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政 府 雜 誌行 政一九九八年 ,澳門133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薛尼路(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李麗如(Lídia da Luz)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葛祖民(José Côrte-Real) 鄭亞洲(Rogério Cheang) 鄭任山(Chiang Iam San)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Diana Loureiro, José A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nio Pinto Belo,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 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巴掌圍斜巷十九號 (亞洲)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1/5995612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 本 ISSN 0872-9174 134
  • 第十一卷·第一期(總第三十九期),一九九八年四月 目 錄 行 政 澳門宏觀行政架構的發展及其與《基本法》的銜接 139 吳志良 基本法 九九年後澳門基本法對協調勞資關係的影響 151 陸偉聰 漢 學 漢字符號 161 Ana Cristina Alves 文 化 赴教廷日本使團對話錄中關於別人的問題 173 Manuel Afonso Costa 環 境 論環境在法律上的地位及環境的保護 187 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Pires 概論中國的環境政策為澳門帶來的利益 197 Manuel Serrano Pinto 稅 務 澳門的稅務欺詐及逃稅研究簡介 213 黎溢年 ……… 摘要 231 135
  • 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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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第 十一 卷, 總第 三十 九期 ,1 9 98 No·1 , 1 3 9- 1 4 8澳門宏觀行政架構的發展及其與《基本法》 的銜接*吳志良**一 、引言澳門現代政治的發展,始於1974年葡萄牙結束獨裁統治、實行非殖民化的四·二五民主運動。1 976年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不僅確保了澳門地區前所未有的行政、財政、立法自治權,還鑄定了分權制衡的獨特政制模式。雖然司法組織仍然是葡萄牙司法系統的一部份,但這一年選舉成立的首屆立法會,卻為澳門政治生活帶來了新的活力。誠然,佔澳門人口絕大多數的華人對第一、二屆立法會選舉的參與程度很低,但1 984年放寬選民資格後,華人社會在港澳前途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的新形勢下積極參與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基本上控制了立法會直接和間接選舉,新一屆立法會的代表性更接近華人佔人口絕大多數的澳門社會現實。此後,立法會作為澳門地區的兩個自我管治機關之一,在民主政制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其內部運作日趨完善,特別是與一直主導澳門政治生活的總督的關係,亦逐步適應,變得更加協調。澳門立法會以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組成的協商民主(Consocia t ional democr acy ) 模式,經實踐證明是適合澳門社會現實的,從而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確認而成功過渡,相信1 996年產生的第六屆立法會的絕大多數議員也可坐“直通車”為特別行政區服務。2001年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時,若間接選舉8個議席可以在4個社會利益的選舉團中平均分配,改變現行制度偏重僱主利益的傾向,則可以更符合中產階級和專業人士力量日益壯大的實際情況。*本文是向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四日舉行的“澳門行政邁向九九”研討會提 交 的論 文 。 略有 修 改 。**歷史學博士,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會長由於《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1 991年才制定通過,在相當程度上參照了《中葡聯合聲明》和當時尚在起草過程中的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且澳門地區本身的司法組織在1 993年《基本法》頒佈後才開始運作,所以,新設計的澳門司法組139
  • 織及制度與《基本法》的銜接也相對容易,只待葡萄牙總統依《澳門組織章程》規 定在 1999 年前的適當時候向澳門法院授予完全和專屬的審判權後,設立終審法院, 澳門的司法自治即可建立。據悉,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目前正在就修訂《澳門司法組 織綱要法》進行磋商,相信包括將審計法院從司法系統過渡到行政系統成為審計署 在內的制度性安排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只是司法官員培訓需時,終審法院院長和法 官人選在本地難覓,法律本地化及其翻譯也費功夫。在人際關係和各種勢力那麼錯 綜複雜且規範性尚弱的微型社會環境裡維持獨立自主的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地運 作,更是一項創舉性嘗試,備受世人關注。 澳門現代公共行政制度是在 80 年代建立起來的。儘管《澳門組織章程》在 1976 年 頒 佈 生 效 ,但 澳 門 的 公 共 行 政 基 本 上 仍 遵 循 殖 民 時 期 的《 海 外 組 織 法 》( Lei Orgânica do Ultramar)和《海外公務員章程》(Estatuto do Funcionalismo Ultramarino) 的原則和規定,其組織架構,亦至 1981 年高斯達(Almeida e Costa)總督上任後才 進行較大的改革、重組和現代化。1984 年《澳門行政組織架構總綱》(BasesGerais da Estrutura Orgânica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的頒行,為澳門公共行政 從法理上獨立於葡萄牙系統奠定了初步基礎。1988 年,文禮治(Carlos Melancia) 總督頒佈第 35/88/M 號法令,正式廢止了《海外公務員章程》在澳門的法律效力, 並於次年獲得立法會全面授權,接連頒佈了一系列相關法令,建立澳門自身的公共 行政制度,以逐步滿足過渡期的需要。這一系列法令還規定,當局必須在其生效一 年後重新檢討。其後雖然不斷有細節性修改和調適,政府部門也在近年陸續重組, 但至今仍未進行全面宏觀評估和改革,公共行政現代化依然任重道遠。因此,澳門 宏觀行政架構的發展及其與《基本法》的銜接,跟公務員本地化那樣,是行政主導 型澳門政制過渡最引人注目,或許也是最重要的一環。而政制過渡,恰恰是澳門政 治行政過渡成功與否即順利回歸的關鍵所在。 二、澳門的宏觀行政架構的演變 自從 16 世紀中葉葡人據居澳門,澳門政制發展可以簡略地劃分為四個時期: 1)議事會內部自治時期:1583 年議事會成立至 1783 年《王室制誥》頒佈,初 步確認總督對澳門政治的主導權。 2)殖民管治前期:1783 年至 1844 年澳門脫離印度總督的管轄,與帝汶和索洛 爾單獨成為一個自治的海外省。其間 1835 年議事會被解散,依 1834 年葡萄 牙市政選舉法令重新選舉,失去大部分政治自治權力。 3)殖民管治時期:1844 年至 1976 年。這個時期又可一分為二:統一管理和自 治管理時期。葡萄牙對澳門的殖民管治是亞馬留(Ferreira do Amaral)總督 1846 年上任後逐步實現的,但殖民管治體制仍維持大一統式的,即對非洲和 亞 洲 的 殖 民 地 實 行 完 全 一 樣 的 政 策 。 1910 年 葡 萄 牙 建 立 共 和 國 後 頒 佈 的 憲 法 , 依 然 強 調 中 央 集 權 , 直 至 1914 年 才 仿 效 英 國 的 殖 民 地 管 理 模 式 首 次 對 海 外 屬 地 的 政 治 行 政 組 織 作 出 特 殊 規 定 , 讓 各 殖 民 地 享 有 一 定 限 度 的 自 主 權。自 1917 年《澳門省組織章程》(Carta Orgânica da Província de Macau)至 140
  • 1972年《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Es ta tuto Polít i co-Admini s t r a t i vo da Provínc i ad e Maca u),當代政治、行政組織逐步形成。4)地區自治時期:1 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至今。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也是從此起步的。特別是1 979年中葡建交後,葡萄牙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中國授權管理澳門,澳門政治法律地位明朗化,澳葡政府逐步建立管治權威,適碰中國內地開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澳門經濟因而受惠加速增長,人口也急劇增加,社會結構產生變化並日趨複雜,政府管治能力亦隨之增加,功能和範圍都擴大了,以應付和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問題。所以,行政架構在80年代急速擴充(Cas t r o,1989),公職人員增加三倍多,從1 981年5063人急增至1 991 年的1 5371 人。截至1 996年1 2月31 日,澳門公職人員總數已達1 6992人。需要指出的是,政制發展分期略異於政治發展分期。從政治發展角度,我們將殖民管治期的開始定在1 849年,因為直至1 849年中國駐澳衙門和官員的撤走,澳門都處於華洋共處分治的局面,即居澳華人由中國當局管轄,並不受葡人管治,相反,葡人內部管治權受到中國當局不同程度的制約甚至干預。即便是1 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後,葡人獲得了永居管理澳門的權利,但由於界址未定,澳門政治法律地位沒有完全明確,粵澳關係不時陷入緊張狀態,葡人對澳門、特別是對居澳華人的管治權的行使也不甚穩定,況且澳門經濟財政狀況長期未能改善,一直到本世紀中,澳葡政府的行政管治能力和範圍都大受限制,基本上局限於治安、財政、工務、公立教育、官辦慈善事業等領域。澳門政府(實指政治)架構自本世紀20年代至70年代的擴展非常緩慢。80年代以來,特別是1 988年進入過渡期後,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政府對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經濟房屋、公共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的介入越來越多,行政架構日漸枝葉繁茂,更加科層化、專業化,至近年趨於穩定。無疑,行政架構的擴充,是經濟增長和社會複雜性增加導致政府加強社會干預和參與的自然結果,公共支出歷年雖有增長,且增幅通常高於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但長期處於生產總值的20%左右,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相比,澳門政府尚可稱為“小政府”。然而,現存的行政架構有沒有最大效用地合理使用公共資源,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公共支出相稱與否?是否最適合澳門社會現實及其發展的需要?能否與《基本法》充分銜接?三 、澳門宏觀行政架構的發展及其與《基本法》的銜接澳門《基本法》對宏觀行政架構的規定甚是靈活,並無具體設計,為未來留下巨大發展空間。在“行政機關”一節中,只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第61 、62條)。換言之,只要將現在的政務司、司、廳、處、組、科6級壓縮成為司、局、廳、處4級以及依《基本法》第59和60條規定分別將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高級專員公署和審計法院改名為廉政公署和審計署,並從立法會和法院系統轉向行政長官負責,原則上,現有行政架構便可銜接過渡。141
  • 顯然,這是最省事的方法,但未必最符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市民的期望,並可能錯失一個全面評估、檢討和改革公共行政的大好機會。我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首先,政府本地化不可逆轉。隨著1 999年主權和治權合二為一以及公務員的本地化和中文官方地位的真正落實,公共行政架構和文化都必然步向本地化。我們不應忘記,嚴格來說,澳門現在並不存在政府,葡萄牙對澳門的管理是通過總督進行的,所謂的政府,不過是總督的辦事機構,基本上沒有決策權力,必須經總督自上而下逐級授權才能運作。而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法定的職責權限(第64、65條):“1 )制定並執行政策;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3)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5)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由此可以預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設置較為穩定的行政機關,各級機關有更加清楚界定的權責,不僅執行政策,還制訂政策,而各主要機關首長對行政長官負責,形成自下而上的問責制度。其次,必須理順行政部門的職能和關係,進行適當的重組,提高執行能力及其整體運作效率和效益。行政組織並非一成不變的,事實上,澳門行政架構近1 0多年來一直都在變化中,以適應過渡期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但由於其歷史沉澱太多、陋習重重,行政職能並未因為部門專業化而劃清,人力、財力資源配置和利用不夠合理,許多行政部門也僅考慮一時的需要或特定的工作而設置。隨着過渡期的結束,宏觀重組不可避免—— 有些部門會撤銷,有些會合併,有些要精簡,此外,又可能設立新的部門,以滿足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概而言之,在“澳人治澳”的大原則下,簡化行政法例和手續,減輕行政機關的日常負擔,理順各機關“斬不斷、理還亂”的職能和關係,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共資源,努力建立一個高效、負責、廉潔、公正的政府,是在澳門實現“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的先決條件。公允而論,澳門近20年經歷了飛躍發展的過程,無論經濟、教育、文化、基礎建設、社會設施、公共服務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澳門人均產值達1 8,000美元,城市建設不斷完善,教育水平逐年提高,但是,必須客觀指出的是,澳門的社會發展、人口素質、思想觀念、管理水平都還處在低度發展階段。承認了這點,我們就應謙虛學習和吸收世界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努力進取,勇於改革,以期早日達到高度發展水平。142
  • ” ””公共行政作為一門學科,出現過不少學派,但60年代以來興起的新公共行政(new pub l i c admini s t ra t ion)理論、尤其是公共選擇學派(publ i c cho ice school)和新管理主義(neo- m ana geria l i sm)對公共行政的管理哲學和手段及其結構性變化帶來最深遠的影響。新公共行政理論是70年代後期西方國家推行私營化浪潮的延續,其主導思想是質疑公共部門的效能,相信私人部門即市場機制的優越性,該理論主要特徵為:1)由“政策 導向轉為“管理 導向;2)重視表現評估和效率準則的量化方法;3)把傳統的公共官僚機構分解為半獨立的管理單位,它們之間日益在用者付費的基礎上互動;4)增加公共服務領域內的競爭,如透過“代市場 式機制(sur r oga t e mar ke t s )和公開投標等做法;5)強調成本削減;6)在公營部門內引進私人企業管理措施,傾向於使用可供量度的產出指標、強調金錢化的誘因和管理自主性等(Hood, 1 991;張炳良,1 997年)。雖然公共行政的最終目的不是管理效率,而是社會公義,即如何令社會更公平、公正、開放,最大限度地滿足作為個體及其組織構成集合體的社會的需要,調解他們之間的分歧和衝突,但是,龐大官僚系統效率下降及其預算的最大化,使得某些公共服務造成資源浪費和超量供應,公共選擇學派認為解決這些弊端的方法便是走向市場化,壓縮官僚部門,讓市場按供求規律去決定服務的供給,最大化地滿足社會個體的需求,只有市場無法提供某項貨品或服務時,如執行法律、維持治安等,公共行政才應召上場,在市場壓力、競爭和挑戰下,便可建立簡約國家(minimal s t a te,Buchana n,1986)。當然,沒有一套理論可完全適用於一個國家和地區。澳門的公共行政制度,深受葡萄牙的影響,具有濃厚的人文主義色彩,其價值取向偏重社會公義和福利主義,在操作性、控制成本效益和行政效率方面則欠佳。雖然澳門的管理水平和市場機制都不夠發達,但是,新公共行政理論並非在澳門公共行政中全無影響,1 984年的《澳門公共行政組織架構總綱》已在前言中提出結構制度化的新行政理念:1)各機關和部門的結構,服務於已明確確定的目標,使其與自身管理責任水平相適應;2)增強人力資源的協調和管理措施,以提高公務員人事制度有章可循的尊嚴;3)公共管理的意義和實踐,旨在做到統籌安排,尤其是在行政當局現有人員方面 。以及實現的目的:1)使行政機器的增長符合實際需要,防止過分膨脹的傾向;2)在結構的精簡和明確方面採取切實措施。同時,設立法律機制創設享有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的機構,例如公共企業、公共社團、具法人資格的公共機關、行政或行政財政自治機關等,使行政管治摒棄僵硬的模式而更具靈活性。可惜,這類機構通常徒具其名,在成本效益和效率管理上並無擺脫傳統政府部門的模式,儘管在制度上有私營化的方便,但在“經營”上仍未應用公司化的手段,而這些部門人員墨守陳規的公務員心態仍然如故,官僚作風十分嚴重,政府運作並未因此受益,行政法例和手續還是那麼繁瑣,行政效率還是那麼低下,行政效益也被忽視,從而令公共部門及其服務常常受到市民批評。有感於此,澳門當局在1 0年後再頒佈《行政程序法典》,旨在:1)規範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及運作,使各部門的活動合理化;143
  • 2)在尊重被管理者的權利及正當利益下,對行政當局意思的形成作出規範;3)在形成與各利害關係人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容許各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確保向其提供有用與適時的資訊;4)避免官僚化,以及使各公共部門親民;5)總體確保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及對公民權利的尊重。為此,《行政程序法典》訂定了公共行政運作的總原則:1 )合法性原則;2)謀求公共利益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3)平等原則;4)適度原則;5)公平原則及公正無私原則;6)與私人合作原則;7)參與原則;8)參加原則;9)作出決定原則;1 0)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1 1)無償原則;1 2)訴諸司法機關原則。其中第1 0條“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這麼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快捷、以經濟方式及有效率作出決定”。這部吸收了現代公共行政理論的養分的法典已於1 995年3月1日生效。市民期望,公共行政運作可以有所改善。香港的經驗較為成功。面對政府社會責任的增加,1 973年,香港政府便接受“麥健時報告”(Mckinsey Repor t)的提議,強調管理和策劃的效率和資源調用的成本效益,在架構和程序上理順行政系統的性質、分工和運作。1 989年,再推出《公營部門改革》方案,成立獨立法定組織(如房屋委員會)或以公司化形式(如九廣鐵路)或以合約形式招標外判私人公司(如停車場管理)提供服務,又或成立一些營運基金部門(trading f und dep ar tment s)來執行公務。至1 995年,更引進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 ty Management)所提供的生產管理策略,來提高部門的服務質素和成本效益(余偉職,1 997年),高效率、低成本地提供公共服務,回應市民(顧客)的要求。由此可見,香港政府為了維持高效運作,也不斷銳力進取變革。其建立的行政架構,除開個別名稱上的改變,與人員一起基本上原封不動地過渡到特別行政區政府。這套可借鑒的行政架構,縱橫層次分明(楊奇,1 993年)。縱向有3個層次:1 )第一層是整個行政系統的政治性高層決策中樞,由布政司(現稱政務司長)、財政司(現稱財政司長)領導,形成集行政決策和執行職能於一體的統籌領導機制;2)第二層是制定政府政策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的中層決策機構,形成具有應變反應能力的政策——規劃機制。這一層由各政策科(Pol icy Branch) 的司長(現稱局長)領導。3)第三層是行政執行機構,即各署(處)級部門。橫向層次也有3個系統:1)政務管理系統,包括布政司直接領導的幾個輔佐機構和政治顧問辦公室,以及憲制事務科、保安科、政務總署、公務員事務科及其相應的政府部門。這個系統主要負責政府內部運作、香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關係、社會治安與安全、香港地方行政以及公務員等方面行政管理事務的決策和執行。144
  • 2)財經管理系統,包括財政司領導的財政科、金融事務科、經濟科、工商科、工務科及其相應的政府部門。這個系統主要負責政府財政、稅收、工業、商業、金融、科技、建築業、漁農業,以及政府外匯基金、公共工程、海關、民航及監理本地金融市場等方面行政管理事務的決策與執行。3)市政管理系統,即由布政司領導的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規劃環境地政科、文康廣播科、衛生福利科、運輸科、教育及人力統籌科及其相應的政府部門。這個系統主要負責香港市政規劃和管理、文化教育體育娛樂事業、醫療衛生福利事業、以及交通運輸等方面行政管理事務的決策與執行。依法國學者古爾內(Be rna rd Gour na y,1986)的研究,政府的職能可以分為 4 類 :1)主權職能—— 防務:國家的經濟動員,準備和指揮軍事行動,在嚴重動亂期間軍隊可能參與維持秩序;—— 指導對外關係:在國外代表政府,保護本國僑民,指導外交談判,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監管非自治領地,對外經援,技術幫助;—— 警察:保護人員和財產,防止犯罪和違法行為,民事保護,政治警察,政府的政治信息;—— 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包括執行處罪和管制教育;—— 戶籍;——和宗教機構的聯繫;—— 政治機構的功能:具體組織全國和地方的選舉,國會和地方議會的功 能 ;—— 管理視聽通訊。2)經濟職能—— 國家有關貨幣的權力:發行貨幣、控制貨幣量,確定兌換率;—— 在應用研究、生產率、投資、信貸、價格、稅收和外貿方面的作用。這涉及到經濟生活的各個不同領域:能源、工業、運輸和電信、農業和漁業、貿易、服務性企業等等;——對經濟政策的總體協調。3)社會職能—— 在健康和衛生方面的作用:防止疾病和事故、安排治療、監督食品和葯 品 ;—— 在住房和城市規劃方面的作用:幫助建設新住房,翻新舊住宅,保護房客,現有住房的再分配,城市配置;145
  • —— 維護僱佣勞動者的權利和利益:遵守勞動法,組織勞動力市場;—— 收入的再分配(有利於家庭、窮人、老戰士、老人等等);——改良環境。4)教育和文化職能——純科學研究;——對兒童和青少年的普通教育,技術、藝術和體育教育;——經常性的培訓,娛樂和體育,非政治性的信息;—— 藝術和文化:支持創作和普及,維護遺產。參考香港的經驗和古爾內的分類,我們可以更好地對澳門宏觀行政架構進行分析。在縱向層次,可分為決策層和執行層。決策層為總督和政務司,實際上包含香港的第一和第二層,執行層為各司級部門,與香港的第三層相同,換言之,澳門的司級機關不等於1 997年7月1日前香港的司級機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司、局級主要官員共有23名)。澳門政府現有的近50名司長或同級官員,不一定在1 999年後自動變成《基本法》中的局長。其中一個變通的方法,是將現有司級部門重組、精簡和分成更多的等級,改變現行職級劃一的制度(一級司和二級司),突出主要司級部門,並以現有司、廳、處和助理級領導和主管人員為基礎建立政務官制度,然後派出不同級別的政務官到不同級別的部門擔任首長。需要注意的是,這可能導致公共行政架構和公務員制度的重大改變,須謹慎為之。在橫向層次,改革似乎容易些。目前,澳門總督有7個政務司,其分工隨意性較大,特區行政長官按慣例也完全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來決定設多少個司長以及各司長如何分工。然而,從澳門長遠利益出發,宜建立一個本地化的穩定政府,即應根據政府的主要職能來合理組織行政架構,務求各行政機關建立較強的自主性和執行政策能力。鑑於澳門並非一個政治實體,且地窄人少,有些主權職能不屬於政府負責範疇—— 如國防、外交等事務,有些職能則聊勝於無—— 如貨幣政策基本跟隨香港,能源、農、漁業微乎其微,因此,行政架構的設計原則上可參考古爾內的分類法,設3個司:行政司法司、經濟財政司和社會事務司(含教育文化職能)。如果澳門不駐軍,考慮到澳門治安的特殊情況,或許可單設一個保安事務司。這樣,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宏觀行政架構的其中一個可能的設計方案為:146
  • 現有 7 個政務司的轄下部門,經精兵簡政後,可以按職能劃歸這 4 個司負責監 管 。 至 於 到 時 設 多 少 個 局 級 機 關 , 其 他 機 關 職 級 怎 樣 來 定 , 若 依 古 爾 內 的 分 類 法,已不難看出,本文不欲深入探討。值得指出的,政府的諮詢系統需要重新設 計,令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吸納更多社會各界精英參政議政;公共機關的類別可 以簡化,劃分為一般機關(serviços simples)和法人機關(serviços personali- zados), 但 可 根 據 需 要 配 置 營 運 基 金 ( fundo privativo); 某 些 行 政 職 能 —— 如 保護消費者權益、環境保護、貿易投資促進、旅遊推廣等,可以半私營化,令這 些機關成為政府的輔助部門,使其運作更靈活、效率更高、效益更好,同時減輕 公眾和輿論對政府的壓力。 四、小結 歷史不能割斷,也不應忘記,但過去的時間已不可挽回,我們當應以發展的眼 光積極朝前看,尋找通往更好明天之路。然而,在繼往開來的關鍵歷史時刻,我們 又不能不解放思想,開拓視野,以批判、理性、冷靜的眼光來反省歷史、審察現 狀,以創造性的新思維為未來描繪一個既承繼歷史傳統又具發展潛力的藍圖,並創 造條件,奠定堅實的基礎,按步就班地將藍圖變為現實。 澳門公共行政存在的問題,有些是制度性、結構性的,有些則是人為的,但歸 根結底,都是人的因素在起作用,因為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度的執行也靠人。有了 高水平的人材,良好的制度可以運作得更好,有缺陷的制度和結構亦可以得到改 良。因此,設計一套目的確定、目標明確的合理的行政架構固然重要,培養一支有 魄力、承擔感和責任心、廉結、公正的高素質的本地公務員隊伍,更是澳門公共行 政改革和現代化的根本所在。無論如何,行政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是一天、一 個月或一年可以完成的,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長期持續的過程。可以說,1999 年 澳門回歸後,依然需要一個新的過渡時期,以落實現行制度從文字和精神上與《基 本法》的完全銜接。 147
  • 參考書目1)Buchanan,J.M.,L i b e r t y,Mar ket and St a t e:Pol i t i ca l Economy in the1980 s.NewYor kUn iver s i t y Pres s,New Yor k,19862)Cas t r o,António Tavar es de,《廿世紀最後廿五年間澳府組織結構》,載行政暨公職司《行政》雜誌第6期,澳門,1 989年3)Gournay,Bernard,L'Adminis t ra t ion,7eéditio n ,Pres se s Un iver s i t aire s de Fra n ce,Par is,1986.中文版由江振霄譯,商務印書館,北京,1995年4)Hood,C.,A publi c ma na gement for al l s ea sons?InPubli c Adm in is t r a t ion,69(1),19915)行政暨公職司,《澳門公共行政'97》,澳門,1997年6)行政暨公職司,《澳門公共行政之人力資源》,澳門,1997年7)余偉職,《公共行政:人類文明的基石抑或絆腳石》,載鄭宇碩、羅金義編《政治學新論——西方學理與中華經驗》,中文大學出版社,香港,1997年8)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基金會,澳門,1995年9)張炳良,《公務員制度:不斷演變中的典範》,載鄭宇碩、羅金義編《政治學新論—— 西方學理與中華經驗》,中文大學出版社,香港,1997年10)楊奇主編,《香港概論》(下卷),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香港,1993年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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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第十一卷,總第三十 九期,1 99 8No.1 , 1 51 - 1 5 8九九年後澳門基本法對協調勞資關係的影響陸偉聰*引 言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每個人都有機會為社會作出貢獻,如果不是某些特別的原因,社會應可讓每個人都得到工作的機會,並讓其從中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勞動者如何投入生產,使社會的財富不斷增加,而生產者在提供勞動時,如何提高勞動的效率,都是值得我們關心的問題。眾所周知,聯合國大會在1 948年1 2月1 0日通過並予公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把工作、擇業、參加工會、社會保障和職業培訓等列為基本人權的需要,我們可以參考該宣言中第23、24、25和26條條文內容,來了解一下有關權利的基本規定 1 :第23條: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2.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3.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的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4.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第24條: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休假之權 。* 澳門理工學院行 政暨應用科學學 校社會工作系 講師、前中華人 民共和國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 法諮詢委員會委 員1.香港 社 區 組織 協 會 民權 教 育 中心 編 撰 ,《 香 港 公民 權 益 手冊 —— 公民 及 政 治權 利 》 ,第 1 1 4頁, 金 陵 出 版 社出 版 ( 香 港 ), 1 9 8 6年 。第25條:1 .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的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151
  • 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護。……第26條:1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準。人民參與勞動對個人和對社會都有好處,而勞動條件的創造是保證個人有效發揮勞動力和保障僱主獲得合理利益的具體表現,理應予以重視。對人提供的勞動條件是包括自然條件;如空氣、光度、溫度、濕度……等和社會條件;如社會組織、管理、形式、範圍、人際關係……等。勞動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關係到勞動者的體力和智力健康。如何創造良好的勞動條件,與國家政策和社會狀況有關,在一個生產單位,要有規定正常勞動時間,在一定的埸合勞動必須有適度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具體生產過程中必須有確保的措施,工人的因工發生意外事故必須有醫療保障,工人的生產技能還必須不斷有條件獲得更新,工人老了的退休養老……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都屬於社會保障的內容,都需要國家統一立法、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2 。從上面的表述中,給我們有一個明顯的意念—— 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勞動法規的設置,它是協調工人與僱主的合作關係、是保障工人的合理權益不受侵犯,對勞動者或是對社會都具有積極的意義。勞工法的發展勞工法在二十世紀後發展的勢頭:勞工法雖然早在十九世紀中葉已在西歐各國陸續出現,但只是限於調整勞資關係的某些方面而已。直至二十世紀以後,勞工法在各國才有了很大的發展。勞工法的內容和範圍,也比以前有了進一步的充實和擴大,所調整的範圍亦涉及到幾乎勞資關係的諸個方面,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學徒培訓、工作報酬、工作時間、女工和童工、安全和衛生、社會保障、工會組織及勞資糾紛處理等等,其適用的對象也不僅僅祇包括工業勞工,而是包括所有的工業、交通、商業和文教等部門的工作者。至此勞工法逐漸發展成一個內容較完備、範圍較廣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3 。2.郭崇德主編,《社會保障學概論》,第3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 992年。3.米健等著,《澳門法律》,第296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4年。澳門勞工法的發展:澳門勞工法的發展時間可以從1 984年開始說起,在當年澳督頒佈了勞工法,即第1 01/84/M號法令。這是澳門第一部確定勞資關係的法規,從而結束了澳門地區勞工法例的真空狀態。在上述法令實行了五年之後,由於澳門的社會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在1 989年政府在原有的基礎上,針對舊有勞工152
  • 法存在的問題,對有關的勞工法進行修改,廢止舊文本,另行公佈勞工法。至此,澳門的勞工法例隨著《勞工法》的趨向完善與發展以及相應的一系列單行法規的出現,已經初成體系,並對紓緩勞資矛盾,解決勞資糾紛起了很大的作用。澳門勞工政策相關的運作機構:制定和推行勞工政策的有關部門主要分成立法、執行和諮詢等三個系統,在勞工立法方面,主要的權限在立法會和總督的身上,而且以總督的立法數量最多,通常是以法令、批示的形式發佈,例如《澳門勞資關係法令》、《雇用勞工制度法令》、和《輸入外地勞工條例》、《外地技術工人來澳工作條例》等的批示。至於執行方面,這是總督和其屬下有關政務官員的職責,每年由主管經濟事務的政務司草擬勞工方面的施政方針,經由總督遞交給立法會審議,進而通過有關的財政預算和政策,讓有關的行政部門可按其權限執行既定的政策,並接受立法會的監督。澳門政府管理勞工事務的機構為勞工暨就業司,其主要的職務在於推動對勞工及就業問題的研究,協同制定適應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勞工政策並監督這一政策的執行,推動及組織職業培訓,促進本地區與其他地區在培訓方面的交流及合作;指導並監督工作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措施;採取教育性及指導性方法為僱主及工作者提供資料及技術性意見,並影響有關人士有效地遵守法律,協調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糾紛,稽查勞工法例的遵守及執行 4 。在諮詢機構方面,1 987年政府成立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這是一個諮詢性的機構,它由政府、資方及勞方等代表組成,目的在於通過協議方式減少磨擦,達致調和,以相互協商和協調的形式,達成政府與資方和勞方的溝通,並透過委員會促進社會經濟及勞工方面立法上的改善與實質上的改善。勞資關係在九九年後的法律基礎澳門隨著九九年的到來,將來特區實施的法律,基本有四方面的來源,即一、將於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實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二、按《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那些不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三、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四、少數全國性法律—— 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定了八個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在九九年後勞資關係的法律適用,將來也不會超出上述的四個範圍,因此勞資關係在九九年後的法律基礎主要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區成立前有效的和未在特區成立時被人大常委會宣佈為抵觸基本法的本澳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將來由特區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等。4.米健等著,《澳門法律》,第299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4年。153
  • 《基本法》在勞資關係方面的有關規定:在一九九三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正式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式建立了澳門在九九年後一個主要的法律依據,確立了澳門將來高度自治和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地位。在《基本法》中,直接或間接與勞資關係有關的條文包括有:第35條: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第4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第1 1 5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5 。澳門現存有關勞資關係方面的法規 — —(甲)協調澳門勞資關係的主要法規有以下各項6 :1.《澳門勞資關係法令》,即第24/89/M號法令,該法又稱為新勞工法;2.《雇用勞工制度法令》,即第50/85/M號法令;3.《雇員賠償法》,俗稱《勞工保險法》,即第78/85/M號法令;4.《工作意外保險統一保單條文》,即第43/85/M號法令;5.《工作意外保障收費表及條件》,即第144/85/M號法令;6.《超時工作報酬法》,即第22/78/M號法律;7.《輸入外地勞工條例》,即第1 2/GM/88號批示;8.《外地技術工人來澳工作條例》,第49/GM/88號批示;9.《社會保障基金法》,即第84/89/M號法令;10.《工業場所工作衛生與安全規章》,即第57/82/M號法令;1 1.《商業場所、寫字樓及服務場所的衛生與安全規章》,即第37/89/M號法 令 ;12.《建築安全與衛生規章》,即第44/91/M號法令;13.《社會保險制度》,即第58/93/M號法令。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印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 0,1 1 ,27頁 。6.蔣恩 慈著,《 澳門商法 導論》, 第1 3 8 頁,中 國大百科 全書出版 社(上海 ),1 9 9 4年 。154
  • ”在上述眾多的法規中,以《澳門勞資關係法令》最為重要,因為它所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它包含了十章共57條,具體的內容有:一、概則(法令規範的對象、範圍及勞工法的基本原則);二、勞資關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保障;三、工作時間及有關假日的規定;四、工資制度;五、女工與童工的保護,六、工作合約的終止;七、關於違反勞工法的一系列罰則等等。除《新勞工法》之外,其他的法規都屬於一些專門針對性的法規,其中比較重要的有,《雇用勞工制度法令》、《雇員賠償法》、《輸入外地勞工條例》和《社會保障基金法》等。上述所有的法規將來如果不抵觸《基本法》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過渡到九九年後的特區政府而繼續被使用的,因此這些現存的法律實質上是將來特別行政區在勞資關係法律方面的主要法規,而這些法律若果不與現實環境有太大矛盾,相信需要將來特區立法機構作修改的不多,因為若然對大部分的法律作修改,這對澳門社會的平穩過渡將構成很大的震撼,不利將來特區政府的運作。(乙)延伸來澳門現在適用的法規:在澳門適用的外來法規包括有《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法規。其中關於勞資關係的部分內容有:《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第47條規定“ 任何人均有權利選擇職業和工作種類 ,這項規定基本上在九九年前仍適用於澳門。在1 992年葡萄牙國會第41 /92號決議通過了關於兩個人權公約有保留地適用於澳門,並在1 992年1 2月31 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該決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正式延伸適用於澳門。其具體的議決內容如下↑7:第1 條: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兩公約分別經六月十二日第二九/七八號法律及七月十一日第四五/七八號法律批准。第2條: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特別是兩公約的第一條,不影響《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所規定的澳門地位。第5條:1.《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適用的規定,將通過尤其是澳門地區政權機構制訂的各項單行法律在澳門予以實施。2.在澳門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以法律所規定的情況為限,且以上述兩公約的適用規定為其界限。7.蕭蔚雲主編,《澳門現行法律匯編》,第658,659頁,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 994年。155
  • 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雖然現今無法預測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如何去制定和將會制定甚麼勞資關係方面的法律,但從現有制定勞工政策和勞資關係法律的機制與將來特區的立法機制作比較,目前大量勞工法規透過行政權來制定的做法,在九九年後將不復存在。《基本法》規定九九年後制定法規的權限只屬於將來特區的立法會,因此,九九年後在制定勞資關係法律的工作上,責任將落在未來特區立法會的身上。此外,值得探討的另一個問題是,現在制定法律和政府執行政策時的諮詢機構,亦即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運作,在澳門《基本法》第1 1 5條中,專門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僱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的協調組織。也就是說三方協調組織作為法定諮詢性組織,一定要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並發揮作用,該組織的功能是諮詢,即協調勞資雙方以及與政府之間的關係;該組織的性質是諮詢,即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就處理勞資權益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8 。基本法對勞資關係方面的表述與安排勞資關係被納入經濟範圍:《基本法》對勞資關係的處理,主要從經濟的角度出發,這可以從《基本法》對與勞資關係規定的鋪排方面看到,在《基本法》的九章1 45條條文中,直接與勞資關係有關的祇有一條;即第1 1 5條,這一條是放在《基本法》的第五章經濟部分,它與稅收、貨幣金融制度、貿易政策和航運、旅遊等問題作同一章來作處理。因此可以看出《基本法》對勞工政策乃至勞工法律是採取與經濟發展的水平相適應、與地區綜合經濟實力相一致的原則性規定的做法,強調了經濟的發展是完善勞工政策與法律的前提,勞工的福利待遇,祇能在發展經濟的前提下逐漸改善。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勞資關係,維護勞工權益,確立了十分重要的原則 9 。為了緩和將來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的衝突,以致平衡雙方的利益,《基本法》還在第1 1 5條中規定設立一個由勞、資和政府三方所組成的諮詢組織,這個規定相信是有意將現今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功能延續下去,以保留一個勞、資溝通的渠道。按照現行制度,政府制定有關勞工方面的政策和法令時,均須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諮詢意見、通過,然後才提交澳門諮詢會審議、通過,最後由澳門總督以法令形式頒佈。由此看來,如果這個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功能可延續下去的話,這個機構將來在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勞工政策時,仍會是一個提供諮詢意見,甚而可以是一個參與和影響政府決策的機構。8.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40,341頁,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 99 3年。9.楊靜輝、李祥琴著,《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第381 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6年。156
  • 至於與勞資關係有間接關係的第35條條文,主要保障澳門將來特區居民有擇業和工作的自由,這是從個人的權利出發來表述《基本法》的原則,但這對勞資關係的調解沒有多大的作用。《基本法》對延伸來澳法律的處理:現在已延伸到澳門的公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是葡萄牙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1 64條 j 項及第1 69條第5款之規定,並考慮到第1 37條b項而在澳門頒佈的。就《基本法》中第40條的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是把引申自外來有關勞資關係的法規「適應化」的一個過程。目前存在的一些公約或經過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一些法律,除非與基本法抵觸,否則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均繼續有效,而將來的立法會可作出修改或廢除。《基本法》 的「空白法律」 :根據由楊允中所著的《澳門與澳門基本法》,提到《澳門基本法》有關經濟事務方面規定的特色,其中用到「空白法律」的方式,在基本法經濟一章1 8個條文裡共使用“依法”一類提法有20處以上,包括“依法”7處,“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兩處,“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法律”一處,“自行立法”一處,“自行制定 …..政策”四處,“由法律規定”兩處,“由法律另作規定”一處,“受法律保護” 一處,“提供法律保障”一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處。作出這樣形式的處理且數量又如此之多,其用意是為特別行政區預留足夠的發展空間,把具體的管理經濟權限盡量多留給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10 。可見將來特區政府在《基本法》的「寬容」下,將有更大的彈性來處理勞資關係 。基本法在協調勞資關係上產生的社會效應雖然在《基本法》中與勞資關係有關的條文不多,但以其開放勞資關係條文的格局來看,可以理解到,將來特別行政區處理勞資關係和有關的政策時,是以經濟發展的客觀條件為依據,並把大部分管理權力留給將來的特區政府,立法權則留給未來的立法會。因此《基本法》的條文基本上是着重經濟的發展而將照顧工人的需要放在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了一定條件之下,所以工人要爭取更多的福利待遇和有關的權益會面臨更大的阻力。《基本法》又未能確認勞工享有集體談判權,這會給資方掌握了勞資談判的主動權,雖然在第1 1 5條條文中,規定將來特別行政區要設置一個由勞、資雙方和政府共同組成的諮詢組織,但這不是一個給勞方發揮談判作用的法定組織,所以在談判權的設置上,勞方在《基本法》中並未得到照顧。10.楊允中著,《澳門與澳門基本法》,第63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5年。157
  • 站在社會的整體利益來看,為了社會的經濟發展而忽略對勞動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作法是不對的,因為以目前澳門的經濟與社會制度來看,社會資源的分配是掌握於一小部分資本家手中,當勞動者努力為澳門的社會創造財富時,他們卻先吸取了大部分的經濟成果,所以如果勞工法規不對澳門的社會資源作一個較合理的分配產生作用,澳門的勞工政策乃至勞工法律,是不能為廣大的勞動者起到積極而有效的保障。最後,《基本法》蓄意在第五章經濟部分的條文中,留下很多的空白,讓將來特區政府的經濟部門在調整勞資關係的時候,可以有較多的空間,這樣或許可以提高將來特區政府的管理權力,增加將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處理勞資關係問題的主動權。以現時澳門的勞工問題來看,《基本法》已為將來特區政府預留了高度的行政權力,若果將來特區政府肯多為工人設想的話相信對改善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是有幫助的:一、在勞工就業方面,盡可能地為社會勞動人口提供就業機會;二、在社會福利方面,逐步建立和改善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為需要援助的工人提高救濟金、養老金、失業救濟金等各種津貼;三,在處理勞資關係方面,注重協調勞資關係,明確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四、在輸入勞工方面,注意招聘技術勞工,使外地勞工與本地勞工的人數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使輸入外地勞工的政策不損害澳門本地工人的利益。總 結當社會人士正在對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九七年施政方針進行評論,其中來自勞工界的立法議員關翠杏批評政府對澳門未來發展欠缺一個中長期路向的框架,亦未能採取實質性的措施去回應市民所關注的熱點問題。……關翠杏強調,失業和經濟低迷是澳門社會的尖銳問題,但施政方針對這些與市民息息相關的重要問題,卻沒有一套明確和實質性措施辦法,這是難以使市民建立信心的 11 。在上述的專題訪問中,從這位來自勞工界的立法議員,因着廣大勞工面臨的困境而對政府強烈批評的景象來看,經濟不景氣帶來的害處是先衝著工人而來。工人首當其衝促成勞資的對立,並不是工人貪得無厭地向社會索取資源,而是因為近幾年來工人的利益受到嚴重剝削,連基本的生活條件都受到威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他們才向資方討回一個公道而已。縱觀《基本法》在處理勞資關係的問題上,偏向於以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為前題,並在勞工政策的執行、勞工立法和有關政策的諮詢方面,局限了勞工參與談判和減低了影響政府決策的力量,所以對於將來特別行政區在勞資關係的協調工作,政府需要花更多力氣來保護勞工階層的權益和改善他們的待遇。11.悟塵(記者)《專題採訪— — 缺長遠規劃迴避實質問題》,華僑報,1 996年1 1 月21 日。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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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總 第三十九期,1 9 9 8 No·1 ,1 6 1 - 1 6 9漢字符號Ana Cr i stina Alve s*一 、漢字是中國文明的主要印記我們相信漢字是最能代表中國文化的印記之一。漢語,特別是它的文字,是瞭解中國文明以及曾受其影響的諸如日本或韓國等國家的文化的首要渠道。我們從所確認的事實中認識到,可以透過研究漢字,去瞭解“龍的國家”人民的思維。然而,這句話談何容易。早在我之前,已有很多人認為,一種語言,尤其是這種語言中難以翻譯的一些短語甚或語句,能十分清晰地反映出這個民族的思維方式。本人認為這正如詩人Pe s s o a 或Te ixe i r a de P a s c o a e s 為維護語言工作所表述的那樣,後者曾在《 Ar te d e s e rPor tuguês》1 一書中提及葡萄牙語的特徵是蘊藏在“思念”一詞中:我們的語言特徵就是它具有表達對生物及非生物思念情懷的獨特秉性 2 。然而,我們說漢語是瞭解中國人思維以及其他曾受其影響的民族文化的首要渠道,並不表示僅僅某些慣用語或特別的漢字就具有這種能力,而是指整個語言系統。這個系統與現今世界上的大部分語言系統截然不同。著名漢學家Marcel Granet 在《La Pensée Chinoi se 》一書裏認為這個體系是:(……)屬漢藏語系的單音節象形文字 3 。另一傑出的漢學家 Jo s e p h Ne ed ham在《Sc ie nce and C i v i l i z a t ion in C h i n a》一書中將漢字字形分為六種 4 。* 現代哲學碩 士(里斯本 大學)、 澳門理工學 院客席講 師1.Pa s c o a e s , Te i x e i r a : 《Ar t e de s e r Po r t u g uês 》,里斯本,Rog e r De l r a u x 編印,1 978。2 . 同 上 , 第 9 5 頁 。3. G r a n e t ,M .:《La Pe nsée C hinoi s e 》,巴黎 ,L a Re n a i s s a nc e du L iv r e ,1 9 3 4,第3 3頁 。4 . Ne e d ha m,Jo s eph:《S c i e nc e an d C i v i l i z a t i on in Ch i na 》,第Ⅰ冊,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1 954,第32頁,有 關內容亦可 參閱A . L i Chi n g 的《漢語 語言結構》 ,里斯本, 東方基金會 ,1 994。161
  • —— 象形字。從字面理解,就是描摹實物形狀的字。這些字與我們眼見的物體形狀非常相似,如“木”就是一棵樹,表示木的意思,“山”字表示山,而“日”則為太陽的意思;——指事或表意文字。即以象徵符號,如數目字去表示某些意思,例如“一”;—— 會意或合體表意文字。從字面理解,這種字是由幾個簡單的字形所組成,能恰當表達較為複雜的意思,如“明”這個表示明亮意思的字,是由表示日和月的兩個字所組成;—— 形聲字或意音文字。這種字通常由表示字義類屬的主要偏旁和表示字音的偏旁所組成。按此情況,“糖”這個字就可分成兩部分,首部分為“米”字,此字為主要偏旁,與穀類有關,表示米的意思,而另一部分則為“唐”字,表示該字的讀音;—— 轉注字。引伸已有的一些字的象形意義,用來表達另一新事物,這樣的字即為轉注字,如“网”字。此字原指網的意思,後延伸指蜘蛛網、網狀物以及其他有着相同意義的事物;—— 假借字。借用已有的但原意已消失而讀音依舊的字來表示另一新意義,即為假借字。如“來”,以前是一種穀物的名稱,而現在則借以表示動作“來”了。無論M .Gra ne t 還是J .N e e dha m均注意到一項事實,就是漢字並不適用於表達一些抽象的意念,因為漢字不具備有助學習及理解語言的字母。漢字屬一種表意、象形、方塊式的文字體系。在象形文字中,雖然指定為某物名稱的字與該物有着非常密切的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然而,每個主要具有象徵意義的文字都有其自身的價值,而且還衍生出其他無數的意念。這種建基於獨特意象的具體語言並無受普及化,更理想的說法是並無受標準統一化所影響,反之,卻為通往包羅了萬千意念的世界開闢了無數途徑。據 P.J e s u sGue r r a所言,每一個漢字都代表着一個意念,甚至含容了多個語句的意義,所以每個中文字就是一個盛滿概念的袋子5 。他還說:有謂中文字(漢字)並非爲閱讀之用,而是作觀賞之用 6 。事實上,漢字仍保留着象形文字的特性,而其他文字例如日文已漸漸失去了此方面的特性。就象形文字而言,儘管漢字形狀仍盡量在視覺上與實物的形態相像,然而,所表達的意義卻十分廣泛。如果說漢字的象形特性束縛了意念的發展,倒不如說它是意念萌芽的催化劑。5.Gue r r a ,J .:《字母式的中文》,里斯本,里斯本地理協會簡報單行本,1 960,第66頁。6.同上,第66頁。有些漢學家聲稱,中文在表達抽象意念方面不如其他拼音文字,對這點我們不能贊同;我們認為漢字有助於表達思想甚至促進思維的發展,因為每當我們瞠目注162
  • 視漢字的時候,就能聯想起很多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現象。這些現象不單是中國 文化和文明的成果,更可視為形象奇蹟,更明確地說,就是視之為集形象和含義這 兩種有形和無形事物於一身的圖像奇蹟。 Adriano Duarte Rodrigues 在其《As Figuras de Interlocução》一書裏充分地向我 們解釋了形象一詞的詞源,使我們清楚知道它的多種意蘊,特摘錄如下: 形 象 一 詞 源 於 拉 丁 文 f i n g e re ,意 思 是 於 黏 土 上 造 型 、使 成 形 、代 表 、 雕 刻 、 做 、 創 造 、 生 產 、 組 成 、 重 繪 容 貌 、 輕 輕 觸 摸 、 愛 撫 、 擁 抱 、 調 整 、 適 應 、 部 署 、 想 象 、 假 装 、 僞 裝 、 假 設 、 掩 飾 、 虛 構 、 權 衡 、 準 備 、 準 備 好 、 構 成 、 教 育 、 教 授 、 掌 握 以 及 戰 勝 7 。 我們認為堅持一種說法尤為重要,就是當我們介紹一件事物時,該事物既具有 可見之形,又需要有寓意,這樣,就能使我們拓展思路去感受、想象及推理,此 時,意念便會層出不窮。然而,要進行抽象思維就會有一點困難,因為抽象思維只 有依靠一些一致的、統一的線條性符號的啟發,方能順利進行。 為了更清楚表達意念,須舉例加以說明。當談及人的時候,“人”的總體概念 與“某人”的具體概念就截然不同,因為後者指的是一個實在的軀體,一個即使通 篇大論也未必能描述詳盡的人的形象。總體的人是無分高矮、肥瘦、種族、好壞, 然而,在談及具體某人時,就會引發出他究竟是美還是醜、予人好感還是令人厭 惡、慷慨還是自私等圍繞該人而論的一連串話題。 所述的差異仿如一道鴻溝,將拼音文字與象形漢字分隔開來。可以看出,在葡 文字“人”和漢字“男”之間就存在着極大差異。前者表達的是一個抽象的、屬統 計學方面的概念,後者同樣是表示一個總體的概念,卻包含着一些特定的事物,因 為“男”這個字是由“田”和“力”二字組成。 在以農立國的中國文明文化中,那些首選往田裏勞動的人,確切地說就是躬耕 的人,非男人莫屬。 二、圖像文字的潛力 如前所述,象形文字能激發想象,令人浮想聯翩。因為它並非只用於閱讀,或 只局限於某種解釋,而是涵容了各種形象,尤為特殊時就會仿如某一臉龐或某一身 影。儘管如此,這種字仍屬多義字,因為每一筆每一劃都會令人產生新的意念。 此外,有趣的是字形越圖像化,就能拓展出越廣的思路。而“中國”的法術書 法和宗教書法的出現,是與能溝通神靈改變自然事實的力量有關。 然而,倘象形文字只是盡量仿照甚或至少要描摹出實物的形態,那麼它又如何 能夠具備表達多重意義、甚至啟發多種意念的能力呢?是否應該將其合理地局限於 某一可感模式呢? 7.Rodrigues,A.:,刊於《溝通和語言》雜誌,20(里斯本,1994), 第 157 頁。 163
  • 彷彿並非如此。這是圖像的一大奧秘所在,亦是圖像與感覺兩者間關係的神秘之處:每個圖像裏都隱藏着一個世界,只有看過圖像才能解開箇中的奧秘,與此同時,外在世界正在豐富和充實着我們的內在情感。中國人十分鍾愛此種圖像文字系統:他們知道這種文字十分獨特,故要將它保存下去。雖然此等富有藝術性的書寫方式正面臨被強迫簡化的局面,然而,中國人仍保留着那些傳統的法術字體,並將這些字幅張貼或懸掛於牆上,每天面對着它誦經、祈福甚或純綷禱告等。由於漢字屬圖像文字(一個字就構成了一個世界),故寓意深遠。倘果真如此,我們又何需枉費心機去找尋某些字眼來代表一種生活哲學呢?我們決定考證我們的理論,因此,便着重研究中國思想文化的主流:儒教、道教及中國佛教或僧—— 而這三種哲學的綜合體新儒學則留待下回研究—— 以便找出可能涵容這三種哲學的字形,即那些有着象徵意義的圖像。我們發現這些流派一貫使用某些圖形字樣:儒教中反覆使用“火”字,道教用“水”字,而佛教則用“氣”字,中國佛教或僧亦然。當我們注視這些字形時,就可發現這些字形栩栩如生,如火字就是一堆火的形格,水字代表着水的流勢及其分支,氣字則表示成雲的蒸氣。氣這個古舊字,在形狀上是由米字和蒸氣兩字組成,表示水蒸氣正由熱鍋中噴發出來。值得肯定的是這種文字的圖像能力令人們注意到人類日常所見的水、火及空氣的屬性,我們賦予此等元素各種不同的關係及特性,常與中國思維中許多主要的哲學聯繫一起。假如只有一種拼音文字,當我們讀到某字的發音或看到某字,例如“Fog o(火)”這個字時,我們便需依照該物的形狀,再想象出該元素的屬性。而漢語的圖像文字第一步就已展示了一個形象,確切地說就是我們已接觸到一個圖像,只要細心觀察這個字,就能理出頭緒,領悟到中國人在文化層面上對這個字的解釋。漢字書寫藝術賦予我們接觸圖像的機會,對我們觀察形象似乎稍有妨礙,但是,實際上卻恰恰相反,它能帶給我們莫大的裨益,就是迫使我們縱觀大自然,時刻緊記我們並非獨存於世上,在我們周圍還有冥冥中的神靈、林立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萬物眾生。三、代表人物讓我們看看如何以符號形式來表示及簡介中國的主流思想。首先從儒家思想開始 。孔子是公元前六世紀春秋時代的人物,公元前551年生於魯國,即今天的山東曲阜。他的名字雖與任何神話傳說無關,而中國人卻將他奉為聖賢。他開辦私學,主張有教無類,讓所有的人受教育,擁有弟子三千多名,一般只收取微薄的報酬。因此可以說孔子除了重視道德秩序、禮教和階級外,更可稱為民主的先驅。164
  • 由曾子8集成及注釋的《大學》9充盈着“火”的意念。我們認為,這正體現出 儒家思想的精髓。儒家的代表人物首先就是精通道理,因為儒家本身就是開宗明 義。儒家之道注重達成仁人志士,以及對整個社會的貢獻,幫助民族恢復固有的道 德,恢復民族智識,使無論志士仁人或是民族都歸順於良好的君主,即追求一個有 等級秩序、所有人都遵守禮教的社會。因此,這種思想就猶如象徵着“火”的太 陽,太陽按照一定的軌跡周而復始運轉不息,照亮了世界。 道理,即開宗明義,它亦是一種指引,仿如明燈或火炬。人們通過閱讀《大 學》,可以通曉義理、歷史人物、社會知識。《大學》: 1.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10。 所宣揚的人類的基本品德是: 仁、義、禮、智、信 11。 這些品德同樣蘊含着其他重要的內容,除了重孝悌外,還將之延展至忠君及愛 人,籠統而言,就是重視道德和等級秩序。 上天賜予世人“火”這種奇蹟,亦賜予世人“道”和“禮”的原則。這些原 則,如火一般燃亮了品德和人性。孔子並不是宗教家,但他認識到有一種極聖明的 權力存在,即上帝,上帝就好像“火”,高高在上,統領天下一切。 孔 子 和 其 弟 子 所 嚮 往 的 制 度 是 一 種 智 識 民 主 1 2,重 視 人 際 間 道 德 秩 序 的 建 立,其中君權至上,而人民,透過良好的道德規範,變得順從、忍耐及勤勞。對儒 家思想的分析和研究十分重要,只有如此,人民才能遵循嚴格的道德規範和倫理規 則的正確道路。 我們注意到以太陽為主體的哲學思想完全充盈了“火”的特徵,因此,它提倡 遵守道德秩序、公平、合理和守原則,重視等級觀念及以年長者、勤勞、活力、力 量為重,與代表着“火”的太陽一樣,亦象徵着光明、有序、澄澈、守時,蘊含着 力量、勤勞不息及充滿活力。 然而,道家思想卻是從另一個不同的形象體現出來,就是“水”。水的象形符 號給予我們一個有規律和有本有原的形象。如“火”是騰騰向上的,而“水”則流 向幽遠、空虛、寂寥、有物混成、無為無形。 道家的始祖老子,被認為是公元前六世紀前葉,大體與孔子同時代或稍早於 孔子的人物。有一種有關他的名字的較重要的傳說,就是“道家之父”是其母親 8. 孔子的門生。 9. 孔子和曾子:《大學》(Le Ta Hio 或 La Grande Étude),雙語版,巴黎,Les Éditions du Prieuré, 1993。 10.同上,第 18 頁:“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11. Wang,Li:《Three Caracter Classicin Pictures》,第 36 頁。五種基本美德:仁、義、禮、智和信。 12. Creel,H.G.:《Chinese Thought from Confucius to Mao Tse-Tung》,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1953,第 45 頁。 165
  • 八十一歲所生,正如他的名字,意思是老年所得之子。他是一位哲學家。後來,這位哲學家給我們留下了一部充滿哲理性的著作:《道德經》。從字面理解即是道和德的經典,正如道和從道衍生的萬物。能夠依照“道”的規律辦事,就能夠如聖人一樣。所說的“道”實際上亦有特別的形象,即“水”:大道汜 1 3 。因此,真正的智者不僅要永遠與水共存,亦要與水的形象相映。然而,源自“道”的學問與清澈、純潔、晶瑩及更接近良知智慧的水的形象並不相符,恰恰相反,是黑暗、混沌、腐朽、愚笨的形象,就如母體的羊水一樣,豐富但無良知。然而,智者的本性並非拒絕一切學問,拋棄一切智慧,而是積累智慧甚至貢獻於社會。道家崇尚自然、簡單、樸素和慈祥,或以愛心將哲理神話化。因此,老子讚美水: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 14 。道家富於想象,結合大自然創造出聖人、神話和神仙世界,主張棄智、靈活、守柔,正如《道德經》第二十二章中的格言“曲則全者” 15 。水的品格,柔能勝剛,柔弱的水可衝擊堅硬的岩石。水支配着女性、直覺、和與大自然中寒冷、黑暗、無知、有疾有緩周行不殆的形象有關的神秘的聯想。這種哲學凸顯出一種精神,緩解由根深蒂固的規律、無知和夢想所產生的理性的力量。至於第三種亦即是最後一種思想,我們將會研究“氣”。氣,顧名思義,是介乎身體和精神之間的元素,氤氳變化、流貫不息,因此,其消極的一面,是幻想及逃避;而積極的一面,是上升和修行。佛教並不是從中國的思想文化中萌生的,而是源自印度,中國人將其中國化,使之盡量適合周圍事物,帶有一點務實和樂觀主義。Cree l 在《Chinese Thought f rom Confuciu s to Mao Ts e-Tung》一書中闡述,這種宗教思想公元前已經在印度形成,更具體地說是在公元前六世紀的560年直至公元前480年由佛陀(Gautama )創立,以後,約自基督紀元起由印度北傳入中國。佛教的誕生,是源於印度教的再生理論,亦就是生命變幻無常及無恒,即生命是“無恒”的。佛陀被認為是第一位開宗的佛祖。他二十九歲結婚,育有一子,而他卻放棄家庭和王國步入宗教生活,是因他在開明樹下沉思時,受到夢境的啟發。他的一句名言是:“再生破壞,我不須再環看這個世界 16”。1 3.老子:《道德經》第三十四章,第1 04頁:“大道汜”。1 4.同 上,第 八章, 第40頁:“上 善若水 水善利 萬物而 不爭處眾 人之所 惡故幾 於道” 。1 5.同上, 第二 十二章 ,第 76頁 :“ 曲則全 者” 。1 6.C r e e l ,H.,上述著作,第1 90頁 。166
  • 數世紀後,佛教和尚所崇尚的生命信念是獨身、行善及靜修,為了達到涅槃,只有無欲無求,這亦是頓悟所必需的條件。佛教可以分為小乘佛教 ( Hi n a y a n a ) 或最原始佛教,以及大乘佛教(Maha y a n a ) 。後來逐漸發展,特別是自基督紀元起,後者的宗教思想最終廣為流傳。佛教由誕生至興起,不僅被當作一種祀祠甚至近於神仙方術,而且是清虛無為的。由於菩薩(bodh i s a t t va )不同,便產生出兩個不同的派別。主張以涅槃為理想境界的是原始佛教。大乘佛教信徒不主張個人達到涅槃,認為小乘佛教是十分自私的。因此大乘佛教的信徒為了眾生平等,自願放棄這種權利,目的是為了繼續活在世上,普渡尚未頓悟的眾生。佛教在基督紀元初期傳入中國。最初被翻譯成漢語的佛教經文是小乘佛經,之後,於公元二至五世紀期間,準確地說是自五世紀起,才有大乘經。佛教的傳入在民間影響深遠。公元五至六世紀期間,出現了信佛的皇帝,例如在509年至549年間當朝的梁朝始祖武帝。首位推崇佛教的思想家是牟融,他於公元200年提倡將佛教與道教合流,並成為該宗教思想的追隨者之一。佛教在中國的影響日大,特別在漢末的動盪時期。牟子自己承認為了逃避世間的痛苦和紛爭,已皈依該宗教。佛教在三至六世紀期間最為鼎盛,這時亦正是中國社會政治動盪的時期。因此人民便追尋另外的生活方式,謀求福利和幸福,這種情況並不足為奇。因此,在中國形成的宗教思想,與該國的特性妙然契合,成為了中國的佛教或禪宗。“禪”在梵文中的意思是“靜慮”、“禪定”禪宗更切合中國人務實、樂觀及出世的思想特徵。因此,按照中國的佛教宗派,主張一切眾生皆有覺悟自己以至拯救自己的佛 性 。佛教思想以“氣”為象徵,可以完全體現出這種元素的兩重性:一方面“氣”顯示事物的無形及常變,為佛教教法中的痛苦和世上幻覺開創空間;另一方面,是精神上的,亦是不可逆轉的,即是由清澈、升騰和明亮的光,引向一個更純凈的現實。相等於佛教信徒所強調的達到涅槃的境界。因為世界仿如一團熾熱、強烈及殘酷的火,而佛的精神,就猶如席捲地面的風。這風並不是吹旺火焰,而是橫掃人類靈魂中的塵埃:正如火一旦燃起直至燃料耗盡才熄滅,佛祖的憐憫之心直至世上的苦難消滅才乾涸。正如清風掃塵埃,佛祖的憐憫之心蕩滌人類肉體痛苦的塵埃 17 。1 7.《The Te a ch in g o f Budd h a 》,日本,佛教推廣基金會,1 996,第54頁。167
  • 避世及燃點火焰,就是該哲理的主要宗旨。生於世上首先應銘記痛苦、失望和死亡的概念。為了達到涅槃,菩薩特別賦予了永恆,永不改變;人類將月圓之時的月稱爲望月,其他時候爲新月;事實上,月亮永遠是圓的,既不盈也不虧。佛祖正如月亮一樣,在凡人眼中,外表彷彿可以改變,但事實上是恆久不變的 18 。總結火、水和氣的特性,我們認為這些是主宰中國思想的主要元素。這些元素和其特性既擁有形象這一感性的一面,同時亦擁有只能感受的無形的理性的一面。形象存在於文字系統中這一事實,如果我們從心理上不能認同的話,形象一說便不能成立了。形象在中國文化中佔有其本身的地位,書寫藝術亦為形象提供了空間。因此,它以一種更直接的方式喚起我們的靈感,避免因自我封閉或極之孤獨而造成錯誤,因此形成了一種按已默許的筆劃順序構成的文字。中國文字透過其實質的象形能力,體現出它與地球生物的實際形態自然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前所未有地使籠統、抽象及精神的一面更加豐富。我們不能妄自結論:東方的文字和思想比西方的更好。我們只能證實它們是截然不同的。很多時因為人們並未認識到其異處,使東西方文化難以溝通,最終我們亦有同感。有些人,而在這種情況下尤其是中國人,他們對事物和感覺有着不同的想法,我們現在開始明白原因之所在:中國人從來沒有真正割斷與大自然緊密相連的血脈。因此,中華民族仍然受到上天的庇蔭,或與周圍的事物保持着緊密的接觸。18.同上,第58頁。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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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 三十九期,1 998No.1 ,1 7 3-1 8 4赴教廷日本使團對話錄中關於別人的問題Manuel Afonso Cost a *一該文內容敘述四位日本青年往歐洲的旅程。其中兩位1 是由Qiuxu 島的三位大名(領主)派遣的,這些領主在當時已與耶穌會傳教士和葡國商人建立良好關係。該四名青年在另外兩名青年以及Diogo de Mesquita和范禮安(Al e s s and roVal i g n ano)兩位神父陪同下,於1 583年由日本啟程,直至1 584年才抵達里斯本。當Nobunaga與世長辭時,使團尚未離開澳門,很可能,大使和其隨行人員在抵達果亞時,又或離開澳門不久之後才得知他的死訊。使團於1 585年獲教宗額我略十三世接見,1 586年由里斯本啟程回國,1 590年返抵日本。在此本人應提及的是,范禮安神父與使團一同由日本出發,但當到達果亞後便在該地停留下來,直至使團在回程途經果亞時再與他們會合。因此,被學者一致認為是該旅程倡議者的范禮安神父,只在旅程開始和終結時才陪同各大使一起。本人認為范禮安之所以逗留在果亞是與他由耶穌會視察員的身份晉身為該會省會長(Provinci a l )有關,而同時亦與Nobuna ga的死訊 2 不無關連。在使團籌組的所在地,即位於日本西南端的Qiuxu島,葡萄牙人早已於四十年前踏足此地。具體來說,葡萄牙人於1 543年便已登上那屬於Sa t suma大名的種子島(Tana gash ima )。*澳 門 大學 法 學院 導 師1 .某些作家認為只有兩名青年是大使,其餘的是隨行人員。其他作者則認為大使其實有四名。然而, 這問 題 對本 文 的重 要 性不 大 。2.在果亞,范禮安 被 Nuno Rodr i g ue s 神 父 取 代 ,Nuno 當 時 是 耶 穌 會 果 亞 修 院 院 長 。 須 注 意Nobunag a 的死訊可能對傳教士構成一個很大的挫折,因為他對傳教士的態度相當友善,而任何轉變亦 可導 致事 情惡 化, 正如接 踵而 來所 發生 事情 。在那個年代,Qiuxu島是由兩龐大家族管轄:Shimazu 和 Otomo。前者是Sat suma 的領主,後者則是Bungo的領主。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雖然葡萄牙人首先173
  • 登陸屬於 Satsuma 領主的種子島,但事隔不久卻與 Bungo 的領主建立良好關係。 期間究竟發生了甚麼事致使在與葡國商人和傳教士建立良好而穩固關係方面 Otomo 比 Shimazu 優越?是否由於 Bungo 的君主、聖名 Francisco Otomo、又名 Yochichiga Otomo 皈依了天主教才將 Otomo 家族與傳教士在交往過程中的關係推向頂峰?而 他皈依之目的是否希望留住葡萄牙人在其領土定居下來?似乎,商人與傳教士之間 在 策 略 性 利 益 方 面 的 一 致 性 ,甚 至 自 自 然 然 地 產 生 結 盟 都 是 無 可 置 疑 的 。可 能 Bungo 的君主比 Shimazu 的君主能更快領悟到的實際而淺易的道理就是:若要招引 商人來日本,就必須將領土開放予傳教士傳教作為代價。當然,他們這樣做法,只 在 1549 年聖方濟各沙勿略3踏足日本時才得以實行。 可以肯定而且亦可表明一切的事實就是:當中一名大使 Mâncio Ito 乃 Yochichiga Otomo 即 Bungo 的大名 D.Francisco 的侄兒;另一位大使 Migue1 Chingiva 乃 Sumitada Omura 即 Omura 的大名 D.Bartolomeu 的侄兒。Satsuma 的領主只可責怪自己,因 為上天已對他的領土廣施恩惠(話雖如此):鹿兒島是 Satsuma 的首府,而聖方濟 各亦曾在此地登岸,而且,屬於首批改信基督教的信徒之一的 Anjirô、聖名 Paulo de Santa Fé 亦出自該處。 3. 傳教士長期在日本逗留令局勢出現轉變:從此商人較喜歡到有教會人士立足的城市。這個事實 對葡國商人和日本管治者產生不同的影響: —— 商人自此得到對他們來說極為重要的後勤支援;教會人士由於在當地生活,因此可為商人 的活動提供方便,因為他們能掌握到瞬息萬變的政治局勢的脈博。鑑於在當地生活遇到不 穩定局勢可引發策略上急速而重大變化,影響到各大名之間、大名與其臣屬之間脆弱的平 衡關係,上述那些條件因而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商人與傳教士之間互相依附。這種依賴 關係自 1560 年至 1570 年至為顯著,並成為葡萄牙人在日本領土的存在的一大特徵。 —— 封建君主因此須容許基督教在其領土上傳道,以免失去在 1543 年重新活躍的謀取暴利的 商機。這事實令葡萄牙人得以在 Satsuma 和 Bungo 各不同地方立足。教會人士沒有在 Satauma 定居下來,而載滿中國絲綢的船隻亦因此不曾駛進這些港口:1556 年 Shimazu Takahisa(1514-1571)嘗試將情況扭轉,請求遣派傳教士到這裡來,但可惜為時已晚。自 其父於 1550 年被殺而成為 Bungo 大名的 Otomo Yoshishige(1530-1587)的例子則與前者 剛剛相反:作為對葡萄牙人坦誠的支持者,他一向容許傳教士活動,後來更受福音感召於 1578 年 8 月 28 日受洗成為基督徒,取聖名 D.Francisco de Bungo。 初期,另一位大名,即 Hirado 的領主 Matsuura Takanobu(1529-1599)亦備受矚目。 Hirado 位於 Quiuxu 西岸,比位於東岸的 Bungo 能為葡萄牙人提供更佳條件,並自 1550 年開始與他們接觸。首先 Matsuura 友好地接待傳教士,容許他們進行活動,甚至曾經表態 希望成為基督徒。他為 nambam 提供一些類似他們在 Otomo 領土享有的條件。然而 Hirado 的大名始終對“基督教”不大感興趣,因此於 1558 年決定冒險單靠其港口的優越位置而 禁止傳道者活動。他的這項舉措相當成功,因為來自澳門的商人仍舊須前往他的領土。因 此,商人/傳教士兩者的結合頓時消失,直至 1562 年 Quiuxu 西岸另一大名 Omura Sumitada (1533-1587)不單只為商人也為教會人士獻出其海港,這個結合才重新出現,而葡國船隻 放棄駛往 Hirado。由於 Matsuura 與耶穌會教士對抗,商人須謀求新的庇護者,最後他失 去與葡萄牙人通商的機會(比較 João Paulo A.Oliveira e Costa;A descoberta da civilização japonesa pelos portugueses,Instituto Cultural da Macau 及 Instituto Histórico de Além-Mar,澳 門,1995)。 174
  • 在著作所涉及的年代,除了一個有利的環境因素之外,還須配合一項對日本施 行的新策略,那就是: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歐洲人對日本事物更加重視(范禮安 著作已有說明),而同時亦以一個更有系統的方式將歐洲事物講解予日本人知道。 大使團的組成,以本人看法,是與耶穌會改變策略有關,因此亦與范禮安這個名字 分不開的。 如眾周知,Nobunaga 死後,Toyotomi Hideyoshi 接掌大權,局勢出現重大急劇 變化,而范禮安就在葡國商人和傳教士所處環境的優越性漸趨衰微的後期中在日本 出現。可以這樣說,當時局勢出現迅速變化,就好像是一個長週期的結構中的短暫 封鎖時期。事實上,西方在日本封建時代的存在只維持約一個世紀。最關鍵性的是 十六世紀中葉至十七世紀中葉。 當時,耶穌會並未充分作好準備面對這急劇變化。儘管如此,當使團於十六世 紀末啟程返日本,即Hideyoshi決定頒令禁止在日本本土進行傳教工作4(1587)的 若干年後,范禮安和果亞總督在外交上所付出的努力依然取得成功,因使團獲得 Hideyoshi 接見。 二 除了該文即該篇對話所提及的兩名人物 Mâncio 大使及 Miguel 大使之外,還包 括四名日本青年,其中兩名 Martinho Fara 及 Julian Nacaura,都似乎是 Sumitada Omura 的親戚,另外兩名,Lino 及 Leão 是上述兩位大使的朋友,也分別是 Omura “王子”及 Arima“王子”的兄弟。總而言之,這些人顯然都是關係密切的。我們 可 以 這 樣 說 , 這 個 使 團 的 社 會 背 景 是 圍 繞 着 以 下 三 個 家 族 : Bungo、 Omura 及 Arima。 該文是由以下三個副篇組成: —— 由各大使及其隨行人員匯編的筆記 —— 范禮安所提出的建議和指引 —— 由 Duarte Sande 撰寫的文章 以 我 個 人 意 見 ,除 了 由 范 禮 安 提 出 的 若 干 指 引 及 旅 途 中 的 經 歷 見 聞 ,以 及 Duarte Sande 無法得知的在歐洲進行的接觸之外,該文絕大部分篇幅都是由耶穌會 這位葡人神父負責撰寫的。因此,我認為 Daniel Bartoli 誤導了別人相信這是范禮安 的著述。為此,現摘錄 Américo de Costa Ramalho 所寫的序言,因我認為他的論據 是正確的,尤其是作為對十六世紀葡國文化有深厚認識的學者,他的論據承認文內 確有葡國人文主義者的存在。 4. 日本當權者這種行為上的轉變是與基督徒熱衷於爭取新信徒有關,因為在爭取過程中,各不同 宗教例如神道教、佛教與儒家思想和睦共融的局面出現衝突。例如人所共知的 Bungo 的 Yochichiga(Francisco)與其子 Yoshimune 曾下令軍隊一名改信基督的將領摧毀神道教和佛教的 廟宇。 175
  • “……其實,他(Duarte Sande)曾多次引用葡國歷史的事例為歐洲生活方式提 供資料;……這種葡萄牙愛國精神的例證就是:對葡萄牙、其海員及士兵的高度讚 揚 ;… … D.Afonso V、D.JoãoⅡ 、D.Manuel、D.JoãoⅢ 、D.Sebat ião 王 朝 所 發 生的事件;……有時甚至可隱約看出他採用的資料是取材自 Garcia de Resende 或 Damião de Góis 以葡文撰寫的文章或 D.Jerónimo Osório 及 André de Resende 的拉丁 文書籍。至於作為人文主義者的後者,他的文章體裁是散文和詩句。”5 其實,該文可以敘事而無須以對話的形式來撰寫,尤其是當我們察覺到 Miguel 講 話 的 比 重 相 當 大( 依 我 看 法 ,Miguel 的 講 話 不 外 乎 是 Duarte Sande 本 人 的 講 話),而且,該文亦出現兩個矛盾,這些矛盾無論在內容或形式上,都對文章起了 決定性影響。 A)Sande 當時希望透過其著作向日本人推介歐洲,同時,亦藉此呼籲歐洲人 關注日本的問題。為此,他採用簡單技巧:日本的青年不斷追問及引發大使們暢談 旅途中和留歐期間的見聞,大使們於是利用有關歐洲以及與各式各樣人等會晤的描 述,將歐洲與日本實況作出比較。以我個人意見,問題是大使們對在歐洲所遇見的 事物往往抱持著一種價值提升的態度,因而顯得重歐輕日,此點可從對話的逼真性 反映出來。因為即使這些青年大使深受基督教教化的影響,都令人難以置信他們竟 會與本身文化完全分離。而且我們不應忽略一點,他們抵達葡萄牙的時候,年齡只 不過介乎十四至十六歲。關於這點,本人不詳加解釋,但是要知道,只有隨着年齡 的增長,智慧漸趨成熟,他們才會對當時只不過是“搖籃”的地方產生如此嚴重的 疏離感。 只因作者企圖掩飾其目的,才會採用對話結構式的文體,因此,凡是屬於耶穌 會神父甚至是歐洲人在地區上的利益的一切,作者就從實際角度出發,將之轉化為 青 年 大 使 的 看 法 。可 是 ,這 種 文 體 卻 非 其 所 長 。因 此 ,一 如 Amér ico de Costa Ramalho 所言,似乎理由不只於文體方面,因採用對話形式對這位耶穌會神父是有 困難的,在風格上他亦不能收放自如。這種文體的技巧應將各個人物的參與發揮得 淋漓盡致,但事實上作者卻無能為力。可察覺到作者並沒有好好地掌握這種劇本式 敘事體的資源。對話最終演變成 Miguel 的獨白,亦即是 Sande 的獨白。這本著作 實際的意圖與作者敘事自由度之間的矛盾已露出掩飾意圖的破綻。讓別人察覺到這 些顯而易見的破綻,其目的亦因此無所遁形地被揭露出來。我們都知道,一篇文章 的目的如果過份彰顯但又設法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大大削減文章的效果。而其餘的 都應歸咎於作者的愚鈍。假如我對此看法有所懷疑,這也是我首次閱讀文章的即時 直覺,那麼,范禮安神父以下所談及的各點便可——為我釋疑: “ … … 因 此 ,你 們 要 相 信 你 們 所 聽 到 的 不 是 出 自 一 個 外 國 人 口 中 ,而 是 你 們 自 己 人 說 的 , 由 於 不 能 將 有 關 歐 洲 事 物 向 所 有 人 逐 一 描 述 , 因 此 便 透 過 對 話 有 趣 地 向 全 日 本 講 解 旅 途 中 所 學 習 到 的 一 切 事 物 。” 6 5.比較 Américo da Costa Ramalho 著作序言,第 14 至 15 頁。 6.書中序言。 176
  • 因 此 ,所 有 疑 點 ,甚 至 大 使 團 的 真 正 目 的 都 頓 時 水 落 石 出 ,而 該 目 的 已 由 Sande 神父無知地強調出來: “ … … 基 督 內 尊 敬 的 神 父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著 名 的 日 本 大 使 團 是 經 過 精 心 策 劃 而 組 成 的 , 深 切 寄 望 能 在 日 本 領 土 取 得 與 日 俱 增 的 成 果 。” 7 如果對大使團及這本著作的目的仍然存有疑問,那麼參閱第 241 頁 Miguel 或 Duarte Sande 所說的話,所有疑團便得以澄清:“……由 於 基 督 信 徒 彼 此 互 相 愛 護 尊 重 ,因 此 ,除 了 信 奉 基 督 教 之 外 ,我 們 無 法 找 到 另 一 可 維 持 日 本 和 平 與 穩 定 的 方 法 。事 實 上 ,透 過 這 種 宗 教 聯 繫 ,所 有 日 本 人 無 論 是 王 子 或 其 下 屬 都 不 會 動 輒 大 興 干 戈 ,釀 成 流 血 事 件 ,不 會 背 叛 君 主 ,更 不 會 引 起 動 亂 。他 們 所 做 的 一 切 都 以 維 持 和 鞏 固 國 家 穩 定 爲 重 。”由 此 可 見 著 作 的 目 的 並不限於宗教方面,宗教信仰的改變亦涉及政治性和社會性。實際上,日本應引進 歐洲的整套生活模式,例如習慣、文化、制度等。對話一開始,便將日本服飾與歐 洲的作比較,以便對後者加以讚揚,所以 Lino 才會對 Miguel 這樣說:“似乎你對 歐洲的服飾比對我們日本的還要喜愛。” 8這是Duarte Sande在文中少數能發揮生 動性和對比性的對話之一。由於該書刻意推介歐洲,因此即使出現一些滑稽甚至荒 謬的情況,作者並未稍為收斂一下。對於一個學者而言,除非他立心如此,否則決 不會這樣做。當然,情有可原的是,對話中的不盡不實之處以及對歐洲實況的無 知,都是由 Miguel 而非 Duarte Sande 本人所說的。因此,本人可以說,當 Duarte Sande 將十六世紀的歐洲描劃出一幅純樸而美好的景象時,他忽略了所有發生在該 世紀的歐洲災難性事件:宗教戰爭(S.Valentim 之夜只是其中一例);對公元一千 年世界末日論者(milenarista)所發起的運動(再受洗信徒)的鎮壓;“價格改革”, 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尤其對城區受薪階級影響至深,因而觸發動亂,甚至引起流血衝 突;剝奪及摧毀美洲文化以及實行奴隸制度所導致的由 Bartolomeu de Las Casas 發 動的基督教徒叛亂等。這些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分事例。然而,十六世紀究竟是怎 樣的呢?Yourcenar 所著的充分表現其卓越才華的長篇小說“致黑奴”(A obra ao negro)一書中,則無論好的一面或壞的一面都有生動精彩的描述。 B)將著作由拉丁文翻譯成現代葡語的譯者、科英布拉大學教授 Américo da Costa Ramalho 強調 Duarte Sande 著作中另一矛盾,他認為這個矛盾是一個屬於辯 護性質的偶發性矛盾:過份側重描寫歐洲人生活的物質方面。對我而言,這個矛盾 十分明顯,而且在意識形態層面上是極為嚴重的。其實我想說的是,像這樣一本篇 幅有限的作品裏,要將兩個彼此互相對立的世界協調起來是不容易做到的。一方面 是傳教世界,弘揚基督教主要價值觀如謙遜和無私的世界,另一方面,卻是奢華、 富裕和權力的世界。而最嚴重的是在對話中未能將世俗社會與宗教社會兩者分隔 開。Américo da Costa Ramalho 將其想法綜述如下: “ … … 只 有 以 一 個 實 際 的 角 度 來 看 世 界 , 才 可 解 釋 第 十 五 節 對 話 的 內 容 , 當中各教會主教的地位、聲望、權力和影響力是以這個世界的物質來衡量,他們的 7.同上,本人至今所作出的見解可見於本書第 9 至 21 頁。 8. Sande,Duarte;Diálogo sobre a Missão dos embaixadores japoneses à Cúria Romana,pág 53,CTMCDF 與 Fundação Oriente,Macau 1997。 177
  • 生活比起君主、王子及其他貴族的奢華生活不遑多讓。如果他們這樣的生活方式令我們感到驚訝的話,那麼我們不要忘記,那正是他們當時的心態,希望透過閱讀和聆聽,給日本人留下這樣一個印象 。”(第1 3頁本人曾在其下劃綫的語句)“透過閱讀和聆聽,給日本人留下這樣一個印象”這句話足以證明該文是受到范禮安和Sa nde兩人在意識形態上的影響而產生的。其實,這一章確實與青年大使扯不上任何關係。Américo da Cost a Ramal ho與我看法一致,只不過他沒有明言。這本由拉丁文譯成日文,曾作為拉丁文及弘揚基督徒德行的手冊,並成為歐洲社會政治歷史指引的著作,其目的究竟是甚麼?由始至終,自大使團開始籌組,其目的就是為日本人描繪出歐洲及基督信仰的崇高形象,藉以消除當時耶穌會神父帶給日本人對歐洲的一個貧困甚至赤貧的形象。因此,將此目的與上述那目的協調起來並不容易,更何況在一本篇幅不多的著作裏,將教義的弘揚和辯護性兩者在形象上協調一致是完全不可能的,因這是兩種互相對立的價值觀:謙卑和富裕。在第22、23、24節對話,這個矛盾尤為凸顯。本可引述其中數段加以證明,但我建議應閱讀全文,那樣,讀者將會如我一般感受到耶穌會神父透過Migue l Ching iva 所說的話所帶來的衝擊。“……能真真正正地、極不尋常地以及超乎人性地深深感動我們心靈的,並且超凡地激發我們虔敬之心的就是教宗那無法解釋的威嚴。他端坐在莊嚴的寶座上,向信眾宣揚其大能充滿天地間的基督。終於,他感動我們的靈魂,要我們全心全意去愛天主,捨棄屬於塵世和人性的一切。”9 如此,這一篇所談及的威嚴只能理解為雄偉、奢華、富裕和權力。三這篇對話看法的探究:A)亞洲對歐洲的看法?當然不是,因為該文只有少部分是有關那些組成大使團的日本青年。涉及他們的主要是一些實況和有趣事情。不是這個敘述角度引發我們的興趣,透過這個角度只會對另一方產生好奇,而不會發人深思。B)歐洲對亞洲的看法?也不是,因為文章很少論及日本,論及的都是為了與歐洲作出比較。不錯,確實有談及日本,因為總好過沒有,但只是絕無僅有。除此之外,我認為這個看法並不可信,因為是虛假的,是由那些日本青年過濾過的,更何況,以我個人看法,根據上述一切,這過濾也是不真實的。9.Sande Duarte;同上,第21 7頁。C)事實上,這是歐洲對歐洲的看法。當中所採用的觀察手法頗具技巧性,由Duarte Sande神父說出他所想說的和他想別人知道的事物。為達到此目的,於是178
  • 利用那些日本大使,特別是 Miguel Chingiva 這個人物,正如我一直所強調者。透過這種技巧,神父可隨意刪減內容或誇大其詞,在某些情況甚至顛倒黑白。就是這個貫穿全文的看法讓我推斷出這本著作的內容並非談及對不同事物的看法,而是講及一些與本身有關的事情,或者更好地說,本意是談論別人的事,但始終卻未能擺脫自己的影子。每當談論別人的時候,便以第三者身份出現,既不是日本人,也不是歐洲人。事實上,著作是涉及一些相異性的範圍,但主要內容在整體的“突出性”方面所起的作用只是微乎其微。D)這些虛假失實的看法互相交錯,令我難於作出判斷。如果當中的說話是出自日本青年口中,那麼,當他們對其他民族、文化及風俗作出評論,尤其是一些偏見性的評論,以及表現出狹隘心態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是由S ande神父說的,我認為必須予以嚴厲批評。理由很簡單:那些剛成為基督徒的青年,他們本身和他們的新信仰同樣因日本沒有一個超越地域偏見的傳統而受到局限。但這些理由並不適用於Duart e Sande的情況。原因是:著作的年代是十六世紀末,當時葡國已與各不同民族進行接觸,累積了相當多經驗,而這些經驗最終在我們人文主義文化具有人類比較學特徵的著作中體現出來,而且在某些情況甚至比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文化還要前衛。我要強調的是,前衛主義與葡國人航海所累積的經驗是息息相關的,不只限於葡國人所開拓的地理、地圖繪製和天文等領域,而且亦包括人類學領域。以下列舉的一些例子,足以證明Sa nde神父與當時歐洲極先進文化相距甚遠:Miguel Ching iva在第43頁說:“……正如他們的皮膚是黝黑的,他們的智力頗低,本質傾向於邪惡。”大使團前往里斯本,沿途行色匆匆,停留過不少地方,這樣又怎可能令Miguel 得到一些只有民族學家透過累積豐富經驗才可擁有的知識。因此,只有耶穌會San de神父才會說出這樣的話。試問這類偏見可以接受嗎?現在就讓我們在這方面探討一下,同時,亦提供更多有關資料。在第59頁,我們可讀到如下一段話:“……困難就在於爲不同種族的人出現不同膚色尋找答案。有人認為這個現象歸因於神的公義,又或是上天對某些罪行的懲罰。那些人又斷言,據聖經所載,洪荒之後,挪亞受到其一名為CHAN的兒子不尊重對待,他於是憤慨地詛咒他和他的後代,結果便產生不可磨滅的烙印。……然而,非洲人不單只膚色黝黑,而且容貌一般亦較抑鬱沮喪,脾氣較暴躁、橫蠻、缺乏人性表現,性格又兇悍殘暴,這些事實讓我得出結論,就是類似懲罰的確曾發生過,同時亦相信,由於其先民曾犯過失,這個種族的人確曾受詛咒。”對於這些在中世紀時期成為學說的荒謬說法,我們還可找出更多有關這方面的胡言亂語的說法。我更不能不提及作者為了向我們灌輸有關地球兩極附近地帶缺乏陽光的知識而作出的解釋。他說,當太陽不在時,幸而有大量樹木,“地球上於是出現大火和火焰,光芒尤勝日光。”這是眾多例子其中之一。而最嚴重的應該是第61頁所載:“……我們可以說,一般膚色黝黑的民族,都是胡作非為,無宗教信仰的,因為他們不受義務的履行、既定法例或宗教規條的約制,他們的行徑儼如大自然中的爬行動物,只顧滿足口腹之慾(Salús t io)、貪婪、邪惡,完全未開化和缺乏理性。因此,正如一位歐洲哲學家所言,這類人天生就是要替別人勞役”(我特別強調此點)。因此,對我而言,Dua r t e Sande神父在這方面遠遠不能代表當時歐洲及基督徒社會觀念。179
  • 這些立場出自一名伊比利亞半島人即葡國人口中是很難令人接受的,因為許多 涉及歐洲人與其他民族的關係的問題在當時已備受關注。因此提倡新伊比利亞半島 經院哲學學說(Segunda escolástica peninsular,1520-1600)的學者,在他們的研究 及所寫的書籍裡,便大量探討這些問題。這學說在法學層面上尤為凸顯,導致自然 法 得 以 革 新 和 深 化 ,尤 其 在 Salamanca、Valladolid、Coimbra 及 Évora 這 幾 所 大 學出現一些比較著名的作者和教授,例如 Francisco Vitória、Domingo de Soto 及 Luís de Molina以及兩名葡國人Fernando Rebelo及Baptista Fragoso10。新世界的發現結 合航海事業,為歐洲較先進文明的觀念增添兩個一致性的信念,這兩個至今仍未為 人所摒棄的信念就是:承認人類文化中的極度差異性和多樣性;同時又發現人類本 質的單一性,因此中世紀古典文化中的諸多錯誤和神話便毫無疑問地受到質疑。亞 里斯多德有關世上並存智愚兩類人的概念不能確立。特別在十六世紀明顯佔盡優勢 的基督教文化承認人類單一性的概念,這個概念在 1537 年教宗保祿三世所頒的 《SublimisDeus》通諭中予以正式確認,至今一般人依然接受。儘管在文明程度上可 分辨出各不同層次的民族,就像我們的 João de Barros 所說的“政治民族”和“未 開化民族”。一如我們所看到的,Duarte Sande 就沒有這種腔調。低等民族觀念對 歐洲以及向來將宗教利益與世俗政治利益混淆不清的基督教世界起著推波助瀾的作 用,確認可透過武力去征服其他民族。這類立場為聖奧斯定(S.Agostinho)極端主 義所接受。伊比利亞半島經院運動高舉聖托馬斯(S.Tomás)的旗幟,反對長期以 來作為煽動十字軍和聖戰的理據的這類解說。聖托馬斯認為,“整個大自然所包含 的秩序是天主仁慈的恩物。” 11本人未能詳加探討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認為在此只 談及 Villey 的立論較為適宜。這立論得到 António Hespanha 的肯定,並可透過聖 方濟各的唯名論將聖奧斯定(S.Agostínho)與路德(Lutero)連繫起來。如果這個 觀點是恰當的,那麼以下說法更為恰當:聖托馬斯成為抗衡基督教這個極嚴重傾向 的一個適當工具,同時也是曾被錯誤地稱為反改革的天主教改革運動的最佳工具。 因為正如Villey 12所指,Vitória自 1512 年即路德革命前五年,在Salamanca大學 開始一創新教學法。在此大家應留意有關莫利納(Molina)與莫利納學說的突破性 成功。該學說以一個樂觀主義形式出現,而為伊比利亞半島經院學說容納在其較開 放的傾向方面,這樂觀主義很快便被當時 Jansenista 運動特別是帕斯卡(Pascal)稱 為道德放縱主義(Laxismo)。這個在聖托瑪斯的“Summa Teologica”有所記載並 10. Hespanha,António Manuel;Panorama da histó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dica de Macau,Fundação Macau, Macau 1995 pág.31。 11.Villey,M;La formation de la pensée juridique moderne,éd Montchrestien,Paris 1968。 12.上述著作第 339 頁。在此本人亦贊同 Hespanha,António Manuel 的說法,可參閱 Panorama da história do direito europeu,Lisboa,Macau 1994-1995;然而,Hespanha 強調要注意 Villey 較嚴格 概述的某些輕微差別。因此他要我們注意以下兩主要方面:1.學說融合人文主義在文化及哲學 上的貢獻,這貢獻與本人一向的見解並沒有抵觸。2.某些作者堅持忠於聖方濟各思想任意立場 (Occam e Scoto)這個事實,該思想強調天主公斷意願的實質權力。 關於此點,某些作者較接受聖奧斯定多於聖托馬斯的消極想法。本人認為這個立場正是 Hespanha 本人的立場,而並不是伊比利亞半島經院學說領域中最有影響力的思想,可以肯定也 不是我們將會提及的莫利納學說的立場。本人亦注意到莫利納是耶穌會教士,因此,與 Duarte Sande 屬同一修會,而並非 Vitória 和 De Soto 那樣是多明我修會教士。(參閱 Hespanha ob.cit. 第 77 頁註解) 180
  • 得到確認的莫利納學說認為,激發人類的自由及承認人類的價值對拯救人類可起到 重大作用。“不同類別事物的各不同本質在上天安排下互相融和協調。” 13這句箴 言與當時教廷較嚴守戒律的主流顯然格格不入,主流一向是將聖奧斯定奉為圭臬, 特別是他有關恩寵和救贖方面的學說。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伊比利亞半島學派” 的立場能取得一如現今人們所認定的重要性,那麼,Delumeau 認為是導致十七世 紀歐洲逐漸脫離基督教的原因之一,並稱之為“敬畏牧函”(Postoral do medo)所 引起的效應則大大減少。事實上,對該學說毫不認識不足為奇,因為即使是伊比利 亞半島本身的居民對此又何曾有所認識呢。Duarte Sande 對這個指導思想一無所知 或是佯作不知,結果其實都是一樣,否則,他便不會大發謬論,說出一些惹人反感 的話。 四 這部著作為我們提供一個反思機會,本人藉此對有關別人的問題反省一下。我 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自二十世紀末以來,這個問題無論在哲學或社會科學領域上已 成為思考的重大課題。哲學與社會科學對這個問題產生興趣應分別歸功於胡塞爾 (Husserl)和海德格爾(Heidegger)現象學的再發現,以及 Levi-Strauss 在聯合國教 科 文 組 織 所 發 表 的 一 篇 題 為 “ 種 族 與 歷 史 ” 的 著 名 講 話 。 此 外 , 還 要 提 及 Emmanuel Levinas 的一本哲學名著,該書對這問題的探討起著重要的決定性作用。 本人現摘錄其中三段: 1.“……與所有存在事物一樣,人類所具有的相異性以及與所有生物共有的 區 別 性 形 成 個 體 的 單 一 性 , 而 人 類 的 多 元 性 是 個 別 生 物 之 間 自 相 矛 盾 的 多 元 狀 態 。” 1 4相 異 性 是 行 動 和 說 話 的 推 動 力 。 人 的 第 二 次 出 生 始 於 說 話 和 動 作 。 這 才 是人的真正出生。15 2.“……基於對表象的誤解才會產生相互了解。事實上,就是不同文化間的誤 解才可能導致現有的溝通。”16 3.“……假如侵佔‘別人’的語言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那麼,要別人以我們 的方式說話也是輕而易舉的。對別人強加於我們的外國事物予以尊重是較為微妙 的。”17 在此想要交待的是組織的必然性(Arendt)以及當中出現的溝通(Hespanha)和 翻譯(Ana Dias)困難,從而導致我們陷於一個困惑的處境,甚至對整個西方思想 體系產生一些思維上的挫敗。 13.Hespanha,António Manuel;ob.cit.第 75 頁。這類反思確認“次等因素”作為概念上的一個工 具,而這工具不會與上天崇高計劃有所抵觸,並給予世上的一切事物某些自主性。 14. Arendt,Hannah;A condição humana,Forense-Universitária,Rio de Janeiro 1987.Páginas 188,189。 15.上述著作第 188 至 189 頁。 16.Hespanha,António Manuel;《講義》,澳門,1997。 17.Dias,Ana Cristina;《講義》,澳門,1997。 181
  • 本人考慮到這問題所導致的一連串困境,因為問題已由其自然棲所轉至另一個雖不致於不適合但最低限度未能活動自如的棲所,即是由感性和情感轉為理性。相異性問題是屬於內心感情問題多於思想問題。人的自我作出判斷,即是作出理解和解釋,永遠是從一個文化歷史位置開始。人的自我永遠是在一個特定處境中,亦即是說,在一個被意義網絡纏繞不清的處境中作出判斷,而意義一一以形式化的方式出現,人就在其中浮沉、思索和活動。綜合而言,人永遠不能以一個絕對中立的觀點去判斷事物。中立性是不存在的,特別是涉及別人的問題。人的自我是以評定自己的相同類別作為評定別人的準則。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歪曲事實或顛倒是非。另一方面,人的身份永遠是在一個對釋義有先入為主的理解的環境中出現,那就是,永遠處於一個存在歸屬的情況:完全分離是不可能的,因為所有或任何選擇都涉及倫理道德價值,而這些價值是先於主體的自主性存在。因此,如果釋義學循環構成人類本體論,那麼,人的一切必然在其價值論觀念中同時以自由和限定條件出現。就是這兩個強制才能把意識形態和理想同時連繫起來。與別人的關係受制於意識形態所確定的保守觀念,而同時亦不會從因意識形態未能滿足而產生的理想空隙中溜走。綜上所述,與別人的關係必定超越理性。Cl if ford Geer tz曾說:“……人是懸掛在其編織成的意義網絡中的動物。”18這正好說明Geer t z將釋義學循環的問題由存在主義領域轉至認識論領域,並將之應用在他認為屬於符號性質的文化世界裏。因此,認識一個文化就是將它的符號解碼,但解碼就要靠人,因為人是這些符號的製造者。談論至此,我們可見到些甚麼?答案就是,人是被一個符號網絡重重圍困著。無法由此脫身。18.Geertz,Cl i f ford;La i nterpre tac i on d e l a cu l tur a,Ged is a,Mexico,1991。19.Finki elkr aut,Alai n;La s ag e s se de l’amour,Gal l imard,Par i s,1984。20.Levin as,Emmanuel;Tota l i d ade e in f i n i to ,Ed 70,Lisboa,1988。雖然在哲學上所引發的疑問一直無法得到解決,但並不等於作為出發點的有關人類本質的探討是毫無價值的,現提出以下兩種選擇:其一,人的本質是單一的,與別人接觸有助於出現一個同性質的大同世界,另一,人的本質是多元化,對文化相對主義較為重視,但文化相對主義往往矛盾地導致種族歧視。亦即是說,與別人溝通在一體化策略和抗衡性策略之間猶豫不定,兩者本身都會導致出現僵局甚至陷入死胡同。任何一個思維較清晰的讀者都可以推斷出,西方文化的微妙性即使沒有把與別人的溝通扼殺,起碼也將之弄至奄奄一息。文化交往以及與別人對話在西方文化的複雜而微妙的思想網層內垂死掙扎,而懷疑態度和破壞性就正好體現它的複雜性和微妙性。缺乏善意是文化交往步向滅亡的開始。因此突顯了實用主義或外交手段這兩種方式,確認對話在本體論上的挫敗。從某些西方思維19 角度來看,我認為當人類意識到一種更新而強大的靈性湧現時,文化交往將會重現,因為與別人溝通是仁愛、兄弟情誼、互相關懷和照顧。“……人的自我是別人的守護者”20 ,因為人的自我明白到永遠無法將別人據為己有,亦無法將分隔開彼此的無限空間縮短,這無限空間就是神的超然存在,而相異性就是神超然存在的最佳體現(tot a l it e ra l i t e r )。帕斯卡(Pasca l )曾說:“心靈擁有理智所未能參悟的理性,因此心靈重拾它的權利是刻不容緩的。”只有這種將感情凝聚化為訴求的目光,只有這種將無限182
  • 轉化為現象學的看法,正如他所說,才可與別人進行對話。與別人對話是充滿感情 的而不是理性的。其終極甚至是富於宗教意味。與別人溝通的重要性在於現象學意 向的理念,這理念“n'est pas un savoir,mais qui,dans son dynamisme même, 《afectivement》或《activement》qualifiée”21,並且是屬於非理論性的意向,在整體 上無法歸納為知識。換言之,透過一個先於哲學和先於理性的純感性的經驗,別人 可令我們對神聖的一切產生第一個直覺,但先要有經驗才會產生感覺。有關別人的 問 題 基 督 教 2 2比 知 識 傳 統 所 做 的 更 多 , 因 為 基 督 教 宣 揚 :“ 你 應 愛 護 近 人 如 你 自 己 2 3,對 待 與 你 們 生 活 在 一 起 的 外 邦 人 猶 如 自 己 的 同 胞 ,並 且 愛 護 他 們 如 你 自 己。” 24當耶穌被法學士詢問時便作出這樣的回應:救贖之道在於愛主愛人 25。藉 21.Levinas,Emmanuel;Éthique et infini,Biblio Essais,Fayard,Paris,1982。 22.本人認為舊約是基督教教義遺產中的一本名著。 23.肋未紀第 19 章第 17-18 節。 24.肋未紀第 19 章第 34 節。 25.聖經裏有關對近人的愛的提及並非是偶然或隨意的,尤以新約為然。雖然今天人們普遍認為舊 約的主要理念是公義,而新約的則明顯是仁愛。然而我們都可在基督教教義的兩個神聖源頭看 到有關對近人的愛的提及。事實上在舊約,這問題是按照近人的定義的思維出現,與普遍性相 距甚遠。近人是指猶太人,這定義以一個明確方式首次在肋未紀出現也不是偶然的。正如我們 知道,肋未紀是透過宗教禁令和許可嚴謹訂出猶太人身份的一本書。畢竟,猶太人是……,接 着是一整套複雜的規定,其中某些更是難以理解的,例如一些人所共知的惹人反感的規條。肋 未紀的主要內容是對希伯來人的敬神儀式制訂規章,顧名思義,肋未紀是因肋未族而得名,他 們族人被挑選履行宗教儀式。對希伯來人而言,敬神的規範成為他們身份的最佳定義。因此, 我們應注意有關近人這個問題是以一個較寬鬆形式出現,欠缺新約中促進世界基督教大聯合的 全面性。我們要特別注意,每當提及外邦人時,雖然都主張彼此相愛;但卻即時補充一句:“因 為在埃及土地上你們也曾是外邦人。”同樣情況亦出現於申命紀,當中曾提及:“你們要記住, 你們在埃及也曾作奴隸”等。我想說的是,所有這些對近人和外邦人的愛,雖然在任何情況都 以肯定的態度出現,但還未具備全面普遍和無私的特徵,而這特徵在新約篇章字裏行間俯拾即 是。無論如何,由於上述摘錄未能詳盡,因此,在作出必要保留後,須指出這問題在新舊約中 曾出現無數次。因此舊約出谷紀第 20 章第 16-17 節,我們可見到:《毋妄證。不要貪圖他人財 物、妻子和奴隸》等。同樣,在出谷記第 23 章第 9 節可看到《不要欺侮外邦人,你們要知道, 在埃及土地上你們也曾是外邦人》。申命紀中第五章第 6-21 節並無大改動,只重新提及出谷記 所載的。對我而言,近人的問題首次在舊約中提及是在肋未記以愛的字眼出現,雖然愛的涵義 並非一如上述所指的意義。基督徒那無可置疑的具有普世意義的博愛的確是在新約才首次出 現。因此,在瑪竇福音第 5 章第 43-48 節可見到:《你們一向都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 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因為你們若 只愛那些愛你們的人,你們還有甚麼賞報呢?稅吏不是也這樣作嗎?你們若只問候你們的弟 兄,你們作了甚麼特別的呢?外教人不是也這樣作嗎?所以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 父是成全的一樣。》我們先前所提及有關法學士所作出的回應,當中便強調兩大誡命:瑪竇福 音第 22 章第 37-38 節還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首要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愛護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最後在約翰福 音第 13 章第 34-35 節,耶穌臨別門徒時說:《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 愛你們,你們也該照樣彼此相愛。如果你們之間彼此相親相愛,世人因此就可認出你們是我的 門徒》。基於耶穌這番說話涵義深遠,我們應將之視為比先前所說的更邁進一大步。綜合而言, 基督徒最大的識別在於對近人的愛,而對上主的愛才是最大和最重要的誡命。 183
  • 著社會學和哲學,人類與相異性這個難題的解答之間的距離從未如此接近。儘管如此,最開明的智慧都一直在普世論與相對主義之間猶豫不定,普世論是鼓吹極權化和佔有,而相對主義即使不是鼓吹抗衡起碼都是鼓吹懷疑論和冷漠態度。對Levin a s 而言,與別人的關係是透過外表和目光注視的現象學所建立。目光是超然的。透過目光的現象學(Levinas ),人的自我與別人的溝通體現於訴求和接納。就是在彼此的目光中展開溝通和對話。人的目光將你置於別人的同等超然性上,從而使你更接近神。在神的監視下,罪惡是無所遁形。凝視人的眼眸深處便不會動念置人於死地。今天我們處於一個為技術而技術、為藝術而藝術,以及資訊普及化的時代,雖然資訊是無足輕重的;我們這個奉行虛無主義和庸俗狹隘的時代將會跨越時空局限,在建設未來世界這項大業中找到自我超越的路向,但這無可避免需要透過對別人真締的頓悟(Lev ina s)。184
  • 環境185
  • 186
  •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三十九期,1998 No.1,187-195 論環境在法律上 的地位及環境的保護* 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Pires * * 一、人類與環境有甚麼關係? 自數百萬年前起人類在其置身的自然環境中逐漸地改變其姿態,成為摧毀地球 生態平衡的強大力量。 使用大自然資源的不當方式,不斷及高速的科技發展以及其效應,使地球整體 環境惡化得使人憂慮。 因此,在這過程中負部分責任的社會和居民對建立一個涉及所有層面和有效的 保護和管理自然環境機制,對實施改善人類環境及環保政策,對提高整體化的發展 及計劃的積極性日增。 好些國家就逐步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如設立受保護地區及景點、自然保護 區、分類地點以及其他保護區;舉行資訊宣傳的活動以及增加研究大自然災害的科 學合作;結合政府及非政府機關的力量以提高居民對環境問題的意識。總而言之, 就是鼓勵地區性的環境教育計劃以及傳遞一個信息—— 我們各人都可以及都應積 極參與保護自然環境,盡力避免環境的破壞。 在國際方面,自數年前起,國與國間已攜手合作,特別是舉辦世界性的會議和 高峰會,如在一九九二年六月於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九七年 於紐約舉行的會議以及較近期於去年十二月在京都舉行的會議。這些會議都是為保 護地球尋求解決的方法。 這樣,我們可本着普通的良知在公開的場合談論我們必須往前看以及減少大自 然生態系統的各種破壞,如:砍伐樹木——很久前人類便以自圓其說的原因大量 * 儘管在去過去數十年,我們看見許多有關各層面環保問題的深入研究和努力,但事實證明環保問 題仍具有爭議性,這正好表示在有關的問題上仍存有疑問,界定不清,難以理論化以及漏洞等情 況。由於上述原因,不爭的現實以及人們對該問題與日俱增的和普遍的關心,本文刊載當中的一些 意見和想法,當然由於篇幅所限,內容不能盡述。 * * 法學碩士、澳門大學法學院導師 187
  • 地砍伐樹木,然而該論調卻旋即不攻自破;大氣污染或源自人類活動產物的大氣污染;臭氧層的破壞或變得稀薄— — 臭氧層是維持土地平衡的基本同溫層水平;水源、河流及海洋污染—— 儘管這些系統擁有自我淨化能力,內陸水域及海洋仍被各種累積的殘渣污染;土地污染—— 由於各種與新科技有關的原因導致土地結構的徹底改變;所謂的噪音污染或噪音1 —— 噪音就是一些破壞人們安寧且雜亂無章的聲音,是現代社會常見的現象;生物的滅絕——大多數是由於人類跟某些野生生物的關係起了重大的變化;最後的就是人口膨脹—— 自本世紀初,該情況多集中在地球的某些地帶。人口膨脹同時帶來破壞生物間及地球平衡的嚴重問題,導致生產提高以及廢物累積——消費社會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以及不是無盡的大自然資源的逐步耗損。我們身處的這個時代,所有這些異常現象已達到人類重新思考其本身與地球的關係,被視為與生死攸關的地步。關注環境是人類自身及其後代賴以生存的手段。二 、被視為法益的環境1.希望用以上的序言概述今天的環境問題,正因有關問題的主角是人類,於是環境在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範疇上不容置疑的重要性以及為保護環境2 而制定的綜合性規範便應運而生。然而序言亦同樣帶出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環境保護是頗為新鮮的論題。而環保跟近數十年的社會巨大變遷有着緊密的關係。世界在瞬息間有着極大的改變。儘管實體法高速地產生以應付在它權限範圍裏不斷出現的新事物,但作為法律基礎的有關理論卻不能以所需的節奏趕上。此外,最近各國的法例制定工作以及自數十年前起就有關環境而制定的國際法律文件——雖然也許仍然非常不足——一方面由於在該方面理論上的缺點,一方面由於它們純為適應現實的法律修辭——但至少表示承認環境在法律中的地位。甚至可以說我們面對的是一個世界性的且無人會否定其高度重要性的課題,而把對環境的權利說成是人類其中一項不可抹殺的權利亦是恰當的,當中雖然各法規以不盡相同的模式來處理,然而其內涵始終是一致的。這樣,事物在法律世界裏的多種和根本面貌便按照人類為中心的基本原則被區分。我們面對的另一問題就是對環境概念的界定。正如任何其他具有法律義意的問題,處理的方法是把由法規賦予保護權益的對象跟權益本身的目的,即是人類的全部行為聯繫起來。31.在《Tr a ta do de Der echo Ambi ent a l》,第二冊第605頁,按Raman Mar t in Mat eo所定的詞義,噪音可以是連續的,波動的,短暫的或是震蕩的。2.注意環境一詞今天被含糊地解釋為‘ 自然界的事實和社會結構’。在Er s i l iagr az ia Spata fora的第四十五冊《Enci c loped ia del Dir i t t o》百科全書,第441頁,該詞有更詳盡的解釋。3.在國際上被稱為共同權利的環境權利,作為由已知範疇產生的新權利,——該擁有權可賦予人民、國家、各地區的法團或國際團體本身——在由 Conse lheir o Lopes Rocha 法官所著,並刊登於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二月,第十一/十三號,第三年,《市民》雜誌的文章中有概括的探討。188
  • 若尋求目的論的詞義,環境以嚴格的法律觀點來看,應綜合地被理解為從外部必然地影響構成人類文化、精神物質及社會經濟的自然及/或非自然要素。這樣,環境便趨向與人類置身或結合為一體的自然要素的綜合客觀概念相符。環境受到保護不是為了達到抽象的美學或自然主義的目的,而是為了滿足人類在自身居住環境中的生存及活動的無盡需求。然而,不論個人的信念爲何,正因環境是對人類健康及平衡發展所必需的利益,環境成為整體的大多數市民所要求的一個對象。這樣,環境被提升到首要的基本公共利益的層面—— 我們傾向於說成絕對的層面。於是,同一個法益就有相同的主觀立場,並由政府制定擁有普遍及主導的保護及管理功能的法規。而有組織團體的各種利益則成為該功能的指引。然而,有必要強調在這公眾的使命裏,一些個人應得的和直接的權利,亦同樣地被肯定。這些與人類福祉有關的個人應得的權利,指的是擁有健康的權利。擁有健康權利除了相當於擁有生命及身體完整的權利,亦意味着擁有一個健康環 境 的 權 利 。2.環境以單一的意義來理解,原則上就是一個與個人各種利益相符的主要公眾目的;這使環境提升至非物質性以及不能被私佔的公共財範疇。公共財具備以上的性質,是由於它蘊含共同享有的文化價值、和諧的生態以及建全的公共財要素。人們企圖保障可普遍及共同地享用這些要素。環境是法益因為它應受到法律規範的確認和監護;然而卻不可像其他不同性質的資產,在佔用類型的主觀情況下的對象。環境屬於自由財的範疇,由民眾及所有遵守有關法規的人所享有。概括來說,環境由於作為所有公民享用和利用之對象的不可抹殺性質,法律觀點上是重要的,應定義為一種享用的公共財;其保護和增值應由國家確保,由負責某社區群體總體利益的地區性實體確保;或補充性地,由章程賦與維護相關廣泛利益4使命的社會團體確保,只要具相當程度的代表性即可。但這環境的法律意義遠遠超越國內法的領域。主要是它最終成為國際法規範對象。作為“人類共同的財產” 5 ,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有關問題應以單一的標準6來衡量和面對,環境所擔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儘管如此,各國並不能擺脫在為環境尋求統一和有效的監管規條的路上所遇到的種種困難。三、環境法的多重性無可否認,就研究對象進行法律分析可以由實體法的穩固基礎展開。然而,我們為了使反思能產生最大的效用,為了擁有一個各方面都盡善盡美的環境,情願去面對種種困難。4 .指那些以 基本財 貨,如 環境及生 活質素 為對象 的利益 。5.各國的國家管轄權的界限,不容置疑受到關注。例子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序言。共有三百二十條 條文的 海洋 法,係 於一九 八二 年十二 月十日 於蒙 特哥貝 訂定 。6 美國於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在有關環境的聯合國大會結束時簽署了斯德歌爾摩聲明,並提出了環 境的 單一 標準 問題 。189
  • 在此,我們已將環境的特性定為非實質性法益。環境即屬單一性,同時亦屬多重性。因為,其內在的本質是從其多種不同的外觀展示出來的,而它的享用方法亦不盡相同。因此,它成為有別於各種公眾基本利益的獨立客體,邏輯上則要求有不同的保護制度。因此,在所考慮的整個環境方面,有需要將其劃分為三個次等級,就是:文化及美學環境:這方面牽涉到在文化推廣及科學探討的前提下,如何監管或保護大自然景色及民族的歷史和藝術財產。除此之外,亦包括所有影響文化形成及人類美學元素所表現出的價值。健康及衛生環境:包括自然或人造的生活場所的衛生、健康和安全等條件。這些條件應該受到宣傳和保護,以使人類在從事職業、家庭和娛樂活動時能夠自由發展個人性格,避免精神及肉體上受到任何利益損害。最後是生態環境:可以理解為生產活動及/或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生產活動所利用的整個自然資源之間的平衡關係;為了適當保障人類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必須達至和維持這種平衡。很明顯,在一個經濟發展的社會裏,不應為了保護環境而訂定一個污染的絕對數值,簡而言之,即是持續以非法行為改變環境的絕對數值:因為同樣亦必須衡量經濟發展的有關利益,而這些利益亦是社會的根本,所以應該同時與環境本身互相兼容 。怎樣才能如願以償呢?問題很顯然。或者可透過一項在行政和立法層面互相調和的巧妙工作來完成,這是一項非常複雜的任務,而且效果往往並不十分理想。這一點不單是由於環境的複雜性致使有關工作變得十分瑣碎,而且很多時導致所有現行法規的條文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由於這些法規通常都具有多重性,例如公眾參與、難以理解、關係複雜以及收效輕微等 。四 、環境保護:某些方面1 .在國際方面,對環境保護的關注可追溯至很久以前—— 本世紀初——當時因為需要保護某些種類的動物,於是很多國家便訂定一些行為規則,以及為這些動物設立保護區(1 902及1 91 1 年的《巴黎公約》及《華盛頓公約》)。四十年代,環境保護開始延伸至海洋去,保護海洋成為1 954年《倫敦公約》以及1 958及1 960年在日內瓦舉行聯合國會議上就海洋法所討論的主題。後來,逐漸擴展到保護內陸水域——河流及湖泊——以及尤其是保護大氣層,嚴格來說,這兩方面為國際環境保護奠下了堅實的基石。很早已注意到環境污染的問題並無政治疆界,尤其是污染源自於邊界地區時;因此,為了杜絕或解決現存問題,必須促進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互相合作;隨後不久,亦確立了一項棄權的總則,該總則獲某些國家確認為“不作為”的真正的法律義務,這一點,可從規範國際睦鄰關係的法規內找到依據,此外,在這些“不作爲”義務中亦附加了各國應履行的“作爲”義務,以實現真正和有效的環境保護。190
  • 因此,便出現了國際環境法淵源的其中一個類別:一般國際法規範,並由此引伸出一些正面和負面的責任。自此之後,另一個類別的淵源亦逐漸在國際環境法的背後出現:隨之而來的世界或地區性的雙邊或多邊協議,這些協議現時綜合成為一項非常廣泛的範規。事實上,多年來為了保護整個環境簽立了多項協約,制定了另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各個方面——海洋環境、大氣層、氣候、空間、動物以及原始森林、跨域河流及湖泊—— 的國際性法規。但經過冗長的國際淵源的分析後,又能否確保人類對環境的權利能完全受到保護呢?7對此產生疑問不足為奇,亦不會損害在今天的學說中已被一致認同的,對環境的權利很可能是二十一世紀初人類最重要的權利,因爲人類已逐漸認識到他們最基本的權利——本身生存的權利——正受到威脅,而這種權利在各個國家應該受到國內法和國際法的保護。在此引述《斯德哥爾摩聲明》(1 972)的序言,明確指出在保護這種權利時人類所扮演的角色:“人類是環境的創造物同時亦是環境的創造者,它確保了人類形體的生存,提供了人類智力、道德、社會和精神上發展的可能。在長久及艱辛的地球人類進化歷程中,由於日益快速進步的科技,這樣的時刻已來臨——人類獲得以數之不盡的方式,前所未有的規模改變環境的力量。環境有兩個組成部分,天然的和人類自己創造的,兩者對人類的幸福、基本權利的充分享受、人類生命權的貫徹都是必不可少的。”顯而易見,這種想法第一次將對環境的權利視作人類的基本權利,以往從沒有在關於保護人權的國際文書內被認可過,之前在1 961 年1 0月1 8日《歐洲社會規章》內亦只是曾經引述過“衛生權利”,但僅限於工作環境,並沒有涉及生態環境的問題。換言之,雖然已意識到環境問題或行為將繼續備受關注,但間接地說(又或者以間接的方式)僅限於該等行為引致國際規章所保障的一項具體的權利遭到侵犯時。在人權的問題方面出現了一些情況,間接而有限制地確認了並未明確受到保障的權利,當此等情況引致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正如當此等情況使享有一個健康和有素質的環境的權利受到侵犯時,這種權利可能在國內法法例內受到保護。然而,國際社會對防止、打擊或消除對土地、海洋及大氣環境造成損害的關注,建基於把保存不可循環的自然資源作爲全人類的基本利益的決心上。7.法官羅拔士·羅沙的 答案是否定的。他指出在 1 950年簽訂《歐洲人 權公約》時作出努力,概 括了在該公約內受保護的所有權利和遺漏這項權利的歷史原因。並且強調:“主要原因在於有關撰寫者在制定公約 當時,影響環 境的威脅實際 上不存在或被忽 視。例如,1 948年1 2月1 0日世界 人權聲明 的撰 寫者 :就 像其 他人 仕一 樣, 認為 沒有需 要載 明保 護該 權利 的規 定。 但隨 着時 間的 變遷,修改公約的問題正在議程之中,為的是使它更符合現代社會發展之所需。”……“值得指出的是,於 1 97 0年在斯 特拉斯 堡由歐洲 委員會 籌辦的保 護大自 然的歐洲 會議中 ,建議對 《歐洲 人權公約》制定一項附加協議,確保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享受一個健康和不受破壞的環境”。 — —上引 研 究 及 地 點 。191
  • 為此,國家之間的合作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們享有一個衛生的環境這一不可侵犯的權利;然而奇怪的是,在國際法規中卻難以為這種特殊的保護找到有效和直接的表述,這是由於沒有切實司法制裁去阻嚇失職者,同時亦由於缺乏比現時規定更妥善的審判保障。參閱國內法,雖然現時的審判保障確認了由於破壞環境國家應負有關責任的原則,但仍未載明特殊的職責或彌補的方法。8時至今天,假如國際上已實施某些法律罰則,此舉只是為了履行個別仲裁判決,而這些判決卻並非常見。為了有效保護人類對環境的權利,有些方面贊成在聯合國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其職責不僅限於本身的審判權,而且亦有諮詢和調解的作用。這項構思在由聯合國贊助舉行的會議上,特別是於1 992年在里約熱內盧所舉行的關於環境和發展的會議上已經過討論。會議聲明,除了訂定所有公民的參與或合作的原則外,更明確地強調“要確保有效訴諸司法和行政行動,包括罰則和彌補等問題”的義務。但在實際行動時往往遇到許多困難,因為沒有一份法律文件明確指出人類應享有一個健康、自然和舒適的環境以及人類生存的基本權利;在國際法方面,按照《歐洲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聲請人為了能夠向歐洲的有關法庭提出申訴,應該將自己視作該公約所確認的其中一項權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但亦只限於這些權利 。儘管如此,我們相信當某一國家的公民盡循國內的所有司法途徑,仍未能解決和環境有關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某種程度上間接地損害了他的公民權利時(這一點在上述公約第六條中經已提及,隨後再詳述),他便可以向國際審判機關例如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以確保其權利確實得到保護;亦即是援引第六條第一節的規定受到侵犯,因為按照該條規定,任何人士均有權獲得法庭審理其案件。↑9無論如何,實際上已清楚了在里約熱內盧會議上所訂立的原則無效,而有關的失敗在隨後舉行的關於環境和其基本的高峯會上已得到解決。2.在國內層面,很多時並沒有圍繞環境的課題去討論應該透過有效的機制,從法律上確保那些有着客觀聯繫的各種公眾利益。各種不同的法律秩序一次比一次更清楚和更妥善地反映出,有必要對有關環境的各個方面就其多重性制定法規。然而,可能仍會感到奇怪,也許在很多個案中,對各個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法律保障仍顯不足。此外,毫無疑問的是所有環繞這個課題的關注點所應針對的目標是在某種平衡中,確保人類能自我實現和改善公民生活質素之餘又能不影響科技和工業的進步。8.為了舉例,可參閱所引述的《聯合國關於海洋法公約》第223、229及235條的規定。9.我們找到一個由羅比士·羅沙(前引研究和地點)所舉的例子,裏面講到歐洲人權法庭——幅土地的幾位業權人向該法院提出申訴,指出在其土地上有一個可飲用的水井,而水井毗鄰處有一幅土地,被用來儲存及處理家庭廢物和工業污水,於是他們便向他們國家所有的國內司法機關尋求途徑解決他們的案件但未果,上述法庭—— 我們提及的——承認,經過最後分析,由於損害那些市民的擁有權的行為缺乏法律監管,因而令所有利害關係人均同樣受到損害。192
  • 在這包含多個目標和各種形式利益所形成的極之複雜的環境中,要把複雜的環境現象分門別類和這種現象整體而統一的概念二者調和起來是困難重重的,這個願望在過度星離雨散的紛雜環境中變得遙不可及。在要整合各種權利和利益及把支離破碎的資料重新組合起來的前提下,有些學說雖殊途但對這前提確有同歸之效,於是,令環境保護的部門得抱一憲法性的靠碇 。對此,我們當然深以為然。因為我們所面對的環境,在充滿現代化色彩的各種體系中,應能對由監督一切法律的大法,作為第一戰線的保護把各種基本權利的微妙圓環加以扣合,從而,一個特殊且複雜的規範便為一切開啟新路,另闢門徑。3.關於葡萄牙法律體系方面,共和國憲法除明文規定“各種社會權利和義務外”,也規定“保護健康的權利”和“享有一個有益的和生態平衡的人類生活環境的權利”,這兩種權利在以“基本權利與義務”為題的第一部分中已有規定,雖然這個標題有別於“權利、自由及保障”這個標題。然而,這情況並不是指—— 如第一印象般—— 這些社會權利全然獨立於“權利、自由和保障”本身制度領域以外。正如Gomes Canot i lho和Vi t a l Mo r e i r a 1 0 所說“‘權利、自由和保障’的特別制度的不適用只可理解為這些權利受一套不同的制度所約束,而非理解為這些權利不屬於由帶有‘權利、自由和保障’所衍生的憲法/法律效果的基本權利……那怕就本身而言的社會權利,它們也享有若干憲法性的保障,也正是這些保障賦予它們基本權利的性質。”他們曾說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簡稱為社會權利)的規範既非純是務實的規範,也非只是組織性的或把某些權限賦予國家的規範;既非減少體制性的保障,也絲毫不是把這些社會權利與在一般情況下與聯繫在一起的憲法規定相混淆”,那些憲法專家便作出結論:“總言之,社會權利是真正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們與國家的真正義務相符,而且應像傳統的權利和自由一般,以公民的公共主體權利去看待 11 。”因此,葡萄牙的憲法在本世紀三十代開始至五十年代一直在發展着,其間所堅持的“人權的第三代” 12 便在其中面世以至鞏固,這是各民族的真正權利,保護各種價值的舊規因這種權利的完備而被摧毀。這權利植根於一種嶄新的概念,就是保存一種經理性轉變的遺產。13也正是此賦予業已因環境法而自主化的一系列規範的一種非常特殊性質,這種性質清楚見證了一種具有公民素質新概念的獨特公民文化的出現。1 0 .《憲法的依據》第1 20頁及續後各頁,一九九一年,科英布拉出版社。1 1 .同一著作第1 27-1 29頁。1 2.所以稱為第三代是因為於一七八九年取得的政治權利一代和經濟、社會權利一代之後,從廣義來看,這代包含了現代討論的課題。1 3.這個意念在前述的研究中,憲法專家Lop e s Roc h a 說:對環境的權利由於其範圍,必然破壞傳統法律的籃圖,並要求出現一些新的概念。倘若這些概念不能容於現有的模式中,就必然要構想其他的模式,人類對環境的權利經確定和識別後,便應在第三代所指的各種權利中脫穎而出,且應在整個人權目錄中佔一席位。193
  • 期待已久的環境法所關注的是其保護對象的廣泛性和複雜性,也因如此,便要細分為多個部門。事實上,環境法律是一切規範有關內容的普通規定的指揮。除了環境憲法法律外,也可談談環境行政法,這法在有關環境14 的範圍內確定公共行政機關的行為指標及該公共行政的權利和義務與公民本身的權利和義務間的相互關係。不能不提將稱為環境懲戒法的一系列規範,透過這些規範訂定了一些等同於傳統罪行的生態罪行也就保護自然、水、泥土和空氣等污染的課題確定了一些刑事不法行為,其中所描述的法定罪狀或許過份大膽15;此外,在民法領域內如有關環境的民事責任的相關領域內,必須重新考慮法律體系和訂定適合的立法方案,隨着國際的反應和里約熱內盧宣言第十三條的原則的落實所生效應,各個國家應就這個課題制定國家法例 16 。再者,對有效保護人類對環境的權利而言,面對該法律部門的特殊性,已有人在提出要引入新的法律工具的同時,也贊成需要採用能保證起保護作用的新方法,這些方法與固有傳統的訴訟模式不同,是真而新的環境訴訟法。雖然這個理論存在着爭論,以至因為知道環境是一種價值,其保護在內部層面方面一直極少受到司法訴訟的關注,因此我們必須指出這一系列將面世的規範應預見切合公共享有的環境的臨時保護的保護工具。現時對環境所作的分析工作因結構的關係,常常因工業社會的經濟發展的方式而引起一些風險和需要作出修訂。無論如何,我們對審判機關不會存疑,在其中執行職務的司法官,對提升環境價值的工作所擔當的責任愈來愈重要,因此,他們必須接受培訓並警醒他們注意這些新的法益的維護,期待他們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能有穩步而嚴格的發展,並在教育和勸導期內擔當一重要的角色。五、結論讓我們重溫文首所提及的概念,本人希望藉此說明為什麼我要選這個在世紀末的今天的熱門話題作思考。當代的法律歷程湧現翻天巨浪,在這海洋中,非常強烈地有需要判定有關環境的措施,環境每况愈益需要法律的保護,這法律也就是在社會中生活的規範、是過去在利益衝突的調和劑、是生活和世界的秩序、是大眾利益受嚴重威脅時的保護。澳門在地理上所處的區域是非常特別的,—— 在這裏,除人口稠密外,極端講求技術和科技進步已是公認的特徵,而稠密的人口正加劇業正極嚴峻的環境問題,——在這裏要特別嚴肅地思考作爲保障和保護人類高尚的尊嚴的法律及其規範的重 要角色 。1 4.要強調的是,在個人參與一般行政程序的權利的課題中,最近頒布的法例以一種嶄新的方式考慮有 關重 要財 產諸 如 環境 的擴 散利 益 。1 5.倘以保護的 意念為起點,可 以同意社會秩序法 規範環境的保護 。1 6.至於歐洲方面,在歐洲委員會內,已確定污染者付款原則多年,即從事有害環境活動的人的無過 錯 責 任 制 度 。194
  • 在此刻,在一個使人不勝憂慮和詫異的階段,最近中國的城市蘭州發生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事,成為電視廣播的新聞。蘭州,群山環抱,其空氣污染的程度是令人咋舌的,整個蘭州都埋在濃濃的污染雲底下,以致人造衛星也難以偵測到這個城市,在那裏的人甚至小孩都已慣用面罩生活,由於無法扭轉這惡劣情況,使採取移山倒海的激烈臨時措施,降低群山高度以期稀釋和舒緩污染雲,倘這情況不能扭轉,這城市肯定走上自毀之途。195
  • 196
  • 《行政》第十一卷 ,總第三十九期, 1 998No.1 ,1 97-209概論中國的環境政策為澳門帶來的利益*Manuel Serrano Pinto**一 、引言由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主持開幕禮,於1 993年9月在北京舉行的一次國際研討會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的Qu Gep i ng教授在向全體會議與會人士所作的報告中強調,希望中國緊隨1 992年於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會議上所訂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的現代趨勢,亦指出了中國目前在環境方面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以及有關的解決辦法,同時肯定了某些步調:“……中國已宣佈環保和家庭計劃將是國家的兩項首要工作,現正在這兩個領域內不斷努力……”(Geping ,1995年,第1 頁) 。本文就有關問題和解決辦法,以及就對澳門或有的利益的相關問題作一個概述,其中大部分資料乃摘錄自各種刊物,尤其是行政暨公職司出版的《行政》雜誌和澳門環境技術辦公室出版的《蓮花》環境雜誌。二 、本澳環境特徵簡介Gep ing教授在報告的另一點中指出:“……必須制訂措施加強對國家環境的全面監察,然而,祇有在人民切實認識到國家的環境情況時,有效控制及保護環境的政策和措施才得以落實,祇有這樣,才可對國家的土地、水、空氣和生物圈進行保護和監察……”(Gep ing , 1 995年,第4頁)。而對澳門而言可以作出類似的論證:祇有對本澳的情況有了充分的認識才能作出環境保護行動。從整體而言,這情況已非常清楚,以下便簡單介紹較為重要的方面,特別是關於污染及污染源,有關內容參閱了各種刊物。*作者得環境技術辦公室和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協助。**葡萄牙阿偉魯(Aveiro)大學地理科學系講師197
  • 2.1根據市區和離島的各個監察站所提供的資料來評估本地區的空氣質素,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曾論述過,其結論是:“……扼要地說,我們可以認定澳門的地表空氣被懸浮粒子輕度污染,儘管澳門北區受到繁忙交通所產生的懸浮粒子的嚴重污染,但污染物質大部分是來自大陸。有關降雨方面,可以確認澳門的降雨一般屬酸性……”(Vi s e u, 1 997年,第21 頁)。文中亦提供了有關1 991 年至1 996年總懸浮粒子、可吸入懸浮微粒子、二氧化硫以及雨量酸碱度( pH)的演變資料。環境資料統計(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 995,1 996b,1 997年)提供了1 994、1 995和1 996年關於這方面及其他空氣污染物(尤其是鉛、沉澱粒子、懸浮黑煙及伽瑪幅射)的詳細資料,而這些資料乃是按照香港、美國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數值來計算的。瞿國英(1 997年)提出下列事實:1 988至1 989年以及1 992至1 995年,九澳區空氣中的二氧化硫濃度低於中國居住區大氣中的允許值;1 989至1 995年沙梨頭區空氣中二氧化氮濃度在某些時間高出中國對居住區所限定的數值;1 990至1 995年間在黑沙及黑沙環地區空氣中所測得的飄塵濃度高出中國限定的數值。王志石和鄧宇華(1 997年)在澳門錄得空氣中含有超過三十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其中有些更被視為危險污染物;四十一種多環芳烴污染物,這些物質以高比率出現在有毒的空氣中,尤其是在泥土的表層。它們主要是來自機動車所排出的廢氣。澳門祇有21 .5平方公里的面積,然而卻有八萬六千輛機動車行走,再加上幾十台工業內燃機器,使澳門的空氣容易產生化學污染(和一定程度的噪音污染),正如Ba r re t o和Ba síl i o(1997年)這兩位作者呼籲人們正視機動車所排放的氣體的性質:烴、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總懸浮和可吸入的粒子。Almei d a(1 997年)抱怨澳門的空氣質素差,這是由於大量的機動車在少數的道路網上行走所致,他在Lui s a S chmid t 的著作《綠色——白中黑》中整理了一份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質(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汽油微粒和鉛)的清單以及它們對健康、環境和文物所造成的主要影響。這份清單中與Bar r e t o和B a síl i o(1997年)所說的有很多相同之處,除了王志石和鄧宇華(1 997年)所提及的之外,可能還有其他污染物,例如某些氯和溴的化合物(來自不潔淨的物質及燃油添加劑),再加上一氧化氮及可揮發的有機化合物,便會產生出臭氧。2.2至於海水方面,李金平(1 996年,第525頁)在有關海洋的報告中指出,“……本澳海域,筷子基、內港、西灣、黑沙環污染比較嚴重,已超過Ⅲ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訂標準),屬不安全範圍;澳氹之間水域和路環市區則所受污染稍輕,為Ⅲ級,此區的海水祇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和港口用水,而路環面臨南海的竹灣、黑沙灣則為Ⅱ級,水質較好,適合作為海水浴場及風景旅遊區……”。作者更提到離島以東的水質良好,與氹仔北面的情況剛巧相反。作者將該等水域污染物的來源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前山河河水所帶來的,它們經過珠海市然後再經澳門內港流入大海;第二類是來自本澳的液體排放物,它們不但影響上指水域,影響範圍更包括以下地區:雞頸山垃圾處理站水域,澳門半島198
  • 西部及南部(筷子基及南、西灣)排污口區域;氹仔島及路環島排污口區域等。在 該文中,作者除了指出主要污染物有:懸浮物(根據 Inácio,1997 年:“1996 年 在澳門附近水域收集了約二千立方米”)、有機營養物、碳水化合物及其他的碳化 物、有毒物質,例如重金屬及苯酚,以及大腸桿菌外,更關注到它們對海洋生態的 影響(養蠔業的消失和魚類種類的減少),並指出各種控制污染和水體自淨的因 素,尤其是:海岸線的形態、填海、河水漲潮、水流及潮汐、含鹽量、海水溫度以 及海洋生物活動。 澳門地處三角洲地帶,那裏有幾條重要的河流產生作用,而該處的污染問題正 和那些河流的河水及其縱橫交錯的支流有着密切的關係,河水匯集了四方八面的液 體排放物(Jianzhoug,1992 年)。 Kinuan 和 Fangrond(1992 年,第 135 頁)指出:“……在本文所列出的珠江八 個主要出口於 1985 至 1989 年的水質分析顯示珠江出口的有機污染指數明顯上升, 而重金屬含量則基本穩定……” Santos(1992 年)提交了一份對影響澳門周圍水域具體結構的組成物的化學分 析。總結出對澳門周圍水域的侵害性屬輕微,但間中侵害性會較大。 澳門海水污染的問題是和在珠江三角洲所觀察到的幾個方面有關(河流、海 岸、海洋等等),這幾方面成為了 1992 年在澳門舉行的“澳門珠江口水域環境國 際會議”的討論主題1。 2.3 至於澳門的地下水,由於這方面的資料不足,所以不贅。一般來說,構成 澳門半島和離島的岩石由於表面有很多斷口和小孔,能夠將地表水(雨水,小溪等 的水)過濾留住,澳門雖然沒有重要的地下水源(Ribeiro 等人,1992 年),但亦 有一些現時已不再使用的舊水源:亞婆井、二龍喉、Preguiça、Amores(Figuei- redo,1994 年)。考慮到可能使用地下水作某些用途,例如公共用水及供泳池使 用,就必定要對水質提出質疑,因為這些地下水質可能因海水、液體排放物以及墓 地的存在而受到染污。 從各方匯集而成的地表水(雨水和溪流,它們是次要的排水網)是水塘、水庫 及水壩的重要蓄水。在市區,外港水塘將雨水和青洲處理站過剩的水收集起來,作 為原水貯備,用以中和公共用水的含鹽量和支援石排灣水塘。石排灣水塘的主要水 源亦是雨水,它和九澳及黑沙水庫一起為離島提供用水。路環島建有最重要的水 1.在本文付梓之時,值得我們留意由澳門衛生司公共衛生化驗所的辜保華、孫偉若、鄭暉、卓漢 球、鄭秀雯、李婉芬、康麗明等著的《澳門水域水質的研究》一文,該文刊於澳門政府雜誌 ——《行政》,第 38 期(1997 年第 4 期),文中除了列出有價值的參考書目外,亦對於 1993 至 1996 年期間作了如下的重要結論: a.1995 年水質達至最差的水平,1996 年自澳門污水處理站於四月投入運作後水質略為好轉; b.有機污染嚴重,而離島的情況較澳門半島為佳; c.澳門半島的富養污染於 1995 年達到最壞水平,而在 1996 年輕微下降。重金屬含量處於低 水平,但要下正規的結論就必須對河床的淤泥再作詳細研究; d.細菌污染仍維持不滿意狀況。 199
  • 庫,但由於礦物組織和嚴重的斷裂以及天氣的影響(Ri be i r o等人,1 992年),使到構成斜坡的岩石受到急劇的侵蝕形成侵蝕的生成物,後因侵蝕嚴重或水流作用,生成物最後被帶到水庫的底部,久而久之令蓄水能力大幅減小。至於石排灣水塘,由於水藻的大量繁殖,引致水質出現問題,需要定期清理沉積水底的沉澱物(統計暨普查司,1 997年)。2.4澳門的地形有了很大的改變,且改變速度很快,尤其是最近十年。其原因是由於都市化,各種大型土木工程以及填海所致。因此澳門的土地面積亦有所增加,例如由1 992至1 996年土地便增加了9%,總面積由過去的1 9.3平方公里增加至21 .45平方公里(統計暨普查司,1 994年;1 997年)。在Ri be i r o等人(1 992年,第7頁)的講話中大略地提到1 989至1 991 年期間“……增加了土地,亦摧毀了大片區域……”,那些增加的土地是由填海或淤塞而得來,例如厚望聖母灣,就是興建路氹連貫公路而導致淤塞。按照那些作者所編製的澳門地質圖所示,大片區域實際上是由人工沉積物(填海)造出來的。這些人工沉積物是由海沙、花岡岩石塊及瓦礫所組成。花岡岩和少量的沙、淤泥及砂岩是現存的另類岩石。根據該地質圖所示澳門半島的人工沉積物多於花岡岩,而路環島的情況則剛巧相反。另一方面,形成氹仔島的這兩種岩石原料比例大致相同,至於上述所提到的另類岩石祇可在離島找到,澳門半島卻找不到。很奇怪,根據那些作者指出,今天填海所用的岩石多年前已發現,例如沙丘和沖積土的沙,前者在Cos t a和Sous a (1 964年)的地質圖,後者在Marque s (1 988年)的地質圖中有記載。由此可見,澳門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一處由人為造成的地質活動劇變的地區。對這一點,尤其是沿海一帶必須謹慎地衡量,否則重要的例如沙灘等自然資源,就會消失或失去價值。總而言之,關注澳門和周圍地區環境的地質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清楚那裏蘊藏的物料及其他地理資源,以及那裏發生和曾發生的地質變化過程(參看Sha w和Fy f e,1 992年),會有利於在建築方面採取適當的行動,亦有利於消除或防止污染和某些自然危險,例如土地流失,這種情況在氣候與澳門相若的地方是常見的。下面的例子足以支持這種論據:1 )在澳氹大橋興建期間,在某些地點打樁時,發現由於有一定數量的大花岡岩石塊存在,祇得借助特別的設備才可鑽穿海床(Cout i n h o, 1 993年)。2)Ri be i r o等人(1 992年,第42頁)指出,由深圳——五華向澳門的斷裂帶的地震活動將會增加,因此“……在興建大型建設時應加以注意……”。3)由前山河沖積而來的固體和水溶性物質(污染性或非污染性)是受海岸的自然地形和前述的填海造地工程所影響。2.5Ribe i r o等人(1 992年)描述路環島某些地點蘊藏有大量的可作裝飾用的花岡岩(光滑的飾板),包括現時唯一主要開採工業用石(碎石、石片等)的礦石場 。本地的花岡岩是一大片的(岩基),一直向北延伸大約50公里,因此從商業角度來看,澳門的岩石並非獨一無二的,不應有特殊的吸引力。根據S aúde(1 997年)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裝飾用岩石尤其是花岡岩的出產地之一,由於多個經濟開放發展地區建築業興旺,如廣東省,中國因而成了該類產品的一個龐大市場,但僅指那些中國國內沒有出產的岩石。200
  • 礦石場是礦產資源,通常開採礦石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塵埃、噪音、地面的輕微震動、風景區景色改變、植被的破壞等),在某些方面,即使將來不再開採這些礦場,但影響還會持續下去(加上發生意外的危險,如山石滑落和礦石場水浸時造成的溺水事故),除非將這些地點恢復原狀,但這卻不是擁有者或經營者所希望的,或者經濟上亦未必允許他們這樣做。可以發現,基於以上種種和其他原因,在過去幾十年中澳門礦石場的數目不斷減少。另一方面,那幾位作者亦提及澳門的沙泥,不論是海沙或內陸沙,在作為建築業的原料被開採時所帶來的問題,包括對林木區及整體環境的損害。開採業在澳門的發展中似乎並非是一個重要的角色,原因不單是之前所提出的,亦由於澳門並沒有蘊藏可供氹仔水泥廠使用的主要礦產原料(黏土及石灰石) 。一般來說,水泥廠是污染的源頭,不僅因為它會在大氣中釋放出礦物粒子,而最終這些粒子大部分會飄落到周圍的地區,於是這些地區便被一層薄薄的白色灰塵所覆蓋。同時,二氧化硫( S O2 )及氮氧化物(NOx)亦會被釋放出來。原因顯而易見,所以如果有可能,水泥廠都會建於鄰近蘊含石灰石的地方,而石灰石是製造水泥的主要原料。由於上述原因,在澳門便無須考慮這個問題,所以澳門水泥廠的選址和興建必須經過周密的研究,在考慮其他各種因素時,要顧及到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2.6澳門由於農業活動規模細小,無須顧慮可耕土地的保存問題,情況恰恰與中國相反,根據Gep ing 教授所述,中國正面對着這方面的巨大難題。保護和保存植被及植物的多樣化有賴各種因素,其中包括土壤的保護和保存。對於澳門來說,在改善景觀和環境方面,這個課題是值得我們思考的。與路環島相比,氹仔的形勢更為迫切,因為那裏所承受的都市化壓力愈來愈大“……環境平衡處於危險的境地……”(環境技術辦公室,1 997年,第40頁),以及有更多原因致使綠化區在城市中慢慢消失(Es táci o , 1 982年)。鑑於澳門的降雨通常是酸性的,pH值達到3.38,酸雨對植物造成影響,當局亦應該正視這個問題。由於高樓大廈林立以及工業的發展,在澳門要看到一塊塊真正的泥土地已是愈來愈難,相信祇有在開山劈嶺的地區才可見到真正的土壤,而非在填海所得的土地上可見到。為此,土壤污染對澳門來說並不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然而,有關官員亦應該警惕舊有的鴨涌河垃圾站及雞頸山垃圾堆填區的土地被染污的可能性。三、本地的法律、立法和行政與環境Geping 教授在講話中強調,由1 973年起,除了刊登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詳細指引外,中國更頒佈了四項環保的法例和八項關於保存自然資源的法例;這些措施,連同其他行政措施的制定,是為了使國家的迅速發展(這是拜經濟改革和實施“開放政策”所賜並從國內生產總值的顯著增長而得到證實)和人口的增加不會導致環境遭受破壞。201
  • Qu Geping 教授在其工作報告中提到設立國家、地區和地方的機關,這機關是“……環境管理的強大法律工具……”(Gepi ng , 1 995年,第1頁) 。3.1葉士朋教授在一篇有關中國的法與權的精彩而嚴肅的作品中作出結論,對近期兩者的發展關係描述如下:“……所以,毫不令人感到驚奇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在法律西方化的過程中走了回頭路……因此,一大堆開放的意念……對中國的政治及法律思想之傳統觀念的核心思想產生着影響……”更——說明這些思想:“……一方面,它首先表現在權力的教育(或再教育)之職能上……現在屬於黨;而教育通常……不單祇被理解為作為解釋黨的方針,亦是解釋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其次表現在其法律深深地扎根於人民大眾對公平正義的堅信中……這樣,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就被看作為涉及全社會的某種東西,祇有通過正確地解決這些衝突,整個社會才能夠保持穩定。最後是表現在其提倡運用仲裁來作為解決各種衝突之正常手段,運用相應的民眾法院機構和並不是法學工作者的法官和顧問來作為居間調解衝突之人員上……”(葉士朋,1 996年,第440頁)。可以肯定Qu Gepi ng 教授所提的保護環境的法例最終能在澳門佔主導地位,預料將來本地亦會效法葉士朋教授在作品中所述的教育工作。關於這一點,Huawa n(1 997年)在報告中指出,自1 980年起,在廣東省所推行的環境教育計劃,包括了一些以環境教育為專題的在各所小學推行的培訓課程,使學生們明白到環境保護法例所規定的每一個公民應負的責任;此外,在全省的初中和高中的地理統考中,亦加插了環境保護和環境法例的知識考試。這種做法,無非是為了普及環境法例的有關知識。3.2關於澳門環保法例方面,最近在向立法會提交的關於環境委員會重組的建議中,務求使該委員會擁有“……融合公共架構和由公民社會管理的社會模式的特徵……”,這就是“……主要由公民社會對國家公共部門的干預……”,該委員會並且“……向澳門政府建議將一套環保法現代化……”(董樂勤,1 997年,第5頁)。這是澳門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董樂勤在講話中所提及的。澳門環境的基本法律(第2/91/M號法律)在各方面都須要現代化,而且必須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而制定的。此外,在澳門生效的有關環境的法律、刑法典、民法典和葡萄牙憲法內,所載的條例對保護和捍衛環境顯然是有效用的( 有關空氣的情況請參考1 997年,Red i n ha ) ,而在將來,相類的規定會順理成章地成為在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RAEM) 生效的條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所有土地及自然資源均屬國家產業,而在特區成立前被確認為私人的土地則除外。這些土地和資源是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和發展,亦可出租或批給予自然人或法人使用或發展。(經修改的)環境基本法律有必要增添有關空氣、水、噪音等法例來作補充,而且很可能將來的立法者會很關注這方面的問題,並會訂定規章並——列明,務求與中國其他地區所實施的規章相統一。順帶一提,現時“……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在本地區所作的空氣質素測量及關於空氣污染的報告並非以澳門法律的標準為依據,而是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如香港、歐盟等的標準……”(Red i n h a , 1 997年,第1 2頁) 。然而,值得強調的是,瞿國英在有關污染和健康的文章中,將這些測量數字和按中國規定的限制數值202
  • 作比較,而李金平工程師在評定澳門海域的水質時,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標準為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可自行制定適用於澳門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第1 24條)。根據蕭蔚雲(1 993年,第330頁)“……《基本法》須就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兩方面作出規範:a)……市政機構不是地方政府亦非擁有行政強制力的機構……;b)市政機構應政府委托在文化、文娛、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為市民服務,並就該些範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給予諮詢的意見……”市政機關以服務市民為職責,不容置疑,其工作不但以《基本法》為準則,且需根據現行和補充規章的基本環保法律的規定。這情況和Gepi n g 教授所描述的有些分別,且和中國比較亦不盡相同。正如以上所提及的中國有不同等級的行政機構,包括地區性和地方的,是一個強大的司法管理工具。3.3澳門空氣和海水的污染並非完全來自本地區,根據Vi s e u (1 997年)在其著作中所提到的,大部分空氣中的懸浮粒子均來自大陸,而李金平(1 996年)的著作中亦指出海水污染是來自前山河。在此要強調有關在澳門海事管轄範圍內棄置及排放有害物質的最新管制法例(第35/97/M號法令)涵蓋在此管轄範圍內和外的所有船隻和設施所造成的污染。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珠江三角洲,特別是珠海經濟特區息息相關( Cés a r , 1 993年;魏美昌,1 993年;Ch i l i e n , 1 993年;Q i a n g , 1 996年) ,澳門就環境問題與中國其他地區,尤其是珠海市交換訊息變得很重要,這一點李金平(1 996年)和Inác i o(1 997年)已經提過,他們建議就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控制等方面作出跨地區的協調工作,並且和珠海合作清除前山河和澳門周圍水域的污染。四 、都市化 、基建、交通及環境問題Gep i ng 教授對中國環境問題有着精闢和獨到的見解(Gepi n g , 1 995年,第2頁) :“……自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都市化的步伐很快。全國城市的數目由1 979年的1 93個增至1 989年的450個。這些城市的基礎建設仍未發展起來,以氣體取代煤作為家居和中央暖氣系統的燃料已逐漸普及但仍有局限。浪費食水的裝置和垃圾亦是需要改善的領域。此外,很多工業城市差勁的整體規劃和貧乏的管理都綜合損害這些城市的環境,尤需注意空氣、水、垃圾的處理和噪音……”。在其工作報告的序言部分,作者指出自八十年代開始,中國某些城市的環境情況已得到改善。4.1 在一篇關於論述塔石及塔石青年中心球場的精彩的文章中,An tón i oAresta 清楚地道出了澳門都市化的壓力:“……而它,運動場,仍然一如既往地、驕傲而孤獨的呆在那裏,漠然面對周遭的變化……”,並且諷刺性提出球場不被污染的解決方法“……在運動場所在地建一座高四十八層的巨型住宅樓宇,然後把長方形的運動場移到這座大廈的頂層……;建造這樣一座超巨型大廈好處多:除了天台可作運動場外,還可建一個停車場、一間賭場及開設各式各樣的店舖;……”( Arc s t a , 1 997年,第46頁) 。203
  • 這類都市化壓力的問題,隨着海島市的都市化發展而出現,前海島市市政廳主席李安道上校亦曾被問及這方面的問題(環境技術辦公室,1 997年)。4.2澳門人口的增長(例如比較1 995年和1 993年的統計年鑑,居民人數增加了二萬九千名)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本地生產總值增加;該期間每年約有六百萬名遊客)對本地區形成了很大的都市壓力,尤其是過去十年更為顯著,因此,必須要開發更多的地方供居住、工業和服務之用,同時亦要興建更多的交通基建(國際機場、新澳氹大橋、九澳港、港澳碼頭)和衛生基建(污水處理站,垃圾焚化中心)。以上種種原因,不單促使本地區自八十年代末開始大興土木(在1 991 至1 994年間水泥的表面消耗明顯地增加了一倍)(Cout i n ho, 1 993年) ,而且因此更出現了很多環境和其他問題。首先,都市壓力致使出現水浸,這是由於土地表面部分的不滲水性(行人道、樓宇等)妨礙了雨水的滲透,這個問題在受熱帶風暴影響的地區,例如本澳,更見嚴重。然後,大型工程本身亦會對環境帶來負面影響。按照李金平(1 996年)指出的以下情況:a)路氹填海工程及橫琴填海工程一方面使原來的十字門水道減緩;而另一方面,路氹間填海320公頃,使原先在路氹灘塗的大片紅樹林頻於滅亡,生活在此區內的魚類和海洋生物急劇減少;b)南灣人工湖海堤對澳門海域的海潮流向有一定的阻礙作用,不利於澳門污水的入海。此外,作者還指出雞頸山垃圾堆填區的海水含有大量的含碳有機物,並提出需要將地下水道網絡和污水處理站連接,否則後者便不能完全發揮作用。最後,作者提到,澳門國際機場飛機起降的噪音和震動,對水中的海洋生物會造成滋擾。污水處理站及北安垃圾焚化中心(焚化中心辦公室,1 993年)—— 該中心不打算焚化某些醫院廢物——的興建成為改善本澳環境情況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它們完全投入使用以及長期運作,可確保本地區相當一部分空氣和海域的污染得到緩解。在澳門地區和珠江口因建設基建所產生的海洋地質和(港灣、海岸)工程等重要問題是先前提過的1 992年國際會議所討論的課題(第2.2節)。4.3至於交通方面,機動車輛是一個人所共知的澳門空氣污染的污染源,正如瞿國英所說:“……空氣污染對市民的健康造成影響,相信隨着城市和經濟的發展,空氣污染會進一步惡化……”。(瞿國英,1 997年,第40頁)。空氣污染物(氣體、飄塵、酸雨)加上海水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從文物建築,尤其是那些用光身石所建成的建築物可見一斑,本地區官員應對此提高警覺。這種情況,有賴行政當局和駕駛者迅速採取適當措施才能有所改善,正如Bar r e t o和 Ba síl i o(1997年)的建議;亦可以考慮其他革新的建議,如Bol i na(1997年)所述,引入電動車輛。在國際機場方面,一方面除了上點所指的滋擾外,另一方面,飛機起降所造成的噪音亦是一個問題,這一點,相信本地區的居民已經作好心理準備,接受這些因基建利益而產生的後果。204
  • 五、工業、能源與環境據Gepi ng教授所述,中國面對的兩大問題是:要使國家近二十年所經歷的工業高速增長與一般的污染管制發展保持平衡,以及必須使國家能源(煤炭)的較充分使用率與空氣污染管制保持等勢。有關第二個問題,他促請人們注意在中國的許多城市,烟(粒子)的密度已超出了法定界限。而在中國的西南部的某些地方已出現酸雨效應,這一切都直接或間接的與使用煤炭有關。至於第一個問題,他指出中國的污染管制發展緩慢,其原因是由於污染管制方面的投資趕不上工業增長的步伐;在環境易受破壞的地區建設污染工業;以及把新工業設於環境技術和基本輔助設施都不足以應付那些工業所產生的大量污染物的地區。5.1 根據最近的統計資料(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 994年;1 996年a),澳門的主要工業有自七十年代起大量生產,遠遠拋離其他工業的紡織、成衣及皮革業,和電力生產及供應;其次是加工工業(其中當然以玩具製造業為主)如機器製造、造紙、印刷及化學工業等。由於澳門並非依靠燃煤而是以燃燒碳氫化合物以及焚化從北安中心所收集的垃圾(焚化中心辦公室,1 993年)來發電,因此不會出現上述的問題。澳門各種潛在污染,尤其是空氣(氣體、微粒及噪音)和水的污染(重金屬)都與工業有關。Vi s e u(1 997年)提到本地數十台工業用機器,以及李金平(1 996年)對工業污染源進行監管的建議,使人揣測澳門的工業生產最低限度對空氣和水造成一定的污染,但污染的程度仍不為人知。倘若李金平提出的處理工業廢水措施(廢水經過處理後才排入公共下水道網絡)一旦落實,企業肯接受政府這方面的技術協助,以及有關工業廢水排放的新法例的實施,情況將會大大改善。李金平(1 996年)指出,本澳水域的海洋生態系統一直受到水質污染的影響。水質污染對捕魚業,海產捕撈和蠔田養殖業帶來負面的衝擊。因此,一旦禁止向海洋排放污水及有害物質的法例得以實施,除對捕魚業的發展有利外,亦將惠及生態系統。5.2值得注意的是,在1 990與1 993年間,就澳門大氣污染問題在工業廠房進行的一次職業噪音調查,顯示出66%測量結果都超出了警戒水平(勞工暨就業司,1 994年),當中以紡織及建築業為最大的污染源。六、教育、研究與環境Gepi ng教授在其報告中多次提及環境的教育和研究,強調中國擬致力推行這兩方面的教育工作。他指出:“……我們應當鼓勵環保科學商業化和工業化,發展環保工業,設立環保科學及工業園以鼓勵環境科學的研究……”以及“……應加強有關環境的教育。我們應盡力提高中國人的環保意識。除了在大學設立環境科學的專門205
  • 學系外,在中小學亦應設有基本的環境教育課程,推動社會逐步建立及完善宣傳環境保護的教育網絡……”(Ge ping , 1 995年,第3、4頁) 。〈廣東中小學環境教育十年回顧〉一文的作者指出“……環境教育在廣東省各中小學及幼兒園已經普及……”(Huawan,1 997年,第1 2頁)。他闡述了從1 980年起在潮州開始推行的環境教育的宗旨、工作計劃及教學方法,期間有超過二百五十萬的中學生,八百萬以上小學生以及一百七十萬以上兒童接受過環境教育。在中國,無數的大學機構(如北京地球科學大學的環境學院)設立了有關環境的高等教育及科學研究,許多附屬機構(如北京中國科學院地質學院以及湖北環境科學院)亦進行有關研究。1996年,Peopl e to People In ter na t i onal 代表團(總部設於華盛頓斯波坎市的非政府組織)應中國國家環境保護辦公室的邀請,前往北京、蘭州及上海訪問。這些來自多國的關注環境技術的代表在各地訪問期間會晤了多個部門的專家。類似的訪問活動有:中國大學畢業生或研究生與設有環境科學課程的外國大學進行交流,在中國舉行環境研究專題的國際會議,一切顯示中國向世界科學團體敞開大門和中國科學家希望交流意見和經驗的意願。6.1正如前海島市政廳主席李安道在回應轄下的環境問題時所強調“……關鍵在於學校,那裏環保意識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強化……”(環境技術辦公室,1 997年,第39頁)。在訪問中,李安道還提到當局應與學校攜手教育及鼓勵學生關注大自然及環境,此外更強調其他機關與市民大眾參與改善離島環境質素的重要性。最近,衛生司技術學校設立了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課程(第181/97/M號訓令),這是一項重要的措施。該課程培訓出來的人員將擔負起確保本地的環境及食水衛生以及防止職業噪音等責任。單從課程大綱列明的“廢棄物料之衛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兩個科目,便知道當局對環境問題的關注。6.2澳門大學科技學院設有一所密切關注環境調查研究的部門級以上的機關,這一點在王志石和鄧宇華(1 997年)的文章中亦已提到。與中國的大學或非大學機構合作進行環境研究計劃是一項順理成章的事;接着,就是由澳門政府資助無數的澳門學生前往中國學習。(黎祖智,1 996年)筆者認為在大學設立環境科學的學位課程是不足夠的,有必要設立環境研究的學位後課程,並斷言不僅要在科學技術方面研究,還要在環境法律方面研究,這方面在全世界已勃然而興。系統地收集環境資料是澳門物理暨氣象台的一項最基本的工作,這些資料不僅能對不同的地點和時段的環境進行科學鑒定(Vi s e u , 1 997年),而且亦可作技術上和科學上的應用(瞿國英,1 997年)。正如李金平(1 996年)所提交的有關澳門海水和 Ribei ro 等人(1 992年)所介紹的澳門地質學的學術報告,他們的結論並非恒久有效的,因情況往往與最初的看法有異,所以有關工作應定期並在專責化驗室的協助下進行。這是由於本澳位於亞熱帶的三角洲地帶,大自然環境改變迅速,加上澳門本身是人烟稠密的活動中心,正如大家所見,它一直倍受環境因素影響,預料這種情況將延伸至未來。206
  • 七、結論與珠江流域和廣東省連為一體的澳門,作為特別自治區,與珠海經濟特區相接壤,這意味着將與珠海市共同分享地區中的各項發展,從目前的形勢來看,佔大比重的服務行業(旅遊、貿易)對地區發展的貢獻肯定比工業更大。現在,我們就對有礙發展的絕大部分的環境問題進行分析,並預測那些將來可能損害發展的情況,以便在地區中實施適當措施來減輕或消除因交通、城市基建、工業等方面而造成的污染。假若在澳門佔優的旅遊業(博彩、表演、建築文物)是與大自然完全扯不上關係的話,那麼,就值得考慮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在區域的自然資源(自然財產,水上資源等)的潛力,藉此向另一形式發展,以補充現有的旅遊業。(參閱Yi ng l i ang , Guoxua ng 和Xin gqi ng , 1 992年)。此外,亦應該避免、控制或消除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活動。向年青一代推廣環境教育及開展有關環境領域的高等教育和研究肯定成為將來區域發展的重要環節。澳門作為文化薈萃之地,在這方面肯定會有所作為。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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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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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政》 第十 一卷 ,總 第三 十九 期 ,1 99 8No·1 ,2 1 3-2 2 8澳門的稅務欺詐及逃稅研究簡介黎溢年 *一、概論隨着國家與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公共收益越來越依靠稅務收入,稅務欺詐和逃稅這個用來表達逃避交稅狀況的表語,已逐漸被廣泛使用及進入市民大眾的言論中,為了遵守已實施的稅務法例,政府必須打擊這些活動。在澳門,大部分的公共收益不是直接來自稅務收入,而主要是來自與博彩特許經營有關的課稅取替制度。另外,當對稅務當局在徵稅方面的能力和效率或對某些政府政治措施的效果質疑時,都會用上這個表語。雖然用來區分不同的逃稅方式的術語不是單一的,但欺詐已被視作為一個有損第三者利益的逃避執行某法律規定的意圖行為,欺詐還可以說是涉及不遵守法律規定1 的最普遍情況之中的一個突出例子。除欺詐外—— 指逃避交稅,另外還有逃稅,指涉及有別於立法者預測的結果而合法地執行某項法律規定,這亦可視作對法律精神的欺詐行為。這樣,通過不法程序來進行稅務欺詐,是直接違反稅務條例,納稅人會受到制裁,而對於逃稅,雖然以一個結果與立法者的預算結果不符的方式,但納稅人沒有通過不法行為來達到不需支付稅款的全部或部分,儘管立法者應對預算結果不符的情況多加注意及應作出糾正,但瞞稅現時仍不遭受制裁的。這裏,我們只概略地指出逃稅及不遵守稅務條例,而沒有對不遵守行為的有否意圖性進行辯析,更沒有分析涉及社會保障的法律欺詐和違法行為。雖然本文並沒有提及社會援助和津貼方面,但其實有必要詳述偶然的逃稅行為,因為有可能導致社會資助的不當給付如助學金、購置及租賃經濟房屋、家庭津貼等。*經濟學家1 在自願、有意圖的情況下不遵守一個法律規定,視為欺詐,如果出於無知或錯誤理解、視為沒有意圖的不遵守行為或許較適合。涉及公共援助和津貼而嚴重程度又未至於列入欺詐的某些行為,我們一般稱為濫用。各方面顯示出稅務欺詐和逃稅的現象存在於所有現代化社會裏,不管以任何方法,不管結果如何,稅務當局理應設法說服社會各方面認清遵守稅務條例對於一個213
  • 法治國家良好運作的重要性,和設法打擊這些企圖違反團結互相精神及法律平等原則的現象。雖然是由葡萄牙共和國統治,但澳門擁有一個低課稅2 、簡單適用的自治稅制,當中有很大機會出現欺詐及逃稅行為,而查出的可能性(或當局偵查的意願)頗低,故此,在澳門逃避支付稅款,不需如在其他徵稅地那樣尋求複雜的逃稅方法。在大部分發達國家,稅務當局除了通過立法修改以尋求局限或減低稅務欺詐的可能性外,更每年向外公佈其打擊稅務欺詐活動的工作結果統計數字。這一連串行動旨在改善該方面的社會風氣,同時向公眾顯示稅務當局就監管遵守稅務條例所開展的工作之重要性。在經濟衰退時期,稅務欺詐和逃稅的嚴重性加劇,當中包括不支付稅款以及其他欺詐行為特別是不當地接受社會援助與輔助,這些行為可導致財政不平衡及對保護社會上最不幸、最有需要的階層有所影響。在澳門,打擊瞞稅逃稅活動對於增加稅務收益可以說是沒有任何重要性,因為公共收益有另一個來自博彩特許經營的來源可能性,然而,打擊這些活動的重要性是着眼於涉及遵守法律這個公民行為。其實,除了由於澳門公共收益主要依靠單單一項活動(和企業)的特殊情況所產生的問題外,還存在着涉及稅務欺詐行為的社會與政治問題,如果不對此作出關注及加以控制,可能會繼續發展而伸延到社會集體生活的其他方面。由於無論在現今政治或主權移交中國後,稅務欺詐會對團結性、確認公共收益作為社會福利之決定因素、作為澳門獨特性的指引方針這些民主原則構成威脅,所以,認識和規限與稅務欺詐有關的道德、社會問題是極重要的。許多徵稅地都有對稅務欺詐和逃稅作出研究,通過提交出來涉及逃避支付稅款的大量金額便可見她們對這些研究的興趣普遍地已達到最高峰。不管在任何地域分析這問題,或許集中針對欺詐逃稅的成因、後果及提出糾正方法總比關注逃稅的金額更有用,而這些數目不能幫助提前解決一個已廣為人知的問題,而解決這個問題是不需要預先知道這數目。在就這些問題的淺析中,我們提及澳門,但我們目的不是對以上研究的行為所導致的稅務收入丟失的數目作統計,亦不認為這些金額數據很重要,只是覺得其中涉及的社會政治和行政框架更為重要。在澳門的稅制裏,有一些顯示稅務欺詐的指數可從向外公開的官方統計數字和稅務當局的內部資料中提取出來:租賃樓宇數目、平均租金(業鈔);需繳納營業稅的公司/納稅人之數目(所得補充稅)和遞交附屬員工(職業稅)申報書的公司之數目之間的關係,納稅人組別薪金分配及平均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等等3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引用一個獨立稅制及將參考澳門之前所採取的低稅政策。(參 閱 澳 門特 別 行 政 區基 本 法 第 1 0 6條 ) 。3.參閱黎溢年,〈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載於澳門政府雜誌 ——《行政》,第十五期 , 一 九 九 二 年 , 第 27 3 頁 , 註 釋 1 3 2和 1 3 7 。要對澳門的欺詐逃稅行為作出一個較全面的研究,有需要去了解本澳居民對違法的看法,特別是違反稅務條例的意見,以及對欺詐行為的擴大發展、後果的擔憂,還有面對政府打擊欺詐活動的不確定措施之社會態度。這些社會分析研究可由214
  • 本地高等教育院校委托他人或自己發起來做,這樣,這些院校可通過其研究使澳門社會更了解其固有的價值。雖然查詢、調查不能得到什麼證明,但或者我們有以下的想法,亦不會錯了,正如其他最近才發展經濟的地方一樣,澳門居民(大部分是中國人)在公共收支程序的問題中較着重實用價值而不重團結互助的價值;一般以為行政政治當局應對福利的增長負責以及有義務幫助市民解決問題,而他們所支付的的稅款就作為所享受的公共服務的必然代價,而有關公共收支所包含的團結原則看來未能扎根,在該原則中稅項是把財富與支援重新分配予有需要人士的一項手段 4 。一般情況下,改變一個社會的文化價值觀以達到包含更強的團結原則不能在短時間內做到,因此,可考慮及建議在中期內就這類題材製作一些公民教育計劃及引入社會傳播政策,作為改變的基本元素。除了有這些現代社會的物質主義價值觀外,有時,還會出現對公共收支的用途之負面想法,這可從大眾就公共支出方式和結果的不贊同意見反映出來,人們之所以覺得沒有效用,是因為有關當局無能所致,而在澳門的特殊情況下,因為公務員不能代表澳門社會架構而使問題加劇。本文以其他地方的逃稅情況,以有可能成為本地逃稅問題的成因、後果作為一般和理論基礎,對澳門的逃稅瞞稅情況作一淺析,還為了預防及懲治欺詐行為而提出一些建議,以改變社會價值、行為和行政程序。我不會對在澳門發生的最主要的逃避支付稅款方法作詳盡分析,普遍來說最常用及最簡單的就是刪去全部或部分銷售金額、收益或盈利、樓宇租金金額,特別還有涉及地產業的欺詐,會影響到多個稅項(物業轉移稅,業鈔、所得補充稅、遺產及贈與稅);還有以不當的支出資料來報稅(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等等。二 、成因根據一個決定理論模式,形成了逃稅和有機會實踐逃稅的一種社會偏向,當考慮到逃稅的結果是利多於弊時,人們便決定做出欺詐行為,其實,該衡量方式不準確,人們趨於透過某決定模式來比較欺詐行為的利與弊,而該決定取決於他們自己對欺詐行為的看法及自己衡量出的風險程度。由欺詐行為帶來的益處就是那一筆沒繳納的稅款(或以欺騙形式享受服務)的用途,而若課稅款項越大和納稅人的經濟能力越低,那麼,沒繳納的稅款用途便越大。我想特別提出一點,某一項欺詐行為不單只帶來其個別好處,而且它們之間更會出現連鎖和附屬欺詐行為,因此,必須視為一連串相關的欺詐行為。一個越來越明顯的典型例子就是涉及稅務的欺詐行為目的不只收受一項直接利益,而且還要取得某些公共援助(房屋、助學金、家庭津貼等等),而受益人能否獲得這些公援是取決於其收入金額,原來,如果申報的或某些收入低於真正收入,有可能合法地取得另一項福利。4.有關公共收支作為經濟政策方面,參閱黎溢年,〈簡論澳門經濟政策的基本目標及手段〉(第二部分), 載於澳 門政府 雜誌 ——《行政 》,第 三十五期 ,一九 九七年 ,第24 6-2 56頁 。215
  • 在作稅務效力而申報的收入與上指的公援或社會福利之給予這兩者間制定機制會增加欺詐行為所帶來的好處,而這些好處應該盡可能在一個能孤立某些欺詐的政策中減低。為減低由於高度評估欺詐行為所帶來的好處而產生的決定因素,我們必須就進行欺詐行為所存在的高風險作出假設,甚至給公眾灌輸有關糾正系統的效力和結果的概念,那就是行政當局監管遵守稅務條例的能力及稅制所包含的罰則系統。欺詐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由一些性質極差異的因素相互作用所造成,其特別之處是在於因着不同地區而有所分別,而且就算是在同一地方裏它亦會因着時間而變遷,還會因為社會階層、專業活動和意識形態傾向而有不同比重。雖然不對欺詐行為詳盡說明,但由於其複雜性,可就逃避支付稅款的成因尋求一個系統化的理論,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決定進行欺詐必須有充足的個人心理準備,正如當衡量過所涉及的得益和風險後,而欺詐行為仍是有利可圖的時候,便會有此決定。當在這篇澳門逃稅問題淺析中談及成因時,我們會指出在較發達的國家地區和正經歷着葡國主權移交中國而具有特殊政治環境的澳門出現的一些普遍例子。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地區搖身一變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這會使我們注意現今作為欺詐行為藉口的一些政治形勢,會隨着行政政治權在新的法律架構裏行使而變得沒有意義。2.1 社會學成因所謂社會成因是包含一系列會影響進行欺詐這種社會行為之因素,可以說是與公共收支衡平法的概念和團結價值觀發展程度息息相關。在眾多預防逃稅方法中,除了應該要通過立法修訂及有關當局來應付導致逃稅的時機和決定外,還應集中注意力就已付稅項和公共開支關係、團結價值觀的發展兩方面改變公眾的看法和行為。一般來說,當要履行稅務責任時,人們傾向於以或多或少的良知,對自己在有組織的政治社會如國家、行政區或自治區的財政活動中所負的責任之損失跟從這些活動中所得的利益作出比較,當然這個利益可以是直接也可是間接的,當納稅人自己或其家人得到這利益時,那麼便是直接,但若是由其他人得到該利益的,便是間接了,而根據納稅人的想法,這些受益人是應得的。在這模式裏,當一個個體當自己是公共財產服務的“購買者”時,他會認為在對其所處的政治社會要負的責任和所得利益之間的交換關係中出現不平等,那麼,對其欺詐行為會出現一個主觀合法意識。這個事實跟以下的情況互相呼應,當那些人對履行稅務責任的付出跟所得公共財產服務等利益作比較而感到失的比得的還多時,便有強烈意圖作出欺詐行為。有關對政治組織社會的財政活動所負的責任之損失與從公共開支所得的利益之間的概念,極視乎公共開支的分配是否切合公眾實質需要,這樣,當用作公共財產和服務的資源用途跟負責支付這些資源的納稅人之想法相違背的話,即是他們認為是不必要的公共開支,那麼,就會有抗拒履行這些稅務責任的情況。216
  • 在澳門,一個有關潛在反對公共開支的例子是傳媒所報導的公眾就本澳一直開展的興建紀念性建築物計劃的意見。雖然,政府就旅遊業創造一個理想環境和為澳門建立一個獨特身份的角度來看,這項興建紀念性建築物的開支是必要的,然而,報紙反映出民眾認為這是浪費公帑的行為。因此,我認為必須盡可能向公眾傳達有關使用這些開支的目的,以使他們能更清楚了解。除了面對涉及公共收支關係的社會態度外,當人們意識到管理公共收支系統是按着收入程度、社會組別、地理位置等等而公平地向不同的人分配義務與權利,那麼,他們會較容易遵守法例。認為稅務系統不公平是導致逃稅的重要因素,這會令人們認為他們為取得未能達致的公平所作出的行為是正確的,更令人們做出一些事去減低可能發生的社會不公平現象,可能逃稅的人覺得自己是其受害者。為使稅捐公平地分配,稅制必須與立法互相協調,以使稅務負擔可由不同的可能納稅人公平地分擔,而為着可按照立法者之意願有效地執行稅制,稅務當局必須具備行政和技術能力引用該制度。我認為這應該或可以是改革或完美澳門稅務系統的意向,總之任何有助收取公共收益的方法,都是其意向,因此,有效率地徵收稅款為之公平,只有這樣,具相同課徵條件的納稅人才會受到平等的待遇5 。當認為逃稅是很普遍時,便會存在着逃稅的傾向,而逃稅的普遍程度是取決於一個人本身所屬的社會組別的行為態度,這些不同的社會組別是獲取消息、取得逃稅經驗、得悉一些可實踐逃稅的機制之來源。在澳門,有些在商業或工業活動中的法律會計程序裏具影響力的專業(律師、法律代辦、核數師和帳目技術員),對稅務當局的不健全運作、稅務條例無能力預知某些情況這兩項缺陷,都認識得十分透徹,所以通過提供服務和傳達訊息,便可令某些社會階層接觸到普遍的欺詐行為(和逃稅)6 。由於逃稅是違法的企圖行為,只是小撮人受益而大多數的會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這做法顯然就是符合了非一致價值的系統,而加強個人主義。一個人運用欺詐手段來重建他自己角度之交換和公平關係,而忽視或漠視該行為對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經濟、社會、專業或其他)。2.2 政治成因團結性的不足是由以下幾點造成:人民對某地理空間或地區(缺乏地區獨特性)沒有歸屬感、公民意識不足、個人價值擴大、公眾在團體決策上參與率低等等。對於澳門的特殊情況,我們認為引起逃稅或在公共負擔中缺乏公民意識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本澳的政治狀況,大部分市民認為政府部門和行政當局不能代表他們。5.參閱黎溢年,〈 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載於《行政》,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 24 1 頁。6.其實其他市民亦有出現不遵守稅務條例的情況,雖然這種行為或可說是由於市民不認識法律又或稅務當局沒有能力去有效地執行稅法令所有人士都受稅法規範所致。在澳門,主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而行使主權則落在葡萄牙身上,因此,大部分本澳居民(中國人)認為政府是屬於葡人的,覺得本澳政策的制訂亦與217
  • 其利益無關,所以他們的觀點是沒有義務去承擔公共責任。此外,由於大部分居民在本地定居的時間不長7 ,因此沒有對本地產生認同感,這也導致未能建立公共團結關係8 。本澳政府的下一個歷史性轉變,由於澳門居民或多或少的直接參與,這會使導致居民缺乏團結性去承擔政府的公共財政責任之因素減少。其實,雖然主權移交日子已確定,但若要令新的澳門政治環境歷久不衰,必須使其居民確定自己屬於這中國特別行政區,為使能確定和加強該身份,我們要擴展本地居民間的團結關係,而該關係應該作為一種基礎,使人們通過遵守就責任方面有關的法律來達至承擔公共責任。稅務欺詐其實是一個跨越社會的現象,而不可說是某些個別行為的總和,因此,為了解決或減低一個地方的逃稅情況,社會某些階層的人士有需要承擔某程度上的責任,而其地位或多或少可作為一般大眾的行事指引和方向 9。在澳門,不單擔任本地政治職位的中國人士(顧問、議員和政府領導層),還有在經濟政策和社會上具影響力的不同組織(企業、專業、文化等團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的領導層應該向公眾作出呼籲,捍衛遵守法律條例及繳稅的重要性,這是所有的澳門居民為援助最不幸的階層及為本澳經濟和社會最大發展而作出貢獻的途徑,不管於現在或將來的中國特別行政區 10 。2.3經濟成因除了社會和政治是導致逃稅的原因外,還有經濟因素,無論是企業或私人的經濟活動、或從事某些活動所產生的機會因素,總之跟作欺詐決定有關的。首先,終止欺詐行為的可能性取決於稅務經濟系統的透明度,這對某些情況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對涉及不同行業的人有不同的影響,可產生不同的元素而予以作欺詐行為的不同機會,對某些行業活動監管不足而導致輕而易舉的詐騙。在澳門的稅制的適用方面,從企業和獨立工人欺詐和逃稅的大可能性跟替他人服務的員工、向不動產所有人課稅的有利狀況來比較,便可反映出不公平的情況。就納稅人逃稅和瞞稅的不同機會率情況來看,澳門稅制應該對附屬職業收益作最優惠的徵稅處理,有可能的話通過技術豁免相當的收益百分比,為使在課稅系統中於這些和來自其他來源的收益之間重置一些公平 1 1 。7· 澳門 也是 那些 旨在 移居 外地 的中 國居 民的 暫時 居地 。8· 中國同村或同區的居民之間有團結互助精神, 但相反不同地區或跟本地其他居民就出現敵對 現象 。9· 在澳門最近的稅務歷史中曾出現 以下的一個例子,一個在華人 社會極具影響力的本地人物在 出席一公開儀式時將一張支票交給稅務當局的領 導層,作為繳付其業務所欠的稅款,通過他的 這個行動以顯示 九七 八年 稅務 改革 的稅 款是 必須 繳納 的 。1 0·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及自行支配全部財政收入,不需 向中央人民政府繳稅( 參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本 法 第 1 0 4條 ) 。1 1· 參閱黎溢年,〈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載於《行政》,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2 6 8 頁, 註譯 1 1 7 。218
  • 在企業世界裏,我們可發現為維持沒盈利的生意而逃稅的現象,雖然這情況在澳門不很普遍。根據本澳華人企業社會的態度,虧蝕的企業經濟活動會在短期內結束或轉營,只會出現就結束生意的即時欺詐而不會存在為維持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而作的連續欺詐行為。2.4行政技術成因根據多方面的分析如:納稅人對稅務當局所持有的資料之看法,政府處理資料的技術方法、調查程序的合適性、負責控制工作的人員之技術素質等等,納稅人對控制稅務狀況系統的效能有了個概念。這些分析是由不同人士尋找出來的,他們或者做了準備工夫,或有對這方面徵求技術意見、通過他們個人經驗或他們周圍的人或專業人士之經驗,最重要就是由稅務當局本身所發出的資料。這些資訊一般會根據不同情況而加強或減低其效力。譬如,稅務當局向公眾就電腦系統宣揚一個高效率的形象,但若個人或他人經驗顯示該形象並不真確,那麼,後果可能適得其反。反之,如果經驗跟所傳達之形象有偏差,即雖然稅務當局的電腦系統之效力有一負面形象,但逃稅情況又被查出的話,那麼便會起到一個加強控制效力的作用,可能還會凌駕於監察系統的效能。納稅人不單對監察系統的一般效能評估,還會評價其特別效力或因違法或欺詐而被監管和懲治的可能性,如果有些納稅人清楚了解這個可能性極低,正如澳門的大企業家和具高課稅能力的納稅人的情況;倘若這概念不改變,發生逃稅的危險性便不斷增加。雖然澳門的稅制之條文簡單易明,而且相對來說應用亦較容易,但同時由於課稅(主要是涉及按收益課徵的稅項)資料的決定方式和有關當局的人力與技術不足,所以容許及提供了逃稅的機會。收益申報書是大型企業(所得補充稅)和具編制會計的獨立員工(職業稅)決定課稅額的基本資料,雖然在申報數額和申報人的外表富裕情況之間有差異,但稅務當局缺乏技術和人力去監管申報額的真實性。一般情況,澳門稅務當局只監管非獨立員工(職業稅)的收益,雖然不是所有僱主都遵守遞交與僱員收益相應的申報之義務,但他們的收益數目由其僱主申報的,而屬於其他小型企業和沒有編制會計的獨立員工方面之納稅人,課稅的收益是推敲出來的,這亦會導致低估收益數目。澳門政府不是在正常的時段而是在一個所謂過渡期內發展活動及執行任務,在這期間,政府正高速更換領導層,外聘技術員由沒經驗的本地技術員取替,同時其他為公眾服務多年的本地技術員離開公職,這會對擔任公職能力造成改變。從對招聘政策的批評中,我們知道這是負面轉變,,正如放棄甄選招聘政策而改由從本地或外地招聘,但該等人員並無在稅務方面受過專業訓練,再加上本地技術人材流失,導致稅務行政的職權與經驗每況愈下12 。1 2.參閱黎溢年,〈 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載於《行政》,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26 5頁 , 註釋 1 01 , 指出 甄 選招 聘 政策 “ (…) 由於需要技術的培訓,此項甄選招聘政策不只是知 識與技 術的轉 移, 就好像 採取新 的行政 程序 或修訂 稅務法 例” 。219
  • 政府的這個改變會影響現行法例的應用,由於新領導和技術人員有時對法例目的不太認識,會因完全沒經驗下而容許執行新法例,這樣導致稅務當局跟納稅人之間關係惡化,正如近期有關為繳納物業轉移稅而評估市區樓宇情況一樣,一九八八年之前所發生的問題又重現了。一九八八年,引入了評估樓宇的新方式1 3 ,這種方式除了能提高物業轉移稅所帶來的稅務收入外,還可減低行政程序上的費用,使納稅人與稅務當局間有良好關係,另外,通過一個評估委員會14 ,辦理物業轉移的公共契約便不會因評估樓宇而造成延誤。隨着一九九五年的評估系統改變,評估工作不再以自動系統方式運作,還重新使用以前諸多不便的系統:由評估委員會有系統地評估所有耗費的交易、評估工作上的延誤、隨意計算所收集的課稅資料、再加上稅務當局的負面形象,以上種種均令納稅人又再不申報交易的真確數額,因為稅務當局對樓宇交易申報額常作新評估,一旦評估委員會對交易作出隨意評估,那麼,納稅人可能受惠更大。澳門稅務當局的控制系統有許多缺陷和不完善之處,而外在監察工作更不存在,這些監管工作其實與以下兩方面有關:樓宇評估(物業轉移稅和業鈔)和收集有助確定沒編制會計的納稅人的資料(職業稅和收益補充稅)。對按收益課徵的稅項之納稅人沒有一個有系統的監管計劃,有關當局只會對納稅人的課徵申報書作簡短分析,對認為有些開支超越有關售賣量和商業活動方面(應酬費、予第三者的佣金)的某些參數作出可能(和輕微)修正。對於稅務當局所實施的控制程序和監管行動,大多數小納稅人對其發展情況沒多大認識,而那些具龐大經濟能力的納稅人,通過個人或機構與稅務行政接觸、通過稅務代表或顧問對稅務行政的組織有深入了解。納稅人的稅務代表或顧問涉及多個專業,特別是與按收益課徵稅項有關,負責企業會計的核數師和帳目技術員,另外還有律師和法律代辦他們負責為繳納物業轉移稅的不動產轉移數額的申報書,一直以來不動產轉移都有律師和法律代辦的參與,律師還可充當註冊合約的公證員。要給潛在稅務法例觸犯者製造一個高風險的環境,除了有賴稅務當局有能力監察稅法有否被遵守及查出違法和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外,還需有懲治該等行為的罰則系統。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看來似有邏輯性,但其實制裁系統有效與否不是取決於懲罰次數或其他特性,如刑罰跟逃稅嚴重性不成正比又或過高的話,那麼制裁系統的應用和效力便會明顯減低。制裁系統效力的降低是由不同因素結合導致的,正如有關當局在控制逃稅情況所感到的困難(違法者拒絕補交稅款、投訴聲音不絕、法院有許多訴訟案卷需要審理)、執行刑罰的公務員本身亦懷疑該系統是否公平、亦未能意識到逃稅者要付出多大代價(若知道要付出昂貴代價便不會做欺詐行為的決定)。制裁系統亦可充當預防逃稅的工具,刑罰應該是公正和有效的,它要令違法者知道當違法行為一旦被揭發,無可避免地即時受到制裁。1 3.該方法是根據樓宇所處地區,樓宇用途和面積,還有預先所訂的參數補充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再設定為計算物業轉移稅的物業轉移金額,由於該方法的快捷和舊參數的客觀性,可以改善稅務當局和納稅人的關係,同時除了可以避免評價員的介入外,還可排除隨意評估高價的物業轉移項目。1 4.當納稅人對課稅額投訴時,獲支付報酬的評價委員會仍會干預,但案件不多,這是因為評價員(包括公務員和稅務當局人員)強烈反對該方法。220
  • 澳門的稅務制裁系統可以說是不公正和對逃稅輕重程度不相稱的條文,所以導致沒法應用這個系統。另外,不應用該制裁系統已成慣例,因此,即使逃稅行為被揭發,納稅人知道所承受的代價只是交回沒繳的稅款,而不會冒着成為行騙罪犯的危險,所以不擔心要付出額外的代價。為了減低澳門的逃稅行為,稅務當局必須致力發展監察職能,作一個裏應外合計劃,對企業的會計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核,以建立一個維護執行稅務條例的形象,而不是一個只會接收納稅人按自己標準所交來的申報和稅款。另外,雖然必須對制裁系統修正,但當發現逃稅或其他違法行為,亦應立即有效地、公正地引用罰則系統。2.5其他因素構成欺詐的行為原因有很多,教育制度不健全,傳媒在推廣公民教育,以及藉着建立互助關係提高地位方面做得不足夠,都是其中的原因。由於教育程序意味着發展和結合個人特有的社會地位,因此,有關制度在宣傳和加強市民的社會歸屬感及責任感方面做得不足夠或無能,毫無疑問是欺詐個案上升的其中一個原因,這亦局部反映出一個等同於社會價值危機或匱乏的較廣泛現象。倫理和公民教育是人格發展的一個要素,有關教育的不完善會引致一些不當和欺詐的行為,因此,為使能有其他的行為表現方式,教育制度在這方面是有需要把涉及有關問題的科目列入澳門教育大綱中。還有一些與教育制度無關的因素,這些因素助長具利己主義特性,並以經濟掛帥(功利主義和消費)的文化的形成,電視便是其中一個明顯的因素,它所播送的新聞和節目突顯這個社會行為模式。缺乏公民和倫理意識會有不履行公民義務和欺詐的傾向表現,而且是欺詐的成因。因此,可以斷言,欺詐亦顯示出現時人員和負責人與公眾合作的不足。顯而易見,這種負面行為與市民就其他擔憂(行政當局和公眾的角色、公眾服務質素的好壞、公共行政貪污等等)的一般想法息息相關。傳媒播送新聞或意見的程序或方式對這些想法影響很大,也許可說有些後果並不是傳媒本身所希望的,然而,這些後果卻為上述的情況帶來負面影響。傳媒若只強調貪污和欺詐的情況,會使到不履行公民義務的爾虞我詐形象更深入民心,並為那些不履行公民義務的人製造更多藉口—— 所有人都在進行欺詐,為甚麼我要履行義務呢?為遏止這種負面的思想和看法,儘管本地傳媒無需放棄報導欺詐或貪污的情況,但亦不可將之過份渲染,而應為澳門市民的倫理和公民教育作出貢獻。教育電視節目可促進本地市民的公民和團結行為的發展,透過節目,讓市民知道社會互助和集體利益事務的經費來自公款,從而加強市民納稅以維持集體負擔的意識。三、後果我們認為欺詐所帶來的後果會影響到不同層面的行為,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形成,因此,就一個簡短的分析而言,可按有關後果的性質來作簡單分類:經濟後221
  • 果、法律後果和社會倫理後果。在澳門,儘管由稅務欺詐衍生出來的經濟後果的嚴重性不及其他地區,然而,由於稅務欺詐影響到有關本地區互助和獨特性理念的社會行為,因此,法律和社會倫理後果在澳門有一定的重要性。3.1 經 濟後果為了界定欺詐所帶來的經濟後果,我們需要注意公營部門在澳門那樣的市場經濟中的權限。在市場經濟中,應完善市場體系,以提供有效的資源分配,並促進經濟穩定和發展的工作受到關注。此外,應有一個公平的收益及財富再分配制度,透過提供公共產物和服務(治安、衛生、教育等)來滿足不可分割的需要,以及為社會的低下層人士設立一個公平的收益轉移制度(提供社會保障、助學金、房屋補貼等)1 5 。公共經濟與公民義務的不履行的直接關係,在公共收入方面,可從欺詐和逃稅(和不繳納社會保障供款)體現出來;在公共開支方面,可從不恰當地收受津貼和濫用社會福利中看到不遵守公民義務的現象。在這些例子中,發現到財政資源被不正當使用的情況,導致不再獲得財政資源(欺詐和逃稅)或資源(補貼和津貼)被不正當揮霍,這種情況會降低政治行政權在維持公共利益時的參與的可能性。儘管承認無意把澳門之稅制轉變成公共收入之主要來源,“(…)似乎也不應把完善稅制一事忽略,因為有需要查看以往實施之條件是否最正確,即使在一個欲維持低課徵水平之地區,另一方面,應要經常留意在不久將來可能會出現一些來自本地區以外而可以影響公共收入來源之轉變,除了希望稅制能有效運作外,在需要更大支出之期間內也可提供可能需要之收入。” 16競爭失常是欺詐的另一個經濟後果,當欺詐情況出現在私有經濟裏時,而在本地的某些經濟領域中(特別是在公共工程方面)又有一定的發生率的話,其經濟後果尤為嚴重,因為一些欺詐率高的企業會把其他提供合理和競爭價錢,但履行義務的企業拋離市場。除了這些直接的經濟後果外,某一地區的欺詐率對於治安和經濟組織,以至信心和對外來投資風險估計,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實行對外開放經濟的澳門而言,欺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而言,欺詐會引致並助長消除經濟關係透明度的行為,對政府登記和會計資料的發展和可信性、合約透明度,以及利用公司進行與其原先目標不同的活動等方面產生影響。若行政當局在打擊欺詐活動方面欠缺透明度和缺乏效率的形象被公認的話,人們會對經濟體系嚴重失去信心,這個代價是很大的,不單影響到就打擊欺詐活動所取得成效的評價,而且,由於我們處身稅收的世界裏,會因此而產生行政當局普遍存在貪污問題這種可能不正確的思想。1 5.有關經濟政策目標,參閱黎溢年,〈簡論澳門經濟政策的基本目標及手段〉(第一部分),載於澳門政府雜誌——《行政》,第三十四期,一九九六年,第1 1 07至1 1 1 1 頁。1 6.黎溢年,〈 對澳門稅制之檢討:發展及前景〉,載於《行政》,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2 4 1 頁。222
  • 若澳門想成為一個國際經濟及金融活動中心,她給予外間的印象,必須是擁有一個有效打擊企業或個人的各種稅務欺詐行為的能幹政府的地區。儘管如此,澳門亦無需放棄維持一個低課徵水平的稅制。事實上,行政當局有效打擊稅務欺詐活動的形象與政府跟公眾關係的透明度密切相關,顯示出貪污並不是在行政程序中獲取便利的一種手段。當欺詐的機會不均等地分佈在各個社會階層或活動行業中時,高欺詐率會使到收益和財富按照一些標準而發生變化,這些標準跟個人努力、現有財富或就採取某種互助機制而作出的集體決定無關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公共收入及開支制度與現代稅制應具備的公平和公正原則有正式的聯繫,然而,最終結果可能會與這些原則的用意相差很遠,譬如在欺詐率高的體制中,有關薪酬和中等階級這個熟悉但並不是唯一的例子,並不鼓勵儲蓄,反而鼓吹維持消費。由於澳門稅制在建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工作上做得不足夠,因此,不能說澳門的稅制具有現代稅制特色,儘管如此,在各項稅收中出現欺詐情況,但政府又沒有尋求預防措施,這使到待遇不公平的情況更為嚴重。事實上,稅務管理在打擊稅務欺詐方面顯得被動,就是以某類收入的申報來說,有關稅制的執行也不是公正的。替他人服務的工人的收入便是一個例子,從中可看到關於申報工人收入的問題,有關公司為了履行課徵義務,於是便從工人的收入中扣除稅款。3.2法律後果稅務法例是法系的一部分,稅務欺詐的法律後果的界定跟法律的本質和目的有直接關係,因為,法律本身並非一個目的。一般來說,法律是社會行為,它應反映社會的主導價值觀,並與之相配合。同樣,法律規定和法律體系應關注社會行為的平衡和恰當的組織,為此,應有系統和手段,以保障它的實行。還有,某地域的稅制應根據其市民的文化知識和企業的行政管理而制定。此外,應有一個有效的稅務管理,使到有關稅制能得以執行,並使稅務法例能得以遵守。若不遵守稅務法例,除了未能達到按照某些價值觀納稅,以維持集體負擔這個真正目的之外;還會造成機能失調,也就是說,在遵守者與違反者之間出現不公平現象。欺詐者可能會帶出一個後果,就是當欺詐者處身一個經濟有利位置時,會使到其他人也跟着進行欺詐,造成連鎖反應。除了一些具體後果外,稅務欺詐還會導致一些與稅制法律環境有關的較普遍後果。若不打擊稅務欺詐活動,公眾除了會對稅制和勸戒權力失去信心外,還會懷疑其他法律體系的可適用性,因此,必須使稅務法例得以遵守,而且必須具備所有條件,俾能達至這個目標。若稅制未能切實執行,即使其法律架構如何完善,也無用武之地,因此一個有效率的稅制,必須有一個組織完善的政府,以及能使稅制正確執行的機制。為此,稅制還需包含適當的罰則,因有關規定是需要遵守的,而為了使罰則系統得以實施,應配備充足的技術和人力資源。不能確保遵守稅制規定或行政當局不遵守稅務法例,可清楚或含蓄地解釋到私人的欺詐行為,並且在遵守者和違反者之間會重新出現明顯的不公平現象。不遵223
  • 守稅務法例最嚴重和普遍的後果,就是公眾除了會懷疑稅制的存在和其存在的理由外,還會懷疑遵守其他法律體系規定的必要性,而且在社會上會出現法律不安的情況。基於法律的起源、內容和目的,保持與恢復法律的聲譽和用途,使之能強制地得以遵守,就必須打擊欺詐行為,因為欺詐行為除了是不遵守具體規定的行為外,還會在法律聯繫與普遍適用和效力方面,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法律規定本身的合理解釋和所獲得的普遍接納。重複或容許違反稅務法例,不僅會有礙稅制,還會使人懷疑有關稅制的法律體系,以及作為社會行為一般規定的法律,這會引起法治國家的職能及社會的組織和平衡的爭議。上述所有關於稅務欺詐或不遵守稅務法例的法律後果,都適用於澳門及其法律體系。如果違反法律能為人所接受,而又不會受到任何懲罰的話,那麼,何來會有法律安定性,以及人們何來會對整個法律體系罰則的勸戒權力有信心。儘管稅捐收入不是澳門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因為澳門還有其他公共收益來源,但這並不表示不需遵守稅制的法律規定,因為若稅務法例仍然生效,就得尋求辦法使有關法律規定得到遵守,否則的話,人們會懷疑整個法系的適用性和社會的政治組織模式。3.3倫理和社會後果正如其他較發達的地區一樣,目前的澳門社會好像亦受到個人價值觀和功利主義的影響,並盛行一種名為私人倫理的思想,這種思想建基於個人生活方式或一己安逸的價值體系中,無論是在動機、行為或主導思想方面,集體利益都被放在一個次要位置。儘管不能視本地社會為一個以自由平等和睦相處廣泛原則為基礎的社會,然而,一個尋求建立和發展獨特性的地區,必須強調與團結、公民道德、公平或集體負擔責任感一致的集體倫理價值,因為這些價值思想是開明人的基本元素,以及是社會生活平衡和團結運作的指標。稅務欺詐現象的首個負面後果,就是沖淡集體價值觀,因為不遵守規則,以獲取個人和私人利益這種自私自利的想法,會損害遵守者和集體利益。另一方面,行使公民權利和享受公共服務好處意味着要履行社會義務,而稅務欺詐行為會為這個遊戲規則製造一股懷疑趨勢。欺詐行為會損害社會團結機制,因為支付公共負擔——準確來說是參與資助社會所需的財產和服務—— 與正確利用公共財產和服務,是人們在承諾、規則和共同價值觀方面的主要聯繫機制之一。當社會團結關係轉淡的後果蔓延到政治層面上的時候,會導致市民對參與民主程序失去興趣和放棄參與有關程序,以及使到市民降低對政府的要求 1 7 。1 7.正如在另一篇文章中已提過——〈對澳門稅制之檢討〉,載於《行政》,第十五期,一九九二年,第241 頁 ——“(…)我 們認為在澳門, 為着使所有人都 感覺直接參與政 府之決定,應 使用參與資助公共支出之原則,即使在低課徵水平時,也根據其居民及在此獲得利益人士之納稅能力。”224
  • 稅務欺詐這個社會已意識到的問題,除了把功利主義(按實際利益而作支付)攙入團結互助精神中之外,還把道德敗壞和悲觀主義思想帶進社會,就繳稅所作犧牲是否真正值得,製造疑團。儘管這種情況還受到社會上的其他因素所影響,如公共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公共行政運作、貪污問題、教育不健全和傳播媒介策略不完善,然而,稅務欺詐無疑助長有關情況的發生。所有這些因素都會貶抑政治行政權和公共行政作為社會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為此,有必要遏止這種趨勢,還有,應把稅務欺詐現象視為擾亂社會團結的成因,並在這種想法的基礎下建立牢固的集體文化。基於此,應為澳門制定一些稅務政策措施,在稅制及有關罰則中引入修改,加強稅務管理在打擊欺詐和逃稅時的技術和干預能力,並由教育機構透過傳媒推行公民教育政策,使到自願履行公民義務的個案增多。為了使較民主的機構能在本地運作,以及確保社會富裕,有關稅務政策措施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四、結論和建議一般而言,在大部分財政獨立的國家或地區裏,稅務收入是有關公共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違法(稅務欺詐)或歪曲法律原意(逃稅),這些人們用以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稅務負擔的行為,一直以來,都是公眾對這些現象趨之若騖的原因。關於逃稅,可說明:1.不同方面顯示出,逃稅是現代社會不能擺脫的一個現象,基於此,擁有較多或較少條件的稅務管理機關,力求讓社會認識到遵守稅務法例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良好運作的重要性,以及嘗試打擊損害法律團結和公平原則的現象,而所取得的成效不一。2.儘管澳門對打擊逃稅和稅務欺詐以增加公共收入所予以之重視不及其他財政地區,然而,其所取得的成效會影響到與公民履行法律時的行為表現有關的其他較全面的範疇。3.從社會政治及行政框架的研究中,可發現澳門存在着這種現象,對於想認識社會的文化價值,以及界定可危害集體團結的民主原則和不承認公共開支為社會安逸的決定因素和澳門的獨特性形成的準繩的倫理和社會問題,有關研究是一份有趣的資料。本文嘗試就澳門的欺詐和逃稅現象,作一個簡單介紹,並列出其他地區所作的理論性和概括性的考慮,有關考慮可能會適用於本地情況,這是由於:4.逃稅是複雜的社會表現,源於性質迥異的因素的相互作用,逃稅的重要性因地而異,而且,即使在同一地區裏,逃稅的影響力也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此外,逃稅的影響力會按社會階級、職業和思想傾向而有所不同 。5.根據一個決定理論模式,由於不繳稅是一種社會趨勢,加上又有進行欺詐的機會,因此,當人們經過衡量,認為欺詐利多於弊的時候,他們便會作出欺詐決定。225
  • 6.逃稅的決定因素的產生與高估逃稅的好處是有關的,為了減少這些因素的形成機會,必須比較或假設欺詐具有很大的風險,這有賴政府對稅收法例的遵守的監管能力和稅制中之罰則系統。7.政府有效打擊稅務欺詐的形象是跟政府與公眾聯繫時的透明度有關的,而且,有關形象顯示出貪污並不是在行政程序中取得便利的一種手段。在此不會詳盡說明,只會有系統地把逃稅的因素羅列出來—— 分為社會、政治、經濟、行政技術和其他因素 ——應注意欺詐的成因,當出現一個有利可圖的欺詐機會時,個人事先必定會有一定程度的充足準備,衡量過當中涉及的好處和風險後,才決定進行欺詐。因此,我們認為:8.當人們認為逃稅確實為普遍的現象,並承認逃稅的普遍程度取決於個人本身所屬的社會組別的行為時,便會對欺詐有充足的事先準備。這亦是構成逃稅行為的指引,以及實踐欺詐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資料和經驗來源。9.欺詐是一項蓄意行為,明顯是跟社會分裂價值體系一致的,因其強調純利己主義價值,而團結精神的缺乏取決於不同的因素,譬如組別對所屬地域或地區沒有歸屬感(欠缺地區獨特性)、公民意識薄弱、利己主義價值的發展、市民參與集體決定不多等。1 0.就以澳門這個特殊例子來說,稅務欺詐或缺乏支付集體負擔的公民意識的可能成因產生於澳門本身的政治情況,大部分市民認為在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中並沒有他們的代表,而且大部分居民在本地區確實定居的時間並不長,因此,市民對於澳門並沒有多大的認同感,這亦導致未能建立公共團結關係。1 1 .引致逃稅的行為與市民就其他理念一政治行政權的角色和公眾參與、公援和公共服務質素的好壞、政府貪污等——所作的較全面評估密切相關。儘管如此,還有其他因素導致有關情況的出現,例如:教育制度和傳播媒介的不健全,使到未能加強市民的公民教育,以及未能藉着互助關係的建立,提高其獨特身份。1 2.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情況,以及從事某些活動所產生的機會因素,都是經濟成因,這些成因對於欺詐決定影響很大,從澳門稅制的執行、企業與獨立員工比受僱的人士有更多欺詐和逃稅的機會,以及不動產的較優惠課稅狀況中可找到有關的例子。1 3.納稅人考慮過各種各樣的問題之後,例如有關稅務管理權力方面的資料的看法,資料處理的技術手段、監察程序的合適性、監察人員的技術素質等,對稅務監管制度的效率,留下一個印象。而納稅人所考慮的,不僅是監察制度的一般效力,還有其特殊效力,也就是說,納稅人因違法或進行欺詐而受到管制或懲罰的可能性。1 4.儘管要理解澳門稅制規定並不難,而且有關執行也相當簡便,然而,由於稅收事項的訂定方式,尤其是有關收益方面的稅收事項,以及由於缺乏人力資源和稅務管理人員,使到納稅人有很多逃稅的機會。226
  • 除了具體的經濟後果外——歪曲財政資源的運用,使到不再得到有關資源,以及導致履行稅收義務的企業與不履行者間競爭失常——稅務欺詐還會引致其他較為普遍的後果,這些後果跟稅制的經濟和倫理法律環境有關。若不打擊逃稅,會發現:1 5.導致人們對稅制和其勸戒權力失去信心,而且懷疑其他法律體系的執行,這嚴重影響有關治安和經濟組織程度方面的看法,繼而影響信心和外來投資風險的評估,這對於實行對外開放經濟的澳門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1 6.重複或容許違反稅務法例,不僅會妨礙稅制,還會使人懷疑有關稅制的法律體系和法律作為社會行為的一般準則的事實,這引起了對法治國家的角色與社會的組織和平衡的爭議。1 7.若容許在各類稅收中,存有稅務欺詐和逃稅的情況,而不嘗試制定預防措施的話,那麼,現存在澳門稅制概念中,有關待遇和徵稅的不平等現象會更加嚴重。1 8.這種情況會沖淡所有的集體價值觀,因為不遵守規則,以獲取個人和私人利益這種自私自利的想法,會損害遵守者和集體利益。此外,行使公民權利和享受公共服務好處意味着要履行社會義務,而稅務欺詐和逃稅會為這個遊戲規則帶來一股懷疑趨勢。在整體預防欺詐的指導措施中,除了應透過立法修改和公共行政組織,對欺詐的機會和決定欺詐的因素採取行動外,還應集中改變市民對已繳納的個人稅款和公共開支間的關係的看法和行為,以及發展社會團結價值觀。因此:1 9.認為所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律體系應關注社會行為的平衡和恰當組織,為此,應有一個系統和一些條件,以保證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律體系能得以遵守。同時,應根據澳門居民的文化知識和一般企業的行政架構,來制定澳門之稅制。20.針對一些稅務法例潛在觸犯者而製造的高風險環境,除了必須具備一個有效的稅務管理外,以監察稅務法例的遵守和查出違法和可能出現的欺詐個案;同時,還需設立一個罰則系統來預防和懲治這些行為,有關罰則應是公平和有效的,這意味着違法者應清楚知道,當違法行為一旦被揭發,無可避免地即時受到懲罰。21 .為了能夠改變澳門的文化價值,建議推行一項公民教育政策,由教育機構透過傳媒來開展,藉着與團結、公民道德、公平或集體負擔責任感一致的集體倫理價值觀,來建立和發展澳門的獨特性,因為這些價值思想是開明人的基本元素,並且是社會生活平衡和團結運作的指標。22.從本質上來看,稅務欺詐是一個違反社會常規的現象,而不是純粹的個人行為總和,因此,為了解決或減少欺詐情況,某些社會組別需肩負一定程度上的義務,而這些社會組別的立場或多或少會構成普羅大眾的行為和指227
  • 導方針。在澳門具有政治經濟和社會影響力的中國人士,應向公眾宣講遵守稅務法例和繳納稅款的重要性,以便所有居民都繳稅,俾能援助社會低下階層,以及使到地區在經濟和社會方面有更大的發展。228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 本 雜 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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