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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基金會編輯出版
  • 25··················································································1988 年 3 月創刊2022 年第 2 期總第 103 期季刊論文3246········································································································621···············································7284·······························································58··················································································
  • 3········································· 95···························································································· 111書評158·····················································政策研究144··············學術筆記131·······························································································
  • 4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Editor’s Note Editorial Board 5········································································“Cash Checks” of EIC Printed in Macao in Qing Dynasty XING Silin, LENG Dong 6·················A Study on Tong Tinggui Names BIN Muxin 32························································ZHANG Lanxing 21·····················································································The Discovery of Nagasaki Harbor and its Meaning Based on Trade between Portugal and JapanNING Li, WU Hongqi 46················································································Relationship between Tang Tingshu with his Family and GuangzhouSONG Yuyu, YE Nong 58················································································Macao and Contracted Chinese Workers in Cuba and Related Issues with Coolie ContractsNature of Third-Party Payments and Liability for Fault in Macao VONG Chi Hou 84·················TANG Tat Weng 72······················································································Brief Discussion on Awarding Contracts and Relevant A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o SARYANG Bin 131····························································································Prosperous Governance: An Analysis of the Macao Landscape during the Qianlong ReignWANG Jianwei, LIU Junli 144············································································Management of COVID-19 in Macao: Pathway, Efficacy, and AssessmentFENG Xiaolong 158································A Literature Review of Macaology (Part Forty-six)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Special Education Knowledge, School Administrative Support and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 Taking Macao Ordinary School Teachers as an Example95TONG Chi Man·······················································································Effects of Parental-stress, Parental-efficacy, and Social Support on Quality of Life of Macao Special111CHEONG Iok KeiEducation Needs’ Parents ·························································
  • 5編者語本期我們推薦“學術筆記”的《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以及“政策研究”的《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楊斌教授 2017 年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前博物館發現這一幅清代澳門山水長卷,有着重要的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其《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主要探討澳門山水長卷中的關部行台、兩個稅口 (大馬頭口和南灣口 )的位置、外觀、特點等,並與其他文獻和繪畫相互參照,生動地顯示出 18 世紀中期安居樂業的澳門生活和景觀。“政策研究”方面,王建偉教授和劉俊麗博士的《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按照時間線將澳門治疫分為三個階段,並具體分析每個階段中澳門特區政府綜合治理疫情的路徑和成效,探索特區政府治疫的優勢及不足。在現時剛發生新冠疫情爆發的當下,澳門是否已進入第四階段?這值得各界學者繼續進行探討。此外,本期尚有“論文”、“書評”部分。“論文”部分有“宗教與歷史”、“法律研究”、“教育研究”專欄。在“宗教與歷史”專欄中,學者邢思琳和冷東教授的《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討論一種清代中期在澳門印行的特殊金融憑證 “銀單”,認為它具備了短途小額金融現金支票的基本要素;張蘭星副教授的《從日葡貿易看 16 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探討葡萄牙人考察本州、九州各港並選定長崎作為泊船固定港的過程;學者賓睦新的《唐廷桂正名考》梳理唐廷桂家族文獻和研究成果,逐一考訂唐植、唐亞植、唐國華、唐茂枝、唐廷桂、唐廷植、唐阿植、唐傑、唐實、譚亞祺、童‧阿奇、唐阿七、唐茂之等名字的由來和正誤;學者寧力和吳宏岐教授的《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結合相關史料對唐廷樞家族在廣州的活動軌跡進行考證梳理,以期對唐廷樞及其家族史的研究有所補充;學者宋玉宇和葉農教授的《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對契約華工出洋古巴問題展開研究,當中包括澳門在“契約華工”被拐賣販運去古巴過程中所充當的角色、契約簽署過程和其他相關問題等。“法律研究”有鄧達榮博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該文探討擬定中的新《公共採購法》與現行採購法律制度中法定招標程序的規定,論述和剖析判給行為及相關行為的法律關係,以及其正確執行的做法;學者黃志豪的《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認為現時澳門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按不同的法律制度提供相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與用戶的法律關係性質必需以機構的類型決定。“教育研究”有董志文博士的《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 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該文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研究對象,探討教師在融合教育中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的相關情形,並且瞭解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特教教學調整的影響。學者張玉琪的《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採用分層立意抽樣的方法瞭解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生活品質與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的關係,兩研究均在研究結果的基礎下提出相關建議。至於“書評”則有學者封小龍的《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本期應於 6 月出版,但由於疫情緣故,延宕至今,在此致歉!
  • 6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邢思琳 冷東在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中發現了一種清代中期在澳門印行的特殊金融憑證 “銀單”,與處理遠程貿易的匯票不同,具備了短途小額金融現金支票的基本要素,適應了澳省貿易的客觀環境,影響了貨幣流通的發展變化,促進了澳省金融領域的深入研究。澳省貿易 公班衙 貨幣結算 銀單[ 摘 要 ][ 關鍵詞 ]1757—1842 年間,廣州十三行是清朝特許與西方國家海外貿易的機構和地點,澳門作為來粵貿易西方各國商人的共同居留地,進入海洋時代的歐美國家要跨越半個地球的距離,攜帶大量貴金屬來到澳門居留,前往廣州購買中國商品和進行國際貿易。在近代銀行貨幣體系沒有建立之前,中外商人在澳省之間“銀錢堆滿十三行”①的金融流通體系中如何處理貨幣結算,是意義重大但又相對薄弱的研究領域。清代澳省貿易已有相當多的研究成果,但是早期澳省金融貨幣關係研究,尚處在薄弱地步,雖有如鄧開頌、陸曉敏主編:《粵港澳近代關系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 年)、李金明、廖大珂《中國古代海外貿易史》(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5 年)、徐德志《廣東對外經濟貿易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5 年)、[ 德 ] 貢德 ‧ 弗蘭克(Gunder Frank)《白銀資本》(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 年)、李強《金融視角下的“康乾盛世”:以制錢體系為核心》(合肥:黃山書社,2008 年)、何芳川《澳門與葡萄牙大商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年)、穆素潔《全球擴張時代中國海上貿易的新網絡(1750—1850)》(《廣東社會科學》2001 年第 6 期)、黃啟臣《清代前期廣東的對外貿易》(《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 年第 4 期)、鄧開頌《論清代前中期廣東對外貿易的若干特殊政策》(《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 年第 3 期)、莊國土《茶葉、白銀和鴉片:1750—1840 年中西貿易結構》(《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 年第 3 期)、錢江《十六—一、澳門英國“銀單”的發現及研究背景 本文為 2020 年度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研究專項《廣州十三行印章印迹整理研究》(批准號 20VJXG005)階段性成果。作者簡介:邢思琳,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歷史學博士研究生、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特藏服務人員;冷東,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訪問教授、博士生導師。①[ 清 ] 屈大均:《廣東新語》,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第 419 頁。
  • 7這是甚麼票據?匯票、紙幣、收據還是借據?經過研究,我們認為這是還沒有人發現和研究的重要金融資料,是廣州十三行成為中外貿易中心期間但近代銀行金融貨幣體系又沒有建立之前,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適應貿易需要,在澳門發明印制而在廣州使用的“簡易現金支票”,以解決澳門與廣州之間中外貿易和貨幣結算的需求,此新發現應可促進澳省金融領域的研究。十八世紀國際間白銀流動及其輸入中國之考察》(《南洋問題研究》1988 年第 2 期)、陳春聲《清代廣東的銀元流通》(《中國錢幣》1985 年第 1 期)、孔志恒《清朝廣州口岸的外國銀元輸入》(《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 年第 5 期)等。還有法國路易 ‧ 德爾米尼(Louis Dermigny)300 多萬字的博士論文《中國與西方:18 世紀廣州的對外貿易(1719—1833 年)》的第 4 章《金幣與兌票》、第 5 章《貿易區與中國的債務》兩章中,講到了金屬貨幣的供應、大宗借兌與期票,還有向公行的借貸、空頭匯票與中國貿易等內容。但是有關近代貨幣結算體系產生之前,清代澳門與廣州十三行之間流通的匯票和支票等貿易金融結算方式的研究,則還是空白領域。本文作者之一(冷東)2017 年訪學英國期間,查閱英國國家檔案館廣州商館中文史料,即編號 FO 1048 的檔案,該檔案收藏了許多行商的親筆信函,廣東各級官員往來的文書、諭帖,也有行商與外商的信件、交易賒借契約、貨品清單等,其中也發現了一批饒有特點的金融憑證文件,茲列舉二件如下(圖 1、2):① FO 1048/31/18 Copy made at Macao on watermarked Company paper of “bank notes” issued at Canton by the Company for amounts from $5 to $1,000. (Dated: 23 Feb).圖 1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31/18 書影①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
  • 8圖 2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31/19 書影①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在清代早期廣州十三行與海上絲綢之路體系中,澳門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們普遍認為澳門是清代前期宗教傳播中心、中外貿易中心、外籍人士生活中心、苦力販賣中心、中外郵政信息傳播中心,此外,它還是近代金融中心和印刷基地,發揮着多方面作用。1812 年 12 月,英國東印度公司為支持馬禮遜出版《華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準備在澳門專門成立一個印刷所。馬禮遜 1812 年給倫敦傳教會的信中寫道:“這個季度,(澳門東印度公司)委員會已向倫敦總公司董事會正式寫了報告,申請從英國運來一部印刷機,派遣兩名印刷工人到中國印刷這部字典——中文的部分由中國印刷工人負責。”② 1813 年,東印度公司倫敦總公司派遣出色的印刷工湯姆斯(Peter Perring Thoms)攜同一套先進的印刷機、英文鉛字字模和其他印刷用品來到澳門,澳門東印度公司印刷所成立了,成為中國近代報業的重要階段,也為英國“銀單”的印制奠定基礎。③二、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的發行地澳門① FO 1048/31/19 Copy made at Macao on unwatermarked Company paper of “bank notes” issued at Canton by the Company for amounts from $5 to $1,000. (Dated: 23 Feb).②Eliza A. Robert Morrison, Memoirs of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obert Morrison, Vol. 1, Nabu Press, p. 354.參見蘇精:《馬禮遜與中文印刷出版》,台北:台灣學生書局,2000年,第 15、107頁;張秀民:《中國印刷史》,韓琦增訂,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 445 頁。③蘇精:《鑄以代刻:傳教士與中文印刷》,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蘇精:《馬禮遜與中文印刷出版》,台北:台灣學生書局,2000 年;林玉鳳:《中國近代報業的起點》,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 年。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本文列舉(圖 1、2)的兩份銀單,就是在澳門製作,上有英文注釋,內容為“English Company’s Note, (for water mark)”, Note for 1,000 Dollars。翻譯過來的意思為“英國公司票據,水印位置,1 千元票據”。雖然還不是鉛字印刷,但是所用紙張卻是當時處於先進水平的防偽紙張,劍橋大學圖書館的注釋解釋為:在澳門用帶有東印度公司水印的紙張製作的副本,由廣州的東印度公司發行的“支票”,數額從 5 到 1 千元。可見,這些銀單在澳門設計,但是主要在廣州發行使用。金融票據的防偽問題是世界各國共同重視的難題。清朝中期,新鈔發於各省布政司要鈐印記,各府、縣也要簽押印證,然後發於錢莊,還在紙幣上印上複雜的圖案,讓作偽者不易臨摹。更是規定,凡是出現偽鈔案,凡起意者、雕板者、印鈔者、抄紙者、項科號者、收買顏色物料者,“具是同情偽造,皆合處死”。英國的銀單看似粗糙,內藏玄機,使用東印度公司專用紙張,內含防偽水印,成為近代金融的重要標誌。同時期十三行商使用的信箋紙張精美漂亮,也有繁複的圖案和水印,但是中國的水印是浮於紙張之上,而英國及歐洲在 19 世紀的特殊紙張水印則是嵌於紙張之中,筆者在歐洲各國檔案館中親自察看了這類紙張,表面上看不出來,用手撫摸也感覺不到,只有對着亮光觀察,才能看到圖案和花紋。這種具有防偽功能的銀單,具備了近代金融票據的防偽特徵。而本文引用的第二份銀單(圖 2),根據劍橋大學的注釋及實物觀看,則是用沒有水印的紙張製成,說明英國東印度公司會根據客戶的信譽程度,而使用不同的銀單。可見澳門印刷條件的成熟,為澳省之間的金融證券的往來奠定了基礎。現金支票是銀行專門製作用於支取現金的票據憑證,由簽發人在存款銀行為本人或者他人領取不得超過存款額度的現金,是伴隨銀行系統產生的近代重要金融結算手段。觀察以上票據,雖然受時代的限制,沒有印刷成型固定文本,但已經具備了現金支票的基本要素。英國在 18 世紀以後逐漸成為世界資本主義的金融中心,金融資本發展到銀行資本,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發達,以支票為代表的信用工具的流通普遍,為適應與中國貿易的需要,也悄然發展到澳門。銀單的簽發日期為 1831 年 2 月 23 日,英國東印度公司結束前的三年,署名為“英吉利國公班衙單”,簽發單位即由英國特許處理中國貿易事務壟斷機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授權憑證,①簽發人為道光年間英國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部樓頓(W. H. C. Plowden)。收票單位及人員雖然沒有寫明,但應是清朝特權授予與外國進行貿易的十三行商,因為銀單主體內容皆用中文。乾隆十年(1745),兩廣總督兼粵海關監督策楞因部三、澳門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的基本屬性①公班衙,英文 company 的音譯,即“公司”。鴉片戰爭前,中國人對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辦事處的稱呼。英國東印度公司乾隆三十五年(1770)在廣州設立常駐機構管理委員會,處理全部英國對華商務及交涉事宜。道光十四年(1834)因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獨佔權取消而結束。
  • 10分行商資本薄弱,拖欠稅餉,遂設立保商,由幾家殷實行商擔任,保證進出口貨稅的交納。“以專責成,亦屬慎重錢糧之意”。①設立保商以後,不論貨物是否由保商買賣,一律要負完稅責任。監督等官員購辦備貢的珍奇物品,也要由保商搜購。在開海貿易初期,海關監督常常到黃埔丈量船隻,徵收稅餉,與督撫親自料理備貢。至乾隆初年,中外之防漸密,在“人臣無外交”的封建禁例之下,督撫、監督不再親自料理徵稅及備貢事務,而由保商辦理。乾隆十九年(1754),規定每艘外船要由一家行商作保,外船的行為及稅餉必須由保商負責。乾隆二十四年(1759)總督李侍堯的《防範外夷規條》更規定,行商必須對寓歇商館的外商稽查管束,“如敢故縱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輕,分别究擬斥革。地方官不實力稽查飭禁,一併參處”。②至此,行商承保外船,交納稅餉,備辦貢物,管理約束外商的各項職能已經完備。乾隆末年,保商不再由少數殷實行商擔任,全體行商輪流為外船作保,各行商都必須對寓歇自己所設商館外商的違法行為負責。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在金額數字的設計上已非常嚴謹精巧,用中文和阿拉伯數字對應依次注明 5 元到 1 千元的數額,目前看到的均為最高額度 1 千元。可見這是近程小額“現金支票”,與處理遠程大額交易金額的匯票有別。③銀單上貨幣單位的“銀”1 千元,是指銀元而不是中國的銀兩。廣州作為西方通商口岸,大量外國銀元流入廣州金融市場,造成清代白銀單位流行眾多,盛行者有庫平兩、海關兩、廣平兩和漕平兩四種。例如一筆生絲為 500 擔,預付定銀為每擔 250 兩,再算出總數為 125,000 兩。另一筆為 700 擔,定銀為每擔 260 兩,總共為 182,000 兩。僅此兩筆,就達到了 30 多萬兩銀子。而僅僅一年十數家行商貿易的資金能夠高達數千萬兩銀子。在廣州流通的外國銀元,大致銀元 1 元等於紋銀 0.72 兩。④而在廣州金融市場使用西方的銀元本位,表明清代中期廣州存在着非常活躍和成熟的金融交易系統,以及充足的外國銀元儲備。現代金融交易中為規避金融詐騙風險的七天緩衝期限,原來在兩百多年前就有了。因為當時還沒有銀行電匯或者轉賬業務,而且可能是由陌生第三者攜帶票據,因此票據上明文規定“帶此單送看要銀時或過七日後即將銀一千元交收”,⑤如有疑問,待行商審核後再支付銀款,成為金融規避風險的先驅。現金支票的基礎是簽發人在銀行存款,並由銀行代為發放及審核。而 19 世紀初期澳門和廣州還沒有近代銀行,傳統錢莊也不辦理這種涉外金融業務。中外商人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下面幾份檔案中得到解釋(圖 3)。①《史料旬刊》(北平故宮博物院)1930 年第 4 期,第 122 頁。②《兩廣總督李侍堯奏陳粵東地方防範洋人條規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 ③參見 [美 ]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第五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本,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584 頁。④參見吳志輝、肖茂盛:《廣東貨幣三百年》,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0 年,第 48–49 頁。⑤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31/18。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圖 3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12/30 書影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
  • 12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Conseequa如崑水官在嘉慶十七年(1812)給英國東印度公司大班 的這封信,當中提及一個重要的信息,“承會對來銀伍萬大元,已如數收到,立有收單交與尊買办邱熙官寄上,諒經送到矣”。可見行商與大班之間的金錢往來是通過匯款進行,並且收到後需要出具“收單”交由買辦寄送給匯款人。匯款是如何進行的?通過這一批檔案中的“現金支票”,應該可找到答案。除了面額為 1 千元的現金支票,英國東印度公司還會根據具體需要而使用不同面額的“現金支票”,上文就是使用了面額 2 萬元的“現金支票”,以解決數額更大的金融需求。由於金額較為巨大,因此在級別上,亦看似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大班與十三行總商之間的金融交易,一方是道光年間英國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部樓頓(W. H. C. Plowden),一方是道光六年(1826)開始擔任首席行商的伍元華,以受昌為商名,西人稱之為浩官四世(Howqua IV)。部樓頓要求十三行商將英國東印度公司存放的 2 萬元銀元交給公司買辦盤價,是以暫遲。但不日亦要賣出,將來賣去此項亦可留作後幫赴武彝之用。再者省中豆欄之舖現已再交五間,前後計交拾伍間撇清明白,煩仁兄要寄信吩咐尊買办當如何起蓋也。至於起蓋如省中有些小語言,弟在省當為照料一切,可免掛懷。通知至省城舊西成行內有福建人屋一座在內,弟已經馳信往福建問及,俟福建有回信弟然後寄信達知也。現在省中傳言海關德大人要換過,有新大人要來,未知果否,順此附達。至三月十九日尊買办邱熙官下澳,弟寄去咖啡哣一包,重二十四觔又肉脯壺小甕送上仁兄查收,諒已帶到,伏祈哂存是幸。前本行受 律之港脚船約再十餘天即可揚帆矣,餘省中諸事如常。專此佈達,順請台安,諸惟朗照不宣。再者三月廿二日有武彝千里馬來省說本年節氣雖早,而茶葉出得甚遲,至武彝之烏茶好醜尚不知其詳,又及。上: 咭唎公司大班味 台照順請味 吧 近安暨諸位仁兄近安麗泉行弟潘崑水官頓具三月廿三日省城寄麗泉行三月十五日接讀尊函,十六日即隨函佈復,諒登台覽。承會對來銀伍萬大元,已如數收到,立有收單交与尊買办邱熙官寄上,諒經送到矣。三月十九日承仁兄寄來馬武咸魚八條,重三十六觔,已收到,足見厚惠,有加無已,弟家下諸大小均各鳴謝盛情也。茲有瀆者本行与各茶客之包庄各工夫茶原約此四月內交定單之折咟吱銀項,轉瞬屆期,各茶客必來取討此定單銀。此四月內如無交此定單之項,各茶客定能多話及退單不肯包庄也,萬望仁兄格外體顧,為弟設法相幫,俾得此四月內到期有可交此包庄之定單折咟吱之價銀與各茶客,庶不致有誤公司之事,是所禱切。弟前承公司代擔出之棉花,茲因省中棉花之價甚鈍,有行無市,如要賣出,未免有壞廣利行之
  • 13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圖 4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28/43 書影阿明,日後結算。這就證明了是英國東印度公司事先將銀元儲備在十三行商會組織,並約定憑此種“現金支票”領取(圖 4)。可以說十三行成為英國東印度公司委員會在廣州的隱形銀行,十三行商也成為早期廣州的外資銀行家了。這種“小額現金支票”在當時如何稱呼呢?這也能在英國國家檔案館中找到答案。19 世紀初西成行的十三行行商黎光遠破產後被收押在監,度過四年的牢獄生涯後,黎光遠於 1828 年發遣新疆伊犁。發配前黎光遠寫信向英國大班求助,表示自囚係獄中於茲四載,不日將發遣伊犁,路程一萬餘里,沿途費用浩繁,而身到配所之後糊口亦無資藉,為望惻隱為懷,資助救難。①為此英國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部樓頓(W. H. C. Plowden)回信十三行總商伍浩官如下(圖 5):敬達者:昨接來信,言知以不日要動身往伊犁並請相助以路費等意。今本公司列位各客無不恤憐汝不幸之苦,萬望路上平安、行為方端尚可蒙上帝憐恤,或存命可回本鄉。其伊犁地方並非水土不好,則在無所害怕。茲將銀單會伍浩官代交銀一千五百元汝收入為畧表寸心。特此佈達,並順候近好不一。上:黎老兄青及弟部樓頓等仝具七月初三日信中特別提及:“茲將銀單會伍浩官代交銀一千五百元汝收入為畧表寸心。”②由此看來,“銀單”正是這種“現金支票”的稱謂,而且金額根據具體需要而調整,從上文的1 千元、1 千 5 百元到 2 千元不等。圖 5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28/29 書影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①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28/30。②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28/29。
  • 14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圖 6 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28/44圖片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①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 1 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年,第 9 頁。② Michael Greenberg, British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1800-4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③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 1 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年,第 138—139 頁。 ④[清 ]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卷 26“夷商一”,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514 頁。⑤標點為筆者所加。清代中期在廣州之所以產生了這種英國東印度公司的“銀單”,有着深刻的社會根源。其一是清朝嚴格的貨幣管理政策。康熙開海以後,廣州對外貿易推行以貨易貨的原則,保證白銀入口的同時防止中國財富的外流,“各口如有夷商偷運內地銀兩,及販進洋錢交易者,從重懲辦”。①隨着十三行中西貿易的發展,廣州作為對西方的通商口岸期間,大量銀元經由澳門流入內地。②防止銀兩和銀元外流更是清朝政府的重要政策,如道光帝上諭:“依律例,只有黃金、銅、鐵、銅錢出洋治罪明文,於紋銀未經議及,奸商罔知儆畏。著刑部悉心酌定具奏,纂人例冊,頒發通行。”③因此對於外商和行商而言,以這種票據形式處理金融結算要比白銀實際流通更為安全。其二是清朝嚴格的居住管理政策。清代前期廣州中西貿易的封建外貿體制包括四個環節:粵海關負責徵收關稅並管理行商,十三行經營對外貿易並管理約束外商,澳門為來粵貿易的西方各國商人的共同居留地,黃埔為西方各國商船停泊的港口。清朝政府還規定外國商人只能在貿易季節——即每年 10 月至次年 4 月住在廣州,其餘時間必須離開廣州回國或居留澳門。而對外國人士的女性家眷,清朝政府更是嚴格禁止在廣州居住,澳門成為外國人士家眷的居留地,也成為英國商人貿易季節結束後的主要居所。④但貿易活動和金融流通是經常進行的,這更促使了外國人士使用這種小額現金支票解決廣州、澳門之間的需求,也解釋了為何伍元華接到支票後第三天就支付了款項,並專函通知身在澳門的部樓頓。信封右上角及左下角蓋有“護封”印章,以示重視(圖 6)。⑤四、澳門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產生原因敬覆者:得接十三日來信,囑將公司之銀貳萬元交與公司買辦,今于十五日已將銀貳萬元交與買辦收清,祈為登記並請近好。美士部樓頓台照伍受昌頓七月十五日沖
  • 15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其三是貿易過程中繁多的小額支出。外國商船到達澳門後,為獲得清朝粵海關准許,從澳門到廣州期間有諸多的小額支出,茲列舉一艘商船的費用如下:而這些費用,均需要買辦通事根據英國東印度公司大班的指令,在行商處領取銀元,支付貿易過程中各種支出,保障貿易順利進行。可見,清朝前中期中國的金融資本仍然停留在當鋪、錢莊、銀號等古代貨幣經營組織的階段,支付手段比較落後。以現金支票為代表的近代信用工具是西方資本主義金融的標誌性產物,適應了廣州金融市場的現狀,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貿易也日益繁榮。司打番手本二次共花銀四員,馬頭掛號共花銀七十七員,關閘掛號共花銀十員,前山各房差掛號銀九十員半,翠微掛號共花銀二十員,過各汛地共花銀一員,香山走報掛號銀六員,紫坭口掛號查艙,感謝共花銀二十六員零三錢六分,兩砲台掛號查艙,感謝共花銀十七員,大關餉銀二百八十四兩八錢,伸花銀三百九十五員零四錢,已上共用花銀一千零七十六員零四錢,上下二次,共總計過用花銀二千四百一十六員零六錢四分。①由於澳門廣州對外貿易蓬勃的發展,導致貨幣結算方式經歷了數次重大的變遷,成為中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貿交流的重要一環,其演變反映了中國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過程。②澳省貿易首先經歷了現貨結算方式。例如嘉慶四年(1799)十一月十一日,粵海關監督謂:“向例黃埔澳門貿易只准以貨易貨。”③嘉慶十九年(1814),軍機處奉諭命兩廣總督蔣攸銛、粵海關監督祥紹查廣州通商實際情形,得到的答覆是:“夷商來粵,向係以貨易貨,其販來呢羽、嘩嘰、棉花、皮張、鐘表等物,換內地之綢緞布定湖絲茶葉瓷器,彼此准定互易,如應找不敷,原數皆用洋錢。”④同時,外國記錄也記述了此問題,即“外國商人在廣州的交易大多是通過以貨易貨來實現的”。⑤ 1830 年東印度公司代表在英國議會審查委員會上作證時,曾力圖否認實際存在的易貨貿易,然而在《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已多次明確記錄這種現貨結算方式,例如行商承銷洋貨的數量與價格,是與公司向他們購買絲、茶的價錢和數量密切相關。五、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的金融影響①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1048/35/16。②有關廣州十三行的貨幣體制研究成果很少,如任樹根、付海生:《山西票號與近代廣州金融組織》,《雁北師範學院學報》(大同)2007 年 1 期;姜志宇:《清代“五家聯保”制度與存款保險》,《中國金融》(北京)2008 年 22 期。而近年較為深入的研究成果是孔智恒:《論清代廣州口岸對外貿易結算方式的演變》,廣州大學 2014 年碩士畢業論文,孔智恒:《清朝廣州口岸的外國銀元輸入》,《淮海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連雲港)2016 年 5 期。③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160 頁。④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170 頁。⑤[ 美 ] 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本,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135 頁。
  • 16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現貨結算對大宗的國際貿易是一種束縛,不但限制了貿易的規模,而且實行起來非常複雜。不少英國的商業監督都反對以貨易貨,認為“以英國貨物嘗付茶葉價款是最壞的方式,即使英國貨的全部財物售磬,通常不是明虧,就是被中國貨的物物交換過程掩蔽了的暗虧”。①因此,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部不斷對此加以干預,並要盡量“摒斥全部的以貨易貨的交易”,②實行更為便捷的現金結算已經成為必然。隨着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現金結算成為主要貨幣形式是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的必然結果。廣州成為中西貿易中心後,中國傳統貨幣金融體系已經無法滿足時代的發展,銀元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雖然普通百姓日常生活還是以制錢為主,但在貿易領域,銀元與銅錢相比價值高而且重量輕,更適應大額貿易的使用。與中國傳統紋銀相比,銀元以枚流通而且規格統一,價值、成色穩定,交易時無需一一過秤稱重以及確定成色,大大簡化了交易的手續,節約了交易時間以及成本。而且銀元外觀精美,便於攜帶,人們在貿易中更傾向於接受銀元,而非紋銀以及制錢。③因此我們看到的“現金支票”都以銀元作為貨幣單位。在貨幣發展史上,計重貨幣被計數貨幣代替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銀元在中國的使用符合這一歷史發展趨勢。銀元作為廣州對外貿易重要的結算方式之一,保證了對外貿易的進行,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了貨幣制度的改革。當然銀元也有缺點,一是中外商人在廣州的貿易額度巨大,即使以銀元結算仍然數量多而分量重;二是安全問題,無論在長途海路航程還是陸地輾轉運輸過程,可能面臨各種天災人禍,具有很大的危險性;三是“爛板銀元”,早期在廣州流通的外國銀元每轉手一次便打戳檢驗,由此銀元千瘡百孔,最後失去貨幣完整面貌和本質。④商館的外商銀庫存放所有的現款和貴重物品。有些銀庫的銀錢數目很大,經常超過 100萬元,很少在 15 萬或 20 萬以下。在貿易的淡季(從 4 月到 10 月),商館的主要賬本,所有重要的函件、信函簿等也放在其中。“當時廣州還沒有銀行,每家商館就是它自己的銀行”。⑤但是這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十三行商館區前後發生多次火災,損失最大的就是這些貴金屬了,“十三行在羊城太平門外,夷商貿易處也。洋貨山積,中構番樓,備極華麗”外,還寫下了描述商館區景象的詩句:“廣州城郭天下雄,島夷丹服居其中。香珠銀錢堆滿市,火布羽緞哆哪絨。碧眼蕃官佔樓住,紅毛鬼子經年寓。濠畔街連西角樓,洋貨如山紛雜處。”⑥另兩①[ 英 ] 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務印書館,第 53–54 頁。②[ 美 ] 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本,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179 頁。③陳春聲:《清代廣東的銀元流通》,《中國錢幣》(北京)1985 年第 1 期,第 49 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金融史料組編:《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北京:中華書局,1964 年,第 48 頁。④[ 美 ] 亨特(William C. Hunter):《廣州番鬼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64 頁。⑤[ 美 ] 亨特(William C. Hunter):《廣州番鬼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39–40 頁。⑥[清]羅天尺:《羅癭暈集》,羅雲山編:《廣東文獻》第4冊,江蘇: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4年,第68頁。又,羅天尺此詩亦收入印光任、張汝霖編撰的《澳門記略》書中,唯標題作《冬夜珠江舟中觀火燒洋貨十三行因成長歌》,詩序未錄([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點校,廣州:廣東高度教育出版社,1988 年,第 43 頁)。
  • 17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份記錄分別是當時署兩廣總督策楞和廣東巡撫王安國有關這次火災向朝廷的奏報,他們在奏報中分別介紹該失火街區即十三行商館區的情況:“廣州府太平門外於十月二十二日夜民房失火,……緣是夜風勢甚大,延燒居民行鋪共一百三十家,幸未傷人,惟失火之地俱系洋行,商貨被燒尤多。”①“是夜南海縣屬太平門外十三行街成衣梁子昌鋪內失火,經署督臣策楞率領文武員弁督令兵役撲救。因街道窄狹,鋪店稠密,更值風勢巨大,人力難施,以致延燒鋪面一百三十餘座,又拆毀二十六座,方得止息。”②道光二年(1822),錢泳《履園叢話》曰:“太平門外大災,焚燒一萬五千餘戶,洋行十一家,以及各洋夷館與夷人貨物,約計值銀四千餘萬兩,俱為灰燼。”③汪鼎《雨韭庵筆記》則說:“燒粵省十三行七晝夜,洋銀熔入水溝,長至一二里,火息結成一條,牢不可破。”④因此“現金支票”更加方便實用,不僅解決了交通不便、攜帶麻煩和安全問題,而且作為清朝廣州對外貿易中的一種新的資金匯兌方式和結算工具,滿足了澳門與廣州中外商品交易活動對金融服務和資金支持的要求,在進行資金匯兌的同時,迅速而簡捷地完成了國際貿易所產生的資金結算,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使得對外貿易得以順利進行。⑤有清一代,澳門是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的城市,當時的澳門可謂是首開風氣之地。與眾多新鮮事物首先登陸澳門一樣,近代西方資本主義金融體制的標誌性產物——匯票也是首先進入澳門繼而流行於廣州。與 19 世紀後半期已經成型的近代金融票據相比,這種“銀單”還非常粗糙,但無疑具備了“現金支票”的基本要素,成為中國最早流行的“現金支票”的結算方式,為近代銀行和近代金融在中國的成立奠定了基礎。在銀行及金融監管體系沒有建立以前,這種“銀單”沒有納入正規金融體系,處在半地下秘密狀態,非常脆弱,也導致了許多金融問題和社會問題,突出的一點就是導致“商欠”更加嚴重。支票作為一種金融結算手段,其背後是英國東印度公司龐大的資金。大多數行商由於官吏勒索和自身的消費,在國內籌措資金的能力有限,往往成為外商資金控制的傀儡。嘉慶、道光年間,行商因拖欠官府課稅和外商債款而倒閉破產者頗不乏人,因而面臨抄家、下獄、充軍的厄運,被流放到伊犁者相續於道。在中外檔案中經常看到英國商人向粵海關監督稟報行商拖欠款項並要求償還的檔案,以及十三行商會代表粵海關回覆的文件。因此,外商憑藉雄厚的西方資本主義金融資本,向行商放債而形成商欠;又利用金融①《署理兩廣總督策楞奏報通省收成分數並英船開行廣州民房失火等事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整理:《清宮粵港澳商貿檔案全集》第 2 冊,北京:中國書店,2002 年,第 880 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合編﹕《清宮廣州十三行檔案精選》,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 年,第 96 頁。②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合編:《明清皇宮黃埔秘檔圖鑑》上冊,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6 年,第 171 頁。③錢泳:《履園叢話》卷十四,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第 391 頁。④黃佛頤:《廣州城坊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619 頁。⑤胡德勝、李文良:《中國票據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第 5 頁。
  • 18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資本的力量,將廣州十三行制度破壞無遺,是西方資本主義金融資本對中國封建金融資本的征服,產生了中國歷史上國際貿易的第一次重大金融危機。其二是這種“銀單”在近代銀行產生之前不能通過電匯等方式進行,也沒有正常的郵政系統等正常渠道完成,只能通過第三方代辦。通常充當這種角色的買辦在貿易和金融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經常出現買辦中飽私囊甚至捲款逃走的事情。在中外檔案中經常看到這樣的例子,如嘉慶二十三年(1818)英國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大班向粵海關稟報﹕其三是這種“銀單”也影響了十三行商的金融貿易方式,成為中國傳統社會最早使用近代金融手段的先驅。如同文行商潘啟官(Puankhequa I)不僅有與國外貿易的思維理念,還能以與時俱進新的眼光和膽量,突破物物交換的落後形式,敢於採用英國東印度公司董事部以匯票支付貨款的結算方法,史料記載:還如怡和行伍浩官伍秉鑑(Howqua I),嘉慶八年(1803)與波士頓托馬斯 ‧ 普金斯公司(J. T. H. Perkins)在廣州創立洋行,1818 年與旗昌舉行(Russell & Co.)建立貿易夥伴合作關係,使怡和行成為一個跨國公司。道光十七年(1837)旗昌洋行因與之有業務關係的三家英國倫敦銀行倒閉,無辦法支付在廣州的茶、絲貨款。伍秉鑑即指示“掌管着屬於浩官的一筆巨款”的波士頓股東從中提領一部分款錢匯付給倫敦的釋令兄弟公司(Baring Brothers & Co),換取貿易需要支付的匯票。③伍氏由此得到旗昌洋行的信任,建立密切英吉利國公班衙船船主布倫稟明粵海關部大人:敬秉者:於本月二十五日有在省本船夷館買辦劉亞章,香山前山人私偷番銀二千三百員逃走,不知往向。今敬稟請大人下令地方官即訪拿追究取回。其銀兩之內有一千二百員屬本船醫生一人,茲被賊人偷去,血本大為累難之處,故懇求大人施恩准行。嘉慶十月二十六日稟①潘啟官通知管委會,他需付給幾個人一筆相當巨額的款項,而這筆款是用公司的匯票匯往英倫的,但他恐怕在 12 天或 14 天內難以籌得此款,如此,則本季度便無法將款匯往倫敦,因此他提出一個對他和公司都有利的辦法。這個辦法是,假如我們願意簽訂購生絲合約,他準備接受。如果我們肯簽發董事部的匯票,他可將匯票上的款項作為合約付定金的一部分。無論如何,上述款項在本季度,公司是不會收到現款的,即使沒收得現款,亦不過先收而後支付。因為董事部每年必須訂購生絲運回本國。……他的提議得到照顧。②①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 FO 1048/18/36。②[ 美 ] 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35–1834)》第四、五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本,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 年,第 584 頁。③黃啟臣:《十三行商領潮接納西方文化 廣州十三行商與廣州城市文化研究之二》,趙春晨、冷東:《廣州十三行與清代中外關係》,廣州:世界圖書出版社,2012 年。
  • 19清代中期澳門印行的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的信貸關係。之後,伍氏就運用由旗昌洋行代管的資金繼續投資。於是旗昌洋行獲得大量的資金在廣州開展巨大貿易。道光三年(1823),有一位在廣州經商的波士頓商人欠伍氏72,000 元,無力償還。清朝官員不准其回美國,伍秉鑑請他來問明情況,說:“你是我的第一號‘老友’,你是一個誠實的人,只不過不走運,現在我將欠款期票當面撕毀,把欠款一筆勾銷,你可以回國了。”①伍氏有時貿易資金周轉不及時,也向旗昌洋行借貸款項,如道光二十一年(1841),伍氏經營貿易缺資 110 萬元時,就向旗昌洋行貸 70 萬的期票周轉。②穆素潔亦指出:伍秉鑑通過在金融市場投機而賺錢,從美國人取得現金,為美國和印度商人提供信用貸款,收取利息,之後又在美國投資而得益。這些是隨着美國在中國和印度洋的貿易擴張,以及新加坡港市於 1819 年的建立而出現的機遇。他投入的資金是相當巨大的:信件中就提及通過口頭協約而借貸 31,020 美元給予庫利奇(Coolidge)和給予洛(A. A. Low)的 25,000 美元的一筆信用貸款。在定單中,為購買珍珠,給詹姆塞特吉(Jamsetjee)送去了 7,000 盧比,清楚地說明了財產轉讓的辦法,伍秉鑑寫道:“匯票參見第 1263 號,由孟加拉管轄下的東印度公司董事會開出,日期為倫敦 1841 年 8 月 17 日,付與福布斯(Forbes)公司,並背書給我。”③伍秉鑑在 1840 年 6 月 28 日寫給約翰 ‧ 庫欣(John Cushing)的信中說:“現在,我在美國有如此多的資產,以至於我必須請求你與福布斯(John. M. Murray Forbes)先生商量以甚麼方式處置這些基金,以保證基金安全,並且能夠產生利息,直至它們能夠被匯出,最好以現款的美元或孟加拉的匯票,給我在此的代理商旗昌洋行。在與英國人的戰爭解決以後,如果福布斯先生和他的兄弟逝世,我還必須請求你們為我看管我的資產。”④還如美國第一位來華基督教傳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於 1830 年由澳門抵達十三行的美國館“廣源行”,開始了在中國的傳教生涯。他抵達後首先是長期學習中國文字和文化,之所以成為著名的傳教士和中國通,得益於美國商人歐立芬(David W. C. Olyphant,1789—1851)的大力支持,就在裨治文從紐約出發來華的前一天,歐立芬交給他一封寫給美國廣州商館大班塔波特(Charles Nicoll Talbot,1802—1874)的介紹信:“由於我提供一名傳教士的船費和他在華一年的住宿,美部會決定開始在中國的事工。我和美部會關於裨治文先生的這項約定,只有仰賴您為我實現,請給他一個房間、一名僕人、他的洗衣費用,以及和您共同用餐,這些都由我負擔。”⑤因此裨治文經常在回信中感謝塔波特的慷慨相助,不僅為他提供了數千元的費用,還為他爭取到很有利的①[ 美 ] 亨特(William C. Hunter):《廣州番鬼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43 頁、第 55 頁。②[ 美 ] 亨特(William C. Hunter):《廣州番鬼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45 頁。③穆素潔:《全球擴張時代中國海上貿易的新網絡(1750—1850)》,《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1 年第 6 期,第 82—83 頁。④穆素潔:《全球擴張時代中國海上貿易的新網絡(1750—1850)》,《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1 年第 6 期,第 82 頁。⑤ E. J. G. Bridgman, The Life and Labors of Elijah Coleman Bridgman, pp. 37-38. 轉引自蘇精:《裨治文在十三行1830—1833》,趙春晨、冷東:《廣州十三行與清代中外關係》,廣州﹕世界圖書出版社,2012 年。
  • 20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匯率。①說明美國和澳門、廣州之間的貨幣流通和兌換業務的開展。除了國際貿易,異地兌換的金融業務也應用到國內海難救助網絡中。嘉慶十三年(1808),廈門崑和行派遣出國的金順源船在南海遭遇海難,被英國船隻救起的中國船員在英國船隻上居住十六日後被送回福建會安港,此外還借得西班牙銀元 210 元作為路費,約定其後到廣州由十三行行商麗泉行立即奉還。②麗泉行行商潘長耀,乾隆二十四年(1759)出生,原籍福建同安縣,移民廣東後寄籍南海,與廈門崑和行有親戚關係。廈門崑和行出國船隻向英國人的借款,可以憑單從廣州麗泉行撥付,不僅顯示了潘長耀和祖籍地深厚的地緣和業緣的關係,表明十三行不僅僅是包攬來華中外貿易的洋商,還有自身的國內業務,這方面以前知之甚少;也反映了國內金融領域中異地支付的金融網絡和匯票功能,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探究。③梁嘉彬先生在《廣東十三行考》中已經敏銳地指出十三行與金融貨幣的密切關系:“研究十三行者往往泛論其對外貿易而止,余考知西洋文物之傳入除由貨易得來者可以毋論外,其若西洋樓台、炮台、戰船諸物之建造,西洋醫術之介紹(鄭崇謙之傳種牛痘,伍崇曜之設立眼科醫院可以為證),歐美外情之採訪,甚至近代銀行事業之仿行,中外貨幣傾融兌換,莫不以十三行為其嚆矢。”④至 1842 年以後清政府被迫開放多個通商口岸,以支票為代表的金融票據的使用更加廣泛,時人記載歐美商人“莫不以票據為利器,於是我國商民亦稍知利用。”⑤實際上清代前中期的對外貿易中以現金支票為代表的金融票據已經在澳省中外商人間使用,繼白銀成為結算手段之後,現金支票適應了國際金融大發展的時代要求,對中國社會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銀錢堆滿十三行”的源頭始於澳門,澳門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作用值得進一步探討。雖然英國東印度公司“銀單”的發現,為清代中期澳省口岸金融業研究提供了新的證據,但是在擴展資料運用和討論範圍仍有很大空間,如“一口通商”時期澳門廣州口岸“支票”使用範圍和程度如何?英國東印度公司 1834 年結束後金融票據如何處理?這種金融票據在具體貿易結算中如何使用?同期其他歐美國家之間的金融活動又如何?仍然缺乏詳細的文獻支撐,本文只能拋磚引玉,期待今後更加詳實的資料和更加深刻的研究。[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 ABCFM / Unit 3 / ABC16.3.8, vol. 1, E. C. Bridgman to Jeremiah Evarts, Macao, 6 July 1831. 轉引自蘇精:《裨治文在十三行 1830—1833》,趙春晨、冷東:《廣州十三行與清代中外關係》,廣州﹕世界圖書出版社,2012 年。②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233/ 189,第 35 號。參見楊國楨:《洋商與大班:廣州十三行文書初探》,《近代史研究》(北京)1996 年 3 期。③英國國家檔案館 FO 233/ 189,第 35 號。參見楊國楨:《洋商與大班:廣東十三行文書初探》,《近代史研究》(北京)1996 年 3 期。④梁嘉彬:《廣東十三行》,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13 頁。⑤張松:《北洋時期對票據習慣的調查研究及其與立法的關係》,《清華法學》第六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年,第 214 頁。
  • 21從日葡貿易看 16 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 *張蘭星16 世紀,葡萄牙人來到日本,隨即開展傳教、經商活動。最初,葡船沒有固定停泊港,葡人經常改變活動地點。其後,他們考察了本州、九州各港,但也沒有找到最佳港口。葡商及耶穌會最終看中大村氏的長崎,並選定此處為泊船固定港。從此,長崎港成為日葡貿易及日本對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其興起對日本近代的發展具有特殊意義。葡萄牙 日本 長崎[ 摘 要 ][ 關鍵詞 ]1542 年,葡人首抵日本。最開始,其在日活動具有兩個特點:只要大名不反對,葡船就能靠岸。他們主要徘徊於日本西南各港,這裏開展對外貿易已久,而且具備合適的地理條件;日本各港未向葡船徵收費用;同時,葡王和總督也未規定葡船必須停靠在日本的某個港口。儘管如此,葡人還是想尋找一個固定良港,這一直是葡商和耶穌會面臨的主要問題。①沒有固定停靠點,乃是因為葡人抵日時間不長,對日本的地形、地勢尚不熟悉,歐洲人甚至沒有日本地圖。多數葡商還不懂日語,雖然一些傳教士有一定語言基礎,但閱讀日語文獻和分析日本地圖卻很困難。此外,日本正處於戰國時期,交通混亂,如果想在日本進行地理考察,必須通過重重關卡。即便在信仰基督教的大名領地,仍有大量的反對勢力存在,因此實地考察的危險性太大。葡商、耶穌會的共同目標就是尋找一個安全、方便的港口,以停靠巨船,②躲避風浪,繼而進行貿易和傳教活動。葡人尋找港口的過程充滿艱辛,長崎開埠前,葡船輾轉停泊了多個港口。③ 本文為四川師範大學校級重點項目“近代赴日歐洲醫生與東西交流”(編號 22XW113),以及川師全球治理與區域國別研究院項目“帆船時代的東方與西方”(編號 2021ryh00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簡介:張蘭星,四川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副教授、川師日韓研究院客座研究員、歷史學博士。郵編 610068①關於葡商與在日耶穌會的關係,請參見:張蘭星:《論切支丹時代在日耶穌會與葡商之關係》,《澳門理工學報》(澳門)2013 年第 3 期。②這是一種以早期牢船為原型,集各種歐洲船特點的重型商用帆船。為了突出其噸位巨大的特點,以及便於與其他大型帆船區分,故簡稱其為“巨船”。有關探討請參見: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48, pp. 12-13;[日]岩生成一:《日本の歴史‧14‧鎖國》,東京:中央公論社,1968年,第 159頁;[日]外山卯三郎﹕《南蠻船貿易史》,東京:東光出版株式會社,1943年,第 210—212頁。③就 16—17 世紀日葡貿易的英文專著而言,英國史學家查理斯 ‧ 拉爾夫 ‧ 博克塞(Charles Ralph Boxer)提供了較多、較全面的資料。博克塞的相關著作主要有 3 本。第一本是《澳門來的巨船》(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該著作是研究澳門歷史及葡屬亞洲活動的重要資料。該書最重要的是第一部分“日本航線的編年史”(Part I: The Annual Japan Voyages),博克塞以編年方式記載了 1555—1640 年葡人在澳門和日本的貿易、航海、宗教、文化活動,該章佔據全文80%左右篇幅。對於史學者來說,這些豐富的、來源可靠的(博克塞精通葡語)、具有影響力的(博是研究葡萄牙、荷蘭海外擴張的專家)資料姑且可以當作史料來應用。第二本是《日本切支
  • 2216 世紀初、中期,葡船主要在本州和九州活動。本州是日本最大的島,位於日本列島中部。16 世紀,葡船雖然到此貿易,但最終沒有在這裏選擇一個港口作為固定停靠點,葡船停靠過的本州港口有下面幾個:堺(市)是和泉國、河內國和攝津國交界之處,三國商人聚集於此開展貿易活動。據耶穌會傳教士路易士 ‧ 德 ‧ 阿爾梅達(Luis de Almeida)記載:“從 1561 年起,每年大概有 5 艘葡船在堺靠岸。”①英國船長薩利斯(Saris)也提到:“16 世紀,葡船經常光顧堺。”②如此良港沒有成為葡船的固定停泊點,確實可惜。沙勿略(Xavier)也提到:“堺雖然臨海,但城區距離海岸較遠,造成貿易不便。”③雖然在德川幕府建立後,堺再次恢復繁榮,但其發展速度和規模已經趕不上長崎和平戶。京都是天皇及(室町幕府)將軍的居所。京都的商業自古繁榮,是開展貿易的好地方。但京都也距海岸較遠,造成對外貿易不便。同時沙勿略指出,戰國的硝煙彌漫到京都,曾經繁榮的城市變得滿目瘡痍,京都的元氣一時難以恢復。1552—1553 年,葡船在京都附近的港口停靠,估計日葡雙方交換了些商貨。1578 年,三崎出現了葡船,大名北條氏與葡人交換了商品,但此後再無相關記載。④日本九州的地理位置優越,自古就有海外貿易的傳統,且港口眾多。九州曾經是中日勘合貿易的窗口。⑤葡船最先到達的地區就是九州(種子島),耶穌會的傳教活動也以九州為起點和中心。學者狄菲(Diffie)記載道:“九州本來有 100 多艘中國走私船,自從葡船來到後,這些船就再也沒有出現。”⑥一、葡人尋覓泊船良港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丹世紀,1549—1650 年》(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博採用縱、橫結合的方式,分析了16—17 世紀日歐的交流交往。第三本是《遠東的葡萄牙貴族,1550—1770 年》(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該著作的視野更寬廣,不但介紹了葡人在澳門、日本的活動,還記載了他們在印度、東南亞的活動。應該說,博克塞是研究近代日葡貿易的先行者,其著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近來,日本學者岡美穗子又著有《商人與傳教士:南蠻貿易的世界》(《岡美穂子商人と宣教師 ‧ 南蠻貿易の世界》),該書充分總結和利用了博克塞、外山卯三郎、岡本良知、高瀨弘一郎等學者的研究成果,再次選擇性地探討了 16—17 世紀日葡關係中的某些重要問題,比如平托著作中有關日本的真實描述有哪些、澳門葡人(商)向日商貸款的具體情況、德川幕府朱印船船主摻和日葡貿易的狀況等,這些都是缺乏研究亦值得探究的方方面面。其他相關論著還有:Bailey W. Diffie, George D. Winius, Foundations of the Portuguese Empire, 1415-1580,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77;[ 日 ] 外山卯三郎:《南蠻船貿易史》,東京:東光出版株式會社,1943 年;[ 日 ]吉永正春:《九州のキリシタン大名》,福岡:海鳥社,2004 年;等等。①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26.②John Saris, Ernest M. Satow(ed.), The Voyage of Captain John Saris to Japan, 1613, London: Hakluyt Society, 1967, p. 65.③[ 日 ] 大森金五郎:《國史概說》,東京:日本歴史地理學會,1910 年,第 497 頁。④[ 日 ] 井上清:《日本の歴史》(上),東京:岩波新書,1985 年,第 229 頁。⑤明朝為了防止走私和實行海禁,於 1404 年對日本實行勘合貿易制度。簡單地說,明朝只允許中日雙方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進行朝貢貿易,貿易雙方每次都要核對事先制定好的勘合證明。1547 年,中日進行了最後一次勘合貿易,其後兩國的官方貿易完全被禁。關於勘合貿易的詳情,請參見:王輯五:《中國日本交通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 年,第 151—155 頁。⑥ Bailey W. Diffie, George D. Winius, Foundations of the Portuguese Empire, 1415-1580,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77, p. 395.
  • 23從日葡貿易看 16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薩摩為大名島津氏的領地,位於九州西南部,即今天鹿兒島縣北部。耶穌會最初的傳教地區就在鹿兒島,因此葡船經常停泊於島津氏的港口。學者加藤三吾記載道:“1543 年,9 艘葡船滿載貨物,來到薩摩和豐後。”①阿爾梅達記載道:“1561 年,至少有 5 艘葡船來到薩摩。”不過據博克塞(Boxer)記載:“當年只有 2 艘葡船來日。船長阿方索 ‧ 瓦滋(Affonso Vaz)在川內(鹿兒島附近)登陸。後來他們與當地人發生衝突,船長、船員被殺。川內領主立即致信果阿總督,表示歉意。領主認為,兇手應該是日本海盜,衝突由雙方誤解造成。”②看來,薩摩的自然條件雖然優越,但不夠安全。大名島津貴久最初歡迎傳教士,沙勿略初到薩摩之際,島津氏還提出要與葡人進行貿易。③後來,島津領內掀起反基督教活動,島津氏對傳教士敬而遠之,於是葡船不再造訪薩摩。在九州諸港中,大名松浦氏及大村氏的港口最有可能發展成日葡往來的固定港口。平戶是九州西北部的小島,港口條件較好,是大名松浦氏的領地。④加藤三吾認為:“平戶優越的地理位置是其能夠發展的前提。”⑤因為嘗到對華貿易的甜頭,所以松浦氏對葡人無比熱情,並主動邀請葡船來停靠。從 1550 年起,葡船經常停泊於平戶,其發展繁榮迅速。⑥學者霍爾(Hall)記載道:“薩摩似乎沒有吸引力,平戶(港)卻在 1550 年以後變得十分活躍。”⑦薩利斯(Saris)記載道:“1555 年,沙勿略從薩摩前往京都,途經平戶,發現葡船在此互市貿易。”⑧此時平戶的繁榮程度堪比堺,已經成為日葡貿易的重要港口。平戶的發展勢頭看來不錯,但松浦氏並沒有盡全力保護葡人、葡船的安全,他對傳教士的態度讓人捉摸不定。雖然松浦氏允許傳教,但領內反對者怨聲載道。1558 年,松浦隆信迫於壓力,將傳教士逐出領地。耶穌會士托雷斯(Torres)認為隆信背信棄義,勸阻葡船去平戶。1561 年,大船長費勞 ‧ 德 ‧ 蘇薩(Fernao de Sousa)及十多名葡人在平戶被殺。⑨據傳教士弗洛伊斯(Frois)描述,衝突源自日葡商人發生口角。最開始,只有幾名葡人被殺。但蘇薩得知消息後,異常憤怒,立即率兵前往報復。葡人寡不敵眾,再次受挫。不過據荷蘭探險家林奇頓(Linschoten)描述:“葡人當時氣焰囂張,肆意侮辱日本人。① Johannes Justus Rein, Japan: Travels and Researches Undertaken at the Cost of the Prussian Government,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884, p. 519.②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26.③ Robert Montgomery Martin, China: Political, Commercial ,and Social; in an Official Report to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Vol.1, London: Brewster and West, 1847, p. 315.④ Neil Pedlar, The Imported Pioneers, Westerners Who Helped Build Modern Japa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991, p. 32.⑤[ 日 ] 加藤三吾:《三浦の安針》,東京:明誠館書店,1917 年,第 49 頁。⑥ 另說,中國海盜王建議葡人到平戶開展貿易。參見:Yetarō Kinosita, The Past and Present of Japanese Commerc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02, p. 62.⑦[ 美 ] 約翰‧惠特尼‧霍爾(John Whitney Hall)﹕《日本:從史前到現代》,鄧懿、周一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年,第 105 頁。⑧ John Saris, Ernest M. Satow(ed.), The Voyage of Captain John Saris to Japan, 1613, London: Hakluyt Society, 1967, p. 64.⑨“大船長”的葡語為 Capitão-Mor,英語為 Captain-Major,另譯為“總指揮官”、“司令官”、“長官”、“甲比丹”或“加比丹”,後兩種稱呼為日語漢字。
  • 24大和民族歷來自尊自強,若受到侮辱,必然反抗。因此衝突的緣由不在日本方面。”①由於安全得不到保障,葡船暫時放棄平戶。橫瀨浦是肥前大名大村純忠的領地,位於西彼杵半島北端。由於葡人在薩摩和平戶的貿易開展不順,只好另尋港口。經測量,橫瀨浦的海水深、波浪小,是不錯的港口。傳教士阿爾梅達首先發現這裏,然後報告給耶穌會,隨後他作為葡人代表前往談判。阿爾梅達向大村純忠傳達了耶穌會的建議:“如果這裏允許傳教,葡船將到此停靠。”②大村氏渴望葡船已久,連忙答覆:“我會將橫瀨浦獻給教會,你們可以在此建教堂,進行貿易也很安全。”③為了吸引葡船,大村氏給予優厚待遇:“橫瀨浦周圍 2 公里範圍都歸耶穌會管理,包括土地和農民;禁止異教徒在橫瀨浦居住;葡船 10 年內免稅。”大村氏給予如此條件,葡人一度認為這裏就是其心儀之處。他們還將橫瀨浦命名為“基督教的聖母港”,並且在附近的八子島(八の子)豎立十字架,還將其命名為“聖 ‧ 彼得島”。④ 1562 年,耶穌會開始在橫瀨浦傳教,他們在這裏修建了教堂和街道。同年,耶穌會說服大船長佩羅 ‧ 巴雷托 ‧ 羅林(Pero Barreto Rolim)到橫瀨浦經商,另有兩艘葡船也從平戶駛向橫瀨浦。⑤由於葡人捨棄平戶來到橫瀨浦,這個不知名的漁村開始引人注目。不過,橫瀨浦的繁榮未能持續。開埠不久,那裏便遭到反對者騷擾。橫瀨浦的繁榮讓其他大名嫉妒,土地被佔的農民以及失去教眾的佛教徒、神道教徒也很不滿。反對者控訴葡人壟斷貿易,掠奪日本白銀。當地日本人開始搶劫葡船、襲擊葡人和燒毀教堂。大村氏和葡人大為焦急。1563 年 11 月底,葡船即將離開橫瀨浦時,反對者燒毀了耶穌會教堂,並偷襲葡船。“基督教的聖母港”僅繁榮了一年,就被毀於一旦。橫瀨浦被破壞後,葡商無處安身,他們不顧耶穌會勸阻,再次返回平戶。葡商的不冷靜讓他們付出代價,大批貨物被平戶所謂的反對者搶走。其中就有松浦隆信的家臣,但隆信對此否認。無論如何,橫瀨浦已成為歷史,重建港口似乎不太可能。葡商和耶穌會又開始尋找港口。為了挽留葡船,純忠決定立即另闢港口,新港口叫福田浦(今長崎市福田本町)。葡人也認為,平戶和橫瀨浦都不安全,沒有必要留戀,福田浦看起來不錯。⑥福田浦的領主①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26.② John Whitney Hall,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Japan, Volume 4: Early Modern Japa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304.③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27.④[ 日 ] 吉永正春:《九州のキリシタン大名》,福岡:海鳥社,2004 年,第 27—33 頁。⑤當佩羅 ‧ 巴雷托 ‧ 羅林(Pero Barreto Rolim)的巨船來到橫瀨浦後,耶穌會得到消息,又有兩艘葡船準備停泊於平戶。前任大船長曼努爾 ‧ 德 ‧ 門多卡(Manuel de Mendonca)正好在羅林的船上,他告訴耶穌會,有一艘船由他的叔叔指揮。於是,傳教士科斯梅 ‧ 德 ‧ 托雷斯(Cosme de Torres)及門多卡一同前往平戶,成功地勸說兩艘葡船改道前往橫瀨浦。參見: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28.⑥ 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er’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p. 140. 恩格爾伯特‧坎普菲爾(Engelbert Kaempfer)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僱傭的醫生,他於 17世紀末來到日本,並對日本的文明文化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記載,其著作成為研究近代早期日本的重要資料。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25叫福田左京,是大村氏的家臣。重要的是,左京不反對傳教。1565 年,葡船開到福田浦展開貿易。相比平戶,橫瀨浦和福田浦的地理條件稍次。這裏太靠近外海,常有風暴,船隻停泊不太安全。不過在大村氏和左京的精心維護下,雙方貿易尚能維持。福田浦的開發引來松浦氏嫉妒。1565 年底,松浦隆信派兵襲擊福田浦。葡商已經做好充分準備,歐洲的火槍火炮讓松浦氏軍隊遭受重創,松浦方面損失了 200 多人和多艘戰船。①雖然葡人取得暫時勝利,但福田浦的安全問題仍然令人擔憂。如果將松浦氏與大村氏比較,後者採用的策略更成功。大村氏不但入教,還提供港口,甚至主動鎮壓反對派。但松浦氏對基督教的態度搖擺不定。所以葡船最終放棄平戶,寧願前往地理條件較差的福田浦。除了以上主要港口,葡船還偶爾經停其他港口,比如坊津、京泊、阿久根、天草、山口、口之津、博多等地,有些葡船甚至去了北海道。1570 年以前,葡商不停地改變泊船港口,這其實對貿易的開展不利。為了尋求安全、穩定的港口,葡人沒有放棄希望。葡人已經輾轉多處港口,他們對九州的地勢、地形、政治、經濟情況有了一定瞭解。同時,日本各大名對葡船的競爭也進入白熱化階段,大名大村氏不但皈依基督教,還提供多處港口供葡商、耶穌會考慮。這樣看來,歐洲人找到最佳港口僅是時間問題了。長崎被開發以前,葡船可以挑選日本任何港口作為貿易地點,這看起來似乎是一件好事,其實不然。因為葡船無論在哪個大名的港口停靠,對其他大名都是一種刺激。一些未能進行貿易的大名甚至騷擾、搶劫葡船。互相競爭的大名對耶穌會和葡商來說,就像一把“雙刃劍”。為了安全地開展貿易,葡人必須找到一個可以長期停靠的良港。此外,中國海吹來的颱風以及崎嶇不平的九州海岸,不利於笨重的葡國巨船航行。裝滿貨物的葡船很容易被惡劣天氣吞噬。②由於沒有可靠的航海圖,葡船航行的困難是現代人難以想像的。特別在葡船靠港之時,如果不是良港,很可能會觸礁,或被大風刮走。雖然日本的港口很多,葡商也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地方,但各港地形、地勢的不同反而成為葡人的負擔。葡商和耶穌會一直在留意、尋覓日本良港。一般來說,耶穌會的活動範圍較廣,他們負責打探各處良港。之後,商人們便會前往考察。如果都滿意,就可與當地大名講條件。長崎最初不過是個被稱為“深江浦”的漁村。③ 16 世紀 50—60 年代,葡船偶爾從長崎入港,《崎陽群談》記載道:“西南商船不期入港。”④ 1566 年,有葡商指出,日本最二、開發長崎港及大村氏獻土①[ 日 ] 吉永正春:《九州のキリシタン大名》,福岡:海鳥社,2004 年,第 41 — 42 頁。② C. R. Boxer, 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 Manchester: Carcanet Press, 1993, p. 98.③ 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er’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pp. 139-140.④高淑娟、馮斌:《中日對外經濟政策比較史綱 以封建末期貿易政策為中心》,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年,第 179 頁。從日葡貿易看 16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
  • 26好的港口是大村氏領內的長崎,此港口優於其他地方。① 1568 年,耶穌會第一次考察長崎。相關報告提到:“這裏雜草叢生,居民還不瞭解基督教,這裏是大名大村純忠的領地。”② 1569 年,大船長曼努爾 ‧ 特拉瓦索斯(Manuel Travassos)指揮巨船來到福田浦,耶穌會和葡商告訴他,附近的長崎更適合靠岸。後來,葡商和耶穌會共同考察了長崎,認為此港海水較深,三面高山環抱,無風波之擾,地形很像里斯本,是天然良港。同時,傳教士加斯帕 ‧ 維勒拉(Gaspar Vilela)已經在此教化居民,以前佛教寺廟的土地上還建起了基督教教堂。③ 1570 年,葡人再次來到這裏,附近的雜草已被清理乾淨,還多了耕田和各種建築,港內甚至鋪設了街道。④關於長崎開埠具體在哪一年,各種資料有不同記載。有學者認為長崎開埠為 1570 年。⑤因為葡國巨船第一次到達長崎的時間是 1570 年,曼努爾 ‧ 特拉瓦索斯是當年的大船長。不過據傳教士維勒拉分析,1570 年,特拉瓦索斯可能只是在回程途中經過長崎,稍作停留。是否開展貿易,未有記載。還有學者認為長崎開埠為 1571 年。⑥當年,大船長特里斯桃 ‧瓦滋 ‧ 德 ‧ 維佳(Tristão Vaz de Veiga)的巨船正式抵泊長崎,並且與當地居民交換了商品。日本史料記載道:“長崎最初是西海邊的小漁村。1570 年,葡船到此考察。1571 年,葡人來此貿易。”⑦博克塞也提到:“1571 年,傳教士梅爾切 ‧ 德 ‧ 費格雷多(Melchior de Figueiredo)帶着葡商再次勘察了長崎,並認定此乃良港。葡商再也不用花費精力,到處尋覓停靠點了。”⑧還有日本史料記載道:“1571 年,大村氏令家臣友永對馬開設長崎為港口。港口被開發後,大村氏立即邀請各地商人前來貿易,並為他們修建店鋪。”⑨筆者認為,如果以是否開展了貿易為標準,那長崎開埠應該是 1571 年。1580 年,肥前大名大村純忠打算將長崎及附近的茂木地區獻給(日語稱“寄進”)耶穌會,作為日葡貿易的固定港口。⑩大村氏稱:“我等蒙傳教士多方恩惠,為此將長崎及① Matthew Calbraith Perry, Narrative of the Expedition of an American Squadron to the China Sea and Japan, 1852-1854, Washington: A. O. P. Nicholson, 1856, p. 31.②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34.③[ 日 ] 田辺茂啓:《長崎志‧正編》,長崎:長崎文庫刊行會,1928 年,第 246—247 頁。④ Pedro Gastão Mesnier, O Japão: Estudos e Impressões de Viagem, Macau: Typographia Mercantil, 1874, p. 68.⑤ Paul Doolan , “The Dutch in Japan,” History Today, Vol. 50, Issue 4 (April 2000), p. 36; Douglas M. Peers, Warfare and Empires, Contact and Conflict Between European and Non-European Military and Maritime Forces and Cultures; An Expanding World, The European Impact on World History, 1450-1800, Volume 24, Surrey: Ashgate Variorum, 1997, p. 112; [ 美 ] 桑賈伊‧蘇布拉馬尼亞姆(Sanjay Subrahmanyam):《葡萄牙帝國在亞洲 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何吉賢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7 年,第 112 頁,等論著。⑥參見:[日 ]外山卯三郎﹕《南蠻船貿易史》,東京:東光出版株式會社,1943 年,第 366 頁;[美 ]約翰‧惠特尼‧霍爾(John Whitney Hall)﹕《日本:從史前到現代》,鄧懿、周一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 105 頁;John Villiers, “Silk and Silver: Macau, Manila and Trade in the China Sea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0 (1980), p. 72;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35, 等論著。⑦[ 日 ] 金井俊行編:《長崎畧史:増補長崎畧史》下卷 4,長崎:長崎市,1926 年,第 92 頁。⑧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35.⑨[ 日 ] 長崎市小學校歴史研究団編:《教授資料としての長崎郷土史》,長崎:長崎市小學校歴史研究団,1923 年,第 4 頁。⑩ José Yamashiro, Choque Luso No Japão Dos Séculos XVI e XVII, São Paulo: Instituição Brasileira de Difusão Cultural, 1989, p. 100.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27領內田地無保留地永久贈與巡察使(范禮安)。……,但所有入港船隻必須向我們繳納貿易稅。”①向外國人獻土在日本尚屬首次,其中原因值得分析:第一,在眾多基督教大名中,大村氏可謂狂熱。從信仰角度來說,虔誠的基督徒向教會獻土並不為過,歐洲也有類似情況(如丕平獻土)。大村氏一開始就想把橫瀨浦獻給耶穌會,但那裏的商鋪設施很快就被反基督教者燒毀。第二,從商業上來看,大村氏一直渴望與葡商建立聯繫,九州大名都是如此。1580 年,傳教士勞倫克 ‧ 梅西亞(Lourenco Mexia)對大名間的競爭進行了描述:“日本大名雖然各據一方,擁有眾多土地,但大多數都不富裕。當葡船到來時,我無法形容他們那種喜悅之情,因為這意味着財富。”②大村氏曾開放橫瀨浦、福田浦為貿易港口,他從中嘗到了甜頭。當上述兩港被反對者破壞後,大村氏立即開發長崎為港口,可見貿易誘惑之大。為了避免長崎被反對者破壞,保證貿易能夠順利開展,大村氏作出了獻土的驚人之舉。也有學者認為,大村氏獻土實屬無奈,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葡船每年到港,才能留住葡商。③第三,無論是何種大名,大名首先是日本的大名,其次才是基督教的大名。所以大村氏可以在任何時候拋棄基督教,大名對封建權力的渴望應該大於對信仰的追求。大村氏獻土是否出於宗教覺悟,我們不得而知。但作為佔據一方的大名,他首先要維持其封建統治。戰國末期,大名龍造寺隆信曾企圖支配肥前地區,松浦、大村和有馬氏等大名在與龍造寺氏的對抗中,處於劣勢。自長崎開埠以來,龍造寺氏時常騷擾港口。他屢次支持大村氏領內的反對派(西鄉、深崛等人)騷擾長崎,他還想控制、甚至佔領長崎。此外,松浦隆信也憤恨葡人拋棄平戶。松浦、有馬和龍造寺氏等大名的勢力隨時威脅着大村氏。為了防範龍造寺氏和松浦氏的襲擊,同時購置西洋武器,大村氏最終決定將長崎獻給耶穌會作為教會領地。在大村氏看來,獻土可以達到“雙贏”。葡船不但帶來貿易,還能增強實力。如果長崎成為教領,葡人一定會捍衛長崎,與大村氏共禦外敵。雖然大村氏獻出了長崎,但大名對自己領地的影響力不會減弱,他也可以隨時收回土地。第四,另有說法,大村氏曾經向耶穌會借款,其抵押擔保是長崎及附近地區。④由於不能按時還貸,就只能進獻土地。但此說法缺乏確鑿證據,僅是一種猜測。對於大村氏的獻土舉動,耶穌會也曾矛盾過。一方面,耶穌會確實需要長崎,以此作為佈教基地。傳教士克勞迪奧 ‧ 阿奎維阿(Claudio Aquavia)認為耶穌會應該接受獻土,如果長崎成為教領,傳教士和基督徒便可在此避難。另一方面,耶穌會發現獻土在日本尚屬首次,他們也害怕其中潛伏着危機。耶穌會亞洲總部(果亞)曾經提出反對意見,他們害怕在日耶穌會被捲入大名之間的政治、軍事鬥爭。1580 年,范禮安(Alessandro Valignano)談到了當時的考慮:①[ 日 ] 朝日新聞社編:《開國文化》,大阪:朝日新聞社,1929 年,第 55 頁。②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40.③[日]井上清:《日本歷史》(上冊),天津市歷史研究所譯校,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0—271頁。 ④ Yosaburo Takekoshi, The Economic Aspects of the History of the Civilization of Japan, Vol.1, London: Routledge, 2004, p. 308.從日葡貿易看 16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
  • 28鑑於此,耶穌會最終認定,接受獻土可以使傳教大為方便,也能得到固定稅收。出於種種考慮,耶穌會在 1580 年正式接收長崎及茂木地區。傳教士勞倫克 ‧ 梅西亞(Lourenco Mexia)立即表示:“有馬氏、大村氏今年會受到主的特別優待。”③在耶穌會的建議和安排下,大船長多姆‧米格爾‧達‧伽馬(Dom Miguel da Gama)的巨船當年便開赴長崎。長崎歸附於耶穌會後,港口建起 400 套房屋,街道變得更寬,人也越來越多。但耶穌會也發覺他們並非這裏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並沒有獲得長崎的司法權,教會不能在此宣判死刑,但以前領主就有此權利。還好,耶穌會並未在意這點,只要他們每年將港口稅分給大村氏,大村便會協助耶穌會,控制領民,確保安定。長崎港的建立對日歐交流及日本近代的發展均有重要意義:首先,長崎港是葡人開展貿易及傳教活動的重要條件。1571 年以後,葡船幾乎每年都前往長崎,很少光顧其他日本港口。長崎的繁榮令眾多大名嫉妒,特別是九州大名,他們想方設法引誘葡船到其領地停靠,但葡船很少改變目的地。1581 年,傳教士弗洛伊斯(Frois)在越前國北莊城堡謁見①從某種意義上說,此港口稅也可以看作是一種關稅。參見[日]岡美穂子:《商人と宣教師南蠻貿易の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10 年,第 116 頁。② C. R. Boxer, 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 Manchester: Carcanet Press, 1993, pp. 100-101.③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p. 40-42.傳教士的生命和耶穌會的財產在日本時刻受到威脅,日本人是好戰民族,他們善於製造,也善於破壞。他們可以搗毀自己的寺廟(佛教寺廟),在他們眼中,無論甚麼神都得不到永久尊重。所有傳教士都認定,為了保證葡人的安全以及繼續傳教,應該接受獻土。長崎港是基督徒大村純忠的領地,葡船每年來此易貨。此地是個天然要塞,其他大名和領主不能輕易攻破。這裏的日本人不會對傳教士造成威脅,不然他們就得不到商品。總的來說,長崎似乎可以成為重要據點,在保護我們財產的同時,也可以作為臨時避難所。另外,還有一個叫門司的要塞與這裏連成一體,門司是大村氏和有馬氏領地之間的一道天然屏障,我們有必要取得其控制權。純忠也極有可能將此地一同獻給我們,只有這樣,他才能保證外貿活動的開展。作為回報,葡商將每年支付 1,000 杜卡特(ducat,約 1,000 兩白銀)的港口稅,由我們和大村氏共用。①大村氏用一部分稅收維護門司的防禦工事,剩下的分給家臣。這種做法(大村獻土)在歐洲人看來可能有些奇怪,但對當地的耶穌會和傳教士來說,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在異國接受獻土始終令人擔憂,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可能會採用兩種辦法解決這一問題。要麼把土地歸還給大村氏;要麼把長崎交給羅馬派來的主教管理。由於長崎距離果阿或羅馬非常遙遠,在日耶穌會可以暫時代管長崎。如果羅馬派人接管,我們也會交出權力。②三、長崎港的發展及其意義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29大名高山右近。當時,弗洛伊斯還見到了另一個有實力的大名——柴田勝家。柴田氏想邀請葡船前往其領地,還委託耶穌會從中斡旋。作為回報,柴田氏可向耶穌會提供 1—2 萬兩白銀的活動經費,但弗洛伊斯委婉地拒絕了請求。他向柴田氏解釋,葡商現在只想去長崎。1587 年,肥後大名八代氏也請求與葡人通商,並希望葡船從堺入港,但葡人仍然選擇了長崎。①長崎開埠後,京都、堺的商人也來此經商,此港漸為繁昌。1572 年,長崎已有居民3,000 人。②由於長崎逐漸繁榮,大村氏成為最富有的大名之一。1583 年,巨船再次到達長崎,來過的葡商發現街道變寬了,新來的葡商則感歎這裏的繁榮與和諧。1584 年,長崎遭遇火災,但富有的商人迅速投資重建了港口。據弗洛伊斯描述:“雖然以前的長崎是小漁村,但在大村氏、耶穌會和葡商的共同維護下,這裏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繁華。巨船每年從這裏帶走 500,000 庫魯札多白銀(1 庫魯札多約為 1 兩白銀)。日本各地的商人都到這裏做買賣,沒有巨船,就沒有長崎。很多商人在此購房、定居。另外,長崎屬於教會領地,每年有 300 多人在此洗禮。1584 年,長崎常住居民達到 20,000 人。由於商業的緣故,長崎人生活富裕,即便是普通平民,也穿着貴族才能享用的衣服。長崎基督教徒非常虔誠,主動捐款修建教堂。”③葡船、教堂、商人和傳教士象徵着當時長崎的風情,外來文化通過這個窗口湧進日本。還有學者認為,隨着基督教的廣泛傳播及日葡貿易的繁盛,長崎幾乎成為葡萄牙的半殖民地。④其實,當時的長崎更是亞洲乃至亞歐貿易的重要窗口,⑤由於巨船經常停泊於長崎,大家容易認為長崎僅是葡人活動的港口。其實,除了葡人外,西班牙人、菲律賓人和中國人都在此經商,貿易量還不小。坎普菲爾(Kaempfer)就提到:“16 世紀,長崎已經擁有 23 條街道,中國人、歐洲人都在這裏做生意。”⑥德川幕府接手長崎後,也一直在促進長崎與馬尼拉、台灣以及中國大陸的貿易。長崎的朱印船商人經常往來於日本和東南亞之間,當時的長崎可謂國際貿易港口。即便是在某段時間葡船沒能抵達長崎,港口仍能運轉。1590 年,長崎有居民 5,000 人,1600 年為 15,000 人,1614 年發展到 30,000 人。⑦其次,長崎開埠對世界交通、世界貿易的形成有特殊意義。在“發現”日本前,葡人在印度沿岸和麻六甲建立了據點。澳門據點建立不久後,日本長崎也被開發成貿易港口。日本實際上是葡萄牙在亞洲打通的最後一個要道,這樣,整個亞洲被聯繫起來。此外,①[ 日 ]《岩波講座日本歴史 9(近世 1)》,東京:岩波書店,1975 年,第 204 頁。② Neil Pedlar, The Imported Pioneers, Westerners Who Helped Build Modern Japa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991, p. 34.③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 48.④[日]井上清:《日本歷史》(上冊),天津市歷史研究所譯校,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2—273頁。⑤[ 日 ] 岡美穂子:《商人と宣教師南蠻貿易の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10 年,第 12 頁。⑥ 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er’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p. 140.⑦ João Paulo Oliveira e Costa, “A Route Under Pressure: Communication Between Nagasaki and Macao (1597-1617),” Bulletin of Portuguese-Japanese Studies, Vol. 1, Universidade Nova de Lisboa, Portugal, 2000, pp. 78-79.從日葡貿易看 16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
  • 30西班牙在菲律賓的馬尼拉建立了基地,與美洲大陸互有往來,這樣亞洲和美洲通過馬尼拉又聯繫起來。① 1580 年,西葡合併。亞洲商品通過澳門、馬尼拉轉運到美洲。再加上日趨成熟的歐洲、非洲航線,世界主要地區的交通、貿易便聯繫起來。史學者諾美林克 ‧ 諾伊羅弗茨(Meilink. Roelofsz)曾感歎:“葡人在世界範圍的貿易活動,促使他們在全球建立殖民地和據點。他們對中、日(長崎)貿易的開發意味着世界貿易網路的初步形成。”②葡人的貿易從里斯本到非洲開普敦,再到印度、中國、日本和美洲,這是一條環繞世界的貿易網。雖然意大利人和荷蘭人開闢了北歐、地中海和近東貿易圈,但其範圍和影響比不上葡人(一部分歸功於西班牙人)開闢的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商貿網。把葡人開闢的航線和其他航線聯繫在一起,即可呈現近現代世界交通和貿易網的最初框架。再次,由於長崎逐漸興盛,日本統治者開始注意此港,並將其當作發展對外關係的重鎮來管理,長崎的發展雖有波折,卻是持續的。由於長崎一直被耶穌會控制,長此以往,這裏可能會淪為葡屬殖民地。到了豐臣秀吉統治時期,他認定長崎是重要的港口和戰略要地,絕對不能被外國人控制,必須收回。③ 1587 年,秀吉宣佈收回長崎主權。1588 年,秀吉在長崎設代官,管理長崎日常事務。1592 年,秀吉又設長崎奉行,主管外交和海防。第一任奉行是寺澤廣高,代官為村山等安。④收回長崎後,秀吉還想為長崎更名,但大村氏極力勸阻此舉。因為長崎在國外已有一定知名度,為了保障貿易順利開展,不宜改名,秀吉於是作罷。學者山森(Sansom)認為:“秀吉雖然沒有限制長崎的貿易活動,但也不允許長崎獲得像歐洲城市那樣的自治權。”⑤德川幕府統一日本後,將軍試圖重新掌控外貿主動權,其措施之一就是控制港口。為了方便管理以及限制外國人在日本的發展,幕府將所有的外貿活動都集中於長崎、平戶兩地。1616 年,德川秀忠發佈“貿易港限制令”:① William S. Atwell, “International Bullion Flows and the Chinese Economy circa 1530-1650,” Past and Present, Vol. 95, Issue 1 (May 1982), pp. 72-73.② M. A. P. Meilink-Roelofsz, 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 in the Indonesian Archipelago between 1500 and about 1630,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62, p. 119.③坎普菲爾曾總結道:“秀吉看到長崎的發展後,心生嫉妒。另外,葡人(商)在長崎獲得成功後,便驕傲起來,引起日本統治者不滿。再加上長崎的基督教信徒越來越多,更是讓秀吉無法容忍。”( 作者自譯 ) 參見: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p. 140.④[ 日 ] 外山卯三郎:《南蠻船貿易史》,東京:東光出版株式會社,1943 年,第 355 頁。 ⑤ George Sansom, A History of Japan, 1334-161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 330.⑥[ 日 ] 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第六,東京:泰山社,1940 年,第 346 頁。嚴正通告。堅決禁止伴天連(傳教士)門徒布教,先年家康已有令出。此外,黑船或英國船,因與伴天連同屬一宗門,故一旦在你領內靠岸,一律讓其轉泊長崎或平戶,禁止其從事商業活動。此事由上意決定,現通告在此。關於唐船(中國船),不論在哪裏靠岸,可隨船主之意,開展買賣。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3117 世紀初,德川幕府沿襲了奉行管理(長崎)制度。長崎奉行由將軍親自任命,相當於中國欽差,並非地方官員。德川幕府初期,長崎僅設一名奉行。1633 年,將軍鑑於長崎在外交外貿中的重要性,始設兩名奉行。一人在江戶,另一人常駐長崎。奉行的主要職責是管理長崎的外貿和司法,長崎已經成為幕府直轄領地。也有學者認為,自秀吉以來,最高統治者設奉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優先購買葡船商品。①還有學者認為,奉行僅是(長崎)名義上的最高長官,長崎町年寄(也可稱為“頭人”)才是核心人物。町年寄通常有 4—9 人,屬於世襲官員,負責監督貿易。②渡邊修二郎記載道:“除了奉行,長崎的主要官員還有:町年寄 7 人、年行司 4 人、御船頭 3 人。③不難看出,17 世紀之後,日本統治者加大了對長崎的管理力度,長崎成為德川幕府的直轄對象。儘管如此,這種模式仍然是一把雙刃劍。長崎的管理雖然受到一定約束,但日本統治者基本還是維持“禁(天主)教不禁商”的策略來發展長崎,那裏的商業發展和外交活動並沒有停滯。即便德川將軍於 1640 年將葡人趕出日本,也仍然保留了荷蘭人、中國人在長崎開展貿易活動。④而且,自 17 世紀中期日本鎖國後,⑤長崎也是日本為數不多的通商口岸,且多數外交事宜都只能在長崎解決(例如外國人要求通商、建交等),在德川幕府長達兩百多年的統治中,長崎作為外貿外交中心的地位始終沒有改變。一名荷蘭人曾提到近代早期的長崎:“那裏非常繁盛,城市的格局很開放,沒有城牆阻隔。”⑥到德國人坎普菲爾(Kaempfer)來到長崎的時候(17 世紀末),日本雖然鎖國,但長崎仍然有所發展,他提到長崎有 62 座寺廟、35 座橋,以及眾多的街道、戰船、房屋、娛樂場所、監獄、商鋪等,他特別提到長崎有兩個重要的外貿區,分別是出島(供荷蘭人)及唐館(供中國人)。⑦此外,即便葡人及傳教士被驅逐,歐洲的荷蘭人卻了留下來。鎖國後的日荷貿易持續了 200 多年,雖然荷蘭人被局限在長崎附近的人工島(出島)上活動,但正是由於出島的存在,日本才沒有完全關住大門。出島就像一絲門縫,或像一扇微開的窗口,慢慢地吸收外界“營養”。通過出島,日、西(方)始終能夠保持某種經濟文化聯繫,長崎成為日本能夠在近代迅速轉型的重要條件之一。[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 日 ] 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貿易と外交》,東京:八木書店,2002 年,第 197 頁。② Grant. K. Goodman, Japan and The Dutch 1600-1853, London: Curzon Press, 2002, p. 18.③[ 日 ] 渡辺修二郎:《外交通商史談》,東京:東陽堂,1897 年,第 261 頁。④荷蘭人被遷往長崎港邊的人工島出島上活動,中國人被限制在長崎的唐館(區域)活動。⑤ 1639 年,德川幕府頒佈禁教鎖國令。參見:林韑、宮崎成身等編:《通航一覧》第五,東京:泰山社,1940年,第 26 頁。 ⑥ Charles MacFarlane, Japan: An Account Geographical and Historical, London: George Routledge & Co., 1852, p. 154.⑦ Engelbert Kaempfer, Kaempfer’s Japan: Tokugawa Culture Observe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9, pp. 141-147.從日葡貿易看 16世紀長崎港的建立及意義
  • 32唐廷桂正名考賓睦新唐廷桂乃唐廷樞之兄、怡和洋行買辦。在相關研究論著中出現了各種變異或錯誤的稱法,有的流傳很廣、影響深遠。通過梳理唐氏族譜和各種相關史料,證實唐廷桂是正名,唐植是原名,唐亞植是乳名,唐國華是曾用名,唐茂枝是諱稱,唐茂之是唐茂枝誤寫,唐傑、唐實、譚亞祺、童‧阿奇、唐阿植、唐阿七是英文名回譯錯誤,唐廷植是研究者創造的錯誤名。唐廷桂 唐植 唐國華 唐茂枝 唐廷植 唐廷樞[ 摘 要 ][ 關鍵詞 ]唐廷桂和唐廷植兩個名字,實為一人,但是自 20 世紀 70 年至今,“唐廷植”這個錯誤名字流傳很廣、影響頗深,很多論著都使用了“唐廷植”這個錯誤名字,甚至連唐氏族人都受此影響,造成各種誤解。隨着唐廷樞研究的深入,相關研究者發現這一錯誤,試圖糾正,但是由於史料不足及考證不夠深入,“唐廷植”這個錯誤說法依然根深蒂固。本文擬通過梳理唐廷桂家族文獻和研究成果,逐一考訂唐植、唐亞植、唐國華、唐茂枝、唐廷桂、唐廷植、唐阿植、唐傑、唐實、譚亞祺、童 ‧ 阿奇、唐阿七、唐茂之等名字的由來和正誤,對各種用法溯本探源,務求去偽存真、正本清源。唐廷桂(1828—1897),字建安,號茂枝,清代廣東香山縣唐家村人(今珠海唐家灣鎮),1839 年入讀澳門馬禮遜教育協會學校(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School,簡稱馬禮遜學校或者馬公書院),1842 年隨校遷往香港繼續學業,1843 年擔任英國駐上 海 第 一 任 領 事 巴 富 爾(George Balfour) 的 翻 譯,1845 年 回 校 繼 續 學 業,1847 年 兼任香港巡理府法庭傳譯員,1849 年因馬禮遜學校關閉而轉學至聖保羅書院(St. Paul’s College),1851 年辭職赴舊金山,1852 年任陽和會館通事、總董,1859 年回國,1861年任江海關通事,1865 年赴香港經營華熙糖局(Wahee Smith & Co.),1871 年任天津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買辦,1873 年任上海怡和洋行總買辦。唐廷桂之父唐方玠(1799—1864),字廣善,號寶臣,娶梁氏,生四子:廷桂、廷樞、廷庚、一、緒論作者簡介:賓睦新,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國際關係專業博士生、中國歷史研究院澳門歷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 33廷堅。①其大弟唐廷樞(1832—1892),字建時,號景星,亦畢業於馬禮遜學校(1841—1849), 而 後 師 從 英 國 傳 教 士 理 雅 各(James Legge), 曾 任 香 港 巡 理 府 法 庭 傳 譯 員(1851—1858)、江海關通事(1858—1861)、怡和洋行總買辦(1863—1873)、輪船招商局總辦(1873—1885)、開平礦務局總辦(1878—1892)等職。其二弟唐廷庚(1835—1896),字建廉,號應星,1843 年入讀馬禮遜學校,1849 年師從英國傳教士理雅各,1856 年在香港最高法院特納律師(George Cooper Turner)處做了幾個月的職員,②參加了一些法庭申述,③ 1858 年跟隨唐廷樞前往上海謀生,④ 1864 年任粵海關初級職員,⑤ 1873 年跟隨唐廷樞入職輪船招商局,任粵局總辦(員董),1885 年返鄉定居,直至去世。⑥幼弟唐廷堅(1843—1862),字建操,號梓貞,英年早逝。⑦唐廷樞投身洋務事業,推動了輪船運輸、保險、煤礦、鐵路、水泥等工商業的開辦與發展,被譽為中國近代工商業先驅。其成功事業,離不開唐氏兄弟的支持。唐廷桂是上海商界領袖之一,在唐廷樞接手輪船招商局和創辦開平礦務局籌資困難時,運用其強大的勢力,努力奔走,⑧召集親友和廣東同鄉認購股份,數次幫助唐廷樞化解危機。⑨唐廷庚加入輪船招商局,協助唐廷樞辦理局務,參與創辦仁和水險公司,開闢廣州至檀香山(舊金山)的太平洋航線,赴美交涉“和眾號”輪船被加徵關稅事宜,是輪船招商局的重要分管人員。⑩在唐廷樞的光環之下,唐廷桂和唐廷庚的事跡和功績被忽視,研究成果寥寥無幾,甚至連唐廷桂的名字都弄錯或者譯錯。唐植是唐廷桂的原名。香港第一份中文報刊《遐邇貫珍》上刊登了兩則唐廷桂在舊金山的新聞,都是採用“唐植”。據《遐邇貫珍》1853 年 8 月第 1 卷第 1 號刊登的《金山採金條規》載:“近接閱花旗國金山漢人採金條規,從該處總例摘出,係唐植譒譯漢文,因其字句間有未妥,特稍為改削,茲列如後。……癸丑年三月初三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四月初九日,漢人茂枝唐植。”⑪又據《遐邇貫珍》1854 年 4 月第 2 卷第 3—4 號合刊載:二、唐廷桂原名唐植①《唐景星家譜》,編者和抄錄時間不詳,珠海博物館唐越先生提供。② Carl T. Smith, “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Tong Brothers, Pioneer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mmerce and Industry,” Chung Chi Journal, Vol. 10, No.1 & 2 (1971), p. 85.③ Parliamentary Papers, House of Commons and Command, Vol. 48, 1860, China: Hong Kong, pp. 283, 449.④ Eliza J. Gillett Bridgman, The Pioneer of American Missions in China: The life and labors of Elijah Coleman Bridgman, New York, 1864, p. 241.⑤唐廷庚在粵海關任初級譯員,僅 1864—1865 年有史料記載,其後未見記載。其一:The Chronicle and Directory for China, Japan, & the Philippines for 1864, Hong Kong, p. 169. 其二:The Chronicle and Directory for China, Japan, & the Philippines for 1865, Hong Kong, p. 244.⑥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August 7, 1896, Shanghai.⑦《唐景星家譜》,編者和抄錄時間不詳,珠海博物館唐越先生提供。⑧ “The Obsequies of the Late Mr. Tong Mow Chee,”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September 3, 1897.⑨[ 清 ]經元善:《中國創興紡織原始記》,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 年,第 287 頁。⑩賓睦新:《輪船招商局員董唐廷庚史事考述》,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79—97 頁。⑪《遐邇貫珍》(香港)1853 年 8 月第 1 卷第 1 號,第 10—12 頁。唐廷桂正名考
  • 34“近閱金山上年十一月十九日新聞紙,內載唐植經手斂湊四邑會館花紅銀一千元,致送該處捕廳署之士兵以為酬勞,因其地有著名劫盜濯阿儉逞兇恣劫中土掘金人,被其掠財害命者指不勝屈。”① 1859 年左右,唐廷桂從舊金山返回中國,仍繼續使用“唐植”為名。唐廷樞編《英語集全》正文注明:“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兄植茂枝,弟庚應星參校,陳恕道逸溪、廖冠芳若谿仝訂。”②“亞植”是唐廷桂的乳名,乃是他人對“唐植”的親近稱呼。亞植之名,能查到最早記錄是 1843 年馬禮遜學校年會報告上的學生名冊,原文為“Achik,亞植,入學年齡 11,籍貫 T’óngká,入學時間 1839 年 11 月 4 日”。③施其樂(Carl T. Smith)《歷史的覺醒——香港社會史論》(A Sense of History: Studies in the Social and Urban History of Hong Kong)載:“法庭爭取有華人傳譯員的編制。在這當中首先是唐亞植,又名唐茂枝、唐廷植,他於 1847 年 10 月 16 日獲任。他曾在馬禮遜學校讀書。”④劉伯驥《美國華僑史》亦採用唐亞植之說:“士比亞牧師,於一八五五年二月與三月在其東涯新錄發表,由四大會館於一八五三年所供給僑民的人數,與陽和會館通事唐亞植(Tong K. Achick),於一八五四年將四大會館首要在加州州議會礦產與採礦委員會供詞繙譯,透露當時五大會館所屬會員的人數。”⑤何光嶽《漢源流史》一書亦採用此說﹕“唐亞植,三藩市陽和會館主席。”⑥陳雅晴《亦趨亦離:早期港英殖民政府的華人譯者(1843—1900)》一文也是如此﹕“唐亞 植(Tong Achik/Achick), 又 名 廷 植(Tong T’ing-chih/Tingzhi)、 茂 枝(Tong Mow-chee),1828-1897。”⑦該文還將唐廷桂之名誤為“唐廷植”。⑧唐氏兄弟先後入讀馬禮遜學校,皆取有英文名字。據馬禮遜學校 1843 年度報告清晰記載,Achik,亞植,入學年齡 11,籍貫 T’óngká(唐家),入學時間 1839 年 11 月 4日;Akü,亞驅,入學年齡 10 歲,籍貫 T’óngká,入學時間 1841 年 11 月 1 日,離校時間 1842 年 1 月 1 日;Afú,亞扶,入學年齡 8 歲,籍貫 T’óngká,入學時間 1843 年 4 月三、唐傑、唐實、譚亞祺、童 ‧ 阿奇、唐阿植、唐阿七是英文名回譯錯誤①《遐邇貫珍》(香港)1854 年 4 月第 2 卷第 3—4 號合刊,第 7 頁。②[ 清 ] 唐廷樞:《英語集全》,同治元年(1862)廣州緯經堂版。③ Samuel Wells Williams, 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Macao, 1843, pp. 9-11.④施其樂(Carl T. Smith):《歷史的覺醒 香港社會史論》(A Sense of History: Studies in the Social and Urban History of Hong Kong),宋鴻耀譯,香港:香港教育圖書公司,1999 年,第 113 頁。 ⑤劉伯驥:《美國華僑史》,台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2 年,第 162 頁。⑥何光嶽:《漢源流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 年,第 416 頁。⑦陳雅晴:《亦趨亦離:早期港英殖民政府的華人譯者(1843—1900)》,王宏志主編:《翻譯史研究》第 5 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 年,第 263—313 頁。⑧ Christopher Munn, Anglo-China: Chinese People and British Rule in Hong Kong, 1841-1880, Richmond: Curzon Press, 2001, p. 443.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357 日。① 其 中 亞 植 Achik 是 唐 植, 即 唐 廷 桂, 此 後 自 署 Tong K. Achick, 又 出 現 Tong Achick、Tong Chik ② 等 寫 法, ③ 因 號 茂 枝 又 寫 作 Tong Mow Chee。 亞 驅 Akü 是 唐 廷樞, 又 有 Akou、④ Akue、⑤ Tong Akü ⑥ 或 Tong Ting-Ku 等 寫 法, 因 號 景 星 又 寫 作 Tong King-Sing。 亞 扶 Afú 是 唐 廷 庚, 又 有 Afoo、Afu 等 寫 法, 因 名 而 寫 作 Tong Ting-Keng,又因號應星而寫作 Tong Ying Sing。以上是唐廷桂及其兄弟之英文名字情況。唐傑之名,譯自 Tong Chik,最早見於徐鳳石和惲鐵樵所譯容閎自傳《西學東漸記》(My Life in China and America)。兩人將英文原文“I entered the school in 1841. I found that five other boys had entered ahead of me by one year...The names of five boys were: 1.Wong Shing; 2.Li Kan; 3.Chow Wan; 4. Tong Chik; 5. Wong Foon.”⑦譯為“予入是校,在一八四一年,先我一年而入者,已有五人:黃君勝、李君剛、周君文、唐君傑與黃君寬也。”⑧兩人因為不熟悉馬禮遜學校之事,故而張冠李戴,將唐植(Tong Chik)錯誤地譯為“唐傑”,不知覺地造成了深遠影響。此後研究容閎之著作,皆採用了此說,甚至將 Tong Chik 誤為唐廷樞。如勒法格(Thomas Edward La Fargue)寫道“Tong Chik, better knows as Tong King-sing, became a famous business man.”⑨(譯文:唐植,即眾所周知的唐景星,成為了著名商人)。高宗魯翻譯勒法格著作,亦接受了此說法,譯為“同時入校者尚有五位中國學生,他們是:黃勝、黃寬兄弟,唐傑(景星)、李剛、周文等五人。……唐傑(景星),成為鉅賈,曾創辦中國第一個‘輪船招商局’”。⑩又如李志剛將 Achik 譯為“亞傑”、Akü 譯為“亞駒”、Afu 譯為“亞富”,⑪實際上應該是亞植、亞驅和亞扶,⑫即唐廷桂、唐廷樞和唐廷庚。容閎自傳的各個譯本也接受了這個說法,如沈潛、楊增麒評註的《西學東漸記》記載:“唐傑(1832—1892 年)又名唐廷樞,廣東香山人,初在馬禮遜學校讀書,接着在另一英國教會學堂學習。”⑬王蓁翻譯容閎自傳時,甚至將唐植① Samuel Wells Williams, 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Macao, 1843, pp. 9-11.② Yung Wing, My life in China and America,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09, p. 13.③ Robert Hart and China’s Early Modernization His Journals, 1863-1866, Cambri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217-218, 229, 232-234, 243, 259.④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Hong Kong: Noronha & Co., 1898, pp. 588, 639.⑤ Robert Hart and China’s Early Modernization: His Journals, 1863-1866,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232-234. 又見 Parliamentary Papers, House of Commons and Command, Vol. 48, 1860, China: Hong Kong, pp. 4, 20.⑥ Parliamentary Papers, House of Commons and Command, Vol. 48, 1860, China: Hong Kong, pp. 47, 129, 137, 174, 187, 308-309, 311, 349-351, 354. ⑦ Yung Wing, My life in China and America,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09, p. 13.⑧ [ 清 ] 容閎:《西學東漸記》,徐鳳石、惲鐵樵譯述,上海:商務印書館,1915 年,第 7 頁。⑨ Thomas Edward La Fargue, China’s First Hundred: Educational Mission Stud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1872-1881, Washingto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42, p. 19. ⑩ 勒法格(Thomas Edward La Fargue):《中國幼童留美史》,高岩(即高宗魯)譯,香港:文藝書屋,1980 年,第 16 頁。⑪李志剛:《容閎與近代中國》,台北:正中書局,1981 年,第 47—49 頁。⑫ Samuel Wells Williams, 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Macao: 1843, pp. 9-11.⑬[ 清 ] 容閎:《西學東漸記》,沈潛、楊增麒評註,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76 頁。唐廷桂正名考
  • 36Tong Chik 譯為“唐實”,黃寬 Wong Afun 譯為“王寬”,①這就錯得更厲害。石霓翻譯容閎自傳,仍將唐植 Tong Chik 譯為“唐傑”,“唐傑也未見確切的生平事跡。不過,他似乎一直被認為就是唐廷樞。……但有資料標明,唐廷樞比容閎小四歲,比容閎晚入馬禮遜學校,是 1842 年才入讀香港馬禮遜學校的,並且是與哥哥唐廷植、弟弟唐廷庚同時進校的。……若是這樣,那麼唐傑則該是另一個人了”。②石霓經過一番考證,認為唐傑不是唐廷樞,而是唐氏三兄弟之外的另外一個人,這也是一個很明顯的錯誤。張偉保在《中國第一所新式學堂 馬禮遜學校》載 :“由於這份名單將亞植(Achik)誤譯為亞傑,引致後來研究者很大的誤會。更有學者張冠李戴地誤將唐廷植理解為其弟唐廷樞。事實上,據第一批名錄所列,Achik 是 11 歲入讀馬禮遜學堂,其出生年份應為 1828 年。而唐廷樞……,其出生年份為 1832 年。兩者相差四年,故 Achik 絕不可能是唐廷樞,而只能是他的兄長唐廷植。這個錯誤或始自容閎的英文自傳的中譯本《西學東漸記》(My Life in China and America)的錯誤開始。”③從而確定 Tong Chik 不是唐廷樞,而是“唐廷植”,並且指出源頭是《西學東漸記》。此外,《容閎——中國留學生之父》、④《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⑤《在傳統與現代之間:王韜與晚清改革》、⑥《容閎年圖譜:中國留學生之父》、⑦《容閎傳》、⑧《記住容閎》⑨等著作,仍是採用了將唐植 Tong Chik 譯為唐傑的錯誤。2006 年,唐氏族人唐紹明發文澄清,指出徐鳳石和惲鐵樵將 Tong Chik 譯為唐傑是錯誤,以及勒法格將唐植誤解為唐廷樞也是錯誤的,“唐廷植和唐廷樞不是同一人”,“由於這兩本書成書較早,被認為最可信,因此‘A-Chik 就是唐廷樞’的說法不脛而走,在筆者迄今所見大陸和台灣有關留美幼童的書中,被普遍採用。然而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⑩然而,此說並未引起學界注意,錯誤用法仍在流傳。王志通和左滕慧子譯註的容閎自傳,仍舊延續了前人的錯誤,“唐傑(1832—1892),是唐廷樞的初名,字建時,號景星,又號鏡心,廣東香山人,編著《英語集全》,1892 年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①[ 清 ] 容閎:《我在美國和在中國生活的追憶》,王蓁譯,北京:中華書局,1991 年,第 8 頁;[清 ]容閎:《西學東漸記》,王蓁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年,第 8 頁。②石霓譯註:《容閎自傳 我在中國和美國的生活》,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 年,第 12、18—19 頁。③張偉保:《中國第一所新式學堂 馬禮遜學堂》,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 年,第 52 頁。④李喜所:《容閎 中國留學生之父》,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 年,第 15 頁。⑤ Kenneth Everett Folsom, Li Huang-Chang: Friends, Guests, and Colleagues: A Study of the Mu-fu System in the Late Ch’ing Period, Berkele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64, p. 189. 該書中文譯本:[美]K. E. 福爾索姆:《朋友・客人・同事 晚清的幕府制度》,劉悅斌、劉蘭芝譯,劉存寬校,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年,第 136 頁。⑥ Paul A. Cohen,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Wang T’ao and Reform in Late Ch’ing China,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247. 中文譯本:[ 美 ] 柯文:《在傳統與現代性之間:王韜與晚清改革》,雷頤、羅檢秋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158 頁。⑦許小華:《容閎年圖譜:中國留學生之父》,台北:財團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關懷機構,2015 年,第 36 頁。⑧劉中國、黃曉東:《容閎傳》,珠海:珠海出版社,2003 年,第 27 頁。⑨林小濤編著:《記住容閎》,廣州:羊城晚報出版社,2017 年,第 15 頁。⑩唐紹明:《唐國安是唐廷樞之子嗎? 有關抓還唐氏的三則史實》,珠海容閎與留美幼童研究會主編:《容閎與科教興國 紀念容閎畢業於耶魯大學 150 週年論文集》,珠海﹕珠海出版社,2006 年,第 286—288 頁。
  • 37病 逝 於 天 津 ”,① 以 及《 從“ 同 文 三 館 ” 起 步 》、②《 沉 重 的 啟 航 —— 晚 清 企 業 精神 的 興 起 》、 ③《 中 美 相 遇 —— 大 國 外 交 與 晚 清 興 衰(1784—1911)》 ④ 等 著 作。更甚者,將 Tong Achick 翻譯成“譚阿祺”和“童 ‧ 阿奇(Tong K. Achick)”。據《華人的舊金山——一個跨太平洋的族群的故事,1850—1943》載﹕“馬禮遜學校是廣東東部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基督教學校,在它第一屆的六名學生中,有三名在 1847年跟隨他們的美國老師——薩繆爾 ‧R‧ 勃朗來到了美國。在另外三人中,至少有兩人——李根和譚阿祺(音譯)加入了 19 世紀 50 年代前往加利福尼亞的移民潮。”⑤又據《華工出國史料匯編》載:“根據斯皮編制的數字和 1853 年四家會館提供的數字以及1854 年童阿奇(Tong K. Achick)提出的估計數,可以看出各縣同鄉會的發展情況。”⑥唐阿植之名,乃“唐亞植”之變異,出現於《加利福尼亞州的中國人》,⑦原文為:“唐亞植(又叫唐植、唐茂枝)和李根,他們都是馬禮遜紀念學校的學生。在 1852 年初,唐亞植隨叔父前往加州,不久就成為華僑社會的中顯赫人物,充當華僑與加州當局的中間人。除了英語能力,唐亞植熟知歐洲禮儀,因此能融入西方社會和政治世界。”⑧唐 阿 七 之 名, 是 回 譯 唐 亞 植 的 英 文 名 Tong A-chick 或 Achik 之 誤。 赫 德(Robert Hart) 稱 唐 廷 桂 為 Tong A-Chik 或 A-Chik, ⑨ 唐 廷 樞 為 Tong Akue 或 A-kue。 ⑩ 陳 絳 翻譯《赫德日記》,錯誤地將唐廷桂譯為“唐阿七”,將唐廷樞譯為“唐阿九”,原文為:“關於阿七,我說他必須把事情做好:作為一個薪資豐厚的通事,經常接受饋禮。從一個人那裏就收到五百兩之多。跡近敲詐勒索,這是難以容忍的。他告訴我據說繳納的稅款有些在道台和稅務司之間分掉!我對阿七感到遺憾。……關於唐阿七,他已特別吩咐獄卒無論如何不要去騷擾他,而且獄卒答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寬大處理。……昨日唐阿九為了他兄弟(哥哥)的事來看我,儘管有道台的吩咐,獄卒仍然待他非常之壞。……一個月之後,阿七接受了八月中秋節禮。他被抓起來,投入監獄。……阿七是關在普通監獄,像人和別的犯人一樣,他現在備受中國監獄所常有的折磨。……阿九提出讓他繳一筆罰金從輕發落……他們已停止對阿七嚴刑拷問。他再次下令叫人們不要騷擾阿七之後,對獄中人還在拷打他,大怒不已。……撫台唐廷桂正名考①容閎:《耶魯中國人:容閎自傳》,王志通、左滕慧子譯註,南京: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2018 年,第 13 頁。②季壓西、陳偉民:《從“同文三館”起步:語言障礙與晚清近代化進程》,北京:學苑出版社,2007年,第445頁。③溫宏建:《沉重的啟航 晚清企業精神的興起》,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4 年,第 49 頁。④王元崇:《中美相遇 大國外交與晚清興衰(1784—1911)》,上海:文匯出版社,2021 年,第 253 頁。⑤陳勇:《華人的舊金山 一個跨太平洋的族群的故事,1850—1943》,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48 頁。⑥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七輯“美國與加拿大華工”,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113 頁。⑦唐有淦編著:《唐家地區華僑史話》,珠海市香洲區政協文史委員會編印,1992 年,第 27 頁。⑧冼玉儀:《穿梭太平洋 金山夢、華人出洋與香港的形成》,林立偉譯,香港:中華書局,2019年,第 44頁。⑨ Richard J. Smith, John King Fairbank, Katherine F. Bruner, Robert Hart and China’s Early Modernization: His Journals, 1863-1866,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217-218, 229, 232-234, 243, 259.⑩ Robert Hart and China’s Early Modernization: His Journals, 1863-1866,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232-234.
  • 38已將阿七一案轉交北京審理。……他已奏請摘除唐阿七頂戴,以便可以給他更為嚴厲的處理。……我曾致函李撫台,盡力為唐阿七獲釋做些事。……阿七的事,他會盡力(他指李撫台,即李鴻章),我建議他可以再次上奏。他說‘賬’一確定,他們就能夠立即決定阿七能否出錢擺脫困境,並說他在此期間不會受到虐待。”①“唐阿七”和“唐阿九”之名,應是譯者不知 Tong Achick 或 Tong Achik 乃唐亞植之故。其後,楊智友的《唐阿七案件》亦採用“唐阿七”和“唐阿九”兩個譯名,②應該是源於陳絳之譯法,造成以訛傳訛的錯誤。1861 年,唐廷樞辭去江海關之職,次年唐廷桂以“唐國華”之名入職江海關,擔任通事。1863 年唐廷桂因涉嫌賄案被捕入獄,在丁日昌和李鴻章的奏摺中,多以“唐國華”稱之。如丁日昌《附詳報效機器鐵廠》載:“茲查新關通事唐國華等,遊歷外國多年,熟悉洋匠。……唐國華與該商相習有素,合之張燦秦吉等,共集資四萬兩,購成此座鐵廠。……並據新關各眾通事出結,從後再不敢效尤需索,亦不邀唐國華等暗中幫辦。……將唐國華、秦吉、張燦等先行取保釋放。……除將唐國華等報效機器鐵廠事宜另案詳呈。”③又據《請辦海關唐國華勒索詳》載:“詎有新關通事唐國華,並扦手張燦、秦吉等,於中秋節時,仍向各行棧私收包件規費,實屬目無法紀。……即將唐國華等劄發上海縣收管……據唐國華供稱:廣東香山人,於咸豐九年在福建報捐同治銜,領過藩司實收,尚未奉到部照,現在新關當通事兼翻譯公文,每月辛工銀二百七十五兩,總理進出稅單。……乃通事唐國華及扦手張燦等在官人役。……請將唐國華同治職銜轉請斥革。……職署道伏查通事唐國華、扦手張燦、秦吉等在新關充役有年。……將唐國華同知銜奏諮革辦。……唐國華等已有親筆供。”④“同治四年夏間,臣於蘇松太道任內商議設立機器廠,適通事唐國華有案,當諭飭捐辦此廠,稟准前督臣李鴻章奏明逐漸擴充。”⑤丁日昌將“唐國華案”呈報給江蘇巡撫李鴻章,在李氏案牘中亦有兩份奏摺涉及“唐國華案”。據李鴻章《斥革私收包件費之海關官員片(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載:“詎有新關通事唐國華並扦手張燦、秦吉等於中秋節仍向各行棧私收包件規費。……乃通事唐國華及扦手張燦、秦吉等在官人役。……惟唐國華供係報捐同知銜。臣查通事唐國華、扦四、唐國華是化名①[ 美 ] 理查德 ‧J‧ 司馬富(Richard J. Smith)、[ 美 ] 約翰 ‧K‧ 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 美 ] 凱瑟林‧F‧布魯納(Katherine F. Bruner)編:《赫德與中國早期現代化 赫德日記(1863—1866)》,陳絳譯,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2005 年,第 289—338 頁。②楊智友:《唐阿七案件》,《看歷史》(成都)2014 年第 3 期;又見:楊智友:《晚清海關》,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 62—78 頁。 ③[ 清 ] 丁日昌:《附詳報效機器鐵廠》,趙春晨編:《丁日昌集》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261 頁。④ [ 清 ] 丁日昌:《請辦海關唐國華勒索詳》,趙春晨編:《丁日昌集》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62—263 頁。⑤[清 ]丁日昌:《請辦海關唐國華勒索詳》,趙春晨編:《丁日昌集》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 41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39手張燦、秦吉等在新關充役。……應請旨將唐國華捐職同知銜即行斥革。……唐國華歷在各口任事,各關人役多其黨羽。……唐國華着即行斥革嚴訊究辦。”①又據《置辦外國鐵廠機器折(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載:“茲據丁日昌稟稱,上海虹口地方有洋人機器鐵廠一座,能修造大小輪船及開花炮、洋槍各件,實為洋涇浜外國廠中機器之最大者。前曾問價,該洋商索值在十萬洋以外,是以未經議妥。茲有海關通事唐國華歷遊外國多年,熟習洋匠,本年因案革究,贖罪情急,與同案已革之扦手張燦、秦吉等願共集資四萬兩購成此座鐵廠以贖前愆。……當查唐國華一案既情有可原,報效軍需贖罪亦有成案可援。……除唐國華贖罪一案另片附奏並諮總理衙門外,所有置辦外國鐵廠機器並局製造並京營弁兵分廠學習緣由。”②再據《唐國華贖罪片(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載:“前據江海關道丁日昌查出新關已革通事捐職唐國華等國私收陋規,詳請革訊,經臣在蘇撫任內附片具奏。同治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奉旨:唐國華著即行斥革,嚴訊究辦。……唐國華之母譚氏以伊子曾在外國多年。……緣唐國華係廣東香山縣人,咸豐九年在福建報捐州同職銜,同治元年在上海新關充當通事兼翻譯洋字公文,總理進出稅單。……華商往往不能辨識,屬托唐國華翻譯,偶然送給銀兩酬勞。……與唐國華情事相同。約計唐國華每節收受紋銀二千兩。……詎至中秋節各商仍送唐國華規銀一千九百八十三兩。……唐國華曾在外國多年,與領事、商人熟悉。……茲唐國華出銀二萬五千兩,張燦、秦吉各出銀七千五百兩,共銀四萬兩合辦洋鐵廠一座,核與納贖之例相符。查唐國華總計得受過銀一萬三千九百兩零。……應請將唐國華、張燦、秦吉准予寬宥,免其治罪,庶於情法兩得其平。唐國華居心貪鄙,前革職銜應不准其開復,追起實收另請諮銷,並與張燦、秦吉一體革役,並聲明唐國華係州同銜,係因該犯錯供所致,今已更正等情,會詳請奏前來。臣查唐國華等均係在關人役,輒敢收取規費,有干例禁。……所有已革通事唐國華等一案擬准贖罪緣由。”③此案因“唐國華”違規收取商人銀兩而起,以“唐國華”籌資二萬五千兩規銀,另兩人各籌七千五百兩規銀,購買美國商人所辦“旗記鐵廠”捐給朝廷,從而得以贖罪。但是不能官復原職,不能再在海關工作,必須離開上海。另據《創辦江南製造局記》載:“上海虹口創設機器製造局,飭江海關道丁日昌訪購得洋人機器廠一座,能修大小輪船及開花炮洋槍各件,實為洋涇浜外國廠中機器之最大者,需價四萬兩,係前海關通事唐國華等集資報效。”④在唐廷桂離開江海關後,未再用唐植或者唐國華,而用唐廷桂或唐茂枝。①[清]李鴻章:《斥革私收包件費之海關官員片(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1 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601—602 頁。 ②[清]李鴻章:《置辦外國鐵廠機器摺(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2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200—202 頁。③[清 ]李鴻章:《唐國華贖罪片(同治四年八月初一日)》,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2 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202—203 頁。④轉引《上海市大觀》,載熊月之主編﹕《稀見上海史志資料叢書》第 7 冊,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 年,第 48 頁。唐廷桂正名考
  • 40唐廷桂是正名,多見其信函和報刊公開信的署名,以及報刊的報道。據《格致書院格致教習逝世啟》載,最後簽署“大清光緒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西暦一千八百九十年十一月廿三日,格致書院董事唐廷桂、華蘅芳、徐鍾、徐華封、黃恩詔、黃錞、何丹書、王韜、張煥綸拜唁”。①據光緒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唐廷桂等致盛宣懷函記載:“杏翁觀察大人閣下。至祈察收兩銷,伏候賜復為禱。專此肅布,敬請暑安。愚弟唐廷桂、經元善、施善昌、葛、王、葉、席裕祺、楊頓首六月廿九”。②如《格致書院設塾教習英文章程規條》署名為“專理書院董事怡和洋行唐廷桂”,③以及《煙臺繅絲局告白》署名為“唐廷桂謹啟”。④又如《新聞報》載《廣肇公所內協賑所同人唐廷桂、李文明、韋華國等謹啟》、⑤《申報》載《施粥開廠(上海虹口元濟善堂董事唐廷桂等謹啟)》等等。⑥在唐廷桂去世後所修的唐氏家譜、族譜和上海地方志,是用“唐廷桂”之名。據珠海博物館唐越提供《唐景星家譜》記載:“誥授資政大夫二十世祖茂枝公,乃寶臣公長子也,諱廷桂,字建安,號茂枝,生於道光八年十一月十七日(1828 年 12 月 23 日),終於光緒二十三年六月初七日(1897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病故,享壽七十歲。”⑦該家譜抄錄時間不詳,但是可以確定是 1897 年唐廷桂去世之後,從而可以確定唐廷桂乃其名,唐茂枝乃其號。據《唐鄉賢祠全書》(唐德新纂修,光緒二十八年刻本)記載:“清二十世祖誥授通議大夫諱廷桂,號茂枝公,香山房。”⑧該族譜 1903 年成書,距離唐廷桂去世不久,可信度較高。又據《上海縣續志》記載,“留嬰堂,在西新橋北,光緒十四年仁濟堂董賈振、蔣毓芬、張韋承、施善昌、葉成忠、唐廷桂等稟官創設。”⑨唐廷桂之名,也常見於李鴻章、彭玉麟、張之洞等人的奏摺中。據彭玉麟和張之洞聯署的《會查兩廣總督參款折(光緒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載:“查有候選道唐廷桂報效廣西軍火,經撫臣倪文蔚前在西撫任內,會同該前督奏明。”⑩又據李鴻章《唐梁氏捐賑旌獎片》載﹕“廣東香山縣人候選道唐廷桂之母命婦梁氏,捐助直賑洋銀二千元,合銀一千三百四十兩。”⑪五、唐廷桂是正名①《格致書院格致教習逝世啟》,《格致匯編》(北京)光緒十六年(1890)第五年,第 43 頁。②李文海、夏明方、朱滸主編:《中國荒政書集成》第 9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 6613—6614頁。③《格致書院設塾教習英文章程規條》,《申報》(上海)1888 年 3 月 6 日第 4 頁。④《煙臺繅絲局告白(唐廷桂謹啟)》,《申報》(上海)1886 年 6 月 4 日第 6 頁。⑤《廣肇公所內協賑所同人唐廷桂、李文明、韋華國等謹啟》,《新聞報》(上海)1893 年 5 月 22 日第 9 版。⑥《施粥開廠(上海虹口元濟善堂董事唐廷桂等謹啟)》,《申報》(上海)1895 年 12 月 16 日第 4 頁。⑦《唐景星家譜》,編撰者和抄錄時間不詳,珠海博物館唐越先生提供。⑧[ 清 ] 唐德新纂修:《唐鄉賢祠全書》,光緒二十八年(1902)刻,三十三年(1907)增刻本。 ⑨《上海縣續志》卷二“建置上”,民國七年(1918)鉛印本。⑩[ 清 ] 彭玉麟、張之洞:《會查兩廣總督參款摺(光緒十年八月二十六日)》,[ 清 ] 彭玉麟﹕《彭玉麟集》第 1 冊,梁紹輝、劉志盛等校點,長沙:嶽麓書社,2008 年,第 375 頁。⑪[清 ]李鴻章:《唐梁氏捐賑旌獎片》,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8 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254—256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41其他與唐廷桂同時代人的日記、遊記中,亦見“唐廷桂”之名。越南阮朝嗣德帝(1848—1883)歲貢使阮述與唐廷庚交際頗多,其途經上海往輪船招商局拜訪唐氏三兄弟,亦用唐廷桂之名,其原文為:“二月初一日,往招商局(在上海、天津為總局,各處為分局),訪唐應星,並見其兄茂枝(即廷桂),景星(即廷樞)。是夜,唐公兄弟招飲於泰和館。”①又據傅雲龍《遊歷日本餘紀》載,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訪怡和洋行執事唐廷桂,談假道諸國海程”。②以上例子足以證明,唐廷桂是本人自署、官方常用及其後人認可的名字。唐茂枝之名源於唐廷桂號“茂枝”,唐氏經常自署唐茂枝,時人或後人根據中國傳統習俗,多以字號相稱,以示避諱和尊敬。上海和香港等地的報刊,報道唐廷桂之事,也常用“唐茂枝”之名。如《上海新報》刊登一則感謝高露雲律師的《頌詞》,署名為“華商林南甫、李德昌、梁鶴巢、陳定之、唐茂枝、李陞、何斐然、鄧鑑之、謝嘉、鄭耀、林子和、卓雨芬、梁兆、陳瑞南等拜題。選錄香港新報”。③又如上海報刊載有《上海四馬路高易公館協辦兩廣賑捐所唐茂枝等公啟》、④《照錄駐紥日本橫濱大清正理事羅少耕觀察覆唐茂枝觀察代訪痲瘋醫士函》、⑤《唐君茂枝經募各善士樂助本埠南市火災賑款清單》、⑥《請付添招股銀(董事韋文圃、唐茂枝、陳可良謹啟)》⑦等報道。不少研究者採用“唐茂枝”作為名稱。如汪敬虞在撰寫唐廷桂傳記時,採用了“唐茂枝”這個名字,⑧日本學者阿部香織(Kaori Abe)博士的《通商口岸的仲介精英:唐茂枝及其上海夥伴(1873—1897)》(“Intermediary Elites in the Treaty Port World: Tong Mow-chee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Shanghai, 1873-1897”)亦然。⑨“唐茂之”之名,是“唐茂枝”之誤,大多出現在《申報》、《萬國公報》等上海報刊。如《申報》刊《限期繳銀》載:“宋彩於前日邀請徐雨之、唐茂之兩君來說,據述宋彩已借得銀三千五百。”⑩又有《工部覆信》載:“前聞有華人具稟於英工部局,請准令華人六、唐茂枝是諱號,唐茂之是誤用①陳荊和編注:《阮述〈往津日記〉》,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0 年,第 29 頁。②羅森等:《早期日本遊記五種》,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 年,第 121 頁。③《頌詞》,《上海新報》(上海)庚午年七月二十四日(1870 年 7 月 24 日)第 394 號第 2 頁。④《上海四馬路高易公館協辦兩廣賑捐所唐茂枝等公啟》,《字林滬報》(上海)1885 年 8 月 15 日第 5 頁。⑤《照錄駐紥日本橫濱大清正理事羅少耕觀察覆唐茂枝觀察代訪痲瘋醫士函》,《字林滬報》(上海)1889 年2 月 9 日第 1 頁。⑥《唐君茂枝經募各善士樂助本埠南市火災賑款清單》,《新聞報》(上海)1894 年 6 月 15 日第 9 版。⑦《請付添招股銀(董事韋文圃、唐茂枝、陳可良謹啟)》,《申報》(上海)1884 年 6 月 3 日第 7 頁。⑧汪敬虞:《唐茂枝》,孔令仁、李德征主編:《中國近代企業的開拓者》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344—352 頁。⑨ Kaori Abe, “Intermediary Elites in the Treaty Port World: Tong Mow-chee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Shanghai, 1873-1897”,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25, Issue 3(2015), pp. 461-480.⑩《限期繳銀》,《申報》(上海)1876 年 8 月 25 日第 2 頁。唐廷桂正名考
  • 42入外國公家花園遊賞,乃昨閱西子報見有工部局致華人熊經園、唐茂之等一函。”①另有《整頓書院》載:“上洋格致書院開設已閱九年,進來久無舉動,月之初八日,該書院集眾議事,唐景星、茂之昆季皆與會議。”②《萬國公報》刊有《中西書院年捐清單並啓》載:“怡和洋行賬房唐茂之捐洋二十員。”③①《工部覆信》,《申報》(上海)1881 年 4 月 27 日第 2 頁。②《整頓書院》,《申報》(上海)1883 年 4 月 19 日第 2 頁。③《中西書院年捐清單並啓》,《萬國公報》(上海)1883 年第 724 期。④ 劉廣京:《唐廷樞之買辦時代》,《清華學報》(台北)1961 年第 2 卷第 2 期,第 172 頁。⑤ Carl T. Smith, “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Tong Brothers, Pioneer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mmerce and Industry”, Chung Chi Journal, Vol. 10, No.1 & 2 (1971), pp. 81-95. 該文收入施其樂之論文集 Chinese Christians: Elites, Middlemen, and the Church i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34-51.⑥汪敬虞:《唐廷樞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年,第 112、154、170 頁。⑦汪敬虞:《試論近代中國的買辦階級》,《歷史研究》(北京)1990 年第 3 期,第 90 頁。⑧汪敬虞:《唐茂枝》,孔令仁、李德征主編:《中國近代企業的開拓者》下冊,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1,第 344—352 頁。唐廷植乃是唐植之名誤用誤傳。唐廷植之名的源頭是劉廣京《唐廷樞之買辦時代》,文中論及《英語集全》時提到,卷首並有“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兄(廷)植茂枝,弟(廷)庚應星參校,陳恕道逸溪,廖冠芳若谿仝訂”字樣。④實際上,《英語集全》上的記錄為“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兄植茂枝,弟庚應星參校,陳恕道逸溪,廖冠芳若谿仝訂”(載《英語集全》,同治元年廣州緯經堂版),劉廣京給唐植和唐庚加上一個“(廷)”字,出現了“唐廷植”和唐廷庚這個兩個名字。由於唐廷庚這個名字確實存在,所以造成後來者錯誤地認為“唐植”這個名字是“唐廷植”。緊隨其後,施其樂教授(Carl T. Smith)在“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Tong Brothers, Pioneer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mmerce and Industry”(《中國代化工商業近先驅——唐氏兄弟之青年時代》)一文中,延續了劉廣京的說法,“The three brothers were Tong Mow-chee (T’ang Mao-chih) 唐茂枝 (Alias T’ang T’ing-chih) 唐廷植 , known in his youth as A-chick 亞植 , born 1828, died 1897.”。⑤汪敬虞撰寫了一系列研究買辦及唐廷樞和唐廷樞兄弟的著作,皆採用了“唐廷植”這個說法,以致傳播更加廣泛。其《唐廷樞研究》一書中,以“唐廷植”稱唐廷桂。⑥在《試論近代中國的買辦階級》中寫道:“他有一位哥哥,叫做唐茂枝(廷植),這個人可以說是當了一輩子買辦。”⑦在《唐茂枝》一文中提及:“唐茂枝(1827—1897 年),又名唐國華,亦名唐廷植,大約國華是他的原名,廷植是他的宗族輩份名,而茂枝則是他在商界所用的號。”⑧又在《從唐氏三兄弟的歷史看近代中國資產階級的產生》繼續採用“唐廷植”這個名稱,如“原來唐廷樞有兄弟三人,上有一個哥哥名叫唐廷植,下有一個弟弟叫唐廷七、唐廷植是誤用誤傳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43①汪敬虞:《從唐氏三兄弟的歷史看近代中國資產階級的產生》,《近代中國》(上海)2002 年第 12 輯,第73—91 頁。②汪敬虞:《中國現代化征程中的艱難跋涉 〈赫德日記〉中的一個啟示》,《近代中國》(上海)2009 年第 19 輯,第 227—239 頁。③汪敬虞:《中國工商業現代化的開拓者:唐廷樞》,珠海:珠海出版社,2010年,第 8、11、17、55—60、123頁。④珠海市地方誌辦公室編:《珠海市人物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40-43 頁。⑤唐克敏:《唐廷樞》,徐矛主編:《中國十買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 42—56 頁。⑥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第 79 頁。⑦劉中國、黃曉東:《容閎傳》,珠海:珠海出版社,2003 年,第 78 頁。⑧熊月之主編:《上海名人名事名物大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第 238 頁。⑨胡海建:《中國早期工業文明與唐廷樞》,海口:南方出版社,2005 年,第 4、7、15、20、22—23、64 頁。⑩王遠明、胡波:《香山文化簡論》,《中山文史》第 60 輯,政協廣東省中山巿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2007年,第 35 頁。⑪程美寶:《清末粵商所建戲園/戲院初探》,姜進、李德英主編:《近代中國城市與大眾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年,第 108—109 頁。⑫楊靜儀:《珠海歷史名人故事集》,北京:大眾文藝出版社,2009 年,第 38—40 頁。⑬易惠莉:《同治初年清政權的中興與旅滬香山買辦之關係 圍繞旅滬香山買辦向政府捐納的考察》,楊國榮主編:《思想與文化》第 10 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 268—281 頁。⑭方志欽、蔣祖緣主編:《廣東通史(近代下冊)》,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 567 頁。⑮楊磊、張玉清:《唐廷樞開平礦務局創業團隊成員分析》,《河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焦作)2012 年第 1 期,第 115—124 頁。⑯黃美樹(Thomas G. Oey):《馬禮遜教育協會(1836—1867) 關於中國和東南亞地區基督教教育慈善組織的個案研究》,陶飛亞主編:《宗教慈善與中國社會公益》,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 306 頁。⑰羅元旭:《東成西就:七個華人基督教家族與中西交流百年》,香港:三聯書店,2014 年,第 83、85 頁。⑱溫宏建:《沉重的啟航 晚清企業精神的興起》,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4 年,第 28 頁。⑲鄧潔:《留美幼童唐元湛家三代人的故事》,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15 年,第 4、6、11—12、18 頁。⑳黎細玲編著、珠海市檔案局(館)編:《珠海人物》,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16 年,第 427—428 頁。㉑熊月之:《外爭權益與內省公德 上海外灘公園歧視華人社會反映的歷史解讀》,《學術月刊》(上海)2007 年第 10 期,第 132—139 頁。㉒ Kaori Abe. “Intermediary Elites in the Treaty Port World: Tong Mow-chee and His Collaborators in Shanghai, 1873–1897,”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3 Series, Vol. 25, No. 3 (July 2015), pp. 461-480.㉓ 林準祥:《香港‧開港 歷史新編》,香港:中華書局,2019 年,第 171—175 頁。庚”。①其後的《中國現代化征程中的艱難跋涉——〈赫德日記〉中的一個啟示》②和《中國工商業現代化的開拓者:唐廷樞》③等著作,都是採用“唐廷植”一說。因劉廣京、施其樂和汪敬虞研究買辦和唐氏兄弟較早,名氣之著、影響之廣,致使學界和社會各界採用其說,將唐廷桂誤為“唐廷植”,以致訛傳越久遠,一時難以糾正。自 20 世紀 80 年代至今,幾乎所有論著都使用了“唐廷植”這個錯誤名字。如《唐廷植》、④《唐廷樞》、⑤《鄭觀應評傳》、⑥《容閎傳》、⑦《唐廷植》、⑧《中國早期工業文明與唐廷樞》、⑨《香山文化簡論》、⑩《清末粵商所建戲園/戲院初探》、⑪《工商先驅唐廷植》、⑫《同治初年清政權的中興與旅滬香山買辦之關係——圍繞旅滬香山買辦向政府捐納的考察》、⑬《廣東通史(近代下冊)》、⑭《唐廷樞開平礦務局創業團隊成員分析》、⑮《馬禮遜教育協會(1836—1867)——關於中國和東南亞地區基督教教育慈善組織的個案研究》、⑯《東西萬花筒:顏永京牧師及其後人》、⑰《從唐廷樞看近代中國企業家精神的產生與發展》、《留美幼童唐元湛家三代人的故事》、⑲《唐廷植》、⑳《外爭權益與內省公德——上海外灘公園歧視華人社會反映的歷史解讀》、㉑《通商口岸的仲介精英:唐茂枝及其上海夥伴(1873—1890)》、㉒ 《第一代學堂教育》 等等,㉓ 舉不勝舉。唐氏後裔及⑱唐廷桂正名考
  • 44族人甚至都受此影響,撰寫家族史文章採用“唐廷植”之說,如《唐廷樞傳略》、①《關於唐廷植生平》、②《“洋務運動”時期的實業家唐廷樞》、③《唐廷植、唐傑臣父子生平補充》、④《唐廷樞》、⑤《近代史時期傑出的華僑領袖:唐廷植》、⑥《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中國人(The Chinese in California)》、⑦《唐廷植》、⑧《唐康泰生平》、⑨《唐國安是唐廷樞之子嗎?——有關珠海唐氏的三則史實》、⑩《走進黃振球》等等,⑪頗為費解。2001 年,陳三井在研究中法戰爭時期的越南使節阮述時,因阮述與唐廷桂交往頗多,且在上海期間,與唐廷桂亦有交際,故日記中記載,皆是唐廷桂,而不是唐廷植。陳三井研究《阮述日記》,自然能夠發現問題,不再使用“唐廷植”這個錯誤名字,而是採用“唐廷桂”這個準確名字。⑫2008 年,靳環宇在《晚清義賑組織研究》一書中提及發現唐廷桂和“唐廷植”的問題:“據汪敬虞先生敘述,唐廷植(茂枝)係唐廷樞之兄。但據筆者逐年翻閱《申報》,見唐茂枝係名廷桂,當時《申報》中未發現有名唐廷植者,而僅唐廷桂一人,而根據兩人的經歷似應為同一人。是唐廷樞的哥哥唐茂枝既名廷桂又名廷植,還是本為兩人,待考。關於唐廷桂(茂枝)的名字問題可參閱《申報》。”⑬可惜該文淺嘗輒止,僅僅提出問題,未能解決問題。近兩年,隨着唐廷樞研究的深入,特別是澳門科技大學成立“唐廷樞研究中心”,創辦《唐廷樞研究》輯刊,唐廷桂得到較多關注,陳曉平、⑭袁琴和何寧宇、⑮賓睦新⑯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①唐佑鈞:《唐廷樞傳略》,《珠海文史》第 7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 30—43 頁。②唐佑鈞:《關於唐廷植生平》,《珠海文史》第 8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9 年,第 69—74 頁。③唐有淦編著:《唐家村村史》,唐家鎮人民政府編印,1989 年,第 69—87 頁。④唐佑鈞:《唐廷植、唐傑臣父子生平補充》,《珠海文史》第 10 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124—127 頁。⑤唐佑鈞:《唐廷樞》,珠海市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珠海人物傳》上冊,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 年,第 195—211 頁。⑥唐有淦:《近代史時期傑出的華僑領袖:唐廷植》,《珠海鄉音》(珠海)1992 年第 21 期。⑦唐有淦編著:《唐家地區華僑史話》,珠海市香洲區政協文史委員會編印,1992 年,第 21 頁。⑧唐佑鈞:《唐廷植》,珠海市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珠海人物傳》下冊,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45—50 頁。⑨趙濟平:《唐康泰生平》,《珠海文史》(珠海)2005 年第 15 輯,第 226—230 頁。⑩唐紹明:《唐國安是唐廷樞之子嗎? 有關抓還唐氏的三則史實》,珠海容閎與留美幼童研究會主編:《容閎與科教興國 紀念容閎畢業於耶魯大學 150 週年論文集》,珠海﹕珠海出版社,2006 年,第 286—288 頁。該文雖然說明了“唐廷植和唐廷樞不是同一人”,但是卻把唐廷桂的名字誤解為“唐廷植”。⑪黃建德:《走進黃振球》,《民間影像》(上海)2012 年第 1 輯,第 159 頁。⑫陳三井:《中法戰爭遷徙越南使節研究:以阮述為例之討論》,許文堂主編:《越南、中國與台灣關係的轉變》,台北:“中央研究院”東南亞區域研究計劃,2001 年,第 63—76 頁。⑬靳環宇:《晚清義賑組織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年,第 293 頁。⑭ 陳曉平:《慈善家唐廷桂與“華人不得入內”》,“澎湃”網站,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73991,2018 年 2 月 25 日;陳曉平:《唐廷桂的公益慈善活動》,微信公眾號“香山研究”,2021年 3 月 17 日。⑮施其樂(Carl T. Smith)著;袁琴、何寧宇譯:《中國近代工商業先驅 唐氏兄弟之青年時代》,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98 頁。⑯賓睦新:《輪船招商局員董唐廷庚史事考述》,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82—83 頁。
  • 45等研究者指出“唐廷桂”乃真名,“唐廷植”乃誤傳,試圖糾正錯誤。蘇精、①湯開建、②趙殿紅、③袁琴、④何寧宇、⑤李梓傑⑥、賓睦新、⑦鄧潔等研究者,⑧已經採用“唐廷桂”作為準確名字。檢索唐廷樞族譜、香山地方志、晚清文集和日記等,以及各種歷史文獻、晚清報刊之數據庫,皆只見“唐廷桂”而未見“唐廷植”,而“唐廷植”僅見於 20 世紀 60 年代至今的學術論文和研究著作之中,這足以說明“唐廷植”乃是研究者因誤解而創造的錯誤名,並非唐廷桂本人所用之名。通過考證唐氏家族史料和梳理唐氏兄弟研究著述,唐廷桂各種名字的用法情況如下:唐廷桂乃其正名,唐植是原名,唐亞植是乳名,唐國華是化名,唐茂枝是諱稱,唐茂之是唐茂枝誤寫,唐傑、唐實、譚亞祺、童 ‧ 阿奇、唐阿植、唐阿七是回譯錯誤,唐廷植是研究者創造的錯誤名。[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蘇精:《西醫來華十記》,北京:中華書局,2020 年,第 210 頁。②湯開建:《唐廷樞家族與澳門關係考述 以唐氏家族族譜及〈中國叢報〉資料為中心》,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1—27 頁。③趙殿紅:《唐廷桂等華人致加州州長畢格勒的公開信》,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155—161 頁。④施其樂(Carl T. Smith)著;袁琴、何寧宇譯:《中國近代工商業先驅 唐氏兄弟之青年時代》,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98 頁。⑤何寧宇:《唐廷樞:中國近代工商業先驅》,《嶺南文史》(廣州)2019 年第 1 期,第 49—56 頁。⑥李梓傑:《唐廷桂兄弟與格致書院》,微信公眾號“香山研究”,2020 年 6 月 26 日。⑦賓睦新譯、項方校對:《通商口岸的仲介精英:唐茂枝及其上海夥伴 1873—1890》,微信公眾號“香山研究”,2020 年 11 月 18 日。⑧鄧潔:《容閎和留美幼童》,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20 年,第 11、90 頁。唐廷桂正名考
  • 46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寧力 吳宏岐唐廷樞出身香山,足跡不僅遍佈澳門、香港、上海、唐山、天津等各大城市,其本人及家族還與廣州有着密切的聯繫。就唐廷樞個人而言,其著作《英語集全》是以其堂號緯經堂之名於廣州刊刻出版的,且他在書中多次自稱“羊城人”,從《英語集全》中所涉及的題詞、作序及參校者等相關人物來看,唐廷樞在廣州具有一定的交際圈。唐廷樞的家族成員中,唐父唐寶臣及唐母梁氏曾生活在廣州,或置有家室;長兄唐廷桂出生於廣州;唐廷樞除在廣州出版《英語集全》外,還於廣州辦理洋務;三弟唐廷庚則因職務而長期居於廣州;四弟唐廷堅及部分家族後人也都曾生活在廣州。此外,唐廷樞家族還入主了廣州唐氏合族祠,即唐鄉賢祠,唐廷庚作為香山房在省城的主要代表積極參與了唐鄉賢祠的初期倡建及後期運作,並提供資金支持,在合族祠中具有重要地位。釐清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可對唐廷樞的人生軌跡與唐廷樞家族史有更全面的認識。唐廷樞 唐廷庚 廣州 《英語集全》 唐鄉賢祠[ 摘 要 ][ 關鍵詞 ]唐廷樞(1832—1892),字建時,號景星,廣東香山唐家村(今珠海市唐家灣鎮)人,近代中國著名買辦,洋務運動的積極支持者和重要實踐者,中國近代工業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之一。其甲子一生,足跡遍佈近代中國風氣開先和經濟起步較早、較快的沿海各大口岸城市,對中國近代工商業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學界關於唐廷樞的研究,始於 20 世紀 60 年代劉廣京的《唐廷樞之買辦時代》,①延續至今,已取得豐碩成果。從現有研究成果的內容來看,主要涉及唐廷樞三兄弟之生平事跡、唐廷樞家族研究、唐廷樞的教育經歷與買辦生涯、唐廷樞與輪船招商局、開平礦務局以及近代民族工業發展、唐廷樞與區域發展、唐廷樞所著《英語集全》及其在早期英語應用和教學方面的貢獻等等。具體到唐廷樞與區域發展方面的研究而言,前人認為唐氏生活 本文為中國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宋元以來珠江三角洲海岸帶環境史料的搜集、整理與研究”(批准號:19ZDA201)相關研究成果。作者簡介:寧力,暨南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吳宏岐,暨南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廣州 510632①劉廣京:《唐廷樞之買辦時代》,《清華學報》(台北)1961 年第 2 卷第 2 期,第 143—183 頁。引言
  • 47和工作過的地方有香山、澳門、香港、上海、唐山、天津等地,唐廷樞早年受香山文化熏陶,在港澳接受西學教育,後在上海擔任怡和洋行買辦、投資經商,又赴唐山創辦開平礦務局、唐山細棉土廠,到天津參與創辦輪船招商局、天津沽塘耕植畜牧公司等等民族工業。①然而,廣州作為近代中國華南地區重要的口岸城市、唐廷樞廣義上的家鄉所在地,卻不在唐廷樞所涉足的城市之列,難免令人感到疑惑。事實上,廣州也是唐廷樞及其家族踏足的重要城市之一,限於史料的整體性與系統性,唐廷樞家族與廣州的關係一直為學界所忽略,缺乏專門性研究。故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相關史料對唐廷樞家族在廣州的活動軌跡進行考證梳理,以期對唐廷樞及其家族史的研究有所補充。唐廷樞的家鄉唐家灣,地處香山,臨近澳門,明清以來為中西文化碰撞與交流的前沿之地。明中葉葡萄牙人在澳門開埠後,毗鄰澳門的唐家灣的唐氏族人就應該與澳門有了聯繫,到清乾隆以後,受澳門、廣州兩地商業貿易的影響,開始有唐氏族人以手工作業的方式進入澳門謀生。②唐廷樞的父親唐寶臣早年也是澳門的僱員,為了讓自己的兒子有更好的前程,他將他的三個兒子唐廷桂、唐廷樞、唐廷庚先後送入馬禮遜學校學習。③馬禮遜學校在教育會章程的附則中寫到,“本校課本旨在教導學生學習閱讀、寫作、數學、地理及其他科學,並以英語及華語教授,以期獲得最佳效果”。④唐廷樞在馬禮遜學校受到系統的西學教育,離開學校後充分利用其所學的英語及西學知識進行實踐,他先後在當時的香港政府、上海江海關擔任英語翻譯,擔任怡和洋行買辦,並編纂了中國現存漢英英漢雙語詞典中最早以“英語”命名的漢英詞典《英語集全》,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提供便利。《英語集全》共分 6 卷 6 冊,由序言、讀法、切字論和正文組成,於同治元年(1862)刊刻出版。一直以來,學界較多關注《英語集全》作為一本漢英詞典在英語應用與教學方面的作用,然觀其本身卻是唐廷樞廣州情結的一種直觀展示,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英語集全》的出版地為“CANTON”在《英語集全》一書扉頁的英文封面上,明顯記錄該書的出版地“CANTON”(即廣州,圖 1),結合書中版心所刻的“緯經堂板”,可知《英語集全》是 1862 年於廣州緯經堂刊刻出版的。一、《英語集全》所見唐廷樞的廣州情結①相關研究成果參見王杰、賓睦新:《唐廷樞研究回顧與展望》,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162—182 頁。②湯開建:《唐廷樞家族與澳門關係考述 以唐氏家族族譜及〈中國叢報〉資料為中心》,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12 頁。③馬禮遜學校是廣州英美商人為紀念馬禮遜而成立的。1839 年,澳門馬禮遜學校成立,唐廷桂於 1839 年進校,唐廷樞於 1841 年進校。1842 年 11 月,馬禮遜學校遷往香港,唐廷桂和唐廷樞隨同前往。1843 年,唐廷庚進入香港馬禮遜學校就讀。④夏泉:《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 207 頁。⑤何寧宇:《唐廷樞的英語觀》,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63 頁。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48圖 1 《英語集全》英文扉頁圖片出處: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44157&page=7。值得注意的是,緯經堂並非當時廣州的刻書機構。根據張秀民《中國印刷史》一書所考,廣州可考的書坊有三元堂、五桂堂、文經堂、善書堂、敬業堂、翰文堂、翰經堂、翌經堂、儒雅堂、聖經堂、華經堂、寫經堂、長廣堂、富桂堂、登雲閣、寶經堂、古經堂、連雲閣、五經樓、拾芥園、翰墨園、青雲樓、藝芳齋、富文齋、鑑心齋等 25 家。①另據羅志歡《清代廣東部分書坊及私人刻書簡述》一文補充,廣州的書坊及私人刻書機構還有廠廣山房、廣文堂、六書齋、心簡齋、太清樓、藝苑樓、古雪樓、正文堂、業文堂、合成齋、全經閣、華文堂、緯文堂、寶珍樓、致和堂、金壁齋、柳書堂、秋夢庵、效文堂、酌雅齋、鴻文堂、惜分陰館、菁華閣、萃古堂、萃經堂、曼本草堂、集益堂、簡書齋、錦書堂、聚陛堂、墨寶樓、翰元樓、藏珍閣等等。②上述書坊名單中並不見有緯經堂蹤跡,說明緯經堂並不是一家專門的刻書機構,《英語集全》一書應屬於私人刻書。再據鄭觀應《盛世危言後編》中《廣州城南地基公司股東說帖》一文記載,清光緒十五年(1889),唐廷樞、徐潤於廣州設立開平煤礦分局,“計開平局認股一萬兩,李玉衡、唐緯經堂即唐景星、鄭合德堂、徐雨之等各認股五千兩,計共股本銀三萬兩,名曰廣州城①張秀民:《中國印刷史》(插圖珍藏增訂版)上冊,韓琦增訂,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 396 頁。②羅志歡:《清代廣東部分書坊及私人刻書簡述(續)》,《圖書館論壇》(廣州)1993年第 3期,第 76—81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49圖 2 《英語集全》中的唐廷樞自序 圖 3 《英語集全》卷一圖片出處: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44157&page=32。南地基公司”。①其中“唐緯經堂即唐景星”之說法,清晰地提示了緯經堂與唐廷樞之間的關係,說明緯經堂是唐廷樞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時所使用的堂號,也就是說《英語集全》是唐廷樞於廣州私人刊刻出版的。(二)唐廷樞在《英語集全》中自稱“羊城人”《英語集全》一書共有三則序言,其中第三則為唐廷樞本人自序,他在自序的末尾落款寫明“羊城唐廷樞自題”(圖 2)。此外,在該書每卷的卷首處,也均題有“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圖 3,其餘卷同),故唐廷樞在全書中總計有七處稱自己是“羊城唐廷樞”。圖片出處: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44157&page=47。《羊城古鈔》記載,“羊城為東粵省會之地”,②事實上指的就是狹義上的廣州,即廣東省會廣州城。廣州城,別稱五羊城,簡稱羊城,雖然“羊城”的實際地域範圍有時並不以廣州城垣為限,但所指依然是在廣州城及其近郊,或包括部分遠郊地區。很明顯,唐廷樞自稱為“羊城人”,旨在強調自己與廣東省城廣州的關係。(三)《英語集全》所見唐廷樞在廣州的交際圈《英語集全》封面題字者羅惇策(圖 4)。羅惇策,字少蒲,又字簡生,順德大良人,①[清]鄭觀應:《盛世危言後編》卷 11《礦務》,夏東元编:《鄭觀應集》下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 989 頁。②[清 ]仇巨川纂:《羊城古鈔》(校註本)“凡例”,陳憲猷校註,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10 頁。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50清咸豐辛酉(1861 年)拔貢生。①另據《清代科舉人物傳記資料》記載,“羅惇策,字敬蕃,號簡生,行五又行二,道光壬寅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時生,係廣州府順德縣民籍,充廣州府學廩膳生。”(圖 5)②廣州府學,“在內城文明門內。宋慶曆中,即西城番市舊孔子廟為之。熙寧中,數遷徙。紹聖三年,知廣州章楶徙城東南番山下”,後世屢有重修擴建,但地址再無遷徙。③舊址在今廣州市文明路東段廣州市第一工人文化宮。羅惇策應是充廣州府學廩膳生時與唐廷樞相識,1862 年《英語集全》出版時唐廷樞邀其為該書題字,羅惇策當是唐廷樞在廣州結交的一個朋友。為《英語集全》作次序者“青溪外史吳湘”。據前人考證,吳湘原籍在梅州平遠東石錫水村,清道光十一年(1831)辛卯科(恩科)舉人,道光十三年(1833)癸巳科進士。平遠東石鎮錫水村吳屋楣杆柱上刻有“道光辛卯恩科鄉試中式第二十九名舉人吳湘立”和“道光癸巳科會殿試中式一百九十四名進士欽點工部主□吳湘立”字樣,但另據《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記載,道光十三年癸巳科進士吳湘,籍貫為“四川郫縣”,可圖 4 《英語集全》封面 圖 5 《清代科舉人物傳記資料》圖片出處: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44157&page=9。圖片出處:暨南大學圖書館。①凌建主編:《順德書畫人物錄》,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72 頁。②《清代科舉人物傳記資料》,中國歷史人物傳記資源數據庫(CBDB),暨南大學圖書館。③[ 清 ] 仇巨川纂:《羊城古鈔》(校註本)卷 3《學校》,陳憲猷校註,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 185 頁。另參見陳鴻鈞:《明代廣府學宮圖碑記考》,紀德君、曾大興主編:《廣府文化:第 3 屆廣府文化論壇文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260—266 頁。 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51①梅州市政協文化和文史資料委員會編:《梅州進士錄》,梅州:梅州市政協文化和文史資料委員會,2012 年,第120頁。另參見朱保炯、謝沛霖編著:《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 846頁。②[ 清 ] 唐廷樞:《英語集全》卷首“吳湘序”,清同治元年緯經堂板,第 1—2 頁。知吳湘原籍平遠,清初祖上“湖廣填四川”時從東石遷居四川郫縣。①吳湘的宦跡情況不明,但《英語集全》吳序落款處所記“同治元年清明節青溪外史吳湘謹序於珠江旅舍”(圖 6),表明吳湘曾於同治元年(1862)清明節前後客寓廣州珠江旅舍,並在此為唐廷樞《英語集全》作序。吳湘為進士出身,肯為唐書作序,並稱讚“唐子景星苦心考究,著《華英音釋》一編,條分縷述,於發言成聲成字之原委疏通而證明之……吾知體國家柔遠之心在此編,廣聖世同文之治者亦即此編也……其益於人者豈僅屬貿易一端哉”。②其中不無溢美之詞,說明兩人交情匪淺。另外,《英語集全》每卷卷首都寫明該書為“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兄植茂枝、弟庚應星參校,陳恕道逸溪、廖冠芳若谿同訂”(圖 3,其餘卷同),說明唐廷樞的胞兄唐茂枝(廷桂)、胞弟唐應星(廷庚)與友人陳恕道(逸溪)、廖冠芳(若谿)都參與了《英語集全》一書的校對訂誤工作。至於《英語集全》在廣州出版前,陳恕道、廖冠芳是否在廣州活動並參與該書的訂誤工作,因筆者掌握的史料所限,暫時無從考證,但可以肯定的是,唐廷樞的同胞兄弟唐茂枝與唐應星都與廣州有密切聯繫,尤其是其胞弟唐應星長期在廣州活動,是唐廷樞在廣州的重要人脈之一。關於唐氏兄弟在廣州的活動軌跡將在後文詳細論述,在此不作贅述。圖 6 《英語集全》次序落款圖片出處: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144157&page=24。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52(一)唐父唐寶臣及長兄唐廷桂曾於廣州生活唐廷樞家族為唐家灣唐氏始祖居俊公之子唐璟第八子兆八公之後。唐廷樞的父親名方玠,字廣善,號寶臣,“公以長次三三子誥封朝議大夫,以次子誥贈榮祿大夫”。①據現有史料來看,並未發現唐寶臣與廣州有何直接的聯繫,不過汪敬虞所作《唐廷樞研究》一書所附《唐廷樞年譜》中記錄的一則關於唐廷樞長兄唐廷桂的材料將唐廷樞家族與廣州聯繫起來,內容如下:據上述材料所述,唐廷樞的胞兄唐茂枝 1827 年出生於廣州。雖然此處關於唐茂枝的出生時間記載有誤,另據《唐景星家譜》記載,其“生於道光八年戊子十一月十七日子時”,④即1828 年,並非 1827 年,但唐茂枝出生於廣州的信息,則可直接說明其父唐寶臣及其母梁氏曾在廣州生活過一段時間,或置有家室。(二)唐廷樞在廣州出版《英語集全》及辦理洋務唐廷樞所著《英語集全》一書在廣州刊刻出版,上文已有論述。除此之外,唐廷樞還曾於廣州辦理洋務。如上文所提及的,清光緒十五年(1889),唐廷樞、徐潤於廣州設立開平煤礦分局(即開平煤礦粵局,簡稱開平粵局),創辦廣州城南地基公司,其中唐廷樞認股一萬元,鄭觀應《盛世危言後編》中對此有較為詳細的記載:[1897 年《捷報》記唐廷植 ]②“故唐茂枝先生,1827 年生於廣州,有弟兄三人,他居長。他的第二個弟弟,就是外僑熟知的招商局及直隸省開平礦務局的創辦人故唐景星先生。第三個弟弟就是做了多年福州招商局經理的故唐應星先生。……”③竊於前清光緒十五年開平煤礦局總辦唐景星、會辦徐雨之推廣煤局分設廣州,由劉吉六引購城南林桐芳沿河坦地,合建商場兼棧房、碼頭之用。爰組織公司集股合買各事均歸開平局經理。計開平局認股一萬兩,李玉衡、唐緯經堂即唐景星、鄭合德堂、徐雨之等各認股五千兩,計共股本銀三萬兩,名曰廣州城南地基公司。嗣因徐雨之退股,唐景星認足一萬元,即交廣平銀七千二百兩,李玉衡、鄭合德堂各交銀五千兩,二、唐廷樞家族在廣州的活動軌跡①《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3 頁。②關於唐廷樞長兄唐廷桂的名字,《唐景星家譜》與《唐鄉賢祠全書》中,僅見“廷桂”、“建安”、“茂枝”等稱謂,而未見“廷植”。關於“唐廷植”這一名稱,學界多有爭議,據推測是因早期劉廣京先生在《唐廷樞之買辦時代》一文中談及《英語集全》的著錄信息(如圖3所示)時根據唐廷樞的“廷”字而給“唐植”、“唐庚”也增加了“廷”,故寫作“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兄(廷)植茂枝,弟(廷)庚應星參校”。1971 年香港史學家施其樂(Carl T. Smith)在“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Tong Brothers, Pioneers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ommerce and Industry,” Chung Chi Journal, Vol. 10, No. 1 & 2 (1971), pp. 81-95 一文中沿用“唐廷植”這一名稱,之後學界也開始廣泛使用。參見 [美 ]施其樂(Carl T. Smith)撰:《中國近代工商業先驅 唐氏兄弟之青年時代》,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 1 輯,袁琴、何寧宇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98 頁。③汪敬虞:《唐廷樞研究》附錄“唐廷樞年譜”,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年,第 154 頁。④《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5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53次年,唐廷樞還將在廣州創辦開平煤礦粵局及修建輪船碼頭事宜委託給鄭觀應總辦。據鄭觀應《盛世危言》記載,“余於庚寅春養疴羊城,唐景星觀察稟請札委辦理開平煤礦粵局及建造碼頭事宜”,但“觀察稟請升科及所購碼頭,在粵省城南珠光里至東角三水碼頭左側,久為老龍船佔踞,而所購林文叔之地亦以被佔於居鄰”,經李鴻章及其兄長兩廣總督李瀚章幫忙,“各當道維持,卒至碼頭築成,官廠亦撤。所有官局、兵船應用之煤,均歸局中承辦”。②而唐廷樞等合辦的廣州城南地基公司創辦後,“運銷開平煤到粵銷售,攬裝客貨回津” ,③貨物往返於廣州與天津之間。(三)胞弟唐廷庚長期活動於廣州唐廷庚與其兩位兄長唐廷桂、唐廷樞早年的人生軌跡差別不大,都曾於澳門馬禮遜學校接受教育,畢業後在香港政府或中國海關做翻譯,後來也都參與了輪船招商局和開平礦務局的創辦和發展。唐氏三兄弟在職業生涯上的不同之處在於唐廷桂、唐廷樞做過洋行買辦,而唐廷庚沒有做買辦的經歷。也正是如此,唐廷庚的活動重心並不在洋行林立、買辦集聚的上海。1858 年,唐廷樞到上海江海關任職後,唐廷庚亦隨之前往上海。大概是因為受到唐廷桂事件的影響,④ 1864 年至 1865 年唐廷庚返回廣州,在粵海關做了幾年的初級譯員,事業上並無大的變化,直至唐廷樞出任輪船招商局總辦,唐廷庚的事業上才有了轉機。⑤ 1873年唐廷樞接任輪船招商局總辦後,於 1875 年委派唐廷庚接管廣東分局;⑥同年,唐廷樞等人募集股金二十萬兩白銀創辦了“保險招商局”,唐廷庚又分任“廣東分局員董”,⑦成為“具體掌管攬載事務的實力派人物”之一。⑧唐廷庚在出任輪船招商局及其附設的保險招商局廣東分局局董期間,大部分時間都在廣州活動,除參與了幾家保險公司的創辦外,他還添建碼頭,構築貨倉,陸續開通了廣州至牛莊、上海、汕頭、香港、澳門等五條沿海航線,親自參與廣州至舊金山航線和越南航開平礦務交銀一萬兩,共計交股銀二萬七千二百兩,當經開平粵局照收入賬詳報開平總局在冊。①①[清]鄭觀應:《盛世危言後編》卷 11“礦務”,夏東元编:《鄭觀應集》下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 989 頁。 ②[ 清 ] 鄭觀應:《盛世危言》“開礦 ‧ 上”,夏東元编:《鄭觀應集》上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 706—707 頁。③[清]鄭觀應:《盛世危言後編》卷 8“商務”,夏東元编:《鄭觀應集》下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 620 頁。④唐廷桂於 1857 年左右回國,用“唐國華”之名接任江海關翻譯一職。1864 年,唐廷桂因收取商人高額翻譯費用一事被江蘇巡撫丁日昌抓捕入獄,次年出資購買上海虹口鐵廠才得以赦免,出獄後返回香山原籍。參見丁日昌:《請辦海關唐國華勒索詳》,趙春晨编:《丁日昌集》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262 頁。⑤賓睦新:《輪船招商局員董唐廷庚史實考述》,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87 頁。⑥招商局總管理處編:《招商局總管理處匯報》,上海:招商局總管理處,1929 年,第 11 頁。⑦《華人新設保險局》,《申報》(上海)1875 年 11 月 4 日第 1082 號,第 2 頁。⑧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第 266 頁。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54線的開闢。1879—1881 年間,輪船招商局先後派出“合眾號”和“美富號”兩艘商船自廣州前往檀香山和舊金山開闢太平洋航線,其中“合眾號”成行三次,唐廷庚親自乘坐“合眾號”完成第二次太平洋航行。①(四)唐廷樞家族其他人物在廣州的活動據《唐景星家譜》所知,唐寶臣與其妻梁氏生有四子,“長建安(廷桂),次建時(廷樞),三建廉(廷庚),四建操(廷堅)”。②其中,唐家四弟唐廷堅,雖因早逝並不為大家所熟知,但確在廣州留有活動軌跡。據《唐景星家譜》記載:從上述記載來看,唐廷樞的另一胞弟唐廷堅,曾考取番禺縣武庠生第三十二名,且“在本省河南家下因病身故”,“由河南僱船運柩回鄉”。這不僅可以說明唐廷堅的逝世地是在省城廣州,而且也說明了唐家在省城廣州河南地確有住宅。此外,唐氏兄弟的後人中也有不少人曾長期生活在廣州,與廣州有着密切的聯繫。如唐廷庚長子唐冕興之妾周氏“塟於羊城觀音山”;唐廷堅嗣子唐榮漢及其先室莫氏,均“在河南家下病故,運柩回里,塟於湖頭仰木祖左側”等等。④①賓睦新:《輪船招商局員董唐廷庚史事考述》,林廣志主編:《唐廷樞研究》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 年,第 89 頁。 ②《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3 頁。③《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7—18 頁。④《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9、21 頁。 ⑤[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各房統目》,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44 頁。誥贈奉政大夫武庠生三十世祖梓貞公乃寶臣公四子也,諱廷堅,字建操,號梓貞,生於道光廿三年癸卯正月二十日亥時,同治元年歲次壬戌自四月初二日進莫耀宗館學習武藝,至六月十三日應試,蒙欽命廣東提督學政大人王浵歲考取錄番禺縣武庠生三十二名,即卒於壬戌年八月二十五日申時,在本省河南家下因病身故,享年二十歲,即由河南僱船運柩回鄉,塟在湖頭溝口仰木祖左側。公性孝順,志在疆場,欲以報國顯親,惜乎壽短,韲志以沒。③唐鄉賢祠,同治十三年(1874)由時任江蘇金山縣知縣、補用直隸州知州的南海三山房唐氏族人唐德峻倡建,是集各地唐氏族人之力聯合建立的唐氏合族祠,祀漢孝廉廣西布山令唐頌德雅公為共祖,位於廣州城大東門內惠愛大街。唐廷樞家族所屬的香山房在合族祠創建初期便捐開房銀五百六十兩,入主了廣州唐鄉賢祠,並在祠堂中捐購了二十五個龕位,是唐鄉賢祠十六房之一。據《唐鄉賢祠全書》中《各房統目》記載,“香山房,捐開房銀五百六十兩正,唐家鄉房祖居俊公,宋,正座主二十二位,東龕主二位,西主一位”。⑤其中,祠堂主位正座第一層,“右一,宋,始遷三、唐廷樞家族與廣州唐鄉賢祠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55①[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主位坐次》,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11 頁。②[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主位坐次》,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22 頁。③《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0 頁。④[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主位坐次》,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23 頁。⑤《唐景星家譜》,不分卷,澳門科技大學圖書館藏,第 10 頁。⑥[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主位坐次》,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23 頁。⑦[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主位坐次》,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24 頁。 ⑧[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序文》,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4—5 頁。 ⑨如上述引文所記,在唐鄉賢祠倡建初期,三水房唐佐鏞(麗生)“捐數百金為開辦經費”,在仙湖街借館地設立公所;購買大東門內張氏屋作為祠堂用地的四千金“由應星墊捐,如數付值”,建造祠堂所用的木材則由入籍南海的福建商人唐健之悉數墊捐,故“諸君子勷贊之功,麗生、應星、健之為最巨”。參見[清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序文》,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4—5 頁。及今倡之,必有應者。於是兄意少動曰,姑且試之。遂起折柬為公啟,付松開,俾走告各房紳老維持。三水房佐鏞號麗生,香山房廷庚號應星,見公啟,皆大歡喜,首先到會。先由麗生借捐數百餘金為開辦經費,假館於仙湖街為公所,共推先兄主辦,麗生、應星勷之,而招徠諸房奔走各屬則仍松開任焉。繼而廣屬則南海之文教、平洲、蔗圍、松柏,暨番禺之烏石,東莞之水南,順德裕湧,新會白石與花縣、龍門、清遠各房,肇屬則高要、恩平、坡山等各房紳董,均先後到公所集議,定開房入主之例條各若干金,擇地於大東門內,得張氏屋一區索值四千金,復由應星墊捐,如數付值,於是祠地購矣。⑧祖鄉賓冠帶,諱陶,號居俊公,香山房”,①所奉的居俊公即為唐廷樞家族始遷香山唐家鄉的始祖。唐廷樞家族的核心成員也都入主了唐鄉賢祠,如在祠堂正座第七層,“右七,清□□世祖誥贈榮祿大夫,諱芹璧,號章玉公,香山唐家房”,②芹璧公即為唐廷樞的曾祖父,“公以曾孫二品銜福建候補道廷樞請封誥贈榮祿大夫”;③“右十,清□□世祖,誥贈榮祿大夫,諱仕綸,號尚勛公,香山唐家房”,④尚勛公即唐廷樞的祖父,“乃芹璧公長子也,諱士綸,字尚勛,號溥軒……公以孫二品銜福建後補道廷樞請封誥贈榮祿大夫”;⑤“右十三,清十九世祖,誥封朝議大夫、晉封資政大夫候選道,諱方玠,號寶臣公,香山房”,⑥寶臣公即為唐廷樞的父親。在主位正座的第八層,唐氏三兄弟均列其中,“左三,清二十世祖,誥授榮祿大夫,諱廷樞,號景星公,香山房”,“右三,清二十世祖,誥授奉政大夫補選同知,諱廷庚,號應星公,香山房”,“左四,清二十世祖,誥授通議大夫,諱廷桂,號茂枝公,香山房”。⑦唐廷樞家族作為香山唐家房的主要成員,還積極參與唐鄉賢祠的初期倡建及後期運作,給予大量的資金支持。在鄉賢祠倡建初期,唐家三弟唐廷庚正值擔任輪船招商局廣東分局局董,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居於廣州,故其參與度與積極性最高。據《唐鄉賢祠全書》中南海三山房唐氏族人唐德新所作《剏建續序》記載:可以看到,在唐廷庚倡建唐鄉賢祠之初,作為香山唐家房的在省城的代表唐廷庚積極響應,“首先到會”,並為祠堂墊捐“四千金”購得大東門內張氏屋作為祠堂用地,成為為祠堂貢獻最巨的三人之一。⑨另據《唐鄉賢祠全書》中《義助》記載,“香山唐家鄉應星公助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56銀六百兩正”,①可見唐廷庚在後期還為唐鄉賢祠慷慨義捐,為合族祠貢獻個人之力。由於唐廷庚積極參與合族祠的創建,並提供資金支持,加之其兄弟三人的顯赫身份,他在唐鄉賢祠中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據《唐鄉賢祠全書》中所錄光緒九年(1883)的《聯會序文》記載,唐鄉賢祠的創建、奉祀,並非僅僅是為了“彰家乘”、“展孝思”,而是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即為各地前來省城應試的唐氏族人提供臨時居所,以達到“於敬宗修族之中寓培植人材之道”的目的。但唐鄉賢祠“因經費不敷,未置嘗產,春秋祀典幾至缺如”,為了解決經費問題,以維持祠堂的長期運作,族人“合謀以善其後,訪得百益之會,供者納資甚廉而積銖累寸,漸成豐裕,茲擬仿而行之,別開其堂曰澄仁,非與前名兩歧,蓋此為留祭先人並獎勵後嗣之需,如不與會者,蓋房只許附祀不能領胙,其子孫應試獲售亦無喜金,故不得不微示區別”。②也就是說,為了能為祠堂運作提供足夠的資金購置嘗產、修建試房,唐鄉賢祠特開澄仁堂發起百益會,號召族人以認領會份的形式捐資。值得注意的是,另據《起會紳董》所記,香山房唐廷庚名列“各房起會紳董芳名列”,為澄仁堂十三位紳士之一,③可見其在唐鄉賢祠中的重要地位。一直以來,唐廷樞作為香山買辦、洋務運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備受學界關注,但因為他長期活動於港澳、上海、天津等外埠城市,故其在廣州的相關活動較少被人提及。通過對《英語集全》、《唐景星家譜》、《唐鄉賢祠全書》等文獻的梳理並結合前人相關研究成果,我們可以發現,不僅唐廷樞本人有着濃厚的廣州情結,其家族中也有不少成員都曾長期在廣州活動,與廣州關係密切。唐廷樞的廣州情結主要通過其著作《英語集全》表現出來。《英語集全》一書的出版地為“CANTON”,即廣州,由緯經堂刊刻出版,緯經堂即是唐廷樞之堂號,也就是說《英語集全》是唐廷樞以本人堂號之名在廣州刊刻出版的。他在為該書所作的自序末尾落款處寫明“羊城唐廷樞自題”,還在該書每卷的卷首處均題有“羊城唐廷樞景星甫著”,足以證明其對廣州的歸屬與認同,此外,為《英語集全》封面題字者羅惇策、作序者吳湘等都在該書出版前後與唐廷樞在廣州有一定的交集。唐廷樞家族的核心成員也與廣州有着密切的關係,如唐廷樞長兄唐廷桂出生於廣州,即可以此推出其父唐寶臣及其母梁氏當時居於廣州,或在廣州置有家宅,唐家三弟唐廷庚則在唐廷樞接任輪船招商局總辦後擔任了輪船招商局及其附設保險招商局廣東分局局董,並長期生活在廣州,在此期間還積極參與了廣州唐氏合族祠,即唐鄉賢祠的創建,並提供資金支持,唐廷樞家族亦隨之入主唐鄉賢祠,所屬之香山房成為該祠十六房之一。結語①[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義助》,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55 頁。②[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會序》,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60 頁。③[ 清 ] 唐風儉:《唐鄉賢祠全書‧起會紳董》,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 81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57受史料所限,我們無法完整還原唐廷樞本人在廣州的活動軌跡。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他與廣州的確有着密切的聯繫,他本人及其家族成員均在廣州留下不少足跡。釐清了這一點,可對唐廷樞的人生軌跡與唐廷樞家族史有更全面的認識。[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唐廷樞及其家族與廣州的關係考述
  • 58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 *宋玉宇 葉農19 世紀 50 至 70 年代是華工出洋赴古巴的高峰時期,有 15 萬左右的華工被販運至古巴,充當苦力。受西班牙的影響,澳門成為了華工赴古巴的最主要的港口,也成為了“苦力淵藪”,澳葡當局在其中充當了特別的角色。受澳門法律限制,華工出洋之前需要簽署勞工合同 契約,這些契約“表裏不一”,從字面上來看,招工的條件相當優厚,對於中國的廣大底層民眾來說,是很有吸引力,但實際情況卻是,在簽署過程中充滿了華工的血淚。即使簽署了此契約,都沒有改變他們受虐待的命運。苦力契約 華工出洋 古巴 澳門[ 摘 要 ][ 關鍵詞 ]19 世紀中葉以後,十餘萬的中國人被西方殖民者以“契約華工”的形式拐騙販賣到古巴,以開發當地的資源,發展當地的經濟。這些華工出洋赴古巴的主要地點在“苦力貿易淵藪”——澳門。他們在古巴受到了非人的虐待,引起了清政府的關注,使得清政府對待海外華人的政策,逐步改變。目前,學術界對澳門與契約華工赴古巴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取得了相當多的研究成果。首先,徐藝圃著《北京圖書館藏清檔有關華工史料介紹》(《文獻》1979 年第 2 期),以《古巴華工口供冊》為核心,研究了華工赴古巴的歷史、華工在古巴所遭受的虐待等重大問題;[ 清 ] 陳蘭彬等著《古巴華工調查錄》(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 年),出版前言載“其中刊載了從道光二十六年到咸豐九年(一八四六——一八五九)十四年前往古巴的華工留下的共二百七十九份口述紀錄,提示了當年所謂‘買豬仔’,今天被美國學者稱之為‘契約奴隸’(Contract Slave)的真相”。其次,有一系列現有的研究以澳門與契約華工赴古巴的關係為立軸,研究西方殖民者利用澳葡的特殊政策,在澳門大肆販運契約華工赴古巴的狀況,如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北京:中華書局,1980 - 1985 年);徐藝圃著《清末澳門豬仔館述評》(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論文選》下(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5 年);樂水著《香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鴉片戰爭後港澳對外貿易文獻整理與研究》(編號:16ZDA130)階段性成果。作者簡介:宋玉宇,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副研究員;葉農,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院長、教授。廣州 510632一、文獻綜述
  • 59港曾是販運契約華工的主要港口》(載《八桂僑史》1997 年第 2 期);鄭德華著《鄭觀應與澳門豬仔貿易》(《嶺南文史》2002 年第 3 期),研究了鄭觀應的“豬仔論”、19 世紀 60 年代澳門豬仔貿易與咸同年間“土客械鬥”;王珊珊著《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06 年),考察了澳門苦力貿易的歷史變遷,評析了澳門苦力貿易對僑居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影響;莫世祥著《港澳苦力貿易與英葡論爭》(《廣東社會科學》2016 年第 2 期),第 80 頁指出“港英政府與澳葡政府對於苦力貿易的態度,體現了兩者所分別代表的新、老殖民資本主義對‘文明’與‘野蠻’的觀念之爭。澳門苦力貿易的興衰,亦可視為澳門成為自由港之後,以試錯汰選的方式,探求引領本地經濟發展的主導行業的首次嘗試”。第三,研究以契約華工與古巴為對象,包括契約華工赴古巴的原因、在古巴的活動與待遇、出洋地點、籍貫信息及年齡特徵等,如王珊珊著《論 19 世紀中期拉丁美洲的契約華工——以古巴為例》(《安陽師範學院學報》2006 年第 1 期),主要研究華工赴古巴後所遭受的虐待;袁豔著《融入與疏離:華僑華人在古巴(1847—1970)》(南開大學博士論文,2012 年;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3 年),分析了華人入古巴的三個歷史階段,研究了契約華工在古巴的活動歷程;張書著《晚清古巴華工出洋原因再析:以古巴華工口供為中心的考察》(《八桂僑刊》2020 年第 4 期),主要通過古巴華工口供所展現的出洋地點、籍貫信息及年齡特徵,研究了華工赴古巴的原因。第四,研究古巴契約華工與清政府華僑政策演變,主要探討了古巴契約華工對清政府政策演變的影響,如黃小用著《晚清華僑政策研究》(湖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3 年),認為清政府處理古巴、秘魯華工問題從主觀上是想予海外華工以保護,但迫於列強的壓力,又作出了許多讓步;金國平著《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載金國平,吳志良著《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 年));陳曉燕、楊豔瓊著《古巴華工案與晚清外交近代化》(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 年第 3 期),研究了從《北京條約》到《中西和好貿易條約》的簽訂,從陳蘭彬使團的派出到《會訂古巴華工條款》的簽訂,以及向古巴遣使設領等,晚清政府海外華人政策的從被動到主動的演變過程;李中省著《總理衙門與美洲華工》(湘潭大學碩士論文,2011 年),研究了該衙門對華工赴古巴方式的規範,得知華工在古巴的情況後對華人的保護;José I Suárez, “Eça de Queiroz: Defneder of the Chinese Coolie in Cuba,” in Luso-Brazilian Review, Vol. 51, Issue 1 (2015), pp. 61-76;劉春燕著《同治年間清政府對出洋華工態度的演變》(載《漢江師範學院學報》2018 年第 4 期),認為古巴和秘魯的華工在外遭受虐待的負面信息被清廷聽聞後,清政府越發重視華僑問題,開始了古巴和秘魯華工交涉之路;時光著《中國人抵達古巴 172 年:“一帶一路”的拉美延伸》(載《赤子》2019 年第 13 期)等。學術界雖然對華人出洋前往古巴進行了許多相關研究,但透過新史料的發掘,更可以將研究工作推向深入。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
  • 60鴉 片 戰 爭 後, 西 方 殖 民 者 來 華 販 賣“ 苦 力 ”, 輸 出 華 工 至 古 巴, 始 於 廈 門。1846 年 12 月 7 日, 英 商 德 滴(James Tait) 稱 受 西 班 牙 政 府 之 托 來 廈 門 設 立 領 事館, 開 辦 德 記 洋 行(Tait & Co.), 專 門 進 行 苦 力 貿 易, 即 華 人 所 稱“ 大 德 記 ” 賣人 行, 拉 開 了 近 代 苦 力 貿 易 的 序 幕。 隨 後, 其 他 英 美 商 人 來 廈 門 設 立 洋 行, 販 賣苦 力, 從 1847 至 1852 年 間, 從 廈 門 販 出 華 工 在 8,000 至 15,000 人 之 間, 這 給 廈門 人 民 帶 來 了 巨 大 的 災 難 與 痛 苦, 苦 力 貿 易 因 而 遭 到 抵 制, 被 迫 將“ 苦 力 貿 易 ”中 心 轉 移 到 汕 頭。1852 至 1860 年 間, 從 汕 頭 販 運 出 去 的 契 約 華 工 達 40,000 名。 ①第二次鴉片戰爭後,中英《北京條約》簽訂,“苦力貿易”合法化,“苦力貿易”中心轉移到廣州,在香港、澳門、汕頭、廣州等地形成了一張“苦力貿易”的網絡,澳門與香港一度成為了中國的兩個“苦力貿易”中心。西方殖民者的人口販賣公司,先後以澳門、香港為根據地,設立囚禁和轉賣苦力的“豬仔館”(澳門稱“巴拉坑”,西班牙語為barracon,即“大棚”),委託廈門、汕頭、福州、寧波、上海等口岸城市的一些洋行,僱人充當招募人,用各種手段誘拐廣東、福建、江浙一帶的居民,強行拉入或者騙入“豬仔館”,再集中裝船運行古巴。因此,在 1850 年以後的二十餘年裏,澳門的“苦力貿易”猖獗一時。在 19 世紀下半葉,每年都有大量華工苦力,從中國沿海各口岸登船,飄洋過海被賣到世界各地的西方殖民地,遍及亞、非、歐、美國和大洋洲。②雖然,“契約華工”最早赴古巴並不是從澳門出發,但是,澳門卻是大規模販運“契約華工”去古巴的最主要的出發港。在 19 世紀後半葉出洋的華工,據陳澤憲的估計,總人數達到了 2,030,000 人,而赴古巴的總人數達 135,000 人,佔比約 6.65%,考慮到古巴面積細小、西班牙國力較弱,亦無重大礦產開採及大型工程建設,其所佔比例已屬相當高(表 1)。③另據張書研究古巴華工口供後指出,根據 459 份口供提供的資訊,古巴華工出洋口岸主要有:澳門(354 人,佔 77.12%)、汕頭(38 人,佔 8.28%)、廈門(30 人,佔 6.54%)、其他(包括香港、黃埔、廣州、三角市等,14 人,佔 3.05%)、未說明(23 人,佔 5.01%)。④從澳門出洋的“契約華工”,自 1851 年後主要是被販運到拉丁美洲的古巴和秘魯。而被販運到古巴的“契約華工”的總人數,雖然有數種不同的說法(參見下文),但不管是哪種統計方法,總人數均超過 14 萬人。二、“苦力淵藪”:澳門與“契約華工”赴古巴①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此外,學術界對此問題的研究論述較多,在此就不再贅述。②“苦力”們被販運的地點,主要分佈在北美的美國(西部)、加拿大;南太平洋各島的荷屬東印度、馬來亞、菲律賓、泰國等地;拉丁美洲的古巴、秘魯、西印度群島英屬圭亞那、巴拿馬和墨西哥;大洋洲的澳大利亞金礦區、夏威夷和法屬社會群島等。參見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 19 頁。③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 19—20 頁。④張書:《晚清古巴華工出洋原因再析:以古巴華工口供為中心的考察》,《八桂僑刊》(南寧)2020 年第 4 期,第 5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61如王珊珊指出,從 1856 至 1873 年的十七年間,葡萄牙官方公佈從澳門港運往古巴、秘魯的苦力就有 18 萬餘人。①袁豔認為:“根據英國駐哈瓦那總領事的統計,在 1847 - 1874 年間,登上開往古巴苦力船的 142,422 名華工中,來自廈門、汕頭、廣州、黃埔和香港等地的共 43,273 人,佔總數的 30%,其餘 99,149 人來自澳門,佔全部華工的 70%。”②從 1856 至 1873 年間,從澳門出洋的“契約華工”,赴古巴的佔比,最高時達到了91.47%,雖然佔比逐年下降,但整體上仍相當高(表 1),可見澳門一直是“契約華工”赴古巴的主要出發港。①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 20 頁。另據袁豔 :《融入與疏離 :華僑華人在古巴(1847—1970)》,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 年,第 54—58 頁稱,關於古巴“契約華工”的人數,古巴作為“苦力貿易”的主要市場之一,從 1847 年起到 1874 年“苦力貿易”結束,有的學者認為約有 143,040 名契約華工輸入,見譚乾初 :《古巴雜記》,陳翰笙主編 :《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六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4 年,第 106 頁;有的認為還應該遺漏了 1 萬餘名,總數在 15 萬左右。②袁豔 :《融入與疏離:華僑華人在古巴(1847—1970)》,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 年,第 63 頁。表 1 1856 至 1873 年從澳門出洋“契約華工”統計表資料來源:陳翰笙編:《華工出國史料》第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 年,第 555 頁,從書中所載整理並加以計算。前往古巴佔比(%)前往其他地方年份 總數 前往古巴 前往秘魯1856185718581859186018611862186318641865186618671868186918701871187218732,4937,38310,0348,9698,719-2,5366,66010,71213,78424,345-12,2069,00013,40717,08321,83413,0612,2536,7538,9137,6955,773-7522,9224,4695,26715,767-8,8354,1241,0645,7068,0456,307-4503003212,098-1,4593,7386,2438,4177,681-3,3714,87612,34311,37713,8086,709325-----------------90.3791.4788.8385.8066.21-29.6543.8741.7238.2164.76-72.3845.827.9333.4036.8548.29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
  • 62但是,上表的資料只是葡萄牙政府官方公佈的數字,可能是大大縮小了的數字。據清政府派駐古巴進行調查的官員陳蘭彬報告,從 1847 至 1875 年,被掠賣到古巴的“契約華工”約為 15 萬人,其中從澳門一處就運走了 99,149 人。①大量“契約華工”通過澳門赴古巴,引發了連鎖反應。“苦力貿易”最初興起於澳門,16 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定居澳門之後,把一直伴隨他們進行海外擴張與貿易的擄掠販賣人口生意帶到澳門,使澳門成為販運華人到海外殖民地充當勞動力的基地。② 19 世紀 40 年代中後期開始,西方商人通過港澳自由港掠販華工到海外殖民地充當苦力的活動更加猖獗。澳門的苦力貿易早於香港,在暴利驅使下,澳葡政府對苦力貿易採取包庇縱容態度,促成這一行業在澳門日益興盛,並且一度引領當地經濟走出蕭條而達至畸形繁榮。“苦力貿易”所帶來的利潤,說明給澳門帶來了繁榮,扭轉了澳葡政府的財政困難的局面;此外,“苦力貿易”所帶來的“盛況”,極大地刺激了與澳門一水之隔的香港。關於澳葡當局在澳門苦力貿易中獲利問題,金國平教授指出:苦力貿易的對象是華人,但在此現象後面有着國際性的經濟利益。歐美列強為了各自的利益,在政治及外交領域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統計資料顯示,最早進行苦力貿易的,恰恰是後來道貌岸然地指責葡萄牙人的英國人。應該指出,澳門的許多污名都是英國人炮製的。首先,對澳門苦力貿易大加鞭撻的漢語報紙,例如《中西聞見錄》、《申報》,均由美英人士創辦,《循環日報》、《華字日報》雖由華人主辦,但是香港媒體的立場親英顯而易見。當時中國其他報刊所刊登的關於苦力貿易的消息,也主要來源於英美人士。英美對葡萄牙及西班牙的指控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但未必全部是事實。③首先,應該瞭解澳門苦力貿易的機制。澳門苦力貿易的運作機制中,參與者有:根據1856 年 6 月 5 日澳門總督頒佈的規定,移民代理人(Agentes da emigração,或稱勞工啟運代辦 Encarregados do embarque dos colonos)為各國派駐澳門的代表。他們雖不直接參加招募,卻起到統籌的作用。他們也不需要向政府申請執照。④聯絡移民代理人與掮客(Corretores)的人稱僱主(Contractor)。⑤“從事招募華人移民的人稱掮客。從事此生意必須獲得議事亭理事官的許可執照”。⑥其辦公地點稱掮客行(Casas dos corretores)。掮客便是俗稱的“豬仔頭”。無固定辦公處的掮客稱 Corretores或 Avulsos contratistas。⑦ 在 整 個 運 作 的 過 程 中 起 着 聯 繫 移 民 代 理 人 及 攬 頭 的 作 用。①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105 頁。②參見康大壽著:《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史學月刊》(開封)1988 年第 4 期,第 63 - 64 頁。③金國平:《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 年,第 227—236 頁。④[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00 頁。⑤[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05 頁。⑥[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00 頁。⑦[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05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63一 般 認 為 勞 工 屯(Depósitos dos colonos), ① 即 俗 稱 的“ 巴 拉 坑( 葡 萄 牙 語Barracão)”,由“豬仔頭”管理。實際上,合法的勞工屯是移民代理人經辦的。如果數量超過一個以上,則需要申請執照。②① Colonos 在澳門地名中的譯法是工匠,例如工匠街、工匠巷及工匠里。②[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05 頁。③莫世祥:《港澳苦力貿易與英葡論爭》,《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6 年第 2 期,第 82 頁。④參見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AHU-ACL-SEMU-DGU-CU-01,Pt. 54-2367。⑤《(同治)香山縣志》卷二十二《附記》,參見《中山文獻》第 6 卷,台北:學生書局,1965 年,第 1958 頁。⑥廣東省檔案館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 年,第 301 頁。⑦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13 年,第 413 頁。⑧參見 [葡 ]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歷史上的澳門》(Historic Macau),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 年,第 252—259 頁。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簡而言之,工作線是這樣的:移民代理人 僱主 掮客 攬頭。移民代理人一般為外派的歐美人或在澳門聘請的葡人或土生;僱主一般為居澳的歐美人、澳門葡人或土生;掮客多數為葡人或土生,也有華人參與;攬頭則由澳門或其附近地區的華人擔任。除了直接從事這一活動的人外,提供間接服務的人數也不少,但絕無某些著作聲稱的達三四萬之多。③其次,澳葡當局未直接經營苦力貿易,其主要利益是手續費(Emolumentos)。④《(同治)香山縣志》有云:“自和議成後,煙禁弛,澳夷不能專利,漸至窮蹙,而是時秘魯、古巴等國買華人回國供役,曰‘豬仔’,在澳門設立招工館,奸人藉以為利,誘騙華人出洋,澳夷坐收其稅。”⑤鄭觀應在《澳門“豬仔”論》中稱:“彼奇貨可居。獲利極厚,每名歸西洋國稅銀一元,歸澳門番官使費銀兩元。”⑥此文於 1872 年 8 月 3 日在《申報》上刊登時特意說明係“嶺南指迷道人鄭香山未定稿”。後鄭觀應在《販奴》中的說法略有修改:“粵東澳門……向有拐販華人出洋之事,……豬仔一名載至西洋,身價五、六十元,稅銀一元,澳門議事官收費兩元。”⑦所謂的“獲利極厚”是相對而言的,對香港開埠和澳門開(自由)港後陷入財政困境的澳葡來說,這是一筆收入,但同苦力貿易商人的利潤比較,這不過是蠅頭小利而已。實際上,苦力貿易最大的受益者是擁有廣大殖民地的英、法與西班牙。19 世紀的英國與當時許多國家一樣,也想從殖民擴張中獲得巨大的利潤,這就需要與較早開始海上貿易和殖民擴張的西班牙、葡萄牙進行鬥爭。英國對澳門的一系列行動的最終打擊對象是葡萄牙的兄弟國家西班牙,因為西班牙在古巴與周圍的英國殖民地在爭奪華工苦力時存在着激烈的競爭關係,雙方都視對方為競爭對手,而英國的實力還遠比西班牙強大得多,而西班牙因在中國沒有租借、割據港口,無法直接從中國販運華工“苦力”去古巴,而只能依託同樣來自伊比利亞半島的葡萄牙。葡萄牙當時控制着澳門,因此澳門就成為了西班牙在華招募華工的重要基地。從此視角出發,才可以理解英國一方面積極從事苦力貿易,卻又在國際上千方百計譴責其他殖民國家,竭力對澳門進行污名化。⑧三、港澳之門:澳門苦力貿易與香港的依存、競爭與抵制
  • 64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為了徹底擺脫販賣奴隸的污名,葡萄牙政府通過與葡澳當局的磋商與協調,宣佈永遠取締以澳門為中心的苦力貿易。①究其原因有:來自中國和國際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澳門本地的有關法律及行政措施無法有效實行;里斯本外交努力的失敗;清廷通過總理衙門及兩廣當局的官方干預;② 1873 年英國宣佈禁止使用香港作為苦力運輸船的後勤基地;保護葡萄牙在澳門的存在 而這應該是最重要的也是根本的原因。保住澳門歷來是葡萄牙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說葡萄牙捲入苦力貿易的動機是為了維持澳門,那麼徹底禁止苦力貿易的目的也是為了避免與中國政府關係破裂而失去澳門。在香港完全退出苦力活動後,整個苦力貿易的中心將勢必轉向澳門。③若果如此,中國當局可能會迫於國內外的壓力而封閉澳門,甚至結束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居留。或許,這才是葡萄牙人改變苦力貿易政策的原因。其實,香港與澳門在“苦力貿易”方面是相互依存的。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成也香港,敗也香港”。首先,香港本身就是鴉片戰爭後中國的苦力貿易中心。香港規定任何人均有“不受限制”出洋的“自由”,此地英美商船雲集,易於航運,因此去美洲、澳洲的中國苦力皆裝載於香港。④其次,促使澳門苦力貿易興盛的香港因素,一是香港開始制定法律,管制苦力貿易。余繩武、劉存寬指出:“萬惡的苦力貿易引起中國人民的公憤和抗議。1852 年 11 月 20 日,廈門人民因英國人販子掠販苦力曾展開尖銳鬥爭。他們猛烈襲擊英國人,使英商財產,特別是和記洋行的貨棧受到嚴重威脅。這個事件以後,港督包令(John Bowring)擔心苦力貿易會繼續引起騷亂,危及英國對華正常貿易和‘在鴉片貿易中的龐大利益’,英國外交大臣克拉倫登(Clarendon)也認為苦力貿易會‘給英國的在華利益帶來危險’,決定加以限制。港英當局從自身的根本利益着想,根據英國議會通過的法案,於 1854 年 5 月指派了一名‘移民事務官’,負責管理苦力貿易,並適當改善苦力的待遇;1856 年 1 月,又實行英國議會通過的《中國乘客法案》,嗣後運送苦力的船隻沒有許可證不得離境。1857 年,香港政府頒佈《移民經紀人法例》,規定獲准經營苦力運輸的經紀人,必須承擔如下職責:1)租用船舶;2)宣佈船舶離港日期;3)租用供苦力居住的收容所;4)為船舶提供所需的設備及供應;5)發給船票。同年,香港規定契約華工只限於運往英屬殖民地。”⑤結果將先前集中在香港出洋的苦力貿易推向澳門和廣州,遂使兩地成為華南苦力出洋的主要集散地。二是 1861 年,英法聯軍撤出廣州,苦力出洋在廣州受到清朝官府一定程度的制約,澳門因此成為華南苦力貿易的中心。①若昂‧安德拉德‧科爾沃(João de Andrade Corvo):《苦力移民》,《文化雜誌》(澳門)1989 年總第 7—8合期,第 42—45 頁。②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832、833、834、989 及 990 號文件。另見第 3 卷,第 1029—1030、1041、1054、1055、1061 號文件。③ 1873 年年初,澳門總督在呈報里斯本的一報告中作出了此種預測,參見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澳門-帝汶檔,第 44 盒,第 1 檔夾,第 1 號文件(機密件)。④ S. Wells Williams, The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 Hong Kong, 1863, 4th edition, p. 200.⑤余繩武,劉存寬主編:《十九世纪的香港》,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第 266—267 頁。
  • 65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此時,澳門在運載苦力出洋的航向上,已與香港有明顯的分工:前者主要前往南美洲的古巴哈瓦那(時稱“哈灣拿”)港和秘魯卡亞俄港;後者主要前往東南亞、北美洲和大洋洲的英屬殖民地。不過,香港始終是澳門苦力貿易的後勤保障地,從澳門起航的苦力船除了和幾乎所有進出中國南方港口的遠洋船舶一樣,需要在香港補給淡水、食品和其他船上用品之外,還需要事前在香港裝配禁錮苦力的鐵柵、鐵門等專用設施。此外,香港部分英資為興旺的澳門苦力貿易提供隱蔽的資金支持,以便從中圖利。在促成澳門苦力貿易繁榮的各種因素之中,香港因素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這也是連結港澳兩個自由港早期關係發展的紐帶。英國在華招工是公開的,還公開在廣州、香港設立過招工所,公開進行販賣華工出洋的活動。據 1859 年 11 月 5 日,英國駐廣州總領事巴夏禮致英國駐中國招工專員奧斯丁函稱:“你於上月 31 日來函,以廣州西關現有空房一處(名為公隆行),擬申請佔用作為設立英屬西印度招工公所之用。統領衙門委員收悉你的申請書之後,當即轉呈聯軍統帥部核示。我現奉聯軍各位司令官之命通知,你的申請已獲批准。”①據《孖剌報行名錄》(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m,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 c.):“英國招工所 Ying-kwok-chiu-kung-sho, Agent. - Theos. Sampson, Insurances - Thomas & Mercer - Agents North - China Insurance Company” ②可見,英法聯軍佔領廣州期間,英國已在廣州開設了招工所,不僅如此,法國、西班牙也同樣開設了招工所。③然而,站在英國與西班牙在中美洲華工“苦力”輸入兩者競爭的角度來說,代表英國利益的港英當局是不會允許在澳葡當局控制下的澳門的“苦力貿易”超過自身的,儘管澳門的一些“巴拉坑”背後都有英國資本;澳門出洋的苦力船,也需要去香港補給、中轉。牽涉到各種利益糾葛,英國方面不便直接抵制與阻攔澳門,於是,港英政府借助“苦力貿易”中存在的各種黑暗面,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在主張堅持廢奴主義和人道主義的英國朝野人士的推動下,支持香港英文報刊抨擊澳葡政府縱容苦力貿易的行為,同時向澳葡政府施加外交壓力,進而對前往澳門運載苦力出洋的外國船隻採取驅逐措施,甚至準備動用海軍力量,不惜與澳葡政府發生“公開的敵對”,最終迫使葡萄牙政府決定取締澳門的“苦力貿易”。④①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198 頁。② The Directory & chronicle for China, Japan, Corea, Indo-China, Straits Settlements, Malay States, Siam, Netherlands India, Borneo, the Philippines, & c., Hong Kong: Hong Kong Daily Press Office, 1868, p. 181.③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245 頁。④莫世祥:《港澳苦力貿易與英葡論爭》,《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6 年第 2 期,第 87—88 頁。
  • 66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①王珊珊:《論19世紀中期拉丁美洲的契約華工 以古巴為例》,《安陽師範學院學報》(安陽)2006年第1期,第 79 頁。②參見莫世祥:《港澳苦力貿易與英葡論爭》,《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6 年第 2 期,第 80 - 81 頁。③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 11 頁。④同時期的香港,多採用“賒單華工”形式。港英政府為了防範奴隸貿易重現,強調甄別出洋華工是否屬於沒有人身奴役關係的“自由移民”,而能夠自行購買船票出洋,自然屬於“自由移民”。英方招工人員在港英政府允許下,對於大量沒錢買船票出洋的華工,建立了賒欠船票制度(Credit Ticket System),以符合“自由移民”原則。招工者在此制度下,可以先為出洋華工墊付船資,這些華工就叫賒單工。抵達外國打工後,他們以工資加利息抵還所欠賒單。債務未清還時,需要聽從債主的驅使,並隨債權轉賣而變更其債主。在此債務關係基礎上形成的“苦力貿易”,其人身領隊關係與遭受奴役的期限,自然較諸志向為奴並且永受奴役的奴隸貿易,顯得寬鬆和短暫,但兩者在裝運出洋途中遭受的折磨與苦難卻十分相似。參見莫世祥:《港澳苦力貿易與英葡論爭》,《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6 年第 2 期,第 81 頁。⑤見康大壽:《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史學月刊》(開封)1988 年第 4 期,第 64 頁。⑥“豬仔館”,是“招工館”的俗稱與形象說法。“豬仔”是對被囚禁的出洋華工羞辱性稱呼。葡萄牙商人稱為“巴拉坑”,是收買、囚禁和轉賣苦力的集中營,也是苦力慘遭迫害的活地獄。1851 年,澳門只有 5 家“豬仔館”,至 1865 年,增至 8 至 10 家;1866 年,英法同清政府簽訂《續訂招工章程條約》時,增至 35 至 40 家,有的商人竟有多家“豬仔館”,澳葡政府於 1871 年規定每個商人最多只能有兩所館舍。兩年後,僅葡萄牙、秘魯和西班牙三國開設的“豬仔館”就達 300 多家,靠苦力貿易為生的人多達三、四萬人。參見王珊珊:《近代澳門與苦力貿易》,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年,第 17 頁。近代澳門華工出洋赴古巴,採取的主要是“契約華工”的形式,這種方式是由華僑早期出國謀生時慣用的合夥方式演變而來的。當初,閩粵兩省沿海地區的漁民與船戶結夥出海之時,同夥人常共立公憑,公推一位在群眾中有威信的人作為客頭或客長,給他以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客頭也往往就是拿出資本造船辦貨的人。公憑內,也時常規定同夥的海客們各以在出海或寄居國外時勞動所得的一部分扣還給客頭。①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葡萄牙之外的英國、西班牙等西方殖民者來華進行“苦力貿易”,②但在他們的文獻中並不使用“苦力”一詞,而更多的是使用“契約華工”代之,以掩飾其販賣性質。此時的“契約華工”,是指由外國公司招工,中國人“應募”,簽訂的契約上寫明應募地點、工作性質、年限、工資數額和預付工資數等項。實際上,“契約”不過是一張騙人的廢紙,招募者很少履行;而對華工來說,“契約”就是賣身契。簽約後的華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淪為“會說話的工具”。③與澳門“契約華工”出洋略有不同的是,香港多採用“賒單華工”。④表面上,從澳門出洋的“契約華工”是自願的,但實際上,絕大多數華工們是通過非法手段如非法招募、無恥拐騙、殘酷綁架而獲得的。這些華工大致可以分為三類:沿海地區橫遭綁架的農民和漁民;被浪蕩於市井的“苦力貿易商”代理人或他們的暗線誘拐而參與賭博的人;廣東省宗族械鬥中的被捕人員。⑤這些無辜者被掠拐為苦力後,被囚禁於澳門大三巴、華旺街、白馬巷、海灣街、善靜路和沙欄仔街等地的“豬仔館”裏。⑥他們與外界的聯繫被高高的牆壁隔斷。館裏條件相當惡劣,淒涼、陰暗的房間如同牢房一樣,房內空氣混濁、地板潮濕,華工們睡在只有草席的地板上,擁擠不堪。四、出洋門檻:“契約”與華工
  • 67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為了防止逃跑,他們的衣服常被剝光,身上打上或塗上運往休息的記號(即字母),受盡虐待和羞辱。1855 年,自美國留學回國的容閎在澳門目睹巴拉坑的情形:“無數華工,以辮相連,結成一串,牽往囚室,其一種奴隸牛馬之慘,令人酸鼻。”①既然進入“豬仔館”會受到非人待遇,那麼,華工們在其出洋之前所簽署的“契約”的強迫性與非公平性就可想而知了。在裝船出洋之前,華工們要經過檢查和問話,被迫在他們連內容都不知道的契約上簽字、畫押。根據澳門的法律規定,華工出洋須經葡國官員訊問是否自願之後才能出發。因此,澳門的豬仔館成為了嚴刑逼迫之處。據康大壽指出:“這裏又成為‘殘酷的懲罰’和‘說服’的場所,如‘有醒悟不願出洋者,即被嚴刑酷打,或假設西官訊問,若云不願意去,則責以既收銀而復反口,該豬仔頭又從傍指證,假西官即將其人重打一番。再調往他所,亦復如是威逼,務打到允去為止,屆期方帶往真西官處訊問,該鄉愚畏打,迫得強從’。對於不肯者,將其緊閉館內,另找到衙頂名之人答西官訊問,‘迨至臨時乃調真豬仔下船’,或‘俟船開後,別用大艇,將豬仔裝至海外,截船換回頂名之假豬仔,間有趕換不及,遂至將頂名者直裝出洋’。”②據時人亞歇摩博士(Dr. Ashmore)所記錄的“豬仔”簽賣身契的場面:“據說苦力訂立合同是出於自願的,為了明確這一事實,筆者訪問了澳門。招工館的門如一般所說都是開着的,但每一邊都有一個手拿重棒的葡萄牙人站崗,苦力出門就有喪失性命的危險。我參觀過訂合同的枱子,苦力排隊走上,一個葡人把合同很快地讀給他聽,他也許一個字都沒有聽懂,於是捉住他的手將他的大拇指用力地按在合同紙上打手印。這就是自願的簽訂合同。”③如果華工拒絕簽字,則要受到各種令人髮指的懲罰:打手、鞭笞、棍擊,甚至往華工肌膚上潑灑“西洋鏹水”。在懲罰華工時,“凡打人時,恐其大呼喊外人聞知,豬仔頭亂打鑼鼓、燒爆竹,以掩人耳目。故雖打死,亦無人知。”④遇到堅決拒絕出洋而又無法掩飾者,豬仔館便買通另外的人冒其名表示自願出國做工,以矇騙檢查官,等船出海後,再把苦力送上船,換回冒名頂替者。但冒名頂替者往往弄假成真,有去無回,被苦力船運往外洋。苦力若逃跑,被抓回後即鞭撻至死,或就地槍殺。在這些折磨下,苦力們走投無路,尋死上吊者不計其數。有時一個巴拉坑,一天有十餘人死亡。⑤據香港《每日行情》1872 年 1 月 8 日記載:“1871 年澳門街上所發現的屍首不下 348 具之多,據當局可靠消息,共絕大多數是因病或身體有缺陷,為苦力貿易代理人所拋棄的‘未出國’者屍體。”⑥據康大壽指出:“在澳門,被認為無利可圖的病弱者或被打致殘者,便棄之街頭,故病死、餓死者,每年皆有。1871 年,僅《澳門政府公報》①[ 清 ] 容閎:《西學東漸記》,徐鳳石等譯,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 年,第 98 頁。②康大壽:《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史學月刊》(開封)1988 年第 4 期,第 64 頁。③姚賢鎬編:《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第 875 頁。④[美]馬士(H. B. Morse):《中華帝國對外關係》第二卷,張匯文等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182頁。⑤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188 頁。⑥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454—455 頁。
  • 68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公佈的數字,‘澳門街頭發現的死人屍體不下 348 具之多’,‘死者大半都是澳門苦力販子所招,但因疾病或體力不濟,不合販賣出洋標準,而被淘汰捨棄的苦力’。”①“契約”是華工出洋的“門檻”,“契約”本來應該是雙方平等簽署的,但這裏的“契約”在簽署過程中就已經充滿了血淚。當時,廣州曾刊刻出版過一本反映華工受虐待的圖書——《生地獄圖說》,它用圖文並茂的形式,向世人展現了華工所受到的非人待遇。該書由廣州城內富文齋在光緒乙亥年(1875 年)刊印。該書刊刻後,影響極大,大大地影響了西班牙在華特別是在廣州、澳門等地掠販華工,以致於西班牙公使要向總理衙門發出照會,要求查禁此書。據《西班牙公使伊請將〈生地獄圖說〉紙版銷毀致總署照會》稱:“茲有本國駐紮廣州領事將彼處所刻《生地獄圖說》一本送交前來,其中所言古巴地方凌虐華工之處,敷衍已極。本大臣披閱之餘,甚為不悅。查該書內所稱各節,半由匯造華工口供清冊內采出,即如首章所題,多與清冊第五十二號相同,其第五章所題,與清冊第四號所題相同。據此兩端,餘可類推矣。……是以務請貴國將此《生地獄圖說》一書紙版全毀,並將造書、刻書及賣書等人,均一律按例懲辦。”②收到照會後,清政府照辦了。據《西班牙駐華公使為在古巴華工非如所言之苦致總署照會》稱:“光緒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接准來文內開,所有《生地獄圖說》一書,已由本衙門交待該省督撫查明禁止,等因。辦理其屬妥善。”③由此,這部反映華工在古巴被虐待情況的著作即被清政府取締了,因此該著作在世間流傳甚少,難得一見。在這種情況下,葡萄牙人對澳門盛行的苦力貿易是甚麼態度?又是如何處理的?鴉片戰爭後開埠的香港,迅速取代了澳門的地位。鴉片貿易的取締及鄰近英國殖民地香港的出現,使澳葡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在興盛一時的中國沿海船隻護航業低落後,澳門再度失去其優勢,苦力出洋貿易遂成為其經濟財政的支柱性“大業”,為澳葡當局開闢了一個新的稅源。因此,澳葡政府對其持默認的態度。一位葡萄牙外交官很好地闡述了這一思想:“對於移民,政府應該採取甚麼態度?顯然是簡單的監控。政府不應該宣導它,也不應該禁止它。移民是經濟規律,因此應該順其自然。鼓勵是危險的,鎮壓是徒勞的。責任是監控它。”④有鑑於此,澳葡不斷採取相應的法律及行政措施對澳門的苦力貿易予以監控,澳葡當局的控制範圍僅限於澳門,無法進行有效的監視。在澳門出現的種種流弊,根源在於內地的拐騙活動,澳葡當局鞭長莫及。此外,澳葡當局通過立法對苦力運輸的基本衛生及安全條件作出的種種規定,也得不到有效的執行。澳葡政府的第三項立法措施是:①康大壽:《近代澳門的苦力貿易》,《史學月刊》(開封)1988 年第 4 期,第 64 頁。②《西班牙公使伊請將〈生地獄圖說〉紙版銷毀致總署照會》,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918 頁。③《西班牙駐華公使為在古巴華工非如所言之苦致總署照會》,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919 頁。④ [ 葡 ] 埃薩(Eça de Queiroz):《作為文明力量的移民(關於移民的報告)》(A Emigração como Força Civilizadora),里斯本,1979年,第 113頁。參見金國平:《古巴華工與澳門苦力貿易始終》,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 年,第 227—236 頁。
  • 69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於 1872 年宣佈了新的招工章程,規定勞工在契約期間,在移民國享受葡萄牙政府的保護,有翻譯和領事隨時捍衛他們的權益。①至 1872 年,葡萄牙政府鑑於經由廈門和澳門出洋至古巴的華工人數已達十萬之巨。華人在古巴備受虐待迫害的真相,頻頻曝光。由於這些華工主要通過澳門出口或轉口,葡萄牙政府受到頗大的輿論壓力,於是,在 1872 年設立了西屬安第列斯群島(Antilhas Espanholas)領事館,館址設在古巴的首府哈瓦那。葡萄牙現代主義流派大師、卓越的小說家埃薩(José Maria Eça de Queiróz),②於 1872 年 12 月 20 日在哈瓦那領事館就職,至1873 年 5 月 30 日,埃薩全力以赴解決華工問題。③哈瓦那領事館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從澳門出口的華工。埃薩試圖運用外交途徑及葡萄牙政府的力量保護從澳門出發的華工。他已經充分意識到了將遇到的困難,為此他請求部長給予他“公開的指示和明確的批准”以獲得正式支持,以便有“堅實的基礎與當地總督交涉。”。④華工在古巴莊園主和官方的雙重壓迫之下,過着暗無天日的牛馬生活,而他們的祖國當時積貧積弱,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的外交保護。華人背井離鄉,缺乏援助,其孤苦無依的境地實可想像。此時,一個具有人類同情心、嫉惡如仇的年輕葡萄牙外交官——埃薩,不顧個人的榮辱,為他們的基本人權奔走呼號。⑤埃薩帶領領事館官員開始走訪華工,收集情況並及時向里斯本匯報華工被奴役的狀況,大聲抨擊變相的奴隸制度,要求伸張正義,捍衛人類的尊嚴。①[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苦力移民 1851—1894年澳門卷宗》,澳門:東方基金會,1994年,第 183 頁。②《中國大百科全書》之《外國文學 I》,北京,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2 年,第 45—46 頁。埃薩的主要文學作品已有漢譯。迄今為止,葡萄牙記者若昂 ‧ 格德斯(João Guedes)《哀薩、科爾沃和澳門苦力貿易》(Macau, Eça, Corvo e o Tráfico de Cules)一文為唯一一篇譯成漢語的涉及此問題的研究論文,參見《哀薩、科爾沃和澳門的苦力販運》,《文化雜誌》總第 7—8 合期(1989 年),第 35—41 頁。③[ 葡 ]利馬(Archer de Lima):《外交官埃薩》(Eça de Queiros, Diplomata),里斯本:無出版者出版時間,第 51 頁。④[ 葡 ] 利馬(Archer de Lima):《外交官埃薩》(Eça de Queiros, Diplomata),第 51 頁。⑤[ 葡 ] 利馬(Archer de Lima):《外交官埃薩》(Eça de Queiros, Diplomata),第 66 頁。五、表裏不一:“契約”的字面與實際審視條文內容,上述“契約”可見存在着一個共同的特點,即“表裏不一”。華工出洋所簽契約,根據出洋國別不同,所採用的語言及契約內容也不同。因當時古巴屬西班牙,所以赴古巴的華工出洋契約主要採用西班牙文。其他國家在華招工,也是分別採用其母語印製契約,而有些契約還有漢語版。各個出洋國家的契約之間有時會相差無幾,但亦有差異。當時,英國人曾進行過比較:“廣州的法國招工公所現已開業。他們所用契約與英國契約相比,主要的不同之處是他們的契約有效年限是 8 年,而我們的僅只 5 年,他們的契約裏面也沒有能使出洋工人自行選擇的權利,如把契約工身分改為獨立工人,或者改用計
  • 70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①《溫徹斯特致卜魯斯文》(廣州,1859 年 12 月 26 日),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247 頁。②《英國駐澳門副領事克萊弗利致溫徹斯特函》,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251 頁。③[ 清 ] 陳蘭彬等著:《古巴華工調查錄》,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 年,第 3—4 頁。④徐藝圃:《北京圖書館藏清檔有關華工史料介紹》,《文獻》(北京)1979 年第 2 期,第 215—243 頁。⑤張書:《晚清古巴華工出洋原因再析:以古巴華工口供為中心的考察》,《八桂僑刊》(南寧)2020 年第 4 期,第 5—10 頁。⑥李中省:《總理衙門與美洲華工》,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件工資辦法等等。為鼓勵工作攜眷一同出洋而提供的好處也比較少。西班牙的招工方案還不及法國的。他們所用契約,是照抄澳門葡萄牙人所用的,簡直令人無法容許。這種契約裏面明文規定工人自己放棄於遇有冤屈不公之時得訴諸法律的權利。出洋到古巴作工的中國人是完全沒有法律保障的。古巴政府先前訂立過的保護入境移民(其中包括中國人)的法律,因此全都成為騙人的具文了。”①其實,“契約”的內容在文字表面上是相當誘人的,條件也相當優厚,對大部分出洋華人是具有吸引力的。英國駐澳門副領事克萊弗利稱:“一船接着一船裝運出洋的苦力,大部分是從最窮苦的人們當中收羅來的。這些人大概畢生沒過着一天好日子,成為社會的棄兒。他們沒有足夠的才能來改善自己的處境。這種人在被關進巴拉坑之前也許從來未吃過一頓飽飯。他們也沒有才能和技藝來求得一飽。苦力的錢袋、肚皮和頭腦都是空的。誰能說出洋對於這種人不是一種幸運。”②而實際上,“契約華工”在古巴受盡虐待,陳蘭彬赴古巴調查時親耳聆聽到了這些苦難華工的控訴:1)遭受管工者的毒打,如“一號”蘇阿海供稱:“管工兇惡,時時打人。”三號胡如供稱:“總管兇橫,不論作工勤惰,但是任意毒打,視人不如豬狗。”③ 2)超長工作時間。3)伙食待遇不好。4)滿期不能得到自由。5)滿身後社會地位低下。如果完全按照契約的條文,華工不會遭受如此虐待的,可見這些契約內容完全沒有被執行,或者說是古巴的僱主們根本沒有打算執行。因此這些契約只是一紙空文、“表裏不一”。陳蘭彬的這些受苦華工的口供為研究赴古巴華工提供了重要的一手資料,成為學術界使用最多的史料。徐藝圃著《北京圖書館藏清檔有關華工史料介紹》,以《古巴華工口供冊》為核心,研究了華工赴古巴的歷史、華工在古巴所遭受的虐待等重大問題。④張書利用《古巴華工口供冊》,除了研究上述華工赴古巴主要的出發港外,還研究了這 459 名“契約華工”的籍貫(以廣東為主,佔 83.22%)、年齡(以 21 至 30 歲為主,佔 47.06%)、出洋方式(拐、誘、騙,佔 84.97%,自願者只佔 14.06%)、出洋前職業(作小生意最多,佔 23.09%)。⑤該調查錄,均係事後的口述筆錄,並非赴古巴之前後所簽訂的“契約”,在研究此問題時,可以用於印證契約內容,但不能替代苦力所簽署的“契約”本身。華工出洋的“契約”可為相關研究工作提供基礎史料,將“契約華工”赴古巴的問題推向深入。李中省 2011 年的碩士學位論文《總理衙門與美洲華工》,⑥即利用《華工出洋史料匯編》中契約文本——
  • 71契約華工從澳門赴古巴及其相關問題《1859—60 年廣州西班牙招工所為古巴殖民地招工出洋所用契約》作出研究。而《華工出洋史料匯編》還收錄了另外兩份空白契約文本:《1859—60 年英屬西印度招工專員奧斯丁在廣州招工出洋所用契約》、《1859 - 60 年廣州西班牙招工公所所用契約》。①然而,這三份契約數量畢竟太少,為更深入的進行研究,在暨南大學澳門研究院學術顧問、特聘教授金國平先生協助之下,本課題組收集了一批赴古巴出洋苦力所簽署的契約文本,共三百餘份。上面詳細載錄了簽訂合同的年份、受僱人姓名、年齡、籍貫、僱方簽約人名字、僱傭期限、啟程港口、所搭乘船號、應支付的做工金額及物質待遇、休息時間、患病應享有的休息時間及醫治條件等。這些契約均係事先印製,留下空白處。使用時,才將相關的資訊填入空白處。從目前的“契約”來看,可見一般華工在出洋赴古巴時,“契約”要簽署兩次。第一次是出洋之前在澳門等待出洋港簽署,整個逼簽過程參見上文。這批“契約”一般是同時用兩種文本書寫的(如西班牙文與中文);目前能夠保存下來的已經不多了。第二次是在抵達古巴後被送到各人口買賣市場、被剝光衣物任買主購買挑選後再簽署的用工契約,目前保存下來的“契約”大多為此類,它們完全是西班牙化的,甚至連華工的姓名,都換成了西班牙式,或者是中西結合的,如 Aoss、Cipriauo、Carlos、Franco Dauato Aris、Marcos、Parfor、Santos、Sevenio、Valentin、Agustin Aqun、Cang-acua-Maralo、Yong-Apeng-Ruclolfo 等,不一而足。簽署地則是古巴各處的城市,如 Habana、Sagua la Grande、Colón、Cárdenas、Matanzas 等等。總之,鴉片戰爭後,西方殖民者來華販賣“苦力”,澳門與香港一起成為了中國的兩個“苦力貿易”中心,是當時澳門葡管、香港英佔、英國與西班牙在中美洲地區殖民力量的博弈等因素,導致了“澳门苦力貿易”的興盛與結束;大量華工通過澳門來到了古巴,促進了古巴華人社會的形成,進而影響了古巴歷史發展的進程;從全球移民史的角度,澳門作為一個轉折的基點,也是一個不能忽略的部分,透過追溯從澳門出洋的苦力契約,甚至可以為當時苦力的後代展開尋根之旅。目前,依托“苦力出洋契約”展開的研究仍有待深入,現時的苦力契約多為古巴方面所公佈的原件,而當年在澳門簽署的契約仍需要努力去搜集、整理;而搜集到的合同原件,也因分散收藏而不利於學術研究。契約的條文内容,亦可以加以深入探究。(本文得到金國平教授的協助,特此致謝!)[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二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 245、255—256、258—259 頁。
  • 7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鄧達榮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程序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當中涉及一些決定性行為必須通過具有相關權限的實體審理才能繼續進行嗣後步驟,尤其是關鍵的判給及相關行為,採購實體才能與獲判給人訂立採購合同。然而,現行兩部政府採購的程序法所規定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具權限實體不完全相同,且在實務上採購實體的人員又會把相關行為呈交予本身具權限、獲授權或獲轉授權的實體審理;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沒有規限判給的形式而給予採購實體以自由裁量的方式決定“整體判給”或容許“部分判給”,從而由一個或多個獲判給人給付採購項目,引致許可一個總開支或多個個別開支,以及訂立一份或多份採購合同的情況。可是,現正進行政府採購法的改革而提出的法案規定在一個採購程序中只能選擇一份投標書而作出判給,此種情況無疑會對實務工作造成影響。對有關行為和情況逐一剖析,可使採購人員瞭解法律規定並依法執行採購工作。政府採購 公共採購 判給實體 判給 許可開支 採購合同 澳門[ 摘 要 ][ 關鍵詞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部門及機構無論以哪一採購方式展開採購程序,均是以訂立採購合同為依歸。把採購項目的給付判給某一投標人或報價者是先決且必須的條件,否則不能依法與有關投標人或報價者訂立採購合同並由他向採購實體供應財貨、提供服務或施工。既然判給是採購程序中的關鍵行為,尤其是一個權力的實施或行使,故並非在政府內的任何人員均具有判給權。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採購程序大致上可分為招標程序和諮詢程序兩類,而判給權只是被明文規定在招標程序法中。由於不存在諮詢程序的法律規定,判給權和行使該權力的實體便不能被確定下來而變得可商榷,又或只能借助招標程序法規定的概念套用於諮詢程序中。此外,新的《公共採購法》正處於擬訂的過程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 2020 年 1月發出其法案的初稿,並以此作為參照基礎進行政府的內部諮詢。當中明確地訂定判給及判給實體的意思。從而可瞭解此規定與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者之間的異同。因此,本文嘗試基於法定招標程序的規定,論述和剖析判給行為及相關行為的法律關係,以及其正確執行的做法。作者簡介:鄧達榮,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獨立研究員(澳門)。引言
  • 73在採購程序中,作為關鍵步驟的判給是在評審投標書階段後的一個重點行為,亦是採購程序中的一個決定性行為。倘若沒有判給或不作出判給、或作出不判給,是不能訂立採購合同的,即不能達到透過政府採購尋找到合適供應商、服務提供者或承攬人為其履行職務之根本性目的。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訂定六種採購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無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書面諮詢、口頭諮詢和免除諮詢。前三者屬招標類別;後三者屬直接磋商類別。儘管採購方式分為兩類,但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只明確地為招標方式訂定程序步驟,尤其是具體地訂定公開招標程序的步驟,故此本文只能基於法定招標程序的規定論述判給及相關行為。對此,目前規範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法的第 63/85/M 號法令和規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第 74/99/M 號法令均規定招標程序的各個步驟,當中更訂定判給的意思。(一)判給的意思對於取得財貨及服務,按照第 63/85/M 號法令第四十一條(判給的定義及通知)第一款規定“判給係指判給實體接納其意屬的投標人之投標書之決定”,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招標結果由判給實體作出最後決定”。對於展開公共工程承攬,按照第 74/99/M 號法令第九十九條(判給之定義及通知)第一款規定“判給係指定作人接納其意屬之投標人之投標書之決定”。由此可見,在法律規定上,判給是一個決定,而且是為了達到所展開招標程序之標的之關鍵決定,由判給實體或定作人接納由意屬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的一個法定行為,而有關投標人便會成為獲判給人。從另一角度看,這表示採購實體為達到其期望的最終目的而展開招標程序,由判給實體或定作人為其決定誰是獲判給人,並由具權限實體與之訂立採購合同。對此必須強調,如屬免除訂立書面合同者,判給實體或定作人就是該具權限訂立合同的實體;①如須訂立書面合同者,判給實體或定作人就不一定是具簽訂書面合同權限的實體,而必須由具權限者為之。(二)整體判給和部分判給的區別基於以上的定義引伸出一個可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就是在一個招標程序中,採購實體可把採購項目的給付判給多少個投標人?又或會訂立多少份採購合同?在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沒有此方面的明文規定或限制,那便視乎採購實體自行作出的行政性決定。一般上,採購實體展開採購程序是為了訂立一份採購合同,又或只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一、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判給及相關行為①按照第 5/2021 號法律第六條規定重新公佈經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屬免除製作書面合同,且獲判給人所製作的投標書符合適用於招標程序或直接磋商程序的法定要件,只要判給人以文件方式接受獲判給人的投標書,即完成合同的訂立。”
  • 74能滿足採購項目所有需求內容的一個投標人為獲判給人,並與他訂立一份採購合同和由他供應財貨、提供服務或施工。大多數的採購項目是一個完整的項目或為一個整體而不能分割為兩個或以上的子項目或分項,固然是判給單一投標人並由他給付,此模式屬“整體判給”。可是實務上會面對另一情況,就是某些採購項目本身並非一個完整的整體,或者是由多個可獨立存在的子項目或分項組合而成的一個整體,為了提高行政效益、避免出現或被懷疑進行規避的情況(如被視為分拆採購),採購實體只為該類採購項目展開一個採購程序。考慮到採購項目在執行上是否具有獨立性或特殊性,又或在市場可供應的情況,判給實體可把採購項目完整地判給能完全滿足所有分項需求的一個投標人為獲判給人,此屬“整體判給”;又或可把各個分項分別判給最能滿足相應分項需求的兩個或以上的投標人分別為獲判給人,那麼此模式便屬“部分判給”,又或稱為“分批判給”。誠然,為確保採購程序在執行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採購實體必須把採購項目的判給方式──只是整體判給或容許部分判給──載明於向投標人提供的招標文件內,而該招標文件必須依法事先得到上級具權限實體核准;換言之,有意投標人在獲取招標文件後為編製投標書而瞭解採購項目的要求及相關條件時便知道有關的判給將會是整體判給抑或是容許部分判給。(三)具判給權的實體鑑於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和公共工程承攬的招標程序分別由兩部法律規範,其作出判給的具權限實體亦分別基於該兩部程序法所作之規定。對此,本分節就分別論述有關的具權限實體及其兼具的權限。(1)取得財貨及服務招標程序的判給實體之權限在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中,就法律規定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判給係指判給實體接納其意屬之投標人之投標書的決定”來說,既然規定判給實體所作出的決定就是判給,其蘊含的意思表示或可推定判給實體具有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的判給權,但當中沒有訂定或限制判給實體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那便取決於權限的持有人而定。不過從此權限的表面上看,判給權是沒有程度之劃分,只有行使或不行使之分別。儘管如此,在法律規定上,判給實體行使判給權是基於或連繫到另一個可量度的因素為依據,此為能夠許可開支的限額,即是法律把判給權與許可開支權聯繫起來而成為互相連繫之權力。按照第 63/85/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為本法規之效力,本身具有許可有關開支的權限之實體或獲授予此權限之實體,視為判給實體”,換句話說,判給權成為許可開支權的附帶權力,從而成為具權力程度的權限而非只是行使與否的權限。由此可見,取得財貨及服務項目招標程序的判給實體同樣是具許可開支權的實體。這樣,利於判給實體在招標程序中審理判給建議書時實施判給決定,並且能同時許可擬執行合同所產生的開支。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75在實務上,採購人員編製的判給建議書呈上至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作出判給並許可開支,此與法律規定者相符。(2)公共工程承攬的定作人之權限(2.1)定作人具有的法定權限對於公共工程承攬,第 74/99/M 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當事人為定作人及承攬人”,以及其第二款規定“定作人係指透過合同與承攬人訂定某一工程施工之法人,並為其利益而提供施工”。對此規定者,考慮到公共工程承攬的標的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程項目,由某一公共部門履行其肩負的職務而展開該工程項目,從而屬於該公共部門或由其負責的公共工程項目,故作為法人的定作人應是展開該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部門,即為公法人。再者,既然定作人為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一,此蘊含該法律規定賦予定作人訂立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職權,否則定作人不能成為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當事人。由此可延伸推定,倘若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以書面方式訂立,有關工程的公共部門或定作人便有權簽訂合同。由於公共部門或定作人為公法人,必須由作為或能代表其最高領導機關的自然人負責簽訂合同。①於此,結合上文曾述及公共工程承攬的“判給係指定作人接納其意屬之投標人之投標書之決定”,從其蘊含的意思或可推定定作人具有公共工程公開招標程序的判給權。由於定作人為展開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部門,故有關公共部門具有由其展開工程項目的判給權。同樣地,由於公共部門或定作人為公法人,必須由作為或能代表其最高領導機關的自然人負責判給。此權限則只有行使或不行使之分。然而,第 74/99/M 號法令及其他法規均沒有把判給權連繫到任何權限的規定,如許可開支權;或進一步解釋,沒有把具判給權的定作人與具許可開支權的實體以任何形式聯繫在一起。那表明,公共工程招標程序的定作人與具許可開支權的實體本質上是具有不同權限的實體。無論如何,綜合以上闡述的內容,定作人就是展開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部門或機構,為該公共工程項目的判給實體,同時兼具權限與承攬人訂立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由此可見,定作人依法為該兩權限的本身具權限實體。(2.2)定作人在實務上所實施的權限在實務上,在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獲接納的投標書及選定意屬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後,採購人員便編製判給建議書上呈至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作出公共工程承攬的判給和許可相關開支,此與法律規定由定作人作出判給有別,值得商榷。至於訂立書面合同方面,法律規定由定作人,即展開工程的公共部門與承攬人訂立合①倘若有關公共部門為非自治部門或行政自治部門,其最高領導機關為局長或等同職務的人員。倘若為自治部門及機構,其最高領導機關則為行政管理委員會或等同的合議機關。由於行政管理委員會為合議機關,同屬法人,故需要由自然人才能作出簽訂合同的行為,則由其主席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
  • 76同,但在實務上,除非作為有關公共部門的領導機關的自然人獲得其直屬的行政長官授予或獲得其監督實體(即司長)轉授予簽訂採購合同的權限外,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只能由其直屬的行政長官或其監督實體(即司長)與承攬人簽訂。此方面亦與上文所闡述法律規定的做法有別,同樣值得商榷。(四)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審理採購實體展開採購程序的最終目的是訂立採購合同,由合同相對人為其履行職務而供應財貨、提供服務或施工,故判給某一投標人為與其訂立採購合同之先決條件。與此同時,必須為履行採購合同所產生的開支而作出許可。再者,倘若有關採購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亦必須事先核准已由意屬投標人同意的合同擬本。為作出上述的判給、許可開支和核准合同擬本的行為,在採購程序中,採購人員必須提請相關目的之建議書予相應的具權限實體審理相關的法定行為。以上分節已論述分別在取得財貨和服務及在公共工程承攬的招標程序中的具判給權的實體及其兼具的權限。至於核准合同擬本的權限,基於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和公共工程承攬的招標程序所訂立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基礎。對於前者,是按照第 2/1999 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此蘊含的職權包括法律賦予行政長官核准合同擬本的權限。現任行政長官透過其行政命令,不論取得財貨及服務或工程的開支金額多寡,授予五名司長核准擬訂立書面合同的擬本的權限,①而當中只有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合同金額不超過某一特定限額的條件下,把核准擬訂立合同擬本的獲授予權限轉授予受其監督的實體的領導。對於後者,第 74/99/M 號法令第一百零五條(擬本之核准)明確規定“合同擬本須經有權限許可有關開支之實體核准,……”。於此明確可見,只要具有足夠權限許可採購開支的實體,便同樣有權核准相關合同的擬本。可是在實務上,核准公共工程合同擬本的具權限實體有別於上述法律所訂者,而是與核准取得財貨及服務合同擬本的做法相同。總之,對於招標程序來說,經評審投標書後,緊隨的程序步驟就是必須由相關的具權限實體審理三個法定行為並落實正面決定,才能與獲選中的投標人訂立合同,分別是: 1)判給提交意屬投標書的投標人為獲判給人;2)許可意屬投標書所載的金額作為採購實體執行採購合同的開支;3)倘屬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者,核准獲意屬投標人同意的合同擬本。依法作出該等行為的相應具權限實體表列如下(表 1)。①第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把部分權限授予五名司長的行政命令分別為:(1)經第 84/2021 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 180/2019 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2)經第 85/2021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 181/2019 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3)經第86/2021 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 182/2019 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4)經第87/2021 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 183/2019 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5)經第 88/2021 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 184/2019 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77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上表綜合所示,如本節第(三)分節第(1)點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判給和許可開支由同一實體審理,而核准合同擬本和簽訂書面合同則視乎某實體所具有的權限而定為同一或不同實體;至於公共工程承攬方面,判給和簽訂書面合同依法是同一定作人,而且受法律規定為法人,而許可開支和核准合同擬本的則為同一具許可有關開支權限的實體審理。由此可見,雖然兩部程序法所訂須審理行為的相同,但審理有關行為之具權限實體依法規定則不相同。基於有關法定程序規定的做法不同或不一致,使到不同類別採購項目的程序須適用相關的處理做法,此會令到採購人員執行不同類別採購項目應實行相應的招標程序步驟而混淆、甚至不正當或違反法定步驟或方法執行相關的程序步驟,不利於採購實體依法實施招標程序;反之,倘若執行取得財貨及服務和公共工程的招標程序的步驟相同,以及審理相關行為所訂的具權限實體一致,利於採購人員更清晰和準確執行相關的程序步驟而可避免作出不正當甚至違法的行為。表格來源:作者自製。備註: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能許可開支的限額之權限由法律賦予的,又或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具體和特定開支金額的許可權限受到相關法律規範。核准合同擬本的權限屬行使或不行使者。有關實體所具有核准合同擬本的權限可由法律賦予的、又或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不同的具核准合同擬本權限的實體受到不同法律規範。簽訂書面合同的權限屬行使或不行使者。有關實體所具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權限可由法律賦予的、又或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不同的具簽訂書面合同權限的實體受到不同法律規範。在實務上的做法是,公共部門的公共工程項目的承攬合同由其直屬的行政長官或其監督實體(即司長)與承攬人簽訂合同;倘若作為定作人的公共部門或機構的領導機關按個別採購合同獲行政長官授予或其監督實體轉授予簽訂相關合同的權限,則由該公共部門或機關的領導簽訂合同。*#†‡表 1 現行政府採購的招標程序法中之對應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各個法定具權限實體1. 判給2. 許可開支3. 核准合同擬本 #4. 簽訂書面合同本身具權限實體(行政長官)、獲授予或獲轉授予核准合同擬本權限的實體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 *(兼具判給權,視為判給實體)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定作人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 *具審理行為權限的實體具審理行為權限的實體 第 63/85/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取得財貨及服務第 74/99/M號法令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 *定作人 ‡/// 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招標程序中關鍵的審理行為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本身具權限實體(行政長官)、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簽訂書面合同權限的實體 †
  • 78(1)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建議書在此再次強調,採購實體為取得財貨及服務或展開公共工程而開展採購程序,旨在選定提交最佳條件或合適投標書的投標人並與他訂立採購合同,而合同形式依法分為兩類:其一是簽訂書面合同;其二是以私文書證明合同的效力。故此,如訂立合同為第二類者,在採購程序中便毋須執行“確定合同擬本”和“簽訂書面合同”之步驟。對此,為了更清晰地瞭解上呈建議書的審理行為,以下按照兩類合同的形式進行論述。(1.1)在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審理判給及相關行為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的步驟,在評審所有獲接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後,若能選定投標書,即能選中提交意屬投標書的投標人,在作出判給前,採購實體必須送交合同擬本予獲選中的投標人發表意見。若獲其同意者,該投標人便可獲得判給。為此,如果同一實體兼具判給權、許可開支權及核准合同擬本權,相關的採購人員只須編製一份稱為判給建議書的文件,當中必須依法載明許可開支的要件,①呈交同時兼具該三個權限的實體審理;如否,相關的採購人員應對應具相關權限的實體編製兩份或三份建議書並呈交予具相應權限的實體審理。其後,經執行嗣後法定步驟後,便可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採購合同一經簽訂,立即有效。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簽訂書面合同為止的主要步驟節錄如下(圖 1)。(1.2)在以私文書證明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審理判給及相關行為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的步驟,在評審所有獲接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後,若能選定投標書,即能選中提交意屬投標書的投標人,該投標人便可獲得判給。此時,其實已能依法確定有關採購項目的給付是否符合訂立書面合同的要件。倘若不符合法定訂立書面合同的條件,又或符合條件但屬於免除情況者,則毋須訂立書面合同。就此,如果同一實體兼具判給權和許可開支權,相關採購人員只會編製一份稱為判給建議書的文件,當中必須依法載明許可圖 1 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簽訂書面合同為止過程中的主要步驟圖片來源:作者自製。①按照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支許可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具法律依據;(二)符合財政上的規範;(三)符合經濟、效率及效益原則。”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79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2)判給、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正如前文已述,判給方式不受法律限制,採購實體可按照採購項目的性質和組成形式透過行政決定採用“整體判給”或容許“部分判給”,從而引伸在同一採購程序中相關的許可開支金額和訂立合同數目的兩個問題出來。對此,以下分析其依法執行的方法。(2.1)整體判給的執行方法基於採購項目的性質或採購實體決定採購項目必須完整地給付,只會判給提交意屬投標書的投標人作為唯一的獲判給人並與他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許可開支的金額就是該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所載者,而當獲判給後,該金額將成為所訂立合同的金額(圖 3)。開支的要件,①呈交同時兼具該兩個權限的實體審理;如否,相關的採購人員應編製一份判給建議書並呈交判給實體或定作人作出判給決定,以及同時編製另一份依法載明許可開支要件的建議書呈交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審理。一旦獲得判給,即判給實體或定作人在判給建議書上作出判給,表示其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書,即完成合同的訂立;換言之,此表示以作為私文書的意屬投標書證明的採購合同為有效者。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判給為止的主要步驟節錄如下(圖 2)。圖 2 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判給為止過程中的主要步驟圖 3 整體判給的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圖片來源:作者自製。圖片來源:作者自製。①按照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支許可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具法律依據;(二)符合財政上的規範;(三)符合經濟、效率及效益原則。”
  • 80就圖 3 所示,判給實體把採購項目的給付判給投標人 C,其投標書所載的金額作為擬許可的開支 D,以及必須由具足夠許可開支限額權限的實體予以許可,其後,投標人 C 便成為唯一的獲判給人 A,而該獲許可的開支會成為採購合同 CP 的金額,而訂立的合同就不論以書面合同簽訂抑或以私文書證明合同的效力亦然。(2.2)部分判給的執行方法基於採購項目的性質及其組成包含兩個或以上的分項,在不影響給付的質量和效益及適當的行政決定下,除可把所有分項適當地判給一名投標人外,亦可把兩個或以上的分項適當和分別地判給不同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合同。對於後者,許可開支的金額並非一個總金額,而是分別為兩份或以上意屬投標書所載相關分項所對應的金額,且該等金額將分別成為與該等獲判給人訂立合同的金額。在此強調,既然是部分判給,當中有機會出現採購實體所需的部分分項沒有合適的建議而不作出判給的可能性(圖 4)。透過圖 4 所展示的情況,能更清晰地解說部分判給、許可相關開支和訂立相應合同的關係。由於是部分判給,判給實體可把採購項目的不同分項分別判給提交相應意屬投標書的兩個或以上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相應獲許可金額的採購合同。在判給方面,倘若經評審所有獲接納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書後,選定載有符合需求分項的 n 份意屬投標書,基於上文已述“判給係指判給實體接納其意屬的投標人之投標書之決定”和“判給係指定作人接納其意屬之投標人之投標書之決定”,故判給 n 個投標人(例如判給投標人 C1、投標人 C2 至投標人 Cn)就是作出 n 個決定。在許可開支方面,由於是部分判給,即是由 n 個意屬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所建議的某些分項獲選中,從而對應 n 個金額,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則分別許可 n 個開支(即分別許可開支 D1、開支 D2 至開支 Dn),而並非許可 n 份意屬投標書的一個總額(總額 DT 為開支D1、開支 D2 至開支 Dn 之和);再者,n 份投標書獲選定及 n 個投標人獲判給,表示將訂立 n 份合同,從而將支付 n 份合同的金額,故此,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之許可限額是以個別開支金額(即開支 D1、開支 D2 至開支 Dn)而定,而並非以總額 DT 而定。圖 4 部分判給的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圖片來源:作者自製。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8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在訂立合同方面,由於已判給 n 個投標人為獲判給人,採購實體會分別與該 n 個獲判給人(獲判給人 A1、A2 至 An)訂立採購合同,即訂立 n 份採購合同,分別為採購合同CP1、CP2至CPn,而訂立合同的方式會因應個別合同金額及其情況而定,會出現三個可能性:1)所有合同均以簽訂書面合同方式訂立;2)部分合同以簽訂書面合同方式訂立,另外的則以私文書證明合同的效力;3)所有合同均以私文書證明合同的效力。(一)判給的法定意思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在展開政府採購法的改革工作,並於 2020 年 1 月透過內部諮詢發出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以下簡稱為“法案”),其第四條規定該法用詞的定義,當中的(一)項規定“‘判給’,是指判給實體在本法律所規定採購程序的範圍內選擇一份已提交投標書的行政行為”。按照此規定的判給情況可預見,將來採購實體展開的每一個採購程序,只會由判給實體選定一份投標書,此表示只判給一名投標人為獲判給人並與他訂立採購合同。由此可見,將來依法的判給純粹是整體判給。可是,在實務工作上,採購實體為提高行政效益或確實為了實際需要,必須擬訂某些採購項目由兩個或以上的子項目或分項組合而成。在此試舉出一個典型性的例子,就是由財政局負責展開的年度性中央採購——新的《公共採購法》訂為“集中採購”。目前中央採購包括八個採購項目或把採購項目分為八個類別,為此而展開八個公開招標程序,其中第五號公開招標為“辦公室及攝影用品”。在 2020 年展開該公開招標中包含 740 個分項,實務上稱為物品項目。倘若將來不能以部分判給實行工作,必須為其所包括的分項逐一展開採購程序,會為執行中央採購的實體帶來沉重的工作壓力,並有違現代化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益的倡議及期望。(二)判給和相關行為的權限在該法案中,同樣訂定判給實體的意思,其第四條(八)項規定“‘判給實體’,是指具權限許可判給和擬進行開支的作出的實體”。由此可見,判給實體依法具有兩個在採購程序中的關鍵權限,其一是判給權,是一個行使或不行使的權力,具決定性;其二是許可開支權,視乎不同限額多寡而能行使的權限,具限度性。那麼,有關實體能許可開支的限額是由法律賦予、獲授予或獲轉授予者。倘若有關實體具有足夠許可開支金額的權力而成為判給實體,則能行使判給的權力,故許可開支權和判給權具有關聯性,並且依法成為由同一實體同時實施的相關權力。此外,按照該法案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倘若需要訂立書面合同或簽署替代文書,判給實體在判給行為後或在判給的同時核准有關擬本”,表示核准書面合同或其替代文書的擬本同樣為判給實體所具有之權力。由此可推定,判給權和核准書面合同或其替代文書擬本權為相關權力。二、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訂定的判給及相關行為
  • 82結合以上兩段所述內容,許可開支權、判給權和核准書面合同或其替代文書擬本權為相關權力;亦即是說,只要一實體具有許可開支權,那便依法同時兼具另外兩個權力,此利於在採購程序的判給步驟在同一具權限實體的權限範圍內一併實施。另一方面,該法案亦規定具有簽訂書面合同及簽署替代文書權限的實體。按照法案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由採購實體的最高領導人負責代表簽訂合同及簽署替代文書。二、當採購實體為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機構,無論合同金額多少,其代表由有關的組織法規指派的機關負責。三、為着上款的規定效力,當合議機關具有權限時,視其代表已授予有關主席。”由此規定可見,採購實體本身是展開採購程序的實體,依法同時為簽訂書面合同或簽署其替代文書者。鑑於公共採購的採購實體為公法人,而簽署人必須為自然人,故該法案明確規定由採購實體,即由有關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最高領導人或機關的主席進行簽署。就以上四個權限的規定(表 2),清晰地可見相應的具權限實體均明確地由法案規定,無論採購實體展開採購程序為執行的公共工程承攬、租賃財貨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相比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所規定者,將能為不同類別的採購項目所展開的公開招標程序達到一致性的做法,利於採購實體及其人員執行相關行為的工作。表 2 新《公共採購法》法案規定的公開招標程序中對應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各個法定具權限實體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1. 判給2. 許可開支3. 核准書面合同或其替代文書的擬本4. 簽訂書面合同或簽署其替代文書判給實體(取決於具許可開支權,許可開支的限額視乎法律賦予、獲授予或獲轉授予者而定)採購實體的最高領導人或最高領導機關的主席具審理行為權限的實體執行公共工程承攬、租賃財貨和取得財貨及服務新《公共採購法》法案相關條文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公開招標程序中的關鍵審理行為第四條(八)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表格來源:作者自製。
  • 8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為了履行職務,公共部門及機構展開採購程序旨在與第三者訂立採購合同,由其供應財貨、提供服務和施工,並向他支付有關費用。在採購程序中,尤其是在法定的招標程序步驟中,判給為最關鍵和決定性行為,否則不能訂立採購合同,從而亦毋須許可開支。倘若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還須核准合同擬本及簽訂合同。由此四個行為組合而成重點審理事項,必須由相關的具權限實體為之。在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特別是在規範取得財貨及服務的招標程序法的第 63/85/M號法令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第 74/99/M 號法令中,由於兩者規定的招標程序步驟不完全相同,故其規定須審理行為相關的具權限實體本質上同樣並不全完相同。對於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所規定者,為執行公共工程承攬、租賃財貨和取得財貨及服務而展開的採購程序訂定四個審理行為——判給、許可開支、核准書面合同或其替代文書的擬本、以及簽訂書面合同或簽署其替代文書,對應各採購項目作出審理的具權限實體是全完相同的,此利於採購實體及人員以一致的方法處理不同採購項目的工作。另一方面,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沒有規定或限制判給方式,採購實體會因應需要和市場的供應情況而採用“整體判給”和容許“部分判給”(或稱“分批判給”)的做法,從而形成採購實體展開一個採購程序可能只會訂立一份採購合同或會訂立數份採購合同的情況。對於後者,具許可開支權限的實體分別許可個別獲判給投標人擬給付部分分項的相應金額,而非一筆過許可所有獲判給投標人能給付分項的總額。然而,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訂明在一個採購程序中只判給一個投標人,即限制任何採購程序的判給必須為“整體判給”,此規定未能配合採購實體的實務所需且會為採購實體帶來沉重的行政工作負擔;反之,新的《公共採購法》所規定者應能更有效地配合實際工作所需。總而言之,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為採購程序,尤其是公開招標程序的關鍵審理行為明確及清晰地訂定相關的具權限實體,令執行各類採購項目所展開程序而須審理的行為達到一致性的效果,利於採購人員執行工作。可是,對於法案只限定整體判給的做法值得商榷。鑑於新的《公共採購法》所規定的內容仍未落實,現時仍是良好時機對其所擬定的內容作出適當和符合實務所需的調整,以免影響行政效益。[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總結
  • 84黃志豪澳門電子支付近一兩年呈爆炸性的成長,當中以第三方支付模式為主要的增長點。由澳門特區政府推出的聚合支付項目 聚易用,使電子支付交易數字推向高峰,但澳門並未就此專門立法,其適用的合同及法律救濟方法,在跨境消費日盛的今天,恐怕難以滿足社會的發展。現時澳門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按不同的法律制度提供相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與用戶的法律關係性質必需以機構的類型決定。在過錯責任歸屬方面,按現時《民法典》制度是沒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即使服務提供者以合同彌補法律的滯後,也會因違反定式合同制度而徒勞無功。澳門 過錯責任 第三方支付[ 摘 要 ][ 關鍵詞 ]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澳門特區政府推廣電子支付不遺餘力,近來更推行聚合支付項目“聚易用”,因特區未有對電子支付的法律關係專門立法,以現行法律疏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關係應屬前沿且具實用價值的研究課題。此外,由於大量電子支付交易有跨境使用的特質,當第三方支付工具被盜用,澳門現行法律處理方式與國際通行的責任歸屬制度相距甚遠,但兩者的差異為何?(一)商業上的分類電子商務(E-commerce)指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平台以電子方式確認購買貨品 及 服 務, ① 分 為 網 上 支 付(Online payments) 及 移 動 支 付(Mobile payments)。網上支付,包括帳戶基礎系統(Account based systems)、信用卡、借記卡、中介服務(Mediating services)、自動付款方式(Automated mechanisms for bill payments)、在 線 錢 包(Online wallets)、 電 子 貨 幣 系 統(Electronic currency systems) 及 其 他付 款 的 機 制(Additional payment mechanisms), 即 再 分 為 網 上 銀 行 的 互 聯 網 支 付(Online banking based internet payments)、 貨 到 付 款(Cash-on-delivery)、 託 管 服 務一、電子商務及支付法律的概況作者簡介:黃志豪,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① “Report 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 Online and Mobile Payments,” 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No. 204, OECD Publishing, Paris, p. 7, http://dx.doi.org/10.1787/5k9490gwp7f3-en.
  • 85(Escrow services)。①移動支付(Mobile payments)是指通過手機或其他移動設備進行支付數據和指令的支付方式。此類付款包括使用移動設備的互聯網付款及通過移動網絡運營商(MNO)進行的付款方式。主要技術為:移動裝置(Mobile)、POS ②及非接觸式支付(Contactless payments)③及移動遠程支付(Mobile remote payments)。④(二)法律上的分類在支付關係之中,大量支付行為不只是傳統的消費者經銀行向商家付款的過程,還存在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消費者發出付款指示的支付網關(Payment gateways)。⑤歐盟為了應對電子支付等相關行業發展的趨勢,於 2007 頒佈《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⑥該法創新了電子支付制度,增加可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類型。除包括信貸機構(即銀行)、⑦政府機構、歐洲央行和國家中央銀行等外,新設立電子貨幣機構(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EMI)⑧及支付機構(Payment institutions,PI)作為與傳統銀行一樣提供支付服務的實體。⑨2015 年歐洲議會通過了《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PSD 2),從 2018 年 1 月 13 日起開始實施,直到 2019 年完成過渡期取代舊有制度完全生效。《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在原有的電子貨幣機構(EMI)及支付機構(PI)上,引入了兩種新的支付服務提供者形式。帳戶服務支付服務提供商(Account servicing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s,ASPSP),⑩① Online Payment Systems for E-commerce, OECD 2006, p. 38-53, 轉引自 “Report 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 Online and Mobile Payments,” 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No. 204, Paris, OECD Publishing, p. 7 ,http://dx.doi.org/10.1787/5k9490gwp7f3-en.② POS(POS systems)是一套管理企業財務的系統,在澳門第三方支付上,會使用 POS 機作為收款的機具,如掃碼等。參見“Electronic Sales Suppression: A Threat To Tax Revenues,”OECD,Paris,OECD Publishing, p. 9.③指買方和賣方均在現場進行支付。支付使用非接觸式無線電技術例如 NFC,NFC 是一種射頻標準的技術,支援電子設備之間的數據傳輸的紅外技術。④移動遠程支付是指由移動設備啟動通過電信網絡(例如全球移動通信系統(GSM)或 Internet)進行的交易。且包括以下兩種方式:第一、SMS:在此系統下,消費者通過移動支付服務提供商(MPSP)建立帳戶。它可能連接到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借記卡或預付卡。消費者向 MPSP 發送一條短信,指定要支付的金額和收款人的電話號碼;然後,MPSP 將 SMS 發送回消費者,以確認交易並請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識別碼(PIN)以驗證付款。然後,MPSP 會將款項轉入收款人的帳戶。這種付款方式通常用於在停車場和加油站付款,以及涉及個人的付款。第二、無線應用協議(WAP):在此系統下,消費者使用移動設備訪問網上商戶的站點,並以與傳統在線購買相同的方式進行購買。⑤支付網關是一種用於線上支付及信用卡的技術,是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與用戶之間的“中間人”(Man-in-the-middle),用以確認發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支付指令與用戶的賬號資料是否匹配。詳細可參考:Customer Identification, Loyalty and Merchant Payment Gateway, Matthew d’Arbeloff and Andrew Robbins, US Patent App. 10/167,888, 2003.⑥ Directive 2007/64/EC.⑦其也符合 Regulation (EU) No 575/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第 4 條的定義。⑧根據 Directive 2009/110/EC,第 2 條第 1 款:“電子貨幣機構”(EMI)是指根據該法獲得授權發行電子貨幣的法人。 ⑨ M. Polasik, A. Huterska, R. Iftikhar, Š. Mikula, “The Impact of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 on the PayTech Sector Development in Europ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Vol. 178 (2020), p. 387.⑩ Alfred Zimmermann, Rainer Schmidt, Lakhmi C. Jain (eds.), Architecting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Digital Business, Technology, Decision Support, Management, Switzerland: Springer, 2021, p. 368.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
  • 86指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和維護付款帳戶的支付服務提供者,通常提供此等服務的為銀行。此外,在原有的電子貨幣機構及支付機構外,引入兩種新的支付服務提供者形式,統稱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Third party provider,TPP),它們分別是:(1)支付啟動服務提供商(Payment initiation services provider,PISP),其應支付服務用戶的要求,針對在另一支付服務提供者持有的支付帳戶啟動支付指令提供服務,其不會接觸任何資金,資金的流通實際是由銀行所作出,服務內容是代表用戶連接到金融機構(如銀行)的帳戶進行付款的操作,即付款啟動服務(Payment initiation services,PIS)。①(2)帳戶信息服務提供商(Account information services provider,AISP),其應用戶的要求,針對在另一支付服務提供商或一個以上的支付服務提供商的一個或多個支付帳戶的綜合信息服務。在用戶許可後,帳戶信息服務提供商可於銀行獲得訪問的權限以提供服務。服務內容是代表用戶連接到金融機構(如銀行)的帳戶,但只能瀏覽(read-only),而不能作金錢的操作(業務通常為價格比較網站),即帳戶信息服務(Account information services,AIS)。②按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支付服務提供商的資料顯示,本地電子支付服務商有兩類機構,為其他金融機構或信用機構(實務上即銀行及支付服務公司),③都受第 32/93/M 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所發出的指引所管理。④雖說在澳門有兩種機構能提供支付服務,但監管標準並不完全相同,且監管的方向都以機構內部的運作為主,對用戶及其他機構之間的權責管理,主要依靠內部合規及風控系統承擔。⑤(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模式(1)網上支付網上支付是指用戶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建成的交易平台上,⑥輸入銀行卡上的資料,透過互聯網而完成交易。用戶在交易平台上發出交易的授權到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倘為信用卡付款,請求就會到達國際卡組織的數據中心(如在內地,指令會到達國家設置的清算中心);倘以第三方支付工具(APP)付款,貨款會經收單行(Acquiring bank /Acquirer)結算再支付到商戶。⑦在該模式下主要涉及的法律關係為:二、澳門第三方支付服務現況①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4 條第 15 款及第 66 條。②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4 條第 16 款及第 67 條。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15/2021 號行政法規《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第 5 條。 ④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32/93/M 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 6 條及第 122 條。⑤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為:支付寶(澳門)、澳門中銀、廣發、工銀澳門、國際銀行、澳門通、大豐銀行及極易付;收單銀行或收單方為:澳門中銀、工銀澳門、澳門通、大豐銀行及極易付。⑥線上支付在業務上會稱作線上收單。⑦ Xu Yong, Fang Caiqian,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Fourth Party Payment,” 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Business and E-Government, 30 Sep 2010, p. 6. 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87(2)移動支付用戶使用移動支付,①支付指令會從移動裝置發出,經第三方支付機構傳到收單機構並由其結算,貨款就會從用戶在第三方支付商的帳戶,經第三方支付商於銀行開立的總帳戶存款到收單行的帳戶內;如銀行作為支付工具 (APP) 發行商時,貨款則會直接從用戶的銀行賬戶存款到收單行的帳戶之內。收單行則會把錢存到商戶開立之帳戶;收單行為銀行,金額則直接傳到帳戶。在澳門,特區政府就是把所有第三方支付服務整合而推出聚合支付項目“聚易用”,分為反掃、正掃兩種模式。②正掃和反掃雖然為電子科技上而非法律上的定義,但也造成法律關係的不同。反掃(或稱付款碼支付)是指用戶經其移動裝置上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支付工具發出付款的指示,商戶經由收單行提供的機具接收訊息(掃碼),收單行進行結算,款項經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直接向商戶支付或經收單行支付到商戶的模式,主要涉及的法律關係為:用戶方面的法律關係(用戶端)——用戶倘以信用卡進行交易,則需先與發卡銀行簽訂合同,用戶則通過其與發卡機構間接建立關係,當然兩機構之間需事先存在合同關係;倘以第三方支付進行交易,則可現金或經銀行帳戶充值,而用戶可選擇是否與銀行簽定服務合同。商戶方面的法律關係(商戶端)——商戶需先與銀行開立收款帳戶的合同,亦需與網上支付服務商(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合同用作收取貨款之用。①移動支付在業務上會稱作線下收單。②由於相同的模式有不同的名稱,故本文以澳門金融管理局聚易用項目的命名。圖 1 澳門的網上支付流程圖圖片來源:作者自製。第三方支付機構國際卡組織的數據中心收單的銀行或其他機構發卡銀行用戶 商戶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
  • 88用戶方面的法律關係(用戶端)——用戶需與第三方支付工具服務提供商訂定服務合同,倘使用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充值,也需與銀行訂定開戶的合同,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也需要訂定有關用戶充值服務的合同。商戶方面的法律關係(商戶端)——商戶需與銀行訂定收款的帳戶的服務合同,亦需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簽訂合同,以接受消費者使用支付工具作為收款途徑;倘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非為銀行,則要與銀行簽訂合同以開立帳戶及進行各種轉帳的操作。正掃(或稱收款碼支付)是指用戶經其移動裝置上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支付工具發出付款的指示,商戶經收單行提供的二維碼(通常為立牌),由用戶的移動裝置掃碼轉帳。從用戶及商戶的角度而言,使用正掃(掃描立牌)或反掃技術(POS 機掃碼)僅是掃碼的方式不同,但對第三方服務提供商而言,使用正掃技術時,商戶只需打印用作收款的二維碼而不必使用 POS 機具,支付的過程就不必涉及第四方收單行。用戶的法律關係正掃、反掃屬相同,但商戶方面則可免卻與收單行訂立合同。(二)澳門支付行業現狀澳門金融管理局推出的聚易用項目所涉第三方支付服務,是通過移動裝置、POS 機及非接觸式支付完成。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由於通過用戶要求直接從銀行帳戶中付款,第三方支付工具本身具支付之功能,且能連接到銀行完成用戶的支付指令進行支付。按《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的框架,屬付款啟動服務。支付工具作為促成商戶與消費者交易的紐帶,既要提供在移動裝置上的支付工具;又圖 2 澳門移動支付流程圖(聚易用場景)圖 3 澳門移動支付流程圖(非聚易用場景)圖片來源:作者自製。圖片來源:作者自製。用戶用戶商戶商戶第三方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單的銀行或其他機構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89要向商戶提供收單及結算服務,但聚合支付——聚易用的使用情景下,澳門持牌的機構都可憑其鋪設在商戶營業場所的 POS 機或收單二維碼,接受所有在澳門發行的支付工具,即支付工具與收單服務並非一體,從而出現分工的現象。當用戶於澳門地區使用由內地、香港機構發行的支付工具,該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需與澳門持牌收單機構簽訂合同,由其與本地商戶結算付款,即都通過第四方支付模式完成。內地支付服務商經澳門收單方結算,除了免卻在澳門申請支付服務牌照外,也免卻在當地商戶鋪設收單設備的成本。而針對商戶背景的盡職調查,如 KYC(瞭解你的客户)及 AML(反洗錢)等相關合規程序,支付服務商及收單行會共同負責。第三方支付的過程涉及多個法律關係,使用電子支付工具(APP)完成的交易,是通過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所簽訂的合同進行,該合同應具有以下的特點:(一)定式合同性質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所簽訂的合同屬定式合同(或稱附和合同,Contrato de adesão)。①定式合同是指在該等合同中,作為合同一方的用戶/消費者在合同條款的準備和草擬上沒有任何參與,僅接受由合同另一方向整體公眾利害關係人提供的合同文本。②葡萄牙科英布拉上訴法院③(Tribunal da Relação de Coimbra)認為該類合同受《合約的一般條款》“Cláusulas Contratuais Gerais”所規管。法官指其適用是為了保護必然較弱的締約方,使其免受因雙方合同地位不平等的影響,④於第 21 條 F 及 G 款規限了合同風險及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⑤當條款含有排除或限制風險及舉證責任,按《合約的一般條款》的“絕對禁止條款”,會認定屬違反公共政策的強行性規定而視為無效。三、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的合同特徵① A literatura especializada de outros países tem, também, chamado a atenção para a caracterização destes contratos como contratos de adesão. Em Espanha, Maria del Carmen Gete-Alonso y Calera, “Las Tarjetas de Crédito, Relaciones Contractuales y Conflictividade,” Ediciones Jurídicas y Sociales, Madrid, Marcial Pons, 1997, p. 158: “Se trata de contratos, en particular com referencia al que se celebra entre la entidade emissora y el titular de la tarjeta (...), de adhesion, cuya regulacion contractual viene normalmente predeterminada o perfijada por las condiciones generales, previamente redactadas por la empresa que, ademas, las impone a la outra parte” 轉引自 Raquel Sofia Ribeiro de Lima, “A Responsabilidade pela Utilização Abusiva On-line de Instrumentos de Pagamento Eletrónico na Jurisprudência Portuguesa,” Revista Electrónica de Direito, ISSN-e 2182-9845, N.º 3, 2016, p. 9.② João de Antunes Varela, Das Obrigações em Geral, Vol. 1, Almedina, 2003, pp. 252-253, 轉引自第 23/2005 號案,澳門終審法院,統一司法見解,第 29 頁。③ Neste caso, refira-se, O Acórdão do Tribunal da Relação de Coimbra (TRC) de 16.03.2004 (Távora Victor),acessível em (25.10.2014). 轉 引 自 Raquel Sofia Ribeiro de Lima, “A Responsabilidade pela Utilização Abusiva On-line de Instrumentos de Pagamento Eletrónico na Jurisprudência Portuguesa,” Revista Electrónica de Direito, ISSN-e 2182-9845, N.º 3, 2016, p. 9.④ “De proteger o contraente aderente, necessariamente mais débil, das disfunções provocadas pela desigualdade contratual das partes” ( 作者譯:保護必然較弱的締約方,使其免受因雙方合同不平等造成的功能失調)。⑤葡萄牙法律 DL n.º 446/85, de 25 de Outubro, Regime jurídico das cláusulas contratuais gerais, 第 21 條 F: “Alterem as regras respeitantes à distribuição do risco”( 作者譯:修訂風險分配規則);第 21 條 G: “Modifiquem os critérios de repartição do ónus da prova ou restrinjam a utilização de meios probatórios legalmente admitidos”( 作者譯:修改舉證責任分配標準或限制使用合法承認的證據手段)。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
  • 90葡萄牙未專門立法前,第三方的支付合同條款都是通過銀行提供的定式合同而完成,①這與現時澳門較為近似。在澳門第三方支付的用戶/消費者與大機構所簽訂合同因沒有參與草擬的權力而僅能決定接受與否,故此也屬定式合同,需遵守第 17/92/M 號法律《合約的一般條款》制度,用作保護處於弱勢的消費者,抗衡其與大機構訂立合同的不公平處境。在澳門《合約的一般條款》第 12 條同樣設立相同“絕對禁止條款”制度,第三方支付交易出現爭議,風險分配、舉證責任及過錯的認定也受該法的保護。(二)多合同模式與單合同模式競合澳門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按企業本身性質選擇不同的模式以建立法律關係,分為多合同模式及單合同模式兩種。②多合同模式是指銀行(信用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涉及《商法典》的銀行寄存合同及支付服務合同。銀行寄存合同非專為支付服務而建立,但配合支付服務合同構成整體提供服務;單合同模式是指支付服務商(其他金融機構)向用戶提供的專門合同,提供一份只為支付服務而設的包含支付服務及寄託內容的混合合同。(三)框架合同(Contrato-quadro)性質銀行通過與用戶簽訂合同以建立“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及制度”。③該類合同作為將來一連串銀行與用戶之間的交易依據,被稱為“合同上之合同”。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關係之中,用戶與服務提供商的合同也屬框架合同的一種。④故此當用戶滿足簽訂的框架合同的所有條件,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執行付款的指示。⑤按葡萄牙法院的見解,倘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為銀行,銀行與用戶之間一早就使用銀行服務而達成了開戶的協議(框架合同),銀行所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屬先前框架合同下的合同。⑥故此銀行與其客戶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仍在銀行開戶協議的軌道之內。⑦在澳門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都屬《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所定義的信用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當服務提供商屬銀行時,支付工具直接從用戶的銀行帳戶中扣值,其法律關係將涉及《商法典》有名合同中銀行寄存合同及屬無名合同的支付工具服務合同。由於兩合同為對將來每次交易的預先協定,故其應被視為框架合同;由於支付服務依賴銀行寄① Amável Raposo, loc. cit., p. 15, 轉引自葡萄牙最高法院於 1999 年所作的第 JSTJ00039094 判決。②其性質可從每間機構成立的行政命令中查閱。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及定義,可見於澳門法律第 32/93/M 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 1 條 a 項。③ José A. Engrácia Antunes, Direito dos Contratos Comerciais, p. 483, in Verónica Santos, As Debilidades do Serviço de Homebanking, em Especial Quanto aos Crimes de Fraude Informática de Phishing e Pharming: A Questão da Responsabilidade no âmbito das Operações Bancárias não Autorizadas, Mestrado em Direito,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8-Jul-2019, p. 13.④ Maria Raquel Guimarães, “A Repartição dos Prejuízos Decorrentes de Operações Fraudulentas de Banca Electrónica (Home Banking): Anotação ao Acórdão do Tribunal da Relação de Guimarães de 23.10.2012, Proc. 305/09, ” Cadernos de Direito Privado, No. 41 (2013), pp. 45-69.⑤ Francisco Mendes Correia,“ Operações não Autorizadas e o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 Revista de Direito Civil, Ano II (2017), No. 3, p. 705. ⑥ Acórdão do Supremo Tribunal de Justiça (STJ) de 27.02.2014(Tavares de Paiva).⑦ Luís Miguel Pestana de Vasconcelos,“ Dos contratos de depósito bancário,” Revista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do Porto, Ano VIII, Coimbra, Coimbra Editora, 2011, p. 166.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1存合同運作,故也應屬附屬於一般銀行業務關係。①當服務提供商屬非銀行的其他金融機構時,支付的過程僅按服務提供商與用戶簽定的合同建立關係,以規範將來經支付指示而建立的支付交易,其也屬框架合同。然而,用戶習慣上儲存少量款項於支付工具的帳戶,該種資金在內地稱作沉澱資金。②因在澳門只有信用機構能收取存款,③《商法典》內的銀行寄存合同明示僅適用於銀行,所以非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商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即使有處理沉澱資金存款條款,也不能適用於上述《商法典》的規定,不能視為存款。④(四)適用澳門《民法典》不規則寄託的合同制度由於澳門《商法典》已經對存款訂立專門合同,即銀行會因用戶開戶簽訂銀行寄存合同。銀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時會直接從帳戶中扣款,支付服務的合同只需與銀行寄存合同配合,就可完成支付服務的交易流程;在其他金融機構使用含處理沉澱資金條款的合同,因非屬銀行不能視作存款也不屬銀行寄存合同。在葡萄牙未就第三方支付建立專門法律前,⑤以葡萄牙《民法典》寄託合同處理所有存款法律關係,反觀澳門因設有銀行寄存合同,所以才會有其他金融機構法律適用的問題。葡萄牙最高法院指出,因用戶使用銀行服務包含存款及借貸,合同含寄託及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⑥該合同適用葡萄牙《民法典》第 796 條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履行不能及遲延”的規定,⑦電腦系統的故障風險及網絡攻擊必需由金融機構承擔。⑧ Francisco Mendes Correia 認為金融機構業務中電子貨幣服務所發生的損害責任應按葡萄牙《民法典》第 796條分配責任,更可按葡萄牙《民法典》的第 570 條尋求賠償。⑨也即在澳門的第三方支付用戶把其資金交付到服務提供商保管,且機構有責任在用戶要求時即時返還,應可被視為澳門《民法典》的寄託合同。⑩此外,用戶的存款屬種類之債,屬可替代物的寄託,適用“不規則寄託”規定。⑪用戶與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合同,是包括了寄託關係及支付服務條款的混合合同,且能按澳門《民法典》履行與責任分配制度作為沉澱資金的保障。①澳門《商法典》第 840 條﹕“銀行寄存係指一人將一定款項或有價動產交付銀行保管並於提出要求時由銀行向其返還之合同。”②李旺達:《試析第三方支付之沈澱資金監管爭議》,《經貿法訊》(台北)2017 年總第 210 期,第 4 頁。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 32/93/M 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 107 條。④在葡萄牙對所有機構的存款適用《民法典》第 1185 條,Acórdão do Supremo Tribunal de Justiça (STJ) de 04.07.2013 (Gabriel Catarino).⑤葡萄牙的第三方支付法律為:Decreto-Lei n.º 91/2018,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⑥葡萄牙《民法典》第 1205 條及第 1144 條及 Menezes Cordeiros, Manuel de Direito Bancário, Almedina, 6.ª ed., 2016, p. 349.⑦由於澳門民法典有相同的條款,故中文來自澳門《民法典》。⑧ Acórdão do Supremo Tribunal de Justiça (STJ) de 18.12.2013 (Ana Paula Boularot).⑨ Acórdão do Tribunal da Relação de Guimarães (TRG) de 04.10.2011 (José Manuel Araújo de Barros) 及 Francisco Mendes Correia,“ Operações não Autorizadas e o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 Revista de Direito Civil, Ano II (2017), No. 3, p. 705.⑩澳門《民法典》第 1111 條。⑪澳門《民法典》第 1131 條。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
  • 92(一)現行責任的分配標準澳門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合同,因條款受澳門《合約的一般條款》“絕對禁止條款”限制,風險分配、舉證責任及過錯的認定只能按法律作為根據。澳門《民法典》第 785 條,合同中涉及物的轉移時,風險就由取得人去承擔。在支付服務中,當用戶把資金轉移到第三方服務機構,資金的風險就需由取得人負責,這視為Res Perit Domino 原則的體現,①即資金的物權隨合同的建立轉移。②由於澳門法規定風險隨合同建立轉移到服務提供商,但用戶在支付服務合同中,不會訂明資金固定的數額,資金注入帳戶(交付),實際會立即影響到合同之內容,所以按支付服務特性,資金交付和合同金額上的合意是一致的,也即在交付資金時,風險也隨即轉移。支付服務提供商只有在其無過錯的情況下,方可免除其不能履行的償還責任,但支付服務提供商需以債務人身份以證明過錯非因本身的過錯所為。過錯的判斷,依澳門《民法典》所提出的評估標準。③由於澳門未就支付服務的過錯專門立法,在沒有其他法定標準之下,會使用過錯一般原則,即用戶是否達善良家父之注意(Diligência de bom pai de família)作認定準則。按 Ana Prata 將重大過失定義為“嚴重疏忽、不可原諒的錯誤、無法解釋的漫不經心、不可原諒的不作為,在與普通人的行為,甚至那些不討人喜歡的人的行為相扺觸”,④這些傳統標準構成第三方支付過錯認定的準則。(二)責任的分配標準的改進當支付交易出現爭執,用戶經移動裝置上所發出的交易指令是否屬授權或未經授權就是責任歸屬的關鍵。按《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的框架,用戶支付工具因“丟失、被盜或挪用”而產生的責任,視為未經授權交易的責任,損失按用戶及服務提供商的過錯分配。(1)建立通知機制按《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的規定,只有在用戶同意執行付款的交易,方可視為已被授權。⑤用戶授權的“同意”程序必需預先與支付服務提供商達成協議,⑥且該程序需顯示在紙張、硬盤等耐久介質,⑦讓用戶能夠以一種可訪問的方式存儲該支付服務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供將來參考。未經授權的支付交易所引致金錢損失的責任分配,應按用戶針對支付工具發生“丟失、被盜或挪用”情況時,用戶對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通知的時刻決定。支付服務提供商有責任四、第三方支付損失的責任① Acórdão do Supremo Tribunal de Justiça (STJ) de 23.11.1999 (Garcia Marques). ②澳門《民法典》第 402 條。③澳門《民法典》第 481 條及第 788 條第 1 款。④ Ana Prata, Cláusulas de Exclusão e Limitação da Responsabilidade Contratual, 2005, Almedina, Lisboa, p. 308. ⑤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64 條第 1 款。⑥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64 條第 4 款。⑦“耐久介質”英文為 Durable Medium,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4 條第 35 款。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3確保用戶有適當的方法發出這種通知;而用戶有責任立即發出通知,方可轉移損失的責任歸屬。現行澳門《民法典》的制度下,只要用戶本身具過錯,即使在知道支付工具可能出現未經授權使用下,向支付服務供應商作出通知,也難以成為排除資金被盜用責任的根據,通知只能視為善意履行合同的一個體現而影響到其他損害賠償的可能。以通知作為風險轉移的方式,應屬現行澳門法律的未有的方式。(2)通知的效力當用戶向支付服務提供商發出“丟失、被盜或挪用”情況的通知後,除非該通知是基於用戶的詐騙,否則支付服務提供商就需承擔一切財務的損失。①有些地區法律會要求用戶按報警時間決定通知是否有效。②服務提供商則有責任保障有暢順的渠道給用戶作出通知,因此必需提供每天 24 小時的電話熱線,且服務提供商亦應證明其已經充份提供通知的途徑。③否則,即使用戶未有向服務提供商發出通知,仍不用承擔未經授權支付交易的責任。④雖說用戶需就作出通知前的損失承擔責任,但義務僅限於 150 歐元。⑤除非用戶因欺詐及存在重大過失,方會失去限制責任規定的保護。⑥按《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當用戶經通知把風險轉移到支付服務提供商後,只有用戶詐騙或重大過失下,責任轉移才會失效,風險將回到用戶身上。⑦與澳門現行法律最主要的分別在,不論詐騙、重大過失還是一般程度過錯,只要用戶具過錯都要負上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然而,即使支付服務提供商願意以合同方式修改風險及證明責任,但按澳門《合約的一般條款》的“絕對禁止的條款”,也會產生無效的結果。⑧(3)通知效力的例外通知作為責任判斷的分界線,存在詐騙及重大過失情況則為例外。詐騙的認定主要依賴刑事法律為標準,而用戶的過錯能否構成重大過失,需依據法官作出判斷。例如,用戶未有謹慎保管寫有密碼的紙張,是否能視為重大過失?在德國的卡塞爾法院裁定(AG Kassel,1993 年 11 月 16 日,WM1994,2110),用戶將自己的電話號碼用作密碼,並記在①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 第 69 條 及 葡 萄 牙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第 110 條。②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74 條第 3 款及葡萄牙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第 115 條第 7 款。③ S. Kierkegaard, “Payment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the New Legal Framework - EU Law: Harmonising the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oss-border Payment Services,”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Vol. 23, Issue 2 (2007), p. 175.④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74 條第 3 款。⑤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 第 42 條。 葡 萄 牙 Regime Jurídico dos Serviços de Pagamento e da Moeda Eletrónica,第 81 條。⑥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74 條第 2 款。⑦ S.Werner “Anscheinsbeweis und Sicherheit des ec-PIN-Systems im Lichte der neueren Rechtsprechung,” Zeitschrift für Wirtschafts- und Bankrecht, Vol. 51, Issue 32 (51), pp.1516-1519. 轉 引 自 Reinhard Steennot, “Allocation of Liability in Case of Fraudulent Use of an Electronic Payment Instrument: The New Directive on Payment Service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Vol. 24, Issue 6 (2008) , p. 557.⑧第 17/92/M 號法律《合約的一般條款》第 12 條 e 款及第 14 條。澳門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質與過錯責任
  • 94錢包裏的紙上,其行為極為疏忽。在荷蘭法院曾出現類似情況判決,認為用戶把密碼記於其日誌上並非屬過分疏忽(GCB,1994 年 9 月 24 日,TVC1995,183)。由於服務提供商難以證明用戶有過錯(例如用戶有否將自己的密碼寫在錢包裏的紙上),歐盟內部的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德國都採用了 Anscheinsbeweis 理論使用重大過失的推定。①一旦服務提供商能夠證明系統有使用了個人識別碼作為識別用戶身份途徑,用戶就必需證明沒有重大過失,否則損失的責任仍不會轉移到服務提供商。《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有類似的規定,當付款服務用戶拒絕承認已執行的付款交易時,服務提供商就必需證明付款交易經過了身份驗證、準確的記錄及已記入帳戶的程序,且未受技術故障或其他缺陷的影響。按澳門《民法典》制度,因未經授權交易而引致沒法返還資金的損失,當支付服務商主張非因其過錯造成,也面對其難以證明用戶使用上是否存在疏忽的情況(例如用戶有否保管好密碼),故此澳門倘引入通知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同時引入《第二號支付服務指令》第 72 條或德國法的 Anscheinsbeweis 理論證明責任推定,即當服務提供商能證明付款交易已被認證,準確記錄輸入到帳戶,且未有受技術故障或服務的某些其他缺陷的影響,②就可以作為其沒有過錯的證明,用戶就不必負上未經授權交易的發生的後果,因並非其過失而引致。總之,由於澳門第 32/93/M 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是用作管理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的法律,在未就第三方支付專門立法的前提之下,監管當局僅以現時法律工具管理每天都在成長及變化的第三方支付行業,是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的。過去電子支付模式主要為信用卡消費,提供服務的主體都為銀行,但現在第三方支付服務發展出專門的經營者,這更突顯澳門法律的不足,有必要進行更新。然而,澳門法律改革習慣上主要跟隨歐盟的步調,但內地的第三方支付發展領先世界,對澳門現行的第三方支付的整套模式的改革,倘能以歐盟現行制度為參考,並兼顧與內地第三方支付法制接軌,應更能符合澳門支付行業市場上持份者的需求。[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荷蘭、德國、挪威存在過錯的推定制度,而比利時則在 2002 年立法禁止。M. Mazitova, “Consumer Liability in Case of Fraud with Electronic Payment Instruments: An Analysis of European and Russian Rules,” University of Oslo, 2015, p. 25. ② Payment services (PSD 2) - Directive (EU) 2015/2366,第 72 條。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5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董志文本研究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研究對象,探討教師在融合教育中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的相關情形,並且瞭解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特教教學調整的影響。研究一共收集了 612 位普通學校教師的資料,並通過皮爾遜積差相關分析、逐步迴歸分析對有關資料進行統計。結果顯示:1)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特教教學調整等三者間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p<0.01);2)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環境調整、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及整體特教教學調整具有顯著的預測力(p<0.05),解釋變異量在 49.7—62.0% 之間。最後,根據本研究的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教師、學校及政府之參考。澳門 融合教育 普通學校教師 特教專業知能 學校行政支持 特教教學調整[ 摘 要 ][ 關鍵詞 ]作者簡介:董志文,聖若瑟大學社會科學及教育學院訪問學者、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師、教育學博士。①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統計數據概覽 2020》,2021 年 12 月,https://mirror1.dsedj.gov.mo/dsedj/stati/2020/c/edu_num20_part2.pdf,2022 年 3 月 23 日。②澳門特殊教育研究學會:《冀家校合作推動特殊教育》,2020 年 8 月 31 日,https://www.facebook.com/macausesa/posts/1404452566420466/,2021 年 8 月 17 日。③陳適暉、高樂麗:《從分隔到融合:讓殘疾兒童回到正常體育之中》,《武漢體育學院學報》(武漢)2003年第 6 期,第 59—63 頁。④韓小婷:《美國融合教育及對我國的幾點啟發》,《陝西學前師範學院學報》(西安)2016 年第 5 期,第19—22 頁、26 頁。(一)研究背景與動機近十多年,澳門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融合生數目有着顯著的變化,根據官方資料顯示,2011/2012—2020/2021 學年期間,融合生數目從 484 人增加至 2,031 人。①有學術團體更通過統計學推算出,到 2021/2022 學年,融合生數目將增至 2,384 人。②因此,未來融合生在澳門將可能會持續增加,這將會促使特區政府、從事融合教育的普通學校提升其融合教育的質量。若 要 提 升 融 合 教 育 的 質 量, 普 通 學 校( 即 非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教 師 能 否 根據 這 些 孩 子 的 障 礙 狀 況 而 靈 活 地 進 行 不 同 的 特 教 教 學 調 整, 就 成 為 當 中 成 敗的 關 鍵。 ③ 一 些 文 獻 顯 示, 融 合 教 育 成 功 的 重 點, 在 於 能 否 為 這 些 有 特 殊 教 育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合 適 的 特 教 教 學 調 整。 ④ 影 響 特 教 教 學 調 整 的 因 素 眾 多, 有學 者 認 為, 要 在 普 通 學 校 中 實 施 有 效 的 特 教 教 學 調 整, 在 於 教 師 能 否 具 有 良一、緒論
  • 96(一)特教專業知能特教專業知能,是指教師教導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所需要的知識、技能,隨着融合教育在普通學校的推行,普通學校教師也需要教導這些有障礙孩子,因此他們也應該具有相應的特教專業知能。②特教專業知能涉及範圍廣泛,舉凡針對障礙孩子的教學、課程、評量、班級經營、親師合作、教師專業協作等,都可以是特教專業知能的探討層面。在一般普通教育的觀點中,教師的專業知能可以參考學者程介明的“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的理論模式,該理論認為專業知能可以包括“學科特定領域知識”、“課程與教學知識”、“教學策略與技巧”、“評量與評鑑”等四個範疇。③而在特殊教育領域,本澳特教工作者好的特教專業知能,以及學校管理層能否為教師提供足夠的學校行政支持。①所以,當我們嘗試探究澳門普通學校教師在融合教育中的特教教學調整狀況時,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與他們所知覺的學校行政支持等亦可能是需要探討的部分。那麼,在澳門私立普通學校推行超過了十五年的融合教育中,究竟目前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教學調整與他們所知覺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係?教師所知覺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是否能影響他們的特教教學調整?目前有關問題我們仍然不太清楚。因此開展以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的關係研究,對在澳門執行融合教育的私立普通學校、特區政府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二)研究目的與問題(1)研究目的依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有三個:1)瞭解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情形;2)瞭解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於特教教學調整的預測力;3)根據研究結果,對有關學校的教師、行政,以及特區政府提供建議。(2)研究問題依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有兩個:1)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等三者之間是否存在顯著的相關? 2)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於特教教學調整是否具有顯著的預測力?二、文獻探討①鄧猛:《全納教育的基本要素與分析框架的探索》,《教育研究與實驗》(武漢)2007年第 2期,第 43—47頁。②董志文、伍劍佐:《從融合教育角度探討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發展》,《教育進展》(武漢)2020年第 3 期:第 313—318 頁。③程介明:《學習的專業,專業的學習: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及教師持續專業發展》,香港:師訓與師資 諮 詢 委 員 會,2003 年 11 月,https://www.edb.org.hk/irooms/eservices/T-surf/Content/Documents/ACTEQ_Document_2003-Chi.pdf,2021 年 8 月 19 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7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林劍如提出專業知能可以涉及到:“專業態度”、“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與方法”、“學習評量”、“課堂管理”等五個部分。①綜上所述,筆者發現,程介明提出的“學科特定領域知識”與林劍如提出的“專業態度”有部分相似,兩位學者都強調教師在某一領域的基本理念、專業知識與態度。程介明提出的“課程與教學知識”、“教學策略與技巧”、“評量與評鑑”,也與林劍如提出的“課程設計”、“教學技巧與方法”、“學習評量”的理念相似。此外,正如學者鈕文英所言,良好的班級經營、課室管理是實施融合教育的一個重點,②因此林劍如提出的“課堂管理”,也應該是澳門普通學校教師從事融合教育的重要專業知能。綜上所述,在特教專業知能的研究層面上,筆者認為應該圍繞着上述的“專業理念”、“課程”、“教學”、“評量”以及“班級管理”等五個領域,並將這五個層面命名為“一般特教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以此設計有關量表。(二)學校行政支持學校行政支持,其重要目標及責任是能夠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支援學校中的教師、人員,以達成學生學習的目標。③從融合教育角度看,學校行政支持就是減少教師在從事融合教育中感到困擾的一種重要手段。④因此,學校行政支持的對象主要是以教師為主。而關於學校行政支持的理論,學界主要有兩個觀點作出解釋。其一是 Eisenberger 等學者提出的“知覺組織支持”(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這個觀點認為前線員工需要得到的支持包括:“社會交換”、“心理契約”、“努力與報酬期望”、“社會情緒需求”等四個因素。⑤另一觀點是 House 提出的“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強調人類的健康互動行為,需要得到不同類型的支持,包括:“情感”、“訊息”、“實質”等三個因素。⑥一些文獻更認為,社會支持還包含了被支持者面臨壓力時,支持提供者能對其採取因應方式給予正向回饋及認同的“自尊”因素。⑦綜合上述兩個理論觀點,筆者認為“知覺組織支持”雖然很適合本研究需要探討的層面,但融合教育本身就是十分強調教學人員之間的協作與溝通,⑧不同良性的互動行為可能更為重要。因此筆者選取上述“社會支持”的理論觀點,決定本研究中的教師所感受學校行政支持之探討層面包括“情感”、“訊息”、①林劍如:《特殊教育教學人員職務工作表現評核手冊》,《協同特殊教育學校》(澳門)2014 年 8 月。②鈕文英:《擁抱個別差異的新典範 — 融合教育》,台北:心理出版社,2016 年,第 320—342 頁。③李冠儀:《台北市國中身障資源班教師對學校行政支持與職業倦怠之研究》,台灣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第 23—28 頁。④胡永崇:《融合教育的爭議與檢討:以一個腦性麻痺學生的普通班教育安置為例》,《融合教育學術論文集》,台北:台北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2001 年,第 61—82 頁。⑤ R. Eisenberger, R. Huntington, S. Hutchison, D. Sowa, “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Vol. 71, No. 3 (1986), pp. 500-507. ⑥ J. S. House, “Social Support and Social Structure,” Sociological Forum, Vol. 2, No. 1 (1987), pp. 135-146. ⑦洪玲茹:《社教機構員工工作壓力、社會支持與專業承諾關係之研究 以高雄市公立社教機構為例》,屏東師範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2 年,第 58—60 頁。⑧鄧猛:《融合教育實踐指南》,北京:北京大學,2016 年,第 125—145 頁。
  • 98“實質”及“自尊”等四個領域,並將四個層面命名為“情感性支持”、“訊息性支持”、“實質性支持”、“自尊性支持”,以此設計有關量表。(三)特教教學調整從特殊教育的差異教學角度看,特教教學調整是指教師在教學中,需要滿足學生之間的個別差異,滿足每位學生的需要、興趣、能力等來設計與實施多類型的教材、教學策略及教學的評量,以使每位孩子在學習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①而特教教學調整涵蓋的範圍,學界有兩個理論去解釋。其一觀點是 Hoover、Patton 提出的“課程調整模式”(Curriculum adaptations mode),此理論模式認為融合教育的特教教學調整,除了重視學生的行為問題處理外,還會比較重視“課程內容調整”、“教學策略調整”、“教學環境調整”等三部分的調整。②另一觀點是 Wood 提出的“SAALE”模式(Systematic approach for adapting the learning environment),此理論是指教師在融合教育的情境中,利用調整教學的方法,使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在教師平時教學環境中學習,當中調整教學則分為“調整環境”、“調整課程與教學”、“調整評量”等三個部分。③筆者綜合一些華文學者的研究後發現,這些學者提出的特教教學調整的層面與 Hoover、Patton 及 Wood 等提出的理論甚為相似。例如王培旬在研究中認為特教教學調整有:“教學策略調整”、“課程內容調整”、“教學評量調整”、“教學環境調整”等四個層面。④何雅玲在其研究中認為特教教學調整包含有“教學環境調整”、“課程與教學調整”、“評量方式調整”等三個層面。⑤他們的研究與上述國外學者提出之相同點,在於教師的特教教學調整是會涉及到“環境”、“課程”、“教學”、“評量”等四個範疇。因此綜合有關學者的觀點,筆者會將本研究中特教教學調整探究範圍定為:“環境調整”、“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等四個層面,並以此設計有關量表。(一)研究工具(1)普通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量表由研究者自編,預試題目為 30 題,經預試刪題後為 26 題。此量表包括:“一般特教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三、研究設計①王輝、華國棟:《論差異教學的價值取向》,《教育研究》(北京)2004 年第 11 期,第 41—45 頁。② J. J. Hoover, J. R. Patton, Curriculum Adaptations for Students with Learning and Behavior Problem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Austin, Texas: PRO-ED, 1997, p. 20.③ J. W. Wood, Adapting Instruction to Accommodate Students in Inclusive Settings,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002, p. 76.④王培旬:《國小六年級融合教育班學智障學生數學課程教學調整之行動研究》,東華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第 29—37 頁。⑤何雅玲:《國小普通班教師實施教學調整情形與其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關係 以特殊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為例》,新竹教育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 年,第 11—12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99等五個層面。①“一般特教知能”是指教師所具有的融合教育理念,對不同融合生特點的認識和瞭解,對不同融合生協助原則的瞭解等;“課程設計知能”是指教師具有根據融合生各種狀況調整課程內容的能力、編選調整教材的能力;“教學設計知能”是指教師具有教導融合生的教學技巧,具有能夠根據融合生各種狀況而調整教學策略的知能等;“學習評核知能”是指教師能夠瞭解融合生學習的評量調整準則,具有為融合生提供各種評核的知識與技巧等;“班級經營知能”是指教師具有提高融合生在課堂正向學習的知能,具有觀察融合生需求和建立良好共融班級氣氛的能力等。量表使用 Likert 五點量表方式設計,所有答案均為五個選項,分別為“不具備”、“少部分具備”、“一半具備”、“大部分具備”、“十分具備”,分別賦分為 1、2、3、4、5 分。計分時,某一層面特教專業知能的分數,就是該層面全部題目的分數相加,將五個層面分數相加,就是“整體特教專業知能”的分數。分數越高,說明特教專業知能越好,分數越低,則特教專業知能越差。150位教師的預試結果為:採用“臨界比法”的項目分析顯示,各題目 t 值大於 3,p<0.001;30 個題目依次刪除了 4 個題目的第五次探索性因素分析顯示,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16至 0.872 之間,量表的累積解釋變異量為 77.273%;內部一致性檢驗的信度分析顯示,“一般特教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的 Cronbach’s α 係數依次為 0.857、0.953、0.917、0.938、0.911,整個量表Cronbach’s α 係數為 0.969。因此,此量表具有良好的信效度。(2)融合教育普通學校教師學校行政支持量表由研究者自編,預試題目為 24 題,經預試刪題後為 19 題。此量表包括:“情感性支持”、“訊息性支持”、“實質性支持”、“自尊性支持”等四個層面。②“情感性支持”是指教師在教導融合生過程中能感受到學校所給予的精神性與言語性的支持,亦感受到學校對融合教育的重視;“訊息性支持”指教師可以感受到學校願意和他們就融合生的問題進行溝通,可以感受到學校會提供各種特教專業知能的資訊與建議,同時亦感受到學校會給予教師有提高相關特教專業知能的進修機會;“實質性支持”指教師可以感受到學校允許他們嘗試各種融合教育調整來幫助融合生,同時亦感受到學校會通過不同的方式來為教師提供直接的融合教育協助;“自尊性支持”是指教師在教導融合生的過程中,可以感受到學校對他們工作中所面對的困難、挫折、壓力、犯錯等給予支持。量表使用 Likert五點量表方式設計,所有答案均為五個選項,分別為“不同意”、“少部分同意”、“一半同意”、“大部分同意”、“十分同意”,分別賦分為 1、2、3、4、5 分。計分時,某一層面學校行政支持的分數,就是該層面全部題目的分數相加,將四個層面分數相加,就是“整體學校行政支持”的分數。分數越高,說明學校行政支持越高,分數越低,則學校①董志文:《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量表的編制》,《現代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研究)》(南京)2020 年第 16 期,第 34—38 頁。②董志文:《融合教育普通學校教師學校行政支持量表的編制》,《中國心理學前沿》(武漢)2020 年第 9 期,第 836—848 頁。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00行政支持越低。150 位教師的預試結果為:採用“臨界比法”的項目分析顯示,各題目 t值大於 3,p<0.001;24 個題目依次刪除了 5 個題目的第六次探索性因素分析顯示,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23 至 0.865 之間,量表的累積解釋變異量為 79.390%;內部一致性檢驗的信度分析顯示,“情感性支持”、“訊息性支持”、“實質性支持”、“自尊性支持”的Cronbach’s α 係數依次為 0.898、0.921、0.886、0.960,整個量表 Cronbach’s α 係數為 0.964。因此,此量表具有良好的信效度。(3)普通學校教師特教教學調整量表由研究者自編,預試題目為 24 題,經預試刪題後為 21 題。此量表包括:“環境調整”、“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等四個層面。①“環境調整”是指教師會為融合生提供正向學習環境,觀察融合生的需要及建立一個讓融合生能與同儕互動的環境;“課程調整”是指教師會根據融合生的需要,對融合教育的課程內容之難易度、份量作出調整,對教材內容呈現方式作出修正,另外亦會根據融合生狀況,適當為其提供重溫舊有知識的機會,並按融合生評量結果及長處,調整課程目標;“教學調整”是指教師會根據融合生的狀況,採用不同的教學策略及運用各種不同教具,此外,亦會依融合生需要,將學習內容細分,也按評量結果,修正教學策略或提供個別、小組輔導;“評量調整”是指教師會因應融合生需要,提供不同評量協助,包括採用各種多元評核方式,另外會為融合生提供個別評量、重覆評核的機會,也會允許融合生採用替代性作答,為融合生另出一份評核試卷等。量表使用 Likert 五點量表方式設計,所有答案均為五個選項,分別為“從未如此”、“少部分如此”、“一半如此”、“大部分如此”、“總是如此”,分別賦分為 1、2、3、4、5 分。計分時,某一層面特教教學調整的分數,就是該層面全部題目的分數相加,將四個層面分數相加,就是“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分數。分數越高,說明特教教學調整越多、越好,分數越低,則特教教學調整越少、越差。150 位教師的預試結果為:採用“臨界比法”的項目分析顯示,各題目 t 值大於 3,p<0.001;24 個題目依次刪除了 3 個題目的第四次探索性因素分析顯示,各題目因素負荷量在 0.500 至 0.830 之間,量表的累積解釋變異量為 74.653%;內部一致性檢驗的信度分析顯示,“環境調整”、“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的 Cronbach’s α 係數依次為 0.903、0.904、0.928、0.908,整個量表 Cronbach’s α 係數為 0.963。因此,此量表具有良好的信效度。(二)研究對象本研究以參與澳門特區政府所推行的“融合教育資助計劃”的私立普通學校教師為研究對象,研究者向參與澳門融合教育的 19 所學校校部派發了 744 份問卷,並回收了 701份問卷,扣去 89 份廢卷,最後實際回收了有效問卷共 612 份。(三)研究假設依據研究目的與問題,本研究假設如下:1)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①董志文:《普通學校教師特教教學調整量表之初步編制》,《中國心理學前沿》(武漢)2020 年第 4 期,第364—376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01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三者之間具有顯著相關;2)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於特教教學調整是具有顯著的預測力。(四)資料分析方法對於研究假設 1,會以“皮爾遜積差相關”(Pearson correlation)進行統計,以檢驗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等三者之間的相關性。對於研究假設 2,以“逐步迴歸分析”(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來進行統計,建立迴歸預測模型,以檢驗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特教教學調整的預測力。①在考慮建立預測模型的可信性上,由於“逐步迴歸分析”為“多元迴歸分析”的其中一種,因此在統計時,筆者會同時進行“多元共線性”(Multi-collinearity)診斷,如果變異膨脹因素(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簡稱 VIF 值)少於 10,條件指標(Conditional index,簡稱 CI 值)少於 30,則共線性問題就比較緩和,所建立的迴歸預測模型就比較可靠。②(一)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分析(1)特教專業知能與學校行政支持之相關分析研究結果顯示,特教專業知能各層面與學校行政支持各層面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280—0.411 之間(p<0.01);特教專業知能各層面與“整體學校行政支持”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53—0.404 之間(p<0.01);學校行政支持各層面與“整體特教專業知能”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68—0.449 之間(p<0.01);“整體特教專業知能”與“整體學校行政支持”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445(p<0.01)。因此,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之特教專業知能與學校行政支持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表 1)。四、研究結果①吳明隆:《SPSS 操作與應用:問卷統計分析實務》,台北:五南圖書,2016 年,第 465—563 頁。②吳明隆、涂金堂:《SPSS 與統計應用分析》,台北:五南圖書,2016 年,第 452—453 頁。表 1 特教專業知能與學校行政支持之相關分析註:** 代表 p<0.01資料來源:本研究。情感性支持 訊息性支持 實質性支持 自尊性支持 整體學校行政支持一般特教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整體特教專業知能0.353**0.351**0.369** 0.335**0.345**0.367**0.391**0.405**0.383**0.411**0.449**0.332**0.315**0.325**0.368**0.396**0.382**0.404**0.445**0.340**0.367**0.411**0.338** 0.378** 0.311**0.280** 0.352** 0.301** 0.353**0.380**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02(2)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分析研究結果顯示,特教專業知能各層面與特教教學調整各層面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24—0.648 之間(p<0.01);特教專業知能各層面與“整體特教教學調整”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407—0.650 之間(p<0.01);特教教學調整各層面與“整體特教專業知能”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0.561—0.656之間(p<0.01);“整體特教專業知能”與“整體特教教學調整”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703(p<0.01)。因此,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之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表 2)。(3)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學校行政支持各層面與特教教學調整各層面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386—0.589 之間(p<0.01);學校行政支持各層面與“整體特教教學調整”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467—0.628 之間(p<0.01);特教教學調整各層面與“整體學校行政支持”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在 0.482—0.531 之間(p<0.01);“整體學校行政支持”與“整體特教教學調整”具有顯著的正相關,相關係數為 0.578(p<0.01)。因此,從事融合教育的澳門普通學校教師之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表 3)。表 2 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分析表 3 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分析註:** 代表 p<0.01資料來源:本研究。註:** 代表 p<0.01資料來源:本研究。環境調整 課程調整 教學調整 評量調整 整體特教教學調整一般特教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整體特教專業知能0.404**0.454**0.507** 0.592**0.610**0.555**0.650**0.648**0.585**0.577**0.656**0.554**0.636**0.531**0.629**0.650**0.646**0.634**0.703**0.464**0.582**0.561**0.624** 0.595** 0.547**0.324** 0.350** 0.360** 0.407**0.623**環境調整 課程調整 教學調整 評量調整 整體特教教學調整情感性支持訊息性支持實質性支持自尊性支持整體學校行政支持0.504**0.452**0.589** 0.568**0.426**0.523**0.549**0.432**0.518**0.526**0.386**0.482**0.628**0.467**0.578**0.412**0.531**0.456** 0.450** 0.429**0.459** 0.451** 0.414** 0.515**0.503**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03(二)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特教教學調整之預測分析將特教專業知能各層面、學校行政支持各層面設定為預測變項,將特教教學調整各層面、“整體特教教學調整”設定為效標變項,利用“逐步迴歸分析”來進行統計,建立了五個的迴歸預測模型,可發現這五個迴歸模型的 VIF<10、CI<30,說明沒有嚴重的共線性問題,而迴歸標準化殘差直方圖、常態機率分佈圖、散佈圖均符合假定,投入的變項均適合迴歸分析。現茲述如下:(1)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環境調整”之預測分析對“環境調整”的預測變項共有四個,預測力從大到小依次為“實質性支持”、“班級經營知能”、“情感性支持”、“一般特教知能”,這四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環境調整”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05,決定係數 R2 為 0.497,最後所形成的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150.208(p<0.001),因而上述四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預測“環境調整”49.7% 之變異量(表 4)。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環境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34.7%,其次為“班級經營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14%,第三個為“情感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0.8%,第四個為“一般特教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0.4%。“情感性支持”與“一般特教知能”對“環境調整”的解釋量很少,“環境調整”主要是受“實質性支持”與“班級經營知能”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來看,迴歸模式中的四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335、0.371、0.111、0.071,均為正數,這顯示其對“環境調整”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教師知覺工作中得到“實質性支持”越大、其具有“班級經營知能”越高、在教學中得到的“情感性支持”越大、“一般特教知能”越好,則其對融合生的教學中越能做到“環境調整”。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環境調整 =0.335× 實質性支持 +0.371× 班級經營知能 +0.111× 情感性支持 +0.071× 一般特教知能表 4 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環境調整”的預測分析註:* 代表 p<0.05, ** 代表 p<0.01, *** 代表 p<0.001資料來源:本研究。R R2 △ R2 F △ F B β變項截距1. 實質性支持2. 班級經營知能3. 情感性支持4. 一般特教知能0.589 0.347 0.347 323.663*** 323.663***288.152*** 165.407***197.649*** 9.037**150.208*** 4.485*0.3350.4425.6460.697 0.486 0.140 0.381 0.3710.703 0.494 0.008 0.146 0.1110.705 0.497 0.004 0.102 0.071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04課程調整 =0.304× 課程設計知能 +0.366× 實質性支持 +0.225× 學習評核知能(2)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課程調整”之預測分析對“課程調整”的預測變項總共有三個,預測力從大到小依次為“課程設計知能”、“實質性支持”、“學習評核知能”,這三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課程調整”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32,決定係數 R2 為 0.535,最後所形成的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233.354(p<0.001),因而上述三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預測“課程調整”53.5% 之變異量(表 5)。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課程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課程設計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38.9%,其次為“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12.8%,第三個為“學習評核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1.7%。“學習評核知能”對“課程調整”的解釋量很少,“課程調整”主要是受“課程設計知能”與“實質性支持”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來看,迴歸模式中的三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304、0.366、0.225,均為正數,這顯示其對“課程調整”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教師知覺其“課程設計知能”越好、在教學中感受的“實質性支持”越大、“學習評核知能”越好,則其對融合生的教學中越能做到“課程調整”。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3)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教學調整”之預測分析對“教學調整”的預測變項總共有三個,預測力從大到小依次為“教學設計知能”、“實質性支持”、“學習評核知能”,這三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教學調整”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25,決定係數 R2 為 0.525,最後所形成的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224.295(p<0.001),因而上述三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預測“教學調整”52.5% 之變異量(表 6)。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教學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教學設計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42.0%,其次為“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9.9%,第三個為“學習評核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0.7%。“學習評核知能”對“教學調整”的解釋量很少,“教學調整”主要是受“教學設計知能”與“實質性支持”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來看,迴歸模式中的三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表 5 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課程調整”的預測分析註:*** 代表 p<.001資料來源:本研究。R R2 △ R2 F △ F B β變項截距1. 課程設計知能2. 實質性支持3. 學習評核知能0.624 0.389 0.389 388.772*** 388.772***326.852*** 162.197***233.354*** 22.876***0.3040.1932.4690.720 0.518 0.128 0.379 0.3660.732 0.535 0.017 0.134 0.225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05為 0.406、0.333、0.135,均為正數,這顯示其對“教學調整”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教師知覺其“教學設計知能”越好、在教學中感受的“實質性支持”越大、“學習評核知能”越好,則其對融合生的教學中越能做到“教學調整”。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教學調整 =0.406× 教學設計知能 +0.333× 實質性支持 +0.135× 學習評核知能評量調整 =0.509× 學習評核知能 +0.331× 實質性支持(4)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評量調整”之預測分析對“評量調整”的預測變項總共有兩個,預測力從大到小依次為“學習評核知能”、“實質性支持”,這兩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評量調整”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06,決定係數 R2 為 0.498,最後所形成的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302.203(p<0.001),因而上述兩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預測“評量調整”49.8% 之變異量(表 7)。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評量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學習評核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40.4%,其次為“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9.4%,因此“學習評核知能”對“評量調整”的解釋量較大,“實質性支持”對“評量調整”的解釋量會較少一點,但有關影響也不能忽略。從標準化迴歸係數來看,迴歸模式中的兩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509、0.331,均為正數,這顯示其對“評量調整”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教師知覺其“學習評核知能”越好、在教學中感受的“實質性支持”越大,則其對融合生的測驗、考試等越能做到“評量調整”。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表 6 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教學調整”的預測分析表 7 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評量調整”的預測分析註:** 代表 p<0.01 *** 代表 p<0.001資料來源:本研究。註:*** 代表 p<0.001資料來源:本研究。R R2 △ R2 F △ F B β變項截距1. 教學設計知能2. 實質性支持3. 學習評核知能0.648 0.420 0.420 441.895*** 441.895***328.145*** 124.749***224.295*** 8.507**0.4060.4873.7080.720 0.519 0.099 0.504 0.3330.725 0.525 0.007 0.117 0.135R R2 △ R2 F △ F B β變項截距1. 學習評核知能2. 實質性支持0.636 0.404 0.404 414.302*** 414.302***302.203*** 113.616***0.5090.4003.6400.706 0.498 0.094 0.453 0.331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06整體特教教學調整 =0.185× 教學設計知能 +0.401× 實質性支持 +0.230× 學習評核知能+0.156× 班級經營知能(5)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之預測分析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預測變項總共有四個,預測力從大到小依次為“教學設計知能”、“實質性支持”、“學習評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這四個預測變項與效標變項“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多元相關係數 R 為 0.787,決定係數 R2 為 0.620,最後所形成的迴歸模式之 F 值為 247.184(p<0.001),因而上述四個預測變項可以共同有效預測“整體特教教學調整”62.0% 之變異量(表 8)。從個別變項之預測力的高低來看,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預測變項為“教學設計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42.3%,其次為“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15.9%,第三個為“學習評核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2.9%,第四個為“班級經營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0.9%。“學習評核知能”與“班級經營知能”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解釋量很少,“整體特教教學調整”主要是受“教學設計知能”與“實質性支持”所解釋。從標準化迴歸係數來看,迴歸模式中的四個預測變項之 β 值分別為 0.185、0.401、0.230、0.156,均為正數,這顯示其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影響均為正向,即教師知覺其“教學設計知能”越好、感受“實質性支持”越大、其“學習評核知能”越高、其具有“班級經營知能”越高,則其對融合生的教學中越能做到“整體特教教學調整”。標準化迴歸方程如下:表 8 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預測分析註:*** 代表 p<0.001資料來源:本研究。五、綜合討論(一)結果討論(1)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特教教學調整之相關討論本研究從前線教師角度進行研究,發現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與其感受的學校行政支持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從“知覺組織支持”理論來看,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總能感受到來R R2 △ R2 F △ F B β變項截距1. 教學設計知能2. 實質性支持3. 學習評核知能4. 班級經營知能0.650 0.423 0.423 447.242*** 447.242***424.352*** 232.056***318.285*** 44.930***247.184*** 13.791***0.1850.68216.1340.763 0.582 0.159 1.860 0.4010.782 0.611 0.029 0.612 0.2300.787 0.620 0.009 0.565 0.156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07自組織的關心、幫助、支持,或他們在工作中的付出能得到行政給予的肯定和回報,那麼員工就會受到鼓舞及激勵,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就會被激發出來,在有關工作中將會更為投入。①因此,此理論解釋了前線的普通學校教師在教導、輔助融合生的過程中,如果越能夠感受學校給予各方面的支持,則他們就會受到越大的激勵,他們就會以更正向的態度來教導融合生。其間,他們可能會就融合教育的問題來進行更多的進修及討論溝通,這樣他們的特教專業知能就更有機會得到提升。反之,教師感受學校行政支持越少,則其特教專業知能就會越差。本研究顯示,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與其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專業就是任何人在個人或專業生涯裏,成功地完成每一項工作所需要的知識、技巧及價值觀,因此教師的專業知能的意涵就是教師為了達到教育之專業目的,必須精通、具備教學領域裏的知識與技能。②而融合教育就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在學習或學校環境上得到特別的輔助,其目的是使這些學生能於普通學校和同班同學一起學習、成長,以及發展潛能。③因此從事融合教育的教師,若越能夠在教學過程中不停豐富其特教專業知能,則就越能達到其融合教育之目的:通過一系列不同的、多元的特教教學調整等特別輔助,使融合生能與同班同學一起學習。可見,教師如果能夠感受自己有越好的特教專業知能,則感受自身的特教教學調整行為也會越多與越好,並且越能夠通過特教教學調整使融合生得到輔助,達到教育目的。反之,教師感受自己特教專業知能越低,則其特教教學調整就會越少、越差。本研究顯示,教師感受學校行政支持與其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過往有研究顯示,教師感受學校行政支持越高,則教師感受自己實施特教教學調整就越正向。④ 正如前文所述,學校行政支持最大目標之一是能夠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支援學校中的教師,以達成學生學習的目標。因此從事融合教育中的教師在教 導 融 合 生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比 較 能 感 受 到 學 校 給 予 各 方 面 的 支 持, 則 他 們 就 較 容易、願意去實施與行政商討後的特教教學調整,使融合生能得到幫助。可見,教師感受學校行政給予的支持越高,則感受自身的特教教學調整也會越多、越好,反之教師感受學校行政給予的支持越低,則感受自身的特教教學調整也會越少、越差。(2)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對特教教學調整之預測討論本研究顯示,對“環境調整”的第二個有預測力變項為“班級經營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14.0%;對“課程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為“課程設計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38.9%;對“教學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為“教學設計知能”,其個別解① R. Eisenberger, R. Huntington, S. Hutchison, D. Sowa, “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Vol. 71, No. 3 (1986), pp. 500-507.②F. C. Bulter, “The Concept of Competency: An Operational Definition,” Educational Technology, Vol. 18, No. 1 (1978), pp. 7-18.③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共融校園:讓我們一起平等成長》,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6 年。④邱莉婷:《其實融合很簡單 以一位普通班導師為例》,台東大學教育行政碩士專班,https://www.nhu.edu.tw/~society/e-j/110/A10.pdf,2021 年 8 月 24 日。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08釋變異量為 42.0%;對“評量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為“學習評核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40.4%;對“整體特教教學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為“教學設計知能”,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42.3%。從“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理論來看,如果教師需要有良好的課室管理、課程編排、教學設計、評量等,則需要具有相對應的“班級經營知能”、“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與“學習評核知能”。①因此,對從事融合教育的教師所實施之“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中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很可能就分別會是“課程設計知能”、“教學設計知能”與“學習評核知能”。而要有效做到班級經營的“環境調整”,則“班級經營知能”也很大可能是另一個很重要的預測變項。研究亦同時顯示了,要做到“整體特教教學調整”,教師在班級裏最重要呈現的專業知能還是“教學設計知能”,說明教師具有教導融合生的教學技巧,具有能夠根據融合生各種狀況而調整教學策略的知能是十分重要。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重視融合生的不同教學策略,並將有關教學策略視為融合教育師資培訓中的重點。另外,對“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第二個有預測力變項都是“實質性支持”,對有關調整的個別解釋變異量分別為 12.8%、9.9%、9.4%、15.9%,而對“環境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更是“實質性支持”,其個別解釋變異量為 34.7%。從學校行政角度看,“實質性支持”就是為教師提供直接資源及服務、改善環境,以解決教師困難,使教學工作變得順利。② 因此,學校若能給予教師足夠的“實質性支持”,即例如允許教師採用其所習得的一切策略、知識去協助融合生,讓同事間互相協助以處理融合生的各項問題,以至讓他們參考其他特教專業人員的建議來實施融合教育,這樣將很可能使教師感受到學校的實際支援與關愛,有利他們實施“環境調整”、“課程調整”、“教學調整”、“評量調整”及“整體特教教學調整”。而對“環境調整”最具有預測力的變項為“實質性支持”,顯示我們必須要留意到的是:從事融合教育中的學校,要使前線教師有效實施融合教育的班級經營,除了教師要有良好的“班級經營知能”外,學校對教師所給予的“實質性支持”,可能是一個更為關鍵的因素。(二)研究限制本研究主要有以下的限制,茲述如下:(1)抽樣本研究成功地從 19 所參與融合教育的學校校部中抽取了 612 名教師,以地區性的研究來說,本研究的抽樣數目符合統計學的要求,但目前全澳門參與融合教育的學校校部總數超過 40 所,因此研究結果可能未能反映最真實的狀況。①程介明:《學習的專業,專業的學習:教師專業能力理念架構及教師持續專業發展》,香港:師訓與師資 諮 詢 委 員 會,2003 年 11 月,https://www.edb.org.hk/irooms/eservices/T-surf/Content/Documents/ACTEQ_Document_2003-Chi.pdf,2021 年 8 月 19 日。②洪淩玉:《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之家長抱怨、學校行政支持與組織承諾關係之研究》,台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第 23—41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09(2)研究方法本研究採用量化研究方法,雖然從統計中瞭解到教師感受自己的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具有相關性,也瞭解到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能有效預測特教教學調整,但我們還未能深入瞭解這三者之間的關係。究竟這三者之間,是否具有中介效應的存在?還是有調節效應的存在?這兩點我們還不清楚。而且,有關統計結果的原因,結果討論上也只有借助過往文獻去作解釋。因此,未來可能需要結合質性研究的深入分析,以補充本研究的不足。(一)教師本研究顯示,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可以有效預測特教教學調整。因此建議目前已經從事融合教育的普通學校教師,須要加快提升自己的特教專業知能。提升的方法,包括多參與特區政府所舉辦的融合教育課程,也可以與其他有融合教育經驗的同事、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的融合教育巡迴支援人員等人進行溝通。教師也可以透過各大專院校開辦的有關課程、教育資源中心的有關書籍、文獻等資源,以至通過自習的方式等來努力提升自己的特教專業知能,從而提高自己跟進融合生所進行的整體特教教學調整的能力,為融合生提供更為優質的學習支援服務。此外,考慮到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在非高等教育中將會越來越重視融合教育的發展,因此對於還沒有參與融合教育的普通學校教師來說,也不能獨善其身,有關教師亦需要考慮到融合教育在非高等教育中的普及性將越來越大,在未來個人的專業發展上,這些教師也需要通過特區政府持續開辦的融合教育課程,努力提升自身的特教專業知能,以利將來面對融合生時,也能夠採用合宜的特教教學調整。(二)學校本研究顯示,教師感受的學校行政支持與其特教專業知能、特教教學調整之間均具有顯著的正相關,同時,教師感受的學校行政支持能夠對特教教學調整具有顯著的預測力。有關研究結果,揭示了要使到普通學校教師能夠持續提升自己的特教專業知能,以及能夠持續為融合生實施應有的特教教學調整,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學校必須要為教師提供全面的情感性、訊息性、實質性、自尊性等支援。因此各所參與融合教育的學校,其學校行政必須要為教師提供適切的融合教育支援服務。情感性支持上,學校首先在行政工作的理念中,通過各種形式的行政會議之溝通、討論,讓全校有關的教師、教職員同工瞭解到幫助融合生的重要性,讓所有前線教師明白到融合教育是學校運作的重要方針,並對教師為融合生所付出的努力給予具體的肯定。訊息性支持上,學校需要時常與教師進行融合教育支援有關的討論,有計劃地讓有經驗的教師將其自身教導融合生的經驗與其他同工分享,並需經常通過不同渠道為教師提供各類的培訓課程及資訊。實質性支持上,學校行政需鼓勵各個教師可以因應融合生的不同需要而提供不同形式的協助,在教師的日常工作中,學六、建議教師特教專業知能、學校行政支持與特教教學調整之關係——以澳門普通學校教師為例
  • 110校行政須要針對融合生的各項需要,適時調配人手,以協助教師處理融合生各項狀況,甚至一起參與、共同解決融合生所面對的問題,以減輕教師其他的工作量。同時,需要支持、允許教師將其所掌握的特教專業知能應用到融合教育的運作中。自尊性支持上,教師在跟進融合生的學習、情緒行為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不盡人意的地方,此時,學校行政理應給予有關精神上的支持、安慰與關心,通過溝通讓前線教師感受到校方對同事的體諒。(三)政府針對研究結果,特區政府可採取以下的措施,來持續優化現有的融合教育:其一,加大推動融合教育的師資培訓。未來除了繼續開辦基礎的融合教育師資培訓課程外,政府也應該關注在更多的實際教學調整、課程調整、評量調整、以至環境調整等操作技巧。同時,也可以針對進修較為困難的部分教師,政府可以開辦與融合教育有關的短期課程,並需切實地根據前線教師的建議,從本地、國內、國外等,邀請有關專業的學者、實務工作者,為前線教師開辦更多不同類型的特殊教育、融合教育的短期工作坊,以滿足融合教育發展的需求。其二,加大校長、主任、中高層的培訓。建議在現有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儲備培訓課程,以及校長儲備培訓課程中,加強有關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廣,以及全面推動融合教育中的學校行政支持的理念,以讓有關學校行政對前線教師提供各類型支持,有利提升教師的特教專業知能與特教教學調整,以利校本的融合教育之推動。[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1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張玉琪本研究採用分層立意抽樣的方法瞭解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生活品質與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的關係,透過澳門不同社福機構及學校派發 332 份問卷,其中納入統計分析的有效問卷為 166 份,研究結果顯示﹕ 1)性別在生活調適壓力、生活品質(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會關係、環境)中有顯著差異,社經地位及小孩不同就學階段在生活品質中有顯著差異。2)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越高、親職效能越低、社會支持越低,其生活品質就越低。3)在階層迴歸分析中控制背景變項後,發現社會支持與親職效能均能有效預測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即當家長獲得的社會支持越多,親職效能越高,其親職壓力感受就越低,其生活品質越高。4)在交互作用的檢測中,社會支持是有效調節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解釋,其作用力顯著,即社會支持能有效緩衝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融合生 親職壓力 親職效能 社會支持 生活品質[ 摘 要 ][ 關鍵詞 ]作者簡介:張玉琪,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碩士、澳門理工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實習督導、澳門註冊社工。① J. T. Low, S. Payne, P. Roderick, “The Impact of Stroke on Informal Carers: A literature Review,”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 49, Issue6 (1999), pp. 711-725.②胡蓉、林金定:《特殊需求學生主要照顧者壓力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相關性之研究》,《身心障礙研究》(台北)2009 年第 2 期,第 132—143 頁。 ③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母親節—〈新肺炎疫症對基層 SEN 家庭的影響〉調查報告》,香港,2020 年,第 14 頁。④防止虐待兒童會:《保護兒童‧全面發展 2019/2020 年度報告》,香港,2020 年。澳門的融合生相關服務大多以融合生本身為主體,家長的情緒及需要常被忽略。當家長需配合融合教育而改變了生活的模式,干擾了日常自身的社交生活時,可能會感到孤獨及疲憊,進而影響其生活品質,①台灣地區一項有關特殊需求學生主要照顧者的研究發現:家長的生活品質越高,對子女的照顧品質會越高,然而,當照顧者壓力超出負荷時,他們可能會成為第二個失能者。②香港地區近期一項研究發現新冠肺炎(COVID-19)對基層特殊學習需要家庭有影響,八成特殊需求學生出現較大的情緒及行為問題,構成家長的壓力,當中八成的家長在最近兩個月出現自殺念頭,更有兩成的家長需要服用精神科藥物(如安眠藥)。③此外,香港虐兒個案當中,有 49% 涉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④由此可見,特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 112殊學習需要家長的壓力負荷過大,家長容易成為第二個失能者,影響的不單是自身的健康以及其生活品質,更影響着兒童的福祉。若能提高主要照顧者的生活品質,就能加強家長對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關顧,以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為依歸。①融合生的出現雖然是必然的壓力源(Stressor),但並不一定成為壓力(stress)。融合生在其家長多年的努力後,最終被告知無效而轉介,當中可能意味着家長的教養失效,家長可能會內化其結果,認為是自己的能力有問題,從而減低家長的親職效能感,但假如融合生家長有足夠的社會支持,那麼就可以減低他們的親職壓力,②促進家長的福祉及生活品質。③另外一項研究以自閉症兒童家長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社會支持對家長的生活品質有直接影響,④可見社會支持是一個有效且能持續緩減壓力的保護因子。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0—6 歲兒童發展遲緩的盛行率約為 6%。⑤截至2022 年 1 月 31 日,澳門 0—6 歲兒童有 36,032 名,因而推估可能有 2,162 名存在早療需求的兒童。2018 年兒童綜合發展評估有大約 900 名兒童評估為患有自閉症、語言或讀寫障礙等,需要早療服務,⑥但這個數字只佔全澳六歲以下兒童的 0.25%。遠低於盛行率 6%,可以想像,澳門仍有很多隱性個案。現時的社會資源無法承托家長親職效能,家長花了長時間照顧而心力交瘁,當中很多強烈憤怒、內疚、不安、抑鬱沒有被抒發及支持,可能以另一種方式以心理或生理呈現出來,例如:焦慮症、憂鬱症、無病因的腸功能絮亂、頭肩痛等,讓有關家長的生活品質大受影響。⑦綜上所述,澳門融合生家長面對親職壓力時,生活品質可能會被降低。當中親職壓力也可能會影響親職效能,而親職效能又需要社會支持才能彰顯效果,這三個面向的交互作用可能會影響特殊學習需要學生家長的生活品質。澳門融合生在接受了融合教育體系等正式服務後,家長的生活品質有沒有改善?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與①胡蓉、林金定:《特殊需求學生主要照顧者壓力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相關性之研究》,《身心障礙研究》(台北)2009 年第 2 期,第 132—143 頁。② C. Leung, S. Leung, R. Chan, K. Tso, F. Ip, “Child Behavior and Parenting Stress in Hong Kong Families,” Hong Kong Medical Journal, V. 11, Isuue 5 (2005), pp. 375-380.③ I. Duvdevany, S. Abboud, “Stress, Social Support and Well-being of Arab Mothers of Children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who are Served by Welfare Services in Northern Israel,”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Research, Vol. 47, (2003), pp. 264-272.④ P. Pozo, E. Sarriá, A. Brioso, “Family Quality of Life and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in Parents of Children with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 A Double ABCX Model,”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Research, Vol. 58, Isuue (2013), pp. 442-458.⑤《探討提升兒童發展遲緩篩檢、轉介通報、評估與早療成效策略》,《兒童發展遲緩論壇報告書》,台灣,2017 年。⑥《首季逾九百兒童接受評估》,《澳門日報》(澳門)2017 年 4 月 25 日,B11 版。⑦ H. Allik, Jan-Olov Larsson, Hans Smedje, “Health-related Quality of Life in Parents of School-age Children with Asperger Syndrome or High-functioning Autism,” Health and Quality of Life Outcomes, Vol. 4, Issue 1 (2006), pp. 1-8.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3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生活品質的關係又是如何的?本研究將以橫斷性研究及量化研究方法,瞭解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及生活品質的現況,以及如何緩減融合生家長的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研究目的如下:1)瞭解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的現況。2)探討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的關係。3)在社會工作的未來服務,對融合生家長的實務與政策方面提出建議。親職壓力是在擔任父母角色及親子互動的歷程中,來自家長的人格特質、親子互動關係失調、兒童特質而出現的一種壓力。①在親職壓力短式理論模式中,親職愁苦、親子互動失調及困難兒童是相互影響的,三者的影響會對親職行為有所影響,親職行為又會影響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行為表現(圖 1)。②依據陳若琳、李青松的觀點,親職壓力可分為發展教養壓力、外界環境壓力、親子互動壓力、生活調適壓力、人際互動壓力等五個面向。③親職愁苦親子互動失調親職壓力親職行為 兒童行為困難兒童家長的親職效能是兒童發展中的重要的一環,親職效能概念源自於 Bandura 自我效能理論,自我效能是由人、行為與社會的交互作用而來的雙向關係,④親職效能則代表親二、文獻探討和研究假設圖 1 親職壓力短式理論模式(親子互動)圖片來源:R. R. Abidi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The Stresses of Parenting,” Journal of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Vol. 19, Issue 4 (1990), pp. 298-301.① R. R. Abidi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The Stresses of Parenting,” Journal of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Vol. 19, Issue 4 (1990), pp. 298-301.②吳佳玲:《台灣親職壓力相關研究之回顧與分析》,《台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學刊》(台南)2008 年第 7 期,第 63—89 頁。③陳若琳、李青松:《台北縣雙工作家庭父母親的親職喜悅與壓力之探討》,《生活科學學報》(台北)2001年第 7 期,第 157—180 頁。④ A. Bandura, “Self-efficacy and Health Behavior,” Cambridge 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97, pp. 160-162.
  • 114職領域的效能。當親職效能中的自我效能低,即使預期行為的結果正向,人也會缺乏自信,在面對困難或阻礙時容易陷入消沉沮喪等負面情緒,會傾向選擇放棄或逃避,成為壓力中的受害者;反之,當自我效能較高時,即使預期行為會帶來負向的結果,人仍會視此為挑戰而正面去面對,並在過程中感受到滿足與快樂。①親職效能可以預測心理健康,同時亦是調適壓力的重要因素。②因此,融合生家長的親職效能有效緩減親職壓力帶來的影響,是一項重要的內在資源,同時更可促進生活品質。社會支持是指在個人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獲得各種多重形式 (Multiplexity) 的支持,分別由不同的強度、頻率、持久性、人際網絡的範圍、密度等所組成,藉此解決個人的困境和有效緩衝個人壓力,社會支持並非單一的結構所組成。③它能夠發揮緩衝壓力的功能,讓壓力源不會轉化為壓力。④在社會支持理論的架構中(圖 2),可以看到社會支持中每個元素間的互動,社會支持功能可以分為情緒支持、工具支持與資訊支持,透過社會支持結構才能發揮其功能。⑤非正式支持系統是一種自然的結合,在非結構安排下所產生的社會連結,透過個別需求的滿足而維繫彼此關係的依存,例如:家人、親戚、朋友、同事、鄰里等。正式支持系統則是指具有特定目標的專業機構或組織,在個人面臨危機時能提供協助,增進受服務者的福祉,例如:政府機構、醫療單位等。而根據本研究目的,正式及非正式支持是本研究中的社會支持。圖 2 社會支持理論架構圖片來源:S. Cohen, T. A. Wills, “Stress, Social Support, and the Buffering Hypothe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Vol. 98, Issue 2 (1985), pp. 310-357.①蘇馨容:《幼稚園組織學習、教師效能感與家長參與之研究》,政治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② R. P. Hastings, T. Brown, “Behavior Problems of Children with Autism, Parental Self-efficacy, and Mental Health,” American Journal on Mental Retardation, Vol. 107, Issue 3 (2002), pp. 222–232.③ G. L. Krahn, “Conceptualizing Social Support in Families of Children with Special Health Needs, ” Family Process, Vol. 32, Issue 2 (1993) , pp. 235–248.④ S. Cohen, T. A. Wills, “Stress, Social Support, and the Buffering Hypothe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Vol. 98, Issue 2 (1985), pp. 310-357.⑤ R. K. Rwampororo, “Social Support: Its Mediation of Gendered Patterns in Work-family Stress and Health for Dual-earner Couples,” Cornell University, 2001.結構正式支持系統非正式支持系統情緒工具資訊功能社會支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5生活品質至少分為四個面向:一、生理健康面向是指軀體感覺、疾病症狀、副作用。二、心理健康面向是指焦慮、抑鬱等情緒困擾。三、社會關係面向是指與其他人的關係互動。四、環境面向是指家居環境、財務資源、社會服務的可得性及品質。①與普通家長的生活質量相比,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家長因需要多花時間於照顧及親職教養,因此在生理、心理、社會關係及環境四個領域的整體生活質量較低。②學者提出特殊需要學生家長的生活品質之障礙和保護模型(Distress/Protection QOL model),當中的障礙因素有家庭及婚姻的失調、家長子女間關係不佳、家長酗酒及家長抑鬱症狀,保護因素來自家人及朋友的社會支持及其他因素,而生活品質則受以上因素的影響。③因此本研究將會對生活品質的保護因素進行探討。本研究的假設如下:假設 1:不同背景變項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有顯著差異。假設 2: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之間有顯著的相關。假設 3:控制背景變項後,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具有顯著的預測力。假設 4:融合生家長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對親職壓力與生活品質之間有正向調節效果。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現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透過教育安置評估後的融合生之家長,年齡層為 20 至 60 歲。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至 4 月30 日期間,以十五週的時間進行資料收集。研究者首先以電郵及電話說明研究目的及內容,並提供問卷讓不同的社服機構參考,最後獲得兩家社會機構以及三所學校協助發放問卷給融合生家長,網絡問卷則得到兩個融合生家長網絡專頁及協會進行分享,共發放了 332 份問卷,回收 188 份,刪除無效問卷後的 21 份,有效問卷為 166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50%。以 G-Power3.1.9 mac OS 版進行計算,按效果量(Effect size)為 0.1 及檢定力(Power)為 0.8,計算結果最低樣本為 185,因此本研究有足夠的檢定力的最低樣本數為 185,母群為 1,937,得出抽樣比率為 0.096。三、研究對象、分析方法、變項測量工具① N. K. Aaronson, M. Bullinger, S. Ahmedzai, “A Modular Approach to Quality-of-life Assessment in Cancer Clinical Trials,” Recent Results Cancer Res, Vol. 111 (1998), pp. 231-249.② R. L. Hsieh, H. Y. Huang, M. I. Lin, C. W. Wu, Wen-Chung Lee, “Quality of life, Health Satisfaction and Family Impact on Caregivers of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Child: Care, Health, and Development, Vol. 35, Issue 2 (2009), pp. 243-249.③ Yu-Tao Xiang, E. S. L. Luk, K. Y. C. Lai, “Quality of Life in Parents of Children with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in Hong Kong,” Th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43, Issue 8 (2009), pp. 731-738.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16本研究的結果分析分為兩部分,其一是描述性統計分析,即以次數分配、百分比來瞭解研究對象的背景變項,包括性別、婚姻狀況、社經地位、就業狀況、子女數、小孩就學階段及特殊學習需要類別等;以平均值、標準差瞭解研究對象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生活品質;以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標準差、百分比瞭解社會支持。其二是以推論性統計分析來驗證本研究的假設,即以獨立樣本 T 檢定(T-test)分析性別在生活品質、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是否具有顯著差異;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社經地位及小孩就學階段在生活品質是否具有顯著差異;以 Pearson R 檢測家長年齡、生活品質、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的相關性;以階層迴歸分析在控制背景變項後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關係;以階層迴歸交互作用分析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在親職壓力與生活品質的調節效果。此部分以 SPSS.v23 Mac OS 版進行統計操作。本研究使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問卷的基本資料表為家長性別、家中子女數、社經地位、家長及孩子年齡,社經地位使用中文版 Hollingshead 的二因子社會地位指數(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為工具,①在對家長的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進行劃分後,得到家庭社經地位階級分類(表 1)。按家長的教育及職業等級對應的教育指數及職業指數,代入社經地位指數計算公式(社經地位指數=教育指數 x 4 +職業指數 x 7),經計算後,社經地位指數再分為三個等級,社經地位指數為 11 至 29 分為中下階級,社經地位指數為30 至 40 分為中等階級,社經地位指數為 41 至 55 分為中上階級。②① A. B. Hollingshead, 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 1-12.②郭孟瑜、余季容:《發展遲緩幼兒母親的社會支持與親職壓力之研究》,《人文與社會》(台灣)2006 年第8 期第 1 卷,第 317—353 頁。表 1 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之等別區分 資料來源:A. B. Hollingshead, 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 1-12.親職壓力量表分為五個面向,即:1)發展教養壓力;2)外界環境壓力;3)親子互動壓力;4)生活調適壓力;5)人際互動壓力。此量表以 Likert 式五點量表計分,量表的各題項的因素負荷值大於 0.40,共解釋 54.50% 變異量,內部一致性係數 α 値為 0.96,顯示教育等級研究所或以上 位階較高的專業或行政人員專業或主管級行政人員半專業或行政人員技術性工作人員半技術性或非技術性工作人員專科/大學高中/高職國中/初中未受教育/小學I I5 54 43 32 21 1II IIIII IIIIV IVV V教育指數 職業等級 職業指數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7本研究量表有良好的信效度。①親職效能量表使用陳富美教授在 2005 年編制的親職效能量表,此量表共 10 題,以 Likert 式四點量表計分,各題項的因素負荷值大於 0.40,共解釋變異量為 57.20%,內部一致性係數 α 値為 0.93,顯示此量表有良好的信度。②社會支持測量使用張美雲教授在 2007 年所編製的“社會支持量表”中的子量表進行測量。社會支持來源包含“非正式社會支持”(1—11 題)及“正式社會支持”(12—18 題),量表的各題項的因素負荷值介於 0.636—0.919 之間,共解釋變異量為 72.88%,社會支持內部一致性係數 α 値為 0.86,呈現高的信效度。③此外,此問卷按澳門的狀況加入“家傭”,把“里長”及“村長”項目改為“議員”。生活品質測量以“台灣簡明版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量表(WHOQOL-BREF)”作為對家長生活品質評量。簡化為四個範疇:1)生理健康;2)心理健康;3)社會關係;4)環境。題表共有 28 題,分數總分為 16—80 分,一般人之常模總平均為 55.88 分。量表的各題項的因素負荷值介於 0.41—0.79 之間,共解釋變異量為73%,內部一致性係數 α 値為 0.91,呈現高的信效度。④(一)背景變項分佈情況研究對象分佈情況如下(表 2):母親佔樣本中的 69.9%(N=116),父親佔 30.1%(N=50),家長平均年齡為 39 歲(M=38.61)。當中 91% 已婚,9% 為未婚、分居及離婚。家長的社經地位有 53.6% 屬於中下階級(N=89)、29.5% 中等階級(N=49)、16.9% 為中上階級(N=28)。就業狀況部分,62% 家長有全職工作(N=103),9% 是兼職工作(N=14),28.9% 沒有工作(N=48)。融合生中有 45.2% 為六歲以下學齡前(N=75),45.2% 為小學(N=75),9.6% 為中學(N=16)。子女數只有一名的有 39.2%(N=65),48.8% 有兩名孩子(N=81),育有三名或以上子女的則有 12%(N=20),而障礙類別則是以多重障礙居多,佔 28.9%(N=48),其次則是自閉症 27.1%(N=45),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有 13.3%(N=22),學習障礙 10.8%(N=18),發展遲緩 9.6%(N=16),其他為 10.2%(N=17)。四、研究結果及討論①陳若琳、李青松:《台北縣雙工作家庭父母親的親職喜悅與壓力之探討》,《生活科學學報》(台北)2001年第 7 期,第 157—180 頁。②陳富美:《親職效能感、教養行為與孩子生活適應之關係研究》,《輔導與諮商學報》(彰化)2005 年第 27期 1 卷,第 47—64 頁。③張美雲、林宏熾:《發展遲緩兒童家庭社會支持、親職壓力與賦權增能之相關研究》,《特殊教育學報》(彰化)2007 年第 26 期,第 55—84 頁。④姚開屏:《台灣簡明版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問卷之發展及使用手冊(第二版)》,台北: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問卷發展小組,2005 年。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18(二)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情況從研究結果得知(表3),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結果為中等程度(M=2.72, SD=0.74)。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的五個面向由高至低依次排序為外界環境壓力(M=3.09, SD=0.94)、發展教養壓力(M=3.04, SD=0.84)、生活調適壓力(M=2.83, SD=1.06)、人際互動壓力(M=2.45, SD=0.91)、親子互動壓力(M=2.28, SD=0.77)。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效能屬於中等或以上(M=2.56, SD=0.52)。表 2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描述性統計(N = 166)資料來源:本研究。男性 5011615130.169.991953.629.516.962928.945.245.29.639.248.81213.327.110.89.628.910.2158949281031548757516658120224518164817女性已婚中下中等中上全職兼職沒有工作學齡前小學中學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自閉症學習障礙發展遲緩多重其他1 個2 個3 個或以上未婚、分居及離婚特殊學習需要類別子女數小孩就學階段就業狀況社經地位婚姻狀況性別人口統計變項 次數(N) 百分比(%)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19表 3 親職壓力總量表及各向度描述性統計表 4 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來源資料來源:本研究。資料來源:本研究。澳門融合生家長社會支持的總得分(表 4)屬於低下的水平(M=21.31, SD=10.10),從非正式社會支持獲得到社會支持度,屬於低下的水平(M=12.34, SD=7.91);從正式社會支持獲得到社會支持,屬於低下的水平(M=8.96, SD=5.09)。澳門融合生家長獲得社會支持中,正式社會支持佔 42.07%,由高至低依次序排分別是治療師、托兒所或學校老師、教職員及校長、社工;非正式社會支持佔 57.93%,依次序排由高至低有配偶或伴侶、我的父母、配偶或伴侶的父母。由此可見澳門融合生家長不論正式或非正式社會支持均屬於低水平,澳門融合生家長獲得的社會支持狀況相當懸殊。華人地區面對有特殊需求的孩子,認為“家醜不出外傳”及“家庭的失敗”,因而帶來罪惡感,讓家長在應對親職壓力時,避免外來人士(The outsider)打理家務事,尤其是教養孩子。在華人地區的大家庭文化影響下,會首先尋求家中的幫忙,例如是讓自己母親提供日常照顧,兄弟姐妹及朋友來提供心理支持及安慰。①① Ya-Shu Kang, David Lovett, Kathryn Haring, “Culture and Special Education in Taiwan,”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Vol. 34, Issue 5 (2002), pp. 12-15.親職壓力 2.723.043.092.282.832.452.560.740.840.940.771.060.910.52平均值 標準差發展教養壓力外界環境壓力親子互動壓力生活調適壓力人際互動壓力親職效能非正式社會支持(11 題)正式社會支持(7 題)社會支持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標準差 百分比1 51 21.31 10.10 100%0 26 8.96 5.09 42.07%1 36 12.34 7.91 57.93%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20研究發現(表 5),澳門融合生家長生活品質(M=51.06, SD=8.7),由高至低依次排序為生理健康向度(M=13.24, SD=2.43)、社會關係(M=12.89, SD=2.53)、環境(M=12.65, SD=2.33)、心理健康(M=12.42, SD=2.76)。台灣地區一般人的生活品質常模為 55.88,①而澳門特殊學習需要學生的家長生活品質平均分是 51.057,低於台灣地區一般的常模,生活品質四個向度都低於一般水平。其中,最低是心理健康向度,即家長的情緒反應相對較為負向,可能會出現憂鬱、緊張、焦慮、失眠、精神不集中等狀況。有關研究顯示,家長普遍大多願意減少自己的休息時間及社交的時間來照顧子女,把子女的需求放到最優先的位置,寧願犧牲自己的生活品質來換取對子女的照顧,從而忽略自己的生活品質。②本研究的有關分數更低,顯示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生活品質處於一個比較嚴重的狀況。(三)獨立樣本 T檢定分析結果研究結果發現(表 6),不同性別家長在融合生的親職壓力並無顯著差異(t=-1.487, p=0.14),即男性親職壓力與女性親職壓力無顯著差異。但其中生活調適壓力有顯著差異(t=-2.262, p<0.05),女性的生活調適壓力(M=20.56, SD=7.99)顯著大於男性的生活調適壓力(M=18.08, SD=5.71)。本研究對社會支持只分析其來源,即將集中以社會支持總分以及正式社會支持、非正式社會支持作描述,表 6 的社會支持即代表社會支持總分,正式社會支持代表來源為學校、治療師、醫生等等正式服務體系的社會支持,而非正式社會支持代表親人、朋友、鄰居等等的社會支持。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社會支持有顯著差異(t=3.648, p<0.001),即男性社會支持(M=25.88, SD=11.37)顯著大於女性社會支持(M=19.34, ①姚開屏:《台灣簡明版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問卷之發展及使用手冊(第二版)》,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問卷發展小組,台灣,2005 年。②李佳宜、蔣伊真、黃雅鈴、李興中、李國鳳:《初次診斷為發展遲緩兒童家長之親職壓力及生活品質探討》,《身心障礙研究》(台北)2015 年第 13 期第 3 卷,第 153—169 頁。表 5 融合生家長的生活品質各向度的描述性統計資料來源:本研究。生理健康生活品質平均值 標準差51.06 8.713.24 2.432.762.532.3312.4212.8912.65心理健康社會關係環境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21SD=10.26)。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正式社會支持沒有顯著差異(t=1.834, p=0.068)。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非正式社會支持有顯著差異(t=3.872, p<0.001),男性非正式社會支持(M=15.82, SD=10.84)顯著大於女性的非正式社會支持(M=10.84, SD=7.30)。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親職效能並無顯著差異(t=.487, p=0.627)。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生活品質有顯著差異(t=2.477, p<0.05),男性生活品質(M=53.57, SD=7.19)顯著大於女性生活品質(M=49.98, SD=9.09)。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生理健康有顯著差異(t=1.991, p<0.05),男性生理健康(M=13.81, SD=2.04)顯著大於女性生理健康(M=13.00, SD=2.55)。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心理健康有顯著差異(t=2.484, p<0.05), 男 性 心 理 健 康(M=13.23, SD=2.21) 顯 著 大 於 女 性 心 理 健 康(M=12.09, SD=2.90)。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在社會關係有顯著差異(t=2.558, p<0.05),男性社會關係(M=13.54, SD=1.83)顯著大於女性社會關係(M=12.61, SD=2.73)。不同性別的融合生家長環境有顯著差異(t=2.207, p<0.05),男性的環境(M=13.25, SD=2.16)顯著大於女性的環境(M=12.61, SD=2.36)。表 6 不同性別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及生活品質之差異親職壓力男 106.56 24.26164 -1.487 0.14113.36 32.6120.06 4.93-1.783 0.07621.82 6.1816427.10 6.93164 -0.805 0.42328.14 9.0322.90 7.09164 0.089 0.92922.78 7.9418.08 5.71164 -2.262 0.025*20.56 7.9918.42 5.25164 -1.569 0.11920.06 7.9225.88 11.37164 3.648 0.000***19.34 10.2610.06 5.25164 1.834 0.0688.49 4.97男男男男男男男女女女女女女女女社會支持發展教養壓力外界環境壓力親子互動壓力生活調適壓力人際互動壓力正式社會支持平均值性別標準差 自由度 t值 P值(M) (SD) (df) (t) (p)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22*p<0.05, **p<0.01, ***p<0.001資料來源:本研究。研究結果說明不論是母親或父親,情緒及行為的表達方式可能不一樣,但感受到的壓力沒有差異,①而父親生活品質顯著大於母親的生活品質,女性在各個面向生活品質皆顯著低於男性,這與國外的研究結果相似。②當家庭出現障礙的兒童,傳統對女性的照顧期待出現,此研究更發現當兒童有特殊需求時,父親 82% 會選擇繼續全職工作,而 47% 的母親會選擇辭職或兼職來投放更多時間在照顧孩子上,這受華人“男主外,女主內”的文化影響,傳統對女性的照顧期待出現,大多女性會自願放棄工作來照顧子女,會減少休閒生活或社交,從而影響生活品質。③(四)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表 7),不同社經地位的融合生家長在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等均沒有顯著差異,但在生活品質有顯著差異,結果發現社經地位對生活品質有顯著影響(F =4.69, p<0.01),Scheffe 事後比較顯示中上階級(M=55.08, SD=8.7)的生活① V. B. Gupta, “Comparison of Parenting Stress in Different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Developmental and Physical Disabilities, Vol. 19, Issue 4 (2007), pp. 417-425. ② A. Yamada, M. Kato, M. Suzuki, M. Suzuki, N. Watanabe, T. Akechi, T. A. Furukawa, “Quality of Life of Parents Raising Children with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BMC Psychiatry, 2012, pp. 119.③D. E. Gray, “Gender and Coping: The Parents of Children with High Functioning Autism,”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 56, Issue 3 (2003), pp. 631-642.男 15.82 8.25164 3.872 0.000***10.84 7.3025.90 5.17164 0.487 0.62725.47 5.1653.57 7.19164 2.477 0.014*49.98 9.0913.81 2.04164 1.991 0.048*13.00 2.5513.23 2.21164 2.484 0.014*12.09 2.9013.54 1.83164 2.558 0.012*12.61 2.7313.25 2.16164 2.207 0.029*12.39 2.36男男男男男男女女女女女女女環境親職效能生活品質非正式社會支持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會關係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23品質顯著大於中下階級(M=49.51, SD=9.35)。社經地位對生活品質中的心理健康有顯著影響(F =3.81, p<0.05),Scheffe 事後比較顯示中上階級(M=13.67, SD=2.10)的心理健康顯著大於中下階級(M=12.55, SD=2.93),社經地位對生活品質中的環境層面有顯著影響(F= 7.013, p<0.001),Scheffe 事後比較顯示中上階級(M=13.78, SD=1.84)的環境層面顯著大於中下階級(M=12.09, SD=2.44)。表 7 社經地位變項對生活品質之差異*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以單因數變異數分析(表 8),結果顯示小孩的不同就學階段對生活品質有顯著效果(F=3.861, p=0.023),Scheffe 事後不顯著。小孩就學階段對生活品質的環境層面有顯著影響(F =4.112, p=0.018),Scheffe 事後比較顯示小學(M=13.09, SD=2.27)的環境層面顯著大於學齡前(M=12.09, SD= 2.29)。環境社會關係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生活品質變項 社經地位 F值 事後比較N M(SD)中等中下中等中上中下中等中上中下中等中上中下中等中上中下中上3 > 1不顯著中上>中下不顯著中上>中下49288928498928498928498928498913.03(2.09)13.78(1.84)12.09(2.44)13.54(1.73)13.14(2.53)12.55(2.70)13.67(2.10)12.42(2.58)12.55(2.93)14.10(1.91)13.13(2.36)13.03(2.57)55.08(8.7)51.57(7.95)49.51(9.35)7.013***1.993.81*2.194.69**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24表 8 不同小孩就學階段對生活品質之差異*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五)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以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Pearson R)檢測(表 9),結果顯示澳門融合生家長年齡與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及生活品質無顯著相關。研究發現親職壓力與親職效能呈現顯著負相關(r=-0.239, 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效能越大,其親職壓力會越低。親職壓力與社會支持呈現顯著負相關(r= -0.252, 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社會支持越少,親職壓力則越大。親職效能與社會支持呈現顯著正相關(r=0.275,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效能越高,越會傾向尋求外界支持,獲得的社會支持越大,家長對自己教養的信心也會越高。親職壓力與生活品質呈現顯著負相關(r=-0.615, 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越大,生活品質越低。親職效能與生活品質呈現顯著正相關(r=0.299, 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效能越大,其生活品質越高。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呈現顯著正相關(r=0.390, p<0.01),即澳門融合生家長感受社會支持越大,其生活品質越高。生活品質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社會關係環境F值 事後比較N M(SD)小學學齡前小學中學學齡前小學中學學齡前小學中學學齡前小學中學學齡前中學小學>學齡前不顯著不顯著不顯著不顯著75167516757516757516757516757513.09(2.27)13.22(2.33)12.09(2.29)13.44(1.59)13.24(2.59)12.43(2.57)13.21(2.60)12.68(2.67)12.01(2.84)14.00(2.30)13.54(2.53)12.78(2.29)53.79(7.88)52.46(8.56)49.07(8.68)4.112*2.3941.8522.7743.861*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25表 9 年齡變項與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及生活品質的相關程度*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本研究結果與現有研究相類似,當家長認為自己能勝任家長的角色,家長感受到的親職壓力越低,因為這能促使家長主動地探索外在環境和迎接挑戰,掌握健康行為技能和實現自我成長。親職效能高的家長認為自己是有能力的,不會因為兒童症狀而懷疑或否認自身能力,也更容易以積極態度去面對在照顧兒童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家長會認為因為照顧孩子而學習到很多相關的新知識及教養技能。①當家長獲得的社會支持越大,感受到的親職壓力便越少。②在親職效能與生活品質方面,也與現有研究相類似,即家長的教養信心越高,其生活品質也越高。③不論是正式社會支持或非正式社會支持,均對生活品質正相關。④研究同時驗證學者們研究的結果,親職壓力越大,睡眠及身體狀況越差,情緒也會比較容易受小孩的狀況而有較大波動,為了照顧責任而減少休閒活動及減少社交,⑤以上生活品質均受親職壓力影響。⑥各變項之間的關係檢測結果與研究假設相符,親職效能越高,親職壓力感越低,其生活品質越高。①趙萍萍、李詩晗、謝思敏、趙敏、黃丹、李彥章:《自閉症兒童家長親職壓力及其心理需求的關係研究》,《中國特殊教育》(北京)2017 年第 4 期,第 66—71 頁。②趙貞琦:《身心障礙子女家長社會支持之探討》,《家庭教育雙月刊》(台北)2009 年第 19 期,第 31—42 頁。③孫怡、吳維紋、林寬佳、陳若琳:《探討發展遲緩幼童之父母親職壓力與生活品質之相關 以親職效能為中介變項》,《護理雜誌》(台北)2016 年總第 63 期第 5 卷,第 33—43 頁。④陳瑋婷:《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之關係研究:身心障礙者家長與普通家長之比較》,《特殊教育研究學刊》(彰化)2012 年總第 37 期第 3 卷,第 1—26 頁。⑤ R. L. Hsieh, H. Y. Huang, M. I. Lin, C. W. Wu, Wen-Chung Lee, “Quality of life, Health Satisfaction and Family Impact on Caregivers of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Child: Care, Health, and Development, Vol. 35, Issue 2 (2009), pp. 243-249.⑥ Y. C. Chou, L. C. Lin, A. L. Chang, R. L. Schalock, “The Quality of Life of Family Caregivers of Adult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in Taiwan,” Journal of Applied Research in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Vol. 20, Issue 3 (2007), pp. 200-210.1. 親職壓力1. 親職壓力2. 親職效能2. 親職效能-0.239** —— — — —— —-0.252** 0.275** — ——-0.615** 0.299** 0.390**-0.009 0.145 -0.063 0.1293. 社會支持3. 社會支持4. 生活品質4. 生活品質5. 家長年齡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26(六)階層迴歸分析由於以上只檢測各變項之間的關係,並無法瞭解生活品質是否受親職壓力、親職效能及社會支持的影響,因此以下會以階層迴歸分析,控制部分背景變項,以找出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與生活品質的關係。本研究使用階層迴歸分析的方法,分為兩個階段控制自變項。第一階段(模型一)先將背景變項轉換成虛擬變項,控制顯著相關之變項,分別為性別、融合生年級、社經地位,並放入層級式迴歸之第一層,控制背景變項對依變項生活品質的影響。為了瞭解自變項親職壓力是否對生活品質存在主效果之關係,第二階段(模型二)放入親職壓力,第三階段(模型三)再放入親職效能,以瞭解排除親職壓力本身對生活品質的影響後,家長自身的內部資源親職效能對生活品質的預測力。第四階段(模型四)則加入社會支持後探討社會支持、親職效能、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預測效果,並同時瞭解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的影響。經過階層迴歸分析後(表 10),結果發現階層迴歸的模型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在模型一,性別、社經地位及融合生年級均能解釋生活品質,此模型的解釋力有 13.6%,達顯著水平(F =5.038, p<0.001)。模型二在控制背景變項性別、社經地位及融合生年級後放入親職壓力,發現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解釋力 33.6%,達顯著水平(F =101.111, p<0.001),即在融合生家長感受到的親職壓力越大其生活品質則越低。模型三則是在控制性別、社經地位、融合生年級及親職壓力後再放入親職效能,發現其親職效能對生活品質的解釋力增加 2.3%,達顯著水平(F =7.04, p<0.001)。模式四在控制性別、社經地位、融合生年級、親職壓力及親職效能後再放入社會支持,發現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解釋力增加 4.4%,達顯著水平(F =14.942,p<0.001),此階層迴歸模型的決定係數(R2)=0.538,表示上述個變項可解釋“生活品質”的 53.8% 的變異量,整體解釋變異量達顯著水平。由於控制性別、社經地位、融合生年級及親職壓力後再在每一個階層依次放入親職效能、社會支持,發現其親職效能對生活品質的解釋力增加 2.3%,發現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解釋力增加 4.4%。由此可見社會支持比親職效能的解釋力高,研究結果與現有研究相似,家長親職壓力水平越高時,生活質量越差,感受社會支持越少,親職效能越低;換言之,家長感受到社會支持越多,親職效能會越高,其親職壓力感受會降低,生活質量會提升。①此結果提示我們,社會支持及親職效能可以降低親職壓力的水平,從而提升家長的生活質量水平。其中,社會支持的作用比較大。①關文軍、顏廷睿、鄧猛:《殘疾兒童家長親職壓力的特點及其與生活質量的關係:社會支持的中介作用》,《心理發展與教育》(北京)2015 年第 4 期,第 411—419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27表 10 背景變項、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對生活品質之預測模型*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七)交互作用分析以階層迴歸檢驗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的效果,共線性診斷方面,容忍度(Tolerance)為 0.811—0.905 間,均大於 0.1,變異數膨脹因素(VIF)在 1.104—1.449間,均少於 10,由此得知此階層迴歸沒有共線性問題。本研究以兩層迴歸分析其交互作用,在階層迴歸依序放入主要效果項、二階交互作用項。第一層首先放入三個自變項,即親職壓力、親職效能和社會支持,控制主要效果後,進行平減或中央化(Centering)的處理,平減後的連續變項跟交互作用項放到迴歸方程式就可以解決共線性的問題,而且迴歸係數的數值並不會改變,即把親職壓力(X1)、親職效能(X2)和社會支持(X3)各自減去平均值(X),得出的乘積項即交互作用項“親職壓力 x 親職效能之作用力”、“親職壓力 x 社會支持之作用力”。第二層則放入二階交互作用項“親職壓力 x 親職效能”以及“親職壓力 x 社會支持”,以探討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變項如何調節親職壓力在生活品質的作用,結果發現(表11),在模式一中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可以解釋生活品質中的 44.8%(F=43.82, p<0.001)。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有顯著解釋力(β=.-0.53, p <0.001),即親職壓力越高,生活品質越低。親職效能對生活品質有顯著解釋力(β=0.11, p <0.01),即親職效能越高,生活品質越高。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有顯著解釋力(β=0.23, p<0.001),即社會支持越高,生活0.221**---5.038***0.136101.111***0.3367.04***0.0230.53814.942***0.0441.92---0.202**-0.586***--1.510.017--0.213**-0.549***0.156*-1.4810.0170.099-0.224***-0.505***0.1010.224***1.4220.0160.0980.048-0.176* 1.43 -0.113 1.13 -0.107 1.114 -0.051 1.1020.258** 1.37 0.198** 1.08 0.187** 1.062 0.224*** 1.0320.125 2.35 0.129* 1.84 0.125* 1.806 0.106 1.7380.143 1.48 0.143* 1.16 0.128* 1.143 0.14* 1.097β SE β SE β SE β SE性別(男性為 0)背景變項模型一 模型二 模型三 模型四高中中學小學小孩不同就學階段(學齡前為 0)社經地位(社經地位低為 0)親職壓力親職效能自變項F 模式顯著性ΔR2 模式解釋力Total R2社會支持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28表 11 親職壓力、社會支持、親職效能及生活品質之交互作用迴歸分析圖 3 “社會支持”和“親職壓力”二階交互作用*p<0.05, **p<0.01, ***p<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資料來源:本研究。為求更進一步具體瞭解社會支持的調節作用,將社會支持分為高低兩組,低分組的單純斜率(Simple slope)為 -0.106,高分組的單純斜率為 -0.194,依其繪製兩條迴歸線(圖3),社會支持高分組別的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解釋力顯著比社會支持低分組高,即社會支持高分組的家長遇到高親職壓力時,生活品質會較社會支持低分組的家長高,我們可看出社會支持高分組每增加一個標準差的親職壓力時,其生活品質會減少 0.106,社會支持低分組每增加一個標準差的親職壓力,其生活品質會減少 0.194,意即社會支持在此模式中有正向的調節作用。品質越高。模式二顯示在控制了主要效果後,“親職壓力 x 親職效能”、“親職壓力 x 社會支持”的交互作用可以增加 2.7% 的生活品質變異(F=28.91, p <0.05)。親職壓力 x 親職效能社會支持親職效能親職壓力變項親職壓力 x 社會支持F 模式顯著性ΔR2 模式解釋力Total R2模式一 模式二β βSE SE-0.53*** 0.02 -0.50*** 0.0180.13** 0.1050.100.05 0.25***0.020.16***0.0490.0030.0010.11**0.23***------43.82*** 28.91*0.448 0.0270.458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29研究結果顯示融合生家長感受社會支持越少,親職壓力越高,生活品質越差;融合生家長感受到的社會支持越多,其親職壓力會降低,生活質量會較高。有效的社會支持可以降低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從而保持適當的生活品質水平;研究發現自變項“親職壓力”及“社會支持”均可預測生活品質,能驗證障礙和保護生活品質模型(Distress/Protection QOL model),①即澳門融合生家長的社會支持可緩減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效能的高低,不影響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即親職效能無法緩減澳門融合生家長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的影響。當家長得知子女為融合生時,家長會從中找尋意義並以歸因方法來回答,來達到自我修復(Restore)。②高親職效能的人將失敗歸因於外在因素,應對方式會較成熟,例如:積極尋找解決問題,並向外求助;低親職效能則會選擇不成熟的應對方式,例如,會歸咎自己的親職技巧,或將責任歸咎於他人,將教育孩子的責任完全歸給學校、老師及其他教育者,來減輕自己的責任負擔。為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一)成立同質性的家長互助團體及舉辦相關家長講座由於社會支持是顯著緩減親職壓力對生活品質影響的因素,而特殊學習需求兒童的家長的非社會支持均屬低下,因此,社會服務機構成立家長互助團體及舉辦家長講座,讓家長不但可以彼此間獲得支持,同時亦可獲得相關教養的新資訊。(二)舉辦“喘息”服務由於融合生家長心理健康層面分數為最差,故建議定期舉辦一些以身心靈(Body mind spirit)及喘息服務(mindfulness),讓家長放下一天或半天的照顧責任,有時間好好地面對自己的情緒或想法。學習在忙碌中的生活中練習放鬆疲累的身體,並用更好的心理狀態去照顧孩子,讓孩子獲得最有品質的教養方式。(三)服務輸送品質的調整由 於 澳 門 融 合 生 家 長 獲 得 的 社 會 支 持 狀 況 相 當 懸 殊, 提 高 服 務 的 可 獲 性(Availability)、可近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是未來的趨勢。首先必須增加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及家長的服務,地點可調整為離家長較近的地方,時間上也需注意到家長上班及沒有工作的不同需要,服務的過程中減低對學生的污名及標籤。五、結論及建議① Yu-Tao Xiang, E. S. L. Luk, K. Y. C. Lai, “Quality of Life in Parents of Children with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in Hong Kong,” The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43, Issue 8 (2009), pp. 731-738.② T. L. Jones R. J. Prinz, “Potential Roles of Parental Self-efficacy in Parent and Child Adjustment: A Review,” 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 2005, pp. 341-363.澳門融合生家長的親職壓力、親職效能、社會支持及生活品質的探討
  • 130(一)樣本性質的限制樣本為已評為融合生並有接受機構及相關社福機構服務的家長,因此部分不識字、沒有電話設備、拒絕正式服務、孩子沒有上學或於中國內地上學、隱性融合生等的家長,可能在這次研究中被過濾,而無法涵蓋所有融合生。(二)未被解釋的變異量經控制背景變項後,親職壓力、親職效能及社會支持對生活品質的解釋變異量為40.2%,由此可見,還有一部分的變異量在研究以外的其他因素或變項解釋。[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四)建立特殊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Special needs education longitudinal study,SNELS)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如台灣地區)的做法建立資料庫,有系統地收集學前、國小、國中、高中的學生資料以作長期的追蹤之用,內容包括學生在校資源等基本概況、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情形、特教措施、學校行政支援、普特教資源共享、校外資源運用及填答者基本資料等,分析學生隨着時間成長的生長曲線、學習成效以及有效評估特殊教育的成效,利於參加特殊教育學生的個案管理。六、研究限制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31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楊斌發現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前博物館的清代澳門山水長卷(30 x 318 厘米)未曾收錄於有關澳門地圖或繪畫的任何著錄中。在結合同時代的文獻,對其主題、內容和特點尤其是圖中呈現的清代澳門關部行台和稅館等加以比較分析,可知此長卷是一初受西洋畫法影響的中國畫家所作的傳統山水長卷,時間約為乾隆早期或中期(十八世紀中期),是目前發現的最大的一幅澳門地志畫,是中國視野下以澳門為主題的一幅最早最大的中國傳統山水畫。與目前發現的所有中外繪製的澳門地圖和繪畫相比,此卷氣勢雄偉,特點鮮明,其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值得澳門學界格外注意。澳門關部行台 稅口 澳門地志畫 澳門山水長卷 中國視野 真蒂洛尼家族珍藏繪畫[ 摘 要 ][ 關鍵詞 ]2017 年春,筆者在國立新加坡大學(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李光前博物館(The Lee Kong Chian Collection)偶然瞥到了正在展覽的一幅“澳門山水長卷”(圖 1),大致描繪澳門地形。全畫長達三米,建築高大雄偉,櫛比鱗次;山水浩渺,人物繁多;漁船或三三兩兩,或密密麻麻;用色鮮明,引人注目。經過申請,筆者於 2017 年 7 月 6 日特地查看了此長卷,並拍照留存。①瀏覽“澳門山水長卷”,我們可以發現它與乾隆初年編撰的《澳門記略》之相關記錄十分契合,暗合中國古代左圖右史的傳統,可以互相映證。筆者根據有確切紀年的《澳門記略》(包括文字和附圖),結合其他清代文獻如《(乾隆)香山縣志》,曾對澳門山水長卷略加介紹和分析,②此處不再贅述。“澳門山水長卷”圖是澳門歷史和文化的一個重大發現,值得澳門學界和社會進一步關注。本文在簡述長卷的發現和主要內容外,根據最近的研究,著重討論圖中不大引人注目、但在澳門歷史上非常重要的澳門關部行台及其下轄稅館,並借此指出,這是一幅中國視野下的、以澳門為主題的中國傳統山水畫,歷史和文化價值尤為突出。一、藏於新加坡作者簡介:楊斌,澳門大學歷史系教授。①特此感謝博物館的工作人員 Wardah Mohamad, Donald Eric Lim 和 Nuranini Othman 的幫助。②楊斌:《百里江山圖 新發現的一幅新加坡藏澳門山水長卷初探》,《文化雜誌》(澳門)2021年總第113期,第 6—25 頁。
  • 132此長卷目前藏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前博物館內,但其最初來源是當年新加坡的南洋大學(Nanyang University,1955—1980)之藏品。因為長卷的右下角鈐有“南大文物”一印(圖 2),“南大”為南洋大學之簡稱,所以此長卷當年屬於南洋大學。以筆者所知,此長卷不曾見於其他任何著錄。研究明清時期澳門城市建築最全面細緻的邢榮發博士以及對澳門地志圖有過深入研究的莫小也教授均未提及此圖,①澳門科技大學收錄的澳門古代地圖亦不知此圖。以下對其描繪的景觀略加介紹。①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1—163 頁;莫小也:《地誌畫與澳門地誌畫研究述要》,《文化雜誌》(澳門)2003 年總第 49 期,第 145—170 頁;莫小也:《地誌畫:記憶中的澳門風景》,《文化雜誌》(澳門)2004 年第 53 期,第 37—54 頁;莫小也:《澳門美術史》,杭州:中國美術學院出版社,2013 年,第 51—66、96—100 頁;[英 ]詹姆士‧奧朗奇(James Orange)編著:《中國通商圖:17—19 世紀西方人眼中的中國》,何高濟譯,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 年。圖 1 “澳門山水長卷”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圖 2 “南大文物”鈐印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33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澳門山水長卷”一眼就引人矚目,因為它尺幅巨大,氣勢雄偉。此畫長為 318 厘米,寬為 30 厘米(約為一尺),已經無法在一般空間內全部展開欣賞。但長卷原來更長,因為後來裝裱,左右均有裁剪。此畫右側,也就是長卷起首處,三條漁船被截成半段,顯然是裝裱的原因。當然,從主題看,首尾裁剪的尺幅有限;裝裱裁剪者一般也不可能割捨全畫的重要部分。因此,筆者估計,原畫的長度約在 330—340 厘米左右。“澳門山水長卷”同樣引人注意的特點是顏色鮮豔,令人賞心悅目。長卷運用了中國傳統山水畫的模式、技巧以及顏色,也模仿了一些西洋畫的技巧,其藝術特色也值得我們關注。筆者不懂藝術,故專門請教了同事朱天舒教授,承蒙她花時間研究此畫並與筆者分享。總體說來,澳門山水長卷依託中國傳統山水畫的形式和構圖,但在筆法、用色、光影、透視等方面運用了西方畫法。雖然技法水平不是非常高,但畫作宏大,尤其視覺效果強烈,在當年應為一新奇的作品。雖然此卷大量應用西洋畫法,但是它完全符合中國傳統的平遠山水構圖、又依託紙本設色手卷的中國畫的形式。此畫的內容尤其值得澳門學界注意。長卷從右往左依次展開,大致是採用從澳門半島南面向北從海面平眺澳門半島的形勢。雖然過去有關澳門的地圖和繪畫也曾採用了這種方式,但沒有一幅如此宏大,特別是此前沒有一幅中國傳統的水墨畫來展示 18 世紀澳門的風光。全圖以澳門半島為中心,從東往西往北,東側起首大致是澳門通廣州的航路,依次繪有炮台、大三巴、炮台、青洲、望廈村、關閘、白石、前山等地,西側結尾則為內港,遠處可見標識三字“香山城”。“澳門山水長卷”雖然是中國畫,但並無題跋,圖中雖然包括了澳門許多重要的機構和地理標識,但標識中文地名的只有幾個,而且都集中在手卷左側,也就是內港附近。自大三巴寺往右,從右到左(實際方位大致從南往北從東往西)依次為“青洲”、“望廈”、“關閘總汛”、“白石”、“前山”、“亞媽角汛地”、“磨刀汛地”、“石岐頭”、“香山城”。這些地名均位於清代香山境內,基本為大家熟知。不過,其中的“亞媽角汛地”需要作一解釋。亞媽角即娘媽角,這個亞媽角不是澳門的亞媽角,過去有學者將兩者混為一談。這個娘媽角與澳門的同名異地,位於澳門以北,又名南野角,在前山西二十餘里,與秋風角對峙。《澳門記略》記載,澳門“又北為秋風角,為娘媽角。一山崷然,斜插於海,磨刀犄其西,北接蛇埒,南直澳門,險要稱最。”①據此,磨刀汛地就在磨刀門。大磨刀與小磨刀是位於今中山與斗門交界處的、磨刀門水道處的兩個島嶼(圖 3)。二、氣勢宏大的澳門山水圖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39 頁。
  • 134“澳門山水長卷”原雖不大引人注意,其佚名繪製者也未濃墨重彩,但在今天我們看來卻非常重要,因為它繪有在顯榮里發現的清代澳門關部行台舊址。關於關部行台,《澳門記略》記載:“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今唯議事亭不廢。國朝設有海關監督行台及稅館。”③對於清代澳門關部行台建築的的變遷,邢榮發有過相對詳細的研究、考證和重構。④他比較了 1731 年雍正時期《廣東通志》中的“澳門圖”和 1751 年《澳門記略》的“關部行台圖”,指出,《澳門記略》中“側面澳門圖”基本參照《廣東通志》中的“澳門圖”;而且《廣東通志》中的“澳門圖”“立體且清晰展示了當時建於北灣的關部行台建築群”,比《澳門記略》中的“關部行台圖”更“清楚顯示出建築物的形體、部分建築材料及屋頂的類型”。⑤分析兩圖,邢榮發辨識出,1751 年的關部行台建築群,比起 1731 年,增建了“左右轅門及照壁與圍牆之間的木柵欄”以及大門西北面守值官的小屋等。總體而言,關部行台包括下面幾個部分,邢榮發的描述如下:和 西 方 的 地 志 畫 或 者 19 世 紀 的 外 銷 畫 不 同,“澳門山水長卷”非常突出地體現了中國畫傳統——山水畫的特色。長卷遠近繪有許多建築物,如近處不厭其詳的大三巴,以及遠處隱隱約約的前山寨和香山城。這些建築物前後左右為山水環繞,尤其水道蜿蜒,漁船或簇擁或星散,山水的地理特徵非常突出。雖然澳門附近的水是海水,水道是海灣,但這一特點完全符合中國傳統的山水圖,尤其是尺幅較大的“江山”圖。有意思的是,如果單看水道水灣,我們完全看不出長卷繪製的是海水和海灣,它們呈現的場景完全是中國傳統的河流和河道。《澳門記略》說前山“北距香山縣一百二十里而遙,南至澳門十有五里而近”;①《(乾隆)香山縣志》則說“濠鏡澳山在城東南一百二十里”,②則澳門距香山城大致一百二三十里,故此長卷可以視為關於澳門的一幅百里江山圖。這是一幅氣勢宏大的澳門山水圖。三、澳門關部行台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2 頁。②[ 清 ] 暴煜修:《(乾隆)香山縣志》卷之一“山川”,乾隆十五年(1750),第 14 頁。③[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4 頁。④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1—163 頁。⑤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1 頁。圖 3 亞媽角汛地與磨刀汛地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35第一,照壁,石頭牆基,牆壁上有圓形洞,或為窗戶。第二,木柵欄和轅門。柵欄東至圍牆,西至守值官小屋外牆,東西各開一道轅門,形成一個封閉的院落。轅門也是木制,上掛匾額,頂上覆蓋瓦片。第三,旗桿。兩根旗桿各立於兩塊方石之中。方石正中應當打孔,可以插入旗桿。旗桿立於大門兩側,旗幟上各有“關”、“部”二字。其他地圖中有的旗幟字跡不清,可以以此參照,旗桿後各有小屋,當為土地祠(福德祠)和其它神祠(如關公)。第三,大門。大門也是木制,位於圍牆正面中軸線上,大門兩側木質門柱又與圍牆相連,離相連處不遠有方形牆柱,柱頂為雙坡瓦片。第四,大堂。大堂為三間七架二柱單層結構,屋頂為琉璃瓦面,屋脊有裝飾,山牆開小窗洞,堂前有廊,廓端有拱形門洞。比較特殊的涉及是屋頂還延伸出拱形屋簷,按比例當有二三尺,這樣的屋簷設計在中國古代建築甚為少見,或是為防避澳門的大風大雨考慮?第五,吏房。大堂前之東西房當為吏房,相當狹窄,瓦頂為卷棚,牆腳及牆腰捆以壓磚,各有小窗。第六,後堂。後堂是最核心的建築,為兩層木結構建築。第一層五間,瓦簷;第二層以回形走廊環繞,回廊以木欄桿包圍,設有木制門窗;屋頂為歇山式;內院有東西廂房。另外與後堂平排左右各有小屋,應為廚房及倉庫,各設宅門。①以上便是雍正至乾隆年間的關部行台建築,可以參見邢榮發所考繪的平面圖(圖 4)。關於關部行台的位置,邢榮發指出,照壁位於今天的關前正街,整體建築坐東北而朝西南,大致與傳統建築相符;照壁與大關圍牆之間架起木栅欄,東西各開一轅門;關前後街即為穿越轅門的古道,關前正街應為後期填成。②到了 18 世紀末和 19 世紀初,關部行台周圍已經密密麻麻建有房屋,這與“澳門山水長卷”所見的關部行台一帶(圖 5)大不一樣,由此也可判定長卷繪製當在雍乾年間,不會晚於乾隆晚年。圖 4 澳門關部行台平面圖圖片來源: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3 頁。①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1—162 頁。②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2—163 頁。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
  • 136圖 5 左側中部有一簇並不起眼的建築,位於山腳濱海處,也就是內港一側。這處的矮小建築物最引人矚目的,是前方靠內港處有兩根高高矗立的旗桿,旗桿立於方石之上,頂部略往下懸掛三角旗。假如從內港登陸澳門半島,穿過旗桿往前,左側便是一座大堂,穿過大堂,便是一叢帶有圍牆的建築物,便是後堂。後堂右側的廂房也清晰可見。因此,筆者推測,這帶有兩根旗桿的建築物群,雖然沒有中文標識,便是清代的澳門海關。參考《澳門記略》中幾幅澳門地圖便大致可知。“正面澳門圖”繪有澳門的關部行台,並標識“關部行台”,其所處位置正是依山傍海。此處建築群因房屋和圍牆形成封閉區,而且門前聳立兩根旗桿。《澳門記略》所有附圖中,立有旗桿的還有東望洋炮台、西望洋炮台、南環炮台、娘媽角炮台、大碼頭以及兩個稅口,但這些地方的旗桿只有一根;唯關部行台繪有兩根旗桿(圖 6)。①此外,《澳門記略》所附“青洲山圖”中也有“關部行台”,亦樹立兩根旗桿,旗幟上“關”字大致可以辨析。這一特徵,加上依山傍海的地形以及封閉院落的情形,清楚地說明了“澳門山水長卷”中立有兩根旗桿的便是澳門關部行台。圖 5 “澳門山水長卷”所見之“關部行台”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14—215 頁;湯開建:《天朝異化之角:16—19 世紀西洋文明在澳門》上卷,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6 年,485—502 頁。圖 6 《澳門記略》“關部行台”圖片來源:[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14—215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37早於《澳門記略》二十年的《(雍正)廣東通志》也附有澳門圖(圖 7),亦可作為參照。①同樣,關部行台濱海而立,門口立有兩根旗桿,旗桿上飄着兩面旗幟,分別繪有“關”、“部”二字,清晰可見。關部行台右側有廚房和倉庫,標有“十八間”字樣。其標誌旗桿以及方位與“澳門山水長卷”彷彿。總之,澳門關部行台的標誌物是兩根旗桿,這無論在地圖還是地志畫中都不會缺席,如 1838 年的《粵海關志》的“澳門總口圖”和鴉片戰爭時英軍在關天培書房內繳獲之《前山——澳門防禦圖》。②關於關部行台,最契合“澳門山水長卷”者,莫過於是繪製於 18 世紀下半期的Gentiloni Painting(真蒂洛尼家族珍藏繪畫),目前藏於香港海事博物館。③ Gentiloni Painting 為紙本設色水粉,亦相當宏偉,實際尺寸為 83.5 x 170.5厘米,原本為 Camillo de Rossi(外交官和收藏家)的後代擁有;Camillo de Rossi 大概在 1807 或 1809 年購買於里約熱內盧,則原畫可能是澳門本地的葡人官員或教士輾轉到巴西任職而帶去。香港海事博物館在說明中指出,由此圖中的 St. Joseph’s Convert(聖若瑟修院)的牆可知,大約繪於 1760 年後;而其他因素則指向 1760 年前。無論如何,這幅畫的年代和“澳門山水長卷”大致相當。圖 7 雍正《廣東通志》“澳門圖”(局部)圖片來源:《(雍正)廣東通志》卷三“澳門圖”,第 45 頁。①[ 清 ] 魯曾煜编纂:《(雍正)廣東通志》卷三“澳門圖”,第 45 頁,見《欽定四庫全書》“史部十一地理類”。有關此圖,湯開建曾有介紹。見湯開建:《雍正〈廣東通志 ‧ 澳門圖〉研究》,《暨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廣州)2000 年第 6 期,第 54—60 頁。②以上兩圖以及解讀,見金國平教授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澳門大學歷史系的講座“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清代澳門歷史(1685—1849)暨有形與無形文化遺產之概念”。③ https://artsandculture.google.com/asset/gentiloni-painting-macao-late-18th-century/sgGqEzgTbWYQSA。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
  • 138Gentiloni Painting 雖然採取了俯視的角度,但其主要畫面與“澳門山水長卷”大部分重合。它也是以澳門半島南端開始,畫面上部為澳門半島東部海域,也就是澳門通廣州水道,畫面中間為澳門半島,畫面下部為船隻繁密的內港。因此,它和“澳門山水長卷”的前半部分是一樣的。唯此畫收尾於關閘,“澳門山水長卷”後半部分如白石村、石歧、前山寨直至香山城均不見於 Gentiloni Painting。因此,相較於“澳門山水長卷”,Gentiloni Painting完全關注於澳門城區。Gentiloni Painting 此畫左側以關閘收尾,關閘右側依山傍海便是澳門關部行台(圖 8)。其地理位置、建築物形狀以及兩個旗桿與“澳門山水長卷”幾乎如出一轍。從所處位置看,兩圖中的關部行台都距關閘不遠,面對青洲,依山傍海,而且背後的山是小山,從而可以推斷關部行台建立在山坡之上;從建築物的特徵看,門前都有高聳的兩根旗桿,上面懸掛旗幟;從建築物的本身形貌看,關部行台的樓宇比較矮小,和大三巴的教堂比相形見絀,同時與其他的建築相對隔開。Gentiloni Painting 中的關部行台是典型的中國建築,彷彿中國的城樓;“澳門山水長卷”則更寫實,畫的是不規則的帶圍牆的建築群。不管怎樣,這兩幅圖都將 18 世紀中後期的澳門海關寫入圖中,相互映證了這個代表着清政府對澳門管轄權的重要機構的存在。同時,兩相對照,我們也可以大致推定“澳門山水長卷”的製作年代和 Gentiloni Painting 相當,約在 18 世紀中期。又,由於兩圖中的青洲頗為相似,不妨略加討論。《澳門記略》記載“北則青洲山,前山、澳山盈盈隔一海,茲山浸其中。厥壤砠,厥木樛,巑岏薈蔚,石氣凝青,與波光相上下,境殊幽勝……今西洋蕃僧構樓榭,雜植卉果,為澳夷遊眺地”。①這兩圖證實此言不虛。“澳門山水長卷”和 Gentiloni Painting 都表明,青洲獨立海中,島上建有西洋建築,即所謂西洋蕃僧所構之樓榭,兩圖中青洲島上建築的地理方位也一致。特別有意思的是,“澳門山水長卷”還在西洋建築的門口畫了一個夷人正在敲門或進門,或許是前來遊眺之人。再將兩圖與《澳門記略》的“青洲山圖”(圖 9)比較,②三者大致相同。圖 8 Gentiloni Painting 所見之關部行台圖片來源:https://artsandculture.google.com/asset/gentiloni-painting-macao-late-18th-century/sgGqEzgTbWYQSA,香港海事博物館。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38 頁。②[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06—207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39圖 9 《澳門記略》“青洲山圖”圖片來源:[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06—207 頁。四、稅口澳門海關行台其下分設四個海關稅口:“大馬頭口、南灣口、關閘口、娘媽閣口。”①“澳門山水長卷”由於完全忽略了媽閣廟這一塊,因此沒有繪製娘媽閣口,而關閘一處如前述,也無海關稅口之標識。不過,大碼頭口和南灣口則在長卷中可以發現。“大馬頭口”在《粵海關志》附圖(圖 10)可見。②圖 10 《粵海關志》“大馬頭口”圖片來源:[ 清 ] 梁廷枏:《粵海關志》卷五,北京大學圖書館影印本,第 29 頁。①[ 清 ] 梁廷枏:《粵海關志》卷五,北京大學圖書館影印本,第 28 頁。②[ 清 ] 梁廷枏:《粵海關志》卷五,北京大學圖書館影印本,第 29 頁。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
  • 140大碼頭便在三巴寺之前不遠。如“澳門山水長卷”中所見(圖 11),三巴寺不遠便是舶口(碼頭),船舶林立。第二任澳門同知張汝霖在李廷富、簡亞二被害案之後,提出十二條善後事宜,其中第二條為“稽察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查造冊,發縣編烙,取各連環保結,交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①所以舶口此處船隻甚多,為澳門海洋貿易最繁華之處。圖 11 可見,在碼頭和三巴寺圍牆外,有一簇中國傳統建築物,包括封閉院落的主建築和院落外一處木制亭子;透過圍牆主建築依稀露出大堂,仿佛一處官署;木亭子三面並無柵欄,唯對着海灣的一面有白色牆面,前面中間為一紅白兩半組成的太極圖;亭子立有兩根旗桿,上飄着兩面旗幟。此外,在濱海的碼頭處,還有一處帶着天棚的房屋,那也是稅館的一部分。這兩處組成了澳門關部行台下的大碼頭稅館,不妨對照《澳門記略》相關記錄。《澳門記略》附有“稅館圖”(圖 12),坐落於三巴寺外,瀕臨港灣。其中圖左部分為稅館主要駐所,帶有封閉院落,門前樹有一根旗桿,飄懸旗幟;面對港口的房子一側開有圓窗,遠看仿佛太極圖;右部分有一處帶着亭子的小屋。“澳門山水長卷”似將圓窗畫作太極,並移花接木繪於亭子面海一側。又,澳門關部行台的照壁開有圓形窗,則大碼頭稅館或者照搬此類建築。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93 頁。圖 11 “澳門山水長卷”所見之“大碼頭税館”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圖 12 《澳門記略》“稅館圖”圖片來源:[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16—217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41邢榮發根據“稅館圖”解釋說,稅館應該就是圖中左右樹立旗桿的房子,旁邊帶有月台頂棚者應為大碼頭官廳;作為主要碼頭的大碼頭的稅館建築簡單,只是硬山單體建築,則南灣稅口和媽閣廟稅口應該相似,甚至更為簡單。①他的推斷是很有道理的,“澳門山水長卷”中所見的南灣稅口可以參證。南灣也可以在“澳門山水長卷”發現。在三巴炮台之下,有一中國傳統的建築和旁邊的西洋建築相比越發顯得矮小逼仄;即使和大碼頭稅館比較,也相對簡單。稅口旁邊立有旗桿,懸掛大旗;旗桿右側便是大石築成的海堤,堤外有船隻停泊往來。根據方位和建築特點,這應該就是南灣稅口(圖 13)。關於大碼頭稅館,Gentiloni Painting 亦可參證(圖 14)。Gentiloni Painting 圖中的三巴寺牆外也是一個小房子,立有兩根旗桿;小房子有柵欄圍成一個封閉的院落;院子左側大門門口還有兩個頭戴紅纓官帽身着短衣馬褂的清軍守衛;小房子面對港灣的一面白牆上繪着赭紅色的圓圈中間有一縷白色。我們雖然無法辨識這個圓圈究竟是甚麼,但參考“澳門山水長卷”,這個圓圈應該是太極圖。而 Gentiloni Painting 的白色小房子,便是“澳門山水長卷”中的木制柵欄。無論如何,三者的相似處一目了然的。因此,澳門山水長卷和Gentiloni Painting 都屬於 18 世紀澳門的地志畫。圖 13 “澳門山水長卷”所見之“南灣税口”圖片來源:國立新加坡大學李光前博物館。圖 14 Gentiloni Painting 的三巴寺、三巴炮台和稅館圖片來源:香港海事博物館。①邢榮發:《明清澳門城市建築研究》,香港:華夏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 年,第 165 頁。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
  • 142①[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24 頁。五、盛治總而言之,“澳門山水長卷”描繪了澳門的山水風景和民居,是以澳門生活和景觀為中心的中國傳統山水畫。粗略統計,“澳門山水長卷”共繪有人物約 173 人之多,特別是澳門城區內部,完全符合《澳門記略》所說“其商僧、傳譯、買辦諸雜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煙火簇簇成聚落”。①其中可辨析的蕃人約 38 人,漁民約 70 人;漁船約有 121 艘。漁民和漁船之多,中國歷代畫中屈指可數。可惜的是,長卷中全部都是中國的船隻。因此,讀者大致可以判斷,這是一幅真正以澳門半島為主題為中心的澳門風光圖。那麼“澳門山水長卷”作於何時呢?令人比較遺憾的是,“澳門山水長卷”雖然是中國山水畫,但並無題跋,因此,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作判定。不過,長卷中的大三巴未曾遭到火災,則此畫當作於 1838 年前。長卷即和乾隆初年的文獻《澳門記略》相符,又與大約作於 1760 年後的 Gentiloni Painting 基本一致,綜合各方面因素,筆者曾認為此畫作於乾隆中後期,也就是 18 世紀中後期。不過,考慮到長卷中澳門關部行台孤零零獨立一處,周圍並無房屋建築,這和 18 世紀末期關部行台周圍民房茂密的情況不符,筆者現在更傾向於認為“澳門山水長卷”繪製於乾隆早期或中期,也即 18 世紀中期,時代與 Gentiloni Painting 相同或略早。此外,“澳門山水長卷”的主題是甚麼呢?繪製者的目的何在?筆者認為,“澳門山水長卷”和外銷畫不同,突出的是中國視野、中國風格、中國特色,其主題可以說是“盛治”下中外交錯樂業安居的澳門。“澳門山水長卷”當然是一幅澳門的山水圖,和 18—19 世紀清代官方的海防圖或航海圖比較而言,澳門山水長卷屬於“畫”,而不是“(地)圖”,藝術氣息極其突出,並沒有實用功能,當然也談不上甚麼軍事和航海的性質。這一點,無需對照清代的航海圖或海防圖,一眼可知。其次,在“澳門山水長卷”中,澳門當時存在的一些軍事設施也被淡化。中外文獻和圖畫中必然強調的葡人建立的各個炮台以及大炮基本被簡化甚至抹殺,圖中雖然在相應的炮台位置上繪有建築物,標有旗桿,但是,這些建築物和教堂幾乎一樣,看不出其軍事防備的特徵。特別是“澳門山水長卷”雖然繪有三座炮台,每座炮台都有一根旗桿,旗幟高懸,葡人的標誌“十字”隱約可見;可是,單純從建築物看,很難判斷這是一個炮台還是教堂,抑或是居民區。因此,澳門的軍事性質也就相應淡化乃至於消失不見了。在這樣的場景下,葡人軍事駐紮和佔領這一特點幾乎無法從圖中看出,特別是聯想到長卷中一百多艘船全部都是中國的船。近人心目中“堅船利炮”這一西方列強的象徵完全沒有在“澳門山水長卷”中得以反映。與之相反的是,18 世紀前後西方關於澳門的油畫或地圖乃至外銷畫,要麼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43出其軍事和海洋航行的性質,要麼突出中國風。在澳門半島的地志圖上,城堡和炮台以及教堂往往是顯而易見的標誌物;在港口圖中,洋船則撲面而來,其殖民、通商和軍事意味一眼便知。另一方面,“澳門山水長卷”根本沒有諱言葡人在澳門的居住和生活。三巴寺的雄偉以及附近一帶的繁華,葡人的衣着和活動,長卷都濃墨重彩,毫無避諱質疑。①長卷繪製了幾個突出的場景,一個當然是起首處依山而立巍峨壯觀的大三巴,期間葡人絡繹;一個是收尾處的石岐頭至香山的港灣,船隻林立,桅桿高聳,中國傳統的建築物依山傍海,鱗次櫛比。靠海的便是商鋪,依山的多為民居。關閘總汛恰恰居於圖中,一道圍牆將蓮莖隔開,唯有城門可以出入,關閘與前山寨之間又是巍峨的高山,兩側又是水路。這樣中外華洋便被自然和人工設定的疆界一分為二。以此看來,“澳門山水長卷”反映了澳門首任同知印光任所指出的“民夷交錯”的澳門景象,②突出的主題便是中外相隔華洋相處的和睦與繁華了,正如張汝霖詩中所說:“海隅容錯處,應視一家猶。”③ 1739 年任廣東按察使司的潘思榘(1695 - 1752)在奏摺中稱:“我朝懷柔遠人,仍准依棲澳地。現在澳夷計男婦三千五百有奇,內地傭工藝業之民雜居澳門二千餘人,均得樂業安居,誠聖天子覆幬無外之盛治也。”④“澳門山水長卷”描繪的似乎正是“懷柔遠人”、“樂業安居”的乾隆“盛治”。綜合上述,“澳門山水長卷”是目前發現的尺幅最大(最長)的澳門古地圖,也是目前現存的最早最宏大的以澳門為主題的手繪中國傳統山水畫,繪製時間大約在乾隆早期或中期,也就是 18 世紀中期,可能也是目前所知唯一一幅中國視野下的以澳門為主題和中心的傳統的清代中國山水長卷。筆者認為,“澳門山水長卷”是澳門歷史和文化的一個重大發現。和目前發現的所有中外繪製的澳門地圖或繪畫相比,此卷氣勢恢宏,特點鮮明,具有不可比擬的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值得澳門學界進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撰寫途中獲得金國平、朱天舒、蔡淵迪、郭姝玲諸位師友幫助指導,特此致謝。)[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①關於長卷繪製的澳門社會風俗,參見楊斌:《百里江山圖 新發現的一幅新加坡藏澳門山水長卷初探》,《文化雜誌》(澳門)2021 年總第 113 期,第 6—25 頁。②[ 清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後序”,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15 頁。③[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145 頁。④[ 清 ]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 年,第 75 頁。盛治:一幅新發現的乾隆時期“澳門山水長卷”探析
  • 144王建偉 劉俊麗自 2020 年至今,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通過對三個階段治疫政策的內容和成效進行評估,有三條經驗值得肯定:一是特區政府從一開始就高度重視新冠疫情的治理,並且在治理方針上始終把澳門民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居樂業放在第一位,為此特區政府不惜關閉賭場,不惜動用財政儲備;二是特區政府善於從失誤中總結經驗教訓,通過快速及時調整政策舉措,不斷改進提升治疫水平;三是民眾的高度支持至關重要,無論是執行口罩令還是全民核酸檢測,澳門市民都非常配合,把治疫措施變成自己的內在行動。當然,新冠疫情的治理也暴露出特區政府在社會治理上的一些短板,例如政府部門在政策協調、實施、配套方面的不足等等。更為重要的是,經過這次疫情,澳門社會各界對澳門經濟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認識更加清醒,對澳門多元經濟發展的路向思考更加深刻。澳門 新冠疫情 治疫 防控[ 摘 要 ][ 關鍵詞 ]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是近百年來影響範圍最廣的全球性大流行病,給人類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重大威脅,對國際社會的全球治理能力也是一次嚴峻的考驗。2019 年 12 月,中國湖北武漢市相繼發現多例感染新冠肺炎患者,2020 年 1 月,新冠病例開始在武漢以外地區以及其他國家出現。隨即患者人數在武漢及湖北迅速上升,中國政府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宣佈對武漢等多個湖北城市實行封城。到 1 月底,疫情蔓延至中國的所有省份,世界衛生組織宣佈新冠病毒疫情構成“國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截至 2020年 5 月 15 日,中國報告確診病例 84,029 人,死亡 4,637 人。①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地域狹小,陸地面積僅約 32.9 平方公里。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的數據,截止 2020 年底,澳門總人口為 68.31 萬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 2.8 萬人,為世界之最,是毗鄰香港的三倍多。澳門也是一個微型經濟體,以第三產業為主。2019 年澳門第三產業佔比為 95.7%,第二產業僅佔 4.3%,而且第三產業中引言作者簡介:王建偉,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榮休教授;劉俊麗,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①《新冠病毒疫情爆發至今大事記》,BBC News,2020 年 2 月 11 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51382117,2022 年 3 月 1 日。
  • 145絕大部分是與旅遊密切相關的博彩業和酒店業,總體經濟結構過於單一。①澳門客觀的地理和人文條件決定了澳門在治理新冠疫情時所面臨的嚴峻局面。密集的人口加大了疫情的傳播速度和疫情防控的難度,同時,高度依賴博彩的結構也增加了疫情衝擊下澳門經濟的脆弱性。令人欣慰的是,澳門特區政府在困難的條件下積極有為地治理新冠疫情,取得了不俗的成績。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澳門累積病例 82 例,治癒 82 例,死亡 0 例,無症狀感染者 98 例,均為境外輸入。②澳門治疫做到了零死亡率、零社區傳播、零醫護人員感染,低病患、低重症率和高治癒率,成為世界上少數幾個新冠基本清零的地區之一。澳門不僅阻止了大規模的新冠病毒傳播,而且還穩定了經濟,保障了市民的基本生活和就業。當然,澳門治理疫情過程中也有一些經驗教訓。本文通過對兩年多來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情況的梳理,按照時間線將澳門治疫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並具體分析每個階段中澳門特區政府綜合治理疫情的路徑和成效,探索澳門特區政府治疫的優勢及不足。2020 年 12 月底,新冠疫情在中國內地武漢巿率先爆發,很快便蔓延至其他城市。2020 年 1 月 21 日,澳門出現首例新冠病人,隨後病患人數開始增加,第一波疫情爆發。澳門特區政府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應對疫情。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澳門已無確診病例。5月 19 日,澳門新冠病例清零,當時所有 50 名患者全部治癒出院。這個無病患紀錄一直持續到 2021 年 7 月 1 日,長達 407 天。澳門在粵港澳大灣區能率先實現零病患並保持長時間的經濟社會穩定,得益於一系列的內外因素。(一)澳門特區政府表現出較強的治疫和綜合治理能力澳門特區政府的治疫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快速反應2020 年 1 月 21 日,就在澳門出現首宗新冠病例的當天,澳門特區政府正式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各職能部門司長皆為成員。該機構負責人協調政府各部門的政策舉措,便於對疫情的變化作出反應。1 月 23 日,澳門出現第二例新冠病人,當時正值中國傳統春節假期的來臨。特區政府立即宣佈提升防疫措施,取消春節期間的所有大型公共活動,並呼籲澳門各社團取消或延遲春節期間的各種社會聚集活動。澳門特區政府還向澳門居民推出口罩計劃,確保他們能夠優先購買新口罩。有關部門及時訂購 2,000 萬個口罩,首批 300 萬個口罩於 1 月23 日抵達澳門,供居民購買使用。1 月 30 日,特區政府又宣佈澳門所有學校及教育機構一、治疫的第一階段(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7 月):防治疫情與保障民生並舉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https://www.dsec.gov.mo,2021 年 11 月 15 日。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本澳最新疫情”,2022 年 4 月 28 日,https://www.gov.mo/zh-hant/news/888101/。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46春節後延期開學,改用網上授課,以降低校內感染的風險。各種培訓課程、講座等活動也悉數叫停。澳門的文化、娛樂、體育、展覽等公共場所停止對外開放。2 月 4 日,在出現兩宗本土感染病例之後,特區政府於當天宣佈澳門所有的博彩企業於 2 月 5 日凌晨停止營運 15 天。由於澳門經濟長期依賴博彩收入,此一決定包含了相當的經濟政治風險。但是特區政府秉持市民安全高於一切的理念,果斷關閉全澳 81 家博彩經營場所,及時阻斷了病毒的擴散傳播鏈,為澳門疫情的管控奠定了良好的開端。(2)措施有力治疫過程中,特區政府大致採取了與中央政府相一致的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方案詳盡,措施到位。主要措施包括在澳門本土確診首例病例後,全面暫停疫情高發地區的旅行團和航班班次,對機場抵澳人員實施全面體溫測量,對疫情低發地區和高發地區分別實施 6 小時醫學觀察及 14 天醫學隔離觀察。這些措施不僅保障了部分人員的通行需要,也有效阻止了疫情的境外輸入。在本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為保障跨境學生及外地勞工通行的需要,對出入境實施彈性放鬆,並使廣東“粵康碼”與澳門“健康碼”和核酸結果實現互通互認。特區政府採取的另一項防控疫情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實施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這項措施不僅可以鞏固防疫成果,而且也能降低潛在病毒攜帶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尤其是風險較高人群,如學生、教職工、社區機構服務人員、漁民、跨境勞工及居民等。隨着核酸檢測能力的提高,澳門不斷擴大檢測範圍及數量,對高風險人群實施全面核酸檢測。如 2020年 4 月 27 日,在頒佈分階段復課計劃後,對 5,000 名澳門初高中學生及教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2020 年 5 月 7 日起,對跨境學生、勞工、居民等約 1.5 萬人進行每週一次的常規檢測。在核酸檢測發現新冠肺炎患者後,及時對其密切接觸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和 14 天醫學隔離,並對病患及其密接人員的活動場所和居家進行全面消毒,切斷疫情傳染源,降低疫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如前所述,澳門還實施嚴格的入境檢疫政策,對來自疫情低風險和高風險地區人員實施有區別的入境隔離醫學觀察。澳門人口密集,公共衛生安全對防控疫情十分重要。特區政府採取措施確保公共衛生安全。例如民眾在公共場合堅持配戴口罩對控制疫情產生了巨大的作用。雖然特區政府很早就在境外訂購了大批的口罩,但是在疫情爆發初期,還是出現了口罩供應不足的情況。特區政府及時採取措施,除了以政府財政資金統一採購口罩以確保供應外,還將口罩分發到各個衛生中心、協議藥房、社區中心等,以便利民眾購買。特區政府還規定政府採購之口罩必須以成本價出售。①這些舉措充分保證了疫情期間澳門居民的口罩供應。澳門居民可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每月定量購買口罩。特區政府還十分注重公共場合的消毒衛生,要求有關單位定時清潔消毒公共場所中手容易接觸到的地方,確保民眾能夠在公共場所使用消毒液和抹手紙,確保通風排水渠道暢通等。①鄭亮、陳以樂:《澳門城市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的狀況及對策分析》,《城市住宅》(北京)2021年第28期。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47(3)綜合施策新冠疫情對澳門經濟民生帶來巨大衝擊,2020 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比 2019 年同比下降 54%,入境人數同比下降 85%,博彩收入下降 79.3%。①因此特區政府必須防控疫情和扶持民生並舉,如此才能保持澳門社會和民生的穩定。特區政府為此適時提出“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的目標,採取多種方式對澳門居民和中小企業進行紓困援助。主要包括:1)發放現金。特區政府主要採取了三項基本措施向澳門居民提供現金方面的支持,包括提前預支 2020 年度的澳門居民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向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額外的補助金;向澳門居民推出鼓勵消費的計劃。通過這些措施,一方面對澳門居民的日常生活進行補貼,穩固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經濟復蘇和就業,安定社會。2)帳單豁免。特區政府對民居住戶自 2020 年 3 月至 5 月的電費,3 月至 4 月的全部水費和 5 月至 6 月水費的一半進行豁免。②3)稅收優惠。特區政府制定了全面詳細的稅收減免政策,力圖減免中小企業及普通居民的負擔,共渡時艱。4)就業援助計劃。針對疫情期間可能出現的大量旅遊業相關人員失業的情況,勞工局推出了“以工代賑”職業培訓計劃和提升就業培訓計劃,對失業人員進行技能與面試培訓,便於失業人員掌握更多技能,在尋求重新就業時更好地與僱主溝通交流,提高本地勞動力素質與競爭力。③針對中小企業的紓困措施主要包括減免商戶租用政府物業的租金,給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利息補貼,放寬對中小企業的借貸還款以及信用保證的政策等。這些政策出台後受到中小企業的普遍歡迎。(二)澳門具備良好的政治、經濟、財政、社會等方面的治疫基礎(1)政治方面澳門能夠集中力量有效防控疫情和保障民生的基礎在於政治上的穩定,沒有這個基礎,治疫就無從談起。自 1999 年回歸後,在“一國兩制”的引領下,澳門特區歷屆政府秉持愛國愛澳的傳統,勵精圖治,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澳門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疫情前的 2019 年度澳門地區生產總值為 4,347 億澳門元,位居亞洲榜首。④澳門已成為世界上最富裕、最發達的地區之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安定,市民安居樂業,為打好防控疫情的戰役提供了堅實的基礎。(2)財政經濟方面澳門回歸祖國,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經濟、社會、文化狀況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回歸第一年便扭轉財政赤字,獲得約 3 億澳門元的財政盈餘。在中央的支持與特區政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https://www.dsec.gov.mo,2021 年 11 月 15 日。②白彥鋒、李泳禧:《澳門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機制與應急財政啟示》,《地方財政研究》(瀋陽)2020 年第 4 期。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局:“2020 年 02 月底按行業及所持身份證明文件的發出國家/地區統計外地僱員人數”,https://www.dsal.gov.mo/download/pdf/statistic/nrworker/A1/A1_2020_02.pdf,2021 年 12 月 25 日。④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https://www.dsec.gov.mo,2021 年 11 月 15 日。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48府努力下,澳門財政儲備資本於 2018 年突破了 5,000 億澳門元。疫情爆發前的 2019 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比回歸時 1999 年的 472.87 億澳門元增長了近十倍。儘管疫情對經濟造成了一定的衝擊,但截止 2020 年 9 月,澳門特區財政儲備總額已達 6,544.03 億澳門元。①因此特區政府仍有充足的財政儲備來採取政策措施有效應對和緩解新冠疫情帶來的經濟困難狀況,保障澳門市民的基本民生。例如 2020 年特區政府先後兩次調整年度財政預算,累積動用超過 500 億澳門元的財政儲備於穩經濟、護民生上。(3)社會生活方面澳門社會一直存在大量的社團組織,社團組織是澳門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疫情期間,社團組織承擔了大量的防治疫情的工作,包括深入社區,對市民進行防疫教育,心理輔導;配合政府進行防疫宣傳、物資發放、病毒消殺等等。社團機構由於它們和基層市民的密切聯繫,往往能夠反映市民訴求,起到上情下達的作用,彌補了政府機構人員不足的缺失。這是澳門治疫工作的一大特色,也是澳門疫情防控機制的重要環節。②澳門居民也享有較好的社區衛生條件和較高健康水平。澳門基礎衛生設施良好,環境污染程度較低,較少存在與地方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有關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澳門擁有公共衛生、全科醫療、專科醫療三足鼎立;個體預防和群體預防相結合的較為完善的醫療衛生體系。這些都為澳門有效防控疫情提供了基礎條件。此外,科技在澳門社會的應用也成為了防疫的利器。2020 年疫情爆發時,互聯網和智能手機應用(App)在澳門已經高度普及,由此衍生出的微信支付、朋友圈以及相關群組等被廣泛應用,這對及時傳遞防疫信息,動員民眾採取防疫措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例如,根據澳門勞工事務局 2020 年 2 月的統計,澳門除了本地 60 多萬居民之外,內地在澳門工作的人口已經達到了 116,500 名,佔澳門常住人口的近 20%。③而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後,由於核酸檢測和隔離時間的要求不斷變化,頻繁往來澳門和內地的外勞或者本澳居民就能通過微信等相關應用程式關注澳門和內地的雙向防疫政策,極大地便利了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減少了他們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又如澳門的衛生系統是最早使用區塊鏈技術抗擊新冠疫情的系統之一。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碼成為澳門居民進入公共場所的電子通行證。由於澳門和廣東位於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再加上澳門嚴格的數據保護規定,使得澳門建立包括廣東在內的內地健康憑證互認機制變得非常複雜。而區塊鏈健康碼的應用,就使澳門能夠和內地迅速實現健康碼的互轉互認互通,解決了制度和技術上的困難,讓旅客的健康信息在海關能夠得到高效、準確的驗證,大大便利了在疫情情況下澳門和內地人員之間的雙向通關,為內地逐漸恢復向赴澳旅客發放簽證,助力澳門經濟恢復創造了有利條件。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https://www.dsec.gov.mo/ts/#!/step2/PredefinedReport/zh-CN/32,2021 年 11月 20 日。②白彥鋒、李泳禧:《澳門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機制與應急財政啟示》,《地方財政研究》(瀋陽)2020 年第 4 期。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局:“2020 年 02 月底按行業及所持身份證明文件的發出國家/地區統計外地僱員人數”,https://www.dsal.gov.mo/download/pdf/statistic/nrworker/A1/A1_2020_02.pdf,2021 年 12 月 25 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49(三)澳門治疫得到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澳門早在 2005 年就和香港、內地三方簽署了《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的合作協議》,通報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資訊,協調聯動應急處置,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技術、培訓和科研等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① 2011 年 3 月澳門又和廣東簽署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其中第三條是有關公共衛生範疇的合作,包括完善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和聯防聯控機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等內容。②該協議的主要目的是要加強內地、香港和澳門之間對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而本澳內部的公共衛生應急機制,主要由澳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衛生局以及跨部門合作組成的三級機制。這個機制在區域合作上與國務院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轄下的全國性及地方性機構形成溝通機制。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應對過程中,特區政府與國家衛健委的信息通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20 年 1 月 1 日,澳門特區政府便接到了國家衛健委關於不明原因肺炎的通報信息,使特區政府能夠早有準備,及時推出一系列防疫措施。在整個疫情的防控過程中,特區政府始終與國家衛健委和國家疾控中心保持密切聯繫,實時通報病例。同時,中央政府還給予了特區政府必要的技術支持。例如 2020 年 1 月 11 日,自身忙於抗疫的武漢市接待了澳門赴武漢的疫情考察組,雙方交流了疫情的最新情況和研究進展;1 月 19 日國家衛健委宣佈開始發放檢測試劑盒時,特區政府第一時間獲得檢測試劑。疫情爆發之初,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幾乎天天和中國國家呼吸系統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主任、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鍾南山院士通電話,瞭解內地抗疫最新進展。1 月 22 日,鍾南山應特區政府之邀到訪澳門,向特區政府講解本次疫情特點,並傳授疫情防控經驗。總之,新冠疫情在澳門出現之後,澳門特區政府採取迅速果斷的行動,綜合施策,在較短的時間裏控制了疫情的擴散蔓延,實現並較長時間保持了澳門本土新冠病例“清零”的良好紀錄。①吳慧群:《澳門危機管理機制與對策研究》,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②中國新聞網:《粵澳合作框架協議》,2011 年 3 月 8 日,http://www.chinanews.com/ga/2011/03-08/2890842.shtml,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這一階段,由於新冠變異病毒德爾塔(Delta)在全世界的大流行,並造成內地疫情反彈,多地散發,給澳門治疫帶來新的挑戰,出現了一些疏漏和缺失。特區政府多方面採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疫情出現社區傳播。2021 年 8 月初,澳門出現一家四口感染新冠德爾塔病毒的情況。該家庭的父母在珠海二、治疫的第二階段(2021 年 8 月至 11 月):疫情反彈,暴露治疫短板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50的核酸檢測中心查出陽性。珠海衛生部門根據珠澳兩地聯防聯控機制向澳門特區政府作出通報。澳門衛生局隨即為該夫婦及兩名子女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經排查,發現該家庭的女兒曾於 7 月中旬隨濠江中學舞蹈團到內地西安參加活動,與南京發現的兩個新冠病人同機。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認為這是該家庭出現群體染疫的源頭。經過評估,該中心認為澳門面臨新冠疫情出現社區傳播和爆發的極高風險。特區政府為此於 8 月 3 日宣佈澳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所有從廣東進入澳門的人員必須持有 12 小時內核酸檢測結果陰性證明才能進入澳門,並關閉澳門除賭場外的大部分遊樂場所。新冠協調應變中心並於 8 月 4 日宣佈啟動澳門首次全民核酸檢測,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方案。該輪核酸檢測於 8 月 7 日基本完成,結果全部為陰性。9 月下旬到 10 月中旬,澳門又出現俗稱“酒店保安群組”和“裝修群組”的疫情。9月 24 日,一名剛從土耳其返澳,入住金皇冠中國大酒店進行隔離觀察的土籍澳門居民被確診感染德爾塔新冠病毒。澳門衛生局立刻要求該酒店的保安、清潔及相關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到 9 月 28 日,6 名外籍和中國籍保安人員被確診新冠肺炎,“酒店保安群組”共有7 人染疫。緊接着 10 月 4—5 日,2 名中國內地裝修工人常規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感染源頭不明。此後又有多名和上述患者及相互間有密切接觸的外籍和中國籍僱員被確診新冠肺炎。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發現其中 1 名患者和“酒店保安群組”的 1 名患者曾同時搭乘一輛公車,並觸摸同一扶手,被認為有可能因此受感染。後來的檢測也發現這些感染者的病毒基因排序和保安群組患者完全一致,都屬於德爾塔病毒的同一病源。到 10 月 19 日,所謂“裝修群組”共確診 6 名新冠病人。這樣“保安群組”和“裝修群組”共確診 13 個新冠本土病例。針對這波輸入關聯本土病例,澳門特區政府 9 月 25 日再次宣佈進入“即時預防狀態”,並分別於 9 月 25 日和 10 月 4 日開展第二和第三次全民核酸檢測。兩次全民核酸檢測結果全為陰性,未發現新增病例。同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對患者所在地點和場所實施精準封控和閉環管理,設立紅黃碼區,重點人群高頻率核酸檢測,進行深層消毒等措施。因應疫情防控需要,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暫停學校面授課程,關閉大型公共設施和場所,延期或取消大型公眾活動,並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適時調整澳門出入境政策。這一階段澳門疫情防控出現反覆有客觀上的原因。新冠病毒出現的變異毒株德爾塔傳播速度快、潛伏期短、致病力強,重症率也高。數據證明現有的新冠疫苗對病毒新變種的保護力有限,導致免疫逃逸。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不能免於德爾塔病毒的侵襲。全球疫情的新變化也必然會影響澳門本土疫情的防控。另一方面,澳門的疫情更多地受到內地疫情發展的影響。內地疫情控制得好,澳門防疫的壓力相對比較小;而一旦內地疫情破防,特別是毗鄰澳門的廣東省疫情出現反彈,就會大大增加澳門治疫的難度。不過我們也必須承認,主觀上澳門治理疫情也並非無懈可擊,確實存在一些疏漏。在外部疫情環境趨緊的情況下,這些問題就容易顯現出來。大致而言,從治疫的角度來看,澳門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51疫情出現反彈以及應對過程中暴露出以下一些問題:(一)防疫思想的鬆懈第一階段澳門疫情防控的相對成功給澳門帶來了一年多的疫情穩定期。在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本地零病患、零感染之後,澳門社會在思想上難免會出現鬆懈的情緒。而且長期常規防疫也使得有關部門和人員出現“抗疫疲勞”,從而未能在全球新一波疫情來臨之前防患於未然,仔細排查現有疫情防控措施的不足和短板。在全球及中國大陸範圍內相繼出現新冠病毒變異株傳播之後,依然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以至於差點造成澳門社區傳播的破防。(二)防疫措施的缺失防疫警覺性的下降必然會導致防疫措施上的不足。雖然特區政府在疫情的第一階段較有力地控制住疫情的擴散,但在具體的防疫措施上仍有不少漏洞。例如在被指定為進行醫學觀察的隔離場所金皇冠中國大酒店居然會出現被觀察者和保安人員的交叉感染,說明政府有關部門對隔離設施缺乏有效的監管,也未有制定嚴格的防疫措施。再如在德爾塔疫情在內地出現多地反彈散發的情況之下,澳門有關方面在“外防輸入”方面做得就不夠好,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政策調整,對赴內地參訪團組和人員未有採取必要的預防、跟蹤和檢查措施,以至於對澳門一家四口已經感染新冠病毒而渾然不知,任其在社區內活動,造成社區傳播的極高風險。(三)治疫能力的不足在應對這幾波突發疫情的過程中,也暴露出特區政府在治疫能力方面的某些不足。例如在進行大規模全民核酸檢測所需要的本地醫護人員不足的情況下,特區政府不得不向廣東省政府請求支援。廣東省政府以最快速度派出 300 名醫療檢測員馳援澳門,於 8 月 5 日澳門全民核酸檢測開始當天就趕到澳門,並立刻開始工作,使得澳門第一次全民核酸檢測得以順利按時完成。澳門在採取大規模公共衛生行動的組織宣傳能力方面也存在缺點,一度造成大批市民長時間在街頭排隊等候核酸檢測的情況,而有的檢測站則門可羅雀;用於預約核酸檢測和識別檢測結果的健康碼軟件也一度出現故障;部分商店還出現市民搶購商品的情況,這些都造成了全民核酸檢測過程中的一些混亂狀況。此外,澳門有幾十萬勞工每日往返於澳門珠海之間,一旦澳門出現突發疫情,通關政策有變和收緊,特區政府的危機處置能力就受到考驗。2021 年 9 月下旬,澳門實施最嚴格的通關措施,大批居住在珠海的澳門居民和外勞以及來澳遊客因口岸出入境政策突然改變而滯留澳門,造成收容中心人滿為患,不少人甚至無棲身之所。為因應瞬息萬變的疫情,特區政府第一時間調整通關政策是必要的,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往往跟不上,導致大量旅客滯留口岸長時間等候的情形。(四)疫苗接種緩慢澳門自 2021 年 2 月開始開放居民免費接種新冠疫苗。不過雖然疫苗供應相對充足,但全澳市民接種疫苗的速度卻相當緩慢。大部分居民對接種疫苗採取觀望態度,或是擔心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52新冠疫苗的副作用,或是認為澳門基本沒有疫情,感染風險低因此無必要接種。而澳門衛生當局在一段時間裏對市民接種疫苗也基本上採取了任其自然的態度,宣傳推廣疫苗接種的力度不足。因此到 2021 年 6 月底,澳門的疫苗接種率只有 16.5%,到 7 月底也才達到34.8%。① 8 月份新一波疫情出現之後,疫苗接種問題才開始受到特區政府的更多重視,澳門市民疫苗接種的速度出現較快上升。9 月 29 日,行政長官賀一誠在記者會上表示,澳門疫苗接種率剛剛超過 50%,為全國最低。他提出全澳最低接種目標為 80%,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澳門才能對大陸開放赴澳旅遊團和旅遊電子簽證。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應變協調中心也表示,正在與內地密切溝通接種疫苗的互認機制,期望日後在內地接種疫苗人士的接種紀錄可與澳門健康碼互通。當然這也要等到澳門疫苗接種率達到 80%,實現群體免疫時才能做到。到 2022 年 2 月 17 日,澳門新冠疫苗接種率達到 75.4%,但離特首提出的 80% 的最低目標仍有距離。雖然特區政府在預防和應對這波本土疫情來襲時暴露出一些缺失,但是一旦疫情出現,特區政府的處理總體來說還是值得肯定的。例如在兩個“群組”疫情冒頭、社區傳播風險加大的情況下,特區政府第一時間啟動全民核酸檢測,並果斷採取各種措施阻斷病毒社區傳播的可能途徑。全民核酸檢測和定點精準封控相結合的治疫方法也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在治理疫情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也表現出善於學習、善於總結改進的能力。例如在第一次全民核酸檢測因組織不善,出現一些混亂之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從各方面優化了流程,接下來的兩次核酸檢測過程就變得更為順暢,各監測點人流分配更為合理,檢測採樣和出結果的速度也明顯加快。應該說,特區政府及時採取的多方面治疫措施有效防止了新冠疫情在澳門社區的可能傳播。至 2021 年 11 月中旬,兩個“群組”共 13 名確診病人全部清零,是次疫情吿一段落。澳門應對這波疫情也受到中央的關注。2021 年 8 月底國家衛健委派出專家組到澳門考察和指導疫情防控工作。專家組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予以肯定,也對防控措施提出重點人群檢測管理,疫苗接種科普宣傳等方面的優化建議。2021 年 8—10 月出現的本土疫情反彈再度重創本來已經開始恢復的澳門經濟。中國十一黃金周到訪澳門的內地遊客數量大幅減少,每日僅千餘人。澳門各口岸出入境人員總數也創有紀錄以來最低。10 月澳門博彩收入為 2021 年新低。②澳門特區政府再次推出 8 項措施支持中小企業,重開貸款利息補貼計劃,減緩它們的經營壓力和僱工困難。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https://www.ssm.gov.mo/apps1/PreventCOVID-19/ch.aspx#clg17668,2021 年 12 月 2 日。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https://www.dsec.gov.mo/ts/#!/step2/PredefinedReport/zh-CN/18,2022 年 3月 2 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532021 年 8、9、10 月三波小規模疫情到 11 月份基本清零後,12 月份澳門治理疫情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澳門社會基本恢復了平靜,確診病患均已出院,與內地的通關相繼開放,內地赴澳門簽證也恢復辦理。特區政府在總結前一階段治理疫情經驗教訓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夯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動態清零”的方針,不斷完善防控措施,努力做到常態化、精準化抗疫。但是隨着奧密克戎(Omicron)新毒株在全球的大流行,澳門防控疫情的外部環境再次變得嚴峻起來。首先,進入 12 月,新冠德爾塔病毒在中國多個省市捲土重來,出現新一輪流行。例如西安 12 月初出現本土疫情,感染人數迅速上升,形成相當規模的社區感染,不得不於 12 月 22 日實施封城,整個城市按下了暫停鍵。這是繼 2020年初武漢封城以來採取的最為嚴厲的防控措施。與此同時,奧密克戎毒株也開始侵入中國內地。12 月中旬,天津和廣州兩大口岸城市先後報告首批奧密克戎病例,隨後在廣東、河南、深圳、浙江等地也發現了奧密克戎病例,到 1 月中旬已有 15 個省份報告奧密克戎輸入病例,並有 6 個省市出現新毒株本土病例。到今年 2 月,奧密克戎毒株已經成為中國疫情的“優勢毒株”。因此中國內地實際上面臨兩種病毒的雙重挑戰。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 2 月 26 日在新聞發佈會上的介紹,近期全國 15 個省市發生了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現點多、面廣、頻發,德爾塔和奧密克戎病毒疊加流行的特點。3 月份以來,奧密克戎疫情又在中國最大城市上海大規模爆發,4 月底累計感染者已超過 50 萬,死亡超過 300 例。其次,對澳門防疫構成更大威脅的是一水之隔的香港疫情的失控。2021 年 12 月,幾乎與內地同步,香港也發現了奧密克戎病例,並出現社區多點隱形傳播,且源頭不明,第五波疫情開始發酵,但是沒有引起當局足夠的重視和及時防控。香港作為一個重要的國際交通樞紐,每天都有大量的來往跨境人流,造成病毒輸入,交叉感染的溫床,再加上聖誕、元旦、春節幾大節日期間聚集性活動的增加,最終造成香港防疫體系的決堤,引起疫情的大爆發。1 月底 2 月初香港的每日新增病例呈幾何級數增長,從幾十例,到幾百例,幾千例,再到幾萬例,並開始出現死亡病例和死亡人數的上升。2021 年 12 月 31 日,香港新增19 病例,到 2022 年 2 月 25 日新增病例已經突破 10,000 大關,2 月 27 日再增至 26,026 宗確診病例,2 月最後一天新增病例則超過 34,000 人。3月 3日香港日增病例超過 70,000,再創新高。到 4月底,香港染疫人數已超過 100萬,死亡人數近萬。香港疫情海嘯般的爆發對澳門的防疫工作造成巨大壓力。最後,離澳門只有一個多小時飛行距離,人員來往密切的台灣地區也於 1 月初爆發奧密克戎疫情,至 1 月底已經超過 300 例,2 月開始出現死亡病例。進入 4 月疫情迅速擴散,從每日新增破千到破萬只用了半個月的時間。4 月 28 日突破 1 萬大關,創疫情發生以來新高。今年 1—4 月,台灣地區新增本土病例已經超過 50,000 萬。三、治疫的第三階段(2021 年 12 月至今):邁向常態化,精準化抗疫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54因此,這一階段澳門特區政府面對來自內地、香港和台灣三個方向的病毒傳播風險,在吸取第二階段治疫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採用標本兼治,精準施策的治疫方針。治本的主要措施就是提高澳門居民疫苗的接種率。澳門特區政府明顯加強了疫苗接種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的強度,呼籲未接種疫苗的市民尤其是兒童和長者盡快接種,已經完成兩針接種的盡快接種加強針。這些宣傳和呼籲產生了一定效果。前面已經提到,到 2022 年 2 月中旬,澳門新冠疫苗接種率已達到 75%,但是兒童和長者的接種率偏低,3—11 歲年齡組的接種率只有 8.5%。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強烈呼籲中小幼教育階段的學生盡快接種新冠疫苗,並推出具體措施便利年幼者接種。例如 2 月 17 日澳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表示考慮到鄰近地區疫情變化,特別是有幼兒因感染新冠造成重症或不治個案,該局將加強對非高等教育學校學生進行疫苗接種資訊方面的宣導,為此將為學校提供有關學生疫苗接種的圖文包、短片等資料,以便於學校作宣導推廣。教青局還將根據各校學生有意接種疫苗的情況,協助安排學生到社區疫苗接種站進行接種。如果接種疫苗的學生達到一定數量,將聯絡衛生局外展服務到校為學生集體接種。2 月 22 日澳門行政公職局還向公共部門發出通知,公務人員陪同就讀中小幼教育階段未滿 18 週歲的子女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可以合理缺勤一天。至 3 月中旬,澳門疫苗接種率已經超過 80%。在香港和台灣疫情爆發之後,澳門有關部門對澳港、澳台之間人員來往採取了極為嚴格系統的防控措施,緊緊守住口岸、醫療和社區三條防線。首先是努力“禦敵於國門之外”,例如因應香港疫情的變化,減少在澳門醫學觀察酒店內病毒傳染的風險,從香港經由港珠澳大橋來澳人士,必須在大橋口岸等候落地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結果為陰性才能被送往指定酒店接受醫學觀察,陽性者就會立刻被送往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隔離治療;再如澳門新型冠狀應變協調中心要求 12 歲或以上人士在完成新冠疫苗接種後,才能登上由香港或台灣前往澳門的民用交通工具。如果前兩劑疫苗接種時間相差 7 個月,還需要接種加強針才能入境。又如春節以後,為加強對來澳和返澳人士的新冠防控,除了所有經機場入境的人士進行落地核酸檢測之外,經機場以外口岸入境,且過去 21 天在疫情高發地區有旅居史的人士,也須接受 1 次入境核酸檢測。其次,對已經入境的來自疫情高發地區的人員加強管控,並根據疫情的變化,隨時調整政策,努力使防疫措施常態化。疫情應變協調中心密切跟蹤內地及周邊地區的疫情起伏變化,所有到過疫情高發地區的入境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 14 天,最短不少於 7 天。一旦那些地區疫情得到控制,則及時取消相關防疫措施。例如香港和台灣的疫情爆發之後,自 2 月 22 日起,有這兩個地區旅居史的入境人士,必須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14 天,並在其後進行嚴格的自我健康管理 21 天。①在這期間,他們的健康碼會轉為黃碼,不得進入公共場所,不得經澳門進入內地,而且須接受多次核酸檢測,並採取其他防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https://www.ssm.gov.mo/apps1/PreventCOVID-19/ch.aspx#clg17668,2021 年 12 月 3 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55疫措施。如在指定日期內不接受檢測,健康碼會轉成紅碼,直到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為止。隨着香港疫情的日趨嚴重,要求返澳的在港學生數量不斷增加。為了應對這一新的情況,澳門教青局及時收集有意願回澳學生人數、時間等信息,並和旅遊局、衛生局等其他相關部門舉行跨部門會議進行協商,制定方案,為返澳學生的交通,隔離醫學觀察酒店等問題作出及時合理安排。除人員流動成為新冠病毒主要感染源之外,外來物品也是病毒擴散的途徑之一。這一階段澳門疫情防控的另一個特點是從人員擴展到物品。2 月 17 日澳門新冠疫情應變協調中心表示考慮到香港疫情嚴重,而且來自香港的郵件、包裹、貨物運到澳門的時間較短,因此這些物品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為此協調中心會同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求貨運公司對來自香港的包裹、物品等進行消毒,並呼籲有關公司和市民也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如接觸來自香港的報紙、雜誌後要洗手等。應變協調中心還為市民處置來自疫情高發地的物品制定了具體的防範措施。事實證明澳門當局的這些預防性措施是正確的。例如 3 月 1 日,市政署在一批來自香港的冷藏牛奶外包裝樣本上檢出新冠病毒。主管部門立刻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溯源排查,並對有關產品進行封存和銷毀,這批貨品最終未能流入市面,杜絕了可能的病毒傳播。2 月中旬,隨着香港疫情日趨嚴峻,發生滯留在港內地居民個別或集體偷渡入境到珠海,再分散旅行到各地,被查出有新冠陽性,從而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案例。目前還沒有發生在港人員為躲避疫情偷渡到澳門的情況。這和澳門近年來加大打擊非法入境活動的力度有關。澳門警方與內地在 2015 年就建立了“反偷渡工作聯防機制”,協同澳門各執法機關打擊偷渡活動,取得明顯成效,非法入境者人數已經大大減少。為防止類似香港偷渡客的情況發生在澳門,澳門警方及海關通過情報收集和高科技手段,加強對沿岸附近地區的巡邏和截查,打擊偷渡犯罪,堵住經由偷渡傳播病毒的通道。另一方面,鄰近地區疫情加重之後,走私貨物經澳門運往內地的情況有所增加,不僅擾亂澳門經濟秩序,也容易出現防疫漏洞。因此澳門海關和治安警察局通力合作,持續強化反走私人員、船隊和技術等方面的投入。不過再嚴格的防控措施也很難免會有“漏網之魚”。在應對帶有病毒傳播風險的個案時,澳門特區政府分層分級的精準化疫情防控也有了新的發展和實踐。例如 2 月 27 日中山市坦洲鎮發現一名新冠核酸檢測陽性病例。此患者近期頻繁往返於中山澳門兩地。特區政府對此沒有輕易作出進行澳門全民核酸的決定,而是採取更精準的疫情防控措施來有效應對。疫情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只對在特定時間該患者經常出入的重點區域,主要是關閘廣場附近居住或工作的人士,進行強制性的核酸檢測,並精準確定重點區域的具體樓宇。同時,衛生部門還對 28 名相關人士進行了管控,包括密切和次密切接觸者,有共同軌跡人士等等。應變中心還要求 2 月 25 日至 27 日期間任何一天曾於關閘口岸出入境總次數多於4 次的人士,曾與病患在澳門或內地可能有共同軌跡的人士,每 24 小時進行一次核酸檢測,3 天 3 檢;並呼籲在那段時間曾於關閘出入境的人士自覺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此外,疫情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56協調應變中心經過評估,認為在關閘口岸出入境大廳排在該名患者前 10 位及後 20 位的通關人士有感染的風險。該批人士大約有 780 人,必須接受前後 5 次核酸檢測。①如此精細的防控措施為前兩個階段所未見,雖然非常繁複,但是總體而言大大降低了疫情防控的成本,減少了對整個社會的干擾。澳門教青局還要求過去 14 天曾居住在中山坦洲的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學校的教職人員及學生暫停回校面授課程,改在在家學習,測驗及考核做彈性處理。第三階段澳門治疫的另一個變化是上一階段澳門需要向廣東求援,幫助澳門完成全民核酸檢測。而在這一階段,澳門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還可以向深受疫情之苦的香港伸出援手。2 月 18 日,澳門派出首支援港核酸檢測隊伍,由 8 人組成,都是實驗室富有經驗的技術骨幹。援港人員進駐元朗,加強香港的核酸檢測力量,直到香港本輪疫情結束。澳門目前常規的每日檢測能力為 72,000 人次。如需進行全民核酸檢測,每天可以完成 34 萬人次的檢測。也就是說澳門目前基本上兩天就可以完成全員核酸檢測,這比前兩個階段有明顯提高。和第二階段的治疫相比,這一階段特區政府的疫情治理政策還表現出很強的前瞻性。雖然澳門目前還沒有發生本土疫情,但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居危思安、未雨綢繆,採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應對可能發生的大規模疫情,盡量爭取走在疫情的前頭。澳門特區政府為此制定並發佈了《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預案》,政府官員列舉了在出現大規模疫情的情況下,澳門治疫面臨的五大挑戰,包括社區管控、大規模流調、排查和檢測、隔離和治療設施、交通和生活支援等。為應對挑戰,由各政府部門牽頭成立了 15 個專職小組。4 月 27 日特區政府還舉行預案宣講會,向社會各界介紹預案內容。300 多澳門社團和機構代表參加了宣講會。澳門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表示一旦出現疫情,預案的實施需要全社會齊心協力,和政府配合共同抗疫。各社團和機構在聽取講解後也將制定各自相應的預案。澳門還於 5 月就預案的實施在社區治療中心舉行演習,以檢驗預案的有效性。為保證疫情期間的民生,特區政府還制定了《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社區網格化管控專項應變計劃》。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染疫人數急劇增加,特區政府擬定室外方艙醫院預案,並於 5月上旬舉行方艙醫院跨部門演習。特區政府還採取措施提高新冠核酸檢測能力,包括引進先進核酸檢測實驗室的設施,並購買和儲備了大量快速抗原試劑,用於自我快速抗原檢測,作為疫情期間全民核酸檢測的補充手段。 總之,這一階段面臨鄰近地區洶湧而來的疫情,澳門特區政府在總結前兩個階段治疫經驗的基礎上,立體作戰,精準施策,到目前為止“有驚無險”,守住了澳門抗疫的防線。12 月 26 日,澳門出現首個奧密克戎(Omicron)感染病例,截至 4 月 28 日,澳門共增加5 宗病例,其中 3 例為從香港返回澳門的澳門居民,均屬於境外輸入病人,沒有發生社區①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https://www.ssm.gov.mo/apps1/PreventCOVID-19/ch.aspx#clg17668,2022 年 4 月 27 日。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57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澳門特區政府兩年多來的治疫至少有三條經驗是值得肯定的:一是特區政府從一開始就高度重視新冠疫情的治理,並且在治理方針上始終把澳門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居樂業放在第一位,為此特區政府不惜關閉賭場,不惜動用財政儲備;二是特區政府善於從失誤中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提升治疫水平,從上文治疫三階段的梳理中可以明顯地看到特區政府的“學習曲線”,所以不能把目前澳門疫情的相對穩定完全歸功於運氣;三是澳門治疫的成功也離不開市民的高度支持,無論是執行口罩令還是全民核酸檢測,澳門市民都非常配合,把治疫措施變成自己的內在行動。即使對特區政府的一些失誤也願意給予諒解。當然新冠疫情的治理也暴露出特區政府在社會治理上的一些短板,例如行政部門在政策協調、組織實施,以及配套措施方面的不足,這些短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反映出澳門治理體制和公共管理上一些更為普遍性的問題,需要舉一反三,加以改進和提升。更重要的是這次疫情進一步凸顯了澳門單一經濟結構的脆弱性,使特區政府對推動澳門經濟向多元化方向轉型有了更大的緊迫性。經過這次疫情,澳門社會各界對澳門經濟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認識更加清醒,對澳門發展的路向思考更加深刻。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新冠疫情的治理或許可以成為澳門特區政府提高整體管治水平,實現經濟結構和發展路徑轉型的催化劑。[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傳播,沒有醫務人員被感染。截至 4 月 28 日澳門已經連續 201 天沒有新增本土新冠確診病例。 澳門這一階段在困難複雜的外部疫情環境下能取得這樣的成績實屬難能可貴,它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包括政府相關部門對疫情防控的高度重視,強而有力、持續不斷的防疫宣傳引領,疫苗接種率的明顯提高,更為嚴格的邊境管控政策,更為科學精準的治疫措施,更為快速熟練的核酸檢測能力,以及市民對各項防疫措施的高度配合。特區政府具有前瞻性的治疫防範措施也使得民眾對一旦疫情爆發,政府能夠有效控制疫情抱有信心。結語澳門治理新冠肺炎疫情的路徑、成效與評估
  • 158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封小龍一、蔣朝陽著《澳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治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 年,348 頁。著者蔣朝陽,1966 年出生於湖南邵陽,1983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分別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87)、法學碩士學位(1990)和法學博士學位(1995)。現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著述有:《論部委規章制定權的授予、行使和監督》(1998)、《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撰稿人,2005)、《對澳門終審法院裁決的分析:演繹還是類比?》(2006)、《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實踐的若干問題探討》(2010)、《論對規範合法性審查》(2011)、《公私法二元論與澳門特別行政法之理論基礎》(2012)、《論澳門基本法的司法適用》(2015)等。全書共分五個專題,輯錄了作者於 2006 -2015 年近十年間發表的有關《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治研究方面的學術論文,這些文章主要運用憲法、基本法和行政法理論,結合澳門特區的法律檔案和司法案例,對《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區的民主政制、《澳門基本法》的司法解釋和適用、《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澳門基本法》與行政法治等專題進行研究和重點闡述。這對於深化“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及其在澳門特區實施的重點問題和突出問題等領域的研究具有重要價值。第一編“《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論〈基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一章闡明《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及設定《基本法》條文內容的依據,為在理論上正確處理授權與自治的關係,在實踐中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國家其他地區與特區的關係以及特區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法律依據;《〈澳門基本法〉與特區法律體系的構建》表示《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構建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中作者簡介:封小龍,暨南大學國際學院講師。廣州 510632
  • 159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關於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研究》討論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與一般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全國性法律在特區的效力、全國性法律如何才能在特區實施等問題;《論澳門居民的“基本義務”》表明澳門特區就《基本法》第 23 條進行立法,最終體現了對特區居民基本權利的全面保護;《論中央在〈澳門基本法〉中的監督權》表明中央監督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循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監督權行使的依據、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也應遵循合法性原則。第二編“《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主政制”,包括《論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內在邏輯》、《行政主導與澳門特區民主政制的發展》、《論〈澳門基本法〉框架下的民主協商機制》、《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我國內地選舉法中選民登記制度之比較》四章,表明特區政制發展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來進行,有其內在的邏輯規定性,不存在超越《基本法》規定的政制發展的終極目標。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為行政主導的、有效運行創造更好的基礎和條件,政制發展的有效性體現在通過有序地擴大政治參與,鞏固和擴大管治聯盟,廣泛吸納民意,調高行政主導能力,確保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行。第三編“《澳門基本法》的司法解釋與適用”,包括《對澳門終審法院裁決的分析:演繹還是類比?——不同法律傳統下對〈基本法〉司法解釋的邏輯解讀》、《論對規範合法性審查》、《論〈澳門基本法〉對司法適用》三章,表明有關方面盡快對適用《基本法》的有關問題進行適用性調整十分迫切,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使在以中國《憲法》為最高法律效力之下不同“法域”之間,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多種法律體系和諧相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是“一國兩制”法律理論的重大課題之一。這些問題的妥善安排將促進內地與特區的和諧與發展,豐富“一國兩制”法律理論,也是包括特區司法機關在內的有關各方面的共同貢獻。第四編“《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包括《準確理解行政主導,正確處理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的關係》、《〈澳門基本法〉中行政與立法關係實踐對若干問題探討》、《澳門特區立法協調性探討》、《職業自由、工作自由與澳門專業制度立法》四章。討論如何準確把握行政主導的精神實質、如何正確處理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的關係、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約、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制約與配合的目的、《澳門基本法》第 35條規定的澳門居民的選擇職業和工作自由的權利幾個方面,探討行政與立法制約與配合關係、《澳門基本法》與立法關係、澳門特區立法的協調性。第五編“《澳門基本法》與行政法治”,《略論〈澳門基本法〉中行政組織原則》一章討論包括地方政府組織原則、行政長官制、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行使中央授權的行政管理權、一級政權組織、層級制與職能制及集中統一制幾個問題;《論〈澳門基本法〉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條款的處理》一章討論如何正確認識及處理“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澳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之初論》一章就澳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基本含義、性質、功能和基本內容進行初步研究,並就如何完善特區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提出了四點建議;《出入境管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
  • 160制與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章表明其作為一項行政管理權,在特區出入境管制領域與其他行政管理權的行使一樣,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享有自由裁量權,除非行使明顯過度,違反平等原則或者超出適度原則,否則在原則上排除司法審查;其餘章節為《略論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的改進》、《內地、香港、澳門問責制比較分析》、《公私法二元論與澳門行政法之理論基礎——以澳門終審法院的行政裁判為分析對象》。前有自序,書後有澳門研究叢書書目。二、[ 葡 ] 卡門 ‧ 曼德思(Carmen Amado Mendes)著;臧小華譯《中葡澳門談判(1986 - 1999)》,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 年,186 頁。著 者 卡 門 ‧ 曼 德 思(Carmen Amado Mendes), 為 科 英 布 拉 大 學(Universidade de Coimbra)教授;澳門大學、西班牙薩拉曼卡大學(Universidad de Salamanca)、法國里昂大學(Université de Lyon) 擔 任 客 座 教 授; 葡 萄 牙天 主 教 大 學(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政治學院的博士後學者。獲得葡萄牙里斯本大學(Universidade de Lisboa) 高 等 社 會 及 政 治科學學院榮譽畢業學士、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高等歐洲研究所碩士、英國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博士。曾任科英布拉大學(Universidade de Coimbra)國際關係系主任、葡萄牙“中國觀察協會”(Portugal “Associação de Observação da China”)創始成員、歐洲漢學會(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Studies)理事會成員(參與該會 2014 年科英布拉大會的組織工作)、葡萄牙政治科學學會(Sociedade Portuguesa de Ciência Política)理事會成員(曾擔任該學會國際關係分會主席)、葡萄牙國防部聽證會(Audiência do Ministério da Defesa Português)成員、諮詢公司 ChinaLink 的創始人之一。她在科英布拉大學負責協調有關澳門在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所發揮作用的研究項目,以及由歐洲漢學研究及智庫網絡發起的南南合作研究項目。該項目由歐盟對外行動署資助。著有中國對外政策、歐盟中國關係及澳門問題等的論文或著作內的相關章節。 譯者臧小華,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副教授,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從事澳門歷史及全球史研究。著有《陸海交接處——早期世界貿易體系中的澳門》。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61全書共有五章。前有鳴謝及文中縮略語簡介、引言,後有參考文獻、索引及澳門研究叢書書目。本書是首部從葡萄牙角度對澳門談判進行全方位解析的研究著作,是歷史學者、外交工作者和國際關係學生必讀之作。本書研究的是葡萄牙政府在 20 世紀 80 - 90 年代,尤其是 1986 - 1999 年期間,葡萄牙如何與中國政府通過談判解決歸還澳門的問題。著者廣泛利用葡萄牙文等多方面資料,通過直接採訪主要當事人獲取一手信息,對葡萄牙政府在中葡談判期間所採取的方針政策進行了考察。研究將中葡談判置於葡萄牙帝國的消逝、英國解決香港問題的經驗以及澳門社會政治環境變化等大背景之下,觀察葡萄牙作為國際舞台上的弱勢一方,在政權移交時間和澳門居民的葡萄牙國籍這兩個重大問題上,如何在談判中取得中方的諒解。然而,葡萄牙政治領袖將澳門問題作為其內政籌碼的做法,削弱了葡方制定有效方針的能力,使中國主導了談判進程。第一章《前途未卜的澳門》,介紹“澳門問題”的政治背景、葡萄牙帝國的撤退、中葡建交、複雜而混亂的過程等問題。回顧從葡萄牙人 16 世紀定居澳門到中葡 1979 年建交的這段歷史,指出澳門是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遲遲未能建立外交關係的障礙之一。兩國於 1979 年簽署的建交公報明確澳門移交問題只能通過談判解決。當時的葡萄牙對於如何處理澳門這塊對葡萄牙缺乏民族認同感的特殊“飛地”十分為難,對如何解決澳門問題缺乏既定策略及清晰的談判策略。第二章《為〈中葡聯合聲明〉而談》,分“開端”、“香港模式”、“請葡萄牙上談判桌”、“探索出路”、“談判詳情”、“協議”、“皆大歡喜?”幾個章節。著作考察1986 - 1987 年澳門問題談判的早期階段。談判中爭議最大的是葡萄牙向中國移交治權的時間和未來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中國政府希望澳門與香港同時舉行交接儀式,不願意等到 21 世紀才收回澳門,而葡方則希望晚一些再移交澳門。更加棘手的是澳門居民未來的國籍問題。葡政府希望澳門居民能擁有雙重國籍,中方則因為《憲法》不承認雙重國籍而希望他們只有中國國籍。第三章《過渡時期與“本地化”》,論述 1988 年《中葡聯合聲明》生效後直至 1999年澳門回歸這段時間內的一些重要議題。包含雙軌訓政與澳門、葡萄牙的過渡時期路線、“聯合聯絡小組”與“土地小組”、本地化:過渡時期的常設議題、葡萄牙政治對本地化的影響五個章節。主要指出貫穿過渡時期的三個主要問題:語言、公務員和法律的本地化。公務員的本地化包括本地人取代葡籍公務員,而由於大多數本地人都不擅長葡文,這一轉變必定涉及在公務員體系中以及在立法和司法層面上使用中文的問題。法律的本地化包括將現行的葡萄牙法律正式轉變為符合澳門實際的法律形式。第四章《過渡時期的其他難題》,討論過渡時期的幾個敏感問題,主要包括是否在《澳門基本法》中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款,澳門國際機場的建設,以及東方基金會的未來和現存資金的相關問題。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
  • 162第五章《最終評價》,論述葡萄牙在澳門談判中的策略、葡萄牙的談判優勢、談判戰術與技巧、不對等的談判等問題。著者認為,葡萄牙在澳門談判中採取了低調、非對抗的策略,由中方掌握談判的節奏。這種談判策略部分是由葡萄牙國內政局決定的,首腦之間意見有分歧,談判人員準備欠妥,這些都導致葡方在談判中缺乏為澳門和葡萄牙盡最大努力爭取利益的決心。同時,葡萄牙外交部組織不當、人力不足,未能培養出特定事務或特定地區問題的專業人員,外交人員也未經深入學習就履任新職。因此,葡萄牙外交部沒有一個專門負責澳門問題的部門,也未能派出有經驗、有準備的談判代表。此外,從政治角度看,葡國內對華談判責任歸屬爭論激烈,很難在對華事務中制定一套既定策略。著者馮邦彥,曾擔任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所長、暨南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並先後擔任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廣州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廣東經濟學會副會長等社會職務。1987—1994 年間應聘赴香港,任香港東南經濟信息中心分析員。長期從事港澳經濟、香港資本與財團、香港金融、香港經濟史等領域的研究。主要著作有《香港英資財團(1841—2019)》(2019 年 )、《 香 港 金 融 史1841—2017》(2017 年)、《香港金融與貨幣制度》(2015 年)、《香港產業結構轉型》(2014年)、《厚生利群:香港保險史(1841—2008)》(2009 年)、《澳門概論》(1999 年)等。全書共分四篇,前有前言。該著作是作者在過去二十年(1998 至 2017 年)所發表的關於澳門經濟的論文結集,內容廣涉澳門經濟發展四大範疇,包括:(一)“澳門整體經濟發展”:根據澳門在資源稟賦方面的比較優勢提出澳門在回歸後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和戰略定位,並深入剖析其經濟發展的總體態勢、所取得的輝煌成績與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及問題等。(二)“產業發展與適度多元化”:從產業發展的視角,深入分析在博彩經營權開放的背景下,澳門博彩業快速發展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應及面臨的潛在風險,提出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在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方面的基本路徑和相關策略。(三)“財政、金融與資本財團”:分析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政策,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三、馮邦彥著《轉型時期的澳門經濟》,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澳門:澳門基金會,2019 年,376 頁。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63儲備、財政管理等方面的情況,探討澳門經濟在財政、金融、資本財團方面的轉型。(四)“粵澳合作與橫琴開發”:分析回歸以來澳門與毗鄰的廣東珠三角地區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澳門在參與區域合作方面的轉型發展。第一篇“整體經濟發展”共收錄了 8 篇論文,包括《澳門與香港兩地經濟、社會、政治的差異比較》、《澳門經濟發展模式反思與發展路向探索》、《論澳門競爭優勢的可持續性》、《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的輝煌成就與深層次矛盾》、《當前澳門經濟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研究》、《港珠澳大橋建設與澳門戰略地位的提升》、《回歸以來香港與澳門經濟發展比較》及《澳門——從“東方蒙地卡羅”到“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主要分析了澳門與香港在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的異同,並根據澳門在資源稟賦方面的比較優勢提出澳門在回歸後經濟發展以綜合性旅遊博彩業和中介性商貿服務業為主導產業的戰略定位,發展成為“亞洲的拉斯維加斯”和“中介性的國際商貿服務城市”。本篇還深入剖析了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發展的總體態勢、所取得的輝煌成績與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及問題等,是全書的總論。第二篇“產業發展與適度多元化”共收錄了 9 篇論文,本篇重點分析澳門經濟在產業發展方面的轉型,包括《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與制度改革》、《澳門博彩業開放的經濟效應分析及問題思考》、《微型經濟產業結構演變——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微型經濟體產業適度多元化理論與實證研究——以澳門為例》、《香港與澳門產業結構比較研究》、《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路向與政策研究》、《借鑑淡馬錫經驗,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新選擇》、《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戰略內涵與發展策略》、《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評估與策略》。主要從產業發展的視角,深入分析了在博彩經營權開放的背景下,澳門博彩業快速發展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應及面臨的潛在風險,特別是深入分析了博彩業“一業獨大”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和“馬太效應”,並進一步深入研究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在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方面的基本路徑和相關策略。第三篇“財政、金融與資本財團”共收錄了 7 篇論文,本篇重點分析澳門經濟在財政、金融、資本財團方面的轉型,包括《回歸前澳門資本結構的基本特點》、《澳門博彩財團的歷史演變與發展現狀》、《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財政政策分析》、《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澳門銀行業的發展與特點》、《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新時期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與特色金融的發展》。主要分析回歸前後澳門資本結構的基本特點,澳門博彩財團的歷史演變以及其於博彩經營權開放和博彩經營權中期檢討背景下的發展狀況與發展策略。同時,深入分析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政策,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儲備、財政管理等方面的情況;澳門特區的貨幣發行制度和銀行業的發展歷史、發展現狀與特點,並深入研究在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澳門金融業的發展定位和特色金融業的發展策略。澳門學著作提要(四十六)
  • 164第四篇“粵澳合作與橫琴開發”共收錄了 8 篇論文,本篇重點分析了澳門在參與區域合作方面的轉型發展,包括《新時期粵澳經濟合作的回顧、反思與前瞻》、《“十一五”時期粵澳合作熱點——橫琴聯合開發研究》、《以橫琴開發為紐帶,推進粵澳區域合作》、《粵澳合作開發橫琴——“5 平方公里”做文章》、《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幾個關鍵問題與政策思考》、《CEPA 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橫琴開發與澳門企業的發展商機》、《澳門參與區域合作的戰略目標與發展模式》,主要分析回歸以來澳門與毗鄰的廣東珠三角地區之間的經濟合作,包括在 CEPA 框架下粵澳經濟合作的發展進程,其中重點研究了粵澳雙方在珠海橫琴新區的“合作開發”方面所面臨的發展機遇、合作重點及所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在參與區域合作方面的總體發展思路、發展戰略目標和合作模式的創新方向。[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校對 吳浩彭 黃耀岷 ]澳 門 研 究 2022年第 2期
  • 165ABSTRACTSNo. 2JOURNAL OF MACAU STUDIESNov 2022Quarterly· 6 ·· 21 ·Abstract: During 1757 to 1842, most of the foreign trades into China was confined to Cant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arry out this research on clearing, especially those related to the “Thirteen Hongs”. The newly-discovered financial documents in Britain, which were the beginning of cash checks, were not only geared to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Canton and Macao, but also born on the financial markets.Keywords: Canton-Macao, East India Company, Clearing, Cash checksAbstract: In the early 16th century, the Portuguese came to Japan to preach and trade. Initially, they did not have stationary ports at which to dock in Japan. Thereafter, Portuguese merchants and the Jesuit began to investigate several potential ports in Honshu and Kyushu, but none of them were suitable. Shortly after that, they discovered Nagasaki, which was one of the best ports in Daimio Omura’s domain, and they decided to come there annually. From then on, Nagasaki became an important window between Japan and foreign countries for trading, and it had special meaning for Japanese modernization.Keywords: Portugal, Japan, Nagasaki“Cash Checks” of EIC Printed in Macao in the Qing DynastyThe Discovery of Nagasaki Harbor and its Meaning Based on Trade between Portugal and JapanXING Silin, LENG DongZHANG Lanxing· 32 ·Abstract: Tong Tinggui ( 唐廷桂 ) was Tong Tingshu ( 唐廷樞 )’s brother, and a comprador of Jardine Matheson & Co. In the relevant research works, many variations or incorrect names appear, and even spread widely and have a far-reaching influence. In this article, Tong’s family tree, and related historical records, confirmed that Tong Tinggui ( 唐廷桂 ) is the formal name; Tong Zhi ( 唐植 ) is an original name; Tong Achick (唐亞植 ) is a childhood name; Tong Kowa (唐國華 ) is a former name; Tong Mow Chee (唐茂枝 ) is a respectful name; and Tong Mow zhi ( 唐茂之 ) is an incorrectly written version of Tong Mow Chee, while Tong Jie (唐傑 ), Tong Shi (唐實 ), Tan Aqi (譚亞祺 ), Tong Aqǐ (童‧阿奇 ), Tong Achi (唐阿植 ), Tong Aqi ( 唐阿七 ) are English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ang Tingzhi ( 唐廷植 ) is an incorrect name created by the researcher.Keywords: Tong Tinggui, Tong Chick, Tong Kowa, Tong Mow Chee, Tong Tingchi, Tong TingshuA Study on Tong Tinggui NamesBIN Muxin
  • 166· 46 ·Abstract: Tang Tingshu was born in Xiangshan. His footprints not only covered Macao, Hong Kong, Shanghai, Tangshan, Tianjin and other major cities, but also he and his family were in close contact with Guangzhou. As far as Tang Tingshu was concerned, his book The English Words Collected Complete was published in Guangzhou under the name of Weijing tang, the Weijing tang is Tang Tingshu, and he claimed to be a person of Yangcheng for many times in the book. Judging from the people who inscribed, wrote the preface and proofread the book, Tang Tingshu had a social hub in Guangzhou. Among the members of Tang’s family, his parent Tang Baochen and Liang once lived and maybe had a house in Guangzhou. His eldest brother Tang Tinggui was born in Guangzhou. In addition to publishing The English Words Collected Complete in Guangzhou, Tang Tingshu also handled westernization affairs in Guangzhou. His third brother Tang Tinggeng lived in Guangzhou for a long time because of his position. His youngest brother Tang Tingjian and some of their descendants also lived in Guangzhou. In addition, Tang's family also joined the Tang Clan Ancestral Hall in Guangzhou. Tang Tinggeng as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of Xiangshan Fang in Guangzhou,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the initial establishment and later operation of the Tang Clan Ancestral Hall actively, and provided financial support, so he had an important status in the ancestral hall.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ng Tingshu with his family and Guangzhou, we obtain probably a more comprehensive recognition of Tang Tingshu's life track and his family history. Keywords: Tang Tingshu, Tang Tinggeng, Guangzhou, The English Words Collected Complete, the Tang Clan Ancestral HallRelationship between Tang Tingshu with his Family and GuangzhouNING Li, WU Hongqi· 72 ·Abstract: The procedure of carrying out a public tender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s i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ust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efore signing a procurement Brief Discussion on Awarding Contracts and Relevant A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o SARTANG Tat Weng· 58 ·Abstract: The 1850s to the 1870s, it was the peak period for Chinese workers to be sent to Cuba. About 150,000 Chinese workers were trafficked to Cuba as coolie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pain, Macao became the main port for Chinese workers to be sent to Cuba and as a “source of coolies”, in which the Macao-Portuguese authorities had played a special role. Restricted by Macao laws, Chinese workers needed to sign contracts before going abroad. These contracts were different from what they appeared to be. Contracted Chinese workers had no power to prevent their fate of abuse. This proposal attempted to research the issue of contracted Chinese workers going to Cuba based on the collection of more than 300 contracts, including the role of Macao in the process of contracted Chinese workers being abducted and trafficked to Cuba, the signing process of coolie contracts,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Keywords: Coolie contracts, Chinese Workers going abroad, CubaMacao and Contracted Chinese Workers in Cuba and Related Issues with Coolie ContractsSONG Yuyu, YE Nong
  • 167contract between the procuring entity and the awardee, competent entities must review certain key legal steps. However, the competent entities related to the awarding of contracts and relevant acts stipulated by the two procedural law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force are not exactly the same. In practice, the personnel of procuring entities will request that the relevant acts be reviewed by the entities with per se competence, delegated competence or sub-delegated competence. On the other hand, the laws in force do not restrict the form of the award and gives the awarding entities discretion to decide on a “whole award” or allow a “partial award”, whereby one or more awardees will be offered the procuring project. This leads to the authorization of a total expense or several individual expenses, as well as the signing of one or several procurement contracts. But, the drafted law for the reform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presently stipulates that, in a procurement procedure, one proposal can only be awarded, which will undoubtedly jeopardize this practice.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relevant acts and situations one by one,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rocuring personnel can understand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implement procurement wor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Key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ublic procurement, Contracting entity, Awarding contract, Authorization of expenses, Procurement contract, Macao· 84 ·Abstract: Electronic payments in Macao have been growing explosively over the past year or two, with third-party payments being the main growth area. However, there is no specific legislation on this issue in Macao, and the applicable contractual and legal remedies may not be able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the present day when cross-border consumption is increasing!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was reached: At present, banks or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Macao provide the same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s under different legal regimes, and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user must be determined by the type of institution. In terms of the attribution of liability for faults, the civil code system cannot be brought into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Even if the service providers were to compensate for the legal lag with a contract, it would be futile to do so because it would be in breach of the formal contractual system.Keywords: Macao, Fault liability, Third party paymentNature of Third-Party Payments and Liability for Fault in Macao VONG Chi Hou·95 ·Abstract: This research takes the Macao ordinary school teacher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discusse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eachers’ speci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school administrative support and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 in inclusive education. Moreover, this study attempts to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chool administrative support on the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 The study collected data from 612 ordinary school teachers, and collected relevant data through “Pearson’s product-difference 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Speci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school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Special Education Knowledge, School Administrative Support and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 Taking Macao Ordinary School Teachers as an ExampleTONG Chi Man
  • 168· 131 ·Abstract: In spring 2017, the author discovered a Qing landscape painting of Macao in The Lee Kong Chian Collection at the Museum of 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in Singapore. With a length of 318 cm and height of 30 cm, the painting, having never been noticed in any publication or record, is a major discovery for Macao’s history and culture. Combined with contemporary texts, maps and paintings, the author has examined its theme, features, intentions and especially the Macao Custom Office (Hopo or Guanbuxingtai) and Taxation Offices (shuikou) established in the Qing Dynasty. Roughly influenced by western painting techniques and created in the early or middle period of the Qianlong Reign (1735-1796), namely,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this long scroll of Macao landscape essentially remains a Chinese perspective and stands as a Chinese traditional piece of art, and could be regarded as a topographical painting. As the earliest and largest Chinese landscape painting on Macao, this scroll deserves further study for its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art value.Prosperous Governance: An Analysis of the Macao Landscape during the Qianlong ReignYANG Bin· 111 ·Abstract: This cross-sectional study aims to examine the interaction effect among parenting stress, parental-efficacy, social support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A quantitative approach to data collecting was used toexamine the relations among parental-stress, parental-efficacy, social support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This study sampling parents were purposively sampled from welfare agencies and schools, and other sources through a structured questionnaire survey. One hundred and sixty-six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collected. It is shown that for mothers with a low Socioeconomic Status, having no job and having a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preschooler’s TQL (the quality of life) is lowest. However, when controlled for their SES (Socioeconomic Status), gender, kid’s educational stage, social support and parental efficacy could buffer the parenting stress effect the quality of life.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interaction effect among parent-stress, parental-efficacy, social support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social support could reduce the effect between parenting stress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It means that social support could buffer parenting stress’ effectiveness to the quality of life.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policy and study are included.Keywords: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student, Parental-stress, Parental-efficacy, Social support, Quality of life Effects of Parental-stress, Parental-efficacy, and Social Support on Quality of Life of Macao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ParentsCHEONG Iok Kei support, and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s are all significantly positively correlated(p< .01); 2) speci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with school administrative support has a significant predictive power for “environmental adjustment”, “curriculum adjustment”, “teaching adjustment”, “assessment adjustment” and “overall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p< .05), and the explanatory variabilities are between 49.7% and 62.0%. Finally, suggestions are made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is research for reference by teachers, schools and the government.Keywords: Macao , Inclusive education, Ordinary school teachers, Speci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dministrative support, Special education instructional adjustment
  • 169Keywords: Macao Landscape, Hopo, Maritime custom of Macao, Taxation office, Chinese perspective, Topographical painting, Gentiloni painting· 144 ·Abstract: Since 2020, the management of Covid-19 in Macao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policy measures and their effectiveness during these three stages, three important lessons can be learnt. First, the SAR government gave high priority to COVID-19 management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and always took Macao people’s health and well-being as a top consideration. For that purpose, the government spared no efforts including shutting down all casinos and putting the fiscal reserve into use. Second, the SAR government was good at drawing lessons from past mistakes and made timely policy adjustmen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andemic management. Third, the high-level support from the Macao turning government mandates into their internalized behavior. Needless to say, the pandemic managementalso revealed some shortcomings and weaknesses in government policy coordin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terms of its general social governance. More importantly, the fight against the pandemic made the Macao society gain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existing problems in Macao’s economic structure and a deep reflection on its future development.Keywords: Macao, COVID-19 pandemic, Pandemic management, Pan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of COVID-19 in Macao: Pathway, Efficacy, and AssessmentWANG Jianwei, LIU Ju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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