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九年,澳門1169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薛尼路(Jorge Bruxo)社長助理:李麗如(Lídia da Luz)執行社長: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 ra)編輯部:林瑞光(Lam Soi Kuong)鄭亞洲(Rogér io Cheang)編輯委員會:Amá vel Afonso Barata Camõ esDiana LoureiroJosé Ã ngelo Lobo do AmaralJosé Manuel daSilva Agordela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9871 01 5/9871 01 4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 SSN 0872-91741170
  • 第十二卷·第四期(總第四十六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目 錄致 意 1 1 73黎祖智歷史與外交中葡關係中的澳門:1949-1979 1 1 77Moisés Silva Fernandes法 律論澳門與內地刑事管轄權劃分 1 1 89趙國強澳門與內地法人制度若干問題之比較 1 1 97冷鐵勛“一國兩制”原則下澳門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 1 207米健社會保障澳門社會保障制度 1 21 5葉炳權培 訓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澳門公務員培訓工作 1 223孔繁清澳門過渡期的公務員培訓 1 229梁寶鳳漢語普通話教學的十項原則 1 237程相文1171
  • 培訓人才準備未來—— 澳門勞工暨就業司職業培訓的經驗 1 247孫家雄稅 務澳門稅務制度中的可課稅收益 1 255黎溢年心理學心理學的發展及在澳門的應用情況 1 271曾慶彬········文件 1 281摘要 1 299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1172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No.4,1 1 73-1 1 73致意黎祖智*十多年以來,《行政雜誌》是一份面向有使命感地跟進澳門政治行政過渡事務的人士的參考資料。該雜誌每期都有豐富又多元化的內容,是欲全面地理解本地區在這個如此特別的時期處理各種事務的必然選擇。正因如此,《行政雜誌》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保持其重要性,而對有意紀錄葡萄牙式管治最後階段的歷史的人士來說,此雜誌亦是最珍貴的文件。根據《中葡聯合聲明》來確立在過渡期的各個重要目標中,屬於澳門政府的重大任務是成立特別行政區。為了這個目的,我們動員了所有可供利用的人力與物力資源,憑著堅定的政治意圖,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了一項在正常情況下肯定要多過一個世代的持久努力才可完成的工作。倘所得的成果稍有偏差,那麼現在就不可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葡牙兩國為澳門的未來所作出的決定。在這離別之際,本人衷心感謝所有為過渡期的成功而作出貢獻的人士,並認同他們的努力工作。同時,我祝願公共行政的各位領導及主管工作順利。因為他們積極參與培訓和自我提升的努力,所以我深信,藉著他們不懈和優良的服務精神,加上高水平的學術和職業培訓,這些領導及主管將可面對並克服不斷在他們面前出現的各種挑戰。雖然澳門被納入幅員廣闊的中國內,但澳門仍繼續是澳門,這正是“一國兩制”的原則,而也是對我們正式許下的諾言。每一個公共行政的領導將肩負起一些更大的、共同面對的責任,就是確立澳門特色、鞏固構成第二個(即我們的)制度的價值、構築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維持市民的生活方式。《行政雜誌》可以並應該繼續以此方式扮演一個幾乎是不可替代的具教育性的基本角色,同時拋磚引玉以引起反響,提供有關剛過去的事情的珍貴資料,以及協助找出和擴闊通往團結和永遠充滿希望的更新之路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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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 o.4,1 1 77-1 1 85中葡關係中的澳門:1949-1979*Moisés Silva Fernandes **引言儘管葡萄牙人在澳門生活了多個世紀,中華人民共和國(RPC)在建國後約三十年的時間裏並沒有與葡國建立外交關係。事實上,亦只有兩次機會毛澤東政府表現出有意與葡國建交:1 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以及1 954年為印度支那問題而舉行的日內瓦會議之後。然而,引致北京在政治外交層面與葡國保持距離的原因何在?從以下三方面主要因素可解釋中國的態度。首先,薩拉查政府拒絕接受中國為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在政治外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第二,儘管兩國沒有正式建立政治外交關係,但北京政府短期內仍可在多個領域控制澳門:如政治、貿易、財政、經濟及社團組織。同時,中國政府以此地作為向華南提供西方戰略性物資的大型倉庫,作為該國官員學習葡國語言及文化的中心。第三,毛澤東思想,即意識形態的原則,與當時建立於“中國土地”上的兩個西方殖民地的事實有著正面的衝突。從中國的立場來看,對有關問題保持緘默,無論對便於政治管理抑或對防止廣東各市中心對不成氣候的“紙老虎一分別是香港及澳門的帝國主義者和殖民主義者”產生民憤均是最佳良策。薩拉查拒絕北京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說明:本文不用慣常的正寫方式改以拼音方式為書寫的基礎。因此,凡中文的專有名稱便先以拼音拼寫,然後再在方括號內列出其正寫。另一方面,我們無法在海外歷史檔案處和海事中史檔案處取得資料編撰本文。**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當1 949年1 0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之際,紅色政權的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向葡國駐中國的外交使節發出公函,表達中國新政府與該國建立外交關係1177
  • 的意願 1 。儘管葡國駐廣州、香港和上海的葡國領事部長J.B.Ferreira da Fonseca、澳門總督、外交部及殖民部均承認新中國政府,但薩拉查卻表示反對。2薩拉查對共產主義毫不留情地不予讓步的理念,構成了兩國互不建交的主要導火線。然而,葡國政府元首為免與外交部、海外高級官員及駐里斯本的英國大使所持的相異觀點直接衡突,便運用多項理據來為其行為辯護。首先是援用不應承認未能全面操控其本身所收復的領土或未獲國際承認的政府為理據3 ,繼而斷然拒絕跟隨英國政府以及北約其他三個成員國(挪威、丹麥及荷蘭)承認北京政府4 。最後,因冷戰日益加劇的國際氣候以及毛澤東政府於1 950年1 0月25日被捲進韓戰的漩渦5 ,均順應了薩拉查所恪守的政治理念。乘著舉行日內瓦會議的機緣,中國第二次嘗試與葡國建交 6 。中國外交使團為與葡國建交,曾三次與該國外交代表作試探性的接觸。英國事務代辦僅於1 954年7月8日獲准呈交國書後,才獲周恩來接見。中國的代辦根據1 954年7月1 7日於日內瓦所簽訂協議,於1 954年1 0月27日抵達倫敦。新任中國駐英事務代辦Huan Xiang於1 954年1 1 月3日向英國外長遞交了國書,隨後便發出公函予葡國駐英國首府大使Pedro Teotonio Perei ra,通知他遞交國書一事,並表示:“本人將竭力建立我們雙方的真誠關係,並希望此事能獲得閣下的友好合作。7”翌日,在奧斯陸的葡國部長Luis Nor ton deMatos將中國駐喀爾新基大使Zhen Xinren的便箋寄給Palacio das Necess idades。便箋內容為:“本人熱切希望與閣下建立良好的關係,以促進兩國的合作。”8然而,中國的這兩次行動均被葡國外交部所拒。對於倫敦中國外交使團的行動,Palacio das Necess idades 元首指示其國家大使僅向對方作出“便箋收悉,耑此致意”的回覆而已 9 。然而喀爾新基的葡國外交使團所作出回覆卻不詳。1.Moises Silva Fernandes,中國關係中的澳門總覽:年表,文獻,附錄和經篩選的書目,由1 945年至1 995年,溫尼伯,馬尼托巴,加拿大:馬尼托巴大學,1 996年(待出版的未刊行著作)。2.Moises Si lva Fernandes,對葡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R PC)關係中“單純合作”的孤立失衡的對外政治,1 949-1 979,里斯本:里斯本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待出版的未刊行著作),第1 4頁。3. 同上,第1 2至 1 3頁。4. 同上,第1 9頁。挪威與英國於同一天,即1 950年1 月6日承認北京政府。而丹麥及荷蘭亦分別於1 月1 0日及3月27 日承認該政府。5.David Clayton 辯稱,1 950年春季,國家安全委員會指令是美國政府的一項重大政治努力,旨在克制國際共產主義。美國的對華政策明顯反映出美國欲保護台灣國民黨政府的意願。1 950年6月韓戰的爆發進一步引證及激化美國的立塲。載於Dav id Clayton,Imperial ism Revisi ted:Pol i t icaland Economic Relat ion Between Bri t ain and Chi na,1950-1954,倫敦,英國:Macmillan e King′sCol lege London, 1 997,第26及27頁。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1 954年日內瓦會議,在政治層面上意味著國際團體已承認北京政府為強國。7. 外交部,“駐倫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務代辦 Huang Xiang ,1 954年1 1 月3日給駐倫敦的葡國大使Pedro Teotonio Pereira的口信”。2°P.,PEA M.184-B,AHDMNE,里斯本。8. 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喀爾新基大使 ,Zhen Xinren,1 954年1 1 月4日給葡國部長LuisNorton deMatos的口信”,2°P.,P EA M.184-B,AHDMN E,里斯本 。9.外交部,“1 954年 1 1 月 20日發給葡國駐倫敦大使的第21 8號電報 ”,2°P.,A.59,M.247,AHDMNE ,里斯 本 。1178
  • 駐倫敦的葡國外交使團極為冷淡的回應導致中國須另覓對象:葡國駐卡拉奇的外交代表。1 955年1 月4日緬甸國慶節10 ,中國大陸使館代辦與葡國駐巴基斯坦的使館代辦Carlos Fernandes接觸,商討有關事宜:“友好關係,並指出澳門所具備的貿易優勢。他指出估計正在考慮與葡國建交的可能性。他並提到中國〔台灣〕仍留下一位部長在里斯本,並補充說共產中國與國民黨中國的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11 。Palacio das Necessidade 再一次作出拒絕的回覆。外交部通過政治事務總長Manuel Farrajota Rocheta 發給Car los Fernandes的電報,指示葡國使館代辦對中國同行的建議採取聽而不聞的態度,並忠告說:“鑑於澳門處於毗鄰一個動機不明、國際關係情況仍未明朗化的強國的險況,此事變得非常敏感。因此,我們無須仔細考慮其他問題,仍是對其進行觀察。閣下最好避免提及與國民黨建立外交關係之事,因此事肯定會引起毛澤東政府的不滿。在日後的對話中,閣下只宜傾聽該國使館代辦的見解,並將對話安排為私人性質,除非對方是以國家名義來對話。在這前提下,也僅僅在這前提下,閣下才需作出會將有關問題交予政府考慮的回覆。而然,閣下仍須繼續將事態的發展向國務大臣報告。”121 954年1 2月,在委任Albertino dos Santos Matias 為葡國駐東京使館代辦期間,Palácio das Necessidades再次作出不許可的批示。在會見了按常規到訪的駐日本首都的各個對口的外交使團團長後,Alber t ino dos SantosMatias 向Palácio das Necessidades請示:“對這些使團[中國大陸及俄羅斯]或這些使團的日本官方實體或有的邀請應採取甚麼態度 。”13葡國重申其強硬的政策。Palácio das Necessidades 回覆說應予以拒絕。政治事務總長,Manuel Farrajota Rocheta再次指示:“紅色中國和俄羅斯的貿易使團絕不是問題之所在,因為他們與閣下所任職的外交使團並非對口。〔…〕而中國方面,如果其代表主動進行交往或接觸,閣下須盡量並絕對以私人方式禮貌地予以答謝,並適當地向國務大臣報告有關事宜。”14日內瓦會議精神所帶來的北京與葡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唯一契機就此幻滅。葡國政治決策者對建交問題不肯讓步的態度成為事態發展的主因。另一方面,則與1 949/50年期間的情況相反,外交部以往的創造力不再,對官方的政策唯命是從。其原因之一是由於外交部在薩拉查的唆使下,與支持承認北京和與之建交的舊王朝主要領導人員的政策背道而馳。1 0.繼鎮壓民間團體的猛烈浪潮後,緬甸軍事委員會於1 989年將該國命名為Myanmar。1 1 . 外交部,“葡國駐卡拉奇使館代辦Carlos Fernandes 1 955年1月8日所發的第2號電報”,2°P.,A.59,M.247,AHDMNE,里斯本。1 2.外交部,“1 955年1 月8日發給葡國駐卡拉奇使館代辦的第2號電報”,2°P.,PEA,M.184-B,A H D MN E ,里斯本。1 3.外交部,“葡國駐東京使館代辦Albert i no dos Santos Matias 1 955年3月1 5日所發的第A2號無線電報”,2°P.,PEA,M.184-B,AHDMNE,里斯本。1 4.外交部,“1 955年4月1 6日以政務總長Manuel Farrajota Roche ta的名義發出第A-1號電報給葡國駐東京的使館代辦Aber t ino dos Santos Matias ”,2°P.,A,59,M.247,AHDMN E,里斯本。1179
  • 總言之,薩拉查反對承認北京政府的強硬態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至1 974年里斯本的政體發生變化後才與葡國建交的主因。然而,北京火速取得對澳門的操控大權,致使中國當局自50年代中期起,一反常態地減弱了與里斯本建交的意欲。這種意向一直維持至鄧小平所領導的溫和派的崛起,以毛澤東妻子江青為首的激進派於1 978年倒台 。15北京對澳門的控制及利用中國共產黨(PCC)早在執掌中國大陸政權之前,己預先加強其當時對澳門華人群體的影響力。與此同時,更在該飛地設立“高級專員公署及秘密政府”,最後創立大批新的同業公會。這些公會對該地區影響深遠 。中國共產黨的首要工作便是招納在該飛地具有政治、經濟及社會威望的傳統華人團體。因此,中華總商會16、鏡湖慈善會 17及同善堂慈善會 18便成為以澳門紅色愛國資本家何賢為領導層核心的機構。除了作為該地區傳統的同業公會的領導者,新的中國當局,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便著手要為該地區設立一“高級專員公署”以及一個“秘密政府”。位於北方的中國共產黨政府外貿部,於1 949年8月28日創立了南光貿易公司19 ,其目的是監管親北京新政治體制的當地華人社群的政治生活以及該地區的貿易活動,並與葡國當局保持暗地的接觸。1 5.毛澤東去世後,中國共產黨中兩個主要派別的鬥爭,參照Ruan Ming的最佳著作。Ruan Ming為胡耀邦的副手,後者1 981 年至1 982年間任中國共產黨主席以及1 982年至1 987年間任該黨總書記。載於Ruan Ming,Deng Xiaoping:Chronicle of an Empi re,。由Nancy L iu,Peter Rand及Lawrence R.Sul l ivan翻譯成英文出版;Boulder Co,美國:West view Press,1994年。1 6.中華總商會創立於1 91 3年。1 950年何賢及馬萬祺分別當選為該會的正副主席。載於MacaoChamber of Commerce(ht tp:/www.acm.macauweb.com),(1 999年7月29日),第5頁。1 7.該同業公會創立於1 870年,其主要的收入源自該飛地的主要商人和華人資本家的捐獻以及澳門社會工作司發放的津貼。載於澳門:小專題著作,里斯本:海外總辦事處,1 965年,第38至39頁 。1 8.該團體於1 829年成立並於1 947年1 2月宣佈成為公益機構。載於António do Carmo,東南亞的中國與澳門教會(前途如何?),澳門;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學會及東方葡萄牙學會,1 997年,第6 1 2頁。19.The Forty Years of Nanguang(Nám Kwóng),1949-1989年,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1 989年 ,第 5 3 頁。20.對澳門婦女聯合會的成立日期兩種說法不一。Isabel Machado認為,該團體係於1 949年5月21日正式成立,旋即開展工作,於1 950年4月舉辦掃盲課程,1 952年開設托兒所並於1 955年開辦學校。載於Isabel Mac hado,《婦女的聯合主義》“,澳門,第2組,第41 號(1 995年9月),第54至55頁。然而,António do Carmo卻駁稱該同業工會係於1 937年成立。載於前述的 Antonio do Carmo著作。與此同時,協調和領導親中國大陸新政府的當地華人社群的大批非牟利團體相繼成立,如作為該地區共產工會中心的工人聯合總會、各個工會及街坊協會、華人學生和教師總會以及婦女聯合會等20 。當中,最突出的莫過於街坊會〔街坊聯合1180
  • 會 )。 該 聯 合 會 在 澳 門 擔 當 類 似 “ 中 國 共 產 黨 地 區 基 層 組 織 ” 的 職 能 。 換 而 言 之 , 是 一 個 擔 當 著 監 管 、 指 導 和 教 育 居 民 的 職 能 的 團 體 。 然 而 , 除 了 這 些 基 本 的 活 動 外 , 街 坊 聯 合 會 還 參 與 其 他 三 大 類 活 動 :“ 對 社 會 及 社 團 的 參 與 ; 證 明 各 種 情 況 及 為 這 些 情 況 提 供 資 料 ; 分 析 個 人 或 群 眾 的 問 題 並 予 以 指 引 和 處 理 ”。 2 1 這 種 對 傳 統 團 體 、 國 有 企 業 以 及 當 地 的 新 同 業 公 會 的 監 控 , 令 北 京 政 府 對 該 飛 地 的 政 治 、 經 濟 、 貿 易 及 財 政 活 動 具 有 全 面 的 影 響 。 與 此 同 時 , 也 加 強 了 紅 色 政 權 與 蔣 介 石 政 府 爭 奪 當 地 華 人 同 業 公 會 的 影 響 力 。 北 京 在“ 幕 後 ”對 澳 門 所 行 使 的 權 力 和 施 加 的 影 響 力 ,使 該 飛 地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向 外 國 取 得 西 方 戰 略 物 資 的 重 要 “ 後 門 ” 以 及 中 國 官 員 學 習 葡 國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中 心 。 事 實 上 , 澳 門 後 來 成 為 北 京 政 府 在 政 治 上 賴 以 生 存 的 西 方 戰 略 性 物 資 的 大 型 輸 入 、 儲 存 和 轉 運 中 心 。 於 是 , 各 類 燃 料 、 金 屬 、 化 學 品 等 便 大 量 經 澳 門 輸 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澳 門 違 反 西 方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封 鎖 , 因 此 在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組 織 ( OTAN) 極 秘 密 的 巴 黎 統 籌 委 員 會 ( COMCO) 2 2 及 中 國 委 員 會 (COMCHI ) 2 3 的 會 議 中 成 為 被 針 對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標 。 根 據 1950 年 至 1955 年 間 首 位 擔 任 該 委 員 會 的 葡 國 代 表 Jose Calvet de Magalhães 大 使 所 述 : “ 作 為 葡 國 駐 巴 黎 統 籌 委 員 會 代 表 , 約 在 五 年 的 時 間 裏 , 本 人 須 執 行 其 中 一 項 最 艱 難 的 使 命 。 澳 門 違 反 封 鎖 政 策 是 美 國 代 表 不 斷 地 向 巴 黎 統 籌 委 員 會 投 訴 的 原 因 。 投 訴 者 還 包 括 一 些 其 他 代 表 , 尤 其 是 英 國 代 表 , 他 們 一 般 都 是 最 固 執 和 最 強 硬 的 ” 2 4。 當 殖 民 地 部 長 Sarmento Rodrigues 詢 問 是 否 可 在 澳 門 設 立 一 個 政 府 供 應 機 關 以 防 止 該 地 違 反 西 方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封 鎖 , 澳 門 總 督 Albano Rodrigues de Oliveira 極 力 反 對 , 並 力 主 : “ 澳 門 完 全 依 賴 中 國 的 供 給 ,龐 大 人 口 每 日 必 不 可 缺 的 糧 食 亦 有 賴 從 北 京 共 產 政 府 所 監 管 的 鄰 近 地 區 輸 入 。 似 乎 一 切 由 我 們 , 而 並 非 由 美 國 主 動 作 出 的 禁 止 或 限 21.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 e Conçeição Gomes,澳門:小龍,波爾圖:Edicos Afrontamento, 1998 年,第 432 頁。 22.COMCO( 巴 黎 統 等 委 員 會 ),或 COCOM(Coordinat ing Commit tee for Mul t i la tual Expor t Controls),是一個成立於 1950 年 1 月,由北約操縱的高度秘密組織。該組織負責指引、跟進及 監管針對當時的蘇聯、東歐國家以及中國大陸的國際封鎖制度。除冰島和日本外,該組織幾乎 由所有北約成員國組成。日本於 1952 年加盟,而葡國則於 1951 年 4 月 30 日,應英國政府的邀 請加盟該委員會。 23.COMCHI(中國委員會),也簡稱為 CHINCOM (China Committee),1952 年 7 月 28 日至 8 月 2 日,於五大西方強國(加拿大、美國、法國、日本及英國)所舉行的華盛頓會議中創立。該 組職成為極秘密的巴黎統籌委員會屬下的永久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制訂、協調和跟進針對中 國大陸、北韓和北越的西方戰略性物資的貿易封鎖的國際制度。換句話說,它起著西方針對亞 洲三個主要共產政府的經貿策略協調處的作用。外交部,“葡國駐倫敦大使,Rui Enes Ulrich 發給外交部部長,Paulo Cunha 的 1952 年 8 月 11 日第 765 號公函”中的“Text of Recommen- dations Agreed at the Washington Five Power Talks”,2°P.,A,6,M.247,AHDMNE,里斯本。 24.Jose Calvet de Magalhaes,戰爭中與戰爭後的澳門與中國,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2 年, 第 78 頁。 1181
  • 制貨物從澳門輸進這地區的行動,均可引發對我們不利的極重大的反應和激烈的報復行動,最終將導致中國中斷向我們供應不可缺少的糧食 。”25澳葡政府對中國大陸的供應絕對依賴的這一弱點,以及中國對第三世界解放運動的支持政策,促使北京利用澳門作為中國官員學習葡國語言和文化的中心。中國特別是在中蘇出現分歧後,出於須對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的解放運動產生影響力的迫切需要,該國共產黨在澳門開辦學習及進修葡國語言的課程,使中國官員熟悉葡人的文化和社會行為。在澳門接受培訓的官員當中,包括外交部外交官26 、北京電台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2 7、官方刊物(宣傳機關的雜誌和書刊)的翻譯員28、國防部政治軍事教官。這些教官負責任教在中國29和非洲30舉辦的培訓課程,該等課程是為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中從事解放運動的游擊隊而設。中國大陸在該飛地的自由度之大,甚至可向派駐澳門的莫桑比克贊比西河地區人的駐軍以及葡國官員推行教育運動31 。由於葡國中央政府害怕該運動會在莫桑比克引起反響,於是,60年代初便決定從澳門撤走莫桑比克人的駐軍。理論與實踐間的矛盾25.外交部,“1 951 年3月7日由澳門總督Albano Rodri gues de Ol i vei ra發給殖民地部長 Sarmen t oRodrigues的第162/48號機密和秘密的公函,第二頁”,2°P.,A,6,M.405,AHDMNE, 里斯本。26.60年代一些在非洲大陸執行職務的中國大陸外交官,為了與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的解放運動建立和保持聯繫以及為了了解葡國的殖民政策,必須學習葡語。27.60年代初,北京電台開始以短波向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葡國和巴西播送葡語節目。根據P I DE,北京電台於1 960年1 0月1 4日開始以葡語向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廣播。國立檔案處/東寶塔“1 960年1 0月25日第561/60-GU號報告書”,AOS/CO/UL-32A1 ,P t.8 ,f l .373,AN/T T,里斯本。28.北京的文字宣傳機關於60年代著手以葡語出版書籍和雜誌 尤其是Pequim In forma、China emConstrucao雜誌、名為Obras Escolhidas de Mao Zedong,as ci tacoes doPresidente Mao Zedong的書藉以及有關“中國社會主義”的袖珍專題著作。29.六七十年代,中國大陸招收來自第三世界的游擊隊員的主要軍事培訓中心為南京政治軍事高等院校。此外,該院校的政治軍事指導手冊獲秘密警察以及委員會主席薩拉查所承認。國立檔案處/東寶塔,南京政治軍事高等院校所舉辦的有關叛亂的課程,不公開本,第一冊,由秘密警察派駐盧旺達的辦事處副監察員Antonio Bapt i s ta Pot ier 編輯和制作。30.中國的政治委員和軍事訓練員在位於坦桑尼亞,剛果-布拉柴維爾,加納及畿內亞-科納克里的軍營,培訓和跟進為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的解放運動而鬥爭的游擊隊員。31 .國立檔案處/東寶塔,“1 962年2月1 日澳門地區獨立指揮就‘澳門現今的共產黨組織-莫桑比克要塞的教育’所作的4/62號機密與特別報告”,PI D E/DG S,案卷第408-S R/62號,N.T.31 81 ,第1 8頁,A N/T T,里斯本。儘管毛澤東政府曾正式聲明反帝國主義及反殖民主義,並在政治、軍事、外交和財政上支援第三世界的解放運動。然而,毛澤東政府在70年代中期之前一直未以任何實際行動來遏止葡國與英國在華南的殖民擴張。私底下,中國當局亦從未表示過希望該兩個西方飛地回歸中國大陸。中國中央政府至少五次在非公開場合明確表示反對這些飛地歸還中國。中國共產黨在執掌中國大陸政權的數月前已決定不會1182
  • 以武力收回香港和澳門。1949年2月1日至3日,中國共產黨中央書記處成員與蘇聯獨裁 者斯 大林的 使節 於河 北省西 柏坡 所舉行 的秘 密會 議32 中,毛澤東對 AnastasMikoyan 表示 :“ 唯一 承諾 便是 決 定延 遲收 回香 港和 澳門 這 兩個 殖民 地碉 堡, 這 是基 於 該 兩 地 對 中 國 的 經 濟 利 益 ” 。33  另一方面,1952年9月3日,斯大林於莫斯科會 晤 周 恩 來 總 理 期 間 , 這 位 蘇聯 獨 裁 者 詢 問 有 關 澳 門 的 情 況 , 中 國 總 理 回 答 說 : “ 澳 門 , 一 如 既 往 , 依 舊 在 葡 萄牙 手 裏 。 ” 斯 大 林 回 答 說 : “ 中 國 大 門 前 的 渣 滓 必 須 清 除 。”34 甚 至 在 中 蘇 快 將 結為盟友之際,1949年 2 月 毛 澤 東 以 中 國 共 產 黨 主 席 的 身 份 重 申 該 黨 對 澳 門 和 香 港的官方立場。1959年 1 0 月 1 4 日 , 這 位 中 國 最 高 領 導 人 於 北 京 接 見 蘇 聯 漢 學 家S.F.Antonov 時,毛澤東盡力向俄國人保證中國不會與美國以及鄰近的亞洲國家爆發戰爭 , 而 北 京 政府 對 澳 門 的 立 場維 持 不 變 。 根 據Antonov,毛澤東表示:    “ 目 前 中 國 甚 至 有 像 澳 門 這 樣 的 外 國 殖 民 地 。 諸 如 葡 國 般 的 小 國 , 四 百 年 前 從中 國 奪 去 這 片 土 地 。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 我 們 該 如 何 處 之 ? 中 國 共 產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經 考慮 後 決 定 一 我 們 暫 且 不 處 理 澳 門 問 題 。 因 此 , 說 到 中 國 主 張 戰 爭 , 這 點 並 不 是 事實 , 然 而 戰 爭 有 時 是 可 作 為 向 對 手 展 示 我 們 堅 定 意 志 的 手 段 。”35  在美國總統尼克松於1972年2月訪華期間,毛澤 東 的 立 場 再 次 被 周 恩 來 總 理所 引 用 。 在 一 次 兩 國 領 導 人 的 會 議 中 , 中 國 政 府 元 首 堅 持 解 放 非 洲 的 葡 國 殖 民 地 為其 政 府 的 首 要 任 務 。 至 於 澳 門 , 周 恩 來 總 理 堅 稱 , 葡 國 “ 甚 至 佔 有 我 們 一 小 片 領土 , 一 個 極 小 的 稱 為 澳 門 的 地 方 , 並 將 其 視 為 葡 國 的 領 土 。 該 土 地 於 四 百 年 前 被 擄去 。 我 們 許 多 同 志 均 說 只 要 我 們 運 用 一 指 之 力 便 可 收 回 澳 門 , 但 我 們 依 然 保 持 一 種高 度 堅 持 的 態 度 並 希 望 再 多 等 一 些 時 間 。”3632. 出席這些會議的還有1 959年至1 967年間的國家主席劉少奇;1 949至1 976年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歷史上的元帥朱德;1 949年至1 976年間的總理周恩來以及1 949年至1 958年間的外交部長任弼時。載於Chen Jian,China's Road to t he Korean War:The Making of the Sino-AmericanConfrontat ion,紐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出 版社,1 994年,第69頁 。33. “His one compromise was his decis ion to defer the seizure of the colonial bas tions of Hong Kong andMacau because of thei r economic value to China. ”載於 Shi Zhe,〔在歷史巨人身邊:Shi Z he回憶錄〕,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文獻出版社,1 991 年,抄錄自 Goncharov,Sergei N.,Lewis,John W.e Xue L i ta i,Uncertain Partners:S talin,Mao,and t he Korean Wa r,史丹福,加利福尼亞,美國:史丹福大學出版社,1 993年,第40頁。34.“Macau cont inues,as before,to be in Portugal's hands”及“this scum that has situated i tself on thevery entrance to China must be dr iven out ”。載於Cold War I nternational History Project Bul let in,第6至7號,(1 995/ 1 996年冬季),第1 6頁的“Record of Meet ing Bet ween Comrades I .V.Stal i nand Zhou Enlai(1 952年 9月 3日 ) 。35. “. . . in China up un t i l the present t ime there are even colonies of foreign stat es,like Macau.A smallcountry,like Portugal,400 years ago grabbed from China this chunk of land.How should we proceed inthis case?The CC CPC considered this question,and worked out a course,which for now consists of nottouching Macau.”載於“Summary of Conversat ion wi th the Chairman of t he CC CPC〔CentralCommi tte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Mao Zedong on 14 Oct ober 1 959”,Col d War Internat ionalH is tory Project Bu l l et i n ,第3號,(1 993年1 0月),第57頁。36. “尼克松訪華時期的澳門”《句號報》,第7年,第335號,第2組(1 999年4月23日),第  20頁。1183
  • 1 973年3月,在中國共產黨高級官員的有關對外政策的全體會議中,周恩來在其提交的國際政治形勢報告3 7中抨擊中國政府內的“極左分子”,他指出:“堅持人民斗爭是正確的,然而卻不應進行冒險的行動。馬達加斯加外長對我表示,在他的國家裏亦有一些希望把法國人驅逐出去的“極左分子”。我對他說,這對我來說並不稀奇,因為在中國以及在蘇聯的修正主義者中也有這種人,他們向我們施壓,要我們收回香港及澳門。我對他們說,澳門不可收回,收回香港更免提了。收回澳門會對香港和英國造成動蕩,並且會導至該國與美國結成聯盟,這點是我們不能容許的。此外,我們還有台灣。要解決台灣問題,需要時間,不應訴諸武力。我們應顧及牽涉到有關問題的各方。香港和澳門,與台灣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應以不同的方式處理。”3 8事實上,中國大陸當局甚少就澳門問題公開表態。可感覺到有關問題確實是一個禁忌。從1 949年至1 979年期間,也只有五次特別的機會中國大陸曾公開就該飛地表態。第一次正式的時機是1 955年,在取消紀念澳門四百周年活動之後。中國中央領導層在透過香港總督葛亮洪非正式地迫使澳葡政府取消有關的紀念活動後,中國共產黨的官方機關在《人民日報》發表一篇有關澳門的詳盡文章。文中堅稱:“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人民從來沒有忘記澳門,也從來沒有忘記從葡萄牙人手中收回該領土的權利。〔…〕澳門尚未歸還中國,並不表示中國人民可繼續容忍澳門永無了期地被佔領。”3 9在中蘇不和時期的初始,北京被迫公開回應蘇聯以及與莫斯科同一陣線的西方共產黨對中國與澳門的薩拉查政府合作的指控。最初的指控是源自美國共產黨。《人民日報》於是被迫作出回應,捍衛必須保持現狀的態度,澳門、香港及台灣的問題應“在適當時機和平協商”來解決。40另一次指控是出自蘇聯共產黨官方機關《真理報》。藉1 964年2月國際主要報章刊登的有關北京政府迫切承認葡國的報導4 1 ,《真理報》於1 964年7月8日發表社論,指責中國對承認葡國一事保持緘默以及藉詞將中國的鴉片經澳門輸往外地。面對該公開指控,新華社於當月28日發表社論,否認中國政府嘗試與葡國建立外交關係,並重申中國支持第三世界的獨立事業。然而,從該社論中不難看出中國有意維持澳門的現狀。37.Kenneth G.Lieberthal e Bruce J.Dickson,A Research Guide to Central Party and Government inChina,1949-1 986,經修訂及增訂的第2版,Armonk,紐約,美國:M.E.Sharpe ,1989年,第221頁。38.James T.Myers,et.a l,Chinese Pol i t i cs :Documents and analysi s,第二冊,哥倫比亞,南加羅林,美國,Universi ty of South Carol ina P ress,1 98 9年,第258頁。39.“ A Warning to t he Por tuguese Aut hori t ies in Macau ”(北京,《人民日報》,1 955年1 0月26日,第1版;新華社1 955年1 0月26日英文版公報),由 Sur vey of China Mainland Press重新印制,第1 1 58號,(1 955年1 0月27日),第36頁。40.前述Moises Si lva Fernandes的著作,中葡關係中的澳門總覽,第99頁。41.有關1 964年1月/2月Franco Nogueira試圖勸阻薩拉查承認中國大陸並與其建交,參照MoisesSilva Fernandes,“1 949年至1 966年間葡中關係架構”,行政,第2冊,第40號,(1 998年6月),第323至第326頁。1184
  • 另一方面,1 966年1 2月3日及4日所發生的事件,導致1 967年葡國當局被連番公開衝擊之後,副總理兼外長陳毅元帥,在接受一名巴西律師 Danillo JoaquimGui lhermino dos Santos的訪問時表示,有“一個準則來處理屬中國地區的台灣、澳門及香港的問題”。該元老認為:“我們應先解決最重要的,換句話說,即是台灣問題。然後,在適當的時機,要求收回今天被紅衛兵稱為帝國主義者的旅遊城市澳門和香港”。4 21 972年,毛澤東政府最後一次就澳門問題公開表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獲接納加入聯合國之後不久,中國駐紐約大使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地特別委員會主席Salim A.Sal im,要求從要廢除的殖民地領土的名單中將澳門及香港刪去,並重申該兩國飛地均是中國的領土;在該國認為最合適的情況下自會就其地位進行談判。43政治矛盾之嚴重,以致中國共產黨對毛澤東親撰的一篇涉及澳門和葡國問題的文章進行審閱。1 952年8月,在澳門與中國的邊境糾紛處於緊張的時刻,為免中國最高領導人尷尬,以及為免中國對有關澳門與葡國的政策產生嚴重的矛盾,北京人民出版社發行的《毛澤東選集》第二卷新中文版本中,對“偉大舵手”所著的題為《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的文章中提及有關葡國和澳門的部份進行大肆而模糊的修改,但1 939年1 2月發行的初版,至1 949年版本則保持原稿內容,其中提到“……諸如葡國般的小國佔領了澳門”44,而新的版本中將一切涉及葡國及澳門字眼全部刪去。45結論毛澤東思想在澳門引起了重大反響。50年代前半期,北京政府為兩國的互相承認及建交付出的努力,因薩拉查的強硬及不包容的理念而告夭折。儘管結果如此,然而,中國大陸卻在短時間內,成功地操控澳門的各個領域:政治、貿易、金融、經濟及社團。同時,將該飛地變成華南一個最重要的戰略性物資倉庫以及中國官員學習葡國語言和文化的學習中心。這些官員負責執行中國的政策,支援以葡語為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的解放運動。最後,北京政府被迫將意識形態上的利害關係擱置一旁,例如,其反帝國主義及反殖民主義的政策,並採納極溫和的立場,無論於私人方面抑或公共方面,其宗旨均是要保持兩個西方飛地的現狀。42. Danil l o Joaquim Guilhermi no dos Santos,“中國宣告已作好準備迎戰美國及蘇聯”,巴西報,(1 966年1 2月1 1 日),第一冊,第8頁。43.前述Moises Si lv a Fernandes 的著作,中葡關係中的澳門總覽,第202至第446頁。44.毛澤東,“The Chinese Revolution and t 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 na”,China Digest,第5冊,第9號(1 949年3月22日),第21 頁;轉戴於 Curren t Backg round,第1 35號(1 951 年1 1 月1 0日),第7 頁。45.毛澤東,Selected Works of Mao Zedong,第2卷,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Fore ign LanguagesP res s,1 952年8月,第31 1 頁;毛澤東所著的題為The Chi nese Revolut i on and the ChineseCommunist Part y 的手冊,第一版,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Foreign Languages Press,1 954年1 0月,第1 7頁。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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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No .4,1 1 89-1 1 95論澳門與內地刑事管轄權之劃分趙國強*香港回歸祖國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了。兩年多來,中國政府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在香港基本法的保障下,總體來說得到了貫徹執行,香港居民從這兩年多的實踐中,充分體會到中央落實“一國兩制”的誠意和信心。1 999年1 2月20日,澳門也將回到祖國的懷抱而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屆時,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1 。在“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內地、香港、澳門三法域之間如何開展區際性質的司法協助,這是中國法學理論界所面臨的一個嶄新課題,尤其是在刑事領域,解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更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從香港回歸後的情況來看,筆者認為,九九年後,澳門與內地之間要順利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鍵是處理好對涉及兩地的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因為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在內的所有刑事法律,都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澳門地區享有獨立的刑事立法權;凡是按照澳門刑事法律被視為發生在澳門地區的所有刑事案件,只要不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澳門司法機關都具有管轄權。所以,一旦案件分別觸犯兩地刑事法律,如犯罪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或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分別發生在兩地,就必然會導致兩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除此之外,由於兩地居民往來密切、地理鄰近、語言相通,犯罪分子也極易在一地犯罪後逃往他地,以圖利用兩地刑事法律制度的差異及刑事管轄權的分離,逃避法律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正確處理逃犯的移交事宜,也是涉及兩地刑事管轄權衝突的重要內容。*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法律研究部副部長1 .見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必須指出,解決好兩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對於維護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和兩地的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並且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貫徹1189
  • 和落實。九九年之前,澳門與內地盡管在這一問題上有所接觸,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如達成相互遣返逃犯的默契等等,但受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這一問題沒有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對不少涉及兩地的案件,因根據兩地刑事法律都享有管轄權,故兩地有權機關實際上是各行其事,我行我素;你抓你的,我抓我的,你審你的,我審我的。即使是在相互遣返逃犯問題上,也是經常橫生枝節,如本地居民互不遣返、外國公民或香港居民須適用引渡程序等等,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很顯然,在澳門回歸之前,這種狀況的存在是迫於無奈,應該說,在無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兩地依據本地區的刑事法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都是合法、合理,無可非議的。但是,在九九年之後,既然澳門已經回歸祖國而成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既然澳門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兩地通過協商解決司法協助問題,那麼,再讓這種狀況繼續維持下去,就不符合“一國兩制”的本意,不利於有效地打擊兩地的刑事犯罪活動。為此,筆者認為,兩地的法學理論界有必要、有責任去研究、去探索解決兩地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問題,兩地的有權機關也有必要、有責任通過平等協商的途徑,簽訂有關協議,切實解決好這一問題。下面,筆者以一個學者的身份,就澳門與內地如何解決刑事管轄權的劃分,直述個人的看法,以起拋磚引玉之用。一、堅持屬地管轄原則眾所周知,刑事管轄權的核心也就是指刑法的空間效力。當今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刑法關於刑法的空間效力,基本上都是採取以屬地原則為主,同時輔之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的做法,內地刑法是這樣,澳門刑法也是這樣。可見,要解決澳門與內地的刑事管轄權的劃分,首先碰到的問題就是如何確立兩地的刑事管轄原則。筆者認為,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分析,劃分兩地刑事管轄權最合適的原則莫過於屬地原則。具體地說,也就是澳門與內地各自劃地為界,凡是在澳門地區實施的犯罪行為,依照澳門刑法應受懲罰的,不管行為人是什麼身份或逃到內地什麼地方,內地有權機關都有責任協助澳門抓獲逃犯,並迅速將其移交澳門有權機關處理。同樣,凡在內地實施的犯罪行為,依照內地刑法應受懲罰的,不管行為人是什麼身份或逃到澳門什麼地方,澳門有權機關也有責任協助內地抓獲逃犯,並迅速將其移交內地有權機關處理。換而言之,堅持屬地原則的實質,也就是突出屬地原則,使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都服從屬地原則。有人擔心,在劃分兩地刑事管轄權時,嚴格堅持屬地原則,會否危害國家主權,或與兩地刑法中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有關條款相抵觸?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第一,堅持屬地原則,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如上所述,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享有包括刑事立法權在內的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本地區的刑事法律對本地區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事務。為此,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事務;內地在澳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除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本地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由此可見,堅持屬地原則,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司法領域的高度自治地位,不會損害國家主權。1190
  • 第二,堅持屬地原則,符合內地刑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一規定表明,屬地原則並非是絕對的,只要法律有特別規定,就應按照特別規定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雖在中國領域內,但澳門基本法對此已有特別規定,故由澳門對本地區刑事案件自行享有管轄權,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的規定。這裏值得注意的是,九九年後,如果內地居民跑到澳門犯罪,是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七條關於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犯罪的規定的,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內地居民在澳門犯罪,應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而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故這種情況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範疇,只不過應當按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處理而已。第三,堅持屬地原則,符合澳門刑法的規定。由於澳門刑法的空間效力也是和內地一樣,既以屬地原則為主,也兼之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因此,有人擔心,在劃分兩地刑事管轄權時,堅持屬地原則,就會和澳門刑法中涉及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相抵觸。關於這一點,澳門刑法典在起草時已經作了考慮,並妥善予以解決。比如,澳門刑法典在表述刑法的空間效力時,明確規定“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裏講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其實主要是針對將來澳門與內地的司法協助協定而言的。這就是說,只要澳門與內地在有關司法協助的協議中寫明以屬地原則來劃分刑事管轄權,那麼,司法協助協議中的規定就會優先於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兩者不會產生抵觸。第四,堅持屬地原則,符合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基本原則。在一個國家的前提下,兩種制度在政治上“井水不犯河水”,經濟上互助互利,共同發展,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因此,要真正落實“兩制”,澳門與內地就必須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相互尊重、互不干涉,這應當成為澳門與內地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貫徹屬地原則,犯罪分子在哪裏犯罪,就交由哪裏的有權機關管轄,其實質也就是相互尊重對方的刑事管轄權,不干涉應由對方處理的司法事務。否則,如果一方動輒以兩地刑事法律制度不同而拒絕將在他方犯罪本應由他方管轄的犯罪人交由他方處理,這實際上就是不尊重對方的刑事法律制度,干擾了對方的刑事管轄權,因而不符合“一國兩制”中“井水不犯河水”的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原則。第四,有利於維護兩地的社會穩定。犯罪是破壞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而刑事法律的根本職能就是打擊、預防犯罪,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屬地原則,不僅有利於刑事案件的調查和取證,而且也可使犯罪分子受到犯罪地法律的懲治,充分體現了刑法的公正原則。這樣,通過兩地密切配合,就能在澳門與內地之間織起一張充滿威懾力的法网,使犯罪分子無論在哪一地犯罪,都無空可鑽,無路可逃,最終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也只有這樣,兩地的刑事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最充分的體現,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兩地的社會治安才能長久穩定。1191
  • 二、涉及兩地刑事案件的管轄所謂涉及兩地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行為涉及兩地,而根據兩地刑事法律都對其享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對此類刑事案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就比較複雜,兩地必須通過友好協商才能予以解決。筆者認為,解決此類刑事案件的管轄權,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具體分析涉及兩地犯罪行為的性質及其危害性,有利於取證、審理,甚至要考慮到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從實踐情況來看,此類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犯罪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關於這種情況,有學者認為,犯罪的實行行為較預備行為危害性大,故應以犯罪實行行為地來作為劃分刑事管轄權的標準2。筆者原則上同意這種觀點,但在預備行為本身足以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預備行為地對該預備行為應享有刑事管轄權。一旦預備行為地先抓獲了預備行為人,可按照本地法律對預備行為定罪量刑,然後視具體情況處理:如澳門與內地已達成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的協議,預備行為地可將已判刑的犯罪人交於實行行為地,由實行行為地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罰;如澳門與內地末達成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的協議,則預備行為地可先對預備行為人執行刑罰,待刑罰執行完畢後再將預備行為人交由實行行為地處理。這樣做既體現了屬地管轄原則,也符合相互尊重原則。(二)犯罪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不在一地的刑事案件。關於這種情況,有學者認為,犯罪結果往往較犯罪行為地更能集中反映犯罪的危害性,故應由犯罪結果地行使管轄權3。筆者認為,犯罪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作為一個整體,很難說誰危害大,誰危害小。但從取證調查的角度考慮,通常與犯罪實行行為比較密切。因此,為了明確兩地對此類案件的刑事管轄權,防止出現扯皮,在兩地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中,應寫明此類案件由犯罪實行行為地管轄。2.參閱黃進,黃風主編:《區際司法協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93年版,第234頁。3.同上。4.同上,第235頁。5.參閱中國刑法學會編:《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粹》,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 989年版,第6 4 頁。(三)同一犯罪人在兩地分別實施了犯罪的刑事案件。對這種情況,有學者主張由重罪地管轄4,也有學者主張由不同犯罪地分別行使管轄權5。筆者比較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因為,由重罪地管轄,存在很大的缺陷性:一是若犯罪性質相同,何來輕重;二是兩地法律文化、觀念不同,單以刑罰論輕重,欠缺科學性;三是將在一地所犯輕罪交於另一地重罰,既對犯罪人不公正,也剝奪了輕罪地的刑事管轄權。為此,對同一犯罪人在兩地犯數罪的,由兩地分別管轄不僅堅持了屬地原則,而且也體現了刑法的公正性原則。當然,由兩地分別管轄並不排除合作,先抓獲犯罪人並作出判決的一方,應在雙方有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協議的前提下,將犯罪人交對方繼續審理,並由對方將已判刑罰按對方法律規定的數罪並罰原則合並處罰;如沒有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協議的,則須在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將犯罪人交對方繼續審理。考慮到內地有無期徒刑和死刑,而澳門沒有此類刑罰,故一旦1192
  • 先由內地對犯罪人進行審理並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就不存在再將犯罪人移交給澳門審理的問題。(四)跨法域的共同犯罪刑事案件。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澳門居民與內地居民相互勾結,共同進行跨法域的犯罪,如共同殺人、搶劫、走私、販毒等等。對此類刑事案件,原則上可由主要犯罪地管轄;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的,由主犯的居住地管轄;主犯難以區分的,則按“先理為優”的原則,由先破案抓獲犯罪人的一方管轄,另一方須積極配合,在調查取證方面提供協助。當然,共同犯罪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共同犯罪因涉及多種犯罪,主要犯罪地和主犯都可能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兩地除了要按照上述原則劃分管轄權外,還必須充分協商,主動溝通,一切從有利於及時打擊犯罪為出發點,相互配合,有商有量地解決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五)澳門駐軍人員的刑事管轄。關於澳門駐軍人員的刑事管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專門作了規定,從這一規定來看,澳門駐軍人員在澳門的犯罪案件應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以及侵犯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則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管轄。軍事司法機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對各自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如果認為由對方管轄更為適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也可以移交對方管轄。軍事司法機關管轄的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澳門駐軍人員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判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送交執行,但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執法機關與軍事司法機關對執行的地點另行協商確定的除外。三、逃犯移交與國際慣例九九年之前,延伸至澳門地區生效的1 974年《葡萄牙引渡法》一直是澳門向其他國家引渡逃犯的法律依據,這一法律對引渡逃犯作了諸多限制,如政治犯和軍事犯不引渡、死刑犯或無期徒刑犯未經請求國承諾免除該等刑罰的不引渡、本國公民不引渡、本地刑法不認為構成犯罪的不引渡等等。筆者認為,這些限制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並不足為奇,九九年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與外國開展刑事司法協助過程中仍然可以沿用這些國際慣例。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其性質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應該機械地套用國際慣例,而應該充分體現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並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一切以有利於高效懲治犯罪為出發點。如果適用某種國際慣例危害了國家主權,不利於維護兩地的社會穩定,不利於保護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堅決加以拋棄。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有一種觀點,似乎在香港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中不適用諸如政治犯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等國際慣例就是干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就是破壞了香港的法制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荒唐、無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香港不是在和中國進行刑事司法協助,而是在共同維護中國主1193
  • 權、統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國的一個獨立法域身份和內地法域開展區際性質的刑事司法協助,憑什麼說一定要照套主權國家之間進行刑事司法協助所適用的國際慣例?香港有香港的法制,內地也有內地的法制,兩者應當相互尊重,互不干涉,憑什麼說將觸犯內地法律的犯罪分子交給內地管轄是破壞了香港的法制,難道內地的法制就不需要維護嗎?這些問題值得每一個中國學者深思。筆者認為,澳門與內地相互移交逃犯,不應當適用以下國際慣例:(一)關於政治犯不移交的國際慣例。“政治犯不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通用的一項國際慣例,各國之所以引用這一慣例,其目的無非是為了表明本國的政治態度,體現國家主權。但由於每一個國家的政治觀點不同,故對政治犯的理解和解釋也不同。九九年之後,澳門與內地同屬一個母親的懷抱,政治上應該嚴格遵循“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相互尊重,互不干涉,故在兩地刑事司法協助中根本不應當出現“政治犯”的概念。值得強調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是兩地義不容辭的責任,澳門基本法也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統一的責任表明,無論是內地刑法中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澳門刑法中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是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涉及此類犯罪分子的移交問題上,兩地必須通力合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堅決將其繩之以法,決不允許以所謂的“政治犯”為理由而拒絕移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二)關於死刑犯不移交的國際慣例。有關死刑存廢問題歷來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刑法理論問題,各國學者爭論了二百多年,至今仍然是眾說紛紜,相持不下,致使有的國家保留死刑,有的國家廢除死刑,有的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也實行不同的死刑制度。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廢除死刑的國家為了堅持本國的廢除死刑制度,通常都會在本國法律中作出死刑犯不引渡的規定,除非引渡請求國承諾對被引渡人不判處死刑。澳門因受葡萄牙管治,故刑法中既廢除了死刑,也廢除了無期徒刑。根根1 974年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引渡法》規定,只有當引渡請求國承諾對被引渡者不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才得以引渡。筆者認為,九九年之後,澳門與內地同屬一個國家,兩地在相互移交逃犯時,應從有利於打擊犯罪,有利於維護兩地社會穩定出發,堅決拋棄這一國際慣例。因為即使在九九年之前,粵澳兩地所建立的遣返制度中,也從未有過死刑犯或無期徒刑犯不遣返的做法;所以,九九年之後,在澳門已經回歸祖國的今天,更沒有理由向後倒退,去實行什麼死刑犯不移交的國際慣例。其次,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兩地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對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則,違反了屬地管轄原則,損害了內地法制的權威性,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也極易使澳門這一彈丸之地變成嚴重犯罪分子的避風港,從而危害到澳門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總之,不管從什麼角度考察,“死刑犯不移交”的國際慣例對澳門與內地來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必須堅決將其捨棄。(三)關於本地居民不移交的國際慣例。在引渡實踐中,對本國公民是否可引渡,各國做法不同。以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贊成或不反對引渡本國公民,歐洲大陸和拉丁美洲國家則堅持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原則。導致這一區別的主要原因在於兩類國家劃分刑事管轄權的標準不同。中國和葡萄牙都是奉行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的國家,澳門受葡萄牙管治的影響,也奉行本地居民不移交的做法。比如,在九九年之前,對在內地實施了犯罪而逃回澳門的居民,澳門方面就拒絕交給內地審1194
  • 理;為此,內地方面也不將在澳門實施了犯罪並在內地被抓獲的內地居民交給澳門審理。筆者認為,九九年後如果再堅持本地居民不移交的做法,不僅違反了相互尊重和屬地管轄的原則,而且實在是後患無窮,對兩地都沒有好處。比如,澳門居民在內地實施了按內地刑法足以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只要逃回澳門,就可以逃避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在客觀上是縱容了犯罪分子,破壞了內地的法制和社會穩定,危害了內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而對內地是不公正的。尤其嚴重的是,如果兩地都實行本地居民不移交,屬地管轄原則就成了一句空話,到頭來仍然會像以前一樣,你抓你的、我抓我的,你審你的、我審我的。這樣,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根本就無法正常開展,犯罪分子就得不到及時、有效地懲治,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切實地保障。長期下去,甚至會造成兩地相互對立的局面,這就完全違背了兩地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根本目的。因此,為了確保兩地社會長久治安,這種習慣做法必須打破。無論是哪一法域的居民,只要在他法域實施了犯罪,就應當移交給犯罪地管轄。(四)關於雙重犯罪的國際慣例。在引渡實踐中,“雙重犯罪”原則也是各國普遍採用的慣例,其意是指只有當被引渡人所實施的犯罪根據被請求國的法律也構成犯罪時,才可進行引渡。筆者認為,“雙重犯罪”原則明顯不符合法域之間須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對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則,影響了屬地管轄原則的落實,故在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中也不應當被採用。綜上所述,在移交逃犯方面,澳門與內地實有拋開國際慣例影響之必要,坦誠相待,精誠合作,一切以國家基本利益為重,以切實保護好兩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好兩地的社會治安為重,在相互尊重、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屬地管轄原則。只要是在他法域實施了犯罪並應受他法域法律制裁的人,不管是犯了什麼罪或會被判處什麼刑罰,也不管是本地居民還是外國公民,一旦在本法域被抓獲,都應當按照兩地達成的有關協議,及時、迅速地移交給他法域審理。只有這樣,才能對兩地的犯罪分子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共同造福於兩地居民。最後,筆者借此之際向兩地法學界呼籲: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一國兩制”是中國人民的“一國兩制”,貫徹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關係到國家的統一和繁榮,也關係到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因此,對執行“一國兩制”過程中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問題,不僅特別行政區的學者應該進行探討,發表意見,而且內地學者也應該進行探討,發表意見,這是歷史賦予兩地學者光榮而艱巨的神聖使命。筆者深信,有“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指引,澳門與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一定會得到妥善的解決,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一定會克服種種障礙,大踏步地向前邁進。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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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4,1 1 97- 1205澳門與內地法人制度若干問題之比較*冷鐵勛**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另一類民事主體。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一般都對法人作了規定,澳門與內地的民法同属大陸法系,亦都規定了法人制度。前者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新近本地化的《澳門民法典》中,而後者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則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內地目前還未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則》處於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中。本文擬就兩地法人制度的若干問題作一比較。一、關於法人的概念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典雖規定了法人制度,但卻甚少給法人規定一個概念,大都是以不同形式規定了法人的設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機關以及法人責任等內容,以期從立法上揭示法人的本質特徵。《澳門民法典》亦不例外,其總則部份雖設專章規定了法人制度,但同樣沒有對法人的概念作出規定。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典甚少給法人規定一個概念,其主要原因,正如有的西方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是因為“法人”一詞包括這樣多不同類型的組織,以致很難給法人這一概念下定義。不過,根據《澳門民法典》關於法人的一般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將法人的概念簡單概括為:法人是指獲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若干個人或財產組成的集合體,它包括人合組織體和財產的集合體。其中,由多數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組織體為人合組織體,《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社團和合營組織就是人合組織體;由財產集合而成的集合體為財產的集合體,《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財團就是財產的集合體。無論是人合組織體還是財產的集合體,只要一經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人格,就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類民事主體一一法人。*本文乃作者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澳門舉行之“關於澳門民法典和商法典”研討會上發表之論文,該研討會由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研究中心和澳門政府司法政務司辦公室合辦。**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法律研究部法律專家。1197
  • 與《澳門民法典》一樣,內地《民法通則》作為民事基本法,亦設專章規定了法人制度。不過,《民法通則》從立法上界定了法人的概念,其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一規定揭示了法人的基本特徵,即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取得了獨立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將《澳門民法典》關於法人的一般規定與內地《民法通則》關於法人概念的規定相比較,可以發現,在關於法人的本質這一問題上,兩地民法表現出了相同性。內地《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概念,表明《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本質,系採用了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即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主體,是法律上的組織體。《澳門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法人的概念,但其有關法人的一般規定,亦表明其關於法人的本質,系採用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即法人是獲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若干個人或財產組成的集合體。二、關於法人的分類《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都對法人的分類作了規定,然而,二者關於法人分類的規定卻表現出極大的差異。《澳門民法典》根據法人成立的基礎及設立宗旨,將法人分為社團、財團和合營組織三種形式。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社團系指以人為基礎、且非以社員之經濟利益為宗旨之法人;財團系指以財產為基礎且以社會利益為宗旨之法人;合營組織則指以人為基礎之法人,其成員有義務提供財產或勞務,以共同從事某種非以單純收益為內容之經濟活動,謀求達到分配從該活動所獲得之利潤之目標或積聚資金。其中,合營組織又可分為合伙和公司。凡以非經營商業企業為從事活動之目的、亦不表明採用某種公司模式之合營組織均属合伙;其餘之合營組織則属公司。從《澳門民法典》關於法人分類的規定來看,其所規定的法人的種類與傳統民法關於法人的分類有着明顯的不同。在傳統民事立法的分類體例上,各國民法多數都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大類分別予以規定,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其中,凡是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都属社團法人,如公司、合作社、各種學會等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凡是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都属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等都是典型的財團法人。在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間不存在其他類型的法人。因此,在傳統民事立法體例下,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對法人進行分類時,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便包括了所有的法人。《澳門民法典》在以法人成立的基礎及設立宗旨為標準對法人進行分類時,一方面借了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財團法人的形式,並保留了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財團法人的應有涵義;另一方面又對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的形式作了突破,並賦予社團以新的涵義。在《澳門民法典》中,作為法人形式之一的社團,與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已不完全是同一涵義。《澳門民法典》實際上已將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一分為二,一是社團;二是合營組1198
  • 織。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中的公益社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就是《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社團,即以人為基礎、且不以追求社員經濟利益為宗旨的法人;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中的營利社團法人,就是《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合營組織,即以人為基礎且謀求達到分配因共同從事經濟活動所獲之利潤或聚積資金之法人。因此,我們在理解《澳門民法典》規定的法人一一社團時,首先應將它和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相區別開來。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門民法典》中,以人為基礎而成立的組織體在未依法取得法律人格前,被稱為社團;在依法取得法律人格之後,它們仍被稱為社團。因此,在《澳門民法典》中,存在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內地《民法通則》沒有根據法人成立的基礎對法人進行分類,因而也就沒有採用社團與財團以及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稱謂。《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將法人分為二大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另一類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不過,對於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通則》並未在法律上界定其概念。一般認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它是內地民法學者和民事立法者所新創的概念,相當於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中的營利社團法人。對於企業法人,《民法通則》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將其進一步劃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習慣上一般統稱為非企業法人,它們都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主要從事諸如行政管理、學術交流、公益事業、宗教活動等非營利性活動。其中,須為注意的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與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法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內地社會生活中的習慣用語,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均稱為“社會團體”。因此,內地《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社會團體”的概念,比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概念在外延上要寬,象基金會這樣的財產集合體,在內地亦被稱為“社會團體”。因此,《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企業法人外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包括了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比較兩地民法關於法人分類的規定,可以看出,《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因在法人分類的標準上存有很大差異,導致兩者所規定的法人的種類形式不同。前者,根據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財團和合營組織;後者則根據法人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法人。相比較而言,《澳門民法典》根據法人的成立基礎對法人所作的分類,有其可取和科學的一面,實踐中也便於對法人的管理。內地《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法,則有着更多計劃經濟的痕迹,尤其是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對企業法人所作的進一步分類,不能完全反映市塲經濟體制下企業法人的平等性要求。不過,《澳門民法典》對法人所作的分類也存在着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澳門民法典》在沿用傳統民事立法所採用的標準即法人的成立基礎對法人進行分類時,既繼續使用傳統民事立法所規定的“社團”一詞,又賦予其不同的含義,以致將公司這種在傳統民事立法中被普遍認為是典型社團法人的法人,居然属於《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法人——社團的范疇。這種分類法容易給人們造成理解上的困難。其實《澳門民法典》完全1199
  • 可以根據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和財團後,再將社團進一步劃分為合營組織和公益社團或非營利社團,沒有必要將合營組織作為與社團、財團並列的法人的種類形式,從而避免將傳統民事立法中被普遍認為是典型社團法人的公司排斥在其所規定的法人—— 社團之外。這樣,既可符合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民法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大類的做法,也便於人們對《澳門民法典》關於法人分類規定的理解。第二個問題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將法人分為社團、財團和合營組織,面臨着“一人公司”的挑戰。一人公司既不属於社團,也不属於財團,更不屬於合營組織。把一人公司說成是社團或財團或合營組織,均不科學。相反,內地《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恰好可彌補這一缺點,並解决了一人公司的歸属問題。與法人分類相關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澳門民法典》將合伙規定為法人,賦予其法律人格,這是《澳門民法典》的一特色,它既與傳統民事立法有異,也與內地《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傳統民事立法認為合伙不是法人,不具備法律人格。內地《民法通則》雖然也規定了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合伙,但同樣沒有規定其為法人。儘管內地民法學者之間對合伙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觀點,然而《民法通則》是將合伙作為公民(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放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予以規定的。三、關於法人的設立原則法人的設立是指自然人籌組、創辦法人所必須履行的各種行為之總和,它是一連串相對獨立的法律行為的有序結合體。對於法人的設立,《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都規定了一定的原則。對於不同類型法人的設立,《澳門民法典》採取了不同的原則。就社團而言《澳門民法典》採取的是準則設立主義,又稱登記主義,即法律對於法人之設立,預先規定一定的條件,設立人可遵照該條件設立,無須先經行政機關許可,依照法定條件設立後,僅須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法人即可成立。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設立社團首先須制定文件和章程,文件須列明社員為社團財產所提供之資產或勞務、社團法人之名稱、宗旨及住所,章程則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列明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社員加入或退出之條件、法人之運作形式等;其次,設立社團之文件、章程須經認證,並應載於經認證之文書內,否則,法律視社團之基礎不存在;最後,社團之設立行為、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必須送交有關主管機關和檢察院備案,並以摘錄方式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凡以上述形式設立之社團,均享有法律人格。對於財團的設立,《澳門民法典》則採取了行政許可主義,即法人之設立,須經行政機關之許可。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財團經認可而取得法律人格;認可系個別給予,且屬法律指定之行政當局之權限。對於合營組織的設立,《澳門民法典》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僅規定合營組織中的公司適用特別法即《澳門商法典》為其所作的規定,並規定民法典有關社團的規定,在應作類似處理的情况下,亦適用於合營組織。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公司的設立採取以準則設立主義為主,以行政許可主義為輔,即法律對公司的設立準則作出較為嚴格的規定,除非公司所營事業如電訊等依法需要獲得許可外,一般而言,公司只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予以登記便可成立。1200
  • 內地《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亦對不同類型法人的設立採取了不同的原則。對於企業法人中的公司企業法人,其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依內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和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外,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此系採用準則設立主義;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係採用行政許可主義。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依內地《公司法》的規定,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這顯然屬於行政許可主義。對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設立,根據內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首先須經主管部門或有關審批機關批准,然後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亦屬於行政許可主義。對於機關法人(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依《民法通則》第五十條的規定,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而各種機關之設立,又首先取决於憲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因此,機關法人之設立,實際上採取了特許設立主義,即法人之設立,須經特別立法之許可。對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中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全國婦女聯合會等,其設立實際上採取的是特許設立主義;至於那些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如各種學會、協會、行業團體、基金會等,按內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應當經過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顯然屬於行政許可主義 。比較兩地民法有關法人設立的規定,不難發現,在關於法人設立的原則上,兩地都採用了準則設立主義和行政許可主義,而內地則還採用了特許設立主義。相比較而言,《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關於法人的設立,其所採取的原則比較簡單明瞭,實踐中也較便於法人的設立。社團一律採取準則主義,財團一律採取行政許可主義,公司則以準則主義為主,以行政許可主義為輔。而內地關於法人的設立所採取的原則,則給人以繁雜的印象。同一類型的法人,很多情况下都採用不同的原則,如有限責任公司、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而且,內地關於法人的設立所作的規定,給人的感覺是手續較多,管理尚嚴。將來,隨著內地市塲經濟體制的健全和完善,有關法人設立原則的規定,可適當借鑒《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可取之處。四、關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作為與自然人相對稱的一類民事主體,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都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作了規定,《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亦不例外。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法人的能力範圍包括對實現其宗旨屬必要或適宜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法律禁止或不能與自然人人格分割之權利與義務除外。這一規定表明,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它是為了實現一定目的而成立的組織體。設立法人的文件或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就是成立法人的目的,法人的宗旨一經確定,法人的一切活動必須受其設立文件或章程所規定的宗旨的限制,法人只能在為實現其宗旨的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而不能在其目的範圍外從事活動。二是自然性質的限制。所謂自然性質的限制是指因法人與自然人基於其固有的性別、年齡、親屬關係等而具有的專屬能力等。三是法律的禁止限制,這主要是1201
  • 指一些有關法人設立的特別法對法人權利能力所作的限制規定,如《澳門民法典》便規定:禁止公司為他人之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於清算期間,只能在清算範疇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等等。內地《民法通則》和有關規定也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作了限制規定。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人經營範圍的限制。內地《民法通則》和《公司法》將外國民法所稱的“法人目的”稱之為“法人經營範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一經依法核准登記,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便要受其限制,企業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二是法律的禁止限制。如內地《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公司不得將資金借貸給其股東或他人,等等。至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自然性質方面的限制,內地《民法通則》雖沒有直接明確予以規定,但這並不等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自然性質的限制。相反,在任何國家或地區,法人的權利能力都受到自然性質的限制,只是有的國家或地區的民法明確規定,有的則不規定罷了。比較兩民法關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對於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方面,二者在立法取向上表現出一致性,都主張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應受到目的範圍(內地《民法通則》稱之為經營範圍)及法律規定二方面的限制。至於自然性質的限制,當然亦適用於兩地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五、關於法人的機關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不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能以自己的獨立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不過,法人雖有民事行為能力,唯法人終究非自然人,不能自為任何行為。法人的行為實際上是通過法人的機關來實現的。所謂法人的機關,一般認為是指與法人的設立同時產生的形成法人意志、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活動的機構。澳門與內地的民法對法人的機關都有作了規定。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就社團和財團而言,法人的機關由其章程指明,其中必須包括一個合議制之行政管理機關及一個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根據這一規定,行政管理機關和監事會是社團和財團法人的必設機關。其中,行政管理機關是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它有權限管理法人並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監事會是法人的監察機構,其權限主要是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及查核法人的財產。在組成上,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是合議制,即須由多個自然人組成,且為單數。至於監事會,亦由多數人組成,且須為單數。對於社團,《澳門民法典》還規定社員大會是其决議機關,即意思機關和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决議,而且下列事項僅屬大會之權限: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聘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對於公司,《澳門商法典》則規定股東會為其决議機關,即意思機關和權力機關。此外,《澳門商法典》還規定,處於下列任一情况之公司,還必須設立公司秘書這一公司機關:有十名或十名以上之股東;發行債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以一1202
  • 人有限公司形式設立;公司資本額、資產負債表之金額,或收入總額逾總督以訓令確定之限額。公司秘書主要負責股東會會議及行政管理機關會議之秘書工作;聲明證實法律要求之譯本系忠於原文;促進須登記行為之登記及須公布行為之公布;負責公司簿冊之保管、編列等。《澳門民法典》及《澳門商法典》所規定的法人機關中,比較重要的是行政管理機關,因為它是法人的管理機關和代表機關。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除法人章程另有規定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有權對外代表法人。對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法人名義且在法律所賦予之權力範圍內作出之行為,法人負有一如委托人對受托人之行為所應負之民事責任。對此,《澳門商法典》也作了相應規定。根據該法典的規定,對於第三人,公司須受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公司名義且在法律所賦予之權力範圍內作出之行為約束,即使在章程內載有對其代表權之限制,或因股東决議而對其代表權作出限制,甚至該决議已公布亦然。公司僅在能證明第三人明知或按情况不應該不知道有關行為是在不符合章程之條款下作出,且股東並無作出明示或默示之决議表示公司對該行為負責時,方可以章程對代表權所作之限制,或因其所營事業而對代表權產生之限制對抗第三人。上述規定表明,法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其代表權範圍內的行為包括侵害行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所謂代表權範圍內的行為,應理解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為了保證法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正確履行其職責,《澳門民法典》規定,法人可通過其章程訂定法人機關據位人對法人之義務;章程無訂定時,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有關委任的規定,法人機關據位人在違反法定或章程所定義務之情况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法人造成損害時,須向法人負責,但能證明無過錯者除外;對於社團,如有關作為或不作為系以社員之决議為基礎,即使該决議為可撤銷者,或如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所根據之决議系按社員之建議而作出,則法人機關之據位人無須向社團負責。內地《民法通則》沒有對法人的機關作出系統的規定,有關法人機關的規定,多散見於其他一些規定中,如《公司法》等。一般認為,在內地,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小型企業法人,其法人機關是單一機構,即在法人機關中,不單獨設立决議機構和管理、代表機構,兩者的職能合一,由統一的一個機構來行使,這個機構就是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至於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小型企業法人是否必須設立監察機關,《民法通則》沒有作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中,屬於人合組織體的,如各種協會、研究會等,一般沒有成員大會為其决議機關和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屬於財合組織體的,如各種基金會,一般設有理事會為其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企業法人中,公司企業法人設有股東會為法人决議機關和意思機關;執行董事(根據內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設執行董事一名,不設董事會)或董事會為法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監事或監事會為法人監察機關。但國有獨資公司法人,依內地《公司法》的規定,不設股東會,僅設董事會,而是否設立監事會則未有規定。執行董事為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時,執行董事就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為公司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時,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成員則僅在法人組織章程及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至於非公1203
  • 司企業法人,由於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一般設職工(代表)大會為决議機關和意思機關,廠長(經理)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廠長(經理)同時又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根據內地《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並對外代表法人的機關,其成員既可為一人,也可為數人。在前者,法人機關的成員又被稱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後者,只有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成員則僅是《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即根據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能夠以法人的名義並代表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的其他成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因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是法人的機關成員,他們代表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時,其職權是由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其活動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法人的目的。因此,法人的機關成員的經營活動就是法人的行為,法人應對他們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對於法人的機關成員以自然人的身份而並非以法人的機關成員身份所從事的自身的經營活動,法人則不承擔民事責任,而由該機關成員個人承擔責任,因為此時其行為是個人行為,並不是法人的行為。只有法人的機關成員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所規定的職權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時,其行為才屬於法人的行為,並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至於法人的機關成員以法人的名義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理解為法人的機關成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即《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經核准登記的法人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比較兩地民法關於法人的機關的規定,不難發現,《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法人的機關種類比較統一,而內地則顯得較為複雜,尤其是在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方面更是如此。在澳門,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即法人的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是合議制,除法人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其成員均有代表權。因此,在《澳門民法典》中,沒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僅有法人的代表人的身份,這與內地顯然不同。根據內地的有關規定,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既可以是單一制即由一個自然人組成,也可以是合議制即由多數自然人組成。不論是單一制還是合議制,均存在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當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為合議制時,法人的代表人中,其中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他的法人的代表人則不具有這種身份。此外,對於公司法人,《澳門商法典》還規定了公司秘書這一公司機關,而內地的《公司法》則未規定這一公司機關。對於法人的管理和代表機關的成員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都規定應由法人承擔責任。在這一點上,兩地的民法表現出一致性。六、關於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同自然人的住所一樣,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如决定債務履行地、登記管轄地、訴訟管轄地、法律文書送達地、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准據法等。《澳門民法典》和內地《民法通則》對於法人住所的確定都作了規定。1204
  • 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法人的住所由其章程訂定;章程無訂定者,以主要行政管理機關慣常運作地為住所。由此看來,《澳門民法典》把法人住所的確定權首先賦予了法人,由法人根據其意願,通過章程確定住所。只有法人的組織章程無訂定住所時,才以法人的主要行政管理機關慣常運作地為其住所。不過,如公司法人在澳門地區設有主要行政管理機關,則依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公司不得為規避商法典所載規定之適用而以章程規定其住所不設在澳門之事實對抗第三人。《澳門民法典》關於法人住所的規定,與內地顯然不同。根據內地《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一律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它雖然沒有排斥法人可通過其章程訂定住所,但這種訂定也只能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法人的住所去訂定,否則,這種訂定便是無效的。因此,嚴格來說,在內地,法人並沒有根據自己意願來訂定住所的權利,相反,它負有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其住所的義務。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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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 o.4,1 207- 121 2“一國兩制”原則下澳門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米健**今年1 2月20日,在本世紀末結束之前,澳門將回到祖國的懷抱,這無疑是中國歷史上一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它表明當代世界歷史將完成一次世紀末日的審判,最終給中華民族作出了一個較為公正的判決,隨着澳門回歸實現,中華民族將最終結束任人擺布,由外國分割領土的歷史,同時它還意味着,中國的國家統一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一國兩制”在中國進一步得到實現。可以說,在香港、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基礎上,以“一國兩制”的國策最終實現台灣和大陸的統一已經是大勢所趨,在下一個世紀,中國的多元政治和多元經濟制度必然將把中國引向繁榮昌盛。然而,“一國兩制”國策的實現必定是一個過程,收回香港、澳門的主權和治權,實際只是實施此項既定決策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此後如何深入和完全實踐這一國策,顯然,這將是比收回主權與治權更難,更複雜的工作,而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和完善“一國兩制”原則下的法律制度。因為任何社會和政治制度建立之後,必然要體現為法律制度,並通過法律制度得到確認和發展。在此意義上講,一個“一國兩制”式的法律制度必然是澳門最終實現“一國兩制”及在此准則下發展繁榮的保障,在澳門即將回歸之際,認識研究澳門法律制度及其與大陸法律制度的關係,並由此明確澳門目前和將來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建立自身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問題與任務,無疑是十分緊迫和關鍵的。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說明 。一、澳門法律制度與大陸全國性法律制度的關係* 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究會上的發言稿。*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第一,澳門與大陸法律制度之間的歷史聯繫。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因此它的法律制度自始也是納入中國法律制度範圍的,1 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到澳門1207
  • 後,澳門法制也是長期以中國本身傳統法制為主,後來還經歷過中葡兩種法制共存的階段。只是到了1 9世紀中期以後,葡萄牙人以葡萄牙法制代替了中國的法制。從此,澳門法制成了在中國領土之上與中國法制並存的葡萄牙法制,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今天,而且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它在某種程度上還將會繼續下去。第二,澳門法制與大陸法制的現實關係。澳門法制與大陸法制之間的現實關係表現在:澳門回歸後,澳門法制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而相對獨立地存在於全國性國家法律體系內。具體說,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內部,又將出現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性法律制度,毫無疑問,這將是末來澳門“一國兩制”整體社會制度中最重要的實質性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國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保持澳門固有政治與法律文化特色,同時豐富和完善國家整體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徑。第三,澳門法制與大陸法制的共同之處。從近現代史和現實情況來看,澳門法制顯然是以葡萄牙法制為模式建立起來的法制。就此而言,澳門法律恰恰與大陸全國性法律具有共同之處。在澳門,基本的法律淵源可以見諸所謂五大法典,這些法典構成了澳門法律的基本框架。大陸現今雖然尚沒有以法典的形式立法,但實際始終以成文法或制定法為基本法源。而且,清末民初中國以西方大陸法制為模式的立法改制,明確地取向於法典化法源,大陸和台灣雖然於1 949年之後因政治制度的變化而各自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成文法傳統卻都沒有改變。只不過這種傳統在台灣表現的更有連續性,更為鮮明。但大陸方面的發展趨勢必然也是法典編纂。事實上,這種進程早已經開始。現今中國大陸生效實施的新的刑法,刑訴法及民訴法實際上已經具備了法典的雛形,將來勢必以法典的形式定形,此外,現在大陸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準備,實際上就是以未來結合其他們民事法律制定一部現代化民法典為取向的。在探討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看到,澳門法制與香港法制完全不同,後者昃奉英國法制為模式建立的英美法系式法制,即以習慣法和判例法為基本法律淵源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淵源並非表現為幾個主要法典,而是存在大量的,長期司法實踐創制的判例中。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說澳門法律較之於香港法律對大陸法制關係更為密切,也更有借鑒意義。二、澳門法制在其回歸之際的現狀問題在澳門即將回歸之際,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是,在經過十多年的過渡期之後,在進行了過渡期內法律本地化及與此相關的種種工作和努力之後,現今澳門法制究竟處於何種狀態,尚有何問題,我們應如何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解決這些問題,從而確實建立起一個有澳門特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澳門法律制度完全是以葡萄牙法制為模式建立的法律制度,無論是法律淵源還是法律實現即司法操作等均有明顯的葡萄牙色彩。但是,作為末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它不應該,也不可能是完全照搬葡萄牙法律的法制。一百1208
  • 多年來澳門法制基本以葡萄牙法律為法源,以葡萄牙法官為法律實現主要操作者的局面只是葡萄牙在澳門實現管治的不正常表現。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必須:1.以澳門社會為立法背景;2.代表澳門大多數民眾的民意;3.依據澳門中國人的文化傳統,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否認具有葡萄牙特色的法律及其制度繼續在澳門的存在,相反,我們還要盡可能地保留其法律制度的特徵。關鍵在於,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不同民族國家和不同時代的法律都有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之處,而我們應從葡萄牙法律接受的,也正是這些基於人類社會的共性所決定的,同樣可以適用於澳門的內容。恰恰本着這種思想,《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第4款及附件一第3條)和《澳門基本法》(第8條)均闡明和規定了澳門“原有法律”保持不變。其實,澳門自過渡期以來所進行的法律本地化,其指導思想和目的正是要把原本完全體現為葡萄牙的法律,但實際卻是人類文化共同財產,在所有人類社會中都行之有效的那部分行為規範,具體按照澳門社會的實際加以改造調整,從而使之能確實有效地用於澳門社會,那麼,在澳門馬上就要回歸之時,其法律本地化的進程究竟進行得如何呢 ?1 .編者附註:在本期雜誌出版時,上述所指法典已經公佈。—— 1 999年8月3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 1 999年8月8日第55/99/M法令,核准《民事訴訟法典》。—— 1 999年8月3日第40/99/M 法令,核准《商法典》。第一,就法律淵源而言,體現現行澳門法律概貌,構成澳門現行法律框架的民法、民訴、商法、刑法和刑訴五大法典應當是末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礎。這也是中葡雙方早就達成的共識。然而,經過十多年的法律本地化進程之後至今,完成本地化程序的只有其中刑法典和刑訴法典1 ,而其中的民法典、商法典和民訴法典仍處於本地化的過程中。葡萄牙人以《刑法典》作為開展諸大法典的本地化程序實際上主要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即認為“刑法典本身代表着對公民之第一項基本保障,亦為體現某一社會值價之參考依據”(法令第58/95/M 號立法說明)。從葡萄牙方面來講,他們本此出發點決定法律本地化步驟的動機似乎無可厚非。但問題是,在優先進行《刑法典》和《刑訴法典》本地化的同時,其它幾個法典的本地化也不應緩滯。在長達十多年過渡期中,澳門現政府投入了相當的力量和資源實施五大法典本地化,但時至今日,在澳門回歸指日可待之時,五大法典中的三個法典尚未完成本地化,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况且,從大陸法系法制的特徵看,民法典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直接涉及到最廣泛的社會生活和生產關係,規定着整個社會的最普遍、最一般關係。因而在民法法系,即大陸法系內,常常稱民法典為小憲法。然而,出於單純的,直觀的政治考慮,葡萄牙人在首先完成《澳門刑法典》之後三年後,仍然沒有完成《澳門民法典》的本地化工作,可以說這是他們一個嚴重失策。更為重要的是,任何一個法律,必須要得到社會民眾的認可和了解。這樣,它才可能在社會生活和生產活動中被民眾所遵行,才能使民眾自覺地用以規範生活生產關係。澳門以往的歷史事實證明,葡萄牙法律長期以來根本沒有實際生存於澳門社會。澳門的大多數華人直到非常晚近的時候,仍然對葡萄牙法律毫無所知。在此情况下,保留葡萄牙特色的法律制度實際很成問題。而在過渡期內相當長的時間裏,葡萄牙人仍然未能利用時間和機1209
  • 會改變這一狀况,現在,澳門回歸已經相當迫近,即使澳門現政府能夠爭取在回歸之前頒行上述三部法典,其效果也是頗有疑問的。無論如何,它都必然會給末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建設遺留下一個嚴峻的問題。因此,以業已產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為首的未來特區政府,從現在起就應該將此問题納入其工作的重要日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顯然已經不是澳門現政府要面對的,而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先要面對的重要任務之一。第二,就法律人才而言,澳門在經過了十多年的法律本地化進程之後,已培養出了一批本地法律專業人才,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如今已經分布在澳門立法、司法、保安、行政和法律教育等部門的重要崗位上,這無疑是近些年來澳門法律本地化和公務員本地化富有深刻意義的成果。這些人才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管理和建設發展中必定能發揮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是,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不清楚地看到,由於澳門法律本地化開始較晚,而公務員的構成在《中葡聯合聲明》發表之前幾乎是清一色的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而且此後華人進入公務員階層的速度和人數始終都很緩慢,特別是法官、檢察官和高層次行政領導職位直到近幾年才陸續由華人擔任,直到今天,這種職位的交接仍未徹底完成。這種姍姍來遲且有限的本地化成果,必然造成了澳門高級管理人才資歷較淺,實踐和領導經驗不充分的客觀狀况。這是我們不得不認識到,亦不得不承認的棘手問題之一。更為嚴峻的問題是,澳門於今年年底回歸後,葡萄牙人與本地華人高層領導人員最終完成領導職位的交接後,後者所面臨的壓力和困難必然很大,這種已經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無疑會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和行政效率產生消極影響。以澳門高級司法人員,如高等法院院長和法官、助理副總檢察長及審計院院長等為例,如果按照現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則這些職位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必然只能由葡萄牙人擔任。因為由於澳門華人法律工作者出現很晚,故多年內不可能有具備法定資歷的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能夠擔當此職。應該指出,在此方面澳門也同樣與香港完全不一樣。因為香港較早就開始培養當地華人參政和進入司法部門,所以早在1 997年香港回歸前幾年,香港公務員中就已經有相當一部分是華人,而且不乏一些擔當重要職位,主管某一部門的華人;同時,律師、高級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均有華人擔任。所以即使英國人都離開香港,也不會發生填補不了領導和司法職位真空的困頓局面。香港回歸後的事實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相比之下,澳門則完全不具備這種條件。客觀地說,糾纏其原因何在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現在的關鍵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而是按照既有的規定行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0條),那麼在澳門的某些領域,至少是在司法領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澳人治澳。果真如此,則《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就不能完全貫徹落實。正因如此,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至三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根據《澳人治澳》的精神對此問題作了相關規定(第1 5條),從而初步靈活地解決了這個顯然十分棘手,但又必須解決的問題。第三,就法律人才培訓而言,澳門法律課程開設以來,由於主要的課程均以葡文講授,故接受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必須有相當的葡文水平。因此,能夠具備接受法律教育的人在澳門少之又少,故極大地限制了澳門法律教育的發展。以至在澳門法1210
  • 律課程開設之初,甚至出現了葡人和土生葡人學生佔絕對多數,華人學生寥寥無幾的奇怪現象。雖然這種情况近年來有頗多改變,但以葡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事實,仍然是澳門法律教育發展和法律人才培養有限和甚為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應該明確的是,保持澳門法律的葡國特色,並不意味着必然以葡文講授法律課程。而且,一個法律制度的影響和存續,也不取決於以該種制度的原生語言傳播施教。另外,澳門法律課程開設以來,似乎過多地強調了葡治法律,而忽略了更廣闊法律文化教育的意義。換句話說,只注重了保持澳門葡式法律的特色,但卻沒有注意到一個法律制度的生長環境,即把澳門法律制度孤立地置於澳門這個小城,而忘記了它將不可避免地要與香港和大陸及國際社會上的其它法律制度發生聯繫及相互影響。其實,這種影響早已經發生,澳門商法典草案中的很多內容就已經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不僅如此,這種的認識上的局限還會造成澳門的法律工作者在未來的職業竟爭方面處於劣勢。這是一個不能不引起澳門有識之士注意的問題。近幾年來,澳門政府及社會各界一些有識之士越來越多的強調澳門與歐洲聯盟的關係以及澳門在溝通中國大陸與歐盟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優勢。但從現今的情況看,這還基本上停留在認識階段,現今澳門政府有關機構和澳門社會法律及教育界對歐盟的認識才剛剛開始,對歐盟法律的認識幾乎處在空白階段,更談不上進行有關的教育和研究了,如果不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和研究,那麼澳門就不可能在中國大陸與歐盟之間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澳門在這方面的優勢就只能是留於空談,顯然,這同樣是未來澳門特區政府應該考慮的,對澳門未來有深遠意義的問題。值得指出的是,現代中國法律深受羅馬法系法律和德國法律的影響,正是因為這種影響才使中國現今法律制度與澳門葡式法律制度發生了法系上的耦合。可是,這種影響及其生命力的延續完全不是依靠其本來語言的教學與傳播發生的。一個外來法律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於它所體現的精神和規範能夠被它所處的社會認同和接受。忽略這一道理,必然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第四,就官方語言來講,澳門現今的官方語言是葡文和中文。但是澳門的情況是,政府長期有意無意地忽略了葡文在澳門的普及,長期以來,葡語沒有被作為一種社會的語言,而只是作為官場的特權的語言來使用,範圍一般只限於澳門政府公務員內部,葡人和土生葡人群體內部,而澳門的絕大多數民眾與葡語無緣,所以,葡語除了作為官方語言的意義外,更可以貼切地說它是“公務語言”,而在公共管理範圍以外,在澳門大多數民眾的社會生活中,可以說根本不使用葡語,於是便發生了一個深刻的矛盾,即一方面作為澳門統治階層母語的葡語,其使用遍及所有公共管理領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教育諸多領域;但另一方面葡語對絕大多數居民又是完全隔膜陌生的語言,認真考察一下就會發現,澳門過渡期中的許多問題實際都是因這種矛盾而發生,所謂三化:法律本地化、公務員本地化和中文官方語言化的一些難點和症結導根溯源實際就是因語言產生,眾所周知,現今澳門政府津津樂道的本地化一大工作就是將葡萄牙法律,主要指五大法典完成中譯,而這項工作的真正起因就是語言,因為立法語言是葡文,而要使之為澳門民眾認識,又必須翻譯成中文,此外,公務員本地化的選擇餘地之所以甚小,不外乎因為可納入本地化範圍的人員首先只能是懂葡語的人,至少大部分高級公務員選任如此,在此情況下,不少優秀的人才難免因其不懂葡文而被排斥在本地化範圍之外,從而給公務1211
  • 員本地化帶來消極影響,總之,語言的問題給澳門公共管理活動帶來了許多困難,而且的確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所以,未來澳門特區政府在解決某些難題時,亦應把握語言這個關鍵,當然,目前的這種情况是歷史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責備某一方面,可是,在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如何改變這種狀况,卻是一個不能不認真思考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可是,怎樣能夠既保證“一國兩制”不受質疑,又使“保留葡國文化特色”得以合理體現,也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認真謹慎地把握和平衡的一個問題。第五,就法律的文化背景而言,澳門法制是以葡萄牙法制為模式建立的,但又存在於與葡國文化完全不同的,以華人為主體的社會中。而根據《澳門基本法》,它還要以“原有法律”的形式在澳門回歸後繼續存在。於是,這裏便產生了一個法律文化上的衝突問題。由於人的本性所決定的人類社會生活共性,葡萄牙法律的絕大部分實際都與中國人的行為規範相一致。1 999年之後葡萄牙法律之所以能夠存續於澳門,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此,但是,基於各自本身文化傳統的內容,卻必然呈現出冲突狀態,這主要見於家庭和繼承法,因為任何國家法律中的這些部分,都深深植根於本民族的文化傳統,都最直接地反映着本民族的生活價值觀。對此,葡萄牙人也有明確的認識,當1 867年《葡萄牙民法典》於1 879年延伸到澳門適用時,就保留了民法典中的有關部分,並且還依照中國人的文化傳統於1 909年專門頒行了《華人風俗習慣法典》,該法典作為澳門民事法律的補充一直實施生效的1 948年,現今正處在立法程序中的《澳門民法典》,實際主要是《葡萄牙民法典》的翻譯和部分按照澳門情况的修訂,其家庭和繼承法部分雖考慮到澳門的情况,可主體上仍是葡萄牙法律文化的體現,所以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將對該部分法律重新予以調查修訂,也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實際問題。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死刑問題其實也是一個文化傳統和價值的問題。究竟如何處理,也是應由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絕大多數民眾自己來決定的問題。以上所述種種問題,都是我們現今面對的,顯然都必須得到解決的問題,然而如何解決,解決的效果如何,都是擺在即將產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面前的難題,它們共同構成了對建立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法律制度的嚴峻挑戰。1212
  • 社會與保障1213
  • 121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 .4,1 21 5-1 220澳門社會保障制度*葉炳權* *一、前言早期澳門的社會福利服務,天主教團體及華人團體在這方面的工作佔有很大的比重。政府於1 930年制定了慈善印花法例,將此等印花收入作為資助救濟難民、孤兒及貧民的基金。並於1 938年設立慈善救濟委員會以管理所有由救濟活動獲得的收入及其運用。1 947年所有公共救濟活動受民政廳中央部門之公共救濟中央委員會監管。為了改善應付居民的需要,1 960年該委員會改組為公共救濟處,其後於1 967年改組為社會救濟處,最後於1 979年再重組改稱為現時之社會工作司(簡稱社工司)。該司曾於1 984,86,87及95年重組內部架構,以配合社會發展對社會工作需要的變化。同時,自1 989年起增設社會保障基金,改變了過去單純以社會工作司為主所負責提供公共援助和社會服務的社會保障架構。此外,房屋司及衛生司亦為本澳有需要協助的居民提供房屋及醫療服務。二、社會保障系統這可說是一種供款式及強迫性的社會保險。1 989年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目的使受僱於他人的勞工,在年老、傷殘、生病及失業時獲得保障。基金的主要財政來源是勞工及僱主的供款,再加上政府每年從本地區預算所轉撥的1 %,和基金本身資產及投資收益。所以基金可說是由勞、僱及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擔。在1 998年底,基金的結存約為7億元。據1 993年1 0月1 8日第58/93/M 號法令,勞工須在基金會登錄方為受益人,而僱主亦須登錄為供款人。目前勞工之每月供款為1 5元,而僱主則須為每名本地勞工每月供款30元,為每名非本地勞工每月供款45元。* 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中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討會上的發言稿**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1215
  • 1 998年,受益人的登錄總數為1 9萬名,顯示全澳大部分勞工都在社會保障基金會作了登記,而祇有小部分的散工及臨時工人,由於工作的特殊性,僱主的不確定性,使供款出現技術性問題,仍須政府及勞、僱三方協調解決。常供款人總數約1 2萬名。現時經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的津貼有:養老金、殘疾恤金、社會救濟金、失業救助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喪葬津貼、因肺塵埃沉著病之給付及因勞僱關係而產生債權之給付、出生津貼及結婚津貼。總概來說,基金會發放的金額從它成立開始便不斷上升,在1 998年共發放各類津貼約1 億元。三、社會工作系統亦可說是一種非供款式的社會救濟系統。按1 986年1 1月1 7日第52/86/M 號法令,明定了成立社會工作司的宗旨及原則。首先,社會工作的宗旨是為了透過提供金錢物質,或技術等方式的支援,向有經濟困難的個人及團體提供社會援助;同時亦要推廣個人和社會福利事業,並進行社區發展工作。而社會工作的原則是要遵從平等、有效、互助及參與的特性。即在這體制下進行的社會援助及服務,不因對象的性別及種族的不同而有所歧視;並要適當地提供援助金額及服務,以達致預防及滿足新問題的出現及改善生活的必需條件;推動及鼓勵社區負起責任來實現社會福利的宗旨;同時亦鼓勵有關人士負起制定、計劃及管理此系統,跟進及評估其運作的責任。社會工作司為應付全澳居民的需要,方便居民尋求服務,所以在本澳及離島地區設立了五個接待及地方協調中心(或簡稱為分區辦事處),分別在澳門的北、中、南及離島區。這些分區辦事處處理區內的事情,對前來請求救援的個人及家庭進行調查,將屬於其職能的事情收集載案及同時將其他個案轉交有關機構處理。而社工司透過分區辦事處向居民提供的主要服務包括:1.對個人及家庭提供援助。對貧困人士提供社會援助及為有問題的個人及家庭提供輔導服務。以現金津貼的方式,對不符社會保障基金申領資格的老人、貧困家庭、殘疾人士及一般不受社會保障金照顧的人士提供幫助。這些援助的財政來源完全由政府承擔,無須理會受助人曾經供款與否。主要視乎受援助者個人家庭是否生活貧困。津貼形式有定期性及臨時性兩種。定期性津貼包括:老人福利金、貧窮援助金、殘疾人士援助金、失業援助金、肺病患者援助金、疾病援助金、單親家庭援助金。臨時性津貼包括:殮葬、居屋裝修、購買家俱、義肢、特殊器材、入住院舍、受災害、教育、屋租等的補助。1216
  • 現時,一般定期性的津貼為每人每月1 200元。臨時津貼則因個人及其家庭受災害、其他意外及問題而有需要接受緊急及臨時性的援助,金額視乎個案而定。對領有保障基金救濟金的老人及無工作能力的受領人提供補充貼津,以補充社會保障基金所發放的救濟金對其生活的不足之數。總括來說,這些非供款式津貼在1 998年共支出了2765萬元,平均每月有3300人受補助。2.家務助理服務:透過技術及財政援助民間機構,建立四支家務助理隊,對有需要個人或家庭提供協助,特別在老年人的居所內,向其提供醫療或家務料理,及陪伴其作戶外活動、洗澡、購物和送膳的服務。3.援助災民:對受颱風、水災、火災、房屋倒塌及其他意外等而導至無家可歸的人提供庇護、給予援助金。並可安排該等人士入住青洲災民中心。該中心可容納1 90個家庭,備有食物、衣服被褥及日用品予緊急入住者。在中心可逗留90天,如有需要者,可給予延長逗留時間。同時社工司亦協助他們向房屋司尋求入住社會房屋或購買經濟房屋。4.膳食供應:社工司在南區辦事處的馬柯曼麗飯堂及氹仔路環的飯堂為20間學校的貧窮學生及老人、有需要人士提供廉價或免費之早午晚餐,月費根據家庭收入而定。5.援助難民:對於受國家戰亂或政治迫害而逃至本澳的外國人民,經有關部門甄別為難民後,向有需要者提供住宿、用品和津貼,並協助其遷往收容的國家。目前本澳收容的難民大部分為印尼的東帝汶人。6.領養服務:任何本澳或外國公民,有需要者可向社工司申請領養兒童,並提交所需資料,經社工司核查資料後決定是否有領養資格,並編成報告呈送往法院作最後判決,領養後仍需接受社工司監察一年,以確定該被領養兒童是否融入新家庭。7.法院支援服務:根據法院要求,制定特定的報告包括:青少年家庭問題、預防犯罪、父權限制、撫養金、委托未成年人士監護機構等報告,亦對貧困人士發出經濟狀況證明,以便其向法院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8.防止虐待婦孺服務:社工司與保安司設立了一條“999”防止虐待兒童熱線,當有兒童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投訴時會共同採取行動,社工司對有需要者給予入住相關院舍。而婦女受虐時,除報備警廳外,社工司分區辦事處亦會對其提供協助。9.提供托兒及老人服務:社工司設有公共托兒所,九澳聖母村安老院,下環老人中心及筷子基頤康中心,托兒所可收托的200名由三個月大至三歲的幼兒,月費按家庭收入而釐定。安老院目前祇有29名老人入住,而兩老人中心則各可接納1 00名老人活動。1 0.解決其他社會問題:諸如協助撲滅行乞、街頭露宿、犯罪、吸毒等,並安排有需要者入住明愛的露宿者中心。11.發展社區活動:社工司近幾年大力發展社區活動,增加直接舉辦活動和與其他政府部門或私人團體合辦社區活動,諸如老人卡拉 OK 比賽,國際家庭年活動,安排院舍老人、兒童及傷殘人士出外旅遊,家居安全及社區公民教育活動,為1217
  • 獨居老人服務賣旗籌款,籌設老人卡,協辦兒童節,耆英手工藝展,弱能日及敬老日等活動。上述大型的社區活動,透過政府的合法性及權威性,發揮了協調的功能,使社區活動能更方便,更廣泛地開展及取得成就。1 2.社會服務設施監察:除了上述的服務及福利外,社會福利工作的範疇事實上包括有托兒服務,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服務、安老服務、社區服務、殘疾人士院舍及復康服務、接待露宿者及善終服務等。按社工司之人員編制,設施及財政實不足以應付所有服務的需求,故此該服務大都是由私人的不牟利社會服務志願團體及慈善社團所提供。事實上,從澳門開埠以來,天主教團體及華人慈善社團在社會福利服務上已起很大的作用。因為私人團體在運作上較具靈活性及彈性、官僚化程度低,而民間社團及宗教團體在開辦社區活動時,易為居民及教友產生認同及支持,所以政府亦樂於保持與社團合作,共同為市民提供全面的社會服務工作。不論牟利或非牟利的社會服務設施都需根據1 988年9月27日的第90/88/M 號法令申領牌照,藉以使社會設施的設置及運作條件遵守規定,使在不忽視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及改善居民社會福利條件下,確保所提供服務之質素。1 3.向社會服務設施提供財政及技術援助:根據95年5月29日第22/95/M 號法令之規則,社工司對民間社團及設施之輔助形式有:1 )技術輔助;2)財政輔助;3)設施、設備或物件之讓與。1)在技術支援方面,社工司會應服務機構及社團的要求協助其草擬及更新技術規定,以及其他內部規章;並推動機構的工作人員之技術培訓及專業進修活動,以及提供必要之技術資訊等。2)在財政輔助方面,是透過對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在運作上之經常開支,投資開支和偶發性活動費用上給予援助三種形式。所謂運作上經常開支之援助主要是援助機構用作支付由正常開展社會援助活動而引致之費用,包括人員及裝備開支,以及專用於開展社會援助活動之設施或設備保養及維修之開支。此種援助是按月定期給予。而投資開支之援助主要是為了共同分擔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在取得、建造、改造或改善專用於開辦不牟利活動及服務之設施之費用。對偶發性活動所引致開支之輔助主要是應服務機構團體之要求,援助其非長期之特定社會活動開展之援助。而社工司對上述輔助之承擔主要視乎活動計劃及其意義、社會實際需要、參與人數、是否還有其他捐助、社工司實際之預算是否能承擔等因素來決定。基本上,社工司對有關活動通常不作全額資助,除了因為預算上及將來財政承擔的因素外,也希望民間社團能透過民間資本的募捐,來達成官民同時承擔社會福利工作的開展,並且促使民間社團可更有效地運用有限的成本來達致獲得活動的最大效益 。為了有效地對服務團體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所以社工司為此設立了一個在組織架構以外的輔助機構部,其內對幼兒、兒童及青少年服務機構、老人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士服務機構等不同類別設立了三個不同的工作小組。每個小組有五至七名技術員,向此等機構提供技術協助及意見,並制定對此等團體要求財政資助和審核,1218
  • 有需要時技術人員會將機構的運作情況反映予領導人員,從而加強了機構與社工司的聯繫。3)社工司同時為扶助團體興辦社會服務設施,社工司亦會將其所獲得的場地及樓宇加以裝修,配置設備,透過簽訂設施讓與的合作協議書,交由社團去管理,並給予運作的財政資助和技術輔助。社工司與本澳的社團,諸如街總及其各坊會、工聯、明愛、同善堂、婦聯、母親會及天主教區屬下的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團體合作較緊密。這些社團都有共同的特性就是歷史悠久、層面廣、非牟利性、易於發動群眾參與活動等。所以在主辦活動時,能收事半功倍之效。四、醫療福利主要由澳門衛生司負責,在其轄下的社會福利處協助病人解決有關社會、經濟、家庭、職業及心理等問題,並將個案有需要時轉介於社工司、勞工暨就業司和社會保障基金等處理。另外,按1 986年3月1 5日第24/86/M 號法令,本澳所有的居民都可免費在衛生司屬下的衛生中心獲得免費的一般性醫療及診斷服務,同時孕婦、產婦、1 0歲以下的兒童、中小學的學生、懷疑或傳染病者、吸毒者、腫瘤及精神病人、受扣留者、公務員、貧困的個人及家庭和65歲以上的老人都可享有衛生司的免費醫療福利服務。五、房屋除上述所介紹的社會福利服務外,房屋司亦會為貧困而不具備購置及租賃私人房屋條件的人士提供社會或臨時房屋。現在更設有兩幢專為獨居或無依靠年長夫妻的老人宿舍,今年還會再增設一幢老人宿舍。六、結言及展望所以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在私人團體的輔助下,使本澳居民的福利權利獲得了一定的保障。隨著政府在近五年對社會福利的關心和預算的增加,使到本澳的社會福利獲得了很大的進展,同時亦符合了社會各界人士對社會福利的要求,雖然社會服務設施仍然不足,但隨著政府房屋發展合約所獲得的設施,不論近五年或未來的五年間都會有很大的增加。展望未來,政府的社會保障政策除了鞏固現有的社會服務外,亦會繼續著重於向在本地區發展社會福利活動的不牟利團體及機構提供技術及財政幫助,使其能對1219
  • 兒童、青年、老人、缺乏工作能力人士及殘疾人士等提供更大協助和服務。同時亦會充份發揮衛生中心的免費醫療服務,使本澳居民獲得快捷、方便和有效率的醫療福利服務,亦會充份發揮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之成果,以鞏固該基金會履行對受益人所承擔的義務的能力。而社工司亦會改組,加強對受資助機構的監察和牌照發放的管理,及提供更廣乏和明確的家庭輔助服務,以促進改善家庭生活質素、解決家庭和成員所面對的困難和預防家庭問題的出現,並且加強對處於生活困難之個人提供更大的服務和協助,使其脫離危險邊緣。同時,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亦將會成為社工司內其中一個部門,使預防藥物依賴及吸毒的社會工作及治療工作在透過一個具協調和集合各種力量的機構下,獲得進一步的拓展,同時亦符合了政府精簡架構的政策。註:根據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 號法令,頒佈了新的澳門社會工作司的架構及職能。1220
  • 培訓1221
  • 1222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4,1 223-1 228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澳門公務員培訓工作*孔繁清* *在本文內,回顧了近年來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合作,共同為澳門政府培訓公務員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國將於1 999年1 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實現“澳人治澳”的重要方面之一是盡快推行公務員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化。因此,在澳門公務員中推廣和使用中文(普通話),是澳門過渡時期的一個重要問題,關係到澳門的平穩過渡和1 999年政權的順利交接。為此,1 999年澳門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即國家教育委員會)港澳台事務辦公室簽訂了合作協議,由北京語言文化大學(當時稱“北京語言學院”)對澳門公務員進行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培訓。從1 990年開始,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密切合作,為澳門公務員開設中文(普通話)及中國行政課程培訓班,截至1 998年底,我校已成功地為澳門政府舉辦了八期、九種類型、三十八個班次的澳門公務員培訓班,參加培訓的公務員分別來自澳門政府的四十多個部門,總數超過500多人次,其中行政暨公職司派遣的學員為470多人次,法律翻譯辦公室學員40多人次,澳門立法會學員1 0次,還有一些澳門的現職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利用個人假期來我校學習。來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學習的澳門公務員來自不同的部門,情況各不相同,但他們都非常珍惜來北京學習的機會,學習目的明確,態度認真,出勤率高,因此學員們均能取得良好的成績,順利結業。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是一所高等學校,其短期語言強化教學更是在內地居領先地位。為了使澳門公務員的中文(普通話)培訓收到良好的成效,我校積極採取措施,從各個方面強化教學效果。*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討會上的發言稿。**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副校長1223
  • 一、關心澳門公務員的學習1.針對學員的不同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制訂教學計劃,採取不同的教學方案 。參加培訓的澳門公務員主要有以下三類:(1)操粵語的華人。他們中有一部分人曾在中國內地或台灣接受過高等教育,讀、寫中文沒有問題,來我校主要是學習普通話和了解中國行政運作,學習期限一般是三個月至半年。(2)土生葡人。他們具有東西方混合的文化背景,典型的操雙語(葡語、粵語)者。這部分學員年齡較輕,一般不會說普通話,需要進行聽、說、讀、寫全面訓練,學習期限一般為一年。(3)葡萄牙人。這類學員來我校之前多為高級行政或技術人員。他們年齡偏大,有的已經50多歲。他們一般能聽懂廣東話,學習期限為一到三個月。這些學員學習時間長短不同,自身條件不同,學習要求不同,為了盡可能地滿足學員需求,讓每個人都真正學有所得,我校為澳門公務員培訓班配備了專門的教學班子,由業務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富有嚴謹作風和敬業精神的教師組成。他們遵循教學規律,並結合語言強化教學的特點,為澳門班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訓大綱和周密的教學計劃,為學習普通話的各課程班開設了普通話口語、漢字認寫、聽力閱讀,中文寫作、中國文化講座等課程。老師除課堂教學外,還有輔導答疑和語言實踐課。由於學員的普通話水平不一,給教學造成很大的困難。任課教師就採取大班講,小班練的方法,有時晚上還要給學習困難的學員補課,讓每一學員都能跟上集體的步伐,保証強化教學的實施。實踐証明,學校和老師們的努力沒有白費,澳門學員的普通話在短時間內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一位學員在結業會上說:“來校時,我對拼音是一竅不通的,發音也不準確。經過老師們耐心的教導及自己的努力,現在聽和說已經沒有什麼問題了。可以說,我們這一次來北京的主要目的已經達到了”2.通過高水平、多形式的教學,提高學員對普通話學習的興趣,從而為他們學好普通話打下基礎。(1)以課堂教學為中心,嚴格、科學地進行普通話強化訓練,針對澳門學員學普通話易受粵語方言影響的特點,學校任課教師專門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粵語中困擾普通話學習的難點及排除的方法,並把每個學員的難音、難調進行歸納,再做成卡發給學員練習。在語音教學階段,學習比較枯燥,教師們就採用多種方法,千方百計增加教學的趣味性,如:讀警句、格言、兒歌、唐詩、繞口令、開展熱門話題討論等,讓學員從讀與說的實踐中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教學效果立竿見影。學員們一致反映,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教授普通話的水平是一流的。有的學員說:“在這裏學習普通話是一個很難得的機會。我發現北語的老師很不簡單,我們的老師能在我們十五個人一起練習發音的時候說出誰對誰錯。所以,我們都猜想他1224
  • 們可能學過音樂的。我在這裏八個多月,從一句普通話不會說,一個漢字也不會認,到現在我已經能用漢語比較輕鬆地表達自己的想法了,在這裏我要感謝我的老師們”還有的學員說:“我來北京前一點兒都不懂普通話,好幾位朋友問我,在五個月這麼短的時間內能學到什麼呢?事實証明,在五個月裏學會普通話是完全可能的,雖然我的普通話沒有北京人說得那麼地道和流利,但是與一般的北京人談話溝通不成問題了”在掌握發音、有了一定的普通話基礎後,老師們又把學習的課堂延伸到教室之外,把語言的學習與運用充分結合起來,讓學員一邊接觸生活,一邊學習語言,如將學員帶到北京胡同和四合院。(2)通過編寫高質量的教材,幫助澳門學員學好普通話。澳門公務員中文(普通話)培訓屬短期強化語言訓練,有它特殊的教學規律。為了保証澳門公務員培訓班的教學質量,使澳門學員真正學有所成,學校抽調學術水平高、有豐富教學經驗的老師,在研究、總結港、澳學員教學規律、學習特點的基礎上,編寫了一套適合講粤語的人士學習普通話時使用的教材。這套教材由“語音課本”、“精讀課本”、“聽力課本”、“口語課本”、“漢字課本”等1 2本課本組成,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和較強的針對性,為澳門公務員學習普通話提供了方便,因而深受學員們的歡迎。經過兩年多的實踐,証明用這套教材實施教學效果突出。澳門學員們也反映,這套普通話教材能夠考慮到澳門雙語社會產生的語言問題和中國南北地域性差距導致的文化障礙,很適合他們的需求。(3)通過豐富多彩的語言實踐活動和對文化古迹的參觀,把語言教學與文化教學結合起來,讓文化知識促進語言學習,語言學習只有同文化學習結合起來,才能得到促進;學到的語言只有在實踐中運用,才能得到提高。為了讓澳門學員的普通話水平在短期內有較大的進步,並獲得更多的實踐交流機會,除了課堂教學之外,我們還為他們安排了課外語言實踐活動。如為了讓他們能有機會深入普通的北京市民的生活,與地道的北京人的交談來進一步鍛煉自己的普通話水平,我們來到老北京的四合院。學員們一邊參觀,一邊和周圍的居民興致勃勃地聊天,還繞有興趣地提出了很多問題。學員們對這種學習語言的方法非常喜歡,自始至終情緒高漲。除了語言教學之外,我們還安排了許多與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有關連的活動,如結合教學,組織他們參觀有典型文化歷史價值的故宮、八達嶺長城、十三陵、圓明園遺址、盧溝橋和抗日戰爭紀念館、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等。對課外語言實踐活動和參觀活動的安排,學員們表示滿意。他們說,通過參加這些活動,可以親身接觸內地的風土人情和社會狀況,也接觸到不同社會階層人們的語言,從而提高了自己普通話的聽力與理解水平,豐富了自己的普通話詞滙,對學習普通話很有幫助。3.圍繞中國行政課程教學組織活動,增加澳門學員對內地的了解。為使在北京學習期間不僅提高普通話水平,而且對中央政府的機構、職能有明確的了解,結合行政課程的內容,我們請有關部委負責人和專家來校作專題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楊逢春局長、國務院港澳辦莫瑞瓊司長、謝後和司長、駱偉建副司長及人事部、外貿部、勞動部、教育部、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負責人,先後來到學校,為澳門學員介紹內地行政情況及有關知識,然後進行座談、釋疑。1225
  • 結合課堂教學和專題報告,我們還安排學員赴有關政府部門參觀、訪問。外交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北京市政府市規劃局等單位的領導熱情地接待了學員們,並介紹了本部門的組織機構、法律制度、職能、業務、改革開放、前景規劃等,還誠懇地希望澳門學員為內地的發展出謀獻策。學員們表示,“了解了這些,對我們將來的工作有重大的幫助”。二、關心澳門學員的生活一個人離開故鄉,來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對很多事情都會有一種不適的感覺,特別是生活方面,如果不能順利地適應,就會對學習產生不利的影響。另外,澳門學員來到北京,在學習上如果僅僅限制在課堂上,校園內,就很難將這些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也很難真正對內地有一個十分全面的了解。為此,我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生活上關心照顧,使學員們盡快消除陌生感。在工作中我們了解到,澳門學員來自亞熱帶,到北京後會遇到水土不服,氣候不適的困擾,加上對親人和家庭的牽掛等,學習情緒將受到直接影響。此外,他們從熟悉的澳門來到陌生的北京,從優越的公務員變成受教育的學員,從溫馨的家庭依賴轉變到獨身生活等等,會產生種種心理障礙,如有些學員想念親人竟至哭泣;有些人害怕單獨睡覺亮着宿舍所有燈光;有些人身在學校,心在澳門,徬惶猶豫;還有些人對學習有畏難情緒,怕學不好丟面子等等。對此,學校的老師熱心地幫助他們盡快適應環境。每班同學剛到校,校長和老師就會舉辦迎新招待會,及時了解他們的困難和要求。端午節時,學校有關領導、老師在百忙中抽出時間與他們團聚,共度良宵。當學員學習生活遇到困難時,我們的老師又深入宿舍進行精心的輔導。至於噓寒問暖,提醒學員隨時根據天氣情況增減衣服等更是常事。2.舉辦各種活動,讓澳門學員勞逸結合,身心俱健。為調節澳門學員的生活,克服和減少他們的心理壓力,使學員們在緊張的學習之餘有輕鬆愉快的心境,學校根據學員們的愛好和興趣,有計劃地為他們舉辦太極拳、太極劍訓練班,開設業餘書法繪畫課程,定期組織他們觀看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的京劇、曲藝及大型音樂舞蹈晚會。每逢節期假日,學校還要舉行茶話會、聯歡會,師生歡聚一堂,做游戲,猜謎語,表演節目等,以此來排解他們內心的寂寞與思鄉之情。第二期培訓班部分學員春節時留校未回澳門,除夕之夜,學校港澳台辦公室的領導和老師,放棄了與家人吃團圓飯的機會,與學員們歡聚一堂,共度良宵。學員們深有感觸地說:“過節的時候,離別了家鄉的親人,往往會感到寂寞,所以每逢佳節倍思親。北語的老師們不但送來親切的問候,而且費盡心思地為我們舉行春節聯歡會,讓我們不再孤單寂寞。他們還用詩一般的語言說,老師們不愧為我們的星星,無時無刻不照耀着我們”。3.生活上積極做好澳門公務員的保障,免去他們的後顧之憂。1226
  • 在生活服務方面,學校撥專款630萬元,為澳門公務員重新裝修、改建了宿舍大樓。同時,為使服務工作規範化,接待澳門公務員住宿的學校交流中心還選送服務員到五洲大酒店進行培訓,要求服務人員以高檔次、高水平、高質量的標准做好澳門公務員的服務工作。我們深深感到:生活上的小事往往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通過對澳門公務員進行深入細致的工作,不斷地、及時地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可以使學員產生良好、和諧的心理情緒,有助於他們的學習和生活。九年來,我校對澳門公務員的普通話培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評。同時,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的真誠合作也備受各界的肯定,內地、澳門很多新聞媒體還作了報道。如《人民日報》(海外版)在報道中說,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培訓澳門公務員成效顯著”,“為澳門實現公務員本地化和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逐步推廣中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澳門《華澳郵報》以“四名公務員赴北京學習,三個月收獲勝在澳門三年”為題,盛讚“北京語言學院在對外教學中有着豐富的經驗,實際上該學院是一座真正的工廠,它的最後產品就是學好普通話。”同時呼籲“現在政府有必要通過行政暨公職司採取行動,努力使這項課程能繼續開辦下去。”澳門公務員對我校的培訓也表示滿意,認為“北京語言學院的教學是一流的,管理是一流的,”“在這樣的條件下,學習中文事半功倍是必然的 。 ”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簡秉達先生帶領辦公室高級法律專家,利用假期在我校進行了中文普通話強化訓練後,取得了滿意的學習效果。他表示,1 999年澳門回歸後,考盧到澳門現行法律的延續和完善,他希望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都學習些中文,以便多了解中國的法律。他計劃利用假期陸續派工作人員來北京語言文化大學進行普通話強化培訓。至今我校已連續五年接受了來自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的學員。澳門公務員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培訓班迄今已辦了九年了。通過九年的工作,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也有了很深的體會。1.澳門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是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真誠合作的結果 。作為合作雙方,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密切合作,彼此傾力支持,坦誠相見,經常就培訓事宜交換看法,對培訓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及時解決,不但建立了很好的交流合作關係,而且建立了真摯的友誼。每年年初,我們兩方面都會對當年的公務員培訓作出計劃和安排,並就有關問題進行磋商。雙方有關人士也積極往來。1 992年9月和1 993年7月,應澳門政府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黎祖智博士的邀請,我校代表團訪問了澳門,就公務員培訓事宜進行了進一步的交談。1 993年3月黎祖智博士一行應邀專程來京參加澳門學員結業典禮,並與我校簽訂進一步開展培訓工作的協議。1 993年7月,黎祖智博士再次來京,出席培訓班的結業典禮,與我校楊慶華校長舉行會談,重申對澳門公務員在北京培訓工作的支持。雙方的真誠合作,保證了培訓計劃的順利實施。1 997年,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續簽了有關公務員培訓的協議,在澳門即將回歸之際,雙方的合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1227
  • 2.是學校領導重視、全校上下各部門密切合作的結果我校領導對澳門公務員培訓工作高度重視。學校有關教師和工作人員以極大的熱忱投入這項工作。整個培訓工作校長親自過問,由一名副校長主管,校港澳台辦公室負責行政管理、歸口協調工作,教學單位選派有豐富教學經驗和高度責任感的教師擔任主講,總務部門負責生活服務。為了做好培訓工作,校領導多次就澳門公務員培訓班的工作召開專門會議,制定周密而詳盡的計劃,並對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指導意見。澳門班的開學典禮和結業典禮,有關校領導都親自出席,親手向結業學員頒發結業證書,並舉行結業招待會向學員們表示祝賀。有時,主管校領導還與港澳台辦的老師一起,深入學員之中,親自了解學員的希望與要求,並多次召開座談會,幫助學員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這些都從各方面保證了澳門公務員培訓的質量和效果。3.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用高質量的教學帶動和促進其它工作的開展。我校把教學質量視作學校的生命,在此原則上從來都是一絲不苟,對港、澳學員的教學更是精益求精。為了保證澳門公務員培訓班的教學質量,我校採取了很多措施。(1)成立“澳門公務員培訓班教學小組”,開展對澳門公務員培訓班的教學、科研工作。(2)根據學員實際,為培訓班制定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從課程設置、教材選用到授課方式,乃至教學輔助等各項工作,都做出周密、詳盡的安排。(3)在培訓班開學前,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就培訓的各個環節進行細致的推敲,力求工作萬無一失。(4)為澳門公務員培訓班配備了相對穩定的專門化教師班子,並選聘有廣博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同時對中國各項政策有深入研究、了解透徹的教師擔任中文暨中國行政課程的主講,這是保証教學質量的關鍵。(5)教學過程中注意“因材施教”,根據學員的不同程度採取相應的教學方法,保証每一個學員都得到最大的收獲。(6)為澳門公務員編寫科學性、針對性強的、高水平的教材。高質量的教學,保証了澳門公務員的普通話學習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內地、澳門山水同源、人文同腏,關系同根,看到澳門學員們的進步,想想自己能為澳門的發展盡點滴之力作出一點貢獻,也是我們所高興的事情。在此,我要代表學校,向九年來對北京語言文化大學的工作給予大力支持的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表示感謝,同時,也向曾經在我校學習的每一位澳門學員表示感謝。因為如果沒有學員的配合和努力,就無法完成中文(普通話)學習的任務。轉眼間,九個寒暑過去了,我校與澳門行政暨公職司的真誠合作也開出了美麗的花朵。在新的世紀即將到來之際,讓我們共同努力,使我們的合作更上一層樓。1228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 o.4,1 229-1 236澳門過渡期的公務員培訓*梁寶鳳**中葡兩國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中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1 。從這時開始,澳門進入了過渡期。澳門政府隨即展開公務員本地化的工作,首要任務是培訓本地人才以擔任中高層領導及主管職位。在培養人才方面,政府在這十多年間作出很大努力,多個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包括:行政暨公職司、衛生司、司法事務司、司法官培訓中心、港務局航海學校、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治安警察廳警察學校、統計暨普查司、司法警察司司法警察學校、地圖繪製暨地藉司測量及地藉學校、地球物理暨氣象台、新聞司、法律翻譯辦公室、市政廳市政培訓中心、勞工暨就業司職業培訓中心、文化司、民用航空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教育暨青年司、澳門理工學院、澳門大學及旅遊學院都參予了培訓公務員的工作。從上述眾多培訓機構當中,行政暨公職司為主要培訓公務員的機構,擔負起在過渡期培訓公務員的重任。其培訓職責是計劃、設計和推行行政當局的培訓系統,並且推動和協調培訓活動,以配合公共行政的發展需求2。每年,與各政府部門配合,對整體的培訓需求進行評估,並制訂計劃。為確保培訓的素質,更通過與本地、葡國和中國的教育機構合作落實每年的培訓計劃。這些機構包括澳門理工學院、澳門大學、商訓夜中學、業餘進修中心、北京語言文化大學、中國國家行政學院、葡國國立行政學院、里斯本大學以及科英布拉自治機構培訓中心。*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究會的發言稿。**澳門政府行政暨公職司人力資源廳廳長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1 993年4月) 。2.參見“行政暨公職司組織及人員1 999”,行政暨公職司出版。行政暨公職司從八六年開始就有系統、有計劃地培訓公務員,目的是為培養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本地公務員隊伍。為此,過渡期的培訓重點都放在公務員本地1229
  • 化、中葡雙語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三方面。從八六年至九八年,一共舉辦了近二千個課程,其中半數以上的課程是屬專業技術培訓範圍,佔53%;其次是中葡雙語培訓,佔42%;而本地化課程則佔5%。總共培訓了三萬五千人次。從課程及學員的數量,都可看到政府對培訓公務員的重視並且作出了重大的投資。澳門政府過渡期公務員培訓政策及措施從前,由於在澳門政府的公務員隊伍中,缺乏具高等學歷及行政經驗的本地人才擔任中高層的領導及主管職位。澳門政府在過渡期特別制定了一套政策,一方面透過發展高等教育來提高整体人口的文化水平及素質,讓政府能吸納更多高素質的大學生為政府服務;同時,亦為在職公務員提供更多就讀高等課程的機會。另一方面制定計劃、採取措施在現職公務員中提拔人才,並且通過培訓提高專業技術和語言能力。(一)發展高等教育:在八十年代之前,由於澳門沒有任何高等教育機構,一般中學生在完成中學後不能夠在本澳繼續升學。為使年青人及在職公務員有更多機會修讀高等教育課程,澳門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a)設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第一所大學東亞大學於一九八一年成立。由於是一所私立大學,所以沒有得到政府任何的資助。自九十年代初開始,政府致力於設立高等教育機構,在成功收購了東亞大學,並改名為澳門大學後,相繼設立澳門理工學院,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旅遊學院。此外,還有私立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和澳門高等校際學院。使這個只有四十三萬人口3的小城市,擁有六所高等教育機構,為澳門青少年和公務員提供不少進修機會。這些高等學院在培訓和提高本地人力資源素質方面擔當著重要的角色。(b)開設學位課程這些高等學院開辦各類專業的學位課程以配合社會的發展需求。同時,為解決政府人才短缺的問題,設置了過渡期急需的專業學科。澳門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就先後開辦了法律、公共行政、翻譯、教育學、葡語及葡國文化等專業的學位課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了警務科學和防護及安全工程學的學位課程,以及警司進修課程和指揮及領導課程。(c)資助高等教育3.參見“澳門資料1 999”,統計暨普查司出版。為鼓勵本地年青人及公務員修讀高等課程,政府落實資助高等教育計劃。由澳門大學、理工學院和旅遊學院所舉辦的高等課程,本地居民可獲資助金額高達1230
  • 學費的40%。而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課程則獲政府全面資助,學生無需繳付學費。d)發放助學金一般助學金為鼓勵年青人升讀大學,政府由八十年代初開始,除了發放助學金給官立學校的學生到葡國讀書外,還將之擴展至私立學校之學生到其他國家就讀高等教育課程。在這十多年間,每年發放助學金的名額都不斷增加。於九八/九九年度政府向二千六百九十二名學生發放了助學金4,是八一年的六十九倍。特別助學金澳門政府通過行政暨公職司於一九九四年設立特別助學金,鼓勵承諾九九年後仍為澳門政府服務之公務員到海外深造,修讀有助於發展本地公共行政專業知識的高等課程、研究生課程、補充培訓或不定期的技術課程。至九八年底,一共發放了七十九個助學金名額。培訓範圍包括:海事行政、環境保護、資訊、圖書館及文件管理、衛生、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根據“一九八九年澳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書”的資料顯示,當時有高等學歷的公務員只佔全體公務員的9.7%5,而九八年已躍升至1 9%6,是八九年的兩倍。由此可見公務員的文化水平正在不斷提高 。(二)培訓領導及主管人才行政暨公職司早於一九八六年便開始有計劃地培訓本地公務員,特別在培訓領導及主管人才方面,除了在中、葡兩地舉辦課程外,在本澳亦舉辦多項專業技術培訓課程,包括法律、管理、公共行政、電腦、組織及語言等多方面,以便培養管理人才。在培訓領導及主管人才方面,比較重要的課程包括:(a)赴葡就讀計劃這個計劃主要是培養具有高等學歷的公務員或本地居民,讓他們在葡國學習葡國語言文化及公共行政運作,學成後為澳門政府服務。這是行政暨公職司與葡國國立行政學院合辦的培訓課程,為期一年。完成課程後學員必須為澳門政府服務一定時間。這個計劃從八七年至九八年,連續十二年,一共為澳門政府培養了三百八十位高級公務員,在政府各部門擔任重要的職位,而且其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學員現正擔任領導及主管的職位。這足以證明這個計劃在培養本地高級公務員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4.參看“澳門公務員本地化(一九九九年一月)”,載於“行政-澳門政府雜誌”第四十三期,第283頁,行政暨公職司出版(1 999年)。5.參見“一九八九年澳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書”,行政暨公職司出版(1 990年)。6.參見“一九九八年澳門公共行政人力資源報告書”,行政暨公職司出版(1 999年)。1231
  • (b)葡國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為加強領導及主管人員對澳門行政管理及運作模式的了解並能掌握澳門行政法的運用,行政暨公職司分別於九一年及九六年開辦葡國公共行政管理課程和澳門行政法課程。(c)中國語言文化和公共行政管理早於九十年代初,行政當局已意識到澳門公務員必須對中國語言文化及行政運作有所認識。從九零年開始,每年安排公務員前往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學習中國語言文化及行政運作,加深他們對中國國情的了解。至九八年年底,已培訓了二百七十一名公務員。隨著中國國家行政學院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成立,成為培訓中國高級公務員行政及管理專業的機構。翌年,行政暨公職司與該學院簽訂合作協議,培訓澳門高級公務員,主要是領導及主管人員,使他們認識中國行政管理及運作模式,了解中國的行政結構。至九八年年底,約二百五十人次曾參加這項培訓,其中70%是領導及主管人員,30%是高級技術員,為九九年澳門回歸中國作好了準備。(d)領導管理課程去年歐盟為澳門政府開辦一系列的培訓課程及考察活動,目的為培養本地人才,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其中以領導管理課程尤為重要,目的主要是教授學員管理知識,增加學員的領導能力。此外,該課程還包括一個到歐洲的考察活動,讓學員對歐洲公共行政管理更深入了解,加強與歐盟的聯繫。(三)中葡雙語培訓長期以來,雖然中文是澳門社會廣泛使用的語言,但葡文是澳門唯一的官方語言,通用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中、葡雙方簽署聯合聲明後,葡國國會於九一年十二月通過455/91 號法令,規定中文為澳門的官方語文,享有與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7 。九二年一月,該法令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上正式生效。該法令的正式生效進一步推動了中、葡文的培訓工作。7. 參見455/91號法令。8.參見第1 54/90/M號訓令。9.參見第1 00/GM/90號及1 01/GM/90號批示。由於公務員的母語各異,對中、葡文的認識程度不一,若要每一位公務員都能掌握中、葡兩種語言,實在不是一件易事。為使培訓工作能獲得更佳的效果,政府必須首先統一中、葡文水平等級標準。九零年,政府頒布了第1 54/90/M號訓令,確定中、葡文水平等級標準8,並通過第1 00/GM/90 號及第1 01/GM/90號批示,將教育暨青年司所舉辦的葡文課程,以及行政暨公職司和前華務司技術學校所舉辦的中文課程按該標準作出對等程度9。同年,立法規定發出中、葡文水平1232
  • 證明書的單位分別為前華務司和教育暨青年司1 0。隨著前華務司技術學校的職責及權限於一九九二年轉到澳門理工學院語言及翻譯學校,中文水平證明書改由該學校發出1 1 。從以上措施,可見澳門政府對中、葡雙語培訓的重視。在中、葡雙方簽署聯合聲明後,澳門政府明顯地加強了中、葡文的培訓工作。政府除了積極推行葡文培訓外,在中文培訓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從八六年起,行政暨公職司開始與商訓夜中學和業餘進修中心合作舉辦中文班,以廣東話教授土生葡人公務員讀、寫中文。同時,政府亦大力推行普通話培訓,於九一年從北京語言文化大學聘請兩位教授來澳,擔任普通話培訓的教學顧問,確保教學質量,並且為澳門政府制訂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編寫適用於澳門的普通話教材。由於公務員的母語各有不同,普通話培訓無論在教學方法、標準及教材各方面都針對其對象而有所不同。為提高普通話的教學質量,行政暨公職司更於九四年開始與澳門理工學院合辦普通話課程。行政暨公職司在本地區舉辦的中葡文培訓課程包括:·葡語課程:一至五級和一至三級進修班·中文課程(廣東話):一至八級·中文課程(普通話):一至九級·普通話口語課程:一至三級·中文公文寫作課程(廣東話和普通話)除了在本地區舉辦中、葡文課程外,行政暨公職司還分別在葡國和北京舉辦葡語和普通話課程,讓公務員在更好的語言環境中學習。在過去十三年,一共舉辦了八百多個中、葡文課程,培訓了約一萬五千人次。其中69%是中文課程,包括廣東話和普通話課程。(四)培訓翻譯人員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1 2因此,中葡文翻譯員無論在過渡期或澳門回歸中國之後,都擔當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培訓翻譯人員的工作不容忽視。從前,培訓翻譯人員的工作主要由前華務司技術學校負責。隨著澳門大學和理工學院於九十年代初設立,開始舉辦翻譯專業的學位課程,讓翻譯人員有更多機會進修,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10.參見第5/90/M號法律。11.參見第1 6/92/M號法令。1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1 993年 4月) 。此外,行政暨公職司亦為在政府任職翻譯的公務員提供多方面的培訓機會,以提高他們的翻譯技巧和語言能力,使翻譯素質更加優秀。課程包括同聲傳譯技1233
  • 巧、葡語和普通話課程。從八九年開始,每年均安排翻譯員到葡國科英布拉自治機構培訓中心進行為期一年的相關專業的葡語學習。同時,於九四年開始安排翻譯員到北京學習普通話。去年歐盟為澳門政府所開辦一系列的課程中也包括有培訓翻譯人員的課程。(五)專業技術培訓為了提高公務員的專業技術能力以改善他們的服務素質和效率,在這十多年間,行政暨公職司一共舉辦了一千多個專業技術的短期課程,每年平均約培訓一千四百人次。主要為公務員提供有關電腦、法律、管理、組織,公共關係及秘書等方面的培訓,不斷鞏固和更新他們的專業知識。(六)鼓勵計劃行政當局為鼓勵公務員積極進修採取了以下措施:(a)豁免上班:為修讀授予較其現有水平為高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或語言能力之課程,以晉升至較高職程時,公務員可享有以下權利1 3:·因上課關係,每星期可豁免上班六小時。部門領導可按照工作需要批准每星期增加兩小時。如修讀與所擔任之職務有直接聯繫且有利於部門之短期專業培訓課程,則不受上述豁免上班時數的限制。·為參加期末考試,每一學年學科及學期學科分別可豁免上班最多四日或兩日。(b)學員無須繳付學費。(c)在本地區以外舉辦的課程,例如在北京和葡國,行政當局除支付所有培訓費用外,還負責學員來回機票及住宿費。此外,學員可每月收取津貼。(d)每一個培訓課程對公務員的晉升都具有一定的作用。培訓成效澳門政府經過十三年的努力,對公務員進行培訓教育,目的為使公務員本地化能順利完成,中葡雙語得以普及和提高公務員的服務素質及效率。總括而言,整體的培訓工作可算是成功的。我們可從以下三方面探討培訓的成果:(一)公務員本地化成果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澳門政府隨即展開公務員本地化的工作,積極培訓公務員以擔任領導及主管職位。在九八年,整體公務員本地化已達92%,而領13.參見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1234
  • 導及主管的本地化百分率由九五年47%躍升到九九年一月的94%,公務員本地化基本完成。澳門總督並於九九年二月四日通過第28/GM/99號批示撤銷專為本地化工作而設立的公務員本地化關注委員會1 4。(二)中、葡雙語培訓的成果在八十年代初期,中葡雙語人才在澳門公務員隊伍中是非常缺乏的,在這十多年間,政府採取多項措施推廣中、葡雙語。在培訓工作方面,每年均舉辦很多的中、葡文課程以提高公務員的語言能力。根據九八年六月的資料顯示,在全澳一萬七千多位公務員中,87%能操流利廣東話,而40%則能講流利的葡語。在書寫方面,86%有良好的中文書寫能力,比八五年增加了一倍以上;而懂得書寫葡文達良好程度則有39%,與八五年相比較,增幅為49%。此外,公務員能掌握中、葡文兩種語言的情況亦改善了不少:在口語方面,能講流利廣東話及葡語的公務員由八五年的1 4%增至九八年的28%,而能講流利普通話及葡語則由八五年的0%增至九八年的1 0%。在書寫方面,公務員能書寫中、葡文兩種語文達良好程度由八五年的1 %增至九八年的26%。鑑於公務員的語言能力在這十多年間皆有所提高,故此,對公眾提供服務及回應社會的需要時,他們都能普遍使用中文和葡文。(三)服務素質及效率的提高為建立一個現代化、高素質、高效率的政府,行政當局不斷努力提高公務員的學術水平、專業技術能力和語言能力,並配合重組政府部門、發展資訊科技、推行行政標準化、設立投訴制度等措施,使現時的行政當局,雖然有很多地方還須改善,但跟十年前相比,無論工作效率及服務素質都進步了不少。從以下幾點可得到證實:(a)從前,政府在提供服務時都以葡文為主,但今天不單能使用葡文還能普遍使用中文,市民可通過中文與政府溝通,拉近兩者之間的距離。(b)由於言語不通加上對政府部門運作缺乏認識,以前市民很難找到渠道反映對政府服務的意見,現今很多政府機關都設有投訴部門,為人所熟識的有行政暨公職司轄下的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及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等。若市民對政府的服務感到不滿意,很容易就可作出有關投訴及建議。1 4.參看第28/GM/99號批示。(c)從前,政府與市民之間好像隔著一道鴻溝,市民對政府部門運作一無所知。近年,政府努力建立一個親民的形象並且盡量增加其透明度。一方面對政府的服務增加宣傳和加強與傳媒的溝通,以便能以第一時間將正確的訊息帶給市民。而另一方面,透過設立公共行政資訊網絡和出版有關政府服務的刊物,加深市民對政府部門及其服務的認識和了解。現在,市民可通過公共行政資訊網絡查閱有關政府部門的資料,更可通過澳門法律資料庫(Legis Mac)及葡國法律資料庫(Diges to)查閱有關澳門及葡國法律的資料。此外,在政府出版的眾多刊物中,對市民尤為重1235
  • 要的有“澳門公共行政”及“市民手冊”兩書,載有有關政府機關的結構組織,以及所提供的服務和申請手續等資料,市民可從中知道怎樣使用政府的服務。(d)從前,大部份市民都覺得政府的行政程序非常複雜而且混淆不清。近年政府致力於簡化行政程序和消除官僚作風的工作。通過頒布“行政程序法典”,將行政程序規範化,使之更為清晰及簡化,讓市民易於明白。為使每一位有關的公務員對該法典清楚了解並能貫徹執行,行政當局舉辦了大量的培訓課程。同時,政府亦透過重組部門,使組織架構合理化,從而消除官僚作風及簡化行政程序,但在這方面,澳門政府仍須加倍努力改善。備註:本文所有有關公務員培訓、公務員本地化及對中葡文的認識的統計資料由行政暨公職司人力資源廳培訓處及公共行政人力資源資料庫提供。1236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4,1 237-1 245漢語普通話教學的十項原則*程相文* *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澳門公務員普通話培訓班自1 990年建立以來,已經9個年頭,共培訓學員540名。這在我校每年近5000名中外結業、畢業生總量中雖然佔的比例很小,但是,從教學安排、教師配備、教材編寫、課程設置、課題設置、課題研究等各方面,我們都把它作為全校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9年來先後主講澳門班課程的教師共1 2位,教齡一般都在1 0年以下,其中8位是教授、副教授。我校僅有的兩位國家級普通話測試員,都在澳門班任教。1 995年以來,我校還在原國家教授和有經驗的教師為澳門班編寫了專用系列教材《漢語普通話教程》。該教材正式出版後配有全套錄音帶,近期學校又組織力量趕制配套光盤,計劃於今年1 2月推出,作為向澳門回歸祖國的獻禮。全校上下對這項工作如此重視,這是因為我們深深體會到,這項工作不但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而且從教學上講,具有不可忽視的特殊意義。面向港澳地區,以操粵方言的學生為對象的漢語普通話教學,不同於內地方言區推廣普通話的教學,也不同於我校大規模進行的對外漢語教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和教學規律。與內地方言區普通話教學相比較:港澳地區雖然屬於漢語粵方言區的一部份,但由於政治上長期分治,兩地實行的語文政策大不相同,加上教育制度和歷史的原因,港澳地區多年來形成一個多語種多方言的社會,在香港,英語與漢語並存;在澳門,葡語、粵語和英語三語流通。由於這種複雜的語言文化現象,大多數港澳同胞使用的語言是一種混合語言,面對的文化是一種混合文化,以至於思維方式也變成中西混合交對性的。這給港澳同胞學習普通話帶來許多困難,如果用內地方言區推廣普通話的教材和教法來開展教學是遠遠不夠的 。* 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究會的發言稿。* * 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教授1237
  • 與對外漢語教學相比較 :對外漢語教學的對象是外國人,母語與目的語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語言;我們的教學對象是操粵方言的成年人,母語與目的語是同一種語言中方言與標準語的關語。對外國人來說,漢語的字、詞、語音、語言功能以及語言所包含的文化因素等都是全新知識,需要全面的一點一滴的去學習、去訓練、去掌握。對於操粵方言的學生來說,學習普通語的難點主要在語言及普粵詞滙與語法的不同之處。內地方言區推廣普通話的過程中,面對的語言文化負遷移現象來自方言。外國人學習漢語的過程中,面對的語言文化負遷移現象來自母語。而港澳同胞在學習普通話的過程中,面對的語言文化負遷移現象卻來自外語和方言兩個方面。他們面臨的學習任務和難度,不同於外國人,又近似外國人。所以說,對港澳地區的漢語普通話教學,具有第一語言教學的性質,同時又具有第二語言教學的性質。從這一特定的語言教學性質出發,我們經過長期的探索,在教學實踐中總結出漢語普通話教學的十項基本原則。1.以語音為重點、語音教學貫穿始終的原則對於操粵方言的學生來說,學習普通話的難點主要在語音。普通話聲母21個,韻母39個;粵方言聲母1 9個,韻母53個。這些聲、韻母不但數量不等,而且具有十分複雜的對應關係。學生常常因為聲母的差異把“開花”讀成“開發”,“姓胡”讀成“姓吳”;因為韻母的差異把外邊”讀成“外賓”, “有限”讀成“有汗”。普通話有4個聲調,粵方言有9個聲調,每個聲調的調值都與普通話不同。加上粵方言保留了古代入聲字的韻尾,元音分為長短兩個音等因素,使得語言音教學成為整個教學過程的重點。為了突出和加強語音教學,我們在設計和編寫教程時,使《語音課本》獨立成冊,完全按照漢語的語音系統,由易到難、科學地安排教學內容,把普通話語音與粵方言語音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仔細地進行對比,有針對性地安排了充分的練習材 料 。語音教學貫穿始終,首先是貫穿於每一種課程。實際上語音教學是以兩種方式進行的,一種是語音課,按照語音知識的系統循序漸進地進行;一種是其他語言技能課,按照所需字、詞的發音,打破漢語拼音方案的順序,急用先學。語音教學貫穿始終,是分階段分層次進行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要求。第一階段為語音階段,以普通話的發音、正音教學為主,教授和練習普通話的聲母、韻母、聲調、輕聲、兒化、變調、重音、語調等。同時進行一些簡短的會話練習,使音素教學和語流教學相結合。要求學生掌握普通話的語音系統,了解普通話的音變規律,發音的時聲韻調調型正確,調值概念清楚,發現錯誤能自覺改正。第二階段為綜合訓練階段,以普通話的詞滙和語法知識教學為主,以話題為語言技能訓練的基本單位,進行語音、詞滙、語法、普通成段表達的綜合訓練。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普通話的音變規律,發音時不但調型正確,而且調值基本符合標準,能夠流利地用普通話進行交際,沒有中外文混合使用的現象和明顯的廣東話方音影響。1238
  • 2.注重語音、詞滙和語法對比的原則粵方言與普通話在語音方面的差別很大,在詞滙和語法方面也存在着不容忽視的差別。但是,這種差別跟兩種語言的差別有質的不同。任何兩種語言,雖然可以互譯,可以進行對比的研究,但很難找到一一對應的規律。比如英語與漢語比較,have≠有,and≠和,al l ≠都,其對比關係之複雜,每一個詞論證起來都可以寫成一篇文章。粵方言與普通話的關係則不同,。從語音到詞滙和語法,絕大部分都具有—— 對應的規律。比如語音,粵方言聲母g出現在齊齒呼和掫口呼之前,普通話讀成j ,其他仍讀g。比如詞滙,“我的、你的、他的”,英語分別譯為mine,yours,h i s,粵方言中與“的”對應的是“嘅”。只要記住這個規律,把“我嘅、你嘅、佢嘅”讀成“我的、他的”就行了。再比如語法結構,“對你不住”,“追我不上”,“找他不着”,“打你不死”等言一數句式,只需要記住把賓語放在補語之後,變成“對不住你”等等就可以了。“把這種一一對應的規律全面地系統地進行對比,是操粵方言的學生學習普通話的一條捷徑。因此,我們的教材和課堂教學都十分注重語言、詞滙、和語法的對比。3.語言知識與語言技能相結合、以技能訓練為中心的原則對港澳地區的漢語普通話教學是以培養語言交際能力為目標,以語言技能訓練為核心的語言教學。這一性質決定了,課堂教學的重點不在於詳盡的知識講授,而在於語言技能訓練。課堂教學話動的中心不是學生聽老師“講”,而是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練”,也就是在語言理論知識的指導下,進行大量的、有效的語言技能訓練。這一原則我們稱之為“精講多練”。所謂“精講”,就是要講得少而精,第一要“少講”,把大量的時間留給學生去練習,第二講得要“精”,要精確地選擇講授內容、講授範圍和講授方法,精心設計解決問題的程序,要用最少的話把有關語言知識講清楚。力求講授過程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所謂“多練”,就是課堂上70%以上時間要用來進行大量的、多種形式的語言技能訓練,包括由知到能的訓練,由能到熟巧的訓練。教師在學生的操練過程中隨時糾正學生在發音、用詞及語法方面的錯誤。“精講多練”體現在語音教學中,是把語音知識通過口型、手勢、圖表、教具等,變成形象的教學手段,使學生在課解的基礎上自覺模仿、自覺糾正錯誤。我們的老師在教學實踐中總結出許多成功的經驗和方法,例如:觀察法。讓學生注意觀察老師發音時的口形,然後對着小鏡子再觀察自己的口形,看一看自己發音時,u圓不圓唇,o露不露下齒,j q x的上下齒接近不接近,前後鼻音的舌位有什麼變化等。帶音法。用一個學過的音素或學生母語中存在的音素帶出另一個發音部位和方法相關的新音素,或者用一個易發音的音素帶出另一個發音部位相近而發音比較困難的音素。如用o帶出e,用sh帶出r ,用n i 帶出nu,用“一根”帶出“一斤”等。手勢法。zhe che she re 這幾個音節學生很難發準,因為粵方言既沒有zh ch shr 這一組翹舌音,也沒有e這個韻母。學生發音時顧此失彼,注意了zh ch sh r的卷1239
  • 舌動作,到發韻母e時舌尖仍緊張,依然上翹,常常會發成zher cher sher rer 老師用四指彎曲的手勢指導學生發聲母,然後把四指放平,讓學生明白舌頭有個放平的動作,這幾個音節就能發好了。難點突破法。z c s ,zh ch sh這兩組聲母是大家公認的教學難點。如果不加分析,平均用力,帶着學生念來念去,費了好大力氣還是念不好。老師經過認真研究,發現s是一個單純的擦音,在西方很多語言中都有這個音,英語中的狄更斯,法語中的s。可見s是一個突破口,老師引導學生先讀s,通過個音把這一組音的舌位告訴學生,接着再教塞擦音z,第三步用一張紙片放在嘴上,演示送氣不送氣的區別,發出c。三個音發準以後,保持原舌位,把舌頭卷起來,再示範zh ch sh的發音。整個教學過程老師沒講幾句話,學生順利的掌握了這一組聲母的發音。看起來在教學中只是簡單的顛倒了一下順序,但是能夠設計出這樣一個方案,說明我們的老師對漢語語音系統的知識以及學生的母語情況是了如指掌的,同時也說明,任何一個教學環節的成功,哪怕是極細小的環節的成功,都是以雄厚的語言知識及教學法理論為基礎的。另外,還有聽辨法、比較法、跨張法、同調練習法、異調練習法、定譜練習法等等,都是十分有效的“精講多練”的教學方法。4.語言技能全面訓練、有所側重的原則前面講到教學對象的特殊性,特別是外文學校畢業的公務員,他們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有的是澳門出生的葡裔居民,有的是具有中葡兩種血統的人士,有的是在澳門定居、讀書、長大的外籍人,他們雖然會講廣東話,但不會讀寫中文,外語綜合能力高於漢語綜合能力,對於他們來說,使用內地推廣普通話的教材和教法單純進行發音、正音訓練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進行聽說讀寫全面的語言技能訓練。但是他們又不完全等同於外國人,他們長期生活在中國語言文化的環境中,受到中國語言文化的熏陶,具有一定的漢語語言基礎和一定的中國文化背景知識。他們對漢語普通話接受能力比一般外國人要強的多。我們分析了澳門班學生的試卷,和外國學生的試卷加以對比,發現他們的錯誤有各自不同的規律,我們把這些錯誤分為理解性錯誤和表達性錯誤,外國留生理解性錯誤佔38%,表達性錯誤佔62%。而澳門班學生理解性誤為1 2%,表達性錯誤為88%。雖然二者反映了表達比理解難度更大的規律,但兩類學生的差距告訴我們,對外國留學生來說,理解性訓練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基本環節;對於澳門班學生來說,理解基本上沒有什麼大問題,應該集中力量抓表達的訓練。因此,在語言技能全面訓練的同時,必須有所側重。即:在聽說與讀寫的關係中突出聽和說:在聽與說的關係中,進一步突出說的訓練。5.課程教學交際化,以培養交際能力為目標的原則學習普通話是為了用普通話進行交際。課堂教學的最終目的是培養學生的交際能力。所謂交際能力,就是把握在什麼場合、對什麼人、用什麼方式、說什麼話的能力。這裏包括選擇恰當的語音形式、恰當的詞語、恰當的句式、恰當的應對方式、恰當的語氣和語體。培養交際能力的重要途徑是課堂教學交際化,課堂教學交際化的主要手段是語法結構與語言功能相結合,創造一種交際化的語言環境 。1240
  • 《漢語普通話教程》在總體設計上採取多元化教學法體系,精讀課以語法結構為綱,合理安排功能項目;口語課以功能項目為綱,盡量重現語法結構。比如口語第一課安排的功能項目是“打招呼”和“問候”,分為陌生人之間、熟人之間、長幼之間、家庭成員之間、上下級之間五類,以五組小對話的形式出現。精讀第一課在使本語法結構高頻率出現的前提下,要把上述五類功能項目融進課文。我們經過反複斟酌,設計了“黃小玉,祝賀你!”這篇課文,寫黃小玉的家人及親朋好友在黃小玉家裏聚會,為黃小玉送行,來的人有小玉的哥嫂,小玉的同事,還有小玉爸爸的學生,他們之間的關係有主有客,有長有幼,有的比較熟悉,有的比較陌生,把各種打招呼和問候的方式融合在一起,為課堂教學的交際化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我們的老師在教學中十分注意利用這些條件,並千方百計的創造真實的語境,努力體現課堂教學過程交際化的原則。6.語言與文化相結合、文化教學為語言教學服務的原則語言與文化是共存的,二者息息相關,不可分割。語言結構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內涵,語言的使用也總要遵循一定的文化規約。要學好一種語言,必須學習他的背景文化。外國人學習漢語,遇到一些文化含義比較豐富的詞語和句子,如;“黑手”“紅人”“小意思”“意思意思”“打點打點”“電視紅娘”等,不講清楚文化背景是怎麼也理解不了的。粵方言區的人士學習普通話也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北京人常說的“板爺”“刺兒頭”“單元房”“卷鋪蓋卷兒”等,許多南方人也不明白什麼意思。據說廣東籍著名作家秦牧先生第一次到北京的時候,看到街上有一個牌子,寫着“口內鑲牙”,心裏想,北京人真囉嗦,“鑲牙”難道還會鑲在口外嗎?走了幾步看見一個牌子,寫着“口內存車”,他不明白了。再往前走又看見一個牌子,寫着“口內厠所”,他更糊塗了。不得不向路邊的北京人請教,一問才知道,原來北京的胡同特別多,這“口內”指的是“胡同口內”澳門和香港一樣,是一個雙語雙文化的社會。兩種不同的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影響,各自從對方的文化中吸收自己所需要的東西作為補充,又各自保持了自己的獨立系統。這種複雜的文化現象給漢語普通話教學帶來的負面影響,有時表現為中西文化差異造成的干擾,如把“給我打電話”說成cal l 我”(cal l me),把“一箭雙雕”說成“一石二鳥”(kil l two bird with one stone)等。有時表現為中國南北地域性文化差異造成的干優,如把“對牛彈琴”說成“鷄同鴨講”,把“吃啞巴虧”說成“食死貓”,把“一個夢蔔一個阬”說成“一個蜆一個肉”等。有時同一個詞,在普通話和粵方言中意思是完全不同的,如“班房”在普通話中是關押犯人的“牢房”,在粵方言中是學生上課的“教室”。“打靶”在普通話中是以靶子為目標的射擊訓練活動,而在粵方言中卻是真正的“槍斃”人。如果遇到語言差異、文化差異、中西差異、南北差異交織在一起,對漢語普通話中的一些句子就很容易產生誤解。語言與文化相結合,首先要體現在教材。《漢語普通話教程》文化項目的設置,兼顧中國當代文化和傳統文化,但以介紹當代文化為主,充分展示當代中國的新國情、新觀念、新風俗;兼顧中國北方文化和南方文化,但以介紹北方文化為主,注意北方文化和港澳文化的對比。《教程》文化項目的設置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專題介紹文化的課文,如“早點與早茶”、“姥姥家的四合院”、“馮教授1241
  • 談文化”等,這類課文佔20%左右。二類是含有文化內容的課文,以生活、工作、交際等話題為明線,以文化內容為暗線,如“北京人的夜生活”、“游子情”、“音樂之家”等,都含有豐富的文化內容。這類課文佔30%左右。第三類是含有文化內容的詞句,包括不同文化造成的詞滙空缺現象、詞義的非對應現象、詞滙引伸意義的不等值現象以及俗語、成語、歇後語等在表達方式上的差異等。這些文化因素造成的語言差異,我們稱之為“文化點”。在編寫教材的過程中,我們力求使“文化點”均匀的分布在課文和練習之中,以便教材和課堂教學充滿豐富的文化內涵。另外,我們還根據學生的普通話水平,適當開設文化課,以講座的形式向學生介紹一些文化知識。所有這些文化教學內容,都是為語言教學服務的,都是為了掃清語言理解和語言表達中的障礙,使學生的普通話說得更地道,達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7.傳統文化與當代生活話題相結合、以當代生活話題為主體的原則漢語普通話教學中涉及到的文化內容,包括中國傳統文化和當代生活話題。傳統文化如中醫、四合院、孔子、京劇等,約佔課文內容的20%。當代生活話題包括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學習到工作,從運動到醫療,從交通到旅游,從政治到經濟,從愛情婚姻到家庭生活等等,約佔課文的80%。作為澳門政府的公務員,將來要用普通話和內地的各級幹部進行交往,必須了解內地當代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必須掌握有關這方面的大量詞滙。比如政治方面的常用詞有:黨中央、國務院、人大、政協、四個堅持、改革開放、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等。比如經濟方面的常用詞有:國營企業、三資企業、市場經濟、商業經濟、集市貿易、多種經營、企業家、個體戶等。比如社會生活方面的常用詞有:“五大”生產、下崗、轉崗、再就業、獎酬金、鐵飯碗、走後門、開綠燈、反腐敗、計劃生育、希望工程等。這些詞語不論你讀書看報,還是跟內地人交談,都是非常有用的。學生可以通過學習這些詞語進一步加深了解內地社會生活,同時進一步提高普通話表達能力。因此,我們的普通話教材和課堂教學堅持以當代生活話題為主體的原則,兼顧中國傳統文化。8.提高口語能力與提高語文綜合能力相結合的原則不論是澳門行政暨公職司派來我校學習的公務員,還是港澳地區的其他人士,他們學習普通話的主要目的是使用普通話進行交際和工作。特別是澳門公務員,學習目的更加明確,就是要用普通話作為一種工作語言。他們結業以後回到澳門,不但是使用普通話進行口頭翻譯和接待,而且要用普通話閱讀和起草信件和文件,收集中文信息資料。也就是要具有運用普通話進行工作的能力。在某種意義上講,語文能力就是工作能力。所以,我們的普通話教學,在注重聽說訓練的同時,也要抓讀寫訓練。在語言教學中,我們常常遇到一些外國留學生,他們不喜歡寫漢字,要求只練聽說,不練讀寫,甚至要求教材中不要出現漢字,只使用漢語拼音。我們有些老師在國外作過這樣的試驗,教出來的學生是只會說幾句漢語的文盲。因為不識字,不能看書,學會的幾句話很快就忘掉了。要掌握一種語言,必須具有聽說寫的1242
  • 綜合能力。澳門公務員學習普通話也是這樣,缺乏讀寫能力或者讀寫能力比較差的學生必須補上這一課。我們在教材和教學中對語文綜合能力的培養都有明確規定。學生每天都有書面作業,要求也很嚴格。教學目標之一是通過本套教材使學生學會甲乙丙三級漢字2200個。高級班配以公文寫作、行政、文化等課程,使學生在學完這套教材之後,不但能講一口流利的普通話,而且具有一定水平的普通話語文能力。9.針對不同教學對象,因材施教的原則澳門班的教學對象分為普通班和短期強化班兩類。普通班分為A班、B班、翻譯員班,短期強化班分為 A 班、B班、C班和主管班四種。教學對象的普通話基礎不同、學習時間不同,當然必須使用不同的教材,必須有不同的教學內容、教學目標和教學要求。根據因材施教的原則,我們制定了專門的授課計劃 。1243
  • 10.課程教學與豐富多彩的語言實踐活動相結合的原則港澳人士到北京來學習普通話,最大的優勢是這裏有一個講普通話的大環境。大街上、商店裏、廣播裏、電視裏、到處都能聽到普通話,這是一個學習普通話的大課堂。語言教學如果只在教室裏進行,往往會造成這樣一種怪現象:學生聽得懂老師的話,卻聽不懂其他人的話;看得懂教科書,卻看不懂其他的報刊雜誌。原因是老師的話和教科書上的話是最標準的,詞滙量和語法規則都受到嚴格的限制。走出校門聽到的普通話可能會有一點南腔北調,語速比較快,用詞和語法都不是那麼講究,學生很難一下子適應。所以我們主張課堂教學與豐富多彩的語言實踐活動相結合,一方面鼓勵學生課餘時間大膽走出校門,到商店裏、公共汽車上去聽、去說,另一方面,我們還專門安排了語言實踐課,帶着學生走出課堂,走進社會 。語言實踐課一般每周一次,我們先後組織學生去過北京的四合院、老舍茶館 、故宮、長城、香山公園等,有條件的還組織學生外地旅行。語言實際踐課與一般的游覽大不同,課前老師都作了充分的準備,根據學生的水平把每一個景點的資料編寫整理好,打印出來提前發給學生。出發前老師把要去的地方、要看的內容先講一遍。參觀過程中,老師帶着學生一邊看一邊講,有時還根據學生的水平,請專業的講解員講解,以鍛煉學生的聽力和理解能力,通過語言實踐活動,我們努力做到:參觀一個地方,了解一文化,增長一些知識,提高一步普通話交際能力。以此作為我們普通話課程教學正規語言訓練的重要補充 。1244
  • 參考文獻王 力 1 997《廣東人怎樣學習普通話》,北京大學出版社。田子琳 1 997《香港中文教學和普通話教學論文集》,人民教育出版社。呂必松 1 992《華語教學講習》,北京語言學院出版社。周思源 1 997《對外漢語教學與文化》,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出版社。程相文 1 996《論〈漢語普通話教程〉的總體設計》,第五屆國際漢語教學討論論文滙編。甘宗明 1 999《普通話強化課程教學大綱》金慧寧、張輝 1999《漢語普通話精讀課教學規定》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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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999 No .4,1247-1252培訓人才、準備未來——澳門勞工暨就業司職業培訓的經驗*孫家雄**歷 史一九八五年二月澳門成立了第一所職業培訓中心,由負責教育範疇的澳門教育暨青年司管理。同年澳門申請加入了“推動職業培訓國際組織”而成為會員。一九八五年澳門首次有代表參加了在日本舉行的奧林匹克職業競技比賽。一九八九年另一所在教育暨青年司管理下之望廈職業培訓中心亦相繼成立。然而,面對社會勞動力結構的改變與勞動力市場的不斷發展,澳門政府認為將職業培訓中心撥歸勞工暨就業司管理將較為理想。因此,一九九二年勞工暨就業司就正式接管了職業培訓中心。這一轉變使第二產業方面的職業培訓課程得以優先開辦。一九九七年,勞工暨就業司先後再增設了兩所職業培訓中心,並且隨著其中學徒培訓中心的開幕,勞工暨就業司更開辦了學徒理論與實習的相互交替培訓制度課程。所有由勞工暨就業司開辦的職業培訓課程都是免費的。在短短的幾年內,澳門的職業培訓無論在課程的種類、形式及制度上都有快速的發展,亦成為澳門政府施政方針內的重點項目之一。職業培訓的概念在傳統的觀念上,職業培訓是由學校提供基本的知識及技術訓練作為輸出的功能,轉而由勞動力市場去吸收及應用。不過在現代的科技、文化、社會及經濟制度的推動下,逼使職業培訓不得不走出那處於教育及就業之間的狹窄空間而向更廣大的範圍發展。* 本文是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舉行由行政暨公職司與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辦的“澳門公共行政前瞻”研討會上的發言稿**澳門政府勞工暨就業司司長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工商業的不斷發展及人類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一些較守舊的傳統行業已沒有能力追上時代的步伐。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擁有新資源、新生產技術及高科技的行業逐漸出現,因此,過去一直沿用的很多傳統訓練方法便不再適宜。在以往的日子裡,人們經過訓練之後便開始工作,直至退休也從事同一行業。但時至今日,很多人都需要轉換不同的工作崗位及提高本身的知識來適應社會1247
  • 的需要,故此學習一些新生產技術及新資源用以適應新工作是必須的。在此趨勢之下,使得一些工業要在很短的時間內訓練出不同的工人去做不同的工作,而這種情況在一些發展中國家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其直接的結果是產生了一種新的訓練制度,就是由一些現代化的發展中國家進行訓練,進而提供一些適合的勞動力。從政府的觀點來看,職業培訓制度必須:a)為政府隨時隨地提供足夠的受訓人材,以配合政府的經濟計劃目標;b)向政府決策者提供有關人力資源需求的資料,從而讓他們制訂整體的訓練策 略 ;c)給予政府設立測試及證明制度的結構和大綱;d)減少訓練的時間,提高效率。從僱主的觀點來看,職業培訓制度必須:a)提供可適應一般企業的生產目的及要求的受訓人材;b)對工業及企業內部人力的需求提供有效的資料;c)有效地提供培訓計劃的大綱及結構;d)減少訓練時間,提高效率。從僱員的觀點來看,職業培訓制度必須:a)對其技術給予正式承認;b)容許自由選擇職業;c)給予個人的能力及意願得到發揮機會;d)能夠刺激個人自我改善的能力(即增加收入,提高職位、工作上的滿足感及職業的潛在能力等);e)減少訓練時間並達到最佳效果。勞工暨就業司的職業培訓現時勞工暨就業司職業培訓中心所舉辦之課程可分為以下三大類:1.一年制及兩年制職前培訓課程職前培訓課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年青人在投入勞動市場找尋第一份工作之前已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技能,這個課程的學員每月可獲發生活津貼二千澳門元,同時亦可享有意外保險及工作服等福利,而入學則需要通過文件審核、面試及身體驗查 。1248
  • 一年制職前培訓課程是在職業培訓中心接受十個月的理論培訓及在相關企業作兩個月的實習。入學要求是小學畢業或以上,學員年齡在1 6歲或以上。課程方面則包括電氣裝置、機械、木工、汽車維修、制冷及汽車沙板噴油等。學員畢業之後屬於熟練工人。圖一表示此課程的結構。圖一兩年制職前培訓課程又稱學徒培訓課程,主要特徵是在這為期兩年的時間內在職業培訓中心及在相關企業進行交替式的理論及實踐訓練。學員的入學要求為初中畢業及年齡在十四至二十四歲之間。這些課程包括電力電子及通訊、電氣裝置及汽車機電三種,學員畢業之後屬高級熟練工人,且可獲得等同於高中二年級的學歷 。圖二表示此課程的結構。圖二2.職業進修課程職業進修課程主要對象為相關行業的在職人士,目的是將現時勞動人口進一步優質化,為方便日間上班人士,這些課程多在晚間進行。課程範圍包括電子、建築成本估算、公定會計、物業代理、珠寶鑑定及銷售、電腦繪圖、視聽音響維修、電力裝置、工場管理及汽車維修等。1249
  • 3.職業轉型及再培訓課程職業轉型及再培訓課程包括了兩個方面,其中職業轉型課程主要是為逐漸式微或即將淘汰的行業員工而設,而再培訓課程主要是針對現正處於失業狀態的人士,這兩方面包括了傳呼台服務、汽車沙板技術、自動化、電子、護衛實務、商業管理、家務助理、物業代理、騎師、馬伕及保安員課程等 。現時勞工暨就業司的培訓發展方向a)加強對專業需求調查在過去十多年以來,澳門的勞動力市場一直都是供不應求,人們因而忽視了對勞動力市場必須進行的長期性研究。由於近數年來的經濟不景,這些統計研究變得極為迫切,但現時的有關資料卻只局限於即時及短期的職業需求。對於長期及全面性的就業市場分析,則缺乏了定期及系統的調查研究。若對各種需求不做質和量方面的連續性調查,則培訓工作含有相當大的盲目性和風險。有見及此,澳門統計暨普查司及勞工暨就業司現已有系統及定期地收集就業市場的資料並進行分析。同時,勞工暨就業司的職業培訓中心每次開辦課程的時候,不論新舊課程,都會事先研究和檢討市場的實際需要,並不斷從不同的途徑搜集市場的職業需求方向,作出分析報告 。b)爭取企業家的全力支持本地企業家對職業培訓工作的支持似乎並不太熱衷,但也不算太冷淡。然而由於外來投資在澳門佔了相當大的比重,在缺乏歸屬感的情況下,他們理所當然地不會將資金投放於培訓本地人才。在此情況下,企業家們只關心生產任務的完成而忽略了生產管理的方式,因此很難要求企業家全力支持及發展人力資源的投資。勞工暨就業司現正努力推介職業培訓中心的學員給各大小企業,以建立他們對培訓學員的信心。除此之外,勞工暨就業司又與一些企業機構合辦一些交替式的培訓計劃,藉著學員交替性的在培訓中心上課及到相關企業實習,從而促使企業家們對培訓課程增強信心、加強課程的發展及符合市場所需 。c)解決經濟上的困難澳門大部分都屬於中小型的企業,資金投放相對較少。企業家們從成本與效益關係上計算,尤其是專業需求的數量,廠房,設備的成本,以及負責訓練的導師等,往往發現人力培訓的投資都是不合算的。為此,勞工暨就業司一直以來都大力資助有需要舉辦培訓的機構,假如該培訓課程能符合當時的市場需求,勞工暨就業司都會對如導師薪金、場地及器材等作出資助 。d)解決技術上的困難在教育制度下的職業教育至近年來才被大力發展。同時,由於澳門在人口及地理上的特殊性,形成了澳門在職業教育上的先天性缺陷。在此情況下,招聘有豐富1250
  • 經驗和掌握先進技術的職業培訓導師是極不容易的。缺乏本地導師的短期解決方法當然是向外招聘,然而向中國境內聘請的專業培訓導師除了在語言方面的問題外,還要考慮兩地的不同環境因素所帶來的困難。向香港招聘方面,則因兩地的工資差距太大,不易吸引有條件之培訓導師來澳任教。為此,勞工暨就業司正不斷努力對現正任教的導師作定期的導師培訓,並安排他們到有關的機構進行短時間的考察實習以增強他們的最新專業知識。e)積極發展就業再培訓通常造成失業者轉業困難的現象,主要是經濟轉型跨度大,特別是新產業的技術要求高。如果原有的失業工人只是長期從事低技術的生產勞動,教育水平低,則無論怎樣培訓,都難以適應高新技術的工業生產。澳門目前的情況比較樂觀,雖然部分失業者亦有個人就業技能問題,但再就業的難度並不算太大。現時主要困難在於年紀大的服務性行業工人要轉投製造業。總的來說,只要經過針對性的就業技能培訓和轉業心理輔導,轉業仍然有可能。由於失業成因很多時是與經濟大環境有關,故此就業再培訓的成效還有待分曉,然而培訓工作仍然是必須的。勞工暨就業司現正舉辦了多個就業再培訓課程,學員在培訓期間還有生活津貼。這個措施除了將部分失業大軍納入培訓課程外,對維持失業者一定的生活開支、提供精神寄托、增強失業者本身的競爭力、平衡及調整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及加強社會的穩定等,都是絕對有益處的。f )製造社會對專業技能之需要自一九九六年開始,澳門政府成立了專業技能證明委員會。透過立法程序,該委員會將訂定各種專業技能的證明,肯定專業技能的需要。例如對電氣裝置,必須要有獲得專業技能資格的人士擔任,才可視為合規格的工程。因此,制定有關資格的等級,亦是職業培訓發展的重要路向 。g)學徒培訓預備課程澳門在1 998年才開始實施十年義務教育,所以對於過去失學學童之培訓工作,很自然就落在學徒培訓預備計劃上。學徒培訓預備課程的目的是使早年失學的學童經這課程的培訓後,達到小學六年級或初中三年級的程度,隨即與職業培訓制度接軌,最終使這群失學兒童重新納入勞動力市場,以免做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結 語總括來說,澳門的職業培訓在近十年來有重大的突破,尤以近四年之發展更為迅速。但若要追求更進一步,就必須要有明確的經濟政策來確定本澳人力市場的未來發展趨勢。並且制定簡明而健全的人力資源訓練政策,清楚劃分政府、僱主和僱員所承擔之責任,然後付諸實行,這方面包括了以下數點:1251
  • 1)設計簡單而費用廉宜的方法,按技能等級及職務類別,去評估澳門現時和未來各行各業的人力需求;2)政府在推行職業培訓政策時,個別僱主及勞資雙方社會伙伴必需給予大力的支持和合作;3)政府必須根據當前及未來社會的需要,投資於新的工業教育及訓練計劃。工商各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不會固定不變。隨著各行業的盛衰,此消彼長,人力的需求亦相應改變。一個人力策劃和訓練制度的成敗,繫於其能否察覺和量度社會的需求變化,及時應變。換言之,制度必須靈活,以配合發展所需。1252
  • 稅務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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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 .4,1 255-1 268澳門稅務體系可課稅收益的核定黎溢年*1.緒論2.可課稅收益的核定3.評稅委員會的介入4.收益評估的方法4.1.指數評估方法4.2.行政評估方法5.對納稅人的保障6.結論1.緒論在一篇從經濟角度研究澳門稅務及稅務體系的澳門大學碩士論文中提到文章作者的其中一個意見:鑑於澳門課稅的未來發展,應該“修訂收益核定程序,研究一種具資訊工具使用的方法,以便撤銷評稅委員會”1 。然而,却沒對該意見進行闡釋,亦無建立收益評稅委員會的法律架構,所以使人對其提出意見的理由及擬修訂的範圍並不了解。因此,以下的章節將設法對有關建議的利弊加以論述,表達我們對有關事宜的意見2 。* 前任澳門財政司副司長(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二年)及前任澳門大學法學院稅務法教授(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1.《稅項一澳門經濟研究及稅務體系》Hernani Machado Duar t e,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職司,一九九九年於澳門,第一九一頁。2.在Hernani Machado Duart e 的《稅項……》第9頁(序言)中指出“(……)歡迎一切可完善本手冊的意見”,雖然不奢望能符合該手冊所表達的目的,但本文作為對該提議的回應。就如所肯定的“可課稅事宜核定問題十分重要,因為稅項的總額依賴其精確性及稅項實施的成功大都依賴所遵循的核定方法的性質”。“可課稅事宜的核定可以1255
  • 遵循不同的程序進行,該等程序主要分為兩大組別:一組包括所有以申報書為基礎核定可課稅事宜的程序,透過該申報書知道其實際價值;另一組包括一系列程序,透過該系列程序,行政當局使用間接或指數核定方法取代以課稅的實際基礎核定,以此設法推論出可課稅事宜,然而這些資料也在申報書內載明”3。在澳門課稅章程中規定的有關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4的收益評稅委員會的介入包括在相等於行政評估的間接核定可課稅事宜的程序內,包括了該委員會的納稅人代表。在核定可課稅事宜的間接方法中,還可遵循指數評估,當中,將可課稅事宜的價值與某一個外部信號或指數數字如地點、面積、生產設備數目、工作者數目、農耕地延伸面積、能量消耗、住宅門窗數目等聯繫起來 5。各種評估方法的使用與稅務體系所包括的稅項種類有關,亦與可以使收益核定透過申報書以實際基礎而進行的納稅人及稅務行政當局方面的技術及行政當局的基本設施存在的可能性的高低有關。另一方面,存在各種類的收益,它們的憑單不會出現相同的方便/困難。因此,雖然有一種單一稅,無須考慮它們的來源而徵收所有收益的稅,但為著稅務的效力,最適宜的還是其核定規則配合各種收益的性質 。因此,這些相等於農業或自由業務的難以評估的收益也許可以是一項間接評估的目標,而其他較易控制的收益,如從屬工作者的收益或那些相等於租金及利息等的收益,可以透過以納稅人或第三者的申報書為基礎的一項直接評估進行核定。當可以為著稅務效力設立一套完整及獲確認的會計時,獨立業務的收益核定也可以以相同於應用在具備適當編製及必需的會計的大公司的實用方式為基礎 。完整會計的普及使用,允許透過納稅人提交一份實際利潤證明申報書核定收益課稅的基礎,儘管在所有的會計評估工作中亦可能出現難以避免的錯誤幅度,但稅務行政當局的常規查核應可減少此幅度。應該考慮到,一般為著核算可課稅利潤的效力,需要對會計利潤進行校正,因為會計及稅務,就算作擁有核定利潤的同一對象,但不會有一個相同的目的。因此,兩者可能各自使用不同的會計標準來訂定價值而獲得不同的結果 。在企業的會計成本中有很多項目,無論是由於其性質或法律規定的明示效力,都不成為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費用或虧損。由於其性質,會排除企業家 6的一切私人或家庭的費用,因為這些不是為了得到可課稅的盈利或收益,也不是維持收益產生的來源或收益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付出的費用或虧損 7 。3.《澳門課稅技術及稅務法概念》黎溢年,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職司,一九九五年於澳門,第四十八頁。4.現正分析的意見,雖然提及在所得補充稅中的收益評稅委員會,但也包括那些職業稅的評稅委員會,所以,應該“除却自由職業收益稅對象的範圍,將之包括在所得補充稅內”〔Hernan iMachado Duar t e 的《稅項…》,第一九一頁〕 。5.將直接稅視為指數評估使用的典範,在法國沿用至一九二六年。十八世紀的英國,門窗數目成為該稅項的基礎,但也有一些其他稅項,訂定價值的指數為狗 、馬、其他動物及鋼琴等。有關可課稅事宜的指數評估及行政評估的簡要概念,請參閱黎溢年的《……技術概念》第四十九/五十二頁。6.在這概念內也包括了獨立工作者。7.通常當為著課稅效力,這種類的費用被接受為企業/公司成本時,被視為須課稅的利益收益。1256
  • 實際利潤的制度逼使納稅人通常都具有複雜的會計制度,並且不是時常可以應用到從事獨立業務的人們身上,無論是由於其經濟活動的細小規模或性質,或是因為稅務行政當局本身的因素,或這一切原因的總和。針對這些情況,需要使用一些評估最近似實際收益的方法,當中包括指數評估及行政評估的方法。當具備充分根據的指數證明有關價值不相等於實際情況,或以有關會計為基礎未能計算出有關結果時,這些方法也適用於那些須為實際收益課稅的納稅人身上。目前,在一些工業化及發展中國家都普遍存在一項有關團體收益的稅,雖然很多時只要求一些資本公司及主要是大公司繳納此稅項,但課稅是以實際利潤8為基礎而制定的。這稅項出現得較後於個人收益稅項,大部分歐洲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9結束時才設立,一直至現時仍存在同樣的方法核定公司/團體及個人的可課稅事宜 。在澳門的稅務體系內,有關工商業活動收益的課稅規則相等於所得補充稅,此稅項對於團體及個人而言,仍然是同等對待的,只是需要考慮一些輕微的差別:在團體課稅內不設有家庭負擔的扣除1 0。針對工商業或服務性質活動的收益課稅,本文設法分析可課稅收益核定的方法,並介紹在稅項設立程序中收益評稅委員會的意義。2.可課稅收益的核定所得補充稅章程(純利稅)將納稅人分為A及B兩個組別,並規定A組是根據透過適當編製並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的會計而核定的實際利潤課稅〔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第二款〕,而B組是按照估定納稅人所得的可課稅利潤課稅。除了認為有關的納稅人分組不完整外,還未能包括納稅人都應納稅的一切有關情況1 1 ,應強調可課稅利潤可以根據一個實際基礎而核定,考慮企業的會計或透過推定估計出來。8.稅務體系允許在某些適當及具證據的情況下(無論是透過法律規定,或是稅務行政當局的活動),可使用核定可課稅利潤的間接方式。9.追溯到一九二○年,只在美國及德國設立這稅項。1 0.在澳門的稅務體系中,認為應該“恢復所得補充稅作為一項袛徵收工商業或服務性質活動收益的稅項,除卻與納稅人個人的家庭狀況有關的慣例”,Hernan i Machado Duarte的《稅項……》第一九○頁。同樣,一直提及“由於稅務當局感到困難去獲知納稅人來自其不同的收益來源的總收入及所存在的幾乎不顯現出來的增長率,一個較簡單但稍有不公平的課稅方式就是所有的收益都繳納相同的稅率,並不在任何公佈的稅項中扣除家庭負擔”,黎溢年“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一文,載於澳門政府雜誌《行政》一九九二年第十五期第一○七頁。1 1.關於納稅人分組的缺陷(及不足),請參閱黎溢年的《澳門稅項》,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基金會,一九九八年,第八十一/八十二及第一一八/一一九頁。將納稅人分為兩大組別並以不同方式去核定可課稅利潤,一般而言,與企業活動的經濟規模及其法律方式有關。法律方式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幾乎只與大規模1257
  • 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連。除了一些納稅人必須被納入 A 組1 2之外,其餘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可以透過在有關稅項的專有年度的某期限內,遞交聲明書來選擇加入這個組別〔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倘A 組納稅人欠交收益稅務申報書或申報書的資料欠詳盡時,也可以根據 B 組納稅人的收益核定規則,按估定利潤向其進行徵稅〔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倘在根據有關計算 A 組納稅人可課稅利潤的法律條文,完成查賬的工作後,仍未能核定所指的可課稅利潤,又或懷疑賬目的結果與事實不符時,對於該組納稅人可應用同樣的核定制度〔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條第五款〕。雖然B組納稅人也應該每年遞交一份有關上年度應繳收益補充稅的收益申報書〔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十四條〕,其可課稅利潤,當估定每一納稅人在上一年度的所得收益超過費用時,將根據兩者間的差額核定或根據指數方法核定〔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指數方法是以稅務行政所有要素為基礎,特別是在:有關出售及服務的提供或購入、供應,及第三者的服務的總利潤或純利潤的平均幅度;投資本金的收益的平均率,原料的消耗或使用,或其他直接成本的技術系數;向稅務行政方面所聲明的要素及資料,包括有關其他稅項者以及與納稅人有關連的企業或人士/機構方面所取得者〔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九條第三款〕。指數方法的使用不會使可課稅事宜完全客觀,並且為了確定可課稅利潤,要在自由裁量技巧的範疇內選擇一項或多項要素。狹義而言,在使用了指數評估或指數方法之後,這種課稅方法已偏離了一個以完全客觀的課稅基礎來核定可課事宜的一般程序,並且納入在透過行政評估核定可課稅事宜的方法內。根據所得補充稅的規定,核定A 組納稅人的可課稅利潤屬於稅捐廳廳長的職權〔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並可依照有關章程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申報書進行有需要的修改〔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在可將B組納稅人的專有核定規定應用在A組納稅人身上時,稅捐廳廳長有權核定他們的可課稅利潤或委託評稅委員會進行〔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評定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的可課稅利潤屬於評稅委員會的職權〔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該核定是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而進行,但得依照稽查部門藉有根據的報告或備有的其他資料進行有需要的修改〔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稽查部門提供的報告並不是核定可課稅利潤的一項主要手續,因為B組納稅人的收益稅務申報書袛顯示於指數方面,所以評稅委員會為著評稅的目的,可以如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一條所指使用任何其他方法。1 2.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及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額不少於1,000,000.00元或可課稅利潤在近三年平均達500,000.00 元以上〔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第二款a)及b)項〕。1 3.認為對受別人僱用的工作者的工作收益核定的估定標準的應用並不適合。職業稅章程也規定了兩項核定第二組納稅人(相等於章程附表所載的自資從事職業活動的個人)的可課稅收益制度一實際基礎及行政評估1 3。因此,收益可以根據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的適當編製會計而核定,或對無備有1258
  • 適當編製或不完整的會計及雖聲明備有會計但欠交申報書或其資料不詳者,倘估定其收益超過支出時,則根據同一時期的收益與支出的差額核定〔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核定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屬於稅捐廳廳長的職權,而對第二組其餘納稅人14 則屬於評稅委員會的職權。可課稅收益的核定應考慮納稅人的申報書、獨立工作者的會計紀錄及稅務行政當局所有的任何其他要素〔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澳門稅務體系的職業及所得補充稅,收益評稅委員會的介入作為核定(第二組)無聲明擁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獨立工作者及所有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的一般程序。當證實欠交稅務申報書,或其資料不詳及沒有有關的會計,或其資料不充足以計算實際結果時,收益評稅委員會的介入也作為收益核定的補充方法,以代替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及獨立工作者的申報(或不申報)。收益評稅委員會並不從屬稅務行政當局的層級組織,其組成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兩稅項的評稅委員會的組成幾乎是相同的:兩名稅務行政當局的委員,其中一名由財政局局長指定為主席,一名納稅人代表(職業稅)或一名由有關公會指定的會計技術員(所得補充稅)〔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八十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七條〕。不得對評稅委員會提出收益核定的申駁,也不可能提起訴願,只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章程中所規定的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對可課稅收益核定的申駁的審議屬於上述複評委員會的職權〔參看職業稅章程第七十九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該複評委員會如同一個不從屬稅務行政當局層級組織的實體般運作。如對該委員會關於可課稅收益核定的決議不滿,只可以不合法為理由向澳門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司法上訴對已作出的決定並無中止執行的效力〔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八十三條及八十七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複評委員會的組成如下:財政局局長出任主席1 5,稅務行政當局方面評稅委員會的一名成員及(在所得補充稅的情況下)由有關公會每年指定一名會計技術員或獨立工作者的一名代表〔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八十條〕1 6。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值時,複評委員會複查可課稅收益,並重新加以核定〔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六條〕;倘申駁全部不得值時(在所得補充稅情況下),委員會可按個別情況訂定核稅款的提增作為手續費,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七條〕 。1 4.財稅處處長根據納稅人本人或第三者的申報書所得的實際價值,核定受別人僱用的工作者(第一組)的可課稅收益〔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無須使用收益估定價值。1 5.該職位也可公開委派稅務行政當局的其他高級公務員擔任 。1 6.雖然複評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兩名稅務行政當局的成員而可能會受到爭議,但本人仍不認為已具備條件進行修訂,尤其是以稅務行政當局以外的其他成員代替當主席,所以認為可以由一位具有公務員應有的法律所要求的及所述事項的性質允許的公正無私的稅務行政當局的高級公務員擔任此職位 。1259
  • 3.評稅委員會的介入介紹了收益評稅委員會介入的目的一訂定可課稅收益/利潤的數目一及其在稅務行政當局的層級以外的組成後,現在適宜分析評稅委員會在核定納稅人收益中的真實角色及用以核定有關稅項的可課稅事宜的要素的使用。應強調收益評稅委員會如同稅務行政當局的層級以外的實體般運作。一般來說,其在計算可課稅收益/利潤的角色融合於行政當局評估可課稅事宜的一般程序中1 7 。至於核定所得補充稅A組及B組納稅人的可課稅利潤的一般程序有一個很重要的分別,因為申報或評定可課稅利潤的舉證責任的職責是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的。有關A組納稅人所申報的價值,稅務行政當局有證明該等價值不正確的舉證責任,因為由B組納稅人申報的價值只顯示指數方面。因此,當對評稅委員會核定的價值提出申駁時,納稅人須證明該等價值不相等於其實際的可課稅利潤1 8。對可課稅事宜施以行政評估的存在,作為一個在澳門稅務體系中的收益可課稅的一般程序,對於大部分的納稅人來說,可以用不同的理由進行解釋。其中如“在質量及數量方面都沒有具適當資格的人員”,不允許“加強會計方面的要求,修訂A組納稅人的組合規則以擴大此組納稅人的數目”1 9。另外,在澳門社會並不普遍存在倫理法制文化,一種包含熱切地履行稅務責任的意識及團結互助的原則的文化,允許課稅一般建基於納稅人所申報的價值,反而發現有瞞稅及逃稅的風險。我們不應該忘記,“各方面顯示出稅務欺詐和逃稅的現象存在於所有現代化社會,不管以任何方法,不管結果如何,稅務行政當局理應設法(…)打擊這些企圖違反團結互助精神及法律平等原則的現象。”20行政評估的使用作為一個打擊這些現象的可行方法21 ,同樣,在澳門也作為可以取代大部分居民普遍不認識稅務法律的情況,並且因為行政當局沒有提供行政輔助的基本設施,來幫助很多納稅人/經濟規模細小的企業,使他們能承受為著稅務效力而須備有的適當編製會計的負擔。就“修訂收益核定程序,研究一種具資訊工具使用的方法,以便撤銷評稅委員會”這句話,擬指出各種解決方法。它們相等於不同的評估方法:指數評估相等於課稅的簡化制度,當中可課稅事宜是客觀地以專門的指數作核定;或行政評估,當中可課稅收益/利潤的核定是完全由稅務行政當局進行,無須求助於包括納稅人或其代表的評稅委員會。1 7.那些有關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及事前已聲明備有適當編製會計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收益核定的情況屬例外情況。1 8.對備有適當編製並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確認的會計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的核定中,及對其餘沒備有會計的第二組別的納稅人亦進行同樣的考慮。1 9.Hernani Machado Duar t e 的《稅項……》第一八七及一九一頁。20.《澳門的稅務欺詐及逃稅研究簡介》黎溢年,澳門政府雜誌《行政》一九九八年第三十九期第一○八頁。21 .即使在稅務方面已十分發達及課稅體系主要以納稅人所申報的價值為基礎的國家裏,在某些情況下亦經常有可能進行課稅事宜的行政評估。在澳門社會的情況下,具稅務行政當局以外成員的評稅委員會設法符合納稅人參與在稅項設定程序中,使可課稅事宜以快捷方式客觀核定,在某種意義上兼任監1260
  • 察職能。由稅務行政當局全權進行的行政評估制度的主要不便在於其可能出現的專橫,因為擔心納稅人隱瞞收益,稅務行政當局可能會誇大可課稅事宜,對此納稅人可以反駁,即使由於他們提供了不準確的證明2 2。可課稅收益/利潤是根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而被核定,但得依照稽查部門藉有根據的報告或備有的其他資枓進行必要的修改〔參看職業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根據職業稅章程的規定,公共機關及其他實體有義務與稅務行政當局合作,他們應該以有系統的方式或請求方式通知稅務行政當局,他們所知有關構成收益或利於可課稅收益產生的各項實情〔參看職業稅章程第五十四條及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為著職業稅規定的收益核定的效力,稅務行政當局各機關透過財政局本身收集有關由第二組納稅人所繳付的價值的資料,及向其他各個公共機關和實體申請對該等納稅人構成收益的有關事實的資料(建築方案記錄或建築記錄等)或有關報酬的價值。因為存在關於某些在澳門整體經濟中具很大重要性的經濟活動行業,出入口貿易、公共工程及建築等活動的系統性報告,在可課稅章程內規定了必須每年向稅務行政當局各機關作知會,有關的統計資料在收益核定中是十分重要的。為此,經濟局每年遞交一份列有從事工商業活動的納稅人姓名及住址連同有關生產、出入口價值等資料的清單。土地工務運輸局也遞交一份列有上年核准及/或完成的本地區工程及私人工程以及有關價值連同建築商姓名或建築公司名稱、住址或總行等資料的清單。所有這些資料,連同由稅務行政當局在財政司本身收集的或向其他公共機關和實體如向須課稅實體供應物料及服務的收款機關申請所得的資料,是由稅務行政當局處理,因此持有一系列關於須透過評稅委員會核定收益的納稅人的資料。在內部程序慣常規則的系統化及建立方面,稅務行政當局每年都設法更新一本內部的傳閱手冊,其內載有收益核定的技術指引及標準,以及為著稅務效力的成本合理性原則的應用。該手冊的用途在於方便評稅(複評)委員會評估不具備編製會計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的工作 。稅務行政當局的技術員同時也編製了一本手冊,對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的收益申報書來進行內部分析,並寄送資料及指示給有關的會計師及核數師,以方便填寫有關的申報書及填寫得更正確。“第一本用作內部查核具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的收益申報書的手冊見於一九八六年,以監察一九八五年所進行的申報及在翌年進行不具備編製會計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核定標準的系統化,並應用到一九八六年及往後的運作中。”2 322.參看黎溢年的《……技術概念》第五十頁。23.如前提及的黎溢年的文章《對澳門稅務體系的反思》,一九九二年第十五期第九十頁(註六十七)。在一系列用以核定可課稅收益的技術指引及標準中指出,一般而言,應用於某些經濟活動行業的總出售、出入口的有關價值或者所記錄的建築方案或核准/完成的建築物的價值的百分比,是用來估計可課稅收益的。這些作指引的資料包括了各行業,如珠寶店、金銀首飾店、的士、按摩院等企業而設的專有標準;對這些店舖1261
  • (遊戲機等)的指數價值的指定;又或者對有關不知道其他客觀價值的企業在上年度已核定的收益所應用的增長的有關或絕對價值。由於所有關於稅務行政當局送交收益評稅委員會審議的資料方面的準備工作,委員會差不多只是機械地計算可課稅的價值,因此可能懷疑其角色的效用及會質疑納稅人或其代表參與評稅委員會對評稅工作是否有帶來增值。在這方面,可同意以資訊工具的使用替代評稅委員會的上述工作的提議,資訊工具可以自動及更快地進行計算,同時為著憑單及所需申駁的效力,還可自動製作載有核定價值的通知單來交予納稅人。鑑於在所收集有關出售或提供服務價值的可能量的資料範圍內,證實仍有大批的細小經濟活動(納稅人)是沒有生意量的證明資料的,因而為著稅務效力進行的收益核定,即使使用估定標準,亦會存在很多問題。所以,也許應該檢討收益評稅委員會的角色,尤其是稅務行政當局以外成員所擔當的角色,因為,由於澳門地區的面積及對經濟活動的重要認識的程度,應該要求他們參與評稅方面及在訂定估定利潤,或核定最低稅項等課稅方法方面的準備工作,從而帶來最大的增值。這些在整體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中遇到的不同實況,引致設法尋找核定可課稅事宜方面的不同方法,設立針對一項估定利潤或訂定一項一般利潤的標準。估定利潤可以根據經濟活動進行估計,這必須知道關於生意量的統計資料。例如,以利潤的平均幅度為基礎,然而在其他活動中,經考慮了一系列客觀的指數:塲所的面積,僱員的數目,檯或椅的數目等後,可以核定一項一般利潤。除了設法使龐大的小額納稅人組別納稅而為澳門的公共開支提供資金,因此必須打擊有關的逃稅,還應該考慮到使小額納稅人履行稅務責任所需的行政當局成本可能是昂貴的。對於稅務行政當局方面,申報制度的管理、收益核定及向納稅人通知有關的價值等極為費時及複雜,因此應該考慮設立一些小額納稅人課稅的簡單方法,這些方法會借用一些設定一項一般或最小收益的指數。2 44.收益評估的方法在設法讓稅務行政當局以外成員參與收益評稅委員會的前景中,透過他們對經濟活動實際情況的認識,有助訂出一個更有效力及公平的課稅制度來提供一些遵循以進行稅務效力的收益計算的方法。也應該考慮到,某些不同的核定可課稅事宜的間接方法需要澳門稅務行政當局本身更深入地研究,與職業團體或某些經濟行業的代表企業的更擴大及更持續的合作。24.雖然工業稅捐的目的主要是作工商業塲所登記之用,也作為一項對這些塲所持有人徵收的最低額稅項,但在對自由職業訂定的職業稅內設有的最低稅捐的攤派額也有同樣的目的(登記及最低稅項)。不可斷言,接受澳門稅務體系的估定或一般收益課稅,就是一個說明稅務行政當局在理解所有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方面是無能力的證明,雖然使用這可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亦有部份原因是與其機關本身的規模有關。實際上,有關的稅務體系承認在理解這些涉及所有納稅人稱為實際價值方面是理所當然的無能為力,因1262
  • 為是不可能實行又或者是實行起來負擔很重及困難。因此,只可以較嚴謹或稍嚴謹地訂定這些課稅制度的有關標準,從而設法維持在向各納稅人作出有關公共費用負擔的分配中的公平性 。4.1.指數評估方法指數評估方法是一種簡單方便的評估,所估定的價值是客觀的方法。由於每一個指數所訂定的價值成為其根據“外部跡象”計算收益(或稅項)價值的獨特或普遍的程式,這些“外部跡象”是容易識別及難以掩飾的。因此,各個組別的納稅人進行課稅,並不因為對來自不為人知的某一出售數量或生產記錄的估定收益的估計,而是由於繳納收益(或稅項)的一部分價值作為發展經濟活動所需的專有要素。對於納稅人/小型飲食場所、咖啡店、小食店等業務的收益的估計,可以透過有關場所的地點、面積、檯/椅數目、僱員數目及運作時間等一系列指數而進行。同樣地,以這同一系列的指數,也可以估計其他提供服務如理髮美容或理髮等場所的一般收益,但桑拿及按摩等服務行業則無須檯/椅的指數。在其他活動中,訂定所使用的設備的價值一運貨、輕型(的士)車輛或遊戲機一可以估計該等經濟活動的一般收益,因此,如場所地點、面積及僱員數目可估計售賣花卉、魚類及家畜等活動及其他小型商業場所的收益。上述指數,有需要時,連同水電消耗的度數,可以核定機動車輛或家用電器維修等場所的一般收益,雖然在此情況下須申報/知道水電消耗的各自度數。假如有一種指數價值的核定,且是由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行業工會一起參與制訂的,那麼也許應該放棄保留收益評稅委員會,因為一般收益的計算已經依賴每一種所使用指數的數目。在訂定所使用指數的價值,其所定的價值是可以公開的,由於其客觀性,不可涉及任意決定(造成有利或懲罰的後果),則可以避免稅務行政當局及納稅人之間關係的混亂 。4.2.行政評估方法當有關評估並不只以獨立或外在指數為基礎,並根據稅務行政當局各機關所申報或收集的用作計算實際收益的各種資料而建立時,為著計算估定收益而進行的行政評估方法可以使評估更接近課稅的基礎。我們可以在這些方法中發現一種集體及客觀的評估方法,當中將須課稅的整體收益攤分予一經濟活動行業,以計算有關行業的每一納稅人的收益。而個人及主觀評估方法,當中每一納稅人的收益總額的核定是無須考慮之前已為該行業的整體收益而訂定的標準。25.例如,有關的士的直接經營的經濟活動行業的可課稅收益可以整體地核定,然後經考慮經營中的的士數目後將核定的收益攤分予每一納稅人,或進行指數評估及按每一架車輛收益價值課稅,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是以按其名下的經營車輛數目將該價值倍增。集體評估是以集體方式計算某一經濟行業的可課稅收益,然後根據如生意量、原材料消耗、電或水消耗或設備數目等指定資料,在納稅人之間重新分配此價值。這種評估是一種行政評估,可視之為接近指數評估25,有時,為著稅務效力1263
  • 或其他目的(來源地證明書的發出),透過申報書,必須備有一些會計或有關憑單的資料 。在澳門的課稅範疇,有關一些自由職業一中醫師從事該職業的年資,為著可課稅效力,也可用作核定價值的一個指數,可以遵循一個該行業收益的集體評估方法。在澳門整體納稅人中,應該承認存有各種經濟活動行業一金鋪、古董鋪及工藝品商人,按照來自訂定價值的指數的一般利潤,或按照生產或生意量等資料的估定收益來進行公平課稅是十分困難的,因為不存在客觀條件,沒有指數也沒有其他資料,因此一個可行的途徑就是對該行業進行一項集體評估。為著這評估方法的更好運作而計算整體收益核定,需要納稅人代表可以介入該收益核定中或依靠有代表性的職業機構。在沒有客觀資料足以在一個行業的納稅人/塲所內進行收益分攤的情況下,衹有根據納稅人或有關機構代表的純個人的憑單在各塲所之間進行所需的層級比較,才可以解決有關問題。其他十分普遍的用以核定估定收益的方法包括那些個別及主觀評估方法,如透過評稅委員會在澳門稅務體系內進行,先由納稅人本身為著稅務效力或其他目的所申報的並轉交予稅務行政當局的價值著手。原材料消耗可以作為計算某些經濟活動的估定收益的資料,例如,製冰商的情況,其生產及收益可以透過水的每年消耗量來計算。當具某一程度接近實際價值的收益是可以被清楚知道時,便可以根據交易額或生產量來作估計,這方法的變化十分多:總收益等於出售量或提供服務量的某一百分比扣除可被證實的開支;純收益等於出售量或提供服務量的一個百分比。澳門地區的大批納稅人的課稅是透過這方法的使用進行的,當中,首先從有關的生意、提供服務或生產的量所知悉的資料著手,這被視為總收益,扣除一個等於納稅人總成本的百分比後,估計之為淨收益,這是可課稅收益。在這方法內,現正討論的價值就是那些所使用的百分比,一般來說,那些百分比是應用於同一行業所有納稅人的平均價值。對於澳門稅務體系內的收益課稅,為著其在經濟活動的不同行業中應用的效力,透過進行活動的實際期間內的憑單,那些在稅務行政當局收益評稅委員會以外的資料在每年平均價值的核定中是十分有用的。根據有關應向澳門稅務體系所設的收益評稅委員會的納稅人代表所要求的角色顯示,本人仍然認為不應該立即放棄其介入,雖然也同意在傳統遵循的模式內,其很多工作可以用資訊方法進行。所指的是,在很多的具稅務制度的地方,這些可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是以所進行的專門經濟行業的專題性研究為基礎,這些研究訂定有關活動的一個“經濟模式”及指出討論中的商業活動的獨有運作模式,一般產生的利潤幅度及生產條件等,這些研究一般可以或不任由公眾安排。26.關於澳門稅務行政當局可課稅監察的所需行為,請參看之前提及的黎溢年的《澳門稅務體系回顧》,一九九二年第十五期第一一○/一一八頁。在由稅務行政當局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的可課稅監察的活動中,鑑於所需的應用性,可以分別出兩大組別的資料需要26:按照估定制度用以核定或確定企業及職業1264
  • 活動納稅人的可課稅事宜的資料,以及用作核實企業會計的資料,當中可課稅事宜的確定是根據由會計所顯示的實際有效價值制度而核定的。那些為著課稅效力而訂定的“經濟模式”或“專題著作”的研究,可以用答問的形式來撰寫,作為回應有關機關對資料的要求。因此可以說有兩大種類的專題著作,分別包括扼要的或較詳盡的資料,視乎是為了回應估定方法的簡單應用以核定可課稅事宜或資料的需要以核實會計。因此,一般來說,對於那些根據估定可課稅制度用以確定可課稅事宜的主要資料,那些簡短的專題著作可以是撮要的,當中,除了經濟(或職業)活動的簡要說明外,也包括有關行業的買賣活動的資料如總及淨利潤幅度、存貨的滾存價值或生產條件等;詳盡的專題著作應該是一項對主要類別企業或職業活動分支的透徹的真實研究。由於這事實,這些專題性研究對深入查核所進行的運作或會計操作是一項有用的支持,當中,所有會計核實的行為都應該為著可以總結出會計是否真正地表示了由納稅人所開展的所有活動的真實情況27 。5.對納稅人的保障應該在可課稅法例中規定,納稅人可以預先選擇根據適當編製的會計確定實際收益的制度代替可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的一般程序,就如澳門稅務體系的情況一樣〔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第二款c)項及職業稅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在整體納稅人中,經會計進行的模式會給予較大的可信性,通常優先考慮的課稅能力的跡象是以會計結果為基礎,儘管對這點仍存有疑惑,倘其他跡象似乎十分矛盾時,就如在澳門法例中也規定一樣,允許選用估定規則核定可課稅收益〔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及職業稅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27.這兩種為著可課稅效力而設的文件一簡要的專題著作及詳盡的專題著作一並不是絕對的,因此應被視為補充性文件。一般來說,那些較撮要的資料如工作結果及較詳盡的研究所載的資料等出現在一些有大數量受估定(或一般)收益課稅制度規範的納稅人及按實際收益課稅的納稅人的經濟活動中,適宜的是進行詳盡的研究及同時製作簡要的文件,首先在其內載錄有關的資料。由小零售商販、商人及提供服務者所進行的經濟及職業活動中,未發現詳盡專題著作的製作,因為簡要研究的存在已滿足稅務行政當局在可課稅監察及收益核定等活動方面的需要。28.現正討論的有關在各種情況、實體及期限內所遵循的程序,請參看黎溢年的《澳門稅項》第三十四/三十五及一一三/一一四頁。倘可課稅事宜核定的一般程序應該以適當編製會計為基礎的收益程序時,視透過估定規則使納稅人課稅的情況的確認行為是來自一項受羈束的權力,所以稅務行政當局須說明及解釋導致課稅制度修訂的原因。因此,雖然上述行為是可以按照各個情況,對已作出的決定提起申駁或行政上訴,但是有關的申駁或行政上訴並無中止執行的效力〔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七十九條及職業稅章程第八十二條〕;亦經常會有可能出現司法上訴,亦無中止執行的效力〔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八十五條及職業稅章程第八十七條〕,並且稅項結算及徵收的有關行政程序仍繼續進行28。1265
  • 應該注意,對於具備會計的收益補充稅A組納稅人及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來說,反對稅務行政當局有關修訂課稅制度的決定而遵循的程序,就是反對可課稅收益核定的所遵循的各種程序。(所有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的核定中沒有對行為執行者進行申駁,亦無訴願,而只有在指定期限內向複評委員會提出具暫緩執行的效力的申駁〔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二及三款及職業稅章程第七十九條〕及對收益核定的有關決議,就如已指出的,只可以不合法為理由向澳門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但該上訴對已作出的決定並無中止執行的效力〔參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八十一條及八十五條及職業稅章程第八十三及八十七條〕29。由複評委員會進行的可課稅收益核定的複評有一項限制,這當然就是申駁對象的最大限制,是因為沒有“reformatio in pejus”權力,即是核定申駁中高於有關極限的可課稅收益的權力,所以,倘要進行這方面的複評,便成為第一核定實體,這是超越其性質的。複評委員會也分析有關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A組或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某些申駁,這些申駁是來自在合理性或必要性的標準30的應用下,不接受為有稅務效力的成本。關於此兩組納稅人,當按估定標準進行課稅時,可以提出法例有需要修訂的問題。因此複評委員會也會審議該等標準的應用方案,又或行政當局透過間接方法核定可課稅收益而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然而,消除用以引導稅務行政當局使用收益估定評估的審議方案及該評估的結果之間的差距,就會導致程序途徑上的重複一複評委員會(訂定收益數目)及申駁、訴願與司法上訴(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澳門稅務體系的現行制度造成了納稅人的需要,倘不同意透過應用評估的間接方法的核定可課稅收益的指定行為,須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以商榷所核定的總額一以免認為關於訂定數量的情況已解決一及遵循可能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其他程序,以對行政當局使用同樣方法作出的決定進行申訴31 。所進行的解決方法似乎是有利的,不單考慮到納稅人的權利,也關注到稅務程序的有效管理,因為避免因兩方爭議所帶來的費用。另一方面,倘由於複評委員會只有權限去了解問題的一部分,而導致稅務行政當局與納稅人之間的爭議最終須向法院提出訴訟,那麼是複評委員會本身的功能必須受到質疑,例如訴訟及豁免法院介入等程序。可課稅收益核定複評委員會的介入,無論這是來自行政評估的間接方法的應用,抑或產生於對所指定開支的合理性或必須性標準的應用,本人認為仍是具理由的,因為可以使納稅人及稅務行政當局之間的爭議減少及改正一些評估上的錯誤或誇大。複評委員會的工作,其中稅務行政當局以外的成員對經濟實況的了解仍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說,致使法律爭議減少,從而節省行政費用,因為該等委員會按其不受限制的程度,能夠比法院更快捷及有效地行事。29.有關可課稅收益核定的申駁及上訴,請參看黎溢年的《澳門稅項》第三十三/三十四,一一二/一一五、一一七/一一八及一二○/一二一頁。30.關於收益產生的負擔的必需性的疑問,不單可以在某種負擔的訂定性質時存在,並且在某種被視為成本或損失的費用的數量內存在,這是澳門的獨特之處,以納稅人法律保障的角度看來這似乎是正確的,當中,納稅人及稅務行政當局之間的分歧應由複評委員會首先進行分析。31 .雖然這等情況在澳門稅務法例的應用中並不常見,但應預防及尋找一個較現行法例更有利的解決方法。1266
  • 6.結論本文從應該“修訂收益核定程序,研究一種具資訊工具使用的方法,以便撤銷評稅委員會”及“可課稅事宜核定的問題十分重要”等意見開始,設法分析澳門稅務體系所遵循的方法,以便工商或服務性質收益的課稅,並認同:1.各種評估方法的使用與稅務體系所包括的稅項種類,及與納稅人和稅務行政當局方面,允許透過申報書以真實基礎核定收益的技術,及行政當局基本設施存在的可能性的高低有關。2.存在各種類收益,可是為著課稅效力的憑單並不表現出同樣的方便/困難,因此,雖然可以設有無須考慮收益的來源而為所有收益課稅的單一稅,但適宜的是使為著該效力的核定規則配合每一收益的性質。3.規定納稅人須有一套通常都是複雜的會計的實際利潤制度,無論是因為經濟活動的小規模或性質,又或是因為稅務行政當局本身或所有這些原因的總體,並不時常可以應用到從事獨立活動的人們身上。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課稅內存在兩種核定可課稅收益的制度一實際基礎及行政當局/指數評估一及包括在可課稅收益間接核定程序內的收益評稅委員會的介入,並發現:4.當證實欠交稅務申報書或該申報書欠詳盡時及不具備會計或會計欠詳盡以核實實際結果時,出現該等評稅委員會介入的情況,作為核定可課稅收益的一般程序及作為核定收益的補充途徑,代替由一些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及獨立工作者申報(或不申報)。5.可課稅收益的行政當局/指數評估的存在,作為澳門稅務體系內一項對大量納稅人的收益課稅的一般程序,可以發現不同理由的解釋,其中,“不具有在質和量方面合資格的人員”不允許“加強會計方面的要求 修訂A組納稅人的組合規則,以擴大該組納稅人的數目”6.在澳門社會並不普遍存在倫理法制文化,當中團結互助原則及須履行稅務責任的意識可以使課稅以納稅人所申報的價值為基礎,而且亦發現瞞稅及逃稅的風險,因此出現行政當局/指數評估的使用作為可打擊這些現象的方法。7.行政當局/指數評估是一個權宜之計,因為大部分人口普遍不認識稅務法律,及不存在行政輔助的基本設施來支持很多納稅人/小經濟規模企業為著稅務效力而須備有適當編製會計的開支。8.在澳門社會的情況下,評稅委員中有來自稅務行政當局以外的成員,設法符合了於稅項設定程序內有納稅人的參與,使可課稅事宜的核定能以快捷及具一定客觀性地進行,在某方面,兼任監察職能。在內部程序的慣常規則的系統化及設立方面,稅務行政當局設法每年更新一本內部傳閱手冊的資料,該手冊載有用作核定收益的及為著稅務效力的成本的合理性原則的應用的指引及標準,目的是方便不具備編製會計的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的評稅(複評)委員會的工作,因此:1267
  • 9.由於稅務行政當局各機關對有關須呈交收益評稅委員會審議的資料的準備工作,令到該委員會只是機械地計算課稅的價值,所以可以懷疑其有效的角色及質疑由整體納稅人或他們在評稅委員會組成內的代表所帶來的增值。1 0.也許應該檢討收益評稅委員會的角色,尤其是稅務行政當局以外成員的角色。然而,因為澳門地區的面積及對經濟活動重要性認識的可能性,應要求他們大量增加評稅的準備工作及估定利潤課稅或核定最低稅項等方法的訂定。在設法使納入收益評稅委員會的稅務行政當局以外的成員透過其對經濟活動實況的認識,對一個更有效及公平的課稅作出貢獻方面,介紹了一些遵循以計算稅務效力方面的收益的間接方法,承認:1 1.不可斷言,在澳門稅務體系內接受估定或一般收益課稅是稅務行政當局無能力查獲所有納稅人的實際課稅能力的證明,雖然對於可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使用的普及也有某些因素是與其機關本身的規模有關。12.稅務體系接受查獲所有納稅人的稱為實際價值的自然普遍的無能力,或者是由於不可能或是實行起來負擔重大及困難,因此較嚴謹或稍嚴謹地訂定課稅制度的標準,設法維持將有關的公共費用的負擔分配予各納稅人的公平性。關於納稅人的保障,提到必須一定在課稅法例內規定納稅人可以預先選擇以適當編製會計為基礎的實際收益核定的制度代替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的一般程序,應該考慮:1 3.在應用可課稅收益核定的間接方法的過程中,對導致課稅制度修訂的情況的確認行為是產生於受羈束的權力,因此稅務行政當局須展示及解釋導致課稅制度修訂的理由。1 4.在關注納稅人的權利及稅務程序的有效管理的期望方面,應該修訂澳門的稅務制度,以擴大收益核定複評委員會的職權,從而確保在導致具間接方法應用作為可課稅收益核定的補充途徑的課稅制度的修訂中,行政決定的合法性。1 5.無論是來自評估的間接方法的應用,或是產生於對於某些開支的合理性或必須性的標準的應用,可課稅收益核定複評委員會的介入,仍是有理由的,因為可以使在納稅人及稅務行政當局之間的爭議減少及改正一些評估上的錯誤或誇大。一九九九年十二月1268
  • 心理學1269
  • 1270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 999 No.4,1 271 -1 278心理學的發展及在澳門的應用情況曾慶彬*一、緒論心理學作為一門研究人類行為和心智的科學,少不免會觸及其他學科,如人類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哲學、統計學、物理學、生物學及生理學等等。而在應用方面,凡是直接與人有關的生活範疇,如教育、工商業、軍事、司法及醫療等,都可以用到心理學的知識。縱觀心理學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到相當程度之後,為了促成社會進一步的發展與成長,往往需要在“人”的素質上尋求改進。因此,心理學才會受到重視而得以成長與普及;這一點與本澳經濟在八十年代開始急速發展,而有越來越多人認識心理學的情況是一致的。但是,目前在澳門地區祇有少數的心理學專業人員,與本地區社會的發展有一段相當的距離;因此,在本澳推動心理學專業和普及心理學是相當重要的。二、心理學的歷史淵源科學心理學誕生,其歷史源頭有兩個:一是自古流傳的哲學,另一是十八世紀興起的生物學與生理學。* 澳門心理學會理事長1.哲學源頭:在西方哲學家的思想中,對心理學發展影響最大者,首推兩千多年前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Ar i s to t l e,BC384-BC322)。在其著作中,已有討論關於人類本性、知識的由來、五官之運用及記憶功能等問題;其次為法國哲學家笛卡爾(Rene Descar t s,1596-1650)。他提倡先天觀念的學說,認為人生而具備足以產生感官經驗的心理功能,亦即是說:心為身之主,身體的一切活動,係由生而具有理性的心所控制;另一位是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倡導經驗1271
  • 主義,強調人類一切知識均來自後天經驗,故而反對先天觀念的說法。在對人性解釋上,先天與後天觀念兩大哲學主張,對以後科學心理學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2.生物學源頭: 生物學研究的興起對心理學的影響,當數十九世紀英國生物學家達爾文(Charles Darwin,1809-1882),其劃時代的著作“物種起源”(The or ig inof species)發表於一八五九年,其重要主張被稱為進化論(Evo lu t ionism),也就是所謂“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它的要義有三:1 )世界上現存一切生物的狀貌特徵,都是經過數百萬年長期進化演變而成的;2)不同種類的生物之間,其顯著差異是由於不同的遺傳;3)同一種類生物中,個體之間的顯著差異,主要是由於個別生存環境適應良否使然。顯然,達爾文在進化論中所提出的諸多觀念,如遺傳、環境、個別差異、適應等都成了日後心理學研究的部分主題。3.生理學源頭:生理學的研究影響到心理學的發展,主要源於十九世紀德國三位生理學家。第一位是繆勒(Johannes Muller,1 801-1858),其首倡神經特殊能量之說(Theory of specif ic energies of nerves)1 ,主張大腦的功能是分區專司的,後來由其學生赫姆霍茲(Hermann Von Helmholtz,1 821-1 894)經實驗證實。而赫姆霍茲所提出的色覺理論與聽覺理論,迄今仍為心理學上解釋色覺與聽覺的重要理論根據。第三位是費希奈(Gustav Theodor Fechner ,1801-1887),他創用實驗方法,以物理刺激的變化轉化為心理經驗(憑感覺判斷物體的大小、輕重、遠近等)的歷程。這些以生理感官功能為基礎的實驗研究,為以後生理心理學的發展奠下了基礎,因此後人也將他們視為心理學的先驅。上述先賢促進了心理學的發展。而科學心理學的正式誕生,是始自德國人馮德(Wilhelm Wundt ,1832-1920)於一八七九年建立第一座心理實驗室,正式從事有系統的心理物理學的實驗工作。因此,心理學界公認,一八七九年為科學心理學的開始,而馮德也被譽為心理學之父。三、科學心理學研究的領域科學心理學在誕生後的百多年裡,經歷了學派與主張的相互敵對,演變為今日不同理論多元並存彼此容納。以下為科學心理學五大理論與八大主題。五大理論為:1.行為論(Behav ior i sm):主要論點是個體一切行為的產生與改變,均繫於刺激與反應所產生結果之間的聯繫。2.精神分析論(Psychoanalys is):是指佛洛伊德(S.Freud)以其潛意識為基礎對行為內在原因所做的解釋。3.人本心理學(Humani st ic Psychology):以人性本善及天賦潛力的觀念,解釋在正常的環境下,個體自我實現的心理歷程。1.神經特殊能量說:各種感覺神經都具備各自所獨有的特殊性質,感覺是對神經本身的特殊狀態的感知 。1272
  • 4.認知心理學(Cogni t i ve Psychology):即對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認知歷程解釋及訊息處理的歷程解釋。5.生理心理學與神經心理學(Physiological Psychology&Neuropsychology):研究生理和大腦神經功能與個體行為和心理歷程之關係。心理學有不同的理論,是因為心理學家對人性及對人性表現的各行為層面,持有不同的觀點與解釋。因此,在普通心理學的範圍內,主要包括有八大主題:1.心理的生理基礎:主要包括身心發展、動機、人格、異常行為等各層面;2.感覺與知覺:旨在研究個體如何以其各種感覺器官為通路,去觀察、認識以至解釋其周邊的世界;3.學習心理:主要研究個體在與環境(包括人、事、物等)交感互動時,行為獲得或經驗改變的歷程;4.身心發展:研究個體的身心改變與其年齡增長兩者的關係;5.個別差異:主要集中在能力差異與性格差異兩方面的研究;6.動機與情緒:動機是行為發生與改變的內在動力,情緒則是動機滿足與否所帶來的行為反應,心理學一般將兩者的關係視為一個大主題;7.社會心理:研究個體在團體活動中,人際間的互動關係,從而建立系統的社會心理學理論;8.異常行為與心理治療:旨在研究個體行為的異常現象,探究其成因,除建立變態心理學之理論外,並評析各種心理治療的方法。由上述的五大理論與八大主題交互作用所構成的現代心理學,在其整個領域內存在着過百的學科。四、心理學的應用科學心理學從建立到現在雖祇有百多年的歷史,但已有不下於上百的學科,可見心理學知識的擴展是何等快速;同時亦反映人類對事關己身的心理學知識需求是何等的殷切。心理學的應用範圍大致包括:醫院:在醫院工作的臨床心理治療師從事門診服務、心理疾病的診斷、治療、預防及評估等工作;輔導中心:在政府福利部門、監獄、戒毒所、學校及民間社團等的輔導中心設有專業的心理輔導(治療)員,主要幫助生活適應困難或心理異常的人。消費領域:在消費領域(如廣告公司)裡的心理學專業人員之目標,是了解大眾的消費行為(消費心理及經濟心理),從而將產品的訊息提供給消費者及研究如何改良產品(服務)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藉此引起消費者購買的意念與行動;1273
  • 組織:心理學專業人員可幫助組織甄選適合的人擔任合適的工作、設計培訓課程、制定激勵方法來提高員工工作的滿足感、改善管理的方法等,以促進組織的生產力及服務素質;教育:採用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解釋人類如何“認識”、“知覺”外在和內在世界的歷程及教師與學生間如何交感互動,其目的是解決教學上的實際問題及改善教育方法,以促進學習成效。司法:心理學家在司法程序中,對於罪犯的犯罪動機、精神狀態及不同證供的信度及效度作出研究,藉以助益於法律的公正性。偵查:偵查活動過程是一種富想像力的再現犯罪現場和犯罪活動的認識過程,以揭示嫌疑犯與其他關係人的心理規律而提高破案率。應用認知行為:在產品的設計上,使更適合人類的習性,及更易操作為其基本目標。例如,飛機駕駛倉內的儀表設計,如果不適合人類處理訊息的方式和習慣,在危急關頭,機師就需花更多的時間去作出正確的行動,因而影響全體人員的生命安全。大眾心理學:一般大眾較關心的議題有心理健康、適應、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方面。五、心理學在澳門的應用現況在澳門,一般人對心理學是什麼常有很大的誤解,總以為心理學就是要解決人們心理問題的學問。基於此,澳門的心理學專業人員大都集中在設有心理治療、心理輔導的政府機構裡工作。究其原因,除了因為政府提供較優厚的條件,吸引心理學專業人員為其提供服務之外;更是因為社會人士對心理學或多有誤解,很多人以為心理學等同於心理輔導、心理治療,更甚者以為心理學是可以算命的,使應用方面有其局限性;以及學生在報考大學時,認為心理學在澳門沒有市場需求或對其不甚了解,因而未有將這門學科列在其考慮之中,致使心理學專業人員的缺乏。而心理學(心理測驗)應用在人事甄選方面是近年才為大眾市民所認識。1.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及心理輔導(Counseling)心理治療和心理輔導是運用心理學的原理和方法技術,對精神病或心理失常患者給予診斷和治療的措施;以及幫助生活適應困難的人士,由了解自己到認識環境、澄清觀點、解除困惑,進而革除不良習慣,重建積極的人生。這個領域一直都是心理學的應用範疇,也是最為人們所熟悉的。以下為聘有臨床心理治療師和心理輔導員的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及其應用心理學知識的工作內容 。(1)澳門衛生司的仁伯爵綜合醫院之精神科設有心理門診服務,目前使用該服務的人數約有九十多人。自一九九六年開始,就有本地的臨床心理治療師,日常的工作包括診斷智力評估、心理治療等;另外,兒科在九八年也有了本地的臨床心理治療師,其主要工作是進行兒童發展的評估、轉介及治療 。1274
  • (2)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的預防中心及治療中心,一直以來對心理學專業極為重視,主要從事預防的策劃和治療輔導的工作。對於治療藥物依賴,必須針對生理依賴和心理依賴二部分,而心理依賴往往是最難克服的部分。因此深層的心理支持和治療極為重要,如幫助案主重建其低落的自我形象、性格重塑、建立正向的人生目標等等。(3)司法事務司的監獄、少年感化院及社會重返廳等附屬部門聘有心理輔導員為其提供服務:監獄約在一九八九年開始設有心理輔導員一職,其主要工作是對監獄之囚犯和羈押之疑犯提供跟進性的心理輔導、心理狀態評估、撰寫社會報告、心理報告、假釋報告、戒毒工作等。少年感化院為院童進行心理輔導,主要目標包括協助自我了解;偏差行為矯正、訓練情緒控制;增進正面、客觀之自我概念;協助建立生活目標及生活定向等。社會重返廳自一九九三年開始有心理學專業人員任職於該部門,而涉及心理學的範疇有疑犯之人格鑑定;成年及未成年疑犯判決前之評估報告;輔導成年及未成年疑犯之心理障礙及撰寫書面報告等。(4)教育暨青年司自一九八九年設立心理教育輔導辦公室,為有需要的官立學校及官津私校的學生提供服務,包括心理輔導及評估服務。於一九九三年更將原有名稱改為“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服務範圍包括正規學校及特殊教育機構。目前,該中心已有多名的心理輔導員分別服務於不同的教育制度,為學生進行輔導或評估工作。(5)社會工作司轄下家庭扶助服務辦公室的心理輔導員,主要負責家庭、個人方面的心理輔導工作。(6)聖若瑟中學的心理輔導員主要為老師轉介或自薦的學生提供行為、情緒、戀愛、性等有關問題的輔導工作。(7)澳門基督教青年會的心理輔導員主要為學生進行心理輔導,如單獨面談、小組輔導或舉行專題講座等。2.人事甄選2.一般性向:指個體對多種或多方面的活動,如經訓練可能達到精練程度的潛力。3.特殊性向:指個體對某種特殊活動(如音樂、美術等),如經訓練可能達到精練程度的潛力。4.心理動作能力:指受個體意識支配所表現的精密動作能力( 如射擊)。此種能力主要表現在各種感官與動作的適當配合 ;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空間配合適當動作者,即表示有高度的心理動作能力,其是學習精密技術的基本條件。應用客觀和科學的方法作為甄選人員的工具和手段,正是人事心理學專業人員的服務範疇之一。在人事甄選這一過程中,心理測驗扮演着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使用測驗的目的在於測量個人的一般性向2(Apti tude general)、特殊性向3(Apt i tudespecia l)、性格特徵及心理動作能力4(psychomotor abi l i t y)等,以其所得的結果與1275
  • 常模5(Norm)作比較,以評定其在團體中與別人差異的情況,這將協助達成人員甄選、分類、升遷等決定。例如某機構聘請員工時,可以依據其工作內容(可經由工作分析來了解某職務的工作內容,以制定擔任此職務所需的各種條件),選擇使用合適的心理測驗,從眾多的應徵者中甄選出適任者並安置在最合適的工作崗位上;或揀選適合的候選人參加特殊的培訓課程等,以達到“人盡其才”的目標。(1)行政暨公職司為回應各政府部門甄選人員的要求,而展開不同領域的人員甄選活動,並按照職務內容及現行的法例、訂立客觀的標準對投考人作評估。該司設有一所電腦化心理實驗室,以回應行政當局各領域對投考人的嚴格要求。除提供電腦化心理測驗外,還提供不同性質的紙筆心理測驗,為不同領域的甄選活動提供科學、客觀的資料。現今行政暨公職司進行評估而使用的心理測驗包括:性格、興趣量表、一般性向、特殊性向、記憶、社交及領導能力、口才、視力及聽力等。每一甄選都是按照擔任該職務時所需的知識、技巧、才能等而選出合適的心理測驗,對候選人進行評估。(2)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規定本地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入職及晉升開考的投考人,需接受心理測驗的評估。基本上,心理測驗的要求是評核投考人的能力與性向,如智力、邏輯推理能力、注意力及心理動作能力。(3)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偵查人員之開考,需通過心理檢查之方法,評估投考人能力及性格特徵,目的為確定其是否適合在司法警察司內擔任職務。(4)勞工暨就業司的心理學專業人員亦有提供就業輔導和為某些機構揀選人 材 。另外,澳門大學的教育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為教學上的需要,分別聘有心理學人員提供教學培訓活動。六、結語在邁向2000年的今天,科學、經濟的發展一日千里,心理學在發達地區的大學裡,已成為最熱門的學科之一。這是因為在社會急速的發展、人與人之間越來越疏離的今天,心理學確能發揮其提升“人”的素質之作用。在個人方面如幫助走出困局、減輕壓力等使生活更愉快;在組織方面如提升人的工作效率、幫助企業加強服務、增加產量等使公司能有更好的發展與前景;在社會方面如教育方法的改進,幫助心智和性格的成長更良好等。5.常模:在心理測驗上,常模是標準化(心理測驗編制與使用應循的程序)測驗的必備條件之一,狹義而言,標準化樣本的平均數,是為該測驗的常模。回顧過去,心理學在本地區已有了良好的開端;展望未來,期待心理學能在澳門地區能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使這門科學的應用更廣泛,如消費者心理學、廣告心理學及人事心理學在企業方面的應用;審判心理學在司法機關的應用;偵查心理學1276
  • 與犯罪心理學在警察機構的應用及可廣泛應用於普羅大眾的健康心理學等,以提升“人”的素質及促進社會的發展。然而要達到此一目標,除取決於在澳門的心理學專業人員能積極團結、發揮各自所長並努力提昇自身的專業能力,使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之外,社會人士的支持與協助也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 。澳門心理學專業人員的服務情況資料來源:筆者蒐集所得(參考日期:31/12/1 998)。*人員數目包括本地人員及外聘人士。**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嘉思欄兵營,保安政務司孟明志先生主持了由行政暨公職司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入職及晉升而進行的心理測驗合作協議書的簽署儀式 。1277
  • 參考資料:現代心理學—— 張春興—— 東華書局心理測驗學—— 葛樹人—— 桂冠圖書公司心理學新論—— 高尚仁—— 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行政簡報第一期——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行政簡報第三期——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行政雜誌第四十一期—— 澳門行政暨公職司澳門心理學會成立典禮講稿—— 曾慶彬—— 澳門心理學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法令第五四/九八/M號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訓令第一三六/九一/M號1278
  • 文件1279
  • 1280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999 No.4,1 281-1 289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1999號法律回歸法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及代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第二條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會、政府、立法會、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及檢察長,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他可適用的法規作出的全部行為,確認其有效及產生效力。第三條原有法規一、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二、列於本法附件一的澳門原有法規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1281
  • 三、列於本法附件二的澳門原有法規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規前,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四、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澳門原有法規中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部份條款,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五、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原有法規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一、除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外,澳門原有法規中:(一)序言和簽署部份不予保留,不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組成部份。(二)規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的原有法規,如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不一致,應以全國性法律為準,並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承擔的國際義務。(三)任何給予葡萄牙特權待遇的規定不予保留,但有關澳門與葡萄牙之間互惠性規定不在此限。(四)有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解釋 。(五)有關葡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為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語文;有關要求必須使用葡文或同時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規定,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六)凡體現因葡萄牙對澳門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關專業、執業資格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作出修改前,可作為過渡安排,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參照適用。(七)有關從澳門以外聘請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務人員的身份和職務的規定,均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解釋。(八)在條款中引用葡萄牙法律的規定,如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不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作出修改前,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參照適用。1282
  • 二、在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對其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或適用,須遵循本法附件四所規定的替換原則。三、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如以後發現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式修改或停止生效。四、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權機構專為澳門制定的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第五條公共行政延續的一般原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依原有法規確定的與公共行政當局的職務聯繫,以及各公共部門、公務法人、項目組、其他公共實體或其機關、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獲授予的權力及承擔的責任,得予保留,但不影響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法或其他可適用法規作出變更。第六條行政行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依原有法規作出的全部行政行為,在不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法或其他可適用法規的前提下,在該日後繼續有效及產生效力,並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相應人員或實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第七條權限的轉授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依原有法規對公共部門、公務法人、項目組及其他公共實體領導人的轉授權,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相應官員所為,但不影響對該等轉授權的收回、變更或以法規另行訂定。第八條法院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衹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1283
  • 第九條檢察院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第十條司法程序、訴訟文件、司法制度的延續在不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法及其他可適用法規的前提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的司法程序、訴訟文件及司法制度包括本地編制的確定性委任的司法官已取得的權利予以延續。第十一條本地區的財產及其他權利和債權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澳門地區所擁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及其他物權,以及股票、股額、債券或其他公司或其他法人的資本利益,以及債權或任何具經濟價值的給付,經適當程序轉移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由政府依法管理及處分,但不影響本法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任何形式對澳門地區所欠的款項,包括稅項、費用、罰款、溢價金、租金、賠償、返還及其他財政或實物回報,自動成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欠款項,而該等債權將附同有關的優先債權及擔保,無須經任何程序 。三、上兩款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原行政當局的部門及公共實體的財產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對其所欠的款項。第十二條政府對被特許人及其他公益實體的權力政府對公共服務的被特許人或公益實體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指定的司長按照特許合同的條款或可適用的法律或其他法規的規定行使。第十三條原諮詢組織一、原諮詢組織維持其現行體例,並視乎情況更改對其進行監督的政府官員。1284
  • 二、原諮詢組織中的官方代表及成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認或指派。第十四條廉政公署一、原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在支出部份中包括一項給予廉政公署新經濟年度的總金額;廉政公署應將預算事先呈交行政長官核准。第十五條市政機構的改組一、原澳門市政機構改組為非政權性的臨時市政機構:(一)原澳門市市政議會改組為臨時澳門市政議會;(二)原澳門市市政執行委員會改組為臨時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三)原海島市市政議會改組為臨時海島市政議會;(四)原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改組為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二、臨時市政機構經行政長官授權開展工作、並向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可指定其受有關的司長監督。三、臨時市政機構的任期至新的市政機構依法產生時為止,但不得超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四、原市政機構的徽號、印章、旗幟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停止使用。五、原市政機構中由選舉產生的市政議會成員和市政執委會成員,如本人願意,並向行政長官確認其留任意願,可成為臨時市政機構中相應機構的成員。如有成員缺額,依法進行補充。六、由委任產生的市政議會成員和市政執委會成員由行政長官按相應人數委 任 。第十六條附件本法附件一至附件五構成本法的組成部份。1285
  • 第十七條生效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開始生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 何厚鏵附件一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一、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的第5/90/M號法律;二、《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4/91/M號法律;三、《議員章程》及其修訂(第7/93/M號法律、第10/93/M號法律、第1/95/M號法律);四、關於規範澳門司法體制的第1 7/92/M號法令、第1 8/92/M號法令、第55/92/M號法令、第45/96/M號法令、第28/97/M號法令、第8/98/M號法令和第10/99/M 號法令 ;五、關於澄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範圍的第5/93/M號法令;六、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第20/99/M號法令;七、《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立法會決議。附件二澳門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一、關於規範澳門水域公產制度的第6/86/M號法律;二、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的第60/92/M號法令和第37/95/M 號法令;三、關於核准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新制度的第1 9/99/M 號法令。1286
  • 附件三澳門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份條款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一、核准《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中有關出售土地以及對不動產所有權享有權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權取得對土地佔有或使用的特別准照的條款;二、《選民登記》(第1 0/88/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三、《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4/88/M 號法律)中體現市政機構具有政權性質的條款;四、《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第1 1/90/M 號法律)第二條、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一條;五、第1/96/M號法律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六、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制與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則的第41 /83/M 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七、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適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規定;八、關於修改建立保安部隊方面規定的第1 9/92/M 號法令第一條;九、關於重組水警稽查隊組織架構的第2/95/M 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紀念日”的規定;十、關於重組治安警察廳組織架構的第3/95/M 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紀念日”的規定;十一、關於重組消防隊組織架構的第4/95/M 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紀念日”的規 定 ;十二、關於核准澳門港務局組織法規的第1 5/95/M號 法令第十九條第五款;十三、關於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b項。附件四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或適用時一般須遵循以下替換原則:一、任何提及“葡萄牙”、“葡國”、“葡國政府”、“共和國”、“共和國總統”、“共和國政府”、“政府部長”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內容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中國、中央或國家其他主管機關,其他情況下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1287
  • 二、任何“澳門”、“澳門地區”、“本地區”、“澳門法區”等名稱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域的表述應依照國務院頒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域圖作出相應解釋後適用。三、任何“澳門法區法院”、“普通管轄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檢察官公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及檢察院。四、任何“總督”、“澳督”名稱應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五、任何有關立法會、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人員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適用。六、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七、任何“外國”、“其他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或者根據該項法律或條款的內容解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外籍人士”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八、任何“審計法院”和“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等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審計署”和“廉政公署”附件五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通過並根據《回歸法》第二條規定予以確認的主要行為:一、法案:(一)《政府組織綱要法》;(二)《法規的公佈與格式》;(三)《就職宣誓法》;(四)《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五)《區旗、區徽的使用及保護》;(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八)《司法組織綱要法》;(九)《司法官通則》;(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1288
  • 二、決議:《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決議》。三、全體會議議決:(一)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過的第1/99 號議決一一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方法;(二)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過的第2/99 號議決一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臨時議事規則;(三)全體會議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通過的第3/99 號議決。四、執行委員會議決:(一)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第1 /99 號議決;(二)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的第2/99號議決。1289
  • 1290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六期,1999 N o.4,1 291 -1 296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1 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定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第二條政府首長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並領導政府。第三條架構政府設司、局、廳、處。第四條主要官員政府主要官員為:(一)各司司長;1291
  • (二)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及海關主要負責人。第五條政府各司一、政府各司的名稱及排列順序如下:(一)行政法務司;(二)經濟財政司;(三)保安司;(四)社會文化司;(五)運輸工務司。二、各司設司長一名,領導該司的工作。第六條其他機構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獨立工作。二、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獨立工作。三、設立統一負責保安事務的警察部門。四、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二章產生及責任第七條行政長官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週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二、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三、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四、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1292
  • 第八條主要官員一、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二、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職務。三、主要官員對行政長官負責。第九條職務的開始及終止一、行政長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職務,於任期屆滿、免職、辭職或出缺生效之日終止職務。二、主要官員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職務,於免職、辭職或出缺生效之日終止職務。三、上兩款所指人士開始履行職務的時間,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四、如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免職或辭職,主要官員留任,直至新的主要官員就任。第十條就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就任時須依法宣誓並申報財產。第十一條行政長官職務的臨時代理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二、如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司長屆時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或出缺,則由(二)項所指的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餘者依次類推。三、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期限自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起,至行政長官恢復履行職務時止。第十二條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一、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1293
  • 二、在新的行政長官產生之前,由各司司長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順序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三、如第五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司長屆時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或出缺,則由(二)項所指的司長代理行政長官職務;餘者依次類推。四、代理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五、代理行政長官的期限自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時起至新的行政長官就任時止。第十三條政府對立法會的責任政府對立法會負責:(一)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二)每年至少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一次;(三)向立法會提交財政預算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四)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第十四條施政報告一、政府的施政報告包括施政理念及主要的政策指引,以及在政府各施政領域內所採取的或將要採取的措施 。二、行政長官向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第三章職權第十五條行政長官的職權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第十六條政府的職權政府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1294
  • 第十七條主要官員的職權主要官員行使所領導或監督的實體或部門的組織法規及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職權。第四章行政會第十八條制度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二、行政會的制度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三、行政會委員通則及行政會章程以行政法規訂定。第五章諮詢組織第十九條設立及職能一、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就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供意見。二、諮詢組織的意見不具約束力,但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三、諮詢組織的組成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第六章過渡規定第二十條警察部門在統一的警察部門設立之前,由保安司司長統轄原有各警察機構。第二十一條機構的設立及調整政府機構的設立、改組及調整由法規訂定。1295
  • 第二十二條生效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 何厚鏵1296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雜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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