的組成如下:a)校長;b)副校長;c)各學術單位的正副院長或同等職位的人士;d)各學術單位的正副教授;e)根據教務委員會所訂定的準則,從各個學術單位的助理教授中選出的代 表 。第二款——預科中心和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的負責人,須由校長邀請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第三十八條—— 學術單位的機關學術單位的機關為:a)院長或院理事會;b)學術委員會;c)教學委員會。第三十九條——委任及代任第一款—— 學術單位的院長或院理事會的成員,由校長在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基礎上,在具博士學位的教授中任免。第二款——上款所指的任免須經監管機構確認。第四十條——副院長第一款—— 學術單位的副院長,由校長在相關的學術單位院長的建議下,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在職階不低於助理教授的教師中任免。第二款——上款所指的任免須經監管機構確認。1209
  • 第四十二條—— 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的不得兼任第一款—— 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述的規定,同時亦適用於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第二款——根據管理委員會所核准的條件,學術單位領導層的職務擔任人可獲豁免部份授課的職務。第六十三條——員工的制度及通則第一款——大學的員工受私人勞工法及大學人員通則所約束。第二款——員工的工作合同須以書面方式簽訂。第30/SAAEJ/99號批示人員通則第一條—— 適用範圍第一款—— 本通則適用於澳門大學(簡稱澳大)的人員,但不妨礙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特別制度,尤其是提供服務的教學人員、外聘、徵用、派駐及定期委任人員的情況。第二款—— 有關教職人員提供服務的規則載於本通則附件,並作為本通則的組成部份。第二條—— 適用的法律制度第一款——本澳現行的勞動關係的法律制度配合本通則的特殊規定適用於上述條款所提及的人員。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機構及部門的公務員或公職服務人員,包括自治機關及基金組織和市政機構的人員,在澳門大學任職而保留其原屬機構的職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賦予他們的權利不可減少。第三款——本澳現行有關外聘人員法例,或與澳門大學簽署關於學術或研究合作協議及意向書中的規定,適用於在澳門大學任職的外聘人員。第二十一條—— 領導及主管職位第一款—— 除了行政總監外,在A組所規定的主管職位由管理委員會推選,以兩年期限的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二款—— 領導及主管人員不需要受正常工作時間的限制,需遵守勤謹的一般義務,以及不可因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工作而收取報酬。第三十條——專職性澳門大學的工作人員必須以全職制提供工作,而擔任其他收取薪酬的工作需在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才可以進行,管理委員會僅批准下列情況:a)職務所固有的兼任 ;1210
  • b)短期的專業培訓工作;c)與工作時間不衝突的情況下的教學工作;d)被視為公眾利益的工作;e)在例外情況下,與擔任的職務沒有抵觸或不受特別法所禁止的私人工 作 。第三十三條——超時工作第一款——超時工作指所有超出每週正常辦公時間以外的工作。第二款——超時工作的提供是強制性和必須預先獲管理委員會批准。第三款——拒絕提供超時工作,祗可由管理委員會按工作人員所提出申請的實際理由作出批准。第四款——禁止獲減免工作時間的人員提供超時工作。第五款——超時工作的提供每月時限為五十二小時,而每年時限為三百小時。第六十七條—— 領導和主管的津貼第一款—— 校長、副校長、學院的正、副主管或同等職位者,以及研究中心的負責人可以收取因擔任相應職務的津貼。第二款——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還可收取作為代表費的津貼。第三款—— 學術單位主管可向管理委員會建議發放擔任課程主任職務的相關津 貼 。第四款一本條所規定的津貼由管理委員會建議並由監督機構批准,但不會附加於年假津貼及聖誕津貼。第八十八條—— 工作人員的義務第一款—— 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義務相同:a)根據義務性的、紀律的及勞動關係的法規,以勤奮的、忠誠的及認真的態度擔任職務,但當上述法規觸犯其權利和保障除外。b)熱心保護與其工作有關的財物。第二款—— 工作人員的義務還包括:a)無私;b)熱心;c )服從;d)忠誠;e)保密;1211
  • e)保密;f )有禮;g)勤奮;h)守時。第三款——無私指任職時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或非法的金錢利益,公正及獨立地對待其職業活動的利益。第四款——熱心指有效、盡心、尤其是了解法規、條例及遵從管理委員會及上級指示來任職,並具備及改良其工作的技術知識和方法。第五款——服從指接受和遵守其所屬上級為工作事宜及以法定方式發出的命令。第六款——忠誠指以澳門大學制定的目標為重,依上級指示任職。第七款——保密指應對一些因擔任職務而獲知的非公開的事實,保守職業秘密。第八款——有禮指以尊重、謙遜態度對待澳門大學所服務的對象、本校的同事、上級和下屬。第九款——勤奮指正常及連續服勤。第十款——守時指依管理委員會設定的時間服勤。第十一款——領導、主管及同等級人員的義務還包括:a)以合法、尊重和公正態度對待下屬;b)根據規章以獨立和無私的精神,通知下屬其功績及專業素質,或因按等級關係提出此請求時。第一百二十二條——疑問及遺漏在執行本通則時出現的所有疑問及遺漏,概由管理委員會審議解決。參考書目Marcello Caetano ——《M anual de D ireito Admin istrativo》,1 0.a ediç ã o Joã oA l faia——《Concei tos fundamentais do Regime Jurí dico do Fun-cionalismo Pú bli co》.Parecer do Al t 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 ã o e Ilegal i dade Adminis-t rativa—— Proc.n.°222/97.Freitas do A maral ——《Curso de Di rei to Administrat ivo》.José B.R.R ibei r o e José Câ nd i do de Pinho —— Có di go do Pr ocedimentoA dministrat i v o——A notado e Comentado.José Antó nio Pinheir o Torr es ——《A relaç ã o jur í d ica de Emprego Pú bl icoem Macau》.Pareceres da Procurador ia Geral da Repú bl ica.—— Proc.n.°54/90 e Proc.n .°86/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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