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政府雜誌每年四期社 長:黎智城(José Hermínio Paulo Rato Rainha)社長助理:魏美昌(Gary Ngai)執行社長:何思靈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編輯部:廖 明(Peter Lio Meng)葛祖民(José Cô rte-Real)崔嘉麗(Lídia Santos)編輯委員會Afonso Camõ es, Armando Manuel da Silva Aparício,Celina Veiga de Olivei r a, Fernando Medeiros,Gary Ngai, Gonç alo Xavier, José Â ngelo Lobo do Amaral ,José Hermínio Paulo Rato Rainha, José Pinto Belo,Rui Daniel Ferreira do Rosário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職司社址、編輯及行政部:巴掌圍斜巷十九號(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發行及訂閱 電話:5995861/5995862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1 996年第二次印刷印行:1 000本ISSN 0872-91 74522
第 V 册、第十六期(一九九二年第二期)、一九九二年八月目錄澳門的雙語制法律翻譯——保障澳門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聯合聲明之必要條件 527Eduardo Nascimento Cabr i t a中文的官方地位與公務員的中文培訓 561盛炎、區啟超研究社會語言學,迎接劃時代的挑戰 577楊秀玲澳門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與實現 585程祥徽普通話在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595候精一社會、文化與文學現象——在澳門比較之研究的展望 601Ana Paul a Labor inho澳門的雙語前景 611M.a José Gr os s o 、王增揚對澳門語言政策的反思 617Mar i a Tri gos o523
一國兩制、一地多語623Rui Manuel de Sousa Rocha中文私校中葡語敎學的需要 631Paulo Ferrei ra論在澳門溝通的問題 635M.aAline de Sousa Martins法律諮詢………………645摘要 651小 啓本刋前社長金邁豪博士已離職返葡而不再担任本刋領導層之工作,他出色的領導及對本刋作出的積極貢獻將銘留於册。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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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 1 9 92 N o.2, 527 -5 5 9法律翻譯——保障澳門法律一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聯合聲明之必要條件Eduardo Nascimento Cabr i ta *(一)澳門法律—語言地位之三個階段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始於一五五七年,從國際法角度觀之,這是一個特別的法律政治現象,對中葡兩國而言,在珠江三角洲的一小塊土地上雙方的關係雖然間中存在着波折,但他們在該小塊土地上已經共存了四百多年 。在國際法上,未能找出一個類似的情況,就是一個視自己爲全世界的核心,而又擁有數千年文明的古國,在其領土內容許外國的行政當局管治其一小地區 。這個情況對雙方是有利的,尤其是在經濟方面,但可惜的是該地區之法律地位長期以來還未能明確 。雖然,現時本人並不想重新論證葡萄牙人憑怎樣的依據在澳門定居,或者直至一八四六年仍向中國政府繳交的“地租”的法律性質爲何①,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八八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批准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二日的《葡中友誼及貿易公約》之前,兩國政府並無任何認可確實已存在三個世紀的澳門地位的文件 。本文爲作者於《澳門過渡期的挑戰》研討會上之發言,研討會於 1 9 9 2 年3月在里斯本澳門聯絡處擧行,另本翻譯文本由法律翻譯辦公室提供——編者 。* 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①關於葡國人定居於澳門之分析,見 C.A.Montal to de Jesus 所著的 Macau Hi stó r ico,一九二六年葡文第一版,一九九○年由 Li vros do Orient e 重版,第39頁及後;在法律方面,尤其是對“租賃”論的分析,見 Rui Afonso及 Franci sco Gonç alvesPerei r a 所著的 The Pol i t i cal Stat us and Government l nst i t ut ions ofMacao,Hong kong Law Journal , 1 9 8 6 , vo l .- 1 6,n º 1 ,第 2 8 頁 及 後 。527
在排除偏激的解釋,此解釋不論來自葡萄牙人——他們一向認爲因爲葡萄牙協助中國趕走在廣東附近爲患的華南海域的海盜而獲贈澳門——或來自某些中國學者提出的“葡萄牙佔領澳門論”——非常奇怪,該論點竟然寫入了《澳門基本法》草稿條文內,這當然是無稽的,因爲鑑於當時兩國實力的對比及澳門的物資及基本需要,是全部依賴鄰近的中國供應——無可否認,在這數百年內,中葡人在澳門的共存及生活方式,主要建基於互惠的貿易利益上,所以直至十九世紀葡萄牙並不將澳門視爲殖民地,而中國也不認爲澳門是由外國勢力所佔領。另一方面,目前葡萄牙在遠東所面對的重大挑戰,就是在這一小塊地區內結束其帝國事業,當然澳門因爲面積細小及行政當局是由遠離葡京的當地社會具葡萄牙文化背景之人士負責,所以,可以說澳門並非爲具有眞正意義的殖民地②③。葡萄牙共和國主權機關屢次強調應將澳門視爲“國家問題”,所以在政治、法律、經濟及文化領域方面應採取一項國家策略,以便在跨越二十一世紀時仍然可以令澳門維持爲通向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的一道橋樑,因爲我們深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在經濟及政治上的比重會上升,而澳門亦有優厚的條件與最近二十年來經濟增長率最快的區域發展關係 。除上述因素外,葡萄牙在澳門正面對着一個獨一無二的情況,就是有計劃地及事先與未來接管澳門的政府商妥後而進行的非殖民化 。我們亦可以這樣說,不論澳門的局限條件及優厚條件如何,但仍可反映出葡萄牙人世界觀的典型例子,就是影響而並非殖民,並推行積極的文化同化以便彌補人口數目及經濟力量的不足。因爲澳門所面對的文化淵源比起葡萄牙希臘拉丁式的文化更顯得深厚,所以有時候亦體現出一種消極的態度以便對抗可令人放棄及沮喪的不如意及困難 。我們亦不能忘記葡萄牙人在海外創業的負面的一面,就是因時常缺乏規劃的能力而被迫採用“船到橋頭自然直”的態度、不充份利用本地的人材及優點、缺乏長遠的策略及不對政策進行思考,以致令到組織能力差而將機會斷送予剛來臨之競爭者(香港)。除上述因素外,亦可見到澳門在葡萄牙管治的末期,葡人社會正處於一個停滯不前的處境,這是由於其自責在四百多年的經營中所做出的成果不足,亦因接近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原故,於是懷疑自己是否有能力完成多項龐大的工程 。②根據 Nguyen Quoc Dinh,Pat r i ck Dai l l er 及 Ala i n Pel l et 在 Droi t l nt er n-at i onal Publ i ca ,3 a ediç ã o, Li brai r i e Gener al e de Droi t et Jur i sp-endenc e, Pa r i s,1 9 8 7 , 4 33 —— 43 5頁,指出澳門是屬縮小領土管轄權,即有割讓領土但沒有將主權移交 。③亦應提及到,中國從沒有同意將澳門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化委員會的名單內,中國的見解就是香港及澳門並非無自治權之殖民地,其見解是在一九七二年被聯合國非殖民化委員會接納 。528
從法律一語言角度觀之,葡萄牙在澳門經營的事業,可分成三個時期④:a)混合管轄權時期;b)殖民時期;c)由葡萄牙管治的中國領土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一五五七年葡萄牙人長期定居於澳門時起,至拆除中國海關站、亞馬榴總督拒交地租時止。在這個時期裏,澳門的法律狀況的特點是由中葡雙方對一個地區同時行使主權,並按居民國籍來司法。基督城之行政是屬市政廳管理,軍方事務是屬果亞任命之總督管理,至於司法方面——時常發生審判權之衝突——是由葡萄牙法院及直屬廣東的中國大臣管理 。第二個時期,是基於在一八二二年的《葡萄牙憲法》內,澳門被定爲殖民地,自一八三五年起,方訂定市政廳專管市政事務。最後,在一八四四年,才設立澳門、帝汶曁梭羅海外省,由一位直屬里斯本政府的總督管治。在這個時期裏,原有市議會的權力和中國代表的權力,均集中在總督身上,其開始統一對澳門居民的管轄權,而不論其國籍爲何。儘管如此,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都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本人已提及到只是從一八八七年的《友誼及貿易公約》始,中國才承認澳門由葡萄牙永久佔領及管治,但該公約的第三條對葡萄牙在澳門行使主權設定顯著的限制,其內容爲未在中國同意前,葡萄牙不得將澳門讓予第三國。自一八二二年至一九三三年,歷次修改《葡萄牙憲法》時,每次都再確定澳門的地位與其他海外屬地相同。雖然當時已消除了雙重管轄權的情況,但在澳門居民之間的法律關係甚至在居民與行政當局之間的關係方面,卻依然存在着雙重標準的規範,即使居民使用葡萄牙司法權架構內的司法體系時亦然⑤。④關於分析澳門機構的演變,請閱 O pr ecioso exemplo do que dever i a ser af unç ã o da Uni ver si dade de Macau,Jorge Noronha e Si l vei r a,Subsí d i ospara a His t ó r i a de Di rei t o Const i tucional de Macau,pub l i caç õ es -oDi r e i t o ,Mac au ,Abri l de 1 9 9 1 。⑤關於華人社會與官方司法機關的關係,請閱《 論司法與澳門社會報吿》“ Just i ç a e com-unidade em Macau-Adminis t r aç ã o e est r uturas comuni tá r i as perant eos probl emas sociais”,pr of.dr. Boavent ura Sousa Sant os e dra.Mar i ada Conceiç ã o Gomes,科英布拉大學經濟院社會研究中心,1 99 1 年 9月 。529
在十九世紀下半期所出現的情況是已將法律體系統一,另一情況是繼續實行中國法律及將某些中國法律編入澳門葡式法律內以便適用於華人社會中,在今日,這些情況都成爲澳門政府需要應付的挑戰,因而必須創立條件,使一個雙語法律體系能眞眞正正地在澳門運作。直至一八九四年時仍運作的華人事務局,一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命令核准、至一九四八年仍然生效的《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直至一九二七年頒佈《殖民地司法組織法》後方停止運作的華人專有法庭等,都是統一澳門法律及司法體系並對全澳居民施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之一複雜過程中的重要步驟——雖然那些法律來自遠方,大部份居民對它們均感陌生和難於接近,而且對中國的傳統思維而言,不少規定都是怪異的。當時爲解決衝突,有些人不利用澳門政府官方司法機關,反而倚賴非正式的解決紛爭方法;至於在私人商業貿易活動上的法律規範方面,有時根據中國法律,有時按照香港法律,由於有多種混合型體系的共存,因而在不違反現行官方法例的情況下⑥,可採用非正統的解決辦法,但是自一八四四年起,已逐步將澳門居民法律地位邁向統一,當然該段道路並不平坦。在統一澳門法律過程的末期,最重要的步驟是三月十六日第1 4/87/M號法令核准了新《澳門民事登記法典》,規定在法律上不再承認根據中國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而第32/91/M 號法令,則修改了關於訂定澳門常住居民屬人法之連結點;此外亦明確廢止了一九四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36987號命令,其係規範該等中國法例適用於澳門出生之華裔居民(即使其爲葡籍亦然)以及居住本地區的華籍人士等涉及家庭法和繼承法者⑦。第三個時期是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展的非殖民化運動之直接產物,因爲從那時起,澳門已被視爲暫時由葡萄牙管治的中國領土,其未來的地位將透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話來訂定。自此,不論葡萄牙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前途作何種安排,都要從語言角度重新對中文的地位作出評估。因爲當時出現的局面,就是有一個以尊重基本自由的政治模式誕生,民主開始萌芽,而且亦開放予華人社會參與政治,比起以往傳統上由代表華人商業團體的發言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代表等與政府對話的情況,已進步得多。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分析一下鄰近的英國殖民地香港的發展情況:自文化大革命時起,中國人的民族主義高漲,高敎育水平的華人中產階級冒起(例如香港大學一九六九年開辦了法律課程),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的《法定語文條例》賦予中文官方地位,使行政當局與居民得以溝通。⑥請閱 Boaven t ur a Sous a S ant os ,前 述報 吿3 08頁及 之後 。⑦請閱d r a.Ter es a V i e i r a da S i l v a所著的《澳門常住居民屬人法》第五頁及之後,關於適用於澳門的民法的研究報吿。530
澳門大部份之舊派翻譯員,亦有其本身之特點,其中主要部份爲土生葡人,其語言能力及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在需要使用中文時,必須依賴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專業人士,就是文案,其主要任務是負責以正確及暢順的中文起草文本或改善翻譯完成的初譯本。在澳門法律語言狀況的第三時期,政府逐漸介入社會生活各方面。澳門政府的責任並非單是管治澳門的葡人,及由於華人參與社會及本地區公共生活顯著增加,故翻譯員的地位此時提高,數目亦有增加。在八十年代的後半期,華務司的技術學校即今日澳門理工學院的語言及翻譯學校,進行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改革,在澳門大學亦設立了一個賦予學士學位的翻譯課程,法律翻譯辦公室則開展了專門翻譯的工作。我們亦證明了澳門地區及公共行政當局,可在短期及在具策略意義的領域內,作出結構性的改變,所以,從一九八八年起,澳門由最初約有二十名的翻譯員,至今已擁有八十多名翻譯員,而在澳門大學及理工學院則有一百七十名學生就讀翻譯課程,預計今年內有三十名學生畢業。我們揣測,在短期內,澳門政府將擁有一批一般翻譯人員,應付機關與市民方面的溝通工作,亦有基礎擁有一羣專門化之翻譯人材,負起在立法及司法領域內擴大使用中文方面之複雜任務。值得我們一提的是香港在這方面的經驗,香港在一九七四年已宣佈中文爲法定語言,當時亦加強了調派資源作一般翻譯之工作。在一九八七年,方設立一個專門的機關,由雙語法律專家及受過法律培訓的翻譯員組成,負責將用英文草擬的法律翻譯爲中文,及開展雙語立法的工作,雙語立法——法律在草案階段時,對文本的行文作出某些法律及文字調整,以便中英文本完全符合一致——這點日後我們將會更詳細討論 。B) 澳門語言情況之演變及法律翻譯澳門自十六世紀起,葡語就是政府的工作語言,但華人社會與其不認識之法律距離很大,市民與法律的接觸只局限於遵守某些法律規定之程度,市民與政府溝通時,很多時候都依賴土生葡人作中間人 。所以,當時澳門律師樓的業務,大部份都是做一些幫助華人與政府溝通方面的工作,在葡國,像這樣的事情,一般都是由當事人直接到政府部門辦理,而不需透過律師代辦 。由於上述因素,在澳門產生一種現象,就是並非太複雜的事情或如與低層有關的問題,一般都是依賴在澳門極之多的法律代辦或所謂“駁脚律師”處理⑨。⑨在澳門有個有趣的現象,就是有執業的“法律代辦”,即“ Sol i c i t ador es”,在中文上稱爲“律師”,這是因爲華人社會對法律不熟悉,而在葡文上“Sol i c i t ador es”與在香港普通法內存在的“So l i c i t or ”的音相似,這樣造成混亂情況,而使到眞正的律師被迫使用“大律師”的職稱來分別。534
由於華人社會不認識現行法律,在傳統上亦不大願意“打官司”及利用澳門官方司法機關,所以他們經常使用非正式的排解紛爭方式以尋求共識,而導致到街坊會的組織的比重增加,或非法組織即黑社會的勢力膨脹⑩。一九七六年之《葡萄牙共和國憲法》雖然對國歌及國旗有明文規定,但因爲當時可能認爲並無需要對葡文的地位作任何規定,故在憲法中並未提及到葡文之地位 。書寫葡文的文字規則,雖然已在《共和國政府公報》內載明——最後一次是由共和國議會通過的六月四日第26/91 號決議,關於具爭論性之《葡文文字規範協訂》——然而在澳門並沒有現行法例,宣佈葡文爲官方語言。在當時,如認爲有需要將某一法規的內容介紹予華人及在《政府公報》刊載時,方將該法律翻譯爲中文,但翻譯本僅具有介紹的作用,所以在《政府公報》的第一版右上角有以下註釋“所有澳門政府公報內文字以葡文,華文頒行者,遇有辯論之處,仍以葡文爲正也”。在一九七六年《澳門組織章程》生效前,地方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極少,本地區法律體系之核心,是由當時的宗主國葡萄牙所通過之法規及透過海外事務部部長之訓令命令適用於澳門的宗主國法規組成。由葡萄牙所通過之法規,某些適用於整個國家領土,而另一些有時只在澳門生效,或不僅在澳門亦同時在當時之其他海外省生效。當時,法律翻譯並不多見,所翻譯的法律主要是一些與華人社會直接有關、由總督或立法會所制定的規範性行爲,例如稅務法律及適用於私人經濟活動的規章,而所有翻譯工作均由當時之華人事務局負責。在《澳門組織章程》開始生效後至一九八九年期間,有趨勢漸減少由共和國制定且命令適用於澳門的法例,而逐步增加本地之立法活動(11),但因本地區政治前途未明朗及缺乏人力資源,所以,翻譯了的法規仍很少。隨着一九八七年簽定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設立了由葡萄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國政府組成的聯合聯絡小組,由其負責關注過渡期之進程,該小組認爲法律翻譯是過渡期內的其中一項首要工作 。⑩關於華人社會與行政當局之解決紛爭的法律方式及非正式之解決紛爭的方式,見 Bo a v en-t ur a Sousa Santos,前述報吿,第 3 1 2 頁 至 4 8 4 頁 。(11)關於共和國主權機關及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在立法方面各佔之比重的演變,見 Rui Af onso及Fernando Gonç alves Per ei r a 的“The Pol i t i cal St a t us and Governmentl nst i tu i ons of Macao ”, in Hong kong Law Journal v o l.XVI .n º 1,1 9 8 6 ,及關於澳門 立法方面之 演變見行政 雜誌,第1 1 期, 1 9 9 1 年 3月 ,第7 1 頁 及之後, 由F.. Goncal ves 所撰 的“Decl a r aç ã o Conjunt a,modelo de t ransiç ã oe r ef ormada Admi nistraç ã o ”。535
法律界的人士選用一種中間語言的情況,在歷史上均有先例。在來自羅馬、德意志法律體系的法律體系中拉丁語佔最重要地位,直至到十九世紀末,英國法律體系中法文亦非常重要 。在澳門,我們不能說葡文爲一種文化語言,這就像其他殖民地或類似殖民地的情況一樣,這裏共存着法院使用一種官方語言,而民間則存在着用一種或多種語言的現象 。在澳門,立法者及法律界人士普遍不認識爲法律施行之對象所採用的語言。在新獨立的非洲國家,存在着多種國語的情況,但國內的資產階級則接受舊有宗主國之語言敎育,所以在非殖民化完成後,舊有之宗主國語言仍爲官方語言,這就是構成新興國家之團結因素 。欲深入分析殖民者在亞洲留下之法律模式的存亡及殖民期後宗主國留下之官方語言作爲法律語言,即使其並非爲政府所採用之語言,請閱 D r .A l be r t oCo s t a 所著的“ Co nt r i b u t o pa r a a De f i n iç ã o de u ma Pol í t i ca d oDi r e i t o par a M a ca u à l uz de o u t r a e x p e r i ê n c i a s de r a i z e u r-op e ia na r e g i ã o 。”在該份報吿內亦有分析菲律賓的情況,就是由美國在菲律賓代替西班牙的殖民強國地位後,菲律賓的法律專家仍要利用西班牙語;在法律及法院上使用“Ta-ga l og” 所存在的困難(1 2)。該份報吿亦對在斯里蘭卡存在着的羅馬、荷蘭法作分析。Al ber to Costa 認爲這是一個歷史巧合,即透過法院宣吿維持一七九六年前以宗主國的語言作出的法律學說 。英國在亞洲放棄其殖民政策,爲我們提供了機會分析英語及普通法在一些新興國家的法律體系內所擔當的角色。其中,以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的情況較爲複雜,在該兩個國家內,同時存在過去唯一之官方語言,及其他新的官方語言(馬來語、中文與泰米爾語)。此兩個國家之法系由於仍屬普通法系,致使在司法見解及立法方面亦使用英語 。儘管馬來西亞政府力求使馬來語及新加坡政府力求使普通話扮演重要角色,但大部份居民在社會生活上所使用的語言,與在立法程序中及法院內主要使用之語言仍然有明顯不同。葡萄牙與其他以葡文爲官方語言的非洲國家在合作的領域上,我們應該對這些新興國家的法律體系的發展進行分析,以便加強合作,這樣,將導致到以葡文爲共同語的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能夠得以維持聯繫,避免在學說、司法見解上出現孤立以及扼殺了葡國法律的影響。我們可看到,今天在果亞亦存在葡國法律的影子。(1 2)見op.ci t,Macau,1 9 8 9 年4月,第一版,內部傳閱,第 1 1 至 2 1 頁 。539
(五)香港之語言狀況澳門在經濟關係上倚賴香港,社會習慣亦抄襲香港,因此我們現在可仔細去看,一個比我們早兩年回歸中國主權的地區,其法律語言狀況的演變是怎樣的 。從一八四一年英國入主香港後,立即將英國的普通法法律模式移植到香港,所以導致香港的法律體系有不同的淵源,如適用於香港殖民地的英國法律、尤其是發揮憲制作用的一八四三年的《英皇制語》及《皇室訓令》、由香港本身通過之法例及普通法——即來自屬於普通法體系之國家的成千上萬的判例、衡平原則及習慣。從一八四一年起英語爲香港殖民地的唯一官方語言,即使在香港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口可被視爲掌握雙語,但所有法律、規章以及在法院均使用英語(13)。一九七四年的《法定語文條例)將英文和中文的地位等同,並宣佈兩種語文同屬法定語文,但該項措施的效力,只局限於行政當局與公衆間的關係上,而法律仍然以英文公佈 。在一九八六年即簽署了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香港主權的《聯合聲明》的兩年後,方將《皇室訓令》修改,自此法律得以中英文本公佈 。在香港分析了宣吿中文爲官方語言的後果後,方導致對《法定語文條例》進行修改,於是,行政局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六日通過一項決議,規定以中文表達的眞確法律文本亦須經過通過程序 。在律政司轄下組成的一工作小組,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公佈了一份命名爲“D i s c us s i on paper on t he Laws in Ch i nese ”的研究報吿,其內列擧雙語法例所遇到的問題及得出的結論,就是建議在法律翻譯方面,訂出優先翻譯之法律及雙語立法,並指出在兩種語言均享有法律效力之情況下,解決對兩種文本解釋方面的分歧。一九八七年香港將《法定語文條例》修改,並將中文在官方上的使用擴大。所以從當時起,按所存在的條件,而在每一領域內實現二種語言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的基本原則,在一九八七年對《法定語文條例》進行修改後,我們可以發現有下列情況:(13)關於這一方面的資料,見Pete r Wes l ey-Smi t h 的 “ T he L egal S y s t e m- T h eL an gu age of t he L a w ”在“T he Law i n Ho n g Kong 1 9 6 9 -1 9 8 9 ”由 Ray-mond Wac ks 統籌 ,Ox f or d Un i v e r s i t y 印刷 。Hon g K o n g 第 4 5 - 4 6 頁。540
1 . 所有法律均應以兩種官方語文文本通過及公佈,但下列者不在此限:a)以英語通過且還未有正式中文文本之法律的修改(14);b)由總督明確宣佈爲緊急的情況;c)由總督決定向立法局遞交用一種法定語文的法律;2.強制性以兩種語文公佈的規定,並不伸延至補充法例(Regu l a t i ons,by-Laws,orde r s in c onc i l ,e t c),但如總督透過在《憲報》公佈之批示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15)。雙語立法之需要,即同時以中英文制定法律,這樣促使了律政署的法律草擬科的結構改變,這個改變就是將該部門重組,以設立一單位專門負責法律翻譯及雙語立法。關於對現存的法律進行翻譯是屬律政署的職責。當翻譯本完成後,將之提交由雙語法律專家及學術地位顯赫的語言學家組成的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審查,其後將之送交立法局通過,以便宣吿該法律除擁有英文本外,亦有具眞確性的中文本(16)。在被宣吿爲正式法律的中文譯本中,如發現有任何明顯的錯漏,總督得透過公佈在《憲報》的批示,對其作更正。律政司亦有權透過公佈在《憲報》的批示,對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作成的眞確文本,在不影響其內容之情況下,得作出形式上的修改,目的爲可更佳地配合用另一法定語文作成之文本。因有兩種享有同等地位語言的法律文本,所以在解釋上可能有分歧,這個情況導致到在一九八七年修改“I nt e rpr e ta t i on and Genera l C l aus e sO rd i nances”,其內規定對兩種文本在解釋上有問題時的解決辦法 。原則上兩個文本均爲眞確,故推定其具同等效力及意義。在分析兩個文本後,如利用解釋法律之一般原則不能解決分歧時,則應選用較符合法律原意的意思(17)。他們意識到基本的目標就是爲保障香港本身以中文表達的法律的眞確文本繼續存在後,所以作出下列兩項措施:(14)《法定語文條例》第五章第四節。(15)《法定語文條例》,第五章第四節 A。(1 6)《法定語文條例》,第五章第四節 B及 C。(1 7)參閱,I n t e r pr e t a t i on an d Gene r al C l au ses O rd i nanc e ,第一 章,第 1 0節 B,第三分節。a)如在英文文本選用某一普通法律用詞,其中文文本的相應法律用詞的意541
思應完全符合普通法該詞的意思。普通法包括在香港適用的判例及衡平原則(18)。b) 總督爲着解釋法律的用語得透過在《憲報》宣吿其中一個法定語文的任何詞語、名稱、法律用語,等同於另一法定語文的詞語(19)。以下原則爲翻譯與雙語立法之基本區別 。翻譯是涉及將以一種語文構成的文本轉爲到達語文的文本。在翻譯的過程中,即使技術水平怎樣高,到達語文的語法、規範、文法特點及社會背景,都會對原來傳達的意思造成局限。所以,所謂的眞確翻譯必定導致到原意的改變,或者因爲表達的方式不完全符合到達語的語法習慣而產生怪異的感覺。當然,如將到達語的文本改變以配合其本身的文化特徵的話,亦會將原文的原意改變 。雙語立法的情況則不同,其效果可使到看文本的人,看不出那一份是原文或翻譯本 。一般而言,由同一名專家以兩種語文來起草法規草案的情況,是十分罕見的,但雙語立法的特點就是草擬兩種法規草案的人保持緊密的合作,以便互相提出意見,使兩個文本的配合達到完全一致。當然這樣做法的前提,是對所欲規範的領域及利益在政策的解決辦法及技術選擇方面有明確的界定,而法律草擬人員對有關疑問獲得解釋後,方在法律技術及語言上開展工作 。在英式之法律體系內,可使到運用兩種不同語文的法律草擬員緊密協調,與澳門作一比較,香港沒有這麼複雜,因爲他們將立法意願與法律草擬之專門活動明確分離。在香港法律起草的工作是由具豐富經驗之法律專家負責,即法律草擬員,有關工作集中在一個部門,(英國則集中在 Of fice of Par l iamentCounsel ,香港則集中在Law Draft i ng Di vi si on do Legal Depart m-ent)(20)。葡式法律體系與上述者有所不同,雖然最近亦有試圖將法律起草之質量控制集中,但是,普遍來說仍出現法規的起草工作分散的情況,甚至在有些領域,草擬法律並無法律專家參與(21) 。(1 8)參閱, I nterpretat i ons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第一章,第二部份, 第 1 0 節 C.“英 國 法 的術 語 ” 。(19)參閱, I nterpretat ions adn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第一章,第二部份A , 第 1 0 節 E“ 宣吿爲二種法定語文具同等的詞語”。(20)關於英國立法技術,請參閱 Keith Patchett,i n Legi slaç ã o Cadernos de Ciê n-cia de Legislaç ã o,n º 2 ,I N A ,1 9 9 1 年 1 0 - 1 2 月 。(21)在葡萄牙,傳統上是由司法部負責審查法規在技術上的正確性。今天,該項工作是由部長會議轄下的技術研究及立法輔助中心負責,但是我們並不清楚其工作的成效。在澳門因爲有需要考慮將現行法例系統化,訂出法律本地化及使之配合現況之優先項目,所以在一九八八年,設立了法律現代化辦公室(即今天之立法事務辦公室),去年六月一日公佈的第 1 0 7 /G M/ 9 1 號批示,將審查法規在形式上的正確性及嚴緊性之職責賦予立法事務辦公室 。542
雖然作出的努力和投資是鉅大的,但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前,香港《憲報》公佈的法例仍全屬英文,中文本僅起着介紹的作用,沒有法律效力。由當時至現在,只通過了三十四份雙語法例,和三份雙語的修改法例條文(22)。在此之前的法例,載於三十一册的“香港法律”內,總數有法律五百五十一份,約二萬一千版,如此浩瀚的份量,大部份仍有待律政署完成翻譯工作 。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認爲應在一九九一年前完成八十份法例的翻譯,其所根據訂爲優先的標準就是以社會廣泛市民所使用的某些法律亦可在較低級法院內引用,因爲在該等法院內某些程序及審判可以中文進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以前的五百五十一份法律中,現時已完成翻譯工作的僅及四分之一,其中只得四十份的中文法律經由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審查通過,但仍沒有任何一份被立法局通過宣吿爲具有眞正法律效力者(23)。另一方面,雙語立法諮詢委員會正在審查律政署編制的中文法律詞彙,但對於補充性規章,則仍未作法律翻譯,亦未有打算將適用於香港普通法的數以千計判例,翻譯成中文 。現時,香港的雙語立法工作是由香港大學及其他普通法國家培訓的十五名雙語法律專家以及經驗豐富且具有基本法律知識的翻譯員負責。由於所需翻譯的法例數量龐大,因而,部份工作亦要分派給其他政府部門的一般翻譯員進行,其後交由律政署技術人員審查 。在司法領域內,中文的使用只局限於低級的法庭。在勞動法庭、小額錢債法庭以及移民法庭內,訴訟得以任何一種法定語文進行,而人證所作之口供,得以中文爲之。但是,在上訴庭、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律明文規定,所有訴訟是以英文進行(24)。在一九九○年,香港亦預計在裁判司署審判的案件,得以中文爲之。但是,因法律技術理由、人力資源不足及財政困難而押後該項計劃 。在法院使用中文的局限,主要是因爲在所有法官中只有四分之一諳廣東話,英中法律詞彙仍未通過,而且即使是華裔律師,在法院內使用中文仍有困難。除上述者之外,在上訴庭、香港法院中最高審級只有首席案察司是華裔,而在高等法院任職的二十名法官中只有兩名是華裔 。現時在香港法律界及學術界中,對是否有可能將普通法用中文表達及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法律體系的存亡進行激烈的辯論 。(22)“法律”一詞在這裏是指條例,所以並不包括(r egu l a t i o ns ,by- l a w, r u l e s 及o rde r s i n counc i l )。(23)根據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四日,在南華早報的報導,在一九九三年只可完成二萬一千頁中的七千八百頁的法例翻譯。(24)參閱,Of f i c i al L anguages Ord i nanc e,第五章,第五節。關於對維持體系的可能性之保留意見。543
最主要的反對聲音,是由於在設立雙語法律體系方面缺乏必須的人力及財政資源,而且普通法是反映典型的英式文化及語言模式,所以不能用中文將之表達(25)。Tomasz U jej s k i (26) 曾經說及“英式普通法,並不單只是一系列法律的規定及概念,其係反映出在一特定社會文化下誕生之一系列社會及文化價値觀”。持相反意見的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法律系主任DE RE CK ROEBUCK敎授卻表示,“英國法律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很多法律技術用詞都以拉丁文或法文表達,所以不排除得將之翻譯成中文的可能性”(27) 。當然,在一九九七年之後,是否仍可維持香港本身的法律體系及雙語法律體系,並非單是依靠法律翻譯之計劃及將雙語法官安排在上級法院工作便可成功 。不論在香港或澳門,都不能透過維持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便可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否充份利用《聯合聲明》的能力,以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潛能,而是須透過延續法律一政治體系方可 。無論如何,法律體系不能脫離社會環境而生存。所以,香港的法律界對未來的展望,一般都抱着悲觀的態度。我們從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Raymond Wack s敎授的文章中可看到這種態度。法律不可與社會生活脫節,因爲法律是反映出社會羣體所接受的價值觀,這種社會與法律的關係,導致對法律形式主義的理論即事實與價值觀分離,產生懷疑 。這種局限對香港及其法律體系尤其明顯,因爲其所反映的民法及價值觀是從外地輸入,與中國的傳統儒家思想之仁治是不同的。“仁”之觀念在英文上沒有一個完全相對的用詞,一般譯爲“ goodne s s ”或“per f e c t v i r t ue”因爲英文是法院工作的語言,由於這種理由,使到人們的悲觀情緒加深。因爲香港的一般華裔居民都不能使用流利的英文,所以,即使在法院擴大廣東話的使用,也未能立即減少受審的人對於判詞所產生怪異的感覺(28)。(25)關於在一九九七年後,對維持體系之可能性的保留意見,請閱A.R.Cut hber t ,HongKo n g 1 9 9 7 :The T r ans i t i on t o S o c i a l i s m- l d e o l o g y , D i s c o u r s e an dUr ban Spat i al S t r uc t u r e , i n E n v i r omen t and P l an i ng d:Soc i e t y an dS p a c e , 1 9 8 7 , 第 五 册 , 第 1 2 8 頁 。(26)Tomasz U j e j s k i,在 T he F u t ur e o f t he E ng l i s h L anguage i n Ho n g kongL a w 中記載 “The F u t ur e o f t he L a w i n Hong kong ” Raymond Waas 統籌,牛津 大 學 印 刷 , 香 港 , 1 9 8 9 年 , 1 6 4 - 1 8 3 頁 。(27)Derec k R oedb r u c k , i n t he Ch i n es e D i ges t of t he Common L aw-A Res e-arc h P ro j e c t a t C i t y Po l y t ec hn i c o f Ho ng Kong.(28)RaymondWack 的“ t he Fut ur e of the Law i n Ho ng Kong”序文,第五頁及之後。544
——由狄亞士(F I GUE IR EDO DIAS)敎授草擬的新《澳門刑法典》總論部份,已翻譯成中文,現正翻譯“各類犯罪”部份;——《公司法》草案的翻譯工作已完成;——現正等待完成《民事訴訟法典》修改後及新《刑事訴訟法典》草案面世後,即可展開有關的翻譯工作;——《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中文本,快將公佈;——在法律專家協助下,已譯妥《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新司法組織的三份結構性法規(《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總規章》及《審計法院規章》)之中文本業已公佈;——對享有自治的法律體系極有貢獻的法規經已譯妥,如《出版法》、《律師通則》及新《道路法典》。我們已略述了目前的工作狀況,但不要忘記現時對確認法律中文本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需程序,仍未有任何規定,且仍未將立法程序配合雙語法律體系,故此必須在進行雙語立法前超越這些局限。除日常的法律翻譯工作外,本辦公室亦有將在法律內的法律及公共行政的用詞抽出,然後將之譯成中文。雖然這些蒐集在詞彙表內的法律用詞,暫時只具參考的作用,但本辦公室亦將之分發到各政府部門,以便有需要應用法律技術詞來制定中文本時,確保其技術上的嚴謹性。最後一份詞彙表蒐集了三千二百多個法律用詞,其亦有相應之普通話及廣東話的拼音。我們期望辦公室的技術員對新法律用詞討論完結後,將編制一份有五千個法律用詞的詞彙表。我們設計的最理想做法,是將澳門的立法程序配合雙語法律體系之要求,這樣,必須將葡文法律的草擬工作集中於獨一機關,按照現存的公共行政架構,該機關可爲立法事務辦公室,該部門應與法律翻譯辦公室緊密合作,在有需要令中文本表達得更明確時,或在使文字更符合中文習慣時,可將葡文本的草寫方法改變。最理想的翻譯本,是令一個完全掌握雙語的人,不能分出其爲原文本,抑或是翻譯本。現時我們的情況,相等於一九八八年時,已躍進了一大步,但仍與理想的模式有一段距離。很多時送到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法律,須在極短期內交由諮詢會討論,該應遵守的期限所造成的壓力太大,致使不能滿足爲制定一份正式的中文法規所要求的嚴謹性。除非發生明顯錯漏的情況,否則不能建議修改葡文本,以配合中文的表達習慣,而令到兩個文本完全相同,當然,這是在不違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爲之 。549
行政當局某些人員的思維實在有迅速適應現況的需要,他們純以葡文工作即可,但有些法規必須經長時期討論,如只有葡文本,而所定出的討論期間卻很短促,即產生問題了。另外,交予法律翻譯辦公室翻譯的已附同中文本的法律草案,經由該辦公室對該等中譯本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後,使將之刊登在《政府公報》上,由於在《政府公報》刊登的法律的中文本與原來由諮詢會及立法會討論的文本不同,所以使諮詢會及立法會的華籍成員對該等中文本產生疑惑 。上述的情況,是“Estatut o Orgâ ni co de Macau”“澳門憲章”及“lmi graç ã o Clandest i na”“秘密移民”這兩個問題的導火線,其譯成中文的明顯效果,就是在技術上有正確性及中葡文本能達到互相吻合。但在第一個問題,就是因爲強行依附着一九七六年的錯誤譯法,加上中國的有關當局施加壓力,導致本地區的小憲法在中文仍稱爲《澳門組織章程》。至於第二個問題,就是葡文所謂的“lmi graç ã o Clandest i na ”,在五月三日 2 /9 0 / M號法令中所規定刑法之罪行在中文爲“非法移民”即“l migraç ã o i legal ”,根據葡國的刑法“l mi g raç ã o Clandest i na” 及“非法移民”是屬兩項不同的罪。除了這些跟立法程序有關的問題外,將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時,經常須找尋對忠於原文、但中文本又有可讀性這兩方面得以平衡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們亦不能忘記,我們的目的是將澳門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並非制定備受葡國影響的中國法律。任何翻譯必然導致原有條文的詞義改變,故此在找尋與原文意思完全吻合的翻譯方法的同時,又不能配合中文的語言表達方式,則這些中文譯本將無人能看懂 。在確定法律用詞的中譯法時,也會遇到種種困難,最後選擇的方法,亦非全無瑕疵,在選擇時須權衡不同方案的利幣。試擧例如下:a)不同的葡文法律用詞,只有一個相應的中文用詞,例如:ATESTADO,CERTI FI CADO和 CERTI D Ã O, 在中文字面上只好強行將之分辨;此外,在中國法律上REVOGAÇ Ã O與A NULAÇ Ã O的界定並不明確,所以我們要將“廢止法律”的“廢止”一詞之詞義擴大,以配合在葡文法律的概念。b)一個葡文的詞,在不同場合須以不同的中文詞表達,如P ROC ES SO得譯成“程序”、“卷宗”、“訴訟”等。C)中文法律用詞的詞義較葡文概念的詞義更廣的情況——在中國法律上,等同於CON TEN C I OSO A D M I N I STRATI VO 的詞爲“行政訴訟”,但詞義包括“訴願”和“聲明異議”在內,故此須改譯成“司法訴訟”,並賦予其新定義。d)中文法律的相應用詞較葡文概念的詞義爲狹的情況——例如DECI SÃ O一詞在行政上意思爲“決定”,在司法上則爲“裁判”。550
e)中國法律上的相對用詞不能完全反映葡文用詞——“侮辱”和“誹謗”在中文法律上的意思相近,故此須對其賦予新定義。f )葡文法律概念在中文上用非技術用詞或不穩定用詞表達——這方面反映出中國法律不大複雜和豐富,對中文法律專家而言故須使用屬直譯的方法來翻譯用 詞 。g)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中文法律上,對同一葡文法律概念有不同名稱—— 例如E S TADO DE NECESS I DADE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緊急避險”,在台灣則稱作“緊急避難”,如概念與原葡文概念完全吻合,則會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用者。h)有些概念在中國法律上有固定的技術名稱,但在澳門卻另有通俗名稱——例如“公證員”和“預審”兩詞,在澳門俗稱爲“立契官”和“起訴”,遇此情況,我們偏向採用中國法律的正確用詞,但亦須衡量每個個案,以知悉採用僅是中文法律專家所認識的表達方式,在使用時會否引起不便。i )有些概念,中文的譯法僅在學說上提及,未有像技術用詞般用於中國法律上——例如“預約”或“公務法人”,雖然在中國法律上未有使用,但在法律著作上曾提及。j )在中國法律上全無相應概念者——此時基本上有三個解決辦法,例如,CONCURSO DOCUMEN TAL,我們採用了描述性的翻譯方式,即“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另一種方式是把詞直譯,然後賦予法律定義,如“公罪”(C R MEQUASE PúBL I CO)和“私罪”(CR IME PAR TI CULAR)等;最後一種方法就是創新詞,例如“V I STO”(由審計法院作出者),該詞被譯成“批閱”——將“批準”與“閱讀”合併在一起。i )葡文法律專有的表述方法,如BA IXO AS S I NADO,LAVRAR AUTO,CONHECE R DE F AC TO等,均不能直譯,須將中文加以調整,方有意義。m)複雜句子的翻譯——例如葡文中常見子句中又有子句;一個主詞或動詞有很多補足語形容;指示代名詞、前置詞和長句子,在翻譯上均造成重大障礙,在中文本必須作出改動,使行文通順明確,即使如此,在某些情況下,由於是翻譯本,而非雙語立法制定的文本,操華語的讀者對於其語言結構,仍會感到奇怪。(八)中文成爲官方語言及立法程序二月二十日第1 1 /89/M 號法令,訂定所有法規必須連同其中文本一併公佈的原則,該法令對立法程序有着深切的影響,使澳門本身管理機關,必須考慮到翻譯工作所花費的時間會影響機關作出行爲的效力的迅速性。551
最主要的反對聲音,是由於在設立雙語法律體系方面缺乏必須的人力及財政資源,而且普通法是反映典型的英式文化及語言模式,所以不能用中文將之表達(25)。Tomasz U jej s k i (26) 曾經說及“英式普通法,並不單只是一系列法律的規定及概念,其係反映出在一特定社會文化下誕生之一系列社會及文化價値觀”。持相反意見的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法律系主任DE RE CK ROEBUCK敎授卻表示,“英國法律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很多法律技術用詞都以拉丁文或法文表達,所以不排除得將之翻譯成中文的可能性”(27) 。當然,在一九九七年之後,是否仍可維持香港本身的法律體系及雙語法律體系,並非單是依靠法律翻譯之計劃及將雙語法官安排在上級法院工作便可成功 。不論在香港或澳門,都不能透過維持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便可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否充份利用《聯合聲明》的能力,以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潛能,而是須透過延續法律一政治體系方可 。無論如何,法律體系不能脫離社會環境而生存。所以,香港的法律界對未來的展望,一般都抱着悲觀的態度。我們從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Raymond Wack s敎授的文章中可看到這種態度。法律不可與社會生活脫節,因爲法律是反映出社會羣體所接受的價值觀,這種社會與法律的關係,導致對法律形式主義的理論即事實與價值觀分離,產生懷疑 。這種局限對香港及其法律體系尤其明顯,因爲其所反映的民法及價值觀是從外地輸入,與中國的傳統儒家思想之仁治是不同的。“仁”之觀念在英文上沒有一個完全相對的用詞,一般譯爲“ goodne s s ”或“per f e c t v i r t ue”因爲英文是法院工作的語言,由於這種理由,使到人們的悲觀情緒加深。因爲香港的一般華裔居民都不能使用流利的英文,所以,即使在法院擴大廣東話的使用,也未能立即減少受審的人對於判詞所產生怪異的感覺(28)。(25)關於在一九九七年後,對維持體系之可能性的保留意見,請閱A.R.Cut hber t ,HongKo n g 1 9 9 7 :The T r ans i t i on t o S o c i a l i s m- l d e o l o g y , D i s c o u r s e an dUr ban Spat i al S t r uc t u r e , i n E n v i r omen t and P l an i ng d:Soc i e t y an dS p a c e , 1 9 8 7 , 第 五 册 , 第 1 2 8 頁 。(26)Tomasz U j e j s k i,在 T he F u t ur e o f t he E ng l i s h L anguage i n Ho n g kongL a w 中記載 “The F u t ur e o f t he L a w i n Hong kong ” Raymond Waas 統籌,牛津 大 學 印 刷 , 香 港 , 1 9 8 9 年 , 1 6 4 - 1 8 3 頁 。(27)Derec k R oedb r u c k , i n t he Ch i n es e D i ges t of t he Common L aw-A Res e-arc h P ro j e c t a t C i t y Po l y t ec hn i c o f Ho ng Kong.(28)RaymondWack 的“ t he Fut ur e of the Law i n Ho ng Kong”序文,第五頁及之後。554
二、澳門政府公務員的語言狀况澳門原是一個人煙稀少的小漁村,舊屬廣東省香山縣管轄。自十六世紀初葡人東來後四百年間,該地區發生了重大變化,成爲一個人口四十萬、經濟繁榮的國際城市,是東西方文化的交滙點。同香港相比,澳門有兩個突出特點:第一,如果說,香港是中國文化同盎格魯撒克遜文化的交滙點的話,那麼澳門就是中國文化同葡國文化以及相關的拉丁語族國家文化的交滙點。在南歐、非洲和拉丁美洲,有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都以法語、西班牙語或葡語等拉丁語爲通用語言,比英語通用的國家和地區還多。在中葡兩種文化接觸的過程中,不是一種文化同化另一種文化,而是交相映輝。土生葡人就是這兩種文化結合的產兒。正是這一特點,使澳門成爲東西方、特別是中國同拉丁語族國家聯系的橋樑。從這種意義上講,澳門不能成爲第二個香港,而香港也取代不了澳門。澳門的拉丁文化特點不但要保留,而且還要發揚光大。第二,論面積、人口,澳門遠遠比不上香港,但是澳門的語言現象遠比香港複雜。香港只是一個中英語文並用的雙語區,中英語文廣泛應用於政府運作、工商業界和廣大居民的日常溝通之中,而澳門却是使用中葡英三種語文的多語區。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之前的四百多年間,澳門政府一直實行單語制,葡文是唯一的官方語文。據記載,一六四○年前後,葡文爲亞非沿海商業貿易的主要語言、但後來便由英文取代。但在澳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中,一直使用葡文,葡文在政治上佔主導、強勢的地位。操葡語的葡人只佔全澳總人口的2%左右。英語是一種在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通行的國際語言,在澳門商業界佔擧足輕重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中,佔全澳人口95%以上的中國人均使用中文、即口語是粵語,書面語,是全國統一的、以普通話爲基礎的書面語。普通中國居民懂葡文的寥寥無幾,對葡國文化也並不熟悉。另外,我們再看一下澳門敎育機構語文使用的情况。據一九八八年有關資料統計,官立及官制學校約有十五所,學生佔全澳在校人數的一成,授課語文爲葡文,中文列爲選修科。其餘爲私立學校,約六十五所,分英文學校和中文學校兩種。英文學校的授課語文爲英文,中文(中國文學、中國歷史)亦爲必修科目。中文學校的授課語文是中文。至於特殊教育學校、職業敎育學校等,大都以中文爲主要的敎學語文。私立學校的學生人數佔全澳在校學生的九成。可見,中文在敎育機構中佔優勢地位。不過,這裏所說的中文,其口頭形式多爲粵語 。以上是澳門語言狀况的一個大概輪廓。在此基礎上,我們來看一下澳門政府公務員的語言狀况 。據澳門電台獲得的官方統計資料,截至一九九○年十二月,本澳公務員共有1 4,664人,其中91 0人來自葡國,494個領導主管級職位和459個高級技術員職位主要由他們充任。他們操葡語,也不同程度地操英語或其他外語,但基本上不懂中文,靠翻譯同當地居民溝通。除了來自葡國的葡人外,還有土生葡人。由於土生葡人的定義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所以關於土生葡人的具體人數,一直沒有一個確切的統計。一九八八年十二月,JORGE MOR BE Y通過官方資料,估計全澳土生葡人有3,870人。後來,一般人都認爲這個數字估計得太低了。現在一般人的估計是:全澳土生葡人有一萬多人,其中兩千多人在政府部門任職。少數土生葡人562
,如加拿大、新加坡等,就是這樣做的。語言代表一個語言社團、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歧視這種語言就意味着歧視這個語言社團、這個民族或這個國家的人。葡萄牙詩人費爾南多·佩索阿有這一句名言:“葡萄牙語便是我的祖國。”①其含義是極爲深刻的。有些國家經常發生民族衝突,其中有些衝突是語言衝突,是語言沙文主義和單語政策造成的惡果。近年來,澳門政府由實行單語政策逐漸過渡到實行雙語政策,採取了不少措施,如已選派六批公務員(共計 1 39人)去葡國學習葡語,今年將派第七批。與此同時,從一九八六年開始,對公務員進行中文培訓(包括普通話口語培訓、普通話聽說讀寫培訓、粵語培訓和中文讀寫培訓),並選派部份優秀學員赴北京進修。這些順乎世界潮流的實際措施,受到了公衆的讚揚。在確立中文官方地位之後,如何正確處理民族共同語普通話與地方方言粵語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値得討論的問題。有一種頗爲流行的看法是:粵語也是漢語。旣然絕大多數居民都操粵語,那就順其自然,不必再學習普通話了。以下我們想就這個問題談一談個人的粗淺看法,以求得共識 。首先,普通話是漢民族的共同語,它是在長期發展中形成的。兩千多年以前稱“雅言”,漢代稱“通語”(與“方言”相對),魏晋南北朝稱“正音”②,宋元以後稱“官話”民國時期稱“國語”,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稱“普通話”。現在在台灣仍稱“國語”,在新加坡和一些海外華人社區稱“華語”。“普通話”的意思不是“普普通通的話”,而是“普遍使用的話”,是全國通用的語言,它不受方言區的限制。民族共同語的職能是任何方言所不能代替的。新近出版的《中國語言地圖》將現代漢語方言劃分爲官話、晋語、吳語、徽語、贛語、湘語、閩語、粵語、平話和客家話十大方言區,現代漢語方言在語音上的差別不亞於歐洲不同語言之間的差別,可見分歧之大。沒有共同語,怎麼能夠溝通?粵語是較大的方言之一,操粵語的人有五千多萬人。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粵語也有了新的發展,新詞大量產生,並且在北上,有些已進入了普通話。在內地一些大城市出現了“粵語熱”。但是粵語再發展,作用再大,也不可能與共同語並駕齊驅,更不可能超過共同語。港澳地區的人不會普通話,同內地十幾億人打交道,就是產生“鷄同鴨講”(普通話叫“對牛彈琴”)的情形。誰不學習普通話,誰以後的不便之處就多 。① Fernando Pe s s oa:“O por t ugues é a mi nha t er r a na t al ”②即中原標準語。③程祥徽“澳門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與實現”,《中國語文》,1 992年第1 期。其次,所謂官方語言,正如程祥徽敎授所說,是指由一個國家政府宣佈爲全國通用的語言,即政府、法庭和公務上使用的語言③。官方語言通常是國語。具體到中國,就是普通話,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聯合國六種工作語言之一的中文是普通話,而不是其他方言。外國人所學的漢語,大都是普通話,而不是某個地區的方言。在港澳地區有一種特殊現象,就是口語同書面語分離。說的是粵語,寫的却是以普通話爲基礎的書面語(少數用地方話、地方字寫的文藝作品除564
第二類敎學對象是來自歐洲大陸的葡國人,也有一些來自原葡屬殖民地的葡國人。他們大都受過高等敎育,他們的母語是葡語,外語一般是法語或英語,也有一部份會德語,一般不懂中文。他們的普通話培訓是典型的外語敎學,具有外語敎學的共同特點。他們在普通話培訓中的主要難點和問題是:1 . 聲調不容易掌握。由於葡語只有語調,沒有聲調,所以學員完全沒有聲調意識(Ton e Aw a ren es s),常常把聲調視爲多餘的東西,以語調代替聲調。所謂“洋腔洋調”主要表現在聲調上。要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養成一種自覺的聲調意識,需要較長時間的反復操練,即使過了語音階段,也不能放鬆聲調訓練,否則會走回頭路 。2. 由於葡語沒有送氣音與不透氣音的區別,所以學員很難發好普通話中六對送氣音與不送氣音中的前者;由於漢語中的輔音絕大多數是清輔音,而與之相對的葡語中的輔音却是濁輔音,所以學員常常以濁代清,如把漢語中的 b [ p ]、d [ t ]、 g[ k ]讀成 葡語中的b[b]、d[ b]、g[g];漢語中 的特殊音翹舌音 z h 、 c h 、 s h 和捲舌音e r 也是難點。另外,葡語中有跟 r 相對應的輔音j (如 J a n e i r o );葡語中雖然沒有u,但學員熟悉的法語、德語中却有。因此,學員在學習這兩個音時沒有多大困難。據我們的初步經驗,只要語音訓練得法,上述困難都能克服,一般學員的語音都能達到要求,沒有特別怪的音 。3. 由於葡語是一種典型的形態語言,詞形變化繁多而複雜,而普通話却是一種非形態語言,缺乏嚴格意義上的形態變化,所以學員常常把普通話形態化,如把“們”的使用範圍無限制擴大,跟葡語中的複數形式等同起來,以致造出“我的班有二十個同學們”這樣的葡語化句子。不過從語法結構形式上看,普通話的語法並不太難,跟其他發達語言比較,可算中等難度,對葡國學員來講,也是這樣,只是普通話語法中複雜的語義關係難以爲他們所理解 。4. 由於葡文是拼音文字,而漢字却是表意文字,二者屬於完全不同的文字系統,後者比前者要複雜得多,所以,漢字對所有印歐語學生來說,都是一個難點。英文中有 l t i s a l l c h i n e s e t o m e ,法語中有 C’e s t du c h i no i s,葡語中也有 Para m i m é c h i n ê s 的說法,直譯是“(對我來說,)這是中文”,意思是“這是不可理解的”。當年利瑪竇神父在澳門開始學習中文,他首先學的是官話,後來學成了,不但能講一口流利的官話,而且能用中文著書立說。他曾多次談到,漢字“是世界上最難、最複雜的文字”⑥,有多少意思就有多少字,不計其數。我們敎了二十多年外國學生,還沒有聽誰說漢字好學。以上說法雖然有些誇張,但却也反映了實際情况。對印歐語學生來說,漢字的確難一些,但是還沒有難到沒法學的地步,對漢字感興趣、最後練出一筆好字的外國學生大有人在 。⑥《利瑪竇全集》 卷 二 , 第 1 1 5 頁 。567
第三類敎學對象是土生葡人。“土生葡人”,簡稱“土生”,是當地人(包括土生葡人自己)的通俗叫法,正式文件稱“葡萄牙後裔”。這是一類介乎葡人和中國人之間的特殊敎學對象,旣不同於葡人,又不同於中國人,而且他們之中的情况又千差萬別。有些人認爲,他們接近中國人,而有些人認爲,他們接近葡國人,還有些人認爲他們旣不是葡國人,也不是中國人,而是另外一類。就連土生葡人自己也說不太清楚。土生葡人作家 Hen r i q ue de Senn a Fe r nand e s在接受記者訪問談到土生葡人生活方式時說道 :D r i n k i n g som e goo d s c o t c h ; some g i r l s c om e a l o ng ; W ehav e a f i n e t i m e 。 We t a l k a bout p h i l o s op h y , l i t e r a t u r eand s ome t i me s about money … Th e meani ng o f l i f e i s en j o y i ngl i f e , t h e g i f t God g av e t o y o u 。 We k n ow w ha t i t i s t oen j o y l i f e 。 Tha t i s t he f a s c i n a t i o n of M aca u 。 The m i x of Ea s t and West 。 You c an ' t t o uc h i t but y ou c an f e e l i t 。 ⑦( 喝着蘇格蘭美酒,小姐相陪,玩個痛快。我們談哲學、文學,有時也談金錢…生命的意義在於享受人生,這是上帝的恩賜。我們懂得何謂享受人生。這就是澳門的魅力。這東西方文化之融合,你只能感覺,却不能觸模。)他說,澳門文化是東西方文化的交滙,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他又認爲這種文化“只可感覺,不可觸及”,而且他所說的內容也是“澳門文化”的一個側面。這說明人們對土生葡人(他們自稱 Maca nese, 裏面不包括中國人)以及他們賴以存在的文化背景的認識還比較表面。我們的土生葡人學員也常說:“我雖然是葡國人,但是我的思想是中國的。”但據我們的觀察,在她們身上,葡國文化的影響更大些。由於我們對土生葡人的調查研究不夠,所以要對他們的特點作全面的分析,還爲時過早。但是公務員普通話培訓正在進行之中,工作要求我們必須對他們的特點進行分析,因爲他們是敎學的重點對 象 。一般認 爲,土 生葡 人由下 列幾部 份人 構成: 1 .澳 門出 生的純 葡裔居 民, 2澳門出生同 時具中葡 兩種血統 的人士, 3,在澳門 以外出生 但遷澳定 居並接受 當地文化的葡籍人士,其中第二類佔多數⑧。以下就我們接觸到的典型的土生葡人學員的一些特點作擧例性的粗淺分析,以期引起大家進一步研究的興趣 。1 . 從人種學上看,他們是歐亞混血兒,智力較強,思維較敏捷、奇特。例如:在講到中國瓷器的特點是“薄如紙,明如鏡,聲如磬”時,老師解釋“明如鏡”的意思是“像鏡子一樣明亮”。一個學生補充說:“我想,瓷器像鏡子一樣明亮,可以照出人影來,或者把手指放進瓷器裏,從外頭可以看得通(‘通’是廣東話,普通話要說‘見’)。”由此可見,這些學員很會動腦筋 。⑦ James Hog g:“ Lament for t he pass i ng of a way of l i f e”,南華早報 ,1 9 8 8 年 6 月 1 1 日 。⑧劉月蓮“蔚藍色文明與黃色文明的融合體 —— 澳門土生葡人的來源與現狀 ” 。568
★受廣東話影響的例子有:我走先。他看着女朋友結紛(“婚”之誤)了,無奈地哭起來 。北京凍過澳門。他肥過你。他長很肥肥白白。你有上班嗎?我給錢你。給東西他。澳門來得過。(正:澳門値得來。)一個句子同時受葡語和廣東話影響的例子也有:買你太太一條頸鏈。(正:給你太太買一條項鏈。)另外,他們一般也會英語,英語對他們也有正、負兩方面的影響。最後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漢字也同樣是土生葡人學員的難點。有的學員把竹子頭()寫成兩個拉丁字母kk,這種有趣的現象說明了他們是從已知的拼音文字系統的角度來理解漢字的,正像歐美學生把“民”寫成 R 加一撇( )一樣。寫漢字的錯誤率較高,遺忘率也較高,常常提筆忘字。有些學生很怕寫漢字。在對待漢字的問題上,他們跟歐美人有極爲相似的文化心理。總之,土生葡人是澳門社會中的一個特殊的人類羣體。土生葡人公務員是政府部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對政府運作、政權順利過渡起着不可忽視的作用。從雙語、雙文化的觀點看,他們有葡國人和中國人所沒有的優勢,同時他們也有自己的弱點,主要是不會讀、寫中文,不會說普通話。這種弱點必然會限制他們作用的發揮。可惜的是,他們現在還沒有充份認識到學習中文的極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普通話訓練的首要任務是不斷地激發他們的學習動機,幫助他們增強在平等競爭中的實力和才幹(包括多語能力),以便在未來的經濟建設中繼續發揮橋樑作用。在澳門,中文作爲外文的敎學是有好傳統的。早在明朝萬曆年間,澳門聖保祿大學就把中文作爲重要的語言課程,培養了數以百計的通曉中文的人材。當年的利瑪竇,就是從澳門進入中國大陸的。他不但是用近代科學技術知識來敲古老中國大門的第一個外國人,而且也是西方人學習中文的近代楷模。他第一次用拉丁字母爲漢字注音,設計了最早的漢語拉丁字母拼音系統;跟羅明堅神父一起編寫了第一本《葡華字典》;據記載,他還編寫了中文語法書。他本人把中文學習當作他生活的一部份,幾十年如一日,孜孜不倦地學習,從不間斷。他巧妙地把中文學習跟中國文化學習結合起來,努力尋求東西方文化的共同點,並且入鄕隨俗,身體力行,努力使自己成爲一個“中國人”。據記載,比利瑪竇年570
不住語言的“衰敗”,難以捍衞語言的“純潔”。語言學家程祥徽敎授和劉羨冰校長在其合寫的論文《澳門的三語流通和中文的健康發展》中,列擧了大量生動有趣的例子,說明在多語的澳門,多種語言在相互影響和滲透。他們對 C h i ng l i s h作了尖銳的批評,稱之爲“夾雜英文詞語的不純正的漢語”,甚至稱之爲“怪胎”。但是,不管怎樣,這種語言現象會繼續存在。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這特定的語言環境,爲語言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從積極方面來看,澳門是英雄用武之地,是從事語言敎學生動活潑的研習塲,更是語言學家和社會學家從事語言敎學法研究、特別是社會語言學研究的理想園地 。澳門語言敎學的現狀上面提到,澳門尙未形成自己一套完整的敎育制度。雖然政府已邁出了一大步,而且制定出《敎育綱要法》和《高等敎育法》,但很關鍵的語言問題,尙未提到敎育委員會的議事日程上。而說到語言敎學又有它一整套的體系:政策的制定目標、行政管理、專業原則、敎學形式、師資培訓、教學法、課程設計、敎材編寫、語言敎學成就的限制條件以及評核等,都是要一步步解決的問題,可能要花好多年才會有所成的。其實澳門學校制度的多元化是最明顯不過的了:有的取決於傳統的附屬關係,有的根據學生的升學取向,還取決於授課的語言。例如,準備學生升讀台灣的大學的學校,當然採用台灣的學制;而準備學生升讀香港的大學的,就跟隨香港的學制,但主要還是取決於授課語言。每間學校根據其傳統、特色,學生的需要和出路,師資和資源來決定其敎學語言。據此,我們大致上可把澳門的學校分成四種:以中文爲授課語言的中文學校,以英文爲授課語言的英文學校,以葡文爲主的葡文學校,還有雙語(中葡)學校。根據最近政府公佈的統計數字, 1 9 9 1 一 92年度,有 1 3 7間(中小學分開計)中文學校, 擁有七萬學生,佔全澳學生的83%;1 6間英文學校約七千學生,佔全澳學生的9%,而其餘學校有學生三千二百九十七人。從數字顯示出,澳門四十萬人口中,有八萬名學生,即是說,每五個澳門人,就有一個是中小學生。但更突出的是,在澳門所有學校都同時設中英葡三門語言課(亦有學校開設法語課),而除中英必修之外,葡文也是必然的選科。三種語言中,葡文是“寵兒”,享有政府的資助,配有良好的師資和設備 。近年來政府極力推廣葡語敎學,祈求在1 999年之前的最後幾年,畢其功於一役。兩三年前,許多中外學者認爲政府的努力是徒勞的。理由很簡單:怎可指望用幾年的時間,來成就過往幾百年沒能成就的大業呢?不過現在看來,有時某種刺激,也會觸發奇跡出現的。在葡文班裏,敎師派發問卷,其中有一條問爲什麼要學葡文?不少人坦白地答:“我想多賺錢”。公務員獲得的雙語津貼該是一種有效的鼓勵。有些政府部門規定,政府官員要學中文或葡文以成爲雙語人材。有些政府部門星期一至六,每天上午九時至十時用來學語言。辦公室成了語言課室。政府部門也爲華人開葡文班,爲葡人設中文班。夜學葡文班常擠滿了護士、醫生、敎師、警員及各專業人士。上班前上課,午間工休上課,晚飯前、晚飯580
《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1 9 9 2 N o.2,58 5-59 4澳門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與實現程祥徽*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各報報導如下消息:在里斯本擧行的中葡兩國外長會議達成了對澳門重要的協議,即中文從現時開始成爲官方語言,中方亦同意在九九年後葡文的官方地位。嗣後,各報又報導一九九一年底之前,政府將宣佈中文成爲官方語言的措施,實現第一階段的中文合法化。這一安排無疑是有益和有建設性的,因爲宣佈中文的官方地位是一回事,拿出措施來付諸實現又是一回事。香港六十年代末期即已規定中英文同是法定語文,但是時至今日,打官司還是多用英文,絕少中文。可見要使中文事實上成爲官方語言,重要的是拿出措施來!此刻,南灣紅房子裏也許正在密鑼緊鼓地製作方案,澳門街的小民們也不妨在議事亭裏論語說文,官民合作,共同把中文成爲官方語言的事辦好 。(一)基本法是中文成爲官方語言的立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列有三條條文可作爲討論問題的依據 :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二章第十二條)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一章第五條)其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第一章第九條)本文爲作者於“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之發言,該研討會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主辦,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廿八日至卅一日擧行。*澳門大學中文系副敎授、澳門社會料學學會副會長585
綜合三處條文內容,不難得出結論:處理澳門的語文問題,製訂本地區的語文政策,都必須看到特區與中央之間具有“同”與“異”兩種關係。倘着眼於澳門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則應在“同”的方面多作些老慮;倘着眼於澳門實行的是與中國大陸不同的社會制度,即“一國兩制”,而且五十年不變,則應多留意“異”的地方。旣不可以不加區別地一切與內地取同,也不可強調特殊性而一切與內地相異。祗有對問題作切合實際的探討,才能製訂出正確的政策措施。在官方語言與民間語言、書面語與口頭語、普通話與粤方言、繁體字與簡化字等關係的處理上,都應貫穿可同則同、須異則異的原則 。(二)官方語言是政府、法庭和公務使用的語言據L ongman D i c t i o nar y o f App l i e d L i n gu i s t i c s ( 1 98 5)和《英漢敎學語言學詞典》(1 988)所載,官方語言(of f i c i a l l anguage)是“政府、法庭和公務上使用的語言”。“在多語制國家,可能會有不止一種官方語言”,例如新加坡共和國有四種官方語言:英語、華語、馬來語和泰米爾語。澳門官方語言的狀况又是怎樣的呢?四百年前,澳門是單一的漢語社會,後因葡萄牙人的逐步佔領,葡文便逐步變成官方語言。這種官方語言由政權力量推行,當然將會隨政權的轉移而改變原來的地位。直到八十年代初,甚至連電報局供居民塡寫的電報紙也都祗有葡文而無中文,足見澳門是以葡文爲官方語言的。在民間,中文的流通最廣,英文次之,葡語再次,此外還有緬甸、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越南、老撾、法、日、朝鮮等語。現在的局面是中文開始取得官方地位,在澳門實行中葡雙語制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一九九九年澳門回歸中國以後,澳門仍然是中葡文並行的雙語社會,特別行政區政府將實行與之相應的中葡雙語政策 。①程祥徽、劉羨冰《澳門的三語流通與中文的健康發展》載《中國語文》一九九一年第一期。在澳門實行雙官方語言政策有其現實的和歷史的原因。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故特區的官方語言要與中央的官方語言一致,這不僅便於地方與中央的溝通,而且還體現地方主權的誰屬。澳門特區的語言政策應有別於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地區。在中國境內,不同的民族語言可以與漢語並用,取得官方語言的地位,而漢語之下的不同方言卻不能在官方語言的地位問題上與民族共同語普通話平起平坐或並駕齊驅。確立以普通話爲標準的中文的官方地位,正體現中央對澳門的領轄關係;而葡文在澳門依然具有官方地位,則是鑑於葡萄牙人管治澳門長達四百年之久以及葡裔佔澳門人口約百分之二即一萬人左右。澳門現今的法律文件均以葡文寫成,即使將它們全部譯作中文,其葡文的影響依然存在,這種影響會延伸到一九九九年以後若干年。土生葡人是葡、中雙語人,其中有中國血統的土生葡人甚至在雙語之間分不清主次。他們的語言具有“混合雙語”的某些特徵①586
。但他們之中能通書面中文的人可謂鳳毛麟角。這些葡裔在今後一段較長時間內需要以葡文作爲與政府溝通的工具。因此,葡文作爲澳門官方語言將是一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目前,澳門仍然祗有葡文才是事實上的官方語言,但政府爲中文取得官方地位作了一些準備,最明顯的例子是立法會已有即時傳譯,政府高層帶傳譯員參加羣眾聚會,政府的不少文件有了中文譯本,甚至採取葡中聯璧的形式,至於十年前單出葡文的電報紙也早已出現了中文對照。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成立法律翻譯辦公室,並毅然將它提升到司級層次,加強翻譯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翻譯澳門法律和葡國法律。然而能不能說中文業已取得了官方地位?答案應是否定的,因爲譯文與原文的關係是以原文爲有效文本,當譯文與原文出現矛盾,必以原文爲準;除非譯文得到立法通過,具有與原文同等的效力。即使譯文爭取到與原文同等的效力也還不夠,要等到中葡雙語同時立法之時,中文的官方地位才算實現。目前的法律文件的中譯祗能視作中文取得對法定語文的翻譯權而已,談不上中文本身已經取得官方地位。(三)官方地位的中文是中國的國語即普通話官方語言(of f i c i a l l anguage)是與國語(na t i o na l l anguage)、標準語(s t anda r d v ar i e t y,s t andar d d i a l ec t ,s t andar d l anguage,s t andar d)的槪念聯繫在一起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政府都會指定一種語言爲全國通用的語言,這種全國通用的語言便是國語。國語給一個國家內部的其他語言或方言提供共同遵循的標準或規範,用於政府行政、立法和其他事務上。因此,國語也就是官方語言,同時也是合乎規範的標準語。蘇聯大百科全書“漢語”條載:“漢語——漢族人民的民族語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語。”然而漢語的方言繁多,彼此間的差別很大,漢語方言間的差異比歐洲一些語言之間的差異還要嚴重。但是,超方言的漢民族共同語早已歷史地形成,那就是取得全中國人民心理認同並有憲法明文規定的普通話。例如不同方言區的人相遇,彼此不會遷就對方的方言,而會不約而同地運用普通話,這就是心理的認同。普通話是中國的國語,也是中國的官方語言。也巧也不巧,中國官方語言的別名就叫“官話”。它不僅在全中國範圍內通用,而且也是中印半島、馬來半島、印度尼西亞、太平洋諸島和北美洲太平洋沿岸諸城市的華人社會的主要語言,還是聯合國六種工作語言之一。一提到普通話,不少港澳人便會“聽而生畏”,因爲早有這樣的流傳:天不怕,地不怕,只怕廣東人講官話。未來澳門特區人的普通話水平能適應官方語言的要求嗎?依筆者看來,休說未來,即使今日,港澳識字人的普通話水平已敷運用了。這是因爲,現代先進民族的語言有口頭與書面兩種形式。口頭語是語言的粗糙形式,書面語是語言的加工形式。口頭語稱言,書面語稱文。言是文的基礎587
,沒有言,絕不會有文;文是言的加工,是言的高級形態。正是這高級形態的書面語擔當着官方語言的角色。書面語具備以下特徵:(1 )用於新聞傳播媒介和文學作品;(2)在詞典和語法書中有詳細的描寫;(3)在學校裏對本國人作爲國語來講授,對外國人則作爲規範的標準語來講授,而不以方言來敎授外國人(外國人要求學方言則例外,如香港的英國官員和澳門的葡國官員要求學粤語)。在應用語言學上,具備這三個特徵的書面語稱作標準語。前引兩部詞典認爲:“一個國家雖然祗有一個標準語,但不同地區的發音也有些變異。例如英國標準語雖然是全國性的,但在蘇格蘭、威爾士和英格蘭南部的發音並不完全一致。”漢語也有類似的情形。漢語同樣存在着具備上述三特徵的語言變體。這種變體或稱標準語,或稱文學語言(此處“文學語言”是語言學術語,指經過加工的民族共同語),其實就是港澳人所稱“語體文”。澳門的識字人,即使是小學生,全都熟悉這種語言的變體,而且在他們的筆下,這種語言的變體是他們表達思想感情的唯一的工具,他們駕馭語體文的能力要比他們寫方言文章的能力強。澳門的新聞傳播媒介和文學作品用這種語體文寫成(趣味性的“新聞故事”或“方言文學”例外),澳門學校的中文敎材(包括語文、史地及自然科學)用這種語體文編寫而成,即使是方言字典也以語體文解說字義詞義 。這樣看來,官方地位的中文不過是港澳人早已熟悉並須臾不曾停用過的現代語體文罷了。對於口頭上運用粤方言而筆頭上運用語體文的澳門人說來,官方地位的中文早已不是甚麼陌生之物了。(四)解開方言與共同語纏繞在一起的情意結口頭上運用粤方言,筆頭上要寫語體文,在家裏得說家鄉話(要知道中國是個稱道“鄉音無改鬢毛衰”的國度),在學校和專業範圍內則要學習和運用外國語文。一種外語還不夠,現在的最低要求是做三語人(T r i l i ngua l )。多語言多方言的環境與要求加重了港澳人的語言負擔,但也給港澳人提供了發揮潛能的機會,因爲作縱向的比較(即一個國家的現在與過去相比),社會現代化的水平恰與語言多元化的程度成正比。今天的紐約竟是同時並存一百多種語言的城市:家中說英語者佔全市居民的百分之三十七,以下依次爲西班牙語、意大利語,而華語與法語並列。語言多,說明種族多。弄得好是“種族大熔爐”,弄不好就會變成令人生畏的“烤箱”。在美國,來自語言障礙的困擾相當嚴重,英語欠佳者有低人一等的感覺,而且事實上也影響了在美國人圈子裏競爭的能力②。港澳社會也有語言障礙的困擾,而且還有漢語方言障礙的困擾。即使到了現在,不諳英語者可爲香港政府高官嗎?不懂葡語的人有幾個進入了澳門政府高層?甚至移居到港澳的北方老鄉倘不會粤語,也難避免無可奈何的甚至人爲的不便。無怪乎來到澳門的北方人、上海人、福建人、客家人以及其他方言區的人幾乎無一不在努力學習粤方言 。②香港中通社文章《語言障礙的困擾》載澳門《大眾報》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588
平。它有點像美國某些大學設立的“副學士學位”,旣非本科學位,又非大專文憑,而修讀者取得這種學位卻可以不思深造了。倘不設此“學位”呢,修讀者必需進取,倘若停步,則任何閃光的銜頭都得不到。“藍青官話”一語在詞面上已經表明是指不固定的過渡性的語言形態,毋須再造“地方普通話”術語。語言學大師趙元任先生在國語唱片的片頭上準確而幽默地說:你別笑我藍青,我也不怕難爲情,經過了藍青,自然會變得純正⑧。這,才是港澳人學習普通話的正確途徑 。(六)設立本地區的標準中文工作委員會官方語言應當是標準語。官方地位的中文到哪裏去找標準?標準的語音已經找到了,那就是如前節所述經過加工的北京語音。餘下的還要替詞彙、語法找標準,而這兩方面的標準在書面語中要比語音標準重要得多。一九五五年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確定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這個定義明確地指出了普通話的語音、語法標準;至於詞彙標準,當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所謂“基礎”可作兩方面的解釋:一方面可指北方話的詞彙並不全部進入普通話,另一方面又指北方話詞彙以外的詞語可以適當進入普通話詞庫。詞彙標準最爲靈活,也最難把握。但是有一點似可肯定,即港澳人寫作語體文(也就是運用官方地位的中文)最需留意的是粤方言的無意代入,即寫作的人自以爲是普通話,實際上卻是自己的家鄉話。港澳許多著名作家在這方面受到的困擾很大,讀者幾乎每天都可以從報章專欄作家的作品中找到例證。請看一位著名女作家的文句:(1 )比如在美國或英國,一本暢銷書已可讓作家小脚搖搖的過世。(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六日明報)(2)一哭驚人,旣長氣又大聲。(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明報)(3)巴黎不流行大型百貨公司的,……不過,巴黎那兩間百貨公司是鄰居來的,甚麼都有得賣,我們去了L a f aye t t e。(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明報)這裏的第(1 )、(2)句有詞彙上的問題。“小脚搖搖”可能想用來代換粤方言的“ngan ngan脚”吧;“過世”則是粤方言“過一世”的縮寫,而“過世”在語體文中卻作“去世”或“死亡”解,例如“父母相繼過世”(《古今漢語實用詞典》)。“小脚搖搖的過世”是不是語體文的“翹起二郎腿過一輩子”?第(2)句的“長氣”不消說,是個地道的粤方言詞。至於第(3)句卻是語法問題:“巴黎不流行大型百貨公司的”,這句未“的”字實際上是粤方言的“嘅”;“巴黎那兩間百貨公司是鄰居來的”,這“來的”完全多餘,是粤方言“嚟嘅”的轉寫;“我們去了哪裏”,這“了”字分明就是粤方言的“咗”字,普通話“去了”的後面是很少帶賓語的 。⑧參看拙文《藍青官話與普通話》載香港《明報》月刊一九八五年五月號總第二三三期。591
《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1 9 9 2 N o.2 ,6 0 1 -6 0 9社會、文化與文學現象——在澳門比較之研究的展望Ana Paula Laborinho*(柯天蓮譯)一、文學及文化間之比較研究在討論雙語問題上,有必要對不同文化間之關係及其複雜性在融滙眾多文化的社會裏所引起之作用進行反思。事實上,把澳門與其它地域的文化合併起來研究是十分平常的,它證明了我們短暫的生活實踐體驗。但與此同時,造就一個保持活躍之文化滙聚地的野心與夢想。就讓人類學家、社會學家與哲學家去解釋有關澳門種族混合與文化共存的問題。一直以來,從事的某些研究與總結並不是白費的,它對這地區出現珍貴與重要的文化源流作了肯定 。在此,本人想就文學與文學研究提出幾點,並重點強調澳門如何訂定可有別於世界其他地區的方向。當然,我們承認文學、語言與文化都不是重複的三個槪念。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各有共同的趨向:建立語言與文學間之相同性,從而產生一個十分廣泛的國家文學的槪念,正因如此,輕視了各文化槪念產生的相異處。這是一個特別有關涉及殖民擴張的國家的文學問題,在那些國家出現使用同一語言的文學作品,但擁有與母體文學相異的特徵。正如現今我們把葡萄牙文學從包括多種非洲文學的葡語文學中區別出來。而這些非洲國家的文學亦有別於巴西文學,因它已完全擁有其獨立性 。*澳門比較文學協會主席601
這都證明了如文學般的一片外表單純的土地上也建立了與政治方面極深厚的關係,所以,無論任何情況將有助於訂定國家的範圍。我們並不停留於這廣大而未明朗、且與獲得共識還頗爲遙遠的問題上,我們必須從文化組成、語言使用、“作者選擇”的國籍作標準,及有較合理的文化傳媒爲原則,反映在模擬式樣的文化體系上產生的異同來訂定文學國籍① 。除了在國家文學的定義上出現爭議外,有必要注意多文化社會問之比較,這比較產生了我們一般稱爲文化混合體的異同。倘若我們分析澳門的某一類文學(從今天較普遍的Cami l o Pe s s anha開始,上世紀末的 Ad o l f o L ou r e i r o,S am Bruno, S an t ′E lmo,J aime do l nso,至最近的散文家Senna Fer-nandes 或一些Ondi na B r aga 的作品),總結出:與葡萄牙文學模式相比下存有一些差異,而且這些差異不僅限於主題上。以澳門文學這概念進行研究是過份冒險的,且在反映上更顯不足:不僅其資料總滙編尙未擬定,其特徵亦未被識別②。在澳門大學的葡~亞語言與文化研究碩士學位課程範圍內,展開了一些以“文學上之澳門”命名的課程,對葡萄牙文學特別重視。它們不限於代表澳門的其他語文的文學範圍上(例如:以中、英語表達的),同時亦成爲其他大學研究成果的組成部份,特別是台灣、美國北卡羅來納州與德國的哥羅利亞。我們知道澳門已成爲他們研究的對象,成爲今天値得更廣泛研究探討的起步 。對別樹一幟的澳門文學之存在尙未認同,但已重要地顯示出澳門是容許東、西方之間的接觸。雖然可能沒有特別識別文學的一系列標記~即國家文學,但當特別與東方“景象”比較時,仍可分辨其異同處。本人用的“景象”這個詞是在空間化的理解限制上~一個可看穿不同文化間問題上的幾個不同層次的橫切面:不僅是作家與澳門複雜實況幻覺的接觸,亦是與中國文學與哲學比較時的整個系統問題。①有關文學上“國家的”這問題,請參看葡萄牙比較文學雜誌Dedal us(第一期,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刊登了 Wal t e r M i gno l o 有 關“Canon and c or pus: an a l t e r na t i v ev i e w of compara t i v e l i t e r ar y s t ud i es i n co l on i al s i t ua t i ons 〞 的綜合文章。除了提出文化社會與語言社會間從屬文學體系間關係外,Mi gno l o亦展示了關於該問題上豐富的書目表。②於一九九○年十一月舉行的第二屆葡語作家大會上,G rac i et a在講話中指出:“指澳門的文學而不是澳門文學,因爲澳門文學指題材較作者爲多。它的作者一般是指那些在澳門作或長或短的居留,但對於他們來說,澳門就是觸及他們敏感地帶唯一的原本性或神祕力量。”又或者是一些在此地生根的人士,正如本人一樣。在這個世紀還活着的澳門作家、觀察家、亦是參與者中,本人可提及兩位:小說家Senna Fer nandes與具有民間特點的詩人:José dos Santos F e r re i r a,其作品的表達語言主要是舊“澳門語”或澳門語(L i n gu ma-q u i s t a)過去數世紀以來用及的,San t os F e r r e i r a在兒時跟其雙親與祖父母輩學來的,且今天幾乎無人使用的古舊的葡國土語。(一九九一年七/九月份第十五期澳門文化司署出版的雜誌)。602
倘若在制定問題上整個文學作品正是一文學理論是眞確時,我們可以肯定已擬出了一個特別有利於澳門文學研究的大綱。事實上,多種文化共存的社會裏對研究比較文學特別殷切(同一問題亦出現於葡萄牙與中國的法律問題上),因此構成了容許與外地作交流和比較的重要觀察站。在這方面,我們體會到“比較”與“可比較的”已變得更明確了,因爲這不僅是認同其一致性,同樣亦決定其相反性 。在文學上,首個提出比較文學這問題是在十九世紀末,當時成立了這一科目,它浮現於影响槪念之上,並以國內文學間的接觸爲先決條件。一般來說,該影响力是隨着政治與經濟控制的程序進行,正因如此,雙方的從屬地位是不可逆轉的。在東方,我們有韓國與日本作家的例子,他們過去曾受到中國藝術的影响,但他們却沒有對中國產生任何影响。雖然中國長期享有文化的領導地位,但却從印度吸收了一些小說的元素(例如佛敎文學)③。這些具影响力的研究是基於民族間的直接接觸,因此組成了一個十分狹窄的範圍。自從語言學在二十年代發展起來而形式主義對文學理論提供了一些貢獻,轉爲重視作品的架構並拼棄了有關作者或多或少主觀的研究開始,在文學研究上該影响力之研究便被擱置與輕視。但在七十年代,藉着深入的,而其後對比較文學革新貢獻極大的理論重整,德國學派獲得恢復這類型探索的生命力。研究者轉爲以怎樣從接受的觀點上獲得反响(例如透過譯文、批評、序言)編撰歷史,按國家文學的特點把結果連起來,代替了對某一作者與其作品如何在外地獲得反响空泛的研究。就這樣,有系統地觀察如何與不同者達至的關係~外國文學~以及在文學認別上產生的差異作用 ④。這種引進吸收美學的革新直至六十年代末,這時比較文學基本上在漫長討論的沙漠路途上耕耘,與文學在結構論與符號學標誌下研究的同時,亦對一不太科學化的心理學進行評估,並組成了把重點放在理解上之文章科學,由於經過了先天的危機,比較文學獲得其重生 。③這過程被C laud i ne Samon稱爲“文學遷徙”,標題是有關十七至二十世紀間,中國文學在鄰國浸透的研究選集(Sal mon 1 987)。她是一位歷史學家,具有同時研究社會學與文學的宗旨,因爲這樣硏究這些國家與其民族支派的思想是可行的,就是藉着由諳博學語言的知識分子首先閱讀吸收、其後翻譯、吸納與模仿,再組成國家文學體系的中國作品。巴黎國家科學研究中心研究者 C l aud i n e S a i mon 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在澳門大學舉辦了一個有關葡亞研究碩士學位課程關於這項目的學術研討會 。④藉此,Ger har d K a i se r(1 980)的手册已充份說明他是一個德國硏究者,那裏接受研究具有特別的價値。透過例子,Ka i s e r 介紹了P r o u s t 德國的情況,並列出了有關同類研究詳細的書目。我們可以肯定就是該危機狀態成爲今天其生命力的主要條件。當被問及其宗旨與方法學時,可反思已訂定的文學研究和確定新路向。正如結果顯示,比較文學放棄了成爲一個理論(一組用以探討附有方法學的文學命題),而成爲展望,603
並歡迎所有理論討論上的探討⑤。後者的意思是:幾乎可以放棄“比較的”這詞,因爲此科目的對象是對一般文學現象作反思。雖然認爲這問題不適當,並會導致誤解(其中只可以與一致性作比較),但實質上却十分重視這類型探討的展望。正如從一個國際觀點上研究文學,即是企圖在其和諧與冲突的組成部份研究異地的東西~不同者。如果理論總是強制一般的事物,則這國際性的展望是其必要的條件~研究的範圍越廣泛,越能推廣世界文學的知識 。二、從世界文學至文學世界一一東方的貢獻世界文學的槪念可追溯至遠久的年代,在現代的文學理論槪念前。人文學家與文藝復興時期的學者就已幻想有一個“文學共和國”,它是指一致、團結與文化交換的共同空間。這名詞是由德國詩人 Goet he(1 749-1 832)創造的,並給予它直至今時今日產生反思的理解。在十九世紀初,世界文學(We l t l i t e r a t u r )乃指從世界遺產最美的作品中甄選的文學知識。這世界性的槪念與引致在文化上國際交流加劇與傳播增加的資本主義工業化決定之技術與經濟特有條件有關。結果雖然在實踐上,G oe t h e從這些現象中擁有這個受制於歐洲模式的槪念,但在世界性的理解上,文學的進程趨向包括所有文學 。與經濟範圍進行交換的同時,造就了多文化間之交流,當要維護某一文學槪念時,藉着與非歐洲文學和文化的接觸,尤其是亞洲文學,G oe t he特別企圖使德國文學豐富起來。這計劃展示出正如最早追求異邦派的特徵之一。該文學派別標誌了整個十九世紀,並成爲該世紀的特色,它在心靈狀態上貶低了以歐洲爲中心的文化,但這並不意味它對非歐洲爲中心的文化給予重視與認識 。與資本主義體制藉着和被殖民者統治的國家不平等的交換所積聚的財富一樣,德國的東方學來自運用藉着法國與大英帝國從東方引進的文章、神話、意念及詞彙,正如是佔有來自僞造實況這一共同點,因此追求異邦派與殖民帝國的倡盛息息相關⑥。但比較文學並不是在這個追求異邦派的理解上具有世界性的條件,它是一個企圖強調對相似與相異組成完整的觀點上必要的認識,因此以一活躍槪念的姿態出現。⑤於一九八八年出版並組成這學科狀況較完整一點的著作中Adr i an Mar i no指出如下:“放棄這學科擁有的歷史學、實證論與學院派的舊方針,從‘理論的’走向文學理論,並以轉型與現代化雙重運動從‘參與的’走向今時今日的思想現狀的直接聯系。這就是目前的宗旨”(Mar i n o 1 988∶5)。Mar i no指的“理論的”與“參與的”意思反映了目前邁向正在探討中的比較文學的兩個基本方面:在一方面,它應保持經常討論的危機狀態;另一方面,文化間的觀點保證其參與並成爲一個理論上必要的證明。⑥藉此參看Edward sa i d的主要著作:O r i en t a l s m(紐約,1 978)對異邦學派作了批評,它是有關某一時期資本主義體制財富積聚的西方創作。604
整個文學理論是基於一般化就是世界性地有效的含蓄意念之上,但這假設只能從文化間比較證明出來。至目前,由於理論的研究與制定僅以歐洲和美國作爲共同文化空間,比較文學仍未能超越不同文化間的界限⑦。日本的經濟增長、殖民統治的結束以及同樣結束外國統治的中國劇變,使西方世界重視這個過去只能從西方旅客幻象中認識到的地方。他們輕視非西方文學態度的轉變(尤其對亞洲文學)應從打開東方學的神秘開始,就如其中一個最偉大的批評家(Sa id 1 978)稱之爲“帝國主義有缺陷的反祖性”,用作表示只能捕捉某些印象與那些在文化上呈現相同的、或可理解的事物寬容的好奇。日本與中國都同樣持排外態度,他們對西方的開放並未顯示出對某一眞確知識的任何興趣。但可喜的是,我們處身於轉變的時代,雖然也許會出現相反於禁閉的危險。例如,趨向忘記區別國籍間相異處的一沒國籍的文學槪念。我們應避免那些很容易因縮減相異而變成相似的傾向:在不同文學體制上某些現象呈現與否是對不同文化間研究預期的起步 。雖然我們堅持着相對論與承認差異,但亦應強調尋找不變與持續,即在時間上一致、持久與一般性的要素,這亦是文學理論的一種慾望(Marin o 1 988)。雖然這不是一絕對的總結與無疑的肯定,但視爲對整個理論工作共同的烏托邦:能以最少數目的命題解釋最大數目的現象。這樣,從文化間的對話認識差異與一致性,從而組成能確定這方面研究前景的普遍化過程上之一個階段 。西方與遠東詩學的比較是基於有關某一比較詩學的可能性所有疑問之上,就是:草擬一宏觀的文學理論。從五十年代開始,這問題吸引了所有比較文學學者,好像國際比較文學協會的某些大會以此作爲會題便足以證明這點。例如第四屆全體大會(1 964)以“遠東文學及其與西方文學的關係”爲題;在第五屆大會(1 982)以“比較詩學”爲總題目,而有關“東西方詩學體系”作爲其中一部份。在東京舉行的最後一次大會(1 991 ),除了大量有關東西方之間文化問題的作品外,亞洲研究者熱烈的參與(中文語言地域的學者展示了九十份報吿)擴大了亞洲成果的討論,使在較具批評與革新方面實行世界文學的計劃出現了樂觀的前景。雖然不論在國家文學的總數或世界遺產的甄選上,我們與世界性的意念相距還遠。但現正向一般的槪念邁進,它出現於某一比較文學上制度不變的(一般性)類型學的理論方案上⑧。⑦於一九八○年,Ger ha r d Ka i s e r 還肯定了:“在現今階段,世界文學的槪念只限於歐洲範圍僅適用於實際效用問題上(……)(Ka i s e r 1 980∶60)。⑧中國、日本與美國是文化間研究蔓延的國家,都是致力使世界文學槪念增添生命力的先驅,特別是在東~西文化比較上。藉此強調美國Pr i nc et on大學敎授與國際比較文學協會已卸任的主席Ear l M i ne r 之貢獻。其工作較重視文化間比較之研究(Mine r 1 989)總結了有關西方文學(代表之藝術)與中~東文學(表達之藝術)間體制之分歧(Miner 1 987)。在他担任國際比較文學協會主席職位期間,對亞洲一些協會曾給予極大幫助,其中包括澳門比較文學協會,在參與國際性活動上給予極大的鼓勵。605
三、比較文學在使用中文地域之前景(台灣、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門)倘若西方對超越主要以歐洲爲中心的理論在宏觀上提出阻力,那麼西方的批評理論在中國亦被視爲殖民演說⑨。台灣與香港一樣,文化大革命後之對外開放、對西方文學的重視在中國產生了震動,亦引起了對文學知識的渴望。雖然比較文學在中國的大學是較新興的,但觀察到中西方的研究者在理論討論上十分接近,對同樣的問題敏感⑩。另一方面,中國的開放容許了西方對這個未知的,但在比較文學研究上產生了新方向的國家有更深的認識 。我們不應廻避來自如此不同文化結合產生的困難,不正確的普遍化或誤解引致經常出現的問題。然而不應因錯誤的可能性減低對文化間研究的重要性,文化間研究是可借助於能在比較文學上確定研究結果的多種科學之探索 。雖然步步爲營的探索,但正如是一項在根本上已持有一對世界某狀況並不陌生的態度之工作,我們一直強調的國際觀點與這科目的基本部份一樣,具有對世界性之熱切要求,它在尊重相異處上肯定人類共同的價值。這就沒有其它能比國際比較文學協會更具代表性了。因它能集合生活經驗截然不同的團體於同一桌子上。事實上,比較文學極依賴這些組織(特別是某些協會)以及研究者對文化間的知識提供之貢獻。所有交換與交流的途徑:如會議、研討會及刊物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爲正如本人曾指出的:比較文學是一個永遠討論不完的科目 。這樣便明瞭到在每一個文化空間上這科目的誕生和堅固的歷史基礎上與有關討論文學問題的步伐是一致的。就是在這方面我們一般地展示最近二十年在中華文化地域(台灣、香港與中國)比較文學研究的發展,而以澳門的情況作結束,雖然它只是最近才擠身於具有不可替代的貢獻之列 。甲、台灣自一九六七年開始,有些中國教授提供了比較文學的課程,並於翌年(一九六八)在台灣大學出現了比較文學博士學位課程 。他們強調的是東~西方文學關係的研究,特別是對中華文化與英美文化領域間的比較。這接觸使按較實際與更新的探索發展這科目的理論與方法學之交流獲得裨益 。⑨第一屆葡萄牙比較文學協會代表大會展示的報吿上(1 990),台灣大學的Han-l i ang Chang描述了西方理論在中華文化地域發展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與香港),並藉此提及香港大學敎授 Har r y L ev i n 的陳述(AVV撰寫的第一屆葡萄牙比較文學協會代表大會會議錄,里斯本一九九○年,第1 82頁)。⑩藉此,在提及曾介紹最近期總結中國比較文學展望的 J ohn Deeney 的重要作品中肯定了。606
台灣的比較文學協會成立於一九七三年;同年即加入了國際比較文學協會。但自一九七○年已開始出版Tamkang 雜誌,它展示了自六十年代末已進行研究的結果。乙、香港比較文學的研究已於一九六四年在香港大學現代語言系展開。從一九六六年開始,他們的探索開始注重東~西方關係,特別是對中國文化方面,而在一九七三年設立了比較文學碩士學位課程。於一九七五年,該系易名爲英國語言及文化研究與比較文學,並在一九八九年重新易名爲比較文學系,而英國語言及文化研究則以獨立形式繼續存在。同年亦開辦了主要爲中~西(以英國文學爲主)比較文學研究的博士學位課程 。香港中文大學亦一直鼓勵比較文學的研究,促成不少有關東~西(11)關係的會議及研討會,並歡迎這方面研究的專家敎授到訪 。於一九七八年,成立了香港比較文學協會,並於同年加入了國際比較文學協會 。丙、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比較文學的研究在台灣和香港(按其先後)正在發展,國際的關注亦轉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是自從一九七六年文化大革命後,中國對西方世界的開放與認識當代多個文學學派的態度使中國產生了對該科目驚奇的熱情。早在本世紀頭二十年~特別是至一九一九年的五四運動~對西方的作家十分重視,但只是從五十年代開始才出現了對比較文學研究一般的渴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敎師與研究者培訓之缺乏影响了所有範圍,妨碍了可喜的發展,它只能在最近二十年才繼續。中國多所大學開始提供世界文學的課程(雖然透過中文譯本),這樣促進了比較文學的誕生。在多個新增研究的組織中,較重要的分別是設於北京大學與上海國際研究大學的研究中心 。雖然中國比較文學協會僅成立於一九八五年,但在最近二十年曾舉辦了多次關於比較文學研究的會議與學術研討會。在這期間,成立了許多地區性組織,特別的有成立於一九八一年的北京比較文學協會與上海的同類型組織。亦於一九八六年出版了中國比較文學協會的簡報,提供了不少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異地比較文學的資料與書目 。(11)於一九七九年,舉行了第一屆 題爲“East - West Compa ra t i v e L i t era t u r e:Theo r e-t i c a l and P r ac t i ca l Reco n s i de ra t i ons” 的會議。其後出現的活動中,有於一九八八年舉行的座談會,會題亦充份反映了其宗旨“E as t mee t s Wes t :S t r a t eg i esf o r t he N i ne t i e s”。607
目前,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與香港之間的交流,不僅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研究者參與由台灣活躍的組織定期主辦的會議,同時中國亦邀請台灣與香港的大學敎授訪問研究 。這些接觸肯定了它對西方世界的開放,正如自一九九○年開始,中國南方六個組織(包括廣東與上海)與香港協會共同出版了英文版雙年刊簡報,這份亦有中文版的簡報成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的宣傳工具,提供了西方出版較重要書目的消息(因此亦在中國受到認識),以及在國際性東~西方之間的文化展望有直接關係的會議、學術研討會與代表大會 。丁、澳門在澳門,比較文學是較新興的研究科目,它的出現很自然是與於一九九○年二月在澳門大學的葡萄牙語言及文化系的葡亞研究碩士學位課程的設立有關。在該課程範圍內,有多個關於東~西方文學關係研究的學術研討會,而第一次比較的目標是葡萄牙文學。從第一及第二期課程的經驗總結出有必要設立以這類學術研討會爲主作研究的比較文學碩士學位課程(12)。此外,目前的葡萄牙語言及文化學士學位課程大綱也包括爲期一年的比較文學學科,這顯示了在澳門十分鼓勵這科目的發展。澳門比較文學協會創立於一九九○年一月,有中、葡研究者參與,其理事機構的組織正好證明了雙方的對等性。同年終期舉行了第一次有來自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葡萄牙和中國的學者參與之會議。自此,舉辦了多個由葡萄牙訪者指導的學術研討會,特別是現任國際比較文學協會主席Mar i a A l z i r a Se i x o敎授,以及鄰近地區的一些大學的中國學者 。於一九九一年,澳門比較文學協會加入了國際比較文學協會,而在同年八月代表澳門參加了在東京舉行的國際性代表大會 。較近期的活動有由南中國的組織舉辦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澳門與香港也有參與,同時澳門比較文學協會在前文提及之國際性簡報亦有參與工作,這標誌着澳門成爲本地區比較文學協會同盟的成員之一 。(12)葡~亞文化研究碩士學位課程包括三個課程:歷史、語言和文學,都是基於文化間硏究展望之上。雖然現時有一個關於課程重組的建議,但這課程已被擱置。較早前的經驗重要地總結了有必要設立一個與其它學系聯辦的課程,特別是中文研究方面:亦應針對其對象,正如使用語言方面等。608
四、澳門重要的角色總結本人認爲已充份展示了這方面研究的重要性:透過比較文學,我們容許以珍貴的文化間之探討去理解一般的社會現象。此外,這從國際觀點上瞭解文學,涉及對其間相異處的尊重與重視,產生了民族間交往必然在其它範疇內亦有作用的敎育學。還有的就是澳門可向比較文學的硏究提供特別的貢獻猶如本人曾指出般,在東~西方比較方面至目前進行之探索有英美文學的重要例子,但葡萄牙文學被列入拉丁語系的大家庭,具有其特殊的傳統與演變,它除了在我們不可忽視的文化上獨具標誌外(其基礎是以歐洲爲中心範圍),藉着歷史的路途亦滙聚了其它文化薈萃。在這個不平凡的地方~澳門,認識與提供葡萄牙和中國文學,組成所有可預料的,並且研究者們堅持重視與鼓勵的財富。雖然中、葡間的溝通已存在,但所作的事情十分稀少。這樣,唯一可行之路是只有在體制內才可得到有益的研究,比較文學協會除了維持經常性與同類型的組織進行更新的接觸外,更應作資料交換,顯示出在碩士與博士學位課程大綱上沒有時間上耽誤應有的準備,也許我們可以取回所有失去的東西,從而在交流上展示出我們不可替代的成果 。參考書目A A V V ( 1980) China and the West : Comparat ive Li teratur e Studies, H ong K ong:Th e Chi nese U Press .A A V V ( 1989) Thé orie Lit té raire . Problé mes et Perspectives. Par i s: PUF .DE E NE Y , John (1990 ) Comparative Li terature f r om Chinese Perspect ives.Shenyang (R PC ) : L iaon ing U Press, col . Cul tural Int er f low East & West .G U I L L EN, Claudio ( 1985) Ent r e lo uno y l o d iver so: I nt roduccion a la li teraturacompar ada. Bar celona: Edi tori al Cr i t i ca .K AI SER , Gerhar d (1980) I ntroduç ã o à Li teratura Compa r ada. Trad . por t uguesade Ter esa Alegr e . L i sboa: Gul benk ian, 1989.M A R I N O, Adr i an ( 1988)《Compar at i sme et Thé or i e de l a Li t té rature》. Par is :PUF .M I NE R ,Ear l (1987)《Some Theoret i cal and Methodol ogical Topi cs for Compara-t i ve L iteratur e》, in Poet i cs Today . Tel Aviv Uni v . Vol . 8, n.°1, pp. 123-140.M I NER , Ea r l (1989)《É tudes Comparé es Inter cul turel les》, in A A V V Thé orieLi tté rai r e .Problé mes et Per specti ves. Pari s: P U F.SA I D , Edward ( 1978) L' Ori ental i sm . New Yor k: Pantheon Books .SALMON,Claudi ne ( d i recç ã o ) ( 1987) Li t er ar y Migrat i ons. Tr adi t i onal Chi neseFict i on i n Asi a (17-20 th centur i es) . Beij ing : Publ i sh ing Corporat i on.609
610
《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1 992 N o.2,6 1 1 一 61 6澳門的雙語前景Mari a José Reis Grosso,*王增揚*關於“雙語”概念的幾個論點討論雙語現象①這樣一個複雜的問題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爲要認識雙語現象的複雜性,必須對雙語問題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其中涉及語言學、社會學、心理學、統計學和歷史學。此外,雙語現象的研究還必須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多種因素 。從理論層面看,雙語現象可以理解爲一個包含多種語言狀況的槪念。一般而言,所謂多種語言狀況指的是在同一社會羣體內兩種語言共存的狀況以及同一個人掌握兩種語言的狀況 。在前一種語言狀況中,兩種語言系統同時存在的情況可以反映在正式公文 、傳播媒介和開展第二語言敎學的學校等方面,其中又可以區分出官方雙語制和學校敎育雙語制這兩種不同的情況 。至於後一種語言狀況,即個人的雙語現象,指的是在語言層面上,在語言交際的所有社會領域裏,一個說話者可以無區別地從一個語言系統轉入另一個語言系統的能力。使用雙語的人,其兩種語言的習得可以同時實現(即所謂“平行雙語現象”或“非依存式雙語現象”),也可以是“在初步掌握了第一種語言之後”,再習得第二種語言一一即所謂“複合式雙語現象”或“相互依存式雙語現象”② 。*澳門大學翻譯中心①關於雙語現象的研究,請參閱Ga l i s s o n.R.,Cos t e,D.(1 983:95)②關於雙語現象的定義,請參閱 Xa v i e r,M.F.Ma t e u s ,M.H.M.(1 990∶63-64).611
此外,文字翻譯人員、口語傳譯人員以及正在學習外語者也被認爲是處於雙語的語言狀況之中 。某些硏究報吿認爲,理解兩種語言並使用兩種語言進行交際的能力,不僅不是在學校取得優異成績的障礙;恰恰相反,這種雙語能力是使學習變得更加便利的一個因素。根據這一觀點,使用雙語者理解和形成槪念的能力強於非雙語者,雙語者在對語言進行思考和對語言的運作規則進行歸納時,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於雙語敎育,前面談到的便利和靈活性是兩個重要槪念,因爲這兩個條件有利於培養更加開放的思維方式和行爲方式,以便能理解和接受其他不同的文化和行爲方式,並解決由此而產生的各種問題 。準確地界定雙語現象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因爲一個雙語者從一個語言系統向另一個語言系統的轉移可以是完全的,也可以是部份的(例如,僅僅是書面語 、口頭語等)。此外,不論在第一語言還是在第二語言,雙語者在各個交際領域的詞滙能力並不是完全一樣的,他們在某些交際領域的詞滙能力往往強於另一些領域;這意味着雙語者在使用某一種語言時,可能更善長於談論某些領域的問題,例如行政管理或知識性問題。如果把雙語現象視爲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可以通過敎育得到加快;然而,針對雙語敎育也提出了一些問題,例如:所使用的多種語言各自具有何種地位?敎授哪幾種語言以及以何種順序敎授?這些語言在何種交際環境中使用?對澳門語言狀況的初淺分析由於我們沒有足夠的統計資料,所以我們無法對澳門的語言狀況做出嚴格和詳盡的分析。因此,他們在此僅就與澳門語言狀況有關的一些問題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以利將來對此問題的研究 。澳門大部份居民(95%)是華人,他們的母語是漢語③的廣東方言。漢語是在語言交際④的所有社會領域中使用的語言。這些社會領域包括以下關係領域:家庭關係,羣體關係(鄰里關係、朋友關係),敎育關係、職業關係以及事務關係。在以上各類關係中,佔有突出地位的是那些以滿足生存需要爲交際目的的關係(所謂生存需要,指的是飲食、醫療衛生、服裝、住房、娛樂等)。英語是作爲外語敎授的語言,它可能是人們的第二語言或第三語言。英語主要在事務關係領域裏使用,其中主要包括與生存需要有關的領域和貿易領域。葡萄牙語也可能是人們的第二語言或第三語言,使用葡語的主要領域是事務關係領域(尤其是公務和行政關係領域) 。③漢語作爲一個語言系統,擁有統一的文字,也包括許多方言 。④關於語言交際的定義,請參閱 Ca s t e l e i r o,J .M.et a l i i (1 988∶31 ).612
列適當的戰略,這些戰略應考慮以下行動領域:—— 學術研究;—— 官方語言的敎學;—— 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推廣兩種官方語言;—— 發展國際合作與接觸;—— 翻譯。1.學術硏究在語言學(包括社會語言學)、社會學、歷史學、文化人類學等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其中重點是進行漢語和葡語的對比研究。學術研究的目的旨在向雙語敎學(主要是作爲官方語言的葡語和漢語的敎學)以及在各個社會領域推廣葡語和漢語,提供理論基礎和理論指導 。2.官方語言的敎學爲了實現有效和成功的敎學目的,必須制定一整套適用於雙語語言敎學的方法。這套敎學方法,旣要考慮中國血統的學生,又要考慮以葡語爲母語的學生。因此,這套敎學方法必須包括:(a)制定敎學目標⑤。根據所確定的目標以及雙語交際的需要,規定敎學內容。敎學內容應反映不同的社會文化現象。(b)編寫敎科書⑥。敎科書應適用於前面談到的敎學目的和敎學對象,應該把編寫《基礎語言》⑦時使用的基本原則,運用於澳門的多文化環境。這些原則主要包括,全部敎學過程的目的是培養語言交際能力,以及敎學應以學生爲中心(例如,學生有何種交際需要⑧,學生是否喜歡所學習的語言,學習的目的是什應,是否有外在動力等等)。在編寫敎科書時不僅要考慮學生在學習一種語言時會遇到的困難,而且應該提供有利於學生自學的方法。(c)建立一套語言程度評審的方法和程序。對於語言程度的評審不僅要考慮語言的知識水平,還要考慮學生的個人能力和社會能力 。⑤請參閱Rado,M.(1 980∶57-64);Chi ng-ch i h,L.(1 988∶225-227).⑥同⑤。⑦已編制完成的《基礎語言》有:Th re sho l d L ev el (1 975). U n N i v eau Seuil(1976). Un N i v e l Umbr a l (1 9 7 9). Kon t a k i s c h w e l l e(1 980). Li v e l l oSog l i a (1 981 ).N i v el L i m iar(1 988).⑧關於“交際需要”,請參閱 R i c h te r i c h,R.(1 985∶82-92).614
3 .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推廣兩種官方語言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推廣葡語和漢語,以便在那些必須使用官方語言的領域裏,葡語和漢語切實地得到運用 。爲了達到這一目的,應該鼓勵有關人士爲特定目的參加語言學習,但同時又使他們能夠繼續發展他們用母語進行的文化和職業培訓。此外,還應編寫各類工具書,其中包括辭滙表、對比實用手册、專業辭典、交際情景及其相關用語的論著、以指導交際爲目的的對比語法等等。所有這些材料將幫助人們理解和使用某些特定塲合的語言 。對於交際情景及其相關用語的研究,應該包括對兩種語言的言語行爲進行對應研究。列如:A . O que é que eu t enho de pr eencher ?B. 我必須塡寫什麼?C. 這張表格應該怎麼塡?A 是葡語“請求指示”這類言語行爲中經常使用的一句話,可用在郵局、銀行、警察和民事登記等多種語言情景中。B是A的字面意義的直譯。它已不完全符合A原有的言語行爲的情景。符合A的漢語句子是C,但C與A(以及B)在形式上已不相同。因此,一方面所有的翻譯都應適合於具體的交際情景,另一方面也應對相關語言的言語行爲進行分類排隊 。4. 發展國際合作與接觸在前面談到的有關領域裏都應發展國際間的合作與接觸,以便促進學術研究的資料與經驗的交流。國際間接觸的重大意義在於,它有利於拓寬人們的視野 。人們不僅需要拓寬對於自己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的視野,而且也需要拓寬對於國際社會的視野,因爲現在任何人都不可能脫離國際社會而生活於孤立之中 。5. 翻譯前面進行的全部討論,尤其是有關使用雙語對於過渡期和過渡期以後的重要性的討論,都突出說明了培養雙語人材的重要性。在雙語人材中,所需要的主要是高質素的翻譯人材,他們不僅要有堅實的語言知識,還應該具有行政、公職以及法律知識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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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1 9 9 2 N o .2 ,6 1 7 -6 2 2對澳門語言政策的反思*Mari a Trigoso **《在粤語和國語之間,葡萄牙語摻夾其中且無從選擇……》,這是不久前我在澳門某周報上發表的一篇關於雙語制問題的文章。顧名思義,文中所述的是葡萄牙人在其管治澳門期間,不應干預這一我認爲屬中國內務的問題。在澳門,由於通用數種中國方言,地方願望和國家合理需要之間存在一定的和明顯的分岐,以致相關問題應運而生 。當時,拙文未能促使葡萄牙人參與這個問題的討論,他們如“聾子”般充耳不聞;相反,在華人社會倒是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後來,我被邀請參加三月份在澳門擧行的“語言發展國際研討會”,出席會議的數十位語言學家分別來自中國、台灣、新加坡和香港 。我被要求在發言稿中詳述上文提到的幾個要點 。我這樣做了。發言題爲《再論在粤語和國語之間,葡萄牙語摻夾其中且無從選擇……———對一篇文章的沒有必要的解釋》 。我寫的那篇文章本是針對葡人社會的,因此有必要在一個幾乎全是中國人的會議上作一個發言,以解釋文中非常葡人化的觀點。但是問題不僅僅是這樣,也不完全是這樣 。* 本文是《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會》之發言稿,該研討會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主辦,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擧行,此文對原稿已做修改 。** 澳門大學講師617
在此我要順便提一下,一些葡萄牙人,準確而言,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其文化和本身的思維已與亞洲人尤其是中國人融爲一體,似乎不太容易受葡萄牙文化和思維的直接而全面的同化。對我們而言。澳門和中國一樣都不是外國,其祖輩已是混血兒了,他們的民族幻想不同於那些剛從葡國來澳門工作的同胞。最後,客觀來說,除了公正的判定或歷史的決定外,沒有人否認隨着澳門將來的變化,葡萄牙在語言、政治和社會方面的重要性也會最終的和不可避免地削弱,且將以極其不同的方式影响着生活在澳門的兩類葡萄牙人。很難說是否還能夠劃分哪一類是文學性的懷舊了 。在葡萄牙人的思維裏(其中常令人想起一位詩人的詩句:“葡萄牙語便是我的祖國”),講葡萄牙語的人數相對於最初的數字來說,已無形中在世界各地成倍地增加了,令葡人感到驕傲,然而這種驕傲仍然交織着失落的恐懼。我認爲,我們彼此都很難以英國的體育精神去接受和衝量語言的“失落”,也不能以集體和務實精神去計算其“贏取”之外。當然,由於分佈很散,發展到今天已經很不容易了:大凡葡萄牙人涉足過的地方大都使用葡文,如巴西和非洲;亞洲也有幾個殖民地是使用葡文的,其中渧汶 是最典型的例子。在澳門,葡語從未成爲普羅大眾的語言,似乎僅是某些城裏人單純的懷舊,保留着它,主要是作爲文化的語言—— 一種學者的語言。但是,又有誰能預計將來會如何?尤其是存在如此紛繁複雜的社會問題和變數。越是這樣,我越覺得有必要指出的是,當一系列語言歷史問題是源自殖民地和殖民地語言的異同時,葡萄牙從來未爲此做過任何努力。換言之,葡語的發展停滯不前,是因爲缺乏規劃和實施全國性的語言政策,即使葡語能向外延伸,也不是有什麼政策所致。葡萄牙人總是忽冷忽熱,因而,“事情”總得不到解決,也不是爲了解決——實際上葡萄牙人對葡語仍抱有幻想,一直以來,他們都徘徊在高高在上的得意忘形和無能放棄的無可奈何之中。葡語從未由極少數人的語言變爲公眾的語言,這在澳門是尤爲突出的。在此,借用我一個好學生一句精彩的評論:澳門土生所用的不是母語而是“父語”我們知道他們全是一種父與子的關係,尤其是在幼年,這種關係通過母親深植其中……葡語是父系社會少數人說的權威語言,但也相對受到其母語的壓力。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中,除少數家庭與葡國有較多的聯系外(他們過去和現在仍以葡語爲其母語並日復一日地永久地使用),一個主要的趨勢是,在他們的日常生活中,使用中文。正是這一點印証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語言社會學研究,那是1 981 年美國佐治敦大學的載艾斯(D i e z)的博士論文,題爲《澳門葡萄牙人語言的演進》,文中指出,對於澳門的土生葡人來說,“他們中大多數人以中文爲第一語言,無論與朋友交談或是在學校和辦公室都使用中文。但他們同老師,上司和牧師則說葡文”( 1 9 8 1 , D i e z )。可見,受父權的影響,在行政機構、高等院校和宗敎場所,澳門的葡萄牙人均使用葡語,且延續了四佰多年,同時,他們也被無所不在的中文一一其母系語言所潛移默化。語言的變化在短期內也不過是這些小的但影響大的權力据點的變化。中文成爲官方語文,不再是作爲通俗的口語,而是書面和學術的語言,澳門619
至於葡語及西班牙語,由於兩國的歷史,文學及文化都不同,這樣保障了彼此在所屬的語言組別中的自主性 。但對於中國的語言,本人認爲情況是完全相反的 。撇除語言的不同,中華民族對共同的歷史遺產及文化傳統有一種強烈的歸屬感,這可追溯自漢朝甚至更早的時代。此外,一如羅馬帝國,漢朝把其書寫文字帶到每一個被她攻佔的地方,這種書寫文字一直留存至今沒有多大改變。“不能低估漢字對統一中國文化的力量 ”①。因此,本人用語種這個中性詞代替語言來表達與澳門這多語環境的關係,以便分析粤言和普通話在歷史和現實中的價値,分析它們現在或將來所担當的角色和功能。2、雙語(多語)制一直存在多種的定義及分類辦法以槪括世界上最多樣的雙語(多語)現象。但在這些定義及分類中有一共同點,令到使用兩個或以上語言體系的不同“世界”達到最有效的溝通②。“故此雙語制並不是一種語言現象,其特性乃在於使用方面。它處理的不是語種而是訊息。它不屬於語言範圍而屬於文字範圍 ”③。語言層次按照費古遜(F er gus on)④提出的觀念,人類社會口語中所講的語言有兩個層次:其一爲正規的,稱爲“高”,另一爲鄉間或民間的,稱爲“低”。前者爲一種政治語言,有社會文化聲譽並與歷史及文學遺產有關,文法上較複雜,很多時在國際上已標準化及相對穩定;另一種則是在家中與親友交談時使用的非正規語言,文法較簡單,着重語調,並不標準化。三、語種及選擇辦法“誰說什麼語言,向誰說,何時,在哪裏及爲甚麼說?”當費斯曼(F i sh-man)⑤提出這些問題時便把我們帶到兩個重要話題上:語言使用的範圍及在雙語或多語世界裏選擇某些語種的理由。①R a ms e y ,S.R.:“中國的語言”,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新澤西,1 986年,頁1 8。②Be a r d smor e , H.B.:“雙語制:基本原則”,Mul t i l i ngua l Mat t er s L t d., Avor1 9 8 6 年 , 頁 3 6 。③同②。④Ap p e l ,R.,M u y s k e n ,P:“語言接觸與雙語制”,E dwar d A r n o l d,倫敦,1 988年 , 頁 2 4 。⑤同④。625
多語環境可由下列因素產:地理因素——因爲地理上鄰近的民族說不同的語言以及有需要展開溝通;人口因素——某些情況下移民現象起決定性影响,如新加坡的例子;歷史因素——例如軍事佔領及殖民過程,殖民者透過敎育把其語言留存下來至 今 ;經濟因素——商業集團的互相倚靠,透過優惠及共同市塲引入不同語言;政治因素——例如出於緩和種族或民族之間衝突的需要。上述一或多種因素使不同種族和語言羣體滙合和共存,建立多語的社會文化網絡。這就是雙語或多語現象得以出現的條件。並非所有現存的語種對使用語言的人都有相同價値。每個會說雙語的人按其在社會上的角色及任務與每一語種的社會需要的對比價值進行選擇。莫豪斯利爾(Müh l h aüs l er )的模式包括了對這問題的不同研究,區分六種功能和它的“效用”,根據這些效用可選擇一種語言⑥:參考性功能 ——是指世界範疇內的各種對象,即使那些對象不屬語言範 疇 ;指示及槪括性功能 ——溝通及行爲的標準化,以便確保合作和效益;表達性功能 ——個性的表達;交際性功能 ——促進溝通、接觸及羣體的識別;中介性功能 ——使用某一語言時知道該語言及其規則能被他人理解;詩歌性功能 ——使用語言作爲自娛的來源及目標(嘲弄,雙關語,文字遊戲)。上述語言功能在某些範圍內由正規發展至非正規:⑥同④。626
當詳述語言功能的社會心理現象概念(或範圍)時(見圖一):撮要:在多語環境裏,個人有不同的語種可以選擇,每種有不同的功能,當然每個社會規範涉及某種功能而每個社會事件需要有某種功能的特定表達方式。【圖一】來源:Lu i s Rodr i gues 里斯本新大學敎師。627
要檢討及分析的長期問題,而正是這個溝通語言的選擇使不同的人表明他的存在或有別於周圍的人的一個最清楚的方式 。維護單語及單一文化政策的社會極之可能變成爲種族優越主義的社會。其用語就成爲表現該地區的領土以及從其他地區分隔開來的標記。也從這裏引發出對提高民族及語言的同一性的要求,最終可能經歷多個漸進的差別,由狹隘的地方主義至優越主義的神話 。澳門以某個方式體現一種人性的新時代:一種基於來源單一及文化多樣的互相倚賴一致的人性;一種自然會合的以及不同文化與語言廣泛溝通的並且懂得尊重每一種個體面貌的人性 。參考書目# Appe l ,R.,Muy s ken,P.:“語言接觸與雙語制”,Edwa r d A r no l d,倫敦 , 1 9 8 8 年 。# Bea r d smor e,H.B:“雙語制:基本原則”, Mu l t i l i n gua l M at t e r s L t d.,Avon.1 9 8 6 年 。# Cr y s t a l ,D .:“ 劍橋語言百科全書”,劍橋大學出版社 , 1 9 8 7 年 。# Du c r o t ,O., Todo r ov,T .:“D i c i ona r i o das Ci enc i as de L i nguagem”,DomQu i x o t e,里 斯 本 , 1 9 7 3 年 8 月 。# 魏美昌:“澳門社會和文化多元性及其對過渡時期的影響”,《行政》,第十期 , 1 9 9 0年 1 2 月# Hagege,C.:“O Homem Di al oga l”, Ed i ç õ e s7 0 , 1 9 9 0 年 6 月# J oo,M. T .W.:“新加坡的語言、寫作力及敎育的趨向”,Cen s u s Mon og r aphy 第 2期新加坡統計署 , 1 9 8 3 年 1 2 月 。# Ma l he r be ,M.:“人類的語言”, S eghe r s,巴黎 , 1 9 8 3 年 。# N ev e s,M.;Ros a r i o,Ru i :“香港語言政策”,《行政》第1 期 , 1 9 8 8 年 4 月 。# Norman,J .:“中文”,劍橋大學出版社 , 1 9 8 9 年 。# Ramse y,S.R.:“中國的語言”,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新譯西 , 1 9 8 6 年 。# 羅世賢:“在多文化環境裏進行管理:一程不同的管理一個不同的管理人”,《行政》第13 / 1 4 期 , 1 9 9 1 年 1 2 月 。# Verm a,S .K.:“亞洲語言角色的變化”,新加坡國立大學 , 1 9 8 4 年 。# W ar d haugh,R.:“社會語言槪論” ,Ba s i l B lac kwe l l,牛津 , 1 9 8 9 年 。# Wa r d haugh,R .;“語言的競爭” , Ba s i l B l ac k we l l,牛津 , 1 9 8 7 年 。630
《行政》,第五册,第十六期,1 9 9 2 No.2,63 1 -6 3 4中文私校中葡語敎學的需要Paulo Ferrei ra*Hélène Gau t i e r 在其於一九七八年出版的一部書中講過:“一堂退化成煩人的敎師獨白的課是一堂失敗的課”。這雖然是許多年前的一段話,但今天當我們在一所中文私校任敎時仍覺得它很有意義。我們努力想明白爲甚麼我們會每天都感受到這個問題,且感受得那樣深刻 。作爲團體的中文私校是華人社會的一個縮影,其中表現出階層等級,社會關係和促進人類發展的競爭。但同時它又作爲一個具有自身的物質文化實質的整體運作着。每所學校自由決定其宗敎和哲學上的選擇以及如何依據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文化安排活動計劃。故此我們可以把這些學校稱作一個整體,一個按照自己的方法撫育子女的母親或父親(傳統上中國人十分重視父親的角色 ) 。這個家庭式的整體在與其所處的社會交往中表現出許多方面,其中最爲重要的是在體育或文藝比賽中表現出的明顯的競爭性。每所學校都十分自豪地把比賽的獎品擺在門口處,或是與相片板一同放在長長的走廊裏。在相片板上學生們的彩照與那所學校最高的政策制定者——校長的照片貼在一起。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學校同家長的關係。學校定期吿知家長要敎育子女努力學習、行爲得體、小心不要考試不及格,如果他們無法達到學校的要求將有可能馬上被開除。學位嚴重不足的事實在學校與社會的關係中十分重要,這使得學校成爲一個有實權的機構 。本文爲作者於“澳門過渡期語言發展路向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之發言,該研討會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主辦,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廿八日至卅一日擧行 。*葡語推廣中心葡語敎師631
這裏所要特別強調的是中文私校在爲本澳培養人材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因缺乏資源故僅通過官校和公立學校是無法解決的。作爲一個物質上的實體,中文私校(這裏僅指那所我們工作過的學校。雖然我們不知是否有其他的新學校是另一種情況,但至少有許多與我們這裏所描寫的相同)一般有一幢敎學樓,裏面有能容納25-60名學生的敎室,由低到高分別從學前班(幼稚園)到中學畢業班(十二年級),還有圖書館、電視錄像室、娛樂塲(體育課和合唱團、舞蹈團的排練等課外活動也是在那裏)敎師辦公室以及行政管理人員辦公室 。在發給我們的校曆表上注明的課外活動幾乎都與一年裏中國傳統節日或前面提到的校際比賽活動有關 。在與其他不敎葡語的敎師接觸時,我們同他們的交談也不多,因爲除語言上的障礙之外,他們的課餘休息時間一般都是用來批改學生的作業以作出每周的評分。對於像我們這樣來自一個完全不同的敎育體系的敎師而言,那種環境十分的特別,因爲我們一般會利用這段時間相互交往,交流看法。辦公室裏的氣氛有點像卡夫卡的小說所描寫的那樣:辦公桌一張張地排列着,使人無法相互交談;桌上擺放着一堆堆的作業簿;隨時都會有學生走進來,向老師點頭致意,然後交來老師永遠也批改不完的作業 。敎室裏的情況才是我們要重點描述的。那裏採用傳統的敎學方法,學生們每天都做大量的書寫練習,當時間充裕時就跟着老師齊聲朗讀公式或句子。老師或用麥克風,或提高聲量以便令班裏的60名學生能跟上課文 。在課堂內又會常被一些多種多樣、突如奇來又頗爲長時間的聲音打斷授課時間(那些聲音是從掛在課室黑板之上的揚聲器廣播出來的),那些聲音可能是在傳達一些通吿又或者是一些比賽結果,由於太過突然,葡語老師也沒能令安靜的課室環境不受騷擾 。我們在課室上所採用是一貫的敎學法,是歐美研究人員工作所得的最新及最合適的成果,即敎書時盡可能注意到空間條件(比方課室內的桌子是不能移動的,任何位置的改變都會大大影响課堂的進行)以及時間條件(每節課長四十分鐘,每周上兩節課)。坦白說,學習效果並不理想,也從找不到一致認同的敎學方法。在接受敎育學課程時,敎育心理學吿訴我們在特殊情況下應採取的適當態度在這裏行不通,或許是我們不了解Michae l Harr i s Bond所說的“中國人的心理”。我們很快就發現,每當我們的行爲與準則有所差異時,就會同中國敎師的行爲產生矛盾。例如一件我們親身經歷、有代表性的事情就可以說明這一點:一天,我們走進課室,把黑板上前一堂寫的東西擦掉了。這一擧動在學生中引起一陣混亂。後來我們才知道今後再不可這樣做,這會削弱我們作爲敎師所享有的特權,因爲有專門的學生負責這個工作。當我們走近一個學生與他們單獨交談時,同樣也會在班裏引起一陣議論 。我們以上介紹了對一個中文私校的運作方式的看法和解釋。談到這裏應不難明白爲甚麼我們說葡語敎師與其敎授的葡國語言文化一樣,在這個結構當中是個“陌生人”。632
我們提出下列建議以供選擇:( 1 ) 如果在中文學校的傳統上“敎”佔有主導地位,那麼敎師就應該適應這種現實,盡力去理解指導學校敎學的精神。若不能理解其所有,至少也應是一部份,還要盡一切可能接近中國的思維方式,並使葡國文化向中國文化靠攏。澳門應該是存在這種滙合點的地方。如果敎師懂雙語並在澳門居住了很長時間那將是最爲理想的。這樣就爲在敎師和外語學習者之間預先建立起相互溝通的保障。以上的設想可以有一些小的變動,增加課時(每節課的時間或每周的節數)和因兩種語言差別很大而用母語講解語法。要避免用第三種語言(不幸的是這種情況很普遍)。( 2 ) 繼續致力於一門外語的“敎與學”的實踐,更加重視“學”更側重於交流並強調不同的方法。理想的條件可慨括爲一個從學生的課桌的傳統位置解放出來的空間,那裏可以有變化,可以有更全面的時間表;課堂可能變成一個自由的地方,在那裏老師將主要是通過娛樂性活動使交流的氣氛活躍起來,他根據不同的水平和每個學生的具體學習情況向他們提供專門的資料。這樣學生不僅可以明白語言上的區別還可以了解與語言相關的文化。他們將可以面向世界,爲中國所需的眞正的開放政策做準備,還應十分緊逼地開始對那些將來成爲過渡期的成年人的學生的敎育。參考書目# Bond,M ichael Ha r r i s ,“中國人的心理”,牛津大學出版社,香港,1 990年# Gant ie r,Hé l è ne ,“一門外語的敎授” Ed i t o r i a l Es t am pa,里斯本,1 974年。634
有七個行業的人接受了調查,年齡由2 0 至 6 0 歲,有葡人,土生及華人 。綜合答案,受訪者普遍認爲由於語言和思想的不同,在澳門溝通是非常困難的 。說葡語的人,即使在這裏過了幾年,也祗能使用或認得有限的中文字句,而說粤語的人學葡語是因爲工作上的需要或希望將來移居其他葡語國家。一般還認爲不認識葡萄牙語言文化是正常的,只有少數的人有意了解它們 。還可以提出許多許多的問題和疑惑。對於一個要在澳門生活和溝通的陌生人就更因其本身的目的(及不同的職業)而可能提出更多更不同的問題 。現在就請大家一同陪同這個陌生人(曾幾何時這個就是本人)到澳門的街道上走走,生活和溝通一下。這裏的街道的名稱都用中葡文字印在精美的葡國瓷磚上的 。一直都沒有一種文化上的互相滲透令兩種語言彼此了解,然而這兩種語言却又共同相處,互相尊重 。和街道的名稱一樣,商店的招牌也是用中葡文書寫,許多時更有用英文的 。大厦的名稱一般用中文,拼音或英文,甚少用葡文 。一些具社會用途的警句或吿示,像“請減速”,“緊急出口”等,以及一些帶有官方性質的表演入塲券,公眾或文化活動的請柬等又都使用中葡文 。但一些公眾地方,如醫院、花園、紀念碑以至街道等的名稱一般都不是按其原文翻譯的例如:盧廉若花園 盧九花園賈梅士花園 白鴿巢花園仁伯爵醫院 山頂醫院岩石敎堂 主敎山領航燈塔 松山燈塔聖保祿遺跡 大三巴此外,葡人的姓名轉變爲中文時,若不是給另取了一個就是從不按原文發音地把它翻譯或改變,就連專有名稱也不例外,不保留一個葡文字。後者的其中一個例子,其改變尙接近其原文,如:Aveni da Hor t ae Cos t a 高士德馬路C o lég i o D.Bos c o 鮑思高中學這一切都令這個陌生人在澳門擧步維艱 。幾乎所有那些應該能夠進行溝通的範圍:警察,出租車司機,旅遊及旅業人仕,都不懂葡語。即使一般通用的英語,也並非有很多人說而且亦非人人說得正確 。637
今天這一比例應減至大約 3%。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說澳門是一座中國城市。除去2%或3%的外國人之外,其他居民在種族上都是中國人,他們構成了這個城市最眞實、最牢固的部份。作爲能顯示由誰領導一個地區的思想及活動的宗敎證實了這一點:中國的廟宇雖然有時藏於深巷,有時破爛衰敗,但在澳門和離島還是佔據着主導地位。作爲社會生活中的另一非常重要的菜市場,在澳門也完全是中國模式的。市場最初的建築可以在風格上具有鮮明的殖民地色彩,但市場走出了建築,擴展到狹窄的街上,構成了一座東方式的迷宮 。中文學校也爲建立澳門這座具有自己特點的現代化城市做出了貢獻。如果你有機會深入到中文學校的環境之中,或許會明白那裏有些嚴肅的氣氛。所有這一切的混合形成了今天的澳門,一個充滿活力,新與舊互相滲透的城市。但澳門也是另外一些人的地方。是許多來到這裏,選擇它,熱愛它並把它視如自己家鄉的人的地方。同時它還是那些在十七世紀從馬六甲等葡萄牙帝國來到這裏尋求庇護的人留下的後代的地方。目前在澳門大致上有三種人:來自葡國本土的葡國人,前面已介紹過的有不同祖籍的中國人和澳門土生葡人,由於許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源自語言溝通上的困難,所以他們到二十世紀雖有一點點的相互融和,但基本上是保持着一定的距離。上述的最後那一種就是Ana Mar i a Amaro 叫做“大地之子”的人,一般把他們統稱爲土生葡人。對於這個羣體的來源與形成一直眾說紛紜,但有一個事實就是他們與本地社會之間一直存有些分隔。我們且不談此中的歷史與人種的原因以及彼此的異同,只談他們所表現出來的語言現象。在過往的土生葡人之中的女性之間都刻意說一種“澳門土生方言”。其中混合了使用古葡語的和源自亞洲的詞彙 。爲什麼這些婦女保留了這種不同的說話方式?因爲在一段很長的時間裏婦女是沒有上學的權利,因而發展出一種自己的語言 。据Grac i e t t e Ba t a l ha所講,就在葡萄牙人於十六世紀在澳門定居的時候已經不說通行的葡語,而是說一種“在語音、語態和句法上已有固定格式,已流傳了三百年的語言”,自從上個世紀末英國在香港殖民之後,英語的影響越來越大而那種語言則開始淡化 。書 信在我們結束討論在澳門的溝通困難的時候,讓我們看看兩封寶貴書信的部份內容,第一封曾於一八六五年刊登於澳門的報章,後來轉載於一份葡萄牙的報章。另一封信則分期刊於可能是同一份報章。兩封信都是以“澳門土生方言”寫的。640
對於兩封信的書寫內容,請留意兩點:第一,上面提過,就是文法上的固定格式,尤其是語態與句法方面,第二,當時的社會信息的來源 。關於當時的社會信息的來源也是十分有趣的。從這些信中我們幾乎可以看見由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初,處於中上階層的土生人仕的日常生活情况。從其中內容可得悉這個澳門人口的主要組成部份的思想以及當其時的政治狀况 。在結束之時,我希望所提出的有關溝通方面存在的困難能得以克服 。希望我們明白溝通並不僅僅是用語言的。一如人與人之間,民族之間,其聯繫是不論遠近的。這些聯繫有相互文化上的,思想上,關係上的,有彼此明白尊重的差別,習慣上的,社交生活上的,有共同渡過的時光的,有不快和不和的,日常生活的,回憶的,遺產的,有破滅的夢的,歷史的 。身處在今天的我們要關上帝國(意識)的大門了。在離開澳門的時候不應是“砰”然一聲關上大門,然後把匙抛進大海,彷彿不再回頭似的,而是應柔和地關門,留有餘地,使此度門會再向我們開啓,歡迎我們有時候來探訪一下,進行一下人與文化的交流,又或者,一起喝茶聊天 。參考書目AM ARO, Ana Maria — Filhos da Terra , Macau. Inst i tuto Cultural deMacau . 1 988 .BATALHA , Graciette — Glossá ri o do Dialecto Macaense: notas linguí sti-cas, etnogr á f icas e fol cló r i cas , Macau . Inst i tuto Cul tural deMacau . 1 988.CREM ER, R. D. — Macau — Ci 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 U EA PressLt d . Hong Kong . 1 98 7.EDMONDS, Richard L. — World Bibl iographical Series— volume 1 05 —M ACA U . Clio Press Ltd . Oxford , England. 1 989 .641
倘任命的撤消引致職務的終止而這任命的撤消又是因爲有新的任命所引致,同時兩者之間並沒有出現服務的中斷時,便視之爲任命的變動。所以,只在純粹任命撤消而非變動的情況下才可稱爲職務的確定性終止。另一方面,引致職務確定性終止的任命的撤消的必然結果就是結束公職上的法律關係,因爲只有這種情況會令服務的連續性的中斷,但也不妨碍將來重新進入公職時再建立關係。倘上述的論說成立,也必然成立,問題中所說的情況便純粹是一種任命的變動,因它沒有出現服務的連續性的中斷。3.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欲終止公職上的法律關係的主觀意圖與事實並不相符,即使政府也曾客觀地承認其意圖。再者,從其他方面去考慮,上述情況不單令當事人喪失原有的權利以及新任命帶來的損失(例如沒有特別大假的權利),而且行政當局的利益亦不因此而得到更大的保障。行政法的精要所在就是要合理地平衡當局與個人之間的利益,一如F r e i t a sdo Amar a l 寫道:“行政法乃法律其中之一系,其特性就是盡可能在政府爲取得公共利益而具有的權力與個人爲維護本身權益而有的保障之間不斷尋求最佳的平衡。行政法就是要令到政府的權力與個人的權益得到平衡”。(參閱“都市規劃法的政治及意識上的選擇”,《都市規劃法》,葡國國立行政學院 , 1 9 8 9年 , 1 0 2 頁 ) 。4.綜上所述,得到的結論是:a)澳門公職人員章程第1 89條2款上所載之“職務的確定性終止”一詞乃指公職的法律關係的消失,與同一章程第 8 6條1 款之“職務的終止”一詞有同一的意思,這是按章程從該規定所依據的“理由”所延伸的解釋 ;b)只有在公職服務的連續性有中斷時方視爲“職務的確定性終止”;c)在問題中所說及的情況並沒有出現服務的中斷,因此不視爲職務的確定性終止;d)旣然如此,當事人必須退回所收取的補償金及聖誕津貼的款項。在特別大假之後解除合約問:一名在本地區以編制外合約方式受聘的公職人員可否在享受特別大假及其假期之後即時解除合約而毋須返回本地區?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