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薛尼路(Jorge Brux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 iveira)編輯部:葛祖民(José Cô rte- Real)鄭亞洲(Rogé rio Cheang)鄭任山(Chiang Iam SanD ian a Loureiro ,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Antó nio Pinto Belo , 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 rioAmá vel Afonso Barata Camõ es)編輯委員會: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620/599561 1/5995601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SSN 0872-91 74572
第十卷·第二期(總第三十六期),一九九七年六月目錄語言書寫藝術與法術 577Ana Cri st i n a Alves教 育公民教育及教育城市 601Rober to Carneiro文化葡萄牙向世界擴展的意義(十五至十七世紀) 617Luís Filip e Barreto法律語言法:法律語言中的權利和義務 631冼沛文有限公司的議決程序和全體股東大會 641羅理道國際空中運輸對地面第三者之民事責任 659José Tomás Baganha經濟中國:毛後時期的經濟改革 675António Manuel de Almeida Serra科技發展是經濟增長的支柱:澳門實況 711江雁豪政治中國,演變的前景和對話 725António Quinteiro Nobre573
女作家Suzanne Bresard亦主張,筆迹學是探索心理的一種方法 3。這顯然認為該方法在探索心理方面最為科學化,儘管該女作家所發表的言論,認為筆迹學家在觀察有關事物時應持開放和接受的態度。根據Bresard的見解,一位真正的筆迹學家,也就是說,一位書寫科學家或從事研究透過書法表達心理活動的科學家,應該有接受的態度。換言之,他不可僅用一種固定技巧;然而更須小心觀察別人的心理活動;他既須具有鑑賞能力,或理解所欣賞作品的原因,又必須懂得推斷被探索人士的行為舉止,最後便能更清楚瞭解自已及他人。筆迹學家應以着眼於多種類的心理學為目的,這樣,便可透過觀察書寫現象以得出解釋人類心理的結論或為此制訂理論。除了表達美麗、道德、潛質或宇宙力量外,最重要的就是科學地把人們分成若干心理類型。然而,在最近的分析中顯示,該探索心理的科學方法卻不能加強人們的互相了解,很多時候,反而把人們定型於某一心理類型上。例如向上書寫就表示該人是精神主義者;使勁書寫下部筆畫的人則是物質主義者;而書寫時向左傾表示內向型,相反,向右傾則是外向型……在本研究中,並不否認文字對於探索人類心理的重要性,唯一反對的是書法其實不限於探索心理的目的。因此,有人主張中國書法主要是一種藝術。當把書法視為一種藝術時,並沒有貶低所有書法家及從事書寫工作的人。相反,書寫藝術主要繫於運動,使書法家得到自我滿足感,並肯定這是透過其精神轉變而得到的滿足感。二、東方的書法2.1 書法的發展脈絡Bil le ter 4 認為學習書法藝術應具備一些精神上的要求,若完全具備這些要求的話,初學者不難成為一名真正的藝術家。因此,渴望成為一位出色書法家的人士應有條不紊,因為學習書法時無論在身體姿勢的擺放上還是每天的練習上都要求嚴謹的訓練;初學者應追求完美,換言之,只學習一種模式或選擇一個書法家作為學習的對象;持之以恆,目的是將該門藝術變成一種日常習慣,再將之轉化為一種需要,最終成為一種享受;除此之外,學者必須具有耐性,因為進步並非必然的;同時須具有孜孜不倦的求知慾,最後,就是集中精神的能力。3.Bresard,Suzanne:《筆迹學探索心理之方法》。4.Billeter ,Jean Franç ois 著:《中文書寫藝術》。578
如果學者練習書法時具備以上所有主要條件的話,那麼便可臻藝術的最高境界,從個人的轉變中引領與真理接觸。對於中國人來說,真理往往與前人和過去相提並論,這就闡釋了漢人賦予漢字來源的重要性。經常練習書法可使人進步並受到書法家的改變。因此,應首先摹倣所選擇學習對象的字體,繼而臨,最後便成為自己的風格。因此,這並不是一種純綷姿勢移動的藝術,就正如當書法家揮動毛筆時亦須與身體動作協調,以出現潛移默化的轉變。對於在學習時的摹臨初階,B i l le te r 5 有如下的記錄:最不可思義的,就是在學習初階和面對所學作品的同時亦是一個努力擺脫和摒棄自己的時期,並透過勤奮練習以獲得另一風格和發現真正的自我。最使書寫藝術家關心的是發現自己的潛能後,正如我們下文將看到的一樣,該潛能將根據書法家的合理選擇理論地被解釋,而這種選擇明顯地永不能與其文化知識脫節。排除任何理論,所有書法家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他們相信這種藝術是一條通往另一境界的道路,不管這是具歷史性的、富想像力的、有宗教信仰的,還是一項作為保健和延壽的運動,即是延壽之特殊藝術之一。因為書法家在專注於練習時不僅運用智慧,而且還須作全身運動,即身心合一。如此,在書法層面上,假如有某些事物主導另一些事物的話,那麼就是動態活動經常主導邏輯智力活動;正如小孩子從幼年開始學習文字,為了熟記就首先在空氣中描畫;第二階段,為了把文字表達出來就求助於這動態的記憶。對於書法家來說,身體的姿勢、手臂的移動及執筆的方法尤其重要。書法能保健並延年益壽,因為直接使動身體和精神,著重於身體姿勢的同時,思維亦須平衡,所以延年益壽。從最近數世紀以來,西方一直正視書寫。正如前所見,書寫在藝術範疇中逐漸向科學方面轉變,並佔一席位。作為筆迹學,寫字不講求美,亦不講求練習者的精神轉化,只是為着認識個人心理(很多時是造作的)而被記錄和保存下來的現象。2.2 中國書法哲理除禮、樂、射、御及數外,書法曾被視為是中國傳統上六大藝術之一。正如Tseng Yuho6 認為,一位偉大的國家元首同時是一位傑出的書法家,這是一件很普遍的事。5.請參閱 B i l l e t er 的著作,第1 1 8頁。6.T s eng Y uh o著:《中 國書法史》 。579
這個意願以一個基本前提為基礎:有長期學習的人、社會和組織(Learn i ngi n d ivi dua ls ,l ea rn ing communit ies,le a rn ing organ iz a t ion s)。學習、學習再學習,成為了在知識社會中取得勝利的最重要條件。一本由國際二十一世紀委員會於今年四月發表的名為《教育:有待發掘的寶藏》的著作(該著作撮要地記載了委員會在三年的工作結束時所舉行的議會的基本總結)指出了未來教育的四大支柱:學習去認識、學習去做、學習去共同生活和學習去生存 。以這四大支柱為基礎,得出了未來教育的結構,其中心構思是終身教育。該書指出:“終身教育並非遠不可攀的理想,相反,在一個複雜的教育形勢中越來越趨向於成為事實,而在這個複雜的教育環境內所出現的一連串變化,令終身教育越來越必要。為了組織終身教育,必須放棄把不同的教育和學習方式視為互不依賴,又或者在某程度上把它們視作互相重疊,或互相競爭;相反,應設法提升現代教育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互補價值……。然而委員會認為,終身教育並不僅如此。應令每個人懂得在一個配合一體化現象而出現急劇轉變的世界中控制自己的命運,從而改變男性和女性按時間和空間所保持的關係。所出現的變化影響到就業的性質,儘管現時所影響的是世界的一個部分,然而,肯定地說,這個影響將普及化並令生活節奏重新組織。因此,終身教育為我們提供了途徑去達致一個主動的公民意識。”該書還指出:“整體而言,對那些畢生投身於不斷貫徹教育各個不同方面的人士來說,機會平等原則是一項重要的標準。為符合民主的要求,這項原則應被正式加到較靈活的教育模式內。透過這個模式,社會立即便成了平等的保證,令任何人,無論是否在教育過程中出現過偏差或躊躇不定,都可在整個生命過程中接受學校教育和隨後的培訓。”該委員會更提議:“終身教育這一概念是開啟二十一世紀大門之鑰。跨越基本教育與延續教育之間的傳統分野。趨近於另一個時見提出的概念:“教育社會”的概念,在這種社會內,萬事萬物皆能成為學習與發展一己才能的機會。從這嶄新角度來看,延續教育的構思逐漸較以往所實踐的走得更遠,尤其在先進國家內:成人的強化訓練、再培訓、專業範圍轉移及職業進修。應本着不同的目標將教育機會擴展到所有人身上,既可以將這種做法視為提供第二或第三次教育機會,又或回應個人對知識、美和突破的渴求,亦可以視之為對完善及擴大同職業生活的要求息息相關的培訓,包括實踐培訓的訴求。扼要言之,終身教育應該好好地利用社會所提供的任何機會。”面對一個如此強而有力的宣示,教育的策略性價值在二十一世紀中勢必上升。同樣,知識的分享將處於較穩固社會的根基部分;為着分享知識,這些社會必須將現時擁有的信息、通訊及教育資源化零為整。609
《行政》第十卷,總第三十六期,1 997 No .2,61 7-628葡萄牙向世界擴展的意義(十五至十七世紀)L uís F i l ip e B a r r e t o*I自1 5、1 6世紀,隨着歐洲西端向全球伸展,世界開始滋長一個無限的空間革命。在1 6、1 7世紀期間,西歐(尤其是荷蘭人和英國人)跟隨着這次由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發起的開拓新大陸。1 5和1 7世紀期間,世界整體的生活結構開始出現。由於剩餘經濟產生世界貿易的初等元素,並產生世界文化的初步輪廓,使東西、南北之間交流了思想和著作以至糧食和習俗。然而,重要的是沒有誇大歐洲人這次在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的海上擴展的重要性,儘管其影響是透過“……西端基督教徒,其征服的海洋和世界其他地方之緊張”而開展了國際貿易和全球文化“……其他大陸的堅實文明—— 非洲、亞洲、美洲大部分,他們繼續其本身的生活,歐洲人的活動只觸及他們的表層…… ”1 。1 5、1 6和1 7世紀期間,葡萄牙和葡萄牙人在歐洲向世界擴展中擔當着流浪者和主要的角色。在1 4世紀末期,在相關的商業航線和網絡的基礎上,對地球最多的認識大概等於其真實面積的四分之一,並且是由伊斯蘭文明掌握。在1 6世紀中葉,對地球的認識首次接近其真貌,可及的航線和網絡全握在歐洲基督教徒的手裏。*歷史學家、里斯本大學導師1 .Pierre Chaunu,《古典歐洲文明》,E stampa,里 斯本 , 1 9 8 7年 ,第 1 冊, 第 20頁 。617
1 5至1 7世紀的歐洲海上擴展,首先意味着這個無限的空間革命,以及意味着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總體國際權力中心從伊斯蘭教徒的手裏轉到基督教徒去。海上擴展使葡萄牙和葡萄牙人成為全球的中介者,世界信息的傳遞者。各類的葡萄牙人(航海家、商人、士兵、傳教士、冒險者)成為非洲、亞洲、美洲和大洋洲的最大歐洲傳播者(反之亦然)。1 5和1 6世紀的葡萄牙,透過海上擴展,成了歐洲的世界之窗,亦作為世界其他地方的歐洲之窗。Ⅱ葡萄牙人向各海洋和大陸擴展是由一系列的多重和各式因素而產生的。首先,在1 5和1 6世紀期間,人口若1 00至1 50萬的細小王國懂得使用和發揮本身長期的天然和策略因素。葡萄牙在地理上和文明上是一處多重匯聚的地方。是歐洲和非洲之間滙聚的地方,因為伊比利亞半島一半是歐洲一半是非洲北部。是歐洲南北之間匯聚的地方,因為葡萄牙海岸是連繫大西洋和地中海的海上網絡和航線的交滙處:“……在整個北大西洋沒有一處更合適的地方航行至溫水帶,海岸線由里斯本至直布羅陀……”2 。並且是大西洋和地中海之間所有貿易、技術和政治,以至基督教、伊斯蘭教和猶太教文明的價值,遺產和知識匯聚的地方。所有這些交流和競爭的因素在葡萄牙形成一個巨大的經濟和技術的資訊及知識的集散地,特別是在海上和貿易的領域上。自1 4世紀,這方面的趨勢有所增加並驅使國家加強海上成份。增強海上貿易的規模,不論是由王室作主動,例如正如我們所知,在1 31 7年當時 D.D in is 國王僱請熱那亞人Manue l Pes s an ha為船長;還是由私人的經濟和社會力量作主動,例如里斯本和波爾圖的商人在1 353年與英國簽訂了一份商業協約,有效期達半個世紀:“……毋庸置疑的是,伊比利亞國家的殖民和商業發展的奇跡在近代的清晨成了可能, 而在中世 紀末的幾 個世紀期間 ,已廣泛 地遂步增 加其對外 貿易……” 3 。隨着1 383至1 385年的危機,國家海上條件這方面的趨勢和潛力成了面對西班牙時保持國家獨立的解決辦法和保證。2.Pierre Chaunu,“ Sé vi lle et L'At la nt ique(1 504-1 650)” ,第 8 卷 ·第 1 期 ,“Les St ruc t uresGeographiques ” , Sevpen, 巴 黎 , 1 95 9年 , 第 52頁 。3.Char les Ver l i nden,“ Deux Aspects de L'Expansion Commerciale du Portugal au Moyen  ge”,載於葡文 歷 史 雜 誌 , 第 4期 , 1 93 9年 , 第 1 7 0頁 。 請 參 閱 Bai ley W.Di f f i e ,《 立 國 啟 示 : 殷 理 基 王 子 之 前的航 行及 商業 》, Teorema, 里斯 本, 1 9 89年 Vi t or i no Magalhã es Godinho,《葡 萄牙 的四 百年 擴展》,E .C .E ., 里 斯本 ,1 944年 。618
海洋成了擴展的自由彊界,同時亦成了賺取利潤的自由彊界並且是很多人(王室、貴族、城市和農村的人民,由商人至木匠和士兵)心目中的個人、家庭和社會獨立的生活保證。在殷理基王子時期(1 394至1 460年),海上貿易是大地主、皇家、大部分的貴族及沿岸城市的策略性賭注。從 D.Joã o 二世(1 455至1 495年)開始,便由王室政府方面指引着社會和國家活動的核心作全球探險。策略的潛力(地理上和海上貿易)結合強大的皇家政府權力和一股集各社會團體/階層去下注於作為自由彊界的海上擴展:“……在整個15世紀期間,葡萄牙是唯一沒有內戰的完整王國,當時法國正進入百年戰爭的末期……並專注於與敵人布爾戈尼的戰爭。英國正與法國和盧撤人戰爭,而西班牙和意大利正陷於王朝動亂和其他內因……”4 。葡萄牙擁有一系列的條件,使其可以在太西洋和非洲西部沿岸進行海上的、貿易的和成為地主的擴展。在這些地理、技術和社會經濟等條件下,結合王室政府、大地主貴族的政治需要,以及結合細小貴族和非貴族但有一定的參與和經濟動力的私人團體,以大西洋為途徑,在面對西班牙時一起去肯定和鞏固自己的差別和生存方式5。同時在1 4世紀和15世紀初亦結合了矛盾利益,這是在地中海商業競爭和太西洋化夢想的結果,儘管當時要向大西洋南部進發,但已有認知存在的,例如1 3世紀的熱那亞。葡萄牙展開了歐洲海上擴展,因此,亦帶來複雜的交匯因素。地理和策略因素使這歐洲邊陲在如此模式的1 4世紀,成了歐洲南北之間貿易的良好海上航道,“……波爾圖和里斯本城市。(它們是)熱那亞貿易的大中心……”6 。地理和策略的因素使葡萄牙沿岸的港口和船隻成為歐洲南北之間航海地圖繪製和船隻建造的綜合匯聚地方,此外,還是伊斯蘭水手(遠離三角帆、船尾舵和航海羅盤的亞洲運輸者)及基督教航海員的綜合匯聚地方。由於這些使海上擴展成為可能的技術和經濟因素,把海上擴展置於歐洲南部和北部以及歐洲對伊斯蘭的需要和潛力架構內,結合1 4世紀末和1 5世紀初從海上尋找面對西班牙時陸上彊界安全的國家需要的因素(政治權力中心路線)。亦結合了1 4世紀的全球危機:“……葡萄牙人向四方八面的海上旅程和分佈,他們在海外定居加深了之前國家活動的根,但亦造成一個整體綜合的長遠壓力……”7 。4.C.R.Boxer,《四個世紀的葡萄牙擴展141 5-1 825》,Wi t swaters rand U.P ress,Joanesbu rgo,1 961年第 6 頁 。5.請參閱 Luí s de Albuquerque,《歷史發現概論》,At lâ nt ida ,科英布拉,1 962年。6.Virgí nia Rau,《歷史研究》,Verbo,波爾圖,1 968年,第1 6頁。7.Vi torino Magalhã es Godinho,《發現及世界經濟》,Arcá di a,里斯本,1 963年,第1 冊,第46頁。619
Ⅲ葡萄牙向世界擴展的意義可以從四個主要的層面去考慮:時間上的先驅者;空間上的分佈;文明上的多元性和文化上的世界性。葡萄牙人的海上擴展對比其他歐洲人,在時間上是先驅者,在空間上是唯一者。在1 5世紀期間,葡萄牙人前往太西洋和非洲西岸。而在1 420至1 430年這十年間,已向馬德拉和亞速爾群島殖民。1 434年,葡萄牙的船隻越過博哈多爾角,這是大西洋傳統航行的極限,打開了至非洲幾內亞海岸的航線,並開發了佛得角群島(1 440至1 460年這二十年間)。70年代,在大西洋赤道的旅程認識了和開發了費爾南多波島、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安諾本島。1 5世紀80年代到達了剛果-扎伊爾(Diogo Cã o,1 483年)並征服了好望角(Bar tolomeu Dias ,1 487至1 488年),把大西洋和印度洋聯繫起來。1 5世紀末,透過華士古·達·伽瑪在1 497至1 499年的旅程(岬角航道),在歐洲與亞洲之間開拓了定期的海上聯繫。1 6世紀期間,葡萄牙人的全球擴展經過了多個海上和沿岸不同地方。在非洲(繼續有意開發內陸,例如Monomotapa,自1 51 4年起),在美洲南部和北部,Á lvares Cabral抵達巴西及1 500年Corte Real兄弟抵達了紐芬蘭島或於1 539年葡萄牙航海家和貴族在開發佛羅里達及1 542至1 543年開發加里福尼亞(在其他航海方舟中,Joã o Rodrigues Cabrilho成功到達)時扮演着重要角色。擴展同樣並主要地在亞洲海洋和沿岸進行,從印度洋至太平洋,隨着1 509至151 1年抵達了馬六甲和 Insu línd i a(今印尼、馬來西亞一帶),及自1513年開始與中國,1 542至1 543年與日本達成定期的海上貿易關係後,進展非常迅速8 。其他歐洲人向全球的分佈較葡萄牙人晚了許多。西班牙首次較重要的擴展是在1 492年,當時哥倫布(1 451 至1 506年),為天主教國王服務,抵達了安的列斯群島海域(葡萄牙人的大西洋擴展是在1 420至1 430年)。法國人和英國人海上擴展的首次重要日期僅到了1 6世紀30年代才出現,而荷蘭的海上擴展到1 595至1 597年才開始9 。葡萄牙人的海上擴展在對比歐洲的其他擴展是先驅者,大概較他們早了七十至一百年。8.在眾多對葡萄牙擴展的最新總體看法中主要有:B.W .D i f f i e 和 W .D.Winius ,《葡萄牙王國的建立1 41 5- 1 580》,Minnesota U.Press,Minneapoli s ,1 977年(葡文版,里斯本,1 993年,全兩冊);Luís de Albuquerque 主編,《葡萄牙在世界》,全六冊,A l fa ,里斯本,1 989-1 990年;V i t o r i noMagalhã es Godinho,《神話與貨物》,Di f el ,里斯本,1990年;A.J .Russel-Wood,《轉變中的世界 —— 在 非洲 、亞 洲和 美洲 的 葡人 1 41 51 808》 ,Car canet , 曼 徹斯 特, 1 992年。9. 有關不同的歐 洲探險隊,請參 閱 G.V.S c amme l , 《 環 繞 世 界 : 首 個 歐 洲 海 上 王 國 公 元 80 01 650》,Methuen,倫敦,1 981 年。620
這因素常常沒有被注意到甚至被忽略,它對於自1 6世紀末期開始,特別是在整個1 7世紀上半部分有重要的決定性。在海上和沿岸位置及貿易夥伴上佔先機使葡萄牙人推遲了由英國人和荷蘭人發動的自由競爭的影響10 。從知識上和接觸上所佔的先機,在面對其他歐洲人的海上貿易競爭時具有抗衡的能力,這就能更好地推遲他們給予對葡萄牙人的利益和地位的負面影響。這些我們可以稱之為資本和價值的積累,進程上表現在亞洲,特別是在遠東和東南亞某些地區。葡萄牙人成為首批歐洲人系統地與世界其他地方建立定期海上聯繫的事實,而這事實是發生於1 6世紀,且在1 7世紀初是唯一能征服所有大陸(非洲、亞洲、美洲和太洋洲)沿岸及重要海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這是十分重要的。正如Francisco RodriguesSilveira在1599年所說,如此遠距離和在各海洋的分佈是當時葡萄牙社會以其在1 6世紀約有人口1 50萬,而1 7世紀約200萬所取得的模式(是歐洲擴展中人口力量最低的)。1 6世紀,葡萄牙人和葡人後裔在非洲、美洲和亞洲大約有20萬人,在1 7世紀約有40萬人。如此局限的人口力量似乎不足以,或至少合理地說明為何能在地球上的海洋和沿岸做到這樣龐大的分佈:“……1 527至1 531 年,葡萄牙是世界海上第一勢力,它的船隻遍佈紐芬蘭島海洋至伯特(Prata)河,地中海至Flandres(今法國與比利時交界),里斯本至摩洛哥,巴西至美格(Meca)海峽;儘管如此,人口卻未到1 50萬,應該只有1 40萬左右……” 11 。然而,從這樣龐大的分佈,可以看到未擁有人口和經濟實力足以強大到單獨做到重大而專門的投注的一個中心和社會成了可能,所以,在多個前鋒面和各方面與其他歐洲人相比,有着很多不足之處,要在多重困境和空間中尋找權力遊戲的平衡補償。在每一角落進行人種混合及非洲和美洲的奴隸販賣會是人口補償的機制,這機制,儘管只是部分地,相對於1 6世紀時已有一定人口的歐洲其他社會顯示出人口的差異,當葡萄牙人有150萬時,英國已有300萬名居民,西班牙700萬,法國1 400萬 。當地和國際海上貿易的經濟中介及先驅者的角色,構成了超越或減輕人口限制的元素。在1 7世紀的下半部分期間及隨着歐洲海上擴展國之間競爭的提高,這限制愈來愈成了舉足輕重的因素。1 5至1 7世紀期間,這細小人口的葡萄牙人及葡人後裔是開拓新大陸的最重要的其中一支隊伍,是在原始世界建構上作為全球溝通網絡中最具動力的社會發條。10.有關在亞洲海上的歐洲競爭和葡人的衰落/圖存,請參閱A.R .D i sney,《胡椒王國的衰落》,ed.70,里斯本,1 981 年;G.B r y an S ouz a,《殘存王國》,C.U.P r es s ,劍橋,1 986年及N i el sS t eensgaard,《戰船、商隊及公司,十七世紀歐亞貿易中的結構危機》, Insti t u t e of As ian Studies,Copenhague,1 973年。1 1 .Vitorino Magalhã es Godinho, 《舊葡萄牙社會的結構》,Ar cá di a,里斯本,1 971 年,第1 2頁。621
Ⅳ1 5世紀期間,葡萄牙人的海上擴展分為兩大發展階段,兩個階段相隔少於十年,1 460至1 469年,原因是某些封閉和地理策略的未定義。首個階段從1 41 5年(攻佔休達)、1 420年(大西洋航線),直至1 460年(塞拉利昂)。是整個用以擴大大西洋-非洲的權力彊界的社會和文化結構的誕生。由1 41 5至1 460年,葡萄牙人擴展的路線圍繞着三個主要的目標:開拓非洲北部及拓展馬德拉和亞速爾群島的生產空間,橫越博哈多爾角的旅程並向它的南部航行,朝赤道進發。這個階段發生於殷理基王子時期(1 394至1 460年),極富個人進取和聯合的時期。它的海上貿易投資行為,旨在協調王室與私人大地主之間的資源和利益。規範或相衝或和諧的貴族與商人之間的活動(藉征服或佔有/參與各網絡和貿易產品,尋找財富、土地)。同樣嘗試把擴展和歐洲基督教,海上貿易活動和宗教理念(與教庭的關係,是歐洲人開展國際關係和動員基督教團的財力和軍隊的合法大中心)的意義融為一體。第二大階段由1 469至1 498年,就是說,自國王D.Afonso五世與商人Femã oGomes所訂立開發非洲海岸的合同開始,直至華士古·達·伽瑪抵達歐洲和亞洲海上聯繫的加爾各答為止。國王 D.Joã o 二世(1 455至1 495年)是這次技術征服大西洋南部及大西洋-印度洋聯繫的海洋、島嶼和沿岸等活動的重要中央策劃者。透過其中央集權和有計劃的政治活動,當時葡萄牙人的擴展主要採用官辦和大地主重商主義形式,在面對西班牙的競爭下確立了影響的區域(托爾德西拉斯條約,1494年),朝向東方的最高目標(在眾多事實中,如 Pê ro da Covilhã 的陸上旅程所證實)及在航海技術和科學領域上專門化。16世紀期間,葡萄牙人的全球分佈集中於由官辦發起和規範。中央權力策劃者向喜好冒險的私人地主和貿易商人開放。在里斯本或果阿的政治和經濟的中央權力下,在海外開放一個空間和人的實質自治,直接地協調長途航行。這個貿易和地主的組織主要透過兩個不同模式落實:一是海上貿易的互相聯繫,一是空間的創造。“印度政府及路線”與航線網絡構成最重要的海上貿易相互聯繫,這個網絡由好望角至日本,在這條岬角航道上找到一完整的職能,就是里斯本-果阿的海上聯繫 。“印度政府”顯示葡萄牙人擴展的最大靈活性,由非洲東部沿岸至遠東沿岸,以一個語言、宗教和政治的最小單位為基礎實踐了一個分佈、變化和人種混合。“印度政府”是按照以最小的地域(在幾個戰略地點分佈的商站和炮台去控制或參與海上商業航線)達致最大專門性的海上貿易組織。為了由最小的地域和人去達致最大的空間參與或統治,需要有一海上霸權,而事實上,1 6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在印度做到了。這個海上霸權由幾個戰略點和港口諸如奧爾木茲,果阿和馬六甲支援。622
方語言至高無上的強制性立法,結束了葡國人在澳門最初數世紀不干預及不控制的典型的管治姿態。這種姿態被António A rest a 樂觀地表述為“沉默的反詰法”5 。在訴訟行為中 6 、行政關係中(例如在公共工程承攬的公開競投中7)、在政府、政府部門、官方實體、行政機構及專營公司之間的聯繫8 、或者專營公司本身的商業文書中 9 ,禁止使用中文,即是在官方語言單一制階段,語言法價值單一性的證明。採用強制措施以對抗語言間的相互競爭的自然結果,導致官方語言的概念淨化。儘管作出了一些旨在鼓勵葡語教育和推動葡語社會價值的嘗試,葡語始終限於是一種政府語言(確切地講,是統治的語言)。官方語言的概念,“被宣告為國家及其他公共實體的意志的外在表現形式,以及這些實體與公眾之間聯繫的語言” 10 。這種官方語言概念,與葡萄牙的殖民統治所起的作用是緊密相連的。在類似的經驗中,並不容易找到能夠證明這樣一個官方語言概念如此拘泥形式的例子。就算是官方語言具統一功能的葡萄牙或其他國家的非洲殖民體系,亦未提供一個政治語言與文化語言如此徹底分離的例子。一般來說,在這兩種現實之間,存在着某種程度上重合的傾向,在有些情況下(就像葡語的情況),這兩方面之間存在的同一性,導致以下後果:兩者難於區分、官方語言概念的理論作用降低,以及無須國家官方語言具有決定性的立法干預。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則有必要區分這個概念(純粹是形式上的)與其他更深刻及豐富的歷史文化範疇的概念,這樣,官方語言與國家語言的概念,便相互對立,而彼此不存在重合1 1 。將這些概念適用於澳門現實,葡語是僅為極少數人所使用,限於政府機關及法院中運用的語言,且是唯一立法語言。換言之,唯一用於公布法律的語言。這樣,官方語言葡語與“國家”語言中文相分離,便清楚可見。葡語僅限於作為官方語言,以及保持公共當局與私人、法律與其對象(居民)之間的距離,致使澳門法律體系基本上是單一語言,儘管亦求助適用某些中國法 12 。法律的語言引致如下歸類:即作為固有法律體系的塑造因素,用於正式法律規則的外在表現的載體 13 。5.前述著作 ,第1 1 頁 。6.例如源於至今仍然生效的《民事訴訟法典》第1 39條。7.根 據1 9 69年 2月1 9日第 488 7 1 號 法令第 68條 第2款 規定; 此法令 由1 0月2日 第55 5/7 1 號訓 令命令 適 用於 澳 門 。8.根據1 939年9月9日第29773號法令的規定。9. 如 上 。1 0.Maxwell Yalden,前述著作,把官方語言定義為“在國家行政工作上享有優越地位的一種語言”,而Patrick Thornber r y 的 International La w and the rights of minorit ies ,則引述另一著作The use ofvernacular languages in education ,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 953,把官方語言定義為“在政府事務—— 立法、行政與司法—— 中所採用的語言” ;至於香港法例則宣布英語和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供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與公眾人士之間在公事上往來之用”(1 97 4年2月1 5日《法定語文條例 》 第 3 條 ) 。1 1 .按 照 瑞 士 憲 法 第 1 1 條 及 愛 爾 蘭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8條 。1 2. 見 簡 秉 達 , 前 述 著 作 第 3 4 5 - 3 4 9頁 。1 3.Albe r t Chen,《1 997:香港的法律語言》,載於Hong Kong Law Journal第1 5期,香港,1 985,第1 9-47頁,指出: “由於法律是透過語言 來表達,因此法律語言便 是任何法律體系的整體 要素 ” 。633
2.平等雙語制繼官方語言單一制階段之後,出現了同時存在兩種官方語言的現階段。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只是宣布中文在澳門的官方地位,且與葡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這是在澳門政治和語言權方面的一個根本的轉折點。官方化所採用的模式,是本地區政治-行政狀況改變的結果,回應了過渡初期改變原狀況的需要、以及《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第2條第5項第2段 1 4)。嚴格來說,此改變不是必須的。過渡期本可設想建立在官方語言單一制上(同持進行一項以中文推廣法律、類似根據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的規定所作出的工作),在主權移交時更替官方語言。或預計一項和緩的官方語言雙語制,以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作優先——1999之前是葡語,之後是中文——由此協調雙語制的政治標誌以及本地現實的配合,並承擔澳門的歷史。這些都不是葡國立法者的選擇。《聯合聲明》的含糊規定容許於稍後設立一個和緩的雙語制度,但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的規定則毫不含糊:它們指示出一個絕對共同官方化(即平等的)模式的清楚選擇,那就是說,改變語言政策的功能。直至當時為止,語言一直被視為支配政治的工具15,當中文被賦予官方地位後,這個問題便以平等的觀點看待。首先,是地位的平等。在葡萄牙管治期間,中文便開始在澳門享有官方語言的政治份量。國家語言的性質,加上形式上的官方化,使中文在本地區的政治-語言背景中有更大的重要性。這兩個領域首次得到協調,葡萄牙作為管治勢力所扮演的歷史角色,是葡語官方化的理由,而中文官方化,則是因為在法律語言方面有必要表達文化和人口要素。第二,是法律效力的平等。中文官方化並不是純粹的政治宣布;假如是的話,它的重要性便會是相對的。從法律上講,法律效力平等、以及其後果的規定是具決定性的。法律效力應理解為法律上的行為易於以兩種語言中任何一種來表達,語言並不作為這些行為的形式上的要素(即法律上有效或實際效力的要件)16。結果,市民在作出法律上之行為時,便得以選擇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由他來決定哪種官方語言更能保護其利益及權利。這樣,形式上的法律便必須以兩種官方語言來表達,因為只有這樣才保證在作出法律上之行為時有效的選擇語言的自由。如此一來,本地社會自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開始生效起,便擁有了法律民主化。求諸成文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而變為可供任何解釋-適用者有效地援引。而這些人只得在中文官方化後,才能安全及肯定地使用以中文公布的法律文本,並同時要求行政當局以積極的態度維護在官方化狀況所包含的三個領域上(立法、行政、司法)使用中文的權利。1 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15.António Arest a,前述著作,第9頁。16.Antoni Mirambel l i Abancó,La desf iguraciójurídica del concepte d'of iciali tat l ingüística:Sentència delT r i bunal Const i tuci onal 74/1987,de 25de maig,載於Dret Lingüísti c,巴塞羅那,P1 89,第51 -5 8頁 。這方面並不太新奇。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公布後,就法定強制本地區的法例要以葡文(當時唯一的官方語言)及中文刊登。然而,中文本被明文分類為譯本,所以便擁有較低於葡文本(唯一具真確性質的文本)的地位。由於仍處於官方語634
言單一制時期,因此宣布規範性文件以葡文本優先,更規定有可能豁免中文本一一雖然只是在例外情況下。鑑於這項法規在本地法律體系中的革新性質、以及由葡國就簽署《聯合聲明》而肩負的國際承諾所產生,所以具特別重要性,且改變了澳門的法律-語言狀況。保持着官方語言單一制的政治力量、嘗試使法律體系適應本地現實與預期的政治演變:這些方面都是重要的,並且是在該法規的序言中所唯一強調的。在這框架中,刊登的例外、中文本的非真確性質、以及在有疑問情況下葡文本的優先,都是深切和諧的及有理由的。政治的意圖有限;《聯合聲明》的要求,不過是“按照為此所具備之條件”(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第三條)循序漸進地實現同等地位。立法者正當地認為當時的條件不容許更多要求。上述的法規在其他方面作出革新。在行政活動的範疇內,終止了賦予葡語的權利。由該法規的生效日起,被管理者與行政當局之間的交往可毫無分別地以兩種語文的任何一種作出,視乎個人的決定。相反,在由行政當局主動作出的行為中,雙語制僅用於由公共機關印制的印件、表格和同類文件。至於行政行為本身所採用的語言,我們細閱了有關規範,在法規中沒有訂明,所以葡語作為唯一的官方語言,其優先性自然有效。我們認為,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僅規範了在私人主動作出的行為中決定語言的能力,讓市民可以葡語或中文與任何一個具公共性質的機關交涉,並選擇以哪一語言接受回覆。仍然在行政範疇內,讓我們看看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它規定了對於在法院適用關於行政活動的規範時,須經總督的批示,所以此規定未預算亦不能預算在法院內規範中文的使用,它只不過想規範法院作出的、屬行政性質的活動。“法院開展一項關注市民的行政公務活動,而這項活動是完全可以等同行政當局開展的一般活動、公共機關的正常及普通活動、以及行政當局的公務活動”17。在有系統及目的地細閱有關規定後,我們只可認為第二條第三款所載的規範就是這種由法院作出的行政活動。豁免司法領域遵守兩種語言趨向地位平等的規定,導致這項法令的不作為。把兩種語言的平等性擴展到法院行使審判職能上的政治意願並不存在,這種擴展亦不可依賴總督的批示,因為有關訴訟行為的語言的事宜,由不同的訴訟法典、以排他的及不可動搖的葡語來規範。透過對二月二十日第1 1/89/M號法令所規定的制度的分析,可感到其範圍之狹窄、以及我們斷言法律民主化稍後才可實現的原因,那就是在平等官方語言雙語制模式下、賦予中文官方語言的地位後,民主化才能實現。1 7.Joan Antoni Xioli Ríos ,El t ratamiento jurí dico de la doble oficialidad por parte de las l eyesy losr eglam entos ,載於Rev is ta de Llengua i Dre t ,第1 4期,巴塞羅那,1 990,第70頁。1 8.前述著作,第379-380頁。二月二十日第11/89/M號法令所規定的制度達致的承諾,深受一九九一年公布的一項法規所影響。隨着一個官方語言新紀元的揭幕,以及宣布了本地兩種官方語言的法律效力平等,一九八九年立法者所表現的謹慎再沒有意思。雖然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的序言托付本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加強條件,以便中文的官方地位循序漸進在行政、立法及司法領域得到落實,但不可減低法律效力的平等。與簡秉達的論調相反 18,加強中文官方化令原先的情況有所改變,取消了大部分一九八九年的制635
度。換言之,中文的較低地位不再有法律依據;免除一項規範性文件刊登中文本的可能性、由中文文本純粹翻譯的性質所產生的參考性、基於語言而產生的葡文本優先的可能性 19 、在法院的行政工作方面延遲適用地位平等的規則、以及先前決定的訴訟行為單語制,都不再有效。從此以後,平等開始存在;至於如何實施,則仍須本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決定。“不作為的違法性”不可成為否定本地區現行的官方語言雙語制此基本原則的合理理由:由於法律沒有對兩種官方語言定出任何等級,所以官方雙語制便須建立在平等及互惠的概念上。“官方化的概念對於所有官方語言必須完全相同,因此不可有一種比其他語言更官方的語言”20 。從實際結果來看,以上所述正是我們否定《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條關於訴訟行為語言的規定的原因,即考慮到該法典所包含的這項規範,其生效受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生效的影響,且在民事訴訟中有着與新《刑事訴訟法典》第八十二條表述相同的規範。這樣,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結束了“一種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接受的歧視和不平等,除非實行共同官方化或至少雙重官方化。21 ”在組成本地區語言法的整體立法改革方面,賦予中文官方地位的效果不大,因為除了一系列重要的行政雙語調整法規,這些法規主要是對公職的進入及晉升條件的界定(特別指七月三十日第5/90/M號法律及有關補充法例),以及設立一種立法翻譯架構(這種架構在澳門法律體系適應新的官方雙語制的現實及在其發展的艱難但又令人鼓舞的過程中尚未形成)以外,在澳門語言法主要規範方面,沒有任何法典化的法規,例如,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開始生效後公布的《行政程序法典》,沒有任何條文涉及官方語言,以及其在程序中的使用,這是沒法解釋的。1 9有關中文本的價值,簡秉達在一九九四年的文章中修訂了其立場。他如今認為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 號法令的公布“規定所有中文本,即使現時繼續是從葡文翻譯過來的,仍具有本身的法律價值,同時當兩個文本之間出現分歧或解釋上的衝突時,不能以葡文本具有絕對優先為由來解決問題。”(《在雙語制下的法律 —— 保障澳門自治與獨特性之條件》載於《行政》第26期,澳門,1 994, 第 6 7 1 頁 ) 。2 0. A n t o n i M i r amb e l l i A b a n có, 前述著作,第52頁。21. C esáreo Rodríguez-Agui le r a,La adaptac ión de la administ ra c ión de ju s t i c ia a la dob le o f i c i alidad,載於Rev i st a de L l engua i Dre t ,第1 4期,巴塞羅那,1 990,第96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定語言的問官方模式問題仍未解決。確切地說,它整體上取決於法律體系的延續,具體取決於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號法令規範下,澳門本身管理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延續。在這方面,根據國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義務維持葡語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言。這點已由未來《基本法》第九條作出規定。關於《基本法》第九條所採納的雙語制模式,重覆了《聯合聲明》中的有關內容。雙語制的任何模式均是可能的,兩項法規是相同的。如果說《基本法》明確提及賦予葡語官方語言的性質,它卻沒有像《聯合聲明》那樣將葡文指定為“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使用的語言”。當我們介紹上述官方語言概念的時候,我們注意到,這個概念是融於中葡簽署的國際文件文本所反映的現實的。如果說,兩國實現這一自由簽署的文件的方法有分別的話,這個分別就在於政治和外交選擇方面,因此應予尊重。但是,這裏可以強調,未來《基本法》的最高形式價值,相對於在主權移交後一項效力存在疑問的共和國法令來說,它是具有憲法性質的法規。亦可強調一項事實:現時已636
可保證,隨着《基本法》的生效,官方化模式將取得最高尊嚴。關於對本地官方語言的宣告,《澳門組織章程》以沉默作回應,在其最初制定時可能有其理由,但在採用官方語言雙語制後,便沒有理由了。作為法律和政治大廈結構要素,語言應當在本地區基本性法規中作出規定。三、國際法和本地法律體系的認同《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相似)規定在語言方面的平等原則,因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條),不能因其語言受到歧視。然而,宣言中所提及的此項權利不失為宣言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的行使的輔助工具。表達自由(第十九條)或選擇教育的自由(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應被視為宣言所保護的真正核心,當中規定了為其服務的平等原則,特別是語言平等。儘管此項國際法文件的意義不在於語言法方面,但其就此問題所作的有限的規定仍具說明性。《世界人權宣言》尚未對語言法的全部範圍表現出一種整體的認識,忽略了一些主要方面,例如個人或集體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人權領域中平等、不歧視及自決這三個基本概念的着重點在於不歧視的“消極”方面,毫無疑問無須任何特別的行動或具體法律,宣告是最簡單的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則更為明確22 。此公約是作為人權的語言權學說建設中的決定性工具,因為它是第一部從三維概念角度規定語言權的法規。首先,它重申平等原則,並進一步禁止因語言而產生的歧視(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款)。即使在宣言中已包括了此項事宜,由於從這些原則中概括出合乎邏輯的必然結果,公約是具有革新的性質的,例如給予個人在法庭上語言性質的保護(第十四條第三款甲及己項),保障他不因所講(或不講)的語言而受到損害,或賦予兒童在語言權事宜上的獨立保護(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約所作的規定,容許承認第十四條具有一種真正的實現這些原則的意向,這種意向可以納入沒有規範此事宜、或規範不足以保障有關法律規範之目的之內部法律秩序。22.由七月十二日第29/78號法律核准,並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 /92號共和國議會之決議規定延伸 於 澳 門 。23.關於個人作為國際法自由主體的問題,見 André Gonç alves Pereira e Fausto de Quadros,Manual deDi reito Internacional Pú bl i co ,第三版,Almedina,科英布拉,1 993,第378-408頁。公約所具有的保障功能,使該等權利以個人為主體,給予個人語言性質的主觀權利,這些權利對於公權及個人均有約束力。在這方面,如果說從《世界人權宣言》開始的發展是明顯的話,那麼,它應反映出一種關於人權的傳統觀點,表現為在表面上拒絕將集體實體視為語言權的權利人23 。事實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保障在存在着少數民族語言的國家中,那些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人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不被剝奪。顯然,那些講少數民族語言的人均被視為權利人。然而,今天由於不了解人的社會範圍,所以人們承認第二十七條的個人主義色彩已經減少。人,儘管是個人權利的主體,仍應在更廣的範圍內考查,並將語言視為其人格以及其637
社會表達的一種基本要素。因此,公約第二十七條應當解釋為包括以少數種族本身(或一般所講的人民)為主體的集體權利的起源。這種差別似乎不太重要,但並非如此。將語言權同樣視為集體權利,面對來自國家和語言上佔統治地位的大種族的過份干預,則應加強對其之保護。現在,已經不僅是孤立的個人使其被承認和賦予的權利有價值,而是一種文化實體(有組織或無組織的),轉而擁有了使其權利有價值的正當性。正如在西班牙的卡塔盧尼亞或加拿大的魁北克的情況,處於具有某種敵意的政治或政治-語言環境、且具有強烈的民族感情的社會中,圍繞語言權的集體方面所出現的學說建設的快速發展,並不是偶然的。隨着賦予語言權這項新的內容 24 (歐洲區域性國際法文件中有眾多的規定),語言權的內容便完整了,也就是說,從平等和不歧視的角度出發,能夠達致自決,即達致保留人民和公民特徵的“積極”方面。這對現代人權的概念極為重要,且決定着將語言權納入人權,因此Aurel i Argemí關於“我使自己世界化的方法,就是在個人及集體方面,以我自己的語言肯定自己”25的說法,有着法律意義。我們認為,《世界語言權宣言》26有可能同樣屬於國際法的範疇。一九九六年六月,這份文件由一批非政府機構及組織通過,並以建議書的形式遞交聯合國通過,它是有關語言權諸多方面的詳細目錄。宣言的原則是“世界大同應基於一個文化及語言多樣化的概念”,且明顯地同時具備有關語言權的個人及集體性質 27,它着重於弱小地位的語言(地區語言、少數民族的或以某種形式被威脅的語言)與佔統治地位的語言之間的關係,以平等為前提,而不管其法律地位(第五條)。因此,降低了官方語言概念的價值,甚至意圖與那些以擁有官方地位的語言的強制作用的名義來踐踏語言權的行為作鬥爭。然而,不要忘記,賦予某種或某些語言官方地位,本身就是法律容許的語言間的一種不平等 28。雖然尚未產生法律效力,《世界語言權宣言》仍不失為一面反映語言權的現代意義國際意向及近幾十年來實際保護語言權的歷程的鏡子。從某種意義上講,不管聯合國將來是否通過此宣言,它今天應當成為在此方面缺乏規範的國家或地區(特別是澳門)的普通立法選擇所認同的文本。四 、結 論24.Joan Solé i Durany,El s d ret s l i ngüíst ics com a drets humans:l a Dec laracióUniversal dels Drets Humansi els acords int er nac ionals Sobre aques ts drets 載 於 Dret Lingüíst i c,巴塞羅那,1 989,第1 9-26頁 。25.Lesdroi t s lingu istesà la lumière des droits des peuples,載於Les minor ités en Europe-Droits l inguistiqueset droits de l'homme,Editions Kimé, 巴 黎 , 1 9 92, 第 47 9- 492頁 。26.在 ht tp:\\www.par tal .com/ciemen/conf/deng.htm l.27.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宣言以語言權既是個人權利,又是集體權利的原則為出發點”。28.“容許的‘不平等’,主要指全部的自然語言 —— 當中有好幾千種,與必然少許多的官方語言之間的不平等”,Maxwel l Ya lden,前述著作。我們已經介紹了澳門認同語言權的主要法規,並假設內部法律中缺乏可以有效的回應圍繞語言權而產生的主要問題的整體立法是可以理解的。在內部法律的淵源方面,幾乎僅限於規範官方化的立法,其突出的是官方語言之間的關係,以及應賦予葡638
據83 ;亦有人主張,雖然用益權人不是股東,但當用益權仍繼續有效時,應把用益權人作股東看待,因為是用益權人負責行使財產以外之權利,特別是投票權 84。同樣,股單質權的設定亦帶來了學說上的爭論,尤其關於被設質的股單的固有權利的行使問題。《澳門公司法草稿》在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出資的用益及設質。在該條第三款,規範了設定用益權時,出資的固有權利的行使,且總括地準用《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條及一千四百六十七條,根據該兩條規定,用益權人的權利為利潤權、對清算後的部分之權利(用益權)及投票權;投票權一般僅由用益權人行使,倘決議涉及公司合同修改或公司解散時,則由用益權人和有關股東一起行使。另一方面,訂定了除當事人另有明確規定外,作為設質標的之出資的固有權利為出資權利人所有。在股單的用益和設質的情況—— 在設質的情況中,只有當投票權經股單權利人和質權人雙方協議由質權人行使時——具投票權的用益權人和質權人均應出席全體大會以便大會可符合規則地成立。事實上,合法投票人一定具有討論權,因此亦具有出席股東會的權利 85。或許可以這樣說:為了全體大會的成立,《有限公司法》和《澳門公司法草稿》均要求全體股東出席,但由於不論是用益權人或質權人均非股東,故可免除其出席。然而此類理論是不能接受的,事實上,在討論的事例中,股單固有的權利是由二個主體所擁有:股單用益方面是虛有權人和用益權人,股單出質方面是出質人或質權人(倘為投票權擁有人)。且立法者不得不要求股單所有固有權利的合法行使主體出席大會,否則,作為股東財產的股單便得不到正確的維護,因為在大會上沒有合法行使股單固有投票權的人。10.為了完成對全體大會的成立要件的分折,還須探討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倘有的監事會成員要否出席這一問題。在所知的規範全體大會的法律當中,只有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三百六十六條)——及將之視為典範的Vaz Serra的關於股東會的草案86 —— 規定為使股東會合符規則的成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均須出席。然而,Dur v al F er rei ra 87 堅持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出席是必須的,因只有他們可以在大會上維護自身和第三者的利益,縱使這樣做是與股東意見相反。P i nto Fur tado亦以同一觀點發表了:“為使出席者獲得完整的解釋和公司意願能正確形成,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監督機關成員的強制出席是必須的”88。為證明他們的出席是必須的,可指出一個合符規則召開的大會的所有潛在出席者應該是全體大會的切實出席者。而且這個論據亦奠定了所有股東,即使被剝奪了投票權者的出席的必須性,只是被剝奪投票權的股東的出席還有其他依據——即股東身份的固有權能的行使,特別是資訊權和監督公司業務的權利。根據《澳門公司法草稿》,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公司秘書不列席大會,將導致股東決議的可被撤銷(該草稿第四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a項)。但應理解到當股東明確同意議決某事宜的決議通過後,股東便失去以沒有遵守有關股東會成立的規則為理由而提出撤銷決議的權利(第五十九條)。651
另方面,任何行政管理機關或監事會成員只在決議的執行可引致其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時,方有權對決議提出撤銷之訴(第五十九條第一款d項)。當然,監事機關有權對決議提出撤銷之訴(第五十九條第一款c項),但必須理解到作為合法性要件,被提出撤銷的決議必然是違反了一些利益,是一些股東不可支配的,且是由監事機關負責監護的利益 89 。因此,提出撤銷不能單單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監事機關成員或公司秘書的缺席為依據,而必須是構成不法侵犯了公司、債權人和一般公眾的利益之具體事實。因此對於全體大會符合規則地成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監事機關成員或公司秘書的出席被認為是不必要的。11.作為本文的結束,現在討論一下全體大會所作決議是否需全體一致通過,抑或大多數已足夠的問題。在意大利,全體大會的演變經歷了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認為只要代表公司全部資本的股東均出席會議便足夠;在第二個階段,除第一要件外,更加上決議須以全體票數一致通過的要求;最後,雖然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列席,但却取消了全體票數一致通過的要求。葡萄牙和澳門在這方面的發展,一定程度上與意大利的相同。事實上,在某一時期,最高法院曾尋求對《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訂定一個“合適的解釋”:“把該條文理解為,當全體股東出席大會及全體均同意有關決議,則所有作出的決議,即使議決標的是議程所載以外的事宜,均為有效;該段內容所指的所有決議僅指該些決議而已;這樣理解是因為若全體股東同意該些決議,是由於該些決議為公司及間接為股東產生利益和益處”90 。正如 Fernando Lopes 91 客觀觀察所知:“須清楚知道第三十八條所指的不是決議的表決,而是股東會議或股東會的召集形式,因為對表決作出規範的並非該條文,而是第三十九條,其中規定決議須以大多數票數為之”,“這即表示一旦大會就其召集方式被視為有效時,第三十九條所規定者便成為表決方面須遵循的法律,正如剛才所說,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決議是以大多數票為之(表決規則——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1 964年7月1 4日,第1 39期公報第328頁)”。前述(見註釋90)合議庭裁判的無人發表過的見解只有極少人效法,而時至今日可認為一般均接受決議——包括全體大會所作出的——是以大多數票數為之。事實上,以股東會方法進行之議決程序是由多個步驟,即成立、討論和投票等步驟組成。全體股東的出席可使到股東會能符合規則地成立,從而可運作和作出決議,而一旦大會合符規則地成立,便可如同任何一個股東會般去運作。現時不論本國或外國的學說,極罕見地對該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且我們並非支持這些已過時和沒有根據的,且無人發表過的見解的人。註釋:1 .Vasco da Gama Lobo Xavi er 所著《法人的決議和相關決議的撤消》一書,科英布拉,1 976年第362頁,註釋1 01 及其中所載之參考書目。652
就算是 擁護股東會的現代概念的人士亦接受股東會在行政管理機關要求下或在緊急情況下可參與公司的管理(Ferrer Correia與Vasco Lobo Xavier,Henrique Mesqui ta,S.Cabral 及 A.Caeiro合著之《商法講義,第二冊,公司概論》,科英布拉,1 968年,第342頁,註釋1 )。但《有限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段對於管理機關接納股東就管理方面所作的指示和命令的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且在同一意義上亦可援引《公司法》(草稿,法律現代化辦公室,澳門,沒有註明日期)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行政管理機關的成員在行使其權限時,應在遵守股東對公司管理方面定期作出決議的情況下而行事。”對認為股東團體是“最高機關”是有限公司的特點,德國的 Schil l ing 有同樣的看法(Hachenburg,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ankter Haf tung,Grosskommentar,band 2,柏林及紐約,1 97 5年,第四十五段,註釋5)。所以 Sc hi l l i ng 接納股東可參與公司的行政和管理並不為奇(Hachenburg,上述著作,第四十五段,議釋4)。2.Ferrer Correia上引著作和引述。3.參閱《有限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段。4.Ferrer Correia,Lobo Xavier,M. ngela Coelho及Antó nio Caei ro 合著之《有限公司—— 法律草稿》第二版,《法律經濟專刊》單行本,科英布拉,沒有註明日期,第4頁 ;《公司法典》草案序言,第3 2 7 期 《葡 萄 牙司 法 部公 報 》, 第 48 頁 。5.V.Lobo Xavier 上述著作,第233頁,註釋1 09。6.Raul Ventura 的《有限公司改革說明》,第1 82期《葡萄牙司法部公報》第62頁及續後數頁記載如下:“是可能識別出一個只是由規範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所形成的典範種類,但不能忘記靈活性是該法定種類的一部分,那是說,該法定種類包含有一項規定使到該種類大部分結構性規定具有授權性質。”參看 Antó nio A.Caeiro 之《有限公司的投票權按章程被排除的情況》,載於《公司法律論》,科英布 拉 ,1 9 8 4年 , 第 29 頁 ,第 7 7 頁及 續 頁 。7.V.Lobo Xavier 上述著作,第二章第十二節及有關註釋,說明契約自由亦會因為解釋法律的人士為決定有限公司法律條文的不可反駁性所訂定的指引準則而產生負面效果:即沒有被禁止的事情便視 為 允許 的 。此外,還可參閱Antó nio A.Caei ro 上述著作及引述。8.Antó nio a.Caeiro上引著作及引述。9.Antó nio A.Caei ro 上引著作及引述;前述V.Lobo Xavier 著作,第233頁,註釋1 09;Schi l l ing 的文章,載於Hachenburg 的前述著作,第四十五段,註釋3。1 0.V.Lobo Xavier 上述著作及引述。1 1 .Azevedo Souto之《有限公司法詮釋》,第五版,科英布拉,1 963年,第1 56頁;Ferrer Correia,V.Lobo Xavier,M. ngela Coelho及 Antó nio A.Careiro 合著的前述法律草稿,第1 1 7頁。1 2.V.Lobo Xavier 前述著作,第475頁,註釋1 23。故此不按照為每一種議決程序訂定之條件而作出的決議是無效的或不存在的(V.Lobo Xavier 前述著作, 第2 0 4 頁及 續後 數頁 ,註 釋94 ,及 第4 7 0 頁, 註釋 1 1 2) 。有關 無效 性 的定 義可 參 看《 澳 門公 司法 草 稿》 第 五十 七條 a和b項 。1 3.毫無疑問,契約自由在公司法範疇內亦是有效的—— 有關條文所假設—— 故該種自由較債法所定者受更多和更強硬的限制是正確的(Arnold Kol ler 之 Grü ndfragen einer Typuslehre inGese l l schaf t srecht ,費里德堡,1 967年,第1 06及1 08頁)。契約自由和法定的公司種類(以及議決程序的種類)自始便處於一種緊張的關係上(A .Ko l l er 前述著作和引述)。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中,契約自由處於一個狹窄的範圍,是受到不可反駁的規定所限制(A.Kol ler 前述著作,第1 33頁)。1 4.並非就法律效力的角度。行為形成的程序(Beschlü ssfasung)和其內容,即作為結果的決議(Berchlü ss ) 是明顯有區別的(V.Lobo Xavier 前述著作,第265頁,註釋1 )。因此,可被接納的議決程序的法律效力不會與由此程序形成的決議的法律效力混淆。議決程序的法律效力是處於議決 —— 直接可歸責於法人的653
意願的形成 ——的概念範圍,只是立法者在這方面並沒有定出一個概念,但只特別列明其種類。決議的法律效力是多種的,但可以說其中一種亦是所有決議共同擁有的就是約束所有股東和機關據位人的效力(約束效力)(V.L obo Xav ie r 前述著作,第560頁,註釋1 9和20,第562頁註釋2 8 )。15.José de Oli veira Ascensã o 的《物權的法定種類》,里斯本,1 968年,第44頁。有關總類的概念和各種類,還可參考 Kar l Larenz的《 法律 學的 方法 學》 一 書, 波爾 圖, 1 978年,第520頁及續頁;Or lando de Car va lho 的《商業場所的準則和結構》,科英布拉,1 967年,第8 1 8頁 及 續 頁 , 以及 第 83 4頁 及 續 頁 。關於法定種類和公司法可參閱Arnold Koller的《Grü ndfragen einer Typuslehre in Gesellschaf tsrecht》,費 里 德 堡 , 1 96 7年 。16. Wolfgang Vogel 的《Gesell schaf t er beschlüsse und Gesel l scha f t er versammlung》,Co lón i a,1 968年 , 第 2 頁 。17.Otto von G ierke的《Sulla s toria del pri nc i pio di maggioranza》,載於 Riv i s t a delle Soc i età,第六年刊,1 961 年,第1 1 1 9頁。在這方面應理解 Sc hi l l i n g 的解釋:“ 股東透過議決程序行使其作為公司機關之權利”,載於Hac henbu r g,上述著作,第四十五段,註釋7。1 8.由於存有多類公司,故按每一類別的“本質”、“性質”或“基本結構”而論( 儘管對此“可厭的程式”有所批評),可接納的議決程序種類或有關的要件可以是不同的( V.L obo Xav ier 上述著作,第1 70頁,註釋76和第249頁及續頁)。如同上述的,Antón io A .Cae i r o 亦撰寫如下:“資合公司是以社團或集體主義組織的:對公司的決議,執行以大多數票的原則,且公司的業務是由一專門機關,即管理機關所領導(Dr i t t organschaf t ) 。相反,人合公司是以個人主義組織的,由股東領導公司的業務(Se l bs t o rga ns cha f t )”(《有限公司的投票權按章程被排除的情況》,載於《 公司法律論》,科英布拉, 1 9 84年,第 1 8頁及續頁。 )1 9.在德國,統稱為書面表決的書面一致同意方法和書面表決方法成為有限公司法的特徵,且被視為該類公司的靈活性的表現( S c h i l l i ng 的文章,載於Hac henbu r g,上述著作第四十八段,註釋1 8) 。20.Raul Ven t u ra 的《全體大會》,載於《Sc i ent i a I u r i d i ca 》,第1 57至1 59號,第99頁。21.Fer rer Correia ,V.Lobo Xav ier ,M. ngela Coelho 及António Caei ro 合著的前述法律草稿,第1 20頁;V.L o bo Xa v i er 前述著作,第36頁,註釋1 。22.德國新的有限公司法的草稿和草案(譯本),載於第270期《葡萄牙司法部公報》,第302頁,註釋 3 3 。23.在葡國,慣常只使用書面一致同意方法。但在德國該兩種以書面表決的方法似乎均在實際上擔當着重要角色,特別在股東並非居於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書面表決方法實際上亦負起一不可忽視的作用,尤其對股東並非居於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Sudhof f 的《Voll v er sammlung und Schri f l i c heA bs t i mmun g》,載於GmbHG Rdsch 4/1 9 64,第77 頁)。24.Ferrer Cor reia ,V.L obo Xav i er ,M. ngela Coelho 及 António Caei ro 合著的前述法律草稿,第1 20頁 。25. 在《澳門有限公司法草稿》的引言中,亦明確地援引此一理由解釋以書面表決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可在不改變公司意願須以大多數票形成的原則下以書面作出決議的可能性。這是第四十六條第三、四及五款所載明的解決方法,且是直接受到香港法律的啟發,香港的法律針對該地區經常出現的情況而作出了規定,澳門亦經常出現同樣情況:股東並非本地居民和難於及需負起極大和不合理的負擔才可來到澳門參與股東會以作出公司需要的決議”( 前 述 的 法 律 草 稿 第13頁 ) 。26.當然這不包括十分例外的假設,就是根據章程規定決議須獲得一致通過。另一方面,當我們說在股東會上作出的決議不需以書面形式作出,我們僅指決議的形成階段而已 ——“決議基本上是一個口頭程序”(P into F ur tado 的《公司法教程》,科英布拉,1 983年,第245頁) ——因為團體所作行為要完全產生效力是需要作成會議錄的( V.L obo Xav ie r 前述著作,第220頁,註釋94,f 項 ) 。654
27.在該草稿的引言(第三十五點)中可看到:“看不出有何原因可解釋在容許以書面作出決議的同時,亦要求決議須一致通過才有效(……)” 。28.為了解釋《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段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段規定的限制,Azevedo Souto(前述《有限公司法詮釋》一書第1 58及1 60頁)舉出“該些事宜(章程的修改及公司的解散)的特別重要性”和指出由於這屬於“較重要事宜,因此股東或許需就此作預先研究”。但我們不能憑空從表面來解釋。因為事實上作為議決標的之其他事宜可以如章程的修改或公司的解散般同樣重要,或甚至更為複雜,需要股東預先作更深入的研究,由此顯示出消除現行法律對利用書面表決程序及不按規定程序召開股東會所定的限制的做法是正確的 。適宜強調的是;根據《澳門公司法草稿》的規定是不需要股東對採用書面表決預先表示明確的同意。事實上就公司利益而言,應方便書面表決方式的採用。所以要求所有股東明確表示同意,即是在製造一些不合理的障礙,尤其當股東面對公司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對其個人權利義務範圍沒有影響或只有間接影響的問題,所表現的習慣性怠慢和無動於衷愈普遍時,障礙便愈大。除此以外,股東的利益已得到適當的維護。事實上,任何一個有理由反對採用此方法的股東一是明確表示反對,一是不投票表明意願,因為當他以書 面投票表明意願時,亦間接聲明其同意該議決 程序 。但該草稿沒有正視一重要問題:在其中一些股東因事故阻礙而不能投票的情況下,是否可使用書面表決方法?不論《有限公司法》或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均沒有對在任何股東因事故阻礙而不能投票的情況下採用書面表決作出限制。然而該些法律卻規定了書面表決方法的採用應先得到全體股東聲明同意,故此亦包括了因某些原因被剝奪投票權的股東的預先同意,而建議的決議則只須得到具投票權的股東聲明同意便可。這方面可以參閱 Sc hi l l i ng 的講義(載於Hachenbu r g,前述著作,第四十八段,議釋1 9)及W .Voge l 的講義(前述著作,第1 04頁)。採用書面表決方法亦須得到被剝奪投票權的股東表示同意的這點,確保了其對決議的參與。倘他們認為為了其利益需有一個更積極的參與,特別是透過闡述其投票意願的原因時 ——此或許讓他們可對投票者的決定施以影響 —— 他們還有反對採用書面表決方法的可能,從而使到有需要舉行股東會以便可對該事宜作討論。在此不能忘記一點,即使股東因事故阻礙而不能投票,亦不能剝奪其參加股東會的權利(前述草稿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然而該法律草稿並沒有規定須對書面表決作預先同意,只要求“全體股東須以書面表明其投票意願”(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故判斷出,一是修改該草稿,確保被剝奪投票權的股東可參與以該方法進行的決議,一是理解為每當因任何股東因事故阻礙而不能投票時,便不容許使用該種方法 。最後,須強調對書面表決的方法 和股東會的方法進行的比較不 單顯露出一個“完全團體”的 好處,且展示了前者的一些優越性。故 Claude Berr(L'éxerc i ce du pouvoi r dans l es soc iétésc ommerc i al e s ,巴黎,1 961 年,第208頁及續頁)明確指出書面表決方法較股東會更享有“雙重的優 越性 ” :a)從實用的角度看,避免了為舉行股東會會議而作召集和使用合適地方所帶來的所有開支,且同時能使股東取得由管理機關成員直接提供的關於公司情況的資訊。b)從法律的角度看,因避免了股東會會議由於法定的設立人數的要求而作第二次召集的需要,而保證到股東的決議可透過有關程序的快捷性而得以發揮完全的效力。29.可能對為何加以肯定而感到不解,因為這應是顯而易見的,實無需加以說明。但事實這一點卻被廣泛提及:Raul Ventura 前述著作第99頁(“全體大會是一個股東會”);Sudho f f 前述著作第75頁(“全體大會亦是一股東會”);W.Voge l 前述著作第1 1 7頁(“全體大會”。“這種股東會”);Juan Vallet de Goy t i sol o的《股東大會召集書的公開性和通稱的全體大會》,載於《商法專刊》,第十四冊,42,1 9 52年第30 8頁(“全體大會,即集合全部公司資本/……/的股東會”);Giuseppe Scorza的《Obser vazioni in tema diassemblea tolal i t a r i a》,載於《商業專刊》,Anno Ⅻ ,1 9 67 年,第 1 1 97頁 (“ 股東會 的一 種形式 ”) 。30.Giuseppe Scorza 前引著作,第1 1 89頁。31 .關於程序是一連貫行為的概念,可參閱 Joã o de Cast ro Mendes的《民事訴訟法》,第一冊,里斯本 , 1 9 7 2年 , 第 1 9頁 。655
32.Giuseppe Scorza前引著作,第1 1 93頁。33.Gius eppe Scorza 前引著作,第1 1 96頁。34 . Raul Vent ura 前引著作,第1 0 4頁。35.Gi useppe Scorza 前引著作,第1 1 95頁及續頁。36.此亦是 Scia l oja ,A sca rel l i 和De Gregor io所主張的。37 .此與Vi vante 及 Tal assano所主張的一樣。Vi vante 首先在《Trat tato di dir i t to commerciale》,第二冊,米蘭, 1 929年,編號493,第 222頁 內擁護全體 大會的合 規性,因他 認為在遵 守召集程 序方面是不包括第三者的利益。其後,他在以“Le assemblee senza convocazione”為題的文章內捨棄了他原來的論點,且提出了有關的依據,已在本文轉述,文章載於《商法專刊》,1 931 年 ,I ,第 1 8 7 頁 。38.V .Lobo Xav i er 前引著作,第223頁及續頁,註釋97 。39.Sci a loja 的《Saggi di vario dir i t to》,Ⅱ,第326頁及327頁,註釋1 。40.Vi vante 前述的《Le assemblee senza convocazione》一書,第1 87頁。41 .Soprano的《Trat tato teorico-prat ico delle sociè tà commerciali 》,Ⅰ,都靈,1934年,第546頁。42 .Vivante 前述的《 Trat tato di di r i t to commerciale》,第二冊,第493號,第222頁。43.V.Lo bo Xav i e r 前引著作,第1 0 1 頁及續頁,註釋7,第424頁及續頁,註釋7 6。44 .Giuseppe Scora 前引著作,第1 1 93頁及續頁。45.最高 法 院 1 97 3年 6月 1 日 合 議 庭 裁 判, 載 於 第 228期 《 葡 萄 牙司 法 部 公 報 》第 22 1 頁 。由於《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屬於補充性質,故規定以掛號信個別召集股東的制度為章程規定的常見做法,因認為此制度與有限公司的基本結構較為協調。46.Raul Ventura 前引著作,第93頁及續頁;Giuseppe Scorza 前引著作,第1 1 95頁,其中提到掛號信所擔負的是通知功能,而並非實際的公開功能 。47 .Raul Ventura 上引著作及引述。48 .Gi useppe Scorza 前引著作,第1 1 93頁;Juan Val let de Goy t isolo 前引著作,第229頁。49.在很多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和有限公司法內均對全體大會有所規定: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五十一段第三、四項及作為重寫1 937《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段項一的1 965年《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段項一;阿根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奧 地 利 Gmg HG的第38段,項四;巴西1 97 6年1 2月1 5日編號6404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 段及《民法典》草稿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段 ;西班 牙1 95 1 年 6月 1 7 日之 《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第五十五條及1 95 3年6月1 7 日之《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段 ;法國1 96 6年7 月24日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三百六十六條第三款 ;秘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瑞士《債務法典》第七百零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百零九條第五款(有限公司)及第八百八十四條(合作社公司);委內瑞拉《商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在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法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四款亦對全體大會作出規定 。在澳門,全體大會的規定載於《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 及 三 款 。須強調一點,當立法者只對一類 公司的全體大會作規定時,理 論上應理解為該全體大會的規 定對於其他種類的公司亦是適用的,此乃由於認為對某一類公司訂定的規則是不具特殊性,應把已規定事項和未規定事項的理由視為相同的(A.Brunet t i 的《Tratado del derecho de las sociedades》,第三冊,Buenos Ai res,1 96 0年,第1 8 2頁及續頁) 。50.Ferrer Corr ei a,V.Lobo Xavier ,M. ngela Coelho及Ant ó nio Caei ro合著的前述法草稿,第1 24頁。召集須遵循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多項要件 ——形式(公告、掛號信等),期限(應提前作出的日數)及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將審議事項的說明)。考慮到該 些要件,召集除了為邀請股東出席會議外,亦旨在使他們可完全參與股東會:議程 ——“所有任何大會的精粹”—— 其說明使到股東能在清楚明白的情況下參與有關事宜的討論和表決。因此,議程的說明應“清楚及656
詳細,因只有如此,被召集開會 的股東才可作好準備以討論列 明的議題和作決議”(最高法 院1 9 7 7 年1 0月20日合議庭裁判,載於第27 0期《葡萄牙司法部公報》第23 4頁),即是說“說明應清楚明確,使股東可透過該說明或透過其所知悉的情形而充分認識會議將處理的事宜”(VazSe r r a,上述合議庭裁判的註解,載於《法律及司法見解專刊》,年刊第1 1 1 期,1 978年至1 97 9年 , 編 號 361 7, 第 1 2 7頁 ) 。51 .Giuseppe Scor za 前引著作,第1 1 96頁及續頁,註釋1 8-bi s;Dona t t i 的《L 'i n v a l i di tà de l l edeliberaz ione di assemblea dell e soc iètà anonime》,第157頁;António A .Caei ro 的《全體大會》,載於 《 公 司 法律 論 》 , 第477頁 。52.Gius eppe Scor za 前引著作,第1 1 97頁,註釋1 8-bi s 。53.V.L obo Xav ie r 前引著作,第202頁,註釋94;Raul Ven t ura 前引著作,第1 1 5頁及續頁;VazS e r r a 前引之最 高法院1 9 7 7 年1 0月2 0 日合議庭 裁判的註 解,第1 2 5頁,註 釋1 及第 1 2 7 頁 。54.按照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五十一段第三項規定——“倘大會並非按規定程序召開,只有全體股東均出席 方可作出決議 ”——有關理 論認為股東 應列席或被代 理(“應列席 或被代理” ,Sc h i l l i ng 所發表的,載於Hac henburg,前引著作,第五十一段,註釋9),且 Schi l l i ng 甚至提出一個股東代理所有其他股東的假設,在此情況將豁免股東會的舉行,只須制訂會議記錄(上指著作, 第四 十八 段, 註釋 1 2) 。在意大利,了解到股東在全體大會的意定代理的可能性是由《民法典》第二千三百六十六條第三款與第二千三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結合而產生的,有關規定訂定“股東可由其他人代理出席全體大會,倘公司成立文件 另有規定者則除外” 。葡國是接納股東在全體大會的意定代理,但須得到被代理之股東的明確許可,其代理方可對該類大會的決議進行投票(《公司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三款)。55.Raul Ven tura 前引著作,第1 06頁。關於法定代理,可參閱 Fer rer Cor r eia 的《受親權約束的未成年人在公司股東會上之代理》,載於《法律 研究Ⅱ —— 民法和 商法 。刑法 》, 科英布 拉,1 96 9年, 第65頁及 續頁 。56.Raul Ven tura 前引著作,第1 06頁。57 .Ferrer Cor rei a ,V.Lobo Xav i er ,M. ngel a Coelho 及 António Caei ro 合著之前述法律草稿,第1 29頁 。58.Ferrer Cor reia ,V.Lobo Xav i er ,M. ngela Coelho 及 António Caeiro 合著之上引作品,第4頁。59.W.Voge l 前引著作,第27頁。60.Raul Ven tu ra 前述著作,第1 07頁及續頁;Gius eppe Sco r za 前引著作,第1 221 頁及續頁。61 .在此沒有考慮一個問題,就是公司合同規定的投票權的排除的可接納性,對於此一問題, AntónioCae i r o 的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合同規定的投票權的排除》,載於前述的《公司法律論》),而V.Lobo Xav i e r 則拒絕接受(前引著作,第25 4頁及續頁,註釋1 28)。除了這假設以外,原則上股東亦可能喪失投票權—— 設想股份用益權這情況:用益權人是不具有股東身份的,儘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般投票權是歸用益權人所有(V.Lobo Xav ier 前引著作,第93頁,註解3;然而 António Caei ro 則認為用益權人是股東《公司合同指定的經理人的解任》,載於《公司法律論》,第399頁,註釋69),或根據《有限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段規定某些具體決議的投票權 是屬用益權人所有 。62.V.L obo Xav i e r 前引著作,第1 87頁及續頁,註釋85。63.Giuseppe Sco r za 前引著作,第1 1 99頁及續頁。64.V.Lobo Xav i e r 前引著作及引述;持同一意見者還有 W .Voge l ,見前引著作,第84頁:“對公司股東會的參與是不同於 議決程序中的投票的” 。65 . Hachenbu rg 前引著作,第四十八段,註釋8。66 . V.L obo Xav ier 前引著作,第1 88頁,註譯85。67 . V.L obo Xav ier 前引著作,第50頁,註釋22。68 . Raul Ven tu ra 前引著作,第1 08頁。657
69.Ferrer Cor reia ,V.Lobo Xav ier ,M . ngela Coelho及 António Caeiro 合著的前引法律草稿,第1 28頁;P in to Fu r t ad o 的《商法典詮釋》第二冊,第二卷,科英布拉,1 9 7 9年,第525頁。70.Rau l Ven tu ra前引著作,第1 08頁。7 1 . Rau l Ve n t u ra前引著作,第1 1 0頁。72 .J uan Val l et de Goy t isolo前引著作,第31 3頁。73 .Girón Tena 的《Derecho de sociedades anonimas》Va l l ado l i d ,1 952年,第247頁。74.R au l V en t u ra 前引著作,第1 25頁。75.Rau l Ven t u ra 前引著作,第1 27頁。76.V.Lobo Xav i er 前引著作,第203頁,註釋94。77.Sc h i l l i ng,載於Hachenburg ,前引著作,第四十七段,註釋34。78.S c h i l l i ng ,載於Hachenburg ,前引著作,第五十一段,註釋9。79.W .Vo ge l 前引著作,第1 1 7頁。80.須補 充 一點 , 對 大會 討 論 某一 事 宜 的同 意 可 理解 為 默 示放 棄 了 引用 欠 缺 召集 為 理 由的 權 利 。Antón io Cae i r o 認為此種放棄是可接納的,<全體大會>,載於《公司法律論》,第478頁及續頁 。81 .V.L o bo Xa v ie r 前引著作,第93頁,註釋3。82.V.L obo Xav ie r 前引著作及引述。83.Antón io Cae i r o 的<公司合同指定的經理人的解任>,載於《公司法律論》,第399頁,註釋69。84.António Caei r o 上引著作和引述。85.V.Lobo Xav ier 前引著作,第1 88頁,註釋85;Giuseppe Scor za 前引著作,第1 206頁,註釋41 。86.Vaz Ser ra 的《股東會》,第1 97 期《葡萄牙司法部公報》。87.Durval Fer r ei r a 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平常股東大會及特別股東大會>,第9段,載於《葡萄 牙法和 比較法 的法律 論題》 ,波爾 圖,1 9 7 3 年,第 36至 4 2頁 。88.P i n to Fu r tado 的《商法典詮釋》,第二冊,第二卷,第47 1 頁。89.須知道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均有義務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在執行其職務時維護公司、債權人和一般公眾的利益,及以嚴謹和公正無私地行使監事人之措施(該法律草稿第七十二條第二款a項和第 三 款 ) 。90.第1 4期《 葡 萄牙 司 法部 公 報 》, 第 24 7 頁及 續 頁 。9 1 . Fernã o Lopes的<公司股東會、大會之召集、決議之撤銷>載於《 Scient i a lur i d i ca 》,第二十卷,編號1 08-1 0 9,第1 46頁 。658
《行政》第十卷,總第三十六期,1997 No .2,659-67 1國際空中運輸對地面第三者之民事責任*José Tomá s Ba ga n ha * *前 言本文所想論述的主題被認為是一項當務之急。雖然相對於全球客運及貨運的交通量而言,空難甚少發生,但應看到空難,即使是小型的,所帶來的傷亡後果幾乎是浩大及有時是災難性的,導致受害者及其親友承受巨大的痛若。儘管空難並非構成對地球表面第三者損害的唯一責任,但從損害的程度及其賠償金額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對這題目作出一些反思。適用於此類責任的原則,包含在一九五二年簽訂的羅馬公約 1 。該公約提出統一在航行中飛行器對地面第三者所造成損傷的一些規定。時至今日,該公約仍是有關此等事宜的唯一國際法方面的規範。然而,對國際交通有重大影響的國家並未確認此公約:美國反對運輸者需負絕對而有限責任的原則;歐洲一些國家則反對公約中有關運輸者或其僱員需負無限責任的原則僅適用於當意外是故意造成的(第十二條),這是受英國傾向於承保人可廣泛引用例外而豁免其對受害者的責任承擔的立場的影響。這些國家的反對立塲影響其他國家加入該公約,目前只有三十九個國家加入公約 2 。葡葡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亦非締約國,故亦不適用於葡萄牙管治的澳門,大概一九九九年後亦會如此。在這些情況下,羅馬公約的借鑒意義為何呢?* 本文是作者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在澳門舉行的航空法國際研討會中發表題為“對地面第三者負責”一文經修改後寫成的。借此機會透過一些新資料向大家介紹,除了形式和翻譯方面外,一些突出的與適用於國際空中客運及貨運民事責任的規範,即被稱為“華沙系統”的改革進程有關的發展和改良之處。** 法律專家,現職澳門民用航空局副主席。本文表達作者個人觀點,其內容與作者在民航局職務無關。編者按:由於本文註釋過長,所以將之放在正文後。依我所見,其價值可由兩大理由說明:第一,雖然羅馬公約只涵蓋少數國家,但近年來公約締約國的數量呈現擴大趨勢,對各國國內處理此類問題的責任制度發659
值得一提的是歐盟草案的初定的賠償上限約為七十五萬美元。該草案的賠償限額的重大縮減正好與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在吉隆坡舉行的國際空運組織會員大會所通過採用的運輸者之間的協議相一致。就其實質而言,運輸者之間的協議確立了一個單一並廣泛地適用於損害賠償的無限責任制度,但乘客須按其所在地法例的規定出示證明。就其本質而言,運輸者之間的協議只是要求各方操作人在有關運輸條件中加入該協議所載明的條款 。為避免出現不一致的解決方案,國際空運組織制訂了一份運輸者之間的協議的執行協定,強制(而非選擇)操作人不能援引華沙公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責任豁免條款,由於華沙公約仍然生效,操作人可以證明已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損害發生,或其發生是無法避免的。國際民航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第1 46次會議中提出成立一個研究小組,目的是協助其“司法局”,在國際民航組織範疇內制定一份公約草案,促使華沙系統的現代化。基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國際民航組織委員會所公佈的工作文件,該份公約草案引入一項責任制度,將每次意外所造成的人命傷亡分兩級賠償:a)第一種為客觀責任規例,最高賠償額為十萬DE S,與操作人的過錯無關。b)第二重為主觀責任規例,因操作人的過錯而須負無限責任。這項新公約使國際民航組織能保存華沙系統的主要優點:自一九六六年簽定的運輸者之間協約一般稱為蒙特利爾協約後,提供了在處理危機時所適用的法律的國際性協調。預計將於本年底或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召開外交會議,討論該公約草案。8.De Jugl art ,《航空法的基本條約》,巴黎,Pi chon et Durand Anz i n s,一九五二年第259條第1 58頁 。9.同上,第258條第1 56頁。1 0.同上,第265條第1 63頁。1 1 .在葡國,有關乘客、行李、貨物、動物及郵件的空運所引起的民事責任問題,若飛行器在葡國或外國登記而在葡國飛機塲運作或飛越葡國的領空時,按照九月二十五日的第321/89號法令處理。正在航行中飛行器對地面第三者所造成損害的索償須按該法令第十條及其後條文處理。由於這是客觀責任制度(有限責任),故與飛行器所有人或操作人的過錯無關。1 2.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常委會議上通過,並於同年十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頒佈實施。英文版於一九九五年出版。1 3.第十二章:對地面第三者所造成損害的責任,第42頁。1 4.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八月七日第36/95/M號法令。1 5.軍用或等同軍用的飛行器適用第36/95/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其後的條文,因為這類飛行器並非由一位操作人所擁有。1 6.適用於由空中運輸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本地法規並無區分飛行器操作人或經營人,皆指使用,或可被推定為飛行器的所有人的人(見註1 3所援引的規章第1 9,22及23條)。本文中僅使用航空操作人一詞,在相同情況下,就不管是羅馬公約或本地法例的文本了。1 7.第328/95/M號訓令第2條第1款:不管損毀數量多寡,飛行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的最高賠償總額為:a) 着陸重量低於或等於五千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55,900,000澳門圓;b) 着陸重量介乎五千至一萬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1 1 9.800,000澳門圓;c) 着陸重量介乎一萬至二萬八千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279,600,000澳門圓;d) 着陸重量介乎二萬八千至十萬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958,600,000澳門圓;e) 着陸重量介乎十萬至十七萬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1 ,997,1 00,000澳門圓;f) 着陸重量介乎十七萬至二十七萬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3,275,200,000澳門圓;g) 着陸重量超過二十七萬公斤的飛行器,金額為4,793,000,000澳門圓。670
1 8.羅馬公約的某些締約國將修訂後的一些公約條款引入到國內法規之中,故其民事責任制度亦適用於在本國登記的飛行器:德國,比利時及巴西。R.D.Margo,《航空保險》,But t e rwort hs,第二版第十六頁。1 9.按照第36/95/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所規定,在澳門登記飛行器的飛行准照之發出及續期條件是要預先遞交保險單。不在澳門登記的飛行器亦受到同樣的約束。根據九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38/96/M號訓令第六條規定必須強制簽訂保險合約,而負責監管保險合約是否存在的機構是澳門民用航空局或法律上有權經營澳門國際機塲的實體。20.在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外國或在美國登記而經營國際或國內航班服務的飛行器,必須為其乘客和第三者購買保險。聯邦規例法典(CF R)規定操作人必須購買每位乘客最低保額三十萬美元以及每次意外相等於飛行器座位之百分之七十五乘三十萬美元總額的保險(CF R14第205.3—— 205 .5節)。另一方面,對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保額為每人三十萬美元以及每架飛行器二千萬美元。座位少於六十個或總商業承載重量低於一萬八千磅的飛行器僅須每次每架購買二百萬美元保險。(CF R 1 4 第 205.6節)。對乘客及第三者賠償責任的最低限額可透過購買每次意外單一限額的混合保險而為之。R .D.Margo,《航空保險》,第十七頁。21.參閱二月二十二日第38/96/M 號訓令第三條。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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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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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十卷,總第三十六期,1997 No. 2,675-709中國:毛後時期的經濟改革*A.M.de Almei da Serra **(非洲及發展研究中心/經濟暨管理高等學院—— 經濟範疇)***隨着毛澤東在一九七六年九月逝世及之後其主要追隨者相繼入獄,曾經因為文化大革命動亂而遭受不同程度衝擊的中國領導人,命運起了改變。當中最明顯的要算鄧小平,他於一九七七年復任副總理,而且權力高度膨脹擴張,集中國共產黨副主席及武裝部隊總參謀長於一身。這對於他保持權力及日後有能力推行由一九七八年起改變中國面貌的經濟改革,起關鍵性作用。事實上,同年十二月,在第十一屆中國共產黨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就通過了改革計劃的基本步伐。自此,中國成為經濟增長及結構轉型節奏最快的東亞經濟之一。採取的總路線是“社會主義建設及現代化”,主要以“四個現代化計劃”(農業、工業、國防及科技)來配合。早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已有數位現今的改革派領導人提倡“四化”但卻因這場革命而告吹。由於農業是“四化”的首要重點,農村地區自然成為首個改革目標。於是,農業公社被解散,農民獲得分發土地,遂展開了農村經濟自由化的進程。在這政策下,一九七九年三月國家決定把農業產品價格提高百分之二十。另一方面,公社生產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與農村生產者簽訂生產合約。根據合約,生產者必須將一定數量的產品賣給國家——儘管現在價格仍由政府訂定,但售價已比過往為高——,此外生產者有權出售超額的產品。*原文曾在里斯本技術大學/經濟暨管理高等學院的發展與國際合作碩士論文中發表,並且是作者所教授的“東亞新興經濟”選修科的輔助教材。本文現以同一標題但對內容略作修改—— 刪減整體篇幅、更改或補充部 分內容以及更 新統計資料 。**經濟暨管理高等學院經濟博士及導師***該項研究由國家科技研究委員會(J N I C T )透過其葡國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鼓勵計劃撥款 資助 。675
隨着外來直接投資的流入,這個發展一直促使中國的黃金與外幣的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儘管仍會有暫時性滑落,然而,並不會對國家造成其餘發展中國家一直所面的國際收支問題,且該增長亦給予國家在入口時間上一個令人垂涎的財政後盾(現約有八個月)。為促使這個出口額的快速增長,中國一直推行一個貨幣累進貶值的兌換策略,其目的在於確保國家生產的國際競爭力。人民幣與美元兌換率表 1 2資料來源:世銀,《中國:改革及在一九九零年計劃中的角色》,世銀國家研究,華盛頓-DC,一九九二年(官方兌換價)和S BC Wa rbur g ,《亞洲建議》,一九九六年八月有關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的資料(市場兌換價;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兌換市場統一後跟官方的兌換價相等)然而,中國的經濟開放比率 10 由一九八零年的22%上升為一九九一年的34%及一九九三年的47%,其中,主要的貿易夥伴計有:日本、香港、美國及歐洲聯盟。儘管其有關的數額視乎國家出口或進口額而有所變動。表 1 3一九九三年中國主要貿易夥伴(以十億美元計)資料來源:《中國對外經濟關係及貿易年鑒1 994/95》,中國資源廣告有限公司,香港,一九九四年。1 0.進出口額的和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685
這是一個形勢發展的準確描述,而該形勢的特點就是日本在作為國家的經濟夥伴上扮演一個逐漸重要的角色。儘管如此,美國仍然是中國重要的經濟夥伴11 。進口在改革的大部分期間受到一股強大的推動力,因進口無論對國家所需的生產設備的引進方面,目的為增長和改善其生產系統,抑或對國家不能生產的消費品的輸入方面都是重要的12。與此同時,那些進口對於出口努力所需的無數中間資金的引進都是必不可少的。正是由於各方面都依靠進口,而致使其增長在一九八五年約為53.7%(!),成為了令該年度的經常項目交易差額出現約一百一十九億美元的逆差的主因,而其前五年以來該差額一直保持順差。其後兩年內及由於當時為防止形勢惡化而推行的積極政策所帶來的後果,入口額遭受到大幅度下降,並出現負增長率的情況。這個趨勢是由於投資努力出現顯著的緩和而造成的。在一九八五年投資幾乎增加25%,其年差異率在其後兩年分別降至8.6%及7%。經過一九八八年的一個小復甦之後—— 尤其是盤存的重置——投資增長率在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零年分別為1.9%儘管盤存的差異高於83%!)及0.1%。這充分表現出當時為冷卻經濟而作出的努力以及外來投資者對天安門事件的反應。這些投資者大幅度縮減了在中國所作的投資,直至(正如一九九二年所證實的)出現該立場的澄清以及中國當局明確地於對外經濟開放的政策的推行中,恢復其利益。然而,不可忽略的是,中國國際貿易的日益自由化的進程還具另一方面:其出口額較進口額為多。這並不是一個偶然的結果,而是當局給予進程的指導:“自八十年代中期起,通過出口活動的自由化及分散,中國外貿改革政策的發展方針是由出口推動,而當時在進口方面則仍受非關稅措施的引申方式管制 13”這個迄今仍保持其本質的政策,促使一九九三年的中國進口制度跟一九八七年的相差無幾,儘管近年來證實稅務下降;然而,關稅由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間被證實有上升的趨勢14 。這情況使中國成為具有較高保護比率的東亞經濟之一。1 1 .請參見以下有關中國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之間的工業內部貿易的資料。1 2.要強調的是:由於天然災禍,導致農業生產滑落,在近年來,證實糧食的進口數額大幅度上升(而非糧食的亦隨之下降,尤其是生產設備)。國家的生產及糧食自給是極為重要的問題—— 主要在心理或政治方面—— 在一個於其歷史中經歷過大飢荒時期的國家,當中有些已發生在一九四九年的革命之後。因此上述兩大問題,隨着與其有關的農業政策,將趨於成為中國過渡進程的主要試金石,並估計確保國家充分開發農地的最大生產力的必要性,對過渡進程的定義和發展階段帶來重要的後果。1 3.請參見F UKAS AKU,K i i c hi r oe L ECOMTE,H-BS.《經濟轉變及貿易政策改革:中國教訓》,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科技發展中心第1 1 2號報告書,巴黎,一九九六年七月,第21 頁。14.同上686
亞洲國家的關稅和數量限制表 14資料來源:F UKAS AK U,K e L ECOMTE ,H-B S.,同上。第22頁,部分轉錄自表4i)出口隨着工業來源的產品迅速取代基本來源產品的位置,中國的出口結構(產品或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視為有徹底的轉變。工業製成品由一九七五年改革開放前的42%上升至一九九零年的80%,同時,食品出口由33%降到只有9%.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零年之中國出口結構表 1 5資料來源:世銀《中國:外貿改革》,世銀,華盛頓,一九九四年,第5頁,表 1.1687
要注意的是介乎中國對外貿易統計和進口中國產品的國家的統計之間所突顯的差異,證明該國在外貿計算上有相當大的差異,而這些都是以其或那些進口國所顯示的數據為依據的,以美國和歐盟這兩大中國貿易夥伴便可證明之。而這些與中國貿易往來的數據是明顯地對其有利(只在一九九一年便各有一百二十八億美元和一百億美元),根據中國的統計,在這樣的關係中其為逆差一方。表21一九九零年和一九九一年間中國對歐盟及美國之貿易(以十億美元為單位)資料來源:VE RB OIS,J- M.. ,“ La C hi ne:l es clés da marché”,Edi tions du CFCF,Pari s.1992。所以,關於這樣困難重重的雙邊貿易,各國或各集團國家的擔憂是並不出奇的:中國較擔心的是在國內市場與外國產品競爭,而美國和歐盟則較擔心中國產品在其國內市場的滲透力,尤其是與其勞動密集型部門(如紡織)所作之競爭,由此而難於消除大西洋兩岸的高失業情況。中國成為輸出國的成功使其在現時的專業化產品類重要市場中佔一席位,例如旅行用品、玩具產品及體育用品(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第八百三十一和八百九十四項)便可見 一 斑 。表22中國及其他亞洲國家的世界性出口固定產品(百分比)資料來源:世銀《中國:外貿改革》,世銀,華盛頓,一九九四年,第1 61頁。這一席位確實使中國所訂出的對外銷售價格普遍來說是較其他國家有利(參見表23),而這些國家包括東亞四個新興工業國(南韓、台灣、香港和新加坡;‘N I CS ’為英文縮寫)。691
一九九零年中國及其他國家輸向歐盟、日本和美國之出口貨物之相對價格表23資料來源:世銀《中國:外貿改革》,世銀,華盛頓,一九九四年,表7、10,第163頁。以上表為例,意味着中國向歐盟銷售的成衣產品的價格(一九九零年)平均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其餘成員國向歐盟所銷售的幾乎低54%,而且較那些新興工業國(韓國、台灣、香港和新加坡)向歐洲出口所作的價格亦低約1 8%。同樣,在日本市場上,中國來源的鞋類比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來源的便宜85.2%,而較由新興工業國進口的鞋類亦便宜23.3%。在製成品總數方面,中國製造而在美國銷售的製成品平均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其餘成員國的進口價的一半,並且比來源自新興工業國的少約20%,一般來說,許多情況下的價格差別是對應於質量的差異的。在中國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成員國(歐盟、美國、日本、澳洲和新西蘭,前三者的經濟支配了這個組織)之間另一使人感興趣的就是工業內部貿易。例如同類型產品之間的交換1 7,其餘就是適應不同需要而作的不同產品的貿易。1 7.以經驗證明出這種貿易連同人均收入的增長都有一個上升趨勢,因為這個增長會引起消費者增加(最終的或中間的)對產品的質量及數量的多樣化的要求。那麼亦指望隨着歐洲合作發展組織及中國的人均收入的增加(尤其是一方有較快的增長)而改善兩者之間該類型的貿易。以上這方面的分析是根據 H E L L V I N,L i sbet h《中國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之間的豎式工業內部貿易》,經 濟合作發展 組織科技發展 中心第1 1 4號報告書, 巴黎,一九 九六年七月 。692
一九八零年至一九九二年中國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工業內部貿易製成品資料來源:HELLV I N ,Li sbe t h,同上,表 1 ,第3頁。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四年中國的直接外來投資(以百萬美元及百分比計)表24資料來源:《中國商務》雜誌,一九九五年五/六月,第32頁693
一九九三年按來源地劃分的已簽約直接外來投資(以百萬美元及百分比計)表25資料來源:FUKAS AKU,K和 W U,M. ,《中國領導太平洋經濟》,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技術發展中心第89號建議書,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巴黎,一九九三年;以及一九九五年五/六月《中國商務》雜誌,第 33頁 。*參見ZHAN,XI AONI NG,〈外國直接投資在改革及經濟發展所指導的市場的角色:中國個案〉,載於《跨國公司》,第二卷·第三期,第1 27頁,圖2。中國大部分的外來投資是通過香港(主要)和澳門引入的,共佔一九九二年直接外來投資約70%,一九七九至一九九二年間的投資香港佔了59%,大部分資金可能來自美國和歐洲的跨國子公司,然而,眾所周知,這些流動資金主要來自海外華人,尤其是台灣和東南亞的 20 。台灣佔8.9%,日本佔2.6%(一九九二年是6.4%),他們都積極參與(一九七九至一九九二年間的直接外來投資總值,台灣與日本分別佔4%及1 2%)。要注意的是台灣的處境,因多年來她與中國大陸的官式經濟關係受到禁止——然而阻止不了中國在台灣對岸建設經濟特區(廈門經濟特區),旨在吸納來自台灣的投資,這從中國一貫務實的態度中表現出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南韓在中國投資的新近重要性。許多作者認為,這是一項與北韓有關的策略,希望藉着中國和南韓之間關係的加強,能令北韓理解南韓的立場和態度,從而緩和北韓的好戰情緒。同時,在該地區投資的優惠,為南北韓的未來(統一?)作好準備,並協助建立一個由南北韓和滿州組成的三角發展地帶。一向以來,中國大部分的投資是來自區域的其他經濟,這從一直在區域內推行及以上述海外華人為支柱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儘管沒有官方協議)中明顯表現出來。除了東亞的其他經濟外,只有美國佔據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因為很明顯歐洲的投資能力極低。20.有估計指出,中國的外資中約有四分之三是屬於海外華人的(包括香港和台灣的海外華人)(參見T RI GO S O ,Car l o s 的《改革中的中國:結果與局限》,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電腦國際網 絡 〕)。中國推行的政策,加上外來投資者訂下的目標,令大部分的直接外來投資用於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事實上,88.2%的投資集中在那些地區。值得強調的是廣東省的位置,因為單是它已吸納中國所有外來投資約三分一。還有位於上海影響範圍695
內的江蘇省,以及台灣對岸的福建省——是廈門經濟特區的所在地—— 這些地區的直接外來投資日益增多,每個地區約佔1 3%。隨後是相差四個百分點的山東省,這也是中國西北部的一個省份。一九九二年中國地區實際獲得的直接外來投資表26 (以百萬美元及百分比計)資料來源:FUKAS AKU ,K和WU,M.,《中國領導太平洋經濟》,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技術發展中心第89號建議書,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巴黎,一九九三年,表7。(1)此欄資料來源:世銀,《中國:內部市場發展及規律》,世銀國家研究,華盛頓,一九九四年,第213- 21 4頁。注意:在此只列出吸納直接外來投資2%以上的地區。這些投資主要用於工業,一九九一年國內三萬七千間外國子公司中,就幾乎有三萬二千間是從事工業的,約四千間是從事服務行業的(包括房地產和酒店業等)。同年,僱用的勞工人數為四百八十萬,而一九九二年此數字已升至六百萬,在一年間就有約25%的增長 21 。然而,此數字只佔城市勞動人口的4%(一九八八年佔1%),因此,似乎不應期望它的增長會在創造就業機會方面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甚至不應對直接外來投資的資本密集的特性抱有希望。對於一個農業勞動人口過多的國家之經濟和政治當局來說,這是一大憂慮。據官方估計,二千年的勞動人口約為二億22 。d) 價格:通貨膨脹旨在拓展市場力量表現的空間的任何進程,其一主要特點是,必須致力削減國家在經濟方面制訂價格的干預——包括外匯價格,即匯率。21 .參見 ZHA N,X iaoming〈 外國直接投資在改革和經濟發展所指導的市場的角色:中國個案〉,載於《跨國公司》,第二卷·第三期(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 37頁,表1 。有估計指出,一九九四年這些企業僱用的 員工人數約為一千萬 。22.參見TR I GO S O,Car l os,同上。696
經濟特區及沿海開放城市24中國開放國際市場是改革的重要因素。鑑於現存資金短缺,這主要是由於國家技術落後和缺乏進入國際市場的知識,於是作出了策略性的決定,就是在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零年設立經濟特區,還以經濟及技術發展區 25 的形式,為外來資金開放多個沿海城市。在自由區所處的區域裏,海外華人團體的存在和它們間的接近,是非常重要的,這個事實是所有自由區彼此之間的聯繫。首批於一九七九年設立的經濟特區有:毗鄰香港的深圳經濟特區、毗鄰澳門的珠海經濟特區,汕頭經濟特區和廈門經濟特區(後者於一九八零年建立)。前兩個經濟特區,基於它們所處的位置,尋求與鄰近兩個仍受外國管治的地區進行大規模的一體化;後兩個經濟特區位於台灣對岸,主要以吸納台灣的投資為目標。深圳、珠海和汕頭位於廣東省,而廈門則屬於福建省。這兩個省都是位於中國的東南部。一九八八年設立第五個經濟特區:位於上述地區南部的整個海南島。要注意的是,經濟特區不單是現今遍佈全球——尤其在東亞和東南亞——的自由區。事實上,由於它們處於一個繼續要求恢復社會主義的國家裏——儘管從多年前開始,更喜歡用“市場社會主義”一詞來稱呼這個非常獨特的社會架構形式,這是由社會主義的思想和政治(假設的?),與在生產方面採用的資本主義配合而成的——那些區域不可能只具有自由區常有的特點,因為這裏指的是,在一個官方上仍是社會主義的制度裏,容許擁有屬於其他企業或外國企業家的資本主義企業。“一國兩制”由此開始,其主要向外宣示的是,透過一個“波浪”——又或稱為“f l y ing geese”的進程,將經濟特區作為國家對外開放的“探測氣球”,逐步擴展至整個中國。因此,經濟特區的地理空間或多或少的在擴闊,覆蓋數千平方公里、包括數十萬居民——深圳和珠海,分別為二千和一千二百平方公里,總人口為六十萬和四十六萬六千——主要由資本主義體系的運作邏輯取替了標榜“東方”制度的中央籌劃經濟體系,特區內有組建企業的自由(盡管有某些限制),同時,其市場法律均是規定價格的釐定和生產的社會關係的法律——主要透過適當的勞工法例。正如世界銀行的文件所述,“經濟特區異於中國其他區域的最主要因素,或許是它們的投資決策在某程度上擺脫了中央的國家計劃。只要它們有投資決策的需用資金(從稅收、地方當局控制的國營企業或銀行的利潤取得),當地政府便可以自訂一套發展計劃,尤指基建和企業的發展計劃。同時,特區內的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合資企業或外地全資企業都可以採取自己的投資、生產和貿易決策”26。24.這點主要是參考世銀《中國:外貿改革》,同上。25.在英文文獻裏,尤其是來自國際組織和中國本身的文獻,這兩種地區分別被稱作經濟特區(SE Zs)和經濟及科技發展區(E TDZs)。26.參見世銀《中國:外貿改革》,世銀,華盛頓-D C,一九九四年,第223頁。700
在中國,包括在經濟特區內,對外地企業來說,最優惠的經營方式是合資經營。當然,在中國市場內,很多都選擇了獨自經營。至一九八八年底,這類型企業已簽約的約有96%,已運作的約有76%。合資經營仍是外來投資者和中國當局的首選,對外來投資者來說,因為這種團體包容了一個當地企業,因此更容易融入一個與自己本身國家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截然不同的市場。至於對中國當局,由於有份參與外資企業,對無論在運用科技和打入國際市場都有優勢的外資企業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有較好的控制。一九九三年沿海城市和經濟特區生產的外來直接投資稅(以百萬元人民幣和美元為單位及百分比)表31資料來源:Z HA N,Xiaoning James ,〈外國直接投資在改革和經濟發展所指導的市場的角色:中國個案〉,載於《跨國公司》,第二卷·第三期(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42/3頁(表3)*經濟特區701
對外經濟關係順利發展帶來其中一個結果是外滙儲備暴漲:一九九六年六月為八百六十六億美元,一九九三年底時僅有一百九十四億。這些可利用性及債務比率非常低——近幾年約1 0至1 1%,比很多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平均值低很多——使國家在外的信譽超著。然而,在一些觀察者眼中,最近出現了一些憂慮。就如不久前,《金融時報》的一篇社論指出:“……在外來投資者眼中尤如小孩的中國,已經開始動搖投資者的信心,這是由於:與Lehman Brot h er s公司爭論關於在外滙交易中損失一億美元,中國重要的國營企業都捲進爭論當中;與倫敦五金製品交易所(L ondon Metals Ex change)交涉關於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損失三至四千萬美元的原因;對於中國國營企業欠合資租賃公司五至六億美元不清還感到不滿;香港的船東訴說被長期拖欠還款。”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中國很多的國營企業一直以來都沒有定期改革,可能是因此而導致差不多半數的企業因出現赤字而倒閉,這是社會主義的常規,但在資本主義(即使它名為“市場社會主義”……)裏是不會發生的。另方面,這許多的儲備令國家的外滙比率維持於一個眾多作者都認為相當高的水平,但仍有賴於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歸還中國以及其貨幣歸化的進程。通過國營企業——仍佔大部分——的一項價格政策來控制現今通貨膨脹的嘗試造成他們財政不平衡,也是他們經營上的一項額外風險。《金融時報》還對此作出這樣的總結:“中國擁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但在那裏投資少不免要冒風險。除了政治不明朗外,市場經濟的機構尚未運作。投資者一定想起在上一個世紀末擁有較好前景的國家是美國,那時的經濟也很繁榮,然而卻有不少投資者徹底破產。”我們要補充的是,這並阻止不了其他眾多的投資者曾經(及繼續)順利發展,更沒有對整個國家在二十世紀後半期主要經濟能力的轉變造成障礙。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國在東京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上表示會通過採用一項正不斷推行的目的是大大地消減海關屏障(主要是稅務)的較自由外貿政策加快打入世界市場的進程。其中一些預計的措施有:“實質地”減低(約30%)關稅表內的四千多種貨品;取消約一百七十種貨品的配額、許可證及其他海關的管制(相等於把現時受這些所束縛的貨品數量縮減30%以上);加入外國企業的貨幣買賣交易的銀行體系(現時受特別制度約束)。關稅的減低相等於入口的平均稅率由35%降至24%的減幅。這些改變符合中國為了接近國際貿易間現行的根據貿易及關稅總協定所制訂的準則,以及為了被世界貿易組織接受而作出的努力。在中國經濟及其運作的機構現代化的努力中,兌換及課稅制度的改革擔當了重要的角色。兌換系統的改革便是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統一主要由市場機制決定的現有的匯率(現時的滙率——一九九六年八月——約83元人民幣兌1美元,預計將會慢慢地貶值,至一九九七年底的滙率約為8.6元人民幣兌1 美元)。另方面,一九九四年推行的稅務改革是為了簡化中國的課稅制度,尤其是有關企業的所得稅。也是於此中國的經濟體系與其他體系日漸相似,這增加了(強大708
這些措施有其本身地方病能的弱點:輸入外地勞工限制了吸納澳門人口的勞動力,使經濟自主和提升經濟價值的進程失去本身的特色;部分生產工序向中國轉移受到美國海關為捍衛其產地來源證規則和限制澳門紡織品出口所施壓力的制肘。現今要面對的問題正如昨日一樣,就是要考慮澳門需為未來建立一股企業自給自足的力量,以便使澳門能抵抗在中國的政治和經濟的整合/吸收所帶來的衝擊。這主要是和現時澳門的工業在1 999年後能否繼續享有美國和歐盟等傳統輸入澳門產品的國家對澳門分開處理並給予優惠待遇等不明朗的因素有關。從中、美貿易關係的情況來考慮,本人認為現時經澳門、香港到美國的大量商業貨物,在1 997年後,基於美國從貿易平衡的觀點出發,無可避免地將被視為中國的出口貨物,因而有可能以此用作調整逆差的平衡。無論如可,建立上述的企業實力必須從挑選中期的發展策略出發。3.3 澳門發展策略何去何從?九十年代初,本地區發展策略的舞台已經可以預見,這個策略力求包括一些參與管理經濟的部門,而可以察看到改變傳統型經濟的進攻性策略存在着一定的障礙,這些障礙來自引導工業活動的本身已存有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的觀念,又或是對中期的澳門價值/宏圖大計存有容忍所致。因此,麥堅時(Mack i nsey)顧問公司所展開的宏觀經濟研究表示,應鞏固澳門所擔當的地位,使之成為華南地區的戰略樞紐,同時,應引入更高附加產值的工業。對澳門來說,接近中國是一個決定性的問題,並須以選擇性的方式保護本地的工業。以下是從新的發展策略中挑選出來的四個發展方案:a)策略地依托中國,透過加強雙邊聯繫,使澳門成為中國大陸的次級發展輔助中心。b)減少與中國的相互依賴關係,以維護澳門相對於外部競爭者的選擇能力。c)加強澳門作為更高附加產值的產業中心地位,即所謂有針對性的發展中心。d)選取戰略性樞紐備用方案,澳門配備更高附加產值的產業,但同時擔當華南地區發展的輔助角色。戰略性樞紐備用方案被採用後,預料要長期加強和集中力量,並按以下步驟實行:1)維持澳門紡織品工業的競爭力;2)透過高新科技的融入,尤其透過生產、工序重組以及改良生產力的高新科技的融入,設定一個改善現有工業的生產力的計劃;3)創造鼓勵條件扶助工業發展;4)透過引入製造業以及引入有助加強澳門作為區域樞紐地位的服務行業,從而擴闊澳門的經濟基礎。上述各項措施對政府施政而言,需要強調和加強職業培訓,尤其在佔有重要地位的工業大部分領域內的職業培訓,以及有需要加強本地紡織業和成衣製造業格局的提升 。歸根結底,這些措施力求透過科技教育,轉型以及再培訓加強工人的能力,使之能在工業領域內懂得使用新一代的科技。716
因此,通過企業家的選擇以及政府的游說行動,預計該產業將會向智慧密集型的模式過渡。這種模式是電子,新的物料,高科技/電動化產品,甚至可以是生化技術 。然而,這樣的預期未能實現,這是由於在本地區製造業典型的生產周期的框框內,工業家無論過去或現在都擔憂着如何盡量利用政府為其提供的出口配額,如何使用已經安裝並已完全分期償還的儀器,如何爭取與香港大規模出口公司簽定更多掛鈎合同,這樣總比作出一些中期投資,如擴充企業、革新生產廠房以及培訓員工等所承擔的風險更小。儘管這種“環境”在九十年代的首5年期間一直延續,它表達了澳門工業過去和現在的特徵。然而在這裡要指出澳葡行政當局提出了三項舉措,力求制止這種漸漸自我衰落的現狀。這三項舉措由於不同的原因而取得不同的結果。3.4 關於科技方面假如認為特別在科技項目的教育和培訓方面注入大量投資是日本自五十年代起經濟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則可以肯定八十年代末期澳門的教育制度有關科技領域的內容明顯嚴重落伍和不足。在專責教育、公共行政及經濟領域的行政當局內,現有的職業培訓中心或單位所開展的培訓計劃是相當有限和分散的,從沒有特別着眼澳門企業組織的利益和需要。根據上述情況,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澳門缺乏受過科技訓練且有堅實基礎的青年才俊;面對本地區的企業在工業方面缺乏合資格的人才和準備集中力量加強科技的元素等,有需要增加優化和速成的職業培訓工作。這個解決方案已為發展中國家所採用,例如星加坡、韓國或台灣等,這些國家最近十年在經濟上已取得了成就。雖然有關的建議方案及所採用的措施得到行政部門及工業界的共識,但迅速改變固有的習慣這樣的願望卻遭到企業界強烈的抵抗。然而,必須公正地指明政府所擬定力求戰勝經濟經營者的三項關於科技的方案。本人在1 989年至1 991年間以及1 993至1 996年間均有參與方案的構思、計劃、協調、磋商以及貫徹執行等工作。A)澳門科技學院透過澳門基金會的努力,並得到本地區政府的贊助,在1 989年下半年進行了一次關於設立澳門科技學院的可行性的研究。該研究交由一間由以下機構組成的顧問公司完成,包括技術研究辦公室(GE T),Segal Qu i nce Wi c k s t eed 有限公司,Uni nova,中國國際科學技術促進協會,中國北京清華大學,建築及計劃辦公室P&T。研究力求讓包括紮根於澳門、中國和葡國的具有不同經驗的顧問組織參與。這些組織向企業組織、工商界以及服務行業的經營者進行專訪,包括律師事務所、澳門電力公司(CEM)、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澳門郵電司(C TT)、易發式有限公司(EF F ACE C)、好利安化工廠(HOVION E)、寶法德玩具有限公司、德祥製衣廠、澳門公共行政各部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等。717
《行政》第十卷,總第三十六期,1997 No. 2 ,735-745葡萄牙在澳門的政治過渡及其在珠江地區的區域一體化中的表現*Mo is és Si l va Fernandes **“儘管我們在澳門呆了四個多世紀,但我們在那裏留下的東西卻很少。”1人們普遍認為,甚至幾乎是一致地認為,在澳門回歸中國的過渡進程中,幾乎一直未出現任何衝突,這與香港的情況形成鮮明對照,那裏的政治過渡進程總是衝突不斷。對於這一事實,我們可以用下列三個因素來加以解釋。首先是因為葡萄牙的利益無論在澳門還是在珠江地區不是極小,也是很小。其次是由於歷史原因,因為中國和葡萄牙兩國政府對澳門的政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九四九年成立以來,就基本上一直是從極其務實的態度出發的,是建立在現實主義之基礎上的。第三,則是出於某些政治及外交因素的考慮,這令到葡萄牙政府實行一種強調雙方合作的對外政策,其目的在於使澳門的過渡進程與香港的充滿衝突的過渡進程不可思議地劃清界限,並進而在國際外交史冊上象徵性地保障一個事實上區別於臨近的香港英國殖民地的政治實體。根據上述這三個前提,我們預測澳門在其過渡期的最後幾年中仍將是十分平靜的 。葡萄牙在澳門及珠江地區的利益甚微*本文是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過渡期中的澳門與其臨近地區”國際研討會上的發言**加拿大馬尼托巴大學助理教授1.賈達林(Pedro Catari no):“聯合聲明及其在中葡外交關係中的重要性”,《葡萄牙文化國際學會會刊》,第1 7期,(1 997年),第32頁。葡萄牙在澳門和珠江地區以及在幅員廣大的中國(包括大陸中國、福摩薩和和香港)的利益都是微乎其微的。然而,二十年前的情況卻迥然不同。因為,一九七四年735
四月二十五日之前,葡萄牙根據其當時實施的海外政策,它在澳門的利益是高度政治性的,因而它在那裏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利益也是舉足輕重的。正如自一九四六年到一九五零年曾擔任過葡萄牙駐廣州領事的若澤·卡爾韋特·德·馬加良斯(José CalvetdeMagalhã es)先生所說:“我們目前在中國的利益基本上僅限於維持葡國在澳門殖民地的主權和它的福祉。英國的立場與我們的不同,他們不僅要保護其香港殖民地,還要維護其在中國的利益……”2薩拉查(Oliveira Salazar)領導的歷屆政府,根據葡萄牙堅決維護其海外統治的民族主義政策,於五十年代制定了一些推動經濟發展的計劃,六十年代還建立了所謂的“葡國經濟空間”(Espaç o Econó mico Portuguê s)。前者旨在促進澳門經濟及工業的發展,後者是為了使這塊飛地在經濟上與葡萄牙一體化。幾年前,澳門大學的幾位教師進行了一項研究,他們認為葡萄牙帝國的經濟一體化政策對澳門這塊飛地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澳門經濟從最初由葡萄牙推動,由紡織業及製衣工業起步到最後的多元化發展的四個階段中 3,第二階段是關鍵,它不僅取代了工業化第一階段的傳統產品之生產製造,而且大大地促進了澳門與葡萄牙在非洲的其它殖民地之間的貿易往來的巨大發展。這一形勢甚至引起了阿爾及利亞領導人本·貝拉(BenBel la)的注意。一九六三年十二月,當時的中國總理周恩來訪問那個國家時,他曾向到訪的客人表示了這一關注4。然而,隨著一九七四年“4·25”運動的發生,以及葡萄牙海外統治非殖民地化進程的飛速發展,葡萄牙感到已經沒有什麼政治理由令到自己繼續呆在澳門和珠江地區了,甚至感到在那裏繼續呆下去已經沒有什麼意思了。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葡萄牙撤走在澳門的駐軍充分說明了這一新的政治現實。除此之外,以前建立的“葡國經濟空間”也在這個時期迅速消失,從而導致葡萄牙在澳門的經濟、貿易及金融利益的消失。不過,對於這一真空,之後就再也沒有任何葡萄牙的私營經濟集團來填補了,因為這些私營經濟集團繼國內的政治動蕩以後,於七十年代中期就都被國有化了。2. José Cal vet de Magalhã es:“澳門與中國南方的政治利益”,葡萄牙駐廣州領事關於一九四七年之年度內部報告,廣州和里斯本:外交部外交歷史檔案,1 948年,第91 -92頁。3. S i t ,V.F.S.L.Wong和 R.D.Cremer:《澳門的廠商和公司:工業發展研究》(Ent repeneur s andEnterprises in Macau:A Study of Indus t r i al Development),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1 991 年。4.Moisés Sil va Fernandes:《澳門在中葡關係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從太平洋戰爭結束到1 995年的年代 大 事 記 、 文件、附錄和主要參考書目》,溫尼伯( 加拿大),1 996年,第74頁,(該作品尚 未 發 表 ) 。這樣一來,一些重要的領域,如投資領域、外貿領域及葡萄牙語言及文化教育領域等,都陷入了衰退的困境之中。比如,葡萄牙近二十年來在澳門的投資實際上等於零。該地區的葡萄牙行政領導人意識到這一現實的嚴重性,於是在八十年代後期及九十年代的前五年,對幾項重大工程進行了投資,他們的這一舉措得到中國中央政府的736
支持。不過,參與這些投資活動的葡萄牙公司的數目很少 5 。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葡萄牙公司在國際上的投射力極其薄弱,他們不熟悉東方的現實,他們缺乏資本,缺乏企業的能動精神;在澳門的一些葡資公司,儘管與本地的知名華人領袖或大陸中國有密切的聯系,但缺少人材資源,缺少競爭能力。正如彭慕志(Jorge Morbey)所說:“……已經宣佈要來進行投資的,不是遲來,就是又改變主意,宣布放棄了。然而,每當有一家或兩家公司來參與本澳公司的資本投資,澳門政府就總是在價格方面給予他們各種優惠條件,這在華人社會中引起種種反響。輿論指出,政府向他們提供的這些優惠低於公道的價格。這樣的資本參與令到本地的事業蒙受損失,獲利的只能是來自外面的葡國人,而本地的投資者則勢必受到歧視。我不認為這種作法會為我們帶來巨大的成功。”6葡萄牙的投資不僅在澳門很少,——儘管這塊飛地上的葡萄牙政府為其提供了巨大的機會;而且在中國也很少,——儘管有一些舉足輕重的政府機構對此給予大力支持。一份關於葡萄牙同中國之間的貿易與金融關係的研究成果透露,一九九三年葡萄牙在中國沒有任何投資,一九九四年的投資額也微不足道,只有一萬康托 7,儘管葡萄牙政府為促進葡萄牙的投資和出口早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就開闢了一條高達兩億美元的信貸線8,並且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還在北京開設了葡萄牙投資、貿易及旅遊辦事處,以支持葡萄牙企業 9。然而,根據里斯本周刊《快報》的一篇報道,到一九九四年六月,“還沒有用完這條信貸線之額定的百分之一”,而且只有兩家跨國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提出了希望使用這條信貸線的要求10 。5.Luís Cunha:“葡萄牙在澳門的公司:東方的魅力”,《澳門》,第一部分,第21 期,(1 990年3 月 ) , 第 3 2 頁 。6.彭慕志(Jorge Morbey):《澳門,1 999年:過渡期的挑戰》,里斯本,作者出版社,1 990年,第27頁。與此一致的觀點,請參閱Pet e r Wis e 的論著:“殖民地戰場:葡萄牙為總督的下台而制定的政策”(Colon ia l B at t le ground:P o r t uguese Polit ics B lamed for Go v e r n o r's Fal l),《遠東經濟評 論 》, ( 1 9 9 0年1 0月1 1 日) , 第 1 2頁 ;還 請 參 閱 S.Ye e 和S o nn y S.H.L o (澳門大學的兩位教師)的論著:“過渡期中的澳門:非殖民地化政策”(“Macau in Trans it i on:The Pol i t i cs ofDescol on iza t i on ”),《亞洲研究》,第31 卷,第1 0期,(1 991 年1 0月),第91 1 -91 2頁。7.J .M.Amado da S i l va 和 Maríl ia Ped r os o:“中國在亞洲環境中的發展(Ⅲ)”,《經濟快報》,(1 995年9月2 3日), 第1 1 頁 。這兩位 作者1 99 5年9月 份在《經 濟快報》 上發表的 四篇文章 是葡萄牙當時的工業能源部研究及計劃辦公室、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應用研究中心以及葡中工商協會共同研究的成果,總題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亞洲市場上的發展和它同葡萄牙進行技術、工業和能源 合作 的動 機” 。8.Luís T i bér i o :“法里亞·德·奧利維拉在北京:等待中國的‘生意’”,《經濟快報》,(1 993年 3 月 2 0 日 ) 第 C2 0 頁 。9.該資料由葡萄牙駐北京大使館慷慨提供。1 0 . J o rge F i el :“現仍然主要刮東風:雖然葡萄牙同中國之間的貿易關係仍處於起始階段,但貿易的天平 已向 北京 傾 斜” ,《 私 家快 報》 , (1 9 9 4 年6 月4 日 ), 第6 頁 。737
葡萄牙同幅員廣大的中國(包括大陸中國、福摩薩和香港)在貿易往來方面的形勢與上述情況也大體一致。根據一九九四年報刊上所發表的資料,葡萄牙那一年從中國的進口只佔其進口總額的百分之四點八,葡萄牙對中國的出口只佔其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二二。下一年,即一九九四年,它從中國的進口額下降到了百分之三點七二,它對那個國家的出口額下降到了百分之二點一二 11 。這一可憐的貿易往來狀況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葡萄牙的對外貿易從六十年代起就已經基本上集中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CDE)的成員國家中了。一九九四年它對這些國家的出口已達其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九十,它從這些國家的進口已達其進口總額的百分之八十四 12 。然而,除了葡萄牙在澳門和中國缺乏經濟、金融及商業利益之外,還有一個使葡萄牙的利益在澳門耗盡的最重要的原因,這就是:葡萄牙的語言和文化在這塊飛地上的存在顯然極其薄弱。現有的著述表明,只有極少數華人能用葡萄牙語溝通,或者感到自己與葡國文化有關13。這一狀況已得到一個專家研討會的公認,他們的結論是:“關於這一點,我們認為,葡萄牙語沒有在這個地區的特色中享有作為一種有影響的語言的地位,〔……〕人們發現,在這個地區的絕大多數的學校中,即所有的私立學校中,都存在着實施各種既定政策的障礙;另一方面,這裡的教師中認為自已與葡萄牙文化有關係的人數極少。〔……〕葡萄牙儘管已經無能為力為其語言在該地區扎根而奮鬥了,但應當透過加強其文化的地位,特別是透過其對科學研究的深入參與,透過其培訓體系的作用,尤其是發揮澳門社會中的大學的作用來鞏固自已在那裡的存在。”14從表面上看來,葡萄牙的外交倒是跟上了這一形勢。比如,一九九零年六月六日,當時的中葡聯絡小組葡方代表團團長賈達林(Pedro Ca ta r ino)大使在東方研究中心在里斯本地理學會主辦的關於“澳門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圓桌會議上曾說道:1 1 .J .M .Amado da Sil va和Maríl ia Pedroso:同上。1 2.《OECD 經濟研究,1 994-1 995:葡萄牙》,巴 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r gan i z a t i on forEconomic Cooperat i on and Development),1 995年,第1 25頁 。1 3.R.Murray Thomas和 T.Nev il le Pos t l et hwai t e, Orgs .:《東亞的教育:變化的力量:日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韓國、北朝鮮、香港和澳門的官方和非官方教育》(School i ng in Eas tAsia:Forces of Change:Formal or Non-Formal Educat ion in Japan,The Republi c of China,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Sou th Korea,Nor th Korea,Hong Kongand Macau),紐約,美國,Pergamon出版社,1 983年。Rafael Á v i la de Azevedo:《葡萄牙文化在澳門的影響》,里斯本,葡萄牙語言文化 學會 , 1 9 8 4年 ; 以及 《作 為 外語 的 葡萄 牙 語國 際研 討 會( 1 99 1 年5月9日 至1 2日) 論 文集》, 澳門 :澳 門政 府印 刷署 ,1 99 1 年 。1 4.澳門統計暨普查司:《澳門及珠江三角洲地區人口國際研討會(Sipomac)》,第二卷,澳門:統計 暨 普 查 司 , 1 9 9 3年 , 第 46 3頁 和 46 4頁 。“如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都還沒有葡萄牙公司有能力參與那時已經發展了的競爭的話,那麼,聯合聲明(即中葡聯合聲明)中講的關於葡萄738
牙的利益就將毫無價值。如果不積極使用我們的語言,不積極加強葡萄牙語教學,那麼,聯合聲明中講的關於保護葡萄牙語就將沒有任何意義。”15葡萄牙在澳門缺乏這些極其重要的利益令到我們理解了、並為我們說明了澳門的過渡期為甚麼一直如此平靜;毫無疑問,這一特點在葡國管治的最後幾年中還將繼續下去。歷史性的原因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從本質上講,自一九五零年至八十年代中期是一種“非正式的政治共:管”形式;從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是一種“正式的共管”形式;這種共管形式的根本前提是務實的態度和現實主義的原則16 。這種雙方妥協的方式(ModusV i vendi )使大陸中國在本地的代表得以向澳門的葡萄牙政府表達中國中央政府及廣東省政府對這塊飛地上實行的各種公共政策的意見。儘管我們不能指出這一共管開始的確切時間,但我們估計是形成於五十年代前五年。因為我們知道,當時北方的中國共產黨政府的外貿部長是於一九四九年八月成立南光公司的,該公司成立的目的名義上是為了有利於促進澳門與中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實質上是為了對本地區的葡萄牙行政當局施加某些影響 17 。雙方接觸的渠道,通過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何賢(He Xi an或Ho Y i n)被任命為“華人代表”而得到了加強,因為何賢那時就是當時已經很有影響力的中華總商會的會長,也是當時澳門政府委員會的委員之一 1 8 。大陸中國的代表與澳門行政當局的接觸關係非常之好。關於這點,一九四七年至一九五七年間曾擔任香港英國殖民地總督的 Alex ande rGrant ham在其回憶錄中發表過如下的看法:“我一向認為,澳門政府,或者說其中的任何一些人員,與中國當局的官方關係或私人交往總是比我們同中國當局的要好,儘管葡萄牙當時並沒有承認北京政府,儘管那時在澳門還駐有國民黨政府的外交代表。而在香港,我們同中方則事實上沒有這種良好的關係。我想,其原因一定是盎格魯撒克遜人一方面比拉丁人更加刻板冷漠,另一方面又不如他們敏銳狡猾。”191 5.賈達林:同上,第30頁。16.Moisés Sil va Fernandes:“澳門:中葡共管?”,溫尼伯(加拿大),1995年,(該作品尚未發表)。1 7.《南光有限公司/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春潮出版社,(1 996?)。第9頁。1 8.《澳門政府公報》,第35期,(1 955年8月27日),第547頁。1 9.Alexander Grantham:《透過港口:從香港到香港》(Via Ports:From Hong Kong to Hong Kong),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1 965年,第1 87頁。739
現在已有具體的證據表明,早在一九六三年中期,澳門總督就同大陸中國在本地的代表開始了會晤。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萄萄牙同大陸中國的軍事崗哨之間發生了一次極其嚴重的意外事件,結果在澳門水域抓住了七個福摩薩/台灣的“海員”(特務)。緊接著,澳門親北京的華人社會代表便“比較經常”地要求當時的澳門總督羅必信(António Lopes dos Santos,從一九六二年到一九六六年在這塊飛地上任職)把那“七個國民黨特務”交給大陸中國,並着手處理其它相關事宜。那位總督曾這樣回憶道:“在意外發生之後……同何賢的談話中,我便得出結論,認為開始同柯正平(Ho Pi ng或 Ke Zhengpi ng)進行接觸會很有好處,因為他當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澳門的實際代表,是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澳門的真正的貿易中心—— 南光公司的經理。雙方的接觸在總督官邸(SantaSancha)開始秘密地進行。我始終認為我們雙方在三年左右的這些接觸是極其有益的;雖然是非正式的,但我們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私人關係。而且很顯然,我國的海外部長和薩拉查博士對這些接觸瞭如指掌。柯正平先生只是在被認為發生了嚴重的情況後或在他收到了廣東省政府的指示後才同總督進行接觸。他通常都是帶著廣東省政府外事局局長用粵語寫成的,當然是已翻譯成葡文的致‘羅必信先生’的信函而來的。在我任職期間,有三個問題—— 即交出國民黨的七名特務、澳門(官方)廣播電台把節目時段租給一家與福摩薩有聯繫的公司使用及福摩薩駐澳門專員公署的活動—— 是廣東省政府當局比較經常地提出,並通常經柯正平或何賢先生以信函的方式轉達給我的。他們來轉交信函時,總是有崔樂祺陪同,他把信件譯成葡文……”20近幾十年來,除了這些非正式的接觸外,葡萄牙當局還關照了大陸中國的許多利益。五十年代初,葡萄牙中央政府勸說美國政府減少對中國的經濟及貿易封鎖。在六十年代,葡萄牙當局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同意了大陸中國關於禁止任何人在澳門進行反共活動的請求,還同意了中方關於關閉福摩薩(台灣)駐澳門專員公署的請求;該專員公署於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正式關閉。在那場令人恐怖的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澳門葡萄牙當局又採取了同樣的姿態,先後關閉了幾家親福摩薩的行會,特別是關閉了親國民黨的中央工會——澳門自由工人總會,華人難民救援會,以及孫逸仙(孫中山)博物館。另一方面,當福摩薩被驅逐出聯合國組織(ONU)時,葡萄牙沒有同美利堅合眾國及其幾個傳統的盟友站在一邊,而是投票贊成共產黨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一道提出的、並獲得普遍支持的關於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那個國際組織的決議。20.羅必信(António Adr iano Fari a Lopes dos Santos):“從總督官邸的露台憶起:羅必信回憶錄”,《文化雜誌》,第1 6期,(1 991 年1 0-1 2月),第1 83頁。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葡萄牙關於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立場以及關於澳門地位的官方立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九七五年一月六日,葡萄牙政府表示有興740
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並單方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還聲明福摩薩(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舉動導致葡萄牙同台灣斷絕了外交關係。葡萄牙政府還重申“澳門地區的問題可以在兩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通過談判解決;同時將承擔起嚴格尊重居住在那裏的公民的權利的責任” 21 。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葡萄牙的一部新憲法開始生效。這部憲法單方面改變了澳門的地位,使它由“葡萄牙管理下的”“海外省”變成為一個“地區”22 。這一新憲法,加上關於非洲地區的非殖民地化之規定導致中國政府向葡國政府倡議舉行非正式的會談,然後再舉行旨在建立雙邊外交關係的正式談判。之後不久,安東尼奧·科英布拉·馬丁斯(António Co imb ra Mar t i ns)大使和韓克華(HanKehua)大使便舉行談判,這些談判最終導致了兩國正式外交關係的建立。社會傳媒機構對最後發表的建交聯合公報進行了廣泛的報道。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在葡萄牙駐巴黎大使館簽署了關於澳門的“秘密會談紀要”。該文件的內容於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做了部分透露:“中國大使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立場聲明如下:1 )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將歸還中國。有關歸還日期和歸還方式,可以在今後由兩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通過談判解決。2)在歸還之前,澳門葡萄牙當局應當尊重和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葡萄牙大使在巴黎聲明:葡萄牙政府原則上同意中國政府的立場。葡國政府的立場顯然是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四日部長會議通過的關於中國和葡萄牙之間建立外交關係的文件而採取的。在那個文件中指出:葡國憲法未把澳門納入葡國領土,認為它僅是在葡國管理之下的一個地區。葡國政府認為,結束葡萄牙對澳門地區的管理問題,可以在兩國政府認為適當的時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葡萄牙通過談判解決。與此同時,葡萄牙政府承擔嚴格尊重居住在澳門的中國公民的權利的責任,葡萄牙政府還向中國政府保證,不允許任何人利用這塊在其管理下的地區來從事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活動。”23葡萄牙的政治決策者們的這一立場也在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後在澳門建立的政治體制中體現了出來。葡萄牙領導人原計劃以全民投票選舉的方式直接選出立法會,只是由於大陸中國在這塊飛地上的代表對此提出保留,而令到後來產生的體制是混合的,因為其中只有百分之三十五的議員是直接選舉產生的,還有百分之三十五的議員是間接選舉的,其餘議員則是由總督任命的。這一狀況一直維持到現在。過去曾在澳門法學院任過教的一位教師認為:21 . 葡萄牙外交部1 975年1 月6日的官方文告。22.《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里斯本,國家貨幣印刷署,1 976年,第1 8頁。23.“部長會議主席團關於澳門的官方文告”,(1 987年1 月9日)全文發表在《新聞日報》上,第3 頁 。741
“如果我們今天來勾畫澳門地區管理形式的輪廓,那我們也許可以這樣說:人民主權原則在這裡並沒有得以實行;它的合法性主要是歷史性的和協約性的,沒有真正的政治代表性……”24由於這樣,當八十年代中期中葡雙方開始進行關於澳門前途的談判時,與中英談判截然不同的是,在談判桌上,除了確定澳門行政權的移交日期和解決國籍問題外,便沒有很多別的問題需要處理的了。而且,這兩個問題在一個比較短的時期內就得到了解決。中方同意把行政權的移交日期從一九九七年推遲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並承諾在一九九九年後將尊重“葡國的旅行證件”。正是在這些問題上,英國人還沒有同中國談判代表達成共識。但是,正如負責進行建立外交關係談判和負責於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秘密會談紀要”的葡方代表安東尼奧·科英布拉·馬丁斯大使所說:“這是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掌握在中國的手上。其中並沒有什麼新意。或者可以更準確地說:如果達成的協議有什麼新意的話,那就只是葡方承認澳門的命運掌握在中國的手上。本來一向就是如此。只不過中國多次表現出對澳門不關心的態度,或者說,他希望在這個問題上裝出不關心的樣子。正是由於這種對利益的複雜玩弄,澳門才得以在長達四個半世紀以來一直享有相對的自治權。我們說自治權,是因為里斯本與澳門之間的關係性質,嚴格說來,始終不是殖民地的。”25從一九四九年起,我們只是在這一共管中探測到一些“噪聲”。如一九五二年發生的邊界衝突,一九五五年取消四百周年的慶祝,以及一九六六年和一九六七年在這塊飛地上發生的中國文化大革命。第一次衝突發生後,葡萄牙致函美國外交部,請求美國和屬於西方政府間的負責對中國實行制裁及貿易封鎖的秘密委員會(Ch i com)的大國減少這種嚴重損害共產黨中國政府利益的行動。必須指出的是,這一國際舉動,是在他們於一九五零年對朝鮮戰爭進行輕率的軍事干涉之後強加於中國頭上 的26 。取消澳門四百周年慶祝活動的結果,是令到中國對澳門這塊飛地的外交立場變得明朗化:“澳門是葡萄牙佔領下的中國領土”,並導致禁止宗主國的政府部長來澳門進行訪問,這一禁止一直維持到一九七四年。至於在澳門發生的中國文化大革命,它是親北京的華人社會內部的深刻的制度危機的反映,其結果是導致關閉了一些親福摩薩(台灣)的行會,和重新整頓了有利於北京的派別的共管。24.Vi tal ino Canas:《政治科學序言》,澳門: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31-232頁。25.安東尼奧·科英布拉·馬丁斯 (António Coimbra Martins ):“澳門:為何在現在?”,《日報》,(1 987年4月1 6日),第1 3頁。26.Sergei N.Goncharov,J ohn W.Lewis 和 Xue L i t ai:《靠不住的伙伴:斯大林,毛,與朝鮮戰爭》(Uncertain Par t ner s:St al i n,Mao,and The Korean War),斯坦福,CA,美國:斯坦福大學出版社 ,1 993年 ,第 203-225頁。742
葡葡牙近四十六年來對澳門及大陸中國的態度和表現使我們相信,葡國領導人的這一態度和表現今後絕不會改變,因為共管一直進行得比較順利,它避免了在澳門這塊土地上發生嚴重的衝突。政治及外交方面的考慮最後,第三個能夠說明和解釋葡萄牙之表現的重要因素,是出於政治及外交方面的考慮。葡萄牙政治決策者們,由於看到香港回歸中國的談判過程充滿了困難,而與此同時,關於澳門問題的談判則進行得比較順利,加上他們考慮到葡萄牙在澳門的利益微薄,以及各種歷史性的原因,所以採取了一種同大陸中國當局“真誠的理解與合作”的政策,葡萄牙領導人希望使澳門的過渡進程從根本上區別於臨近的香港殖民地的過渡進程,從而保證在國際外交史冊上澳門的過渡被看成不同於香港的過渡,澳門被看成是一個不同於香港的實體。這一政策始終體現在各位葡萄牙領導人自己發表的演說中,他們總是強調葡萄牙與中國的“共同利益”,強調他們的“真誠的理解與合作”的政策。澳門總督韋奇立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就職時對這一政策的總原則做了切實的闡述。這位澳門的葡萄牙行政長官說:“正因為澳門葡國政府所擁有的時間已經很少,所以,我的政策方針的一貫目標將是要防止在過渡期中出現緊張局勢和不穩定的局面,從而加強保持連續性的可能性和條件,因為這些要求已載入了中葡聯合聲明,並且在未來的基本法中也還必定會被重提和強調。……亦正因為保障澳門享有一個穩定的、可 行的和連續性不被中斷 的未來是我們應盡的 義務,所以,我將竭盡全力保持葡萄牙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現存的和諧關係,闡明我們的目標,解釋我們所採取的決策的目的和在我們的原則和實踐中確定我們的歷史存在的合法性。” 2 7 (斜體是我們加的 )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六年間任葡國總統的馬里奧·蘇亞雷斯(Mário Soares)本人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出版的《演說集8》第八卷的前言中說,“葡萄牙對中國當局採取的真誠的理解與合作的戰略看來已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我們希望這一戰略能繼續堅持下去……”28這一政策從各方面給予了中國政府巨大的支持:如在中國擺脫國際的孤立方面,在中國重新融入國際社會方面,在它免受對其人權狀況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公開的或含沙射影的批評方面,以及在雙方共同努力推動澳門加入國際專業組織機構方面。27.韋奇立(Ro c ha V iei r a)將軍:“設計澳門的未來”,《澳門》,第一部分,第35期,(1 991 年5 月 ) , 第 1 2 - 1 3 頁 。28 . 蘇亞雷斯(Már i o Soar es ):《演說集(8)》,里斯本,國家貨幣印刷署,1 994年,第41 頁。甚至在敏感的政治及外交形勢方面,比如在天安門屠殺事件發生之後國際上對中國的孤立期間,葡萄牙領導人仍繼續執行同北京“真誠的理解與合作”的政策。天安門事件發生之後僅幾個月,當全中國範圍內都還在猛烈地蓆捲着肆無忌憚地逮捕和殘酷迫害中國民主運動領導人及其支持者的浪潮的時候,文禮治(Ca r l o s Mel anc ia)總743
督就對中國進行了正式訪問,他是西方世界在中國政權受到嚴重孤立的時刻到北京去訪問的首批政界人物之一。而且,這次訪問沒有反映澳門華人的真正意願及其政治精神,因為他們對中國民主運動表示了堅決的支持,他們通過參加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間這塊土地上舉行的空前規模的公眾游行來表達了對中國當局的不滿。葡萄牙當局支持中國政權擺脫國際孤立的舉動還表現在當時的歐洲共同體內部。在一本官方出版的著作中有如下記載:“根據天安門事件發生後所採取的強烈譴責中國當局實行鎮壓的措施,十二個成員國同北京所有的雙邊部長級和高層的接觸都中止了。然而,葡萄牙在獲得伙伴們的同意後,透過為關注與澳門地區相關的問題而建立起來的 常設機 構,首 先恢復 了同中 國的高 層的接 觸。”29天安門事件發生一年後,當時的中葡聯絡小組葡方代表團團長賈達林(PedroCatar ino)大使承認:“葡萄牙政府由於始終意識到了這種相互依賴性,所以對中國一直持積極態度,在歐洲經濟共同體內一貫起著緩衝劑的作用;而且這種作用還將繼續起下去。” 30葡萄牙的這種態度,在前任總理施華高(Cavaco S ilv a)於一九九四年訪問中國之後,又進一步得到了加強。葡萄牙政府首腦主張歐洲聯盟解除對中國的制裁。這一主張引起了葡萄牙天主教社會參與運動的注意31 。然而葡萄牙對中國的支持,在其他方面,比如在中國政府重新回到國際社會方面,也體現了出來。這樣,中國領導人終於得以實現了對里斯本的訪問。這些訪問以及中國領導人對其他國家的訪問,促進了中國重新登上國際政治舞台。於是在一九九二年二月,正當葡萄牙擔任歐洲聯盟主席時,中國總理李鵬對里斯本進行了訪問。這次訪問受到葡萄牙新聞界及歐洲新聞界的批評。儘管這樣,李鵬的這次訪問成了中國政府擺脫國際孤立的起點。隨後,國家副主席榮毅仁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也對里斯本進行了訪問;兩個月之後,國家主席江澤民又對里斯本進行了訪問。這些訪問都達到了同樣的目的。29.外交部:《葡萄牙在歐洲共同體中:第四年——1 989年》,里斯本,歐洲一體化國務秘書處,1 9 9 0 年 ,第 3 6 2 頁 。30.賈達林:同上,第31 頁。31 .Már i o Robal o :“憤怒的天主教徒”,《快報》,(1 994年4月23日),第5頁。葡萄牙當局總是竭盡全力避免同北京發生意外的政治磨擦,所以葡萄牙歷屆政府都對中國違反人權和對中國的少數民族問題保持絕對的沉默。不過,葡萄牙的這一態度既得到一些人的支持,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對。親北京的華人支持葡萄牙的這一態度,他們高度讚賞它,並把它同其他對中國政權一向執行一條不如葡萄牙靈活的路線的歐洲國家所持的態度加以對比。所以,當葡萄牙和其他歐洲國家的某些社會傳媒機744
構和天主教社會參與運動,以及那些希望自已國家的政府尊重人權憲章的華人尖銳地批評並注意到葡萄牙當局所持的兩種不同的態度和所採取的兩種不同的措施時,葡萄牙當局照樣堅持只批評和揭露印度尼西亞對東帝汶的粗暴佔領,而對中國對西藏的同樣粗暴的佔領和對最基本的人權的踐踏卻視而不見。葡萄牙這一政策的另一結果,是導致中葡兩國共同努力推動澳門加入一些國際專業組織;這樣做,中方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象徵性地強調澳門不同於香港,而葡方和那些對中國政府的意圖感到放心的華人社會團體則是為了能在一九九九年之後獲得相對於中國的一定的“自治權”。儘管從過渡期開始到一九九五年,澳門在獲得了中葡聯絡小組的相應的同意後,已經加入了二十四個國際組織,但是,還不能期待從這些加入中得到巨大的政治回報,因為這些組織都基本上是技術性的和非政治性的。加入這些組織只不過是中方的一個象徵性的行動,是中方對澳門地區一九九九年後將享有的相對的自治權的承認。中國中央政府擁有兩個遏制任何過分自治企圖的文件:中國的憲法和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該基本法聲明對外政策由中央政府負責;以及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所享有的否決權。由於澳門回歸中國的進程一直都非常平穩,而與此同時,香港和福摩薩的過渡則障礙重重,所以中國的各個領導人總是說澳門應當成為福摩薩和香港所效法的榜樣。但是,我們認為,實際上這兩個地區是不會步澳門的後塵的,因為葡萄牙在澳門和珠江地區的利益甚微,而英國在香港和珠江地區卻有着巨大的商業利益、經濟利益及金融利益;至於福摩薩(台灣)人民的願望則主要是想獲得相對於北京政權的更大的自治權。結 論上述這些考慮和所闡述的理由使我們理解了澳門政治過渡進程及其在珠江地區的區域一體化進程為何一直這麼平穩的原因,也使我們部分地理解了葡葡牙過去在這塊飛地上的許多領導人為何總是持溫順的觀點。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間曾擔任過澳門政府政務司和護督的范禮保(Mur t eira Nabo)曾這樣講過:“在如上所述的文化、社會及經濟領域方面,人們可以輕易地預見到,如果葡萄牙不透過澳門同中國有條不紊地和系統地建立起牢固的文化關係,特別是經濟及貿易關係,那麼,不管你願意與否,在一九九九年後的三代人或四代人之後,葡萄牙在澳門留下的紀念就將所剩無幾。”3 2考慮到上述制約葡萄牙的態度和表現的三個因素,我們可以預言澳門過渡期的最後幾年仍將會是高度平靜的。葡萄牙政治決策者們關心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從澳門“體面地”離開,也就是說,在過渡期內要做到同中方盡可能不發生磨擦和爭執。所有這一切都表明他們將達到自己的目的,當然,除非大陸中國在這期間陷入一場令澳門回歸中國的進程和時間表變得完全不可能實現的深刻的內部政治危機。32. 范禮保(Murt ei r a Nabo):“我們在亞洲的三角關係(Ⅱ)”,《經濟快報》,(1 9 95年1 2月1日 ) , 第 1 5 頁 。745
還有二則消息,一是葡國企業在澳門的分公司(E F ACE C)已和印度中央銀行簽訂提供一套印鈔紙自動化倉儲系統的合同,金額是七百萬美元。並說:這家葡國企業在遠東地區的貿易及業務,近年來進展很快,其自動化倉儲系統的有關設備已向香港中國銀行及新加坡的美國電腦硬件公司出售,共值二仟餘萬美元,現還在爭取和菲律賓簽訂輸變電站設備的合同,約值八百萬美元。在澳門成立多年的葡國馬可尼電訊公司,除在澳門、中國經營和合作外,也不斷向其他亞洲地區擴展業務。說明了葡國、歐盟乃至於巴西的企業以澳門為基地完全可以經營推廣在澳門以外其他亞洲市場的業務。二是一家葡國企業將在葡國中部里貝特茹地區開始試種中國荔枝和大白菜,因為它們受到市場的歡迎。這兩則消息很有啟發性,它說明了在經濟互通有無的活動中,大小企業都同樣有生存的空間。另有一項值得注意的報導:中國李鵬總理在最近廣州交易會的開幕儀式上表示:“中國將提供買方信貸,為外商購買中國的成套設備提供必要的資金,這是今後中國出口商品的一個重要變化。”發展中的非洲國家,包括葡語系國家是非常合適的銷售和合作對象,這些很有啟示性的事物為土生指出了一條光明的出路和大道。歷史不一定就是包袱,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是寶貴的財富,土生的存在發展正是這個寫照。認識澳門優勢,大力發展經濟是今後生活在澳門的人們的大方向,土生不應斤斤計較,爭取於保持和擢升在政府部門的地位,應該和已存在的專業人士一起把注意力放在經濟、工商的活動中,利用土生遍佈於世界各地,利用他們掌握多種語文的條件,從歐盟、南美、非洲國家和中國、亞洲地區的互補溝通中建立起自己的事業和各種工商企業,原有的一些已趨式微的土生建立起來的洋行也應注入新血重新振作起來。值得歡迎的是貿易發展促進局乘世界葡人社團大會在澳門舉行之際,召開了“澳門與葡裔社群經濟關係前景”的研討會,以加深彼此認識,討論在經濟方面的共同問題;為加強來自不同地區的人們今後的聯繫創造條件;簽訂協議以落實貿易關係和增強經濟發展,這的確是很好的開端。一旦澳門和歐盟、南美洲、非洲這些葡語系國家的經貿關係發展起來,學習和使用葡國語文的人們只會增加不會減少,隨着葡語被廣泛應用,與各國文化交流日益頻繁,葡國文化也將歷久不衰。土生只要堅持立足澳門,放眼世界,面向世界仍然會有足以施展才能的廣闊天地。世界土生社團大會在澳門舉行,來自世界各地的一千多名土生歡聚在澳門,希望他們不要只是躑躅倘佯於龍嵩街、崗頂、阿婆井巷街頭或在峰景酒店、聖地牙哥酒店喝喝咖啡,大發懷舊之幽情,概嘆於土生和葡國文化將退出歷史舞台。他們應該看到澳門近年來發展的新貌和已完成的基本設施,堅持根在澳門,充分利用這些條件攜手前進,共建澳門。希望通過一定的努力,經過一段時間,他們重新歡聚於澳門時會發現澳門土生不但沒有枯萎,反而是“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752
《行政》第十卷,總第三十六期. 1997 N o. 2,753-759青年社會工作的理念陸偉聰 *前 言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它不單從理論層次脫離了社會學的約束,自成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從實用的層面發展出多個不同的工作領域,包括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不同的工作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以不同的服務對象的工作實踐理論,包括學校社會工作、工廠社會工作、醫院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兒童社會工作、青年社會工作等多種不同的範疇。青年社會工作的概念青年社會工作主要的服務對象是青少年和青年人,由於不同的社會對年青人的界定有不同的標準,因此在闡述青年社會工作的同時,很難將青年的年齡界限作一個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尺度,不過雖然對青年的界定沒有一致的標準,但不會影響我們探討青年社會工作的概念。青年社會工作是指將社會工作實施於以青少年及青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身上;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對於青年人的需要,包括在經濟的、社會的、情緒的,以及家庭方面提供預防、治療及培育發展等方面的專業服務。因此青年社會工作沒有局限於某一個指定的服務場所,青年工作可以在青年中心、社區組織、教育機構或戶外場所進行。*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兼任講師、澳門青年委員會委員753
8.在從事研究工作時,須審慎考慮所採用之手段對個人和社會可能導致的後果,保障他人免受傷害。9.恪守專業道德守則。2.宏觀認知·歷史背境:青年工作者在提供服務之前,應該對服務的發展過程及其原有歷史淵源要有一個概括的認識,否則工作員對服務有不知從何入手的困難,也比較難掌握到服務對象、服務機構和服務社區的特質。如果工作員對有關的歷史背境有深入的認識,實有助青年社會工作者對服務產生認同感,培養更積極的工作態度。·社會環境:青年工作者在提供服務的時候,千萬不要只把焦點集中在案主的身上,因為一個問題的產生,往往不單是由案主一個人所引起,問題成因的背後必然存在着多種因素,可能是案主成長過程中身邊的家人或朋友、也可能是社會制度的問題,導致問題延禍在案主的身上,因此青年社會工作者應該看清楚服務對象所處的社會環境,包括案主周圍的人物、出入的場所、生活的方式和所處的社會制度,這樣工作員才可以知道服務的目標與工作的重點。·相對行為:人類的各種行為不會是由遺傳基因決定所起的自動反應,每一個行為的背後,必然存在着誘因,這可能是由一個刺激所引起,又可能是行為發生前的動機所驅使,甚或行為者本身在無意識狀態下的結果。青年社會工作者對案主的行為,必須保留着一種客觀的觀察態度,不應該只從某一個角度去判斷案主的行為成因,例如不要只從心理學行為學派的角度判定案主的行為是因為有了刺激才發生,也不要以為案主的行為背後一定隱藏着某些動機,又或者以為弱智人士的行為是沒有意識的。所以青年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行為的時候,要先找出與案主行為相關的線索,才判別那些是產生案主行為的相對原因。3.微觀技術·人際關係技巧:人際關係的好壞,決定了社會工作者能否提供到良好服務質素的先決條件,如何開創良好的人際關係,與案主保持着一個互信和諧的關係是所有青年工作者優先考慮的課題。人際關係往往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上,社會工作者必須要認真掌握好溝通的各種不同的模式,一方面明白案主所採取的溝通模式,另一方面警惕自己與別人溝通的方式,以破除溝通過程中的障礙,這些溝通模式按照維琴妮亞·薩提爾(V i r giniaM.Sat ir)所說的共有五種,即討好型、責備型、電腦型、打岔型和一致型,社會工作者能夠熟識這些溝通模式的特性,一定能改善與案主的溝通 2 。2.《家庭如何塑造人》,67頁。維琴妮亞·薩提爾著,吳就君譯,台灣:時報出版公司,1 983。757
溝通方面還有其他的技巧要配合,包括社會工作員要耐心傾聽案主說話,了解案主的人格特質和觀察案主的身體語言,從案主說話時的眉目、眼神、嘴巴動態、手勢、身體的移動和語氣等訊息來判斷案主的意向。·諮商輔導知識:青年工作者經常會遇到很多因為群體生活適應困難,及缺乏自主能力的青年,為解決這類型問題,往往需要到個案工作的介入,而個案工作主要是透過諮商輔導來實施。諮商輔導是一個增進當事人了解及處理自己問題的能力的一種助人的過程,因此社會工作者因應不同的輔導環境及案主的狀態,而應用不同的諮商輔導知識來為案主服務,根據游黎麗玲所歸納的諮商理論 3主要可分為五種:1. 當事人中心治療法(C l i en t-cente red The rap y)2.論理情緒治療法(Ra t i onal -emotive T herapy)3.行為矯正法(Behav i our Mod i f i c at i on)4.個人心理學(I nd iv idual Psy chology)5.現實治療法(Rea l i t y T her apy)·團體動力的運用:在闡述運用團體動力之前,我們也需要知道社會團體工作在青年社會工作中的作用:團體工作運作的情境是在一群相互影響的年青人中,構成的要素主要包括團體中的人、團體、問題及場所。因此團體工作在青年社會工作的功能主要是利用團體中的各種要素,去介入青年問題當中,藉着團體的動力去推動團體朝向事前所擬定好的目標。團體動力的運用,要先具備三個先決的條件:同感、尊重和真誠。同感是要工作員切身處地投入案主的感受當中;尊重是需要社工員對案主的人身自主權給予尊重;而真誠可在團體成員中建立互信的關係 4 。根據吉絜拉·克那普卡(Gisela Konopka)的論點5,青年社會工作者運用團體動力的時候,是可以透過以下各媒體實施的:1.社會工作員和團體成員間專業的人際關係的發展;2.團體成員間的人際關係;3.語言的溝通;4.非語言的溝通;5.意圖性的選擇、創造環境。3.《學生輔導》,263-296頁。游黎麗玲著,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 990。4.《小組輔導與心理治療》,1 1 7-1 23頁。林孟平著,香港:商務印書館,1 993。5 .《社會團體工作》,1 64頁。吉絜拉·克那普卡著,廖清碧、黃倫芬等譯,台灣:桂冠圖書公司,1 98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