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 門 政 府 雜 誌一九九二年,澳門783
  • 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黎智城(José Hermí nio Paulo Rato Rainha)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何思靈 (Cel i na Veiga de Ol iveira)編輯部:廖 明(Peter Li o Meng)葛祖民 (José Cô r te-Real)崔嘉麗 (Lí dia Santos)編輯委員會:Afonso Camõ es, Armando Manuel da Si lva Aparí cio ,Celina Veiga de Ol ivei ra, Fernando Medeiros,Gary Ngai , Gonç alo Xavier ,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Hermí nio Paulo Rato Rainha, José Pinto Belo,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 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曁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861/5995862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1 997年第二次印刷印行:1 000本ISSN 0872-9174784
  • 第V册、第十七/十八期(一九九二年第三/四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目錄法律制度澳門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 789Antó nio Ganhã o中國與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第一審程序 807黎培鏐、葉青本地化與雙語制澳門司法本地化的大挑戰 817Macedo de Almeida新加坡行政管理之本地化 821羅世賢澳門法律本地化之回顧與前瞻 837趙燕芳公務員本地化中一些問題(調查報吿) 841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翻譯與雙語制:法律翻譯的反思 859譚劍虹經 濟澳門:一塊未琢磨的金剛石… …… ………867Victor Vasconcelos Raposo R.Calvete法律諮詢 879摘要 883785
  • 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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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 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 9 2 .3 /4 .7 8 9 -8 0 5澳門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Antó nio Ganhã o一 、司法領域裏的社會重返要認識社會題材和行爲現象,就必須認識我們所處的複雜的現實,在這個複雜的現實裏,不同的生命周期、年代、思想和信仰,相互對立、交融在一起,歸根結底,這是個永遠充斥着各種限定條件的世界,這些條件或許可以分門別類,但總是具有爲數眾多的個體化特性。所有這些因素表面上同時結合在一起,它們時刻構成着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同時每個人用其社會文化價值觀認同這個社會 。個人對社會所反映的形象,總是不完善、不完美的,如果我們對之不是視而不見的話,那麼,我們就不難理解,感情和親切感並不足以使我們同自己想打交道的人溝通並取得共鳴,因爲他們的感情和親切感往往對現實有不同的認識。工業化,移民潮,都市化,經濟危機,通過“傳播媒介”對難以達到的生活模式和消費標准的宣揚,就業和職業滿足的危機,價值觀危機,社會各部份(家庭、學校、工作單位、敎會)的危機,信息化,信息新技術,生產結構和服務性行業對外界所要求的生產率和質量標准的適應,技術更新和社會變革的速度,不同時代的臨時共存,以及人對變革速度之難以適應,都令在各種不同的程度上廣泛和經久地產生不平衡以及相應的痛苦。在這種情況下,敎育和成長過程中爲了個人自立、適應環境,躋身社會而奮鬥(儘管在很多情況下,社會是通過最廣泛的抗爭性和批評性的參與來造就人材的),而另一些人則被封鎖,或自我封鎖,最終將其自我建立在其對現實的衝突上,由此導致脫離社會。可以說,這些人的行爲是越軌行爲。*澳門政府司法事務司副司長備註:本文第一部份內容大部份是從葡國司法部社會重返院的文件中摘選的;第二部份主要是以該社會重返院和澳門司法事務司的文件爲基礎 ;第三部份則是以澳門司法事務司 1 9 90年制 定的 一份 規劃 爲基 礎的 。789
  • 若下定義,越軌行爲指的是不合羣、旁落、孤單或在總體上自我孤立和侵犯異己,即使這種行爲能適應現實,但它拒絕認同業已建立的社會文化秩序,從而最易於導致違法事實的發生。由此,完全可以斷言,犯罪行爲一般來說是個人的不適應行爲的明顯症狀,儘管這種說法有點極端,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個人不適應行爲產生於成熟化過程中的困難階段,在另一些情況下,則是對強加的不可接受的社會模式的對抗所引起的 。因此,每一個人社會化的條件,是在某種程度上理解各種不同行爲並考慮要採用的預防和重返機制的關鍵。敎育是社會、認識和情感諸因素的綜合體,通過敎育看個人在社會上是否能獲取和產生普遍的滿足。眾所周知,家庭,學校和各種社會政治變化的影響,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使那些犯罪者或行爲越軌者重返社會,無論其是否與吸毒、酗酒和賣淫等現象有關,都是通過個人(在很多情況下,不僅僅是未成年犯罪者或行爲越軌者本人,而且也是其周圍的人)在認識和感情上的重建去實現重返社會的進程,同時有必要爭取本人的積極和有意識的合作。由此,就要談到廣義的預防,各種不同的預防措施融滙成共同的動力,在青年的智力、情感、心理和儀容發展方面對整個敎育進程做出反應,了解並通報處於危險之中和表明有危險的情況和人羣,抓住社會重返進程中的具體事例典型。然而,重返社會的主張以及由此產生的推動力無疑不限於認識領域或行政管理領域,因它所涉及的領域是多方面的。毫無疑問,這是社會首要關注的任務,因此,讓國家或行政機構單獨負責管理旨在推動社會重返的努力的想法,是不能接受的。然而,反對這種想法,並不意味着要求國家或行政機構放棄其所應行使的適當和必要的干預。若回避這一點,無論其理由如何,都會使社會缺乏一種指導來發揮和協調其能力,而陷於無力承擔其職責的境地,這些職責要靠社會的團結一致和維護個人的生活水平、維護個人尊嚴來實現。因此,國家和行政機構的適當干預,必須得到保障。如果像所說的那樣,社會重返對犯罪者、潛在的犯罪者或具越軌行爲的未成年者是一種預防方法的話,那麼,它首先是個具相應特性的預防刑事犯罪的方法。因而,國家和行政機構的干預任務首先由司法行政來承擔,亦就不足爲奇了。歷史的經驗表明,在促使犯罪者重返社會的領域裏,所有那些私人或半私人性質的積極性往往歸於消亡、或淹淹一息失去影響力;另一方面,國家和行政機構明白無誤地負責指導和實施這些工作,但從來就沒有獲得眞正權威以啓發和動員社會關注社會重返工作,最終結果是在組織上有限制,只能在監獄的高牆裏發揮有限的作用。790
  • 與這種情況聯系在一起的,是國家和行政機構在解決社會保障職業培訓、就業安排諸方面遇到的難度,這種難度是眾所周知和由來已久的。在澳門建立或重建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體系(是司法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審判領域),一種確信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者具備重返社會的能力、確信刑罰或監護措施應以敎育和重返社會爲目的的體系,將在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者重返社會這個領域裏,展現出新的前景和必要性。在該體系新動力的推動下,重返社會的思想將不再局限於走出監獄或監護機構大門的時刻及其准備工作,而必須與一種預防刑事犯罪的持續不斷的過程聯系在一起,從針對這些人的初步訴訟,向羈押犯和被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庭判決的技術援助和監外、監內或監護期內的技術援助,到最後釋放或假釋,或禁閉監護的終止或緩期,直至期望已久的回歸社會懷抱之中。該體系的哲學基礎是實施一種適合案犯具體情況的司法,一種以案犯爲對象同時以其回歸社會爲目的的司法,因此,對法庭來說,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得到關於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人的個性和生活條件的獨立和准確的資料,這就如同個人准備協助法庭執行的監禁或監護刑罰一樣重要。另一方面,同樣重要的是,被判入獄者和在監護機構裏受監護的未成年人從進監獄或監護機構大門時起就能不斷得到一種旨在便利法庭及時判決及正確執行判決的幫助,尤其是要掃清出獄的障礙,對曾被監禁的人重返社會的過程中繼續予以幫助。“從事社會重返工作的技術人員”在該體系中的直接職能是,擬定判決前的報吿、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以及其它與法庭或監獄管理機構和監護機構的決定直接相關的技術性附件,其間接職能是,與家庭、鄰居和社團一起採取早期的預防措施,同時將其工作對象納入社會重返進程中。由此,旨在正確地爲社會重返這個目標創造條件,對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人的敎育和社會化的整個過程進行技術干預,當是該體系的職能。同樣,通過與社會持續不斷的接觸、爲之提供援助或動員之,去推動國家、行政機構和社會的共同行動,亦是該體系的職能。事實上,社會重返的槪念所導出的進程,涉及相互關係複雜的國家、行政機構、社會(包括受害者)和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人,其宗旨是創造條件使這些人得以自由地選擇生活在社會裏,不犯罪或不具越軌行爲,與此同時,也促使社會本身做出與此對應的變革和調整,以消除其自身存在的誘發犯罪的因素。社會重返體系應基於這點認識,在這些探索性領域逐步地創造條件,面對其工作領域或有問題的人,就在國家或行政的權威機構運作於該領域之前展開其干預工作,同時動員有責任心或具干預能力的當地人士或人羣,在他們發動起來之後與之合作。因此,社會重返體系必須與所有那些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社會重返和預防犯罪各種目標得以實現的公共和私人機構建立起合作關係。以此爲目的的行動,必須包括行業政策的調整,該領域涉及面很廣,在此很難逐一對其構成加以闡述。這791
  • 無疑是一個大胆的目標,然而,不能因此就斷言,對司法和社會秩序受衝突嚴重干擾的領域中使社會和經濟政策得以緊密和合理結合的諸多因素加以協調的努力是烏托邦式的空想。這種目的,絕不是爲了清除集體生活中的進取性成份,而是從與每一文化階段所產生的認識高度相適應的調和哲學和實際條件中尋找解決冲突的方法。由此,敎育、業餘生活、就業、職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等爲未成年人提供援助的機構,旨在消除酗酒、毒癮和傳染病的機構,參與預防賣淫的機構,以及提供各種社會和經濟幫助、提供住處的機構,地方自治機構,致力於社會互助的團體和私人機構,體育和文化協會、團體,僱主和工會組織,它們都是司法領域社會重返體系的天然伙伴。然而,專門從事某一義務性工作、挽救犯罪者、行爲越軌的未成年人或面臨墮落的人的協會或公民團體爲數並不多,而且至今沒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認爲社會重返只是某技術人員或某一工作部門的事,就不可能系統地考慮社會重返問題。如果技術人員局限於冷漠地收集資料、將之提交法庭,局限於從技術上以局外人的角度去執行判決,將犯罪者或行爲越軌的未成年人送歸社會而不想深入了解這些人使他們得到社會的理解和進行必要的改造,若果是事不關己己不勞心,那麼,儘管在統計學角度社會重返工作可能佔有一席之地,但無論是個別還是整體而言,却不會有實際效果。我們必須看到,主要在社會服務,心理學、社會學和法學的“社會重返技術人員隊伍”的多學科培訓,自身就蘊藏着豐富參與方法的潛力。從相互作用的觀點出發,對案例的研究不只是集中在孤立的個人身上,而且要通過他與家庭、社會職業和自己所從屬的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來理解。歸納起來,社會重返體系的干預可能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社會干預:——個人的社會心理行動,“判例作用”的新前景是其主要的參考理論模式;——集體的社會心理行動;——羣體性的社會行動,旣有獨立的,也有與其它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共同規劃實施的社會重返和犯罪預防。看來,國家、行政方面的集中的運作體系是必要的,而供羣體性社會行動以及犯罪者或行爲越軌未成年人自身行爲參考的目標也是不可缺少的。二 、澳門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體系在葡國法學裏,對被定罪者提供慈善幫助的思想始於十九世紀下半葉,準確地說是在 1 8 6 7年 首次提出該思想的 。面向犯罪者的社會活動可以分成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的特點是,私人社會援助機構的單獨參與,它們的活動目的是宗敎性質的;第二階段(1 902年792
  • —— 1 936年),公共權力機構開始參與,目的是將私人的努力納入規劃、保障收入的穩定;第三階段(1 936年至今,在澳門),其特點是出現了有組織的活動,國家和行政機構逐步地轉向行使該領域的社會援助職能,同時呼籲私人予以合作。起初,私人的活動與公共的活動並存,自五十年代起,公共的活動佔據了主導地位。事實上,自1 884年的刑事改革起,公共權力機構就認定有必要推動組織旨在保護被定罪者的團體,1 902年,通過當時的葡國宗敎事務曁司法部得以實現之。出於慈善、社會安全和公益方面的考慮,當時首次建立了由天主敎會、司法界、地方行政、工商界、種植業和義務人員代表組成的庇護委員會。然而,當時僅取得初步的成果。1 932年,當時的司法行政負責人曾指出,該問題具備一些“明顯的指標,即,問題顯然不是不爲人所知……,但要實現則是任何人力所不能及的……”。可能就是因爲這一點當時通過了囚犯庇護協會的章程。這個新組織具備一種在地區和地方範圍內進行干預的結構,立足於國家、行政與社會協同行動的哲學,即國家、行政應“局限於對援助的主張加以規範,局限於爲其實現提供幫助,而將本義的行動留給本人去做”。庇護活動是在精神與物質方面對在押或刑滿釋放的囚犯、其家庭以及犯罪行爲的受害者提供幫助。尤其要指出的是,監獄長應進入囚犯庇護協會的領導機構,與協會其它成員、尤其是女性協會成員一起工作。1 936年的監獄改革(至今仍然在澳門發生效力)所處的年代是敎化思想的極其重要的時期,它標誌着後來稱之爲“犯罪者社會重返的黃金時代”的開始。在理論上它對刑罰目的下了嚴格定義同時又把刑罰個人化,對此國家和行政承認其行動的不可或缺性。這樣,在社工人員的職業化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爲以後招募人員的合格培訓提出了要求。在澳門從來就沒有產生過這些原則(非常謹小愼微而且僅面向刑法),甚至在澳門政府接收公務管理之後亦是如此。因此 ,直至前幾年 ,當談到司法社會重返“體系”時,該詞的准確含義——使那些不同的分子在爲進行干預的同一哲學基礎上緊密聯合,尙不爲人所知,亦就不足爲奇了。事實上直到1 987年,在公共行政方面僅有一個監獄機構(即監獄署,在葡語上仍然不適當地稱之爲“中央監獄”①),一個特別監禁機構(“社會復原中心”)和一個未成年人監護機構(當時稱之爲“聖方濟各少年感化院”),這些機構相互獨立,因此其運作亦是自治的。根據所能收集到的歷史資料,澳門的“中央監獄”建於1 91 2年,可容納1 50名囚犯。1 97 9年,出於職能關係方面的考慮,澳門“中央監獄”歸屬共和國一名檢察官負責領導。爲了在監獄的組織和運作上有個質的飛躍,從那時起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a)澳門“中央監獄”變成一個自治機構;b)從那時起,澳門“中央監獄”由一名明確任命的監獄長負責(在設立此職位之前,其相應的職能是由一名司法警察司的督察行使);c)對監獄設施進行擴建維修,使其容納能力提高到三百人(原先的定員已被大大地超出)。793
  • 從1 984年起,利用位於路環的聖方濟各少年感化院的大部份樓房,對監獄設施進行了調整,得以將女性囚犯安置在一個樓層裏,並將一些男性青年(約五十名)安頓在另一個合適的樓房裏。正是由於這些調整和擴建,使澳門監獄機構得以在 1 9 85和 1 9 8 6年兩年間 容納 了約 60 0名 囚犯 。澳門“中央監獄”原是一座舊樓房,坐落於人口密集的市中心,犯人囚禁在相當有限的空間裏,因此也就限制了監獄法規的大“區域”的實施。不久,監獄的舊樓房用於容納各式各樣的刑事犯,而不管其刑期長短和囚犯的類別(後來,青年和婦女成爲例外),而且從來沒有囚犯被送到葡國服重刑(儘管有一些囚犯曾被送到帝汶服刑)。惟一得以長期運行的“特別部門”,是設在仁伯爵綜合醫院裏的稱之爲“醫院監獄”的形式,但它更像個挨着醫院的監獄病房,而不是獨立的機構,事實上從來就沒有成爲獨立的機構。與此同時,“社會復原中心”也發生了變化。1 951 年建立了“乞丐和無家可歸者庇護”組織。該組織設在氹仔島,由海島市政廳廳長監管,收容1 6歲以上、在當地無生計或無住所、在大街上和公共塲所行乞或流浪的人。1 961 年,該組織改稱社會復原中心,改由治安警察廳管轄。1 967年,最終得以升格爲特別監獄機構,仍由治安警察廳管轄,從事監護、庇護、治療和復原下列諸等人:——毒癮者(被判決者和志願者);——行乞者、遊手好閑者及及社會的精神變態者;——危險和難以敎化的犯罪者;——男性青年犯罪者;——智力缺陷者和慢性精神病者。勞動被視爲重要的敎化復原因素,因此設立了各種類型的勞動隊,其中大部份在車間裏,如做鞋、裁縫、機械、制鎖、木工、麵包製作、理髮等,另一些在露天,如磚瓦廠、碎石廠、建築地盤、農塲等。爲了上述目的,復原中心擁有一塊相當大的地皮,蓋了六座樓房。必須指出,社會復原中心與“中央監獄”之間從來就沒有過完善的結合,此外,直到1 9 82年它們還歸不同的機構監管。1 963年,澳門建立了兩個少年敎化中心:一個面向男性,稱之爲“男童之家”,另一個面向女性,稱之爲“花地瑪聖母之家”。“男童之家”由軍人管理,後來停止了活動,或許也可以說在宗敎界人士的監護下由路環島上的“聖方濟各”學校承襲,該學校係由慈幼會傳敎士於1 97 6年創建,一直延續到少年感化院的成立。“花地瑪聖母之家”在青洲,曾由天使會的女敎士照料,後來停止活動,沒有別的組織機構承襲之。794
  • 1 97 7年4月6日,本地政府與澳門主敎區簽訂了一份協議,鑒於“創建一所監護機構以監護由未成年人法院判處的少年的需要”,創建了聖方濟各少年感化院。這份協議具體規定了參與感化院運作管理的各種人員的職責,該感化院設在路環聖方濟各學校的大樓裏,是敎區爲此目的專門提供的。1 984年3月20日,該協議被中止,改由政府直接負責該敎養院,隸屬澳門“中央監獄”長。該感化院的建築設施由四部份構成:四層主樓,用於勞作的空間,用於康樂和會見的一座禮堂,還有一棟四層的樓房。簽約時聖方濟各學校設在上述最後一座建築裏,因爲挨着竹灣公路的主樓當時正在施工。一年之後,即1 97 8年4月1 日,主樓竣工後感化院才遷入新樓。舊樓房閒置,只是在裏頭設了十個單人房以安頓具侵犯行爲或難以敎化的男性青年( 1 9 8 0年)。 1 9 8 4年,“中央監獄”長把在此之前設在澳門監獄大樓的女囚部遷到少年犯騰出的空閒的區域,在那裏一直呆到1 985年7月才遷入主樓的三層。少年犯則繼續擁擠地囚禁在二層樓,至今還在那裏。與此同時,舊樓做了改建,變成“高度安全的監獄”,以減輕“中央監獄”的人滿之患,加強對某些囚犯的安全措施。不久,又對該區域加以改造,用以監禁(1 6歲至25歲的)年青犯罪者。在此期間還做出決定讓青年囚犯到以前用以關押少年犯罪者的感化院工塲去勞動。應該指出,在19 8 5年至 1 9 8 7 年 間, 一 小部 份 ( 1 8歲 至2 0歲) 青 年 囚犯 佔 用了 留 給 少年囚犯的狹小區域裏的一個大牢房,爲此監獄衛隊搬到感化院裏面,因此更多的給人以監獄機構的印象而不像是敎養院。三月二十三日的第62/88/M號法令在確定監獄和社會重返部門的領導機構的同時,爲當時僅有的兩個司法社會重返機構(“中央監獄”和“少年感化院”)之間的可行和期待已久的,在技術指導和管理運作方面的協調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重新考慮整個體系時,——考慮到已有的物質條件——,上述法令“設立”了三個監獄機構,一個未成年人監護機構和一個以監後援助爲目的的機構,即澳門監獄(用以關押25歲以上的男性囚犯),青年監獄(用以關押16至25歲的男性囚犯),女監,少年感化院和社會援助廳。基於公務合理化的需要,一月十八日的第1 /90/M號法令將以前的司法事務室、監務曁社會重返廳和社會復原中心合併,成立了司法事務司,向在澳門建立眞正的“司法社會重返體系”的方向又邁出了一步。事實上,上述法令文件再次對該體系做了安排以保持惟一的監獄(路環監獄)——儘管其男監與女監都是自治的——,與此同時其它機構的職能保持不變:少年感化院和社會重返廳(其前身是社會援助廳)。該體系實施了兩年,在此期間不得不對之做了一些非正式的修正,然而一旦有可能就應在立法上予以確認。路環監獄男監僅在 1 9 9 0年1 0月 25日才開始運行,從那時起,才有可能將澳門監獄和青年監獄的囚犯轉到新監獄。路環監獄男監至少可關押843名犯人(羈押犯和已定罪的犯人),並可輕而易擧地將其監容能力擴充到1 1 07名。其監禁設施使對犯人進行適當的分類795
  • 監禁成爲可能。犯人實際上是分成兩大類分別加以監禁的:羈押犯和已定罪犯。考慮到一些綜合的因素,如犯罪前科、年齡、毒癮、犯罪類別和侵犯性等,羈押犯人又分成兩種類型(根據所犯罪行分別監禁在三人牢房或八至十二人的牢房裏),已定罪犯人分成三種類型:高度保安型(單人牢房),中等信任型(三人牢房)和信任型(八至十二人的牢房);將這後兩種類型的犯人安置在小牢房或大牢房時也考慮到其所犯的罪行。由於有了餐廳、高標准的食品儲藏、制作和用具洗滌設備,這所監獄裏的犯人的伙食有了實質性的改善。犯人接受探訪的條件得到了廣泛的改善,然而並沒有因此停止加強當時幾乎不存在的安全和監視機制。路環男監可使用十二個寬敝的工傷,——用以勞動和專業培訓 ——,已開始使用其中的八個工傷從事裁縫、做鞋、印刷、製鎖、木工和自動機械等行業的工作 。該監獄還擁有一些可作多種用途的空間,除用以飲食服務外,還可開辦敎學班或語言班,開展文化或康樂活動。路環監獄男監還擁有一些露天空地可用於進行諸如足球、手球、籃球和羽毛球等項目的體育活動。路環監獄男監裏的醫療護理服務有了實質性的改善,這不僅體現在人力資源方面(同醫生和護士訂有協約),而且還體現在技術方面:擁有配備必要設備的。合適的大廳用以這方面的服務(緊急和長期的治療可在衛生系統的機構裏進行)最後要指出的是,監獄設施配備有完善的電子監視和安全系統(通過攝像機對要害地段的控制,音響信號,火警信號,一切均由中央指揮系統加以控制),而且並沒有因此放棄人的手段(例行的巡邏,對通道進行電子檢查,“干預小組” ) 。然而,路環監獄女監仍然沒有投入運行,預計用於該目的的設施(前青年監獄的設施)將在 1 9 9 2年上半年竣工 。這些設計能力爲一百名女囚的監獄設施,將使羈押女犯和已定罪女囚得以像男監那樣分別監禁,此外還有一個區域用於孕婦或產後期婦女和在法律上得到許可跟隨母親的兒童。除了用於技術和管理運作的空間以及用作勞動、敎育、文化康樂活動的大廳之外,女監將不會增加男監現有設施的功能,只要能方便地使用這些設施。在新設施實際落成之前,“女性監獄”都要繼續運行,儘管條件很差。但無論如何路環監獄很快就能接納、援助和管理被羈押和已定罪的男女犯人。至於少年感化院,由於前述設施方面的原因,發展其社會重返活動的可能性受到廣泛的限制,因爲,除了其宿舍一部份被“女性監獄”佔用外,其用於培訓796
  • 的樓房只是新近才(由前青年監獄)騰出。然而,少年感化院將在今年和明年年內逐步地擁有一座用作(學業、專業和文化)培訓的樓房,一座(開展體 和康樂活動的)多功能樓和一座宿舍樓。在爲安頓男性少年犯(最多60名)和女性少年犯(最多30名)而設計的宿舍樓裏,——無論是對他們進行判決前的心理觀察還是執行半監護或監護措施——,保留了依據性別和其處罰類型對之加以必要的房間隔離,其中包括爲那些出於敎育或紀律方面的原因需要單人房間的少年設立了一些單人房。然而,僅就目前條件來說,少年感化院已有能力接納、幫助和管理服刑(臨時性的或確定性的處罰)未成年人(目前僅男性少年),對之實施監護、半監護或對之進行實施監護措施之前的心理觀察。最後一點是,社會重返廳擴大了其活動範圍,不再局限於監後援助。事實上,這種援助不僅以離開路環監獄或少年感化院的人羣爲對象,而且還爲切實有效地伴隨由法庭實施的潛在的刑事或監護性處罰措施創造了條件,爲向法庭提供判決前的協助創造了條件。儘管這些活動很快就能實施,但隨着計劃1 992年進行的機構改組的實施,社會重返廳的能力還將得到加強,經過改組,其目前佔用的底層將隔成若干技術人員的辦公室和接待室。三 、澳門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活動司法領域社會重返活動基本上關注如下五大領域:判決前,非機構性處罰措施,機構性處罰措施,監後措施和早期預防(參閱附件)。就是在澳門現行的司法審判制度裏,上述任何一種領域的活動在澳門均已實行的,此外目前業已具備使之繼續實行的基本條件。1 .判決前的活動這種服務在法律上不會影響案件本身(不要忘記在判決前並沒有已定罪的犯人或受任何懲罰的未成年者),也不會影響旨在包容案件的有關資料及對其判定的“基本社會研究”。應司法當局的要求或按照司法體系的安排,即在得到合法許可的情况下擬定社會和心理性質的報吿,是尤其重要的。1 .1 .刑事訴訟就是在澳門現行的刑事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範圍裏,亦存在社會重返體系通過社會報吿的形式以及通過專家對人格進行判斷的形式協助法庭做出判決的法律依據(不僅考慮對嫌犯羈押決定的重新評價,而且還考慮到實施具體的處罰)。至於前者,即報吿的形式,刑事法典第39條第1 款、第1 0款、第23款載明的可減刑情形,第44條第7款載明的罪過排除緣由以及第84條表明的量刑時亦考慮被吿的人格及其經濟狀况的必要性,似乎都指明了這一點;至於後者,即專家對人格進行判斷的形式,刑事法典第33條797
  • 第 1 0款 、第20款(關於 可減刑情 形),第 42條第 2款和第 43條第 2款、第3款(關於可歸罪性),第44條第7款(關於罪過排除緣由),第84條(關於考慮罪過程度和被吿人格而對之量刑),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的第 1 7 5條、 第 1 8 9條 、第440條(關於人體 檢查和專家 聲明)等條 款似乎都對之做了闡述。無論是路環監獄——嫌犯被羈押——,還是社會重返廳——嫌犯被釋放——,它們都會擬就所需要的社會報吿。至於專家對人格進行判斷方面的工作,相信在1 992年第二季度,社會重返體系將具備能力對此做出符合要求的反應。事實上,目前正處在提前制定最後版本的時期——這種情況不會影響對此後提出的要求做出反應——,即確定兩種報吿的模式(選擇要闡述的事項),確定每個事項的內容(選擇資料及向司法當局解釋這些資料),確定無司法規定確定這些報吿的時限,確定收集資料的方法(前往被吿的原來的生活環境以及在工作中與感興趣者保持接觸)。1.2.預防犯罪的監護訴訟至今仍在澳門發生效力的海外未成年者司法援助章程的第1 4條第1 款a項 、 第 4 3條 、 第 6 4條 、 第 6 5 條 、 第 1 2 8條 和 第 1 2 9 條 , 均 爲 社社會重返體系爲(預防犯罪)監護訴訟的裁判制定報吿以及制定心理觀察報吿提供了法律依據。無論是少年感化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况下少年被臨時監護),還是社會重返廳(監外等候裁判),它們都可以提供社會報吿。在心理觀察方面,少年感化院亦可在監護或半監護狀態下去做。流動狀態下的高質量的心理觀察只有1 992年第二季度起才能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亦處於提前准備時期,要對與前一節中所提到的同樣顧慮做出反應。2 、關注非機構性處罰的活動這類活動的前提是法庭實施有別於監禁和監護的司法裁判並使社會重返體系的技術人員有機會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事實上至今沒有做到這一點,或許是因爲至今尙不存在實施此種關注的機構。無論如何,社會重返體系對受處罰者的關注定形後,除了裁判前與社會重返體系沒有接觸時制定的“基本社會研究”外,還要制定一個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或是提供一份工作日誌),定期評價報吿和一份最終鑒定報吿。2.1 .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判決前的情况類似,現行的刑事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亦允許社會重返體系經法庭要求參與對非機構性刑事處罰的服務。在中止執行刑罰時,這種服務是強制性的,在以勞贖監和以勞代罰款的情况下亦然。刑事法典第88條,第 89條和一月二十八日 的第5/9 1 /M號法 令第1 1 條第2款、第24條第1 款、第2款規定了實施條件,潛在的必須履798
  • 行的義務以及刑罰中止執行的撤銷、失效和變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635條的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亦對這些方面做了規定);刑事法典第1 1 9條對以勞贖監做了規定;以勞代罰款是有條件的,刑事法典第1 2 3條的第2款、第3款和刑事訴訟法典的第64 1 條對其實施標准做了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的第629條第1 款對審判法庭實施以勞代罰款的權限做了規定,第34.674號國令的第42條、第43條對所付出勞動的書面核實做了規定,該國令的第46條還載明了勞動的撤消及其效力。對中止刑罰所伴隨的服務,應由一個事先擬定的規劃加以引導,並讓法庭了解規劃的實施及其結果;在實施勞動懲罰前,要研究具體勞動或工作適應犯罪者的特點和“勞動贈予者基金”的籌募,在執行過程中要使法庭了解任何可能發生的不正常現象,在勞動懲罰過程中技術員要擬就反映全過程的懲罰執行報吿直至宣吿勞動懲罰結束。社會重返廳目前已有能力對刑罰中止過程中提出的要求做出回應。勞動懲罰的切實有效的執行,有賴於“勞動贈予者基金”的事先存在,但至今在該機構的設立上仍無任何進展,這是因爲在未來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當局爲其。實施所做的事先安排方面,尙未產生在維持和取消此類懲罰方面的最終方案然而,無論如何要先行着手做下列諸項工作:——確定每個事項的模式和內容,以及與規劃及其中期,後期執行情况、勞動適應報吿,不正常情况報吿和勞動懲罰的執行報吿有關的各類資料的收集方法;——確定在關注懲罰過程所採用的方法;——規劃創立一個“勞動贈予者基金”。2.2.預防犯罪的監護訴訟社會重返體系技術人員對下列情况的關注可視作非機構性措施:訴訟的中止(海外未成年者司法援助章程第23條),在執行前中止處罰的執行(上述法律文件的第30條)以及受關注的自由(上述法律文件的第1 4條第1 款 的 b 項 、 c 項 , 第 2 1 條 的 c 項 和 第 2 5條 的 1 款 ) 。對這方面的關注,同樣要求制定一個指導性的規劃,並讓法庭經常和最終了解該規劃的執行結果。儘管對該領域的干預還沒有制定出指導性的規則,但社會重返廳已有能力對可能向其提出的要求做出適當的回應。3 、機構性懲罰的關注對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機構性懲罰一旦頒佈,就不能不在其執行過程中由技術人員關注。不僅要求他們制定一個“基本社會研究”(如果在此階段之前尙未799
  • 制定的話)而且要做在收容期間會見的綜述,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定期鑒定報吿,假釋報吿(或根據案情重新審定未成年人狀况的報吿)和豁免報吿。3.1.刑事訴訟惟一和至多可能被社會重返體系通過路環監獄加以關注的機構性處罰,是徒刑(刑事法典第55條的第 1 款至第5款和第56條的第 1 款)。對徒刑的關注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a)應清楚地認識到,處以徒刑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而且是爲了廣泛的預防和社會重返(參閱刑事法典的第58條和監獄組織法的第29條和2 2 9 條 ) 。(b)囚犯入路環監獄四十八小時內,應對其進行首次的個人幫助,協助解決其所關切的緊迫問題,向其介紹監獄的內部規章(參閱監獄組織法的第230條),以及以適當方式收集囚犯的有關材料以制定一份收容期間會見犯人的綜述,作爲囚犯臨時鑒定的基礎材料,等等(注意,這種干預模式仍處在研究階段,儘管已在大部份案例中採用)。(c)制定一份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以及囚犯的定期鑒定報吿,確定監禁分類,確定必要的干預以避免重犯,確定對其監禁分類進行重新評價的時間,確定以後的關注以及對假釋效果的首次評價;爲了達到這些目的,需要確定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的模式和內容,確定其制定的時間,確定功能性的干預和資料收集的方法,儘管這些目標尙未達到(已提出初步方案供研究),但並沒有妨礙有計劃地開展關注工作並對之進行定期評價,甚至在其未被正式採納之前亦然。(d)爲關注囚犯,在下列方面(根據囚犯的特點)進行投資:——勞動與職業培訓(參閱刑事法典的第59條、監獄組織法的第261 條 、 2 6 6 條 、 2 7 9 條 、 2 8 0 條 、 2 8 2 條 、 2 6 9 條 和 第 3 4 . 6 7 4號國令的第1 、31 、32條,這些條款都涉及了監獄勞動,培訓的和爭取新生目的,監獄內外的勞動地點,付給囚犯的合理酬勞;監獄組織法第56條和第262條還提及了羈押犯的勞動),(注意,路環監獄一直在履行這些原則);——敎育與敎學,儘管是函授的、使用的是漢語或葡語或英語的義務敎育敎材(參閱監獄組織法第291 條對培訓班的敍述),(注意,目前路環監獄只能開辦語言班,有待敎育司爲義務敎育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協助);——業餘時間的文化、康樂和體育活動(參閱監獄組織法第25條對羈押犯室外活動的敍述,第285條和第286條對信仰和非信仰的敍述,第29 7條和第 300條對 圖書館的敍 述,以及第3 0 1 條對囚 犯擁有報紙 的敍述),注意,路環監獄現有多種這類活動;——心理或精神病學方面的帮助(注意,儘管非常缺乏資源,這類帮助一直有保障);800
  • ——醫療衛生方面的帮助,尤其關注毒癮、愛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問題(參閱監獄組織法關於服裝的第235條和第236條,關於飲食的第23 7 條 、 第 2 4 1 條 、 第 2 4 4 條 、 第 2 4 6 條 和 第 2 4 9 條 , 關 於 就 醫 的第 2 5 0條 、 第 2 5 1 條 和 第 2 5 9條 , 關 於 看 醫 生 的 第 2 5 2 條 , 關 於 住院的 第 25 4條第 1 款和 第 25 5條 ,關 於 家屬 探 訪病 人 的第 2 60條 , 關於清潔義務的第331 條關於囚犯死亡時的喪事和通吿的第372條和第373條,關於喪事負擔的第375條和關於死亡囚犯財產清單的第37 6條,參閱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關於毒癮囚犯特別治療的第24條第3及4款和第27條),(注意,此類帮助一直有保障);——經濟社會家庭方面的帮助,以避免其與社會失去聯系,或爲了修復這種聯系(參閱關於心理社會帮助的第290條,關於探訪時間和條件的第3 0 4條 、 第 3 0 6條 和 第 3 0 9條 , 關 於 大 律 師 探 訪 的 第 3 1 2 條 , 關 於爲了出庭或其它十分緊急的原因離開監獄的第31 4條,關於囚犯收發信件的 第 3 1 5條 、 第 3 1 6 條 和 第 3 1 8條 , 關 於 支 付 通 信 費 用 的 第 3 2 1 條和關於通信監督的第323條),(注意,此類帮助在路環監獄得到了保障);——行爲的監督與紀律處罰的採用,以推動現行社會規範深入囚犯的內心世界(參閱關於禁止買賣的第340條,關於接受詢問的第341 條,關於禁止賭博的第345條,關於監獄秩序維護措施的第35 1 條和第353條,關於使用武器的第354條,關於逃走後聯絡的第356條,關於構成犯罪的違紀的第358條,關於紀律處罰的第359條,關於紀律調查的第363條和關於社會重返委員會聽證的第364條),(注意,儘管缺乏資源,該職能一直有保障);——在法制允許的情况下,採用靈活的措施、以“對外開放的體制”、“短期的非確定性出獄”、“長期的非確定性出獄”方式執行徒刑,然而至今尙未做到這一點。(e)制定一份給予(或不給予)假釋的報吿,該報吿包括對囚犯服刑期間的變化所做的結論,反映預先擬定的個人重新適應環境計劃的實施情况(參閱假釋體制以及某些情况下確定性釋放的有關條文:刑事法典關於假釋給予條件的第1 20條和關於強制性義務的第 1 21 條,刑事訴訟法典關於刑事法庭假釋授予權限的第629條第6款和關於徒刑計算的第633條第2款,關於提出假釋建議的期限的第40.550號法令第5條,第34.553號國令關於假釋建議的提出、其依據和證明文件的第47條以及關於假釋建議被法庭拒絕時再次提出建議的期限的第21 條第1 款,監獄組織法關於徒刑計算的第31 條第2款,關於接受釋放命令的第383條,關於獲釋後因病留住監獄的第384條,以及關於簽發釋放證書的第388條);要制定這種報吿就要對下列諸項加以確定:——其行政手續的履行直至將建議書或資料呈送法庭;——由技術人員擬定的報吿的模式,選擇要闡述的事項;801
  • ——每個事項的內容,選擇應向法庭傳遞的資料和解釋;——整個程序延續的時間(原則上兩個月);——收集資料的方法(注意,這是業已完成並得以完美實現的任務)。(f )推動對豁免要求或建議的適當資料的介紹和協助(參閱刑事法典關於豁免授予權限、其條件(徒刑手段)、效力和接受豁免的強制性的第126條第1 款和第2款,第34.553號國令關於豁免申請的第52條,關於受豁免程序的實體的第53條和關於刑事法庭寄發豁免程序的時限的第57條,以及監獄組織法關於豁免條件的第31 條第2款,關於豁免授予日的第403條第2款,關於豁免申請的第404條,關於豁免程序指導的第405條和第406條,關於呈報檢察院的第407條)。爲了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考慮哪些情况下對豁免建議簽發認同意見是認可的,並提出實例;確定報吿的模式;確定報吿事項的內容;選擇收集資料的方法(注意,這是業已完成的任務)。(g)服刑的關鍵部份(譬如,個人重新適應環境計劃的通過,靈活服刑的措施,假釋的評價和豁免的評價)是在司法裁判上予以關注(參閱第43.496號國令關於監獄視察的第1 條第2款,第5條和第6條)並獲得社會重返委員會的有利批示(注意,第2款目標已達到,第1 款目標的實行則有賴批準性法例)。3.2.預防犯罪的監護訴訟在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機構性監護措施,實際上是“半監護收容”、“醫療心理機構的治療”和“敎養機構的監護”的措施,每一種措施都具備有別於它的、基於事先擬就的對未成年人狀况的診斷對其實施治療和伴隨的方法。目前,社會重返體系——通過少年感化院——只具備伴隨“半監護收容”措施(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章程第21 條h項,第22條第2款,第28條和第1 2 8條第2款)和“敎養機構的監護”措施(同一章程的第21 條 j 項,第29條和第1 48條第1 款)的能力。無論如何必須對3. 1 中闡述的事項採取並行的行動,並將重點放在以下諸“階段”:對未成年人監護和半監護措施的理解,接待收容未成年者,研究、認同和制定社會重返規劃,在適宜的領域對未成年人加以關注,重新審定未成年人狀况的程序(可在任何時候進行之,——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章程第33條的所有條款一,而且每三年必須進行一次——同一章程的第73條),司法裁判和社會重返委員會對處罰措施執行的關鍵問題予以司法關注。事實上,由於不完備的物資、設備、傢俬和人力條件,尤其是這些不足所導致的慣性,要把機構性監護措施執行的原則規範化,至今仍然是不合時。宜的,因爲只要存在上述限定條件,從整體上實施這些原則顯然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未成年人的首次考察期,關注隨其監護期間的社會心理發展,開展一些未成年人的業餘活動(主要是文化、康樂和體育活動),在醫療衛802
  • 生、社區和家庭方面帮助他們,必要時制定重新審定未成年者狀况的報吿,讓社會重返委員會關注某些案件,這些都將是可行的。4、監後關注活動這類活動的前提是,被關注的個人必須是曾被判徒刑的成年人或曾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因此將擬定相應的“基本社會研究”。據此,監後關注是在同一水平上繼續機構內的關注。然而,關注的環境發生了變化,干預可能性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制定新的個人重新適應環境的計劃、定期評價報吿和最終鑒定報吿的必要性也就得到了認同,而且還可以擬定司法平反報吿並將其附在最終鑒定報吿上之後。4.1.刑事訴訟論及該領域的監後措施,首先要談的是假釋,對假釋的控制,刑事法典第1 22條對之做了規定,第34.55 3號國令第51 條第1 款和第2款對假釋關注工作機關提出有根據的撤消建議的可能性做了規定,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6款對刑事法庭行使的撤消權限做了規定;在這方面,儘管機構的適用性很小或爲零,仍然需要提及受監視的自由(刑事法典第70條第3款和第3條對實施這種自由的條件、義務、撤消和改變,都做了規定)和恢復權利(參閱刑事法典關於恢復權利的效力、權利的恢復和事實恢復的條件的第1 27條,刑事訴訟法典關於刑事法庭授予和撤消這種權限的第629條第7款,第34.540號國令關於恢復權利的撤消以及不可改寫犯罪記錄中的定罪記錄,第34.553號國令關於要求的提出、依據以及文件證明的第58條,關於應法官要求進行調查的第1 0條和關於恢復權利的其它撤消條件的第64條。)(注意,儘管實施的是志願性的關注,但並不妨礙對刑滿釋放者實施監後關注。)針對上述假釋和受監視的自由兩種情况,由社會重返體系的技術人員應邀實施的關注係由一份事先制定的、由法庭對其實施做出規定向之滙報的規劃加以指導的,這是給予假釋的報吿事先擬定的指導方針的繼續。要實現這樣的願望,做到如下兩點就是至關重要的:——確定每個事項的模式和內容,確定搜集與規劃及其執行情况有關的資料的方法;——確定在關注活動中採用的方法。在恢復權利方面,則必須確定每個事項的模式和內容,在無司法規定時制定規劃的期限,以及收集資料的方法,使社會重返廳能向法庭提供更完善的報吿供其裁決。社會重返廳目前業已全面具備開展此類活動的能力,而且自1 990年第四季度以來就對此類活動給予了保障。803
  • 4.2.預防犯罪的監護訴訟該領域裏的惟一監後措施(不包括監護中止之後的志願監後關注活動)是監護或半監護措施開始執行之後中止其執行的監後關注措施(海外未成年者司法援助章程第30條)。對此類措施的關注是要遵循爲刑事訴訟而制定並業已通過的同一規範。在該領域,社會重返廳同樣具備了對任何要求做出回應的能力。5、早期預防活動社會重返體系利用各種可利用的指數(尤其是與其對象的出生地點有關的統計資料),力圖通過社會重返廳弄清澳門地區的犯罪高發地段,研究導致其對象採取超越社會規範行爲的各種原因,並對能在具體的案例中提供帮助的公共和私人的機構所提供的合作加以綜合,力圖對些社區加以干預,以減輕和消除犯罪的危 險 。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些工作,譬如,自1 97 7年起的幾年時間對社會重返體系的統計資料做了收集、處理和分析,對“獄中毒癮”進行了調查,以及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重返體系的對象、毒癮的源發地和該廳可利用的社會資源的調查,此外,還努力增加與澳門地區的其它公共機關(如敎育司、勞工曁就業司、澳門社會工作司)或私人機構(明愛中心)的接觸以探討合作設想。四 、結論我們相信,司法領域的社會重返體系在澳門充份運作的可能性是顯而易見的,該體系旨在在各個階段時刻關注、帮助具越軌行爲者——或行爲可能越軌者一並使之重返社會。目前,該體系已實現了其大部份旣定目標。然而,我們亦清楚地認識到,如果不能實現下列單位間的聯系和合作,那麼就不可能實現該體系賴之以存在的最終目標:a)與刑事、監護司法行政制度有關的人員(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大律師),即社會重返體系在數量上類以運作的人員;b)旨在實現社會重返進程重要目標的公共機構,即社會重返體系賴以不斷提高其工作質量的機構;c)旨在實現社會重返體系最終目標的私人機構,使各方面的力量能滙聚在一起、並使其合理化。澳門的司法社會重返體系將爲這種配合與合作的實現而竭誠盡力:但願獲得成 功 !①“中央監獄”一詞指的是那些根據1 936年的監獄組織法收容被判處三個月至兩年監禁的人的監獄機構。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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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92,3/4,807-81 3中國與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第一審程序黎培鏐*葉 青**按照傳統的理論,世界各國的法律分屬不同的法系: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澳門現在實施的葡國法律屬大陸法系。中國從四十年代末起實行社會主義法律,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前蘇聯法律的影响,而蘇聯的前身俄國的法律也屬於大陸法系。因此,中國的法律與大陸法系的國家如德國、法國、葡國等有不少共同之處。本文試圖就中國與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第一審程序和制度進行比較,探討其異同之處,供本澳法律工作人士和法律學者研究刑事訴訟法律時參考。爲了愼重處理案件,在當代的刑事訴訟中,各國法院都實行數級審判的制度,即根據法定程序,案件須經數級法院審判才能終結。第一審就是法院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判。刑事案件經過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或者由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以後,就進入第一審程序。各級各類法院只要它是作爲第一審對案件進行初次審判,都必須遵守第一審程序。從當代刑事訴訟的特徵來看,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都是以審判爲中心的,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都是爲審判作準備,打基礎的,第一審程序又是刑事審判的初次審理程序,第一審質量的好壞,決定着整個刑事審判的質量。因此,第一審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中,佔着極其重要的地位。在此,筆者僅將中國刑事第一審程序與當代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的刑事第一審程序作比較,借以重點闡述和介紹中國刑事第一審程序之特點。中國刑事審判程序,它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總結人民司法工作的歷史經驗,並批判、吸收、借鑒國外的有益的經驗而建立起來的。* 中國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刑法敎授;** 中國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刑法講師。807
  • 中國刑事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案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對各種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並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解決被吿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以達到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審判目的。由於,中國的起訴方式分公訴與自訴兩種,所以,中國刑事第一審程序也就分成: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中國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包括:一、案件受理,審判機關接受案件決定予以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稱爲受理,它是審判程序的開端。人民法院對於經過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先就案件是否具備法定的開庭審判的條件進行審查。即首先通過閱卷,審查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份,犯罪性質的認定是否準確,偵查是否合法,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審判人員審查案件,可以訊問被吿人,詢問證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鑒定。刑事訴訟法典第1 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份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德國刑事訴訟法典將案件受理作爲一個專門程序加以專章規定,以決定是否開始審判程序。調查審判官認爲預審調查的目的已經完成時,應當把案卷送交檢察官。由檢察官將案卷連同起訴書一並送交管轄法院,以申請開始審判程序。該管轄法院根據預審調查的結果,可以作以下裁定:①開始審判程序的裁定。經預審、調查認爲被起訴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爲前提所作的;②無足夠的事實和理由懷疑犯罪已經實施時,法院可以作出撤銷控訴、拒絕開始審判程序的裁定;③由於被起訴人不到庭或者其它阻碍致使長時間內不能開庭審判時,法院可以裁定暫停訴訟程序;④由於起訴理由不充足,或者因赦免、超過追訴時限等原因,訴訟不應繼續進行時,法院應當作出終止進行審判程序的裁定。二、審理前準備。審判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是法庭審理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是刑事審判的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它旣不同於對公訴案件的審查程序,又區別於法庭審理的開始階段。中國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 1 0條的規定,其工作內容是:①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②按期給被吿人送達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並吿知被吿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爲其指定辯護人;808
  • ③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按期通知人民檢察院;④按期給訴訟參與人送達開庭的傳票和通知書;⑤先期公佈案由,被吿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但是根據1 983年9月2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爲了迅速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份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迅速及時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典第1 1 0條規定的關於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吿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是當代刑事訴訟的特點所決定的。當代刑事訴訟實行檢、審分離,整個刑事訴訟由審判、控訴、辯護三種職能組成。這一重要的特點就決定必須要有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不僅自身要做好充份的準備,而且要屆時通知控訴一方和辯護一方做好出庭的準備工作。要通知當事人及其他的訴訟參與人準備出庭參加訴訟。另外,公開審判的案件,還要先期公佈案由,被吿人的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吿知公眾,準備旁聽審判。這些做法,是人類進步、文明的標誌,是反對封建專橫和法西斯式審判的產物。在審判前的準備工作要點上,中國與德國、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基本是相同的,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的操作有所區別。法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上訴法院起訴庭對案件審查後,認爲被吿人行爲構成重罪,即對起訴發出批准令,並將案件材料移送該管的重罪法院審理。庭審前,重罪法院應將移送令副本送達被吿人。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77條規定,審判日期由審理該案的審判官、被吿人及律師共同確定。庭審前律師閱卷問題,大陸法系各國立法規定得比較明確,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78條規定,律師可查閱全部案卷,被吿人有權同律師自由交換意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 47條規定,辯護人有權查閱法院卷宗,其中包括送交法院的文書,以及起訴書中已提出的應當送交法院的文書,也有權查看官方封存的證物。法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中都規定有,庭審前法官應當審查證據,因故在庭審時不能出庭的證人、鑒定人,一般均應詢問。詢問的日期應預先通知檢察官、被吿人及辯護人,並准許檢察官、辯護人閱讀。三、法庭審理。人民法院依法組成法庭,對案件進行實體上的審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的問題,作出裁判的活動。法庭審理是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庭審理在法律規定的各項審判制度和訴訟程序的保障下進行。除輕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並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合議庭可由審判員三人或審判員一人、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合議庭由審判員一至三人,人民陪審員二至四人組成。人民陪審員是非專職的審判人員,不能擔任審判長。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權利平等,對審判的結果集體負責。809
  • 法庭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除罪行較輕經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派員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出庭的檢察人員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權向法庭提出糾正意見。在法庭審理中,被吿人享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吿人獲得辯護。被吿人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吿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爲他指定辯護人。被吿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爲他指定辯護人。對於不滿1 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吿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傷。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以上申請,應當當庭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整個法庭審理活動都由審判長主持進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訊問、發問、發言和辯論,都須經審判長許可。審判長負責指揮值庭人員、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吿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庭審理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對證據,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被吿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的裁判。中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序由五個階段組成:(1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爲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吿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吿知被吿人享有辯護權。法國、德國與中國都有“開庭”的規定,但是主要解決當事人到庭並查明被吿人身份、查明證人和鑒定人是否到庭和宣佈審判庭的組成人員等問題。法國、德國均不採取陪審團制,但都實行陪審制。法國審理是從選定陪審官開始時。重罪法院的庭審,是由九名陪審官和三名法官共同組成法庭,定罪與處刑均由陪審官和法官一起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陪審官是從全體陪審官中抽簽選定的。其經宣誓後就職。此外,庭審開始時,查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到庭是直接關係到法庭審理的證據來源問題。(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爲正確判決奠定基礎。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後由審判人員審問被吿人、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吿人、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訊問或向被吿人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吿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810
  • 中國的法庭調查是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有效手段。法庭調查就是通過審判人員親自主持去發現和確認客觀事實,通過直接審問、聽證、質證、全面調查核對證據,而不是僅僅依靠案卷材料和現成的結論。把法庭調查視爲審查判斷全案證據,區別其眞僞的一個必經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31 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採用職權主義訴訟,它與英美法系國家的當事人主義訴訟在形式上有很大區別。其主要特點是,法官主持法庭,指揮審判,在法庭調查時,被吿人申請調查新證據或傳喚新證人,必須經法庭同意,即使刑事被吿人作了有罪供述,審訊也不終止,仍要進行法庭調查,法庭必須對有罪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審判長在法庭調查中的權力很大。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44條第2款規定:“爲了查明事實眞相,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採取足以證明一切事實眞相的證據,以及對作出決定所必要的一切證明方法”。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1 0條第1 款規定:“審判長被授有隨機應變權,他憑借自己的名譽和良心,可根據此項權力採取他認爲有益於發現眞相的一切措施“。大陸法系國家在法庭調查階段的主要程序有:宣誓起訴書、審問被吿人和法庭調查核實證據。中國儘管沒有明確把言詞原則作爲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加以肯定,但刑事訴訟法典的許多條款都貫穿了言詞原則的精神。例如刑事訴訟法典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吿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另外還有第1 1 0條 、 1 1 4 條 、 1 1 5 條 、 1 1 6 條 、 1 1 7 條 、 1 1 8 條 等 等 , 都 體 現 了 言 詞原則。以前,中國刑事訴訟法學者不加分析地把言詞原則籠統地說成是資產階級的訴訟理論,一槪加以排斥。從當代訴訟活動看,如果捨棄言詞原則,在法庭調查中機械地複述偵查、起訴階段的一些書面材料,也就失去開庭審判的意義。因此,筆者認爲,大陸法系國家的某些做法是值得中國在法庭調查中借鑒的。其一:所有的訴訟參與人一般均應出庭,以便協同查明案情;其二,所有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在法庭上經過質證、辨認、並查證屬實;其三:凡是對查明案件事實眞相,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證據的查證均應以言詞、口頭的方式進行。尤其需要克服那種認爲證人證言即經公、檢、法幾次調查核實,其眞實性無可非議,法庭調查中再傳喚質證是重複勞動的錯誤思想。其四:對拒不聽傳,拒絕作證的證人,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或處罰手段。(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爲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果,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是從控訴與辯護兩方面把法庭調查加以總結。通過辯論,法庭進一步聽取控訴和辯護兩方面的理由和意見,有助於更全面、更正確地了解案件的一切材料,爲正確判決奠定基礎。法庭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吿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中國法庭辯論中,檢察人員不是原吿人,而是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行使國家檢察權,控訴危害國家和人民的犯罪行爲。律師參加法庭811
  • 辯論是受被吿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幫助被吿人正確行使辯護權,而不是受僱於當事人的訴訟代言人。法庭辯論中,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充份保護。表現爲允許被害人參加法庭辯論、當庭控訴、證實犯罪,並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在公訴人發言後,即由被害人發言,對願意出庭,又有條件出庭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當通知其出席。法庭辯論,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58條規定,在採取證據終了後,先由檢察官,後由被吿人進行辯論。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46條規定,證人作證後,法庭辯論由民事當事人或其律師陳述意見開始,然後由公訴律師發表意見,被吿人及其律師應進行辯護。民事當事人和公訴律師,對被吿方的辯護可以進行反駁。中國與大陸法系的法庭辯論程序相比較,可以看出,中國旣注意發揮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積極性,又注意發揮審判長的主導作用;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對法庭辯論規定比較清楚,但法官的職權過於集中,對當事人特別是被吿人的訴訟權利重視不夠。(4)被吿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吿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吿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充份體現了對被吿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中國法庭審理中,被吿人最後陳述是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但法國和德國都不將此作爲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看待,只是將它視作法庭辯論程序的一個組成部份。在被吿人辯護後,檢察官有權答辯,針對答辯,被吿人作最後陳述。被吿人最後陳述作爲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每個被吿人通常只應當進行一次。但是,根據中國司法實踐,有時公訴人認爲被吿人最後陳述的態度不老實,或者陳述的案情有出入,又發言進行批駁,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就應當讓被吿人再次作最後陳述,然後宣佈休庭、評議。被吿人最後陳述的時間,一般只要其陳述不超出本案範圍,就不被限制。但是如陳述的內容重複或與本案無關,或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借陳述發表反動言論等,審判長應當制止。(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吿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吿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案件判決必須向當事人宣吿。宣吿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可以當庭進行,或者另定日期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吿定期宣判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大陸法系國家比較強調評議的保密性。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法官和陪審員退入評議室,作出決定前,不得離開評議室”。德國、法國在評812
  • 議階段,旣解決了定罪問題,又解決了科刑問題,因此,在評議結束後,即可進行宣判。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宣吿判決應當在審判完結後或者不遲於審判完結後第四天。法國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評議之後,全體審判人員應回到審判室。審判長命令帶被吿人入庭,並宣讀對問題所作的評斷,宣佈有關定罪、赦免或無罪的判決。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些影响審判繼續進行的情況,可根據申請或主動決定延期審理。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 23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②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③合議庭認爲案件證據不充份,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的;④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典中,有延期審判和中斷審判之分。前者如遇有不遵守傳喚和審判之間的期限時,審判長應當通知被吿人有權申請延期審判。後者如在審判時,檢察官對被吿人的其他犯罪行爲追加公訴時,可以中斷審判。中斷審判是在裁定中斷審判程序的問題上恢復審判,而延期審判的案件必須重新開始審判。人民法院審判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是由於自訴案件主要是侵害了公民個人權益,對社會危害不大、案情比較簡單,所以在審判程序上又有某些特點。:(1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吿判決前可以同被吿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2)自訴案件的被吿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並與自訴案適用同一程序處理。澳門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長期來沿用葡國大陸法系的制度。隨着澳門過渡期內法律本地化的進展,其刑事訴訟程序法律也將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汲取其它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加以修訂、充實和完善。據了解,澳門當局正在委托有關的法律專家起草澳門新的刑事訴訟法典,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文所提供的中國與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第一審程序的比較研究,也許會對這項工作有所啓發,有所裨益。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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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地化與雙語制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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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 册,第十七/ 十八期,1 9 9 2.3/4, 8 1 7 -8 2 0澳門司法本地化的大挑戰António Manuel Macedo de Almeida(一)一九八七年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關於澳門的聯合聲明,在澳門地區標誌着一個與前不同的歷史時期的開始而此時期須要葡萄牙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有密切的合作。按照聯合聲明的規定,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爲止;該日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本地區恢復行使主權並承諾最少五十年期內,在本地區實行聯合聲明及其附件一所定的一連串基本政策。基本政策的主樑爲“一國,兩制”的原則而中國政府對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在澳門現有社會、經濟、法律及文化制度作出基本保持不變的承諾,是出自上述原則。因此,政權交接後的五十年將受截至上述日期負責澳門行政管理葡萄牙當局能進行和懂得進行工作的重大影響。毫無疑問,這些工作對葡萄牙成爲一項巨大的挑戰及歷史上獨有的責任,只對過渡期推行的政策具有高度認識和決心,才能應付 。上述政策的方針應在聯合聲明所定架構上,以實行澳門未來的自治和其特性的加強爲主要目標,並促進經濟的發展及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穩定,爲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的政權交接創造適合的條件。*司法事務政務司817
  • 澳門未來自治的實行是決定性影響本地區管治所有領域的一個目標。當然,司法領域不能脫離這種影響。至一九九九年葡萄牙行政當局推行的司法政策不能不以確保未來立法、行政及法院自治的主要思想爲標準,並設立一個充滿活力和自給自足且在本世紀末政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能保持運作的整體司法體系。(二)澳門未來自治的實行是澳門本身管理機構和葡萄牙主權機構的共同目標。共和國總統,共和國議會,政府及法院,在澳門總督及立法會的密切合作下,竭力達到上述目標。他們最近幾年的參與,對本地區的法律和政治體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在他們採取一連串措施中,計有三項重要措施,對澳門的未來具有決定性的價值:一九八九年憲法的修訂;一九九零年澳門組織章程的修訂;及一九九一年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一九七六年二月通過的澳門組織章程給予本地區行政、經濟、財政和立法的自治權,正如該章程第2條所規定。但一九七六年所給予的立法自治措施,顯然是微少的。當時,此種情況不容許將法律體系與本地實況進行所需的配合;後來,共和國議會通過的五月十日第1 3/90號法律,大大地更改了情況,因爲該法律對澳門組織章程進行了多項重要的修訂。透過澳門組織章程修訂,本地區的立法自治權顯然獲得擴大。立法自治權積極形成,其目的是不但對本身管理機構與葡萄牙主權機構之間活動的法律架構定出界限而且基本上積極訂定賦予本地機構行動和工作方面的權力,以便繼續進行章程所規定的工作。現時,澳門立法自治權的根原不在於面對共和國主權機構的“自治一一保障”的意念(正如自治地區那樣)而係在於“一個自治體系的自治權力”的意念;此種自治權力對將來全部脫離葡萄牙體系、現處於過渡中體系的立法本地化,是不可缺少的。第1 3/90號法律給予了澳門立法機構幾乎全部的立法權力。雖然共和國主權機構仍保留一些章程規定的權限,但現時本身管理機構對立法權的行使,被視爲一個具全部能力爲本地區居民利益工作地區機構權力的表示。澳門的體系已不是局部的體系。現時,它已變爲一個整體的體系,逐漸吸取對進行本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指導工作所需要和適合的權限和主動 。(三)澳門組織章程的原有條文,在司法體系問題方面,沒有給予本地區任何自治權。司法只係憑來自共和國主權機構的法例進行。818
  • 聯合聲明的簽署不容許維持當時的情況。在澳門設立其本身的司法體系,成爲無可避免的事情,只屬時間上的問題。憲法第二次的修訂,在這一方面給予了首要和決定性的推動。七月八日第1/89號憲法性法律修訂了憲法第292條5款的條文,規定澳門地區應設立享有自治、適應其獨特性的本身司法組織。另一方面,第 1 3/ 90號法律修訂了澳門組織章程第51 條 2款的條文,規定澳門司法制度的綱要由共和國議會訂定;組織章程第75條的新條文指出該制度逐步和分階段的獨立化而獨立化的最後階段就是共和國總統決定將全部的審判權移交澳門的法院。在這個法律和憲法架構上及經向本地區本身管理機構進行冗長的諮詢過程後,公佈了核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的八月二十九日第1 1 2/91號法律。在歷史上,澳門首次擁有不隸屬共和國司法組織的本身司法組織。現時,澳門法院中的最高機構是高等法院。這個新的司法機構,無論對民事和刑事問題方面或行政、稅務和關稅問題方面將以第二審法院及審查法院形式運作;高等法院由一名院長及六名法官組成,其職級,待遇和特權相等於中級法院院長及法官。除高等法院外,第1 1 2/91 號法律還在澳門設立審計法院。新的審計法院不但對行政當局的部門且對公務法人,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具有財政控制權。第1 1 2/91 號法律賦予總督核准及頒佈爲其實施所需法例的權限並爲其生效,發出與本地區現行程序法律配合所須的法例;這些法例只在其公佈三十天後才生效。澳門行政當局,在葡萄牙法院和檢察官公署最高代表及現時在澳門擔任職務司法官和大律師的支持下,謹愼地準備了上述法例;此種做法容許對上述法例所定的重大選擇,取得廣泛的共識。工作的結果就是最近公佈三月二日第17/ 92/M號及同日期第 1 8/ 92/M號的法令,分別核准澳門新司法組織的總規範及新審計法院的特定規範。因此,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將於本年四月二日生效。澳門司法體系本地化的下一步伐將由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及澳門司法委員會邁出。這兩個委員會負責澳門法院所有司法官的管理和紀律並將在澳門擧行會議,以便進行人員的挑選和向總督建議新法院開始運作時所需司法官的任命;新法院的運作,應在本年內實現。新法院設立後,把澳門司法體系與共和國司法組織連接起來的聯系仍未全部被切斷。組織章程及第1 1 2/91 號法律仍規定共和國法院有權審判個別的案件。因此,憲法法院對監察憲法性和合法性問題方面,仍享有權限。除其他權限外,最高法院仍保留審理共和國主權機構主管所犯罪行的權限,即使該等罪行是在澳門從事的。最高行政法院審議及審判對總督及政務司行政、稅務及關稅方面行爲所提出的上訴。因應上訴,審計法院有權限裁判澳門政府與澳門審計院就批閱事宜的分歧。但正如GOMES CANOT I LHO及VI TA L MORE IR A在最近公佈意見書所敎導,共和國法院對澳門事務的權限應被視爲本地區法院獨立憲法性原則的臨時壓縮而按照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此種限制將會消失。819
  • (四)本地區立法、行政及司法的自治得到保証後,無可疑問現時澳門司法本地化的大挑戰與法律現代化及法律翻譯的目標有關。在此等方面,只須葡萄牙行政當局堅定及實際工作,才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聲明內對澳門現行法律體系連續性作出的承諾實現。事實上,聯合聲明保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後,澳門現行的法律體系基本保持不變。爲着能遵守承諾,澳門必須在上述日期前具備現代化、適合本地區實況及譯成中文的法律,以便大部份居民能認識及遵守。中文普及使用的需要並不單獨出現在法律翻譯方面。隨着葡萄牙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在澳門中、葡文地位達成的諒解,葡萄牙政府透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55/91 號法令已給予中文在澳門官方地位及與葡文相同的法律效力而中國政府已保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列入一項規定,聲明一九九九年後葡文爲官方語言。現時,有需要在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盡快及逐步實行中文的官方化。抱着戰勝的精神,最近澳門總督透過二月十七日第1 6/GM/92號批示,設立了澳門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爲長期評估中文普及使用的程序及討論本地區特別語言狀況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在法律本地化方面,還須進行多項的工作。首項工作就是對現行法例編製目錄。隨後。須選擇認爲適宜在一九九九年後繼續生效的法律。對被選擇的法律,應進行檢討或本地化,將之適應本地區實況;最後,這些法律須謹愼地譯成中文而澳門行政當局對此項重要及艱巨工作,不能不給予絕對優先。組成澳門法律體系的主要法規將受到此種本地化程序的處理。事實上,澳門現行的大法典是來自共和國,着令對澳門實施其規定,並無考慮本地區的情況。法典中,沒有一本譯成中文。澳門現行的刑事法典是在一八八六年編訂的。商務法典還是一八八八年的。刑事訴訟法典是在一九二九年編製的。本人相信無需多說來表示在澳門法律本地化方面有待進行的工作是多寡!但是,澳門行政當局相信可以在此項挑戰中勝出。在法律事務辦公室及法律翻譯辦公室的支持下,所推行的主要工作已適當計劃及準時進行。有關澳門現行法例清單編製的工作,已取得良好進展。現時,本地區已具備完全翻譯成中文的澳門公司法草案。本地區亦具備澳門新刑事法典的草案而其翻譯本將於本年上半年完成。此外,希望不久將來本地區可具有新刑事訴訟法典及經局部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的草案。有關葡萄牙民事法典方面,現正進行翻譯工作中,法典在澳門的生效,基本上將不會構成問題。培訓高質法律界人員的重要工作亦值得特別的提及。當然,澳門行政當局特別關注這個問題。當在澳門的法院設立司法參事時,共和國議會在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內亦表示相同的關注。司法參事是一名認識中文的實習司法官,在法院及檢察官公署擔任協助及諮詢職務及得參與訴訟程序之準備及審判階段,但不得作審判行爲。820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9 2,3/4.821 -83 6新加坡行政管理之本地化羅世賢*一 、前言亞洲一些國家的非殖民化過程所產生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其獨立前後的官僚階層的本地化,本地化一詞乃指這個新的主權國家以招募其國民替代那些回國的外派人員①,主要是法國人、英國人和美國人。這個本地化的過程是基於這些新國家的共同需要而出現,這些共同需要是:“1 、非殖民化/新殖民主義。必須清除殖民主義的痕跡。所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是用本地人材資源替代殖民歸國人員。2、自信心,必須對主權國家利用本地資源、中介技術和戰略以應付短缺或有限的資源的能力充滿信心。3、再分配與均衡。必須根據現有的社會團體,如階層、民族和地區團體,對權力和財富進行再分配。4、參與。必須參與有關公民權益問題上的決策。5、冲突的緩解。必須建立起廣泛的諒解。更爲重視社會和諧,減少對抗。6、服務的分配。利用本地居民的機構和活動,作爲選擇性的手段提供社會服務,使市民更多地受益。”②由此,本地化過程被理解成用本地人員替代外來人員,由其出任公共行政管理的職位,該過程有不同的叫法,如緬甸化,馬來化,菲律賓化,印度尼西亞化。*行政曁公職司副司長①安格魯撤克遜文獻將外來人員一詞定義爲在第三世界國家生活工作六個月以上、視其居住國爲外國、其出生國爲祖國的人。②C PA研究組,“爲發展的本地化:東南亞之情形”,《菲律賓公共行政報》,第二十八卷, 1 - 2 期 , 一 月 號 , 1 9 8 4 年 4 月 , 第 1 0-1 1 頁 。821
  • 在緬甸、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這些國家,本地化現象是用英文詞“Indige-nization ”(本土化)來表達的,在落後的舊殖民地國家,這種表達反映了一種發掘其人民的眞正價值和文化特性的運動,這些價值和特性曾世代受到壓抑,然而却被認同爲其眞正的自我。“在文化的發展範圍裏,“本土化”與文化槪念,與一個動態的現實是一致的,而這個現實是在不破壞其基本模樣的情況下通過文化上相適應而自我充實的 。在社會科學的術語來說,“本土化”實質上是對一切外來東西的價值觀的一個改變的過程又或者是一種批判性的態度,爲的是要闡釋一些新的方法及理論而令社會理解接受。這不僅僅是爲了發揚本土的傳統,而且還意味着以一個尋求廣泛適用的範例的調查來擬定未來的方向。顯而易見,本土化是自我意識的顯現,使第三世界國家擺脫來自外國模式和方法學的束縛、摒棄推崇外國人對本土文化和社會的理解所做的描述。或許可以誇張地說,本土化的出現猶如一傷革命,反對外國槪念、方法學和理論,認爲這些槪念、方法學和理論“不適宜”、“不符合”亞洲的情況。”③然而,在那些要進行非殖民化的國家裏,本地化/本土化遇到了兩大問題:1、安排在行政管理機構裏的人員的專業素質一方面需要爲本國公民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只有合格的人員才可受聘於行政當局裏工作。之所以要挑選最合資格的人員,是因爲希望有足夠的領導人材接替那些要撤退的外來人員。然而,1 956年在馬來西亞發生的是,當地人希望盡快由馬來人接替外國人,却出現了問題,在高層的決策職位當中整體上有準備不足,合格人員不足,經驗不足的情況,未能應付重大的事項。④另一方面,人員的招募和擢升所依據的標準又往往糾纏在任人唯親和人事的關係上,能力反而並不一定是進身公職的主要因素。譬如在菲律賓,曾實行過一個所謂的“50-50計劃”,這個計劃就是,國會經與總統磋商後,建議各公共部門主管優先考慮由國會成員推薦的人選。③同 ② , 第 5 2 - 5 3 頁 。④同②,第9頁。822
  • 2、 種族問題在馬來西亞這樣的國家,官僚階層裏的種族代表曾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個國家實行了一個維護馬來人而限制華人和印度人的四比一配額制度,保障了馬來人在官僚裏的代表性和控制權。這個“比率”保障馬來人佔有行政當局裏百分之八十的職位。不過,當時的高質人材很多都是華人和印度人,因爲他們擁有財力投資在敎育上 。然而我們可以從這些國家本地化過程的經驗中得出兩個重要的方面:1、接替的工作應當逐步進行,避免公務活動的中斷、避免外來人員的生活與工作的中斷,讓本地人材有時間在行政當局的關鍵領域受到培訓造就。2、有必要適應和採納人材管理的客觀的方法和技術,以吸引或提拔最富才幹的人員:——招募和選拔;——以職務評定體系爲基礎的專業工作評估;——培 訓。在亞洲國家所進行和完成的本地化過程中,對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本地化過程所做的研究,尤其是學術研究,或許是最多的。一些學士、碩士甚至博士論文亦是圍繞該題目展開論述的。我們以下將集中討論新加坡的本地化現象。我們將圍繞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敎授佘志淼博士關於新加坡公共行政機構本地化過程的博士論文,進行討論,當然我們也會引用其它文獻資料。二 、新加坡的本地化⑤ 過程起源新加坡的本地化過程始於1 946年,當時英國政府發表了一份致海外領地的白皮書(“1 97號文件”),該文件專門講到,在英聯邦組織之內如殖民地逐步走向行政自治成爲現實的話,殖民地公務機構就要適應當地情況,並盡力使其機構由當地人員組成⑥。⑤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本地化是使用“馬來化”一詞加以表述的。本文說的“本地化”乃指新加坡的本地化。⑥1 9 7 號殖民地文件,“馬來化”委員會中期報吿,新加坡,1 9 5 6年,第4頁 。823
  • 此外,“1 97號文件”還提出應在殖民地設立公務委員會,以保證形象和素質符合要求的本地人選能被納入公務機構。英國政府通過這種方式正式承認有必要用一種截然不同的方式正視戰後的殖民地。這種新姿態集中體現在兩個主要的想法上,同時它們亦是兩個要達到的目標:殖民地行政自治和其行政管理國有化。由此不難理解行政自治與本地化之間的緊密聯系。由此亦不難理解爲什麼五十年代新加坡各大黨派之間的大部份政治鬥爭都以本地化爲中心話題。譬如贏得新加坡1 955年大選的聯盟黨派中的多數派勞動陣綫就是在其競選宣言中許諾如贏得選擧將在四年之內使公職本地化。諸黨派高度重視本地化的事實,一方面與1 954年前他們在爭取選民支持的運動中失敗有關,這種失敗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他們的社會和敎育出身,以及語言障礙、受英語敎育的公民與受華語敎育的公民在身份地位上的差異等方面的因素。事實上,大部份的政黨的領袖都是殖民階層出身,只有他們的反殖民主義的黨派立塲才成爲他們與華人領袖進行溝通的橋樑,而也只有通過華人領袖他們才能贏得選擧,因爲當時新加坡三分之二的人口是華人⑦。然而,重視本地化過程還有別的原因。當時的普遍看法是,“1 97號文件”關於本地化過程的指導方針並沒有付諸實施。1 952年,成立了一個由林漢河爵士領導的委員會,其工作是了解公職架構內甲及乙⑧級部門人力資源的需要。該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主要有如下幾條:——加快制定招募本地人員的政策;——外來人員只能以合約或散位形式受聘並須負責培訓本地人;——發掘現有的本地公務員的潛力,增加他們的晋升機會;——根據公務活動擬定長期性的學術培訓項目和專業培訓項目,以保障對高級人材的需求;——擬定一個爲期十年的招募甲乙級公職人員的日程安排⑨。然而這些建議對殖民政府的招募政策並沒有重大的改變。⑦ I t o k o S u z u k i ,“新加坡行政的過去與現在”,新加坡大學,1 9 69年 1 月,第3 1頁 。⑧甲級人員包括具大學學歷的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接受相應的培訓和有實踐經驗可擔任高級職務的技術人員。乙級人員包括具大專學歷的技術人員或由丙級晋級的技術人員。⑨佘志淼,“一個新生國家的官僚演變和政治變遷:新加坡局勢探討”,曼徹斯特維多利亞大學 , 1 9 7 1 年 , 第 1 1 3 頁 。824
  • 除了本地化進展緩慢之外,新加坡政府仍然繼續接納來自馬來西亞的歸國人員參加公職晋升考試,甚至在星島1 954年退出“馬來亞化編制協議”⑩之後仍然如此。面對這種情況,新加坡立法會一些議員曾指責政府沒有誠意實行本地化。他們還認爲所謂的“馬來亞化編制”實際上是“歐化編制”而已。“馬來化”委員會1 955年7月,政府設立了“馬來化”委員會,由B.R.S r e e n i v a san博士協調,該委員會的目標是制定一份公職本地化計劃。該委員會共開了58次會,收到 1 0 9份備忘錄,聽取了2 1 1 名來自新加坡各階層人士的意見。該委員會的工作從六個方面開展(11):——弄清所有公職人員的特點和安排情況,以便提出能夠迅速、系統和全面地實施本地化的措施;——研究接納公共行政及社會科學的學術等級,擴大政府招募人材的來源;——建議公共機構致力於培訓本地公務員;——確定外來人員離開公職的期限;——對“公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全馬來亞公共部門的管理須依據“馬來化”政策。1 956年,該委員會呈交了“中期報吿”(12),該報吿附有一份由十位委員中的兩位委員簽名的“少數派報吿”這份內容廣泛、冗長的報吿是根據上述六個參考點擬就的。在其本地化(馬來化)問題的引言裏,該報吿說曾做出巨大的努力以聽取所有那些可能提供有用信息的人士的意見。報吿又說,他們還作出努力從英國政府裏得到了盡可能最多的有關英政府如何解決例如印度,錫蘭,黃金海岸及蘇丹等殖民地的本地化問題的資料。⑩該協議的內容是協調控制“聯合馬來亞體制委員會”,規定不僅可以在馬來西亞政府內而且可以在馬來西亞政府和該協議所包括的殖民地之間,如新加坡,對人員進行調遣、安排和晋升 。(11)“馬來化委員會中期報吿”,新 加坡,1 956年,前言 IX 。(12)見(11)。825
  • 關於第一參考點方面,對每一個公共部門進行下列的工作:A.列出當時所有的各種不同的職務,列出每個職務所需要的職位,統計出由外來人員和本地人員佔據的職位數量以及空缺數。如:B.評估該部門的具體情況,研究本地化的可行性。“1 .這個職位要求擁有名譽學位和具備統計學方面的經驗。在該局工作的三位本地官員都有名譽學位。他們中的最資深者有過出色的學術生涯,1 951年被選爲皇家統計學會會員。他在該局供職已有8年零9個月。第二資深的官員擁有英語名譽學位並已在該局供職5年,第三位本地官員亦有近3年的工作經驗。2.本地官員的代表認爲該局的本地官員沒有機關在整個部門內全面工作以使他們能勝任最高的職位。他們建議在5年內留住現任統計主任,直到本地人員具備在全局各部門工作的足夠經驗。統計主任本人說,本地官員中的最資深者已具備統計局內其中一個部門的工作經驗,而另一個部門的經驗則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時間便應可具備晋升統計主任職位的資格。據稱,只要他們具備所需資格,沒有人反對乙級官員可以向上晋升。據估計,一般需要二至三年的時間才能通過中期考試,此外還需要四至五年的時間才能通過最終考試,而且還有賴於應考人的努力。至今還沒有乙級官員做過此種應考嘗試 。3.本地官員的代表建議持有英語名譽學位的官員應能調到行政部門。”(14)C.最後,他們對整個部門和其各種職務的本地化日程安排提出了建議。“1 .統計主任的職位可以在未來的四年之內由本局的一位本地官員擔任。2.持有英語名譽學位的官員如果同意應調到行政部門。3 應該招募本地名譽學位畢業生以補空缺,並且可以在兩年之內接替目前由外來人員所出任的助理統計主任職位。”(15)(13)同(11),第6 5 頁 。(14)同(11),第6 5 頁 。(15)同(11),第6 5 頁 。826
  • (該委員會建議立即在下列四個部門實行本地化:社會工作部門;出入口管理部門;商標商號登記部門及農業管理部門。其餘的28個部門中,六個應在兩年之內實現本地化,九個應在三年之內實現本地化,七個應在四年之內實現本地化,二個應在五年之內實現本地化。第二參考點(公共行政和社會科學課程)“馬來化”委員會與馬來西亞大學取得了聯系,派遣公務員到該大學攻讀公。共行政學位。然而,有資科表明,這些課程只是在1 956年1 0月才得以開始馬來西亞大學表示,社會科學畢業文憑可能只是在社會工作部門、勞工曁就業、監獄管理部門裏的工作人員才有作用。“馬來化”委員會則建議不要將公共行政畢業證書作爲進入公職高級技術職位的必備條件,儘管它認爲應支持派遣具四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到馬來西亞大學攻讀公共行政課程的作法。“馬來化”委員會還建議在世界任何國家的大學或高等學校獲取的公共行政畢業證書在“公務委員會”(16)的諮詢委員會認可之後應予以承認。第三參考點(本地公務員的培訓)“馬來化”委員會建議培訓本地工作人員,可以在工作岡位上培訓,亦可通過培訓班和給予助學金。該委員會同樣還認識到,對本地化過程來說最重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工作崗位上的培訓以及對這些培訓計劃的構思和實施水平;另一方面,培訓要針對技術工作的具體和實踐方面,而不要太多的通用性和理論性。(17)爲此,公共行政人材培訓處制定了一份專門針對本地化實施的培訓活動戰略性文件,給所有的司局長制定了有關的指導方針。第四參考點(外來人員的離職問題)在1 95 4年發表的關於英國重組其對外機構的第306號“殖民地文件”中,“殖民部”確定了外派技術人員與其所供職的殖民地之間的關係。我們將該文件 18)最重要的段落轉錄如下:“聯合王國的女王陛下政府認識到他們對那些被國務大臣挑選担任現有職務的殖民部的官員負有特殊的責任。只要女王陛下政府對他們現今供職的領地的政府負有責任,立憲文件中的殖民地法規就要向他們提供必要的保護責任。(16)同(11),第 1 3 3 一 1 3 4 頁 。(17)同(11),第 1 4 0 一 1 4 1 頁 。(18)同(11),第 1 7 3 一 1 7 4 頁 。827
  • 在他們所服務的領地一旦自治,這些公務員就有資格期待享有下列待遇:(1 )只要他們繼續留在現有的崗位上,有關領地的政府就不能改變其服務條件,不能給予低於現有之待遇。(2)他們或他們的屬員根據現行法律和規定享有的退休金和其它津貼,將會同樣受到保障。(…)(…)(…)(6)如因憲法變更而需提早退休,他們應從有關領地政府處得到補償。”根據這些指導方針,“馬來化”委員會起草了一份關於外來技術人員分階段退休以及要支付的補償費和退休金的估算參數的一共1 9項建議。在餘下的兩個參考點方面,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加強公務委員會的執行能力及其構成,第二,確定新加坡泛馬來公共部門與馬來亞聯邦之間的關係。“中期報吿”並沒有獲得一致的接受。十名委員中的兩名委員決定附上一份“少數派”報吿。他們對委員會確定的本地之槪念提出了異議,認爲應由政府來確定這種槪念。“馬來化”委員會採納的作法是通過“有償遣返回國”的標准將外來人員區別於本地人,即所有那些納入有償遣返回國體系的人都被認定爲非本地人。這種作法引起了一些複雜的問題。第一個問題的根源是將那些根據“馬來化編制協議”來新加坡政府工作的爲數眾多的馬來人排除在外;第二個問題的起因是一些馬來族和新加坡的高級技術人員所採取的立塲,他們希望能等同於外來公務員,儘管他們並沒有獲得“外派人員薪酬”。最突出的例子是警察局內第一位最高級本地官員,助理警司許啓漢,他希望自已能作爲遣返回國人員而獲得退休補償(19)。上述兩名委員還提醒“馬來化”委員會注意迅速替代外來人員可能引起的後果,因爲這不僅會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担,市民所應有的行政效率的下降而且最終將成爲本地人的一個沉重的包袱、須不斷地去適應新的責任,由此而成爲眾矢之的(20)。“中期報吿”自然是得到了政府裏的本地人員的歡迎,每個公共部門都開始制定迅速替代外來人員的計劃。(19)同⑨ ,第 1 3 4 頁 。(20)同(11),第 2 0 7 頁 。828
  • 外來技術人員則支持“少數派報吿”的說法,認爲這才是合情合理、具先見之明的。不斷增加的壓力使大部份外來技術人員決定離開星島,因爲他們害怕種族歧視,害怕失去工作或晋升的機會,甚至那些得到“馬來化”委員會保障可以繼續逗留新加坡直至職務期滿的人也不例外(21)。加速本地化過程發表“中期報吿”之後,政府發表了一份“馬來化政策白皮書”,宣佈了以“馬來化”委員會的建議爲基礎的本地化政策。政府在這份文件裏提出自上而下的本地化原則,即,應首先對部門首長進行本地化。但警察部門則是個例外,因爲這是個敏感的部門而且缺乏有關的本地高級人員。這份文件還確定了本地化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讓1 4名主管官員立即退休,其中6名係部門首長。第二階段是留用外來技術人員,期限由1 年至職務期滿等。該決定的目的是要避免行政運作的癱瘓(22)。爲了讓他們能逗留至期限爲止,政府採取了一些刺激措施,包括不改變其工作條件,支付一筆最大的補償金等。下列表格(表 Ⅰ)係附於上述白皮書之內的,其內容是新加坡政府制定的讓外來人員離開的人數和日期的規劃,但未將可獲得與不獲得補償金者區別開來。表Ⅰ(21)同 ⑨ , 第 1 2 1 頁 。(22)“馬來化 之政策 聲明” ,新加坡 ,1 9 56年 。829
  • 然而,儘管採取了一系列的刺激措施以挽留外來技術人員,現實却是有所不同的。 1 9 5 7年有 1 2 3名外來技術人員自願引退,5年之後僅有百分之二的外來技術人員仍留在新加坡政府裏(表 Ⅱ )。表 Ⅱ根據佘志淼敎授的看法,外來人員離開得如此迅速,有兩方面的原因(24)。首先,政治氣候給外來技術人員敲響了警鍾。從1 95 9年5月30日起至今事實上一直掌握政權的人民行動黨,是外來技術人員的主要敵對力量。該黨甚至公開宣稱,“效率增加也罷,下降也罷,我們要不進行本地化,要不就鬧個天翻地覆。”(25)。第二方面的原因是,許多外來技術人員都想去英國的其它屬土工作,又或如果具備條件,在私人企業方面開創新的職業生涯。約半數督察級以上的高級警務人員則選擇調到其它英國屬土,首選是在非洲的英國屬土。(23)這項數字僅指享有補償的外來技術人員。(24)同 ⑨ , 第 1 2 4 - 1 2 5 頁 。(25)海 峽 時 報 , 1 9 5 5年 7 月 9日 , 佘 志 淼 引 用 。830
  • 本地化的後果與問題用本地人員迅速替代被遣返回國人員的作法所帶來的後果有如下幾方面:1 、因缺乏本地技術人員,造成了許多空缺有待塡補。1 965年1 2月,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的政府總理一次在“公用事業委員會”發表的演講中,曾這樣說到:“我的問題是如何發掘大人物以塡補大空缺。有不少的大空缺,問題是如何找到沉着穩重的年青人來塡補這些空缺。要不,你們就有一張大椅子,上面座着米奇老鼠,這是個令人非常不快的事態!當我到處受到阿諛奉承時,我並沒有感到絲毫的自信。”(26)2、本地公務員缺乏專業經驗。問題之二是本地公務員相對比較缺乏經驗,尤其在領導,指導階層以及對政府辦公室提供技術支援方面。例如在行政部門,62名本地公務員中就有22名專業經歷不足四年。該部門首長在一份致內閣的備忘錄中這樣寫道:“……沒有什麼可以彌補在本行政司各級存在的長期性的經驗的缺乏。顯而易見,目前行政司的效率不好,而且還將進一步惡化。如果在辦公事務司擁有具備高級行政官員豐富經驗和才能的人,那麼前景將不至於如此嚴峻。然而,事實缺乏這種人才……我們將看到一個缺乏經驗的行政司,然而,在其背後的亦是個缺乏經驗的行政執行部門。”(27)3、官僚階層內部冲突的加劇。根據佘志淼敎授的意見,可將這些冲突分成三類(28):第一類是外來技術人員與本地人員之間的沖突,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極端敵對的。譬如,一旦某一本地公務員沒能晋升到他自認爲應得到的職位,那麼勢必猜疑外來技術人員揷手了該決定。此外,一旦某一外來技術員被任命擔任某部門的領導以取代某一本地公務員,那麼本地公務員則投訴到代表其利益的組織。事實上,如果大部份外來技術人員支持將本地公務員提拔到責任更大的崗位上,有些人則堅決反對這樣的擢升。(26)在B AK T 對 公 用 事 業 委 員 會 的 談 話 (1 9 6 5年 1 2月 ) , 佘 志 淼 引 用 。(27)內閣秘書長,“行政管理馬來化的效果”,新加坡,1 957年 2月4日。(28)同 ⑨ , 第 1 3 5 - 1 3 6 頁 。831
  • 第二類冲突發生在本地高級公務員之間。一些人認爲,本地化即意味着用合格的本地技術人員去取代外來技術人員,是一個高素質的替換,他們甚至認爲,領導及指導階層人員可以在其它公共部門的公務員之中挑選,另一些人則主張甚至要求簡單直接地出任外來技術人員留下的空缺,並享有他們所有的權益。由1 959年起,當時其中一些人加入了贏得大選的人民行動黨之後,這兩類人之間的關係便開始惡化。第三類冲突發生在接替外來技術人員的高級公務員與低級公務員之間。這些低級公務員認爲,本地化只給技術人員帶來了好處,只不過是用“本土公務員替代白人工頭”罷了,而其行爲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本地化的代價在支付補償金方面,本地化所付出的代價是二千一百一十六萬新加坡元。這筆款項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是有史以來英國殖民地所支付的最大的一筆款項。在個人補償金方面,較之下列諸領地所支付的款項(29),新加坡亦打破了記錄——1 02,000坡幣(1 1 ,900英鎊):尼日利亞——8,000鎊蘇 丹 ——8,500鎊加 納——8,000鎊馬來西亞——1 1 ,000鎊補償金的計算,依年齡、工齡和工資的不同而不同。向四十多歲的外來技術人員支付的補償金數額最高,因爲這個年齡的公務員受本地化的影響最大,一則要開始新的職業生涯會比較困難,如要退休,則又太年 青 。1 9 5 7至1 9 6 0年年間,實際上支付了補償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六。隨着本地化計劃的逐步實現,培訓和提供助學金的負擔自然而然地就加重了。提供培訓和助學金目的在使本地公務員具備替代外來技術人員的能力,根據這個原則,對外來技術人員撤退期間在這方面所作的投資負擔進行一番比較是有意義的。1 957年至1 969年期間,新加坡政府爲此支付了1 4,1 34,000新加坡元 。由此,我們可以說,新加坡本地化的開銷總額達三千五百二十九萬四千新加坡元,該數額是補償金總額與培訓費用之和。然而,從長遠節約的角度來看,只要新加坡政府每年撥出五百萬元左右的款項用以支付外來技術人員的各種社會福利待遇,那麼開支亦不至於如此鉅大。(29)同 ⑨ , 第 1 3 1 頁 。832
  • 三 、結論新加坡的本地化是否成功呢?根據佘志淼敎授和其他研究人員的看法,所發生的事情表明,本地化僅僅意味着爲人員的晋升提供了一個機會,而大部份晋級者的素質低下,與“馬來化”委員會的“中期報吿”所主張的原則相抵觸,在此,我們將“中期報吿”中包含該原則的段落轉抄如下:“馬來化的意義是使本國人民擁有由最富才幹的本地人組成的卓有成效的行政機構。”(30)本地化的政治內涵被全然漠視,當時人們關心的只是個人的野心和對外來技術人員所留下的領導空缺。對這種行爲,一份中文報紙的社論是如此加以評擊的:“身爲本地高級官員,我們不應喋喋不休的將我們的工資與以前的外國官員的工資相比……國家建設應放在首位,以後再談論工作待遇並也不遲。多做工作少享樂,無尙榮光。我們希望高級官員們在國家建設過程中能更多地關注其名聲而不是生活和財產……”(31)。本地化的主要目標並沒有達到。新加坡政府的效率明顯下降。對一個期望加速推進社會和經濟改革的國家來說,一個缺乏準備、缺乏應變能力的政府,變成了可能影響國家發展的嚴重問題。本地化過程的加速,實質上是政治性的。無論是“馬來化”委員會還是各個政黨(首先是勞動陣綫,後來是人民行動黨)都認爲,本地化進程越快,政治解放的進程就越快。它們內心希望本地公務員參與管理行政事務,能有助於迅速解決人民所要求解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問題,只要這些本地公務員較之外來技術人員具備更好的條件以理解人民的心聲。然而,使外來技術人員撤離政府裏的職位成爲本地化的目標,一個次要的目標 。這種始料不及的情况並不能成爲本地化的成功保證,因爲沒有對接替外國公務員的本地技術人員加以再引導,使之具備能力面對必須在新加坡進行的政治變革 。1 96 3年,李光耀總理在一次演說中斷言:(30)同(11), 第 1 3 頁 。(31)南 洋 星 報 ( 社 論 ) , 新 加 坡 , 1 9 5 9年 3月 2 0日 。“我們已經經歷了正當地將白人逐出去的階段……我們目前的問題是要有在本地培訓的適當數量的人材。我們不是要有材幹的人,材幹是一回事,受過訓練833
  • 的材幹則是另一回事。現在有很多職責非常重大的工作……而目前擔當這些工作的本地人却缺乏必要的專長。我們仍然在尋找更合適的人選以替代他們,不管他們是外國人還是本地人……”(32)。通過這項聲明,新加坡政府向當時艱難的現實妥協,爲公共行政制定了新的方向。此外,嚴格挑選擔任政府和國家機構各部門、科室領導的公務員,另一方面,進行一項勸說外來技術人員留在新加坡,其中一些人簽訂了短期合同。新加坡政府還與英國政府簽訂了一項有效期至1 971 年的協定,以招募富有經驗的外來技術人員在新加坡政府內供職。(33)在民主制度下盡快重建一個公正和均衡的社會,是極其重要的。要做到這一點,公共行政必須能爲滿足人民的具體需求做出最爲快捷的反應,人民並不太關心當時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憲制的調整,權力分離理論等。對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來說,重要的是不能讓人民失去對政府的信任、失去對民主的信任,因爲極端運動的組織,如穆斯林革命、新加坡伊斯蘭青年運動、馬來亞共產黨及其武裝派別馬來亞全國解放陣綫,都蠢蠢欲動試圖向人民提供較之民主制度所能提供的更爲劇烈的社會革命的途徑。1 9 6 3年進 入 了一 個深 刻 的經 濟、 社 會變 革時 期 ( 1 9 6 3年 —— 1 9 76 年 ) 。在經濟領域,通過實施工業化以及創建一系列支持經濟結構改造的機構,如新加坡開發銀行、J uron T ow n公司、國家生產力委員會、國際貿易公司和新加坡標準化曁工業調查研究院,這個時期的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在社會領域,也是在這個時期制定了一些旨在解決人民安全方面主要問題的宏偉規劃,其依據是馬斯洛(34)(Mas l ow)的需求理論,如就業、住房、種族衝突等。在就業保障領域, 1 9 6 8年和 1 9 69年先後頒佈了“就業法案”和“工業關係法案(修正案)”,這兩個法案旨在保障就業,但也限制了工資的增長。與此同時,對經濟和社會性住房的建設給予了高度的重視,“房屋曁發展委員會”在 1 9 6 0年至 1 9 7 5年期間共建了2 34, 48 8住宅單位 。(32)同 ⑨ , 第 1 3 0 頁 。(33)令人 奇怪 的是 ,在 1 98 6年 約有 1 50 0名 外國 人在 新 加坡 政府 內工 作 。(34)該理論的核心思想是存在一個由生理、心理和社會諸方面需要所構成的人類需求等級。只有在低級需求得到滿足時,才能產生或至少部份產生高等級的需求。該理論需求等級包括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傳宗接代與愛的需求、自我實實和完美需求。834
  • 目前約有百分之七十的新加坡居民住在政府房屋,正是這些公屋居民令人民行動黨得以掌權達三十多年之久。“一個政府如果想保住政權就必照顧人民的需要”(35)。也是在這段時期,爲多種族、多語言社會的鞏固創造了條件,建成了今天的新加坡。當時的主要關心的焦點,是消除民族和語言在人際間造成的隔閡,促進相互間的了解,增加青年間超越種族的相互行動,消滅對少數民族的歧視。爲了建設一個“新加坡人的新加坡”,而不是“新加坡的馬來亞、印度、中國或歐亞”,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全面改編敎育體系的敎材。改編敎材的想法源於一個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該委員會設立於1 955年,由當時的各政黨組成,目的是對新加坡的種族問題做出評估。1 956年,該委員會發表了一份稱之爲“全體政黨的報吿”的白皮書,提出了如下幾點建議(36):1 .鑒於馬來語在馬來西亞的主導地位,承認馬來語爲其國語;2.將馬來語、英語、漢語和泰米爾語作爲公共行政和敎育制度內的官方語言 ;3.在政府撥款方面,對使用上述四種語言的學校一視同仁,學歷得到正式認可之後承認其畢業證書;4.在小學敎育中實行強制雙語敎育,在中學敎育中實行強制三語敎育;5.重新審定所有的敎材,使各種之敎材擁有強調新加坡認同中國人、馬來人、印度人和歐洲人的文化和歷史的共同內容。6.以區爲單位重新安排學校,使多民族的體育運動隊得以相互競爭,避免發生一支華人學校的足球隊與一支馬來人或印度人的足球隊對壘的情况。如今的新加坡是個多種族多語言的國家,生活水平高,同時也因此具備很高的國家認同感。新加坡政府過去與現在都是推動該過程的關鍵機構。它集中了全國最優秀的人材,並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官僚主義諸病態,如低效率、貪汚、官僚主義的墨守成規、機構的消極態度等。(35)J o n Quah等人,《新加坡政府和政策》, 牛津大學出版社,新加坡,1 982年第25 4頁 。(36)趙善光,“新加坡國家建設:歷史性展望”,《新加坡國家價值之探索》,政策研究院,新加 坡 , 1 9 9 0 年 , 第 1 3 頁 。835
  • 成功的奧秘:——官僚“療法”的核心是顧客,即公民的需求;——政治家們出謀獻策,政府則據之治理;——公務員不僅參與涉及行政管理的決策,而且參與涉及整個國家命運的決策 。參考書目# 多 位 作 者 , 《 新 加 坡 國 家 價 值 之 探 索 》 , 政 策 研 究 院 , 1 990年 。# 多 位 作 者 , 《 新 加 坡 政 府 和 政 策 》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 新 加 坡 , 1 982年 。# 新 加 坡 殖 民 地 , “ 馬 來 化 委 員 會 中 期 報 吿 ” , 新 加 坡 , 1 956年 。# 新 加 坡 殖 民 地 , “ 公 務 活 動 馬 來 化 —— 政 策 聲 明 ” , 新 加 坡 , 1 956年 。# C P A 研 究 組 ,“ 爲 發 展 的 本 地 化 : 東 南 亞 之 情 形 ” , 《 菲 律 賓 公 共 行 政 報 》 , 第 二 十 八 卷, 1 9 8 4 年 1-4 月 。# Da s s , Dan ap a u l S ., 《 馬 來 化 ( 1 9 4 5年 一 1 9 5 7 年 ) 》 , 新 加 坡 馬 來 亞 大 學 ,新 加 坡 , 1 9 6 1 年 。# 馬 來 亞 聯 邦 , “ 公 務 部 門 馬 來 化 —— 政 策 聲 明 ” , 吉 隆 坡 , 1 956年 。# 馬 來 亞 聯 邦 , “ 公 務 部 門 馬 來 化 委 員 會 報 吿 ” , 吉 隆 坡 , 1 956年 。# 馬 來 亞 聯 邦 , “ 行 政 管 理 馬 來 化 委 員 會 報 吿 ” , 吉 隆 坡 , 1 954年 。# L e e Bo o n T h i e w,《 新 加 坡 行 政 機 構 及 其 時 間 槪 念 》 ,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 1 9 7 6年 。# Suz uk i , l .,《 新 加 坡 行 政 的 過 去 與 現 在 》 , 新 加 坡 大 學 , 1 969年 1 月 。# T i man, R.,《 馬 來 亞 官 僚 主 義 之 變 遷 》 , 公 爵 大 學 國 家 研 究 中 心 , 1 964年 。# T i l man, R.,《 馬 來 西 亞 殖 民 部 之 國 有 化 》 , 公 爵 大 學 國 家 研 究 中 心 , 1 964年 。836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92,3╱4,837-83 9澳門法律本地化之回顧與前瞻趙燕芳*澳門踏入過渡期後,公務員本地化、中文成爲法定語文和法律本地化這三個問題,已喚起社會公眾和輿論的極大關注。這三方面工作的現狀、進度、解決辦法和前景等,已在中、葡文報刊中佔據着日漸增多的篇幅,變成社會各界議論的熱門話題,成爲市民進行探索研究的新課題。這三大問題旣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每一項工作的開展都各有不同的起點和條件。在澳門進入過渡期四年後的今天,對這三大問題的歷史和現狀進行回顧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筆者由於興趣所在,擬就澳門法律本地化這個問題作初步探討。長期以來,由於政治、歷史和語言等方面原因,澳門的法律體系完全是葡國化。也就是說,澳門實行的是葡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法律由葡國立法機關根据葡國的社會環境和葡國人的道德觀念求制定,澳門法律以葡文爲唯一的立法語文,澳門的司法體系隸屬於葡萄牙,法官和檢察官全爲葡國有關機構委任的葡萄牙人,澳門的司法和法律領域全由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所操縱。*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法律研究部副部長澳門踏入過渡期後,不論從政治角度,還是從社會需要及實際情况來說,澳門法律這種現狀必須盡速改變。爲了適應歷史變革的需要及保證澳門法律的順利過渡,有必要將澳門法律變爲本地化,並爲此採取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具體地說,澳門法律本地化是指澳門法律由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合乎本地的立法傳統,法律的制訂符合本地社會的實際需要,其內容能反映出本地的特點和本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立法語文爲本地廣大市民所掌握的語文以837
  • 便使法律爲人們所遵守,法律敎育的授課語言爲本地廣大市民所掌握的語言,立法者和執法者均爲本地人等。總括而言,澳門法律本地化是指澳門的立法從內容到形式,都必須具有澳門本身的特點,適應澳門當今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澳門法律本地化旣是一項關係重大的艱巨工作,又是一項範圍廣泛的系統工程,是澳門過渡期內必須實現的旣定戰略目標。筆者擬就法律本地化各方面工作的進展作一回顧,並對其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作出探討。法律中譯工作與澳門法律的普及化、華人法律人材的培養及華人對本地法律完善的參與等息息相關。可以說,法律中譯是一項刻不容緩的艱巨工作。但長期以來,由於有關方面各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對法律中譯工作一向不夠重視,主要法律的中譯本數量極之有限,質量也不很高。踏入過渡期後,有關方面才開始關注法律中譯,並爲此設立了一個職能部門——法律翻譯辦公室。但由於需要翻譯的法律數量繁多,質素要求很高,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時間去對待。筆者認爲,法律中譯工作起步遲、基礎弱、難度大、要求高,且工作量非常大,時間極爲緊迫,有關方面應處理好翻譯與修訂的先後次序及其相互關係,適當利用本身的力量又借外來的人力資源,分別輕重緩急,在法律翻譯方面制訂具體措施,盡快將五大法典即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商法典及其他一些重要法律譯成中文。否則,就難以達到過渡期內實現法律本地化這一旣定目標。法律人材本地化是法律本地化的另一重要組成部份,是實現現行法律體系不變的可靠保證。長期以來,有關方面不重視培養本地法律人材的工作,司法系統全是葡萄牙人的一統天下,法律領域也全由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所佔據,法律專業教育一片空白,這種狀况爲實現法律人材本地化設置了重重困艱和障礙。中葡兩國就解決澳門問題進行會談後,有關方面開始意識到培養當地法律人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並於一九八八年底在澳門大學開設了法律課程,使澳門本身具備了培養當地法律人材的陣地和條件。但法律課程有待克服的客觀的、具體的困難不少。因此,在法律課程開辦四年後的今天,實有必要對課程作深入的、客觀的回顧,特別是要考慮如何在課程結束後以必要的實際培訓爲畢業學員提供充實其理論學習的方式作出可靠的保證,以使他能納入本地法律人材。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的本地化是法律本地化的一個具體表現,也是有效實現法律本地化的一個必要步驟。眾所周知,澳門現行主要法律由葡萄牙制訂,這些法律雖在《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但其形式和內容並不反映澳門的實際情況。澳門制訂的法律從形式上已體現澳門法律的本地化,內容上也是根據澳門的經濟及社會環境的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可以說,澳門制訂的法律在形式和內容上已體現了本地化。至於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未能體現出澳門本身的特點,更具體地說,可使其在形式上成爲澳門的法律,但其內容却不一定適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因此,立法機關需要通過本身的立法程序,將葡國的法律變爲澳門的法律,與此同時,也需要從內容上按照澳門的政治和社會環境及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原有的葡國法律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訂。這中間也838
  • 涉及一個法律現代化的問題,牽涉到將過時的、不適合當今發展需要的條文內容摒棄,而代之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條文內容。可以說,澳門法律形式和內容的本地化實際上是對澳門現行法律進行清理和修訂的一個繁複的過程,而這項工作過去完全沒有基礎,差不多從零開始。因此,在訂出工作計劃和目標後,有關機構應抓緊時間,加快步伐開展工作。此外,中葡雙語立法工作也是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另一重要方面,這項工作可以說是澳門法律本地化各項工作中的一項最困難的工作,是無人涉足過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目前一個空白領域。它比法律中譯工作難度更大、要求更高,因爲這意味着中葡兩種語文的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均能作爲法律適用的根據。筆者認爲,中葡雙語立法工作的開展須具備必要的條件,只有培養出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當地法律人材之後,才能有效開展這項工作。總括而言,澳門法律本地化是過渡期內一項有待深入分析研究的新課題,是過渡期內要實現的一個旣定戰略目標。這是一項浩大繁複的工程,率涉到各個方面,直接關係到政權的順利交接。因此,有關方面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時間對這項工作進行總體的分析研究,需要制訂一個具體可行的計劃,採取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朝着這一旣定目標邁進。另一方面,由於澳門法律本地化是一個嶄新課題,筆者對這個問題也無法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只不過是抱着極大的興趣和熱誠,提出一些膚淺的看法,望能借拙文的發表喚起本地居民對澳門法律本地化這個新課體的關注和重視。839
  • 840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9 2.3/4,841 -85 8公務員本地化中一些問題一次在公職技術人員中的調查*前 言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中葡兩國政府簽定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後,澳門正式進入了政權移交的過渡時期。一九九一年底,當該過渡期已行經三分之一之時,“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在澳門公職技術人員中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其內容,包括了對被訪對象擔任公職過渡時期執行各項政策的評價,以及面對澳門前途及有關問題,所反映出的種種心態。這問卷調查的主要對象,是政府之中那些以中文爲母語的各類技術人員(包括醫生)。無庸置疑,具備這類身份的技術人員,現時不但擔負着政府行政運作的重要工作,對於未來政權的平穩及成功過渡,以及一國兩制的實施,他們更會起着不容忽視的作用。因此,這個問卷調查的結果,就顯得更具意義,更有份量。因而希望能夠引起社會各界,尤其是關心及負責澳門政權過渡的各方人士充份注意 。“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進行該項調查,務求貫徹客觀及公正的原則,希望盡可能地準確反映出這個階層的公職人員的特點和訴求,以便有關當局隨後採取相應的措施,使過渡時期的各項政策更加合理和完善,達致一個各方面都滿意的結果。今天,該協會正式公佈這次問卷調查的結果,並對有關問題做一簡略和必要的說明。* 本文爲一項對公職技術人員進行的調查的結果報吿,調查由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進行,於九一年底展開,九二年十月發表結果。841
  • 根據澳門政府行政曁公職司1 991 年6月1 1 日公佈的資料,各種專業的技術人員在政府中共有1 047人。如按出生地劃分,其中在葡國及外國出生者爲490人,其餘均爲在澳門,中國及香港出生,共557人。在葡國及外國出生者,可以認爲絕大部份不是以中文爲母語。即使在澳門、中國及香港出生者,也可能有相當一部份的人同屬於上述情況。因此,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這次共發出300張以中文書寫的問卷。調查面涵蓋了中文母語的公職技術人員總數的大半。其後該會收回已塡問卷共229張,回收率近於八成。這就說明,該次調查的結果,應具有相當的代表性以及重要性。擔任公職的狀況這次問卷調查的內容,總體上分爲兩大方面。第一方面,是對中文母語的技術人員擔任公職狀況的瞭解,其中又可分爲三個部份。第一部份屬於被訪者的個人一般性資料。1 )個人資料首先是性別的數據。在收回的229份問卷中,由於兩份未塡此項,故總有效答卷爲227份。(以下亦有數目不一的被訪者漏塡各項,故用作統計基數的總有效問卷數目不盡相同,這個數目,以後簡稱“總計”,敬請留意。)其中男性技術人員有1 45人,佔總計227人的63.88%;女性82人,佔總計36.1 2%。(圖1 )1 性別總計227人被訪者的年齡結構如下:20至29歲之間有1 31人,佔總計226人之57.96%,30至39歲之間有76人,佔33.63%;40至49歲有1 0人,佔4.42%;大於49歲者有9人,佔3.98%。(圖2)從以上統計數字可以看出,被訪者之中二十至三十九歲年齡組別共有207人,佔總計的91 .59%。由此,一方面可以看出,現時澳門政府擁有一支人數可觀的年輕技術人員隊伍。即使到一九九九年時,他們仍不過是三、四十歲的中青年842
  • 人,正是澳門未來特區年富力強,具有充份經驗的寶貴行政技術力量;另一方面也可表明,該問卷調查的大部份答案,是這批青年人以敏銳目光看待外部各種事物的結果。2 年齡總計226人關於國籍,從全體被訪者中可以看出以下的分佈:葡籍爲1 56人,佔總計223人之69.96%;中國籍49人,佔21.97%;美籍1 0人,佔4.48%;其他國籍8人,佔3.59%。(圖3)3 國籍總計223人其出生地的資料,與國籍的分佈大致吻合:澳門出生者1 56人,佔總計21 7人之71.89%;中國出生者33人,佔15.21%;香港出生者11人,佔5.07%;其他地方出生者1 7人,佔7.83%。被訪者的大半具有葡籍身份,這就意味着,他們在未來面臨決定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前途時,具有較大靈活性和較多選擇性。(圖4)843
  • 4 出生地總計21 7人2 )學術資歷第一方面的第二部份,是對被訪者學術資歷的瞭解。229人之中,有1 人未塡。其餘有碩士或以上學歷的,爲1 4人,佔總計228人之6.1 4%;具大學學歷的,爲1 67人,佔73.25%;具大專學歷的,29人,佔1 2.72%;大專以下學歷的1 8人,佔7.89%。根據統計數字可以看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訪者都具有大專或以上的學歷。這就反映出,政府目前擁有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中文母語的)技術人員隊伍。(圖5)5 學歷總計228人他們的就讀地點可見以下統計:在中國大陸的81人次;在澳門的67人次;在台灣的35人次;在香港的1 5人次;在加拿大1 1 人次;在美國8人次;英國3人次;葡國1 人次。(另有31 人未塡此項,總計人數爲1 98人。)(圖6)844
  • 6 就讀地點這裏必須做一說明:因有被訪者在兩個或以上地區就讀,因此,這裏使用的統計單位不是“人”而是“人次”。從以上數字亦可看出,多半的被訪者都是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接受的高等敎育。在所有被訪者中,1 81 人的學歷已在澳門或葡國得到認可,佔總計223人之81 .1 7%。這就說明了政府頒行學歷認可的規定,得到了技術人員的充份重視,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在第二部份中,還對被訪者的語言能力進行了瞭解。首先在書寫方面:能書寫流暢中文的,有224人次,佔總計229之97.82%;英文的1 69人次,佔73.80%;葡文的61人次,佔26.64%,其他文字的4人次,佔1 .75%。(圖7)7 書寫能力845
  • 其次在操講流利之語言方面:操流利廣東話者226人次,佔總計228之99.1 2%;操普通話者1 53人次,佔67.1 1%;操英文1 62人次,佔71.05%;葡文67人次,佔29.39%;其他語言5人次,佔2.1 9%。(以上兩項調查,被訪者可塡寫多欄,故使用人次。)(圖8)8 操講語言由以上數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 )精通葡語(書寫及操講)的比例,接近總計的三成,大大超出澳門政府中精通雙語的在全體公職人員中僅佔百分之五的比例數目;2)多數被訪者(67.1 1 %)可講流利普通話,這就有利於澳門未來加強與中國內地的聯繫;3)超過三分之二的被訪者精通英文,也有利於澳門今後與外部世界的溝通。在總計228人的答卷中,有81 人曾在葡國學習葡語或行政課程。其比例超過總計的三分之一,佔35.53%。由此可以判斷,這批數目可觀的中文母語的技術人員,以其對葡國文化的深刻認識,如加以妥善使用,可以與其他專業人士一起,成爲過渡時期政府推行各項政策的得力助手。3 )任職狀況本調查問卷第一方面的第三部份,則由被訪者擔任公職的具體情況組成。首先,被訪者進入公職的年份:不夠一年者,有29人,佔總計21 7人之1 3.36%;一至三年者1 1 3人,佔52.07%;四至六年者,63人,佔29.03%;七至九年9人,佔4.1 5%;十年以上3人,佔1 .38%。(圖9)如果把具三年以內工齡的被訪者做爲一個組別,其人數共達1 42人,佔總計的65.44%。這就說明,近兩三年來,政府在技術人員(不是行政人員)本地化方面,邁出了較大的步伐,收到了一定的成效。846
  • 9 進入公職的年份總計21 7人其次,被訪者的受聘方式爲:實位共有26人,佔總計227人之1 1 .45%;團體外合約有94人,佔41.41%;散位91人,佔40.09%;另外,定期委任位(即指導職位)1 6人,佔7.05%。若將合約與散位兩者的數目相加,人數共有1 85人,即佔總計之81 .50%。這個比例遠遠高出政府公職人員中合約位散位與整體人數比例的51 .43%。當然,這個結果與大部份被訪者是新近兩三年入職有關。其中的一方面原因是:政府近年來開設的實位數目不多,造成機會較少;同時,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種種情況,影響了尤其年輕的公職人員加入實位的興趣和積極性。(圖 1 0)1 0 受聘方式總計227人847
  • 對於被訪者的學歷是否符合所擔任的職位,認爲符合者有1 62人,佔總計228人之71 .05%;認爲低於學歷者有41 人,佔1 7.98%;認爲高於學歷者5人,佔2.1 9%;回答不清楚者20人,佔8.77%。對於被訪者的專業是否符合所擔任的職位,認爲符合者共1 68人,佔總計228人之73.68%;回答部份符合者49人,佔21.49%;而認爲完全不符合者1 1人,佔4.82%。由以上兩項調查可見,認爲所具學歷和所學專業符合職位的被訪者僅達到總計的三分之二,換句話說,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被訪者認爲他們是大材小用或學非所用。他們本身所具有的潛在人力資源還未被充份發掘出來,這是一種浪費。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充份重視這種情況,並加以改善。第三部份的最後內容,是對被訪者擔任領導或指導職位情況的瞭解。在類計225張有效答卷中,僅有1 7人表明擔任政府各部門的指導(或助理)職位,佔總計的7.56%。(圖1 1 )1 1 擔任領導或指導職位總計225人十分明顯,無論用哪一類數據進行比較,這都是一個偏低的比例,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比例。過渡時期的心態本次問卷調查的第二方面對母語中文的技術人員過渡時期心態的瞭解,是分爲三大部份進行。1 )政府政策評價第一部份收集了被訪者對政府過渡時期所推行各項政策的評價。首先對於澳門政府在推動中文官語化方面的工作,認爲做得“很好”的被訪者有1 0人,佔總848
  • 計228人的4.39%;認爲做得“好”的有1 1 人,佔4.82%;認爲“一般”者53人,佔23.25%;認爲做得“差”者有81人,佔35.53%;認爲做得“很差”者73人,佔32.02%。(圖1 2)12 中文官語化總計228人由以上數據可見,認爲政府該項工作做得較好的總人數,僅佔總計的9.21 %。相反,認爲做得較差的人數比例,則有67.55%之多,是總計被訪者的三分之二。根據中葡兩國政府的協定,由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份起,中文在澳門正式成爲官方語言。誠然,本問卷調查恰在這一歷史時刻發生的前夕進行,但通過以上數字也反映出,政府在貫徹執行中文官語化的任務上,面臨着何等嚴峻的局面及巨大的壓力。該份調查問卷同時提供了實現中文官語化的幾種措施,請被訪者加以選擇。首選“讓多些認識雙語的人進入領導階層”的,有1 36人,佔總計223人的60.99%;認爲應着重“積極培訓翻譯員”的,有57人,佔25.56%;主張讓“多些土生或葡人學中文”的有9人,佔4.04%;有其他各種主張的共21 人,佔9.42%。實現中文官語化的最佳方法,在眾多,的被訪者(136人,佔60.99%)看來,是“讓多些認識雙語的人進入領導階層”。因爲這是一條直接快捷和實際可行的道 路 。在有關公務員(特別是高級行政人員)本地化方面,該問卷也徵求了被訪者的意見。認爲澳門政府在此方面工作“非常滿意”的,有3人,佔總計227人之1 .32%;認爲“滿意”的有1 3人,佔5.73%;無明確意見者54人,佔23.79%;而表示“不滿意”者1 1 7人,佔51 .54%;“非常不滿”者40人,佔1 7.62%。(圖1 3)849
  • 1 3 公務員(特別是高級行政人員)本地化總計227人超過三分之二的被訪者(69.1 6%)對澳府的上述工作表示不滿,表示滿意的,僅佔7.05%。以上數字可以表明:政府近年來,雖然向中文母語的公職人員開放了不少高級技術職位,但行政職位卻開放得很少,比例很低(僅佔7.56%),這正是上述眾多被訪者對政府在高級行政人員本地化政策上執行不力表示不滿的基本根源。如果當局不迅速採取必要措施加以改善,勢必對澳門政權的平穩健康過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再者,如何實現高級公務員本地化,被訪者的意見如下:首選“不應以種族劃分,而應根據雙語的認識及工作能力一併考慮,選拔人材。”的有1 23人,佔總計226人之54.42%;認爲“應根據居民人口比例,大量提拔華人進入領導層”的有51 人,佔22.57%;強調“政府定出時間表,逐年減少葡國派來行政人員數量,以給予本地公務員提升機會”的,有46人,佔20.35% 。十分明顯,一半之上的被訪者(54.42%)並非主張根據種族的劃分,而是要求當局要根據個人的能力來挑選和任用領導人員。他們的要求,是公正的和合理的 。第一部份的最後內容,是收集被訪者對政府推行“赴葡就讀計劃”的看法:認爲“因爲有利於本地化”而應在改善的基礎上“繼續推行”的有1 55人,佔總計221 人的70.1 4%;認爲“因作用不大”而“不必推行”的也有62人,佔28.05%。政府有關部門也應充份重視近三成的反對意見,找出原因,以便令這個課程收到更大成效,使受訓者更好地爲澳門過渡時期的各項工作服務。850
  • 2 )澳門前途看法該問卷第二方面的第二部份,是就澳門政府中眾多的中文母語的技術人員對未來前途以及基本法等問題,徵求他們的看法和意見。首先對於“中國是否將會履行中葡聯合聲明所做的承諾”這項問題,表示同意的有40人,佔總計228人之1 7.54%,不表意見的有1 1 9人,佔52.1 9%;另一方面,不同意者有69人,佔30.26%。(圖1 4)14 中國是否將會履行中葡聯合聲明所做的承諾總計228人這就是說,一半的被訪者仍在“聽其言,觀其行”而不表意見,同意者不滿二成,持相反意見者佔三成。其次,同意“一國兩制可行”的被訪者有63人,佔總計226人之27.88%;有97人不表意見,佔42.92%;不同意者則有66人,佔29.20%。(圖1 5)將前後三組數字加以比較,可以發現,持否定意見的比例未變,都維持在三成;持觀望態度的仍佔相對的多數;而持贊同意見的,都不超過三成。因此,中國政府希望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保證和維持澳門未來的安定繁榮,從現在開始,(而不是等到將來),就必須考慮,採取何種措施,提高澳門民眾,尤其是公職人員對她的信心。851
  • 1 5 一國兩制可行總計226人通過問卷調查,也反映出被訪的技術人員對基本法具體內容的不同關注程度:其中有1 09名被訪者最關心“人權的保障”,佔總計1 97人之55.33%;36名最關心“公務員的待遇和福利”,佔1 8.27%;24名最關心“國籍和護照”,佔1 2.1 8%;1 6名最關心“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產生方式”,佔8.1 2%;1 2名則爲其他,佔6.09%。(圖1 6)1 6 對基本法具體內容的不同關注程度總計1 97人852
  • 由此可見,一半以上的被訪者最關心的,是未來特區所具有的人權狀況,遠遠超出他們對福利、國籍及政制的關心程度。以下項目的調查,可以說與上述的幾項問題也有着一定的關聯。問“1 999年澳門主權歸還中國時,你將會選擇留在哪裏?”答留在澳門的有72人,佔總計226人之31.86%;選擇移民其他國家的有20人,佔8.85%;移民葡國的2人,佔0.88;仍未決定的有1 32人,佔58.41%。(圖1 7)17 1 999年澳門主權歸還中國時,你將會選擇留在哪裡?總計226人再與前兩項的數字比較,可以看到一個現象,即對“一國兩制”有信心的被訪者數目比例(27.88%)與將來選擇留在澳門的比例(31.86%)接近。而觀望和持相反意見的被訪者數字又與打算將來移民及未決定者的總數相若,約佔總計被訪者的三分之二。固然,這三分之二的技術人員(中文母語的)並不會像某些報紙所斷言,“在九九年時全部離開澳門。”但這畢竟是一個未知數,也是向所有人們的一個挑戰:如何共同努力,令到盡可能多的專業人材在今天能夠關心澳門,熱愛澳門;在未來能夠札根澳門,服務澳門?而在已選擇去留的94人中,72人(76.70%)選擇留在澳門,亦反映了有相當多的人對澳門的前途充滿信心。對於“是否希望澳門公務員納入葡國編制?”52個被訪者表示“不”,佔總計21 9人之23.74%,1 50人表示不同程度上的贊同,佔68.49%;1 7人表示其他意見,佔7.76%。當然,大多數被訪者至今仍不具備納入葡國編制的資格(如前所述,他們之中的實位者很少)。但是爲何如此眾多的技術人員都贊同政府的這一措施呢?這也是個引人深思的問題。853
  • 3 )經濟利益訴求本問卷除了對中文母語的技術人員所關心的政治權益做了調查外,亦瞭解對他們在經濟利益上的訴求。對於“在基本法中,有關公務員部份,應有一條定明1 999年後,澳門公務員之薪酬及福利,最低限度應按當時之通脹率作調整”一項,有1 95名被訪者表示支持,佔總計226人之86.28%;不同意者8人,佔3.54%。這個由絕大多數被訪者表達出的願望,希望有關方面認眞考慮。另外,對於公職人員退休問題,所得調查結果如下:(1 )僅有36名被訪者加入了退休計劃,佔總計227人之1 5.86%;1 91名並未加入,佔84.1 4%。因爲只有實位與定期委任人員才有必須加入退休計劃,故爲前項數字低下的原因。(2)1 97名被訪者認爲,“政府應該給予所有公職人員退休的安排。”佔總計227人之86.78%。(3)1 52名被訪者贊同退休公職人員可一次性領取全部退休金,佔總計221名之68.78%。69人不表贊同,佔31.22%。由此可見,爲全體公職人員建立退休計劃,是廣大被訪者的要求,希望政府能夠接納。結 論通過是次問卷調查,可以看出:現時澳門政府擁有一支人數可觀,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年輕技術人員隊伍。他們是過渡時期,也是未來特別行政區年富力強,並具充份技術和行政經驗的寶貴人材。然而,由於其中大部份在本澳出生,擁有葡籍身份,同時多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接受高等敎育,因此,他們會更靈活又更愼重地選擇未來的路向。在這些母語爲中文的技術人員中,曾經赴葡深造因而熟悉葡國語言文化的,佔三成之多,再加上他們一半以上可以操用熟練的普通話和英語,因此,他們可以成爲高級公務員本地化和中文官語化的重要依靠力量。大部份的被訪技術人員是近兩三年進入公職(其中多數是合約及散位)的,說明政府在技術人員本地化方面開始重視以及發揮他們的作用。三分之二的被訪者認爲,本身的學歷和專業符合所擔任的職務,但仍有三分之一認爲不符,政府需要及時糾正及改善這種浪費人材的現象。另一方面,在這些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人員之中,僅有7.5%擔任指導(或助理)的職位。這是一個不合比例的低下數字。反映出政府在執行高級公務員本地化政策上的遲緩和落後。在過渡時期的心態方面,須要重視的是:首先,多數的被訪者認爲政府對中文官語化的工作做得較差。而達到這個目標的最佳途徑是“讓更多認識雙語的人進入領導階層。”854
  • 在高級公務員本地化方面,同樣多數的被訪者對政府執行該政策的遲緩落後狀況深表不滿。他們的要求是公正的、合理的,即“不應以種族,而是應以雙語、學歷及工作能力”來挑選和任用領導人員。許多技術人員認爲,“赴葡就讀計劃”應在不斷改進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其次,關於澳門前途的看法,對“中國政府會履行中葡聯合聲明的承諾”及“一國兩制”表示同意或持相反意見的被訪技術人員均佔總數的三成左右,持觀望態度的仍佔相對多數。採取何種有效措施,提高公職人員對中國政府的信心,是有關方面(特別是中方)須要特別注意和做出特別努力的重要事項。而超過一半以上的被訪者對基本法最關心的內容,是未來特區人權的保障。有三分之一的被訪者表示將來會留在澳門,持觀望態度和準備移民的佔三分之二。如何令到更多的公職技術人員留下來爲澳門的未來服務,取決於許多因素。光靠某一方面的努力是不足夠的,還須要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公職人員本身)共同奮鬥,才可達到一個理想的明天。調查的其中一個結果也表明,許多技術人員贊成政府推行的“公務員納入葡國編制”的舉措。這個事實,也發人深思。另外,眾多的被訪者也表達了其薪酬福利要隨未來特區社會發展情況做隨時調升的願望,以及希望享有退休待遇,安定人心,以收穩定、長遠服務之效。在澳門政府技術人員中進行該類型的問卷調查,相信是第一次。因此所得的資料不可避免地是孤立的、靜止的。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今後將繼續定期進行同類型的問卷調查,通過更多不同階段資料的比較分析,以期探求過渡時期各項事務發展的趨向以及規律。這些結果不但會向社會各界公佈,而且還會向有關方面反映,希望成爲他們制定政策的參攷和依據,最終有利於中葡聯合聲明的實施和澳門政權的順利過渡。這是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唯一的目的和最終的願望。855
  • 附 錄調 查 問 卷 樣 本請閣下塡妥個人資料:1 .性 別 :a.[ ]女 b.[ ]男2.年 齡 :a.[ ]〈20b.[ ]20-29c.[ ]30-39d.[ ]40-49e.[ ]〈493.國 籍 :a.[ ]葡籍b.[ ]中國籍c.[ ]英 籍d.[ ]其 他4.出 生 地 :a.[ ]澳門b.[ ]中國 c.[ ]香 港d.[ ]其 他5. 已入公職年份:a.[ ]〈 1 b.[ ] 1 -3 c.[ ]4- 6 d.[ ]7-9 e.[ ]10-19f.[ ]20-29g.[ ]306.受聘方式:a.[ ] NOMEACAO P R O V I S OR I A 暫時委任b.[ ] NOME ACAO DE F I NI T I V A 確實委任c.[ ] NOME ACAO I NT E R I NA 署任委任d.[ ] NOMEACAO EM COMISSAO DE SE R V IC O 定期委任e.[ ] C ONT R A TO A LEM DO QUAD R O 團體外合約f.[ ]AS S AL AR I AME NT O, E V E NT UAL 散位合約7.閣下擔任領導層(Chef i a)職務?a.[ ]是 b.[ ]否8.學 歷:a.[ ]硏究院 b.[ ]大學 c.[ ]大專 d.[ ]大專以下9.畢 業 於 : a.[ ]中國大陸 b. 台 灣 c.[ ]香港 d.[ ]澳門e.[ ]加拿大 f.[ ]美國 g.[ ]英國 h.[ ]葡國 i.[ ]其它:請指出10.學歷認可:a.[ ]無 b.[ ]有,在澳門 c.[ ]有,在葡國1 1.能書寫流暢之語言:a.[ ]中文b.[ ]英文c.[ ]葡文d.[ ]其它 :請指出1 2.能操流利之語言:a.[ ]廣東話b.[ ]普通話c.[ ]英文d.[ ]葡文e.[ ]其它:請指出1 3.曾在葡國學習葡語或行政課程?a.[ ]是 b.[ ]否14.上述問題若是,逗留在葡國之時間a.[ ]少於三個月b.[ ]三個月至一年c.[ ]一年以上856
  • 請閣下回答以下問題:15.按閣下的學歷,現擔任之職位a.[ ]符合閣下學歷b.[ ]低於閣下學歷c.[ ]高於閣下學歷d.[ ]不清楚16.按閣下所學的專業與現擔任之職位a.[ ]完全符合b.[ ]基本符合c.[ ]僅部份符合d.[ ]完全不符合1 7.對於“一國兩制是可行的。”說法,閣下:a.[ ]完全同意b.[ ]同意c.[ ]沒有意見/中立d.[ ]不同意e.[ ]完全不同意1 8.對於“中國將會履行中葡聯合聲明所定的承諾”,閣下:a.[ ]完全同意b.[ ]同意c.[ ]沒有意見/中立d.[ ]不同意e.[ ]完全不同意19.閣下對澳門基本法中,最關心的條款是a.[ ]公務員的待遇和福利b.[ ]國籍和護照c.[ ]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產生方式d.[ ]人權的保障e.[ ]其它20.基本法中,有關公務員部份應有一條定明1 999年後,澳門公務員之薪酬及福利,最低限度應按當時之通脹率作調整a.[ ]完全同意b.[ ]同意c.[ ]沒有意見d.[ ]不同意e.[ ]完全不同意21 . 1 999年,澳門主權將歸還中國,閣下將會選 擇a.[ ]留在澳門b.[ ]移民葡國c.[ ]移民其他國家d.[ ]未定22.閣下是否已參加公務員退休金計劃a.[ ]是 b.[ ]否857
  • 23.閣下認爲政府應該給予所有公務員都有退休的安排a.[ ]是 b.[ ]否24.退休公務員可在99年之前一次過拿取全部退休金,閣下認爲是否適合?a.[ ]是 b.[ ]否25.閣下是否希望澳門公務員納入葡國編制?a.[ ]否。b.[ ]是。但99年之前須分批計劃去葡國c.[ ]是。而且可選擇99年之前或之後任何時候離開d.[ ]其它意見26.目前澳門政府在推動中文官語化方面的工作,閣下認爲a.[ ]很好b.[ ]好c.[ ]一般d.[ ]差e.[ ]很差27.中文官語化的主要方法是(可選擇多個,並塡寫1,2,3,4以表明其重要性,1爲最重要。)a.[ ]積極培訓翻譯員b.[ ]讓多些認識雙語的人進入領導階層c.[ ]讓多些土生,葡人學中文d.[ ]其它28.目前澳門政府在推動公務員本地化方面的工作,您認爲:a.[ ]非常滿意b.[ ]滿意c.[ ]沒有意見d.[ ]不滿意e.[ ]非常不滿意29.公務員本地化的主要方法是(可選擇多個)a.[ ]應根據居民人口比例,大量提拔華人進入領導層b.[ ]不應以種族劃分,而應根據雙語的認識及工作能力一併考慮,選拔人材c.[ ]政府定出時間表,逐年減少從葡國派來行政人員數量,以給予本地公務員提升機會d.[ ]政府不必定出上述時間表,僅在她認爲適合的時機才減少從葡國派來行政人員數量e.[ ]其它30.赴 葡就讀 葡語計 劃(PEP) 應a.[ ]繼續推行,因爲有利於本地化b.[ ]存有不足,須以改善c.[ ]不必推行,因作用不大d.[ ]其它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理事會東亞大學 法律系一九九一年八月858
  • 《行政》,第五册 ,第十七/十八期 ,1 9 9 2.3/ 4.8 5 9-8 6 4翻譯與雙語制:法律翻譯的反思譚劍虹*毫無疑問,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455/91 號法令①的頒佈,標誌着在肯定澳門本地價值、確認中葡文具有同等地位的進程中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成爲澳門自治必不可少的條件。這個立法文件考慮了具有本地特色的社會政治各因素,有關政治和政策方面的意義,本人無意在此再贅述,因爲《行政》雜誌曾有多篇文章對這個問題作了詳盡的分析。本文只想簡述中文官方化政策在法律翻譯領域中所包含的幾個技術性問題,在澳門,翻譯問題曾有過幾次大的演變。雙語制貫徹實施之初,從根本上,旨在創造條件,使過渡期後葡萄牙人的價值和存在仍可延續。但在語言學範疇內,當我們對政府頒佈的官方文件中文版的可靠性產生懷疑之時,不能不考慮實際困難和各種特殊情況。在此無意貶低本澳首批官方翻譯人士的貢獻,但可以中肯地說,在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成立以前,由某些公共部門所作的翻譯只具備一般性的特點,即旨在向公眾指出有關公共機構所行使的管理行爲之法律後果,却沒有考慮這一特殊領域中一些專業詞滙的技術性含義。*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副主任 。①該法令頒佈後,中文在澳門獲得其官方語言地位並具有與葡語相同的法律效力。859
  • 就文字形式角度而言,假如不完善翻譯的影响僅限於一般純諮詢的層面,那麼,排除了在有疑問或翻譯引起爭議時葡文版的優先地位,中文版或許仍可以完成其傳遞信息的職能 。但是,拒絕接受現實、採取逃避疏忽和不負責任的態度均是不可取的:沒有一個政府,在主權移交後,會接受一套運作不靈、相互脫節且缺乏內部邏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因爲這些機關運作的主要方式是由語言和詞滙去表達的,除了反映不出原始表達法的技術性含義外,在其總體方面亦不過是一個蒼白的文本,原始信息所涉及的內容在邏輯理解上也帶來疑問 。不可苛求一個中等程度的翻譯在沒有專家的協助下可以弄清楚公職法律制度,從而也不一定可以分辨公職司法制度。正如:odon tol og i s t a(齒科專家)、dent i st a(牙醫)和estomatol ogi st a(腸胃科專家)在衛生政策領域是不同的人;pacto l eonino 是民法典型的槪念,而非指獅子的聯合;precode sangue是海外戰爭中陣亡軍人家屬的撫恤金,而非輸血者之代價;e l e-f ant i ase 是病理學上的一種人類病症,而與大象無關;Enca r r egado d oGoverno(護理總督)的職權高於市政廳的代理主席,後者在主席外出或因故未能履行職責時,並不取代其職權 。法律上,ofendido 、 l esado、 v í t i ma、s i n i st rado 和 f e r i do可以指不同的人,而 t i t u l ar 、por t ador 、de t endor 、prop r i e t á r i o以及possui do r 則具有語義上不同的內容。以下的例子再好不過地說明這個問題:在關於前東亞大學的物業轉移給澳門基金會的法律文件當中,在提到將“uni-ver sal i dade de d i r e i t os ”(一切的權利)轉移給基金會時,所作的翻譯則譯成一所法律大學(Uni ver s i dade de Di r ei t o)的轉移。語言在傳達由另一種語言構成的思想感情時是一種不臻完美的工具,因爲其中吸納了引伸義、語義特點、雙重含義和虛設的解釋等等,經過翻譯的過濾,失去了原文所欲傳達的豐富和綜合的效果 。在澳門,培養一個普通翻譯員的機構並不多,這樣的培訓也不足以應付翻譯員對翻譯內容的總體認識上的困難,同時,總是缺乏適當的技術援助和專業的監督,使得翻譯員未能完成科學性較高的工作。諸如許多官方文件翻譯成中文,不是缺乏嚴謹性,便是搬字過紙,從而減低了可信性 。某些技術性內容的文件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文件中所使用的一些特殊名詞,在接受者的價值觀,道德觀和思想意識領域並沒有相應的含義。如果翻譯員的責任只是尋找與文件的原文相適應的詞,這方面的問題相對較少 。一如“ Avi ã o ”(飛機)或“ Hospi t a l ”(醫院)等詞語,通常在任何語種都只有一個含義 。然而,法律是一門科學學科,同時也是規範的總合,旣制約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爲,也制定了指導各機構行爲的準則 。因此,不管是單獨的個人還是擁有共同的文化歷史背景的集合體的成員,法律都必須反映出這些對象的知識構成、習慣願望和文化 。860
  • 這是長期以來葡國法律中譯障碍重重的其中一個方面。由於以葡文來制定的法律與這些法律規範所指向的對象的語言結構迥然不同,儘管法律試圖爲接受者所理解,但很多時候由於立法者意識不到他們是爲一個絕大多數不懂葡文的人所組成的社會而立法,因而使得問題嚴重化,在這種情況下,規範的適用和履行,很大程度上便取決於法律的翻譯技巧 。以下一條條文摘自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一個草案:《 A nomeaç ã o de magistrados judiciais e do Ministé r io Pú bl icoque exerç am funç õ es em Macau considera- sefeita em comissã o deserviç o que ,caso nã o seja renovada nos termos do artigo 1 8.°,n.°4,cessará decorr idos trê s anos contados a par t ir da data de nomeaç ã oou,se o referido prazo já t iver decorrido à data da ent rada em vigorda presente lei ,quando transcorri do o perí odo de tempo,contadoigualmente a part ir da entrada em vigor da presente lei,resul tanteda aplicaç ã o da fó rmula X = 3 -(Y-2),em que X representa operí odo de tempo até à cessaç ã o ou renovaç ã o da comissã o ,Y omú l ti plo de t rê s igual ou,se o resultado nã o for um nú mero intei ro,imediatament e superior ao nú mero de t r ié nios que se cont ê m noperí odo de tempo ent re a data de nomeaç ã o e a ent rada em vigor dapresente lei e a este lú t imo per í odo.》由於該條款的規範內容只有一個長句,字面上不可能直譯成中文,必須分成幾部份。無論如何,制定這一規範的人自然並無顧及中文如何翻譯的必要性。因此,鑑於這一條文的緊凑性和特有的語法特點,相應的中文版越是忠於原文,便越無可能令那些只掌握中文的法律工作者準確地在翻譯文本中找到立法者的意圖 。爲了確定草擬法律的規則,即關於內容清晰和形式嚴謹的標準,關於句子的結構和法律專有名詞的使用等等,澳督在九一年七月三日的政府公報上作了第 10 8 / G M/ 9 1 號批示,這個批示在某種形式上,試圖減少制定法律的前提條件方面的困難 。但是,在某些爭議情況下這一措施並沒有什麼效果,因爲很多時候由於草案起草的特有風格,損害了某一法律制度必須具備的一致性和內部聯系。爲了創造眞正的立法獨立的條件,有必要實現雙語立法。這是保証一部法律兩個文本在槪念上相容並蓄的唯一途徑 。或者,起草法律文件,需要考慮相同的立法動機、確定立法技術和解釋政治的選擇,爲此,起草程序有必要一開始就以中葡文同時進行,並常常注意立法的各種要求,如立法的目的、範圍、特殊性和特點,不能忽視各自語言所特有的表達方式,目的在於所制定的法律文本,旣能全面地實現政治目的,又能使中國人和葡國人都一目了然,當然還必須具備法律邏輯 。第二步則主要是討論和比較性地分析兩個文本,以消除分歧和縮少差異,對兩個版本有效的一致性作必要的調整,這些努力最終的效果是令中葡對照的法律草案相互吸收以達到預期的統一,從而避免了從一種語言翻譯到另一種語言的誤差 。861
  • 爲了保証兩個文本的獨立性、客觀性及相應性,必須通過外來專家的審核和修改,定稿後,本身機構再審查和通過,使兩個文本相互對照並同時產生法律效力。達到這一理想的發展階段還將要確認的是有必要在立法程序中引入已改良的手段,使法律文件的起草集中化並實行形式和法律上的監督。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傳統的做法和起草法律的習慣相矛盾,最終導致人們對晦澀難明的法律制度怨聲載道,這樣的制度從根本上不利於吸收可影响其立法自主的外來因素。除了一種語言的傳送者到另一種語言的接受者之間在制定法律和理解法律問題上,由於思想、知識和文化的異同而引起的特定的困難外,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某些特別的詞語,並不具有一般的共識,而只是本澳語言政策上所作的定義。這些方面隱藏着中文語義上理解的衝突,因爲不同的社會文化條件和不同的歷史背景,可導致詞義與人們日常廣泛使用的詞義大相庭經。北京人說“Hotel ”(賓館或飯店)與澳門人用的(酒店)表達法不同似乎不會造成什麼問題,但在政府文件中,倘有不同的用法而指同一的事實,這種現象則不可能忽視了,若是屬規範性質的文件,幾種說法越是不一致,便越會引起混亂,致使規範所指向的對象無所適從,對政府施行措施的意圖也摸不着頭腦。讓我們以提高 t á xi (的士)收費的一項法令這一實例來作說明吧。在澳門使用的中文方言中,“ Tá xi ”一詞來自一個外來語的字面音譯,即“Tek si ”(的士),儘管這兩個中文音節的構成形式在漢語中並沒有什麼意義,但是,人們早已爲這個外來詞給予了特定的含義。在中國,“ t á x i s ”叫“Chu Zu Qi Che”(出租汽車),顧名思義,“出租的汽車”,這個詞義可在各中文字典中找到,由此,附之以某種尊重的成份和學術的價值。在台灣,“Taxi ”稱作“Zhi Cheng Che”(計程車),譯成葡文是“ carro conta-mi lhares”。在同時在中文中具有含義的兩個表達法中,與本地的用法“的士”相比較,“計程車”一詞較爲合乎邏輯。可見,選擇名詞時,一方面必須考慮眞實的含義及欲傳達的內容,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選擇一個在當地十分陌生和有異於習慣的名詞可能在社會上引起混亂的程度。乍看這是個小問題,但不同程度的嚴重性可引至極大的麻煩,讓我們看看關於一些專業的、官方確認的中文稱謂對這些專業的運作和其資格的可信性所產生的影响。擧一個例子:“advogado”和“sol i c i t ador ”兩詞,過去中文譯作爲“大律師”和“律師”,(英文爲“ l aw yer”),這樣也令人以爲後者同樣具有法律專業學歷;再如那些中醫執業者,應被認爲是“中藥的醫生”;還有近來在翻譯上爭論較多的“ l i cenci at ura”一詞,本是源自歐洲大陸敎育制度的典型的高等敎育學位,其間曾被譯作“副碩士”很多時候,本地語言制度的特殊性,很難對某些選擇作出讓步,因爲這些選擇旣是長年累月使用的習慣,亦對非同出一轍及社會內容不同的外來因素拒之門外 。862
  • 假如澳門是一個完全行使主權的地方,那麼,只要不指出在語言上有雙重標準的話,問題或許不那麼嚴峻,儘管不同的社會階層和文化的差異自然會產生分歧,但政府用語總是唯一的 。以澳門爲例,彈丸之地,官方語文和普羅大眾的語文共存,對政府所作的官方演辭人們總是帶着疑惑,演辭的內容和演說者欲想達到的意圖,接受者往往一知半解。九九年政權移交後,政府將僅使用一種與本地語言無論是語義或語音均有別的語言,這種情況實在不尋常。由於與中國在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接觸範圍日益擴大,我們更會經常地面對一些問題,這些問題表面上表現在語言如何平衡發展,實際上反映的却是對一些旣相通又不同的事實各持己見。在語言學範疇,這些情況可能產生一些棘手和複雜的問題,而問題的解決尙有待時日。我們只能要求一名普通翻譯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力,以下例子足以說明這一點。這個例子是關於在官立學校任敎所需的學歷認可的法令提案 。這個法令在起草過程中曾考慮過如何翻譯一些中國大學的課程名稱,立法者的意圖是對那些曾接受這些專業培訓的人給予學歷認可,以使他們可在官立學校任敎。問題是以葡文起草的法令必須譯成中文,翻譯者無疑挑起了這一重擔,他們要決定該如何作技術性的選擇,因爲某些科目字面上直譯不一定與中文課程的名稱相等。例如:在翻譯一個由某中英文學院發出的學位証書時,其中一門課叫“Busi-ness Admini st r a t i on ”“工商管理”,翻譯者難以斷定,是直譯作“Ges-t ã o de Empresas”使之與葡敎育制度相似,或是譯作“Gestã o l ndus-t r i a l e Comerc i a l ”, 使之與中文更相近。由於對專業課程認識不足,爲避免錯誤以致影响了申請人的職業,翻譯者曾要求法令起草人作解釋,顯然,起草人不懂中文,他們只是按照一個技術員翻譯時對課程所作的定義,而這位技術員並沒有接受過翻譯培訓也不知道敎育制度之間的特點和對等的問題;即使不是錯譯,但不恰當的翻譯會帶來目的不達的後果 。另一個例子,在認可課程的目錄中,有一門學科叫“c i ê nc i a de i nf or-má t i ca” 。 翻譯者可能不知道這一名稱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學的 “計算機科學”,或其它華語大學的叫法,如“計算學”或“電腦科學”,或干脆視爲葡萄牙中學的一門課。應該知道,“ i nformá t i ca ” 或“ computador ” , 在中國大陸叫“計算機”與本地的稱謂“電腦”不同;另外,“計算機”只是在中國大陸使用,若用於本地,指的不是電腦,而是計數機 。由於負責立法的部門未能包羅事物所有的方面,及有其它的疏忽,若只顧字面或句式上的直譯,而令槪念或政治上不切實際的話,其結果是不堪設想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高等敎育政策方面,凡完成法律學院所有課程者可獲法律學士,新聞或國際關係課程亦然。假如授予一個人法律學士文憑,爲了辦理學歷認可,我們是否可以作字面上的直譯呢 ?中文詞滙不管是創造的還是約定俗成的,在科學的模式都不過是爲這些詞語附上本身的含義,澳門人正是這麼做的。如果中文缺乏整體一致性,能被本地人863
  • 所理解和使用,與中國大陸的語詞價值又相去甚遠的話,那麼,過渡期後,眞正實施自治的結構體系仍不可說是成功的。在澳門,兩大民族相融並存,彼此因文化相輕而漠不關心和興趣索然,進而造成隔閡。人們對政府運作效力的幻想和對政治的認識,將是管理者權力能力的衡量。致於理性、合法性、正義和權限等,與鬆散的信息是不一致的,而很多時候,這恰恰又是我們的法律和翻譯的特點。864
  • 經濟865
  • 866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 99 2,3/4,867一87 5澳門:一塊未琢磨的金剛石Victo r J.de Vasconcelos Raposo Calvete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Ha r v a r d Bus ines s S c hool)敎授邁克爾·波特(Mic hael E.Po r t e r)於1 990年發表了一部具爭議的,如今已成爲“動向標記”的書①。該書揭示了一個當時尙未引起人們足夠重視的原則:一種經濟的競爭性並不具有普遍性,而只是局限在某些特定的工業或工業環節中。例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各種工業設備、化工產品和豪華小汽車方面處於世界的領先地位,而瑞士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的則是葯品、朱古力和各種服務業;瑞典的則是重型汽車和採礦機械設備的主要名牌產品;美國則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電腦公司、飛機公司、軟件公司、信用卡公司及電影公司;意大利在市塲上出名的主要是毛織品、皮革制品和工業自動化設備;日本的名牌產品主要是日用電子工業、照相機、機器人、影印機和圖文傳眞機,由此看來,我們說各國的競爭能力實際上就是指它們的企業的競爭能力。這裏的關鍵問題是:爲什麼設在一個國家的公司能夠在某些特殊的活動環節獲得國際上的主宰地位(這種情況並不罕見,而且能持續多年)?②* 曾任澳門大學法律系的敎師。波特在他以前的著作③中,曾竭力圍繞下面兩個中心問題提出關於建立一種企業戰略的參數:一是工業的魅力(在巴西葡文譯本中,該詞被譯爲“吸引力”)④,一一這一魅力是由五種競爭力量所決定的:新的競爭者的參與,替代者的威脅,買家的交易能力,供應者的交易能力和原有的競爭者之間的競爭⑤;二是工867
  • 業內部的競爭地位——這種地位以兩種類型的競爭優勢(較低的成本和較大的產品質量差異)中的一種類型爲基礎,可以導致採納三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戰略:成本優勢⑥,產品質量優勢⑦和重點(在巴西葡文譯本中該詞被譯成“焦點”)優勢⑧。而焦點則旣可以是成本內的焦點,又可以是質量上的焦點。“這幾種戰略中的每一種都牽涉到一條通向競爭優勢的截然不同的道路[ …… ]”,因此,它們之間的任何一種妥協的解決辦法都意味着放棄獲得某種競爭優勢⑨。各種工業的吸引力取決於這些工業得以爲消費者創造的價值,或者說,取決於這些消費者樂意出錢購買。“工業的結構決定着誰能獲得價值。”⑩“如果一種工業的產品不能爲它的買家創造許多價值,那麼不管工業結構的其它成份如何,企業獲得的價值都是很小的。如果產品要創造巨大的價值,那麼工業的結構就是至關重要的。”(11)由此看來,如果一種工業的結構決定着它的盈利性(因此決定着它的吸引力程度),那麼它在工業中的地位就“決定着一個企業的盈利性是低於或是高於這一工業的平均盈利水平”(12)。一個企業的活動目標,即競爭目標,制約着每一個企業的價值鏈條(13)。波特認爲,價值鏈條包含着(最後由使用者的購買價格度量的)全部價值,它把價值活動和賺頭兩種東西結合在一起。前者與產品制造或提供服務的周期活動相一致,後者是這一價值與進行全部價值活動所需的成本之間的差異。企業通過引進技術或通過確認消費者新的或不同的需要,或透過新的市塲環節的出現,或改變投入的資源的成本或改變進入供應市塲或投放市塲的條件,或通過改變規章制度等手段,在某種工業中發現新的競爭方式,從而獲得競爭優勢,並通過不斷完善和積累優勢(14)(如廣吿、供應和推銷渠道、規模經濟等)來保持這些競爭優勢。這樣,就需要拼棄舊的優勢來創造出另外一些新的具有更高水平的優勢(15),因爲保持競爭優勢要求企業不斷進行變革;而進行這些變革對於原有的企業說來則是更艱難的事(16)。儘管這樣,許多企業還是能夠保持住自己的領先地位(17);雖然波特認爲這些企業僅僅是在競爭對手的壓力下,在消費者的要求下或在技術進步的威脅下才能做到這點的,但這一事實畢竟是可以用來作爲解釋在一定的活動類型中而不是在另外的類型中創造出一種競爭優勢的一綫希望。企業的戰略影響着價值鏈條,影響生產過程中對價值活動和賺頭的分析。企業可以在主要的活動中(內部後勤、生產製造、外部後勤、廣吿、銷售和售後服務)變革自己,也可以在輔助活動中(基本建設的計劃和融資、人力資源管理、技術發展和供應等等)變革自己。一個企業的價值鏈條就是由相互聯系在一起的這些活動構成的,從事其中的任何一種活動的方式會影響到其它活動的成本或效益(18)。另一方面,生產者的價值鏈條又是與供應者、推銷者或零售者的價值鏈條聯系在一起的,甚至與買家的價值鏈條聯系在一起。這樣,它們就形成了一個被波特稱爲價值體系的整體。競爭優勢日益取決於對這個價值體系的全面管理。當一個國家決定着一種適當的戰略,或者說,當情況迫使它對產品或生產流程進行改善後,這個國家就可能成爲那些在某個特定的工業部門或環節中獲得成功的公司的總部所在地。波特認爲,這種情況主要是在當企業不得不參與全面的競爭時才會出現。由於各種工業的結構不同,所以各種工業的完美的戰略也不會相同。甚至在每一種工業的內部,如果它涉及到的環節不同,或如果它企圖追求不同的868
  • 競爭優勢的話,那麼,各種不同的戰略也可能獲得成功。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的話,進行貿易的可能性就會出現。這一點可以用成本因素(例如:各種因素的不同配備或規模經濟)來解釋,用產品的生產周期或技術差異來解釋,或用需求因素(例如各種產品的差異)來解釋。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價值體系的任何一點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都是結果,而不是原因。根據波特的觀點,對國際貿易的闡述還缺乏一種新的標準。有了這一標準才能回答如何才能知道哪些國家的企業獲得和保持了這些競爭優勢的問題。波特認爲有四種因素制約着每個國家的企業的活動環境,並認爲它們有助於或有碍於競爭優勢的建立和保持。這四種因素是:各種因素的配備(19)、需求條件(20)、有關工業或輔助工業(21)和企業參與或不參與競爭的結構及戰略(22)。波特把這些制約因素看作一個體系,把它們變成了一種理論,並把它們稱爲一種叫做金剛石的東西:【 圖 1 】僅在這些決定性因素的某個因素中獲得一些優勢可以贏得某種競爭優勢,但是,這種優勢無論如何也不會持久。另一方面,一種持久的競爭優勢雖然會使企業從中受益,但它一定不會要求在所有的決定性因素中都贏得優勢。波特還重視偶然性的作用,因爲它可在技術革新、供求條件的變化、政治事件與戰爭等影響下改變一種工業的結構(23)。波特也重視政府的作用,因爲它干預着(或可以干預)包括“金剛石”(24)中的每一個決定性因素。因此,下面這個完整的示意圖應該包括這兩種因素的存在,因爲它們中的任何一種因素都影響着每種工業的結構(25)。這塊“金剛石”反映了每種工業特有的決定性因素的總和。它是從每一社會群體特有的價值觀和行爲表現的深處浮現出來的。領導者的作用就在於認識每種經濟或甚至每種工業所特有的各種決定性因素。869
  • 【 圖 2 】波特(在第四章中)提醒人們注意:這塊“金剛石”是一個相互作用的整體。這個體系中的每一成份的狀況都通過一個複雜的關係網反映在另外的成份中,如上文所述,一個局部劣勢有利於加強競爭優勢,因爲它可以產生一種克服劣勢的推動力。相反,在這種或那種決定性因素中存在某些優勢又不足以產生出一種持久的競爭優勢。一切都取決於它們之間的有力結合。這裏有兩個因素是起着決定作用的:一是內部競爭,二是各種工業的地理佈局。由於各種不同的工業中的決定因素的條件變化,那些對每個國家均有競爭力的條件在其未集合成一種被波特稱爲“圈”(c l us t er )之前(26),並非均匀地分佈在它的經濟的各個領域裏。這些集合物應該由通過共同的投入物或輸出物的流通相互結合起來的各種工業所構成,或通過這些工業在一個鏈條上運行的方式所構成。在澳門,紡織和成衣業以及玩具業的出口額佔本地區商品出口總額的百分之八十(27)。但是,看來擁有一個合乎邏輯的完整體系的唯一領域却是旅遊業(28);它的收入佔本地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其中的大部份收入又集中在博彩業(29)。旣然如此,看來澳門政府的行動首先應該瞄準這塊“金剛石”在娛樂業(30)中的各個部件 。如果澳門的競爭優勢在於對於成年人說來類似美國迪士尼樂園的話,那麼我們就應該採取現實主義態度充份利用它,不管這一形象會使那些喜歡把澳門看成與現實相反的人們多麼感到厭惡。870
  • 我們不是在這裏討論波特分析中的不足之處,因爲他的分析有一個最根本的優點:對各種計劃提出管理辦法(31)。更何況,提出一種主張總要比什麼主張都沒有要好,即使這一主張可能是錯誤的 。注 釋①《國家的競爭優勢》( The Compet i t i ve Advant age of Nat ions ) ,倫敦和貝辛斯托克Macm i l l a n Pr es s Lt d.出版。這本書僅在1 990年內就至少再版了兩次。該書探討問題的方法掀起了一股研究熱潮和提出調查研究方法的熱潮,葡萄牙工業部長於1 991年6月發起組織了一個關於研討這本書的講座,許多學者出席了這次會議。看來該書已開始影響着公共權力機構的某些行動(參閱葡國《快報》 , 1 9 9 1 年 6 月 8 日 ) 。②波特在其 1 9 9 0 年的著作第27 8頁和第282頁上還指出,開發競爭優勢的思想受到下面一系列事實的挑戰:在尖端工業中取得最大成就的國家(例如日本和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都遭到毁滅性的破壞,不但沒有資本,而且還面臨着它們國內市塲以外的世界的敵視。更有甚者,日本甚至沒有可觀的自然資源。瑞士儘管缺乏國內市塲,但在經濟活動的某些特定領域仍主宰了世界;瑞典由於自己到處伸手,也出現了與瑞士相同的情形。意大利雖然國內政治制度不穩定,官僚機構和基本建設無效益,但它在某些領域仍獲得了領先地位。正如作者所指出的,戰後的工業歷史不是利用競爭優勢的歷史,而是克服局部劣勢的歷史(參閱該書第 2 8 2 頁 ) 。③ HORMENT E em COM P E T i T I V E ADVANTAGE: CREAT I NG AND SUS TA I N I NG SUPE R IO RP E R FORMANC E(《競爭優勢中最主要的問題是:創造和保持最大的成就》),紐約 F r eeP r e s s 出 版, 1 98 5年;(該書於1 98 9年 由巴 西 C a m pu s 出版社譯成葡文出版)。COMPE T I T I V E ST RAT EGY: T ECHN I QUES F OR ANAL YS I NG I NDUST R I E S ANDCOMPET I TOR S(《競爭戰略:分析工業和競爭者的技術》),紐約 F r ee P r es s出版,1 9 8 0 年 ;(該書已由巴西Campus 出版社譯成葡文出版) 。④一個企業的競爭優勢是在某種工業中表現出來的,是在“一個銷售同類產品或相關產品的市塲上”表現出來的(參閱波特1 989年的著作第21 4頁);或更確切地說,是在這種工業的某個環節上或某個領域中表現出來的,一一在這個環節或領域裏,各種產品或服務業之間相互進行競爭;但由於他們的產品和買家不同,他們的競爭優勢要求也不同 。⑤請 參 閱 波 特 ( 1 9 8 9 年)的著 作 第3頁 。⑥如像在美國的朱古力企業(M & M/Ma rs)或在韓國造船廠裏的情形那樣。⑦如像在瑞士的朱古力企業( Tob l er/J acobs)或在日本造船廠裏的情形那樣。⑧假如成本優勢達不到,某個市塲環節中的價格競爭却繼續成爲重要的變量;或假如有另外的更具有特性的產品或服務業參與競爭,某些市塲環節中質量差異仍很突出。這一戰略預見到還缺乏一種總的競爭優勢,並把賭注下在目標環節的盈利上(參閱波特 1 9 8 9 年的著作第1 3頁 和 1 4頁 及 其 第 七 章 ) 。⑨“最嚴重的戰略錯誤是受到兩面夾擊或企圖同時追求所有的戰略。這是一個平庸的戰略方法和不會導致取得巨大成就的方法,因爲同時追求所有的戰略就意味着一個公司由於其內在的收縮而不能取得任何一種戰略。 ”( 參閱 波 特 1 9 9 0 年 的 著 作 第 4 0 頁 ) 。⑩請參 閱波特 (1 9 89年)的 著作第 七頁 。(11)同上,第八頁。(12)同上,第九頁。871
  • (13)工業結構和在工業結構中活動的各企業的組織結構本身也起着制約這一價值鏈條的作用。(請 參 見 波 特 1 9 8 9 年 的 著 作 第 4 9 頁 至 第 5 5 頁 ) 。(1 4)波特在他(1 990年)的著作第49頁和第50頁上把“較弱的優勢”(勞動力的較低成本或較便宜的原料)同“較強的優勢”(技術本身、產品質量、商標的信譽等)加以區別。(15)韓國爲了引進技術,擴大了他的造船廠規模。這些新技術使韓國的企業在仍然具有勞動成本優勢的時候就提高了它們的勞動生產率,並同時減少了它們的勞動力。(參閱波特1 990年的 著 作 第 5 1 頁 和 第 5 2 頁 ) 。(16)任何一個組織,一旦成功總是反對變革的。它常常忽視或貶低信息,而信息恰恰會促使它做些調整。只有在其先前的競爭優勢消失後,它才認眞地採取對策來替代先前的優勢。它被過去的成就冲昏了頭腦,它追求穩定和可預見性。變化無數次地迫使它艱難地進行旨在刺激持久力和克服慣性的經濟改組。(參閱波特1 990年的著作第52頁) 。(1 7) Bayer 公司、Hoechs t 公司、DASF公司、Sandoz公司、 Ci ba公司和 Gei by(現在已合併爲 Ciba/Geiby公司),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以來就如像 Pr oct er & Gamble公司那樣,或如像Uni l ever 公司和 Col gate 公司自三十年代以來那樣,一直主宰着它們的市塲。關於這一點,請參閱波特(1 990年)的著作第47頁。 Jar di nes公司和滙豐銀行(Hong Kong Bank)長期以來也支配它們所在的地區。(1 8) 波特在他(1 990年)的著作第41 頁中說:“價值鏈條能使一個企業在產品成本和產品質量的戰略性活動中瓦解自己。一個企業通過開展這些具有戰略意義的活動來使其產品比其對手的產品更廉價、質量更好,從而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參閱波特(1 990年)的著 作 第 3 1 頁 。(19)事實上,波特在這裏所述的是“因素條件”( fac tor con di t i ons )。這些條件不僅包括(論述國際貿易中的傳統的)因素配備,而且還包括因素之間的排列,包括(通過基本建設或“人力資源”的投資)創造的各種因素以及因素配備中存在的各種局部劣勢(一種因素過多,常常導致對它的濫用;而一種因素的不足,則會促進有益的革新的開展。劣勢應該是局部的,而不應該是普遍性的,否則它們就難以產生出一種競爭優勢來)。參閱波特 ( 1 9 9 0年)的著作第 7 3 頁至第 8 6 頁 。所謂金剛石思想就是把每一個決定性因素同其它決定性因素結合起來,以便存在於一種決定因素中的劣勢能夠被克服。隨着勞動成本的提高,美國的一些電子產品企業在亞洲一些國家建立了生產綫,以對付日本的競爭。那些總部設在日本的企業,面對內部的激烈競爭,早已向生產自動化的方向發展了,並得以在美國建立起生產綫(參閱上述著作第 8 5 頁 )。(20)波特在他( 1 990年)的著 作第86頁至第99頁上主要論述了國內需求的構成(它的歸類、它的滿足和以後能否預見具有普遍意義的需求),還論述了國內需求變化的模式和規模(特別是根據市塲的特殊環節分析了獨立購買者的數量、需求增長率、需求的預見和迅速的飽和)以及國內需求轉移到國際市塲的機制(流動買家和跨國買家、別的國家的需求影響——特別是因此而效法)。(21 )波特在他( 1 9 9 0 年 )的著作第 1 0 0頁 至 第 1 0 7 頁中指出:投入物內部供應者的存在使開發兩個因素之間的協同作用成爲可能(信息的傳遞、相互協調的調查研究和發展、重視買家的特殊需要,以及把供應者和成品生產者的價值鏈條結合起來)。如果國內供應者是國際市塲上的競爭者,那麼他們將不得不完善和加強自己的競爭優勢,便利其後的生產者。其它的輔助性工業(運輸業、推銷、廣吿等)也可以像有關工業的情形那樣加強建立在一定的工業基礎之上的產品價值體系。這些工業有時是根據最後需求而產生的(獲得某個電腦牌號可以把需求導向某種類型的軟件或某種類型的外圍物);有時則是根據生產過程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例如:在葡萄牙,玻璃工業刺激了鑄模工業的出現)。相互牽引的效應(pul l-t hrough e f fec t )取決於產品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波特認爲,日本影印機(及其它辦公用機器)公司和照相器材公司的統治地位,加上其電訊設備公司的優勢,對於圖文傳眞(fac-simi le)通訊技術的出現曾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有時,即使這一相互依賴性消失了,那些競872
  • 爭優勢依然存在着(例如表現在基本建設或有價證券上)。在所有的情況下,這一因素的作用都取決於“金剛石”體系中的其它變量。(22)請參閱上述著作第1 07頁至1 24頁。這樣就塑造了一系列基本思想;“各種工業企業的目標、戰略和組織形式在各個國家中都是截然不同的。在一些國家的工業凡是其經營管理實踐和具有良好國內環境的組織形式完全符合企業競爭優勢需要者,目前都有獲得成功的趨勢”。(參閱該書第1 08頁)。“一個國家的許多方面都影響着各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參閱該書第1 09頁)。“在我們的調查研究中全憑經驗得到的一個最重要的發現是:一種工業中激烈的國內競爭和持久的競爭優勢總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參閱該書第47頁)。“國內的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方式是不同的,它常常採取一些與同外國企業競爭比較起來更有利於國家的方式來進行。”(參閱該書第1 1 8頁)。“國內的競爭對手不僅是爲了爭取一定的市塲,而且也是爲了爭得更多的人員和技術進步,甚至更一般地說來,是爲了爭取炫耀自己的權利。”(參閱第1 1 9頁)。“國內競爭不僅是爲了進行革新以便超過一個國家中的各個企業的競爭優勢而形成壓力。”(例如,關於勞動成本,請參閱第1 1 9頁)。“競爭對手集中在國內某一個城市或地區,反映和增加了這些好處。”(參閱第1 20頁)。(23)國家優勢的決定性因素是作爲一個維持這一優勢的強大體系起作用的。但是,這個體系在每種工業結構中又有自己的某些特性。需要一種不連續性來使一塊新的、國家特有的“金剛石”取代另外一塊。(參閱上述著作第1 25頁)。微電子工業的出現,石油冲突的發生或世界大戰的爆發就是這樣造成的。(關於現代工業國家的出現,請參閱波特的巨著第七章)。儘管這樣,偶然性的重要性還是要比爲它創造成功條件的一系列因素的重要性要小,就像事實所証明了的那樣,開辟新的發展道路的發現史並非總是同它的第一次發明相吻合的。那種看來是偶然性的東西,許多時候却正好是一系列因素(由於經濟的某些特定原因而發展起來的技術和認識)的作用的結果。反過來,把這一革新變成一種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工業又取決於一系列新的條件。(24)例如:需求條件旣受到公共領域的購買因素的直接影响,又受到確定協調一致的標准和規範等因素的間接影响。而各種因素的配備則受到一系列國家政策(敎育、科研、勞工、經濟政策等)的影响。工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及其手段(補貼和財政獎勵等)又影响着所謂“金剛石”的另外兩個制約因素;這兩個制約因素還可能間接地受到(直接的法規、金融、滙兌和商業貿易的干預和廣吿控制等的)制約。反過來,國家的干預又受到這塊“金剛石”在每一種工業中的作用(例如把資金轉移到特定的培訓和調研部門和建立法規等)的影响。政府的干預一方面可以加強競爭優勢,另一方面也可能削弱競爭優勢。在波特看來(請參閱上述著作第1 28頁),“幫助企業減少其受到的壓力使之進行革新和完善自己的作法,只能適得其反。”政府的政策,只有在那些國家佔優勢的地方(並且國家的干預又會加強這些優勢),才是有效的。對於作者來說,任何一種保護工業的形式都將以自己受到審判而吿終,都將以減少對持久的革新的刺激而吿終。(25)我們在這裏使用這一術語,指的是“金剛石”本身,而不同於“金剛石”的某個頂點(企業的戰略和結構)。(26)對 於 這 個 詞 , 有 一 種 已 流 行 的 葡 語 譯 法 :“ c a c h o s d e i n d u s t r i a ”(工業葡萄串)。之所以這樣譯,我想也許是由於葡國具有產葡萄酒傳統的緣故。以前,我們使用過原文來表達,還用過另外一種譯法一一“集合物”,我們感到對這個譯法有保留。(27)1 970年,紡織品和成衣的出口額佔澳門商品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八;但是八十年代未就佔了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九十。(1 984年超過了百分之八十左右 ; 1 9 8 6 年 爲 百 分 之八十一點五 ;1 98 8年 爲百 分之 八十 四 ;1 99 0年 爲 百分 之八 十三 ) 。波特在他( 1 9 9 0年 )的著 作第 1 3 1 頁和 第 1 3 2頁 中, 擧了意 大利 作爲例 子: 意大 利出口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來源於食品、時裝和壁爐用具。波特還擧了瑞典作爲例子,說它的出口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是來源於交通運輸、林業產品和金屬制品的。873
  • ((28)在紡織和成衣工業中,在玩具業中,以及在人造花、機器、電氣用品、皮革製品、傢俱和陶瓷制品等其它工業中,看來並未形成一個眞正的產業“圈”( c l u s t e r ),即並沒有形成各種生產活動的系列產物。這可能是因爲只開發了通向一定市塲(特別是由於普遍化的優惠體制而開發了進入美國和歐洲共同體市塲)的渠道和只開發了一個“低級的優勢”,即低勞動成本(例如:每小時平均工資爲1 .44美元 ,而香港爲2.7美元 ,台灣爲4.2美元)的優勢的緣故。這樣就使得其產品過去只能進入目的地市塲的中下環節。同時也就把很久以前就被鼓吹爲澳門經濟未來的模式(例如被吹爲“當今經濟體制的多元化”和“把澳門建設成一個重要的金融中心”均被載入空洞的“經濟曁金融戰略中期計劃”中去)變成了一些純粹是一般原則的堆集。29)下圖中,博彩業是作爲澳門的一系列可能是有代表性的活動的中心來運作的(圖中,我們略去了那些賭業和一系列夜間娛樂活動所造成的非法活動):圖3a)主要在澳門與香港之間(根據官方資料:1 990年來本地區的六百萬左右的遊客中,百分之八十一點六是香港居民)。b)包括酒店服務——待新建的賓館和酒店開始營業後,它們的客房數量將翻一番;還包括874
  • 餐廳、酒樓、咖啡室和酒巴提供的服務。c)即發彩票、六合彩、白鴿票等。d)夜總會、舞廳、夜間表演、蒸汽浴、按摩等。e)除公共交通運輸網外,還包括各種出租汽車。f )同時作爲宣傳媒介爲各種博彩業服務。g)最主要的,無疑要數澳門格蘭坡治大賽車了。但華人的各種節日也爲本地區提供了一個巨大的季節性吸引力。旨在大量地吸引遊客來澳門的嘗試已經遭到了完全的(和代價高昂的)失敗,這也是由於對像不同於那些希望得到博彩業和康樂服務的人們。澳門最主要的企業家,由於很好地利用了當鋪和內部交通運輸的各種小規模活動,所以得以通過博彩業專營者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STDM)或它的其它公司參與上圖中所列的全部活動。也就是說,澳門經濟中的唯一可見的產業“圈”(c l u s t e r ),是僅僅通過一個人的戰略而形成的。也許(也是出於相信波特的邏輯)何鴻燊成功的一個因素恰恰是他直覺地發現了他的各種倡議之間的協同作用,從而加強了他從事的各種事業的成果。他在本“圈”內的所有的主要部門中的經營是那樣的出色,而不需要參與那些與他未保持重要關係的工業領域。乍一看,與波特的論述相反,似乎在“金剛石”示意圖中所列的各項活動,在那些競爭條件較差的領域(拿博彩業來說吧,在澳門甚至存在法定的壟斷權,而在鄰近地區却是被禁止的)開展得要好些,而在競爭條件較好的領域(如澳門的各種制造業的企業數目已經有了顯著的增長)情形則相反。但是,那些總部設在澳門的、主要通過配額制或優惠進口制而爲外部市塲服務(在1 990年,澳門百分之五十四的紡織品和成衣的出口是通過配額制來進行的,而且還未用完規定的配額:對歐洲共同體只使用了規定配額的百分之八十點七,對美國使用了百分之九十八點五,其中只有兩種棉織品百分之百用完了它們的配額;至於在根據各種普遍優惠制而進行的出口一一澳門從中受益非淺 一一,人造花行業的出口達到優惠配額的百分之九十四點七,玩具達到了百分之八十六點八,而旅遊產品才達到百分之七十五)的加工製造企業也許從未在相互之間進行過眞正的競爭。然而,另一方面,何鴻燊以前的合伙人如今又突然地從海上賭塲中或在澳門賽馬塲的發展中冒了出來與何鴻燊競爭,凡是澳門作爲香港的補充,就成功,而跑馬和建機塲却成爲香港競爭對手就不行,從這兩個事實所反映的需求條件則完全証明了波特論述的觀點的正確性。(30)關於波特在這個意義上的觀點,請參閱注釋③。(31)例如,一個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的綱領,包括改善安全條件(安全問題對於不斷吸引遊客來說是最根本的);方便遊客來澳門最理想的方法是通過建立一個飛機塲來實現,但也可以通過開辟迅速通往各個目的地的水上航綫多元化的辦法來實現,還可以通過降低或穩定船票來實現(征收來往港澳之間的交通稅看來會適得其反,即使是實行彈性的需求價格也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推銷澳門對外界有吸引力的特殊性(但它不是一般宣傳澳門這樣獨一無二的文化特殊性,而是着重於豐富這種特殊性);改善本地區的交通條件(這一點,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是必要的),特別是改善那些與旅遊緊密相連的交通條件(建電動單軌車或別的更好的方案也許是值得採納的);美化城市建築(從審美的觀點來說,對南灣可以進行重新改造,只要它不致於影响外港區的可憐命運就行)……如果這些措施是關於改善需求條件和各種因素配備可能採取的一些措施的話,那麼就一定能通過現有的培訓課程(旅業學校、理工學院和澳門大學),或通過短期訓練班(這些培訓班不是爲澳門政府中的中、高級公務人員而開辦,也就是說不是爲葡人而開辦,而主要是或更確切地說是爲那些沒有什麼技術專長的勞動者而開辦)來加速酒店和旅遊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培養。從外地招聘各種“技術勞工”也是值得提倡的。在利用財政資源方面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旅遊工程建設。這樣做旣可以促進供給的發展,又可以刺激經濟組織之間的競爭和積極地影响他們的組織結構和戰略,同時也還可以促進上下左右間的相互協調作用的發揮和加強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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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諮詢此部份是行政曁公職司司法技術廳解答本澳大部份公務員及政府人員感興趣的有關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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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五册,第十七/十八期,1992,3/ 4,879一880分段享受年假及從中扣除缺勤問:請問現行法例有否規定可阻止將年假分兩或多段享用,而其間並不是以工作日,而是以週日,假日或扣除假期的缺勤分隔開者?答:1 .澳 門公職 人員章 程對年 假事項 有如下 規定 :a) 公職 僱員 每年 有30天 年假 (第 80條 1 款) ;b)該 30天年假 可連 續或 分段享 用( 第80條7款) ;c)倘要分段享用年假時,規定其中一段假期不得少於7天(第80條7款) 。2.爲明確解 釋及執行法 例,有需要 澄清“分段享 用年假”及 “扣除假期 的缺勤必須作出通知”的意思:a)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第 80條 7 款 所 指 之 “ 分 段 享 用 年 假 ” , 應 理 解爲假期與假 期之間乃 以上班工作 爲分隔, 且至少爲一 個工作天 ;b)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第91 條 所 指 之 扣 除 假 期的 缺 勤 本 身 不 能 用 作 分隔 兩 段 或 多 段 假 期 ;c ) 同 章 程 第 91 條 1 款 “ 扣 除 假 期 的 缺 勤 必 須 作 出 通 知 ” 其 中 之 “ 通知”乃指於缺勤“前夕”以書面通知單位領導,亦可提早一些但不能早於被領導認爲 不 適宜 的 時候 作 出 ;d)同一條 文裏所指 之“於當 日口頭通知 ”並不要 求當事人 到塲作出 ,但若其缺勤要求因工作 上需要而被 拒時,可構成無理缺勤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改變職務法律關係保留特別大假的權利問:原先以臨時委任方式受聘的一名公職人員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改以編制外合約人員身份繼續任職,倘在其他方面該人員符合法律對特別大假權利所定要求時,他此後可否享有特別大假的權利?879
  • 答: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第 8 7/ 8 9/M號 法 令 對 特 別 大 假 制 度 有 所 規 定 ,法令第3條 表明了要 逐步取消 此項福利 並界定期間 受惠人的 範圍,在 這方面, 立法者的看法是保障原有受惠者的權利,同時亦維持法例所訂的要得到此項福利的工 齡 時 間 的 要 求 。根據法令,規定於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時已擁有此項權利者可予繼續保留,另外,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以確定性委任,定期委任,臨時性委任以及編 制 外 合 約 身 份 任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 參 閱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第 2條 2, 3款 ) 亦可獲 得此 項權 利 。問題裏的當事人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時已屬於擁有此項權利的臨時委任人 員, 按照 法 令, 其只 須 符合 公職 人 員章 程第 4條 1 款所 規定 的 工齡 條件 , 便可享 受 該項 福 利 。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後改變其身份爲編制外合約人員並不影响原有權利,因編制外 合約人員亦包 括在該福利受 惠者範圍之內 。同樣,於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後,由編制內委任轉爲編制外合約的人員,其原擁有之特別大假的權利亦不受影响,只要在轉變身份之時沒有中斷服務即可 。特別大假第8 7/8 9/M號法令第3條1款的應用問:一名於八九年三月份以日薪散工身份受聘爲助理員的公職僱員於九一年九月份以臨時委任方式轉爲三等文員,請問他有否特別大假的權利?答:按 第 8 7 / 8 9/ M號 法 令 第 3條 1 款 規 定 , 只 有 於 九 ○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前入職而具有公務 員或公職人員身份 的公職僱員才可享 有特別大假的權利 。根 據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第 2條 2, 3款 規 定 , 公 務 員 或 公 職 人 員 的 身 份 係 指以確定性委任 或定期委任, 及臨時委任 或編制外合約 方式受聘者 。因此,日 薪散工僱 員不屬以 上身份 。問題裏的當事人只是在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後才取得公職人員的身份,因此不 能享有 特別 大假的 權利 。880
  • 合作條件《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 本 雜 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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