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基金會編輯出版2023
  • 5編輯部··················································································編者語1988 年 3 月創刊2023 年第 2 期總第 107 期季刊論文•澳門研究年會 2 0 2 2 選輯•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郭小敏 霍偉東 28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  ⸺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董志文 431999 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  ⸺澳門研究年會 2022 主旨演講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著 劉嘯虎譯 6•教育研究•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張佩雯 59
  • 學術筆記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 高永鈿•歷史研究•近代澳門�生局的創設與職能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鄒生琴 陳文源黃文輝7487•經濟社會建設•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區倩欣 代孟良韋正愷138157173•法律研究•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跨境執行黃曉亮 黎施李穎欣101126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2023Editor’s Note Editorial Board 5An Empirical Study of Stalking in Macao AO Sin Ian, DAI Mengliang 138An Analysis of the Extradition Case of Ho Yin in Postwar GAO Yongdian 173Tracking New Trends in Macao Studies since 1999: The Keynote Speech of Annual Conference of Macao Studies 2022Geoffrey C. GUNN (au.), LIU Xiaohu (tran.) 6A Study on Written Questions of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AttentionGUO Xiaomin, HUO Weidong 28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Support and Family Participation of Inclusive Students’ Parents in Macao: Path Analysis with Interactive Pressure and Interpersonal Feelings as Mediating VariablesTONG Chi Man 43A Study on the Relations among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Learning Attitude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of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MacaoCHEUNG Pui Man 59A Review and Outlook on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Macao SARHUANG Xiaoliang, LI Shi 101The Establishment and Functions of Serviço de Saúde in Modern MacaoZOU Shengqin, CHEN Wenyuan 74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Chinesas de Macau and the Amendment to the Código dos Usos e Costumes ChinesesWONG Man Fai 87Research on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Interim Measur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LI Yingxin 126Research on the Optimization of Macao Tourism Areas’ Public Toile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urists’ PerceptionsWEI Zhengkai 157
  • 編者語本期我們的內容分別收錄在“論文”和“學術筆記”兩大欄目中︒“論文”欄目分為“澳門研究年會 2022 選輯”︑“教育研究”︑“歷史研究”︑“法律研究”︑“經濟社會建設”五個部分︒“澳門研究年會 2022 選輯”收錄了 2022 年“第二屆澳門研究年會”的主旨演講論文,即傑佛瑞‧C‧岡恩(Geoffrey C. Gunn)著︑劉嘯虎譯的〈1999 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 主旨演講〉,該文圍繞澳門本地的研究趨勢︑全球亞洲研究的大趨勢︑澳門知識界機構的發展和數位革命四個主題展開討論︒此外,本刊從該年會中選刊兩篇論文:郭小敏︑霍偉東的〈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認為澳門立法會議員在書面質詢中所採用的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能夠從不同維度影響特區政府的回應情況 ; 董志文的〈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以澳門融合生家長為研究對象,探討家長在“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的中介作用下的“社會支持”與“家庭參與”之關係︒其他論文方面,“教育研究”中張佩雯的〈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探討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相關情形,並瞭解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的影響︒“歷史研究”中,鄒生琴︑陳文源的〈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嘗試對醫生局的成立︑組織架構與職能等問題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黃文輝的〈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認為該條例的修訂是澳門華人婦女運動的第一個成功案例,並展示了中華婦女會採取言說修辭策略以爭取認同的博奕過程︒“法律研究”中,黃曉亮︑黎施的〈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對中國知網︑《澳門法學》︑《澳門研究》︑《“一國兩制”研究》等內地與澳門刑法相關文獻進行比較研究,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兩地之間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深度合作;李穎欣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有必要協同三地仲裁臨時措施機制,包括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以及決定權分配模式,以消除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障礙︒“經濟社會建設”中,區倩欣︑代孟良的〈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調查澳門居民遭遇跟蹤騷擾行為的情況,並且從問卷所得資料中結合被害理論,分析歸納出被害者之生活習慣︑態度等特質因素;韋正愷的〈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通過實地調研︑IPA 分析法和解釋現象學分析法對來澳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現狀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學術筆記”欄目有高永鈿的〈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該文根據相關文獻史料,探討何賢被指控為“漢奸”的緣由及廣東高等法院的無罪宣判︒編輯部
  • •論文|澳門研究年會 2022 選輯•61999 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 主旨演講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著 劉嘯虎譯一、澳門研究的趨勢(一)漫長的停滯期筆者認為,總體而言無論是英語、葡萄牙語還是中文的澳門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數十年裏都經歷了漫長的停滯期,這在薩拉查(Salazar)的獨裁統治下無可避免。再推而廣之,與英國、美國及其他國家相比,葡萄牙的漢學研究滯後(即使葡萄牙和澳門在歷史上曾處於領先地位)。至少在 1974 年康乃馨革命之前,葡萄牙的社會科學是落後的。例如,體質人類學(收集和測量頭骨等)一直到 20 世紀 70 年代都在葡萄牙居於主流地位,卻已被英美的人類學流派所摒棄。時至今日,包括大量在葡萄牙進行的研究都揭示了人類學是如何為葡萄牙龐大的非洲和亞洲帝國服務,澳門概莫能外,還有部分作者簡介:傑佛瑞 • C • 岡恩(Geoffrey C. Gunn),日本長崎大學名譽教授、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客席教授。譯者簡介:劉嘯虎,湘潭大學碧泉書院哲學與歷史文化學院講師、博士。[ 摘 要 ] 自 1999 年甚至更早以來,澳門研究或有關澳門的知識生產已經能夠將自身幾度重塑︒這是一系列變化發展所帶來的結果,其中一些是技術性的,也有一些是制度性的;還有一部分要歸功於全球學術趨勢和多變的學科關注點;又有一些則是與地緣經濟︑地緣政治,以及與橫琴和大灣區相關的尺度政治有關︒本文中,筆者將列出其中部分進展,着重談及某些範例,並進行一些評價︒但筆者也要着眼於過往,因為學術大多是漸進的,而非高度創新或全盤修正︒筆者希望能揭示澳門研究中的一些空白,讓我們可以展望新的視野︒本文題為〈1999 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但筆者仍必須要指出近幾十年來澳門研究中知識生產突飛猛進的重要意義︒筆者將圍繞四個主題進行討論,以概括澳門研究的主要趨勢,即便其存在重疊或交叉︒首先,筆者將考察澳門當地的趨勢;其次,筆者將轉而涉及澳門/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的大趨勢;第三,筆者將考察澳門的知識機構及其研究;最後,筆者將圍繞數位革命不斷變化的技術展開反思︒[ 關鍵詞 ] 澳門研究 本地趨勢 主要趨勢 知識機構 技術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7研究是在東帝汶華人身上進行。 1○ 此外,1929 年 3 月裘昔司(即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歷史上的澳門》(Historic Macao,1926 年第 2 版)一書在澳門因“錯誤”而遭公開焚毁, 2○ 這一點實在不令人鼓舞。隨着作者遭受公開羞辱並被告上法庭,可以說,至少對用葡萄牙語進行研究和寫作的學者而言,此事對他們造成了長期的陰影,即便此書是用英語撰寫的。(二)主流敘事從某種意義上說,有關澳門的英語和葡萄牙語學術寫作中有一種主流敘事。這種主流敘事尤其是被三位經歷過二戰歲月的人物所主導,即白樂嘉【Jack (José Maria)Braga,1988 年逝世】、博克塞【Charles Ralph Boxer(譯者注:即謨區查),2000 年逝世】及文德泉神父(Padre Manuel Teixeira,2003 年逝世)。首先,三人極為多產,有時聯手合作,著作廣受讚譽。三人都有自己獨佔的大型私人圖書資料室,所以公共機構並不十分重要。他們或多或少關注葡萄牙人的“擴張”,偏愛 16、17 和 18 世紀,都具有強烈的歐洲中心主義和愛國主義(分別以葡萄牙人和英國人的立場)。他們並不瞭解社會科學,都回避了政治學或當代政治問題。他們也不是漢學家。儘管謨區查曾以英國軍官身份在日本學習過日語,但他們都未曾使用過中文史料。說他們創造了主流敘事或有些誇張⸺因為澳門的學校系統是私立學校的大雜燴⸺澳門史甚至中國史可能都沒有受到太多關注,但在他們那個時代,三人基本沒有競爭對手。他們似乎也落後於葡萄牙的政治變革,例如 1974 年 4 月的康乃馨革命,以及葡萄牙本土和帝國內部導致殖民地宣佈獨立和非洲解放戰爭的那些重大事件(儘管謨區查顯然意識到了這一點)。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那時在澳門幾乎看不到用任何語言撰寫的澳門研究著作。文化大革命期間,也沒有出版過任何有關澳門問題的有價值著作。白樂嘉出身於一個歷史悠久的澳門土生葡人家族,該家族在香港亦有支系。白樂嘉也是一位公共歷史學者(public historian),二戰時期他通過廣播暢談澳門史。白樂嘉也引起過爭議,因為 1955 年他說服葡萄牙駐澳門總督舉行慶祝活動,紀念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四百周年。白樂嘉聲稱發現了一份秘密文獻,從而將葡萄牙人入居澳門的時間從1557 年向前推到 1555 年。總督欣然贊同,並籌備了大規模慶典。但港英方面拒絕出席,聲稱已得到知會中國不贊成此事。在這一事件中,一座特別建造的紀念碑遭拆除,除格蘭披治大賽車(Grand Prix)外所有活動均被取消。葡萄牙駐澳門總督也不想尊嚴受損,1○  Gunn, Geoffrey C. “Timor-Leste (Former Portuguese East Timor): From Colonial Anthropology to an Anthropology of Colonialism.” Review, vol. 32, no. 3, 2009, pp. 317-318.2○  Montalto de Jesus, C. A. Historic Macao. 2nd edition, Salesian Printing Press and Tipografia Mercantil, 1926. It was reprint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 Hong Kong in 1984.
  • 澳 門 研 究82023年第 2期所以他將這一錯誤歸咎於里斯本地理學會。 1○文德泉神父自稱著書逾兩百本,但確切來說,這個數字應包含着書籍和其他文本作品,他的寫作兼具興趣和質量。他的著作《澳門地名》(Toponímia de Macau)尤其值得欣賞,該著作對識別澳門的葡萄牙語街道名稱和其相關性至關重要。 2○ 他的另一著作《遠東出版的葡文期刊》(A Imprensa Periódica Portuguesa no Extremo-Oriente),是為對遠東葡文出版的全面性研究。 3○ 此外,文德泉神父還撰寫了一些其他重要著作如 The Portuguese Missions in Malacca and Singapore 1511-1958,是為對新加坡和馬六甲 Monumental Church 歷史的研究,雖然當中並沒有提到澳門。 4○ 儘管如此,文德泉神父卻不從屬於任何社會科學傳統。作為《澳門教區月刊》(Boletim Eclesiástico da Diocese de Macau)的長期編輯,文德泉神父堅定地維護澳門天主教會的利益和價值。他基本上回避了 20 世紀後期這一時段,沒有撰寫過該時期有關澳門史的一般性文本。文德全神父當之無愧地成為了澳門葡萄牙和天主教社區的傳奇和偶像。在博克塞的時代,他廣泛地撰寫葡萄牙和荷蘭海上帝國,他的標誌性特色是對原始資料的創造性利用,這一特點亦適用於其對日本絲綢與白銀貿易的研究上,即《日本的基督教世紀,1549 - 1650 年》(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 5○ 和《從亞媽港來的大帆船:澳門與古代日本貿易編年史,1555 - 1640 年》(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6○ 儘管發表了大量與澳門歷史相關的文章,博克塞卻只有一本專門研究澳門的著作,即《當代文獻與圖冊中的 17 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n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當中涉及荷蘭對澳門的進攻。 7○ 博克塞曾在廣州的日本監獄度過了戰爭歲月,後來又在倫敦和美國取得傑出的學術成就。博克塞獨特的標誌性貢獻在於發現、收購、複製翻印和分析研究了價值無可估量的檔案文獻,以及戰前時間與日本學者的合作。他還與薩拉查本人就葡萄牙大肆炒作的種族中立政策發生了衝突,特別是巴西社會學家吉爾伯托 • 弗雷爾(Gilberto de Mello Freyre)關於“葡萄牙熱帶主義”1○  This recounting is not anecdotal but is fully documented in British Public Record Office (PRO) documents relating to Hong Kong.2○  Teixeira, Manuel. Toponímia de Macau, Volume I Ruas com Nomes Genericos. 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9. 3○  Teixeira, Manuel. A Imprensa Periódica Portuguesa no Extremo-Oriente. Notícias de Macau, 1965.4○  Teixeira, Manuel. The Portuguese Missions in Malacca and Singapore 1511-1958. Vol. I-III, Malacca, Agência Geral do Ultramar, 1961-1963.5○  Boxer, Charles R. 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1.6○  Boxer, Charles 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1963.7○  Boxer, Charles R.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n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 Heinemann, 1984.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9(lusotropicalism)或自願通婚(happy miscegenation)的理論。 1○ 儘管如此,博克塞還是回避了對薩拉查“新國家”體制的批評。白樂嘉規模龐大的圖書資料室半賣半送給了澳大利亞國立圖書館。博克塞的收藏品在香港被日本佔領軍洗劫一空,然而,他在戰後以英國軍方身份親自收回這些收藏品,它們後來流入�美國各大圖書館和收藏庫中。而文德泉神父的收藏品則仍保存在教會手中,甚至可能還未被編目。(三)反主流敘事當然,也有人反對這三位學者的敘事。不少葡萄牙、中國和土生葡人研究者在戰後時期都頗為活躍。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就是這樣的一位過渡人物。他是一名澳門土生葡人作家、教師和翻譯家,在 1950 - 1954 年間尤為多產,用葡萄牙語撰寫出版了一小批關於中國藝術、節慶、書目以及歷史的書籍,並將《澳門紀略》(Monografia de Macau,即 Ou Mun Kei-Leok,兩位清朝官員研究澳門的名著)一書翻譯成葡萄牙語。 2○ 澳門一所高中以他的名字命名。阿馬羅教授(Ana Maria Amaro,2015 年逝世)是一位撰寫過十餘本關於澳門華人文化和民間信仰著作的學者,在此僅舉她的一本著作《澳門流行的三種遊戲:從加、塔魯、巴法》(Três Jogos Populares de Macau: Chonca, Talu, Bafá)。 3○ 阿馬羅於 1957 - 1973 年間居住在澳門,擔任高中教師。回到里斯本後,她於 1998 年成立了葡萄牙中國研究所(Portuguese Institute for Chinese Studies),隨後於 2006 年建立葡萄牙漢學研究所(Instituto Português de Sinologia,Portuguese Institute of Sinology)。澳門當地學人的代表作,當屬已故學者霍啟昌(Fok Kai Cheong)的專著,即 1978年他在夏威夷大學的博士學位論文,題為〈澳門模式:16 世紀中期至鴉片戰爭時期中國對西方人的管理研究〉(The Macao Formula: 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 4○ 隨 後 出 現 了葡語版本,即《葡萄牙人居澳研究》(Estudos sobre a Instalaçã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5○ 霍啟昌可以說是澳門出生的澳門歷史學者的先驅。後來霍啟昌赴香港大學取得傑出的職業生涯,後來返回澳門一段短暫時間(包括在澳門大學任教)。另 一 位 從 中 國 推 動 反 主 流 敘 事 的 人 物 是 撰 寫 澳 門 實 質 性 歷 史 的 費 成 康(Fei 1○  There is a large literature on this subject but see, Pina-Cabral, João de. “Charles Boxer and the Race Equivoque.” Racism and Ethnic Relations in the Portuguese-Speaking World, edited by Francisco Bethencourt and Adrian Pearce, Instituto Camões, 2012, Chap. 6.2○  Tcheong-Ü-Lâm, Ian-Kuong-Iâm. Ou-Mun Kei-Leok (Monografia de Macau). Translated by Luís Gonzaga Gomes, Imprensa Nacional, 1950.3○  Amaro, Ana Maria. Três Jogos Populares de Macau: Chonca, Talu, Bafá.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4.4○  Fok, Kai Cheong. The Macao Formula: 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 1978. University of Hawaii, PhD dissertation.5○  Fok, Kai Cheong. Estudos sobre a Instalaçã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Gradiva, 1996.
  • 澳 門 研 究102023年第 2期Chengkang)。他本人在上海,著�《澳門四百年》, 1○ 此著作後來被翻譯成英文。 2○就此而言,費成康這本 1988 年的中文著作,當時對於筆者本人以及可能其他所有用英語寫作的學者來說,完全聞所未聞。其重要意義在於,費成康所指出的路環(Coloane)史前研究,後來因香港學者的研究發現而為世人所知。費成康主要利用了中文史料,還採用了一些自下而上的社會史視角。數年之前,筆者在澳門與他相會,曾當面向他查詢:當年為何撰寫此書?費成康回答,因為當年此類著作尚屬空白。(1)政治學大約自 20 世紀 90 年代末開始,受過北美教育的費茂實(Moisés Silva Fernandes)開始從國際關係角度發表大量關於澳門和葡萄牙的文章,其代表作為《葡萄牙在澳門的政治過渡及其在珠江地區的區域一體化的表現》(Portuguese Behavior Towards the Political Transition and the Regional Integration of Macau in the Pearl River Region)以及《1945 至 1995 年中葡關係中的澳門概況》(Sinopse de Macau n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1945-1995)。費茂實是里斯本孔子學院首任院長。另一位接受過外國教育的葡萄牙國際關係專家是卡門 • 曼德思(Carmen Mendes),�是現任里斯本澳門科學文化中心(Macau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Centre in Lisbon)主任,�撰寫了一本罕見的著作,介紹中葡移交澳門談判的背景,此著作尤其關注葡萄牙政黨以及談判中的不對稱性,在香港出版,即為《中葡澳門談判(1986 - 1999)》(Portugal, China and the Macau Negotiations, 1986-1999)2013 年由香港大學出版社出版。 3○ 澳門城市大學的利天佑(Francisco Leandro)是澳門唯一一位葡萄牙國際關係專家,他對東帝汶和前葡屬非洲世界有着廣泛的興趣,因而脫穎而出。儘管如此,香港和澳門本土的學者還是最終主導了澳門的政治學研究。盧兆興(Lo Shiu-Hing)在澳門大學任教了數年,其著作有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u, 4○ 和《澳門政治轉變》(Political Change in Macao)。 5○ 此外,還有余振(Herbert Yee S),其著作為《轉型中的澳門:從殖民地到自治區》(Macau in Transition: From Colony to Autonomous Region)。 6○ 盧兆興與已故的陳明銶(Chan Ming Kou)著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歷史詞典》(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Hong Kong SAR and the 1○  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2○  Fei, Chengkang. Macao 400 Years. The Publishing House of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1996.3○  Mendes, Carmen Armado. Portugal, China and the Macau Negotiations, 1986-1999.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3.4○  Lo, Shiu-Hing.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u.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1995.5○  Lo, Shiu-Hing. Political Change in Macao. Routledge, 2008.6○  Yee, Herbert S. Macau in Transition: From Colony to Autonomous Region. Palgrave, 2001. See the author’s review of this book in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vol. 24, no. 4, 2002, pp. 980-982.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11Macao SAR)。 1○ 約十年後,澳門社會急速改變,郝雨凡(Hao Yufan)、盛力(Sheng Li)及潘冠瑾(Pan Guanjin)合著《1999 年以來澳門的政治經濟:成功的困境》(Political Economy of Macao Since 1999: The Dilemma of Success); 2○ 盧 兆 興 又 著《 中 國 澳 門的 賭 場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及 政 治 》(Casino Capitalism, Society and Politics in China’s Macao), 3○ 此主題被 Tim Simpson 的 Betting on Macau: Casino Capitalism and China’s Consumer Revolution 所發揚。 4○對 本 地 學 術 出 版 進 步 同 樣 重 要 的 有 澳 門 大 學 政 治 學 專 家 楊 鳴 宇(Ieong Meng U),他編著有《澳門政經二十年》(Macau 20 Years after the Handover: Changes and Challenges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此 著 的 章 節 包 括 李 展 鵬(Lei Chin Pang)對犠牲本地空間為代價的過度發展的研究、馬天龍(José Matias dos Santos)論及北京對澳門的願景、楊鳴宇與廖志輝(Lio Chi Fai)論及勞工抗爭、何家騏(Ho Ka-Ki) 與 林 玉 鳳(Lam Iok-Fong) 論 及 澳 門 警 隊 的 結 構、 楊 鳴 宇 與 王 紅 宇(Wang Hongyu) 論 及 媒 體 對 澳 門 學 生 在 香 港 政 治 事 件 觀 點 中 的 影 響、 陳 慧 燕(Chan Wai-Yin)與鄭煒(Cheng Wai)論及澳門歷史制度主義。 5○ 相關領域研究中最新的成員還有美國法律學者 Jason Buhi,他擁有中國香港的相關經驗,著有 Global Constitutional Narratives of Autonomous Region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acau。 6○(2)社會學回歸前後,學者有諸如雷凱思(Cathryn Clayton)、若昂 • 德 • 皮納-卡布拉爾(João de Pina-Cabral)、韓林(Jean Berlie)等。他們皆以社會學者自命,從而為澳門研究打開了一個新的視角,前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後現代主義/後殖民主義的影響,其代表作為若昂 • 德 • 皮納-卡布拉爾的《中國與歐洲之間:澳門的人、文化與情感》(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erson, Culture and Emotion in Macao)、 7○ 雷凱思的《邊緣的主權:澳門與中國性的問題》(Sovereignty at the Edge: Macau and the Question of 1○  Chan, Ming K., and Shiu-Hing Lo.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the Hong Kong SAR and the Macao SAR. Scarecrow Press, 2006.2○  Hao, Yufan, Li Sheng, Guanjin Pan. Political Economy of Macao since 1999: The Dilemma of Success. Palgrave Macmillan, 2017.3○  Lo, Sonny Shiu-Hing. Casino Capitalism, Society and Politics in China’s Macau. 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20. 4○  Simpson, Tim. Betting on Macau: Casino Capitalism and China’s Consumer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23.5○  Ieong, Meng U, editor. Macau 20 Years after the Handover: Changes and Challenges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Routledge, 2020.6○  Buhi, Jason. Global Constitutional Narratives of Autonomous Region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acau. Routledge, 2021.7○  Pina-Cabral, João de.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erson, Culture, and Emotion in Macao. Continuum, 2002.
  • 澳 門 研 究122023年第 2期Chineseness)。 1○ 回歸後的二十年,郝志東著有《澳門歷史與社會》(Macau History and Society)、 2○ 陳漢輝(Chen Hon-Fai)著有《天主教徒與澳門的日常生活:宗教、道德和文明意義的變化》(Catholics and Everyday Life in Macau: Changing Meanings of Religiosity, Morality and Civility)。 3○筆者特別推薦黎鴻健(Albert Lai Hung Kin)對氹仔(Taipa)的研究,尤其是他的《氹仔益隆炮竹廠》(Yick Loong Fireworks Factory)一書⸺雖然他不是一個學者,也不是一個受過訓練的社會學家。該書 2013 年先出中文版,後由澳門文化局於 2019 年譯成英文出版。 4○ 當然,筆者無法列舉澳門研究領域所有學者的名字。筆者只能重點介紹部分著作,有時單獨一篇文章的影響力其實更大,例如塞繆爾 • 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在《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雜誌上發表的“文明衝突論”專文對世界的影響。 5○(3)論文集我們應着重強調郭理默(Rolf D. Cremer)對澳門和珠海的開創性研究,尤其是他主編了可能是第一部的現代澳門研究論文集。該論文集由從前的東亞大學(East Asia University)出版,共出兩版。第一版為《澳門:商業和文化之城》(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6○1991 年出版其修訂版。 7○除郭理默單獨出版的珠海研究及宏觀經濟研究著作外,他的論文集還收錄了一些其他澳門本土學者的研究,如鄭煒明(Cheng Wai Ming)根據其口述歷史和考古調查的、有關清朝以前華人在氹仔和路環定居的研究。 8○ 此外,筆者不能不提及韓林主編的論文集《2000 年的澳門》(Macao 2000), 9○ 尤是是筆者還為之撰寫過前言。10 ⑩該書收錄的論文內容包羅社會與經濟,還有一篇是研究澳門土生葡人的飲食和身份認同的。儘管書名如此,但該論文集仍然絕對是一部在澳門回歸前展望未來的著作。當然,還有其他諸多名字,筆者未能提及。因為筆者更關心研究趨勢,而非研究者本身。同樣不應忽視的1○  Clayton, Cathryn H. Sovereignty at the Edge: Macau and the Question of Chinesenes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9.2○  Hao, Zhidong. Macau History and Society.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3○  Chen, Hon-Fai, Catholics and Everyday Life in Macau: Changing Meanings of Religiosity, Morality and Civility.Routledge, 2017.4○  黎鴻健:《氹仔益隆炮竹廠》,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 年 ; Lai, Hung Kin, The Firecracker Industry in Taipa.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f the Macao S.A.R. Government, 2018.5○  Huntington, Samuel P.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Foreign Affairs, vol. 72, no. 3, 1993, pp. 22-48.6○  Cremer, R. D., editor.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UEA Press, 1987.7○  Cremer, R. D., editor.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Continuity and Change. 2nd ed. API Press, 1991.8○  Cheng, P. W. M. “Chinese Settlements on Taipa and Coloane Islands in the Qing Dynasty: From Village to Market Town.”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Continuity and Change, edited by R. D. Cremer, 2nd ed. API Press, 1991, pp. 51-60.9○  Berlie, Jean. Macao 20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⑩ Gunn, Geoffrey C. “Introduction.” in Berlie, Jean. Macao 200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xiii-xviii.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13是,一些以澳門為家的葡萄牙記者撰寫了一些有關澳門歷史、文化和社會的文章,刊登� 1990 年代澳門支持發行的四至五份發行量較低的葡萄牙報刊。(四)後現代主義的趨勢如前所述,澳門研究的另一個趨勢是轉向後現代主義⸺試圖用科學或客觀的確定性去解釋現實的人們對這種假設作出的反應。還有一個趨勢是轉向後殖民主義,並意識到了文化的重疊性和混雜性。筆者無法肯定,但後現代主義可能會成為一種主導趨勢。比如說,如果賭場資本主義衰落,澳門作為全球旅遊的休閒空間或將變得更加突出。喬納森 • 波特(Jonathan Porter)《澳門,想像中的城市:文化與社會,從 1557 年至今》(Macau, The Imaginary City: Culture and Society, 1557 to the Present)一書對文化和記憶的強調可能在某種程度上符合這種描述。 1○ 鄭妙冰(Christina Miu Bing Cheng)《澳門:殖民滄桑中的文化雙面神》(Macau: A Cultural Janus in Colonial Vicissitudes)一書正是根據這一傳統對澳門聖保祿大教堂的外觀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詮釋。 2○文學、文學批評與文化批評一同進入了此領域之中,英國文學教授大衛 • 布魯克肖(David Brookshaw)曾撰寫關於澳門文學的文化批評著作, 3○ 進入這一視野的澳門作者包括身為土生葡人的江道蓮(Deolinda da Conceição),著有小說集《長衫》(Cheong-sam: A Cabaia,亦作 Cheong-sam: The Cabaya)。她或被稱為澳門第一位女權主義者,其作品最早在當地報紙上發表。 4○ 此外,本地學者伊莎貝爾 • 莫拉伊斯(Isabel Morais)繼承了文化-文學批評的傳統,在她的一系列作品中,有“The Post-colonial Imaginary & Politics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Macao SAR”一文。 5○ 另一方面,王嘉祺(Katrine K. Wong)在她與魏楚雄(George Wei)合著的《澳門⸺文化互動與文學表現》(Macao - Cultural Interaction and Literary Representations)一書的引言中建立了一個全新的反思標準。該書本身就是一個混合體,涵蓋的問題相當廣泛,探討澳門文化互動的本質,以及如何通過文學和其他藝術形式來構建和感知這座城市。 6○ 此外,王嘉祺在其編輯的 Eastern and Western Synergies and Imaginations: Texts and Histories 一書的引言中也提出了數位化對東西方交易的影響。 7○1○  Porter, Jonathan. Macau, The Imaginary City: Culture and Society, 1557 to the Present. Westview Press, 1996.2○  Cheng, Christina Miu Bing. Macau: A Cultural Janus in Colonial Vicissitudes.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3○  Brookshaw, David, editor and translator. Visions of China: Stories from Macau.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2.4○  Conceição, Deolinda da. Cheong-sam: A Cabaia. Livraria Popular de Francisco Franco, 1ª Edição, 1956.5○  Morais, Isabel. “The Post-colonial Imaginary & Politics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Macao SAR: The Teatrau & the (Re)emergence of ‘lusofonia’ under Chinese Stars.” African Theatre 15: China, India & the Eastern World, edited by Martin Banham, James Gibbs and Femi Osofisan, Boydell & Brewer, Ltd. Woodbridge, 2016.6○  Wong, Katrine K. “Introduction.” in Wong, Katrine K., and C. X. George Wei, editors. Macao - Cultural Interaction and Literary Representations. Routledge, 2014, pp. xxiii-xxxiv.7○  Wong, Katrine K. “Introduction.” in Wong, Katrine K., editor. Eastern and Western Synergies and Imaginations: Texts and Histories. Brill, 2020, pp. 1-15.
  • 澳 門 研 究142023年第 2期我們也不應忽視澳門對田野調查的吸引力⸺參與觀察、口頭訪談同樣是歷史學者的口述史。筆者認為澳門理工大學(Macau Polytechnic University)是這一領域的先行者。總而言之,隨着這些著作的出版、接受、評論以及翻譯,澳門研究取得了進展。但就像每十年都會產生新的視角來回顧過去一樣,有時修正主義的研究會根據國際社會科學、政治態度等方面的進步和轉變而提出新的觀點與想法。在跨學科與區域研究方面,這種宏觀歷史的爭論可能不會引起普通讀者的關注,但澳門的另一個學術趨勢是新生代學者的出現,他們在澳門的學術機構中接受了特定學科的訓練,有經濟學、社會學和語言學等。這一點頗佳,也正是英美大學建構人文社科相關院系的方式。儘管如此,他們可能需要完成的專業並不止一個(這也正是筆者自身攻讀學士學位時的經驗)。筆者認為如果這沒有發生,跨學科研究的能力在澳門研究上就變得尤其重要了,由於人口結構變化、澳門邊界漸變、填海造陸、橫琴崛起以及大灣區頗有前景,更甚的是,澳門這一個空間或地區,與全球�何空間或地區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然而它人口密度極高、具有特定的身份認同和複雜性,需要綜合所有社會科學學科來進行理解。(五)澳門與“新絲綢之路”長期以來,德國學者羅德里希 • 普塔克教授(Roderich Ptak)一直將漢學研究方法置於澳門研究的首要地位。普塔克本人就宋明航海、中國中古晚期文獻中對海洋空間的感知以及貿易航線的重要性進行解讀,成果豐碩而輝煌,其代表作為論文集 China’s Seaborne Trade with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1200-1750), 1○ 在數篇論文中,他還揭示了“從中國看澳門”與“從海洋看澳門”之間的分歧,兩者從前並不被區分。在某種程度上,這兩種相互競爭的觀點反映了部分歷史學者關注點的不同。一部分歷史學者解讀有關葡萄牙海上帝國(他們以此代指“歐洲擴張”)的歐洲語言史料,一部分學者則解讀帶有中國中心觀的中文史料。從 18 世紀澳門的兩位清朝官員著作中便可見此種差異,亦可見於直到最近有關澳門的全部歐洲語言文獻,連創造了“海上帝國”這一說法的博克塞也不能免俗。因此,“新絲绸之路”這一研究路徑的出現,也讓我們對研究古代絲綢之路的路徑加以思考。筆者無法確定,是否在近期著作中發現了這兩種路徑結合的趨勢。但是,筆者捕捉到這樣一種趨勢:用中文進行研究工作的澳門學者非常重視葡萄牙語史料,就像海洋研究已經成為中國一種主要的新研究範式一樣。例如,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便於 2022 年11 月 16 日至 17 日舉辦了“海上絲綢之路國際文化論壇”。據文化局網站介紹,《關於海上絲綢之路保護與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倡議》被視為對海上絲綢之路獲聯合國教1○  Ptak, Roderich. China’s Seaborne Trade with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1200-1750). Routledge, 1999.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15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提名的推動。 1○ 在這一倡議中,澳門的定位是“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2○ 因此,如果說筆者捕捉到了一種趨勢,那就是普塔克所提出的陸地(中國)與海洋視角如今被視為互補而非對立。在這裏,翻譯就成了一個問題。文本著作和檔案文獻的雙向翻譯越多,就越容易理解這兩種路徑。由中國大陸、澳門當地和海外學者參加的包容性會議也有助於彌合這一差距。(六)關於翻譯的問題如果加以思考,澳門一定是亞洲最早出現中文和歐洲語言互譯的地方之一,並以克里奧爾語的形式(creolized form)蓬勃發展。眾所周知,澳門的土生葡人經常擔任翻譯。直到太平洋戰爭之前,翻譯甚至作為一個政府部門在澳門有着悠久的傳統。早在 19 世紀初,澳門也與亞洲的印刷革命聯繫在一起。我們所知馬禮遜(Morrison)的中文字典,便是由熟練的英國印刷工湯姆斯(Thoms)在澳門手工排版印製而成。天主教會的譯著也是如此,例如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alves)的葡中字典等。 3○現在翻譯的新內容是甚麼呢?筆者看到的一個趨勢是 1999 年後中國學者尋求將葡萄牙語檔案文獻翻譯成中文,並翻譯部分英文著作,例如金國平的《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Selections of Western Historical Documents on Macau: 15th to 16th Centuries)。 4○ 筆者認為,與之相反,中文澳門相關著作或文獻的歐洲語言譯本要少得多。可能是由於資金所限,葡萄牙當局治理後期就已經很少有雙語著作或研究出現。如筆者前文提及的高美士(澳門土生葡人)譯、張汝霖(Tcheong-Ü-Lâm)與印光任(Ian-Kuong-Iâm) 著《 澳 門 紀 略 》(Ou-Mun Kei-Leok、Monografia de Macau), 還有筆者前文曾提及費成康的《澳門四百年》英譯本,吳志良(Wu Zhiliang)的著作和論文也被翻譯成葡萄牙語,如《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Segredos da Sobrevivência-História Política de Macau)。 5○ 該書是一部整體史,可能是澳門第一部使用葡萄牙語檔案史料寫成的著作。1○  As further explained on a dedicated website, the “Maritime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Cultural Forum” sought to facil-itate conservation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Maritime Silk Road and its nomination for the UNESCO Cultural Heritage List, as well as to promote exchanges and mutual learning among civilisations. https://www.culturalheri-tage.mo/msricf/2022/en/news/1/.2○  Speech by Ms. Ao Ieong U, Secretary for Social Affairs and Culture of the Macao SAR Government. https://www.culturalheritage.mo/msricf/2022/en/index.html.3○  Gunn, Geoffrey C. “Macaology: The Intellectual Roots/The Rise of Print Capitalism.” Macaology Introduction: First Macau International Academic Symposium Proceedings, edited by Hao Yufan, Wu Zhiliang, Lin Guangzhi, 2 vols.,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2012, pp. 132-164.4○  金國平:《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 年。5○  Wu, Zhiliang, Segredos da Sobrevivência: História Política de Macau.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Adultos de Ma-cau, 1999.
  • 澳 門 研 究162023年第 2期二、全球亞洲研究的大趨勢在反思了澳門�土的研究趨勢後,筆者想對影響中國和世界其他地區社會科學學術的大趨勢或全球性變化進行一些說明。本質上來說,這便是從知識層面上與源自歐洲高度殖民主義時代、以歐洲為中心的世界觀進行較量,從而挑戰西方的東方主義。我們可以稱這種範式轉變為“大勢所趨”。因此筆者認為,根據這一批評,在 20 世紀 80 年代或 90 年代撰寫與歷史相關的社會學著作,與今天大不相同。幾乎在所有地方,我們的目光都隨着全球知識趨勢和當地政治而變化。但總的來說,歷史修正主義目前處於上風。(一)薩義德(Said)對西方視野下東方主義的批判一個人如果作為一名東方學的研究者,精通阿拉伯語、梵語、漢語或日語,曾經是一種�受尊重的標誌,但是如今東方主義與歐洲中心主義、非歐洲文化的邊緣化、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以及種族主義聯繫在了一起。在這一探討中,我們不能忽視愛德華 • 薩義德(Edward Said)具有開創性的修正主義著作《東方學》(Orientalism)。 1○ 薩義德是巴勒斯坦裔美國學者,他憑藉此書將自己確立為後殖民研究的開山鼻祖。對薩義德而言,東方主義是一種將東方定位為不如西方的範式。換言之,該書是對作為東方主義基礎的文化表徵的批判⸺即西方世界如何看待東方。薩義德尤為仔細審視英國和法國關於中東的著作,以解構歐洲中心主義甚至種族主義的中東人形象。薩義德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 NY)的文學教授,同時也是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Palestinian National Council)的成員。薩義德又利用了後來被稱為“符號學”的思潮⸺這樣的說法或有爭議⸺對社會科學中佔主導地位的實證主義傳統提出了挑戰。在接下來至少二十年裏,薩義德催生出一股全球範圍內的潮流。他的觀點被套用到中東以外的世界其他地區,包括印度、印度支那(中印半島)、中國和日本。相比起大英帝國及法蘭西帝國,葡萄牙的亞非帝國可能較為輕描淡寫,或仍在被研究的當中。然而,就像符號學的興起一樣,澳門研究也不能免受學術趨勢的政治影響。這一路徑的衡量標準來自後殖民研究。即使澳門不是正式的殖民地,部分學者⸺不一定來自澳門⸺也將澳門視為一個混雜性或身份轉變理論的試驗場。澳門這個空間展現出對歐洲和中國影響的高度兼收並蓄。涉及到澳門土生葡人時,關注語言學、建築、法律、文學、電影研究、宗教、治理甚至種族等不同問題的學者都將澳門視為這樣一個地方。有關澳門的著作不斷增加。這些著作也與文遺研究、旅遊研究結合在一起⸺此類研究實際上是澳門的血脈,因此不能忽視。�全球範圍內,對澳門進行後殖民研究,無疑有助澳門變得重新具有異國情調,甚至將澳門商品化⸺只需查看一些網站或閱讀一些日文、中文和其他語言的澳門旅遊指南�可,其中有些寫得相當獵奇。1○  Said, Edward W. Orientalism. Pantheon Books, 1978.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17(二)本尼迪克特 • 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安德森因其《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和散布》(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一書而家喻戶曉。該書對民族主義的起源進行了探討。 1○ 安德森出生於中國,2015 年在印尼去世,是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研究現代印尼的首席專家,他也曾被驅逐出印尼近二十年,一度將關注點轉向泰國的暴力和菲律賓的政治制度。所有這些親身經歷,幫助安德森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即一個國家“是想像出來的,因為即使是最小國家的成員也永遠不會認識自己的大多數同胞,不會見到他們,甚至不會聽說他們。在每個人的腦海中,他們交流的形象都是如此”。 2○ 安德森未曾寫到澳門,但他用自己的理論分析了未來成為一個國家的東帝汶。 3○ 安德森關於民族主義的理論尤為重要之處在於,他強調印刷品的作用及其傳播,以及印刷資本主義(Printing press capitalism)的出現,民族認同與交流形式有着內在的聯繫,並由交流形式所構成。(三)加州學派(The California School)與“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Integrated Horizontal Macrohistory”)依據大趨勢這一論題,筆者認為提出“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這一概念非常有用。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種在近代早期歷史中尋找相互聯繫和橫向連續性的方法,要從政治史和制度史的表象之下審視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通過這種審視,西班牙-葡萄牙、日本、中國等遙遠隔絕之地便可以被視為對相互影響的人口、經濟和社會力量的回應。“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這一說法出自安德烈 • 貢德 • 弗蘭克(Andre Gunder Frank)《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ReORIENT: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一書第五章的標題, 4○ 而弗蘭克當時也是借用了美國中亞問題專家傅禮初(Joseph Fletcher)的觀點,其文為“Integrative History: Parallels and Interconnections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1500–1800”。 5○弗蘭克還鳴謝了另一位阿拉伯裔美國學者珍妮特 • L • 阿布-盧格霍德(Janet Lippman Abu-Lughod) 的《 歐 洲 霸 權 之 前:1250 - 1350 年 的 世 界 體 系 》(Before European Hegemony: The World System A.D. 1250-1350)一書。當然,阿布-盧格霍德1○  Anderson, Benedict.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Verso, 1983. (revisions 1991; 2006).2○  Anderson, Benedict.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Verso, 1991, p. 6.3○  Anderson, Benedict. “Imagining ‘East Timor’. ” Arena, April, 1993, pp. 23-27.4○  Frank, Andre Gunder. ReORIENT: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5○  Fletcher, Joseph. “Integrative History: Parallels and Interconnections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1500-1800.” Journal of Turkish Studies, vol. 9, 1985, pp. 37-58.
  • 澳 門 研 究182023年第 2期此書的時間範圍並不涉及澳門,但肯定對中國廣州有所提及。弗蘭克著名於其開創性的著作和適用於拉丁美洲的“依附理論”。弗蘭克畢業於芝加哥大學(Chicago University)研究生院,在美國與學術界發生了衝突,流落到墨西哥、智利,後來又流落到歐洲。出乎意料,就在離世前夕,他給我們留下了巨作《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這本書的封底簡介寫道:“弗蘭克要求我們重視東方,遠離歐洲中心主義⸺應將西方的崛起視為往昔的曇花一現,世界正再度演變為以亞洲為中心。” 1○ 由此,弗蘭克從獲取自美洲殖民地的白銀入手,解讀 1400 年左右“西方的崛起”與 1800 年左右“東方的衰落”。隨着中國(和印度)淪為西方進口替代和積極出口中的一環,西方便蒸蒸日上。西方的商業和體制機制並沒有甚麼獨特之處(是征服美洲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今大勢,中國(中央之國)正走出周期性衰敗,重新獲得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傳統主導地位。弗蘭克在該書索引中約有五處涉及澳門,都與白銀貿易密切相關。圍繞這一寬泛的主題,1999 年左右出版了大量著作,這些遂統稱為“加州學派”。彼時加州學派的代表人物為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王國斌(Roy Bin Wong)和安德烈 • 貢德 • 弗蘭克,他們在加州大學出版社均有出版品。其他人物包括約翰 • 霍布森(John Hobson)、喬萬尼 • 阿里吉(Giovanni Arrighi)和馬克 • 塞爾登(Mark Selden),他是《關注亞洲問題學者公報》(Bulletin of Concerned Asian Scholars)和《亞太學報:日本聚焦》(The Asia-Pacific Journal: Japan Focus)的主編。王國斌著有《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革與歐洲經驗之局限》(China Transformed: Historical Change and the Limits of European Experience)。王國斌指出,許多社會科學研究中仍然認為歐洲提供了一種普遍的發展模式,這一假設從根本上是錯誤的。但是,解決之道並非簡單拒絕以歐洲為中心的範式,而是建立互補的視角,例如以中國為中心的視角,去評價當前對歐洲發展的理解。 2○ 彭慕蘭著有《大分流:歐洲、中國及現代世界經濟的發展》(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西方”和“其他國家”之間的“大分流”只是源自工業化,只能被解釋為一種相當偶然和晚近的現象。“大分流”一詞為塞繆爾 • 亨廷頓所創。 3○我 們 不 應 忽 略 1990 年 代 關 於 全 球 化 的 書 藉 和 研 究 的 興 趣。2003 年, 受 到 弗 蘭克 的 啟 發, 筆 者 出 版 了 著 作《 第 一 次 全 球 化: 歐 亞 交 流(1500―1800)》(First 1○  Frank, Andre Gunder. ReORIENT: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2○  Wong, Roy Bin. China Transformed: Historical Change and the Limits of European Experienc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293.3○  Pomeranz, Kenneth. 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19Globalization: The Eurasian Exchange (1500-1800))。 1○ 概言之,筆者在該書中提出:鑑於歐亞大陸的思想雙向流動(且歐洲是主要受益者),“全球化只是西方化”的觀點過於簡單。約一年後,約翰 • 霍布森著有《西方文明的東方起源》(The Eastern Origins of Western Civilisation),正如標題所述,他反對 1492 年後西方崛起的歷史學理論,稱之為“童貞女生子”(virgin birth), 2○ 認為這種崛起其實是西方與技術、社會更為先進的東方文明互動的產物。換言之,這些研究走出了歐洲中心主義,將重點轉向了亞洲經驗的歷史豐富性。有關其他作者,與弗蘭克同一陣線的對華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歐洲資本主義五百年來的擴張框架持保留意見的有喬萬尼 • 阿里吉、濱下武志(T. Hamashita)及馬克 • 塞爾登,編有《東亞的復興:以 500 年、150 年和 50 年為視角》(The Re-surgence of East Asia. 500, 150 and 50 Year Perspectives)。 3○ 五年後,喬萬尼 • 阿里吉出版有《亞當 • 斯密在北京:21 世紀的譜系》(Adam Smith in Beijing: Lineages of the 21st Century)一書。 4○ 阿里吉展現了中國的非凡崛起如何促使我們從根本上重新評價對《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的傳統解讀。他批評新自由主義對中國經濟“奇跡”的解讀,稱讚中國本地巿場傳統,然而,由於該著重點關注中國大陸,故只有兩個條目與澳門相關。對於這些“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的宣導者而言,澳門幾乎不存在,只是歐亞大陸廣闊地圖上的一處地點而已。然而,鄧尼斯 • 弗林(Dennis Flynn)和阿圖羅 • 吉拉爾德斯(Arturo Giraldez)則是例外。兩人同屬加州學派,其中弗林是明代貨幣史專家,也是一位漢學家。重要的是,兩者於 1996 年發表了一項與澳門直接相關的研究,是為將澳門納入世界視野的開創性著作,即〈以絲易銀:17 世紀的馬尼拉―澳門貿易〉(“Silk for Silver: Manila-Macao Trade in the 17th Century”), 5○ 兩人都是加州學派的全球貨幣史專家。最後,我們不應忽視范岱克(Paul van Dyke)研究廣州貿易的系列著作,如 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 1700-1845,此著是為“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的代表,即使他並未明確指出。 6○(四)《當代亞洲》(Th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JCA)《當代亞洲》� 2018 年落戶於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其中有兩名來自澳門大學1○  Gunn, Geoffrey C. First Globalization: The Eurasian Exchange (1500-1800). Rowman & Littlefield, 2003. In this work I was assisted by Mark Selden.2○  Hobson, John. The Eastern Origins of Western Civilis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1, 102, 296.3○  Arrighi, Giovanni, Takeshi Hamashita and Mark Selden, editors. The Resurgence of East Asia: 500, 150 and 50 Year Perspectives. Routledge, 2003.4○  Giovanni Arrighi. Adam Smith in Beijing: Lineages of the 21st Century. Verso, 2009. 5○  Flynn, Dennis O., Arturo Giraldez. “Silk for Silver: Manila-Macao Trade in the 17th Century.” Philippine Studies, vol. 44, no 1, 1996, pp. 52-68.6○  Van Dyke, Paul A. 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 1700-1845.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 澳 門 研 究202023年第 2期的編委會成員,《當代亞洲》的年度會議亦由澳門研究中心主�。歷史上,《當代亞洲》很大程度上緣起於全球反(美)越戰運動,現任主編饒偉訊(Kevin Hewison)撰寫的回顧性文章總結了該期刊的背景和未來方向。 1○ 該期刊由蘇格蘭民族主義者瑪律科姆 • 考德威爾(Malcolm Caldwell)和彼得 • 林克科(Peter Limqueco,菲律賓―瑞典雙重國籍)於 1970 年共同創刊,著名語言學家諾姆 • 喬姆斯基(Noam Chomsky)很快也加入了他們的工作。1970 年,喬姆斯基出版了《與亞洲的戰爭:印度支那研究論文集》(At War With Asia: Essays on Indochina)。 2○ 如同瑪律科姆 • 考德威爾在《當代亞洲》1971 年第 1 卷第 3 期(JCA, vol. I, issue 3, 1971)撰寫書評中指出:“喬姆斯基為反戰運動提供了又一本精彩而富有批判性的著作……該書抨擊了美國領導人及其諂媚的知識分子,並為批判那些支持美國入侵印度支那的人提供了威力強大而有效的工具。” 3○ 僅僅八年後的 1978 年 12 月,瑪律科姆 • 考德威爾在越南全面入侵民主柬埔寨的三天前遇害(是否被謀殺仍有爭議),其一行中美國記者伊莉莎白 • 貝克爾(Elizabeth Becker)和理查 • 達曼(Richard Dudman)卻倖免於難。此後,《當代亞洲》落戶於菲律賓,彼得 • 林克科(2022 年逝世)長期擔任編輯,政治經濟學家麥博思(Bruce McFarlane,2022 年逝世)和畢業於劍橋大學的女性越南問題專家梅蘭妮 • 貝雷斯福德(Melanie Beresford,2013 年逝世)也從 1980 至 2005 共同擔任編輯工作。2005 年,《當代亞洲》被勞特利奇出版社(Routledge) 收購,並推出電子版本,正如《當代亞洲》之宣言一樣,該學刊“重要的目標是發表亞洲研究學者和青年學者的那些按照批判政治經濟學優良傳統而成的成果”。因此,《當代亞洲》鼓勵和保持政治經濟學的實證主義研究方法,正如過去二十年我們於澳門所見的大量政治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成果一樣。該學刊封面內頁寫道,它“旨在刊發研究亞洲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廣泛問題的文章”。因此,《當代亞洲》鼓勵和重視社會科學探索的實證主義方法如政治經濟學,如同我們在澳門過去二十年政治―政治經濟的大量研究和出版一樣。自 1986 年以來,作為《當代亞洲》的臨時撰稿人,筆者發表了一篇有關激進伊期蘭教和老撾的文章,後來也加入到該學刊成為編輯。《當代亞洲》還在短期內出版過一些書籍,包括饒偉訊和筆者的著作,前者關於泰國,後者關於東帝汶,此著於 1994 年出版,當時在澳門葡文書局出售。 4○1○  Hewison, Kevin. “50 Years of th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50, no. 1, 2020, pp. 5-13. This article also comes with a photo of the current editorial board at an annual meeting at CMS. See free access: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00472336.2019.1675257.2○  Chomsky, Noam. At War With Asia: Essays on Indochina. Pantheon Books, 1970.3○  Malcolm Caldwell review of Noam Chomsky, At War With Asia: Essays on Indochina. In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vol. 1, no. 3, 1971, pp. 106-107.4○  Gunn, Geoffrey C., Jefferson Lee (contributor). A Critical View of Western Journalism and Scholarship on East Timor.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Publishers, 1994.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21三、澳門知識界機構的發展趨勢:1999 年前與 1999 年後自 1999 年以來,澳門的“知識界”出現了體制上的變革,教育、學術、出版和知識環境方面發生了一些具有連續性的變化,它們或可稱為“知識機構”。這對於部分人來說可能是常識,但都值得為眾人所瞭解。筆者在此只是勾勒了一些名字。自 2000 年的由零起步,筆者認為現在澳門所有的高等教育機構都在教授有關澳門研究課程,無論是社會學系、經濟學系還是歷史學系。澳門大學在 2008 年才成立歷史學系。1999 年前後(尤其是 1999 年後),澳門高等教育的擴張是一個大課題。人口普查資料表明,中學畢業後的教育參與率顯著提高。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UM)也是一個設在高校中的機構,它為我們(澳門研究年會)提供了講演的空間和機會。至於成果,毫無疑問,澳門民眾正在以 1999 年之前難以想像的規模閱讀和書寫澳門史。(一)澳門的知識機構拋開學院和大學不談,筆者請大家注意澳門現在和過去的一小部分知識機構。首先是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最早稱 Imprensa Nacional,今稱 Imprensa Oficial)曾經是圖書出版機構,它曾幫助歷史學家博克塞開創了自己的職業生涯。該機構還曾幫助筆者在 1999 年以葡萄牙文和英文出版了一本東帝汶研究著作。 1○ 如今印務局已不再出版官方公報等以外的書籍。澳門海事博物館(The Maritime Museum)過去當然與葡萄牙海軍有關。如果幸運,至今仍然可以購得一些澳門海事主題的書籍。這些書籍出版較早,已成絕版。1999 年之前,東方葡萄牙學會(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曾贊助了部分書籍出版。時至今日,該機構依然為葡文書局、葡萄牙語學校提供資助。該機構就在富麗堂皇的葡萄牙領事館裏運作辦公。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Cultural Affairs Bureau,�身為澳門文化學會)成立於 1982 年 9 月。據其網站介紹,其性質為公務法人,“其目的在於藉展開中葡文化間的交流活動及在該區推廣葡國語言文化以協助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文化及學術研究政策”, 2○ 其領域廣為擴展。1998 年,該機構接管了澳門博物館(Museum of Macau)。根據 2015 年的機構優化改革,澳門文化局成立了文化遺產保護處和研究及計劃處(即負責澳門歷史和社會研究獎學金資助的機構)。澳門基金會成立於 1984 年,當時由葡萄牙籍主席盧德奇(António Rodrigues Júnior)領導。待其“本土化”,即由吳志良(Wu Zhiliang)於 1992 年擔任委員(2000 年任主席)。在其眾多活動中,澳門基金會還出版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的《澳門研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澳 門 基 金 會 還 聯 合 資 助 出 版 了 筆 者 一 本 著 作 的 葡 萄 牙 語 譯 本1○  Gunn, Geoffrey C. Timor Loro Sae 500 years/Timor Loro Sae: 500 anos. Livros do Oriente, 1999.2○  https://www.icm.gov.mo/en/introduction.
  • 澳 門 研 究222023年第 2期(Ao Encontro de Macau)。 1○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The Institute of European Studies of Macau,IEEM)成立於 1995 年 10 月 23 日,由麥健智(José Luís de Sales Marques)擔任主席,他本人也是澳門市政廳(Leal Senado)最後一任主席。聯合國大學計算與社會研究所(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Institute on Computing and Society),前身為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oftware Technology),成立於 1992 年,它是聯合國全球選定的機構之一。其他私人基金會,如官樂怡基金會(Rui Cunha Foundation),再如黎祖智(Jorge Rangel)創立於 1999年 12 月的澳門國際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Macau),他是澳門前教育司。兩個基金會均主辦或資助不同類型的會議、座談會和支持出版活動。(二)圖書館和檔案館美國漢學家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曾提到:“作者應回顧和紀錄他們的作品是如何建立起來的,不是其重要性,而是因為我們需要更多地瞭解歷史書寫的過程。” 2○無論如何,歷史的書寫確實可能是歷史的一部分,在這裏,筆者把討論僅限於本地圖書館和檔案館。1985 年底,筆者首次通過當時的圖書館進行澳門研究,澳門檔案館(The Archives of Macao)⸺當時稱澳門歷史檔案館(Historical Archives of Macao)尚未開館。雖有一系列中文書局存在,但那時還沒有葡文書局。筆者與任何特定機構都沒有聯繫,也不認識任何人。當時筆者住在香港,幾度來回往返。儘管如此,當時作為澳門中央圖書館的何東圖書館(Sir Robert Ho Tung Library)確實有一整架葡萄牙文書籍,可能還有中文書籍單獨陳列為一區(不包括中文古籍藏書)。筆者詳細查閱了這些藏書,試圖分析有關澳門曾留下過哪些文字記載,又有哪些缺失。筆者留意到,澳門還有古老的議事亭藏書樓(Leal Senado Library)。在澳門收集了一些資料後,筆者回到了當時位於中環的香港公共檔案館(Hong Kong Public Record Office)。當時,筆者已經收集了寫滿數本筆記本的資料,準備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例如在澳門所瞭解到的孫中山一切相關情況。筆者 1985 年再訪澳門,比前東亞大學的郭理默出版其大作論文集《澳門:商業之城》和《延續與變化》早兩年。儘管如此,筆者卻被迫放棄了這項研究,或者正確來說是暫停了對研究資源的調查(1992―1993 年才重返澳門),原因是澳大利亞 1986 學年度於 2 月開始,筆者在悉尼的新南威爾士大學(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謀得了教職。在澳大利亞,筆者教授的是東帝汶/印尼和柬埔寨這兩個當時的國際熱點問題。澳門讓我魂牽夢繞。筆者後來轉到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教授政治學,澳門之夢在筆者心中越發強烈。筆者後來移居汶1○  Gunn, Geoffrey C. Ao Encontro de Macau: Uma Cidade-estado Portuguesa na Periferia da China, 1557-1999. Translated by José António N. de Sousa Tavares, Comissão Territorial de Macau para as Comemorações dos Desco-brimentos Portugueses; Fundação Macau, 1998.2○  Fairbank, John King.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vii.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23萊(Brunei Darussalam)五年,一到汶萊立即開始重新與澳門(以及私下與東帝汶⸺這是一個重大的國際議題)頻繁聯繫。因此,20 世紀 90 年代初筆者重新開始研究澳門和東帝汶。澳門檔案館在今塔石(Tap Seac)成立,這使筆者的研究成為了可能。起初,館藏文獻還頗為簡陋,但隨着查閱不斷深入,筆者意識到檔案館逐漸開始納入一些真正的政府檔案。這些檔案包括 AH/GGM,即“1919―1944 年澳門總督府所收機密函件”(Confidential Correspondence Received by the Gabinete do Governo de Macau, 1919-1944,縮寫 AH/GGM)中的材料,內容涉及如叛黨、鴉片、士兵暴亂等。在所有這些日復一日的早期查閱檔案工作中,筆者未曾在那裏見過其他任何研究者。與此同時,澳門中央圖書館(Central Library)也在塔石開館。雖然那時還沒有水平較高的澳門資料室(未能與澳門大學圖書館澳門資料室相媲美),但實際上更勝一籌,因為總是有敬業的工作人員陪同,他們對館藏文獻瞭若指掌。此時,筆者將澳門研究與帝汶及葡萄牙殖民世界研究結合起來,也對葡萄牙語有了更深入的瞭解。這種興趣還引領筆者去了里斯本的圖書館和檔案館。在這個數位化時代,專注於私人圖書資料室可能已經過時了。儘管如此,筆者還是在自己工作的地方建立了相當多的圖書資料室,比如東帝汶/印尼、越南、柬埔寨、老撾和澳門,大部分藏書都是在這些國家直接收集的(包括越南和柬埔寨的盜版書)。1999 年是澳門收購舊書的好年份,因為離開澳門的居民(澳門土生葡人)也拋售自己的藏書(包括中文書)⸺有些就落入了街頭巷尾的小販之手。時至今日,里斯本和波爾圖的古舊書店(葡萄牙語稱“Alfarrabista”)仍在出售澳門書籍。(三)澳門研究著作的刊發出版澳門何處可刊發出版著作?這裏有多種選擇,自行出版長期以來一直是一種傳統。而筆者認為,始於《文化雜誌》雜誌(Review of Culture)乃是上佳之選,現時該刊物分為國際版和中文版。本文不追溯澳門出版業的起源,但自有歷史記錄以來,澳門一直都有印刷出版業。除了政府公報外,大多數都是私人印刷出版,包括葡萄牙人在內的當地學者始終要光顧這些出版機構。一直到 20 世紀 80 年代,澳門的印刷出版業都是採用活版印刷,澳門的一些印刷出版業者仍以葡萄牙語單詞“tipográfica”(葡萄牙語中有“活版印刷”之意)相稱。此後,澳門出版業開始採用電腦化程序,自 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大部分澳門本地書籍實際是在珠海或大陸其他地方印刷。不過,�通常情況下,澳門印刷出版的書籍很少在澳門以外流通,香港書商也會回避這些書籍。澳門出版的書籍也缺少至關重要的國際標準圖書編號(ISBN)。直到 1999 年左右,澳門中央圖書館才開通這一業務。但是,澳門的書籍郵費一直遠高於香港,這對澳門本地出版商毫無幫助。毫無疑問,香港與香港大學一直為澳門充當出版代理商,尤其是從科林 • 戴(Colin
  • 澳 門 研 究242023年第 2期Day)主持編輯工作開始。其中包括科林本人編輯出版的有關英國駐澳門領事里維斯(Reeves)等人的著作,即《孤獨的旗幟:二戰期間英國駐澳門領事瑞維斯回憶錄》(The Lone Flag: Memoir of the British Consul in Macao during World War II ),此外,香港大學出版社也出版或再版了約二十種與澳門相關的著作。 1○四、澳門研究與數位革命大數據下的數位政治和社會工程,是我們在本次會議上關注的問題之一。但筆者想略作回顧。我們對富國和窮國之間的數字鴻溝皆有耳聞。但是,作為一個用打字機敲打出博士學位論文的人來說,數字鴻溝同樣存在於代際之間。筆者在寫作過程中尚能一氣呵成,但對於那些不熟悉打字機的人來說絕非如此。實際上,行文必須隨時糾正。要更改一個句子,哪怕是一串單詞,也可能需要重新�入整頁甚至整章內容!於是,寫作變得更加小心翼翼(但那時也沒有自動檢查拼寫的電腦程式)。如果筆者沒有記錯,個人電腦革命於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來到香港和澳門。電腦革命的來臨,我們從事研究的方式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果像歷史學者一樣研究過去,則檔案必不可少。筆者注意到一些社會學學者、經濟學學者等甚至不去查閱檔案。筆者對此深感遺憾,但由於檔案的數�化,出現這樣的情況也可以被理解。數碼世界已經改變了我們從事研究的方式,但�存在分歧,筆者過去帶着鉛筆和筆記本在新開幕的澳門檔案館尋找資料,當時連複印機都沒有,也不允許攜帶照相機,當時沒有微縮膠片檔案。幾年前,當筆者在金邊檔案館研究一本關於柬埔寨的書時,似乎又有夢回前朝之感。在一座 1930 年代裝飾藝術風格的恢宏建築之中,吊扇旋轉依然酷暑難耐,紙張被吹得到處亂飛,一切又回到了鉛筆和紙的時代。外面有人揮舞手槍,一定要在天黑前趕回住處。這就是所謂的田野調查。(一)線上檔案���如今,澳門檔案館已與其早年相當不同,尤指是檔案(包括前議事會檔案)的編目和數位化,以及最重要的是讓這些文獻在網上可供查閱。這項工作仍在進行之中,許多部門的檔案文獻尚未實現數位化。出於特定目的,例如為研究文化遺產而查看建築設計圖、為研究醫療史而繪製諸如瘟疫地圖、為跟蹤更深層次的研究趨勢等,甚至不必親自去查閱文件⸺所需檔案文獻可以線上訪問⸺但由於數位化工作仍在推進之中,其實或許仍只能親自去查閱縮微膠片。就筆者而言,澳門檔案館是一流的機構,尤其是在舉辦展覽和以其他方式宣傳本館資源方面⸺澳門檔案館正是以這樣的方式大力��我們前往。1○  Day, Colin, and Richard Garrett, editors. The Lone Flag: Memoir of the British Consul in Macao during World War II: John Pownell Reeves.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4.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25當然,儘管對於研究澳門史的學者而言,可能仍然必須要去歐洲的圖書館和檔案館查閱資料,但圖書館和檔案館的數位化畢竟是全球性的趨勢。尤其葡萄牙,該國的檔案館在過去幾十年裏也進行了巨大的現代化提升和改造,其中一些檔案館正在推進數位化和線上訪問。就筆者本人而言,線上查閱法國官方檔案尚屬夢想(只開放線下查閱)。只要有一台數碼相機,就可以在幾天內收集到足夠的檔案材料,供寫作數月之用。當然,並非所有研究都要依據檔案文獻。田野調查、參與觀察和密切接觸都是核心的研究方法。筆者想起近期在《當代亞洲》上發表的一篇論文, 1○ 內容是關於孟加拉的乞討問題,此人正是在該國進行了實地研究!在東帝汶從事研究是另一回事。東帝汶對人類學家來說是寶庫,對一些人來說則是墳墓,尤其是記者。筆者本人穿越雨林時曾遭印尼軍隊一個作戰營跟蹤(筆者發表過一篇關於印尼佔領下語言變化的小論文),在筆者撰寫有關革命中少數族群的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之前的老撾、柬埔寨和越南之旅,其驚險讓筆者不太想回憶之;有時必須冒險,要有冒險精神。上文提及,王嘉祺已提到數位化對東西方交流的影響,具體來說,她提及的“數位全球化”或“增加跨國界或國家之間特別是東西方的活動”,她還駁斥了東西方二元的觀點,認為在當前的數位世紀“網絡公民無需護照即可漫遊”。儘管如此,王嘉祺宣稱在現實上“文化區別和差界存在並滲透到我們那看似無國界、滲透性移動的世界”。 2○拋開文化變量不說,數�時代確實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線上出版形式。筆者與馬克 • 塞爾登(Mark Selden)和部分其他人一起擔任線上刊物《亞太學報:日本聚焦》主編整整二十年。該刊物的理念介於新聞和嚴謹學術之間,完全是志願參與,沒有資金贊助。由於編輯和撰稿人的國際性,當中許多文章都需要進行翻譯。一篇文章可以在最初幾天內吸引 10,000 次點擊。印刷出版物根本無法與之相提並論。該刊物最出名的可能是揭露了福島堆芯熔毀災難,以及揭露了日本對戰爭罪行的失憶,包括所謂“慰安婦”(性奴隸)問題。二十多年來,該網站被日本新民族主義者駭客入侵了好幾次。《日本聚焦》並非只聚焦於日本,其關注範圍遍及亞洲各地。筆者認為澳門尚未得到報導,儘管東帝汶作為一個新生的國家未被忽略。(二)線上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筆者認為,隨着時間的推移,另一個趨勢是方法創新。對社會學者來說,這意味着圍繞可驗證的資料和調查進行統計分析。筆者可以引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諸多調查研究,內容涉及民生、福利、住房、環境、勞工和政治問題。如今,就像澳門��政�統計暨普查局網站那樣,官方甚至私人網站用從前數代學者夢寐以求的方式引導我們獲取1○  Jackman, David. “Beggar Bosses on the Streets of Dhak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2022. DOI: 10.1080/00472336.2022.2135580.2○  Wong, Katrine K. “Introduction.” in Wong, Katrine K., editor. Eastern and Western Synergies and Imaginations: Texts and Histories. Brill, 2020, pp. 1-2.
  • 澳 門 研 究262023年第 2期澳門或其他任何研究資源。報紙同樣提供了豐富的潛在資料來源和社會事件語境。追蹤澳門人口變化的可靠方法,是考察 1991、2001、2011 和 2021 年 8 月的人口普查資料,包括所有能得到的、兩次人口普查之間的資料。毫無疑問地,與其他地區一樣,人口普查(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亦如是)收集的數據和分析對未來趨勢的預測至關重要,這些資料不僅反映了澳門近年來人口結構和社會經濟特徵的變化,也是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參考來源,特別是在教育、住房、交通、衛生及社會服務等方面。此外,這些資料對於私營部門和學術界從事商業規劃與研究也有很大幫助。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資料庫為圍繞城市風格、社會分歧和邊緣化、公民社會、公民身份及抵抗的論戰提供了大量資料。論戰同樣圍繞階級、不平等、性别,還有與疫情相關的問題,如福利申�;不幸的是,也包括超額死亡率統計。數�威權主義並非筆者專長,然⽽在此筆者仍把數�化和澳門研究連繫起來。五、總結:中國―澳門研究中的澳門學派1)綜觀上文提到的所有這些名字,有一點可以肯定,即澳門研究的國際化。各種國籍的學者紛紛登上這一舞台,葡萄牙語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英語研究。但另一個趨勢是,用中文寫作的專家越來越關注澳門。他們大多關注葡萄牙語和英語史料,或通過這些史料的中譯本進行研究。此外,部分用中文撰寫澳門研究論文的學者如今已畢業於澳門的教育系统,包括澳門大學。澳門研究的進展可能並非線性,尤其是捲入興趣與學科的漩渦之中。但是以中、英、葡三種語言撰寫的研究成果皆顯著。這些成果既面向國際受眾,又服務於澳門當地的教育教學。還有一個不同之處在於,澳門研究⸺歷史和社會⸺如今已在中小學和高等教育系统中�教授。知識界圍繞澳門研究很難再尋求到更多像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局那樣的機構支持。眾多其他國家、城市和行政區包括新加坡在這方面應頗為羡慕澳門。遵照《澳門基本法》,與日本相比官方網站採用雙語得到有效執行,甚至加上英語採用三語,更是卓�。在圖書館服務方面,澳門雖歷經數十載延後,依然預計會在塔石(Tap Seac)開設新的中央圖書館(筆者將其與新加坡相比,新加坡的地價也不便宜)。2)關於我們的知識差距或研究差距,筆者能想到很多。無論是大灣區、海洋還是大陸,始終都有進行宏觀研究的空間。微觀層面的研究同樣一直有空間,例如深入社區或工作場所,或圍繞性別研究、少數族裔問題(不僅僅是澳門土生葡人)、社會變革、階級/地位以及教育展開。筆者依然認為,採用自下而上的視角研究社會史仍大有空間(例如前爆竹廠工人、紡織工人以及那個時代的其他勞動英雄)。3)也許澳門研究除學術之外,還必須與政策相關。毫無疑問,澳門需要這樣的才幹和技能來應對變革。無論是政府還是私營部門,都試圖讓澳門從博彩業一枝獨秀轉型
  • 1999年以來澳門研究的新趨勢——澳門研究年會 2022主旨演講27為擬議中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這樣的變革可能會引發更多的後現代主義分析)。當然,如果澳門要進一步借助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則不應忽視早期行業前景規劃和技能。4)但是從學術角度而言,樂觀地說,筆者認為未來中國/全球研究的“澳門學派”可能會以完全不同的形象和聲譽出現(當然不要與香港研究混淆)。究竟是從後殖民的視角出發,還是從“橫向整合的宏觀歷史”這一視角出發,就如“新絲綢之路”和海洋視角一樣,仍有待觀察。[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
  • •論文|澳門研究年會 2022 選輯•28質詢(questions)是世界各國議會普遍採用的職權形式。所謂“質詢”,指的是“議員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政府首腦或者政府部長就內閣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項進行質疑並要求解釋、說明和答辯”的行為。 1○ 由現實觀之,質詢常常被用於作為社會、議會和政府的溝通平台,議員自我推銷的展示舞台,黨員服務政黨的公開管道,以及發動倒閣造成政局不穩定的關鍵手段。由此,質詢在現代議會政治中發揮着不可忽視的作用。觀察議員的質詢行為成為重要議題。既有研究主要立足於立法與行政對立的角度,認為議員積極質詢的原因在於:第一,獲取信息,保證從政府中獲得其所需要的政策信息,以消除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2○ 第二,提高政治影響力,執政黨* 本研究是廣東省社科規劃 2022 年度青年項目“廣東地方人大履職效能研究”(項目編號 GD22YZZ01)的階段性成果。作者特別感謝澳門大學林玉鳳副教授、鄺錦鈞副教授、香港教育大學何家騏助理教授和澳門科技大學王榮國助理教授在 2022 年澳門研究年會上提供的改進建議。作者簡介:郭小敏,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洲研究中心、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生;霍偉東(通訊作者),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洲研究中心、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員。廣州 5102751○  唐曉:《議會監督》,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9 年,頁 216。2○  McElroy, Gail. “Committee Representation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Union Politics, vol. 7, no. 1, 2006, pp. 5-29.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 *郭小敏 霍偉東[ 摘 要 ] 質詢是觀察和透視現代議會政治的重要窗口︒既有研究主要從立法與行政分立的角度關注議員質詢,而較少在立法與行政配合的背景下探討議員影響政府注意力分配的質詢行為︒本文採用定量研究方法,以澳門立法會的書面質詢和政府回應行為作為案例,分析爭取政府注意力的議員質詢策略︒本文發現,澳門立法會議員在書面質詢中所採用的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能夠從不同維度影響特區政府的回應情況︒“政治週期”對澳門立法會的質詢與特區政府的回應也產生一定的影響︒為維持良好議行關係和提升管治效能,未來應提高立法會議員建議的吸納和回應程度,推動行政主導體制下政府注意力的有效聚焦︒[ 關鍵詞 ] 政府注意力分配 澳門立法會 書面質詢 政府回應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29議員幫助政府宣傳政策 1○ 和爭取連任, 2○ 反對黨議員則試圖損害政府聲譽, 3○ 達至擴大自身在制度內的政治議程 4○ 和制度外的媒體報導 5○ 中的政治影響力的目的,增加其在黨內和黨外的政治籌碼。第三,錨定定位,即利用質詢來展示自身的政治立場和議題定位。 6○ 但是,很少研究在立法與行政配合的背景下探討議員的質詢行為。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既存在着分立關係,也存在着合作關係,二者通過“議員質詢-政府回應”相配合的方式推進國家或地方治理的政治實踐,同樣值得關注。事實上,議員提出質詢是一個爭奪政府注意力的過程。注意力是心理學的一個基本概念,意指將意識指向和集中於特定事物的心理活動和心理過程。20 世紀 50 年代以來,以馬奇和西蒙(March and Simon)為代表的學者將注意力的概念引入公共管理學科的組織管理決策研究中,提出注意力將引發組織的決策行為。 7○ 在政府治理實踐中,當特定議題捕獲了決策主體的注意力,才可能被傾注更多的資源,從而導致更加積極、主動的政府行動。 8○ 換言之,議員質詢需要爭取政府的注意力,從而影響政府的選擇行為。那麼,立法機關議員是如何驅動行政機關對其議題的注意力分配的?對於這一問題的思考,不僅有助於把握議員的質詢行為過程,也能夠通過串聯議員行為和政府注意力理論,從一個新的視角展示立法與行政互動的圖景。因此,本文將以澳門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行為和政府回應為案例,分析議員爭取政府注意力的質詢行為,為澳門政治的良性發展提供經驗支撐。一、文獻綜述政府注意力並非憑空而來,而是由行動者通過一定的行為方式引發。從現有研究看來,驅動政府注意力的方式可以總結為議題驅動、行為驅動和外部壓力驅動。1○  Borghetto, Enrico, and Laura Chaqués-Bonafont.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Comparative Policy Agendas: Theory, Tools, Data, edited by Frank R. Baumgartner, Christian Breunig and Emiliano Grossma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 282-299.2○  Mayhew, David R. Congress: 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7.3○  Sebők, Miklós, Csaba Molnár and Bálint György Kubik. “Exercising Control and Gathering Information: The Functions of Interpellations in Hungary (1990-2014).”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vol. 23, no. 4, 2017, pp. 465-483.4○  Green-Pedersen, Christoffer. “Bringing Parties into Parliament: The Development of Parliamentary Activities in Western Europe.”Party Politics, vol. 16, no. 3, 2010, pp. 347-369.5○  Baumgartner, Frank R., and Laura Chaqués Bonafont. “All News is Bad News: Newspaper Coverage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Spain.”Political Communication, vol. 32, no. 2, 2015, pp. 268-291.6○  Otjes, Simon, and Tom Louwerse.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as Strategic Party Tools.”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 41, no. 2, 2018, pp. 496-516.7○  March, James G., and Herbert A. Simon. Organizations. Wiley, 1993, p. 158.8○  劉瓊、梁鳳波:〈基於注意力競爭理論的地方政府“政策響應差異”分析——以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為例〉,《甘肅行政學院學報》(蘭州),第 3 期(2019),頁 39 - 49、126 - 127。
  • 澳 門 研 究302023年第 2期(一)議題驅動議題驅動指的是借助議題的特性來爭取政府注意力。一方面,問題重要性、時間緊迫性和指標可測量性等議題本身的屬性被證明會對政府注意力產生影響。有學者指出,問題重要性是引發關注的必要條件。 1○ 有學者強調時間的緊迫性,利用時間壓力機制將有助於爭取政府注意力。 2○ 還有部分研究認為議題是否具備可測量性對於注意力吸引具有正向作用,那些容易測量績效的任務和不容易測量績效的任務間存在競爭關係,前者往往更容易爭取注意力。 3○另一方面,議題在政策領域和治理環境中的結構性地位也被證實能夠有效引發政府注意力。在眾多政策領域中,政府關注核心問題和其他選擇性問題時是存在權衡的,而核心問題往往能夠受到更多的關注。 4○ 從議題的類型來看,學者們一致認同政治議題相較於其他議題更容易獲得政府注意力。有研究發現,對於側重政治意義的議題,黨政體系會分配高度的注意力和投注大量的資源。 5○ 此外,議題的顯示度(display degree)也會對注意力產生影響。有學者指出,為提高政府績效,政府更可能偏重於積極選擇具有短期生產性投資效益的“高顯著性”項目,而對經濟增長和績效展示不顯著的政策則可能關注不足和執行不力。 6○(二)行為驅動行為驅動指的是政治行動者能動、策略性地使用不同的行為表現來吸引政府注意力。總體而言,政治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偏向“做秀表演”的行為(show horse),另一種則偏向實事求是的行為(work horse),每位政治行動者都會面臨着要“做秀表演”還是“實事求是”的基本選擇。 7○具體來看,表演性行為表現為一種視覺化和戲劇性的行動方案和政治實踐。有學者通過對台灣地區的研究發現,質詢的“做秀”成分大,各政治力量的互動旨在製造更多1○  Engström, Rebecka, Måns Nilsson and Göran Finnveden. “Which Environmental Problems Get Policy Attention? Examining Energy and Agricultural Sector Policies in Sweden.”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vol. 28, no. 4-5, 2008, pp. 241-255.2○  練宏:〈注意力競爭——基於參與觀察與多案例的組織學分析〉,《社會學研究》(北京),第 4期(2016),頁 1 - 26、242。3○  賴詩攀:〈強激勵效應擴張:科層組織注意力分配與中國城市市政支出的“上下”競爭(1999 - 2010)〉,《公共行政評論》(廣州),第 1 期(2020),頁 43 - 62、196 - 197。4○  Jennings, Will, et al. “Effects of the Cor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on the Diversity of Executive Agenda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44, no. 8, 2011, pp. 1001-1030.5○  徐岩、范娜娜、陳那波:〈合法性承載:對運動式治理及其轉變的新解釋——以 A市 18年創衛歷程為例〉,《公共行政評論》(廣州),第 2 期(2015),頁 22 - 46、179。6○  傅勇、張晏:〈中國式分權與財政支出結構偏向:為增長而競爭的代價〉,《管理世界》(北京),第 3 期(2007),頁 4 - 12、22。7○  Matthews, Donald R. U. S. Senators and Their World.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0, pp. 99-102.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31衝突和問題,整個立法院像是一個劇場(theater)。 1○ 也有學者提出,政治家們會通過戲劇性的表演行為來尋求頭條新聞報導,從而向政府施壓和提出挑戰。 2○ 還有學者觀察了英國首相問答,認為質詢已經不是嚴肅的首相審查,而是發展成為“吵鬧”的會議和“誹謗”的場合。 3○與表演性行為相對,部分學者探討了行動者如何通過互動、博弈等實質性行為來爭取政府注意力,推動議題進入政策議程。對此,有學者指出部分政黨議員更傾向於通過質詢來強調他們關注的話題,迫使政府和其他政黨對這些話題作出反應,由此制定更廣泛的政治議程。 4○ 也有學者提出,反對黨議員通常利用質詢來強化與行政部門的溝通和互動,並試圖影響原本無法進入的內閣議程。 5○ 進一步地,部分研究發現政治行動者還致力於推動政府按照其偏好修改政策。有學者指出,議員會通過質詢、辯論的方式試圖讓政府改變政策方向或考慮新的政策問題。 6○(三)外部壓力驅動外部壓力驅動指的是政治行動者動用制度外的各類資源、聯合各方力量和採取各種行動來試圖影響政府的注意力分配,並最終影響政府決策行為。對此,有學者認為,注意力的喚起主要由外部刺激物引起,越是突出的刺激物,越是能喚起和吸引更多的注意力。 7○ 焦點事件接連發生所帶來的疊加效應,有助於政府部門對社會問題的有效感知,進而推動問題進入政策議程。 8○此外,輿論也被普遍認為可通過建構社會問題語境以影響政府注意力。有學者指出,針對相同的信息,通過媒體形成輿論來進行傳遞會比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決策者更多的關注。 9○ 有學者從公眾輿論的影響出發,認為議程的提出者更注重訴諸輿論、爭取民意支1○  廖達琪、黃志呈、謝承璋:〈修憲對立法院功能與角色之影響——從表演場到表演場〉,《台灣民主季刊》(台北),第 1 期(2006),頁 27 - 57。2○  Bevan, Shaun, and Peter John. “Policy Representation by Party Leaders and Followers: What Drives UK 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vol. 51, no. 1, 2015, pp. 59-83.3○  Bates, Stephen R., Peter Kerr, Christopher Byrne and Liam Stanley. “Questions to the Prime Minister: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MQs from Thatcher to Cameron.” Parliamentary Affairs, vol. 67, no. 2, 2014, pp. 253-280.4○  Vliegenthart, Rens, and Stefaan Walgrave. “Content Matters: The Dynamics of Parliamentary Questioning in Belgium and Denmark.”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44, no. 8, 2011, pp. 1031-1059.5○  Borghetto, Enrico, Julie Sevenans and Emiliano Grossman. “Parliament’s (Lack of) Agenda-setting Power over the Executive Decision Agenda: Evidence from Belgium, France and Portugal.”Revista d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vol. 54, no. 6, 2020, pp. 1588-1612.6○  Högenauer, Anna-Lena. “Regional Parliaments Questioning EU Affairs.”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vol. 23, no. 2, 2017, pp. 183-199.7○  (美)布賴恩 • 瓊斯(Bryan D. Jones)著,李丹陽譯:《再思民主政治中的決策制定:注意力、選擇和公共政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64。8○  黃揚、李偉權、郭雄騰、段晶晶、曹嘉婧:〈事件屬性、注意力與網絡時代的政策議程設置——基於 40 起網絡焦點事件的定性比較分析(QCA)〉,《情報雜誌》(西安),第 2 期(2019),頁 123 - 130。9○  Sevenans, Julie. “How Mass Media Attract Political Elites’ Attention.”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 57, no. 1, 2018, pp. 153-170.
  • 澳 門 研 究322023年第 2期持的行動方案,目的是對決策者形成足夠的壓力。 1○ 還有學者聚焦中國情景下的社會治理,發現把群體性事件推動成為具有影響力的社會輿情事件,將有助於提高對官僚體制的重視,並最終得以及時解決。 2○綜上,已有研究為理解政府注意力的驅動方式提供了啟發。然而,有關研究主要從政府注意力分配和變化的單一視角考察政策過程,忽視了權力機關之間互動的動態視角。同時,絕大多數的研究案例主要基於分權制衡體制之下,缺乏考慮與其具有本質差異的行政主導體制案例。此外,大多數研究主要基於政府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對質詢文本的分析較少,也尚未深入挖掘其中的豐富信息,難以做到對議員質詢驅動政府注意力的過程的細緻解構。二、研究設計(一)研究框架:行政主導體制下政府注意力的爭奪策略行政主導體制(executive-led system)指的是憲制層面確立的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政治體制,在這種體制設計中,行政機構擁有比其他政治機構更高的法律地位並掌握大部分決策權力。 3○ 對應的政治制度類型為分權制衡體制,它強調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讓這些分立機關產生互相制衡的作用。新加坡、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是前者的典型代表,美國、德國和法國則是後者的主要代表。�有研究基本建立在分權制衡體制的經驗上,隱含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處於爭取政治影響力的博弈甚至對抗的假設。然而,行政主導體制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徵:第一,憲制設計的權力安排上着重將政治權力傾斜於行政機關;第二,制度運行過程始終保持行政機關主導的政治狀態,其他機關的核心目標是配合行政機關施政,輔以監督功能;第三,一般搭配競爭程度較低的政黨制度。行政主導體制中,立法機關的主要目標是幫助行政機關提升治理能力、績效和回應性,進而達至科學治理。在此過程中,立法機關成員如何使用不同策略影響政府注意力的分配,這一研究缺口需要進行補充,以繪製議行關係與政府注意力研究的完整圖景。為此,進一步研究需要確定行政主導體制下立法機關爭取政府注意力策略的可能組合,然後基於前期研究成果、制度特徵和議會工作的特性,尋找合適案例通過實證研究進行篩選與解釋。本文認為,行政主導體制下低度競爭的政黨制度和傾斜行政的權力機1○  王紹光:〈中國公共政策議程設置的模式〉,《中國社會科學》(北京),第 5 期(2006),頁 86 - 99、207。2○  韓志明:〈問題解決的信息機制及其效率——以群眾鬧大與領導批示為中心的分析〉,《中國行政管理》(北京),第 4 期(2019),頁 86 - 92。3○  楊建平:〈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新加坡行政主導比較〉,《中國行政管理》(北京),第 2 期(2008),頁 118 - 123。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33關相結合,議員難以通過外部壓力驅動政治權力層面的較大改變,相應地將三種常用方式調整為具有體制適應性的策略選擇。本研究假設,這些策略組合分別是: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議題策略指的是議員選擇公眾、支持者或政府關注的、在現時或未來具有重要性的議題進行質詢,以獲取政府態度或政策傾向的方式的集合。議員能夠通過在質詢中反映民眾或支持者的問題和意見,向政府傳遞信息進而促請回應甚至政策的改變。經典研究指出,公眾的問題優先級別與國會議員的議程之間存在密切關係。 1○ 一些議員利用質詢來解決與其憲法相關的問題,通過書面質詢迫使政府作出回應。 2○ 在法國,口頭質詢迫使高級民事和軍事管理部門作出承諾。 3○ 蔡永君等學者指出,澳門立法會議員的書面質詢對於特區政府設定政策、制定議程有一定的作用。 4○專業策略指的是議員運用曾進行科學研究、經歷特殊訓練和培訓所獲得的特殊知識、技能和材料的集合,在議會場景中表現為法律、數據和案例等。法律和數據是其中最為常用的手段。一方面,法律手段是立法機關的專業“武器”,歐盟國家的反對黨議員甚至會在歐洲議會上指控自己國家執政黨違反歐盟的法律,以達至歐洲委員會對執政黨的法律行動。 5○ 另一方面,數字證據作為“事件、人物、地點或其他現象的經驗量化描述”, 6○ 能夠為需要證明的觀點提供客觀性吸引信息的接收者。 7○話語策略指的是政治家使用情緒化修辭等以吸引選民的話語手段集合。議員如何運用話語策略影響政府回應的研究較為豐富,普遍結論是情緒訴求可以成為政治家影響選民處理信息和回應信息方式的有效說服工具。 8○ 有學者研究英國和愛爾蘭議會的 200 萬次演講發現,在備受矚目的立法辯論中,如英國的首相辯論環節,情緒化的言辭表現得更為明顯。 9○ 澳門立法會雖然在辯論過程中沒有出現激烈的肢體行為,可是也有研究發1○  Baumgartner, Frank R., and Bryan D. Jones. Agendas and Instability in American Polit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p. 1-56.2○  Kellermann, Michael. “Electoral Vulnerability, Constituency Focus, and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Th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8, no. 1, 2016, pp. 90-106.3○  Rozenberg, Olivier, et al. “Not Only a Battleground: Parliamentary Oral Questions Concerning Defence Policies in Four Western Democracies.” The Journal of Legislative Studies, vol. 17, no. 3, 2011, pp. 340-353.4○  蔡永君、何偉鴻、陳建新:〈澳門立法會議員利益表達與公共政策參與的探析——一個書面質詢的視角〉,《公共管理與政策評論》(北京),第 4 期(2013),頁 78 - 88。5○  Jensen, Christian B., Sven-Oliver Proksch and Jonathan B. Slapin. “Parliamentary Questions, Oversight, and National Opposition Status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 vol. 38, No. 2, 2013, pp. 259-282.6○  Church, Russell T., and Charles L. Wilbanks. Values and Policies in Controversy: An Introduction to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Gorsuch Scarisbrick, 1986, p. 108.7○  Allen, Mike, et al. “Testing the Persuasiveness of Evidence: Combining Narrative and Statistical Forms.” Communication Research Reports, vol.17, no. 4, 2000, pp. 331-336.8○  Bakker, Bert N., Gijs Schumacher and Matthijs Rooduijn. “Hot Politics? Affective Responses to Political Rhetoric.”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15, no. 1, 2021, pp. 150-164.9○  Osnabrügge, Moritz, Sara B. Hobolt and Toni Rodon. “Playing to the Gallery: Emotive Rhetoric in Parliament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15, no. 3, 2021, pp. 885-899.
  • 澳 門 研 究342023年第 2期現吳國昌和區錦新議員在書面質詢中往往帶有一定的政治批判色彩。 1○(二)案例選擇:澳門立法會的質詢行為和政府回應本研究選擇澳門立法會的書面質詢和政府回應行為作為案例。選擇這一案例的原因是:第一,澳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方針下的行政主導體制,其重要特徵是行政長官處於主導地位,行政和立法的關係既互相獨立又互相制約和配合; 2○ 第二,澳門回歸過程較為順利,回歸後反對力量較弱,施政環境較香港更好,行政主導的特徵更為明顯; 3○ 第三,澳門立法會對於議員的書面質詢行為和政府的回應文件都有詳細和齊備的文本記錄,能為研究提供充分的材料保障。下圖為回歸後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和口頭質詢數量的變化趨勢,總體上來看澳門立法會議員的書面質詢數量遠遠大於口頭質詢,同時 2004 - 2005 年度會期開始呈現階段式波動上升趨勢,在 2018 - 2019 年度會期達到最高點。第六屆立法會每個會期的書面質詢數量都在 700 個以上,也是回歸以來書面質詢數量最高的一屆(圖 1)。圖 1 回歸以來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和口頭質詢數量變化趨勢數據來源:澳門立法會網站 1999 - 2021 年“立法會活動報告”,https://www.al.gov.mo/zh/work-file。1○  張元元:〈對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質詢的分析:1999 - 2008〉,《法學家》(北京),第 1 期(2009),頁 140 - 148。2○  駱偉建、江華、趙英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頁 135。3○  楊建平:〈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新加坡行政主導比較〉,《中國行政管理》(北京),第 2 期(2008),頁 118 - 123。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35澳門立法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議員具有法律規定及保障的質詢權力。《澳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通過第 3/2000 號決議,制訂《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及後經過四次修訂進行完善。 1○《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將質詢分為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兩個類別,其中關於書面質詢的規定為第十三至第十六條共有四條。雖然質詢已經漸漸成為澳門立法會議員代表民意監察政府的最活躍的方式, 2○ 但是仍然存在欠缺強制力的問題,對於部分書面質詢提出後答覆時間超過 30 天甚至不答覆的情況,《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中並沒有規定不按時答覆的法律後果以及有關的責任追究。 3○因此,本研究將通過定量研究方法,研究澳門立法會議員的書面質詢策略如何影響政府回應,並結合政府注意力的已有發現對實證結果進行解釋,最後為議行合作效能改善和澳門特區政府管治能力提升提出針對性的建議。(三)變量選擇、實證策略與描述性統計本研究的數據全部來自澳門立法會網站提供的第六屆立法會四個會期所有的議員書面質詢材料,包括提出日期、議員、內容摘要、所屬範疇、質詢文本和政府回覆文本。 4○其中質詢文本和政府回覆文本均通過相關文本識別軟件進行數字化,然後就數字化內容進行相關編碼,結合立法會網站提供的議員信息整合為第六屆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和政府回應數據庫,展開研究和分析。(1)變量選擇與測量因變量。本研究的因變量是政府針對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的回應,測量上選用回覆文本篇幅、回覆時長和回覆文本提及法例三個指標。首先,雖然回覆文本的篇幅越多、回覆時長在規定時間內明確代表政府回覆具有更高的重視程度,然而回覆時間的長短難以進行直接的價值判斷。其次,回覆時間快可能代表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也可能只是表明質詢的內容較為簡單易於回答,反之亦然。再者,政府在回覆文本中提及法例,代表政府在回覆質詢時需要採用法例文件和條文來提升其解釋和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次數越多越能體現質詢議題需要通過充分的法律專業手段進行說服。為此,本研究1○  四次修訂分別是:第 3/2000 號決議經第 2/2004 號修訂並重新公佈,此後經第 2/2007 號、第 3/2009 號決議和第 3/2017號決議修訂,現時《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於 2017年 7月 28日通過並於同年 10月 16日生效。2○  張元元:《澳門法治化治理中的角色分析》,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9 年,頁 164。3○  冷鐵勛:〈澳門質詢制度面臨的困境與完善對策〉,《行政》(澳門),總第 96 期(2012),頁 309 -317。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https://www.al.gov.mo/zh/written-consultation。所有數據均於2022 年 10 月 16 日通過 Python 取得。
  • 澳 門 研 究362023年第 2期分析計量結果時會綜合考慮質詢策略對於三個測量指標的影響,再對結果進行解釋。自變量。根據研究框架,本研究設定在行政主導體制下議員爭取政府注意力的三個主要策略分別是: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議題策略包括議題的重要性手段和複雜性手段。前者使用書面質詢文本的篇幅作為測量指標,計算質詢文本的字數並取自然對數。後者則以書面質詢交予處理的政府部門數量的自然對數進行衡量,如若被行政長官指定回覆的單一部門無法完全處理書面質詢提出的問題,該部門會徵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意見,並且體現在回覆文本之中。專業策略包括法律專業手段和數據專業手段。前者指議員在質詢的文本中援引法例 1○ 文件和條文的行為,可以直接識別質詢文本是否出現法例名稱和條文內容作為測量。後者指議員在質詢文本運用數據佐證觀點和提出問題的行為,可以通過計算質詢文本中數字數據出現的次數作為指標,並且取自然對數。話語策略指的是議員在文本中採用的情感輸出手段,包括對政府行為的讚揚和批評,目的是引起重視。本研究通過質詢文本中負面情感文本佔比進行測量,主要使用百度飛槳提供的 PaddleNLP 模塊中的通用情感信息抽取功能(UIE)對質詢文本進行句子級的切割和情感評級,最後計算負面情感句子佔全文的比例。控制變量。採用相關研究常用的議員個體特徵變量,包括產生方式、履職經驗、教育程度、性別和年齡等指標。同時,澳門立法會網站對每一個書面質詢所屬範疇都進行劃分,以此可以作為議題類型的分類標準。此外,每一屆立法會共有四個會期,期間可能出現行政長官選舉這一重要的政治性事件。已有研究表明,選舉政治周期能夠顯著影響議員行為 2○ 和政府行為。 3○ 因此本研究也將會期的虛擬變量放入模型,觀察政治周期是否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回應行為有所關聯。(2)實證策略本研究的因變量分別使用回覆時長、回覆文本篇幅和回覆內容提及法律情況進行測量。模型選用根據因變量的數據形式決定:其一,回覆文本篇幅通過計算回覆文本字數的自然對數獲得,回覆內容提及法律的次數則同樣根據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公佈的法律進行統計,本文針對這兩個因變量選用 OLS 模型進行估計;其二,回覆時長使用質詢文本交給行政長官日期與回覆日期的相距日數進行計算,一方面數據為計數變量,另一方面實際數據的分佈狀況與泊松分佈的均等分散要求不相符,因此選用負二項迴歸模型1○  本研究涵蓋的“法例”範圍主要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的“法例”分類進行劃定,資料來源:https://www.io.gov.mo/cn/legis。2○  Fouirnaies, Alexander, and Andrew B. Hall. “How Do Electoral Incentives Affect Legislator Behavior? Evidence from U.S. State Legislatur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16, No. 2, 2022, pp. 662-676.3○  聶輝華、王夢琦:〈政治周期對反腐敗的影響——基於 2003 - 2013年中國廳級以上官員腐敗案例的證據〉,《經濟社會體制比較》(北京),第 4 期(2014),頁 127 - 140。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37(negative binomial regression model)進行估計;其三,回覆時間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是以 30 日為區分標準的 1/0 二分變量,為此採用 Logit 模型進行估計。本研究的量化實證策略如下:首先,對研究涉及的所有變量進行描述性統計,並且將重要變量與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情況進行相關性分析;接着,估計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是否以及如何影響政府的回應行為;最後,綜合上述研究的發現進行解釋,分析澳門立法會議員的書面質詢行為和策略是否及如何影響政府的回應情況,從而解讀立法與行政之間的互動情況。三、實證結果(一)描述性統計表 1 和表 2 展示了研究使用各類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議員質詢文本和政府回覆文本在字數方面差距都十分大,兩者篇幅最短的文本字數都不超過 200 字,但是最大值分別是 3,028 字和 7,582 字。結合表 2 可見,71.39% 的書面質詢都能夠在法規規定的 30天內進行回覆,可是仍有 6% 左右的書面質詢回覆日期超過 90 天(� 1、2)。本次研究涉及的 2,908 項書面質詢中,有 52.48% 的質詢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的部門回應和處理,最多的一項質詢甚至涉及 12 個部門。在涉及範疇上,運輸工務、社會文化和經濟財政是佔比前三名的範疇類型,三者加起來超過 77.13%,說明民生問題是第六屆澳門立法會議員最為關心的議題。議員在絕大多數質詢中都會使用數據手段,政府回覆更多地使用法例作為理據和支撐。在質詢文本中,分別有 30.19% 和 98.97% 的書面質詢文本提及法例文件和數據資料,相對應的政府回覆文本則有 47.90% 提及法例文件。在質詢文本的情感傾向方面,只有4.95% 的質詢文本中沒有任何一個句子被識別具有負面傾向,而質詢的負面句子平均佔比為 40%,有 4.68% 以上質詢的負面句子佔比甚至超過 80%。此外,不同議員進行書面質詢的積極性存在明顯差距,這與議員的產生方式相關。所有 33 名議員中,只有三分之二的議員曾經提出書面質詢。其中,直選產生的 14 名議員全部都提出過書面質詢,施家倫、黃潔貞、麥瑞權和何潤生這 4 名議員所提的質詢達至每周 1 份的頻率。間選產生的 12 名議員中只有 7 名曾提出過書面質詢,而且頻率均較低(表 3)。相較之下,委任議員在書面質詢上的表現有待提高。
  • 澳 門 研 究382023年第 2期表 1 定量變量和二分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變量(1) (2) (3) (4) (5)樣本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因變量回覆文本字數 2,907 923.6 569.5 154 7,582回覆文本字數對數 2,907 6.669 0.562 5.037 8.934回覆日數 2,908 27.32 19.88 0 227回覆是否在規定時間內 2,908 0.714 0.452 0 1回覆提及法律次數 2,908 1.452 2.397 0 29回覆提及法律次數對數 2,908 0.596 0.716 0 3.401回覆是否提及法律 2,908 0.479 0.500 0 1自變量質詢文本字數對數 2,908 6.673 0.343 4.949 8.016質詢涉政府部門數對數 2,908 0.477 0.502 0 2.565質詢提及法律次數對數 2,908 0.365 0.621 0 2.996質詢出現數據次數 2,908 13.46 11.08 0 96質詢出現數據次數對數 2,908 2.409 0.753 0 4.575質詢負面情感句子佔比 2,908 0.400 0.230 0 1控制變量議員往屆口頭質詢次數對數 22 2.106 1.297 0 2.996議員是否連任 22 0.682 0.477 0 1議員年齡 22 47.41 10.32 26 60議員性別 22 1.273 0.456 1 2議員具備研究生學歷 22 0.545 0.510 0 1議員是否直選方式產生 22 0.636 0.492 0 1表 2 多分類變量與其他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分類變量 類別 頻數 頻率 分類變量 類別 頻數 頻率涉及範疇運輸工務 945 32.50%回覆日數< 30 日 2,076 71.39%社會文化 779 26.79% 31 - 60 日 643 22.11%經濟財政 519 17.85% 61 - 90 日 140 4.81%行政法務 421 14.48% 91 - 120 日 37 1.27%保安事務 163 5.61% 121 - 182 日 10 0.34%行政長官 81 2.79% 183 - 365 日 2 0.07%會期第 1 會期 747 25.69%議員產生方式與質詢數量的關係議員全體 22 / 33 66.67%第 2 會期 765 26.31% 直接選舉 14 / 14 100.00%第 3 會期 696 23.93% 間接選舉 7 / 12 58.33%第 4 會期 700 24.07% 特首委任 1 / 7 14.29%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39表 3 澳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的數量統計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平�每個會期提出�目當�方式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平�每個會期提出�目當�方式“書面質詢”�站�佈�目“立法會活動報告”公佈�量“書面質詢”�站�佈�目“立法會活動報告”公佈�量�家倫 206 198 51.5 直� 李�儀 168 166 42 直�⿈�貞 205 196 51.25 直� 陳虹 157 157 39.25 間��瑞� 205 196 51.25 直� 宋碧琪 151 148 37.75 直�何潤生 204 197 51 直� 李�宇 122 122 30.5 間�吳國昌 193 193 48.25 直� 林倫� 93 93 23.25 間�林玉鳳 192 190 48 直� 陳亦立 57 57 14.25 間�高天賜 191 187 47.75 直� ��琪 27 27 6.75 直��錦� 185 178 46.25 直� 崔世平 11 11 2.75 間���旭 185 182 46.25 直� �兆佳 5 8 1.25 間��嘉豪 176 167 44 直� 高開賢 3 1 0.75 間���� 174 167 43.5 直� �川 2 2 0.5 ��說明:表 1 - 3 的資料均根據澳門立法會網站“書面質詢”頁面爬取的資料統計所得(網頁:https://www.al.gov.mo/zh/written-consultation),計量分析同樣根據此資料進行。澳門立法會網站另外通過每一屆立法會四個會期的《活動報告》公佈議員提出書面質詢的數量。對比顯示,上表部分議員在第六屆立法會期間的書面質詢的爬取數量多於《活動報告》的公佈數量,但是數目差距均在 10 個以內,除了區錦新和梁孫旭的排序相互調換外,其他議員的排序相同。(二)計量結果模型 1 - 6 是書面質詢對政府回應情況的計量結果(表 4、5),分別通過不同的因變量觀察質詢中的三個主要策略是否以及如何影響政府的回應。其中,模型 2 和 3 可以看作是模型 1 的穩健性檢驗,模型 6 則作為模型 5 的穩健性檢驗展示。議題策略上,質詢文本的字數自然對數與政府回覆日數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係,質詢需要處理涉及的部門數目的自然對數也有同樣效果,而且還能提高政府回覆中提及法例文件的次數和概率,但是降低了政府在 30 天內回覆的概率。專業策略上,無論是法律專業手段還是數據專業手段都無法對回覆時間產生影響,質詢文本提及法例次數只能顯著提升回覆本文提及法例的次數和概率,數據專業手段也只與回覆文本篇幅呈負相關關係。話語策略上,質詢文本的負面句子佔比越高,回覆日數和回覆文本提及法例的次數都會顯著增加,甚至使得回覆時間在 30 天以上的概率顯著增加。可是,話語策略並沒對政府回覆文本篇幅產生影響。特別的是,政府針對書面質詢的回應表現出顯著的會期差異。相對第 1 會期,第 2會期表現出更長的回覆時間和篇幅,第 3、4 會期卻有明顯相反的結果。同時,政府在
  • 澳 門 研 究402023年第 2期回覆最後一個立法會會期的文本比第一個會期的書面質詢時更少提及法例文件,但是在中間兩個會期沒有出現顯著的差異。表 4 澳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對政府回應影響情況的計量結果(一)變量/�型(1) (2) (3)回�日� NB 回�日� OLS回�是否在30 天�Logit�數 標準誤 �數 標準誤 �數 標準誤議題�略質詢文本字數對數 0.082 * 0.035 2.603 * 1.190 -0.310 0.176質詢涉政府部門數對數 0.276 *** 0.019 7.733 *** 0.667 -1.174 *** 0.103專��略質詢提及法例次數對數 -0.012 0.017 -0.338 0.583 0.005 0.087質詢出現數據次數對數 0.015 0.015 0.318 0.522 -0.099 0.080話語�略質詢負面句子佔比 0.149 *** 0.042 4.378 ** 1.481 -0.455 * 0.218會期(� 1 會期)� 2 會期 0.120 *** 0.025 3.855 *** 0.896 -0.396 *** 0.114� 3 會期 -0.120 *** 0.026 -4.221 *** 0.924 0.832 *** 0.128� 4 會期 -0.646 *** 0.027 -15.507 *** 0.928 5.444 *** 0.590�製變量 √ √ √常�項 2.653 *** 0.226 7.879 7.703 3.519 ** 1.143ln alpha -1.567 *** 0.030 / / / /��值 2908 2908 2908AIC 22603.0 24869.7 2545.4BIC 22728.5 24989.2 2664.9註:*** p<0.001, ** p<0.01, * p<0.05;
  • 政府注意力視角下的澳門立法會書面質詢與政府回應41表 5 澳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對政府回應影響情況的計量結果(二)(4) (5) (6)變量/模型 回覆字數對數 OLS回覆提及法例次數對數OLS回覆是否提及法例Logit�數 標準誤 �數 標準誤 �數 標準誤議題策略質詢文本字數對數 0.213 *** 0.027 -0.010 0.041 0.013 0.156質詢涉政府部門數對數 0.407 *** 0.015 0.172 *** 0.023 0.567 *** 0.087專業策略質詢提及法例次數對數 -0.008 0.013 0.569 *** 0.020 1.817 *** 0.100質詢出現數據次數對數 0.027 * 0.012 -0.031 0.018 -0.055 0.067話語策略質詢負面句子佔比 0.036 0.033 0.348 *** 0.051 1.162 *** 0.194會期(第 1 會期)第 2 會期 0.051 * 0.020 0.049 0.031 0.137 0.116第 3 會期 -0.091 *** 0.021 -0.041 0.032 -0.041 0.121第 4 會期 -0.186 *** 0.021 -0.103 ** 0.032 -0.304 * 0.121控製變量 √ √ √常數項 5.227 *** 0.172 0.156 0.267 -1.889 1.013觀察值 2907 2908 2908AIC 2772.5 5314.2 3357.4BIC 2892.0 5433.7 3476.9註:*** p<0.001, ** p<0.01, * p<0.05;四、結論與討論根據描述性統計和計量模型的結果,本研究有以下三個主要發現和結論:第一,澳門第六屆立法會的書面質詢是回歸以來總量最高的一屆,七成以上都能夠在法規規定的 30 天內得到政府的回覆,四分之三以上都集中關注民生議題。議員在書面質詢中較多使用數據手段,政府回覆則傾向使用法例作為支撐。議員的產生方式與其提出書面質詢的積極性有相關性,直選議員的積極性更強,間選和委任議員仍有提升的空間。第二,澳門立法會議員在書面質詢採用的議題策略、專業策略和話語策略能夠從不同維度影響特區政府的回應情況,特區政府總體上更為關注重點和複雜議題,重視議員的批評,亦會針對性地回應專業問題。但是,特區政府面對議員的質詢並沒有將關注和重視轉化為回應篇幅和速度的提升,面對批評也表現出謹慎的態度。總體來看,議題的重要性和複雜性仍然是政府注意力聚焦的關鍵,議員採用話語策略也能夠幫助政府發現施政的盲點和弱點。
  • 澳 門 研 究422023年第 2期第三,“政治�期”對澳門立法會的質詢與特區政府的回應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澳門立法會一屆的四個會期中,議員在前面兩個會期更為積極、政府在後面兩個會期更為高效。導致這種結果的可能解釋是:在選舉激勵下,議員越接近選舉越需要進行表現甚至“表演”,提出批評性更強的質詢,務求將議會工作有效地轉化為選民的認可;特區政府剛好在第六屆立法會的第二個會期結束後進行換屆,新一屆政府在三、四會期的表現提升不僅表現出回應策略的調整,也能夠展示管治新氣象。澳門立法會和澳門特區政府現時仍然面臨着有效相互監督、維持良好議行關係,以及推動行政主導體制下政府注意力有效聚焦的多元管治的目標和要求。未來不僅需要從提升特區政府的行政效率、特區政府高效吸納和回應立法會議員的建議等方面提升管治效能,而且也要研究和思考間選和委任議員積極性較弱的問題,令澳門民眾形成對特區政府、立法機關的高度政治信任,更好地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粵港澳大灣區和國家發展中的功能。誠然,本研究還有繼續改進的空間。一方面,目前主流開源平台對於政務文本的情感分析功能的準確度仍需要提高,未來需要針對各種類型的政務文本開發專門的自然語言處理模型,為政治學和公共管理學科提供更為可靠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澳門目前並沒有政黨政治,替代性的社團政治也具有非競爭性的特徵, 1○ 因此本研究的設定和結論只適用於低度政黨競爭的政治體制和環境,未來仍然需要更努力地與比較議會研究的理論和經驗進行對話。[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1○  婁勝華:〈從有限參與到全面制度化參與:澳門社團政治的發展〉,《行政》(澳門),第 3 期(2017),頁 5 - 22。
  • •論文|澳門研究年會 2022 選輯•43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董志文一、問題的提出(一)研究背景與動機在成長發展過程中,有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父母、主要照顧者為孩子提供的“家長參與”很重要。所謂“家長參與”,是指父母、主要照顧者對孩子的教育、學習等過程中的參與,這包括親職教育、親師溝通、家長在家庭跟進孩子的學習活動等。 1○ 而依“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的“微觀系統”觀點,家長與孩子直接互動的“家庭參與”,對孩子成長發展有着更直接的影響。 2○ 因此,“家庭參與”在特殊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近十多年,澳門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融合生數目有着明顯的增幅,根據特區政府資料顯示,2011/2012 學年至 2020/2021 學年之間,澳門的融合作者簡介:董志文,聖若瑟大學教育學院訪問學者、教育學博士。1○  黃志雄:〈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家長參與的涵義與重要性之探討〉,《特殊教育叢書——特殊教育現在與未來》,台中:台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2007 年,頁 93 - 106。2○  董志文、李嵩義:〈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介入:從生態系統理論角度探討〉,《創新教育研究》(武漢),第 5 期(2018),頁 377 - 385。[ 摘 要 ] 本研究以澳門融合生家長為研究對象,探討家長在“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的中介作用下的“社會支持”與“家庭參與”之關係︒研究以 337位融合生家長為研究對象,以“路徑分析”進行統計假設檢驗︒結果顯示:1)“情感支持”︑“實質支持”︑“整體社會支持”分別能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並能分別通過“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也能分別通過“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2)“訊息支持”︑“互動壓力”能對“人際感受”︑“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訊息支持”︑“互動壓力”也能通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最後依據研究結果,對學校︑政府提出建議︒[ 關鍵詞 ] 融合生家長 社會支持 家庭參與 互動壓力 人際感受 路徑分析
  • 澳 門 研 究442023年第 2期生數目從 484 人增加至 2,031 人,這數目也在持續增加中。 1○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早於2016 年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6 至 2025 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強調會推進特殊教育,優化融合教育的支援。 2○ 此外,特區政府亦於 2020 年頒佈第 29/2020 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提出學校要為包括融合生在內的特殊教育需要孩子提供教學、課程、評量、輔導、無障礙環境、轉銜等一系列的措施。 3○ 家長支援方面,特區政府於 2021 年成立親職教育中心,為包括融合生在內的非高等教育學生的父母提供“家庭參與”的支持, 4○ 而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也於 2022 年下半年期間為有關家長開辦各項課程,課程針對家長與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親子互動、孩子情緒處理、孩子在家學習支援、孩子居家訓練等親職教育。 5○ 可見,除了設立法規去規範學校在融合教育的執行外,特區政府亦為有關家長提供不同的支援,提高家長在融合教育中的“家庭參與”之能力。然 而, 澳 門 的 融 合 生 家 長 在 不 同 支 援 下, 他 們 在 孩 子“ 家 庭 參 與 ” 的 表 現 是如何呢?有甚麼因素可能會影響家長在家庭上的教育參與呢?之前有台灣地區的幼兒園家長的研究顯示,家長感受的“親職壓力”與他們在家中和孩子互動時的“親職行為”大多呈現負相關,教養孩子時的“親職壓力”與他們感受的“社會支持”呈現負相關,而感受到的“社會支持”與他們的“親職行為”大多呈現正相關。 6○ 可見社會上所給予的不同支持、家長感受到不同的壓力,也可能會對他們孩子的“家庭參與”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而之前澳門的特殊教育研究顯示,融合生家長感受的“互動壓力”與“人際感受”的壓力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他們所感受各類型的“社會支持”與“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等大多呈現顯著的負相關,而與“家庭參與”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他們感受的“人際感受”也與“家庭參與”有顯著的負相關。 7○ 那麼融合生家長感受的“社會支持”會否通過他們的一些壓力、感受,繼而影響着他們對孩子的教育參與呢?“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這四者的深入關係又是如何?因此根據上述有關研究,選取“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以融合生家長感受各類型的“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所建立的路徑分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統計數據概覽 2021》,2022 年 1 月 7 日,https://mirror1.dsedj.gov.mo/dsedj/stati/2020/c/edu_num20_part2.pdf。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6 至 2025 年康復服務十年規劃》,2016 年 10 月,http://www.ias.gov.mo/wp-content/themes/ias/tw/download/leaflet_cwz.pdf。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29/2020 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2020 年 7 月 27 日,https://bo.io.gov.mo/bo/i/2020/30/regadm29_cn.asp。4○  澳門電台:《教青局冀藉親職教育中心支援有需要年輕家庭》,2020 年 11 月 13 日,https://www.cyberctm.com/zh_TW/news/mobile/detail/2651425#.YixBT3pBxPY。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2022 年全方位協助孩子成長系列家長”培訓》,2022 年 6 月,https://www.dsedj.gov.mo/capee/newsindex.html。6○  賴育樺:〈台中縣市幼兒園家長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與親職行為之研究〉,碩士論文,朝陽科技大學,2009 年,頁 169 - 173。7○  董志文、張志樂、黃棟祥:《澳門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生活壓力、社會支持、家長參與之相關研究報告》,澳門:澳門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2018 年,頁 19 - 21。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45析模型,探討影響融合生家長的家庭教育參與之因素。(二)研究目的與問題(1)研究目的依據研究動機,本論文研究目的如下:1)瞭解“社會支持”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的直接影響;2)瞭解“互動壓力”在“社會支持”對“人際感受”的影響之中介效果;3)瞭解“人際感受”在“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之中介效果;4)瞭解“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在“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之中介效果;5)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學校、政府的參考。(2)研究問題依據研究問題,本論文研究問題如下:1)“社會支持”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是否有顯著的直接影響? 2)“互動壓力”在“社會支持”對“人際感受”的影響中是否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 3)“人際感受”在“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是否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 4)“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在“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是否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二、文獻探討(一)社會支持關於有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家庭之探討上,“社會支持”被認為可以促進融合生家長在面對持續壓力時的調適歷程,它被視為個人經由與他人的互動並獲得實質需求、資訊的協助,而得到主觀情感上的滿足等,以減輕有關家長的壓力,為他們帶來正向的影響。 1○ 在分類上,依據“社會支持”理論的觀點,“社會支持”主要涉及到為他人提供情感、資訊的協助。 2○ 一些研究顯示,除了參考情感和資訊的支援外,還會考慮是否受到他人提供實質的協助,這主要會將“社會支持”分為“情感支持”、“實質支持”、“訊息支持”等三個類型,其中“情感支持”是指從他人中得到情緒上的關懷,“實質支持”是指能實際接受到的協助與支援,“訊息支持”是指得到建議以利個人解決問題。 3○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本研究因對象是融合生家長,有關家長在所需的支援上也可能涉及到情感、實際、資訊等三方面的需求,況且依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者想知悉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究竟是如何影響有關家長各方面的壓力、感受及家庭的教育。1○  何采螢:〈國小特教班學生主要照顧者親職壓力與社會支持之研究〉,碩士論文,台北市立大學,2015 年,頁 20 - 22。2○  House, James S., et al. “Measures and Concepts of Social Support.”Social Support and Health. edited by S. Cohen and S. L. Syme, Academic Press, 1985, pp. 83-108.3○  曾忻俁:〈高雄市學前身心障礙兒童家長社會支持需求及滿意度之研究〉,碩士論文,台東大學,2017 年,頁 10 - 13。
  • 澳 門 研 究462023年第 2期因此研究者會選取“情感支持”、“實質支持”、“訊息支持”以及這三者所構成的“整體社會支持”來作為本研究要探討的“社會支持”之研究層面。(二)互動壓力家長與特殊教育需要孩子互動過程中,會承受不同的壓力,當中“教養壓力”是其中一種。在特殊教育上,“教養壓力”是指家長在教導、養育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過程中,承受着孩子在成長發展上、周遭環境變化上,以及與孩子直接互動過程中所感受的壓力。 1○ 在分類上,依據“教養壓力”理論的觀點,“教養壓力”主要涉及到父母教養孩子時所承受的“發展壓力”、“環境壓力”、“互動壓力”等三層面。 2○ 而一些研究也以這個三層面作為家長在教養特殊教育需要孩子時所承受的壓力分類。 3○ 其中,“教養壓力”中的“互動壓力”是指因孩子障礙所產生的狀況,繼而令家長與孩子溝通交流、相處、期望等出現壓力。 4○ 事實上,早前在澳門的相關融合生家長研究顯示,“互動壓力”與各類型的“社會支持”大多呈現顯著的負相關,“互動壓力”對家長的子女教育參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 5○ 然而,當家長在感受“互動壓力”時,如果在之前能夠得到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那麼對家長在子女教育參與上所產生的影響又是如何?因此,研究者會從“教養壓力”中選擇其內的“互動壓力”層面,作為本研究其中一個想要探討的壓力變量。(三)人際感受除了承受“教養壓力”,特殊教育需要孩子還會使家長在生活上承受另一種壓力⸺“生活壓力”。在特殊教育中,“生活壓力”是指家長因身心障礙孩子的狀況,繼而使父母、主要照顧者在日常作息生活上、人際溝通交往上感受到壓力。 6○ 在分類上,依據“親職壓力理論”對“生活壓力”的觀點,一些研究會將“生活壓力”界定為家長在個人生活調適上的“生活感受”,以及家長在人際互動關係中的“人際感受”等兩個層面,當中,“人際感受”是指障礙孩子引起夫妻或親友之間的衝突,或者使家長比較難參與1○  董志文、施達明:〈家長教養壓力的實證分析:以澳門融合生家長為例〉,《心理學進展》(武漢),第 5期(2020),頁 542 - 551。2○  陳若琳、李青松:〈台北縣雙工作家庭父母親的親職喜悅與壓力之探討〉,《生活科學學報》(新北),總第 7 期(2001),頁 157 - 179。3○  梅心潔、蔡昆灜、陳若琳:〈聽損幼兒母親的親職韌性、配偶共親職與親職壓力之關係〉,《應用心理研究》(台北),總第 38 期(2008),頁 107 - 150。4○  林宇慈:〈學前聽損幼兒母親的親職壓力與因應之研究〉,碩士論文,屏東教育大學,2010 年,頁 32 -33。5○  董志文、張志樂、黃棟祥:《澳門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生活壓力、社會支持、家長參與之相關研究報告》,澳門:澳門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2018 年,頁 19、22 - 27。6○  董志文、李嵩義、施達明:〈澳門融合生家長生活壓力之實證研究〉,《行政》(澳門),總第 123期(2019),頁 61 - 79。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47社交互動、個人休閒、應酬、較難與他人交往等。 1○ 而早前在澳門的相關融合生家長研究顯示,“人際感受”與各類型的“社會支持”均全部呈現顯著的負相關,“人際感受”對家長的子女教育參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 2○ 然而,當家長在知覺着“人際感受”時,如果在之前能夠得到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那麼對家長在子女教育參與上所產生的影響又是如何?因此,研究者會從“生活壓力”中選擇其內的“人際感受”層面,作為本研究另一個想要探討的壓力變量,同時也可以從中得知“人際感受”與“互動壓力”的關係。(四)家庭參與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孩子來說,“家長參與”是孩子進步的一個關鍵,它是父母、主要照顧者對孩子所有教育過程中的參與,這包括在家的親職教育、家校合作等。 3○ 從“生態系統理論”的“微觀系統”、“中間系統”、“外圍系統”角度來看, 4○“家長參與”的類型可包括“家庭參與”、“學校參與”、“社區參與”等三個層面,一些研究會以這三個層面來研究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家長對其孩子的教育參與,當中,“家庭參與”是指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家長能夠在家中協助子女的學業,培養孩子各項生活習慣,並能夠花時間與孩子溝通、互動、閱讀、玩耍等。 5○ 而之前澳門的研究顯示,融合生家長感受各類型的“社會支持”與“家庭參與”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他們感受的“人際感受”也與“家庭參與”有顯著的負相關,“互動壓力”、“人際感受”也會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 6○ 跟進的研究也顯示,“與配偶關係”、“孩子受照顧情況”、“孩子呈現障礙類型”、“家庭經濟狀況”等會是影響融合生家長的“家庭參與”的背景因素。 7○ 綜上所述,影響有關家長的“家庭參與”還有哪些因素呢?上述所提及各類型的“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會否以特定的路徑來影響“家庭參與”呢?因此,研究者從“��參與”中選取“家庭參與”層面,作為本研究想要探討的依變量。1○  張桂貞:〈身心障礙幼兒父親的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與親職參與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輔仁大學,2012 年,頁 28。2○  董志文、張志樂、黃棟祥:《澳門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生活壓力、社會支持、家長參與之相關研究報告》,澳門:澳門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2018 年,頁 20、22 - 27。3○  黃志雄:〈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家長參與的涵義與重要性之探討〉,《特殊教育叢書——特殊教育現在與未來》,台中:台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2007 年,頁 93 - 106,http://www.ntcu.edu.tw/spc/aspc/6_ebook/pdf/9602/9.pdf。4○  Härkönen, Ulla. “The Bronfenbrenner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of human development.” 17-21 Oct 2007, http://inaclass.co.za/wp-content/uploads/2016/08/Bronfenbrenner-ecological-systems.pdf , 10 Sep 2020.5○  陳德謙:〈台灣地區國中階段學習障礙學生學習態度與家長參與之關係〉,碩士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14 年,頁 31。6○  董志文、張志樂、黃棟祥:《澳門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生活壓力、社會支持、家長參與之相關研究報告》,澳門:澳門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2018 年,頁 20 - 23。7○  董志文:〈家長參與之實證分析——以澳門融合生家長為例〉,《澳門研究》(澳門),第 4 期(2020),頁 50 - 65。
  • 澳 門 研 究482023年第 2期三、研究設計(一)研究工具(1)社會支持的測量:融合生家長社會支持量表本研究採用融合生家長社會支持量表來測量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全份量表預試後為 16 個題目,量表有三個層面的分量表,包括“情感支持”(共 5 個題目)、“實質支持”(共 5 個題目)、“訊息支持”(共 6 個題目);其中“情感支持”是指融合生家長在教養孩子時所得到的鼓勵、肯定、言語等精神上支持;“實質支持”是指融合生家長在教養孩子時所得到的實際支援;“訊息支持”是指融合生家長感受到周遭社會所給的支援訊息、福利資訊等協助。量表為 Likert 五點量表,分數越高,代表家長感受到的相關支持越高;項目分析顯示每個題目與總分相關係數介於 0.333 - 0.753(p<0.05);因素分析顯示總解釋變異量是 67.539%,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684 - 0.861之間;信度分析顯示“情感支持”、“實質支持”、“訊息支持”的 Cronbach’s α 係數分別是 0.851、0.839、0.909,總量表 Cronbach’s α 係數是 0.865。 1○(2)互動壓力的測量: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量表本研究採用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量表來測量澳門融合生家長的“互動壓力”,全份量表預試後為 13 個題目;該量表共有三個層面的分量表,包括“發展壓力”(共 4 個題目)、“環境壓力”(共 4 個題目)、“互動壓力”(共 5 個題目,本研究只使用此分量表來測量“互動壓力”);其中“互動壓力”是指融合生家長在與孩子互動時的壓力感受;量表為 Likert 五點量表,分數越高,代表家長感受到的相關壓力越高;項目分析顯示每個題目與總分相關係數介於 0.415 - 0.832(p<0.01);因素分析顯示總解釋變異量是 70.546%,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87 - 0.889 之間;信度分析顯示“發展壓力”、“環境壓力”、“互動壓力”的 Cronbach’s α 係數分別是 0.844、0.794、0.897,總量表Cronbach’s α 係數是 0.890。 2○(3)人際感受的測量:融合生家長生活壓力量表本研究採用融合生家長生活壓力量表來測量澳門融合生家長的“人際感受”,全份量表預試後為 11 個題目;該量表共有兩個層面的分量表,包括“生活感受”(6 個題目)、“人際感受”(5 個題目,本研究只使用此分量表來測量“人際感受”);其中“人際感受”是指融合生家長與家人、親友、鄰居、他人等互動時之感受;量表為 Likert 五點量表,分數越高,代表家長的相關感受越高;項目分析顯示每個題目與總分相關係數介1○  董志文、李嵩義、黃棟祥、施達明:〈融合生家長社會支持量表之編制分析〉,《心理學進展》(武漢),第 9 期(2017),頁 1151 - 1160。2○  董志文、李嵩義、黃棟祥、施達明:〈融合生家長教養壓力量表之編制分析〉,《心理學進展》(武漢),第 4 期(2018),頁 518 - 526。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49於 0.572 - 0.827(p<0.01);因素分析顯示總解釋變異量是 66.837%,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97 - 0.903 之間;信度分析顯示“生活感受”、“人際感受”的 Cronbach’s α係數分別是 0.918、0.824,總量表 Cronbach’s α 係數是 0.909。 1○(4)家庭參與的測量:融合生家長參與量表本研究採用融合生家長參與量表來測量澳門融合生家長的“家庭參與”,全份量表預試後為 15 個題目,該量表共有三個層面的分量表,包括“家庭參與”(6 個題目,本研究只使用此分量表來測量“家庭參與”)、“學校參與”(6 個題目)、“社區參與”(3 個題目);“家庭參與”是指融合生家長在與孩子中的聊天、陪伴、學業跟進、娛樂、建立習慣等方面的親職教育參與;量表為 Likert 五點量表,分數越高,代表家長的教育參與程度越高;項目分析顯示每個題目與總分相關係數介於 0.508 - 0.851(p<0.01);因素分析顯示總解釋變異量是 72.081%,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92 - 0.899 之間;信度分析顯示“家庭參與”、“學校參與”、“社區參與”的 Cronbach’s α 係數分別是 0.901、0.926、0.779,總量表 Cronbach’s α 係數是 0.935。 2○(二)研究對象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是 澳 門 融 合 生 家 長, 家 長 可 以 是 父 母、 親 屬 等 主 要 照顧 者。 研 究 者 在 澳 門、 氹 仔 兩 個 地 區, 通 過 兩 個 身 心 障 礙 家 長 團 體、 十 所 普 通學 校 共 收 取 了 363 位 融 合 生 家 長 填 寫 的 問 卷, 去 除 26 份 無 效 問 卷, 最 終 得 到有 效 樣 本 為 337 份。 以 目 前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公 佈 的 共 2,244 名 的 融 合 生 計 算, 3○ 每名融合生由一名家長填寫量表的話,本研究樣本數目符合抽樣數目的要求。 4○ 雖然因客觀因素不能抽取更多的學校,但卻能兼顧了澳門、氹仔等不同地區的學校,樣本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研究假設依據研究問題,本研究的假設如下:1)“社會支持”能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2)“互動壓力”在“社會支持”對“人際感受”的影響中是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3)不論何種類型的“社會支持”,“人際感受”在“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4)“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在“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1○  董志文、李嵩義、黃棟祥、施達明:〈融合生家長生活壓力量表之編制分析〉,《教育進展》(武漢),第5 期(2017),頁 265 - 271。2○  董志文、李嵩義、黃棟祥、施達明:〈融合生家長參與量表之編制分析〉,《教育進展》(武漢),第 1 期(2018),頁 58—66。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統計數據概覽 2022》,2023 年 5 月 5 日,https://mirror1.dsedj.gov.mo/dsedj/stati/2021/c/edu_num21_part2.pdf。4○  吳明隆、涂金堂:《SPSS 與統計應用分析》,台北:五南圖書,2016 年,頁 15 - 16。
  • 澳 門 研 究502023年第 2期(四)資料分析方法首先以 SPSS 27.0 軟件輸入所有樣本的量表資料,依據研究假設,本研究採用“多元線性迴歸”演變的“路徑分析”來進行統計;按研究假設,首先會以“社會支持”每一層面對“互動壓力”設立迴歸方程,然後以“社會支持”每一層面及“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設立迴歸方程,最後以“社會支持”每一層面、“互動壓力”及“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設立迴歸方程;在考慮建立預測模型的可信性上,由於“多元迴歸分析”在統計時可能會出現多元共線性問題,因此統計時會進行共線性診斷,如果條件指標(conditional index,簡稱 CI 值)少於 30,變異膨脹因素(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簡稱 VIF 值)少於 10,則共線性問題就比較緩和,所建立的迴歸模型就比較可靠;而在檢定研究假設上,會以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作為路徑係數,並將顯著水平 α 設定為 0.05,如果 p<0.05,則效果為顯著,當 p>0.05 時,則效果為不顯著;研究者依研究假設、統計結果繪劃路徑分析圖,在路徑分析圖中,會寫上每一條路徑的路徑係數,如果 p>0.05,會在係數旁邊寫上“n.s”,如果 p<0.05,會在係數旁邊寫上“*”,如果p<0.01,會在係數旁邊寫上“**”,如果 p<0.001,會在系數旁邊寫上“***”;對於不顯著的路徑,該路徑會以虛線表示,而顯著的路徑,該路徑會以實線表示。然後,根據繪劃的路徑分析圖每一條路徑的路徑係數(即直接效果),去計算每一個自變數對依變數的間接效果及總效果,並以表格作出總結。 1○四、研究結果(一)情感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情感支持”為外生變量,與“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所產生的路徑分析如圖 1 所示,其各項效果分解如表 1 所示。“情感支持”對“互動壓力”解釋變異量為 4.2%,“情感支持”、“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解釋變異量為 42.1%,“情感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解釋變異量為 17.2%。效果量上,“情感支持”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分別是 -0.205、-0.196,統計均達到顯著(p<0.001),“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是 0.580,統計達到顯著(p<0.001),“情感支持”對“人際感受”的間接效果是 -0.205×0.580=-0.119,對“人際感受”的總效果是 -0.196-0.119=-0.315。此外,“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分別是 0.221、-0.220,統計均達到顯著(p<0.01),“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580×(-0.220)=-0.128,1○  邱皓政:《量化研究法 ( 二 ):統計原理與分析技術》,台北:雙葉書廊,2020 年,第 14 章頁 14 - 16、第 17 章頁 18 - 40。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51“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是 0.221-0.128=0.093。此外,“情感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為 0.344,統計達到顯著(p<0.001),“情感支持”透過“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205×0.221=-0.045,“情感支持”透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96×(-0.220)=0.043,“情感支持”透過“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205×0.580×(-0.220)=0.026,“情感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間接效果為 -0.045+0.043+0.026=0.024,因此,“情感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為 0.344+0.024=0.368(圖 1、� 1)。圖 1 情感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關係的路徑分析圖表 1 情感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各項效果分解說明自變量依變量:內生變量互動壓力 人際感受 家�參�外生變量 ��支�直�效果 -0.205 -0.196 0.344間�效果 - -0.119 0.024�效果 -0.205 -0.315 0.368�生變量互動�力直�效果 - 0.580 0.221間�效果 - - -0.128�效果 - 0.580 0.093人��受直�效果 - - -0.220間�效果 - - -�效果 - - -0.220(二)實質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實質支持”為外生變量,與“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所產生的路徑分析如圖 2 所示,其各項效果分解如表 2 所示。“實質支持”對“互動壓力”解釋變異量為 3.5%,“實質支持”、“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解釋變異量為 41.7%,“實質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解釋變異量為 10.3%。效果量上,“實質支持”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分別
  • 澳 門 研 究522023年第 2期是 -0.188、-0.183,統計均達到顯著(p<0.001),“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是 0.586,統計達到顯著(p<0.001),“實質支持”對“人際感受”的間接效果是 -0.188×0.586=-0.110,對“人際感受”的總效果是 -0.183-0.110= -0.293。另外,“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分別是 0.218、-0.267,統計均達到顯著(p<0.01),“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586×(-0.267)= -0.156,“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是 0.218-0.156=0.062。此外,“實質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為 0.202,統計達到顯著(p<0.001),“實質支持”透過“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88×0.218=-0.041,“實質支持”透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83×(-0.267)=0.049,“實質支持”透過“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88×0.586×(-0.267)=0.029,“實質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間接效果為 -0.041+0.049+0.029=0.037,因此,“實質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為 0.202+0.037=0.239(圖 2、� 2)。圖 2 實質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關係的路徑分析圖表 2 實質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各項效果分解說明自變量依變量��生變量互動�力 人��受 家�參�外生變量 實質支�直�效果 -0.188 -0.183 0.202間�效果 - -0.110 0.037�效果 -0.188 -0.293 0.239�生變量互動�力直�效果 - 0.586 0.218間�效果 - - -0.156�效果 - 0.586 0.062人��受直�效果 - - -0.267間�效果 - - -�效果 - - -0.267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53(三)訊息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訊息支持”為外生變量,與“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所產生的路徑分析如圖 3 所示,其各項效果分解如表 3 所示。“訊息支持”對“互動壓力”解釋變異量為 0.4%,“訊息支持”、“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解釋變異量為39.7%,“訊息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解釋變異量為 9.6%。效果量上,“訊息支持”對“互動壓力”沒有直接效果,統計未達到顯著(p>0.05)、“訊息支持”對“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是 -0.112,統計達到顯著(p<0.01),對“人際感受”沒有間接效果。“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是 0.613,統計達到顯著(p<0.001),“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分別是0.207、-0.293,統計均達到顯著(p<0.01),“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613×(-0.293)=-0.180,“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是 0.207-0.180=0.027。此外,“訊息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為 0.178,統計達到顯著(p<0.01),而透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12×(-0.293)=0.033,因此,“訊息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為 0.178+0.033=0.211(圖 3、� 3)。圖 3 訊息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關係的路徑分析圖表 3 訊息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各項效果分解說明自變量依變量��生變量互動壓力 人際感受 家�參�外生變量 訊息支�直�效果 -0.063 -0.112 0.178間�效果 - - 0.033�效果 -0.063 -0.112 0.211�生變量互動�力直�效果 - 0.613 0.207間�效果 - - -0.180�效果 - 0.613 0.027人��受直�效果 - - -0.293間�效果 - - -�效果 - - -0.293
  • 澳 門 研 究542023年第 2期(四)整體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整體社會支持”為外生變量,與“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所產生的路徑分析如圖 4 所示,其各項效果分解如表 4 所示。“整體社會支持”對“互動壓力”解釋變異量為 3.1%,“整體社會支持”、“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解釋變異量為42.1%,“整體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解釋變異量為 14.1%。效果量上,“整體社會支持”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分別是 -0.176、-0.195,統計均達到顯著(p<0.01),“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的直接效果是 0.586,統計達到顯著(p<0.001),“整體社會支持”對“人際感受”的間接效果是 -0.176×0.586= -0.103,對“人際感受”的總效果是 -0.195-0.103=-0.298。“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分別是 0.212、-0.237,統計均達到顯著(p<0.01),“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586×(-0.237)=-0.139,“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是 0.212-0.139=0.073。此外,“整體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直接效果為 0.288,統計達到顯著(p<0.001),“整體社會支持”透過“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76×0.212= -0.037,“整體社會支持”透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95×(-0.237)=0.046,“整體社會支持”透過“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間接效果是 -0.176×0.586×(-0.237)=0.024,“整體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間接效果為 -0.037+0.046+0.024=0.033,因此,“整體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總效果為 0.288+0.033=0.321(圖 4、� 4)。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55圖 4 整體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和家庭參與關係的路徑分析圖表 4 整體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家庭參與各項效果分解說明自變量依變量��生變量互動�力 人��受 家�參�外生變量 整�社會支�直�效果 -0.176 -0.195 0.288間�效果 - -0.103 0.033�效果 -0.176 -0.298 0.321�生�量互動�力直�效果 - 0.586 0.212間�效果 - - -0.139�效果 - 0.586 0.073人��受直�效果 - - -0.237間�效果 - - -�效果 - - -0.237五、綜合討論(一)結果討論本研究顯示,除了“訊息支持”沒有顯著的直接效果外,其他類型的“社會支持”均對“互動壓力”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各類型的“社會支持”也對“人際感受”、“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研究假設 1 大部分成立。過往有研究顯示,“社會支持”中的“情感支持”能夠對特殊教育需要孩子的家長所感受的壓力產生顯著的直接影響,且影響為負向,即是家長感受的“情感支持”越高,其所感受的各類壓力就越低,而家長感受的“情感支持”越少,其所感受的各類壓力就越高。 1○ 也有研究顯示,各類型“社會支持”均會對家長的教育參與產生顯著、直接、正向的影響。 2○ 而本研究除了有很類1○  汪俐君:〈學前身心障礙子女母親親職壓力與社會支持相關因素之探討〉,碩士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03 年,頁 83 - 85。2○  張桂貞:〈身心障礙幼兒父親的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與親職參與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輔仁大學,2012 年,頁 91 - 112。
  • 澳 門 研 究562023年第 2期似的結果外,更發現其他類型的“社會支持”也會對“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壓力產生不同程度的直接、負向影響。因此,本研究再次說明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既可以緩和家長的部分壓力外,也可以對家長的家庭教育參與帶來良好的正面作用。此外,研究亦顯示除了“訊息支持”並不能通過“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外,其他類型的“社會支持”均能透過“互動壓力”對“人際感受”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且影響均是負向的,即除了“訊息支持”外,“互動壓力”在其他類型的“社會支持”對“人際感受”的影響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研究假設 2 大部分成立,這說明“社會支持”確實能緩和有關家長不同類型的壓力。而不論何種的“社會支持”,“互動壓力”也能通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且影響為負向,即“人際感受”在“互動壓力”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研究假設 3 完全成立。過往有文獻顯示,家長的一些壓力,會與他們的親職參與行為呈現負相關。 1○ 因此,本研究中此部分的結果,再次說明融合生家長的壓力,可能會對他們教育子女上帶來負向的影響。本研究顯示,“訊息支持”除了未能通過“互動壓力”、“互動壓力”與“人際感受”路徑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外,“訊息支持”能夠單獨通過“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而且其餘類型的“社會支持”均能完全通過“互動壓力”、“人際感受”、“互動壓力”與“人際感受”路徑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即是除了“訊息支持”外,“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在其他類型的“社會支持”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中具有顯著的中介作用,研究假設 4 大部分成立。這說明較多類型的“社會支持”能通過家長不同類型的壓力而對“家庭參與”產生顯著的間接影響。有研究顯示,部分的“社會支持”能在家長感受的一些壓力和他們的教育參與中起着顯著的調節作用。 2○ 因此,本部分的發現,家長在與特殊教育需要孩子互動時所產生的壓力,會對他們日常生活中產生壓力,繼而影響他們在家庭的教育參與。而要調整好有關壓力,則需要以“情感支持”、“實質支持”等形式為家長提供足夠的“社會支持”,才能有效調控“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對“家庭參與”的影響。(二)研究限制(1)抽樣本研究從兩個身心障礙家長團體、十所普通學校成功收取 337 位家長來進行有關研究,雖然抽樣符合統計學的要求。但澳門目前收取融合生的學校共超過 40 所,因此研究結果並不能完全代表全澳融合生家長的情況,結果未必能完全推論到所有融合生家1○  賴育樺:〈台中縣市幼兒園家長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與親職行為之研究〉,碩士論文,朝陽科技大學,2009 年,頁 169 - 173。2○  董志文:〈澳門融合生家長環境壓力和家長參與之間的關係:情感支持的調節作用〉,《社會科學前沿》(武漢),第 6 期(2022),頁 2275 - 2284。
  • 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和家庭參與的關係——以互動壓力、人際感受為中介變項的路徑分析57長,因此未來可以從更多的學校抽取更多的樣本數量,以找出更完善的“家庭參與”路徑分析。(2)研究方法本研究採用家長填寫量表的方法,雖然量表經過統計學的信效度之檢驗,能夠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量表的有效性、可信性,但仍難以保障每位家長在填寫過程中都能認真填寫有關量表。再者,研究結果雖然能夠運用過往的實證研究去作出解釋,但這個解釋只是根據文獻作出推論,真正出現結果的原因,本研究仍然是不清楚的。因此未來需要進行相關的質性分析,以找出影響融合生家長的“家庭參與”之真正原因。(三)建議(1)學校本研究顯示不同類型的“社會支持”,均能夠改善有關家長的“人際感受”及“家庭參與”,尤其是“情感支持”與“實質支持”,除了能通過改善家長的“人際感受”而影響“家庭參與”外,更能通過家長的“互動壓力”,繼而再影響家長的“人際感受”,從而為“家庭參與”帶來良好的影響。因此,學校應該重視為家長提供不同類型的支援。在“情感支持”上,駐校學生輔導員、資源教師、班主任,需要針對每位融合生及其家庭的情況,為學生的父母、主要照顧者提供合宜的心理支援。交談上,需要多一點同理心,並認真聽取家長們的擔憂與期望,同理他們的感受,言談之間要讓家長感受到校方對他們精神上、言語上、情感上的支持。在“實質支持”上,對這些家長來說,他們最擔憂的,可能是他們孩子的學業,以至其社交、情緒、在校適應等部分。因此,學校首要做的,就是落實融合教育的“個別化教育計劃”,為孩子提供教學、課程、評量的合宜調整,教學上應因應孩子能力狀況,設計不同的小組、朋輩教學、個別教學等;課程上,應通過“簡化”、“減量”、“添加”等多種調整方式,調節融合生的教材;評量上,則應以多元評核的方式來實施。而孩子的社交、情緒及在校適應部分,資源教師、駐校輔導員需要為針對融合生提供緊密的支援,除個別輔導外,可以為他們提供多類型的共融小組活動,提高他們與普通生的交流與合作。在“訊息支持”上,學校可以根據家長與孩子的互動情況,給予建議,並鼓勵家長作出嘗試,定期對家長在孩子的教育參與上給予回饋。(2)政府本研究顯示,“社會支持”是改善融合生家長“互動壓力”、“人際感受”及“家庭參與”的重要因素。而實施有關的支持部分,往往是需要學校為有關家長作出支援,學校老師、資源教師、駐校輔導員就成為支援家長的關鍵人物,他們必須需要掌握“情感”、“實質”、“訊息”等三方面的支援知識與技巧,才能為有關家長提供到良好的支援。因此,教育行政當局,需要在未來日子中,設法提升這些學校人員在有關方面的
  • 澳 門 研 究582023年第 2期專業知能。做法上,首先需要為這些專業人員開辦有關的課程,提升他們在“情感”、“實質”、“訊息”等三方面的支援技巧;其二,政府可以為學校多宣傳有關支援的重要性,鼓勵學校管理層多為前線教師開辦有關的校本課程;其三,政府可以作為主導一方,開辦有關內容的學校分享會,邀請一些成功學校去作出分享,從而提升其他學校在支援家長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
  • •論文|教育研究•59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張佩雯一、研究背景、目的與問題(一)研究背景與動機從特區政府的不同政策中,顯示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澳門學生的學業成就,《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 - 2020 年)》中提及要提升學生的語文能力、創新思維,以及學生的學習成效; 1○ 在《非高等教育中長期規劃(2021 - 2030 年)》亦提及發展澳門非高等學生的軟實力,培養學生的學業成就。 2○ 然而,除了政策的支持外,影響學生學業成就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教師與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生自身的學習態度等可能都是影響因素之一。一些研究顯示,教師與學生的師生關係與學生的學業成就成正相關, 3○學生自身的學習態度與其學業成就也成正相關, 4○ 更有研究顯示,教師與學生的師生關作者簡介:張佩雯,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教育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 - 2020 年)》,2011 年,頁124 - 125。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中長期規劃(2021 - 2030)》,2021 年,頁 6。3○  林映青:〈宜蘭縣國中三年級學生文化資本、師生關係及學業成就之研究〉,碩士論文,佛光大學,2017年,頁 120 - 122。4○  戴綠莛:〈國小不同性別之學生的睡眠品質與注意力、學習態度及學業成就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清華大學,2019 年,頁 85 - 90。[ 摘 要 ] 本研究以澳門中學生作為研究對象,探討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相關情形,並瞭解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的影響︒本研究採用定量研究方式,以“師生關係量表”︑“學習態度量表”和“學業成就量表”為研究工具,以滾雪球抽樣法從澳門十間中學收集 305 位中學生的資料,然後以皮爾遜積差相關和逐步回歸分析法來進行統計分析,並得出結果如下:一︑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和學業成就呈現顯著正相關(p<0.01);二︑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整體學業成就”︑“認知”︑“情意”︑“技能”具有顯著的預測力(p<0.05),解釋變異量在 56.6 - 67.5% 之間︒最後根據本研究之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特區政府︑學校︑教師︑家長︑學生等之參考︒[ 關鍵詞 ] 澳門 中學生 師生關係 學習態度 學業成就
  • 澳 門 研 究602023年第 2期係與學生的學習態度成正相關, 1○ 那麼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和學業成就等三者之間的深入關係是怎樣的?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是否能夠共同影響他們的學業成就呢?目前有關問題均不清楚。因此,探討澳門的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三者的關係,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二)研究目的依據本研究的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如下:(1)探討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三者之相關情況。(2)探討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之預測力。(3)根據研究結果,對政府、學校及家長提出改善建議。(三)研究問題依據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如下:(1)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是否有顯著相關?(2)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是否有顯著相關?(3)澳門中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是否有顯著相關?(4)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是否有顯著的預測力?二、文獻探討(一)師生關係在教育中,師生關係是學生與老師之間重要的人際關係,學生與老師之間積極的師生關係能夠使學生提升對學習的興趣,且能讓學生建立自信。 2○Bronfenbrenner 的生態系統理論認為,不同的人際關係會影響人的個體發展,他分別指出了五個系統,這些系統互相影響和相互作用。影響力由大至小,分別是微系統、中系統、外系統、大系統和時間系統。 3○ 微系統是指個體與不同人物產生的人際關係,且是在個體與社會角色面對面相處的活動與情境中產生。微系統由家庭、家長、學校等組成, 4○ 它會影響個體的價值觀、處事態度、生活態度等, 5○ 其中微系統內的學校,當中亦包含着老師,因此,老1○  林倩瑜:〈國小學童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幸福感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新竹教育大學,2008 年,頁60 - 63。2○  李婷語:〈試論新時代教育學視角下的師生關係〉,《文學教育》(武漢),第 3 期(2022),頁 156 -158。3○  Bronfenbrenner, Urie. “Ecological Models of Hum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Edited by Penelope Peterson, Eva Baker and Barry McGaw, vol. 3, 2nd ed., Elsevier, 1994, pp. 37-43.4○  吳瑞家:〈以生態系統理論探究弱勢學生輔導歷程〉,碩士論文,雲林科技大學,2020 年,頁 14 - 16。5○  楊智如:〈以生態系統理論探討技術型高中服務群科學生職場實習行為表現微系統影響結果之個案研究〉,碩士論文,台北科技大學,2021 年,頁 17 - 21。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61師與學生之間的師生關係對於學生的發展有着深遠的影響。不同學者對於師生關係的定義不同,紀妮玓認為師生關係的向度應該分成“學習指導”、“生活關懷”、“情感交流”等三個向度; 1○ 江沄真認為師生關係的向度應該分成“課業方面”、“生活方面”、“情感方面”等三個向度,2○ 而林欣緣則認為師生關係的向度應該分成“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情感交流”等四個向度。 3○ 綜合上述不同學者對師生關係所劃分的分向度,筆者認為他們所劃分的向度都比較相似,均是以生活、情感、課業等作為分向度。而本研究採用林欣緣所劃分的向度,將師生關係分為“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和“情感交流”等四個向度,筆者認為這四個向度更能以學生的角度具體地呈現師生關係。(二)學習態度學習態度是指個體在學習過程中的內在心理狀態,在不同的學習環境下,個體會對學習產生正面或負面的態度, 4○ 個體在學習過程中所擁有的認知和情感會影響個體的行為,根據 Zimmerman 提出的自我調整學習理論,認為學習者在自我調整學習中需經歷三個過程,分別是在學習前進行思考、在學習過程中進行觀察,以及最後對於自身的學習成果進行判斷與反思。這三個過程具有相互作用,當學習者在這三個過程做得好時,他們的學習成果也會有好的表現。 5○ 由此可見,學生的學習態度對於其學習成果有一定的影響。不同學者對於學習態度的定義不同,戴綠莛認為學習態度的向度應該分成“學習動機”、“學習方法”、“上課態度”、“環境態度”等四個向度, 6○ 陳亞珺認為學習態度的向度應該分成“學習動機”、“學習習慣”、“學習興趣”等三個向度, 7○ 陳家煒認為學習態度的向度應該分成“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等三個向度。 8○ 綜合以上學者對學習態度所劃分的向度,筆者發現不同學者所劃分的向度都比較相似,均是以動機、習慣、行為等作為分向度。故本研究採用陳家煒所1○  紀妮玓:〈國中生同儕關係、師生關係、情緒智力與校園霸凌行為相關研究〉,碩士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14 年,頁 22。2○  江沄真:〈國中生情緒智力與師生關係之知覺研究——以桃園市某國中為例〉,碩士論文,萬能科技大學,2019 年,頁 45 - 46。3○  林欣緣:〈台中市國中學生知覺師生關係、學習投入與幸福感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東海大學,2021年,頁 21 - 23。4○  陳亞珺:〈台南市國小高年級學生知覺教師正向管教與學習態度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嘉義大學,2021 年,頁 23 - 25。5○  黃麗鈴:〈樂齡學習中心學員知覺有用性、歸屬感、學習態度與行為意圖關係之研究〉,博士論文,台北教育大學,2020 年,頁 46 - 47。6○  戴綠莛:〈國小不同性別之學生的睡眠品質與注意力、學習態度及學業成就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清華大學,2019 年,頁 39 - 43。7○  陳亞珺:〈台南市國小高年級學生知覺教師正向管教與學習態度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嘉義大學,2021 年,頁 25 - 30。8○  陳家煒:〈北區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壓力與學習態度關係之研究〉,碩士論文,台北科技大學,2021 年,頁17 - 20。
  • 澳 門 研 究622023年第 2期劃分的向度,將學習態度分為“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等三個向度。筆者認為這三個向度能更瞭解學生在學習上各方面的態度,而且與學業成就的向度相關,更能瞭解學生的學習態度。(三)學業成就學業成就能表現出學生的學習能力與狀況, 1○ 亦是評量學生能否達到學習目標的指標。 2○ 根據認知領域目標理論,Blum 認為可分為三部分,分別是“知”、“情”、“技”三個不同的層面。在“認知層面”上,分為“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和“評鑑”等六個部分;在“情意層面”上,分為“接受”、“反應”、“評價”、“組織”和“内化”等五部分;在“技能層面”上,分為“知覺作用”、“心向作用”、“引導反應”、“機械反應”、“複雜反應”、“技能調適”和“創作表現”等七部分。 3○不同學者對於學業成就的定義不同,因此他們所分的向度都不同,林映青認為學業成就的向度應該分成“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個向度; 4○蔡順同認為學業成就的向度應該分成“自我肯定”、“學習態度”等兩個向度; 5○ 林秀玲認為學業成就的向度應該分成“認知”、“情意”、“技能”, 6○ 綜合以上學者對學業成就所劃分的層面,發現不同學者所劃分的向度都比較相似,大部分是以不同科目的成績等作為分向度,亦有部分採用“認知”、“情意”和“技能”作為分向度。故本研究採用林秀玲所劃分的向度,將學業成就分為“認知”、“情意”、“技能”等三個向度。筆者認為學生未必能準確地記得自己各科目前的成績,因此選用這三個向度作為學業成就的分向度。1○  陳孝鍾:〈職前教師計算思維水平與學業成就關係研究〉,《福建電腦》(福州),第 4 期(2022),頁36 - 39。2○  張秋麗:〈初中生希望、日常性學業彈性、學業情緒與學業成就的關係及教育對策〉,碩士論文,濟南大學,2021 年,頁 2。3○  陳豐祥:〈新修訂布魯姆認知領域目標的理論內涵及其在歷史教學上的應用〉,《歷史教育》(台北),第15 期(2009),頁 1 - 53。4○  林映青:〈宜蘭縣國中三年級學生文化資本、師生關係及學業成就之研究〉,碩士論文,佛光大學,2017年,頁 66。5○  蔡順同:〈雲嘉地區大學校院學生課業壓力、休閒效益與學業成就之研究〉,碩士論文,南華大學,2010年,頁 37。6○  林秀玲:〈國中生休閒涉入、休閒態度、學業成就與幸福感之研究〉,碩士論文,南台科技大學,2018 年,第 27 頁。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63三、研究設計(一)研究工具(1)師生關係量表師生關係量表參考了林欣緣於 2021 年的論文, 1○ 此量表是一份四點式量表,從“非常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到“非常同意”。“非常不同意”為 1 分;“不同意”為 2 分;“同意”為 3 分;“非常同意”為 4 分。得分越高,代表受訪者的師生關係越好;得分越低,則代表受訪者的師生關係越差。師生關係的預試量表共有 26 題,分為四個向度,當中包括 7 題的“學習指導”、6 題的“生活關懷”、6 題的“親近信任”和 7 題的“情感交流”。經預試後,刪了 1 題,保留了 25 題,包括 7 題的“學習指導”、6 題的“生活關懷”、5 題的“親近信任”和 7 題的“情感交流”。根據項目分析顯示,第 17 題需要刪除,各題與量表總分相關係數介乎 0.635 - 0.857(p<0.01);因素分析中,分層面個別進行因素分析法顯示,“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情感交流”的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65.159%、69.859%、73.202%、69.799%,各題的因素負荷量均在 0.743 或以上;信度分析中,內部一致性檢驗顯示,“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情感交流”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分別為 0.909、0.912、0.904 和 0.927,整份量表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為 0.972。由上述可知,此量表具有較佳的信效度。“學習指導”是指學生就老師對其課業指導的感受;“生活關懷”是指學生就老師日常對其生活上關懷的感受;“親近信任”是指學生與老師之間親近信任的情況;“情感交流”是指學生對於老師與其在情感交流上的互動。(2)學習態度量表學習態度量表參考了陳家煒於 2021 年的論文, 2○ 此量表是一份五點式量表,從“非常不同意”、“不同意”、“沒意見”、“同意”到“非常同意”。“非常不同意”為 1 分;“不同意”為 2 分;“沒意見”為 3 分;“同意”為 4 分;“非常同意”為 5 分。得分越高,代表受訪者的學習態度越好;得分越低,則代表受訪者的學習態度越差。學習態度的預試量表共有 18 題,分為三個向度,當中包括 6 題的“認知學習態度”、6 題的“情感學習態度”和 6 題的“行為學習態度”。經預試後,沒有題目需要刪減。根據項目分析顯示,各題與量表總分相關係數介乎 0.708 - 0.903(p<0.01);因素分析中,分層面個別進行因素分析法顯示,“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和“行為學習態度”的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88.453%、76.883%、76.364%,各題的因素負荷量均在 0.834 或以上;信度1○  林欣緣:〈台中市國中學生知覺師生關係、學習投入與幸福感之相關研究〉,碩士論文,東海大學,2021年,頁 145 - 146。2○  陳家煒:〈北區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壓力與學習態度關係之研究〉,碩士論文,台北科技大學,2021 年,頁93 - 94。
  • 澳 門 研 究642023年第 2期分析中,內部一致性檢驗顯示,“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和“行為學習態度”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分別為 0.974、0.938 和 0.937,整份量表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為 0.972。由上述可知,此量表具有較佳的信效度。“認知學習態度”是指學生對學習的知覺與看法,當中包括了學生的學習目標、動機、個人偏好和概念理解等;“情感學習態度”是指學生對學習的感受和興趣,當中包括了對學習的喜愛程度、解決問題的信心和決心等;“行為學習態度”是指學生學習方式和學習的行為模式,當中包括了學生的學習方式、策略、習慣和主動性等。(3)學業成就量表學業成就量表參考了林秀玲於 2018 年的論文, 1○ 此量表是一份五點式量表,從“非常不同意”、“不同意”、“無意見”、“同意”到“非常同意”。“非常不同意”為 1 分;“不同意”為 2 分;“無意見”為 3 分;“同意”為 4 分;“非常同意”為 5 分。得分越高,代表受訪者的學業成就越高;得分越低,則代表受訪者的學業成就越低。學業成就的預試量表共有 16 題,分為三個向度,當中包括 5 題的“認知”、6 題的“情意”和 5 題的“技能”。經預試後,沒有題目需要刪減。根據項目分析顯示,各題與量表總分相關係數介乎 0.796 - 0.945(p<0.01);因素分析中,分層面個別進行因素分析法顯示,“認知”、“情意”和“技能”的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86.447%、82.285%、82.058%,各題的因素負荷量均在 0.857 或以上;信度分析中,內部一致性檢驗顯示,“認知”、“情意”和“技能”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分別為 0.959、0.955 和 0.943,整份量表的 Cronbach’s α 係數值為 0.981。由上述可知,此量表具有較佳的信效度。“認知”以評量學生習得的技能知識為主,包括: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和評鑑的能力等;“情意”以評量學生的學習態度及精神為主,包括:接受、反應、評價、組織、品格等;“技能”以評量學生所習得技能的學習成效為主,包括:客觀的技能和主觀的技能。(二)研究對象本研究以澳門中學生為研究對象,並派發電子問卷,採用滾雪球抽樣法(snowball sampling)的形式在澳門十間學校進行抽樣,共收得 305 份有效問卷,男生有 72 人,女生有 233 人。(三)研究假設依據本研究的研究目的與問題,研究假設如下:1)H1: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有顯著相關;2)H2: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有顯著相關;1○  林秀玲:〈國中生休閒涉入、休閒態度、學業成就與幸福感之研究〉,碩士論文,南台科技大學,2018 年,頁 128。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653)H3:澳門中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有顯著相關;4)H4: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有顯著的預測力。(四)資料分析方法針對研究假設 1 - 3,本研究採用皮爾遜積差相關(Pearson correlation)來進行測量,以檢驗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和學業成就等三者之間的相關性。針對研究假設 4,本研究採用逐步迴歸分析(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來實施,以檢驗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的預測力。1○ 檢驗的過程中,會同時檢視迴歸模型的條件指標(condition index,簡稱 CI 值),如果 CI 值少於 30,則所建立的迴歸方程是可靠。四、研究結果(一)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的相關分析(1)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的相關分析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的“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情感交流”,與其學習態度的“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等均呈現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191 - 0.454 之間(p<0.01);學習態度各向度與“整體師生關係”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11 - 0.496 之間(p<0.01);師生關係各向度與“整體學習態度”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68 - 0.477 之間(p<0.01);“整體師生關係”與“整體學習態度”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469(p<0.01)。從數據得知,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全部呈現顯著正相關(表 1)。表 1 師生關係與學習態度的相關分析表學習指導 生活關懷 ��信� ��交� 整�師生關��知學��度 0.386** 0.302** 0.213** 0.191** 0.311**��學��度 0.454** 0.369** 0.359** 0.345** 0.439**行為學��度 0.443** 0.415** 0.428** 0.432** 0.496**整�學��度 0.477** 0.407** 0.379** 0.368** 0.469**註:**p<0.01(2)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的相關分析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的“學習指導”、“生活關懷”、“親近信任”、“情感交流”,與其學業成就的“認知”、“情意”、“技能”等均呈現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417 -0.527 之間(p<0.01);學業成就各向度與“整體師生關係”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1○  吳明隆:《SPSS 操作與應用——問卷統計分析實務》,台北:五南圖書,2016 年,頁 465 - 582。
  • 澳 門 研 究662023年第 2期係數在 0.522 - 0.537 之間(p<0.01);師生關係各向度與“整體學業成就”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464 - 0.531 之間(p<0.01);“整體師生關係”與“整體學業成就”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570(p<0.01)。從數據得知,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全部呈顯著正相關(表 2)。表 2 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的相關分析表學��� 生活關懷 ��信� ��交� 整�師生關��知 0.494** 0.463** 0.429** 0.426** 0.522**�意 0.478** 0.492** 0.448** 0.445** 0.537**技� 0.462** 0.527** 0.433** 0.417** 0.529**整�學�成就 0.515** 0.531** 0.471** 0.464** 0.570**註:**p<0.01(3)澳門中學生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的相關分析澳門中學生學習態度的“認知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與其學業成就的“認知”、“情意”、“技能”等均呈現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583 -0.725 之間(p<0.01);學習態度各向度與“整體學業成就”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656 - 0.745 之間(p<0.01);學業成就各向度與“整體學習態度”均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704 - 0.756 之間(p<0.01);“整體學習態度” 與“整體學業成就”具有顯著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788(p<0.01)。從數據得知,澳門中學生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全部呈現顯著正相關(表 3)。表 3 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的相關分析表�知 �意 技� 整�學�成就�知學��度 0.583** 0.630** 0.612** 0.656**��學��度 0.689** 0.725** 0.655** 0.745**行為學��度 0.690** 0.679** 0.630** 0.719**整�學��度 0.731** 0.756** 0.704** 0.788**註:**p<0.01(二)澳門中學生的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之預測分析本節分為四部分來瞭解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之預測分析,分別是師生關係和學習態度對“認知”之預測分析、師生關係和學習態度對“情意”之預測分析、師生關係和學習態度對“技能”之預測分析,以及師生關係和學習態度對“整體學業成就”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67之預測分析。(1)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認知”之預測分析從分析可知(表 4),對“認知”的預測變項共有三個,預測力按大到小排序分別為“行為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和“生活關懷”,這三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認知”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54,決定係數 R2 為 0.569,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132.569(p<0.001),以上三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地預測“認知”56.9% 之變異量。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認知”具有最強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行為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47.6%,其次為“情感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6.4%,最後一個為“生活關懷”,解釋變異量為 2.9%。“情感學習態度”和“生活關懷”對“認知”的解釋量較少,“認知”主要是受“行為學習態度”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來看,迴歸模式中的三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333、0.366 和 0.189,三個均為正數,這顯示這些預測變項對“認知”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澳門中學生在學習上的“行為學習態度”、“情感學習態度”越好,以及在師生關係上得到的“生活關懷”越多,學生在學業成就的“認知”也會越高;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認知= 0.333× 行為學習態度 +0.366× 情感學習態度 +0.189× 生活關懷表 4 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認知”之預測分析R R2 ΔR2 F ΔF B β常� / / / / / 2.190 /行為學��度 0.690 0.476 0.476 274.698*** 274.698*** 0.253 0.333��學��度 0.735 0.540 0.064 177.136*** 42.212*** 0.314 0.366生活關懷 0.754 0.569 0.029 132.569*** 20.528*** 0.188 0.189註:***p<0.001(2)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情意”之預測分析從分析可知(表 5),對“情意”的預測變項共有五個,預測力按大到小排序分別為“情感學習態度”、“生活關懷”、“行為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和“情感交流”,這五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情意”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88,決定係數 R2為 0.620,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97.768(p<0.001),以上五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地預測“情意”62.0% 之變異量。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情意”具有最強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情感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52.6%,第二個為“生活關懷”,解釋變異量為 5.8%,第三個為“行為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2.1%,第四個為“認知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0.9%,最後一個為“情感交流”,解釋變異量為 0.5%。“行為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和“情感交流”對“情意”的解釋量較少,“情意”
  • 澳 門 研 究682023年第 2期主要是受“情感學習態度”和“生活關懷”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來看,迴歸模式中的五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339、0.164、0.204、0.176 和 0.099,五個均為正數,這顯示這些預測變項對“情意”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澳門中學生在學習上的“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越好,以及在師生關係上得到的“生活關懷”、“情感交流”越多,學生在學業成就的“情意”也會越高;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情意= 0.339× 情感學習態度 +0.164× 生活關懷 +0.204× 行為學習態度 +0.176×認知學習態度 +0.099× 情感交流表 5 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情意”之預測分析R R2 ΔR2 F ΔF B β常� / / / / / 0.629 /��學��度 0.725 0.526 0.526 336.426*** 336.426*** 0.348 0.339生活關懷 0.764 0.584 0.058 212.349*** 42.355*** 0.195 0.164行為學��度 0.778 0.606 0.021 154.266*** 16.417*** 0.186 0.204�知學��度 0.784 0.615 0.009 119.970*** 7.338** 0.196 0.176��交� 0.788 0.620 0.005 97.768*** 4.063* 0.097 0.099註:***p<0.001, **p<0.01, *p<0.05(3)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技能”之預測分析從分析可知(表 6),對“技能”的預測變項共有四個,預測力按大到小排序分別為“情感學習態度”、“生活關懷”、“認知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這四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技能”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53,決定係數 R2 為 0.566,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97.942(p<0.001),以上四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地預測“技能”56.6%之變異量。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技能”具有最強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情感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42.9%,第二個為“生活關懷”,解釋變異量為 9.4%,第三個為“認知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2.5%,最後一個為“行為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1.8%。“認知學習態度”和“行為學習態度”對“技能”的解釋量較少,“技能”主要是受“情感學習態度”和“生活關懷”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來看,迴歸模式中的四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199、0.293、0.242 和 0.211,四個均為正數,這顯示這些預測變項對“技能”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澳門中學生在學習上的“情感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越好,以及在師生關係上得到的“生活關懷”越多,學生在學業成就的“技能”也會越高;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技能= 0.199× 情感學習態度 +0.293× 生活關懷 +0.242× 認知學習態度 +0.211×行為學習態度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69表 6 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技能”之預測分析R R2 ΔR2 F ΔF B β常� / / / / / 1.870 /��學��度 0.655 0.429 0.429 227.991*** 227.991*** 0.162 0.199生活關懷 0.724 0.524 0.094 166.002*** 59.782*** 0.276 0.293�知學��度 0.741 0.548 0.025 121.859*** 16.516*** 0.215 0.242行為學��度 0.753 0.566 0.018 97.942*** 12.376** 0.153 0.211註:***p<0.001, **p<0.01(4)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整體學業成就”之預測分析從分析可知(表 7),對“整體學業成就”的預測變項共有四個,預測力按大到小排序分別為“情感學習態度”、“生活關懷”、“行為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這四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整體學業成就”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822,決 定 係 數 R2 為 0.675, 迴 歸 模 式 之 F 值 為 155.772(p <0.001), 以 上 四 個 預 測 變項可以共同有效地預測“整體學業成就”67.5% 之變異量。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整體學業成就”具有最強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情感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55.5%,第二個為“生活關懷”,解釋變異量為 7.6%,第三個為“行為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 3.1%,最後一個為“認知學習態度”,解釋變異量為1.2%。“行為學習態度”和“認知學習態度”對“整體學業成就”的解釋量較少,“整體學業成就”主要是受“情感學習態度”和“生活關懷”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 β 來看,迴歸模式中的四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308、0.250、0.274 和 0.177,四個均為正數,這顯示這些預測變項對“整體學業成就”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澳門中學生在學習上的“情感學習態度”、“行為學習態度”、“認知學習態度”越好,以及在師生關係上得到的“生活關懷”越多,學生的“整體學業成就”也會越高;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整體學業成就= 0.308× 情感學習態度 +0.250× 生活關懷 +0.274× 行為學習態度+0.177× 認知學習態度
  • 澳 門 研 究702023年第 2期表 7 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對“整體學業成就”之預測分析R R2 ΔR2 F ΔF B β常� / / / / / 4.412 /��學��度 0.745 0.555 0.555 378.571*** 378.571*** 0.771 0.308生活關懷 0.794 0.631 0.076 258.393*** 62.000*** 0.725 0.250行為學��度 0.814 0.663 0.031 196.976*** 27.978*** 0.609 0.274�知學��度 0.822 0.675 0.012 155.772*** 11.516** 0.482 0.177註:***p<0.001, **p<0.01五、綜合討論(一)研究發現與討論本研究發現,首先,整體師生關係及其各向度關係與整體學習態度及其各向度態度有顯著的正相關。研究指出,學生的學習態度與老師有較大的關係,且老師的上課方式會影響學生的學習態度,如果老師在上課時能透過自身的經歷作出分享,且與學生互相討論問題,會使學生的學習態度變得更好, 1○ 這可能是整體師生關係及其各向度與整體學習態度及其各向度成正相關的因素。其次,整體師生關係及其各向度關係與整體學業成就及其各向度成就有顯著的正相關,整體學習態度及其各向度態度與整體學業成就及其各向度成就有顯著相關。研究亦顯示,師生關係與學業成就呈正相關, 2○ 因此這可能是整體師生關係及其各向度與整體學業成就及其各向度呈正相關的原因。此外,一些研究亦顯示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其學業成效成正相關, 3○ 因此這可能是本研究中整體學習態度及其各向度與整體學業成就及其各向度呈正相關的原因。第三,對“認知”的第二個有預測力的變項為“情感學習態度”,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6.4%;而在“情意”、“技能”、“整體學業成就”的最具預測力變項均為“情感學習態度”,其個別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52.6%、42.9%、55.5%。可見,“情感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預測變項。“情感學習態度”是指學生對學習的1○  李樺生、甘晉譽、林澤明、梁宇霆、何皓然、李正賢:《探討現今本澳教育制度對澳門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動機、學習成效的影響》,澳門: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2021 年,頁 22 - 24。2○  林映青:〈宜蘭縣國中三年級學生文化資本、師生關係及學業成就之研究〉,碩士論文,佛光大學,2017年,頁 120 - 122。3○  李樺生、甘晉譽、林澤明、梁宇霆、何皓然、李正賢:《探討現今本澳教育制度對澳門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動機、學習成效的影響》,澳門: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2021年,頁 18;王清樵:〈國小學童網路沉迷、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碩士論文,台灣首府大學,2015 年,頁 100 - 102。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71感受和興趣,當中包括了對學習的喜愛程度、解決問題的信心和決心等。 1○ 一些研究顯示,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呈顯著正相關,其中學習態度中的“學習欲望”與學業成就也呈顯著正相關, 2○“學習欲望”是指學生對學習的興趣,學習的新知識的主動性,和學習的感受。 3○ 該研究的“學習欲望”與本研究中的“情感學習態度”是很相似的概念,因此學生在學習態度中的“情感學習態度”越好,其學業成就也可能會越高,本研究反映了學生在學習態度中的“情感學習態度”對其學業成就非常重要。第四,對“認知”的第三個有預測力變項為“生活關懷”,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2.9%;而在“情意”、“技能”、“整體學業成就”的第二個有預測力變項均為“生活關懷”,其個別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5.8%、9.4%、7.6%。可見,“生活關懷”對學業成就來說,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預測變項。“生活關懷”是指學生就老師日常對其生活上關懷的感受。一些研究顯示,師生關係中的“生活關係”對學生的“學業成就”有顯著正相關, 4○ 即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老師給予的關懷越高,學生的學業成就也可能會越高。因此,本研究顯示了老師給學生的“生活關懷”對於學生的各個方面的學業成就是非常重要的。最後,本研究顯示,對“認知”最具預測力的變項“行為學習態度”,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47.6%,可見學生的“行為學習態度”對“學業成就”中的“認知”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預測變項。“行為學習態度”是指學生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的行為模式,當中也包括學生的學習方式、策略、習慣和主動性等。 5○ 一些研究顯示,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呈顯著正相關,其中學習態度中的“學習方法”、“學習計劃”、“學習習慣”與學業成就也呈顯著正相關。 6○ 而該研究中的“學習方法”、“學習計劃”、“學習習慣”與本研究中的“行為學習態度”是很相似的概念,因此學生在學習態度中的“行為學習態度”越好,其學業成就也可能會越高,學生的“行為學習態度”可能是影響學業成就中“認知”的重要因素,可見本研究說明了學生的“行為學習態度”對其學業成就的“認知”是非常重要的。1○  陳家煒:〈北區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壓力與學習態度關係之研究〉,碩士論文,台北科技大學,2021 年,頁20。2○  黃珮玲:〈國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業成就對幸福感的影響之研究〉,碩士論文,大葉大學,2015 年,頁71 - 74。3○  黃珮玲:〈國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業成就對幸福感的影響之研究〉,碩士論文,大葉大學,2015 年,頁44。4○  林映青:〈宜蘭縣國中三年級學生文化資本、師生關係及學業成就之研究〉,碩士論文,佛光大學,2017年,頁 120 - 122。5○  陳家煒:〈北區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壓力與學習態度關係之研究〉,碩士論文,台北科技大學,2021 年,頁20。6○  黃珮玲:〈國中學生的學習態度、學業成就對幸福感的影響之研究〉,碩士論文,大葉大學,2015 年,頁71 - 74。
  • 澳 門 研 究722023年第 2期(二)研究限制(1)抽樣本研究雖能從十間學校中抽取 305 名研究對象,然而只能以滾雪球方式作抽樣,因此在樣本上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同質性,研究結果未必能完全推論到母群體。(2)研究方法本研究雖能通過迴歸方程去驗證師生關係、學能態度共同預測學業成就,可是並未能知道三者的更深入關係,究竟這三者的深入關係為何?會否存在着中介效應的關係?還是存在着調節效應的關係?很明顯,在本研究的統計方法中並未能夠知悉這些深入關係。(三)建議本研究顯示了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學業成就等三者間互為正相關,而且師生關係、學習態度可以共同預測中學生的學業成就。因此,對政府、學校和家長有以下的建議:(1)政府首先,政府應多做宣導的工作,宣揚師生關係中的“生活關懷”對學生學業成就之重要性,使老師、輔導員和學校行政等,多給予生活上的關懷。其二,開設不同的興趣班,讓學生能培養對不同學科的興趣,以提升學生對學習的“情感學習態度”。其三,在政府的政策中,除了指引老師主動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還可以仔細地指出如何建立師生關係,例如主動向學生給予生活關懷、學習指導等。(2)學校對教師或輔導員來說,首先,應重視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在日常校園生活中,主動給予鼓勵、關懷和正增強,多留意或主動瞭解學生的現況,使學生與老師之間的師生關係更親近。其二,持續優化教學方法、課堂中的教學組織形式,以至班級經營管理等方面,這樣將會優化師生關係、提升學生學習態度,有利學生們的學業成就。教師應持續提高自身的教學、班級經營、師生關係建立等個人的專業發展,以提高教育質素。教師或輔導員可以向學生分享良好學習的方法,包括個人時間管理、學習方式等,以提升學生的學習動機,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與時間管理等。而對學校行政來說,首先應向老師傳達建立良好師生關係的重要性,鼓勵老師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在建立師生關係上,校長、主任等應該以身作則,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與同事、上司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以營造建立良好師生關係的文化。(3)家長首先,家長應主動和持續與學校保持聯繫,瞭解子女在學校與家庭的狀況,以達至家校合作的關係,提升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家長可以主動向子女瞭解他們的學習狀況,瞭解他們對知識的掌握程度,當子女遇到困難時,家長可以向子女給予支持、
  • 澳門中學生師生關係、學習態度與學業成就之關係73鼓勵和支援,幫助子女達成任務,提升子女的成功感,以提升子女的“情感學習態度”。此外,家長可以讓子女參與不同的活動,讓子女能在活動中接觸不同的事物、知識,增加子女對不同新事物的好奇心,提升子女的“認知學習態度”。[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
  • •論文|歷史研究•7416 世紀中葉,葡萄牙人開始正式入踞澳門,隨後逐漸將澳門發展成為一個華葡族群共處分治的社會。由於這一社會形態的特徵,早期澳門醫療衛生屬於粗放式的自由發展,中西醫並存,良莠不齊,沒有相對穩定的醫療保障。稍具備組織性的醫療僅能依靠天主教會所建立簡樸的醫療機構,如慈善堂、貧民醫院等。直到 19 世紀初,西方殖民思潮的興起,殖民屬地的衛生管理才被納入宗主國的政治倫理之中。1844 年,葡萄牙海外殖民部為推行其衛生政策,在澳門成立了醫生局⸺負責澳門-帝汶的醫療衛生防疫事業的管理,在葡萄牙遠東屬地的衛生疫病防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關於澳門�生局的研究,吳玉嫻的博士論文〈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1900〉、 1○、湯開建的《天朝異化之角:16 - 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 2○ 陳小卡的《西方醫學經粵傳華史》與《西方醫學傳入中國史》 3○ 等已經進行了初步探討,但是對一些問題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如醫生局成立的背景,它與醫局公會的區別,兩者的職能分工與合作又是如何?筆者不避譾陋,擬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嘗試對醫生局的成立、組織架構與職能等問題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以就正於方家。* 本文為國家“十四五”發展規劃重大學術文化工程《(新編)中國通史》纂修工程“澳門篇”階段性成果。作者簡介:鄒生琴,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碩士生;陳文源,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廣州 5106321○  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2○  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 - 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3○  陳小卡:《西方醫學經粵傳華史》,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8 年;《西方醫學傳入中國史》,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20 年。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鄒生琴 陳文源[ 摘 要 ] 隨着西方殖民思潮的興起,葡萄牙政府為了加強對屬地社會的近代化改造,於 1844 年在澳門創設了隸屬於葡萄牙海外殖民部的醫生局,該機構主要負責葡屬澳門-帝汶-梭羅海外省的醫療衛生防疫事業的管理︒其職能主要是:制定衛生防疫政策與法規︑統籌醫療資源︑統籌澳門城市疫病的預防與救治︑監督城區食品︑藥品與公共環境衛生相關法規的落實情況等︒可以說,在近代澳門城市衛生︑醫療防疫事業方面,醫生局起到了統籌全局的作用,為澳門醫療衛生防疫事業的近代化作出了較大貢獻︒[ 關鍵詞 ] 晚清時期 澳門 醫生局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75一、澳門早期西式醫療服務狀況澳門是華葡雜居的社會,早期華人治病主要依靠略懂中醫的“江湖郎中”,而葡萄牙人中的大商人,其商隊長期漂移海上,一般配備專門醫生,只有那些散腳小商,不得不聽天由命,因此澳門開埠之初,葡人族群缺醫少藥的問題十分嚴重。1568 年,賈尼勞(Belchior Carneiro)神父初到澳門,即感到解決城市醫療問題的迫切性,很快便以教會的名義創建了澳門最早的西式醫療機構⸺貧民醫院和麻風病院。他在 1575 年的一封信中回憶說:“我一到達這個島,便命令為本地人和基督教徒建立兩所醫院,收治所有天主教徒和異教徒。我還建立了一所仁慈堂,與羅馬的慈善組織相仿,為這裏所有赤貧的人們和其他貧困地區提供幫助。這可以對中國人產生良好影響。” 1○《澳門記略》稱貧民醫院為“醫人廟”,其中記載“於澳之東,醫者數人。凡夷人鰥寡煢獨,有疾不能自療者,許就廟醫,其費給自支糧廟”。 2○ 貧民醫院的建立主要是為“夷人”解決治病問題。但同時賈尼勞也關注到居住在澳門的中國人,在他看來,中國“沒有人對病人抱有同情心,即使是親密的朋友和親屬也不例外”,因此,他認為通過貧民醫院給予中國病人免費治療,會給中國人留下良好印象,這樣將對耶穌會傳播事業具有積極的意義,使中國人信仰基督教,改變他們自私的特性。1623 年 11 月,澳門議事會書記官狄奧戈 • 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在其編寫的《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Relação Sobre A Fundação E Fortificação De Macau)中稱:“慈善堂還出資建立了兩所醫院,一直接納許多病人,其中既有葡萄牙人也有當地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所有病人都得到很好的治療和關懷。” 3○有了賈尼勞神父所建立貧民醫院的榜樣,隨後來華的各國傳教士也紛紛利用自身的醫學知識服務於傳教事業,或開診所,或開藥店,其中最著名的是澳門聖保祿學院的診所和藥房,它們在 1594 年到 1762 年間“為本城人治病”,“贏得了澳門居民的尊重”, 4○被稱為“一個較好的診所”。 5○ 隨後澳門聖方濟各會的會士艾腦爵(Blas García)、安哆呢(Antonio de la Concepción)、安伯老(Martin Palau)等人所創辦的診所和藥房,為救治澳門市民、推動澳門西醫的發展也作出了不少貢獻。 6○ 也許正是這種以醫傳教模式的成功,進入 19 世紀,基督新教傳教士馬禮遜(Robert Morrison)來到澳門,很快1○  董少新:《形神之間:早期西洋醫學入華史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頁 70。2○  〔清〕印光任、張汝霖著,趙春晨點校:《澳門記略》,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年,頁 63。3○  (葡)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頁 197。4○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著,楊平譯:〈中醫對聖保祿學院藥房的影響〉,《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30 期(1997),頁 81 - 82。5○  (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16 - 18 世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 年,頁 180。6○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995。
  • 澳 門 研 究762023年第 2期便創辦了馬禮遜醫館,它“為中國窮人治療疾病並發放藥品”,“解除了很多病人的痛苦”。 1○ 郭雷樞(Thomas Richardson Colledge)所創辦的眼科醫院,可以算是澳門首家專科醫院,它“免費為中國窮人醫治眼疾”。 2○儘管西醫在澳門出現已經兩三百年,但華人族群依然心存疑惑。郭雷樞的眼科醫院,在開辦初期沒有病人前來看病,威廉 • 渣甸(William Jardine)就給第一個前來就診的中國人發放獎金,希望通過此方法來吸引中國華人接受西醫治療。 3○ 據史料顯示,由中華醫藥傳教會所創立的澳門美國醫院,起初前來就醫的病人寥寥無幾,從 1838 年 7 月 5日到 10 月的三個月內,也只有 700 名病人。 4○ 後來伯駕(Peter Parker)回憶稱,起初澳門病人的疑心病要比廣州人更重,為此必須付出更大的努力來爭取他們的信任。 5○受澳門“華葡共處分治”模式的影響,不管是廣東的香山縣官府,還是澳葡當局,在很長一段時間,均沒有重視官方的醫療服務。早期澳葡當局對醫生的需求也並非出於社會服務。1583 年,為了防止西班牙人染指居澳葡人既有貿易利益,居澳葡人選舉成立了議事會,根據相關規定,議事會的議員不幸死亡,必須要“一名醫生正式證明議員已死”。 6○ 但是,這名醫生如何聘用,是否代表當局服務於社會?並沒有史料給予說明。隨着居澳葡人社會的形成與穩定,17 世紀中葉以後,澳葡當局意識到應承擔一定的社會醫療救濟服務,1676 年,澳門議事會聘請了醫生萬德爾孟(Jacques-François Vandermont),要求他為所有居民提供醫療服務,這是澳門議事會聘請的首位官方醫生。但是由於他的醫術不佳,口碑也不好,在他服務六年之後,遭到解約。 7○ 此後數十年,澳葡當局沒有聘用官方醫生。直到 1723 年,澳門議事會因應萊梅 • 施利華(Manuel Leme da Silva)建議,聘請了雅各布 • 德爾蒙特(Jacob Van Dermond)作為官方醫生。這位醫生在澳門服務了七年,至 1729 年,因為議事會欠仁慈堂白銀 6,000 兩,政府財政匱乏, 8○ 於是以能力不足、眾人不滿為藉口將其解僱。 9○1731 年,澳門議事會聘請1○  (英)艾莉莎 •馬禮遜(Eliza Morrison)著,楊慧玲譯:《馬禮遜回憶錄》(第二卷),鄭州:大象出版社,2008 年,頁 12 - 13。2○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452。3○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452。4○  (美)愛德華 • V • 吉利克(Edward V. Gulick)著,董少新譯:《伯駕與中國的開放》,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 年,頁 68 - 69。5○  Parker, Peter. “First Report of the Medical Missionary Society’s Hospital at Macao, for the Quarterly Term Beginning 5th July, and Ending 1st Oct., 1838.” The Chinese Repository, vol. VII (May 1838 - April 1839), 1839, p. 412.6○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明中後期(1494 - 16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203 - 204。7○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992。8○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878。9○  董少新:《形神之間:早期西洋醫學入華史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頁 102。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77了馬沙多 • 科埃略(Manuel Machado Coelho)。 1○ 事實上,自從議事會聘用雅各布 • 德爾蒙特醫生開始,澳葡當局就一直存在官方醫生這一職位,只有個別年份因財政問題,暫停聘任,如 1749 年 12 月,停止聘用外科醫生貝爾南德斯 • 里貝羅(Bernardes Ribeiro)。 2○早期的澳門社會,由於葡人治病、教士傳教和議事會的需要,客觀上推動了澳門西式醫療事業的逐步發展。但是此時澳門的主權在中方,澳葡當局並無權力統籌澳門社會的發展,同時,入清以後,澳門議事會長期財政匱乏,實際上也很難承擔澳門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在早期澳門有組織的醫療服務唯有依賴教會的慈善機構。1625 年,據耶穌會年報稱:“當時澳門除了耶穌會的藥房外,沒有其他的藥房,學院的醫務所和藥房很快贏得了澳門居民的尊重。” 3○ 然而,教會的醫療服務其實也很有限,根本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特別是面臨災難的時候。如 1627 年,澳門爆發瘟疫,澳門只有聖保祿學院藥房作為藥品的供應處,根本無法滿足社會的藥物需要。 4○此外,醫生的短缺也制約了澳門醫療服務的發展。早在 1625 年,聖保祿學院藥房一位藥劑師稱:因為澳門並沒有正式的醫生,因此作為藥劑師的他必須要經常出診去醫治患者。 5○ 這種缺乏醫生的現象,一百年以後仍然沒有解決。1723 年,澳門議事會因為“澳門醫生奇缺”而不得不從廣州聘請一位醫生到澳門工作。 6○1753 年,澳門仁慈堂主席里貝羅 • 吉馬良斯(João Ribeiro Guimarães)提出:“由於缺少藥品和醫生,醫院中的病人長期遭受痛苦而病情無法好轉,有些因此而死去。所以我建議運用本市方濟各修道院安伯老修士所擁有的藥房來戰勝這些困難,利用那裏的藥品來為醫院患者治療。” 7○1781 年,澳門議事會稱:“澳門沒有外科醫生,雖然安伯老神父出於仁慈行醫,但是他現在也有病在身,而且這也不是他的職責。” 8○1783 年,澳門總督賈士都(D. Francisco de Castro)感覺到澳門城內西醫嚴重不足,建議加強藥房創辦。 9○1814 年,1○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992。2○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997。3○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著,楊平譯:〈中醫對聖保祿學院藥房的影響〉,《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30 期(1997),頁 82 - 83。4○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明中後期(1494 - 16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413。5○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明中後期(1494 - 16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400。6○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844。7○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 - 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995 - 996。8○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106。9○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990。
  • 澳 門 研 究782023年第 2期澳門王室大法官眉額帶曆(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反映:“儘管澳門本地民眾早就希望有個可以信任的醫生,儘管議事會已經開價 1,000 兩招聘一位官方醫生,但至今仍未能招到醫生。” 1○ 不難看出,早期澳門的西式醫療,雖然在客觀上有所發展,但由於醫療人才和醫療資源的缺乏,兼之沒有澳葡當局的統籌規劃,致使澳門社會的醫療服務嚴重缺乏。二、醫生局的設置及其組織架構18 世紀後半葉,西方殖民思潮興起,列強諸國對海外屬地的經營逐漸體系化,在掠奪資源與財富之餘,還會兼顧一定程度的社會“道義”,加強對屬地社會的近代化改造。葡萄牙政府曾多次試圖以協商的方式讓廣東政府默許其對澳門的全部管治權,但遭到廣東政府的拒絕。鴉片戰爭後,中英簽訂《南京條約》,香港的割讓使得葡萄牙把澳門變成其殖民地的野心越來越強烈,葡萄牙政府和澳葡當局認為“或許我們可以冒最小的風險,得到很多東西”。 2○1844 年,葡萄牙女王瑪麗亞二世(Maria II)發佈敕令:“澳門帝汶居留地對葡屬印度政府的從屬地位,給這些居留地的管理造成了混亂和麻煩,因而是有害無益的”,因此將“葡萄牙王室擁有的澳門市、帝汶、梭羅以及他們的所屬之地,聯合組成一個省,命名為澳門-帝汶-梭羅省,並獨立於葡屬印度省政府”,該海外省的總督常駐澳門。 3○ 葡萄牙政府為了在澳門推行殖民統治,將澳門社會治理納入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的系統之中,澳門的衛生防疫與醫療必須由海外殖民地部指派的官員進行總體規劃與工作指導,為此,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在澳門成立了醫生局(O Serviço de Saúde,又譯�生局),負責澳門市、帝汶、梭羅及其他屬地的衛生防疫管理。為了貫徹葡萄牙政府的衛生防疫政策,對於醫生局局長的人選有嚴格的規定,首先必須是專業人士,如主治內科醫生或者主治外科醫生,其次必須是擁有少校軍銜以上,並嚴格遵守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管轄條例。 4○ 葡萄牙政府委任的首位醫生局局長是努內斯(Marciano António Pereira Nunes)。 5○1869 年,葡萄牙政府對澳門�生局的組織架構進行整頓,在相關政令中明確規定了澳門�生局的人事架構:�生局局長(少校或者中校)一名、一級醫生(上尉)一名、1○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993 - 994。2○  (葡)達佛郎薩(Bento da França):《澳門史補遺》(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引自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頁 285。3○  張廷茂編譯:《澳門歷史文獻輯譯》第一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頁 63 - 64。4○  Manuel Teixeira, A Medicina em Macau, Vol. I,引自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 - 19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下卷),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頁 1044。5○  (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994。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79二級醫生三名(中尉),藥劑師(上尉或者中尉)一名,總共六人。 1○ 從醫生局成員的資格規定中可以看出,葡萄牙政府對於醫生局的定位,它並非是一般的文職機構,而是半軍事化的機構,所有成員必須具有一定等級的軍銜,其職責是執行殖民地部的衛生政策。1875 年,醫生局局長盧西奧 • 席爾瓦(Lúcio Augusto da Silva)頒佈了自醫生局成立以來的第一部《衛生服務章程》,該章程在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就明確地指出了澳門醫生局的人事構成:醫生局由一名局長、兩名醫生和一名藥劑師組成。 2○ 章程首次嚴格規範了醫生局的組織架構與局長、醫生、藥劑師的職責。這種組織格局對 1869 年敕令的規定有所調整。1882 年,澳門有居民投訴在白馬行街設立的繅絲廠散發出奇怪的味道,使得附近居民白天都不敢開窗,深受其害,於是“西紀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九月初六日,醫局各位齊集,主席者即醫生宵(Lúcio Augusto da Silva)、醫生法啷呵(Luíz Lourenço Franco)、醫生施唎嘩(José Gomes da Silva),於午後三點鐘開堂辦理”。 3○從此處也可以看出醫生局的人事架構,醫局所集齊的醫生總共只有三位。(一)醫生局局長(Chefe dos Serviços de Saúde,又譯醫生局主席)。醫生局作為葡屬澳門及帝汶海外省的醫療衛生行政管理機構,其管理區域包括澳門、帝汶等地。局長是醫生局的主要負責人,根據葡萄牙政府的相關規定,醫生局局長必須是專業人士,如主治內科醫生或者主治外科醫生,且必須擁有少校或中校軍銜的人才能擔任。此職務不受總督任命,但要接受總督的監督。從目前所掌握的資料來看,醫生局局長並沒有明確的任職年限規定。在 1875 年的《衛生服務章程》中明確規定了他的職責:領導醫局公會(Junta de Saúde,又譯衛生委員會)、接受並執行衛生章程的規定和總督的命令、在醫局公會的文件和信函上簽字,在衛生部門的文件上進行畫押等。 4○ 具體負責統籌�生局、代表醫生局與其他政府部門協商討論衛生事務、發佈與衛生檢查相關的公告等。醫生局局長時常兼任醫局公會主席一職。局長有義務撰寫年度醫局報告,以及遇有疫情後的處理報告,如高斯華(José Gomes da Silva)就完成了《1888 年澳門霍亂流行病報告》(A Epidemia de Cholera-morbus em Macau)、《1895 年澳門流行病腺鼠疫的報告》(A Epidemia de Peste Bubónica em Macau), 5○ 此外,醫生局局長也可以直接聯繫政府各部門,就澳門城市規劃發展過程的環境衛生問題提供建議與監督(表 1)。1○  Manuel Teixeira, A Medicina em Macau, Vol. I,引自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 - 19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下卷),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頁 1045。2○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75。3○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83。4○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0。5○  (葡)高斯華(José Gomes da Silva)著,田一言譯:〈1895 年澳門流行病腺鼠疫的報告〉,《澳門學》(澳門),第 1 輯(2022),頁 287。
  • 澳 門 研 究802023年第 2期表 1 近代澳門醫生局局長一覽表���間 國� 人名 �註1844 ��� ��斯(Marciano António Pereira Nunes) �一�1849 ��� 若澤 • ��斯(José Severo da Silva Teles) �二�1860 ��� �西� • 席爾�(Lúcio Augusto da Silva) /1885 ��� �古斯� • ��斯(Augusto Pereira Tovar de Lemos) 代署1885 ��� 高斯� • 席爾�(José Gomes da Silva) /1895 ��� 皮涅伊羅 • 阿爾梅�(Pinheiro de Almeida) /資料來源: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 • 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湯開建著:《天朝異化之角:16 - 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年;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表中所標任職時間並不代表上任時間,僅是據目前所掌握文獻中出現最早的在職時間。(二)醫生。醫生局的醫生分為一級醫生和二級醫生,屬於政府的技術性官員。1875 年的《衛生服務章程》中規定醫生的職責主要有:給病人提供會診和醫療、巡視和檢查醫療區域的衛生情況、對軍艦和娼妓進行醫療巡視和檢查等。 1○ 此外,醫生還需要關注公共衛生和疫病狀況,並提示居民注意衛生預防,與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擬定防疫防病章程、執行醫生局局長委派的任務等。如在 1896 年,因香港有癘疫傳染,澳門總督為了防止疫情輸入,因此頒發了預防傳染癘疫的公告,在公告中規定:“所有街道、房屋、溝渠等處除穢事宜,醫局須派醫官一員,會同指示該三廳,實力稽查。該醫局仍須派醫官一員,以辦理下列各件:A、所有由省港來澳者,該醫官務須前往查驗。B、該醫官須逐日前往華醫院稽查,俾一有是症,立即知悉。” 2○ 由此可見,醫生局醫生的工作主要分兩個部分:一是治病救人,二是注意澳門城市的公共衛生和流行病情況,並對衛生問題和流行病問題作出相關反應(表 2)。1○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1。2○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251。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81表 2 近代澳門醫生局醫生一覽表�間 國� 人名 �註1870 �����斯 • 德 • �利維拉(Guilherme Nunes de Oliveira)二級醫生1872 ����克 • 阿爾��斯(João Jacques Floriano Álvares)/1872 ���弗朗西斯科 • 馬加良斯(Francisco da Silva Magalhães)二級醫生1873 ���弗朗西斯科 • 卡�略(Francisco Bernardino Carvalho)二級醫生,1881 年升為一級醫生1874 ���若澤 • 瑪利亞 • 卡��(José Maria Calleia)二級醫生1877 ���佩�德 • 伊 • 科斯�(Santana da Piedade e Costa)二級醫生1878 ���路易斯 • 弗朗�(Luís Lourenço Franco)助理醫生1881 ���高斯� • 席爾�(José Gomes da Silva)二級醫生,1885 年升為一級醫生1884 ����東�� • 羅�(António Augusto da Rocha)二級醫生,1886 年升為一級醫生1885 ����古斯� • ��斯(Augusto Pereira Tovar de Lemos)一級醫生1888 ���科斯� • 卡�略(António da Costa Carvalho)二級醫生,1889 年升為一級醫生1890 ���皮涅伊羅 • 阿爾梅�(Pinheiro de Almeida)二級醫生1895 ����古斯� • 卡�略(Henrique Augusto Homem de Carvalho)一級醫生1895 ���巴爾�扎 • 凱洛斯(Alberto Barbosa de Queiroz)二級醫生1897 ���拉�羅 • 格拉(Ramiro Máximo Guerra)一級醫生1897 ���弗朗西斯科 • 帕拉(Francisco Inácio Parra)二級醫生,1900 年升為一級醫生資料來源:(葡)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澳門醫學:名醫、藥房、流行病及醫務治療〉,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 - 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年;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表中所列醫生僅限目前目之所及,並不是在醫生局任職的所有醫生,所標任職時間也只是據目前文獻所發現最早在職年份。(三)藥劑師。藥劑師一職,按照《1875 年衛生服務章程》規定,是“由開辦於帝力市之國家藥房履行”。 1○ 藥劑師的主要工作是對醫療藥材、用具和手術器械等進行保管、儲存以及分配、上報藥房的賬目等。 2○1○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1。2○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2。
  • 澳 門 研 究822023年第 2期醫生局是依照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相關條例而組建,為貫徹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的政策。1848 年 9 月 30 日,亞馬留總督(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發佈訓令:“為了公共服務機構的效益,有必要組織一個常設的衛生委員會,以即時滿足該公共的一切要求,……該醫局公會自此履行該市原軍人醫療委員會的職責,並按照相關規則和命令檢查炮兵營和臨時營的病員。” 1○ 根據此訓令,澳門組成了醫局公會,隸屬於澳門總督並且負責武營醫院的醫療服務。1875 年《衛生服務章程》頒佈,進一步規範了醫局公會的組織與職責。 2○ 依照相關規定:醫局公會由醫生局局長、兩位傑出醫生組成。醫局公會的三名成員不能由總督任命,但隸屬於總督,有自己的下屬職員。一方面,通過組建行政委員會,指導其管理武營醫院的運作,特別針對醫院病人、士兵、公務員以及其他個人合理的公共健康的事務;另一方面,澳門城市依照教區劃分三個衛生管理區,由醫局公會分組管理,負責相應人事安排與監督。三、醫生局的職能在近代澳門的衛生醫療體系中,同時存在醫生局與醫局公會的機構,由於醫生局局長與醫局公會的主席是同一人擔任,兩者的功能並不容易理解。依照兩個機構成立的背景與《衛生服務章程》的精神,大致可以這樣理解,醫生局作為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推行其海外殖民政策的一個重要組織機構,管轄範圍包括澳門與帝汶等,負責落實葡��屬地衛生醫療與防疫政策,是在近代殖民思潮下宗主國對屬地承擔責任與義務的一種表現。醫生局長不受命於總督,僅是接受其監督而已。而醫局公會則是殖民地部相關政策在澳門的具體落實機關,例如指導和管理武營醫院,分區管理各區域的衛生環境。醫生局與醫局公會不是隸屬關係,也不是相互獨立的平行機構,而是一體兩面,相輔相成,共同構建了近代澳門的衛生醫療與防疫的體系。醫生局的具體職能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遵照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管轄條例,建構一套符合澳門、帝汶地區的醫療與防疫的衛生健康管理體系,為殖民地社會制訂適當的衛生防疫政策與法規。經歷一段時間的實踐,1875 年制訂了首部《衛生服務章程》,成為澳門、帝汶衛生健康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在這份章程中,明確了醫生局、醫局公會的組織架構,規範醫生局、醫局公會、衛生中隊以及軍人醫院等各機構的職責以及工作守則,建立了計劃、落實與事後報告的工作機制。醫生局必須依照時勢的發展制定相關的衛生健康管理規章,並提交總督審批,1○  張廷茂編譯:《澳門歷史文獻輯譯》第一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頁 81。2○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75 - 504。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83通過這些規章設立符合各地具體情況的實施細則。 1○ 醫生局可以直接對接所有政府分支部門以及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部,各市政廳制訂的衛生條例必須經由醫生局審查修訂方能頒佈執行。 2○ 此外,醫生局還要負責一些醫學實驗活動,如 1910 年所成立的澳門細菌學實驗室就是由醫生局代為管理。 3○第二,統籌醫療資源,應對突發或重大疫情,服務於澳門市民。武營醫院乃澳葡當局的公營醫院,主要服務對象是“所有軍銜等級的軍人、擁有軍銜的市政職員、監獄和戰爭炮台的囚犯,以及政府命令送至醫院的任何個人”。 4○ 武營醫院一般由醫局公會監督管理,但在特殊的情況下,醫生局局長有權組織管理或調配資源以服務廣大市民。霍亂、鼠疫是 19 世紀澳門常見的傳染病,從 19 世紀開始到 20 世紀初期,澳門爆發了至少九次霍亂。 5○1895、1898、1901、1903、1907、1911 年澳門曾出現過較嚴重鼠疫。 6○面對一次又一次的疫情,澳門醫生局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預防與救治機制:首先是動員市民對社區進行徹底的環境清潔;其次由醫生局調配全市的醫療資源進行免費救治,如果遇有嚴重的疫情,由政府創建廠棚,進行嚴格的隔離治療。如 1888 年,發現“印度”號輪船到達澳門,有乘客染有霍亂,醫生局局長高斯華 • 席爾瓦便立即下令建立廠棚,對其進行隔離救治。1895 年,澳門流行鼠疫,根據時任衛生局局長高斯華 • 席爾瓦所撰《1895 年澳門流行病腺鼠疫的報告》,為了應對此次疫情,除動員武營醫院外,醫生局統籌安排鏡湖醫院、仁慈堂醫院(白馬行醫院)、二龍喉醫院等,並臨時創建了對面山廠棚醫院,救助了不少染疫市民。 7 ○第三,負責出具澳葡當局職員、特殊人員的健康證明,為身故者出具死亡證明。凡是供職於政府部門的人員,必須得到醫生局的健康證明,確保其“年力強壯並無患有傳染病症”才能任職。 8○ 而對於武裝部隊以及政府職員的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具體檢查過1○  “Mandando Organizar nos Principais Centros de População Existentes nas Colónias um Serviço de Profilaxia das Doenças Tropicais.” Diário do Governo, Número 248, publicado no dia 24 de outubro do 1911.(《著令各殖民地主要人口點籌建熱帶病防治機構》,載《葡萄牙共和國憲報》1911 年 10 月 24 日第 248 期。此敕令由田一言博士翻譯。)2○  參見《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年,頁 478。《著令各殖民地主要人口點籌建熱帶病防治機構》,載《葡萄牙共和國憲報》1911 年 10 月 24 日第 248 期。3○  “Regulamento do Laboratório Bacteriológico do Hospital Militar de Macau.”Diário do Governo, Número 248, publicado no dia 24 de outubro do 1911.(《澳門武營醫院細菌學實驗室章程》,載《葡萄牙共和國憲報》1911年 10 月 24 日第 248 期,此章程由田一言博士翻譯。)4○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5。5○  耿貫一:《流行病學》(第 2 卷),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6 年,頁 98;彭繼甫、鄧一韙:〈霍亂在國內流行的概況及其流行病學的檢討〉,《中南醫學雜誌》(武漢),第 1 卷第 5 期(1951),頁 435 -436。6○  冼維遜:《鼠疫流行史》,廣州:廣東省衛生防疫站,1989 年,頁 242 - 243。7○  (葡)高斯華(José Gomes da Silva)著,田一言譯:〈1895 年澳門流行病腺鼠疫的報告〉,《澳門學》(澳門),第 1 輯(2022),頁 288-295。8○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408。
  • 澳 門 研 究842023年第 2期程由醫局公會進行,醫局公會的成員“可以進入醫院慢慢觀察軍人或者公務員部門的病人,以便形成可靠的判斷”,但最後的檢查結果則由醫生局作出確認,醫生局“關於個人的檢查結果分為以下幾種情況:適合服務;暫時無法提供服務;不能提供任何服務”。當軍隊軍人和其他公職人員申請返回葡萄牙時,醫生局需要在“檢查報告中聲明他的權責,必須達到絕對安全的標準,不可以讓他以患病狀態去葡萄牙或者殖民地其他地區”。 1○ 如果軍人與政府職員因病需要請假,也必須持有醫生局病情證明,在證明中會提出合適的請假時限。娼妓是一種特殊的職業,為防止性病的傳播,必須對娼妓進行定期的身體檢查,確保健康後方能從事相關服務。這些工作也是由醫生局進行統籌安排。如 1887 年,根據新頒佈的娼妓章程,醫生局局長乃發佈告示,規定:“於每禮拜六日上午十點鐘在白馬行民人醫院內驗娼妓身。” 2○ 此外,醫生局還負責為去世的市民出具死亡證明。如有市民身故,家屬必須前往醫生局報備,醫生局會限定其停屍的時間,以避免滋生病菌。 3○ 在疫情期間,如 1895 年的鼠疫,醫生局向澳門總督申請創設醫館,主要負責“澳內華人並鏡湖醫院或義大利亞國貞女育嬰堂之孤煢幼童”的屍檢工作,並發給出葬憑照。每日所查身故者,需要列一表單交由醫生局。 4○第四,負責統籌澳門城市疫病的預防與救治。其主要措施有:(一)統籌牛痘種植,預防天花的發生。天花是澳門主要流行疾病之一,中國傳統以人痘種植預防為主。1805 年,葡萄牙將牛痘種植技術傳入澳門。 5○ 由於此技術比人痘種植安全性更高,且免費贈種,澳門大部分居民樂於接受。皮爾遜(Pearson)在他的第一個“提交給國家疫苗機構董事會的報告” 6○ 中說:“這種新的種痘法在中國人中間受到寵愛。中國人在意識上雖然是保守的,但他們一旦認識到新方法的好處以後,就毫不猶豫地接受它。” 7○ 此前,牛痘的種植事務是由議事會統籌安排, 8○ 醫生局成立之後,須負責推廣牛痘的種植事務。在《澳門憲報》中,醫生局適時地頒發告示,呼籲市民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醫院種植牛痘。如 1891 年,醫生局局長高斯華 • 席爾瓦發佈告示:“照得本澳現屆出痘之時,宜即行種痘,以免辛苦。茲官憲將種痘地方及種痘日期特行示悉:一在武兵醫院,1○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78。2○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159。3○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464。4○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245 - 246。5○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259。6○  王吉民、伍連德著:《中國醫史》,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 年,頁 277。7○  馬伯英:《中國醫學文化史》(下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頁 697。8○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三卷)清中期(1760 - 1844)》,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1259。
  • 近代澳門醫生局的創設與職能85除安息日外,每早自十點鐘至十一點鐘開種。一在白馬行民人醫院,每禮拜一、禮拜五兩日,自早九點鐘至十點鐘開種。如有窮民到種者,給予痘槳,不取分文。除確知本人身體有緣故可免種者之外,其未經種者,宜即速來可也。各宜周知。為此特示。” 1○(二)做好疫病的監測與預防工作。醫生局時刻注意周邊地區的疫病發生訊息,及時做好相關的預防措施。如 1879 年到沙梨頭和望廈華人居住的村莊裏檢查是否有瘟疫傳染。 2○1888 年,因澳門社區出現由香港傳入的痘症,為避免疫情擴散,醫生局致函議事公局稱,居民“須要加意提防,潔淨街道及各住家等處,並將各屋內外搽灰水,方可免其傳染”,並要求將擬定的預防措施發佈於《澳門憲報》,動員所有居民遵照執行。 3○1894年,香港發生鼠疫,消息傳到澳門,澳門當局除進行社區環境清潔運動外,醫生局安排專業醫生在港口處進行檢查:“所有由省城或香港來澳之船及火輪渡船並小火輪渡等,務須委醫局醫生於各客未登岸之先,詣船查看,倘有華客生有疔瘡疫症,或疑其患此症者,尤須留心閱視,是為至要……各項船隻由省城抑或香港而來者,若疑該船內人有病症,則不准登岸。倘查出果實有患病者,應將其人留於船內,隨即照知醫局醫生,俾得前往驗視。” 4○ 通過外防輸入,內清隱患,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疫情對澳門的影響。第五,負責監督城區食品、藥品與公共環境衛生相關法規的落實情況。(一)對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制。鴉片戰爭後,由於內地動亂,大批的華人為避亂而湧入澳門,人口激增使社區環境衛生日趨惡化,醫生局有責任對城區糞便處理與公廁的佈局進行規劃與落實,對於糞料與公廁的承充合同進行監督。如果要創建新的廁坑,需要經由醫生局醫官勘查開設地址,並開具同意書之後才能開設。 5○ 醫生局定期對澳門城區環境衛生狀況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建議。19 世紀末期,一批近代工業的引進,如爆竹業、繅絲業等, 6○ 這些高污染產業的興起,也進一步惡化公共環境衛生,因此在爆竹廠和繅絲廠開設之前,醫生局都要對廠址進行勘查,確保爆竹廠和繅絲廠的選址不會對社區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繅絲廠和爆竹廠開設之後,在運行的過程中,醫生局也需要負責進行監督管制,如 1882 年,何連旺所開設的繅絲廠,因為散發臭氣而影響到附近居民的生活,在居民投訴之後,醫生局立刻對此事做出回應,並且重新擬定了該繅絲廠應該遵循的章程, 7○儘量減少工業污染對市民生活影響。針對曬醃海產品“氣息熏人,致傷身命”, 8○ �生局則適時地制定相關法規,對其生產流程與場所進行一定的規範,以免擾民。1○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187。2○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12。3○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166。4○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230。5○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133。6○  林廣志:《澳門之魂: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7年,頁 245 - 254。7○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82。8○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頁 93。
  • 澳 門 研 究862023年第 2期(二)對食品和藥品進行監督與管理。食品和藥品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875 年的《衛生服務章程》中明確規定醫生局藥劑師對藥品品質有監督之義務,禁止藥房使用無效的藥品。 1○ 而城區食品店、街市、屠宰場的環境衛生與食品品質的監控均由醫生局負責,如豬、牛在屠宰之前,必須得到醫生局的檢疫許可,確保生鮮肉類於健康無害。澳葡政府在招人承充兵營伙食時規定:“各兵營每次不收伙食,或將伙食貨料充公,必須請澳門醫局醫師驗過,方可照上附條二所定而行,以昭公允。” 2○1895 年澳門總督頒佈的《華工由澳搭船前往大西洋各屬地章程》中規定:“華工所食物件,須經官醫查驗給據,方準將該食物搬運上船。” 3○ 在有醫生局參與的有關食品生產、銷售的承充合同文本中可以看出,澳門當局對食品生產與流通有預防、監管與投訴的機制,有效地維護市民的食品安全。�、結語19 世紀 40 年代,葡萄牙在澳門強力推行殖民管治,在宣佈澳門為“自由港”後不久也成立了負責醫療衛生管理的醫生局,可見其對澳門等地的衛生醫療防疫的重視。隨着醫生局、醫局公會的創建,澳葡政府的醫療衛生管理體系逐步形成。在這治理架構之下,首先醫生局逐漸地、適時地制訂各種的規章,但凡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社區生活等,或制訂專門的章程,或根據葡萄牙衛生政策在合同文本中作出相應約束,以此來規範市民的經濟與社會生活的行為,使之合乎近代西方的衛生觀念。其次形成了一個有效的衛生防疫管理機制,�生局、醫局公會不僅負責殖民屬地市民的醫療救治服務,更注重各種流行疫病的預防動員,使預防與救治相結合,嘗試將澳門建設成為一個清潔衛生的西式旅遊城市。在澳門�生局的實踐過程中,為澳門帶來了近代先進的西方醫學知識與技術,同時在澳門也達到了移風易俗的效果,促進澳門市民衛生防疫觀念的近代化。(本文在修訂過程中吸納了評審專家的寶貴意見,並得到田一言博士在葡文史料翻譯與校訂上的幫助,謹此致以由衷謝忱!)[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1○  《1875 年澳門及帝汶省衛生服務章程》,吳玉嫻:〈澳門醫療的形成、發展與“近代化”:1557 - 1900〉,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82。2○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312。3○  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240。
  • •論文|歷史研究•87澳葡政府於 1909 年 7 月 31 日在《澳門憲報》上刊登《澳門華人習俗條例》(下稱《華人習俗條例》)葡文版, 1○ 同年 9 月 4 日刊出中文版, 2○ 以法律形式規範澳門華人的“婚嫁及承受遺產之風俗”,至 1948 年 7 月才應澳門中華婦女會要求作出修訂。這份影響澳門華人社會近半個世紀的法律,許多澳門史論著都有提及,3○ 亦有學者撰專文討論,4○然而大都是圍繞《華人習俗條例》出台的背景、內容及其影響,對於引致其修訂的背景、原因和意義,卻鮮有深入敘述和探討。其實,《華人習俗條例》的修訂是澳門華人婦女運動第一個成功案例,說明澳門女性爭取自由平等意識的真正覺醒。同時,其爭取修訂的博奕過程,還呈現出在當時複雜的社會環境中,中華婦女會如何採取言說修辭策略以作者簡介:黃文輝,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歷史學博士候選人。1○  Boletim Offici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 no. 31, 31 de Julho, 1909, pp. 317-318.2○  Boletim Official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 no. 36, 4 de Setembro, 1909, pp. 379-380. 另見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 -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 年,頁 545 - 546。此法例葡、中文版都沒有標題,中文版稱其為“澳門華人習俗之條例”;1948 年的修改法令,亦稱該法為“澳門華人習俗條例”,本文沿用此名稱,引文亦據《澳門憲報》版本。吳志良先生以現代白話文重譯該法例,題為《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可參考,見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 年,頁 44 -46。3○  主要可參看吳志良:《澳門政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 年,頁 41 - 42;(葡)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法制史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 年,頁 56 -59;黃宏耿:《澳門法律簡史》,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澳門:澳門基金會,2015 年,頁 65 -68。林廣志:《澳門之魂: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7 年,頁 520 -527。4○  周挺︰〈1909 年《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之法文化研究〉,黎曉平主編︰《澳門法律文化論集》,澳門︰濠江法律學社,2013 年,頁 109 - 134,此文有另一版本,見黎曉平、汪清陽:《望洋法雨:全球化與澳門民商法的變遷》第二章,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頁 38 - 55;〈《華人風俗習慣法典》︰近代殖民管治下的文化妥協〉,何志輝:《華洋共處與法律多元:文化視角下的澳門法變遷》第五章,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年,頁 98 - 111。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黃文輝[ 摘 要 ] 澳葡政府為攏絡華人富商,擴大殖民管治認受性,於 1909 年頒佈《澳門華人習俗條例》,以中國宗法制度為本,規範華人的婚姻和遺產繼承,包括容許華人納妾︒抗戰勝利後,澳門中華婦女會向澳葡政府提出修訂《華人習俗條例》,以符合當時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中國法律︒中華婦女會避開敏感的廢除納妾話題,在公開演講及訴求呈請中,均以爭取平等繼承權作主要陳述︒澳葡政府最終在 1948 年頒佈新法例,容許華人依中國新《民法》安排婚姻和遺產繼承︒[ 關鍵詞 ] 澳門 中華婦女會 華人習俗條例 殖民管治
  • 88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爭取認同,以及抗戰勝利後國民黨對澳門僑團活動的介入,澳葡為保持其殖民利益而採用的管治手法等問題。一、《澳門華人習俗條例》與澳葡殖民管治《澳門華人習俗條例》是澳葡政府針對澳門華人專門而立的法律, 1○ 主要列明華人在“婚嫁及承受遺產”方面的安排。其最受注目處是該法以當時華人風俗為本,容許納妾(第十條),又只准男子繼承遺產(第廿二條)。由於這些條文具鮮明的中國宗法制度特色,有學者認為這是澳葡政府“精華、糟粕不分,將中國的風俗習慣千篇一律地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使澳門地區的中華民俗發展與時代脫節”,“是一種歷史的倒退”。 2○ 法律學者亦認同“這部法典承認並保護當時存在於華人社會的一些封建陋習”。 3○ 然而,從實際歷史時空來看,不要說 1909 年的中國還是帝制時期,即使到了1930 年代,其時標榜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中華民國民法 • 親屬編》,也簡單地以一句“妾之問題無庸規定”來迴避爭議, 4○ 並無明文禁止立妾,故以歷史倒退來批評,是後人強難前人。事實上,納妾制度與葡萄牙本身法制不同,更不容於天主教的一夫一妻制, 5○ 澳葡此舉更多是順應中國人的要求,故何志輝認為這是澳葡政府的“文化妥協”,“借此來緩和殖民管治因匱乏歷史正義與國際法理而時刻緊綳的威權危機”。 6○ 不過,後人不必對這種“文化妥協”作過度詮釋。張廷茂通過對澳葡專責華人管理事務的華政衙門案例分析,指出“葡萄牙法律對華人風俗事例的承認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符合葡萄牙普通法律精神和程序。此外,還有一個適用範圍的界限規定,那就是僅限於調解華人之間的糾紛”, 7○ 即“嚴格地限於華人內部事務,如家庭分產、遺產繼承、擇立養子繼子等,涉及華人群體之間關係的調整和維繫”。 8○ 與之相對,“在諸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傷人賠償、納稅交租、專營承充、領牌經營等方面”還得守葡人的法律。 9○因此,問題應該是︰為甚麼在眾多中國習俗中,澳葡只對華人的婚嫁和遺產繼承專門頒佈《華人習俗條例》?1○  該條例第一條附款謂“凡係奉教華民,其嫁娶遵照教例而行”,即華人天主教徒不適用本法。2○  楊仁飛:〈澳門民俗:一幅絢麗多姿的畫卷〉,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四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 年,頁 1141。3○  漢英:《澳門家庭法》,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 年,頁 3。4○  趙鳳喈︰《民法親屬編》(第四版),上海︰國立編譯館,1947 年,頁 256。5○  吳志良:〈澳門政制的演變與前瞻〉,《學術研究》(廣州),第 7 期(1996),頁 62。6○  何志輝:《華洋共處與法律多元︰文化視角下的澳門法變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年,頁 100。7○  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35。8○  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36。9○  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40。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89根據葡萄牙法律學者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研究,葡萄牙人由 16 世紀海外殖民擴張開始,已有承認殖民地當地法律和風俗的做法;到 1820 年代,雖然“國家主義”觀念盛行,葡萄牙國內有要求“在殖民統治的政策上實行集中和歸一,在法律上進行同化”,然而實際上卻無法實行;相反,“自十九世紀中葉起,……同化的浪潮已經過時,代之以更現實、考慮到各殖民地當地居民文化及法律特殊性的殖民政策”。 1○這種考慮當地文化及法律特殊性的殖民政策,是建基在符合其殖民利益的計算基礎上。在澳門方面,容許華人依自己習俗處理遺產繼承,其實早在 1862 年 11 月便獲王室敕令批准,而其批准理據是︰從澳門總督提供的信息可以看出,如果確定給予他們這種權利的話,會有更多的華人申請加入西洋籍;如果使定居這裏的大量富有的華人成為葡萄牙臣民,就可把他們與國家利益聯繫起來,並減少與中國當局的衝突和磨擦,從而對這個居留地的繁榮和進步會有極大的幫助︒葡屬印度省的某些地區也部分地利用了當地的特殊風俗和法例進行管理︒ 2○因此,澳葡在敕令中容許“已加入葡籍之華人,若在入籍申請時提出陳請,其遺產之繼承分配可照華人風俗事例而行”。 3○ 事實上,澳門葡人非常清楚自身的處境,一份 1867年關於華政衙門權限的檢討報告中寫到︰“本殖民地出現了一種完全不同於葡萄牙王室領地的特殊性。在這裏我們處於一個人數比我們多 30 倍的土著民族中間,他們擁有如此先進而又迥異於我們的文明。葡萄牙的制度在印度被土著人接受,在澳門卻沒有發生同樣的情況。……為了得到他們的遵守,法律應該符合這個民族的習慣與特性,只要這種情況不違背文明和司法的絕對原則。” 4○ 到 1869 年葡萄牙下令將其《民法典》延伸至各海外省實行,便特別容許“在澳門,在由華政衙門理事官審理的案件中保留華人的風俗事例”。 5○1877 年新修訂的《華政衙門章程》,其第四十九條亦明確規定︰“華政衙門對民事與商務案件的判決,總是盡可能根據華人的法律、風俗與習慣進行,接受他們的宣誓禮儀,尊重他們的繼承制度、家庭結構、契約慣例,以及其制度中一切特別的東西”。 6○ 由此可見,1909 年的《華人習俗條例》不過是澳葡將其一貫的殖民政策法律條1○  詳情參閱(葡)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法制史概論》第四章,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 年,頁 31 - 59。2○  《1862 年 11 月 26 日王室敕令》,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附錄七,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62 - 263。3○  《1862 年 11 月 26 日王室敕令》,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附錄七,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63。4○  《關於華政衙門權限的報告》,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附錄十七,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275。5○  《1869年 11月 18日敕令》,張廷茂編譯︰《澳門歷史文獻輯譯》第一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年,頁 41 - 42。同時獲豁免而保留的還有印度、帝汶、幾內亞的部分習俗。6○  《1877年6月11日第69號訓令核准之華政衙門章程》,張廷茂:《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附錄三十五,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年,頁 319。
  • 90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文化而已,而且亦僅限於在婚嫁及遺產繼承上作出“文化妥協”,其目的與前述 1862年的王室敕令一樣︰攏絡華人富商。粵人好納妾, 1○ 澳門華人富商自不例外, 2○ 葡人乃投其所好。有學者已指出︰“《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即《華人習俗條例》)裏濃濃地蘊涵着澳門華人上流社會的階層利益。” 3○《華人習俗條例》雖然與葡人法律及教義不符,但因其僅對華人適用,對葡人社會毫無影響。略施小惠就能攏絡華人富商,提升管治認受性,澳葡正是何樂而不為。正如論者所指︰“承認、容許華人保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只是一種策略性的選擇,是經估算後最有利的選擇。” 4○ 明白澳葡立此《華人習俗條例》背後的動機用意和利益計算,有助理解其為何願意於 1948 年作出修訂。二、抗戰賑難救災與澳門中華婦女會有論者認為澳門華人婦女運動基本與內地同步,在辛亥革命前夕已有陳子褒興辦女學,培養出冼玉清、廖奉基等著名學者和教育家;出現梁定慧、趙連城、梁雪君等早期同盟會會員,她們亦是勇於反抗封建婚姻禮教,追求自由婚姻的先鋒。澳門的男性商紳亦參與推動不纏足運動,個別留學受西式教育的男性亦實踐一夫一妻制。 5○ 然而這些畢竟是零星的火花,澳門華人社會總體而言是保守的, 6○ 男性依然主導着各項社會事務,婦女的地位不高。澳門最具代表性的三大華人社團︰中華總商會、鏡湖醫院和同善堂,直到抗戰結束後才出現第一位女性值理。 7○ 當時有人形容︰“在日本未發動侵華以前,1○  參閱劉正剛、劉強:〈清代“粵人好蓄妾”現象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第 1期(2007),頁 64 - 71。2○  參閱晏雪蓮:〈澳門殖民管治時期的婚姻制度和管理初探〉,《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 11期(2012),頁 159 - 173;晏雪蓮:〈澳門社會婚姻觀及其嬗變(1554 - 1949)〉,《國學學刊》(北京),第 4期(2014),頁 45 - 73、143。據晏雪蓮研究,澳門不止華人富商會納妾,土生葡人富商同樣會納妾,見晏雪蓮:〈澳門土生葡人婚姻形態研究(1557 - 1949)〉,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34 - 435。3○  黎曉平、汪清陽:《望洋法雨:全球化與澳門民商法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頁55。該文作者認為“這部法典很可能是懷揣自身小算盤的華人富商起草的,因為只有華商才有錢來納妾,才要在起草法典時顧全自己今後的利益”。筆者認為此可能性相當低。當時,葡人與華人在澳門打交道已經三百多年,對華人習俗早已熟透(尤其是土生葡人),且已運用華人習俗來判案,不可能出現華人富商起草法律文件的事情。葉士朋亦指出該法典“僅是將廣東、廣西一些有關婚姻及繼承的傳統法律規範”修改匯編而成,見(葡)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法制史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 年,頁 56。4○  黃宏耿:《澳門法律簡史》,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澳門:澳門基金會,2015 年,頁 68。5○  關於早期澳門婦女運動及婚姻的情況,參看晏雪蓮︰〈辛亥革命前後澳門華人婦女思潮之嬗變〉,李向玉主編︰《“辛亥革命與澳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2年,頁 492 - 511。呂美頤︰〈跨文化交流的艱難起步:澳門在近代中西婦女交流中的地位〉,鄭永福、呂美頤︰《問學談史別錄》,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 年,頁 260 - 301。6○  比如 1914 年鏡湖醫院代表澳門紳商呈請澳葡政府,以“違背中華禮俗”為名,要求禁止男女同校,澳葡因此頒令不准男女同校,“兼收男生者應以不過十二歲為限”;到 1929 年,進一步規定“無論男校、女校……兼收之生以不過十二歲者為限”。見 Boletim Official de Macau, no. 15, 13 de Abril, 1929, p. 265.7○  1948 年,澳門中華婦女會常務理事兼總務崔瑞琛獲選為鏡湖醫院董事(值理),是第一位也是唯一的女性董事。崔瑞琛是澳門著名的婦女活動家和教育工作者,積極參加各項社會和教育事務,抗戰時期活躍於各種賑難救災活動,除婦女慰勞會外,還參與澳門學生救濟委員會和澳門公教進行會婦女部等團體。1948 年1 月,崔瑞琛獲選為澳門鏡湖醫院董事;1961 年,獲澳葡政府頒發葡國總統教育勳章,“為澳門有史以來華人女性第一位”。分別見〈鏡湖昨開代表大會 第二屆董事已選出〉,《華僑報》(澳門),1948 年 1 月5 日,版 2;〈歡宴崔瑞琛受勛〉,1961 年 7 月 31 日,版 3。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91澳門的婦女界委實沉寂散漫得可憐。” 1○抗戰烽火燃起,澳門各界積極投入支援祖國抗日救亡的活動。出於全民抗戰,後方支援的需要,為婦女參與社會事務提供了機會。 2○ 抗戰伊始,澳門就相繼湧現三個女性團體︰婦女後援服務團、婦女慰勞會、婦女互助社。“婦女慰勞會是太太小姐的集團,他們在上層社會,是很活動。後援團是敎師和學生的集團,在敎育界裏面是有地位的。如互助社是學生和工人的集團,在工人裏是很有勢力的”。 3○ 這三個女性團體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4○ 比如聯合邀請婦女活動家史良來澳訪問、演講,以及合作主辦“三八婦女節”活動等。不過,以上層商紳太太、小姐們為主體的婦女慰勞會,不管在社會影響力還是資源籌募能力等方面,都要比以教師、學生或工人為主的女性團體佔優,故隨着抗戰持續深入,婦女慰勞會成為澳門女性團體的主要代表組織。1941 年太平洋戰爭爆發,澳葡政府以“中立”為名,對華人各項抗日救亡工作嚴加限制,澳門婦女慰勞會乃改名“澳門中華婦女會”,活動轉趨低調,以慈善救濟(如舉辦粥場)為主, 5○ 但其工作獲得時人的認同與讚譽︰他(引者註——原文如此)是澳門婦女團體的先鋒,該會曾發動過大規模的募捐,以現款︑首飾︑藥物︑棉衣及各種用具等物,以接濟前線將士︒還有其他宣傳︑組織各項工作,確曾予社會以相當重視,後來因為環境關係,不能公開露臉,暗中服務,更因為暗中工作的緣故,遂至無形中解散了︒在此,我們雖不免愀然!然而該會已經結下了碩壯的果實,既經撒下寶貴的種子,使全澳門婦女覺得本身更有非參加救亡工作便不得而生存的認識︒ 6○其實,時勢嚴峻,改名後的澳門中華婦女會只是減少活動,但核心成員仍然謀求突破。1945 年 2 月 24 日,《 澳 門 憲 報 》 刊 出《 澳 門 中 華 婦 女 會 章 程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Chinesas de Macau)。 7○《章程》顯示,該會以陳桂清為主席,廖奉靈為副主席,其餘列名成員共 21 位,大部分是從婦女慰勞會時期就熱心參與會務的核心成員(參見附表 1《澳門中華婦女會會員名錄(1938 - 1948)》)。該會以“立1○  式怡︰〈澳門的婦女團體〉,《大公報》(香港),1941 年 3 月 3 日,版 8。2○  關於澳門婦女在抗戰中的貢獻,參閱林發欽主編︰《澳門人的抗戰》,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8 年,頁34 - 41。有評論認為“澳門的婦女團體,它的誕生,是全得力於日本的勷助”,見式怡︰〈澳門的婦女團體〉,《大公報》(香港),1941 年 3 月 3 日,版 8。3○  〈三個婦女團體聯合起來〉,《華僑報》(澳門),1937 年 12 月 22 日,版 2。4○  此三個團體曾有過合組為一的提議,並曾為此進行過商討,終因意見不合而未能成事。詳見伊絲︰〈抗戰中的澳門婦女〉,《婦女生活》(上海),第五卷第九期(1938),頁 22 - 23。從內容看,此文作者可能是婦女互助社的成員,熟悉三會商談的經過、內情和互助社的主張。此文對當時婦女界情況多有批評,形容“大部分都是醉生夢死”。5○  參見婦女會主席鄭惠荃講話,見〈婦女會新會址 舉行開幕典禮〉,《華僑報》(澳門),1945年 8月 5日,頁 4。6○  式怡︰〈澳門的婦女團體〉,《大公報》(香港),1941 年 3 月 3 日,版 8。關於澳門婦女慰勞會(澳門中華婦女會)在抗戰時期具體的工作內容,參閱〈澳門中華婦女會工作情況報告〉(1946 年 1 月 13 日),林水先主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 年,頁 384 - 391。7○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no. 8, 24 de Fevereiro, 1945, pp. 58-59.
  • 92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己立人,為國為民”為會訓,“會徽係綠色底上置橙色天平,其意為將力求平等,有如天平;力求淸潔親睦,有如綠色橙色一般”。 1○ 中華婦女會在澳葡政府立案後,積極開展活動。其位於板樟堂巷的新會址於 1945 年 8 月 4 日揭幕,之後又組織針對婦女的識字班、國語班等教育事務。從澳門婦女運動歷史來看,抗日戰爭這一段時期具有開創性意義。為着救國難、救同胞,澳門婦女第一次以集體名義出現,領導義賣,舉辦粥場,贈送棉衣,女性得以主席之姿登台講話,更出現了一批活躍分子和婦女領袖,使一向沉默的婦女聲音被社會聽到,這應該都算是一種突破。連認為婦女“天職乃係料理家庭、訓育兒女”的澳督戴思樂(Gabriel Maurício Teixeira)也讚許該會之事業“值得欽佩”, 2○ 並因婦女會堅持連續四年辦粥場,特別出訓令嘉獎。 3○ 可以說,抗戰時期積極活動而獲得的社會認同,奠下澳門中華婦女會爭取女性權益的群眾基礎。三、修改《華人習俗條例》之經過1946 年,隨着抗戰勝利,澳葡鑑於內地出現“收回澳門”的呼聲, 4○ 為討好中國,容許國民黨澳門支部由秘密轉而公開活動。 5○ 國民黨澳門支部乃積極推動華人組織社團,並為符合僑委會規程,要求各社團將過往的主席值理制改為理監事制,同時趁機介入插手理監事會的選舉。中華婦女會積極配合進行社團改制, 6○ 因此有一些人事上的變動。在改制後的第一屆理監事會選舉中,澳門著名商人崔諾枝的女兒崔瑞琛獲選為常務理事兼總務; 7○ 同年9 月,國民黨澳門支部加聘崔瑞琛為執行委員。 8○ 最特別也最重要的是陳德和加入婦女會。此前,陳德和之名未見於婦女會活動的報道中,不是婦女會核心人物,對婦女會而言是一位“新人”,但其入會消息卻獲報章報道。 9○ 半個月之後,陳德和在改制後的第一次理監事選舉中獲選, ⑩任常務理事兼文書。幾天之後,中華婦女會舉辦“三八婦女1○  〈婦女會新會址 舉行開幕典禮〉,《華僑報》(澳門),1945 年 8 月 5 日,版 4。2○  〈婦女會新會址 舉行開幕典禮〉,《華僑報》(澳門),1945 年 8 月 5 日,版 4。3○  〈戴督嘉獎婦女會〉,《華僑報》(澳門),1945 年 10 月 17 日,版 4。4○  參閱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 年,頁 244 -250;黃慶華︰《中葡關係史(1513 - 1999)》下冊,合肥︰黃山書社,2006 年,頁 1041 - 1054。5○  參閱婁勝華︰〈戰後國民黨在澳門的活動及影響〉,《民國檔案》(北京),第 3 期(2017),頁 128 -134。6○  〈各僑團紛改制〉,《華僑報》(澳門),1946 年 1 月 9 日,版 4。7○  〈僑團動態〉,《華僑報》(澳門),1946 年 3 月 15 日,版 4。崔諾枝有六個女兒,崔瑞琛排第五,“畢業於崇實中學,矢志守貞,潔事天主”。見梁彥明︰〈崔諾枝先生傳略〉,《崔諾枝先生善績紀略》,無出版者,澳門中華印務公司承印,1938 年,頁 8。8○  〈崔瑞琛奉派任支部委員〉,《華僑報》(澳門),1946 年 9 月 22 日,版 3。9○  〈澳婦女會 人少流會〉,《華僑報》(澳門),1946 年 2 月 18 日,版 4。⑩ 〈婦女會選舉結果〉,《華僑報》(澳門),1946 年 3 月 1 日,版 4。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93節”紀念大會,陳德和是主要演講嘉賓; 1○ 再過一個月,陳德和成為澳門區四個國大代表候選人中的唯一女性。當時報章披露了陳德和的履歷︰陳德和,女性,別號師達︒生於民國五年,現年卅一歲︒廣東省新會縣人︒在北平女子文理學院︑北平朝陽法學院畢業︒曾任汕頭市立女中會計兼敎員,澳門知用中學︑粤華女中︑廣大附中等校敎員︒旅澳期間參加中華婦女會推行婦女運動工作,頗有成績︒對於澳門華僑甚感關懷,最近呈請澳門政府修正華僑慣例三十三條︒參加國民黨時,經黨部審查,認為思想純正︑學識深淵︑善於詞令,誠澳門不可多得之婦女界傑出人才也︒ 2○由此可知,陳德和在北京受過高等教育,而且是法學專業畢業;她不是澳門土生土長的,應是抗戰避難(“旅澳”)才到澳門擔任教員。陳德和當時已加入國民黨,而且頗得好評,是重點培養對象。這段履歷中最出人意料的,是透露陳德和“最近呈請澳門政府修正華僑慣例三十三條”,也即是《華人習俗條例》。 3○也就是說,最遲在 1946 年 4 月,當時的澳門中華婦女會常務理事陳德和已向澳葡提出要修訂《華人習俗條例》。 4○ 法學專業出身的陳德和,當然非常熟悉 1930 年南京國民政府《民法》的立法精神和條文內容,並且出於一個女性和法律人的敏感,深刻地理解《華人習俗條例》對婦女的不公和不合時宜之處,故此由其提出修正之議,就一點也不奇怪。陳德和是抗戰期間才來到澳門,與澳門華人商紳家族沒有關聯,不受澳門千絲萬縷的本地人情勢力左右,無所顧忌,何況她本身正受國民黨澳門支部力捧。當然,陳德和此議是得到澳門中華婦女會內部同意支持的,因為提議修訂的呈請函(詳後)是以婦女會名義發出的。何況陳德和在會中是“新人”,領導層中依然有許多“太太小姐”,如在未得到她們同意支持情況下提出,於常理不合;即使貿然提出,婦女會領導層也可以向澳葡政府加以反對,以她們的影響力,當局也不敢漠視不顧。 5○ 因此可以說,向澳葡政府提出修訂《華人習俗條例》是澳門中華婦女會集體意志的行動,充分體現出當時澳門婦女爭取男女平等意識的覺醒。同時,陳德和此議也是得到國民黨澳門支部同意支持的。陳德和由一個不見經傳的新會員,半個月後就獲選為婦女會常務理事,明顯是國民黨支部介入插手的結果,安1○  〈一致力爭自由平等〉,《華僑報》(澳門),1946 年 3 月 9 日,版 4。2○  〈候選人昨選出〉,《華僑報》(澳門),1946 年 4 月 19 日,版 3。3○  《華人習俗條例》條文正是三十三條。4○  澳門《大眾報》報道說是 1946年 12月提出的,但其實當年 4月《華僑報》已有報道。《大眾報》該文謂︰“本澳中華婦女會常務理事陳德和,對該條例異常注意,認為此澳門華人習俗條例,對婦女界之地位影響至大,嘗於前(三十五)年十二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習慣,詳列意見,具呈民政局長轉呈澳督,請求將該項條例取消,以重婦女地位。”見〈華人習慣條例 准予全部修正〉,《大眾報》(澳門),1948年 7月 31日,版 4。5○  值得留意的是,當時婦女會總務崔瑞琛父親崔諾枝除有葡籍正妻外,還有兩個華人妻子。詳見李長森︰《明清時期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發展與變遷》,北京︰中華書局,2007 年,頁 166 - 167;晏雪蓮︰〈澳門土生葡人婚姻形態研究(1557 - 1949)〉,博士論文,澳門大學,2016 年,頁 435。關於崔諾枝生平,可參閱梁彥明︰〈崔諾枝先生傳略〉,《崔諾枝先生善績紀略》,無出版者,澳門中華印務公司承印,1938年。
  • 94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排一個黨員進入領導層。在陳德和作為國大代表候選人的履歷中提及其向澳葡呈請修訂《華人習俗條例》,則是為對澳門婦女界尚未有建樹的陳德和補上一則較亮眼的“業績”,以一個爭取婦女權利的形象顯示其作為唯一女性候選人的合理性。總之,由陳德和為代表的澳門中華婦女會提出的修訂呈請,於 1946 年初被放到了澳葡政府的辦公桌上。澳葡政府對此提議的回應似乎頗積極,中間因換新總督而有耽擱,但 1947 年 2 月 1 日已組織委員會“以便將現行中國習俗條例重新修改呈請中樞核准”。 1○6 月,由備席法院院長傅齡嘉為主任委員,檢察官蘇沙、律師左次治、羅巴度及前任市行政局長柯慕靈四人為委員的委員會已擬妥修訂條文。 2○ 同時,委員會還把修訂條文知會中華婦女會。 3○ 葡國里斯本方面一年後正式作出回應。1948 年 7 月 24 日,葡國總統頒佈第 36987 號法令,宣佈修訂後的五條新例條文,其中第二條“凡在澳門出生非葡國籍民之華人,與居留本澳之華籍人等,關於家庭權利以及繼承問題,概應遵守中華民律”,第四條“在本國令未公佈以前而按照一九零九年六月十七日國令核准之華人習俗條例早已成為事實者,一律仍屬有效”。 4○ 如此,新例似乎既照顧了過往之既成事實者,又回應了婦女會要求的依中國新民法而享有的婚姻和繼承權利,可謂兩面俱到,皆大歡喜。所以修訂新法的消息在澳門公佈後,報章以“取消承認妾侍立嗣等例”為題報道。 5○ 然而,與 1909 年《華人習俗條例》第十條明確定明“丈夫既娶正室可以立妾”相比,此第 36987 號法令並無明文規定不准立妾,或明文將《華人習俗條例》撤銷,只說華人“概應遵守中華民律”;而當時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民法》其實並無明文禁止立妾,婚姻法只視有正式結婚儀式的婚姻為有效,對無正式結婚儀式但有同居事實的妾仍以“家屬”視之,這就無異默許了妾在家庭中的存在,為納妾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間。 6○同時,1909 年《華人習俗條例》洋洋灑灑共三十三條條文,1948 年的所謂修訂只有簡單的五條內容,對社會最關注的納妾問題,亦以“概應遵守中華民律”打發過去。這個結果,正是當時澳門社會各種錯綜複雜關係相互博奕之下形成的。1○  Boletim de Macau, no. 5, 1 de Fevereiro, 1947, p. 69.2○  〈改善華人習慣法例〉,《華僑報》(澳門),1947 年 6 月 5 日,版 3。3○  〈通過組設托兒所〉,《華僑報》(澳門),1947年 6月 11日,版 3,報道婦女會會議消息最後一段記︰“主席宣讀現已由當局修改中之華人習慣條例全文。讀畢即行散會云。”從讀畢即散會來看,澳葡應只是將修訂內容知會婦女會,而非諮詢其對修訂稿的意見,否則婦女會應商討而非散會。當然,是否有另外會議或私下接觸,尚待史料補充。4○  Boletim Oficial da Colónia de Macau, no. 35, 28 de Agosto, 1948, p. 519.5○ 〈修改習俗條例〉,《大眾報》(澳門),1948 年 8 月 15 日,版 4。6○  關於《中華民國民法》中婚姻立法以及立妾問題的爭議,參看梁惠錦︰〈婚姻自由權的爭取及其問題〉,呂芳上主編︰《無聲之聲(I)︰近代中國的婦女與國家(1600 - 1950)》,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頁 103 - 127;王新宇︰〈民國時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博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頁 21 - 52;程郁︰〈清至民國的蓄妾習俗與社會變遷〉,博士論文,復旦大學,2005 年,頁 223 - 231;朱穎︰〈民國時期妾的法律地位研究〉,博士論文,華東政法大學,2014 年,頁 87 - 99。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95四、爭取修訂的博奕與言說策略從一開始,以陳德和為首的中華婦女會就沒有從“廢妾”角度切入去要求澳葡修訂《華人習俗條例》。其呈請函內容如下︰  呈  為呈請事︒查一九零九年葡京頒佈之華人習慣法三十三條施行以來,僑居澳門之中國人士一律遵守而受其拘束︒惟查該項習慣法中有關於婦女之種種規定,實與我國提倡男女平等之旨大相違背︒如女子承繼遺產祇得長子之八分一,女子之私有財產須於結婚前宣佈登記方為有效,女子三十五年不育丈夫可提出離婚,女子妒忌或有特殊疾病丈夫亦可提出離婚,及寡婦祇行追求贍養等費,均不適合中國今日之國情,亦非中國人民今日之習慣規律︒中國自革命運動以來,男女平等,律有專條,似此影響中國婦女解放運動之華人習慣法,實有傷害中葡友善之邦交︒為此逼得備文呈請貴政府察核,伏懇本中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之原則,從新予以修正,俾使僑居澳門之中國婦女,得與國內婦女同樣享受平等待遇,則婦女前途,實深利賴︒  謹呈葡萄牙澳門政府總督戴斯樂澳門中華婦女會啓 1○可見,中華婦女會是以財產繼承不公為主要理據呈請澳葡政府修訂《華人習俗條例》,對“廢妾”問題隻字不提。此種言論早見端倪。此前,陳德和作為主講嘉賓在“三八婦女節”大會發言,當中有言︰“現在我們回顧澳門婦女,就非常痛心,如果是寄居者則不成問題,否則就會遇着一個不幸問題,澳門的財產承繼權是有別於我們祖國的。我們自民國以來,兒女財產均一律平等分配,而澳門則長子佔其八份,次子佔其四,女子則僅佔次子之四分之一。如是則女子所得遺產,實不足以維持生活,復不能享受其應得之敎育。故希望全澳婦女動員起來,力爭自由平等,才不負今日開會紀念三八婦女節。” 2○前述呈請函明顯是這段話的延續和擴充,它們都表明︰不管在公開場合對婦女的動員宣講,還是以公函形式要求澳葡政府修訂法律,以陳德和為首的澳門中華婦女會領導層,都不對納妾問題表達意見。然而,當時報章卻以為婦女會是在爭取廢除納妾制度, 3○ 連1○  〈華人習慣條例撤消〉,《華僑報》(澳門),1948 年 7 月 31 日,版 2。2○  〈一致力爭自由平等〉,《華僑報》(澳門),1946 年 3 月 9 日,版 4。3○  除上述《大眾報》的例子外,《華僑報》也一直以妾侍問題來報道這件事,如“尤以華人娶妾侍問題,更為現代國家所不能容許者,故婦女會方面曾據理向本澳政府請求修改該項華人習慣條例中之不適合現時代者”。見〈商討華人習慣條例〉,《華僑報》(澳門),1947 年 4 月 17 日,版 3。
  • 96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外地的英文報章也是如此報道。 1○中華婦女會同仁只談繼承權不談廢妾,顯然是為着爭取社會大眾,尤其是男性商紳支持的一種修辭策略。納妾與廢妾在當時依然是個說不清、理不斷的問題,連國民政府在訂立《民法》時都故意迴避; 2○ 在傳統保守、以男性商人主導的澳門華人社會豈會例外。若正面大張旗鼓地去宣揚廢妾,即使不是得不償失,也肯定是事倍功半。既然《華人習俗條例》涵蓋婚姻和繼承兩大部內容,為免引起太大爭議,陳德和她們採取聲東擊西的策略,主攻繼承部分的不平等,不提禁止納妾的問題。從結果來看,中華婦女會的“只談繼承,避開廢妾”的修辭策略似乎頗凑效,當時華文報章並無反對聲音,亦不見主要的利益相關者華人商紳出面反對。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因為出面提請修訂的陳德和有國民黨澳門支部在背後支持。二是因為法例修訂,只規範日後的婚姻權利,對當時已有妾侍在室的商紳沒有影響;何況修法標的是改依國民政府的新《民法》,而眾所周知該法對納妾是變相默許的。總之,由於修訂《華人習俗條例》的提議在社會輿論和商紳名流兩方面都沒有大爭議,因此從提出呈請到澳葡公佈新法,前後只用了三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即使以今天的標準來看也是很快的;若與用了二十多年才成功爭取“廢妾”的香港婦女運動相比,更可謂馬到功成。 3○澳門法律學者唐曉晴在解釋有的地區法律容許一夫多妻制時說︰“規範的世界訴諸本質、訴諸自然、訴諸科學都不足為奇,只不過法律人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決定規範現狀的其實是一次次成功的修辭活動。修辭活動的成功與否不取決於作為理由的東西的‘真’或‘假’,而取決於修辭對象的認同與否。” 4○ 大半個世紀前,身為法律人的陳德和在爭取修訂《華人習俗條例》時,顯然亦深明“修辭活動”的重要性,訴求的標的(一夫一妻制)是“真”,但在爭取社會認同、減少爭議的言說修辭策略方面卻可以是“假”(繼承權);以“假”修辭來遮掩“真”訴求,目標為本,終於成功。澳葡政府在其第 36987 號法令序言解釋修訂原因︰“案據澳門屬地政府提出,將一九零九年六月十七日國令所核准之澳門華人習俗條例重行修改前來。又查最近中國因國民革命發動之後,華人習俗已受有深刻之改變,就其中最重要之一點而言,厥為現行法律男女應受同等之待遇。基於此,深感華人習俗條例確有重新修改之必要。又查澳門1○  如“Macao May Outlaw Concubinage Custom.”( 澳門可能取締納妾習俗 ) The China Press, 9 Jun 1947, p. 2; “Macao Bans Concubinage.”( 澳門禁止納妾 )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17 Aug 1948, p. 2.2○  朱穎認為“南京國民政府頒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民法 •親屬編》,亦對妾制持回避、默許的態度”,見朱穎:〈民國時期妾的法律地位研究〉,博士論文,華東政法大學,2014 年,頁 87。因此,當時有婦女團體提出《修改刑法意見書》,認為“應增納妾罪名”,因為“法律上至今不見實效”。見程郁︰〈清至民國的蓄妾習俗與社會變遷〉,博士論文,復旦大學,2005 年,頁 225。3○  香港早年同樣依據中國習俗,容許華人納妾。香港的華人婦女團體於 1948 年提請港英政府禁止納妾,但卻因為華人權貴的反對,要經“三份官方報告、一份白皮書”,到 1971 年才通過。見王慧麟︰〈香港廢妾︰殖民體制及現代性的曖昧〉,《法律文化研究》(北京),第九輯(2016),頁 133 - 150;參看葉嘉茵︰〈香港廢妾進程及言論分析(1948 - 1971)〉,博士論文,香港中文大學,2014 年。4○  唐曉晴︰〈婚姻與家庭法的元論題〉,載《親屬法及未成年人法研究(中文原文版)》,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17 年,頁 115。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97屬地政府接有呈詞,請求將一九零九年六月十七日國令所核准之華人習俗條例迅予撤銷,其理由為該條例與中國法律之規定抵觸之處實多,倘仍舊執行,則僑澳華人定蒙損害。” 1○ 這段序言說明雖然華人的呈詞(即婦女會呈請)是要求將《華人習俗條例》“迅予撤銷”,但澳葡向葡萄牙里斯本政府提出的只是“重行修改”,故此第 36987 號法令中並無“撤銷《華人習俗條例》”的表述。最可注意者是第三條規定“凡華人依照中國宗教儀式舉行結婚者,按照以上兩條之規定,共同發生各種民律上之效力”。中國宗教儀式的婚禮,即是中國習俗婚禮,也就是說,澳葡政府在法律上依然尊重與承認中國傳統婚禮的效力。 2○ 它的巧妙之處是通過承認“中華民律”,而“中華民律”被認為是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間接地達到好像廢除納妾的效果⸺所以雖然第 36987 號法令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納妾,但澳門本地和外地的報章仍然將其等同“廢妾”。 3○葡國政府同意修改的原因,是因中國新法律已規定男女平等,所以“深感華人習俗條例確有重新修改之必要”,而其修改的內容亦只限於“家庭權利以及繼承問題”。如前面分析所見,澳葡政府在 1909 年立《華人習俗條例》乃投華人富商之所好,以鞏固其殖民管治的認受性,充滿着各種利益計算。抗戰勝利後,中國國內“收回澳門”的呼聲高漲,澳葡害怕失去澳門的危機感只會日漸增加。此時華人婦女有項修改婚姻與繼承權利的呈請,呈請者背後又有國民黨澳門支部支持,本地的商紳亦無特別反對。面對如此政治和社會形勢,加上一夫一妻制本就是葡人法律和宗教所鼓吹,從其殖民管治手法的一貫邏輯來看,澳葡當然是樂於再一次投其所好,快速成事,以增華人好感和認同。然而,從其只有五條條文的修改結果來看,在尊重“中華民律”和中國宗教婚姻的表面下,實質是澳葡政府無意為華人的婚姻與繼承事務度身訂做一套澳門本土法律。 4○ 這就為日後因中國政權變化而出現法律適用混亂問題埋下禍根, 5○ 非葡籍又未在澳門登記的華人夫婦許多權利亦因此無法獲得保障。 6○1○  Boletim Oficial da Colónia de Macau, no. 35, 28 de Agosto, 1948, p. 519.2○  澳門“在法律上承認依‘中國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並以此作為這類婚姻的名稱”。直到 1987 年第14/87/M 號法令《民事登記法典》正式生效,這種中國風俗習慣婚姻從 1987 年 5 月 1 日起便不再被承認。見法律翻譯辦公室:《結婚及離婚的法律規定》,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1996 年,頁 12。3○  晏雪蓮認為至 1987 年《民事登記法典》生效,“華人的納妾風俗才正式退出澳門的歷史舞台”,見晏雪蓮︰〈澳門殖民管治時期的婚姻制度和管理初探〉,《澳門歷史研究》(澳門),總第 11 期(2012),頁 172。4○  葉士朋指出︰“在家庭及繼承方面,此法令的規範指定適用中國的實體法……也就是說立法者未將現在可代替華人風俗法典的規範引入到澳門內部的法律體系之中,而是選擇將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作為准據法,確定它對這種法律關係的專屬權限,祇要在這些關係中所涉及的個人與第二條所認同的相同。”見(葡)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法制史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年,頁 85,註釋第 285 條。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葡萄牙政府拒絕承認,故澳門華人的婚姻法律仍然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參閱漢英︰《澳門家庭法》,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 年,頁 4;鄭建南︰〈澳門私法中的習慣〉,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10 年,頁 33。6○  如夫妻之間的財產安排、離婚權利、子女登記,以及遺產繼承的分配安排等。參閱譚炳銓︰〈中國婚姻財產制度與澳門法制的關係〉,《行政》(澳門),總第 41 期(1998),頁 885 - 891。
  • 98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五、結語澳洲學者李木蘭(Louise Edwards)在研究中國女權運動時發現,抗日戰爭時期,“在愛國主義和反日情緒的刺激下,這些婦女中的大多數乃生平第一次參加政治活動”。 1○ 這同樣適用於描述從婦女慰勞會到中華婦女會的澳門華人女性,雖然她們參加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活動,而是籌款、派粥、送棉衣等社會慈善工作。然而,在當時處於葡萄牙管治之下、以“中立”為名而成為各方政治勢力角逐場地的澳門,華人女性參與的即使不是政治活動,也肯定是一種政治表態。最重要的是,通過這些活動,華人女性打破了過往被形容為“沉寂散漫得可憐”的形象,發出了自己的聲音,團結了一批活躍分子。對澳門婦女運動而言,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當然,正如李木蘭後來的研究指出,戰爭時期的女性大部分是她所描述的“危機女性”(crisis femininity),即在戰爭時期成為“女戰士”,“但是最終並沒有對男性權力和特權的基礎提出挑戰”,“因而一旦戰爭結束,盼望已久的回到穩定和平的局面往往伴隨着回到‘傳統的’(男性統治)的價值觀念”, 2○ 即婦女依然回去做其“賢妻良母”的角色。澳門中華婦女會成員嚴格來說同樣是這種“危機女性”,未見她們有挑戰男性特權的主張或意圖。然而,從爭取修訂《華人風俗例條》過程及其最後成功來看,以陳德和為首的中華婦女會成員明白爭取輿論認同的重要性,故在言說修辭上善用策略,明爭繼承權,暗取納妾制,不吝以柔性方式向男性主導的社會發起挑戰。這種博奕策略未嘗不可成為婦女運動參考的案例。當然,其時畢竟已到 20 世紀中葉,不要說歐美地區,就是中國內地的女性地位亦已提高,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觀念逐漸普及,主導澳門社會的男性霸權不得不作出相對回應,雖然這種回應的幅度可以進一步討論。(作者補記︰本文完成於 2022 年初,6 月獲《澳門研究》通知採用;12 月底,筆者才看到陳震宇之〈澳門《華人習俗條例》的立法︑修訂嘗試和取代〉,載《行政》(澳門),第 2 期總第 136 期(2022),頁 33 - 63,該文根據葡語檔案文獻詳細介紹和分析《華人習俗條例》立法和取代經過,請參閱︒)[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1○  艾德華︰〈從男女平等到男女有別︰爭取婦女政治名額的女權運動(1936 - 1947)〉,張國剛、余新忠主編︰《新近海外中國社會史論文選譯》,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年,頁 309。艾德華即 Louise Edwards,李木蘭是其漢名。2○  李木蘭︰〈戰爭對現代中國婦女參政運動的影響︰“危機女性”的問題〉,王政、陳雁主編︰《百年中國女權思潮研究》,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 222。李木蘭認為,“婦女為爭取提高正式的政治地位,最好是通過直接針對男性特權的鬥爭來獲得——而且無論是在何種社會政治局面下”,見第 226 頁。
  • 澳門中華婦女會與《華人習俗條例》修訂99附表 1 澳門中華婦女會會員名錄(1938 - 1948)日期 負責人 部門分工及成員 來源1938 年1 月主席:梁陳桂淸(梁後源夫人)會計部︰崔瑞琛 縫衣部︰梁詠裳藥物部︰彭瑤芝 舊物部︰陳李秀芝徐張瑞英、楊惠馨、沈馬瑞英、劉鄭蕙荃、徐煥容、吳陳美秀、葉伯行夫人、黃麥慧芳、梁瀛、袁尤愛維、霍鐵如夫人、李天賜夫人等《華僑報》1938-01-08第 2 版1938 年7 月名譽會長:梁陳桂清正主席:畢莫翰聲(畢侶儉夫人)副主席:張瑞英(徐偉卿夫人)梁瀛、張瑞英、馬瑞英(沈香林夫人)、梁詠裳、曾頴棉、楊慧卿、鄭惠荃、彭瑤芝、吳佳仙、楊若芸、徐煥容、崔瑞琛、鄭黃素緋、陳李秀芝、趙淑娥、梁瀛、陳瑞芳(黃蘇夫人)等《華僑報》1938-07-22第 2 版1938-07-27第 2 版1943 年主席陳桂清(富商陳炳謙之女公子,本澳華人代表梁後源之夫人)副主席廖奉靈(協和女中校長)委員︰梁詠裳、梁瑩、曾枝西、崔瑞意(崔諾枝女公子、彼得夫人)、崔瑞琛(崔諾枝女公子)、馬瑞英(沈香林夫人)、梁學馨(黃渭林夫人)、楊慰馨(陳聲始夫人)、李秀芝(陳永善夫人)、黃素菲(鄭芷湘三太)、鄭慧荃(劉玉麟夫人)、徐煥容( 醫 師 )、黃 鳳 岐 ( 姚 心 銘 夫 人 )、林淑霞(周福效夫人)、陳瑞芳(黃蘇夫人)、楊芳芸(李天賜夫人)、楊詠生(高可寧夫人)、黃瑞英(陳可驥夫人)、趙淑荷(霍鐵如夫人)、高輝德(醫師)。《澳門華僑報六周年紀念手冊》1945 年2 月主席:陳桂清副主席:廖奉靈李秀芝、楊詠生、梁詠裳、黃鳳歧、崔瑞意、曾穎棉、趙淑娥、林淑霞、高輝德、梁學馨、黃素緋、崔瑞琛、楊若芸、Lau-Iu-Chan、馬瑞英、徐煥容、梁瀛、黃瑞英、陳瑞芳、楊慧卿、鄭惠荃《澳門中華婦女會章程》註︰原文為葡語,據粵語人名譯音譯出1945 年7 月顧問:廖奉靈主席:鄭惠荃副主席:梁詠裳總務︰高輝德 副總務︰徐煥容勸募組長︰高楊詠生;副組長︰崔瑞意、黃鳳岐粥塲庶務︰馬瑞英 庶務︰梁學馨會議紀錄︰鄧紹莊 宣傳組長︰崔瑞琛交際部正組長︰李秀芝;副組長︰阮玉玲、黃瑞英、陳瑞芳劉碧蓮、梁瀛、曾穎棉《華僑報》1945-07-23第 3 版(接下頁)
  • 100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946 年3 月常務理事兼總務:崔瑞琛常務理事兼財務︰楊若芸常務理事兼文書︰陳德和交際︰梁詠裳 組織︰李秀芝宣傳︰崔瑞意 智育︰鄧紹莊服務︰馬瑞英 庶務︰陳桂淸候補理事︰陳瑞芳、楊詠生、黃鳳歧、趙璧蘭、曾穎棉監事會︰常務監事唐榴夫人 監事︰高秀珍、鄭惠荃、陸電明夫人候補監事︰梁學馨、蔡克庭夫人《華僑報》1946-03-15第 4 版1948 年3 月常務理事兼總務:陳德和常務理事兼財政︰鄧紹莊常務理事兼組織︰黃鳳岐理事兼文書︰崔瑞琛 智育︰李瑞儀交際︰羅璧君 宣傳︰趙壁蘭服務︰陳瑞英 庶務︰楊若芸候補理事︰崔瑞意、楊振(?)、梁詠裳常務監事︰梁學馨 稽核︰梁瀛、沈馬瑞英調查︰楊詠生,梁學馨《大眾報》1948-03-08第 4 版註:含澳門婦女慰勞會時期。此表係據文獻材料整理,並非完整會員名錄,許多年份缺資料。另,部分人名出現同音異字、冠有夫姓情況,悉依原文轉錄。
  • •論文|法律研究•101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黄曉亮 黎施在澳門地區回歸祖國懷抱前,其與內地長期處於聯繫不緊密的狀態,而在葡萄牙的殖民管治下,這一地區的法律體系也深受該國傳統文化和社會制度的影響,頗具歐陸制度特色。單從刑事法律來看,澳門地區的刑事法律規範兼具大陸法系特徵和自身特色。回歸後,隨着澳門地區與內地之間的交流日益頻繁,兩地刑事法律規範的衝突與競合適用問題也逐步凸顯。是故,對兼具差異性和相通性的兩地刑事法律規範在競合與衝突時的選擇適用問題給予關注,以尋求兩地在刑事法律方面存在衝突的解決路徑,符合兩地加強刑事司法互助與協作的現實需求。本文通過中國知網、《澳門法學》、《澳門研究》、《“一國兩制”研究》等官方網站,以“內地與澳門”、“刑法”及具體罪名為搜索關鍵詞,收集到了自 1995 年至 2021 年對內地與澳門刑法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的文獻。與此同時,在結合內地與澳門地區部分刑事法學者就該問題所著述的文獻基礎上,筆者發現,在澳門地區回歸前後,兩地刑事法學者早已對兩地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衝突問題進行了長期的深入研究,並取得了一定的學術成果。適時對這些學術成果予以歸納總結,是落實國家大灣區法治建設和融合的重要理論應對措施,也有助於內地與港澳特區建構良好的區際刑事法律互助關係。作者簡介:黃曉亮,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黎施,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郵編 100875[ 摘 要 ]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對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進行比較研究,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兩地之間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深度合作︒事實上,兩地刑法在體系設置及具體罪名規制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也不可忽視,兩地刑法各有千秋︒是故,為解決兩地刑事司法實踐在法律規範上的衝突問題,對兩地刑法進行比較研究頗具意義︒兩地的刑事法學者在此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比較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總結这些研究成果,能夠深化雙方的借鑑與交流,有利於實現優勢互補的前提下,為兩地區際刑事司法互助的長足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 ] 一國兩制 內地刑法 司法合作 澳門刑法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02一、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現狀(一)關於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著述情況作為基本法律規範的刑法,其無論是被用於內地和澳門地區的各自管理中,還是作為溝通基礎被用於兩地交流中,適用率都比較高。基於此,在澳門地區回歸後,兩地刑法學者們為兩地刑事法律規範的研究作出了巨大努力,也獲得了較為突出的學術成果。(1)内地的研究情况在内地,此方面的學術專著主要有《外向型刑法問題研究》(上、下)(趙秉志著,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年)、《台、港、澳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謝望原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 年)、《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以及《海峽兩岸刑法各論比較研究》(均為趙秉志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年)、《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趙秉志主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等,但對澳門地區刑法而言,現有可參考文獻依舊不足。據統計,中國內地論文數據庫中收錄的與澳門刑法相關的論文有 111 篇(圖 1),包括 101 篇期刊論文和 10篇碩博學位論文,而對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進行比較分析的論文共計 74 篇。其中,總則部分共 46 篇:宏觀比較 3 篇,刑法保障功能比較 1 篇,刑事原則 2 篇,追訴時效 1 篇,犯罪構成 2 篇,犯罪主體比較 2 篇,犯罪主觀要件 3 篇,犯罪形態比較 8 篇,共同犯罪比較 3 篇,管轄衝突 3 篇,緊急避險 2 篇,刑事責任年齡 3 篇,累犯制度 1 篇,刑罰制度比較 12 篇;分則部分 28 篇: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4 篇,涉及黑社會犯罪比較 2 篇,侵佔罪 3 篇,詐騙罪 1 篇,保安處分 3 篇,販賣人口罪 1 篇,涉知識產權犯罪比較 2 篇,計算機犯罪比較 1 篇,偽證罪比較 1 篇,綁架罪比較 1 篇,貪污賄賂類犯罪比較 3 篇,親告罪比較 3 篇,毒品犯罪 1 篇,賭博罪 1 篇。總體來看,上述文獻雖系統性不足,但對於一些具體問題則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比較分析,指出了內地或者澳門刑法某個制度的缺陷或不足。圖 1 關於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論文發表情況統計資料來源:中國知網。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03對於內地與澳門刑法的比較研究,從內地數據庫搜集到的文獻狀況在整體上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從文獻的時間來看,研究及論文成果產出最為豐富的時間段為澳門地區回歸後五年內,故從研究熱度上來看,熱度持續期間較短;此外,從內地在兩地刑法比較研究可供參考的文獻數量較少的事實來看,內地在此方面的研究並不充分。(2)澳門地區的研究情況對於兩地刑法之間的比較研究,澳門地區的刑法學者也頗為關注,並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此方面的學術專著主要有《澳門刑法概說(犯罪通論)》(趙國強主編,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港澳與內地刑事法律比較及刑事司法協助研究》(聶立澤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梁玉霞著,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年)、《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呂巖峰、李海瀅著,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年)、《“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藍天主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年)、《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放眼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陳海帆、趙國強主編,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年)、《贓款贓物跨境移交、私營賄賂及毒品犯罪研究⸺第三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文集》(趙秉志、趙國強主編,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年)等。在論文成果方面,現行可獲取的文獻共計 49 篇(圖 2),其中與刑法總則有關的文獻共計 28 篇:宏觀比較 2 篇,理論本源研究 1 篇,人權精神比較 1 篇,區際管轄衝突相關問題研究 10 篇,刑事責任年齡比較 2 篇,刑罰制度比較 7 篇,特別累犯制度比較 1 篇,刑事程序比較 4 篇;分則部分共計 21 篇:食品犯罪 3 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相關 4 篇,反恐犯罪相關 2 篇,醫療、公共衛生中的刑事責任 2 篇,毒品犯罪 1 篇,有組織犯罪 1 篇,經濟犯罪宏觀比較 1 篇,環境刑法 1 篇,網絡刑法 1 篇,貪污賄賂及洗錢犯罪相關 5 篇。總體來看,上述文獻所關注的範圍比較廣,但也呈現出系統性不足的問題,值得我們在這些文獻的基礎上對兩地刑法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圖 2 關於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論文發表情況統計(澳門地區)資料來源:根據澳門地區《澳門法學》、《澳門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期刊官網刊文狀況製作。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04對於內地與澳門刑法的比較研究,澳門地區的文獻狀況在整體上波動較大,但有上升的趨勢;從文獻的時間來看,研究及論文成果產出最為豐富的時間在 2012 - 2016 年,故從研究熱度上來看,兩地刑法的比較研究在近年來所獲得的關注較多;此外,從澳門地區在兩地刑法比較研究可供參考的文獻數量較少的事實來看,澳門地區在此方面的研究也不夠充分。(二)關於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基本特點綜合分析現有的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資料,此方面相關的研究存在如下幾個特點:(1)研究資料相對匱乏宣炳昭教授早在 1995 年就通過撰寫〈論改革開放與加強港澳台刑法研究〉一文來呼籲對內地刑法與港澳台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其分析了加強港澳台刑法研究的必要性、積極意義和具體方法,強調準確界定對港澳台刑法研究的原則、方法與港澳台刑法的定位問題。 1○ 但事與願違,學者們對澳門刑法的研究仍然不足,就此,對中國知網(內地)現有的公開文獻數據進行分析可知,以兩地刑法為主題的學術研究時間主要在 1999 年至 2011 年,可以說,在澳門地區回歸祖國後,兩地刑法研究迎來了一個黃金時代,但其延續存在較大的困難,即使是現在,還有一些論者主要依據前述十幾年前出版的介紹澳門刑法的論著來分析問題,而不是查找最新的資料和信息。這種情況嚴重影響比較研究的深度與廣度,也造成關於同一問題的比較研究不管是在結構、比較點上,還是在研究結論上都有很多雷同之處,甚至在根本上損害了某些學者所得出的研究結論的科學與合理。(2)研究之廣度與深度不足從前述可參考的文獻來看,對於兩地刑法的比較研究,大多數學者選取具體問題根據內地與澳門刑法的規定來進行分析,其中涉及總則部分的內容較多,尤其是刑罰制度方面,而在分則部分卻鮮少涉及,可見研究之廣度與深度並不足。由於兩地刑法在體系規定上存在較大的相似之處,故不少文章指出澳門刑法中值得內地刑法借鑑的規定與做法,基於此,大部分文章的佈局及行文結構具有極大的相似性。(3)爭議問題明顯不足,觀點交流也不夠深入對於兩地刑法的比較研究,其理論爭議和觀點交鋒不足,就此而言,造成這一情況出現的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內地學者在進行比較研究中的思考路徑和方式較為相似,故大部分論文結構也較為相似,據此得出的研究結論也存在雷同,由此導致研究價值存在降低之嫌;二是兩地刑法整體上較為相似,即使具體規定存在差異,其爭議的焦點主要1○  宣炳昭:〈論改革開放與加強港澳台刑法研究〉,《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蘭州),第 2期(1995),頁 7 -13、22。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05在學說爭議,而非理論差異。在內地學者看來,這些學說爭議的研究必要性不足,故沒有對此進行較大篇幅的論述。二、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的具體內容(一)對犯罪構成的比較分析對於兩地刑法的犯罪構成研究,學者們主要從犯罪構成的整體比較和具體比較這兩個層次上進行比較分析。(1)對犯罪構成的整體比較由於澳門地區的刑法屬於大陸法系,其在刑法理論上具有較為嚴格的犯罪構成概念,因此,從整體上來看,內地與澳門刑法在犯罪構成方面具有較高的相同性。 1○(2)對犯罪故意的具體比較關於故意犯罪,內地與澳門地區均有學者對此進行比較研究。對於“故意”概念之界定,在澳門地區的刑法中,“故意”一般可以理解為“明知故犯”,即行為人對於自身行為及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結果具有明確的認識,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容忍心態。 2○ 而在內地的刑法規定中,犯罪故意的內涵是通過故意犯罪的規定來揭示的,內地1997 年《刑法》第 14 條有具體的規定。 3○由上述兩地刑法對於故意犯罪的規定進行比較可見,二者存在以下共同點:一是兩地刑法均在立法上認同犯罪故意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二是兩地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構成均包含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兩個要素。這意味着兩地刑法在認定犯罪故意時,都要求行為人要在明知犯罪構成的事實基礎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須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態,缺一不可;三是在犯罪故意的界定方面,雖然兩地刑法在條文描述中採用的均是概括式,但二者卻同時體現出以行為人的意志因素為核心之特點;四是在認識心理方面,兩地刑法條文都通過採用“明知”這一表述來體現二者在這一問題上所達成的共識。雖然兩地刑法在故意犯罪規定上存在共同點,但是二者差異也是較為顯著的,主要體現如下:首先,兩地刑法對於犯罪故意的規定卻千差萬別,主要體現在規定方式上,澳門刑法選擇對其進行專門規定,而內地刑法規定的是故意犯罪,即犯罪故意的認定是以故意1○  趙國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總則之比較研究〉,《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14 期(2002),頁 14 -35。2○  趙國強:〈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故意犯罪階段形態之比較研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第 2 期(2005),頁 12 - 19。3○  謝望原:〈台、港、澳與大陸犯罪構成要件論之比較〉,《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北京),第2期(1998),頁 28 - 33。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06犯罪之規定為基礎進行界定。事實上,故意犯罪作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一種重要的心理形式,在犯罪論體系中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而內地刑法並未對此作出專門規定,這不僅與犯罪故意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不相匹配,更是引發內地刑法理論對故意犯罪概念及其構成產生爭議的重要原因。此外,內地 1997 年《刑法》的 13、14、15 條分別對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分別作出規定,具有重疊之嫌。從立法技術上來看,這種規定並不合理。就此而言,澳門《刑法典》對於犯罪及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於客觀方面的規定,值得內地刑法在完善的過程中參��借鑑。其次,在認識因素上,兩地刑法表述存在差異。澳門刑法規定的是對“符合一罪狀”的事實的認識,內地刑法的規定則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認識。一般而言,對於犯罪故意的認識應是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因此,澳門刑法的表述較為簡潔明了,相比之下,內地刑法的表述卻容易讓人誤以為犯罪的成立只要有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認識即可,存在修正完善之必要。 1○再次,在意志因素上,兩地刑法之區別在精確度的把握上。對於直接故意,兩地刑法均認為,此時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對於間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雖然兩地刑法採用的表述不同(內地刑法表述為“放任”,澳門刑法表述為“接受”),但實質內涵並無差異,即在主觀心理態度上,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是積極追求,而危害結果一旦發生,也在其認可範圍內。然而,從精準度的把握上來看,此處認為,澳門刑法中對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使用“接受”一詞更能直觀地反映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所持有的一種消極態度,值得內地刑法在完善的過程中借鑑。最後,至於犯罪故意的種類,兩地刑法規制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種類制定方面。一是具體類型差異,澳門刑法在直接故意和未必故意外,還規定了“必然故意”,相比內地而言更為細�。二是制定依據差異,內地刑法理論劃分故意犯罪的法律根據是意志因素,即“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屬於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僅就犯罪故意種類的劃分來看,澳門刑法的規定同時兼顧了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較為符合犯罪故意的實際心理構造,因而對內地刑法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3)對犯罪預備的具體比較對於犯罪預備,內地《刑法》第 22 條第 1 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澳門《刑法典》第 20 條規定:“犯罪預備行為不予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此處的“另有規定”指澳門刑法在分則及單行刑法部分對於犯罪預備進行的相應的規定。 2○1○  趙秉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頁 99。2○  趙國強:〈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故意犯罪階段形態之比較研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第 2 期(2005),頁 12 - 19。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07比較上述二者來看,內地刑法的規定相對科學,原因有二:一是在立法技術層面上看,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中止一樣,均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為了體現立法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概念作出規定;二是從犯罪預備行為本身來看,表現形式多樣不等於不能歸納。內地刑法將犯罪預備行為用“準備工具”和“製造條件”來表述,實際上,該表述所涵蓋的範圍比較廣,包括但不限於擬定犯罪計劃、瞭解被害人行蹤等均可視為“製造條件”,比較容易在實踐中適用。相比之下,澳門刑法有必要在刑法中對犯罪預備概念予以明晰。而從兩地對預備犯的處罰進行比較可見,澳門刑法的規定則較為合理,原因有三:其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原則上不以犯罪論處比較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其二,從司法實踐來看,真正需要對犯罪預備行為予以處罰的情況較少,法律適用似有束之高閣之感;其三,從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刑罰具有嚴厲性,因而需要限制適用,能不用盡量不用,即對犯罪預備行為原則上不處罰是符合刑罰必要性原則的。 1○(二)對共同犯罪的比較研究對於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內地有學者對此進行了一定的比較研究。大體上,兩地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規制上較為相似。首先,就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而言,兩地刑法均對共同共犯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作出了規定。在主體要件方面,兩地刑法對於間接正犯的處理模式是相同的,但在共同犯罪與犯罪人的身份關係問題上,澳門刑法對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的定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儘管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事實上並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身份要件,但是由其所處的地位,法律可以推定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即使其構成代表的依據沒有產生效力,也不影響對以他人名義事實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這對內地刑法反思和完善自身規定具有較大的借鑑意義。在主觀條件上,雖然兩地刑法規定的內容不同,但是對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具有一致的理解。而在片面共犯問題上,兩地刑法均未對此進行否定,但也並未像台灣地區的刑法一般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在客觀要件方面,兩地刑法在理論上對此並無本質差異。 2○其次,在共同犯罪人的種類方面,由於兩地刑法採用的分類標準不同,因而存在差異。首先,在具體分類上,內地刑法依據犯罪人在犯罪中所發揮的作用及分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澳門刑法則依據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性質和活動1○  馬克昌:〈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武漢),第 1 期(2000),頁 6 - 11。2○  趙秉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頁 137。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08分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和從犯。 1○對於主犯,澳門刑法規定中的正犯可以與其對標,但內地刑法中的從犯、教唆犯、脅從犯,並不能與澳門刑法的規定形成對應關係。對於從犯,澳門刑法所規定的範圍比內地刑法窄,即只包括輔助性的從犯,一旦從犯的行為起到了次要作用,則將其視為正犯進行處罰。對於脅從犯,澳門刑法並未對此作出規定,理由是被脅迫犯罪者,除脅迫者以殺害、傷害被脅迫者為由外,不能僅憑被脅迫者的主觀原因來追究責任,需要結合其實際行為和實際結果判斷其所發揮的作用,進而以主犯或者從犯加以認定。對於教唆犯,兩地刑法的規定差異較大。相比於澳門刑法完全採取從屬性說的做法,內地刑法則採取了以教唆犯獨立說為主、兼採從屬性說的做法。通過比較可見,內地刑法的規定較為合理,理由有二:一是完全採取共犯從屬性說不利於懲治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教唆犯,二是澳門刑法中對所有教唆犯均視為正犯處罰的做法較為機械,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三)對正當行為的比較研究關於正當行為,有學者對兩地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進行了比較研究。對於正當防衛,首先,兩地刑法在概念界定上存在一致的共識,即防衛行為具有免責性、行為正當性、必要限度,且兩地刑法對於防衛意圖也較為注重,但兩地刑法在正當防衛所保護的利益範圍方面存在差異,澳門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客體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防衛者本人或第三人的權利或者利益,並未觸及公共利益。而內地刑法則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雖然造成這一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兩地實行着不同的社會制度,但目前在澳門地區,也逐步出現了認為正當防衛的權益保護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免受不法侵害的論調,值得我們去關注和期待。其次,對於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和限度,由於兩地刑法的規定較為相似,且兩地刑法在正當防衛之理解和適用方面的學說爭論也較為相似,故在此不再進行過多贅述。再次,對於防衛過當,兩地刑法在防衛過當方面的客觀條件上存在差異,內地理論界認為防衛過當要以正當防衛為前提,而澳門刑法則無此要求,但目前已有澳門的刑法學者提出防衛當要以正當防衛為前提的觀點,在將來或有進一步進行比較研究之可能。 2○對於緊急避險,兩地刑法的規定既有相通之處,又有各自特色。相對來說,澳門刑法對於緊急避險的規定較為詳細,對一般緊急避險和特殊緊急避險均作出了規定,此處值得內地刑法借鑑。1○  黃廣進:〈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類比較研究〉,《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合肥),第 6期(2008),頁 11 - 13。2○  趙秉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頁 212。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09(四)對刑罰目的�比較研究在刑罰目的方面,內地有論者指出,澳門的刑罰目的為保護法益和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雖然在現實考量層面,兩地刑罰目的均存在一般預防與保護預防的思想,但澳門刑法中對刑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的做法,更有益於刑罰目的的具體實現,故值得內地刑法借鑑。 1○(五)對具體犯罪的比較研究(1)洗錢犯罪對於洗錢犯罪,內地的楊茜涵、段鵬、韓勝強等論者對澳門地區清洗黑錢立法及兩地反洗錢合作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依據澳門地區第 3/2017 號法律《修改第 2/2006 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 3/2006 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來看,“清洗黑錢”是指“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移轉本人或第三人所獲得的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 2○ 此次修改還涉及以下方面:a)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b)強調洗錢行為與上游犯罪各自獨立,即洗錢罪的成立不依賴於上游犯罪的成立;c)加強對客戶盡職審查的措施,對從事拍賣的實體、合同訂立人、客戶、幸運博彩者,都需要採取客戶盡職審查措施,進行身份識別和核實;d)將舉報洗錢的義務擴大至實施未遂的情形;e)增加特別訴訟措施。在兩地合作方面,2015 年8 月,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已經與澳門金融管理局簽署《關於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諒解備忘錄》,將進一步推動落實 FATF 建議、加強區域反洗錢監管工作交流,促進內地、澳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合作。 3○ 而王秀梅教授認為,內地在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方面存在“規範缺失、實操無用”的狀況,預防洗錢犯罪的有效性不足,有必要借鑑澳門地區的相關規範措施。 4○ 對於兩地刑法中的洗錢罪,有論者對兩地洗錢法律規定存在的差異進行了比較,在上游犯罪方面,內地刑法的規定最窄,僅限於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這七種, 5○ 而澳門則以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犯罪為上游犯罪。 6○ 在行為方式方面,兩地刑法規定比較近似,且兩地對於洗錢犯罪的立法考量均是1○  劉中發:〈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的罰金刑比較研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北京),第 4 期(1999),頁 14 -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2/2006 號法律。3○  段鵬:〈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圈建設中的反洗錢問題〉,《人民法治》(北京),第 6 期(2019),頁 86 -89。4○  王秀梅、李采薇:〈我國內地非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預防體系建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借鑑〉,《澳門法學》(澳門),第 3 期(2021),頁 36 - 46。5○  韓勝強:〈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反洗錢合作〉,《中國金融》(北京),第 22 期(2018),頁 85 - 86。6○  劉國熙:〈兩岸四地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趨勢〉,《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97 - 105。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10從妨害金融管理秩序角度出發。在犯罪主體方面,兩地規定明確自然人及單位均可實施此類犯罪。在主觀要件方面,內地規定行為人需“明知”,且“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澳門地區規定的是“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到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這一目的性要件。相比之下,內地刑法的門檻較高。在刑罰方面,澳門“清洗黑錢”法定最高刑一般為八年,但加重情形下可以增加二分之一,故澳門地區洗錢罪的刑罰有可能比內地法定最高刑的十年高,且澳門地區還對實體洗錢規定了罰金、強制解散、禁止從事某類業務一至十年、永久封閉場所、法院強制令、公開有罪裁判等責任形式,處罰強度也較高。(2)強�罪對於強�罪,兩地刑法均將其視為最嚴重的性犯罪之一並予以規制,且兩地規定較為相似,但也存在如下差別:一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認定範圍不同。在內地刑法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包括乘婦女喪失意志的狀態或乘婦女因其他原因而無能力抗拒性交,以及使用欺騙手段�淫婦女等,但在澳門刑法中,乘婦女喪失意識之狀態,或乘婦女因其他原因而無力抗拒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利用自己執行剝奪自由之刑事處分場所等特定場所執行職務或擔任之官職與被容留者性交的行為;出於欺詐,利用婦女對自己個人身份之錯誤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均有獨立罪名,這些行為排除在強�罪的構成之外。 1○ 二是刑罰及量刑情節不同。雖然兩地刑法對強�罪均規定了兩個檔次,但具體設置不同。對於情節一般的處罰,內地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澳門刑法規定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對加重情節,內地考量的是加重行為所具備的惡劣性質,繼而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規制,而澳門地區考量的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特殊關係、被害人年齡、被害人身體損害等方面的情況,據此規定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3)盜竊罪對於盜竊罪,兩地刑法規定在侵犯的法益、行為對象、主體、主觀方面等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差異:一是客觀方面不盡相同。對於盜竊行為是否可以公開進行這一問題,內地刑法在理論界仍是一個具有爭議的話題,但澳門刑法則通過在規定中採用“取去”一詞將秘密盜竊和公開盜竊囊括其中,實際上是承認了盜竊的客觀表現並非只有秘密竊取這一種形式。二是案件立案標準不同,現行內地刑法依然規定構成盜竊罪存在最低標準,但澳門刑法則沒有最低數額限制。三是處罰刑種與輕重不同。內地刑法對盜竊罪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但澳門刑法最重的刑罰是十年,財產刑則是選擇適用。1○  趙秉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 年,頁 430。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11(4)黑社會犯罪對於黑社會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兩地刑法規定存在諸多相同之處,但在黑社會犯罪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的具體規定方面,兩地刑法的規定具有較大的比較意義。1○ 對於黑社會犯罪,兩地刑法主要在立法形式和罪名設置方面存在差異。一是立法形式不同,內地有關黑社會犯罪的規定盡在刑法典中,即使《反有組織犯罪法》已通過,其也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對相關涉及黑社會犯罪的行為予以處置。澳門有關黑社會罪的規定,並不在《澳門刑法典》中,而是通過單行刑法第 6/97/M 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專門予以規制。相較而言,澳門《有組織犯罪法》囊括了規制黑社會犯罪的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具有銜接性,而內地要對黑社會犯罪予以規制,則要同時適用刑法及《反有組織犯罪法》,故澳門地區的立法形式對內地完善黑社會犯罪具有借鑑意義。二是罪名設立不等,內地刑法中規定了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是打擊境外黑社會組織向境內滲透以及境內公職人員對黑社會組織及其犯罪的包庇和縱容,值得澳門地區借鑑。而澳門地區《有組織犯罪法》中設置的“自稱黑社會罪”這一與黑社會犯罪具有相關性的罪名,也值得內地加以借鑑。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兩地刑法主要在犯罪客觀方面存在差異。由於內地以危害程度劃分黑社會組織與一般刑事犯罪集團,而澳門地區則以組織行為特徵作為區分標準,故兩地在認定領導行為與參與行為時也存在差異,兩地在開展刑事區際協作時需要積極協商並明確對黑社會組織的認定標準。(5)賭博罪對於賭博罪的規制,由於澳門地區存在一部分的合法賭博行為,故兩地在“非法賭博”範圍內具有比較研究的空間,就此而言,兩地刑法規制存在以下差異:一是立法方式不同,由於內地認為賭博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因此刑法中對其予以了規制,但澳門地區的刑法典中並沒有賭博罪,與賭博行為相關的罪名主要在第 8/96/M 號法律《不法賭博》這一單行刑法中加以規制,且種類繁多,包括在許可地方以內和以外的賭博不法行為, 2○ 從打擊賭博行為的現實需要來看,內地刑法有必要借鑑其規定並完善自身。二是犯罪主體範圍不同,內地刑法目前只承認自然人構成賭博罪,但澳門地區將單位或其他組織也納入了規制範圍,實則有利於打擊賭博行為。三是刑罰不同,內地對於賭博罪的處罰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澳門地區則最高可處五年徒刑,可見,澳門地區對不法賭博行為的處罰更為嚴厲。此外,澳門地區的《不法賭博》對於賭博物品的扣押及金錢或有價值物品的扣押也予以了相應規制,這類非刑罰處罰措施值得內地刑法借鑑。1○  李楠:〈港澳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刑事立法對策及其借鑑〉,《法制與社會》(昆明),第 8 期(2007),頁 114 - 115。2○  黃楠:〈組織內地公民赴境外賭博行為定性分析〉,《法律方法》(威海),第 3 期(2020),頁 351 -362。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12(6)偽證罪對於偽證罪,前文已對內地之偽證罪進行了相關論述,故此處僅就兩地對此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的部分進行闡述。在立法方式上,澳門對偽證罪進行主體、內容及刑罰輕重作出了具體規定,相比之下,其易於操作,卻有失條文之間的協調性,但值得內地刑法加以變通借鑑。在犯罪主體上,對於歸責年齡,兩地均要求年滿 16 周歲,而在對於歸責主體範圍,澳門偽證罪的主體範圍最為廣泛,內地規定的四類主體均在其範圍內,但從實踐出發,內地之規定則更為適當。在犯罪主觀上,澳門地區的規定比內地更注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體現,值得內地加以借鑑。在犯罪客觀方面,澳門地區獨有的“提供虛假報告”這一行為方式的涵蓋範圍比內地廣,且澳門地區並不要求偽證行為必須與案件有重要關係, 1○ 進而能在較大範圍內打擊偽證行為,或對內地刑法之完善具有參考價值。在刑罰上,內地對偽證罪均處以自由刑,澳門地區則兼採自由刑和罰金刑,雖然澳門地區對偽證罪的刑罰設置並非都十分合理,但也值得內地加以借鑑。(7)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在內地與澳門地區都是嚴厲打擊的重點領域,懲處也較為嚴格。對此,內地有蔣麗華、楊令一等論者從立法、罪名設置及刑罰三方面對兩地毒品犯罪的規定進行了相關研究。一是立法方面。雖然兩地均以成文法的形式界定毒品,但內地將其規定了在刑法之中,對於毒品種類的劃分採用的是概述法,雖有利於及時補充,但需要加強對《麻醉藥品目錄》和《精神藥品目錄》等行政法規的銜接,嚴密性不足。澳門地區則以設立單行刑法第 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方式加以規定,對於毒品種類的劃分採用了列舉法,雖明晰卻缺少穩定性。相較而言,兩地對於毒品犯罪立法是各有所長,在各自今後的完善中可以相互借鑑。二是罪名設置方面,兩地刑法均規定生產、販賣、制造毒品及教唆慫恿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 2○ 但是行為人自己吸食毒品在大陸只違反行政法,而在澳門則觸犯刑法。然而,內地刑法對於幫助毒品犯罪的行為、強制使用毒品的犯罪進行打擊等預防、懲戒的立法方式, 3○ 其合理性與高打擊力,值得澳門地區在兩地交流合作中加以借鑑。三是刑罰方面,兩者相比較,澳門地區有關毒品犯罪的刑罰規定要比內地的規定輕一些,尤其是其沒有死刑,這一點最為突出。但澳門地區對生產、販賣、允許他人生產、販賣、吸食等行為主體處以的嚴厲資格刑,值得內地刑法借鑑。1○  譚明:〈內地與港澳地區偽證罪比較研究〉,《青海社會科學》(西寧),第 5 期(2002),頁 103 -106。2○  趙奕:〈澳門毒品犯罪主觀要件與立法特徵淺析〉,《人民檢察》(北京),第 16 期(2007),頁 58 -59。3○  蔣麗華、楊令一:〈跨境毒品犯罪打擊對策初探——以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合作為視角〉,《山東警察學院學報》(濟南),第 1 期(2015),頁 115 - 119。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13(8)腐敗犯罪腐敗犯罪是兩地十分重視並嚴厲打擊的犯罪類型,且兩地均在各自刑法規定中對賄賂、貪污等腐敗行為進行了規定,加之內地已建立起監察制度,使得兩地在治理腐敗犯罪的過程中具有更大的合作空間,值得對此進行比較研究。此部分將對賄賂罪、貪污罪及反腐敗機構設置予以闡述。對於賄賂罪,兩地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差異。一是單位是否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的規定不同,無論是行賄還是受賄,澳門地區並不承認單位可以作為此類犯罪的主體,故兩地在進行協作時,需就此加強溝通。 1○ 二是兩地對犯罪行為性質規定不同,澳門地區對行為人受賄後實施的行為合法與否作了進一步規定,內地則無特別要求。三是犯罪對象方面,澳門地區將非財產性利益納入認定範圍的做法值得內地參考。四是對於多次受賄行為的認定方面,在澳門地區,由於採用狹義的連續犯概念,所以認定多次受賄時限制條件較多,而內地採用了廣義的連續犯概念,所以認定多次受賄時幾乎不受限,可見,內地對於多次受賄行為的認定在打擊此類犯罪方面更強。 2○ 五是刑罰方面,雖然兩地均對行賄與受賄兩種類型予以規制,但澳門地區對行為人最高可處八年,罰金是選擇適用,即其法定刑幅度上下並不銜接,故從實際適用的角度看,內地之處罰規定更為合理。對於貪污罪,兩地規定在本質上相同,但也具有各自特色。一是對犯罪手段的規定不同,內地採取的是列舉式和概括式,靈活性較強,澳門則只有概括式,操作性存在限制。二是刑罰不同,基於罪刑相適應原則,內地規定在刑罰幅度上能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便於操作,但澳門刑法只有一個量刑幅度,有違罪刑相適應之嫌。對於反腐機構的設置,無論是澳門地區的廉政公署,還是內地的監察委員會,二者存在較多的形似之處,包括機構性質、職責履行等方面, 3○ 但在機構獨立性、監督制約機制及財產申報機制方面則存在差異,相比之下,澳門地區的廉政公署獨立性更強,執法力度也更為徹底,事實上,這也為兩地在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時提供有力的支持。(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較研究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對其從兩地刑法規定出發進行研究極具現實意義。事實上,兩地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的共同的側重在預防措施的方面,內地透過加強親職教育,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認知及能力,並強化家庭監督來完善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1○  譚兆強:〈中國內地與澳門私營賄賂犯罪的懲治與預防之比較——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參照〉,《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珠海),第 4 期(2011),頁 57 - 60、64。2○  張煒:〈兩岸四地關於多次受賄行為的罪數認定問題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4),頁 164 - 170。3○  鄒平學、覃源:〈澳門地區廉政公署與內地監察委員會比較研究——兼論粵港澳大灣區背景下的廉政協同合作〉,《行政管理改革》(北京),第 10 期(2019),頁 17 - 25。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14澳門地區則從履行《兒童權利公約》、推進落實當地專門政策及保安司等來實行預防; 1○而兩地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所存在的差異主要在年齡範圍、犯罪類型兩方面。一是年齡範圍,內地刑法針對已滿 12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人,依據犯罪類型及具體規定再進行具體劃分;澳門地區的刑法典對年滿 16 周歲的人予以刑事處罰, 但針對年滿 12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則通過《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對違法青少年進行監管。由此可見,兩地均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予以重點關注,但各自的規制依據存在差異。 2○二是犯罪類型,內地刑法對未成年人予以處罰要求其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但澳門並未對此進一步加以限定。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澳門刑法規定對不滿 16 周歲之人,不可歸責,該地區主要通過第2/2007 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監管違法未成年人,內地則依據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類型予以相應刑事處罰。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研究,需要兩地在今後的合作與交流中不斷加強。三、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的前景展望內地與澳門刑法的比較,是大陸地區刑法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對其進行深入研究,既能推動內地刑法規定完善,又能積極推進兩地的刑事司法合作,值得我們進一步期待。縱覽上述關於兩地刑法比較研究的觀點,可以發現,現有可供參考的文獻較為有限,且時間跨度較長,即使具有參考意義,也難以持續從其中攫取進行研究的內容,尤其是在當今時代發展迅速的現狀下,必須從兩地現實狀況出發,以各自刑法規定本身為基點來進行比較研究。近年來,出於兩地打擊反腐敗犯罪的現實需要,兩地對追逃、追贓等問題亟待互相協作和解決,故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對內地與澳門刑法比較研究給予更多的重視,相信此也將逐步成為刑法理論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隨着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內地與澳門地區之間的交流必定越發深入,就此,兩地在法治方面的合作與融合也是趨勢所在,正因如此,對兩地刑法相關規定的立法背景、優劣得失、實際效果等進行比較研究,總結出可取之處,可為兩者提供高質量的參考價值,有利於推動我國相關刑法制度的完善。[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黃耀岷 ]1○  陸晴:〈澳門青少年犯罪預防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3 期(2020),頁 129 - 140。2○  田宏杰:〈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之比較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北京),第 3 期(2001),頁 21 - 25。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15附表 1 本文收集之中國內地和澳門的與刑法比較研究相關文獻書籍類:[1] 陳海帆、趙國強主編:《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放眼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4 年,頁 212 - 279。[2] 趙國強:《澳門刑法概說(犯罪通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2 年,頁 35 - 51。[3] 趙秉志、趙國強:《贓款贓物跨境移交、私營賄賂及毒品犯罪研究⸺第三屆中國區際刑事法論壇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1 年,頁 99 - 112。[4] 聶立澤:《港澳與内地刑事法律比較及刑事司法協助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78 - 105。[5] 梁玉霞:《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 124 - 158。[6] 呂岩峰、李海瀅:《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初論》,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頁 77 - 89。[7] 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各論比較研究》(上、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年,頁 362 - 398。[8] 趙秉志主編:《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之比較研究》,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頁 409 - 422。[9] 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上、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年,頁 252 - 315。[10]謝望原主編:《台、港、澳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98 年,頁 375 - 390。[11]趙秉志:《外向型刑法問題研究》(上、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年,頁 263 - 278。[12]藍天:《“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年,頁 122 - 143。期刊論文類(内地):[1] 李哲、朱曉琴:〈澳門刑法中有組織犯罪之罪名:犯罪集團罪還是黑社會罪〉,《法律適用》(北京),第 3 期(2021),頁 107 - 118。[2] 特雷莎 • 蘭克里 • A • S • 羅巴洛、黃馨悅:〈澳門地區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嘗試與進路〉,《青少年犯罪問題》(上海),第 6 期(2020),頁 111 - 119。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16[3] 黃楠:〈組織內地公民赴境外賭博行為定性分析〉,《法律方法》(威海),第 3期(2020),頁 351 - 362。[4] 趙秉志:〈澳門特別行政區反恐刑法要論(上、下)〉,《刑法論叢》(北京),第 4 期(2019)及第 1 期(2020),頁 300 - 349 及頁 380 - 421。[5] 鄒平學、覃源:〈澳門地區廉政公署與內地監察委員會比較研究⸺兼論粵港澳大灣區背景下的廉政協同合作〉,《行政管理改革》(北京),第 10 期(2019),頁 17 - 25。[6] 黃馨悅:〈論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在澳門刑法中的體現⸺兼論其連續犯制度的完善〉,《刑法論叢》(北京),第 3 期(2019),頁 408 - 440。[7] 韓鵬:〈從塗爾幹法社會學角度談澳門回歸以來刑法典的發展〉,《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鄭州),第 6 期(2019),頁 34 - 40。[8] 楊茜涵:〈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成效及問題〉,《金融經濟》(長沙),第 4期(2019),頁 104 - 105。[9] 段鵬:〈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圈建設中的反洗錢問題〉,《人民法治》(北京),第 6 期(2019),頁 86 - 89。[10] 韓勝強:〈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反洗錢合作〉,《中國金融》(北京),第 22 期(2018),頁 85 - 86。[11]謝智建:〈試論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的犯罪過失的異同〉,《法制博覽》(太原),第 1 期(2016),頁 13 - 16。[12]方泉:〈澳門刑法中的違令罪〉,《人民檢察》(北京),第 22 期(2015),頁73 - 75。[13]李梁:〈澳門刑法中的法文化同一性與多樣性⸺以“一國兩制”為視角〉,《刑法論叢》(北京),第 2 期(2015),頁 437 - 459。[14]李曉雯:〈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不作為犯的比較〉,《法制博覽》(太原),第 4 期(2015),頁 267。[15]蔣麗華、楊令一:〈跨境毒品犯罪打擊對策初探⸺以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合作為視角〉,《山東警察學院學報》(濟南),第 1 期(2015),頁 115 - 119。[16] 趙奕:〈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的行為認定〉,《人民檢察》(北京),第 16 期(2014),頁 69 - 70。[17]李美榮:〈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智富時代》(廣州),第 6 期(2014),頁 55 - 56。[18]徐亞瓊:〈淺析台、澳與大陸刑法中犯罪形態之比較研究〉,《山東工業技術》(濟南),第 14 期(2013),頁 262 - 263。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17[19]彭澤君、彭德江:〈澳門和內地刑法中的教唆犯比較研究〉,《中國科技投資》(北京),� z4 期(2013),頁 176 - 177。[20]趙國強、潘星丞:〈論澳門刑法中的“販賣人口罪”〉,《刑法論叢》(北京),第 2 期(2013),頁 370 - 399。[21]李梁:〈法律殖民與法文化品格的塑造⸺以澳門刑法文化為中心的考察〉,《比較法研究》(北京),第 2 期(2013),頁 153 - 160。[22]趙奕:〈澳門刑法時效制度與《反腐敗公約》規定之比較〉,《人民檢察》(北京),第 2 期(2013),頁 75 - 77。[23]潘星丞:〈澳門刑法典之犯罪評價體系〉,《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6期(2012),頁 122 - 127。[24]周斯佳:〈澳門的死刑廢除及其對我國內地的啟示〉,《淮海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連雲港),第 20 期(2011),頁 41 - 43。[25] 蘭迪:〈中國澳門地區與大陸地區關於濫用職權罪的比較〉,《職大學報》(包頭),第 5 期(2011),頁 72 - 78。[26]譚兆強:〈中國內地與澳門私營賄賂犯罪的懲治與預防之比較⸺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參照〉,《中共珠海市委黨校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珠海),第 4期(2011),頁 57 - 60、64。[27]李進東:〈澳門刑法漫談〉,《中國工人》(北京),第 5 期(2011),頁 60 - 62。[28]趙樹文、王東海、王嘉偉:〈大陸與澳門地區受賄罪比較研究〉,《唐山學院學報》(唐山),第 1 期(2011),頁 42 - 45。[29]徐京輝:〈澳門刑法中的國際犯罪及其管轄原則〉,《人民檢察》(北京),第18 期(2010),頁 71 - 72。[30]趙秉志:〈論澳門刑法典中犯罪構成規範的完善〉,《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9 期(2010),頁 112 - 119。[31]方泉:〈刑法主觀主義論要⸺以《澳門刑法典》為分析文本〉,《刑法論叢》(北京),第 3 期(2010),頁 438 - 461。[32]薛孟果:〈淺析內地、澳門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較〉,《大眾商務》(西安),第10 期(2010),頁 236。[33]陳子軍、王開武:〈澳門刑事執行法律概述〉,《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貴陽),第 1 期(2010),頁 57 - 60。[34]唐青利:〈內地與澳門緩刑立法比較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第 10 期(2009),頁 167 - 170。[35]趙奕:〈澳門刑法連續犯的概念與認定〉,《人民檢察》(北京),第 16 期(2009),頁 63 - 64。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18[36]吳情樹:〈論處斷刑的立法模式〉,《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7 期(2009),頁 33 - 41。[37]焦艷鵬:〈澳門刑法中叛國罪的犯罪構成研究〉,《犯罪研究》(上海),第 3期(2009),頁 65 - 73。[38]郝守才、翟慎海:〈論澳門刑法中的酷刑犯罪〉,《公民與法(法學版)》(鄭州),第 4 期(2009),頁 53 - 57。[39]陳瑞林:〈大陸刑法與澳門刑法犯罪中止的異同〉,《太平洋學報》(北京),第 1 期(2009),頁 21 - 24。[40]黃廣進:〈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類比較研究〉,《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合肥),第 6 期(2008),頁 11 - 13。[41]石磊:〈澳門刑法中的連續犯研究⸺兼談澳門法律的語言〉,《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5 期(2008),頁 106 - 108。[42]石磊:〈澳門刑法中的人道主義〉,《人民檢察》(北京),第 13 期(2008),頁 60 - 61。[43]楊興培、陳柱釗:〈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比較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上海),第 3 期(2008),頁 46 - 56。[44]倪業群:〈論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桂林),第 3 期(2007),頁 31 - 35。[45]徐建波、曲新久、趙國強、趙奕、張志勇、呂瑞雲、王金貴、孟澍菲:〈隱瞞病情到澳門投保獲取保險金該如何處理〉,《人民檢察》(北京),第 1 期(2007),頁 29 - 33。[46]李楠:〈港澳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刑事立法對策及其借鑑〉,《法制與社會》(昆明),第 8 期(2007),頁 114 - 115。[47]趙奕:〈澳門毒品犯罪主觀要件與立法特徵淺析〉,《人民檢察》(北京),第16 期(2007),頁 58 - 59。[48]錢偉:〈論粵港澳跨境有組織犯罪區際偵查合作模式及原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北京),第 2 期(2007),頁 59 - 64。[49]常寧:〈大陸與港、澳、台緊急避險制度比較研究〉,《當代經理人》(北京),第 21 期(2006),頁 633 - 635。[50] 陳暉:〈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概念的研討〉,《求索》(北京),第 2 期(2006),頁 102 - 104、198。[51]陳暉:〈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罰金刑之比較研究〉,《求是學刊》(哈爾濱),第 5 期(2006),頁 81 - 86。[52]高英彤、劉亞娜:〈澳門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研究〉,《行政與法》(北京),第 8 期(2006),頁 125 - 126。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19[53]黨惠娟:〈中國內地和澳門刑法中犯罪中止若干問題之比較〉,《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蘭州),第 1 期(2006),頁 83 - 85。[54]吳平:〈澳門的資格刑立法研究〉,《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天津),第 1 期(2006),頁 26 - 29。[55]王宏宇、李莎:〈內地與澳門刑法綁架罪比較研究〉,《綏化學院學報》(綏化),第 6 期(2005),頁 36 - 38。[56]陳暉:〈論澳門刑法中的刑罰人道主義〉,《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昆明),第 4 期(2005),頁 112 - 116。[57]韓忠偉:〈澳門刑法與大陸刑法中的侵佔型犯罪立法特點比較〉,《甘肅農業》(蘭州),第 6 期(2005),頁 67。[58]趙國強:〈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故意犯罪階段形態之比較研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第 2 期(2005),頁 12 - 19。[59]陳譚娟:〈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財產刑規定之區別淺析〉,《鄂州大學學報》(鄂州),第 1 期(2005),頁 25 - 27。[60] 趙國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罰制度若干問題比較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1 期(2005),頁 33 - 44。[61]趙國強:〈澳門特別刑法之評析與完善〉,《華東政法學院學報》(上海),第 5期(2004),頁 35 - 47。[62]商志超:〈大陸與澳門刑法追訴時效比較研究〉,《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重慶),第 2 期(2004),頁 86 - 88、94。[63]陳暉:〈論澳門刑法中的保安處分制度〉,《暨南學報(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版)》(廣州),第 3 期(2004),頁 69 - 74。[64]吳銳安、劉守芬:〈澳門與內地假釋制度的比較研究〉,《犯罪與改造研究》(北京),第 10 期(2003),頁 24 - 34。[65]李慧:〈大陸與澳門刑法中罪刑均衡原則之比較研究〉,《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哈爾濱),第 3 期(2003),頁 118 - 119。[66]梁洪行、蔣濤:〈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累犯制度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累犯制度之完善〉,《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青島),第 1 期(2003),頁 88 -94。[67]郎俊義、周寶妹:〈試論內地與澳門關於計算機犯罪的法律衝突與解決〉,《犯罪與改造研究》(北京),第 12 期(2002),頁 3 - 6。[68]趙國玲、劉東根:〈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犯罪之比較〉,《犯罪研究》(上海),第 5 期(2002),頁 12 - 17。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20[69]黃京平、石磊:〈論內地與澳門刑法關於黑社會犯罪的法律衝突及解決〉,《法學家》(北京),第 5 期(2002),頁 103 - 110。[70] 譚明:〈內地與港澳地區偽證罪比較研究〉,《青海社會科學》(西寧),第 5 期(2002),頁 103 - 106。[71] 楊鴻、趙軍、吳海濤:〈中國內地與澳門刑事管轄衝突及協調問題研究⸺由廣東順德人何兆領在澳門殺人一案引發的思考〉,《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2期(2002),頁 103 - 110。[72]賀利平、童穎穎:〈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數罪並罰制度比較研究〉,《社科與經濟信息》(南寧),第 3 期(2002),頁 31 - 34。[73]王新清:〈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論略〉,《中國人民大學學報》(北京),第 1期(2002),頁 109 - 116。[74]王雅麗:〈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總則若干基本問題的比較研究〉,《河南社會科學》(鄭州),第 6 期(2001),頁 50 - 53。[75]黃河、邵飛:〈內地與澳門假釋立法之比較〉,《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福州),第 3 期(2001),頁 32 - 35。[76]夏勇:〈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親告罪之比較研究〉,《法學論壇》(濟南),第 3 期(2001),頁 90 - 98。[77]余高能:〈澳門與大陸侵佔型犯罪立法比較〉,《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昆明),第 2 期(2001),頁 104 - 110。[78]趙秉志、于志剛:〈論澳門刑�中�累犯制度〉,《吉林大學�會科學學�》(��),第 2 期(2001),頁 29 - 42。[79]孟慶華:〈澳門刑法與大陸刑法數罪並罰制度比較研究〉,《政法學刊》(廣州),第 1 期(2001),頁 79 - 82。[80]劉中發:〈澳門刑法中的保安處分制度述評〉,《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北京),第 1 期(2001),頁 116 - 122。[81]陳學寧:〈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犯罪未遂形態比較研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太原),第 1 期(2001),頁 23 - 25。[82]周蔚、任志中:〈大陸與澳門刑法中誹謗罪之比較〉,《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福州),第 1 期(2001),頁 41 - 43。[83]田宏杰:〈中國內地與港、澳、台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之比較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北京),第 3 期(2001),頁 21 - 25。[84]周其華:〈國家刑法與澳門特區刑法的衝突與協調〉,《法學雜誌》(北京),第6 期(2000),頁 7 - 10。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21[85] 馮衛國:〈澳門與大陸緩刑立法之比較〉,《政法學刊》(廣州),第 3 期(2000),頁 39 - 42。[86] 鄭鶴瑜:〈澳門與大陸共同犯罪之比較研究〉,《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廣州),第 4 期(2000),頁 32 - 36。[87] 趙秉志、于志剛:〈大陸和澳門地區刑法中瀆職罪之比較〉,《法制現代化研究》(南京),第 1 期(2000),頁 519 - 554。[88] 趙合理:〈大陸與澳門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執行命令事由的比較〉,《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西安),第 3 期(2000),頁 115 - 119。[89]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的犯罪主體之比較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鄭州),第 2 期(2000),頁 3 - 15。[90] 趙喜臣:〈中國內地同澳門刑法保障功能的比較研究〉,《政法論叢》(北京),第 2 期(2000),頁 3 - 9。[91] 葉良芳、宋改平:〈澳門與大陸刑法累犯制度之比較〉,《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福州),第 1 期(2000),頁 66 - 70。[92] 劉守芬、崔建新:〈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罪之比較研究〉,《知識產權》(北京),第 1 期(2000),頁 3 - 7。[93] 高銘暄、趙秉志、田宏杰:〈1999 年刑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北京),第 1 期(2000),頁 35 - 48。[94] 馬登民、王雪蓮:〈大陸刑法與澳門刑法幾個基本問題比較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第 1 期(2000),頁 107 - 117。[95] 宣炳昭、葉良芳:〈中國大陸刑法和澳門刑法中共同犯罪比較研究〉,《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西安),第 1 期(2000),頁 106 - 115。[96] 馬克昌:〈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武漢),第 1 期(2000),頁 6 - 11。[97] 余高能、周經緯:〈澳門刑法與大陸刑法中普通侵佔罪比較〉,《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南寧),第 4 期(1999),頁 73 - 74。[98] 馬克昌:〈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罪數形態比較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武漢),第 6 期(1999),頁 85 - 91。[99] 劉中發:〈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的罰金刑比較研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北京),第 4 期(1999),頁 12 - 17、80。[100] 龍洋:〈澳門與大陸刑法犯罪未遂形態的比較研究〉,《人文雜誌》(西安),第 4 期(1999),頁 63 - 65。[101] 朱亦聰、郭天武:〈略論澳門刑法中罰金刑易科制度〉,《當代港澳》(廣州),第 1 期(1998),頁 57 - 59。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22[102] 謝望原:〈台、港、澳與大陸犯罪構成要件論之比較〉,《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北京),第 2 期(1998),頁 28 - 33。[103] 郭華成:〈澳門刑法典中的誹謗罪和侮辱罪〉,《政治與法律》(上海),第 4期(1997),頁 60 - 65。[104] 趙國強:〈澳門刑法的空間效力原則〉,《法學評論》(武漢),第 4 期(1997),頁 40 - 43。[105]呂繼貴:〈祖國大陸與澳門地區刑法總則比較研究〉,《政治與法律》(上海), 第 2 期(1997),頁 57 - 61、63。[106] 張杰煒:〈論澳門刑法的保安處分及對我國立法的啟示〉,《政法學刊》(廣州),第 1 期(1997),頁 68 - 72。[107]宣炳昭:〈論改革開放與加強港澳台刑法研究〉,《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蘭州), 第 2 期(1995),頁 7 - 13、22。期刊論文類(澳門地區)[1] 王秀梅、李采薇:〈我國內地非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預防體系建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借鑑〉,《澳門法學》(澳門),第 3 期(2021),頁 36 - 46。[2] 段鵬:〈澳門侵入私人生活罪及其對內地刑法的啟示〉,《澳門法學》(澳門),第 3 期(2021),頁 123 - 137。[3] 李哲:〈歐盟反恐框架下的比利時反恐刑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澳門法學》(澳門),第 2 期(2021),頁 119 - 138。[4] 趙國強:〈論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以澳門刑法為視角〉,《澳門法學》(澳門),第 1 期(2020),頁 1 - 18。[5] 姬朝遠:〈澳門刑偵中的人權精神及其對大陸的啟示⸺以澳門刑偵中的三個制度為例〉,《澳門法學》(澳門),第 2 期(2016),頁 49 - 60。[6] 趙秉志、張心向:〈中國大陸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實證考察與檢討⸺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構成要件司法適用類型整理為視角〉,《澳門法學》(澳門),第 2 期(2016),頁 14 - 48。[7] 范雪珂:〈澳門與內地涉毒品共同犯罪比較研究〉,《澳門法學》(澳門),第1 期(2016),頁 99 - 116。[8] 秦宗川:〈中國港澳台地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範的考察與借鑑〉,《澳門法學》(澳門),第 1 期(2015),頁 31 - 52。[9] 馮軍:〈危害公共衛生行為的刑���⸺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規定為中心〉,《“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1 期(2021),頁 1 - 14。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23[10] 陸晴:〈澳門青少年犯罪預防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3 期(2020),頁 129 - 140。[11] 游志強:〈《反分裂國家法》基礎問題研究⸺基於文本的法律分析〉,《“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20),頁 70 - 78。[12] 文立彬:〈企業濫用個人信息的法律�對〉,《“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9),頁 139 - 150。[13] 段鵬:〈澳門清洗黑錢犯罪中的自我洗錢行為分析〉,《“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8),頁 190 - 195。[14]文立彬:〈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權的刑�保護〉,《“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8 年),頁 178 - 185。[15]文立彬:〈風險社會��犯罪���其��對�⸺以中國自貿區構建為視角〉,《“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7),頁 167 - 172。[16]文立彬:〈風險社會視域�環境刑法的反思與重構〉,《“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7),頁 143 - 152。[17]鄭錦耀:〈內地與澳門簽署區際移交逃犯協議的困局及其解決〉,《“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1 期(2017),頁 101 - 106。[18]文立彬:〈刑事和解於澳門青少年司法範疇的應用及其對內地的啟示〉,《“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1 期(2016),頁 149 - 154。[19]曾志濱:〈中國內地與澳門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5),頁 149 - 154。[20]文立彬:〈風險社會視域下食品安全犯罪探析⸺兼評中國內地與澳門之刑法規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1 期(2015),頁 170 - 177。[21]宋錫祥:〈論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制度的實施及其對港澳的啟示〉,《“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4),頁 110 - 120。[22]張煒:〈兩岸四地關於多次受賄行為的罪數認定問題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4),頁 164 - 170。[23]李傑清:〈中國跨區刑事管轄衝突�理論與實踐⸺以兩���刑��間�力��作�析〉,《“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3),頁 144 - 156。[24]張強:〈從《澳門刑法典》第 37 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3 期(2013),頁 93 - 98。[25]趙國強:〈論澳門刑法的理論本源⸺以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為視角〉,《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 16 - 33。[26]李哲:〈澳門刑事特別程序改革之路徑分析⸺以大陸法系發展趨勢為基礎〉,《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 44 - 58。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124[27]劉國熙:〈兩岸四地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趨勢〉,《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 97 - 105。[28]趙秉志、黃曉亮:〈論內地與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構建〉,《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 138 - 148。[29]陳雷、王君祥:〈論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從《金門協議》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澳門研究》(澳門),第 1 期(2013),頁 149 - 161。[30]申思琦:〈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澳門研究》(澳門),第 3期(2012),頁 178 - 183。[31]楊宗輝:〈澳門刑事強制措施於大陸之借鑑與反思〉,《“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4 期(2012),頁 53 - 62。[32]張亞平:〈中國內地與澳門緩刑制度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2 期(2012),頁 137 - 144。[33]楊秀莉:〈中國內地與澳門網絡犯罪的刑法比較及完善建議〉,《“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第 1 期(2012),頁 176 - 181。[34]時延安:〈論中國區際贓款贓物跨境的追繳與移交〉,《“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總第 8 期(2011),頁 85 - 92。[35]詹紅星:〈中國內地和澳門資格刑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總第 7 期(2010),頁 107 - 111。[36]彭小明:〈試論特殊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構建⸺以港珠澳大橋區域為視點〉,《“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總第 7 期(2010),頁 153 - 157。[37]樊建民:〈中國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中受賄罪之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總第 6 期(2010),頁 88 - 94。[38]樊建民:〈澳門與內地保安處分制度的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總第 5 期(2010),頁 98 - 102。[39]趙國強:〈澳門回歸十年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澳門研究》(澳門),第 2期(2010),頁 4 - 15。[40]陳軒志:〈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53 期(2009),頁 16 - 27。[41]焦艷鵬:〈中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研究的新進展〉,《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50 期(2009),頁 51 - 57。[42]梁海澤:〈中國的死刑制度改革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澳門),總第39 期(2007),頁 32 - 36。[43]趙秉志、黃曉亮:〈中國區際刑法問題研究綜述〉,《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34 期(2006),頁 10 - 43。
  • 內地與澳門特區刑法比較研究的回顧與展望125[44]趙國強:〈“一國兩制”下的移交逃犯機制與國際慣例〉,《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31 期(2005),頁 10 - 15。[45]葉青:〈逮捕、拘留附帶搜查制度比較研究〉,《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24期(2004),頁 44 - 57。[46] 趙國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總則之比較研究〉,《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14 期(2002),頁 14 - 35。學位論文類:[1] 孫琴:〈論業務過失犯罪的刑罰配置〉,碩士論文,重慶大學,2018 年,頁 16 -20。[2] 李仲民:〈兩岸四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比較研究〉,博士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15 年,頁 91 - 95。[3] 張煒:〈兩岸四地受賄罪刑法理論和實務比較研究〉,博士論文,華東政法大學,2014 年,頁 69 - 80。[4] 畢誠:〈綁架罪若干問題研究〉,碩士論文,湖南師範大學,2011 年,頁 6 - 12。[5] 儲非:〈中國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問題研究〉,碩士論文,安徽大學,2011 年,頁 31 - 33。[6] 孟紅:〈罪刑法定原則與近代中國刑法之變遷⸺以法律文本為研究對象〉,博士論文,華東政法學院,2007 年,頁 134 - 135。[7] 左剛民:〈我國刑法中的性犯罪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7 年,頁11 - 15、19 - 21。[8] 何東輝:〈“一國兩制”下跨法域的累犯問題研究〉,碩士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05 年,頁 15 - 22。[9] 何承斌:〈貪污犯罪比較研究⸺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看中國廉政法制〉,博士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04 年,頁 29 - 31。[10]易明剛:〈論我國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碩士論文,河南大學,2003 年,頁17 - 20。
  • •論文|法律研究•126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李穎欣“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又稱作“保全措施”(preservation measures)或“臨時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等等,常見於民事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中。“保全為大陸法系概念,臨時措施為英美法系概念,實質都是保障終局性仲裁裁決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預防性救濟措施”。 1○ 為統一起見,除引述法律或其他文獻的情況外,本文將使用“臨時措施”這一表述。“在民事訴訟中,保全制度往往是為日後判決的有效執行或者基於緊急情況而採取的預防措施”。 2○ 仲裁中的臨時措施亦是如此,在仲裁程序中起保障作用,具有一定的預防性功能。其預防性功能不難理解,採取臨時措施的目的就是預防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這些“損害”或可能影響日後債權的實現(如資產方面的損害),或可能影響訴訟結果(如對相關證據的損害)。一、仲裁臨時措施制度概述(一)仲裁臨時措施的概念除名稱不同外,各國家或地區對於臨時措施的具體規定及定義存在着不同�差異。作者簡介:李穎欣,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1○  姜啟波、周加海、司艷麗、劉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報》(北京),2019 年 9 月 26 日,頁 3。2○  賴建國:〈澳門與內地新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比較研究〉,《行政》(澳門),第 26 卷總第 100 期(2013),頁 337。[ 摘 要 ] 仲裁中的臨時措施,在仲裁程序中起保障作用,能避免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然而,粵港澳三地對於仲裁臨時措施機制的規定不盡相同,尤其是對於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和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分配模式的規定︒由於三地有不同的規定,在實務上致使粵港澳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存在一定的障礙︒為清除上述障礙,粵港澳應積極就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訂定司法互助協定,以推動三地仲裁臨時措施制度和規則的互認和銜接︒[ 關鍵詞 ] 仲裁 臨時措施 跨境執行 大灣區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保全安排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27至於到底應該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臨時措施制度,則與仲裁地的選擇息息相關。儘管粵港澳三地對於臨時措施的規定和表述不一,但仍不難總結出其共通之處。有學者總結出仲裁臨時措施的一些相同之處,其本質上的相同之處包括:第一,臨時措施都是針對某些緊急情形,如果不及時採取的話,極有可能影響仲裁結果;第二,他們都是法院或仲裁庭應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的;第三,臨時措施發佈和採取的時間都是在仲裁最終裁決作出之前;第四,臨時措施都具有暫時性或臨時性,並非仲裁的最終裁決。其作用上相同之處包括:第一,避免爭議標的之損害或滅失;第二,保護仲裁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第三,保障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公正執行。 1○ 狹義的仲裁臨時措施指在仲裁程序中由法院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強制性短期防範措施;而廣義的仲裁臨時措施則泛指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一切強制性短期防範措施,在此概念下包括由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由法院下令採取的涉及仲裁程序的臨時措施,以及仲裁庭設立前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至於仲裁庭在未聽取他方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下令採取的初步命令,由於其並不具有強制性,因而不屬於一種仲裁臨時措施,而只是仲裁臨時措施的輔助措施。(二)仲裁臨時措施的價值(1)於仲裁方面的價值在探討仲裁臨時措施的價值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仲裁制度的價值。從社會對仲裁的期待來看,仲裁的價值離不開公正與效益。公正與效益兼顧的雙重價值論,是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仲裁之所以具有和代表國家司法權力的訴訟制度幾乎處於相同的認可度,原因在於仲裁不僅具備訴訟所有的解紛功能,同時在價值的層面上,仲裁公正兼顧效益的價值取向相比訴訟公正為先的價值取向更加符合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2○法官之所以普遍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是由於其受過專業的培訓及通過嚴格的考核,但法官一般很難涉獵甚至鑽研多個專業範疇的知識。而仲裁員一般具有相關專業範疇的知識,於審理涉及相關專業範疇的案件時(例如由具建築工程背景的仲裁員審理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爭議),相較於法官而言更容易理解個中緣由,作出更具說服力的裁決,從而體現其公正價值。而仲裁的效益價值體現於其經濟和效率兩項優勢。仲裁費用一般較訴訟費用便宜,相對來說更加經濟。再者,由具相關專業範疇的仲裁員審理涉其熟悉的範疇的案件,很多時候由於仲裁員本身已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無需另外聘請專家作鑑定報告或意見報告,可節省部分程序成本,這亦體現其經濟效益。至於效率方面,仲裁程序多數被規定於三個月內需作出仲裁裁決,與冗長的訴訟程序相比,更具效率。仲裁臨時措施作為仲裁的衍生產品,必然能體現仲裁的價值。因此,公正和效益亦1○  王媛媛:〈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問題研究〉,碩士論文,廣西大學,2012 年,頁 2。2○  程紅燕:〈仲裁價值論〉,《知識經濟》(重慶),第 21 期(2012),頁 33。
  • 澳 門 研 究1282023年第 2期必然是仲裁臨時措施的價值。仲裁臨時措施作為一種預防性救濟手段,旨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保全資產或保全爭議標的之臨時措施能夠確保後繼仲裁裁決得到公正執行,由此體現其公正價值;另一方面,保全證據及維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臨時措施有助於仲裁庭調查取證,能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仲裁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障礙,確保仲裁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由此體現其效益價值。(2)於保全方面的價值仲裁臨時措施是非司法程序中的保全,因而亦會體現保全的價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被規範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卷第三�(第 326 至 368 條)。過去,保全措施是一個獨立的程序,所以又被稱為“保全程序”。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現時保全措施必須依附於主訴訟而不再是一個獨立程序,故應統一稱為“保全措施”。有學者指出保全措施是一種“訴訟手段”(instrumento processual、litigation instrument),旨在有效保護主觀權利或其他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利益。 1○ 亦有學者指出,“保全措施存在的目的,是希望達到請求的效果”, 2○ 而“提起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使判決不會成為一份無真正效力的文件或紙張,使判決可以產生真正的效力”。 3○ 此外,有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曾指出:“保全措施就是為了在任何宣告之訴或執行之訴待決期間,防止因出現事實狀況的變更而導致將來在有關訴訟中所作出的有利判決失去所有或部分的效力。希望透過此方式來消除遲延風險(因程序不可避免的遲延而造成的損失),以避免判決淪為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決定。” 4○ 同理,還可參見李淑華教授所著的《澳門民事訴訟程序教程》,當中指出保全程序旨在預防因延遲作出審判而帶來的傷害。 5○“保全措施制度的法律規定,是源於在和平、冷靜但可能不適時的公義與適時、快捷但也許草率的公義之間作出衡量。透過該等措施,期望定出某程度上的諧和協調、在兩個端點之間的平衡點,並同時向施行公義中的時間因素賦予適當的重要性”。 6○ 在民事訴訟中,保全措施的價值在於防止將來的有利判決失去執行的可能性,從而令到最終判決甚至乎整個訴訟程序的意義不復存在,這亦是有效司法保護原則的要求。同理,仲裁臨時措施的價值亦在於確保仲裁裁決具執行的可能性,防止最終裁決和仲裁程序變得無意義,亦即確保仲裁之有用效果。1○  Geraldes, António Santos Abrantes. Temas da Reforma do Processo Civil. III Volume, Livraria Almedina-Coimbra, 2004, p. 35.2○  邱庭彪:《澳門民事訴訟法概論——宣告之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9年,頁 301。3○  邱庭彪:《澳門民事訴訟法概論——宣告之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澳門基金會,2019年,頁 302。4○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 6/2012 號合議庭裁判,2012 年 3 月 28 日,頁 2。5○  Pires, 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李淑華). Lições de Processo Civil de Macau. Livraria Almedina-Coimbra, Universidade de Macau, 2015, p. 69.6○  (葡)李淑華(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Pires)、利馬(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著;鄧志強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註釋與評論——第二冊》,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20 年,頁 203。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29二、粵港澳三地仲裁臨時措施的運作(一)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對於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分配的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在仲裁實踐上主要有三種模式:仲裁庭專屬權限模式、法院專屬權限模式以及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1)仲裁庭專屬權限模式仲裁庭專屬權限模式即只有仲裁庭具有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仲裁庭專屬權限模式主張者認為存在仲裁協議即排除法院的管轄權以及法院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權力。有學者指出此種模式具有以下明顯漏洞:1)因仲裁協議的效力範圍問題,仲裁庭無法對第三人採取仲裁臨時措施;2)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臨時措施。 1○ 筆者認同上述觀點,同時認為仲裁庭始終不如法院那般具有公權力,在採取臨時措施的過程可能會存在不便或障礙。鑑於仲裁庭專屬權限存在上述漏洞,且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不一致,目前甚少有國家採取此種模式。(2)法院專屬權限模式法院專屬權限模式即只有法院具有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法院專屬權限模式主張者認為臨時措施是一種強制措施,倘使用不當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重大的損失,因此這種權力不適宜由具有民間性質的仲裁庭或仲裁機構行使,而應由國家機關行使。 2○ 然而,這種模式亦存在其“短板”:在仲裁實踐中,仲裁庭往往比法院更瞭解由其審理的案件,因而由仲裁庭行使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如果剝奪仲裁庭下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力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法院採取措施前往往需要時間瞭解案情,從而有可能延誤採取措施的最有利時機。 3○ 中國內地便是採取此種模式的地區之一,在中國內地只有法院有權作出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根據中國《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仲裁前,當事人如欲申請仲裁臨時措施,需向法院提出申請;而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如欲申請仲裁臨時措施,則需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再將有關申請轉交予法院處理。由此可見,不論是仲裁前還是仲裁過程中,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都在於法院,仲裁委員會僅起到傳遞作用。(3)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即仲裁庭和法院均具有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這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下稱《示範法》)所採用1○  朱玉璋:〈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保全措施的決定與執行〉,《安徽教育學院學報》(合肥),第 4期(2006),頁 57。2○  莫彬煒:〈我國仲裁保全制度研究〉,碩士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19 年,頁 15。3○  劉曉紅、袁發強主編:《國際商事仲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286,轉引自蘇語:〈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11 年,頁 11。
  • 澳 門 研 究1302023年第 2期的模式,亦是國際上最多國家和地區適用的模式。此種模式可彌補上述兩種模式的缺點,是較為合理的做法。香港和澳門亦採取此種模式。香港《仲裁條例》分別於第 35 條及第 45 條規定了仲裁庭和法院下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情況。而澳門《仲裁法》亦有類似的規定。在並存模式下,根據仲裁庭和法院的權力分配,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自由選擇模式、法院附屬模式以及法院主導模式。自由選擇模式即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請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無須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限制或同意,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價值取向。 1○ 法院附屬模式即當事人僅在仲裁庭無權或無法採取臨時措施時,方可向法院申請採取仲裁改臨時措施,這種模式能充分保障仲裁的獨立,強化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和協助。 2○ 法院主導模式即當事人僅在仲裁協議有約定的情況下,方可向仲裁庭申請採取臨時措施。從香港和澳門的仲裁法律規定來看,兩地均採取自由選擇模式。(二)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1)域內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透過上述分析可知,以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主體為標準,內地及港澳地區分別採用法院專屬權限模式、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顯然,這種差異將直接影響實務上的操作⸺當事人訴諸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對象不同,在內地,只能向法院提出,而在港澳地區,則能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而另一項更能影響實務操作的事項,則是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需要注意,即使在港澳地區的當事人能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臨時措施的申請,但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仍需依靠法院來執行。以執行的依據為標準,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可分為依據法院裁定的執行,以及依據仲裁裁定的執行兩種模式。在中國內地,只存在依據法院裁定執行,按照內地法律,在法院下令採取臨時措施後,便立即開始執行。 3○澳門及香港則分別採用法院輔助模式和轉化模式。具體而言,根據澳門《仲裁法》,當事人能憑藉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命令向法院聲請確認及執行,而根據香港法律,由於香港採用的是轉化模式,即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經法院許可後轉化為當地法院的命令或指示,而這種許可需要先受到法院的審查才可獲得。由於這種轉化模式需要受到法院的審查,一方面,審查需要一定的時間,不符合臨時措施的緊迫性要求,另一方面,法院的審查容易導致司法過度干預仲裁的情況,不利於仲裁的獨立。 4○1○  謝楚鴻:〈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臨時措施法律問題研究〉,碩士論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18 年,頁 27。2○  謝楚鴻:〈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臨時措施法律問題研究〉,碩士論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18 年,頁 29。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 3 款及第 101 條 2 款。4○  石燦:〈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在我國的適用研究〉,碩士論文,鄭州大學,2018 年,頁 19。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31(2)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2.1 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如欲在香港執行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必須符合兩個要求:一是所採取之臨時措施屬香港仲裁庭可作出的臨時措施的類型; 1○二是需要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審查。由此可見,香港域外仲裁庭臨時措施的執行制度與域內仲裁庭臨時措施的執行制度相同,均採用轉化模式,域外仲裁臨時措施須經香港法院審查及許可後方能轉化為具法院強制力的命令或指示。而在澳門,不論是域外還是域內的仲裁臨時措施,均需先經過澳門法院確認後方可執行。 2○ 此外,澳門《仲裁法》允許仲裁地在外地的當事人,向澳門法院申請採取與仲裁程序有關的保全措施。 3○ 所以仲裁地非澳門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如欲針對澳門的財產或證據申請採取臨時措施,得直接向澳門法院申請採取有關保全程序。至於中國內地方面,根據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僅允許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通過涉外仲裁機構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財產保全。然而,對於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問題,中國內地法律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內地採取法院專屬權限模式,故原則上中國內地不承認由仲裁庭下令採取之臨時措施。所以,就目前而言,中國內地仍缺乏承認和執行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法律依據,因而導致在仲裁實踐上對當事人造成諸多不便。2.2 域外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對於解決三地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承認和執行問題,最直接的方法是三地之間簽訂司法互助互惠的協定。域外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的法律依據一般是國際或區際間的司法互惠協助或司法互助協定。倘若不存在相關的司法互惠協助或司法互助協定,將導致域外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無法在執行地法院予以確認及執行。三、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現狀及困境(一)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現狀(1)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障礙如前所述,在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上,由於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和執行權分屬兩個法域的機關,因此相比於域內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存在更多的障礙。粵港澳大灣區中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障礙主要有兩點:一是域內法的規定不一;二是區際間司法協助機制的不足。1○  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仲裁條例》(第 609 章)第 61(2)條。2○  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19/2019 號法律《仲裁法》第 44 條 1 款。3○  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19/2019 號法律《仲裁法》第 15 條 4 款。
  • 澳 門 研 究1322023年第 2期在域內法規定方面,由於粵港澳三地域內法對於仲裁臨時措施的具體定義、前提條件、決定權歸屬、具體執行等問題的規定不盡相同,三地仲裁臨時措施的不協調往往導致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步履維艱”。而在司法協助方面,由於目前粵港澳三地中只有內地和香港之間、以及內地與澳門之間簽訂了有關協助仲裁保全的《仲裁保全安排》,對於香港與澳門之間的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協助,仍未有建立相關的司法協助機制,因此在仲裁實踐上仍有許多不明確之處。《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簡稱《仲裁保全安排》)均有對保全的類型、兩地仲裁程序的界定、受理保全申請的管轄法院、申請保全的程序以及保全申請審查處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根據上述《仲裁保全安排》,香港或澳門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得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採取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在內的仲裁臨時措施,而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得向香港或澳門法院申請採取臨時措施。然而,有關《仲裁保全安排》僅就兩地間之跨境申請仲裁臨時措施作出規定,並沒有相互承認與執行兩地仲裁臨時措施的相關規定。因此,對於香港或澳門仲裁庭或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內地的執行,以及內地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香港或澳門的執行,都不能適用有關《仲裁保全安排》。兩地間的跨境仲裁臨時措施仍然缺乏執行的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筆者整理出目前粵港澳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的法律依據如下(表 1):表 1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跨境執行法律依據仲裁地 執行� 仲裁臨�措�的�定主� 法律依��� ⾹港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 �門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港 ��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港 �� 仲裁�仲裁� �乏法律依�⾹港 �門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港 �門 仲裁�仲裁� �門《仲裁法》� 44 ��門 ��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門 �� 仲裁�仲裁� �乏法律依��門 ⾹港 仲裁�法院 �乏法律依��門 ⾹港 仲裁�仲裁� ⾹港《仲裁�例》� 61 �因此,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內只有兩種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具法律依據:1)香港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澳門的執行;2)澳門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香港的執行。亦即,僅港澳兩地之間具法律依據執行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至於涉及内地與香港或澳門之仲裁程序,當事人如欲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需依有關的《仲裁保全安排》規定向執行地法院申請。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33(2)阻礙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事由執行地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域外仲裁臨時措施時,通常會有一定的審查,倘有關措施違反執行地公共秩序及違反執行地的強制性規定,執行地法院將會以此為理由拒絕執行有關措施。2.1 違反執行地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又稱作“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保留條款”、“排除條款”等等。公共政策是英美法系國家通用的概念,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稱之為公共秩序、保留條款或排除條款等, 1○ 實質都是指關係到法律的最終目的之基本原則和法律政策、善良風俗及社會公益等。 2○ 在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承認與執行過程中,執行地法院經審查後,倘認定有關措施違反執行地的基本原則、法律政策、善良風俗或社會公益,將會拒絕執行有關臨時措施。例如對於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中國內地法院往往認為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屬法院所有,而執行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是對我國司法主權的侵犯,因此,中國內地法院往往以違背《紐約公約》下的公共秩序為由拒絕執行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 3○ 由於公共秩序不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法院對此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學者曾批評中國內地對於公共政策的解釋缺乏法律依據且失之寬泛。 4○ 筆者認為,由於法院對於公共秩序保留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倘不加以限制,可能會導致濫用的情況,不利於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執行及跨境仲裁的合作發展。2.2 違反執行地的強制性規定除違反執行地的公共秩序外,違反執行地的強制性規定亦是執行地法院拒絕執行外地仲裁臨時措施的理由之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違反執行地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一般是指違反執行地法律所規定的關於“可仲裁性事項”的範圍。 5○“可仲裁性事項”,即指可以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事項。對於“可仲裁性事項”,在中國內地包括中國《仲裁法》第 2 條所指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第 3 條所列舉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香港並沒有對“可仲裁性事項”作出明確規定。而在澳門,“可仲裁性事項”根據澳門《仲裁法》第 6 條是指“任何可由當事人訂立和解協議的爭議”。此外,澳門還允許部分涉及行政性質的爭議提交仲裁處理,例如涉及行政合同或行政當局因其公共1○  黃蕾:〈國際商事仲裁臨時保全措施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6 年,頁 41。2○  黃蕾:〈國際商事仲裁臨時保全措施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06 年,頁 41。3○  李棟:〈論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跨境執行研究〉,碩士論文,華東政法大學,2019 年,頁 27。4○  吳嵐:〈我國涉外訴訟與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缺失〉,《經濟導刊》(北京),第 2 期(2012),頁59。5○  李露:〈國際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政法大學,2011 年,頁 25。
  • 澳 門 研 究1342023年第 2期管理行為對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的爭議等。 1○ 倘若仲裁涉及超出執行地法律規定“可仲裁事項”的範圍,執行地法院可能會以“違反可仲裁事項”為由拒絕承認及執行。(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困境(1)域外行為保全於內地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前文已有提及,儘管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三種臨時措施類型,但有關規定僅適用於中國內地的仲裁程序及訴訟程序,對於中國內地涉外的仲裁程序仍只有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臨時措施。因此,引致內地與港澳法律對於仲裁臨時措施的分類規定不一致,從而導致中國內地在處理跨境仲裁行為保全措施的承認和執行問題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域外行為保全措施於中國內地無法被承認及執行。行為保全是目前國際上最常見的仲裁臨時措施之一,中國內地《仲裁法》缺乏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也不利於與國際仲裁制度接軌。(2)港澳仲裁庭臨時措施於內地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由於中國內地採用法院專屬權限模式,認為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僅屬於法院所有,不承認由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而港澳地區採用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允許仲裁庭下令採取臨時措施。因而出現港澳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中國內地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況,有關措施一般會被中國內地法院以違反公共秩序為由而被拒絕執行。中國內地法律不賦予仲裁庭下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力,不僅造成域外仲裁庭臨時措施在中國執行的阻礙,不利於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亦不利於發揮仲裁的優勢及作用。(3)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問題根據粵港澳三地各自的域內法,法院均具有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權力。然而,在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上,由於粵港澳三地的域內法均沒有對外地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的承認和執行作出規定,且目前尚未存在任何適用於粵港澳三地間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區際司法互助協定,因而導致法院下令採取的涉及仲裁程序的臨時措施在跨境執行上無法可依,使得仲裁程序的當事人無所適從。儘管內地和香港之間、内地與澳門之間已簽訂了關於兩地仲裁臨時措施協助的區際司法互助協定,但在有關《仲裁保全安排》下,僅允許符合要求的仲裁程序當事人到執行地法院申請仲裁臨時措施,而執行地法院並不能依有關《仲裁保全安排》直接執行外地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1○  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19/2019 號法律《仲裁法》第 77 條。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35四、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制度的完善建議(一)協同三地仲裁臨時措施機制粵港澳三地對於仲裁臨時措施機制的規定不盡相同,倘粵港澳三地的仲裁臨時措施機制難以協調,將導致跨境仲裁臨時措施難以執行,仲裁的目的與價值亦難以實現,因此,有必要協同三地仲裁臨時措施機制。(1)完善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在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上,香港《仲裁條例》和澳門《仲裁法》均隨《示範法》作相關分類,即將仲裁臨時措施分為以下四類:維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臨時措施、命令當事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動的臨時措施、保全資產以及保全證據。而中國《民事訴訟法》雖規定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三類臨時措施,但亦只適用於中國內地的仲裁程序。中國內地的涉外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臨時措施類型,目前只有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由於中國內地涉外仲裁臨時措施類型不足,導致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在臨時措施的類型上銜接不上。因而導致港澳地區下令採取的與行為有關之仲裁臨時措施(維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臨時措施及命令當事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動的臨時措施)不能在內地執行。為解決上述執行上的困境,中國《仲裁法》應明確增加行為保全措施,為跨境行為保全的執行提供依據。2014 年,中國內地為推進上海自貿區建設,優化自貿區法治化、國際化營商化環境,專門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當中對仲裁行為保全作出了明確規定。 1○ 筆者認為可借鑑上海自貿區的做法,為廣東省地區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制定專屬的仲裁規則,並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增加行為保全,以便粵港澳三地仲裁臨時措施機制和規則的互認和銜接。但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中國內地仍有必要在《仲裁法》中明確規定行為保全的相關事宜。(2)完善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分配模式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仲裁臨時措施決定權的分配模式不一致,港澳地區採用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而中國內地則採用法院專屬權限模式。因而導致港澳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往往在中國內地得不到承認和執行,使得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筆者也支持中國內地引入並積極適用符合現行國際慣例的制度,即採用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賦予仲裁庭和法院同時擁有下令採取仲裁臨時措施的權力。除了考慮到中國內地採用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可解決域外仲裁庭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不1○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第 18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臨時措施執行地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及/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如下一種或數種臨時措施的申請:1. 財產保全;2. 證據保全;3. 要求一方作出一定行為及/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4. 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 澳 門 研 究1362023年第 2期能得到執行的問題外,還有以下兩點考量。其一是由法院專屬享有仲裁臨時措施的決定權有損仲裁的高效性及便捷性。原因在於在採取措施前,法院往往需要時間審查。其二是,賦予仲裁庭下令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力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及減省司法資源。綜上,採用仲裁庭和法院並存權限模式有利於減輕中國司法負擔且有助於發展和推動中國的仲裁事業。(二)完善域外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法律機制(1)明確和細化域外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程序和條件域內法規定不一是造成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障礙的一大主因。香港和澳門的仲裁法律均引入了《示範法》的規定,兩地的仲裁制度均與國際趨勢及慣例相符,因此,港澳兩地的仲裁制度較易銜接。再者,在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上,港澳兩地亦有較完善及國際化的執行機制,因而兩地間的執行障礙亦較少。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內僅香港與澳門之間可根據其各自的域內法規定,相互承認及執行對方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作出的臨時措施。然而,中國內地的仲裁臨時措施機制除了存在前文所提及到的與港澳地區機制不協調的問題外,尚缺乏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機制。即使在協同了三地仲裁臨時措施機制的前提下,亦會因中國內地缺乏執行域外仲裁臨時措施的法律依據的支撐而難以執行。此外,由於中國內地只承認機構仲裁而不承認臨時仲裁,因而亦會導致域外臨時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於我國內地不予承認及執行的情況。因此,中國內地有必要明確訂定域外仲裁臨時措施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明確承認外地仲裁庭(包括臨時仲裁庭)下令採取的臨時措施,以及明確規定執行的程序、條件以及審查機制等,使得在其他法律體制內依法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能夠更易在中國內地執行。(2)建立跨境仲裁臨時措施的司法協助機制透過前述的分析可知,目前,在粵港澳三地之間,由法院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在執行上面臨着困難。為克服這方面的�難,筆者建議粵港澳三地簽立相關的合作協定,從而促使三地之間由法院或仲裁庭下令採取的仲裁臨時措施能有法可依。相關的合作協定可確立相互認可仲裁臨時措施的標準、可予執行的條件、具體的申辦流程、負責執行的機構等,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在執行上無法可依的困�。五、結語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內僅香港與澳門之間可根據其各自的域內法規定,相互承認及執行對方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作出的臨時措施,明顯不足以應付粵港澳大灣區內仲裁的需求,以及不利於粵港澳大灣區內的仲裁事業發展。為此,有必要協同三地仲裁臨時措
  •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137施機制,包括仲裁臨時措施的類型以及決定權分配模式,以消除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障礙。同時,中國內地應盡快建立仲裁臨時措施的執行機制,為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提供法律支撐。此外,粵港澳亦應積極就三地間仲裁臨時措施的跨境執行訂定司法互助協定,以推動三地仲裁臨時措施制度和規則的互認和銜接。良好的跨境仲裁臨時措施機制有利於保障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提升仲裁的公信力。[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陳嘉� 黄�� ]
  • •論文|經濟社會建設•138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區倩欣 代孟良 存在已久的跟蹤騷擾行為,嚴重侵犯被害者之隱私權、居住權、行動自由等基本人權,具有盛行率高、潛在危險高、行為樣態複雜等特徵。 1○ 然而,跟蹤騷擾行為之危害性不僅長期被忽視,而且一般人可能會誤以為該行為只會發生在名人身上,事實上,持續跟蹤騷擾行為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全球性社會問題。根據美國國家親密伴侶和性暴力調查(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大約有六分之一的女性和十七分之一的男性經歷過跟蹤騷擾行為,而該行為會影響被害者的身心健康。研究表明,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會導致抑鬱和創傷後應激障礙,大約 68% 的女性被害者和 70% 的男性被害者曾遭受身體傷害的威脅,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人心理、社會的影響可能具有毀滅性。 2○1989 年 7 月 18 日,發生了美國荷里活演員 Rebecca Schaeffer 慘遭瘋狂粉絲殺害的案件,在案發前,該名瘋狂粉絲已經跟蹤騷擾她長達四年。在同一年的加州,四名婦女向警察報案受到前夫或前男友的騷擾和威脅,後來即遭到謀殺,此案件促使美國加州在1990 年制定全球第一部跟蹤騷擾防制法。 3○ 此立法行動在不到三年內,擴展到美國的作者簡介:區倩欣,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生;代孟良,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1○  吳聖琪﹕《台灣跟蹤騷擾防治法制之實證研究》,博士論文,中正大學,2016 年,頁 2。2○  NISVS.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2015 Data Brief, 2015, p. 5.3○  Gregson,Christine B. “California’s Antistalking Statute: The Pivotal Role of Intent.” Women’s Law Forum, vol. 28, no. 2, 1998, pp. 221-260.[ 摘 要 ] 本文透過實證研究調查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情況,以滾雪球等抽樣方式於社交平台發放問卷,共回收了 505 份問卷︒研究結果發現:(1)有接近四分之一的研究對象曾經被跟蹤騷擾,而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熟人居多,包括同學︑同事等︒加害者愛慕︑憎恨等是跟蹤騷擾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2)居住人口密集之地區出現跟蹤騷擾事件機率較高,而晚間的案發率高於白天︒(3)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者通常會因為害怕或不知如何應對而沒有蒐證,甚少向警方尋求協助,並以尋求家人朋友的陪伴及改變日常活動路線為主要處理方式︒(4)大部分遭遇過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者均會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和生理影響,包括頭痛︑疲倦︑焦慮︑困惑︑恐懼等︒[ 關鍵詞 ] 跟蹤騷擾行為 被害 現狀 相關性 澳門居民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39五十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以上地區接續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日後澳洲、紐西蘭、加拿大、英國和歐洲國家也陸續將此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1○ 跟蹤騷擾行為刑事化已形成一股世界趨勢,更是人權進步之象徵。同時各國還配有相應措施去處理跟蹤騷擾行為及其相關情況,包括加害者的醫療處遇、被害者的保護服務、禁制令等等,以期防治跟蹤騷擾犯罪。作為外國熱烈討論的議題,在澳門特區並未受到相應的重視。澳門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規範僅散見於第 2/2016 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 6/97/M 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在處理跟蹤騷擾行為時多以民事賠償,或是其他附帶行為如侵犯住所、侵犯私人生活、家庭暴力等罪名而進行判決,尚無制定完整周全之法律,亦無與跟蹤騷擾行為相關的調查分析,更忽視了相應配套措施。為此,本文以問卷調查為主要方式,調查澳門居民遭遇跟蹤騷擾行為的情況,如本澳居民最容易發生的跟蹤騷擾類型,以及何種類型的生活型態及個人特質最容易面臨跟蹤騷擾,並且從問卷所得資料中結合被害理論,分析歸納出被害者之生活習慣、態度等特質因素。冀透過反映實際情況,填補澳門對跟蹤騷擾行為的空白,預防更嚴重�罪行。一、文獻綜述(一)跟蹤騷擾行為各國專家學者乃至政府,根據各國不同背景、考量,對跟蹤騷擾行為(stalking)的定義各有呈現、定義繁多。從法律層面來說,作為全球第一個發表跟蹤騷擾行為防治法的國家,美國司法部的跟蹤騷擾修訂案對該行為的定義為:任何人故意對某一特定個體從事一系列行為,並且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將引起對方擔心自己的安全或第三者的安全,也可能讓對方遭受情感折磨,凡有上述行為者即犯有跟蹤騷擾罪。 2○ 在學理層面來說,除了跟蹤騷擾行為的模式,另外一個面向即是由一連串的行為造成被害者對自身安全的憂慮及恐懼感,如學者 Troy E. McEwan 即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一種有針對性的、重複性的、不必要的侵入性行為,可以合理地預期會引起恐懼、焦慮。 3○總括而言,基於跟蹤騷擾行為之複雜性及多樣性,導致其缺少一個非常明確的嚴謹的架構,然而縱觀大部分文獻,可總結為加害者對被害者持續性地進行任何非自願性的接觸,直接或間接地使被害者陷入恐懼的情境當中,這些具有威脅及騷擾性質的行為不1○  黃翠紋﹕〈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評析與展望〉,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 22 期(2019),頁 258。2○  Problem-Oriented Guides for Police, Problem-Specific Guides Series, No. 22: Stalking.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 2004. 3○  Troy E. McEwan, “Criminal Risk Assessment, Stalking. ” The SAGE Encyclopedia of Criminal Psychology, edited by Robert D. Morgan, Sage, 2019, pp. 590-616.
  • 澳 門 研 究1402023年第 2期一定會演化為後續的嚴重犯罪事件,但是往往會成為相關暴力事件的先兆。而本研究就將“跟蹤騷擾”定義為:任何人故意對某一特定個體從事一系列行為,並且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將引起對方擔心自己的安全或第三者的安全,也可能讓對方遭受情感折磨。(二)跟蹤騷擾行為的盛行率根據學者 Smith 等人於 2018 年在休斯頓的調查,超過 1,900 萬女性(佔成年人的16% 人口)和近 600 萬男性(5.8%)曾被跟蹤騷擾,該行為具有一定的普及性。 1○ 日本從平成 11 年(1999)起,纏擾事件從六千多宗急增為八千多宗,在平成 13 年(2001)甚至達到一萬四千多宗; 2○ 至於在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內,因跟蹤騷擾行為意識未普及,尚未有關於全國或全地區的調查數據。(三)跟蹤騷擾行為的加害者類型要辨識到潛在的跟蹤騷擾行為之加害者並非容易。國外對於加害者的研究,都顯示出加害者多為男性。Meloy 和 Boyd 的研究表示,有 72% 的加害者是男性,並發現其平均年齡多為 35 歲和 40 歲。 3○McEwan 等人所調查的加害者年齡中位數為 38 歲,超過一半從未建立長期關係,而 30% 是離婚或分居狀態。 4○Mullen 等人提出五種不同類型的跟蹤騷擾行為加害者,包括有被拒者、憤慨者、尋求親密者、無能追求者以及掠奪者。 5○ 有的是基於對被害者過去的一些行為感到不憤,所以想要讓被害者感到恐懼;有的是為了改變過去被拒的經驗;有的是為了對被害者發動攻擊,特別是性侵害。 6○ 他們的行為對社會有着一定危害,很多國家都認為需將其定義為犯罪。(四)跟蹤騷擾行為的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被害原因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較多是親密伴侶關係。Logan 對遭到跟蹤騷擾的 254名男性和 560 名女性進行調查,發現幾乎一半的女性被訪者被前伴侶纏擾或襲擊,而被熟人或陌生人纏擾的女性約有四分之一。 7○ 中國台灣地區學者平雨晨透過查閱文本資料,發現跟蹤騷擾行為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主要分有兩類:一是有許多跟蹤騷擾1○  Logan, Tanesha, and Robert Walker. “The Impact of Stalking-Related Fear and Gender on Personal Safety Outcome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vol. 36, no. 13, 2021, pp. 7465-7487.2○  呂雅倫﹕〈論纏擾行為之立法方向——以日本纏擾行為防制法為啟發〉,碩士論文,中原大學,2016 年,頁 51。3○  Meloy, J. Reid, and Cynthia Boyd. “Female Stalkers and Their Victim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sychiatry and the Law, vol. 31, no. 2, 2003, pp. 211-219.4○  McEwan, T. E., et al. “Violence in Stalking Situations.” Psychological Medicine, vol. 39, no. 9, 2009, pp. 1469-1478.5○  Mullen, Paul E., et al. “Study of Stalker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156, no. 8, 1999, pp. 1244-1249.6○  黃靜怡:〈跟蹤行為及其被害型態實證探討〉,碩士論文,中正大學,2007 年,頁 18。7○  Logan, T. K. “Examining Stalking Assault by Victim Gender, Stalker Gender, and Victim-Stalker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 vol. 37, 2022, pp. 87-97.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41行為是於日常生活中隨機發生,且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多半為不認識;二是來自親密伴侶的跟蹤,包括已分開或現在的親密伴侶,尤其男性跟蹤女性最為常見, 1○ 可見被害者更有可能被認識的人纏擾。在被害原因方面,Ménard 與 Cox 等學者指出,被害風險會依性別、年齡、種族、被害者與加害者的關係而變化, 2○ 如女性被跟蹤騷擾的風險比男性更高、年輕人比老年人更可能被跟蹤騷擾,而某些少數群體的成員例如美洲印第安人、土著也比白人具有更高的被跟蹤騷擾風險。 3○ 台灣地區學者黃靜怡就以被害成因相關理論,包括被害者促發理論、生活方式曝露理論、日常活動被害理論等,去分析被害者之被害原因。以被害者促發理論為例,被害者之所以成為加害者的目標往往是因為其威脅到加害者的存在,例如由於工作領域的競爭、追求不遂甚至被出言譏笑等,此外,被害者本身可能不自覺地進行了一些使加害者感到被侵犯的行為,因此,加害者以跟蹤行為來宣洩其不滿及憤怒,希望使被害者恐懼及造成挫折感,達成報復的目的。而生活方式曝露理論認為,一個人會成為犯罪被害者是因為他的生活型態增加了他與加害者互動的機會,將其運用到跟蹤騷擾行為上,可以認為加害者的目標選擇乃是根據被害者的生活方式而定,例如明星、名人等媒體注目的焦點,常常成為跟蹤者的對象。基於社會名人常常曝光於大眾面前,因此增強了被跟蹤者選擇為目標的機率,且這種類型的加害者認為被害者是和他互有好感的,他會自行解讀被害者所表達的任何意思,透過幻想去加強其非理性信念,而且也會深信他們之間是可以發展出一段永恆的關係,這類型跟蹤者往往會透過各種方式去騷擾妨礙被害者的正常生活,更甚者,若是被害者無法滿足其想像空間或是心理層面的需求,在不平衡的狀態下,加害者會對被害者採取更進一步的攻擊行動。 4○(五)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危害國外某些研究同時會探討被害者之恐懼情況,Podaná 和 Imríšková 以 147 名跟蹤被害者為樣本,探討其對跟蹤騷擾行為的恐懼程度,結果顯示陌生人比起搭檔或熟人會引起更高程度的恐懼,在跟蹤騷擾行為中,監視、跟蹤行為不會使被害者感到非常恐懼,而直接的攻擊行為則會引起顯著恐懼。 5○ 此外,不少研究都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經濟、人際關係和心理都帶來負面影響。在經濟方面,Winkel 指出被害者會因擔心安全而減少工作時間,甚至停止工作或上學,又或是花錢去增加安全設備,如更換門鎖、1○  平雨晨﹕〈跟蹤騷擾行為裏的性別政治探究〉,《社會科學學報》(新北),第 26 期(2018),頁 91 -108。2○  Ménard, Kim S., and Cox, Amanda K. “Stalking Victimization, Labeling, and Reporting: Findings from the NCVS Stalking Victimization Supplemen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vol. 22, no. 6, 2016, pp. 671-691.3○  Basile, Kathleen C., et al. “Stal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Recent National Prevalence Estim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vol. 31, no. 2, 2006, pp. 172-175.4○  黃靜怡:〈跟蹤行為及其被害型態實證探討〉,碩士論文,中正大學,2007 年,頁 48。5○  Podaná, Zuzana, and Romana Imríšková. “Victims’ Responses to Stalking: An Examination of Fear Levels and Coping Strategie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vol. 31, no. 5, 2016, pp. 792-809.
  • 澳 門 研 究1422023年第 2期安裝監控等等;在人際關係方面,被害者會害怕波及他人或遭他人得知而避免參加社交活動、搬遷住宅脫離相熟人群等; 1○ 在心理層面,Pathé 和 Mullen 發現 55% 的被害者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症, 2○ 而 Davis、Coker 和 Sanderson 就發現,被害者的不信任感有所增加,會有偏執、困惑、恐懼、憤怒、抑鬱、慢性睡眠障礙、持續疲倦或無力等情況出現, 3○ 這些研究表明,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有着重大危害。中國學者主要研究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類型、應否納入刑法、各國法制間之對比等,然而其多以法理層面為出發點,建基於理論基礎而非實證研究;而中國台灣地區學者雖理論與實證兼備,但在實證研究中多以大專院校女生為研究對象,或是以親密關係中的受暴婦女為目標,忽略男性被害者被跟蹤騷擾之可能性。國外學者的研究類型較為多樣,包括有加害者之行為動機、類型、被害者所受創傷調查、跟蹤騷擾行為危害等等多方面的理論與實證研究,但主要集中在跟蹤騷擾嚴重性與普遍性上,探討被害者所受到的衝擊與創傷,而甚少調查相關法例的實際運行情況、入罪率之高低,難以評估相關防治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雖然如此,基於外國為處理跟蹤騷擾行為的先行者,其研究調查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縱觀全球文獻,尚未有關於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研究,有見及此,本研究主要集中於調查本澳居民被跟蹤騷擾的情況,填補相關空白。二、數據收集與研究方法(一)數據收集筆者以美國司法統計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在 2009 年針對全國遭受跟蹤騷擾的被害者所進行的犯罪被害調查問卷, 4○ 以及台灣學者黃靜怡針對女大學生跟蹤騷擾行為的調查問卷為藍本, 5○ 從中挑選合適的內容再加以修改補充,作為本研究問卷。本研究問卷內容共分有兩個部分:(1)受訪者基本資料調查。本部分包含了性別、年齡、學歷、受訪者所居住之地區,以及他們是否曾經遭遇跟蹤騷擾行為;(2)跟蹤騷擾行為被害者之被害狀況及身心反應。此部分內容由曾遭受跟蹤騷擾行為的受訪者填寫,問題包括有加害者的性別、年齡、加害者及被害者的關係、被害原因、被害頻率、令人不舒服的被害行為、被害者的應對方式以及對被害者生活、身心的影響。1○  Blaauw, Eric, et al. “The Toll of Stalk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atures of Stalking and Psychopathology of Victim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vol. 17, no. 1, 2002, pp. 50-63.2○  Pathé, Michele, and Paul E. Mullen. “The Impact of Stalkers on Their Victims.” The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170, no. 1, 1997, pp. 12-17.3○  Coker, Ann L., et al.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Effect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for Men and Women.” 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vol. 23, no. 4, 2002, pp. 260-268.4○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 2009-2011 NCVS Crime Incident Report, pp. 1-37.5○  黃靜怡:〈跟蹤行為及其被害型態實證探討〉,碩士論文,中正大學,2007 年,頁 177 - 181。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43本研究採用非概率抽樣,以偶遇抽樣法和滾雪球抽樣法相結合來採集數據。鑑於港澳地區居民多使用 Facebook、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進行溝通交流,筆者在上述兩個平台上發放問卷連結,選擇 14 - 60 歲的澳門居民填寫網上問卷,再請他們於網絡上、同輩之間廣傳問卷,藉此收集不同年齡層遭遇跟蹤騷擾行為的情況。本研究從 2020 年 12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合共回收 505 份問卷。(二)研究方法本研究採用描述性統計方法進行定量分析。首先,對跟蹤騷擾的被害者、加害者基本信息和跟蹤騷擾行為的發生特徵進行描述性統計,以此初步瞭解相關跟蹤騷擾行為。其次,把調查内容進行編碼歸納,再利用 SPSS 24.0 for windows 程式,以卡方檢定�來探究“跟蹤騷擾”的影響因素。三、研究結果本研究的有效樣本共有 505 名,其中總共有 117 名曾經歷跟蹤騷擾行為,佔比23.2%。為了瞭解研究對象之基本特性,首先對研究對象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居住地區、是否經歷過跟蹤騷擾行為進行統計,並以表格形式展示。(一)受訪者的人口特徵分佈本次研究之受訪者以女性居多,共計有 313 人,約佔總樣本的 61.98%;男性共計有 192 人,約佔樣本的 38.02%(表 1)。在 117 個曾被跟蹤騷擾經歷的樣本中,女性比例更達到了 94 人、佔 80.34%(表 2)。表 1 受訪者性別(N=505)性別 人� 百��男 192 38.02%� 313 61.98%表 2 曾被跟蹤騷擾受訪者中之男女比例(N=505)性別 人� 百��男 23 19.66%� 94 80.34%�計 117 100%本 研 究 對 象 多 為 年 輕 群 體, 年 齡 段 在 18 - 29 歲 最 多, 佔 比 為 40.6%; 其 次 為30 - 39 歲,佔比為 36.2%;60 - 69 歲年齡段的最少,佔比為 1.4%(表 3)。同時本研究的樣本被跟蹤騷擾之比例,以受教育程度為學士的最多,達到了 67.52%,其次為高中和研究生。這反映本次研究的對象具有高等教育水平的特點(表 4)。
  • 澳 門 研 究1442023年第 2期表 3 受訪者年齡(N=505)年� 人� 百�� 累積百��10-17 31 6.1% 6.1%18-29 205 40.6% 46.7%30-39 183 36.2% 83.0%40-49 52 10.3% 93.3%50-59 27 5.3% 98.6%60-69 7 1.4% 100.0%�計 505 100.0% /表 4 曾被跟蹤騷擾受訪者之教育程度比例(N=505)受教��度曾被跟蹤��人� 百��小學 0 0.00%初中 4 3.42%高中 19 16.24%學士 79 67.52%研�生 15 12.82%�計 117 100.00%澳門現有七個堂區,當中五個位於澳門半島,兩個位於離島。本次研究的對象之居住地區以花地瑪堂區佔比最多,達到了 39.8%,其次為風順堂區和望德堂區,聖方濟各堂區佔比最少,僅佔 1.8%(表 5)。在有被跟蹤騷擾經歷的樣本中,同樣是花地瑪堂區佔比最多,風順堂區和望德堂區次之(表 6)。表 5 受訪者居住地區(N=505)居住�� 人� �效百�� 累積百��大堂� 47 9.3% 9.3%�德堂� 82 16.2% 25.5%�順堂� 93 18.4% 44.0%��瑪堂� 201 39.8% 83.8%����堂� 41 8.1% 91.9%嘉�堂� 32 6.3% 98.2%�方濟各堂� 9 1.8% 100.0%�計 505 100.0% /表 6 曾被跟蹤騷擾受訪者之居住地區比例(N=505)居住��曾被跟蹤��之受訪者人� 百��大堂� 10 8.5%�德堂� 18 15.4%�順堂� 24 20.5%��瑪堂� 45 38.5%����堂� 8 6.8%嘉�堂� 10 8.5%�方濟各堂� 2 1.7%�計 117 100.00%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45(二)研究對象被害經驗及其身心反應狀況筆者利用次數分配表,針對遭遇過跟蹤騷擾行為的受訪者之被害經驗及其相關反應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藉此瞭解本澳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者之被害狀況及反應。(1)加害者性別加害者性別以男性居多,共 88 人,佔比 75.2%;女性有 29 人,佔� 24.8%(� 7)。這與被害者的性別構成恰好相反,表明了跟蹤騷擾行為大多發生在異性之間。表 7 加害者性別(N=505)性別 人� 百��男 88 75.2%� 29 24.8%�計 117 100.0%(2)加害者年齡調查反映,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加害者,多為中青年人士。年齡處於 18 - 29 歲的最多,佔比 52.1%;其次是 30 - 39 歲,佔 20.5%;50 - 59 歲的佔比最少,僅為 0.9%(表8)。這與被害者的年齡特徵相吻合,也許代表了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大多為同齡人。表 8 加害者年齡(N=505)年� 人� �效百�� 累積百��10-17 15 12.8% 12.8%18-29 61 52.1% 64.9%30-39 24 20.5% 85.4%40-49 12 10.3% 95.7%50-59 1 0.9% 96.6%60-69 4 3.4% 100.0%�計 117 100.0% /(3)加害者所實施的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加害者採取的方式較為多樣,其中尾隨的行為發生率最高,佔比 24.0%;其次是試圖以各種方式增加和被害者互動的機會,佔比為 16.6%;接着是電話騷擾,佔比為14.7%。其他的騷擾方式佔比均不高於 10%(表 9)。
  • 澳 門 研 究1462023年第 2期表 9 加害者所實施的跟蹤騷擾行為樣態(n=117)加�者��被�者採�之方式 a 頻� b 百�� ��值百��尾� 75 24.0% 64.1%�禮 12 3.8% 10.3%�話�� 46 14.7% 39.3%�子�件�� 5 1.6% 4.3%�視�的生活 27 8.6% 23.1%���的不實�言 20 6.4% 17.1%使用 GPS 定位對��行跟蹤 5 1.6% 4.3%對��行⾝�上的攻擊 15 4.8% 12.8%��對��行⾝�上的攻擊 5 1.6% 4.3%試��各種方式增加和�互動的�會 52 16.6% 44.4%試�從�的家人�同事��居或是朋友打��何�關於�的訊息 19 6.1% 16.2%在�的住所或工作場所��附�閒晃 31 9.9% 26.5%其� 1 0.3% 0.9%�計 313 100.0% 267.5%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加�者��被�者的方式可���(4)加害者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地點和時段從加害者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地點和時段上來看,加害人具有一定的選擇性。住所附近是跟蹤騷擾行為的高發地,佔 37.4%,其次是工作單位附近,然後為街道、學校和其他(表 10)。從發生時間上來看,發生在晚上的數量最多,佔比為 55.6%;其次是下午,佔比為 25.6%;凌晨發生的時間最少(表 11)。表 10 加害者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地點(n=117)加�者實�跟蹤��行為的�� a 頻� b 百�� ��值百��學校 27 15.8% 23.1%工作�� 46 26.9% 39.3%住所附� 64 37.4% 54.7%街� 28 16.4% 23.9%其� 6 3.5% 5.1%�計 171 100.0% 146.2%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加�者實�跟蹤��行為的��可���表 11 加害者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時段(N=505)�段 �� 百�� 累積百��早上 8 6.8% 6.8%中午 9 7.7% 14.5%下午 30 25.6% 40.1%晚上 65 55.6% 95.7%�� 5 4.3% 100.0%�計 117 100.0% /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47(5)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關係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大多數都存在一定的關係,受訪者中,只有 63 人(29.3%)的加害者與被害者是完全的陌生人關係。這表明大多數的跟蹤騷擾行為其實發生在熟人之間。而其中朋友和前任伴侶相對較多,各有 29 人,各佔 13.5%。值得注意的是當中存在師生、客人、輔導對象等其他關係,合共 28 人,佔比 13%(表 12)。表 12 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關係(n=117)被�者和加�者之關� a 頻� b 百�� ��值百��沒��何關� (陌生人) 63 29.3% 53.8%朋友 29 13.5% 24.8%同事 21 9.8% 17.9%同學 14 6.5% 12.0%�居 17 7.9% 14.5%��伴侶 29 13.5% 24.8%現�伴侶 14 6.5% 12.0%其� 28 13.0% 23.9%�計 215 100.0% 183.8%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和加�者之關�可���(6)被害原因被害者遭遇跟蹤騷擾的原因中,排除未知因素後,“加害者愛慕我”這一原因佔比最高,為 30.2%;其次是“加害者患有精神問題引致的隨機襲擊”,佔比為 16.3%,以及“加害者憎�我”,佔比為 15.1%。其他原因包括“加害者嫉妒我”、“前任伴侶不願意分手”,佔比均較低(表 13)。可以發現,愛慕、仇恨、嫉妒等情緒是驅使加害者進行跟蹤騷擾行為的重要原因。表 13 被害原因(n=117)��被�的原因 a 頻� b 百�� ��值百��不知� 41 23.8% 35.0%加�者憎恨我 26 15.1% 22.2%加�者��我 52 30.2% 44.4%加�者��我 14 8.1% 12.0%��伴侶不願意�手 11 6.4% 9.4%加�者患��神問題引�的���擊 28 16.3% 23.9%�計 172 100.0% 147.0%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被�的原因可���(7)被害者住所環境狀況從環境來看,被害者�多居住在沒有保安、監控措施���唐樓的人數相對較多,佔比為 31.1%;其次是具有保安、監控措施、電梯大廈,佔比為 26.4%;接着是燈光昏暗、
  • 澳 門 研 究1482023年第 2期住所處於橫街小巷中,佔 23.1%;最後是光源充足、住所無遮擋物、視線開闊的地方,居住人數佔 19.3%(表 14)。表 14 被害者住所環境狀況(n=117)被�者住所環境狀況 a 頻� b 百�� ��值百��沒������措��唐� 66 31.1% 56.4%具������措���梯大� 56 26.4% 47.9%光源�足�住所��擋物�視線開闊 41 19.3% 35.0%�光昏暗�住所�於�街小巷中 49 23.1% 41.9%�計 212 100.0% 181.2%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住所環境可���(8)被害頻率從“加害者平均多久會和被害者有所接觸”來看,一星期一次的佔比最多,共有31.6%,至少每天一次的佔比最少,只有 2.6%(表 15)。而從“加害者的跟蹤騷擾行為持續時間”來看,有 34.2% 的被害者曾經歷持續半年的騷擾,佔比最高;其次是一個月,共有 31.6%。一星期的佔比最低,只有 9.4%,可見跟蹤騷擾行為通常並非只施行一段短時間,重複被害現象普遍存在(表 16)。表 15 加害者平均多久會與被害者接觸(N=505)被�頻率 人� 百�� 累積百��不知�/�記了 28 23.9% 23.9%至少每天一� 3 2.6% 26.5%一星期一� 37 31.6% 58.1%一星期至少三� 25 21.4% 79.5%一個月少於一� 16 13.7% 93.2%其� 8 6.8% 100.0%�計 117 100.0% /表 16 加害者的跟蹤騷擾行為持續時間(N=505)�續�間 人� 百�� 累積百��一星期 11 9.4% 9.4%一個月 37 31.6% 41.0%半年 40 34.2% 75.2%一年或�上 12 10.3% 85.5%其� 17 14.5% 100.0%�計 117 100.0% /(9)被害者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的感覺研究結果顯示,在讓被害者感到最不舒服的行為,精神騷擾(如被令人不安的眼神注視)的佔比最高,為 35%,其次是尾隨/跟蹤,接着是電話/電子郵件騷擾,言語騷擾佔比最低(表17)。而在加害者所實施的跟蹤騷擾行為上,有接近一半的被害者“有點害怕”,佔比42.7%,“一點也不害怕”的佔比最低(表 18),跟蹤騷擾行為確實會令大部分被害者產生害怕情緒。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49表 17 讓被害者感到最不舒服的跟蹤騷擾行為(N=505)跟踨��行為的類型 人� 百�� 累積百��尾�/跟蹤 32 27.4% 27.4%�話/�子�件�� 20 17.1% 44.4%言語�� 10 8.5% 53.0%�神�� 41 35.0% 88.0%⾝��� 14 12.0% 100.0%�計 117 100.0% /表 18 被害者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害怕程度(N=505)�怕�度 人� 百�� 累積百��一��不�怕 7 6.0% 6.0%不大�怕 31 26.5% 32.5%���怕 50 42.7% 75.2%�常�怕 29 24.8% 100.0%�計 117 100.0% /(10)被害者所採取的應對方式從被害者遭遇跟蹤騷擾行為的應對方式上來看,各有 34% 的人選擇“比平常更常和朋友或是家人在一起,避免單獨活動”,以及“改變日常生活習慣”這兩種應對方式,再來就是減少出外的頻率(表 19),而有七成五的被害者贊同上述的應對方式對他們來說是有幫助的 ( 表 20 )。表 19 被害者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採取之應對方式(n=117)�問當���到跟蹤��行為�,�採�何種方式應對� a 頻� b 百����值百���平常更常和朋友或家人在一�,�免單獨活動 67 34.0% 57.3%減少出外的頻率 41 20.8% 35.0%改變日常生活�慣 67 34.0% 57.3%看�生�相關輔�人員 5 2.5% 4.3%向相關�構求助 6 3.0% 5.1%其� 11 5.6% 9.4%�計 197 100.0% 168.4%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應對方式可���表 20 上述應對方式對被害者是否有幫助(N=505)是否�幫助 人� 百�� 累計百��� 88 75.2% 75.2%沒� 29 24.8% 100.0%�計 117 100.0% /研究結果顯示,在遭遇跟蹤騷擾時,有 68.2% 的被害者傾向向家人、朋友求助,佔比最高;其次有 17.2% 的被害者選擇尋求警方協助,其他的求助方式包括尋找民間機構、心理醫生,比例較低(表 21),而被害者最希望能夠獲得個人安全建議的幫助,其次是
  • 澳 門 研 究1502023年第 2期同理心(表 22)。表 21 當被害者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時的求助對象(n=117)當���跟蹤��行為�,你會向哪�人士求助 a 頻� b 百�� ��值百��家人/朋友 107 68.2% 91.5%�方 27 17.2% 23.1%民間�構 6 3.8% 5.1%心理�生/相關輔��源 12 7.6% 10.3%其� 5 3.2% 4.3%�計 157 100.0% 134.2%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求助對�可���表 22 被害者希望獲得何種幫助(n=117)�問�希��得何種幫助� a 頻� b 百�� ��值百��同理心 67 29.5% 57.3%法律建議 50 22.0% 42.7%心理�詢輔� 36 15.9% 30.8%個人��建議 71 31.3% 60.7%其� 3 1.3% 2.6%�計 227 100.0% 194.0%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希�得到的幫助方式可���(11)被害影響從生理影響上來看,被害者發生頭痛、疲倦、噁心症狀的佔比最高,達 54.4%,其次是睡眠障礙,佔比 24.3%,再來是飲食失調、體重改變,佔比 18.4%。最少人會選擇自我傷害,只有 2.9%(表 23)。表 23 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生理影響(n=117)生理影響 a 頻� b 百�� ��值百��頭痛�疲倦�噁心 56 54.4% 47.9%�重改變��⻝失� 19 18.4% 16.2%�眠障� 25 24.3% 21.4%自我傷� 3 2.9% 2.6%�計 103 100.0% 88.1%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的生理影響可���從心理影響的發生率來看,大部分遭遇過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者均會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影響。焦慮、困惑、恐懼的發生率均較高,佔比�超過 20%,只有極少數人會變得攻擊性增加(表 24)。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51表 24 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心理影響(n=117)心理影響 a 頻� b 百�� ��值百��沒��何心理層面的影響 5 1.9% 4.3%焦� 64 23.9% 54.7%憤� 47 17.5% 40.2%困惑 63 23.5% 53.8%�懼 55 20.5% 47.0%攻擊性增加 5 1.9% 4.3%信��增加 29 10.8% 24.8%�計 268 100.0% 229.1%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的心理影響可���對被害者的社交生活及日常經濟活動而言,跟蹤騷擾行為最常造成的影響是導致被害者必須改變日常活動路線,佔 29.1%;其次是會影響到被害者的社交生活,避免外出聚會,佔 18.6%;而逼使被害者換車、搬家、轉工轉學等的影響則較低,均不超過 10%(表25)。表 25 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社交生活及日常經濟活動造成的影響(n=117)�問跟蹤��行為,�否對�的社交生活�日常經濟活動�成影響� a頻� b 百�� ��值百��必須�家 11 4.5% 9.4%必須�車 3 1.2% 2.6%必須��話或更��子�件�址 34 13.8% 29.1%必須�工作或是轉學 14 5.7% 12.0%必須改變日常活動路線 72 29.1% 61.5%和伴侶關�破裂 5 2.0% 4.3%影響社交生活,��免外出�會 46 18.6% 39.3%影響工作/學校表現 38 15.4% 32.5%增加強�人⾝��費用的支出 20 8.1% 17.1%增加法律�詢費用的支出 4 1.6% 3.4%�計 247 100.0% 211.2%a. 二�法群組於值 1 表格��b 被�者的社交�日常經濟活動之影響可���(三)被害經驗之相關因素分析為了瞭解遭受到跟蹤騷擾行為的各因素之間的交互作用,筆者對“居住地區”和“跟蹤騷擾經驗”之相關性進行分析,期望能夠對被害者相關變項作出探究。筆者選擇以居住地區和是否經歷過跟蹤騷擾進行交叉分析,目的是為了從中發現哪些地區具有較高�發生跟蹤騷擾行為�風險,從而在後續作出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如上文所述,在本研究中居住在花地瑪堂區的受訪者遭遇跟蹤騷擾行為的佔比最高,其次是風順堂區,再來是望德堂區。然而,卡方檢驗結果顯示顯著性大於 0.05,表明不同地區之間遭遇騷擾的情況沒有顯著性差異(表 26)。
  • 澳 門 研 究1522023年第 2期表 26 “居住地區”和“跟蹤騷擾經驗”之卡方檢驗值 df 漸�顯�性(�端)Pearson 卡方檢定 2.082a 6 .912��� 2.009 6 .919線性對線性關� .186 1 .666�效��值�目 505 / /a. 14 單元(70.0%)預期計�小於 5�預期的計�下限為 .21�(�表 26)對稱的測量值 漸��準� a 大約 Tb 大約顯�性��對�� Pearson’s R -.019 .045 -.431 .667c�序對�序 Spearman 相關性 -.012 .045 -.263 .793c�合度測量 Kappa .000 .011 .023 .982�效��值�目 505 /a. 未使用��假設�b. 正在使用具���假設的漸��準��c. 基於一���值�四、研究結論(一)被害者之被害經驗505 個樣本當中有 23.2% 研究對象曾經被跟蹤騷擾,並且有重複被害的情況。可見跟蹤騷擾行為在澳門亦有一定程度的普及。被害者大多為女性,而加害者以男性居多,且年齡大多介於 18 - 29 歲之間。誠如學者 Pathé 指出,跟蹤騷擾事件的加害者和被害者之間通常為熟識者或具有某種程度的關係, 1○ 可藉此推論加害者和被害者之間可能由於年齡等基本特性而產生互動交集。本研究同樣發現,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大多存在同學、伴侶等關係,陌生關係亦佔 29.3%。大多數的被害者認為其被害原因是由於加害者的愛慕、仇恨、嫉妒等情緒,值得注意的是,精神問題引致的隨機襲擊同樣較多發生,約佔 16.3%。不同居住區域之間的有被跟蹤騷擾經歷樣本的數量差異較大,但“居住地區”與“跟蹤騷擾經歷”之間不存在相關性。從加害者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地點上來看,住所附近佔比最高。被害者的居住環境較為多樣。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沒有保安措施之老舊樓宇較多,但同樣有近一半的被害者所住環境良好,保安、監控、光源等措施充足。這也許表明,加害者在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時並不注重周邊的環境設施狀況。從騷擾行為的發生時間上來看,晚上發生得最多。除尾隨、送禮等接觸型的騷擾行為外,電話騷擾、電子郵件騷擾、散佈謠言等非接觸型的騷擾行為同樣較多。在處理方式方面,大部分被害者傾向尋求家人朋友的陪伴以及改變日常活動路線,以生活方式�露理論論之,由於被害者主要的生活型態不外乎是上班、上學以及基本的1○  Pathé, Michele. Surviving Stalk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174.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53社交活動,因此只要以預防的角度切入,例如與家人朋友一同活動、改變活動路線等,都能改善其被害的機會, 1○ 而被害者亦反映上述的方式對減少跟蹤騷擾行為的確有所幫助;然而,他們甚少選擇向警方求助,此亦反映了他們避免麻煩、害怕小事化大的傾向。(二)被害者遭到跟蹤騷擾行為之身心反應跟蹤騷擾行為確實會令大部分被害者產生害怕情緒,本研究中有 75.2% 的被害者感到“有點害怕”,筆者認為由於他們所遭受到的跟蹤騷擾行為屬輕微事件,並未造成實質的身體傷害,因此被害者的害怕程度為有點害怕,筆者認為此為合理結果。從生理影響上來看,被害者發生頭痛、疲倦、噁心症狀的佔比最高,其次是睡眠障礙,再來是飲食失調、體重改變。從心理影響的發生率來看,大部分遭遇過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者均會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影響。焦慮、困惑、恐懼的發生率均較高,佔比超過 20%,只有極少數人會變得攻擊性增加。此與文獻相呼應,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者的生理和心理確實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五、研究建議隨着人類社會不斷進步,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犯罪無論在數量、規模,還是犯罪方法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不變的是其對人類社會構成的威脅。面對犯罪,應“打擊”和“預防”並重。本節將提出防治跟蹤騷擾行為之對策,以個人之拙見提供方案。(一)認真檢視現行法律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與範圍本澳目前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的法律,散見於第 2/2016 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 6/97/M 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或一些刑法典的零散罪名。筆者認為,未來應重新思考修正,對跟蹤騷擾行為應有更詳細與完整的說明,設計出一套機制,如果有跟蹤騷擾行為經勸阻而不聽,構成違法就作出處分。至於應該訂立專法,抑或是補充立法、在刑法增訂跟蹤騷擾罪,筆者就認為可以香港處理性騷擾的做法作為參考例子,香港除了在《刑事罪行條例》列有猥褻侵犯罪(即非禮罪)外,還設有專門的《性別歧視條例》,用來防治職場和學校的性騷擾行為;也就是說除了在補充立法之餘,還列舉出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措施,規範出完整的申訴程序,以便被害者求助。而清晰的說明及規範,亦可以引導執法人員、實務工作者(如社工)去處理跟蹤騷擾行為。1○  Hindelang, Michael J. “Race and Involvement in Common Law Personal Crim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43, no. 1, 1978, pp. 93-109.
  • 澳 門 研 究1542023年第 2期(二)提升社會整體意識及優化求助工具(1)強化市民對跟蹤騷擾行為的認知及自我保護能力目前,本澳關於預防跟蹤騷擾行為的宣導可謂是少之又少。筆者於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官網搜尋,發現過往數年的宣傳影片皆是圍繞警情、民防、電話詐騙、盜竊犯罪這些內容,而與跟蹤行為有所關連的,也只有司法警察局在 2020 年 11 月 29 日推出的“預防性侵、勇於求助”短片, 1○ 內容為少女在街上發現被人跟蹤,乘搭電梯時更被人撫摸小腿,繼而逃脫到人多地方,報警求助。筆者認為此類型的宣傳片應多加推出,甚至可以拍攝成電視節目(類似警訊形式),以案例形式去帶領觀眾深入分析,並教導市民怎樣的行為已算騷擾、該如何處理,從日常生活中提高市民對跟蹤騷擾行為的認知,強調自身安全保護,同時強化普及道德及法務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向社會推廣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2)建立跟蹤騷擾安全管理評估工具及即時舉報應用程式“SHARP”全名為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Assessment and Risk Profile,中文譯為“跟蹤騷擾安全管理小幫手”,由美國肯塔基大學的 Logan 教授所開發,其發展自實證研究、臨床文獻、被跟蹤騷擾者的故事及個案研究。 2○ 該工具能使被害者瞭解目前遭受跟蹤騷擾的整體狀況、評估危險程度,並在專業人員的諮詢指導下擬定安全計劃。除了建立評估跟蹤騷擾程度之工具外,筆者認為開發即時舉報應用程式也有其實際價值。以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市為例,當地在 2015 年 3 月創建了一個免費的應用程式,實行鄰居守望方案(Neighborhood Watch Scheme,簡稱 NWS),準確舉報可疑事件,來幫助市民保護自己及其財產,並減少對犯罪的恐懼。 3○ 市民可以透過此應用程式,實時檢索由警察登記的緊急服務數據(犯罪類型、地點和發生時間的描述)之餘,自己也可生成數據,手動輸入事件,可以選擇事件的位置、類型、緊急程度和可見性;另外該應用程式還提供緊急呼叫工具,當被害者發現自己遭到跟蹤後,可使用即時舉報應用程式,得到即時救助。此應用程式除了可以有效管理相關的犯罪舉報記錄,還可加強警民合作,動員社區並提升社區意識,強化守望相助工作。(三)個體被害預防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被害者”,從實際情況看,比起改變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的行為,改變被害者或潛在被害者的行為習慣和一些不良生活方式要容易得多。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警察局﹕《預防性侵,勇於求助》防罪宣傳短片,2020 年 11 月 29 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OYGY4J91z0,2023 年 4 月 23 日。2○  黃翠紋﹕〈跟蹤騷擾案件暴力風險因素與評估量表之研析〉,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 23 期(2020),頁 442。3○  Ceccato, Vania. “Eyes and Apps on the Streets: From Surveillance to Sousveillance Using Smartphones.” Crimi-nal Justice Review, vol. 44, no. 1, 2019, pp. 25-41.
  • 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實證研究155因此筆者由個體被害者入手,透過預防教育,塑造和強化個體被害預防意識,同時讓個體被害者學會自救與情景周旋,實現個體被害預防。(1)強化被跟蹤騷擾之預感跟蹤騷擾行為雖具有隱蔽性,但市民自身可以透過細心觀察來進行識別,讓加害者無所遁形,例如隨時保持警覺,上、下車時注意車内或停車場周邊狀況,觀察附近有否可疑人物。而在日常生活當中,亦可以多加訓練,提升對環境的警覺性,如透過聲音辨認人物或物件的位置,或利用短期記憶記下環境的變化,要懂得預判危險。(2)改善生活形態、優化居住環境安全設計所謂監控,即在現場提醒加害者勿實施犯罪行為之人或物。至於有能力的監控,除了警察和保安之外,還可以是鄰居、親友、路人等等。缺乏監控可能會讓犯罪者有機可乘,若居住環境有良好的空間設計(如設計建築物能讓其居民從窗戶看到外面的情況,進行自然監視),加害者便難有下手機會,其他像社區內是否有守望相助之組織、環境是否雜亂等,都會影響跟蹤騷擾被害的發生與否。部分跟蹤騷擾行為主要發生在晚上,大多數加害者皆是偷偷摸摸地進行,若是在跟蹤過程突然遇到燈光亮起或警報大響,絕對能起到防治作用。因此,如條件許可,應鼓勵市民強化居住環境安全,如在住宅四周,或是一些死角位置設置自動感應式照明設備;監控設施同時也是必不可少的,警方可從��中調查到加害者的身高體型,同時亦能成為跟蹤騷擾行為的證據;另可於樓宇加裝緊急按鈕,一旦加害者有進一步行動,警報器即大響,加害者將落荒而逃。(3)加強被害者蒐集證據能力有關跟蹤騷擾行為的證據不易蒐集保全,警察通常需要透過被害者提供有關他們與加害者關係的資料,以及加害者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要被害人回想舉證被跟蹤騷擾的時間點、提出證明加害者作出怎樣的糾纏騷擾行為,誠屬不易。而且跟蹤騷擾行為通常只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往往沒有其他人在場見證事件的發生過程,因此,可能難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證實加害者的罪行。有見及此,強化被害者的蒐證能力有着必要性,做法可包括利用手機、錄音筆、行車記錄器或其他科技設備對跟蹤過程進行錄音、錄影;保存對方跟蹤騷擾的證據並拍照存證,例如是騷擾電郵、短�、紙條、禮物或遭到對方破壞的財物等等;另外可以使用日誌記下每次跟蹤騷擾事件的細節、自己的感受等等,藉以協助執法人員調查事件,保障自身安全。
  • 澳 門 研 究1562023年第 2期六、總結與展望本文通過實證方法分析了澳門跟蹤騷擾行為加害者的行為樣態、時段地點、被害原因等內容,初步瞭解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現狀,填補了澳門這一研究內容的空白,能為防止澳門的跟蹤騷擾行為提供一定參考。本文樣本的代表性存在一定欠缺,對研究結果在一般人口的盛行率有影響。但由於被跟蹤騷擾經歷的私密性,導致調查對象難以完全確定。儘管非隨機抽樣方法存在瑕疵,但一方面有助於樣本的獲取,另一方面不妨礙對澳門的跟蹤騷擾行為問題進行初步探索。因此本文對澳門跟蹤騷擾行為的研究同樣具備一定的價值。在接下來的研究中,也將繼續優化抽樣方法,讓樣本覆蓋更多不同的人群,並且對受訪者進行更加深入的訪談調查,以求研究結果更加精確。[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黄�� ]
  • •論文|經濟社會建設•157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韋正愷一、研究背景和意義澳門作為一座旅遊城市,長久以來給予外界的印象都是一座金碧輝煌的賭城,因此澳門也被譽為“東方的蒙地卡羅”。然而發達的博彩業也造成了澳門經濟結構單一的情況,所以近年來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於澳門旅遊業轉型升級,2017 年澳門旅遊局發佈的未來十五年《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中就明確指出,未來將努力使澳門由博彩旅遊城巿升級為世界休閒旅遊之都。 1○ 同時,由於澳門一直以來沒有封閉性的景區,加之澳門的土地面積有限,適合旅客在短暫的旅行時間內對澳門城市全域進行旅遊體驗, 2○ 非常適合朝着集“美食旅遊”、“購物旅遊”、“文化旅遊”、“博彩旅遊”為一體的“全域旅遊”模式發展。全域旅遊模式是推進旅遊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且由於旅客的旅遊方式較之以往發生了較大變化,故必須從全域整體優化旅遊供給才能更好地滿足旅客需求,從而達到推動旅遊業持續發展。 3○ 在全域旅遊模式下,旅客在澳門的“吃、住、行、遊、購、娛”將不僅局限於諸如威尼斯人這樣的集賭場、商場、住宿等一體的度假村中,旅客可以穿行於澳門的大街小巷中,通過觀看特色節慶活動、購買深巷美食等形式,切身感受澳門歷史的滄桑和中西交匯而成的文化,這也有助於改善旅客之於澳門“賭城”的刻板城市形象。作者簡介:韋正愷,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碩士、澳門社會科學學會青年部委員。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2017 年。2○  王平:〈澳門旅遊,盛世蓮開花照眼〉,《人民日報(海外版)》(北京),2020 年 1 月 21 日,版 4。3○  張輝、岳燕祥:〈全域旅遊的理性思考〉,《旅遊學刊》(北京),第 9 期(2016),頁 15 - 17。[ 摘 要 ] 本文通過實地調研︑IPA 分析法和解釋現象學分析法對來澳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現狀進行調查,從分析問卷︑訪談所回收的數據可知,目前澳門城市公廁存在“公廁標識系統指引不清”︑“廁位數量較少,難以滿足旅遊旺季使用需求”︑“建設特色尚處起步階段”三大問題,因此本文提出“深化完善指引標識系統”︑“合理改進廁位不足問題”︑“逐步增加城市公廁文化内涵和建設特色”三個對策建議︒[ 關鍵詞 ] 旅遊區公廁 城市形象 IPA 分析法 公廁建設對策 澳門
  • 澳 門 研 究1582023年第 2期通過攜程網在 2019 年發佈的《澳門 20 周年旅遊大數據報告》可知,如今除了在度假村内進行購物、博彩娛樂外,越來越多的來澳旅客會選擇去體驗澳門的城市景觀、特色表演以及特色葡國美食。同時,得益於豐富的娛樂項目及中西文化交匯的特色旅遊資源,澳門對年輕人的吸引力正與日俱增,年輕旅客更傾向於在澳門進行深度旅遊,走進澳門城區深入地體驗當地的時令景點、特色表演、文化及美食。 1○ 而旅客不局限於度假村這一點,也得到了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在 2022 年統計發佈的“澳門區域旅遊數據”的驗證(表 1),數據顯示雖然旅客仍主要選擇在路氹填海區、新口岸區這兩個度假村集中的區域花費大部分時間,但花費在外港及南灣湖新填海區、中區、北安及大潭山區、台山區、黑沙環新填海區、氹仔舊城及馬場區這些非度假村集中區域的時間也並不短,這説明來澳旅客是樂意走進澳門城區去體驗特色文化及景觀的。表 1 2022 年 1 - 4 月旅客在各區逗留時長(分鐘)表�域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平��留�長路氹填海� 1,165 1,206 1,183 1,243 1,199.25�口岸� 824 870 908 1,001 900.75外港�南灣��填海� 739 787 798 744 767中� 546 449 499 481 493.75北��大潭山� 69 528 315 162 268.5台山� 267 92 384 303 261.5黑沙環�填海� 154 175 N/A N/A 164.5氹仔�城�馬場� N/A N/A N/A 160 160數據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澳門區域旅遊數據〉整理,https://dataplus.macaotourism.gov.mo/Publication/StatisticalTables?lang=S。至於城市公廁建設的重要性,早在 2003 年英國學者萊拉 • 葛利德(Clara Greed)就 在 其 著 作《 全 方 位 城 市 設 計 ⸺ 公 共 廁 所 》(Inclusive Urban Design: Public Toilets)中提出了城市公廁建設的基本的原則:即公共廁所應當在地�區域規劃設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並提出城市公廁與城市的文化以及文明程度息息相關。 2○ 此外,J. Buultjens 在其關於斯里蘭卡魯胡納國家公園的旅遊研究中也指出,由於公園內以及公園周邊城鎮廁所建設較差,數量較少以及存在缺水等問題,造成了環境污染,減少了旅客來遊意願,制約了公園及周邊城鎮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3○ 中國大陸近年開展“廁所革命”成效斐然,周人果就指出推廣廁所革命將有助廣東省全域旅遊的發展,增加旅1○  〈攜程發佈澳門 20 周年旅遊報告:內地遊客購物娛樂新天堂〉,2019 年 12 月 20 日,中國新聞網,https://www.chinanews.com.cn/business/2019/12-20/9039130.shtml。2○  Greed, Clara. Inclusive Urban Design: Public Toilets. Routledge Press, 2003.3○  Buultjens, Jeremy, Iraj Ratnayake, Athula Gnanapala, and Mohamed Aslam. “Touris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nagement in Ruhuna National Park (Yala), Sri Lanka.”Tourism Management, vol. 26, no. 5, Oct 2005, pp. 733-742.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59客在旅遊景區外開展旅遊活動的意願。 1○ 還需要說明的是城市公共廁所廣義上是指社會中除了家庭、單位私用外的所有廁所,而狹義來說是指由政府以及其職能部門建設的、位於道路旁或是公共場所的供所有公眾使用的廁所。 2○ 為了將娛樂場以及商場內的廁所與澳門特區政府建設管理的公廁加以區分,本文全文將以城市公廁的狹義概念來開展研究。綜上所述,公廁的建設對於像澳門這樣以旅遊業為主要產業的城市來說十分重要,改善城市公廁建設將是未來澳門改善城市形象不可或缺的一環,公廁雖然只是展現城市形象的其中一個要素,但作為一種公共服務設施,其提供的服務是否優質,將直接影響到旅客對城市整體形象感知的好壞。同時,如今來澳旅客在澳門城區停留的時長不斷增長,也有更多的旅客願意深度體驗澳門特色美食、特色城市文化,在如此大背景下,旅客對城市公廁的使用需求和建設要求也將日漸增加。澳門特區政府在 2019 年提出“優化市政公廁計劃”,意在改善現有公廁的設施和服務水平,以逐步改善城市形象,但是該計劃缺乏研究指導,就目前已經完成升級的城市公廁來看,僅以設施翻新為主,並未像大陸“廁所革命”那般在公廁建設中融入文化元素或是進行信息化建設。因此未來澳門想要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謀求全域旅遊戰略的進一步發展、改善城市形象,進行關於澳門城市公廁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建設優化澳門城市公廁的相關研究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本文提出問題的目的所在。本文期望從旅客角度出發完善優化��政府所提出的“優化市政公廁計劃”,並提供行之有效的參考建議。二、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研究本研究主要結合質性和量化研究方法,對旅客之於澳門城巿公廁的感知進行實證分析。具體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有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法,目的在於得出一個深度及寬度並存的結果。質性訪談主要用作探求旅客視角下對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維度,再依此維度進行問卷設計和問卷調查。(一)訪談設計本研究採用半結構式訪談,試圖通過與受訪者一對一的訪談來挖掘具有深度的信息。本研究採用的訪談提綱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對受訪者基本信息的調查,包括性別、年齡、學歷、常住地、來澳旅遊次數等;第二部分是受訪者個人故事的敘述,將主動權交給受訪者,請受訪者分享在澳旅遊時關於如廁方面的各種見聞故事;第三部分則是受訪者對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訪談。1○  周人果:〈廣東:廁所革命助推全域旅遊〉,《中華建設》(武漢),第 1 期(2018),頁 42 - 44。2○  胥傳陽、顧承華:《公廁管理概論》,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5 年。
  • 澳 門 研 究1602023年第 2期(二)質性數據的收集與分析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從內地旅遊 OTA 平台的評論區通�滾雪球抽樣的方法找尋曾到澳門進行過旅遊活動、且能最大限度接受並回答訪談問題的個人作為訪談對象,面談原為本研究首要考慮的訪談方式,但由於研究期間新冠疫情反覆,故本研究後來主要採用微信電話的方式進行訪談。由於多方面限制因素的存在,本研究總計對 5 人進行了訪談,其中預調研人數為 1 位(編號為 X),正式調查人數為 4 位(編號為 Y),關於受訪者的詳細資料如下(表 2):表 2 訪談對象個人資料編號 性別 年齡 常住地 來澳次數 訪談日期 訪�形式X1 男 23 上海 3 2021.10.15 �信�話Y1 � 21 南京 1 2021.10.20 �信�話Y2 男 24 上海 3 ��上 2021.12.18 �信�話Y3 � 25 上海 2 2021.12.19 �信�話Y4 男 37 貴陽 3 2022.1.18 面�對於所收集轉錄的訪談數據資料,本研究採用解釋現象學的分析方法逐一進行質性分析。所謂解釋現象學就是一種致力於研究人們如何理解其生活經驗的質性研究分析方法,此種方法可以通過挖掘受訪者的自身的經驗和經歷等來深入瞭解他們複雜的感知, 1○ 契合本研究分析總結旅客對於澳門城市公廁感知這一需求。依據解釋性現象學的原則,本研究對單一受訪者的訪談數據分析可劃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2○1)將訪談文本記錄多次閲讀,並寫下筆記,記錄對文本的總結;2)將先前記下的筆記進行抽象化處理,將筆記文本簡潔化的同時總結出主題,使得訪談內容更為精煉;3)思考所總結出的不同主題之間的關係,將不同主題分類,同一主題歸類,製作出一張結構化主題的表格。以受訪者 X1 為例子,研究者將其訪談內容提煉成相關筆記及主題,再將不同的主題進行分類,最後製作成一張結構化主題表(表 3、4):1○  侯力琪、唐信峰、何麗、賈曉明:〈解釋現象學分析在中國的運用:系統評價及指南〉,《心理科學進展》(北京),第 11 期(2019),頁 1826。2○  吳水玲:〈內地遊客關於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消費空間的感知與認同〉,碩士論文,華南理工大學,2020 年,頁 38。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61表 3 受訪者 X1 訪談數據分析訪談數據 研究者之筆記 主題訪談問題:您去過幾次澳門?最近一次去澳門是甚麼時候呢?都是自由行嗎?您去澳門喜歡自己四處走走還是只喜歡去旅遊區、度假村附近呢?受訪者的回答:我一共去過兩次,最近一次是 2019年,都是自由行,因為我比較喜歡自由安排行程,我個人來說比較喜歡深度旅遊,就是穿行在澳門大街小巷感受澳門特殊的中西交融文化魅力,而且我又不喜歡賭博也不太想接觸賭博。赴澳門旅遊原因:喜歡自由行去切身感受中西文化交融,不喜�博彩旅遊。旅遊動機:文化、全域旅遊訪談問題:就您個人的旅遊經驗來說,您覺得澳門的城市旅遊公廁是否好找?在尋找廁所的過程中你曾經遇到過甚麼問題?受訪者的回答:雖然我去了兩次澳門了,但是確實沒用過幾次澳門的城市公廁,一般我都是去麥當勞或者忍着去新八佰伴這種商場,感覺城市公廁特別難找。我記得我 2019 年第二次去澳門,在靠近澳門⻄�洋�上的教堂拍完照,肚子疼找了半天沒看到廁所標識,也不好意思不消費去人家餐館借,只能忍到新八佰伴!找尋城市公廁的問題:城市公廁尋找不易,需忍去商場賭場,不好意思不消費借用商店的廁所。可得性:標識訪談問題:您認為澳門的城市公廁的整體環境如何?受訪者的回答:環境的話,我感覺廁所裏環境中規中矩,和賭場比就較差了,地上經常有水漬,我記得當時我還差點滑了一跤,設施的話感覺還算過得去。廁所位置經常找不到。公廁的整體環境感知:廁所內部環境一般,設施一般,外部可視性不明顯。公廁環境:設施、內部環境可得性:建築辨識度訪談問題:您認為澳門的城市公廁廁位安排合理嗎?需要較長時間等廁位嗎?受訪者的回答:我感覺官也街和大三巴廁所的廁位不足,之前我去官也街,公廁人多的我只能去旁邊�星巴克,結果還是不夠。最後我只能走到威尼斯人解決!公廁排隊情況:廁位數量較少,旅遊旺季需要等廁位。服務能力:廁位數量訪談問題:您對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特色有何感覺?未來如果要加強建設您有相關建議嗎?受訪者的回答:我感覺澳門的公廁平平無奇,我在大陸景區和城市裏遇到的公廁,現在多半都有那種即時監控系統,可以隨時看有沒有空餘的位置,澳門就沒這樣的系統。還有我曾去過南京的牛首山公廁,建築全部是竹子,而且有一個休息室可以眺望佛塔,和環境融合很好,讓人可以得到很好的休息。澳門的廁所,對比來說,就沒�麼特色可言。公廁的建設特色感知及旅客建議:澳門城市公廁並無多少建設特色。建設特色:信息化建設、建築建設特色
  • 澳 門 研 究1622023年第 2期表 4 受訪者 X1 訪談數據的結構化主題表主題 關鍵詞和相關語句旅遊動機1)體驗文化2)全域旅遊體驗中西交融文化。喜歡穿行在澳門大街小巷、不好賭博。可得性感知1)標識2)建築辨識度沒有看到廁所標識。廁所不太好找,建築不明顯。公廁環境感知1)設施2)內部環境設施的話感覺還算過得去。廁所地上有水漬。服務能力感知 1)廁位數量 廁所人多的我只能去旁邊�星巴克。建設特色感知1)信息化建設2)建築建設特色大陸景�公廁多有即時監控系統。南京的牛首山公廁,由竹子建造,公廁還能眺望佛塔和環境融合。通過上述兩步操作可知受訪者 X1 來澳旅遊的動機主要在於體驗澳門獨特的中西交匯的文化,其對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可由“公廁的指示標識、建築辨識程度、設施、內部環境、廁位數量、信息化建設、建築建設特色”這七項具體事物來體現。本研究使用以上方式對所有 5 名受訪者的語料進行整合分析後認為,旅客對於澳門城市公廁可劃分為“可得性感知”、“公廁環境感知”、“公廁服務能力感知”和“建設特色感知”四個維度。(三)問卷設計及數據回收通過對訪談文本的質性分析,本研究提煉出旅客視角下對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維度,並以此進行問卷設計。本文主要從兩個方面對所使用的調查問卷進行設計:第一部分是關於來澳旅客的性別、年齡、常住地等人口統計學的基本信息調查;第二部分即問卷的主體部分,基於“可得性感知”、“公廁環境感知”、“公廁服務能力感知”和”建設特色感知”這四個由質性研究分析提煉出的維度來設計問卷,並以此對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進行研究。這一部分問卷主要採用李克特五分量表的形式進行調查,本問卷用“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和“非常不重要”(其相應賦值為 5、4、3、2、1),來調查受訪者對各陳述語句的重視程度;同時用“非常同意”、“同意”、“不確定”、“不同意”和“非常不同意”(相應賦值為 5、4、3、2、1),來調查受訪者在實際使用過澳門城市公廁後對問卷中各陳述語句的認同程度。針對問卷第二部分中李克特量表的數據,本文將利用 SPSS 數據分析軟件對其進行分析並得出相應的研究結論。本研究相關的問卷調查工作於 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間進行,問卷調查的對象以國內來澳旅客為主。由於受到國內疫情反覆的影響,最後選用網絡問卷的方式調查。由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63於調查對象主要是來澳旅遊的内地旅客,在綜合考慮問卷平台的易用性及內地互聯網的特殊情況等因素後,本研究決定採用國內學術研究中常用的“問卷星”平台進行問卷調查工作。問卷在設計完成後上傳至問卷星平台,並分享至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媒體,邀請曾來澳進行過旅遊活動的人士以熟人滾雪球的形式進行填寫。調查期間實際回收問卷共 204 份,有效問卷為 202 份,問卷有效率達到 99%。從 問 卷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情 況 可 知, 本 研 究 受 訪 者 中 男 女 比 例 分 別 為 46.53%和 53.47%,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多; 受 訪 者 所 處 的 年 齡 層 主 要 是 90 後 和 80 後, 佔 比 達64.35%;而有 133 名受訪者每月可支配收入超過 5,000 元人民幣,放眼全國來看屬於經濟較為寬裕的群體,由此可以簡單推導出,大部分來澳旅客具有較好的進行旅遊活動的經濟能力,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也更高。同時,受訪者中有 149 位來澳旅遊達到 2 次及以上,說明本次問卷的受訪者對澳門城市公廁的狀況有着一定的瞭解。本研究的受訪者來自廣東、江蘇、浙江、上海等全國 20 個省、直轄市及特別行政區,樣本來源地理跨度較廣(表 5、圖 1)。表 5 受訪者基本信息表項目 �類 �量(人) 百�率性別男 94 46.53%� 108 53.47%�生年代50-60 年代 3 1.49%60-70 年代 12 5.94%70-80 年代 22 10.89%80-90 年代 48 23.76%90-00 年代 82 40.59%00-10 年代 35 17.33%每月可支�收�(人民幣/元)2000 �下 2 0.99%2000-5000 67 33.17%5000-10000 85 42.08%10000 �上 48 23.76%來�旅���1 � 53 26.24%2 � 82 40.59%3 � 24 11.88%3 ��上 43 21.29%
  • 澳 門 研 究1642023年第 2期圖 1 受訪者來源地區(四)問卷信效度檢驗問卷信度(reliability)即可靠性,是指利用相同的測量方法對同一對象進行多次測量時所得結果的一致性或穩定性的程度。 1○ Cronbach’s α 信度係數是最為常用的係數。本研究利用 SPSS 數據分析軟件對調查問卷信度進行分析,得出 Cronbach’s α 為即 0.885(表 6),大於 0.7,這代表調查問卷的內部一致性水平較好,問卷可信度較高。表 6 問卷數據信度檢驗表Cronbach’s α.885項�41問卷效度(validity)即問卷的有效性,它是指對數據進行分析時對所測事物的準確性和精確性的反映程度。2○ 效度分析結果顯示(表 7),本問卷調查所收集數據的 KMO檢驗係數為 0.742,大於 0.7;Bartlett 球形檢驗的近似卡方值為 5858.946;自由度(df)為 946,顯著性 P(Sig.)<0.001 達到顯著,這說明問卷的結構效度較好,適合進行數據研究分析。1○  吳明隆:《問卷統計分析實務:SPSS 操作與應用》,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84。2○  吳明隆:《問卷統計分析實務:SPSS 操作與應用》,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94。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65表 7 問�數據效度檢驗表�樣足夠度的 Kaiser-Meyer-OlkinBartlett 的球形檢驗��卡方dfSig..7425858.946946.000通過上述對問卷回收數據信度及效度的檢驗可知,回收的問卷結果可信度較高,且能較為真實地反映預期目標,因而具有較高的分析價值。(五)旅客對於澳門城市公廁感知的 IPA 分析根據表 8 可知,旅客對筆者提供的關於澳門城市公廁內感知要素的陳述語句的重要程度的總均值為 4.28(表 8),這說明來澳旅客在實際接觸澳門城市公廁前對於澳門城市公廁的形象預期較好,而這種較好的預期也將影響到旅客對澳門城市整體形象的預期。然而,數據亦顯示,旅客實際感知的總均值僅有 2.63,一般將此總均值作為界定感知好壞的界限,總均值高於 2.63 的為感知較好的部分,而低於 2.63 的則為較差的部分,在實際感知調研中僅有 8 項要素超過了均值,這證明來澳旅客對於澳門城市公廁的實際感知情況偏差。表 8 旅客對澳門城市公廁感知情況描述統計表感知維度 感知要素 重要程度均值(I) 實際體驗感知均值(P)基本感知使用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體驗較好 4.05 2.51能通過城市公廁感知到澳門特色文化 4.11 1.92可得性感知找到公廁所在的位置很容易 4.46 1.61關於公廁的指引標識清晰可見 4.45 1.63公廁指引標識功能齊全 4.35 1.7公廁的建築外觀具有較好的辨識度 4.2 1.88在知道位置的前提下公廁的距離合適,方便前往 4.26 4公廁環境感知城市公廁環境整潔乾淨,保潔到位 4.62 4.3城市公廁通風較好,無異味 4.64 4.28城市公廁內的垃圾桶清理及時 4.48 4.08城市公廁內部隱私保護較好 4.51 4.08城市公廁內部空間寬敞合理 4.17 1.9公廁服務能力感知澳門城市公廁廁位數量合理 4.36 1.93使用城市公廁時不需要排隊等廁位 4.37 2.08城市公廁多配備有無障礙公廁 4.04 3.86城市公廁設施齊全且維護狀況較好 4.31 4.14城市公廁的設施指示標識醒目,易於使用 4.2 4建設特色感知公廁提供休息座椅、信息等便民服務 4.13 1.83通過互聯網可便捷地搜尋到公廁的相關信息 4.3 1.47城市公廁配備有信息化設施 4.2 1.53能感知到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理念 3.91 1.6城市公廁運用了特色文化裝飾 4.14 1.59平均數 4.28 2.63
  • 澳 門 研 究1662023年第 2期IPA 分析法最早由 Evans 和 Chon 在 1989 年運用於旅遊領域的研究,該分析方法也是如今諸多學者在旅遊目的地形象研究上常用的研究方法。IPA 分析法即 Importance-Performance Analysis,是指通過對比“旅客在旅遊活動開始前對旅遊目的地要素在其心中的重要性(Importance)或理想情況和在實際遊覽體驗過的實際感知(Performance)情況”,並利用數據視覺化的方法通俗易懂地展現旅遊目的地項目建設中的優勢及劣勢,以此來為旅遊目的地的項目建設等提供理論指導。 1○在構建 IPA 定位分析圖時,為了方便數據呈現,筆者將表 8 中的感知要素從上往下進行 [1] 到 [22] 的編號處理,最後所得 IPA 定位分析圖(圖 2)。IPA 定位分析圖中 Y 軸表示旅客對問卷中提供的澳門城市公廁的相關陳述語句的重要程度感知,X 則表示旅客對相關陳述語句實際感知情況。據問卷調查顯示,來澳旅客對澳門城市公廁相關陳述語句重要程度感知均值的平均數 I 為 4.28,而實際感知均值的平均數 P 為 2.63,利用上述 I 和 P 兩個數值將 IPA 分析圖劃分成四個象限後,對這四個象限進行描述性分析:圖 2 IPA 定位分析圖第 I 象限為優勢區,包含 5 項感知指標:“分別是 [8] 公廁環境整潔、[9] 公廁無異味、[10] 垃圾清理及時、[11] 公廁對隱私保護較好以及 [16] 公廁設施維護狀況較好。”依據 IPA 分析原理,可知旅客對這些指標的重視程度和實際感知程度都較好,換言之這些體現感知的指標是優勢項,應當重點突出宣傳及繼續保持。1○  Evans, Michael, R., Kye-Sung Chon. “Formulating and Evaluating Tourism Policy Using Importance-performance Analysis.”Journal of Hospitality & Tourism Research, vol. 13, no. 3, Aug 1989, pp. 203-213.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67第 II 象限是重點改進區,包含 6 項感知指標:“[3] 易定位公廁位置、[4] 公廁指引標識清晰、[5] 公廁指引標識功能齊全、[13] 廁位數量、[14] 不需要排隊使用公廁、[19]可通過互聯網獲取公廁相關信息。”處在此象限的感知指標說明,旅客對這些感知指標的重視程度較高,但實際感知較差,需要優先考慮改進。第 III 象限為次要改進區,在本次問卷調研的分析中共有 8 項感知指標處在次區域中,分別是:“[1] 對澳門城市公廁的總體感知較好、[2] 城市公廁體現城市文化、[6]城市公廁外觀具有辨識度、[12] 城市公廁內部空間合理、[18] 公廁配有便民服務、[20]公廁配有信息化設備、[21] 公廁建設理念、[22] 公廁中的文化裝飾。”說明目前旅客對這些感知指標的重視程度及實際感知情況均不算好,暫可不進行改進,應�到解決重點改進區指標的問題後再探討如何對這些感知指標進行改進,以更進一步提升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水平,優化澳門城市旅遊形象。第 IV 象限機會區,僅包含:“[7] 在知道公廁位置的前提下方便前往、[15] 配備有無障礙公廁、[17] 公廁設施有清晰使用說明。”這 3 項感知指標。說明旅客對這些感知指標的重視程度不高,但是實際感知較好,保持現有水準即可。三、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感知現狀本文通過上述訪談、問卷調查的操作獲取一手數據,並利用解釋現象學的質性研�分析方法以及 IPA 分析法針對所回收數據進行分析後,擬合兩種方法的的分析結論可得出目前來澳旅客之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感知情況。(一)城市公廁提供良好感知的部分通過問卷調查可知,現時澳門城市公廁在來澳旅客比較重視的內部衛生環境方面做�較好,主要體現在“環境較為整潔”、“打掃較及時”和“隱私保護較好”這三個方面,且旅客對於公廁內部設施的維護及現時狀況感知較好。訪談調查中也有體現旅客對澳門公廁內部環境的感知,有受訪者表示:“澳門公廁的衛生環境相比較內地來説較好,內地雖然現在有所改進,但仍有不少公廁的衛生狀況讓人感到不適,我能感受到澳門城市對衛生這塊的重視”(Y1);“澳門公廁的設施比較完好,不太會像大陸一些公廁一樣出現門鎖壞了,上廁所沒有安全感的情況”(Y2)。此外,“在知道澳門城市公廁具體位置的前提下易於前往”、“公廁多配備有無障礙公廁”及“內部設施有相應的使用說明”這三點都給旅客帶來了較好的感知,儘管這些並非是旅客們在實際體驗澳門城市公廁前所重視的。上述澳門城市公廁建設的優點為旅客提供了良好感知,應當對這些優勢項重點進行宣傳並保持,這有助於讓更多旅客感知到澳門是一座衛生文明的旅遊城市,從而提升旅客對澳門整體旅遊城市形象的評價。
  • 澳 門 研 究1682023年第 2期(二)城市公廁中待改進的部分通過調查及分析可知,目前澳門城市公廁建設中最為主要問題在於城市公廁位置較難找尋、指引旅客前往公廁的標識牌難找、功能不齊全且不易通過互聯網快速地獲取澳門城市公廁的相關信息。有受訪者表示:“一般我都是去麥當勞或者忍着去新八佰伴這種商場,感覺城市公廁特別難找”(X1)。同時,公廁廁位數量較少,旅遊旺季常需要排隊如廁的情況也是一大問題。“我之前是旅遊旺季去澳門旅遊的,記得當時在官也街好多人在排隊等着上廁所,如廁很不方便”(Y1)。上述問題都是旅客較為重視、希望獲得良好體驗但實際體驗感知較差的,因此該部分是澳門城市公廁迫切需要去作出改變的,尤其是現時內地旅遊公廁標識建設及信息化建設日趨完善和方便,這與澳門城市公廁的現狀形成強烈對比,若不及時改進,容易使旅客降低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的綜合評價。此外,受訪旅客並不認為澳門城市公廁的總體感知較好,對於公廁外觀辨識度、內部空間大小、便民服務及信息化服務的配備情況感知均較差。且據調查可知,旅客較難透過澳門城市公廁內部的裝飾等要素來感知到澳門特色城市文化及公廁建設理念。所幸上述問題雖帶給旅客的感知體驗不佳,但目前旅客的重視程度還較低。然而,隨着內地“廁所革命”進程的持續推進,全國各地逐漸出現了許多兼具文化特色和豐富功能的公廁,可以預見的是,未來旅客對澳門城市公廁文化及特色功能建設的重視程度將會提升,如何透過公廁這一載體來展現澳門特色文化,以及如何通過人性化和信息化建設城市公廁來豐富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將是未來澳門城市公廁建設工作的重點所在。四、澳門城市公廁建設改進的若干策略建議針對上述所發現的澳門城市公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本研究提出供以下對策建議,並淺析這些改進將如何提升澳門的整體旅遊城市形象。(一)深化完善指引標識系統來澳旅客給予筆者的反饋大都是澳門城市公廁位置較難找尋。綜合分析來看,出現此種問題的原因在於澳門城市公廁的指引標識系統尚不完善,目前指引系統的可取之處在於配有中英葡三種文字指引,方便各國旅客獲取信息,且廁所圖形標識採用國際通用符號;而不完善的方面則體現在外部標識牌在街區中辨識度不高(顏色及大小皆不易被明顯感知)、標識牌功能較單一等。基於上述分析,本文認為未來澳門城市公廁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標識系統進行優化:(1)增設大型導視系統所謂大型導視系統,即體積相對較大,顏色醒目且具有辨識度,同時設計風格與原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69有街區的整體環境相契合的標識指引系統。澳門特區政府可在官也街、大三巴、議事廳前地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增設大導視系統,具體位置適宜選在道路兩旁或是轉角處,同時要保證大型導視在多數旅客的視野範圍內且不會被建築物等遮擋。大型導視的擺放朝向要符合人流方向且應當雙面展示指引信息,例如可設在嘉模墟廣場旁、大三巴著名商店旁、玫瑰聖母堂旁的路口處等,而在設計大型導視系統時,切忌破�區域環境的整體性。此外,可利用大型導視系統“大體積”的特性,將周邊景點指引牌等標識系統一同整合進大型導視系統中,削減區域整體標識牌數量,降低修建和後期維護的成本並能提高旅客獲取城市公廁位置等指引信息的效率。該措施將有效改進澳門城市公廁現有外部標識牌體積較小易被街道建築物所遮擋、金屬色的標識牌也並不醒目的情況。(2)豐富標識系統功能澳門城市公廁現今使用的大部分標識系統擁有國際通用的廁所圖形符號,箭頭指示及中葡英三種文字標識,這對於一座旅遊城市來說是合乎標準的。但是通過研究發現,其所提供的指引信息十分有限,不利於旅客快速準確地前往使用公廁,因此本研究建議在大型導視系統的基礎上,豐富標識系統的功能。由於澳門城市地域面積較小且澳門城市公廁具有通達度較高的特點,在指示箭頭旁用數字標注當前所在位置與最近的城市公廁間的精確距離(距離標識應當採用國際通用長度單位米 /m),可以令旅客在有如廁需求時能更為精準地判斷前往城市公廁的時間以便快速前往使用。同時,隨着如今信息技術的快速進步,可在大型標識系統上附上二維碼,令旅客能通過移動終端掃描二維碼的方式,使用澳門現有的 EasyGo 導航網站。(二)合理改進廁位不足問題通過研究可知,目前澳門城市公廁廁位不足及男女廁位比例不合理的情況,是旅客在實際旅遊體驗中感知較為明顯且反饋較偏向負面的。地處人流量較大區域的城市公廁在旅遊旺季時常會出現廁位緊張的情況,容易影響旅客整體旅遊體驗、降低旅客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評價。因此廁位數量不足和廁位比例不合理的情況,是當前澳門城市公廁迫切需要做出改善的。然⽽受限於澳門面積狹小土地珍貴的客觀事實,澳門城市公廁用地面積十分有限,單純增加城市公廁的數量和體量是不可取的。故而本研究認為應當尋求更為合理的方式來做出改進,詳細建議如下:1)採用可動態調整男女廁位的方式,對澳門城市公廁進行改建。此種動態調整男女廁位的方式基於男女如廁需求、時間不均衡的現實情況考慮。具體措施可參考杭州城市陽台公廁(平時關閉女廁區域拉門,打開男廁區域拉門,而在使用高峰期女性廁位不足時可由公廁管理員關閉男廁區域的拉門,並打開女廁區域拉門,達到緩解廁位緊張、更好地滿足使用者如廁需求的目的)或是台灣地區東海大學設計的“Gentoilet”(將男廁中隔間與女廁進行共用,共用隔間兩側都可開門,只要一側開門或上鎖,另一側就會
  • 澳 門 研 究1702023年第 2期上鎖,保證如廁者隱私)來實現。2)利用澳門地域面積小,建築群密集的特點,構建“以城市公廁為主、社會公廁為輔”的公廁體系。要構建這一體系,需要鼓勵旅遊區沿街店鋪向居民或旅客免費開放內部衛生間,市政署對願意開放店內公廁的店鋪可進行適當的補貼;同時,要在地圖或是導航 APP 上的二級菜單標注出附近開放公廁店鋪或是商場、賭場的位置,用不同顏色的圖像符號將其與城市公廁加以區分,令旅客能在城市公共廁廁位不足的情況下較快前往社會公廁解決生理需求。(三)逐步增加城市公廁建設特色通過上述研究可知,目前大部分澳門城市公廁的功能仍停留在解決生理需求的基礎功能上,並未展現多少特色建設。隨着現今世界經濟水平的提高,廁所與人之間的關係越發多元化,廁所不再僅是人們解決生理需求的設施,現今的廁所可以是展現城市文化、體現人性化、彰顯生活水平等的設施。由於世界各國早已有各類特色廁所出現,且目前中國大陸“廁所革命”進程在持續進行中,特色公廁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吸引了眾多旅客的目光,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來澳旅客會逐漸重視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特色所帶來的旅遊體驗。因此,本研究認為應當未雨綢繆地增添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特色。建議可以採用“試點-推廣”的模式進行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先選取幾個人流量較大區域的公廁進行改造,再逐漸推廣至澳門大部分區域,具體應從信息化建設、便民服務建設、文化建設及獨創性建設這四個方面着手進行。(1)逐步開展信息化建設隨着移動終端和移動通信技術的不斷進步,�來�多的旅客在進行旅遊活動時會選擇利用智慧手機或是其他終端來獲取信息,現今旅客在有如廁需求時多會通過移動終端來找尋城市公廁的位置。目前澳門城市公廁的信息建設是通過 EasyGo 網站來展現的,但此網站存在操作繁瑣、宣傳力度不足等問題,因�本研究建議未來澳門城市公廁的信息化建設可從線下及線上兩部分來着手。首先,澳門城市公廁線下的信息化建設可通過配備環境監測儀、測溫儀、信息展示液晶螢幕等設備來實現。配備環境監測儀是為了準確地檢測公廁內部環境和濕度,方便維持公廁內部環境以給予使用者良好的如廁體驗;測溫儀則是可以檢測公廁人流情況以及廁位使用情況;而液晶螢幕則是設置在公廁外牆將上述廁所信息即時展示給使用者。其次,澳門城市公廁的線上建設可通過開發用戶操作更為便捷的 Facebook 或是微信的小程式來實現,數據的維護及更新應繼續由市政署牽頭負責。依附於 Facebook 和微信的小程式具有無需安裝、載入速度較快、操作較 EasyGo 這類 web 網站來說更方便、易於開發並無需適配等優點,方便旅客通過移動終端掃碼使用。這類小程式應當涵蓋GPS 定位、城市公廁導航、聯動線下設備即時瞭解公廁使用情況、公廁滿意度調研等功
  • 從旅客感知角度優化澳門旅遊區公廁之研究171能,方便旅客或是澳門市民通過小程式精準找到空閒的城市公廁進行使用,並在使用後對如廁體驗進行評價,幫助完善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2)持續深化便民服務澳門特區政府注意到了城市公廁便民服務缺失這一問題,在 2021 年下半年就提出通過增加母嬰室、無障礙公廁等方式提高城市公廁的便民服務品質。 1○ 因此本研究建議:1)可在人流量較大的區域的城市公廁內設立補水點或緊急醫療箱(包含酒精、繃帶等最基礎藥品),由公廁管理員統一管理,方便進行旅遊活動的旅客及出行的居民於休息時補水或是在遇到意外傷害時能進行簡單的處理;2)由於目前旅客多通過微信公衆號獲取活動信息,但數量較多的公衆號增加了獲取信息的難度,因此本研究認為可在公廁外牆張貼周邊地圖或近期澳門特區政府舉辦活動的海報等,以擴展前來如廁的旅客或居民獲取信息的渠道。(3)探討文化建設方式隨着世界各地這類展現地域文化特色公廁的不斷出現,未來來澳旅客對澳門城市公廁文化建設的要求會逐漸升高。澳門是一座中西文化交融的歷史文化名城,期望在未來以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形象示人,因而可基於此針對澳門城市公廁進行文化建設。首先,本研究認為可以通過城市公廁的建築造型來展現澳門中西交融及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城市形象,未來可效仿官也街公廁,將澳門歷史城區中原屬葡人管轄區域的城市公廁改建為葡式建築的樣式,或是在澳門半島修建外形仿造清朝出現在澳門的中國最早商業公廁樣式的城市公廁,讓旅客漫步在澳門時通過城市公廁也能感受到澳門的歷史沉澱。其次,通過合理運用特色文化符號,助力澳門城市公廁的文化建設,譬如採用澳門路牌的形式將部分公廁內外部標識進行替換;將部分公廁內部瓷磚替換成葡國磚;還可在公廁拉門背後張貼“葡語學習小貼士”,讓旅客在使用公廁時能學習“你�(Olá)、感謝(Obrigado)”等簡單的葡語詞彙以增加些許見聞,豐富來澳旅遊體驗;亦或是張貼一些前往澳門旅遊時的注意事項,方便旅客開展旅遊活動。(4)思考如何增加獨創性建設根據國内外公廁建設經驗可知,具有獨特創意的城市公廁往往能成為城市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例如法國在 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在巴黎市區内建設了數座無人看管且具備自動冲洗功能的公廁“Sanisette”。這種公廁佔地面積小,並能依靠計時器對如廁者的如廁時間進行把控,在節省空間的同時還提高了公廁利用率。由於這類公廁在當時世界範圍内屬於首創,在推出後不久便成為了巴黎市區的新鮮景點,吸引不少遊人前往參觀體驗。此外,建設“Sanisette”還改善了巴黎市區因隨地大小便人數增多而衍生出來的衛生環境問題,成為了宣傳城市文明形象改善的標誌。1○  〈澳門:公廁“美顏”為城市增色〉,《人民日報(海外版)》(北京),2021 年 10 月 30 日,版 8。
  • 澳 門 研 究1722023年第 2期誠如上文所述,現時遊客來到澳門旅遊不再局限於賭場内部,越來越多遊客選擇深入澳門城區開展旅遊活動,所以將澳門城市公廁打造成新的城市旅遊景點有利於豐富旅客的旅遊體驗,也能吸引更多的遊客走進澳門城區感受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魅力。而要將城市公廁打造成新的旅遊景點,就需要一定的獨創性來吸引遊客,然⽽考慮到澳門的城市體量,直接要求建設出在世界範圍内的首創的城市公廁�有較高難度。本研究認為應當首先循序漸進地實現澳門範圍内的獨創,再做到大灣區範圍内的獨創,而後再慢慢思考如何建設出全國甚至是全球領先的城市公廁,要做到在澳門範圍内的獨創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着手進行:一是可以運用澳門各大專院校的最新科研成果來通過城市公廁進行展示,如可以運用最新研發的材料來修建公廁、運用最新研發的小程式來對城市公廁進行管理和運營;二是可以借鑑國内外經驗,例如可以建設澳門首座配備有全套智能化設備的城市公廁或是澳門首座有先進建設理念的城市公廁。五、結論隨着社會的持續發展和經濟水平的不斷進步,基礎設施建設的意義已不僅局限於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基礎設施在滿足人們基本需求的基礎上還可成為展現城市文化的窗口及城市形象塑造的基石,城市公廁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部分也不例外。本文從旅客視角出發對澳門城市公廁的建設現狀進行研究並得出以下結論:1)澳門城市公廁現時擁有如下優勢“内部衛生環境乾�整潔、設施維護狀況較好對如廁者隱私保護較好、瞭解具體位置所在的前提下通達度較好”,應當繼續保持這些優勢,並可對這些優勢加以宣傳以展現澳門重視城市衛生環境的文明的城市形象。2)通過實地調研以及利用 IPA 分析法和解釋現象學分析法對問卷、訪談所回收數據的研究可知目前澳門城市公廁存在“公廁標識系統指引不清;廁位數量較少,難以滿足旅遊旺季使用需求;建設特色尚處起步階段”三大問題。3)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了“優化完善指引標識系統;合理改進廁位不足問題;穩步深化城市公廁建設特色”三條相應的建議。而本文認為實現上述建議的具體措施如下:應從增設大型導視系統,利用增加距離標識及二維碼的方式,來豐富標識系統功能這兩方面着手實現指引標識系統的優化與完善;通過建設動態調整男女廁位,以及構建“以城市公廁為主、社會公廁為輔”的公廁體系的方式來緩解目前廁位不足的問題;同時,可通過逐步完善線上 APP 與線下設備聯動的信息化建設、提供補水簡單醫療和重要信息告示的便民服務、利用建築造型及文化符號展現城市文化内涵的文化建設、與本澳各大專院校合作並借鑑先進經驗的獨創性建設等這四方面來穩步實現增加澳門城市公廁建設特色的目的。[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黄�� ]
  • •學術筆記•173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高永鈿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為重塑國家正義形象以及積極回應社會訴求,在全國展開肅奸工作。其中第二方面軍肅奸處(1946 年 3 月改組為廣東肅奸委員會)負責廣東全省以及港澳地區肅奸工作,由軍統廣州站站長陳勁凡擔任肅奸專員。1○ 針對匿藏在澳門的“漢奸”,廣州行營多次向澳葡政府要求引渡到廣州受審,同時派人到澳門調查及接收敵偽財產。然而,當時澳門屬葡萄牙管治,且在戰時係中立區,肅奸工作涉及兩國外交層面上的司法交涉;加上戰時澳門的特殊環境令雙方對“漢奸”的定性存有分歧,肅奸工作一時難以展開。國民政府指控的澳門“經濟漢奸”除了傅德蔭、高可寧、鍾子光等著名華商外,還包括日後活躍於經濟、政治領域的“華人領袖”何賢。何賢於 1941 年末從香港來澳發展,戰時與其他華商一同維護澳門社會和經濟穩定,積極救濟難民。何賢的生平事蹟在港澳兩地流傳甚廣,但被指控為“漢奸”一事在澳門社會卻鮮為人知,記錄何賢生平的論著也少有提及。 2○ 學界對其相關研究多聚焦於經商策略、社會政治活動及與中共的關係等作者簡介:高永鈿,暨南大學歷史系碩士生。廣州 5106321○  何崇校:〈國民黨第二方面軍肅奸專員辦事處與廣東肅奸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廣州巿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州文史資料》第 24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1 年,頁 131。2○  參見趙榮芳:〈何賢生平〉,政協廣東省中山市委員會文史編輯委員會編:《中山文史》總第 19輯,1990年;關振東、陳樹榮:《何賢傳》,澳門:澳門出版社,1999年;吳楠:《何厚鏵家族傳》,廣州:廣州出版社,1999 年;陳冠任:《何氏父子》,北京:華文出版社,2006 年。[ 摘 要 ]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展開肅奸行動,本土之外的戰時中立區澳門亦被納入其肅奸視野︒國民政府指控部分澳門華商為“經濟漢奸”,要求澳葡政府予以引渡,其中就包括何賢︒然而澳葡政府堅稱該批華商在戰時不僅無通敵之嫌,更有救民之實,拒絕予以引渡,事件一度引起廣東民間輿論關注︒同時澳門出現了有人被誣告“漢奸”︑藉機勒索的社會現象︒何賢並非該批被指控“經濟漢奸”中的核心人物,但結合當時社會環境,針對其指控很有可能是遭人勒索不成而被誣陷︒廣東高等法院檢察處經過調查核實,最終於1948 年 4 月裁定何賢無罪︒[ 關鍵詞 ] 引渡 何賢 肅奸 廣州行營 澳門
  • 174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諸方面,其餘尚存在一些學術研究空白。 1○ 就筆者所見,極少文章曾提及此事;即使提到此事,但作者仍不清楚何賢被控為漢奸的原因。 2○ 本文根據相關文獻史料,探討何賢被指控為“漢奸”的緣由及廣東高等法院的無罪宣判,力圖還原歷史真相,並藉此窺探與此案攸關的澳門社會複雜面相。一、何賢被引渡的歷史背景何賢(1908 - 1983),廣東番禺人,年輕時在廣州與友人開設匯隆銀號。為躲避戰亂,何賢輾轉到香港;1941 年末於日軍侵佔香港後前往澳門,擔任大豐銀號和大西洋銀行經理。1943 年與人合營和安黃金公司,成為著名華商。 3○ 後來何賢在政商兩界都有重要影響力,被時人譽為“澳門王”。 4○ 何賢在戰時已嶄露頭角,戰後其社會地位更是迅速上升,成為澳門商會、教育會、鏡湖醫院慈善會等社團理事,屬於 20 世紀 40 年代來澳逐漸崛起的“社團領袖群體的新成員”。 5○ 然而這時何賢卻捲入國民政府指控為“經濟漢奸”的風波, 6○ 並被要求引渡到廣州。當中案情實在耐人尋味。原來,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威望大大提高,同時國內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於是社會上出現了要求收回澳門的強烈聲音,各地報刊紛紛發表報導或社論,關注政府收回澳門主權問題。 7○ 中葡兩國政府圍繞澳門主權問題進行了一番角力,但國民政府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實行收回計劃。不久國共內戰爆發,國民政府無暇顧及收復澳門。 8○ 戰後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力主收復澳門,他認為:“自日軍投降以來,而一般漢奸及日本間諜罪犯暨日軍船艦均先後逃匿該處……葡方均為之掩護,雖迭經交1○  胡芸、夏泉:〈澳門華商何賢研究述評〉,《當代港澳研究》(廣州),第 2 期(2013),頁 96 - 103;方木歡、黎熙元:〈回歸前後澳門華商家族政治策略的轉變〉,《二十一世紀雙月刊》(香港),總第 176 期(2019),頁 61 - 77;方木歡:〈澳門華商的黨商關係及其互動網絡構建──以華商代表何賢為例〉,《澳門研究》(澳門),總第 98 期(2021),頁 72 - 84。2○  參見馬有史:〈漢奸或是英雄?抗戰時期的何賢》,Medium,2019 年 11 月 21 日,https://horsehavehistory.medium.com/%E6%BC%A2%E5%A5%B8%E6%88%96%E6%98%AF%E8%8B%B1%E9%9B%84-%E6%8A%97%E6%88%B0%E6%99%82%E6%9C%9F%E7%9A%84%E4%BD%95%E8%B3%A2-9258686f4ed。3○  關振東、陳樹榮:《何賢傳》,澳門:澳門出版社,頁 21 - 37。4○  關振東、陳樹榮:《何賢傳》,澳門:澳門出版社,頁 9。5○  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 年,頁 276。6○  “經濟漢奸”這一概念在戰時內地輿論業已出現。但嚴格而言,國民政府在戰後有關肅奸的公開法律條文中並沒有明確定義“經濟漢奸”,但當時的政府電報往來、罪證調查或社會輿論中多出現該詞。本文的“經濟漢奸”特指戰時在澳門與日本人或日偽組織合營商業或進行貿易往來的群體。7○  參見劉正剛、邱德鑫:〈試析抗戰勝利後地方報紙收回澳門的報導〉,《澳門研究》(澳門),第 2期(2019),頁 49 - 59。8○  一些學者已對收回澳門事件進行過相關研究,相關成果有左雙文:〈抗戰勝利前後中國收回澳門的謀劃與流產〉,《近代史研究》(北京),第 6 期(1999),頁 41 - 63;謝曉鵬、關樹山:〈近代中國收回澳門的三次機會及其喪失〉,《長白學刊》(長春),第 6 期(1999),頁 86 - 88;呂一燃:〈民國時期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鬥爭與中國政府的態度〉,《近代史研究》(北京),第 6 期(1999),頁 18 - 40;黃鴻釗:〈民國時期的澳門問題交涉〉,《江蘇社會科學》(南京),第 4 期(1999),頁 1 - 13;左雙文:《華南抗戰史稿》,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年,頁 265 - 285;李幹:〈朱文彬事件與抗戰後收回澳門運動〉,《文化雜誌》(澳門),總第 100 期(2017),頁 199 - 208 等。
  • 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175涉抗不引渡。” 1○ 澳門儘管由葡萄牙政府管治,但也因此被國民政府納入肅清漢奸的範圍內。面對國民政府的引渡要求,澳葡政府表示要先列具合理證據,並透過正式外交途徑向里斯本提出。1945 年 11 月,國民政府駐葡公使張謙向南京外交部報告,說明葡萄牙願意配合,但必須呈交法院對引渡嫌犯的正式起訴書,依外交渠道提出。張謙建議外交部聯絡張發奎立案,將引渡名單及其犯罪事實轉交給外交部處理。 2○同年 11 月底,張發奎派潘奮南到澳門擔任駐澳聯絡專員,與澳督戴思樂(Gabriel Maurício Teixeira)商議接收敵偽資產。 3○ 澳門肅奸工作本應由廣州行營肅奸處負責,但國民政府其他機關為謀求金錢利益,亦各自派員到澳門,宣稱有權調查漢奸和查封敵偽財產。在軍統廣東站工作的何崇校對此指出:“國民黨肅奸工作是一個大肥缺,可以大發橫財,所有反動分子都覬覦爭奪這個肥缺,爭不到手就互相攻擊。” 4○ 下文提及的澳門華商的財產自然成為肅奸人員的目標。除了潘奮南,先後還有軍統局肅奸處專員鄭仁波、廣東省政府外事秘書陶少甫、廣州區軍政部羅克傳、外交部駐澳專員唐榴、國民黨澳門支部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屈仁則、支部委員兼秘書李秉碩及三青團澳門分團主席葉劍峰,共 8 名人員到澳門處理肅奸和清查敵產事宜。 5○1946 年 4 月中旬,中葡雙方達成協議,允許肅奸委員會人員“在港澳捕獲漢奸,經就地審訊明確後,即可克日交由我方備文提解回市審,無須經多方手續”,而外交部之後改派郭則范擔任駐澳專員,繼續與澳葡政府商討引渡事宜。 6○中、澳葡政府開始協商引渡匿澳漢奸,逐漸引起廣東省民眾關注。有社會輿論指戰時澳門是“奸細藏身之地……該地人民受其害者屈指難算,尤其是粵省同胞受此毒者,最深且烈”。此外,“強盜惡霸,奸商流氓……一竄澳境,便可逍遙”。 7○ 這種收回澳門的言論獲得不少人認同,並認為“正義呼聲,已使葡人聞之膽落,尤其匿澳漢奸,不1○  〈張發奎茂寒國基代電〉,1946 年 11 月,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172-1-2260,轉引自陳敏:〈戰後國民政府對澳門“經濟漢奸”的引渡與審判研究〉,碩士論文,暨南大學,2016 年,頁 29。2○  吳淑鳳:〈伸張正義?——戰後引渡逃匿澳門漢奸(1945 - 1948)〉,《“國史館”學術集刊》(台北),2001 年第 1 期,頁 135。3○  〈張司令長官高級參謀潘奮南少將之任務〉,《華僑報》(澳門),1945 年 12 月 3 日,頁 4。4○  何崇校:〈國民黨第二方面軍肅奸專員辦事處與廣東肅奸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廣州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州文史資料》第 24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1 年,頁 134。5○  何崇校:〈國民黨第二方面軍肅奸專員辦事處與廣東肅奸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廣州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州文史資料》第 24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1 年,頁 134;〈屈仁則謁張主任報告澳門情形,澳政府表示協助肅奸〉及〈廣東省政府關於派陶少甫負責接收汪偽政府澳門辦事處一事的公函〉,轉引自馮翠、夏泉編:《澳門抗日戰爭研究廣州地區中文資料初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7年,頁 27、122;〈軍政部專員羅克傳少將昨日來澳〉,《復興日報》(澳門),1945年 12月 11日,頁 3;〈敵產為國家所有,僑胞勿接受轉讓〉,《市民日報》(澳門),1945 年 12 月 12 日,頁 3;〈鄧匡元駐澳報告〉,1946 年 5 月 8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1864。6○  陳敏:〈戰後國民政府對澳門“經濟漢奸”的引渡與審判研究〉,碩士論文,暨南大學,2016 年,頁 31 -32。7○  〈發動國民外交收回澳門〉,《粵僑導報》(廣州),第十三、十四期合刊(1947),頁 38 - 41。
  • 176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遑寧處,如坐針氈”。 1○ 有人表達了對政府肅奸的期待和對漢奸的痛恨,甚至以“涼血的狗”形容漢奸並用“牠們”作代稱,直指港澳“成為這班涼血的狗最接近的理想地”,並質問負責引渡的官員長期未有成果,“這不知是外交的關係還是能力的問題”? 2○ 這些輿論對廣州行營的引渡工作造成一定壓力,張發奎就此公開回應:“對於匿居港澳之漢奸,絕對不予放鬆……匿居港澳之漢奸,必不能逃出法網。” 3○ 以此回應民眾訴求。然而重要漢奸引渡失敗和澳葡政府出面保護等事件引起廣東民眾不滿、輿論嘩然。 4○ 上述輿論壓力在民間持續發酵,張發奎向外交部坦言:“港澳情形複雜,肅奸工作至今無甚成績,各方嘖有煩言……而將知名漢奸逮捕引渡究辦,以順輿情”。 5○ 為何廣州行營“肅奸工作至今無甚成績”呢?主要原因在於澳葡政府拒絕引渡部分被控的“漢奸”。澳督戴思樂對此曾向郭則范解釋:在日人惡勢力之下,澳門地方除空氣以外一切物資之進口均需仰日人之鼻息,為維持境內四十五萬華僑人生活計,不得不利用華商辦理進出口︒以彼看法此種商人不特無罪且屬有功,希望我方 (引者注:即肅奸委員會 )酌量寬恕︒ 6○那麼針對何賢的“漢奸”指控因何而起呢?如前文所述,廣州行營執行引渡工作前需要把名單交予外交部,由外交部與澳葡政府交涉。當中有“澳門奸偽略史暨產業調查表”和“奸商題名冊”兩份名單,但都沒有記錄何賢名字。 7○ 廣東肅奸委員會督察鄧匡元調查引渡工作進展緩慢的原因,發現何賢等“經濟漢奸”與澳督關係密切,“澳督仍依重高可寧、何賢等為正紳,力予庇護”, 8○ 這是目前所見文獻中首次出現何賢被指控“漢奸”的記載。大部分被控華商獲澳葡政府保護,因此何賢並未被引渡到廣州受審。1946年 5 月底,廣州行營公佈首批漢奸通緝名單共 109 人,傅德蔭、高可寧、何賢等華商不在其中。 9○6 月 5 日,肅奸委員會公佈第二批漢奸名單,何賢之名仍不在其中。 10 ⑩直到 1946 年 7 月 13 日,張發奎致電外交部,表示目前已引渡兩批漢奸共 36 人,其中“重要之經濟漢奸傅德蔭、高可寧、鍾子光、畢侶儉、何貫、梁浩基等均受澳督包庇,1○  〈各界殷切收回澳門,促請政府及時辦理〉,《開平華僑月刊》(開平),第 3 期(1947),頁 27 - 29。2○  鄔野佛:〈肅奸工作在澳門〉,《人間》(廣州),第 16 期(1946),第 8 頁。3○  〈港澳漢奸難逃法網,港澳當局決不包庇〉,《華僑報》(澳門),1946 年 2 月 14 日,頁 4。4○  廖燦平:〈論收回澳門〉,《中央週刊》(南京),第 9 卷第 34 期(1947),頁 2。5○  〈外交部代電歐 35 字第 1732 號〉,1946 年 7 月 13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6○  〈外交部收郭則范電第 2035 號〉,1946 年 5 月 24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7○  〈廣州行轅致外交部代電參粵字第 1976 號〉,1946 年 3 月,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8○  〈鄧匡元報告〉,1946 年 5 月 8 日,《廣東高等法院該處通緝被告奸劉耗如、郭恨、王啟賢、梁基浩、黃頌獻五名案件》,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1864,2022 年 10 月 17 日讀取。9○  〈群醜臭名〉,《華僑報》(澳門),1946 年 5 月 24 日,頁 3。⑩  〈行營通緝第二批漢奸〉,《工商日報》(香港),1946 年 6 月 7 日,頁 4。
  • 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177而無法逮捕引渡”。 1○ 外交部駐澳專員公署向南京外交部匯報時便提及“所示經濟漢奸傅��、高可寧、鍾子光、畢侶儉、何貫(原文注:疑是何賢之誤)” 2○,故本文亦認為“何貫”應為“何賢”誤字。但到底何賢具體罪名為何?鄧匡元和張發奎均沒有指明,關於這件引渡案的緣起,還需要從相關檔案中進一步分析。二、何賢被指控為“漢奸”和廣東高等法院的無罪裁定何賢被控罪名的確切記載,可從外交部致郭則范的“澳葡官員包庇奸諜報告”中一窺究竟:“何賢與傅、鍾二人共同作惡並向葡方獻策強收我國白銀,竟敢出而主持。勝利後仍代敵人收存鴉片八十餘箱價值葡幣七十餘萬元。�得葡方包庇高居澳門紳士地位,繼續在澳活動。” 3○ 國民政府在 1945 年 12 月重新公佈《懲辦漢奸條例》,其中第 2條第 5 項對漢奸的定義為“供給金銀資產者”; 4○ 而國民政府早就立法禁止販賣、保存鴉片,相信這兩項便是控訴何賢的法律依據。由於廣東肅奸委員會至 5 月底結束工作,餘下未引渡之澳門漢奸交由廣東高等法院審理案件, 5○ 因此之後南京外交部和廣州行轅 6○ 與澳葡政府交涉的電報、信函中已再無提及何賢。這是否代表何賢已洗脫嫌疑?從廣東省檔案館所藏高等法院檔案可知,何賢的“漢奸”帽子並未除下,這是因為檢察處收到了一封告密信而開始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該信由一名澳門居民梁浩在 1947 年 8 月 28 日寫給廣東高等法院,指控何賢在戰時與聯興洋行總理日本商人大間之林藏合作, 7○ 收集白銀、五金物資資敵並操控糧食。在日本投降前三天,何賢就接收了新興洋行用香港萬和洋行的三艘電船(船名為萬六、萬十一、萬十二)運來共 800 噸的貨物,包括電油、火水、發動機、柴油、12 挺捷克式輕機槍、大批手槍子彈以及 28,000 餘兩煙土,總值港幣 180 多萬元。據梁浩聲稱:何賢吞沒全部貨物,大間之其後向他討回貨款不果。梁浩的表弟劉新是新興洋行職員,貨物是他從香港親自押運來澳交給何賢。何賢怕劉新洩密,於是給他港幣 5,000 元,命令他立即離開澳門。劉新不服,便找前旅澳台灣同鄉會主席林祉亭向廣州行營駐澳肅奸專員潘奮南和行營情報組長盧安華告密。後來潘奮南叫來日本人青木(又名尾形俊作,行營服務員)1○  〈外交部代電歐 35 字第 1732 號〉,1946 年 7 月 13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2○  〈外交部代電歐 35 字第 1732 號〉,1946 年 7 月 13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3○  〈外交部致郭則范電歐 35字第 06749號〉,1946年 9月 18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年 3 月 23 日讀取。4○  〈國府重行制定懲治漢奸條例〉,《華僑報》(澳門),1945 年 12 月 7 日,頁 3。5○  〈廣州行營公佈通緝漢奸名單,第二批日間亦可發表〉,《華僑報》(澳門),1946 年 5 月 24 日,頁 3。6○  1946 年 9 月,廣州行營改組為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行轅。7○  相關史料有“大間之林藏”、“大間知林藏”兩種說法,本文以〈廣東高等法院檢察處裁定何賢無漢奸罪行不起訴案〉的“大間之林藏”為準。
  • 178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傳召大間之到中央酒店 901 號房間詢問,並由住在中央酒店 11 樓 31 號房的省政府駐澳門代表建設廳技正彭少聰充當翻譯。事後劉新詢問青木當日問話情形,青木和大間之承認確有此事,但不承認有煙土在內,恐防被控販賣煙土罪名。劉新又稱當日大間之曾親筆錄有日文供詞給潘奮南。不久因潘奮南調職而未作處理,後來由鄭仁波接手肅奸。梁浩向鄭仁波申訴,但不獲理會。何賢得知劉新告密,揚言要派人打死他,劉新便逃往香港不再回澳。不久大間之引渡到廣東,何賢派人疏通,囑咐大間之切勿供出貨物一事。梁浩宣稱以上全為事實,因為向政府人員告密無果,才選擇寫信給法院舉報,更表示可以向潘奮南、盧安華和彭少聰查明真相,或者向青木、大間之、劉新詢問作供。 1○整封信看似言之鑿鑿,不過檢察處仍需對此進一步搜證才能定案。負責該案的張檢察官下令調查此案,要求檢察處向彭少聰、潘奮南、盧安華、鄭仁波查詢是否屬實。檢察處認為該信可信性高,下令偵查。 2○ 對比外交部交予郭則范的“澳葡官員包庇奸諜報告”,梁浩信中所指何賢的罪名有所增加,總共為四項:售賣白銀、五金給日商大間之;操控糧食;為大間之走私軍用物資和軍火;私藏鴉片。透過檢察處的調查,我們可知告密信中多有不實之處。檢察處在 9 月 1 日電函廣東省建設廳要求向彭少聰查詢。建設廳在 23 日回電檢察處,表示彭少聰在澳門工作時確實遇到潘奮南,並得知潘氏與大間之所談的是“日人在澳情形及投降後之現狀”,但沒有見過梁浩其人及聽聞何賢罪行; 3○10 月 13 日,檢察處收到廣州行轅回電,潘奮南宣稱沒有接到劉新、梁浩的告密,與大間之會面的內容也只是日人在澳一般情況。 4○ 此外,廣州市警察局駐港澳探員正好到澳門查案,順帶調查何賢“漢奸”一案,張檢察官表示可從另一方向進行調查:“遵經查得該被告何賢向在澳門業商並任職鏡湖醫院及華商總會,則其罪行如何,似可徑行函查或另函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徹查,當較詳確”。 5○ 而檢察處這時也收到盧安華的手寫證明,表示他在澳工作期間不認識梁浩其人,而且他的職責是情報工作,根本無權受理告密。 6○ 彭、潘、盧三人的上述證供顯示梁浩的告密似有誣告之嫌。如何證實告密信是否屬實,其中一個關鍵便在於查證潘奮南和彭少聰是否同時入住中央酒店,這才有一同審問大間之林藏與何賢“勾結”一事的前提。檢察處對此向1○  〈何賢控告漢奸一事偵訊應行調查提如左〉,1947年8月3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7-1-85。2○  〈何賢控告漢奸一事偵訊應行調查提如左〉,1947年8月3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7-1-85。3○  〈廣東高等法院檢察處代電檢紀癸字第四七一號〉,1947 年 9 月 1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4○  〈廣州行轅代電申支檢紀癸字第四七二號〉,1947 年 10 月 13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7-1-85。5○  〈高等法院檢察處代電申支檢紀癸字第五九七號〉,1947 年 11 月 10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6○  〈高等法院檢察處代電申支檢紀癸字第五九七號〉,1947 年 11 月 10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
  • 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179中央酒店查詢,酒店經理馮華回信表示彭、潘二人在 1945、1946 年曾入住該酒店,但無法查明是否同時居住。 1○ 同時,檢察處依照張檢察官建議,函請國民黨駐澳支部向澳門中華總商會詢問“徹查何賢罪行”。 2○11 月底,商會主席劉柏盈向張檢察官答覆何賢是正當商人,且在戰時積極救濟難民,並無通敵言行;直言澳門法律對輸入軍火和鴉片規定極嚴,如果何賢真有此行為必定被人得知。此外何賢最近獲選為國民大會澳門區選舉委員之一,如有上述罪行就肯定無法獲提名當選。 3○ 不久,梁浩告密信的真實性被國民黨駐澳支部的調查再度揭穿:查該何賢被告漢奸一案,據久在本澳經商之正當商人指陳均謂所控告各節當非事實且本澳向無萬利行,只有萬和行︒該行即為新興洋行之後身,為張文洞︑王頌獻所開設︒該張文洞在澳物業頗多,勝利後一部分已為政府所標封︒至該何賢有無勾結新興洋行總經理大間之林藏查無實據,不得而知,惟張文洞︑王頌獻等勾結大間之林藏朋比為奸則是事實︒ 4○至此,何賢的“漢奸”之名是否成立,通過上述相關人物和機關證言和調查,可知梁浩的“舉報”全無實據。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廣東高等法院理應傳召何賢到廣州審訊,另通知原告人梁浩以及證人劉新、尾形俊作等出庭作供,但法院未經過以上程序就此結案。1948 年 4 月 12 日,廣東高等法院檢察處宣佈對何賢予以不起訴處分。 5○ 何賢頭上的“漢奸”帽子終被摘下,何賢引渡案至此告一段落。三、餘論與 20 世紀 50 年代起何賢與中共擁有良好關係的大眾印象有所不同,戰後何賢與國民黨交好:國民黨駐澳支部成員梁彥明和林卓夫於戰時被日偽暗殺,何賢在 1946 年 3月捐出一萬元作為家屬撫恤金; 6○5 月 27 日,原國民黨軍中將、廣州市市長陳策代表廣東省主席羅卓英到澳回訪澳督戴思樂並慰問澳門同胞,陳策抵澳時受到戴思樂、高可寧、何賢等社會名流熱烈歡迎; 7○ 次年 10 月 10 日,澳門舉行慶祝“雙十”國慶大會,國民1○  〈廣東廣州地方法院檢察官汪舒龍、雷榮昌附呈中央酒店經理馮華原函一件〉,1947 年 12 月 11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2○  〈廣東省高等法院檢察官偵查案件單卅六年度他字第五三八號〉,1947 年 11 月 15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3○  〈澳門中華總商會公函發文機字第□五號〉,1947 年 11 月 28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7-1-85。4○  〈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執行委員會代電澳執秘字第三三一號〉,1947 年 12 月 6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5○  〈廣東高等法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三十七年度特不字第四○號〉,1948 年 4 月 12 日,廣東省檔案館藏,廣東高等法院檔案 7-1-85。6○  《復興日報》(澳門),1946 年 3 月 19 日,頁 3,轉引自吳淑鳳:〈伸張正義?——戰後引渡逃匿澳門漢奸(1945 - 1948)〉,《“國史館”學術集刊》(台北),2001 年第 1 期,頁 145。7○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編:《澳門編年史(第五卷)民國時期(1912 - 194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頁 2711。
  • 180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黨駐澳支部常委李秉碩為大會主席,郭則范、三青團澳門分團主任劉次修、劉柏盈、何賢、盧榮錫等人參加。 1○ 何賢洗脫“漢奸”嫌疑後,積極涉足政治,於 1948 年 6 月底當選為國民黨駐澳支部執行委員。 2○ 2事實上,戰後何賢被指控為“漢奸”,並非當時的個案。戰後國內肅奸波及澳門,出現一些匪徒以指控他人“漢奸”為名以藉機勒索的事件,引起警察局督察長官耶(Cunha)關注:“此種舉動,實干犯法紀……如有不肖之徒,無故指訴而存意勒索者,希即鳴擊將之拘捕,警察當即嚴厲查辦。” 3○ 有人是因生意矛盾而被人以“漢奸”罪名勒索金錢; 4○ 有人冒充某某肅奸會人員指控商戶戰時“用皮箱辦運鎢砂資敵”,要求一同前往辦事處證明無罪,最後騙徒見事主警覺而中途逃去。 5○ 相關肅奸人員如陳勁凡提醒市民對舉報漢奸“切不可誣吿,害己誤公”; 6○ 鄭仁波亦對勒索之風表態:“對於本澳日前載有冒稱肅會名在外地活動向人騷擾不咸企圖敲索之情事,本人亦微有所聞,刻已嚴密查究云。” 7○ 告密人梁浩的真實身份不見於目前所見史料中,而他誣陷何賢的原因是金錢衝突還是私人恩怨,現在無從稽考。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般匪徒實施勒索,似乎也有澳葡政府人員參與其中。國民黨駐澳支部曾向黨中央報告:“據報澳門漢奸近來招搖市面,乃澳警探長莫拉士及副探戴偉等強稱未得其警廳命令,任何人不能拘捕。” 8○ 國民政府外交部亦收到消息:  澳門葡方警察廳督察長官耶及政治探長募拉士乘敵投降,局面混亂之時勾結中山縣游擊隊及第三挺進隊何麟︑鮑成康等終日分乘汽車向澳門各大小漢奸恐嚇勒索,或予拘捕︒ 9○何賢正是其勒索對象之一。慕拉士(Venceslau de Morais)利用職權牟利一事可獲《中山日報》的報導佐證:“慕拉士……適當我國派員在澳處理漢奸案件期間,彼則藉葡警廳及地方勢力,每當我方尚未執行處理而漢奸已聞風逃避時,即遣派爪牙將逃避者之產業傢俱劫收,暗中出賣。”10 ⑩ 事實上有部分引渡至廣州受審的澳門“經濟漢奸”在審訊1○  〈民國卅六年國慶紀念日全澳僑胞熱烈慶祝〉,《華僑報》(澳門),1947 年 10 月 12 日,頁 3。2○  〈國民黨澳門支部第六屆執監委員選出〉,《華僑報》(澳門),1948 年 6 月 26 日,頁 2。3○  〈督察長官耶發表談話,希望市民注意數點〉,《華僑報》(澳門),1945 年 10 月 7 日,頁 4。4○  〈正氣銷沉黑影滿布,闔澳愛國僑胞渴望伸張正義〉,《市民日報》(澳門),1945 年 11 月 10 日,頁 3。5○  〈冒充肅奸人員,恐嚇收買店東〉,《華僑報》(澳門),1946 年 7 月 1 日,頁 3。6○  〈逮捕港澳奸偽商有整個辦法〉,《華僑報》(澳門),1946 年 3 月 29 日,頁 3。7○  〈肅奸專員鄭仁波表示嚴究冒名敲詐〉,《華僑報》(澳門),1946 年 7 月 25 日,頁 3。8○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公函渝 35 字第 4578 號〉,1946 年 2 月 22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9○  〈外交部致郭則范電歐 35 字第 06749 號〉,1946 年 9 月 18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 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⑩  〈澳門尚有官箴,慕拉士瀆職撤差查辦,官耶舞弊經審判無罪〉,《中山日報》(廣州),1946年 8月 31日,頁 3。
  • 戰後何賢引渡案探析181時聲稱因遭人敲詐不成而被誣告。 1○ 結合此案經過以及當時社會環境,不排除有人因向何賢勒索不成而寫信誣告。戴思樂向郭則范解釋了華商被控“經濟漢奸”的原因:他們因貿易關係與日方接觸,“必有其人目擊該項人士曾與日人往還,與彼等聚餐之所致。試問倘不與日人往還,澳門將如何而獲有糧食乎噫?大多數華人之生命幸由此而獲救活”。 2○ 而何賢便是其中一人。除了擔當澳葡政府與日方的物資交易中間人,何賢更憑藉自身財力多次捐款救濟難民。 3○ 此外,為解決戰時澳門紙幣緊缺的問題,何賢曾為大西洋銀行爭取到增發紙幣的權利,並動用其人脈從香港運輸貨幣紙張到澳門,最終發行的紙幣大大穩定了澳門市場。 4○總之,何賢與其他華商為處於“風潮”時期的澳門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因此獲澳葡政府的認同,極力保護其免受被引渡。加之何賢在戰時還曾經資助由中共領導、在中山縣五桂山地區活動的抗日游擊隊, 5○ 可見他是位名副其實的愛國愛澳商人。何賢在官民間贏得聲譽,這是自 20 世紀 50 年代起他地位上升,日後成為華人領袖的深厚社會基礎。(本文承蒙暨南大學歷史系夏泉教授悉心指導,謹此致謝!)[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永� 黄�� ]1○  陳敏:〈戰後國民政府對澳門“經濟漢奸”的引渡與審判研究〉,碩士論文,暨南大學,2016 年,頁 84 -85。2○  〈抄發國民政府交下澳葡官吏包庇奸諜報告〉,1946 年 9 月 5 日,台北“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案 020-042702-0010,2021 年 3 月 23 日讀取。3○  〈公進會平民粥場,明日開始登記〉,《華僑報》(澳門),1943 年 3 月 29 日,頁 3。4○  趙榮芳:〈何賢生平〉,政協廣東省中山市委員會文史編輯委員會編:《中山文史》,總第 19 輯,1990 年,頁 15 - 16。5○  中共中山市委黨史研究室、中山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編;郭昉凌:《珠江烽煙》,廣州:嶺南美術出版社,2006 年,頁 140。
  • ABSTRACTSNo. 2JOURNAL OF MACAU STUDIESMay 2023QuarterlyAbstract: I will argue that Macao Studies or knowledge production in Macao has been able to reinvent itself several times since 1999 or even earlier as a consequence of a changing set of developments. As I will sketch out, some of these are technical, and some are institutional. Still others owe to global trends in scholarship and shifting disciplinary concerns. And yet still others with respect to geo-economics, geo-politics, and scalar politics when it comes to connecting with Hengqin and the Greater Bay Area. In the following, I will set down some of these developments, flagging certain examples, making some evaluations, but also with an eye to the past because scholarship is mostly incremental where it is not highly innovative and/or revisionist. Hopefully, I will be able to expose some gaps in Macao Studies, where we can look forward to newer horizons. Although my title is “Tracking New Trends in Macao Studies since 1999” , still, I have to register the importance of leaps and bounds in knowledge production in Macao studies across recent decades. My discussion will range around four topics with a view to encapsulating major trends in Macao Studies even if there is overlap or crossover. First, I will examine local trends. Second, I turn to Mega Trends in social science studies touching Macao/China. Third, I examine Macao’s knowledge institutions for want of a better term. Finally, I reflect upon changing technologies around the digital revolution.Keywords: Macao studies, Local trends, Mega-trends, Knowledge institutions, TechnologiesTracking New Trends in Macao Studies since 1999: The Keynote Speech of Annual Conference of Macao Studies 2022Geoffrey C. GUNN (au.), LIU Xiaohu (tran.) · 6·· 28·Abstract: Questioning is an important window to observe and see through modern parliamentary politics. Existing studies have mainly focused on Members’ questio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executive, and less on Members’ questioning behaviour that affects the allocation of government att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ordination. In this paper, a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 is used to analyze the strategies of legislative questions to win the government’s attention by taking the written questions of the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behavior as a case.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e issue strategy, professional strategy and emotional strategy adopted by members of the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written inquiries can affect the response of the SAR government from different dimensions. The “political cycle” also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the questioning of the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the response of the SAR government. In order to maintain a goo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cil and the government an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governance, it is A Study on Written Questions of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and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AttentionGUO Xiaomin, HUO Weidong
  • ABSTRACTSAbstract: This study takes the parents of Macao inclusive student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It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social support” and “family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interaction pressure” and “interpersonal feelings”. The study took 337 parents of inclusive student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conducted statistical hypothesis testing with “path analysis”.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Emotional support”, “substantial support”, and “overall social support” can have a significant direct impact on “interaction pressure” and can have a significant indirect effect on “interpersonal feelings” through “interaction pressure”. It can also have a significant indirect impact on “family participation” through “interaction pressure” and “interpersonal feelings”, respectively. 2. “Information support” and “interaction pressure” can have a significant direct impact on “interpersonal feelings” and “family participation”. “Information support” and “interaction pressure” can also have significant indirect effects on “family participation” through “interpersonal feelings”. Finally,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parents, schools and the government.Keywords: Inclusive students’ parents, Social support, Family participation, Interaction pressure, Interpersonal feelings, path analysisAbstract: This study takes Macao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which investigates the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s, learning attitudes,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of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Macao and understands the influence of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s and learning attitudes on academic achievement.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this study uses a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he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Scale”, “Learning Attitude Scale”,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Scale” as research tools, and used the snowball sampling method to collect the data of 305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from ten secondary schools in Macao. Using Pearson’s product-difference correlation and 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 for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learning attitude,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of Macao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p<0.01); 2.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and learning attitude have significant predictive power on “overall academic achievement”, “cognition”, “affection”, and “skill” (p<0.05), and the explaining variance is between 56.6% to 67.5%.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 reference of the Macao government, schools, teachers, parents, students, Etc.Keywords: Macao,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Learning attitude, Academic achievemen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Support and Family Participation of Inclusive Students’ Parents in Macao: Path Analysis with Interactive Pressure and Interpersonal Feelings as Mediating VariablesA Study on the Relations among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Learning Attitude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of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MacaoTONG Chi ManCHEUNG Pui Man· 43 ·· 59 ·necessary to increase the degree of absorption and response to the suggestions of legislators in the future, so as to effectively focus the government's attention under the executive-led system.Keywords: Government attention distribution, Macao legislative assembly, Written questions, Government’s responses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Abstract: Under the positive situation of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riminal law of mainland China and the criminal law of Macao will help to further promote the in-depth cooperation in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the two places. In fact, the criminal laws of the two places have similarities in Abstract: In order to attract wealthy Chinese merchants to stay in Macao and to expand the recognition of colonial governance, the Macao Portugues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the Code of Chinese Customs and Uses (Código dos Usos e Costumes Chineses) in 1909, which was based on the Chinese patriarchal system to regulate Chinese 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including allowing concubinage. After the victory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Macao Chinese Ladies Association (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Chinesas de Macau, ASCM) proposed to the government to amend the Code to conform to the then Chinese law of gender equality and monogamy. During the campaign, the ASCM refrained from mentioning the sensitive issue of abolishing concubinage, and in its public speeches and petitions, it focused on the fight for equal inheritance rights. The Macao Portuguese government eventually enacted a new legislation in 1948, which provided that Chinese people’s marital arrangements and inheritance could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Civil Code.Keywords: Macao, 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Chinesas de Macau, Código dos Usos e Costumes Chineses, Colonial governanceA Review and Outlook on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Macao SAR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Chinesas de Macau and the Amendment to the Código dos Usos e Costumes ChinesesHUANG Xiaoliang, LI ShiWONG Man Fai· 101 ·· 87 ·· 74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Western colonial though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erritorial society,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in 1844, established Serviço de Saúde in Macao under the Portuguese overseas colonization department, which wa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medicine, health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the Macao-Timor-Thoreau Overseas Province. Its main functions were: formulating health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oordinating medical resources, coordinating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urban epidemics in Macao, and supervi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food, drugs and public environmental health in urban areas. It can be said that in terms of urban health, medici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modern Macao, Serviço de Saúde played a role in coordinat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and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medicine, health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Macao.Keywords: Macao; Late Qing Dynasty, Macao, Serviço de SaúdeThe Establishment and Functions of Serviço de Saúde in Modern MacaoZOU Shengqin,CHEN Wenyuan
  • ABSTRACTSterms of system setup and specific crime regulation, b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annot be ignored.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of legal norms 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two plac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riminal laws of the two places. In addition, the criminal laws of the two places have their own strengths. Through mutual reference and exchange, it is conducive to realizing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and laying a more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reg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Keywords: Chinese Criminal Law, Macao Criminal Law, Comparative researchAbstract: Under the Development Plan for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the trade cooperation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is deepening,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hould be coordinated. The increasing cross-border investment gives rise to increasing cross-border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vestors have a tendency to prioritize arbitration as 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owing to merits of arbitration such as flexibility, confidentiality, low-cost and efficiency. As preventive safeguards, arbitral interim measures have gained recognition and popularity among senior attorneys. He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arbitration will be negatively impacted if arbitral interim measures are difficult to enforce. The same applies to the confidence of cross-border investors.Keywords: Arbitration, Interim measures, Cross-border enforcement, Greater bay,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rrangement on interim measuresResearch on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Interim Measure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LI Yingxin · 126 ·· 138 ·Abstract: As a complex phenomenon, stalking occurs all over the world. More and more criminal phenomena are related to stalking, which urges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legalize and criminalize stalking and introduce relevant preventive measures. Compared with the active actions of Western countries, many places in Asia are still in the conservative stage, with neither special laws nor relevant supplementary laws to deal with this behavior, although it may lead to serious criminal incidents in the future. Because of this, this paper intends to investigate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behavior in Macao through empirical research, distribute questionnaires on social platforms by snowballing, and a total of 505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The study found out that: (1) Near a quarter of the participants had been stalked and harassed, and most of the stalkers and victims were acquaintances, including classmates and colleagues. The love and hatred of stalkers are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occurrence of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2)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incidents are more likely to occur in densely populated areas, and the incident rate at night is higher than during the day. (3) Victims of stalking often do not collect the evidence because they are afraid or do not know how to respond. (4) Most of the victims will have psychological impacts.Keywords: Stalking/Harassment, Victimization, Status, Relevance, Macao residentsAn Empirical Study on Stalking and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Behavior in MacaoAO Sin Ian, DAI Mengliang
  • 澳 門 研 究 2023年第 2期Abstrac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erception of visitors to Macao through field research, Important-Performance Analysis (IPA), and interpretative phenomenology analys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ata from questionnaires and interviews that there are three major problems pertaining to public toilets in Macao’s tourism areas: “Unclear guidance system of the public toilet; A relatively small number of toilets,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meet the demand for using during the tourist season; The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are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Therefore, this paper proposes three suggestions: “Enhance and improve the guidance system”, “Reasonably address the issue of insufficient toilets”, and “gradually increase the cultural connotation and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into public toilets within Macao’s tourism areas”.Keywords: Tourism areas’ public toilets, City image, Important-performance analysis (IPA), Suggestions of public toilets, MacaoResearch on the Optimization of Macao Tourism Areas’ Public Toile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urists’ PerceptionsWEI Zhengkai · 157 ·· 173 ·Abstract: After the victory of the World War II,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launched an anti-traitor campaign. Macao, a neutral zone during the war, was included in its scope of campaign.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ccused some Chinese businessmen in Macao of being “economic traitors” and demanded the Macao government comply with the extradition, including Ho Yin. However, the Macao government insisted that the Chinese businessmen were not only not suspected of collaborating with the Japanese during the war, but also of saving the people, and refused to extradite them. The extradition campaign once aroused public opinion in Guangdong. At the same time, there was a social phenomenon in Macao, where some people were falsely accused of being “traitors” and taking the opportunity to extort money. Ho Yin was not a well-known figure in the group of alleged “economic traitors”, but in the context o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at the time, this case is likely that he was falsely accused of being blackmailed. The Guangdong High Court Prosecutor’s Office finally found Ho Yin not guilty in April 1948 after investigating and verifying the case.Keywords: Extradition, Ho Yin, Anti-traitor, Canton camp, MacaoAn Analysis of the Extradition Case of Ho Yin in PostwarGAO Yong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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