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例方面,法律準則所確定的解決辦法已隨着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所簽立的澳門國際機場的特許合同而付諸實行10 。然而,對我們來說,該法律準則因有關法規的無時限性質而留下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而且,更把一個特別的法律依據賦予澳門機場特許合同。該法律依據是與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就該合同一事所達成的諒解的政治依據相結合的。因上述的各種理由,第七條二款重提國際民航組織所建議的規定及慣例。3. 第三個要探討的是空運經營人的民事責任的層面,尤其關於適用於運輸人對使用者所負的民事責任及適用於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第三者所負的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的訂定。在對每個有關課題進行較仔細的探討之前,讓我們談談一些先要注意的事項。該法規適用於為運輸乘客、行李、郵件及包括動物之貨物而使用航空器及在澳門民航基礎建設內經營或飛越澳門空域的經營人(第十九條)。該法規亦適用於具以下條件的航空器的經營人:為了運輸乘客、行李、郵件及貨物在澳門國際機場操作,或在澳門直昇飛機場內操作、或其航空器在澳門航空交通↑1↑1管制機關的技術責任約束下飛越澳門空域的航空器。該法律闡明舉凡被運輸的動物均視為貨物。另外,儘管該法律對此並無解釋性的說明,但貨物的概念不能不把快遞貨物也包括在內,因為快遞貨物已成為今天一項舉足輕重的貨物航空運輸的專門服務,而澳門正有優越的條件提供這項服務。另一方面,引起事端而開啟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機制的航空器,在發生事故或意外的時刻,參與有償或無償的具體運輸操作,似乎並無必要。最後,軍用的或類同的航空器則不受第十九條的適用範圍所約束,因為該等航空器並不是空運經營人的財產或完全不為任何空運經營人所據有。3.1.運輸人對使用者所負的民事責任各國的法例對空運人的民事責任制度,打從客觀責任以至合同或幾乎屬刑事的責任,都顯示出很大的差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法例視乎是運輸乘客或運輸商品而訂定不同的制度;而且,在一些國家內,某些法律體系,規定運輸人賠償的法定限度,有時更規定一些解除責任的條款。1 0.該法規的立法程序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預期其完成應先於澳門航空公司的特許合同的簽立。然而,該立法程序不但異常複雜,而且受到意想不到的變化所制肘,因此該法規不能提前公佈。1 1.澳門空域的地理座標及海拔高度已有規定,並已在澳門AIP(Aeronaut ical Information Publ icat ion)內公佈。對於那些前來澳門國際機場或直昇飛機場或自該等機場出發的航空器,或對於已獲准飛越該空域的航空器來說,這空域是屬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機關的責任範圍。758
在這情況下,必須要談談華沙公約。這是一項多邊的協定,其目的是把適用於空運人的國際法律單一化和把每個國家12 的法律制度間的差異消除。該公約力求規限國際間空運人在發生意外時或有的責任、方便受傷乘客的身體復原、統一協約國的法律適用以及文件的標準化。為達到該等目的,這公約對空運人過錯的推定(第十七及十九條)作出規定和免除聲明異議人為此提出證據的責任 13 。應付的賠償金額的限度與過錯的推定是緊密相連的,空運人不得免除自己應負的責任,也不得訂定下限 14 。祇有在同時發生下列條件時,該公約方適用於運輸的經營:一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一用航空器;一進行乘客、行李或商品的;一國際運輸。凡不能證實上述任一條件,都導致該公約的不適用,而在這情況下,適用的是國家法律。解譯該公約適用性所必需的四個條件,本文和現時都是不適當的然而,我們尚應花多點篇幅在經營國際運輸的要求的環節上,因為國際運輸對澳門而言是很重要的。事實上,經營運輸的國際特徵,每每在該公約的適用範圍中是最凸顯的重點。按照這公約的規定,運輸的起點和終點無論是設在兩個公約國的領土上或設在一個公約國的領土上,但後者必須規定在另一個即使是非公約國的領土上設有一個商業中途站,這類運輸方列為國際性。1 2.為統一與國際航空運輸有關的某些規則的公約是於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月在華沙簽訂的。修改該公約的議定書於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葡萄牙於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日加入華沙公約,也是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議定書的簽署國之一。該議定書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獲得追認。中國加入華沙公約是在一九五八年七月二十日,當時有關的外交文件內有如下的聲明:華沙公約“將適用於全中國領士包括臺灣”。中國亦於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入海牙議定書。亦要在此順帶一提,該公約和議定書的適用已按照十一月十七日部長會議主席團第72/95號規範性批示的規定而延伸至澳門(該批示刊登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1 3.所有的學者,在賦予特點予這類推定上是沒有劃一性的。對於 Lawrence Goldhi rsch 敎授來說,是運輸人責任的推定。在這意義的前提下,在美國就有很多的司法見解。對其他的教授來說,放在面前的是對過錯的推定,正如Jacques Naveau和Marc Godfr oi d提出論據說,倘若是對責任的推定,則受害人便應無需在所受損失和引起該項損害的事實間設定有因果關係的聯繫,但事實上是有這需要的。(Précis de D ro i t Aérien,B ruy lant,Bruxel les 1 988) 。1 4.然而,這規則正有兩個不能忽視的偏差:第一個是對空運人有利的,就是容許他卸下責任,祇要顯示出他或他的代表已採取避免損害所需的措施便行。(公約的第二十條一款);另一個偏差是容許原告提出該公約第二十五條所訂定關於空運人的特別過錯證據而撤除責任的限度。759
因不具備適用前提,特別是有關的飛行不符合“國際”要件而不能引用華沙公約的情況,得引用本地區的法律。當然,這以澳門的法院是否有權限去審議有關的事宜或協約者是否同意它的適用為前提。我們可以總結出,該法律責任限度高於華沙/海牙制度的限度;同時,於一九九七年開始,將接近一九六六年滿地可空運人協議的金額的兩倍。然而,仍遠遠不及一九九五年六月華盛頓國際空運人協會大會所協議的金額,而與我們前述的一九九五年十月吉隆坡會議的新方案更風馬不接。關於因行李及貨物之變質、遺失、毀滅或變壞以及因對於空運人預計及宣佈有關乘客、行李及貨物到達時間上的延誤(分別載於第二十條二款b及c項)所引致的損害的賠償,與華沙公約所定的便沒有歧異了,因為該法律規定該兩種情況均準用華沙公約和一九五五年海牙議定書(第二十一條二款)所訂定的金額。因此,要簡明地解釋該適用制度。第二十二條訂定的責任限度為每公斤250金法朗20 。但倘寄發人在寄發物品(經檢查的行李或貨物)時,特別聲明其較高價值和繳付空運人所要求的補充費用則除外。但空運人不能把責任的水平訂得低於華沙公約的水平。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空運人對手提行李(“carry-on”,bags and pu res)的責任限度為每一乘客為五千法朗,相當於四百美元。倘證實空運人或其僱員有嚴重過錯時,該金額方可被超過。當接受行李時,空運人如果想站在華沙公約所定責任限度的有利位置時,他必須給予乘客一份華沙公約適用範圍的書面證明書。這份文件必須載明行李的數目和重量,以及華沙公約所包括的航空服務的聲明。倘空運人不履行遵守交給乘客一張票據(最少應以十號字印刷)的責任時,則不能運用華沙公約所定的責任限度。關於貨物方面,空運人應提供一份運貨單(waybil l),其中應載明安排的方式、有關貨物的識別、件數、尺寸和貨物的總體積。最後,空運人因延誤(華沙公約第十九條)而致的損害,其所負責任可以達至十二萬五千金法朗或約一萬美元。祇是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運用華沙公約的規定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請求延誤賠償是以起飛時或日為依據,這種見解亦包括取消的航班在內 。為使空運人的責任能落實,必須要發生損害事件,同時,利害關係人亦須證明延誤和損害間因果關係的聯繫。然而,倘因空運人出售的機票較確實的機位為多,而且不能提供一個合理期限而令乘客不能佔一機位時,這便是不遵守運輸合同上的責任的一個例子。海牙議定書 二萬美元=十六萬元澳門幣澳門對每人的強制保險最低金額:至今生效者:七十五萬元澳門幣=九萬三千七百五十美元自九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者:一百萬元澳門幣=十二萬五千美元澳門幣與美元兌換率:一美元=八元澳門幣20.相當於900/1 000黃金的65.5mg,亦相當於每磅九元七分美元或每公斤約二十美元。762
這問題與華沙公約掛不上鈎,而應在協定的民事責任的原則中尋求解決。事實上,這並非航空運輸所提供的飛行所產生的危險,而祇是運輸組織問題上的危险 21 。3.2.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的民事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對第三人負民事責任的法律性質按照各國法例的不同而出現極大的差別,且引出了確定適用法律這一問題 22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一九五二年十月七日在羅馬簽署了一份有關的公約。該公約設立了對在地面上遭受源於航空器墮下的物件損害的第三人負起責任的劃一制度 23 。然而,由於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羅馬公約”的締約方,致使該公約難以在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門適用,一九九九年後的短時間內亦然。因此,在有關問題上,第36/95/M號法令的規定便更形重要。法律(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即使無過錯,亦應就航空器在飛行中或在地面上,對地面上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負實現賠償的責任。這一規定,連同一款b項,設立了航空器註冊時登記的所有人具有該航空器經營人身份的推定,除非能提出相反的證明。經營是指在航空器造成損害時使用該航空器和指揮航空器的航行。當航空器被交托予經營人的一名僱員時,經營人仍為負責人,此外,當航空器被不正當使用或航空器在某段期間內交托予第三人時,經營人仍為負責人。簡言之,透過法律推定,航空器所有人即該航空器的經營人,能證明航空器經營人的身份為他人所擁有,則不在此限。相對於客觀責任而言,法律限定了有關責任的最高總金額(第二十三條一款),不論受害人數多少,按航空器重量而定,並由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28/95/M號訓令定出有關限度 。24。21 .德 國最高法院,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航空法1 979,第2條,第1 1 2頁。22.Van Houtte,La responsabil i técivi le dans les transports aérens intérieurs et internationaux,第91條及續後各條,第1 45頁。23.第一種損害的來源可以是飛行中的航空器;第二種可以是從航空器墮下的人、航空器的脫落物或因不可抗力所引致的棄卸物。另一方面,損害應發生於地面,並規定航空器或在公海的船隻具有有關註冊國的國籍。基本原則是,損害是由於在另一同屬公約締約方的國家註冊的航空器造成。因此,公約的標的不包括由在一締約國註冊的航空器在該國地面造成的損害。24.第二條第一款:不論受害人數多少,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的責任的最高總金額如下:a)澳門幣55,9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等於或低於5,000公斤為限;b)澳門幣119,8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5,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1 0, 000公斤為限 ;c)澳門幣279,6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1 0, 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澳門幣280, 00公斤為限;d)澳門幣958,600, 000元,但僅以航空器的着陸重量高於28000公斤但等於或低於澳門幣1 00,000公斤為限;763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會議上反對在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並認定這是將真正的保護主義隱藏在關心社會的外衣之下。社會條款的維護者反駁稱,這與保護主義相去甚遠;引入最起碼的勞工規範有助於南北之間的往來自由化,令全世界的勞工在貿易和金融往來的增長中受惠。一九八零年,布蘭特委員會(Comissã o Brandt)呼籲國際上應接受公平的勞工規範以避免不誠實的競爭,這有利於貿易自由化。國際勞工組織對此問題同樣感到憂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在一個關於就業和結構相適應的高層次會議上將之作為廣泛研討的對象;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於一九八八年的研討會上在其有關人權的報告中重提了這個問題;Jeaw Servais在我們密切關注的研究報告中亦有提及。這問題同樣被提到議事日程上,特別是美國,把有利於與那些尊重最起碼勞工權利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的規定引入其貿易法例中。多個國際工會組織,例如自由工會國際聯合會(CISL)和冶金工人國際聯合會,同樣要求在國際條約中引入社會條款。產品的社會成本問題故然重要,但亦要公平地承認,一件產品的最終價格亦有賴於大量與社會責任無關的因素。無論如何,從宏觀經濟角度看,這種影響有時會在綜合費用中被誇大。不論何種原則,對很多好人來說,他們認為發達國家不應以悲慘的勞工生活條件為代價來換取進口新產品的競爭力。明顯地可以在分析中引入相對優勢這一經濟理論,例如,發達國家由於資本充裕並擁有技術水平而赢得一項合法優勢,加上北面的尖端技術和資本較南面便宜;至於發展中國家,其相對優勢在於勞動市場中勞動力充足。有些人認為問題不可以單單局限於南北之間在就業情況不大順利時的對立,還有其他因素去衡量經濟情況與社會優勢之間的關係:可以引起爭論的是,正當工業國家出口那些需要專業資格人員、大量技術知識和龐大資本的產品時(相對優勢),發展中國家則出口那些需要勞動密集型生產的製品。因此各有優勢,雙方可以從對方獲得那些在本國生產成本較昂貴的產品。而有些人則認為,衹有當經濟情況與社會優勢間的關係被打破,以及勞工條件低下是由於有剝削勞工傾向的異常行為所致時,問題才應提出來。那麼,如何才能夠打擊此類行為?本人認為採用國際勞工組織中規範行為的傳統機制將是一種途徑,要讓那些想發展貿易往來的國家確認一定數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另一方面,對於某些特定貿易協議中的社會規範的效力感到有些失望。有人認為,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從現實主義和務實的角度來看一個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的介入,將可以是開啟總體評估形勢途徑的一個最好方式,並且是尋找合理和平衡的解決辦法以便取得實質成果。然而這並不容易,例如,為貿易協議中引入社會條款而設立一個制度化的框架,又或為那些列入社會條款內的勞工規範下定義等便不容易。當考慮到貿易往來是在歐洲、非洲、美洲或亞洲之間進行時,問題就不容易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各國政府對於嚴重失業問題的憂慮,而現時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要面對嚴重失業的問題。770
趨勢,在本世紀末他們的國內生產總值與西歐或北美相比將佔世界生產總值的五分之一以上。一九六零年,當時前者的國內生產總值只佔世界的十分之一強,而當時北美就佔了三分之一以上,與現在的情況相比,這是多麼大的變化。“究竟這壯觀的經濟活力的基礎何在?”對這個問題,很難找到確切的答案。然而,Robinson(1993)所列的因素或許可以找到:(1 )對基礎的可觀投資;(2)努力引進先進科技;(3)政治環境穩定;(4)銳意全力培訓人力資本。本人無意贊成或維護某些關於提高增長的理論,但應該要指出下列四項是明顯不過的:(1)人口活力、人力資本和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一定的關係;(2)位於太平洋海盆西緣的國家的歷史,一直顯示他們不斷且銳意著力於人力資源的發展;(3)政府過去一直積極參與人力資本的投資;(4)是項投資的結果是人力資源獲得發展,從而得以迅速適應引進的科技,亦因而令生產力迅速提高。根據分析亞洲十二個國家的資料所得的明證(Per ni a,1993)顯示僱員求學年平均數與國內人均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之間是成正比的。這個比例在這些國家或地區中例如香港、台灣、南韓、馬來西亞和星加坡仍是明顯的,他們的僱員的平均學歷相當於第二程度(中學)。這明證對於教育制度的迅速發展有助於經濟增長的說法並不是一個決定的因素,但通過一定的教育水平而取得人力資源的發展,確實已大大促進了那令人矚目的經濟業績。綜述這些“新興工業化經濟”的演變同樣是饒有趣味的。在增長初期,勞工充足而廉價,其時尚未出現市場混亂情況而令現代化部門所增加的實際工資,超過當時勞工所能取得的工資。農業生產力穩步增長使農業勞工轉而投身於製造業部門。其時,勞工生產力的增長快過實際工資的增長,從而令現代化部門的節省率提高,而向該部門多加投資。儘管當時能動用的勞工市場有縮減的情況,但所增加的工資仍未與當時的情況相符。毫無疑問,其中一個原因是由於沒有強力的工會。無論如何,當時來自生產力的收益保持向好,教育水平和勞工的競爭能力亦提昇。工資與生產力的不成比例雖然明顯是不公平的,但卻有助於把大量的勞工吸納在現代化部門內,失業和半失業的情況減少了,所提的結果當然就是合理的增長。以出口為目標的開放經濟政策和工業化策略造成的結果是對勞工的需求的愈加殷切,而政府的政策也有助於提高勞工的教育水平,並產生積極的效應,使勞工能躋身於高增長的行業界別內,而深受保護的產業或公共界別中低效率又或生產力較低的行業,至此只好退位讓賢。3.3 可能的選擇由此觀之,為提高澳門人力資源素質確有勾劃清晰的選擇,而提高素質可令澳門在二十一世紀時仍保持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高度繁榮。在這些選擇中,其中一項是澳門政府近年來確實是以無比的活力去推行的,這項選擇在於提高澳門市民的教育水平。這是一項中期投資,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澳門一定須借鑑本區域其他國家的統計資料。但是,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必須格外留意,因為相同處肯定會有,而相異處即使細微也不能掉以輕心,或者較為顯著的不同點是澳門的加工工業在澳門經濟結構中的779
建立了一個非常好的聲譽。這些公司用以推動革新和創造力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在概念上可分為四方面(Gupt a& Si nghal,1993):(1)人力資源計劃—— 這策略分析和確定在人員方面的需要,旨在建立行之有效的革新班子。(2)成績的評鑑—— 這策略評鑑個人和班子的成績,以便在革新個人能力和公司收益之間建立一種聯繫。這策略考慮到那些工作應獲得獎賞和應由誰人去評鑑僱員的成績。(3)獎勵制度—— 這策略主報酬,例如給予創作的自由、津貼和晉昇,旨在激發人員達到機構在生產力、革新和收益方面的目標。(4)職程管理—— 這策略透過延續教育和訓練,使僱員在職程方面的長期目標和公司目標並行不悖。這些策略可以多種方式推行,並可因應企業不同的性質和規模而作出調整。對於無效率的病症而言,革新並非萬應靈丹,但一定可以對競爭能力和公司生存起決定性的作用。澳門的加工工業也毫不例外,必須投資於革新,特別是在附加值產品下注時。雖然革新是企業內部本質的工作,但亦可求諸外援。對於這個特別的層面,新的生產暨技術轉移中心的工作將會非常突出,向澳門各大企業提出革新建議,當然包括提供與革新工作有關的計劃和訓練在內。四、最後評論對於以上所提出的看法,本人恐怕對“競爭能力在於人力資源”這個課題中添加不上新意。然而,本人亦無意把不應忽視的事情當作等閒之物而視之。應該要強調的是,提昇人力資源素質有助於提高競爭力的這種說法,除了本身未肯定有確然之效外,倘一開始所定的目標方向不明及/或計劃欠缺周詳,則所有的工作必付諸流水。然而,在澳門提昇人力資源素質的過程中,有一些事情由於會增加澳門產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在這裡值得一提。首先,應要指出澳門政府在構建教育制度架構時所作的努力是人所共知的,希望這些工作能在短期內產生提昇競爭力的作用,特別希望對本人曾提及的事項予以考慮:(1)澳門勞工的學歷水平相對低於本區域新興工業化經濟的勞工的學歷水平;(2)生產力、競爭力和教育水平之間明顯的內在關係。澳門一直做了大量的培訓工作,實在不可能在本文——列舉,其中大部分是短期培訓和為了及時回應不同實體需求的工作,這些工作肯定能發揮預期的作用,但對於中期或長期計劃仍舉棋不定。儘管市場的實力是重要的,然而政府的參與在澳門的發展中,特別是在這方面尤為急需。因此,在澳門經濟前途的可及範圍內,希望能從四支經濟支柱躍增為前述Cui (1 994)所提及的六支經濟支柱,或躍昇至任何其他的模型。倘若如此,便需列出人力資源要件的清單,特別是素質和才幹兩方面。最後,本人重申革新和創造力對澳門的競爭力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世界上是沒有“萬全”之策的,倘有,也一定不全面。這些策略必須因應澳門的實況而制定。對此,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就有發揮作用的天地了。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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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九卷,總第三十三期 ,1996 No .3 , 7 91 -7 9 4從澳門看歐洲與中國*Etienne Reuter * *上星期,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歐洲共同體與中國聯合會年會。該聯合會是依據十年前歐洲共同體與中國簽訂之商業與合作協議而成立的。從歐洲的角度看,我想強調一個對歐洲最為重要的事實。一九九五年很可能將是值得回憶的“中國年”:國家主席江澤民即將出訪紐約,參加聯合國五十周年紀念大會;總理李鵬正在拉丁美洲訪問;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最近十天也在倫敦、盧森堡、都柏林、莫斯科和紐約穿梭訪問。這一年,中國與幾個國家都有爭吵,核試驗和國際婦女大會的組織方式受到全球的關注和非議。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輕視中國的影響力。亞洲國家和歐洲國家都正在尋求發展經濟,而這種發展必須以地區安全為前提,但地區的安全由於俄羅斯和中國發生了重大變革而出現了新的不確定性。今年,歐盟慶祝和中國於1 985年簽訂商業與合作協議十周年。我們還記得二十年前我們剛剛與中國開始有外交接觸,當時聯合會的副會長,Si r Christopher Soarnes(後來是 Lord Soarnes)帶領第一個代表團訪問北京。所有本星期在布魯塞爾開會的人都會記得這一點。中國代表團團長,吳儀女士在中國經濟界人士的陪同下出席了會議。而在周末,在布魯塞爾也組織了一次有關歐洲與中國貿易問題的特別論壇,五百多人參加了該論壇。* 本文為作者參加由澳門法學會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舉辦之《歐共體亞太商業及科技關係以及其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影響》會議論文。**歐盟委員會駐香港代表791
今年七月份,歐洲委員會採用了一個有關與中國關係的總政策的新計劃。該計劃意味着歐洲更靠近中國。同時在雙方關係的歷史上翻開了新的一頁,結束了天安門大屠殺之後,歐盟所隨即採取的制裁政策。在理性與現實的考慮之下,我們的戰略是在國際問題上推動中國的發展,同時保障歐洲在中國市場的貿易機會。負責中國與歐洲關係的使者,Si r.Leon Bri t tain講到,在制訂該新計劃的時候,“我們必須避免中國選擇孤立發展的道路,歐洲需要根據實用的原則支持中國的改革”。這番話揭示了新政策的精神。在這個寶貴的時刻,我們為甚麼需要這樣一個新政策呢?中國的冒起正好解釋了這一點。一百九十年前,當拿破崙在埃及扎營,在金字塔的陰影下休息的時候,寫下了“當中國醒來的時候,世界將為之震動”。毫無疑問,拿破崙是一位有預見的偉人。一九九五年,中國開始冒起,但這並不意味着,世界必須為之震動,但是我們必須同中國展開富有建設性的對話。目前,在絕對的數字參數上,中國的實際購買力等同於日本。預計到2020年中國將變成世界上第一經濟大國。軍事上,中國是一個核大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軍事製造商和出口商之一,在最近幾個月,中國在太平洋和南中國海地區的影響亦越來越大 。儘管我們每天都看到中國的領導人正着手鞏固他們的地位,以及向我們顯示他們已經鞏固後鄧時期的政權,但是任何人都無法肯定在將來幾年或者將來幾個月,中國將會發生甚麼事?我認為這使得我們更應多與中國進行建設性對話。政治上,必須使得中國能參與處理國際社會的多項事務,說服中國承擔責任,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以解決地區爭端,並阻止其進行核擴散。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政策並非基於歐盟已放棄對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憂慮,亦非表明我們已經忘記1 989年所發生的事情。但是,我們看到,自從鄧小平於1 978年開始實行逐步對外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經濟上亦進行一系列改革。這一進程並非一帆風順,將來亦可能出現某些更多的停頓甚至倒退。我們知道在中國仍然有侵犯人權的狀況存在,我們亦堅決反對這種侵犯。歐共體在此領域將透過同中國政府對話及討論來促進其加以改善。歐洲領導人將利用一切及任何一個可能的機會與中國領導人探討以求達到共識。為此,我們開始正式領域的實際合作以協助中國發展及完善其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事實上,這不僅對更好地保護私人的權利是必要的,同時對於造就一個發展貿易及交流的有利環境亦是一個基本前提,在該種環境中,OECD(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伙伴會感到更為自如。在經濟發展方面,歐盟相信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已不可逆轉。但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們完全承認之一個現實。這種認同很自然地包括上述的一些中國特色,而正因為此,歐洲及其他西方國家理解及接受該獨特性時會面臨一些困難。實際上,在當今的中國,國家對經濟實行的控制比以前少得多。十年前實行的計劃經濟,國家控制百分之八十的工業生產,目前則不足1 5%,對價格的控制也逐步減少,其中的公共因素被削減,儘管在將近50%的經濟中這種控制依然有所表現。中國的經濟繼續有1 2%的年增長。其工業產值年增長20%,對外貿易額在最近十年增長十倍以上而對外商業交往亦大大擴展。除此之外,它還擁有相當可觀的外滙儲備,而通貨膨脹亦受到了控制。792
很明顯,我們不能對經濟迅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視而不見。我們知道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的差異日益擴大,貧富差別日益懸殊,尤其在農村及新近富裕起來的城市。但是,我們專家能做的研究指出中國政府將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通過一些數字,我們可以驗證中國最近的經濟發展對於改善與歐盟商業關係的重要性。從1 980年起,雙方的商業貿易增長了十四倍,在開始的時候,我們還有順差,而現在,我們卻已有了一千億港元的貿易逆差,而美國與中國之間的貿易逆差比我們還多。隨着中國加速經濟改革,我們之間的商業關係得到迅速的發展,從一九九五年初開始,中國已經一躍成為向歐盟出口的第四大輸出國及第四大商業供應商(僅次於美國、日本和瑞士)。在一九九三年,雙邊貿易達到三百零八億歐洲貨幣單位(約為三千億港幣),一九九四年增加到三百七十億歐洲貨幣單位(等於三千七百億港幣),預計今年歐盟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將達到一千三百億港幣。中國在歐洲的投資雖然只有一億六千萬美元,但是,中國投資在不斷增長。而現在歐洲在中國的投資僅約為二十四億美元,遠不如香港和台灣在中國的投資,也不及美國和日本。在歐盟的成員國中,法國、英國、德國和意大利是較大的投資者。可能,我們對於新的對華政策的最大顧慮是幫助中國盡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可能性(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另外,有關顧慮也在上星期的布魯塞爾的年會上提及過。在過去的一年,聯合會在雙方的貿易中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其實,我們早就有一份關於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計劃的議定書。去年 Leon Br i t tan訪問北京時曾經建議,只要中國立即承擔成員國的大多數義務,只有部分條件允許在稍後的階段執行,那麼可即刻成為成員國。這種政策意味着我們很好的理解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在中國存在着自身發展的特點,在許多重要的方面也存在着有別於真正的市場經濟的特點 。現在,歐盟將堅持使中國履行那些最基本的“入關”條件使得符合該組織訂立之國際規範,Sir.Leon Brittan 指出了具戰略意義的其中七個方面,也就是說,降低關稅使其平均值不超過主要工業化國家平均關稅的二倍的水平。我們還要求中國開放服務市場,放棄對外貿易的壟斷,加入有關航空與國際調解的多邊協議。總體來說,中國必須重視世貿組織的規範,制訂有關的工業政策。這些政策主要指有關調整津貼,公共部門的所有權,官方定價,國有商業和出口之關稅權利等等。我們也很高興地看到與知識產權的很多問題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為了能夠保護歐洲的商業利益,歐盟還加快建立一套商業活動的保護及監督條款的制度。當中國參加所有在馬拉喀什(Mar raquexe)舉行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並簽署了所有的文件的時候,中國很清楚有關的問題。在世貿組織裡,中國僅被賦予觀察家的身份。但是,我相信現在是推動解決這些問題的合適時機,儘管我們不能忘記這些問題的解決有一個過程,這也意味問題很可能在一九九六年底才能解決,而不是今年。我還想從我們的角度,向大家介紹另一個存在於歐盟與中國關係中的合作層面。而最主要的一點又是有關分擔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上所應承擔的責任。有一次,我與一位中國官員交談時,該位官員反對那些他稱之為歐洲對中國內政進行政治干預,我對他說;“發生在一個具有十三億人口的國家的任何事情,很自然地,對整個世界都793
會有影響,會引起世界關注”。現在,中國是人口大國,是能源方面沉重的消費者,同時亦是一個最受污染的國家之一。所以很自然地,我們必須共同努力解決一切與我們的星球將來有關的問題:環境、毒品、衛生問題,例如:愛滋病和癌病。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聯合會還關注着一些具體問題:尋求在中國建立商業資訊中心,試圖擴展與中國上海政府合辦並取得卓越成就的商業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合作,尤其是加強歐洲大學和中國大學之間的聯繫,所有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樣不僅可以加深彼此之相互了解,而且可以擴大積極影響。現在我向大家介紹一些很有價值的統計資料—— 目前,有三萬名中國留學生在美國,而在歐洲只有六千名中國學生,的確這種情況很令人擔心。最後,我想強調指出,我們在六月份訂立的政策的新方向,聯合會第一次頒佈有關文件以調整雙方關係,確定了香港和澳門對歐洲的重要性。聯合會談到主權移交給中國,同時也很清楚地強調了歐盟的立場。我們支持完整履行中國與英國、中國與葡萄牙之間簽訂的聯合聲明(英國與葡萄牙均為歐盟成員國)。我們相信中國也會賦予根據聯合聲明而成立的未來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我們希望我們的這種立場可以獲得歐洲部長委員會在下個月召開的會議的支持。任可一個人都不能忘記歐洲在亞洲有很重要的利益所在。一九九二年,我們與澳門簽訂的商業與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我們已完成一些活動,雖然很少但意義深遠,這包括職業培訓,高等教育,也許更為重要的是保留歷史遺產。澳門和香港是歐盟重要的貿易伙伴。事實上,這兩個地區作為中國對外的門戶擔當着極重要的作用。實際上,中國與歐洲貿易的百分之五十是經由香港和澳門中轉。港澳亦被視為歐洲在亞太地區商業活動的基地。香港應該繼續成為中國經濟改革的最合適的模式和工具。這個城市在中國保留了很多的投資,並擁有中國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當談到本地區商界,特別是提到港澳本地的歐洲商人聯合會,有一樣東西是很清楚的:歐洲人認為港澳是與中國發展商業活動最理想的工具。商業環境的維護,特別是法治,公共管理的質素以及基礎設施的完善與有效將是未來幾年最基本及最為重要的東西。我們的長期政策一直得到中國的歡迎,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MFT E C)歐洲事務負責人 He Xiahao曾說過歐盟計劃“是一個很有遠見的文件”。吳儀女士在布魯塞爾也說,“我們隨時準備和歐盟建立長期穩定的貿易關係”,現在大家都很清楚香港和澳門在雙方的商業關係上佔着很重要的位置,擔當特別的作用。歐盟正為此而努力。794
條第一段中提及的事項是格外敏感的,無論是對於公司,還是對股東,所以這種會議的召集都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發出通知,而這個期限是比《商法典》第一八一條中規定的法定期限十五日更長。因此,有必要將《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召集的會議要求再一次概括性地示明。只是《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試圖完整地引述這個規定的意圖,並未湊效。其實,將《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股東大會的召集書應該至少提前十五日公開發佈,並具備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既定條件,提及該次會議涉及的事項”與《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股東大會(……)應該至少提前一個月發出召集書,並應與公司契約中的規定一致,此外應提及該次會議將會涉及的事項”做一比較,就容易懂。由此來看,除了立法者的無能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收回在《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所再次強調的,強調在是次股東大會召集書中列明議程的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見,實在沒有必要重複55 ——尤其是對於全體股東出席的大會,更應如此 。再者,正如所說,我們擁有的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頒佈的法律是源於一八九二年四月二十日頒佈的德國法律(Gesetz,bet ref fend die Gesellschaf t mit beshrankterHaf tung),因此並不完全適合,而只認為“德國的那項法律與我們的商法基本原則相符,並與國情相合”56。立法者做出這一選擇的例證之一是對召集會議的要求。其實,這個規則的具體訂定上,立法者並未照搬德國法律,只是在《商法典》中引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召集書形式(適用於我們的商法法則),將其延伸用於這類公司召集書,雖然將硬性規定轉化成附加性條款,但對第四十一條第一段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提及事項為議決內容的召集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則有所加強。在這種修修補補中,以立法者未對一系列困難給予應有的注意而告結束,而那些困難是源自於許許多多不一致的規定。最後,大家定會說我的結論與從未引起過爭論的法學和司法學的主流見解相符,因此本人不明白為何“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如此的爭論。對此本人會做出回應,包括對於閱讀某法律規定而出現的對所有可能的假設所做的考慮和討論,而接受其中的一個假設,並非嚴謹的科學態度。因此,如果其他有識之士還未曾涉獵這方面的研究,那麼至少應使這場爭論在心平氣和中解決。註譯:1.參看 Vasco da Gama Lobo Xavier的《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消》一書,第一八六頁,註 譯 83 C。2.參看 Francesco Ferra ra Jr.,Francesco Corsi 的著作《G li i mprenditor i e lesocietà 》,第八版,Giuf f rè 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第四九一頁;Yves Guyon 的《Dro i t des af fa ires》,第一冊,第五版,Economica ,一九八八年,第二七二頁。3.正如最高法院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議庭裁判,載於第十四期《 葡萄牙司法部公報》第二七一頁,所強調般:“基於對股東有最低限度的忠實和紀律,股東大會不可以是一個突然襲擊” 。4.參看Y.Guyon 上述著作。5.參看A.Ferrer Correia,Vacso Lobo Xavier,Maria  ngela Coelho,Antó nio A.Caeiro 的《有限公司》,法律草稿,第二版,第一二五頁。804
6.由於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法律,以下稱之為《有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主體規定的準用性,故《商法典》第一八一條可適用於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集。7.在澳門,正如共和國在《商法典》制度上過去曾出現和現今繼續在《公司法典》(由九月二日第二六二/八六號法令所通過,及經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八四/八七號法令和七月八日第二八零/八七號法令修改)第二七五條第一款規定所出現的一樣,將該些公司稱為不具名公司不是絕對嚴謹。該類公司的不具名性質在於股東的名字不可納入公司的商業名字內。其解釋可見於以下事實,由於公司資本分成股份且股份可自由轉讓,今日的股東到明天或甚至在當天,可能已非同一人,因而立法者對該些公司的商業名稱的組成選擇一個穩定的因素:使用表明公司所從事的商業類別的說明(參看Gabriel Pinto Coelho,著作《商法講解》,第二版,第一冊,里斯本,一九四五年,第二六零頁)。故此,在《商法典》的原來制度上,關於商業名稱方面,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只可以採用一個專有名稱(《商法典》第十九條獨一段)。個人名義的商人和《商法典》內規定和規範的並非不具名的其他公司(《商法典》第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三條規定)的商業名字過去必須由商人的名字及全部股東,一個股東或一些股東的名字或他們已擁有的商業名稱所組成,但這並不是唯一和必然的方式,Firma(商業名稱)這個詞還曾被狹義使用,只解作個人名義商人的商用名字;因而以社會背景作可採用商業名稱的公司的商用名字:即是全部股東,一個股東或一些股東須個人無限地對公司債務負責這種公司(參看Pinto Coelho,前述著作,第二一九頁),普遍亦稱為自然人公司;故此,根據真實原則(參看Ferrer Correia的《商法講解》再版,Lex-Ed i ç õ es Jur í d icas,一九九四年,第一五五頁;PintcCoelho,前述著作,第二五四頁),所有那些同意將他們的名字作為公司商業名稱的一部分的股東均須承擔這種責任(參看《商法典》第二十二及二零二條規定)。正如我們所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以專用名稱作為其商用名字。然而,禁止人名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用名字一部分的這一規定,早已透過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對《商法典》第二十三條重新編訂而被打破(該命令亦在同一規定內引入了唯一的一段,刪除了《商法典》第十九條的獨一段及重新編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該命令旨在將人名可作為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那些由無限公司轉變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的一部分的做法合法化(例如Banco Pinto & Sotto Maior,Banco Burnay,參看PintoCoelho上述著作,第二五六頁及續後數頁)。事實上,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對《商法典》第二十三條所作的修改基本上為了避免當一間其商業名稱部分由人名組成的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在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方面,這一向是強制性的(《商法典》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規定)——轉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變而成的公司被阻止繼續在其商業名稱使用該些名字。因為隨著該些名字成為聲譽和吸引顧客的重要因素,禁止在轉變而成的公司的商業名稱內保留使用該些名字會嚴重地損害該公司(參看Fernando Olavo的《商法》,第一冊,第二版,科英布拉出版有限公司,一九七九年,第三零一頁)。須注意的是,正是由於意圖避免失去該些價值,因此雖然在我們當中已採納了商業名稱的主觀概念——商業名稱是商人的標誌—— 但亦接納在商業場所轉讓時,商業名稱亦能隨之轉移——《商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參看Ferr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一五零頁)。另一方面,重新設立的公司亦可能希望在其商業名稱中使用股東或者甚至是第三者的名字,希望藉著該些人士在社會或職業上所享有的聲譽可產生一種介紹或推薦的效果(我們知道該些或多或少入於非正式的做法在某些商界行業內具有重要性,尤其在運作尤如一所私人會所的金融界,除此以外,只要考慮到保證書(letter of guarantee,letter de patronage,patronatsklä rung)這一現今令人關注的問題便知所言非虛。參看Antó nio Menezes Cordeiro的《銀行法中的保證書》,LEX Ediç õ es Jurí dicas,里斯本,一九九三年。)然而,基於何種目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由人名所組成?除了Pinto Coelho(上述著作)前述的商業名稱主觀成份潛在的經常改變外,唯一可以隱約看見的目的是有需要知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要負起何種責任,尤其對於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因為他們對公司擁有的債權的最佳保障是有賴於這點。在《商法典》原來的制度上,那些其名字納入一間公司的商業名稱內的805
人要個人對公司債務負起責任(參看《商法典》第一五三條第二段及第二零二條。)然而,隨著《有限公司法》的生效,這種情況有了改變,因為該些公司的商業名稱從此便可由姓名之商業名稱,或專用名稱,或混合商業名稱所組成(參看Ferr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一五六頁),而股東的責任仍繼續以其股單的出資和在公司資本所佔部分為限。補充一點,公司的類別,繼而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的制度可清楚地從以下這個慣用的方式表露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葡文縮寫S.A .R.L .(正如所知,這已由以下這個更簡短的方式所取代:就是法國、西班牙、巴西、瑞士等國家使用之縮寫S .A.以避免與法國對 a soc iété aresponsabilitéLimitée,即相當於我們所稱的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附加字樣S.A.R.L.混淆 (參看LuísBri to Correi a的《商法》,第一冊,AAFD L,一九八七/八八年,第二五零頁);故此有些法律體系選擇了股份公司這個更正確和嚴謹的方式來稱呼這類公司是不足為奇的(例如,在意大利使用società perazi oni 或縮寫 s.p.a.;在德國,稱為Aktiengesellschaf t ,或縮寫A .G .)。在葡萄牙共和國,自從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生效後,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便可採用股東或第三者的姓名,只要不是單獨使用便可(參看Fer r er Correia上述的著作,第一五五頁),同時引致把此類公司命名為不具名公司已不再嚴謹了。正如剛才所說,現時在共和國,這件事在《公司法典》裏是規範的目的,該法典使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時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容許是一個純粹的姓名之商業名稱,專用名稱或一個混合的商業名稱(《公司法典》第二七五條第一款),但卻不再可能將非股東的姓名納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內(參看 Miguel Pupo Correia的《商法》,S PB 出版,里斯本,一九八八年,第一四九頁)。故此,嚴格來說,在共和國該些公司不是不具名,保留這種名稱的原因若不是慣性所致,便只可從傳統方面去解釋。通過殖民地事務部發出之一九三一年八月十九日第二零:二三五號命令的第五條規定(第二零:二三五號命令隨後刊登於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號《政府公報》),上述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九六三八號命令執行延伸至殖民地,從而至澳門,因此,重新修訂的《商法典》第十九、二十一及二十三條規定已在澳門地區生效。故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名稱不單可由專用名稱組成,還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的人名組成。因而在澳門,正如共和國過去按照《商法典》的制度,及現在按照《公司法典》的制度,將該些公司稱為不具名公司並非完全正確和嚴謹的。《澳門公司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將跟隨共和國現行的制度。事實上,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二八條,縮減對格式的強制性附加註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葡文簡寫 S.A .,強制這類公司必須以專用名稱成立。然而,根據第八條第三款,專用名稱可以是一縮寫或構想出來的名稱,又或是用股東的人名構成。但不接受非股東的人名。因此,正如上述,採用的制度最終與《公司法典》所規定的十分相似。8.這裏涉及的利益僅是公司股東的利益。對於一些意大利教規來說,通過遵守股東大會有效召集所需的某些要件的要求而得到維護的利益當中,還須包括第三者的利益(參看 Ri v D.Com.內的Boni cel l i ,一九一八年,I ,第一八六頁及續後數頁;Scialoja的《Saggi divar io di ri t to》,Ⅱ,羅馬,一九二八年,第三三二頁;Ascarel l i 的《Appunt i di diritto commerciale》 ,Ⅱ,Catania-R oma,一九三一年,第二一四頁及續後數頁 ;De Gregor i o的《Del les ocietàe del le anociazionicommerc ial e 》,載於Bolaf i o ,R occoe Vi vante的《ⅡCod ice di Comer ciocommentato》,Tur i m,一九三八年,第三零四號,引註V.LoboXav i er 的《法人之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銷》一書,第二章,註釋94a,第二零二頁),或甚至是狹義上的公眾利益(Sc ialoja 的《Sul l e cosidetteassemblea totali t ar iedel l esocietáperazioni 》,F I,一九三一年,col.306及其他和上述Sa ggi 書;Vi vant e的《L'ass embl ea senzaconvocazione》,R i v D Com. ,一九三一年,I ,第一八七頁及第一九零頁;Talassano,in DirCom,一九三一年,Ⅱ,第一一一頁及續後數頁,引註V.Lobo Xavier上述著作),但這卻是毫無道理的(參看 V.Lobo Xav ier上述著作及尤其是R.Ventura的《全體 股 東 大 會 》 ,Sl ur.,一九七八年,第九十三頁及續後數頁)。正如 Scor z a所觀察一樣806
(《Osservazioni in tema di assembleato t al itária》,R i v.Soc.,一九六七年,第一一六七頁,引註R.Ventura上述著作),“召集只可具有公司內部的功能,即容許股東參與決策;基本上,為了股東大會的正常組織的目的,它是一個技術性的途徑使所有的股東在大會會議上有相等的實際參與可能性,即使非全部股東均出席大會,但均會保留每個股東參與公司決策這個不可侵犯的權利” 。9.參看 Ferrer Correia上述草稿第一二六頁;Franco Di Sabato的《Manuale delle società》,第四版,UTET .,一九九二年,第四二九頁;Y.Guyon 上述著作第二七一頁。10.參看Raúl Ventura的《全體股東大會》一書,第九十一頁。11.正如所說,該些要件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通知書的基本範圍,透過章程可加入任何其他的要件,例如,在有限公司章程常見以下規定,召集通知書須以掛號信送交予每個股東,但在許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家族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內亦有此規定。然而,很容易察覺到將召集書送交予股東是以公司認識股東的身份為前提,而這種情況只可當股份是記名時才可發生。在這方面,澳門草稿在第二八一條第二款規定,當所有股份都是記名時,召集大會的強制性公告(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可以寄送掛號信予股東代之。12.例如,從葡萄牙一些最近完成私有化的公司的廣泛的股東基層可知。在法國,Saint Gobai n公司擁有一百六十萬持股人,為了舉行一九八七年度的混合性股東大會(在法國,當股東大會討論的事宜,一部分是屬股東平常大會職權,例如管理者的委任,另一部分是屬股東特別大會的職權,例如增加資本,則稱之為混合性股東之大會。很明顯,這種做法旨在避免連續召集和舉行兩個股東大會,參看Phi l ippe Merl e的《Droit Commercial,sociétés commerciales》,第二版,Précis Dal loz,一九九零年,第四零二頁),須要租用巴黎 Zenith 表演廳,有3500個持股人出席了是次大會(前述句子引述的作者著作,第三八五頁,註釋3)。13.所以是說,由於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擁有無數股東,因其資本被分成無數細小部分,而由於每一部分的價值比較低,故普遍的私人儲戶都有能力購買;公司的資本亦分成低價值的細小部分,因為在純粹的原則上,是希望以私人小儲戶這無名的一群作為股東。實際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吸取私人小儲戶積蓄和將其引入到生產業務領域內的一個媒介。然而,這種渴望只可透過設立以下兩個條件才變得可能,一方面透過創設為所有人能力所及的股東出資方式,從而資本被分成無數低價值的細小部分,另一方面透過對股東出資設立一種靈活簡便的交易途徑,隨時可將之出售,因而股東出資是體現於股權證卷:股份。14.參看Ferr er Correia上述著作,第二二三頁;P.Merle上述著作,第二二六頁;Francesco Galgano的《Diritto commerciale-Le soc ietà》,第四版,Zanichel l i,Bologna ,一九九零年,第一三三及一九一頁。15.召集通知書應於《政府公報》刊登,《商法典》第一四五條二款。1 6.參看Y.Guyon前述著作,第二七零頁。17.對於有限公司,實際情況是非常不同。實際上,有限公司的構想是在於擁有數量不多的股東,而事實上,經驗顯示,該些公司的股東數量一般都較少。因此,在這裏沒有出現解釋須使用特別為了能傳達至大眾的公佈和通知途徑的條件,所以對於有限公司,立法者把對股份有限公司訂為強制性的《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的制度定為補充性,故這制度視乎股東的意願而被接受與否,但這並不表示《商法典》第一八一條所規定的基本內容可以完全因股東的意願而被擱置(參看上述法典第十二頁及續後數頁)。1 8.參看M.Roque Laia的《股東大會指南》,第二版,里斯本,一九六二年,第八十九頁。19.在澳門,經濟參與人的流動性大,而且他們來自不同的地區,這個原因尤其重要。20.Roque Laia在上述著作第九十頁謹慎地解釋到,提前通知的時間不能太短,否則的話,股東便不可以抽離約會以便出席(我們可補充說此亦可使到股東不能為股東大會處理的事項作出準備),亦不能過長,否則會把大會的舉行日期忘記,如此方可稱為合理。21.參看Y.Guyo n上述著作,第二七一頁。22.參看V.Lobo Xavie r上述《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銷》一書,第一八二頁,註釋80。807
我認為這種論據在邏輯上和概念上存有錯誤:沒有將時間要件獨立化,作為在這裏討論的唯一要件。這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作者或法官作出的結論。然而這非事實,正如我們所說,《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了以下三個要件以構成有效的召集;a)公告;b)十五日的提前期;c)列明將處理的事項。這是不容混淆的獨立要件,尤其對正在分析中的要件而言。不然,看以下例子:是絕對可以接受由股東們商議決定召集透過掛號信或專人遞送通知作出,而不更改提前期,即是,大會舉行前的十五日提前期保持不變;同樣,股東亦可以不更改召集書的形式,即發表公告,而把提前期增加或縮短;而最後,同樣亦可以將上述二者一併更改,例如,提前十日發出掛號信。這完全顯示出我們是面對著不同的要件。假若將這種論據以三段論的方法來了解,或會顯得較清晰:股東們可以對召集大會的方式作出不同的規定,從而可以縮減召集的提前期限。很明顯在推理上存有毛病,因為不可以從股東們可以對應作出的召集方式作出不同的規定這個毋庸置疑的事實而理解到這種能力亦必然直接地包括了提前期限在內。時間的要件可以由股東們作出不同的調整,但這必是涉及到證明提前期限的利益。解釋召集提前期的要求的利益,一方面是為確保有關人士能適時獲得召集大會的消息,以便使他們具有條件出席大會,另一方面,是為了使他們可就討論的事項作出適當準備。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立法者認為十五日是能符合上述利益的最起碼的時間,所以便將此規定為強制性的最少期限。是否可以說,對於有限公司來說,亦同樣以同一程度確實出現了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最少召集提前期為十五日的條件呢?是不能這樣說的,因為毫無疑問有限公司的股東數目通常較股份有限公司低很多,還有,有限公司是一種傾向擁有不多數量的股東的公司,因此這兩種公司的股東類別是不同的,而這樣便解釋了為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給予較大的自由。然而提醒大家,在德國—— 有限公司的發源地—— 對於該類公司的結構為無限公司的結構,當中股東們能受惠於有限的責任(此為Ochel l auser議員的立場)或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但革除了對其組織的強制規則及引入對出資自由轉讓的限制(此為Hammacher議員主張的立場)是存有爭議的(參看R.Ventura的《有限公司改革說明》,第三十七、五十八及續後數頁);而令人放棄主張這類新的公司的結構以無限公司的結構作模式的立場的原因是由於希望這種新的公司類別能被人數相當多的團體所採用,這在無限公司是不可能的。從法律來源作出了這個簡短的說明後,提醒大家,從一開始便沒有對有限公司可擁有最多的股東數目作出限制(假若澳門草稿成為法律後,此情況便會有所變改,因為第一八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公司不可以擁有多於三十個股東)。故此,任何多於兩個的數目均是可能的。因而似乎不能以有限公司實際上只是由少數股東,很多時只由兩個股東所組成的這種論據企圖解釋對於這種公司是不存有與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公佈召集時須有一定提前期的相同或類似的可能性,因為股東的數目很可能是非常大的。此外,事實亦顯示出,尤其是在澳門,實際上很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擁有法定的最少股東:十個股東(《商法典》第一六二條第一項;在澳門草稿的第二二五條第一款,這數目改為三個);且很多時,甚至不合規範,擁有數目更少的股東。無論如何,股東數目的論據將目標弄錯了,因為在這裏所指的目的並非是為了確保舉行大會的消息能知會有關人士,即決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公開的途徑的需要,考慮到有限公司股東的一般數目,對於這種公司這並無必要。基此,在這裏所指的是為了確保股東能出席和就處理的問題的討論作好準備。對於符合前述的利益方面,我們看不到合符情理的原因能解釋有限公司的股東應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受較少的保護。然而,提前期的要件可由股東自由地作不同的調整也許是可接納的。這樣即時令我們想起多個問題:股東可否規定任何提前期,包括取消,抑或相反地可規定比法定期限為短的不同期限,但須規定一個最少提前期?如是後者,則可規定的最少期限應為多少日?法院是否可查詢股東所定的最少期限?須補充,在接受股東們可對最少的召集提前期作出不同調整的同時,對於立法者在這方面提議的解決方法上的變化便會變得很難理解。事實上,立法者規定了十五日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的不能再縮減的最少期限,無論是平常或特別大會;對於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集,810
規定了一個股東可作出不同調整的補充期;但對於某些大會,即第四十一條第一段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段所指者,要求該補充期不僅加倍為一個月,並由補充性質轉為強制性;而此情況,當對於其他以需同樣謹慎處理的事宜為標的的大會,即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指者,規定維持最少的補充性期限便可以了,故該期限是可被縮短的。還有,大家都知道召集書的目的不單為了將舉行大會會議的消息公開,而主要是為了召集股東出席會議——可以說召集對於股東來說就如教堂的鐘聲對於教徒或者伊斯蘭教的禱告時間報告人對於教徒一般——而此假設了給予股東足夠的時間條件以便他們可以出席,如果股東只在臨近舉行大會前才收到召集書,那麼很易總結出該目的將會完全落空。須補充,正如幾乎是一致的意見,召集書應被強制必須把在大會會議處理的事宜列明,即定出必須討論的議題,以便股東可以就討論作好準備及決定其出席的時機,這樣,如果接受召集提前期可以縮短及將縮短的準則完全交由股東決定,那麼就像“大門關得緊,窗戶却敞開”事實上,如果股東只在臨近舉行會議前才獲知大會將處理的事項,使他們不能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或搜集專業的意見,那麼這又有何作用?然而,最少在一個情況當中,《商法典》第一八一條規定的提前期為強制性的:我們所指的是當中並非所有股東均為經理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平常大會的召集期。事實上,按照《有限公司法》的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理們須把《商法典》第一八九條所指的文件和股東名單在公司的辦公室公開十五日,並把資產負債表寄送給股東,而只有在該段期間過後方可舉行大會(參看《法院雜誌》,第八五年刊(一九六七年),第一八一八號,第九十四頁)。《澳門公司法草稿》明確訂定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召集的最少提前期為十五日,而這只能透過章程增加(第二一零條)。24 .還有另一個原因解釋為何要求召集書須有一定的提前期:就是股東須有一定時間來研究將討論的事實項和取得必需的資料、解釋和意見,使他們具有條件以積極參與討論。由於這種利益與召集大會通知書要達至的第三種利益是糾纏不清地互相叠蓋著,故我們於稍後在本文加以討論 。25 .我們之所以說這種影響並不一定是正面的,是因為事實上,參與的一群人是控制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以及他們對大會作出預先安排“大會已再不能箝制他們,已不再如十九世紀的立法者構想般是一個股東們就公司的重要事項作互相解釋的地方,及已不再是一個當中每一事項的決定是以每個會議產生的大多數即作為該種互相解釋的成果而為之,而是以一種必然不可靠的大多數為之(參看P.Mer le上述著作,第三七四頁;V.Lobo Xavier上述著作《法人之決議和有關聯之決議的撤消》第九頁及續後數頁;Polis,Enciclopé dia Verbo da Sociedade e do estado,第四冊《股份有限公司》,第九二二頁及續後數頁,特別是第九二三頁;F.Galgano上述著作第一四二及一四三頁);而實際出現的正是相反:現時,股東大會只是一種目的為替掌握控制權的一群人在大會以外所作出的決定披上合法性外衣的法定形式。從而產生了現今之虛構和諷剌性大會的說法:看看 C.Jauff ret-Spinosi 一篇文章的引人聯想的書題《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究竟是真實還是虛幻?》,此載於É tudes offertes á René Rodié re,Dalloz ,一九八一年,第一二五頁及續後數頁”,這是基於在大會之外作出之決定是較著重於激烈的修辭方面,多於顧及良好純邏輯性的論據,且很多時內容空洞,利用大眾對其吸引力的宣傳較之正確的道理邏輯更易受感染的心理。掌握控制權的一群人對大會的參與許多時純屬表演手段,其參與並非為宣佈或解釋某些事情而是為了掩飾或隱藏某些事。也許真是這麼不幸,上一世紀的立法者視作範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與政治社團組織之間已毫無區別了。26 .確定一個提前期,用以查尋資料和做出專門性的建議。這也是解釋為何要適當地提前發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的理由之一,參閱註釋23。法學一般性解釋了為什麼股東要對股東大會要討論的事項有所準備,這解釋也同樣適用於議程,參閱F.Di .Sabato 前述著作,第四二九頁。27 .參閱,M.Roque Laia的前述著作,第一一一頁。28.《商法典》的第一七二條中,肯定了此條規定的例外,那就是指行政管理人員的委任,在任何股東大會認為合適的時候,可隨時撤消。任何股東大會,不論該事項是否包括於議程之內,都可免除811
行政管理人員的職務。也就是確認了這個原則的靈活性或隨意性。(對這個問題,在法國,是屬公共的權限,參閱 Pierre Bí zard所著《不具名公司》,Les Guides Montchrest ien,一九八六年,第六十六頁;Michel Jeantin所著《Droit des Socié té s》,第二版,Montchrest ien一九九二年,第二四八頁),同時也就是表明了股東集體對於公司行政的最高權力的原則《參閱V.Lobo Xaxier所著《法人的決議和有關聯的決議的撤消》第一五七頁,註釋61)。29.參閱 F.Ferrara Jr.與人合著的前述著作,第四九一頁;P.Bé zard 的前述著作第二七一頁。30 .參閱前述著作第二七二頁。31 . 參閱:Giuseppe Auletta與Niccolo Salani t ro所著的《商法》第八版,Giuff rè Editore,一九九三年,第一六三頁。在司法方面詳見《里斯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9/4/1969。《第二審法院的司法見解》第19號,第三一三頁;《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17/2/1970,《司法部公報》第194號——第二四七頁;《波爾圖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4/2/1972,《司法部公報》第214號——第六七四頁;《里斯本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判》9/5/1973,《司法部公報》第227號——第二四三頁。32.參看 F.DiSabato 的前述著作第四二九頁。33.無借助召集書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必要,參看 P.Merle的前述著作第三八一頁;Yves Chartier,《Droit des affaires-socié té s commerciales》,PUF,一九九二年,第三零三頁;Georges Ripert,René Roblot,《Trai té de droit commerciale》,卷I ,第十四版,第九一九頁;Y.Guyon的前述著作第二七二頁。在司法方面詳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0/2/1974,《司法部公報》第242號—— 第三二二頁。34.考慮召集書的發出必須遵守最低期限要求,不單是讓股東可以出席,同時亦使其可以獲得與該次會議將會討論的問題有關的資料、解釋或恰當的專門性建議。參看註釋23和25。35 請看如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0/1 0/77,以及在《法律及司法公報》第1 1 1號年刊上VazSerra的註釋;《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22/7/1949,《司法部公報》——14;參閱V.Lobo Xavier的著作,第一八六頁,註釋83c。36.請看《法院雜誌》第六十六期第二五五頁,判決及依據的摘要第Ⅲ。37 .Vaz Serra,前註引述中第一二八頁。38.參閱《法院雜誌》第六十六期第二五六頁。39.同上。40.全體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全體會議是指所有股東出席的會議(參閱:R.Ventura 著《全體股東大會》第一零六頁及續後數頁。而 Pinto Furtado不滿足所有股東的出席,認為還需包括行政與監察部門成員的出席(參閱:《商法典》註釋的第Ⅱ卷中《專門公司》第Ⅱ冊,Almedina於科英布拉,一九八六年,第四七零至四七一頁),但似乎又不具理由(參閱:R.Ventura,本註所引述著作的第一一一頁及續後數頁)。在意大利,全體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全體會議中,行政與監察部門人員的出席是不可少的,據《民事法典》第二三六六條第三款,參閱F.Galgano所著《Diritto Commerciale……》,第二三六頁;V.Lobo Xavier的前述著作,第Ⅱ篇,註釋94a,第二零三頁。41 .參閱:Santos Lourenç o著《有限公司》解釋一九零一年四月十一日頒佈的法律,於里斯本,一九二六年,卷Ⅱ,第八十六頁;V.Lobo Xavier 的前述著作,第一八六頁,註釋83 c);VazSerra前註中引述的著作。42.《有限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段中的規定,用於召集的必要條件,此外,並在第四十二條第一段中有所規定,規定有關以解散公司為內容的股東大會的召集。43 .同樣用於以解散公司為內容的決議,參閱前面的註釋。44.參閱:註釋41 。45 .參閱:上述第六頁。46 .參閱:Santos Lourenç o的前述著作,卷I ,第七十、七十八、九十頁。812
二、單語還是雙語?祇掌握一種語言的人,稱為操單語者或單語人(monol i ngual);掌握兩種語言的人,稱為操雙語者或雙語人(bi l ingua l);掌握三種或三種以上語言的人,稱為操多語者或多語人(mul t i l i ngua l );一個人、一個地區或國家使用兩種語言,稱為雙語現象或雙語制(bi l i ngua l ism);一個人、一個地區或國家使用三種或三種以上的語言,稱為多語現象或多語制(mult i l i ngua l ism)。在當今世上,語言運用的總趨勢是:由單語到雙語,到多語。操單語者越來越少,操雙語、多語者越來越多。到一定的時候,操單語者會寸步難行。近幾十年來,一些國家都十分注意推行雙語、多語政策,實行雙語、多語教育,例如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都是這樣做的。澳門是個多語社會,長期以來,葡語是政府運作的官方語言;中文雖然不是官方語言,但是使用最廣泛的語言;英語雖然也不是官方語言,但在商貿、旅遊業中很通行。澳門政府順乎世界潮流,由實行單語政策逐漸過渡到實行雙語政策,採取了不少有效措施,終於在1 992年1月1 3日完成了確立中文官方地位的所有法律程序。我是1 991 年應澳門政府邀請來澳門的,曾任行政暨公職司公共行政培訓中心中文教學顧問,三年之後,又任澳門理工學院中文課程主任至今,參與政府公務員培訓工作,對這方面的情況比較瞭解。澳門政府公務員中文培訓始於1 986年,到目前為止,數千名公務員修讀了或正在修讀不同水平的中文課程。現在,僅理工學院就有六十多個中文班,學員一千多人,其中絕大部分是公務員。中文教師四十餘名。據最新統計,1 995年全澳參加中文培訓的公務員有2,295人,比1 994年增加了98.6%。自1 993年開始,政府每年都選派四、五個班的學員去北京學行政暨中文課程,效果極好,頗受學員歡迎。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當然,落實中文官方地位的工作還很艱巨,需要進一步努力。我所接觸的公文多數是葡文的,中、葡雙語的還不多。就是這少量的中文公文,有些也很難懂,須對照葡文才能弄懂意思。我曾經差點兒成了這種公文的受害者,所以記憶猶新。我同時也看到了一個中文教師的責任。在多語社會中實行雙語、多語政策,要解決一個觀念問題,這就是要放棄單語觀念,樹立雙語、多語觀念。單語觀念在人們頭腦中是根深蒂固的,由單語觀念形成的偏見隨處可見。在美國,一談到雙語和操雙語者,有些祇操英語的美國人就聯想到美國境內那些英語講得不好的少數民族學生。在澳門,一談起土生葡人,有些葡國人就說,他們的葡語不好;而有些華人就說,他們的廣東話不行。剛來澳門時,我不會講廣東話,有時祇好講外語。有一次在飯館裡跟一個朋友講外語,在我們旁邊兒的一位老人笑話我們說:“唐人講番話!”這些都是單語觀念在作怪。如果我們以雙語的觀點看問題,那麼就會發現,土生葡人有葡國人沒有的長處,那就是他會講廣東話,熟悉當地中國文化,特別是行為文化;土生葡人有華人沒有的長處,那就是他會講葡語,熟悉葡國文化。土生葡人也有短處,例如他不會讀寫中文,這一點需要補課。這樣看問題就比較全面。我們應該使自己成為操雙語者、甚至操多語者。葡國人要學習中文,華人要學習葡語。澳門是個國際城市,英語的學習也不能放鬆。我初來澳門時,由於合作的同事大都是葡國專業人員,所以我首先抓了葡語學習,學了整整一年。在課堂上教中文用一點兒葡語,葡國學員高興極了。由於在生活中需要跟本地華820
人打交道,所以我也學了一點兒廣東話。說來很有趣,我通過英語學習廣東話,又通過廣東話學習葡語。我在一個本地朋友的紀念冊上寫了下面的贈言:使用多語是現代生活方式。O uso de diversas línguaséum modo de v ida nos tempos modernos.Mult i l ingualism is a way of l i fe in modern t imes.以上边 嘅话 同××共勉。以上的贈言是澳門“四語兩文”的寫照。澳門這個多語環境跟香港一樣,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在這個多語環境裡,中文、葡語、英語相互接觸、相互影響,相互吸收、補充,發展自己。拿中文來說,它從外語中吸取不少有益的東西。豐富了自己,使自己更富有生命力,為進一步走向世界創造了條件。這裡不全面論述中文跟外語接觸中所發生的變化,祇以外來詞為例作簡單說明。在港澳地區,中文從外語中借用了大量的外來詞,其中反映新概念、新術語等新生事物的詞佔了很大的比重。外來詞的借用方式也多種多樣,主要有下列幾種:1.音譯,如:鐳射(laser)、可樂(col a)、比薩(pizza)、巴士(bus)、的士(tax i )、波(bal l )、貼士(t i ps)、甫士(pose)、拜拜(bye-bye)、媽咪(mammy)、爹哋(daddy)、喼弗(keep f i t)、波士(boss)、馬介休(bacalhau)、沙丁(sardinha)、士多(stor e)、多士(toast)、菲林(f i lm)、杯葛(boycot t)等。2.意譯,如:微波爐(microwave oven)、超級市場(super market)、下午茶(af ter noon tea)、購物中心(shopping cent r e)、硬碟(hard d is k)、軟體(sof tware)、傳真(facsim i le)、同步翻譯(simultaneous t ranslation)、一石二烏(to ki l l two birds with one stone)等。3.音譯加意譯,如:保齡球(bow l ing)、卡式帶(casset t e)、奇異果(kiw i)、愛滋病(AIDS)、雙性戀(bi-sexual)、牛仔褲(jeans)等。4.半音譯、半原文,如:卡拉OK(カラOK)、T恤(T-shi r t )等。5.原文略加本地化,如:阿Si r(Si r )等。6.直接借用原文,如:bye-bye、book(用動詞“訂”之意)、m i go(葡語amigo,朋友)、 folga(葡語,休息)、walkman(隨身聽)、ca l l (如“我ca l l你”)、morn ing cal l(酒店用語)、cant i na(賣飲料、小吃的小餐室或餐檯)、O.T(加班,如“我做O.T.”)、CD、C T、D.J.(節目主持人)、N .G.(再來一次)等 。外來詞是一種誇文化現象,它反映了兩種文化的融合。它的存亡取決於中文交際的需要,它的改造加工取決於中文本身和它所負載的文化性質和特點。總之,外來詞使中文更富有表現力,更符合新時代的要求。所以我們說,外語也是豐富中文的源泉之一。有些外來詞已進入了普通話,並且有了擴展,如“巴士”又擴展為“大巴”“中巴” “小巴”等,可見它的生命力有多強。我們一些語言學家,思想比較保守,常常落在語言發展的後頭。當一種新的語言現象出現之後,指責的多,支持的少。大家還記得,當“卡拉OK”剛出現的時候,有多少語言學家批評它“不倫不821
“你必須探明有關秦人的情況,他們來自何方?路途有多遠?他 們何時到馬六甲或他們進行貿易的其他地方?帶來些甚麼貨物?他們的船每年來多少艘?他們的船隻的形式和大小如何?他們是否在來的當年就回國?他們在馬六甲或其他任何國家是否有代理商或商站?他們是富商嗎?他們是懦弱的還是強悍的?他們有無武器或火炮?他們穿著甚麼樣的衣服?他們的身體是否高大?還有其他一切有關他們的情況。他們是基督徒還是異教徒?他們的國家大嗎?國內是否不止一個國王?是否有不遵奉他們的法律和信仰的摩爾人或其他任何民族和他們一道居住?還有,倘若他們不是基督徒,那麼他們信奉的是甚麼?崇拜的是甚麼?他們遵守的是甚麼樣的風俗習慣?他們的國土擴展到甚麼地方?與哪些國家為鄰?”20雖然葡萄牙此時對中國的認識還相當模糊21 ,更無明顯跡象顯示其遠航亞洲的目的是進入中國,事實上,利潤驚人的香料主要產地是東南亞而非中國,相反,中國是香料進口國22。只不過《馬可波羅遊記》所描述的富饒中國歷歷在目,達伽馬從印度帶回給國王的禮物中也有多件中國瓷器深得其歡心,因而引起他對中國的莫大興趣。塞格拉的船隊曾在馬六甲短暫停留,與當地的中國商人有所接觸,但無法搜集到足夠的情報來回答國王的問題。1 51 1年阿爾布克爾克(Afonso de Albuquerque)征服馬六甲後,情況才有根本的改變,可以就地直接探聽中國的消息。兩年後歐維治成功航行至珠江口的屯門(Tamã o)貿易,除滿載中國貨物而歸外,也帶回不少有關中國的第一手情報,並依在大西洋和印度洋探險征服的傳統做法在屯門立石紀念,以誌佔領 。歐維治的成功之旅,令葡萄牙人深受鼓舞。不久,佩雷斯特雷洛(Ra f aelPerest r el l o)緊接啟航往中國進行貿易。他的船隊於151 6年8、9月間回到馬六甲,不僅獲得可觀的利潤,還帶回了好消息:“中國人希望與葡萄牙人和平友好,他們是一個非常善良的民族”23 。幾乎同一時間,費爾南·安德拉德(Fernã o PeresdeAndrade)率領另一支船隊駛往廣州。隨行人員中,包括了受印度總督之命為赴華使節的皮萊資(Tomé Pires)。有趣的是,皮萊資出發前,剛剛完成《東方誌》的撰編。《東方誌》根據他在印度和馬六甲收集到的資料撰成,可以說是第一部由葡萄牙人撰寫的較完整的東方地理誌。該書涉及甚廣,從紅海到日本的地理、歷史、經濟、貿易和風俗習慣無所不包,然而,由於作者從未去過中國,有關中國的描述只是道聽途說。雖然他對中國的不少事物驚讚不已,但是,仍足足用了一個段落來討論征服中國的可能性。皮萊資認為,控制中國沿海應是相對容易的事情:“用印度總督(阿爾布克爾克)征服馬六甲的1 0艘船隻,便足以輕易控制整個中國沿海”24 。20 .譯文引 自姚楠、錢江 譯、張天澤著 《中葡早期 通商史》第36頁,中華書 局香港分局, 1 988年 。2 1 .詳見拙文《1 6世紀葡萄牙的中國觀》,見《東西交匯看澳門》第1 49頁,澳門基金會,1 996年。22 .張 天 澤 前 引 書 第 39頁 。23 . Fernã o Lopes de Castanheda,Histó r ia do Descobrimento e Conquista da Í ndia pelos Portugueses(《葡萄牙發現征服印度史》),Vol .I V,Cap.Ⅳ,p.6,Coi m bra,1 924-33。24.Armando Cortesã o,A Suma Oriental de Tomé Pires(皮萊資《東方誌》)e o livro de Francisco Rodrigues,p.364,Acta Univer si tatis Conimbrigensis ,Coimbra,1978。在1 5、1 6世紀,歐洲離工業化還很遙遠,根本不可能系列化生產商品輸往亞洲,“歐洲擴張主義的經濟原因不是為其商品尋找市場 。在1 5世紀和1 6世紀的非洲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