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政 府 雜 誌行 政一九九八年,澳門825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薛尼路(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李麗如(Lídia da Luz)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葛祖民(José Côrte-Real) 林瑞光(Lam Soi Kuong) 鄭亞洲(Rogério Cheang)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Diana Loureiro, José Â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亞洲)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2/599561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 本 ISSN 0872-9174 826
  • 第十一卷·第三期(總第四十一期),一九九八年九月 目 錄 過 渡 在過渡中的澳門 831 薛尼路 歷 史 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 845 黃啟臣 政 治 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分權原則 861 António Eduardo Baltar Malheiro de Magalhães 回歸後香港與澳門政治體制比較研究 879 郭天武、鍾小文 法 律 中國婚姻財產制度與澳門法制的關係 885 譚炳銓 行 政 徽記及市場學的應用 895 高志德 治 安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915 艾格德 澳門治安警員的甄選 925 鮑輝南 ……… 文件 933 摘要 937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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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四十 一期 , 1 9 9 8 No·3, 8 3 1 - 8 4 1在過渡中的澳門*薛尼路 * *一 、引言據我們理解,過渡是從一種狀況向另一種新的狀況轉變的過程。其間,是向既定的目標和遵循預先選擇的最佳路線而轉變的。過渡是把在結構方面發生變化的兩種狀況連接在一起的橋樑,其一狀況是逐漸形成的,是面向未來的;另一則處於最後階段,由過去先後發生的一連串的事實所組成,這些事實將存檔於歷史的資料庫中。因此,過渡是一種有計劃的和人心所向的轉變,但它面對的是各種的危機、不明朗的因素、重重障礙以及令人困惑的情況。當發生像澳門情況一樣的管治權過渡時,其中牽涉到伴隨行使主權轉移的兩個主權國家共同配合的工作,像這樣的過渡,情況便複雜得多了。澳門的過渡也由於受各種外因影響增加了過渡的困難。這些外因如:亞太區金融風暴、全球性的經濟危機、公元二千年的千年蟲和有關區域的國家內部所呈現或隱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各種危機。至於澳門的情況,我們會以概括的形式探討過渡期內所遇到難題的根源所在,以及回顧這個階段內所發生的事情並展望未來,亦即在所承擔的計劃和經落實的保障的基礎上人們所憧憬的藍圖。在這概括的描述中,我們在力求簡明之餘,不會忽略實況的特色,在提綱挈領之餘亦會預測一個既複雜又難以在短時間內說得全面的實況。二 、澳門的“誕生”及其行政當局十六世紀中葉時,澳門是東西方的交匯點,是葡萄牙人在華南沿海一帶的貿易中轉站。開始時,澳門是穿梭於果亞、馬六甲、廣州和日本的葡國海員的後勤補給站。*本文為第 四十五屆東 方地區公共 行政組織 執行委員會 會議和年度 研討會上發 表的論文 。**本雜誌社長831
  • 1 557年葡萄牙人在澳門留駐,並在這裏興建了一個小鎮。這個小鎮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貴重商品的集散港口,成為融匯不同文化和宗教之地。澳門,我們今天在一起,一個值得我們稱羡的城市,是四百五十年來文化交流的果實,是來自不同地域尤其是來自歐洲和中國的多種不同文化、政治、宗教、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相互衝擊以至和平共存的成果。開始時,澳門以一個嵌在中華帝國中的葡人小鎮的形式出現,但浮泛著一種異彩並擁有其本身獨特的規則。這樣,便自然地出現了一具小型的行政機器,這具機器出自一個與里斯本和果亞有聯繫並為其所屬的當地政府的體系。當然,在開始的兩個世紀內,這個當地政府與中華帝國的官員也保持著相同的關係。三 、三個歷史時期我們可把澳門的歷史分為各具特色的三個時期,每個時期的公共行政的架構和權力都有著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不僅表現在各種原則上,也表現在行政組織及居民參與政府和行政機關的具體工作的結果上。第一個時期,稱為雙重管轄權或教會共和或參議院共和時期,處於1 557年至1 822年約三個世紀之間。第二個時期稱為殖民、居間或確定葡萄牙主權的時期,處於1 822年至1 976年的兩個半世紀之間。第三個時期,即當今的時期,是葡萄牙管治的末期,也是過渡期或城邦時期。這時期始於1 976年並延續至1 999年1 2月1 9日止。四 、第一個時期葡萄牙人在這個位於珠江三角洲的小半島上定居是獲得管轄此地的官員以至廣州的中國當局所默示、明示或不言明的准許的,當時規定每年要繳交租金,即“地租”在開始時,澳門是由穿梭於果亞和日本的船隊的總指揮處理政務,亦即定期停泊在澳門的貿易船隊的“兵頭”所主理,其間,由一個委員會協助處理政務。這個委員會由當地兵頭、法官和四名主要的商人所組成。1 583年時,在澳門定居的葡人由天主教主教賈耐勞領導。當時他們議決政府應由一個市政廳來負責,這個市政廳每三年由定居在澳門的葡萄牙人選出。此舉受到葡萄牙市自治主義傳統的有力影響,但終於在1 586年獲官方核准,這個小鎮亦因此升格為“市”,並把這個位於中國地域的澳門港口命名為“天主聖名之城”這個市政廳獲得中國和葡萄牙當局的完全信任,並只對葡萄牙人有管轄權。832
  • 市政廳具有很大的自治權力,這不僅表現在行政上,也表現在立法以至司法事務上,它的權限包括徵稅、司法事務和負責與中國當局建立關係的事務。它由六名當選的居民組成,任期兩年,其中有一名檢察長、兩名法官和三名市政委員。與一些較重要的或較嚴重的事件有關的司法職務,則由一位特別法官負責,對他所作的裁決可向果亞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葡萄牙王室權力的代表稱為“兵頭”。開始時是赴日本船隊的兵頭,但自1 623年始,便稱為“總督”。自此,總督和市政廳便經常發生摩擦,最後以市政廳的自治權遭受嚴重打擊而告終,因為該總督於1 793年主管了市政廳,他有權否決他不同意的決議。稍後,市政廳的委員由“被選”改為“被委任”那一邊廂,中國人完全唯中國當局是聽,因此葡萄牙和中國同時行使主權。事實上,這種情況顯然無任何國際性質的文件所確認,但表現出一種和平共處的氛圍,這種氛圍有時會受到外來勢力的威脅,例如:荷蘭和在南中國海肆虐的海盜。在這時期內,中國當局自認對定居在澳門的中國國民有完全的管轄權,凡興建或重建屋宇均須獲得他們的預先許可,此外,在1 688年又在澳門設立了中國海 關 。在這個時期內值得一提的是,在1 593年設立了遠東第一所具西方特色的大學,這所大學一直維持運作至1 762年。這所大學與哥英布拉大學十分相似,稱為“天主之母學院”,它對傳教士的教育和後來在澳門擔任公職的人士的教育作出了貢獻。五 、居間時期這一時期是葡萄牙建立自由制度的時期(1 822年至1 926年)及以後的獨裁時期(1 926年至1 974年),亦是中華帝國沒落、建立民國以及稍後至現在由中國共產黨解放而建立的體制的時期。在此時期,澳門逐漸被視為葡萄牙的組成部份,澳門的所有居民是完全屬於葡國管轄的,亦即葡國完全行使主權,亦因此澳門葡萄牙當局拒絕向中國當局繳交地租。行政當局隸屬於一名由里斯本當局所委任的總督,當時由一個政府委員會輔助。公共部門的數目即使在此時期的最後階段都是相對地少的。在主要的部門中,民政廳處理內部行政事務;財政廳處理預算、衛生、醫療和教育事務。值得一提的是,當時華務專理局的職務是中葡文翻譯;發出准照和搜集情報;作為與中國當局和人民溝通的橋樑;在某些時候在澳門從事秘密活動。至於法院方面,隸屬於葡萄牙司法組織,當時首個上訴法院設在果亞,有一個上訴法院設在里斯本的高等法院。當時本地的公務員相對地少,最合資格的公務員是屬於一個全部屬葡國僑民或屬葡國海外省的共同的編制。833
  • 在這段時期內,即1 862年至稍後的1 887年,葡萄牙和中國簽訂了一些條約,承認葡萄牙具有永久佔領澳門的權利。而葡萄牙承諾在未獲中國准許之前,不得出讓此土地。然而這些條約在1 928年被中華民國宣告無效,而將這些條約歸入不公平或不平等的條約內。六、當今時期隨著通過一個新的在澳門實施的憲制性章程,第三階段也就開始了。這個源自在葡萄牙實施一種民主、多黨、捍衛葡葡牙在非洲的殖民地的自決權的政治體制的憲制性規定,於1 976年確認在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門的中國領土地位,而且亦賦予澳門以立法、行政和財政高度自治為特徵的政治行政體制。隨後,1 979年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中國也確認由葡萄牙管治的澳門具有中國領土的地位。另一方面,葡萄牙政府承諾不會容許利用澳門作出一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發展以及1 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落實中國和平統一政策的前提下,為澳門回歸祖國創造了條件。經過一輪初步接觸,展開了磋商。終於,1 987年4月1 3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此份文件中,聲明了澳門屬中國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 999年1 2月20日起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自該日起,澳門即成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並由本地居民行使行政權、立法權和獨立司法權;僅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權限。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貨幣和海關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自行制定政策,尤其是有關文化、教育、科學、經濟和治安的政策。根據《聯合聲明》,葡葡牙承諾在主權移交前的十二年內負責管治澳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創造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並為有素質的技術人員和準備擔任領導職務的領導和主管人員創造有利條件。七、管理機關:立法會和總督澳門擁有兩個管理機關:作為單一機關的總督及作為合議機關的立法會。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其中八名是由直接及普選方法選出,另外八名是由代表社會利益組織以間接選舉方式選出,其餘七名則由總督任命。除立法職能外,賦予立法會主要就憲法性、合法性和公共財政方面具有指導和監察政府政策的職能。總督是由葡萄牙總統經強制性向本地居民代表實體諮詢後而任命的。834
  • 總督為政治及行政的決策核心,集多種權力於一身。另外總督有政治協調職能以及除法院外具有代表葡萄牙主權機構的職能。還有,就某些範疇總督具獨有的立法權,並可向立法會提交法律提案。諮詢會負責協助總督行使職能,諮詢會由五名經總督任命的委員以及五名分別代表市政廳和社會利益透過間接選舉方式產生的委員組成。諮詢會是一個諮詢機構。一般來說,每周召開一次會議。對於各規定事項,特別是有關總督行使立法權限的事項,都必須聽取諮詢會的意見。然而,總督的主要工作是行使行政權,政務司負責輔助總督行使有關職能,而政務司的人數不得超過七名,由總督提請共和國總統任命。八 、管理架構目前,可分七個管理範疇,每一管理範疇涉及所有職務相似的範圍及相關的公共機關,由各政務司負責指導和協調。現行架構包括以下的管理範疇:——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包括教育、青年、體育、行政與公職、科技研究、為市民提供資訊、競選程序輔助、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補充福利、對市政廳行使的檢查性監管權和修正性監管權,以及為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與籌備委員會聯繫。—— 傳播、旅遊暨文化:包括旅遊、文化及社會傳播。—— 經濟協調:包括工商業活動、銀行和保險活動、貨幣及匯兌監理、勞工及就業、專業資格、統計資料的編制,以及工人的社會保障。—— 預算及社會事務:包括公共衛生、社會援助、環境、消費者協助、公共財政及博彩經營合約的監察。—— 司法:包括市民的身份資料、為法院提供的輔助服務、監獄及社會重返體系、登記及公證、法律改革、法律翻譯、政府及立法會間的關係,以及過渡期的輔助協調。—— 運輸暨工務:包括地區外貌整治及基本建設、公共工程、住屋發展,以及海陸空的運輸及通訊。—— 保安:協調治安警察、水警稽查隊和消防隊,目的為保障內部公共秩序、邊境治安、人及貨物的出入境,以及民防。九、現行行政體系澳門行政組織源自葡萄牙行政當局。各公共部門的職責是根據相同性質的事務而歸類的。這些部門中有些是具有法律人格而另一些則不具法律人格的公共實體。835
  • 澳門儘管面積細小,但其公共部門數目約有五十個,由這些公共部門組成中央行政當局;還有由兩個市政廳組成的地方行政當局。有關法律定下一些大規則和大原則,用來制定澳門公共行政的組織架構。這些大規則和大原則具彈性的解決可行性,使下屬單位與各專門工作範疇,在等級和數目方面均能適當配合;而在人員編制方面,使工作量與所需人力資源能達至平衡。各部門的組織法都是由法令制定的。法令規定部門的法律性質及職責、機關及組織下屬單位、有關的特別規則以及人事,在某些情況下還會規定財政及財產管理規則。“司”為直屬總督或獲總督授權的政務司的組織單位,其職級性的下屬單位為“廳”。“廳”具有一個架構職層,用以推動一些主要為技術性構思的或用以協調職層較低下屬單位的重要活動。“廳”的下一級是“處”和“組”。“處”是技術性和構思性的組織下屬單位,一般隸屬於“廳”,但也可直屬“司”級運作。“組”是技術性的組織下屬單位,主要負責執行工作,亦可例外地隸屬於“司”或“處”“科”為行政下屬單位,可隸屬於職層較高的任一組織下屬單位,然而亦可以獨立下屬單位形式存在。儘管如此,亦可設立一些具特色和特別名稱的下屬單位,在此情況下,有關下屬單位必須與《組織系統綱要法》所規定的其中一個模式明顯相同。同時,還可成立具項目小組性質的臨時部門。例如:立法事務辦公室和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在法律上兩個市政廳都是公法人,根據其特有章程規定,依法享有財政、行政和財產的自治權,章程中亦訂定有關架構和功能的法律制度、財政和財產制度、選舉制度及市政職位據位人通則。澳門設有兩個市政廳,一為澳門市市政廳,另一為海島市市政廳。前者仍沿用“澳門忠貞議會”這個傳統稱謂,管理整個澳門小半島,而其中分為五個堂區:聖老楞佐堂、大堂、望德堂、聖安多尼堂及花地瑪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區域的劃分並不等於組織系統的劃分。後者是海島市市政廳,其管轄範圍包括氹仔和路環兩個離島。這兩個市政機關分別由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組成。市政議會由直選和間選以及由總督委任的成員所組成,其獨特的組成形式和澳門立法會相似,均考慮到澳門的特殊性和有關的歷史背景;市政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由總督委任的主席和一名市政委員,以及由市政議會選出的副主席和多名市政委員。十、政治行政過渡的機制為確保貫徹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問題簽署的《聯合聲明》,以及確保創造適當的條件使主權平穩過渡,中葡兩國政府在各自的主權範圍內設立了雙邊合作機構。為了有系統地進行合作,於是設立了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836
  • 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是中葡兩國政府聯絡、磋商和交換資料的機關,有十名常任成員,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人員為組長。雙方組長還可由有關專家和必需的輔助人員陪同參與工作。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於1 989年開始工作,直至2000年1 月1 日。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層面包括工作小組、專責委員會及輪流在澳門、里斯本和北京舉行的全體大會。中葡合作的另一機關是中葡土地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澳門土地批給程序的問題,由中葡雙方各指派三位代表組成。土地小組的職責主要是決定批出土地的面積,對可能提前使用儲備基金提出意見。該儲備基金是部分來自澳門土地批給收入的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政儲備。為了解決有關過渡期的問題,為主權的平穩過渡創造條件,以及使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機關和行政當局在1 999年1 2月20日當天即可全面運作,亦為了使交接順利,避免對市民帶來不便,無論是中國政府抑或葡、澳政府均設立了一些架構並採取了一些措施。例如:里斯本政府外交部設立了澳門事務關注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設立了籌備委員會,以及現已撤銷的過渡期程序研究及跟進辦公室。十一 、人員本地化《中葡聯合聲明》指出,澳門行政當局人力資源本地化之目的是為了培訓本地人員,特別是高級人員,以擔任澳門公共部門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主權移交後,向外招聘的人員將會按規定返回原居地,但亦有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聘用葡國及其他非本地人士以顧問或技術專家的身份在澳門行政當局服務。另一方面,不擬於1 999年1 2月20日之後繼續留任澳門行政當局的人員,亦可為將來的生活作出幾種選擇。其一是選擇納入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部門的人員編制;另一種選擇是收取一筆根據服務時間計算的補償金後脫離公職;還有一種是選擇退休,而這些選擇退休的人士尚可以選擇退休金由誰支付,即是指由葡國政府透過退休儲金局支付抑或是由澳門政府透過澳門退休基金會支付。可以說,人員本地化的進程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成績,這有賴於在人力資源,尤其在專業和語言培訓方面的巨大投資。十五年前,澳門很少年青人可以在完成中學教育後繼續升學。當時,澳門沒有任何高等教育機構,而中國則由於政治因素仍處於對外封閉的狀況,那時由政府發出的助學金更是微乎其微。新的助學金政策於1 981年開始實施,增加了在澳門以外,尤其是在葡國及中國升讀大學的機會。在本學年僅教育暨青年司助學基金就已向修讀大學課程的人士發放了二千五百二十一筆助學金。然而,隨著中國於七十年代中期實施的開放政策,進入中國高等學府愈來愈方便,所以,接受中文教育的年青人可以在中國各大城市繼續升學,而他們大部分都837
  • 寧願選擇廣東省的大學,這些大學亦很歡迎澳門學生,因此,升入這些大學的可能性已大大地提高。現時,數以百計的澳門學生正在中國修讀高等課程。最近幾年相繼取得了學位的人士,大部分已在澳門就業。與此同時,澳門東亞大學成立,並於1 981年開始運作。之後,該大學更由私立轉為公立。1 991/92學年,兩所新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大學(UM)及澳門理工學院(I PM)相繼成立。在這情況下,形成了兩個自主化的高等教育分支。該兩所教育機構為配合過渡期發展的需要,在培訓和提升本地人力資源方面擔當著關鍵的角色 。從公共行政的培訓架構來看,現時澳門理工學院的成人教育和特別計劃中心以及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擔負著舉辦課程和其他有關工作的重任。澳門理工學院和行政暨公職司正緊密合作,為行政現代化及培訓未來的領導和技術人員而策劃並開展所需的工作。行政暨公職司的職責是與澳門政府其他部門和機構密切配合,擬定和評估對培訓的需求。行政暨公職司每年都必須根據這些需求,籌劃透過與澳門理工學院以及本地和外地的其他機構合作而進行的工作。此外,還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該校為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及消防隊等範疇培訓高級人員,該等人員畢業後將逐步取代非本地化的警官。除了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外,在本地進行培訓工作的主要實體有:旅遊學院、航海學校、測量暨地籍學校、工業發展輔導中心、演藝學院、司法警察學校、司法官培訓中心、警察學校、教育暨青年司的語言推廣中心及東方葡萄牙學會。保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大學畢業的本澳青年公職人員前往葡國就讀葡國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葡國語言和文化課程或參與特殊的培訓計劃。該學院一直積極合作培訓本地的公職人員,他們當中許多已在各個公共機關和機構擔任技術或主管職務。此外,亦一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學院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本澳超過二百名的高級公職人員曾在該校修讀過有關中國公共行政和行政學的課程。在眾多培訓計劃裏,除了一些短期課程外,首推為一般的公共機關而設的培訓計劃,例如:赴葡就讀計劃、北京的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以及翻譯的培訓工作。赴葡就讀計劃始於1 987年,至今共舉辦了十一屆,先後培訓了三百七十四名學員。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則開展於1 990年,直至目前為止共舉辦了十六屆,就讀人數共二百零二人。為了進一步培訓及提高翻譯員的素質,澳門行政當局,與葡國科英布拉自治機構研究暨培訓中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合作,把這些人員送往當地修讀提高語文水平的課程。838
  • 另一方面,澳門行政當局向承諾於九九年後為公共機關服務的本地人員發放特別的助學金,這些助學金專門用於培訓及改善本地公職人員的專業技術,特別是在資訊、海事安全、文件處理及衛生方面。澳門行政當局人力資源的本地化工作已進入最後的階段。本地化工作是本著高度的決心、實事求事的態度以及顧及到社會的穩定性、本澳公共機關的現代化和效率進行的。總的來說,我們可以證明本地化工作基本上已經完成,這是因為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一的現職人員在1 999年1 2月1 9日後仍將繼續為澳門政府服務,他們當中,百分之八十八以中文為母語,而百分之六十二在本澳出生。在由約六百名公務員組成的領導及主管級人員組別中,只剩四十八個職位尚未由本地人擔任,值得一提的是,在已本地化的領導及主管級人員中,百分之七十八是以中文為母語而百分之八十一是在本澳出生。目前就有十一個公共機關的司長或最高負責人的職位是由本地人擔任,例如統計暨普查司、教育暨青年司、澳門房屋司、財政司及經濟司。在具有高等學歷的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中,就有一千六百九十七名為本地人,其中百分之八十二是以中文為母語。十二、法律本地化及官方語言地位澳門目前有本身的法律體系,而該體系在將來仍將維持下去。因此法律本地化一直是過渡期政府的策略性目標。法律本地化可理解成:由本地區立法機關通過的,在《澳門政府公報》以中葡文公佈文本的法律條文才算是本地化。現時,所有新近的立法以及尚未公佈的官方文件都會以澳門行政當局的兩種官方語言同時刊載。從1 991年開始,澳門行政當局便有兩種官方語言,而落實行政當局內的雙語化計劃亦隨即展開,以發展公務員使用中葡雙語的能力。也就是說在行政當局的內部運作和政府部門與市民之間使用中葡雙語。過渡期初期,澳門政府內差不多只使用葡語,但今天情況就很不同。現時政府的人員中有百分之八十八是以中文為母語的,而有百分之九十會說中文。要強調的是領導和主管,以至高級技術員絕大部分是懂雙語的。十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鑑於1 993年3月31 日通過了將代替《澳門組織章程》的《基本法》,這使我們得以預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運作制度和架構模式。《基本法》名副其實是澳門的小型憲法並有憲法的性質。839
  • 1 999年1 2月20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是一個政治行政實體,具有中國國內秩序的法律人格,情況就如目前本地區也是被賦予葡國國內秩序的法律人格一樣 。澳門特別行政區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並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然而,自治權並不會延伸至外交層面和與內部安全壁壘分明的國防事務,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與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關係,簽訂和履行協議,特別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和體育等領域。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一個真正的被監護的國際法律人格似乎是一個合情合理的結論。行政長官經由三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任免 。主要政治職位的據位人一般由行政長官在擁有中國國籍的澳門居民中任命。為了延續目前的諮詢會的方針,設立一個輔助行政長官的行政會。行政會擁有一些新的和重要的權力,以便假如行政長官不接納其意見,必須將拒絕的理由記錄在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和處。第二屆立法會將由二十七人組成,其中十名為直接選舉的議員,十名為間接選舉的議員和七名為委任議員。然而,根據1 993年3月3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屆立法會將只設有二十三個議席,議員的任期至2001 年1 0月1 5日,而在葡國管治下所選出的議員,只要願意遵守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可過渡至第一屆立法會。行政制度方面,自然會被重新調整,但其根本的方針應是維持現有的運作制度和架構。十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面貌澳門,按預先訂定的法律框架,未來將是一個納入中國主權範圍的真正的城邦。它在某方面所擁有的權力比一些聯邦國家更為廣泛,並將繼續推行由地區機關本身所通過的特有政策。要注意的是澳門有其本身的貨幣、獨立的海關和稅務制度,其收入亦將只用於澳門;另一方面澳門擁有本身的司法制度,並設有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秩序接近是完全獨立的,只有極少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澳門實施,例如:《國籍法》和《防務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本身的區旗和區徽。840
  • 十五、結論儘管澳門正進行的過渡事務目標明確,而路向亦有極完善的安排,然而仍需為作出抉擇和克服困難而努力。過渡期是一個相對地具有透明度的進程,參與者包括本地居民,而本地的一些精英亦逐步地在政府機關和行政架構擔任要職。誠然,在過渡期內存有變數,然而亦有延續的因素。前者為建設未來帶來了調整而後者則使澳門的獨特性得以昇華。澳門只有在其獨特性能維持下來的情況下,才算是真正的澳門。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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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 四十一期,1 998No· 3,845-85 7明清政府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黃啟臣*澳門是中國的領土,自從明嘉靖三十二年(1 553)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之後,恃其擁有當時的海上霸權地位,幾乎獨佔以澳門為中轉港的東西方國家的國際貿易。但澳門海關一直是中國政府掌管着。換句話來說,1 6世紀中葉至1 9世紀中葉的300多年,澳門的對外貿易是在中國政府直接管理下進行的。本文擬通過澳門對外貿易的闡述,和中國政府管理澳門海關的歷史實際,以便從一個側面說明在1 9世紀80年代之前,中國政府是對澳門行使主權的。一澳門屬廣東省香山縣(今中山市、珠海市)南邊虎跳門外的一個小漁村。自從葡萄牙人於嘉靖三十二年(1 553)進入,和萬曆元年(1 573)租居澳門之後,一方面開展澳門與廣州之間的中國貿易,另一方面大力開展以澳門為中轉港的澳門——長崎、澳門——果阿——里斯本、澳門——馬尼拉——墨西哥的東西方國家的“大三角”國際貿易。* 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1.C . R. B o x e r ,T h e Grea t Shi p F r o m Ama c o n : A n n a l s o f M a ca o a n d t h e O l d J a p a n T r a d e , 1 5 5 5 - 1 6 4 0 ,p.1 7 9 -1 8 1 ;4 7 ,6 1 ,1 6 9 ,6 4 ;1 8 2 ,7 7 .澳門—— 長崎,是葡萄牙人以澳門為中轉港的東方航綫。嘉靖年間,明朝政府雖然禁止中國商人到日本貿易,但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則不在禁之列,使澳門與長崎的貿易仍得以發展。當時,葡萄牙商人從澳門運往長崎的中國貨物有白絲、鉛、紅木、金、水銀、錫、沙糖、麝香、茯苓、大黃、甘草、棉布、棉綫等,數量相當大。例如,萬曆二十八年(1 600)左右的一艘葡萄牙商船運往長崎的中國貨物,計有白絲600擔、白鉛500擔、金3000~4000兩、水銀1 50~200擔、沙糖21 0~270擔、棉布300匹、棉綫200~300擔、綢緞1 700~2000匹、茯苓500~600擔、甘草1 50擔、大黃1 00擔、麝香2擔,共價值銀1 37660西元1。從長崎運回澳門的貨物主要是銀子及珍異品,據不完全統計,從萬曆十三年至崇禎三年(1 585~1 630)的45年間,運回澳門的銀子達到1 4899000兩,平均每年為845
  • 331 088兩 2 。這些銀子絕大多數用於到廣州購買中國貨物,販運到日本或西方國家。可見,當時澳門——長崎的貿易往來是相當繁盛的。澳門——果阿——里斯本,是葡萄牙人經營的西方航綫。當時,他們使用載重600~1 600噸的大帆船(Great Sh ip),從澳門把中國的貨物販運到印度的果阿,再轉運到里斯本和歐洲各國銷售。然後把歐洲各國和印度的貨物運來澳門同中國進行貿易。當時從澳門運往果阿和歐洲的中國貨物有:生絲、綢緞、金、黃銅、水銀、硃砂、黃銅手鐲、胡椒、蘇木、象牙、檀香等,其中以生絲為最大宗。據統計,萬曆八年至十八年(1 580-1 590),每年運往果阿再轉運歐洲的生絲有3000多擔,貨價值銀24萬兩。崇禎八年(1 635)增至6000擔,貨價值銀48萬兩。由歐洲和果阿運來澳門的貨物有白銀、胡椒、蘇木、象牙、檀香等,其中以白銀為最大宗。據吾師梁方仲教授統計,從萬曆元年至崇禎十七年(1 573~1 644)的72年間,各國輸入中國的白銀超過1 億元3,其中,絕大多數是在澳門到廣州購買中國貨物時流入中國的。正如萬曆三十七年(1 609),一位曾經在果阿做生意達25年之久的馬德里商人說:“葡萄牙人從里斯本運往果阿的白銀,幾乎全部經由澳門流入中國”4 。2.同 註 1 。3.黃啟臣編:《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中華書局,1 989年版,第1 79頁。4.同 註 1 。5.Antonia de Morga,Suces os d e Las I s l as F i l i ppi nas(Mes i c l ,1689),phi l .I s l o Vol .16,p.178-188.Morga於1 595-1 683年任菲律賓最高法院院長及代理總督,故所述應是明末到清初的商品。6.W.L.Sc hurz,The Ma n i la Gal l eon,New Yor k.1939,p.132.7.全漢昇:《中國經濟史論叢》第1 冊,第460頁。8.Domingo de Sal azar,Rel a t i on of the Phi l i ppi nes I s l ands,(Mani l a,15871588)i n.Phi l .I s l s,Vol .7p.34-35.9.PereyA.Hil l ,The Old Mani la Gal l e ons,in Encyc loped i a of Phi l i ppines(Mani l a,1957),Vol .15,p.97.澳門—— 馬尼拉—— 墨西哥,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接力經營與美洲貿易的最早航綫。當時,葡萄牙人把中國貨物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然後由佔領菲律賓的西班牙人轉運到墨西哥的港口阿卡普爾科(Acapu l c o)和秘魯的港口利馬(Lima)。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的商品有生絲、絲織品、瓷器、鐵鍋、水銀、沙糖、火葯等30種5 ,數量亦相當大。據馬尼拉海關記載,萬曆四十七年(1 61 9)以後,每年從澳門運往馬尼拉的商品量值達到1 50萬比索6 ,折合銀約1 00萬兩。其中以生絲、絲織品和棉織品為最大宗。例如,萬曆十六年(1 588)左右,由澳門運往馬尼拉的貨物總值為20萬比索 7。其中絲織物的量值為1 9萬比索,佔95%8。運到馬尼拉的生絲,在市東北部集中貿易,當地人稱之為“生絲市場”。可見生絲在澳門與馬尼拉貿易中所佔的重要地位。這些絲貨,除了一小部分供應馬尼拉需要外,絕大部分運往墨西哥出售,其中生絲多半在墨西哥的紡織廠加工成絲織物,然後運往秘魯出售。西班牙人在經營中國絲貨中可獲得800~1 000%的純利潤9。從墨西哥運經馬尼拉到澳門的貨物有葡萄酒、橄欖、葡萄乾、臘肉、天鵝絨和荷蘭、法國的亞麻布、洋紅和白銀等,其中以白銀佔絕大部分。據統計,萬曆二十四至崇禎七年(1 596~1 643)的38年中,由馬尼拉運來澳門的白銀為2025萬比索,佔這一時期從墨西哥輸入馬尼拉白銀2644.8萬比索的76.5%,佔這一時期的馬尼拉輸入中國846
  • 白銀的2560萬比索的79.1 %10 。這說明,明末從墨西哥運往馬尼拉的白銀大部分是輸入中國購買貨物的,而這些輸入中國的白銀基本上又是經澳門輸入的。以上的史實說明,在明中葉以降的90多年,澳門港的東西方轉口貿易是相當繁盛的。在這巨大轉口貿易的帶動下,澳門的整體經濟也處於相當繁榮的狀態。整個澳門“高棟死薨,櫛比相望”,城市建設百千區以上;城市人口與日俱增,據統計,崇禎十三年(1 640)達到4萬人,其中中國人為29000,葡萄牙人為6000,其他國家人為5000 11 。清朝初年,隨着葡萄牙人海上霸權的喪失,以及其在日本被驅逐,和果阿、馬六甲等殖民地相繼為荷蘭人所侵奪,加上清初實行海禁政策,使澳門失去了原有的優勢,轉口貿易額不斷下降。然而,澳門仍不失為東西方國家國際貿易的重要港口。順治十八年(1 661 ),清政府頒佈遷海令,澳門為天朝國土,理應入內遷之列。但由於在北京清廷內供職的湯若望(Fean Adam Schall Von Bell )等耶穌會傳教士向清政府多方斡旋,澳門得以批准為免遷之區。於是,澳門仍然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大口岸。康熙二十三年(1 684),清政府宣佈廢除海禁,實行開海貿易,廣州成為海外各國來華貿易的主要口岸,而作為廣州外港的澳門,再次成為各國商船停泊之所。康熙五十六(1 71 7),清廷又宣佈實行南洋海禁,但獨許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往南洋貿易,從而使澳門壟斷了中國與南洋國家之間的轉口貿易,使之對外貿易重新活躍起來。乾隆二十二年(1 757),清政府宣佈撤銷松江、寧波、泉州的江、浙、閩三海關,“夷船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貿易”之後,澳門作為廣州獨口貿易的外港而又繁榮起來,成為海外各國對廣州進行通商貿易的根據地,所有進口商船均要在澳門僱傭引水和買辦,同時也在那裏辦理進出口手續。乾隆二十四年(1 759),清政府又正式規定,以澳門作為來廣州貿易的西方商人季度結束之後的集中居住地。於是乎,乾隆二十六年(1 761),法國、荷蘭東印度公司率先在澳門租房設點。兩年後,丹麥、瑞典東印度公司接踵進入澳門。其後,美國商人、各種散商和其他外國商人也陸續進入澳門居住。澳門成為來廣州貿易的西方國家商人及其眷屬在貿易季節結束之後的集中居住地,使之貿易和經濟一度繁榮起來。所以說,儘管清朝澳門的對外貿易比明朝遜色,但仍然是東西方國家國際貿易的重要中轉港。而且,同明朝一樣,一直納入以廣州為中心的中國對外貿易的海關管理體系之中。二1 0.參閱王士鶴:《明代後期中國—— 馬尼拉—— 墨西哥貿易的發展》,載《地理集刊》1964年第7 號 。1 1.Roder ick Ptak.TheDemography of Old Macao,1555-1640,(Mi ngStudi es).Vol .15,1982.1 2. 黃佐:《嘉靖廣東通誌》卷28。明代管理對外貿易是實行市舶司制度。明初,全國設浙江、福建、廣東三市舶司。洪武三年(1 371),設立廣東市舶提舉司,地址在廣州城外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樓故址(今北京南路與東橫街交界處)12 。市舶提舉司設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一人,從六品,統轄於廣東布政司。由於市舶的官階不高,永樂後又派內臣提督兼理,市舶司權力備受限制。嘉靖中葉後,雖革去內臣,但由於地方官吏的爭奪,市舶司的權力也大打折扣。因此,廣東市舶提舉司實際上是由提舉、內臣提督和地方官吏共同掌管。所謂“其供應之節,控馭之方,掌於郡守;犒待之儀,貢輸847
  • 之數,主於中官;職提司者,不過檢視之而已”13 ,就是這個意思。嘉靖中葉興起的澳門,是廣東市舶司管轄的重要港口。其海關管理也是廣東市舶司和香山縣政府派到澳門的守澳官共同負責的。嘉靖三十四年(1 566),龐尚鵬在《陳末議保海隅萬世治安疏》中說到這種情況:“濠鏡澳……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盤查。其餘番商私齋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 14 。萬曆之後,明朝廷不再派中官干預市舶司,於是廣東地方政府則讓市舶司官員和香山縣官員共同管理澳門海關,執行盤驗、丈抽、外商監督等職責。明人周玄暐說:“廣属香山(澳),為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萬金,並海外珍異諸物,多有至數萬者,先報本縣,申述藩司,令(市)舶提舉同縣盤驗,各有長例” 15 。萬曆四十八年(1 620)的《廣東賦役全書》記載得更具體:“每年洋船到澳(門),該管澳官見報香山縣,通詳布政司並海道俱批。市舶司會同香山縣詣船丈抽,照例算餉,詳報司道批回該司,照徵餉銀,各夷辦納餉銀,駕船來省,經香山縣盤明造册,報道及開報該司;照數收完餉銀存庫” 16 。這種管理澳門海關的制度一直維持到明朝末年不變。史載:“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查盤驗責於香山縣” 17 。那麼,明朝市舶司和地方官員在澳門是怎樣行使海關主權的呢?1.制定管理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出澳門的條例。萬曆二十四年(1 596),香山縣令蔡繼善擬訂管理澳門的《制澳十則》,經兩廣總督張鳴岡、巡按御史周應期補充批准,由海道副使俞安性定名為《海道禁約》,勒石成碑,立於澳門議事亭,責成外國商人恪守。禁約規定:“凡新舊夷商敢有仍前畜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歷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併重治。凡新舊夷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佔紊不法者,按名追究,仍治以罪。凡番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 18 。1 3.陳子龍等編:《明經世文編》卷1 47;張邦奇:《西亭棧別詩序》。1 4.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 。1 5.周玄暐:《涇林續記》,見《涵芬樓秘籍》第8冊。1 6.《廣東賦役全書》第1 1 4頁,《澳門稅銀》,順治9年刊本。1 7.張嗣衍:《乾隆廣州府誌》卷53,李待問:《罷採珠池鹽鐵澳稅疏》。1 8.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848
  • 2.頒發“部票”,監督外商憑票進入澳門貿易。明政府明確規定,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停泊和貿易,必須持有明政府發給的“部票”(入港許可證)。現存萬曆四十五年(1 61 7)9月1 1日發給葡萄牙商船的“部票”可以為證。其文曰:把水招笨稚孫 為柔遠惠商事彿郎哪稱來本處經紀隨稟國王命下許准哈板往來仍命工築屋居住本職為此欽依遵外合行給票付哈嗶嘽收為照 須至票者萬曆四十五年九月 日給“部票”中的“把水”,指管理港口的官員;“本處”,指澳門;“哈板”指西洋帆船;“哈嗶嘽”,指船長。守澳官據此嚴格把關,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到,必檢查其是否持有“部票”,否則不許進入澳門港停泊和貿易,以維護澳門港口的主權威嚴。3.對來澳門貿易的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徵收進口關稅。明朝政府管理澳門海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按國際慣例對進入澳門貿易的外國商人徵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是,在隆慶五年(1 571 )前,按明初貢舶貿易制度實行抽分制,規定:“凡番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吏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給還價值” 19 。1 9.申時 行:《 明會 典》卷 1 1 3,《 給賜 番夷通 例》 。849
  • 當時巡按廣東御史高公昭的奏疏也說到這種情況:“舊例嶺南諸番入貢,其所附貨物,官科其半,餘償之直”。按此“十抽五”的抽分比例,實際稅率達到50%。但這種稅率並非固定不變。正德四年(1 509)為“十抽三”;十二年(1 51 7)改為“十抽二”。黃佐記述這種情況說:“正德十二年,巡撫兩廣御史陳金、會勘副使吳廷舉奏:欲或仿宋朝十分抽二;或依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貴細解京,粗重變賣,收備軍餉。題議,只許十分抽二” 20 。從此,廣東市舶司在澳門徵收關稅一般都維持在“十抽二”,即20%的水平上。對於私貨,其抽分稅率也大致如此。戴璟記述這種情況:“其番商私齋貨物入為易市者,舟至水次,官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聽貿易” 21 。用抽分制徵收實物的進口稅,在貨幣經濟不發達的時期,算是一種比較好的徵稅辦法。但明中葉後,由於國內商品貨幣經濟和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如前述外國白銀源源不絕流入中國,豐富國內貨幣資源,為貨幣經濟革命準備了條件。於是,嘉靖十年(1 531),御史傅漢臣倡議實行以銀代徵實物的“一條鞭法”,以後全國逐步推行。由於實物稅改為貨幣稅,加上澳門“夷人報資奸欺,難於查驗”,所以到了隆慶五年(1 571),明政府决定在澳門徵收的進口關稅“改定丈抽之例”,即實行丈抽收銀制。所謂丈抽制,即有丈和抽兩種徵稅方法。丈,是指船舶大小的丈量,所徵之稅稱為船稅、舶餉,外國人叫“固定噸位稅”。抽,是指對船舶所載貨物徵收的從量或從價稅。澳門實行丈抽制徵收關稅,包括水餉、陸餉和加增餉三種。水餉,是指徵收外國商人到澳門貿易的商舶稅。其性質頗類似今天海關所徵收的船鈔(Tonnage due s),但其定率不是以船載重量,而是以船的容積為標準。丈量辦法是,以船的梁頭尺寸為定,從腹濶外丈量船面的濶度,分為1 1個等級,按每尺抽稅,用累計稅率計算。例如西洋船面濶1 .6丈以上者,每尺徵收水餉銀5兩,每增加一尺,加徵銀5錢。東洋船容積小,比西洋船減3/1 0,即按7/1 0徵收。20.黃 佐 :《 嘉 靖廣 東 通誌 》 卷66。21 .戴璟: 《廣東 通誌初 稿》卷 30。陸餉,即指對外國商船所載到澳門貿易貨物徵收的進口貨稅,由鋪商交納。因為當時恐怕外國商人隱藏貨物或少報貨物數量,故命令外國商船入港時,商人不得先起貨,以鋪商接買貨物,據應稅之數給予號票,由鋪商就船納餉之後,聽其轉運。陸餉初時為從價稅,稅率為20%,即貨價一兩徵餉銀二分,屬低稅率。後來因為貨物高下和時價不等,則於萬曆十七年(1 589)改為從量稅。進口貨物共有93種,內有同一種貨物,因其品質高低而分,如冰片、燕窩,皆分為上中下三等,鶴頂分為上下兩等。亦有以已經或未經製造而分者,如象牙、檀香,均分為成器和未成器兩等。亦有以顏色分者,如衣服分為紅色和其他顏色兩等。亦有兼用兩種標準850
  • 分者,如犀角分為花白成器者和烏黑不成器者兩等。在93種貨物中,以屬於香料、藥材、皮貨的種類為最多。以上各項貨物,各按其計算單位徵收一定的稅額,至萬曆四十三年( 1 6 1 5),又增加貨物33項, 其計 1 2 6項,稅率也略 有降低。加增餉,是一種特別稅,僅對呂宋(菲律賓)的來船徵收。由於當時呂宋“地無他產,夷人悉用銀錢易貨,故來船除銀錢外,無他貨攜來,即有貨者亦無幾”,故商人來澳門貿易,除徵收水、陸兩餉外,“每船更追銀百五十兩,謂之加徵”22 。後來商人均叫負擔過重,則於萬曆十八年(1 590)減為1 20兩。此種加增餉,一般由船主負責繳納。從上述看來,澳門海關的進口稅徵收,稅率並不算高。儘管如此,但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偷稅漏稅卻十分嚴重。時人周玄暐說:“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23 。連外國人馬科·阿伏羅也承認:“賄賂是存在的,丈量時,官吏總是粗略估計的”24 。為此,明政府規定澳門葡萄牙等外國商人的舶、貨進口稅以定額方式交納。據時人李待問所記“萬曆二十六年額二萬六千兩” 25 ,到“萬曆三十四年,該司道議評兩院會議,准允減銀四千兩”26 。所以,《熹宗實錄》天啟元年(1 621 )六月丙子條案語說,澳門“歲輸二萬金”,大致不錯。但這僅僅是明政府規定的一個指標,實際上是“全有定額,實無定規”,所以,往往收不到滿額的進口關稅。因為外國商人的商船,往往不進澳門港口,而是拋泊大調環和馬騮洲外逃避丈抽;或設小艇於澳門港口,用中國私人小船運入澳。有鑒於此,萬曆二十四年(1 596),廣東海道重申“嚴通澳之令”,並出示“禁約”佈告:“凡番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提調司究治” 27 。這筆定額進口稅款由廣東市舶司呈送明中央政府。4.對澳門出口貨物徵收關稅。明政府對葡萄牙等外國商人徵收貨物出口稅。其稅率一般1 0%左右,時人周玄暐有記述:“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然尤不若鹽課提舉……故廣人屈指,小官多得錢者必首鹽司云”28 。這出口稅率比進口稅率低多了,顯然是為了鼓勵中國貨物出口所採取的措施。22 .陳子 龍 等編 : 《明 經 世 文編 》 卷40 8, 徐 學 聚: 《 初報 紅 毛番 疏 》 。23.同 註 1 5 。24 .C.R.Boxe r,Seven teen th Cen tury in Macau,in Contemporary Documen tary Il lus t ra t i ons,1984,p.77.25.同註 1 7 。26 .同 註 1 6 。27.歐 陽 羽 文 : 《 康 熙 香 山 懸 誌 》 卷 9, 《 澳 夷 》 。28 .同註 1 5 。按明政府規定,澳門海關的貨物出口稅的納稅人,開始時是由外國商人交納,即當他們購買中國的絲貨、瓷器等貨物時,直接向中國官府交納。但當時地方官員往往有遲到或不到的現象,葡萄牙等外國商人不願等待,故不納稅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堵塞漏稅,霍與瑕提議必須由中國出賣貨物的商人交納。辦法是先由廣東市851
  • 舶司發部票給商人,然後待商人與葡萄牙等外國商人交易,最後由部票商人代外商交納出口稅 29 ,以保證出口稅之徵得。至於每年澳門海關所徵出口稅額多寡,因資料闕如,未可得知,待後考究。在徵收進出口關稅中,明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商人實行優惠政策。在進口丈抽制中,減收葡萄牙商船稅三分。這一點,當時葡萄牙商人也是直認不諱的,說:“在稅制方面,中國對入港費和進出口貨物所徵收的關稅,仍比葡人在亞洲其他貿易地區要輕一些” 30 。從上所述,說明明朝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是比較認真的、健全的,從而取得了維護澳門海關獨立主權的效果。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明代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還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海關管理體制,諸如缺乏嚴整的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缺乏管理關稅的章程條例,缺乏嚴格的統計。記帳制,等等。到了清朝,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體制才算比較完整。三清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承襲明朝辦法。到了康熙二十三年(1 684)實行開海貿易政策後,在澳門建立正式的海關行政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對澳門海外貿易實行嚴格的管理。1.建立粵海關澳門監督行台管理對外貿易。康熙二十四年(1 685),清政府宣佈在江蘇的松江、浙江的寧波、福建的泉州和廣東的廣州建立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負責管理海外貿易事務。這是中國歷史上正式建立海關之嚆矢。粵海關下屬廣州省城大關和六個正稅總口以及69個小口。因為“澳門為夷人聚集重地,稽查進澳夷船往回貿易,盤詰奸究出沒,均關緊要”31 。於康熙二十七年(1 688)派出第一位監督成克大到澳門設置粵海關監督行台,又稱澳門關部行台,地點在懷德、畏威兩街處(今關前、後街)。開始時關部行台比較簡陋,用竹搭蓋而成。後來,隨着澳門對外貿易和整體經濟的發展,才改建成官衙式的建築。據《澳門記略》刻印乾隆年間澳門關部行台的圖樣,其結構為:正中間樓高兩層,飛檐翠瓦,四周圍倉庫圍繞,正門前有圍以木欄柵,左右轅門之間之空地,為驗貨埸所。澳門關部行台下設娘媽閣、南灣、大碼頭、關閘四個稅館,它們的職能各有側重,除關閘稅館專門從事內地與澳門之間陸路貨物貿易的稽查外,其餘三個稅館“一主抽稅——日小稅館;一主稽查—— 日南環稅館,專稽察夷民登岸探望番船出入;日娘媽角稅館,專稽察廣東、福建二省寄港商漁船隻,防透漏,杜奸匪”32 。29.《明 經世 文編 》 卷358, 霍與 瑕: 《 霍勉 齋集 》 。30.博克 薩 : 《 來自 阿 媽 港 的大 帆 船 》 ,第 1 7 頁 。31 .梁廷 柟 : 《 粵海 關 誌 》 卷 7, 《 設 官 》 。32.張甄陶 :《澳 門圖 說》, 《小方 壺齋 與地叢 鈔》第 九帙 。852
  • 澳門關部行台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共27人,計“有旗員防御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 33 。旗員防御基本上是一年更換一次。我們將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 785-1 837)清政府派往澳門關部行台任職的旗員防御名單列表如下,可見一斑。表 1 澳門關部行台旗員防御名錄資料來源:據梁廷柟:《粵海關誌》卷7,《設官》編制。為了加強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清政府還賦予隸屬廣州府的“澳門海防軍民同知”(駐前山寨)兼管海關一部分事務,責成其負責船隻出入稽查、船舶登記、聘用引水、買辦等職責,使得清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更加嚴密。可以說,清朝對澳門海關的管理是由粵海關和地方官府共同負責的。可見澳門正稅總口地位在粵海關中之重要,是僅次於虎門的第二大關稅總口。2.對來澳門貿易的商船徵收進口關稅。清政府對外國商船來澳門貿易同樣徵收船鈔和貨稅。船鈔按船隻體積大小分等徵收34 。33.同 註 3 1 。34.根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35,第15-1 6頁資料可知,清政府規定:船面積1 8平方丈者為一等船,1 5.4平方丈者為二等船,1 2平方丈者為三等船。35.Fu,A Documentary Chronic le of Sino-West ern Rel at ions,p.481.在康熙三十七年(1 698)前,對來自西方國家的“西洋船”和來自南洋的“東洋船”徵收船鈔有所區別,即西洋船的一等船鈔為3500兩,二等船鈔為3000兩,三等船鈔為2500兩;東洋船的一等船鈔為1 400兩,二等船鈔為1 1 00兩,三等船鈔為600兩 35 。自康熙三十七年(1 698)起,又將西洋船所納船鈔一律853
  • 按東洋船標準計算,大大減輕了西方國家商人的納稅負擔。清政府還規定,此後新船又另定船鈔標準,進一步減輕外國商人負擔。如下表示:表2 清政府所定外國新船的船鈔標準資料來源:據梁廷柟:《粵海關誌》卷29,《夷商四》資料編制。十分明顯,新船所納的船鈔比前大大減輕了。同時必須指出,清政府對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商船給予優惠待遇,只徵收其船鈔,而免徵其貨稅。史稱:“凡商船回澳止徵船稅,丈其貨物而籍記之,貨入於夷室,俟華商懋遷出澳始納稅”36 。而其他國家同樣噸位的商船,除了交納相當於葡萄牙商船的三倍船鈔外,還要交納貨稅 。至於國內商船來澳門貿易同樣要交納進口貨稅,但各地來船所納貨稅不一。例如從廣東省運來的貨物,每1 00斤徵收擔頭銀2.48分,細瓷器、茶葉、白糖、倭貨等,每1 00斤徵收擔頭銀5分;凡福建艚船裝貨進口收銀3.51 兩;廣渡僱西瓜裝貨進口徵收銀7錢;凡貿易船裝貨由娘媽閣進口徵收銀4錢,由前山進口徵收銀2.8錢;貿易船換牌,木頭每尺徵收銀1 錢;凡沙梨頭渡裝運進口徵收銀2.3錢;前山渡裝貨進口徵收銀2.7錢;高尾艇裝貨進口徵收銀3.96兩,裝瓦磚船進口徵收銀1.85兩,等等 37 。3.對出澳門貿易的商船徵收出口關稅。按清政府規定,凡葡萄牙等外國商船載貨出澳門,必須向澳門關部行台交納貨稅,計細瓷器每1 00斤徵收銀3錢,中瓷器徵銀2錢,粗瓷器徵銀1 錢,土瓷器每1 00斤徵銀3分。如瓷器不稱,每十枚作1 00斤,每一桶亦作1 00斤徵收38 。至於本國商船從澳門出口貿易所徵船鈔貨稅,各不相同,凡本澳船出口,每船徵收銀1 5兩 。從上所述可知,清朝澳門正稅總口每年所徵收中外進出口關稅,總額為29600兩,佔粵海關原來90000兩的定額關稅約三分之一。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澳門正稅總口成為粵海關的重要角色。因此,“粵海關部派一個稅工委員駐在拉亞·格德蘭(Praya Gramda)碼頭地方的臨時住留區,並從那裏向在澳門上岸或下船的奇貨徵收捐 稅”39 。4.頒發部票、印照和管理經澳門入廣州貿易的外國商船。36.梁廷 柟《 粵海 關誌》 卷8,《 稅則 一》 。37 .同 註 36, 卷 1 1 ,《 稅 則 四 》 。38.同 註36, 卷1 1 , 《稅 則 二 》 。39.馬 士著 ,張 滙文 譯 :《 中華 帝國 對外 關係 史 》第 1 卷 ,第 50頁 。854
  • 清政府同樣規定,凡進入澳門或經澳門入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船,必須先在伶仃洋停泊,到澳門關部行台領取“部票”,並顧請引水和買辦。引水負責將外船引領,買辦負責備辦外船必須的日常供給。在引水引領下,通過沿途的關卡檢查,以便順利進入黃埔港。嘉慶十五年(1 81 0)澳門同知描寫過此過程說:“各國船來粵貿易,均有原領各國批照可據。是以船至萬山,須用引水看過船隻實有貨物,問明來歷,始赴澳門掛號,掛號後引至虎門報驗,才始引進黃埔,舊例相循已久”40 。清政府發給澳門英商船執照外國商船駛入黃埔港後,在那裏接受粵海關大關的檢查,並繳納船鈔和貨稅,才能進入廣州與十三行商人進行貿易。上面是康熙二十五年(1 686)發給英商船的“部票”,其上文曰:“給照事 照得英咭利弗羅兒取灣泊十字門本部已經丈量現與唐商交易,不時赴部納餉。理合給牌照此牌給該船夷商。”40.同註36,卷29,《夷商四》。為了加強對引水和買辦的管理,清政府又規定,由澳門同知對引水和買辦“詳加甄別”,“取具保甲親鄰結狀”,“發給腰牌報照准允”和“列冊通報查考”等一系列管理辦法,並規定引水在引領外船時要向澳門同知、虎門協、南海、番禺縣855
  • 等有關官府逐級移文通報,以便有關部門“一體稽查防範”41。引水和買辦還負有 監 督 外 國 商 船 和 商 人 的 責 任 。嘉 慶 以 後 ,由 澳 門 同 知 設 引 水 14 名 ,查 明 年 貌 籍 貫,發給編號印花腰牌,造冊申報總督衙門與粵海關存案,遇引領外船給與印照, 由 關 汛 驗 照 放 行 。 這 樣 , 就 把 澳 門 關 部 行 台 納 入 廣 州 對 外 貿 易 管 理 體 系 和 體 制 之 中。 5.對出入澳門的國內外商船進行稽查。 為了維護國家海關主權,清政府對進出澳門的國內外商船進行嚴格的稽查。所 以當時設立在澳門關部行台下的四個稅館,主要職責是稽查。所謂“大馬頭距澳門 總口一里,南灣距澳門總口兩里,關閘距澳門總口五里,娘媽閣距澳門總口一里, 並 在香山縣,均係稽查口”42。 其中,娘媽閣口(今媽閣廟附近)專門稽查廣東、福建寄港商船、漁船,檢驗 船只出航東南亞和國內沿海口岸等,“防透漏、杜奸匪”,按嘉慶十五年(1810) 澳門同知王衷的命令,“凡有紅單鹽船寄淀者,飭令停泊娘媽閣口岸,分列兩傍, 無 許 擁 入 內 向 。 將 裝 載 砂 石 , 填 塞 海 道 , 且 至 洋 船 歸 港 , 稍 有 挾 碰 , 動 輒 生 端 ”43。 南灣口(漁仔埗頭旁,今已淹沒),設有望台和圍桿,專門“稽查夷民登岸及 探 望番舶出入”44。 大馬頭口設於澳門內港中段,專供“一切在澳門快艇果艇,許在大馬頭灣泊, 不 許私泊他處”45。 關閘口(今關閘附近),專門稽查出入前山河道的各種船隻。 從以上清政府在澳門設立關部行台機構,委派旗員防御和責成澳門海防同知兼 管海關稽查事務,以及在澳門徵收進出口關稅等史實,說明清朝政府對澳門海關的 管理已經基本形成了近代海關的行政管理體系和發揮管理功能。同時,清政府根據 葡萄牙人租居澳門這種特殊情况,採取有區別的優惠管理政策,使澳門既發揮對外 貿易的功能,又始終牢牢掌握海關主權。這不能不說是清政府管理澳門海關的獨到 之 處。 但是,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人眼看英國人通過強迫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 而割得香港,才不甘示弱,附之驥尾,利用長期租居澳門的有利條件,對中國趁火 打劫,不斷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而首先是破壞澳門海關主權。道光二十 五年(1845)11 月 20 日,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D.MariaⅡ)擅自單方面下令, 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仿照香港那樣允許外國商船進出澳門自由貿易。並任命熱衷維 護 葡 國 勢 力 的 海 軍 上 將 亞 瑪 勒( João Ferreira Amaral)為 澳 門 總 督 。二 十 六 年 (1846)。亞瑪勒來澳門走馬上任,大幹侵奪澳門主權的勾當。二十九年(1849) 3 月 5 日至 13 日,他率領數十名士兵,橫行無理封鎖澳門海關關部行台的大門,推 41.同 註 18。 42.梁 廷 柟 :《 粵 海 關 誌 》 卷 9,《 稅 則 二 》。 43.《 清 代 外 交 史 料 》 卷 3。 44.同 註 32。 45.轉 引 陳 樹 榮 :《 澳 門 清 代 關 部 行 台 始 末 記 》, 載 《 澳 門 日 報 》 1987 年 2 月 17 日 。 856
  • 倒門前的中國旗幟,封存行台的大量財產,驅使關部行台的官員。粵海關監督基溥和兩廣總督徐廣縉決定“以商制夷”的策略,將澳門關部行台遷回黃埔,另設碼頭,並命令澳門的鋪店全部遷去。以為“眾商既去,則澳門的生意全無,不必糜帑興師,已可坐困”46 。可是他們沒有想到,這一決定却等於撤銷粵海關澳門正稅總口和關部行台,結束了清朝政府對澳門海關行使主權。到了光緒十三年(1 887),《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葡萄牙人騙取了“永駐管理澳門”的特權,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海關主權隨之遭到徹底破壞,到今天已經1 1 1 年了。到1 999年1 2月20日,才正式恢復中國政府對澳門主權的行使。46.《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1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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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卷,總第四十一期,1998 No.3,861-877 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中的分權原則1* António Eduardo Baltar Malheiro de Magalhães * * 緒言 從決定選取這個議題的一刻起,早就作好心理準備去冒這個言論立場所帶來的 風險。 事實上,要客觀地探討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分 權原則,以及剖析這個原則在“非西方環境下的西方法律”的角色並非易事。原因 是,假如我們謹慎處理兩者的差異2(任何時候在文化的深層都會出現差異)是正確 的話;那由我們提出的在非西方文化環境下出現西方法律,要刻意界定它在這方面 * 本文改自 1996 年 2 月 10 日在《一體化與差異——非西方環境下的西方法律》研討會上發表的 論文;該會由澳門大學法律學院舉辦。 * *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客席助理教授 1. 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對於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分權原則的分析係建基於兩個基 本方面,兩者關係密切。我們會一提在西方法律中特別是歐洲大陸法系中這個原則的傳統概 念,以及其在《基本法》中所列明的法律有利因素。 為此,我們會從橫向和垂直兩個方向去討論分權,但主要是從組織運作的角度討論。儘管垂直 分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框架中肩負着強烈的政治職責,但我們不會從今 天認為相當重要的社會分權的角度去討論。事實上,我們明白到要是我們去探討這個方面,就 會超越原先我們所訂下的目標太遠了;只想探究分權原則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面影響。 無論如何,我們深信要提到 Soares(1969 年),第 156 頁所說過的話:“在目前的社會,分權 在已失去政治內容的國家機器中,承擔着作為國家的社會組織的角色。”對於現在或將來澳門 政治和社會,不得不引用 Rogério Ehrarhdt Soares 的話,他說:“各團體間矛盾的存在代表着社 會的分權,它縮小社會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以及在政治上的訴求。一個抵消權力的系統 在社會中具有分權的政治功能:避免一個政治架構的權力過度膨脹。 因此,我們認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很大程度上會依賴和諧和坦 誠,而這些在組成澳門社會的各個團體和行政當局之間一向存在。 順道一提的是,Francisco Gonçalves Pereira 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和處理特別感興趣,他於 1996 年 3 月 26 日在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以“澳門自治及新一代政治精英”為主題講了一課。 2. 有關這個問題,參閱 Weiyung(1993 年),第 62 頁,儘管我們的立場與作者的略有不同。這 是正確的:當我們探究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分權規定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第 31 條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為出發點,尊重和考慮到“澳門現況”以及各種具體特 861
  • 的影響程度的時候就不正確了。為此,我們將會以西方的觀點去看這個原則。稍 後,亦不忘對之進行比較,闡述這個原則在不同地理文化地方的模式,而這正是本 文的主旨;至於副旨就是講述這方面的法律歷史。 我們這樣說不是要去尋找一個圭臬原則,在空間和時間上均是永恆的,不論何 種形式下硬要造就一個倒模式的完美管治制度。正如剛才所講,考慮到各種的差 異,我們將從原則的總方向作起始,這符合分權的“核心”內容,也是西方法律的 政治司法的基本原則。 此外,在結論部分我們當然想要說明,訂定這次探討方向的兩大因素具有同等 份量,這兩個因素就是一體化和差異。 總之,希望大家明白我們一開始所要冒的風險。 然而,現在就請忘記上述的推論立場,以便好好地理解議題的內容,因為內容 具神祕性;但我們不想把分權原則說得太玄妙,令我們鑽進牛角尖。 沒有比這個機會更好地讓我們發揮,嘗試剖析這個一向是西方憲制國家基石的 分權原則,一躍而為東方所採納,更確切地說為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 採納。 一、分權原則是憲制國家的“基石” 按照 1789 年的《人權宣言》第 16 條規定,“沒有權利保證和沒有訂定分權的 社會是沒有憲法的” 基於這個概念,我們很容易知道分權在憲法的主要和決定性的特性中的重要作 用3。這個歷史時期,成文憲法,被譽為“憲制運動”的成果,被視為“控制權力 的工具”。因為它確立了令公民自由宣言的基本保證扎根的“政治組織原則”4。 根據Rogério Soares所說,分權原則將作為“抵制極權國家的基本組件”5。 正如所見,分權和基本權利是作為限制專制權力工具的憲法的兩大支柱。我們 差不多可以這樣說,基本權利從“外在”限制權力,分權則是從“內在”限制權 力。 而 Nuno Piçarra 認為,分權學說在和諧憲制原則中佔有很高的位置,係現代憲 制國家的各種形式組織結構中的其中一個重要特徵6。 殊情況。然而,我們反對作者的立場,我們並非從他的立場着手寫本文,而是從整體中按分權 原則(亦是西方政治法律原則)“核心”特徵方向去寫。 3.Barbosa de Melo(1980 年),第 41 頁。 4.Cardoso da Costa(1978-79 年),第 61 和 62 頁。 5.Soares(作品未注明日期一波爾圖),第 22 頁。 6.Piçarra(1989 年),第 11 頁。 862
  • 至此,我們可以肯定分權原則或分權學說在西方政治法律方面從過去至現在一 直肩負的意義和重要性。 根據多位學者認為,分權是一個很舊的想法,可追溯至西方古代文明,包括中 國文明7。在西方思想中,分權學說“傳統上看成是限制政權,或者是政權現代化 和自由的保證8,……可以回望至古希臘羅馬時代,這方面要特別一提亞里斯多德 (Aristóteles)和Políbio的名字。稍後,‘透過權力分配限制權力’9的想法在中世 紀的社會歷史中得到具體落實。 然而,是由於洛克(Locke)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分權學說才在十七和 十八世紀期間成了“基本理念,並成為自由訴求的重要支柱”10。 洛克在他的著作《再論政府》(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中,重 點指出分權的職能作用。正如 Rogério Soares 所說,對於洛克對這個課題所下的結 論,我們肯定“職能分工,不等於擁有權力”11。 至於孟德斯鳩,他的立場可界定為“復興者思想”。在《論法律精神》的第九 章中展示了他的想法,孟德斯鳩有意為抵抗破壞歐洲傳統元素的專制制度,返回混 合憲制模式提供良方 12。這個學說的核心正是在於由多個監察體掌握分割了的權 力 。 因 此 , 當 孟 德 斯 鳩 講 及 “ 權 力 ” 時 ,“ 關 注 到 社 會 團 體 的 ‘ 階 級 ’ 或 ‘ 等 級’,多於真正地把國家的行為分成三類的活動”13。這就是我們所謂分權的政治 作用。 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的自由和民主姿態最終朝着孟德斯鳩這個政治方向走;使 他提出的“技術組織”模式……受到了垂青14。 為此,產生了“三個不同的組織,三個工作的框架,各自具有本身內在的邏 輯”15,它們相等於國家活動的三個領域。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相等於三種基本的功能。因此,後來就稱之為傳統分權或者是平行分權。 目前,學說認為這個原則有消極的一面,也有積極的一面。 消 極 方 面 , 分 權 原 則 將 被 理 解 為 權 力 的 “ 細 分 ”“ 控 制 ”“ 限 制 ”。 至 於 積極方面,分權被看成是“國家權力的憲制化、制度化和組織化,趨向於在運作上 7. Ardant(1994 年),第 45 頁,以及 Rogério Soares 的教材。要注意的是,Ardant 在評論孟德斯 鳩在《論法律精神》中所提出的分權時,強調上述的分權還要考慮其他的基礎和其他功能的重 要性。根據該作者,“中國古代分為五權,除了傳統的三權分立外,還設有監察權和考試權 (在大學方面)。 8.Piçarra(1989 年),第 17 頁。 9.Canas(1992 年),第 92 頁。 10.同上,第 93 頁。 11.Soares(作品未注明日期),第 23 頁。 12.同上。 13.同上。 14.Soares(1969 年),第 149 頁。 15.Soares(作品未注明日期),第 24 頁。 863
  • 的有效決定和在實質上的公平”16 。分權一方面看成是權力的限制和(按GomesCanotilho說法)鞏固權力的一項法律措施,避免了“法律上的個人主觀”;另一方面,“落實國家職能的公平和合理制度化”和“體現行使權力的責任” 1 7 。因此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今天,分權表示權力的限制性和合理化。根據Barbosa de Melo,消極方面最終演變成現代化職能,藉此消彌所有公共權力的有形抵抗,並且限制人們的(負面)自由,因此,看成是在“政治社會的組織和運作中保證人類尊嚴的一個重要職能” 18 。由於權力被分散,變成了彼此之間的互相制衡,從而邁向現代化。美國學說將之看成是一個監察和平衡的制度,又或是孟德斯鳩的古舊制度,即“以人民制人民”此外,亦有需要提到“這個現代化功能有趣的一面是各權力間互相依存”。各權力被分開但不孤立,而“它們的活動郤彼此各異”。為此,它們之間彼此合作,連成一體,協調地運作。對於這種互相依存,孟德斯鳩曾經強調,基於事物的本質,各權力必須“步調一致” 19 。所有我們所作的肯定都是直接基於所謂的傳統分權或平行分權而得出的。今天,在它身旁還有另一個不同的層面,但重要性不比它輕,這就是垂直分權。因此,在平行分權的同時,還要考慮各權力機關之間的不同功能(立法、行政、司法),體制權限的界定和各權力機關之間互相制衡、互為獨立的關係。垂直分權,或者說是權力的垂直分割,“目的是按照地方的基本準則去界定權限和制衡關係”20 ,比如政府與市政機關、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關係。係時候開始探究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便引證我們對分權原則的看法和了解分權原則的內容。如上所說我們的分析會從兩方面進行。不過,從法律政治的觀點來看,九九年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理所當然地,我們認為垂直分權方面會較為重要。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垂直分權1 6.Ca no t i l ho (1 9 93年),第365頁。1 7.同上。1 8.Barbosa d e Mel o (1 980年),第45頁。1 9 .同上。 有關這 些問題 ,亦 可參閱 Ard an t (1 9 9 4 年),第4 3和4 4頁 。20 .Cano ti l h o(1 993年),第687頁。21 .同上 , 第 69 2頁 。22.C ardos o d a Cos t a (1 9 7 8-7 9年),第49頁。對於這個差異,如前第69頁。根據作者,在行政權力 下放 情況 下, 自治 “在 一個由 國家 法律 所規 定的 政治 指引框 架內 只限 於自 身利 益的 管理”。政治權力下放的自治,亦“包括定出一種特有的政治指引,以便在特定的範疇內賦予立法自由”。1.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現在會從垂直方面剖析分權。垂直分權將涉及聯邦制度和地方自治原則 21 ,後者具體表現為行政權力下放,特別是政治權力下放22 。864
  • 為此,我們面對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則現代化表現”23 ,這促使Philippe Ardant要問權力下放不是現今分權的最有效方式嗎?24當然,依我們看,《基本法》中提及的垂直分權意味着我們馬上要留意《基本法》的第2條,以及謹慎地詳閱第2章,這些規定目的是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毫無疑問這些規定指的就是垂直分權25 ,也是權力下放的國家所有的特徵。從局部意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便是這樣。眾所周知,這樣的設置在1 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特別是其附件1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 條所載的“一國兩制”原則26 等找到極相近的理據。《基本法》第2條是這樣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23.Ca n o ti l ho (1 99 3年 ),第 69 2頁 。24.Ar da n t (1 994年) ,第 49頁 。25.我們認 為第2條,儘 管在垂 直方面 規定一 個分 權的模 式,但 在規範 澳門特 別行政 區享有 立法 、行政管理和獨立司法權……時同時考慮本身的橫向分權。然而,不要忘記社會主義制度是否定那裏 所 謂 的 “分 權 自 由 原則 ” 。 根 據Ar da n t , 這 個 原 則 在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中 被 視 為 一 座 “ 門檻”,是“資產階級制度的虛假面目”。這是因為,從明白“政府為統治階級所壟斷”,全體要 為 該 階 級 服 務 的 那 刻 起 , 意 圖 把 權 力 分 成 若 干 獨 立 機 關 便 變 得 無 意 義 。 正 如 作 者 所講,“現 實就是 權力的 單位” ,馬克 思主義者 便是以 此原則 去取代 分權的 。雖然如此,一個問題的有效性,絕不妨礙講述在特殊機關中分功。然而,從這個方向考慮,“法律並 不 能 作 為 個 人 對抗 權 力 的 保 護 工 具” , 當 然 , “ 法 律只 是 權 力 的 一 個 方面 ” 。 Ar d a n t( 1 994年 ) , 第 360和 361 頁 。還 要 一 提 的 是 , 民 主 中 央 集 權 原 則 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3條 作 了 規 定 , 根 據 該 條文,“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的機 關實 行民 主中央 集權 原則 ”。有關這 個問 題亦 可參 閱Ba r b o s a d eMelo ( 1 9 8 0年 ), 第 41 頁 。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 條的規定,“國家在有需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所實 行的制度 應由法律 規定,並 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 會審閱有 關條款後 頒佈” 。27.有關自治問題,我們不應忘記Vic t or Ca l v e t e的話,他說:“在西方國家中,不論是自治政府還是行政當局的自治都是依法而行的,強調無外部操控的理念。而社會主義國家的自治,與剛 才所說的權力下 放相反,它的 運作只限於按 中央當局的 規定行事,強 調中央旨意的 優先理念” 。Ca lv e t e (1 991 年),第1 7和1 8頁。28.要注意的是我們對於“享有高度自治”和“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兩句出自《中葡聯合聲明》附件1 第1 部分的 語意 相近 ,但原 則上 有矛 盾的規 定感 到有 點模糊 。同 樣的 疑問在 《香 港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中Albe r t Che n亦有提出,他最終所得的解釋我們認為會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實行,按照該作者,這個“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意味着無論澳門或是香港,“雖然地域上處於廣東省,但不依附省行政當局”。這樣的依附,可以看成為直屬於北京的中央人民政 府。 Ch e n (1 98 8年 ), 第1 1 8和 1 1 9頁 。現在將這個總原則與第1 2條的規定結合起來,第1 2條的規定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權27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8 ,再與第1 6、1 7、和1 9條結合起來,它們分別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1 6條),“享有立法865
  • 權”(第1 7條)和“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 9條),很容易證實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所奉行的垂直分權。在這些規範中明確顯示出自治,而《基本法》打從開始已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國國家內擁有自治權。這方面驗證了Gomes Canoti l ho的話,他確說:“本地和區域的自治係……今天分權原則的重要體現” 29 。澳門特別行政區係地方自治機關,相對於中央政權30 而言,它獲授予了專屬和自治的權力。當然,我們會問,從那裏可以精細看出這種分權或職能上的分工呢?我們已看到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所有或任何這樣一個地方自治機關,都會熱衷關注當地的利益,換句話說,會關注“當地居民的私人利益” 31 。因此,自治機關會以分開的和與國家並存的方式存在 32 。現在,有需要簡單的看看《基本法》的序言和它的第5條,從“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字句,或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規定來看便會得出上述的結論。然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利益,“明確的國家利益”,如所有關於國防和對外發展外交政策等條文,這兩者將由國家中央機關繼續開展33 。這方面,《基本法》亦沒有例外,在其第1 3和1 4條中清楚闡明。現在,開始表述我們對職能垂直分配的看法。2.根據《基本法》第1 3條第1段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2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代表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不過,同條第3段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依我們看,這些“對外事務”最多不過是組成《基本法》第7章的各項規定的內容,至於有關的發展將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執行(《基本法》第64條第1 段)。29.Ca no t i l ho(1 993年),第 6 9 2 年 。30.有關司法權,我們認為當提及獨立司法權時,《基本法》走得遠些。因為,一方面,肯定了 法官和司 法權的 獨立原 則( 參閱《 基本法 》第83和 89條 ),另 一方面 ,強 調澳門 的司法 權將 會獨立 於中 國的 司 法權 ,可 以 作出 終審 和 保存 本身 的司 法 組織 (參 閱 第82條 及 續後 數條 ) 。31.Fr e i t a s do Amar a l(1 989年),第41 9頁。32 .同上,第41 8和41 9頁。根據 Fr e i t a s d o Ama r a l ,當地市政機構係“人民”和“地方”的公 共法人,不同於政府,“儘管它們會受到政府的監察、控制和財政支援”,市政機構係“當地居民在 有關 領域 內的 組織 形式 ” 。是 有別 於國 家集 體利 益的 當 地利 益, 它的 組織 和活 動遍 佈 全國,有專門 的當地實體 ,目的是關 注當地利益 。同上,第 41 4頁及 續後數頁 。33.同 上 ,第 4 1 9頁 。866
  • 儘管行使這個“外交職能”,而“外交職能”可看成是所有“對外關係事宜” 的活動,原則上屬中國政府34,按《基本法》第 13 條第 1 段所指規定賦予中央政府 開展有關的事宜,但這職權在《聯合聲明》框架中按專屬和絕對規定最終沒有賦予 中央政府。這是因為只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依法自行處理特定 的“對外事宜”35。 雖然在詮釋上會有困難(可以由於引用專門術語而出現含混 36),如“對外關 係事宜”可以解釋成“對外事宜”,對我們來說在對外發展外交政策方面,《基本 法》已清楚地顯示中國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分權。 事實上,不要忘記“高度自治”這句話,無論是《聯合聲明》抑或是《基本法》 都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37;甚至確認“對外事宜”內的基本本地 利益,有關活動發展的權限將依法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38。然而,這一切並未否定 中央人民政府對此範疇內的活動的控制,因為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對外關係的事 宜”39。 3.再往下看,第 14 條第 1 段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 防務” 又一次看到“清晰的國家”利益。防務,它的開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由 中央人民政府執行有關工作。 同條第 2 段規定有關“維持特區的社會治安”,這屬本地的重要利益,將由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然而,倘“特區治安受到嚴重騷擾,起因是動亂……導致 危害國家的統一和安全”,而特區政府無力控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將宣佈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同時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法令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 4.剛才我們提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及自行處理地區的行政事務 (第 16 條),特區政府有權負責這類具體的地方公共利益的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有 權任免行政長官(第 15 條)。 34.接着,《中葡聯合聲明》附件 1 第 8 部分的規定,該條文規定“依照對外關係屬中央政府權限 的這個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保持……”。 35.參閱《基本法》第 7 章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 1 第 8 部分。就這方面,Amaldo Gonçalves 還 提及《基本法》第 112 條,關於“國際經濟合作”,Gonçalves(1993 年),第 587 頁。 36.Gonçalves(1993 年),第 588 和 589 頁。 37.參閱《聯合聲明》第 2 條第 2 點及《基本法》第 2 條和第 12 條。 38.要注意的是 Freitasdo Amaral 告訴我們在某特定利益的混合性質,即某些利益既是國家利益又是 當地利益,1989 年,第 419 頁。 39.這方面相當複雜,可參閱 Gonçalves(1993 年),第 569 及續後數頁。我們與作者有不同的見 解:毫無疑問,外交活動的“核心”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上。我們要提的是“如何看待一般理 解為較高層次的政府間的關係的事宜,而國際法慣常將之保留予主權機構”。為此,我們明白 到在此範疇內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監察和指引”的保證“十分”依賴中央人民政府和地區當 局的關係,第 588 和 589 頁。 867
  • 要注意的是,在中央權力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自行開展行政活動,我們認為,《基本法》第22條首段肩負起重要作用。按這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上述規定的用意明顯是想保障未來特區的行政自治功能,突顯我們一直強調的垂直分權的重要性,以及其作為“權力的合理化、穩定化 清和 晰界定”理念的基本原則40 。這個規定最終保留專屬權,即是,行政活動依照《基本法》規定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行政活動歸屬特區並只限於特區,因此,不允許任可外來機關的干預或擾亂41 。5.至於立法權(第1 7條),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本身的自治立法權力,由立法機關 42制定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然而,“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該法律立即失效。因此,我們發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法性作出監控,監察那些立法行為是否與《基本法》的規定相符合,體現中央當局的職責和權限。不過,這只是政治上的控制而非司法上的控制43 。我們認為,九九年後立法行為的合法性監控問題不會至此,因為政治上的控制不能完全杜絕立法行為的不合法性的情況,或至少不能依法完全杜絕這些情況。《基本法》第1 7條第3段就對此定下了控制範圍,描述了違反《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政府與特區關係的條款的不合法性的情況,但只局限於這些事宜44 。到此,我們不禁要問,一旦違反專屬特區行政當局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時如何?又假如立法會的一個法律不慎違反了自由意識?45對於後者,我們有個上訴機制,作為保護“基本權利的良方”46 ,這個保護上訴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的8月29日第1 1 2/91號法律第1 7條作了規定,但這個情況就不能說它符合前者了。40.Ca no ti l ho (1 99 3年),第36 5頁。41 .有關 這 個專 屬 原則 , 恰恰 是 垂直 分 權的 “ 平面 ” ,儘 管 已列 明 行政 管 理權 和 司法 權 的內 部 結構,參閱Ba rbos a d e Me l o (1 990年),第44頁 。42.對我 們來 說 ,只 和 僅限 於 立法 會 。43.有關政治控制和司法控制間的分別,可參閱Canot i l ho (1 9 9 3 年) ,第9 6 3 和9 6 4頁 。44.國防或特別 許可方面 ,由中央政 府授予澳 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 目的是定出 一個民航 管理制度 ,參 閱 《 基 本 法 》 第 1 1 7 條 。45 .例如, 一個 已由 立法 會通過 的教 育政 策, 其法律 草案 之前 未經 政府預 先同 意而 提出 。46. Ca n o t i l h o ( 1 9 9 4年),第8和9頁。法律中有兩個保護上訴機制:一個是對司法決定上訴的機制,一個是對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的上訴機制。根據Can o t i l ho , “若 果合 憲性 的司 法監 察在 中國憲制系統裏是陌 生的……路向將會 是:取代規範的不 合憲性的提出,改 以上訴或保護上訴 對違憲 法 律提 出 上訴 ” ,同 上 。868
  • 為此,我們一方面可以依法肯定Gomes Cano tilho的話,他從“故意遺留”47的理念去解釋,監控法律和其他規範行為的違憲及不合法只係《中葡聯合聲明》公開留下來的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另一方面,《基本法》並沒有禁止“法律修訂”,依我們看,法院仍可繼續對規範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具體控制。這是正確的,與學說48 的定義相反,在《基本法》內就找不到與《組織章程》第41 條第1 款類似規定,該規定是“未經審判的人士,法院不得實施違反憲法和章程的規定,或有違它們的原則的規範”。又或是3月2日第1 7/92/M號法令第3條的規定,該規定:“未經審判的人士,澳門法院不得實施違反現行憲法和章程的規定或有違它們的原則的規範”。亦是正確的,看不到有任何規定禁止《基本法》。相反,我們可以指出《基本法》的某些禁止其他法律的情況。第1 1 條第2段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在此很清楚規定,《基本法》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優越性。此外,第1 43條第2段亦告訴我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透過此規定,允許法院對《基本法》有一定的解釋權。對“法律修訂”的意圖開放途徑。當適用的兩個法律有衝突時,法官應取層級較高的法律,並拒絕層級較低的法律適用49 。法院雖然不實施層級較低的法律但不能將之廢除50 。以上種種,雖然是“中門大開”,但司法上的不合法性的監控並不表示沒可能51 、52 。47.Cano t i l ho(1 993年)。4 .8 S i l v e i r a (1 991 年),第287頁及續後各頁。根據作者,《澳門組織章程》的第41 條第1 款不值得留意。而重要 的是,要重申肯 定未來澳門司 法組織綱要法律 的總條文規定。 該法律規定澳 門的任何一位司法 官均有責任不實 施與《葡萄牙 憲法》和《澳門 組織章程》相抵 觸的規範,亦 會由司法官本人判 別是否違憲或違 法。本人認為 這規定包括在未 來《基本法》的 規定中將對澳 門有 利 。49.Ca no t i l ho(1 993年),第959頁。50.令人關注 的是, 在澳門 本土現 行的3月2日 第1 7 /92/M號 法令第 3條規 定的原 則 —— 有關違 法及不合 憲的 司法 監察。 儘管 根據 《基 本法》 第8條規 定這份 文件 可以 被修 改 ;然這原則沒有抵觸《 基本 法 》, 我 們認 為 應將 之 保留 繼 續生 效 。51 .這方面亦在Luís Mig u e l Ur b a no 的教材中提及。52.關於1 997年 後香港法律制度 中“法律修改” 的維護,可參閱 Sm i t h(1 988年),第 1 83和1 8 4頁 。 根 據 作 者 , “ 法 院 行 使 司 法 權 , 而 在 司 法 權 中 的 核 心 就 是 調 和 法 律 與 法 律 之 間 的 矛盾。……沒有法律 修改,《聯合聲明 》對權利和自由保 證的承諾將無法得 到尊重”,同上, 第1 8 4 頁 。第二個方面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有關。原則上,國家的法律不會在特區實施,而只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實施《基本法》,過渡期現行的而與《基本法》沒有抵觸的法律,以及我們所理解的由立法會和特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但是,如此不表示沒有例外(第1 8條)。將會在澳門實施的中國國家法律有:《基本法》附件3所列出的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條例》,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869
  • 及毗連區法》。附件的內容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增減,但這些實施的法律必須為防務及對外關係事宜的,以及按《基本法》第1 8條第3段最末部分“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正如所知,這些法律僅限於“清晰的國家”利益事宜,並且不可以危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否則將直接抵觸《基本法》。要留意的是,這些法律必須公佈或透過地區的一個立法行為,才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最後,不得不提及所謂的“憲制的例外情況” 53 及它對於澳門特區的立法權力的自治和特區本身的自治所產生的影響。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戰爭狀態”54 ,或剛才提到的55“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頒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再一次為立法者確定國家利益的重要性,在這些情況下國家防務將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上的自治,尤其是特區的立法權方面進入“例外”或“停止”情況。至此,我們認為《基本法》應再精確些,以便在定義和規範這些“憲制不正常的情況”時不含糊,尤其是宣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這方面的憂慮,我們可以求助於澳門居民自由和權利保護範圍內的類似情況。我們記得Gomes Canot i l ho在這方面的看法:“憲制不正常的情況並非處於沒有憲法的狀態,或是處於憲法以外的狀態,而是處於一個有異於平時——正常憲制情況下—— 的規範的憲制司法紀律情況而已……”56 。6.此外,按照《基本法》第1 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個規定當即與《基本法》的第83和89條連繫起來。這些條文分別規定法院和司法官的獨立原則。“這個理念表明有獨立的審判權,而獨立的審判權將保證法律的遵守”。構成法院的獨立和法官只會按法律行事:他們只限於實施法律,而不會發展任何政治目的57 。根據第83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而第89條則告訴我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基本法》第1 9條第3段規定的情況例外”53 .Can o t i l ho(1 993年),第1 1 43頁及續後數頁。54.根據中 國憲 法第 67 條第 1 8款的 規定 ,當 全國 人民 代表 大會 不在 議會 期間 ,戰 爭狀 態的 宣告 是屬 於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權 限 。55.參 閱 上 述 , 第 1 2 頁 。56 .Can o t i l h o(1 993年),第1 1 55頁。雖然《基本法》不是正式的憲法,但它是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律,按 其規定可知它履行 傳統分權職能,奉 行分權原則和澳門 居民權利的總綱。 為此,基於未來特區的自 治和維護澳門居民的保 障,因特區動亂而宣佈 的“緊急狀態”在《基 本法》中已有充分的規 範 ;《基本法》的條文已訂定,比如,那些權利會被中止以及那些基本原則在 某 些 情 況下 會 被 擱 置 。57 .Ca r d o s o d a Co s t a (1 978-79年),第95和96頁。根據作者,這原則是“作為法治國家的民主精 神 的 表 現 ” , 同 上 , 第 95頁 。870
  • 再細看此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聽取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在此,我們提出兩個重要觀念。首先,對於“國家行為”如“有關防務和對外關係”並非被動的司法控制 58 。其次,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上述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59、60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平行分權1.已經分析過在《基本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未來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權力分配模式,接着會談到平行分權。在這方面需要對澳門未來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體制的結構和運作有所認識,這一切必然會形成權力機關的分權↑6↑1和互相依賴,即傳統政治社會組織的三個職能(立法職能、執行或行政職能及司法職能)並肩作戰。因此,可以稱之為分權原則的組織運作情況。58.關於“政府行為”這方面,參閱 Que i roz,Cris t i n a,第1 28頁及續後數頁。她認為,在英國,“政府行為”的形象由緩慢的歷史發展而成,亦由此產生“真正的權力制度”。作為科學調查的主體,被視為“不可調查的政治行為”而這一切正好在對外事務上體現出來。有關歐洲大陸對政治行為的問題處理,參閱Que i r oz, Cr i s t i n a(1 990年),第1 07頁及續後;Ba rbosa de Melo(1 987年),第58頁及續後;Queiró(1 969年),第1 至28頁。59.這個政府行為的不可調查性以及與此有關的,又或是有關政府行為的事實問題,而這些問題涉及司法案件的,要在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後,始由行政長官向法院發出證明書,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8條作出如此規定時,以上一切已為香港的學術界擔心。事實上,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具有約束力。為此,行政長官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的證明文件,具有決定案件是否屬於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約束法院的地位,在此模式下變成不可調查。正如P.We s l e y-Smith所說,我們在行政權的司法監察上面對“一個大的漏洞”。這學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8條第3和4段的規定,與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9條第3段的規定相對應,這些規定令人不安。他認為“設置限制的同時又允許機體自身制定約束自己的限制是沒有意義”。Sm i t h(1 988年),第1 82頁。60.我們要研究《基本法》中的分權,就不得不提到澳門現存的市政機構,或稱當地的自治機構的問題,它現在實行的是垂直分權,我們認為將來亦應如此。然而,《基本法》第4章第5節,第95和96條所提到的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市政機關,但不具“政治權力”,我們認為與現行1 0月3日第24/88號法律(市政機構的法規)第1 條的規定不符,該規定是這樣說的:“澳門地方行政由兩個市政機構組成”,“它們是公法人,擁有本身的管理機關,目的是推動本身和居民的利益”。對於這個課題的分析到此為止,日後有機會再談。61 .關於這個問題,可參閱Car do s o da Cos t a (附注,1 980-81年),第1 頁。871
  • 一如上述,《基本法》第2條已闡明了分權原則,無論是從垂直或是從平行的分權來考慮。由現在開始,我們的分析會從立法權方面來審視平行分權。然而,經閱讀法規後,發覺在立法權力上行政機關存有優先權,就像執行機關凌駕於立法機關之上。這儘管使我們感到有點奇怪,但我們應從尊重“差異”去理解,而且這優先權只作為邏輯程序上的優先。因此,讓我們先去看執行權。按古典的三權分立理論,執行權或其他組成執行權的機關,負責行使行政職能,行政職能是“根據法律,推行各種公共目的”62 。而《基本法》第61條條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第50條第1 款),特首同時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人。政府的權限載於《基本法》第64條,條文規定賦予特區執行機關的權限包括訂定及施行政策,管理各種行政事務,處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組織及提交預算和稅務帳目,以及提出法律提案及決議文本和制定行政規章。要注意的是,面對第65條第2句的規定,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的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有關施政報告,回覆議員的質詢。當我們肯定政府需要對立法會負責時,就會聯想到議會制度 63下的傳統問責。然而,我們認為這類情況不會發生,正如我們所見,對於要求政府向“立法機關”負責的規定是很少的,這種監控可看成是過多的寬容和容忍。要注意的是極端例外情況下64 ,長遠的而非即時的,第71條第7款將導致立法會不可以透過彈劾對政府表示不信任。按《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政府最高領導人”)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選舉或協商結果產生;並可根據《基本法》第1 5條的規定將之罷免。這方面,還要一提的是,不可以否定“特區最高領導人”和“內閣”65 之間的架構不同。因而,“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在第4章政治架構中佔有不同的邊幅—— 這使我們確信當中明顯有意把這兩個機關分開,分別握有本身的權限——但在實踐中,這個設置變得模糊,因為“特區最高領導人”和“特區政府最高領導人”(“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的身份重疊,由同一人擔任。那麼,“特區最高領導人”可以推說由“行政長官”負責全部的權限(第50、51 、52條),而這些權限通常屬於政府首長的,例如簽署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草案和法律提案的權限,頒佈法律的權限,頒授勳章和英雄獎章的權限和赦免或減輕刑罰等。然而,在眾多權限中,要着重一提的是,政治否決權和解散立法會的權 限 。62.Cardos o da Cos t a(1 978-79年),第91頁。63.關於政府議會制度,可參閱Ca r doso da Co s t a(附注,1 980-81年),第2頁。64.根據蕭蔚雲,這個可能不成立 ;因為澳門是一個細小的行政區而非一個國家。這個構想將會損害澳門的穩定和發展。蕭蔚雲:1 993年,第63頁。65.總統制的特徵是國家元首與內閣之間的架構沒有分開。Car do s o da Co s t a(附注,1 980-81年),第4頁。872
  • 因此,按《基本法》第51 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行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並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佈或依照《基本法》第52條第1 款規定……“解散立法會”也就是說,當行政長官對於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草案行使否決權,拒絕簽署時,應將法案交回立法會。假如立法會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令,而行政長官又再次拒絕簽署的話,行政長官得解散立法會。除了可以解散立法會之外,行政長官按第52條第2款的規定,還可以在立法機關“拒絕通過政府所提出的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方可解散立法會。此外,還有一個密切情況,就是根據第54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第一種情況與行政長官的個人有密切關係,儘管我們認為在條文上的規定過於空泛。那規定是這樣的,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至於其餘的情況,我們之前已有提到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的兩種情況。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是因為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或拒絕通過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特區的整體利益的法律提案。為此,將會舉行選舉產生新一屆的立法會。稍後,新的立法會開始運作,行政長官若再次拒絕簽署導致上屆立法會解散的同一法案時,必須辭職。同樣,對於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或“涉及整體利益的法案”時,新一屆的立法會又一如其前者採取否決態度的話,行政長官亦必須辭職。在結束有關行政權的分析前,要簡短一提行政會。它是“協助行政長官作出決策”的機構(第56條),具有真正和專職的諮詢性質。為此,本人對簡天龍(Paul oCardi nal)所強調“不幸”66的設定這一立場持肯定的態度。根據《基本法》第58條第1 段規定,雖然很多情況都須要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但該條第2段表明,所提意見對最終決定沒有約束力。現在要談到立法權。在《基本法》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第67條)。這個議會,如同現在的立法會一樣,將由三部分構成,即直選議員、間選議員和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組成。按《基本法》第71條的規定,我們發現《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兩種權限,當中既有着重又有限制。該條第1 款規定,賦予立法會“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的權限,亦在第7款規定,立法會有權進行令行政長官下台的聆訊程序 67 。66.Card i na l (1 993年),第88頁。67.此處明顯是屬於政治權限。873
  • 對於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所行使的權限,可以說是終審,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才有權罷免行政長官。立法會經決議只能委托憲法終審法院的常設調查會主席辦理,由該調查會查明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可以投票並通過彈劾動議,但最終仍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至於立法會的專屬權限,我們將會講及。之前提到這個權限既有着重又有限制,這是根據《基本法》第71 條和75條的規定得出的。對於《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我們認為是對立法會權限的無理限制。根據《基本法》白紙黑字的規定,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更清楚地說是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我們之所以把立法會看成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係因為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任何賦予行政長官立法權的規定。我們知道權限不能任憑猜度,而學說早就對不成文的權限的存在作出很多的限制,因為不成文的權限與憲法的規範性約束力不符68 、69 。為此,立法會既然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專責制定法律;對於設定一定範圍的限制變成不可理解,我們可以說,它在無實質的支持下架空了立法會的職能。“粗暴打擊”了分權原則學說的“核心”70 。根據第75條的規定,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以由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這意味着為數不少的這類“不合意”草案將永遠無法提出71 。此外,“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個規定意味着一開始議員就不可以提交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而只可以在特首同意下才可以提出。由於政府享有立法主動,它可以提出有關本身政策的事宜的提案,以便通過成為法律,因而強化架空議會的立法主動 72 。若真的加諸立法機關這些限制,我們肯定墮進一種極端情況—— 可稱之為“相對立法主動的保留”—— 這有利於執行權。正如Gomes Canot i l ho所說,“總體上,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一個機關可以獲授權去架空其他機關的專屬職能”。換句話說,分權原則主要是各機關各自行使本身的職能;只在原則未有界定清楚的情況下才接受例外73 。68.這方面,我們不認同 Paul o C ard i na l 的看法,儘管引用了他的疑問。Car d i na l (1 993年),第90頁 。69.Can o t i l ho (1 993年),第679頁及續後數頁。按作者,“憲法的規範約束力與不成文的權限是不相 容 的 ;但憲法本身准許立法者擴大特殊憲制規範 權限範圍的情況則除外”,同上,第68 1頁 。 有 關 “ 與 憲 法 相 符 原 則 ” , 同 上 , 第 227 和 228頁 。70.同 上 , 第 6 9 0及 6 9 1 頁 。71 .這方面可參閱Ca r d i n a l (1 993年),第94頁。72 .有關 立 法 會在 《 基 本法 》 中 這 方面 的 脆 弱, 一 如 現在 的 立 法 會主 席 林 綺濤 的 憂 慮, 她 表 示 :“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 行政區基本 法》的規定 ,立法會是 一個完美… …立法機關 。不過,在特區開始時可 以係一個穩固的立法機 關,但最終會變成對立 法機關在實際執行立法 職能時沒有任何的保 證,如保留制度, 絕對權限或相對權 限等,而這些保證 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基本法》 內的政治制度係建 構在行政長官或政 府為主的統治特徵 上,行政長官具有 行政 管 理 和 立 法 權 限 的 優 勢 ” 。 林 綺 濤 ( 1 9 9 6 年 ) , 第 2 1 和 2 2頁 。73 .Ca no t i l ho(1 993年),第 6 9 1 頁 。874
  • 至於司法權由法院執行,法院依法應用到具體案件中,自行決定司法問題(《基本法》第92條)。正如上述,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84條)並只服從法律(《基本法》第83條)74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基本法》第1 9條)。結 論儘管是平實的方式,但我想已回答了本文開首所提出的問題。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精神,在通過這個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文件的法律時,已考慮到向本澳居民保證他們的“生活方式”的延續,特別是政治司法的“運作方式”。並以《基本法》奉行憲法精神的兩根支柱:基本權利和分權原則作為監控權力的工具,儘管它們並不是準確地和合適地切合歐洲西方思想框架的模式。面對差異我們不想吹毛求疵,但不得不肯定在某些方面可以進行修補。以上就是分權原則的結論。我們的探討就此結束。不過,我們祝願將來沒有人會記起Las s al l e的看法,說《基本法》充其量不過是一紙空文……74.參 閱注 5 8和注 5 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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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 十一卷,總第四十一期 , 1 9 9 8 No.3, 8 7 9 - 882回歸後香港與澳門政治體制比較研究郭天武 * 鍾小文**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進行比較研究,不僅有助於加深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解,而且有助於更好地了解基本法制定過程中的立法細節,從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更深刻、全面的掌握。一 、總體上的比較研究從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有關政治體制的條文來看,它們所規定的政治體制主導模式從總體上是一致的,即都是司法獨立,立法與行政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模式。並不是像有人認為的那樣,是澳門基本法“抄”自香港基本法的結果,而是歷史和現實的邏輯使然。1.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中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兩地的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保持不變,法律也基本不變。回歸是政治上的必然結果,但是,代之的應是一個以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為前提的,能夠體現高度自治的新的政治體制。當然,結束原有的殖民主義基礎上的政治體制是從屬性和整體上來講的,並不意味着原有體制中的一切具體制度和設置統統加以摧毀。可以有選擇地保留原有政治體制中某些合理的、證明行之有效的而又不帶任何殖民主義色彩的制度和設置。2.從現實的角度考察*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中山大學法律學系首先,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按照國家結構理論,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權來自於中央的授權,其地方的政治體制設置由中央通過法律確定。因此,中國作為一879
  • 個單一制國家,中央當然有權通過立法來確定香港和澳門在回歸後實行的政治體制。這種由中央統一行使的規定地方政治體制的立法權,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模式在總體上能保持一致提供了現實上的可能性。其次,實行“一國兩制”為兩地政治體制能總體一致提供了最根本的現實基礎。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是堅持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分裂。從這一前提出發,香港和澳門回歸後主權都歸屬於中國,都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它們在國家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決不是一個獨立的或半獨立“政治實體”,不享有任何國防、外交等屬於中央政府統一行使的國家主權範圍內的權限。在堅持這個前提下,允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行政管理權,以保持本地區的繁榮穩定。這樣,“一國兩制”的實施在確保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是屬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的同時,又賦予兩地同樣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在總體上保持一致提供了最根本的現實基礎。由於香港和澳門的具體歷史傳統、地理狀況、人口特點、法律體系等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必然會導致香港和澳門有所區別。二、關於行政長官和主要職務人員任職條件的比較研究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院長等重要職務,必須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不同之處在於: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參選人員,應在外國無居留權,並將此限制在行政長官的當選資格中加以規定;而澳門基本法則把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而不作為參選條件,在行政長官的就任條款中加以規定。第二,香港基本法將行政長官之外凡由中國公民擔任的重要職務,都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條件限制,而澳門基本法則無此限制。為甚麼會出現上述不同的規定呢?根據英國法津,英國護照有本土和屬土之分。回歸前香港地區的中國居民拿的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這種護照的人在英國無居留權。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還明確提出,這些香港地區的中國居民從香港回歸之日起就不是英國屬土公民,在英國沒有居留權。但是在1 989年1 2月20日,英國政府以所謂加強香港居民的“信心”為由,違背其在備忘錄中的承諾,單方面宣佈賦予香港5萬家庭約22.5萬名香港居民以“完全的英國公民地位”,使他們在英國享有居留權,在香港享有領事保護權,並宣稱在上述名額中將保留相當數量,以便在臨近1 997年時留給那些“可能在香港進入關鍵崗位的人”。針對英國政府這種別有用心的背信棄義的行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採取措施,對基本法(草案)作出修改,明確規定須由中國公民擔任的重要職務必須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條件限制,以維護國家主權,避免出現“非港人治港”的現象。880
  • 澳門的情況與香港不同。根據葡國法律,葡國護照無本土和屬土之分,澳門的中國居民只要持有葡國護照,就意味着具有葡國國籍,在葡國享有居留權。目前,在澳門約有十幾萬具有中國血統的居民持有葡國護照,佔澳門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他們在澳門的社會、經濟事務中發揮着比較重要的作用。根據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精神,這些居民都具有中國公民的資格。因此,如果規定所有須由中國公民擔任的重要職務均以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限制條件,其影響面就比較大。對這個問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最後達成了共識:第一,鑒於行政長官地位的特殊性,應當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但為了盡可能縮小影響面,僅將其作為當選後就任的必要條件,即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得有外國居留權。第二,對行政長官以外須由中國公民擔任的重要職務,不將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必要條件,但應特別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三、關於行政方面規定的比較研究在行政方面,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差別:(一)在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方面,兩個基本法均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均由各界別代表組成的推選委員會在當地通過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以後各屆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舉或協商產生,這是兩地政治體制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共同點。但在上述兩個產生行政長官的委員會中,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各個界別的參與比例不完全一致。前者採取平均分配辦法,四個界別各佔百分之二十五,而後者是工商、金融界的比例最大,由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委員等代表組成的界別比例最小。(二)在政府架構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差別在於,澳門基本法無明確列出各司的名稱,以及各局局長不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是由行政長官任免。這種差別主要源於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行政架構有所不同。香港原有的行政架構設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司下面設科(各科首長都是司長級官員)。香港回歸後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這裏的局相當於原行政架構中的科,由於局首長是司長級官員,因此,依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關於相當於原香港政府中的司級官員須由中央政府任命的精神,香港基本法規定各局局長與特區政府中的各司司長、副司長一樣均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是,在澳門回歸前的行政架構中,澳門的政務司是澳督的助手,不是一級行政機構,是一種政治性職務,沒有副職,本身是個變動數,因此,澳門基本法不明確列出各司的名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的局相當於澳門原行政架構中的政務司下設的司,其級別低於政務司級,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精神,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澳門特別行區政府的主要官員除特殊部門的負責人外,僅包括相當於原澳門政務司級的官員,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各局局長自然就不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範圍之內。881
  • (三)在行政長官的職權方面,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其行政機關雖有權擬定附屬法規,但行政長官沒有制定頒佈附屬法規的權限。而澳門基本法不僅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草擬行政法規,而且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定並頒佈執行。這顯著差別主要是由於香港和澳門分屬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不同法系以及這兩種法系不同的立法制度所決定。四、關於立法機關規定的比較研究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在立法機關方面規定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在立法會產生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少部分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後者的全體議員都由選舉產生。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澳門地域狹小,人口密度為世界之最,居民的文化和參政意識不高,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因此,在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應當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以穩為主,逐步發展。最後,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少部分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與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民主是不矛盾的,這一點可從直選議員比例的遞增的規定中可以得到證明。(二)在立法會的職權方面,兩地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會職權基本是相同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在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方面和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方面。在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方面,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有權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無此職權。在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方面,香港須由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動議,而澳門須由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動議。導致這一差別原因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議員為60人,四分之一也有1 5人,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三屆立法會的人數均不超過30人,若規定四分之一,只有7個人,人數極少,容易產生負面作用。(三)在立法會議員資格方面,主要區別在於: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沒有“在外國無居留權”和“中國公民”兩個條件限制。其次,香港基本法有例外的規定,即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但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香港基本法之所以在立法會議員資格中規定了有“在外國無留權”的限制,並規定了例外情況,完全是英國政府違背外交承諾,單方面搞“居英權”計劃所致的結果。香港基本法作出這些規定,目的就是保證“港人治港”澳門沒有這樣的限制,原因前面已論述過。澳門葡裔居民人數雖然不多,但他們一向為澳門的發展作出貢獻,此舉無疑有利於穩定他們對未來的信心。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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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四十一期,1998 No.3,885-891 中國婚姻財產制度 與澳門法制的關係* 譚炳銓 ** 澳門是一個擁有不同國籍居民的地區。在許多情形下,因締結婚姻而產生的財 產制度應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為此,對中國婚姻法進行探討是有實際作用的。事實 上,李淑華教授在她的著作《澳門親屬法律指南》中已經提出這項實際作用1。該 書由澳門行政暨公職司之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製作並出版。 本文旨在對自 1931 年《中國民法典》生效以來,中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 度方面的演變作一探索。 * 本文作者感謝 Jorge Bruxo,João Aleixo 和 Maria João Ramos 三位法律專家在撰寫葡文稿時所提供 之協助。 * * 行政暨公職司法律技術廳法律專家 1. 李淑華教授在《澳門親屬法律指南》一書的第 52 至 54 頁稱:“基於清楚的原因,我們特別要探 討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的婚姻,申言之,探討那些由於結婚時的種種情節(締結婚姻的時間和地 點、國籍、慣常居住地、其家庭生活與某一國家有着更強的連繫等)而使其婚姻在財產上的效 力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的人,不論在澳門居住與否,現時在澳門訂立合同和經營生意時所面對的 情況。 下列的各種情況,由於其常見程度高而更具有實務上的價值: 一以澳門為慣常居住地的中國籍夫妻,但在中國國內結婚且採用了結婚時在中國沿用的法律所 規定的財產制度; 一結婚時及結婚後繼續在澳門居住的中國籍夫妻,而彼等結婚日期先於《葡萄牙民法典》第三 十一條的修改;在此修改前,對該對夫妻的婚姻的適用法律為中國法律; 一具有不同國籍的夫妻(一葡籍一中國籍)在澳門結婚時,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條仍未修改 時或修改後,兩人的慣常居住地均不是澳門,且其家庭生活與中國有更強的連繫; 一在中國結婚時具有中國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後來定居澳門且二人或其中一人 取得葡籍; 一在中國結婚時雙方具有不同國籍(一葡籍一中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但後來 定居澳門,並維持各自原有的國籍; 一在中國結婚時具有中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繼續維持中國籍和以中國為慣常居 住地,但在澳短暫停留和在此地作出涉及財產性質的法律行為。” 885
  • 一、 1931年《中國民法典》所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度1.法定財產制度1 931年《中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法典》,規定了一項法定財產制度。在夫妻沒有訂立婚姻合約的情況下適用於此項制度。《法典》由第1 01 6條起提及法定財產制。根據第1 01 6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依第1 01 3條規定,妻子特有財產不在其內”依據第1 01 3條,妻子之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她個人使用之物,其職業上必需之物、所受之贈物,而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以及她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因此,上述的財物屬妻子之特有財產,而不包括在“聯合財產”之內。在“聯合財產”中,妻子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子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另一方面,在“聯合財產”中,丈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子之原有財產之部分,則為丈夫所有。然而,妻子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屬於丈夫(參閱《法典》第1 01 7條)。在以上敘述中,有一點需要加以解釋:在《法典》中,丈夫或妻子之特有財產是有別於丈夫或妻子之原有財產的,比方在法定財產制中,前者純屬丈夫或妻子個人所有,而後者則為“聯合財產”的組成部分。“聯合財產”由丈夫管理,他對於妻子之原有財產,並有使用、收益之權(參閱《法典》第1 01 8及1 01 9條)。然而,除為管理上所必須外,丈夫對於妻子之原有財產作處分時,應得妻子之同意(參閱《法典》第1 020條)。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妻子對於“聯合財產”,享有若干權力。根據《法典》第1 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在此代理權限內,妻子可處分聯合財產(參閱《法典》第1 021 條)。依據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覺察到一項有趣的情形:妻子因勞力所得之報酬成為她的特有財產部分,因而並不是聯合財產的組成部分。《法典》一方面規定聯合財產由丈夫管理,而另一方面,容許妻子更有可能地擁有一些為私人所用的錢財,這似乎是為了給予妻子某程度上之補償。法定財產制還對以下的情形訂立了規則:丈夫及妻子對其所負債務之責任;夫妻間由於為對方清償債務所引起的財產補償請求權以及妻子或丈夫死亡時財產的處理(參閱《法典》第1 023至1 029條)。886
  • 2.約定財產制除法定財產制外,《法典》容許夫妻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就《法典》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中一種制度,作為夫妻財產制(參閱《法典》第1 004條)。這些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根據《法典》第1 01 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然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而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者(參閱《法典》第1 007及1 008條)。2.1 共同財產制此種制度由《法典》第1 031條及隨後數條規範。依據第1 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對於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應有部分(關於丈夫或妻子之特有財產,可參閱《法典》第101 3條)。根據《法典》第1 032條,共同財產由丈夫管理。《法典》第1 03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作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法典》第1 034至1 038條並且訂立了一些關於夫妻債務之規則,這些規則之要點如下:一丈夫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1.丈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2.丈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3.妻子因第1 003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4.除上一點規定外,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之債務。一妻子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1.妻子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2.妻子因職務或營業所生之債務;3.妻子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4.妻子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一妻子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1.妻子就其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2.妻子逾越第1 003條代理權限之行為所生之債務。一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子個人亦應負責。綜上所述,可得出一個結論:1 931 年《中國民法典》所訂立之約定共同財產制與葡國現行法律所訂立之一般共有制相似,然而存在以下差異:887
  • A.葡國法律訂明夫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屬共同財產,而《法典》則如前述,訂明妻子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屬於她的特有財產;B.以葡國法律而言,一般規則是對於夫妻共有財產,丈夫或妻子都有資格作普通管理行為,而《法典》第1 032條則規定共同財產由丈夫管理。(關於此種情形,1 867年之《葡國民法典》凑巧地訂立一項與《法典》所訂,剛剛論及之制度相似的法定夫妻一般共有制度。此部已被1 966年《葡國民法典》撤銷的1 867年《葡國民法典》,在第1 1 1 7條訂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擁有及佔有。然而,夫妻之財產,包括妻子之個人財產在內,由丈夫管理。”在上條之獨一段,訂明了“只有在丈夫同意,不能視事或不在的情形下,妻子才可管理”。雖然如此,關於夫妻財產的處分,1 867年之《葡國民法典》劃分兩種情形:動產與不動產之處分。關於動產之處分,此法典第1 1 1 8條規定:“丈夫可以自由地處分夫妻之動產,但假使未經妻子同意而以無償合約將之出讓或加以債務,如此出讓的財產的價值將在他所佔的夫妻財產的半數內清算。”關於不動產之處分,上述法典第1 1 1 9條規定:“未經夫妻雙方同意或協議,無論是屬於夫妻一方或屬於共有的不動產,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之出讓或加以債務。”此種由丈夫壟斷管理夫妻財產的情形甚至在1 966年《葡國民法典》生效後仍然持續。此法典之第1 678條第一款的原文規定:“夫妻的財產,包括妻子之個人財產及嫁粧,由作為家長之丈夫管理。”自從對1 966年《葡國民法典》進行修改之1 1 月25日第496/77號法令公佈及生效以來,上述由丈夫壟斷管理夫妻財產的情形已不存在。根據此法典第1 678條之現行條文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有權管理其個人財產,而且除某些情形外,夫妻任何一方對於共有財產可作普通之管理行為。)C.依據葡國法律,由夫妻共同負責之債務以夫妻之共同財產清償,而根據《法典》,一如上述,除某些由妻子之特有財產清償之債務外,丈夫或妻子之個人債務皆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關於《法典》所規定之約定共同財產制,尚有一個特別情形。《法典》第1 041條訂明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這些“所得”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而適用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則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2.2統一財產制關於此種制度,《法典》第1 042條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將妻子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估定價額,移轉其所有權於丈夫,而取得該估定價額之返還請求權。”除前條規定外,統一財產制準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888
  • 2.3分別財產制此制度與葡國現行法律中相應之制度十分相似,然而有如下特點:一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而妻子因此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則由丈夫負清償之責任(參閱《法典》第1 046及1 003條);一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如丈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子負擔(參閱《法典》第1 047條)。二、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夫妻財產制度1 931 年之《中國民法典》於1 949年被廢止,而於1 950年5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了婚姻法,並且於同日生效。1 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第1 條採納了禁止由第三者擅作主張、使用強迫手段、男女不平等及漠視兒童利益之封建婚姻制度原則,以及採用基於自由擇偶、一夫一妻制、男女權力平等和保障婦孺合法利益之新民主婚姻制度原則。從這些原則的採納,可見此婚姻法反對封建婚姻制度,主張男女平等以及保障婦女和兒童利益。關於夫妻財產制度,此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包含一些關於這方面的條 文 。該法律之第1 0條規定丈夫及妻子對家庭之財產享有相等的佔有權及處分權。另一方面,第23條規定在離婚時,除妻子在婚前所有的財產歸於妻子外,其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由夫妻所訂的協議進行分配。從以上之兩條文,可見此婚姻法之法定財產制度屬一般共同制度,但具一特點:在離婚時,妻子在婚前所有的財產歸她所有。1 950年婚姻法被1 981 年之新婚姻法所廢止。三、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夫妻財產制於1 980年9月1 0日,公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而於1 981 年1月1 日開始生效。此婚姻法之第1條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第2條主要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原則。關於夫妻財產制度,此婚姻法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財產制。然而,此婚姻法之第1 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889
  • 根據由鄒瑜先生主編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的註釋,此第1 3條規定有三層意思:(一)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三個部分: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的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繼承的遺產;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受贈的財產。(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處理。(三)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所有權,但這是一般的原則,它並不妨礙夫妻雙方對財產問題作出各種約定。但這種約定必須是自願、合法的。如有約定,則按約定辦理。根據上述,我們可以這樣說:1 981 年婚姻法之法定財產制度屬於所得共有制。此制度與葡國現行法律中相應之制度有所區別。根據葡國之所得共有制度,丈夫或妻子在婚後由繼承或受贈所獲得之財產屬各自擁有(參閱《葡國民法典》第1 722條),而根據上述學說,1 98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認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繼承或受贈所得之財產屬共同財產。由於1 981 年婚姻法並沒有規定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的內容,在此產生一個問題:兩夫妻可否訂立對夫妻一方具壓倒性利益的約定—— 例如約定只有丈夫可以處分共同財產?讓我們根據中國法律來找尋這問題的答案。如上所述,1 981年婚姻法第1 條指出:“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關於此第1 條,上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有以下解釋:“本條所說的基本準則是指基本法律規範而言。也就是說,我國婚姻法只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而不是全部準則,是基本法律規範而不是全部法律規範。調整婚姻家庭關係除了婚姻法外還有其他法律,如:結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登記辦法》;家庭成員財產的繼承,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家庭成員的勞動權利,由勞動法予以保護;婚姻家庭關係及其成員的保護,我國刑法專章規定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等等。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僅僅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並不是全部準則。”基於此,關於以上提出之問題,既然1 981 年婚姻法並沒有規範夫妻關於共同財產所立的約定的條文,讓我們參考其他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上所述,1 981 年婚姻法之第2條規定了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現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890
  • 在此情形下,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第55條所規定的條件,夫妻間關於共同財產所立的約定,除了必須是自願和合法,以及不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外,還須符合夫妻平等的原則。一份夫妻間關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假如對夫妻某一方給予壓倒性利益,是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男女平等原則。根據上述,我們可下一結論:現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之1 981 年婚姻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屬於所得共有制,但允許夫妻另有約定。該等約定除了必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須對夫妻雙方是公平的。參考書目1.1 931 年《中國民法典》。2.1 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1 98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1 867年《葡國民法典》。5.1 966年《葡國民法典》。6.李淑華著,《澳門親屬法律指南》,行政暨公職司之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出版,1 995年。7.鄒瑜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法律出版社,1 995年。8.張鑫著,《中國法律—— 解說與實務》,中文大學出版社,1 994年。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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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 ,總第四 十一期 , 1 99 8 No .3 ,89 5 - 91徽記及市場學的應用*高志德 **談到徽記,我們首先會聯想到商品牌子、消費主義、銷售和市場學等的術語。在進入主題之前,我們要適當地簡略談談一些市場學的概念。人是一個有需要和有慾望的實體,需要和慾望導致個人產生了某些不滿足的情況,而需要和慾望都是可透過獲得產品、財貨和服務來解決的。當然,這些產品可以由不同方式去獲得,例如本身的生產、威迫、請求或交 換 。許多社會都是以交換為原則來運作的,這表示了那裏的人都成為生產某一種產品的專家,並以這種產品去換取所需的東西。市場是一處用作交換的地方,諸如必需品市場、產品市場、人口市場和地理市場 。社會組織可根據生產概念、產品概念、銷售概念、市場學概念和社會市場學概念來決定其進行的活動的變化。生產概念指為使消費者接受和購買可利用的產品,因此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改善生產效率及盡量降低價格。產品概念指消費者對於價格合理的優質產品會有較好的反應,而在銷售上所要付出的努力便可減低。銷售概念指一般的消費者是不會向沒有在銷售和推廣方面盡力的組織購買足量的產品的。市場學概念指一個組織的主要工作是要確定顧客的需要、慾望和偏好,據以訂定供應產品、財貨或使顧客滿意的服務時所採取的方法。社會市場學概念指組織的主要工作不僅要確保顧客滿意及其長期的消費,同時要保障其社會福利,而這確實是達到目標和履行組織責任的關鍵 。* 本文撰於一九九八年二月。** 行政暨公職司行政現代化廳高級技術顧問895
  • 一般來說,這些概念顯示了“市場學”的發展,它在過往不時被誤解和被過份簡化,而且常常與受爭議的銷售活動及“給予顧客所求”的一般概念混為一談。過往的研究結論認為“市場學”在“貿易”中應該是一種對機會持續不斷的追求,尤其在市場方面,使組織的目標盈利增至最大。一個組織的市場工作包括有以下幾個重要方面:····牌子的形象;銷售及分銷網絡;顧客和供應商的關係;(邏輯上)組織的人事;市場學並非銷售,然而最成功的市場學就是銷售。同樣,廣告和推廣同是與顧客溝通以及推介產品和服務的最有效方法,以其優點去游說顧客。為了要理解以下許許多多的概念,最好先讓我們明白市場學的“資產”是甚麼 。一般而言,當談到“資產”時,馬上便會想起財務資產,或更確切地想到組織的會計報表(特別是結算帳目)內所列出的資產。除此以外,亦會想起“固定資產”的土地、樓宇及設備,還有“流動資產”的貨幣供應及存貨(原料、半製成品及製成品)。奇怪的是雖然市場學的資產並沒有在結算帳目中顯示出來,可是它們對於商業活動的穩定和成功卻是極為重要的。歸根究底,唯有那些可以直接或間接有利於在現時或將來產生銷售利潤的資產才是有價值的。市場學的資產市場學的資產可以是:牌子的形象在市場中產生何種的形象力或“價值”?取得市場市場的某部分被組織宣稱為其佔有(消費者和供應商的忠誠在此起決定性作用)。896
  • 分銷網絡組織建立分銷的渠道使其產品能以有效和經濟的方式傳送到消費者手中。市場的範圍對許多組織來說,經驗的結果和具實力的經濟就是這些大企業的實際優勢,因為成本會較低,而且市場的範圍會較大。與供應商的關係以低價錢獲得原料和元件的能力被視作一種重要的優勢。除此之外,與供應商緊密合作可不斷得到有新產品面世的發展。與顧客的關係“接近顧客”一直是九十年代很多組織的座右銘,他們都從建立起與顧客之間的穩固關係中獲利。技術基礎在設備、程序或資源方面擁有特殊“專門知識”的組織能有穩建的基礎控制產品和市場。實質上,只有通過它們及其他市場學“資產”的有效使用,組織才可制訂出一個策略以及保證成功的市場計劃。市場學概念是以資產的盈利性為依據,不應與以前的產品指導概念混為一談。以產品指導為商業活動特色的企業是非常重視程序和技術的,然而卻往往“遺忘”了顧客的真正需要。另一方面,這些企業有時也會忽略(純因不加注意)了可影響其成功的市場轉變。市場學基於資產的盈利性而不斷努力尋求潛在的機會,務求探索產品以外的工作和資源的使用。市場學純屬媒介,透過它便可找到顧客的需要。“供應”這個術語指組織向顧客提供所需品的總和。我們可以圖表來顯示供應如同一個協定:供應的協定897
  • 供應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的保證,換言之,顧客由於要得到期望的利益而被誘導去購買一種產品。有一句市場學的舊諺語說:“人們只為利益而購買產品”。一個人購買一部錄像機為的是要得到某種娛樂、獲得資訊,或……;並非打算獲得圍繞着它的顯像管和電極。重要的是,這樣牽涉到產品的技術資料和銷售的巨大壓力,而市場學的成功便是從出售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來的。顧客從以下的方式認識產品:產品的認識這種認識所帶出的概念就是組織應該竭力在競爭中突出產品的附加價值。如果組織只顧及產品的外觀,產品的基本結構便容易被模仿及失去其面對競爭的所有優勢。在其他技術密集的市場中,同樣要注意到專利品的保護和登記。我們試想之,例如個人電腦、鐳射唱片或跳字鐘錶的市場……。如Appl e、Sony或Se i ko等的企業形象之所以別樹一織並非依靠(這種商業活動的先進的和簡化的)技術,而是依靠設計、牌子形象、消費者的忠誠、良好信譽以及供應範圍。長久以來,成功的企業都是在為顧客生產特別的貨品和提供與別不同的服務方面下功夫的。顧客所確認的產品的附加價值往往是來自一種與其他競爭產品相比較的特殊利 益 。突出優勢的概念是市場學策略的訣要。在某個方面,我們可以說,市場學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確定和維持一種在面對消費者的競擇時所顯現出來的最大差別。“牌子的形象”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它能使某種消費品或非牟利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有一種動力,這裏包括的還有向市民提供服務的政府。“牌子的形象”使現代的組織越來越注重市場學的策略人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也就產生了“徽記”,它們的主要功能是識別、突出和傳播有關產品的品質和來源,以及提高產品或企業的價值。一個良好的徽記對一家企業來說是必要的,因為它決定了企業的形象。在五花八門的企業中,確實需要“看清它們”及“辨明它們”。898
  • 形象的原則設計一個徽記要花費數以百計的澳門幣,這要視乎委托的組織和所涉及的對象。但是,很多時候,在繪畫徽記的工作價值作用少的情況下,這項工作的報酬便會較差。工作開展的首要步驟之一就是需要調查對象範圍、市場和涉及的消費者類型,並要確切地了解公眾所產生的情緒。此外,就是負責標誌設計工作的圖形設計師這一環了,因為只有他才徹底明白這項工作所使用的元素(例如字體類型),以及避免所設計的標誌被抄襲。儘管不存在一成不變的原則,可是產品若然是食品時,其字體可能會模仿手寫字體用以反映其真實性,又如有關技術產品,便需要使用銳利的和具動感的字體。綠色、藍色和栗色所傳達的是一種安靜平和的感覺,而紅色和黃色則代表了活力。一個標誌是應該具有強烈和耐久的特色的,能象徵組織的特性,以及使人產生強烈的、積極的、具信心的和舒服的感覺,而潮流是不能影響其建立的形象的,同時由於消費者對產品形象有偏見,標誌便需要不斷被修改。“這項工作是根據直覺多於原則的,人們會直覺地知道這個標誌能否產生效果”。這正如“有些連起碼的圖形設計規則都不遵照的不恰當徽記竟然能被運用得不錯,諸如Coca-Cola及Camel的特殊情況”。象徵化的力量一家企業或一種產品的徽記偶爾會惹來爭論的情況,甚至威脅到它們的生死存 亡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企業是具有非常有說服力的形象的,只要出現其徽記,任何東西都能夠銷售。根據專家說,一個良好的“徽記”是銷售成功的關鍵之一,因為這是關乎到產品的名字和其代表的牌子的特性的。正因如此,所以“Yves SaintLaurent”並非單純售買衣服,還將標誌放在香水和美容產品方面;“Bayer”因為亞士匹靈的質量受到確認,所以生產的何種藥物都有銷路。此外,“Virgin”因為能在航班上供應冷飲,所以理所當然它能夠取得年青人的歡心。這個事實就正如一個利用本身的牌子而得到某種價值的結果,這並非依靠產品的表現,而是由於地位、穩定性、其國際影響及其具潛能的市場種種因素所引致的。家庭用品方面的“General E l ect r i c ”和“Durace l l ”,以及玩具方面的“Nint endo”和著名的“Barbi e”,他們的名字可以提升價值到使人難以置信的地步。兩個或以上的牌子合併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其目的是為了要深入難以到達的社會階層或使其形象煥然一新。以“Renaul t ”和“Apple”所合併的“Cl i o Appl e”為例,這便可見一斑了。此外,還可見於傳統的成年人牌子“Mercede s”,以及為年青人設計的“Swatch ”手錶,它們聯合起來生產“Smart ”迷你汽車。899
  • 標誌特色有助記憶牌子或企業名字的一個要素就是標誌,換句話說,就是圖形形象,例如附於名字旁邊的吉祥物。不論是標誌抑或是徽記,有如音樂一樣能影響情緒、記憶和感覺,所以任何組織都要尋找出引發消費者信心和好感的標誌。“Michelin ”和“Nike”都是一些非常成功的標誌。對於名字難唸的牌子來說,一個標誌可以成為成功的廣告宣傳的關鍵,雖然這並非其成功的根本原因。“Coca-Cola”和“Cola Cao”這兩個在葡萄牙人所共知的牌子就是沒有任何標誌的。政府所用徽記的用途如何?一個機構的任務是要明確本身的存在目的,並使本身在社會上所發揮的作用得以確認。目標,是機構企圖透過其存在及運作而達到的目的。一般來說,根據經濟理論,機構的目標就是要尋找最大的利潤。然而,由於有些機構的目標是不能單純從財經方面達到的,所以市場學就正開始吸引這類機構的管理者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不僅在公共機構,特別是醫院、市政機構以及其他非牟利的公法人,展開一系列有關市場學的工作,同時除了市場學會議之外,還實行了公共機關市場學的部門制度,藉此表現為市民所提供的服務的素質,這是一個不斷提高的趨勢。由於社會轉變衍生的需要、公共及私人競爭的增加、顧客態度的改變,以及財政資源的減少,市場學的重要性也隨之增加。這些機構並未採納新的市場學觀點,所改變的只是活動範圍和所採用的方法。這些機構擁有形形色色的顧客和不同的目標,並且提供超過一種以上的服務,這要比只供應一種技術產品更複雜,它們一方面要承受公眾壓力,另一方面又要聽取公眾意見。要利用市場學來獲得利益,這些機構便要視市場學為一種推廣活動,增加其廣告的財政預算和推廣其服務。好一部分人認為市場學是一項能使到在競爭中取得位置的工作,它有助於發展新的“服務和產品”,並且能夠滿足顧客/市民的需要。衛生、教育及文化都是政府的市場學技術特別專注的範疇。這些範疇的機關要引入市場學,可以通過建立和組織一個委員會或一個市場學的專門工作組(tas k- force),以及在各統籌司和各機關的公共關係部門中設立處理市場學問題的專責部門。現今政府的其中一個要擔心的問題就是如何經常尋找新的解決方法,以便在各範疇的活動中,更好地服務社會。900
  • 為此,政府力求工作是集中於使用者/顧客身上,並務求能改善服務素質和回應能力,令使用者的需要和利益能適時得到滿足。為了達到以上目標,就要特地透過去繁從簡和消除官僚作風的方式來簡化工作程序,改善與普羅大眾溝通的渠道。雖然牽涉的是政府的整體工作,但各部門仍需集中其服務來滿足使用者的需要,只有這樣才稱得上是真正有效率的服務。因為這項工作所涉及的不單是政府的領導階層及其他工作人員,同時也牽涉到使用者這一方面,所以政府應該不斷和有步驟的關注,除了要關注去除既定程序的官僚化之外,還要防止新程序的官僚制度化。在此情況下,隨着形式化、工作化及與使用者有關的非正式條件的改善,政府機構的社會形象亦得以改善。如何對市民宣傳或建立一個代表形象?許多公共機關由於考慮到其職能和權限具有一種非常專門的性質,所以都會使用到徽記,這些徽記不僅起着識別部門所屬範疇的作用,同時不論對於個別的市民/顧客抑或是普羅大眾來說,還代表了要向社會展示和傳遞的機關形象。無論是手冊、報告、表格、抑或是其他類型的資料單張,這些徽記能反映出該公共機關的整體特徵和所具備職能。徽記可在社會中起識別的作用,表格上的徽記,對於不論是工作人員抑或是要填寫表格的使用者來說,都具有一種很好的識別作用。徽記有識別發出機構的作用。徽記的“設計者”應該使用有助於宣傳其“牌子形象”和機構的“工具”。徽記的設計除了要有適當的特殊編排外,還需考慮到機構的形象方針,而識別的徽記形式可以是圖形和機關的正式名稱的併合。徽記不同於名稱,並不要求有意識的閱讀,觀看者不費力氣便可不知不覺地識別到代表有關機構的圖形標誌。徽記與別不同,它不需根據任何實體、活動或所涉及的形式的名稱來設計。各機關本身的徽記設計實際也含有能取悅人的書面形式的溝通。徽記雖然是為業餘者而製作的,但是也必須有專業的合作,與專業學校的合作就是一個極好的製作標記的方法。當某部門要創作一個徽記時,很多時會藉舉行公開比賽的方式來建立機構形象的。葡萄牙的情況徽記仍然是一種識別組織形象的重要工具。特別在七十年代末,葡萄牙便開始提出改革機關行政的反政府官僚化方案,當時的領導階層,透過“政府與市民的關係”的新哲學理論,在各公共機關中運用簡901
  • 化的措施,這些理論包括公共機構市場學(分析和研究收集得來的市民意見,與社會夥伴和意見小組對話和進行調整)、機構廣告宣傳(利用廣告、刊物、錄像文章)、公共關係(透過公共關係服務,以及建議和申駁的熱線使行政者得到社會資料)。與此同時,公共機構也開始出現徽記。然而,根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997/85號法令於一九八五年設立行政現代化秘書處,邁開了行政改革工作的第一步,其目的在於鞏固和執行政府所進行的團結部門力量的綜合改革。此外,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203/86號法令徹底賦予行政現代化秘書處具架構以促進政府的改革及選擇性革新。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共管理的整體效率、改善該處與行政者的關係、去除國家部門的官僚化作風及簡化行政程序。就是這樣,迎接了有助滿足集體需要的巨大挑戰。除了採取無數改善政府與使用者關係的措施之外,該處還考慮到令使用者易於識別部門的徽記的問題。一九九一年第1 29/91 號法令的公佈規定了改善各政府部門接待使用者的措施,該法令第八條(部門的識別)准予公共機關在其內部文件及對外通告中使用象徵其性質或活動的徽記,透過徽記的圖案統一和快速的識別該部門。澳門的情況又如何?一九七四年至一九八一年這段起步期間,政府架構的運作於社會發展中是蝸行牛步的。《澳門組織章程》的政治民主化和有關改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關係、大約七年的時間中兩度更換總督,雖然發生了以上種種重大事件,但是一九七四年的政府宏觀架構直至一九八一年仍維持不變,架構的改變只是在一九七六年引進保安部隊及在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六年再引入到其他機關。儘管在一九七九年要進行各公共機關架構的合法改變,可是這項工作到了一九八一年的六月才在政府中開展。當時政府所採用的架構明顯地是較為分散的,由於只有一個機關直屬總督,所以政府的架構變得更專門化,以達到去蕪存菁的目的。機關架構的專門化的進展緩慢,到了一九八三年底至一九八五年初才達到落實階段 。有關澳門公共行政當局通常使用的印刷品和其他文件的行政規定載於一九八五年及一九八六年公佈的多個法規內。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是首個引入有關這方面指導措施的法規。此法規訂定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的徽號及其使用規則,以及有關使用徽記的一些規定。除此之外,其他在一九八六年公佈的法規亦規定了紙張、印刷品、信封及郵簡等的規格,並將專印權授予澳門政府印刷署,規定其在印製所有官方印刷品及信封時應嚴格遵守既定準則。902
  • 特別一提的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5/86/M號訓令,此法規是使工作合理化的一項努力,目的是改善對市民的服務,它規定:·····公函、信件及報告等所用紙張的標準規格及其印刷內容;印刷品須為雙語;格式編號及其尺寸大小說明;印刷油墨及紙張的顏色;紙張種類。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6/86/M號法令規定了信封及信袋的大小規格,並列明了印刷的有關細節。最後,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第46/86/M號法令亦規定:·使用郵簡的規則;·郵簡的格式;·紙張的顏色及種類;·使用形式;·郵簡編印的位置和形式。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記根據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記為一附有葡萄牙共和國之盾的天球儀,周圍是一些交錯的枝葉”該訓令除了引入關於公共行政當局使用的印刷品和其他經常使用的文件的指導措施,尤其是使用行政當局徽記和“澳門政府”字樣屬強制性,並准許所有自治機構,包括市政廳及一些在特殊情況下的一般機關,使用其他徽記作為代替該徽記,但該等徽記必須憑有充份依據的建議書及行政暨公職司的意見書,才可獲授權使用。903
  • 根據該法規,同時核准以下不同的徽記: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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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徽記另一方面,有關市政徽記,澳門市政廳的徽記由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 8626號訓令創立,後來由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第59/58/M號訓令確定。908
  • 一九七四年七月十日第468/74號訓令,授予海島市使用其本身的盾形徽和旗然而,該徽記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1 25/85/M號訓令中才得以確認。根據《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將來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具有自己的區旗及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909
  • 隨着時間的過去、工作工具和方法得到技術性的發展,以及澳門政府越來越關注社會,旨在使行政工作關係得以簡化和現代化的一些條文和改革因而得到採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對於官方通告、檔案、標準規格、有效文件及徽記更作出了規定。除了官方通告的基本規定、檔案的運用、刊物的標準規格及政府和私人的合作等種種的改革措施之外,其他有關使用徽記的改革皆載於第五條(識別)第三及第四款內,允許部門、機構,以及為使用者發展活動的附屬機構和轄下單位具有本身的徽記。換言之,允許一個部門使用多於一個的徽記,這種情況以前的法例是絕對禁止的,每個部門只能使用一個徽記。根據該訓令,亦核准以下的標記:最後,本文的其中之一個目的就是要強調徽記的重要性,因為它是識別組織的要素,在公共市場學中能發揮作用。此外,市場學也是一種幫助達成既定目標(在市民心目中建立組織的形象)的實效性和實質性活動,積極提供一種改善機構的手段,在有效工作和工作具效率的前提下,使政府產生一種着重素質和完善管理的敏銳觸覺,減少官僚化、增加透明度,以及越來越接近普羅大眾。910
  • 參考書目阿馬留,瑪利亞塞烏,《市場學,一種科學藝術》,工作及職業培訓署,工作及社會保障部(創意管理選集)。卡斯特羅,安東尼奧·塔瓦雷斯,“廿世紀最後廿五年間的澳府組織架構”——《行政》雜誌,第六期,一九八九年。馬德拉,曼奴埃爾·阿曼達/瓦萊,阿爾弗雷多,莫賴斯,《格式,制訂及再制訂》,行政現代化秘書處。卡多佐,曼奴埃拉/雷斯·維托爾,《公共關係》,波爾圖,PO,ASA,第一百三十二頁。里波謝,保羅,《公共機關及其顧客》,里斯本公共行政雜誌,PO,國家預算秘書處(第三十五和三十六期),一九八七年五月和十二月,第二百零一至二百一十四頁。《澳門公共行政′98》,行政暨公職司出版。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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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 政 》 第 十 一 卷 , 總 第 四 十 一 期 , 1 998No.3,91 5- 924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艾格德 **一 、前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簡稱保安高校(葡文縮寫ESFSM),是保安部隊轄下的一個單位並且也是本地區一所大專高等教育學府。通過7月4日第57/88/M號法令而成立的保安高校,由過去至現在一直回應培訓本地化人員的需要。這些本地化人員將逐步取替在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關工作的葡國武裝部隊的軍官。創立保安高校為葡國政府所展開的本地化總體政策中提高人力資源的重要一環,以確保平穩過渡和順利把政權移交給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性質和任務根據保安高校通則性法規之規定——1月30日第5/95/M號法令,保安高校的宗旨是發展教育、研究、和輔助社會等活動,然而其主要目標是警官的培訓。經總督之特定命令,保安高校還可以舉辦進修、專業及警官晉升等課程和實習班;舉辦有利於本地區的教學和訓練以及通過路環區域行動中心,履行民防範圍內的任務以及控制和領導該中心。三、一般性組織——舉辦的課程a)保安高校具備一個一般性的組織架構,除領導層和確保學校正常運作的行政輔助架構外,還要一提的是那些直接與教學和訓練有關的附屬單位。* 本文撰於1 998年 4月28日。**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這樣,除校長諮詢機關——學術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其職責與規範本地區高等教育的法例所規定的一樣)——外,保安高校還設有一個由教學委員會、課程915
  • 委員會與負責學術性及/或教學性工作的教務室所組成的教務廳,以及一支學生隊伍,該隊伍不僅有自己的行政框架,還負責正確的技術、道德、公民和體能培訓等工作。在訓練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綜合訓練中心,其任務是負責本地區治安服務的訓練工作,這項服務,為着所有法定效力,等同於服兵役和作為加入澳門保安部隊現職編制的入伍條件。此外,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基礎職程中晉升課程之共同階段,亦於保安高校之設施內開辦,其領導權亦屬該校之權限。b)保安高校所舉辦的課程1)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旨在培訓下列部隊的警官:——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消防隊。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以中文及葡文授課;為期四個學年,隨後有一為期七個月的實習,並分別授予警務科學或防護工程及安全學士學位。這些課程,按照葡國高等教育方式,以學分制進行,並有以下教學範疇:法律、文化、技術、語言、體育及體能操練以及一般訓練,共四千九百九十二個學時 。第一屆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始於1 990年,至目前已開辦了四屆課程,共有一百六十八名警官/消防官畢業,現正在各部隊和機關工作。教學指引包括以下主要方面:(a)大學程度的基本科學培訓,目的為追求日新月異的知識和加強智力的發展 。(b)技術及科技性質的科學培訓,目的是使學員具備擔任各部隊技術職務所需的專業資格。(c)職業道德培訓,目的是培養學員高度的義務感、榮譽感及優良的品格,尤其是培養道德的全面發展及在履行保安部隊崇高的社會責任時應有的紀律精神和責任感。(d)體能訓練,目的是使學員體魄強健,並為他們提供與未來工作息息相關的訓練。第五屆警官培訓課程將於今年九月開課,共有十二名學生,是屆課程係專為治安警察廳而設的。此外,還有其他利用課餘時間所開展的補充活動,目的是加強學生的基本培訓,如: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葡國的參觀訪問活動。916
  • 2)警司進修課程此課程於1 989年至1 994年期間舉行,旨在把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官納入新的職程,期間共培訓出二十一名警官,他們已完成擔任高級職程所需的專業技術和文化知識的補充培訓,並於1 995年1 月正式納入該等職程。課程分為三個學期,總課時為一千六百七十四個小時,雖然比上述的課程較為短,但兩者的教學範圍和要求程度並無差異。3)指揮及領導課程對象為修畢以上任何一種課程的警官/消防官,他們將成為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和機關的指揮官和領導班子。將於1 998年開辦,預計為期一個學期,總課時為四百三十七個小時,修讀該課程之警官/消防官,其評核以持續方式進行,並根據練習中之實踐表現和評分,以及個人和分組工作之執行及匯報作審議。這課程由兩個單元組成:—— 包括各範籌之管理、資訊應用、社會傳播/公共關係技術、策略和國際關係等學科;—— 實踐領域。行動計劃,透過計劃及部署“民防”和“內部安全”範圍的演習,以實踐指揮及參謀的程序和技巧。這課程將會是整個教學架構的“皇冠”,其主要目的是保證澳門保安部隊內的指揮及領導職務能有效地執行。四、結論藉着保安高校體制的建立和所舉辦的課程,為建造一個高級進階職程創設條件,這亦是社會大眾祈求達到的成果。這項工作不會只局限於過渡期,而會跨越1 9 99年 1 2月 20日。從而落實“使澳門在1 999年1 2月1 9日擁有一個有效運作的政府,並將之順利延續至1 999年1 2月20日以後而創設條件這一主旨”。與此同時,我們亦須強調,由於公眾秩序正是大眾追求的價值,並涉及和平和社會團結,所以,應與捍衛市民的權利相結合,並謹慎地使之持平。因此,保安部隊是經常面臨挑戰,以便在安全和自由這兩種無可估計的價值之間作出調和。儘管如此,在一個城市中,不是任何秩序都會得到優先保障的,當中會以公眾的利益和福祉為優先。為保持公眾秩序,每個執法人員皆應依法辦事,遵守警察的一般規則,尊重人權、自由及保障,正如“內部保安法”所載的基本原則一樣。有關當局以及其執法人員的任務,就是透過本身的模範行為、適時的忠告、勸誡以及公民教育,着眼於預防的工作。儘管在現代都市中,每天都是充斥着各種的矛盾和複雜性,但其行動亦應按威脅的程度而有所抑制。917
  • 並不只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內,才能看到軍事化人員的義務,而是不管在任何情況下,軍事化人員應維護及尊重生命、身體及精神完整性及人類尊嚴,且在行動中使用勸導之方式,並僅在完全必要之情況下方使用武力。這亦是保安高校所開展的培訓的基礎模式,在本校接受培訓的高級警務人員正是這些原則和文化價值的忠誠信託者和延續者。在過去四年,無論是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是在葡國政府管治下開始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才完結的其他課程,皆是循着這個方向發展的。···附件: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習計劃(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警司進修課程之學習計劃指揮及領導課程之學習計劃918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習計劃警務科學範圍治安警察 廳 水警稽查隊I .第一年 I.第一年Ⅱ.第二年 Ⅱ.第二年919
  • Ⅲ.第三年 Ⅲ.第三年I V.第四年 I V.第四年920
  • 防護及 安全工 程學範 圍消防隊Ⅰ.第一年Ⅱ.第二年921
  • Ⅲ.第三年I V.第四年(S 半年學科)(A 全年學科)922
  • 警司進修課程之學習計劃第一個學期葡國文化史中國文化史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適用於澳門之憲法性法律行政法民法概論電腦通訊爆炸品及放射性物品第二個學期行政及會計管理傳播及公共關係技術刑法警務調查警察操守澳門保安部隊策略警務技術射擊第三個學期環境地理學稅務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海事法訓練方法澳門保安部隊策略警務技術射擊每個學期英文中文及中國文學葡文及葡國文學一般軍事訓練體育與學習有關的活動學術性參觀和訪問923
  • 指揮及領導課程之學習計劃924
  • 《行 政 》第 十 一卷 , 總第 四 十一 期 ,1 9 98 No.3,92 5-9 3 2澳門治安警員的甄選*鮑輝南**在澳門,保安部隊(FSM)一直以來都致力於制訂一項能有效招聘警務人員的甄選制度。前保安司令部自一九八五年已開始關注到這個問題,並企圖創立一所“應用心理學實驗所”。一年後,在保安部隊內挑選了質素較均匀的特警部隊人員進行了首次的筆試測驗。這項試驗性的測驗不單帶出了一項以中葡文雙語進行測驗之計劃,同時指出了首批進行測驗的對象大部分均為中國人。當時的測驗題目都是由葡萄牙軍隊應用心理研究中心所提供的,這樣,在某些情況下都有不合適的問題出現。因此,保安部隊進行首批的警務人員甄選考試中,有大部分試題內容是按實況而設計的。四月二十日第34/ 85/M號法令通過了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NRPSST),該些規定標誌着更新澳門保安部隊的入職條件不可或缺的合法工 具 。這些規定確立了澳門保安部隊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SSTN)及特別訓練班(SSTE)的入職條件是中國籍或葡籍、或居住在澳門超過四年的男性或女性居民,致使十二月十九日第706/75號法令的規定及其後為十月十八日第60/93/M號法令所更改的規定得以具體實施。因此,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人士須通過劃一考試,以考試成績作為甄選的標準。考試內容包括體格檢查、體能測試、知識及/或專業知識考試以及一項面試。一般來說,根據載於澳門保安司令部十月七日第25/88號的批示,及載於五月七日第30/SAS/91號批示,該面試可以心理測驗作補充或代替。投考人按此程序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並將會被安排到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或消防隊工作。*本文譯本由作者提供。**司法警察學校校長925
  • 一、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及十月十八日第60/93/M號法令分別規定了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普通訓練班及特別訓練班的入職條件之標準。上述兩項規定都提出了一些有需要在本文分析的要求。特別是符合招聘委員會標準的良好體魄,一般定為體格檢查、體能測試、知識(由一項筆試評核)、心理測驗及出生地。接着我們將要研究的因素有年齡、性別以及對入職影響不大的工作經驗,其實投考人的來歷,在社會上往往可作為重要的參考資料。那麼,這份有關澳門保安部隊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投考人資料的簡介是透過分析五年(由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七年)內以下各項的統計數字所得:投考人的數目、年齡、性別、體能狀況、出生地、學歷、心理測驗以及工作經驗。二、投考人數目及按其性別的分佈情況圖一是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投考人在各入職年份的性別分佈情況。圖一:按入職年份和投考人性別統計所得之人數分佈情況圖一的數據顯示了投考人的性別和數目在分佈上出現了一個不平穩狀況,在有男女性空缺的招聘年份(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及一九九七年),投考人數較多。五年的投考人總數為八千二百三十六人,而在有男女性空缺的招聘年份內,以九五及九七年所佔的比例較高。這情況不但與地區治安服務的盛大招聘宣傳有關,而且是因為總體上的本地公共服務機構招聘填補編制內人員的空缺大量地增加了,尤以澳門保安部隊為甚。另一方面,圖一指出了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男性投考人數,除了最後一年外,每年都有增加,而最後一年的男性投考人數則下降了差不多百分之五十。相反地,在接受女性投考人的三年內,女性投考人都有一定的數目及數目皆有一個穩定的增長。三、年齡對於年齡變量的研究,界定了三個年齡組別:十八至二十歲、二十一至二十五歲和二十六歲或以上。這劃分是透過一項以投考人對各方面反應的總體結果評定的,而基本得出這三組年齡的界定。為着合法效力,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之第三條確定了投考人以投考警隊之年份計算,其年齡須滿十八歲及少於三十五歲。926
  • 下圖顯示出各個年齡組別每年投考人數的百分比。圖二:於入職時各年齡組別的投考人數百分比這樣,可觀察到由最年輕的投考人組成的組別所佔人數為最多(至二十歲),這結果與根據不同“工作經驗”的變量資料所得數字符合(參看圖九),因為由“學生”和“失業者”所組成的職業組別都是較年輕的投考人。其次,較具代表性的投考人數目是年齡介乎二十一至二十五歲之間的組別,至於年齡在二十六歲或以上的投考人數目所佔比率則較低。在作分析研究的各個年份當中,按性別統計所得的數據並沒有明顯的差別,故這項變量不需特別注意。事實上,較年輕的投考人數已約佔總數的一半,就這一點,對於某些為甄選警務人員而設的考試,尤其對體能及智力方面的測試來說,可作提高其質素的考慮。四、出生地圖三是根據投考人的出生地統計所得的數據。其中數目最顯著的投考人有來自:澳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當中以來自葡萄牙的投考人數最低。這一點可明顯地指出有意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人,以來自葡萄牙的為最少。這樣來看,投考人以來自澳門的人士為主,佔投考人數的多數,其次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投考人。至於來自葡萄牙的人士則很少,這不單止因為葡人所佔本地居民的比重較低,同時,亦可能是由於當中具潛質的青年並沒有投身警隊的興趣。據記錄顯示,來自澳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投考人數目比率都較為穩定,來自這兩地的投考人數比率變量分別介於四十八至五十五及三十九至四十六之間。圖三:按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人士的出生地統計所得之投考人數百分比927
  • 五、學歷根據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學歷要求為葡文或中文制的小學六年級。圖四所示的是被界定的三組學歷組別,分別為小學六年級、九年級及十一或十二年級,是根據投考人於各民事年的招考期內所具備的學歷統計所得的人數百分 比 。歸納上述各點我們可得出三大結論。首先是具備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基本學歷要求的投考人數只約佔總數的一半,這事實不但是由於官方所定的義務教育為九年級,同時也顯示了本澳的學生有延長學習期及追求更高學歷的傾向。第二點顯示了餘下約百分之五十的投考人,分別具備九年級至十二年級學歷。這可能是由於整體的文化水平已有所提高,而提高了的文化水平有利於警務人員的甄選事宜。這樣,投考人首先對學識方面的考試更易掌握及通過。同時,這也可能造成被招聘人士的學歷比基本的學歷要求還要 高 。第三點可證明在九七年只具備六年級學歷的投考人數目有下降的趨勢。同時,具備九年級或更高學歷的投考人,特別是那些具備十一年級或十二年級的投考人數目則有一定的增長。假若這個趨勢繼續延展下去,則即使學歷的要求有所提高,似乎也不會對投考人數的穩定性構成影響,因為投考人數目遠遠超過空缺的數目。圖四:按投考人學歷統計所得之投考人數百分比六、體格檢查對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投考人實行體格檢查由一月二十八日第8/91/M號法令所確實,是甄選試的重要環節之一,這項檢查的目的不但在於需要選拔身體強健及健康狀況正常的投考人,同時亦需知道不及格投考人所佔的百分比。從圖五中我們可看到及格投考人所佔的百分率。然而,男性投考人的數字可信性較高,因為女性投考人的資料只在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及一九九七年才有記 錄 。928
  • 男性投考人的及格百分率介乎於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九之間,而女性投考人則介乎百分之四十六至五十三,從以上數字再加上缺席及放棄投考的人數,顯示出是項檢查分別剔除了百分之四十的女性投考人及百分之二十的男性投考人。同時,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總體女性投考人,在是項檢查中顯示出她們的身體狀況較不適宜擔任澳門保安部隊的職務,女性不及格投考人的百分率為男性的兩倍。圖五:體格檢查及格之投考人數百分比上圖中,我們可看到兩性的投考人及格的百分率皆沒有明顯的變化。七 、體能測試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第十四條規定投考人應接受體能測試。是項測試對於男女投考人的最終評分是及格(以良或及格表示)或不及格(淘汰)。體能測試中大部分皆是統一考試的,只有部分是特別為某一性別而設。從總體而言,這些測試在時間及能力上,對女性投考人的要求較男性為低。除一九九七年外,最近五年所取得的測試結果變化不大,在九七年度,女性投考人的及格百分率顯著下降(從一九九三年的百分之八十一點八下降至九七年的百分之四十九)。圖六:體能測試及格之投考人數百分比與體格檢查相同的是,在體能測試中,男性投考人在男女性的共同項目取得較佳的成績。929
  • 從整體取得的測試結果看來,體能測試的要求似是越來越嚴格(男性投考人在一九九三年的不及格率為百分之三點二,一九九七年為百分之十三點二,至於女性投考人方面,則分別是百分之十三點二及百分之四十六)。八、知識評核考試對於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知識評核試的要求是六年級水平,以中文或葡文讀默一段文章、繕寫一篇作文及計算數學題。評分的標準與體能測試相同,及格的投考人被評為良或及格。從圖七得知,男性投考人取得較佳成績,及格率於九七年為百分之五十二點一,九五年為百分之九十點九。女性投考人則成績較差,在接受女性投考人的三個年度內,及格率最低為九七年的百分之四十七點二,最高為九五年的百分之七十一點六。分析顯示,男女性投考人具有的學歷程度沒有明顯差異,即同一學歷程度的男女性投考人所佔的百分比大致相同。一九九三年女性投考人的及格率較男性低百分之二十五點二,而一九九五年情況亦相同,低百分之十九點三。至一九九七年時情況則有改善,男性投考人的及格率只高於女性投考人百分之四點九。圖七:知識評核試的投考人及格率根據資料顯示,知識評核試的成績在甄選程序中屬變化較大的考試,因為在一九九三、九五及九七年分別淘汰了百分之十八、三十五點八及四十五的投考 人 。九、心理測驗在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甄選過程中,投考人需接受心理測驗,測驗是以紙、筆及心理活動進行。基本上,心理測驗的要求是評核投考人的能力與才能,如智慧、邏輯推斷能力、思考速度和精神集中程度,以及能動性、視覺和聽覺的協調。應用考試的題目以雙語擬定,是特別為這項考試而設的,並進行結果統計之分析。最終成績分為五個應用心理學組別(從一至五組),投考人的成績是按組別的次序排列。930
  • 取得第四和第五組成績的投考人會被淘汰,即取得第三組或以上成績的投考人才被接納。圖八顯示出取得應用心理學第一至第三組成績的人數百分率,這些人被視為心理測驗及格。圖八:心理測驗的投考人及格率根據上圖的數據,表現出男女投考人及格的百分率大致相同。但在一九九七年則差異較大,男性為百分之八十五點九,女性為百分之四十四點六。總的來說,心理測驗淘汰了百分之十五的男性投考人和百分之十四點四的女性投考人,但去年的女性投考人則取得較差的成績。十、工作經驗除了投考專業工作(音樂、機械技術及無線電裝置)及在該年度有上述空缺外,投考人的工作經驗並非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入職條件之一。然而,分析工作經驗能顯示出社會上各行業尋求此工作的人數及原因。圖九為投考人數最多的六大類行業的投考人數目,這數目沒有性別及年齡區 分 。圖九:各行業投考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的人數百分比(投考人數最多的)931
  • 根據上圖數值,除了學生及失業人士組別所佔百分率變化不大外,其餘的投考人職業所佔百分率有着某程度上的轉變。因此,失業的投考人數目逐年增加,從九三年的百分之十三點四增加至九七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由於此組別的投考人數目不斷的增加,以致此組別的人數幾佔總投考人數的四分之一。第二個較重要的組別是學生,從九四年的百分之九點四增加至九六年的百分之十六點七。以上所述的情況,似乎有助於第三節(年齡方面)所作的分析,顯示出除了有大量年輕人正在求職外(如失業人士和學生),亦可隱約看見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及隨後的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提供了良好的職程及工作。最後,還需要分析圖九的其他職業組別,尤其是來自官僚架構從事行政工作的投考人,其投考人數變化極大,一九九五及九七年分別是百分之零點七及三十三點二 。由澳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組成的“公務員”組別所佔百分率甚低,可能是由於澳門保安部隊需要深入認識其職程規章的緣故,亦可能由於此職業不能引起他們的興趣,因為工作性質較具危險性、嚴謹和較其他公職職程更需冒險。近年來這組別的投考人數百分率不斷下降(從九三年的百分之二點五下降至九七年的百分之零點八)。十一、總結為着修讀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澳門保安部隊需確實要求投考人符合一般及特別條件的規範。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投考人通過一系列的特別甄選程序後,從而挑選合適人員進入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和消防隊工作。本文記載着最近五年(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七年)投考人考試成績的統計數據,目的是方便全面分析每一項考試的情況。從數據得知,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每年的投考人數不斷增加,在一九九五年達至高峰,而且女性投考人的數目亦有顯著的升幅。是次研究顯示出在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年輕人(二十歲或以下)特別渴望從事此工作,而且學歷高於法律上所要求的最低學歷(六年級)的投考人數有逐漸增加的趨勢。研究中亦發現,可能是甄選要求增加,淘汰率亦逐年增加,而體格檢查是淘汰人數最多的一項,其次是知識評核試、體能測試和心理測驗。最後,經過了多項分析,我們可以指出,澳門保安部隊地區治安服務普通訓練班最典型的投考人,是出生於澳門的二十一歲以下男性,具有中文六年級學歷的失業人士。932
  • 文件本期文件為東方地區公共行政組織的《組織章程》(英文版),詳細 內容 請閱 第8 05頁 。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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