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六年,澳門747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薛尼路(Jorge Bruxo)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何思靈(Celina Veiga deOliveira)編輯部:葛祖民(JoséCô rte-Real)鄭亞洲(Rogério Cheang)編輯委員會:Amá vel Afonso Barata Camõ esGonç alo Amarante Xavier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José Antó nio Pinto BeloJosé Manuel da Silva Agordela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 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 :行政曁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電話:5995861/5995862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印行:2500本I SSN 0872-9174748
  • 第九卷·第三期(總第三十三期),一九九六年九月目錄民航法規澳門民航法律制度介紹 753José Tomá s Gouveia EnesBaganha經濟與社會論國際貿易中,尤指歐洲聯盟與亞洲之間的貿易中引入社會條款 769庇樂競爭能力在於素質 773Antó nio C.M.Sousa論澳門與珠海的經濟合作 783雷強通過資訊與財務資源加強洲際交往 789Vitor Rosá rio從澳門看歐洲與中國 791Etienne Reuter法律股東大會通知書必須列明議程 797Augusto Teixeira Garcia語言與文化澳門跨文化傳意中的幾個問題 817盛炎中葡交叉航行 葡人據居澳門 827吳志良論澳門文化的形成和歷史地位 843黃鴻釗749
  • ………文件 853法律諮詢 857摘要 8 6 1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750
  • 民航法規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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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 996 No.3,753-76 5澳門民航法律制度介紹*JoséTomás Gouveia Enes Baganha**澳門作為國際航空法主體的簡介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九二條第一款,“澳門地區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時,由適合其特別情況之通則約束。”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規定葡萄牙的管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終止。澳門組織章程(EOM)規定,澳門地區為一公法人,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第二條);擁有本身管理機關(第四條)。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的立法權限範圍包括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的事宜(EOM 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在國際關係方面,EOM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與外國發生關係及締結國際協定或國際公約時,代表澳門之權限屬共和國總統,而涉及專屬本地區利益的事宜,共和國總統得將代表澳門之權限授予總督”,而同條第三款則規定“未授予上款所指之權限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國際公約在當地施行時,應先聽取當地本身管理機關的意見”。如眾周知,所謂本身管理機關指的是總督及立法會。* 撰於一九九六年一月的文章。本文純屬個人意見,因此,這些意見與澳門民用航空局的立場無關。**澳門民用航空局副主任753
  • 在上述規定下,有權限代表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空中運輸協定的實體為共和國總統或獲總統授予該權限的總督。另一方面,鑑於一九八七年的《中葡聯合聲明》賦予聯合聯絡小組的多項職能,其中一項是“就兩國政府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因而應留意,所有的協議及諒解備忘錄應以兩國政府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同意的協議範本的形式提交予聯合聯絡小組。要談談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國際民航公約,該公約涉及例如航空安全、登記、批給准照、證書以及技術的重新確認等事宜。對於這公約,祇有主權國方得成為簽署國(公約第——二條)。在此等事宜上,澳門有很大的權限,而該權限是由葡萄牙共和國透過刊登於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月二十七日第23/94號法令轉移。在國際民航組織內,包括澳門在內的葡萄牙代表權,由葡萄牙共和國通過民航總局負責直至一九九九年。簡言之,正是在這個符合憲法的背景下,澳門一方面開始迅速地磋商及簽訂了一連串的空運協定;另一方面,亦為本身的民航法律體制奠定基礎,以便行使和履行本地區加入國際商務航空體制所帶來的權利和義務。澳門的民航法律架構我們現在闡述的,不是葡萄牙共和國以國際民航事宜為標的的、並遠在現有機場被視為一項必然計劃以前,在澳門零星頒佈的法規 1 ,亦非一九九四年內所頒佈的法規,這些法規由於其內容屬高度技術性 2,對描述我們稱之為澳門民航法律制度的特徵無有幫助。在本地區作為國際航空法主體所具備的特徵這方面,我們留意到,民航範疇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等事宜的前提是以主權權力為根本概念,整體來說,澳門在此等事宜上並未具備生就的權力。適用的國際規定把在國際上有效並為其他國家承認的作出行為的權力和發出文件的權力(航空器、飛航人員和空運經營人等的執照及資格證明以及航空器的登記)保留予主權國家。1 . 一月三十日第53/74號訓令核准關於航空規則的規章。《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一九七四年三月二日。一月三十日第54/74號訓令核准關於空中交通服務規則的規章。《 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一九七四年三月二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的核准超輕航空器的四月二十二日第27/91/M 號法令。2. 第二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七月十八日第36/ 94/ M號法令設立了本地區航空簡化手續及安全委員會,並確定其成員及職責,目的在於籌備簡化空運手續的各種制度以及籌備按照預計於一九九五年間啟用的澳門國際機場而定立的有關安全計劃。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的十一月七日第52/94/M號法令設立了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的航空役權以及民用航空輔助設施。754
  • 直到一九九九年為止,就澳門而擔當該方面的職責,屬葡萄牙政府的責任。但透過由上述的一月二十七日第23/94號法令所訂立的轉移機制,有關權限轉由澳門當局行使。正確來說,該等權限屬葡萄牙政府所有。因此,這項法規在本地區法律體制中具有一項戰略價值,因為,透過由葡萄牙共和國把有關權限的行使權轉移給澳門,本地區在民航事宜上被賦予適當的組織和運作自主權,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 3,這在一九九九年以後也是容許的。該法令明確規定“澳門行政當局有權為空運經營人、航空設備及飛航人員發出執照及證書之文件”(第一條)。另一方面,澳門行政當局有權批給航空器註冊證書,並在澳門範圍內保持及更新“國家航空登記”的序列(第二條)。這項派生出來的,在一九九九年以後仍然有效的立法和進行規範的權限,與行政當局在不同的公共管理領域以類似方式行使的其他專屬權限並無分別,因為都必須遵守一九八七年簽立的聯合聲明的原則。然而在民航方面,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會談紀要明確指出了有關情況,聲明“澳門政府在制定在澳門實施的關於民航的規範、規章及規定時,應使之符合澳門的地位”(第七點)。在這個情況下,提及澳門的地位所意味的是在過渡期內所制定的關於民航的法例,一方面應符合聯合聲明的原則,另一方面應考慮澳門並不具備與對外關係息息相關的主權權力的事實。對外關係是國家的特權。澳門的民航法律制度國際民航,尤其在國際空運方面,要求各國制定涵蓋面廣的綜合性法規體系,該等法規須在內部法律體制中體現出國際間訂定的旨在保障安全、技術協調、客流方便、空中貨運及郵遞的制度 4 。在這方面,澳門處於一個特殊和不利的地位。由於澳門不是國家(正是這個原因,其政治一法律地位令其不能要求成為國際航空組織的成員),不能在國際上要求權利,亦不能履行從國際法的條文產生的義務。這些條文也不可納入內部法律體制中。但在今天,這些條文因需要而已存在,原因不單是空運關係的規定的協調問題,主要是在國際上,外國政府、運輸人和一般公眾對在開始形成階段的澳門民航體制的信譽問題。基於這些理由,無可避免地須制定適用於經營人及其他涉及國際空運的主體的內部法例。3.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可自行制定各種民航管理制度。4.根據第三十七條,國際航空組織“得按需要定期採用和修訂規定和建議的慣例以及關於一系列特別事宜的國際程序。”此等事宜指的是包括了有關公約的十八份附件的事宜。此等規定並無絕對強制性,因為有關國家有自由按照有關的通知機制而不予遵守。倘屬規定,則某些規則(關於物料、人員、航空程序)的劃一實施是航空安全性和規則性所必需的。而建議的慣例指的是其劃一實施可望航空達致安全性和規則性的慣例。755
  • 澳門空運規範不足、缺乏技術資源和高素質且極具經驗的人員以及存在語言上的困難等獨有的情況,很快突顯出不可能在澳門國際機場開幕前的短暫時間內5為澳門制定出有廣度和深度的法例,而這類法例,在一般情況下需經長時間的空運演變才能形成 。另一方面上述困難因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聯合聯絡小組會紀載明“澳門就民航管理所制定並應透過立法行為通過6的規則、規章和規定,應事先與中國民航局(CAAC)磋商”的承諾,而多增一重困難7 。磋商是透過聯合聯絡小組按照程序規定和所定的進程表進行,該等規定和進程表,整體規範雙邊性質的外交工作。在這情況下,八月七日第36/95號法令所賦予的立法選擇,是把隨著澳門國際機場投入運作而出現的民航制度的各類業務須遵守的原則收納至該法規內,而大量的適用法律制度則由執行訓令予以規定,該等法律制度按照優先順序和可動用資源,在既定期限內頒佈。這項法規訂定了關於澳門國際機場的運作條件、飛航技術人員執照的發出、空運經營條件以及有關經營人的資格證明等方面的一般規範性總則。應特別一提該法規亦以已建立的法律原則以及適當保險制度的必需要求為基礎,訂定了空運經營固有的客觀民事責任制度。亦必須指出,無論是綱要法規或其技術規範,都是依據各主要國際民航公約 8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而形成的,希望將上述公約的適用性延伸至澳門就必須立法。5.當初預計澳門國際機場於一九九五年夏季開放予商務交通。但在該年中旬,有關日期確定為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6.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法律及法令屬立法行為(區立法命令所牽涉的是自治地區的特有利益的事宜)。7.中國民用航空局。8.該等公約如下,但祇列舉其主要的內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於華沙簽署的統一若干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及有關的議定書”。其透過刊登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團第72/95號規範性批示延伸至澳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嚴格來說,芝加哥公約原文本,如眾周知已於一九七四年延伸至澳門。同樣延伸至澳門的還有其附件1 (一九六七年)、2和4(一九七四年)以及9(一九六六年)。然而,鑑於當時有足夠為使訂正條文或引入新條文生效所需數目的國家的追認,該文本作出了若干訂正(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a項 、第五十六、六十一及新舊兩個版本的第九十三條),因此有必要透過《澳門政府公報》的有關公佈確定其在澳門的適用。而已公佈的附件則過時已久。現正期待於短期內按照部長會議主席團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73/95號規範性批示的決定,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該公約及有關附件。在《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條約得自動被接受的這項原則下,並配合有關公約第五十四條Ⅰ項的規定,芝加哥公約附件的法律效力並不受制於有否被正式公佈。然而,第73/95號規範性批示却規定必須將之公佈,但目的僅為公告周知。因此,該等附件可祇以英文在《政府公報》刊登而沒有葡文和中文版本。756
  • 該法規以十二項執行訓令的頒佈作為補充,其中九項差不多都按照既定期限頒佈9。有關訓令包括如下事宜:一許可不在本地區登記的航空器使用澳門國際機場制度;一為有關結算及徵收所定收費及規定的制度;一臨時從事乘客運輸的例外情況的特別制度;一澳門空中航行規章;一飛航人員准照的簽發及有關費用;一經營航空運輸的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一經營人的技術部門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操作手冊的編排和內容;一簽發證明航空運輸經營人資格證明書的應付費用;一飛行服務及機組制度;一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民事責任的限度;一為簽發適航證明書而作的保險;一違法行為、罰款和輕微違反程序的規則。按照剛才所列舉的,我們正面對構成一個複雜而廣闊的規範網絡的一系列法例。雖然,這網絡確實有不完善之處,但完全與澳門民用航空的發展程度相配合,而且也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及完善。第36/95/M號法令中較為重要的層面本人祇特別指出較為重要的兩三個層面:1 . 首先,該法令第四條指出“澳門國際機場之經營受國際民航組織(葡文縮寫為OACI )所提議之規定及慣例而引伸之最高安全及效率標準之約束”立法者試圖以引用國際民航組織的技術規範的方式—— 以中立的立場—— 去保證在澳門國際機場正常操作範圍內的技術規範的適用範圍和切實執行所需的法律依據。這裏有兩個理由: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澳門國際機場在國際民航中獲得確認所必需的經營質量;另一方面是在確定是否可以把民用航空公約適時地延伸至澳門的環節上,把一度出現的不明朗情況減少至某一程度。2.第二個要提出的層面是與從事航空運輸業務有關,即“從事把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及郵包自澳門運出或運往澳門之航空運輸業務,取決於公共服務特許之給予”(第七條一款)。9.公佈為可航性證書的發出而設的保險制度的訓令正有待公佈。757
  • 在法例方面,法律準則所確定的解決辦法已隨着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所簽立的澳門國際機場的特許合同而付諸實行10 。然而,對我們來說,該法律準則因有關法規的無時限性質而留下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且,更把一個特別的法律依據賦予澳門機場特許合同。該法律依據是與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就該合同一事所達成的諒解的政治依據相結合的。因上述的各種理由,第七條二款重提國際民航組織所建議的規定及慣例。3. 第三個要探討的是空運經營人的民事責任的層面,尤其關於適用於運輸人對使用者所負的民事責任及適用於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第三者所負的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的訂定。在對每個有關課題進行較仔細的探討之前,讓我們談談一些先要注意的事項。該法規適用於為運輸乘客、行李、郵件及包括動物之貨物而使用航空器及在澳門民航基礎建設內經營或飛越澳門空域的經營人(第十九條)。該法規亦適用於具以下條件的航空器的經營人:為了運輸乘客、行李、郵件及貨物在澳門國際機場操作,或在澳門直昇飛機場內操作、或其航空器在澳門航空交通↑1↑1管制機關的技術責任約束下飛越澳門空域的航空器。該法律闡明舉凡被運輸的動物均視為貨物。另外,儘管該法律對此並無解釋性的說明,但貨物的概念不能不把快遞貨物也包括在內,因為快遞貨物已成為今天一項舉足輕重的貨物航空運輸的專門服務,而澳門正有優越的條件提供這項服務。另一方面,引起事端而開啟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機制的航空器,在發生事故或意外的時刻,參與有償或無償的具體運輸操作,似乎並無必要。最後,軍用的或類同的航空器則不受第十九條的適用範圍所約束,因為該等航空器並不是空運經營人的財產或完全不為任何空運經營人所據有。3.1.運輸人對使用者所負的民事責任各國的法例對空運人的民事責任制度,打從客觀責任以至合同或幾乎屬刑事的責任,都顯示出很大的差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法例視乎是運輸乘客或運輸商品而訂定不同的制度;而且,在一些國家內,某些法律體系,規定運輸人賠償的法定限度,有時更規定一些解除責任的條款。1 0.該法規的立法程序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預期其完成應先於澳門航空公司的特許合同的簽立。然而,該立法程序不但異常複雜,而且受到意想不到的變化所制肘,因此該法規不能提前公佈。1 1.澳門空域的地理座標及海拔高度已有規定,並已在澳門AIP(Aeronaut ical Information Publ icat ion)內公佈。對於那些前來澳門國際機場或直昇飛機場或自該等機場出發的航空器,或對於已獲准飛越該空域的航空器來說,這空域是屬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機關的責任範圍。758
  • 在這情況下,必須要談談華沙公約。這是一項多邊的協定,其目的是把適用於空運人的國際法律單一化和把每個國家12 的法律制度間的差異消除。該公約力求規限國際間空運人在發生意外時或有的責任、方便受傷乘客的身體復原、統一協約國的法律適用以及文件的標準化。為達到該等目的,這公約對空運人過錯的推定(第十七及十九條)作出規定和免除聲明異議人為此提出證據的責任 13 。應付的賠償金額的限度與過錯的推定是緊密相連的,空運人不得免除自己應負的責任,也不得訂定下限 14 。祇有在同時發生下列條件時,該公約方適用於運輸的經營:一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一用航空器;一進行乘客、行李或商品的;一國際運輸。凡不能證實上述任一條件,都導致該公約的不適用,而在這情況下,適用的是國家法律。解譯該公約適用性所必需的四個條件,本文和現時都是不適當的然而,我們尚應花多點篇幅在經營國際運輸的要求的環節上,因為國際運輸對澳門而言是很重要的。事實上,經營運輸的國際特徵,每每在該公約的適用範圍中是最凸顯的重點。按照這公約的規定,運輸的起點和終點無論是設在兩個公約國的領土上或設在一個公約國的領土上,但後者必須規定在另一個即使是非公約國的領土上設有一個商業中途站,這類運輸方列為國際性。1 2.為統一與國際航空運輸有關的某些規則的公約是於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月在華沙簽訂的。修改該公約的議定書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葡萄牙於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日加入華沙公約,也是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議定書的簽署國之一。該議定書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獲得追認。中國加入華沙公約是在一九五八年七月二十日,當時有關的外交文件內有如下的聲明:華沙公約“將適用於全中國領士包括臺灣”。中國亦於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入海牙議定書。亦要在此順帶一提,該公約和議定書的適用已按照十一月十七日部長會議主席團第72/95號規範性批示的規定而延伸至澳門(該批示刊登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1 3.所有的學者,在賦予特點予這類推定上是沒有劃一性的。對於 Lawrence Goldhi rsch 敎授來說,是運輸人責任的推定。在這意義的前提下,在美國就有很多的司法見解。對其他的教授來說,放在面前的是對過錯的推定,正如Jacques Naveau和Marc Godfr oi d提出論據說,倘若是對責任的推定,則受害人便應無需在所受損失和引起該項損害的事實間設定有因果關係的聯繫,但事實上是有這需要的。(Précis de D ro i t Aérien,B ruy lant,Bruxel les 1 988) 。1 4.然而,這規則正有兩個不能忽視的偏差:第一個是對空運人有利的,就是容許他卸下責任,祇要顯示出他或他的代表已採取避免損害所需的措施便行。(公約的第二十條一款);另一個偏差是容許原告提出該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訂定關於空運人的特別過錯證據而撤除責任的限度。759
  • 公約的適用是取決於運輸合同的有關當事人的意願,很多時有關合同中有載明事項的情況。(雖然有時難以根據該合同提出證據)。為了要結束探討華沙公約最令人觸目的層面,要談談內含民用航空活動法規所訂定的制度,但先要探討空運人責任的限度的一般情況。按照一九二九年版的公約的規定,航空人的責任限度為一萬美元,這是指對引致乘客死亡或受傷的責任而言。一九五五年海牙議定書則把限度訂至二萬美元。但並非所有的公約國都簽訂這議定書。例如,美國拒絕簽署,其依據為新訂的金額仍遠遠不足適當保障其公民。一九六六年,面對美國退出華沙公約的威脅的迫切情況,國際空運人同意把對飛往或來自美國的航班或以此地為中途站的航班的責任限度,提昇至七萬五千美元。至於人所熟知的滿地可協約,並不是國際性的協約,但卻是空運人之間的承諾,他們把對乘客死亡或遭到身體侵犯的責任規定了一個新的限度,其中把訴訟費及律師費包括在內(除了這些費用外,為五萬八千美元)15 。華沙/海牙公約所定的一般限度繼續適用於國際飛行,但不包括美國在內 16 。因此,一旦公約國開始採用單方的措施以加強對國際乘客的保障時,該公約原來的目標,尤其是適用制度的國際性劃一化和責任限度,便即受到威脅。在此情況下,國際空運人協會(I AT A)採取主動召開了一次空運人的國際大會,希望能協商一個較高的責任限度。該大會於六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在華盛頓舉行,終於就新的責任限度取得共識,定為250,000個特別提款權(DSE)單位,即相當於三十八萬美元17 。基此,新的責任限度就應凌駕於當時華沙公約所設定的制度,而華沙/海牙公約限度($1 0,000和20,000)則適用於不被包括在空運人協議內的情況(原則上,“華沙公約適用於現正討論的飛行”)。一九九五年十月,國際空運人協會的會員大會在吉隆坡召開。其間,空運人追認作為指引執行空運人協議的決議,該協議所針對的是對第三者(或乘客)的民事責任 。1 5.美國運輸廳(DOT)要求空運人提出簽署該協約的證明作為他們可向美國提供國際服務的主要條件。1 6.然而,沒法阻止空運人,無論其是否一九六六年協約的成員,自行決定把責任的限度增至七萬五千美元。1 7.提出250000DSE的金額是多個原因的。第一,該金額接近一九六六年滿地可協議、一九八一年危地馬拉議定書和一九七五年滿地可議定書(至今尚未生效)的金額,這是就通脹率而考慮的。第二,多個政府正考慮與該數目接近的責任限度,歐盟建議最低限度為250,000,DSE,與此同時,澳大利亞則要求其空運人把有關保險提高至260, 000, DS E(相當於370, 000美元)。然而,歐盟有意規定一個新的責任限度為600, 000歐洲貨幣單位($775, 000美元),但目前仍處於內部討論階段。760
  • 按照這協議的規定,空運人要放棄華沙公約的責任限度,而以所協同遵守以乘客住所法為基礎的有限度責任制度代之,因為可考慮不同的生命標準和國際空運人協會成員的法律制度的多樣性。這個協議是一個解決方案,與現行的制度和一九九五年夏天在華盛頓就空運人責任所召開的大會所訂的協議草案截然不同。然而,華沙公約的制度,尤其是保障空運人的方法,仍原封不動。吉隆坡協議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這個時刻無論對獲得美國政府和歐洲聯盟的通過或把運輸合同上運輸責任的新條件刊印在機票上來說,都是重要的。我們已分析空運人民事責任的國際制度的目前情況,這當可作為我們即將要分析的澳門有關法律的背景。該法規在第二十條一和二款規定一個原則,就是空運人即使無過錯,亦應對下列情況所引致的損失負實現賠償的責任:一由於意外而引致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上的傷害;一行李及貨物的變質、遺失、毀滅或變壞;一對於空運人預計及宣佈有關乘客、行李及貨物到達時間上的延誤。首先,可發現立法者為空運人的客觀責任所定出的這個原則,不但與立法的主流並行不悖,而且非常適合本地區航空運輸發展的初級階段。這情況正與華沙公約的歷史依據相吻合。然而,與祇適用於國際空中運輸的華沙公約相反的是,立法者認定空運人為“許可以航空器運輸乘客、行李、貨物和郵件之實體”(第二十條一款)而不論其是否屬國際的服務18 。獲得賠償的損害是華沙公約內所載明者,與華沙公約不適用於郵件的損害相同,澳門的法例規定對郵件損害的賠償(包括郵包),是按照郵政規章所載的規定辦理的(第二十條三款)。關於空運人對賠償因死亡、受傷或任何其他身體上的損傷而致的損害(第二十條二款a項),每位空運人的責任最大限度規定為: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強制對每人之最低保險金額(第二十一條一款)。按照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 號法令第六條一款的規定,輕型車輛對事故的賠償,現訂為七十五萬元澳門幣。按照這法規的效力,該金額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19 提高至澳門幣一百萬元。1 8.我們可就此而自問,是否可因澳門地區的特徵,所有往澳門或自澳門出發的航空服務都是非國際性的,並不一定是如此的。祇要對澳門國際機場和直昇飛機場間直昇飛機的商業航空服務的可能性,以及香港和澳門分別於一九九七和一九九九年開始的政治結構的動力進行思考便足夠。同樣,由澳門往臺灣的空中服務亦不能倖免於這政治邏輯的局限。1 9.關於應負的責任限度為何,就有待有關的訓令公佈了。按照下列情況的適用限度:華沙公約 一萬美元=八萬元澳門幣761
  • 因不具備適用前提,特別是有關的飛行不符合“國際”要件而不能引用華沙公約的情況,得引用本地區的法律。當然,這以澳門的法院是否有權限去審議有關的事宜或協約者是否同意它的適用為前提。我們可以總結出,該法律責任限度高於華沙/海牙制度的限度;同時,於一九九七年開始,將接近一九六六年滿地可空運人協議的金額的兩倍。然而,仍遠遠不及一九九五年六月華盛頓國際空運人協會大會所協議的金額,而與我們前述的一九九五年十月吉隆坡會議的新方案更風馬不接。關於因行李及貨物之變質、遺失、毀滅或變壞以及因對於空運人預計及宣佈有關乘客、行李及貨物到達時間上的延誤(分別載於第二十條二款b及c項)所引致的損害的賠償,與華沙公約所定的便沒有歧異了,因為該法律規定該兩種情況均準用華沙公約和一九五五年海牙議定書(第二十一條二款)所訂定的金額。因此,要簡明地解釋該適用制度。第二十二條訂定的責任限度為每公斤250金法朗20 。但倘寄發人在寄發物品(經檢查的行李或貨物)時,特別聲明其較高價值和繳付空運人所要求的補充費用則除外。但空運人不能把責任的水平訂得低於華沙公約的水平。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空運人對手提行李(“carry-on”,bags and pu res)的責任限度為每一乘客為五千法朗,相當於四百美元。倘證實空運人或其僱員有嚴重過錯時,該金額方可被超過。當接受行李時,空運人如果想站在華沙公約所定責任限度的有利位置時,他必須給予乘客一份華沙公約適用範圍的書面證明書。這份文件必須載明行李的數目和重量,以及華沙公約所包括的航空服務的聲明。倘空運人不履行遵守交給乘客一張票據(最少應以十號字印刷)的責任時,則不能運用華沙公約所定的責任限度。關於貨物方面,空運人應提供一份運貨單(waybil l),其中應載明安排的方式、有關貨物的識別、件數、尺寸和貨物的總體積。最後,空運人因延誤(華沙公約第十九條)而致的損害,其所負責任可以達至十二萬五千金法朗或約一萬美元。祇是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運用華沙公約的規定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請求延誤賠償是以起飛時或日為依據,這種見解亦包括取消的航班在內 。為使空運人的責任能落實,必須要發生損害事件,同時,利害關係人亦須證明延誤和損害間因果關係的聯繫。然而,倘因空運人出售的機票較確實的機位為多,而且不能提供一個合理期限而令乘客不能佔一機位時,這便是不遵守運輸合同上的責任的一個例子。海牙議定書 二萬美元=十六萬元澳門幣澳門對每人的強制保險最低金額:至今生效者:七十五萬元澳門幣=九萬三千七百五十美元自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者:一百萬元澳門幣=十二萬五千美元澳門幣與美元兌換率:一美元=八元澳門幣20.相當於900/1 000黃金的65.5mg,亦相當於每磅九元七分美元或每公斤約二十美元。762
  • 這問題與華沙公約掛不上鈎,而應在協定的民事責任的原則中尋求解決。事實上,這並非航空運輸所提供的飛行所產生的危險,而祇是運輸組織問題上的危险 21 。3.2.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民事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對第三人負民事責任的法律性質按照各國法例的不同而出現極大的差別,且引出了確定適用法律這一問題 22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一九五二年十月七日在羅馬簽署了一份有關的公約。該公約設立了對在地面上遭受源於航空器墮下的物件損害的第三人負起責任的劃一制度 23 。然而,由於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羅馬公約”的締約方,致使該公約難以在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門適用,一九九九年後的短時間內亦然。因此,在有關問題上,第36/95/M號法令的規定便更形重要。法律(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即使無過錯,亦應就航空器在飛行中或在地面上,對地面上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負實現賠償的責任。這一規定,連同一款b項,設立了航空器註冊時登記的所有人具有該航空器經營人身份的推定,除非能提出相反的證明。經營是指在航空器造成損害時使用該航空器和指揮航空器的航行。當航空器被交托予經營人的一名僱員時,經營人仍為負責人,此外,當航空器被不正當使用或航空器在某段期間內交托予第三人時,經營人仍為負責人。簡言之,透過法律推定,航空器所有人即該航空器的經營人,能證明航空器經營人的身份為他人所擁有,則不在此限。相對於客觀責任而言,法律限定了有關責任的最高總金額(第二十三條一款),不論受害人數多少,按航空器重量而定,並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28/95/M號訓令定出有關限度 。24。21 .德 國最高法院,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航空法1 979,第2條,第1 1 2頁。22.Van Houtte,La responsabil i técivi le dans les transports aérens intérieurs et internationaux,第91條及續後各條,第1 45頁。23.第一種損害的來源可以是飛行中的航空器;第二種可以是從航空器墮下的人、航空器的脫落物或因不可抗力所引致的棄卸物。另一方面,損害應發生於地面,並規定航空器或在公海的船隻具有有關註冊國的國籍。基本原則是,損害是由於在另一同屬公約締約方的國家註冊的航空器造成。因此,公約的標的不包括由在一締約國註冊的航空器在該國地面造成的損害。24.第二條第一款:不論受害人數多少,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的責任的最高總金額如下:a)澳門幣55,9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等於或低於5,000公斤為限;b)澳門幣119,8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5,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1 0, 000公斤為限 ;c)澳門幣279,6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1 0, 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澳門幣280, 00公斤為限;d)澳門幣958,6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28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澳門幣1 00,000公斤為限;763
  • 然而,如受害人證明所受損害是由於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或其代表有過錯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則訓令所定出的責任限度不適用,且責任為無限(第36/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二款)。第328/95/M號訓令亦規定了解除航空器對於因自然現象、戰爭或武裝衝突等等而引致損害所負責任的若干原因(第四條)。最後,如事故由受害人的單獨過錯所引致,訓令亦規定免除有關責任(第五條) 。3.3.強制民事責任保險民航保險的目的是預先對運作安全提供保障、對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和分散業務上的風險。為各有關方面設定財政責任時,法律選擇以最有效的途徑來貫徹上述目標,因為,假如事故是由投保人引起,有關的保金將大大提高。財政責任或至少是潛在的財政責任,成為鼓勵空運人以安全方式營運的強而有力的方法。航空保險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對飛行中及/或在地面上的航空器受到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航空器主體保險;第二種是事故保險,賠償乘客及機組人員死亡或受傷等損害;最後一種是對第三人負的民事責任,即當第三人請求就飛行中或在地面上的航空器造成的死亡、受傷或財產損害作出賠償25 。澳門的法律規定居住於澳門、住所設於澳門或主要商業活動以澳門為核心的空運人,以及在本地區登記的任何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根據綱要法規所定的條件及金額,訂立保險合同(第二十一條)。上述的條件即上文闡述民事責任原則時所提及的,而金額即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28/95/M號訓令所定出的,上文亦已述及該訓令,其使第36/95/M號法令訂定的法律原則得以執行。e)澳門幣1,997,1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100, 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170, 000公斤為限 ;f )澳門幣3,275,2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170,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270, 000公斤為限;g)澳門幣4,793,000, 000元,倘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270, 000公斤。25.大型航空公司常以有關機隊為基礎作為一整體來制定其保險計劃,從而取得航空器的平均賠償金額 。根據有關北美洲各家航空公司的資料,我們可以說,機隊的年保險金額一般介於機隊價值的1 %至2%之間。然而,因一九九五年吉隆坡國際空運人協議而增加的事故責任限度帶來的財政衝突則尚未明朗。見上文3.1.。似乎主要趨向於認為除了小型的航空公司外,成本增加的衝突並不明顯。在歐洲聯盟方面,委員會在公佈將責任限度提高至最少歐洲貨幣單位600, 000元(約等於澳門幣5,600, 000元)的“有關空運人在航空事故中所負民事責任的委員會規章提案”時,發表了提案對歐洲中、小型航空公司的影響研究。研究指出現時用於民事責任保險的成本一般介乎於營運成本總額的0.1 %至0.2%之間,並預計民事責任限度增至歐洲貨幣單位600,000元將使保險成本增加至營運成本總額的0.35%。764
  • 由於在運作安全制度中具有積極的意義,綱要法規對航空器適航證明書的發出及使其重新有效,取決於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書或保險單的呈交的規定亦應加以論述(第二十四條)。這項規定的執行性規範由有待在特定期限內公佈的訓令訂定26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在澳門以外登記而在澳門國際機場或直昇機場營運的航空器,均受綱要法規對在澳門登記的航空器作出的相同規定所約束。因此,上述訓令草案的條文之一便具有重大作用,該條文賦予澳門民用航空局及依法取得經營澳門國際機場資格的實體查證有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的權力。我們檢視了澳門民用航空法例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包括一般的情況及有關民事責任的特別情況,並試圖就民事責任的問題,對照由適用於空中運輸的國際法法律文件構築而成的背景,突顯本地區法律制度的有關原則。從國際層面而言,本課題的廣泛性及複雜性正好解釋了日後對其作深入鑽研的需要,更解釋了民事責任(乘客)方面的法律規範及合同等情況在近年起著明顯且具爭議性的演變。26.訓令草案規定保險合同應確保代表人的責任及就航空器的損害、盜竊或搶劫造成的損害實現賠償 。同時,規定適航證明書的日期不得超越所證明的航空器的保險證明書或保險單上的日期。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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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996 No.3,769-77 1論國際貿易中,尤指歐洲聯盟與亞洲之間的貿易中引入社會條款*庇樂* *在國際貿易條約中引入社會條款強制最起碼的勞工規範的主張並不是最近才有,但面對當前的局勢卻具有很大的現實性。理由很簡單:如果一個國家容許其企業以極惡劣的工作條件和工資僱用員工,那麼她就可以以最低價格出口其產品,並因此較競爭對手多出一項不正當的優勢。所以,似乎順理成章地要在國際經濟規範的框架中強制這個國家必須落實和保障勞工最起碼的社會權利。把國際貿易與勞工規範掛鈎,是自國際勞工組織(OIT)成立之初就要規範的問題。其中一個目標就是採用國際勞工立法形式,以使社會保障的規定漸趨和諧化,從而減少國與國之間產品的社會成本差異。在競爭條件已改變的空間,有關勞工規範與國際貿易掛鈎的討論又如火如荼地再度興起。一切是自歐洲聯盟那事件開始的,在訂立歐共體煤鋼條約時其中第六十八條已包含一社會條款,假設了企業開出異常低的價格,在工資方面——與同一地區的工資水平相比較——亦會是異常低廉的。由於在歐共體創立的條約本身包含了社會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於是展開了現今一場關於歐洲單一市場社會方面的討論。*本文為作者參加由澳門法學會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辦之《歐共體亞太商業及科技關係以及其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影響》會議論文。**勞工暨就業司司長769
  •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會議上反對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並認定這是將真正的保護主義隱藏在關心社會的外衣之下。社會條款的維護者反駁稱,這與保護主義相去甚遠;引入最起碼的勞工規範有助於南北之間的往來自由化,令全世界的勞工在貿易和金融往來的增長中受惠。一九八零年,布蘭特委員會(Comissã o Brandt)呼籲國際上應接受公平的勞工規範以避免不誠實的競爭,這有利於貿易自由化。國際勞工組織對此問題同樣感到憂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在一個關於就業和結構相適應的高層次會議上將之作為廣泛研討的對象;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於一九八八年的研討會上在其有關人權的報告中重提了這個問題;Jeaw Servais在我們密切關注的研究報告中亦有提及。這問題同樣被提到議事日程上,特別是美國,把有利於與那些尊重最起碼勞工權利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的規定引入其貿易法例中。多個國際工會組織,例如自由工會國際聯合會(CISL)和冶金工人國際聯合會,同樣要求在國際條約中引入社會條款。產品的社會成本問題故然重要,但亦要公平地承認,一件產品的最終價格亦有賴於大量與社會責任無關的因素。無論如何,從宏觀經濟角度看,這種影響有時會在綜合費用中被誇大。不論何種原則,對很多好人來說,他們認為發達國家不應以悲慘的勞工生活條件為代價來換取進口新產品的競爭力。明顯地可以在分析中引入相對優勢這一經濟理論,例如,發達國家由於資本充裕並擁有技術水平而赢得一項合法優勢,加上北面的尖端技術和資本較南面便宜;至於發展中國家,其相對優勢在於勞動市場中勞動力充足。有些人認為問題不可以單單局限於南北之間在就業情況不大順利時的對立,還有其他因素去衡量經濟情況與社會優勢之間的關係:可以引起爭論的是,正當工業國家出口那些需要專業資格人員、大量技術知識和龐大資本的產品時(相對優勢),發展中國家則出口那些需要勞動密集型生產的製品。因此各有優勢,雙方可以從對方獲得那些在本國生產成本較昂貴的產品。而有些人則認為,衹有當經濟情況與社會優勢間的關係被打破,以及勞工條件低下是由於有剝削勞工傾向的異常行為所致時,問題才應提出來。那麼,如何才能夠打擊此類行為?本人認為採用國際勞工組織中規範行為的傳統機制將是一種途徑,要讓那些想發展貿易往來的國家確認一定數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另一方面,對於某些特定貿易協議中的社會規範的效力感到有些失望。有人認為,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從現實主義和務實的角度來看一個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的介入,將可以是開啟總體評估形勢途徑的一個最好方式,並且是尋找合理和平衡的解決辦法以便取得實質成果。然而這並不容易,例如,為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而設立一個制度化的框架,又或為那些列入社會條款內的勞工規範下定義等便不容易。當考慮到貿易往來是在歐洲、非洲、美洲或亞洲之間進行時,問題就不容易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各國政府對於嚴重失業問題的憂慮,而現時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要面對嚴重失業的問題。770
  • 貿易自由,可以是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一個基本因素。而對於亞洲國家,特別是對於那些距離最起碼的社會和經濟福利標準尚遠的國家,促進發展和改善就業前景是重要的。分析上述一段話,一九九四年當發達國家企圖透過一份提案訴諸保護主義措施來限制貿易往來和投資而會引致落後國家經濟停滯和就業下降時,對於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政府在國際勞工組織上所採取的立場就不難理解了。它們還極力反對把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逐漸變成保護主義工具,抗拒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迫使它們接受嚴格規範的協約作為進入對方市場的條件。它們知到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旨在限制進入對方市場,此舉將對發展中國家勞工的就業機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它們同時肯定不反對確認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以及肯定樂於改善勞工的經濟和社會福利,但是把嚴格的勞工規範強加於它們作為實現貿易自由和經濟發展的基礎,卻令它們憂慮。事實上,在這方面是需要衡量和反思的,因為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主要是建基於發達國家本身的原則、價值和願望上,所以是不適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條件的。為此在致力把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鈎時必須靈活和務實,因為國際勞工組織本身的規定—— 唯一供參考的“國際勞工法典”——越來越需要彈性地處理和運用,以便配合由於經濟全球化以及發展中國家的需要而產生的社會/經濟的大轉變 。在貿易往來增長的現階段,可斷言,國與國之間的合作,要強調的是合作這個詞的意義,是規範行為的平衡和可行性及政治和社會必然選擇的最好工具。是回應所有希望找到新路向的人—— 政府、企業家和勞工—— 的最好方式,以便社會和經濟和諧地發展,實現社會公平,以及使每個人不管生活在何處都機會平等。但對很多人來說,仍然不是十分清楚在這方面要作的選擇。所以在此提出幾個問題供讀者思考,然而,回答這幾個問題也並不容易:1.在貿易協議中想引入社會條款是否不現實?2.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是否可以成為社會進步的一種決定性工具?3.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是否可以改變發達國家目前的失業指數?4.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是否會對亞洲等國家造成失業以及大幅度降低預期的經濟發展?5.在各國之間的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是否意味著保護主義措施重臨?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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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996 No. 3,773-782競爭能力在於素質*Antóni o C.M.Sous a * *摘 要澳門現時可能正面對其歷史上最大的挑戰:在二十一世紀後怎樣維持其地位和特徵。在過渡期中,這個課題是非常複雜的,其中牽涉到政治、文化、社會和經濟等多個因素。雖然有多種的發展模型可供參考,但無法作任何有效的保證。然而,在這個研討會中,作為研討基礎的大前提是提昇人力資源素質,這不但在今天而且在將來都會在實現上述目標的進程中擔當一個關鍵的角色。雖然本文並不是十分詳盡,但仍力求分析“傳統”加工工業(成衣、紡織和玩具業)可能即將要面對的困難。這些工業一直品嚐到的成功甜頭,很大程度上是歸功於企業界的努力和廉價的勞工,但當要面對區域性及全球性的競爭時,要守成便難以有保障了。為這些工業未來的競爭能力所作的一些抉擇已分析過,就是以具有附加值的產品為基點,這對澳門的形象來說,起著主導的作用。本文對澳門的前途作全面的討論,其中會建議以“高科技”為根本的新產業。在這次研討會和在其他場合中,有人提出是否可把一些優越的條件和能力分門別類地列成清單以引入澳門,俾對未來人力資源的需要作出評估,以利於發展、規劃和管理。最後,本文會集中討論革新和創造力在競爭能力的課題中所擔當的角色,另外,會綜述革新、創造力和人力資源間的內在關係的基礎,進而提出初步建議,使革新和創造力在澳門企業界中能發生真正的作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於澳門舉行的“統計資料在提昇人力資源素質中所擔當的角色”研討會中的講稿。**加拿大New Brunswick大學機械工程學教授、澳門大學延續教育研究中心主任773
  • 一、緒論根據官方公佈的數字顯示,澳門的繁榮正盛況空前。澳門工業生產的各類產品所開出的美元單據,已達天文數字。一九九四年出口值約達US$1,8×1 0 9,服務業的產值則超過US$2,6×1 0 9 ,單在旅遊業方面受聘的約佔勞動人口30%,一九九四年的個人平均薪酬達到US$1 6,1 64的驕人數值,是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中最高值之一。面對這令人觸目的經濟業績,可證明目前制度的功能已發揮到極限,將要做的只是維持這種狀況而並非重整結構。本文並無意傾向於某一特別的立場,本文的題目“競爭能力在於素質”便有廣闊的空間足以廣納不證自明的情況所衍生的或有前提和假設。事實上,這個題目的原意是以某一種方式在人力資源統計數據的特質和未來及關係澳門前途的競爭能力的動力之間建立一種關係。這是一項非常難巨的任務,不僅要雄心萬丈,而且是以一些需要再三反思的前提為起點。倘非如此,實現這項任務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開宗明義便談及人力資源和競爭能力,在這初步的進程中,將會就澳門“微觀世界”提出適用的建議。二、人力資源和競爭能力2.1 引 言所謂“商業的世界”無庸置疑就是一個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營運愈來愈困難的世界,其理由是大家所深知的,亦可見諸全球性的競爭、出奇制勝的技倆、不易相與和苛求的顧客、無耐性而又希冀短期回報的投資者,以及令人目眩的速度,後者是最致命的一環,也就是它使變化趨於永恆。在過去,能在這混亂的世界中找到一個安樂窩的公司是罕見的。因此,要在競爭中尋求效益,其道理便在於此,當然,首先是這效益要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能維持下去。目前商業的策略是經精心泡製的;而被認為是關鍵的各種競爭也難以被認清其面目,或者在很多情況中,正在不斷滋生。重新佈局正高節奏地進行著。已過時和一潭死水的官僚集團已被摧毀,代之而起的是靈活多變的組織形式。科技和資訊的系統正在發展,便於盡量利用所網羅的各種知識和在不同的組織實體間建立緊密的聯繫。在這種形勢中,開始要重視的是競爭和人材的本領,要把新的活力注入不停轉變的企業中。很遺憾,本節所談及的人力資源策略的理論仍處於初步階段,而有關的研究亦未大展拳腳。有人就這些策略,一直提出不少的方法,而一些方法亦已在全新的環境中一展身手而留下豐富的經驗。儘管有了一些獲得重大成功的個案,然而,懸而未決的問題仍有很多。其實,主要的目標已很清楚。專家們對此似乎已有了一個共識,但在就利用人力資源作為在競爭中成功取得效益的關鍵因素而提出獨到的建議之前,仍有很多工作要做。774
  • 無論如何,應要一提的是,有一些理論性的理由相信競爭能力是可藉著有效地管理人力資源而提昇的。首先,就是那些能識別商業機遇、懂得發展產品和服務、構思策略以及能生產並分配產品和服務的人。顯然,當這些工作能恰如其份地發揮功能的時候,可以推定這個機構所獲得的成功極可能勝於行之無道的機構。這些工作的進行,很大程度是依存於機構所定的政策和計劃內,這些政策和計劃就是決定如何在數量上和在類別上去吸引、攫住、發揮和激勵機構所需的僱員。2.2 策略近年Walker (1 992)1對機構的活動和人力資源之間的關係展示了一種較具策略性的觀點。以前,這種關係幾乎是被當作不存在的,當時人力資源管理的重點就只是計劃的詳細說明和怎樣去推行這個計劃。然而,以簡單的方式觀之,上述這種關係在這種觀點中的基本概念是活動的變化,其個別地或完全地包括該種活動的策略、組織結構和程序的技術。因這種變化而帶出了與人力資源有關的關鍵問題,為此,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使機構能達到既定的目標。因此,基本的工作首先是分析上述的活動內容,以便識別人力資源的需要和要件;其次是定下恰當的人力資源策略,以回應這些需要和要件。人力資源的策略定出各種目標和達到這些目標的手段。這些目標按所識別的問題而定出,可分為多類,其中有關人員方面較普遍的有三類,就是人員的數目,主要是縮減數目、使企業中有關職位成比例如善用人員的才幹。具貢獻性的目標是與個人或小組的表現或成績有關的。例如,向公司的僱員灌輸對顧客的既定方計;又如,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常見的是,提高勞工的生產力和改良產品或服務,且要達到預期的水平。而那些具激化作用的目標是針對僱員與機構間的聯繫程度和僱員對機構的滿意程度的。這樣,這些目標便可通過人力資源的各種活動的互相配合或整合而達至。行動的真正本質不單由既定的目標所決定,而且由有關部門在決定性程序中必須要面對的內、外環境的性質所決定。2.3 理論和一些明證根據最近人力資源發展的理論,Dye r(1 993)在策略觀點中的關鍵概念就是配合。內部配合與構建策略的人力資源的各項活動間的連貫性或協同性的程度有關;而外部配合則關係到人力資源策略和機構工作領域的內容間牢固的程度。以策略觀點為核心的基本見解可以綜合為兩點;(1)主內部配合的人力資源策略在履行人力資源目標方面較為見效;(2)而兼備內部及外部配合的人力資源策略對激發組織的效率或競爭能力則較為有效。1.參考書目按字母順序排例。這些新的理論的明證仍處於極為局限的境地,儘管已有一些針對人力資源管理的策略觀點所作的研究。就內部配合而言,大部分的研究工作的局限基本上是這些工作775
  • 把人力資源策略當作是一個獨立的變數來看而非一個非獨立變數來看。一個可能的例外就是1 993年 Ichniowski et al.的研究工作,其牽涉多個鋼鐵工業的統計資料,該項工作的結論是,在提高生產力和質量方面,實行“人力資源互補管理”的方法所獲得的成績較實行其他被認為是人力資源獨立管理的方法所獲得的成績為佳。至於外部配合的問題則更為零散,其有關的研究工作不但稀少,而且結果也非常強差人意。例如,Art hur於一九九零年在一所小型鑄造廠進行研究,他指出那些實行外部配合的公司(即那些公司,其所採的策略是按照其人力資源策略所需商業成本而定,其目的是降低成本;又或那些公司,其策略按產品和服務而變,並緊密地與盡量利用人力資源的策略掛鈎),其在提高生產力和質量方面,所得的成績遠較不實行外部配合的公司為高。一九九零年 Arthur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是用於研究的樣本太少,不能在統計上獲得有意義的結論。要說明關於這方面的困難,不能不提Massachuset ts Inst i tute of Techno logy 對汽車工業的龐大流水作業綫所作的研究(MacDuf fie& Krafci k.1992)。這研究證明“靈活”的生產制度在提高生產力和質量上,其成績永遠較大量生產的傳統制度為高,即使二者都實行高度的外部配合。要驗證策略觀點的核心見解,還須痛下苦功,因為大部分的明證是來自重工業的——主要是來自汽車工業和鋼鐵工業——和只與工人階級有關,其研究方向應推及企業內部和不同的企業項目。2.4 商業環境發生商業行為的環境正處於恆變的狀態。顯然,挑戰,是保證人力資源策略的新模式得以在居主導地位的和所展現的環境中嶄露頭角和獲得適當的驗證。雖然未能窺見目前及預期發展情況的全貌,但其一般的情況尚可略知一二。著重由大量、低成本高素質生產所推動的商業策略將不斷由受顧客所激發的策略所置換。這些策略集中於因應滿足顧客的需要及/或產品或服務革新的需求所要求的快捷性、靈活性和適應性的條件。同時,處於象牙塔、功能封閉和死板地分工的組織結構,正在逐漸淡出而讓位與較具水平分佈和內部聯繫以及集中於可稱為“特殊競爭”者的狹帶上的結構。例如,在生產過程中具大量成批生產和大量原料存倉特色的大規模生產技術正被捨棄,因為運作較靈活且高度電腦化的制度已應運而生,該制度因有高、精的資訊系統之助,與主要的供應商和較有實力的顧客建立直接的聯繫而常具有“Just-i n-t ime”的清單。在服務方面,新的科技令為顧客提供的營運操作無遠弗屆,達到前所未有的地步。1 992年Qui nn在《Intel l igent Enterprise》一書中提出三類商業環境的楷模:大量銷售的服務,例如龐大的連鎖超級市場、航空公司和商業銀行等;專業的官僚集團,諸如醫院、諮詢公司和大學等;和“專業體系”,如資訊系統公司,建築公司和投資銀行等。每類要求一種特殊的處理,並要考慮策略、結構,特別是參與商業活動的技術運用。在這全新的環境中,生產和服務的成功,很大程度取決於對人力資源獨具慧眼的管理。毫無疑問,在一切有關組織的價值當中,知識是最重要的。逐漸從地球上消失的正是那些被認為是“獨具特色”的僱員的景象:無產階級在裝配綫上胼手胝足地蠻776
  • 幹。他們正在引退,代之而起的是銷售界別的僱員,他們力圖以最好的東西取悅難以揣摩的顧客、技術人和專業人(新技術專家),專心致志地捕捉電腦螢幕上的訊息,並對之作出反應,或在會議中為發生在某一顧客身上的技術問題尋找解決辦法。2.5 模型大部分致力於人力資源策略的研究工作,正集中矛頭於僱員的貢獻力和表現力的提高。在某一程上來說,這是關聯遞推理論的結果,或更貼切地說,是在機構中工人主動積極參與和擁有權力的成果。在這前提下,至少可以確立兩種思想流派,從而提出一些模型,其在概念上,與實際上所用的模型相去甚遠。第一個模型與汽車工業的靈活生產和綜合質量的流程有關,基本上是一個“自上而下”(top-down)的體系。其中的工作崗位趨向於單一化,或工作內容面相對狹窄。僱員間的關聯是透過意見並行系統而發生及/或透過“工作上的關係性”而發生,也就是說,一方面這種關聯建立在出色組織的質量的流程上或負責提高質量的班子上及/或,另一方面在工作的方法和技術的改良方面監督員工上。在這個模型內,聲望和權力顯然是在管理層的手上,而提供建議或採取任何行動的權力能下放至較低層員工的只是非常有限,而且亦非常克制。因此,管理層的責任只是對由“自上至下”的傳統風格作非常有限度的調整,事實上,這類調整會引起強迫工人參與的異常情況。在第二種模型中—— 高度聯繫模型—— 計劃工作的是僱員而非管理層。因此,在這個模型中,其指引是由下而上的(bot tom-up),著重工作豐富的內涵,推行半自主或自主的工作班子,亦即是說,自己管理自己的班子。這些班子,在範圍非常廣闊的指令領域內,決定要達到甚麼目的、那些工作應優先、工作應如何分派和怎樣控制質量;在特殊的情況下,與人員訂立合同,訂出訓練計劃和應遵的守則。在非主要和例外的情況下,凡牽涉各類不同功能的員工階層的事務,都是為促進與機構有關,例如與顧客和供應商有關的決定程序、定出生產和質量的目標、確定人力資源政策和評定設備的購置。雖然工作計劃是主要部門,但由人力資源策略所產生的效益會實質體現在其他重要的部門內,其中包括監督、獎金、訓練和就業的穩定性。兩種模型都確定監督主方便多於主管理,在緊密關聯的前提下,這說法尤為重要和須貫徹始終,使結構更具水平分佈,把監督的界限推至領導形式在實質上無須維繫的境地。有些全盤管理質量的模型抨擊採用班子獎勵制度。然而,上述兩種關聯(有限的和高度緊密的)模型實際上是朝著業績、加薪、補貼和獎勵的方向走的。高度關聯模型亦鼓勵(有時會利用支付報酬作為提高質量的獎勵)僱員全面學習各類的工作,從而增加其應變能力,而成為班子的一員。前述兩種關聯模型在訓練的工作上須要作出大量的投資,在大多數的情況中,無論是僱員或監督都沒有受過工作關係新理論的培訓。這種訓練較著重技術的培訓,例如程序的統計管制。首先這些班子須接受訓練,例如在小組中尋求問題的解決和分析決定性的程序以及人際關係。工作的任期較長,員工可接受訓練,以至接受經濟、財政、管理和企業組織等的基本教育的培訓。777
  • 最後要說的是,這兩種模型都極為注重就業的穩定性。然而,這種穩定性只有在沒有解僱或至少在解僱的情況較少時方有可能。如果不是這樣,相互信任便被破壞了,投放在工作關係上和訓練上的投資也得不償失。更有甚者,僱員將不會完全投入工作,因為恐怕會由此而引致工作崗位的丟失。這個簡短的介紹,雖然仍屬表面層次,但用意是強調人力資源管理專家在建立人力資源和競爭能力的關係時所發現的各種困難。在此介紹的模型啟發我們尚有很多事情要做,茲簡述如下:1 . 雖然有大量關於理論和實踐的文章,但圍繞前述兩種基本模型的研究工作仍是需要長期努力的。這兩種模型在理論上、概念上和計劃上相同的地方多於相異的地方。事實上,還有其他可能性尚待開發。2.現存的模型雖然在“內部配合”上有很多的成份,但幾乎完全忽略“外部配合”的課題。作為這些模型基礎的各種假設,在新的理論中將會受到考驗。3.為人力資源策略而提出的模型,基本上是集中於僱員的貢獻和業績上,而最重要的員工道德卻幾乎被忽略,毫無疑問,這是不能忽視的。4.那些模型幾乎不變地針對進行生產的工人階級,然而,倘若注意到成批生產的職業正在沒落,而專業和技術的職業正在冒升時,新的模型便會乘勢而起。三、澳門和人力資源素質的提昇3.1引言承上所言。雖然,人力資源要成為一門精確的科學,尚有一段遙遠的路要走。因此,未有一個人力資源策略是完全有保證的,即使目標細節詳盡和經深思熟慮而制定 。因此,要為一個地區即如澳門,努力定出一個全面的策略,其程序便格外複雜(和極具雄心!)澳門細小的地域和不多的人口掩蓋了澳門真正的重要性,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把澳門作為其與西方世界聯繫的軸心的話,這重要性必將起主導的作用。因此,沿著這條思路考慮,澳門便有需要保持其文化、歷史和傳統的持徵。除了社會上和精神上的理由外,澳門要保持其地位和特徵更是為穩定和持久的經濟發展著想 。因此,讓我們看看一些統計資料,作為澳門提昇人力資源素質有關工作方向的指引 。3.2統計資料在《一九九五年澳門經濟和其人力資源》所顯示的數據中,其中一項非常引人注目的(和令人擔憂的!),就是澳門就業人口的低學歷水平。一九九四年,幾乎50%的就業人口的學歷水平相等於或低於第一程度,而具大學程度學歷的則不足5%。這些數字值得人們深思,或者去仔細推敲一下關於太平洋海盆西緣一帶的國家經濟和發展的成功原因,從而可以使我們作一些抉擇。這些國家的經濟一直維持目前778
  • 趨勢,在本世紀末他們的國內生產總值與西歐或北美相比將佔世界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一以上。一九六零年,當時前者的國內生產總值只佔世界的十分之一強,而當時北美就佔了三分之一以上,與現在的情況相比,這是多麼大的變化。“究竟這壯觀的經濟活力的基礎何在?”對這個問題,很難找到確切的答案。然而,Robinson(1993)所列的因素或許可以找到:(1 )對基礎的可觀投資;(2)努力引進先進科技;(3)政治環境穩定;(4)銳意全力培訓人力資本。本人無意贊成或維護某些關於提高增長的理論,但應該要指出下列四項是明顯不過的:(1)人口活力、人力資本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一定的關係;(2)位於太平洋海盆西緣的國家的歷史,一直顯示他們不斷且銳意著力於人力資源的發展;(3)政府過去一直積極參與人力資本的投資;(4)是項投資的結果是人力資源獲得發展,從而得以迅速適應引進的科技,亦因而令生產力迅速提高。根據分析亞洲十二個國家的資料所得的明證(Per ni a,1993)顯示僱員求學年平均數與國內人均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之間是成正比的。這個比例在這些國家或地區中例如香港、台灣、南韓、馬來西亞和星加坡仍是明顯的,他們的僱員的平均學歷相當於第二程度(中學)。這明證對於教育制度的迅速發展有助於經濟增長的說法並不是一個決定的因素,但通過一定的教育水平而取得人力資源的發展,確實已大大促進了那令人矚目的經濟業績。綜述這些“新興工業化經濟”的演變同樣是饒有趣味的。在增長初期,勞工充足而廉價,其時尚未出現市場混亂情況而令現代化部門所增加的實際工資,超過當時勞工所能取得的工資。農業生產力穩步增長使農業勞工轉而投身於製造業部門。其時,勞工生產力的增長快過實際工資的增長,從而令現代化部門的節省率提高,而向該部門多加投資。儘管當時能動用的勞工市場有縮減的情況,但所增加的工資仍未與當時的情況相符。毫無疑問,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沒有強力的工會。無論如何,當時來自生產力的收益保持向好,教育水平和勞工的競爭能力亦提昇。工資與生產力的不成比例雖然明顯是不公平的,但卻有助於把大量的勞工吸納在現代化部門內,失業和半失業的情況減少了,所提的結果當然就是合理的增長。以出口為目標的開放經濟政策和工業化策略造成的結果是對勞工的需求的愈加殷切,而政府的政策也有助於提高勞工的教育水平,並產生積極的效應,使勞工能躋身於高增長的行業界別內,而深受保護的產業或公共界別中低效率又或生產力較低的行業,至此只好退位讓賢。3.3 可能的選擇由此觀之,為提高澳門人力資源素質確有勾劃清晰的選擇,而提高素質可令澳門在二十一世紀時仍保持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高度繁榮。在這些選擇中,其中一項是澳門政府近年來確實是以無比的活力去推行的,這項選擇在於提高澳門市民的教育水平。這是一項中期投資,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澳門一定須借鑑本區域其他國家的統計資料。但是,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必須格外留意,因為相同處肯定會有,而相異處即使細微也不能掉以輕心,或者較為顯著的不同點是澳門的加工工業在澳門經濟結構中的779
  • 比重相對較輕。然而,這在澳門的勞工市場中仍是一個重要部門,一九九四年,其佔就業率約為23%。澳門傳統的加工工業—— 成衣、紡織和玩具業,由於其本身性質的緣故,是屬於勞工密集的產業;另外,為了與別人競爭,這些勞工必需是廉價的。然而,本地人均生產總值的增長,(諷刺點來說)和勞工教育程度的逐漸提昇抬高了工人的身價,以目前運作方式而倖存的這類企業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課題,而且它們在經濟上所選擇的可行辦法將必為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似乎可以賴以生存的短期選擇、輸入廉價勞工和在澳門以外進行再判給,在刺激澳門的失業情況。即使所選擇的科技較為先進,但在技術操作方面會有一定的困難,因為熟習操作需時(選擇和設置新機械和訓練人員),還須保證所作投資在經濟上行之有效。把產業轉向高素質和具附加值的產品是一項饒有意義的選擇,但需求新的管理技術,因為其生產線不多也恆變,而且,由於其本身存在的困難和產品市場的高成本,也存在一些風險。無論如何,這途徑是有前景的,但必須要與精益求精和方正端莊的形象以及與澳門獨特的文化和傳統結合在一起 。吸引其他較現代化的加工工業是一項有效的舉措,其需要縝密周詳的優惠計劃和市場的保證。然而,毫無疑問地再三重複人力資源在這程序中是決定性的因素:如能向有實力的投資者顯示有足夠的、守紀律的、勤力的高素質的勞工,則肯定在設立新產業時他們能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然而,澳門的前途完全而且強烈地具有傾向服務業的趨勢,新的機場將肯定能加強服務業參與澳門的經濟和提供就業的能力,提昇人力資源素質的工作已朝這界別展開,尤其在旅業方面特別令人注目。旅業的專業培訓工作已完全予以肯定,其成績似乎也令人滿意。這只是本人主觀的看法,因為有關的統計資料尚付闕如。最近公佈的一項研究 (Cu i,1 994)所提出的觀點或者是較為樂觀的。這是一個非常全面的研究,其中提出一些論據,在這裡適宜以綜合的形式介紹其主要的觀點。它指出,澳門在2000年時將有一個以六種產業為本的經濟結構:博彩旅遊產業;旨在出口的加工產業;生物技術;資訊科技(包括電腦);地產產業;金融產業。應該指出生物技術和資訊科技對澳門來說,將會是新的產業。在生物技術的領域中,這產業會生產新的藥物產品和一般稱為健康食品的高營養食品。資訊科技,除首先會著重發展製造工業用的機械人和光電子技術外,亦會對所有其他產業作出支持。毫無疑問,這是值得憧憬的前景。在人力資源的課題中,其可行性是無可爭議的,唯一的方法就是這些產業向澳門以外的地區招聘大量的高素質人員。無論如何,即使仍處於假設的階段,列出所需人力資源的清單仍是重要的,其目的是識別:(1)澳門本地勞工能擔任的直接工作崗位;(2)對這些勞工的培訓和訓練的各種需要。要提出的是,對這類與人力資源的能力和質素有關的清單,可參照有遠見的技術(Arvey et al.,1992)而毋須在此花篇幅去詳述要做的工作。當要談及競爭能力的時候,當然不能避免要談及革新和創造力,本人無意把澳門各類的企業作一番比較,但要談談一些正進行高度改革的公司,例如Motorola,3M,DuPont,Merck,Johnson& Johnson,Hewlett-Packard 和 Rubbermaid等公司,它們都是致力於人力資源管理而在市場上確實赢得競爭力效益的例子。在採用鼓勵組織和個人革新的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種策略的同時,這些公司亦為所製造和銷售的產品和服務780
  • 建立了一個非常好的聲譽。這些公司用以推動革新和創造力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在概念上可分為四方面(Gupt a& Si nghal,1993):(1)人力資源計劃—— 這策略分析和確定在人員方面的需要,旨在建立行之有效的革新班子。(2)成績的評鑑—— 這策略評鑑個人和班子的成績,以便在革新個人能力和公司收益之間建立一種聯繫。這策略考慮到那些工作應獲得獎賞和應由誰人去評鑑僱員的成績。(3)獎勵制度—— 這策略主報酬,例如給予創作的自由、津貼和晉昇,旨在激發人員達到機構在生產力、革新和收益方面的目標。(4)職程管理—— 這策略透過延續教育和訓練,使僱員在職程方面的長期目標和公司目標並行不悖。這些策略可以多種方式推行,並可因應企業不同的性質和規模而作出調整。對於無效率的病症而言,革新並非萬應靈丹,但一定可以對競爭能力和公司生存起決定性的作用。澳門的加工工業也毫不例外,必須投資於革新,特別是在附加值產品下注時。雖然革新是企業內部本質的工作,但亦可求諸外援。對於這個特別的層面,新的生產暨技術轉移中心的工作將會非常突出,向澳門各大企業提出革新建議,當然包括提供與革新工作有關的計劃和訓練在內。四、最後評論對於以上所提出的看法,本人恐怕對“競爭能力在於人力資源”這個課題中添加不上新意。然而,本人亦無意把不應忽視的事情當作等閒之物而視之。應該要強調的是,提昇人力資源素質有助於提高競爭力的這種說法,除了本身未肯定有確然之效外,倘一開始所定的目標方向不明及/或計劃欠缺周詳,則所有的工作必付諸流水。然而,在澳門提昇人力資源素質的過程中,有一些事情由於會增加澳門產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在這裡值得一提。首先,應要指出澳門政府在構建教育制度架構時所作的努力是人所共知的,希望這些工作能在短期內產生提昇競爭力的作用,特別希望對本人曾提及的事項予以考慮:(1)澳門勞工的學歷水平相對低於本區域新興工業化經濟的勞工的學歷水平;(2)生產力、競爭力和教育水平之間明顯的內在關係。澳門一直做了大量的培訓工作,實在不可能在本文——列舉,其中大部分是短期培訓和為了及時回應不同實體需求的工作,這些工作肯定能發揮預期的作用,但對於中期或長期計劃仍舉棋不定。儘管市場的實力是重要的,然而政府的參與在澳門的發展中,特別是在這方面尤為急需。因此,在澳門經濟前途的可及範圍內,希望能從四支經濟支柱躍增為前述Cui (1 994)所提及的六支經濟支柱,或躍昇至任何其他的模型。倘若如此,便需列出人力資源要件的清單,特別是素質和才幹兩方面。最後,本人重申革新和創造力對澳門的競爭力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世界上是沒有“萬全”之策的,倘有,也一定不全面。這些策略必須因應澳門的實況而制定。對此,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就有發揮作用的天地了。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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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 996 No. 3,7 8 3-7 8 7論澳門與珠海的經濟合作雷強*在香港、澳門與珠江三角洲的經濟合作關係中,有一個常為人們所關注和提出的問題:能否和如何進一步密切澳門與珠海的經濟合作關係,發揮兩地的合作優勢,來促進澳門、珠海及珠江三角洲整體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當前內地實行宏觀調控,珠海企業資金短缺,經營困難;而澳門地產業近一年來市道低迷,市面上一片淡風。在這種形勢下,自然又想起了這兩個毗鄰城市能否通過互利互惠的經濟合作關係來紓緩出現的困難,共同發展她們的經濟。一、澳門珠海在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中的定位澳門與珠海同屬於珠江三角洲地理區域,是珠江口西岸兩個連體城市(東口岸有香港、深圳兩個城市),陸路相連,水路相望相通,最近只百餘米遠。雖然她們的具體功能不同,一為自由港,一為沿海經濟特區城市,但由於她們是連在一起的大港口城市(澳門在恢復與重建,珠海在建),港口城市的目標功能——對外開放,進行國際商貿活動是相同的。她們共同構築“珠三角”(內地珠江三角洲簡稱,下同)西部的國際通道,發展成為大珠江三角洲(港澳與珠江三角洲)、南中國、中國大陸進入世界的另一座橋樑。*中山大學港澳研究所教授澳門是“珠三角”西部主要的通往葡語、葡屬、拉丁語系、歐盟國家(地區)的國際通道。在世紀之交,澳門要藉國內外有利形勢,真正發揮國際自由港的作用,在經濟上重造輝煌。珠海港是珠江三角洲西部物資、特別是重化工業產品集散港口。珠海西區是珠江三角洲唯一有優良深水港的重化工業基地。珠海的目標是建成現代化的783
  • 國際性海濱城市,在珠江三角洲經濟區規劃中力爭建成為“珠三角”西部城市群的中心城市。澳門與珠海之間,“雙城”、“雙港”之勢已形成,洽談中會有合作與競爭的關係,如果處理不好,甚至會產生某種對抗的關係。這就要看雙方的主觀努力了。二、改革開放以來澳門與珠海經濟合作的成就與問題1 980年以來,珠江三角洲西部,澳門與珠海在經濟上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這與她們之間拓展貿易,相互投資分不開的。在此期間,澳門資金相當大規模地向珠江三角洲,特別是珠海投入。至1 994年底,珠海市共批准利用外資合同4800多項,合共投資1 07.37億美元,合同外資金額75.03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8.05億美元。其中,投資金額超過1 000萬美元的項目1 00多個。前來投資的外商除了港澳台地區之外還有近30個國家的外商參加。至1 993年底,珠海市共批准成立“三資”企業3524家,其中來自澳門投資的有1 254家,佔珠海“三資”企業總數的35.6%。可見,澳門的投資在珠海引進外資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內地也通過珠海向澳門投資。至目前,內地在澳門開設的中資企業已達200多家,投資總額超過400億澳門元。這些投資主要集中於製造業、貿易業、金融業、旅遊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保險業等行業。特別是在金融業方面佔了澳門金融業的50%,貿易方面佔了25%,建築業佔了40%,而旅遊業則佔了45%,對澳門整體經濟起着很大的作用。珠海十分重視到境外進行投資。至1 993年底,珠海已在海外創辦企業61家,投資總額達4.24億美元以上,其中在澳門的境外企業數量最多,達25家,佔總數的42%。珠海的境外企業雖屬初創階段,但為珠海直接走向國際市塲,參與國際分工,進一步完善外向型經濟創造了條件。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是澳門與珠海這兩個緊鄰城市的經濟使用却不盡人意,大大落後於兩地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主要表現在:(一)澳門與珠海合作的項目層次比較低、規模較小,很少從促進雙方整體經濟發展層面來考慮問題,因而未能滿足兩地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澳門在珠海投資項目多屬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傳統加工業。珠海1 993年批准的幾百家“三資”企業中,屬先進技術的只有1 7家。投資項目比較小,珠海目前批准成立的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只有1 91 個,佔全部“三資”企業的5.4%,其中5000萬美元以上的,只有9個;珠海已批准的所有“三資”企業,平均每個項目實際利用外資只有31 萬美元;而珠海對澳門的投資在企業規模上也很小,平均只有39萬美元,在項目的種類上多投向房地產、建築、商貿、旅遊等,而少投向社會經濟發展迫切需要的項目,因而對澳門整體經濟發展和轉型未能起應有的影響。總的來說,由於投資的規模小,合作層次、發展潛力和發展後勁均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澳門和珠海合作雙方主動性和積極性做得不夠,政府方面也缺乏協商與調控 。綜上所述,珠澳經濟合作層次較低、規模小,未能從區域經濟合作整體考慮問題,反映出雙方對合作缺乏足夠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地方政府從自身利益及眼前利益出發來發展合作關係,從兩地產業結構出現有雷同現象及重大基礎建設重覆建設,產784
  • 生予盾和浪費資源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對這些問題缺乏協商,也反映出中葡兩國政府在這個問題缺乏必要的協調與調控。三、優勢互補,優勢共建,合力發展澳珠經濟關於澳門與珠海經濟合作,有認識上問題,也有實際工作問題。1 .從認識上來說,要正確認識與處理兩地的優勢與缺點。有人說珠澳兩地經貿合作關係不夠密切,不夠理想是因為彼此之間缺乏需要之處。其實,對於珠海來說,她的優勢在於地域比較廣闊,全市陸地面積1 630平方公里,沿海灘塗十分豐富,伸展快速,年均高達1 20~1 30米,造陸潛力及土地資源開發潛力為全國罕見。土地資源足可以供兩地經濟發展所需。珠海的優勢還在於勞動力資源充裕,除有戶籍人口50餘萬,還有幾十萬外來勞動力,擁有相當數量的高中級科技人才。珠海市的大型基礎設施日益完善,正在建設珠海深水港和重化工業基地;旅遊資源十分豐富,特別是有眾多優美的海灘和海島,空氣清新,是個海濱花園式城市。但是因建市時間較短,在國際上知名度不高,向外拓展能力和經濟管理能力都比較差,由於建設攤子過大,資金緊缺。對於澳門來說,最大的優勢在於自由港經濟政策(包括低稅及稅制),特殊區位優勢,作為聯繫中國與拉丁語系國家、歐盟市場的紐帶和橋樑。最具特色的旅遊博彩業,經濟發展比較快等等;她的不足之處是地方細小,全澳只23平方公里,天然資源極為貧乏,勞動力資源不足,只有41萬人口,勞動人口只20萬,素質不高,特別欠缺技術人士、專業人士。有人可能為澳門與珠海的產業結構有趨同之處,因此互補性不強。其實,澳門的產業結構為: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漁農業等,1994年第一、二、三產業比例為0.5∶25∶74.51 。珠海的產業結構是:工業、商業、旅遊業、金融業、農漁業。1 994年全市第一、二、三產業的比例為3.2∶55.9∶40.9 2。可以看出,她們的產業結構有同也有不同。同的是大的部門如一般講的工業、商貿、房地產、金融、遊遊等相同,現階段都是以勞動密集型生產綫進行生產這一點也相同;但是這些大部門的具體範圍和檔次就不相同:澳門勞動密集型生產綫不少也遷到珠江三角洲來了。珠海工業在西部三灶建成“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在珠海港區建設臨港重工業區,她的工業結構將從輕型走向輕重結合型,工業的實力和發展後勁將會進一步得到增強。也可以在技術和物質上支援澳門的工業及其轉型。就是完全相同的部門,如中低檔製衣等,會存在不同的比較利益,也是可以合作生產、經營的。何況還有一些部門如農業,在澳門已是微不足道,但在珠海還是佔相當比重,仍要重點發展,支援澳門。1.《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第78頁。2.珠海市對外經貿委編:《珠海市投資環境》(1 995年)第4頁。2.要從發揮區域經濟優勢的大角度來看珠海與澳門的經濟合作。本來珠澳兩個連體城市在經濟上注定是要合作的。改革開放之初,為何要辦珠海經濟特區,就是因為785
  • 緊鄰有一個澳門存在。“跳出珠海看珠海”,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從珠澳經濟合作關係來看珠海。如果我們不充分利用澳門的優勢,我們會犯延誤戰機的錯誤;在澳門,她的最大缺點是規模太小,微型經濟,時至今日,要繼續承擔與擴展這個國際自由港的任務,不設法擴展其活動空間是不行的。而唯一的途徑是與她的直接腹地—— 珠海、珠江三角洲合作。何況我們要建設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加快珠海、珠江三角洲和澳門的發展,就要從大珠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與港澳)區域經濟來發揮這幾個地方的綜合優勢。而處理的原則是否可以定為“優勢互補,優勢共建,達到互利的目的”。有兩個例子是很可以從宏觀的角度來說明共建的優勢的。例 1 :關於珠海建伶仃洋大橋通香港問題,構思很有遠見。橋由西起珠海市金鼎,向東連接淇澳島、內伶仃島、香港爛嘴角,全長41公里(未計香港登陸後的公路引橋),其中橋樑長度31公里。這個方案最大的困難是香港方面對接地方屯門道路系統現已是個“瓶頸”,目前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若還要接納未來大橋每日1 3萬車次(至201 0年)來往,簡直無法進行。若在香港屯門再建新道路系統來與“大橋”銜接,非要費時十年八年再花幾百億港元不可。爲此中山大學鄭天祥教授提出一個“修正方案”來建“大橋”:由珠海九洲附近出發建大橋,經大九洲島至香港的大嶼山大澳,全長約26公里。其中可以利用大九洲島作橋墩,從大九洲島建一分叉引橋至澳門。大橋可由珠海、澳門、香港三方合資建設,共同管理和使用。此大橋可促進珠、澳、港三地的共同繁榮,進一步密切三地關係,將會吸引國際上更多投資者。如果經過論證這樣建橋是可行的話,我們認爲這是澳珠經濟合作的好範例和好時機。(參見《當代港澳》1 995.2鄭天祥“關於伶仃洋大橋(隧道)橋位、走向方案的比較研究”)。例2:關於建立“橫琴——路環經濟協作區”促進澳珠兩地經濟進一步發展問題。最近珠海政研室田忠敏等提出建立“橫琴—— 路環經濟協作區”的建議,他們的主要設想是將珠海橫琴島和一衣帶水的澳門路環島架橋相連,組成一個封閉式管理的經濟協作區,兩島各自的行政隸屬關係和政治制度不變。該區面積近60平方公里(包括填海區),有數百未寬的水道作天然屏障便於海關監管,打擊大陸與協作區之間的走私。在該區內實行人員的自由流動以及較高程度的物資、金融自由。根據該經濟區的自然條件及澳珠現有的產業優勢情况,區內的主要產業是旅遊度假、出口加工、貿易、金融、科研、信息、房地產等等。該區建設將會吸引大量國際特別是澳門、歐盟成員和國內的投資者前來投資。她是澳門培育經濟發展新增長點的最佳選擇,有助於打破目前澳門經濟呆滯、工業轉型困難重重的沉悶局面。這個方案引起中葡兩國官方以及社會上很大的關注。微觀方面也有一此例子。珠海南華國際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是由葡萄牙電力公司、澳門電力公司、廣東省電力設計院、珠海電力公司四方合資建立,前三家公司各出資24%,珠海電力公司則佔28%,集葡、澳、粤、珠電力工程人才的優勢。公司自1 994年起醞釀,至1 995年6月便開始營業,注冊資金爲600萬港元。總經理是葡國電力公司亞太部總經理。公司優勢在於人才充裕,技術力量雄厚。786
  • 主要業務是進行電力設計、安裝、發電一條龍服務。由於出資四方實力強,故公司信譽好,融資能力強,資金充足,到位快,有利於業務順利開展。目前“珠三角”電廠已趨飽和,但要趕上亞洲四小龍仍需努力。而廣大沿海城市仍在大力發展電力。該公司看準中國國內大市塲,而葡萄牙本來在東南亞就有業務。澳電信譽好,湛江電廠裝機容量爲5.8萬千瓦,本由美方投資約3億人民幣建廠,美方委托澳電去做,澳電接到後轉給南華公司去做。可見,多方面綜合起來的公司不僅可以積極發展自身業務,並且可以承接資方公司的轉手業務。3.要將潛在優勢、理論優勢變為現實優勢。我將未明顯顯露出來或曾經有過的優勢稱為潛在優勢。現在有些優勢是不那麼明顯的,需要從事許多努力,才能明顯起來。如澳門與拉丁語系國家、歐共體的經濟關係,珠海、“珠三角”未能與之很好合作,利用這種特殊關係擴展國際經貿關係,與我們這方面工作做得不夠很有關係。當前有兩個比較關鍵問題要做好才能突破與澳門合作開拓拉丁語系國家和歐共體市塲:一是珠海能否通過澳門引進歐洲投資、特別是歐洲跨國公司的投資進入珠海和“珠三角”,珠海組織企業集團通過澳門到歐洲及拉丁語系國家進行跨國經營;二是澳門能否通過珠海進入“珠三角”和內地。4. 珠江三角洲、珠海與澳門的經濟合作問題要提高到中葡兩國政府關注的層面上來解决。他們需要幫助地方認識與協調兩地經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國政府從政策和科技人才方面着力支援兩地經濟合作;鼓勵與組織“珠三角”企業集團進入澳門進行跨國經營;聯合開發橫琴島。5.組織粵澳人士共同對澳門經濟發展路向及澳門與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珠海經濟合作作進一步深入研究。當前中葡在澳門後過渡期繼續保持友好合作,社會安定,人心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特別是澳門國際機場開通,給澳門經濟增添許多商機和活力;珠海繼續完善投資環境,適度超前地建設大型基礎設施,調整產業結構。澳珠兩地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在實施九五規劃的第一年,澳珠的經濟合作將有個好的開端 。總之,珠澳兩地經濟合作,要消除優越感和妄自菲薄、無所作為思想,從區域經濟合作出發,樹立長期、積極主動和緊密合作的觀點;堅持互利互補互惠原則,長遠利益與目前效益相結合,將珠澳合作提高到一個嶄新階段。787
  • 788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996 No.3 ,789-790通過資訊與財務資源加強洲際交往*Vitor Rosári o * *本文主要談論兩種實用和已在澳門使用的工具。其目的為一方面加強澳門與歐洲聯盟之交往;另一方面,加強歐洲聯盟與亞洲之交往,尤其是中國,順理成章地利用澳門與歐洲聯盟現有的關係。筆者所提的該兩種工具是:壹個名為澳門歐洲資訊中心的資訊和貿易合作中心;和為了支持亞洲企業與歐洲企業,組織合資企業的歐共體財務資助計劃,全名為歐共體投資伙伴計劃,簡稱為E.C .I .P.。雖然歐洲聯盟與中國之交往只在本世紀開始增加,特別是下半世紀,但澳門長久以來保持為歐洲與亞洲之聯繫點,曾成為兩大洲之第一個貿易點。近年,澳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利用這歷史背境,採取一個以加強兩洲交往之政策。此政策更因澳門是由葡萄牙管理和葡萄牙本身為歐洲聯盟之成員國而受惠。而歐洲聯盟為了加速落實與亞洲的緊密交往政策,在香港、中國、馬來西亞和菲律賓設立了歐洲聯盟辦事處。為了落實這政策,澳門與歐洲聯盟簽訂一個合作和貿易協議;而從一九九三年起開始,加強了澳門,歐洲聯盟和其他亞洲國家在經濟、貿易和文化領域的交往,尤其是中國。使到政策順利執行,必須有完善的工具。是故,屬歐洲聯盟國家和地域之外的唯一歐洲資訊中心在澳門設立,加上澳門在一九九二年成為歐洲投資伙伴計劃之受惠國家之一,這些都是為了執行上述政策而採納的部分工具。* 本文為作者參加由澳門法學會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辦之《歐共體亞太商業及科技關係以及其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影響》會議論文。**澳門歐洲資訊中心主管789
  • 歐洲資訊中心由歐共體委員會在一九八七年設立,目的是向中小型企業提供一個完整的資訊服務,包括有關歐洲的一切資訊,歐共體委員會頒佈的法規、規章、指令等,對有意參加歐共體計劃或公開投標,或有意在歐洲找尋貿易和合作伙伴的企業提供指導和協助。所有資訊是通過多種歐洲資料庫和企業合作網絡,如貿易合作網絡(B .C .N E T),企業聯繫網絡(B.R .E .)與企業合作電子郵柬(V ANS)去提供服務的。澳門歐洲資訊中心為葡國儲金局屬下歐洲資訊中心的附屬網絡。在不久之前已與其他國家一些機構作出廣泛聯繫和簽訂合作協議。故此,澳門歐洲資訊中心是有條件達到它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廣歐洲與澳門、香港、中國;甚至其他亞洲國家企業之貿易和合作,加快資訊交流:在貿易、技術和建立聯繫方面。事實上,澳門歐洲資訊中心獲得令人滿意的業績,資訊和企業合作需求不斷增長,尤其是在澳門、中國、香港、葡國和臺灣市場方面,可以顯示出此工具的有增無減的重要性去執行加強兩洲交往之政策。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因身為當地財務機構和為了配合澳門政府政策,向歐共體委員會提出申請成為歐共體投資伙伴計劃(E.C.I .P .)的財務機構。在一九九二年獲准 。歐共體投資伙伴計劃(E.C.I .P.)是一個財務資助計劃,共有四個資助方式,主要目的是為發展經濟的亞洲、拉丁美洲、地中海及南非地區的中小型企業促進設立合資企業。這資助計劃的有利之處有:一方面,對計劃中的合資企業進行可行性報告和設立試驗性生產單位,提供免息貸款;而另一方面,用風險資金方式提供資金予將成立之合資企業。即是無須要提交實物擔保的。這計劃之日漸增加的重要性可從下列事實看到:超過五十間企業向大西洋銀行查詢E.C.I .P.,加上提交了差不多十個申請個案,而大部分獲得歐共體委員會批准的。在結束談話之前,要重申的是,在資訊和在財務資源領域上是有條件使到西方與亞洲的經濟交往,甚至到合作也大大增強。790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 ,1996 No .3 , 7 91 -7 9 4從澳門看歐洲與中國*Etienne Reuter * *上星期,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歐洲共同體與中國聯合會年會。該聯合會是依據十年前歐洲共同體與中國簽訂之商業與合作協議而成立的。從歐洲的角度看,我想強調一個對歐洲最為重要的事實。一九九五年很可能將是值得回憶的“中國年”:國家主席江澤民即將出訪紐約,參加聯合國五十周年紀念大會;總理李鵬正在拉丁美洲訪問;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最近十天也在倫敦、盧森堡、都柏林、莫斯科和紐約穿梭訪問。這一年,中國與幾個國家都有爭吵,核試驗和國際婦女大會的組織方式受到全球的關注和非議。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輕視中國的影響力。亞洲國家和歐洲國家都正在尋求發展經濟,而這種發展必須以地區安全為前提,但地區的安全由於俄羅斯和中國發生了重大變革而出現了新的不確定性。今年,歐盟慶祝和中國於1 985年簽訂商業與合作協議十周年。我們還記得二十年前我們剛剛與中國開始有外交接觸,當時聯合會的副會長,Si r Christopher Soarnes(後來是 Lord Soarnes)帶領第一個代表團訪問北京。所有本星期在布魯塞爾開會的人都會記得這一點。中國代表團團長,吳儀女士在中國經濟界人士的陪同下出席了會議。而在周末,在布魯塞爾也組織了一次有關歐洲與中國貿易問題的特別論壇,五百多人參加了該論壇。* 本文為作者參加由澳門法學會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辦之《歐共體亞太商業及科技關係以及其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影響》會議論文。**歐盟委員會駐香港代表791
  • 今年七月份,歐洲委員會採用了一個有關與中國關係的總政策的新計劃。該計劃意味着歐洲更靠近中國。同時在雙方關係的歷史上翻開了新的一頁,結束了天安門大屠殺之後,歐盟所隨即採取的制裁政策。在理性與現實的考慮之下,我們的戰略是在國際問題上推動中國的發展,同時保障歐洲在中國市場的貿易機會。負責中國與歐洲關係的使者,Si r.Leon Bri t tain講到,在制訂該新計劃的時候,“我們必須避免中國選擇孤立發展的道路,歐洲需要根據實用的原則支持中國的改革”。這番話揭示了新政策的精神。在這個寶貴的時刻,我們為甚麼需要這樣一個新政策呢?中國的冒起正好解釋了這一點。一百九十年前,當拿破崙在埃及扎營,在金字塔的陰影下休息的時候,寫下了“當中國醒來的時候,世界將為之震動”。毫無疑問,拿破崙是一位有預見的偉人。一九九五年,中國開始冒起,但這並不意味着,世界必須為之震動,但是我們必須同中國展開富有建設性的對話。目前,在絕對的數字參數上,中國的實際購買力等同於日本。預計到2020年中國將變成世界上第一經濟大國。軍事上,中國是一個核大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軍事製造商和出口商之一,在最近幾個月,中國在太平洋和南中國海地區的影響亦越來越大 。儘管我們每天都看到中國的領導人正着手鞏固他們的地位,以及向我們顯示他們已經鞏固後鄧時期的政權,但是任何人都無法肯定在將來幾年或者將來幾個月,中國將會發生甚麼事?我認為這使得我們更應多與中國進行建設性對話。政治上,必須使得中國能參與處理國際社會的多項事務,說服中國承擔責任,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以解決地區爭端,並阻止其進行核擴散。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政策並非基於歐盟已放棄對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憂慮,亦非表明我們已經忘記1 989年所發生的事情。但是,我們看到,自從鄧小平於1 978年開始實行逐步對外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經濟上亦進行一系列改革。這一進程並非一帆風順,將來亦可能出現某些更多的停頓甚至倒退。我們知道在中國仍然有侵犯人權的狀況存在,我們亦堅決反對這種侵犯。歐共體在此領域將透過同中國政府對話及討論來促進其加以改善。歐洲領導人將利用一切及任何一個可能的機會與中國領導人探討以求達到共識。為此,我們開始正式領域的實際合作以協助中國發展及完善其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事實上,這不僅對更好地保護私人的權利是必要的,同時對於造就一個發展貿易及交流的有利環境亦是一個基本前提,在該種環境中,OECD(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伙伴會感到更為自如。在經濟發展方面,歐盟相信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已不可逆轉。但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們完全承認之一個現實。這種認同很自然地包括上述的一些中國特色,而正因為此,歐洲及其他西方國家理解及接受該獨特性時會面臨一些困難。實際上,在當今的中國,國家對經濟實行的控制比以前少得多。十年前實行的計劃經濟,國家控制百分之八十的工業生產,目前則不足1 5%,對價格的控制也逐步減少,其中的公共因素被削減,儘管在將近50%的經濟中這種控制依然有所表現。中國的經濟繼續有1 2%的年增長。其工業產值年增長20%,對外貿易額在最近十年增長十倍以上而對外商業交往亦大大擴展。除此之外,它還擁有相當可觀的外滙儲備,而通貨膨脹亦受到了控制。792
  • 很明顯,我們不能對經濟迅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視而不見。我們知道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的差異日益擴大,貧富差別日益懸殊,尤其在農村及新近富裕起來的城市。但是,我們專家能做的研究指出中國政府將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通過一些數字,我們可以驗證中國最近的經濟發展對於改善與歐盟商業關係的重要性。從1 980年起,雙方的商業貿易增長了十四倍,在開始的時候,我們還有順差,而現在,我們卻已有了一千億港元的貿易逆差,而美國與中國之間的貿易逆差比我們還多。隨着中國加速經濟改革,我們之間的商業關係得到迅速的發展,從一九九五年初開始,中國已經一躍成為向歐盟出口的第四大輸出國及第四大商業供應商(僅次於美國、日本和瑞士)。在一九九三年,雙邊貿易達到三百零八億歐洲貨幣單位(約為三千億港幣),一九九四年增加到三百七十億歐洲貨幣單位(等於三千七百億港幣),預計今年歐盟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將達到一千三百億港幣。中國在歐洲的投資雖然只有一億六千萬美元,但是,中國投資在不斷增長。而現在歐洲在中國的投資僅約為二十四億美元,遠不如香港和台灣在中國的投資,也不及美國和日本。在歐盟的成員國中,法國、英國、德國和意大利是較大的投資者。可能,我們對於新的對華政策的最大顧慮是幫助中國盡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可能性(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另外,有關顧慮也在上星期的布魯塞爾的年會上提及過。在過去的一年,聯合會在雙方的貿易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其實,我們早就有一份關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計劃的議定書。去年 Leon Br i t tan訪問北京時曾經建議,只要中國立即承擔成員國的大多數義務,只有部分條件允許在稍後的階段執行,那麼可即刻成為成員國。這種政策意味着我們很好的理解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在中國存在着自身發展的特點,在許多重要的方面也存在着有別於真正的市場經濟的特點 。現在,歐盟將堅持使中國履行那些最基本的“入關”條件使得符合該組織訂立之國際規範,Sir.Leon Brittan 指出了具戰略意義的其中七個方面,也就是說,降低關稅使其平均值不超過主要工業化國家平均關稅的二倍的水平。我們還要求中國開放服務市場,放棄對外貿易的壟斷,加入有關航空與國際調解的多邊協議。總體來說,中國必須重視世貿組織的規範,制訂有關的工業政策。這些政策主要指有關調整津貼,公共部門的所有權,官方定價,國有商業和出口之關稅權利等等。我們也很高興地看到與知識產權的很多問題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為了能夠保護歐洲的商業利益,歐盟還加快建立一套商業活動的保護及監督條款的制度。當中國參加所有在馬拉喀什(Mar raquexe)舉行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並簽署了所有的文件的時候,中國很清楚有關的問題。在世貿組織裡,中國僅被賦予觀察家的身份。但是,我相信現在是推動解決這些問題的合適時機,儘管我們不能忘記這些問題的解決有一個過程,這也意味問題很可能在一九九六年底才能解決,而不是今年。我還想從我們的角度,向大家介紹另一個存在於歐盟與中國關係中的合作層面。而最主要的一點又是有關分擔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上所應承擔的責任。有一次,我與一位中國官員交談時,該位官員反對那些他稱之為歐洲對中國內政進行政治干預,我對他說;“發生在一個具有十三億人口的國家的任何事情,很自然地,對整個世界都793
  • 會有影響,會引起世界關注”。現在,中國是人口大國,是能源方面沉重的消費者,同時亦是一個最受污染的國家之一。所以很自然地,我們必須共同努力解決一切與我們的星球將來有關的問題:環境、毒品、衛生問題,例如:愛滋病和癌病。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聯合會還關注着一些具體問題:尋求在中國建立商業資訊中心,試圖擴展與中國上海政府合辦並取得卓越成就的商業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合作,尤其是加強歐洲大學和中國大學之間的聯繫,所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樣不僅可以加深彼此之相互了解,而且可以擴大積極影響。現在我向大家介紹一些很有價值的統計資料—— 目前,有三萬名中國留學生在美國,而在歐洲只有六千名中國學生,的確這種情況很令人擔心。最後,我想強調指出,我們在六月份訂立的政策的新方向,聯合會第一次頒佈有關文件以調整雙方關係,確定了香港和澳門對歐洲的重要性。聯合會談到主權移交給中國,同時也很清楚地強調了歐盟的立場。我們支持完整履行中國與英國、中國與葡萄牙之間簽訂的聯合聲明(英國與葡萄牙均為歐盟成員國)。我們相信中國也會賦予根據聯合聲明而成立的未來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我們希望我們的這種立場可以獲得歐洲部長委員會在下個月召開的會議的支持。任可一個人都不能忘記歐洲在亞洲有很重要的利益所在。一九九二年,我們與澳門簽訂的商業與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我們已完成一些活動,雖然很少但意義深遠,這包括職業培訓,高等教育,也許更為重要的是保留歷史遺產。澳門和香港是歐盟重要的貿易伙伴。事實上,這兩個地區作為中國對外的門戶擔當着極重要的作用。實際上,中國與歐洲貿易的百分之五十是經由香港和澳門中轉。港澳亦被視為歐洲在亞太地區商業活動的基地。香港應該繼續成為中國經濟改革的最合適的模式和工具。這個城市在中國保留了很多的投資,並擁有中國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當談到本地區商界,特別是提到港澳本地的歐洲商人聯合會,有一樣東西是很清楚的:歐洲人認為港澳是與中國發展商業活動最理想的工具。商業環境的維護,特別是法治,公共管理的質素以及基礎設施的完善與有效將是未來幾年最基本及最為重要的東西。我們的長期政策一直得到中國的歡迎,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MFT E C)歐洲事務負責人 He Xiahao曾說過歐盟計劃“是一個很有遠見的文件”。吳儀女士在布魯塞爾也說,“我們隨時準備和歐盟建立長期穩定的貿易關係”,現在大家都很清楚香港和澳門在雙方的商業關係上佔着很重要的位置,擔當特別的作用。歐盟正為此而努力。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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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996 No. 3,797-81 3股東大會通知書必須列明議程Augusto Teixeira Garcia *從議程被編入召集書內的強制性說起Roujou de Boubée 引用Labbée的話說,議程是整個股東大會1的根本,在於把大會將要討論的事宜,即大會的目標2 提出來。議程對於股東大會會議能適當地進行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這是因為已界定了將集中討論的事項,避免了因建議和挑選要討論的事項而浪費時間,以及因為可使股東們的活動有紀律,避免出現分散的情況,從而加強集體性參與的潛在效力。除此之外,由於預先通知了股東,因而使他們能得到關於將要處理事項的資訊和解釋,這樣,他們便能具有條件可清楚和有意識地參與討論,避免了股東們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參加會議 3 。藉此確保股東的參與是名符其實的(請恕我贅言)而並非只是徒具形式的參與4 。故此議程可使股東大會所進行的活動合理化,為有效地貫徹集體活動固有的目的 5創造了實質的條件。基此,《商法典》第一八一條對於股份有限公司6、7股東大會的召開訂定如下:“股東大會的召集最少提前十五日以公告及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為之,應列明須討論的事項”(斜體字是本人的意見)。*澳門大學法學院導師編者按:由於本文註釋過長,所以將之置於文章末部。797
  • 召集通知書在於符合三方面的利益,該三方面的利益不單決定了議程的基本範圍的諸多必備條件,還決定了須以何種形式來滿足該些條件。召集通知書擬符合的利益8如下:第一,是告知有關人士公司將舉行股東大會;第二,使有關人士能出席股東大會;第三,使有關人士不單能有意識參與,還可決定其出席大會的時機9 。這樣,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有效召集要求三項必備條件:分別是形式、時間和內容三方面的條件10。形式上的條件是要求刊登召集會議的公告;時間上的條件是最少提前十五日通知;內容方面是要求必須列明將在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11 。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股東可達數千,甚至數百萬12 ,所以13公司資本分成無數低價值的部分,每一部分相當於一個股份,每一股份不單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即股東的出資,亦代表了體現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債權證卷14 。故此,在股份有限公司潛在有一龐大數目的股票持有人這點,決定了有需要刊登15 召集大會通知書,作為確保舉行股東大會的消息能傳達至股東的一個特別合適的途徑 16、1 7 。然而,單單創造實質條件來保證舉行股東大會的消息能告知所有股東,以便確保他們能切實出席會議是不夠的。事實上,如果舉行股東大會的消息只是在大會舉行時而沒有提前讓股東知悉,他們大多數都不能出席18(例如,因居住於遠離會議舉行地點的不同地方 19 ,或因為已安排了其他同樣或甚至更重要的事務等)。為了能消除妨礙股東出席大會的障礙,是必須確保召集大會通知書能合理提前通知到股東20 ,以便他們能妥善安排自己的事務,以出席股東大會21 。故此,立法者要求召集大會公告必須最少在股東大會舉行前十五日刊登。這十五日的期限是被立法者理解為可符合上述利益的最基本期限,故不接受將其縮減22、23、24 。提前十五日公佈股東大會的召集書,固然足以確保股東可確切知悉舉行會議及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便可出席會議,但這卻並不足以使股東能在有意識和清楚了解的情況下參與——即有一個實質而並非純粹形式上的參與——更不能使他們決定其出席會議的時機或適宜性。事實上,股東的切實參與是需要事前作好準備:即股東只有在知道將會處理甚麼事項和可以取得對理解討論的原因、事宜和方法所必需的資料和解釋的情況下才有積極參與大會的確切可能性。只有這樣,才具有條件參與討論,以及在作出決議的時候,可以有意識和清楚地作出決定,而不是受到一般為支配大會的一群人所影響而作出決定,而這種影響並不一定是正面的25 。但是,股東有準備地前往股東大會,即視為事先了解該次股東大會的事項26。然而,希望股東一直緊跟公司股東大會所討論的所有事項,或更甚的,是希望股東按收到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為會議議題涉及的事項做事無巨細,盡其所能的準備,這可謂不合理,也不合法。另方面,股東對出席會議的時機或是否適宜作決定,取決於對會議所涉及議題的了解。只有真實地了解會議涉及的事項,股東才能衡量那些事項是否重要而作出席的決定,如果事先不了解,怎能作出出席的決定呢?798
  • 再有,股東及時得到議程通知,是使股東大會能做出正確準備的必要條件,這或能避免某些股東難於事先達成共識而以準備不足為借口,做出草率、欠缺熟慮的、並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決議27 。當股東的表決是對爭論慎重考慮的結果,而不是一時感情用事的產物時,公司利益才會得到最佳保障。此外,股東大會只能依議程中列明的事項進行,這對股東大會的干預權力是一種消極的限制;借用法律範疇的術語,我們稱為《股東大會議題限制的規則》,那就是股東大會可以,但僅只可以討論和審議議程上列明的事項28、29 。其實,假若要求股東大會在召集書上列明會議上要處理的事項,除了讓股東能夠決定出席與否外,還要為討論和表決做準備。但日後又准許股東大會在會議上處理議程上未列明的意料之外事項,那麼,要求列明議程之舉,就變得毫無意義,而對於准許股東大會在會議上處理意料之外事項的建議,Yves Guyon30 寫道:“另方面,如果出席股東大會的人有權突然提出未事先載入議程的重大問題來討論的話,而列入議程只是一般的問題,那麼這對於沒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少數人來說是不民主的,對公司的前途也是有害的。”就是這些理由,闡明了立法人為何要求每次在召集通知書中註明股東大會所涉及的事項。但是,這個要求(即要求在召集書中列明該次股東大會上所涉及的事項)並不是僅以簡單地提及或敘述或是隨意以任何方式說明就足夠了。考慮到要求在召集通知書中列明該次會議事項的基本理由,因此,召集書應該示明31會議的目的,並且以一種“特別的,而不是普通的方式” 32 表示,使股東可一目了然33 。召集通知書應如一種重要的和充分的手段,使股東可通過召集大會通知書明悉會議目的及其內容。若召集書的用語十分空泛,使人無法具體確定其內容,也就不符合這個必備條件。實際上,使用“涉及公司利益的”這類模棱兩可或幾乎是一成不變的方式是最常見的,顯然這種說明方式,根本不能證明要在召集通知書上列明事項的必要性。其實“涉及公司利益的”的這種說法,沒有具體內容,等於沒說。假如股東大會是為了因“涉及到公司利益”而召開,那麼除此之外,還是一無所知。此意味著理論上,假設召集書已適當地預先發出便已滿足了第一、二方的利益,此亦解釋了召集書存在的因由,雖然在此情況下,第二方的利益只是保證了股東可以真正出席34 ,卻不能對第三方的利益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證。事實上,正如不久前說過的,期望股東不斷跟進和清楚了解公司現存或將來會遇到並將會在股東大會中討論的問題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又或者,希望股東在知道召開股東大會的消息後,即去搜集與可能在該會上處理的一切問題的有關資料,也是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股東將會很難理智地就其出席與否作出決定,而理論上,即使股東決定出席了,亦將會只是淪為會議的旁觀者,因既不知討論動機,也不知討論內容。據現行《商法典》的股東守則和《有限公司法》,在共和國的法學和司法學中都一致認為召集大會通知書不僅應列明在股東大會上將涉及的事項,並且應以一種明確的方式簡明扼要,一目了然,使股東可以了解到該股東大會將涉及的事項,而不再需要其他輔助35 。799
  • 對於在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必須列明議程的必要性,觀點是一致的,但聯繫到我們的認識,就又是另一回事了;對於有限公司來說,根據《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補充性說明,由司法判例:《里斯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17/3/1 948(《司法部公報》第7號第二九六頁;《法院雜誌》第六十六期,第二五三頁及續後數頁)可理解為召集股東大會而不列明會議事項並非是不可能的36 。這部分的判例曾成為分歧的焦點,無論是評論人還是法學家都一致認為:“(……)雖然《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允許章程訂定出不同於《商法典》第一八一條所訂定的召集方式,這個“不同”僅指提前至少十五日發出公告通知,並不必列明議程37”。這是因為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段,單獨提到召集的方式(各種公告、掛號信等)。召集通知書中應列明議程38,此條訂定在股東大會會議中,全體股東出席時通過的所有決議,只要不是修改公司合同或涉及公司解體的,甚至在議程中未列明的都有效。這就是向公司表明議程的必要性39 。事實上,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上所有的決議都是有效的,包括未在議程上列明的。在非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上40 ,股東會議的有效表決只對列明於議程上的事項而言。這就表明立法者認為在召集書中必須列出議程。《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是補充性質的,不同於《商法典》第一八一條所訂定的召集要求,使股東能夠遵循,但這並不包括不履行必須列明議程的可能性41 。這就是說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相對於其所處的補充的角度,可被股東以其他的方式遵循,如果處於強制的角度,股東就不能以不同的方式遵循,那就至少應訂定必須列明議程的強制性。如果議程是必須在召集會議通知書中提及的,那是由於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規定關於公司的質疑或合併,增加、重新擁有或減少公司資本42為內容的決議,股東大會的召集,是不是說應該以“公告的形式至少提前一個月發出,並應與公司契約的其餘必要條件相合,此外還應提及將要處理的事項 ”(斜體字是我們的拙見)?如果議程,通常是指股東大會將會處理的事項的簡述,必須包括在召集通知書中,那就是說,如果議程不包括在召集通知書的內容中,股東就會隨意置之不理。因此,根據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 43 中簡述的有關決定,立法者有必要明確規定會議要做決定的有關事項,或者可說必須寫明議程,是否如此?按《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論召開的是股東的平常會議還是特別會議,在議程中列明股東大會上將會涉及的事項—— 議程—— 並且將其包括在召集書中應是必須的,而且當股東大會要討論的內容涉及《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有關事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提及的解散公司的問題時,立法者再次強調議程列入該事項的重要性,是否如此?最可能的答案是:立法者在第四十一條第一段末尾部分為避免產生疑問而規定召集書中必須列明議程。而現在我們要問:會產生甚麼疑問?在第三十八條中不是規範了各種股東大會的召集嗎?其中即涉及了會議性質—— 平常會議或是特別會議,也涉及了會議的宗旨,難道不是嗎?假如是的話,那麼就是說必須列明議程的要求不只對股東大會的平常會議有效—— 但正如《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所見—— 對800
  •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也有效,難道還不是嗎?如此類推,對議決事項的簡述—— 議程——概述所議之事是其決議有效的條件,盡管可能是些不重要的事,而以《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為決議內容時,就更應列明,難道不是嗎?此外,絕對難以置信的是立法者對於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事項為內容的那些股東大會的召集規定了長於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提前期限,那只可解釋為:立法者認為那些議決事項是如此重要,以至於要增加預定條件,使股東可自覺地出席,此外,立法者又承認議程的規定會被股東置之不理。另一方面,設立較長的提前期似乎是不合理的,因為只有那些議決事項在召集書中說明,才能夠知道其所應擁有的提前期。毫無疑問,為證明立法者有必要強調如果要按《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所提及事項做決議,則必須列明於議程內,對此應某求另外的說明。那就是:當股東大會是議決關於《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或是關於解散公司44,立法者有必要強制在該種會議召集書中列明議程,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涉及上述事項的會議召集書,股東會主動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又或者說,上述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了。換言之,如果在公司協議中,免除了這個必要性,而且,只要股東大會的議決不涉及任何有關《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以及不涉及解散公司(《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的事項,那麼與《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第一段所述相反,召集會議通知書中不必列明議程。議程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屬於補充性質45 ,可由股東以不同方式執行,也就是在召集通知書中列明議程的強制性會被股東所罔顧。因此,在對於那些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股東來說都是比較重要的事項,立法者認為該召集書就不僅應有嚴謹的格式46 ,而且還應使被召集的股東通過召集書了解會議上要討論的事項,以便出席時對參與的事項能做出適當的反應,鑑於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列明議程的強制性可被股東所罔顧,因此,立法者有必要提出採取專門措施,那就是把列明議程置於股東大會議決能否生效的規限之下,使之成為強制性的47。雖然股東認為可不必列明議程,但為了使股東大會能有效地議決《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就必須在召集書中列明。以上我們解答了立法者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結尾部分中,強調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必須列明議決事項的理由。其實,並不是只對包括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或有關解散公司的事項是一定要在召集書中列明的,對於《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提及的有關事項的議決也必須在該股東大會召集書中述及。《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規定,在所有股東全體出席的股東大會上所做的決議都是有效的,同樣包括未在議程上列明的。換言之,一旦所有股東都出席了大會,那麼就不妨礙那些未列明於議程的決議的有效性。但立法人對於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48 的議決做出某種限制,那就是涉及在議程上未列明的事項的決議,不可對公司章程有所修改,也不得涉及解散公司之事49(《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否則,決議無效。801
  • 這就是說,更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決議是否有效,在於其與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列明的會議宗旨以及議決事項是否全部或部分一致。修改章程和解散公司的有效決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a)召集通知書中的確包括議程;b)決議事項全部或部分符合議程所示。有人說不屬於《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時,在召集書中必須列明議程的必要性可被股東隨意不理,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完全真實的。因為,議決有關修改章程之類的股東大會,是一定要在該召集書中列明該事項的。也就是說,議決有關《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提及事項的股東大會,其召集書中也必須將事項在議程上列明。那就是說,無論對於議決有關《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提及事項的股東大會,還是對於議決《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提及事項的股東大會,無一例外地 50必須在召集通知書中列明該會議議程51 。但必須列明議程的強制性會被股東們任意不理的可能性,將削弱《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系統論述所得的結論。其實,這最後的推論變成某種邏輯弊病。這就是因為《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訂定的必須在召集書中列明議程的強制性屬一般原則。事實上,《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不能被獨立地看作一條原則性的建議,而被看作是一種特殊處理,例外中的例外。現在,讓我們來看一下:在召集的具體要求中,列明涉及事項是一條規則,這規則不僅是強制性的,而且還是股東對股東大會議題做出干預權力的準則。由此,為了使股東大會可以議決既定事項,就一定要在召集書中議程上列明;如果會議上要議決的事項未包括在議程上,那麼決議就會無效。正如我們所指這樣就構成“股東大會議題規則”因此,如果股東大會議決了議程之外的事項,但由於是全體股東大會的決議也算有效(《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這也就是說第三十八條第一段中的規定與預想中的規則52全然相牴,由此可說是一種帶有特殊性質的規定。《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的這個規定認為有效議決——包括全體股東大會的決議—— 也會無效,這是同一條款中第二段給予的特殊規定。也就是根據這個規定,有關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決議,即使是經全體股東出席的議決,也要視其是否在議程上列明的。這就使在第一段中,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能有效議決日程之外事項的規定有了例外。這就是不可將《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與條款中的其他部分分隔孤立地來看,否則會得出不嚴謹的結論。其實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並未阻礙股東在公司合同中執行在召集書中列明議程的強制性規定,而若將上述強制性規定置於腦後,是必使此條款受損。也就是說,要以此條款的規定來制約對強制性規定的藐視。這也就是說,除了《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之外,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提及的,也絕對需要列明議程。802
  • 此外,《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示明修改章程的其他可能 53 ,那就是說,列明有關修改章程事項的議程,是必須包括在該股東大會的召集書中,這已不必由立法者來說明了,因為已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段中包括了54 。在此要論及的是,按一般性的解釋—— 據《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段所示:“在所有股東出席的會議上,通過的所有決議都是有效的,雖然議決事項未在議程上列明,而且會議也未按規定召集”;正如我們所說,假如會議不是由全體股東出席,那麼其有效議決就必須符合:a)在召集書中列明議程;b)議決的內容應至少符合議程內的事項之一—— 基於論證中的說明性假設—— 可視為:在股東未被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訂定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集也要求在《商法典》第一八一條中有所規定。假定,在這個問題上,股東們的干預範圍如《商法典》第一八一條所示,那麼我們必須擁有一些必備要求,其中包括必須列明議程的強制性,這些必備要求將成為制定各種規定的目的,同樣,也是股東所迴避的。也就由於這個原因,沒有禁止股東在公司合同中定明會議召集書可不必列明議程。如果真是如此,那麼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就不在於其內容是否全部或部分在議程中列明,當然,這已不是必須的了,而最主要的是在於股東通過決議的票數是有效多數。唯一的例外,就是,凡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與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提及的所有假設,都屬於特殊處理。股東若未與《商法典》第一八一條中的規定或章程中的規定取得一致,那麼就以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那就是說,議程是召集書中所必須列明的,否則該會議的決議可能無效。換言之,只有在執行附加性條款時,或是在股東明確商定的情況下,議程才具強制性。如果列明議程是強制性的,那麼其內容未在議程中列明的決議,只有在全體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才有效,並且其內容不涉及《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提及的事項—— 有關規定表述了各種可能性。從法律的字眼來看,這樣或那樣的結果,似乎在於,解決問題的某種理由,即由召集書所要求達到的利益。也就是說由各種利益尋求解決問題,而不是由純粹邏輯性的具體運作來決定。如我們所見,召集書力求滿足三大原則,而這三大原則訂明了其他許多的必備要點,而正是這些必備要點構成了其最基本範疇。列明股東大會涉及事項的著眼點在於:一方面,使股東能樂於出席,這就是在上面我們給予的解釋,另一方面,限制了股東大會的干預權力,也就是在議題方面對股東大會做些限制,那麼可以肯定,股東將會不遵守列明議程的強制性要求,因而必會極大地削弱召集書的主要作用,砍去了其應有的基本功能—— 如果說不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功能的話,使之流於形式,虛有其表而無實際內容。另一方面,由於所有的社團活動都取決於其宗旨,而現在追求其宗旨本身出了問題 。除此之外,已知不受制約的股東大會干預權力是極易引致更嚴重的損害,既損害股東的個人利益,也損害公司的利益,還不算對第三方尤指債權人的利益。讓股東處於等待公司機制來規限各方利益的方式似乎並不完全妥當。既然如此,又怎能解決《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末尾部分的一系列問題呢?建議多讀幾遍規定,這就是:立法者認為對於將要議決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803
  • 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是格外敏感的,無論是對於公司,還是對股東,所以這種會議的召集都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發出通知,而這個期限是比《商法典》第一八一條中規定的法定期限十五日更長。因此,有必要將《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召集的會議要求再一次概括性地示明。只是《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試圖完整地引述這個規定的意圖,並未湊效。其實,將《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股東大會的召集書應該至少提前十五日公開發佈,並具備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既定條件,提及該次會議涉及的事項”與《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股東大會(……)應該至少提前一個月發出召集書,並應與公司契約中的規定一致,此外應提及該次會議將會涉及的事項”做一比較,就容易懂。由此來看,除了立法者的無能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收回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所再次強調的,強調在是次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列明議程的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見,實在沒有必要重複55 ——尤其是對於全體股東出席的大會,更應如此 。再者,正如所說,我們擁有的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頒佈的法律是源於一八九二年四月二十日頒佈的德國法律(Gesetz,bet ref fend die Gesellschaf t mit beshrankterHaf tung),因此並不完全適合,而只認為“德國的那項法律與我們的商法基本原則相符,並與國情相合”56。立法者做出這一選擇的例證之一是對召集會議的要求。其實,這個規則的具體訂定上,立法者並未照搬德國法律,只是在《商法典》中引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召集書形式(適用於我們的商法法則),將其延伸用於這類公司召集書,雖然將硬性規定轉化成附加性條款,但對第四十一條第一段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提及事項為議決內容的召集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則有所加強。在這種修修補補中,以立法者未對一系列困難給予應有的注意而告結束,而那些困難是源自於許許多多不一致的規定。最後,大家定會說我的結論與從未引起過爭論的法學和司法學的主流見解相符,因此本人不明白為何“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如此的爭論。對此本人會做出回應,包括對於閱讀某法律規定而出現的對所有可能的假設所做的考慮和討論,而接受其中的一個假設,並非嚴謹的科學態度。因此,如果其他有識之士還未曾涉獵這方面的研究,那麼至少應使這場爭論在心平氣和中解決。註譯:1.參看 Vasco da Gama Lobo Xavier的《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消》一書,第一八六頁,註 譯 83 C。2.參看 Francesco Ferra ra Jr.,Francesco Corsi 的著作《G li i mprenditor i e lesocietà 》,第八版,Giuf f rè 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四九一頁;Yves Guyon 的《Dro i t des af fa ires》,第一冊,第五版,Economica ,一九八八年,第二七二頁。3.正如最高法院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議庭裁判,載於第十四期《 葡萄牙司法部公報》第二七一頁,所強調般:“基於對股東有最低限度的忠實和紀律,股東大會不可以是一個突然襲擊” 。4.參看Y.Guyon 上述著作。5.參看A.Ferrer Correia,Vacso Lobo Xavier,Maria  ngela Coelho,Antó nio A.Caeiro 的《有限公司》,法律草稿,第二版,第一二五頁。804
  • 6.由於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法律,以下稱之為《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主體規定的準用性,故《商法典》第一八一條可適用於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集。7.在澳門,正如共和國在《商法典》制度上過去曾出現和現今繼續在《公司法典》(由九月二日第二六二/八六號法令所通過,及經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八四/八七號法令和七月八日第二八零/八七號法令修改)第二七五條第一款規定所出現的一樣,將該些公司稱為不具名公司不是絕對嚴謹。該類公司的不具名性質在於股東的名字不可納入公司的商業名字內。其解釋可見於以下事實,由於公司資本分成股份且股份可自由轉讓,今日的股東到明天或甚至在當天,可能已非同一人,因而立法者對該些公司的商業名稱的組成選擇一個穩定的因素:使用表明公司所從事的商業類別的說明(參看Gabriel Pinto Coelho,著作《商法講解》,第二版,第一冊,里斯本,一九四五年,第二六零頁)。故此,在《商法典》的原來制度上,關於商業名稱方面,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只可以採用一個專有名稱(《商法典》第十九條獨一段)。個人名義的商人和《商法典》內規定和規範的並非不具名的其他公司(《商法典》第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三條規定)的商業名字過去必須由商人的名字及全部股東,一個股東或一些股東的名字或他們已擁有的商業名稱所組成,但這並不是唯一和必然的方式,Firma(商業名稱)這個詞還曾被狹義使用,只解作個人名義商人的商用名字;因而以社會背景作可採用商業名稱的公司的商用名字:即是全部股東,一個股東或一些股東須個人無限地對公司債務負責這種公司(參看Pinto Coelho,前述著作,第二一九頁),普遍亦稱為自然人公司;故此,根據真實原則(參看Ferrer Correia的《商法講解》再版,Lex-Ed i ç õ es Jur í d icas,一九九四年,第一五五頁;PintcCoelho,前述著作,第二五四頁),所有那些同意將他們的名字作為公司商業名稱的一部分的股東均須承擔這種責任(參看《商法典》第二十二及二零二條規定)。正如我們所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以專用名稱作為其商用名字。然而,禁止人名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用名字一部分的這一規定,早已透過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對《商法典》第二十三條重新編訂而被打破(該命令亦在同一規定內引入了唯一的一段,刪除了《商法典》第十九條的獨一段及重新編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該命令旨在將人名可作為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那些由無限公司轉變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的一部分的做法合法化(例如Banco Pinto & Sotto Maior,Banco Burnay,參看PintoCoelho上述著作,第二五六頁及續後數頁)。事實上,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對《商法典》第二十三條所作的修改基本上為了避免當一間其商業名稱部分由人名組成的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在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方面,這一向是強制性的(《商法典》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規定)——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變而成的公司被阻止繼續在其商業名稱使用該些名字。因為隨著該些名字成為聲譽和吸引顧客的重要因素,禁止在轉變而成的公司的商業名稱內保留使用該些名字會嚴重地損害該公司(參看Fernando Olavo的《商法》,第一冊,第二版,科英布拉出版有限公司,一九七九年,第三零一頁)。須注意的是,正是由於意圖避免失去該些價值,因此雖然在我們當中已採納了商業名稱的主觀概念——商業名稱是商人的標誌—— 但亦接納在商業場所轉讓時,商業名稱亦能隨之轉移——《商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參看Ferr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一五零頁)。另一方面,重新設立的公司亦可能希望在其商業名稱中使用股東或者甚至是第三者的名字,希望藉著該些人士在社會或職業上所享有的聲譽可產生一種介紹或推薦的效果(我們知道該些或多或少入於非正式的做法在某些商界行業內具有重要性,尤其在運作尤如一所私人會所的金融界,除此以外,只要考慮到保證書(letter of guarantee,letter de patronage,patronatsklä rung)這一現今令人關注的問題便知所言非虛。參看Antó nio Menezes Cordeiro的《銀行法中的保證書》,LEX Ediç õ es Jurí dicas,里斯本,一九九三年。)然而,基於何種目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由人名所組成?除了Pinto Coelho(上述著作)前述的商業名稱主觀成份潛在的經常改變外,唯一可以隱約看見的目的是有需要知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要負起何種責任,尤其對於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因為他們對公司擁有的債權的最佳保障是有賴於這點。在《商法典》原來的制度上,那些其名字納入一間公司的商業名稱內的805
  • 人要個人對公司債務負起責任(參看《商法典》第一五三條第二段及第二零二條。)然而,隨著《有限公司法》的生效,這種情況有了改變,因為該些公司的商業名稱從此便可由姓名之商業名稱,或專用名稱,或混合商業名稱所組成(參看Ferr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一五六頁),而股東的責任仍繼續以其股單的出資和在公司資本所佔部分為限。補充一點,公司的類別,繼而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的制度可清楚地從以下這個慣用的方式表露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葡文縮寫S.A .R.L .(正如所知,這已由以下這個更簡短的方式所取代:就是法國、西班牙、巴西、瑞士等國家使用之縮寫S .A.以避免與法國對 a soc iété aresponsabilitéLimitée,即相當於我們所稱的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附加字樣S.A.R.L.混淆 (參看LuísBri to Correi a的《商法》,第一冊,AAFD L,一九八七/八八年,第二五零頁);故此有些法律體系選擇了股份公司這個更正確和嚴謹的方式來稱呼這類公司是不足為奇的(例如,在意大利使用società perazi oni 或縮寫 s.p.a.;在德國,稱為Aktiengesellschaf t ,或縮寫A .G .)。在葡萄牙共和國,自從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生效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便可採用股東或第三者的姓名,只要不是單獨使用便可(參看Fer r er Correia上述的著作,第一五五頁),同時引致把此類公司命名為不具名公司已不再嚴謹了。正如剛才所說,現時在共和國,這件事在《公司法典》裏是規範的目的,該法典使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時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容許是一個純粹的姓名之商業名稱,專用名稱或一個混合的商業名稱(《公司法典》第二七五條第一款),但卻不再可能將非股東的姓名納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內(參看 Miguel Pupo Correia的《商法》,S PB 出版,里斯本,一九八八年,第一四九頁)。故此,嚴格來說,在共和國該些公司不是不具名,保留這種名稱的原因若不是慣性所致,便只可從傳統方面去解釋。通過殖民地事務部發出之一九三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二零:二三五號命令的第五條規定(第二零:二三五號命令隨後刊登於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號《政府公報》),上述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執行延伸至殖民地,從而至澳門,因此,重新修訂的《商法典》第十九、二十一及二十三條規定已在澳門地區生效。故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不單可由專用名稱組成,還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的人名組成。因而在澳門,正如共和國過去按照《商法典》的制度,及現在按照《公司法典》的制度,將該些公司稱為不具名公司並非完全正確和嚴謹的。《澳門公司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將跟隨共和國現行的制度。事實上,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二八條,縮減對格式的強制性附加註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葡文簡寫 S.A .,強制這類公司必須以專用名稱成立。然而,根據第八條第三款,專用名稱可以是一縮寫或構想出來的名稱,又或是用股東的人名構成。但不接受非股東的人名。因此,正如上述,採用的制度最終與《公司法典》所規定的十分相似。8.這裏涉及的利益僅是公司股東的利益。對於一些意大利教規來說,通過遵守股東大會有效召集所需的某些要件的要求而得到維護的利益當中,還須包括第三者的利益(參看 Ri v D.Com.內的Boni cel l i ,一九一八年,I ,第一八六頁及續後數頁;Scialoja的《Saggi divar io di ri t to》,Ⅱ,羅馬,一九二八年,第三三二頁;Ascarel l i 的《Appunt i di diritto commerciale》 ,Ⅱ,Catania-R oma,一九三一年,第二一四頁及續後數頁 ;De Gregor i o的《Del les ocietàe del le anociazionicommerc ial e 》,載於Bolaf i o ,R occoe Vi vante的《ⅡCod ice di Comer ciocommentato》,Tur i m,一九三八年,第三零四號,引註V.LoboXav i er 的《法人之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銷》一書,第二章,註釋94a,第二零二頁),或甚至是狹義上的公眾利益(Sc ialoja 的《Sul l e cosidetteassemblea totali t ar iedel l esocietáperazioni 》,F I,一九三一年,col.306及其他和上述Sa ggi 書;Vi vant e的《L'ass embl ea senzaconvocazione》,R i v D Com. ,一九三一年,I ,第一八七頁及第一九零頁;Talassano,in DirCom,一九三一年,Ⅱ,第一一一頁及續後數頁,引註V.Lobo Xavier上述著作),但這卻是毫無道理的(參看 V.Lobo Xav ier上述著作及尤其是R.Ventura的《全體 股 東 大 會 》 ,Sl ur.,一九七八年,第九十三頁及續後數頁)。正如 Scor z a所觀察一樣806
  • (《Osservazioni in tema di assembleato t al itária》,R i v.Soc.,一九六七年,第一一六七頁,引註R.Ventura上述著作),“召集只可具有公司內部的功能,即容許股東參與決策;基本上,為了股東大會的正常組織的目的,它是一個技術性的途徑使所有的股東在大會會議上有相等的實際參與可能性,即使非全部股東均出席大會,但均會保留每個股東參與公司決策這個不可侵犯的權利” 。9.參看 Ferrer Correia上述草稿第一二六頁;Franco Di Sabato的《Manuale delle società》,第四版,UTET .,一九九二年,第四二九頁;Y.Guyon 上述著作第二七一頁。10.參看Raúl Ventura的《全體股東大會》一書,第九十一頁。11.正如所說,該些要件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通知書的基本範圍,透過章程可加入任何其他的要件,例如,在有限公司章程常見以下規定,召集通知書須以掛號信送交予每個股東,但在許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家族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內亦有此規定。然而,很容易察覺到將召集書送交予股東是以公司認識股東的身份為前提,而這種情況只可當股份是記名時才可發生。在這方面,澳門草稿在第二八一條第二款規定,當所有股份都是記名時,召集大會的強制性公告(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可以寄送掛號信予股東代之。12.例如,從葡萄牙一些最近完成私有化的公司的廣泛的股東基層可知。在法國,Saint Gobai n公司擁有一百六十萬持股人,為了舉行一九八七年度的混合性股東大會(在法國,當股東大會討論的事宜,一部分是屬股東平常大會職權,例如管理者的委任,另一部分是屬股東特別大會的職權,例如增加資本,則稱之為混合性股東之大會。很明顯,這種做法旨在避免連續召集和舉行兩個股東大會,參看Phi l ippe Merl e的《Droit Commercial,sociétés commerciales》,第二版,Précis Dal loz,一九九零年,第四零二頁),須要租用巴黎 Zenith 表演廳,有3500個持股人出席了是次大會(前述句子引述的作者著作,第三八五頁,註釋3)。13.所以是說,由於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擁有無數股東,因其資本被分成無數細小部分,而由於每一部分的價值比較低,故普遍的私人儲戶都有能力購買;公司的資本亦分成低價值的細小部分,因為在純粹的原則上,是希望以私人小儲戶這無名的一群作為股東。實際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吸取私人小儲戶積蓄和將其引入到生產業務領域內的一個媒介。然而,這種渴望只可透過設立以下兩個條件才變得可能,一方面透過創設為所有人能力所及的股東出資方式,從而資本被分成無數低價值的細小部分,另一方面透過對股東出資設立一種靈活簡便的交易途徑,隨時可將之出售,因而股東出資是體現於股權證卷:股份。14.參看Ferr 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二二三頁;P.Merle上述著作,第二二六頁;Francesco Galgano的《Diritto commerciale-Le soc ietà》,第四版,Zanichel l i,Bologna ,一九九零年,第一三三及一九一頁。15.召集通知書應於《政府公報》刊登,《商法典》第一四五條二款。1 6.參看Y.Guyon前述著作,第二七零頁。17.對於有限公司,實際情況是非常不同。實際上,有限公司的構想是在於擁有數量不多的股東,而事實上,經驗顯示,該些公司的股東數量一般都較少。因此,在這裏沒有出現解釋須使用特別為了能傳達至大眾的公佈和通知途徑的條件,所以對於有限公司,立法者把對股份有限公司訂為強制性的《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的制度定為補充性,故這制度視乎股東的意願而被接受與否,但這並不表示《商法典》第一八一條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可以完全因股東的意願而被擱置(參看上述法典第十二頁及續後數頁)。1 8.參看M.Roque Laia的《股東大會指南》,第二版,里斯本,一九六二年,第八十九頁。19.在澳門,經濟參與人的流動性大,而且他們來自不同的地區,這個原因尤其重要。20.Roque Laia在上述著作第九十頁謹慎地解釋到,提前通知的時間不能太短,否則的話,股東便不可以抽離約會以便出席(我們可補充說此亦可使到股東不能為股東大會處理的事項作出準備),亦不能過長,否則會把大會的舉行日期忘記,如此方可稱為合理。21.參看Y.Guyo n上述著作,第二七一頁。22.參看V.Lobo Xavie r上述《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銷》一書,第一八二頁,註釋80。807
  • 雖然此乃決定性原因,但亦可以引述另一個只涉及股東平常大會的原因。事實上,正如我們所想,存有一個體系性的原因來解釋何以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的最少期限為十五日:在此我們所指的是公司須於股東平常大會(《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二段)舉行前公開《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二、三及四款和第一、二段所指文件為期十五日的強制性。在遵守該義務和屆滿該期限前,不可舉行股東大會(《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四段)。然而,強制該些文件在公司展示旨在使股東能參閱該些文件以便彼等可以就其在股東大會上發表講話作好準備。但如果是這樣,便有需要使股東們知道公司已準備好該些文件以便他們參閱。記名股票持有人和將股票存入公司庫房的不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對彼等法律規定公司須最少在股東大會舉行前八日將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然而沒有把《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至第四款和第一及第二段規定的文件全部引述,因此,對於該些文件,雖然方式較為溫和,但仍繼續證實具有能解釋《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二段規定的要求的利益)送交予他們。除此之外,立法者沒有強制公司須通知股東該些文件開始展示給他們參閱的日期。由於該些文件的展示期限應為十五日,此及立法者認為一般勤奮的人可以認識該些文件的內容所需的起碼時間,故立法者亦將此段時間定為召集股東大會的最少提前通知期限。從公佈召集公告那一刻起,股票持有人知道《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至第四款及第一和第二項所指的文件已在公司總址展示供他們參閱,故此在該期間內,如有興趣,可到公司總址瞭解該些文件的內容。但可以說:此並非事實,因為法律沒有強制上述文件須於舉行股東大會前十五日內在公司展示,即是:沒有強制該些文件須在股東大會舉行前十五日內在公司總址展示予有關人士參閱。事實上,規定公司在舉行會議前將有關的文件展示十五日,卻沒有具體說明該十五日期限應在何時進行;所以沒有規定該十五日必須是會議舉行前倒數的十五日。從而在召集通知書須在舉行股東大會之日起提前十五日公佈這個要求內,是找不到原因解釋該期限必須與第一八九條所指文件須在公司展示十五日予有關人士參閱的強制性相容。這樣,例如我們假設公司可以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之十五日期限內將有關的文件在公司總址展示出來,並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日舉行股東大會,而這樣做沒有違反須提前十五日召集的必須性。當然這已遵守了《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二段的規定,雖然舉行股東大會的消息已在法律規定的最少提前期限進行,但並不能使股東們知道他們可在公司總址參閱上述文件一事,從而,使他們沒法行使其研究有關文件的權利。此乃事實,但我們相信該二個期限相同並不是純粹的巧合或美學原因所致,而應理解為這是由於立法者考慮到《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至第四款所指的文件在公司展示的期限應為在股東大會舉行前起計,所以訂定該期間應作為召集最少提前期限的標準。換句話說,這兩個期限的相同並非偶然,而是立法者構思上述期限為須要同時執行的兩個重叠一起的期限的結果。不然,我們可以看看:如果有關的文件應展示出來以便股東參閱這點是真實的話,那麼亦毋庸置疑立法者是沒有強制公司須通知股東從那日起將有關的文件在上述的十五日期間展示給他們參閱。既然公司無義務作出上述的通知,那麼股東們如何可以知道有關的文件已準備好予他們參閱?他們只能直接聯絡公司,直至確定有關文件已準備好給他們參閱為止。然而,若認為立法者要求股東們為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必須作出這樣跨張不合實際的行為,這種想法是否合理?似乎沒可能有人會存心這樣要求的。因此,我們便只能相信立法者希望股東們無須作出一些不適當的行為亦能知道《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至四款指定的文件何時準備好給他們在十五日內參閱。如果是這樣的話,似乎我們無可避免地要同意之,且必須總結出立法者在強制公司履行以下義務時是不協調的:將上述文件公開十五日的義務(反過來說,這包含了股東的一種行政或政治權利:參閱上述文件的權利),為了使之具意義,股東們必須有實際的渠道獲悉其執行,然而卻沒有為此規定任何可能的途徑:或者強制公司必須通知股東們從何時起有關的文件要在公司公開十五日,或者立法者自己規定該期限應在何時進行。然而,認為立法者的做法不協調並不合理,必須同意立法者規定和創造了必須的條件以便股東808
  • 們可知悉有關文件在公司開,而且解釋法律的人應假設立法者的想法是合情理的及懂得作出較準確的解決方法和以適當的用詞來表達自己的想法《民事法典》第九條第三款),且亦應假設若立法者強制公司以下義務:公開上述文件十五日予股東們參閱,那麼,不能忘記這是相對於股東的一種權利:即參閱上述文件的權利,而立法者沒有規定公司必須致力於使股東有條件行使該權利,此乃因為考慮到有關的法定架構,這似乎是沒有必要的。即是說,在立法者的思維中,沒有需要規定公司通知股東何時公開有關文件的義務,因為這可能隱敝地從以下三種事實產生出,這點是毋庸置疑的。該三種事實如下:a)在《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二段所指的十五日期限未過去時股東大會不可以進行;b)上述期限和召集股東大會最少提前期要相同;c)立法者沒有強制公司通知股東們從何時起公開有關文件。事實上,由於用作參閱上述文件的十五日期限應在股東大會舉行前進行,以及公司不被強制將該事宜通知股東,因此這只可在以下情況得到解釋,就是當上述期限與召集最少提前期同時進行,以便股東透過召集公告獲悉股東大會舉行的同時,亦可間接地知悉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商業、財政及經濟狀況報告,股息及其用作組成公積基金的百分比之建議,監事會意見書以及組成股東大會的股東名單(《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一至四款和第一及第二段)等文件從該刻起已在公司總址公開給他們參閱。故此,召集提前期限不僅與上述文件公開的期限相同,且須同時進行。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假若公司章程規定召集公告的提前期限是長於法定最少期限,就並不會影響《商法典》第一八九條第二段所指期限,它仍維持為十五日,因股東在透過召集公告獲悉舉行股東平常大會時(我們再一次重申,很明顯地一直提出的意見只對於股東平常大會才具意義,當中的原因簡單而具決定性的,就是只有在股東平常大會才會對資產負債表和帳目進行審議、討論和通過,參閱第一七九條獨一段第一款),便能即時知道有關的文件若非更早,最少也在舉行股東大會前十五日起將在公司公開。另一方面,如果章程規定了上述文件應在公司公開的期限較法定期限長的話,應該理解到不必言明,該期限亦成為召集公告的最少提前期限。這令我們總結出股東大會召集的最少提前期限的延長不僅可以明確地在章程內作出,亦可以間接地透過擴大《商法典》第一八九條內的第一至四款和第一及第二段所指的文件必須在公司公開予股東們參閱的期限而作出。正如我們曾提醒,剛作出的意見只能解釋股東平常大會最少提前期為十五日的原因,但不能用作解釋為何該最少提前期對股東特別大會的召開亦為有效的原因。對於後者,只能解釋立法者理解到該期限為最起碼的時間可以令到股東們不僅可以計劃其工作以便他們願意時,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亦可以為此作好準備,尤其是研究將會討論的事項(參看本文下面的內容),與此同時,亦顧及到美學或甚至是慣性方面的考慮。23.另一個我們沒有討論的問題就是《商法典》第一八一條的股東大會召集的最少提前期限是否強制地對有限公司亦為有效,或相反地,屬於第一八一條可容股東們作出不同規定的一部分;換言之,由於在《有限公司法》內關於大會的召開方面沒有特定規範,故此在該法的第三十八條被限於以補充性質引用到《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來弄清最少提前期限是否可由股東作出不同的規範。無論在學說上,或是在司法見解方面,《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的作為強制性最少的十五日期限可容許由股東作出不同的調整這種想法是溫和的,他們可把該期限縮短。故此,在有限公司的實況是,該期限通常被縮減為十日或八日,甚至有例子顯示該期限被縮減為三日(參看波爾圖第二審法院一九六零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合議庭裁判,司法見解6°-121所述事件)。所使用的論據,就是《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具有補充性質,雖然對最低限度存有一個條件是不能因股東的意願而被排除的理解是溫和的—— 對召集書須列明會議將會處理的事項的要求(參看本文下面的內容)—— 但這並不包括提前召集的要件,因而此要件可以由有關人士作出不同的調整。甚至經常地,當討論到議程的列明對《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補充性質和有關的結果具必須性質時,必會提出該規定的補充性質只涉及提前十五日刊登公告這點。如是這樣,股東們便沒有被禁止對提前期限之事宜作出不同的調整。809
  • 我認為這種論據在邏輯上和概念上存有錯誤:沒有將時間要件獨立化,作為在這裏討論的唯一要件。這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作者或法官作出的結論。然而這非事實,正如我們所說,《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了以下三個要件以構成有效的召集;a)公告;b)十五日的提前期;c)列明將處理的事項。這是不容混淆的獨立要件,尤其對正在分析中的要件而言。不然,看以下例子:是絕對可以接受由股東們商議決定召集透過掛號信或專人遞送通知作出,而不更改提前期,即是,大會舉行前的十五日提前期保持不變;同樣,股東亦可以不更改召集書的形式,即發表公告,而把提前期增加或縮短;而最後,同樣亦可以將上述二者一併更改,例如,提前十日發出掛號信。這完全顯示出我們是面對著不同的要件。假若將這種論據以三段論的方法來了解,或會顯得較清晰:股東們可以對召集大會的方式作出不同的規定,從而可以縮減召集的提前期限。很明顯在推理上存有毛病,因為不可以從股東們可以對應作出的召集方式作出不同的規定這個毋庸置疑的事實而理解到這種能力亦必然直接地包括了提前期限在內。時間的要件可以由股東們作出不同的調整,但這必是涉及到證明提前期限的利益。解釋召集提前期的要求的利益,一方面是為確保有關人士能適時獲得召集大會的消息,以便使他們具有條件出席大會,另一方面,是為了使他們可就討論的事項作出適當準備。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立法者認為十五日是能符合上述利益的最起碼的時間,所以便將此規定為強制性的最少期限。是否可以說,對於有限公司來說,亦同樣以同一程度確實出現了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最少召集提前期為十五日的條件呢?是不能這樣說的,因為毫無疑問有限公司的股東數目通常較股份有限公司低很多,還有,有限公司是一種傾向擁有不多數量的股東的公司,因此這兩種公司的股東類別是不同的,而這樣便解釋了為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給予較大的自由。然而提醒大家,在德國—— 有限公司的發源地—— 對於該類公司的結構為無限公司的結構,當中股東們能受惠於有限的責任(此為Ochel l auser議員的立場)或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但革除了對其組織的強制規則及引入對出資自由轉讓的限制(此為Hammacher議員主張的立場)是存有爭議的(參看R.Ventura的《有限公司改革說明》,第三十七、五十八及續後數頁);而令人放棄主張這類新的公司的結構以無限公司的結構作模式的立場的原因是由於希望這種新的公司類別能被人數相當多的團體所採用,這在無限公司是不可能的。從法律來源作出了這個簡短的說明後,提醒大家,從一開始便沒有對有限公司可擁有最多的股東數目作出限制(假若澳門草稿成為法律後,此情況便會有所變改,因為第一八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公司不可以擁有多於三十個股東)。故此,任何多於兩個的數目均是可能的。因而似乎不能以有限公司實際上只是由少數股東,很多時只由兩個股東所組成的這種論據企圖解釋對於這種公司是不存有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公佈召集時須有一定提前期的相同或類似的可能性,因為股東的數目很可能是非常大的。此外,事實亦顯示出,尤其是在澳門,實際上很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擁有法定的最少股東:十個股東(《商法典》第一六二條第一項;在澳門草稿的第二二五條第一款,這數目改為三個);且很多時,甚至不合規範,擁有數目更少的股東。無論如何,股東數目的論據將目標弄錯了,因為在這裏所指的目的並非是為了確保舉行大會的消息能知會有關人士,即決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公開的途徑的需要,考慮到有限公司股東的一般數目,對於這種公司這並無必要。基此,在這裏所指的是為了確保股東能出席和就處理的問題的討論作好準備。對於符合前述的利益方面,我們看不到合符情理的原因能解釋有限公司的股東應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受較少的保護。然而,提前期的要件可由股東自由地作不同的調整也許是可接納的。這樣即時令我們想起多個問題:股東可否規定任何提前期,包括取消,抑或相反地可規定比法定期限為短的不同期限,但須規定一個最少提前期?如是後者,則可規定的最少期限應為多少日?法院是否可查詢股東所定的最少期限?須補充,在接受股東們可對最少的召集提前期作出不同調整的同時,對於立法者在這方面提議的解決方法上的變化便會變得很難理解。事實上,立法者規定了十五日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的不能再縮減的最少期限,無論是平常或特別大會;對於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集,810
  • 規定了一個股東可作出不同調整的補充期;但對於某些大會,即第四十一條第一段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段所指者,要求該補充期不僅加倍為一個月,並由補充性質轉為強制性;而此情況,當對於其他以需同樣謹慎處理的事宜為標的的大會,即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指者,規定維持最少的補充性期限便可以了,故該期限是可被縮短的。還有,大家都知道召集書的目的不單為了將舉行大會會議的消息公開,而主要是為了召集股東出席會議——可以說召集對於股東來說就如教堂的鐘聲對於教徒或者伊斯蘭教的禱告時間報告人對於教徒一般——而此假設了給予股東足夠的時間條件以便他們可以出席,如果股東只在臨近舉行大會前才收到召集書,那麼很易總結出該目的將會完全落空。須補充,正如幾乎是一致的意見,召集書應被強制必須把在大會會議處理的事宜列明,即定出必須討論的議題,以便股東可以就討論作好準備及決定其出席的時機,這樣,如果接受召集提前期可以縮短及將縮短的準則完全交由股東決定,那麼就像“大門關得緊,窗戶却敞開”事實上,如果股東只在臨近舉行會議前才獲知大會將處理的事項,使他們不能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或搜集專業的意見,那麼這又有何作用?然而,最少在一個情況當中,《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的提前期為強制性的:我們所指的是當中並非所有股東均為經理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平常大會的召集期。事實上,按照《有限公司法》的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理們須把《商法典》第一八九條所指的文件和股東名單在公司的辦公室公開十五日,並把資產負債表寄送給股東,而只有在該段期間過後方可舉行大會(參看《法院雜誌》,第八五年刊(一九六七年),第一八一八號,第九十四頁)。《澳門公司法草稿》明確訂定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的最少提前期為十五日,而這只能透過章程增加(第二一零條)。24 .還有另一個原因解釋為何要求召集書須有一定的提前期:就是股東須有一定時間來研究將討論的事實項和取得必需的資料、解釋和意見,使他們具有條件以積極參與討論。由於這種利益與召集大會通知書要達至的第三種利益是糾纏不清地互相叠蓋著,故我們於稍後在本文加以討論 。25 .我們之所以說這種影響並不一定是正面的,是因為事實上,參與的一群人是控制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以及他們對大會作出預先安排“大會已再不能箝制他們,已不再如十九世紀的立法者構想般是一個股東們就公司的重要事項作互相解釋的地方,及已不再是一個當中每一事項的決定是以每個會議產生的大多數即作為該種互相解釋的成果而為之,而是以一種必然不可靠的大多數為之(參看P.Mer le上述著作,第三七四頁;V.Lobo Xavier上述著作《法人之決議和有關聯之決議的撤消》第九頁及續後數頁;Polis,Enciclopé dia Verbo da Sociedade e do estado,第四冊《股份有限公司》,第九二二頁及續後數頁,特別是第九二三頁;F.Galgano上述著作第一四二及一四三頁);而實際出現的正是相反:現時,股東大會只是一種目的為替掌握控制權的一群人在大會以外所作出的決定披上合法性外衣的法定形式。從而產生了現今之虛構和諷剌性大會的說法:看看 C.Jauff ret-Spinosi 一篇文章的引人聯想的書題《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究竟是真實還是虛幻?》,此載於É tudes offertes á René Rodié re,Dalloz ,一九八一年,第一二五頁及續後數頁”,這是基於在大會之外作出之決定是較著重於激烈的修辭方面,多於顧及良好純邏輯性的論據,且很多時內容空洞,利用大眾對其吸引力的宣傳較之正確的道理邏輯更易受感染的心理。掌握控制權的一群人對大會的參與許多時純屬表演手段,其參與並非為宣佈或解釋某些事情而是為了掩飾或隱藏某些事。也許真是這麼不幸,上一世紀的立法者視作範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與政治社團組織之間已毫無區別了。26 .確定一個提前期,用以查尋資料和做出專門性的建議。這也是解釋為何要適當地提前發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的理由之一,參閱註釋23。法學一般性解釋了為什麼股東要對股東大會要討論的事項有所準備,這解釋也同樣適用於議程,參閱F.Di .Sabato 前述著作,第四二九頁。27 .參閱,M.Roque Laia的前述著作,第一一一頁。28.《商法典》的第一七二條中,肯定了此條規定的例外,那就是指行政管理人員的委任,在任何股東大會認為合適的時候,可隨時撤消。任何股東大會,不論該事項是否包括於議程之內,都可免除811
  • 行政管理人員的職務。也就是確認了這個原則的靈活性或隨意性。(對這個問題,在法國,是屬公共的權限,參閱 Pierre Bí zard所著《不具名公司》,Les Guides Montchrest ien,一九八六年,第六十六頁;Michel Jeantin所著《Droit des Socié té s》,第二版,Montchrest ien一九九二年,第二四八頁),同時也就是表明了股東集體對於公司行政的最高權力的原則《參閱V.Lobo Xaxier所著《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消》第一五七頁,註釋61)。29.參閱 F.Ferrara Jr.與人合著的前述著作,第四九一頁;P.Bé zard 的前述著作第二七一頁。30 .參閱前述著作第二七二頁。31 . 參閱:Giuseppe Auletta與Niccolo Salani t ro所著的《商法》第八版,Giuff rè Editore,一九九三年,第一六三頁。在司法方面詳見《里斯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9/4/1969。《第二審法院的司法見解》第19號,第三一三頁;《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17/2/1970,《司法部公報》第194號——第二四七頁;《波爾圖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4/2/1972,《司法部公報》第214號——第六七四頁;《里斯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9/5/1973,《司法部公報》第227號——第二四三頁。32.參看 F.DiSabato 的前述著作第四二九頁。33.無借助召集書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必要,參看 P.Merle的前述著作第三八一頁;Yves Chartier,《Droit des affaires-socié té s commerciales》,PUF,一九九二年,第三零三頁;Georges Ripert,René Roblot,《Trai té de droit commerciale》,卷I ,第十四版,第九一九頁;Y.Guyon的前述著作第二七二頁。在司法方面詳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0/2/1974,《司法部公報》第242號—— 第三二二頁。34.考慮召集書的發出必須遵守最低期限要求,不單是讓股東可以出席,同時亦使其可以獲得與該次會議將會討論的問題有關的資料、解釋或恰當的專門性建議。參看註釋23和25。35 請看如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0/1 0/77,以及在《法律及司法公報》第1 1 1號年刊上VazSerra的註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2/7/1949,《司法部公報》——14;參閱V.Lobo Xavier的著作,第一八六頁,註釋83c。36.請看《法院雜誌》第六十六期第二五五頁,判決及依據的摘要第Ⅲ。37 .Vaz Serra,前註引述中第一二八頁。38.參閱《法院雜誌》第六十六期第二五六頁。39.同上。40.全體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全體會議是指所有股東出席的會議(參閱:R.Ventura 著《全體股東大會》第一零六頁及續後數頁。而 Pinto Furtado不滿足所有股東的出席,認為還需包括行政與監察部門成員的出席(參閱:《商法典》註釋的第Ⅱ卷中《專門公司》第Ⅱ冊,Almedina於科英布拉,一九八六年,第四七零至四七一頁),但似乎又不具理由(參閱:R.Ventura,本註所引述著作的第一一一頁及續後數頁)。在意大利,全體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全體會議中,行政與監察部門人員的出席是不可少的,據《民事法典》第二三六六條第三款,參閱F.Galgano所著《Diritto Commerciale……》,第二三六頁;V.Lobo Xavier的前述著作,第Ⅱ篇,註釋94a,第二零三頁。41 .參閱:Santos Lourenç o著《有限公司》解釋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頒佈的法律,於里斯本,一九二六年,卷Ⅱ,第八十六頁;V.Lobo Xavier 的前述著作,第一八六頁,註釋83 c);VazSerra前註中引述的著作。42.《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的規定,用於召集的必要條件,此外,並在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有所規定,規定有關以解散公司為內容的股東大會的召集。43 .同樣用於以解散公司為內容的決議,參閱前面的註釋。44.參閱:註釋41 。45 .參閱:上述第六頁。46 .參閱:Santos Lourenç o的前述著作,卷I ,第七十、七十八、九十頁。812
  • 47.同時,《有限公司法》的來源加強了這個理論的依據,在德國法學中,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法律(Gesetz betref 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ankter Haf tung,一八九二年四月二十日頒佈)是我們的《有限公司法》的來源,有人理解為公司合同能允許在 GmbH 的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中可不必列明議事日程(參閱:V.Lobo Xav ier所著《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消》第一八六頁,註釋83c)。這就是,雖然GmbH 的第五十一節訂定了股東大會召集的具體要求,比我們的《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清楚,明確訂定“股東大會會議內容應該在召集書中列明”(參閱:Azevedo Sout o將GmbH 譯成《有限公司法》註釋,第七版,科英布拉出版有限公司,一九七三年,第三二零頁及續後數頁)。48.參閱:註釋40。49.同時,對於以議決解散公司為內容的股東大會,依《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段的規定,不僅要在召集書中列明事項,而且要符合《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的要求(參閱註釋41)。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段與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有部分相互抵消,第三十八條第二段涉及解散公司的可能,這在第四十一條第一段的規定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了,而且是依據第四十二條第一段及整個《有限公司法》的規定來執行的。這就表明,當時的立法者未意識到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頒佈的法律中各種各樣的規定要求帶來的一系列矛盾。50. 其實,《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儘管由於涉及資金的重新充實,且只是間接的資金充實時(參閱Pinto Furtado前述著作,卷Ⅱ,第一冊,第一九零及續後數頁,特別是第一九五頁),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參閱Azevedo Sout o的前述著作,第一七六,一七七頁;Santos Lourenç o的前述著作,卷I ,第六十九頁以及卷Ⅱ,第一一八頁。51.分歧在於召集書應具備的方式和應提前發出的期限。其實涉及到《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事項之一或解散公司(第四十二條第二段)為內容的股東大會召集書都應不僅包括列明所議事項,而且也要提前至少一個月發出公告。對於以修改章程為內容的股東大會的召集書(只要不是有關《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這二個要求一個也不必執行。對於股東大會召集規定的條款或屬於常規制,或屬於《商法典》第一八一條的附加制(《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唯一不同的是召集書提前發出的期限,在《商法典》第一八一條中的規定只 有1 5日 。關於召集書的必要方式和發出的提前期,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以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一些事項為內容的,是必須遵守的,但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提及為內容的,就僅只是一般性的了。但解散公司的事項應當別論。52.顯然,《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召集書中必須列明所議事項。而第一段中的規定是以相反的角度來表達的,那就是議決未列明在議程中的事項是無效。雖然不是明確寫出的,其意是說:第一段中的規定是對違背《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懲罰。53. 如果在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涉及的事項都是有關修改章程,那麼就不明白立法者為何不事先以專業方法,選擇具普遍性的方式,那樣內容就會比現行的更具透明度,比較好的解釋是:立法者不願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涉及所有有關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項,所以在此只提及了其中的某些部分,使之成為特別專項。54. 這最後一個考慮,是論述“在合同中必須列明日程的要求會被股東隨意擱置”的又一個反證,以《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不允許股東不遵守列明日程要求的規定,也就是在召集書中列明所議事項的要求是絕對應該遵守的。結論就是:對於《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提及的那些事項,立法者明確訂立要列明於日程的無約束力已兩次失效。因為列明議程的強制性已在第三十八條中產生,而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涉及修改章程的,在《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段中又再次給以規限。不容爭辯的,第三十八條的規限,更加強了對第四十一條涉及內容必須遵守的強制性。55.參閱前面的註釋。56.參閱R.Ventura所著《有限公司改革說明》第三十頁。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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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與文化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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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政》 第 九卷 , 總第 三 十三 期 ,1 996 No. 3, 8 1 7 - 8 2 5澳門跨文化傳意1中的幾個問題*盛炎**澳門是東西方文化的交匯點,是中國通向八十多個拉丁語族國家和地區的橋樑。澳門社會是一個多語言、多文化的社會,是一個語言、文化寶庫,是研究語言、文化接觸現象的少有的理想地方。據1 991 年政府統計,澳門總人口為355,693人,其中95%是中國人,3%是葡國人,其他國家的人佔2%。澳門社會的主要社群有三個:華人社群、葡人社群和介乎兩者之間的土生葡人社群。澳門的語言多姿多彩,概括起來說,主要有中文、葡文和英文。中文有普通話和粵語之分,而漢字又有正體字(繁體字)和簡體字之分。有人說,香港是“三語兩文”。雖然概括得不太準確,但基本上反映了香港語言文字的現狀。跟香港比較起來,澳門的語言狀況更為複雜,因為又多出了一個葡文。一、單文化還是雙文化?* 本文是1 996年1月6日至1 月7日澳門語言學會主辦的“語言與傳意”國際研討會的講稿。**北京語言學院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中文課程主任1 . “跨文化傳意”(Communicat ion across cultures):指不同文化之間人與人的思想、感情、信息交流。交流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其他代碼。“傳意”亦稱“傳播”或“交際”。文化是生活方式,是人們賴以生存、思維、感知和相互交往的背景,是把一個特定的人類群體“黏合”在一起的“黏合劑”。文化包括語言、信念、思維模式、處世817
  • 態度、價值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文化分知識文化和行為文化兩大類。知識文化指經濟、政治、地理學、歷史學、文學、藝術等,這一類文化看得見,摸得着,可以通過書本學習到;行為文化指風俗習慣、思維方法、心理素質、行為方式等,這一種文化是內在的,不容易被人們覺察到,在書本上不常看到,也很難學到,常常被人們忽視。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從整體上看,都是適合本民族發展需要的,祇有發展階段的不同,沒有優劣之分,對待別的民族文化,儘量採取一種正面的、客觀的態度,尊重別的民族文化。如果採取的態度正確,就會促進不同社群之間的交流;如果不正確,就會妨礙這種交流。但是,人們常以自己文化社群的觀點來觀察不同文化社群的文化特點,常犯主觀、片面的錯誤,偏見是根深蒂固的。有些人帶有濃厚的種族優越感或文化沙文主義,把別的民族文化貶得一錢不值。有些西方人說,“中國人憨厚,有忍耐性,逆來順受,無可不可,知足,保守,大聲說話,吃得多,虛偽,拐彎抹角,莫名其妙地傻笑……”,又說“中國語言單調,文學缺乏美感,中國人保守,崇尚傳統,痛恨改革,這些特點必然會反映到文學中去……”這種看法顯然帶有民族偏見,缺乏分析。在跨文化的傳意活動中,如果不熟悉對方的文化,就很容易產生誤解,甚至發生衝突。我在過去三十多年的對外漢語教學中,遇到的這種例子很多。如果你問學生:“你吃了嗎?”學生會誤認為你要請他吃飯;如果你問:“你去哪兒?”學生會誤認為你是特務或是從警察局來的;如果你問學生:“你給誰寫信呀?”“哪兒來的信?”學生會誤認為你干涉別人的私事;如果你對學生說:“天冷了,多穿點衣服!”學生會誤認為你把他當成傻瓜,天冷了還不知道穿衣服,等等。我還發現,學生說話沒有語法錯誤,但覺得洋味十足,甚至會妨礙交際。有一個美國學生愛上了一位廣東小姐,愛屋及烏,於是開始修煉起中國話來,還特別請了一位在美國留學的中國女學生教他。這位可愛的老兄見了他的中文教師,總是離不開下面幾句話:“好想你呀!”“你真性感!”“你的兩條腿真漂亮!”“我愛你!”上面的話在英語裡是常說的,是很自然的,可是變成漢語就大不相同了,所以使他的中國女教師經常處於很尷尬的境地。在澳門,這種例子也隨處可見。有一次,一個華人公務員跟一個英人公務員有下列對話:華人:“你的工資是多少?”英人:“英國人不問這樣的問題。”華人:“我不是英國人,我是中國人,快說,你的工資是多少?”英人:“我的工資反映了我的工作情況。”上面的例子都說明,語言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文化又是傳意活動不可缺少的背景。要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就必須有雙文化修養,不但要熟悉本族文化,還要熟悉818
  • 別的民族文化,熟悉兩種文化的差異。在多文化社會中,單文化是行不通的。同時也說明,要學習一種新的語言,必須學習它所承載的文化,否則就是不完全的學習。澳門文化主要是中國文化和葡國文化,這兩種不同文化的交流是雙向的,互補的,當然也有“撞擊”。中葡兩個社群經過四百多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響,各自從對方的文化中吸收了自己所需要的東西,作為自己文化的補充,又各自保持了自己文化的獨立系統,沒有為對方所同化。兩種文化交融的突出表現是土生葡人的產生。所謂土生葡人,主要指在澳門出生、具有葡國人血統的葡籍居民,包括葡國人與華人或其他種族人士通婚而生的後代以及長期或數代在澳門生活的葡國人及其後代。有的學者把完全在葡國文化環境中成長的純中國血統的人也算作土生葡人。其中最典型的是中葡混血兒。土生葡人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一個特殊人類群體,在澳門社會華人社群和葡人社群之間起着不可忽視的橋樑作用。從雙語、雙文化的角度分析,土生葡人有以下特點:1.從人種學上看,土生葡人是歐亞混血兒。2.從文化學上看,他們是東西方文化結合的產兒。但他們的這兩種文化能力不是相同的,是有強有弱的。3.從語言學上看,他們是操雙語者,既操葡語(“父語”),又操粵語(“母語”)。以單語、單文化的觀點和方法分析土生葡人,會導致片面性,不可取。對他們的中文培訓既不同於華人的母語教學,又不同於對葡國人的外語教學,是介乎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教學,這是世界中文教學中的一個難題。對於這種中文教學的性質、特點和途徑,我已經摸索了快五年了,祇能說有了一些粗淺的體會。在新時期的澳門,各社群之間的關係,總的說來,還是好的。但也不時地聽到一些彼此之間的誤解和偏見。因此,我們特別討論了單文化的局限性,反覆強調了雙文化修養的重要性。在澳門,華人社群是最大的社群,我們應該進一步去掉“天朝文化中心論”2的不良影響,在宏揚中華文化優良傳統的同時,進一步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優秀文化。在歷史上,澳門曾經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重要橋樑,西方的近代科學技術就是通過澳門傳到中國的,使我們受益匪淺。在改革開放的今天,中國要發展市場經濟,也還是要借鑑西方經驗的。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它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例如,它忽視商業,阻礙了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內地各行業的排列順序是:工、農、兵、學、商,“商”排在知識分子的後頭。另外,還有“無商不奸”、“商人傷人”的說法。這些都跟儒家思想不無關係。不清除這種流毒,怎麼能發展市場經濟!總之,各社群共同努力,使澳門這個多文化社會健康地發展下去,使澳門的文化特色得以發揚光大。2. “天朝文化中心論”: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帝王把他們自己稱為“天子”,即“天的兒子”,把他們所建立的朝代稱為“天朝”,意即“受天命而建立的朝代”,把當時的文化稱為“天朝文化”。這種文化把中國視為宇宙的中心,把鄰國視為蠻夷之邦。819
  • 二、單語還是雙語?祇掌握一種語言的人,稱為操單語者或單語人(monol i ngual);掌握兩種語言的人,稱為操雙語者或雙語人(bi l ingua l);掌握三種或三種以上語言的人,稱為操多語者或多語人(mul t i l i ngua l );一個人、一個地區或國家使用兩種語言,稱為雙語現象或雙語制(bi l i ngua l ism);一個人、一個地區或國家使用三種或三種以上的語言,稱為多語現象或多語制(mult i l i ngua l ism)。在當今世上,語言運用的總趨勢是:由單語到雙語,到多語。操單語者越來越少,操雙語、多語者越來越多。到一定的時候,操單語者會寸步難行。近幾十年來,一些國家都十分注意推行雙語、多語政策,實行雙語、多語教育,例如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都是這樣做的。澳門是個多語社會,長期以來,葡語是政府運作的官方語言;中文雖然不是官方語言,但是使用最廣泛的語言;英語雖然也不是官方語言,但在商貿、旅遊業中很通行。澳門政府順乎世界潮流,由實行單語政策逐漸過渡到實行雙語政策,採取了不少有效措施,終於在1 992年1月1 3日完成了確立中文官方地位的所有法律程序。我是1 991 年應澳門政府邀請來澳門的,曾任行政暨公職司公共行政培訓中心中文教學顧問,三年之後,又任澳門理工學院中文課程主任至今,參與政府公務員培訓工作,對這方面的情況比較瞭解。澳門政府公務員中文培訓始於1 986年,到目前為止,數千名公務員修讀了或正在修讀不同水平的中文課程。現在,僅理工學院就有六十多個中文班,學員一千多人,其中絕大部分是公務員。中文教師四十餘名。據最新統計,1 995年全澳參加中文培訓的公務員有2,295人,比1 994年增加了98.6%。自1 993年開始,政府每年都選派四、五個班的學員去北京學行政暨中文課程,效果極好,頗受學員歡迎。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當然,落實中文官方地位的工作還很艱巨,需要進一步努力。我所接觸的公文多數是葡文的,中、葡雙語的還不多。就是這少量的中文公文,有些也很難懂,須對照葡文才能弄懂意思。我曾經差點兒成了這種公文的受害者,所以記憶猶新。我同時也看到了一個中文教師的責任。在多語社會中實行雙語、多語政策,要解決一個觀念問題,這就是要放棄單語觀念,樹立雙語、多語觀念。單語觀念在人們頭腦中是根深蒂固的,由單語觀念形成的偏見隨處可見。在美國,一談到雙語和操雙語者,有些祇操英語的美國人就聯想到美國境內那些英語講得不好的少數民族學生。在澳門,一談起土生葡人,有些葡國人就說,他們的葡語不好;而有些華人就說,他們的廣東話不行。剛來澳門時,我不會講廣東話,有時祇好講外語。有一次在飯館裡跟一個朋友講外語,在我們旁邊兒的一位老人笑話我們說:“唐人講番話!”這些都是單語觀念在作怪。如果我們以雙語的觀點看問題,那麼就會發現,土生葡人有葡國人沒有的長處,那就是他會講廣東話,熟悉當地中國文化,特別是行為文化;土生葡人有華人沒有的長處,那就是他會講葡語,熟悉葡國文化。土生葡人也有短處,例如他不會讀寫中文,這一點需要補課。這樣看問題就比較全面。我們應該使自己成為操雙語者、甚至操多語者。葡國人要學習中文,華人要學習葡語。澳門是個國際城市,英語的學習也不能放鬆。我初來澳門時,由於合作的同事大都是葡國專業人員,所以我首先抓了葡語學習,學了整整一年。在課堂上教中文用一點兒葡語,葡國學員高興極了。由於在生活中需要跟本地華820
  • 人打交道,所以我也學了一點兒廣東話。說來很有趣,我通過英語學習廣東話,又通過廣東話學習葡語。我在一個本地朋友的紀念冊上寫了下面的贈言:使用多語是現代生活方式。O uso de diversas línguaséum modo de v ida nos tempos modernos.Mult i l ingualism is a way of l i fe in modern t imes.以上边 嘅话 同××共勉。以上的贈言是澳門“四語兩文”的寫照。澳門這個多語環境跟香港一樣,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在這個多語環境裡,中文、葡語、英語相互接觸、相互影響,相互吸收、補充,發展自己。拿中文來說,它從外語中吸取不少有益的東西。豐富了自己,使自己更富有生命力,為進一步走向世界創造了條件。這裡不全面論述中文跟外語接觸中所發生的變化,祇以外來詞為例作簡單說明。在港澳地區,中文從外語中借用了大量的外來詞,其中反映新概念、新術語等新生事物的詞佔了很大的比重。外來詞的借用方式也多種多樣,主要有下列幾種:1.音譯,如:鐳射(laser)、可樂(col a)、比薩(pizza)、巴士(bus)、的士(tax i )、波(bal l )、貼士(t i ps)、甫士(pose)、拜拜(bye-bye)、媽咪(mammy)、爹哋(daddy)、喼弗(keep f i t)、波士(boss)、馬介休(bacalhau)、沙丁(sardinha)、士多(stor e)、多士(toast)、菲林(f i lm)、杯葛(boycot t)等。2.意譯,如:微波爐(microwave oven)、超級市場(super market)、下午茶(af ter noon tea)、購物中心(shopping cent r e)、硬碟(hard d is k)、軟體(sof tware)、傳真(facsim i le)、同步翻譯(simultaneous t ranslation)、一石二烏(to ki l l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等。3.音譯加意譯,如:保齡球(bow l ing)、卡式帶(casset t e)、奇異果(kiw i)、愛滋病(AIDS)、雙性戀(bi-sexual)、牛仔褲(jeans)等。4.半音譯、半原文,如:卡拉OK(カラOK)、T恤(T-shi r t )等。5.原文略加本地化,如:阿Si r(Si r )等。6.直接借用原文,如:bye-bye、book(用動詞“訂”之意)、m i go(葡語amigo,朋友)、 folga(葡語,休息)、walkman(隨身聽)、ca l l (如“我ca l l你”)、morn ing cal l(酒店用語)、cant i na(賣飲料、小吃的小餐室或餐檯)、O.T(加班,如“我做O.T.”)、CD、C T、D.J.(節目主持人)、N .G.(再來一次)等 。外來詞是一種誇文化現象,它反映了兩種文化的融合。它的存亡取決於中文交際的需要,它的改造加工取決於中文本身和它所負載的文化性質和特點。總之,外來詞使中文更富有表現力,更符合新時代的要求。所以我們說,外語也是豐富中文的源泉之一。有些外來詞已進入了普通話,並且有了擴展,如“巴士”又擴展為“大巴”“中巴” “小巴”等,可見它的生命力有多強。我們一些語言學家,思想比較保守,常常落在語言發展的後頭。當一種新的語言現象出現之後,指責的多,支持的少。大家還記得,當“卡拉OK”剛出現的時候,有多少語言學家批評它“不倫不821
  • 類”,拒絕接受,可是它不管你反對不反對,“賴”着不走了,而且“活”得很好。又例如:七十年代,“你好”這個問候語在內地剛流行的時候,有的老語言學家就批評說:“這是哪個華僑從外國帶回來的,中國人根本就不這樣說,除非兄弟兩個吵架,才說,‘你好,我不好’!”可是現在“你好”已廣泛使用。語言是約定俗成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澳門是一個很難得的語言實驗場地,它比內地先走了一步,有許多有趣的語言現象首先在這裡出現,然後才在內地出現。保留這塊語言實驗場地,不但有利於保留澳門的文化特色,而且也有利於制訂科學的語言文字規劃和正確的方針政策。雙語總是比單語好,即使在世界大同之後,也不會祇有一種統一的語言,這既不太可能,也沒有必要。語言代表一個人類群體、一個民族,歧視這種語言,就意味着歧視這個人類群體、這個民族。葡萄牙詩人費爾南多·佩索阿(Fernando Pessoa)有一句名言:“葡萄牙語就是我的祖國。”其含義是極為深刻的。各民族語言都是平等的,沒有優劣之分。語言對每一個民族來說都是神聖的。有些國家和地區,常常發生民族衝突,其中有些衝突是語言衝突,是語言沙文主義和單語政策造成的惡果,教訓是很慘痛的。語言是一種社會現象,一種文化現象,也是一種經濟現象。語言的發展有一定的客觀規律,受經濟發展制約。十六世紀,葡語在亞非沿海地區為主要的商貿語言,這與當時葡國的海上霸權地位有關;十七世紀以後,英語取而代之,逐漸成為國際性語言,這與英、美等英語國家的國力有關。在澳門,中文和葡語都是官方語言。由於歷史的原因,葡語一直是頂層語言,在政治上佔優勢,是政府行政運作的主要語言。1 992年,中文官方地位確立之後,這種狀況開始有些變化。1 999年澳門回歸中國以後,葡語仍是官方語言,但是它的使用範圍會根據社會交際的實際需要而有所調整。它主要用於行政運作、文化交流和學術研究等。在過去四百多年的歷史上,葡語從未被當地華人社群作為日常交際的語言而接受,今後也不會被接受。葡國政府想在澳門普及葡語,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太現實。有些葡國朋友常說:“推行得太遲了!”推行得早是不是就一定能普及?比較實際的做法應該是培養少量高級葡語人材,建立拉丁文化(包括葡國文化)研究機構,以便使葡國文化、葡語長期保留下去。葡國文化和葡語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中文的官方地位會進一步落實,1 999年以後會成為主要的官方語言,英語的市場價值也在迅速上升,這也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民族共同語還是方言?普通話是漢民族的共同語,是全國通用的語言,也是中國的官方語言。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有五十六個民族,其中漢族佔全國總人口的94%。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文字。中國又是一個方言分歧很大的國家,漢語內部粗分為八大方言,細分數以千百計,數目多,差別大,彼此很難溝通,祇好求助於翻譯或文字。這種地域性方言是人們長期隔絕而造成的。從全局來講,方言具有很大的離心性和局限性,對社會經濟發展極為不利。跟方言相對的是民族共同語。顧名思義,民族共同語就是一個民族共同使用的語言。漢民族的共同語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普通話。822
  • 普通話是在長期發展中形成的,不是人為的、硬性規定的,這種共同語在兩千多年前稱為“雅言”,漢代稱為“通語”,宋代以後稱為“官話”,民國時期稱為“國語”,1 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稱為“普通話”,在臺灣仍稱為“國語”“普通話”不是“普普通通的話”,而是“普遍通用的話”。普通話不但不受漢語方言的限制,而且也是全國各民族使用人數最多的一種標準語,是名副其實的“一國之語”。把全國最通用的普通話定為官方語言,也就是政府公用語言,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而考慮的,絲毫沒有歧視各民族本身的語言文字或方言的意味。事實上,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多元民族國家,都是這樣做的,而且多數都成為發達國家。不久前,法國宣佈法語是官方語言;在實行過渡性雙語制的美國,有人建議要宣佈英語是官方語言。諸如此類的事例都是意味深長的。隨着中國進入聯合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普通話的國際地位也逐步提高了。普通話(不是別的漢語方言)已成為聯合國六種工作語言之一。根據西方學者預測,二十一世紀將是“太平洋世紀”,世界經濟的重心逐漸轉向亞太地區,所以在西方掀起了一股“漢語熱”,連在歐美居住的華人,也在積極創造機會,使自己的子女學好普通話,這樣做不僅是為了保持中華文化傳統,而更重要的是為了讓子女以後能在跟中國有經濟、文化聯繫的機構中找到工作。漢語詞語以拼音的形式進入外語的,是有限的,大家最熟悉的有t ea(茶)、f ongsui (風水)、yi n(陰)、yang(陽)、kowtow(叩頭)。有趣的是,Putonghua(普通話)也進入了外語,成為外語中的一個很常用的詞,可見它的影響之大。總之,普通話的民族共同語地位已經確立,在國際上的影響也逐漸大起來。它的地位和職能是任何方言所無法取代的。民族共同語是高層語言,而方言是低層語言。前者用於正式場合,而後者用於非正式場合。不少人都談到“普通話南下,粵語北上”,但很明顯,“普通話南下”是主流。港澳地區是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文化社區,具有一些東西方文化交融的特點。粵語是現代八大方言之一,使用人口在五千萬以上。它比較完整地保存了古代漢語的音韻系統,有一部分特殊的語法格式,有一套自己的詞語(包括文言詞、地方詞和外來詞),有一批特有的漢字。一般來說,在一個多語社會裡,民族共同語是高層語言,方言是低層語言,而在港澳地區,粵語也起了高層語言的作用,用於政府行政運作、法院案件審理和學校教育等。粵語是一種強勢方言,背後有強大的經濟力量支持,對普通話影響較大。許多外來詞通過粵語這個中介進入了普通話,一些地方詞語也進入了普通話。說粵語是豐富普通話的重要源泉之一,是恰如其份的。目前,就口語而言,還是以粵語為主,以普通話為次。今後的發展趨勢是:普通話的使用範圍會逐漸擴大,由書面語到口語,由高層(正式)到低層(非正式)。粵語和普通話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關係,不是互相排斥的。即使普通話在港澳地區普及之後,粵語也不會消失。港澳地區一定會順乎世界潮流,沿着多語社會的路向而發展下去,不可能變成一個單語社會。我剛來澳門時,的確感到本地區的人學習普通話不太熱心,還感覺不到學習普通話的必要性。原因很多,但我看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方言情意結在作怪。語言學上有一個重要概念,叫做“語言自我感”(language ego),就是一個人跟自己所習得的母語認同,粵方言情意結正是這種“語言自我感”的具體體現。近幾十年來,珠江三823
  • 角洲的經濟發展很快,以經濟實力為後盾的粵語也發展起來了,並且正在北上。這種情形使不少人產生粵語優越感,加深了“語言自我感”。應該承認,一個人同自己的母語認同,熱愛自己的語言,是很自然的。但是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過分的語言自我感產生一種保守性,抗拒學習一種新的語言或方言。港澳地區的人語言自我感的表現隨處可見,如有些人說:“粵語生動、形象,詞匯豐富,連粗口也有味道;而普通話是人造語言,詞匯貧乏,沒有味道!”有些人說:“廣東話也是中國話,既然會說廣東話,就沒有必要學普通話了!”“我也不想當京片子!”還有些人說:“我無求於內地,而內地有求於我,我不需要學習普通話,而他們倒需要學習廣東話!”“我以後的發展方向是海外,外語比普通話更重要,我教我孩子把重點放在外語上,普通話學不學無所謂!”“普通話還不容易?廣東話講歪一點兒不就是普通話了嗎?”近幾年來,上述情況有了明顯的改變,在澳門出現了新的普通話熱潮,我作為普通話課程的組織者之一,親身感受到了這一點。澳門人學習普通話熱潮的出現是有原因的。首先,澳門人認識到世界的潮流是雙語、多語,中國人講外語被譏諷為“唐人講鬼話”的觀點和心態已經過時,而“粵人講粵語” “臺人講臺語”的說法,如果強調過分,也失之偏頗,不合時代潮流。澳門人不會講普通話,跟澳門這個國際城市不相稱。澳門人要面向全中國、全世界。其次,澳門經濟要持續發展,不但要跟海外聯繫,而且要跟內地聯繫;不但要跟廣東粵語區聯繫,而且要跟內地不同方言區聯繫。同內地十幾億人打交道,不會普通話,就會產生“雞同鴨講”的情形。誰不學普通話,誰以後的不方便之處就多。誰能保證自己永遠不會去內地?誰能保證自己的後代不會去大陸或臺灣上大學、公幹?第三,隨着中文官方地位的確立,普通話的使用範圍會逐漸由書面擴大到口頭。澳門人說的是粵語,寫的卻是以普通話為基礎的白話文。學習普通話,有利於對書面語的理解、用書面語寫作和書面語的規範化,逐漸做到由“我手寫他口”變為“我手寫我口”。第四,對個人來說,會講一口流利的普通話,標誌着語言能力的增強和溝通範圍的擴大,自然具有較大的工作適應性。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和民族,語言是要規範的,這是毫無疑問的。規範的標準首先是看其能否滿足社會交際的需要,達到有效的交際目的;其次,看其是否合乎語言本身的發展規律和特點。規範的標準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語言文字學家的責任是及時總結人民群眾運用語言的新鮮經驗,系統整理、加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引導大家正確地使用語言,而不是拘泥於一些舊的個人經驗,站在他們的後頭,指責他們。我很贊成詹伯慧教授說的:“要作導遊,不要作警察。”當前,在港澳地區,規範工作的首先任務是書面語的規範,政府公文、法律規章和報刊新聞等正式文字應該是規範的以普通話為基礎的白話文,華洋夾雜或土洋古混合等現象應逐步消除。非正式文字可根據情況而定,不必一刀切。四、繁體字還是簡體字?在內地,簡體字使用了二十多年了,人們都已經習慣了。而在港澳地區和臺灣,人們仍使用繁體字,對內地使用的簡體字有不同看法。如何處理繁體字和簡體字的問題,許多專家都談了很好的意見,我不再重複。我在《一本學習漢字的好書》中比較具體地談了我對漢字研究的一些看法,這裡也不再重複,祇簡要地重申以下幾點:824
  • 1.對漢字的看法不要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過去說漢字是世界上最落後的文字,要中國人就不要漢字;現在又說漢字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文字,比拼音文字還先進,將來一定會成為世界性文字。“複腦文字”3 祇是一種假說,並沒有得到證實。我們祇能說,漢字是一種語素文字4 ,它反映了漢語的本質特點。漢字難認、難寫是世界公認的。“Para mim é chinê s ”的說法不是沒有道理的。2.漢字要簡化,這是漢字自身發展的規律。俗體是對正體的簡化(如頭→头),草書是對楷書的簡化(如書→书),而行書又是取乎其中的。漢字不是越繁越好,不然的話,我們都使用象形文字得了。當然,文字的統一要以國家的統一為條件,秦統一六國後才有“書同文”。簡化的過程是漫長的,漸進的。一種新字體的出現,不是馬上取代已有的字體,而是形成長期並存的局面。簡化始終在漢字形體結構內進行,不能破壞漢字的結構體系。3.繁體字和簡體字共存是現實。要承認現實,尊重現實,通過協商討論達到共識。繁體字和簡體字都是我們的寶貴財富。已會繁體字,再學簡體字,不過是“舉手之勞”的事情,何況又是社會需要。一味排斥簡體字,把簡體字當作錯別字對待,也失之偏頗。內地人到港澳地區工作也要學會使用繁體字。簡體字我用了二十多年了,現在改為用繁體字,難免也夾雜着簡體字。在兩種觀點針鋒相對的情況下,程祥徽教授提出“繁簡由之”的看法。我有一個基本的哲學思想,就是:真理點常常在兩個極端之間,並且是動態的。因此,我認為,程祥徽教授的看法是比較實際的,可行的。3.“複腦文字”:據日本、美國一些學者的研究,拼音文字祇以語音編碼方式輸入左腦半球,因而是一種“單腦文字” ;而漢字集形 、音 、義於一體,表意功能強,以語音編碼方式輸入左腦半球,又以圖形編碼方式輸入右腦半球,因而是一種“複腦文字”。這種假設尙未得到證實。4.“語素文字”:“語素”(morpheme)是最小的語音、語義結合體,比如漢語中的“人”、“來” 、“去” 、“好” 、“語” 、“習” 、“衣”等都是語素。在漢語中,絕大多數語素都是 一 個 音 節 , 用 一 個 漢 字 代 表 , 因 而 稱 為 “ 語 素 文 字 ” 或 “ 語 素 音 節 文 字 ”(morphosy llabic writing system)。825
  • 826
  • 《行政》 第九卷 ,總第三 十三期 ,1 996 No . 3, 8 2 7 - 8 4 1中葡交叉航行 葡人據居澳門吳志良*一、鄭和下西洋中國古代海外交通的過程,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秦以前為第一階段,可作為形成時期,以徐福遠航日本為標誌。唐中葉“安史之亂”以前,包括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前期,是第二階段的發展時期。這一階段,《漢書·地理誌》所載的漢使航程,東吳黃武五(226)年的大秦商人秦倫與孫權的交往,晉隆安三(399)年法顯西由陸路至印度又由海路於斯里蘭卡乘船航返青島,以及唐代航運到波斯灣和阿拉伯半島一帶,開創了“八世紀到十二世紀中國和阿拉伯交往的偉大時代”。明中葉以前,包括五代十國、宋、元直到鄭和下西洋及稍後歐人尚未東來中國止,是第三階段的鼎盛期。鄭和下西洋終止以及葡人東來中國前始,至鴉片戰爭列強從海上侵入中國止,是第四階段的衰落期1 。海外交通在唐以前以陸路為主,入宋以後特別到了南宋時期,便發展為以海外交通為主了,終元一代,已至極盛。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下面3點:1)全國經濟重心南移,江南及東南沿海地區經濟日益發達,為發展海外交通提供了物質前提;2)科學技術上的成就,造船工藝的進步,尤其是羅盤指南針應用於航海,為發展海外交通提供了技術保證;3)陸海交通比重發生了變化,推動了海外貿易的發展,同時也使中外交通產生了明顯的變化2 。* 澳門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委員、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1.潘群《中國文化與海上交通》第348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 994年;又見紀念偉大航海家鄭和下西洋580年周年籌備委員會、中國航海史研究會編《鄭和下西洋》第2-8頁,人民交通出版社,1 985年。2.潘群前引書第229-235頁,《鄭和下西洋》第9-1 5頁。827
  • 明朝帝國建立之時,由於戰亂破壞,社會經濟荒涼凋敝。朱元璋採取一系列“安養生息”的措施,國內經濟在30年內得到迅速恢復,至永樂時代已達繁盛。隨著經濟的發展,對外政策也發生變化,從明太祖“海外蠻夷之國,有為患於中國者,不可不討,不為患中國者,不可輒自興兵”3以“防”為主,演變為明成祖“內安諸夏,外撫四夷,一視同仁”4的積極推行對外開放的睦鄰友好政策,依“厚往薄來”原則發展朝貢貿易:“其以土物來市易者,悉聽其便。或有辟忌而誤干憲條,皆寬宥之,以懷柔遠人”5。恢復並正式建立市舶司制度,在閩、浙、粵設立提舉市舶司,專責處理外貿事宜。明成祖並非被動地等待海外諸國前來朝貢加以懷柔,而是主動遣使出海加強聯繫,招來朝貢以示懷柔。鄭和七下西洋,便具體體現了明成祖的此一政策。當然,明成祖派鄭和出使西洋,還帶有收拾民心、提高個人威望的性質。他是通過“靖難之役”奪得皇位的,合法性受到質疑,被廢黜的建文帝又生死不明,需嚴加防範。鄭和下西洋,既可“昭示恩威”造成“萬邦臣服”的盛況,又能順便往南洋探明建文帝的下落,了解這一帶國家的人心向背,並安定南方,減少敵對勢力在東南沿海騷擾 6 。鄭和自永樂三(1 405)年至宣德六(1 432)年七下西洋,前三次都是行至古里回航,足跡只限東南亞和南亞一帶,可稱為前期;接著三次均橫渡印度洋,航程遠及阿拉伯和東非沿岸諸國,可稱為後期。第七次遠航是在中斷6年之後進行的,其勢力已強弩之末,可看作尾聲。鄭和下西洋前期,雖兩次用兵,但都屬自衛性質,用以打通海道,或調解鄰國糾紛,促進國民和平安寧。從海權角度看,最有戰略意義的當在地處南洋和印度洋要衝的滿剌加(今馬六甲)建立官倉為中轉站。他三次出使後,近鄰諸國都已航海來朝納貢,唯遠者猶未賓服,鄭和再次受命遠航至阿拉伯和東非沿岸,與穆斯林世界發展友好關係,直至第七次進入尾聲,而鄭和也客死他鄉。如何評價鄭和遠航,《劍橋中國明代史》有這麼一段話:“鄭和的這些遠航背後的目的實現到甚麼程度?如果它們是要尋訪建文帝,那麼,它們獵取的是一個虛幻的目標,並且失敗了。如果這些壯舉是意在揚永樂帝的聲威於殊方異域,在於顯示中國的兵力,在於增長中國人對世界的認識,在於保護華人的利益,或者在於再找些新的民族參加朝貢系統,那麼,它們的目的當然都已實現,儘管明朝政府此後沒有繼續實現這些目的而充分加以利用。他們的旗幟飄揚在整個東南亞和印度洋,清楚地顯示了明帝國的政治和軍事優勢。在朝貢的名義下做發財的生意,這機會使得外國使節以空前的規模從各個地方帶了貢品來到中國”7 。3.《明太祖實錄》卷68。4.《明成祖實錄》卷1 27。5.《明成祖實錄》卷1 2上。6.張維華主編《中國古代對外關係史》第281 -282頁。7.牟復禮、崔瑞德編《劍橋中國明代史》第262頁,張書生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 992年。828
  • 關於鄭和下西洋的目的,史學界長期意見分歧。雖然客觀上促進了商貿甚至私商的發展,但其政治考慮似乎遠大於海外貿易,“鄭和的探險性遠航把最重要的東南亞諸國劃入了明朝政治勢力範圍之內。進行這些遠航是為了通過和平方式擴大明帝國的影響,加強其南部邊境的安全,和通過阻止私人控制航海活動以壟斷海外貿易。外國響應這些主動行動,這不但因為它們擔心拒絕會遭到軍事報復,而且因為它們看到了與中國建立關係會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8 。事實上,“鄭和在海外未搶掠任何財富,未侵佔一寸土地,更未在海外駐兵一卒。這與半個世紀後東來的西方殖民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9 。正因為鄭和下西洋不以發展海外貿易為目的,缺乏持久的經濟原動力。鄭和在海外換回來的多為供宮廷賞玩的奢靡物品,朝貢政策又“厚往薄來”,國庫耗費甚巨,且適碰國力由盛轉衰,內憂外患加劇,更為根本的是,航海事業帶來的商品經濟繁榮,令統治者擔心最終造成自然經濟解體,從而動搖其統治地位,所以,本來就受到質難的鄭和下西洋之創舉 10 ,其後無以為繼,也就不足為奇了。鄭和船隊浩浩蕩蕩下西洋的始終,代表著中國古代海外交通的盛衰,也代表著明朝國勢由盛轉衰的過程,但於時間上遠在歐洲人之先,在航海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打通了由中國橫渡印度洋到波斯灣、阿拉伯海、紅海以及東南非洲的航路,清除了東西方海路的交通障礙,在亞洲和非洲之間建立了廣泛穩定的海上國際交通網路,亦堪稱地理大發現的先導,為世界航海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中國當時向好望角以及印度洋和大西洋之間的南大門埃吉(Ai gui l l es)海角繼續前進,那又會造成甚麼結果”1 1 。不過,處於封建社會的明朝當政者並未也不可能這樣做,中國的航海事業到此為止,沿海的防御能力從此削弱,明帝國再次閉關自守,印度洋和南洋的海權也落入阿拉伯人和葡萄牙人手中。二、航海大發現時代8.同上第299頁。9.前引張維華主編《中國古代對外關係史》第294頁。10.權臣劉大夏曾對憲宗皇帝說,“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縱得奇寶而回,於國家何益?”(嚴從簡《殊域周諮錄》卷8)。11.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一卷第480頁,顧良、施康強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北京,1992年。12.戴維·亞諾爾德《大發現時代》第8頁,范維信譯,東方文萃,澳門,1994年。鄭和船隊下西洋的時候,阿拉伯人已經“在印度洋保持著一個龐大而複雜的商業網,但他們把其活動限制在航行安全並且利潤有保證的地區之內”12 。蒙古帝國解體後,歐亞陸路交通變得非常危險,他們便通過海路將香料運往紅海的港口,再從陸路輸往埃及和敘利亞的地中海港口,由威尼斯和熱那亞商人買下分銷給需求甚殷的歐洲各國。1 453年土耳其攻佔君士坦丁堡後,切斷了歐洲連接亞洲的香料航路,迫使歐洲轉向大西洋發展。而1 3世紀末之後,歐洲的經濟急速發展,黃金需求量也急劇增829
  • 加,一方面用於裝飾教堂、宮殿,但更重要的是為了鑄造金幣,刺激內部經濟和支付與東方的貿易,因此,也刺激了拓展大西洋航路往非洲開採更多黃金的慾望13 。然而,“從所繪制的地圖上可以看出,在1 400年,歐洲人對其本身邊界以外的一切概念模糊,而且往往是完全錯誤的”14 。直到1 406年,即鄭和揚帆起航的第二年,歐洲才在文藝復興的熱潮中將托勒密(Ptolomeu)公元二世紀撰寫的《地理學》從希臘文譯成拉丁文出版,《馬可波羅遊記》對許多歐洲人來說也只是美麗的神話。可以說,遠航大西洋不僅是創舉,還是迫不得已的冒險。地處歐洲西南角、瀕臨大西洋的葡萄牙,是最早穩定政治疆界的歐洲民族國家之一。1 1 43年唐·阿豐素·恩里克斯 (D.Afonso Henriques)稱王立國後,在歐洲十字軍騎士團的援助下,往南征服向摩爾人收復被佔據的土地,至1 250年葡萄牙人佔領了整個阿爾加維(Algarve)地區,建立永久的疆界。葡萄牙經過幾個世紀的獨立政治生活,形成了一個單一的民族社會,但是,國內社會矛盾重重,平民起義和貴族政爭此起彼落,經濟也入不敷出,向外擴張,拓展新資源,安定社會局勢,便變得理所當然且勢在必行。正如葡萄牙史學家薩拉依瓦(J.H .Saraiva)所說,“擴張運動是由於國內找不到有理想報酬的就業機會而引起的一場向外遷移的運動”15 ,既有助於解決國內種種矛盾,又從客觀上符合各個社會階級的利益:“對於人民來說,擴張主要是一種移民形式,對他們來說擴張和移民意義相同:追求較好的生活條件和擺脫壓迫制度。這種壓迫是十分沉重的,老百姓想逃脫這種壓迫,尋找新的土地,12世紀發生的向南部遷移就是國內的第一次擴張。對於教士和貴族來說,擴張意味著傳播基督教和佔領土地;傳播基督教和佔領土地是為上帝和國王效勞的形式,是贏得相應的報酬如俸祿、封地、官職的形式,而這些機遇在葡萄牙這個狹小的宗主國裡是越來越難得的。對於商人來說,擴張意味著生意前景興隆,意味著他們可以在產地購買原料和高價轉賣。對於國王來說,擴張是提高威望的機會。使貴族們有事可幹,更重要的是可以開辟新的財源,特別是在國王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時刻”16 。1 3 .同上第1 0-1 3頁。1 4 .同 上 第 5 頁 。1 5 . J.H.Sar a i va 薩拉依瓦《葡萄牙簡史》第1 22-1 23頁,李均報、王全禮譯,中國展望出版社,北京 , 1 9 8 8 年 。1 6.同上第1 23-1 24頁。弱小的葡萄牙往東佔領鄰國領土的可能性微之又微,因此,很早就有利用天然地理優勢往海洋擴張貿易的傾向。事實上,葡萄牙在1 336年前後就向加納利(Caná r ias)群島進行了一次類似性質的海外擴張,1 41 5年遠征攻佔北非重要城市休達(Ceuta)則被認為是推行海上擴張政策的正式起點。這與鄭和七下西洋的時間(1 405-1 432年)相比較,可以說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此後,在恩里克王子(Infante D.Henr ique)的直接籌劃領導下,充分利用歐洲、尤其是意大利的航海知識和技術以及造船工藝,組織船隊,往西向馬德拉(Madeira)和亞速爾(Aç ores)群島擴張殖民,往南沿非洲西岸不斷探險,經過80年的努力,葡萄牙人終於開辟了摩洛哥至好望角的大西洋航道。1 497年底,達伽馬的船隊繞過風暴角到達印度洋,然後830
  • 循亞洲人開通的航路,1 502年就駛入印度的卡利庫特(Calecu t,即古里)。從此,葡萄牙人只用了約10年時間便抵達中國。早前,哥倫布(Cri stó vã o Colombo)受命於西班牙國王於1 492年發現美洲新大陸。如果說,葡萄牙人在非洲西岸時還是探險者,不惜與當地土著的首領結盟從事黃金、象牙和西非胡椒貿易,並令土著居民基督教化和歐洲化,那麼,抵達印度洋之後,他們便變成征服者了。葡萄牙人在印度洋遇到的是組織嚴密的商業網絡和具有高度文明的穆斯林人,與在非洲西岸遇到的情況截然不同,只有使用武力才能擠進去。“在到達印度洋之前,海戰很少,一般來說,不同種族和宗教的社會之間和平地發展貿易”。而“亞洲人不肯馴服地接受葡萄牙人的統治,而是向他們進行鬥爭。一開始是公開挑戰。後來,葡萄牙人的優勢變得非常明顯,就改為主要是逃避葡萄牙人的控制。葡萄牙人的優勢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各亞洲大國都不重視海上實力和海上貿易”17。而葡萄牙恰恰相反,十分重視控制海權。雖然舉國上下熱衷擴張活動,但一個不到百萬人口、資源有限的國家,絕不可能似西班牙人在美洲那樣建立龐大的陸上帝國。葡萄牙人1510年佔據印度果阿後,次年便攻佔交通要津馬六甲,以控制繼續往東的海上貿易通道。“從根本上說,他們的興趣在於建立並保持一個有利可圖的海上帝國。他們既沒有人力和武力也沒有理由試圖奪取和保持大片領土。於是,葡萄牙人便利用當地各種力量之間的仇恨與願意與其貿易或與其共同戰鬥的親王結成聯盟,以達到其貿易目的”18 。葡萄牙人進入印度洋後的武力行為,正是復國時期習染上的歐洲十字軍精神好鬥性的具體表現。西歐人的航海不僅為了對外擴張經濟貿易,同時也為了征服皈依異教徒,傳播基督教文明。而無論是黃金還是宗教狂熱,抑或文藝復興所激發的好奇冒險精神心態,都是鄭和下西洋所缺乏的,也注定他的船隊與葡萄牙船隊不可能在印度洋上不期而遇。1 5世紀中國與西歐似乎“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但中西遠航的導向完全不同,“鄭和航海終歸導向強化大一統皇權主義和維護重農抑商的傳統經濟體制,而哥倫布和達伽馬的航行則導向削弱貴族封建統治和勃發商業資本主義”19 。而世界歷史發展的結局是歐洲人控制了海權,西方開始支配東方,葡萄牙人首次由新航路進入中國,並在澳門建立橋頭堡。三、中葡初期交鋒葡萄牙人佔領果阿建立在亞洲的大本營前,國王唐·曼努埃爾(D.Manuel)便於1 508年4月向塞格拉(Diogo Lopes de Sequeira)的船隊指示探明中國的情況:1 7 .戴維 ·亞 諾爾 德前 引書 第30頁 。1 8.同 上 第 29 頁 。1 9.羅榮渠《1 5世紀大 航海與中國、西歐 的不同發展取向》第 30頁,全文載羅 榮渠主編《各國現 代化比較研究》第 3-31 頁, 陝西人民出版社 ,1 993年 。該文對此有全 面精辟的論述 。831
  • “你必須探明有關秦人的情況,他們來自何方?路途有多遠?他 們何時到馬六甲或他們進行貿易的其他地方?帶來些甚麼貨物?他們的船每年來多少艘?他們的船隻的形式和大小如何?他們是否在來的當年就回國?他們在馬六甲或其他任何國家是否有代理商或商站?他們是富商嗎?他們是懦弱的還是強悍的?他們有無武器或火炮?他們穿著甚麼樣的衣服?他們的身體是否高大?還有其他一切有關他們的情況。他們是基督徒還是異教徒?他們的國家大嗎?國內是否不止一個國王?是否有不遵奉他們的法律和信仰的摩爾人或其他任何民族和他們一道居住?還有,倘若他們不是基督徒,那麼他們信奉的是甚麼?崇拜的是甚麼?他們遵守的是甚麼樣的風俗習慣?他們的國土擴展到甚麼地方?與哪些國家為鄰?”20雖然葡萄牙此時對中國的認識還相當模糊21 ,更無明顯跡象顯示其遠航亞洲的目的是進入中國,事實上,利潤驚人的香料主要產地是東南亞而非中國,相反,中國是香料進口國22。只不過《馬可波羅遊記》所描述的富饒中國歷歷在目,達伽馬從印度帶回給國王的禮物中也有多件中國瓷器深得其歡心,因而引起他對中國的莫大興趣。塞格拉的船隊曾在馬六甲短暫停留,與當地的中國商人有所接觸,但無法搜集到足夠的情報來回答國王的問題。1 51 1年阿爾布克爾克(Afonso de Albuquerque)征服馬六甲後,情況才有根本的改變,可以就地直接探聽中國的消息。兩年後歐維治成功航行至珠江口的屯門(Tamã o)貿易,除滿載中國貨物而歸外,也帶回不少有關中國的第一手情報,並依在大西洋和印度洋探險征服的傳統做法在屯門立石紀念,以誌佔領 。歐維治的成功之旅,令葡萄牙人深受鼓舞。不久,佩雷斯特雷洛(Ra f aelPerest r el l o)緊接啟航往中國進行貿易。他的船隊於151 6年8、9月間回到馬六甲,不僅獲得可觀的利潤,還帶回了好消息:“中國人希望與葡萄牙人和平友好,他們是一個非常善良的民族”23 。幾乎同一時間,費爾南·安德拉德(Fernã o PeresdeAndrade)率領另一支船隊駛往廣州。隨行人員中,包括了受印度總督之命為赴華使節的皮萊資(Tomé Pires)。有趣的是,皮萊資出發前,剛剛完成《東方誌》的撰編。《東方誌》根據他在印度和馬六甲收集到的資料撰成,可以說是第一部由葡萄牙人撰寫的較完整的東方地理誌。該書涉及甚廣,從紅海到日本的地理、歷史、經濟、貿易和風俗習慣無所不包,然而,由於作者從未去過中國,有關中國的描述只是道聽途說。雖然他對中國的不少事物驚讚不已,但是,仍足足用了一個段落來討論征服中國的可能性。皮萊資認為,控制中國沿海應是相對容易的事情:“用印度總督(阿爾布克爾克)征服馬六甲的1 0艘船隻,便足以輕易控制整個中國沿海”24 。20 .譯文引 自姚楠、錢江 譯、張天澤著 《中葡早期 通商史》第36頁,中華書 局香港分局, 1 988年 。2 1 .詳見拙文《1 6世紀葡萄牙的中國觀》,見《東西交匯看澳門》第1 49頁,澳門基金會,1 996年。22 .張 天 澤 前 引 書 第 39頁 。23 . Fernã o Lopes de Castanheda,Histó r ia do Descobrimento e Conquista da Í ndia pelos Portugueses(《葡萄牙發現征服印度史》),Vol .I V,Cap.Ⅳ,p.6,Coi m bra,1 924-33。24.Armando Cortesã o,A Suma Oriental de Tomé Pires(皮萊資《東方誌》)e o livro de Francisco Rodrigues,p.364,Acta Univer si tatis Conimbrigensis ,Coimbra,1978。在1 5、1 6世紀,歐洲離工業化還很遙遠,根本不可能系列化生產商品輸往亞洲,“歐洲擴張主義的經濟原因不是為其商品尋找市場 。在1 5世紀和1 6世紀的非洲832
  • 和亞洲,歐洲人很難賣出自己造的織物和其他產品。歐洲工業化和成批製造產品是很久以後的事。歐洲當時尋找的是能納入其市場系統的資源和商品交換”25。然而,明朝帝國並不歡迎朝貢制度之外的任何國家的商人。張維華指出:“有明一代,鑒於倭禍之烈,海禁最嚴,外商入市,最所不喜。葡人東來中國,乃欲發展其在東方之貿易,其時尚無侵佔中國之野心,且葡萄牙在當時亦未具備此種力量。然與當時政策,則極不合。中葡所有衝突,亦即由此發生”26。我們不能肯定葡萄牙人沒有侵佔中國之野心,但他們確實不具備那種力量。其時,葡萄牙人的中國觀尚未形成,進入中國沿海後也沒有意識到需要轉變在印度洋所扮演的征服者角色。他們面臨的不再是力量分散、有機可趁、任憑宰割的南亞小國,而是一個雖已由盛轉衰但仍比歐洲許多國家強大的明帝國,沿用往時或馴服結盟貿易或武力征服掠奪的策略,造成衝突便在所難免,且以他們失敗告終。費爾南初訪中國,只在廣州澳口因“不知體”27“銑聲如雷”28 鳴炮而產生小小誤會,總體上是成功的。他於1 51 7年9月間抵達廣州,並獲破例准許上岸貿易。史籍有載:“至正德十二(1517)年,有佛郎機夷人,突入東莞縣,時布政使吳廷舉許其朝貢,為之奏聞,此不考成憲之過也”29 。此前,明朝官員並不知道葡萄牙(佛郎機)的存在,其名亦不見經傳:“佛朗機近滿剌加。正德中,據滿剌加地,逐其王。十三(1518)年,遣使臣加必丹末等貢方物,請封,始知其名。詔給方物之直遣還”30 。25.戴 維· 亞諾 爾德 前引 書第 1 4頁 。26 .張維 華 《 明史 歐 洲 四國 傳 注 釋》 第 55頁 , 上 海古 籍 出 版社 , 1 982年 。27 .“佛郎機國名也, 非銑名也。正德丁 丑(正德十二年,西曆為1 51 7年),予任廣東僉事,署海道事,驀 有大海 船二隻 ,直至 廣城懷 遠驛, 稱係 佛郎機 國進貢 ,其船 主名加 必丹。 其人皆 高鼻 深目 ,以白布纏頭,如回回打扮,即報總督陳西軒公金,臨廣城。以其人不知禮,令於光孝寺習儀三日, 而後 引見 ”( 胡宗 憲《籌 海圖 編》 卷1 3) 。28.“佛郎機素不通中國,正德十二年,駕大舶突至廣州澳口,銑聲如雷,以進貢為名。”(張爕《東西 洋 考 》 卷 5) 。29. 顧炎 武 《天 下 郡國 利 病書 》 卷1 20。30.《明史·佛郎機傳》。31 .Joã o de Barros,Dé cadasⅢ(《亞洲年代》),Li v.Ⅱ,Cap.Ⅷ,p.222。32.《明史·佛郎機傳》。費爾南滿載而歸,離華前,還到處宣稱,“若有誰受到葡人傷害或葡人拖欠東西不還,可盡管來找他,保證來者會十分滿意的”31 ,給人留下很佳印象。作為葡使的皮萊資則停留廣州,等候機會北上朝覲武宗,以完成使命。皮萊資雖“已而夤緣鎮守中貴”32 ,賄賂權臣疏通,仍在廣州等了將近兩年,於1 520年1月才獲許出發,5月到南京後,再被要求往北京等候接見。次年2月武宗返京後,皮萊資進京遞交了三封信,一封是廣東總督的,一封是費爾南的,另一封是葡萄牙國王的。最後一封,只有皇帝才能開啟。當武宗打開葡王的信叫人翻譯時,發現與已譯成中文的費爾南的信無833
  • 論從語氣和內容上都差異很大,國王的信並不似費爾南所說的那樣葡萄牙願意藩屬中國。雖然將責任推給了翻譯,沒有更多怪責葡使,但武宗不願再見到葡萄牙人,並令人對他們嚴加看管。此時,廣東官員也奏控葡人攻佔馬六甲,殺傷無辜,且擅闖廣州、胡亂放炮,又私設炮台、拒納商稅33。因此,朝廷對葡人納貢事意見甚大:“十五(1520)年,邱道隆言:‘滿剌加乃敕封之國,而佛郎機敢併之,且啗我以利,遨求封貢,決不可許。宜卻其使臣,明示順逆,令還滿剌加疆土,方許朝貢,倘執迷不悛,必檄告諸蕃,聲罪致討。’御史何驚言:‘佛郎機最凶狡,兵械較蕃獨精。前歲駕大舶,突入廣東會城,礮聲殷地。留驛者違制交通,入都者桀驚爭長,今聽其往來貿易,勢必爭鬪殺傷,南方之禍,殆無紀極。祖宗朝貢有定期,防有常制,故來者不多。近因布政吳廷舉謂缺上供香物,不問何年,來即取貨,致番舶不絕於海澨,蠻人雜遝於州城,禁防既疏,水道益熟,此佛郎機所以乘機突至也。乞悉驅在澳番舶,及番人潛居者,禁私通,嚴守備,庶一方獲安。’疏下禮部,言:‘道隆先宰順德,驁即順德人,故深晰利害,宜俟滿剌加使臣至廷,詰佛郎機侵奪鄰邦擾亂內地之罪,奏請處置,其他悉如御史言。’報可”3 4 。“滿剌加使臣至廷”後,“聲稱在華葡使非誠意而來,乃裝模作樣來中國行騙,說我們一直在查探土地並將佔領之,並形容我們如何立石為誌,築室後即佔為己有。我們在馬六甲和其他地方已經這樣做過,因此我們是強盜”35 。武宗臥病,不久駕崩。“第二天,便有人傳話說新皇帝將登基,著我們帶上禮物往廣州……”剛到廣州,皮萊資一行即被囚禁。同時,朝廷還“命令廣東(當局)摧毀葡萄牙人的所有炮台和房屋,不再與任何民族貿易,若有來朝者,一律遣返”3 6 。皮萊資出使中國失敗,一方面是明朝依《祖訓》、《會典》所載嚴格控制朝貢國家數目,另一方面,保護朝貢國是傳統,佛郎機佔據“敕封之國”滿剌加,當然不受歡迎。更為直接的原因是,前來接應的費爾南之弟西蒙(Simã o de Andrade)在屯門島胡作非為,甚至“築室立寨,為久居計”37 ,並依葡萄牙習慣,私行刑法處決了一個水手,令廣東官員感到權威受損,改變態度不再支持葡人來華貿易,剛剛開始的中葡關係從此急轉直下。如果說鳴炮、翻譯這些因文化差異所引起的誤會可以解釋消除,那麼,西蒙不遵守中國法律、甚至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則不可寬恕,“這也是葡國人後來大約30年在中國遭受所有不幸的根源”3 8 。33.Cri stó vã o Vieira e Vasco Calvo,Cartas dos Cativos de Cantã o(《廣州囚犯的信函》),p.28-29,Inst i t utoCultural de Macau,1 992。34 . 《明史·佛郎機傳》。35.前引《廣州囚犯的信函》第29頁。作者維埃拉( Vi ei r a )是皮萊資使團成員,所言最為可信。36. 同上 第 27、 29- 30頁 。37.《 明史·佛 郎機傳》 。38. 亞馬 多 · 高德 勝 《歐 洲 第 一個 赴 華使 節 》 第1 40頁 , 澳 門文 化 學會 , 1 990年 。皮萊資使華失敗後,葡王唐·曼努埃爾又派出馬爾丁·阿豐索(Martim Af fonsode Mello Coutinho)率船隊訪中國,請求通商。明廷剛將佔據屯門的葡人驅除,加強海禁。在如此惡劣的政治氣氛下,船隊1 522年8月在新會茜草灣即為中國官兵圍剿834
  • 擊敗,船員受到嚴懲。此役後,“葡萄牙政府不僅放棄了在中國建立堡壘的計劃,還對處理在那個帝國的未來利益表示出致命的漠不關心”,因為“從霍爾木茲到馬六甲,葡萄牙軍隊都所向披糜。葡萄牙的榮譽和尊嚴卻受到更為弱小的中國人的肆無忌憚的踐踏,而維持國家在華名譽所必需的船隊和軍隊又不能不顧長期處於威脅中的(亞洲)領地可能受到的嚴重後果而輕易調動……”39 。然而,由於與華貿易利潤驚人,不少葡商轉往福建、浙江沿海活動,仍私下非法貿易,甚至與海盜倭寇勾結,走私掠奪,直至他們在福建浯嶼、月港和寧波雙嶼的據點於1 6世紀中被浙閩海防總兵朱紈徹底掃蕩搗毀40,才折回珠江口一帶,繼續尋找貿易機會和長久性落腳點。四、葡人據居澳門在屯門和茜草灣受挫後,葡萄牙官方再沒有派遣使節尋求與明朝建立貿易關係,但葡萄牙人並無放棄獲得豐厚利潤的機會,和活躍於浙閩海岸的日本人41 那樣採取亦商亦盜的方式繼續在中國東南沿海活動。1 548年葡人在浙閩的據點為朱紈所毀後,“全聞海防,千里肅清”,“去者遠循”42只好撤回到他們較為熟悉的珠江口的上川島和浪白滘。事實上,這些葡商在長達30年的對華貿易中,其中國觀也已大大進步。皮萊資未到中國前,聲稱“只需1 0艘船隻,便足以輕易控制整個中國沿海”,他使華被逐出京城囚禁於廣州後,與他一起過著鐵窗生涯的使團成員維埃拉(Cristó vã o Vieira)和另一位商人卡爾沃(Vasco Calvo)還在獄中大談特談侵華計劃,認為中國雖物產豐富,但需要貿易,人民備受壓迫,只要葡人一來便會揭竿而起響應,從而輕取廣州43,但在福建死裡逃生的葡商加利奧特(Galiote Pereira)的《中國見聞錄》和克魯茲(Gaspar da Cruz)的《中國概說》,對中國現實社會已有更全面正確的認識,甚至對明朝海禁政策和官員執行政策的兩種不同態度都了解甚詳,知道大小官吏只要可以得到好處,對非法海上貿易就會眼開眼閉44。這對後來葡人採取對華商貿策略應有助益,葡萄牙人也從印度洋的征服者逐漸轉變為南中國海的貿易者。39 .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 rico(《歷史上的澳門》),p.29,Livros do Oriente,Macau,1990。40 .關於這段歷史,中葡文獻均有大量記載。中文見朱紈《甓餘雜集》卷4《六報閩海捷音事》、藤田豐八《葡萄牙佔據澳門考》(載1 936年商務印書館《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和張維華《明史四國傳注釋》,葡文見克魯茲(Gaspar da Cruz)《中國概說》(Tract ado das Cousas da China eOrmuz)和平托(F.Mendes Pinto)《遠遊記》(Peregr inaç ã o)兩部1 6世紀中完成的著作。克魯茲《中國概說》直接引用被朱紈所俘的葡商加利奧特(Gal iote Pereira ) 的《中國見聞錄》(AlgumasCousas Sabidas da China )所記,比被戲為“吹牛大王”的平托更可信。其後葡文作者多沿用此說。張天澤 《中葡早 期通商史 》綜合了 中葡史料 。41 .前 引 《劍 橋中 國明 代史 》第 53 3頁 。42 .朱 紈 《 甓餘雜 集》卷 4,《 六報閩 海捷音 事》 。43 .前 引 《廣州囚犯的信函 》第49-52頁 。44 .前 引 《中國概說》第23-27章。45 .前 引 《劍 橋 中國 明 代史 》 第532頁儘管“朝廷再三頒佈海外貿易的禁令,但是這種禁令不易推行,因為當地行政和軍事當局本身都捲入了這種貿易的行為”45 。況且“自紈死,海禁復馳,佛郎機遂縱835
  • 橫海上無所忌”46。已對中國現實有充分認識的葡萄牙人利用機會,千方百計跟當局接觸以求得突破,便不足為奇。其中一位名為索薩(Leonel de Sousa)的人,1 556年1月1 5日在柯枝(Cochim)去信路易斯(D.Luis)王子時稱,經三年努力,通過送禮賄賂終於跟官方有了接觸,並與廣東海道達成和平協議,“聲名狼藉”的葡萄牙人獲准自由貿易,依慣例抽分十之二,但獲得優待,課稅時只計算一半貨物量。“我離開時,海道托人傳話,說如果我們欲在中國航行,請國王陞下遣使來向皇帝呈報我們的情況,告訴他我們是甚麼人,以鞏固和平,因為在中國航行須獲皇帝特許並限定來往港口……”47。《中國概說》第23章也提及索薩的和平協議,但除了這封信,並無太多其他文獻可資比證。從信中內容看,葡人此時已獲釋前嫌可以在廣州外海的上川、浪白滘等島嶼公開自由互市,甚至“入城貿易”48。同一時期遊歷東方的平托(F.Mendes Pinto)1555年1 1月20日致信果阿耶穌會長說:“今天我自浪白滘往前6里格( lé gua ,每里格約5公里)抵達我們所在的澳門港,碰見自廣州來到的巴萊多(Belchior NunesBarreto)神父”49。換言之,其時葡人已在相同的情況下到達澳門。平托1614年出版的遺作《遠遊記》第221 章稱:“第二天早上,我們自上川島出發,大陽落山時抵達往北6里格的另一個島,該島名為浪白滘,其時葡人與華人在島上做生意,直至1557年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給了我們進行貿易。澳門從前是個荒島,我們的商人興建價值三、四千克魯扎多(Cruza do,古時葡萄牙金幣)的房屋把她變成一個高貴的居民點,且已有一間主教堂,教堂不僅有神父,還有來祈禱的人,此外,居民點尚有兵頭、王室法官和司法官員。大家是如此的自信和安定,猶如自己的城鎮那般愛護她,好似她就座落在葡萄牙最安全的一個地方。但願天主以其無盡的祝福和慈悲,令其安全比寧波更為穩定和長久。因為一個葡萄牙人的不軌,寧波被毀為平地”50。至於葡人為何自浪白滘轉往澳門,嘉靖四十三(1 564)年龐尚鵬《區畫濠鏡保安海隅疏》這樣解釋:“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守澳官權令搭篷棲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居住,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夷眾殆萬人矣……”51。4 6.《 明史 · 佛 郎機 傳 》 。47.原信存葡萄牙東坡歷史檔案館,Carlos Pinto Santos 和 Orlando Neves編《遙望中國》(De Longeà China,Inst ituto Cult ural de Macau,1 988)第47-55頁轉載。澳門文化學會《文化雜誌》1 987年第 1 期 有 一 個 中 譯 本 。48. 鄭舜功《日本一鑒》《海市》條稱:“歲甲寅(嘉靖三十三即1 554年),佛 郎機夷船 來泊廣東 海上,比有周鸞號客綱,乃與番夷冒他國名,誑報海道,照例抽分,副使汪柏故許通市。而每以小舟誘引番 夷,同裝 番貨, 市於廣東 城下, 亦嘗入城 貿易” 。49.前 引 《 遙 望 中 國 》 第 23頁 。50 . Femã o Mendes Pinto,Peregrmaç ã o(《遠遊記》),Vol.Ⅲ,p.342-3,Publ icaç õ es Europa-Amé rica,Lisboa,1 9 8 8 。51.全疏見印 光任、張 汝霖《澳 門記略》 第202 1 頁,趙 春晨校點 ,廣東高 等敎育出 版社,1 988年 。836
  • 郭棐於萬歷三十(1 602)年修選的《廣東通誌》卷69《澳門》條更進一步說明葡人居澳的時間和緣起:“嘉靖三十二(1553)年,舶夷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蓬纍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藪矣”。葡人據居澳門準確年份,一直為史學家關注。“除開臨時作為數周或數月的交易場所,首次長期在澳門定居的日期仍具爭議。最為普遍接受的說法是,葡萄牙人於1 557年獲許在半島定居……”52澳門史學者戴裔煊教授經過對中西文獻的考證,則認為1 553年和1 557年這兩種說法都正確。“地方誌和廣東地方官奏疏所說的年份,是就其最初混入澳門來說的,說是嘉靖三十二年,即1 553年;葡人的記載則是其用磚瓦本石蓋起房屋入住的年份來說的,那是1 557年。兩說驟然看來有四年之差,事實上是一致的。從1 553年起算,著眼點放在事情的開始,從1 557年起算,著眼點放在事情歸宿。同一件事情,中間經歷了四年的過程,兩種說法都沒有錯誤”53 。葡人入據澳門的脈絡基本上是清楚的,初時與在上川、浪白等地貿易無甚大異,臨時搭棚易貨,且其時尚在數島間同步進行 54 。這都是廣東當局執行海禁不嚴和地方官員受賄默許、姑息養奸的結果。只因澳門地理條件較好,並早已正式開埠為舶口55,才吸引越來越多的商人匯聚,葡人始築室久駐,集市發展很快,繼而受到官府關注,加上葡人往日不守法規、胡作非為的形象仍未為人淡忘,更引起擔憂56。特別是嘉靖四十三(1 564)年協助廣東當局平定柘林兵變後,葡人並未依約獲免抽分,“夷遂不服”,更令當局對其加以防範。士大夫葉權1 565年旅居澳門後所撰《遊嶺南記》有載:“廣東軍餉資番舶。開海市,華、夷交易,夷利貨物,無他志,固不為害。乃今數千夷團聚一澳,雄然巨鎮,役使華人妻奴子女。守澳武職及抽分官但以美言獎誘之,使不為異,非能以力鈐束之也。蓋海市當就船上交易,貨完即行,明年又至可也。舍船而屋居岸上,夷性變詐,叛賊亡人各相煽惑,知中國短長,一水竟達城下,其勢何可久哉!此肉食者謀之。52 . C.R.Boxer :Sevent eenth Century Macau,p.4,Heinemann,Hong Kong,1 984。53.戴裔 煊 《 明 史 · 佛 郎 機 傳 箋 正 》, 第69頁, 中國社 會科 學出版 社, 1 98 4年 。54.這從當 時活躍 於果阿 至日本 問的傳 教士的函件中可以證實。見 Jordã o de Frei tas 所編Macau-Materiais para a Sua Hist ó ria no Sé culo XⅥ(《1 6世紀澳門史科》),p.15-18,Inst i tuto Cul t ural deMacau,1 988。55.“嘉請十四(1 535)年,指揮黃慶納賄,請於上官,移之(舶口)壕鏡,歲輸課二萬金”(《明史 ·佛郎機傳》)。56.前引《澳門記略》第21 頁所載龐尚鵬疏:“番舶抽盤,雖一時近利,而竊據內地實將來隱憂,黨類既 繁 ,根 株 難拔 ” 。是年春,東莞兵變,樓船鼓行,直抵省城下。城門晝閉,賊作樂飲酒天妃宮中。湯總兵克寬與戰,連敗衄,乃使誘濠鏡澳夷人,約以免其抽分,令助攻之,然非出巡撫意。已夷平賊,湯剿為己功,海道抽分如故。夷遂不服,擁貨不肯輸837
  • 稅,省城官謀困之,遂阻道不許運米麵下澳。夷饑甚,乃聽抽分,因謂中國人無信,不知實湯總兵為之也。中國亦謂夷難馭,不知湯固許之免也。天下事變每生於兩情不通”57 。鎮壓柘林水兵叛亂的主謀者俞大猷亦提及此事,“香山澳船猷取其舊熟,用宏林仲者數船,功成重賞其夷目。貢事已明諭其決不許”58。看來葡人雖據居澳門,入貢之心依然未息。不過,令人感興趣的是,既然葡人恃功恣橫,廣東當局為何仍容忍他們繼續築室居澳?這與地方財政困難有密切關係。平定柘林水兵叛亂後,俞大猷曾獻策:“用官兵以制夷商,用夷商以制叛兵,在主將之巧能使之耳。商夷用強梗法蓋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三門之役,神妙之算,恩威之佈,彼亦心服。今欲剪之,豈無良方?若以水兵數千攻之於水,陸兵數千攻之於陸,水陸並進,彼何能逞?此伙所用兵器,惟一軟劍。水戰不足以敵我之刀;陸戰則長槍可以制之無疑也。惟鳥統頗精,大銑頗雄,軍令一嚴,冒死一衝,彼自破也。往歲詔安、走馬溪夾板數隻,同日而亡,猷所親見。即如人言商夷難制,則自古及今,廣東禍患,無時而已,五羊居民,消散已久,安有今日?今與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竊謂惟名公能操發縱之權,唯猷可勉效鷹之勞。失今不為,後來無望。惟錢糧宜多費,商稅有數年之絕耳。願名公熟計”59 。當代葡萄牙史學者雖不再似以往那樣認為葡人據居澳門應歸功於他們協助中國官府平亂驅盜,但仍堅持柘林事件鞏固了葡人在澳地位 60 。事實恰恰相反,俞大猷本欲借勢“與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且“失今不為,後來無望”,唯因錢糧、商稅,兩廣提督吳桂芳未接受其建議。但這又怎樣解釋他耗銀7萬兩增築廣州外城墻,以防“島夷窺伺河畔”之心,“潛消不軌之謀”61 呢 ?其時海禁未解,而“廣東省城,為十郡根本之地,而城南郭外,正諸商貿易之區,生民之湊集如雲,財貨之積聚滿市,真一省豐阜之最,兩廣通利之源也”62 。由此可見,廣州一帶貿易甚旺。柘林事件後,夷性變詐,吳桂芳加強防範內亂外患,不難理解。外貿遷出遠離省城,既能保持商貿,方便與外商互市,又可變相阻止澳夷進貢或圖謀不軌,更是一著高招,故平托前稱“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給了我們進行貿易”,非全無道理。澳門於是借勢迅速發展成為廣東的外港和外商互市之地。張天澤評論廣東當局嘉靖十四(1 535)年將市舶司移至濠鏡澳時也指出:57.葉權《賢博編》第44頁,中華書局,北京,1 987年。58.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 5。59.同上。60.Manuel Teixei ra,Primórdios deMacau(《澳門起源》),p.11,Insti t uto Cul tural de Macau,1 990。61 .霍與瑕《霍勉齋集》卷22。62.吳桂芳《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載《皇明經也文編》卷342。“廣州政府為了對外貿易而尋找一個新地點,此舉很值得人們注意,它表明中國人在涉及外國人的問題上已經更加謹慎小心。如今,他們認為不讓外國商人前來廣州港而與他們保持一段安全的距離是明智的;廣州港市內不僅人口稠密,838
  • 而且位於一個大省的心臟地區,那裡發生的任何嚴重騷亂都會直接影響到許多人,而且會在華南的廣大地區引起反響”63 。廣東當局迫切需要發展外貿、改善財政,是有原因的。“歷史家似有公議,認為明代之覆亡由於財政之破產”。明廷修改稅制後,“所有軍費,極少例外,概用白銀支付,而大部分出自長江以南……”“在1 6世紀末期,原來南方各省每年向北京及北方邊鎮輸銀五百萬兩……”64 ,可見地方負擔之重。更早前,“文武官月俸多以番貨代”65 的廣東已財政不景,巡撫林富於嘉靖八(1 529)年即要求朝廷恢復朝貢貿易:“舊規番舶朝貢之外,抽解俱有則例,足供御用,此其利之大者一也。除抽解外,即充軍餉。今兩廣用兵連年,庫藏日耗,藉此可以充羨,而備不虞,此其利之大者二也。廣西一省,全仰給於廣東,今小有征發,即措辦不前,雖折俸折米,久已缺乏,科擾於民,計所不免。查得舊番舶通時,公私饒給,在庫番貨,旬月可得銀數萬兩,此其為利之大者三也。貿易舊例,有司擇其良者,如價給之,其次貧民買賣。故小民持一錢之貨,即得握椒,展轉交易,可以自肥。廣東舊稱富庶,良以此耳,此其為利之大者四也。助國給軍,既有就焉,而在官在民,又無不給,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也,非所謂開利孔為民罪梯也”66 。不過,林富還是堅持“其《祖訓》、《會典》之所不載者,如佛郎機,即驅逐出境”67 。30年後,廣東財政更加困頓,即使1 567年解除海禁後,外貿也未能恢復前貌。地方官員出於實際考慮,將澳門發展成貿易地,既可緩解財政之困急,又能有效控制葡人等外夷,甚至借其為屏衛防範海盜,不失為可行辦法。“到1 6世紀末,廣州官員們已經逐步確定了一項政策以適應中國外交政策的兩種實際情況:其一是海上對外貿易是有利可圖的,可以允許,但必須加以管制;其二是有效的海岸防衛是必要的”68 。吳桂芳未接納俞大猷之提議卻鞏固廣州城墻,正好體現了此一政策。廣東進士霍與瑕的看法,也大致反映了地方官員的此一思路及其心中的澳門對策,並最後被採納:“吾廣之有濠鏡澳,實門廷之寇也。厝火積薪,苟以為安,燕雀在堂,顏不知變,忽安危之大計,餌貿易之小財,有識者之所深憂。島夷關市與為寇異,四夷為王,無以綏之,仁者所不處也。既納其稅,又未採其未然之惡而漫為之議,義者所不為也。不察其順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賊,非但俱焚玉石,將有俗庖月易一刀之慮,智者所不出也。63.張天澤前引書第1 02頁。64.黃仁守《中國大歷史》第254-5頁,台北經聯,1 993年。65.《明史·佛郎機傳》。66.黃佐《泰泉集》卷20,《代巡撫通市舶疏》。67.同上。68.霍啟昌《香港與近代中國》第2021 頁,商務印書館,香港,1 992年。霍氏在其前述博士論文對“澳門模式”有十分詳盡之論述。或曰:何如?曰: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掘其喉,絕其食,激其變而剿之,斯下策也。欲行上策,當先要之以中839
  • 策,請明諭蕃夷曰:軍門以爾土著於此招集無賴,買馬造銑,恐我中國嗜利之徒,煽誘不軌,將為地方患,特申敕官兵,撤爾屋宇,送爾歸國,兩全無害。仍嚴兵備而三令之,若其聽順,徙而之他,此謂之以鄰為壑,故曰中策。倘其乞衰存留,願為編戶,乃請於朝,建設城池,張官置吏,以漢法約束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或曰:幸得徙夷,邊鄙不聳,蒼生之福厚矣,何更以為中策?曰:守在四夷,天子之事也;不卻眾庶,王者之大也;因糧於敵,以靖疆圉,霸國之烈也。兩廣百年間資貿易以餉兵,計其入可當一大縣,一旦棄之,軍需安出?一不便也。香山海洋得澳門為屏衛,向時如老萬,如曾一本,如何亞八之屬,不敢正目而視,闔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將使香山自為守,二不便也。今設城池置官吏,以柔道治之,不動而安,誠策之得”69 。龐尚鵬也指出,“議者又欲將濠鏡澳以上、雍陌村以下山徑險要處設一關城,添設府佐臣一員駐扎其間,委以重權,時加譏察,使華人不得擅出,夷人不得擅入”至萬曆二(1 574)年,“建閘於蓮花莖,設官守之”70 ,後來閘門還刻上“畏威懷德”四字,明朝對澳門“設城池置官吏,以柔道治之,不動而安”的管理模式基本形成。雖“兩情不通”,卻各得其所,葡人因而得償宿願,尋獲貿易據點長居澳門。廣東當局不僅巧妙、有效地控制住一個潛在的敵人,還可利用葡人牽制或威嚇猖獗的海盜,在互市中更獲利不淺。1 579年起,居澳葡人還獲許往廣州購物。《劍橋中國明代史》也指出:“在整個1 6世紀,廣州間斷地禁止和開放對外貿易,決定其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和秩序。廣東的地方官員們擬定了一套詳細辦法來控制他們管轄之下的對外貿易。外國人必須在指定的地區內居住。他們由一個同業組織的管理人所指定的一些富有中國商人‘擔保’。貿易期限於一年一次(後來是一年兩次)。中國人還發展了強制的方法。他們不給不遵守這些辦法的外國人提供服務和生活用品”71 。葡人接受了這套規則,利用澳門的特殊地位,與正跟中國打仗、被禁對華貿易的日本人大做中日各有所需的貨物生意。據統計,1 580-1 599年間,葡船每年自日本長崎運往澳門的白銀達40至80萬兩,自1 599-1 637年38年間,葡船自長崎輸出的白銀更合計5,800萬兩。“這許多自日運往澳門的銀子,大部分都轉運入中國,用來購買輸日絲貨及其他商品。有人估計,葡人每年在廣州購貨,約用銀1 00萬兩,或1 00萬兩以下。此外,當時澳門葡人日常生活的消費品,既然都來自中國,中國人自然有機會自葡人那裡賺取更多的銀子了”72 。69.盧坤《廣東海防彙覽》卷3,《險要》,轉引自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第1 27 1 28頁,商務印書館,台北,1 966年。70.前引《澳門記略》第20、21 頁。71.前引《 劍橋中國明代史》第605頁。72.全漢昇《明代中葉後澳門的海外貿易》第1 61頁,收入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第1 48-1 74頁,澳門基金會,1 995年。840
  • 不過,葡人得以定居澳門,儘管有廣東當局的權宜之計——“資貿易以餉兵”“得澳門為屏衛”作為直接導因,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明末社會動亂和邊境危機此起彼落—— 白蓮教在山東起義,蒙古人侵擾西北邊疆,西南的中緬邊境戰斷續不停,中國和西班牙在菲律賓發生糾紛,中日朝鮮戰爭經年,令朝廷無法分心處理東南沿海的貿易事務。正如《劍橋中國明代史》所說:“明帝國主要關心的事情是不讓沿海貿易擾亂其農業社會的社會生活。葡萄牙人被允許在澳門繼續居住;這個殖民地的合法地位從來沒有提出,因為關於這個問題沒有發生爭執。實際上,葡萄牙人向香山縣知縣繳納一筆規定的租金,而中國在澳門的市舶司徵收進出口稅和吨稅,對葡萄牙人用特惠稅率。1574年,一道界墙被建立起來以封閉這個殖民地,把外國人限制在裡面。但是,葡萄人在這個殖民地內享受自治”73 。73. 前引《劍橋中國明代史》第604頁。841
  • 842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 996No.3 ,843-851論澳門文化的形成和歷史地位黃鴻釗*澳門貿易港從1 557年形成,迄今已有440年的歷史。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中西文化在這個港口城市交滙融合,結果形成了別具一格的澳門文化,並直接推動了1 6-1 8世紀中西文化交流的第一次高潮。今天,深入研究和闡述澳門文化形成及其歷史作用,仍然具有一定的意義。一、澳門貿易港的建立*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1. 黃佐:《廣東通誌》卷66外誌條。又見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廣東人民出版社,1 991 年版 ,第 3 4 頁。2 .同上 。3.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 〈撫處濠鏡澳夷疏〉。澳門港口開放與經濟的繁榮,是其文化形成與發展的歷史前提。從歷史上看,澳門本是香山縣境內一個荒僻的漁島,島上居民稀少,主要以打漁為生,但它同時又是古代珠江口的洋船舶口之一。當時除澳門外,其他舶口尚有:新寧(今台山)之廣海、望桐、奇潭;香山之浪白、十字門;東莞之虎頭門、屯門、雞栖等等 1。其中以澳門的地理位置最為優越。它背靠大陸,面向汪洋,處於進出省城的最佳位置,糧水供應又十分方便。於是,當1 529年廣東巡撫林富上奏,請求開放海禁後,明朝便於1 535年將市舶司移設澳門。從此,‘諸澳悉廢,而蠔鏡獨為舶藪’2 。開放之初,雖然停泊船隻甚多,但島上沒有房屋給商人留下來居住。對於這些商人,‘守澳官權令搭蓬栖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3 。或者是:‘西洋之人往來中國者,向以香山澳為843
  • 艤舟之所,入市畢,即驅之以去’4。因此在它開埠以後,至葡人到來之前,它仍然是很荒凉的。它的固有文化,是中國傳統的漁港文化。早在四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時代,澳門的先民就居住在這裏,生息繁殖。路環島考古發掘出來的彩陶盤,刻着許多水波紋,以及龍形岩畫等,都說明這裏的居民同海上生活的關係。此外,海神媽祖的信仰也在澳門十分流行。明朝弘治元年(1 488年)閩潮商賈在澳門建造了媽祖廟,這座神廟是澳門漁港文化的象徵。葡人初來時曾在媽祖廟附近靠岸停泊,並據此稱澳門為馬交(Ma cau)。1 6世紀中期葡人的到來,使澳門海島的地位發生根本的變化。1 553年,葡人‘托言水濕貢物,願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5 葡人獲准上岸暫住後,至1 557年,又在島上大興土木,‘初僅蓬纍數十間,後工商牟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焉。’6 這是葡人長期居留澳門的開始。中國政府默許葡人在澳門建造房屋居住,但規定其須按年交納地租。租金由香山縣負責徵收 7 。從葡人交租一事可以看出,直到1 849年以前,澳門一向處於香山縣管轄之下。隨着葡人聚居澳門人數的增多,1 560年葡人擅自建立了以兵頭、大法官和主教為首的機構,以維持居留地的社會秩序。但其權力僅限於葡人本身的商務和內部事務,仍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服從中國官員的管治。與此同時,澳門開始成為一個國際貿易港。1 6世紀初葡萄牙壟斷了以香料貿易為中心的東西方貿易,把澳門作為它在遠東的國際貿易中轉站。由於當時中國政府奉行閉關政策,中國的對外貿易事實上被葡人所壟斷。他們在這種轉運貿易中大獲其利。但葡人仍要向中國海關繳納商稅。這也表明,它是在承認中國主權的前提下經營澳門貿易的。4.(明)王臨亨《粵劍篇》卷3誌外夷。5.郭斐:《廣東通誌》卷69〈澳門〉。6.同上。7.厲式金:《香山縣誌續編》卷6海防。8.龐尚鵬:前引書。西方文化隨着港口的開放而傳入澳門。這時候,澳門貿易港人口陡增,文化內涵大為充實。它所增加的人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葡國商人、二是中國商人。1 557年澳門開埠之初,居民祇有400人。但到了1 564年,據龐尚鵬稱:‘今夷眾殆萬人矣’8 。關於澳門的人口,早期並沒有精確的統計,主要根據官員的奏稿。大體上,1 6世紀60年代至1 7世紀30年代,是澳門貿易最為繁榮時期,官員屢次報告人口總在萬人以上。1 7世紀中葉以後,澳門貿易已過高峰期,人口也降到祇有幾千人。即便如此,自1 557年以來,澳門始終是一個華洋雜居的海港城市。毫無疑問,外國商人和中國商人在共同促進澳門經濟繁榮的同時,也共同促進了澳門文化的繁榮,從此澳門文化再也不是單調貧乏的漁港文化了。當時澳門的文化,很明顯是中國的和西方的兩種文化共存於一個地方,而各自保存其本身的特色。葡人居留澳門,目的是從事貿易,牟取財富。但他們長期居留,生息繁殖,帶來了西方生活方式:住洋房、穿洋服、吃西餐、執洋禮、說洋話、寫洋文、以及建教堂、辦學校和設醫院等等。這就給澳門帶來濃厚的西洋文化氣氛。當時澳門華人基本上仍按中國傳統方式生844
  • 活,並用驚訝的眼光注視澳門出現的西方文化,認為葡人‘詭形異服,劍芒火炮,彌滿山海,喜則人而怒則獸,其素性然也。’ 9因而特別注意多加提防。這是中國人與西方文化接觸之初所存在的一種心態。二、中西文化的交滙融合然而中西文化在澳門共處一地,必然互受潛移默化之影響。漸漸地便有中國人穿洋服、習洋文、進洋學堂、信奉洋教、乃至出洋留學,學習西洋科學知識;同樣,也有洋人穿漢服、講漢語、研究漢學、翻譯中國典籍等等。華洋通婚的事也時有發生。可見,澳門提供了充分條件,使中西文化相互滲透與融合,逐漸形成別具一格的澳門文化。這種融合,又是在長期共處中自然發生的。大體上,澳門的中西文化交流是通過以下幾種情況實現的:9.同上。10.同上。1 1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 988年版,第2頁。1 2.史澄:《廣州府誌》卷222,列傳1 1 。1 3.屈大均:前引書,第35頁。1 4.郭尚賓:《郭給諫疏稿》第1 卷,第1 2-1 7頁。1 5.印光任、張汝霖:前引書,第25頁。1 6.同上,第66頁。一是中葡商人生意交往,相互溝通,進而習染文化。葡人居留澳門貿易後,東南沿海的粵、閩、浙等省商人紛紛聚集於澳門,其中尤以福建商人的勢力最大。1 564年龐尚鵬稱:‘其通事多漳(州)、泉(州)、寧(波)、紹(興)及東莞、新會人為之,椎發環耳,效蕃衣服聲音。’10 、《澳門記略》說:‘其商儈傳譯,買辦,諸雜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烟火簇簇成聚落。’1 1胡平運更說:‘而大蠹則在閩商,其聚會於粵,以澳門為利者,亦不下數萬人。凡私貨通夷,勾引作歹,皆此輩為之。’12 屈大均也說:葡人‘諸舶輸珍異而至,每舶載白金巨萬,閩人為之攬頭者分領之,散於百工,作為服食器用諸淫巧以易瑰貨,歲得饒益。’13一些中國商人唯利是圖,大做走私生意,‘有見夷人之糧米牲菜等物,盡仰於廣州,則不特官澳運濟,而私澳之販米於夷者更多焉。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銑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為夷人製造者更多焉。有拐掠城市之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貨,每歲不知其數,而藏身於澳夷之市,劃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14由此可見,由於中國商人到澳門做生意,並受僱於葡人,充當實辦、通事(翻譯),工匠等等,而與葡人頻繁接觸,進而習染其文化,‘椎發環耳,效蕃衣服聲音’,也就是穿洋服、講洋語;當然葡人也有穿漢服、講漢語的。同時,葡人‘於澳門建造屋宇樓房,携眷居住,並招民人質居樓下,歲收租息。’15 赴澳貿易的內地商人自然都租住這些洋房,而與葡人成為上下鄰居,朝夕相處,融洽無間,不但互相吸納習俗,甚至互通婚嫁。葡人認為東方女性純良溫順,樂於娶中國女子為妻,也很樂意把女兒嫁給中國人。他們往往因為‘得一唐人為婿,皆相賀。’16 可見兩國845
  • 人民在澳門的友好相處。總之,兩國人民通過貿易往來頻繁接觸,使文化習俗相互影響,這應是澳門中西居民文化融合的一個主要的表現形式。二是天主教的傳教活動擴大了西方文化的影響。天主教是西方文化的象徵。教會早就企圖通過傳教,使西方文化征服東方。葡人於1 557年居留澳門後,即開始進行傳教活動,至1 562年澳門建造了3座簡陋的教堂,共有天主教教徒600人。1 567年1月23日,羅馬教皇頒佈諭旨,成立澳門教區,任命耶穌會士加內羅為主教,負責遠東地區的傳教事務。1 566至1 569年間,教會在澳門建造了麻瘋院、仁慈堂和白馬行醫院(又稱醫人廟),這是教會為了吸引信徒而從事的最初的慈善事業,不論是否教徒,均予收容治病,這樣就溝通了教會與民眾的關係。此後澳門的教堂愈建愈多,其中最宏偉的一所為聖保祿教堂(俗稱三巴寺)。該堂始建於1 563年,分修道院和教堂兩部分,由5座相互連接的建築物組成。每當舉行宗教儀式,參加禮拜者達300人,故成為遐邇聞名的遠東教區大本營。凡澳門教士,都被視為三巴寺僧。當時寓居澳門的方顓愷咏‘澳門詩’中,有‘相逢十字街頭客,盡是三巴寺裏人’之句。17足見聖保祿教堂教士與信徒之多。到了80年代,由於利瑪竇的努力,使中國的傳教打開了局面。清朝初年,據楊光先的報告,有30所大教堂遍佈全國大中城市,教徒達1 5萬左右。作為傳教基地的澳門也有教徒‘盈萬人’。並在1 578年建立了華人教堂,中國稱為‘唐人廟’,這是一所華人進行宗教活動的敎堂,由三巴寺的教士負責管理,用華語傳教,吸收華人教徒。根據張汝霖1 746年的調查,中國人入天主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住在澳門的華人進教;另一種是附近南海、番禺、東莞、順德、新會、香山等縣居民每年一次到澳門進教,關於進教與西化的關係,張汝霖指出:‘其在澳門進教者,久居澳地,漸染已深,語言習尚,漸化為夷,但其中亦有數等,或變服而入其教,或入教而不變服,或娶鬼女而長子孫,或藉資本而營貿易,或為工匠,或為兵役。又有來往夷人之家,但打鬼辮,亦欲自附於進教之列,以便與夷人交往者。此種倏往倏來,不能查其姓名。今查得林先生、周世廉等十九人。而林先生蕃名嘰吠嘰少,住進教寺內,率其子與其徒,專以傳教為事。周世廉蕃名安哆彌咽也,又呼賣雞周,儼然夷船之主、出洋貿易、娶妻生子。此二人,尤為在澳進教之魁也。’ 181 7.同上,第63頁。1 8.同上,第29-33頁。很明顯的,華人進教不僅僅是對基督信仰的皈依,也是對西方文化的認同。因此天主教傳教的過程,也是西方文化在東方擴展其影響的過程。同時澳門教區當時實際上兼管着珠江三角洲6縣的傳教事務。華人受洗後,不但在澳門積極參加宗教活動,還常常陪同西洋教士進入內地傳教,充當洋教士的嚮導和翻譯,如廣東新會人鍾鳴仁、鍾鳴禮兄弟同其父一起在澳門進教後,曾先後伴隨利瑪竇、羅明堅、王豐肅、郭居靜等人傳教於廣東、江西、南京和浙江等地,又居住北京傳教六七年之久。當然文化交流總是雙方面的,外國傳教士西化了中國教徒,中國人民也漢化了來華的傳教士。這些傳教士開頭祇是為了傳教的需要而不得不學中文、講華語,竭力適應中國的風俗習慣,甚至使自己變成中國人。但當他們鑽研中國典籍,瞭解中國國情之後,便846
  • 深深地被它的悠久的歷史文化所陶醉。於是他們努力使自己成為漢學家,積極向西方介紹中國文化。因此,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教活動所造成的文化影響是雙重的:它使西方文化傳入中國,也使中國文化傳入西方。三是洋學堂的建立與文化典籍的互傳,加大了文化交流的力度。1 594年1 2月1日聖保祿神學院的建立,是澳門中西文化交流的重大事件。這所學院又稱聖保祿學院,中國人稱為三巴寺,它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把許多西方人培養為中國通。進而成為漢學家,同時又把許多中國人培養為通曉西學的人才。因此可以說它是遠東漢學家和西學人才的搖籃。它從建立起至1 835年被大火焚毀為止,共存在241年之久,辦學經費由澳門葡商承擔。學校課程分為三類:1.人文科—— 漢語、拉丁語、修辭學、音樂;2.哲學科—— 哲學、神學;3.自然科—— 數學、天文、歷算、物理學、醫藥學等。其中漢語為必修課程,課時最多。學生來源主要兩個方面:一是歐洲來華傳教的耶穌會士,目的是培養他們成為精通漢語、熟識中國國情、風俗與禮儀的人才,以利於傳教。二是中國和日本等東方國家的教徒,目的是使他們精通拉丁文天主教義,以便參加傳教工作,今後尚可普升司鐸。儘管學院是為了推廣天主教而創辦的。但它實際上是中西文化培訓中心。大體上說,洋人進修二年是接受漢化的過程,而華人進修二年則是接受西化的過程。從1 567年至1 807年間,先後到聖保祿學院(包括學院前身修道所)進修的西方教士約有200多人,其中許多人在中西文化交流方面做出了貢獻。他們在傳教過程中把大量西方宗教與科技典籍翻譯成中文,傳入中國;同時他們也成為中國通,把一些中國古代典籍翻譯成西文,傳入歐洲,並撰寫了一些介紹與研究中國的著作。如利瑪竇、謝務祿、衛匡國、金尼閣、湯若望、南懷仁、鄧玉涵等人,都是早期有影響的漢學家。同一時期在學院進修的中國教徒數量究竟多少,目前尚無確切統計。現有的零星資料顯示,有許多是澳門出生的教徒,如黃明沙、游文輝、徐必登、鐘鳴禮、石宏基、法類斯、鄭瑪諾等人;另外還有來自江蘇常熟的著名畫家吳歷,來自上海華亭的陸希言,以及來自河北的藍方濟等人。學員無論華人洋人,均是來自五湖四海,有老有少。其中吳歷是近50歲的老人,但大多數則是十多歲的兒童 19 。華人學員通過進修,懂得天主教義,掌握了外語和一定的西方科學知識,成為西學人才,他們在從事傳教過程中,翻譯和撰寫了一些著作,促進了中西文化交流。游文輝、徐必登曾參與制作《兩儀玄覽圖》,陸希言著有《聖年主保單》二卷,《億說》一卷,《周年主日口譯》鈔本二卷,以及《澳門記》等。吳歷是清初著名的詩人和畫家,著有《墨井詩鈔》、《三巴集》、《澳中雜咏》等。游文輝工於西畫,他繪制的利瑪竇像,珍藏於羅馬教廷之中。石宏基也是個油畫家,畫了許多宗教宣傳畫。1 9.關於聖保祿學院的學習生活,吳歷在《三巴集》中曾有生動的描述。:‘性學難逢海外師,遠來從者盡童兒。何當日課分卯酉,靜聽搖鈴讀二時。’‘門前鄉語各西東,未解還教筆可通。我寫蠅頭君鳥爪,橫看直視更難窮。’見吳歷:《三巴集》第1 -4頁。《 小石山房叢書》第1 3冊。從1 7世紀中葉起,澳門教區又開始選拔中國學生出洋留學。這項工作一方面由聖保祿學院在學員中挑選,另方面由傳教士在各省教中挑選,推薦至澳門教會集中培訓,再啟程赴歐。到了1 8世紀,被選派留學的中國學生愈來愈多。1 732年7月,意大利傳教士馬國賢經教皇許可,在那不勒斯創辦了中國學院,培養遠東傳教人才。學847
  • 院不僅接納中國留學生,凡有志來遠東傳教的人均可入學修讀。該學院於1 868年停辦。在其辦學1 36年間,先後就讀的中國留學生便達1 06人之多。除此之外,也有不少中國留學生被傳教士送到歐洲其他國家就讀。但由於年代久遠,人員分散多國,數字難以統計。早期中國人出洋留學有兩個特點:第一、留學均由教會組織,學員由傳教士在教徒中選拔,留學的目的是培養華人傳教士;第二、出國留學生多數是十多歲的教童,成人學員主要是外國傳教士,中國人則祇有吳歷等極少數人。往往是虔誠的教徒自願把資質聰穎的子弟交付教士培養,以便日後為教會效勞。因此它自始至終是教會培養神職接班人的活動。但由於留學生在國外學習了大量的科學文化知識,客觀上不可避免地會由此產生一批西學人才。儘管當時已有許多人出洋留學,卻沒有在中國社會引起很大反響。因為中國史籍甚少記載,天主教會也沒有大肆宣揚,故鮮為人知。從這一點上說,它與鴉片戰爭後的留學熱潮引起的社會效應不可同日而語。不過它畢竟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澳門教區奉行的學術傳教方針,推動了中西文化交流,促使大量西洋文化典籍流入中國;同樣地,也促使大量中國文化典籍流入西方。早在天主教在華開教之初,利瑪竇等人為了與人談論學問的需要,總是隨身携帶一些科學書籍供參考之用,並在教徒協助之下,把這些書籍翻譯成中文出版。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就這樣傳入了中國,同時也擴大了天主教的影響。到1 61 3年,法國耶穌會士金尼閣向羅馬教皇報告了在中國進行學術傳教的情況。隨後以教皇的名義在歐洲募集圖書7000部,由教廷加蓋印章,作為教皇贈書、由金尼閣、傅泛際等人於1 61 8年啟程運往中國。1 620年7月22日抵達澳門。20.楊廷筠:《代疑編》‘答西國義理書籍有萬部之多’。21 .楊廷筠:刻《西學凡》序。徐宗澤:《明清間耶穌會士譯著提要》,中華書局1 989年版,第392頁 。22.李之藻:刻《職方外記》序。徐宗澤:前引書,第31 5頁。7000部典籍中,除了宗教圖書之外,還有許多科學著作。如西人鄧玉涵與華人王徽合譯的《遠西奇器圖說》三卷,便是其中之一,屬物理類。這些文化典籍的傳入,引起中國士大夫的濃厚興趣。楊廷筠於1 621 年所著《代疑編》中曾說:‘自西泰利先生(利瑪竇)用賓上國,蒙朝廷生養死葬,其國主感恩圖報,特遣陪臣金尼閣遠來修貢,除方物外,有裝璜圖書七千餘部,重複者不入,纖細者不入。書籍見頓香山澳(澳門),俾一朝得獻朝廷,當必發儀部及詞林,與西來諸儒翻譯讎訂,書義昭然,茲編亦屬剩語矣。’ 20《代疑編》寫於圖書運到澳門之後一年,其叙述翔實可靠,自不待言。楊廷筠後來為艾儒略《西學凡》一書寫序時又說,這些從西方運來的典籍,其來路之遙遠,數量之多,意義之大,遠遠超過唐代玄裝西天取來的經書。他把‘西天取經’與‘西洋送經’相提並論,說明他已充分認識到這是中西文化交流的一件大事 21 。當時李之藻也在《職方外記》序言中說:‘金子(金尼閣)者,齋彼國書籍七千餘部,欲貢之蘭台麟屋,以參會東西聖賢之學術者也。’22 此後,閱讀與翻譯這些典籍成了晚明的一時風尚。1 639年李九功在《勵修一鑒》序言中說,已有1 00多種譯成了中文,平均每年約出版5-6種。進入清代,譯書仍在繼續。直至乾隆年848
  • 間,對天主教的禁令愈來愈嚴,譯書工作才陷於停頓。據統計,總共翻譯出版了21 1種西洋典籍,其中涉及西洋科學技術方面的共35種23 。基本上把西方自文藝復興運動以來的新科學、新知識,如天文、數學、地理、化學、物理、醫學、機械制造、建築學、以及宗教哲學、語言學、西洋繪畫和音樂等等,介紹到中國來,使中國士大夫為之耳目一新。從此中國學界的學術思想逐漸發生了變化,開始放棄一貫崇尚的空談理學,重視經世致用之學。同時在研究方法上,吸收了西學精密細緻的科學方法,對考據學的興起產生了直接影響。當西學不斷向中國傳入之時,中國的傳統文化也傳到歐洲。澳門教區的耶穌會士從1 6世紀末便開始翻譯中國的古典經籍,以及撰寫闡述儒家學說的著作,把中國的思想文化傳入西方。1 593年,利瑪竇把《四書》譯成拉丁文,寄回意大利出版,這是第一部西譯的古籍、是大學、中庸、論語、孟子的合集、後來又以單行本發行。1 626年,金尼閣出版了《五經》的拉丁文譯本。該書由詩經、書經、禮記、易經和春秋合成,同樣也有單行本發行。這兩部儒家經典後來又分別出版了歐洲許多不同文字的版本。據不完全統計,1 6至1 9世紀,澳門教區有25名傳教士翻譯及撰寫了77種著作,分別介紹了中國的四書、五經、歷史、地理、兵法、醫藥等方面的古籍,以及孔子、老子、孫臏、吳起等思想家和軍事家。這些典籍在歐洲思想文化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24 。總而言之,澳門文化是在澳門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是與澳門國際貿易港的形成和興盛同步發展的;通商、傳教與文化教育等多方面活動,促進了中西文化的交流與澳門文化的繁榮。三、澳門文化的歷史地位綜上所說,澳門文化是中國境內最早形成、並且長期存在的一種多元文化。構成這種文化的主體是長期居留當地的中國人和葡萄牙人。但除此之外,還有前來貿易和居留的西班牙、荷蘭、英國、意大利、法國、比利時、丹麥、瑞典等西方不同民族的文化;以及還有日本、暹羅、菲律賓、馬來亞、越南、柬埔寨、印尼、文萊、錫蘭、印度、也門等東方不同民族的文化。他們從四面八方滙聚於澳門,雖然居留時間長短不一。但均能和平相處,從而使澳門成為一座色彩繽紛的多元文化的港口城市。這確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奇迹25 。在澳門,各種文化都極力自我表現和擴大影響;並在互相交流中,各自吸收對方的優點和長處,以補充本身的不足,豐富本民族的文化,對於中國人民來說,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的優點與長處,尤其是吸收西方的新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文化交流的雙方,就整體而言,都能各自保持本民族的文化特色,而不至於使一方完全融合於另一方。23. 徐宗澤 :前引 書,第 1 -1 5頁 。24.參見 吳志良編: 《東西方文 化交流》, 澳門基金會 ,1 994年版,第54-55頁 。25.《澳門記略》對所有這些居留澳門的不同民族,曾經一一作了介紹。印光任、張汝霖:前引書第 4 6- 5 6 頁 。849
  • 澳門由於恰好處在中西文化的交滙點,它往往能夠在不同文化碰撞的基礎上,產生出一些創新和突破的舉措,對交流起着巨大的促進作用。它於1 567年建立的澳門教區,是天主教遠東的傳教基地;它於1 594年創辦的聖保祿神學院,是遠東的第一所大學;1 645年澳門少年鄭瑪諾被選派到羅馬留學,是中國最早的出洋留學生;它早在1 568年5月便設立西醫醫院,並引進金雞納霜(奎寧)等名貴西藥,以及西醫外科手術治療方法,等等。這些都是澳門引以自豪的文化史上的事件。在長期的中西貿易與文化交流活動中,有大量西方新技術、新產品輸入澳門。當時被稱為‘西洋奇器’的物品,如玻璃製品,有:玻璃屏風、玻璃杯、壺、圍棋子、燈等,而最普遍的是各種不同形狀和不同用途的鏡子。有照射鏡、千里鏡(望遠鏡)、顯微鏡、大字鏡、照字鏡等多種。尤其是眼鏡的傳入,更使中國儒生嘖嘖稱奇,興奮驚嘆:‘西域傳奇制,昏眸得暫清’26。又如鐘錶,有自鳴鐘、音樂鐘、手錶等多種,1 582年經澳門傳入內地,深受歡迎,並摹仿製造。廣州其後出現修鐘造鐘業,稱為‘廣鐘’;同時在蘇州也製出了‘蘇鐘’。西洋花露水,即薔薇水,還有荼薇露,傳入澳門後,即被廣東人用本地薔薇摹仿製成土製花露水,在廣東流行27 。廣東人又引進荼薇,廣為種植,自製荼薇露。產於美洲的烟草和蕃著,由美洲傳入歐洲,又由葡萄牙人傳到澳門,並迅速流傳廣東。西方建築藝術與繪畫音樂也在澳門產生很大影響。澳門華洋雜居,住居形式,中西參混。中國人一般在平地上蓋平房居住,葡人則在高地建樓房,‘高屋飛甍、櫛比相望’,其式樣分為教堂和民居兩種。1 6世紀的教堂的建築具有當時羅馬教廷盛行的‘巴羅克’風格。巴羅克(Bar oque)的藝術特點是莊嚴高貴、氣勢宏偉、生氣勃勃、有動態感、注重光的效果,擅長於表現強烈的感情色彩。民居多為二層以上樓房,有走廊,四面開窗,門楣多作圓拱形,紅牆粉壁,美觀大方。西洋畫主要是宗教畫。萬曆年間,由耶穌會士羅明堅將耶穌、聖母瑪利亞肖像畫傳入澳門。後來又傳入內地,流傳甚廣。此外,其他品種則有風景畫、紙畫、皮畫、皮扇面畫、玻璃器具畫等多種。由於西洋畫注重陰陽明暗的配合,以及遠近高低的配合,人物畫‘其貌如生,身與臂手,儼然隱起幀上,臉上凹凸處,正視與生人不殊。’28風景人物畫則‘其樓台宮室人物從十步外視之,重門洞開,層級可數,潭潭如第宅。人更眉目宛然。’29當時傳教士畢方濟所著《畫荅》一書,論述了西洋畫的理論,對中國美術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清代畫家莽鵠、丁允泰、丁瑜、吳歷、焦秉貞等畫家,‘作畫每用西洋法’30 。26.同上。27.范端昂《粵中見聞》,廣東人民出版社,1 991 年版,第257頁。28.顧起元:《客座贅語》,利瑪竇條。29.印光任、張汝霖:前引書,第81 頁。30.《清史稿》五○四,藝術傳三。西方音樂也是隨同天主教傳入中國。當時澳門教堂歌唱聖經,有風琴、銅弦琴伴奏。‘男女日夕赴寺禮拜,聽僧演說。寺有風樂,藏草柜中,不可見,內排牙管百餘,外按以囊,噓吸微風入之,有聲鳴鳴自柜出,音繁節促,若八音並宣,以合經850
  • 唄,甚可聽。’31銅弦琴是一種打擊樂器,‘削竹扣之,錚錚琮琮然’32 。同時傳入的還有五綫譜和音樂理論知識。在近代歷史上,澳門文化是中西文化交流的一個典範。它創造了文化和平相處與融合的最佳模式,對早期中西文化交流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因此,它的歷史地位是不可抹煞的。澳門文化的形成,直接推動了1 6-1 8世紀的第一次中西文化交流的高潮。而當高潮過去後,雖然在國內其他地方,文化交流已被迫中斷,但在澳門,它却能長期地保持下去。此外,澳門文化的歷史作用,還在於它是中國人放眼看世界的窗口,不斷向中國傳送來西方的新思想、新文化的信息,使中國人大受啟迪。近代革命思潮和革命運動之在南方首先發生,與澳門長期傳播西方新文化有一定的關係。隨着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目前澳門正在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繼續保持與發揚澳門文化的特色,創造更加輝煌燦爛的澳門新文化,對於維護澳門的穩定與繁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1 .屈大均:前引書,第34頁。32.印光任、張汝霖:前引書,第7576頁。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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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本期文件為中葡對照之《96選民登記總結報告》,詳細內容請見第“703”頁。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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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諮詢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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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1996 No. 3, 8 5 7 -8 5 8公共部門之間的正式通訊問:有哪些法律規範部門之間正式的通訊方式?哪些非正式的接觸是可以接受的,如圖文傳真 及電話對話 是否能接受 ?答:1.規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之間的通訊方式的法規是五月九日第36/88/M號法令第八條。公函是正常的官方書面通訊方式,而“摘記”只能作為各部門“內部”溝通方式使用。2 . 電話的使用要視乎事情的緊急性,並須確保溝通雙方的身份獲得確實,其後,要以公函作事後確認。3 .“圖文傳真”與公函兩者的使用沒有差別,兩者的分別只在於對事件知悉的急切性而使用兩種不同的程序(透過電訊系統或透過郵局)傳遞同一信息。使用傳真與外地聯繫已在上述第36/88/M號法令第八條七款有所表述。4.使用傳真或電子郵政及電腦通訊(數據傳遞),應以適當的途徑確保信息的真確性以及傳送者身份的一致性。5“通訊”與“正式通訊”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前者的範圍較狹窄,需要文字作為通訊的記載體,包含登記及存檔制度;後者包括非文字的方式,例如電話,亦可以有其他種類的記載體及存檔,例如信息數據的傳遞。6.選用以上任何一種方式的正式通訊應注意以下各項原則:a)選用對每件事都有效益的最經濟途徑;b)對相應的內容,使用最適當的通訊;c)對於以其他方式作出的緊急通訊,必須以公函確認;d)確保通訊雙方身份得到確實。857
  • 7 . 部門之間的通訊或同一部門各附屬單位之間的通訊不應視作正式通訊,從通訊雙方及有關內容考慮,可以將之納入“非正式接觸”的概念。8.賦予各部門領導權限,訂定在哪一個附屬單位內安裝傳真機及選定負責操作傳真機的工作人員以及制定“圖文傳真”收發的規則。9.只有那些擁有本身權限或者獲得授予權限又或者適當受權的工作人員,才可以其任職的公共部門或機構的名義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正式通訊。專設考試的等同效力問:澳門大學高等課程專設入學試成績合格,在職業效力上,會否給予第十一年級及第十 二年 級的 同等 學歷 ?答:高等課程專設入學試成績純粹作為繼續學業及晉升大學的學歷資格,作為有關目的通常要求的一般資格的補充。只有二十五歲以上的成年人才可參加考試,而原則上,考試成績也有一定的有效期。專設考試沒有作為擔任公共職務、職程晉階及從事專業業務的效力,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賦予該目的,這有別於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的預科班,為了以上效力,預科班可被認可為第十二年級的同等學歷(十二月十一日第82/89/M號法令第三條 )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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