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基金會編輯出版20234
  • 5編輯部··················································································編者語1988年 3月創刊2023年第 4期總第 109期季刊論文•歷史研究•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徐靜瓊 吳宏岐丁帥東沈曉鳴李業飛6•語言學研究•“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黃文輝 98432863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 何志輝 82•法律研究•
  • •經濟社會建設•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婁世艷 張俊彬 朱文翰 111學術筆記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 張廷茂 彭凱 139其他《澳門研究》2023年總目錄 編輯部 161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  ⸺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陳僑予 127書評以小見大,見微知�: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葉農 韓天歌 154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2023Editor’s Note Editorial Board 5Index for 2023 Editorial Office 161Research on the Introduction, Imitation of the Macao Portuguese Firearms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oastal Defense in Guangdong during the Chongzhen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XU Jingqiong, WU Hongqi 6Scattered Essays by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A Discussion Centres on the Circumstances of Its Establishment and Abolition, and the Changes of its SealSHEN Xiaoming 28Bird Hunting: A Study of Macao’s Portuguese Hunting in Guangdong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893-1937)DING Shuaidong 43Several Issues of Land Reclamation in Modern MacaoLEI Ip Fei 63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MacaoLOU Shiyan, ZHANG Junbin, ZHU Wenhan 111Aspects of the Data in the Research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in Modern MacaoZHANG Tingmao, PEN Kai 139The Modern Changes of Macao Financial Law (1976-1999)HE Zhihui 82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 Terms bocai( 博彩 )and xingyunbocai( 幸運博彩 ): With a Discussion on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Macao’s Tourism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WONG Man Fai 98From Competition-cooperation to Functional Cooperation: A Study on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Macao and Hengqi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oretical Logic CHEN Qiaoyu 127Seeing the Big Picture from Small Details: Book Review of Jin Guoping’s Research on the “China Great Sailboat” and “Silk-Silver Road”-“Parián”YE Nong, HAN Tiange 1544
  • 編者語編輯部本期我們的內容分別收錄在“論文”︑“學術筆記”︑“書評”欄目中︒“論文”欄目有“歷史研究”︑“法律研究”︑“語言學研究”︑“經濟社會建設”四個部分︒在“歷史研究”中,徐靜瓊︑吳宏岐的〈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梳理明末廣東從“原無大銃”到“以火器為長技”的變化過程,並在此基礎上對西洋槍炮在廣東海防應用中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分析討論;沈曉鳴的〈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比勘分析不同時期地方文書中的香山縣丞印信,探討清廷重設縣丞後,其隸屬︑職掌及印信的演進過程;丁帥東〈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 1937)〉考察 1893 - 1937 年間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相關問題,找尋澳門葡人狩獵者信息,還原澳門狩獵者群體面貌;李業飛的〈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認為澳葡政府自 19 世紀中葉起透過多個港口整治計劃填海拓陸,以實現其殖民擴張的意圖︒在“經濟社會建設”中,婁世艷︑張俊彬和朱文翰的〈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進行實證研究,Granger 因果檢驗發現澳門經濟增長是高等教育發展的原因,而高等教育發展並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陳僑予的〈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以新功能主義的“功能溢出”等視角對澳門與橫琴整合歷程和效果進行解析,再從政治功能的雙向“擴溢”探究橫琴與澳門區域一體化建設的未來路徑︒“法律研究”中有何志輝的〈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 1999)〉,該文論述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變遷的相關研究狀況︑發展狀況︑現代轉型過程,明晰了由於立法會與澳督各自行使立法權而使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變得錯綜複雜的發展軌跡︒“語言學研究”則有黃文輝的〈“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該文認為“博彩”一詞並非澳門獨創,到 1960 年代已普遍應用於港澳報章,1961年澳葡政府華務科翻譯員把葡萄牙法律中的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意譯為“幸運博彩”,以一個文雅吉利的詞組代替“賭博”的負面意義,首創先河︒“學術筆記”有張廷茂和彭凱的〈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書評”有葉農和韓天歌〈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此外,本期亦刊出〈《澳門研究》2023 年總目錄〉︒
  • •論文|歷史研究•6自萬曆四十八年(1620)薩爾滸之戰結束後,澳門迅速成為明朝學習新式西洋槍炮(主要指前膛裝填式加農火炮、重型火繩槍等)技術的重要窗口。 1○ 這一時期除了明廷中央政府率先將澳門葡萄牙人所保存的西洋槍炮引進中國外,毗鄰澳門的廣東於崇禎二年就已加入仿鑄西洋火器的行列之中。 2○ 至崇禎末期,在短短的十餘年時間裏,廣東已一躍成為全國重要的西洋槍炮生產基地,故時人常謂粵東“善用紅夷銃器”、 3○“長 * 本文為 2020 年度中國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研究專項學術團隊項目“明清廣東海防地理史料的整理與研究”(批准號:20VJXT00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簡介:徐靜瓊,暨南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生;吳宏岐,暨南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廣州 5180531○  學界將明代中國引進西方火器技術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520 - 1620)主要引進的是佛郎機和鳥銃,第二階段(1620 - 1644),主要是將澳門葡萄牙當局所保存的西洋火器引入中國。明代的西洋火器泛指的是各類前膛裝填式加農炮,如呂宋大銅銃(西班牙)、紅夷大銃(荷蘭)、西洋大銃(葡萄牙)以及歐洲重型火繩槍等。2○  本文關注的澳葡火器,主要是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製葡萄牙人在澳門鑄造的西洋大銃、斑鳩銃等西洋火器。不過,明人常習慣將西洋大銃與紅夷大銃相互混稱,本文所引部分史料也有將廣東所鑄造的西洋大銃稱為“紅夷銃”的情況,後文不再複述區分。3○  〈起解銃器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7《奏議》,《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3。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徐靜瓊 吳宏岐[ 摘 要 ] 明後期尤其崇禎年間,澳門成為中國學習新式西洋火器技術的重要窗口︒崇禎二年,兩廣總督王尊德為應對李魁奇之亂,主動向澳葡當局借銃備戰,隨後在廣東掀起了仿鑄澳葡槍炮的西學風潮︒憑藉着擁有大量鑄炮工匠︑豐富鐵料及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的技術輸入等優勢,加之在崇禎中後期還承擔起為明廷“助解銃器”的重任,廣東一躍成為全國重要的西洋槍炮生產基地,同時其“以火器為長技”的地方形象也越加突顯︒隨着澳葡火器的成功仿鑄,明末廣東海防出現了兩大革新面貌:其一是廣東當局初步建構了沿海銃台防禦體系,這為清代海防炮台格局的出現奠定了重要基礎;其二,斑鳩銃成為廣東沿海水寨重要的海船火器︒總而言之,崇禎年間,廣東地方引進︑仿鑄澳葡火器,這不僅在中西火器交流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深刻地影響了明清廣東海防體系的發展︒[ 關鍵詞 ] 澳葡火器 廣東 崇禎年間 海防應用 仿鑄 引進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7技則惟火器”。 1○ 目前學界對於明末的這股西學風潮已進行諸多有益的探討,主要聚焦於明中央政府引進西炮的過程、西洋火器技術史、紅夷大炮與明清戰爭關係等內容的研究。 2○ 不過,頗為遺憾的是,至今學界對於崇禎年間廣東地方引進、仿鑄澳葡的西洋火器及其海防應用等相關問題,鮮有關注。本文將利用相關的中外文獻以及文物資料等,嘗試梳理明末廣東從“原無大銃”到“以火器為長技”的變化過程,並在此基礎上對西洋槍炮在廣東海防應用中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分析討論,以期能對中西火器交流史、海防史等相關學術研究有所增益。不妥之處,敬祈指正。一、借銃備戰:崇禎初年廣東當局從澳門引進西洋火器的背景崇禎初年,廣東當局從澳門引進西洋火器主要有三個重要的背景:其一,17 世紀 20 年代澳門迅速成為中西火器交流的重要窗口。隨着東亞 海 洋 貿 易 的 不 斷 興 起, 荷 蘭 為 壟 斷 對 中 國 的 商 業 貿 易, 自 1601 - 1627年 間 曾 對 葡 萄 牙 人 在 中 國 的 商 貿 基 地⸺澳門發 動 了 多 次 的 突 襲 戰。 3○ 在這一過程中,葡萄牙人在荷蘭船隻上擄獲了不少原裝的紅夷大銃。例如泰昌元年(1620),澳葡商人還曾把從荷蘭船隻上收繳的四門紅夷大銃捐獻給明廷。 4○ 此外,黃一農教授依據葡萄牙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所藏“耶穌會士在亞洲”(Jesuítas na Ásia)系列檔案中的來華通官西滿 • 故未略(徐西滿,Simão Coelho)所撰的《統領公沙 • 的西勞率隊入京大事記》記載,指出“崇禎元年(1628),皇帝得知澳門從荷蘭船上繳獲十1○  〈上直指劉公〉,〔明〕黎遂球:《蓮須閣集》卷 14,《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183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181。2○  目前學界關於明末西方火器傳入中國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李映發:〈明末對紅夷炮的引進與發展〉,《西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重慶),第 1 期(1991),頁 45 - 50;張顯清:〈徐光啟引進和仿製西洋火器述論〉,吳志良主編:《東西方文化交流》,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 年,頁 469 - 481;劉鴻亮:〈明清之際紅夷大炮的威力概述〉,《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洛陽),第 1期(2003),頁 13 - 17;湯開建、吳青:〈萬曆四十八年紅夷船沉陽江始末考——兼談紅夷大炮早期入華問題〉,《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19 期(2003),頁 231 - 256;馮震宇、高策:〈明末西方傳華火器倍徑技術應用及其影響〉,《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太原),第 1 期(2012),頁 12 - 16;尹曉冬:《16 - 17 世紀西方火器技術向中國的轉移》,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12 年;周維強:《佛郎機銃在中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常修銘:〈16 - 17世紀東亞海域火器交流史研究〉,博士論文,台灣清華大學,2016 年;龐乃明:〈“船堅炮利”:一個明代已有的歐洲印象〉,《史學月刊》(鄭州),第 2 期(2016),頁 51 - 65;李伯重:《火槍與賬簿:早期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中國與東亞世界》,北京: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2017年;龐乃明:〈火繩槍東來:明代鳥銃的傳入路徑〉,《國際漢學》(北京),第 1期(2019),頁 141 - 149;鄭誠:《火藥與火器》,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20年;金國平:〈葡萄牙人東來之長技:精圖-堅船-利砲〉,金國平主編、楊迅凌副主編:《〈全海圖註〉研究》(論文卷),澳門:澳門基金會,2020 年,頁 74 - 103;馮震宇:〈16 - 17 世紀中國火器知識譜系及其進路〉,《自然辯證法研究》(北京),第 11 期(2022),頁 94 - 101;黃一農:《紅夷大炮與明清戰爭》,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 年。鄭誠:《明清火器史叢考》,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22 年;鄭誠:〈《保民四事書》與明末火炮〉,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編:《全球視野中的明清鼎革》,北京:中華書局,2023 年,頁 57 -91。3○  (英)謨區查(Charles Ralph Boxer);李慶譯:《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6 年,頁 51。4○  (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 年,頁 32。
  • 澳 門 研 究82023年第 4期門火炮,便命李逢節購置這批火炮”。 1○ 按這一記載,則崇禎元年明廷向澳門購買的 10門大炮亦是來自荷蘭船隻上的紅夷大銃。此外,為抵禦荷蘭人的擴張威脅,澳門葡萄牙人還曾於 1620- 1621年間,先後從馬尼拉引進了 19門呂宋大銅銃(明人亦稱其為“西洋大銃”)。 2○ 可以看到,在荷葡雙方激戰的過程中,紅夷大銃、呂宋大銅銃等前膛裝填式火炮不斷匯集澳門,這使得澳葡“船堅炮利”的形象更為突顯。也是在這一時期,明廷開啟了向澳葡當局購置西銃、招募葡兵的歷史,澳門也因之成為中國瞭解新興西洋火器的重要窗口。此外,自 1622年澳門遭到荷蘭殖民者的大規模襲擊後,葡印總督決定進一步加強澳門的軍事防禦,由此開始大力扶持澳門本土鑄炮業的發展。1623年澳門鑄炮廠開始設立,其葡語正式名稱為“澳門王家鑄造場”(Fundição Real de Macau),該炮廠承擔了鑄造澳門城防所需槍炮的重任。同年葡印任命的首位澳門總督弗朗西斯科 • 馬斯卡雷尼亞斯(Francisco Mascarenhas)與華人簽訂了鑄造鐵炮的合同。其內容如下:1623 年 12 月 13 日,總督與留髮漢人︑鑄鐵匠人有蒼︑德泉簽訂合同,為總督鑄造所有他下令鑄造的火炮︒條件如下:提供鐵︑炭︑鼓風人員及鑄造場所︒每百斤鑄造費用為 3 帕爾達烏(pardaus)︒若試驗時有炮炸毀,鑄造者必須將其熔為鐵丸,不再付費︒每鑄百斤支付二經紀人(不含翻譯費用)1 蕃銀(pataquinha)︒不鑄造 30至 40擔以上的火炮︒經紀人為平鴻︑任泉︒眾人畫押︒ 3○據此可知,澳門鑄炮廠設立之初,其鐵炮鑄造主要由華人承擔。至 1626 年來自果阿鑄炮世家的曼努埃爾 • 塔瓦雷斯 • 博卡羅(Manuel Tavares Bocarro)掌管了鑄炮廠。因而,該炮廠又稱博卡羅鑄炮廠。崇禎三年(1630),徐光啟曾說:“緣澳中火器日與紅毛火器相鬥,是以講究愈精,人器俱習,不須製造器械及教演進止之煩。” 4○ 博卡羅鑄炮廠自從將西方的鑄炮技術與中國冶鐵技術結合後,其鐵炮鑄造工藝日趨成熟。隨着澳門本地鑄炮業的發展,博卡羅鑄炮廠所生產的西洋火炮、火槍也逐漸傳入中國,而廣東因與澳門互為毗鄰,通過荷葡澳門戰爭及其他途徑,也較早地知悉了澳門所產西洋槍炮的威力。其二,崇禎初年兩廣總督成為明廷向澳葡當局購炮募兵的代理人,這為稍後廣東政1○  轉引自黃一農:《紅夷大炮與明清戰爭》,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 年,頁 148。原文參見 Coelho, Simão. “Couzas Principaes que no Discurso Desta Jornada Acontecerãentre a Gente que Nella Vay, e o Capitão Gonsalo Texeira Correa.” Biblioteca da Ajuda(BA), Jesuítas na Ásia(JA), 49-V-8, fls.402v-407v;另一抄本見BA, JA, 49-V-6, fls.518-523.2○  (葡)迪奧戈 • 卡爾代拉 • 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范維信譯:〈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頁198 - 201。3○  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 年,頁 315。原文參見葡萄牙埃武拉公立圖書館及區檔案館藏第 CXVI-2-5 號手稿,頁 272 - 273。4○  〈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明〕徐光啟:《徐光啟詩文集》卷 3《守城制器疏稿》,朱維錚、李天綱主編:《徐光啟全集》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31。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9府引進澳葡的西洋火器提供了重要契機。兵部尚書梁廷棟在崇禎三年的〈神器無敵疏〉中稱:查廣東香山嶴商慕義輸忠,先年共進大炮三十門,分發薊門︑宣大︑山西諸鎮︒寧遠克敵,實為首功︒京營止留伍門,臣部蚤慮,萬一有警,非此不足禦虜︒節次移文兩廣督臣,再行購募︒ 1○天啟年間,明朝政府內部黨爭日烈,徐光啟、茅元儀等人備受宦黨掣肘,仿製西洋大炮的軍事改革因之中綴。崇禎皇帝即位之後,徐光啟等開明士大夫再度被起用。同時,因天啟六年(1626)至七年(1627)間的寧遠大捷、寧錦大捷,西洋火器威力真正為時人所悉,故而各鎮相繼主張備用西炮,以固邊防。在此背景下,朝野上下要求重新引進西洋大炮的呼聲很高,隨後明廷開啟了第二次向澳門購炮募兵的行動。自崇禎元年起,前後兩任兩廣總督李逢節、王尊德被兵部委以代理購募之責。此前學術界並未重點關注到這一細節,但如果將其置於地方史的視角下考察,可以發現它為廣東引進澳葡的西洋槍炮提供了一個重要良機。自 17世紀以來,因貿易糾紛和葡人擅修城台防禦工事等爭端,粵澳之間的矛盾越演越烈,直到崇禎初年兵部下達“再行購募”的命令,雙方僵持的關係才迎來轉機。崇禎元年九月,澳門議事會委派任職澳門判事官、議事官的公沙 • 的西勞(Gonçalo Teixeira Corrêa)、耶穌會士陸若漢(João Rodrigues)前往廣東,與兩廣總督、廣東巡視海道協商西人、西銃入京事宜,雙方就報酬問題順利達成協議。根據來華通官西滿 • 故未略所撰的《統領公沙 • 的西勞率隊入京大事記》記載,1628年 11月 10日公沙 • 的西勞、陸若漢率隊攜帶銃炮正式從澳門出發。抵達廣州後,澳葡當局為爭取更多權益,派公沙 • 的西勞等赴肇慶與前任、現任兩廣總督李逢節、王尊德進行交涉。當時“總督向葡人表示,北京已知道福建商人和地方官員欺壓葡人,將處決其中一些人,並提供澳門一切必需的供給,且保證在銃師隊伍到達北京之前就辦好這些事情”。 2○ 由此可見,在兩廣總督李逢節、王尊德先後成為明廷購炮募兵的代理人後,廣東政府與澳葡當局迅速進入破冰期,雙方建立起比較密切的合作關係,而這也為緊隨而來的“借銃”之事提供了良好機遇。�外,公沙 • 的西勞率葡兵攜“大銅銃三門,大鐵銃七門,並鷹嘴護銃三十門”到廣州後,曾經過“驗實”一關。至崇禎二年二月,王尊德則遣參將高應登、守備張鵬翼1○  〔明〕梁廷棟:〈神器無敵疏〉,轉引自〔明〕韓霖:《守圉全書》卷 3 之一,台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善本書室藏,崇禎十年刊本,頁 86。2○  參見黃一農:《紅夷大炮與明清戰爭》,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2 年,頁 149。原文參見 Coelho, Simão. “Couzas Principaes que no Discurso Desta Jornada Acontecerãentre a Gente que Nella Vay, e o Capitão Gonsalo Texeira Correa.” Biblioteca da Ajuda(BA), Jesuítas na Ásia(já), 49-V-8, fls.402v-407v;另一抄本見 BA, JA, 49-V-6, fls.518-523. 此外,購炮募兵入京的其他相關內容可參見劉小珊、陳曦子、陳訪澤:《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 年。
  • 澳 門 研 究102023年第 4期解銃北上。1○在此期間,王尊德對這類前膛裝填火炮、重型火繩槍的威力有了更多瞭解,而這也為他在兩個月後向澳葡當局借銃備戰埋下了伏筆。其三,崇禎二年擁有“堅舟猛銃”的海寇李魁奇集團由福建海域大規模入�,直接促使廣東政府向澳葡當局借銃支援。自天啟五年(1625),亦商亦盜的顏思齊病死台灣後,閩海私人武裝勢力迅速分裂。這一時期伴隨着荷蘭殖民勢力的到來,紅夷大銃等先進火器開始在東南海域流佈。而與荷蘭人有較多接觸的鄭芝龍、楊六等福建海上集團也因之擁有這種大口徑、射程遠的重型火炮,故時人云:“今之海上雄者,皆居台灣者也,皆款借紅夷之巨銃以相加遺。” 2○ 其中,鄭芝龍“所資者皆彝艦,所用者皆彝炮”,且其“器械犀利,銃炮一發,數十里當之立碎,此皆賊之所長”。 3○ 這些閩寇集團憑藉紅夷大銃競相逐鹿,頻繁遊奕於廣東海域。崇禎四年(1631)正月,崇禎皇帝詢問廣東左布政使陸問禮“海盜若何”時,陸問禮答道:“廣東之海盜,俱自福建突至,舟大而有火器,兵船難敵。” 4○ 隨着紅夷大銃的傳入,廣東面臨的海戰環境已然發生巨大轉變。崇禎元年九月,在鄭芝龍接受福建巡撫熊文燦的招撫後,其集團內部矛盾激化。至十月初旬,李魁奇、郭芝葵等便擁眾而叛,形成勢力龐大的海上武裝集團。同年十一月,兩廣侯代總督李逢節報稱:“鄭寇雖撫於閩,而餘黨復逸於粵。” 5○ 崇禎元年冬,李魁奇聚黨萬餘,聯䑸入犯潮惠海域。至崇禎二年二月,李魁奇統船兩百餘艘劫掠新安地方。崇禎二年三月間,李魁奇開始向西流突,並頻繁流劫陽江、電白、吳川等沿海地方。有史料稱:“歲己巳,閩寇李魁奇叛撫入粵,略南頭、廣海、香山,入高涼、焚限門、芷寮、雙魚諸寨戰艦,掠民船無數,聯䑸據戙船澳。” 6○ 為解決嶺西地區的海防危機,王尊德�同年四月初委派南頭參將陳拱為主將,統領兵船百餘隻,又委任柘林寨守備白如璋為副將,率民船百餘�赴陽江海域剿寇。在備戰過程中,王尊德面臨的棘手問題主要在軍事裝備方面。李魁奇於福建叛逃時,曾將鄭芝龍的“堅船、利器、夷銃”席捲入海, 7○ 因此也擁有大型海船及紅夷大銃等重1○  (葡)委黎多:〈報效始末疏〉,轉引自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年,頁 3 - 4。2○  〔明〕陳仁錫:《陳太史無夢園初集 •漫集二》,《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59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頁 461。3○  〈兵部題行《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李題》稿〉,[ 民國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31。4○  〔清〕談遷;張宗祥校點:《國榷》卷 91《思宗崇禎四年》第 6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 年,頁5555。5○  〈兩廣總督李逢節為准將陳拱留粵管廣州南頭海防參將等事揭帖〉(崇禎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 5 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470。6○  〔明〕陶奭齡:《賜曲園今是堂集》卷 8〈南澳歌(有序)〉,《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80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636 - 637。7○  〈福建巡撫熊殘揭帖〉(崇禎三年十二月初七日),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戊編第 1 本,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頁 80。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11型火炮,故而廣東海道按察使張秉文稱李魁奇“所恃長技在大銃火攻”。 1○ 然而這一時期,廣東水軍的武器裝備仍是傳統的噴筒類火器,與李魁奇集團相比差距甚大。王尊德也意識到廣東水軍火器的落伍與劣勢,為此他主動向澳葡當局提出借銃支援的請求。〈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記載其“鼓舞澳夷,借用夷銃,以作衝鋒”。 2○ 此處“鼓舞澳夷”有可能是指王尊德將之前承諾的保障澳門權益的協�進一步實施了。這一時期,澳門依然面臨着荷蘭人的軍事威脅,不過澳葡當局可能出於更好地保障澳門權益的考慮,最終同意了王尊德的借銃請求。按王尊德“借銃衝鋒”的作戰計劃,廣東水軍只有在兵銃備齊的情況下才能開駕進剿。可是,讓王尊德始料不及的是,當各路兵力在新安海面集結後,主將陳拱、白如璋急切出兵的舉動,打亂了他的圍剿計劃。四月初六日,陳拱以電白賊勢緊急為由欲出兵,張秉文則“因夷銃未備,力止緩行”,同時要求陳拱“路經香山,便道取行”。之後,張秉文先是委中軍官陳應傑“馳往香山催銃”,又“手札拱必俟夷銃始行”。 3○ 根據張秉文提及的往香山取銃、催銃的信息,推測當時可能先由前山寨守軍負責與澳門葡萄牙人對接運銃一事,再由陳拱率軍路經香山海面順道取銃。不過,陳拱率軍抵達香山海面時,葡人尚未將借給廣東水軍的銃炮準備好。取銃未果後,陳拱又繼續西行,於十一日晚抵達廣海。四月十二日,李魁奇攻入電白縣蓮頭港内。這時蓮頭寨兵大多避戰而走,導致“戰船一十五�多被燒毀”。 4○ 此後,海寇直接聚泊於蓮頭港,電白縣城因之一度告急。在如此形勢下,陳拱不願再等待澳葡銃器的支援,於四月十四日直接開駕出剿。陳拱率兵船從左右兩側圍堵蓮頭港口,企圖待敵船出港再一齊包擊,結果“不意賊用大炮衝擊,其聲如雷”。面對廣東水軍的圍困,李魁奇則是利用紅夷大銃轟擊,進而成功突圍。根據廣東巡按吳尚默的記述,由於“賊據上風,我兵噴筒火器反被逆風煙罩,致左翼船趨入蓮頭港擱淺,右翼船入赤水港擱淺,致被放火燒毀,傳聞陳拱所坐二號船在內”。 5○ 最終,明軍左右二翼兵船被焚毀,主將陳拱隨之陣亡,蓮頭港圍剿戰也宣告失敗。經此一役,廣東當局可謂“軍資殆盡”, 6○ 故而王尊德只能調用鄭芝龍來粵協剿。1○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6。2○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6。3○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6。4○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5。5○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6。6○  崇禎《肇慶府志》卷 2《事紀二》,《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肇慶府部》第 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年,頁 90。
  • 澳 門 研 究122023年第 4期在鄭芝龍的圍剿下,李魁奇集團被迫退出了高州、肇慶兩府海域,向東逃至外洋。不過,自鄭芝龍在五月初六日撤兵回福建後,李魁奇率其餘部勢力又捲土重來,繼續在廣東海域剽掠。雖然王尊德的借銃備戰計劃因蓮頭港海戰的失敗而中折,但這批澳葡火器被引進廣東後,在廣東當局後續的海防建設中可謂大放異彩。二、制銃風潮:崇禎年間廣東地區仿鑄西洋大銃的相關情況崇禎二年五月,經歷蓮頭港海戰的慘敗教訓後,以王尊德為首的廣東軍政官員更加清醒地認識到新式火器的威力。對於這場圍剿戰的敗因,廣東海道按察使張秉文稱:“倘拱必待夷銃同行,事必有濟,何致決裂?”廣東巡按吳尚默也認為“實乃拱以輕事喜功之念,不遵紀律,不待兵銃之齊,而遂快心於一逞”。 1○ 吳尚默、張秉文都將戰敗的原因歸咎於南頭參將陳拱輕事冒進,在兵銃未備齊的情況下私自出兵,才被李魁奇用紅夷大炮轟擊而敗。此番言論雖然不免有推卸敗軍之責的嫌疑,但從另一角度看,廣東的軍政官員們已然將澳門的西洋火器視為制勝利器。蓮頭港海戰中的火器比拚,使廣東水軍火器落後的問題充分暴露,這也進一步激發了王尊德仿造西洋大銃,強化軍備以籌海防的想法。據《崇禎長編》記載,崇禎三年二月兩廣總督王尊德向崇禎皇帝上奏稱:“粵東原無大銃,昨海寇猖獗,地方需此至急。臣不得已,借用澳中大小二十具,中有鐵鑄大銃四具。詢之,則粵匠亦能辦此。臣因購其工巧者,開爐備物,俾之冶鑄。” 2○ 為應對李魁奇餘部勢力的威脅,王尊德於崇禎二年五、六月間,便迫不及待地利用此前向澳葡當局借來的 20具大小銃炮為樣本,動員廣東本地工匠進行仿製。王尊德當時因為戎事攸關,還刻有《大銃事宜》(已佚)一冊送呈兵部。崇禎三年(1630)九月,徐光啟在〈欽奉聖旨復奏疏〉中轉引了這份《大銃事宜》關於各銃該用彈藥的記載。其疏文內容如下:所據督臣王尊德刻有《大銃事宜》一冊,會經達部,並以貽識︒其首條云:鑄銃一千斤重,用彈二斤半,藥二斤十兩;一千三百斤重,用彈三斤,藥三斤;二千斤重,用彈四斤,藥四斤;二千七百斤重,用彈七斤,藥七斤,方相配合︒藥少則送彈不遠,如多至一斤半,即恐不虞︒ 3○從這部分引文可以看出,王尊德在《大銃事宜》中對西洋大銃的形制尺寸、彈藥用量的比例關係有着比較明確的記錄。至崇禎三年二月,廣東本地工匠在經過九個月左右的仿1○  〈廣東巡按吳尚默揭帖〉,〔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7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47。2○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31(崇禎三年二月庚申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7 年,頁 1745。3○  〈欽奉聖旨復奏疏〉,〔明〕徐光啟:《徐光啟詩文集》卷 3《守城制器疏稿》,朱維錚、李天綱主編:《徐光啟全集》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33 - 134。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13鑄後,生產的西洋大銃數量已達 200具(圖 1、2)。王尊德在試驗了這些大銃後,曾評價道:“遇賊施放一彈,即成血路。” 1○ 由此觀之,在王尊德的推動下,廣東已經初步掌握西洋大銃的製造技術,這為明末廣東西洋大炮鑄造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圖 1 崇禎二年王尊德督造的大炮(一) 圖 2 崇禎二年王尊德督造的大�(二)註:現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圖片來源:http://zhuanlan.zhihu.com/p/545579202。註:現藏於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陽鑄銘文曰:“結二千斤,兩廣軍門王造,督造官陳汝器。”該大炮鐵質,通長約 170厘米,炮口內徑 7厘米,外徑 25厘米。圖片來源:王全福:〈軍事博物館藏明代火器〉,《文物春秋》(石家莊),第 5 期(2018),頁 78。王尊德成功仿鑄西洋大銃,也使徐光啟較早地認識到廣東地方的鑄炮能力。崇禎三年四、五月間,徐光啟在〈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中寫道:“看得臣奉旨制銃,匠役極少,成就最艱。若廣東工匠甚眾,鐵料尤精,價亦可省三分之一。” 2○ 據此記載,可知廣東地方有兩大鑄炮優勢。其一,明末時期,廣東本地(尤其是佛山)的冶鑄業已十分發達, 3○ 加之有不少在澳門從事過鑄炮業的工匠,因而廣東擁有大量熟悉鑄炮技術的匠役。其二,廣東的鐵礦產量豐富、品質上佳,故而廣東所造大銃的成本較低。徐光啟認為憑藉廣東的鑄炮條件,“不過數月,數千門可致也”。此外,他還在該疏文中提出“臣欲待工完之日,請於彼處置造”的請求, 4○ 一度希望崇禎皇帝將自己從京師調至廣東主持鑄炮事務。由此觀之,早在崇禎初年廣東地區就已具備比較優越的鑄炮能力。崇禎年間,面對後金、流寇、海盜和荷蘭等勢力所引起的內憂外患,除京城地區率先仿造西洋火器外,各地的封疆大吏、統兵大員也競相開爐鑄炮,一時蔚然成風。在這之中,又以兩廣總督尤為積極。自王尊德仿鑄西炮後,後續歷任兩廣督臣熊文燦、張鏡1○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31(崇禎三年二月庚申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7 年,頁 1745。2○  〈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明〕徐光啟:《徐光啟詩文集》卷 3《守城制器疏稿》,朱維錚、李天綱主編:《徐光啟全集》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31。3○  關於明清時期廣東的軍器生產,可見蔣祖緣:〈試談明清時期佛山的軍器生產〉,廣東歷史學會編:《明清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 年,頁 132 - 148;朱培建編著;《佛山歷史文化叢書》編委會編:《佛山明清冶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6 年。4○  〈聞風憤激直獻芻蕘疏〉,〔明〕徐光啟:《徐光啟詩文集》卷 3《守城制器疏稿》,朱維錚、李天綱主編:《徐光啟全集》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31。
  • 澳 門 研 究142023年第 4期心等均十分重視發展鑄炮業。例如,崇禎五年(1632)甫擢兩廣總督的熊文燦,在同年十月便動支官銀及蠲贖鍰差肇慶衛經歷祝錫禎買生鐵十萬斤,鑄造“大夷銃□百十門□,小銃□百十門□、斑鳩銃□百十門□,貯庫待用”。 1○ 之後,因地方防務需要以及“助解大銃事”,熊文燦又進行過多次督造大銃的活動。至今北京、黑龍江、山東濟寧、廣東東莞等地的博物館仍收藏有熊文燦在廣東督造的大炮文物。除督撫要員外,甚至廣東兵巡道員、州縣地方官也參與到鑄造西洋大炮的行列中,如崇禎十年(1637)廣州府增城署縣經歷何言、縣丞楊九韶曾鑄有紅夷大炮八門。 2○ 總而言之,在廣東各軍政官員的推動下,西洋大銃的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廣東鑄炮業也得以迅速發展。在明末風雨飄搖之際,明廷對於西洋火器的重視日殷,除了繼續向澳門購買火器外,廣東、福建兩省還多次將所仿製的西洋大銃解運北上。早在崇禎三年二月,王尊德因見“京輔被兵,聲勢甚緊”,他認為“城守所籍,此銃為先”,於是挑選了重 2,700斤的大銃 10門、重 2,000斤的大銃 40門連同所需圓彈、連彈、石彈等,及斑鳩銃 300門一併北解,以助明廷抵禦後金。 3○至崇禎中後期,明廷開始以廣東、福建善制火器為由,頻繁詔諭兩省督撫鑄銃北解,以支援京師或分發各鎮佈防。這項南炮北解的火器輸送政策,即所謂的“助解大銃事”。崇禎七年(1634),熊文燦奉旨將一百門“大粵銃”以及一百門斑鳩腳銃解運北上。崇禎八年二月運至北京後,京營戎政衙門官員隨即試放,並記載這批“大粵銃”射程“近者六百餘步,遠者打過土城”。 4○ 崇禎九年(1636),為應清兵入塞,熊文燦奉旨統兵馳援,同時挑選了 400斤炮 40門、300斤炮 60門、大斑鳩腳銃 100門、大鳥銃 100門北解。 5○ 至崇禎十二年(1639)三月,兵部移文廣東、福建兩省督撫,謂“二省善用紅夷銃器”,要求“各解銃三百門,每門選善制藥及點放者數人,與俱速發,至時分布州縣,養以厚餉”。為此,時任總督張鏡心在省城貯藏的“防禦舊銃”中,揀選了 100門作為頭運大炮,並派指揮施炯然運送。 6○ 此外,張鏡心又迅速新鑄了 200門大炮,並委都司何吾嶷解二運大炮,肇慶衛指揮蘇萬邦則解三運大炮。這三批解銃隊伍,每批共攜帶“紅夷大炮一百位、點放兵匠五十名,並備用炮四位、火藥一千斤、生鐵大彈五百個”,先1○  崇禎《肇慶府志》卷 17《兵防下 •軍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肇慶府部》第 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480。2○  康熙《增城縣志》卷 2《政治志 •兵防》,《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廣州府部》第 31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163。3○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31(崇禎三年二月庚申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7 年,頁 1745。4○  〈兵部行《兩廣總督軍門坐班承差廖宗文呈》稿〉,[ 民國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235。5○  〈兵部題《兩廣總督熊文燦咨》行稿〉,[民國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甲編第 9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69。6○  〈兵部行《廣督牌委都司何吾嶷等呈》稿〉,[ 民國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325。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15後分運至山東濟寧州、河南磁州等地防禦。 1○實際上,這種“南炮北解”政策的出現,在當時也是一種無奈之舉。崇禎十一年(1638),兵部尚書楊嗣昌在〈南方盜賊漸起疏〉中道:“聖諭屢申守具亦以火器為先,乃南方所謂大器。……近歲閩廣之間,始有紅夷大炮,而工本繁鉅,未能廣造徧傳也。”因此,吏部侍郎鍾炌又以袁州之警為由,主張“莫若通行省直,責成撫按,近就閩廣,遠則邊方,厚給資糧,廣募能匠分發道府,開局成造”。 2○ 可知,因鑄炮工藝複雜、耗費頗奢等因素,直至崇禎中後期內地鑄炮業的發展仍相當滯後。這一時期,只有廣東、福建兩省能大批量地生產品質相對優良的西洋火炮。隨着東北邊患日熾以及內部民變的持續擴大,明廷對西洋火器的需求日切,故而閩粵兩省也自然承擔起了向內地輸送火器的重任。在如此背景下,不論是廣東官員主動獻銃報效,還是明廷要求“助解大銃”,都促使廣東成為明廷倚仗的輸銃要地,這也為廣東地區持續仿製西洋大炮提供了重要動力。廣東自開局仿鑄西洋火器以來,便與澳門博卡羅鑄炮廠有着密切的關係。崇禎三年五月,徐光啟在閱覽王尊德的《大銃事宜》後,認為“尊德之說亦與澳夷相合,蓋海外相傳成法也”。 3○ 這說明王尊德在仿鑄西洋大銃時,便受澳門葡萄牙人所傳的鑄炮技術影響。至 17世紀 30年代中期後,博卡羅鑄炮廠進入鼎盛階段。尤其是 1634年�廠完成了與葡印總督簽訂的 100門鐵炮訂單後,其鐵炮鑄造業更是迅猛發展。在此階段,該廠生產的大炮不僅能滿足澳門自身防禦需求,還可以向印度、東南亞及中國等地大量出售,這使得澳門成為遠東最著名的鑄炮基地。 4○ 這一時期,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的制炮技術也在持續傳入廣東地區。今山東省濟寧博物館內收藏有張鏡心於崇禎十二年八月至十月間督造的五門粵銃,其中三門大炮的炮身有明顯的歐洲徽章標識(其一門還刻有拉丁文字樣)。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三個徽章中,又有兩個為葡萄牙基督騎士團的徽章⸺基督十字(圖 3)。據此可推斷,崇禎十二年張鏡心督造大炮時,廣東工匠採用的鑄炮技術主要來自澳門博卡羅鑄炮廠。此外,該博物館還收藏有崇禎十三年(1640)八月內,河道總督張國維行委濟寧衛掌印指揮張世臣督造的一門鐵炮(圖 4)。這門鐵炮的炮身也鑄有葡萄牙基督騎1○  〈兵部行《廣督牌委都司何吾嶷等呈》稿〉,[ 民國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325。2○  〈南方盜賊漸起疏〉,〔明〕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 22,《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69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347。3○  〈欽奉聖旨復奏疏〉,〔明〕徐光啟:《徐光啟詩文集》卷 3《守城制器疏稿》,朱維錚、李天綱主編:《徐光啟全集》第 9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134。4○  1635 年安東尼奧 • 博卡羅(António Bocarro)在〈要塞圖冊〉中曾道:“本澳門市有七十三門炮,還有許多門已經造好,是屬於私人或者陛下的。因為本地有總督里尼亞里什公爵下令建立的世界上最好的鑄造廠之一,它一直為這整個州鑄造火炮。”(葡)安東尼奧 •博卡羅(António Bocarro);范維信譯:〈要塞圖冊〉,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頁 223。
  • 澳 門 研 究162023年第 4期士團的十字徽章,並且此徽章連同下方的飾帶卷軸與 1627年博卡羅鑄炮廠所產的聖勞倫斯大銅炮(圖 5)的徽章、卷軸紋飾如出一轍。顯然,這門大炮的制炮技術也源自澳門博卡羅鑄炮廠。考究張國維督造大炮所用技術的具體來源,則與當時的“粵銃北解”有着緊密聯繫。根據崇禎十三年十一月負責二運大炮事宜的都司何吾嶷給兵部的呈文稱,廣東二運、三運大炮分別於同年六月初五日、六月初四日運至山東,並由山東撫道行發“濟寧州驗收”。此外,施炯然負責的頭運大炮,則於“五月三十日到濟寧州,六月初一日移文該州收貯,十四日取領狀,十五日蒙總河軍門發回諮文,並領山東撫院諮文”。 1○此處“總河軍門”即時任河道總督張國維。濟寧州是廣東這次解運大炮支援山東防禦的目的地,且當時的河道總督張國維也參與了驗收廣東大炮的相關事宜。據此推測,張國維應當是在廣東大炮抵運濟寧州的兩個月後,便委派濟寧衛掌印指揮張世臣以廣東所產的西洋大炮為樣本,直接進行翻模鑄造而成,此即這門鐵炮附帶有博卡羅鑄炮廠相關徽標圖案的背景緣由。可見,明末的“粵銃北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澳門先進制炮技術在中國的傳播。相較內地而言,廣東因與澳門互為毗鄰,更易獲得澳葡的西洋大炮樣品,且有大量的本地工匠在澳門從事鑄炮工作,其自然成為澳門博卡羅鑄炮廠制炮技術傳入中國的前沿地帶,這也是明末廣東鑄炮業發展的一大優勢。圖 3  崇禎十二年兩廣總督張鏡心督造的兩門大炮的十字徽章圖 4  崇禎十三年河道總督張國維督造的大炮註:藏於山東濟寧博物館。圖片來源:http://zhuanlan.zhihu.com/p/545579202.註:藏於山東濟寧博物館。該炮身銘文有部分字跡模糊,黃一農考證銘文原應作:崇禎十三年八月內,蒙總督河道軍門張(引者按:即張國維,崇禎十三年授工部右侍郎兼兵部右僉都御史,總督河道),行委濟寧衛掌印指揮張世臣督造,標下承鑄把總官陳……。相關論述可參見黃一農:《紅夷大炮與明清戰爭》,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頁 113。圖片來源:作者拍攝。1○  〈兵部行《廣督牌委都司何吾嶷等呈》稿〉,〔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325。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17圖 5 1627 年聖勞倫斯大炮(複製品)的徽章註:1627 年聖勞倫斯大炮(Canhão S.Lourenço/St.Lawrence Cannon)炮身的上方為澳門議事會徽章,中間為葡萄牙基督騎士團十字徽章,下方則是鑄有博卡羅鑄炮廠鑄炮師名字、鑄造年份(MANOEL TAVARES BOCARRO AFES A 1627)的飾帶卷軸。該複製品藏於澳門博物館。原炮曾架設於澳門西灣聖地牙哥炮台,現收藏於納爾遜英國皇家軍械博物館。圖片來源:作者拍攝。在上述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崇禎年間廣東的鑄炮業得到快速發展。這一時期,廣東地區已能批量生產不同形制尺寸的大炮。根據張鏡心的記載,廣東地區生產的西洋大炮按重量可分為“三千斤以下、二千斤、一千斤以及六七百斤、四五百斤者”。 1○ 崇禎十二年,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李雲鴻曾道:“看得紅夷大銃原非粵地所有,惟粵先年曾仿其式鑄造防海,屢收成效,而憑城禦侮,尤為中國長技之最。蓋其銃體宏大,摧堅及遠,為寇賊所憚,當戎馬馳驅,人情恫疑之時,憑高俯擊如雷霆之迅,賊即披猖萬狀。”兩廣總督張鏡心亦謂:“粵銃之大倍於他省,故鑄之難,解之費亦倍於他省。” 2○ 至崇禎十三年時,張鏡心在〈題明解發廣銃已久疏〉中再度強調“銃體重大,視閩加倍”。 3○綜合這些文獻資料,可知廣東所產的西洋大炮的主要特點在於銃體龐大,射程較遠,具有憑城堅守所需的優勢火力。明廷因廣東“善用紅夷銃器,可以分發守城”之故, 4○ 曾多次傳令要求廣東督撫千里迢迢北運大銃。由此可見,明末時期廣東的鑄炮水平頗精,品質遠優於他省,因此廣東也被視為“以火器為長技”的地區。隨着廣東本地西洋大銃生產規模的擴大以及改制工藝的推進,廣東生產的西洋銃炮在銃體、性能、樣式等方面逐漸形成地方特色,故而自崇禎中期以來的官方文書經常出現以“粵銃”或“廣銃”來代替“西洋大銃”、“西銃”、“紅夷銃”的命名現象。 5○1○  〈起解銃器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7《奏議》,《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3。2○  〈起解銃器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7《奏議》,《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3。3○  〈題明解發廣銃已久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8,《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88。4○  〈起解銃器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7《奏議》,《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1。5○  〈兵部行《兩廣總督軍門坐班承差廖宗文呈》稿〉,〔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235;〈起解銃器疏〉,〔明〕張鏡心:《雲隱堂文集》卷 7《奏議》,《明代詩文集珍本叢刊》第 213 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 年,頁 3。
  • 澳 門 研 究182023年第 4期三、置銃守圉:崇禎年間廣東沿海銃台防禦體系的初步建構崇禎年間,廣東官員仿鑄澳葡火器的初衷便是在於防備海寇。本文根據廣東巡按禦史吳尚默的〈�寇防海疏〉以及其他相關史料記載,發現西洋大銃在廣東的使用方式,除了作為艦載火器外,還被大量分發到各沿海府縣,與銃台設施相配套使用。天啟、崇禎朝,伴隨着西洋大銃等新興火器的傳入,西方銃台技術也在中國得到迅速傳播。相較於中國傳統馬面敵台,西洋銃台為三角形制的棱形堡壘,其一邊貼緊城牆,外露兩邊。這種設計擴大了西洋大炮的左右射界,減少防禦死角,可以更好地發揮西銃的威力。自天啟年以來,採用西法修建銃台,已逐漸成為徐光啟、孫元化等人所推崇的“用銃之法”。吳尚默、王尊德在〈弭寇防海疏〉中提到銃台的佈設原則是“隨沿海之港口,相其險阻,扼其要害。大而築銃城,小而築銃台,或對峙,或錯置,調兵哨扎守之”。這種海岸要塞的防禦優勢在於“賊舟泊近,小大銃炮齊發攻打之,未有不碎其舟,沉沒其人者。此以高臨下,以主代客,以守兼攻,用我所長,破賊所短,未有能得志於我者也”。崇禎二年,廣東當局面對“往一敗衊於鄭芝龍,今再喪失於李芝奇”的打擊,海防戰略也由海上攻剿轉向了岸防�固,�而開始嘗試修�銃台以“固我居圉”。 1○崇禎二年五、六月間,西洋大銃的成功仿製,為廣東當局制定銃台的修築計劃提供了前提條件。崇禎二年七月,廣東當局便“因檄各道,隨所轄而相度焉,規畫焉”。 2○王尊德命各兵巡道、守巡道及沿海府縣地方官在其轄區內勘定地勢,選擇合適的地點佈設銃台。崇禎二年底,廣東巡按吳尚默與兩廣總督王尊德聯名向崇禎皇帝呈上〈�寇防海疏〉,匯報了廣東各沿海府縣銃台的修築情況。該疏文記載:會省以虎頭山為門戶,天設百粵咽喉,往開總兵府鎮其間,最長慮也︒今因基庀工築百雉而城之計,宿兵聚眾於此,而外聯艨艟為重鎮︒又遠近築四銃城以為犄角,如馬公灣,如雞籠頭,如魚珠,如赤崗,或獨踞海心,或雄峙海口,皆握奇控要,壯虎豹之勢,則省會之大形勝也︒其次肇慶府,則陽江最近海,而北津之一城三台,雙魚之三台,扼其吭要︒其次高州府電白︑吳川最近海,而蓮頭港口之三台,限門入港之左右四台,踞其關鎖︒其次潮州府,則拓林最當賊沖,而風吹嶺之一關,新村口之兩旁四台,當其阻隘︒至惠州之甲子二台,海豐一台︒瓊州之文昌︑感恩各一台︒廣海衛之小灣,南門角各一台︒雷州之通明港一台︒各隨其地勢為關鎖,而沿海二千餘里之形勝,略具是焉︒ 3○1○  〈弭寇防海疏〉,〔明〕吳尚默:《西台摘疏》卷 1,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頁 33 - 34。2○  〈弭寇防海疏〉,〔明〕吳尚默:《西台摘疏》卷 1,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頁 34。3○  〈弭寇防海疏〉,〔明〕吳尚默:《西台摘疏》卷 1,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頁 34。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19根據這一記載,可知在廣東軍政官員的推動下,廣東海防東、中、西三路內相繼修築了銃台、銃城防禦設施。除上述記載之外,崇禎年間廣東其他沿海地方還陸續修建了銃台。如崇禎二年,新安知縣陳谷修建了縣北門城上銃台、西北門城上銃台。 1○ 崇禎三年,王尊德於阿娘鞋島(今稱“威遠島”)修建武山寨後,“又造銃台於外,分兵守之”。 2○ 崇禎三年初,李魁奇率餘部犯擾潮州海域期間,潮州地方官員採取的應對之策,就是在險要港口修築銃城。據康熙《潮陽縣志》載:“猷灣炮台,在海門城外,即明知縣楊灼所建銃城。” 3○李魁奇流襲潮陽海域時,潮陽知縣楊灼親赴海口(即河渡門)勘察,召集士民籌劃守禦之術, 4○ 隨後修造了海門猷灣銃城,扼守從河渡門海口進入練江的重要通道。順治十八年(1661)《潮州府志》載:“是年(崇禎三年),閩賊李芝奇駕舟數十艘,突入南港,犯澄海。知縣吳載鼇禦之,又建銃城於溪東以扼舟路。” 5○ 另有崇禎四年,揭陽知縣陳鼎新在縣城南面觀音閣、北面馬牙羅家田界分別修建銃城。 6○ 崇禎十四年(1641),新安知縣周希曜在縣城北門臨海之地修築銃台一座。 7○由於史料闕如,目前尚不清楚這些銃台的具體形制。不過,根據當時澳門炮台的修建情況,可以從中尋覓到部分線索。澳葡早在萬曆末期就已經開始採用歐洲棱堡建築技術修建了炮台設施。自天啟年以來,為抵禦荷蘭人的進攻,澳門葡人在原有的炮台基礎上,擴修了三巴炮台、媽閣炮台、嘉思欄炮台,同時還新修了燒灰爐炮台、聖伯多祿炮台、東望洋炮台、西望洋炮台、沙梨頭炮台等, 8○ 逐漸構成一個覆蓋東西海岸的炮台要塞防禦體系。萬曆四十一年(1613),廣東巡視海道喻安性在〈澳門立石五禁〉中,曾寫道“至築造三吧嚧寺,儼若雉堞,與高創銃台,置頓大銃,以備禦敵之具”。 9○ 天啟四年(1624)七月吏科給事中陳熙昌(南海縣人)上奏疏稱澳門葡人“初止搭窩鋪,以1○  康熙《廣州府志》卷 15《兵防志 • 斥堠墩台炮台》,《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 廣州府部》第 1 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273。2○  崇禎《東莞縣志》卷 3《兵防志 •堠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廣州府部》第 2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157。3○  康熙《潮陽縣志》卷 11《兵防 •炮台》,《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潮州府部》第 13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302。4○  順治《潮州府志》卷 4《官師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潮州府部》第 1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年,頁 244。5○  順治《潮州府志》卷 7《兵事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潮州府部》第 1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年,頁 394。6○  雍正《揭陽縣志》卷 2《城池》,《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潮州府部》第 16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年,頁 264。7○  嘉慶《新安縣志》卷 22《藝文志一》,《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 廣州府部》第 26 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448。8○  (葡)安東尼奧 • 博卡羅(António Bocarro);范維信譯:〈要塞圖冊〉,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頁 220 - 224。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 - 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頁 482 - 502。9○  〈澳門立石五禁〉,〔明〕喻安性:《喻氏疏議詩文稿》卷 5《議稿 • 粵東建議二十三條》,《故宮珍本叢刊 •明代詩文別集》第 535 冊,海口:海南出版社,影印崇禎刻本,2000 年,頁 153。
  • 澳 門 研 究202023年第 4期汛為期,今則挈家至止,盤踞其中,建屋,建寺,建銃城,建風汛廟”。 1○ 崇禎初年,曾赴廣東遊歷的陳仁錫在〈紀京邊造銃台〉中回顧了他看到的澳門銃台景象,其道:“詢歷覽海島,見濠鏡澳夷所築銃台,制度極精。大約造之城上,於城頭雉堞之下,做一石窟以便發銃。城內仍加厚一層,以防銃之伸縮。真堅固之極,活動之甚!” 2○ 依據上述記載,可知因澳門興建防禦工事、西方銃台的相關信息,也早已通過種種渠道傳入廣東地區。因此,崇禎二年在面對海寇騷擾�,熟知銃台威力的廣州府“諸縉紳父老輩”才積極建言“築銃台於波羅前後及虎頭門”。 3○此外,澳門葡人興修炮台堡壘的舉動,還曾引起了廣東政府的戒備。尤其是天啟年初,廣東政府開展了多番干預行動,要求葡人拆毀炮台、城牆等設施。不過,據相關葡文文獻記載,當時廣東官員在受到賄賂後,便默許了葡萄牙人在澳門修築城防炮台的行為。 4○ 直到天啟五年(1625),因澳門總督馬斯卡雷尼亞斯大規模地“擅自興作”軍事堡壘,以兩廣總督何士晉為首的廣東政府再無法容忍,迫使葡人拆毀“朝陸那一邊自三巴炮台起的大部分防禦設施”,5○只留下“海濱一面以禦紅夷”。6○至崇禎三年(1630),澳葡當局借着明廷購炮募兵的契機,向廣東政府提出“築復城台”的請求。 7○ 在這一過程中,廣東政府頻繁與葡人交涉澳門炮台工事的相關事宜,因此對這種西方銃台的結構、形制、修築技術、防禦功能等知識有着更為深刻的認識。根據上述線索,可以推測廣東修建沿海銃台時,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參照了澳門炮台堡壘的樣式或者修築技術(圖 6)。1○  〈閩艚突禍可駭蠔鏡叢奸更甚愚臣久抱杞憂謬陳芻議乞敕撫按及時酌處以無誤嶺海一隅事〉,〔明〕陳熙昌:《明天啟崇禎兩朝題本》第 2 冊(不分卷),國家圖書館藏抄本(中華古籍資源庫收錄),善本書號:17620,2023年 4月 15日讀取。關於陳熙昌的奏疏,可參考龐乃明:〈“陳熙昌奏疏”所見粵澳史事鉤沉〉,《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天津),第 1 期(2023),頁 157 - 166。2○  〔明〕陳仁錫:《陳太史無夢園初集 •漫集一》,《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59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頁 421。3○  〈議築銃台防守〉,〔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一刻《公移》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 324。4○  (葡)迪奧戈 • 卡爾代拉 • 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范維信譯:〈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頁201。5○  Bocarro, António. “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the Name of God in China.”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 R. Boxer, Heinemann (Aisa), 1984, p. 22.6○  《明熹宗實錄》卷 58(天啟五年四月癸卯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6 年,頁 2721。7○  《崇禎長編》卷 41(崇禎三年十二月丙辰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7 年,頁 2472。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21圖 6 《17 世紀澳門圖》中的炮台堡壘註:該圖由佩德羅 • 巴雷托 • 雷曾德(Pedro Barreto de Resende)繪於 1634年,載於博卡羅的《東印度所有要塞、城市和村鎮平面圖冊》,是現存最早的葡萄牙人所繪製澳門半島水彩平面圖。原件收藏於埃武拉圖書館。圖 片 來 源:https://libspc.must.edu.mo/exhibition/shuffling?id=51&itemIndex=12。目前涉及崇禎年間廣東沿海銃台大炮配置情況的資料主要有三條。其一,崇禎《肇慶府志》對崇禎二年王尊德、吳尚默等捐修的北津港銃城有如此記載:“銃台在大王廟小尖津口山前,共三座,每座各設銃十枚。環築小城一座,周遭一百六十餘丈,高二丈三尺。城門二,公署一營,房二十間。” 1○ 銃城內部設有 3座銃台,按“每座設銃十枚”計算,則北津港銃城共置有 30門大炮。其二,該方志對崇禎二年王尊德等在陽江縣捐修的雙魚銃台則記載:“共三座,每座置銃十枚。內一座,無營房,其兩座各造營房三□□□。” 2○ 可見,雙魚銃台與北津銃城的大炮配置數量相同,都是 30門。其三,美國歷史學家馬士(H. B. Morse)曾依據東印度公司有關中國的檔案資料,記載了 1637年 8月 12日英國威得爾武裝商船隊擊退駐守在“亞娘鞋炮台”(即武山寨銃台)上的中國軍隊後,發現這個被棄守的炮台“有小炮 44門”,“每門約四五百磅重”。 3○ 三則資料中的北津銃台、雙魚銃台、武山寨銃台分別是扼守北津、雙魚、虎門海港的大型炮台。對於這類戰略位置重要的炮台,廣東當局所配設的大炮數量在 30門或 40門左右。此外,從馬士的所引的資料看,武山寨銃台主要配設的是 360- 450斤(1磅約等於 0.45公斤)重的大炮。遺憾的是,由於廣東海防形勢各異,不同時段、不同地點、不同類型的銃台、銃城所承擔的防務也不一樣,加之史料缺佚,故而絕大部分銃台的炮械配設數量、規制及彈藥等相關信息目前尚不清晰。大規模興築銃台設施,可以說是崇禎初年廣東官府推行近岸防禦戰略的重要方式。根據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崇禎初年廣東官府所設的銃台主要集中於沿海港口以及臨海城市中。這些港口銃台有利於攔截海寇的進出要道,構建起新的江海聯防體系。如虎門海口至廣州省城水路一線的馬公灣、雞籠頭、魚珠、赤崗四座銃城及武山寨銃台,彼此互1○  崇禎《肇慶府志》卷 16《兵防志一 •兵署(附銃台公署)》,《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肇慶府部》第 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451。2○  崇禎《肇慶府志》卷 16《兵防志一 •兵署(附銃台公署)》,《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肇慶府部》第 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451。3○  (美)馬士(H. B. Morse);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一六三五—一八三四年》第 1 卷,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頁 19 - 20。
  • 澳 門 研 究222023年第 4期成聯防態勢,形成以虎門為中心的多重防線佈局。另外,銃台被納入沿海城市的城防體系之中,成為臨海城市的固險倚仗。吳尚默在〈弭寇防海疏〉中道:“大約一年內,瀕海郡邑塞所,各設一金湯,各成一天塹,庶幾杜賊窺伺之心,而禠賊跋扈之膽。” 1○ 按崇禎初年廣東當局的計劃,廣東沿海各府縣城市、水寨、衛所等關隘要塞均應配設有銃台。實際上,王尊德督粵的崇禎二年至三年正是沿海修築銃台的高峰時期,而這也初步建構了廣東的沿海銃台防禦體系。在這之後,因鄭芝龍於崇禎三年至崇禎八年內,相繼消滅了李魁奇、鍾斌、劉香等東南海上勢力,廣東海域秩序漸趨穩定,此後廣東沿海地方較少出現修築銃台的情況。直至清初,清廷在明末廣東銃台的佈防基礎上,開始大規模興修沿海地方的炮台堡壘。四、崇禎年間廣東對“澳彝式”斑鳩鐵銃的仿製與海防應用明末時期,廣東仿鑄的澳葡火器除了西洋大銃外,斑鳩銃也是其重點仿鑄的火器之一。斑鳩銃主要是由葡萄牙人傳入中國的歐洲重型火繩槍,即所謂的“Musket”(圖 7)。如奧伐羅 • 塞默多(Álvaro Semedo,漢名“曾德昭”)在 1638年成稿的《大中國志》(Relação da Grande Monarquia da China)中曾道:“但現在,中國官員找葡萄牙人在澳門製造許多火器,滑膛槍開始進入中國。” 2○ 崇禎年間,廣東地區習慣將這種火繩槍稱為“斑鳩銃”。此外,還有“鷹嘴銃”、“搬鉤銃”、“斑鳩腳銃”、“大鳥銃”等稱呼。 3○關於斑鳩銃的形制、彈藥量、射程等信息,目前較早見於天啟七年六月至崇禎元年八月間廣東總兵何汝賓(江蘇蘇州人)在《兵錄》卷 13〈西洋大小戰銃製造點放法〉中的記載。他在書中稱這種重型火繩槍為“大鳥銃”,其記載如下:身長四尺,筒亦以鑽鑽之,以木為柄,用鐵作半圜,下總一鐵柱,綰在銃木柄中央,復用木直豎,受鐵柱,左右顧盼,照準施放,亦用火草撥珠︒彈用鉛者,一兩二錢至一兩六錢止︒彈作三分,用藥止二分,如彈重一兩二錢,作三分,用藥二分,止該八錢,餘仿此︒平放二百步,仰放一千步︒ 4○1○  〈弭寇防海疏〉,〔明〕吳尚默:《西台摘疏》卷 1,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頁 34。2○  (葡)曾德昭(Álvaro Semedo);何高濟譯;李申校:《大中國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頁 119。3○  〈兵部行《兩廣總督軍門坐班承差廖宗文呈》稿〉,〔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235。4○  〈西洋大小戰銃製造點放法〉,〔明〕何汝賓:《兵錄》卷 13《西洋火攻神器說》,《四庫禁毀書叢刊》子部第 9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700。《兵錄》共 14 卷,在萬曆三十四年成書後,又增加了西洋火炮技術,其卷 11 至卷 13 即為火器論述。其中卷 11《火攻襍說》提到“近日寧錦之捷,止用西洋大炮使奴酋屍積如山”,明廷利用西洋大炮取得寧錦大捷發生於天啟七年六月。卷 13 首篇《西洋火攻神器說》又謂“寧遠之捷用西洋炮以挫奴氛”,寧遠大捷發生於天啟六年。此外,又據書末所撰“崇禎元年,歲在戊辰仲秋之吉,重訂於粵之正氣堂”。可以推斷何汝賓撰寫卷 13〈西洋大小戰銃製造點放法〉是在廣東任職的期間,大致是天啟七年六月至崇禎元年八月間。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23由此可見,斑鳩銃在銃體、鉛彈重量、用藥量以及射程等方面,都較之前的鳥銃更大。何汝賓自天啟六年六月任職廣東總兵後,有了更多的機會接觸到由澳門傳入的斑鳩銃、西洋大銃等火器,故而能詳述其形制及彈藥用量等信息。崇禎四至五年間,任職翰林院侍講的陳子壯(南海人)為《兵錄》作序時道:“唯諸火器最善於廣,天助聖朝除凶剪賊者,而海賊皆嘗習之以為用,若我以火往,彼以火來,將軍必有勝券之機。” 1○ 這說明天啟末年至崇禎初年,以何汝賓、陳子壯為代表的廣東官紳已十分關注包括斑鳩銃在內的西洋火器的海防作用。此外,成書於隆武元年(1645)的鄭大郁(福建泉州人)《經國雄略》對斑鳩銃的形制、射程、威力等有更為直觀的記錄。鄭大郁稱斑鳩銃為“搬鉤銃”,並謂其為“鳥嘴銃之最大者”(圖 8)。書中所繪製的斑鳩銃的銃身架設在一根 U型叉杆上的,這說明斑鳩銃發射時火力猛烈,後座力較大,故而需要特定的支架支撐。同時,鄭大郁還記道斑鳩銃“每一發用銃彈四枚”,“火藥一發,殺人於百步之內外者,此銃得之矣”。斑鳩銃每一次打四枚鉛彈,威力強大,射程較遠,因此“此銃用之舟戰,極為便利”。 2○圖 7  1642 年英國使用重型火繩槍 (左一)的槍手圖 8  1645 年鄭大郁《經國雄略》中的“搬鉤銃”圖片來源:Roberts, Keith. Soldiers of the English Civil War (1): Infantry, Angus McBride, Illustrator, Osprey Publishing Ltd, 1989, p. 36.圖片來源:[ 明 ] 鄭大郁編,陳支平、方遙、莊婉婷點校:《經國雄略》卷 45《武備考六》,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 年,頁 779。根據前述,可知以廣東總兵何汝賓為代表的武職官員早在天啟年間就已關注到澳門重型火繩槍的威力。此外,根據委黎多〈報效始末疏〉記載,斑鳩銃也是崇禎元年初公1○  〔明〕陳子壯:〈何大將軍《兵錄》序〉,〔明〕何汝賓:《兵錄》卷首,《四庫禁毀書叢刊》子部第 9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311。2○  〔明〕鄭大郁編;陳支平、方遙、莊婉婷點校:《經國雄略》卷 45《武備考六》,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頁 779。
  • 澳 門 研 究242023年第 4期沙 • 的西勞率隊解京的火器之一。 1○ 在這樣的氛圍影響下,崇禎年間廣東官員在仿鑄澳葡火器時,自然也將斑鳩銃列為重點仿製的火器之一。崇禎二年,王尊德在借用澳葡的西洋火器開展仿鑄活動時,“又仿澳彝式製造班鳩鐵銃三百具”。 2○ 根據王尊德所謂的“澳彝式”,可知斑鳩銃應該是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生產的火繩槍。在王尊德成功仿製斑鳩銃後,為抵禦海寇進犯以及滿足明廷的解銃之需,後續幾任督撫都非常重視這一火器,並相繼進行大批量的生產。崇禎四年新任督撫王業浩動支庫銀共三千八百多兩製造火器,其中包含“獨彈斑鳩銃三百五十門”。至五年十月熊文燦動支官銀鑄造“斑鳩銃□百十門□,貯庫待用”。 3○ 崇禎中期以後,明廷除了要求廣東解運西洋大銃外,斑鳩銃也是廣東需要承擔的北解火器之一。崇禎八年,兵部在秤驗由廣東解至京城的一百門斑鳩銃時,對其重量及尺寸有如此記載:每門連木靶,重 26-27斤,除木靶重 15- 16斤,銃身長 4.2尺,連靶長 5.5尺,銃管外徑 1.3寸,內徑 0.6寸。此外,京營戎政衙門官員在試放這批斑鳩銃後還感歎道:“果可摧堅破銳,迅勇直前,誠中國禦侮先資,殲奴要具。” 4○ 可見,崇禎年間廣東所造的斑鳩銃威力甚大。又據崇禎《廉州府志》記載:“崇禎九年,兵巡道張國經查銃器久壞,鑄斑鳩銃三十九口……以上每口銃子四個。大全身斑鳩銃九個。” 5○ 可知,廣東所鑄造的斑鳩銃有大小不同的規格形制。“每口銃子四個”的班鳩銃應該是小型的。正是在廣東督撫及地方兵巡道等官員的推動下,斑鳩銃鑄造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崇禎年間,斑鳩銃逐漸成為廣東沿海重要的火器裝備。崇禎《廉州府志》記載,崇禎九年嶺西兵巡道張國經在新鑄斑鳩銃後,便“分發靈山四口、牙山二口、防城二口、潿洲左部二口、右部二口,府營三口、標營五口”。 6○ 可知,廉州府沿海的牙山營、防城營、府營以及潿洲左、右部營哨等均配有斑鳩銃。此外,崇禎十二年,嶺西守道僉事冒起宗在《蓮頭寨港圖說》中記道:“至於海船火器,莫過班鳩銃,而現在所存者,僅一十四門,尚不及海、雙二寨一船之器,計非增造五六十門不可。” 7○ 按冒起宗所記,可知肇慶府各沿海水寨均配設有斑鳩銃,其中海朗寨、雙魚寨兵船配設數額較大,其數1○  (葡)委黎多:〈報效始末疏〉,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頁 3。2○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31(崇禎三年二月庚申條),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藏抄本,1967 年,頁 1745。3○  崇禎《肇慶府志》卷 17《兵防下 •軍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肇慶府部》第 2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480。4○  〈兵部行《兩廣總督軍門坐班承差廖宗文呈》稿〉,〔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乙編第 8 本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235。5○  崇禎《廉州府志》卷 6《經武志 •軍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廉州府部》第 1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85。6○  崇禎《廉州府志》卷 6《經武志 •軍器》,《廣東歷代方志集成 •廉州府部》第 1冊,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9 年,頁 85。7○  〈蓮頭寨港圖說〉,〔明〕冒起宗:《拙存堂逸稿》卷 6《文賸圖說》,《清代詩文集匯編》第 6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222。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25量有可能達到幾十門之多。冒起宗十分推崇作為兵船火器的斑鳩銃,因此他在巡視蓮頭寨的防禦情況時,尤為關注該水寨兵船所配斑鳩銃短缺的問題。目前關於崇禎年間廣東沿海斑鳩銃的史料記載較少,但通過廉州、肇慶兩府海防營汛、水寨的斑鳩銃配置情況,可以看到當時斑鳩銃在廣東沿海地區已得到較大規模的應用。崇禎末年,廣東仿鑄的斑鳩銃作為海船火器的影響力仍在持續擴大。據崇禎十六年(1643)〈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記載,崇禎十五年(1642)五月明廷在松錦戰役後,委派潮漳副總兵鄭芝龍“速挑堪用水兵三千,選能將二員,統領一切炮器船隻”,北赴遼東覺華島駐守以抵禦清軍的海上攻勢,同時還要求“廣督閩撫”提供行糧兵餉,共同督促鄭芝龍起行。面對這一調令,鄭芝龍並沒有冒然赴守,而是以閩粵船隻炮械“有不同之例”,需要“從新再造”為由,拖延起程時間。他主張由福建新造水艍船,而所配海船火器⸺斑鳩銃則需“從廣東通為新制”。 1○ 隨後,鄭芝龍向兩廣總督沈猶龍呈稱:應島之備,擬造大水艍船二十隻,共用大斑鳩銃四百門︒應備彈二萬顆,每顆重一兩八錢︒又造中水艍船二十只,共用中斑鳩銃二百四十門︒彈一萬二千顆,每顆重一兩五錢︒又應用鳥銃九百門,其銃與彈合應廣制等情︒蓋水艍皆閩式,而斑鳩惟粵匠能也︒ 2○最終,沈猶龍同意了鄭芝龍提出的由廣東鑄造斑鳩銃的請求,並“登行布政司暫議不拘某項錢糧,移都司委官團局星夜督造”。 3○ 崇禎十五年十月,據廣東布政司呈稱:“銃器已移掌印都司馬吉翔炤造,共約需工料二千四百餘兩。” 4○ 顯然,鄭芝龍的提議有出於“閩認船,粵認器”的錢糧分派考慮,5○不過這也直接表明廣東具有優越的西洋火器生產能力。鄭芝龍謂“斑鳩惟粵匠能也”, 6○ 也透露出廣東因有熟悉這一鑄造技術的工匠,故而在斑鳩銃生產方面佔據着一定的壟斷地位。此外,這一時期鄭芝龍作為集閩粵地區和東南海上軍權於一身的將領,對海上各類火器尤為熟悉,他提倡在新造的福建水艍船上大量配設斑鳩銃,足見其對廣東所制斑鳩銃威力的認可。這也反映出明末時期斑鳩銃的海防影響力已然突破廣東一地的界限,其在整個東南海域乃至全國的海戰中都有重要作用。1○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3—544。2○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4。3○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4。4○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4。5○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4。6○  〈兵科抄出兩廣總督沈猶龍題本〉,〔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輯:《明清史料》乙編第 6本中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頁 544。
  • 澳 門 研 究262023年第 4期值得一提的是,明亡之際,廣東所產的斑鳩銃則由海防火器轉為南明政權的“禦虜”火器。崇禎十七年(1644)三月崇禎皇帝逝世後,五月福王朱由崧在南京即位,建立弘光政權。隨後,新任兵部尚書的史可法“徵火器於粵”。 1○ 同年六月,廣東名儒黎遂球(番禺人)在〈上直指劉公〉中謂:“今體得東粵長技則惟火器,又仰見南都差官見在檄徵,遂球願蠲變家產,制斑鳩銃五百門。炤市舶提舉司姚所造式樣,工附官工,解附官解。” 2○ 同時,黎遂球還動員諸紳士捐造斑鳩銃,“合得三千餘門”。 3○ 又據隆武二年(1646)二月,兵科給事中張家玉(廣東東莞人)上奏〈酌定閻兵營制機宜疏〉謂:“一、當豫備銃炮火藥。虜之長技在弓馬,我之長技在炎炮,今宜即日著工部做斑鳩銃千門或二千門,火藥一百挑,或二百挑。” 4○ 面對清軍的南下攻勢,南明弘光、隆武政權及抗清士人都將斑鳩銃視為禦敵守險的利器,在廣東地區掀起了大規模的斑鳩銃生產浪潮。這一現象既反映出廣東作為斑鳩銃生產地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同時又體現出廣東所仿製的斑鳩銃有着較好的作戰效果,故而才屢被稱為“東粵長技”。五、結語進入 17世紀的大航海時代後,伴隨着荷蘭、英國、西班牙、葡萄牙等新教、舊教國家殖民勢力在亞洲海域的擴張與衝突,歐洲各種先進的火器也浮海而來,並迅速引起中國軍事領域的變革。這一時期,位於東西方文明交匯處的澳門,自然成為明朝學習西方新式火器技術的重要窗口。而毗鄰澳門的廣東,因地理之便、海防之需,也較早地加入到這場西學風潮之中。天啟、崇禎之際,面向海洋的廣東敏銳地意識到西方火器技術已出現推陳出新的變化。崇禎二年兩廣總督王尊德為抵禦李魁奇之亂,主動向澳葡當局借銃支援,隨後依此為樣,開始仿鑄西洋大銃、斑鳩銃等澳葡火器。王尊德的這一仿製之舉,看似是由蓮頭港海戰失事等一系列偶然事件促成,但實際也是廣東政府為應對 17世紀 20、30年代東南海疆多元力量競爭的變局,以及適應海寇持猛銃襲來的新海戰環境的必然選擇。廣東地區因擁有大量熟悉制炮技術的工匠、豐富的鐵礦資源以及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的技術輸入等條件,故而在西洋大銃的生產方面具有很大優勢。崇禎年間,歷任兩廣總督及地方官員都十分重視鑄炮業的發展。同時,隨着生產規模的擴大以及技術、工藝1○  〈重修廣州府儒學大門碑記〉,〔明〕黎遂球:《蓮須閣集》卷 15,《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183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196。2○  〈上直指劉公〉,〔明〕黎遂球:《蓮須閣集》卷 14,《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183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181。3○  〈上署縣陸公〉,〔明〕黎遂球:《蓮須閣集》卷 14,《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183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 年,頁 186。4○  〈酌定閻兵營制機宜疏〉,〔明〕張家玉:《張文烈遺集》卷 2 下《奏疏》,《叢書集成續編》第 121 冊,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4 年,頁 721。
  • 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27的不斷改進,廣東生產的西洋大銃逐漸形成地方特色,以致崇禎中後期的文獻經常出現以“粵銃”、“廣銃”代稱“西洋大銃”、“紅夷銃”的情況。實際上,這反映出廣東的鑄炮業從仿鑄階段進入本土化生產的發展歷程。另外,在這場西學風潮中,澳門的重型火繩槍斑鳩銃也是廣東軍政官員重點仿製的火器,並且因為只有粵匠掌握這一鑄造技術,所以廣東在斑鳩銃生產方面還形成了一定的壟斷地位,至南明時期其生產規模仍在持續擴大。崇禎中後期,明廷多次以廣東善制火器為由,命廣東督撫鑄造西洋大銃、斑鳩銃解運北上,廣東因此發展為全國重要的西洋槍炮生產基地。在這個過程中,“善用紅夷銃器”、“唯諸火器最善於廣”、“東粵長技則惟火器”、“有火器之利”的廣東地方形象得到不斷建構。 1○ 這恰好反映出廣東在引進西方火器技術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同時也奠定了其在中西火器交流史中的重要地位。隨着西洋大銃的成功仿製,明代廣東海防體制也迎來重大變革。崇禎年間,廣東官員將所生產的西洋大銃撥給沿海各府縣,在沿海城市、沿海港口等地興建了銃台設施,由此在廣東海防三路初步建構了銃台防禦體系。這一防禦體系的出現,也深刻地影響了清代海防炮台建設的走向,在維護東南海疆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另外,斑鳩銃在成功仿製之後,也逐漸成為廣東沿海水寨的重要海船火器。目前學界在研究明末廣東海防時,多談及的是其海防廢弛之態,鮮少有學者從廣東軍政官員積極引進、仿鑄及應用澳葡西洋槍炮的角度,關注廣東海防軍備、海防體系所呈現的革新之貌。不過,仍需指出的是,崇禎中期以前,廣東所生產的西洋槍炮主要還是用作海防火器。至崇禎中後期,隨着鄭芝龍逐漸掌握了東南海域的制海權,廣東沿海秩序漸趨穩定,同時又因滿清南下攻勢日趨迅猛,這一階段廣東所產的西洋火器則主要應用於明清鼎革之戰中。[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浩彭 ]1○  〈討賊檄〉,〔明〕黎遂球:《蓮須閣集》卷14,《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183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頁 182。
  • •論文|歷史研究•28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 *沈曉鳴自澳門開埠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葡萄牙人以武力強佔澳門,近三百年間,明清政府採取主權在我、治權分享的策略,在澳門逐漸形成了“華葡共處分治”的管治模式。中外學者關於明清政府對澳門管理的研究論著相當豐富,諸如管治政策、法規、機構以及重要人物、事件,相關研究較為全面且深入, 1○ 然而,作為澳門管理的最基層官*本文為 2023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海內外中國商業印信暨檔案文獻整理與研究》先秦至 1949年(編號 23&ZD253),亦係“第七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作者簡介:沈曉鳴,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歷史學博士候選人。1○  關於明清澳門管治問題,多部澳門通史類著作都有專章討論,如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黃鴻釗:《澳門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年;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黃啟臣:《澳門通史:從遠古至 2019年》,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20 年;等等。吳志良的《澳門政治制度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結合大量葡文史料進行分析,是該領域研究的佳作。專題類著作如黃鴻釗:《澳門同知與近代澳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 年;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1553 - 1848》,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巨新、王欣:《明清澳門涉外法律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林廣志:《澳門之魂: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7 年;等等,皆對管治問題有所涉及。研究論文如湯開建:〈明朝在澳門設立的有關職官考證〉,《暨南學報(人文社科版)》(廣州),第 1期(1999);陳文源:〈明清時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社會秩序的管理〉,《廣東社會科學》(廣州),第 6 期(2012);萬明:〈鴉片戰爭前清朝政府對澳門的管理述略〉,《黑龍江社會科學》(哈爾濱),第5 期(1999);張廷茂:〈清代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華人的管理〉,《暨南史學》第六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黃啟臣:〈明清時期中國政府對澳門海關的管理〉,《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廣州),第 1期(1996);金國平:〈治澳軍事方略:“小事修刑”與“大事‘修肚’”〉,《地方文化研究》(南昌),第3期(2022);王東峰:〈清朝前期廣東政府對澳門的軍事控禦〉,《文化雜誌》(澳門),總第39期(1999);等等,都從不同切入點對澳門管治問題進行了討論。此外,劉冉冉的博士論文〈1651 - 1849 年清朝政府對澳門的管治研究〉(山東大學 2007 年歷史學博士論文)亦對清代澳門管治問題作了較全面梳理。[ 摘 要 ] 有清一代,香山縣丞職微責重,長期充當清政府管治澳門的最直接官員︒香山縣丞始設於明朝,清朝沿襲,初為香山縣令的佐貳,駐守縣城,並不專責管理澳門,後在清廷為完成統一戰爭而裁汰冗餘佐雜︑加強地方正印官權力的舉措中被裁撤︒雍正年間,為加強對澳門的管理,香山縣丞因應清廷推廣佐雜分防的潮流而重設,駐紥前山寨,成為分防縣丞︒但最初其雖行分防之事,卻無分防之名︒直至乾隆年間,澳門同知的設立,縣丞隸屬其下,才在印信中體現了香山縣丞“分防澳門”的職責︒香山縣丞印信的演進體現其職責的重要與地位的提高,並揭示了清代前中期香山縣丞在行政管理中的更多細節︒[ 關鍵詞 ] 清朝 香山縣丞 佐雜官 印章 澳門管治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29吏⸺縣丞,卻少有專文論述。 1○ 學界僅在上述相關研究中有所涉及,但未成體系,對香山縣丞在廣東行政系統中所處的地位,其如何發揮上達朝廷下傳葡人的溝通功能,其在中葡關係中起到的作用等動態運行過程,較少展開討論。即便是關於縣丞的歷史沿革、行政變化、職司責權、衙署位置及變遷等較多關注的問題,也仍有諸多細節未考證確切。本文擬從清初政治大環境的宏觀視角出發,考察香山縣丞在清初設立與裁汰的過程和原因,並收集不同時期地方文書中的香山縣丞印信,通過比勘分析,探討清廷重設縣丞後,其隸屬、職掌及印信的演進過程,從一個側面管窺清代前中期對澳門的主權管理。一、清初香山縣丞的設立與裁汰明代澳門隸屬香山縣,香山縣自然對澳門負有行政管轄之責,其涉澳官員主要為香山知縣,負徵收稅務、推行保甲及管理“澳夷”等責。香山縣丞儘管在明朝建立伊始已有,且終明一代皆有設置,但文獻中並未顯示其參與了澳門事務。值得留意的是,萬曆十一年(1583)耶穌會傳教士羅明堅(Michele Ruggieri)與利瑪竇(Matteo Ricci)為入居廣東曾與時任香山知縣馮生虞交涉,後馮生虞丁憂,羅、利兩人又賄賂一位代理官員,此代理官員存疑,一說為繼任的香山知縣鄧思啟, 2○ 一說為香山縣丞姚鴻。 3○ 如為後者,則明代香山縣丞與居澳西洋人亦有接觸。有清一代,知縣屬官常設三類,即佐貳官、首領官和雜職官,統稱佐雜或僚屬官。 4○縣丞與主簿、典史,同為知縣的副職,共同協佐知縣管理縣務。《清史稿》載:“縣,1○  相關研究屈指可數,如金國平〈佐堂入出澳考〉(《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 年)對香山縣丞入出澳的時間及衙署地點變遷進行了詳實考證;邢榮發〈望廈香山縣丞衙署〉(澳門《藝文雜誌》2017 年第 5 期)在考證望廈香山縣丞衙署位置的基礎上對衙署形貌進行復原;杜婉言〈清代香山縣丞對澳門的管治〉(澳門《文化雜誌》2002 年總第 44 期)分析了香山縣丞的管治範圍和行使職權情況;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張中鵬〈清前期澳門及周邊地區社會治理權力結構探析——從新發現《澳門志略》所見〉(《中國地方志》2019 年第 2 期)首先將分防縣丞概念引入香山縣丞研究,對本文的撰寫有很大啟發意義,特此感謝!2○  德禮賢考為鄧思啟,參見(意)利瑪竇(Matteo Ricci)、(比)金尼閣(Nicolas Trigault)著;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利瑪竇中國札記》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頁 155,註釋 1。3○  林金水:《利瑪竇與中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頁 13。按:清代各朝《香山縣志》均未載“姚鴻”此人,而阮元道光《廣東通志》卷二十二“職官表十三”(頁 39)則記有明萬曆朝香山縣丞“姚鴻”之名,後者比前者多載“姚鴻”一人。又按:明嘉靖《香山縣志》只記錄了“沖敬”至“吳推”共 33 位明代香山縣丞。而清代各朝《香山縣志》記錄的明代香山縣丞在嘉靖《香山縣志》的基礎上有所增補,都在嘉靖二十三年(1544)任縣丞的“吳推”之後載有“姚南金”、“朱廷植”之名(均未載任職時間),緊接着便是崇禎三年(1630)任縣丞的“周家鼎”。從嘉靖二十三年(1544)至崇禎三年(1630)的 86 年間僅有 2 名縣丞應不合理,即便加上道光《廣東通志》所補“姚鴻”(排在“朱廷植”之後)也僅 3 人,似仍不合邏輯。上述兩則按語可見,清代各朝《香山縣志》的《職官 •縣丞》所載明代 40位香山縣丞有遺漏,道光《廣東通志》雖補充 1 人,但應仍有缺。4○  吳佩林:〈明斷:清代佐貳雜職司法——以《南部檔案》為中心〉,《近代法評論》(現《法律史評論》)總第 1 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年,頁 24。
  • 澳 門 研 究302023年第 4期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1○正八品;主簿,無定員,正九品;典史一人,未入流。”2○其中縣丞又稱“左堂”、“二尹”、“分縣”、“戎廳”、“戎台”、“糧廳”等,為正八品秩員,屬佐貳官。主簿又稱“三尹”,為正九品,也屬佐貳官。典史又稱“右堂”、“捕廳”等,為未入流文職外官,屬於首領官。而雜職官則如從九品的巡檢及未入流的驛丞、閘官等。清初沿明之制設香山縣丞,但其在縣志記載的設置時間似有疑點。如據史料分析,目前所見記有清代香山縣丞設置時間的最早文獻乾隆《香山縣志》稱,清代首任香山縣丞由福建人劉邦彥 3○ 於順治三年(順治三年貫穿 1646年 2月 16日至 1647年 2月 4日)擔任, 4○ 但比該志成書更早的康熙《香山縣志》卻未載其上任時間, 5○ 有“後志詳於前志”之疑。如從時局觀察,佟養甲、李成棟於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五日(1647年 1月 20日)攻陷廣州, 6○ 其時距順治三年結束(1647年 2月 4日結束)僅 16日;且廣州初克,政局未穩,遍佈周邊支持南明政權的地方武裝伺機反攻,十餘日內安撫廣州且力有不逮,更毋論隸屬於廣州府的香山縣。因此,以乾隆《香山縣志》所載“順治三年”(具體範圍即 1647年 1月 20日至 2月 4日此 16天內)為清廷設立香山縣丞的時間未必準確。應指出,清初廣東仍處於清政府和南明政權互相攻伐階段,雙方控制的勢力範圍常有變化,因此職官任職記錄亦多模糊不清或混亂錯訛。如康熙《香山縣志》記載劉起鳳於順治二年(1645)即擔任第一任香山知縣,7○其時廣州、肇慶一帶仍由南明政權掌控,故此時不可能在香山縣設置清代職官。因此,後世修乾隆《香山縣志》時,將劉起鳳的任職時間改為了順治三年。類似的情況在第二任香山知縣張令憲的記載中也有出現,康熙《香山縣志》�《職官志》稱他於順治七年(1650)任知縣,而《宦跡志》中則稱其順治八年(1651)任知縣。 8○ 從以上兩例可見,縣志所載香山縣丞的初設時間受清初廣東局勢混亂的影響,也產生了類似的含混不確。儘管以順治三年作為清代香山縣丞的始設時間仍有待商榷,但其設立時間卻必定在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五日(1647年 1月 20日)廣州陷落之後。清軍此次攻克廣州後,首任清朝兩廣總督佟養甲治粵一年有餘,直至順治五年閏四月(1648年 5月 22日至 6月1○  按:實際上縣丞並非定員一人,而是根據需要設廢,如本文所述香山縣丞即如此。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吏部 • 文選清吏司 • 官制”,四庫寫本,頁 41 亦載:“縣丞、主簿因事增革,無定員。”2○  《清史稿 • 職官志三》,北京:中華書局,1977 年,頁 3357。3○  按:乾隆《香山縣志》載香山縣丞姓名為“劉邦產”,但康熙《香山縣志》載其名為“劉邦彥”,兩志所載姓名有出入。道光《香山縣志》從“劉邦彥”,並指出康熙《香山縣志》與阮元纂《廣東通志》皆作“劉邦產”。待考。本文暫從“劉邦彥”,因該名載於康熙、道光兩朝《香山縣志》,康熙《香山縣志》在三志中年代最早;而道光《香山縣志》的編纂較為嚴謹,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記載,常有註釋說明。4○  〔清〕暴煜修:乾隆《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 • 縣丞》,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頁 11。5○  〔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 縣丞》,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7。6○  章開沅主編:《清通鑑》,長沙:嶽麓書社,2000 年,頁 134。7○ 〔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 縣丞》,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3。8○  〔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 縣丞》,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3;卷之五《宦跡志 • 縣丞列傳》,頁 7。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3120日)間被李成棟所殺,南明政權再次掌控廣東。結合縣志記載和史實判斷,清代首任香山縣丞的設置時間應不出順治三年底(具體為 1647年 1月 20日以後)至順治五年閏四月(具體為 1648年 6月 20日前)這一年零五個月內。因廣東易手南明,順治五年(1648)至順治七年(1650)的香山縣丞是空缺、由南明改派抑或仍由劉邦彥留任,史籍上並無記載。順治七年(1650)十一月,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繼茂率清軍二度攻陷廣州,此時永曆政權退守廣西,清朝完全控制廣東,隨後派遣官員進駐前山寨,派員與澳門交涉,接受澳門的投誠。此後香山縣一直置於清政府的統治之下,再未經歷政權更迭。清廷也於翌年(1651)委派劉鼎為第二任香山縣丞。 1○清初沿襲明朝,香山縣丞初設時駐守縣城,“縣丞廨舍(在正堂左),門樓一間,前廳三間,夾室二間,廊二間,後廳三間(今傾圯僦寓民房)”。 2○ 其一應權責也仍從明朝舊制,以協助知縣管理糧馬、水利等事務為主,對澳門事務並非專責管理,僅偶有涉及。如康熙六年(1667),�任香山知縣姚啟聖下澳索賄後,答應葡人在澳門開海貿易,其後香山縣丞李延榘 3○ 奉兩廣總督盧興祖之命到澳門收集時任的證據。 4○明代以來,包括縣丞在內的縣一級佐雜官員在地方事務所發揮的作用逐漸減弱,或無固定職掌,或只負責不太重要的專門事務。入清以後,佐雜也長期處於閒散狀態,以致逐漸淪為“冗員”。因此,在沿襲明制的基礎上,清政府進一步強化了縣級政府中主官的專斷地位,實行正印官獨任制。 5○ 而順治、康熙兩朝,應對繁重的軍費開支和提高行政效率成為了清廷完成全國統一戰爭的需要。因此,清初曾多次對全國佐雜官員進行大規模的裁汰。如“順治十二年,四川裁南部縣縣丞,山西裁雒南縣縣丞,各一人”; 6○順治十七年(1660)裁革廣東雷州府遂溪縣丞; 7○ 康熙三十九年(1700),吏部等衙門會議直隸各省督撫裁汰地方閑冗官員,共裁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縣丞、巡檢等官1○  〔清〕暴煜修:乾隆《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 • 縣丞》,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頁 11;〔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 縣丞》,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7。2○  〔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二《建置志 • 公署》,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2。3○  對照《香山縣志》,此時任縣丞者應為康熙四年(1665)上任的李延榘。李延榘(1652),字方思,松江華亭人,明南京工部郎中李昭祥曾孫,明末諸生,明末成立的文社“幾社”成員;清順治九年中進士,補廣西南寧司理;“到任未幾,亦以順治十七年奏銷一案謫廣東香山丞,卒於官,貧幾不能殮,知交賻贈,得護喪歸里”。參見:〔清〕葉夢珠:《閱世編》卷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頁 124。4○  Wills, John E. Embassies and Illusions: 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s to K’ang-hsi, 1666-168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100-101. 轉引自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609。5○  關於清代正印官獨任制的研究,參見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譯:《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年;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制度及其運作》,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鄭秦:〈清代縣制研究〉,《清史研究》(北京),第 4期(1996);等等。6○  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吏部 • 官制 • 各省知縣等官二》,內府刻本,頁 2。7○  《清世祖實錄》卷一三三,順治十七年三月,頁 1。
  • 澳 門 研 究322023年第 4期三百三十六員; 1○ 等等。這一系列裁冗舉措使清初縣一級佐貳官員大幅減少。香山縣丞也因應此潮流於康熙四十四年(1705) 2○ 被奉命裁撤。 3○ 至此時,擔任香山縣丞的有劉邦彥、劉鼎、馮祖快、李延榘、王祚貞、萬世華、鄭愛民、邸浚、 4○任漢儒,共 10人。 5○從順治初年(1647- 1648)初設至康熙四十四年裁撤(1705),香山縣丞與香山知縣同駐香山縣城辦公,因此可稱為其“留守縣丞”階段。二、清代香山縣丞的再設與治澳隨着全國統一戰爭的結束和地方社會經濟的逐步恢復,佐雜官員的命運又為之一變。清政府為加強對地方的社會管理,開始大幅推行佐雜分防。這一舉措於康熙晚年已在部分地區實施,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兵部等衙門議覆廣東廣西總督楊琳疏言稱:濱海要地之宜駐官也︒查潮州府饒平縣屬之黃岡,雖設有副將,不便理民事,而文職止有巡檢一員,不能駕馭︒請將潮州海防同知移駐黃岡︒海陽縣屬之庵埠,奸匪潛匿,縣令隔遠,難於兼顧,請將海陽縣縣丞移駐︒ 6○同年,吏部議覆雲南巡撫甘國璧疏言也稱:撒甸苗人傾心歸順,地方遼闊,請將武定府同知移駐撒甸,分防治理,應如所請,從之︒ 7○但康熙朝的這些佐雜分防事例只是個別現象,並不具有普遍性。大規模的佐雜分防始於雍正年間,眾多府一級的同知、通判,以及縣一級的縣丞、主簿等佐雜官員,被重新設置或陸續派駐到城外的關津要隘或工商市鎮,與原來駐守地方的巡檢共同承擔分防職能。由此,順治、康熙年間被視為冗員的佐雜官員在一些地方搖身一變,開始成為管理重鎮或扼守要津的重要職務。如雍正八年(1730)陽江縣重設縣丞,衙署不在縣城而設於雙魚所城(現廣東省陽江市陽西縣上洋鎮雙魚城村),就近徵收軍糧。 8○ 又如雍正九年(1731),合浦縣丞移駐縣東距離縣城一百八十里的永安城1○  《清聖祖實錄》卷一九九,康熙三十九年五月,頁 1。2○  按:香山縣丞的裁撤時間有三種說辭,一說為康熙四十二年(1703),見於乾隆《香山縣志》卷之四頁 11《職官 • 縣丞 • 任漢儒》,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一說為康熙四十四年(1705),見於乾隆《香山縣志》卷之一頁 35《公署》;一說為康熙四十七年(1708),見於道光《香山縣志》卷二頁 43《公署》,道光年七年(1827)刻本。待考。3○  〔清〕暴煜修:乾隆《香山縣志》卷之一《學校》,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頁 28;卷之一《公署》,頁35。4○  道光《廣東通志》錄為“邱浚”,參見〔清〕阮元修,〔清〕陳昌齊等纂:道光《廣東通志》卷四五《職官表三十六 • 國朝三》,《續修四庫全書》編纂委員會編:《續修四庫全書》六六九 • 史部 • 地理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頁 725。5○  〔清〕暴煜修:乾隆《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 • 縣丞》,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頁 11;〔清〕申良翰纂修:康熙《香山縣志》卷之四《職官志 • 縣丞》,據康熙十二年(1673)傳抄油印本,頁 7。6○  《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八,康熙五十七年三月至四月,頁 18。7○  《清聖祖實錄》卷二八二,康熙五十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頁 10。8○  〔清〕李沄等修:道光《陽江縣志》卷二《建置志》,道光二年(1822)刻本,頁 53。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33(現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合浦縣山口鎮永安村),扼守榕根港(現廣西鐵山港古稱),與武官相互稽查配合。 1○ 還有雍正九年(1731)六月,南海縣丞移駐廣州城西的十三行, 2○ 其意應即方便管理開海後每歲來十三行貿易的西方商人。佐雜官員分防地方的新舉措與澳門的特殊地位,促使了香山縣丞的再次設立。雍正八年(1730),兩廣總督郝玉麟、署廣東巡撫傅泰等人考慮到澳門“離(香山)城一百二十餘里,地居濱海,漢夷雜處,縣令遠難兼顧。雖附近前山、關閘設有都司、千把駐守,但武員不便管理民事”, 3○因此奏請朝廷添設香山縣丞一員,駐紥前山寨,“就近點查澳內居民保甲,稽查奸匪,盤驗船隻”。 4○ 經朝廷允准, 5○ 香山縣丞於次年(雍正九年,即 1731年)進駐前山寨,“察理民夷,以專責成”。 6○ 此次重設縣丞,其辦公地點移出香山縣城,是香山縣丞由“留守縣丞”向“分防縣丞”轉變的開端。 7○公佈已久的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地方衙門檔案(1693- 1886)”(以下簡稱“東波塔檔案”)是研究清代前中期澳門管治問題的重要檔案。據劉芳對該檔案的統計,廣東各級地方官員向澳門議事會理事官發出的 1,268�下行文書中,香山縣丞有 323�,約佔全部向理事官發出的下行文書的 25.5%, 8○ 是研究香山縣丞對澳門管理不可多得的資料。檔案中鮮有人關注的印章,揭示了香山縣丞重設後職責轉變和地位提升的諸多細節。囿於史料散佚,筆者未能掌握雍正九年香山縣丞重設之初的印信面貌。現所見香山縣丞重設後,蓋有其印章的最早文獻是出自東波塔檔案的乾隆六年十月初七日(1741年 11月 14日)〈署香山縣丞喻為查明蕃人被竊實情取具甘結事行理事官牌〉(圖 1左)。 9○ 該官牌抬頭為“署廣州府香山縣左堂加一級喻”,官牌上的香山縣丞印信共兩枚,一枚落地章蓋於落款日期上,另一枚為斜蓋於天頭的半截騎縫章,印文為“署理1○  〔清〕周碩勳修,〔清〕王家憲纂:乾隆《廉州府志》卷六《建置》,乾隆二十一年(1756)刻本,頁78 - 79。2○  《清世宗實錄》卷一〇七,雍正九年六月,頁 4。3○  〈雍正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廣東總督郝玉麟等奏〉,《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16 輯,台北:台北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4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18 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 年,頁 307。4○  〈廣東總督郝玉麟奏報遵旨會議營制事宜請添設香山縣縣丞駐紥前山寨就近控制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1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161。5○  《清實錄》有清政府的批覆:“請添設縣丞一員,駐紥前山寨,稽查分管。調。”見《清世宗實錄》卷九五,雍正八年六月,頁 9。6○  〔清〕印光任、〔清〕張汝霖撰,趙春晨校注:《澳門記畧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頁74。7○  台灣學者陳祺助依照縣丞駐地和職掌的不同,又進一步將縣丞分為留守縣丞、分徵縣丞和分守縣丞三種。留守縣丞駐地與知縣同城,分徵縣丞和分守縣丞需分駐外地。參見陳祺助:〈清代臺灣縣丞與巡檢設置研究〉,《高市文獻》(高雄),第 8 卷第 1 期(1995),轉引自張中鵬:〈清前期澳門及周邊地區社會治理權力結構探析——從新發現《澳門志略》所見〉,《中國地方志》(北京),第 2 期(2019)。8○  〈一部關於清代澳門的珍貴歷史記錄——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述要〉,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 年,頁 867。9○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2。
  • 澳 門 研 究342023年第 4期廣州府香山縣左堂關防”(圖 1右),字體為漢文九疊篆。此時距離雍正九年在前山寨重設香山縣丞已過去十年,但香山縣丞印信並未體現分防澳門職責。圖 1 乾隆六年(1741)〈署香山縣丞喻為查明蕃人被竊實情取具甘結事行理事官牌〉(左)、“署理廣州府香山縣左堂關防”(右) 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2。乾隆七年三月十五日(1742年 4月 19日)〈香山縣丞朱念高為催速結華人陳亞球偸竊蕃人央必的財物案行理事官牌〉(圖 2左), 1○ 抬頭為“廣州府香山縣左堂加一級朱”,與上文所示官牌僅相隔一年時間,但香山縣丞印章的印文已改為“廣東廣州府香山縣戎糧廳之關防”(圖 2右),字體仍為漢文九疊篆,共兩枚,其中一枚落地章蓋於落款日期上,另一枚為斜蓋於天頭的半截騎縫章。印文雖有改變,卻仍未顯示香山縣丞的分防澳門之責。1○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3。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35圖 2 乾隆七年(1742)〈香山縣丞朱念高為催速結華人陳亞球偷竊蕃人央必的財物案行理事官牌〉(左)、“廣東廣州府香山縣戎糧廳之關防”(右)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3。除了印信外,重設之初的香山縣丞在公文抬頭中也未見“分防”字樣,可見香山縣丞重設之初,雖行分防之事,卻無分防之名。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海鹽人朱念高為清政府重新設立香山縣丞後的第一任縣丞,他於雍正九年(1731)履職,直至乾隆十年(1745)卸任。其接任者是江南長洲縣人顧嵩。清代各朝《香山縣志》皆未記載朱念高與顧嵩之間還有其他人擔任縣丞。而上述乾隆六年十月初七日(1741年 11月 14日)〈署香山縣丞喻為查明蕃人被竊實情取具甘結事行理事官牌〉(圖 1左)記錄了乾隆六年(1741年)擔任縣丞者為“喻”姓官員。官牌抬頭的“署”字與印文中的“署理”二字,說明此間朱氏曾經缺任,由喻姓署理�代表該“喻”姓官員為暫任、代理或試充這一官職。三、香山縣丞印信的演變與意涵香山縣丞“分防澳門”名稱的確定始於澳門同知的設立。清乾隆八年(1743),澳門發生了葡人晏些嚧用小刀殺死華人陳輝千案,經縣丞三番五次的反覆交涉,澳葡當局一再拒�遞解兇犯,並聲稱近百年來犯罪葡人皆在澳門懲治,如交出兇犯即違反了葡萄牙政府下達的禁令,又懇請清政府允准他們仍在澳門處置�案。最終清政府同意由廣州
  • 澳 門 研 究362023年第 4期知府督同香山縣令,並會同澳葡當局官員在澳門審理該案,按清律將犯人處以絞刑。 1○此事成為澳門同知設立的觸發點。同年,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廣州將軍、署兩廣總督策楞以香山縣丞職分卑微,不足以資彈壓澳門葡萄牙人,奏請:仿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奸匪竄匿,唆誘民夷鬥爭︑盜竊,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核,庶防微杜漸…… 2○當年十一月十二日(1743年 12月 27日)八月,吏部議覆:辛卯……前已奏設香山︑虎門二協,而文員未有專屬,防範難周︒又澳門番夷,亦宜嚴密彈壓,請將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稽查出入海船,兼管澳夷人,歸廣州府管轄……再照理猺同知之例,給予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並酌撥巡緝船隻,添建衙署營房,鑄給印信︒應如所請︒從之︒ 3○同時議准:將香山縣縣丞,移駐澳門,專司民番詞訟,屬該同知管轄︒ 4○嗣後,清政府於翌年(1744)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通稱“澳門同知”、“海防同知”或“軍民府”,其初設時職責實際為“兼管”澳門;香山縣丞也成為澳門同知的下屬,衙署從前山寨移駐澳門望廈村。至乾隆十三年(1748)六月,兵部又覆准策楞所奏:“請嗣後澳內地方以同知、縣丞為專管,廣州府香山縣為兼轄。” 5○至此,澳門同知、香山縣丞最終成為專管澳門的職官。澳門同知設立後,兩廣總督策楞於乾隆十年五月十九日(1745年 6月 18日)上奏朝廷,請求仍給予香山縣丞頒發印信,“香山縣之澳門,為番人市舶之所,縣丞駐�其地,專司彈壓稽查,凡有在澳民番詞訟鬥毆之事,亦令該縣丞查明詳報,聽海防同知審理,原有地方責成,非附縣佐貳之比,應請照例鑄給鈐記,以昭信守。其印文,謹擬為‘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鈐記’”。 6○ 但朝廷所准刻的香山縣丞印章的印文與策楞奏請的印文與規格並不相同。在策楞上奏後的不到兩個月時間,香山縣丞印章的印文確有變化。乾隆十年七月十四日(1745年 8月 11日)〈署香山縣丞顧嵩為飭查法國大班⼝務⼝書哩是否寓澳等事行1○  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 年,頁 158。2○  〔清〕印光任、〔清〕張汝霖撰,趙春晨點校:《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年,頁 25。3○  《清高宗實錄》卷二〇四,乾隆八年十一月,頁 17 - 18。4○  《清高宗實錄》卷二〇四,乾隆八年十一月,頁 18。5○  《清高宗實錄》卷三一七,乾隆十三年六月,頁 21。6○  〈廣州將軍策楞題請廣州海口緊要香山縣丞駐紮澳門相應鑄給鈐記本〉乾隆十年五月十九日(1745 年 6 月18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1 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209。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37理事官牌〉(圖 3左), 1○ 抬頭為“署香山縣左堂紀錄二次顧”,其所載香山縣丞印文已由乾隆七年的“廣東廣州府香山縣戎糧廳之關防”改為“署廣州府香山縣戎糧廳□ 2○香山□□ 3○ 關防”(圖 3右),字體仍為漢文九疊篆,共兩枚,其中一枚落地章蓋於落款日期上,另一枚為斜蓋於天頭的半截騎縫章。印文仍未有“分防”字眼。圖 3 乾隆十年(1745)〈署香山縣丞顧嵩為飭查法國大班口務口書哩是否寓澳等事行理事官牌〉(左)、“署廣州府香山縣戎糧廳□香山□□關防”(右)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6。筆者認為,此次香山縣丞印文的變化並非策楞上奏所致,而是因官員更換導致。一方面,乾隆十年(1745)顧嵩接替朱念高擔任香山縣丞,上文由顧嵩發佈的乾隆十年七月十四日(1745年 8月 11日)〈署香山縣丞顧嵩為飭查法國大班⼝務⼝書哩是否寓澳等事行理事官牌〉的抬頭及印文中皆有“署”字,可見顧嵩最初應是“署理”而並非“實授”,因而他不能直接使用舊印,而需由朝廷頒給新刻帶有“署”字的印信。另一方面,公文在廣州與北京之間傳遞、公文的呈報過程以及篆刻公章和運輸公章等手續,在策楞上奏不到兩個月的短短時間內應難以完成。因此,乾隆十年(1745)香山縣丞印文的變化應與策楞上奏無關。策楞上奏的八個月後,乾隆十一年二月初五日(1746年 2月 24日)〈香山縣丞顧嵩1○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06。2○  “戎糧廳”後的空缺印文疑為“事”字,感謝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夏歡助理教授、日本九州大學湯青妹老師幫助辨別。3○  “關防”前的空缺印文疑為“分縣”二字。
  • 澳 門 研 究382023年第 4期為飭查額船黑蕃梢私將硫磺與區倫坤等換柴事行理事官牌〉1○(圖 4左)的印信再次變化,除了印文改為“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圖 4右)之外,形式也由過去只有漢文改為了滿漢文合璧,其中漢文字體為九疊篆。官牌上的香山縣丞印信共兩枚,一枚落地章蓋於落款日期上,另一枚為斜蓋於天頭的半截騎縫章。該印印文“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與策楞所請的“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鈐記”印文相似,而八個月時間也足以辦妥公文傳遞及公章篆刻等手續。因此,筆者認為該印章即策楞為香山縣丞奏請的印信。此時,官牌中顧嵩的抬頭已從“署香山縣左堂紀錄二次顧”改為“香山縣左堂加一級顧”,表明顧嵩應已由暫時代理改為正式任命,因此印章的印文也相應刪去了“署”字。圖 4 乾隆十一年(1746)〈香山縣丞顧嵩為飭查額船黑蕃梢私將硫磺與區倫坤等換柴事行理事官牌〉(左)、“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右) 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11。至此,香山縣丞作為“分防縣丞”,其分防之名由策楞於乾隆十年(1745)上奏朝廷,並於乾隆十一年(1746)被最終確定。印文“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顯示了香山縣丞管理澳門的職責,因此香山縣丞又被稱為“澳門縣丞”或“分防澳門縣丞”。應注意,該印章也是首次出現“分防”和“澳門”印文的香山縣丞印信。此外,香山縣丞的“分防澳門”職責在公文抬頭中也偶有體現,如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1776年 6月 14日)〈署香山縣丞查潛為到任視事下理事官諭〉(圖 5)中, 2○ 時任縣丞查潛的抬頭即為“署香山縣分防澳門左堂候補府經歷加三級查”。1○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11。2○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39。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39圖 5 抬頭有“分防澳門”字樣的乾隆四十一年(1776)〈署香山縣丞查潛為到任視事下理事官諭〉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39。香山縣丞從乾隆十一年(1746)“分防澳門”之名的確定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被亞馬留(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逐出澳門,其印章仍經歷了一次變化。但此次變化僅涉及字體,將原來用於更高級官員的“九疊篆”字體改為“垂露篆”字體。這應是乾隆十三年(1748)乾隆帝指授儒臣制定滿文篆法後,向全國推廣所致。 1○ ⽽印文內容則仍是“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圖 6右)。 2○圖 6 採用漢文垂露篆字體的“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右)及其鈐蓋的乾隆三十二年(1767)〈香山縣丞興聖讓為移駐澳門擇地建署事行理事官牌〉(左) 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21。1○ 郭福祥:〈乾隆與清代印制〉,《紫禁城》(北京),第 1 期(1992)。2○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21。
  • 澳 門 研 究402023年第 4期由九疊篆改為垂露篆後,香山縣丞印章的印文、字體和滿漢合璧形式,此後便固定下來,直至亞馬留將香山縣丞驅逐出澳時仍未變更。嘉慶年間,我們所見到的香山縣丞仍是這種樣式(圖 7左), 1○ 及至道光年間被驅逐出澳門的香山縣丞汪政也仍使用此款印章。從東波塔檔案所收香山縣丞發佈的公文來看,最晚的公文年代為 1846年,共有 2份,但印文都已模糊不清。其中,道光二十六年十月十四日(1846年 12月 2日)〈署香山縣丞汪政為黃允中趙偉就銀錢糾轕與荷蘭馬領事質對事致理事官照會〉 2○ 所載香山縣丞印章(圖 7右)仍依稀可辨,對比前代,其樣式應無變化。此外,時任香山縣丞汪政儘管為“署理”,但印文未再增加“署”或“署理”字樣。圖 7 嘉慶九年(1795,左)與道光二十六年(1846,右)“香山縣分防澳門縣丞之關防”對比 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4/000537(左)、PT/TT/DCHN/1/10/001373(右)。四、餘論自明末葡萄牙人入居澳門後,明王朝確立了“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原則。 3○ 明清鼎革後,清政府延續此舉,將澳門歸屬香山縣管轄,賦予香山縣彈壓管理外蕃之職責。因應這一舉措,作為正印官香山知縣的佐貳,香山縣丞歷經廢設,由留駐縣城到分防澳1○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4/000537。2○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1373。3○  〔明〕霍與暇:《勉齋集》,〔清〕盧坤等:《廣東海防彙覽》卷三《輿地二 •險要三》,道光十八年(1838)刻本,頁 27。
  • 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41門,成為對澳門實際施行具體管治的最直接官員。其對澳門的管理經歷了從雍正九年的“駐�前山寨,稽查分管”,到乾隆九年的“移駐澳門,專司民番詞訟”,再到乾隆十三年“澳內地方以同知、縣丞為專管”的逐步加強的過程。在考察香山縣丞職官沿革的過程中,筆者發現香山縣丞在康熙末年的撤銷與清初實行的裁汰冗官政策有着密切關聯,其在雍正年間的重新設置則與清政府推廣佐雜分防的舉措密不可分。這提醒我們對諸多澳門歷史問題的研究,既要注重從宏觀維度觀察全球歷史進程為澳門帶來的影響,從微觀維度分析某一具體事件給澳門造成的影響,也不能忽視中等維度中國國內背景對澳門的影響。儘管澳門無可否認�在中外關係和中外文化交流的歷史進程中佔據着很重分量,但我們應避免落入過分強調澳門地位的誤區。把澳門置於當時全國的大環境來看,澳門的地位如何?在中國政府眼中,澳門對比其他一些民族邊疆地區或市鎮關津要隘的重要性如何?政府在對澳門採取某些措施時是否具有全國普遍性?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此外,通過對香山縣丞印章的梳理,不但顯示了更多香山縣丞運作和轉變的細節,也提供了一條研究其他參與澳門事務職官的新路徑,並有利於我們從微觀角度進一步理解清政府對澳門的整體管治。據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的記載,清代公務印章在名稱上分為六類:凡印之別有五,一曰寶……二曰印……三曰關防……四曰圖記……五曰條記……各辨其質與其文而鑄焉……惟鈐記不鑄︒ 1○會典中註明了不同級別的官員使用何種印章,學界也已對此問題進行了不少歸納研究。如“寶”為帝后、親王、世子等使用。“印”則上至一、二品大員,下至七品縣令,都可使用。“關防”則由派遣官員;以及最初為派遣,後來已趨於固定的職官,如總督、巡撫等;皆使用。“條記”為下級文武職官使用。“鈐記”為文職佐雜和不兼管兵馬錢糧之武職使用。2○會典中還特別規定:“縣丞條記、主簿條記、吏目條記……均漢文垂露篆。” 3○應留意,策楞於乾隆十年(1745)奏請仍給香山縣丞頒發印信時,原擬將其印信定為“鈐記”,但實際頒給的印章不但仍使用與此前相同的“關防”,而且印文字體由原來的漢文篆書變為滿漢合璧,與會典中縣丞使用“條記”以及僅使用“漢文”的規定不符。究其原因,應是香山縣丞為駐�在前山寨、望廈村乃至澳門城內彈壓葡人的派遣官員的緣故。而滿漢合璧的印文比原來僅使用漢文更為“高級”,也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清政府對香山縣丞的重視。1○  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二十七《禮部 • 鑄印局》,內府刻本,頁 1 - 7。2○  相關研究如劉文祥:〈歷代“關防”制度溯源及演變〉,《浙江檔案》(杭州),第 3 期(2023);任智勇:《清代官印與關防制度疏證》,《地方文化研究》(南昌),第 3 期(2022);王志強主編:《歷史印跡》,長春: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胡旺林主編,胡忠良著:《清代公務印章圖說》,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 年;等等。3○  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二十七《禮部 • 鑄印局》,內府刻本,頁 6。
  • 澳 門 研 究422023年第 4期對比香山縣丞、香山典史、澳門同知的印章(圖8),也能窺見香山縣丞地位的特殊性。身為正五品職秩官員的澳門同知比八品微員香山縣丞在職級上自然高出不少。但香山縣丞與澳門同知同樣是領差派出官員,都是駐守要衝、彈壓葡人的要職。因此香山縣丞的印章(圖 8左) 1○ 規格反而對標澳門同知,不但使用“關防”印,印文形式更是與澳門同知的印章(圖 8中) 2○ 一樣為滿漢合璧,反映了清政府對香山縣丞這一職官的重視。相比之下,同為香山知縣佐雜官的香山典史之印信“香山縣典史之鈐記”(圖 8右), 3○ 其“鈐記”印較之香山縣丞的“關防”印,在規格上已低了一級。此外,其印文形式既非滿漢合璧,印文字體又非篆文,而僅使用漢文楷書,在形式上與縣丞關防相比亦相形見絀。(本文在撰寫過程中,得到冷東︑林廣志︑湯開建︑金國平︑陳文源︑張中鵬諸位老師指教,特此感謝!)圖 8 香山縣丞關防(左)、澳門同知關防(中)與香山典史鈐記(右)對比圖片來源: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26(左)、PT/TT/DCHN/1/1/000013(中)、PT/TT/DCHN/1/1/000050(右)。[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羅�� ]1○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26。2○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PT/TT/DCHN/1/1/000013,印文“廣州府海防同知之關防”。澳門同知的印章有多種,此處僅舉一例。3○  葡萄牙東波塔檔案編號 PT/TT/DCHN/1/1/000050。
  • •論文|歷史研究•43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 1937)丁帥東澳門博物館收藏有一件雕花描金人物屏風複製品,尺寸 206×315×2.5cm,上繪一群葡人在野外支起營帳,攜帶火槍、弓箭狩獵,背景是美麗的樹木與山林, 1○ 反映出�代��狩獵文化與東亞屏風技藝的邂逅。狩獵指捕殺和獵取野生動物的行為。中國古時多稱“畋獵”、“田獵”。在傳統重農思想、佛道教和民間信仰的影響下,社會認可捕殺有害農業的動物,也允許狩獵為生的獵人存在,但不鼓勵濫殺無害農業或人畜的動物,對宗教信仰中具有靈性的動物持有敬畏之心。因此直到晚清時,中國歷史上少有大規模濫殺野生動物,也沒有規範狩獵的法律。晚清至民國時期澳門葡人申請入粵狩獵的資料中,獵物通常為“雀”或“鳥”,但實際捕獵到的動物不止此一類,故標題中的“雀”為概稱。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的最早記載出現於 1893年,此後葡人申請入粤狩獵的檔案主要集中於 1912- 1937年底;民國廣東管理外國人狩獵的制度變革,主要在 1937年前;晚近外國人入粤狩獵問題研作者簡介:丁帥東,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華僑華人研究院博士生。廣州 5106351○  雕花描金人物屏風(複製品),17 - 18 世紀,澳門博物館藏,編號 MM2739,2023 年 11 月 3 日讀取。[ 摘 要 ] 民國初期出台的中國首部狩獵法深受日本狩獵法影響,早在 1893 年,澳門總督布渣就因葡人入粵狩獵與廣東巡撫剛毅交涉,並建議廣東地方學習日本進行狩獵立法,此後廣東地方官限制狩獵區域,默許葡人入粵狩獵︒北洋政府時期,廣東先於中央政府出台定章,管理葡人入粵狩獵︒1927 - 1937 年,廣東先後施行“廣東暫行辦法”︑“北洋狩獵法”與“國民政府新法”︒陳濟棠督粵時期,廣東相對割據獨立的政治背景,為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熱潮創造外部條件︒晚近入粵狩獵的澳門葡人數量不多,有政界要人︑富商︑律師︑醫生︑政府與公司員工在內的各類民眾,以運動娛樂為主要目的,也有交誼的潛在作用,對晚近廣東環境破壞有限︒[ 關鍵詞 ] 澳門 狩獵 葡萄牙人 環境史 民國狩獵法 
  • 澳 門 研 究442023年第 4期究較少。 1○ 結合史料和前人研究,考察 1893- 1937年間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相關問題,意在揭示晚近澳門葡人入粤狩獵的微觀活動如何具體地影響地方與國家的狩獵管理;其次找尋澳門葡人狩獵者信息,還原澳門狩獵者群體面貌,分析葡人入粵狩獵現象出現的背景、目的與狩獵者間社會關係;最後結合資料分析晚近澳門葡人入粤狩獵的環境影響。一、私自遊獵:1893 - 1918 年澳門處於東南亞與東北亞航路中繼點,依山環海,氣候適宜。1553年後,葡萄牙人租居澳門,開展貿易。此後印度人、馬六甲人、日本人等外國人紛紛湧入。 2○1614年,明廷准許葡人租居澳門貿易、建城設官。 3○ 黃啟臣先生曾稱:“明朝澳門葡萄牙人的自治機構對中國政府有很大的依賴性和完全的服從性,不可以越中國政府管轄的雷池一步。” 4○近代歐美世界,狩獵為備受歡迎的紳士運動。隨着地理大發現和皮毛貿易發展,從16世紀始,商業狩獵漸成風氣,狩獵範圍由歐美擴展至非洲、南亞、東亞等地區。狩獵亦被視為娛樂活動,稱遊獵,給野生動物與環境造成極大危機與破壞。5○澳門的外國人,也受到國際狩獵風潮影響,澳門地狹,難以滿足狩獵需求,於是近在咫尺的香山、新會、順德等地,被澳門外國人選為狩獵地。乾隆十四年(1749),廣東地方核議澳門約束章程,並曉諭澳門通衢處所,中有“今多有匪夷藉打雀為名,或驚擾鄉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 6○ 澳門背連山野,有優良的狩獵地。晚清拱北海關附近,除前山鎮外,林木茂密,人煙稀少,野生動物資源豐富。澳門也處於世界八大候鳥遷徙路線“東亞-澳大利亞”線,冬春季節,候鳥在澳門附近山林、紅樹林覓食越冬。又因瀕海,各類海鳥在海岸海島繁衍生息。如今珠海市依然以鳥類眾多遐邇聞名。如常見蹤跡的有小鸊鷉、鸕鷀、大白鷺、黑水雞、反嘴鷸、環頸鴴、白胸翡翠、翠鳥、八聲杜鵑、金腰1○  沈夢雨、李榮華梳理民國時期頒佈的狩獵法規時留意到地方狩獵法規,認為“《廣東暫行狩獵條例》和《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是《狩獵法》地方化的具體體現”,但未結合時代背景與法規內容作進一步討論,亦未注意到地方法規對國家狩獵法嬗變的影響,見沈夢雨、李榮華:〈民國時期狩獵立法與野生動物保護〉,《鄱陽湖學刊》(南昌),第 4期(2021),頁 74 - 82。何俊宇探討了民國時期澳門葡人狩獵活動及其影響,在廣東管理澳門葡人入粤狩獵的運作細節上着力較多,如乙種狩獵證書申請流程、收費標準、狩獵期限等,故本文不再過多討論這些問題。何文在“狩獵衝突與狩獵證書制度的出現”一節,對出台“狩獵證書”制度的主體與時間交代不明;此外何文捨近求遠,較少引用國家狩獵法及廣東狩獵法規原文,而是通過政府公函反推狩獵法規;最後,該文也未關注到澳門狩獵社團與葡人狩獵者的社會關係網絡,以及結合澳門葡人的狩獵人數與狩獵性質揭櫫澳門葡人的狩獵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見何俊宇:〈民國時期澳門葡人的狩獵活動及其影響〉,《廣東史志》(廣州),第 6 期(2020),頁 39 - 42。2○  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 年,頁 1 - 13。3○  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 年,頁 69。4○  黃啟臣:《澳門通史》,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 年,頁 96。5○  劉林琳:〈美國野生動物狩獵管理法制的歷史考察〉,碩士論文,湘潭大學,2021 年,頁 7 - 8;王小倫:〈飛鳥與房船:近代西方人在江南一帶的狩獵旅行〉,《野生動物學報》(哈爾濱),第 4 期(2009),頁222 - 226。6○ 〔清〕暴煜修;李卓揆纂:〈濠鏡澳〉,《(乾隆)香山縣志》卷 8,乾隆十五年刻本,頁 23。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45燕等鳥類。 1○晚近中國狩獵法出台前,廣東地方依外國人進入內地遊歷和攜槍的條例,管理入粤澳門葡人。1889年,中國當局重申外國人進入內地旅行要申領護照。 2○19世紀 90年代,澳門商船欲攜帶僅用於自衛的軍火器械進入內地,除領取各地官府發給的船照外,還要從海關領取軍火器械單照。 3○ 此類管理增加了葡人入粤狩獵的難度,但無法有效管控。若葡人申請到軍火器械單照和護照,便可合法攜槍乘船入內地狩獵。更有葡人兩證照全無而入粵狩獵。光緒十九年(1893)初,香山縣前山附近地區,有一葡籍男童持槍遊逛,隨意射獵,使當地居民受傷。廣東巡撫剛毅遂決定禁止洋人在香山縣射獵。該事引起澳門總督布渣(Custódio Miguel de Borja)交涉。布渣將禁止洋人狩獵令的範圍,曲解並擴大到禁止洋人進入內地,稱“尊重中國體育章程,但澳門地位至少與通商口岸相等,按通商條約規定,洋人可在通商口岸周圍一百里的範圍內自由旅行”。 4○ 這裏布渣所指“通商條約”即 1887年清政府簽訂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Sino-Portuguese Treaty of Peking),第十七款有“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五日內,毋庸請照”。 5○ 條約中未注明外國人可在華狩獵,布渣袒護澳門葡人,將狩獵與國際遊獵運動聯繫在一起,認為狩獵屬遊玩範疇,條約寫出可遊玩便可射獵。布渣兼任葡萄牙駐中國、日本、暹羅公使, 6○ 他向剛毅提議,應仿效日本,起草適用中外民眾的射獵章程。 7○ 布渣所指日本法規當是日本頒佈的 1873年《獵取禽類和野獸條例》(《鳥獣猟規則》)和 1892年《狩獵條例》(《狩猟規則》)。前者為日本第一部狩獵法,規定狩獵時間、地點,創設狩獵許可證制度,區分職業、運動狩獵許可證費用,但不限獵物數量、種類,在日外國居民也可申請。 8○《狩獵條例》共三十四條,規定狩獵區中應保護、禁止狩獵的野生鳥獸。劃分職獵、遊獵兩類狩獵證書,又根據是1○  廣東自然資源:〈粤看粤美:珠海鳥類知多少〉,南方 Plus,2020 年 5 月 19 日,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5/19/c3549344.html,2023 年 11 月 4 日讀取。2○  (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頁 257。3○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22。4○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42。5○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册)》,北京:三聯書店,1957 年,頁 525。6○  (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頁 263。7○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42。8○  (日)山岸千穂:〈野生鳥獣の管理の強化:鳥獣の保護及び狩猟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立法と調査》,總第 351 期(2014),頁 112;“Clippings: Game Certificates Are Now Issued in Japan to Natives.”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no. 18, 13 Mar, 1873, p. 236.
  • 澳 門 研 究462023年第 4期否使用銃器,將證書細分為甲乙兩種,共四類證書。 1○ 剛毅考量地方治安,認為澳門葡人需嚴格遵照條約,條約中的遊玩與遊歷相似,既然條約無“射獵”一詞,澳門葡人便不可在內地射獵,以免滋生事端。 2○ 諷刺的是,布渣與剛毅爭執時,澳門也禁止遊獵,直到 1900年底澳門才解除禁令。 3○1893年初交涉事後,仍有葡人入粵狩獵。1893年 8月底,四名葡人違反禁令,在前山附近射獵,被當地官員包圍繳械,獵槍充公,送交省城。此事在澳門引起極大不滿,報刊議論頗多。受輿論影響,此後“射獵不再受到廣東官府阻撓,禁獵令很快被撤銷了”。 4○ 據拱北海關報告“香港與澳門的體育人士仍然不顧禁令,繼續在中國的禁區內射獵,只要他們不走近前山,就不會受到任何干涉”。 5○剛毅主政廣東時,意欲禁止葡人入粵狩獵,但在澳門官民壓力下,無奈放棄嚴禁辦法,限制狩獵區域,默許外國人進入內地射獵。1912 年 11 月,有澳門葡人想進入內地遊獵打雀,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巴士度(António Patrício)給廣東外交司司長羅泮輝發函請求准許。羅泮輝直到次年 2月才回函,稱外國人赴內地遊歷與彈雀遊獵不同,直言護照難以辦理。 6○ 並詳細列出案例:昨據廣九鐵路警衛軍何統領侶俠,以五十五營所駐深圳車站乃華洋交界地方,洋人時有結隊持槍入各鄉山林打雀︒二月十六日,又有德人十二名越界入內地打雀,誠恐鄉民無知驚疑,滋事已函告英日德領事官查照禁止︒又警察廳函知,一月三十一日,英兵十餘人攜槍深圳搭車,阻止不聽,函詰英領︒接覆“偶因疏忽抱歉”等語︒可見攜槍入內地原非條約所准︒至葡人入內地打雀事同,一律礙難獨准︒ 7○民國建立之初,深港交界處常有外國人打獵,已為廣東外交司司長羅泮輝知曉。羅欲借新政權建立,不承認前清舊法,再次禁止外國人入粤狩獵。此事後,1914年 10月,澳門當局又向廣東政府申請准許澳門居民進入香山等縣打獵。 8○ 當年 9月 1日,中國歷史1○  内閣:〈狩猟規則•御署名原本〉,国立公文書館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明治二十五年十月五日,https://www.digital.archives.go.jp/das/image/F0000000000000015333,2023 年 11 月 4 日讀取。2○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42。3○  “濠鏡例言:日前禁止獵人到澳門遊獵一節,此例業已捐除,惟須領有牌照,方得携鎗出獵,計牌費二元,以六閱月為期,每次出獵必須向衙署領取執照,獵後即行繳消”。參見〈外洋各埠新聞:濠鏡例言〉,《知新報》(澳門),第 130 冊,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十五日,頁 29。4○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42。5○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42。6○  〈廣東外交司司長羅泮輝為禁止洋人內地遊獵事覆葡總領事巴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167 - 168。7○  〈廣東外交司司長羅泮輝為禁止洋人內地遊獵事覆葡總領事巴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167 - 168。8○  〈澳門護理總督事務公會為請准廣東內地遊獵事致葡總領事諮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141 - 142。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47上第一部《狩獵法》通過參政院議決,由大總統令公佈。 1○《狩獵法》內容簡單,僅對狩獵日期、狩獵器械、狩獵證書等作出初步規範。比較可知其整體框架與內容仿照日本1873年《獵取禽類和野獸條例》和 1892年《狩獵條例》,但沒有仿效日本狩獵法依職業、遊玩細分狩獵者,也未提及外國人可申請。為解決《狩獵法》的未盡之處,1917年 8月,農商部令各省分訂章程以完善狩獵法規。 2○ 聽聞農商部指令,1917年 10月,澳門居民向澳門護理總督事務公會呈上稟文,請求轉達廣東政府允准遊獵,而後公會又將近幾年與葡萄牙總領事聯絡,以申請廣東開放狩獵的函文併入,令總領事照會廣東省。3○12月,廣東省長、粵軍首領李耀漢收到公函。李剛到任三個月,不願處理這一棘手事,以“洋人前往內地遊獵係為各國條約所無,凡領護照遊歷,洋人只可照章遊歷,勿得誤會遊歷為遊獵”為由敷衍了事。 4○晚清國力羸弱,地方官員不願招惹是非,最初禁止葡人入粤狩獵。從剛毅與布渣交涉中,可見晚清官員與外國人在狩獵上的爭執,是認同狩獵為運動與否的觀念之爭,也是遊獵運動與地方希求穩定的秩序之爭。布渣給剛毅透露日本狩獵法信息,剛毅的禁止態度很快因澳門官民壓力改為默許,但限制狩獵區域。民國肇建,廣東官員一改頹勢,轉而嚴格按條約禁止葡人入粤狩獵,廣東當局對澳門葡人的狩獵管理重返 1893年前的狀態,具有狩獵喜好的澳門葡人只好偷違禁令,私自入粤狩獵,狩獵時不必辨別動物珍稀與否,四處遊獵,避開警察。這會加劇民眾恐慌、財產損失、軍事機密洩露和環境破壞。二、法規規範,申請狩獵:1919 - 1937 年1921年,農商部條陳外交部“旅華外僑每以外國獵槍向我內地任意弋獵,致使珍禽奇獸日漸衰滅”。 5○ 民國初期頒佈的狩獵法未規範外國人在華狩獵,使長江沿岸野生動物陷入危機,更有冷氣廠收購獵物,運往外國。 6○1921年 2月,外交部令各駐外使館調1○  沈夢雨、李榮華:〈民國時期狩獵立法與野生動物保護〉,《鄱陽湖學刊》(南昌),第 4 期(2021),頁77。2○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8 - 9。3○  〈澳門護理總督事務公會為請准廣東內地遊獵事致葡總領事諮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41 -142;〈澳門居民為請准廣東內地遊獵事致澳門護理總督事務公會稟文〉,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143 - 144。4○  〈廣省省長李為澳門洋人廣東內地遊獵事覆葡總領事吧照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1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48 - 149。5○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8。6○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1 - 15。
  • 澳 門 研 究482023年第 4期查所駐國狩獵法規。 1○1921年 9月,農商部出台《狩獵法施行細則》二十三條,意在“重徵外人遊獵照費,嚴定禁捕期限,指明禁捕生物,設法禁運大宗出口”。 2○ 並在 12月諮會外交部,轉發駐京各國公使,令“旅華外人一體遵照”。 3○ 實際在 1921年前,廣東省已形成管理外國人入粵狩獵的定章。1919年 12月,廣東交涉員發給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照會稱:“凡因行獵攜帶槍銃經過警衛區域,應由行獵人先向本部請領通行證單。” 4○ 該事起因是英人攜獵槍經過警衛區域,因沒有通行證被哨兵攔下,英人不服氣後被帶到外交部廣東交涉署,詢問後給予通行證單。廣東交涉員稱:“原係臨時通融辦法,若行獵外人為免於臨時阻詰,自應仍照定章,先請給證為合。” 5○ 最遲至 1919年,廣東當局因緊鄰港澳的特殊省情,形成狩獵管理定章,允許外國人在廣東狩獵,若經過警衛區域,狩獵者先向外交部廣東交涉署申請證明狩獵者身份的通行證單。通行證單具有狩獵證的部分功能,該定章明確證單申領部門,較晚清默許辦法更進一步。廣東交涉員向諸國領事一再照會該定章,部分西人仍不遵守。1920年 8月,仍有外國人在軍事要地附近打獵,為防引起事端,只是勸其離開。 6○ 也能說明在當時廣東已允許外國人狩獵,只是限制狩獵者接近軍事要地。放眼當時世界,1646年,美國羅德島(Rhode Island)朴茨茅斯市(Portsmouth)實行白尾鹿狩獵封閉季節,1900年,美國絕大多數州都頒佈狩獵限制規定; 7○ 日本在1873年出台涵蓋外國居民的狩獵法,規範狩獵行為。相比之下,中國狩獵制度建立稍遲,地方實際問題推動狩獵法規逐漸完善。《狩獵法施行細則》以是否“使用外國獵槍及其他獵具”為劃定標準,分甲乙兩種狩獵證書。 8○ 乙種證書的申請與處罰費用遠超甲種,農商部以此限制外國人狩獵。農商部亦為各省留出變通餘地。“各省長依據細則,分定適於該地之保護野物章程,注重外人遊獵限制”。 9○ 從劃分標準看,《狩獵法施行細則》未仿照日本,區別獵人、娛樂狩獵,而是按槍枝類型劃分,限制外國獵槍,1○  〈政務:請調查駐在國狩獵法規函(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致駐外各使館)〉,《外交公報》(北京),第 2 期(1921),頁 12 - 13。2○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4 - 8。3○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8。4○  〈廣東交涉員梁為外人行獵通行證事致葡總領事施照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14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66 - 67 頁。5○  〈廣東交涉員梁為外人行獵通行證事致葡總領事施照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14 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66 - 67 頁。6○  〈廣東交涉員梁為外人內地打獵事致葡總領事施照會〉,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14 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14 - 115。7○  劉林琳:〈美國野生動物狩獵管理法制的歷史考察〉,碩士論文,湘潭大學,2021 年,頁 14 - 15。8○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4。9○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9。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49保護中國野生動物。除因長江一帶外國人大肆遊獵與商業捕獵外, 1○ 又有澳門葡人攜洋槍入粤遊獵。北洋政府後期兵戈搶攘,廣東時局動盪不定,澳門葡人難以按《狩獵法施行細則》順利申請入粵狩獵,1925年,廣東成立革命政府後,地方局勢趨於穩定。自 1927年 7月至 1929年 9月間,廣東陸續頒行《狩獵暫行條例》、《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管理澳門葡人入粵狩獵在內的狩獵事。1927年 7月,廣東頒行《狩獵暫行條例》,以營業與否劃定甲乙狩獵證書,不區分狩獵器具,甲種“以營業為目的”,許可稅 10元。乙種“不以營業為目的”,許可稅 5元。 2○1928年 10月,《廣東民政公報》刊載《廣東暫行狩獵條例》。 3○ 外國人可申請狩獵證書,入粵狩獵。1928年,澳門葡人申請到狩獵證書 19份(表 1)。1929年 1月,《廣東民政公報》刊登《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 4○《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繼承《狩獵暫行條例》內容,並有所修補。《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延續《狩獵暫行條例》以營業與否劃分狩獵證書的標準,特別規定按“本省中央紙幣”繳納狩獵證書規費。 5○1926年 7月,國民革命軍自廣東起軍北伐,獲捷後於 1927年 4月建立南京國民政府。1928年 1月,外交部令地方暫按北洋舊狩獵法辦理外國人狩獵事。6○1928年 6月,農礦、內政二部認為“前北京頒佈之狩獵法不盡適用”,於是會同報呈國民政府《狩獵法修正草案》,擬令公安局禁止對“外國人於條約所限定之通商口岸以外之地點請求狩獵者”發給狩獵證。 7○ 國民政府擬嚴加限制外國人狩獵,如按照此法,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申請難以通過。1929年 1月,廣東民政廳呈請廣東省政府,備案《廣東暫行狩獵條例》、《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 8○ 後呈交南京國民政府, 9○ 通過這次上呈,內政部與農礦部得到廣東民政廳附送的《廣東暫行狩獵條例》、《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和狩1○  〈政務:狩獵法曁施行細則送請轉飭遵照照會(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駐京各國公使)〉,《外交公報》(北京),第 8 期(1922),頁 8 - 14。2○  〈法規:民政:狩獵暫行條例〉,《廣東省政府特刊》(廣州),第 2 號(1927),頁 26 - 27。3○  〈法規:廣東暫行狩獵條例〉,《廣東民政公報》(廣州),第 3 期(1928),頁 6 - 8。4○  〈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廣東民政公報》(廣州),第 15 期(1929),頁 5 - 6。5○  〈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廣東民政公報》(廣州),第 15 期(1929),頁 5。6○  〈呈覆國民政府關於外人狩獵請給證書辦法由〉,《司法公報》(南京),第 5 期(1928),頁 20。7○  〈公牘:呈:會同內政部呈國民政府修正狩獵法請鑑核公佈文(附件一件)〉,《農礦公報》(南京),第2 期(1928),頁 43。8○  〈民政廳呈擬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案〉,《廣東省政府週報》(廣州),第 69 期(1929),頁 21 -22。9○  廣東民政廳呈內政部稱:“民國三年公佈之狩獵法與現在情形已屬時代變遷,而本省密邇港澳,外人至內地狩獵者為數甚多,情形較各省微有不同,為適應需要其起見,當經擬定廣東暫行條例十五條,並改定狩獵證書圖式,呈奉廣東省政府第九十五次會議議決照准,並奉政治會議廣東州分會通過,頒行遵照。嗣以該條例施行上尚須應行補充者,又經擬定補充辦法五條,呈請廣東省政府備案,各在案理合備文,呈送前項暫行條例、補充辦法及證書圖式各三份,呈請察核備案,俯賜分別存轉。”參見〈諮:諮覆內政部廣東民政廳所呈暫行狩獵條例及補充辦法狩獵證書圖式暫准如擬辦理文〉,《農礦公報》(南京),1929 年 3月 1 日,第 10 期(1929),頁 55。
  • 澳 門 研 究502023年第 4期獵證書圖式。廣東民政廳的上呈首先得到內政部“均尚妥善”的回應,後在 1929年 2月,得到農礦部“均無不合”的肯定,因而允准。1○通過 1929年 2月- 5月各地政府公報知,北洋政府頒行的《狩獵法》與《狩獵法施行細則》,反倒得益於北伐勝利,北洋政府倒台,全國政局進一步統一,而在地方推行。 2○1929年 9月,廣東開始執行外交部指令。廣東民政廳稱,“查以前給發狩獵證書係依照廣東省政府所定之暫行狩獵條例,原屬暫行性質”,在外交部按照北洋政府狩獵法規辦理的令後,“自應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取消”。 3○1929年 10月,廣州市改為廣州特別市,直隸國民政府。廣州市政府於 1930年 1月更名為廣州特別市政府,地方外交事宜移交省會市政府辦理。此後廣東民政廳與葡總領事館間,中轉澳門葡人申請入粵狩獵事的機關,由外交部廣東交涉署改為廣州市市政府,經辦人由廣東交涉員改為廣州市市長。1930年 7月,廣州特別市市長林雲陔,將民政廳提前發給的 50份狩獵證書請求書空白件中的 15份,送給葡總領事官(圖 1)。 4○ 葡萄牙領事館佔三成,實際澳門葡人狩獵證書在當年申請 21份(表 1),可見在廣東,澳門葡人為入粤狩獵的申請大戶。該手寫請求書空白件右側小字“茲遵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狩獵法及施行細則”。國民政府實業部頒佈狩獵法與施行細則的時間分別為 1932年、1935年;且施行細則實際名稱為《狩獵法施行規則》。 5○ 故這裏廣東民政廳執行的所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狩獵法及施行細則”,實際上是依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令施行的、北洋政府頒佈的狩獵法及施行細則。1○  內政部稱:“查本部前以北政府所頒佈之狩獵法不盡適用,曾經會同貴部就原法條酌加修正,擬具狩獵法修正草案會呈國府鑑核公佈施行在案,迄今未奉核准,茲據該廳所呈各節當屬實情,查核所擬條例、補充辦法及證書圖式均尚妥善,除指令在狩獵法修正案未經核定公佈以前暫准……”。1929 年 2 月 5 日,農礦部覆稱:“查原送條例、辦法、圖式均無不合,在狩獵法修正草案未經國府核定公佈以前,自應暫准。”參見〈諮:諮覆內政部廣東民政廳所呈暫行狩獵條例及補充辦法狩獵證書圖式暫准如擬辦理文〉,《農礦公報》(南京),1929 年 3 月 1 日,第 10 期(1929),頁 55。2○  如〈命令:訓令:訓令各縣縣長、九江市長、水上公安局長奉發狩獵法曁狩獵法施行細則仰遵照〉,《江西民政公報》(南昌),第 29 期(1929),頁 64 - 74;〈訓令:武漢市市政府訓令(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令公安局:奉省府秘書處公函,外人在地方官署請領狩獵證書,須按照民三頒行之狩獵法及民十前農商部之狩獵法施行細則辦理仰遵照辦理〉,《武漢市政公報》(武漢),1929 年 3 月,第 4 號(1929),頁14;河北省政府建設廳:〈法規:狩獵法〉,《河北建設公報》(北平),第 8 期(1929),頁 6 - 14;〈農礦:部諮狩獵法及細則暫適用民國三年、十年舊條文(蘇省暫行狩獵條例廢止)〉,《江蘇省政府公報》(鎮江),第 128 期(1929),頁 6 - 7 等等。3○  〈廣東交涉員陶履謙為狩獵法及施行細則事致葡總領事函 附狩獵法及施行細則〉,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201。4○  〈廣州特別市市長林雲陔為外人請領狩獵證書請求書事致葡總領事施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197。5○  〈法規:准實業部咨為修正狩獵法施行規則條文請查照轉行等由令仰知照〉,《江西省政府公報》(南昌),第 625 號(1936),頁 1 - 18。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51圖 1 1930 年廣東民政廳製作的“外人請領狩獵證書請求書”圖片來源:〈外人請發狩獵證書請求書及證明書〉,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99。陳濟棠在 1929- 1936年獨攬廣東軍政大權,廣東割據獨立,中央政令難以實施,1936年 7月,陳濟棠下野,廣東開始“還政中央”。 1○1932年 12月,在 1928年《狩獵法修正草案》呈報五年後,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狩獵法》十九條。 2○1935年 10月,在當年狩獵期開始前夕,實業部頒佈《狩獵法施行規則》十七條。 3○ 但 1937年民政廳退回的葡人羅德禮狩獵申請書(圖 2),依然為 1930年舊版,說明廣東還政進程緩慢,在割據時期的一些做法繼續延續到全面抗戰爆發。此外,南京國民政府的《狩獵法》規定“狩獵證書費國幣一元”。 4○ 此後公佈的《狩獵法施行規則》中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人民請領狩獵證書者”須“附繳手續費國幣十元”。 5○ 但廣東省自 1930- 1937年,均以廣州市立銀行發行的國幣大洋 30元作為申請費用。如 1929年 11月,廣東交涉員回覆葡總領事稱:“乙種狩獵證書費卅元。” 6○1934年 8月,劉紀文接到葡總領事館1○  柯偉明:〈1936 - 1937 年廣東幣制改革的券幣比率之爭〉,《近代史研究》(北京),第 6 期(2017),頁 69 - 87。2○  〈中央法令:狩獵法〉,《浙江杭鄞金永衢紹律師公會報告錄》(杭州),第 156 期(1932),頁 16 -18。3○  〈法規:准實業部咨為修正狩獵法施行規則條文請查照轉行等由令仰知照〉,《江西省政府公報》(南昌),第 625 號(1936),頁 1;〈法令:法規:狩獵法施行規則〉,《法令周刊》(上海),第 283 期(1935),頁 14。4○  〈中央法令:狩獵法〉,《浙江杭鄞金永衢紹律師公會報告錄》(杭州),第 156 期(1932),頁 17。5○  〈法令:法規:狩獵法施行規則〉,《法令周刊》(上海),第 283 期(1935),頁 14。6○  〈廣東交涉員陶履謙為葡人地奴古等申請乙等狩獵證書事覆葡總領事施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90 - 191。
  • 澳 門 研 究522023年第 4期送來的“西洋籍民晏多彌利碧盧乙種狩獵證書一件,相片兩張,證書費大洋三十元”等等。 1○1932年國民政府發佈的新法中,原《狩獵法修正草案》中禁止“外國人於條約所限定之通商口岸以外之地點請求狩獵者”的規定被刪去,改為“無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經國民政府之特許”。2○國民政府繼承北洋政府限制外國人在華狩獵的思想,且更為嚴格,但廣東簽發澳門葡人入粤狩獵證書未受影響。1932年,廣東民政廳為澳門葡人簽發乙種狩獵證書 14份,1933年簽發 20份,相比之下,1931年簽發 7份(表 1)。可見陳濟棠督粵時期,廣東相對割據獨立的政局反倒利於澳門葡人入粵狩獵。1937年 3月,廣東民政廳按 1932年《狩獵法》第十四條,狩獵期在二月末止的規定,拒絕辦理澳門葡人左次治(Adolfo Jorge)的狩獵證書申請,但申請照費依然是“大洋三十元”。3○1937年,廣東民政廳依國民政府狩獵法再次強調狩獵日期,而未通知變更其他狩獵規定,從側面說明在陳濟棠控制下,廣東狩獵法規也隨着 1932年、1935年國民政府公佈新法規而變更,但一些內容結合外國人入粤狩獵和粤港澳貨幣流通實際情況作�了調整。圖 2 1937 年廣東民政廳退回的狩獵證書申請書圖片來源:〈廣州市市長曾養甫為羅德禮請領狩獵證書事致葡代總領事雅函 附狩獵證書請求書〉,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12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477。1○  〈廣州市代理市長劉紀文為晏多彌利碧盧狩獵證書事覆葡總領事莫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4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480 - 481。2○  〈中央法令:狩獵法〉,《浙江杭鄞金永衢紹律師公會報告錄》(杭州),第 156 期(1932),頁 17。3○  〈廣州市市長曾養甫為退還左次治申領乙等狩獵證書之申請書等事致葡代總領事雅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9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445。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53比較兩部廣東暫行辦法與兩部國民政府新法,可見國民政府新狩獵法對廣東暫行辦法的吸納。如 1932年新法第六條規定狩獵證書“證書字號”一項。 1○ 廣東在 1932年前就已對狩獵證書進行編號。1932年 9月,澳門大西洋銀行總理、葡萄牙人羅沙盧(João Lopes do Rosário)申請更換乙種狩獵證書,羅沙盧更換後的狩獵證書編號為“廣字第五三號”。2○1932年 12月《狩獵法》頒行後,廣東發給澳門葡人狩獵證書編號未受影響,繼續向後編號。1935年《狩獵法施行規則》規定狩獵證書劃分標準為狩獵目的,中外同等對待。“凡以狩獵為職業者,發給甲種狩獵證書,以狩獵為娛樂者,發給乙種狩獵證書”, 3○ 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中“以營業為目的”區分狩獵者相似。對於廣東而言,施行 1932年《狩獵法》與 1935年《狩獵法施行規則》,也是《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的部分回歸。1919年廣東施行管理針對外國人狩獵的定章。標誌着廣東對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的處理態度,由禁止與默許之間,向出�法規探索科學的狩獵管理轉變。軍閥混戰時期,各地並未普遍施行北洋政府《狩獵法施行細則》。1925年,廣東成立革命政府後,政局趨於穩定。1927年 7月至 1929年 9月,廣東陸續施行《狩獵暫行條例》、《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1929年 9月,廣東廢止暫行辦法,依北洋政府狩獵法規制定申請書,並將法規抄送外國領事館。1929- 1936年,廣東施行南京國民政府 1932年《狩獵法》與 1935年《狩獵法施行規則》,根據接鄰港澳和特殊貨幣情況,調整外國人入粤狩獵管理和狩獵證書規費。陳濟棠督粵時期,廣東割據獨立,廣東民政廳並不看重狩獵申請書細節,在 1937年 8月的葡人入粵狩獵申請書中,仍錯誤書寫南京國民政府法規名稱。也正是廣東地方未嚴格執行相對嚴苛的國民政府狩獵法規,澳門葡人得以在 1928- 1937年間,較為穩定便捷地申請到入粵狩獵許可,故而在此時期,澳門出現入粵狩獵熱潮, 4○ 促進澳門社會文化發展。廣東地方對外國人較為科學的狩獵管理,也起到規範澳門葡人入粵狩獵行為的作用,有益於廣東地方治安與環境保護。三、澳門狩獵者、澳門狩獵會與澳門獵人俱樂部據民國時期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保存的中葡文資料中,澳門葡人申請入粵狩獵的記載,將澳門葡人入粵狩獵者的申請日期、姓名、身份、狩獵地點與狩獵證書編號信1○  〈中央法令:狩獵法〉,《浙江杭鄞金永衢紹律師公會報告錄》(杭州),第 156 期(1932),頁 18。2○  〈廣州市代理市長劉紀文為轉給羅沙盧等人乙種狩獵證書事覆葡總領事沙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5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9。3○  〈法令:法規:狩獵法施行規則〉,《法令周刊》(上海),第 283 期(1935),頁 14。4○  (葡)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23 期(1995),頁 117 - 186。
  • 澳 門 研 究542023年第 4期息製成表格(表 1)。選取信息以廣東為澳門葡人頒發狩獵證書始,時間段為 1928-1937年。表 1 1928 - 1937 年澳門葡人入粤狩獵者信息表申�日期 �名 ⾝� 狩��� 狩�證書��1928年 19人 / / /1929年 8月賈��(João Meira Rebelo Valente de Carvalho)� 22人�門民事兼�事法院檢�官�/ /10月 �度(Pinto) �門�政局長 / /11月 ��古(Plínio Tinoco) /順德��會�中山/11月 �禮喇(José Maria Pereira) /順德��會�中山/1930年 9月賈��(João Meira Rebelo Valente de Carvalho)� 20人�門民事兼�事法院檢�官�中山 /11月 羅��(António Vicente Rosario) �門立�官書記 / /1931年 10月 �路(António A. de Mello) �門政務會�會員 /10月 �伊治(Luís de Mello) �門�人 / /11月 �若�(José Maria Simão Rodrigues) �門民政�書記 / /11月 宋�生(João Corrêa Paes d’Assumpção) 狀師 / /11月 白�利(António José Ferreira Batalha)�門��局一�翻譯官/ /11月 羅先若(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 �門民政��員 / /11月 李卑路(António José Ribeiro) / / /1932年 9月 羅沙�(João Lopes do Rozario) �門西洋銀行�理 / �字�五三�10月 羅沙�(Veríssimo do Rozário)�門議事�局書記長/ �字�五四�10月 ��(Antonio Alexandrino de Mello) �門政�會議會員 / �字�五五�10月 �伊治(Luís de Mello) �門�人 / �字�五六�11月 羅先若(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 �門民政��員 中山 �字�五��11月 宋�生(João Corrêa Paes d’Assumpção) 狀師 中山 �字�五��11月 �若�(José Maria Simão Rodrigues) �門民政�書記 中山 �字�五九�11月 白�利(António José Ferreira Batalha)�門��局一�翻譯官中山 �字�六十�11月 巴�士打(João Baptista) �門工�局�員 中山 �字�六一�12月 李卑路(António Ribeiro) / 中山 �字�六二�12月 左�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 / 中山 �字�六三�(�下頁)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5512月 亞必度�路(Alberto Mello) / 中山 �字�六四�12月 巴�素(Carles Vicente de Parpo) / 中山 �字�六五�12月 �士(Celso Vaz) �獄士官 中山 �字�六六�1933年 8月 ��士(António Correia Funes) �生 / �字��二�9月 ��士(Celidónio Sebastião Gomes) �門���司員工 / �字��四�9月 亞啤度羅唦(Alberto Bontein da Rosa) / / �字��五�9月 意⼝眉路羅唦(Emílio da Rosa) / / �字��六�9月 羅��(António Vicente de Rosario) �門立�官書記 / �字����9月 ���衣沙(Artur A.d’Eça) / / �字����9月 �士打(Freire da Costa) / / �字��九�9月 亞必度�路(Alberto Melo) / / �字��十�9月 �伊治(Luís Melo) �門�人 / �字��一�9月 ��(Antonio A. de Melo) �門政務會�會員 / �字��二�10月 亞必度衣沙(Alberto d’Eça) / / �字��三�11月 馬�波�治(Mário Borges) / / �字��四�11月 馬氏�路囉�(Maxímino da Rocha) / / �字��五�11月 哪囉吔(Olómpio Noronha) / / �字��六�11月 祖�李(José Lie) / / �字����11月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律師 / �字��九�11月 �若�(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 �門民政�書記 / �字�九十�11月 宋�生(João Correia Pais d’Assumpção) 狀師 / �字�九一�11月 羅沙�(Veríssimo do Rosario)�門議事�局書記長/ �字�九二�11月 �馬�(Mario Augusto Baptista) / / �字�九三�1934年 1月 白�利(António Ferreira Patalha)�門��局一�翻譯官/ �字�九五�1月 左�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 律師 / �字�九六�8月 ��彌利碧�(António José Ribeiro) / / �字�九��8月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律師 / �字�一百�8月 飛利喇(Júlio de Araújo Ferreira) / / �字�一�一�9月 羅��(António Vicente do Rosário) �門立�官書記 / �字�一�二�10月 ��(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lo) / / �字�一�四�10月 亞必度�路(Alberto de Mello) / / �字�一�五�10月 �伊治(Luís de Mello) �門�人 / �字�一�六�(�下頁)
  • 澳 門 研 究562023年第 4期11月 ��嘉(D. João de Vila Franca) / / �字�一���11月 �啷吔(Olímpio Noronha) / / �字�一���11月 ��士(António Marçal Correia Nunes) / / �字�一�九�12月 宋�生(João Correia Pais d’Assumpção) 狀師 / �字�一一��1935年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律師 中山 �字�一一一�9月 ��度羅沙(Alberto B. da Roza)� 19人 / 中山�字�一一二�至一三��11月賈��(João Meira Rebelo Valente de Carvalho)�門民事兼�事法院檢�官中山 �字�一三一�11月 高福�(Kou Fôk Io) / 中山 �字�一三三�11月 左�治(Adolfo Jorge) / 中山 �字�一三四�1936年 9月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律師 中山 �字�一三五�11月 左�弼(Alberto Pacheco Jorge) / 中山 �字�一三六�11月 左�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 律師 中山 �字�一三��11月 ��彌��(António Mello) / 中山 �字�一三��11月���羅沙�(António Vicente do Rozario)/ 中山 �字�一三九�11月 羅沙(Emílio da Roza) / 中山 �字�一四��11月 ��和(Gustavo Nolasco da Silva) / 中山 �字�一四一�11月 ��嘉(D. João Vila Franca) / 中山 �字�一四二�11月 �若�(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 �門民政�書記 中山 �字�一四三�11月 飛利喇(Júlio de Araújo Ferreira) / 中山 �字�一四四�11月 高福�(Kou Fôk Io) / 中山 �字�一四五�11月 �厚源(Leung Hau Yun) / 中山 �字�一四六�11月 �啷哋(Olímpio Noronha) / 中山 �字�一四��11月 ��(Leung Lao) / 中山 �字�一四��11月 路伊士��(Luís Mello) / 中山 �字�一四九�11月 宋�生(João Correia Pais d’Assumpção) 狀師 中山 �字�一五一�1937年 左�治(Adolfo Jorge) / 中山 未發1937年 8月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律師 中山 未發資料來源:根據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製作。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5720世紀 20年代末,廣東民政廳稱進入廣東的外國狩獵者主要來自港澳。 1○1928-1937 年,澳門葡人仍是入粤狩獵的大戶。1932 - 1937 年乙種狩獵證書共簽發 151張,澳門葡人佔據 86張。進入內地狩獵的葡人多為澳門權貴或社會精英,有政府公職人員、商人、律師、醫生、公司員工等。澳門民政廳書記施若瑟(José Maria Simão Rodrigues)、澳門民政廳職員羅先若(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來自同一部門。澳門政務會議會員美路(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lo,1931、1932、1933)、殷商美伊治(Luís de Mello,1931、1932、1933、1934)、澳門議事公局書記長羅沙廖(Veríssimo do Rosário,1932、1933)、律師左美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1932、1934、1936)等狩獵者連續多年入粵狩獵。1928 年,澳門就有白達利、羅德禮等 20 名以上相互熟識的狩獵者,並計劃成立澳門狩獵會。據葡總領事稱,1928 年廣東給澳門葡人頒發 19 件狩獵證。 2○1929年 8 月, 賈 華 廖(João Meira Rebelo Valente de Carvalho )、 白 達 利(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羅德禮(Fernando de Senna Fernandes Rodrigues)等 22 名澳門狩獵會成員申請入粵狩獵。 3○ 在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中文檔案中,也有 1929年,廣東交涉員陶履謙覆函葡總領事館,拒絕澳門狩獵會申請延長狩獵期的記載。 4○ 但當時澳門並未成立狩獵社團,之所以出現澳門狩獵會記載,是由於 1929年,葡總領事發給廣東交涉員的請求函,將 22名獵人當作即將成立的獵人協會(Associação dos Caçadores)成員。1929年 8月,葡總領事給澳門臨時省長(Senhor Governador Interi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的葡文回函提到:本月 16日,我沒有等待獵人協會成立(我相信成立獵人協會需要一些時間),就以專函形式,向交涉員發送了葡萄牙獵人名單,要求延長他們的執照︒ 5○1○  〈諮:諮覆內政部廣東民政廳所呈暫行狩獵條例及補充辦法狩獵證書圖式暫准如擬辦理文〉,《農礦公報》(南京),1929 年 3 月 1 日,第 10 期(1929),頁 55。2○  該段原文為“Cantão, 27 de Setembro de 1929. Exmo. Senhor Governador Interi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Tenho a honra de acusar a recepção do ofício de V. Exa. No.156-A, de 25 do corrente, bem como de 19 licenças de caça do ano passado, a fim de serem devolvidas ao Comissário dos Negócios Extrangeiros desta Província... O Cônsul Geral”,詳見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 :《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第77 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頁 420。3○  〈請領狩獵證赴中山新會順德等縣狩獵之居澳葡人名單〉,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12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226 - 227;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第 77 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頁 405。4○  〈廣東交涉員陶履謙為澳門狩獵會延長狩獵期之請求事覆葡總領事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168 - 169。5○  該段原文為“Cantão, 28 de Agosto de 1929. Exmo. Senhor Governador Interi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Sem esperar pel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dos caçadores, que decerto levará certo tempo a realizar, fiz em 16 do mes corrente, em oficío especial, a remessa ao Comissário dos Negócios Estrangeiros da lista dos caçadores portugueses que aqui me foi deixada com esse fim, solicitando a renovação das licenças.... O Cônsul Geral”,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第 77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頁 405。
  • 澳 門 研 究582023年第 4期1930年 9月,賈華廖等 20人再次一同申請入粵狩獵。 1○ 白達利和羅德禮熱愛狩獵,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局勢不穩,羅德禮入粵狩獵申請被拒絕,廣東民政廳退回的申請證書與照片留在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使我們得見這位狩獵愛好者的真容(圖 2)。羅德禮在 1935年、1936年連續兩年入粵狩獵,此時澳門已出現狩獵社團,即澳門獵人俱樂部,又稱“殖民地狩獵者俱樂部”(Clube de Caçadores da Colónia)。 2○ 澳門土生葡人大律師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1923- 2010)曾提到:1934 年 5 月……此後,他們的興趣則集中獵人俱樂部的開幕上……當時的澳門流行打獵的熱潮,行獵主要是在中國大陸的田野和山崗進行,一到星期天下午,獵手們便陸陸續續帶着沙雞︑斑鳩︑石雞︑野鴨和其他獵物歸來︒但是,由於不能經常去中國內地,人們便想建立一個飛碟射擊場,以滿足發燒友的娛樂需要︒俱樂部在 5 月 19 日下午 16:30 分開幕,那是一個炎熱而又陽光刺眼的下午,總督︑民政和軍事當局以及無數會友和家屬參加了開幕儀式︒儀式以 21 枝獵槍的拍賣開始,所有的槍排列,結果如下:第一名,馬里奧 • 巴蒂斯塔(Mário Baptista)14 分;第二名,賽萊多尼奧 • 高美士(Celedónio Gomes),13 分;第三名,約瑟 • 阿爾維斯 • 費雷拉博士(Dr. José Alves Ferreira)和安東尼奧 • 費雷拉 • 巴塔亞(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12 分;緊接的名次是:費爾南多 • 盧德里克(父親)(Fernando Rodrigues),阿爾伯特 • 麥由(Alberto Mello),約瑟 • 西蒙 • 盧德里克(José Simão Rodrigues)和馬里奧 • 里貝羅(Mário Ribeiro),11分;阿美利利 • 巴切科 • 喬治(Américo Pacheco Jorge),10 分;安東尼奧 • 里貝羅(António Ribeiro)和奧拉修 • 巴伊斯 • 拉蘭傑拉(Horácio Pais Laranjeira),8分;威利西姆 • 多 • 羅薩里奧(Veríssimo do Rosário),7 分;儒里奧 • 德 • 奧里維拉(Júlio de Oliveira),蓋德斯 • 平托(Guedes Pinto),堂 • 若奧 • 德 • 維拉 • 弗蘭卡(D. João de Vila Franca),6 分;埃來利奧 • 朋坦 • 達 • 羅薩(Emílio Bontein da Rosa)5 分;路易士 • 米蘭達(Luís Miranda),路易士 • 麥由(Luís Mello),安東尼奧 • 麥由(António Mello Jr.),4 分;約瑟 • 薩萊斯 • 達 • 席爾瓦(José Sales da Silva),3 分;堂 • 若奧 • 麥斯基特拉(D. João Mesquitela),2 分;安東尼奧 • 阿雷山德利諾 • 德 • 麥由(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lo),0 分︒為爭奪第 3 名,約瑟 • 阿爾維斯 • 費雷拉博士和安東尼奧 • 費雷拉 • 巴塔亞1○  〈廣州市市長林雲陔為辦理賈華廖等請領乙種狩獵證書事覆葡總領事施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3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225 - 226。2○  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第 15 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頁 330。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59再戰,結果前者獲勝︒然後給前 3 名頒獎︒ 1○1934年 5月 19日,澳門獵人俱樂部成立,坐落於“黑沙環馬場區的一塊綠草地上”,緊鄰“娛樂聯合俱樂部”(Sociedade da União Recreativa)。 2○ 總督美蘭德(António José Bernardes de Miranda)在內的軍政要人與會友出席開幕式。開幕式活動為拍賣獵槍。據 1922- 1923年粵海關監督署記載,廣州葡商流行的自衛與遊獵槍枝有五響左輪“嚜頭似(Smith & Weason)徑口三十二”及“獵槍”,每槍配彈 100或 500顆。購買地有西班牙、香港。 3○1935 年 9 月,羅沙(Alberto B. da Rosa)等 18 位狩獵者一同申請赴中山狩獵,在葡總領事館與澳門當局來往的葡文公函中載有這 18 名狩獵者的葡文姓名。 4○ 這18 人屬澳門獵人俱樂部有安東尼奧 • 費雷拉 • 巴塔亞(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阿爾伯特 • 麥由(Alberto Mello),堂 • 若奧 • 德 • 維拉 • 弗蘭卡(D. João de Vila Franca),安東尼奧 • 阿雷山德利諾 • 德 • 麥由(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lo)等。此外,開幕式上獵槍拍賣評比活動中,還有不少前些年入粵狩獵的熟人。獲第四名的澳門華務局一等翻譯官白達利(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安東尼奧 • 費雷拉 • 巴塔亞)是入粵狩獵的老成員,在澳門社會有着不小的影響力。白達利是澳門俱樂部(Clube de Macau)成員和 1924年娛樂聯合俱樂部創辦者。1933年 3月 25日,娛樂聯合俱樂部大廈啟用,位置正是在黑沙環靠近賽馬場地方,次年,緊鄰的獵人俱樂部創辦。 5○多年入粵狩獵的澳門殷商美伊治(Luís Mello,路易士 • 麥由)沒有錯過這一狩獵愛好者大會,雖然第十名的成績不佳,但他在會上交誼眾多權貴與新人,收穫頗豐。1932年入粵行獵的美露(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lo,安東尼奧 • 阿雷山德利諾 • 德 • 麥由)是巴朗 • 德 • 塞利奧(Barão de Cercal)之子,1932年任澳門政務會議會員。他愛好廣泛,除狩獵外,還具備“美食家”的素質。在這次獵槍拍賣評比中,他的獵槍評分最低,1○  (葡)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23 期(1995),頁 117 - 186。2○  (葡)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23 期(1995),頁 117 - 186。3○  〈葡代總領事白為葡商槍支進口事致粵海關監督兼廣東交涉員劉函稿〉,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7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151;〈粵海關監督傅秉常為葡商獵槍執照事致葡總領事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7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44;〈葡總領事施為葡商購運獵槍執照事致粵海關監督函稿〉,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 27 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 年,頁 145。4○  名單如下:“Alberto B. da Rosa、Alberto Mello、Américo Pachoco Jorge、António F. Batalha、António Jesus Placé、António José Ribeiro、António Mello、António Vicente de Rosário、Celidónio S. Gomes、Emílio da Rosa、João C. P. d’Assumpção、D. João da Vila Franca、José Francisco de Sales da Silva、Leong Hau Yum、Leong Lao、Luís A. de Mello、Mario A. Baptista、Olímpio Noronha”,吳志良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第 15 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頁 317。5○  (葡)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23 期(1995),頁 117 - 186。
  • 澳 門 研 究602023年第 4期但因其在澳門葡人中享有善良與崇高的盛譽而獲安慰獎。 1○ 澳門議事公局書記長羅沙廖(Veríssimo do Rosário,威利西姆 • 多 • 羅薩里奧)的獵槍獲得第七名。律師左美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阿美利利 • 巴切科 • 喬治)與李卑路(António Ribeiro,安東尼奧 • 里貝羅)並列第六名,第五名為亞必度美路(Alberto Mello,阿爾伯特 • 麥由)。第九名亞啤度羅�(Emílio Bontein da Rosa,埃來利奧 • 朋坦 • 達 • 羅薩)在 1933年 9月拿到“廣字第六三號”乙種狩獵證書。在澳門獵人俱樂部開幕式上獲得名次的 21人中,有 8人入粵狩獵過。1934年 5月澳門獵人俱樂部成立後,狩獵活動影響力進一步擴大。後來加入澳門獵人俱樂部的成員,成為入粵狩獵的新秀。熟識的澳門葡人相約到內地狩獵,增進友誼,也有狩獵者在狩獵中相識,日後結成關係網絡。1936年 11月,來自澳門的 11人同時申請入粵狩獵,這 11人中,有律師左美古(Américo Pacheco Jorge)和澳門富商高可寧之子高福耀(Kou Fôk Io)。10天后,梁流(Leung Lao)也通過葡總領事,向廣東當局申請入粵狩獵。這三位同年進入內地的狩獵者在全面抗戰爆發後,圍繞鏡湖醫院產生交誼。高福耀與梁流成為鏡湖醫院同事,1941年夏,鏡湖醫院值理會劉敘堂主席,與值理及鏡湖醫院員工合照時,高福耀與梁流同坐第二排。2○1942年 10月,鏡湖醫院向澳門當局立案,左美古為“義務法律顧問”。3○下面將 1928- 1937年入粵狩獵的澳門葡人人數製成折線圖(圖 3)。圖 3 1928 - 1937 年澳門葡人入粤狩獵者人數折線圖 • 狩獵人數資料來源:據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外文部分)》,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9 年製作。1○  (葡)飛歷奇(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澳門電影歷史:有聲影片時期〉,《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23 期(1995),頁 117 - 186。2○  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鏡湖醫院值理會劉敘堂主席與值理及鏡湖醫院員工合照(1941年)〉,廖澤雲主編:《鏡湖薈萃圖片集》,澳門: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2013 年,頁 8。3○  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鏡湖醫院立案章程勒石碑記〉,廖澤雲主編:《鏡湖碑林碑匾集》,澳門: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2011 年,頁 59。
  • 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 1937)61入粵狩獵外國人主要為澳門葡人,對比 1928年,上海特別市公安局第二科發給狩獵證書數, 1○ 澳門葡人入粵狩獵人數相對較少。1928- 1937年葡人入粵狩獵總人數亦不多。受“兩廣事變”影響,1931年澳門葡人入粵狩獵人數迅速減少。1932年 12月國民政府《狩獵法》頒佈,外國人申請狩獵的難度本應增加,但澳門葡人入粵狩獵人數不降反升。1934年澳門獵人俱樂部成立,入粵狩獵活動的影響力在澳門進一步擴大,入粵狩獵的人數再次上升。全面抗戰爆發後,廣東暫停辦理乙種狩獵證書。1937年 10月,因日艦常在橫琴島附近出沒,為守土抗戰,第四路軍在澳門對岸拱北等處挖掘戰壕,以防日寇窺伺。 2○ 至此,晚近以來,澳門葡人入粵狩獵風潮暫告平息。如今人們為了生態平衡和尊重野生動物的生命權,不再肆意捕殺野生動物。當代生態學研究中,有學者認為科學合理的現代狩獵是野生動物管理手段之一,可讓野生動物個體獲得更充足的自然資源。 3○ 澳門葡人的外國獵槍,槍枝精準度與使用壽命都勝過中國土槍。不過從 1928- 1937年入粤狩獵的澳門葡人資料來看,狩獵者多社會上層人士。參考美國獵人俱樂部,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發展的推動作用, 4○ 澳門獵人俱樂部會起到規範葡人狩獵行為的作用。在廣東從無到有,逐漸科學的狩獵管理下,每年進入內地狩獵的澳門葡人數量並不龐大,澳門葡人狩獵者主要目的是運動娛樂,並非商業捕獵。由此觀之,晚近澳門葡人的入粵狩獵活動,對廣東地方環境破壞有限。四、結語野生動物哀啼與火藥交響的狩獵文化,經過澳門葡人介質傳入南粵大地。面對熱衷行獵的澳門葡人,1893 年,廣東巡撫剛毅不解狩獵已成運動,為維護地方穩定,以“條約所無”禁止葡人入粵狩獵。剛毅在與布渣交涉中,瞭解到日本狩獵法規。在澳門官民壓力下,廣東地方限制狩獵區域,無奈默許葡人入粵狩獵。民國成立後,新政府不再繼承清末默許態度,以“條約所無”禁止。北洋政府首部狩獵法仿照日本,但未顧及規範外國人在華狩獵。管理外國人狩獵的國家法律出台前,廣東出台定章,允許外國人入粵狩獵,限制外國狩獵者的狩獵區域,登記狩獵者資料。北洋時期軍閥混戰,其狩獵法規實際在全國施行效果有限。1927 年 7 月至 1929 年 9 月,廣東陸續施1○  該年度自 1928年 10月至 1929年 3月,共 6個月,共發證書 679張。外國申請人 296人,國籍為日本(132)、英國(65)、法國(28)、葡萄牙(24)、美國(13)、德國(11)、奧地利(8)、俄羅斯(5)、意大利(3)、西班牙(3)、比利時(2)、匈牙利與丹麥分別為1人。職業統計不分國籍,商人(471)、農(83)、政(54)、工(25)、學(20)、醫(10)、警(8)、軍(6)、律師與其他均為 1。參見上海特別市公安局第二科:〈統計:本局發給狩獵證書統計表〉,《公安旬刊》(上海),第 15 期(1929),頁 3。2○  〈外交部駐兩廣特派員刁作謙為在拱北等處挖掘戰壕以備抗日事致葡代總領事函〉,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基金會等編:《民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中文部分)》第12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16年,頁 489 - 490。3○  曹識、周學紅、張偉:〈現代狩獵在野生動物管理中的作用〉,《應用生態學報》(瀋陽),第 1期(2014),頁 297 - 304;陳宏:《中國運動狩獵業管理模式研究》,碩士論文,東北林業大學,2013 年,頁 30。4○  劉林琳:〈美國野生動物狩獵管理法制的歷史考察〉,碩士論文,湘潭大學,2021 年,頁 11。
  • 澳 門 研 究622023年第 4期行具有地方特色的《狩獵暫行條例》、《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與《廣東暫行狩獵條例補充辦法》。源�廣東的國民革命勝利後,國民政府形式統一全國,北洋政府舊法在各地推行。國民政府新法頒佈後,廣東也遵照施行。特殊政治、貨幣和地理情況需要廣東改造調適國家狩獵法。此外,國民政府新法規也有所顧及廣東的特殊情況,吸納部分廣東狩獵條例、辦法等實踐經驗,促進中國狩獵法規的新陳代謝和對日本狩獵法規的本土吸收。展現出從地方實際問題到地方與中央法規,再到地方調適的鮮活互動。陳濟棠督粵時期,澳門葡人可穩定順利地在檯面上申請入粵狩獵,促成澳門 20 世紀 30 年代狩獵熱潮。又可一窺地方管理成效,在國家穩定統一和地方相對自主間的微妙關係。晚近入粵狩獵的澳門居民,大部分是葡人,澳門的狩獵運動,經過晚清至民國的發展,狩獵愛好者逐漸增加。20世紀 30年代狩獵熱潮時,狩獵者還成立澳門獵人俱樂部以促進聯絡,團結力量。狩獵者中各界民眾均有,既有澳門政商要人、律師、醫生,也有政府與公司員工在內的普通民眾。一些狩獵者因狩獵愛好結成友誼,建立社會關係。分析澳門葡人 1928- 1937年的狩獵證書申請資料,澳門葡人每年入粵狩獵人數與1928- 1937年總數均不多,結合葡人以運動娛樂為主的狩獵目的,可知澳門葡人入粵狩獵對廣東地方環境破壞有限。晚近入粵狩獵的外國人多是澳門葡人,比照晚近上海與長江流域,可揆度晚近外國人入粵狩獵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本文寫作與修改過程中得到恩師李慶新︑張金超︑江偉濤,何斯薇博士,澳門博物館等師友的鼓勵︑説明與提供信息,謹此致謝!感謝匿名評審專家提出的寶貴意見!文責自負︒)[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何仲佳 ]
  • •論文|歷史研究•63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 *李業飛在澳門葡萄牙政府管治時期,尤其是 1849- 1949年的百年間,是葡萄牙對澳門實施殖民管治最全面的時段。葡萄牙對海權、陸權意識成熟較中國要早。隨着殖民擴張的步伐日漸加快,澳門成為其海外殖民帝國在亞洲的一個重要據點。鴉片戰爭前的三百年,屬葡萄牙在澳門的租住期;鴉片戰爭後即亞馬留(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總督來澳後,屬葡萄牙對澳門實行殖民管治期。填海拓陸是葡萄牙計劃霸佔澳門更多土地以增加其管轄範圍的手段之一。由於清政府對於現代意義的海權、陸權意識模糊,在澳葡政府開始實施殖民管治,當中包括籌劃多個澳門港口整治計劃後,才逐步認識到“海權”的意義。葡國工程師羅利老(Adolpho/Adolfo Ferreira de Loureiro)的大規模填海計劃; 1○ 亞卑寮 • 奴你士(Augusto César de Abreu Nunes)、 2○ 白朗古(Castelo Branco)的改造港口計劃;罅些喇(Hugo Carvalho de Lacerda)的內港填陸和“青洲運河”的大面積計劃; 3○ 爹美刁 • 施拿地(Demetrio Cinatti)的碼頭擴展工程等, 4○ 均是葡萄牙為實施在澳門的殖民管治而不斷用填海拓陸手段進行的侵佔行為。* 本文係“第七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作者簡介:李業飛,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歷史學博士候選人。1○  阿道夫 • 羅利老工程師(Adolpho/ Adolfo Ferreira de Loureiro,1836 - 1911 年),為紀念其功績,澳門亦有以其命名的“羅利老馬路”(Estrada de Adolfo Loureiro)。2○  亞卑寮 • 奴你士(Augusto César de Abreu Nunes,1851 年 3 月 15 日- 1921 年 4 月 15 日),少尉,曾任澳門公共工程總監,為澳門設計多處建築如華士古達嘉馬花園等。3○  罅些喇(Hugo Carvalho de Lacerda)為葡國海軍上將、港口水文測繪工程師,曾任澳門港務局局長。4○  爹美刁 • 施拿地(Demetrio Cinatti),19 世紀 80 年代澳門港務局局長,繪製澳門地圖,建立澳門氣象站,後獲葡萄牙聖地牙哥騎士勳章。[ 摘 要 ] 鴉片戰爭後葡萄牙逐步在澳門推行殖民管治,“海權之爭”與填海造地成為葡萄牙殖民澳門重要策略和手段︒葡萄牙是最早參與“地理大發現”的國家之一,具有明確的海域︑海權意識,而清政府對此則較為淡漠︑甚至無知︒因此,19 世紀中葉起澳葡政府明裏暗裏籌劃了多個澳門港口整治計劃,透過填海︑拓陸不斷蠶食澳門領土︒認清澳葡填海︑拓陸背後隱藏的意圖和手段,有助於我們瞭解近代澳葡當局的殖民管治和城市發展的進程︒[ 關鍵詞 ] 澳葡政府 殖民管治 海權界址 內港填海 城市發展
  • 澳 門 研 究642023年第 4期本文圍繞三個問題進行探討:一、澳門内港至青洲的百年填海,使半島面積填多了一倍,事在何為?二、澳葡填海造地與殖民擴張手段的關係,何以每次填海計劃都要通過總督監管、修改?三、從中葡“界址”談判中看到中方對海權陸權就是領土主權的認知過程。從填海拓陸的另一面來看,確實又對澳門今天城市格局及發展起着重要作用。認清澳葡當局填海拓陸的背後隱藏着不斷蠶食澳門領土的意圖,有助於我們深刻瞭解近代澳門“殖民史”進程中有關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海權和陸權”、“擴張與發展”是澳葡殖民管治期間的兩個重要議題,值得學術界尤其是“澳門學”的關注。 1○一、澳葡填海造地與殖民擴張葡萄牙是最早參與“地理大發現”的國家,具有明確的海域、海權意識,而清政府對此則較為淡漠、甚至無知。這個問題要從澳葡政府為何要填海造地以及澳門面臨困局談起。(一)澳門港口地位的日漸衰弱1553年,葡萄牙商隊進入濠鏡澳,1557年葡人在澳門正式租地定居,開啟了中葡在澳門的交融歷史。澳門成為葡萄牙在遠東的橋頭堡,當然引起西方的垂涎。在此期間,葡萄牙在亞洲的地位受到來自西班牙等國的挑戰、引來了荷蘭在澳門的炮戰、英國的野心,也開始了國際海權的爭霸。直至鴉片戰爭前,葡萄牙三百多年來在澳門擁有着獨特的政治地位。澳門之所以會成為中西交流的重要窗⼝,一方面由於澳門背靠着中國大陸,面向着廣闊的海洋,處於進出中國海絲之路的最佳戰略位置;另一方面又正處於歐洲當時的殖民瓜分政策的大環境中。同時,在西方世界眼中,葡萄牙人靠商船獲得厚利,為各國所垂涎。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高橋清在〈關於澳門情況的報告〉中指出:“十八世紀後半葉至十九世紀初,澳門極為繁榮……澳門由於港灣設施不完備,因此在通商貿易上有許多障礙,但在地理上因背靠廣大的中國大陸,成為很重要的貨物集散地。” 2○ 隨着歐洲工業革命後的技術進步,航海技術與造船工業走向新階段。以英國為代表的新興資本主義國家進一步向外擴張,葡萄牙殖民帝國也呈現衰敗的跡象。自鴉片戰爭英國佔領香港後,葡萄牙在澳門的海上“霸權”優勢江河日下,又遇上內港航道日益淤塞,澳門的商貿發展受到嚴重阻礙。葡萄牙責令澳葡政府急需疏河,改1○  關於澳葡政府填海造地的系統化研究較少,2018 年葡籍學者 Regina Campinho 曾發表英文論文進行討論,本文在此文的學術基礎上加以討論,研究詳見: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葡萄牙殖民動力與政治慣性:澳門內港改善工程僵局 1884 - 1919〉) 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 Regina Campinho 當時為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跨學科研究所和法國洛林大學當代建築史研究中心的博士學位候選人。2○  〈關於澳門情況的報告〉(1923 年 4 月 10 日),日本外交史料館藏《各國內政關係雜纂 • 葡領殖民地》,轉引自張海鵬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下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2083 - 2087。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65善碼頭功能,挽救經濟困境。澳葡當局採取海陸並進“一箭雙雕”策略,既疏河,又侵佔“水界”,增加陸面,更利用海面設置浮標等物,以資證實“葡屬領海”的範圍。(二)澳葡當局挽救經濟的措施澳門的興衰全賴國際貿易。根據統計,1553- 1625年屬繁榮期;1625- 1644年遇國際經濟危機影響;1644- 1684年為澳門新的發展期;1684- 1757年又進入衰滯期;1757- 1845年繼續徘徊衰落期。 1○ 香港開埠、“五口通商”均導致澳門商業外流,經濟更不景氣。1851年的“太平天國運動”和 1856年的“第二次鴉片戰爭”,澳門經濟乃一蹶不振。澳葡又如何恢復其國際貿易“中心地位”?澳門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小地方,面對經濟滑到低谷,澳葡統治者謀劃“罪惡貿易”來尋求生存之道。開始實行苦力貿易(販賣人口)、鴉片貿易(毒品交易)和賭博業(娛樂博彩)。1850年以後澳門已成為世界販賣苦力的東方最活躍港口。澳門從事苦力貿易的生意人多達三、四萬人,這批黑道商人包括人販子、地痞、流氓、打手,嗜賭成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葡萄牙把澳門變成西方向中國走私鴉片的集散地。19世紀末,鴉片貿易已佔澳門對外貿易額的一半。 2○20世紀初,鴉片仍然是澳門的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925年,澳葡政府鑑於國際上一片反對鴉片之聲,決定在十五年內徹底禁止鴉片貿易。到 1946年 5月 28日,澳葡頒佈登第 933號法令,宣佈取締所有鴉片煙館。澳門的博彩業,自 1847年葡萄牙准予澳門�博合法化後,成為澳門經濟來源的一大支柱。1864年,澳葡政府招商開賭,向賭場徵收“賭餉”。 3○在貿易惡化情勢下,“賭餉”、鴉片煙税、苦力中介費等,維持着澳門經濟穩定,以補充了國際貿易下降的衝擊。然而,澳門卻又是一個重要的地方⸺經歷了葡萄牙海上霸權的一塊保留地。也是從那時起,葡萄牙人趁着清政府還未意識到海權和填海拓陸的重要性之時,開始在澳門填陸、修路、填海、挖道。澳葡政府在修路工程上也利用了本土華商資本和工程技術,以穩定澳門華商的情緒。如王祿 4○ 參與了第一輪半島大規模填海工程,以�福隆新街一帶的填陸工程。但由於澳葡政府資源短缺,准予王祿、王棣父子在該區興建省港澳第一間戲院⸺清平戲院⸺以作投資補償。 5○ 填陸後,福隆街和福隆新街的商業區逐漸繁盛起來。1○  吳志良:〈從政治發展看澳門歷史分期〉,《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6 期(1997)。2○  楊雁:〈澳門近代城巿規劃與建設研究(1845 - 1990)〉,博士論文,武漢理工大學,2009 年,頁 27。3○  按照當年的情況,葡國里斯本是禁止賭博的。4○  王祿又名王六,其子王棣,為 19 世纪末的澳門知名商人,福建泉州晉江人。5○  “當年王祿、王棣父子填築該區地段,興建舖戶時,澳葡兵頭蘇沙(按 : 澳督)……將深巷仔街尾之一段海灘曠地,撥送與王氏,並聲明要作為興建戲院之用。”參見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2003 年,頁 221。
  • 澳 門 研 究662023年第 4期綜觀葡萄牙來到澳門的軌跡,就是憑着當年西方海上霸權的實力以及海洋貿易興起的機遇而捷足先登;也隨着葡萄牙國力和其在國際海洋的地位的下滑而逐步消沉;面對着澳門的國際貿易陷入江河日下之時,只能眼睜睜看着英國霸佔香港而取代澳門昔日的地位。(三)殖民擴張與填海造地西方列強利用兩次鴉片戰爭進行侵華大搶掠,那時的葡萄牙因國弱沒有分到一杯羹。在遭到排擠之下,葡萄牙深深不忿。1845年 11月 20日,葡萄牙女皇瑪麗亞二世 1○突然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2○容許外國商船停泊澳門港口進行貿易活動。同時,委派亞馬留為 79任澳門總督,大刀闊斧推行殖民手段。1846年,亞馬留上任後立即作出了四個有關殖民政策的重要決定:一是在 5月 30日宣佈徵收澳門居民地租、人頭稅、不動產稅; 3○ 二是在翌年開闢馬路,命立街名,登記門牌,拆民房,挖祖墳,加強殖民管治; 4○三是在 1849年 3月 5日公然挑戰晚清政府,“不能容許一個外國海關在澳門辦公”,摧毁關部行台, 5○ 驅趕中國海關官員,封存中國海關大量財產,砍中國旗幟,擺脫中方駐澳官府的管轄; 6○ 四是“出巡”關閘區, 7○擴展葡人佔領區域,顯露殖民霸權手段,要把管治範圍佔領至整個澳門半島。葡萄牙王室還宣佈,從 1849年起停止向清朝每年繳納的五百兩銀地租。 8○ 葡萄牙決意改變“租客”地位,強行要成為澳門土地上的“業主”。葡國租住澳門三百年,一直認為“名不正言不順”,總想學英國人以強搶手段強迫大清國劃清澳門“界址”。從“租權”到“佔權”,其性質已屬於侵佔行為。由於當年中國對“海權”的認知模糊,對葡萄牙管治澳門野心“掉以輕心”,加上在鴉片戰爭後形勢大變的環境下,晚清政府自身也難以應付。所以,澳葡政府從 1849年開始已有所動作:填土、開路、填海、拓陸,而香山縣政府卻全無警惕。1○  葡萄牙女皇瑪麗亞二世(Dona Maria II,1819 - 1853),巴西里約熱內盧出生,1834年返回葡萄牙親政後,採取一系列重振昔日葡萄牙帝國在海外殖民地輝煌的激進措施。2○  1845 年 11 月 20 日,葡萄牙視澳門為其殖民地,瑪麗亞二世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3○  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 - 1986)》,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234 -235。4○  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 - 1986)》,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234 -235。5○  “關部行台”是清政府粵海關於康熙二十七年(1688)在澳門設立的海關機構,稱“澳門正税總口”(設立時間與文德泉的記載相差四年)。1849 年“關部行台”被澳督亞馬留摧毁,在今天靠近內港的關前後街顯榮里 5 號附近。6○  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 - 1986)》,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234 -235。7○  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 - 1986)》,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234 -235。8○  1573 年,葡萄牙人租住澳門每年繳納租金五百兩銀,從 1849 年起葡萄牙強行停止向清朝納租。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67疏河擴道確實影響着大型商船進駐內港碼頭,經濟下滑的最明顯表現是內港昔日的繁榮日漸衰敗。內港成為澳門經濟動態的“晴雨表”。時任澳門港務局局長罅些喇在1912年 3日 5日的〈澳門港口改善計劃〉中承認:“令入痛心的是,澳門曾經是一個像香港一樣的天然良港,在水文地理和地理方面有重要作用。” 1○在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還未簽訂之前,澳葡當局借疏浚河道為由,早於1849年已開始進行三巴仔街和下環街一帶的整治工程,逐漸填地拓陸。到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定後,葡方便立即明目張膽地展開大規模內港填海行動。澳葡政府部署填海拓陸的工程計劃,首先把原租地範圍逐步強行佔領,把原來的農地充填,把淺灣填平,把內陸原有淺水區水流堵截,把澳門原有的“六灣”分批進行填壅, 2○ 致使澳門地貌不斷改變(圖 1)。填海令澳門土地面積增加,葡萄牙佔據澳門的“領域”也隨之拓展,擴大了殖民管治的勢力範圍。由此可見,葡萄牙要推行殖民管治,不僅以行政、土地、人口、稅收的佔有和管理為其主要手段外,填海造陸也是殖民管治的重要手段⸺從葡萄牙歷任總督親自監督由葡萄牙工程師製定的計劃及其執行填海造陸工程進展的歷史文獻中得以體現。1○  該譯文題為〈澳門港口需求計劃〉,應屬澳門港務局局長罅些喇的報告。參見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273。2○  筆者所指的“六灣”,為澳門半島的東灣、南灣、西灣、北灣、下灣和淺灣的統稱。明代以來葡人以澳門城的城牆為界,區分開華界與葡界,其中一段的交界應以大炮台至沙梨頭一帶的城牆為界。葡人長期稱沙梨頭一帶的“小海灣”為 Praia Pequena(北灣),“北灣”填平後,因其向西與對岸灣仔相望,理應稱之為“西灣”,但後人始終採用“內港北灣”來形容該海灣,說明這個“北”是對於“澳門城”而言的,並不是指整個澳門半島的“北”。筆者認為,如今筷子基和青洲周邊的海灣才是真正的北灣。
  • 澳 門 研 究682023年第 4期圖 1 半島六灣位置圖資料來源:本圖內容由筆者根據以下研究論文整理所得:鄧漢增、黃就順合編:《澳門地理新編》,澳門:澳門基金會,2012 年,頁 162;胡雅琳:〈澳門半島的市域擴張與街道建設(1912 - 1999)〉,碩士論文,暨南大學,2012 年;李業飛:〈澳門內港填海歷史探索〉,《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112 期(2021),頁 47。圖片來源:張若詩繪製。二、内港至青洲填海的進程填海造地與“海權之爭”為葡萄牙殖民管治澳門的一項重要策略和手段。19世紀中葉起澳葡政府明裏暗裏籌劃了多個澳門港口整治計劃,透過填海、拓陸不斷侵犯海權,蠶食澳門領土。(一)19 世紀澳葡早期填海部署1864年 12月 31日,葡萄牙國王頒佈法令,規定“港口和海濱,可通航的河流及其河岸,水道和水溝,人工港口及現存或將來修建的碼頭……不受時效約束”。 1○ 此時澳門已被葡萄牙視為“屬地”,國王頒佈的法令管轄至澳門。同年,澳督阿穆恩(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提出改造舊有港口結構並在1○  Diário de Lisboa, n.º 10, Título I, Artigo II, 13 de Janeiro de 1865.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69澳門半島和氹仔沿岸開闢新港口的計劃,隨之展開了港口改良的調研, 1○ 相關工作由海軍部的海外工務局負責,有關技術人員參與了是次研究。 2○ 隨後在內港沿岸的沙梨頭、沙欄仔、爐石塘、司打口、下環一帶陸續開展淤灘填平工程,至 1866年前後,蛤蟆灣(下環一帶)及北灣(沙欄仔至媽閣一帶)已大致填築,逐步形成了如今的河邊新街、海邊新街, 3○ 奠定了內港規整海岸線的雛形。對外擴張後的土地增多,也造就了 19世紀下半葉和 20世紀福隆新街、泗口孟街(1910年 10月改名為十月初五日街)周邊一帶商業繁茂的基礎。隨後澳葡也開展了其他規模較小的填海工程。1869年 4月 30日,市政工程署長瑪麗亞 • 庫尼亞(Francisco Maria da Cunha)提出方案,希望統一規劃南灣與填海而成的西灣(Bom-Parto),使其成為一條賞心悅目的海濱街道。 4○1873年 1月 17日,澳督歐美德(Januário Correia de Almeida)曾下令整治內港,要求疏通媽閣炮台到灣仔碼頭航道,並拓寬碼頭沿線靠近新建集市的街道。相關工程判給王祿、王棣父子。但因何老桂阻撓,此前王氏父子還承接了北灣的海灘邊地並填築海灘,開闢道路興築鋪戶。5○此後,由澳門早期著名城市建設的開發商米格爾 • 施理華(Miguel António Aires da Silva)在1877年 7月承接了內港碼頭興建和填海工程,並於 1881年 3月竣工。 6○(二)填海北拓:羅利老港口計劃及其影響在尚未簽訂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獲得澳門合法管治權之前,澳葡在 1866年之後開始以填海造地的方式試圖擴張其領土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自 1866- 1938年間,澳門半島大規模的填海工程計劃主要有三次,其中前兩次填海是在內港進行,而第三次大規模填海是在外港新口岸和南灣展開。內港是葡萄牙來澳的發跡地、海洋霸權和貿易的基地。其間,葡萄牙對澳門内港的填海拓陸計劃修改了無數次。研究葡萄牙在內港填海造地至澳門向北及拓展至青洲島的進程,可清楚地看到葡萄牙侵佔中國海權和陸權、在澳門擴大殖民管治範圍的整個部署。1879年 11月 28日到任的第 91任澳督賈沙拉(Joaquim José da Graça)對澳門港口發展及殖民擴張的執政思路對後來的繼任者影響頗深,其中又以 1884年葡籍工程師羅1○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800。2○  〈澳門從開埠至 20 世紀 70 年代社會經濟和城建方面的發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36、37 期合輯(1998),頁 9 - 68。3○  郭姝伶的碩士學位論文對於晚清時期澳門內港一帶填海有相關研究,在此不作贅述,詳見:郭姝伶:〈近代澳門半島的市域擴張與街道建設(1849 - 1911)〉,碩士論文,暨南大學,2012 年。4○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800。5○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831 - 1832。6○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874 - 1900。
  • 澳 門 研 究702023年第 4期利老對澳門港口的研究報告影響最深。為了進一步實行殖民領土擴張,1879年 6月 15日,澳督賈沙拉致函里斯本,建議將部分資金預留用於澳門港口改善,充分展現了其透過內港整治從而達到殖民擴張的意圖:……內港現被阻塞,以至於停靠在碼頭的蒸汽船陷入泥濘,即使是那些幾乎不足 6 英尺吃水量的蒸汽船︒如今,清理海港可以帶來兩大好處:方便航海和擴大領土︒河中有一個可以而且必須開墾的海灣,因為這片被征服的土地可能會成為優良的農田,如果將其出租,可能會大大增加公共收入…… 1○毫無疑問的是,為了使澳門港口恢復原有的國際貿易地位並容納噸位更大的現代蒸汽船進出港口,賈沙拉為此作出了不少努力,而其填海造陸思維的殖民擴張野心日益增長。受里斯本委託,1881年 7月 22日澳門港務局助理、海軍中尉爹美刁 • 施拿地提交了研究河流淤積如何影響貿易的報告。報告解釋了沉積現象的進展及其原因,他預測至20世紀初澳門的港口將達到低水位臨界點並可能面臨關閉。他建議實施中等規模的疏浚計劃,旨在打通海河航道。同時對於疏浚工程產生的淤泥,他提議將其用於半島北部的新填海計劃,從而改善河流流量並減少沉積,同時開闢新的農業用地。 2○ 近 220萬噸的淤泥預計要花兩年時間清理,事成之後可開闢一條寬 49米、深 4.9米的航道。 3○隨後賈沙拉多次與里斯本溝通整治內港事宜。受賈沙拉邀請,1884年葡萄牙海軍部海外工務局任命葡籍工程師羅利老對澳門進行為期七個月的訪問。他深入研究了港口狀況,指出淤泥是河道最明顯的障礙。同時也對珠江三角洲的地理、潮汐和天氣進行了全面研究,最後形成 1884年的〈澳門港口:1884年初步改善工程〉(O Porto de Macau: Ante-Projecto para o Seu Melhoramento 1884), 4○ 相關觀點與施拿地的基本一致。羅利老主張擴大半島北部的填海區,創建一個平滑彎曲的河岸,以加快水流速度,全面糾正河流水流。羅利老計劃將北灣升級成為新的碼頭綜合設施,有必要利用青洲南部內河流域修建避風船塢。 5○ 但羅利老的計劃投資巨大,對於當時的澳葡財政而言或許1○  Letter no121 from the Governor of Macao Joaquim José da Graça to the Minister of Overseas Territories, June 15th 1881. AHU-ACL-SEMUDGU-3R-002, Cx.0001, Overseas Historical Archive, Lisbon, Portugal. 轉 引 自: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2○  Copy of letter no10 from the Captain of the Port to the Macao Government Secretary-General, July 22nd 1881. AHU-ACL-SEMU-DGU-3R002, Cx.0001, Overseas Historical Archive, Lisbon, Portugal. 轉引自: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3○  1912 年〈澳門港口需求計劃〉,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278。4○  Adolpho Ferreira de Loureiro( 羅利老 ). O Porto de Macau: Ante-Projecto para o Seu Melhoramento 1884(〈澳門港口:1884 年初步改善工程〉),見澳門檔案館藏,檔案編號 MO/AH/LR123/B0022。5○  “Apontamentos Sobre as Necessidades do Porto de Macau”,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295 - 342。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71是一筆過於沉重且難以回本的負擔。相隔兩年即 1886年,第 93任澳門總督高若瑟(Firmino José da Costa)任命了一個特別委員會來研究羅利老的建議並提出優先建設措施。翌年,委員會的報告由港口隊長高士德 • 席爾瓦(Port Costa e Silva)和公共工程總監奧爾塔 • 高士德(Horta e Costa)聯合撰寫報告,提出內港河道過去行走的商船吃水不深,自從蒸汽商船出現後加上河床的淤塞,便影響了大型船隻的往來。而這份報告亦清楚表明,水道淤塞是事實,而填海拓陸實質就是擴大水域範圍。報告一針見血指出“中國水域的廣州總督已經表明了他對預計填海的不滿……它顯然影響了不屬於葡萄牙的土地”。 1○ 代表澳門本土勢力的高士德與奧爾塔的報告試圖“反對”羅利老的建議,認為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分析後,淤積問題並不能直接解釋 19世紀 80年代內港商貿的下降。這顯然與羅利老的建議相悖。但從後續澳葡政府的做法看來,填海造地勢在必行。1889年,公共工程總監博爾赫斯 • 卡布拉爾(Amancio Alpoim de Cerqueira Borges Cabral)仍堅持採用羅利老的“最低限度計劃”。1890年第 95任總督布渣(Custódio Miguel Borja) 2○ 上任十一天就宣佈執行 1887 年委員會計劃,批准青洲堤壩項目施工。3○1889年 9月 2日,澳葡政府與青洲水泥公司簽訂了内港青洲山填海合同。4○隨後,澳葡開始在青洲一帶施工,工程遭到清政府的不滿。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1889年11月 2日),前山營都司黎中配稟報兩廣總督:……詎料葡人違約,竟於青洲之北填築海面,現約計十數丈之寬,且陸續填築,伊胡底止,實屬立意違約侵佔……又海防同知蔡國楨於光緒十五年十月十四日(1889年 11月 6日)稟:……擬改由青洲海面向北築堤一道,與蓮花莖平行,直達前山之亞婆石,為漸入漸深之計︒卑職等以其所聞,證其所見,未必事出無因,然猶以青洲新築之堤並未越界,恐彼藉口係築碼頭,便於泊船,故未向之詢詰……惟青洲堤工未竟,若愈築愈遠,勢必侵入我界,逕及前山︒卑職等伏讀憲台諮總理衙門文,內述及葡人意欲於關閘外逐漸侵佔,由蓮花莖以西填築海面,直接前山,蓄謀已久,未敢明露端倪︒等因︒是葡人詭計始萌已早,為憲台遠鑑所及,至1○  1887 年,澳葡港口隊長高士德 • 席爾瓦(Port Costa e Silva)和公共工程總監奧爾塔 • 高士德(Horta e Costa)聯合撰寫的報告。見 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2○  布渣(Custódio Miguel Borja),葡國海軍軍官,1890年10月16日上任第95任總督,主張要建設“青洲地峽”,築堤壩連接青洲島。3○  Boletim da Província de Macau e Timor, n°44, 30 de Outubro de 1890, p. 370.4○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989。
  • 澳 門 研 究722023年第 4期今日端倪顯露,益欽佩先見之明…… 1○而在光緒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90年 1月 18日)蔡國楨的稟文中所論“葡人但在青洲填海築堤,未及關閘平線之界,靜而俟之可也”, 2○ 可看到香山地方官員對於葡人在青洲工程的態度有所變化。此後,葡人加速在青洲周邊水界的勢力擴張。1890年 5月,葡人驅逐青洲水面中國兵船的“逐船事件”導致粵澳雙方衝突升級,葡方認為水界北至亞婆石(現珠海婆石),中方認為水界南至關閘平線,故青洲以北至亞婆石以南皆為中國獨管海道。最後由拱北關稅務司賀璧理居中調停,雙方議定按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二款所載,兩國未派官員分劃地界以前,今以亞婆石起一直線,至青洲止,以中間為暫停兩國船之處,亦聲明兩國公幹船不得越界,此舉與將來定界之事無干”, 3○ 自此澳葡向北推進進程暫告一段落。在卡布拉爾 1890年 12月的報告中,認為總督布渣的到來將成為內港改善僵局的轉折點:除非我們被盲目樂觀所迷惑,否則我們會在這些工程的開始階段看到無可爭辯的最偉大的一步確實給我們的殖民地帶來了新的繁榮動力,現在不用擔心破壞︒一旦青洲大壩完工,通過使用疏浚的泥漿,大片的填海土地必然會隨之而來,僅憑和平與工作的力量就可以擴大我們的領土︒ 4○事實證明卡布拉爾的觀點過於樂觀。1891年 5月,海外領土大臣直接電報命令總督布渣停止任何進一步的工作,直到可以通過總體改善計劃為止, 5○ 青洲填海造地的總體工程被臨時中斷。隨後澳葡政府轉為修築由蓮峰廟前地連接青洲島的長堤,即現今的青洲大馬路。“葡萄牙的殖民強政”、“為殖民地帶來了繁榮”、“擴大我們的統治範圍”,這早已灌輸在葡人工程師腦海中的策略意識,也一語導破了澳葡填海造地的企圖。(三)暫緩北拓:白朗古計劃轉為重啟內港1897年葡萄牙海外部派出公共工程總監亞卑寮 • 奴你士(Abreu Nunes)來澳,並與第 97任總督賈也度(Eduardo Augusto Rodrigues Galhardo)修訂內港改善項目,提出了〈亞卑寮 • 奴你士工程計劃》(The 1897 Abreu Nunes Project)。奴你士基本認同1○  〈署前山營都司黎中配為葡人於青洲以北填海並逐兵船等情事致兩廣總督稟文〉、〈代理前山同知蔡國楨等為澳葡築青洲海灘會籌預防侵界辦法事致兩廣總督李瀚章稟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三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405、408 - 409。2○  〈代理前山同知蔡國楨為葡人侵越顯有確據請佔前一步立論事致兩廣總督李瀚章稟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三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418。3○  〈葡國領事為所議中國師船停泊之處澳督亦允准照辦等事覆兩廣總督李瀚章照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三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 461。4○  Boletim Oficial do Gover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e Timor, suplemento, n°2, 12 de Janeiro de 1891, pp. 11-13.5○  Note from the 3rd Office Chief of the Overseas State Department to the Minister, Confirming Instructions Sent to the Governor of Macao by Telegram, May 22nd 1891. AHU-ACL-SEMU-DGU-3R-002, Cx.0001, Overseas Historical Archive, Lisbon, Portugal.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73羅利老的思路:委員會已選擇不將新碼頭延伸至青洲北部,因為收到指示不得規劃任何與中國海岸線有關的建設項目︒雖然它同意羅利老的觀點,即直到白石海岸仍然是葡萄牙人,但事實仍然是它目前被中國人佔領︒因此,政府自然希望維持現狀︒ 1○在填海拓陸的問題上,中葡分爭已發生在海權和陸權的層面上。中方認為佔我海權即侵佔我領土,而葡方則基於政治現狀認為建議減少向北部的擴展,將新規劃限制在關閘以南,顯然是因為當前若越過關閘向北擴張勢必引起清政府的反對。1905年葡萄牙海外部派出白朗古將軍(Castel Branco)負責制定澳門總體改善計劃,內容包括從飲用水供應到污水處理以及廢物處理系統和公共衛生。此項內港改善項目是澳門城市現代化的重要計劃,稱之為〈1908- 1912年白朗古將軍計劃〉(The 1908-1912 Castel-Branco Project)。該計劃仍依據羅利老的計劃為基礎,考慮到澳門將來設立“廣澳鐵路”中央車站; 2○ 日後再與“粵漢鐵路”接軌。只有這種相互關聯的改善,才能改變澳門的面貌,把海港、“澳廣鐵路”和城市衛生規劃結合設計的長遠規劃。無論工程師的規劃如何美好,總離不開“葡萄牙共和國將證明我們的種族能夠使殖民地具有繁榮和進步, 3○ 而殖民地在目前時代對葡萄牙祖國的完整和未來繁榮至關重要”。 4○在 1909 年中葡勘界會議無果之後,1910 年,第 103 任總督馬沙度(Melo Machado)已經對“過於雄心勃勃”的白朗古項目表達懷疑,他寧願繼續與一家英國挖泥公司達成“更溫和”的協議。1911年 6月又開始挖泥。“7月,兩廣總督開始重視當地媒體刊登的抗議活動,稱葡萄牙沒有領海權利,其港口開發的真正目的,是秘密吞併澳門半島周圍島嶼的更多土地”。 5○1912年 3月 5日,澳門港務局局長、工程師罅些喇提交了〈澳門港口需求計劃〉,指出了澳門港口發展的痛楚:澳門從來不是一個高舷型船隻航運的良港……在停泊空間和水深要求不太嚴格的情況下,澳門可以作為航運港口,但作為現代港口,這幾乎沒有任何意1○  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2○  “廣澳鐵路”,1902 年 7 月 9 日(光緒二十八年六月五日),葡萄牙向晚清提出設立中葡鐵路公司,建造粵澳鐵路。鐵路全長 120 公里。由於葡商財力不足,集股不成,《廣澳鐵路合同》被廢止。3○  殖民地(Colony)指沒有獨立權利,受宗主國控制。1960 年聯合國第 1514 號決議,把香港、澳門列入殖民地名單中。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通過第 2758 號決議,恢復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後,中國在翌年3 月 8 月日提出香港、澳門不是殖民地,重申港澳問題由中國自行解決。聯合國通過第 2908 號決議,把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4○  Castel-Branco, José Emílio de Sant’Ana da Cunha. Projecto das Obras, A Executar, No Porto de Macau: Memória Descritiva e Justificativa, Precedida Duma Resenha Histórica e Seguida dum Projecto de Caderno de Encargos e Mais Documentos para a Execução das Obras por Empreitada. Imprensa Nacional, 1913.5○  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
  • 澳 門 研 究742023年第 4期義……似乎沒有辦法和平解決澳門界址這個 1887 年條約的首要問題,1887 年條約未得到真正實施,實際上對葡萄牙在澳門主權重要性的承認已蕩然無存…… 1○第 105任總督米那(José Carlos da Maia)於 1914年 6月抵達澳門,他在 7月 29日就中葡勘界問題上回覆葡萄牙駐北京使館:勘界是必要的,勘界是本質的,如果沒有勘界,就不可能實現對港口的改進,就不可能使容易受到中國挑釁的邊境地區規範化……就不能對內港和灣仔東岸的問題作出裁決…… 2○隨後公共工程總監法里亞 • 馬亞(Faria e Maia)再次執行白朗古計劃,於 1915年 9月展開了首輪沙梨頭(Patane)填海工程。然而,一年後,米那總督遭指控濫用權力,�命令返回里斯本,工程亦隨之停止。1918年 5月,出生於澳門的殖民地部長巴波沙(João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試圖通過重新啟動內港改善項目, 3○ 將海港與一般公共工程管理部門分開,並安排海軍上將和水文圖工程師罅些喇出任新成立的澳門“海港改善委員會”主席要職。罅些喇修改了白朗古項目,獲得部長兄弟的第 107任總督巴波沙(Artur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的支持,1918年 10月繼續進行填海工程,直到 1919年 10月結束。(四)“青洲運河”與內港大規模填海從 1919年至 1927年的八年間,澳葡採用了〈罅些喇 Lacerda填海築港口計劃〉進行整治內港河道和河岸,填出了一個筷子基、台山和青洲區。包括該區南面 3,600碼的防波堤、東面 1,400碼的防波堤以及挖浚一條寬 100碼、深 7.5米的人工航道。 4○在第二輪工程開始前兩年,即在 1917年澳葡已進行了疏浚沙梨頭沿岸海床工程。在罅些喇的〈填海築港規劃〉中還設計了開築一條“青洲運河”(或翻譯為“青洲水道”)以貫通內、外港的慎謹方案。在 1921- 1927年的規劃圖上確實有這項規劃的位置。“原來與拱北一河之隔的鴨涌河,由於河道逐漸收窄。後來,因工程量較大和經費不足而取消”。 5○ 假如當年“青洲運河”修築成事,料可緩解內港珠江河水和外港太平洋海水的流通,或可減少澳門內港填海低窪地區逢大雨必淹的苦況。還有,淺灣一帶的蓮溪,也1○  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273。2○  澳門檔案館:CX90-4500,總督,澳門殖民地部,1914年 7月 23日,轉引自: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 • 第五卷民國時期(1912 - 194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2264。3○  巴波沙(João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出生於澳門的葡萄牙殖民地部長。部長的兄弟是第 107 任總督巴波沙(Artur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4○  〈罅些喇 Lacerda 填海築港口計劃〉於 1912 年 3 月 5 月的報告,澳門歷史檔案館館藏檔案 MO/AH/AC/SA/01/03454,見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272 - 294。5○  陳樹榮:〈澳門填海史話之二填海擴大市區一倍〉,《澳門日報》(澳門),1983 年 3 月 2 日,版 3。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75是“盛水”和“散水”的自然“大水池”。若不是填壅了淺灣、北灣以及橫截了珠江水流,看來逢風暴雨的水淹歷史可能也要改寫了。“青洲地峽”計劃雖然沒有得到實現,卻填出了一個 238,800平方米的青洲區(包括青洲山體)。這片區逐漸成為澳門最大面積和人口最多的堂區, 1○ 即花地瑪堂區。據統計,第一輪在半島西側內港的大規模工程,從 1866年開始到 1910年的 44年間,共填得面積 0.75平方公里。 2○ 澳門開埠時面積只有 2.78平方公里,半島面積合共為 3.4平方公里。從 1912- 1936年間半島第二輪填海,擴陸面積增加了 1.8平方公里。這樣,半島總面積擴充至為 5.2平方公里。3○1925- 1936年,在內港也進行了第三次填海工程。這次工程規模雖然不大,但完善了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比厘喇馬忌士街等街道,強化了內港與筷子基、青洲、台山的連貫,同時加強了鄰近大陸交通往來的聯繫。從上述史料中看到,葡萄牙反覆修訂的澳門港口整治計劃,為半島內港填海填出了一大塊增倍的土地。當然,澳葡政府透過填海拓陸也擴大了一倍的管轄權。澳門葡萄牙政府既侵佔了相對的海權,又蠶食澳門的領土(圖 2)。圖 2 1849 - 1937 年半島填海造地示意圖資料來源:黃就順:《澳門地理》,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中國友誼出版社,1993年,頁 22,以及薛鳳旋:《澳門五百年:一個特殊中國城巿的興起與發展》,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澳門:澳門大學;香港:香港浸會大學當代中國研究所,2012 年,頁 152。由筆者綜合上述資料整理。圖片來源:張若詩繪製。1○  堂區,以天主教教堂座置命名來劃分區域。全澳門有七大堂區及其他無堂區劃分區域,但並非正式的行政機構建置,不具法律地位。澳門半島有五個:花地瑪堂區、花王堂區、大堂區、望德堂區、風順堂區。氹仔一個:嘉模堂區。路環一個:聖方濟各堂區。其中花地瑪堂區為澳門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個堂區,包括青洲、筷子基、台山、關閘、馬場、黑沙環、祐漢、慕拉士、望廈等社區。青洲社區是由填海造地形成。2○  郝雨凡、湯開建主編,金國平審定,田渝編譯:《澳門近代城市法規條例工程報告彙編》,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14 年,頁 1。3○  《澳門地圖集- 2019》,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2019 年,頁 12。
  • 澳 門 研 究762023年第 4期三、填海擴陸與界址的爭奪認清澳葡填海拓陸背後隱藏的意圖、手段和歷程,一方面有助於瞭解近代澳門的殖民史內容,另一方面有助認識澳門城市格局變化和發展。(一)中葡勘界中的海權與陸權爭奪“海權”是甚麼?這名詞的來源自一名美國海軍上校阿爾弗雷德 • 賽耶 • 馬漢(Alfred Thayer Mahan)在 1890年出版了一本《海權對歷史的影響,1660 - 1783 年》(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提出的核心概念。該海權論傳入中國後,有關“領海”、“水界”、“水域”、“海界”、“海權”、“界址”、“陸權”等名詞,開始出現在中國文字上並交替使用。在甲午戰爭後,海洋觀念和海防意識發生變化,中國人從傳統被動的“王朝疆土觀”、守土禦侮海防思想逐步演變至海權觀念。張之洞曾強調:澳門水域萬不可失,澳門水域屬我不屬葡,“所有水道,准其船隻往來,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 1○ 當清官知道要保護海權的重要性、認識葡萄牙在澳門填海造地的目的是侵佔中國領土時,正是在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中葡關於海界談判上的爭端上,廣東地方官員直接以“海權觀”向葡方表明, 2○這是中國海權,屬中方領土,為“本國管轄”。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訂明,澳門界址並未劃定。同年底,中葡政府開始舉行劃界談判,但未有結果。中葡雙方在勘界談判問題上,兩廣總督張人駿十分客觀提出“現時劃界,若能照原日界址勘定,固屬甚善。即使葡萄牙人已佔之處未能收回,而界址已定,亦可永杜將來侵佔之事。否則毫無限制,必致侵越日多,為患無已”, 3○ 意指澳葡填海新佔之拓陸土地不斷在增加。宣統二年(1910)二月,〈勘界維持會因海權事致北京電文〉稱:“外務部王爺中堂鑑,葡人現添置水泡前山白石處海面,顯係謀奪海權。” 4○ 清政府“海外部因海權事照會葡使文”指出“查澳境既屬租借,安得有管海之權”? 5○ 中葡爭議在逐漸升級,雙方態度明晰,中方不斷提升保衛國土陸權和保護領海海權的要求。而葡方亦多次修改填海計劃,不斷爭海權、爭陸權。正如葡萄牙工程師羅利老在 1895年指出的“如果葡萄牙帝國雄心勃勃地想使澳門1○  〈粤督張之洞奏葡國永租廣東澳門請審慎立約摺〉,〔清〕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音校:《清季外交史料》卷七一,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 年,頁 1290。2○  清廷視澳門水界爭端為粵澳之間的地方性爭議,基本上交由廣東地方政府處理。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四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34 - 35。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六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541。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六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542。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77‘重生’,使其從‘萎靡國’中脫穎而出,那麼這不僅會令英國人,尤其是中國感到不安”。 1○ 在中葡談判中,葡方強行把這些擴佔的填陸和海域列為“葡�領海領域”。怪不得澳門總督馬沙度在他的《澳門事務》(Coisas de Macau)一書中憶述澳門六大急需解�的問題之首二項是:“劃界”和“港口工程”。 2○1909年,中葡代表在香港再次會談,中方代表高而謙(曾擔任中法雲南交涉使),葡方代表為澳督馬沙度。葡方提出將“澳門及其附屬地應包括關閘以南的整個澳門半島,青洲北山、氹仔、路環、小橫琴、大橫琴、對面山諸島與附近一切山島以及附近所有海面……這一區域總面積約為 326平方公里”。 3○ 澳葡一旦佔有對面山(灣仔),則完全可控內港。葡萄牙公然把三百多平方公里海權和陸權歸屬澳葡的無理要求,即時引起廣東各界人士包括澳門鄉親的強烈反對。當年香山、廣州等地以及世界各地僑社均成立勘界維持會,怒斥澳葡侵略行徑。馬沙度還公然提出,若晚清政權不接受,將把澳門問題提交海牙國際法庭裁處,晚清政府立即堅決拒絕。中葡香港會談於同年 11月 13日結束,後移往北京再談,均無結果。辛亥革命後,葡萄牙政府多次照會中華民國政府要求重開劃界談判,因葡方仍持原有立場,被中方拒絕。澳門界址一直懸而未決。從《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可以看到中國對“界址”的多番記錄。中國外務部官員一再指出“中國邊海島嶼,向隸於府廳州縣,從無以此島屬於彼島之事”, 4○ 氹仔島、 5○ 路環島、 6○ 青洲島是中國領土, 7○ 不可霸佔。中方以“暗侵界址”一詞指出葡萄牙提出“勘界”的目的。本文通過澳門半島百年填海造地進程來深入瞭解澳葡殖民管治的目的。至於葡人對路環和氹仔二島的逐步侵佔後的填海拓陸的過程,本文不擬再述。但青洲島是葡萄牙最後對半島霸佔的、甚具戰略地位的小島。在民國三年即 1914年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澳門界務說帖〉有十分清晰記載:“青洲原係小島,在望廈村西,亞婆石東南,係歸前山營管轄。葡人於光緒十五年(1889年)填海成堤,以通該島。青洲海面,我國原駐師船,迫令移駐前山,內港之水道,從此亦被其管轄矣。” 8○ 利用築堤連貫青洲島,擴大了葡萄牙的殖民管治範圍,其野心路人皆見知(圖 3)。1○  Campinho, Regina. “Portuguese Colonial Momentum and Political Inertia: The Macao Inner Harbour Improvement Project Deadlock: 1884-1919.”Proceedings of the 18th International Planning History Society Conference, IPHS: Yokohama, 2018.2○  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171。3○  費成康:《澳門:葡萄牙人逐步佔領的歷史回顧》,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 年,頁 227。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三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550。5○  1847 年(道光二十七年),葡人進入氹仔島,侵佔西南一隅的西沙(即今日之澳門童軍總會),並修建炮台。1851 年氹仔為葡人所據。6○  1864 年(同治三年),原屬廣東省香山縣的路環島遭葡萄牙佔領。7○  1890 年(光绪十六年)澳葡擴張地界,強迫清廷駐守水師移往前山,佔領青洲島。8○  1914 年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發表的〈澳門界務說帖〉文件,屬國家外交聲明文件。
  • 澳 門 研 究782023年第 4期圖 3 葡萄牙侵佔澳門地域圖資料來源:由筆者根據何大章、繆鴻基:《澳門地理 1946》,香港:心一堂有限公司,2019 年,頁 28 整理。圖片來源:張若詩繪製。(二)青洲島主權爭奪與“青洲運河”計劃失敗清朝兩廣總督張之洞看穿了葡萄牙侵犯我海權和填海造陸的陰謀,提出:“與葡人辯論青洲問題,不能任其佔據……青洲一墩,自前明已建洋寺,為地甚小,應議明不准填地連接。”他亦表示“不能不先守島之要清,以固海口之門戶”。 1○ 葡方乘着“澳門界址”未定之機,“企圖使他們‘永居管理’的地區”早日變成現實。 2○ 葡方一直迫逼中方在文件上承認“佔領合法化”。張之洞的繼任人是李瀚章。葡人乘張之洞離任之機,立即驅逐當時駐澳的香山縣丞,並公然聲稱青洲島以北的海面屬葡界,驅逐前山營的拖船。由於張之洞繼任人李瀚章的昏庸,被葡人看穿他對澳門界務態度漫不經心,以三年之速築成連接青洲與蓮花莖的路堤。就這樣,葡人夢寐以求侵佔青洲島的謀計得以實現。接着就是展開從内港填海造陸向北推進的計劃。1922年,廣東軍政府曾在出動軍艦駐守前山,顯露軍力,嚇唬示警,喝令葡人停止填海行動。但葡方避開了正面衝突修改填海1○  〔清〕張之洞:《張文襄公公牘稿》卷七,頁二十一。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頁726。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79計劃,緩後不久又繼續進行填海工程。結果,填成了一大片青洲區。眾所周知,在澳門半島東西兩側有着不同的海和河。東側外港“海畔”是太平洋海水(鹹水),西側內港“河畔”是珠江河水(淡水)。無論東西側填海造地都對澳門帶來重要影響,尤其是澳門之西北的青洲島。該島置於珠江口的出海口之中,有重要戰略地位。葡萄牙先填内港至青洲,在工程上是較填外海有利,也對澳門海運和快速拓陸有利。當青洲島與澳門半島連接後,堵塞了珠江出口的部分水流,葡萄牙港口水文工程師罅些喇提出“青洲運河”思路是有見地的,至今仍有實際作用。然而卻一直沒有受到後來的中葡工程師、水務專家們的關注。今天,甚至把鴨涌河道收窄,部分也填塞了。(三)填海造地與城市肌理格局變化從另一角度來看,當年澳門填海拓陸引致了城市發展的變化,即澳門從落後的漁村到今天現代化城市的格局,改變了半島海岸線及其功能,呈現了中西文化融匯的城市發展態勢。19世紀,澳門內港地區進行的大量填海造地工程,令致內港地理環境大變。原來營地大街距離海岸線較近,自 1860年澳門內港海岸線大幅變化後,沿岸碼頭向外遷,對內港區內的道路影響巨大,直接影響內港區整體發展。1870年後的十年間,變化幅度最為明顯。到了 1925- 1936年,繼續內港的第三次填海工程,使內港區的道路網更為完善。駁接出連成一片的通暢岸邊馬路。現存的城市紋理也在那時形成。澳門城市發展研究學者鄭劍藝在其學�論文〈澳門內港城市形態演變研究〉中指出:“在 19世紀前,澳門半島主要分為澳門城商業居住區,望廈、龍田農業耕作區及沙梨頭、媽閣村一帶的漁村區三大塊。在 19世紀中期形成內港區的主要商業街道,海岸線逐漸西移。” 1○到 20世紀初,十月初五日街(原呬口孟街)取代營地大街,成為當時內港區建築物數量和密度最高的街道。到 20世紀 40年代,隨着填海造地與城市建設發展,澳門已經形成了五個不同性質和功能的小區:一、以新馬路和十月初五日街為主的商業區;二、沙梨頭、望廈一帶的華人居住區;三、荷蘭園及南灣一帶的葡人居住區;四、半島西北部的提督馬路和青洲等地的工業區;五、在南灣、議事亭前地一帶的行政機構區。這些小區,大部分是百年填海、壅畦、拓陸而逐步形成的。城市街道的功能與建築物不斷增加,促進了城市都市化的進程,有利城市機理格局的優化。填海造地不僅為澳葡當局擴大了管治範圍、增加了城市人口的居住環境,亦為澳門經濟貿易重振發揮重要影響。從一個小漁村緩慢地步入都市化階段,使澳門逐步形成城市肌理與環境文脈,可以1○  鄭劍藝:〈澳門內港城市形態演變研究〉,博士論文,華南理工大學,2017 年。
  • 澳 門 研 究802023年第 4期說澳門成為了具有“都市功能的國際袖珍城市”。澳葡填海擴大了陸地面積,有利澳門循序漸進的發展;清挖污泥、修整河道、擴容碼頭,促進了澳門的對外貿易。應該注意到,在抗戰期間,四鄉各地大量難民湧進澳門時,都利用了新開發的地區容納和居留,應付了人口突然激增所帶來城市空間壓力。葡萄牙當年對澳門內港整治的一系列計劃,確實是對澳門的地貌、面積、經濟、城市肌理以至港口貿易等等都作出重要的改變和貢獻。各國傳教士們和葡萄牙工程師留下的貢獻與成就是功不可沒的,其對澳門城市建設發展的成就可能容易使人忘記,但從澳門的街道名稱中可得以認證。例如羅利老馬路、高士德大馬路、亞卑寮奴你士街、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罅些喇海軍上將巷、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等,都是為紀念澳門城市工程的發展、為澳門城市格局的變化作出貢獻的人和事。1949年 10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表明對澳門問題作“長期打算”,仍由“葡方暫管”。至於過去政權留下的“界址”談判事宜,中葡雙方再沒有提及。在處理澳葡當局繼續填海造地工程的問題上,中葡雙方雖然不時產生工程技術或工程款項問題的爭拗,但雙方十分謹慎進行討論,互相尊重,以平和之心尋求有關工程細節和經濟發展需要等解決辦法。隨着時代改變,對一切填海拓地問題已視為澳門日後發展之所需。對於“海界”範圍問題,堅持所謂“按習慣水域管理”。20世紀 80、90年代,澳葡政府在半島外港擴展、澳門國際機場興建、氹路連貫等填海造地等工程,中方都給予支持配合。在 1999年 12月 20日澳門主權回歸後的第十五年,即 2015年 12月 20日,中央人民政府宣佈,明確對澳門海域和陸地界線,海域範圍增加至 85平方公里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結語研究澳門問題專家費成康在 2004年的專著有《澳門:葡萄牙人逐步佔領的歷史回顧》及 1988年的名著《澳門四百年》;黃慶華在 2006年的專著《中葡關係史(1513-1999)》披露了 1919- 1920年北洋政府和廣東軍政府與澳葡政府關於澳門填海造地和疏河工程的衝突事件,涉及“界址”糾紛;《澳門史新編》中黃鴻釗的〈清末民初的澳門劃界之交涉〉詳細闡述了“界址”問題的來龍去脈,等等。許多論述中葡與澳門關係的書卷,對澳門填海造地的研究、分析,多有建樹,甚具價值。在葡萄牙租居澳門三百年間為何不突顯“海權”問題的爭議?一是並未認識國際海洋權和國際海洋法;二是在鴉片戰爭結束後,葡萄牙宣佈不再向中國繳納租金,改變了租客身份,葡萄牙始露出了殖民野心的真貌;三是中葡談判“界址”問題時,葡方企圖把附近島嶼總共面積達 326平方公里企圖歸屬澳葡範圍。其野心之大,令人驚駭。從那
  • 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81時起,晚清有識之士對維護中國海權的開始重視。通過研究 1849- 1949年內港的變化,包括“北灣”至青洲島的填海造地,可以清楚地繪畫出一幅“殖民擴張延伸圖”。葡萄牙當年在澳門推行殖民管治的重要手段包括行政、土地、人口、稅收方面的佔有和管理,還有填海造陸擴大統治面積後的管轄範圍。挖掘和研究這一特殊階段的歷史,目的是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信,增強研究“澳門學”的厚度,相信對研究、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在中西文化交融、中葡友好繼續往前發展的基礎上,站在歷史高度不忘歷史來回顧過去,尋找近代澳門填海造地問題,確實是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澳門主權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為建設澳門和發展澳門的需要,在得到國家支持下,有計劃地展開填海造地。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接受國家托付的使命,決心維護好海權陸權即主權,把澳門建設成為一個美麗的海濱城市。[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 ]
  • •論文|法律研究•82一、學界對澳門金融法制史之關注1筆者在此界定的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之“現代”,實際遵循澳門法制發展的歷史邏輯,具體就澳門的法制發展演進階段而言,這種澳門法上的“現代”分期並非完全同步於史學界通常作出的歷史分期之所謂現代者。在筆者看來,屬於具有“澳門”主體意識的、亦即真正具有區域性的澳門地方意義的現代澳門法制發展時期,不能前溯於 19世紀中後期葡萄牙近代法律體系在澳門的延伸適用⸺那種適用帶給澳門的“現代性”是有着近代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當時不斷侵蝕澳門治權的近代葡萄牙的“現代性”(關於“近代”、“現代”及“現代性”等概念的混雜是另一具學術爭議性的議題,這裏姑且以“現代”稱之),而非澳門本地意義的現代性。事實上,真正意味着澳門本地開始形成並且不斷獲得發展機會的“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始於 1976年第 1/76號法律《澳門組織章程》的頒行。這份章程是澳門法制發展的又一個關鍵性的里程碑,它改寫了幾乎所有的澳門各個部門法制史的演進趨勢,本文所述的議題也在其中。基於此,本文所涉的“現代”時段就截取 1976年至澳門回歸祖國前夕的二十三年。如果細究現代澳門法律體系的演進方式、規模及成效,這一“現代”還可以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再行分界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澳門組織章程》頒行至《中葡聯合聲明》簽署的“前回歸期”(1976- 1987年),第二階段是《中葡聯合聲明》生效至澳門回歸的“後回歸期”(1987- 1999年)。* 本文係“第七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作者簡介:何志輝,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文化交涉學博士。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 1999)*何志輝[ 摘 要 ] 本文第一部分概述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變遷的相關研究狀況並評析既有成果的得失優缺,第二部分回溯現代澳門金融業的發展狀況及在此階段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現代轉型過程,第三部分系統地梳理 1976 年至回歸前夕澳門立法會制定的邁向法律本地化的各類金融法律,第四部分系統地梳理 1976 年至回歸前夕澳督頒行的邁向法律本地化的各類金融法令︒後兩部分的分析是以時間為經︑以制度為緯,以便明晰由於立法會與澳督各自行使立法權而使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變得錯綜複雜的發展軌跡︒[ 關鍵詞 ] 澳門法制史 金融法 現代轉型 制度變遷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83根據筆者截至目前所搜的相關研究成果,學界對現代澳門金融法制史這一議題仍無專門且系統的研究文章,更遑論專著。這與現代澳門金融法制發展的蓬勃態勢並不相稱,澳門學者不獨在金融法制史方面沒有深入鑽研過,或至少截至此時沒能呈現出深入鑽研的成就,也在其他部門法制史領域鮮有願意深耕細作的探索者。當然,這種狀況並不意味着學界現有的相關研究完全沒有參考價值。事實上,截至目前所見的隻鱗片爪的信息不但助力我們追蹤現代澳門的金融法制發展線索,也從不同層面使我們對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有更為多元的觀察機會。在目前所見的研究成果中,第一類是側重宏觀性的澳門政治史及法制史視角,這對我們闡述現代澳門法律體系中的金融法律制度變遷具有參考價值,它方便我們將如此微觀的、局部性的法律制度史進行動態和靜態的雙重定位,其中所謂的動態是將其納入�整體性的法制發展歷史階段,所謂靜態則是每一階段它所呈現的制度脈絡及結構。這方面值得重視的著述,一是吳志良的《澳門政治制度史》, 1○ 該書主要從澳門政治發展的內部視角出發,對現代澳門政治的整體特徵作出高屋建瓴的宏觀分析,有助於我們在澳門金融法制發展歷程中作出更好的歷史定位;二是黃慶華的《中葡關係史》, 2○ 該書雖然是一部詳細梳理中葡關係史四個世紀發展軌跡的歷史學著作,但也有相當的篇幅談及現代澳門政治發展,同樣有助於我們界定澳門現代金融法制的歷史分期。筆者的《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 3○《治理與秩序:全球化進程中的澳門法(1553- 1999)》、 4○《澳門刑事法:制度源流與文本分析》、 5○《澳門法制史新編》 6○ 進一步探究了澳門四個多世紀以來的公法變遷、治理結構與法律秩序,對於進一步分析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演化具有直接參考價值。目前所見與議題相關的第二類參考文獻,則是從部門法角度介紹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著作及論文,具有參考價值的主要包括米健等著《澳門法律》、 7○ 張國炎的《金融法比較研究》、 8○ 何超明的《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 9○ 劉高龍�趙國強主編的《澳門法律新論》等。 10 ⑩其中,何超明的《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從澳門經濟法史的角度作出了宏觀性的初步研究,張國炎的《金融法比較研究》比較分析兩岸四地的中1○  吳志良:《澳門政治制度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2○  黃慶華:《中葡關係史》,合肥:黃山書社,2006 年。3○  何志輝:《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 年。4○  何志輝:《治理與秩序:全球化進程中的澳門法(1553 - 199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5○  何志輝:《澳門刑事法:制度源流與文本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年。6○  何志輝:《澳門法制史新編》,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9 年。7○  米健等著:《澳門法律》,北京: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96 年。8○  張國炎:《金融法比較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 年。9○  何超明:《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年。⑩  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1 年。
  • 84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央銀行制度、貨幣制度、貸款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及票據制度、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法等方面。歐陽琦的《澳門金融法律制度》是一部專門針對當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專題研究成果, 1○ 它從金融活動、保險活動、貨幣制度和匯兌制度四個方面對澳門現行金融法律制度進行梳理,旨在為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界及法律界人士瞭解和探討澳門金融方面的法律提供參考,其中第一章是關於澳門金融體系和金融法的沿革與現狀的概述。另一部專題著述是朱慧萍的《澳門反洗錢金融監管研究》, 2○ 主要側重分析澳門現行的反洗錢金融監管制度,對澳門特區跨境申報制度的監管問題、特定非金融行業及職業風險法律監管制度問題、澳門地區監管制度與職業風險及新興經濟體之下的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問題有較為系統的梳理。這類著述對研究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演進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立足於上述研究成果,本文將研究重心置於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生長與發育時期,亦即澳門法律本地化時期的金融法律本地化時期。在此期間,鑑於國際銀行業務發生的顯著變化對澳門金融業產生的即時影響,原先那套全盤承襲於葡萄牙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滯後性日漸明顯。為使之真正契合澳門過渡期的金融業務發展,並使之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及《澳門基本法》關於回歸後特別行政區金融法律制度的時代需求,澳門政府在回歸前通過大量的本地金融立法工作,陸續頒行了有關金融體系、風險資本公司、離岸銀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公司、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保險、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等方面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或法令。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的澳門立法會與澳門總督分別針對金融方面訂立的法律制度,都是對現代金融業在澳門地區發展的時代需求作出的制度回應,有着共同的時代背景;但基於《澳門組織章程》對立法會和總督職權分工的憲制性定位不同,二者擁有不同的立法權, 3○ 這種差異也體現在現代澳門的金融立法領域。客觀而言,這種差異雖然是有機的、及時的、適當的互補,從而極大地豐富和提升了澳門現代法律體系的品質,但也導致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現重複或者牴牾,從而需要在後續的金融法律本地化工作中進行法律清理和法律改革。囿於篇幅及主題所限,筆者不擬在此展開探討,而是着重對上述法律文本進行整理,根據金融法律制度的內在結構勾劃出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歷史軌跡。二、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現代轉型背景及基礎現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形成並非一日之功,雖然學理上我們可以根據 1976年《澳1○  歐陽琦:《澳門金融法律制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6 年。2○  朱慧萍:《澳門反洗錢金融監管研究》,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 年。3○  關於《澳門組織章程》對澳門立法會和澳門總督的職權定位及其在現代澳門法律發展中的影響,參見何志輝:《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澳門: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 年,頁 137 - 140;更詳細的分析,參見何志輝:《澳門法制史新編》,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 年,頁 287 - 295。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85門組織章程》的頒行作出界分,但其邁向現代的轉型是立足於近代⸺甚至有一些制度還可以追溯到早期⸺金融法律制度之基礎的,這就需要我們先把眼光投向早期及近代澳門金融業的發展史及由此衍生的早期及近代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近代澳門在金融業方面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 一是最底層專營貨幣兌換的各類註冊銀號,這是因為近代澳門博彩業的勃興帶來了大量的外來賭客,其中尤以港客居多,需要通過這些銀號進行本地貨幣與非本地貨幣、特別是港幣的兌換,由此催生了大量的以經營匯兌業務為主的各類錢莊、錢台、銀號、銀牌和貨幣找換店。二是各類註冊財務公司,主要是從事中、長期投資的業務。三是主要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各類商業銀行,但在 20世紀 70年代以前澳門只有一家大西洋銀行。四是兼涉金融業務的保險機構,但早期澳門在保險業務方面只有 2家保險公司,其餘都是保險代理商。這個時期的金融業務,主要是經營存、貸款業務以及保險代理和黃金、白銀、外匯買賣等。澳門金融業的現代轉型契機來自 20世紀 70年代初工業發展的利好形勢。1971年,一些工業國家(首先是歐洲共同市場)制定了對進口發展中國家產品的一般優惠制度,當時澳門被列入可以享受出口優惠制度的範圍,這對澳門的工業發展十分有利。與此同時,香港方面由於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而在出口工業方面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導致不少香港工業通過向澳門轉移來實現對貿易保護主義限制的法律規避。至 70年代末,中國內地結束十年動亂、實行改革開放,使澳門現代經濟轉型獲得進一步的發展空間,鑲嵌其中的金融業隨之而有了蒸蒸日上的氣象。就整體而言,這一時期的澳門經濟發展狀況受制於經濟結構單一化的局限,澳門金融業的發展格局無從讓澳門獲得像香港那樣能享譽全球的國際金融之都的契機。事實上,以銀行業為例,當時澳門的本地銀行不僅數量少,業務範圍也局限於最基本的存、貸、匯等業務,在國際金融領域只有少量的國際貿易結算業務。進入 20世紀 80年代,鑑於當時澳門作為自由港具有自由市場、自由貿易、自由競爭以及採用低稅率政策等方面的優勢,不實施任何外匯管制措施,資金可以自由進出,澳葡政府對外幣存款不徵收利息印花稅,對銀行經營外幣存款也沒有設置存款準備金的要求,因此吸引了不少外資銀行紛紛來澳開業。受此利好形勢及競爭環境之刺激,澳門本地各家銀行業大力拓展市場、增開分行,以擴大本身的市場佔有份額。至回歸前夕,現代澳門金融業的發展態勢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金融業結構單一且業務高度集中,這主要是澳門的金融機構種類少,基本上只有銀行業和保險業在從事傳統的金融業務。二是表現出對香港的依賴性和對外的開放性,這是因為澳門長期實施自由港政策,沒有對外匯實行管制,人員、資金能夠自由進出,又因本地金融市場並不完善,無法適應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的國際大趨勢,加上澳葡政府沒有刻意發展澳門金1○  何志輝、張建忠等著:《金融法專論》,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2 年,頁 16。
  • 86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融業,使得金融衍生市場和證券市場等方面難以充分發展,澳門銀行經營的股票、基金、外匯、黃金等業務大部分都是通過香港市場來進行。三是銀行的資本與業務國際化程度較高,截至回歸前夕澳門有 22家銀行,其中超過一半銀行的總部都是設在外地,一些世界知名銀行都有在澳門設立分行。 1○回溯這段歷程可見,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在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之前,澳門金融業所涉的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葡萄牙金融法律在海外延伸適用或由此衍生的產物,從法律淵源的角度看大多是通過“省令”的形式在澳門頒佈的。其時值得注意的最重要的一項立法成果,是商業銀行方面的金融立法。在近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中,澳門沒有像其他西方國家那樣的商業銀行類法律法規,這是因為澳門的銀行業被納入“信用機構”範疇,故此關於信用機構方面的法律規管制度,實則是現代型的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被視為第一部商業銀行法的法律文本,是 1970年 8月 26日以葡萄牙第 411/70號法令頒佈的《信用制度暨金融機構管制法令》,該法旨在訂立經營信用貸款及其他銀行業務的監管制度,並規定了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一般性的存款業務(如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找換店則只可以經營買入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外幣現鈔或現幣、買入旅行支票等三類業務。該法的頒佈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意味着國外押匯等業務由一家銀行壟斷的局面從此被打破,這不但為本地銀行創造了業務發展的條件,也為外國銀行來澳門發展提供了機會。以葡萄牙省令的形式頒佈和實行的金融法令,主要體現在澳葡政府核准金融機構的更名方面。例如,1974年 3月 30日第 7/74號省令核准“南通銀行”銀號更名為“南通銀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2○1974年 9月 28日第 29/74號省令核准“奇珍”銀號更名為“奇珍”銀行, 3○1975年 3月 15日第 8/75號省令核准“同昌”找換店改為銀號並定名為“同昌銀行有限公司”, 4○1975年 4月 5日第 10/75號省令核准“瑞昌”找換店改為銀號並定名為“瑞昌銀號有限公司”, 5○1975年 4月 5日第 11/75號省令核准“明利昌”找換店改為銀號,並定名為“明利昌銀號有限公司”, 6○1975年 4月 5日第 12/75號省令核准“同利”找換店改為銀號並定名為“同利銀號有限公司”, 7○1975年 4月 5日第 13/75號省令核准“美芳”找換店改為銀號,並更名為“美芳銀號有限公司”,8○1975年 4月 12日第 14/75號省令核准“昌利成記”找換店改為銀號並更名為“昌利成記銀1○  何志輝、張建忠等著:《金融法專論》,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2 年,頁 18。2○  第 7/74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3 期,1974 年 3 月 30 日,頁 390。3○  第 29/74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9 期,1974 年 9 月 28 日,頁 1231。4○  第 8/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1 期,1975 年 3 月 15 日,頁 322。5○  第 10/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4 期,1975 年 4 月 5 日,頁 416。6○  第 11/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4 期,1975 年 4 月 5 日,頁 416。7○  第 12/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4 期,1975 年 4 月 5 日,頁 416。8○  第 13/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4 期,1975 年 4 月 5 日,頁 417。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87號有限公司”, 1○ 等等。至於賦予銀行業務監察處權力之立法,在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之前也主要以所謂省令的方式頒行。例如,1975年 2月 1日頒行的第 1/75號省令規定,未經銀行業務監察處之預先許可,任何設於澳門的信用機構不得開設辦事處; 2○1975年 4月 5日頒行的第 9/75號省令規定,銀行業務監察處�隨時稽查澳門現有信用機構及信用輔助機構之簿冊、賬目及交易; 3○ 等等。不過,直至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之前,真正具有本地化價值取向、符合澳門本地利益與需求的內容可謂乏善可陳,在立法水平方面則與世界先進的金融法律法規相比存有一定的差距。三、邁向本地化的金融法律(I):澳門立法會之金融立法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的頒行,不但在澳門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界分意義,也形塑了澳門法律制度從近代轉向現代的基本結構。鑲嵌其間的澳門金融法律制度當然也不例外,其現代轉型的起點亦可追溯至這部章程的頒行,由此形成了澳門立法會和澳�總督各自行使立法權限的“二元立法”格局, 4○ 呼應本地金融業實際需求與利益的現代型金融法律和法令應運而生。(一)銀行法的基本立法為進一步適應國際金融形勢的新發展,澳葡政府在 1982年頒佈新的銀行法,將信用機構的範圍擴大到財務公司、各種基金、金融租賃公司,為澳門金融業建立一套較為合適的金融法,藉此加強澳門金融市場的競爭力,促進澳門金融業的多元化發展。1987年頒佈離岸銀行法,規範澳門的離岸金融業務,並加強監管以防範金融風險。1993年頒佈了再度更新的銀行法,以使澳門銀行業更符合國際慣例,並據此加強對銀行的專業化管理,為促成國際性的現代化銀行體系奠定了制度基礎。其一,關於稅務方面的法律發展。最初是 1980年頒行的第 1/80/M號法律, 5○ 規定給予澳門發行機構豁免所有稅項及手續費,內容僅有一條:豁免澳門發行機構所實施的行為、所訂立或參與的合同,以及與進行其活動所得結餘有關之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1985年頒行的第 5/85/M號法律, 6○ 旨在訂定信用機構印花稅特別制度,方便離岸1○  第 14/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5 期,1975 年 4 月 12 日,頁 441。2○  第 1/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5 期,1975 年 2 月 1 日,頁 107。3○  第 9/75 號省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4 期,1975 年 4 月 5 日,頁 416。4○  需要指出的是,在現代澳門的法律學說中,所謂“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指由澳門立法會制定的稱為法律,由澳門總督制定的稱為法令,以及由葡萄牙主權機構所制定的法律和法令等。就廣義而言,所謂法律還包括澳葡總督頒佈的訓令和規範性的批示,葡萄牙憲法法院和其他法院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裁決,葡萄牙政府所發佈的行政規章等。5○  第 1/80/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4 期,1980 年 1 月 26 日,頁 103。6○  第 5/85/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5 年 12 月 28 日,頁 3716。
  • 88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銀行若干業務的發展,並鼓勵在當地達成以澳門幣作出的貸款。同時頒佈的第 6/85/M號法律, 1○ 則訂定離岸銀行營業稅及所得補充稅特別制度,基於其時稅務制度顯示不符合第 35/82/M號法令所指離岸業務銀行的特徵,故此訂定一項專有稅務制度,以便一方面能確保稅務責任的平等分配,另方面能鼓勵該等信用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其二,關於信用機構之分開及合併。此方面的立法至 1986年得以產生,即第 9/86/M號法律。 2○ 該法共 10條,旨在規定管制信用機構集中及分開之行為。基於管制澳門銀行活動的法律賦予總督職權以核准對信用機構的合併、分開或變更,可豁免遵守得引用的商業法例規定;而公司的合併及分開的管制規則,已通過訓令伸展至本地區實施。由於之前的訓令關於公司簡單分開制度、公司分開及合併實施制度等規定未充分考慮銀行信用機構合併及分開的複雜性,導致協調有關程序容易出問題,因此立法會建議採取特別立法措施。其三,關於政府金融管制方面,第 9/86/M號法律據此作出的相關立法,強調了兩方面:一是賦予總督以職權,由澳門貨幣發行機構協助之,以便對在銀行法內已有所規定的集中或分開的案卷程序作出決定;二是為提供稅務及類近稅務性質的一系列便利措施。除這些措施外,對貨幣信用機構的一個可能集中、但有別於合併的方式作出規定似乎是有用的,而該方式在此之前迄未有法律上的規定。據此可通過立法為可見的一般趨勢⸺即企業的集中的實現及時提供條件作出貢獻,以加強鞏固在本地區活動的信用機構。但該類立法遲至 1995年才出台第 3/95/M號法律, 3○ 以規範有關金融及保險機構之合併及分立行為,並廢止 9月 22日第 9/86/M號法律。該法律的規定適用於總部設在澳門地區的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分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或分立行為,受適用於一般公司合併及分立且具下列各條所指獨特性的規定規範。金融及保險機構必須獲總督預先許可方得合併或分立,該許可由總督根據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葡文縮寫為AMCM)意見以 13/2023��律修�為“行政��”為之;�據規範有關業務的法例,經合併或分立後的機構所營事業,受專營原則約束。(二)非銀行金融方面的若干立法其一,關於開設代辦處的法律制度。此方面的立法是頒行於 1980年的第 14/80/M號法律, 4○ 旨在核准總行設在里斯本之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在澳門開設一間代理處,經營信用直接保險。該法僅有葡文版本,根據第 11/2017號法律確定 1976年至 1987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之規定,現已失效。1○  第 6/85/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5 年 12 月 28 日,頁 3717。2○  第 9/86/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38 期,1986 年 9 月 22 日,頁 2644。3○  第 3/95/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11 期第一組,1995 年 3 月 13 日,頁 403。4○  第 14/80/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47 期,1980 年 11 月 22 日,頁 2018。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89其二,關於規範保證金的法律。例如,1980年頒行第 16/80/M號法律, 1○ 訂定本地區在 1981年度給予信用保險公司(COSEC)公共企業活動保證金額。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81年頒行第 14/81/M號法律, 2○ 規定本地區給予葡國保險公司(COSEC)1982年度保險活動之保證金額。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82年頒行第 5/82/M號法律, 3○ 將 12月 19日第 14/81/M號法律所定金額增至澳門幣一億元。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83年頒行第 1/83/M號法律, 4○ 訂定本地區對信用保險公司 1983年度活動之保證金額。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同時還頒行第13/83/M號法律, 5○ 訂定本地區 1984年度對信用保險公司活動之保證額。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84年頒行第 1/84/M號法律, 6○ 訂定本地區對信用保險公司 1985年度活動之保證金額。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其三,關於稅務制度的法律。例如,1988年頒行第 11/88/M號法律, 7○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訂定公積金的法律制度,包括賦予公積金稅務豁免或優惠。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20/2019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98年頒行第 9/98/M號法律, 8○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之稅務制度,旨在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之稅務制度,將訂定之稅務制度得規定免除相關的稅項、費用或稅捐,同時還規定將訂定之稅務制度亦得規定以繳納予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之供款作為經營成本之重要性。1999年 8月頒行的第 3/99/M號法律, 9○ 則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適用於離岸業務的稅務制度,還規定從澳門開展業務起至第三年之 12月 31日,離岸機構發給其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工資豁免職業稅;該等人員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並考慮1○  第 16/80/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0 年 12 月 31 日,頁 2257。2○  第 14/81/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1 期,1981 年 12 月 19 日,頁 1816。3○  第 5/82/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15 期,1982 年 4 月 12 日,頁 624。4○  第 1/83/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3 期,1983 年 1 月 15 日,頁 42。5○  第 13/83/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3 年 12 月 30 日,頁 2660。6○  第 1/84/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4 年 12 月 26 日,頁 2554。7○  第 11/88/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24 期,1988 年 6 月 13 日,頁 2262。8○  第 9/98/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51 期第一組,1998 年 12 月 21 日,頁 1555。該法共 3 條,所涉免除者係與下列者有關的任何稅項、費用或稅捐:a)設立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以及第三人加入之一切固有之法律上之行為;b)向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之資產作出之初始財物分配、以該等財物作出之投資,以及由該等投資而產生之收益;c)由參與法人、參與人及供款人作出之共同分擔;d)不論對支付人,還是對給付之受益人而言,由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負責作出之給付。9○  第 3/99/M 號法律,《澳門政府公報》,第 32 期第一組,1999 年 8 月 9 日,頁 2796。該法共 3 條,旨在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適用於離岸業務之稅務制度。根據該法規定,將設立之稅務制度得規定將下列稅務豁免給予獲許可之離岸機構:豁免從事離岸業務時獲得之收益之所得補充稅;豁免營業稅;以無償方式移轉將專門撥予從事離岸業務之用之動產或不動產,豁免繼承及贈與稅;以有償方式移轉將專門用作從事離岸業務之不動產,豁免物業轉移稅。另外還可以豁免與下列有關之印花稅:關於離岸風險之保險單;因從事離岸業務而與住所非設在本地區之實體訂立之合同;適用 c 項所指豁免之生前贈與;在離岸業務範圍內進行之銀行交易活動;離岸機構之設立,以及該等機構之公司資本之增加。
  • 90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到工作關係,可獲許可而在本地區定居。綜上所述,總體而言這個時期澳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多,與金融法有關的也只有15條,早期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大多是一事一律,且基本上都是一些關於稅務制度、信用機構之分開及合併、規範保險公司的保證金和開設代辦處等方面的立法。 1○四、邁向本地化的金融法律(II):澳督之金融法令依據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關於澳督權力之規定,澳督有權制定的法令同樣適用於澳門。由於章程賦予總督在訂定法令方面的權限行使方式,相比起立法會之制定法律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方式更為機動靈活,這方面的立法成果不但遠比立法會制定的相關法律數量多得多,所涉內容也更為詳細。在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建構過程中,回歸前歷任澳督頒行的相關法令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關於貨幣匯兌制度的法令在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行後,澳督行使金融方面的立法權之早期努力,體現在 1977年 5月頒行的第 19/77/M號法令。 2○ 該法訂定有關本地區信用機構、旅行與旅遊社及其他行業將可動用外幣之一部�兌給作為外幣儲備總庫之發行銀行的規則,從而廢止了 1973年的第 24/73號立法條例第九條條文。該法一直沿用至 1989年,才被第80/89/M號法令廢止。關於使用本地區貨幣之規則的立法,見於 1988年 8月頒行的第 67/88/M號法令。 3○它是澳葡政府為提高本地所發行的貨幣認受性而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規定,規定政府部門只能接受本地貨幣及相關例外的情況,同時本法令對第 5/75號省令作出廢止。該法規共12條,至 1995年被第 16/95/M號法令廢止。1995年 1月頒行的第 7/95/M號法令, 4○也是旨在以一般方式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需求的貨幣發行制度。在貨幣兌換制度方面,由於澳門的兌換制度是由多個不同和分散的法例所監管,但不受專門的管制,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整體性的和適時的法例,以便規範兌換業務的發展。1989年 11月頒行的第 80/89/M號法令, 5○ 便是響應這一呼籲而旨在規範本地區兌換制度的一般規則及兌換商務。該法共 5章、計 47條,至 1997年被第 39/97/M號法令廢止。1997年 9月頒行的第 38/97/M號法令、 6○ 第 39/97/M號法令, 7○ 還分別訂定了澳門兌換1○  何志輝、張建忠等著:《金融法專論》,澳門:啟蒙出版社有限公司,2022 年,頁 26。2○  第 19/7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2 期,1977 年 5 月 28 日,頁 639。3○  第 67/88/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1 期,1988 年 8 月 1 日,頁 3048。4○  第 7/95/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5 期第一組,1995 年 1 月 30 日,頁 148。5○  第 80/8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7 期,1989 年 11 月 20 日,頁 6252。6○  第 38/9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7 期第一組,1997 年 9 月 15 日,頁 1036。7○  第 39/9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7 期第一組,1997 年 9 月 15 日,頁 1040。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91店之設立及業務的新制度、新匯兌制度大綱,以呼應澳門旅遊業的加速發展,有助於進一步規範兌換店對旅遊業擔當的輔助角色。(二)關於金融監察管理的法令這方面頒行的相關法令,首先體現在對金融發行機構之章程的核准。例如,1980年1月頒行的第 1/80/M號法令,1○旨在設立澳門發行機構及核准其章程。該法僅有葡文版,共 50條,後被第 63/82/M號法令廢止。 2○ 第 63/82/M號法令再度訂明核准澳門發行機構章程的規範。1985年頒行的第 76/85/M號法令, 3○ 修正了第 63/82/號法令核准之澳門發行機構章程第 27、35條一款 D項及 47條二款條文。至 1989年,第 63/82/M號法令被第 39/89/M號法令確認為不生效。其次是關於銀行業務監察機構的立法。例如,1982年 10月頒行的第 62/82/M號法令, 4○ 旨在解散銀行業務監察處,規定銀行業務監察處予以撤銷,將其現有職務轉移於澳門發行機構,在法例或章程上所稱的銀行業務監察處,應一律視同稱為澳門發行機構。該法至 2017年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又如,1989年 6月頒行的第 39/89/M號法令, 5○ 旨在解散澳門發行機構及設立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此外還有關於貨幣暨匯兌監理機構的規範。例如,1990年 6月頒行的第 27/90/M號法令, 6○ 旨在修改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章程。該法僅有葡文版,至 1996年被第 14/96/M號法令廢止。基於《澳門地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7○ 修正版《自治機關及基金會�財政制度》 8○ 及相關規定, 9○ 澳葡政府認為有必要對《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作出修訂,故此頒行第 14/96/M號法令關於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新通則,10 ⑩核准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1993年 7月頒行的第 32/93/M號法令, 11 ⑪通過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另有數項針對一些不合時宜的法令和訓令作出了廢止,其中包括第35/82/M號法令管制在澳門地區銀行及信用活動的經營條款、第 59/83/M號法令管制本地區銀行及信用業務特殊情況的條款、第 32/89/M號訓令設立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活動必1○  第 1/8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 期,1980 年 1 月 12 日,頁 20。2○  第 63/82/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4 期,1982 年 10 月 30 日,頁 1965。3○  第 76/85/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1 期,1985 年 8 月 3 日,頁 1971。4○  第 62/82/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4 期,1982 年 10 月 30 日,頁 1963。5○  第 39/8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4 期,1989 年 6 月 12 日,頁 2354。6○  第 27/9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5 期,1990 年 6 月 18 日,頁 2215。7○  第 32/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7 期第一組,1993 年 7 月 5 日,頁 3612 - 3640。8○  第 53/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9 期第一組,1993 年 9 月 27 日,頁 4106 - 4117。9○  第 66/93/M 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澳門政府公報》,第 51 期第一組,1993 年 12 月 20 日,頁 4307 -4308。⑩  第 14/96/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1 期第一組,1996 年 3 月 11 日,頁 620。⑪  第 32/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7 期第一組,1993 年 7 月 5 日,頁 3612。
  • 92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須遵守的條件、第 119/90/M號訓令訂定核准經營兌換商務機構的稅收事宜。(三)關於銀行信用及公司財務的主要法令關於銀行信用活動的立法,主要是 1982年 8月頒行的第 35/82/M號法令, 1○ 旨在管制在澳門地區銀行及信用活動的經營。該法共三編,前兩編各設若干章、合計 173條,規範銀行及信用活動的保密及紀律義務,信用業務及存款業務,尤其對貨幣信用機構的規範十分詳細,分別規定了澳門發行機構、郵政儲蓄機構(葡文縮寫為 C.E.P)、商業銀行、開發銀行等方面的基本內容。該法在 1993年被第 32/93/M號法令廢止。關於管制財務公司活動的立法,主要是 1983年頒行的第 15/83/M號法令。 2○ 鑑於澳葡政府認為,相關法令 3○ 在規範本地區信用系統及金融機構時,對澳門金融體系之組織及運作規則進行了重要修改。為促進、鼓勵本地區金融市場之成長及多元化,助力金融公司在澳門經濟發展上擔當重要的角色,故此制定該法,規範相關機構之登記及費用、主動經營活動(包括信用活動、證券活動及財務出資、其他經營活動)及被動經營活動、償付能力之擔保、準備金及備用金、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等方面的基本內容。為進一步規範該方面的運作,澳督後來還頒行了下述法令:1983年 12月頒行第59/83/M號法令,旨在管制本地區銀行及信用業務特殊情況, 4○ 直至 1993年被第 32/93/M號法令廢止。1984年 11月頒行第 119/84/M號法令,規範獨立機關的財政制度, 5○後在 1993年被第 11/93/M號法律廢止。1987年 5月頒行第 25/87/M號法令,規定澳門地區離岸銀行之設立或組織及其有關活動方式, 6○ 對在澳門開立的離岸銀行在開立、業務範圍(可經營與禁止經營)、償付能力、資本等作出規範,並修改第 35/82/M號法令、第 5/85/M號法律及第 6/85/M號法律的若干條款。(四)關於金融保險及風險業務的法令保險業務方面的相關法令有 1985年 11月頒行的第 99/85/M號法令, 7○ 該法旨在撤銷信貸保險公司,廢除給予貸款保險公司在澳門經對內、外貸款的業務,廢止與該類業務相關的第 14/80/M號法律及第 43/80/M號法令,至 2017年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至 1990年 6月頒行第 28/90/M號法令, 8○ 核准商業銀行以設在澳門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身份經營保險中介業務。澳葡政府認為,澳門的商業銀行長久以來都以1○  第 35/82/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1 期,1982 年 8 月 3 日,頁 1357。2○  第 15/8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9 期,1983 年 2 月 26 日,頁 395。3○  第 35/82/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1 期,1982 年 8 月 3 日,頁 1357。4○  第 59/8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3 年 12 月 30 日,頁 2676。5○  第 119/84/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8 期,1984 年 11 月 24 日,頁 2406。6○  第 25/8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18 期,1987 年 5 月 4 日,頁 1055。7○  第 99/85/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6 期,1985 年 11 月 16 日,頁 3307。8○  第 28/9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5 期,1990 年 6 月 18 日,頁 2217。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93保險中介人的身份為客戶提供保險中介業務,但與第 38/89/M號法令的規範有抵觸,為了澄清和解決商業銀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問題而制訂本法令。風險業務方面的相關法令有 1990年 7月頒行的第 40/90/M號法令, 1○ 該法旨在明確資本及風險公司的組織、運作及活動,後在 1995年被第 54/95/M號法令廢止。1995年 10月頒行的第 54/95/M號法令, 2○ 旨在規範核准風險資本公司之設立及活動。制定該法是基於已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3○ 及規範風險資本公司之設立及活動的法令 4○ 在生效期間內所得的經驗,有需要為該類公司設立一套基本的法律架構,使該等公司能配合相應的法律制度。(五)關於融資租賃制度的法令融資租賃相對傳統融資來源而言逐漸成為金融市場中最具活力的部分,考慮到融資租賃所具備的制度優勢及在澳門金融業的發展前景,1993年 9月頒行了旨在核准融資租賃公司的第 51/93/M號法令, 5○ 直至 2019年被第 6/2019號法律廢止。該法為澳門各類融資租賃公司設立了一般性的法律架構,以補足適用於信用機構之一般法例。與該法同時出來的第 52/93/M號法令, 6○ 則是對融資租賃立約技術之總法律制度訂定特別規範,並加入其他關於保護信用機構之清償能力之規範。該法僅有葡文版,在1999年被第 40/99/M號法令廢止。(六)關於離岸金融業務的法令這方面的前期立法工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關於訂定離岸銀行營業稅及所得�充稅特別制度的第 6/85/M號法律,二是旨在規範澳門地區離岸銀行之設立或組織第25/87/M號法令,後者還對該類銀行之離岸金融有關活動方式作出了明確的指引。至回歸前夕,鑑於澳門經濟有向第三產業發展之趨勢,而在本地基礎設施、尤其在交通及通訊方面基礎設施漸趨完善的情況下,為促使在澳門地區設立國際貿易中心,以容許機構在國際貿易中心內設立離岸部門和從事離岸業務,1999年 10月頒行了第 58/99/M號法令, 7○ 訂定離岸業務的一般制度並作出若干廢止,包括廢止關於規定澳門地區離岸銀行之設立或組織及其有關活動方式的第 25/87/M號法令,廢止關於訂定離岸銀行營業稅及所得�充稅特別制度的第 6/85/M號法律。該法共 7章、合計 80條,重點在於明確規範離岸金融業務、離岸信託管理(尤其是信託管理機構、信託管理活動、設定信託管理之1○  第 40/9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0 期,1990 年 7 月 23 日,頁 2755。2○  第 54/95/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2 期第一組,1995 年 10 月 16 日,頁 2137。3○  第 32/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7 期第一組,1993 年 7 月 5 日,頁 3612 - 3640。4○  第 40/9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0 期,1990 年 7 月 23 日,頁 2755。5○  第 51/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8 期第一組,1993 年 9 月 20 日,頁 4095。6○  第 52/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8 期第一組,1993 年 9 月 20 日,頁 4097。7○  第 58/9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2 期第一組,1999 年 10 月 18 日,頁 4235。
  • 94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住所及登記)、提供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之業務等規定,至 2018年被第 15/2018號法律廢止。(七)關於保險活動方面的法令在現代金融法律體系中,保險活動屬於非銀行金融方面的活動之一,由此衍生的保險活動方面的法律制度也蔚然可觀。澳葡政府在 1980年 11月頒行第 43/80/M號法令,1○核准總行設在里斯本之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在本地區開設一間代理處,經營信用直接保險。該法僅有葡文版,已被第 11/2017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1981年 12月頒行的第50/81/M號法令《管制本地區保險活動法令》, 2○ 則進一步訂明在澳門地區進行保險活動的若干法律制度,對在本地區進行的保險活動制定一個法律制度,但信用保險並不包括在內。該法至 1989年被第 6/89/M號法令廢止。鑑於其時澳門已有相關法令規範管理有關在澳門地區從事保險活動,而隨着保險業務在澳門的急劇擴展,特別是考慮到在承擔重大風險、在數量及投保資本上均記錄驟升的趨勢,1989年 2月頒行了第 6/89/M號法令, 3○該法更新了保險業務制度的基本規範,廢止第 6/89/M號法令及不合時宜的第 50/81/M法令。第 6/89/M號法令隨後因應保險業的發展而不斷修訂,先是在 1989年 6月被第 43/89/M號法令作出若干修訂, 4○ 主要針對保險業務所涉保險機構申請程序、股本及成立基金、外地裁決的運用、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成份、備償按金評定、��減少、執行機構、罰款等條款進行完善。1993年 5月頒行第 26/93/M號法令, 5○ 修訂 1989年第 6/89/M號法令的若干條條文,主要是增加在本地區從事保險公司之財務保障,修訂還牽涉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及設立基金、償付準備金、償付準備金之確定等方面的內容。至 1997年 6月,1989年第 6/89/M號法令被第 27/97/M號法令廢止。這個新法令即《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6○ 旨在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並有若干廢止(例如第 6/89/M號法令訂立保險業務新法例、第 43/89/M號法令保險業務若干條文的修訂、第 66/90/M號法令核數師必須在財政司登記、第 26/93/M號法令增加在本地區從事保險公司之財務保障等法令被廢止)。該法詳細規範了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監管、協調及監察制度;保險業務之求取條件(例如住所條件、住所設於外地之保險人、分支機構);特別登記制度;從事保險業務之條件(如財務擔保、技術準備金、償付準備金、記帳、外部審計);保險人之組織變更;再保險制度;干預制度;清算制1○  第 43/80/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7 期,1980 年 11 月 22 日,頁 2021。2○  第 50/81/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52 期,1981 年 12 月 28 日,頁 1875。3○  第 6/8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8 期,1989 年 2 月 20 日,頁 723。4○  第 43/8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6 期,1989 年 6 月 26 日,頁 3443。5○  第 26/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2 期,1993 年 5 月 31 日,頁 2913。6○  第 27/9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6 期第一組,1997 年 6 月 30 日,頁 718。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95度及違法行為之懲處;另附有《保險項目表》包括人壽保險、一般保險、綜合險種等方面內容。至 2020年,該法再度經修訂而被第 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在保險中介制度方面,則有 1989年 6月頒行的第 38/89/M號法令。 1○ 該法旨在規範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基本制度,規定了關於中介人的一般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推銷員、保險經紀人、監察及處分制度。如果遇有該法未作出規定的情況,或所涉情況與之所定制度不相抵觸,則可適用相關法令 2○ 及《商法典》、《民法典》與其他規範保險中介業務的補充法例的規定。該法在 1991年 2月被第 45/91/M號法令作出修訂, 3○規定准予在本地區執行業務的保險中介人需繳交之登記稅。第 38/89/M號法令在 1994年 10月頒行的第 51/94/M號法令中作出了若干修訂, 4○ 主要牽涉中介人之義務、登記費、申請書之組成、給予許可之要件、申請書之組成、給予許可之要件、處罰之併處、廢止許可之一般及特別原因等方面的條款修改。經此修改的第 38/89/M號法令至 2001年又有部分內容被第 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而第 45/91/M號法令至 2019年被第 20/2019號法律確認為不生效。(八)關於基金及財產管理公司的法令關於基金及財產管理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是通過一系列的澳督法令予以規範和完善的,主要包括以下法令:其一,獨立基金制度方面,最初對獨立基金法定作出規範的是第 119/84/M號法令,但該法在 1988年 5月被新�行的第 42/88/M號法令廢止, 5○ 後者旨在核准機關及獨立基金法定制度,其效力至 1993年被第 53/93/M號法令廢止。其二,公積金制度方面,1988年 6月頒行的第 44/88/M號法令, 6○ 專門規定公積金的基本法律制度,但該法在 1999年被第 6/99/M號法令廢止。1988年 7月頒行的第58/88/M號法令, 7○ 則旨在修正 1988年 6月 30日第 44/88/M號法令的若干條文,但它也在 1999年被第 6/99/M號法令廢止。其三,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方面,1993年 9月頒行的第 53/93/M號法令,8○對原有的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作出若干修訂,直至 2006年被第 6/2006號行政法規廢止。1○  第 38/8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3 期,1989 年 6 月 5 日,頁 3036。2○  第 27/97/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6 期第一組,1997 年 6 月 30 日,頁 718。3○  第 45/91/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5 期,1991 年 9 月 2 日,頁 3716。4○  第 51/94/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3 期第一組,1994 年 10 月 24 日,頁 982。5○  第 42/88/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2 期,1988 年 5 月 30 日,頁 2035。6○  第 44/88/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4 期,1988 年 6 月 13 日,頁 2265。7○  第 58/88/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7 期,1988 年 7 月 4 日,頁 2565。8○  第 53/93/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39 期第一組,1993 年 9 月 27 日,頁 4106。
  • 96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其四,私人退休基金制度方面,考慮到私人退休基金係為支付退休金或撫卹金而設之特有財產應受相關法令規範, 1○1999年 2月頒行第 6/99/M號法令, 2○ 設立了私人退休基金之新法律制度,並廢止 1988年的兩項相關法令(即第 44/88/M號法令和第58/88/M號法令)。該法進一步規範了退休金計劃、退休基金制度、退休基金之財產規則、退休基金之管理及存放等規定,對原有的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加以完善。其五,財產管理公司制度方面,鑑於澳門經濟側重第三產業,有必要對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財產管理機構作出適當規範及監管,以吸引外來貿易活動並使本地區發展成為國際服務中心,1999年 6月頒行第 25/99/M號法令, 3○ 核准財產管理公司之設立及運作,進一步明確相關公司之範圍、公司所營事業及許可,該類公司之類型、資本及行政管理機關,公司業務及外地實體等方面的規定。其六,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制度方面,鑑於投資基金是儲蓄及發展經濟之主要工具,將不同的有價物投入投資基金的財產組合,不但分散風險及可取得較其他投資選擇更好的回報,亦能吸引投資者進而帶動本澳的經濟發展,故此在 1999年 11月頒行第 83/99/M號法令, 4○ 藉此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及運作,所涉內容包括標的及定義、一般投資基金制度(出資單位、投資基金管理、有價物受寄、報告書、帳目、封閉式基金、基金集團、住所設在外地之投資基金)、動產投資基金(財產及謹慎性限制、財務基金、基金中之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涉及不動產有價物之取得及禁止、謹慎性限制及短期超越謹慎性限制、對不動產評估及權利登記)、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形式及公司資本、行政管理機關及設施、業務)等規定。綜上所述,截至回歸前夕澳督制定的有關金融法令有近五十項之多,但基本是一文一令,另有一些法令則是通過新頒法令去修改、廢止舊有法令,從而顯得雜糅。至於這些法令的實質內容,由於廣泛涉及貨幣及匯兌制度、管理機構及其法律制度、金融機構及其法律制度、保險公司的開設及其法律制度、基金及財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制度等方面,較同期澳門立法會制定的金融法律更為詳盡和規範。五、結語本文期望通過系統的梳理,展現現代澳門金融法律體系的演化過程,進行一種在微觀層面如何研究澳門法制史的初步的、表層的、因而顯得單調乃至膚淺的演繹, 5○ 由此1○  第 44/88/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4 期,1988 年 6 月 13 日,頁 2265。2○  第 6/9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6 期第一組,1999 年 2 月 8 日,頁 196。3○  第 25/9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26 期第一組,1999 年 6 月 28 日,頁 1381。4○  第 83/99/M 號法令,《澳門政府公報》,第 47 期第一組,1999 年 11 月 22 日,頁 4997。5○  因為區區一萬餘字的論文篇幅根本不可能深入探討體系龐雜而蘊藏豐富的金融法制史論題,真正需要深入探究和細緻分析的澳門金融法制史研究已納入筆者後續的專題著述計劃。
  • 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 1999)97寄望並提示相關非法律界人士留意到這點:在微觀性的澳門部門法制史研究中,我們能夠清晰地看到歷史性的經濟發展如何催化或直接導致制度性的法律發展,也應該看到法律制度的發展反過來促成或改變了經濟發展的歷史性遷躍或轉型。這樣的互動過程不僅可證於過去,也正進行於現在,還將發生在未來。筆者在此還寄望長期以來奉“法教義學”研究為圭臬的法律界人士也應當充分重視法學圈之外的多學科研究成果、尤其是來自歷史學界關於種種制度變遷之考證或證偽的研究成果,據此補足法教義學在法律制度變遷上的邏輯短板,避免出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知識缺憾與信息盲區。畢竟,世間沒有哪部人定之法擋得住時間的侵蝕,僅靠法教義學支撐的法學研究成果也不例外,此情此景誠如德國法學界盛行已久的、讓法教義學者頓悟研究工作之無意義感的一種說法:“立法者修改半個字,半壁圖書館俱成廢紙。” 1○ 如何避免這種廢紙效應的發生、或至少稍稍延緩這種廢紙效應發生後帶來的無意義感,筆者認為不妨試試將時間維度⸺亦即具有“歷史感”的關鍵元素⸺附着在這種被奉為圭臬的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中。(本文寫作所涉的部分素材得益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張建忠先生的襄助,部分觀點亦見於筆者與其合作的《金融法專論》(何志輝︑張建忠等著)一書,但在此均有較大幅度的修改︒秉持文責自負的原則,特此說明並深表謝忱!)[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羅�� ]1○  台灣地區知名學者蘇永欽教授在談及民法研究如何超越註釋法學一事有感而發德國學界流傳久矣的這種說法,其憂思同樣適用於筆者在此探討的問題。參見〈超越註釋進入立論——專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蘇永欽教授〉,《月旦民商法雜誌》(台北),第 9 期(2005),頁 142 - 147。
  • •論文|語言學研究•98“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黃文輝“博彩”一詞今天普遍應用於中文世界。可能由於澳門是著名的博彩旅遊城市,因此坊間有許多著作以至學術研究都將“博彩”這個詞語的“發明權”歸於澳門。例如,有論者認為“漢語中與‘博’有關的詞句古來已久,但‘博彩’一詞出現首先見於澳門政府 1982年 5月公佈的法令中”。 1○ 也有論者認為“直到半個世紀前,中文中並無‘博彩’一詞。……1982年 5月,澳門立法修改通過《博彩專營合約批給法律》……至此,博彩一詞正式出現在歷史舞台上”。 2○ 不僅外地作者抱此觀點,澳門本地研究博彩業的作者也持此見。 3○ 同時,對於“博彩”一詞出現的年份,有論著認為“博彩這個詞是 1961年才正式出現在澳門的,實際上就是中國人通常所稱的‘賭博’”。 4○ 另一論者亦認為“在近代中國,博彩一詞是在澳門首先恢復使用的。1961年,葡萄牙政府頒佈* 本文係“第七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作者簡介:黃文輝,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歷史學博士候選人。1○  張占斌︰《博彩業與政府選擇》,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 年,頁 4。2○  孫強、鄭重︰〈賭博與博彩概念界定〉,《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長春),第 4 期(2011),頁92 - 93。3○  李江︰《經濟眼看博彩》,澳門︰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2003 年,頁 4;李江︰《博彩與理性》,澳門︰當代澳門出版社,2017 年,頁 11 - 14;曾坤︰《澳門博彩業探秘》,澳門︰紙藝軒,2008 年,頁 5 - 6。4○  郭健青︰《過渡期的澳門財政與博彩稅》,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 年,頁 122。[ 摘 要 ] 許多論著認為漢語“博彩”一詞是澳門首先採用的,這是美麗的誤會︒其實,含賭博意義的“博彩”一詞出現於清代後期︒隨着近代報章出現,在上海︑新加坡︑香港︑澳門的新聞報導中均可見應用“博彩”︒到 1960年代,港澳報章已出現博彩業︑博彩娛樂︑博彩稅︑足球博彩等等今天常見的詞組,可見其時“博彩”一詞的意義已固定下來︒1961年,澳葡政府制定新的賭場承投法律,引入葡萄牙法律中的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概念,當時澳葡政府華務科翻譯員將之意譯為“幸運博彩”,以一個文雅吉利的詞組代替“賭博”的負面意義,首創先河︒1961 年澳門幸運博彩法律的出台,改變了過往只有中式博彩種類的傳統,引進西式博彩元素︒同時,新的博彩法律亦規定了承辦商必須協助推動澳門旅遊業發展,促使澳門旅遊娛樂業實現現代化轉型︒[ 關鍵詞 ] 澳門 博彩 幸運博彩 旅遊業 娛樂業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9918267號法令,正式將澳門闢為旅遊區、博彩區。之後又以‘博彩’一詞取代‘賭博’一詞。這是‘博彩’這個詞近代首次正式出現在中國地方政府的文件中”。 1○ 連專門研究“博彩語言”的澳門學者也有此美麗誤會,認為“博彩一詞在港澳較早出現在澳門”;2○另一位語言學者同樣持此意見,認為“漢語史上本無‘博彩’這個詞”,“‘博彩’一詞並不見用於長達千餘年的近代漢語中”,“‘博彩’這個詞是 1961年才因葡萄牙文中譯而在漢語中出現的。” 3○目前,研究中國賭博史、澳門博彩史或中國博彩業的論著已有許多,但尚未見深入研究“博彩”這個詞語演變歷程的文章,更未有深究此詞在葡語中譯本出現的原因,以致出現許多以訛傳訛的說法。本文將以各地近代報刊資料庫、澳門和葡萄牙的政府公報,梳理“博彩”一詞出現的脈絡;尤其探討“幸運博彩”在澳門政府法例中文版出現的背景,及其與澳門旅遊娛樂產業從舊傳統向現代化變遷的關係。一、近現代報章應用“博彩”舉例中國古已有博戲,4○好事者以之賭錢。至唐代出現“博戲賭財物”刑法條例,規定︰“諸博戲賭財物者,各杖一百(舉博為例,餘戲皆是)。” 5○ 可見當時用來賭錢的“博戲”種類繁多。此為博與賭相連的早期形式。至宋代,“賭博”一詞已常見,宋《會要》中便有多個例子。 6○有論者認為“相對於歷史較為悠久的‘賭博’一詞,‘博彩’是個新詞,是‘賭博’和‘彩頭’結合在一起的衍生詞”。 7○其實,有賭博意義的“博彩”一詞出現於清中後期。筆者查到的最早文獻為汪大經〈鬥蟋蟀聯句用韓孟鬥雞句韻〉第二聯︰“居壁善養銳,登壇競博彩”。 8○ 此詩載王昶編輯、成書於嘉慶癸亥八年(1803)的《湖海詩傳》。鬥蟋蟀是我國傳統賭博玩意之一, 9○汪大經云“登壇競博彩”,則此“博彩”二字已具賭博意義。1○  賴存理︰《博彩歷史解讀與政府管制》,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 年,頁 10。2○  〈“博彩”考〉,邵朝陽︰《澳門博彩語研究》,澳門︰星光書店,2017 年,頁 156。3○  周荐︰〈“博彩”詞跡考〉,李向玉主編︰《澳門語言文化研究(2017):“語言與現代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8 年,頁 198 - 199。4○  戈春源︰《賭博史——中國歷史上形形式式的賭博》,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5 年;羅新本、許蓉生︰《中國古代賭博習俗》,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2 年。5○  〔唐〕長孫無忌︰《唐律疏義》,文淵閣《四庫全書》卷二十六〈雜律〉上。6○  如“諸歸遠指揮系雜犯配軍人揀充,先曾密降宣命,如有賭博、吃酒、劫盜、恐喝、不受約束者,便行處斬。”(〈刑法七 • 軍制〉)“每見軍民沖訟,率因醉酒或賭博聚戲,至廂巡收領,即解棘寺,有司略加對證,曲直便可立判。”(〈職官二四 • 大理寺〉)“如聞諸軍亡命卒每擒獲,多妄引同輩常共賭博,逮捕既眾,豈無濫刑?自今有司更勿窮究,止用本罪論決。”(〈刑法二 •刑法楚約〉)。見〔清〕徐松︰《宋會要輯稿》,民國廿五年影印本。7○  潘韓婷、張美芳︰〈後回歸時期的澳門博彩話語建構與發展〉,《澳門研究》(澳門),第 2 期(2017),頁 77。8○  〔清〕王昶︰《湖海詩傳》卷三十九,三泖漁莊刻本,頁二十九。9○  戈春源︰《賭博史——中國歷史上形形式式的賭博》,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頁 13 - 16。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00晚清時期,“博彩”開始出現於報章上。上海《申報》便喜用“博彩”一詞,如“其起釁之由係因紏集三百文之小會博彩輪收”、 1○“據寧波口音者稱,伊為會首,聚集七人,每出洋錢一元,輪流博彩”、 2○“店夥某常食此物博彩,而好事者令其取食,或賭酒菜,或博錢洋”。 3○ 在批評廣東闈姓賭博禍害的著名文章〈論闈姓〉中,亦出現博彩一詞︰“或⽈翻攤之禍甚於闈姓也,一擲可以千金,富人可以立窮;而闈姓所需即一二金亦可博大彩,縱不博彩,雖月一舉焉,於博者身家尚無大損。” 4○ 至此,博彩等同賭博的含意已固定下來︰“每屆新春,各色人等逢場作戲,藉以博彩,而好賭者遂以此為覓利之方。” 5○又:“染人某甲……性好賭博,今正挾資博彩,到處獲利。” 6○上海《新聞報》亦用“印人設攤博彩未准”作為標題, 7○ 可見並非一間報館之偏好。香港和新加坡的報章也有用“博彩”的。《香港華字日報》1909年的一則報導更與澳門相關︰“廿五日銅匠潘成、易杜二人向東主取半月薪金,請假往澳門一遊,抵澳後即往攤館博彩。” 8○ 翌年也有一篇報導澳門的新聞謂︰“聞有華商將稟請葡政府,准在華人所居之地方開一打波博彩台,外來之華人方能入內博彩。” 9○ 賽馬也有“博彩”︰“前禮拜六,本港跑馬會擬在跑馬地賽馬博彩,因天色不佳,故改期今日。”10⑩新加坡《南洋早報》用“博彩”,如“澳門各種山鋪票、權屬外人、該承商直接向政府承辦、尤非粵政府權力所能及、即因此與葡政府交涉、恐亦不易辦到、因此各善董所擬抽收博彩銀辦法、目下尚難實行云”、11 ⑪“歡樂園內各遊戲運動賣物亭、有射擊紅藍白遊戲博彩者、近有多號被緝賭局長拘控”。12⑫有意思的是,1939年香港報章直接將港府的《賭博條例》(Gambling Ordinance)13 ⑬譯為“博彩則例”。14 ⑭自開埠以來,英文一直是港英政府唯一官方語言,法律條文只有英文版,並無中文版,此情況直至 1980年代後期才逐漸改善。15⑮1○  〈會審公案〉,《申報》(上海),壬申八月初四日(1872 年 9 月 6),頁 2。2○  〈會彩爭毆〉,《申報》(上海),壬申九月初七日(1872 年 10 月 8 日),頁 2。3○  〈吞吃壁虎〉,《申報》(上海),癸酉七月初七日(1873 年 8 月 29 日),頁 3。4○  〈論闈姓〉,《申報》(上海),辛亥六月念一日(1875 年 7 月 23 日),頁 1。5○  〈搜毀賭具〉,《申報》(上海),戊寅正月十七日(1878 年 2 月 18 日),頁 3。6○  〈賭博受誑〉,《申報》(上海),戊寅二月十二日(1878 年 3 月 15 日),頁 2。7○  〈印人設攤博彩未准〉,《新聞報》1915 年 11 月 4 日,第三張,版二。8○  〈賭博貽累之大〉,《香港華字日報》(香港),1909 年 4 月 19 日,版 3。9○  〈濠鏡拾零〉,《香港華字日報》(香港),1910 年 3 月 9 日,版 3。⑩  〈鬥馬博彩〉,《香港華字日報》(香港),1909 年 10 月 16 日,版 3。⑪  〈撥賭彩賑災之難點〉,《南洋商報》(新加坡),1923 年 10 月 26 日,版 10。⑫  〈歡樂園被控遊戲博彩案之勝訟〉,《南洋商報》(新加坡),1925 年 9 月 10 日,版 4。⑬  香港《賭博條例》(Gambling Ordinance)立於 1844年,其後幾經修訂。參見魯言︰《香港社會剖析(3)——賭在香港》,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85 年,頁 4 - 5;王振海︰〈香港賭博犯罪的立法研究〉,《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南寧),第 1 期(2006),頁 110 - 114。⑭  〈修正博彩則例〉,《香港華字日報》(香港),1939 年 2 月 5 日,第二張,頁肆;〈博彩則例修正草案〉,《大公報》(香港),1939 年 2 月 5 日,第二張,版六。⑮  嚴元浩︰〈在華人社會的雙語立法:香港的經驗〉,《法域縱橫》(澳門),第 2 期(1997),頁 79 -91;陳弘毅、文基賢、吳海傑︰〈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增訂版)上冊,香港︰三聯書店,2017 年,頁 457 - 458。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101當時中文報章編輯以“博彩”對譯 Gambling,而不用慣常的“賭博”一詞, 1○ 似已有避開“賭博”予人的負面印象之意。澳門報章方面,1937年創辦的《華僑報》,翌年一篇報導春節市面情況的消息寫道︰“骰寶高慶坊。……新馬路一帶。有百餘檔之多。多已於昨晚開始博彩。” 2○ 往後的新聞消息,不時出現“博彩”,如︰“昨譚何二人之高慶坊開始博彩”、 3○“徑往合和高慶坊博彩”、 4○“發覺有男子二人往該館博彩”、 5○“如賭博或與博彩有關之娛樂一律禁止”等等。 6○ 在“華僑報歷史資料庫” 7○ 中以“博彩”一詞做標題搜尋,發現截至 1961年 7月 15日《澳門政府公報》刊出第 1496號立法條例中文譯本為止,共有 22筆資料(附表 1)。至於新聞內文用“博彩”的更不可勝數了。可注意的是,這 22筆標題中已多次出現博彩場、博彩稅、博彩性娛樂、足球博彩等等今天常見的用詞。澳門另一報章《市民日報》,1961年 3月有以〈傳博彩業專營權 定期五月中開投〉為題的報導; 8○ 一星期後,該報標題則為〈賭博專營權 未定期開投〉。 9○ 這兩個標題的意義在於,出現“博彩業”這個詞,而且表明編輯已將“博彩業”等同“賭博”。10 ⑩之後,該報也有〈軍部整飭紀律 禁止軍人入博彩場〉的標題。11 ⑪總括來說,“博彩”一詞從 19世紀 70年代開始已逐步在報章上應用,且已具賭博含意,有時甚至被互文使用;其應用範圍不止一地一報,上海、香港、新加坡、澳門不同報章都找到例子,說明其具有一定認受性。報章是當時新興的流行文化傳播媒介,可見“博彩”亦已進入市民生活話語。12 ⑫ 1930年代末以降至 1960年代初,港澳報章陸續出現博彩則例、博彩場、博彩稅、博彩性娛樂、博彩業等等詞組,說明其時“博彩”的含意已慢慢固定下來,成為漢語中已被普遍認知的基本詞彙,具有與其他詞彙構造新詞的“能產性”,13 ⑬泛指與賭博相關的活動。1○  1936 年,馬沅將香港英文法例集中編譯,出版兩卷本《香港法例彙編》,為首個較系統的香港法例非官方中譯本。馬沅將 Gambling Ordinance 直譯為“賭博條例”,見馬沅︰《香港法例彙編》第一卷,香港︰華僑日報,1936 年,頁 172 - 175。2○  〈本澳市面素描〉,《華僑報》(澳門),1938 年 1 月 30 日,版 3。3○  〈串同行騙候辦〉,《華僑報》(澳門),1938 年 2 月 2 日,版 2。4○  〈搶銀逞兇案〉,《華僑報》(澳門),1940 年 2 月 24 日,版 4。5○  〈判決德銘攤館串騙案〉,《華僑報》(澳門),1942 年 7 月 14 日,版 3。6○  〈厲行新生活運動〉,《華僑報》(澳門),1946 年 5 月 10 日,版 3。7○  華僑報歷史資料庫,http://www.vakiodigital.com/。8○  〈傳博彩業專營權 定期五月中開投〉,《市民日報》(澳門),1961 年 3 月 8 日,版 4。9○  〈賭博專營權 未定期開投〉,《市民日報》(澳門),1961 年 3 月 15 日,版 4。⑩  該報其後以〈番攤骰寶專營權 舊商要求不開投〉為題,可見編輯將博彩業、賭博、番攤骰寶三者視為同一件事,見《市民日報》(澳門),1961 年 6 月 13 日,版 4。⑪  〈軍部整飭紀律 禁止軍人入博彩場〉,《市民日報》(澳門),1961 年 6 月 2 日,第 4 版。⑫  必須指出,筆者的採樣來源以近代報刊資料庫為主,書籍尤其是文學作品中的使用情況,尚待查找,但不影響本文的討論。⑬  李向華主編︰《現代漢語專題實用教程》,上海:學林出版社,2019 年,頁 43。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02二、幸運博彩與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博彩”一詞在中國近現代報章早有應用,不是澳門的“發明”,但“幸運博彩”這一中文詞組的確首見於澳門,其淵源可以追溯到葡萄牙的博彩法律。葡萄牙是天主教國家,從宗教原因出發,其國內一直是嚴厲禁止賭博的,這從其頒佈於 15世紀中葉的《阿豐素律令》(Ordenações Afonsinas)中已經體現, 1○ 任何形式的賭博都是犯罪,其參與者或組織者可被罰款、鞭刑、監禁以至流放。這種對賭博嚴厲禁止的政策維時數個世紀,直到 1927年頒佈第 14643號�令才解禁。 2○ 對其海外殖民地,葡萄牙 1896年曾發佈敕令,嚴令禁止非洲殖民地的賭博活動。 3○ 然而,此敕令沒有延伸至澳門, 4○ 儘管其時澳門早已開投博彩專營權半個世紀了。 5○1847年,澳葡政府將博彩稅收列為法定收益,標誌着博彩從此合法化; 6○ 而從合法化開始,澳門一直以中式博彩種類為主,即番攤及白鴿票、闈姓、山票、鋪票等中式彩票, 7○西式博彩(像撲克、輪盤)雖曾曇花一現,但由於有損華人賭商利益,受到反對,故一直遭官方禁止。 8○ 此情況到 1961年才出現變化。1961年 2月 13日,葡國政府海外部部長發佈第 18267號訓令, 9○ 命令“建立一個1○  關於《阿豐素律令》,參看(葡)馬里奧 •朱莉歐 •德 •阿爾梅達 •科斯塔(Costa, Mário Júlio de Almeida)著、唐曉晴譯︰《葡萄牙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年,頁 215 - 222。2○  關於葡萄牙博彩法律的歷史,詳情參看︰ Vaquinhas, Irene. Nome de código “33856”: Os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em Portugal Entre a Repressão e a Tolerância (De Finais do Século XIX a 1927). Livros Horizonte, 2006. http://hdl.handle.net/10316/89175; Laureano, Abel. “Grandes Linhas Histórico-jurídicas do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em Portugal.”Derecho y Cambio Social, no. 38, 2014. https://www.derechoycambiosocial.com/revista038/GRANDES_LINHAS_HISTORICO_JURIDICAS_DO_JOGO_DE_FORTUNA_OU_AZAR_EM_PORTUGAL.pdf; Godinho, Jorge A. F. Direito do Jogo. Volume I. Fundação Rui Cunha, 2016, pp. 100-127.3○  該敕令謂“儘管法律嚴格禁止,並且政府多次發出指示,但據瞭解,在我們非洲的殖民地(無論是島嶼還是大陸),各種形式的賭博仍在繼續發展”,“考慮到這種惡習不僅是刑法規定和懲罰的犯罪行為,而且削弱了勞動力量——這是公共和私人財富的唯一合法來源;它通過忘記每個人應該對自己和所屬社會負責而降低了道德感;幾乎總是拖着人們去實踐更大的罪行,或因失去而絕望,或因貪得無厭而如此”,因此下令各省總督要“最嚴格地執行禁令;不論何等階級或何人,不論以何種形式進行(賭博),都將受到懲罰”。見 Diário do Governo, n.o 152, 11 de Julho de 1896, p. 1778.4○  Godinho, Jorge A. F. Direito do Jogo. Volume I. Fundação Rui Cunha, 2016, p. 120.5○  澳葡政府曾於 1940 年代後期嘗試禁賭,但最終無果。參看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325 - 336。6○  澳門博彩合法化始於 1847 年,但博彩專營開投則始於 1850/1851 年度,參見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9 - 13;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79 - 85;趙利峰︰《尷尬圖存:澳門博彩業的建立、興起與發展(1847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50 - 93。Jorge A. F. Godinho. “A History of Games of Chance in Macau: Part 2 - The Foundation of 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Gaming Law Revie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2, March 2013, pp.107-116. 關於澳門博彩合法化的歷史背景,參看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91 - 93;趙利峰︰《尷尬圖存:澳門博彩業的建立、興起與發展(1847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7 - 49。7○  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203 - 216。8○  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229 - 245;Godinho, Jorge. “Do Fantan ao Bacará: A Evolução dos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em Macau.” (〈從“番攤”到“百家樂”︰澳門幸運博彩的發展〉) Legisiuris de Macau em Revista (《澳門雜誌》), no. 6, 2015, pp.20-21. 此文同期刊有中文版,見頁 105 - 106。9○  Portaria n.º 18267, Diário do Governo, n.º 37, série I, 13 de Fevereiro de 1961, p. 148. 另見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10, 4 de Março de 1961, p. 237.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103旅遊區,覆蓋整個澳門省,總部設在澳門市”(第一條),同時宣佈“本法例所設立的旅遊區不受 1896年 7月 10日敕令中的禁令約束”(第三條)。此 1896年 7月 10日敕令,即前述針對非洲殖民地賭博的禁令,意味着葡國政府終於在 1961年以法律文件確認澳門博彩合法化,而此時距澳葡政府收取博彩稅已超過一個世紀。同年 7月 4日,澳葡於《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刊登第 1496號省立法條例 Regulamenta o Estabelecimento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幸運博彩營運章程》), 1○ 於 7月 8日刊登基於第 1496號法例而訂立的新開投基本條件的葡文版, 2○7月 15日同時刊登“第一四九六號立法條例關於中西博彩事宜中文譯本”、“開投中西博彩專營佈告中文譯本”以及“開投澳、氹、路鋪票白鴿票山票專營佈告中文譯本”。 3○ 在中譯本裏,翻譯員將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意譯為“幸運博彩”。這是澳葡政府官方文件第一次出現“博彩”和“幸運博彩”這兩個詞。葡語名詞 jogo(動詞形式為 jogar),意為遊戲、賭博。在羅明堅(Michele Ruggieri)和利瑪竇(Matteo Ricci)合編的《葡漢辭典》( Dicionário Português-Chinês)中,已將 jogo中譯為“覩賻、覩錢”(原文覩字有貝旁),jogar中譯為“覩”,jogador(玩家)中譯為“慣覩”(覩字有貝旁)。 4○ 到 19世紀末,澳門土生翻譯家伯多祿(Pedro Nolasco da Silva) 5○ 在其編著的中葡會話教材中,“賭錢”對應的葡語亦是 jogar a dinheiro。 6○ 一直到 1958年,澳門另一土生翻譯家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編著的《葡英中文字典》(Vocabulário Português-Inglês-Cantonense)仍然把Jogar譯為“賭”。 7○“Jogos de fortuna ou azar”是葡萄牙博彩法例採用的概念,其最早名稱為“jogo de azar”。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Código Civil)首次對賭博作出定義,其第 1524條第二款第一項謂︰“Jogo de azar是指輸或贏僅僅取決於運氣(sorte),而不是取決1○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26, Suplemento, 4 de Julho de 1961, pp. 795-800.2○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27, 8 de Julho de 1961, pp. 823-826.3○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28, 15 de Julho de 1961, pp. 831, 857-863. 後面相關中文引文均來自此中文譯本,不另註。可注意的是,1999 年 10 月 6 日澳督韋奇立(Vasco Rocha Vieira)發佈第 196/GM/99 號批示,命令以中文公佈第 1496 號法規的“最初文本”,然而這個文本是一個新的中文白話譯本,與 1961 年譯本較文言的用詞不同,題目也改為《立法性法規第 1496 號》。見《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 41 期,1999 年10 月 11 日,頁 4203 - 4211。本文的討論以 1961 年譯本為據。4○  Ruggieri, Michele, and Ricci, Matteo. Dicionário Português-Chinês. Edited by John W. Witek, S. J., translated by Natércia Fraga, et al., Biblioteca Nacional Portugal,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Ricci Institute for Chinese-Western Cultural History,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2001, 原底稿第 109 頁左頁。參看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6。5○  關於伯多祿的翻譯活動及其生平,參見李長森︰《澳門近代翻譯史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6 年,頁 172 - 192、207 - 208。6○  分別見 Silva, Pedro Nolasco da. Os Rudimentos da Lingua Chineza: Para uso dos Alunos da Escola Central do Sexo Masculino. Typographia de Noronha & Ca., 1895, p. 56; Manual da Lingua Sinica Escripta e Fallada: Lingua Sinica Fallada, Vocabulario. Segunda Parte, Typographia Mercantil, 1901, p. 160.7○  Gomes, Luís Gonzaga. Vocabulário Português-Inglês-Cantonense. San Chong Trading & Co., 1958, p. 138.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04於玩家的組合、計算或技巧”。 1○ 葡語 azar源自阿拉伯語 az-zhar(花),因為當時骰子其中一面為花的圖案,所以一種原來叫 alea(拉丁文)的骰子遊戲被改稱 azar;其義本是正面的,之後逐漸演變為負面的“失敗的結果”或“厄運”、“不幸”,與 fortuna(好運)相對應。 2○1927年,葡國內政部頒佈該國第一部博彩法例第 14643號法令, 3○改以“jogos de fortuna ou azar”稱之, 4○ 同樣強調賭博之結果完全取決於運氣。1961年澳門第 1496號法例襲用此名。其時負責澳葡政府文件翻譯的是華務科翻譯員, 5○ 他們將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的定義譯為︰“幸運博彩之定義,其結果為偶然性,純賴幸運致勝者。” 6○ 華務科翻譯員以當時已在報章上流行的“博彩”一詞來譯 jogos,以“幸運博彩”這個較文雅、吉利的詞組對譯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7○同時把 sorte譯為“幸運”而不是較中性的“運氣”(因運氣有好有壞),均起委婉文飾之效。此可見譯者非但熟悉當時報章的流行用語,且對中文詞義感情色彩有精到的理解和把握,深得華人文化趨吉避凶、喜雅厭俗之三昩。可資對比的是,jogos de fortuna ou azar的官方英文定譯為 Games of Chance, 8○ 其感情色彩便明顯不及中譯強烈。 9○從幸運博彩(jogos de fortuna ou azar)的名詞複數形式可見,它是一系列博彩種類的總稱。葡萄牙 1927年第 14643號法例第二條列明只容許經營輪盤、百家樂等 7種博彩種類。澳葡政府 1961年第 1496號法例第三條同樣訂明“幸運博彩”種類,不過因應澳門實際情況而分中式和西式兩大類;中式博彩有番攤、骰寶兩種,西式博彩則有西洋牌九(bacará,現稱百家樂)、輪盤等 7種。澳葡過往是以粵音自創葡語新詞 fantan(番攤)、chim-pu-pio(簽鋪票,又稱鋪票)、白鴿票(pacapio)或“中式彩票”(loteria Chineza)來為承投規則命名,但此次涉及中西共 9種博彩種類,需要一個名詞來統括,乃將葡國法律原有的“jogos de fortuna ou azar”概念引入,以命名新的法例及限定相關博彩種類。1○  Codigo Civil. Diario de Lisboa, n.º 180, 13 de Agosto 1867, p. 2506. 原文為︰ Diz-se jogo de azar aquelle, em que a perda, ou o ganho depende unicamente da sorte e não das combinações, do calculo ou da pericia do jogador. 參見Laureano, Abel. “Grandes Linhas Histórico-jurídicas do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em Portugal.”Derecho y Cambio Social, no. 38, 2014, pp. 14-15.2○  Godinho, Jorge A. F. Direito do Jogo. Volume I. Fundação Rui Cunha, 2016, p. 185.3○  Decreto n.º 14643, Diário do Govêrno, n.º 267, série I, 3 de Dezembro de 1927, pp. 2278-2284.4○  在此之前,葡國 1925 年第 1779 號法律已用了“jogos de fortuna ou azar”的表述,見 Lei n.º 1779, Diário do Govêrno, n.º 100, série I, 8 de Maio de 1925, p. 485.5○  華務科屬由澳督直接管轄的民政廳,“舉凡關於一切華文翻譯事宜,官方公告,政府公報等,及凡在官式言語上傳譯者,統由該科負責”。1961 年華務科科長為顏思道(Rolando A. dos Reis Ângelo)。參見《第五回澳門工商年鑑(1961)》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1 年,頁 54 - 55。6○  在 1999 年的《立法性法規第 1496 號》版本中,譯者將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譯為“博彩”,將第一條的定義譯為:“博彩係指結果屬或然性之遊戲,其贏取單靠幸運。”7○  關於博彩與賭博詞義及語義色彩的分析,參見〈“博彩”考〉,邵朝陽︰《澳門博彩語研究》,澳門︰星光書店,2017 年,頁 157 - 163。8○  見葡國政府《共和國公報》(Diário da República)2018 年將幸運博彩權力由中央轉移到地方市政當局的法令的英文譯稿,https://dre.pt/dre/en/detail/decree-law/98-2018-117128624,2022 年 5 月 10 日讀取。9○  事實上,有意見認為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中的 fortuna一詞不妥,應該用 acaso(機會)這個較中性的字眼。見 Silva, Daniel Tavares da, and Abel Laureano, Altina Rento. “Os Traços Gerais do Direito do Jogo no Sistema Jurídico Português.”Revista Jurídica (FURB), vol. 20, no. 42, 2016, p. 190.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105三、幸運博彩開投與澳門旅遊娛樂業的現代轉型1961年“幸運博彩”在澳門的出現,不僅僅是有了個文雅的名字,也不僅僅是引進西式博彩種類的改革,而是整個澳門旅遊娛樂產業和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要轉捩點。早在 1933年,澳葡政府已打算發展旅遊業,重點是打造有豪華酒店作為配套的現代化賭場,以吸引較富有的高端客戶來澳,將澳門發展成東方的蒙特卡羅, 1○ 然而並無實質進展。抗戰期間,澳門因是所謂的“中立區”,日軍沒有進入澳門,粵港各地的富商和難民紛紛來澳逃避戰火,造成畸型的經濟繁榮景象;抗戰勝利後,避難商民離開,澳門經濟(包括博彩業)便陷入困境。澳葡政府雖然以“繁榮澳門”為目標進行經濟規劃, 2○ 但限於財力物力,只能勉強做到小有盈餘, 3○ 澳門整體工商業仍然落後。到 1958年,澳門的出口產品仍以蠔油、棉織品、炮竹、火柴、香燭等為最大宗,工業則“僅具雛型,未臻發達之境”。 4○ 娛樂旅遊業方面,該年份更是停滯不前,“商場不景,直接影響了消費業的生意,娛樂業便首當其衝”,連由泰興公司所經營的各種攤館賭場也不能倖免。 5○時任澳督白覺理(Pedro Correia de Barros)於 1957年 3月抵澳履新時,曾重提繁榮澳門計劃,不久更成立“澳門經濟資源發展研究委員會”進行具體規劃。 6○ 然而,像過往的所謂繁榮計劃一樣,往往是設立委員會,提出大堆建議,最後卻沒有落實。白覺理任內也曾想推進澳門旅遊娛樂產業的發展,例如設想要“在南灣銅馬像附近興建一座新型三層樓大酒店,內部設備務求華麗,使外來遊客感到舒適,藉銷費以增進繁榮”; 7○又計劃恢復跑狗娛樂。 8○ 到 1957年底,澳葡政府宣佈將開展第二個“繁榮澳門”六年計劃,雄心壯志地提出 10個項目,包括建新型酒店、發展航運及修建碼頭與浚深河床、發展巿面各項娛樂事業(包括恢復跑狗之類)等等。 9○ 葡國政府也認同此一發展方向,同意使之成為 1959年澳葡施政重點,“最主要目的,乃設新型酒店,增加有趣娛樂”。10⑩然而 1958年 11月澳督白覺理已離任,澳門群龍無首,所訂的施政計劃仍是空中樓閣。1○  據趙利峰研究,在巴坡沙總督任內(1918 年 10 月至 1919 年 8 月)便有發展旅遊業的構思,見《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394;〔澳〕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著,秦傳安譯:《澳門史 1557 - 1999》,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 年,頁 132。2○  關於澳門戰後博彩業及澳葡政府“繁榮澳門”計劃的情況,參看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313 - 336。3○  《第三回澳門工商年鑑(1958 - 1959)》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59 年,頁 2。4○  〈澳門概況〉,《第三回澳門工商年鑑(1958 - 1959)》,澳門︰大眾報,1959 年,頁 14。5○  《第三回澳門工商年鑑(1958 - 1959)》第七編,澳門︰大眾報,1959 年,頁 1。6○  〈開始草擬繁榮澳門計劃〉,《華僑報》(澳門),1957 年 3 月 27 日,版 3。7○  〈研究繁榮工商業計劃〉,《華僑報》(澳門),1957 年 4 月 15 日,版 3。8○  〈增加本澳巿面繁榮 計劃恢復跑狗娛樂〉,《華僑報》(澳門),1957 年 9 月 26 日,版 3。9○  〈新繁榮計劃十項問題 政務會議將提出討論〉,《華僑報》(澳門),1957 年 12 月 28 日,版 2。⑩  〈葡京重視該項計劃國大會議通過施行〉,《華僑報》(澳門),1959 年 1 月 21 日,版 3。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06一直到 1959年 9月,時任澳督馬濟時(Jaime Silvério Marques)到來,旅遊娛樂產業的發展才慢慢見到曙光。1960年 3月,澳葡政府宣佈成立“澳門旅遊事業研究及發展委員會”; 1○3月底,馬濟時返葡國述職, 2○ 一直到 5月 22日才返澳,據其稱“此行是有益和獲得酬報”。 3○ 到該年年底,澳門旅遊娛樂業出現突破性進展。首先,澳葡政府設立專責性部門。1960年 12月 7日,葡萄牙政府發佈第 18111號訓令, 4○ 授權澳門成立新聞及旅遊處(Centro de Informação e Turismo);1961年 2月20日,澳葡政府於《澳門政府公報》副刊刊登第 1481號省立法條例《組織新聞及旅遊處》, 5○列明其主要工作包括“新聞及文化事宜”、“旅遊、酒店旅業及同等事項”。 6○該年 5月,葡國政府更派出視察專員,就澳門設立旅遊區及經濟發展進行調查研究。 7○新聞及旅遊處在與相關業界舉行會議後亦擬訂多項計劃,包括草擬酒店管理法例、電影院管理辦法、開設導遊訓練班等。 8○其次,修改法律以作出規範。與設立澳門新聞及旅遊處幾乎同時,葡國政府於 1961年 2月 13日發佈前述第 18267號訓令,謂“考慮到旅遊業可以成為澳門經濟結構轉型的主要因素,因為它是一種可觀的財富來源”,“最終考慮到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促進這個有前途的行業的發展,從而為該省提供新的生活可能性”。9○這所謂的必要措施,便是以法律形式確立澳門為旅遊區之餘,明確宣佈其不受禁賭條例規管。10 ⑩也就是說,葡國政府仍然未改初衷,認為澳門經濟轉型須以發展旅遊業為改革機遇,但是這一回終於採取實際行動,從機構設置到法律規範上為此轉型創造有利條件。從其明確發展旅遊業的同時,首次在法律上確認澳門不受禁賭法例限制,可見此政策實質是旅遊搭台、博彩唱戲。在第 18267號訓令發佈一個星期之後,澳督明確對外表示,“澳門工業只在萌芽時期,發展旅遊事業,吸引外來遊客,實為當前之急務。因此,已決定在今年開始,專心進行發展澳門之旅遊事業”。11 ⑪ 5月 6日報章報導“本澳當局,為1○  《第四回澳門工商年鑑(1959 - 1960)》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0 年,頁 11。2○  〈歡送澳督伉儷離澳〉,《華僑報》(澳門),1960 年 3 月 31 日,版 3。3○  〈葡革新紀念大會席上澳督馬濟時發表演詞〉,《華僑報》(澳門),1960 年 6 月 1 日,版 3;《第四回澳門工商年鑑(1959 - 1960)》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0 年,頁 1。4○  Portaria n.º 18111, Diário do Governo n.º 283, série I, 1960-12-07, pp. 2727-2728.5○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º 7, Suplemento, 20 de Fevereiro de 1961, p. 125.6○  《第五回澳門工商年鑑(1961)》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1 年,頁 17 - 18。7○  〈葡視察員抵澳 處理澳旅遊區〉,《華僑報》(澳門),1961 年 5 月 19 日,版 3。該視察專員在澳近一月,於 6月 15日返葡,期間曾詳細披閱及研究新的博彩辦法及章則。〈中西娛樂開投辦法承辦章則已訂妥〉,《華僑報》(澳門),1961年 6月 4日,版 3及〈指導澳新聞旅遊處 視察員羅夫明返葡〉,《華僑報》(澳門),1961 年 6 月 15 日,版 3。8○  《第五回澳門工商年鑑(1961)》第七篇,澳門︰大眾報,1961年,頁 1 - 2;〈暢談發展旅遊業計劃〉,《華僑報》(澳門),1961 年 6 月 15 日,版 3。9○  Portaria n.º 18267, Diário do Governo, n.º 37, série I, 13 de Fevereiro de 1961, p. 148.⑩  《第五回澳門工商年鑑(1961)》第七篇,澳門︰大眾報,1961 年,頁 1。⑪  〈積極推進旅遊事業〉,《華僑報》(澳門),1961 年 2 月 19 日,版 2。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107吸引外來遊客,增加市面繁榮,計劃明年起,增設輪盤等博彩性蜈樂,同時,設法恢復跑狗,冀在多方面發展下,使澳門經濟前途,有好轉機會”。 1○6月 4日,新的“開投中西博彩性娛樂辦法及章則”已擬定,開始立法程序,提交予政務會議討論。 2○6月 15日,新聞及旅遊處處長已在大談“增設中西式具有博彩性娛樂,當為吸引外來遊客計劃之一”。 3○ 一個月之後,7月 4日澳葡政府公佈前述第 1496號省立法條例《管理幸運博彩章程》,明訂引進西式博彩,而且在同一法例中指出“澳門省被列為永久性娛樂區”。新幸運博彩法例共 7章 58條,包括通則、發給准照、使用及進入、稽查、處罰、總則及暫行條例等,除訂明只准設立中、西共 9種博彩種類外,對其他各項也做了較細緻的規定,包括博彩場員工須穿制服(第二九條)、禁止索取小帳(第三零條)之類的細節性內容。總括而言,這份新的幸運博彩法例的確較全面,相對符合現代化需求。從 1960年 12月宣佈澳門為旅遊區、不受禁賭法例限制,到 1961年 2月設立新聞及旅遊處,7月公佈新的幸運博彩法例,澳葡政府打破過往議而不決的拖遝不前�舊習,風風火火地在半年時間內為澳門旅遊娛樂產業推出根本性變革。是甚麼原因促使澳葡一改作風、謀劃新局呢?原來,自 1937年起便由泰興公司專營的澳門番攤承投合約將於1961年底屆滿,澳葡政府便藉此機會,因應澳門經濟發展的瓶頸困局和現代旅遊娛樂產業的轉型需求,趕在 1961年年中前度身訂造出一份新的博彩法例,並以之規範新的開投條件。 4○雖然 1960年初便有娛樂商人向當局請求增設輪盤及泵波拿(tombola)之類西式博彩種類, 5○ 但 1961年幸運博彩法例為引進西式博彩大開綠燈,表面看是回應業界要求,更深層的意義卻是,因為新增西式博彩有助吸引賭客,創造贏利,澳葡當局以此為誘因,開出一張投資成本不輕的承投條件清單。第 1496號法例第十條附款中規定,來投人需說明可在下列各項中提供何種特別利益以便獲得優先權,主要包括︰一、在旅遊區進行都市化及改善衛生工作;二、創辦澳門交通事業發展澳、港,或澳門市區交通系統;三、繁榮當地工商業;四、組織及訓練澳門工業及旅業專門技術;五、其他對於澳門旅遊、人民經濟及社會發展,尤其提高生活水平及增加薪金等利益。以上五項,其實正是澳葡政府“繁榮澳門”的計劃內容,屬政府當局施政範疇,也是政府官員要思考解決的問題,但現在卻要求承投人來提供方案。1960年 5月,澳督馬濟時談到返葡述職的工作時,說他跟“中央政府”商討了“食水、河床擱淺、旅遊、救濟、調整公務員薪金及修改繁榮計劃等問題”,對於旅遊業,1○  〈趕于短期開投娛樂業〉,《華僑報》(澳門),1961 年 5 月 6 日,版 3。2○  〈中西娛樂開投辦法承辦章則已訂妥〉,《華僑報》(澳門),1961 年 6 月 4 日,版 3。3○  〈暢談發展旅遊業計劃〉,《華僑報》(澳門),1961 年 6 月 15 日,版 3。4○  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281 - 303、346 - 348。5○  〈增設輪盤博戲批准設立有望〉,《華僑報》(澳門),1960 年 1 月 22 日,版 3。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08他意有所指地表示︰“在旅遊範圍內,一定有很多要做的事,若重要的工作歸諸政府的話,則事業和義務的闊大範圍,將是屬於私人動力的。但願私人動力會出現,到時,政府將極力予以支持。” 1○ 從新的博彩法例和開投基本條件來看,澳葡政府把最重要的幾項“繁榮澳門”工作都託付給“私人動力”,作為其承投全新的幸運博彩須盡的“義務”。事實上,“該項計劃(按指繁榮澳門計劃)將按步實施,財源將由賭稅上實際收取,及從國內外人士捐助。……該項澳門政府初步計劃特別着重其完成,是必需要政府與私人企業方面的密切合作。最近由澳門政府與賭業聯合組織所之特權合約,保證澳門每年將獲收益達港幣三百萬元。由於新酒店、娛樂場及其他事業在合約上的需要,從賭業特權取得的收入的大部分將用於在澳門投資”。 2○ 可以說,“繁榮澳門”計劃要成功,新的承投公司不僅要能貢獻更多的博彩稅收,更要能建設各項大型現代化旅遊設施。1961年底,澳葡宣佈新博彩專營權由來自香港的何鴻燊集團投得,其獲選原因便是“澳當局以港集團所提繁榮建設附帶條件遠較泰興(按︰舊承投公司)為優”;然而,澳葡當局亦深知茲事體大,“葡京當局為使新公司保證履行所提附帶的建設繁榮條件,乃召新公司代表人飛葡直接談判”,至 1962年 3月底正式簽訂合約。 3○ 由此,澳門的博彩業進入以何鴻燊為首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年代。 4○需要指出的是,澳葡政府這種要求博彩承辦人承擔發展旅遊事業“義務”的做法,其實取法自其老家葡萄牙。葡萄牙當年見賭博屢禁不止,索性立法進行有序規管,同時藉此推動旅遊業發展。其 1927年第 14643號博彩法律,明確規定承辦人有義務促進國際旅遊,鼓勵遊客訪問葡萄牙,並在國外大力宣傳葡萄牙的自然美景、古跡和度假勝地;同時,在“永久博彩區”內的賭場附近,必須建宮殿式酒店。 5○ 因此,1961年澳門新的幸運博彩法律及其承投方法,不過是把葡萄牙的做法照搬過來而已。四、結語澳門博彩業久負盛名,故有人把“博彩”這個詞的發明權歸於澳門,這是美麗的誤會。其實,即使“博彩”一詞真的是首見於澳葡政府的法例文本上,研究者還需要追問一個問題︰他一個葡萄牙外國人為何懂得創造一個中文委婉雅詞呢?本文的許多例子說明,“博彩”一詞是近現代中文報章的書面詞彙,到 1960年代已普遍應用於港澳報章。1○  〈葡革新紀念大會席上澳督馬濟時發表演詞〉,《華僑報》(澳門),1960 年 6 月 1 日,版 3;《第四回澳門工商年鑑(1959 - 1960)》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0 年,頁 1。2○  “繁榮澳門”計劃詳情參見《第六回澳門工商年鑑(1962)》第一篇,澳門︰大眾報,1962 年,頁 40 -42。3○  1961年澳門幸運博彩開投經過,參見《第六回澳門工商年鑑(1962)》第七篇,澳門︰大眾報,1962年,頁1。4○  關於澳門博彩業的現代轉型,參見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393 - 404。5○  Laureano, Abel. “Grandes Linhas Histórico-jurídicas do Jogo de Fortuna ou Azar em Portugal.”Derecho y Cambio Social, no. 38, 2014, pp. 17-18.
  • “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109“博彩”這個詞彙是近代以來華人社會生活,尤其是賭博業發展的語言產物,不是某個澳葡政府官員或翻譯員的文化創造。當然,澳葡政府華務科譯員懂得採用新聞書面語上的“博彩”一詞來文飾“賭博”,而且把葡人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概念意譯為“幸運博彩”,可算是生花妙譯。自從香港開埠之後,澳門經濟便一落千丈,死氣沉沉,澳葡政府乃從 1847年起將博彩合法化,意圖以博彩稅收維持社會發展,客觀上的確促進了澳門的進步,也造就了澳門華商的崛起。 1○ 到 1960年代,澳葡政府面對“繁榮澳門”口號空喊多年卻無力改善的局面,乃重施故伎,從博彩業入手,把“幸運博彩”概念從葡萄牙引入澳門,增加西式博彩種類,使博彩形式更多元化;又把“幸運博彩”背後以博彩稅收推動旅遊業發展的政策理念一併引進,規定新的承辦商必須改善澳門旅遊設施落後的局面。從經濟產業發展史的角度來看,“幸運博彩”的確為澳門旅遊娛樂業帶來新形象、新建設,以及隨之而來的產業新機遇,實現了現代化轉型,這是必須要客觀承認的。(本文承蒙金國平教授︑李長森教授提點指導,蘇詠兒 (Isabel Zeferino de Souza) 小姐就葡語中譯文提供意見及協助校閱,又承蒙匿名評審批評︑建議,謹向上述師友致以衷心感謝!)[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 ]1○  參見胡根︰《澳門近代博彩業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340 - 382;趙利峰︰《民國澳門博彩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367 - 388。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110附表 1 《華僑報》“博彩”標題(截至 1961 年 7 月 15 日)序號 標題 版次 日期01 南灣曠地變了博彩場 003 1946-06-1802 全神博彩不虞摸竊 慣匪施術樂極悲生 003 1951-03-1503 香港是銷金窩 博彩稅收驚人 004 1956-02-0204 任何事物總可打賭 美國的博彩熱 006 1957-11-0505 娛樂商擬增設 博彩性娛樂 003 1958-12-0306 娛樂商籌設 博彩性娛樂 002 1959-01-0707 貪心冀博彩 婦人學下注 003 1959-07-1108 亞洲足球博彩會 在澳成立非事實 005 1959-12-0609 香港明年六月間進行立法程序 准許設立足球博彩會 002 1959-12-2410 馬場之外又一賭場 今年八月有“足球博彩” 003 1960-01-0511 港大專反對足球博彩 002 1960-02-1612 “足球博彩”怎樣賭法? 002 1960-02-2413 “足球博彩”已成定局 002 1960-03-0914 請停止足球博彩立法 005 1960-04-1415 “足球博彩法案”首讀 002 1960-05-0616 各界反對足球博彩案 002 1960-05-1017 足球博彩例二讀三讀 002 1960-06-0218 足球博彩法案被否決 005 1960-06-0319 各項博彩性娛樂專營九月前公開招商承辦 003 1961-03-2820 開投博彩性娛樂 政務會議定期討論辦法及章程 003 1961-06-1121 港股票市已變成博彩場 005 1961-06-2422 中西娛樂本月六日起開投 鋪票白鴿票又增山票博彩 003 1961-07-09資料來源:澳門《華僑報》歷史檔案資料庫。
  • •論文|經濟社會建設•111一、引言高等教育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相互關係一直是眾多學者研究的重要議題,內生經濟增長理論和人力資本理論以及大部分研究都顯示,二者之間存在相互促進的關係。 1○高等教育培養了熟練勞動力,為經濟增長提供生產率較高的人力資本,從而直接刺激了經濟增長,同時通過技術創新、溢出效應、提高消費等方式,間接刺激了經濟增*本研究是澳門基金會研究項目“澳門經濟增長與高等教育發展互動關係研究”(編號:MF2034)的部分成果。作者簡介:婁世艶,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經濟學博士;張俊彬(通訊作者),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商貿學院教師、金融學博士;朱文翰,廣州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特聘副教授、廣東特色金融與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金融學博士。1○  秦永、王孝坤:〈高等教育規模擴張與中國經濟增長——來自省級面板數據的證據〉,《宏觀質量研究》(武漢),第 5期(2017),頁 49 - 61;戴新建:〈基於VAR模型研究湖南高等教育規模對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長沙),第 4 期(2020),頁 74 - 77;陳怡如:〈高等教育財政投入對區域經濟影響研究——基於 2008 - 2017 年中國省際面板數據的經驗〉,《上海管理科學》(上海),第 4期(2020),頁 42 - 46;王應密、韋瑞瑞:〈21 世紀以來高等職業教育對經濟增長貢獻率的研究——基於中國省域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黑龍江高教研究》(黑龍江),第 4 期(2021),頁 103 - 107;楊藝彤、蘇凱:〈高等教育與區域經濟增長的關係研究——以福建省為例〉,《老字號品牌營銷》(石家莊),第 3 期(2021),頁 60 - 70。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婁世艶 張俊彬 朱文翰[ 摘 要 ] 經濟增長理論和人力資本理論都顯示,經濟增長和教育發展之間存在互相促進的關係︒澳門回歸祖國以來,經濟和高等教育都得到快速發展︒本文對二者之間的關係進行實證研究,Granger 因果檢驗發現澳門經濟增長是高等教育發展的原因,而高等教育發展並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一方面,澳門經濟的迅速發展︑公共財政的大幅增加以及家庭收入的增長為高等教育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而另一方面,由於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結構︑學生的學習動機不足,以及高等教育規模總體較小等原因,高等教育未能發揮其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 關鍵詞 ] 經濟增長 高等教育發展 產業結構 澳門
  • 澳 門 研 究1122023年第 4期長。 1○ 經濟增長通過影響教育支出而影響高等教育投入, 2○ 進而影響高等教育規模和質量,同時,經濟發展也是高等教育發展依托的方向。 3○ 當然二者的相互影響存在區域差異, 4○Meulemeester and Rochat研究發現, 5○ 日本、英國、法國和瑞典的高等教育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着很強的因果關係,而意大利和澳大利亞的高等教育投資與經濟增長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在少數國家和地區,二者的關係不顯著乃至負相關。 6○學者們對澳門高等教育、特別是中國政府對澳門回歸以來高等教育發展的狀況、成就、特色、階段性特徵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較多研究。 7○ 而以往研究澳門經濟增長的文獻,則主要集中於博彩業、 8○ 外來勞動力 9○ 或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等方面。10 ⑩澳門經濟1○  張碩、孟佳娃:〈吉林省經濟增長對高等教育層次結構調整的作用機理研究〉,《現代交際》(長春),第 5 期(2019), 頁 18 - 19;Sarwar, Suleman, Majid Ibrahim Alsaggaf, and Cao Tingqiu. “Nexus among Economic Growth, Education, Health, and Environment: Dynamic Analysis of World-level Data.”Frontiers in Public Health, vol. 7, no. 307, 2019, pp. 1-15; 方超、羅英姿:〈教育能够縮小勞動力的收入差距嗎?——兼論中國人力資本梯度升級的問題〉,《教育發展研究》(上海),第 9期(2016),頁 9 - 17;趙冉、杜育紅:〈高等教育、人力資本質量對“本地-鄰地”經濟增長的影響〉,《高等教育研究》(武漢),第 8期(2020),頁 52 - 62;廖東聲、徐茂康、戴遠帆:〈教育、創新與經濟增長實證研究——基於中國實踐〉,《市場論壇》(南寧),第 9期(2020),頁 76 - 79;閔維方、余繼、吳嘉琦:〈教育在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中的作用〉,《教育研究》(北京),第 5 期(2021),頁 12 - 22。2○  王俊、孫蕾:〈我國經濟增長與預算內教育支出增長的 VAR 時間序列分析〉,《財貿研究》(蚌埠),第 6期(2005),頁 72 - 78;張波、張放平:〈財政教育支出與經濟增長關係的實證〉,《統計與決策》(武漢),第 2 期(2021),頁 112 - 115。3○  張碩、孟佳娃:〈吉林省經濟增長對高等教育層次結構調整的作用機理研究〉,《現代交際》(長春),第5 期(2019),頁 18 - 19。4○  Psacharopoulos, George, and Harry Anthony Patrinos. “Returns to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A Further Update.” Education Economics, vol. 12, no. 2, 2004, pp. 111-134; 王尹君:〈教育支出影響經濟增長的效應研究——基於線性與非線性效應〉,《管理工程師》(鄭州),第 6 期(2018),頁 34 - 42;楊博文、高岩:〈公共教育支出對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研究——基於東中西三大區域面板數據的分析〉,《價格理論與實踐》(北京),第 9 期(2019),頁 137 - 140;趙冉、杜育紅:〈高等教育,人力資本質量對“本地-鄰地” 經濟增長的影響〉,《高等教育研究》(武漢),第 8 期(2020),頁 52 - 62。5○  De Meulemeester, Jean-Luc, and Denis Rochat. “A Causality Analysis of the Link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 vol. 14, no. 4, 1995, pp. 351-361.6○  Abugamea, Gaber H. “The Impact of Education on Economic Growth in Palestine: 1990-2014.”METU Studies in Development, vol. 44, 2017, pp. 261-280; Sebki, Wafa. “Educ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GMM Estimators for Dynamic Panel Data.”Economics and Business, vol. 35, no. 1, 2021, pp. 14-29.7○  祝曉芳、馬早明:〈回歸 20年澳門高等教育規模與結構發展:成就、問題與展望〉,《江蘇高教》(南京),第 11 期(2019),頁 11 - 17;張萌、方曉田:〈行穩致遠: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回顧與前瞻〉,《河北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石家莊),第 3 期(2020),頁 7 - 16;李樹英、胡波:〈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與品質保證研究〉,《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報》(長沙),第 5 期(2016),頁 120 - 123;陳志峰、馬東影:〈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背景下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動力、定位和走向〉,《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北京),第 12期(2019),頁 49 - 58;陳志峰、馬冀、周祝瑛:〈澳門高等教育發展成效探究〉,《高教探索》(廣州),第 5 期(2019),頁 55 - 62;龐川、林廣志、胡雅婷:〈回歸以來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成就與經驗〉,《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廣州),第 5 期(2019),頁 5 - 11。8○  Guo, X. D., and C. S. Liu. “The Economic Driving Ability of the Gaming Industry in Macau and the Choice of Its Industrial Policy.”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 vol. 8, 2009, pp. 21-26; Benton, Christophe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Effects of Casino Development in Macau. 2015, University of Nevada, Master dissertation; Chu, Shunho, and Yanhao Li. “Gaming Industry and Economic Growth: Evidence from Macau.” 2017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conomics System and Industrial Security Engineering (IEIS). IEEE, 2017, pp. 1-4; Sheng, Mingjie, and Chaolin Gu. “Economic Growth and Development in Macau (1999-2016): The Role of the Booming Gaming Industry.”Cities, vol. 75, 2018, pp. 72-80.9○  宋雅楠:〈外來勞動力對澳門經濟增長影響研究——從行業的視角〉,《國際經貿探索》(廣州),第 3 期(2013),頁 72 - 79。⑩  紀春禮、曾忠祿:〈微型經濟體產業多元化與經濟增長:基於澳門地區數據的實證分析〉,《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北京),第 2 期(2015),頁 86 - 94。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13與高等教育發展的互動關係方面的研究非常缺乏,袁長青、楊小婉通過考察澳門經濟與高等教育發展的歷史,得出澳門經濟的增長速度與模式深刻地影響和制約着高等教育的發展的結論。 1○ 可見,學界缺乏對二者關係的定性研究以及基於定性研究的深入分析。本文對二者互動關係及其形成原因進行研究,對於促進澳門經濟和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提高經濟效率、優化特區政府相關政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二、回歸以來澳門經濟與高等教育發展概況澳門回歸祖國已有二十二餘年,在此期間經濟的飛速發展有目共睹。圖 1為以 2019年為基年的澳門實際 GDP走勢圖,可以看出,在疫情發生前,即回歸祖國的 20年中,澳門地區生產總值從 1,128.26億澳門元增長至 4,455.30億澳門元,增長了近 3倍。回歸之初,澳門經濟改變之前的連續下跌趨勢,企穩回升,在 2002年“賭權開放”和 2003年內地部分省份實施“港澳自由行”政策後,則實現起飛。同時,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澳門的經濟也呈現出波動性大的特點,在 2014- 2016年博彩業調整期間出現 26個月的連續下滑,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則出現斷崖式下跌(圖 1)。圖 1 1999 - 2022 年澳門實際地區生產總值走勢註:以環比物量(2021 年)按支出法計算。數據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1○  袁長青、楊小婉:〈經濟視角下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歷史與現狀〉,《國際經貿探索》(廣州),第2期(2011),頁 52 - 57。
  • 澳 門 研 究1142023年第 4期回歸祖國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以“教育興澳,人才建澳”為方針推動高等教育的改革,澳門的高等教育事業獲得迅速發展,為本澳和內地培養了大批人才。澳門高校註册生人數從 2000/2001學年的 12,749人,增加至 2020/2021學年的 39,093人,其中本地生從 7,067人增加至 15,930人,分別增加了 2.07倍和 1.25倍,同期教學人員數量從 939人增加至 2,645人,高等教育機構提供的各類學位課程數則從 186個增加至 342個。1○在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方面,逐漸形成了多元化、分層次、全方位的國際認可體系。澳門高校的科研與學術發展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學術成果數量攀升、科研能力不斷增強、研究領域全方位擴大以及國際化水平不斷提高。 2○ 澳門的就業人口中,具有高等教育學歷者的數量從 3.14萬人增加至 11.56萬人,佔就業人口的比例從 1999年的11.37%提高至 2020年的 37.97%。可見澳門的高等教育實現了重要飛躍。 3○三、模型構建本文研究高等教育與經濟增長之間的互動關係,因此分別以高等教育發展為自變量、經濟增長為因變量和以經濟增長為自變量、高等教育發展為因變量進行迴歸分析。當然兩個模型中兩變量所選衡量指標有所不同。(一)高等教育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迴歸模型研究經濟增長的最著名模型是柯布-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產函數,簡稱C-D函數。其表達式如下: = (,) = 1- (1)其中 Y表示實際國內(地區)生產總值,A表示既定的技術水平,K表示物質資本水平,L為勞動力的數量,為模型的隨機擾動項。 表示 K的產出彈性係數,由於假定規模報酬不變,L的產出彈性係數為 1-。該模型沒有考慮人力資本或高等教育的影響。根據 Lucas的新經濟增長理論, 4○ 經濟增長是勞動力數量、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函數: = (,,) = 1-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統計數據概覽 2021〉,2022 年 1 月 7 日,https://www.dsedj.gov.mo/~webdsej/www/statisti/2020/index.html,2022 年 1 月 5 日讀取。2○  張紅峰:〈澳門回歸二十年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的回顧與展望〉,《教育學術月刊》(南昌),第 1期(2020),頁 31 - 37。3○  馬早明、李夢花:〈回歸 20 年澳門高校科研與學術發展:成就與展望〉,《黑龍江高教研究》(哈爾濱),第 12 期(2020),頁 33 - 38。4○  Lucas Jr, Robert E. “On the Mechanic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vol. 22, no. 1, 1988, pp. 3-42.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15其中 H是人力資本指標,而高等教育是人力資本投資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形式,可作為人力資本的衡量指標,因此本文將其作為高等教育發展指標。β 表示 H的產出彈性係數。模型(2)體現了高等教育對經濟的影響。1980 年 Sims 提 出 了 矢 量 自 迴 歸 模 型(vector autoregressive model, 簡 稱VAR), 1○ 該模型採用多方程聯立的形式,模型中每一個內生變量都可以通過其他內生變量的滯後項組成的函數進行表示,從而估計所有內生變量間的動態關係。通常用於相關時間序列系統預測隨機擾動對變量系統的動態衝擊,從而解釋各種經濟衝擊對經濟變量形成的影響。同時為了提高數據的平穩性,本文對原始數據進行了取對數處理,最後建立的模型如下:(3)式中 gdp為澳門實際地區生產總值,用於衡量經濟增長,k為物質資本水平,l為勞動力,用就業人口數量衡量。hi為高等教育發展衡量指標。消費、投資和淨出口被認為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澳門高等教育具有國際性,回歸以來,澳門高校在校生中,本地生和外地生佔比各在五成上下。若本地生顯著促進經濟增長,主要原因應該在於,高等教育提高了就業人口的人力資本水平,從而提高了生產率,本文採用本地畢業生累積人數(h1)作為衡量高等教育該部分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但外地生在澳門就業的機會非常低,因此外地生和本地生拉動經濟增長的機制不同。外地生若對經濟形成影響,則其影響機制可能在於通過消費拉動經濟增長,本文採用外地生註册人數(h2)來衡量高等教育該部分的影響。(二)經濟增長對高等教育的影響迴歸模型在研究經濟增長對高等教育的影響時,本文同樣採用 VAR模型。經濟增長主要通過兩方面促進高等教育發展,一是增加教育經費支出從而提高高等教育供給, 2○ 二是增加個人和家庭收入從而提高高等教育需求。經濟增長對澳門高等院校中本地生和外地生1○  Sims, Christopher A. “Macroeconomics and Reality.” Econometrica, vol. 48, no. 1, 1980, pp. 1-48.2○  Zhou, Guangyou, and Sumei Luo. “Higher Education Inpu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Sustainability, vol. 10, no. 8, 2018, p. 2615.
  • 澳 門 研 究1162023年第 4期的影響機制也會不同。 1○ 對外地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高等教育供給方面,而對本地生的影響則可能表現在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因此,本文分別研究經濟增長對二者的影響,建立的模型如下:(4)(5)(6)本文分別採用教育經費 ef和澳門人均年收入 ic,作為經濟增長的衡量指標;z1和 z2分別為澳門本地生新註册人數和外地生新註册人數,在經濟增長影響高等教育發展模型中,以此作為高等教育發展的衡量指標。(三)變量說明與數據來源澳門實際地區生產總值(gdp)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本文利用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數據,計算出以 1998年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 CPI,然後將每年的名義 GDP折算為實際 GDP數據(單位:澳門元)。勞動力(l)採用的是就業人口數量(單位:人),包含本地勞動力和外地僱員,因為兩者都對經濟增長作出貢獻。 2○ 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物質資本(k)為使用永續盤存法估算的數據(單位:澳門元)。初始值為 1998年GDP的 2.5倍;每一期的資本增加值為當期的實際資本形成總額,以當期資本形成總額除以消費物價指數;大多數學者在進行估算時,資產年度折舊率一般取 5- 10%,鑑於澳門近期經濟增長速度較快,本文回歸時對資產採用學者張軍、章元使用的 9.6%這一折舊率。 3○ 原始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澳門高等院校本地畢業生累積數量(h1)的初始值為 1998年就業人口中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人數,然後把每年的本地畢業生人數進行累加,作為高等教育人力資本存量1○  Hartog, Joop, and Luis Diaz-Serrano. “Earnings Risk and Demand for Higher Education: A Cross-Section Test for Spain.” 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ics, vol. 10, no. 1, 2007, pp. 1-28; Qian, Xiaolei, and Russell Smyth. “Educational Expenditure in Urban China: Income Effects, Family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emand for Domestic and Overseas Education.” Applied Economics, vol. 43, no. 24, 2011, pp. 3379-3394.2○  該數據為常住人口數據。因不少外勞住在珠海等周邊地區,存在對勞動力數量的低估。因無法獲得不同時期居住在澳門以外地區的人數,故採用常住人口數據替代。3○  張軍、章元:〈對中國資本存量 K 的再估計〉,《經濟研究》(北京),第 7 期(2003),頁 35 - 42、90。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17指標, 1○ 或者說是高等教育的產出指標,更能夠衡量高等教育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澳門高等教育經費支出(ef)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統計暨普查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數據根據澳門每年財政公共支出與高等教育經費的佔比計算而成,並以 2002年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折算為實際值(單位:澳門元)。澳門人均年收入(i c)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並以 2002年為基期的消費物價指數折算為實際值(單位:澳門元)。澳門高等院校外地生註册人數(h2)、本地生畢業人數、本地生新註册人數(z1)、外地生新註册人數(z2)數據來源於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澳門高等教育數據庫(表 1)。為了便於研究自變量的變化對因變量的影響,本文對全部變量均作出取對數處理。表 1 各變量統計性描述gdp k l h1 h2 ef ic z1 z2Mean 1.63e+11 2.30e+11 300652.2 110952.0 14242.40 3.38e+9 555213.2 4253.235 4455.394Median 1.48e+11 2.29e+11 314800.0 112260.0 14811.50 2.10e+9 483193.9 4361.000 4302.350Maximum 2.95e+11 3.79e+11 396500.0 192117.0 20138.00 8.45e+9 1090927 5343.000 8127.144Minimum 5.41e+10 1.12e+11 195300.0 38710.00 5682.000 8.85e+8 133583.0 2470.000 1984.026Std. Dev. 8.64e+10 9.94e+10 77984.76 47319.45 3627.993 2.39e+9 340390.5 803.1783 1567.050Skewness 0.142266 0.257774 -0.167874 0.053048 -0.625604 0.743914 0.162916 -0.538658 0.647088Kurtosis 1.497924 1.599664 1.443345 1.849491 3.156277 2.222441 1.446385 2.609346 3.440812Jarque-Bera 2.239808 2.133949 2.430240 1.279306 1.324953 1.996248 1.784920 0.930197 1.324023Probability 0.326311 0.344048 0.296674 0.527475 0.515573 0.368570 0.409647 0.628073 0.515813Observations 23 23 23 23 20 17 17 17 17四、實證研究及結果分析本文擬採用 VAR模型,首先要對相關數據�行因果檢驗、平穩性檢驗、單位根檢驗以及協整檢驗等檢驗,然後進行脈衝響應分析與方差分析,以實證研究高等教育與經濟增長二者之間的關係。(一)Granger 因果檢驗本文要研究高等教育與經濟增長的相互關係,首先需要確定因果關係。本文採用Granger因果檢驗。Granger檢驗的思想是,如果 A是 B的原因,則 A先於 B出現。Granger因果檢驗要求時間序列是平穩的,因此,本文首先檢驗序列的平穩性,使1○  澳門臨退休人員中具有大學學歷者的佔比很低,且缺乏相關就業人員的年齡分佈數據,故忽略此部分變化。
  • 澳 門 研 究1182023年第 4期用的方法是 ADF檢驗。對本文所涉及的變量取對數後,利用 Eviews軟件進行單位根檢驗(表 2)。表 2 數據序列的 ERS 單位根檢驗結果數據序列 檢驗類型 ADF 統計量 臨界值(1%, 5%, 10%) 結論lngdp (C, 0, 0) -1.562617 (-3.769597,-3.004861,-2.642242) 不平穩lnk (C, T, 3) -2.343112 (-4.532598,-3.673616,-3.277364) 不平穩lnl (C, 0, 2) -1.521488 (-3.808546,-3.020686,-2.650413) 不平穩lnh1 (C, T, 2) -3.029543 (-4.498307,-3.658446,-3.268973) 不平穩lnh2 (C, 0, 0) -2.818302 (-3.831511,-3.029970,-2.655194) 平穩lnef (C, T, 0) -2.346032 (-4.667883,-3.733200,-3.310349) 不平穩lnic (C, 0, 0) -1.421397 (-3.920350,-3.065585,-2.673459) 不平穩lnz1 (C, 0, 0) -3.232717 (-3.920350,-3.065585,-3.920350) 平穩lnz2 (C, 0, 0) -1.867378 (-3.920350,-3.065585,-2.673459) 不平穩dlngdp (0, 0, 0) -0.941525 (-2.679735,-1.958088,-1.607830) 不平穩dlnk (C, 0, 1) -3.626462 (-3.808546,-3.020686,-2.650413) 平穩dlnl (C, 0, 1) -2.740788 (-3.808546,-3.020686,-2.650413) 平穩dlnh1 (C, 0, 4) -7.597912 (-3.886751,-3.052169,-2.666593) 平穩dlnh2 (0, 0, 0) -4.216509 (-3.886751,-3.052169,-2.666593) 平穩dlnef (C, 0, 0) -4.375414 (-3.959148,-3.081002,-2.681330) 平穩dlnic (0, 0, 0) -1.534638 (-2.728252,-1.966270,-1.605026) 不平穩dlnz1 (C, 0, 0) -7.370850 (-3.959148,-3.081002,-2.681330) 平穩dlnz2 (0, 0, 0) -3.473407 (-2.728252,-1.966270,-1.605026) 平穩mlngdp (C, T, 4) -4.623694 (-4.667883,-3.733200,-3.310349) 平穩mlnk (0, 0, 1) -3.445253 (-2.692358,-1.960171,-1.607051) 平穩mlnl (0, 0, 4) -4.137240 (-2.717511,-1.964418,-1.605603) 平穩mlnh1 (C, 0, 0) -5.165981 (-3.808546,-3.020686,-2.650413) 平穩mlnh2 (0, 0, 0) -4.759377 (-2.708094,-1.962813,-1.606129) 平穩mlnic (0, 0, 1) -5.013167 (-2.754993,-1.970978,-1.603693) 平穩mlnz1 (0, 0, 1) -5.678034 (-2.754993,-1.970978,-1.603693) 平穩註:檢驗類型(C、T、N)分別表示 ERS 檢驗該式是否包含常數項、時間趨勢項和滯後期數,0 表示不包含;滯後階數按 SIC 最小準則確定。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19從表 2可以看出一階差分後,變量 dlnef、dlnz1、dlnz2符合同階單整,在進行二階差分後,變量 mlngdp、mlnk、mlnl、mlnh符合同階單整,mlnic和 mlnz1符合同階單整,進行 Granger檢驗時需使用同階平穩數據(表 3)。表 3 Granger 因果檢驗結果因果關係 Null Hypothesis: F-Statistic Prob. 結論gdp與 km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k 1.61780 0.2333無因果關係mlnk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gdp 0.01446 0.9857gdp與 lm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l 1.64145 0.2289無因果關係mlnl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gdp 1.17084 0.3387gdp與 h1m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h1 0.01937 0.9808無因果關係mlnh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gdp 0.13352 0.8761gdp與 h2m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h2 1.44853 0.2764無因果關係mlnh2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gdp 1.51732 0.2618k與 lmlnk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l 4.95632 0.0236k=>lmlnl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k 0.11975 0.8880k與 h1mlnk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h1 0.11990 0.8879無因果關係mlnh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k 0.48065 0.6282l與 h1mlnl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h1 2.05311 0.1652無因果關係mlnh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l 0.66513 0.5297ef與 z1dlnef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z1 3.80845 0.0633ef=>z1dlnz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ef 0.35938 0.7077ef與 z2dlnef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z2 134733 0.3077無因果關係dlnz2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ef 2.66536 0.1233z1與 z2dlnz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z2 1.06656 0.3840無因果關係dlnz2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lnz1 2.94464 0.1038ic與 z1mlnic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z1 4.00565 0.0528ic=>z1mlnz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mlnic 0.43640 0.6581從表 3中可以看出,變量 lngdp、lnk、lnl、lnh1、lnh2經過二階差分後,除 mlnk顯示是 mlnl的 granger原因外,其餘變量間均無因果關係,說明高等教育發展並不是經濟增長原因。lnef、lnic、lnz1、lnz2經過一階差分後,顯示 dlnef是 dlnz1的 Granger原因,說明高等教育經費是高等教育發展的 Granger原因;同時二階差分後,顯示 mlnic是mlnz1的 Granger原因,說明了澳門人均年收入是高等教育發展的 Granger原因。兩者均說明經濟增長是高等教育發展的 Granger原因,但僅對本地生有影響,對外地生沒有影響。
  • 澳 門 研 究1202023年第 4期(二)滯後階數確認我們將變量 lnic、lnef與 lnz1建立 VAR模型,需確認最優滯後階數。在實際應用中,一般希望滯後期能足够大從而更好地進行模型的動態特徵分析,但一味追求滯後期又會造成自由度降低。因此我們需通過赤池信息準則(AIC)、施瓦茨準則(SC)、最終預測誤差準則(FPE)等指標選出最優滯後階數。結果如下(表 4),最優滯後階為 1。表 4 最優滯後階確認Lag LogL LR FPE AIC SC HQ0 5.780615 NA 0.000139 -0.370749 -0.229139 -0.3722571 47.71053 61.49720* 1.79e-06* -4.761403 -4.194963* -4.7674372 57.65392 10.60628 1.91e-06 -4.887189* -3.895919 -4.897748*(三)平穩性檢驗對於 VAR模型的分析通常通過脈衝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進行描述,但需要先確保建立的 VAR模型是平穩的,其結果如下(圖 2),單位根檢驗發現所有的特徵根均在單位圓內,表明該 VAR模型是平穩的。圖 2 AR 根檢驗(四)協整檢驗lnic、lnef、lnz1為不平穩變量,但二階差分後符合同階平穩,所以需要對數據進行協整檢驗,觀察其是否存在協整關係,即變量之間是否存在長期均衡關係。其結果如下(表 5),變量間存在長期均衡關係。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21表 5 協整檢驗HypothesizedNo.of CE(s)EigenvalueTraceStatistic0.05Critical ValueProb.None 0.914021 43.01809 29.79707 0.0009At most 1 0.297440 6.213312 15.49471 0.6703At most 2 0.059362 0.917955 3.841466 0.3380(五)脈衝響應為了進一步探究 lnef、lnic與 lnz1的長期均衡關係,本文用脈衝響應函數對建立的模型進行分析,結果如下(圖 3)。圖 3 脈衝分析從圖中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經費支出對高等教育發展的影響持續為正,而人均收入對高等教育的發展既有正向影響也有負向影響,但以正向影響為主。由此可見,澳門經濟增長對以本地生為指標衡量的高等教育供給和需求有不同的影響,需分兩方面進行分析。(六)方差分析本文繼續運用方差分析研究澳門高等教育經費支出及人均年收入對高等教育發展的貢獻率,結果如下(表 6)。
  • 澳 門 研 究1222023年第 4期表 6 方差分析Period S.E. lnic lnz1 lnef1 0.122930 68.16543 31.83457 0.0000002 0.175251 41.93572 19.59869 38.465593 0.212187 35.68535 18.19082 46.123834 0.238939 33.85668 17.48396 48.659355 0.257840 32.47399 16.77783 50.748196 0.273108 31.50229 16.19729 52.300427 0.285940 31.10617 15.74982 53.144018 0.296354 31.11106 15.42935 53.459599 0.304650 31.40159 15.18141 53.4170010 0.311253 31.90669 14.96551 53.12779從表中可以看出,澳門人均年收入在第 1期對高等教育發展有極大影響,隨後逐漸消減,在第 6期趨於穩定。而澳門教育經費投入的影響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第 1期並沒有對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產生影響,從第 2期開始影響逐漸增大,於第 7期趨於穩定。五、原因分析上文的研究顯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也就是說,外地生入讀澳門高校未能顯著拉動澳門經濟增長,而本地畢業生亦未能顯著推動澳門經濟的發展;反過來,澳門經濟的迅速發展,通過增加教育財政開支增加了高等教育的供給,從而增加了高等院校本地生的數量,同時人均收入的提高對本地生的高等教育需求也有所影響,但影響有正有負,初期的影響為負,而後期的影響為正。而經濟發展對外地生的影響卻不顯著。可見,澳門高等教育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單向影響,兩者互動性總體欠佳。經濟增長對澳門外地生數量沒有顯著影響,外地生數量的變化主要取決於澳門特區政府及各高校的相關政策,例如,各高校審請及獲批的課程(專業)數量、各高校規定的本地生與外地生配比等等。人均收入的提高在初期對澳門高等教育帶來的是負向影響,主要因為人均收入增加,可能會增大就業的欲望,暫時削弱了繼續升學的意願。賭權開放後博彩業迅速發展,由於博彩業工資高但對就業人員的學歷要求不高,很多年輕人轉向博彩業就業,甚至許多家長鼓勵高中階段的子女輟學進入賭場工作。隨着時間的推移,這種負向衝擊消失,收入增加逐漸形成了對高等教育需求的正向影響。 1○ 而從教育經費投入方面來看,澳門經濟增長增加了高等院校本地新生註册人數,其中的主要原因在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大幅增加了澳門的公共財政收入,從而增加了公共財政開支,包括高等教育經費支出,澳門的公共開支數量大幅增加基礎上,高等教育開支佔公共開支的比重從 2009年的 3.9%1○  柳智毅:〈學分銀行的探討與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繼續教育》(北京),第 9 期(2010),頁 7—11。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23提高至 2019年的 6%。 1○ 這不僅增加了高等教育供給的數量,也提高了質量,改善了各高校的實驗室等硬件設施與條件,高等院校的教學軟件也獲得迅速改善,例如,2009-2019年期間,師生比從 1:24.3提高至 1:14.7,具有博士學位的高校教師佔比從 54.3%提高至 71.44%, 2○ 這提高了本澳學生的升學率和在本澳接受高等教育的動機。澳門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從 2011年的 54.7%提高至 2019年的 95.0%。在雄厚的公共財政實力支持下,澳門特區從 2008年起實施 15年義務教育,2009年起實施學生“書簿津貼制度”,配合各種獎學金、助學金等支持,澳門高等院校學生福利和助學金的受惠人數遠高於其他國家和地區,提高了本澳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動機。這些給了澳門學生家庭很大的支持,因此,澳門高校本地生數量的變化受到了教育經費和人均收入的影響,教育經費的提高正向影響本地生的數量,而人均收入的提高在初期對本地生數量帶來負向影響,後在波動中轉為正向影響。澳門高校在校生中,大約有一半是外地生,外地生對於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不顯著,主要的原因可能在於澳門的高等教育規模總體較小。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的數據顯示,回歸以來澳門教育業在 GDP中的佔比僅維持在大約 1- 3%的水平,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博彩業收入和整體經濟大幅下滑,教育業佔比才提高至 4.53%。 3○ 因此,外地生未能成為拉動澳門經濟增長的因素。澳門本地高校畢業生的增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不顯著,其原因則較為複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澳門是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結構。這與 Hamdan��研究結果相似, 4○ 該研究發現沙特阿拉伯的高等教育發展對經濟增長並沒有影響,原因在於沙特阿拉伯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石油,產業結構單一且很少需要高學歷從業人員。澳門與其情況相似,澳門經濟增長主要源於博彩業的迅速發展,而博彩業的發展主要依賴於旅客數量的增加而非就業人口的人力資本水平。博彩業對從業人員的學歷水平要求不高,大部分從業人員僅有初中和高中學歷,有大學學歷者佔比較低。例如,2021年第 4季度按學歷及行業統計的就業人口數據顯示,博彩業就業人員共 8.76萬人,其中具有初中和高中學歷者佔比之和高達 58.8%,遠高於全部就業人口的 45.7%;而具有高等教育學歷者僅佔29%,遠低於全部就業人口的 40.7%。從平均受教育年限看,澳門就業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 12.2年,其中博彩業為 11.61年,低於平均水平,且在全澳 14個行業(含“其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各年《統計年鑑》,https://www.dsec.gov.mo/zh-CN/,2022 年 1 月 5 日讀取。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人力資料庫”,https://portal.dsedj.gov.mo/webdsejspace/internet/Inter_main_page.jsp?id=8484&,2022 年 1 月 5 日讀取。3○  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以當年生産者價格按生産法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相關數據計算得出。4○  Hamdan, Allam, Adel Sarea, Reem Khamis, and Mohammad Anasweh. “A Causality Analysis of the Link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mpirical Evidence.” Heliyon, vol. 6, no. 6, 2020, pp. e04046.
  • 澳 門 研 究1242023年第 4期他”)中排名第 11位。 1○ 博彩業對員工學歷要求較低的特點和就業員工接受高等教育者較少的現狀導致了高等教育發展不能對博彩業產生顯著影響,進而不能顯著影響澳門經濟發展。其次,特區政府的保護政策導致本澳學生的學習動機不足。本澳居民在就業方面受到特區政府的良好保護,例如,公共行政、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以及荷官這一職業等社會地位或收入相對較高的行業和部門,不允許僱用外勞。澳門特區政府的外勞政策一直堅持“補充性”原則,外地僱員僅用於補充本地就業人口之不足,除了少量需要外地人才填充的技術性職位,大部分外僱從事的都是本地就業居民不願意從事的行業和職業,例如家務工作、酒店及飲食業、建築業等行業,非技術性工作或者服務、銷售等職業。這導致本地就業居民的失業率較低、就業壓力較小,從而導致對政府的過度依賴以及缺乏競爭意識,這形成了一種依賴於政府保護的文化,降低了本澳學生的學習動機。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令澳門經濟飛速發展,但也可能令澳門的經濟出現斷崖式下跌。單一的產業結構存在很大風險,因此,特區政府努力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數據顯示,澳門 2019年經濟多元化熵指數為 1.83,比 2015年有所下降,但博彩業一業獨大現象仍突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通關政策收緊,博彩業受到重大打擊,博彩業產業增加值下降 81.2%, 2○導致澳門實際地區生產總值下降 54%,澳門經濟出現了嚴重下滑。幸因多年的財富積累,澳門的公共財政儲備尚較充裕。但財政支出大幅增加及全球經濟發展放緩,澳門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容樂觀。此時澳門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也是產業調整的機遇,如何依托充裕的財政儲備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紅利,發揮人才的作用,推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是澳門急需探索的發展道路。六、結論與建議本文首先分析了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發展總體趨勢特點,發現澳門經濟迅速發展,但是波動性很強。同期,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質量上看,澳門的高等教育也都獲得了迅速發展。Granger因果檢驗顯示,澳門高等教育發展與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總體較弱,僅經濟發展是本地生數量增長的 Granger原因成立。確認最優滯後階數後建立 VAR模型分析得出經濟增長和本地生變化之間的關係,在穩定的 VAR模型中通過脈衝分析得出,高等教育經費支出正向影響高等教育發展,在方差分析中可知高等教育經費支出對高等教育發展的貢獻率穩定在 53%,而人均收入的提高對高等教育發展的影響則有正有負,前1○  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人口產業分佈數據計算得出,其中小學、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水平的受教育年限分別取 6 年、9 年、12 年、16 年和 3 年。2○  以環比物量(2019 年)計算的主要行業的增加值總額(以生產者價格計算)。
  • 澳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125期顯示為負向影響,後期穩定後為正向影響,穩定後貢獻率為 31%,總體來說澳門的高等教育發展離不開經濟的支持。原因分析顯示,經濟發展通過增加教育相關支出,從高等教育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增加了本地生數量,促進了高等教育的發展;但由於高等教育總體規模較小、外地生缺乏留澳工作機會、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結構以及特區政府的保護政策等原因,導致高等教育發展未能充分發揮其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基於上述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堅持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方向。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結構所帶來的問題和風險衆所周知,疫情之下博彩業所遭受之打擊更顯示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迫在眉睫。澳門學界支持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並提供了路徑建議,特區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博彩產業縱向多元和發展新興產業、促進橫向多元的政策,這不僅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穩健、可持續發展,也有利於發揮教育投資對經濟的促進作用。澳門高等教育對經濟發展缺乏貢獻的主要原因是主導產業�博彩業對員工教育水平的要求較低。發展新興產業,特別是目前澳門積極推進的以中醫藥研發製造為切入點的大健康產業、現代金融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這些產業的發展依賴於人才,必定有利於高等教育發揮其積極作用。具體而言,一方面,澳門特區需發揮博彩企業資金雄厚、實力強大的優勢,拉長博彩產業鏈條,帶動相關產業,包括上下游相關的設計、開發、生產、製造、銷售等環節,發展綜合旅遊業,實現縱向多元發展;另一方面,需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把自身的“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融進國家的“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戰略,借助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等,打破狹窄的地理空間的限制,擴大產業發展空間,也擴展高校畢業生的發展空間。通過經濟的橫向與縱向多元化,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更能發揮其作用、更具發展前景的工作崗位。第三,在優化營商環境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澳門青年政策(2021- 2030)》,繼續通過加強交流培訓、實施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青年創業。第二,適當擴大高等教育規模、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澳門存在人才流失現象,其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結構導致部分高校畢業生難以在澳門找到心儀的工作,原因之二則在於澳門高等教育質量欠佳、缺乏世界名校,從而大量優秀的高中畢業生離澳就讀,進而留在外地工作。澳門發展具有自身特色的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提升高端教育的國際競爭力,有利於吸引更多優秀的本澳生留澳就讀以提高其在澳門就業的機率,同時也有利於吸引優秀的外地生來澳就讀,促進交流,優化教育,形成良性循環。澳門高校應緊抓教育教學質量,提高學生創新、創業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提高高校畢業生服務本澳經濟發展的能力;通過與大灣區高校學分互認、聯合培養、實驗室共享、科研項目合作等共建大灣區高等教育共同體,提高綜合競爭力。高校經濟圈的存在,證明高等教育的發展、高校在校生數量的增加有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潛力。澳門適當擴大高等教育規模,既能為經濟的長遠發展培養人才,也可在當下
  • 澳 門 研 究1262023年第 4期拉動經濟增長。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同時,澳門亦應適當擴大高等教育規模,特別是在商務管理、服務行業等專業性學科穩定發展的同時,增加新興產業發展所需要的專業課程,如計算機科學技術、信息科學、電子與通信技術、醫學、藥學、金融學等,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培養人才。第三,改革與優化人才政策。近年,特區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吸引人才回流的政策,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吸引本澳在外人才為澳門發展服務。雖然在外人才有較高的回流意願,但個人事業發展受限和行政手續繁瑣等問題阻礙人才回流, 1○ 因此總體政策效果欠佳。同時,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爭搶人才的背景下,澳門最近幾年的人才引進工作幾近停滯,不僅影響了當前的人才引進,也提高了人才對未來政策的不確定性預期,造成長期不利影響。2022年 8月 11日,澳門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新法案對三類不同人才的資格要求和審批程序進行了規定,雖然總體感覺人才入澳難度提高,但以法律形式對原有的人才引進政策進行檢視和優化是人才政策上的進步。特區政府應學習香港成熟的人才引進政策和操作辦法,根據城市產業的多元化發展需要,進一步落實《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人才標準,審批過程中減少行政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加大人才吸引力度,盡快消弭前期操作的不利影響,提高澳門對人才的吸引力;同時,相關政策亦需有助於留住並用好引進的人才,促進本澳人才培養和產業發展。在人才引進過程中,真正實現“估得準、引得進、用得好、留得住”。對於在澳門就讀多年、對澳門有較充分瞭解和一定歸屬感的本澳高校畢業生,在留澳工作方面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便利,這不僅有助於發揮本澳高等院校培養人才、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而且有助於澳門高校吸引到更多優秀學生,還有利於適當增加競爭,提高本澳學生的學習動力。高等教育是最重要的人才培養方式,而人才是第一生產力。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實現高等教育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良好互動,不僅有利於二者自身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還有利於提高居民的收入和私人教育投資熱情,是利國利區利民的大事。雖然澳門高等教育在回歸後尤其是最近幾年才得到迅速發展,其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可能尚未得到良好發揮,本文進行的分析及其結論,冀能有助於相關領域的優化和發展。[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浩彭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才發展委員會:〈人才委公布“澳人‘回流的挑戰’網上問卷”分析簡報〉,2021 年1 月 20 日,https://www.gov.mo/zh-hant/news/361130/,2022 年 12 月 8 日讀取。
  • •論文|經濟社會建設•127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 *陳僑予2021年 9月 17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機構正式揭牌,合作區進入全面實施、加快推進的新階段。兩年多來,按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所勾勒的開發藍圖,合作區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主線,全力推動澳門與橫琴的合作向深度、廣度邁進。澳門與橫琴“雙向奔赴”朝階段性目標邁進發展成效初顯,創新突破開啟了琴澳融合新格局,推動落地了一批可知可見可感的標誌性成果。就現階段來看,新功能主義的“擴溢”效益在澳門與橫琴的一體化發展中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本文首先以新功能主義的“功能溢出”等視角對澳門與橫琴整合歷程和效果進行解析,再從政治功能的雙向“擴溢”對橫琴與澳門區域一體化建設的未來路徑上進行探究。1* 本文係“第七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作者簡介:陳僑予,中共廣州市委黨校講師、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政治學(國際政治)博士。廣州 510070[ 摘 要 ] 澳門與橫琴一體化整合是一個複雜的多層次︑多方面變化和調整的進程,由多種共同作用合力推動︒在橫琴︑澳門這兩個粵港澳大灣區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兩種制度︑不同關稅區的城市與地區中,新功能主義理論中“擴溢效益”的強大生命力在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利益融合︑制度統合及空間擴展中起到了明顯的作用︒從橫琴與澳門區域整合歷史發展路徑看來,由於“一國兩制”下粵澳政府不同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體制,雙方的行政方式與治理機制存在差異,以及“行政區經濟”導致的地方間政府競爭等因素,前期的珠澳融合一度存在競合博弈的藩籬︒然而,經歷了經濟功能性部門一體化擴溢到政治功能性一體化之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落地標誌着澳門與橫琴走向了深度融合的政治功能一體化,政治功能一體化將雙反向擴溢到經濟功能性部門及促進地理性擴溢,最終的目的是實現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經濟︑政治︑地理三個層次的高效一體化︒因此,本文從歷史實踐︑理論分析和經驗探討三個層次構建邏輯框架,以粵澳深度合作區中珠海︑橫琴︑澳門的合作實踐為案例,來探尋新功能主義視閾下澳門與橫琴區域合作邏輯︒[ 關鍵詞 ] 新功能主義 粵澳合作 深度合作區 擴溢
  • 澳 門 研 究1282023年第 4期一、新功能主義理論與粵澳合作前期研究綜述新功能主義區域一體化理論相關前期研究。在國際層面的區域一體化整合研究中,新功能主義理論具有重要地位。新功能主義(neo-functionalism)是 20世紀 50- 60年代發展起來的國際關係理論,從功能主義理論中派生而來,以社會多元論和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為前提,把社會因素和超國家機構視為區域一體化進程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應用於解釋區域一體化現象。國際上的新功能主義研究者們主要關注新功能主義“擴溢”效應(spill-over)對區域整合進程的作用,合作雙方對“擴溢”壓力的反應作為其動力的主要來源,不同領域的合作有着潛在的關聯性,任何領域合作的成功都會引發起對其他領域的合作關係。學界將新功能主義運用於區域一體化、區域治理的研究上已經有了豐富的成果。在研究國際層面如歐洲一體化、1○東亞共同體、2○拉美一體化。3○在國內層面,新功能主義在解釋次國家行為體的一體化進程中也具有強大的理論說服力。國內學者也曾將新功能主義運用到探索兩岸關係、 4○ 解釋長三角一體化、 5○ 珠三角一體化的效應探索上。 6○至於新功能主義區域一體化理論在粵澳合作關係中的前期研究方面,澳門是目前世界上社團組織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是典型的多元社團社會,因此在研究澳門的學者當中也有學者根據這一社會屬性將新功能主義引入到解釋澳門的社團體制變遷中來,將新功能主義的“溢出”和“內卷”來詮釋澳門社團功能的擴張和萎縮, 7○ 這一現象與澳門社團在橫琴的蓬勃發展相互印證。在粵澳合作的歷程中,新功能主義在橫琴與澳門的融合過程中的動力效能體現在其“擴溢”的擴展方式。實質上,在珠海與澳門的前期區域一體化發展路徑中卻並不完全符合西方新功能主義理論所指出的方向,也曾出現一些分歧和失衡。因此,有學者將新功能主義擴溢效益運用於解釋澳門與橫琴“兩制”整合為1○  房樂憲:〈新功能主義理論與歐洲一體化〉,《歐洲》(北京),第 1 期(2001),頁 13 - 20、107;孫秀寶:〈新功能主義及其評價〉,《法制與社會》(雲南),第 12 期(2008),頁 160。2○  白雲真、賈啟辰:〈新功能主義視域下的東亞區域治理〉,《太平洋學報》(北京),第 2 期(2013),頁35 - 42;蔣利龍:〈新功能主義對東亞區域合作的啟示〉,《知與行》(哈爾濱),第 3 期(2016),頁71 - 75。3○  丁啟玉:〈新功能主義對發展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適用性〉,《河南社會科學》(鄭州),第 4期,(2004),頁 42 - 46;王益明、龍燕宇:〈新功能主義視角下拉美一體化進程探析〉,《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3 期(2020),頁 17 - 23。4○  孫雲、王秀萍:〈新功能主義的“外溢效應”在兩岸關係中之檢視〉,《台灣研究》(北京),第 1期(2015),頁 9 - 14。5○  于濤方:〈從功能溢出到制度平衡:長三角區域整合辨析〉,《城市規劃》(北京),第 1 期(2006),頁55 - 60。6○  陳喜強:〈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一體化的效應探析——基於新功能主義溢出效應的思考〉,《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 期(2010),頁 32 - 37。7○  潘冠瑾:《澳門社團體制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0 年,頁 6 - 12。
  • 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129“一國”的動能不足及遇到的瓶頸中。 1○ 近年來,相關學者的研究集中在新功能主義區域合作的經濟功能型一體化、政府部門間一體化及地理區域融合的三個層次上,在經濟層面、政治層面及地理層面都分別有相關的研究成果。劉祖雲對於內地與港澳合作的歷史過程進行了分析,指出澳門與珠海的區域融合經歷了“橫向-異質-有機”的過程; 2○也有學者根據功能型合作的利益驅動的視角,指出粵澳區域合作已經從以往的“利益離散型合作”過渡到當前的“利益聚合型合作”; 3○ 方木歡從政治功能擴溢的視角指出,粵港澳的治理體系經過四十多年階段的探索實踐,形成了“分類對接”與“跨層協調”相結合的區域治理新模式。 4○在粵澳合作當中,新功能主義在橫琴與澳門的融合過程中動力效能體現在其“擴溢”的擴展方式。擴溢現象是指一個領域的融合會擴散到另一個領域,或要求另一個領域進行相應的改變。一旦這些變化發生,將會有一個由擴溢引起的一體化發展。在“擴溢理論”的基本設想中,隨着經濟持續發展,不同的功能部門實現一體化,經濟層面的擴溢將逐漸蔓延到政治領域、地理上的區域一體化。一般說來,最初的一體化是發生在經濟領域,指的是最初的一體化將會發生在經濟層面,也就是所謂的“功能性擴溢”;第二個階段是“政治性擴溢”,是指最初的經濟一體化完成之後,逐步會要求在區域內形成政治架構並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最後達到“地理性擴溢”,即當被排除在一體化之外的國家、次國家行為體感到共同體對他們的直接影響時,會傾向於加入這個一體化實體,從而達到地理上的擴張,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5○本研究在梳理粵澳區域合作關係的演進中發現,按照新功能主義擴溢效益的思路,伴隨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頒佈,從早期的珠澳合作到粵澳合作至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過程中已經歷了經濟功能性部門一體化、政府間功能相統合,達到區域地理面積擴大的新發展階段。但在這一過程中,由於“一國兩制”下粵澳政府不同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體制,各方的行政方式與治理機制存在差異,以及“行政區經濟”導致的地方間政府無序競爭等因素,前期的珠澳融合並沒有完全遵循新功能主義擴溢效益的自然發生邏輯,而是呈現出競爭與合作並存的狀態。從第二階段政治功能融合到第三階段地理範圍的擴溢當中,二者沒有一個明顯的先後順序,經濟功能及地理擴溢的動力並不是單純的利益驅動,而是由中央政府從上自下的制度安排來決定合作的層級和順1○  Hao, Yufan, and Duan Xiaolin.“Resecaling‘Two System’into‘One Country’: The Illusion of Macao’s Integration with China and the Limits of China’s Functionalist Approach.”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19, no. 1, Feb 2021, pp. 1-22.2○  劉祖雲:〈內地與港澳融合發展:現代化視角的解讀〉,《學術研究》(廣州),第 8 期(2021),頁52 - 58、187。3○  盛力:〈粵澳合作中的跨域協同治理研究〉,《國家治理》(北京),第 Z4 期(2021),頁 60 - 64。4○  方木歡:〈分類對接與跨層協調:粵港澳大灣區區域治理的新模式〉,《中國行政管理》(北京),第 3 期(2021),頁 36 - 44。5○  劉險得:〈新功能主義及其評判〉,《雲南行政學院學報》(昆明),第 2 期(2008),頁 12 - 14。
  • 澳 門 研 究1302023年第 4期序。從自發的經濟功能性部門一體化擴溢到政治功能性一體化之後,政治功能性一體化反向雙擴溢到經濟功能性部門及促進地理範圍擴大,最終的目的是實現經濟、政治、地理三個層次的高效一體化。因此,在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中,政治性功能一體化是粵澳區域整合的最重要因素,如何處理好自上而下的制度引領安排和自下而上府際關係,達到粵澳區域合作的效益最大化是決定粵澳深度合作區整合成功與否的關鍵點。二、粵澳區域合作關係演進中的“擴溢”路徑(一)第一階段:早期探索與合作共贏時期——珠澳早期的成就回顧早期珠澳合作歷程,經濟特區建立、珠澳跨境合作、橫琴開發的歷史路徑,早期的合作核心集中在經濟功能領域。作為中西方文明交匯而成的中華文明圈內的“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澳門憑藉着“一國兩制”特殊的政策安排和獨特的體制優勢,對接珠海經濟特區的基礎優勢,連接了國內外市場互通的“生命線”。在經歷了沿海經濟特區建設的先行先試和加強橫向經濟聯繫的全國性理論討論之後,1986年中央政府頒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加強橫向經濟聯繫因此成為當時經濟發展的優先方向。 1○2003年內地與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這一時期,粵澳政府主要合作基本處於以經貿合作為主的淺表一體化階段。 2○ 在改革開放初期至 CEPA時期,澳門工業比重攀升日日新增,珠海經濟特區的改革開放政策,充足的勞動力及豐富的土地資源等促進澳珠在 20世紀 80年代中後期逐步形成以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三來一補”合作形式。澳門憑藉着遠超珠海的發展水平和國際通道,二者形成了“前店後廠”的合作模式,引領珠海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共同締造了早期珠三角經濟發展的奇跡。此階段珠澳合作中基本上遵循了新功能主義“擴溢效益”的規律,表現為在經濟功能整合中的基礎和決定作用。經歷了早期“三來一補”及“前店後廠”的經濟功能合作,雖然在政治功能上沒有與澳門有明顯的融合痕跡,但此時期的珠海經濟特區在地理範圍上亦經歷了兩次“地理擴溢”,從 1980年設區時的拱北灣仔等小部分與澳門直接陸路及水路接壤的約 6平方公里到 1983年第一次擴容涵蓋了香洲、吉大、前山等區域,1988年珠海特區擴容到 121平方公里。 3○ 如果早期的珠澳合作按照新功能主義理論視閾下的區域合作的循序漸進路徑安排,將很快獲得實質性成果。理想地來說,新功能主義1○  劉祖雲:〈內地與港澳融合發展:現代化視角的解讀〉,《學術研究》(廣州),第 8 期(2021),頁52 - 58、187。2○  楊愛平:〈回歸以來粵澳政府合作的經驗與啟示〉,《港澳研究》(北京),第 4 期(2015),頁 15 -23、94。3○  廣東省珠海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珠海市志》,珠海:珠海出版社,2001 年,頁 69 - 70。
  • 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131發展脈絡下的珠海與澳門的一體化整合的路徑,應該按照從經濟部門的功能一體化溢出到政治功能一體化,最後達到地理區域一體化的整合效果(圖 1)。圖 1 粵澳一體化整合理想路徑然而,在現實中,珠澳合作進入到第二階段時由於絕大多數合作是基於珠海與澳門的地方政府間的自發性合作,缺乏自上而下的制度引領來平衡兩地政府之間的合作;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下,珠澳政府在處理面臨的共同問題和共同利益博弈時,傾向採取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下而上的決策選擇,導致了下一階段的珠澳合作“擴溢效益”的邊際遞減,珠澳區域曾經的合作關係後來走向轉型與分化階段。(二)第二階段:府際競合與利益分化時期——珠澳合作的分歧新功能主義“擴溢效應”在區域整合中發揮着基礎和決定作用,而同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價值追尋促使地方政府在處理面臨的共同問題或尋求和維護共同利益時,傳統的對話與協商等方式無法達到完全符合雙方利益的平衡。正是這種價值導向,循序漸進的“功能溢出”以及利益追尋的“政府間合作”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衝突與妥協⸺缺乏制度平衡的地方政府博弈導致“功能溢出”效應的邊際遞減,影響了區域整合的效果。隨着珠澳區域整合的深入,基於雙方地方政府利益博弈、過於鬆散的政府間關係對區域整合的阻滯作用開始大於促進作用,滯緩了功能溢出效應的發揮,違背了新功能主義區域擴溢的流程,珠海和澳門在這一時期的合作博弈主要表現在經濟功能、政治體制和地理空間三個層次上錯位與分歧。首先,從經濟功能性合作來看,由於澳門本身內部的工業產業基礎薄弱,產業體系不夠完備。在早期合作中,澳門自身原有的產業迅速轉移至珠海,同時澳門亦缺乏如香港國際港口航運、國際金融中心的核心地位等外部條件,在珠澳合作的第二階段,取而代之的是博彩業等特殊行業在澳門本土崛起。至 2010年以後,澳門博彩業本地生產總
  • 澳 門 研 究1322023年第 4期值(GDP)比重甚至超過 90%、對政府財政收入貢獻率超過 80%, 1○ 博彩業已經將該地區的發展牢牢地繫在過分單一的產業結構之上。在經歷了 20世紀 90年代改革開放的輝煌之後,珠江口西岸地區包括珠海、中山、江門、肇慶等地區,並沒有持續深圳、東莞、惠州等東岸地區的高速增長態勢,珠江口西岸地區的 GDP經濟總量僅為東岸地區的三分之一左右; 2○ 在珠海與深圳的對比中,珠海的地區生產總值(GDP)和一般預算財政收入均只有深圳的十分之一。 3○ 澳門以博彩業為支撐的產業結構相對比較單一,由於意識形態和體制障礙,即便是博彩業和會展業發展水平非常高,但是,澳門的產業發展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十分有限;對澳門本土而言,過於簡單的產業結構會導致社會結構和職業選擇越來越單一,將嚴重影響居民整體素質的提高,不利於社會發展。隨着澳門除博彩業以外的本土產業逐漸轉移完畢,珠海對澳門發展的依賴性正逐步降低,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輪番衝擊下,原來從港澳地區轉移過去的低附加值的加工貿易企業經受了沉重的打擊,對珠海的外向型經濟發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從政治功能擴溢來看,“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政策實施,澳門與珠海也走向了不同的分化之路,高度自由開放的特區政策導致澳門行政體制架構、社會治理模式與關稅制度等都與珠海大相徑庭,二者難以在合作領域找到職能劃分和權責對等的管理機構,使兩地政府部門進行對等溝通。一方面,珠海是外向依存度超過 60%的製造業為主的經濟體, 4○ 另一方面是博彩業稅收收入比例攀升至 90%以上的特殊產業支撐經濟體, 5○珠海與澳門曾經合作共贏的共同利益支撐點出現了分化。為了解決這一系列問題,澳門特區政府與珠海政府於 2003年聯合建立了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期望通過這種橫向的會議制度安排來更好地推進粵澳雙方的經濟功能方面的合作。2004年,由廣東主導的9+2泛珠三角合作正式提出, 6○ 粵澳經濟合作也被賦予更新的思路和更大的責任。2005年,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提出了備受矚目的粵澳合作開發橫琴島問題,但當時的開發設想顯然是聚焦於經濟合作領域,而非現在延伸到跨境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合作上。 7○ 從自下而上的府際合作選擇來看,由於“一國兩制”的特殊性,澳門特區政府直接向中央1○  郝雨凡:〈澳門在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建設中的角色與地位〉,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12 - 2013)》(澳門藍皮書 2013),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頁 1 -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統計局:〈廣東統計年鑑 2001 年〉,https://stats.gd.gov.cn/gdtjnj/。3○  珠海經濟特區主要經濟指標參見〈社會經濟統計資料〉,廣東年鑑編纂委員會編:《廣東年鑑 2000》,廣東:廣東年鑑社,2000,頁 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市統計局:〈2016 珠海概覽〉,https://gdxk.southcn.com/attachment/0/3/3601/464767.pdf。5○  郝雨凡:〈澳門在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建設中的角色與地位〉,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藍皮書: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12 - 2013)》,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頁 1 -11。6○  《泛珠三角區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 年- 2025 年)》,2014 年 10 月 30 日,泛珠三角合作資訊網,pprd.org.cn。7○  楊愛平:〈回歸以來粵澳政府合作的經驗與啟示〉,《港澳研究》(北京),第 4 期(2015),頁 15 -23、94。
  • 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133政府負責,所以在區域合作過程中出現利益摩擦時,澳門政府相關部門往往通過特區的管道直接與中央政府溝通;而珠海作為廣東省的一個城市,遇到與澳門相關但與澳門特區政府不同策略決策時,往往要進行市―省―中央三級管道層層向上請示。因此,雙方很少採取對等的協商途徑相互解決問題,橫向的會議制度型合作模式很難協調雙方的利益衝突,因此,在這一時期澳珠政府在從經濟部門擴溢轉向政治功能擴溢的過程中,就遭遇到了嚴重的府際競爭。為解決這一問題,珠澳雙方在 2008年就設立了專門的領導小組⸺珠澳合作小組,但沒有賦予該領導小組實際的管治權力,沒有在區域內形成統一的政治架構並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而同期由中央政府批准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2020年)》、《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大力推動內地與港澳跨境基礎設施建設合作,都是由中央層面進行頂層設計的制度安排而達成的合作意向。從地理空間融合上來看,這一階段珠澳雙方也存在了極大的分歧。自 20世紀 80年代起,珠海停收澳門垃圾、關閉數百家採石場,創立土地管理“五個統一”、率先頒佈城市建設管理“八個統一”和環境保護“八個不准”等嚴格的措施,通過提高環保門檻將污染項目一一擋在門外。 1○ 一大批未滿足當時新管理規定的澳門企業,因管理成本提升而遷離珠海,移至中山、順德等周邊城市。 2○ 在 20世紀 90年代初珠海經濟特區建設的上升時期,鑑於毗鄰澳門,橫琴島 1992年已被廣東省定為擴大對外開放的四個重點開發區之一,同年 8月,橫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正式掛牌辦公,為珠海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並啓動了徵地工作; 3○1998年底,橫琴被確定為珠海五大經濟功能區之一。 4○中央政府在 2009年先後頒佈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2020年)》和《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特區建立三十周年到來之際,珠三角後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發展重新進入中央政府的視野,這兩部規劃為該區域新一輪加快發展和區域整合賦予了新的機遇和內涵。應運而生的橫琴新區,位於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島,於2009年 12月 16日在珠海市橫琴島掛牌成立。 5○ 橫琴新區依託面積達 106.46平方公里的橫琴島, 6○ 位於珠海市南部,珠江口西側,毗鄰港澳。處於“一國兩制”的交匯點和“內外輻射”的結合部。橫琴新區的面積,是澳門現有面積的三倍有餘,其中未建設的土地面積為總面積的 90%以上,被譽為珠三角核心地區最後一塊尚未開發的“處女地”。1○  〈珠海:敢闖敢試奮勇前行 特區精神再放光芒〉,2018 年 12 月 4 日,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2/04/c_1123804566.htm。2○  王錦:〈珠海經濟特區與“摸着石頭過河”〉, 《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珠海),第 4 期(2010)頁 22。3○  〈兩個 90 年代重點經濟開發區簡介珠海橫琴島〉,珠海年鑑編纂委員會:《珠海年鑑 1992》,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 年,頁 60 - 66。4○  〈橫琴經濟開發區發展戰略〉,珠海年鑑編纂委員會:《珠海年鑑 1999》,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 年,頁 480 - 482。5○  〈國家級新區橫琴新區掛牌〉,廣東年鑑編纂委員會編:《廣東年鑑 2010》,廣東:廣東年鑑社,2010 年,頁 607。6○  〈橫琴經濟開發區概況〉,珠海年鑑編纂委員會:《珠海年鑑 1999》,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 年,頁480。
  • 澳 門 研 究1342023年第 4期這一時期,橫琴佔盡地利,卻始終在發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上尋尋覓覓,辦工業區、設立保稅島、用於旅遊開發、參與競爭中國首個迪士尼項目落戶整島開發等。 1○ 在珠澳經濟發展相對獨立、產業鏈條即將相互割裂的背景下,橫琴島 100平方公里的土地對澳門特區政府和市民都具有十分巨大的吸引力,例如曾經輿論熱議的在橫琴島建學校、建公屋、擴充固廢處置設施等建議, 2○ 都對澳門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但法律地位和行政管轄權問題,使橫琴開發不可能完全按照澳門特區政府的意願推進,這樣的橫琴島既不利於珠澳體制融合的探索和試驗,也抑制了珠海通過橫琴開發謀求新發展的動力,實際上損害了融合發展的動力。地理上的擴溢與融合反而變成了地理上雙方對土地資源的爭奪與博弈,這一時期的融合態勢總體呈衝突與分化的趨勢(表 1)。表 1 擴溢效益下珠澳區域融合的主要分歧經濟功能基礎 政治功能地位 地理融合目的珠海 製造業為主的外向經濟體 廣東省的一個城市 經濟功能新區澳門 博彩業支撐的特殊經濟體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特區 “備用地”、“後花園”(三)第三階段:利益整合與戰略重塑期——橫琴的探索在粵澳城市間政府關係―城市聯盟―超區域機構―行政合併的整合過程中,在“兩地地方政府”及“統一行政功能政府”兩個整合類型的極端之間,珠澳合作存在着許多的中間階段和選擇。由於特殊的制度安排、地理區位和基礎資源優勢,橫琴在這一時期理所當然成為了珠澳整合的焦點區域。橫琴區域同時承擔着中央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包括廣東省和珠海市等三方面的巨大期望。中央政府需要一個既服務於澳門多元發展、繁榮穩定,又有利於推動珠三角新發展的平台,從地方政府特別是鄰居珠海市的角度來看,能否把握橫琴開發這個機遇,尋找爆發性發展的新動力,將是以珠海為首的珠江口西岸地區的首要利益。按照《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如果針對橫琴的一系列關於通關、財稅等特殊政策能夠最終獲批,珠海將有可能掌握類似於三十年前的設立經濟特區的政策資源,形成集聚高端發展資源的巨大引力,珠海對橫琴開發是寄予了相當大的期望。中央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地方政府對橫琴開發的認知和訴求並未經協商達成一致,相互間存在着微妙的博弈關係。因在,此階段中後期,中央政府從政治功能融合的頂層設計加強了制度引領的新嘗試,並通過政治功能1○  橫琴大橋於 2000 年正式竣工投用,橫琴與萬山海島、淇澳等海島一併通過了旅遊總體發展規劃評審,明確要求橫琴經濟開發區要在珠澳合作和旅遊業發展方面取得新進展。參見《2001 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中國珠海政府網,2001 年 1 月 8 日,https://www.zhuhai.gov.cn/zw/zfgzbg/content/post_1721153.html。2○  〈經濟學會提珠澳同城化建議:橫琴創新通關建澳公屋〉,《澳門日報》(澳門),2010 年 5 月 10 日。
  • 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135的整合,採取雙向溢出的方式來平衡經濟功能部門一體化及地理空間的擴溢。從珠澳合作多年的政治功能的統合來看,無論是早期的粵澳高層會晤制度還是聯席會議制度、都是屬於會議協商的形式來達成政府間協議的一種非正式的合作模式。即使到了 2008- 2013年成立的珠澳合作專責小組及珠澳合作會議,都是以地方政府間的府際契約和合作的形式來推進雙方的合作,即便成立了不同領域的五個專門合作小組,但尚未制度化、沒有匹配的相應的職權層級和責任機構,無法適應粵澳深度合作應有的管理機制(表 2)。表 2 粵澳政府間合作體制機制變遷時間 名稱 形式 合作層級2001 粵澳高層會晤制度 非正式協議 廣東與澳門2003 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晤 廣東與澳門2008 珠澳合作專責小組 府際契約 珠海與澳門2013 珠澳合作會議 府際合作 珠海與澳門2021 粵澳合作管委會機制 “雙主任制” 中央主導的層級合作因此,在多年的探索之後,中央頒佈了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中央政府賦予了橫琴新區非常特殊的戰略定位,同時也賦予了珠澳雙方建立新的融合發展模式的任務,經濟上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台”、地理上構建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體制上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示範”,區域輻射上要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高地”。《總體方案》在中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從上自下的引領並結合粵澳兩地協商的形式構建了一個新的粵澳合作區的管理模式⸺“雙主任制”,由廣東省省長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共同擔任合作區領導,參與主體合作區管委會由廣東省、澳門特區與珠海市派員組成,並組建合作區開發執行機構。 1○ 在粵澳深合區執委會層面採用單主任制,目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由此看來,中央大幅加大了對合作區的賦權力度,賦予合作區管委會在職權範圍內統籌決定合作區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專案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權力,《總體方案》支持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經濟管理、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涉及現行法律調整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全國人大或其他常委提案後經授權或決定實施,合作區的利益相關方都被納入到新的管理體制當中,並且具備了統一協調管理的實質權力。在地理擴溢層面,澳門最缺乏的是空間,此次深度合作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合作,而是實實在在地嘗試協助澳門解決空間問題。早期的澳門一直在填海造陸,中央也一直在1○  婁勝華:〈如何理解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體制創新?〉,《21世紀經濟報導》(澳門),2021年 9月 18日,版 3。
  • 澳 門 研 究1362023年第 4期幫助澳門突破空間上的限制。2015年 12月 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了澳門管理海域從澳門陸地向東、南方向劃定,面積 85平方公里。在粵澳陸地界線方面,將關閘澳門邊檢大樓地段劃入澳門特區;鴨涌河除部分河段以鴨涌河南岸為界外,其餘以鴨涌河中心線為界。 1○ 澳門區域面積將從之前的 32.8平方公里擴大近兩倍,但是空間還是不夠。為了解決一系列的土地問題,中央政府加大了對澳門發展支持力度,通過在新頒佈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中,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範圍涵蓋了整個橫琴區域的 106平方公里,實施範圍為橫琴島“一線”和“二線”之間的海關監管區域,其中橫琴與澳門之間設為“一線”,橫琴與內地其他地區之間為“二線”,通過“一線”和“二線”的合作可為澳門長遠發展開拓新的空間。而在經濟層面,與傳統的新功能主義的區域融合由經濟功能融合到政治層面融合的邏輯不同,這一階段琴澳合作的經濟功能擴溢效益是從政治層面合作的反向擴溢帶來經濟功能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融合,在《總體方案》中,明確指出了將琴澳深度合作區經濟層面的發展戰略定位成“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台”。立足粵澳資源稟賦和發展基礎,圍繞澳門產業多元發展主攻方向,加強政策扶持,大力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澳門長遠發展注入新動力。如在合作區的國際推介、招商引資、產業導入、土地開放、項目建設、民生管理等經濟功能由合作區管委會下設的執行委員會行政機構來履行,建立合作區收益共用機制。中央財政對於合作區給予補貼,支持粵澳雙方探索建立收益共用,2024年前的投資收益全部留給合作區管委會支配,用於合作區開發建設。 2○三、粵澳深度合作區“功能性合作”發展展望綜上所述,按照新功能主義擴溢效益的理論脈絡,粵澳區域一體化發展從早期的珠澳合作到粵澳合作至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過程中,已經歷了經濟功能性部門一體化,達到區域地理面積擴大、政府間功能相統合的新發展階段。雖然也曾歷經分化、衝突與重塑,珠海、橫琴及澳門的合作關係探尋出了一條符合本區域實際發展情況的從功能性擴溢到雙反向擴溢路徑。伴隨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頒佈,粵澳區域一體化正在步入新階段,一方面通過建立“雙主任制”區域機構的方式來進一步促進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整合進程,側重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機構運轉以及更好的運作,另一方面更強調“自上而下”的制度平衡,促進經濟地理層面的合作導向。《總體方案》的邏輯核心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2015 年 12 月 20 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5-12/20/content_5025928.htm。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2021 年 9 月 5 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9/05/content_5635547.htm。
  • 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137側重在搭建粵澳地方政府間部門從上�下的“共商、共管”�有效制度安排,實現了經濟、地理雙反向擴溢效益,地理融合層面的共建擴容模式服務於經濟一體化發展,從而在經濟功能層面實現了“共用”的效益分享機制;而經濟層面和地理層面的擴溢效益反作用於粵澳政府合作功能的完善(圖 2)。圖 2 新功能主義視閾下粵澳深度合作區一體化發展邏輯這一制度安排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擴溢邏輯推進了粵澳深度合作區的有效融合,解決了長期以來琴澳、珠澳、粵澳區域合作中因為既缺乏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的超區域管理機構,又缺乏具有法律效力和剛性約束的制度環境而頗顯鬆散出現的地方政府競爭、利益博弈、土地資源緊缺等矛盾。中央政府的頂層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引領了超區域機構作用發揮,地方政府間“雙主任制”的集體決策能逐漸把更大範圍的利益,更多的利益集團和政治角色,更深層次的協商捲入到整合進程中來,從而推動經濟領域以外整合的進程以及更高層面上的發展。按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漸進式改革路徑,粵澳深度合作區未來建設走向“制度平衡”的區域整合之路,第一階段至 2024年,“琴澳一體化”發展格局將初步建立,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支撐作用初步體現,第二階段至 2029年,“琴澳一體化”發展水平進一步提升,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第三階段至 2035年,“琴澳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目標基本實現,最終構建一個現代化的體制機制完善、經濟高
  • 澳 門 研 究1382023年第 4期度發達的一體化的地理區域。 1○2023年 2月,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涵蓋了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用的“新體制”,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新產業”,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構建琴澳一體化高水平開放的“新體系”四大方面內容,是全面落實國家粵港澳大灣區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在制度層面為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長遠發展提供了全面深入的堅實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撐。 2○《條例》落實《總體方案》關於“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以及“加大賦權力度”的要求,按照“能放盡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建立放權賦能長效機制,最大限度賦予合作區改革發展自主權。政治性功能的“擴溢”效益在該促進條例到了充分的印證。2023年粵澳合作聯席會議� 9月 19日在澳門舉行,雙方圍繞“深化粵澳高水平合作,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主題,就如何充分發揮琴澳的獨特優勢,實現資源互補,規則銜接、提高國際競爭力,激發橫琴、澳門兩地合作的動能展開了充分交流。對未來如何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的新高地,高質量發展動力源進行了有層次有步驟的科學規劃,標誌着《粵澳深度合作區方案》第一階段重點建設目標初步落實落地,展現了橫琴與澳門的合作的細化發展藍圖。伴隨着一系列建設方案和條例的頒佈與實施,澳門與橫琴的功能性合作將在不久的將來取得進一步的豐碩成果,琴澳將攜手共譜深合區新篇章,共築新輝煌。[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羅��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2021 年 9 月 5 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9/05/content_5635547.htm。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2023 年 2 月 8 日,https://www.gd.gov.cn/gdywdt/zwzt/ygadwq/zxzc/content/post_4091516.html。
  • •學術筆記•139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張廷茂 彭凱與政治史或文化史不同,經濟史的研究需要大量的統計資料。全面準確的經濟資料,給我們提供有關經濟發展向量的數量概念,有助於對經濟發展進程開展量化研究,從而使得我們的研究結論更接近歷史事實。 1近代以來,澳門雖歷經種種變化,但其基本面似乎仍在延續,即澳門首先是個港口。所以,研究澳門的海上貿易史,構成澳門經濟史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海上貿易史,我們需要大量進出口貿易量值方面的資料。參與鴉片貿易構成近代澳門經濟生活的重要部分,來自鴉片貿易的收入是澳葡財政收入的第二大進項,所以,鴉片貿易也是澳門經濟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項目。研究澳門鴉片貿易史,我們需要鴉片進出口量值及鴉片煙膏加工出口數量的資料。為了衡量鴉片貿易對澳葡財政的貢獻率,我們還需要計算煙膏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博彩業的發展構成近代澳門經濟生活中最顯著的變化,來自博彩的收入構成澳葡當局財政收入的最大進項。所以,研究博彩業的發展,在澳門經濟史研究中具有核心的地位。研究博彩業的歷史,我們需要全面系統的博彩收入方面的資料。作者簡介:張廷茂,暨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歷史學博士;彭凱,暨南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廣州 510632[ 摘 要 ] 《拱北海關報告》為研究近代澳門經濟史提供了重要史料︒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拱北海關報告》中的“進口”恰是澳門港的“出口”,反之亦然︒1850 - 1853 三個財政年度澳門鴉片煙膏收入佔財政總收入比重的資料,貨幣單位是中國“兩”,而非葡萄牙“厘士”︒在整個晚清時期,澳葡當局的財政年度由當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而非自然年︒1926 年葡萄牙報紙對澳門鴉片煙膏收入的評論,錯將百萬數寫成了千萬數,導致了史實陳述的嚴重錯誤︒在早期澳葡當局博彩業收入統計中,“中式彩票”是指白鴿票,而非“闈姓票”;在 1913 年以後的財政收入統計中,不應再有闈姓票,且應標註“簽鋪票”和“白鴿票山票”︒在鴉片煙膏和博彩收入統計中應該引用決算資料,而非決算與預算兩種資料混用︒編制大型的經濟史資料統計表格,應該作出完整清楚的註釋,這既是為了進一步查考的方便,也是學術規範的內在要求︒預算資料為財政史研究所必需,但不可將預算與決算混合使用,更不能把預算資料當作決算資料來使用︒[ 關鍵詞 ] 澳門 進出口 鴉片煙膏 博彩業 財政決算與預算
  • 澳 門 研 究1402023年第 4期為了衡量博彩業發展對澳葡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我們需要計算博彩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預算收支與決算收支是財政史研究中最重要的兩套數據,對於財政史的研究具有不同的意義。縱觀目前出版的一些近代澳門經濟史的論著,研究者們在上述四個方面所採用的經濟史資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問題和錯誤。這些問題和錯誤導致了史實陳述的混亂、偏離或錯誤,嚴重地影響學術著作的品質和科學性,必須提出來討論,以還原歷史的本來面貌。一、進出口貿易資料的錯位與古代經濟史相比,研究近代澳門經濟史多了一種史料的載體,那就是海關貿易報告。1887年 4月拱北海關建立後的貿易報告,就是這類史料。莫世祥先生主持編譯的《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1946)》(下面簡稱《匯編》),為研究近代澳門海上貿易史提供了重要的一手資料,構成了相關研究的核心史料。 1○ 該編譯工作,對近代澳門經濟史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當中�產生了一些錯誤。《匯編》指出:該海關對於出入澳門的民船所載貨物的統計資料,就成為分析澳門與香港常規貿易的重要史料依據︒從表 4-2中,可知當時澳門從香港進口的外國貨物,除了“洋藥”即鴉片外,都屬於正當商品的常規貿易︒其中,主要有各種布匹和棉紗,以及屬於“洋雜貨”的生棉(花)︑鹹魚︑麵粉︑煤油︑米穀等︒此外,澳門還從香港進口內地出產的“土雜貨”,如豆類︑棉布︑生棉(花)︑鹹魚︑麩餅︑藥材︑花生油︑干蝦︑綢緞︑赤糖︑白糖︑粉絲等︒表 4- 2 1888- 1891 年澳門進口貨物統計…… 2○上述文字陳述和表格出現錯誤。首先,上述表格不是澳門與香港間的貿易統計,而是澳門與中國大陸粵西南口岸之間的貿易統計。其次,該表弄反了澳門進出口貿易的關係;它反映的不是“澳門從香港進口的外國貨物”,而是澳門向中國大陸粵西南口岸出口的貨物。按照莫先生的�釋,表格資料來源於《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9- 10頁。查該表格的原題為“1888- 1891年主要入口貨物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拱北海關報告站在拱北關的角度,稱“進口”或“入口”,實際上就是澳門港的“出口”,反之亦然。所以,這個表格反映的是澳門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貨物,1○ 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2○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54 - 156。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41例如其中的洋藥,就是由澳門出口到中國大陸的鴉片的數量。用這個表格來說明澳門與香港的經貿關係是錯誤的。據澳葡船政官的統計,1891年,澳門海船向香港進口主要貨物有:棉花 10,752包、稻米 8,516袋、糖 7,278袋、油 30,171桶、茶葉 1,267箱、藥材2,087包、鴉片 4,138箱、雞蛋 2073筐等, 1○ 其中沒有提及布匹、棉紗和棉布,顯然這些東西不是澳門從香港進口的主要貨物。《匯編》中表格誤為澳門從香港進口的貨物,想必是誤解了下面的文字:此後在 1888 至 1891 年的四年間,澳門對華貿易年均總值為九百四十八萬七千兩︒其中,洋貨入口均值銀三百七十九萬七千兩;土貨入口一百八十七萬九千兩,土貨出口值銀三百八十一萬一千兩︒香港︑澳門之間來往華船貨運年均值銀三百六十三萬一千兩;其中香港運出的貨值二百四十八萬六千兩,運往香港的貨值一百一十四萬五千兩︒至 1890 年底,貿易總值每年都有增加,1890年尤有巨額增長,其原因主要是 1889 年底廢除了清匪費︒1891 年貿易總值減少將近一百五十萬兩,主要是重新徵收清匪費所致…… 2○人們細讀這段文字就會明白,這段文字是在陳述澳門對華貿易的年均總值,只是其中穿插敘述了“香港、澳門之間來往華船貨運年均值”。《匯編》錯把整個表格當成了澳門由香港的進口貨物表,從而導致了史實陳述的錯誤。與此同時,澳門向香港出口的全部都是粵西南土特產品,主要有棉布︑鮮蛋及鹹蛋︑葵扇︑木柴︑鮮果︑麩餅︑草席︑茶葉︑製糖︑各種植物油︑土製紙張︑陳皮︑生豬︑家禽︑米穀︑蠶絲︑綢緞︑板材︑煙葉等︒1888- 1891 年,澳門出口貨物情形見表 4- 3︒表 4- 3 1888 - 1891 年澳門出口貨物統計…… 3○按照上述的�釋,該表的資料來源於《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1946)》第 11頁。該表的原標題為“1889- 1891年主要貨物出口”。站在拱北關的角度,這是“主要貨物出口”,而站在澳門港的角度,就是澳門從中國大陸進口的貨物。該著錯把 1889-1891年澳門港從中國大陸進口的貨物統計當成了澳門港的出口貨物、當成了澳門向香港的出口貨物;實際上,它是澳門由中國大陸進口的貨物。至於致錯的原因,應該與前述問題如出一轍。��在表 4- 3 中,米穀經由澳門出口香港的資料呈現急速增長之勢︒其緣由1○ Boletim Offici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 vol. XXXVIII, n.º 30, 28 de Julho de 1892, p. 247.2○ 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8。3○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56 - 157。
  • 澳 門 研 究1422023年第 4期是大約在 1880 年,……這些對港澳兩地出口米穀逐年增收的稅款,“均未包括在上述資料裏”︒ 1○該著認為所引文字是在解釋“米穀經由澳門出口香港的資料呈現急速增長之勢”的緣由,誤解了文獻本身的意思。為此,我們特將所引文獻中的關鍵句子摘錄如下:……讓租戶將收穫穀物運至澳門,以繳納租金︒……這些華人便向兩廣總督劉坤一陳情……給運到澳門的租穀發放通行執照,每艘船運載米穀不超過二百擔︒……特許租穀運澳竟導致大批米穀乘機運銷海外,供不應求︒……兩廣總督於 1889 年 8 月決定讓米穀合法地限量出口,規定從九龍︑拱北兩關出口的米穀總量為每年五十萬擔……運載出口米穀應繳納少量關稅……徵收的米穀稅額……均未包括在上述資料裏︒ 2○很顯然,從“穀物運至澳門”、“運到澳門的租穀”、“特許租穀運澳”、“從九龍、拱北兩關出口的米穀”來看,這段文字是講述“載運米穀入澳”的事情,也就是澳門從中國大陸進口米穀的事情,根本不是在解釋“米穀由澳門出口香港的資料呈現急速增長之勢”的緣由。表中所列澳門米穀“出口”香港的價值,實際上是澳門由中國內地進口米穀的價值。莫著所列表 4- 2和表 4- 3實際上都是澳門與中國大陸港口的貿易,而非澳門與香港的貿易。表 4- 2所列鴉片的進口數量,正是 1888- 1891年澳門出口中國大陸的鴉片;而表 4- 3所列出口蛋類、生油、生豬、米穀等,都是澳門由中國大陸港口進口的貨物。1888- 1891 年,澳門與該貿易圈(粵西南)內各府進行進出口貿易的情況見表 4- 5:表 4- 5 1888- 1891 年澳門與粵西南各府貿易貨值 單位:關平銀兩府名 洋貨入口 土貨出口 土貨船運出口 出入口總值1888 年廣州府及肇慶府北部 2 318 905 1 376 242 1 998 310 5 693 457高州及肇慶府南部 847 500 189 385 344 693 1 381 578雷州府 260 468 33 756 523 435 817 659瓊州府 40 704 25 330 148 381 214 415廉州府 8 894 8 526 367 456 384 876其餘各地 8 197 3 489 5 304 16 990合計 3 484 668 1 636 728 3 387 579 8 508 975……1○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57 - 158。2○  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13 - 14。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43從表 4- 5 可知,從香港進口並向粵西南貿易圈內各府轉入口的洋貨貨值走勢基本持平……這表明澳門承接香港轉口貿易的輻射能力,已經沿西江溯流而上,深入到原來屬於廣州貿易圈內的廣州及肇慶府的北部地方︒ 1○這段陳述和表格存在兩處問題。首先,如果站在澳門的角度來考察,該著再次弄反了進出口的關係。澳門不可能從粵西南各府進口洋貨,而是向它們出口洋貨;2○而在華貨(土貨)方面,澳門與粵西南各府有進也有出,而以進口土貨為多。 3○ 第二,莫先生說上述貿易是“向粵西南各府轉入口”是對的,但是,說上述貿易是“從香港進口”,則並無文獻的根據。由澳門出口到粵西南各府的洋貨,當然有從香港進口的部分,但是,直言那些洋貨是從香港進口至澳門,至少是不準確的,因為澳門還從廣州等地進口洋貨。1892 年,澳門布匹進口 359 366 匹,1901 年銳減到 71 969 匹︒與此同步,澳門進口的洋紗也隨之驟減︒1891 年,澳門洋紗進口 62 656 擔,較上年減少近40 000 擔︒1901 年,澳門洋紗進口有 26 517 擔︒ 4○該著在這�同樣弄反了進出口的關係。我們查閱原文得知,拱北海關報告中使用的詞彙是“進口”,就是澳門港口的出口。實際上,上述幾則資料都是澳門港向中國內地港口出口的布匹和洋紗的數量。我們再證以澳葡港口官員的貿易報告。1895年,澳門總督任命的一個委員會編制了一�長篇的貿易報告,其中幾個表格是按照拱北海關的資料編制的。在“1888- 1891年澳門與各府貿易值”中,《拱北海關貿易報告》稱“洋貨入口”,而澳葡委員會報告則稱“由澳門出口到中國大陸的洋貨”;在〈1889年洋土各貨價值數目〉中,《拱北海關貿易報告》稱“洋貨運入”,而澳葡委員會報告則稱“由澳門出口到中國的洋貨”;關於鴉片貿易,《拱北海關貿易報告》稱“洋藥入口”,而澳葡委員會報告則稱“由澳門出口到中國港口的鴉片”。 5○《拱北海關貿易報告》中沒有“洋藥出口”的統計,那是因為澳門不從中國大陸進口洋藥;澳門的洋藥是由海船從香港進口而來的。研究澳門的進出口貿易史,卻弄錯了進出口的關係,導致相關陳述陷入錯誤。這些錯誤涵蓋了其著作中的 7個頁碼,屬於面積較大的錯誤。1○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59 - 160。2○  張廷茂:《晚清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頁 142。3○  張廷茂:《晚清澳門海上貿易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頁 141。4○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61。5○  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 - 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頁 12、14、134;“Relatorio da Comissão Nomeada pela Portaria Provincial N.º 56 de 27 de Dezembro de 1895.” Boletim Offici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 2.º Supplemento ao N.º 6, 12 de Dezembro de 1897, p. 87.
  • 澳 門 研 究1442023年第 4期二、鴉片貿易資料的差錯早在 1720年代澳門港口就開始參與外國鴉片進入中國大陸的鴉片貿易。鴉片戰爭之後,澳門港口的鴉片貿易獲得了更大發展。除了原來的鴉片煙土貿易外,還增加了鴉片煙膏的貿易。煙膏承充人將煙土加工成煙膏,除用於本地消費外,還向美洲和澳洲等地出口。研究澳門的鴉片貿易史,我們需要有鴉片的進出口數量、澳門本地的消費數量、鴉片煙膏的出口數量,鴉片煙膏收入佔澳葡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等。學術界目前所使用的澳門鴉片貿易資料,存在一些錯誤和問題。表 3- 5 1850- 1910 年澳葡政府財政收入及煮賣鴉片專營收入 1○時間 財政總收入 煮賣鴉片專營收入 鴉片專營佔總收入比重1850 - 1851 33 402 321 厘士 144 000 厘士 0.43%1851 - 1852 41 219 313 厘士 144 000 厘士 0. 35%1852 - 1853 40 525 444 厘士 1 620 000 厘士 4. 00%…… …… …… ……1866 年 227 498 089 厘士 14 668 000 厘士 6. 45%1867 年 303 432 414 厘士 32 453 000 厘士 10. 70%1872 年 380 012 748 厘士 35 700 000 厘士 9. 35%1874 年 341 947 000 厘士 35 700 000 厘士 10. 44%1875 年 354 831333 厘士 35 700 000 厘士 10. 06%1884 年 508 507 000 厘士 33 716 000 厘士 6. 63%1887 年 355 615 000 厘士 43 395 000 厘士 11. 87%1888 年 416 591 500 厘士 43 395 000 厘士 10. 42%1893 年 530 545 000 厘士 98 000 000 厘士 18. 47%1894 年 762 880. 25 元 130 000 元 17. 04%1896 年 663 178. 75 元 130 000 元 19. 60%1898 年 433 575 360 厘士 83 000 000 厘士 19. 14%1899 年 689 654 元 130 000 元 18. 85%1900 年 473 087 000 厘士 83 200 000 厘士 17. 59%1901 年 627 534 000 厘士 83 200 000 厘士 13. 26%1902 年 655 991 000 厘士 83 200 000 厘士 12. 68%1903 年 695 481 000 厘士 171 180 000 厘士 24. 61%1904 年 685 781 000 厘士 165 329 000 厘士 24. 11%1905 年 632 000 000 厘士 195 389 000 厘士 30. 92%1906 年 665 883 000 厘士 165 314 000 厘士 24. 83%1907 年 711 091 000 厘士 195 389 000 厘士 27. 48%1908 年 662 166 000 厘士 120 239 000 厘士 18. 16%1909 年 553 344 000 厘士 28 759 000 厘士 5. 20%1910 年 529 713 000 厘士 98 032 000 厘士 18. 51%這個表格存在四個問題。首先,1850- 1851至 1852- 1853財政年度的貨幣單位1○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05。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45是錯誤的。原表使用的貨幣單位是“兩”,而不是“厘士”。也就是說,這三個年度的財政總收入分別是 33,402兩 3錢 2分 1厘、41,219兩 3錢 1分 3厘和 40,525兩 4錢 4分 4厘;鴉片煙膏收入分別為 144兩、1,440兩和 1,620兩。 1○ 第二,1866年至 1910年的財政年度表述錯誤。在整個晚清時期,澳葡當局的財政年度不是自然年,而是從當年的 7月 1日至次年的 6月 30日止,直到 1937年才改為自然年。第三,表中存在預算資料與決算資料混合使用的情況。其中 1866、1867、1874、1875、1884、1887、1888、1893、1894、1896、1998、1899、1901、1903、1908、1909等年的資料都是預算資料,也就是葡萄牙國家下達的預算令中的資料。要衡量鴉片煙膏對澳葡財政的貢獻率,應該引用決算資料。當然,為了表格的完整,個別年份找不到決算資料,用預算資料代替也是可以的,但是,不加區別地把決算和預算資料混合使用,是不妥的。第四,表格中有一些資料錯誤。1851- 1852年度的煙膏收入不是“144,000厘士”,而是“1,440兩”;1866年的財政收入是 227,498,089厘士;1887年的財政收入是 365,615,000厘士;1888年的財政收入是 364,429,500厘士;1894年的財政收入是 646,619元;1903年的財政收入是 927,654,100厘士。表 3 - 9 1914 - 1919 年港澳間鴉片貿易統計 單位:箱年份 澳門出口到香港 香港出口到澳門1914 年 1 236 6161915 年 734 5001916 年 860 5001917 年 860 4501918 年 756 3001919 年 1 009 469資料來源:英國殖民地部檔案 CO129/465,轉引自傑佛瑞 • 岡恩:《澳門史(1557 - 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第 127 頁。 2○表中所呈現的“澳門出口到香港”、“香港出口到澳門”的鴉片貿易模式實際上並不存在。表中第二欄“澳門出口到香港”的說法是錯誤的;澳門斷不會向香港出口 700多箱甚至 1,000多箱的鴉片。莫先生指出:“1914- 1919年間,每年澳門經由香港出口的鴉片多則成千箱,少則 700多箱。”事實上,“澳門經由香港出口鴉片”的歷史敘事是子虛烏有。我們查閱了岡恩著作的英文原版得知,第二欄是“出口到香港”的鴉片,第三欄是“再出口到澳門”的鴉片。 3○ 中譯本也譯為“出口到香港”和“再出口到澳門”, 4○ 這個錯誤可�影響了引者研究成果的準確性。1○ 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 Timor, e Solor, vol. III, n.º 26, 2 de Setembro de 1853, p. 104.2○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18。3○  Gunn, Geoffrey C., Encountering Macau: A Portuguese City-state on the Periphery of China, 1557-1999.Macau:Independently Published, 2005, p. 85.4○  〔澳〕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著,秦傳安譯:《澳門史 1557 - 1999》,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 年,頁 127。
  • 澳 門 研 究1462023年第 4期1926 年 1 月,葡萄牙報紙刊文評論澳葡政府從鴉片專營中獲取的財政收入:“澳門鴉片收入迭年遞減,而允准英屬印度鴉片輸入澳門之條約,已於一九二三年七月到期,此後鴉片收入之有減無增,自不待言︒一九一八年,鴉片項下收入約七千萬彼擔架(澳門錢);至一九一九年,則降為六千萬彼擔架;一九二O 年,則四千萬矣︒而近年來,因私販品之陸續輸入,澳門鴉片項下收入則僅二千余萬彼擔架︒”(注釋:《葡報評論澳門鴉片問題》,《外交公報》1926 年第 56 期︒)……文中所稱“彼擔架”,是葡文“Pataca”的音譯,意指澳門幣︑澳門元︒ 1○按照這裏的資料,澳門的鴉片煙膏收入為:1918年 7,000萬元,1919年 6,000萬元,1920年 4,000萬元,近年為 2,000萬元。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這些資料是錯誤的。澳門鴉片收入從來沒有達到數千萬元的規模,甚至澳葡當局的財政總收入也沒有達到六七千萬元的規模。實際上,這裏的陳述弄錯了資料的數位,錯將百萬數擴大成了千萬數。對此,我們可以舉出徐薩斯(C. A. Montalto de Jesus)提供的資料為證。根據他的資料,澳門鴉片煙膏收入 1918年為 667.6萬元,1925年為 181.9萬元。 2○三、博彩收入數據某種意義上說,政府和賭商如何分享博彩收入,是博彩業發展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們研究博彩發展的歷史,首先需要的就是博彩收入的資料。為了衡量博彩業發展對澳葡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我們需要計算博彩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這是博彩史研究的基本資料之一。趙新良先生搜集多方資料,編制了〈博彩合法化以來澳門財政收入與博彩稅收對照(1847- 2019)〉。 3○ 這是澳門博彩業史研究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必將方便和推動澳門博彩業史研究的深入發展。不過,我們研讀之後,發現其中存在一些問題和錯誤,覺得應該提出來討論,以引起學術界的重視。首先是註釋不清楚。表中所用原始表格應該具體�出每個表格的出處,而不是僅僅註出“澳門政府公報”,或者僅僅列舉著作的名稱。只註刊名或書名,既沒有年份,也沒有具體頁碼,幾乎等於沒有註釋。這樣的註釋查照起來很不方便,也不符合學術的規範。下面的問題,我們將分段闡述。1○  莫世祥:《近代澳門與香港經貿關係研究——以澳門經濟轉型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8 年,頁 119 - 120。2○  Jesus, C. A. Montalto de. Historic Macao: 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 Macao: Salesian Printing Press and Tipografia Mercantil, 1926, p. 489.3○ 林廣志、劉毅主編:《澳門博彩研究》,澳門:文化公所,2021 年,頁 250 - 258。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47第一段,從 1846- 1847年至 1863- 1864年度年份 番攤 闈姓 白鴿票 財政收入1846 - 1847 …… 720 兩 …… 31 042.653 兩1847 - 1848 …… 2 534.4 兩 …… 46 581.949 兩1848 - 1849 57.6 兩 3 096 兩 …… 52 496.639 兩1849 - 1850 1 310.4 兩 5 091 兩 …… 67 242.18 兩1850 - 1851 10 700.000 元 5 260.000 元 …… 131 589.491 元1851 - 1852 11 866.666 元 5 562.000 元 …… 119 514.810 元1852 - 1853 9 703.284 元 4 130.000 元 …… 96 838.722 元1853 - 1854 10 450.000 元 4 785.000 元 …… 109 114.906 元1854 - 1855 11 170.000 元 5 625.000 元 …… 134 330.182 元1855 - 1856 10 062.500 元 8 337.500 元 …… 148 499.645 元1856 - 1857 11 557.500 元 10 725.000 元 …… 123 118.172 元1857 - 1858 24 265.000 元 20 087.500 元 …… 176 933.693 元1858 - 1859 73 025.000 元 20 175.000 元 …… 226 432.982 元1859 - 1860 84 400.000 元 27 265.000 元 …… 249 213.974 元1860 - 1861 88 655.500 元 32 000.000 元 …… 244 886.406 元1861 - 1862 78 905.000 元 33 450.000 元 …… 231 892.371 元1862 - 1863 81 400.000 元 28 130.000 元 …… 223 384.398 元1863 - 1864 59 500 000 厘士 23 800 000 厘士 …… 157 599 350 厘士這裏的表格存在兩個問題。首先,闈姓收入和白鴿票收入弄錯了位置。在表中所列的年代,澳門尚無闈姓票的經營活動,表中所列闈姓票的收入實際上是白鴿票的收入。將白鴿票欄留白,而填入闈姓票是錯誤的。根據澳葡當局公物會刊佈的統計資料,闈姓票第一次進入澳葡財政收入統計是在 1867- 1868年度。 1○ 第二,筆者引用澳葡當局公物會刊佈的〈1851- 1852至 1858- 1859年度專營出投成交價格〉、〈1859- 1860至 1878- 1879年度專營國課收入〉和〈1845年 4月至 1878- 1879年度澳門收支表〉,編制了〈1850- 1851至 1878- 1879年度澳門博彩收入與財政總收入對照表〉, 2○ 但是上引表格中的資料卻是與之不同,不知為何?1○ 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235。2○ 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235。
  • 澳 門 研 究1482023年第 4期第二段,從 1864- 1865年度至 1879- 1880年度 (單位:厘士)年份 番攤 闈姓 白鴿票 財政收入1864 - 1865 …… …… …… ……1865 - 1866 …… …… …… ……1866 - 1867 94 860 000 29 376 000 …… 227 498 0891867 - 1868 94 860 000 29 376 000 …… 237 746 7921868 - 1869 …… …… …… ……1869 - 1870 …… …… …… ……1870 - 1871 …… …… …… ……1871 - 1872 …… …… …… ……1872 - 1873 144 330 000 15 753 333 35 088 000 379 865 6871873 - 1874 127 500 000 15 753 333 39 780 000 359 714 9921874 - 1875 132 642 500 15 753 333 39 780 000 351 213 2141875 - 1876 85 085 000 37 201 666 29 070 000 395 194 9811876 - 1877 119 850 000 37 201 666 29 070 000 339 613 9731877 - 1878 96 034 132 37 021 666 39 950000 303 250 1811878 - 1879 118 320 000 113 616 666 39 950 000 432 924 1141879 - 1880 110 160 000 113 616 666 37 995 000 419 211 170表格中存在三個問題。首先,表中有六個年度資料空缺,但是,按照澳葡公物會刊佈的統計表格,這幾個年度的各項收入分別為:(單位:元) 1○年度 番攤 闈姓 白鴿票 財政收入1864 - 1865 110 880 …… 34 560 285 0081865 - 1866 111 600 …… 34 500 307 1531866 - 1867 126 720 …… 44 760 326 4711867 - 1868 126 840 1 600 45 600 375 5021868 - 1869 123 600 1 600 48 000 366 0291869 - 1870 120 000 3 000 42 000 385 8751870 - 1871 117 600 3 000 42 000 394 0591871 - 1872 133 200 3 000 41 280 407 9321○ 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235。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49不知編者是沒有看到,還是不相信這個表格,所以讓這些年度的收入資料呈現空缺狀態?第二,表中存在以預算資料代替決算資料的情況。1866- 1867、1867- 1868兩個年度的資料是預算資料。 1○ 為了表格的完整,個別年份可以用預算代替決算,但不加區別地混合使用是不妥的。第三,該表顯示,直到 1867- 1868財政年度,闈姓票才進入澳葡當局博彩業收入的統計之中。第三段,1913- 1914至 1935- 1936年度 (單位:元)年份 番攤 闈姓 白鴿票 財政收入1913 - 1914 603 000 13 500 334 800 2 034 216…… …… …… …… ……1918 - 1919 468 000 213 600 167 201 7 855 758.5…… …… …… …… ……1928 - 1929 1 200 000 875 660 138 000 4 447 549首先,表中仍列有“闈姓”是很奇怪的。根據 1906年 3月 5日海事暨海外部部令,澳葡當局決定以簽鋪票代替闈姓票,因為後者已經不存在了。 2○ 所以,在這個統計表中不應再有“闈姓票”;在它的位置應該標�“簽鋪票”。第二,白鴿票的標�也是不規範的。實際上,按照葡萄牙方面的規定,這個時期白鴿票已經同“山票”合併為一項,統稱為“白鴿票山票”(Loterias Paca-pio e San-pio)。 3○ 第三,在澳葡當局刊佈的〈1919- 1920至 1928- 1929年度所徵收入表〉中,專營收入項目中“F”代表番攤、“C”代表簽鋪票、“S”代表山票、“P”代表白鴿票、“P. S”代表白鴿票山票。 4○根據前文所述,這個時期白鴿票與山票已經合併,但是這裏的表格僅收錄了白鴿票山票的收入,漏掉了白鴿票(P)和山票(S)的數據,而這兩項收入是計入總收入的。所以這裏的表格把白鴿票與山票的總收入減少了。第四段,1931- 1932至 1933- 1934年度(單位:元)年份 番攤 闈姓 白鴿票 財政收入1931 - 1932 1 412 500 820 000 168 244.4 5 816 1791932 - 1933 1 400 000 820 000 191 500 5 183 8441933 - 1934 1 400 000 820 000 191 500 5 282 9481○  O Boletim do Governo de Macau, Supplemento ao N.º 48, 1 de Dezambro de 1866; Boletim do Governo de Macau, vol. XIII, Supplemento ao N.º 39, 30 de Setembro de 1867. 參見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 年,頁 234。2○ Boletim Oficial do Govêr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Supplemento ao N.º 51, 29 de Dezembro de 1922, p. 915.3○ Boletim Oficial do Govêrn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Supplemento ao N.º 51, 29 de Dezembro de 1922, p. 915.4○ Boletim Oficial da Colônia de Macau, Supplemento ao N.º 41, 13 de Outubro de 1930, pp. 822, 846.
  • 澳 門 研 究1502023年第 4期表中“闈姓”的標�錯誤,應該是“簽鋪票”;“白鴿票”的標�不準確,應該是“白鴿票山票”。在編制這樣的統計表格時,應該遵循澳葡當局財政部門所刊佈的統計資料中的標注項目,而不是另起爐灶。四、財政預算與決算的混合在近代澳葡當局的財政運作過程中存在兩套財政收支資料:財政預算與財政決算。財政預算由葡萄牙中央政府決定,以王室令的形式下達,命令各海外省政府實現。財政決算由澳葡當局財政部門編制,並呈報中央政府核准。目前學術界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貨幣單位錯誤;二是將財政決算資料與預算資料不加區別地混合使用,甚至把預算資料當作決算資料使用;三是標注了錯誤的財政年度時間。《澳門編年史》指出:澳門政府 1850 年 7 月 1 日至 1851 年 6 月 30 日的財政收入是 33 402 321 厘士︒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3 787 200 厘士,賭館為 7 704 000 厘士,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2 738 019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144 000 厘士︒自上年 7月 1日至本年 6月 30日,澳門政府財政總收入為 41 219 313厘士︒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4 004 640 厘士,賭館為 8 544 000 厘士,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3 226 680 厘士,魚為 79 200 厘士,煮賣鴉片煙膏專營為 144 000 厘士︒自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澳門政府財政總收入為 40 525 444 厘士︒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2 973 600 厘士,賭館為 6 986 400 厘士,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2 934 360 厘士,魚為 86 400 厘士,煮賣鴉片煙膏專營為 1 620 000 厘士︒ 1○上述引文中的貨幣單位是錯誤的。我們核查原文得知,原資料所用的貨幣單位不是葡萄牙“厘士”,而是中國的“兩”。編者將原來資料倒數第三位前的圓點略去,然後把資料變成了“厘士”。這等於按照 1兩等於 1,000厘士的比例進行了換算,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在 19世紀 50- 60年代根本沒有這樣的換算比例。我們將上述資料重新整理為:澳門政府 1850 年 7 月 1 日至 1851 年 6 月 30 日的財政收入是 33,402 兩 3錢 2 分 1 厘︒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3,787 兩 2 錢,賭館為 7,704 兩,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2,738 兩 1 分 9 厘,煮賣鴉片專營為 144 兩︒自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澳門政府財政總收入為 41,219 兩 3 錢 1分 3 厘︒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4,004 兩 6 錢 4 分,賭館為 8,544 兩,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3,226 兩 6 錢 8 分,魚為 792 兩,煮賣鴉片煙膏專營為 1,440 兩︒1○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675、1687、1692。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51自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澳門政府財政總收入為 40,525 兩 4 錢 4分 4 厘︒其中,白鴿票專營收入為 2,973 兩 6 錢,賭館為 6,986 兩 4 錢,牛肉和豬肉收入為 2,934兩 3錢 6分,魚為 864兩,煮賣鴉片煙膏專營為 1,620兩︒(本文整理) 1○《澳門編年史》指出:1866 - 1867 年度,澳門政府收入為 227 498 589 厘士︒其中白鴿票專營收益為 29 376 000 厘士,賭館為 94 860 000 厘士,牛肉和豬肉為 12 656 500 厘士,魚為 2 222 750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14 668 000 厘士︒1874 - 1875 年度,澳門政府收入為 341 947 000 厘士︒其中中式彩票專營收益為 49 500 000 厘士,賭館為 127 500 000 厘士,牛肉和豬肉為 16 000 000厘士,魚為 3 200 000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35 700 000 厘士︒1875 - 1876 年度,澳門政府收入為 354 831 333 厘士︒其中中式彩票專營收益為 54 513 333 厘士,番攤為 132 642 500 厘士,牛肉和豬肉為 15 521 000厘士,魚為 7 658 500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35 700 000 厘士︒1887 - 1888 年度,澳門政府收入為 365 615 000 厘士︒其中闈姓專營收益為 30 600 000 厘士,白鴿票為 38 250 000 厘士,番攤專營為 119 260 000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43 395 000 厘士,豬肉為 15 614 500 厘士,魚為 12 078 000 厘士︒1888 - 1889 年度,澳門財政收入為 416 591 500 厘士︒其中闈姓專營收益為 30 600 000 厘士,白鴿票為 38 250 000 厘士,番攤專營為 106 250 000 厘士,煮賣鴉片專營為 43 395 000厘士,豬肉為 15 614 500厘士,魚為 7 000 000厘士︒1894 - 1895 年度,澳門財政收入為 762 880.25 元︒其中闈姓專營收益為60 000 元,白鴿票為 51 000 元,番攤專營為 145 000 元,煮賣鴉片專營為 130 000 元,豬肉為 23 750 元,魚為 12 000 元︒1896 - 1897 年度,澳門財政收入為 663 178.75 元︒其中闈姓專營收益為60 000 元,白鴿票為 51 000 元,番攤專營為 150 000 元,煮賣鴉片專營為 130 000 元,豬肉為 23 750 元,魚為 12 000 元︒1899 - 1900 年度,澳門財政收入為 689 654 元︒其中闈姓專營收益為 60 000 元,白鴿票為 74 900 元,番攤專營為 150 000 元,煮賣鴉片專營為 130 000元,魚為 12 000 元,豬肉為 23 100 元︒ 2○上述引文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這些資料全部是葡萄牙王室預算令中的資料,根本不是1○ 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 Timor, e Solor, vol. VIII, n.º 26, 2 de Setembro de 1853, p. 104.2○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四卷“清後期(1845 - 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789、1851、1862、1986、1994、2048、2068、2098。
  • 澳 門 研 究1522023年第 4期澳葡當局的財政收入資料。將它們直呼為“歲入” 1○ 是不妥的。預算資料對於財政史的研究當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不�不加區別地與決算資料混合使用、甚至將預算資料當作決算資料來使用。第二,資料放錯了位置。編者將這些資料放在財政年度結束年的年尾, 2○ 是不合道理的。財政年度在 6月 30日結束,為何要把這個年度的財政收入放在這一年的年底?此外,從這些資料刊佈的時間,也能斷定它們並非財政收入資料。財政年度在 6月 30日才結束,可是,這些資料都刊佈在這一年年初的某月,甚至前一年年末的某月。財政年度尚未結束,何來財政年度收入或歲入?所以,它們顯然是預算,只有預算資料才會在年度結束之前發佈。五、結語《拱北海關報告》為研究近代澳門經濟史提供了重要史料。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拱北海關報告中的“進口”恰是澳門港的“出口”,拱北海關報告中的“出口”,實則是澳門港的“進口”。忘記了這一條,就會弄錯澳門港進出口的關係,導致貿易史實陳述的錯誤。莫先生著作中的表 4- 2和 4- 3分別是澳門向粵西南口岸出口貨物和澳門從粵西南口岸進口貨物的統計,而非澳門從香港進口外國貨和澳門向香港出口華貨的統計,表 4- 5第一欄則是澳門向粵西南口岸出口洋貨的統計。在對外貿易的研究中是不能搞錯進出口的關係,導致史實陳述的混亂。1850- 1853三個財政年度澳門鴉片煙膏收入佔財政總收入比重的資料,貨幣單位是中國“兩”,而非葡萄牙“厘士”。在整個晚清時期,澳葡當局的財政年度是由今年的 7月 1日至次年 6月 30日,而非自然年。計算鴉片煙膏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應該引用決算資料,而非將決算資料與預算資料混合使用。澳門從香港進口來自英屬印度的鴉片,但是,澳門並不向香港出口鴉片。1926年葡萄牙報紙對澳門鴉片煙膏收入的評論,錯將百萬數寫成了千萬數,導致史實的錯誤陳述。在早期澳葡當局博彩業收入統計中,“中式彩票”是指白鴿票,而非“闈姓票”;闈姓票直到 1867- 1868年度年才進入澳葡博彩業統計中,在此之前,澳門並無闈姓票的經營活動。中國的科舉考試取締之後,澳門當局便依照葡萄牙海事海外部的部令決定以簽鋪票代替闈姓票,並將白鴿票與山票合併為一項來統計。在 1913年以後的統計中,不應再有闈姓票,且應標�“簽鋪票”和“白鴿票山票”。與鴉片煙膏的統計一樣,博彩收入統計中也應該引用決算資料,而非將決算與預算兩種資料混用。編制大型的經濟史資料統計表格,應該做出完整清楚的�釋,具體標出資料來源的出處,這既是為了進1○ 馬光:〈1846 - 1946 年澳門鴉片問題探析〉,《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第 9 集(2011)。2○  這種情況也存在於《澳門編年史》第五卷“民國時期(1912 - 1949)”。參見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五卷“民國時期(1912 - 194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2353、2364、2386、2401、2411、2427、2445、2505、2514。
  • 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153一步查考的方便,也是學術規範的內在要求。澳葡當局的財政資料包括決算與預算兩類。決算資料為澳葡財政部門編制的實際收支資料,而預算則是葡萄牙中央給澳門省下達的預算令。決算資料早期採用中國兩為貨幣單位,後期採用墨西哥元,並不採用葡萄牙厘士。預算資料為財政史研究所必需,但不可將預算與決算混合使用,更不能把預算資料當作決算資料來使用。[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何仲佳 ]
  • •書評•154以小見大,見微知著: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葉農 韓天歌學術之研究,可以宏觀敘事,作理論之創新、範式之創建;亦可以微觀探究,作史實之考訂、遺珠之串聯。宏觀敘事,需要學者有開闊之視野,邏輯之思辨;微觀探究,需要學者具敏銳之眼光,精深之學力。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進學術之演進、研究之深入。金國平的研究即為如此,他堅持從微觀探究着手,把注意力放在了其他學者不太注意而對研究卻很重要的“小問題”上,這些“小問題”能為歷史研究提供有力的證據。金國平從小師從西班牙共和黨人“貝貝”(José Castedo Carracedo)學習西班牙語。大學畢業後,學校又安排他去改學“一種兄弟語言⸺葡萄牙語”,金教授幽默地自稱:拔掉了“西班牙”,裝上了“葡萄牙”,使之“不費吹灰之力練就‘二牙功’”。通過對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文獻的整理、爬梳和翻譯,並與中文文獻進行比勘,一些學術研究中的難點、疑點就能夠迎刃而解。再加上其對與之相關的法文、�大利、英文的瞭解,因此,他擁有了全面佔有研究基礎⸺文獻的能力,這一能力是許多中外學者所不具備的。1憑藉着強大的語言能力,金教授一直在多語言綜合研究領域中奮力前往。數十年來,其涉獵的領域包括歐洲海外擴張史、葡萄牙史、澳門史、天主教傳華史等。其著作《“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的問世,標誌着他又開闢了一個新研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導;韓天歌,暨南大學文學院古籍所博士生。廣州 510632
  • 以小見大,見微知著: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 155究領域,即中西關係研究,他指出:“考慮到葡西兩國在 1580年到 1640年期間,共事一主,即所謂‘二元君主’時代,兩國歷史多有交叉與重疊,且這一歷史事件影響到中國與葡萄牙和西班牙的交往史,進而也影響到了澳門史和世界史,所以,我把幾十年來陸陸續續寫的有關這個時期的拉丁美洲、葡萄牙、西班牙、澳門和菲律賓的文章搜集了一下,又刻意動手寫了幾篇以西班牙語原始圖文資料為基礎,與之有關的論文,結集出版。” 1○ 現按該著作章節分述簡評如下:(一)白銀入華與澳門開埠以澳門開埠原因來看,長期以來學界對澳門開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龍涎香、佛�機和自鳴鐘三大商品之上, 2○ 但是著者提出,澳門也是白銀流入中國的重要通道。若要分析澳門開埠,白銀就是繞不過去的話題。大量的白銀通過澳門流入中國,促成了中國貨幣白銀化進程,進而推動了中國的稅制改革,從實物稅過渡到貨幣稅。雖然學術界對於白銀輸入中國的問題展開過許多研究,就澳門的海上貿易與白銀入華的課題上,就內地學者的研究而言,據中國知網的統計,計有紀宗安〈十六世紀以來澳門在太平洋大帆船貿易網中的作用與地位〉(《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1999年第6期)等 20餘篇論文,還有一批如劉珣、王軍《明清時期中國海上貿易的商品(1368-1840)》(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3年)等學術著作出版,此外,台灣、港澳地區,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學者,如鄭永昌〈中日有關明代白銀史研究之回顧〉(《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1992年總第 20期)、梅新�〈明季以降白銀內流及其對中國經濟制度之影響兼論澳門在其中的作用〉(《文化雜誌》1999年總第 39期)等,也曾對此問題展開過研究,也取得相當多的成果,但這些成果多關注白銀在澳門海上貿易中的作用,並未如本著那樣抽絲剝繭,提出中國需要白銀才是中國政府允許葡萄牙人入居澳門最為重要的原因的觀點。既然要研究白銀,就不得不研究流入中國的白銀的幣名和面值。而著者首先根據銀幣的鑄造技法不同,將銀幣分為了多個幣種。隨後又引用了《瀛涯勝覽》、《呂宋記略》等多部明清人著作,結合著者對西班牙語,以及閩南、廣東地區方言的瞭解,將西班牙流入中國的銀幣命名為“八單位王幣”,因為當時的西班牙貨幣採取的是“八進位值制”。這種銀幣成色固定、面值固定,而我國傳統的銀兩則有着成色不同、重量不等的問題。因此“八單位王幣”很快就取代了我國傳統銀兩,在商貿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最後,著者引用了《通商字匯》、多份〈華工出洋合同〉以及明清時期的文章,結合著者對西班牙人文歷史的瞭解,將“八單位王幣”分為了柱幣和胸像幣兩種。1○  〈“獨牙功”⇒“二牙功”〉,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廣州: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2022 年,頁 18 - 19。2○  〈澳門與美洲白銀——流入中國之西班牙美洲幣名論考〉,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廣州: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2022 年,頁 3。
  • 澳 門 研 究1562023年第 4期通過一枚入華銀幣,澳門流入中國的銀幣幣名和幣值究竟為何這一重大問題得到解答,同時解答了“八單位王幣”何時出現、以及何時在中國大範圍流通兩個問題。(二)海上絲銀之路與泛太平洋航線著者在〈1584- 1585:澳門-阿卡普爾科首航〉中回答了三個重要問題:第一,橫跨太平洋、連結歐洲、美洲和亞洲的“泛太平洋絲銀之路”的具體路線以及其是如何產生的?第二,“馬尼拉大帆船”和“中國大帆船”有何聯繫?第三,泛太平洋航線是絲綢之路還是絲銀之路?首先,著者提出了一個學術界所未曾涉及的全新概念⸺泛太平洋絲銀之路。這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絲綢之路”,因為這條航路是通過東運絲綢,跨越太平洋,換回白銀西運的,是名副其實的“絲銀之路”。其次,著者以時間為線索,介紹了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兩個國家為開通“泛太平洋絲銀之路”所作出的努力。經過麥哲倫(Fernão de Magalhães)、埃爾南 • 科蒂斯(Hernán Cortés)、洛佩斯 • 德 • 維�洛博斯(López de Villalobos)等多位航海家共同努力,1565年,西班牙航海家安德列斯 • 德 • 烏達內塔(Andrés de Urdaneta)率領艦隊兩次由西向東跨越太平洋,開闢了“烏達內塔航線”,其主題航程是菲律賓馬尼拉(Manila)-墨西哥阿卡普爾科(Acapulco)。在東太平洋,船隻從阿卡普爾科啟程返回歐洲。而在西太平洋,“烏達內塔航線”以馬尼拉為中心,開拓出了馬尼拉-香料群島、馬尼拉-福建和馬尼拉-廣州、澳門的三條支線。而隨着馬尼拉―阿卡普爾科航線的開通,亞洲、歐洲和美洲正式被連成一體,真正意義上的全球化開啟。此前只能由歐洲-亞洲之間或歐洲-美洲之間的航海和貿易,只能被視為“半球化”。在研究馬尼拉-阿卡普爾科航線的重大意義和開通過程之後,著名航海家佛朗西斯科 • 加利(Francisco Gali)便進入了研究範疇。著者檢索與分析了多個版本的加利航行日誌和藏於英國格林威治博物館(National Maritime Museum, Greenwich)的航海地圖,對比了葡語和英語的各種異同,最終考證出了加利於 1584- 1585年率先開闢了澳門-阿卡普爾科航線。此後,還有佩德羅 • 德 • 烏納穆諾(Pedro de Unamuno)等多位航海家進行了廣州-澳門-阿卡普爾科的航行。最終得出結論,泛太平洋絲銀之路在中國的始發點,正是澳門。最後,著者根據多位學者的研究成果,結合深厚的語言學知識,提出“馬尼拉大帆船”應該被叫做“中國大帆船”的觀點。而且還使用了清朝張蔭桓撰《三洲日記》和葡萄牙文獻中記載的漳州領水員言論,推斷出了西班牙和中國展開雙向溝通的大約時間。雖然西班牙人開創了中西通航的航路,但實際上沒有中國領水員的幫助,這些航路的開闢恐怕不會如此順利;而且如果沒有中國的大量商品,商業回航也是不可能維持的。這
  • 以小見大,見微知著: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 157對於目前中國所宣導的“一帶一路”也有很強的現實參考意義。(三)“化人”與西葡中文文獻中所稱的“化人”、“化人番”究竟為何國人?葡萄牙人與西班牙人在中文文獻中的稱呼為何?雖然說,學術界一般認為是指葡萄牙人與西班牙人,但這些稱呼的中文詞源,卻是有待釐清的問題。本著〈“The Selden Map of China”中“化人”略析⸺兼考“佛�機”與“佛�機國”〉一章,從不同文獻中找到了新史料,說明此問題,並提供了其論證的過程。該文以英國牛津大學鮑德林圖書館(Bodleian Library)珍藏的〈明代中葉福建航海圖〉為切入口,對該圖上的註釋“化人”和“化人番”進行了考據。中文文獻中將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統稱為“化人”或“化人番”,但是也應當進一步考證為何將葡萄牙和西班牙兩個不同的國家用同樣的稱呼表述,以及兩者之間有何聯繫。在參證了清代江日昇撰《台灣外記》、徐繼畲撰《瀛寰志略》和黃毅軒撰《呂宋�略》後,本著得出結論,即“化人”正是“佛郎”的音譯。通過關於閩南方言的瞭解,著者指出“化人”本是“番人”之意,只因閩南方言中“番”與“化”發音相近,因此才產生了“化人”的說法。著者接着指出“佛�機”這一說法的濫觴是阿拉伯語中的“franj”,泛指天主教歐洲。中世紀時,阿拉伯人入侵歐洲,被歐洲聯軍擊退,因此“佛�機”名聲大振。蒙古西征時期,蒙古軍隊利用阿拉伯人作為翻譯,因此也將“佛�機”一說帶到了中國。本著通過多篇西班牙籍傳教士的著述,指出西班牙傳教士也自稱“佛�機人”,推斷出“佛�機”一詞並無貶義,推翻了傳統的觀點,而此前大量學者認為“佛�機”是中國對西班牙、葡萄牙人的蔑稱,並認為需要對《明史》開展新的箋證工作:“《明史 • 佛郎機傳》與史實多有出入,存在張冠李戴現象。此傳為唯一涉及澳門的‘正史’,雖有前賢的數種考證,似乎有必要集合澳門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展開一項新的箋證工作。” 1○(四)琉球島群與福爾摩沙葡萄牙人在澳門開埠前抵達日本的航線是怎樣的?著者從 2007- 2018年耗費十餘年的時間研�,引用了多位航海家撰寫的航海日誌、多個年代和版本的航海圖以及西班牙國家歷史檔案館內的多份文獻檔案,對航海圖中所出現的多個地名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考證。著者認為,葡萄牙人用“小琉球”來稱呼和標記台灣島,主要是因為其受到了中國地圖和來自閩南地區的舵手的影響。著者通過約 1512年繪製的航海圖、1542年繪製1○  〈“The Selden Map of China”中“化人”略析——兼考“佛郎機”與“佛郎機國”〉,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廣州: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2022 年,頁 54。
  • 澳 門 研 究1582023年第 4期的《世界島嶼總圖集》等文獻,將西方地圖對台灣島的標記年代大大提前。接着,著者又就“os Gores”一詞的來源進行了分析,考慮到琉球群島實際上是中國、朝鮮和日本往來的海上中繼站,因此該詞的來源非常複雜。經過複雜的研究和論證,著者指出,由於當時的航海資料不完善、早期中國地圖對台灣島的繪製也存在問題,因此葡萄牙航海家對台灣島的地形產生了錯判,致使長期以來,葡萄牙航海家都不清楚“小琉球”和“福爾摩沙島”實際上同為一個島嶼。 1○(五)“Sangley”與“生理”“Sangley”一詞的諸種指稱研究,體現了著者在歷史學和西班牙語上的造詣。通過引用少見的西班牙商人阿維拉(Bernardino de Ávila Girón)手稿中出現的漢字“生理”,因而得出了“sangley”一詞來源於漢語“生理”的結論,成了一大重要貢獻。著者理清了“sangley”一詞的詞義變化軌跡。在第一階段,西班牙人將華僑介紹本人身份來源地的名字當作了國名,使用“sangley”一詞來指代中國。第二階段,西班牙人將“sangley”用其來代指在居住在菲律賓的華人華僑。第三階段,“sangley”也被用於代指操閩南語的商人。到了第四階段,“sangley”被用於代指廣義上的商人,不管其是否使用閩南語。(六)“Parián”與“墹”在明史、福建史、華僑華人史、中國-西班牙關係史和中國-菲律賓關係史裏,中國人在菲律賓早期居留地的中外名稱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幾乎文必稱“澗”2○和(或)“Parián”。中外學者鑑於其歷史的重要性,許久以來,對它們的含義、指稱及對譯均有涉及和敘述,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在本著中,著者考證了菲律賓語言中的“Parián”的意思和來源。傳統觀點認為,“Parián”一詞的意思是“澗內”,即唐人街。但是著者憑藉其對西班牙語的認識,提出不論是“China”還是“Chino”,都是無法和“澗內”勘音的,“Parián”一詞的真實含義應當另有其意。著者首先研究了大量中文手稿,得出“墹”字有着毗連地塊、街區、街市和自然村落這四種詞義。接着又參考了大量的西班牙文和菲律賓文手稿、著作與地圖,得出“Parián”一詞等於西班牙文的“Alcaicería”,意為“大集市”、“大市場”。根據馬尼拉華人社區變遷的四個階段,著者指出,由於兩個多世紀來,菲律賓華人1○  〈從中、西航海資料探索“Os Léquios”(琉球島群)、“O Léquio Pequeno”(小琉球)及“A Ilha Formosa”(福爾摩沙島)〉,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廣州: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2022 年,頁 82。2○  “墹”字是“澗”字的最早書寫形式,在已知文獻中首次出現在 1598 年菲律賓華商書寫的文書內,參見〈“Parián”:文征圖證考“墹”源〉,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廣州: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2022 年,頁 98。本著中初次使用“澗”字並無其他註釋說明。
  • 以小見大,見微知著: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 159的聚居區一直被稱為“Parián”,儘管 18世紀後期,西班牙殖民者廢棄了“Parián”,用“Alcaicería”這種商住兩用的方式將其取代,但是“Parián”一說仍然流行了下來。“Parián”,除了用來形容菲律賓華人聚居區之外,還被用於形容菲律賓日本人、菲律賓馬來人的聚居區。同時,西班牙殖民者還在台灣島雞籠、淡水等地設置了“Parián”,用於管理當地民眾。甚至在墨西哥,西班牙人也設置了“Parián”,尤其以墨西哥城中心廣場的“Parián”最為知名。而在漢語中,“Parián”則有更傳統的稱謂⸺“大明之街”或者“大明街”。即今日風行世界的“唐人街”。著者提出,馬尼拉的“墹”很有可能是亞洲乃至全世界出現最早的商住兩用的批發零售商業中心,是中國前往美洲、歐洲的貨船的商品集散地。(七)“刺桐”與泉州以大航海家哥倫布(Cristóbal Colón)閱讀和批註過的《馬可 • 波羅遊記》(Il Milione)為切入點,著者首先指出了哥倫布出海航行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尋找“Zaitun”。而經過前人的研究和討論,目前學術界已經可以確定,“Zaitun”便是“刺桐”,位於我國泉州。首先,考證了“Zaitun”和“Satin”兩個詞的來歷和兩詞在西方的發源與變遷,又介紹了泉州在對外貿易方面的卓越成就。而馬可 • 波羅在他的遊記中,將泉州描繪為一個富庶、繁榮的國際港口城市,這在歐洲引起了巨大的轟動。大量歐洲貴族和航海家被書中描述的泉州的財富所吸引,刺激了大航海運動的發展。其次,列舉出了三幅 14- 15世紀的西方航海圖,進一步證明了哥倫布是為了尋找“刺桐”,才頻繁出海航行。雖然《馬可 • 波羅遊記》的真偽一直存在爭議,但是其產生的社會效應和歷史作用卻遠遠超過了其本身。(八)龐氏信函與菲島慘案著者在此之前,主要論述語言、地圖之上的詞句來源和變化,而在本著作最後一章〈明政府對“1603年慘案”態度諸因素之新探⸺以傳教士龐迪我 1605年二函為中心〉卻筆鋒一轉,透過西班牙籍耶穌會神父龐迪我(Diego de Pantoja)的兩封信函,探討馬尼拉著名的屠殺華人的慘案,敘述事件經過,分析事件原委,豐富了論證角度,使得讀者既可以從器物、詞句中看出中西關係的發展,也可以從具體事件中瞭解中西關係的波折。1603年慘案又稱“大侖山慘案”,是該年西班牙殖民者對菲律賓華商發動的一場慘無人道的大屠殺。在屠殺之後,西班牙殖民者和菲律賓殖民當局萬分驚恐,擔心明朝政府派兵前來問罪,或者直接切斷中國與菲律賓的貿易以進行制裁。然而明朝政府卻無動於衷,僅發表了一份詔書譴責了西班牙殖民者的罪行,便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 澳 門 研 究1602023年第 4期為何明朝政府會縱容西班牙殖民者屠殺華人呢?關於這一問題史學界進行了長期研究。而著者則引用了未曾刊載的傳教士龐迪我所撰寫的〈龐迪我於 1605年 3月 4日從北京致馬尼拉耶穌會總院院長葛列格里奧 • 洛佩斯神父函〉和〈龐迪我於 1605年 3月 6日從北京致耶穌會菲律賓副省會長迭戈 • 加爾西亞函〉兩篇文章,嚴密分析了明朝政府對於 1603年慘案無所作為的原因。龐迪我在兩份函件中介紹,當時明朝朝廷上的確有官員提出,明朝應當派兵問罪。但是首先,明軍需要渡海作戰,可是中國卻沒有如此多的大型船隻運載大批軍隊。第二,雖然菲律賓的西班牙人不多,但是可以聯合日本人,對福建進行騷擾。那麼為何明政府不終止對菲律賓的貿易呢?因為福建人多地少,大量福建人靠出海貿易為生,如果切斷貿易,就等於斷了大量福建人的生計,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此外,明朝政府也可以從對外貿易中獲得大量商業稅,因此也不願意切斷貿易。在附錄中,本著還引用了〈諭呂宋檄〉和《島夷傳》等史料,介紹了 1603年慘案的具體情況和明朝皇帝拒不派兵問罪的原因,與龐迪我的兩篇文章相互印證。[責任編輯 陳超敏 ][校對 羅�� ]
  • •其他•161紀念同善堂成立130周年公共政策 經濟社會建設歷史研究人情紙、米酒罷市與十九世紀澳門華人社團⸺澳門同善堂成立早期的歷史背景澳門安老政策的嬗變⸺去家庭化的視角 社區道德規範對居民垃圾分類回收行為的跨層次交互性研究⸺基於粵港澳大灣區的實證研究改革開放後全球視域下粵澳(中葡)關係史回顧與展望拉薩爾:第一部《聖經》中文全譯本的合作譯者同善堂義學早期的發展澳門公共房屋政策演變歷程、執行困境與改革方向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澳門基礎科學研究的回顧、現狀與展望工作合適為何想調職?⸺澳門公務人員橫向流動意向的實證研究�門高等教育和經濟增長的互動性研究從競合博弈到功能性合作⸺澳門與橫琴區域一體化整合的歷史脈絡與理論邏輯葡萄牙學界對回歸以來澳門政經發展研究之評述澳門公廁小史近代澳門�生局的創設與職能明崇禎年間廣東引進、仿鑄澳葡火器及其海防應用探析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清前中期香山縣丞的裁汰、再設與印信變化獵雀:晚近澳門葡人入粵狩獵研究(1893-1937)近代澳門填海造地的若干問題崔諾枝與抗戰時期澳門的募賑活動同氣連枝:早期同善堂的粵港澳慈善足跡慈善救濟、族產辦學與華人跨境殯葬⸺澳門同善堂藏永租北嶺山地契約的背景、訂立與價值《澳門研究》2023 年總目錄(括號內前一數字是期數,後一數字是頁碼)編輯部林玉鳳(106:006-021)胡杰容(106:096-107)莫紫瑩 劉丁己 劉旦華(106:124-143)宋玉宇 葉農(106:144-175)譚樹林(108:024-040)鄭振偉(106:022-038)王子成 鍾惠珍(106:108-123)區倩欣 代孟良(107:138-156)韋正愷(107:157-172)汪� 王忠(108:103-120)區耀榮 柯麗香(108:121-134)婁世艷 張俊彬 朱文翰(109:111-126)陳僑予(109:127-138)楊楚喬(106:176-188)陳淑怡 陳鵬之(108:041-060)鄒生琴 陳文源(107:074-086)徐靜瓊 吳宏岐(109:006-027)黃文輝(107:087-100)沈曉鳴(109:028-042)丁帥東(109:043-062)李業飛(109:063-081)婁勝華(106:039-059)梁佳俊(106:060-071)盧嘉諾(106:072-095)
  • 澳 門 研 究1622023年第 4期法律研究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跨境執行選擇連詞對澳門與內地中文立法文本可讀性的影響⸺以澳門《民法典》中“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或者”為例澳門金融法之現代變遷(1976-1999)黃曉亮 黎施(107:101-125)李穎欣(107:126-137)溫愛華 邵宜(108:149-173)何志輝(109:082-097)澳門研究年會2022選輯城巿規劃學術筆記書評其他教育研究考古研究語言學研究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2022主旨演講澳門風暴潮災害風險評估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入息替代率到底是多少?與賴偉良商榷以小見大,見微知�:讀金國平《“中國大帆船”與“絲銀之路”⸺“Parián”研究》編者語編者語編者語編者語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近代澳門經濟史研究資料的若干問題《澳門研究》2023年總目錄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澳門路環島黑沙遺址上文化層年代範圍再判定葡萄牙語詞“leilão(夜冷/拍賣)”入華史話“博彩”與“幸運博彩”溯源⸺兼論澳門旅遊娛樂業現代轉型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基於OECD教育2030理念檢視澳門初中自然科學課程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澳門綜合應用技能教育探索⸺以大觀念為核心的逆向STEM課程整合路徑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著 劉嘯虎譯(107:006-027)鄭慧敏 施華斌 陸萬海(108:174-195)楊鳴宇(106:189-193)葉農 韓天歌(109:154-160)編輯部(106:005)編輯部(107:005)編輯部(108:005)編輯部(109:005)高永鈿(107:173-181)張廷茂 彭凱(109:139-153)編輯部(109:161-162)張佩雯(107:059-073)陳炳輝(108:006-023)金國平(108:135-148)黃文輝(109:098-110)郭小敏 霍偉東(107:028-042)王蘊盈 魏冰(108:061-075)董志文(107:043-058)林炎龍 溫佩娣(108:076-102)
  • ABSTRACTSNo. 4JOURNAL OF MACAU STUDIESDec 2023QuarterlyAbstract: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especially during the Chongzhen period, Macao became an important window for China to learn new western firearms technology. In the second year of Chongzhen, to resist Li Kuiqi's rebellion, Wang Zunde, the Governor of Guangdong and Guangxi provinces, took the initiative to borrow cannons from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in Macao to prepare for war and then set off a western learning wave of imitating muskets and cannons in Guangdong. With the advantages of having a large number of craftsmen who make firearms, abundant iron materials and technical input from the Bocarro Casting Factory in Macao, as well as undertake the heavy task of "supplying cannon" for the Ming Dynasty in the middle and late Chongzhen period, Guangdo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estern firearms production base in China. Its local image of "being good at using firearm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With the successful imitation of Western firearms, two major innovations appeared in Guangdong's coastal defense at the end of the Ming Dynasty: one is that the Guangdong government initially constructed a coastal battery defence system,which laid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the emergence of the Qing Dynasty's sea defence turret pattern; Second, the musquetrie became an important seaboat firearm for the Shuizhai of Guangdong. In a word, during the Chongzhen period, Guangdong introduced and imitated the firearms of the Portuguese people in Macao, which not onl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firearms exchange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but also profoundly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s coastal defence system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Keywords: The Macao Portuguese firearms, Guangdong, Chongzhen period, Coastal defence application, Imitation, IntroductionResearch on the Introduction, Imitation of the Macao Portuguese Firearms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oastal Defense in Guangdong during the Chongzhen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XU Jingqiong, WU Hongqi · 6·· 28·Abstract: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had a minor role and heavy responsibilities, and served as the most direct official of the Qing governmen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cao. As a position, it was started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continued to follow the Ming system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was initially stationed at the county seat and served only as an assistant to the Magistrate of Xiangshan, not as a major official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cao. Subsequently, the civil assistants of Xiangshan were dismissed as a result of the Qing government’s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principal seal-holding officials and to dismiss redundant officials, as the Qing Scattered Essays by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A Discussion Centres on the Circumstances of Its Establishment and Abolition, and the Changes of its SealSHEN Xiaoming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Abstract: China’s first hunting law was introduced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was heavily influenced by Japanese hunting laws. As early as 1893, the Governor of Macao, Custódio Miguel de Borja, intervened with the Governor of Guangdong, Gangyi, over the issue of Macao’s Portuguese hunting in Guangdong and suggested that Guangdong localities should learn from Japan to enact hunting legislation, and since the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of Guangdong imposed restrictions on hunting areas, and Macao’s Portuguese were allowed to enter Guangdong for hunting. Under the Peking Government, Guangdong precede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issuing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entry of Macao’s Portuguese into Guangdong for hunting. From 1927 to 1937, Guangdong implemented the Guangdong Provisional Measures, the Peking Hunting Law, and the New Law of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During the period of Chen Jitang’s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of Guangdong’s relative isolation and independence created external conditions for Macao’s Portuguese to enter the Guangdong hunting wave.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number of Macao’s Portuguese who went to Guangdong for hunting was not large, mainly including political dignitaries, wealthy merchants, lawyers, doctors, government and company employees, and so on. The main purpose of hunting in Guangdong was for sport and entertainment, but it also had the potential for friendship, so the Portuguese hunting in Guangdong had limited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of Guangdong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Keywords: Macao, Hunting, Portuguese, Environmental history, Republic of China Hunting LawsAbstract: After the Opium War, Portugal gradually implemented colonial rule in Macao, and the “struggle for sea power” and land reclamation became important strategies and means for Portugal to colonize Macao. Portugal was one of the first countr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Great Geographic Discovery” (Age of Discovery), and had a clear awareness of sea areas and sea rights, while the Qing government was relatively indifferent or Bird Hunting: A Study of Macao’s Portuguese Hunting in Guangdong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893-1937)Several Issues of Land Reclamation in Modern Macao DING ShuaidongLEI Ip Fei· 43 ·· 63 ·government needed to complete the war of unification. It was not until the Yongzheng reign that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was revived du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ssistant officials system by the Qing government. It was moved out of the county to defend Macao, but at the beginning of its re-establishment, it didn’t have the name of sub-districts. It was not until the Qianlong period,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cao Tongzhi, under which the county minister was subordinate, that the seal appeared in the words "sub-defence of Macao”, the evolution of the Seal of the Chancellor of Xiangshan County has gradually comple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name to match the reality. The analysis of the changes in the seal of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not only restores the process of the above-mentioned series of changes but also reflects the enhanced status of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and reveals more detail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Keywords: Qing dynasty, Civil assistant of Xiangshan County, Assistant officials, Seals, Governance of Macao
  • ABSTRACTSAbstract: The first part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research status in this field and evaluat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xisting achievements. The second part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Macao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Macao’s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t this stage, while the third part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various financial laws enacted by the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from 1976 to the eve of the handover towards legal localization. The fourth part systematically sorts out various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Macao Governor from 1976 to the eve of the return of the motherland towards legal localiza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last two parts takes time as the longitude and system as the latitude, to clarify the development track of the modern Macao financial legal system which has become complicated due to the respective exercise of legislative power b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the Governor of Macao.Keywords: History of legal system in Macao, Financial law, Modern transformation, System changeAbstract: Many studies believe that the term bocai(博彩 , gambling) in Chinese was first adopted by Macao, but this is a beautiful misunderstanding. In fact, the term with the meaning of gambling appea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With the appearance of modern newspapers, bocai was used in news reports in Shanghai, Singapore, Hong Kong, and Macao. By the 1960s, Hong Kong and Macao newspapers had already used common phrases such as bocaiye( 博彩業 , gambling industry), bocaiyule( 博彩娛樂 , gambling entertainment), bocaishui( 博彩稅 , gambling tax), and zuqiubocai( 足球博彩 , football gambling), indicating that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bocai had already been established. In 1961, the Macao government introduced new legislation for casino concessions, which incorporated the concept of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from Portuguese law. At that time, the government translator translated it as xingyunbocai(幸運博彩 , lucky gambling), replacing the negative connotation of dubo(賭博 ) with an elegant and auspicious phrase, which was a pioneering mov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 gambling law in Macao in 1961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of only having Chinese-style gambling, and introduced Western-style gambling elements. At the same time, the new gambling law also stipulated that concessionaires must help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acao’s tourism industry,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Macao’s tourism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Keywords: Macao, Gambling, Games of chance, Tourism industry, Entertainment industryeven ignorant of this. Therefore, since the mid-19th century, the Macao-Portuguese government had planned several Macao port improvement projects, both openly and secretly, and had continuously encroached on Macao’s territory through land reclamation and land expansion.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hidden intentions, means and processes behind the reclamation and land expansion of the Macao-Portuguese government will help us understand the process of colonial governance and urban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cao.Keywords: Macao-Portuguese government, Colonial governance, Seapower, Frontier, Inner harbor reclamation, Urban developmentThe Modern Changes of Macao Financial Law (1976-1999)The Origins of the Chinese Terms bocai( 博彩 )and xingyunbocai( 幸運博彩 ): With a Discussion on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Macao’s Tourism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HE ZhihuiWONG Man Fai· 82 ·· 98 ·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4期· 111 ·Abstract: Both economic growth theory and human capital theory show that economic growth and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are positively related to each other. Since Macao’s return to China, both its economy and higher education have developed rapidly. This paper conducts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 variables, and it is found that economic growth is the Granger cause 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while highe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s not the Granger cause of economic growth. On the one hand,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cao, the substantial increase in public finance, and the increase in income of the residents have indeed provided strong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gaming industry dominant” industrial structure, insufficient motivation of students and the overall small size of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has not been able to fulfill its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Keywords: Economic growth,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dustrial structure, MacaoThe Interaction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MacaoLOU Shiyan, ZHANG Junbin, ZHU Wenhan· 139 ·Abstract: The Trade Reports of the Customs of Lappa provided important historical data. But it must be noted that the “importation” in The Trade Reports of the Custom of Lapa was exactly the “exportation” in the maritime trade of Macao, and vice versa. In the percentage of the prepared opium revenue in the financial receives of Macao during the economic year of 1850-1853, the monetary unit was the Chinese Tael/Liang, but not the Portuguese Leis. During the Late-Qing Dynasty, the economic year of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Aspects of the Data in the Research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in Modern MacaoZHANG Tingmao, PEN KaiAbstract: The issue of the General Plan for Building a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marks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and Macao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with important changes in connotation, path and depth. Integrating the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means complex, multi-level and multi-faceted adjustments driven by a variety of synergies. Hengqin and Macao represent two typical systems with different customs territori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 the process of their integration, the strong spillover benefits of social factors and functional group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integration of interests and systems as well as spatial expansion. Such spillover benefits have been proved by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to a certain extent. This paper builds a logical framework consisting of historical practic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discussion. It interprets the kinetic energy and integrated development path of the cooperation zone based on neo-functionalism, with the cooperation practice of Hengqin and Macao as an example.Keywords: Neo-functionalism, Cooperation between Hengqin and 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SpilloverFrom Competition-cooperation to Functional Cooperation: A Study on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Macao and Hengqi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ical Context and Theoretical LogicCHEN Qiaoyu · 127 ·
  • ABSTRACTSAbstract: /Keywords: /Seeing the Big Picture from Small Details: A Book Review of Jin Guoping’s Research on the “China Great Sailboat” and “Silk-Silver Road”-“Parián”YE Nong, HAN Tiange · 154 ·in Macao was from the first of July of this year to the 30 de June of next year, but not the civil year. In 1926, the Portuguese newspaper’s review on the prepared opium in Macao wrote the million as the ten million, thus causing the error in the presentation of historical facts. In the early statistics of gambling received in Macao, the “Chinese Lottery” was the Paikao Lottery, but not Vaiseen. The financial statistics after 1913, should not existent the Vaiseen, but Chimpupiao and Paikao - Shanpiao Lottery. The statistics of prepared opium and gambling, should adopt the final statement, but not the mixed-use of the final statement and budget statement. In compiling a statistical table, one should give full and clear notes, which was not only convenient for further examination but also the inherent demand of academic standards. The budget statement was indispensable for the research of financial history, but should not mix the budget statement with the final statement, and not treat the budget statement as the final statement.Keywords: Macao,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Prepared opium, Gambling, Final statement and budget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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