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研究封面書脊封底32016BOLETIMDEESTUDOSDEMACAUJOURNALOFMACAUSTUDIES封面紙200g出版編輯主編執行主編編輯部地址電話傳真電郵封面設計植字排版印刷出版日期定價: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吳志良 郝雨凡:林廣志:澳門仔大學大馬路 澳門大學人文社科樓(E21)G052室澳門研究中心:(853)88228139:(853)28860009:cms.info@umac.mo:馮文偉:嘉華印刷公司:嘉華印刷公司:2016年9月15日:澳門幣80元二○一六年第三期 總第八十二期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 總第82期編輯委員會(以姓氏筆畫為序)朱壽桐 李向玉 金國平 范息濤梁文慧 莫世健 湯開建 黃竹君楊允中 靳洪剛 趙 偉 駱偉建蘇育洲 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ISSN0872—8526澳門研究出版ISSN0872-85269770872852007馮小姐您好,從77開始,「澳門研究」編輯委員會有所改變(共十五人)如下︰編輯委員會(以姓氏筆畫為序) 馮小姐:(2016年1月13日改)請將地址更改為以下地址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人文社科樓(E21)G052室澳門研究中心Vol.65改內頁200pp紙改100g書脊11.5mm,造13.5mmVol.74書號加ISSN0872-8526封面造上網File,在另存新檔,然後選AdobePDF
  • ‧名家視界‧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巿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熊月之邵 建5‧時政熱點‧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郝雨凡 楊道匡 楊允中 邱曉華 蘇育洲 謝飛帆郭曉明 李嘉曾 趙偉兵 鄞益奮 宋雅楠 林廣志13‧《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澳門旅遊產業未來發展之方向和路徑....................................................................梁文慧33以展促多 以展助博...................................................................................................謝飛帆35關於澳門旅遊業發展的若干建議...................................溫艷瓊 FranciscoV.Pinheiro37指標細化與落實執行...................................................................................................唐繼宗41旅遊業﹕澳門與橫琴的協同發展.............................................................................闞興龍42推進澳門全域旅遊發展 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王 華441988年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6年第3期總第82期9月15日出版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研究‧《立法會選舉法》的“競選申報制度”....................................................................冷鐵勛46“偷步宣傳”及其相關行為的規管...........................................................................蔣朝陽50《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建議”的分析與討論.......................................................周 挺54‧澳門學‧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周振鶴林 宏58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日]松浦章撰 陳燕虹譯 孔 穎校98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孔 穎110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日]高橋強撰 沈 藝譯128態度與技巧──岑春煊的涉澳外交活動...........................................譚群玉曹天忠141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夏 斌陳文源163澳門學著作提要(二十四)........................................................................................葉 農173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張富強李夢露177“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尤美玲陳金龍186
  • JOURNALOFMACAUSTUDIESQuarterlyAComparisonofCityCharactersbetweenShanghaiandMacau—AnInterviewwithProf.XiongYuezhi.....................................................XIONGYuezhi,SHAOJian5ARecordofSymposiumon“Five-YearDevelopmentPlanofMacauSAR”HAOYufan,IEONGTouHong,IEONGWanChong,QIUXiaohua,SOYukChow,XIEFeifan,........................GUOXiaoming,LIJiazeng,ZHAOWeibing,YINYifen,SONGYanan,LINGuangzhi13AnalysisofMacauTourismIndustryDevelopmentMasterPlanLEONGManWai,XIEFeifan,WANYimKing,FranciscoV.Pinheiro,................................................................................TONGKaiChung,KANXingLong,WANGHua32TheDeclarationSystemof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LENGTiexun46Regulationon“JumpingtheGun”PropagandaandotherResembleBehaviorsinElectionCampaign.....................................................................................................................................JIANGChaoyang50AnalysisandDiscussionon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ZHOUTing54ThePuzzleaboutthePlaceNameandLocationofMacauontheAncientWesternMaps.....................................................................................................................ZHOUZhenhe,LINHong58TheTradebetweenMacauandJapanduringtheLateMingandEarlyQingPeriod...............................................................................................MATSUURAAkira,CHENYanhong(tr.)98TheConditionofJapanesePrisonsinEarlyEdoPeriodfromthePerspectiveofJesuitReportsfromMacau.............................................................................................................................................KONGYing110AnInvestigationonJapanese-LearningBooksPreservedinSt.Paul’sCollege,Macau....................................................................................................TSUYOSHITakahashi,SHENYi(tr.)128TheDiplomacy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eldbyCenChunxuaninLateQing................................................................................................................TANQunyu,CAOTianzhong141LiHongzhangandMacauAffairsinLateQing...................................................XIABin,CHENWenyuan163LiteratureReviewonMacaulogy(PartTwenty-four)........................................................................YENong173ReferenceontheMainlandBudgetLegislationtoMacau...............................ZHANGFuqiang,LIMenglu177TheImpactonIndividualPerformancebyPerson-OrganizationFit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YOUMeiling,CHENJinlong18632016fityharactersbetwenShanghaiandMacau—AnInterviewwithProf.XiongYuezhi..........................................................XIONGYuezhi,SHAOJian5ARecordoftheSymposiumon“Five-YearDevelopmentPlanofMacauSAR”............HAOYufan,IEONGTouHong,IEONGWanChong,QIUXiaohua,SOYukChow,XIEFeifan,GUOXiaoming,LIJiazeng,ZHAOWeibing,YINYifen,SONGYanan,LINGuangzhi13AnalysisoftheMacauTourismIndustryDevelopmentMasterPlan...............................................LEONGManWai,XIEFeifan,WANYimKing,FranciscoV.PINHEIRO,TONGKaiChung,KANXingLong,WANGHua33TheDeclarationSystemof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LENGTiexun46Regulationon“JumpingtheGun”PropagandaandRelevantBehaviorsintheElectionCampaign........................................................................................................................................JIANGChaoyang50AnalysisandDiscussionon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the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ZHOUTing54ThePuzzleaboutthePlaceNamesandLocationsofMacauonAncientWesternMaps.........................................................................................................................ZHOUZhenhe,LINHong58TheTradebetweenMacauandJapanduringtheLateMingandEarlyQingPeriod...................................................................................................MATSUURAAkira,CHENYanhong(tr.)98TheConditionofJapanesePrisonsintheEarlyEdoPeriodfromthePerspectiveofJesuitReportsfromMacau.........................................KONGYingAnInvestigationofJapanese-LearningBooksPreservedinSt.Paul’sCollege,Macau.........................................................................................................TSUYOSHITakahashi,SHENYi(tr.)128TheDiplomacy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eldbyCenChunxuanintheLateQing....................................................................................................................TANQunyu,CAOTianzhong141LiHongzhangandMacauAffairsintheLateQing.............................................XIABin,CHENWenyuan163LiteratureReviewonMacaulogy(PartTwenty-four)............................................................................YENong173ReferenceontheMainlandBudgetLegislationtoMacau................................ZHANGFuqiang,LIMenglu177TheImpactonIndividualPerformancebyPerson-OrganizationFit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YOUMeiling,CHENJinlong186
  • 5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編者按】熊月之教授,現任中國史學會副會長、上海史學會會長、《上海通史(新修)》主編,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歷史研究所所長。作為當代中國史學界較有影響的學者之一,熊月之教授長期致力於“上海學”的研究與推廣,尤其是對上海城市史研究的推動,對上海城市文化的沉澱和發展,以及“上海學”成為國內外學術界關注的焦點領域之一,發揮了重要作用。一、從中國的對外開放看上海與澳門邵建(以下簡稱“邵”):熊老師,目前城市史的研究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一門顯學,城市之間的歷史比較研究也很吸引眼球。您作為國內外知名的中國史專家,長期以來對上海城市歷史有很系統的研究,對包括澳門在內的中國沿海城市的歷史也很關注,能否比較一下上海與澳門在城市品格上的不同與相似之處?熊月之(以下簡稱“熊”):城市與城市的比較,說異容易說同難。各個城市的地理方位、歷史沿革、市政景觀、人口結構,以及居民的行為方式、方言俚語、風俗習慣,都有明顯差異。但是,如果從城市品格來看,某些發展歷程類似的城市,則會呈現出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近代上海與天津、漢口、重慶、青島,儘管它們的地理方位、歷史沿革、市政景觀、人口結構各有特點,但是,由於在當時同為通商口岸,同為外國人居住較多的港口城市,它們在中西文化交流與融合方面,就有相似性。在這方面,上海與澳門也有不少相似之處。從中西文化交流和全球化的角度,澳門與上海都是全球化進程中、中西文化相遇的最前沿城市,也是中西文化交流、融合的最大平臺。對於全球化,學術界有許多不同的定義和分期標準。按照廣義的說法,1492年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以後,迪亞士和達伽馬等葡萄牙人開闢了抵達亞洲的海上航線,麥哲倫率船隊完成了環球航行,從此明確了無論甚麼地方、甚麼種族、甚麼膚色的人,都是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宣告了東西兩半球互相隔絕歷史的結束。這為西歐資本主義國家向世界各地的擴張開闢了新的活動場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熊月之 邵 建作者簡介︰熊月之,中國史學會副會長、上海史學會會長、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邵建,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上海 200020‧名家視界‧
  • 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所,開始了資本主義在歐洲發展並從歐洲向外界傳播的新歷程,標誌着全人類更加密切的相互聯繫、相互影響歷史的開始,以及經濟全球化的實質性起步。世界各地被捲入全球化的起點、程度和性質,各不相同。自1557年起,葡萄牙人獲許在澳門半島定居,在16-18世紀的中國,澳門便成為西方人居住最多的中國城市,也是受西方文化影響最廣泛、程度最深的城市。19世紀中葉,中國在鴉片戰爭失敗以後,被迫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和上海為通商口岸,是中國被更深地捲入全球化的新的標誌。此後,隨着一次又一次的戰敗,一個又一個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西方資本主義勢力對中國的滲透由南而北,由沿海而內地。西人東來,西物東銷,西學東漸,中國被捲入全球化的程度越來越深。在這一過程中,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上海成為西方列強在華僑民最多、投資最多、影響最大的城市,也是中國大陸受西方文化影響最深的城市。相形之下,澳門就不再是中國唯一的開埠口岸和外國人居住最多的城市,它在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也大為減弱了。概括而言,從16世紀中葉到19世紀中葉,澳門是中西人員往來、經濟貿易、文化交流最為廣泛和最為重要的城市;而在鴉片戰爭以後的一百多年間,上海則取代了澳門的地位。就中西人員往來、經濟貿易、文化交流而言,上海與澳門這兩個城市有相似或相同之處。邵:如熊老師所說,上海和澳門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在上海開埠以前,澳門是中西交流的最前沿和橋頭堡。上海開埠以後,則迅速成為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城市,同時也成為中西交流的中心。西方的文化、科學技術乃至政治制度,基本上都最先在上海登陸,然後輻射到周邊,最後在全國產生廣泛影響。當然,這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這種局面的形成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您可否簡單地說一說,在鴉片戰爭以前,澳門成為中西人員往來、經濟貿易、文化交流最為廣泛和最為重要城市的主要原因?熊:中國在唐、宋、元時期,對外都是相當開放的。唐宋時,廣州、泉州、明州(寧波)、杭州、洪州(南昌)、揚州、鎮江、江寧等地,先後被闢為對外通商口岸,以廣州、泉州為最。前來貿易的客商,主要來自東南亞和阿拉伯地區,少量來自非洲和歐洲。外商來市,使得廣州、泉州等城市呈現出異域風情。廣州的外國商人有時多達十餘萬,史稱“萬國衣冠,絡繹不絕”;泉州街上也隨處可見外國商人。為了適應對外通商,宋時廣州出現了蕃坊,專供外商貿易和居住。蕃坊中,有蕃市,即交易場所;蕃學,即外商子女學校;寺院,即外商宗教活動場所。中央政府為了加強對外國商民及通商事宜的管理,在有關通商口岸專設市舶司與蕃坊司,前者負責船舶入港管理、關稅徵收、使節接待、罪犯審理等,後者負責蕃坊的日常行政管理。蕃坊最高行政長官為蕃長,由蕃商推選,經中國皇帝批准任命。蕃長在行使職權時,須穿中國官員服裝。至元代,中國對外貿易繼續發展,泉州崛起,取代廣州成為東方最大的貿易港口,其外商數以萬計,來自東南亞、阿拉伯、波斯以及地中海沿岸的九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外商集聚的泉南蕃坊,出現了著名的伊斯蘭教堂清真寺、婆羅門寺,泉州由此呈現出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獨特景觀。而在唐、宋、元時期,澳門還默默無聞。然而,這樣的傳統到了明代卻令人遺憾地中斷了。鄭和下西洋雖然彪炳史冊,但曇花一現,對外開放或對外聯繫沒有成為國策。明代以後、鴉片戰爭以前的幾百年間,中國奉行閉關政策,對外貿易有種種禁令和限制。明朝厲行海禁,除了以朝貢形式進行的官方貿易之外,一律禁止私人從事海外貿易。1522年起,明朝罷黜閩浙二市舶司,封閉泉州和寧波二港口,衹留下廣州市舶司,而廣州口岸的貿易又以朝
  • 7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貢貿易為主。清代繼續實行海禁政策,康熙年間一度開闢澳門、漳州、寧波、南京等地為通商口岸,但歷時不長,乾隆年間這些口岸全部被關閉,僅廣州一口開放通商。明清海禁、衹開廣州一口,為澳門的發展提供了契機。眾所周知,澳門位於珠江三角洲最南端,是廣州的天然門戶。衹保留廣州作為中國對外貿易港口,就突顯了澳門非同尋常的地位。澳門地處南海之濱,就與中國沿海地區的聯繫而言,沿海岸線東行,可以溝通閩浙沿海港口,西行則與雷州、海南和廣西沿海港口相通。從對外聯繫角度看,澳門南面是浩渺無際的汪洋,國際航路通暢,有三條航線在這裏交匯,一條通向東面、南面,可與日本等東亞國家相通;一條穿過馬六甲海峽,進入印度洋,可到達東南亞和南洋各國,直抵非洲東岸;還有一條沿好望角北上,通往歐洲。於是,在中國封禁其他口岸的背景下,澳門獨擅勝場,成為中國聯繫日本、東南亞、非洲以及歐洲的最為關鍵的城市。清朝禁海令雖然時緊時鬆,但其基本原則沒有改變。這極大限制了中國其他沿海地區的海上貿易。澳門港的貿易不屬於朝貢貿易,各國商人可以在這裏通過各種管道進行購銷活動。1661年,清政府頒佈遷海令,規定沿海居民內遷30-40里,不許逾越一步,但對澳門網開一面,可以繼續進行各種貿易。二、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邵:鴉片戰爭以後,隨着上海的開埠,上海在中西文化交融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您曾經指出,中國城市近代化的步伐,是循着“通商口岸──沿海城市──京城與其他省會城市──內地城鎮”這樣的順序發展,這些城市的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管理機構、產業結構、人口結構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生產等,也是沿此順序逐步擴展的。以通商口岸為中心,一般內地城鎮為周邊,呈浪圈狀一圈一圈向外擴散。問題是,儘管鴉片戰爭後國內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對於澳門來說,它依然被葡萄牙人控制,依然是開放港口,其地位為甚麼被上海取代了呢。熊:這需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澳門在鴉片戰爭以後,其開放功能依然很強。鴉片戰爭以前,澳門雖然被葡萄牙人佔據,築有城牆,置有炮臺,儼然一獨立王國,但是它仍屬中國領土,仍歸中國地方政權所管轄。鴉片戰爭以後,葡萄牙政府趁中國戰敗之際,擴大在澳門的權益:1844年,在澳門設立省政府,將此前具有自治權力的議事會改成市政機構;1845年,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1849年,迫使中國駐澳縣丞衙門遷出澳門,改由隸屬總督的理事官管理華人事務;1887年,中葡雙方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澳門正式成為葡萄牙殖民地。這一系列的變動,使得澳門在中西文化交流方面的功能不是削弱而是強化了。另一方面,上海開埠以後迅速崛起,成為中國最大的通商口岸,其人口規模、經濟體量、腹地廣度,皆非澳門所可匹比。上海在1900年人口就已超過100萬,30年代超過300萬,到1949年則達到546萬,而澳門在1900年還不到10萬人口,1937年不到17萬人,1949年以前不到40萬。整個近代,澳門人口平均不到上海十分之一。此外,加上漢口、天津、青島等通商口岸的崛起,澳門的相對優勢就大為下降了。邵:接下來,您可否具體介紹一下上海與澳門在中西文化交流與融合方面,有哪些相似性?熊:這方面可以列舉的內容很多,我粗略分了一下,大體有以下八個方面:其一,人口華洋混處。澳門在近代以前,是外國人居住最多的中國城市。1802年,澳門議事會的一份人口普查報告稱,當時在澳門的外國人已有數千人,除葡萄牙人以外的外國人就有60
  • 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人,其中英國人24名,荷蘭人16名,法國人6名,西班牙人5名,瑞典人4名,丹麥人1名,亞美尼亞人4名。1809年,居住澳門的葡萄牙人有4,963人。到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外國人有逾5,000人。鴉片戰爭以後,澳門外國人的人數時有升降,大抵在4,000至5,000人之間。上海在開埠初期外國人不多,1843年僅20多人,但後來增長很快。1865年超過2,000人,1895年超過5,000人,1905年超過1萬人,1915年超過2萬人,1925年超過3萬人。最高時在1942年,超過15萬人,來自50多個國家與地區。雖然澳門的外國人人數和結構與上海的有所不同,但在居住方面有一點很相似,即華洋混處。儘管兩個城市的外國人都自有活動圈子,其居所也相對集中,但與華人居所沒有明顯的區隔。這一居住特點,對於文化交流至關重要。其二,建築中西合璧。兩個城市都有典型的歐洲風格和中國風格的建築,也都有中西合璧的建築。澳門既有歐式的天主教堂、基督教堂,也有中國塔樓式的媽閣廟、關帝廟。著名的教堂三巴寺,既展現了典型的歐洲建築風格和濃郁的西方宗教情調,也蘊含中國古典的建築元素。上海兆豐公園整體佈局為英國風格,同時又融入東方園林特色,其大門為典型的英國鄉村風格,酒吧為日本式的,牡丹園則為中國古典式的。飲譽中外的張園,既有開闊的歐式草坪,高大的洋樓,又有江南風格的小橋流水,精緻的亭臺樓閣。遍佈上海大街小巷的石庫門民居,其排列方式、局部裝飾多為歐式,但內部結構卻仿照江南民居。其三,宗教多元共存。澳門既有中國本土的各種宗教信仰,有媽祖廟及供奉朱大仙、關公、孔子、山神、土地神等寺廟,也有外來的天主教、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瑣羅亞斯德教、摩門教等。上海也是如此,既有佛教、道教,也有天主教、基督教、猶太教、東正教、伊斯蘭教、祆教等。兩個城市的共同特點是,各宗教信徒在這裏能各信其神、和平相處,不曾因宗教信仰的差異而引起重大衝突。一些多種族混處的學校、團體,為了照顧各自的宗教信仰,兼顧中西節日,放假的節日也特別多,春節、端午、中秋節要放假,復活節、升天節、耶誕節也會放假。其四,跨種族婚姻普遍與混血兒眾多。澳門跨種族婚姻歷史較久,據研究,澳門開埠以後,很快就出現葡人與華人通婚的現象,到1564年,已有許多歐洲人與中國女子結婚生子,17世紀時葡華通婚已頗為普遍。1637年,澳門全城除一名葡萄牙出生的婦女之外,葡人的妻子,不是中國人就是中葡混血兒的後代。與此同時,也有華人入贅葡人家庭的通婚形式。中西通婚的結果,帶來了數量可觀的歐亞混血兒。近代上海,也存在一定數量的跨種族婚姻。1862年,美國人華爾(FrederickTownsendWard)娶上海買辦楊坊的女兒為妻,這在同治元年的上海是很著名的事件。根據美國駐滬領事館的記錄,1879-1909年的三十年間,男方為美國人、女方為亞洲人的跨種族婚姻共有34例,其中有8名為日籍女子,其餘都為中國女子。1934年,上海公安局發給6名中國婦女結婚證書,男方均為英國人。除了這些正式婚姻以外,還有不少非正式的跨種族婚姻。由於上海外僑社會男多女少,到20世紀初期,成年女子人數通常衹有成年男子的三分之一,外僑中有許多沒有成家的獨身男子,他們有很多機會與中國婦女接觸,這使得歐美白人與中國女子發生了許多非正式婚姻的聯繫。不衹上海,在寧波等租界,早期就有歐美人與中國女傭非婚生子,英國人娶中國女子為妾在當時也較常見。1857年,後來成為總稅務司的英國駐寧波領事館譯員赫德(RobertHart),與一位寧波女子同居,共同生活了8年之久,期間生養的3個孩子後來都被赫德送往英國。澳門、上海的歐亞混血兒都曾有過被中西兩方歧視的遭遇,尤其在接受教育、尋找工作方面,不為外僑社會所平等對待。1871年,上海出現了專門為混血兒開辦的學校,有12名寄宿生和20名走讀生。隨着時間的推移,混血兒的增多,澳門、上海兩地的徐傑舜、湯開建:《關於澳門土生葡人問題的思考》,《民族研究》(北京)2000年第6期,第45-53頁。
  • 9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混血兒境遇也逐漸有所改善。其五,語言混合。因中西貿易的需要,澳門很早就形成了“洋涇浜葡語”(pidginPortuguês)。這種語言主要是因葡語與粵語混合而出現的,是一種由葡萄牙語、英語、印度語、馬來語和中國粵語混合而成的雜交體,語序以漢語語法為基礎,語句以單詞組合為特點,發音以粵語為主。到了乾隆年間,這種語言流行於整個廣州口岸,深深地影響並催生了“廣州英語”(CantonEnglish)。上海開埠以後,隨着廣東買辦的北上,“廣州英語”又傳到上海,並催生了“洋涇浜英語”(pidginEnglish)。洋涇浜原是上海縣城北面的一條小河,英、法租界相繼闢設以後,成為兩租界的界河。洋涇浜兩岸及其橋上,逐漸成為商品貿易的場所。一些口說蹩腳英語的翻譯,成為牽合中外商人、促成交易的重要中介。從事這項活動的,初時是隨洋行從廣州到上海的買辦,多為廣東人,尤其是香山人,後來逐漸本土化,成為上海的“露天通事”,規範了上海的pidginEnglish,洋涇浜英語由此形成。洋涇浜英語保留了不少洋涇浜葡語的成分,如“mandarin(官員)”來源於葡語“mandar(命令)”一詞,“compradore(買辦)”來源於葡語“compra(買)”一詞,“joss(菩薩)”來源於葡語“Deos(宙斯)”。其六,政治控制縫隙。近代上海與澳門,一有租界存在,為事實上的“國中之國”,一為殖民地,兩者都是清朝政府或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所無法完全控制的城市。因此,在某段時期,這兩個城市都是冒險家的樂園,也都是持不同政見者得以利用的縫隙。在上海,晚清時革命黨人章太炎、鄒容等利用這一縫隙進行反清革命宣傳,章士釗、于右任等利用這一縫隙創辦革命報紙;民國初年,鄭孝胥、陳三立等人則利用這一縫隙拒絕民國統治;20年代以後,共產黨則利用這一縫隙進行革命活動。在澳門,康有為等人利用清政府無法直接管轄的特點,進行政治活動;孫中山在這裏辦報,秘密進行革命活動;經元善因反對慈禧太后廢黜光緒皇帝而遭到清政府通緝,也逃到澳門避難。澳門範圍較小,可利用空間有限,但性質與上海租界差不多。其七,城市示範效應。澳門與近代上海租界,西方文化色彩濃厚,是集中展示城市建設、政治制度等各色西方文化的地方。這為眾多先進的中國人瞭解中國以外的世界文化,特別是西方文化,打開了一扇窗戶。在澳門,一批出身這裏、定居這裏、滯留或短期踏足這裏的先進中國人,如魏源、容閎、鄭觀應、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等,都在此接觸西學,感受中西差異,從中汲取有用的養分。近代上海,則是一部城市建設的教科書。1882年,康有為途經上海,見租界之繁盛,知西人治術之有本,於是大購西書以歸,自此大講西學,走上維新之路。長期生活在上海租界的鄭觀應,對於租界與內地城市在市政建設方面的差距,感受尤為深刻:“余見上海租界街道寬闊平整而潔淨,一入中國地界則污穢不堪,非牛溲馬勃即垃圾臭泥,甚至老幼隨處可以便溺,瘡毒惡疾之人無處不有,雖呻吟僕地皆置不理。唯掩鼻過之而已。可見有司之失政,富室之無良,何怪乎外人輕侮也。”正如英人干德利(RichardSimpsonGundry)所說:“上海的工部局是在中國最好的宣教士。”上海的外國租界是一個實例,闡明了西方文明的優點。“每年成千上萬的中國人由帝國他處走過上海,他們可以看到美麗的建築、整潔的街道、燃着的電燈或瓦斯燈;他們可以看到機器、自來水、電報、電話、火輪船、公園。他們在這裏所得到的印象,必然多少傳到內地去。”周毅:《洋涇浜英語在近代中國產生的歷史淵源之探討》,《中國文化研究》(北京)2005年春之卷,第113頁。鄭觀應:《盛世危言‧修路》,《鄭觀應集》上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63頁。干德利(RichardSimpsonGundry):《中國進步的標記》,張雁深譯,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第八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37頁。干德利(RichardSimpsonGundry):《中國進步的標記》,張雁深譯,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第八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37頁。
  • 1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其八,異質文化交匯交融的極好文本。近代上海在租界時期,一市三治,一個城市實質上由公共租界、法租界與華界三個城市合成,無法進行高度統一和有效的管理,致使各種文化在這裏都有一定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澳門則因長期處於中西兩種文化的邊緣地帶,城市管理又比較寬鬆,居民自由程度較高,也使得多種不同的文化在這裏都有一定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於是,這兩個城市,便成為異質文化比較平靜地交匯和交融的極好文本。在這裏,中西兩種文化,哪一種都不佔絕對統治地位,包括文化的會面、碰撞、理解、融合,各種不同的文化都能相對從容、相對平靜、相對理智地交流。在這裏,沒有極端的宗教衝突,沒有駭人聽聞的種族屠殺,卻有很多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的實例。這為今人研究全球化時代不同文化的關係,提供了一個較有價值的極好文本。三、“上海學”與“澳門學”邵:熊老師前面非常詳細地介紹了上海與澳門在中西文化交流與融合方面的相似性。您的全面總結,一定會對從事城市史比較研究、跨區域研究的學人提供很好的啟發。近些年,我注意到澳門學者開始關注和推廣“澳門學”,並且多次舉辦學術研討會。“上海學”也很早就被提及,而且某種程度上已成為顯學,您能否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熊:海內外以城市為研究對象的“XX學”已經很多了,除了“澳門學”,還有“北京學”、“成都學”、“西安學”、“香港學”等,日本也有“東京學”。“上海學”的提起則是很早的事。1980年7月,上海學術界討論成立上海史研究會,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特約研究員江聞道先生便提出“上海學”問題。他說︰上海史研究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不是一朝一夕能弄清楚的。外國人問起上海的歷史,我們回答不明白,現在的小青年更談不出。因此,我們要把有關上海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甚至妓女情況都要一條線、一條線地理清楚。有些知道上海歷史的人,要去拜訪,搶救活的資料。文字資料方面,黨史記載,反面記載,都要翻出來整理研究。我們要研究上海經濟命脈,研究“冒險家的樂園”是怎麼形成的。外國輸入品的歷史也要調查研究清楚。這和文化侵略……也有關係。總之,上海史研究是一門“上海學”(Shanghaiology),很值得下功夫把它搞好。江先生所說的“上海學”,就是將上海史作為專門研究對象的學問。如果要說早,江先生所提,大概比北京學、成都學等都要早。1986年,上海大學成立了上海學研究所,由唐培吉教授主持,並舉行“首屆上海學研討會”。這是上海第一個以“上海學”為名的研究所,第一次以“上海學”為主題的討論會。各位與會者均對開展“上海學”研究極表贊成,並就“上海學”界說、“上海學”歷史和研究方法發表看法。胡道靜先生認為,“上海學”有個從隱名到顯名的過程,20世紀30年代,柳亞子先生領導下的上海通志館對上海的研究,其實就有“上海學”的意味,現在建立“上海學”,是由隱變顯,是“上海學”正式形成的標誌。唐培吉、吳修藝、顧曉鳴等人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討論了“上海學”。陳旭麓先生對“上海學”作了相當科學的定義:顧名思義,上海學當然是以上海為研究對象,但它不同於上海史、上海志,史是記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上海史研究會(籌)主辦:《上海史研究通訊》第1輯,1980年,第7-9頁。
  • 11文化融匯:上海與澳門城市品格之比較──熊月之教授訪談錄述它的過去,志是分載它的自然和社會諸現象,學高於史、志,是它們的理論昇華。上海學要研究上海沿革、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自然狀態,這些都是早已分別研究的內容,也是正在深入研究的內容,但它們的排列不等於“上海學”,即使在這基礎上的綜合,也衹是“上海大觀”或“上海概述”,稱不上“上海學”。上海學應該是從對於上海的分門別類及其歷史和現狀的研究中,找出它們的聯繫和內核,由此構成為研究和發展上海這樣一種都市型的學理,富有上海的特殊性,又含有都市學的共性。上海,過去是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窗口,是個國際性都市,人們的思想和活動以創新、敏捷、靈活多樣著稱,今天的上海──新形勢下的上海,更在健康地發揮它原有的優勢,展示出新貌,這是建立“上海學”的重要依據。但它不應是“海派”的再現,而應是“海派”的揚棄和發展;它既有“派”的特徵,又應是一個學科的建立,它既是理論的,又有很大的實踐性。其後,上海學研究所開展了對上海猶太人、上海攝影史等課題的研究。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復旦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等單位,則在更廣泛、更深入的意義上,開展對於“上海學”的研究。2003年,上海大學在上海高校中率先開設了《上海學》課程。至此,“上海學”之建立,似乎已無異議。其實不然,學術界對於“上海學”是否能夠成立、有無必要,仍有分歧。1999年,《史林》雜誌舉行“上海學筆談”,唐振常、姜義華、沈渭濱等學者撰文。唐先生、姜先生等都認為,不必急於建立“上海學”,還是先做一些紮紮實實的研究為好。唐先生認為,到20世紀末,上海研究發展很快,進展極大,建立“上海學”有一定道理,但他認為,仍不必專列“上海學”:我至今仍秉舊說,以為不必專列上海學(Shanghaiology)這個名目。20年前持此說,20年後的今天亦持此說。為甚麼?上海現狀研究,非我所知。上海歷史研究,勿論國人西人,規模都小,研究所得,也難稱碩果。20年來,儘管廣深都大過於前,恐怕還衹能說方興,距認識歷史上海的本貌還很不足,貿然冠以上海學這個專列名目,勢將予人以立異以為高的想法……上海研究方興,何必匆匆即定上海學一詞,以成固定。各家各派,國內域外,無妨各展所長,待其大盛,再作定論,豈不自然?再觀今世,所謂此學彼學,名目不少,多衹圖個熱鬧。能夠自立門戶,卓然有成者,似乎除了紅學之外無所見。以此,又何必立異以為高,強扭上海學之名以增熱鬧!其實,這衹是形式問題,還是平平穩穩地去做上海研究為好。姜義華先生提出深化與拓展上海研究的十條建議,但是,他傾向於不要打出“上海學”的招牌,多研究課題,少掛些旗幟,因為要將一個城市的專門研究確立為一個具有鮮明特色的獨立學科,遠不如多花一些精力深化與拓展上海的研究更加實在。唐、姜等先生在上海史研究方面都有諸多貢獻,對於上海研究的重要性他並無異議,其慎建“上海學”的想法,主要基於學者的審慎和嚴謹,都很在理。復旦大學李輝博士的意見比較平實。他說:上海這個地方的確很值得深入系統地研究,但是否建立“上海學”其實衹是一個“名”的問題,這並不影響對於上海這座城市的研究,為上海的研究確立“上海學”的“名”也許並不是至關重要的。我贊成這個態度,高興提“上海學”也好,不高興提也好,自行其事最好。做好關於上海城市的研究,最為重要,也最本質。陳旭麓:《上海學趨議》,《陳旭麓文集》第二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607頁。唐振常:《關於上海學(Shanghaiology)》,《史林》(上海)1999年第2期,第2-3頁。熊月之:《上海學平議》,《史林》(上海)2004年第5期,第6頁。
  • 1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邵:對於上海史研究國內外學者都很關注,這些年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您正在主編《上海通史(新修)》30卷,能否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如您前面所說,澳門與上海具有相似性,澳門有沒有條件和基礎開展類似《上海通史》這樣多卷本的研究課題?熊:《上海通史(新修)》總體設想為30卷,約1,200萬字。有四個特點:一是範圍更廣。1999年出版的《上海通史》,所寫內容在近代以前以上海縣為主,近代以後以上海城市為主。《上海通史(新修)》則涵蓋今上海市行政區全部,包括近代以前不屬於上海縣的松江、青浦等地,以及近代以前不屬於松江府的嘉定、寶山、崇明等地。二是時間更長。原書敘事下限為1997年,現下延到2010年。三是內容更全。原書許多部分內容將更為充實。原書編寫時由於資料限制,當代部分寫得比較簡略。現在因大部分資料已公開,完全有條件寫得更為細緻豐滿,更加全面。原書對於近代上海外國人的活動,雖然也有所記述,但不夠全面、豐滿。近代上海城市的主體部分是租界,租界是在外國人主導下發展起來的。城市的設計、建設、管理,以及城市的制度設計、社會組織、法制體系,大多是在西方文化主導或影響下形成的,因此,研究上海歷史,必須重視這方面的內容。四是學術性更強。近十多年,國際、國內學術界對上海歷史研究,無論是考古部分,還是近代、當代部分,都有重要推進,論文數以千計,著作數以百計。至於原始資料,英文、法文、日文中,均發現有重要的上海史內容。《上海通史(新修)》將盡最大可能吸收國際國內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體現時代水平。先前編寫的《上海通史》,對晚清、民國、當代三個時段,各從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四方面展開,其長處是四個方面都兼顧到了,短處是歷史貫通性受到了一定影響,因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現在的編寫體例,加強了貫通性,對於行政建置演變、疆域沿革、城市結構與功能變化,以及市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變遷,都作綜合考察。《上海通史(新修)》較之原書,重點修改幾個方面:一是古代部分,加強歷史連貫性,同時充實松江、青浦、嘉定等方面內容;二是近代部分,分段更細;三是當代部分,加大改革開放以後的內容;四是加強人物部分,在中國傳統史書中,人物佔的比重都很大,因為人物在歷史演變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而加大了人物傳的比重。近代上海人物中,外僑是很重要的部分,以前的史書中對此重視不夠,現適當加大近代外僑的比重。這樣的體例,將中國傳統的紀傳體,與近代以來從西方傳入的通史體例結合起來。與傳統紀傳體比起來,有紀、傳、表、圖,但不設“志”,這是鑑於上海已經有了100多種專業志,如果再設“志”,勢必有太多重複。現在的主要卷目,實際上用紀的體例,將市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重要內容編織進去。《上海通史(新修)》已經編寫了三年,現已進入最後衝刺階段,已經收到了將近三分之一的書稿,正在組織專家進行審讀、修改,明年將出版一部分,2018年將全部出版。至於《澳門通史》的編纂,廣東教育出版社曾經在1999年5月出版了黃啟臣教授的專著《澳門通史》,這本書作為國內外第一部融專業性與知識性於一體的介紹澳門歷史的學術專著,在某種程度上填補了“澳門學”研究的空白。不過,我的感覺,隨着澳門回歸以後地位的回升,“澳門學”的研究將隨之得到進一步發展。這些年來,澳門與內地的學術交流活動也得到了充分發展,特別是澳門回歸以後,與上海兩地學術界的交流越加頻繁,與上海圖書館的共建,也取得了較好成效,拿出了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所有這些,都為“澳門學”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澳門通史》、《澳門通志》的編纂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我相信,將來澳門學界與大陸學界一定會有更加頻繁的交流與合作,形成新的更大的研究課題和研究成果。[責任編輯 徐菁菁]
  • 13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編者按︰2016年4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草案文本》正式公佈,並向社會各界徵詢意見。《草案文本》首次提出了澳門未來發展的七大主要目標、八大發展戰略與部署,內容涵蓋經濟、文化、旅遊、教育、公共行政、社會發展、“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與“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建設等。5月19日下午,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與澳門經濟建設協進會合辦“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就《草案文本》發表專業意見。與會者包括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澳門經濟建設協進會楊道匡理事長、澳門城巿大學經濟研究所邱曉華所長、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蘇育洲院長、澳門科技大學酒店與旅遊管理學院謝飛帆院長、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郭曉明教授、澳門城巿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李嘉曾教授、澳門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朱壽桐主任、澳門旅遊學院趙偉兵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鄞益奮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宋雅楠助理所長、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柳智毅博士、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學術總監林廣志博士等。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楊允中教授亦提交了書面意見。與會者圍繞《草案文本》的指導原則、發展方向、經濟民生、社會文化、青年教育、政府善治等多個領域,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意見和建議。6月2日,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將與會者的意見和建議遞交予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室劉本立主任肯定是次座談會的智慧貢獻,認為學者們的建議對《草案文本》的修訂有重大參考價值。茲揀選刊發部分與會專家的發言稿,以饗讀者。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郝雨凡 楊道匡 楊允中 邱曉華 蘇育洲 謝飛帆郭曉明 李嘉曾 趙偉兵 鄞益奮 宋雅楠 林廣志‧時政熱點‧
  • 1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郝雨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10年)草案文本》(以下簡稱《草案文本》)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幾個主要原因:一、作為澳門經濟支柱的博彩業自2014年起進入調整期,至今博彩收入已連續22個月下降,社會普遍存在擔憂,急切希望瞭解特區政府是否有回應經濟下行的對策;二、過往特區政府也有過不少規劃文本,但多是零散且短期的,制定中長期總體發展規劃還是首次;三、《草案文本》涉及澳門未來發展方向,既與澳門的未來有關,更與市民的實際生活改善有關,讓大家看到希望,也充滿期待。對於特區政府進行的五年規劃,筆者抱持支持態度,從大思路上說,這確實是個不小的進步。過去,特區政府有點像摸着石頭過河般前行,五年規劃的出臺可說是治理思路上的提升。其實,奉行巿場經濟的國家或地區一般很少進行五年規劃,但澳門的情況與中國內地、臺灣、新加坡、南韓等地方類似,都是屬於半威權體制下的市場經濟,而這些國家或地區都進行過類似的規劃。這種規劃主要體現集中社會力量辦大事,一般有三個特點︰一是把脈當前主要問題,即規劃必須是為解決當前緊迫或主要的問題而進行的;二是結合自身實力,量力而為,如果力有不逮,即使有很好的願望,也不應該做;三是必須有前瞻性,有長期戰略思考。總括而言,好的規劃既要力所能及,能解決當前問題,又具有前瞻性。澳門的中長期規劃還必須考慮中國內地的整體發展戰略,透徹瞭解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的核心。澳門的五年規劃是根據中央政府總體規劃提供的指導原則,再對自身社會經濟狀況進行細化,形成具體目標。在國家“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澳門的發展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可以看到,澳門五年規劃的發展願景是圍繞“一個中心”、“一個平臺”進行的,並在實現這個願景的過程中應對和解決一系列社會、民生和治理問題,即規劃中提出的七個具體目標,分別是“整體經濟穩健發展”、“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旅遊休閒大業態逐步形成”、“居民生活素質不斷提高”、“文化與教育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成效顯著”和“施政效能進一步提升,法治建設不斷加強”。總體而言,特區政府對於澳門面臨的社會經濟問題的判斷是清晰的,《草案文本》亦作了相應規劃,這點值得肯定。但規劃似乎較為籠統,有些方面可以更加具體些。以下就《草案文本》提出若干意見︰關於區域合作。《草案文本》具體涉及“產業”、“通關”和“生活”三方面。在“產業”方面,五年規劃的其中一個目標是優化產業結構,即提高非博彩產業收入的比重。會展、中醫藥和文創是三個被認為具發展潛力的新產業。對以上三個產業,特區政府已在過往幾年多次提及,因而,《草案文本》應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但目前會展和文創兩個產業很大程度依賴政府的資助,這顯然不是長久之策。與珠海和珠三角區域經濟對接和整合也涉及不夠。政府如何透過區域合作去增強澳門產業的市場競爭力?發展新興產業必然涉及人力資源問題,這些專才是本地培養還是利用區域合作,由外地輸入?這些都值得規劃制定者思考。至於“通關”和“生活”方面,諸如澳門單牌車進入橫琴、蓮花口岸二十四小時貨物通關、拱北口岸二十四小時通關、遊艇自由行,以及“橫琴新街坊”等一系列社會和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草案文本》均未有涉及。澳門是一座旅遊城巿,並期望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那麽首先要做的便是方便國際旅客進出。絕大多數旅客從海、陸、空三途來訪澳門,但現在澳門的飛機場由於專營制度,並未充分發揮其主要通道的功能。在《草案文本》中,有關空中交通方面衹說到要“充分發揮機場對一個中心一個平臺建設的支撐保障作用”,可以提出更為具體、更方便國際旅客進出澳門的指標。
  • 15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又例如澳門城市交通問題已經日漸突出,在規劃時,可作具體而可量化的指標,去擴展和改善。《草案文本》中有一些項目確有指標,例如綠色澳門、環保澳門,但更多領域可以做得更具體一些。自17世紀以來,澳門就是一座國際化城巿,但在今天,整體表現出來的問題卻是不夠開放,特別在區域合作這一方面。其實,在目前澳門經濟持續下滑的情況下,必須要思考如何使澳門的經濟既能持續、又有後勁。我們背靠着珠江三角洲這個世界級的城巿群,卻沒有很好地利用,在五年規劃中應該體現出,澳門不僅敞開大門歡迎遊客進來,也要走出去,融入區域發展的大潮中。在此過程中要走到哪一步?如何能在區域合作中得益?澳門如何與廣州、深玔、珠海、香港等城巿相互合作?有關區域合作,宏大的格局已經被鋪開了,粵港澳大橋馬上就要通車了,澳門的五年規劃在區域合作方面不應衹停留在一些意向性的想法上,而應迎頭趕上。關於政府善治。其一是公共行政改革問題,這其實是一個老問題,筆者翻查了特區政府於2007年公佈的《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發現《草案文本》所述與其內容非常相似。近年行政機構在諸如無紙化、電子政務和資訊公開等方面雖然有了明顯的進步,但兩個文本討論的問題仍相當一致,意味着公共行政改革進展緩慢;其二是公共行政的“輸入”,亦即《草案文本》第六章第一節的“完善諮詢機制,推進科學決策”。政策諮詢在澳門成為常態,應是從新城填海第一輪公眾諮詢開始。是次諮詢同時利用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和座談會等多種形式收集意見,在澳門不僅是首次,即使與港臺及中國內地相比,在廣度和形式方面也走在前列。然而,自去年第三輪新城填海諮詢起,社會便開始出現了一些不滿的聲音,原因在於相關部門沒有根據第二輪的諮詢意見修改第三輪的諮詢文本。在第三輪公眾諮詢會上,相關部門也沒能即時回應現場市民在環境保護、公共房屋和交通等議題上的疑問。因此,現在政策諮詢的問題不在於數量和形式,而在於政府的“回應性”(responsiveness)是否足夠和及時、是否令市民感到其意見受到足夠的重視上;其三是公共行政的“輸出”,即政府執行力的提升和績效評估問題。新公共管理理念強調公共行政改革以目標導向和成本效益為原則。這意味着從成本角度而言,精兵簡政是應有之義。但從效益角度而言,則不是說越精兵簡政就越能提升政府執行力。兩者並無必然關係,過份強調精兵簡政反而可能使人手不足,降低行政效率。執行力的提升關鍵在對既有資源的優化利用。因此,第六章第二節的“實施精兵簡政,提升政府執行力”在邏輯上有值得商榷之處。第三節“促進政府績效治理,優化公共服務”提出通過第三方機構評估,強化官員問責。方向雖正確,但要考慮政府在缺乏明確問責手段的情況下如何保證評估報告能發揮作用的問題。評估做了,但沒有起到作用,這也是不切實際的。必須考慮如何從制度上作出相應的保證,使績效評估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應注意《草案文本》和其他政府規劃文件之間的關係。特區政府過往做了不少規劃,且不少還在進行中,如新城填海規劃、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等。這些規劃文件與《草案文本》的關係如何?是對等關係還是《草案文本》居主導地位?由於《草案文本》是總體規劃,內容上必定會與其他規劃文件有所交集,必須確切回答和考慮這個問題。要是兩者的關係不確定的話,不同規劃內容可能無法配合,甚至相互衝突。國家“十三五”中有一個要點是“共享”,而現在擺在澳門眼前的一個社會問題,卻是過去多年積累的財富並未很好地實現“共享”。希望澳門的五年規劃能夠充分體現“共享”理念,並有一些更為具體的舉措去落實。此外,需要注意不同規劃和法規之間的關係。例如,《草案文本》第三章提到“應對人口老
  • 1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齡化”,應對策略之一是“鼓勵優生多育”,但根據《勞動關係法》,女性僱員衹有56天產假,而澳門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早已是經濟發達地區,此一規定無疑和澳門的經濟發展情況不相符。假如特區政府希望通過鼓勵生育來應對人口老齡化,則必須同時調整婦女勞動權益方面的法律,否則兩相制約,根本無從談起。楊道匡(澳門經濟建設協進會理事長)︰有關《草案文本》的修訂,有以下建議︰一、關於澳門城市定位。國家“十二五”及“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但是,在《草案文本》的前言、最高原則、願景與目標之中,衹提出了“一個中心”,未有將“一個平臺”並列,應作出調整;二、關於《草案文本》框架結構。經濟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發展的基礎,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港澳專章”中,有關支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表述順序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況且,澳門近兩年經濟持續下行,發展經濟應該列為特區政府目前以及未來五年的首要任務。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李飛副秘書長來澳演講時,着重提出“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澳門當前第一要務,必先如此纔可解決社會各種問題,否則繁榮穩定就失去保障”。因此,在規劃目標設定和結構順序安排中,經濟發展規劃應該放在首位;三、有關投資發展基金。五年規劃提出在2019年設立投資基金,基金設立之後再選擇投資項目,何時有回報並產生效益未有時間表。其實,在2015年6月舉行的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中,粵澳雙方已簽定研究推動澳門財政資金投資粵澳重大合作項目,促進財政儲備保值增值的協議。因此,投資基金的設立應加快實施,投資項目以及管理團隊也應該加快選定;四、有關區域合作。江門大廣海灣、中山翠亨粵澳全面合作示範區等已與廣東簽定合作協議,需在規劃文本中列明未來五年如何推進落實;五、關於規劃年期以及訂定目標的執行期。《草案文本》訂明為2016-2020年,但是,因為五年規劃的提出以及草案諮詢要到2016年6月結束,再整理意見及修訂文本,樂觀估計最快8月纔能完成,導致預定的執行期衹有四年零四個月,需加以關注;六、理據和數據。規劃其實是一項預測,五年規劃即計劃五年內要做的事,以及預測五年之後達到目標的可能性。因此,除了主觀判斷之外,必須要有科學的理據和數據作為依據。近期社會輿論也十分關注目標的理據及達到目標的方法。因此,在修訂中必須補充足夠的理據和數據;七、有關諮詢和論證。除了廣泛諮詢徵求意見、形成社會共識之外,還應該組織專業和專題論證。此外,規劃界有句名言,“一分規劃、九分落實”,如何保障落實執行、實現規劃目標,最為重要;八、在文句修飾方面。刪除大量有關“研究”、“探索”等表述,衹將政府經過“深思熟慮”評估能夠做到的事項列出,刪除過多的形容詞、虛詞以及語氣助詞,文風應簡潔樸實。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草案文本》首開澳門特區政府制定發展規劃先河,是對之前的基礎方案廣泛諮詢民意並作較大幅度調整、修改而成的一部包容量大、前瞻性強、較具可操作性的綱領性文件,不僅是澳門進入特別行政區發展階段的首次,也是澳門開埠四個半世紀以來的首次。其文字表述基本上嚴謹規範,且圖文並茂,有二十四個專欄便於參照,一目了然。因此,把它認定為澳門特區政府正式發佈的一份成熟度較高、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文獻是適宜的。這份重要文件的制定與公佈也充分體現了時機好、方向明、思路清、決心大等特點︰一是緊密配合國家“十三五”規劃開局、“一帶一路”方略全線推進的歷史性契機,令澳門特區有望與國家發展大勢同步同向、同質同速;二是適應澳門經濟進入持續調整期、力求盡早走出困局的內部轉型要求;三是針對“一個中心”、“一個平臺”建設全面提速、回應“十三五”
  • 17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規劃綱要中“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的新形勢;四是滿足“一國兩制”實踐新常態對民生改善以及優化社會結構、建設發達中產階層社會的要求。具體而言,該《草案文本》的主要優點與價值為︰一、“澳門未來經濟發展不是追求高速增長,而是追求優質、高效、均衡的增長”,七大主要目標、八大發展戰略與部署均有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其中,強調“文化切入”思維、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十分必要與重要;二、“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是建成“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的城市”,時間跨度為期二十年(至本世紀30年代中期),“五個宜”中首先是“宜居、宜業”,這兩點旨在提升和改善本地居民基本福祉和社會結構合理性。《草案文本》按戰略、民生、發展、法治的排序進行設計安排也有同樣思維;三、對經濟適度多元提出一些較有針對性、較有實際效益的舉措,如強調“文化澳門”以增強城市競爭力,實施“教育興澳”、“人才興澳”,加速智慧城市建設等等,立意清晰、務實理性,對多個領域施政目標進行了較為科學的量化;四、對接“十三五”、“一帶一路”,有前瞻性和策略性,既包含“一個平臺”的獨特作用發揮,也強調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及橫琴自貿區、中山翠亨新區、江門大廣海灣等項目,定位提升、分工明確、前景看好;五、突出民本、民建、民享思維。澳門是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經濟運行的核心是公平競爭、依法治理。政府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要以居民理解、認同、支持、參與、分享為驗證標準。五年之後,“居民生活要進一步改善、財政儲備更充足、區域合作更廣濶多元、水更淨、天更朗、地更綠、食物更安全、治安更穩定”,這個願景突出了民建、民享,可惜沒有量化標準。當然,《草案文本》仍有頗大的完善空間︰一、規劃的性質屬指令性還是參照性?有待澄清。《草案文本》提出規劃是“總體藍圖”、“行動綱領”、“戰略部署”,顯然是以對規劃成熟性的認定為前提。由於特區首次推出發展規劃,而規劃又具政府跨屆性質,本規劃對下屆政府是否具約束力,是否能夠自動延伸,中間有無變數?值得重視。規劃“由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直接統籌跟進”,而該委員會並無民間人士參與,如果規劃僅屬參照性要求,得不到居民切實可行的配合,那麼,其實現前景亦會大打折扣;二、《草案文本》肯定“一個中心”的建設為期二十年,內分四個階段:加速建設、提質建設、基本建成、全面建成。這四個階段是各為五年抑或長短有別?何謂加速、何謂提質、何謂基本、何謂全面?沒有量化指標,如何認定與驗收?2035年全面建成的標準是甚麼?有待說明;三、五年規劃的七大主要目標,最重要的一項即“整體經濟穩健發展”,隻字未提澳門主導產業博彩業的前景與對策,似乎有欠妥當。另外,“一個中心”、“一個平臺”的諸多環節均有涉外性質,故主體目標似應增設第八項,即“對外形象與影響力的明顯提升”;四、“文化與教育持續發展”被列為七大主體目標之一,但“文化興澳”的舉措,特別是優化社會結構、提升居民綜合素質都缺乏論述,而這個領域正是木桶效應中的短板;五、舊城改造現改用“都市更新”,它是一個綜合性課題,既有土地開發的潛質和精度、完善居者有其屋政策的問題,又有文物古蹟、環境保護以及居民實際幸福指數等諸多問題,《草案文本》似乎着墨過淡;六、第五章“一個平臺”建設與區域合作的重點落在積極打造“中葡中小企業商貿服務中心”、“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中葡經貿合作會展中心”。其實,這三個中心都應歸納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基本要求。其中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商貿服務對象不宜局限在中小企,也應包括葡語國家所有商貿企業;二是集散中心功能不應衹是食
  • 1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品,因葡語國家食品在國際市場不具競爭力,應涵蓋葡語國家所有商品;三是單獨強調中葡商貿會展中心難以成立。這三個“中心”的提出和定位,與澳門整體定位互不協調,有必要重新審視。就《草案文本》的修訂,有以下建議︰一、關於澳門發展定位。“一個中心”、“一個平臺”業已寫進國家發展規劃,但這兩項均為經濟發展目標。澳門文化資源的豐厚與價值,在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已提出的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過程中,具有不可低估的潛質與優勢,宜強調開發“綜合性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對此應予高度重視,並盡早啓動系統而深入的論證;二、關於加深對博彩業的認知。澳門博彩業仍然下滑不止,穩健並繼續充分利用博彩業是澳門的一門必修課。作為現代特種服務業,博彩業是現代社會收入再分配的一種補充形式,其高風險以及對社會的深度危害不容低估,但在澳門是法定產業,依法依規經營,必須承認其利大於弊、得大於失的定位,不能“猶抱琵琶半遮面”。對博彩業提出“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政策定位是適宜的,但《草案文本》卻有意無意淡化、迴避對博彩業的價值,未必妥當;三、關於治標與治本。《草案文本》推出林林總總、眾多的發展戰略與部署,單是“專欄”便有二十四項,絕大多數均是指導、規範其價值和意義,值得肯定,但這些安排大多屬治標性質,甚至有些是“順水推舟”的。從特區政府成立的歷史淵源、驗證“一國兩制”的必要性、確保特區居民生活福祉與公民意識的提升等方面觀察,澳門有必要構思若干持之以恒、長期高效的治本思路。有條件盡早啓動的項目,可以向國家報告,爭取盡快立項推動;暫時不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創新思維,創造條件,加以推動。其總原則是對澳門有利、對國家有利。其中可以考慮的是,參照洋山港模式,興建國際深水大港;與江門合作共同開發大廣海灣並租用其深水碼頭,也應列入目標項目之一;四、《草案文本》橫跨兩屆政府,內容超越年度施政報告,建議最後修訂後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以強化約束力。面對還可能持續一段時間的經濟調整期,“善治篇”涉及的政府管治能力與法制完善課題十分迫切與突出,希望全面增加具體內容和量化指標。邱曉華(澳門城巿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為應對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新階段的變化,特區政府組織制定了《草案文本》,描繪了未來五年發展的新藍圖,指明前進之方向,實在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而現在的最大問題,即是要在形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以“一分規劃,九分落實”的恒心,從立法、組織、實施、監督、回饋、宣傳等各方面,認真實施有關規劃,及時修正不足,把宏偉藍圖變為現實。為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第一,切實保證博彩業調速不轉勢。博彩業興,則經濟興。博彩業作為澳門的支柱產業,其穩定發展關乎澳門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民生改善。因此,應積極打造澳門“旅遊休閒”的新城市名片。針對內地腹地,深入挖掘潛在的大眾市場,突出打造澳門“旅遊、休閒、度假”為主,寓“博彩”於休閒之中的城市新形象,開發家庭、商務、老年等新客戶群體,從而減輕因公費旅遊和高端消費減少所帶來的客源風險。同時強化澳門博彩的特色差異和優勢,加大在東南亞、東亞及歐美等地區的宣傳和推廣力度,吸引更多的非中國內地旅客來澳旅遊,增加博彩客源的多元化,減緩博彩業下滑速度;其次,加快博彩業從貴賓業務向中場業務轉型。在港澳自由行繼續開放的大背景下,旅客的構成、目的、消費方式都在發生巨大的變化,參與度更高、受眾面更廣的中場業務將越來越受歡迎。要推動博彩業結構調整,加大中場業務的受眾範圍,增加中場業務的配套服務和設施,提升中場業務收入佔博彩業的比重,對沖貴賓業務大幅下降造成的損失。第二,打造“旅遊”和“會展”的啞鈴模式。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是澳門當前及未來
  • 19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最核心的發展目標。要逐步打破完全依賴博彩業的“橄欖球”式發展模式,在積極拓展以博彩元素為主的產業鏈條上,打造“旅遊”和“會展”的啞鈴發展模式。首先,應創新方式打造並推介澳門旅遊業。要從根本上改變旅遊業附屬於博彩業的產業定位,將“博彩”元素植入旅遊產業之中,首要議題是突顯澳門旅遊的獨特性和稀缺性;一是要優化旅遊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酒店、餐飲、交通等配套設施,為抵澳旅客提供多層次、多種類的選擇,尤其要增加家庭和購物等大眾消費項目;二是擴大歷史景觀“靜態”旅遊影響力,更要形成“盛會”驅動型動態旅遊產業鏈,延長城市街道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美食節、國際馬拉松、拉丁城區巡遊等重要活動的黃金時間,增強延伸產業鏈的“吸人”、“吸金”能力;三是打造全新的澳門旅遊推介資訊平臺,可以考慮挑選積極健康、關注度高的文化娛樂明星以及卡通形象,借力新媒體的優勢,在微博、微信等主動發起社交互動、事件行銷等病毒式推廣、傳播,改變以往政府推介為主的傳統模式;四是強化澳門在粵澳臺“一程多站”旅遊線路上的重要性。借助粵澳臺交流合作機制,通過抱團取火,吸引大批歐美旅客聯遊粵港澳。澳門旅遊要突出自身優勢,設計出留客時間多、消費多、收穫多的旅遊項目和路線。其次,打造具有科技含量的世界會展品牌。近年來,澳門多次主辦“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等,逐步提升了展會知名度,但還遠未形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會展品牌。拉斯維加斯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鑑︰拉斯維加斯冬季國際消費類電子產品展覽會(CES),每年吸引多達16萬人齊聚拉斯維加斯,不僅僅是行業內的科技盛宴,所展出的產品成為當年各行業的風向標,深刻地影響了全球消費者的生活方式,引領未來社會潮流。當前,澳門應利用MIF作為“展會孵化器”,引入“科技”元素,契合中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大背景,重點打造“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為主的展會項目,打造具有世界知名度的會展品牌。再次,要抓緊推進智慧澳門建設,進一步打造“數字澳門”新形象。要盡快建立覆蓋全澳門的移動互聯網絡,提升運行速度,保障網絡安全,擴展服務品種,改善服務品質和服務水平。最後,要抓緊制定“都市更新”規劃,加快實施澳門城市改造工程,創造更有特色的澳門景觀。要盡快設立都市更新基金,拓寬投融資管道,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建設新澳門工程,重點突出舊民居、老街道、名人故居、名建築的改造,打造美麗新澳門。第三,着力推動金融業快速發展。首先,要完善金融業監管的法律框架,覆蓋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逐步擴大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標準,以增強監管力度;其次,澳門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私人財富徵收較低的稅額,吸引眾多富豪將財富轉移到澳門的金融機構,促進私人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繁榮;再次,加強澳門自身資本市場建設,可先利用資金進出自由和外幣流通量較大、境外銀行實力較強等有利條件,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為珠江三角洲地區提供融資服務。在此基礎上,籌建創業及其他投資基金,籌建債券、股票市場,從而改變金融業市場機構單一、過分對外依附的狀況;最後,還需加強港澳兩地金融業的合作協調,充分利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有利條件,發展澳門金融業。第四,加大“澳門-橫琴”一體化產業建設。加快推動非博彩元素的旅遊休閒產業落戶橫琴。澳門的資源和空間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旅遊休閒產業的大規模發展。橫琴島地理優勢得天獨厚,可建設升級版的世界旅遊休閒度假勝地,成為澳門旅遊服務業的延伸地。要加快推動內地和澳門企業在橫琴投資,對文化創意、休閒度假等非博彩元素進行佈局,與澳門博彩業形成聯動互補。此外,需積極打造大健康產業集群。中醫藥是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產業,2015
  • 2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年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藥合作中心落戶澳門,應當借此契機推動中醫藥科研、品質控制、中藥西醫化、規範管理的發展。橫琴可作為澳門的中醫藥生產基地和與內地交流的窗口,開展生物醫藥科技合作,延伸現有醫學產業鏈,拓展醫療器械、生物製藥等高科技環節。逐步聚集形成中藥生產加工、中醫保健療養的大健康主題服務產業。第五,打造粵澳資本平臺,探索金融創新。“前海-香港”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學習。應推動橫琴自貿區探索有別於前海的金融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著名金融集團和投資機構入駐,尤其是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一方面,改善澳門財富資本管理水平,解決投資管道狹窄、缺乏投資產品、投資回報率低等問題,增強澳門與內地的資本聯繫;另一方面,兩地可在跨境人民幣業務、跨境產權交易、跨境資本流通機制等方面進行更大的探索與創新。亦可依託休閒旅遊業,發展消費金融。澳門具備完善的休閒旅遊產業,每年吸引大量旅客,為消費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沃土”。通過旅遊和金融融合、線上線下結合,改變消費理念,盤活沉澱資金、向旅客提供更便利高效的旅遊產品和支付服務,進一步提升旅客的旅遊體驗。在旅遊產品的開發上,除了常見的旅遊信貸,還可以拓展旅遊理財、旅遊保險等產品,提供多樣化選擇。第六,加快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建設。根據《基本法》,澳門可用“中國澳門”名義與葡語國家建立和履行自由貿易協定,並進一步實現穩定可靠的高層次交往,建立便利的貿易糾紛協商解決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參考和借鑑香港在建立經貿節點中的一些經驗,增加專項經貿交流和考察活動。需將“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兩個定位相結合,在中國與葡語國家乃至輻射面比較廣的地區扮演節點和運營中心的角色,例如通過巴西輻射南美、葡萄牙輻射歐洲、安哥拉輻射非洲。第七,中葡合作平臺互聯網化,打造跨境電商特色產業。中葡經貿合作要與新經濟深度融合,構建“互聯網+中葡合作平臺”,通過大數據合理配置和優化資源。通過實體服務線上化,為澳門中小企業提供葡語國家市場和商機信息、商貿顧問諮詢服務、專業配套服務等。利用數據平臺,建立企業數據庫、商業信息數據庫,線上提供相關地區企業有關商品、服務、投資項目的合作意向諮詢。此外,推動中葡經貿合作會展“互聯網+”模式。會展行業可以嘗試將互聯網思維植入展會策劃、組織、推廣和運營的全流程中。“互聯網+”為展會和商貿活動所帶來的不僅是影響力的擴大,利用移動互聯網挖掘客戶信息、整合業務資訊纔是會展業互聯網運營模式的核心競爭力。此外,利用橫琴平臺打造跨境電商,促進中葡貿易多樣化。橫琴自貿區的成立,為跨境電商提供了重要的發展機會,着力推廣葡萄牙及部分葡語國家食品、服裝等商品的入境銷售。在跨境電商推廣初期,可以與本地電商達成共識,推廣“體驗式”服務。首先將有意向的企業引進自貿區,通過較低的稅率取得商品,線下搭建商品直銷體驗中心,線上宣傳試用擴大影響力,再以電商的運作模式將貨品銷往內地。更為重要的是,與國內著名電商平臺深度合作,借力借勢。第八,加強區域合作,主動融入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澳門應積極主動對接國家“一帶一路”建設。一要主動為廣東和福建搭建葡語國家交流合作平臺,做好橋樑角色,既要將葡語國家的產品、資金引入粵閩,也要協助粵閩走出去,打開葡語國家及東盟市場;二要主動參與福建和廣東自貿區的建設,與兩地政府和企業合作,將非博彩元素的旅遊休閒產業帶入自貿區,享受其政策優惠;三要主動加強文化認同感和歸屬感,圍繞中華文明、“媽祖文化”,嘗試打造“僑胞大數據平臺”,吸引龐大的海外僑胞群體及社會團體在澳門定期、不定期舉行團聚活動,用文化和血
  • 21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脈加強澳門與粵閩、乃至全國其他地區的同胞感情。第九,拓展與其他省市的合作,擴大投資空間。加強與國內其他省市的合作,有助緩解澳門經濟發展受地域狹窄、空間制約的問題。澳門可與內地各省市建立項目投資基金,合作進行對外戰略投資或直接投資,重點落在與澳門優勢產業、潛力產業相關的行業,拓展經濟增長可能性空間。參與各省市經濟區建設,特別是對泛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區進行投資,以擴大澳門的可用土地,維持繁榮穩定。第十,努力創造更好的創業和營商制度環境。優化中小微企業的營商環境,簡政放權,向投資者和企業提供更便捷和專業的服務,適當降低稅費,緩解營運壓力。協助企業開拓市場,借助當前與內地、海外的商貿合作機制,組織澳門企業赴內地和海外考察訪問,尋求新的商機。有效發揮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的作用,瞭解企業的實際資助需求,幫助企業提升經營水平和競爭能力。其次,在經濟調整期為求職者提供相關支持。例如為受博彩業調整影響的失業者提供培訓,提升求職者的專業技能,提高職位轉化能力。同時,鼓勵澳門青年積極參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國家戰略,與內地青年在新興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領域展開深度交流,主動創業。針對近期澳門通貨膨脹率高企的問題,進行跨部門合作,分析通脹成因,制定應對措施,拓展商品來源市場,強化市場監管,減輕漲價壓力。此外,要強化司法、執法等部門的建設與管理力度,維護社會治安。針對調整時期社會各種利益糾紛增多、部分民眾情緒波動加大、群體性事件增加、惡性案件時有發生等現象,加強有關部門的建設與管理力度,改進依法治理方式,提升管治能力,及時處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平穩,為民眾和投資者創造更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建設平安澳門、和諧澳門。蘇育洲(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筆者將從“總體評價”和“具體評價”兩方面作出討論。在“總體評價”方面,澳門特區政府已採取了非常重要的第一步,發展其第一個五年規劃,十分可喜,筆者相信這也契合中國的“十三五”規劃綱要。鑑於澳門在很大程度上受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影響,這一新規劃將有助澳門自我定位,並在長時間中推動可持續發展。《草案文本》概述了一些重要的議題和策略,以實現以下主要目標:一、穩定的經濟發展;二、更好的產業結構;三、高質量的綜合性度假中心;四、更好的生活質量;五、可持續的文化和教育發展;六、用戶友好的綠色清潔環境;七、更高效的政府,加强法制建設。這些目標已直接或間接地涵蓋在澳門以往的施政報告中,而遺憾的是,其所取得的成果和進展並不令人滿意。事實上,關於交通運輸、衛生保健、教育制度和政府效率等方面仍怨聲載道,如果政府部門之間的問責與協調制度可成功建立的話,五年規劃將能取得更大的進展。例如,上面提到的目標可由相關部門及其首長來處理,然而,每一個目標之間是緊密相關,不同部門之間必須密切監督和合作。鑑於行政長官的工作繁重,也許可以設立副行政長官或由其秘書長去執行及落實。特區政府必須作出年度評估以確保其有所進展,否則,多年過後,目標僅僅衹是目標而已。在“具體評價”方面,可分三點去討論︰一、戰略與目標。《草案文本》表一列出了澳門的歷史經濟發展,作為一個總體規劃,《草案文本》應設立一些未來目標。可參照其他城市如香港、瑞士、新加坡等,以設立未來五年的經濟、就業、通貨膨脹、教育、醫療、住房等指標。此外,特區政府應該設立年度評估,以確保各項目已正朝目標進行;二、使命和願景。澳門期望能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和“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兩者有其合理性。但這是否意味着澳門將是一個適合生活、工作和度假的城市?鑑於澳門面積小,土地資源有限,澳門或
  • 2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許適合“工作”和“度假”,但“居住”成本卻非常昂貴。由於港珠澳大橋將把三地聯結起來,澳門應好好利用這種規模化和專業化經濟的優勢。人們可在香港和澳門工作,同時居住在珠海。香港和澳門的貿易和旅遊業也將為人們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三、小而美。在面積和人口上,澳門是如此之小,其策略應該是“專業化”和“質量化”。通過發展資訊科技和金融業,澳門或許可以成為東方的瑞士。在資訊科技方面,澳門的“小”是一個優勢,可以成為智慧服務和產品的實驗場,因為對於上海和紐約這種大城市來說,為了成為智慧城市而去試驗新技術是非常困難的,但對澳門來說,這應該相對簡單。澳門也應該破除“澳門不應發展金融業”的迷思,因為博彩業本身也包含金融業。謝飛帆(澳門科技大學酒店與旅遊管理學院院長)︰《草案文本》的第三篇第二節主要描述未來五年旅遊產業的發展,表示要“形成旅遊休閒大業態,建設宜遊宜樂城巿”,重點之一是“全力推進文化旅遊新發展”。創意旅遊被認為是新一代的旅遊業,它指的是一個讓旅客“通過積極參與課程和學習經驗去開發其創新潛力的機會”。它一直被視為文化旅遊的一個擴展,同時為旅客和主辦方提供經驗,以實現集體創作的目標。創意旅遊涉及更多的互動,即旅客與一個地方的個性、文化遺產和公眾之間有着教育和情感上的互動參與。創意旅遊被視為澳門經濟多元的一部分,其發展已引起澳門特區政府和公眾的關注。2003年,澳門已先後建立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和創意空間。儘管目前創意旅遊仍處於起步階段,但在澳門仍具有很大的潛力。首先,澳門絕大多數的建築遺產都很古老,具有很高的保存價值,部分已被收錄在《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之內;其次,澳門不僅擁有吸引文化創意人才的自由社會環境,而且還具有地方性的創新人才。此外,作為CEPA的成員、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參與者以及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橋樑,澳門在創意旅遊市場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一個現成的例子是仁慈堂婆仔屋(AlberguedaSantaCasadaMisericórdiaMacau),它座落在具有代表性的瘋堂斜巷之內(S.LázaroNeighborhood)。2003年,由馬若龍(CarlosMarreiros)、戈麥斯(GilbertoGomes)、JoséSilveirinha改造和修復,並已成為近年文化和創意產業發展的基地。畫廊裏的藝術和創意設計展覽,以及葡萄牙餐廳均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旅客,其詩歌朗誦和藝術講座,促進了本土藝術、文化和創意的發展。老式建築遺產、服務質量和參與式體驗能夠提高創意旅遊目的地之真實性和原創性,可成功地吸引旅客。老式建築內部和外部的意義可以歸功於旅客感知旅遊目的地時的旅遊行為。旅客認為,老式建築具有異域風情,是對他們所熟悉的平凡生活以外的一個有意義的發展。此外,他們還關注服務質量,其“有趣和舒適的氛圍”能被旅客積極感知。創意旅遊為旅客提供一個獨特的體驗,使他們產生屬於他們的、對文化遺產的獨特理解。參與式體驗在旅客中排名很高,那些追求學習經驗的人希望能參與文化、藝術表演和品嚐美食。澳門科技大學在2016年1月至4月開展了一項創意旅遊經濟效益的研究,調查發現在發展旅遊業的過程中應考慮創造性目的地之可持續性和可行性。創意旅遊的成功取決於當地的認可和場所的所有權,包括大眾的參與以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創意旅遊景點的開發、管理和溝通需要一種更好的詮釋和服務模式,以此鼓勵旅G.Richards,J.Wilson,“DevelopingCreativityinTouristExperiences:ASolutiontotheSerialReproductionofCulture?”TourismManagement,Vol.27,No.6(Dec2006),pp.1209-1223.UNESCO,TowardsSustainableStrategiesforCreativeTourism:DiscussionReportofthePlanningMeetingfor2008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CreativeTourism,NewMexico:SantaFe,2006.
  • 23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客去參與和互動,老式建築遺產所內含的意義對提高創意旅遊的體驗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這項研究中的受訪者(412份問卷)有較高的收入、良好的職業和受過良好的教育,這意味着積極參與創意旅遊的旅客有不同的標準。儘管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仍佔大多數,但參觀仁慈堂婆仔屋這個旅遊景點的比例仍相對較小。因此,創意旅遊的中國內地市場具有巨大的潛力,營銷組織應更加重視,提高內地旅客旅行的意願。最重要的是,創意旅遊必須考慮其內容和質量,不能衹簡單地從大眾旅遊轉化過來,因為創意旅遊服務是經驗豐富的消費者對獨特性學習和參與體驗的積極追求。這也應是《草案文本》中提出的文化旅遊的發展方向。郭曉明(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教育和人才培養是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提升地區競爭力和居民生活素質的重要保障。《草案文本》將“文化與教育持續發展”作為七大發展目標之一,並強調繼續實施“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戰略。對此,筆者深表贊同。《草案文本》在教育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方向,總體上回應了澳門未來發展的要求。例如,在非高等教育方面,要求綜合提升青少年愛國愛澳教育、實施“千人計劃”、傳承多元共存的文化、積極推進職業教育和特殊教育發展、制定解決裙樓學校問題的短中長期規劃、發展新的學校綜合評鑑的模式等,均切中要害;在高等教育方面,要求完善高等教育體制、提升創新能力、培育創新人才、推動產學研結合、配合經濟適度多元,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校青年到海外實習和交流;在人才培養方面,要求制定葡語專業人才培訓計劃,培養語言、金融、法律、會計等方面的雙語人才,同時鼓勵人才回澳。這些都是社會所關心的。從時間跨度上看,《草案文本》是一個中期性的規劃。因此,對澳門的教育發展作出一個整體性的判斷十分重要,以此為基礎,其訂定的發展目標和各項舉措方能有前瞻性。筆者認為,未來五年是澳門教育素質提升的關鍵期。就非高等教育而言,澳門回歸至今成功實施十五年免費教育,2006年適時修訂了《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學生人數從回歸之初的9.6萬人下降到目前的7.2萬人,特區政府的教育投入則從2000年的18億澳門元增加到2014年的85.8億澳門元,正規教育的教師從3,740人增加到目前的6,139人,幼兒教育、小學和中學的平均每班學生人數分別從37.9人、45.2人和43.1人下降到26.8人、27.1人和30.6人,學生的人均建築面積及校內戶外活動面積已從2007年的9.42平方米增加至目前的11.55平方米;此外,加強了校長和教師的培訓,並通過實施《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提升了教師的待遇和教師職業的吸引力。制度、經費、師資和校舍硬件等教育發展的條件性問題基本上已解決,未來發展的關鍵不是擴大規模、增加學額,而是要整體教育素質的提升,培養高素質的優秀學生。在高等教育方面,澳門高校2014/2015學年的就讀學生總數已達到約3.1萬人,已進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在制度建設、院校辦學素質提升,以及葡語人才等重點專業的建設方面,未來五年至關重要。基於上述判斷,筆者建議《草案文本》應從全局上思考澳門教育的發展,並關注影響未來發展的一些關鍵領域。首先,建議關注區域合作的深化對澳門教育發展的影響。除了教青局按照《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的規定向在廣東省就讀的澳門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外,應該前瞻性地關注未來在橫琴居住的澳門居民子女的就學問題。高等教育方面,在未來數年本地學生顯著減少的情況下,注意內地學生招生政策的應對以及海外學生的拓展問題;其次,要重視高等教育和非高等教育的協調發展。世界各地的經驗表明,非高等教育關係到全民的素質,應優先發展。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年度財政開支中教育投入的總額不斷增長,但非高等教育所佔的比例基本維持在60%,個別年份甚至
  • 2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低至32%(2012年)。回歸之前澳葡政府在非高等教育投入的欠賬是很大的,未來應適當提高非高等教育經費的比例。此外,2017年將實施“四校聯考”,高中階段的課程改革也正穩步推進,同年9月將從高中一年級開始實施學生的“基本學力要求”,考慮到升學考試對中學教育的深刻影響,必須加強二者的銜接;第三,要關注城市發展中教育系統的規劃。隨着港珠澳大橋的通車、五幅新填海用地和第四條跨海通道的逐步落實,還有金光大道以南和大量經屋、社屋興建地區居住人口的增加,學校和教育設施的佈局必須及早規劃。特區政府已透過短、中、長期規劃全力實施“藍天工程”,上述新發展區域教育設施的規劃有必要與現有裙樓校舍的改造相互協調,綜合考慮。另外,要繼續實施《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2020年)》,尤其要保證在2019/2020學年全面實施新課程,並真正帶動教師改變教學的觀念和方式,讓學校建立自己的課程系統,最終令課程改革落實到學生的成長上。同時,要加速完善職業技術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法規,從制度上引入業界參與,推動職業技術教育創新,發展與經濟適度多元需要相適應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要透過專業培養、資源投入等多種途徑,推進特殊教育的健康發展,包括增加軟硬件設施,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援助。而在高等教育方面,也要盡快推出並實施中、長期發展規劃;最後,在制度建設方面,建議非高等教育領域加快《私立學校通則》和教師專業發展法規的修訂,深入研究特區政府與私立學校的法律關係的調整,尤其要加強對私立學校公帑使用的成效和恰當性的監管。高等教育在未來五年則應從速實施《高教法》,努力完成配套法規,發揮好高教發展基金的作用。李嘉曾(澳門城巿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草案文本》第三章第三節闡述特區政府將在未來五年間“大力推進教育興澳、人才建澳”的基本方針。其中“人才建澳”是核心內容,有必要深入研討,以期達成共識,利於貫徹執行。第一,人才建澳方針的積極意義。特區政府實施“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方針,是認清形勢、順應時代潮流之舉。誠如《草案文本》所言,推進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是為了“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其目的帶有鮮明的時代色彩,即“優化教育與人才培養模式,着力宣導創新意識,培養創新素質,提升創新能力,努力激發學生的創新潛能,培育創新型人才”,進而“解決產業多元化發展中人力資源不足的瓶頸”。這段開宗明義的闡述體現了三方面的積極意義。首先是指導思想正確。特區政府實施人才建澳政策,不是權宜之計,也不是被動之舉,而是面對知識經濟時代嚴峻形勢的主動應戰。對於澳門所面臨的內外環境紛繁複雜的變化,《草案文本》有着清醒的認識,在第一章第一節“形勢分析”中即作出較為深刻的分析:“進入21世紀以來,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趨勢日益加強,國際競爭更為激烈,國際關係錯綜複雜,不明朗因素和不確定因素交錯重疊。”回頭來看,澳門特別行政區儘管“發展大局處於穩健和諧、具有大好機遇的階段,同時,仍然存在新舊問題重疊、不確定和複雜性因素增多的困難和挑戰”,一言蔽之,呈現出“機遇與挑戰並存”的狀態。在此基礎上,《草案文本》強調要“充分發揮澳門的獨特優勢”,“推動澳門經濟社會發展邁向新階段”。人才建澳方針正是在這種正確思想指導下,積極應對區內外形勢的正確選擇;其次是重點突出。人才建澳方針的前提是培養高素質的合格人才,而人才素質的內容相當豐富,涉及德、智、體、美等諸多方面。然而,從目前時代的特徵與發展趨勢來看,創新能力是優秀人才的核心素質。近年國家提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口號,正是順應時代潮流的明智之舉,澳門培養合格人才也應當跟上時代的步伐,《草案文本》較好地體現了這一思想。在談及優化“教育發展與人才培養模式”時指出:要“着力宣導創新意
  • 25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識,培養創新素質,提升創新能力,努力激發學生創新潛能,培養創新型人才”。一連五個“創新”,突出了人才培養的重點所在;最後是目的明確、目標準確。特區政府確立和實施人才建澳方針,既具有明確的目的,又確立了準確的目標。第三節導言中寫明的“培養創新人才,解決產業多元化發展中人力資源不足的瓶頸”,就是很好的體現。此外,在闡述非高等教育發展方針時,《草案文本》明確指出其目的是“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在規範高等教育發展方向時,《草案文本》最後歸結到“培育創新人才,藉以提升澳門的整體競爭力,推動社會不斷進步”。由此可見,特區政府規劃中的人才建澳方針,已經將人才培養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願景緊密地結合起來。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第二,對人才建澳方針的深入思考。儘管《草案文本》的人才建澳方針不乏亮點與新意,然而,用中期規劃應有的功能來衡量,同時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不難看出目前制定的人才建澳方針還有值得推敲和完善的地方。首先,人才的足夠數量是人才建澳的首要前提。人才建澳是關乎整個澳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大事,絕非權宜之計,也不是稍作調整便能解決問題的。考察澳門的實際情況,目前人力資源需求還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因此,確保人才的足夠數量堪稱貫徹執行人才建澳方針的首要前提。據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提供的數據,2016年3月底的澳門總人口數為64.91萬人,其中就業人口38.90萬人,勞動力參與率達到72.30%,失業率僅為1.9%,而就業不足率更低至0.5%。這些數據表明,在澳門,能出來工作的人幾乎都出來工作了,沒剩下多少閒人。然而,還是有大量工作需要人來承擔,所以引進外地勞工在所難免。2016年第一季度末,澳門的外地僱員人數達到18.14萬人,相當於總人口的27.95%,在就業人口中所佔的比重高達46.60%。鑑於這種嚴峻的形勢,《草案文本》闡述人才建澳方針時,有必要將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加速培養一大批各行各業急需的人才視為當務之急。其實,為了保證所需人才的足夠數量,可以通過兩條相輔相成的有效途徑︰一是擴大教育培訓的規模,培養更多的本地人才;二是大力引進人才,讓更多的外地優秀人才為澳門所用。對於前一途徑(培養本地人才),《草案文本》中有比較詳盡的闡述,而對於後一途徑(引進外地人才),《草案文本》中雖有顧及,卻相對薄弱,衹找到輕描淡寫的一句話:“積極研究人才引進政策措施,吸引符合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臺’需要的專才到澳門服務。”既無迫切願望,又無具體內容,足見在這個問題上考慮欠周;其次,人才的優秀質量是人才建澳的關鍵因素。保證人才的足夠數量雖是人才建澳的前提,但未必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關鍵在於人才的質量。在不少人的認識中存在着一個誤區,即將人才與勞動力混淆。在一些論著或政府文件中,通常將大專院校畢業生視為人才,在調查統計中也沿用這個口徑。其實,“人才”與“畢業生”、“就業人口”等概念之間存在着差異甚至矛盾。按照“人才學”的定義,“人才”指“通過自己創造性的勞動比周圍的人作出了更大貢獻的人”。人才的本質特徵是創造性勞動與更大貢獻,是與眾不同的鮮明個性。因此,優秀的素質(即人才質量)纔是推動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草案文本》中討論人才建澳方針時,對人才的概念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衹是一般性的泛泛而談。在特區政府的專職機構“人才發展委員會”的“人才資料登記”在網頁上規定:“如閣下擁有專業職業資格(證照)或專業認證、或具有經商或企業(或組織)管理經驗、或具有高等教育學歷、又或其他專長,謹此誠邀閣下進行人才資料登記。”由此可見,在澳門,人才衹是一個主要以學歷或專業資格作為評價標準的泛指概念,並不代表能在工作中打開局面、能夠開創事業的傑出貢獻者。倘能將真正意義上的人才作為建澳的基礎力量,澳門的建設與發展一定會開創嶄新的局面;再次,理
  • 2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論與實踐密切結合是人才建澳的基本保證。人才建澳是特區政府的一種施政理念,但是不能僅停留在認識或理論的階段,更重要的是付諸實踐。因此,不僅要考察規劃中是如何說的,而且要深究其如何做。《草案文本》對於人才建澳方針的落實有專門論述,其主題句為“實施人才培養優先戰略,促進人才培養有實質的進展”,以下提到了五方面的內容,包括“落實《人才發展委員會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完善年青人才資助體制”、“積極研究人才引進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培養青年健康成長”以及“繼續落實青年政策的各項工作”。仔細推敲,可以概括出以下兩點:一是特區政府的“人才建澳”方針是以“人才培養”為核心,捨此便罕見其他實質性的內容(例如人才“如何”建澳);二是人才培養的重點是“青年”,因為上述五項內容中針對“年青人”或“青年”的有三項。可以看出,特區政府的人才培養重心是向青年傾斜的。誠然,已經提出了人才引進問題,表明政府頗為重視這個問題。然而,引進人才至今還衹停留在“積極研究”的“政策措施”階段(亦可理解為合適的政策措施尚未形成),與涉及青年問題時的“完善資助體制”、“加大力度”、“繼續落實政策”相比,顯然落後了一大截。這樣的政策方針,似乎用“青年建澳”來概括更為貼切。在《草案文本》中專門闡述“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方針的第三章末尾,附有“專欄十四”,列出了“教育興澳及人才建澳行動計劃”;其中詳盡羅列了五項具體工作,分別是“到2020年,十五年免費教育的學校和學生數目覆蓋率都達到八成以上,《澳門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2020年)》的完成率爭取達到90%以上”;“完成職業技術教育法規的修訂”;“完成修訂《特殊教育制度》”;“構建人才資訊系統”,包括進一步完善“人才資料庫”功能、推出“培養應用人才證照資訊平臺系統”等;以及“籌建石排灣語言培訓中心”。從《草案文本》設置“專欄”的目的來看,今後五年特區政府在“教育興澳、人才建澳”領域要做的事大致包含其中。綜觀以上內容,我們很難找出與“人才建澳”乃至“人才培養”密切相關的工作,更難以體現規劃有關部分對於“人才建澳”方針的理論闡述。規劃是需要執行的,否則便是紙上談兵。但願在草案的基礎上,廣泛徵集意見,將之修訂得更加科學、合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今後五年乃至更長時期的發展繁榮真正發揮有效的指導和規範作用。趙偉兵(澳門旅遊學院副教授)︰總體而言,有三點值得肯定︰一、五年規劃對澳門而言是一個良好的開端,有利於科學施政、有序發展。事實上,從世界範圍來看,制定中長期規劃是發達國家和眾多國際城市的普遍做法,是成功的經驗之舉。筆者相信,《草案文本》在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並得以完善後,一定能夠有效促進澳門的可持續發展;二、《草案文本》覆蓋面廣,在開發旅遊新產品、拓展客源市場、保護旅遊資源、培養旅遊人才、處理居民與旅客關係、區域合作等各個方面都有涉及;三、旅遊休閒業態、海洋旅遊、養生旅遊、智慧旅遊與文創產業相結合等方面,對澳門而言都是比較新的概念,這次能在如此高規格的官方文件中被正式提出,令人驚喜。然而,《草案文本》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總體上主要有二:一是某些表述還不夠嚴謹,背後的邏輯或理據不是很清楚。換句話說,雖然《草案文本》中提到“要做”一些事情,但為甚麼要做?意圖是甚麼?則缺乏必要的解釋,這樣會造成理解上的偏差或困難。例如,《草案文本》提出要在景點增加經常性的文藝表演,但沒有說明這樣做的原因,讀者難免會質疑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指向性不夠清晰。其實,中長期規劃重在有所側重,體現出方向性,這樣纔能發揮指揮棒的作用,希望面面俱到是不現實的。《草案文本》提出了大量的行動計劃,實在過於進取,要知道時間衹有五年,如果屆時完成不了,會損害特區政府的公信力。
  • 27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在旅遊承載力方面,《草案文本》將“合理優化旅遊承載力”放在了最前面,可見其重視程度。因為承載力不僅關乎本地居民的生活質素,對於旅客而言,也會影響到他們的旅遊體驗。所以《草案文本》提出,要繼續每年開展有關研究,筆者非常贊同。在此基礎上,可再補充兩點︰一是增加有關研究資料的透明度。目前旅遊承載力的數據和研究結果基本上屬於政府內部的參考資料,公眾無法獲取,大大限制了其應用價值,沒有公眾參與,政府不可能僅靠一己之力去解決承載力問題;二是需要引導公眾更理性地看待承載力的問題,既不能低估,也不可誇大。筆者注意到,承載力問題並不是全域性的,在不同時段、旺季和淡季、熱門和冷門景點之間有很大的差別。在調節客流方面,管理手段應能發揮積極作用。例如,旅遊資訊預警系統、人流管控、差異化營銷等措施都能起到不錯的效果。此外,新的旅遊景點和設施落成後,也會有一定的“擴容效應”。所以,今後承載力的研究希望能夠“由面到點”,這樣會更有參考和應用價值。《草案文本》多處提及“社區旅遊”,綜合其描述來看,特區政府是希望通過社區旅遊來豐富文化旅遊產品,疏導客流,同時活化老舊街區,擴大旅遊業的受益範圍。對於這些發展目標,筆者也是非常認同的。在學術範疇,社區旅遊指的是“以社區為導向的旅遊開發”,其實質是一種旅遊開發方法,強調的是“社區參與”。因此,特區政府在推動社區旅遊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社區居民的意願,讓他們有公平的參與決策和開發的機會,這纔是社區旅遊的根本出發點。在有關旅遊市場和客源部分,《草案文本》表述如下:“未來幾年,除了深化大中華地區市場發展外,積極拓展亞洲各地、歐美、澳紐等地市場。”這等於說︰每個市場我們都不放過,都要好好經營。但從實際的角度看,這種全面出擊的策略需要無比巨大的推廣資源,而在效益上卻未必討好。這並不表示要反對“客源市場多元化”,而是強調,如果考慮投入產出比,不同的客源市場對澳門的價值是不一樣的。因此,在“客源市場多元化”方面,筆者提倡“抓大放小”,而不是“一視同仁”。未來五年,筆者認為重點還是應保持大中華地區的總體穩定,在此基礎上可再積極開發其他中短途的亞洲市場。至於歐美、澳紐等長途市場則不建議投入太多推廣資源。《草案文本》亦提到,要讓更多的特色老店進駐大型綜合旅遊項目,這實在不是一個好主意。因為大型綜合旅遊項目內的商業氣息過濃,很可能會讓很多特色老店的特色不再。例如,澳門的米芝蓮街頭小吃店大多並不僅因為食物著名,也在於其依附的市井文化、建築和街坊人情味等,這些對旅客同樣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如果開分店,其特色必然大打折扣。《草案文本》提到要推廣“以客為先”的觀念,這種說法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激發市民對旅遊業的抵觸情緒。因為旅遊發展既有正面影響,也有負面衝擊。一味“以客為先”,將不可避免地損害本地居民利益,積累的矛盾一旦爆發,局面將不可收拾。在這方面,香港就是前車之鑑。所以筆者建議將“以客為先”改為“和諧旅遊”,倡導良好的主客關係,平衡雙方的利益。在文創和旅遊結合方面,《草案文本》提出“未來五年,每年將邀請兩家或以上本地文創單位展示其設計作品、採納三個或以上本地設計製作紀念品、採用兩個或以上本地作品作為澳門在外地舉辦推廣活動的相關設計”。鼓勵和扶持本地文創單位的發展是非常必要的,但未必要在旅遊推廣活動中強調一定要使用本地設計,好的設計應不分國界和地域,不管是本地還是外地單位,衹要他們的作品能最好地代表澳門,就應該採用,這樣纔能達到最佳的旅遊宣傳效果──如果是純粹的文創推廣而不涉及旅遊推廣,當然需百分百使用本地文創單位作品。此外,《草案文本》還明確表示2017年將完成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因此,希望特區政府
  • 2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能夠將五年規劃和旅遊規劃的銜接工作做好,如有可能,兩個團隊應多些溝通和交流。五年規劃顯然對旅遊規劃有重大的指導意義,但應衹限於旅遊規劃的中期和短期的部分,這是因為旅遊規劃所關注的年限範圍更大,遠不止五年。鄞益奮(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善治的基本含義在於政府和社會、公民一起協商合作、互動溝通、優勢互補,最終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共同治理。善治的基礎在於善政,衹有在政府不斷完善自身內部事務管理的基礎上,纔能更好地討論政府和社會及公民的合作。從這個意義上,《草案文本》把重點放在善政上,致力於提升特區政府的決策力、執行力和服務力,是值得肯定的。對此,筆者談幾點認識︰第一,政府是必要的、可塑的。一直以來,大家是認為政府是一種必要的惡,並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防範和監督政府的層面。其實,這種認識也說明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經濟學家曾經指出,政府是人類最寶貴的財富,說明了政府的存在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次特區政府作為澳門五年規劃的制定者,正好例證了政府的可貴性。由此,我們在防範政府的同時,也要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幫助政府和塑造政府方面,不僅要做批評者,也要做建言者。第二,在提升決策力方面,《草案文本》主要就利用新媒體與公民更好溝通、完善諮詢委員會制度以及支持智庫等問題進行了闡述。筆者認為,特區政府在解決了做好及整合各類諮詢的基礎上,還要處理好“多謀”與“善斷”的關係。經過多年的努力,特區政府在諮詢體系科學化如公眾諮詢、社團諮詢及專家諮詢方面,已經作出很大的努力與改革,儘管還存在不少問題,但已經有了一些進步。科學決策不僅要求“多謀”,也要求“善斷”。政府不能議而不決,耽誤決策時機,也不能人云亦云,而應起到引導性的作用,與社會共同思考問題,走出“無既定立場的思維”。第三,在提升執行力方面,主要從機構、職能、人員三方面進行。從合併職能相近的部門,提升人員的能力和素質,到進行跨部門合作的檢討,這些都抓住了問題的核心和重點,相對於之前零散的行政改革,是一個進步,也提出了較清晰的改革思路。其中,人員素質提升及跨部門合作方面尤其值得關注。迄今為止,澳門屬於一種怎樣的公務員制度,並沒有研究得很透徹。總的來看,澳門的公務員制度存在四大問題︰一是澳門公務員制度是一個傳統與現代相互混雜的制度,西方歷經恩賜制和政黨分肥制之後,最終確定了功績制的公務員制度,實行職位終身、考試取人的公務員制度。依照這個參考框架來分析,可以發現,澳門的公務員制度雖然已經確立了現代公務員制度的一些要素,但仍然殘留了不少恩賜制和分肥制的痕跡。這使澳門的公務員制度在傳統與現代之間,在人情與法治之間交雜,並不是完全現代化的公務員制度體系。如何建構一個更加現代化、制度化的體系,糾正恩賜、庇護制的影響,形成以功績、能力為本位的制度,是最為基本的;二是澳門公務員制度滯後於社會的發展。例如,原有的高級技術員和技術員的某些區分標準(如學歷)已經失靈,政府對此卻沒有採取相應的改革措施。由此,制度的改革需要不斷借鑑西方國家的經驗,以及現代國家的發展趨勢,使之更加公平公正;三是制度中有些規定過於粗糙,不夠精細化。例如,從原則上看,澳門的公務員體系是一種職位分類體系,但基本上衹是停留在職務分類的層面,並沒有對具體的職位責任進行具體的說明,導致崗位與任職能力的匹配度不高,最終影響人員士氣;四是澳門公務員過於“以人為本”,受權利文化影響太深。依據先進國家人員管理的經驗,公務員管理要在人本和制度之間取得平衡。不能一味以滿足公務員的訴求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如果太過受制於公務員權利的話,那麽制度獎優罰劣的功能便很難真正
  • 29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發揮出來。因此,在推出新的制度變革的同時,要敢於破除原來的權利文化,以制度的優化和整體功能的完善化為最高的目標。至於部門間合作機制,在理順部門職能、解決職能重疊之後,部門間的合作就是提升執行力的關鍵。不可否認,基於部門性質、委任制及部門權力較大等問題,澳門的部門之間的關係絲毫不簡單。部門間的合作機制,首要是要確立一個主要牽頭、協調和負責的部門,並建立起跨部門合作的信任機制和責任機制,防止出現部門間互相卸責的情況。第四,在服務力的提升上,首先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其次是要引入績效和結果導向的文化。也就是說,要改變公務員向上級負責的單一服務意識,導入和強化服務公眾市民的意識,由對上負責轉向對外負責,把公眾的滿意度當作是最高的評價標準。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引入第三方評價顯得有特別的意義。在第三方評價的引入過程中,必定會加強來自政府外部的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從而使得政府的施政改革有外部的動力和壓力,有利於政府更好地改革自身,促使自身服務素質的改善。總體而言,澳門整個制度是一個工業化時代的制度設計、韋伯的官僚制。在後工業時代來臨,其他國家和地區紛紛推行新公共管理運動,以企業化管理模式改革政府之際,澳門顯得較為被動和保守,基本上還是堅持原有的過程導向、控制導向的官僚管理模式,沒有引入諸如靈活性管理、分權管理以及解除管制的管理模式。這使澳門的政府管理仍然是一種較為僵化、不靈活的模式。未來五年,澳門特區政府在提升“三個力”(決策力、執行力、服務力)和完善官僚制的同時,要特別注意改革官僚制,一方面使政府的權責體系清晰化,分工合作體系更為精細;另一方面應適應社會經濟劇烈變化的趨勢,適度引入市場化和企業化、民主化的管理機制,纔能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宋雅楠(澳門科技大學社會和文化研究所助理所長)︰一個地區的總體發展規劃絕對不是一個包羅萬象的目標匯總,應當是一系列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石和重點,是一套條理清晰的增長模式。澳門五年發展規劃的目標非常明確:在2035年,將澳門建設成“一個中心”,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宜遊、宜居、健康、智慧、文化和善治城市。《草案文本》為這個目標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較為清晰的框架,對未來發展起着指導作用。若以戰略規劃的流程與步驟來看,規劃制定包括:一、定位現況與優劣勢(baseline);二、設定願景與目標(vision);三、掌握環境變化(trend);四、研擬策略與行動計劃(strategyandactionplan)。行動計劃為實現戰略目標而服務,《草案文本》皆已說明,那麽接下來要做的是各部門、各界根據戰略目標和行動計劃進行任務分解,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行動任務和約束性指標,並不斷根據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保證五年規劃目標的實現。由此可見,澳門五年規劃的實現需要各個部門和社會各界上下一心,齊心協力,配合完成,任重而道遠。同時,也要明確各個目標和行動計劃之間的輕重緩急,分清主次目標,使特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無論在資源分配和政策配套上,都能把握各計劃的優先順序,保證其有效實施。從戰略部署來看,第一條“增強創新發展觀念,形成創新網絡”是當務之急。觀念和文化的創新是推動其他各項事業發展的前提。澳門開埠以來,形成了中西文化交融的獨特地域文化,而當代世界,創新的速度在不斷加快,澳門是否做到了與時俱進?觀念創新實際上是宣揚一種不懈奮鬥、勇於攀登、敢為人先、勇於競爭、兼容並包的精神,反對因循守舊、不思進取、碌碌無為、但求無過。這對於經濟進入深度調整期,周邊競爭壓力增強的澳門來講,是實現規劃藍圖必須要解決的第一步。同時,這種創新意識又會給澳門帶來一種眼界、信心、氣魄和勇氣,形成廣
  • 3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泛吸納新思維和新技術、建立世界級旅遊城市的信心和勇氣。要在澳門培植創新土壤,需要在全社會構建一種鼓勵創新的精神,積極營造最大限度激發人們創新熱情與活力的人文環境。特區政府也應該推出相關政策,積極引導和支持社會上各種創新活動;也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創新型人才的氛圍,確立激勵創新的良好機制,形成充分施展才能的廣闊空間;同樣,也要與時俱進,符合澳門未來規劃發展的需要,符合誠信和社會倫理,符合澳門社會的利益和時代發展的潮流。在創新理念和文化的指引下,結合區域合作等手段,跨越澳門地小人少的空間限制(戰略部署第八條),運用領先技術,發展智慧城市(戰略部署第二條),改善澳門基礎設施建設(戰略部署第四條),為發揮“一個中心”和“一個平臺”(戰略部署第七條)的角色作用,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制度支持。為創新提供外在動力,形成能激勵創新的制度,進而改善公共決策系統的運作效率,實現善治(戰略部署第六條)。其次,從五年規劃實現的必要條件來看,任何發展都離不開“人”、“技術”和“制度”。無論是創新觀念的形成還是技術和制度的實現,都離不開具有創新思維、技術能力、政策制定和管理能力的“人”。一定規模的相關人才集聚,實現創新對技術和制度的支持、應用和普及是達到規劃實現的關鍵所在。因此,“實施教育興澳、人才建澳戰略”(戰略部署第三條)至關重要。“十二五”規劃綱要正式拉開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的序幕。要實現這一戰略目標,不僅要集聚國際級的旅遊、文化創意、科技、企業家、金融、風險投資人才,更需要與之相匹配的、強而有力的城市人才支撐和創新文化培育體系,源源不斷地提供大量旅遊、文化創意、管理、教育、設計、高科技和葡語人才。從全球領先的城市發展軌跡來看,究竟是依托人才集聚政策吸引大量人才紮根,還是通過大力培育本地人才使城市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力量,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人才發展模式。短期內人才吸引政策能快速產生效應,能迅速補充本地缺乏的有經驗的專業人才,快速提升相應行業的建設和競爭力。但從長遠看,強而有力的本地人才培育體系纔是城市創新的源頭活水。為此,不少城市採用混合模式,即注重吸引外來人才,也注重對各類本土人才的培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2013年以來,也大力倡導“終身教育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基石”、“學習型社會是城市的未來”等理念,這對澳門構築人才培育體系、激發世界旅遊休閒城市創新活力具有借鑑意義。考慮到澳門的人口總量小、與經濟發展水平不對稱、人口老齡化、人力資源緊缺的現實,特區政府一方面需要設立更加積極的人口政策,保證可持續的就業人口,妥善安置老齡人口。同時,在人才建澳戰略中需要規劃學習型城市建設的藍圖,採用雙輪驅動的教育發展戰略,在注重學校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同時,大幅度發展城市的終身教育體系,以快速有效地提升城市人力資源存量水平和素質水平。學習型城市則是動員全社會力量,構建一個以互聯網為基礎,由學校教育和各類校外教育體系相互補充、相互融通的開放、靈活、普惠、自主的終身教育體系。在全新的終身教育體系中,要引導和扶持支柱企業建立員工培訓中心,有效突破企業創新能力不足的短板。同時,也要注重為中小企業創新提供人才發展支撐。例如,市場培訓機構是對市民學習需求反應最快的機構。應充分引入市場機制,制訂和完善鼓勵社會培訓機構、社會組織參與終身學習服務的政策,充分激發社會力量參與各類人才培育。社區教育也可以促進普通市民學習,接收創新知識和理念。此外,發揮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圖書館等公共機構的教育服務功能,依托互聯網等移動虛擬學習空間,適應各類人群多樣化學習需求。在此基礎上,創造一個學習機會豐富、成才途徑多樣、學習成果得到認可的局面,有力推動澳門各類人才發展和科創、文創中心以及“一個中心”和“一個
  • 31展望未來 謀定致遠──“澳門五年發展規劃”大家談平臺”的建設。最後,對每一項戰略目標和行動計劃進行定期考核評估與修正,保障戰略行動計劃的落實,使戰略部署在產業界、學術界以及特區政府的協同創新合作下,真正實現總體規劃目標。林廣志(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學術總監)︰在資本主義制度環境下,特區政府制定並實施五年規劃,是一個創新,也是一個挑戰。此次規劃不僅限於經濟發展範疇,還涉及民生福祉、城市發展、文化教育、區域合作等領域,且《草案文本》已經注意到要處理好自由經濟制度與實施發展規劃的關係。因此,可以相信,此次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可以讓中央政府、周邊省份以及澳門社會各界,尤其是普通市民較為清晰地看到澳門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的走向及其對居民自身的影響,將對澳門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是“一國兩制”的又一次創新和發展。當然,在制定規劃時,內地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社會動員能力、資源組織能力以及行政執行能力較強的條件下,有關指標、措施可能會明確及得力一些,而澳門特區政府作為自由經濟環境下的“小政府”,相關能力可能會弱一些,有關規劃的指標、措施因此可能就會空泛一些,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由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及社會環境決定的。《草案文本》還提到了一些新思路、新謀劃,如“文化澳門”、“旅遊休閒大業態”、“智慧城市”、“關於支持大學和研究機構建立智庫”等等。以上種種皆值得肯定。以下為幾點建議:一、考慮到初次制定規劃,經驗不足,《草案文本》在指導思想、篇章結構、具體內容,乃至文字規範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間,在諮詢期結束後,需作進一步的整理、修訂,還需履行相關行政及法律程序。這樣的話,待《草案文本》正式公佈時,2016年可能已接近尾聲,所謂“開局之年”則無從談起。因此,建議將五年的起止時點改為“2017-2021”。這樣的安排,除了讓文本內容更趨周密外,還有另一好處,即時間上比中央政府的五年規劃推遲一年,可以將國內上一個五年計劃的實施情況、重大變化作為澳門制定下一個五年規劃的重要參考;二、對一些還在討論中的概念,如“特色金融”或與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法不一致的產業是否要寫進規劃,或如何在提法上與“十三五”保持一致,需認真論證或討論;三、澳門學是以澳門歷史文化為核心,揭示澳門社會的精神特質、澳門模式和澳門精神所呈現的規律及其對人類社會相互融合、共同發展所蘊含的意義的學問。目前,關於澳門學的概念、範式已基本明確,研究也取得較大成效,在國際學術界、文化界已有廣泛的影響。因此,可將“加強澳門學研究”作為建設“文化澳門”的基礎工程,發揮澳門學在“文化澳門”建設中應有的作用;四、衹有認識澳門,纔能熱愛澳門,因此可提出:在加強中華傳統文化教育的基礎上,作為培養“愛國愛澳”價值觀的重要措施之一,在青少年中加強本土文化教育,讓中西交融的文化結晶走進課堂,走進社群。(本文的英文原文部分由柯慧玲翻譯及整理)[責任編輯 陳超敏]
  • 3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編者按︰澳門回歸以來,經濟和社會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賭權開放後,逐漸形成結合博彩、酒店、旅遊、會展等元素的旅遊休閒產業;同時,以舊城區為核心、擁有多個廣場空間和歷史建築的澳門歷史城區也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為發展文化旅遊提供了契機。國家“十二五”、“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澳門遊旅休閒的發展已被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2016年5月,特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下稱《諮詢文本》),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為定位,致力將澳門打造成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城巿。在此願景下,對現況和面對的挑戰如城巿競爭力、旅遊資源和產品、訪澳客源巿場及目標客群、旅遊品牌及城巿定位、創新科技及智慧旅遊、旅遊品質及服務、區域旅遊合作、城巿發展、城巿交通及可達性等九個方面進行分析,提出了“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管理”、“發展多元化旅遊產品”、“開拓優質客源巿場”、“提高旅遊質量”四大目標,各目標皆列出短、中或長期的發展策略。自公開諮詢以來,《諮詢文本》引起澳門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相關領域的學者也參與其中,理性討論。為此,本刊邀請澳門城巿大學校董會副主席梁文慧講座教授、澳門科技大學酒店與旅遊管理學院謝飛帆院長、澳門旅遊學院溫艷瓊副教授、澳門聖若瑟大學FranciscoV.Pinheiro助理教授、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唐繼宗理事長、吉林大學珠海學院旅遊管理系闞興龍副主任、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旅遊管理系王華副教授等專家學者,就《諮詢文本》展開討論。現摘要刊發學者的意見和建議,以饗讀者。‧《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
  • 33《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作者簡介︰梁文慧,澳門城巿大學校董會副主席、講座教授。澳門旅遊產業未來發展之方向和路徑梁文慧《諮詢文本》的編制對澳門未來旅遊業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將澳門的戰略目標設定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的目標定位也有了較清晰的方向。然而,就《諮詢文本》而言,筆者認為在以下方面還需作出進一步的探討。首先,要進一步明確澳門旅遊之核心競爭優勢。編制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的主要目的,是明確澳門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旅遊產業發展之目標與路徑,而規劃工作的重點,是深入研究並找出澳門旅遊產業最具優勢的核心競爭力。在目前區域經濟一體化、競爭與合作成為區域發展主旋律的情況下,準確界定旅遊核心競爭力最為關鍵。在《諮詢文本》中,對於未來澳門旅遊核心競爭力的界定並不清晰,而是在產業多元方面做了不少文章。誠然,產業多元是澳門必須要走的道路,但若缺乏核心競爭優勢,多元元素越多,則越難形成合力。其次,需深入分析和歸納澳門旅遊目的地之形象體系。旅遊目的地形象體系是旅客對旅遊目的地的識別、認同的重要途徑,也是旅遊目的地對外宣傳推廣的主要內容。好的旅遊目的地,其形象應該讓人過目不忘、津津樂道,從而達到令人嚮往和口碑傳播之效果。目的地形象體系需要從歷史、文化、社會、經濟、資源等方面來進行深入挖掘、抽象和歸納,最終形成最能代表旅遊目的地之視覺、理念、行為,以及其他感官方面的識別元素和應用系統。在《諮詢文本》中,同樣未能清晰看到澳門未來旅遊發展的形象體系之提煉過程,以及針對不同市場之旅遊目的地形象識別體系之設計。建議規劃團隊可在旅遊目的地形象定位方面,作出較為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再次,需思考澳門旅遊發展定位對本地居民之意義。《諮詢文本》儘管與旅遊產業有關,但還應認識到其本質──即要推動本地經濟發展,提升本地居民的福利水平。從這個角度來看,旅遊發展定位除了要站在旅遊業、旅客的角度來考量外,還應將澳門本地居民的態度和意願作為重要的決策依據。在《諮詢文本》中,可以看到規劃團隊有對本地居民進行調查。希望規劃團隊能夠創新地站在本地居民角度來編制文本,不僅為訪澳旅客,更為本地居民創造更優質的生活、休閒與發展環境。對於《諮詢文本》提出的策略與路徑,筆者結合多年從事旅遊教育工作之經驗,以及對澳門旅遊產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之瞭解,提出以下建議︰第一,發展策略需要強化本地受益及社區參與。如前所述,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應最終讓本地居民獲益。但是,在《諮詢文本》中,不少新興的項目和旅遊景區被提上日程,包括
  • 3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發展高端旅遊消費。筆者並不反對這一發展路徑,然而,建議規劃團隊充分考慮和優化處理以下三種競爭關係:一是本地居民與旅遊發展在項目開發所需土地方面的競爭關係;二是本地居民與旅客在遊憩機會與空間上的競爭關係;三是旅客到訪不斷推高的物價水平與本地居民之休閒娛樂消費之間的競爭關係。建議團隊可在規劃過程中,拓展社區參與的管道,深化社區參與,從而真正成為造福本地居民以及訪澳旅客的優質規劃。第二、旅遊產品線不宜太寬,應側重縱深發展。正如自然界存在的生態系統一樣,旅遊產業也應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纔能實現自我優化和持續發展。為此,在旅遊產品設計時,除了進行多元拓展外,還應考慮如何深入挖掘和創新推動現有旅遊產品及旅遊區域的發展。筆者認為,澳門現有的旅遊發展模式,相對較為初級,大部分都停留在靜態觀光等層面,動態展示、互動參與和體驗性的產品並不多見。為此,在進行大面積的多元拓展前,應充分發揮旅遊產業的關聯性和帶動性,通過政策性的引導,讓更多的創新元素和新的業態融合到現有的旅遊區域和歷史城區當中,從而形成旅遊行業生態的轉變與創新。例如,可考慮規劃海內外新興的產業形態與澳門歷史文化城區相結合,通過產業形態的更新來實現澳門舊區活化和旅遊產品及旅遊體驗的更新。第三、突出旅遊人才高地形象,完善人才結構。優質的人才是旅遊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然而,在《諮詢文本》中,有關旅遊教育和培訓的篇幅較少,且內容大多停留在如何滿足澳門的人才需求方面。其實,可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此問題。第一,澳門應該成為國際旅遊人才教育和培訓的區域中心。澳門有一批亞太地區優秀的旅遊院校和國際認證課程;同時,也擁有眾多國際知名的旅遊企業,為旅遊從業人員提供較多的工作崗位,這都讓澳門具有發展成為區域旅遊人才教育和培訓中心的優勢;第二,澳門應該成為優質旅遊人才流動的平臺,應完善業界環境,讓旅遊行業的優秀人才,包括在澳門求學的優秀畢業生,在旅遊業中進行匯聚和交流,人才的流動必能增強旅遊產業的綜合競爭力;第三,澳門應着眼未來旅遊產業的發展,不斷升級所需的人才培養。例如,政府及業界應大力推動以豪華旅遊產品服務、旅遊公共服務、遊輪度假服務、航空物流服務等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管理人才之培養,增強社會對現代服務業內涵之理解,從而優化人才結構,為旅遊業持續發展提供人資保障。旅遊業是澳門的主要產業,因此,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實際上就是澳門發展的總體規劃,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和積極參與。
  • 35《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作者簡介︰謝飛帆,澳門科技大學酒店與旅遊管理學院院長、教授。*本筆談參考了不少發表的研究成果,如Wan,Y.“AssessingtheStrengthsandWeaknessesofMacaoasanAttractiveMeetingandConventionDestination:PerspectivesofKeyInformants,”JournalofConventionandEventTourism,Vol.12,No.2(2011),pp.129-151。以展促多 以展助博*謝飛帆作為亞洲旅遊城市,澳門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同時亦面臨很多挑戰。澳門的定位是“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隨着博彩業下滑,要尋找一個突破瓶頸的發展途徑,其中遇到不少問題。《諮詢文本》指出了旅遊方面的現況、目標、挑戰和潛力,以及未來可增長的熱點。細讀《諮詢文本》,筆者認為,在旅遊規劃方面,可以提出一個易記易行的口號,即“以展促多、以展助博”。所謂“以展促多”,就是以展覽和展示促進澳門的多元發展;所謂“以展助博”,就是以展覽、展示幫助澳門的博彩業重振雄風。具體可從以下六方面入手︰第一,開拓會展業,以博彩業為基礎,促進多元發展。博彩業為基礎、為中心的原則不能動搖,因為博彩業在澳門具有悠久的歷史,在經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佔澳門經濟收入的80%,且90%的內地旅客為此而來,我們不能因為目前的暫時下滑而本末倒置、丟棄根本。應在推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戰略大背景下,促進博彩業的復蘇和發展。首先,將會展作為重點產業來培育。據統計暨普查局2014年第4季發佈之統計數據,2014年澳門共舉辦1,055項會展活動,其中,會議有968項(約佔92%),展覽有87次(約佔8%),全年入場總數達261.5萬人次。其中,展覽入場觀眾有248.8萬人次(約佔95%),使用場地面積865萬平方米;會議使用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佔93%,50人以下之會議佔52%。由此可見,目前澳門會展活動的主要特點是以小型會議為主,但入場人數主要以展覽活動為主。此外,憑藉博彩業已經形成的產業優勢,可大力推進旅遊業向集博彩、娛樂、度假、觀光、購物、美術、文化體驗等於一身的休閒旅遊方向發展,其重點放在多元博彩之上,即讓傳統博彩業向現代博彩業轉化,通過家庭旅遊、會議旅遊、文化旅遊、養生旅遊等來實現多元旅遊;再次,挖掘、光大“中西合璧、多種文化共存共享”的澳門特色。借各種文化、體育盛事、節慶活動,營造豐富的文化內涵,從而建立多元發展的基礎。利用澳門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大力推動和發展文化遺產旅遊,豐富澳門世界文化遺產地的旅遊形象。第二,開拓澳門會展業,使與會者帶動旅遊、博彩業發展。會展業包括會展服務、會展行業會、會展業人才、網絡應用、會展行銷等,是會展業的外在發展動力,要鼓勵與協助國內外會展企業進入澳門市場、集聚人氣,拉動相關行業發展,諸如購物、餐飲、住宿、娛樂、交通、通
  • 3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訊、印刷、廣告等。此外,通過“一帶一路”管道,促使旅遊業興旺。澳門是海上絲綢之路的一個節點,也是數百年前內地對外的貿易重鎮。加之“一帶一路”沿線有不少葡語國家和地區,對這些國家的文化和法律較熟悉是澳門的強項,隨着“一帶一路”戰略的發展,澳門前景必定更加寬廣。第三,珠、港、澳三地聯手,發展旅遊業,帶動經濟。香港與澳門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不是香港疲弱澳門就能超趕而上,香港疲弱時澳門也疲弱。對於大部分的國內外旅客而言,香港-澳門-珠海(乃至內地其他地區),將會成為一條極具吸引力的旅遊路線,只有緊密聯繫才能共贏。建議可利用澳門與珠江三角洲的密切關係,優勢互補,開創澳門旅遊業新局面。澳門除加強自身建設外,加強與內地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的合作,是必要而有益的。澳門應把自己定位為珠三角的後花園,而不要把珠海當作自己的後花園。休閒度假、吃喝玩樂、保健醫療是後花園的主調;陽光、海水、沙灘是後花園不可或缺的自然條件;賽車、美食、音樂、戲劇是後花園不可缺少的生活內容。借鑑珠海舉辦國際航展的創意,澳門應利用其所獨具的歐洲文化背景,引進或挖掘獨特的旅遊觀光項目。第四,增加旅遊設施和更多服務,吸引旅客延長逗留時間。舉例來說,美國與加拿大交界的尼亞加拉大瀑布,無論從美國還是加拿大出發,旅客到達的都是相同之目的地,但據統計,旅客在美國逗留的時間較長,在加拿大逗留的時間較短,究其原因,是美國的設施較為完好、服務周到、消費便利。這就告訴我們,要使旅客延長逗留時間,必須在這些方面狠下功夫。第五,智慧旅遊,必須有相當的投入。例如,搞好互聯網,充分發揮其促進旅遊業的積極作用。同時,澳門的自由港政策、廣泛的國際聯繫、簡便的入境手續、低廉的旅遊費用,也是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有利條件。目前,內地旅客是澳門旅遊業的重要客源市場,隨着內地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內地居民來澳旅遊的人數近幾年增長迅速。通過改變內地來澳門自由行旅客通行證的簽發,從一簽一次改為一簽多次,至少像香港那樣一簽二次,是澳門旅遊業發展的重要條件。第六,為應對目前及未來澳門會展業人力資源面臨的挑戰,建議:一、通過增加外僱,暫時補充人才的缺口,同時帶動本地從業人員在實踐中學習和積累經驗;二、加強對會展業專業培訓和認證的支持,減少薪酬差距、人員流失,吸引從業人員的加入,特別是年輕人入行;三、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宏大,可適時設立“會展發展局”,以統籌和優化有關政策,制定會展業發展的短、中、長期規劃,為成長中的會展業譜寫目標及藍圖;四、爭取更多國際級大型會展活動在澳門舉辦,提高整體會展活動質素,增加行業經驗,在實戰中培養和累積複合型專業人才。
  • 37《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關於澳門旅遊業發展的若干建議溫艷瓊 FranciscoV.Pinheiro《諮詢文本》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旅遊業可持續發展而提出的較為清晰且長期的規劃,當中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關於“規劃背景”︰一、《諮詢文本》表示規劃將分三階段進行,第二階段為“編製深化規劃方案、開展公眾諮詢”,當局在此階段可提供多個規劃方案以供市民討論,其形式可參照新城填海諮詢的模式;二、旅遊業發展的短、中、長期規劃是在五年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的,然而,目前澳門衹有2016-2020年的首階段五年規劃,2020年後的三個五年規劃(五年規劃共四個階段二十年)仍未製定,根據《諮詢文本》的年期劃分,五年之內為短期措施,五到十年為中期措施,超過十年為長期措施,時間早於五年規劃;三、旅遊業“總體規劃目標”是“配合‘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在對旅遊業現況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但在“規劃背景”的“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中,卻表示框架、總體目標和策略是“配合‘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並在‘五年規劃’目標的指導下”提出,兩者似乎並不一致。此外,《諮詢文本》亦需解釋這些定位和原則如何應用於建構框架、總體目標和策略上;四、五年規劃的七大主要目標與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的四大規劃目標之間缺乏聯繫,《諮詢文本》需提供更多具體的依據以說明七大主要目標如何轉化為四大總體規劃目標;五、港珠澳大橋對澳門旅遊業的影響需包含在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之中;六、在製訂總體規劃時,可參考和利用一些現有的研究成果,如政研室的《人口政策研究報告》、旅遊學院的《澳門旅遊接待能力研究2013-2014年度研究結果》、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戰略研究》等;七、背景資料可加入對澳門的SWOT分析;八、相比起僅依據過去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分析,對澳門未來短、中、長時段最大旅客容量進行全面性的評估可能更有助於編製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必須對未來旅遊承載力的不同情況作出預估,並進行相關分析,不能忽略最大旅客容量和為達到此容量而伴隨着的社區共識問題。此一預估必須以全面的統計數據為基礎,博彩娛樂的設施必須與短期和長期的交通、住屋、醫療、教育、康體設施平衡發展。此外,作為一個總體規劃,需要所有部門和社會持份者的參與和認同,否則澳門難以達到“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作者簡介︰溫艷瓊,澳門旅遊學院客座副教授、城市規劃學博士;FranciscoV.Pinheiro(樊飛豪),澳門聖若瑟大學助理教授、建築學博士。
  • 3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關於“現況分析與挑戰”︰一、除《諮詢文本》所提到的挑戰外,人力資源和人才短缺(特別是前線接待人員、會議展覽人才)亦是“旅遊資源及產品”多樣化所面臨的挑戰之一。在規劃過程中,分門別類地進行諮詢會導致各發展策略之間“各自為政”。無論是博企還是政府部門,需要更好地進行對話和加強合作,新加坡博彩旅遊業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發展,便是政府高效管治能力的體現。此外,特區政府可實施更為進取的政策去推動旅遊業發展。在這方面,深圳電動巴士就是一個好例子。其實,正因澳門地域小,更容易實行巴士電動化政策,這可使巿中心減少空氣污染;二、在“旅遊品牌及城巿定位”的分析中,使用了“居民調查”作數據支撐,其出處必須清晰說明;三、“旅遊資源及產品”中提到的“澳門擁有世界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底蘊”,可吸引旅客,且是澳門城巿的文化標誌,然而,如果建築物附近環境交通擁擠和污染嚴重,對旅客來說便是一個負面印象或“祗此一次”的經驗。澳門歷史城區的景點非常密集,能在幾小時內全部遊覽,因此,需要在質量和數量方面進行規劃,例如向公眾開放更多的設施和景點、提倡步行遊覽以助本地商店和企業,可構思一條包含斑馬線、行人專道的從關閘到議事亭前地的旅遊路線;四、澳門擁有豐富的海上貿易文化,它是澳門世遺的組成部分之一,但現在海岸的污染非常嚴重,甚至不適合公眾使用。在澳門獲得了85平方公里的水域管轄權以後,海岸、沙灘和海水均可進行改善,從而得以在兩棲公交、島嶼輪渡、海豚觀光等方面發展;五、澳門的博物館非常細小,內容有限且缺乏故事,大都是三十年前的設計,急需改善;六、“城巿發展”的討論表明了土地資源匱乏是城巿擁擠的主要原因,然而,部分原因也是由於土地資源缺乏有效利用而造成的。可透過旅客分流進行改善,具體方法有改善無障礙設施、景點連接、設計路標、促進人流較少地區的小型企業發展、增加旅客步行路線、合理安排長期閒置土地等;七、一些具文化歷史價值的地標和大型設施,已開放予居民和旅客使用,例如大炮臺、松山、St.JamesFort等。這些措施不單增加了公共空間的設施數量,也可增加旅遊承載力,舒緩目前人滿為患的大三巴牌坊、媽閣廟、金蓮花廣場等的景點壓力。嘉思欄炮臺座落於賭場林立的有利位置,毗連新馬路和議事亭前地,有利於居民的使用,旅客遊覽也較為方便。嘉思欄炮臺向公眾開放,地理上可連接松山文遺景點和塔石文創區,且可配合婆仔屋瘋堂斜巷的歷史文化價值推廣,展示土生葡人的生活方式及傳統文化。其他重要的區域如舊興隆炮竹廠,在1990年代已計劃作巿區公園,但現仍未向公眾開放;八、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總部過於擁擠,加上衛星天線危害鄰近居民健康,建議另覓地址,原址可改作精品酒店。此區域有多間廟宇、葡式民間藝術和工藝坊,可配合發展住宅、餐飲和文化旅遊,以吸引年輕旅客;九、“城巿發展”部分表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透過“城巿的總體規劃”進行,如果這是指澳門城巿之全面總體規劃的話,那麼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便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首個高級綜合性規劃。城巿總體規劃涉及澳門的方方面面,旅遊業總體規劃緊隨其中,因此城巿總體規劃必須先行製定;十、發展規劃的一個關鍵因素,是知道“誰”負責這個項目,“誰”會安排、監督、檢討和平衡計劃中的各項計劃。即使是世界上最好的規劃,如果安排失當、緩慢、分散,則敗局已定。這就是許多旅遊城巿的規劃和管理由統一的部門負責的原因。澳門特區政府部門之間因法規等問題,經常出現職權重疊或衝突,因此,可參考新加坡的做法,成立一個類似市區重建局(UrbanRedevelopmentAuthority)的組織,專門負責城巿規劃、文化遺產、博彩產業、綠化等;十一、在“城巿交通及可達性”方面,澳門面
  • 39《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對的交通問題還有輕軌工程延誤、賭場巴士的增長、的士司機服務質素低下等。交通可算是澳門目前面對的三大問題之一(其餘的有住屋和污染),影響着數以萬計的居民和旅客。規劃中的輕軌載客量為單方向每小時約一萬人,但路氹城區的設施全面開放後,旅客和居民可達到五十萬,因此輕軌的設計未必能符合澳門未來的需要。由於澳門內港的路面狹窄,輕軌不可能橫截現時的交通道路,唯一的辦法是建在海上。輕軌的其他問題是欠缺清晰的路線圖(澳門半島),如果途經南灣湖,將破壞那兒的外觀和景致,影響旅客對澳門的印象。地下鐵(MassTransitRailway)可能是一個大膽而可行的解決方法,但投入服務的時間可能在2030年或以後;十二、纜車是登山的有效交通工具,現在的松山纜車可以擴建至漁人碼頭和科學館地段;十三、在“目標及策略建議”部分,目標一的策略是“推動居民對旅遊業發展的認同和參與”,因此,“現狀分析與挑戰”部分也應有相關的分析。在旅遊業總體規劃的籌劃過程中,本地居民的感受被忽略了。目前,並非所有旅遊發展規劃都進行公眾諮詢,其成員也不像香港城巿規劃委員會一樣,擁有某種程度的更改土地用途的決策權,城巿規劃委員會衹是一個沒有決定權的意見提供者。在本地旅遊發展規劃的中長期項目上,需在“目標與策略建議”的制度安排上推動公眾參與;十四、特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欠缺內部協調,這情況應包含在“現狀分析與挑戰”之內,並在“目標與策略建議”中提供相應對策;十五、其他挑戰還有無障礙旅遊設施的提供,包括住宿、交通、餐飲、景點等等,設施的不到位窒礙了殘疾人士和長者選擇來澳到訪,即使他們來到澳門,亦難以完成行程。很多研究都說明,如果旅遊目的地有合適的設施,這類人士事實上是一群忠誠的顧客,既然多元旅遊資源是澳門未來的目標,提供可達的、無障礙的旅遊設施應是必要元素之一;十六、“現狀分析與挑戰”的資料如何對應並轉化為《諮詢文本》所提及的四大目標,宜多加說明。關於“目標與策略建議”︰一、“推動居民對旅遊業發展的認同和參與”下設一短期目標,缺乏中長期目標。“澳門居民對旅遊業發展具有正面認同”這一目標並不能僅以巿場推銷,而衹能以正面的改善和真實利益實現。目前,高昂的租金使許多位處歷史城區的中小企業面臨搬遷或被名店替代的命運,這種趨勢衹會把本地文化消磨掉,使澳門看起來與世界其他商業城巿無二。澳門要解決土地問題,必須擴展土地和開展更多、更深入的區域合作;二、目前重要的民生設施如運動場、游泳池、公園、醫院被賭場“吃掉”了,路氹城區就是一個例子。除非提供良好的公共設施,使居民和旅客達至雙贏,否則便是兩者皆輸;三、海上餐飲、海上旅遊產品、文化體驗營、主題公園等策略均需科學研究支撐。這些策略匯聚眾智而成,但缺乏具體的依據。在這方面,具相關經驗的旅遊城巿可作參考和基準。這些參考有助於澳門的價值定位,可瞭解澳門缺乏甚麼、需要加強甚麼。青年旅館便是一個例子,在深圳,一些精品旅館和青年旅館進駐鄰近圖書館、自行車租賃店等小型建築物,更易吸引本地居民和旅客。其他建議如下︰一、在“宜居”城巿方面,澳門需要處理廢物回收、堆填區等環保問題,路環焚化爐的煙霧甚至吹到路氹城區,要解決這些問題,可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將之搬離,為居民和旅客提供一個良好環境。不過,澳門沒有太多土地條件去搬遷這些產業,因此可考慮與鄰近地區合作。澳門每天產生數以噸計的垃圾,這需要一個長期而有效的解決方法;二、澳門提倡“家庭旅遊”,但在綜合渡假村中仍常見許多成人節目或表演,需考慮這是否有助建立“家庭旅遊”
  • 4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和“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形象,還是維持澳門一貫的“賭博城巿”(伴隨着犯罪或洗黑錢的聯想)的形象;三、在“醫療旅遊”方面,無論東西方醫療,澳門都有具大潛力,可吸引數以百萬的內地和亞洲旅客在非週末時段訪問澳門,借此還可改善本地醫療水平;四、“宗教旅遊”的巿場是存在的,要達至這個效果,歷史城區等的教堂應盡量恢復其巴洛克式的氣派,配置更多的畫作(有些一直存放在博物館或地下室)、宗教藝術音樂等。宗教旅遊可幫助澳門營造一個藝術的、大教堂式的路氹城區或新旅遊區,透過宗教藝術地標串連歷史文化遺產;五、澳門應該提供基於歷史傳統的、“真實”的文化遺產體驗,而非“虛假”的產品(例如衹保留舊建築物的立面,把內部摻雜或更換成不協調的現代的風格)。在這方面,陸軍俱樂部和鄭家大屋是很好的例子,它們在保留舊建築物及歷史的同時,加上了一些新元素。但可惜的是,如果全新的元素取代了舊有環境及建築時,歷史遺產的“真實”文化體驗便會喪失,新的設計最後衹會變成個人或設計師的演釋,而非具有集體共同回憶及參與性的項目。“東西交融”這個詞亦常被濫用,因為“西方”可以是美國、德國或瑞士等與澳門毫無關係的文化形態,而澳門的“真實”是中葡文化歷史薈萃,但這一特徵卻有待發掘。例如,賈梅士這個“葡國莎士比亞”或“葡國李白”、中國和葡國在海上絲綢之路上的交流(可喜的是,這已納入在“一帶一路”的國家政策當中)等。澳門可建立一個更大型的海事博物館,在內建造真實尺寸的16世紀葡國大黑船(Portuguesegalleons)、19世紀結合中國和葡國造船技術製造的Lorcha帆船等等,目前的海事博物館對旅客來說非常“袖珍”,有擴建和改善的必要。(本文由陳超敏翻譯)
  • 41《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作者簡介︰唐繼宗,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理事長、經濟學博士。指標細化與落實執行唐繼宗旅遊業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十分重要。近年來,本澳經濟增長主要依賴旅遊服務。根據特區政府最新公佈的旅遊附屬帳,2012年旅遊消費金額達3,491億澳門元(包括博彩類);同時,共有15.6萬僱員從事旅遊相關行業。國家“十三五”規劃第五十四章提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因此,為有效推進社會經濟持續向前,有必要就旅遊業發展進行適度規劃。需考慮規劃是以何種法律形式出現,以作相關部門執行有關規劃的依據;需考慮如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以及相關規劃尤其是跨境運輸範疇等的銜接,要注意跨部門的協作;建議在總體規劃中,應對一些關鍵詞如“旅遊業”、“旅遊資源”、“旅遊產品”等作出清晰定義,以便清楚掌握其含義。關於目標一“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管理”︰為有效落實並提升總體規劃的執行率,建議如下:一是制定階段性可量度及高透明度的規劃指標,並盡量細化;二是定期檢討規劃進度及按內外形勢發展進行適當調整;三是清晰規劃的各項工作權責,並建立合理、公平、公開的問責獎懲機制;四是爭取相關持份者更多地參與規劃起草及監督工作。關於目標二“發展多元化旅遊產品”︰根據《基本法》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政府在推動產業發展的角色上,主要是有效供應公共產品,因此,如何制定具體而有效的政策措施並落實,以引導市場資源向規劃發展目標的方向投放、配置尤其重要。關於目標三“開拓優質客源市場”︰根據UNWTO有關跨境旅遊活動的促進措施,可達性及簽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議多加關注跨境運輸服務及相關基建設施建設;同時,考慮爭取更多國家、地區以免簽證或便捷簽證的方式進入本澳和鄰近區域旅遊、聯遊。關於目標四“提高旅遊質量”︰旅遊業為勞動密集型產業,為提高本澳旅遊質量,從業人員的數量與質量同樣重要。此外,旅客在旅遊目的地之體驗會受到整個出遊過程中與其他旅客及目的地居民的互動影響。因此,為達到此項目標,建議除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外,還需制定合適的勞動力補充政策,並做好居民和旅客的教育工作。
  • 4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旅遊業︰澳門與橫琴的協同發展闞興龍(一)國家對澳門與橫琴的旅遊發展定位高度契合國家對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與對橫琴建設“國際休閒旅遊島”的定位高度契合,這為澳門與橫琴旅遊協同發展和區域旅遊合作奠定了基礎。國家“十二五”、“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其定位順應了時代發展,有效回應澳門特區政府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戰略大背景。2016年5月,橫琴新區建設國際休閒旅遊島的請示獲國家旅遊局回函支持。國家旅遊局要求橫琴新區開展建設國際休閒旅遊島綜合研究,把握和發掘《內地與澳門CEPA服務貿易協議》、《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國務院關於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戰略推進實施所帶來的政策疊加優勢與機遇,充分發揮優勢,進一步明確發展定位、發展模式、建設內容、政策創新等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並在此基礎上細化國際休閒旅遊島建設方案。國家旅遊局將在旅遊改革試驗、國際旅遊市場開拓、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等方面加強指導與支持,加快建設進程。國家旅遊局還要求,廣東省旅遊局、珠海市政府要加強對橫琴新區指導力度,着眼於深化粵澳區域旅遊合作、促進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積極探索休閒旅遊發展新模式,推進休閒旅遊產業發展。(二)澳門與橫琴旅遊協同發展的條件得天獨厚“十三五”時期是中國深化改革創新和珠港澳合作的黃金機遇期。橫琴是國家實施自貿試驗區戰略,引領改革創新,率先與國際接軌的重要發展平臺。橫琴緊靠澳門,與澳門守望相助,優勢互補,是攜手面向未來的命運共同體,是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有力支撐平臺。推動兩地旅遊業協同發展,對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橫琴“國際休閒旅遊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兩地要在旅遊業協同發展的理念、合作模式、合作機制上探索創新,可率先建立方式靈活、主體多元、管道暢順的新模式、新機制,實現產業協同發展。澳門與橫琴旅遊產業協同發展能夠形成有效互補,互利共贏。澳門作為世界級博彩中心、旅遊中心,是區域性商貿服務平臺、國際性成熟城市,在國際化、自由港貿易、資金、博彩旅遊業和文化遺產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但澳門旅遊業也面臨眾多障礙和短板,即產業結構單一、發展空間局促、城區發展不協調、城市形象固化、人力資源不足等,這些問題制約着經濟的多元發展。橫琴島面積106.46平方公里,是澳門現有面積的三倍,有較大發展空間,同時還具有政策、國內市場、人才和生態等方面的優勢,但橫琴仍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設施不完善、產業基礎薄作者簡介︰闞興龍,吉林大學珠海學院旅遊管理系副主任、地理學博士。珠海 35000
  • 43《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弱、市場知名度低等問題。如澳門與橫琴旅遊業協同發展可實現兩地優勢互補:一方面,能推動兩地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能協助澳門突破土地、人力資源等方面的瓶頸,為產業拓展帶來更好更大的空間。近年,橫琴希望在基礎設施上無縫對接澳門,在優惠政策上有所傾斜,在產業用地保障上協力拓展,在營商環境上也趨同澳門。橫琴為進一步深化對澳合作,已陸續出臺諸多便利化措施。如全面實現橫琴新口岸二十四小時通關,極大方便了兩地的人員交往。在全國率先實施旅檢通道,開展“一機一臺”關檢改革,通關效率總體提升30%;創新對港澳遊艇自駕遊監管模式,制定定點查驗、轉港移泊、分類擔保等便利通關措施;推動澳門牌照車輛自由進出橫琴,實施兩地保險公司互相提供服務,解決機動車輛兩地保險問題。此外,橫琴、珠海當局也陸續推出《橫琴新區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十一條措施》、《珠海經濟特區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建設辦法》等文件,從機構保障、法制建設、用地支援、工商服務、金融支援、基礎設施對接等方面,支持兩地合作。這些已出臺與落實的便利化措施為推動兩地旅遊業協同發展提供了條件。(三)澳門與橫琴協同發展共迎休閒旅遊的新時代中國旅遊業發展已進入全民旅遊和以個人遊、自助遊為主的新階段,澳門與橫琴未來需通力合作,滿足新時期旅客需求。傳統的以抓點方式為特徵的景點旅遊模式,以旅行社為主的“點線旅遊”經濟體系,迫切需向“板塊旅遊”經濟體系轉移,中國旅遊業發展將向“全民+全域”模式轉變。在此背景下,區域旅遊業發展的“全域化”融合、一體化協同推進成為重要發展趨勢。澳門與橫琴旅遊業協同發展,可通過客源互送、優勢互補、線路共建、形象共傳等方式實現兩地旅遊一體化,將會產生“1+1>2”的效應,不僅有利於壯大雙方的旅遊實力,同時有利於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未來澳門與橫琴旅遊協同發展需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打造“一體化”城域交通網絡、建立配套的制度規則體系、錯位互補的產業發展格局、有機聯動的市場監管體系、要素便捷流動的市場環境、區域共建的旅遊品牌形象,以及牽手拉美的國際旅遊聯盟。
  • 4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推進澳門全域旅遊發展 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王 華編制《諮詢文本》是澳門旅遊業發展的重大事件,也是落實中央和特區政府關於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重要舉措,其意義不言而喻。《諮詢文本》的出臺為科學謀劃澳門旅遊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該文本基於詳實客觀的現狀和挑戰分析,確定了旅遊業未來發展的願景和目標,並為實現“持續發展、多元產品、優質客源、高質服務”等目標提出了十四項策略和若干措施,可以說是一個全面而切實可行的規劃。為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諮詢文本》的內容,現擬從“全域旅遊”理念出發,對澳門旅遊可持續發展提出一些對策建議。全域旅遊發展理念與特徵由國家旅遊局李金早局長提出,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通過對區域內經濟社會資源,尤其是旅遊資源、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公共服務、體制機制、政策法規、文明素質等進行全方位、系統化的優化提升,實現區域資源的有機整合、產業融合發展、社會共建共享,以旅遊業帶動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一種新的區域協調發展理念和模式。全域旅遊是把“區域或城市整體作為功能完整的旅遊目的地”來建設,實現景點景區內外一體化,人人是旅遊形象,處處是旅遊環境。全域旅遊有五大特徵:一、全域優化並配置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充分發揮旅遊帶動作用。全域旅遊要求不衹停留在景點景區、賓館飯店的配置上,更要注重經濟社會發展各類資源和公共服務的有效再配置,既宜居又宜遊,處處是風景,處處可旅遊;二、全域按景區標準統籌規劃建設。拆掉景點景區“圍墻”,實現景點景區內外一體化,以旅客體驗為中心,以提高旅客滿意度為目標,按照全域景區化的建設和服務標準,推進多規劃合一,整體優化環境和旅遊服務;三、構建全域大旅遊綜合協調管理體制。將旅遊理念貫穿整個區域的管理體制,圍繞適應旅遊發展“兩個綜合”需求,即綜合產業發展和綜合執法需求,創新區域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實現區域綜合化管理;四、全域發揮“旅遊+”功能,使旅遊與其他相關產業深度融合,形成新的生產力和競爭力,促進產業鏈條全域化,旅遊產業全域輻射帶動;五、全民共建共享全域旅遊。全域旅遊目的地必須是一個與旅遊相關要素配置完備和全面滿足旅客體驗需求的綜合性、開放式旅遊目的地。要通過旅遊發展成果,增强居民獲得感和實際受益,促進居民自覺認定自己是旅遊環境建設的一份子,真正樹立主人翁意識,提升整體旅遊意識和文明素質。作者簡介︰王華,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旅遊管理系副教授、人文地理學博士。廣州 510632李金早︰《全域旅遊大有可為》,http://www.cnta.gov.cn/zdgz/qyly/201602/t20160207_760080.shtml,2016年1月29日。
  • 45《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分析(筆談)澳門旅遊業歷經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目前到了轉型升級和向世界級旅遊目的地邁進的新階段,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澳門旅遊業仍然存在諸多與世界級旅遊目的地不相適應的問題和挑戰:一、“博彩旅遊”一業獨大的旅遊產品體系和城市內部交通為代表的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供給,與爆發式的本地旅遊業、多元化市場需求不相適應;二、澳門有限的空間和土地資源,與當地居民和外來旅客不斷增長的宜居、宜遊的城市環境需求不相適應;三、旅行社、導遊服務、行業水平、高質素人力資源供給等,與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四、目前的旅遊管理和運行機制,與建設世界級旅遊目的地所要求的國際規則不相適應;五、旅遊管理部門隊伍建設、全行業隊伍建設、從業人員質素,與旅遊高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面對這些問題和挑戰,澳門必須突破傳統的“景點旅遊”模式,全面實行全域旅遊。全域旅遊是促進澳門旅遊業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是實現“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願景的可行路徑。事實上,澳門具備實行全域旅遊的基礎和條件,且有潛力建設成為中國全域旅遊發展的典型示範城市,宜居、宜業、宜行、宜遊、宜樂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發展定位,充分體現了全域旅遊的發展理念。就旅遊業而言,關鍵在於如何制定可行的對策措施,以全面推進全域旅遊發展。以下就此對《諮詢文本》提出若干改善建議︰第一,將“全域旅遊”作為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的指導原則,强調“大空間”,把整個城市作為最大景區、最美旅遊目的地來整體建設。在硬件建設上,遵循旅遊開發與城市建設一體化理念,實現澳門“全域景區化”;在軟件配套上,注重內在文化素質,培育精神理念,規範市民行為,順暢社會運作機制,實現管理的有效性與規範化。第二,强調“大產業”,做好“旅遊+”和“+旅遊”,一方面推動旅遊與新城建設、舊城改造和項目開發相結合,構建以“博彩旅遊”為主體的多元旅遊產品體系;另一方面加快旅遊與交通、文化、教育、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實現旅遊業整體從量的增長向質的提升、效的擴大轉變。第三,强調“大市場”,進一步突出旅客需求導向,對傳統“博彩旅遊”產品進行再包裝、深挖掘,延長“博彩旅遊”產業價值鏈;對新興產品如文化旅遊和濱海旅遊,重研發、强開拓,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旅遊消費需求,以延長旅客停留時間。第四,强調“大服務”,構建澳門全域大旅遊綜合協調管理和服務體制,在交通、食宿、城市管理等方面多管齊下,真正把旅客當成市民,確實做到宜遊、宜樂;讓市民切實享受旅遊發展的成果,强化市民對旅遊發展的認同和支持,真正做到旅遊發展為人人,人人都是旅遊形象。第五,强調“大協作”,突破土地和人力資源限制,借助港珠澳大橋開通機遇,短期應與珠海、香港等城市協作發展,打造區域旅遊大品牌,强化旅遊吸引力,實現區域旅遊產品、旅遊市場和旅遊人才共享,共同打造世界級的旅遊目的地。[責任編輯 陳超敏]
  • 4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澳門社團眾多,社團及其活動對立法會直接選舉中的投票行為有重要影響。在澳門近年的立法會直接選舉中,利用社團活動進行違規競選宣傳的現象較為突出。為確保選舉的公正、公平、公開和廉潔性,澳門立法會選舉有必要引入競選申報制度,依法監察競選活動有序進行。建立競選申報制度時,應明確申報的主體、需申報的競選活動具體情形,以及違反申報制度的責任追究機制等事項。[關鍵詞]澳門 立法會 選舉 申報制度 選舉法為有效地進行選舉管理,使2017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活動能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特區政府於2016年5月提出《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下簡稱《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的四大修訂方案中,包括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此方案除了建議明確界定競選宣傳活動的規定外,亦建議引入競選活動申報制度,並同時規定不遵守申報制度的懲罰性措施。透過競選活動申報制度,明確衹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纔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必須計入選舉開支之內;參選人或其助選團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申報包括電子媒介在內的所有競選宣傳的內容及途徑,以加强監管;若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不能確定其將進行的活動是否屬於選舉活動,可事先通報選管會,由其提供意見,以協助參選人清楚其行為是否屬宣傳活動,以免觸犯關於在競選活動期前後不得進行競選宣傳的法律規定。《諮詢文件》關於建立競選申報制度的內容,完全是在總結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往立法會選舉,特別是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的問題基礎上提出來的,符合澳門的實際情况,既必要又可行。廣大澳門市民對此可充分發表建設性的意見,以便建立具操作性、有利於維護競選活動秩序的申報制度。一、社團及社團活動對投票行為有重要影響澳門素有“社團社會”之稱。回歸後社團發展非常迅速,在數量上,由回歸初期的約1,700《立法會選舉法》的“競選申報制度”冷鐵勛作者簡介︰冷鐵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法學博士。‧《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研究‧
  • 47《立法會選舉法》的“競選申報制度”個社團,發展到如今的6,400多個。回歸前,社團曾經是澳門居民自强、自立、互助的紐帶,寄托着歷代澳門中國居民的感情。回歸後,澳門同胞成為澳門的主人,社團繼續發揮其在社會政治系統中的獨特作用,成為社會和諧、政治穩定的重要基石。各種社團舉辦的活動層出不窮、多不勝數,這些活動絕大部分都是一些愛國家、愛民族、愛家鄉、愛澳門的善舉活動,居民通過社團活動廣泛參與各項社會事務。因此,社團是居民的工作及生活的一部分,對居民參與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投票行為有着重要的影響。早在澳門回歸前,余振、劉伯龍、吳德榮已進行了關於澳門華人政治文化的問卷調查,其中問及選擇候選人的理由時,“其他人介紹、口碑好”、“認識候選人”的人數分別排名第三和第四。對此,研究者認為,澳門選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於“其他人介紹”或“認識某候選人”而投某人一票。究其原因,是因為澳門是一個相當傳統、注重人際關係的中國人社會,傳統社團的影響力很大。由社團支持的候選人,通過層層的人際關係和基層組織,對升斗市民產生很大的影響力。此外,澳門的註冊選民數量相對來說不是很多,在這樣的環境下,候選人更注重利用個人關係,借社團的組織力量向選民拉票。這大概也是有些候選人願意借社團活動形式來進行競選宣傳的原因所在。既然澳門社團眾多,而社團及社團活動對立法會直接選舉中的投票行為有着重要影響,為了規範並監察其在競選宣傳的行為,建立競選輔助組織及競選活動申報制度便十分必要。二、利用社團活動進行違規競選宣傳的現象較為突出由於社團及社團活動對投票行為有着重要影響,借社團活動進行違規競選宣傳的現象也一直存在,近年甚至有嚴重化的趨向。2013年立法會選舉結束後,選管會在其《選舉活動總結報告》中曾專門對此進行分析:在提名委員會獲公職局確認至法定宣傳期開始期間,部分支持獲提名候選人的社團,尤其是參選人為領導層成員的社團,繼續大張旗鼓地參與社團組織的活動,如向會員派發日常生活食品、向會員子女派發獎學金、書簿費津貼以及舉行會員聚餐旅遊等涉及金錢物品的活動,相關行為在社會上引起明顯異議甚至强烈不滿,甚至有參選人士為此專門赴禮品派發現場圍觀抗議,引致警方介入。此外,亦有其他社團透過特定參選人士後援會的形式,向市民發放印有參選人圖像的零食或小禮物,以期收到特定的宣傳效果。利用社團活動違規宣傳不僅在法定競選活動期前出現,即使在法定競選活動期內也繼續存在。例如,在法定競選活動期內,支持某位候選人或候選人為機構成員的社團,趁舉辦活動之機,雖未公開呼籲支持,但給社團成員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或以相關禮物中刊載候選人圖片或姓名,以較隱性的方式進行競選宣傳。根據現行法律,難以界定相關候選人藉社團活動直接進行競選活動的性質,故遇到有人投訴時,選管會衹能視情况約談相關社團的領導層或相關候選人。為更有效地打擊違規競選宣傳行為,有必要正確區分正常的社團活動和競選活動。正常的社團活動當然可以進行,但如果有競選宣傳的成份,則要以競選活動來要求和規範,不能有違規行為,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要正確區分社團活動和競選活動,除要在法律上對其作出界定外,建立申報制度也是一個有效途徑,既可以防止參選人以僥倖心理,利用社團活動與競選活動不易區分的灰色地帶,又可以對依法申報的競選活動進行有效監余振、劉伯龍、吳德榮:《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3年,第100-101頁。
  • 4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察,確保其順利進行。三、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性的必然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直接選舉因採取普遍、直接、不記名的方式,由具有選舉權的選民依法投票,並根據投票結果產生議員。因此,直接選舉具有鮮明的對抗性、競爭性。正因如此,一些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助選團隊可能採取諸如賄選等不正當手段,試圖使某一個或某一些候選人在選舉競爭中勝出。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世界上有選舉活動的國家或地區都會從法律制度上對競選活動進行規管,特別是對賄選行為進行打擊、懲戒。因為賄選破壞了選舉的民主性、平等性、公正性,是對民主政治肌體的侵害,是政治民主化進程中的一顆毒瘤。澳門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立法會選舉法》設專章規範競選活動,特別規定競選活動期間,不僅對賄選行為進行打擊,還對其他的選舉不法行為作出處罰。然而,由於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僅對競選活動的發起及遵循原則作出較概括性規定,對於競選活動的定義及具體表現形式沒有從法律上予以規制,以至對於以社團活動形式進行的競選宣傳活動,有時難以從法律上予以準確認定,不能準確地打擊一些社團活動中出現的違規宣傳行為。此外,參選人用於選舉的經費開支也有不規範的情形,有的參選人出於自身原因考慮,應列入競選費用的不列入,不應列入的卻列入。因此,為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性,這次修訂除加入界定競選活動的規定外,也引入競選輔助組織和競選活動申報制度,以便加強對競選宣傳活動內容和形式的監管。四、有利於依法保護參選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競選輔助組織和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固然有利於監察競選活動,以保證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有秩序地進行,但同時也能起到更好地保護參選人合法選舉權益的作用。因為在競選申報制度下,參選人及其助選團的競選活動都要依法申報,這既有利於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的規定以開展活動,又有利於選管會對相關活動進行監察,這對所有參選人的選舉合法權益都是一種保護。由於有了申報制度,有關的競選活動受到嚴格監察,即使有人投訴、甚至抹黑,也容易從法律上及時公正地處理,使參選人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侵害。建立競選活動申報制度有利於保護參選人選舉的合法權益,還體現在釐清參選人或其助選人、助選團的有關活動,特別是確定社團活動是否屬於競選宣傳活動。對於參選人為機構成員或支持某一參選人的社團,由於正常或恒常的社團活動有時與競選活動難以區分,未意識到、或因不謹慎而使活動帶有競選宣傳成份,可能因違規而引致法律的懲罰性措施。有了競選活動申報制度,若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不能確定其將進行的活動是否與選舉活動有關,可事先通報,在取得選管會的意見後纔進行有關活動。如果選管會認為有關活動與選舉有關,那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辦,如果與選舉活動無關,純粹屬於正常或恒常社團活動,那就按社團活動的要求去辦。若沒有事先通報的違規宣傳,選管會除加以阻止及採取懲罰性措施外,也會將相關活動經費納入該參選人的選舉費用之內。黃寶玖:《賄選頻發與治理的制度分析》,《雲南行政學院學報》(昆明)2005年第1期。
  • 49《立法會選舉法》的“競選申報制度”五、構建競選申報制度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綜上所述,是次《諮詢文件》在具體構建競選申報制度時,應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競選活動的申報主體。根據《諮詢文件》,衹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纔可作出競選宣傳。因此,參選人是競選活動的申報主體,參選人對自己組織或參與的競選宣傳活動當然具有申報的義務。但是,參選人申報了助選團後,助選團開展具體的競選宣傳活動,而參選人又未參與該活動時,有關的競選宣傳活動是否需要申報?如需申報,申報主體是參選人還是助選團推舉的其他人?對此,《諮詢文件》沒有作出詳細的說明。按照設立競選申報制度的初衷,參選人申報了助選團後,助選團開展具體的競選活動仍需申報,以便對相關的活動進行監察。建議將來具體修法時,可規定參選人申報助選團的時候,將助選團中負有申報義務的人一併申報。助選團開展具體競選活動時,即使參選人不參與該活動,也可由參選人或助選團負有申報義務的人提出申報。二是善用列舉的方式規定需要申報的競選活動之具體情形。對於需要申報的競選活動,是次修法應考慮用列舉的方式,盡量列明哪些活動屬於競選宣傳活動。如果僅規定競選活動需要申報,而對競選活動的界定又過於原則甚至抽象的話,會影響申報制度的實施效果。將來修法時,在與法律對競選活動的界定內容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對於需要申報的競選活動最好用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當然,也可以先界定其定義,再對其作出列舉規定,凡是列舉的活動都在申報範圍之列。這實際上涉及到如何正確區分社團承擔的聯絡、服務等固有職能,與社團承擔助選的政治職能這一問題。對此,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對立法會選舉法修改《諮詢文件》所提出的相關建議較有代表性。工聯提出:法律條文的修改應以明確界定、清晰指引為為原則,加強打擊賄選和違法競選,明晰在選舉活動中各類應遵行和禁止的舉措,盡量悉數列舉,以利參選團隊方便執行。三是不能將申報制度誤讀為衹要申報了就可任意開展競選活動。《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諮詢期間,社會上有人誤讀了競選申報制度,認為衹要申報了,就可以像開展社團活動那樣,向選民隨意提供餐飲、娛樂、派發津貼或禮物等。實際上,即使按照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任何人(包括社團)在選舉宣傳期間,為使某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向選民提供餐飲、娛樂、派發津貼或禮物等,即構成“賄選罪”。引入申報制度後,競選宣傳活動將更加規範,衹會從嚴要求,有意參選的人士或助選的團體,切不可將申報制度作為進行“賄選”或違規競選的免責理由。根據申報制度,所申報的競選活動的展開將受到嚴格監察。四是明確訂定違反競選申報制度的責任追究機制。《諮詢文件》建議明確訂定違反申報制度所引致的法律後果,以保障其有效執行。此外,《諮詢文件》也表明,若沒有事先通報而被選管會發現屬違規宣傳,選管會除加以阻止及採取懲罰性措施外,也會將相關的活動經費納入該參選人的選舉經費內。將來修改《諮詢文件》時,除明確懲罰性措施的具體內容外,還需明確是否所有的競選活動都必須申報,不申報的競選活動是否均屬違法?因為《諮詢文件》說的是“若沒有事先通報而被選管會發現屬違規宣傳情形”而採取的措施,那麼,未申報但無證據證明存在違規宣傳情形的競選活動是否違法?如果違法,將會引致何種法律後果?對這些問題,修法時應予以明確。除此之外,還必須明確規定違反競選申報制度的責任追究機制。既要規定追究責任的主體,賦予其權限,又要規定追究責任的程序和時限。此外,競選活動申報的形式、時限等,也是構建競選活動申報制度時需要明確的問題。[責任編輯 陳超敏]
  • 5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偷步宣傳”屬於在競選活動期以外,以選票為目的之競選活動、選舉宣傳或選舉廣告,旨在直接或間接影響或決定選民投票意向,此舉違反了選舉法的規定,屬於“違規宣傳”。通過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對其加以界定,並加強對網絡偷步等行為的規管,可以減少“偷步宣傳”或打“擦邊球”等“違規宣傳”行為,有利於規範參選人或助選團的選舉宣傳行為和選舉活動,淨化選舉環境,確保參選人之間的公平競爭。[關鍵詞]澳門 立法會 選舉 違規宣傳 偷步宣傳2016年5月,澳門特區政府公佈《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主要就四方面對《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訂:一是完善競選宣傳的規定;二是加強對選舉違法活動的制裁;三是完善選舉組織工作;四是增加議員參選條件及兼任的規定。從《諮詢文件》來看,這次修訂的法律依據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及其修正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2月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和該《決定》所規定的澳門政制發展的“四個有利於”的原則。修訂的內容主要針對立法會選舉中存在而現行法律難以規管的情況,涉及競選活動的規範、選舉管理、參選條件和對賄選行為的打擊。其中,就競選宣傳規範而言,《諮詢文件》提出了三項修訂內容:一、界定競選活動、競選宣傳和選舉廣告,避免有意模糊競選活動與正常社團活動;二、設立競選輔助組織、活動項目和宣傳內容申報制度;三、在選舉開支方面,檢討限額計算方式,並引入核數要求。通過上述修訂,力圖遏制偷步宣傳、網絡偷步宣傳及違規宣傳等。但是,從立法技術上,這些修訂內容還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一、需區分“偷步宣傳”與“違規宣傳”“偷步宣傳”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其中“偷步”一詞最初源自體育術語,意思是“搶先”,在英文中直接對應的是jumpthegun,是指“未聞號令聲偷跑”,其目的在於取得先發優勢。“偷步宣傳”及其相關行為的規管蔣朝陽作者簡介︰蔣朝陽,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鄭易里等編︰《英華大詞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750-751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研究‧
  • 51“偷步宣傳”及其相關行為的規管因此,“偷步宣傳”最初的涵義是指在選舉中提前進行選舉宣傳,這裏的“提前”是指在規定的競選活動期開始之前。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立法會選舉中的競選活動期,即“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在這個法定宣傳期內,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設立平臺,允許舉辦競選集會、使用廣播宣傳車等法定宣傳方式進行競選宣傳和活動,當中亦包括使用張貼宣傳品的專用地方、使用電臺和電視臺的廣播時間等。根據立法會選管會第1/CAEAL/2013號指引,在競選活動期前後不得進行競選宣傳,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責任。從法律規定來看,禁止競選宣傳期包含三個期間:一是從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日起至競選活動期開始前;二是投票日前一天即冷靜期;三是投票日當天。當然,在選舉程序開始前,亦應禁止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宣傳活動。所以,從上述情況來看,“偷步宣傳”發生的時間不僅包括競選活動期開始之前,亦包括在競選活動結束後至投票日的前一天即“冷靜期”,以及投票日當天。在這些時段出現的選舉宣傳,均屬於“偷步”行為。從過往立法會的選舉情況來看,“偷步宣傳”正是發生在競選活動期前後的禁止宣傳期內,其情況較為嚴重,方式五花八門。例如,在尚未正式宣告參選前,就在公共地方高呼口號、向公眾派發宣傳品;借組織推薦候選人提名委員會之機,在街頭等公共場所向市民公開表明其參選意向,公開呼籲支持;利用社團或以社團成員名義進行違規宣傳,或通過特定參選人士後援會的形式向市民進行宣傳;以電話調查選民投票意願為名,影響選民對特定參選人投票或不投票的意願;還有在選舉程序開始前,申請在特定公共地方設立針對某一社團的海報攤位,進行流動宣傳等。因此,“偷步宣傳”可以界定為在《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競選活動期以外,即在禁止競選宣傳期內,以任何形式進行的選舉宣傳行為或活動,包括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法吸引選民,影響或決定其投票意向的任何行為。在廣義上,“偷步宣傳”違反了選舉法的規定,屬於“違規宣傳”。但是,為了區分競選活動期與禁止競選活動期內的宣傳行為,可以沿用“偷步宣傳”之名,而把其他在競選活動期內進行的違反選舉法之宣傳行為歸類於狹義的“違規宣傳”。“偷步宣傳”和“違規宣傳”損害了在法定宣傳期內所有候選人的宣傳公平性,使資源匱乏的參選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阻礙了選民對所有候選人政見政綱的認識和瞭解,而選管會把絕大部分資源用於規管偷步宣傳或違規宣傳之中,客觀上也浪費了選舉資源。違規宣傳由於發生在競選活動期內,且規管的法律條文較為清晰,判斷的餘地較小,容易甄別。但在現行選舉法框架下,對哪些屬於“偷步宣傳”,則爭議較大。同時,如何認定“偷步宣傳”並按法律規定追究其加重違令罪,難度亦較大。在多數情況下,選管會衹能採取在記者招待會上公開批評、發出譴責信息、約談社團領導層或候選人的方式進行說服勸諭。上述情形的出現,源於現行選舉法存在的漏洞,缺少對選舉宣傳行為的清晰界定,難以準確區分社團正常活動和競選宣傳行為,選管會及相關執法部門亦欠缺法律依據和權限。因此,《諮詢文件》在對競選活動、選舉宣傳和選舉廣告進行清晰界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偷步宣傳”和“違規宣傳”,確有必要。二、是否以選票為目的是區分“偷步宣傳”與正常社團活動的關鍵在過往的選舉中,“偷步宣傳”與正常的社團活動、甚至參選人的正常活動難以區分,導致
  • 5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行為難以界定。從“偷步宣傳”這一俗稱來看,涉及對“偷步”與“宣傳”兩個部分的界定。“偷步”的目的在於取得先發優勢,或在於對競爭對手進行打壓、攔截和阻礙,以期使己方參選人當選或阻礙對方參選人當選。由此來看,“偷步宣傳”的目的在於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法吸引選民、影響或決定其投票意向。所以,是否以選票為目的是區分“偷步宣傳”與正常社團活動的關鍵。首先,“是否以選票為目的”是區分參選人或助選團體的正常行為與“偷步宣傳”的關鍵。參選人或助選團所進行的、不以選票為目的之行為或活動屬正常行為,但是如果以選票為目的,則這些行為或活動便構成選舉宣傳、選舉廣告和選舉活動。如何判斷“以選票為目的”?原則上,參選人或助選團所發佈的任何通知、公告或舉行的任何聚會,其目的在於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就是以“選票”為目的。其次,“是否以選票為目的”也是區分社團的正常活動與選舉活動的關鍵。如果不以“選票”為目的,則不屬於選舉宣傳或選舉活動。例如,有關組織或團體(並非個別候選人自己)發佈的物品衹宣傳某一個別活動,而該活動屬於該組織或團體的正常職能,或依循當地傳統習俗而舉行,或與選舉無關,或沒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則該組織或團體發佈的物品即使刊載參與籌辦活動的候選人姓名或照片,也不被視為選舉廣告。候選人出席與選舉無關的聚會,衹要此類活動不是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舉行,亦不被視為選舉活動。此外,為全體候選人籌辦的選舉論壇,也不被視作選舉活動。再者,以“是否以選票為目的”認定“偷步宣傳”,也可以避免有關不正當抗辯。例如,澳門《刑法典》第十五條(對事實情節之錯誤)第一款規定:“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偷步宣傳”為法律所禁止,必須在法律上使行為人對該禁止有所認識,並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纔能對之予以處罰。反之,則難以追責。所以,除界定“偷步宣傳”的構成要件外,對行為人不能把握其活動是否與選舉相關之情況,也可引入事先諮詢程序。按照《諮詢文件》的陳述,在禁止競選宣傳期,如果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不能確定其將進行的活動是否與選舉相關,可事先通報選管會,在取得選管會意見後再決定是否進行。這種做法是有必要的。三、加強對網絡偷步行為的規管“網絡偷步”行為是指在選舉過程中,利用互聯網或流動通訊網絡,在法定競選宣傳期以外進行以選票為目的之選舉宣傳行為或活動,或在法定競選宣傳期中,進行以選票為目的之違規選舉宣傳行為或活動。利用互聯網或流動通訊網絡進行選舉宣傳,是當今世界各國或地區選舉中的重要特點。傳統意義上的傳播媒介是報紙、雜誌、電視、廣播四大類,包含紙媒、電子媒體。其中,紙媒指的是報紙、雜誌;電子媒體有電視、廣播、互聯網、數碼產品。有人將互聯網喻為第四媒體,將流動通訊網絡(例如流動電話、短信、微信、微博、Facebook、Twitter等)視為第五媒體。較之傳統媒介,包括互聯網和流動通訊在內的網絡媒體,具有直接同步的交互性、吸引粘度的持久性、表現形式的多元性、信息的密集性及傳播的廣泛性等特點,在當今社會得到廣泛發展,逐漸成為選舉信息發佈等宣傳行為或活動的重要媒介。
  • 53“偷步宣傳”及其相關行為的規管鑑於互聯網和流動通訊網絡等信息源頭不易查找、私密性強,因此,在何時和如何利用方面,需要法律規管。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和選管會第10/CAEAL/2013號“指引”,下列情況可以視為利用網絡進行“偷步宣傳”或“違規宣傳”︰一是在法定競選宣傳期以外,利用網絡進行以選票為目的之選舉宣傳行為或活動。在過往的選舉中,在競選活動期開始前,利用網絡進行選舉宣傳屢見不鮮,有的甚至在投票日前一天的競選宣傳冷靜期或投票日當天,使用互聯網或流動通訊設備發佈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的信息,或者是帶有謠傳性質的短信;二是在法定競選宣傳期中,利用網絡進行以選票為目的之違規選舉宣傳行為或活動。例如,在網上發佈抨擊性短片或言論等等。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可自由使用進行競選活動所需的特定工具”的原則,但在“競選活動的特定工具”方面,沒有將互聯網和流動通訊網絡納入規定,這就使得對網絡偷步宣傳行為進行規管欠缺法律根據。同時,由於互聯網和流動通訊網絡的特質,相當一部分的違規宣傳因源頭不明而難以及時處理。為此,有必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將互聯網和流動通訊網絡納入《立法會選舉法》“競選活動的特定工具”的範圍內。二是具體規範競選宣傳的內容和形式,而《諮詢文件》對此已有規定。例如,就內容來看,衹要是以選票為目的而發佈的任何通知或公告,即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佈的信息或物品,均屬競選宣傳和選舉廣告。就形式來看,衹要是以選票為目的所發佈的演辭、海報、圖像、電子信息、網站、標誌、衣物,或者任何人士或組織所發佈的支持任何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任何物品,或以載有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的姓名、照片或其他形式或方式,宣傳組織的綱領或所提供的服務的物品,均屬選舉廣告。在法定競選宣傳期以外,不得利用網絡發佈上述選舉廣告,進行競選宣傳。需要考慮的是,在冷靜期和投票日當天,參選人、助選團體在有關網站上發佈的與選舉相關信息亦應刪除。三是鑑於網絡違規宣傳源頭不明而難於及時處理,應要求參選人和助選團事先申報其將進行競選宣傳的所有特定工具和內容,包括網站、流動通訊網絡,以便核實源頭,及時處理。[責任編輯 陳超敏]
  • 5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是次《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確定了四大改善方向,包括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改善選舉組織工作以及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規定,亮點不少,包括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來確定是次修法的範圍、直接應對各種違規競選活動、着力完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制度,以及明文禁止議員“雙重效忠”等。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與完善之處,如解決現行間選制度缺乏競爭且認受性不足的問題、提升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清晰性與可操作性、明確選管會“指引”的法律效力、釐清議員“雙重效忠”是否符合《基本法》等。[關鍵詞]澳門 立法會 選舉法2016年5月6日,《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下簡稱《諮詢文件》)正式公佈,就競選宣傳、違法選舉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作出修訂,並向社會各界廣泛收集修法意見。筆者擬就《諮詢文件》提出的“修訂建議”和社會的意見進行討論。一、修法所面對的問題(一)修法與政制發展的關係2015年,特區政府曾公開表示,是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完善選舉法運行中出現的一些社會比較關心的問題,不涉及議員選舉比例的調整。但是,社會上仍有一些人士認為應當增加民選議員的議席,纔符合中央政府對澳門政制發展“循序漸進”的指導原則。筆者認為,立法會議員的組成比例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中的核心內容,屬於政治制度範疇。從各地的經驗來看,政制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因為它會直接導致一個國家或地區政治格局的改變,牽一髮而動全身,貿然改之可能得不償失。以美國為例,美國憲法第一章規定無論人口眾寡,每個州在參議院都有兩個席位。此規定保障了小州在聯邦的地位和利益,但對人口眾多的大州不公平。因此,一再有《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建議”的分析與討論周 挺作者簡介︰周挺,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研究‧
  • 55《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建議”的分析與討論人要求改變此制度,但最終並不成功;此外,就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確立的“選舉人團”制度,一直有人認為不合理,要求改變,但最終也都被否決,因為大多數人都明白,社會生活的有條不紊,與政制長期穩定密不可分,隨意的改變可能衹會帶來混亂。就特區政府立法會而言,其主要的職能是立法與監督政府施政。2012年政改後產生的第五屆立法會,在履行上述職能方面較以往進步不少。在立法方面,往屆立法會經常出現無法完成年度立法,與政府部門溝通不足、配合困難,以致立法進度緩慢的問題,但進入第五屆以後,不少議員反映立法會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有了較大的改善,工作配合較以往暢順許多。在監督政府方面,第五屆立法會在跟進委員會報告數量、提出口頭質詢頻率、提出及舉辦公共利益辯論活動數量等方面,都較往屆有大幅提升。故此,在特區政府立法會蒸蒸日上之際,不應貿然變更其比例,而應把注意力集中於目前選舉實踐之必要解決的問題,並檢驗其修訂結果和實際效能。(二)間選制度競爭性2015年,特區政府透露是次選舉法的修訂方向之一,是增加間選的競爭性,但最終公佈的《諮詢文件》並沒有涉及此方面的內容,因而受到外界質疑。然而,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此決定是合理的,究其原因,是因為此問題歸根到底並非選舉制度的問題,而是澳門的政治環境問題。回歸以來,立法會間選領域最核心的問題,是從未提出第二張候選名單。為此,2012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立法者便將間選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由25%所屬選舉組別已登記法人法團調低到20%,然而,2013年立法會間選依然沒有出現第二張候選名單。足見此問題為澳門政治環境所致,制度對之影響十分有限;其次,對候選人進行資格限制乃世界通行的做法。在西方國家,有政黨背景的候選人通常需經黨內初選,以獲得政黨提名,角逐議席。該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候選人的素質,相反,為了提升競選的競爭性,盲目降低候選人的資格門檻,並非對居民、特區政府的負責之舉。因此,在既無迫切需求,又無充分理據的情形下,不宜為了追求間選競爭性而影響了議員的素質。二、宣傳標準的清晰性與操作性問題競選宣傳的目的,是令選民在信息充足的情況下自願作出抉擇,但在現實中,競選宣傳所投入的時間與資源,往往是競選成敗的關鍵。因此,立法會選舉法對此作出針對性的規定,例如,設定宣傳期和冷靜期、規定開支限額、訂定賄選罪等,以確保候選人能在一個時間與資源相對公平的環境下進行競爭。然而,為了能在競選中取勝,某些候選人可能會使用各種手法,例如在時間上“偷步”、在資源上利用社團活動、刊登商業廣告等,變相突破法定限制,違規宣傳。2014年,特區政府公佈《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列舉了九項選舉期間的違規違法行為,多為變相突破法定限制的宣傳行為。因此,是次《諮詢文件》在首項即建議“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以應對上述情況。變相違規千變萬化,是次修法迎難而上,無疑是一大亮點。不過,問題也隨之而來,很多意見認為,這一規定缺乏實施的清晰性與可操作性,原因是按照《諮詢文件》的建議,競選宣傳與選舉活動的存在標誌是要有“促使或阻礙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動機。不過,幾乎所有涉及候選人的公告或聚會,其背後都可能存在這一
  • 5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動機,而要證明此動機的存在卻又非常困難。再者,《諮詢文件》僅對少數幾種“不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的情況”進行原則性的抽象列舉,無法清晰地區分有關活動的具體性質。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選管會充其量衹能約談相關人士,透過說服勸喻的形式來阻止“擦邊球”式的違規活動。但事實上,此類違規活動不是透過制定法律就能全面規範的,也難以透過列舉性規定來窮盡,而單純地給出概括性規定又會使法規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筆者認為,可借鑑“概括性規定+正面列舉性規定”的立法技術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便是此一立法技術的典範:立法者先從正面列舉了十項“衹能透過制定法律來進行規範的事項”,再於該條的第十一項設置了兜底式的概括性規定,保證了法條的可操作性,也提升了法條的周延性。有關界定競選宣傳與選舉活動的修訂也可如此,在概括性規定的部分,衹引入對競選宣傳及選舉活動的原則性定義,無需引入“不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的情況”。在提升法規可操作性的部分,可引入具體的“應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之情況”的列舉性規定,將以往競選實踐中具有典型性的變相違規情況,如偏離宗旨的社團活動、明顯有違慣常做法的社團活動等納入其中。當然,一次修法可能無法窮盡這類情況,但可以逐步完善,不斷進步。三、選管會“指引”的法律效力問題從過往的經驗來看,面對選舉期間出現的各類違規違法情況,幾乎都是選管會在發揮維護選舉公平與公正性的關鍵作用。選管會透過發佈譴責信息、發出相關“指引”、介入阻止、要求更正等各種方法,一次又一次地打擊和糾正各類違規行為。針對選管會的職能,是次《諮詢文件》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議,例如,提早成立時間、優化組成成員、確立選舉指引的法律效力等。然而,就其中“登載於選舉網站、報章上之選舉指引具法律效力”的建議,有意見指其缺乏正當性,因為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的各項法規一般需在《特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佈,否則不具法律效力,而上述建議明顯不符合該條規定。不過,按照此法律第三條第(十)項的規定,為了滿足實際需要,可豁免一些規範性文件在《特區政府公報》公佈。由於要迅速應對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違規競選活動,選舉“指引”的公佈與實施必須具有靈活性與即時性。而此法律的有關規定是“《公報》第一組固定於每星期一公佈”,根本無法滿足上述需要,因此,實際上有必要確認登載於選舉網站、報章上的選舉“指引”具法律效力。然而,雖然在形式上豁免選舉“指引”於《特區政府公報》公佈,但在具體內容上,依然必須確保選舉“指引”具有合法性。建議借鑑《行政訴訟法典》第三章“對規範提出之爭議”的規定,引入“對指引提出爭議之訴訟程序”,即在確認“指引”對外約束力的前提下,賦予自認為因有關“指引”之實施而受侵害或預料即將受侵害之人,可入稟法院請求宣告有關“指引”違法的權利。四、禁止“雙重效忠”的正當性及外延問題除了以上亮點以外,《諮詢文件》根據《澳門基本法》,針對去年本地議員參選外國議員事
  • 57《立法會選舉法》“修訂建議”的分析與討論件,專門就維護《基本法》提出預防性的修法建議,即規定正在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據位人無被選資格,以及在擔任澳門立法會議員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據位人。不過,有些意見則不以為然,認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議員可由外籍人士擔任,再以《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第一百零二條對比,外籍立法會議員衹需宣誓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他們得出結論,《基本法》並不禁止外籍立法會議員同時擔任他國的政治職位。對於這一意見,筆者認為,政治職位是指政治上具有實權的位置,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官位”,政治職位據位人也就是在政治上有實權的人,如立法機關成員、政府官員等。有權力必有責任,政治職位據位人必須對賦予其權力的政治實體負責,必須致力維護賦予其權力的政治實體之利益。那麼,從客觀上來說,一個人衹可能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盡職盡責,假如不同政治實體之間的利益存在矛盾,一個人如何同時向多個獨立政治實體負責而不產生衝突?正因如此,《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外籍公務人員衹能以個人身份受聘於特區政府,不能同時具有外國的公職。此外,《基本法》要求立法會議員對澳門特區政府宣誓效忠,即對特區政府履行一種憲制法意義上的效忠義務,其本質強調效忠者對這一憲制已然達到一種信仰的程度。在憲法學上,“宣誓效忠”具有神聖性,借用“宣誓”以拔高宣誓者靈魂的信仰對象,目的是讓宣誓人作出眞心的許諾:我會竭盡忠心。宣誓效忠所適用的對象主要是具有政治職位的公職人員。據有政治職位者旣然許諾對某個國家或地區竭盡忠心,也就無法再向其他獨立政治實體效忠。因為竭盡忠心本身就表明再無多餘的“忠心”可予他處,否則,有其他的效忠也即意味着其信仰虛假,而對憲制的虛假信仰會徹底摧毀他們擔任政治職位的正當性。再者,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因此,“特區利益”已然蘊含了要服從“國家利益”。在這個意義上,澳門特區政府的立法會議員擔任中國國家層面的政治職位,並不與其效忠特區政府的宣誓內容相違背。因此,《諮詢文件》建議禁止立法會議員出現“雙重效忠”,限制兼任不同政治實體的政治職位是合理、合法的。[責任編輯 陳超敏]
  • 5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16世紀早期葡萄牙人初航廣東沿海,不久之後,西方地圖中就出現基於實地觀察的珠江河口圖示。但因時局變化、航路更替、知識積累等原因,珠江河口的繪法不斷地發生變化。在16世紀地圖上,出現許多“Ma-”字頭地名注記,經系統分析,它們很可能與16世紀後期地圖上逐漸定型的“Macao”注記有共同的所指,即澳門之地,一系列“Ma-”字頭注記的拼寫有可能源自本地原有的與媽祖信仰相關的小地名。16、17世紀西方古地圖上,伴隨着珠江河口圖示的變化,這些可能與澳門相關的注記也被標注在不同的方位上,先被標識為陸地地名,後又改標至河口灣中島嶼上。[關鍵詞]澳門 西方地圖 謎團一、澳門地名來源及西方地圖上標注的早期研究(一)澳門地名的來源有關標準化後的葡萄牙語書寫形式Macau及其前身Macao的來源,據親眼見過藏於羅馬耶穌會檔案館的1555年11月20日葡萄牙富商費爾南‧平托(FerrãoMendesPinto)寄往果阿親筆信件的金國平、吳志良稱,該信最先出現“Amaquão”這樣的地名,並稱此文件為“葡語‘澳門’的‘出生紙’”,“Amaquão”拼寫中“ão”是明顯的尾鼻音,“quão”同“cão”,而葡語書寫中,鼻音符號“~”往往容易脫落,而成為“-ao”的形式。另,據白樂嘉(J.M.Braga)稱,葡萄牙作家在16世紀中使用諸如“Amaqua”、“Amachao”、“Amacao”、“Amacuao”、“Amaquao”、“Amaquam”、“Machoam”、“Maquao”等變體,偶而使用“Macao”這一形式。高美士(LuísGonzagaGomes)則認為“Amacao”這一形式未能經受時間考驗,其首字母很快脫落而蛻變為“Macau”這一簡單形式。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周振鶴 林 宏作者簡介︰周振鶴,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歷史學博士;林宏,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博士後、歷史學博士。上海 200433吳志良、金國平:《從葡、西早期檔案資料探究“澳門”各種書寫形式的嬗變》,《澳門研究》(澳門)2009年第52期,第1-2頁。J.M.Braga,TheWesternPioneersandTheirDiscoveryofMacao,p.105,轉引自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6頁。高美士:《澳門諸名考》,《賈梅士學院院刊》1969年第3卷第1期,第57-72頁,轉引自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6頁。‧澳門學‧
  • 59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無論是“amaquão”還是“Macau”的葡萄牙文書寫形式,其來源必然是原有當地中文名稱的轉寫。關於澳門地名來源問題,學者們曾有長期爭論,然而,“amaquão”最有可能的對音顯然是“阿媽港”。中文史志中,在1548年刊刻的《(嘉靖)香山縣志》上,我們看不到與阿媽港相近的地名,但數十年後行世的郭棐修撰之《粵大記》(據考證該書大約刊於1596年)中卻附有一長幅極為重要的“廣東沿海圖”,其中恰在今澳門地區的西南方有一地名“亞馬港”,《粵大記》之圖當取自宋應昌《全海圖注》所附“廣東沿海圖”,《全海圖注》有李化龍萬曆十九年(1591)序,據內容判斷,廣東部分有可能成圖於萬曆四年(1576)左右。但應注意的是,圖上呈半島狀的陸地上注出地名為“濠鏡澳”,“亞馬港”則注在海中,當時“港”字通名,在江南河網地區是小河道的意思,在南方沿海是島嶼之間、或島嶼與陸地間水道的通名,而非“港口”之意,“亞馬港”當指半島西側的水道。關於文字文獻中澳門地名來源的討論可說是汗牛充棟,但從地圖方面來討論的則較少見。葡萄牙船隻1513年首航廣東後,隨着時局變化,在北起浙江雙嶼港、南至廣東上川島的沿海地區活動,希望找到一個長久的立足點。其目的最終在香山濠鏡澳實現,但入居前,葡萄牙人在這一帶其實已有較長期的活動歷史,在16世紀的世界地圖與航海圖,包括前人研究往往忽視的1557年左右這個葡人正式入居年代之前的不少地圖資料中,均很可能將濠鏡澳這個天然良港重點標識出來。與此同時,廣州由於是南方最重要的城市與河港,自然也會標注──雖然以不同語言繪製的地圖上,其標注的拼寫方法或會有差異,但廣州這個地名的書寫形式大都是“廣東”的對音,不會產生問題。相反,早期與澳門相關的注記則有下文所述的種種形式,使讀圖者撲朔迷離,在表面上亦不能確證這些注記地點是否即今日澳門所在,然細考之,似又非澳門莫屬。(二)對早期西方古地圖上澳門標繪研究的分析(1)譚世寶的研究最近十數年間,譚世寶陸續撰寫系列探討“Macao”地名起源及含義的論文,作者採納“Macao”詞源諸說之一的“泊口”對音之說,又糅合伯希和(PaulPelliot)提出的、中國後起關於“Macao”詞源諸說的述論,參見湯開建:《澳門諸名芻議》,《歷史地理》(上海)2000年第16輯,第316-328頁;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26頁;譚世寶:《Macao、Macau(馬交)與澳門、馬角等詞的考辨》,《文化雜誌》(澳門)1998年總第35期,第187-200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8-169頁;湯開建:《〈粵大記‧廣東沿海圖〉中的澳門地名》,《嶺南文史》(廣州)2000年第1期。金國平、吳志良:《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49-76頁。有些研究中的所謂澳門開埠時間恐怕是一個不大準確的提法,因為澳門的情況與上海不同,是時代環境的絕大差異。上海開埠是明確的條約規定,而澳門接受葡萄牙船隻為正式停泊港口,並允許西方人在澳門居住建屋卻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遽以某年為斷。譚世寶:《Macao、Macau(馬交)與澳門、馬角等詞的考辨》,《文化雜誌》(澳門)1998年總第35期;譚世寶:《濠鏡澳、澳門與Macao等的名實源流考辨》,《文物》(北京)1999年第11期;譚世寶:《對伯希和“Macao說”誤譯誤批之解析》,《歷史研究》(北京)2004年第6期;譚世寶︰《“Macao”在華的變遷及明清政府對澳門地區的管治史探真》,《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359-370頁;譚世寶:《澳門開埠前後的一些問題新探──以早期西方文獻中的Macao在珠江三角洲的位置變遷為中心》,東莞市政協、暨南大學歷史系主編:《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區域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26-141頁。近人研究著作中,“泊(舶)口”說由何大章、繆鴻基著的《澳門地理》(廣東省立文理學院,1946年)提倡,黃文寬《澳門史鈎沉》(澳門星光出版社,1987年)發揚,高美士在《澳門諸名考》中也有闡發。參見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8-9頁。
  • 6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之“Macao”乃借用自下緬甸白古(Pegu)附近的“Macao”地名的推想,創為葡人將早期在東南亞接觸到的、對應當地華人方言中“泊口”的“Macao”地名移用至珠江口地區的新說。在描述“Macao”於珠江口區域的移用過程時,作者將一些西文古地圖倚為重要論據。1998年的文章中,作者指出18、19世紀西文地圖上多可見將香山縣(今中山、珠海一帶)主體繪作一大島,作“IsledeMacao”等標識,而將澳門半島葡人居地標作“Ville(城鎮)deMacao”或“Macao”的情況,說明“Macao”並非總是與中文“澳門”之地域概念相對應。作者也涉及了16、17世紀的早期西文地圖,稱1570年《費爾南‧瓦斯‧多拉杜地圖集》所收之“從錫蘭到日本的亞洲地圖”為“現存首次在珠江口右岸標出Macao的”(圖1),其後諸版本的多拉杜地圖集中有類似標注,而“其所指的地方顯然是珠江口靠右的一個島”,作者此處表達含混,據上下文,其意顯然認為“Macao”是指代圖上灣中的一個表現香山縣域的大島,作者的表述為,自緬甸借用“Macao”一詞後,“在中國的Macao是首先作為整個香山澳之稱的,再由包括香山縣的Macao的大島向其南端的澳門半島部分轉移收縮”。但在之後的文章中,作者的論證又有改變,《“Macao”在中國的變遷及明清政府對澳門地區的管制歷史探真》一文中,引用了十三幅西方古地圖,結合其他史料,認為在西方最早期的一系列地圖上繪出的珠江口內,所標示的“Macao”地點,首先是在廣州、黃埔一帶的珠江東岸,然後逐漸轉移到珠江口東岸的今東莞、寶安、香港一帶,再轉移到“珠江出海口中間偏東岸的香山島一帶”,此後以“Macao島”指香山島,“Macao城”指澳門半島中部葡人居地及港口,“最後纔在1848年以後澳葡侵佔澳門的過程中變為今澳門地區的專稱”,可見作者已不再認為最早期西方地圖上的“Macao”是對灣中島嶼名的標注,而認其作“珠江口”東、西岸上葡人不同時期頻繁轉移的“泊口”的就地標識。譚世寶最先將早期西文地圖引入對“Macao”地名的系統研究中,展現出獨到的眼光,然而,其系列研究存在諸多可質疑之處。作為其立論基礎的“泊口”說,本身難以成立,前人已多有辯駁,除語音證據不足、無法解決“Amacao”等“Ama-”開頭的書寫形式與“泊口”的對譯問題外,“泊口”為普通名詞,也通常不會被用作地名。作者雖使用了一些西文古地圖,但“遠非系統資料”,尤其是對葡人初來後的16世紀古地圖僅十見一,所論自難圓滿。其早期觀點中將1570年圖上的“Macao”認作灣中島名的論斷並無充分依據,後期觀點中對“Macao”位置變化展現葡人“泊口”轉移的觀點,乃為作者簡單的“據圖直觀”,並未對圖上地名所指作出系統研究,且葡人之“泊口”在16世紀下半葉,也不存在作者據圖描述的那種轉移。伯希和原作為“UnOuvrageSurLesPremiersTempsdeMacao”,載T’oungPao(《通報》)1935年第31期,第58-94頁。馮承鈞對此文的節譯題為︰《澳門之起源》,《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39-51頁。應注意伯希和闡發此論時語氣謹慎,馮承鈞譯作:“此最先認識的白古地方之Macao名稱,是否為後來珠水口之澳門所借用”。譚世寶:《Macao、Macau(馬交)與澳門、馬角等詞的考辨》,《文化雜誌》(澳門)1998年總第35期。譚世寶:《Macao、Macau(馬交)與澳門、馬角等詞的考辨》,《文化雜誌》(澳門)1998年總第35期。譚世寶:《“Macao”在華的變遷及明清政府對澳門地區管治史探真》,參見作者2011年《澳門開埠前後的一些問題新探──以早期西方文獻中的Macao在珠江三角洲的位置變遷為中心》一文對前作介紹。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9頁。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頁。“據圖直觀”之語為作者在《澳門開埠前後的一些問題新探──以早期西方文獻中的Macao在珠江三角洲的位置變遷為中心》一文中自道。
  • 61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2)郭聲波、魯延召的研究郭聲波、魯延召發表的《1560:讓世界知道澳門──澳門始見於西方地圖年代考》,認為由於16世紀葡萄牙人的東亞航海圖所取比例尺不大,所描繪的廣東沿海地區部分不可能將香山島上的澳門半島明確標畫出來,所以,“有關澳門的地名標注,衹能標在香山島旁”,如在1570、1571年兩個版本的多拉杜地圖集中收錄的遠東沿海圖上(圖1、2),“可清楚見到珠江口內最北一個大島的右上角標注有一行葡文地名‘Macao’,可以肯定它標注的地物就是這個大島,它應該就是當時中國人稱呼的香山島”,並進一步指認“珠江口”內所繪其他島嶼,稱下方左右相對的島嶼為蚊灣山與連灣山,“兩山(島)之間的水灣稱為浪白滘或浪白澳”,故“在二島的右側(今珠江口東岸深圳、東莞一帶),標注‘Llampacao’,這種偏離標注對象的標注方法與‘Macao’相同,都是迫不得已而為之”,此外,1571年圖較之1570年圖,在“香山島”之南加繪一個較大島嶼,作者稱“估計是三灶島”。位處今日珠江口西岸的“香山島”,為何會繪在圖上“珠江口”的正中,作者分析道,“這正反映了珠江口海岸線古今走向的不同”,因當時香山縣境主體未同大陸相連,從澳門出發,有東、西兩條航道通往廣州,“而這兩條水道都可以叫珠江,那麼當時葡萄牙人認為澳門位處珠江口正中也就不足為怪了。直到18世紀中期,中國人所繪許多地圖仍將香山島畫在珠江口正中,也證明西方人所畫不誤”。作者分析了收錄於1584年版奧特利烏斯(AbrahamOrtelius)《地球大觀》(TheatrumOrbisTerrarum)中的巴爾布達“中國新圖”對本區域的繪法(圖3),稱此圖“珠江口島嶼畫得不如前述多拉杜的兩幅準確,如蚊灣、連灣兩島被畫得比香山島還大,‘Macoa’標記南移,被放在珠江口東岸今深圳、香港的位置,距香山島較遠而與蚊灣山較近”,認為巴爾布達未到過東方,是其“Macoa”注記位置欠準的原因。圖1多拉杜圖集遠東沿海圖(1570,局部)郭聲波、魯延召:《1560:讓世界知道澳門──澳門始見於西方地圖年代考》,《文化雜誌》(澳門)2008年總第68期,第183-194頁。1570年版《費爾南‧瓦斯‧多拉杜地圖集》所收之“從錫蘭到日本的亞洲地圖”、1571年版《多拉杜圖集》所收之類似海圖,分別見於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6、98頁。1570年版海圖更清晰的圖片可見於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32-33頁。郭文對本圖版本、作者、年代等信息的介紹較為混亂,此圖為第一幅西文中國專圖,參見周振鶴:《西洋古地圖裏的中國》,周敏民編︰《地圖中國》,香港︰香港科技大學圖書館,2003年,第1-6頁;《歐洲首幅中國地圖的作者、繪製背景及年代》,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會,2004年,第310-321頁;黃時鑑:《巴爾布達〈中國新圖〉的刊本、圖形和內容》,《文化雜誌》(澳門)2008年總第67期,第69-80頁(本文據黃時鑑︰《黃時鑑文集》第III冊,上海︰中西書局,2011年,第260-272頁)。
  • 6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郭文中重點介紹的那幅約繪於1560年之“從暹羅灣到日本的遠東海圖”(圖4),作者指出在“珠江口東岸(今深圳一帶)標有‘maco’字樣”,“珠江口標有兩個紅色小島和黃、紅、藍三個大島,再往外面,是一片群島。經與前面各圖比較,珠江口的兩個紅色小島應該是縮小版的香山島和橫琴島。三個大島中,黃島應是三灶島,紅島是連灣山,藍島是蚊灣山,各島的色彩處理與前面各圖相同”,又解釋道,因此圖“將珠江口畫得較窄,‘maco’字樣如在珠江口,雖離香山島較近,但容易與海岸線疊壓,可能看不清楚,因此圖中將‘maco’字樣標在珠江口東岸空白地帶,這樣雖略為偏離香山島,但文字不致被海岸線條壓住。此種舉措,在地圖繪製技法中是常用的,並不表明繪圖者認為‘maco’在珠江口東岸”。圖3巴爾布達“中國新圖”圖4 從暹羅到日本的遠東海圖(1584,局部)21(約1560,局部)郭聲波、魯延召之文與譚世寶類似,皆認為16世紀葡人地圖上繪出了“珠江口”,而郭文認為圖1、2右上角的“Macao”注記指代灣中最北的大島,且以之對應“香山島”,似也受到譚世寶早期文章觀點的啓發。在此基礎上,郭文進一步指認“珠江口”中的其他大島為三灶島、《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0頁。說明文字介紹此圖為《若昂‧德‧利斯博阿海洋學》(JoãodeLisboa:LivrodeMarinharia)書中的插圖。此圖總體方位為上西下東。圖2多拉杜圖集遠東沿海圖(1571,局部)
  • 63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蚊灣山、連灣山,然而,後三座島嶼僅為偏居珠江口水域西南側的蕞爾小島,而明代中文輿圖中展現的“香山島”則佔據當時香山縣境的大部分,若依郭文所指,則圖上三灶等島和“香山島”的相對比例,與現實的差異過大,故此論難以信從。此外,若圖1、2上果真是“珠江口”與“香山島”,則此“香山島”的位置如此深入灣中,且位於圖上廣東城之東偏北,也頗不合情理。郭文對1560年圖上灣口外島嶼的指認,是前論的進一步推演,但是,因當時西文古地圖塗色的隨意性,以島嶼塗色作西文古地圖細部考據線索的方法其實隱伏危險,且經作者指認,記在“珠江口東岸”的“Maco”指代的水中微小的“香山島”,與三灶等島的相對比例,較諸現實的情況,更是完全逆轉。(3)金國平、吳志良的研究金國平與吳志良合撰的《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梳理了《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圖集中收錄的16世紀葡人沿海圖,並將諸圖圖形、注記的變化與作者文中提出的葡人珠江口活動分期結合分析,認為“珠江口時期”(即葡人初來至1522年西草灣之戰)葡人的地理知識並未體現在地圖上,至1535年的沿海圖纔較準確地標示了屯門半島及南頭灣的輪廓,此後1537年圖及40年代沿海圖基本沿襲。自1558年迭戈‧奧門(DiogoHomem)圖開始,繪製的出海口有較大變化,呈現直錐形,此後的沿海圖不再表現珠江口,而是反映西江口的地形。從1563年拉扎羅‧魯易斯(LazaroLuiz)之圖開始,海口中出現兩個大島,此後1570年代諸種多拉杜圖集上島嶼的繪製不斷變化,至1576年圖上共有六個大島,“島嶼數量的增加說明了葡萄牙人對西江口地理的逐漸認識”。至17世紀開始,“在葡萄牙沿海圖中,上述直錐形海口纔逐漸變為梯形”,此時的圖形,“已經是珠江口及西江口的總體標示”。作者對譚世寶將多拉杜系列海圖上的灣口斷為珠江口提出批駁,並作具體論證,指出因16世紀中葉葡人主要在“上川-浪白-澳門”活動,業已放棄珠江口的航道,反映到地圖上,則是重點描繪西江口,而非珠江口,作者將灣口左側的“Camam”注記讀作“江門”,結合右側的“Llampacao”,可進一步確認葡人所繪為西江口,此外,還結合豐富的中外史料,論證經由西江口北上廣州確為當時的主要航路。其實,在更早發表的《Macao、Macau諸名考異》一文中,金國平評論譚世寶文章時,已於注釋中指出“應該確定的是圖上所見港灣為西江還是珠江。若假設為西江,該二圖所標示的“Macao”的位置雖不準確,但無誤”。金國平、吳志良的研究為目前所見對16世紀葡人沿海圖上珠江口繪法最系統的梳理,文中提出的葡人描繪對象在珠江口、西江口間切換的論斷非常重要,唯作者所據地圖資料仍不完整,論述亦較簡略,尚有較大補充、細化的空間。另需注意的是,金國平對當時葡人所繪地圖的性質多拉杜地圖集的不同版本中,均在遠東圖幅的中國及中南半島區域上繪出一些寶塔狀建築,似為東方城市的象徵(其他圖幅則無此“符號”),但是,比較多拉杜前後諸圖,“寶塔”的數量不一,所在位置也不完全一致,如圖2“珠江口”東北岸有一“寶塔”,但圖1則無,因此不能將“寶塔”位置當作製圖者對大城市(如廣州)城址的表達。在更早的1568年版多拉杜地圖集上,可見到1570、1571年圖上灣口頂端大島被繪成東西相對的一組豎向小島,這也是將後兩圖上此大島指為“香山島”之說所難以解釋的。1568年圖見[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IX,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多拉杜諸圖上實際寫作“Camão”。金國平、吳志良:《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49-76頁。
  • 6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作出區分,指出如多拉杜所繪的遠東沿海圖等諸圖為“形勢圖,非準確的輿圖”,並在注釋中介紹了兩幅“關於西江口較準確的輿圖”,即里斯本國立圖書館藏第D89R圖與第D90R圖。金國平所述兩圖為較大比例尺的珠江口航海圖,繪有細緻的島嶼岸線,且有山島、岩礁等地形的直觀描繪,較諸“形勢圖”確有很大差別(特別是在航海活動的實際使用方面),16世紀葡人地圖中,此類海圖極罕見,尤為珍貴。關於此二圖的具體製作年代有待進一步確證。(4)澳門科技大學的研究澳門科技大學自2013年起開展“全球地圖中的澳門”項目,銳意搜尋散落世界各地之相關古地圖。2014年舉行的第一屆國際研討會上,許平、楊迅凌、項方撰文介紹第一階段地圖搜集的成果,對16-19世紀涉及澳門的部分西文古地圖進行時間順序的梳理,研討會後出版了精美的紀念圖集,其中包含不少重要的西文古地圖,其印製清晰,方便研究者使用。圖集編者的逐幅說明中,有不少具啓發性的見解,如指出1565年小奧門沿海圖上的“Ma_a”、1588年彼得里亞洲地圖上的“Matan”等前人忽略的地名,可能與澳門有關。二、早期西文古地圖上的“珠江河口”繪法細閱“全球地圖中的澳門”項目搜集的西文古地圖資料,參考國內外學者發掘、出版的各種古地圖圖集,以及較充分地檢索和獲取互聯網上所開放的古地圖圖像電子資源後,可以整理出相對完整的、關於“珠江河口”的西文古地圖序列(之所以用“珠江河口”而非“珠江口”,是因當時製圖者的繪製對象並不一定是完整的珠江口,也可能是西江口或伶仃洋等今日地理概念中“珠江口”之局部區域),便能以圖上河口的形狀為主要線索,作出分類與梳理,過程中對早期西文地圖上可能與澳門相關的諸地名注記展開討論。【A】繪製精細的“伶仃洋-獅子洋-珠江”灣口岸線此類圖示出現於16世紀30年代中葉以後,但其前身或可上溯至葡萄牙製圖家老雷內爾(PedroReinel)與其子小雷內爾(JorgeReinel)於1519年在西班牙塞維利亞繪製的地球平面圖。龔纓晏指出,圖上“有一條大河從中國內陸流入南海,這條河流應是珠江。珠江口邊畫着一面葡萄牙旗幟;在南海,還畫有一艘葡萄牙船隻”,此圖反映了葡萄牙人實地觀察的成果,圖上中國海岸線的最遠處應是廣東與福建交界的地方。圖上的珠江河口呈現河口灣狀的展寬(圖5)。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7頁。許平、楊迅凌、項方:《地圖中的歷史︰16-19世紀東西方文明碰撞中的澳門》,張曙光、戴龍基︰《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第一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89-114頁。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42、54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30頁。龔纓晏:《16世紀前期葡人在中國沿海的活動及其對歐洲地圖學的貢獻》,《文化雜誌》(澳門)2006年總第58期,第37-56頁。
  • 65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圖5地球平面圖(1519,局部)    圖6GasparViegas東南亞洲圖(1537,局部)1535年起,出現一系列如前引金國平所述的“較準確地標示了屯門半島及南頭灣的輪廓”的葡萄牙沿海圖,1535年之圖未署名,珠江河口部分唯在灣頂處標注“riodecammaChyna”,即“通往中國之江”。1537年葡萄牙製圖家加斯帕爾‧維爾加斯(GasparViegas)製作了兩幅大同小異的沿海圖,華南沿海的岸線走向與1535年圖基本一致,但均增添了密集的地名注記,圖上灣口頂端的注記改作“RiodeCamtã”,即“廣東河”。譚廣濂指出,灣口東南部的岸線即是香港屯門一帶,“繪圖者將這部分的珠江口、大嶼山、青山及九龍半島連合起來,但外貌仍依稀可辨”,並注有“IlhadiBiniaga”,即“貿易島”,還認為圖上“一支葡萄牙皇家旗幟插在這片半島上,象徵葡萄牙已經佔據此地”。在灣口西側不遠處,繪有相連的幾個淺凹海灣,其中最西一個旁邊注曰“Lapuparãpom”,張增信認為此圖上有“Labupa或Labups”,“隱有‘浪白’之諧音”。然“Lapuá”為馬來語“港灣、澳口”之意,此處“rãpom”其實更可與“浪白”對音,此注記很可能恰切對應“浪白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30頁。金國平、吳志良:《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56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82-83頁。1537年兩幅圖間的小異,在於圖上的中國海岸線,一幅繪到閩南的“CabodeChîcheo”(漳州海角)為止(圖6),另一幅則如同1535年的舊作那樣,將福建以南的前方岸線繪成一個南向突出的彎鈎形海角。圖6的較清晰圖像見於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30頁。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之圖版說明。“biniaga”為馬來語“貨物”之意,其他文獻也時作“veniaga”,當時文獻、地圖中常見“貿易島”的記載與描繪,金國平認為“葡人在珠江口時期複數的貿易島泛指‘大嶼山-香港’一帶中國官方指定或非指定的島澳,但在使用單數的情況下,則專指大嶼山”。金國平:《Tumon雜考》,《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9-42頁。在實則成圖年代,葡人已不在“貿易島”附近活動,“佔據此地”之說不甚準確。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上編》,臺灣︰學生書局,1988年,第305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頁。
  • 6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澳”。金國平總結了中外學者對浪白澳範圍的考證,認為存在廣義與狹義之分,“漢籍中廣義的浪白可能包括從西江崖門至連灣、乃至文灣以南的水域”,葡籍中的“‘浪白島’後稱‘南水島’,“廣義的‘浪白滘諸島’是指葡人初抵時,其位於西江口的泊地,無論何島均以浪白滘稱之”(圖7)。圖7明代中後期珠江口岸線示意草圖金國平:《Lampacau史地範圍考》,金國平著,《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62頁。金國平:《Lampacao史地範圍之追溯》,《大明國圖志‧羅明堅中國地圖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2012年,第17-20頁。金國平稱,平托1555年11月20日寫於澳門的信中使用的“Llâpacau”、“Lãpaqãu”為葡文中“Lampacao”最古老的寫法,如果本研究關於“Lapuparãpom”是指浪白澳的分析無誤的話,則可將此地名在葡文中的出現時間提早近20年。本圖為作者所繪的示意性草圖,圖上高地輪廓基本依據鄒逸麟、張修桂主編:《中國歷史自然地理》第十七章第二節《珠江三角洲海岸的演變》(李平日撰寫),圖17.4“珠江三角洲6000年來岸線演進”,北京︰科學出版社,2013年,第613頁。明代岸線勾繪參考上引圖及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七冊廣東分圖(萬曆十年/1582),但上述兩圖對明代珠江口形態的繪製仍有可改進之處,李平日之圖對西、北江三角洲的岸線演進採取單向推進的視角,每一斷代用單一線條表示,過於簡單化,《中國歷史地圖集》之圖則可能在西江三角洲中、南部繪出了過多陸地,與當時史料記載的岐海寬廣的海陸形勢有一定差別,參見林汀水:《略論珠江三角洲變遷的特點》,《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廈門)1993年第3期;王頲:《旁島濼舟──明代香山陸海形勢與澳門開埠》,《澳門歷史研究》(澳門)2003年第2期。對珠江三角洲複雜變遷的復原有待更深入的研究,如對沙田的具體分佈似需從大量族譜材料中搜集資料。本研究僅繪此示意性草圖,有待進一步修正,其中特別標出的沙田區域,應是洲島紛紜的景觀,但具體分佈待考,故用抽象的圓點圖案表示,另,順德與廣州之間亦多屬河汊縱橫之三角洲地貌,小舟可由小河道中穿行,北抵廣州。
  • 67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在1537年圖灣口左下方,可以讀到“Macom”的注記,或可與“媽宮”或“媽港”對音,很可能正表示着今日澳門所在的位置,而圖上灣口描繪的則正是“珠江口”東半部的“伶仃洋-獅子洋-珠江”岸線,細觀其走向,與實際水道非常肖似(圖7)。此外,在圖6的“Macom”注記位置附近也插有一面旗幟,可堪注意。但應指出,在1537年維爾加斯的另一幅海圖上,雖然注記一致,卻僅有灣口右下方貿易島處的一面旗幟。這一繪製精細的表現“伶仃洋-獅子洋-珠江”的灣口圖示,於初現後的十餘年間在一些西文地圖上傳承,如約成於1540年的葡文沿海圖、作於1542年的法國Dieppe學派製圖家羅茲(JeanRotz)的兩半球世界沿海圖、作於1543年的GuillaumeBrouscon(同屬Dieppe學派的法國製圖家)之世界沿海圖、約成於1545年的葡文世界沿海圖、作於1547年的巴拉德地圖集(AtlasVallard,亦屬Dieppe學派作品)所收之沿海圖等。此外,生於熱那亞、工作於威尼斯的意大利製圖家阿格尼斯(BattistaAgnese)製圖工坊創作的諸版本地圖集中,可見到有趣的現象,在諸版地圖集(分別作於1540、1544、約1550、1553年)的“亞非沿海圖”上,珠江河口均呈本節敘述的A類狀(但較粗略),而在同一圖集的“太平洋沿岸圖”上,則均呈下節分析的B類狀,很可能是由師從Agnese的另一位意大利製圖家FrancescoGhisolfi在約1553年製作,其地圖集內也是相同情況。上述諸圖中,1540、1545年的葡文沿海圖、1542年的羅茲地圖等三圖尚未見到清晰圖像,其餘所見諸圖均無“Macom”注記。【B】河流由兩支匯合出口,呈V字形,較淺的開放灣口此類圖示的前身可追溯至1519年由葡萄牙人老奧門(LopoHomem)、雷內爾父子編撰的《米勒地圖集》中收錄的一幅“東印度地圖”,圖幅上方在中國華南沿岸繪出醒目河流圖案(圖8),此大河分兩支河道,在出口處匯合,圖上中國沿海無任何注記,從方位看,大河應即此處“珠江”特指黃埔至廣州城南的河道,獅子洋與伶仃洋則以虎門為界。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86頁。此圖範圍較廣,西至非洲東部,東至漳州灣。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149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149頁。此圖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收藏號:HM46。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49頁。編者介紹此圖為在葡萄牙境內製作的、年代第二早的平面世界圖(最早的一幅為1502年的坎蒂諾世界圖theCantinoMap)。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87頁。此圖包括印度半島以東的亞洲沿海,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收藏號:HM29。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圖集收藏號分別為:HM25、HM26、HM10、HM27。1542年版阿格尼斯圖集內相關圖幅另收於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下文簡稱《梵蒂岡地圖展圖錄》),2010年,第28頁。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藏另一部約作於1540年的未署名航海圖集,此次展出其中兩幅,其中一幅構圖、注記與阿格尼斯圖集《亞非沿海圖》幾乎一致,在《梵蒂岡地圖展圖錄》),第29頁。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圖集收藏號為:HM28。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28頁。
  • 6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珠江水系。1525年起,長期為西班牙國王服務的葡萄牙人迭戈‧里貝羅(DiogoRibeiro)陸續繪製了三幅世界地圖。1525年的圖上,珠江水系呈現兩支大河流V字形交匯出口狀,僅繪出兩支大河的近口段部分,外側是一個向南開放的喇叭狀淺灣。1527年里貝羅圖的珠江河口較之舊作無甚改進。1529年圖則面貌一新(圖9),龔纓晏指出,圖上中國海岸線部分增加了許多地名,為製圖者不斷地留心新材料的成果。從梵蒂岡藏圖像的掃描圖上看,兩支河流交匯處的東側注有“Cantam”,即廣州城,此注記右下方的沿岸處,則標注有“Matan”。圖8米勒地圖集:東印度地圖圖9梵蒂岡圖書館藏里貝羅世界圖(1519,局部)(1529,局部) 1529年里貝羅圖上,兩支大河匯流處位於廣州城西側,則可判斷它們分別為珠江水系中廣州城上游的北江與西江河道。船長歐維士(JorgeÁlvares)1513年搭乘中國帆船首航廣東後,葡人始終在外海島嶼間活動,可能遲至1517年,護送首任大使托梅‧皮雷斯(ToméPires)的費爾南‧安德拉德(FernãoPeresdeAndrade)首次率領葡艦駛抵廣州,大使等人於10月底入城,後下榻懷遠驛,至此葡人對於廣州上游的北、西江水系當有進一步瞭解。圖上的北、西江交匯口以南,繪作喇叭狀淺灣,淺灣內外有許多小島,“Matan”注記位於淺灣的東側岸上。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37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39頁。龔纓晏:《16世紀前期葡人在中國沿海的活動及其對歐洲地圖學的貢獻》,《文化雜誌》(澳門)2006年總第58期,第52-53頁。此圖在梵蒂岡圖書館的排架號(shelfmark)為Borg.Carte.naut.III。澳門科技大學楊迅凌先生另在哈佛大學圖書館、美國國會圖書館見讀此圖的19世紀末複製本,他準確指出,從文字注記的原始性角度考慮,當屬梵蒂岡原件最具史料價值。參見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2010年,第21頁。楊迅凌最先識讀出此注記。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28頁。儘管葡萄牙使團直至1520年初纔獲批由北江水路北上,但在廣州停留期間當可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地理新知。
  • 69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珠江河口的B類圖示流傳不廣。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藏有一幅1530年製作的無名氏世界沿海圖,珠江口一帶岸線類似里貝羅之圖,在灣口東岸隱約可見“Matan”注記,位置也與里貝羅之圖相仿。上節述及之Agnese、Ghisolfi師徒在16世紀40、50年代的諸本圖集內的“太平洋沿岸圖”上有所繼承,圖上珠江河口保留了兩支匯流的主要特徵,其中Agnese1550、1553年兩版圖集中的“太平洋沿岸圖”上注記豐富,1550年圖在河口東側岸線上標有“Matan”(圖10),1553年圖上則無此注記。另可注意的是,塞維利亞宇宙學家阿隆索‧德‧聖克魯斯(AlonsodeSantaCruz)的《世界全部島嶼通用地圖集》(IslarioGeneraldeTodaslasIslasdelMundo),編製於1539-1560年間,書中的一幅沿海圖包括中國南部海岸(圖11),對珠江河口外部淺灣的繪法應即仿自里貝羅之圖,但圖幅北端截止於廣州(Cantan)北側,故不見上游兩支河道之形,較多注記與里貝羅圖上類似,其中即有“Mantan”,注於里貝羅圖“Matan”相應位置上。圖10阿格尼斯太平洋沿岸圖圖11世界全部島嶼通用地圖集(約1550,局部)(1539-1560,局部)【C】歐陸早期印本圖上的變異圖形I“Matan”的注記還出現在另一系列由歐陸本土製圖家描繪的亞洲地圖上。1554年,意大利學者賴麥錫(GiovanniBattistaRamusio)的《航海和旅行記》(DellaNavigationietViaggi)中附有三幅描繪亞、非兩大洲的木板刻印地圖,其“第三圖”涉及東亞與東南亞地區,中國部分繪出華南地區(圖12),賴麥錫的著作中匯集了包括馬可‧波羅、尼科洛‧達‧康提(Niccolòde’Conti)與麥哲倫在內的數百年間的旅行家記述,中國相關部分注記也同樣糅雜西方人新舊地理知識。此圖方位上南下北,珠江標作廣州河(CantoanF.),河口段變寬,且伸展較長,廣州城在其東側,主幹河流的東方另有一獨流小河入海,“Mantan”記在這一小河的河口西側。此圖縮印圖像見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2010年,第23頁。此圖藏於西班牙國家圖書館,電子檔可通過“世界數字圖書館”網站檢得。周敏民編︰《地圖中國》,香港︰香港科技大學圖書館,2003年,第7圖。
  • 7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圖12賴麥錫之“第三圖”(1554,局部)圖13伽斯塔爾第亞洲圖(1559,局部)圖14奧特里烏斯圖集之亞洲圖圖15奧特里烏斯圖集之亞洲圖(1570,局部)(1567,局部)1559年意大利製圖家伽斯塔爾第(GiacomoGastaldi)在威尼斯製作一幅亞洲地圖(圖13),此圖亞洲東部海岸線大體呈“西南-東北”斜上,在圖上表現中國地域的範圍較賴麥錫之圖更大,根據圖上的區域性大地名,此圖也顯然是混合當時西方之“古、今”地理知識而成的。珠江河口形狀大體承襲賴麥錫,並增加了一些注記,寬闊的河口段沿岸有兩個“廣州”,“Guanzu”位於其頂端,“Cantõ”位於其東岸偏南,“Cantõ”東南方有“Nanto”(應即“南頭”),灣口外有兩個貿易島(Beniaga)分踞左右,而圖上的“Matan”則稍作搬遷,繪在東側獨流小河口的東岸。1570年奧特利烏斯在安特衛普製作了西方第一部世界地圖集《地球大觀》的首版,其中有一幅“亞洲新圖”(圖14),此圖中國部分與伽斯塔爾第之圖非常近似,水系有所修訂,圖上珠江河口的繪法相近而較簡潔,注記少於上圖,也同時存在“Guanzu”與“Canton”。“Matan”位置相同,貿易島衹有一個,在“Matan”所傍獨流小河的口外。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藏有一幅奧此圖圖片承澳門科技大學提供。奧特利烏斯《地球大觀》版本眾多,在塗色方面有較大差別,本研究所用圖片承澳門科技大學提供。
  • 71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特利烏斯製作於1567年的大型單幅亞洲地圖(圖15),此圖圖形、地名注記幾乎與1570年《地球大觀》之圖一致,應即後者之直接藍本。奧特里烏斯的《地球大觀》不斷再版,但“亞洲新圖”基本保持原貌,珠江河口形狀及“Matan”等注記也被一再刻印。更因奧特里烏斯圖集在當時歐洲的崇高地位,其他歐洲製圖家紛紛仿製此圖,如TommasoPorcacchi於1572年製作的亞洲圖、OrteliusBertelliCamozio約1585年製亞洲地圖、收入1588年版SebastianMünster之《宇宙志》(CosmographiaUniversalis)的彼得里亞洲地圖、意大利人ArnoldodiArnoldi約1600出版的亞洲圖等,均將“亞洲新圖”的珠江河口圖示及“Matan”注記依樣繪出。總之,本類圖示由歐陸本土製圖家繪出,最先由賴麥錫在16世紀中葉創製,其上Canton、Matan等地名信息應得自遠東的葡萄牙人,但珠江河口的繪法又與目前所見葡人海圖迥然不同,很可能出自製圖家本人的想像。此圖式經伽斯塔爾第、奧特利烏斯及其追隨者的轉承,以刻印方式廣為傳播,影響力持續半個世紀之久。【D】歐陸早期印本圖上的變異圖形II在1570年奧特利烏斯《地球大觀》初版中,另有一幅東亞及東南亞地圖(圖16),此圖之中國海岸輪廓與上述“亞洲新圖”迥異,出現明顯轉折,華南岸線同樣向東北方向斜伸,至中段標有“Liampo”處最為突出,在圖上北緯30°左右,更北之岸線復又內收。珠江河口主體部分也同C類圖示有異,廣州(Cantan)位於河流東側(此河為圖上遠東最大河流,源頭處標注“Gangesfl.”,中游標注“Cantanfl.”),其下游則大為展寬,類似一寬闊的海灣狀,灣中有多個洲島。此圖上Matan注記卻同“亞洲新圖”類似,位於大河口東面一條獨流小河口東側。此圖應是依據1569年墨卡托(GerardusMercator)之大幅世界地圖的相關部分製成。圖16奧特利烏斯圖集之東亞及東南亞圖圖17墨卡托圖集之亞洲圖(1570,局部)(1595,局部)此圖複製品見於2015年7月底澳門科技大學與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聯合舉辦的地圖文獻珍藏展。清晰圖片見於大阪大學附屬圖書館網站。[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V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54頁。此圖圖片承澳門科技大學提供。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這種標注源自當時流行的一種將珠江與恒河相聯繫的說法。墨卡托世界地圖見自維基百科GerardusMercator詞條。
  • 7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此類圖示在墨卡托家族所製地圖、奧特利烏斯《地球大觀》此後的版本中延續,且多為他圖借鑑。1575年SebastianMünster之橢圓形世界圖上有類似的灣口,但注記較少,無“Matan”,1578年DanielCellarius之亞洲圖的珠江河口部分與墨卡托圖一致,且注有Matan,1581年AndréThevet之法文亞洲圖圖形類似,無“Matan”,1587年西班牙王室製圖家馬丁內斯(JoanMartines)之東亞圖裝飾絢麗,但圖形顯然仿自奧特利烏斯圖集之圖,灣口東側獨流小河口相應位置標有“Ramatan”,應是“Matan”或“Mantan”的訛變。1587年墨卡托父子所作地圖集之兩半球世界圖上圖形類似,在灣口注明“GangesnuncCantanflu.”(恒河,現稱廣東河),但無“Matan”(可能因此圖比例尺較小)。1595年小墨卡托(RumoldMercator)之亞洲圖上(圖17),同樣注明“Cantanfl.olimGanges”(廣東河舊稱恒河),與前述1569年大地圖上的標注一致,也繪出東側獨流小河,並標注“Matan”。此類圖示由墨卡托最先創製,其性質與C類相似,珠江河口一帶的一些地名得自遠東,但河口形狀也應多半出自想像。【E】長錐形河口將珠江河口繪作逐漸展寬之長錐形的圖示,最早見於熱那亞官方製圖師維斯康蒂‧德‧馬約洛(VescontedeMaiollo)1527年繪製的意大利文世界地圖(圖18),圖上“TeradeCina”內(中國之地)唯一大河流應即珠江,其河口段內有多個小島。約作於1545-1548年間的未署名葡萄牙製世界地圖上(圖19),中國南方的巨大河口呈長錐形,河口邊標注“cidadedecãtão”(廣州城)字樣,口外有眾多大小島嶼。河口東岸近口處有“Mao”,當即“Mago”。考慮此名的對音漢字,似可有二解。其一,據大量收錄明治以前日語史料的百科全書《古事類苑》“亞馬港”條下摘錄《增譯異言》所引之《亞馬港紀略》及如此圖1606年之倫敦版,圖片承澳門科技大學提供。黃時鑑曾整理了所見1570-1612年間各種《地球大觀》刊本中對此圖不同的着色方式,黃時鑑:《巴爾布達〈中國新圖〉的刊本、圖形和內容》,《文化雜誌》(澳門)2008年總第67期,第263-265頁。[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II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I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張增信誤讀此圖上的“Matan”為“Matau”,比勘史志,將之對應為粵東潮州柘林之“馬頭山”,此說錯誤,見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臺灣︰學生書局,1988年,第298頁。[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IX,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2010年,第32-33頁。周敏民編︰《地圖中國》,香港︰香港科技大學圖書館,2003年,圖版2,1602年版墨卡托父子地圖集。編者指出此圖與1587年圖相同。1628年版小墨卡托亞洲圖,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介紹稱此與1595年舊版地圖集之圖相同。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36頁。另可注意圖上大河流河口東北方有另一個灣澳,位置類同後世歐陸印本圖上“Matan”所傍河口,不知兩者間是否存在聯繫?[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此圖為最早以“Japan”代替舊稱“Cipango”標示日本地名的西文地圖,中村拓對此圖的定年為約1545-1548年,本文從之。《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所引此圖較模糊,製作年代記為約1550年,第37頁。
  • 73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外蕃通書》引《支那紀行》載,“往昔此地有神名亞媽,能保護船舶,此地船舶凑會,要津也,支那人呼曰‘俄於’(原注:港也)。因並其神名呼‘亞媽港’,世人促曰‘媽港’或‘媽谷’焉”。所謂“促曰”就是讀快了,可能讀作“媽谷”。圖上用拉丁字母拼寫的“Mago”可能也恰記下了這種“促讀”,此音與“媽谷”的閩語、吳語及日語讀音同。其二,“Mago”是“媽閣”的對音,媽閣是供奉媽祖的廟宇。從上述對音的證據,有較充分理由可將“Mago”視作今澳門所在之地的注記。再細看中村拓書中的此圖影印件,在河口西側可見類似“Rapom”字樣,應即浪白澳。若上述判斷不誤,則依據相對方位,圖上河口當即西江南向諸口之一的磨刀門水道(圖7)。約作於1565年的SabastiãoLopes地圖集所收之遠東沿海圖上,也繪有巨大的長錐形河口。約作於1583年的Lopes地圖集所收之世界圖上,長錐形河口內似有大島。另有一幅1590年BartolomeuLasso所作南亞及東亞沿海圖,圖形及部分可辨注記均與圖19近似,此圖河口東岸也有一四字母地名,待查。圖18馬約洛世界地圖圖19葡萄牙製平面世界圖(1527,局部)(約1545-1548,局部)【F】略傾斜的錐形河口,相鄰的西側小海灣葡萄牙製圖家洛波‧奧門(LopoHomem)於1554年製成世界圖(圖20),珠江河口也呈錐形,但較短小,且略呈“東北-西南”方向傾斜,河口內外繪有眾多點狀小島,口外諸島集聚成向南突出的三角形。河口西側中段注有“Malo”。錐形河口灣西側,緊鄰一個明顯的小海灣,此灣的左上方注記似為“Labuparanpom”,當對應浪白澳。這可同前述A類圖示形成鮮明對照,A類圖上河口灣與西面注有浪白澳的小灣間尚隔一段距離,而F類圖示則緊鄰浪白澳,可知兩類圖示展現的並非同一水道。《古事類苑》“外交部十七”,日本︰吉川弘文館刊行,1988年,第1197-1198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4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67頁。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102頁。
  • 7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1558年,洛波之子迭戈‧奧門的亞洲圖之江口圖示與其父大體一致,但删去了“Malo”注記,在河口左側記上“廣州城”(CidadadeCãtã)。1559年AndréHomem在安特衛普製作的世界圖上岸線輪廓相同。郭聲波重點討論的1560年“從暹邏灣到日本的遠東海圖”上(圖4),河口微彎,但也屬本類圖示,“Maco”緊貼河口東側近口處,河口西側的小灣邊也有浪白澳字樣,此“Maco”或即“媽閣”之對音。圖20洛波‧奧門世界圖圖21Velho亞洲南部沿海圖(1554,局部)(約1560,局部)  圖22Velho世界平面圖(1561,局部)圖23迭戈‧奧門沿海圖(1561,局部)[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V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VI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
  • 75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圖24迭戈‧奧門沿海圖(1565,局部)圖25奧利維斯東亞圖(約1580?,局部)約1560年,葡萄牙人BartolomeuVelho製作亞州南部沿海圖(圖21),錐形河口略短,此圖注記同諸位Homem之圖有較多差別,注出珠江之名“R:Coamsim”(廣州河),最值得注意的是河口東側的兩個地名,“CidadedeCantam”,即廣州城,及右邊的“I:daMatam”,前一注記可能並不表示廣州城處在河口處,而指入此河口可以駛抵廣州,則位在河口處的應是後一注記所指代的“Matam島”,此地名很可能同前述“Matan”有關。BartolomeuVelho在1561年另繪世界平面圖,圖上的遠東部分,目前僅見不甚清晰的圖像,二戰前在歐洲親見此圖的中村拓在《鎖國前南蠻人製作的日本地圖》第一卷中曾列表錄下此圖遠東部分所有地名,表中列出“CidadedeCantão”、“I:Braco”、“I:daUiniagua”、“S:Choaõ”等可在圖21中找到的地名,表中無圖21上的“I:daMatam”,卻列有“Amacao”,不知製圖家是否正着意將Amacao標注在舊圖“Matam島”的相應位置上?果若如此,即可十分明確二者間、乃至“Amacao”之“新式”地名與“Matan”之舊地名間的對等關係。唯望早日見讀此圖之清晰版。1561年,迭戈‧奧門作一沿海圖(圖23),河口東側近口處注有“Mala”。1565年,又作一色彩繽紛的沿海圖(圖24),注記基本相同,但由於北回歸線的遮蓋,衹能讀到“Ma_a”,此處應即“Mala”無疑。此類圖示的影響一直延續至16世紀後期。1573年葡萄牙人DomingosTeixeira的世界沿海圖上圖形相仿,所見圖片不夠清晰,在河口東側似有“Maco”注記,待確認。此後,其他歐洲國家的製圖者也頻頻效仿,1580年左右,西班牙人JuanRiezoaliasOliva之東亞地圖、奧利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圖集收藏號為:HM44。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1頁;[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IX、XX,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1頁。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43頁。圖集編者稱“從地理位置和語言標示上可以初步推斷,該處為今日澳門”。[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II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
  • 7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維斯(BartolmédeOlivesdiMaiorca)之東亞圖上(圖25),同樣秉持這一繪法,但圖上注記不同,如圖25上在河口左右均標注“Laborat”字樣,其義或許與馬來語“Lapuá”有關,東側還有一“Amalo”注記,或可將之連讀作“Amalo港口”。此外還有奧利維斯作於1580年後的航海圖集、西班牙人馬丁內斯約作於1582年的亞洲圖、AntonioMillo(出生於希臘、後赴威尼斯)約作於1582年的東北亞沿海圖和東南亞沿海圖,以及1586年製作的亞洲圖,均屬此類。總之,此類珠江河口圖示上,錐形河口可大致對應於西江的磨刀門水道,同上述E類河口所指相仿,此類諸圖上,除1554年洛波‧奧門圖上的“Malo”標在河口西側這一特例外(甚至這一特例或許也可用河口東側空間過小而將標注移置來解釋,參見下文),曾有“Maco”、“I:daMatam”、“Mala”、“Amalo”等注記先後出現在河口東側的位置,很可能同樣指向今澳門所在之地,若能核實中村拓所記1561年之BartolomeuVelho圖上“Amacao”的拼寫不誤,且同樣位於上述注記所在位置,則可進一步證成此論。【G】內包諸島的長海灣1563年,葡萄牙製圖家魯伊茲(LazaroLuiz)繪製的東亞沿海圖上(圖26),珠江河口的圖示出現較大轉變。前述E、F類錐形河口圖示上,河口內島嶼一般較少,且多繪作點狀小島,魯伊茲此圖河口形態雖較為類似前作,但口中出現兩個長條狀大島。同F類圖示相比,河口西側的小灣不再突出顯示,且河口東側有“Lampacao”即“浪白澳”的新拼寫法,而未見類似前述圖中出現的可能與澳門相關的地名,根據浪白澳的方位,推測魯伊茲此圖可能意在表現浪白澳西側的西江之崖門或虎跳門水道。圖26魯伊茲東亞沿海圖(1563,局部)圖27多拉杜圖集遠東沿海圖(1568,局部)[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I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中村拓記此圖年代約為1580年。在澳門科技大學地圖展覽中,展出一幅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藏奧里維斯東亞圖,展覽說明稱此圖為該作者收錄十四幅航海圖的圖集之第五幅,並稱圖集年代為1562年,比較此圖圖形、注記,與中村拓書中之圖完全一致,但兩處年代記載相差很大,有待進一步查證。參見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2010年,第30頁。清晰圖片可見於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圖集收藏號為:HM32。[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I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XXX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II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92頁,另見[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VI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黑白圖像,但較清晰。
  • 77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圖28多拉杜圖集遠東沿海圖(1575,局部)圖29多拉杜圖集遠東沿海圖(1580,局部)16世紀60年代末起,出生於果阿、母親可能是當地婦女的土生葡人費爾南‧瓦斯‧多拉杜編製的一系列地圖集中,出現了關於珠江河口的全新圖示,並在西文製圖界產生重大影響。目前已見讀多拉杜多部圖集上之遠東沿海圖,除前文述及的1568年版(圖27)、1570年版(圖1)、1571年版(圖2)外,葡萄牙國家圖書館網站公佈一部多拉杜圖集,稱之為1576年版,但其中所收遠東沿海圖與中村拓所錄之1568年版完全一致,但圖幅較小,葡萄牙國家圖書館此圖在《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圖集上也記作1576年,1568、1576年兩圖的定年及其相互關係似有待進一步查證。德國巴伐利亞州立圖書館藏有多拉杜1580年圖集,配以金飾,最為精美,但線條、圖案則反較舊作簡潔(圖29),另有中村拓記作約成於1573年的一幅(圖28),但多拉杜此年似未製作圖集,此圖應為其1575年所製圖集中所收,有待查證。多拉杜之圖應同魯伊茲之圖有一定繼承關係。兩圖的灣口形狀雖有差別,但均在灣中繪出面積較大的島嶼,另有一細節特徵極似,魯伊茲之圖河口外沿之東側繪有一段斜下的筆直岸線,多拉杜之圖完全因襲。魯伊茲之圖將“Lampacao”(浪白澳)記在灣口東南側,多拉杜之圖相同。比對多拉杜諸圖灣口圖示,除灣口處左右相對的一組島嶼外(很可能即承自魯伊茲圖上大島),所繪內部洲島前後變幻紛紜,所以前人研究所謂岸上地名與灣中具體島嶼的對應關係,實則無從談起。多拉杜諸圖的地名標注基本一致,圖上的灣口西側有兩個注記,偏南者為金國平準確譯出的“江門”(Camão),偏北者則為廣州(Camtão),圖上淵遠流長的珠江主流注入下方灣口頂[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XXIX,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上編》,附圖IX,臺灣︰學生書局,1988年,第338頁。葡萄牙國家圖書館網站介紹此1576年遠東沿海圖為385×277毫米,中村拓記1568年之圖為510×370毫米(包括圖框),葡萄牙國家圖書館此圖通過“世界數字圖書館”網站檢得。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100頁。圖集電子檔可通過“世界數字圖書館”網站檢得。[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L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多拉杜圖集的諸版本,參見維基百科FernãoVazDourado詞條。葡萄牙學者ArmandoCortesão與AvelinoTeixeiradaMota編著的著名圖集PortugaliaeMonumentaCartographica(里斯本,1987年)中即將此圖記作1575年。
  • 7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端,灣頂位於廣州注記的東北側,與現實不符,相較前述B類圖示則為退步,目前未見關於多拉杜曾親履中國的史料,其人製圖應是參考前人舊作、並結合來自中國的報告而成,注記位置偏差在所難免。多拉杜之圖確為前人指出並首次標出的“Macao”,關於圖上“Macao”的標注位置或可作如下解:多拉杜承襲魯伊茲的作法,將浪白澳標在灣口東側近口處,又因當時葡人紀程類文字、報告中,多描述“Lampacao”較“Macao”位置偏外,故將後者的位置標在較前者更靠內的灣口沿岸,從而置於圖上的灣口右上方處。多拉杜諸圖影響巨大,為16、17世紀之交許多重要西文地圖傳承。如1584年版奧特利烏斯《地球大觀》所收第一幅西文單幅中國地圖巴爾布達“中國新圖”(圖3)上,即採此類珠江河口圖示,從灣口總體形狀、廣州(Quantão)的位置、灣口的那組相對島嶼等特徵即可看出,但也有所改動,“Macoa”(澳門)注記移至灣口東側下方,更符合澳門瀕臨外洋的實際位置,然這一改動也可能因為圖上未標出浪白澳,而恰給“Macoa”騰出了下移的空間。1596年出版之荷蘭人林斯霍頓(JanHuygenvanLinschoten)之《旅程》中所附由CornelisClaeszs所繪之東亞及東南亞地圖上(圖30),珠江河口也屬此類圖示,但更接近多拉杜的沿海圖、而非巴爾布達之中國圖,圖上誤將代表廣州城的城市符號繪在灣口那組相對島嶼中的左面一個之上,顯示作者對本地瞭解有限,灣口東側則有兩座城池符號,分別標作“Macao”與“Lampacao”,與多拉杜之圖類似,但“Macao”位置下移許多。荷蘭製圖名家普蘭修斯(PetrusPlancius)製於1600年的東亞地圖上,華南沿海部分肖似林斯霍頓書中之圖,圖上“Macao”注記位置相同,因CornelisClaeszs恰為普蘭修斯的主要合作者。17世紀初,接受墨卡托父子之地圖集(Atlas)版權轉讓的荷蘭製圖家洪第烏斯父子(JodocusHondiusSr.、JodocusHondiusJr.、HenricusHondius),開始不斷出版地圖集,當中所繪的中國圖像可稱作洪第烏斯模式(Hondiusmodel),1606年洪第烏斯地圖集中的中國圖上(圖31),總體繪法與普蘭修斯之圖頗近,珠江河口的圖示仍與巴爾布達“中國新圖”以來諸圖類似,但更簡略,“Canton”與“Macao”分居灣口兩側。此後所見1607年版洪第烏斯亞洲地圖、1610西方文獻中也出現過Macoa的拼法,此處不一定是巴爾布達的筆誤,如前述平托1555年信件的某些抄本及16世紀其他一些信函之葡語、西語刊本中也可見到這一拼寫。參見《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澳門的葡語名稱再考》,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會,2004年,第101頁。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關於林斯霍頓《旅程》一書最新的中文介紹參見林霄霄:《荷蘭旅行家林斯霍頓及其作品〈旅程〉:一個概述性研究》,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林斯霍頓曾於1583-1588年間在印度果阿工作。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澳門︰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1994年,第153頁。[意]曼斯繆‧奎尼(MassimoQuaini)、[意]米歇爾‧卡斯特諾威(MicheleCastelnovi):《天朝大國的景象:西方地圖中的中國》,安金輝、蘇衛國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15年,第222頁。周振鶴:《西洋古地圖裏的中國》,周敏民編︰《地圖中國》,香港︰香港科技大學圖書館,2003年,第2頁。1604年JodocusHondius接受墨卡托1595年版《地圖集》(Atlas)的銅板,1606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其第一部圖集。參見JohannesKeuning,“Blaeu’s‘Atlas’,”ImagoMundi,Vol.14,Issue1(1959),p.74。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另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選編:《澳門歷史地圖精選》,北京︰華文出版社,2000年,第15頁。“國立故宮博物院”編:《經緯天下:飯冢一教授捐贈古地圖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5年,第25頁。
  • 79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年版洪第烏斯亞洲地圖、1613年版洪第烏斯中國地圖,乃至收入1630年版洪第烏斯圖集的印度及以東地區圖上亦均未更動。圖30林斯霍頓之沿海圖(1596,局部)圖31洪第烏斯中國圖(1604,局部)圖32馬丁內斯東亞圖(1591,局部)圖33CornelisdeJode中國圖(1593,局部)圖34未署名葡萄牙遠東沿海圖(1590之後,局部)圖35普蘭修斯香料群島地圖(1594,局部)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47頁。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70頁。此圖繪製年代為1606年。
  • 8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所見少數16世紀末地圖上,儘管珠江河口繪作類似圖示,但圖上注記位置卻發生顯著挪移。如馬丁內斯在1591年繪製的一幅東亞地圖(圖32),儘管珠江河口也呈長海灣狀,但圖上的廣州標在灣頂珠江正流東側的正確位置上,且灣口西側出現“Maca”,應即澳門異寫,而浪白澳更在“Maca”之西。安特衛普製圖家CornelisdeJode製於1593年之中國圖總體上模仿巴爾布達圖,珠江河口圖示亦相仿(圖33),但灣口岸線及灣內洲島的描繪細膩許多,應是參照過其他材料。圖上“Macao”與“Cantaon”的位置均同巴爾布達圖無異,但“Lãpacao”則改注於灣口西側。根據馬丁內斯圖上的地名標注,所繪灣口相當於“珠江口”東半部的“伶仃洋-獅子洋-珠江”之岸線,同前述A類圖示所指相同。而“CornelisdeJode”似也意識到多拉杜、巴爾布達等圖與珠江河口實際情形並不吻合,故將浪白澳的位置改動,但“Macao”卻留在原地。若對比多拉杜之後的長海灣狀圖示與E、F兩類更接近河流狀的錐形河口圖示(包括魯伊茲之圖),兩者形態相去懸殊,因此甚至不能排除另一種可能性:未到過中國的多拉杜從前方親歷者口中瞭解到珠江河口水域其實非常寬闊,故將圖形改作海灣狀,但與此同時,他又繼承了E、F兩類諸圖及魯伊茲的作法,將“Macao”與“Lampacao”標在了灣口右側,換句話說,圖上的岸線輪廓與地名注記有可能為兩套不同的地理知識的疊加。16世紀末,還有個別沿海圖並不遵照多拉杜一系的流行繪法,而將珠江河口繪作展寬的三角形,地名標注則各異。如所見約製於1598年的未署名東亞沿海圖,灣口西側標“Marcom”與“Lampargao”。英國地理學家RichardHakluky在1598-1600年間出版的世界沿海圖上,則將“Macao”標在灣口東側,未記浪白澳。約繪於1590年後的葡萄牙製遠東沿海圖上(圖34),圖形更接近魯伊茲之圖,展寬的河口更近長錐形,近口處有一對長條形大島,外接一淺而寬的海灣,但此圖注記不同於魯伊茲之圖,廣州(Cantam)、澳門(Macam)、浪白澳(Lanpacam)由近及遠地標注在長錐形河口西側,與馬丁內斯的標注大致相當。普蘭修斯製於1594年的“香料群島地圖”上,圖幅左上角涉及中國南部沿海(圖35),圖示也近似魯伊茲之圖,在長錐形河口東側,標有廣州府(Cancheufu),東南方寬淺海灣東緣,標有“Maco”,更東側另有“MacaooliVeraCruz”(澳門又叫真正的十字)注記,但無浪白澳,此圖應是綜合各種材料而成。關於普蘭修斯圖上“VeraCruz”的注記,應承自部分早期葡人沿海圖,所見可識讀的清晰圖像中,前述E類中1545-1548年之圖在“Mago”注記東側即有“Aberacruz”(圖19),F類[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LV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LI,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中村拓定名為“西洋針路圖”。[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LIII、LI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日]中村拓︰《鎖国前に南人の作れる日本地》第III卷,圖版XLIV,東京︰東洋文庫,1967年。[意]曼斯繆‧奎尼(MassimoQuaini)、[意]米歇爾‧卡斯特諾威(MicheleCastelnovi):《天朝大國的景象:西方地圖中的中國》,安金輝、蘇衛國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15年,第220-221頁插圖。此圖為1617年版,但原圖製於1594年。參見[意]曼斯繆‧奎尼(MassimoQuaini)、[意]米歇爾‧卡斯特諾威(MicheleCastelnovi):《天朝大國的景象:西方地圖中的中國》,安金輝、蘇衛國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15年,第219頁。
  • 81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中1554年洛波‧奧門圖上錐形河口右下角也有“Beracruz”(圖20,但因空間狹小“Cruz”寫到河道左上方,頗疑圖上“Malo”的注記原本也應寫於河口右下角,就像E類圖示中其它諸圖上“Ma-”開頭注記那樣,但同樣因空間不足而移至河道左側),1560年圖上“maco”東側緊鄰處也有“Averacruz”(圖4),1565年迪奧戈‧奧門圖上“Ma_a”東側則為“Veracruz”(圖24),此注記是否可看作早期地圖上“Ma-”字頭地名的別稱?抑或存在另一種可能性,這一標注與澳門半島南側的中文水域地名“十字門”有關?將來研究中可進一步深究。【H】寬闊的海灣,包括完整珠江口羅馬耶穌會檔案館藏1588年11月21日范禮安(AlessandroValignano)致耶穌會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ClaudioAcquaviva)檔案中,附有一幅未署名的中國區地圖,徐光台新近撰文認為,此圖應是檔案所屬日期前在東亞手繪而成的,出於范禮安的指示,此圖並非由羅明堅製作,利瑪竇很可能對此圖有較多貢獻,香港科技大學藏有一幅極類似之圖,整理者繫於1590年(圖36),可能為羅馬藏圖之衍生品或複製品。徐光台還指出,此圖展現的內容當有多重知識來源。就圖上珠江河口區域的繪製看,與當時的中文輿圖與西文地圖均有較大差異,應是由熟悉本地的人士根據親身見聞得出的圖形。圖上可清晰地見到珠江水系的幾大支流,廣州城(Quancheufu)西側的水道應是北江,肇慶(Seuchin)之南則是西江主道,方位準確。圖上所繪寬闊灣口應是包括西江諸口、“獅子洋-伶仃洋”在內的完整珠江口水域,灣中繪製眾多島狀圖案,應是對當時香山、順德、新會等縣山嶼、沙島形勢的一種抽象性描畫,澳門則並未被標示出來。1588年耶穌會之圖在歐洲有一定流傳,最直接者為大英博物館所藏一幅手繪中國及周邊圖,是在1609年專為英國公使CharlesCornwallis繪製的,製成於馬德里,內容完全基於1588年之圖,但明顯簡略許多,珠江口的繪法大致類同。回到上節所引西班牙製圖家馬丁內斯之東亞圖(圖32),此圖與1588年耶穌會之圖在中國與朝鮮岸線的方位、輪廓、長城、黃河源、內陸湖泊等要素的繪製上形似頗多,省名的拼寫方式也大致相仿,可初步確認馬丁內斯繪製中國部分時,曾着重參考過耶穌會之圖。前述馬丁內斯之圖更正了多拉杜一系地圖之標注,將“Macao”與“Lampacao”改標在灣口西側,似也有可能受到耶穌會圖繪出完整珠江口之啓發,但其改動並不盡善,因為他的圖示上無法包納澳門、浪白澳西側西江諸口水域。馬丁內斯是菲利普二世的王室製圖家,羅明堅在返回歐洲後,曾前往西班牙覲見菲利普二世,馬丁內斯可能正是借此機會參考耶穌會之圖。《天朝大國的景象:西方地圖中的中國》一書認為此圖上“澳門被叫做‘Veracruz’”,第150頁。普蘭修斯應當不是這樣理解的,而是將早期地圖上的“Maco”與“Veracruz”讀作兩個地名,又將“Veracruz”對應於“Macao”,故在他所作16世紀末的地圖上作如此標注(普蘭修為兩條標注各對應繪出一個城址符號)。這種標識目前僅見於普蘭修此圖,不能看作當時歐洲製圖家的普遍認識。徐光台:《羅明堅、利瑪竇和范禮安與16世紀末一幅耶穌會地圖》,姚京明、郝雨凡︰《羅明堅〈中國地圖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4年,第148-188頁。香港科技大學所藏地圖同羅馬耶穌會檔案館之圖圖面內容完全一致,僅有些許細節差別,本研究所引為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圖片。較清晰圖片見RobertBatchelor,“TheSeldenMapRediscovered:AChineseMapofEastAsianShippingRoutes,c.1619,”ImagoMundi,Vol.65,No.1(2013),p.55.參見宋黎明:《中國地圖:羅明堅和利瑪竇》,《北京行政學院學報》(北京)2013年第3期,第113-114頁。徐光台先生也曾提示筆者注意羅明堅覲見菲利普二世一事。
  • 8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順便指出,普蘭修斯也借鑑了1588年耶穌會之圖,1594年繪製的兩半球世界圖上,中國部分的輪廓就顯然得自耶穌會之圖,前引1594年製“香料群島地圖”(圖35)繪出的中國一角上,廣西(QVANSII)、雲南(HIUNAN)的拼寫、此段海岸線及廣東省的大致輪廓均顯然得自耶穌會之圖,但珠江口的繪法則如前文所述,更接近魯伊茲。圖36耶穌會中國區地圖圖37里斯本藏D89R圖(約1590,局部,內容與1588年圖相同)(16世紀後期,局部)此外,把珠江口完整繪出的新作法還有另一個知識來源:16世紀晚期實際航海者手繪的大比例尺海道圖。目前可見者即金國平介紹的里斯本國家圖書館藏D89R、D90R兩圖,在D89R圖上(圖37),圖幅上方總體呈弧形的岸線即完整珠江河口灣的外沿,灣中有一四面環水的大島,此大島右下方向下伸出一小半島,上有注記,約為“Macao”,可知製作此圖的航海者已將包括澳門在內的香山縣主體部分看作灣口內的一個大島,並準確地繪出了澳門與香山縣間的位置關係。金國平、吳志良指出,“從17世紀開始”,在葡萄牙沿海圖中“直錐形海口纔逐漸變為梯形”,“這已經是珠江口及西江口的總體標示”,在注釋中列出作者視為證據的幾幅西文地圖,分別是《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第103頁下圖(作於1615-1622年間、收入ManuelGodinhodeErédia圖集中的東亞圖),第104頁三圖(收入JoãoTeixeiraAlbernazI並製於1628年之地圖集中的東南亞沿海圖、東亞沿海圖及同氏1630年圖集中的亞洲地圖),第105頁三圖(收入AlbernazI之約1640、1643、1649年三部圖集中的東亞地圖),第106頁圖(插入約1640年的一部關於東印度要塞、城鎮、鄉村的書籍的未署名葡人沿海圖)及第108頁圖(AntónioSanches於1640年所作亞洲沿海圖)。[意]曼斯繆‧奎尼(MassimoQuaini)、[意]米歇爾‧卡斯特諾威(MicheleCastelnovi):《天朝大國的景象:西方地圖中的中國》,安金輝、蘇衛國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15年,第216-217頁,插圖。此圖為1607年版,但原圖製於1594年。此圖中國輪廓與普蘭修1590年製作的兩半球世界圖上近似巴爾布達的圖示相比,完全改觀。1590年圖片見維基百科PetrusPlancius詞條。圖上標出肇慶,拼寫與耶穌會之圖相同,但下方關於耶穌會會所的注記則不同於耶穌會之圖,而與林斯霍頓書中圖上的標注類似(可能均出自CornelisCalaesz之手)。筆者所見此圖為《澳門:從地圖繪製看東西方交匯》第136頁圖版,不甚清晰。金國平、吳志良:《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49-76頁。
  • 83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此處尚需對此問題稍加補充與辨析。第103頁之圖較為簡略,但圖上“Macao”位於灣口西面,此灣口可能是“伶仃洋-獅子洋”,而非完整珠江口。《交匯》縮印的阿爾貝納(AlbernazI)諸圖過於模糊,字迹難辨。其中1630年之圖可見於《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圖38),1643年之圖可見於香港科技大學特藏(圖39),兩圖共同的特點是在灣口中部有一較大島嶼,略呈右側向下彎折狀(另,西面兩個島嶼合成感嘆號形狀)。此島或許就是香山與澳門所在的位置,前圖“Macao”字樣記在灣口右下側、後圖記在上方,似均指示澳門位於此島上。此二圖所繪應均已是總體的珠江口,但更早的1628年之圖,其總體圖形有異,尚需將來根據清晰圖片作進一步判斷。《交匯》第106頁之葡人沿海圖上(圖40),灣中所繪主要島嶼與阿爾貝納之圖類似,但中央彎折之島形態更為顯著,此圖似無澳門相關地名。《交匯》第108頁之圖也確為繪製珠江口。除了《交匯》圖集外,另可見17世紀上半葉其他一些地圖對珠江口的描繪。如一幅製於1630年的葡文沿海圖上(圖41),灣口中央繪有一個藍色大島,即上述阿爾貝納諸圖中的彎折狀大島,“Macão”標在灣口上方,應指澳門位於此藍色大島上。圖38阿爾貝納東亞沿海圖(1630,局部)圖39阿爾貝納東亞沿海圖(1643,局部)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86頁。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編者配文稱,“珠江口洋面甚寬,加之早期澳門航道是從澳門西面的磨刀門進入西江,由珠江後航道進入廣州,因此當時人們誤認為澳門在珠江口的東岸,這也反映在地圖的繪製上”,此論恐怕不能適用於圖38上。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亨廷頓圖書館網頁,圖集收藏號為:HM39。
  • 8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圖40 葡人沿海圖(約1640,局部)圖41葡文沿海圖(1630,局部)圖42WillemBleau亞洲新圖(1618,局部)圖43JohnSpeed中國地圖(1627,局部)圖44WillemBleau亞洲沿海圖(1635,局部)圖45CaroliAllard亞洲沿海圖(1696,局部)
  • 85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儘管16世紀晚期,西方人對珠江河口認識的變化已展現在耶穌會中國區地圖與D89R、D90R航海圖等少數地圖上,但遲至17世紀初,在歐陸印本地圖中,上節所述G類圖示因“墨卡托-洪第烏斯”地圖集的暢銷而傳承,甚至仍居主導地位。所見17世紀最早繪出完整珠江口的西文地圖應是荷蘭製圖家威廉‧布勞(WillemJanszoonBleau)於1618年製作之亞洲新圖(圖42),圖上的珠江口呈開放的海灣狀,廣州誤繪在島上,灣口右側下方仍有一座城市標作Lampaca”,或均為林斯豪頓圖繪法的延續,但海灣內偏東南處有一座小島,上有城市符號,寫於灣口右上方的“Macao”注記即對應這座島上的城市名,這是與G類及之前的圖示最顯著的不同。英國人JohnSpeed在1627年出版的第一部英文世界地圖集,包括一幅中國地圖(圖43),珠江口部分基本相同,且在“Macao”注記後劃一短線,指向南方標有城市符號的小島,更清晰地傳達製圖者之意。在與洪第烏斯家族之地圖集的競爭中,威廉‧布勞至少在關於珠江口的繪製上勝出,1631年版小洪第烏斯(HenricusHondius)的亞洲圖上,完全採取布勞之圖的樣式,“Macao”已改繪至島上。但布勞家族並未原地踏步,1635年威廉‧布勞圖集中的一幅亞洲沿海圖上(圖44),在灣口正中標出一個斜置的大島,島中間繪有城市符號,島邊水中注上“Macao”之名,此為所見西文印本地圖中、首次將澳門相關地名標寫在灣中島旁者。此後布勞圖集上的中國地圖也採取同樣的珠江口圖示。布勞圖集1635年的新圖示產生廣泛影響。原籍英國、後至意大利的RobertDudley於1646年製作的“中國南海及中國南部地圖”大體類似,澳門城(C.diMacao)寫在海灣北側。約1680年之F.deWit的東印度沿海圖、1680年JohannesvanKeulen之亞非沿海圖、1696年CaroliAllard之亞洲沿海圖(圖45),均屬此類圖示的延續。Caroli圖上“Macao”城所在之島進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威廉‧布勞在1617年前製作的地圖上通常使用拉丁化的簽名“GuiljelmusJanssoniusCaesius”,1617-1633年間,開始使用Bleau的別名(Bleau即blue、藍色之意),簽名改作“GuiljelmusBlaeu”,他的改名也是為了避免同競爭對手JohannesJanssonius發生混淆,後者正是老洪迪烏斯的女婿。參見C.Koeman,“LifeandWorksofWillemJanszoonBlaeu.NewContributionstotheStudyofBlaeu,MadeduringtheLastHundredYears,”ImagoMundi,Vol.26(1972),p.9.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90頁。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威廉‧布勞自1604年開始出版地圖集大小的單幅地圖,至1629年已出版十餘幅,1630年開始出版名為Appendices(意為對奧特利烏斯《地球大觀》及墨卡托《地圖集》的補遺)的多版地圖集,不斷完善,至1634年又開始出版完整的地圖集(Atlas),1635年的版本內容再度大為擴充。參見JohannesKeuning,“Blaeu’s‘Atlas’,”ImagoMundi,Vol.14,Issue1(1959),pp.74-89。香港科技大學有一幅記作1640-1658年間某版Bleau圖集之中國地圖,1650年版中國地圖亦可見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編:《經緯天下:飯冢一教授捐贈古地圖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5年,第29頁。1660年圖集之中國地圖可見於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網站。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34頁。香港科技大學藏有此圖1661年版,內容一致。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
  • 8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一步膨大,獨尊於珠江口內。在清初法國傳教士進呈清廷的1698年法文版亞洲地圖上亦相似。此圖示甚至一直影響到18世紀初,如1700年莫爾捷(PieterMortier)之東亞與東南亞圖、1702年W.Mount與T.Page之亞洲東部沿海圖等。【I】中國輿圖影響下的淺海灣模式17世紀西文地圖中另有一類珠江河口圖示,上呈特殊的淺海灣模式,這是對當時中文輿圖圖示吸收的結果。明代中文輿圖所繪的珠江口區域往往難以見到明顯的海灣圖形,如最著名的羅洪先《廣輿圖》中,在“輿地總圖”(圖46)與“廣東輿圖”(圖47)上,所見均為內凹不甚明顯的較平滑岸線,“廣東輿圖”上,廣州城離海不甚遠,珠江口左右岸的縣份則被依次標注在廣州兩側岸上,稍呈一淺海灣模樣。唯獨香山縣注記標在廣州以南的海水波紋中。再觀明代其他中文輿圖,諸方志輿圖中,如年代最早的《永樂大典》所收之“廣州府境之圖”、“廣州府香山縣之圖”等,以及現存的嘉靖之後諸版《香山縣志》、《廣東省志輿圖》,均將香山縣主體地域繪作海中一大島,而將廣州城繪在離海不遠處,廣州城左右岸線曲折並不顯著,著名全國總圖如《大明混一圖》、《楊子器跋輿地圖》、《古今形勝之圖》等,專題地圖如《籌海圖編》之“沿海沙山圖”、《全海圖注》之“廣東沿海圖”等,莫不如是。1625年,英國人帕恰斯(SamuelPurchas)出版的旅行書《帕恰斯的巡禮者》中,收錄一幅地圖(圖48),圖首冠有“皇明一統輿圖備覽”之名,應是同名中國原版地圖的翻刻,西方製圖者又在原圖上增添了經緯度網格。英文圖上保留了原圖的水道與城址符號,但地名注記一般僅標出省名及少數城市名,珠江口部分,廣州城(Canton)南側的岸線平直,呈極淺海灣狀,海中另有一城市符號,上注“Amacao”。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選編:《澳門歷史地圖精選》,北京︰華文出版社,2000年,第30頁。張曙光、戴龍基主編:《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澳門︰澳門科技大學,2014年,第138頁。香港科技大學收藏此圖1748年版。《廣輿圖》版本眾多,萬曆年間的翻刻本曾對圖形作過較大修改(如蘇松地區),但經比較,圖上的珠江口區域基本一致,嘉靖初版《廣輿圖》之“廣東輿圖”上廣州東南側的內凹要更深一些,但差別並不大。此處所引為萬曆錢岱刻本。明代中文輿圖上的這種觀念為傳承前代地理知識而來,其過程待另文詳考。中文輿圖明確地繪出珠江口海灣之形,可能要晚至明清之際,此問題有待進一步查考。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海野一隆:《地圖的文化史》,王妙發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77頁。帕恰斯稱原圖是由在日本平戶開設英國洋行的某人得之於爪哇,帕恰斯又是從約翰‧薩利斯(JohnSaris)船長處得到此圖的,參見海野一隆︰《地圖文化史上的廣輿圖》,《東洋文庫論叢》第73種,東京︰東洋文庫,2010年,第53頁。李孝聰指出一幅曾經收藏在波蘭克拉科夫市圖書館的題為《備志皇明一統形勢‧分野人物出處全覽》圖當即帕恰斯之圖的原型,此圖於萬曆三十三年(1605)在福州刻製,六塊印版拼接,全幅縱橫:127×102厘米,“其尺寸與帕恰斯書中提到的一模一樣”,李孝聰:《記16-18世紀中西方輿圖傳遞之二三事》,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編:《跨越空間的文化:16-19世紀中西文化的相遇與調適》,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10年,第475-479頁。
  • 87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圖46萬曆版《廣輿圖》之“輿地總圖”(局部)圖47萬曆版《廣輿圖》之“廣東輿圖”(局部)圖48帕恰斯中國地圖(1625,局部)圖49羅明堅廣東圖稿T.4(局部)圖50羅明堅廣東圖稿T.5(局部)圖51羅明堅廣東圖稿T.11(局部)
  • 8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圖52羅明堅廣東圖稿T.13(局部)圖53羅明堅廣東圖稿T.15(局部)羅明堅返歐後,於17世紀初繪製《中國地圖集》(AtlantedellaCina),其稿本藏於羅馬國家檔案館,上世紀末被整理公佈。汪前進嚴密推理後,指出羅氏地圖集主要是根據《大明一統文物諸司衙門官制》一書所編繪。《官制》所收地圖基本摹繪自《廣輿圖》。羅明堅圖集中有五幅內容各異的廣東省草稿、半成品圖(圖49-53),諸圖繁簡不一,在本研究所關心的區域內,最大差別是對珠江口內外洲島的描繪,但諸圖中廣州府大陸岸線則很類似,與羅明堅所據中文原本的淺海灣模式相符,大異於同時代其他西文地圖對珠江口的描繪。對五幅草圖作精細對比的系統研究有待將來進行,現僅據初步觀察,可見五幅圖上均在灣中繪有香山縣(Shianscian),而澳門則出現在圖50、51、52三幅中,T.5海南島圖(圖50)向東繪至珠江口,對灣中洲島作細緻描繪,其居中的一個大島,上繪城市符號,注為香山,下方伸出一個小半島,亦繪城市,注為“Maccao”。整個大島的形狀與前述D89R圖頗類似,似也參考了當時航海者的草圖,T.11、T.13(圖51、52)上亦均為“大島+半島”的形狀,上注香山,下注“Maccau”、“Macoa”或“Macao”。羅明堅在沿用中文輿圖大陸岸線的同時,通過在淺灣中繪出許多洲島並在其上注出相應地名的方式,將西方人對珠江口的地理知識融合到《官制》的“底圖”中。如羅明堅T.5圖(圖50)中,將《官制》原圖繪在岸上的東莞、順德兩縣注在島嶼上,T.11圖中(圖51)順德亦在島嶼上,T.13(圖52)中東莞繪在島上、順德繪於岸上,但海中另有一被塗抹的島嶼畫痕,原注有“順德”,此外在廣州城南注出“南海”,但在注有東莞的大島上又另標一“南海”。從諸圖稿上對洲島形狀及分佈、城址定點莫衷一是的情形可以看出,羅明堅在將中、西方關於珠江口的地理知識作調和時,遭遇很大的困惑,未能及時圓滿解決。耶穌會士卜彌格(MichaelBoym)同樣在返歐後繪製過中國地圖集,王永杰對卜彌格圖集的諸版本有系統討論,汪前進指出卜彌格圖集完成時間在1652年6月至1656年3月3日間。梵汪前進:《羅明堅編繪〈中國地圖集〉所依據中文原始資料新探》,《北京行政學院學報》(北京)2013年第3期。陳宗仁經仔細比勘,指出羅明堅地圖集之福建圖主要源自1586年刊刻之寶善堂本《大明官制》,陳宗仁:《羅明堅地圖集的資料來源──以福建圖為例》,姚京明、郝雨凡︰《羅明堅〈中國地圖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4年,第41-60頁。《大明國圖志‧羅明堅中國地圖集》T.4,5,11,13,15,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2012年。王永杰:《關於卜彌格《中國地圖冊》的幾個問題》,張曙光、戴龍基︰《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第一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313-330頁。
  • 89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蒂岡圖書館藏有卜彌格製作的18幅地圖,王永杰介紹過其中“廣東省圖”(圖54)與“海南圖”(圖55)上珠江口與澳門的繪法,指出“廣東省圖”上繪有一大島,標有香山、“HiamXan”及澳門、“AúMuên”、“Macao”等中文注記與拉丁拼寫,說明卜彌格清楚地知道澳門與香山之間的關係,“海南圖”上則僅標澳門、“Macao”,王永杰認為此處“澳門”為圖上島嶼名,因“澳門所在的香山實際上是個半島”,圖上繪作島嶼是錯誤的,且澳門的面積被嚴重誇大。此論不確,“海南圖”上“澳門”標於島南伸出的小半島上,實指此處的葡人居地,而非整個島嶼之名,所繪島嶼為香山縣域,面積恰當,當時中西輿圖均多有將香山繪作島嶼者,卜彌格的繪法符合當時的流行知識。與《廣輿圖》等中文輿圖上東莞記在岸上的作法相比,卜彌格將東莞與“南海”歸拼、繪作一大島,似與羅明堅圖稿T.13的作法一致,二者間的關係似可進一步探討。梵蒂岡宗座圖書館藏卜彌格之中國總圖(圖上有“中國圖”與“中國總輿地圖”兩個標題),陸地岸線類似“廣東省圖”,呈淺海灣狀,香山及澳門所在島嶼形狀類似,但沒有地名標注,東側一大島上則標作“廣東”,類似“海南圖”。圖54卜彌格圖集之廣東圖(局部)圖55卜彌格圖集之海南圖(局部)圖56尼古拉‧桑松中國圖(1652,局部)圖57杜瓦爾中國圖(1672,局部)圖片引自王永杰文章附圖。王永杰:《關於卜彌格《中國地圖冊》的幾個問題》,張曙光、戴龍基︰《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第一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325頁。參見澳門科技大學主編:《梵蒂岡宗座圖書館地圖文獻珍藏展》圖錄,2010年,第48頁。
  • 9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圖58尼古拉‧桑松中國圖(1656,局部)圖59衛匡國《韃靼戰紀》插圖(1654,局部)尼古拉‧桑松(NicolasSanson)1652年製作的一幅中國地圖上(圖56),廣州南側的珠江口幾乎不呈現海灣狀,海中有一城市符號,注明“Amacao”,此圖示與前述帕恰斯之中國地圖非常類似,實則桑松此圖便由帕恰斯之圖改繪而成。17世紀下半葉老桑松的侄子、法國人杜瓦爾(PierreDuval)所作諸圖繼承了老桑松1652年的繪法,呈現淺海灣狀的珠江口,“Amacao”所在島嶼懸居海外,如1672年製中國圖(圖58)、1676年製亞洲圖、1686年製亞洲簡圖。老桑松在1656年製作的另一幅中國地圖,圖形大為改觀(圖57),圖上種種特徵表明,此圖應是根據羅明堅手稿圖集的分省圖拼合而成的。前文已述,羅明堅圖稿上廣東部分有各種不同“草案”,桑松對其進行綜合之後,圖上的珠江口仍呈淺海灣狀,但東翼岸線有一明顯下伸,灣中部有一小島,繪有城市符號,標作“Macao”,其上方另有一橫向大島,或可對應羅明堅圖稿上的香山所在島嶼,但未標名。東部的另有一島,上有“Dunquan”(東莞)城注記,此外還有諸多島嶼。圖60曾德昭《大中國志》插圖(1654,局部)“國立故宮博物院”編:《經緯天下:飯冢一教授捐贈古地圖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5年,第48頁。《駛向東方:全球地圖中的澳門(2014年紀念冊)》中收有不同方式着色版,第102頁。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此圖見於地圖收藏家VinceUngvary於2015年3月在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的講座。大阪大學藏有一幅內容一致、着色略有不同的亞洲地圖,網站介紹稱約作於1677年。“國立故宮博物院”編:《經緯天下:飯冢一教授捐贈古地圖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5年,第39頁。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所藏為1679年重印版,介紹稱此圖最早出版於1656年。筆者對此問題將有另文討論。
  • 91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在兩部傳教士著作中,也可見到類似的淺海灣模式,一是衛匡國(MartinoMartini)《韃靼戰紀》書中插圖(圖59)。此書出版於1654年,早於《中國新圖志》一年出版,書中插圖應同樣是衛匡國所作,但較諸《中國新圖志》則大為簡化,圖上並未突出珠江灣口,甚至幾乎繪作一直線,“Macao”所在島嶼則孤懸海中。另一是曾德昭(AlvarezSemedo)的名著《大中國志》1655年英文版中的黑白插圖(圖60),此圖顯然是依據帕恰斯之原圖改繪而成,地圖上主要的改動是删去了原圖密佈的各級城市符號,添繪一些山脈,並增加一些城市名注記。珠江口一帶呈平淺弧線。南方海中繪有一個竪直長島,上有城市符號,注“Macao”,與帕恰斯原圖僅有城址符號不同,繪法反而頗似《韃靼戰紀》之圖,注記亦同。【J】衛匡國地圖一系的珠江口耶穌會士衛匡國之《中國新圖志》(NovusAtlasSinensis),其之於西方製圖學的意義及影響已無需贅言,故須將之單列為一類。據梵蒂岡藏衛匡國批注本《廣輿記》,可知其人繪製《中國新圖志》地圖的藍本確為晚明刻本《廣輿記》,筆者已以“廣東圖”的繪製過程為例作出另文研究,此處僅就圖上珠江口部分略作敘述。衛匡國圖集之“中華帝國新圖”(圖61)與“廣東圖”(圖62)上,珠江口岸線、洲島的輪廓基本相仿,前者繪圖簡略、注記較少,一般衹注府級政區(但特別注出澳門,拼作Macao),後者注記、水系、岸線、地形等皆具體、細緻得多。“廣東圖”上,由於右岸新安縣(Singan)一帶被繪在十分突出的西向半島尖端,導致珠江口被分成上下兩部分,略呈一“燒瓶”狀,上部廣州城南呈一小灣狀,經過中間頸部水域,下方是一寬闊的大灣,灣中島嶼眾多,“Macao”與“Hiangxan”(香山)分別標在大灣偏東部南北分離的兩個不大的島嶼上,大灣西部一個島嶼上則標注“I.Yaimuen”,應即“崖門島”,此外別無島嶼注名。衛匡國上廣州、香山、澳門的相對位置應基於實測緯度數據,但珠江灣口的總體圖示其實很不確切,新安縣並不在圖上這一位置,澳門與香山分別畫在兩個小島上更是錯得離譜,若剔除新安“半島”的影響,衛匡國之珠江口輪廓、圖上澳門的方位,與最早出現在前述H類中威廉‧布勞於1618製作的“亞洲新圖”上的圖示最為接近(圖42)。圖片為1655年英文版《韃靼戰紀》附圖,引自BoleslawSzcześniak,“TheSeventeenthCenturyMapsofChina.AnInquiryintotheCompilationsofEuropeanCartographers,”ImagoMundi,Vol.13(1956),p.125.“國立故宮博物院”編:《經緯天下:飯冢一教授捐贈古地圖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2005年,第29頁收錄此圖彩色版。圖片引自BoleslawSzcześniak,“TheSeventeenthCenturyMapsofChina.AnInquiryintotheCompilationsofEuropeanCartographers,”ImagoMundi,Vol.13(1956),p.124.參見林宏:《衛匡國〈中國新圖志〉的繪製方法──基於梵蒂岡藏衛匡國批注本〈廣輿記〉“廣東省圖”的研究》,澳門科技大學主編:《全球地圖中的澳門》(第二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即將出版。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
  • 9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圖61衛匡國之中國總圖(1655,局部)圖62衛匡國之廣東省圖(1655,局部)圖63GiacomoCantelli中國地圖(1680,局部)圖64Coronelli福建廣東圖(1695,局部)圖65Lisle亞洲東部圖(1705,局部)圖66Moll與King亞洲東部圖(1720,局部)
  • 93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中國新圖志》很快成為瓊‧布勞(JoanBleau,威廉‧布勞之子)《新地圖集》中的第六卷,在此圖集1662年增補本中則為第十卷,在接下來的八十年中起到使用標準化的視角繪製中國地圖的領軍作用。許多西文地圖仿照衛匡國的圖示,如J.vanLoon於1657年製作的中國新圖、1669年英國製圖家RichardBlome的中國地圖、GiacomoCantelli於1682年製作的中國地圖等(圖63),但後者將“Macao”所在島嶼突出,可能受前述H類中類似作法的影響。1695年意大利製圖家VincenzoCoronelli繪製的中國地圖、福建廣東合圖(圖64)上,非常忠實地繼承了衛匡國的圖示,此圖另有一個創製,在珠江口命名“GolfodiMacao”(即“澳門灣”)。衛匡國圖示的影響一直延續到18世紀前期,如1717年GuglielmoSansone、1737年MatthaeiSeutteri之中國地圖等。1705年法國人GuillaumedeLisle製作的亞洲東部圖(圖65),珠江口圖形上更接近前述H類,但也吸取了衛匡國圖上河流、地名的信息,灣中大島被繪成方形,西北角標注“Hiansan”(香山),大島南側伸出小半島,上注“Macao”,清楚地區分澳門半島和香山縣的關係,為重要進步。另,此圖“Macao”下方另注“auxPortug”,指明為葡人居地。但可能因衛匡國圖示的影響太大,1720年的一幅更簡略的英文亞洲圖上(圖66),灣口輪廓類似,同樣注明葡萄牙人居住澳門,卻又再於澳門所在島嶼以北添繪另一個大小相仿之島,或即回到了衛匡國澳門、香山兩島並立的模式。【K】康熙年間實測圖後的基本準確形狀1708至1717年間,傳教士及中國助手進行分頭測量,由杜德美(PetrusJartoux)在京匯總後,《皇輿全覽圖》終於在1718年完成並進呈御覽,製成1718年木刻本(圖67)、1719年銅刻本與1721年木刻本三個最初的版本。1735年杜赫德(DuHalde)《中華帝國全志》的法文本出版,書中包含四十餘幅法國宮廷製圖家唐維爾(Jean-BaptisteBourguignond’Anville)製作的地圖及城市圖,其中內地直省部分基本依據《皇輿全覽圖》。“廣東全圖”(圖68)上精細地描繪了珠江口的複雜地形,地物方位大體確切。灣口中西部已大部分由大小陸塊佔據,水域不甚寬闊,反映此時西江三角洲在自然淤積及人工干預下已有充分發展,其中偏南一大陸塊之南部尖端的半島上,注出“Macao”,此大陸塊北側一較小陸塊上則注有城市符號,注出香山縣,香山縣城以南為丘陵地,實際並無一條東西貫通的水道,這是《皇輿全覽圖》上原有的錯誤,杜赫德承襲之。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所收為此圖1690年複製品。清晰圖片見於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DavidRamsey古地圖收藏網站。清晰圖片見於香港科技大學古地圖特藏網站。另可見於呂政理、魏德文主編︰《經緯福爾摩沙︰16-19世紀西方人繪製臺灣相關地圖》,臺北︰臺灣歷史博物館、南天書局有限公司,2006年,第81頁。杜赫德著:《測繪中國地圖紀事》,葛劍雄譯,《歷史地理》(上海)1982年第2輯,第206-212頁。譚廣濂編著︰《從圓方到經緯:香港與華南歷史地圖藏珍》,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第63頁。
  • 9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杜赫德著作出版後,被大量翻刻乃至盜印,很快取得了權威地位,此後很長一段時間內,西文地圖上的珠江口陸域圖示也基本為唐維爾之圖的衍生品。圖67康熙《皇輿全覽圖》(1718,局部)圖68杜赫德《中華帝國全志》法文初版附廣東圖(1735,局部)三、關於地名拼寫與圖形繪製的討論筆者盡可能搜集16-18世紀西文古地圖關於珠江河口繪法的材料進行比對研究,因西文古地圖數量龐大、藏地分散,畢竟難以盡覽,且所見之圖像有部分不甚清晰,亟待日後進一步查訪。現僅據上文的歸納提出一些想法,討論之前,先將上文主要內容歸納如下(表1):
  • 95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表1早期西文古地圖珠江河口圖形分類及相關地名一覽表類型、大體形狀主要時間描繪對象出現相關地名地名位置而討論如下︰(一)西文地圖上可能與澳門相關的早期地名拼寫關於地圖資料所見可能與澳門相關的早期地名拼寫,可提出三個問題:(1)從上述最早期地圖(16世紀)看來,幾乎沒有標誌為“Amacao”的地名(除1561年Velho之圖上可能出現過),而標誌為“Ma-”開頭的省略型地名則在地圖上普遍存在。這使人疑惑,即從文字文獻研究所得到的“由Amacao簡化至Macao”的這個結論是否還有詳細檢討的必要?(2)目前學界認為,最早出現而確指現今澳門地區的地圖,是1560年未署名的《從暹邏灣到日本的遠東海圖》上標記的“Maco”。但本研究從葡萄牙人正式入居年份之前的地圖中,已找出1537年圖上的“Macom”、1545-1548年間圖上的“Mago”,均早於“Maco”,且從標注位置及對音的證據看,有較充分理由可認為它們指代今澳門之地。至於最早出現的地名標識“Matan”,從標注位置及諸圖地名間的轉承關係來看,也很可能與澳門有關,但暫時不能在對音上作出確切解讀,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3)在地名來源問題上,中國沿海地區帶“媽”或“馬”字的地名十分普遍,尤其是小地名多不勝數,其來源是媽祖信仰裏的女神媽祖稱謂的各種變形。浙江、福建及廣東沿海地方建立了【A】繪製精細的灣口岸線【B】河流由兩支匯合出口,呈V字形,較淺的開放灣口【C】歐陸早期印本圖上的變異圖形I【D】歐陸早期印本圖上的變異圖形II【E】長錐形河口【F】略傾斜的錐形河口,相鄰的西側小海灣【G】內包諸島的長海灣【H】寬闊的海灣,包括完整珠江口【I】中國輿圖影響下的淺海灣模式【J】衛匡國地圖一系珠江口,燒瓶狀【K】康熙年間實測圖後的基本準確形狀1535-15531525-15531554-1600初1569-1600初1545-15901554-15861568-16301500後期出現個別,主要在1618-1700初1606-16861655-1700中葉1735年以後伶仃洋-獅子洋-珠江可能是西江口多半出於想像多半出於想像西江口,可能是磨刀門水道西江口,可能是磨刀門水道可能是西江口(崖門/虎跳門水道),也可能意圖表現整個珠江口整個珠江口整個珠江口整個珠江口整個珠江口MacomMatanMatanMatanMagoMalo、Maco、I:daMatam、Mala、Amalo、Amacao(?)Macao、Macoa、MacaMacaoAmacao、Maccau、Macoa、Macao、AúMuênMacaoMacao灣口左下角灣口右側灣口右側獨流小河口灣口右側獨流小河口灣口右下角絕大多數在灣口右下角絕大多數在灣口右側灣口邊或灣中,指代島嶼上地名(大島或小島)灣中灣中,指代小島灣中
  • 9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許多大大小小的娘媽宮或媽祖宮。這些廟宇的名字常演變為小地名。最為人所熟知的就是澎湖島上的“娘媽宮”,後來簡稱為“媽宮”,日本侵佔臺灣後將其改名為“馬公”,一直使用至今。其他由媽祖信仰產生的小地名星羅棋佈地分佈於浙、閩、粵沿海,或為島礁名,或為山丘名、海灣名、海港名,不一而足。古時,許多地方的“媽”字就常為“馬”字所替代,如嘉靖四十一年成書的《籌海圖編》中,在“浙江沿海沙山圖”上的霩衢所附近就可看到有“馬婆隘”之小地名。葡萄牙人在濠鏡澳一帶活動之時,當地因媽祖廟的存在,可能已產生一系列相關小地名,不同葡人將之分別記錄下來、並傳遞至製圖家筆下,故各種“Ma-”字頭地名呈現在最早期西文地圖中,且有不同樣式的拼寫。依據目前收集的史料,應該說從總體上考慮,以“Ma-”開頭的、位於珠江河口的地名,如上所述“Macom”(可對音“媽宮”或“媽港”)、“Mago”(某種“促讀”或對音“媽閣”)、“Maco”(可對音“媽閣”)、“Macao”(可對音“媽港”或“媽宮”,“a”上方脫去鼻音符)、“Matan”、“Mala”、“Malo”(對音待考)等諸種拼寫形式,都很可能與今澳門之地相關。當然,本研究是依據有限史料作出的推論,若能在16世紀中前期葡文或其他歐洲文字之文獻、檔案中覓得上述地名的踪影,則還可繼續對它們作進一步的細究。(二)西文地圖上珠江河口的繪法及相關地名的標注位置綜觀上述地圖序列,在繪圖對象方面,早期西文地圖上表示的珠江河口並不統一,因此,本研究討論的澳門(Macao)注記,跟很可能與澳門有關的“Ma-、Ama-”字頭注記,也相應地出現在圖上灣口兩側或灣中的不同位置。A類圖示出現於1535年,圖上繪出的河口灣應指珠江口東半部的“伶仃洋-獅子洋-珠江”區域,很可能保留了1522年西草灣戰敗前十年間,葡人長期居留珠江口東南角時積累的知識,1537年圖上灣口左下角記有“Macom”。大部分作於16世紀40-60年代的E、F兩類長錐形河口,大致可表示西江之磨刀門水道,“Mago”、“Maco”、“I:daMatam”、“Mala”、“amalo”等注記主要出現在河口右下角。作為G類圖示前身的魯伊茲之圖,似表示浪白澳西側的西江之崖門或虎跳門水道,60年代末開始出現的多拉杜一系圖示中的長海灣上,“Macao”大多出現在灣口東側,此類圖示的表現對象有兩種可能,一是可能的確表現西江水道,二是繪圖者筆下的海灣輪廓可能是意圖表現整個珠江口,但地名注記的位置仍沿襲舊圖示,為兩套知識的疊加,此時“Macao”的拼寫已佔大多數,基本定型。H、J類圖示明確表現整個珠江口,“Macao”的城市符號繪在灣中的島嶼上,但島嶼大小各不相同。I類圖示較為特殊,受到中國輿圖影響,將珠江河口繪作一個淺海灣,澳門則懸於海中,有“Macao”、“Amacao”等拼寫。K類則為康熙年間實測成果,西文地圖上的珠江口終於有了大體準確的形象。絕大部分最早期葡人的沿海圖上,之所以會單獨繪製西江水道,與葡人當時在珠江口的主要活動區域及路線有關。儘管西草灣戰後,官方明令禁止佛郎機赴粵貿易,但葡人卻仍常混入東南亞商人中進入廣東諸澳,嘉靖十四年(1535),黃慶請示獲准移電白之舶口於濠境,香山一帶南洋貿易更盛,至1554年之後葡萄牙商人大量抵達浪白澳,經數年交涉,終於1557年獲准在澳門金國平、吳志良也曾以澎湖馬公、香港馬灣為例說明由媽祖祠廟衍生出地名的過程。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澳門的葡語名稱再考》,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會,2004年,第90-91頁。《粵東“亞馬港”與越南“亞馬港”》,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緲》,澳門︰澳門成人教育會,2004,第243-246頁。鄭若曾編撰:《籌海圖編》,《中國兵書集成》第15冊,北京︰解放軍出版社、遼沈書社,1990年,第113頁。
  • 97早期西方地圖中澳門地名與標注方位的謎團蓋屋居住。葡人入居澳門之前,是由西江水道北上廣州的,即便入居之後,西江水道仍被經常使用,金國平、吳志良舉出大量史料分析此點,無需重複。由於西江水道的重要性,且“伶仃洋-獅子洋”的東側水道一度被葡人放棄,葡文沿海圖上衹繪出西江水道是情有可原的,我們不能將“西方近代-實地觀測-客觀準確”的刻板標籤加諸早期葡萄牙人身上,況且當時一些著名製圖家很可能並未親履中國,乃是據有限的知識繪成地圖。由此再觀看B類圖示,1529年里貝羅將“Matan”注記添加到廣州右下方的灣口東側,推測此“Matan”有可能與後來同樣位於E、F兩類圖上河口東側的“Mago”、“Maco”等注記有一樣的所指:今澳門所在地,而“Matan”西側也即西江口水域。至於C、D兩類在歐陸印本地圖上流傳的變異圖示,由於製圖者距離繪製對象過於遙遠,恐怕包含太多想像成份,其所繪“Matan”的方位並不具有參考性。如果關於“Matan”、“Macom”、“Mago”、“Maco”等注記與後來確立的“Macao”相同,均指今天澳門之地的話,則早期西文地圖(A、B、E、F、G類)往往將這些注記標在各圖的灣口岸線之上,說明製圖者的知識中,這些注記所指的是一個陸地地名,而非島嶼地名。關於約1560年Velho圖上出現的“I:daMatam”注記,似乎也可借用金國平曾提出的、當時歐人文獻中常用“島嶼”稱呼澳門一類半島地形的說法加以解釋,此注記可能並不能說明當時葡人已認為澳門位於島上。西人後來確又改將“Macao”標注在灣中的島嶼上,可是,這種認識的改變在地圖上則較晚展現,雖然16世紀晚期之葡人航海草圖、1588年返歐的羅明堅手稿圖集上已將香山縣繪作島嶼、澳門標於其南端的半島上,但目前所見最早把“Macao”城址標注在西文印本地圖島嶼上的情況則需待至1618年。明代中文輿圖上認為廣州以南不遠便是海,而香山縣主體則是海中的一個大島,西文地圖中的I類圖示便受到中國本土觀念的影響,但此類地圖較少。更為常見的H、J兩類圖示之改繪為島,應出於兩方面原因︰一是描繪對象變為整個珠江口,香山與澳門自然位於灣口中間;二是可能遲至16世紀後期,在澳門定居有年的葡萄牙人纔逐漸瞭解到澳門所在香山縣四面環水的總體地理情況,表現到地圖上則更晚。在此之前數十年間,葡人由澳門西側的崖門、虎跳門或磨刀門水道乘舟北行,由於諸水道入口較窄,且兩岸沿途(特別是最初數十里)均為丘陵、山地地形,因此容易造成正在河流中行駛的感覺,“河流”岸邊當是陸地,而非島嶼(圖7)。(本文撰寫過程中,在資料採集方面承澳門科技大學戴龍基教授、楊迅凌先生大力幫助,多次慷慨向筆者提供項目組辛苦搜得的西文古地圖資料,特此致以由衷感謝!)[責任編輯 陳超敏]金國平、吳志良:《1535年說的宏觀考察》,《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49-76頁。金國平:《Macao、Macau諸名考異》,金國平著、吳志良主編︰《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3-4頁。文字材料中,佚名手稿1587年《市堡書》(LivroDasCidadeseFortalezas,約1582年),洛瑞羅(RuiManuelLoureiro)選編:《十六和十七世紀文獻選集‧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之四,《文化雜誌》(澳門)1997年總第31期,第9頁;“16世紀末的《中國諸島簡訊》”均較早顯示葡人已有將香山縣看作一個島嶼的認識。參見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4-75頁。
  • 9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16世紀,葡萄牙人首次踏足日本種子島,開啟了葡日長達百年的貿易關係。澳門是葡日貿易的重要據點之一,貿易西起葡萄牙,經印度到達澳門,並從澳門北上中國腹地,到達日本的鹿兒島、京泊、府內等九州東南地區,以及平戶、橫瀨浦、福田等九州西南地區。定期船隻克拉克帆船、加利恩帆船裝載中國紗線、生絲、黃金、硝石、陶瓷器等運往日本,而日本則向中國出口白銀、武器、硫磺、扇子等貨物,並向朝鮮出口白銀等。耶穌會會員在日本活動的經費來自葡日的貿易利益,日本的各大名也從葡萄牙船的來航貿易中獲利。日本商人投資於澳門的貿易船隻,當中出現了被稱為“拋銀”(貸款)的資本形態。然而,1635年日本發出“鎖國令”,使葡日和澳日貿易陷入僵局。1640年6月26日,日本幕府拒絕了澳葡當局恢復貿易的請求,並於8月殺害包括葡使節在內的61人,燒毀使船,葡日長達百年的貿易被迫終止。[關鍵詞]葡萄牙 日本 澳門 貿易一、16世紀的澳門與日本15世紀,葡萄牙恩里克王子(DonAlfonsoEnrique)開展海上探險時,發現了大西洋上的加那利群島(現隸屬西班牙)、亞速爾群島,並到達非洲西海岸。其後,葡萄牙人的航海事業不斷發展,於1488年到達非洲大陸最南端。為壟斷亞洲的香料貿易以及傳播天主教,葡萄牙人進入印度洋。在與穆斯林的抗爭中,逐漸掌握印度洋的霸權。隨後數十年間,葡萄牙人繼續擴張:1510年,佔領印度果阿;1511年,佔領麻六甲,建立葡萄牙在亞洲的據點;1513年,到達廣東沿海;1543年,首次抵達日本的種子島,將火器傳入日本。眾所周知,耶穌會聖方濟‧沙勿略(FrancisXavier)不久之後到達日本鹿兒島,以西日本為中心傳播天主教。1553年,葡萄牙人以賄賂方式從廣東地方官手中取得澳門居住權,並將其作為進軍東亞的重要據點。1571年,又在日本長崎設立貿易商行。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日]松浦章撰 陳燕虹譯 孔 穎校作者簡介︰松浦章,日本關西大學文學部教授、文化交涉學博士;陳燕虹,浙江工商大學東方語言文化學院碩士研究生;孔穎,浙江工商大學東方語言文化學院副教授、文學博士。關於澳門開埠時中國東南海防形勢之分析,參見王頲:《明代香山陸海形勢與澳門開埠》,《澳門歷史研究》(澳門)2003年第2期,第3-12頁。‧澳門學‧
  • 99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1543年葡萄牙人首次在種子島留下足跡,開啓了葡萄牙人與日本人之間長達百年的貿易關係,此由定期船克拉克帆船(nau)、加利恩帆船(galleaon)所裝載的中國紗線、生絲緊密地聯繫在一起,而澳門則是這一時期葡日貿易的重要據點。據明浙江德清人許孚遠《敬和堂集‧疏通海禁疏》記載:臣聞,諸先民有言,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禁商猶易,禁寇實難,此誠不可不亟為之慮。且使中國商貨通於暹羅、呂宋諸國,因通商之中寓中夷之策,一舉而兩得也,則諸國之情,嘗聯屬於我。而日本之勢自孤,日本動靜虛實,亦因吾民往來諸國,偵得其情,可謂先事之備。又商船堅固數倍兵船,臨事可資調遣之用。商稅二萬,不煩督責,軍需亦免括之勞。市舶一通,有此數利。不然,防一日本,而並棄諸國,絕商賈之利,啓寇盜之端,臣竊以為計之過矣。臣又訪得鉛硝等貨,接濟倭夷,其途非一。在廣東香山澳,佛郎機番裝販最多。又有奸商在長蘆、興濟等處,豫行匿載,取便過倭,並宜一體設法嚴禁。若夷國之柬甫寨,多產鉛硝,暹羅亦有之。倭奴每歲發船,至交趾、呂宋地方,買運而去。此又非禁令之所能及。然則接濟者不盡番舶,而番舶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豈得肆為接濟乎?或者謂沿海商民,假之利權,往來番國,異日將有尾大不掉之患。夫使處置得宜,制禦有術,雖番夷不足慮,而況吾民?如其不然,事變無常,殆不知其所出。至虞倭奴一日狂逞,恐遂歸咎市舶,則往事可鑑。昔犯浙直閩廣,近犯鮮遼,曾不係海禁之開塞。臣等又不必過為規避也。明朝堅持朝貢體制至帝國末期,然而海禁政策已逐漸無法適應時代潮流,在各方面都出現了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海外貿易問題。外國貿易船的來航日益頻繁,特別是海外貿易初興的西歐開始對中國開展貿易攻勢。最初正是葡萄牙人揭開這一貿易攻勢的序幕。正如許孚遠所言,“在廣東香山澳佛郎機番裝販最多”,葡萄牙人佔據廣東香山澳一角,並以此作為據點開展亞洲貿易。對此,《明熹宗實錄》有如下記錄:廣東巡按王尊德以拆毀香山夷新築青州島,具狀上聞,且敘道將馮從龍、孫昌祚等同心任事之功,乞與紀錄。部覆從之。按,夷所據地名蠔鏡,在廣東香山縣之南,虎跳門外,海漘一隅也。先是,暹羅、東西洋、佛郎機諸國入貢者,附省會而進,與土著貿,遷設市舶,提舉司稅其貨。正德間,移泊高州電白縣。至嘉靖十四年,指揮黃瓊納賄,請於上官,許夷人僑寓蠔鏡,歲輸二萬金。從此,雕楹飛甍,櫛比相望。番舶往來,有習於泅海者,謂之黑鬼,剌船護送。萬曆三十四年,於對海築青洲山寺,高可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縣令張大猷請毀其垣,不果。萬曆四十二年,始設參將府於中路雍陌營,調千人守之。至是,稍夷其居,然終不能盡云。可見當時葡萄牙人已佔據廣東香山澳一角,“虎跳門外,海漘一隅”。特別是在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人憑藉“蠔鏡”開展亞洲貿易,其影響擴展至日本。葡萄牙商人乘坐的中國帆船(junco),隨後因故漂流到日本種子島。據日本薩摩大龍寺僧人文之玄昌所著《火器記》載,1543年9月23日(天文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該船漂流到大隅國(鹿兒島縣)種子島西之浦灣,西洋火器於此傳至種子島:[明]陳子龍等選輯:《皇明經世文編》第5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4334頁。《明熹宗實錄》“明天啓元年(1621)六月丙子條”。[日]洞富雄:《鉄砲──伝來とその影響》(《鐵炮的傳入及其影響》,下同),東京:思文閣,1991年,第463-466頁。
  • 10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隅州之南有一島,去州一十八里,名曰種子。……天文癸卯秋八月二十五丁酉,我西村小浦有一大船,不知自何國來,船客百餘人,其形不類,其語不通,見者以為奇怪矣。其中有大明儒生一人,名五峯者,今不詳其姓字。時西村主宰有織部丞者,頗解文字,偶遇五峯,以杖書於沙上云:船中之客,不知何國人也,何其形之異哉?五峯即書云:此是西南蠻種之賈胡也。搭乘這艘船的,除有通漢字的明朝儒生“五峯”之外,還有被稱為“南蠻種”的外國商人。“五峯”被認為是明嘉靖年間的倭寇首領王直,葡萄牙人正是在其帶領之下來到日本的。之後不斷有葡萄牙船抵達日本。根據日本學者岡本良知的研究,來日船舶情況如下(表1):表116世紀葡萄牙、西班牙船舶來日一覽表1551年天文二十年DuartedeGama船來航豐後1552年天文二十一年葡萄牙船來航鹿兒島1553年天文二十二年DuartedeGama船來航平戶1554年天文二十三年DuartedeGama船來航1555年弘治元年DuartedeGama船來航平戶1556年弘治二年GuilhermePereira船來航平戶1557年弘治三年FranciscoMartins船來航平戶1558年永祿元年LioneldeSouza船來航平戶1559年永祿二年RuiBarreto船來航平戶GuilhermePereira船來航豐後1560年永祿三年ManueldeMendoça船來航1561年永祿四年五艘葡萄牙船來航1562年永祿五年PedroBarreto船及另一艘船來航橫瀨浦港ManueldeMendoça船來航薩摩1563年永祿六年D.PedrodaGuerra船來航橫瀨浦港FranciscoCastan船來航平戶1564年永祿七年D.PedrodeAlmeida船及另兩艘船來航平戶1565年永祿八年D.JoãoPereira船及DiogodeMenezes船來航福田港1566年永樂九年SimãodeMendoça船來航福田港1567年永祿十年Veiga船及其他兩艘來航口之津港1568年永祿十一年DiogodeMenezes船來航福田港1569年永祿十二年ManuelTravassos船來航1570年元龜元年ManuelTravassos船再次來航1571年元龜二年ManuelTravassos船及另一艘船來航長崎港1572年元龜三年JoãodeAlmeida船來航長崎港1573年天正元年GasparCorreiaPinto船來航長崎港1574年天正二年SimãodeMendoça船來航長崎港1575年天正三年VascoPereira船來航長崎港1576年天正四年DomingosMonteiro船來航長崎港,另一艘船來航口之津港1577年天正五年DomingosMonteiro船來航長崎港[日]洞富雄:《鉄砲──伝來とその影響》,東京:思文閣,1991年,第463-464頁。[日]松浦章:《東アジア海域の海賊と琉球》(《東亞海域的海盜與琉球》,下同),沖繩:榕樹書林,2008年,第181-197頁。[日]岡本良知:《十六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十六世紀日歐交通史研究》,下同),東京:六甲書房,1942年,第859頁。[日]岡本良知:《十六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東京:六甲書房,1942年,第330-503頁。
  • 101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1578年天正六年DomingosMonteiro船來航長崎港1579年天正七年LeoneldeBrito船來航口之津港1580年天正八年D.MigueldaGama船來航長崎港1581年天正九年InáciodeLima船及Landero船來航長崎港1582年天正十年一艘葡萄牙船來航口之津港1583年天正十一年Miranda船來航長崎港1584年天正十二年Miranda船再次來航長崎港1585年天正十三年FranciscoPaez船來航長崎港1586年天正十四年DomingosMonteiro船來航平戶1587年天正十五年Monteiro船在平戶越冬1588年天正十五年JeronimoPereira來航1589年天正十七年/1590年天正十八年AntoniodaCosta船及另一艘船來航自獲得澳門居住權後,葡萄牙人將澳門建設為對日貿易基地。1546年之後,葡萄牙船每年順利開往日本,到達現在的鹿兒島、京泊、府內等九州東南地區,以及平戶、橫瀨浦、福田等九州西南地區。1570年(元龜元年)以後,葡萄牙船到達新港長崎。從翌年起,幾乎每年都會進入該港。由於1580年(天正八年)肥前大村的領主大村純忠將長崎捐獻給耶穌會,該地因而發展成貿易港市。由於明政府厲行海禁,葡萄牙人遂將日本人需要的中國生絲、絲織品以及黃金、硝石等貨物運往日本,再將中國人需要的白銀從日本運回中國。這便是葡萄牙對日貿易的實況,葡萄牙人從這種轉口貿易中獲取了龐大的利益。然而,佔領馬尼拉的西班牙人在16世紀80年代後期來到日本平戶。1601年(慶長六年),江戶幕府德川家康與馬尼拉建立起正式的貿易關係,葡萄牙人對日貿易壟斷地位開始動搖。1609年(慶長十四年),荷蘭人在平戶開設商行。1613年,英國人也同樣在平戶開設商行。日本的朱印船開往東南亞海域,加之中國帆船也來到日本,葡萄牙在日本外貿中的地位顯著下降。隨着日本全面禁教,這一趨勢進一步加強。1614年,禁教令在日本全國實施,禁教體制由此確立。幕府為防範傳教士等人員的秘密入境,加強了對葡萄牙人的控制。1624年(寬永元年),幕府規定葡萄牙船必須提交隨船人員名單。另一方面,英、荷在東亞海域組成防衛艦隊,包圍並攻擊澳門。在此情況下,澳門葡萄牙人的赴日航行逐漸受阻,難以繼續對日貿易。1628年,泰國灣內的西班牙船隊拘留日本船員,搶奪和燒毀朱印船。1628-1630年,由於此類事件的發生,葡萄牙人的對日貿易被凍結。1635年(寬永十二年),幕府為壓制天主教傳教士的活動,發佈禁止日本人及日本船出國的“鎖國令”,葡萄牙人的對日貿易陷入更為困難的局面。1636年,幕府為加強貿易管理體制,在長崎港內築造出島,將葡萄牙居民以及來航船員隔離於此。1639年,由於1637年發生被幕府定性為天主教徒起義的“島原之亂”,幕府最終下令禁止葡萄牙船進入日本,同年謝絕與來日商船進行交易。1640年6月26日,澳葡當局曾向日本派遣特使,請求恢復貿易。幕府方面對此斷然拒絕,並於8月殺害包括葡使節在內的61人,燒毀使船。至此,葡萄牙長達約一百年的對日貿易被迫終止,幕府完成了極端的貿易管理體制。1647年(正保四年)8月,葡萄牙國王派遣的特使ConçalodeSequeiradeSouza來到長崎,將葡萄牙已從西班牙獨立一事告知幕府,並請求恢復兩國通商。然而,幕府拒絕其要求並責令其回國。此事件之後,日本與葡萄牙的關係完全斷絕。(續上表)
  • 10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二、傳教士記錄中的葡萄牙、澳門和日本日本薩摩國僧人文之玄昌所著《火器記》(1606),是日本最早記錄來日歐洲人情況的文獻。該書記錄葡萄牙人首次抵日為1543年,但歐洲文獻記載為1542年。儘管時間上有出入,但葡萄牙人來日一事可以得到證實。之後,大量的西方人特別是耶穌會士來到日本。以下試就這些記錄闡述澳門與日本的關係。根據1548年1月20日聖方濟‧沙勿略從印度柯欽寄給羅馬耶穌會的書信,可見其時澳日之間航行的記載(圖1):航行充滿危險,如暴風雨、為了掠奪船隻而徘徊於海上(中國東海)的中國海盜等等。另外,為數眾多的克拉克帆船在航行中失蹤。因此,親愛的神父和修道士們,請為了前往那裏(日本)的人們,向我們的主祈禱。因為有太多的人在航行中喪生。從信中可見,中國東海的航行充滿危險,有諸如暴風雨、中國海盜的襲擊等等。事實的確如此,葡萄牙人的克拉克帆船經常遭遇海難、海盜襲擊,許多航海者在赴日途中喪生。耶穌會的傳教士們,通常會在赴日本傳教之前,從有訪日經歷的葡萄牙商人、印度的日本天主教徒那裏詳細瞭解日本方面的情況。圖1克拉克帆船《南蠻屏風》(平凡社,1973年)1548年夏,NicolòLancillotto從印度果阿郵寄給GarciadeSá的日本報告,其中有如下記載:日本商人與中國人有商業往來。他們將白銀、武器、硫磺、扇子從日本運到中國,再從中國帶回硝石、大量生絲、陶瓷器、水銀、固體麝香。日本人還與中國的屬國,位於中國東部的朝鮮國民進行交易。由於白銀、豹皮的產量豐富,日本人將這些東西帶[日]松田毅一:《日葡交史》,東京:教文館,1963年,第4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8年1月20日從印度柯欽寄給羅馬耶穌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日本關係海外史料‧耶穌會日本會函集‧譯文第一篇(上)》,下同)“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8頁。按:朝鮮(Corea),當時日本人稱之為高麗。
  • 103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去朝鮮進行交易。他們還帶去扇子,從那裏(朝鮮)帶回棉布。從該傳教士的報告中可清楚瞭解16世紀中期中國、朝鮮、日本的貿易關係。1548年(天文十七年)夏,NicolòLancillotto自果阿郵寄給GarciadeSá的日本報告中,記載了有關日本礦產資源的相關內容:該島部分地區蘊藏了大量白銀,也存在少量金礦。銅、鉛、錫、鐵的儲量也非常豐富。另有若干水銀以及大量硫磺。肉桂(辣椒)、生薑的產量也很豐富。當地人經常往麵類、麵粉點心及其他一些食物中加入碾磨成粉狀的肉桂。根據1549年6月20日耶穌會士聖方濟‧沙勿略自麻六甲寄給葡萄牙國王DonJoãoPereiraIII的書信,可知沙勿略赴日同行者中有信仰基督教的日本人:我和兩位同行者以及三名極為善良的日本基督教徒到達了麻六甲市。他們在果阿的神學院充分接受我主耶穌基督的信仰,學習教理,之後接受了洗禮。他們都能閱讀(葡萄牙文),誦念聖務日課的時課,對基督受難有虔誠的信仰。他們認真地進行靈操,通過靈操加深對神的認識。他們經常告解,拜領聖體。他們非常希望故鄉的人們成為基督徒。沙勿略一行到達麻六甲,他們受到當時麻六甲要塞長官D.PedrodeSilvadeGama的援助。有關當時他們帶往日本的物品,據1549年6月20日沙勿略自麻六甲寄給葡萄牙國王D.JoãoPereiraIII的書信記載:他命令屬下向我們提供糧食,以滿足長時間航行和到達日本時的短期所需,以及建造舉行彌撒時使用的祈禱之家(禮拜堂乃至教會)所需的一切必要物品。他贈與了我們30巴爾麻六甲最優質的胡椒,還給了我們許多貴重的物品送給日本的國王,希望國王能夠更加滿懷愛意和慈悲地歡迎我們。沙勿略還記錄了在赴日旅途中經過的港口麻六甲市,以及D.PedrodeSilvadeGama贈送的物品。根據1549年6月20日沙勿略從麻六甲寄給在果阿的MicerPaulo、AntonioGómez、BalthasarGago等人的書信記載:《1548年(天文17年)夏NicolòLancillotto從果阿提交給GarciadeSá的日本報告》,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58頁。《1548年(天文17年)夏NicolòLancillotto自果阿向GarciadeSá提交的日本報告》,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60頁。按:指耶穌會士CosmedeTorres和JoãoFernandes。按:指日本基督徒彌次郎、陸若漢、安東尼奧。《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6月20日自麻六甲寄給葡萄牙國王DonJoãoPereira三世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1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6月20日自麻六甲寄給葡萄牙國王DonJoãoPereira三世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2頁。GeorgeSchurhammer、JosephWicki編:《聖方濟‧沙勿略書信集》(第2卷),第84號文件。
  • 10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我們在5月的最後一天到達了麻六甲市。該地的長官以及男女老少都以極大的喜悅和滿意之情歡迎我們。我立刻請求長官為我們渡日做準備。他當即應允,並滿懷愛意地迅速履行了承諾。我們全體成員對於他為了我們迅速地做好準備的這份慈愛之心十分感激。長官對耶穌會的成員展現了偉大的慈愛。為了帶我們去日本,他本打算派一艘克拉克帆船和幾名葡萄牙人,卻沒有找到能夠(直接)航行至那裏的船舶。他命令在本地結婚的中國異教徒Ladron準備了一艘中國帆船。因此就由他負責帶我們去日本。長官讓他留下了保證書,內容大概是,如果他(Ladron)沒有從日本帶回我的信,就會失去他的妻子和所有財產。他為我們準備齊全必要物資,為日本的國王準備了價值200克魯扎多的禮物,不停靠中國,直接帶我們去日本。他祈禱主的聖名能被日本人民讚譽,希望主能讓我們一路順利,指引我們抵達日本。1549年6月22日,沙勿略從麻六甲寄給歐洲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作了進一步的敘述:我與兩位同事、三名日本人於1549年5月的最後一天來到麻六甲市。一到達這裏,我們就從葡萄牙商人從日本寫給我的書信中獲得了大量日本的消息。根據他們的消息,日本群島的一位大領主(可能是島津貴久或大友義鑑)希望成為基督徒。因此他通過派遣到印度總督的使者,向我請求傳教士到他那裏傳教。沙勿略還記錄了從麻六甲出發至日本的航行情況。據1549年11月5日沙勿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內容,他們於1549年6月24日從麻六甲啓航:我們乘坐中國異教徒商人的船向目的地出發。他向麻六甲的長官報告了帶我們去日本一事。沙勿略等人搭乘的是中國商人的船,因此來航日本的是中國帆船。這位商人叫Avan,外號海盜Ladron。這艘中國帆船的航海之旅由此開始︰從麻六甲往中國行進了100里格,我們到達了一座島嶼。在這座島上,我們籌措到了抵抗中國海的暴風雨和巨浪所必須的船和其他木材。準備結束後,他們向偶像供奉了許多祭物,多次向其崇拜,抽籤占卜是否為順風。簽上指明,天氣轉好,不應再等。因此我們高興地起錨出發。異教徒們信賴神明,在船尾恭敬地祭拜偶像,點上明燈,焚燒按:一般來說,葡萄牙人的船在中國的港口過冬,第二年纔航行至日本。《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6月20日(至22日)從馬六甲寄給果阿的MicerPaulo、AntonioGómez、BalthasarGago的書信》,ゲオルク‧シュールハマ(ーGeorgiusSchurhammer)、ヨゼフ‧ヴィッキ(IosephusWicki)編:《聖フランシスコ‧ザビエル書翰集》第2卷(《聖方濟各‧沙勿略書信集》,下同),第84號文書,亦載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7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6月22日從馬六甲寄給歐洲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58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78-179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78-179頁。
  • 105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沉香。我們相信天地的造物主和聖子耶穌基督,為了愛和侍奉神明,為了弘揚神聖的信仰,我們來到了這些地方。沙勿略等人搭乘的船舶從麻六甲市出發,到達馬來半島東南部位於中國南海的PuluTimon島,中國名稱為屯門島。他們在島上做北上南海的準備。之後,他們接近了越南的南部。繼續航行幾天後,到達廣東海港。船員、船長都計劃在此過冬。然而,沙勿略等人不希望停留廣東,而是繼續航行到福建省的南部。不過,由於擔心海盜出沒,他們並沒有停靠福建,而是向着日本前進,克服旅途上的種種困難,經過53天的航行,於當年8月15日到達日本鹿兒島。據1549年11月5日沙勿略自鹿兒島寄給麻六甲長官D.PedrodeSilvadeGama的書信稱:“海盜在鹿兒島過世。他在航行期間對我們照顧有加。”其所謂“海盜”即名為Avan的中國船長。關於從果阿至日本的航海情況,據1549年11月5日沙勿略從鹿兒島寄給在果阿的AntonioGómez的書信記錄:我給你一些建議,以便神父能在短時間內抵達日本。首先,出航的克拉克帆船必須裝有一切必要的糧食,從麻六甲出發。然後,即使希望與中國當地商人交易,也決不能停靠,不能補充糧食。如果淡水不足,可找島嶼進行補給(可以停靠港口),但必須迅速趕往日本。你要知道,如果為了交易而在中國停靠,從果阿到日本就需要17個月,如果不停靠中國只需要4個半月。關於裝載的貨物,信中提示道:因此神父搭乘的克拉克帆船不要帶太多的胡椒,至多80巴爾。如前所述,抵達堺港時,若帶少量的胡椒,則可以在日本賣出高價,獲得大量現金。《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79-180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80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86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86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果阿的耶穌會會員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187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自鹿兒島寄給麻六甲長官D.PedrodeSilvadeGama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43-245頁。《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從鹿兒島寄給在果阿的AntonioGómez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会,1991年,第236頁。按:參照第23號文件。
  • 10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必須明確,總督給神父的帶領者頒發去日本的許可證時,由於赴日耗費時日長久,所以不得為了進行貿易而停靠中國。因為如果不在8月初從中國出發去日本,必須再等一年才有季風。因此船長必須向總督閣下保證不在向中國航行的途中進行商業交易。三、葡萄牙人眼中的日本貿易耶穌會日本報告《1555年11月23日MestreBelchior神父在前往日本時從中國的海港澳門寄給印度、葡萄牙、羅馬以及全歐洲的修道士的書信》記載了“中國相關情況”:此地異常富饒,我們所在的海港有3萬公擔的胡椒。從日本到達的一艘定期船(克拉克帆船)運載了10萬克魯扎多的白銀。得到將廣東的商品運至上川島(距廣州30里格的海島)的許可後,這些東西(胡椒和白銀)在一個月內被銷售完。他們在島上與中國人進行交易,(胡椒和白銀)被換成絲綢、陶器、樟腦、銅、明礬、華東椴。另外,與當地和其他地方交換同類產品。據說這樣的交易每年都會進行。由於當地異常富饒,廣東地區儘管是中國13行省中面積最小的,但根據中國人斷言,他們每年上交4,000皮可,即6,000公擔以上的白銀給國王。然而從當地的課稅來看,這並不算甚麼。由此可見廣東在明王朝國內外商業貿易中的重要性。即使在廣東,日本和葡萄牙船的交易額,也達到每船白銀10萬克魯扎多。關於當時日本人喜好的商品,1583年范禮安《日本管區及統轄所屬諸事要錄》第二章“日本人的其他新奇風俗”,記錄了耶穌會成員眼中日本大名的特殊嗜好:在我們看來十分可笑的是,毫無價值的一個茶壺、一個五德蓋托(編者按︰日本茶道用具)、一個茶碗,或一個茶葉罐,竟然值3,000、4,000或6,000達克特(ducat),甚至更高。豐後國王(D.Francisco大友)曾給我看過一個陶土的茶葉罐(狀如茄子)。實際上,在我們看來,這個罐子除了放在鳥籠裏給鳥喂水之外,毫無用處。他們卻支付了白銀9,000両(tael),即大約14,000達克特。要是我的話,最多只付一、二個馬拉維第(maravedí)。該記錄顯示,當時日本富有的大名之間流行茶道,大名不惜花費巨款購買茶道用具,而在耶穌會會員看來,大名們的這種行為是十分奇特的。范禮安《日本管區及統轄所屬諸事要錄》第四章同時記錄了貿易港長崎的狀況:第一修道院在長崎。該地為十分安全的海港,幾年前,在我等耶穌會員努力下,營造了由受異教徒領主迫害的基督徒的400間房屋構成的海濱城市……由於葡萄牙船經常來航,此地日益發展擴大。《聖方濟‧沙勿略於1549年11月5日從鹿兒島寄給在果阿的AntonioGómez的書信》,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譯:《日本関係海外史料‧イエズス会日本書翰集‧譯文編之1(上)》“自天文16年11月至天文19年10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35-237頁。按:paodeChina,華東椴,錦葵科椴樹屬的植物,主要分佈於日本、中國等地。[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会日本報告集》(《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下同)第Ⅲ期第1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56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23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34頁。
  • 107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船一入港,不費吹灰之力就能得到足夠支撐兩座修道院生活的收入。因為D.Bartolomé將土地與船隻的停泊稅一同贈與了我等,價值1,000克魯扎多。此項收入與船的入港情況相關,有時無船到來,所以收入並不穩定。葡萄牙船來航的長崎港,隨着貿易規模的擴大而不斷發展。其繁榮發展的前提條件,是葡萄牙船的入港。范禮安還在《日本管區及統轄所屬諸事要錄》的第十一章寫道:由於主的恩惠,各位神甫所得到的援助來自每年從中國到達日本的船隻。各位領主的目的是從船舶的稅金中得到大量的利益。因此,他們希望船進入自己的領地。關於從葡萄牙船的對日貿易中所獲得的利潤,范禮安《日本管區及統轄所屬諸事要錄》第二十九章記載:耶穌會每年只通過從中國來的船進行貿易。商船運來12,000達克特的商品,從中可獲得5,000乃至6,000達克特的收益。雖然無法獲得足夠的經費,貿易額也無法增加,因為資本家及居住在澳門的商人不同意。也就是說,從中國運來生絲量是固定的,商人們各自有自己的比例。如果我們越運越多,商人分配比例就會減少。(這項貿易)十分不穩定和危險。中日之間的海面經常有暴風雨,商船往來面臨極大的危險。這八年間已經有兩艘船及所有貨物一起沉沒。另外,由於缺乏生絲,無法運送與平時一樣的分量,收入也會經常減少。損失一艘船就會損失12,000達克特的資產,以及本可以從中獲得的收益。……損失一艘運載約50萬達克特資產的船舶,中國的海港(澳門)就會衰敗乃至破產,特別是救濟日本需要大量的資產,到時候卻無法向中國的港口尋求幫助。關於葡萄牙船的對日貿易交易額,一艘克拉克帆船可以裝載12,000達克特的商品,如果有5,000-6,000達克特的利益,就可以滿足耶穌會在日本的活動所需。其貿易品主要是中國生絲,這是對日貿易的重要商品,而且澳門是貿易基地。如果達不到年均50萬達克特的貿易額,澳門的運營就會陷入困境。然而葡萄牙船的航運並非易事。范禮安在《日本管區及統轄所屬諸事要錄》第二十九章中指出,“日本和印度之間往返一次需要三年”,可見印度果阿和日本之間往返不易。1548年1月6日,LorenzoMesia從澳門寄給葡萄牙科英布拉學院院長MigueldeSouza的書信中,也記錄了長崎以外地區的情形:我想談一談我與巡察員在日本的兩年半的見聞。……堺是日本最為繁榮的貿易城市,擁有超過一百座的寺院。[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34-35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73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148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148-149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149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150頁。[日]松田毅一等譯:《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73年,第15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会日本報告集》第III期第6卷,京都:同朋舍,1991年,第285、289頁。
  • 10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其時“堺”也已發展成為繁榮的貿易港口。不過,《1599-1601年日本諸國記》(FernaoGuerreiro編寫《耶穌會年報集》第一、二卷)記錄如下:長崎是來自中國(澳門)的葡萄牙大型帆船(克拉克帆船)停泊的港口,空氣清新。城市居民有四五千人。可見,從距離角度而言,長崎則是離澳門較近、最適宜船舶停靠的港口。四、日葡貿易中的貸款以下再探討葡萄牙和日本貿易中的投資形態。在日葡貿易中,存在着當時被稱為“拋銀”(貸款)的資本形態,並留下字據。以日本博多富商末次氏的一份文件為例,文件顯示,此為葡萄牙商人、澳門貿易事務官AugustinoLope接受中野彥兵衛融資的字據(日語譯本),日期為日本寬永九年十月五日(1632年11月16日):丁銀三十貫目は、天川シダテ、ヘトウル、アグスティノ‧ロウプかり申て、今度ヘトウル、ロレンソ‧デ‧リイス天川へ渡り申候サン‧エルゼのガリヨウタより差渡し申候。銀子の利足は三わり三ぶに相濟申候。來年來朝之船の海上之儀は、天川より一番に一度に出し申候ガリヨウタに積わけ候て、進し可申候。若跡より出し申ガリヨウタ御座候はば、其海上は御聞有間敷候。又一艘天川シダテ荷物積參候はば、ベヤジの船にて無御座候共、御さん用可申候。若又荷物つみ不申候て一艘參候はば、其海上御聞有間敷候。自然來年天川ヘ船かこい申候ハバ、一わりましにて本利共に返辨可仕候。此銀子は中野彥兵衛殿銀子にて候。為其ヘトウル、クニシメント。判。寬九年申十月十三日這張字據的中譯為:澳門市貿易事務官AugustinoLope借用丁銀30貫。錢款將在這次貿易中,由貿易事務官LorenzodeLiz前往澳門時搭乘的SaintElse號葡萄牙船交付。銀子的利息為0.33。為避免明年來日船舶遭遇海難造成損失,請將貨物裝載於澳門市最早駛來的葡萄牙船。即使有後續的葡萄牙船,也難保發生海難。另外,即使沒有裝載澳門貨物的定期航船,結算方式不變。根據市價,若明年由來自澳門的船隻運載貨物,則增加1成利息,連本帶息付清。這筆錢屬於中野彥兵衛。與貿易事務官立此字據。印章。寬永九年申十月十三日在這次貿易中,澳門貿易事務官向日本的中野彥兵衛借用丁銀30貫,依約訂立利息為33%,還款時連本帶息應付39.9貫。還有一份類似的文件:[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会日本報告集》第Ⅰ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88年,第173頁。大阪府立圖書館編:《南方渡海古文獻圖》卷28《拋銀證文》,京都:臨川書店,1943年初版,1992年復刻版。
  • 109明末清初的澳日貿易天川海上銀 借用申銀子之事合丁銀五貫目者實也右銀子之利足貳わり半に申定候。天川へ指渡し申候。日本より天川への海上はヘトウル船之海上也。天川より日本へは惣ベヤジ壹度に出し申ガリヨタ海上也。シダテかし同前に相濟し可申候。若萬一來年ガリヨタ壹艘參候者、右三ヶ一の本利さん用仕、返辨可申候。但船かこひ申候者壹わりましにさん用可仕候。為後日如件。寬永拾五年九月十七日平野屋善兵衛 印(花押)志ぶや 九兵衛殿 參這張字據的中譯為:有關借給澳門的貸款貸款總計丁銀5貫。利息為0.25。錢款送至澳門。從日本到澳門的航行投資給貿易事務官的船;從澳門來日本的航行,投資給同時出航的葡萄牙船。還款方式與投資澳門市的情況相同。若明年有一艘葡萄牙船來航,返還本金及3成利息。若無船來航,則增加1成利息連本帶息還清。特立字據,以茲證明。寬永十五年九月十七日(1638年10月24日)平野屋 善兵衛 印 (花押)志部屋(音譯) 九兵衛閣下這是寬永十五年九月十七日(1638年10月24日)平野善兵衛用投資澳門商船的方法,投資志部屋九兵衛的字據,依約一年後連本帶息返還丁銀6.25貫。這兩張字據中提到的“丁銀”(圖2),是橢圓形的細長棒狀銀塊。由於未經過鑄造,此品大阪府立圖書館編:《南方渡海古文獻圖》卷29《天川海上銀》,京都:臨川書店,1943年初版,1992年復刻版。[日]松田毅一:《日葡交史》,東京:教文館,1963年,第12頁。質不定。一枚丁銀為43錢,約161.25克左右,作為一種重量貨幣流通。總之,有關葡萄牙的日本貿易情形誠如上述。16世紀80年代訪日的耶穌會會員范禮安曾記載,“葡萄牙人每年將生絲及其他商品從中國運往日本,獲利近50萬達克特白銀”,“一旦損失一艘運載近50萬達克特物資的船,中國的海港(澳門)就會破產”,可見葡萄牙支配下的澳日貿易的基礎,是中國絲綢和日本白銀之間的貿易。葡萄牙以澳門為起點展開亞洲貿易,特別是在明末中國勢力衰弱,而海禁政策依舊殘留的狀況下,駕駛比中國帆船更大的克拉克帆船,在中國南海、東海的航行中佔據優勢。[責任編輯 張中鵬]圖2慶長丁銀
  • 11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自豐臣秀吉起,由於意識到天主教對中央集權的封建體制構成威脅,日本開始禁教,1614年德川幕府正式發佈全國範圍內的禁教令。據同朋舍所譯《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反映,1549年1月至1626年3月,澳門是僅次於果阿的日本與歐洲之間最重要的聯絡站之一。禁教期間,從澳門發出的耶穌會士日本報告,詳實匯報了江戶初期幕府鎮壓天主教以及各地殉教情形,成為羅馬教廷乃至世人瞭解和研究日本禁教史的重要窗口。這些紀實性報告,既反映了禁教背景下天主教在日本的生存困境,也從側面勾勒出前近代日本刑獄制度及其實踐上的暴力和殘忍。[關鍵詞]江戶初期 禁教 耶穌會 澳門 通信 切支丹牢舍一、耶穌會士之澳門通信耶穌會進入日本之後,一直延續向羅馬方面匯報的傳統。日本同朋舍自1987年起耗時十年翻譯出版的《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收錄了1549年1月至1626年3月間200多份日本報告。其中,八成直接由日本各地發出,主要寄發地包括京都、長崎、豐後等。從1579年起,為方便在歐洲公開發表,遵照遠東觀察員范禮安神父的訓令,所有日本通信先集中到長崎,由日本(副)管區代表整理之後,以年報形式發回歐洲。日本以外的發信地,不詳者除外,按照發信多寡,分別有果阿12封、澳門7封、柯欽5封、麻六甲3封、里斯本1封、馬尼拉1封、阿爾梅林2封、中國內地2封、印度1封。可見澳門是果阿之外日本與歐洲之間最重要的聯絡站。澳門7封通信如下(表1):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孔 穎作者簡介︰孔穎,浙江工商大學東方語言文化學院副教授、文學博士。杭州 310018[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下同),京都:同朋舍,1987-1998年。‧澳門學‧
  • 111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表116、17世紀自澳門發出的耶穌會日本報告日期發信地發信者期卷編號1555.11.23澳門貝爾肖(努尼斯)III1161582.12.13澳門佩德羅‧戈麥斯III61861584.1.6澳門洛倫佐‧彌賽亞III61931621.10澳門G‧巴提斯塔‧波塔里(1620年報)II3131622.10.6澳門傑羅尼摩‧馬約盧卡(1621年報)II3141625.3.28澳門胡安‧R‧西蘭(1624年報)II3171626.3.15澳門喬凡尼‧B‧伯納利(1625年報)II318雖然《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收錄的澳門通信不多,但從日本禁教後耶穌會送回歐洲的主要報告來看,澳門的重要連接作用日漸突顯,特別是17世紀20年代以後,日本興起迫害基督教的全國性風潮,耶穌會神父及修道士被迫轉入地下,或被檢舉而殉教,要像以往那樣在長崎製作整齊的“年報”,顯然不復可能。因此,16世紀以來從日本本土頻繁給羅馬發信的匯報方式突然改變,轉為在澳門或馬尼拉編纂來自日本的報告。其中不少寫給羅馬總會長的信件,目前收藏在羅馬耶穌會文書館。據該館館藏顯示,最晚一封信是1627年3月31日由胡安‧羅德里格斯‧西蘭在澳門把來自日本的報告編纂而成的《1626年度日本年報》。與前期以傳教匯報為主的情況大不相同,這些從澳門發出的後期日本報告,主要是關於殉教的情況,包括大量江戶初期幕府鎮壓基督教的記錄,充斥着對日本各地黑暗野蠻的監獄、殘酷的拷打、悲壯的死刑的描寫。二、澳門通信所見日本江戶初期的刑獄制度(一)澳門通信之日本禁教背景1587年(天正十五年),豐臣秀吉在平定九州之後,隨即在博多發佈傳教士海外流放令。翌年,破壞京阪地區的耶穌教堂,並開始對傳教士進行人身迫害。1592年(元祿元年),西班牙背景的多明我會教士從馬尼拉進入日本,向豐臣秀吉鼓吹耶穌會士心懷侵佔日本領土的野心。1596年(慶長元年)秋,漂流到浦戶的葡萄牙船長在向日本官員展示世界地圖時說:“葡萄牙領土之所以如此廣闊,是因為先派遣基督教的傳教士佈教,然後與國王交涉領土問題。”此話很快被報告至豐臣秀吉。豐臣秀吉等人意識到,基督教對於中央集權的封建體制而言是危險宗教。在島原之亂後,對基督教的鎮壓達到高潮,對基督徒的迫害從九州開始逐漸東進,末期覆蓋日本東北的奥羽地區。1596年12月將包括法蘭西斯科修道士在內的26名基督徒綁赴九州,翌年2月在長崎浦上將他們全體割耳,綁在十字架上處死,此即有名的“26聖人殉教事件”。1612年(慶長十七年),岡本大八事件發生後,德川幕府在江戶、駿府、京都等直轄地及有馬領地實行禁教令。1613年(慶長十八年)5月,以奉行名義公佈的“邪宗門吟味之事”中,此表中的發信人姓名,均據日文音譯轉譯。[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307頁。
  • 11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明確將基督教定義為“妨礙神國的邪法”。同年12月,第二代將軍秀頒發朱印號令《傳教士追放文》,宣佈鎮壓基督教:爰吉利支丹之徒黨適來日本,非啻渡商船而通資財,叨欲弘邪法惑正宗以改域中之政,是大禍之萌也,不可不制矣。日本者,神國佛國而尊神敬佛,專仁義之道,匡善惡之法,有過犯之輩,隨其輕重行墨劓剕宮大辟之五刑,……勸善懲惡之道也,……彼伴天連徒黨皆反叛政令,嫌疑神道,誹謗正法,殘義損善,見有刑人載欣載奔自拜自禮,以是為宗之本懷,非邪法何哉,實神敵佛敵也。急不禁後世必有國家之患,殊司號令不制之,欲蒙天譴矣。由此可見,幕府對基督教極度警惕,視其為神佛之敵,傳教即違背國法。幕府將基督徒處以死刑,受刑者反而歡天喜地,視為榮耀,其餘信徒則無視國法,千方百計打撈殉教者遺骨遺物,加以膜拜,這些更令幕府反感。1614年(萬曆四十二年/慶長十九年)1月31日,幕府發佈全國範圍的禁教令,下令將基督教傳教士及基督大名高山右近人等驅逐海外。長崎市內的11所教會遭到破壞,“切支丹宗禁止之事,元和寬永以降,頻頻廣諭天下”。1620年(萬曆四十八年/元和六年),幕府再次公示鎮壓佈告:一、天下嚴禁基督教。違反國禁而皈依該教者,速棄教改宗。犯禁者沒收全部家財,無財產者死罪。二、檢舉基督教信徒者有賞。三、所有基督教傳教士棄教。違令者驅逐出境。1623年(元和九年),幕府禁止日本人渡航馬尼拉。家光上任第三代將軍後,在江戶嚴酷鎮壓基督徒,進一步加大禁教力度。1624年(元和十年),幕府禁止馬尼拉的西班牙船隻來航,因為害怕基督徒借機喬裝潛入日本。港口對每一位外國人嚴加盤查,記錄姓名,並命令留宿外國人隨時報告。將軍要求對於外國人,衹要是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不論是否基督徒,無論在日本何地,須立即驅逐出境。但英國人和荷蘭人除外,因為他們會檢舉神父,且將軍知道他們是葡萄牙人及西班牙人的宿敵,會揭露天主教徒的惡習等,並樂意提供各種幕府所需要的信息。長崎奉行所的衙役們封鎖交通要道,挨家挨戶搜查歐洲人居所,抓捕名單上列出的所有人物,甚至包括穿着打扮與葡萄牙人、西班牙人相像的朝鮮人、中國人、日本人,要求他們在規定時間內離開日本,違者嚴懲不貸。在規定之日,全體人員登船離開,或去澳門,或去馬尼拉,但不准攜帶妻子及日本僕人。1633年(寬永十年),幕府發佈第一次鎖國令,除獲得幕府航海特別許可的船隻以外,禁止一切船隻出海,禁止海外日本人回國。法制史學會編、[日]石井良助校訂:《德川禁令考前集》第5,東京:創文社,1959年,第78頁。法制史學會編、[日]石井良助校訂:《德川禁令考前集》第5,東京:創文社,1959年,第80頁。法制史學會編、[日]石井良助校訂:《德川禁令考前集》第5,東京:創文社,1959年,第81頁。[日]平野直:《殉教》,東京:國書刊行會,1977年,第11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54頁。
  • 113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幕府禁止基督教,是聽信荷蘭人聲稱他們的貿易競爭對手葡西天主教徒有窺伺日本領土的野心,而且日本國內的儒教和佛教界也有反對聲浪。將軍確信自己的國家受到外來威脅,而基督徒以天主信仰為至上崇高,無視世俗君主的命令,甚至表現出堅貞不屈的殉教精神,因此對幕府權威構成巨大挑戰。(二)澳門通信所見江戶時期之禁教禁教是由將軍直接下令實施的。江戶時代的將軍,一般將日常事務委托重臣管理,但在必要時隨時收回掌控權力。平時,諸藩在其領國內擁有一定的自治權。但是,一旦有特殊事項,幕府則直接向諸藩頒佈法令,要求執行無誤。鎮壓基督教即屬特殊事項範疇,諸大名奉將軍之令,進而從江戶逐步擴展至全國。這在日本耶穌會士的記述中有明確的印證。據1621年耶穌會士的澳門通信可以確認,鎮壓基督教由各地大名遵將軍之令執行:1621年的日本和去年一樣,還是同一人物君臨天下,國情沒有變化。德川秀忠日益強勢,令人恐怖。一直以來他公然宣稱對於基督徒的憎惡。大名們為了顯示對主君的效忠,在各自藩國內對基督徒進行嚴酷鎮壓。伊達政宗所統治的奧州藩,本年度對於基督徒的迫害極其殘酷,大批流放,甚至屠殺。築前藩將許多基督徒關入監牢迫其棄教,不少人死在飢餓、困苦、骯髒的牢獄中。同樣慘劇也發生在有馬、大村、長崎。從日本當時的權力結構來看,這是不尋常的舉動。江戶時代的將軍與之前大不相同,日常事務一般委託重臣管理,但必要時隨時大權在握。第一代將軍家康、第二代秀忠、第三代家光,自不必說擁有實權。之後的第八代吉宗、第十五代慶喜等,均行使獨裁權力。幕府的權力一般可分為兩種:對全國的支配權,對“御料”(即將軍直轄地)的支配權。對全國的支配權可細分為:外交權,全國統轄所需的必要限度內的貨幣、交通、度量衡等相關權力,司法權御料與大名領地之間、或不同大名領地之間的訴訟、犯罪案件的裁判權)和外交權(禁止諸藩直接與外國交涉)。在其他事務上,各藩享有較高的自治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幕府會直接號令諸藩,各藩必須遵照執行。鎮壓基督教,便是屬於這類特殊情況。耶穌會士的澳門通信表明,禁教活動是幕府將軍下令、大名遵照執行的。例如,1619年在京都發生的52名基督徒火刑殉教事件,便是第二代將軍秀忠親自下令的結果。據澳門通信的報導:當時(7月8日在京都的)秀忠準備返回江戶,滯留在距離京都約2里之外的伏見城。當他聽說逮捕入獄的基督徒固守信仰、藐視自己發佈的禁令時,他(不想受人尊敬愛戴,一心恐嚇人民)勃然大怒,下令不分男女老幼全部活焚。又如,1624年的日本年報中提到:由於江戶將軍憎惡我們的神聖信仰,幾乎全日本的大名都在領國內實施迫害。日本全國開始刮起禁教風潮時,東北成為基督教的唯一樂園。然而好景不長,陸奥仙台藩第一代[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32頁。[日]石井良助:《江戶の町奉行》,東京:明石書店,2012年,第164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29頁。
  • 11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藩主伊達政宗在停留江戶期間,恰逢當地實行對基督徒的酷刑。他聽說自己的領國內有許多基督徒,於是下令調查確認信徒人數。手下趕回仙台,與地方執政官奉行一起,製成信徒人數一覽表,提交藩主。據1621年(元和七年)8月17日奥羽兩州信徒致教皇保羅五世的信函,“去年開始,伊達政宗迫於將軍的威勢,在領國內開始公開下令迫害基督徒,已出現殉教者”,並明確指出迫害開始日期為1620年(元和六年)9月4日。備前國岡山藩主起初並不反教,但為了遵從將軍的旨意,於1624年下令驅逐藩內所有基督徒。澳門通信記錄了他在本藩首府岡山市發佈的公告:為確保無人潛伏、隱瞞身份,命令所有居民必須寫明姓名、信奉的宗派、參拜的神社寺院、及僧侶姓名。不出具此證明者,當即驅逐出市。耶穌會的報告還說:奉行所毫無慈悲可言。連僕從下人也遭流放,且不限於大村落,小鄉村依然不放過,嚴令各村落出具驅逐基督徒的確鑿證據,並攜帶該證明到官廳報到。此處所言“證明”,即憑“宗門登記表”,相當於現代的戶籍。古律令時代曾有戶籍及計賬制度,政府由此掌握人民狀況。這本與宗教無關,但江戶幕府為實施禁教而設立了宗門登記制度,由寺院出具信徒證明,各村自制,提交奉行、代官、領主、地頭等地方官,於每年10月遞交幕府的寺院奉行所匯總。澳門通信中詳細描述了前文提到“奉行”或所司代及其手下具體執行將軍及大名的命令情況。以京都為例,京都所司代伊賀殿接到幕府禁教令後,從京都知名的基督徒聚居地“上帝之城”開始,實施大規模的搜捕行動:所司代命令手下把基督徒捆綁逮捕入獄,不得遺漏。家臣遵命急赴該城,封鎖城門,派人嚴守,防止趁亂出城逃脫。隨後挨家挨戶破門而入,詢問是否是基督徒。或若看見家中裝飾的聖畫,則不經詢問立即抓捕。突襲之下,捕獲36名信徒,集中一起勸告棄教,但徒勞無用。於是衙役將信徒們用長繩串聯捆綁,如同趕往屠宰場的牛羊,無數人出來圍觀。因為如此多的人被一起綁縛帶往牢獄,在日本是很罕見的現象。被捕者在長繩的栓連下排成一列,首先被帶至所司代面前,然後被投入監牢。但是由於人數過多,無法一並收容,衹好先在外庭等候,待前犯處理完畢騰出空間,纔得以入獄。伊賀殿令各町長緊急到官府集合,要求立刻搜查信徒,提交信徒姓名冊。此處所說的京都所司代伊賀殿,指的是江戶初期鞏固德川政權基礎的功臣板倉勝重。他是板倉家的次子,年幼出家,曾是曹洞宗禪僧。板倉家絕嗣之後,因家康的再三命令,於37歲還俗,步[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30頁。[日]平野直:《殉教》,東京:國書刊行會,1977年,第12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48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48頁。[日]石井良助:《江戶の町奉行》,東京:明石書店,2012年,第184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47-48頁。
  • 115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入仕途,成為家康的家臣,以京都所司代出名。但之前曾出任江戶町奉行,是江戶初期的“名奉行”之一。勝重時代的江戶町奉行,統轄京都及畿內的所有民政事務。板倉勝重因施行善政而流傳青史。據《德川實紀》記載,“所有接受其裁决的訴訟人,即便是敗訴者,自我懺悔,毫無怨恨奉行”。新井白石也在《藩翰譜》第一卷絕口稱讚“板倉勝重無一事淹滯,無一物廢欠,天下無不皆稱其能者”。即便在遭迫害的耶穌會士眼中,板倉勝重也是“資性温厚寬仁”。澳門通信中對他頗為讚賞,認為在1619年京都發生的52名基督徒火刑事件中,他原本採取温和方針,認為基督徒無罪,所以接到告發檢舉也假裝不知,甚至“準備釋放所有犯人”。然而隨着幕府嚴令禁教,尤其其子重宗攜將軍之令歸來警告:如果違背將軍法令,不止自己,乃至全家性命難保。於是他不得不“立即召回已釋放出獄的二三人”,並對基督徒處以火刑。澳門通信中還專門提及,板倉勝重為了使慘劇盡快結束,特別交代花費重金備置充足數量的柴火:十字架搭建樹立之後,大量的木柴從四方運來。據說僅木柴一項支出達四十金。這是所司代的特別關照,為了讓整個悲劇在短時間內結束。他生性寬厚,不忍目睹如此漫長的殘酷行刑過程。因此命令警吏盡快結束一切。澳門通信也記錄了1619年長崎五名殉教者的判決和行刑情況。長崎奉行長谷川權六從江戶政廳攜判決令歸任,判決木村‧列奧納多修道士因傳教、其餘四人因違抗將軍禁令留宿傳教士,均以火刑處死。翌日天亮之後,奉行命列奧納多修道士等五人到官府。於是,殉教者被捆綁從牢房押送至奉行所。按規定,在執行死刑之前,奉行再次確認是否為信徒,並勸告棄教。然而,殉教者明確宣告自己的信仰,於是奉行宣布:“爾等耶穌會士,公然違抗將軍旨意,在日本國內傳教,因此將軍命令處以火刑。”押往刑場執行。從以上澳門通信可知,當時幕府政法權力的中樞衙門是町奉行所。奉行的職務內容多樣,掌管城市的行政、司法、警察等事務。報告中頻繁出現的“警吏”、“番人”、“刑吏”均為其下屬官吏,正確職名為“與力”、“同心”,其手下稱“小者”、“目明”、“岡引”。所謂“與力”,是手持長槍、騎在馬上指揮搜捕的武士,並不親自抓捕犯人。就其地位而言,屬於有權持槍、但無資格覲見將軍的武士家臣,與普通御家人(將軍直屬家臣)不同。按規定,與力“一代即止”,但家中男孩長至十三四歲,便可無俸祿見習,往往會被錄用繼承家業。所謂“同心”,是與力手下具體負責罪案的調查、犯人的搜捕、市內巡邏等的武士,直接執行警務工作。同心雖然也是御家人的身份,但一年一聘。按風俗,每年除夕夜晚,同心需拜訪上級與力府邸,請求來年聘任。同心的待遇是住房約一百坪(一坪約3.306平方米),部分房屋轉[日]丹野:《江戶の名奉行︰人物‧事績‧仕置きのすべて》,東京:新人物往來社,2008年,第12頁。[日]丹野:《江戶の名奉行︰人物‧事績‧仕置きのすべて》,東京:新人物往來社,2008年,第19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6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4頁。
  • 11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租借以補貼家用。同心指揮手下的目明等,實施案件偵查、搜捕行動。判决時,同心不可進入法庭,衹可呆在外面庭院的碎石上待命,因此又稱“蹲踞同心”。所謂“小者”、“目明”、“岡引”,皆為同心手下的搜捕犯人的幫手。這些幫手的人數通報奉行,可以領取微薄的薪水,但身份僅有同心手寫的聘任書,並非公認的幕吏。因此,沒有同心的指令,絕對無權綁縛犯人。目明、岡引都是從釋放罪犯中挑選的線人,“以毒攻毒”,讓其出賣同黨情報,指引帶路。再看澳門通信中提到的另一種地方官。1619年度日本年報中有這樣一段文字:警吏突然出現,將他們逮捕,綁送至代官面前。代官命令他們寫下今後永不傳教的誓約書。但是他們拒絕接受,反而陳述應該傳教,於是代官將他們投入監獄。此處所說的“代官”,是幕府直轄領地“御料”的地方官,一般五萬石地面設一代官。按此比例,其人數約四五十人。世襲的代官極少,一般是任命制。其統轄區稱代官所,衙門稱代官役所,官邸稱陣屋。陣屋一般與官衙相連,因此代官役所也稱陣屋。代官歸勘定奉行(江戶幕府三大奉行之一,與町奉行、寺社奉行並列)管轄,其手下有手附、手代。從澳門通信中還可以看出江戶初期的治安巡邏制度。例如,瑪姬亞斯是耶穌會管區代表馬特烏斯‧德‧科羅斯的侍從,常以管區代表神父的名義,深夜訪問基督徒家。某日,他因有事像往常一樣出發,選擇在日落後三小時這一相對安全時段出發,首先訪友晤談,之後又見另一位朋友,領取管區代表一件歐洲風格的衣服。返途中,不意碰見警吏。警吏發現他後,便訊問:“來者何人?去哪裏?腋下何物?是偷盜贓物嗎?速速交代!”警吏將他帶至長夜燈下,打開包袱布發現其中衣物。於是他雙手被綁在背後,帶到了衙門。在另一個例子中記載如下:一位奉行所官吏巡行市街,發現一個販賣天主教念珠的基督徒。於是他馬上以出售禁物罪加以逮捕,捆至奉行面前。奉行判其有罪,在廣場上捆綁示眾一晝夜。本例中的巡行活動,應該是奉行所執行的“巡邏勤務”,目的是維持城市治安,調查市中民情、傳言,或進行搜捕。分為常規巡邏、臨時巡邏、隱秘巡邏三種。常規巡邏指每天按照固定路線巡察,由武藝高强的同心六人組成,造訪城中各警務機構詢問是否有異樣。遇見行蹤可疑者,則帶回審問,或釋放,或送入拘留所。臨時巡邏是為彌補常規巡邏的遺漏場所,或不定時改變路線。隱秘巡邏是奉行直屬的秘密警察指揮機密案件的審理搜捕。[日]大久保治男:《大江戶刑事錄》,東京︰六法出版社,1985年,第36-4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6頁。[日]石井良助:《江戶の町奉行》,東京:明石書店,2012年,第55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9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55頁。[日]大久保治男:《大江戶刑事錄》,東京︰六法出版社,1985年,第34頁。
  • 117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三、澳門通信所見江戶初期的切支丹牢舍澳門通信展示的耶穌會士眼中的江戶初期牢獄,可謂“不便、狹窄、飢餓、污穢、苛酷、苦勞、不潔、不自由”,覺得日本的牢獄“整體上非常狹小窘迫,令人毛骨悚然”,斷言“與歐洲無論哪個牢獄都無法相提並論”。如對於京都的監牢,澳門通信中如此描寫:非常狹小酷熱。人的氣息自然上升,冷卻後變成小水滴從天井吧嗒滴落,簡直稱作野獸洞窟都絕不過言。衙役對於囚徒,即便患病者,也絲毫不露憐憫親切之意。在江戶幕府禁教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大村及江戶等地出現了專為拘禁基督徒設立的切支丹牢舍。這些監獄的收押目的,是為使教徒放棄信仰,因此對於關押者更為殘忍嚴酷。關於江戶的切支丹牢獄,據《大東京史跡指南》可見,起初出於方便審問,設立基督徒的收容所;之後逐步擴建,正保三年(1646)被幕府徵用,建立牢獄,關押違背禁令來日本的基督教傳教士及有嫌疑的信徒,加以審問拘禁。地點是圍繞一口井而蓋建的牢獄官庫、監視關卡,其周圍石牆環繞。西面有法庭。另有屍體掩埋所、梟首所、斷罪所、大刑場等(圖1)。牢舍在享保二年(1717)火災中燒毀,之後不曾重建,因為此時不再需要防範警戒基督徒了。[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3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3頁。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4-175頁。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2頁。大村距離長崎海路六里。由於長崎牢獄大多收容日本人,外國人一般送往大村監禁,因此大村的牢獄通過著名的殉教人物米蓋爾‧卡瓦略神父、史賓諾拉神父等人的書信記錄,可以瞭解其詳細狀況。卡瓦略神父,1577年生於葡萄牙布拉加(Braga),1597年在科英布拉(Coimbra)入教,1608年在澳門敘階為神父。他希望派往傳教地,但卻被留在果阿教授神學。1617年40歲時,渡海前往日本,但在澳門停留三年,其間學習日語。1621年抵達天草,馬上展開活動。他不滿於隱秘傳教,於是謁見領主,大膽說教。被監禁數日後,驅逐出境。在長崎附近登陸後,某信徒將其帶圖1江戶切支丹牢舍
  • 11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至帕切科(Pacheco)管區代表處,被告誡要學會理智傳教。但在前往下一任地途中,被逮捕投入大村牢獄,與其餘四人在大村牢獄中關押13個月,被處以火刑。他在寫給管區代表神父的書信中,提及牢獄的狹小:我們被一起推入非常狹小的牢房,僅長3.2米,寬1.6米,但每天可以做彌撒。他於1624年2月10日寫給本尼迪克特‧費爾南德斯神父的信函中說:(我)被關入了狹小的牢獄……我在這狹小的、無望的地方遭受疾病和惡劣環境的折磨,等待最後的審判。他還透露,與其關在這寒冷的牢獄裏,不如活活燒死:我等多數沒有足夠衣物。除了一床被褥,其餘甚麼也不提供。此處在山腳下,四面臨風,但是防風或雨雪的道具,哪怕一條蓆子也沒有。何況嚴寒非同尋常。關在同一牢獄的另一位傳教士,也同樣留下了詳細記錄:今我等的牢舍在高山之麓,其峰銳如雙劍。山下两旁有谷川,稍雨則溢至牢舍。室內極其狹小,去年的牢舍四疊關五人,今者更狹小且廁所也在一起。然而去年有人殉教後,則稍寬大些。此地濕氣重,四面透風。周圍柵欄,其木緊密相連,連手都伸不出去。關於大村牢獄的困苦,在此關押三年以上的史賓諾拉神父在寫給管區代表的信件中留下了詳細記錄:牢獄非常狹小,不得不盤腿而臥。且牢房損毀嚴重,沒有任何防風雪禦寒氣的手段。維持生命所需的物資極其匱乏,由於飢渴時常引發視力障礙。在窘困、寒冷、飢渴、疫病的侵擾之下,他曾向管區代表做過三次訣別,因為他認為自己幾乎無望在獄中平安過冬。從另外一些資料中,亦可見描述大村牢獄中具體的困苦情況:食物“量非常少,衹有米飯、蔬菜、鹽、魚(沙丁魚)湯,不時會有腐敗的鹹魚湯”;牢獄建築“腐朽不堪,風雨飄搖,稍稍颳風就得添加支柱”。輪流執勤的衙役,則“形形色色,數量眾多,卻毫無人情可言,與野蠻人或背棄信仰者無二”。因此,所有囚徒均極度衰弱,多數健康受損。若無教會和大村基督徒巧妙地避開看守耳目,傳入慰勞品,獄中人都會因飢餓、污穢而憔悴不堪。大村獄起初位於大村西面,衹有一所。由於不敷使用,又在南面的久原建立新牢(圖2)。但是新牢不僅毫無改善,反而更為惡劣。史賓諾拉神父記述道:[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57頁。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6頁。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6頁。譯者注︰一疊為一張榻榻米的面積,約1.62平方米。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6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41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8頁。
  • 119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在如此惡劣的狀況下,慘死獄中的現象並不少見。澳門通信報告說:1619年與史賓諾拉神父同時入獄的六名修道士中,一名多明我會的成員死亡。其他人生活在牢內的種種窘迫和束縛之中,唯有殉教的榮耀成為他們唯一的慰藉期待。六人中最先倒下的,是年老的耶穌會士安布羅焦‧費爾南德斯(AmbrogioFernandes)修道士。史賓諾拉神父在寫給管區代表馬特烏斯‧德‧科羅斯(MateusdeCouros)的長信中,匯報了安布羅焦修道士在大村牢獄中去世的經過:給您寫信,最主要是為了向您報告優秀的老安布羅焦的不幸去世。他因粗劣的飲食及嚴寒,極度衰弱。他的突然死亡讓我們震驚。他患了惡性感冒,先是無法發聲,之後出現中風症狀,甚至讓人懷疑是否被投毒,大量咳血。死後身體圖2大村久原之牢舍1618年12月14日至翌年7月,關在樹籬笆圍繞的茅草屋內,情況還稍稍好些。8月7日,被轉移到像籠子般的小屋子裏,風雨侵擾,更為窘迫。其中關押傳教士8人和日本人15人。食物極其缺乏。尚温,由於是深夜,我無法判斷是否死亡還是瀕死狀態。……我匆忙為他做了赦罪聖事。請求看守點燈,但不予理睬。我衹好借一點點火繩的火,給他行了終敷聖禮。之後在大家齊聲禱告、詩篇合唱中,他安詳斷氣。安布羅焦於1620年1月7日死亡,享年69歲。他因信教而入獄,不堪牢中困苦而亡。通信中痛斥看守“居然不顧其年邁體衰,將長崎送來的防寒外套強行奪走,毫無憫恤之心”。1619年,因飢餓、乾渴、嚴寒酷暑及其他種種惡劣情況,關在京都獄中的八名基督徒相繼死亡: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7頁。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17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32-33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34頁。
  • 12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最早升天的是出生於京都的二歲幼童米蓋爾和佩德羅。兩人分別於4月15日和8月11日先父母而去。其餘六名為大人。17名基督徒在監禁六個月之後,於1624年6月17日在江戶市區東邊刑場被活活燒死。之前已有1人在牢獄中餓死。仙北地區基督徒在牢中互相照顧,但在1625年的7月13日和8月21日,其中男女兩人先後餓斃。另外16人於9月4日被處火刑。不過,從澳門通信可見,在17世紀20年代的鎮壓基督教運動中,幕府對於基督徒的處置,是有身份區別的。例如,村山德庵係長崎代官之子,幼年受洗,教名為安德魯(Andrew),在自己家中藏匿傳教士,召喚基督徒行聖禮,可謂模範基督徒。不久事發,被奉行逮捕。長崎奉行權六出於身份考慮,沒有將其關入一般牢獄,而是將其交給相當身份的人加以軟禁,以合乎其地位。加賀山隼人(1566-1619)是織豐、江戶時代前期的武士。侍奉高山右近,追隨受洗。右近被沒收家財之後,侍奉蒲生氏鄉、豐前國大名細川忠興,在關原之戰立下戰功。在1611年(慶長十六年)忠興發起的鎮壓基督徒運動中,他與妻子二人拒不棄教,於1619年(元和五年)9月11日處死。從澳門通信中可見,雖然他家財被沒收,趕出居所,全家關在一間小屋內,受到監視,但仍是自由身。處死當日,按照日本風俗習慣,喝離別酒,與眾人道別之後,身着華麗盛裝出庭。隨後坐上小船,前往距離領主城堡小倉市千步之隔的指定刑場。途中還從容向刑吏傳授斬首的技巧。加賀山隼人的堂弟加賀山半左衛門,也是豐前國細川越中守忠興的臣下豐後日出藩家老,屬地方有權階層,同月同日與幼子一起被斬首。澳門通信中同樣記錄了官府對他的優待:處刑之前,衙役詢問他,希望在何處執刑。他回答說,一切隨你們安排就好。上述村山德庵等人的待遇,說明當時日本刑獄制度的身份主義。江戶的刑法特色之一是“武家本位”、“武家特權”,刑罰因身份大不相同。重罰衹是針對庶民,武士階級一般刑罰輕微,且以名譽刑居多,如遠慮(白天閉門思過,夜晚允許外出)、逼塞(白天閉门不得外出,期限有30日和50日兩種)、閉門(不得外出50-100天,門窗鎖閉,晝夜不得外出)、蟄居(禁止外出、出仕,嚴重者絡身蟄居)、改易(沒收家俸房屋)等。即便是死刑,“切腹”也是維持了武士名譽。[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3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29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8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39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40頁。
  • 121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此外,其牢房與庶民分開,關入場屋敷或揚屋。“揚座敷”關押俸祿500石以下、有資格覲見將軍的旗本(將軍直屬家臣),或有身份的僧侶、神官。500石以上者,關押在“預”。“揚屋”關押無資格覲見將軍的御家人(將軍直屬家臣)及大名直屬家臣、普通僧侶、神官、修行僧、醫師。但是,此等獄舍之分類,始於1677年(延寶五年)將牢獄遷移至小傳馬町之後,1683年(天和三年)創設關押武士的揚座敷,牢內職制諸規則進一步完備。另外,江戶時代還出現關押病囚及幼年囚的“溜”。“溜”在江戶設在淺草和品川兩處。“溜”的起源可追溯至東山天皇1687年(貞亨四年)3月,町奉行把無家可歸的釋放囚犯及病囚,交付淺草非人頭車善七托管,同年9月又開始托管給品川非人頭松右衛門。1700年(元祿十三年)6月建立淺草溜,同年7月建立品川溜,其制度日漸完備,納入拘禁體制內。雖然在江戶初期禁教之時尚未出現“溜”,但已出現對病囚的照顧。例如,澳門通信中記載了一位關押在大村牢獄中、名叫橫瀬‧安東尼奥的基督徒。他因牢獄的惡劣環境,咽喉生了腫瘤,獲釋出獄回家療養,不久死亡。由此可見,當時囚犯患病,可以回家療養。在江戶初期牢獄中如果沒有外部援助,因為飢餓嚴寒喪命的人大量出現。澳門通信中記錄了外面的基督徒如何以巧妙方式躲過看守耳目,或者看守自身是基督徒的話,把食物、衣服及其他生活必需品送入牢房。這當然伴隨致命危險︰大村久原農夫湯瑪斯正午時分送瓜入牢獄,通常此時看守不在,監視人也在午休,但湯瑪斯不幸撞見監視人,立即被綁縛,反覆拷問其幕後指使,然而他拒不開口,之後被斬首。送物品進牢房,相當危險。但與後世相比,當時的拘禁具有一定的自由度。據1795年(寬政七年)5月《記事條例》載,刀具、筆墨等屬於嚴禁送入牢房物品。因此,書信的接受發送也在禁止之列。然而江戶早期耶穌會士入獄後,可以頻繁書寫、發送信函。如果江戶初期便出臺嚴格禁令,人們就無法讀到這些依據耶穌會士獄中書信編纂的日本報告。此外,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當時在牢中還有傳教自由。1619年11月18日被判處火刑的長崎人列奧納多修道士,在被關押的三年間為96人洗禮,且常常教授他人基督教理,還與他人分享食物,照看病人並為人延請醫生。有一位80歲老婆婆住在獄舍門前,他就把自己每天食物的一部分分給老婆婆吃,贍養至他被處死為止。收到小贈品時,他都和大家一起分享。上述情況說明,當時日本監獄雖然充滿了野蠻和黑暗,但對於身份較高、或有重病的囚徒還是有一定照顧的;監獄管理相對鬆散,獄內外交流雖然有風險,卻並非不可能,而且獄中也有一定的自由。[日]小野武雄編著:《江戶の刑罰風俗誌:增補牢獄秘錄 拷問実記 吟味の口伝、增補版》,東京:展望社,1998年,第92頁。所謂“非人”,是在江户幕藩體制下,士農工商四民身份等級之下最下層人,從事卑俗的游藝、押送犯人、埋葬屍體等。非人頭是管理非人的頭目。刑務協會編:《日本近世行刑史稿》(上),東京:刑務協會,1943年,第491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3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31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1頁。
  • 12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四、澳門通信所見江戶初期的刑罰禁教中的刑罰十分殘酷。據石井良助的研究,江戶初期刑法繼承戰國時代的遺風,十分殘酷而非人道,裁判也具高壓威嚇性。江戶幕府允許進行刑訊逼供以使嫌犯認罪,因為當時深信“犯人的認罪口供是證據之王”,嫌犯親口供認罪行,是最確鑿的證據。因此,審訊官員為了立功,不遺餘力對犯人施行嚴酷拷問。然而對基督徒的刑訊性質大異。因為基督徒大多自我承認是信徒,官府的嚴刑拷打不是為了逼供,而是為了讓其放棄信仰,以維持正統信仰和社會秩序。對基督徒採取的刑罰中,包括了自古以來的額頭烙印和切斷手指等肉刑,也有專為懲罰基督徒而發明的刑罰。1633年(寬永十年),長崎奉行所的曾我又右衛門等發明的一種所謂“穴吊”的新型刑罰:先在地中挖穴,然後把教徒五花大綁,頭朝下懸掛,放置數小時。不時用棒打擊全身並旋轉其身體,全身的血下流至頭部,臉部變紫,發腫變形,血從口鼻耳目流出。吊掛數日乃至一周,強迫棄教。途中為避免充血,甚至從犯人臉部抽血,令人毛骨悚然。被施以此刑的有耶穌會管區代表費雷拉(Ferreira)神父和天正遣歐使節之一的日本人中浦神父。水刑也是針對基督徒的拷問方式之一。這種刑罰自古就有。仁德天皇時代,曾把囚人浸在水中拷問。戰國時代盛行此刑罰,手法殘酷至極,後來逐漸少用。據小野武雄編《江戶刑罰風俗志》載:江戶時代除了寬永三年(1626)對耶穌教徒、享保三年(1718)對走私商人施加水刑之外,不曾使用。但是,查閱耶穌會士的澳門通信,可知當時迫害基督徒時水刑作為重要拷打手段加以運用。以1620年在長崎水刑殉教的瑪姬亞斯為例,他是管區代表馬特烏斯‧德‧科羅斯神父的侍從,被捕後受到水刑。起初眾多刑吏棒打他,或用腳踢打。但是他守口如瓶,死不開口:於是,他們把木材組成十字架形,將他綁在其上,從口中灌入大量的水直至腹部鼓出。水瓶裏的水幾度倒乾。隨後他們用腳踩其腹部,用棒敲打,讓水從口、耳、眼、鼻及其他身體中的出口流出。其殘酷難以言表。但是他面對任何酷刑都一聲不吭,如同酷刑施加在他人身體一般。當兇殘的衙役也意識到所有拷打徒勞無益時,把半死不活的他連夜送往久候的上官面前。押送途中恰好經過他遭到逮捕且管區代表隱藏的街區,但他一言不發。他在奉行所再次受到恐嚇,嚴刑拷打,又一次被灌水,又強行吐水。瑪姬亞斯頂住了嚴酷的拷問,隻字不吐管區代表藏身之所,天亮時殉教。至於仙台奉行茂庭周防採用的新水刑方法,是將基督徒浸泡在隆冬冰冷河水中。1624年2月12日,70歲左右的醫師安齊‧胡安夫妻,被赤身裸體長時間浸泡在廣瀬河水中,之後又當街幾度被潑冷水,最終殉[日]大久保治男:《大江戶刑事錄》,東京:六法出版社,1985年,第275頁。[日]小野武雄編著:《江戶の刑罰風俗誌 增補版》,東京:展望社,1998年,第9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92頁。茂庭周防守,鬼庭左月之孫,綱元之子,侍奉政宗、忠宗兩公,志田郡松山邑13,000石,擔任執政職(家老職)38年。卒於1663年(寬文三年)8月,享年85歲。參見宮城縣史編纂委員會編纂:《宮城縣史》29本篇23《人物史》(復刻版),宮城:宮城縣史刊行會,1987年。
  • 123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教。澳門通信中對此作了詳細記錄:他們起初在自己家中受到友人的規誡,之後在暴君命令下被捕。當周防意識到白費時間,就下令將夫妻倆推入流過市區的大河廣瀬川中。隆冬的河水是多麼冰冷啊。面對嚴刑,夫妻倆以堅強的意志安然忍受。為逼迫兩人放棄信仰,幾度將其推下冷水。但是頑強的基督徒的回答總是“不”。於是絕望的異教徒將兩人從河中拖出,赤身裸體放在馬背上吹號遊街,宣告此二人因為不肯棄教遭此懲罰。每過一條街,就從馬背上卸下二人,詢問是否棄教。然後他們總是回答“不”,於是被當頭澆冷水。但是兩位善良的老人頑強不屈。在跑遍全市之後,帶到中央大街,綁在城門上。再次被澆水,詢問是否棄教。然而無論反覆被潑冷水,二人信仰心絲毫沒有減弱,反而高揚基督之愛。他們拒絕棄教,最終喪失了生命。被耶穌會士稱作“暴君”的奉行茂庭周防利用仙台的嚴寒天氣,進一步想出“水籠”的拷問刑罰︰基督徒在日本曆法的年三十(即2月18日)被帶出牢獄,來到流過市區的廣瀨河岸邊,水中挖了圓洞,即水籠,用幾根木頭覆蓋着。洞穴灌滿了河水,深二尺。他們被脫衣,各綁在一根木樁上,呈坐姿,至少在水中呆了三小時。奉行茂庭周防並不真想殺死他們,所以過了三小時就把他們從水籠中拖出。其中兩人已經殞命。當他們被拖上砂岸時,奉行派一人督促耶穌會狄戈‧卡瓦略神父(DiogoCarvalho)棄教,但遭到拒絕。依照奉行命令,他們再次入獄,準備接受火刑。四天後的早晨,他們從牢獄中帶出,卻並非帶往火刑場,而是又被推入河水中:他們在午餐時分再次被帶到之前的場所。赤裸綁在籠內的木樁上。最初逼迫他們站在水中,水及膝蓋時,為加大他們的痛苦,強迫坐下讓水至胸部。且為了提高拷問的折磨度,不時要求犯人變換位置。此外,辱駡不止,集中指向神父一人,羞辱更甚。他們在痛苦中反覆念誦“耶穌、瑪利亞”之名。他們一動不動地忍耐,等待死亡到來。到了夜晚,從木頭縫隙間吹入冷風,水開始凍結。天上下雪,到處被雪覆蓋。基督徒相繼在夜晚的冰水中死去。堅持最久的卡瓦略神父,經受了長達十小時的水刑,最終殉教。為強迫棄教使用的這一新水刑法,據說是在日本首次使用。在澳門通信的記錄中可見,基督徒在被捕、投獄、處刑時,往往被帶上手銬等刑具。1621年,在長崎,五名基督徒被奉行派遣的衙役抓獲,戴上手枷,穿過市區帶到奉行所。1621年,奥州國水沢村兩名基督徒被斬首。赴刑場時,被戴上手枷和鐵鎖:[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38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39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39-4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42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38頁。
  • 12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不久到了捆綁的時候。……雙手被反扣在背後鎖上手枷,一串鐵鎖掛在脖子上被引出牢房。使用這類刑具,是為預防犯人逃脫及犯人自殺。當時,日本的刑具可分為:枷、桎、梏。枷是戴在脖子上的刑具,桎是腳部,梏是手部,用鐵或木製成。如上所述,也可使用在逮捕犯人之時,主要是審訊關押時使用。烙印在日本歷史上並非正式的刑罰,直到八代將軍吉宗之時設“刺青”刑。刺青顯示其人犯有前科,永不磨滅。刺青不是獨立刑,是流放刑等的附加刑。江戶初期,針對基督信徒就採取額頭烙印、切斷手指等身體刑。如德川家康於1612年從封地駿河流放的14名基督徒家臣中,有1名叫原主水的人,身份較高。家康命令將其手指腳趾斬去,額頭用燒紅的鐵棒烙印。此後,原主水無論到何處,無人敢接納留宿他。江戶幕府針對基督徒的死刑,主要有斬首、火刑、磔等。如1624年12月24日在江戶處刑的24名基督徒中,女性5名和男性1名被活活燒死,17名斬首,2名磔刑。1623年,新將軍家光下令無論是傳教神父還是信徒,統統生焚。於是同年12月4日,在江戶發生了50名基督徒遭受火刑的慘劇。安吉利斯(GirolamodeAngelis)為首的三名神父騎在馬上,掛着寫有名字的小旗,其餘信徒徒步跟隨,穿過江戶市區,一路遊行示眾直到刑場。“遊街”是對死罪以上的重大犯人的附加刑。獄門、磔、火刑一般都附加“遊街”示眾之刑,將犯人綁在馬上,罪狀寫在告示上,在市區或犯人住所、犯罪場所等處遊行示眾,之後執行死刑。從刑罰而言,這實為一種耻辱刑,主要目的是對社會之威嚇、誡示。澳門通信記錄了當時遊街的情況:12月4日早晨,奉行所刑吏為執行將軍之令來到監獄。殉教者被依次帶出,首先是德‧安吉利斯神父。他們取下他腳上的鐵鏈,卻在他的脖子上套上粗大的繩子,反綁雙手。對法蘭西斯科神父及其他基督徒也是如法炮制。之後把殉教者緊緊串聯,清點人數之後,牽往刑場。作為首謀者,安吉利斯神父騎在馬上領頭前行,雙肩上張貼的三角布上用大字寫着他的名字。他的身後是修道士西蒙‧遠甫,還有16名徒步者。其後是法蘭西斯科神父,同樣帶着寫有名字的小旗,騎馬隨行。他身後同樣是16名信徒徒步跟隨。之後再是同樣騎馬掛着寫着名字小旗的原主水‧胡安。他身後徒步隨行剩餘的信徒。前後左右都是全副武裝的奉行所衙役,嚴防民眾靠近犯人。一行人高舉旗幟,如勝利者般遊行穿過江戶市區。[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70頁。[日]大久保治男:《江戶の犯罪と刑罰》,東京:高文堂,1988年,第38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1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26頁。安吉利斯(GirolamodeAngelis,1568-1623),耶穌會傳教士,首次為阿依努人語言留下文字記錄,亦是首次描繪北海道地圖的人。[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16-217頁。
  • 125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澳門通信中,對這次大殉教的火刑現場作了如下記述:刑場在市外,從那裏通向京都。場內樹立50根大木柱,最初3根柱子與其餘47根柱子稍稍分離,設在靠近市區的地方。但每根柱子四周高高堆砌木柴。為使點火燃燒後不會燒及旁邊柱子,柱子之間至少有一臂之間隔。前來圍觀的民眾多不勝數,廣闊原野及附近山丘布滿了人。其中還有當時來江戶的各藩諸侯的身影。……當高潔的基督徒抵達刑場之時,除了3名神父被禁止下馬外,其餘均被綁在柱子上。……處以死罪的理由寫在高聳的巨大牌子上,內容如下:“此等人因是基督徒而被處以死刑。”到了點火時刻,火苗燃燒,衹聽見殉教者大聲呼喊聖母瑪利亞的名字。他們面對深重苦難英勇不屈的身姿,在此無法細述。騎在馬上的神父們也毫不畏惧凝視着面前發生的情景。靠近市區且稍稍隔開的三根柱子,是專為三名神父準備的。信徒殉教之後,衙役將司祭從馬上卸下,三人被綁縛在各自的柱子上。火勢迅猛燃燒,三人在灼熱的火焰中斷氣身亡。江戶初期施加在基督信徒身上的火刑,因為過於殘酷,之後衹限用於縱火犯,以示“以牙還牙”。關於斬首示眾,試舉1621年6月25日野田利兵衛在諫早的殉教:刑吏見到基督信徒聚集到門前非常害怕,於是在夜深人靜之時把利兵衛從後門帶出坐上小船。利兵衛上岸後,跪下說了許多救靈的話,主動伸出脖子做好刀斬的準備,念誦神聖的耶穌和瑪利亞的名號,被斬首。屍體被扔進大海,頭顱被掛在木棒端示眾,一旁張貼告示云:“此人不僅公然宣稱自己是基督徒,還勸誘他人信教。多次告誡停止傳教,但拒不反悔矯正。特此斬首示眾。”如上所述,斬首者的頭顱被展示在牢獄門邊木樁上,或在刑場木架上曝曬二夜三日後拋棄,此為“獄門”,又名“梟首”。江戶時代成為正刑。記述罪狀及處刑狀況的告示牌,立在刑場達30日。江戶幕府為取締基督教,不僅對傳教士、信徒,就連協助者甚至無辜之人,也一併被問死罪。1619年長崎奉行長谷川權六下令,秘密留宿神父者,犯法者本人及其近鄰十人一併處死。上述種種不公平的法令及對基督徒的殘酷鎮壓,體現了江戶刑法的特色,即以一儆百的酷虐刑、公眾威嚇刑和一般預防思想。八代將軍吉宗之時,廢止了切耳、削鼻等肉刑,嚴刑主義逐步開始緩和。此外,江戶初期鎮壓基督徒過程中,不少人因緣坐、連坐被判處死刑。緣坐是針對犯人的一定範圍內親屬追究連帶刑事責任的制度,連坐是針對親族關係以外的主從或近鄰者及居民代表負責人加以追究連帶刑事責任的制度,也是江戶時代的戰國遺風,直到八代將軍吉宗以後纔變得有名無實。[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17-218頁。[日]笹間良彥:《江戶町奉行所事典》,東京:柏書房,2004年,第240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47頁。[日]小野武雄編:《江戶の刑罰風俗誌 增補版》,東京:展望社,1998年,第115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22頁。[日]大久保治男:《大江戶刑事錄》,東京:六法出版社,1985年,第28頁。
  • 12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五、澳門通信中與澳門相關的記載澳門通信中記錄了旅居長崎的澳葡僑民在殉教事件中的表現。1619年11月18日,在長崎有五名基督徒以火刑殉教。長崎奉行長谷川權六接到江戶幕府的判決令,宣告五人死刑。至於死刑判決理由,木村‧列奧納多修道士“違背將軍法令,滯留日本國內宣傳基督教”,其餘四人“違法留宿傳教士”。四人之中,有位留宿史賓諾拉神父的房東葡萄牙人多明戈‧喬治。根據澳門通信的介紹和評價,多明戈‧喬治出生於葡萄牙,在印度服兵役數年,以武勇著稱,之後來到日本。他在長崎娶了日本妻子,是非常虔誠的基督徒。當卡洛‧史賓諾拉神父和安布羅焦‧費爾南德斯修道士在他家被發現,被捕送往離長崎六里海路的大村牢獄之後,他也馬上入獄,被關押一年期間,“以其敬虔和忍耐為大家樹立了完美的模範”。行刑日天一亮,奉行命令列奧納多修道士等到庭,他們被捆綁着牽出牢房。此時消息傳遍全市,不分貴賤老幼,無數民眾聚集起來。殉教者在奉行面前直到最後也誓死不棄教,維持了堅固的信仰。奉行詢問多明戈:“你為何違抗將軍的法令,將史賓諾拉神父藏匿家中?”多明戈回答說:“你不必白費口舌了。我明知會觸犯法律,但對於在家中藏匿神父,我不曾絲毫猶豫。”其他人也是同樣的回答。“之後他們如同凱旋般地前往刑場。不久前來圍觀的男女老少、各色人等蜂擁而至,傾城而出。周圍的山和海都人頭攢動,一片混亂。殉教者眼中額頭散發着不可思議的熱情和活力,圍觀者不由得被打動感染”。圍觀者的虔誠,比起殉教者從牢獄押送前往奉行所之時更為高漲。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從澳門來到日本的葡萄牙人群。他們在市區經營商業,緊緊跟隨在同胞多明戈身後,淚流不止。但是多明戈責備他們的同情憐憫,勸告他們說,能得到如此特別的恩惠,應該感謝上帝。在多明戈接受火刑之後,發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刑吏們將燃燒的木柴從四處匯聚起來,企圖將多明戈屍體的四肢及骨骼完全燒盡。正在此時,周邊圍觀的民眾中突然竄出一位少年。他裝出煽風旺火的樣子,慢慢靠近火堆,突然間迅速搶了多明戈的骨頭飛快逃走。吃驚的刑吏趕緊去追,但趕不上少年的驚人的敏捷身姿。突然,少年放下骨頭,轉身面向追擊者,攤開空空的兩手給對方看,並說道:“你們到底想從我這裏找甚麼呀?你瞧,我手裏甚麼也沒有。”刑吏依照慣例,為了不讓殉教者的遺骨落入基督徒手中而被用來朝拜,就將其挫骨揚灰,撒入大海。但是,基督徒的潛水夫們會冒着生命危險,潛入深邃的海底打撈上來,供奉頂禮膜拜。木村‧列奥納多修道士,長崎人,自幼在耶穌會接受教育,13歲成為同宿,27歲入會,17年間以其敬虔謙遜聞名。1614年耶穌會士被驅逐出日本之際,他被命令留在長崎。之後入獄,1619年在長崎遭受火刑而死。[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9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6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7頁。[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19頁。
  • 127明末耶穌會士澳門通信所見之日本江戶初期刑獄這名少年盜取的多明戈的骨殖被送往澳門,葡萄牙人以150枚金幣買下,裝入精巧的黑漆箱內。據說還存有多明戈的一隻手,至少價值200枚金幣。耶穌會士的澳門通信,其發信地無疑是澳門,如1619年度日本年報載耶穌會士報導京都52名基督徒火刑的大殉教時明確寫道:“我等在媽港(澳門)於1620年5月31日開始執筆書寫此書簡。”結語江戶時代的牢獄與現代監獄性質全然不同。現代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但江戶時代的牢獄是未決拘置所,原則上並非刑罰的執行地,而是收容未經宣判的嫌疑犯的場所,即等待奉行裁決期間的拘留所。很多基督徒在等待判決期間瘐斃獄中。就監獄類型而言,在江戶幕府禁教政策的實施中扮演相當重要角色的大村及江戶等地,特設了專為關押基督徒的“切支丹牢舍”。由於其目的是為迫使信徒棄教,因此對入獄者的處置尤為殘忍。另外,從基督徒囚犯的監禁情況也能看出日本監獄的變化趨勢,例如,重病犯人有可能允許回家治療;而武士階層的基督徒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優待。其中可見江戶刑罰制度中後期的恤囚精神和身份主義,因為此後的監獄中出現了拘禁病囚、幼年囚的“溜”和收容高身份階層人士的“場屋”等特色牢房制度。《十六、十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所錄澳門發出的耶穌會士日本報告雖衹有七件,但其中記載和折射的正是江戶初期日本禁止基督教、迫害教徒的歷史狀況,在澳門與日本關係史上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責任編輯 張中鵬][日]松田毅一監譯:《十六‧七世紀イエズス會日本報告集(1619-1625)》第II期第3卷,京都:同朋舍,1997年,第57頁。
  • 12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據1616年澳門聖保祿學院藏品目錄,該院收藏了43種書籍。其中,有日語學習書籍三種,即《日葡辭書》、《日本大文典》和《舞之書》。前兩種為范禮安運到日本、用活字印刷機印刷的“天主教版”圖書。《日葡辭書》收錄詞彙32,293個,以口語為中心,兼顧方言,甚至收錄了傳教士必須避免使用的粗俗之語和女性用語,對擔任說教和告解工作的傳教士來說十分重要;《日本大文典》站在拉丁語和日語的二元立場對日語語法進行介紹,還提供了書信的禮儀、人名論、計數論等語言以外的信息;《舞之書》未能流傳至今,研究者對其內容有不同的見解,但如果將其斷定為幸若舞等日本自古以來的舞蹈歌詞的集大成者的話,那麼耶穌會對於日本的理解已經相當深刻了。[關鍵詞]澳門 聖保祿學院 傳教士 日語學習 《日葡辭書》 《日本大文典》1594年創建的澳門神學院──聖保祿學院,旨在為遠東地區的天主教傳教事業培養更多的神父和傳教士。該學院由遠東觀察員亞歷山德羅‧范禮安(AlessandroValignano)創建,當初的主要目的在於培養日籍神父。該神學院擁有自己的圖書室,不難想像,日籍神父們肯定也曾使用過此圖書室。那麼,這個圖書室究竟藏有哪些書籍?根據1616年的神學院藏書目錄,該圖書室藏有43種書籍,當中包括關於日語學習的書籍三種,即《日葡辭書》、《日本大文典》、《舞之書》。這三種書籍中的前兩種,是所謂的“天主教版”圖書,即利用范禮安帶到日本的活字印刷機印刷的、以向日本人傳播天主教為目的之書籍。因此,我們自然可以認為,前兩種書籍是為歐洲傳教士服務的。一、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書籍澳門聖保祿學院於1594年創建,為耶穌會遠東傳教的中心。雖然耶穌會在1762年被葡萄牙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日]高橋強撰 沈 藝譯作者簡介︰高橋強,日本創價大學文學院教授、法學碩士;沈藝,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編輯、北京外國語大學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碩士。[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天主教時代的文化與各種現象》,下同),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512-537頁。‧澳門學‧
  • 129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政府下令逐出澳門,但神學院所藏書籍卻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然而,1835年1月26日,神學院及其相鄰的教堂失火,所有藏書付之一炬,故現在流傳下來的僅是一些不完整的目錄。這些目錄使我們得知神學院曾擁有一個圖書室,並可推測圖書室藏有哪些書籍。當時,澳門的藏書目錄有兩份,一份是1616年的目錄,另一份是1633年的目錄。其中,前者即為澳門聖保祿學院藏書目錄,後者為1633年10月28日在澳門去世的日籍神父迪奧戈‧瓦倫特(DiogoValente)遺物目錄的一部分。以下是1616年的藏書目錄(書名衹有簡稱,其中一些衹記載了作者姓名),為神學院內日本耶穌會司庫事務所收藏的書籍︰(1)若望‧達‧薩拉斯(JoãodaSalas,作者姓名)1部(2)安東尼奧‧費奧(AntonioFeo,作者姓名)1部(3)馬爾多納托(Maldonato,作者姓名)1部(4)若望‧德‧托雷斯(JoãodeTorres,作者姓名)1部(5)《維吉爾註解》1部(6)《西班牙語的基督傳》2部(7)《關於莫利納所著正當性》1部(8)《日本大文典》1部(9)《約西亞記註解》1部(10)《日葡辭書》1部(11)《豐塞卡神父註解》2部(12)《納瓦羅的手冊》1部(13)《羅馬殉教者列傳》1部(14)《波士頓之經》2部(15)《舞之書》1部(16)《信仰生活》6部[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511頁。“Ajuda,49-V-5,ff.202-203”,[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515、519-536頁。作者此處使用的是日文プロクラドール(procurador),即通常被譯為“管區代表”一詞,但作者在後文又使用了日語漢字“管區代表”這一說法,顯然是將procurador與管區代表區分使用的,故此處將其譯為司庫。──譯者註原文日語與葡語不一致,為ファン‧デ‧サレス。──譯者註原文日語為ファン‧マルドナド。──譯者註維吉爾,原文日語與葡語不一致,為ファン‧デ‧トーレス。──譯者註維吉爾(PubliusVergiliusMaro),前70-前19,奧古斯都時代的古羅馬詩人,著有《牧歌集》(Eclogues)、《農事詩》(Georgics)、史詩《埃涅阿斯紀》(Aeneid)。其中《埃涅阿斯紀》代表着羅馬帝國文學的最高成就。因此,維吉爾也被羅馬人奉為國民詩人,被當代及後世廣泛認為是古羅馬最偉大的詩人,乃至世界文學史上最偉大的文學家之一。──譯者註莫利納(LuisdeMolina),1535-1600,西班牙耶穌會士。──譯者註約西亞(Josiah),前648-前609,古代中東國家南猶大王國的第十六任君主。──譯者註豐塞卡(PedrodeFonseca),耶穌會士,因精通哲學、知識廣博而被譽為“葡萄牙的亞里士多德”,曾任科英布拉神學院院長、羅馬耶穌會總長助理,1599年去世。──譯者註日文原文為ボストンの。──譯者註
  • 13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17)《加斯帕爾‧巴爾雷利神父傳》6部(18)《基督受難的冥想》2部(19)《葡萄牙語初級教材》6部(20)《葡萄牙語的耶穌會會規》1部(21)《拉丁語的耶穌會會規》1部(22)《聖依納爵神父傳》西班牙語版2部、拉丁語版3部(23)《拉丁文的殉教者貢薩洛‧達‧西爾韋拉(GonçalodaSilveira)傳》3部(24)《冥想入門書》1部(25)《特倫托會議(CouncilofTrent)》1部(26)《西班牙語的聖奧古斯丁的冥想》1部(27)《聖教精華》3部(28)《解說十字軍》1部(29)《耶穌會會憲》1部(30)《納瓦羅要約》53部(31)《耶穌會的基本精神及特典、小冊子》4部(32)《洛波‧德‧阿布雷烏(LopodeAbreu)神父的神學大全(summa)》1部(33)《佩德羅‧戈麥斯神父的要綱》1部(34)《聖經》1部(35)《聖務日課書》1部(36)《聖奧古斯丁的講解》1部(37)Sylvalocorum(書名無法確認)1部(38)《精神修養提要》1部(39)《耶穌會歷代總長的命令與基本精神》1部(40)《觀察員神父的教理問答書(Catechismus)》8部(41)博尼法西奧(Bonicacios,作者姓名)11部(42)《西塞羅書簡集》5部(43)《聖經格言第二部》(未記載所藏部數)根據該史料的後記,從日本送來的書籍似乎都由管區代表(或稱管區長)保管在自己的房間內。或者說,管區代表房間內的書籍是從神學院的書庫中拿出來的。由於當時神學院內有圖書室,因此可以推斷,當時神學院內的書籍分別保管於圖書室、管區代表房間和司庫事務所。從以上書目可知,與日語學習相關的書籍有《日葡辭書》(1部)、《日本大文典》(1部)、《舞之書》(1部)三種。其中,《日葡辭書》於1603-1604年在長崎印刷,《日本大文典》也於1604-1608年在長崎印刷,是所謂的“天主教版”圖書。另外,與日語學習無關的《聖教精華》(3部)於1610年在長崎印刷,《精神修養的提要》(1部)是1596年在天草印刷的“天主加斯帕爾‧巴爾雷利神父,日文原文為ガスパル‧バルレリ。──譯者註作者認為此書書名無法確認,但根據拉丁文的意思來看,“sylva”在此意為“很多、豐富的”,“locorum”的原型是“locus”,本意為“地方”,在此引申為“引用其他書或文章的部分”,故私以為該書名可意譯為《旁徵博引》。在此特別感謝北京外國語大學的麥克雷教授對此拉丁文書名的解譯。──譯者註根據此處的日文發音來看,此人名應為Bonifácio。──譯者註[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516頁。
  • 131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教版”圖書。《聖教精華》、《精神修養的提要》兩書用拉丁文寫成,對於沒有學習過日語的歐洲傳教士來說非常有用。除了上述兩書以外,拉丁文書籍中還有《納瓦羅的告解提要》、《金言集》等,澳門聖保祿學院可能藏有這些書籍。因此,在日本印刷的“天主教版”圖書的影響力不容小覷。1616年,後來成為日籍耶穌會神父的康斯坦蒂諾‧多拉多(ConstantinoDourado)、伊予梅爾希奧(IyoMelchior)、飾屋茹斯托(KazariyaJusto)、齊藤保祿(SaitoPaulo)、西羅曼(NisiRoman)等人正在神學院內居住或學習。雖然不清楚他們是否曾接觸上述“天主教版”圖書,但如果有所接觸,學習效果應該十分顯著。二、“天主教版”圖書與日語學習書籍1590年遠東觀察員范禮安來到日本(范禮安到過日本三次,第一次是1579年,第三次是1598年,這是第二次)。8月,日本耶穌會的第二次協調會議在加津佐召開。會上討論的問題是歐洲傳教士的日語提升方法與日本人的拉丁語提升方法,討論的結果是︰盡快製作已完成的、或整理好的日語詞典,編撰和印刷日語拉丁語對譯詞典和日本文典,以及印刷已翻譯好的數冊書籍等。范禮安對此表示同意。范禮安早在1579年首次到日本時,在得悉歐洲傳教士還不能熟練運用日語的事實後,便感到日語學習是歐洲傳教士的當務之急。1590年,他再次來日,從歐洲帶來了活字印刷機(此印刷機已在果阿和澳門使用),放置在加津佐神學院內,準備開始印刷。其後,神學院相繼移至天草(1591年)、長崎(1598年),但不管移到何處,印刷活動都一直進行着。引進印刷機的首要目的是印製面向日本人的教理書,以避免容易引人疑慮的異端學說和思考方式。此外,利用金屬活字進行大規模的印刷出版,可在向平民傳教方面發揮巨大作用。據說,1590-1614年,以活字印刷的出版物有50或100種,其中有32種74本留存至今。從語言方面來看,包括羅馬字印刷的日文書籍20種,拉丁文書籍5種(《靈操》、《精神修養的提要》、《納瓦羅的告解提要》、《金言集》、《聖教精華》),辭典類書籍3種(《羅葡日辭書》、《日葡辭書》、《落葉集》),日文殘片4種。從內容方面分類,有祈禱書、典禮書(又稱彌撒書)、信心書、修養書、語學書(文典)、辭典、文學書等。部分“天主教版”圖書對提升日本國內外修士的知識和教養,以及東西文化傳播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如《平家物語》、《伊曾保物語》、《金句集》等。這三部書是1592-1593年在天草出版的三冊合訂本,被認為是上智学院新カトリック大事典編纂委員会︰《新カトリック大事典》(《新天主教大事典》,下同),東京︰研究社,1998年,第432頁。[日]高橋強︰《16‧17世紀における日本人司祭養成をめぐる日本‧マカオの交流ーコレジオを中心としてー》,《創大中国論集》(八王子)2015年第18號,第22頁。(可參見[日]高橋強:《16、17世紀天主教日本神父培養事業及其與澳門的交流》,沈藝譯,《澳門研究》2015年第4期,第90-103頁。──譯者註)[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天主教的文化》,下同),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0頁。[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3頁。[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71頁。[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1-182頁。原文中此處使用的日語《イソポのハブラス》與其後使用的《伊曾保物語》其實是同一種圖書,均指《伊索寓言》的日語譯本──《伊曾保物語》。──譯者註上智学院新カトリック大事典編纂委員会︰《新カトリック大事典》,東京︰研究社,1998年,431頁。
  • 13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傳教士學習日語的教科書,其成書目的如下:“首先,第一冊是選取當時日本主要的歷史書——《平家物語》,將其縮略為四卷,改為對話體,用口語化的語言翻譯,展現了口頭語言的使用規則;其次,根據《伊曾保物語》的口語翻譯,為傳教士提供說教時可以利用的例子,同時讓他們具體地感受到日語表達的多樣性;最後,選取僧侶等愛用的漢文名言警句,添加口語注釋,作為增加傳教士語言深刻性的資料,是為《金句集》。”為歐洲傳教士學習日語而進行的相關書籍編纂工作始於16世紀80年代,文典和辭書的編纂與印刷,不僅促進了傳教士們的日語能力,且為日籍修士學習拉丁語提供了方便。1595年,在天草首先出版的是拉丁語、葡語和日語對譯辭書──《羅葡日辭書》。該書以當時在歐洲十分流行之卡萊皮諾(AmbrogioCalepino)的拉丁語辭書為基礎,相應地添加日語詞彙翻譯而成。雖然該書的印刷耗費了八個月的時間,但是西班牙人戈麥斯使該書成為不遜於西班牙語言學第一人內布里哈(AntoniodeNebrija)之著作的高質量作品。該書又被稱為傳教的辭書。歐洲神父在說教時,首先會參照古代經典寫成的拉丁語原稿,隨後在日籍修士的協助下將其譯為日語。他們用這本辭書傳教,因此說教詞中既沒有粗鄙的用語,也沒有方言,使用的都是日語文言。另外,同年,曼努埃爾‧阿爾瓦雷斯(ManuelÁlvares)所著的日語版《拉丁語文典》也在天草出版,該書還添加了如何靈活使用日語的解說。當時神父最主要的工作是聽取告解和說教。因此,神父被要求能廣泛知曉並精通各種類型的日語詞彙。為了回應這一要求,教會必須盡快出版日語、葡語詞典。他們於16世紀50年代末開始編纂此類辭書,1603年出版《日葡辭書》,第二年又出版了該辭書的“補遺”。此書被認為是天主教傳教士日語研究的頂峰之作。耶穌會的傳教事業在16世紀90年代至17世紀初期迎來了巔峰時期。1600年前後,耶穌會傳教士指導的天主教徒達到了30萬人。在日本工作的耶穌會士最多時也有約140名。因此可以說,《日葡辭書》是傳教巔峰時期印刷的書籍,其影響力之大,難以估計。(一)《日葡辭書》《日葡辭書》於1603-1604年在長崎神學院印刷而成,所用語言為日語和葡萄牙語,字體為羅馬字。該辭書在《羅葡日辭書》(1595年於天草印刷)的基礎上編撰而成,其序言中稱:現在,【日本政府】對天主教的迫害十分嚴重,神父和日籍修士與以前相比有了若干空閒時間,因此,得以重新審視此前一直存在但不完整的辭書(如1595年天草版羅[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日葡辭書日文譯本》,下同)“解題”,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9頁。卡萊皮諾,1440-1510,意大利籍修士,其編纂的《拉丁文詞典》(LatinLexicon)於1502年在意大利北部的艾米利亞雷焦出版,是非常著名的拉丁文詞典,在歐洲廣泛流行,以至“卡萊皮諾”甚至成為當時“詞典”的代名詞。──譯者註內布里哈,西班牙人,15世紀著名的語言學家,他撰寫的《卡斯蒂利亞語語法》於1492年出版,為研究西班牙語語法奠定了基礎。──譯者註此處日文為アノエル‧アルヴァレス,疑有誤,應為マノエル‧アルヴァレス。此人應為曼努埃爾‧阿爾瓦雷斯(1526-1582),葡萄牙籍耶穌會士,在古典語言教育方面成就斐然,曾任科英布拉學院和埃武拉學院的院長,其所作的拉丁語語法書被作為耶穌會的教學範本而廣泛使用。1859年,由意大利耶穌會士晁得蒞譯為中文版的《拉丁文字》,在上海出版。詳情可參考《拉丁語言文化研究》第二輯,2014年6月,第34頁。在此感謝北京外國語大學的麥克雷教授提供的資料及幫助。──譯者註[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6-187頁。[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7頁。
  • 133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葡日對譯辭書等),並進一步進行檢討。我們中有幾位通曉日語的人,在精通日語的幾位日本人的協助下,為了檢討、增補這部辭書,他們兢兢業業地工作了數年時間。《日葡辭書》的開篇第一頁上寫有:耶穌會神父及修士們編纂,附有葡萄牙語說明的日語辭書獲得教區主教及長上們的許可,1603年在日本耶穌會的長崎神學院【印刷出版】《日葡辭書》可謂是眾多神父和修士們多年鑽研的集大成之作。《日葡辭書》的“本篇”與“補遺”共有402張紙(即804頁),“本篇”收錄25,967個詞,“補遺”收錄6,831個詞,除去重複者,該辭書收錄的條目多達32,293個。動詞的表示方法參照《羅葡日辭書》,記有詞根、現在式、過去式三種;此外,由於《日葡辭書》的主體是口語表達,動詞的形式以口語的靈活使用為基準。該辭書還列舉了相應的同義詞、異形詞和反義詞。在當時的日本,九州、關東與近畿地區有所不同,它們是以明顯的方言差異著稱的地區。因而,以九州地區作為傳教中心的耶穌會自然非常關注其方言,他們以cami(上)標記近畿方言,以X.Ximo(下)標記九州方言,對比“上”(即京都,Miyaco)的方言,指出九州方言的表達。該辭書中有方言標記的詞語465個,其中大部分是“下”的方言,其六成以上是名詞,動詞約有100個。至於粗俗之語,該辭書以B(Baixa,即粗俗的)等來標記,其中明確被標記為粗俗之語的條目約有90個。由此可見,出於語言色彩的考慮,他們認為傳教士不應該使用方言和粗俗之語。除此之外,傳教士還應避免使用的一種特殊語言是女性用語(palaurademolheres),該辭書中被明確標記約110個這樣的詞,其中很多是被稱為“女房詞”的詞。關於佛教用語,由於當時佛教與天主教的對立關係,該辭書採取了謹慎的處理態度。其處理方針是:不收錄明確的佛教用語,但對生活中一般通用的佛教用語,以Bup.(Buppô)為標記,全書共收錄了約150個這樣的詞。此外,該辭書還顯示,寫作時主要使用漢語詞彙作為文書體,使用和語詞彙作為詩歌體。(二)《舞之書》《舞之書》是否“天主教版圖書”,目前尚不明瞭,但因為該書在《日葡辭書》及陸若漢(JoãoRodrigues)所著之《日本大文典》(1604-1608)中多處引用,故筆者仍對之進行考察。《日葡辭書》引用《舞之書》者,明確標示出的有70處,未標記的有40處以上,均為口頭語體的例文。《日本小文典》(1620年)中有使用羅馬字印刷的“口語的舞蹈”(maydepratica)一語,神父的手稿(1591年)也出現“參見舞的某幾頁”的注釋,如果這裏所指的是這本羅馬字版本的《舞之書》的話,那麼《舞之書》應是在此手稿之前刊行的。根據神父的手稿推測,《舞之書》在當時確實存在,但現在已經失傳。因此,該書究竟是[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序言”,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4頁。引文中()部分為日文原文作者所加內容,【】部分為中文譯者所加內容,全文均採用此體例,後文不再贅述。──譯者註[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冒頭”,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解題”,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11-12頁。[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解題”,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12頁。“女房”即妻子。──譯者註[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解題”,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12-13頁。[日]土井忠生、森田武、長南実編譯︰《邦日葡書》“補說”,東京︰岩波書店,1995年,第859頁。
  • 13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收錄了幸若舞等日本自古就有的舞蹈之配詞的集大成者,還是介紹天主教新創作的宗教舞蹈,研究者的觀點仍有分歧。柊源一指出,神父手稿中涉及“參見舞”的注釋,顯然是用日本的“舞”來作比喻,更何況《日本大文典》中有近200處關於“舞”的例文,沒有一處與天主教創作的“舞”相關,因此他持前一種立場。而持後一種立場的研究者則認為,由於當時《聖經》中的教誨被編作戲劇進行演出,故此也非常有可能是關於天主教新創作的宗教舞蹈之書。從《舞之書》的刊行可以看出,耶穌會進行的日本研究具有相當的深度。此外,筆者認為,這與傳教士日語學習的目標,以及傳教士為能夠與日本上流階層進行對話而作的準備有關。(三)《日本大文典》《日本大文典》於1604-1608年在長崎神學院印刷而成,使用了日語和葡萄牙語兩種語言,字體是羅馬字。據稱,該書與《日葡辭書》(1603-1604年在長崎印刷)同時開始計劃出版,不過各自進行編輯。該書由陸若漢編輯,共三卷。第一卷論及動詞變化等屈折語的相關理論及日語詞語分類,第二卷是文章論和修辭論,第三卷涉及日語的文體、人名和計數等方面。該書參照阿爾瓦雷斯所著《拉丁語文典》(1595年印刷),在語法範疇或論及語法基本概念時,使用阿爾瓦雷斯的學術用語,同時又堅持尊重日語語法現象,在拉丁語和日語的二元立場上進行論述。陸若漢承認,有些日語的語法在拉丁語的語法範疇是很難說明的,他稱這種情況為“表現法、語言使用方式”,並在相應的地方舉出具體的例子來進行說明。對於日語的系統分類,他將固有詞語稱為“讀”(yomi),將外來音譯詞稱為“聲”(koe)。陸若漢記述了日語的敬語、在人名後使用的尊稱、發達的稱呼系統,以及特殊的接續規則等,展示了日語語言的優點。他認為,敬語是說話者根據談話對象與話題內人物身份高低而區別使用語言的一種尊敬、禮貌的表達方式。同時,他還論及與敬語相對的輕蔑表達方式。由此可知,陸若漢十分重視日語中待人接物的表達方式。除此之外,他還重視書信中日語的書面表達,在書中指出:“在書信使用的書面語言文體簡潔,且使用助詞和成語等特有表達,與其他書面語言大有不同。”或許這是因為他認為,在具有嚴格的身份等級制度、重視面子和禮儀的社會,古文書的寫法和讀法要求人們擁有更高的語言能力。《日本大文典》不僅僅是一本語法書。這是因為除語言學的價值外,該書還包含了“標準語與方言的發音”、“口語與書面語”、“書信的禮儀”、“人名論”、“數詞的用法”、“計數論”(主要是在第三卷)等涉及日語方方面面的有用信息。當時,日本的首都京都使用的是標準[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526頁。[日]宇野有介:《1560年代前半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關於16世紀60年代前半期耶穌會傳教士的活動》,下同)、《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5卷,第107頁。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70頁。屈折語(fusionallanguage,或稱inflectionallanguage)是語言類型的一種,通過詞形變化來表示語法關係,如拉丁語系和斯拉夫語系的語言多為屈折語。嚴格說來,日語並非屈折語,其詞形變化要簡單得多,現在通常被稱為黏着語。──譯者註[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90頁。[日]馬場良二︰《JoaoRodrigues“ARTEGRANDE”の成立と分析》(《若望‧羅德里格斯ARTEGRANDE一書的作成與分析》,下同),東京︰風間書房,2015年,第28頁。[日]青木志子︰《ジョアン‧ロドリゲスの日本語敬語觀》(《若望‧羅德里格斯的日語敬語觀》,下同),187頁,http://catalog.lib.kyushu-u.ac.jp/handle/2324/,2016年1月7日閱覽。
  • 135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語,而傳教活動的中心地區九州,其方言與京都之間有着顯著的差異,重視這一事實的陸若漢利用數章的篇幅論述了這一問題。這是由於他考慮到,傳教士們應該既能掌握京都政府使用的官方語言,又能理解九州普通百姓所使用的民間俚語。不僅如此,陸若漢還在書中概括介紹了日本的詩文,引用了《平家物語》(90例)、《伊曾保物語》(40例)和《論語》(40例),甚至還用數章介紹了日本的地理和歷史。三、傳教士及其在日本的日語學習前往日本的傳教士中大部分人都意識到日語學習的必要性。梅斯特雷‧貝爾肖爾‧努內斯神父(PadreMestreBelchiorNunes)的書信(1554年12月3日)有以下內容:“我等赴日本之人,需能解其語。”而且傳教士中也出現了學習日語有成之人。沙勿略神父(PadreFranciscoXavier)在書信(1552年1月29日)中曾提到,“若望‧費爾南德斯(JoãoFernandez)的日語說得很好,為托雷斯神父(PadreCosmedeTorres)擔任翻譯”。由此可知,在沙勿略到達日本的兩年後,傳教士中已有能夠勝任翻譯的人了。維萊拉神父(PadreGasparVilera)在其書信(1557年10月28日)中寫道:“此前頗感翻譯之缺乏,而今雖各有差別,但我等盡解其語,且能說其話。”從這封書信中可以得知:一方面,當時的傳教士們的日語還有所不足;另一方面,雖然有所不足,但為了能夠成功與日本人進行對話,他們在日語學習方面仍不斷取得進步。從在豐後頻繁活動的傳教士之日語學習情況可知,他們相當積極地在日課中安排了日語學習的時間。維萊拉神父的書信(1557年10月29日)有如下內容:“其他修士開始學習語言(日語),而我們衹要別無他事,便晝夜學習、實踐。白天十點以前的時間都因此而充實,到了十點,我們就開始用餐。”關於日語學習的進展,梅斯特雷‧貝爾肖爾‧努內斯神父在書信(1558年1月10日)中寫道:“豐後有托雷斯神父與若望‧費爾南德斯修士,後者有特別技能,能向日本人說教。因知曉日語後可為之事甚多,故我等到達後,於住院內努力教授日語,維萊拉神父及滯留於當地的修士三人,均在語言學習上取得進步。”雖然不知道他們在日本滯留了多長時間,但“均在語言學習上取得進步”這句話富含深意。此外,從該書信中還得知,日語教師由先到達日本、已經可以使用日語進行對話的人擔任。[葡]マヌエラ‧アルヴェレス(ManuelaAlvares)、ジョゼ‧アルヴェレス(JoseAlvares)︰《ポルトガル日本交流史》(中譯約為《葡萄牙‧日本交流史》,下同),[日]金七紀男等譯,東京︰彩流社,1992年,第49-50頁;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156-157頁。此處為根據日文發音的音譯。——譯者註[日]宇野有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達と日本語》(《耶穌會傳教士與日語》,下同),《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4卷,第159-160頁。[日]宇野有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達と日本語》,《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4卷,第156-157頁。[日]清水孝子︰《豊後(大分)におけるルイス‧アルメイダ》(《豐後(大分)的路易斯‧阿爾梅達》,下同),第92頁,http://www.caj1971.com/~kyushu/kcc_13_08,2016年1月7日閱覽。[日]宇野有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達と日本語》、《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4卷,第156頁。
  • 13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1549年,自沙勿略到達日本後約十年間,率先習得日語之人,除了充當後來者的教師外,甚至還着手進行教義書的翻譯工作,隨着日語學習意識的高漲,其水平也獲得極大提升。從托雷斯神父的書信(1560年10月20日)中,可以看出用於傳教的書籍先後被譯為日語的來龍去脈。其書信內容如下:“尊師所留之有益書物,已盡被譯為日語,用以在異教徒之間傳播Deus之教。”傳教士學習日語的最初動機,據稱是為了取得傳教許可而與當地的當權者進行交流。為此,教義書的翻譯是不可或缺且十分緊迫的。沙勿略到達日本約十年以後,傳教士們的語言學習狀態日漸穩定,他們不僅可以向後來者教授日語,還能進行日語研究;十五年後,傳教士們已不單自己學日語,還能教授日本人學拉丁語;進而又催生了編纂着眼於動詞活用的語法書和辭書。根據路易斯‧德‧阿爾梅達(LuísdeAlmeida)修士的書信(1564年10月14日),杜阿爾特‧達‧席爾瓦(DuartedaSilva)修士當時正在研究日語語法,並編纂一本日語的詞彙集。書信內容如下:“不曾見他(杜阿爾特‧達‧席爾瓦修士)有過一絲懈怠,(他)不僅懂得日本的文字,而且懂得十分難以理解的中國文字。他考察日語的語法,編纂了一本極具分量的(日語)詞彙集。”此外,路易斯‧弗洛伊斯(LuísFróis)的書信(1564年10月3日)記載,若望‧費爾南德斯修士曾耗費六七個月的時間,製作日語語法書(記述動詞活用、過去式、句法,以及其他學習日語所必須掌握的規則)和日語與葡語對照的詞彙集。可以推斷,當時傳教士們至少還編纂了數種與語法和詞彙相關的書籍。由此可知,分散在各地的傳教士們各自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日語研究,但是,各地的傳教士之間是否在語言研究、翻譯、詞彙集的編纂等方面有所分工,則不得而知了。到了16世紀50年代,傳教士們對於日本文化和佛教教義的研究也日益興盛,其中還出現了與僧侶進行對話之人。路易斯‧弗洛伊斯的書信(1566年9月)記載了與僧侶進行討論,這位僧侶當時可能正在坂東的大學(即現在的足利學校)學習。信中有這樣的記載:僧侶擁有深厚的學識,故而對他們(與僧侶隨行的三位武士)提出了建議:關於宇宙的創造和造物主,以及與肉體分離後依舊存在的不滅之物等新奇的東西,請勿在中途提問、打斷我們的對話,可以靜靜聽到最後,再把我們所述之事與日本的各種理念進行比較,細細回味,這樣或許更好。[日]宇野有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達と日本語》,《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4卷,第154-155頁。[日]宇野有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達と日本語》,《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4卷,第148頁。[日]宇野有介:《1560年代前半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5卷,第107-108頁;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60頁。[日]宇野有介:《1560年代前半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5卷,第109頁;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60頁。[日]宇野有介:《1560年代前半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5年第75卷,第99頁。[日]宇野有介︰《1565年-1566年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關於1565-1566年的耶穌會傳教士活動》,下同),《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6年第77卷,第174、176頁。
  • 137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從這裏可以推斷,傳教士對於日語的學習和理解,不僅涵蓋了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語學知識,甚至還達到了可以說明教理核心內容的水平。貝爾肖爾‧達‧菲格雷多(BelchiordaFigueiredo)的書信(1566年9月)記載了他們在學習日本文字和漢字方面的情況:“從(修道院內)我們的同僚保羅那裏得知,他們正在學習(日本)的文字和漢字。保羅是堺這個地方較有身份之人,是我們在這個教堂裏的同僚。”這裏,他使用的不是“會話”或“日語”等表達,而是“文字和漢字”,由此可以推斷,在他們學習文字的過程中,日本人的協助是不可或缺的。此外,能夠教授假名和漢字的日本人,必然是有一定學識、身份之人,或者是僧侶等。對於傳教士日語學習進展的整體情況,宇野有介指出:就1566年的情況來看,傳教士中能夠充分理解告解內容的人依然佔少數,在整個活動區域內,傳教士與日本人之間的交流很難說是十分順暢的,傳教士彼此之間的日語水平差異明顯。成田勝也進一步指出:傳教士們的日語理解能力總體偏低,其日常學習狀態可從如下句子中體現:“知曉日語後可為之事甚多,故而十分努力學習日語……普通勤務之餘,均耗費於日語之學習與書寫,住院之內不說日語以外之語言。”雖然如此,其水平尚未到達令人滿意的程度。1579年,到達日本的遠東觀察員范禮安也同樣認識到歐洲傳教士尚未熟練掌握日語的狀況。如前所述,他接受了這種狀況,並為此從16世紀80年代初開展編纂與日語學習相關書籍的工作。此外,很多研究者也指出,傳教士難以熟練掌握日語的原因,不僅在於學習者方面,更在於日語的習得難度。弗洛伊斯在1578年10月16日的書信中寫道:這個國家的詞彙非常之多,且在禮儀上必須掌握的助詞很多,故而不可能像其他國家的語言那樣容易地習得。修士中還有數人同時在學習日本文字的寫法。因為完全掌握日語能給我們帶來巨大的利益。更有甚者,連曾經擔任日本耶穌會長上的卡布拉爾(FranciscoCabral)也在1595年11月23日的書信中指出日語學習之困難:【有人】認為學習語法後,根據所學內容就能容易地傳授(天主教教義),這是因為他們不了解日語。就連擁有才能之人要能懂告解也需耗費六年時間,要能向天主教徒講解教義甚至需要十五年以上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向異教徒講解教義簡直是不可想像的事情。[日]宇野有介︰《1565年-1566年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6年第77卷,第169-170頁。[日]宇野有介︰《1565年-1566年におけるイエズス会宣教師の活動について》,《二松学大学人文論叢》(東京)2006年第77卷,第168頁。[日]成田勝︰《宣教師の日本語理解力について》(《關於傳教士的日語理解能力》,下同),《大分県地方史》(102),大分県地方史研究会,1981年,第20頁,http://bud.beppu-u.ac.jp/xoops/modules/xoonips/download.php?id=kc10202,2016年1月7日閱覽。弗洛伊斯,此處日文原文為フロイト,但由於前後文均出現此人名,此處作者沒有使用完整姓名,而僅舉出其姓,疑為フロイス的筆誤。——譯者註[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3頁。[日]五野井隆史︰《キリシタンの文化》,東京︰吉川弘文館,2012年,第185-186頁。
  • 13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四、澳門聖保祿學院與日語課程根據澳門聖保祿學院1620年的年報可知,當時該神學院已設有日語課程:遠東觀察員神父命令【在澳門】設立日語班級。這是為了讓今年來到【澳門】的神父們,以及已經在當地的(其他神父)能夠傾注極大的熱情學習,以便一旦從日本傳來新的消息,或者即使沒有新消息傳來,能有航行前往(日本)的方法或確切的航船信息等,【傳教士們】能夠立即前往該地並能馬上投入工作;也為了讓那些【在日本】已經可以自由進行教會活動的人們,不必從當地繁忙的工作中分心來教授他們【即剛到日本的傳教士們】日語。年報明確記載了1620年遠東觀察員熱羅尼莫‧羅德里格斯(JeronimoRodrigues)命令在聖保祿學院開設新的日語課程,將其作為強化歐洲耶穌會士日本傳教政策的措施。遠東觀察員羅德里格斯的指示被立即執行。1620年9月編成的日本管區第三目錄記載,當時聖保祿學院已經擁有日語和漢語的教師各一名。1594年後,日本耶穌會產生了24名神父,其中18名曾在聖保祿學院學習。然而,這並不意味着他們完成了成為神父所應該學習的所有課程,他們大多數衹完成了倫理學的學習,能夠進入哲學課程階段,乃至進入神學課程階段的人實在是鳳毛麟角。其主要原因不僅在於拉丁語這一語言習得的困難,更在於日本耶穌會所面臨的嚴峻的外部環境(特別是1614年德川幕府發佈天主教禁教令,將主要的天主教徒驅逐至澳門及馬尼拉)。換言之,在神學院尚未完成必修課程的人也被破格敘階為神父,進而投身於日本的教會活動。在培養日籍神父的過程中,當上文所述的各種教育成果逐漸消失時,聖保祿學院的功能也在發生變化:與其說它是培養日籍神父的場所,不如說它已成為培養歐洲傳教士的場所。神學院開設日語課程,便是這種性質變化的明顯體現。聖保祿學院開設日語課程的1620年,正值若望‧羅德里格斯奉長上之命在澳門出版《日本小文典》之時。又因《日本小文典》是使用從日本運來的活字印刷機印刷而成,筆者認為它也可稱作“天主教版”圖書。即使當時《日本大文典》已經刊行,神學院依然把《日本小文典》的編纂和出版作為自身工作的重點,這與神學院從培養日籍神父轉為培養面向日本的歐洲傳教士的功能變化有關。《日本小文典》與《日本大文典》一樣,是為了歐洲傳教士學習日語而製作的“實用性語法書”,但該書不是用於自學,而是需要在優秀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學習。學界通常認為,《日本小文典》的特色有二:一是從“拉丁語的語法”中解放出來;二是為初學者而編撰。關於第二點,羅德里格斯在《日本小文典》的序言“致讀者”中寫道:前著《日本大文典》展示了日語各[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5頁。[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5-436頁。[日]高橋強︰《16‧17世紀における日本人司祭養成をめぐる日本‧マカオの交流ーコレジオを中心としてー》,《創大中国論集》(八王子)2015年第18號,22頁。(譯文可參見[日]高橋強:《16、17世紀天主教日本神父培養事業及其與澳門的交流》,沈藝譯,《澳門研究》2015年第4期,第90-103頁。——譯者註)[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5頁。[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6頁。[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273-277頁。
  • 139澳門聖保祿學院所藏日語學習書籍考察個方面複雜的規則,有可能讓學習者產生混亂,因此他一直考慮有必要將《日本大文典》中的語法要點摘出,進行簡潔的歸納,製作一本能夠引導初學者逐步使用《日本大文典》的手冊,而這一願望終於通過長上的命令而得以實現。長上的指示固然是《日本小文典》得以刊行的一大契機,但這應該也與神學院設置日語課程有關。《日本小文典》專為初學者編撰的內容,在以下三點表現得尤為顯著:一是對日語教授法提出建議;二是在日語用例後附有葡萄牙語翻譯;三是增加“日本概況”一章。關於第一點,書中提出向在日本土生土長的日本人學習、盡最大努力應用日語語法規則,以及多與各界人士進行交流等建議;第二點體現在該書對語法的說明較少,九成的日語用例附有簡單易懂的葡萄牙語翻譯;在第三點上,該書簡化了對文體論、計數論的論述,取而代之的是對人名進行詳細論述,甚至記述了日本的官職和全國66個郡縣的名稱,最後還附有日本佛教的概況。根據1622年9月6日日本管區顧問致總長助理的意見書,可以得知,1620年在聖保祿學院首次開設的日語課程受到相當的重視:在這裏我想舉出幾點來討論。第一點是關於在本神學院【即聖保祿學院】設置日語課程。我與顧問以管區之名,殷切希望尊師能夠讓此課程繼續進行,不被中斷,讓新到來的同仁中適合學習日語之人能夠立即埋頭專心學習日語。這是因為,如果他們不能專心(學習)語言,就會失去明確的前進方向。我們不知道他們會向長上提出想為這裏(即澳門)或者那裏(即日本)的傳教事業貢獻一份力量,還是強行要求長上讓其回到印度。如果他們能夠接受為了傳教而長期設置的固定課程,或許就能堅定奔赴【日本】傳教的信念,而且也會以放棄(在那裏傳教)為恥吧。除此之外,從意見書還可看出,他們關心的重點已經完全轉移至面向歐洲傳教士的教育了。1624年1月製作的日本管區第三目錄也記錄了當時聖保祿學院擁有日語和漢語教師各一名。1624年,當時滯留在聖保祿學院的兩名日籍修士後來成為神父,他們與該神學院的日語課程是否有關係,這一點特別值得探究。曾經為聖保祿學院日語學習者提供多種便利的《日本大文典》和《日本小文典》,其後被諸多學者引用。多明我會士迪戈‧德‧科列多(DiegodeCollado),1632年在羅馬出版了75頁的《日本文典》,在序言中提及該書曾參考羅德里格斯的文典。其後,西班牙籍傳教士奧央格倫(OyangurendeSantaInés),1738年在墨西哥出版了簡易《日本文典》,雖其序言並未提及羅德里格斯之名,但其內容與羅德里格斯所著《日本大文典》第二、三部分相似之處甚多。[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6頁。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76-277頁。[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36-467頁。[日]高瀬弘一郎︰《キリシタン時代の文化と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1年,第467頁。此處日文原文為デアイカオリヤダ,疑有誤,應為ディエゴ‧コリャード,即迭戈‧德‧科列多。迪戈‧德‧科列多,拉丁文名為DidacusColladus,1589?-1641,西班牙籍多明我會傳教士,1604年加入多明我會,1611年被派往菲律賓的馬尼拉傳教,1619年秘密前往已經禁止天主教傳教的日本,在長崎一帶秘密進行傳教活動。他著有《日本文典》、《羅西日辭書》、《懺悔錄》等“天主教版”圖書。——譯者註奧央格倫,1668-1747,西班牙籍方濟各會傳教士,曾在菲律賓及墨西哥等地傳教,1724-1736年在菲律賓開始學習日語,其後在墨西哥擔任聖奧古斯丁神學院院長,出版《日本文典》,但自身未曾到過日本。——譯者註劉小珊:《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暨南大學古代史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281-282頁。
  • 14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結語筆者從多種視角對聖保祿學院所藏的日語學習書籍進行了考察,特別指出,《日葡辭書》和《日本大文典》是當時水平甚高的日語學習書籍,是眾多神父、傳教士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之作,也是他們與日籍修士協同工作的成果。作為其刊行的一大契機,活字印刷機的引入所具有的意義可謂極其重大。此外,兩者都是在17世紀初期刊行,此為耶穌會日本傳教士事業的巔峰時期。以下是此四種日語學習書籍的歸納和總結︰首先是《日葡辭書》,該書收錄詞彙32,293個,為當時同類辭書之最。它將方言納入考慮範圍,以九州這一傳教重點地區的方言為中心,甚至還收錄了傳教士難以迴避的粗俗之語和女性用語。除此之外,佛教用語是他們傳教時最為關心的話題,它收錄於《日葡辭書》中,這對擔任說教和告解工作的傳教士來說十分重要。其次是《日本大文典》,該書以“拉丁的”和“日本的”這種二元論的立場來論述日語的語法現象,這一點意義非凡。該書通過這種二元立場,加深學習者對於日語的理解,而且其中對於敬語和待人接物表達方式的介紹,也是日語敬語學習中不可或缺的內容。該書甚至還提供了書信的禮儀、人名論、計數論等對於傳教士來說甚有裨益的知識。此外,從其論及九州方言的發音方法這一點來看,《日本大文典》展現了“收錄眾多九州方言”這一與《日葡辭書》共通的特點。再次是《舞之書》,由於該書沒有留存,故關於其內容,研究者們各持不同的觀點。其中一種觀點是,該書為幸若舞等日本古來有之的舞蹈之詞的集大成者,若是從這一立場出發,那麼耶穌會對日本的理解不可謂不深刻。該書有可能是為了讓傳教士與日本的上流階層能進行對話而製作的,由此可以窺見傳教士學習日語的目標之高。最後,1620年在澳門刊行的《日本小文典》,其刊行之時正值神學院教育功能發生變化之際,即從培養日籍神父轉為培養歐洲傳教士,當時正好開設了日語學習的班級。因此,《日本小文典》是《日本大文典》的簡略版,是為初學者改編而成的,是非常適合以前往日本為目標的歐洲傳教士學習的書籍。如果說《日本小文典》是面向初學者的,那麼《日本大文典》就是供中、高級學習者使用。《日本小文典》刊行後,很有可能就收藏於該神學院內。此外,《日本小文典》所提倡的日語教授法中,有論及日語教師應當所學之內容,十分有趣的一點是“何等人物可以成為日語教師”。當時從日本逃出的天主教徒眾多,還有能夠理解拉丁語的修士,因而由日本人擔任教師的可能性非常大。直至1624年,聖保祿學院仍然開設日語學習班級,但其後情況則不得而知。或許在德川幕府1637年實施鎖國政策以後,傳教士秘密進入日本的難度增加,該日語學習班級存在的意義也逐漸消失了。然而即便如此,當時依然有優秀的日語學習書籍存在於世。至於這些成果後來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則值得進一步研究。[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41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摘要]晚清內地與澳門的官方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兩廣總督與澳門駐穗總領事及澳門總督間的交往體現的。岑春煊在1903-1906年擔任兩廣總督期間,兼管廣東巡撫及粵海、太平兩海關,權力空前擴張。檔案記錄顯示,兩地密切的交往,主要反映在正常外事關係、商貿糾紛、犯罪處置以及逃犯引渡等方面。由於岑春煊採取“化外為內,以簡禦繁”的策略,既堅持原則底線,又不乏靈活性,從而使得兩地交往呈現總體平和與操作複雜的格局與特點。這種以和平友好為主的基調,在近代中國外交史上難得一見,也與岑春煊硬朗的“屠官”內政風格迥然不同,反映了其人內外有別的政治智慧。[關鍵詞]岑春煊 澳門 晚清由於受宗藩外交體制影響,清政府的外交分中央與地方兩個不同層級。與周邊國家的外交,通常下放給邊疆督撫去處理,這就使得晚清如兩廣總督等與葡、英所佔的港澳打交道時,擁有很大權力,可以直接處置有關外交事宜。到1903-1906年岑春煊擔任兩廣總督時,兼管廣東巡撫、粵海和太平兩海關,並把原來分散在香山等地的地方官與澳門打交道的權力收攏上來,外交權力空前擴張。與此同時,葡澳在廣州設立負責兩廣外交事務的總領事官,舉凡日常交往、商貿糾紛、刑事犯罪等主要交涉事務,幾乎都由其負責,或者轉達給澳門總督。清政府與澳門葡人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晚清兩廣總督府與總領事館及其負責人。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可彌補以往關於兩地官方政治關係研究明顯不足的缺憾;如果能準確把握歷史發展脈絡,對於推進今日粵澳交往,也不無裨益。一、正常的外事關係正常的外事關係,一方面包括遊歷、傳教、通商的護照是否發放的裁決,及所涉及國籍的認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譚群玉 曹天忠作者簡介︰譚群玉,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現代化研究所暨哲學系副教授、歷史學博士;曹天忠,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275*本文為國家清史纂修工程文獻項目《岑春煊集》(項目編號︰200510121003002)的後續成果,以及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二十世紀上半葉中國馬克思主義啓蒙與社會意識轉型”(項目編號︰12JJD71001)的前期成果。‧澳門學‧
  • 14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定和甄別;另一方面且更重要的,是雙方日常外交上的平等往來。這些正常外交中的應有之義,在屈辱、不平等的晚清外交史上,顯得鳳毛麟角,值得梳理和發掘。(一)正常發放的護照與國籍認定晚清時期,列強憑藉不平等條約,打開中國大門,通過持有護照,得以在中國遊歷、經商和傳教。葡萄牙(時稱大西洋國)國人及所屬澳門人要到廣東、廣西兩省進行這些活動,同樣需恪守外交慣例,辦理護照,否則可能引起外交糾紛。1903年,岑春煊接到英德縣令呈文,言粵省幅員遼闊,又值地方多盜之秋,有的洋人未辦理護照,私自來省遊行時發生意外,地方官府因預先未知,保護不及,招致外交詰難,“殊非中外輯睦之道”。因此,岑春煊9月13日專門知照澳門駐穗總領事官穆禮時,“嗣後如有領照前往內地傳教、遊歷者,經過沿途地方,務須按約,將照呈請該處地方官查驗,以憑隨時派差保護”。對於護照申請,無非同意或拒絕簽證兩種結果。然而無論何種結果,均需通過駐粵總領事官,以照會形式通知申請人。護照照會內容之要點,一般包括護照序號、姓名、照片、遊歷地點,表示已查驗證件和通知地方官派人保護持照人安全,請求澳方駐廣州總領事轉交護照持證人,蓋上總督公章關防,特別載明安全注意事項等。換言之,除驗證核准護照外,最主要的問題是保證護照持有人安全。除派地方官保護外,特別提請總領事警告護照持有人,不能前往可能造成危險的區域,即嚴格遵循護照所限遊歷區域的規定。岑春煊所簽發的護照持有人前往之區域,大體可分三種類型:一,遊歷廣東全省;二,遊歷廣東省某個具體的地方;三,遊歷廣東、廣西兩省。關於廣東全省的遊歷。此類照會內容的要點,除包括如前所述的基本內容外,還有比較固定的公文照會格式。特別是對可能遇到人身安全威脅的“賊匪”盤踞之地,規定要等到平定或和平時期,纔能前往;如果是經過粵北、海南等地,禁止前往瑤族、黎族居住的少數民族地區,以策安全,並要求駐粵總領事對護照持有者“轉飭遵照”,防止引起外交糾紛。1903年7月25日,在給西洋人沙威前往廣東各地遊歷護照的照會時寫道:接貴總領事官照會,送來第五十七號護照一紙,給西洋人沙威前往廣東省內地遊歷,請蓋印送回轉給等由。本部堂均已閱悉。除諮行查驗保護外,相應將護照一紙蓋用印信,照送貴總領事官查收,轉給沙威收執,持往照內所填地方遊歷。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遊歷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並希轉飭遵照。1904年7月10日,岑春煊在發給西洋籍商人孔監黎前往廣東內地遊歷的護照通知同樣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洋人遊歷內地須呈驗護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以下簡稱《葡領館檔案》)第9冊,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471頁。以下衹注檔案篇名、影印冊數和頁碼。《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沙威前往廣東內地遊歷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33-3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孔監黎前往廣東內地遊歷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127-131頁。
  • 143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兩份護照都強調禁止前往非安全區域,這成為日後護照發放照會中的固定內容。即便是遊歷廣東某一具體地方的照會,其格式內容與此也大體相同。廣東上述“賊匪”區治安問題存在相當一段時間,如1905年1月12日,在給商人郭順烈的遊歷護照通知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又如1906年9月28日在給西洋籍傳教士高美士、教民嚴才前往廣東各屬遊歷的護照通知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遊歷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這表明至少從1903-1906年期間,廣東上述“賊匪”區治安仍未有大的改觀,粵北、海南少數民族地區存在治安隱患或排外情緒。儘管如此,在岑春煊兩廣總督任內,至少有25人選擇廣東全省作為遊歷之地。他們分別是沙威、羅夏肇、林德徽、譚譽騰、加喇沙、黃蘭生、鄭朝威、孫承根、余興茂、陳阿受、林炳烈、陳欽敬、鄭合興、黃如山、林二生、張汝熙、鄧世清、郭順烈、秦鑑芳、馬廣豐、陳武明、李炳鈞、楊亞憐、嚴才、高美士等。關於廣東一個或幾個具體地方的遊歷,先後辦理者有馬福曜、吳祥、區德耀、鄭新吉、李喜發等商人、傳教士和一般民眾,前往地點分別為廣東省瓊州府屬、廣府新甯縣、石岐、潮州和汕頭。照會內容格式與前述遊歷廣東全省者大同小異。即同樣具有包括護照證號、姓名、照片、遊歷地點、兩廣總督驗證印戳,以及查驗證件、派人保護安全、轉送澳方駐廣州總領事、轉交護照持證人和安全注意事項。如果前往地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隱患,則與遊歷廣東全省完全一樣,在照會上強調注意勿往。如馬福曜前往的瓊州府,即屬於此類地區,因此,1904年1月17日,岑春煊給澳門方面發出照會:倘遊歷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而沒有涉及粵北、海南等瑤族、黎族等危險地區者,則一般僅提醒注意“賊匪”出沒或盤踞處所即可。如1904年5月5日,在簽署鄭新吉遊歷潮州、汕頭兩地的護照通知中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並希轉飭遵照。又如1905年1月25日,在給天主教傳教士區德耀前往石岐傳教遊歷照會中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並希轉飭遵照。《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郭順烈往廣東各地遊歷辦理護照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351-35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教士高美士前往廣東各地遊歷事覆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133-13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馬福曜前往廣東省瓊州府地方遊歷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78-8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鄭新吉前往潮州汕頭地方遊歷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98-10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區德耀神甫往廣東內地遊歷辦理護照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356-359頁。
  • 14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這兩個照會格式中的注意事項,就衹強調指出“賊匪”這一方面內容,而無瑤族、黎族等少數民族所在地,因為石岐遠離這些地方。其他發給前往新寧、潮汕地區的吳祥、李喜發等人的護照,由於沒有涉及粵北、海南等地,他們的安全事宜一如前述規定。這也說明兩廣總督岑春煊所簽署的遊歷護照,有明確區域和嚴格規定,不可逾越,這與今日護照籠統可以到某國任何地方,有明顯不同。關於兩廣的遊歷。遊歷兩廣的申請人之照會內容顯示,由於兩廣包括廣東在內,如果涉及廣東,仍然會強調“賊匪”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危險而禁止前往。如1903年9月27日西洋人陳樹森、馮才黻往廣東、廣西兩省遊歷的照會記載: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遊歷廣東省,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又如1904年7月18日,在給商人陳畊全的照會中寫道:如有賊匪處所,仍應按約,俟平靖時,方可前往。倘遊歷廣東省,經過北江、連山、海南等處,勿往猺排、黎地方。也就是說,在這兩個前後兩年銜接的護照通知中,前面均加上“倘遊歷廣東省”前提條件句外,與遊歷廣東全省安全的要求是一樣的。如果到廣西遊歷,情況則有所不同。到廣西遊歷,僅指出不能前往“賊匪”之區,而沒有禁止前往桂省少數民族地區,這似乎可以認為晚清兩省地區同樣充斥匪患,但廣西少數民族排外仇視洋人沒有廣東嚴重。這可能與廣東靠近沿海,外國侵略和中西文化衝突的程度比較嚴重和劇烈有關。總體而言,自1903年9月至1905年7月,先後有陳樹森、馮才黻、劉友慶、陳溎、何兆年、梁益平、陳畊全、鄭擇流、鄭慶科、關貢廷、古桂培、張甲、容尚謙、唐亮疇、郭博士、莊啓衡、陳文富、何連錕、何連煒、余作周、林右、吳祥等22人前往廣東、廣西遊歷、經商或傳教,其人數大體上與遊歷廣東全省者接近,說明在岑春煊任兩廣總督時,葡澳外人對廣西的興趣並不比廣東減少。需要指出的是,在1903-1906年的三年中,岑春煊所簽署的25位遊歷兩廣護照照會的落款,均署上“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紮中國兩廣廣州總領事官穆”的字樣。“穆”是指穆禮時,表明其是葡國駐廣州的既管轄廣東,又負責廣西的外交事務的總領事。這對於理解晚清以來同屬於兩廣總督管轄而又研究較少的廣西與澳門的關係,有不可忽視的意義。而在1906年9月28日發給西洋籍傳教士高美士、教民嚴才前往廣東各屬遊歷中的照會的落款,署名為“右照會大英欽命駐紮廣州總領事官兼理西洋國總領事官滿”。“滿”是指滿思禮,他不僅是英國駐廣州的總領事官,而且一度兼任葡澳駐廣州的總領事,一身二任,表明這一時期葡英關係非同一般。(二)未能發放之護照與國籍認定辦理護照過程中,因為澳門與廣東接壤,有不少中國人假冒葡國國籍,或者擁有葡國和中國《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陳樹森等遊歷護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476-48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陳畊全前往廣東廣西內地遊歷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137-14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教士高美士前往廣東各地遊歷事覆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133-137頁。
  • 145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兩個國籍,以爭取更多利益,違背了兩國條約的規定和清政府的有關法律。辦理護照因此涉及國籍認定和判別問題。岑春煊不僅重視真假國籍之甄別,而且善於運用國籍來處理粵澳關係。這不僅反映在護照簽署與發放上,而且運用於商貿糾紛、刑事犯罪和罪犯引渡等問題上。第一種類型,明確拒絕發放護照。這以伍習之和盧九兩人為典型。1904年,伍習之以葡國商人身份,申請從廣州前赴廣東廣西地方遊歷護照。10月5日葡國頒給的護照格式如下:大西洋欽命駐紮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為給發護照事。現據本國籍人伍習之稟請,欲由省垣前赴廣東、廣西地方遊歷,請給護照前來。據此,本總領事查伍習之素稱妥練,合行給發護照,應請大清各處地方文武員弁,按照北京條約第拾柒款所載,驗照放行,務須隨時保衛,以禮相待,經過關津局卡,幸毋留難擱阻。為此給與護照。須至護照者。右貳十四號照給與伍習之收執,但不得前往軍務地方,隨帶跟班一人。計開:年貌:年歲:五十八。娶親:有。身高:中。髮色:黑。眼:深黃。鼻扁。口中。面貌:圓,鬚:少。面色:黃。有無殘疾:面右有一小瘤。西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月初五日,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給。大清兩廣總督部堂岑加印。限壹年繳銷。內容主要包括護照申請人國籍、姓名、遊歷地方、辦理護照條約依據、發給護照、請求中國各關官員保護幫助和注意事項,還包括隨行人員、年齡、婚姻狀況、體貌特徵、護照有效期等,注意事項為“不得前往軍務地方”。1904年10月28日,兩廣總督府接到申請,審核後認為申請人伍習之原籍順德,在1903年連陽埠商運鹽涉訟案件中,多次來總督府具呈,“均自稱職員”,顯係中國人而非葡國籍。“顯有假冒情弊,應請貴總領事官嚴行查究,以儆效尤。所請印給護照,未便照辦。相應照覆貴總領事官查照,附還護照一紙,並希察收、塗銷”。後又應葡國駐廣州總領事官要求,將伍氏1903-1904年先後三次到兩廣總督府的有關食鹽官司“所呈詞,錄送貴總領事官查閱”。1904年10月4日,澳方送來盧九(盧華富、盧華紹)要求前往廣東各內地遊歷第23號護照,請求簽署。岑春煊對這一大名鼎鼎的第一代澳門賭王的中國籍貫十分清楚,其曾捐資得官,因而直接拒絕,說盧氏“係中國職官,並非貴國籍民,茲據請照遊歷,礙難照准,相應將護照一紙送還貴總領事官察收、塗銷”。這與盧九下面所述的在1904年因闈姓停止引起的國籍爭論問題一致。第二種類型,要求查明國籍後再考慮是否發放護照。可以陳鏡川、沈焯仁、鄭擇流三人遊歷廣東或兩廣護照為例來說明。岑春煊懷疑他們係中國人冒籍,“原籍係中國何縣民人,係於何時入西洋籍,曾否立有入籍之案,其該民等原籍地方及中國各處內地,是否均無產業,自應查明,分別辦理”。即照會穆禮時送回三張護照,擬核實回答後再予辦理。但澳方認為兩廣總督不相《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伍習之護照和國籍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附護照》,《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4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伍習之護照和國籍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41-4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伍習之國籍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47-51頁。關於盧九生平研及近代澳門早期賭博業研究,參見林廣志:《盧九家族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盧華富國籍及遊歷護照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396-40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審核陳鏡川沈焯仁鄭擇流辦理護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114-118頁。
  • 14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信己方,“有礙顏面”;同時指出岑督無權要求查核三人身份。對此,岑春煊表示難以理解,“殊堪詫異”,強調指出,從三人相片看,“均係華裝,相貌、姓名一切與華人無異,此等籍民本非真正洋人,即使果經入過洋籍,而中國官署無案可稽,自應查詢明確,方能核辦”。而總領事官不僅不答覆問題,而且指出不該查詢,不知何據,“殊不可解”。在接下來的另一照會中,岑春煊進一步按照條約和有關國籍規定,解釋其中緣由,三者既然均係中國民人,“如果在澳曾入西洋民籍,則已出中國民人籍,自當與洋人一例看待。按約無准外國民人在內地置買產業之條,陳鏡川等有無在內地置產,是為最要查詢之事”。究其原因,“中國民人凡已入他國籍者,即應棄去本籍,斷無既入西洋民籍,仍守有中國內地產業之理。何則,既為西洋人,業已一律享受西洋籍民利益也”。如果三人能將並無在中國置有產業情事各具切結,送兩廣總督署備案,護照即可照准辦理。這樣做的目的,係“杜絕中國民人恃入洋籍,隱射朦混起見,並非好與貴總領事官嘵嘵致辯”,相信“向來辦事公正”的穆總領事官,“當能體會此意也”。第三種類型,乃以國籍作為處理犯罪的準繩。岑春煊在辦理護照過程中,充分認識到國籍認定事關中國主權和個人權益(因為中國人入了洋籍,又返回大陸,可以爭取權益,甚至挾洋自重,為非作歹),而將國籍問題視為判斷、處理中葡經貿糾紛、刑事犯罪的一大準繩。在商貿糾紛方面,主要案例有盧九小闈姓餉項案、吳敏三欠款案、劉有慶資本被偷樑換柱案。以盧九小闈姓餉項案為例。1904年,盧九因岑春煊禁止小闈姓賭博,而其所承辦的廣東全省小闈姓賭博期未滿為由,要求廣東善後局發還所繳的稅項以及預借款項。岑春煊處理該案的重點,不是放在責成有關方面進行查實,而是從外交方面,反覆抓住盧九不是葡國籍以及闈姓問題係中國內政,千方百計不作涉外問題進行處理。首先,說明蜚聲粵澳的一代賭王盧九“係粵省紳士,籍隸新會,無人不知,且均確有考”,對其葡國國籍加以否認;其次,針對澳門方面搬出盧九早已於1888年5月11日加入葡籍,出示澳國君主批示為證據,岑春煊則指出,盧氏在1898年以新會籍向湖北巡撫捐得鹽運使職銜,後又力保廣西道員而加以反駁,證明其隸入葡籍之後,又脫離再轉為華民,按照公法,即不能再作葡國人看待,其目的“顯係以一人兼入兩籍,希圖並享兩國人民權利”;再次,在強調廣西道員為虛職,不能證明盧氏為中國籍不成後,穆總領事官和翻譯官宋次生親自出馬,與岑春煊面談,後者在“本案最要關鍵,應以盧華富能否認作西洋人為斷”的原則下,再次重申盧氏為中國籍貫、實職官員,“斷不能認作西洋國人”。盧氏承辦小闈姓“又經聲明不附洋股,更與交涉無干”,強調“此事有關中國主權,礙難通融辦理”,並希望澳方嚴治盧氏兼跨兩國的冒籍之罪。《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審核陳鏡川沈焯仁鄭擇流辦理護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119-12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審核陳鏡川等辦理護照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126-13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盧華富國籍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390-39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盧華富國籍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402-41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盧華富不能認作葡國籍事覆葡總領事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424-426頁。有關盧九與粵省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之詳情,可參閱林廣志:《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
  • 147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刑事犯罪方面,代表性的案件包括馮大光在監身死案、李光被劫案、美國人唐登被綁架案。如李光(又名李家駒)被劫案。1903年11月發生所謂澳門商人李光(又名李家駒)被劫案。岑春煊認為,新會紳士李光並非葡國籍,其“在內地置產居家,所享利益與華民毫無區別”;即使該紳在澳門註冊入籍,但既經回至內地,按照公法,葡國“即無越境保護之權”。理由是中國出洋人民及在港澳經商者成千上萬,在寄居之國入籍者,數亦不少,“其家屬產業,大率仍在內地。設使遇有事故,各國官員皆欲越俎代謀,則於中國治權所損寔多,勢難允認”。同時,對外交涉與緝匪追贓是不同性質,“各有界限”,要分別辦理。可以看出,岑春煊在辦理粵澳關係時,首先重視並善於分清案件的內政還是外交性質這一根本性前提,採取了剝離問題進行處理的原則和方法。至於判斷、認定國籍的兩個標準,岑春煊根據條約,尤其是其中外人不許在中國置辦產業或開設商鋪的規定,確定事主國籍必須堅持單一國籍制,而反對“跨籍”的雙重國籍。一旦粵澳發生交涉案件,他不是去糾纏案件本身的具體史實的法律證據,而是首先着眼於是否違背或符合條約法規的大前提,將外交問題轉化為內政事務,可稱“化外為內,以簡禦繁”。這既是晚清中國外交當局盡量避免外釁的心虛表現,也是處於弱勢外交狀態下的中國維護國家權益的一種反映。無論是商貿糾紛,還是刑事犯罪案例的處理,都體現了這個原則。在辦理刑事、商貿交涉案,尤其是後一案件中,岑春煊還注意根據國際、國內法規,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換位思考,反覆解釋,甚至形成新的交涉規則,並知會葡澳方。在吳敏三案交涉過程中,他根據吳氏在內地置產居家,又與華民合夥經商,既然享受中國人民利益,“自應服從中國律法,無論是否曾在澳門入籍,均應由地方官自行審辦,於條約並無干涉”:譬如有貴國人雖在別國入籍,而仍於貴國地方置產居家及得受土著人民各項利益,當在別國入籍之時,亦未經貴國允認,則貴國官員將視為本國人民乎,抑視為別國人民乎?其人設或因事,在貴國地方與人涉認訟則,貴國官員將按本國律例審問乎,抑須交回其人入籍之國訊辦乎?公法具在,諒非強詞所能奪也。到1906年3月15日,甚至形成硬性規定,即中國民人既入洋籍,不得享有內地產業權利,對包括葡澳在內一切有關國家進行宣示。岑春煊函稱,“查核約章,各國洋人不得在中國內地置有一切產業。中國民人既入洋籍,應照洋人一律辦理,不得享有內地產業權利,倘有違約,仍照中國百姓究辦”。(三)日常的外交事務知會岑春煊擔任兩廣總督不久,粵海關監督裁撤,由他兼管粵海、太平兩大海關。按照清廷主管外交部門的總署的有關規定,每逢中外重要節日,粵海關封關停驗進出口貨物,需要及時通知葡澳等國家地區,以免影響貿易。所謂中外重要節日,包括中國的除夕、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外國的聖誕節、元旦,光緒皇帝、慈禧太后壽辰等。春節期間海關休假通告。1906年1月10日,中國春節期間,粵海關封、開的起止時間是這樣通告的:《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李光遭搶及其國籍問題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134-14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吳敏三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416-421頁。《署理惠潮嘉兵備道沈傳義為林璧光控陳策勳等強吞巨款案覆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冊,第249-256頁。
  • 14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照得粵海關向例,歲暮擇期封關,暫停起下貨物,歴經按照辦理。嗣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來諮,據赫總稅務司申呈各關放假日期,通飭照辦。覆准南洋大臣轉准總理衙門諮行,除夕多放假一日。等因。茲本部堂查照前案放假日期,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未時洋稅封關,來年正月初四日辰時開關。相應照會貴領事官查照,希即傳知各國商人一體知照可也。此即向澳門總領事官通告,粵海關春節放假時間,為1907年2月11至16日,即除夕多放假一天。值得指出的是,外國聖誕節和元旦節,岑春煊管轄的粵海關和太平海關也放假。1905年12月11日照會:“照得十一月二十九日係外國冬至,十二月初七日係外國元旦,此二日俱照例停止起下貨物。相應照會貴領事官查照,希即轉飭各商人一體知照可也。”“外國冬至”即今天所說的聖誕節。這表明,晚清政府海關不僅在中國的重要節日,而且在外國代表性節日期間,也放假停止辦公,這是包括中葡在內的中外關係進一步密切的表現。與駐粵總領事互相拜會之知會。主要分為前往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拜會和接待駐粵總領事來訪兩種形式。關於前往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拜會的知會。這種情況見諸檔案,多是岑春煊因公赴廣西返回廣州後,擬前往拜會總領事穆禮時,知會內容包括具體的日期、時間、地點(即位於廣州沙面的總領事館)。如1903年10月1日發函,剛從廣西辦理完軍務的岑氏定於3日下午4時,擬“親詣貴署拜會,藉聆雅教”。1905年3月6日岑春煊從梧州回來,再次前往拜會。關於歡迎駐粵總領事來訪之函覆。為示禮尚往來,岑春煊曾先後留下三次恭候穆禮時惠顧兩廣總督府的記錄,即1903年10月6日下午3時、1904年4月20日下午3時、1905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如第二次係歡迎穆禮時攜同副領事、翻譯官一起前來:“接展來函,藉悉貴總領事官偕同副領事、翻譯官,擬於本月二十日下午三點鐘惠顧,本部堂當如期拱候,藉聆雅教。”邀請駐粵總領事出席光緒皇帝、慈禧太后大壽慶筵,或感謝饋贈。1905年7月25日,岑春煊因光緒皇帝生日而發出公函,邀請駐粵總領事到八旗會館參加慶筵:“本月二十八日恭逢本國大皇帝萬壽,謹於是日十二點鐘在八旗會館設筵慶祝,屆時敬希台駕惠臨,同伸慶敘。”1904年3月13日岑發函,則致謝總領事贈送之葡萄美酒。“昨承貴總領事官惠贈葡萄酒十二瓶,當即拜領開樽試飲,馥郁異常,令人心醉,辱荷雅意肫摯,尤深欣感”。重要外事制度、規章變化通報。包括收稅發票、粵海關稅務職掌、水上交通、船隻管理、粵海關稅務職掌臨時代理以及重大交涉制度、規約的更改等。《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海關春節放假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167-17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外國聖誕元旦海關停止起下貨物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05-10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約見對方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150-15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答應約見事覆葡總領事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32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皇帝誕辰慶典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22-2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答謝對方饋贈事致葡總領事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266頁。
  • 149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關於收稅發票樣式變化通報。1904年,廣東省田房稅契稅收,一律改為三聯契紙票據,涉及洋商和傳教士之繳納。7月19日,岑春煊照會穆總領事官,說粵省田房稅契“現經一律改用三聯契紙,所有各國洋人在通商口岸永租屋地及教堂在內地置買公產,均應一律照辦”。現將章程照送查閱,“希即通飭該管各洋商、教士一體遵照”。粵漢鐵路支路自石圍塘至三水段試辦火車貨捐稅通知,大意為1905年3月4日廣州至三水已經開通,需要設立開辦省城石圍塘火車貨捐,主要在石圍塘設一專局,於西南設一分局進行,按海關稅則值百抽二五之半稅抽收,相應制定稅收章程、聯票印花式樣、護照式樣,以便通知澳方:“送貴總領事官查閱,轉飭各洋商遵照。”並附章程、聯票、印花式樣各一張。粵海關稅務職掌臨時代理的通知。接管粵海關的岑春煊因為要到廣西平定民眾起義,一度奉旨將職權交給廣東巡撫張人駿代理。事畢返穗,於1905年3月13日重新接手管理,18日照會澳方,“此後凡粵海關稅務一切文牘,即蓋用本部堂衙門關防。除恭摺奏報並分別諮行外,相應照會貴領事官查照”。由於清廷裁撤粵海關監督,改由兩廣總督兼管,禮部相應改鑄新的“管理粵海關稅務監督之關防”頒到廣東。11月12日,岑春煊報告關防已在該年“十月初九日啓用。除諮行外,相應照會貴領事官查照”。科舉闈姓停止及其管理通報。1903年10月6日,鑑於科舉闈姓在粵澳關係中事關民眾切身利益,澳門總領事官來函,請求確定報上所載中國科舉及歲科小試已經停止是否屬實。岑春煊7日回覆“均已欽奉諭旨,一律停止,報章所言並非虛語”。11月8日,穆總領事又來函詢問,因為科舉已停,廣東闈姓公司所收投買之銀應否派還。岑春煊對此作了模糊的回覆:“查此事向歸善後局管轄辦理,現在科試停止,闈姓公司已收投買之銀如何派還,現尚未據稟報,諒該公司必能公平辦理也。”水上交通船隻編號管理。廣東省巡警省河總局為保證珠江水道安全,開辦船隻局所,訓練弁將巡兵,不分晝夜,分段巡邏,定於1906年2月3日開辦,需要“照會各國領事官暨札行稅務司知照”。岑春煊隨即於14日將此照會穆總領事官。兩月後,即4月4日,廣東省河巡警總局為方便統一管理水巡,規定“凡在省河船隻,均應編號給牌,藉資查察”。除國內大小船隻共二千八百餘號給牌外,“所有各洋行大小駁艇,自應一律編號給牌,以免參差而便保護”。除稟批飭遵辦外,相應照會澳門駐粵總領事官查照,“轉飭各洋行,諭令各駁艇知照。俟該局前往編號時,一律遵照領牌,勿稍違抗”。《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洋人購地改用三聯契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271-27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石圍塘火車貨捐專局試辦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442-45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接管粵海關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424-42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改鑄粵海關防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419-42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停止舉辦科舉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4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科舉停辦和闈姓公司收銀派還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49-15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巡警省河總局開辦水巡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188-19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洋行船隻統一領牌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193-198頁。
  • 15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雙方交涉職權暫時變更代理。1903年4月11日,岑春煊因為出巡惠州、潮州兩府,決定從12日起,兩廣總督府所有“一切交涉事件,均委廣東藩司代拆代行”。即由廣東布政使代為辦理,並相應函達穆總領事官。8月27日,正在廣西督師平定民眾起義的岑春煊接到澳門方面交來的三個交涉文件,轉回廣州交給代理總督府工作的布政使,命令“洋務委員查案,迅速辦理”;並指出自己“定於明日移駐柳州,所望速靖匪氛,庶可早日東旋,藉承雅教”。這既說明岑春煊對粵澳交涉工作處理的及時和慎重,也說明當時兩廣內政與澳門外交有密切牽連。與此同時,同年5月5日,穆總領事也因請假回葡萄牙,而暫時“請英國駐粵總領事官兼理”其職務,並於5月1日前及時知會兩廣總督。重大交涉制度、規約更改的知會。重申兩國交涉制度修改不能與既定條約相違。1904年初,澳門議政局為了提高駐粵總領事的重要性和辦事效率,確定新的交涉例則,即兩國解犯及交涉公事,彼此應先行諮會駐粵總領事,然後由該總領事照會澳門總督及兩廣總督。同樣,若兩廣總督有公事公文送往澳門,也“應直行照會駐粵總領事官,然後由總領事官代照澳門”。岑春煊接到來文後,認為“交涉公事自可就近與貴總領事商辦”,即接受了交涉公事一款,但對引渡犯人變更則持異議。原因是與原來的條約規定“大為相背”。中葡天津條約第五十四款內載“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此項條約係中葡兩國政府議定,如有更改,需經兩國會議通過,否則,“致違約章”。因此,1月26日“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此後在雙方要求從澳門引渡犯人時,基本上堅持了中方從澳門提解人犯,需由駐粵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纔能辦理。接受通過駐粵總領事進行公事交涉的更改,卻反對引渡犯人更改做法,說明岑春煊對澳葡既有靈活性,也有原則性。同時規定,粵澳交涉事情,地方官不能繞過駐粵總領事直接進行。由於澳粵毗鄰,為辦事簡便快捷,兩國地方官員“遇有交涉案件,往往彼此逕達”。岑春煊認為這樣繞過兩廣總督和駐粵總領事的做法十分不妥,規定中國官員“嗣後遇有與澳門交涉之事,均稟由本部堂照會貴總領事官商辦,或自行照會貴總領事官商辦,毋庸逕達澳門官員,以歸一律”,並將這一規定照會穆總領事。岑春煊建議的這兩個制度,對接下來的粵省在澳犯人引渡產生頗大的影響。二、經濟、商貿糾紛廣州是晚清中國重要的通商口岸,正常經貿主要通過粵海關進行,而引起的糾紛則歸兩廣總《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交涉事務暫由布政使代理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238-23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收到來函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166-16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對方公務暫由英國領事兼任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247-24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中葡兩國解犯條約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405-41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與澳門交涉毋庸徑達澳門官員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360-364頁。
  • 151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督處理。岑春煊在位時,與澳門方面發生的經濟、商貿糾紛,主要體現在債務、租賃以及地產、礦產開採等方面。(一)欠債糾紛所謂欠債糾紛,除前面所說的澳門商人劉有慶控饒氏晉華莊借款不還案外,還有1904年的何成浩欠澳商蕭容款案,1905年的葡澳商人張甲等控追陳李濟欠款案、蕭衍波在澳門揭欠葡澳都司囉嗹等人銀案、李敬初欠澳門泰隆號洋銀及假造憑據案。其中以第二、第三案件較為典型。關於葡澳商人張甲等控追陳李濟欠款案。自1903年7月至1905年8月,葡澳商人張甲等借與陳李濟藥丸店銀共112,328両,到期未還。經過南海、番禺兩地官員疏通調解,以陳李濟藥丸店抵頂,並動員商人梁汝湘認領。陳、李兩姓子孫以祖業無歸而拒絕抵頂,多次控告。再經南海、番禺兩縣令調解,建議梁汝湘將認領改為承典,酌定年限,准陳、李兩姓子孫取贖。但梁氏拒不同意,以至懸而未決。儘管對方一再催促,要求“將陳李濟店鋪照例查封,招人投買變價,以便填還欠款”,限期解決,但岑春煊“因陳李濟開設已久,賬目轇轕太多”,而無法及時妥辦。中間幾經反覆,最後陳李濟同意分期還款,以廣州、佛山三個店鋪抵按解決。“先還銀二萬両,餘分四年還清,每年分兩季交銀,將陳李濟省佛三店為按”,出具甘結,並將結果告知澳方總領事。歷時近兩年的李濟案欠款案總算告一段落。關於蕭衍波在澳門揭欠葡澳都司囉嗹等人銀案。1905年香山人蕭衍波在澳門揭欠葡澳都司囉嗹等人12,000餘元,閉鋪逃匿不還。岑春煊應澳方要求,在香山等地追查犯人逃匿去處,將所開各產業“先行查明封管”。又在澳方一再要求下,經過廣東地方官差追,將蕭衍波名下梅基房屋一間查封看管,並將其所開“文英閣書坊鋪底、貨物封存備抵”,其他因產權未明,未便封抵。此後仍繼續追查蕭氏下落,但最後無果而終。除了對具體案件認眞處置外,岑春煊還力圖從制度上解決問題,一方面形成保護葡澳商人合法權利的制度,另一方面則極力限制洋商的非法收入。在保護葡澳商人合法權利方面,按照“凡有華人拖欠洋人債務不償,由中國官查拏追繳”的條約規定,結合前述各種華人貸借洋人款項不還以及按揭物產發生糾葛,不能抵償,以致洋人被欠而往往又難以追討歸案等實際情況,岑春煊主張“亟應設法整頓,以杜狡騙而免延欠”,以保護洋商利益。他在給澳門總領事的照會中,建議通過廣東省總商會對借款商人的資產殷實度和生意盈虧情況查核清楚,請總領事官諭飭本國商人,“嗣後凡有華人揭借銀両,或將產業、貨物抵押款項之事,須將華人姓名、按揭銀數及所押產業、貨物數目,逐一列單”,由總領事官函知總商會,“以杜架空誆騙之弊”。《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張甲等控陳李濟欠款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2冊,第128-13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張甲等控陳李濟欠款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2冊,第135-13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張甲控追陳李濟欠款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2冊,第145-14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張甲控追陳李濟欠款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2冊,第164-16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處理蕭衍波欠款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7冊,第400-40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解决蕭衍波欠款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7冊,第405-41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處理蕭衍波欠款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7冊,第419-42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廣東總商會協助查驗華商實況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161-166頁。
  • 15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在限制洋商的非法收入方面,岑春煊則嚴禁洋商在各國通商口岸包攬華商貨物,以增進稅源。1903年12月7日,岑春煊根據廣東厘務總局的調查,認為作為通商口岸的廣州,因接近港澳,有各國商人二十多家“專以包攬華貨為生涯”,對來自上海、天津等地的貨物,“代向洋關報完正稅,便可任意銷售,不再完納厘金”,以致厘務總局每年虧耗甚巨,須要進行整頓,以保證厘金的繳納,增加政府稅餉。除命厘務總局認真查緝外,特別照會包括葡澳在內的各國領事官,嚴禁洋商包攬華商貨物,“嗣後如非洋商自運之貨,不得出名包攬,致礙厘金,深紉睦誼”。可見,岑督在保護澳商合法利益的同時,更關心中國厘金稅項不至虧耗。(二)租賃糾紛租賃問題包括租鋪和租船案。租屋、租鋪案,較具代表性的有澳籍張甲控告陳桐君踞鋪拖租並私授李守仁案和劉有慶、陳季祝強租王祖祁鋪屋案。租船案代表性的則有周基南船隻頂借案。關於陳桐君踞鋪拖租並私行頂給李守仁案。1904年,澳門方面多次來函,要求兩廣總督對租鋪人陳桐君佔踞籍商張甲十八甫鋪業、拖欠租金,復又私行頂給李守仁一案進行秉公辦結。後又來函指責南海縣府未能將其強行遷出,實有不公。岑春煊接到照會後進行核查,得知所謂私自頂手,時間在光緒二十四年八月,時該鋪主係成德堂公司鄧沃泉所有,而張甲擁有該鋪則在光緒二十六年,可知此鋪“頂手尤在張甲管業之前”。也就是說,頂手之說不成立。光緒二十八年,李守仁出頂手銀一千餘両,向陳桐君(鳳翔)頂得茹古居鋪屋,“早經通知屋主張甲,並標貼明白在先,由張甲按季收取租銀四十五両。旋又商明張甲,允將樓上改建加修,用去工料銀一千餘両,連共頂手,計用去銀二千餘両,張甲仍按季照舊收租”。光緒二十九年三月,張甲因“加租不遂,既不收租,亦不謀面”,數月後,竟揑稱陳鳳翔私頂樂園並踞鋪拖租為詞,“唆使照請押遷,吞沒頂手銀両”。李氏鑑於該租屋為全家生計所繫,希望官府“照復轉飭張甲,出投街坊調處,收回租銀,抑或嗣後酌加月租,以免訟累”。南海縣令也認為李守仁業已頂手,且裝修銀両甚巨,如今欲將鋪取回,致令所投巨款無着,且反失業,於小民生計不利,希望撤訴和解。“此所以各前令迭次驅遷而該鋪客不能遽遵之原因也”。同時認為,在李守仁願意加租銀15両情況下,張甲避而不見,“堅欲將鋪取回,未免有心纏訟”。而澳門領事官來文則謂,李守仁“並無給過租銀,亦無向張甲領租”,情詞各執。究竟“李守仁果否私頂裝修鋪屋,有無確據,是否與張甲商允在先,曾否領有鋪批,張甲果否因加租不遂控遷,必須傳集調據質”。三方各執一詞,解決辦法就是同時到堂對質。為此岑春煊特於1904年10月20日照會穆禮時總領事官。11月9日,該總領事又來文,質問既然李守仁租受鋪屋之後,業主張甲曾經向其收租,何以來文“乃謂張甲與李守仁並不相識”?究竟李守仁所稱業主張甲“按季收租及商明張甲修建鋪樓各節,有無切實憑據”,岑春煊認為仍需要派員進一步核查妥辦,並於20日照會澳方。關於租船案,主要是指周基南船隻頂借案。1904年8月19日,據稱漁戶周基南因備買出洋捕魚各物,賒欠永利店司事繆訪梅銀両310元,“屢討不還”。經過香山縣丞調處,周基南情願《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洋商不得包攬華商貨物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227-23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南海知縣集訊張甲控案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7冊,第111-13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張甲控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7冊,第134-139頁。
  • 153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將自家船隻“變價歸還,並有胡琛作保承買該船”,擬作變價銀140元繳案。又周氏懇請斷回30元作安家之用,餘欠另立單據,交債主具結完案。後來周氏忽然拒不交船隻,“復串澳門惡棍認為債主,在澳呈控,並竟將船隻由灣仔沙越拖赴澳門沙梨頭船廠拆修”。岑春煊以為“情事實屬狡黠已極,自應照請查拏,交解審辦,以符約章”。因而1905年1月4日照會穆總領事官,“希即轉致澳門總督,飭屬將周基南並船隻查拏,交解前山同知,以憑歸案審辦,足紉睦誼”。該案在中葡關係上的意義在於,不僅由一般租借欠債案上升為交涉問題,致性質驟變,而且在照會中落實了在中葡交涉中的文書制度實踐的變化。換言之,地方官辦理雙方交涉之事,一律不能直接進行,而必須由兩廣總督與駐粵總領事辦理,該規定開始付諸行動,說明商貿案件的糾紛,也有可能升級為比較麻煩的兩國交涉。(三)地產糾紛在岑春煊兩廣總督任內,先後發生三起地產案。其中,法國教士巍暢茂向區蓉第承買地案、羅承業堂捐送教會荒埔地案均與教會交涉有關,而澳人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產糾紛,則屬於民間糾紛。在內地房產轉讓外國教會案的處理過程中,還產生了新的律例規定。關於法國教士巍暢茂向區蓉第承買地案。1903年,岑春煊接到新會何姓縣令的呈文,報告巍暢茂向區蓉第承買江門營前卡房地以建教堂,而該地本屬於軍事要地,且武弁與區蓉第存在歸屬爭議等事。據稱區氏以之賣與法教士,“蓋明欺外洋之人不諳中律,有意蒙蔽”,要求提醒該教士注意,以免財業兩空。岑認為所言極是,並於11月7日裁定,巍暢茂向區蓉第承買之地“既有控案未結,自不應准其交易”。該案在中葡交涉中的普遍性意義在於:首先,以當地出現過的呂文盛案例為鑑,防止涉外房產交易中的欺騙、避免利用教士引起房產爭端,進而“或又請其領事官上凟憲聽”,引起中外交涉;其次,重申教堂買地立契,應“寫明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能專列傳教士及奉教人之名。立契之後,又必照納中例所定各項稅契之費”。建議以此作為定章而加以申明,照會各國領事官並轉飭教士,以後置買產業,務於立契後10日內,將契專函送縣府查明,“如無轇轕,再為印稅發還管業,以杜釁端而昭慎重”。岑春煊認為該建議甚是,批飭兩廣各地遵照辦理,並照會穆總領事官,“希即轉飭各教士遵照”。次年2月,穆總領事以及各國領事官先後照覆,接受中方規定,但認為10日限為期太促,遂接受英總領事官建議,“將十日改為三十日,以冀期限較寬,各教士易於遵守”。岑春煊同意穆總領事官照此“轉致各教士一體遵照”。該案辦理結果,在面向包括葡國在內的所有各國教士在華購買地產的問題上,在宜作為教會公產和需照納中國例定稅費方面,導致具有普遍意義的規章制度產生。關於澳人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產糾紛案。1901年,葡籍澳門人劉有慶、林月波經過中間人蕭朝牽線,前後花費本銀四萬餘元,購買丁持靜位於汕頭埠永和街外白水坦一坵的三大段地,並訂明立單收定後,任由買主填築,待工程完竣後指明界址,立契交易。丁惠馨因此錢截捐限內報捐江蘇知府,有證可查。但該地填築將峻之際,丁氏“突起不良,明知地價頗高,意圖阻止,不肯立契交易,膽將中人蕭朝囚斃滅口,使無中証,殊屬奸險”。在澳方劉、林兩人將其《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法國教士巍暢茂向區蓉第購買房屋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207-22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法國教士巍暢茂向區蓉第購買房屋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221-226頁。
  • 15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告官之後,非但不到堂,反而膽敢在商定填築之地,“搭蓋蓬厰數十間,聚賭擺賣,希圖霸佔,迫商等疊稟縣主,飭差督拆”。1904年5月9日澳門方面來函,要求岑春煊飭令澄海、揭陽等縣查辦,並“先拆蓬厰,無任奸橫;立傳丁惠馨、丁寶元等到案,集明確,從速辦結,以期相安。倘再不赴案,即令商等按價繳官,由縣立案出示,另立稅契管業,以歸血本而杜狡謀”。最後結果如何,目前尚未看到有關材料。(四)礦產開採糾紛在礦產開採方面的糾紛,比較典型的是南海縣大嶺山煤礦開發交涉案件。1903年6-7月,澳門總領事為本國商人容良擬請變通承辦南海縣大嶺山煤礦,而給兩廣總督來函。主要意思是,開礦符合官荒地和附近不礙田園盧墓的規定,但卻被延遲一年多尚未給照開辦,浪費財力時力,要求變通處理,先給照試辦,後給外務部暨礦路總局立案。岑春煊答覆:未經批准即行開辦,違背《奏定礦務章程》第一條,沒有先行給照開採,一面諮部立案之說;“各省開辦礦務,均須先行諮請外務部暨礦路總局核奪,並無准令先行給照開辦,一面諮部立案之條,礙難通融辦理”。該商人未經批准,即預請礦師、煤工,“係屬自誤”,責任自負,與中方無關。接着,澳門方面援引廣東礦務章程及其曾經允許的龍門、陽山兩案進行勸說,要求融通。9月,岑春煊答覆:前兩案明確規定“不准洋人附股”,容氏既係葡籍人士,“未便援照辦理”。“事關交涉”,“擅予通融”、“必幹部詰”,因而所請“先由局開採一節,礙難允准”。希望總領事轉飭該商遵照。不久,穆總領事又在辦理和繳納執照費上打起了主意,提議“其照費視成本多寡酌提百分之一繳局,以資辦公”。但根據有關規定,必須經地方官“查看明確”,上報外務部核准,並頒發給執照後纔能繳費,故而岑春煊11月18日答覆指出,“未經奉部核准給照以前,未便先收該商照費,致與定章不符”。1904年1月,岑春煊又以開礦附近“各鄉紳民紛紛出頭控阻,必須傳集查明確,民情相安,方不致滋生事端”為由,加以拖延。4月,派員調查得出結果顯示,所謂“金利司用財唆擺土人,出頭阻抗,及廣東報紙所載電報各節”,實乃謠言。9月,根據外務部要求,開礦負責者須“公正可靠”,而容氏本係粵人,如今冒入葡籍,開礦申請“由葡國領事代為請辦,跡近朦混。其人之不安本分,已可概見。應即查照駮斥,以免效尤”。建議該處礦務“應由粵省籌集款項,飭局自行開採”。岑春煊將此轉告澳方。澳方又以容良等原日所集公司“係張文畬為首,其人係貴國籍民,在澳門生長居住,身家殷實,名望素著,承辦煤礦,決然可靠”為由,仍不願放棄。1905年4月,岑春煊根據商部奏定礦務章程第四條對於礦地準確數據及“繪圖貼說”的要求,第十三條對於股本、股款所存銀行、票號的詳細《葡總領事穆禮時為劉有慶林月波與汕頭丁氏地產糾紛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抄件》,《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54-56頁。《葡總領事為容良等請求開辦煤礦事致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稿》,《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268-27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容良開礦須遵定章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282-28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容良承辦煤礦不合章程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291-29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開礦須遵定章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325-33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容良承辦煤礦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332-33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容良申請承辦煤礦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375-38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不准容良承辦煤礦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413-417頁。
  • 155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要求,以及第十六條對“集股開礦總宜以華股佔多為主”等要求,認為此案“張文畬等五名均係葡商,而華商僅有馬寶仁、唐鴻二名”,實際情況“似與商部定章不甚相符”,仍然爭取由粵省集款飭局自採。總之,從1903年6月到1905年4月近兩年時間裏,岑春煊以開礦先後順序的定章、事關交涉,開礦礦主的人品,民眾反對,不符執照費繳納規定、華股份額等各種理由,堅持原則,不予變通,頂住各種壓力和利誘,為爭取收歸自辦付出了努力。三、犯罪處置和引渡交涉在晚清粵澳交往中,如果說兩廣總督岑春煊在日常或友好往來時,可以採取“化外為內,以簡禦繁”的方式,商貿糾紛也主要按內地的法規解決,那麼,刑事犯罪和犯人引渡則涉及兩國不同法律,手續麻煩,處理起來也比較棘手。(一)涉澳犯罪案的處置晚清廣東盜匪成風,加以與澳門水陸接壤,犯案之人此緝彼逃,有恃無恐,案件時有發生。主要有搶劫、拐賣、欺騙誣告、綁架、走私等,往往需要兩廣總督與澳門駐粵總領事或澳門總督互相知會查辦,互通信息及處理結果,於是公牘旁午,交道頻繁。關於搶劫案,可分無名的集體案與有名的單個案兩種。在無名集體案方面,1905年1月11日,駐粵總領事轉來澳門總督來文,說“賊匪在澳門附近水面搶劫貨船,大有阻礙,請飭追緝贓賊”。岑春煊接到照會後,要求香山縣令“立速選派兵役,懸賞購線,並關移鄰封,一體設法偵緝,務將本案賍賊悉獲究辦,追贓給領具報”,並於29日相應照覆該總領事官與澳門總督。在單個案方面,主要以搶劫貨物,尤其是搶劫貨船案件為多,僅1904年,即有1月的林順泰貨船被劫案、2月的江安渡案和5月的廣安澳船被劫案等。其中林順泰貨船被劫案,指載有一千擔糖的澳人林順泰的貨船,在香山三灶對上挨近上教地方,被海賊用快艇搶劫,並傷兩人。岑春煊接知案情後,表示一定“設法查緝,務將本案贓賊悉獲究辦,追贓給領具報”。而較能集中體現岑春煊的快速反應和雷厲風行作風者,係對於江安渡輪案的處置。他在給澳方的回答時說:“查粵省盜風素熾,本部堂蒞任以來,遇有中外商民被匪行劫案件,無不立飭認真查辦。其地方官之不得力者,均經隨時撤參,正所以嚴示懲罰。”在綁架案方面,1905年主要有7月的勒索澳門青州取坭船戶行水陳有等綁架勒索案、9月的沙面順昌洋行曾申伯等職員被綁架案,1906年主要有9月澳門糞尿工人方志等人被劫勒案等。澳門總領事官來文說,沙面順昌洋行司事曾申伯、陳燦二人在廣州河南洲頭嘴街市地方被《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南海大嶺山開礦案及相關章程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0冊,第418-42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澳門附近水面劫匪出沒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465-469頁。《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廣安澳船被劫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461-46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林順泰貨船被劫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451-45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澳門江安渡被劫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456-46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方志等在順德縣黃連鄉被劫事覆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附打單信抄件並信封》,《葡領館檔案》第12冊,第205-213頁。
  • 15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擄。岑春煊在覆文中,斷言“如無別故,必係賊匪冒勇所為”,強調“事在白日,猖獗至此,藐法已極,殊堪痛恨,應即飭行查明,赴緝究辦”。在欺騙誣告方面,有葡國籍人馮才黻控被宋寶珊等毆搶珍珠等物案。澳門籍人馮才黻在合浦與親戚宋寶珊、宋德周等合夥做保險業生意虧本,結算時馮氏故作手腳,使數目不清,1903年4月反而誣陷揑報被宋等人毆搶珍珠等物。經合浦縣令審查,純屬子虛烏有,並要求馮氏將宋德周等人之股本銀八百両如數繳出充公,作為學堂及工藝廠經費。雙方同意,立有證據,馮氏亦被扣押。不料後來馮氏乘間脫逃拒捕,其父馮運亨則稟告西洋總領事,猶言其子不知生死,“實屬任意欺朦”。岑春煊命縣令將其緝捕歸案,並將處理結果於1904年6月通告澳方。這是一起典型的惡人先告狀,並試圖挾洋自重。經官府偵查,最終讓原告成為被告,伸張了法律正義。在走私案方面,有澳門永和祥船走私案。1905年11月,中國廣靖緝鹽輪船在香山縣屬三角山海面,將裝載有中方違禁食鹽三十餘萬斤的澳門永和祥船扣押,中方根據食鹽專賣條例,認定該船違背禁運令,且假掛法國旗,緝獲地點確係中國洋面,斷定性質當為走私,因而將船貨一併充公。對於這些涉澳犯罪案的處置,岑春煊堅持了承諾究辦與拒絕違約賠款相結合的原則,在追捕罪犯過程中,張網驅魚,防堵並立,以期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承諾究辦與拒絕違約賠款的結合。一般情況下,岑春煊在積極、快速採取措施處理交涉案件同時,也堅持條約規定的原則,並要求澳方同時配合,以拘捕罪犯。對澳門方面被搶的財物,雖承諾認真究辦,但是以條約規定為據,不同意賠償。1903年10月前發生的李光被搶案,岑春煊鑑於“事關糾衆焚搶,自應緝匪追贓,從速辦結”,答應命新會縣令盡快將該案主謀呂紹萃等人,以及實施搶劫的犯人張亞林等捕捉歸案;但對澳門來文“所請按核賠補一節,自來無此辦法,難於照准”,不同意賠補。張網驅魚、為叢驅雀之緝盜方法。由於華兵不能越界前往澳門緝捕,以致澳門成為內地逃犯淵藪,須要粵澳配合行動。雙方在各自境內配合緝匪,在大陸清剿,於澳門張網,採取為淵驅魚、為叢驅雀之緝盜方法,同時配合進行。在1905年7月陳有等對澳門青州取坭船戶勒索案的處置中,即試圖採取這種配合辦法。該夥匪徒“列名致函,勒收行水”,強行要求受害人家屬將銀兩交到澳門名利棧櫃,藏匿澳門,明目張膽,“實屬膽玩已極”。8月,岑春煊利用澳門方面來函、請求圍捕勒索匪徒的有利時機,擬採取驅魚張網行動。即一方面要求澳門當局“飭屬查明藏匿澳門之匪,一律查拏或驅逐出界”,一方面由大陸派出幹練的廣東水師提督李准“緝拏懲辦,至紉睦誼”。具體來說,即按照李准的建議,由其“親督勇隊,馳往附近澳門黃梁都一帶各匪鄉查辦,務期淨絕根株,斯不特省澳商務日隆,而粵省盜風亦可稍戢”。這對內地劫匪犯案《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順昌洋行曾申伯等被擄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39-14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馮才黼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191-20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澳門永和公司之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64-180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處理李光遭搶案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129-13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匪徒勒索澳門青州取泥船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1-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查緝匪徒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7-13頁。
  • 157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後逃匿澳門,此緝彼竄的慣技,頗具針對性。防堵並立、標本兼治的解決方法。澳門永和祥船走私案件1905-1906年的交涉,可清楚反映出來。永和祥船走私案船貨被扣後,粵澳雙方在緝私地點是否屬於中國水面,永和祥船運載食鹽性質是否屬於走私等方面,展開了系列博弈交涉。澳門駐粵總領事一直堅持將所扣物船歸還,雙方相持不下,驚動了葡國駐北京公使阿大臣,阿希望妥善解決。岑春煊在堅持沒有錯扣、性質係走私的前提下,鑑於食鹽走私對中國稅餉的衝擊,同時又充分考慮了對方的實際情況,同意採取彈性處理辦法,在指定地點和運輸路線,採取價格優惠兩成的辦法,由雙方食鹽官局出面交易,再賣給澳門民人,防止對方走私,試圖從根本上解決食鹽走私問題:擬先查明澳門每年需用食鹽若干,飭令澳門附近之前山官埠,將鹽斤備足,並由兩廣鹽運司先送買鹽印照,俾澳門民人可以持照赴官局購買,庶免再有被獲之事。……澳門人民買鹽,照前山人民之價減少二成,如前山人民需錢一百文者,澳門人民來買,祇收八十文,以示格外公道。若澳門自向他處販運中國鹽斤,中國官仍應查緝充公。如果對方接受,可以考慮將所扣船和食鹽放回。儘管後來雙方又在購買食鹽是否走私、該船是否在中國水面緝獲等事情上繼續爭論,案件最後不了了之。從中仍可看出,岑春煊在這件事的處理上,堅持了原則與靈活相結合,防與堵並行的交涉政策。(二)犯人引渡交涉在粵澳所有交往中,引渡犯人涉及兩國的主權與法律,最為麻煩。在引渡犯人中,可以分為官犯與民犯兩大類型。官犯案比較少,著名的如前番禺知縣裴景福的引渡;民犯居絕大多數,且多是刑事犯罪。而在民犯的引渡中,又可以分為三大類型和批次。其一,少數犯人類型,一般為1-2人。如1903年12月的王玉山(林沃,又名林華旭)、彭二(彭皆二)解省歸案;1904年8月的販賣人犯高朝、李炳引渡案,10月的盜竊犯許彪連解回粵案;1906年1月的著匪林亞大(高佬大)押解歸案,6月的著匪吳來押解案,7月的著名劫匪郭亞十(順培)引渡案,10月的引渡劫匪顏濃寬案,以及同年的著匪梁先義等人綁架勒索美籍人唐登(童亭之)案等。在此僅以販賣人犯高朝、李炳引渡案為例。高、李合夥《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92-19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81-18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永和昌走私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198-20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處理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206-20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解决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函並信封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3冊,第210-21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王玉山、彭二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4冊,第234-24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盜犯許彪連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448-45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盡快提解林亞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22-2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案犯吳來事致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162-16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郭亞十案及永和祥鹽船案事覆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157-16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交解劫匪顏濃寬事致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3冊,第470-47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拏解林大和梁義華等案犯事致兼葡總領事滿思禮函照會 附清外務部與葡國駐京大臣就此事之往來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70-81頁。
  • 15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將香山縣趙孫氏幼子趙亞標拐往澳門販賣,在當地被抓獲,經“澳官提,供認不諱”而被羈押。岑春煊於8月照會澳方要求“查明見覆”,以便“提解回縣,歸案訊辦”。為避免罪犯在澳門責罰期滿被釋放,9月再次照會,預先提醒對方,“何時期滿,預先照知,以便屆時照章提解,萬勿遽將該犯等釋放”,以便及時押回內地審判。因而1906年1月16日,在請求將林阿大緝查務獲訊明交解案中,澳方特別重申規定,今後到澳門提解犯人的地方官,不能直接照會澳門總督,須由“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辦理”,岑於22日照會中表示“自當照辦”。其二,小批次犯人,一般3-5人。代表性的有1903年8-9月間的行劫海利商船的罪犯林爵(林敏洽)、蕭顯、高江、阮有、阮洲等押解案,1906年4月以林大為首的及高根好、阮孖愛、高缸瓦祥、梁義華等著名暴徒引渡案;8月兇盜萬亞保、梁亞嬌等四名搶劫、強姦、殺人引渡案。其中海利商船被劫案的罪犯押解,澳方積極配合,不僅立即佈置巡捕帶上線人,往澳門藏匿處所將林匪等五名捉獲留禁,專門等候兩廣總督照請提解,並表示“此後若再有中國匪犯赴澳門藏匿,欲提解歸案審辦者,定必襄助,飭屬代為緝拏”。岑春煊因該大臣“輯睦情殷,關愛肫切”,在照會中表示“無任感謝”。但是,香山著名劫匪、懸賞金達千元的林大(高佬大,又名林佩南)引渡案,澳方反應則甚為消極,兩次均“率行釋放”,且故意拖延抓捕,以致該夥匪徒有恃無恐,在引渡期間再度犯案。兩次“擅行縱放”的理由種種,如“罪不真”,“並非在澳犯罪”;清兵會營自行捕獲,“有違礙澳門地方治限”;提犯公文未經領事轉致澳門總督。不能及時抓捕的理由也有多種:如已“跑往香港”,或“不知跑往何處”。這不僅違背兩廣總督可以徑行照會澳門總督解交犯人的《中葡條約》第45條規定,而且有意搪塞為難,“已屬有傷睦誼”,違反兩國平時有事互相幫助的良好習慣。更重要的是,該匪“恃有逋逃,附從日眾”,其黨羽高根好等各著匪“終日遊行於澳門街市,無人敢攖其鋒”,香山縣幾無寧日,又發生土匪勒贖巨金未遂而將事主柯鳳巢行劫擄去之新案。他們如此明目張膽,頂風作案,“無非以澳地為護援”。澳方有意縱容,成為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其三,大批次照會引渡,達至6-31人。這以區新等31人被通緝引渡案最為典型。1904年1月1日,岑春煊鑑於著匪區新等在水陸各處“搶劫財物、謀殺人命、罪大惡極”,誠恐逃往澳門,除照會澳門總督,“嗣後如有前項匪徒逃至澳門界內,務祈飭派員弁拏獲監禁,一面照會本部堂,以憑委員帶同證人赴澳門指證明確,提解回省歸案訊辦”外,相應照會總領事官,希轉致澳門總督“查照辦理施行為盼”,並附上31人劫匪名單,即區新、林潤瑞(林瓜四)、李北海、羅永、胡女、譚義、蕭廣暹、高根好、高開結、吳文五、黃橫仔、勞李滿、何恒、何永、林寬、曾盛、歐陽龍標、張紹、張全、潘柏、潘錦、潘祝、區湛、梁娣、馮方、羅格八、鄭八、李亞業(九指業)、袁有光、鄧百池、李滿堂。此照會用意在於,預先給澳方開列大批犯人名《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拐匪高朝李炳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283-29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拐匪高朝李炳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15冊,第292-29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拏獲提解林阿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28-34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海利船被劫及緝匪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330-33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兇匪萬亞保事致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170-17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海利船被劫及緝匪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330-336頁。《外部發兩廣總督岑春煊文》,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二),臺北︰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8-1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查拏劫匪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 附劫匪名單》,《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337-343頁。
  • 159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單,如果有犯人潛逃到於彼處,即要求對方協助抓獲並引渡回粵受審。四、交往的具體特點關於粵澳關係,如果與此前之後態度比較強硬的張之洞和張人駿時期相比,岑春煊時期的特點在於,總體上友好平和,具體操作則複雜麻煩。所謂總體上的友好平和,是說岑春煊擔任兩廣總督期間,粵澳之間沒有發生大的外交風波和武裝衝突,這充分體現在前面所述之正常外事關係及商貿糾紛的處理上。所謂具體操作中的複雜麻煩,在商貿糾紛中固然有所反映,但主要體現在犯罪案的處置以及犯人引渡方面。為了進一步說明這點,不妨通過引渡裴景福案、順昌洋行案以及唐登案三個案件予以說明。(一)引渡過程一波三折以引渡裴景福案為例。1904年,南海縣知縣裴景福因犯草菅人命,貪贓枉法,毀滅證據,拒交證人,受賂於澳門賭王盧九,潛逃澳門等數罪,加上個人之恩怨,粵督岑春煊和清廷必欲緝捕引渡其歸案而後快,但過程頗為複雜,充滿變數,拖延日久。從澳門引渡犯人,需依據中葡雙方簽訂的條約,各自國家的法律以及當時國際通行的條約法規。在這一點上,岑春煊做足了準備功夫,並聘請了洋律師。5月2日,岑春煊向穆禮時發出照會。其要點有三:一則看管犯人裴景福須引渡回中國受審;二則因葡律沒有死刑,故按照中國律令本該判處死刑的裴犯,考慮到兩國法律上的差異,可以免其死罪;三則派專人持犯罪證據前往澳門,將犯人提解回國。隨後岑春煊派律師白芝古文吔士將證據帶赴澳門代理,並飭派卸任廣州府知府沈傳義、卸任番禺縣知縣劉能,帶同南海縣房書陳吉、葉福及商人李如初,前赴澳門指證。沒想到整個過程節外生枝。其一,提解官更換。岑氏最先是委派省河兵船分統、水師千總邱志範赴澳門守候交解,後因珠江等“各江匪氛不靖,應飭回省巡緝,以資防範”,不得已改派管帶雷虎、魚雷艇曹汝垣前往接替。其二,解回時間拖延耽擱。裴犯解回廣州省城,原定時間是1904年5月10日,結果延至8月5日纔事畢,拖延近三個月。原因是期間中國兵船臨近澳門,引起外交誤會,澳門方面不願解送。岑春煊為此發照會查問:“現已事隔十餘日,仍未准澳門總督將該官犯交出,究竟因何延緩,何日可以交解?即希貴總領事官查明見覆,一面轉致澳門總督推念睦誼,飭屬即日將該官犯交解來省,以符條約。”經派洋務處溫宗堯查問,葡澳方面回覆,纔知道澳方對中國兵船現身澳門附近海面存在疑懼,以為武力哃嚇,故而遲遲不解。此事還驚動了葡國駐北京外交大臣,就此向清廷外務部提出抗議。對此,岑春煊專門致函總領事穆禮時,解釋廣東多隻兵船前往澳門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錄副文件》,卷宗第3-102-5436-21號。《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向澳門提解裴景福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45-353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官犯手續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56-35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交官犯裴景福證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60-365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盡快提解裴景福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84-388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催促提解裴景福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72-37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裴景福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77-383頁。
  • 16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緣由:“以廣東密邇澳門,兵船來往,乃係常有之事。此次因提裴犯,先有兩船在澳,後因伏波解餉前赴北海,中途損壞機器,電省派船替換,是以同時偶有數船在澳”。並對因此致疑而“殊堪詫異”,指出“此次赴澳各船如有他意,決不致未配軍火、兵勇前往,亦不致於貴總領事官知會以前,已先陸續開往別處。應請轉致貴國欽差大臣,毋庸見疑可也”。此外,岑春煊重申了雙方“永敦和好,益固邦交”的願望,並請轉告澳門總督和駐京外交大臣。末了仍不忘再次追問裴犯“何日可以交解”這一關鍵性問題。其三,裴景福離間中葡。中國兵船臨近澳門口岸之事還另有隱情,其實也是裴景福試圖用計離間兩國政府,以求拖延時間的結果。此節可從後來岑春煊給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的摺子中知曉。裴景福“唆其黨羽妄造謠言,謂臣派兵輪往攻澳門,將構成中葡兩國交涉。幸澳門總督辦事認真,知廣商民皆恨之次骨,不足袒庇。”所謂“唆其黨羽”,根據裴氏家丁在澳門被捕後的供詞,“到澳門時,有一裴景福之朋友,姓陳的,到船說由裴景福之朋友,姓盧的,着他到來接裴景福。”此處“姓盧”人氏,當指澳門賭王盧九。也就是說,裴景福運動盧九等澳門人脈關係,以間離粵澳兩地政府。的確,裴景福有很強的反偵察和反解省能力,其人“才足濟貪,平日彌縫極為周密”,銷毀犯罪證據,窩藏證人,交出部分贓款以為緩兵之計等。逃逸澳門後,除間離兩國關係外,還“延請律師強詞辯護”。這些均表明裴景福善用粵澳兩地關係,拖延甚至蒙混過關,給引渡增加了難度和麻煩。裴景福歸案後,岑春煊為兌現他對澳方的諾言,並念及裴交出贓款以充作廣西用兵軍餉,故而沒有直接處死犯人,而是發配流放新疆。(二)在內地案的處理中牽出對外交涉案這以順昌洋行之案中案最為典型。1904年4月,駐粵領事官宣稱,葡國商人順昌洋行加喇唦稟稱,被匪行劫,希望中方將全勝堂主謀陳泮義拘捕,追回贓銀1,100餘元。據查,其實是陳泮義與裕泰米店內司事劉某所為,並將其嫁禍於遊手好閒的陳亞參等人。這本是屬於中國內地發生的搶劫案,但在追查過程中卻牽出另外一件交涉案,即順昌洋行違規在非通商口岸的佛山設立分行,掛靠在裕泰米店內交易。岑春煊在處理這一案中有案的交涉問題時,仍採取區分剝離的辦法,涉及搶劫另案處理,重點則放在順昌洋行佛山洋商分行非法設立的查處上。認為順昌洋行違背了中葡條約第十六款“內地各處並非通商口岸,議定不得設立行棧”的規定,要求“刻日遷移,以符約章”。葡國總領事卻說在佛山有英、法、德、美等國之順全隆、太古、行禮和、禪《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廣東兵船赴澳門事致葡總領事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66-367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提解裴景福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77-383頁。岑春煊:《官犯裴景福潛逃洋界交回酌擬懲處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錄副文件》(影印),卷宗第3-102-5436-21號。《裴景福家丁供詞鈔件》,《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354-355頁。裴氏“貪酷之事,皆由門丁植槐軒、廖錦三兩人為之,過付助虐,飭令交去質証。而裴景福縱令潛逃外洋,以為延宕倖免之計。屢具限狀,卒不交出。臣因其狡譎,當令發交番禺縣看管押迫。詎裴景福置若罔聞,而以必飭交出植槐軒、廖錦三”。見《官犯裴景福潛逃洋界交回酌擬懲處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錄副文件》(影印),卷宗第3-102-5436-21號。《官犯裴景福潛逃洋界交回酌擬懲處摺》,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錄副文件》(影印),卷宗第3-102-5436-21號。《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順昌洋行錢款遭搶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435-447頁。
  • 161態度與技巧──岑春的涉澳外交活動臣、魯麟、三井等洋行的分棧,如果“獨令順昌洋行遷移,辦法未免不公”。岑春煊肯定對方此說“深明條約,辦事公正”,即照會美、英、德三國領事官暨駐港日本領事官查明,各該洋行如果確係真正洋商所開,“即勒限一箇月內一律撤除。如逾限不行搬遷,即當札飭該管地方官按約查封充公,以儆效尤”。同時相應請澳門總領事官“即飭順昌洋行一體遵照辦理,以符約章”。這是典型的交涉中的搶劫與外交纏繞在一起的案件,頗為複雜。(三)案件本身牽連數個國家這以唐登案最為典型。1906年4-5月,著匪梁先義等人綁架勒索美國人唐登案,除涉及中葡兩國外,還事關美國,成為複雜的國際案件。該案不僅涉及唐登沒有護照,國籍需要認定為中國還是美國,刑事綁架勒索案的破案及其綁匪需由澳門引渡回中國的問題,而且涉及中、葡、美三國幾乎所有的外事機構。起初岑春煊認為唐登沒有辦理護照,試圖當作中國內政處理,以避免涉外交涉。但美國公使給北京外務部施加壓力,認為唐登係童亭之訛誤,其確為美國籍公民。在引渡該案綁匪梁先義問題上,澳門總督開始“延不交解”,態度消極。岑春煊衹好借助外務部以及美國公使照會葡國駐北京公使阿大臣,以給澳門方面施加壓力。最後不僅成功引渡綁匪,而且重申今後在澳門抓獲內地逃犯需及時引渡的條約規定,“以後凡避匿澳境匪徒,一經照請拏交,務即飭屬遵辦”。該案件從法律方面來說,涉及護照辦理、國籍認定、引渡罪犯等民事、刑事領域,在交涉方面牽動了兩廣總督岑春煊、澳門總督及其駐粵總領事、外務部、美國公使、葡國駐京公使大臣,成為一種內外牽連、結構複雜的交涉事件。(四)交涉案複雜的緣由多樣其一,法律本身有空子可鑽。粵澳兩地水陸接壤,嫌疑逃犯“此拏彼竄”,法律有漏洞可鑽。如條約雖然規定澳門有幫忙抓住並引渡內地逃犯的義務,但由於中方不能直接派員進入澳門緝捕逃犯,且引渡時須要官方派員並帶上一位甚至多位證人前往指證纔能解回;而澳門法律規定,三個月沒有證據必須釋放犯人。因此,所謂在有效的時間內及時引渡和交接,不免經常過期和脫節。其二,受制於兩地交涉制度變化的影響。粵澳兩地交涉,原先採取直接交涉方式,即香山、番禺等地的地方官有時不經過兩廣總督,直接與澳門總督打交道。後來改為需要經過兩廣總督或駐粵的葡國總領事,再轉交澳門總督,由直接變為間接,這固然可以使交涉有規可循,口徑一致,但交涉環節增加,效率自然有所減低。其三,國家尊嚴、利益考慮和官員們的鬥氣影響。在兩地交涉過程中,雙方出於自身的主權、尊嚴、利益考量,不免都有要求融通辦理事情的訴求,但恪於條約律例的原則,無法事事滿《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令順昌洋行遷移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453-46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令順昌洋行遷移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453-461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佛山各洋行應一律遷移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466-472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拏解林大和梁義華等案犯事致兼葡總領事滿思禮照會‧附清外務部與葡國駐京大臣就此事之往來照會抄件》,《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70-81頁。《外部收兩廣總督岑春煊電》,黃慶福主編:《澳門專檔》(二),臺北︰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6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查拏劫匪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9冊,第337-342頁。
  • 16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足對方的要求,這自然會引起反彈和不滿,甚至會將這種不滿轉移到其他交涉案中進行刁難、報復。如在永和祥船食鹽走私案件中,澳方要求通融被拒絕後頗為不滿,在1904年的劫匪林大引渡案交解過程中,即以各種藉口,一再拖延。這種做法違背雙方交涉中約定俗成的就事論事,不許串案的傳統慣例。其四,案件本身牽涉面的延伸,也會導致處理過程愈益複雜。如美國人唐登在香山被內地匪徒綁架到澳門案件,由起初的內政問題,演變為中葡兩國交涉,再後來美國公使的介入,更延伸為不折不扣的涉及三國的國際外交案件,案件更形複雜。由於以上這些常見因素,加上溝通不暢等原因,誤會時有發生,導致粵澳兩地在晚清交往過程中,特別是在犯人引渡交涉中,往往一波三折,節外生枝。結語晚清時期兩廣總督岑春煊與澳門的交往,如果按照從簡到繁、由易到難的遞進,包括日常友好、平等來往、商貿糾紛、刑案交涉等主要內容和方面。護照辦理和發放,國籍認定和運用,正常外交消息、法規制度變更等的及時知會,所呈現的不是近代以來中外關係那種動輒動刀動槍、屈辱交加的常態,而是難得一見的有理有據有節,以平和為基調的另類情勢。如果說在商貿糾紛方面,雙方致力於維護各自甚或對方的合法利益,但由於許多糾紛發生在內地,澳門處於被動,中方居於主動,那麼,在犯罪處置,尤其是在引渡犯人方面,情況則正好相反,即澳方佔主動,中國反而被動,求方和被求方關係顛倒,問題頓時變得麻煩複雜。岑春煊在粵澳交往中所採取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方法,諸如“化外為內,以簡禦繁”,既堅持底線,又具有靈活性,並將條約法規在具體案例中加以運用,進而提煉作為新的規則章制,使得兩地交往大體上呈現平和為主與複雜明顯的格局和特點。岑春煊主政兩廣時期,粵澳關係以和平友好為主的基調,一反其硬朗的“屠官”的內政風格,旨在為平定廣西民眾起義和推行兩廣新政創造比較穩定的邊疆環境,也說明其本人內外有別的政治智慧。而這種局面的出現,也與雙方交往的主持人──兩廣總督岑春煊與澳門駐粵總領事穆禮時之間良好的互動與合作分不開。此正如岑春煊離任兩廣總督時托人向後者所表述的:“在任三年有餘,與貴總領事官交涉事件,諸承和衷辦理,深為感荷。”由於該總領事“駐粵有年,歷由澳門提回要犯,為數不少,悉賴該領事協助之力”。岑春煊為此向清廷奏請給予這個洋人“賞給二等第三寶星”獎勵,得到光緒帝的硃批照准。[責任編輯 張中鵬]《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交涉林大案牽扯別案事覆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葡領館檔案》第8冊,第62-69頁。《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為離任事致葡總領事函並名片》,《葡領館檔案》第11冊,第256-257頁。《請獎各國派駐通商口岸和衷辦事之領事官及稅務司等員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112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877-878頁。
  • 163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摘要]李鴻章在1900年短暫主政廣東,期間涉及和處理了多起澳門的重大外交問題。在華工問題上,李鴻章指派容閎與秘魯代表交涉,促成了《中秘查辦華工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的簽訂,在澳門地位談判上,為確保北洋軍經費而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關於澳門地位的表述作模糊處理,為日後粵澳勘界之爭埋下禍根;當時廣東社會動盪、盜匪橫行,李鴻章實施“課賭稅以治盜”政策,是澳門賭博業起始的歷史因緣之一。此外,保皇黨在港澳活動頻繁,李鴻章着手處理並涉及經元善案,起了關鍵性的作用。[關鍵詞]李鴻章 澳門 華工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經元善案近代澳門問題的演變是晚清外交被動狀態的一個縮影。李鴻章自1870年起長期擔任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1900年又任兩廣總督。在這三十年間,其職責直接或間接涉及清朝外交事務,參與過多起涉澳的外交活動。但是,學界除個別論著對某些專題(如簽約問題、賭權問題等)稍有涉及外,至今尚無專章或專文探討李鴻章關於澳門問題的態度與處理措施。鑑於資料匱乏、零散,筆者擷取其中之要事,如華工問題、澳門地位談判、經元善案、廣東開賭等,簡述其原委與經過,從側面揭示李鴻章的外交與主政思路。一鴉片戰爭前,隨着西方強國的殖民擴張,新興的殖民地急需大量勞工,於是,他們結合國內奸商以誘騙、暴力擄掠的方式,將大量中國廉價勞工送往東南亞、美洲甚至非洲等地。這些華工到了西方殖民地後,處境非常艱難,過着十分淒慘的生活。“所到之處,接豬仔稟詞輒數百紙。據其所述苦情及寮主苛虐之狀,受着喪膽,聞着酸鼻”。英國佔領香港後,葡澳總督阿馬留暴力驅趕清朝駐澳官吏,拒絕繳納地租,實際上控制了澳門治權。雖然葡澳政府效法香港實施自由貿易政策,但由於香港開埠、廣東經濟制裁,使澳門貿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夏 斌 陳文源作者簡介︰夏斌,暨南大學文學院碩士研究生;陳文源,暨南大學文學院副研究員、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30頁。‧澳門學‧
  • 16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易受到重挫,經濟蕭條,苦力貿易因此成為其重要的經濟來源之一。1856-1873年,每年經澳門輸出的勞工約在一萬人以上,這些勞工基本上被運往美洲的古巴和秘魯(表1)。表11856-1873年經澳門出洋的中國契約苦力人數(葡國官方公佈)年份總數前往哈瓦那前往秘魯前往其他地方18562,4932,253/32518577,3836,753450/185810,0348,913300/18598,9697,695321/18608,7195,7732,098/1861////18622,5367521,459/18636,6602,9223,738/186410,7124,4696,243/1865////1866////1867////186812,2068,8353,371/18699,0004,1244,876/187013,4071,06412,343/187117,0835,70611,377/187221,8348,04513,809/187313,0166,3076,709/1870年,李鴻章任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事務大臣,執掌清朝政府的外交事務。上任伊始,便關注澳門的勞工與簽約問題。李鴻章從各種奏報中認識到,“招工弊端百出,華人受害獨深,而澳門界不中不外之交,素為拐匪淵藪”。1873年10月1日,李鴻章致函陳荔秋,要求其前往秘魯“探詢如何凌虐華工情形,據所見聞,詳確開示為幸”。1873年10月,秘魯代表葛爾西耶來華商定通商條約事宜。李鴻章意識到,秘魯前來立約之目的是為了在華合法招工,因此策略性地將華工問題放在首位,要求秘魯代表答應將所招華工送回中國,且聲明不再在華招僱勞工,方能商議立約。在談判中,李鴻章指出,秘魯從澳門販運華工之事有違公法,“查上年中國通行各國照會內載,凡係無約各國,一概不准設局招工,其船隻不准搭載華工出洋。即有約各國,亦不准在澳門招工。均經各國知照在案”。此外,李鴻章還特別指派熟悉澳門勞工販賣情況的容閎作為談判代表,與秘魯代表交涉。容閎即以澳門所見所聞為事證,極言秘魯在華招工手段之卑劣、待遇之殘酷、命運之悲慘,嚴詞駁斥秘使虛妄之詞。而秘魯對此矢口否認,雙方談判僵持。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555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六《奏議六》“秘魯商約定議折(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8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三十《信函二》“覆陳荔秋比部(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十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71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三十《信函二》“致總署 論秘魯立約(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50頁。《清史稿》卷160《邦交志》,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點校本,第4677頁。容閎:《容閎自傳:我在中國和美國的生活》,石霓譯注,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年,第204頁。
  • 165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1874年7月,李鴻章特派容閎等人前往秘魯考察華工的生存狀況。三個月後,容閎向清政府提交了一份有關秘魯華工的考察報告,並附上二十多張照片,真實地反映了華工在秘魯的生活慘狀。李鴻章閱悉報告內容,在給總理衙門的信中怒不可遏地寫道:“查秘魯華工約有十餘萬人,受僱主凌虐之慘,實為目不忍見,耳不忍聞……”“查澳門等處,向設有招工局,即俗名豬仔館,愚民一入局中,遂致長逝不返。比聞澳門之大西洋官,經英人責以大義,業已停止招工,然暗中招顧,仍所不免。”又稱︰“自陳、容二員節次分往詳查,始悉華工甚於犬馬,受虐者自盡者不知凡幾。凡有血氣之倫,莫不切齒。”隨後,李鴻章依據這份報告與照片,迫使秘魯代表依照中方的意願,於1875年7月正式簽訂《中秘查辦華工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從條約內容上看,允許正常的華工出洋前往秘魯,但是非法豬仔貿易則明令禁止。“現經兩國嚴行禁止,不准在澳門地方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另外,《中秘查辦華工專條》規定:“若華工仍抱不平,立許上告秘魯各大員,再為覆查。凡僑寓秘國無論何國人民呈稟式樣最優者,華工應一體均沾其益。凡華工合同已經期滿,若合同內有僱主應出回國船腳之議,該工人有願回國者,即當嚴令僱主出資送回。”而且《通商條約》還規定:“大清國派總領事並領事、副領事、署領事等官前赴秘國各處有別國領事駐紮地方,辦理本國商民交易事件。”中秘通商條約簽訂後,清政府為了確實保護華工的權益,於1875年8月正式頒佈關閉澳門等處招工局(俗稱“豬仔館”),嚴禁“苦力貿易”。李鴻章還上奏總理衙門《嚴防誘拐華民片》,建議“澳門及各口不准誘騙一層,地方官員若能妥立善法,當可潛杜奸謀”,“至該口稅務司,如查有拐騙華民出洋約幾起以上,人數約幾十以上,似當酌加獎勵,庶足以示鼓舞”。同年12月,派遣陳蘭彬出任美、日、秘大使,容閎幫辦一切事宜。二馬嘉理事件後,清政府被迫於1876年與英國簽定《煙台條約》,其中規定:“令英商於販運洋藥入口時,由新關派人稽查封存棧房或躉船,後售賣時洋商照則完稅;並令買客一併在新關輸納釐稅,以免偷漏。”通過此條約,清政府被迫改革海關稅釐制度,實施“稅釐並徵”。作為清政府海關稅務司的掌權者,赫德(RobertHart)也因此成功地將夢寐以求的常關徵收釐金的權力收入囊中。但是要使稅釐並徵能夠有效地貫徹執行,就必須解決沿海各口岸的鴉片走私問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一輯“北洋大臣李鴻章等奏速派使臣赴秘保護受虐華工片”,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076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六《奏議六》“嚴防誘拐華民片(光緒元年七月初八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43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三十一《信函三》“致總署 述與秘使辯論換約(光緒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75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北京:三聯書店,1982年,第340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北京:三聯書店,1982年,第338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北京:三聯書店,1982年,第340頁。容閎:《容閎自傳:我在中國和美國的生活》,石霓譯註,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年,第212-214頁,附註8。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349頁。
  • 16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題,其中以香港和澳門的緝私問題最難解決。18世紀中葉,受西方列強東進的影響,澳門貿易日漸衰落,鴉片走私貿易成為澳門的經濟命脈,鴉片戰爭以後尤其突出,並形成了英、葡、華商人利益集團,且得到各地方政府的保護。正如萊特所說,“各該殖民地當局(香港、澳門)並不想去制止它們,所以它們可以毫不困難地裝同它們值錢的貨載潛行竄往中國地面”。赫德為了實現其目標,巧言利誘總理衙門,尋求清政府的支持:“香、澳並徵洋藥正稅,粵省既不承辦,該省洋藥稅走私甚多,擬在附近香澳等處,設立公所,代關納稅。”如按此法實施,“委副稅務司專司其事,每月需經費銀一萬両,年終即可多徵洋藥稅銀四五十萬両”。此時清政府正在籌建北洋海軍,急需經費,因此,總理衙門原則上同意了這一計劃;另一方面,赫德又設法說服香港、澳門當局同意其方案。1886年5月,赫德前往香港,首先與港英當局商討鴉片釐稅並徵的辦法。港英當局原則上支持赫德的方案,但認為,若香港按規定緝私,那麼就會使澳門的鴉片走私猖獗起來,對香港不利,衹有澳門一同緝私纔能答應。因此,與赫德隨行的江海關道邵友濂在7月7日給總理衙門的電文中說道︰“近日港議,赫已詳點港官,現擬辦法實於事有益,惟澳門不一體辦理,港必不行。赫請甚是,求即覆定電示。”實際上,赫德早就料到了香港方面的意見,認為“要施行這一辦法,我們就必須設法使澳門也照辦,也就是說,必須與葡萄牙進行談判,而這也就意味着默認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要談判,我們就必須答應簽訂條約,而任何條約如果不用若干字句承認葡萄牙在澳門的地位,是決不會被接受的”。因此,解決澳門的地位問題是赫德方案的關鍵。為此,他向李鴻章求助,希望清政府授權商談中葡條約的相關事宜。赫德向李鴻章表明商談條約的兩個要點,即“若葡人肯受海關章程及香港所擬辦法,則請中國允准以下兩層:一、與葡國訂立條約與別國條約無異;二、將澳門永遠租與葡萄牙而不收租銀,此等辦法與國體無礙,且可守住洋藥稅釐”,並保證“用此公平能成之辦法,以免澳門之牽制”。江海關道邵友濂也認同赫德的處理方式,在致電總理衙門時稱:“赫所請甚是,深盼總署覆行……赫所請澳門立約以防偷漏,自是正辦,惟是否准赫與彼妥議,請酌裁。”總理衙門研究後回覆邵友濂中稱:“來電及赫電均進呈,所擬港澳各節照辦,即令總稅務司赴澳相機籌商。”這事實上,授權赫德負責協調中葡和談事宜。但是,為了慎重起見,李鴻章建議“訂章須先定約,定約須各派大員在京津另議”。[英]萊特(StanleyF.Wright):《中國關稅沿革史》,姚曾廙譯,北京:三聯書店,1958年,第296頁。[清]寶鋆等修:《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卷79,臺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第7343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江海關道邵友濂為求即覆定赫德所請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8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372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382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北洋大臣李鴻章為是否准與葡國訂立澳門條約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8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總理衙門為即令赫德赴澳相機籌商並着隨時電聞事致邵友濂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1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二《電報二》“寄譯署(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六日巳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68頁。
  • 167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赫德獲得授權後,即與澳督羅沙(TomásdeSousaRosa)會談。澳葡政府同意在鴉片緝私方面採取與香港一致的立場,但要求清政府答應三個條件:一是清政府允准葡國人永遠駐紮管理澳門;二是撤銷澳門海域附近的釐卡;三是將對面山納入澳門管理。總理衙門就撤卡一事諮詢兩廣總督張之洞,稱:“赫德在澳門商洋藥事,葡人欲撤澳外釐卡,方允我在澳設稅司。第恐撤卡便於走私,究竟有無大損,希詳察速覆。”張之洞在回覆總理衙門時表示,澳門的釐卡不能裁撤,並指出澳葡當局的陰謀是“詭謀難測,望駁之”。由於廣東地方政府的反對,以及澳督羅沙任期結束返回葡萄牙,澳門的談判陷入停滯。對此,赫德十分沮喪,他在給金登幹(JamesDuncanCampbell)的密電中寫道:“鴉片事進展不快,對此我已非常厭煩。”但是,赫德對中葡達成協約還是胸有成竹的,他認為,“衹要澳門在洋藥徵稅問題上同中國合作,總理衙門也許可以應允訂立條約,內附承認葡萄牙佔據和治理澳門的地位的條款,大概也可以答應停閉四周的關卡。但是現在看來中國不大可能將那個名叫拱北的島嶼割讓、出租或甚至於借給葡萄牙”。因此,他指派金登幹隨羅沙回里斯本繼續商談。在里斯本的談判中,葡萄牙政府堅持索要對面山,但清政府堅決反對,認為“他們要的價錢太大”。對此,赫德一方面威脅葡萄牙政府︰“割讓拱北的任何一部分都是不可能的。現在情況既是這樣,葡萄牙願意錯過這個簽訂附有地位條款的條約的機會嗎?”另一方面又以模糊的詞語“澳門及屬澳之地”,為葡方解套。因為葡萄牙實際控制的地方遠不止澳門半島。兩廣總督張之洞得知中葡擬約中有關“撤卡”以及“澳門屬地”的相關內容後,表示強烈反對。他在給總理衙門的電文中說:“洋人影射干預,意圖以漸蒙混,不可不防,務肯駁斥之。”但總理衙門並不理會,相反,在回覆時強調:“果能杜絕私漏,歲可增至七八百萬,海軍衙門專待增款應用。”後來,張之洞衹好直接去電李鴻章:“赫德攬收全粵常稅……意在全網中國利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總稅務司赫德為澳督所問三節是否應允或將擬議辦法書押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2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總理衙門為請詳查撤去澳外釐卡有無大損事致兩廣總督張之洞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3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兩廣總督張之洞為澳外釐卡斷難裁撤並望駁之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9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392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396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北洋大臣李鴻章為邵友濂電稱澳督交卸回國赫德擬派金登幹隨往聽信事致總理衙門電文”,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9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438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第四卷,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440頁。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七冊《電牘八》“致總署(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五日發)”,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214頁。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七冊《電牘八》“總署來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十日巳刻到)”,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214頁。
  • 16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權……既奪全粵之稅,必籠全粵之釐……將來不盡奪各省海口、長江之利權不止,津、滬等處,漸次及矣。公如能設法挽救大局,賴之幸籌示。”李鴻章對張之洞的建議衹是搪塞敷衍,稱“赫以收數多歆動,樞譯遂篤信之,六廠稅釐奉旨全歸彼手,已難挽救。粵他處稅釐,仍望設法力持”。關於撤卡問題,總理衙門與赫德以及葡萄牙方面達成一致,“所有香、澳各廠巡緝抽收事宜,統交稅司經收,不致無着。總之,中國不允撤卡,英、葡即不允緝私,漏卮既不能除,鉅款終成畫餅”。“海軍初設,籌餉萬難,有此辦法冀可歲增鉅款,縱令六廠區區十餘萬之數全行蠲棄,亦無顧慮,況經稅司代收此款,並不致無着,是此舉非但與各省稅釐無涉,並與廣東稅釐無損”。1887年3月,遠在葡萄牙的赫德特使金登幹與葡萄牙外交大臣巴羅果美(HenriquedeBarrosGomes)在里斯本簽訂了中葡《會議草約》,具體內容有四條:“一、在北京互換通商條約,約內有一體均沾條款;二、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三、未經中國首肯,葡國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四、洋藥稅徵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葡國在澳類推辦理。”對此草約內容,兩廣總督張之洞認為漏洞太多,試圖阻止條約的簽訂,於是上奏總理衙門並提出五條意見:細訂詳約、劃清界限、界由外定、核對洋文、暫緩批准。其中,澳門界限問題引起了李鴻章的重視︰“葡使羅沙旋來華詣總署呈節略及地圖。總署王大臣閱圖,與現在葡人所居之地界址不清,多所辯駁。覆致北洋大臣李鴻章,派員赴澳確查。”“昨程佐衡回津面與反覆討論繪呈澳門細圖一紙……鴻章再四瞅度,此事既有本約在先,又關係洋藥並徵全域,斷無輕與決裂之理,自應設法斡旋。”由此可見,李鴻章儘管知道澳門界限問題模糊不清,但是為了達到稅釐並徵,這些都是可以答應的。同年12月,前澳督羅沙以全權特使身份前往北京與清政府談判,最終簽訂了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在次年4月正式換約。從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談判與簽訂過程來看,無論是對赫德的授權,還是條約內容最終定案,李鴻章均扮演關鍵的角色。李鴻章之所以處處遷就赫德,究其原因,主要因北洋海軍初創,急需經費,他曾說:“國家諸費皆可省,惟養兵、設防、練習槍炮、製造兵輪船之費萬不可省。求省費則必摒除一切,國無與立,終不得強矣。”因此對於中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七冊《電牘八》“致天津李中堂(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發)”,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260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二《電報二》“寄粵督撫張吳(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午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16頁。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七冊《電牘八》“總署來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十日巳刻到)”,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214頁。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三冊《電奏三》“總署來電(光緒十三年三月初六日午刻到)”,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81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北京:三聯書店,1982年,第505頁。中山市檔案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62頁。《清史稿》卷160《邦交志》,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點校本,第4688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三)“北洋大臣李鴻章為與葡國議約事致總理衙門信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51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五《奏議五》“籌議製造輪船未可裁撤折(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07頁。
  • 169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葡條約中關於澳門地位的模糊表述,他認為是可以容忍的。也正因如此,為日後粵澳勘界之爭埋下禍根。三1900年1月,李鴻章抵達廣州,正式接任兩廣總督一職,這是甲午兵敗後李氏重返封疆大臣的行列。清政府委任李鴻章主政兩廣的原因,臺灣學者竇宗一認為:第一,李鴻章不甘心自此遠離政治核心,特向慈禧太后寵臣、總管內務府大臣榮祿求援,“托其向慈禧請委以職”;第二,慈禧在戊戌政變後謀求廢掉光緒,李鴻章對此並不支持,“鴻章反對廢立,慈禧不願其留京”;第三,當時的廣東社會動盪,盜匪橫行,加之保皇黨在港澳活動頻繁,而時任兩廣總督譚鍾麟卻無計可施,慈禧認為李鴻章擅於外交事務,便於與港澳當局交涉,因此以李代譚。一般認為,李鴻章此行,主要目的就是緝拿康有為、梁啟超。戊戌政變後,康梁流亡海外,在港澳地區建立保皇基地。“(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命李鴻章署理兩廣總督,太后以康黨在海外氣勢日甚,患之,以華商多粵籍,乃使鴻章督粵”,慈禧對康梁十分痛恨,早在李鴻章任職商務大臣時就諭旨李鴻章密拿兩人,“現奉旨派為商務大臣。面奉懿旨︰逆臣康有為已至香港,英員保護,飭設法商辦”。需要注意的是,李鴻章此次督粵,朝廷指派劉學詢出任他的助手。“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軍機大臣面奉諭旨劉學詢,着交李鴻章差遣委用”。劉學詢乃廣東香山縣人,年輕時考中進士,後因仕途不順,下海經營闈姓賭博,成為著名賭商。期間,劉學詢與廣東官府關係密切,曾經做過前粵督李瀚章、譚鍾麟的幕僚。劉氏在重返廣東之前,也曾奉旨前往日本考察商務。范文瀾認為,考察商務衹是藉口,“實際是指使刺客,謀暗殺康梁”。可見,劉學詢在對待康梁的態度上深得慈禧信賴,令其出任李鴻章的助手,主要也是為了緝拿康梁等人。李鴻章到達廣東後,很快成立商務局,並以廣州城西劉學詢之華屋為辦公場所。“總辦藩司丁體常,臬司吳引孫,幫辦則為候補道劉學詢、黃存善,候補府黃秉必。除總辦之外,其辦事總董皆聲名不堪之人,然此數人皆有便宜行事之權,不但本處即各省以及新嘉坡、擯榔嶼、茄佛、飛臘濱等南洋各島,凡華商旅居之處均可前往考察”。據此,當時新聞評論稱:“此局並非為商務而設,特假商務名以便派人至外洋各處查察新黨之舉動耳,不然則商人旅居之處與官場風流馬不相及,殊無往探聽之法也,且從此富商巨賈以及生意中有識之人皆在商務委員掌握中,其害可勝言哉。”竇宗一編:《李鴻章年(日)譜》,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第5154頁。竇宗一編:《李鴻章年(日)譜》,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第5156頁。竇宗一編:《李鴻章年(日)譜》,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第5156頁。[清]黃鴻壽編:《清史紀事本末》卷66“戊戌政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501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六《電報六》“致羅使(光緒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巳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66頁。劉學詢:《遊歷日本考查商務日記》“諭旨”,臺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4頁。范文瀾:《中國近代史》上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356頁。《知新報》二“新設商局(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澳門基金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聯合出版,1996年,第118冊,第1757頁。《知新報》二“新設商局(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澳門基金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聯合出版,1996年,第118冊,第1757頁。
  • 17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但是,李鴻章到任後,遲遲未能緝獲康梁等人,清廷十分不滿,下令查訪康梁祖墳,“即行刨毀,以儆凶邪”。對此,李鴻章心懷忐忑,擔心激起保皇派的憎恨,招惹不必要的麻煩,決定“平毀康墳,似宜稍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李鴻章正為緝拿康梁苦惱之時,發生了經元善案。因百日維新事件,慈禧對光緒帝甚是不滿,決定廢黜光緒,以多羅端郡王載漪之子溥儁繼承皇位。然而這一決定卻遭到海內外多方勢力的反對,1900年1月26日,經元善聯合馬裕藻、葉瀚、章炳麟、蔡元培、吳眺、唐才常、丁惠康、黃炎培等社會名流1,231人,致電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反對朝廷廢立之舉。清廷認為,這是“危詞要脅,論其居心,與叛逆何異”,而經元善是盛宣懷多年任用之人,因此令盛宣懷“勒限一個月,將經元善交出治罪,以申國法而靖人心”。事實上,在清廷未下緝捕令前,盛宣懷已於28日密電經元善辭職躲避。後在鄭觀應等人的幫助下,29日乘坐英輪南下,2月1日到達香港,7日轉至澳門,由鄭觀應之親朋好友何穗田、葉侶珊等人照應。盛宣懷接到朝廷旨令後,不敢怠慢,於2月2日致電李鴻章,稱“建儲後甚安靜。滬電局經元善聯名電署干涉朝局,交南洋嚴查治罪,並電滬道看管。乃經守家屬二十七報瘋病回籍就醫,聞於除夕搭法公司船赴港。侵挪電局鉅款,恐其畏罪通逃,誤入康、梁一路,迄速派員赴港誘獲,押送赴滬,並求鈞覆”。李鴻章接報後,很快查知經元善下榻澳門如意客棧,隨即指派劉學詢、盧華紹攜公文與澳門總督交涉,希望引渡回廣東受審。25日晚,澳門巡警在葉侶珊的協助下,正式逮捕了經元善。經元善被捕後,粵澳兩地政府展開了一場引渡與反引渡的較量。盛宣懷、李鴻章等希望以經元善“侵挪”公款罪引渡回內地受審。但經元善抵達澳門後,得到保皇人士(如何穗田等人)的保護。保皇人士從三個方面營救經元善:第一,聯名呼籲英、葡領事進行干預,要求予以釋放;第二,派人刺殺劉學詢,結果劉氏在澳遭槍傷;第三,聘請英國律師為經元善辯護,力主《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卷458“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春正月”,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70年影印本,第七冊,第4197頁。《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卷460“光緒二十六年庚子二月”,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70年影印本,第七冊,第4216頁。[清]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點校本,第4465頁。《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卷458“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春正月”,臺北:新文豐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70年影印本,第七冊,第4196頁。虞和平編:《經元善集》“上前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君書”,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84頁。中山市人民政府編:《鄭觀應志》,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3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七《電報七》“附盛京堂來電(光緒二十六年正月初三日巳刻到)”,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七《電報七》“寄京都盛京堂(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戌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9頁。虞和平編:《經元善集》“上前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君書”,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85頁。虞和平編:《經元善集》“《居易初集》邱序”,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331頁。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七《電報七》“寄北京盛京堂(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午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3頁。
  • 171李鴻章與晚清澳門事務經元善是“因電報得罪,並無欠款”。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由於清政府無法提供有力的證人與證據,雖然盛宣懷、李鴻章“恐虎兕出押,用搏獅全力設法軟禁”,試圖拖延,但澳葡政府最終還是以政治犯應得到保護為由,於第二年釋放了經元善。四李鴻章主政兩廣期間,盜匪活動猖獗,據《申報》報導:“邇來盜風日熾,殺人越貨之案,各省皆時有所聞,而總不若粵東之盛,粵東地方叢雜,民風強悍,匪徒蜂屯蟻聚,出沒不常,盜案之多,幾乎無日不有,至近而匪艇如梭,橫行海面,不唯民船遭其搶掠,即往來輪舶,亦多受其殃(原文作“秧”)……近者英廷見西江一帶盜匪充斥,華官力不能治,曾調兵艦二艘前往防剿,前統駐京英使竇納諾君,曾在英京中國會中宣言,中國之盜如不能治,西國必自行處理。”剿匪需要經費,對於當時財政拮据的兩廣來說,確實是一個不小的問題。迫於無奈,李鴻章乃實施“課賭稅以治盜”政策。“光緒二十六年,前署督臣李鴻章覆將番攤賭博改名為緝捕經費,初則每年僅繳餉銀一百三十餘萬両”。廣東政府弛禁番攤賭博,吸引了有實力的澳門賭商回省投資。經過招標,盧九以宏遠公司名義獲得了小闈姓的專營權,“批准他經營八年,每年繳銀八十萬元”。巨額的賭收為李鴻章治匪提供了財政支持,並收到明顯的效果。梁啟超曾評論說:“李鴻章之督粵也,承前督李瀚章、譚鍾麟之後,百事廢弛已極,盜賊縱橫,萑符遍地。鴻章至,風行雷厲,復就地正法之例,以峻烈忍酷行之,殺戮無算,君子病焉。然群盜懾其威名,或死或逃,地方亦賴以小安。”以往學者均認為,李鴻章的弛禁政策對澳門賭博業的打擊十分沉重。葡萄牙歷史學家徐薩斯甚至認為:澳門的福祉對中國也是同樣重要的,因為殖民地仍具有的某些商業活力基本上為華人掌握……這塊葡萄牙殖民地要靠中國財政政策的憐憫纔能存在……因為從前最有賺頭的抽彩是由澳門財政廳所壟斷,現在廣東政府拿走了大部分利潤,殖民地的其他賭博方法可能也遭到同樣的命運,那樣的話澳門歲入的主流就會切斷,且不會有任何回復的希望。然而,從《澳門憲報》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到,其實問題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嚴重。實際上,以同等匯率(同時期1元等於640釐士)折算1898/1899年度至1903/1904年度澳門的番攤專營收入(表2),李鴻章開賭政策對澳門的賭收衝擊並不大。顧廷龍、戴逸主編:《李鴻章全集》二十七《電報七》“寄盛京堂(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一日午刻)”,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3頁。虞和平編:《經元善集》“致汪康年書”,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338頁。《〈申報〉廣東資料選輯》五“論粵東盜賊橫行亟宜捕治”,廣東省檔案館申報廣東資料選輯編輯組,1995年,第256-257頁。竇宗一編:《李鴻章年(日)譜》,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第5157頁。劉錦藻:《清續文獻通考》卷48,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030頁。林廣志:《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梁啟超:《李鴻章傳》,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2000年,第90頁。[葡]徐薩斯(MontaltodeJesus):《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70-271頁。
  • 17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表21898-1903年澳門番攤專營收入情況表(單位:釐士)財政年度1898/18991900/19011901/19021902/19031903/1904番攤專營收入96,000,00096,000,000222,666,000248,000,000214,415,000從上表可以看出,第一,李鴻章開放廣東賭博後,澳門財政的番攤專營收入並沒有減少,相反其增長十分突出,超出一倍以上;第二,澳門番攤專營收入的成倍增長,說明澳門的賭博市場仍然繁榮,吸引賭商激烈競投,從而抬高了專營承充的投標價格。1900年底,李鴻章受命北上處理義和團事件與八國聯軍的交涉事宜。其繼任者岑春煊宣佈禁止廣東的小闈姓賭博,由此引發澳門賭商盧九與廣東政府的賭約紛爭。綜上所述,李鴻章執掌晚清外交長達二十六年之久,也曾一度主政廣東,可以說,澳門在此期間所發生的重大外交問題,李鴻章均難免牽涉其中,他的主張大多影響到事件的解決方向。從主觀來看,李鴻章對於清朝的主權與利益均能極力維護,但迫於現實,有些重大原則問題,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涉及的主權等問題,他也不得不作出一定的妥協,以模糊的方式處理。[責任編輯 陳超敏]據張廷茂︰《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14-115頁之表格整理。此事件在林廣志《澳門華人巨商盧九與廣東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文已有詳盡的論述,《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07年第2期。
  • 173澳門學著作提要(二十四)一、高美士(LuísGonzagaGomes)編《澳門書目》(BibliografiaMacaense),澳門:ImprensaNacional,1973年,202頁,及其他文獻書目。高美士為著名澳門史學者,1963-1967年擔任“澳門國立圖書館”(BibliotecaNacionaldeMacau,即後來的中央圖書館)館長。在此期間,他負責組織編撰此書目,係BobetimdoInstitutoLuísdeCamões的單行本,為此後學術界從事澳門歷史研究的重要參考。1987年,澳門文化司署(InstitutoCulturaldeMacau)再版此書,共202頁。此書共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關於澳門和在澳門省出版的出版物”(IPartePublicaçõesRespeitantesaMacaueAsQueForamImpressasNestaProvícia),收錄了DuarteAbecassis著AsObrasdoPortodeMacau在內的1,800餘種著作。書末附有“著者索引”;第二部分“本地立法”(IIParteLegislaçãoLocal),著錄各種澳門法律文本317種;第三部分“期刊與連續出版物”(IIIPartePublicaçõesPeriódicaseSeriadas),以標題字母為序,分別介紹了Academia、RevistadeMacau:EstudosEconómicoseSociais等158種刊物。後面還附錄一份1822-1963澳門學著作提要(二四)葉 農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澳門學‧
  • 17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年“在澳門出版的期刊”名錄。1989年,理查‧路易士‧艾德蒙德(RichardLouisEdmonds)出版《澳門》(Macau)一書。此著作係《世界書目系列》(WorldBibliographicalSeries)的第105卷。著者1983年獲得芝加哥大學地理學博士學位,後留校專門從事中國環境問題的教學和研究,並於倫敦大學、阿維羅大學(UniversidadedeAveiro,Portugal)、澳門大學、香港大學等地訪學研究,曾在伊利諾州(Illinois)、中國廣東、北京、貴州、江蘇、上海、河北、黑龍江、澳門、香港、日本北部等地從事田野調查。出版PatternsofChina’sLostHarmony:ASurveyoftheCountry’sEnvironmentalDegradationandProtection(London:Routledge,1994)、MapadeMacau,UtilizaçãodeTerrenos(Co-compiledwithWilliamJohnKyle,Macau:TipografiaMandarim,1994)等著作。在澳門回歸之前,葡萄牙學者羅理路(RuiManuelLoureiro)出版了指南性書目──《澳門歷史指南(1500-1900)》(GuiadeHistóriadeMacau:1500-1900)。此書目於1999年由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ComissãoTerritorialdeMacauparaasComemoraçõesdosDescobrimentosPortugueses)在澳門出版,中文版由陳用儀翻譯,同時出版。全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較短,衹有一篇研究性導言;第二部分就長得多,列出了各種歷史文獻的線索;第三部分則是索引,力圖便利查考。”《導言》(Introdução)題為“葡萄牙人澳門的定居”(OEstabelecimentodosPortuguesesemMacau),是“將導致澳門16世紀中葉開埠及其在後來幾十年間變成亞洲一大海港的過程中的各主要情節加以闡述”。著者指出,本書目編製的目的,是為澳門歷史研究服務:“這是一本工具書,力圖有所創新並力圖向一般的有好奇心的公眾特別是對研究歷史問題感興趣的公眾提供一套西方語文的澳門歷史學指南與參考書目,亦即是近年來對進一步闡明澳門昔日歷史作過貢獻的許許多多研究性與普及性的作品。”因此,此書目將澳門史研究著作分為下列部分:一、“研究工具”(InstrumentosdeTrabalho),收錄“參考書”(包括研究論文)41種、“詞典、詞彙集與百科全書”(Dicionários,GlossárioseEnciclopédias)20種、“編年表”(Cronologias)2種和“地圖、地圖冊與路線圖”(Mapas,AtlaseRoteiros)9種;二、“綜合性研究”(EstudosContextualizantes),共九部分,收錄197種著作;三、“澳門歷史的專門研究”(EstudosEspecializados:HistóriadeMacau),共七部分,收錄著作208種;四、“已印行的史料”(FontesImpressas),收錄史料128種;五、“手寫的史料”(FontesManuscritas),介紹收藏在里斯本、澳門、埃武拉、倫敦、海牙、果阿、馬德里等地的史料59種;六、“期刊”(PublicaçõesPeriódicas),收錄在澳門、里斯本等地出版的期刊78種。《澳門歷史指南(1500-1900)》的“導言”,相當於中國古典目錄學著作的大序,每類之前還有一段介紹性文字,相當於小序。2005年,王國強先生編著的《澳門參考工具書書目》由澳門圖書館暨管理協會出版。著者指出,其收錄範圍包括“澳門出版之專書、小冊子、期刊論文、電子資源”。收錄時間“由1583年至2004年12月31日出版之書刊及電子資料”。澳門曾經出版的此類書目,還有IsaúSantos編輯的MacaueoOrientenoArquivoHistóricoUltramarino共兩卷,第一卷723頁,第二卷555頁,由澳門文化司署於1997年出版;劉芳編輯《漢文文書:葡萄牙國立東波塔檔案館庋藏澳門及東方檔案文獻》(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7
  • 175澳門學著作提要(二十四)年,488頁);若澤‧加華列路(JorgeCavalheiro)等著,柯天蓮譯《澳門歷史文化指南》(GuiaHistorico-culturaldeMacau)(Macau:InstitutodeEstudosEuropeusdeMacau,1999,pp.100);文兆堅編著《澳門研究書目提要》(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4年,368頁)等。二、伊莎貝爾‧萊昂諾爾‧達‧席爾瓦‧迪亞斯‧德‧塞亞布拉(IsabelLeonordaSilvaDiazdeSeabra)著《18至19世紀澳門與暹羅關係》(RelaçõesEntreMacaueoSião(SéculosXVIII-XIX)),澳門大學1994年碩士學位論文,200頁。著者曾任澳門大學葡文系教授,主要研究葡萄牙文化、葡萄牙擴張史、澳門史。她先後在葡萄牙波爾圖大學獲得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同時又在澳門大學獲得葡萄牙-亞洲研究的碩士學位,先後編輯與出版數種著作,如AMisericórdiadeMacau(SéculosXVIaXIX):Irmandade,PodereCaridadenaIdadedoComércio(Macau:UniversityofMacau,2011)、PadreLanceloteRodrigues:VidaeObra(Macau:InstitutoInternacionaldeMacau,2008)。此文探討了18、19世紀葡萄牙與暹羅之間政治關係的發展過程。全文分為下列部分:一、“葡萄牙與暹羅關係的綜合發展史”(SínteseHistóricadasPrimeirasRelaçõesEntrePortugaleoSião);二、“暹羅:地球與人文地理及政治與經濟探析”(OSião:DaGeografiaFísicaeHumanaàEvoluçãoPolíticaeEconómica);三、“澳門的基本局勢”(Macau:ElementosConjunturais),包括“18世紀澳門商業的衰落”(SéculoXVIII:aDecadênciaComercial)與“19世紀對外的屈從”(SéculoXIX:aDependênciaExterna)兩部分;四、“澳門與暹羅關係發展過程”(DesenvolvimentodasRelaçõesEntreMacaueoSião),研究了18世紀澳門與暹羅關係的幾個方面,即建立商務代辦處的談判、商務代辦處的建立與主要活動、商務代辦處的經濟與財政狀況、葡萄牙領事的活動;五、“19世紀葡萄牙-暹羅外交活動”(ActividadeDiplomáticaLuso-SiamesanoSéculoXIX);六、“結論”(Conclusão);七、“原始史料”(Fontes),包括手稿、印刷品、文集、翻譯、亞洲資料;八、“書目”(Bibliografia);九、“附錄”(Apéndices),共六份,包括暹羅國王、葡萄牙駐暹羅商館與領事館、澳門總督與兵頭、澳門主教、葡萄牙駐印度總督及果阿教區的神職人員等名單;最後為“詞彙表”(Glossário)。
  • 17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三、老志鈞著《澳門現代中文歐化語法研究》(EuropeanizationofModernChineseLanguageinMacao),香港︰香港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299頁。著者1979年畢業於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系,1997、2002年分別獲香港大學哲學碩士和博士學位,現任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對中國語文素有研究,並長期從事語文的推廣和教育工作,曾著書批評魯迅的“歐化文字”(《魯迅的歐化文字──中文歐化的省思》,臺北:師大書苑有限公司,2005年)。主要著作還有《語言與教學》(臺北:師大書苑有限公司,2005年)、《解說三字經──教學的功能、理論與實施》(臺北:師大書苑有限公司,2007年)等。此文為著者的碩士學位論文。著者在“導論”中闡述了研究澳門現代漢語歐化的目的:“在於填補澳門中文的歐化乏人研究的空白,也在於說明種種歐化語法的現象,揭示多年來葡、英兩語對澳門中文的影響,並以冷靜客觀的態度批判惡性歐化,以語法學的觀點分析、比較中葡、中英語法的異同,從而指出中文語法規律的特點,繼而歸納出一條澳門中文在日後的發展路向,使澳門中文確實與其官方地位相符。”全文以三章的篇幅來展開研究:第一章“澳門現代中文歐化的成因”,從語言的本身發展、澳門的社會環境、澳門的語言狀況、澳門的中葡翻譯、“五四”以來的歐化等方面,探討澳門中文歐化的成因。第二章“澳門現代中文歐化的現象”,通過詞、詞組、句子等結構規律,論述澳門中文歐化現象,並以此闡明中葡、中英在語法上的區別(就詞來說,單音詞減少,複音詞大量增加,其中不少是源自葡語、英語的借詞和譯詞;從詞組來看,用以修飾中心語的結構趨向繁複冗長;從句子來看,句子明顯延長)。用以研究歐化現象的語言資料,取自澳門政府在其內部或向社會大眾公佈的法令規章、律例條文、公告、通知、批示等等;也有來自把葡語翻譯為中文的文章;亦有摘自深受葡語影響的人,如翻譯員撰寫的中文作品;還有澳門的中文書籍、報單、雜誌等。第三章“澳門現代中文歐化的省察”,根據種種歐化現象,揭示中葡、中英在語法上的差異,從而辨析何者為善性歐化、何者為惡性歐化;指出善性歐化有助於澳門中文的良性發展,惡性歐化會使澳門中文淪為臃腫囉嗦、呆滯生硬、蒼白無力的低劣文字,並提出針對性的改善方法。“總結”部分探討了澳門中文歐化語法的規範化問題。著者指出:“澳門是個糅合中西文化、流通多種語言的社會。中文廁身其中,又焉能不受影響而沾染歐化色彩呢!”因此“要排斥歐化語法,要保持中文的淨潔,實在不是容易的事,而且也沒有必要”,需要做的是“對於歐化語法如何擇善去惡,如何規範化、如何使澳門中文(包括官方的、民間的)健康發展”。[責任編輯 張中鵬]
  • 177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摘要]預算立法關係到政府部門財政運行的規範性、制度化和透明度。澳門特區政府至今仍未制定《預算法》,致使政府財政的運行存在諸多問題。就內地而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新的《預算法》,已實現全口徑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的公開與監督、規範轉移支付和賦予地方財政更多自主權,並首次引進地方債入法。澳門特區政府應盡快啟動澳門預算法的修改程序,以推動澳門財政預算的規範運行。[關鍵詞]澳門 預算立法 內地經驗 規範運行公共財政預算是現代憲政和財政法治的重要內容,更是公共財政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據。《澳門基本法》雖授予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和審議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等職權,但對如何實施該職權未作具體規定。而延續至今的財政預算制度傳統,導致立法會對財政預算的審議僅僅停留於形式而非實質層面。近年來頻繁出現的政府大型工程預算超支,引致財政運行波動,使社會各界日漸擔憂澳門公共財政的穩健性。法律界人士更是呼籲,應積極借鑑內地預算法修正案的經驗,根據《基本法》精神及相關規定,盡快由立法會制定《預算法》並進一步修訂《預算綱要法》,確定立法會作為預算監督的法律地位,將政府預算全部納入法治軌道。一、澳門財政預算立法的沿革澳門回歸前的近半個世紀以來,澳葡政府根據財政規範運行的需要,通過制定一系列財政預算法律法規,先後形成了以《澳門組織章程》、《預算綱要法》、《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自治機構財政制度》和《市政廳財政制度》等為內容的澳門財政預算法律制度。其中《澳門組織章程》在澳門回歸後即行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澳門基本法》中有關財政預算方面的規定。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張富強 李夢露作者簡介︰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歷史學博士;李夢露,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廣州 510641*本文係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營改增’試點擴圍與國民收入分配正義價值的實現(13YJA820065)”的階段性成果。
  • 17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一)《澳門組織章程》有關財政預算的規定以1976年3月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為標誌,澳門開始建立自主的財政稅收制度。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澳門為一公法人……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主權限。第三十條提到澳門立法會有權訂定當地社會、經濟、財政及行政政策總方針,核准行政當局為翌年而作的建議,徵收收入與支付公共開支,且在許可的有關法規內,訂定編制與執行預算應遵守的原則和標準。第三十一條提到立法會有專屬立法權限確定稅務制度的要素,訂定每種稅項的課徵對象與稅率,並就有關稅務豁免和其他有關優惠條件等作出規定。第五十六條提到財政受根據法律訂定的計劃而編制的預算冊所管制,預算冊包括所有收入與開支,連同各項自治基金與各自治機關的預算,根據法律規定,特別將該等預算詳細列明,另行公佈之,預算冊應預計需要的收入,以應付開支。第五十七條規定預算冊應每年編制及由總督命令施行。第五十八條規定澳門本身的收入為列於現行法律或有關立法機關將公佈的法規內者。由於《澳門組織章程》乃葡萄牙殖民時期的產物,澳門回歸後即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二)《澳門基本法》有關財政預算的規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自澳門回歸的當天即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下的高度自治。特區政府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由特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第七十一條規定澳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第五十三條提及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行政長官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第六十條規定特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第一百零六條提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第一百零五條提及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第一百一十條提及澳門特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二條提及特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上述規定為澳門回歸後財政預算的良性運行提供了法律依據。(三)《預算綱要法》有關財政預算的規定《預算綱要法》是目前澳門財政預算賴以運行的主要行政法規,是澳葡政府於1983年11月制定的《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制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按:原文如此,應為“賬”)目之編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第41/83/M號法令)的簡稱,旨在“規範本地區總預算之編制及執行、本地區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之編制,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1/76號法律:核准澳門組織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1976年3月1日第9期(副刊)。
  • 179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澳門公共行政領域之財政活動之監察”。《預算綱要法》共分“預算”、“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監察及責任”和“最後及過渡規定”等五章四十三條,適用於本地區所有公共機關,包括享有行政自治權之公共機關、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其中第三條規定本地區總預算屬年度預算,而經濟年度與曆年一致;第四條規定,本地區總預算屬單一性,列明一切收入及開支,包括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之收入及開支,但此等收入及開支之詳細說明則另行公佈;第五條規定本地區總預算應預測負擔一切開支所需之資源,普通收入不得少於普通開支;第三十七條規定預算執行之行政監察由負責預算資源管理之實體或由原財政司根據其組織法規進行監察。以上規定,為特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預算編制、審批和監督提供了規範。(四)《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有關財政預算的規定2006年3月,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6/2006號行政法規),經多次修改後,於2009年11月公佈,旨在規範特區政府內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財政活動的管理、監察及責任。該行政法規共分“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監控”、“財政責任”、“出納活動”和“最後及過渡規定”等六篇共九十七條。其中,第一篇共七十七條為主幹部分,詳細規定了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編制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管理報告,組織、決算、撥款的運用、授權和會計制度,特區政府預算和明細帳目的編制,常設基金帳目內的開支及歷年開支、返還,以及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等內容。上述規定較《預算綱要法》的規定更為細化、具體,也更有操作性。二、澳門預算立法存在的問題澳門回歸後,由於《澳門基本法》有關立法會對於財政預算的職權規定較為籠統,而行政主導的傳統又使特區政府在編制預算方面顯得較為強勢,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立法會預算立法的進程,加之財政預算全方位監督權的缺乏,致使澳門預算立法存在不少問題。(一)尚未制定專門的預算法澳門至今沒有一部嚴格意義上由澳門立法機構即立法會制定的專門的預算法律。《澳門基本法》雖也涉及預算問題,但它畢竟不是專門的預算立法,除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並未對澳門財政預算的運行機制及其規則作出具體規範,也未對立法會的預算編制、審批和監督職權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更沒有理順立法會、行政長官和政府三者在預算立法、批准、執行和監督方面的關係。而現行澳門預算法律制度主要由《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等行政法規構成,不僅立法層次較低,僅就政府內部有關預算的編制、審批和監督作出規範,並未涉及立法會對財政預算的審查、監督的制度安排,而且即便是政府內部預算的部分也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例如,《預算綱要法》由澳葡政府制定,其施行時間遠遠早於《澳門基本法》,有很多條文或文字在回歸後雖因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基本精神而被廢除或刪除,但隨後沒有通過立法增加新該行政法規雖在澳門回歸之後,被刪除了與《基本法》不相符的條文或用語,但其基本條文仍得以保留且行之有效。見澳葡政府:《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制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制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澳門政府公報》1983年11月21日2194版,編號:47/1983。《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9年8月10日1311/1323版,編號:32/2009。
  • 18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的規範予以彌補;第十三條第四款關於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第三十四條關於常設基金的規定,也因各項原因被廢止而出現規範空白。又如《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在預算的監督、財政責任等制度設計方面也存在着不夠具體、明確,甚至空白等諸多問題。更重要的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制度,財政預算幾乎都是由政府來主導,而立法會則很難行使對預算立法、批准和監督的主導權。這不僅無法有序地啟動或推動預算立法程序,也很難對政府財政預算的規範化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阻礙了澳門財政預算的制度化、法治化進程。(二)立法會的預算審批和監督職權得不到切實行使如何實現對政府預算的有效監督,是現代國家或地區加強立法的重點領域,而適當的預算分權可以實現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相互監督與制衡,保障政府公共預算的公開化、法治化和科學化。美國一貫重視預算立法,先後在1921年和1974年通過《預算與會計法案》和《國會預算及保留控制法》,明確授權國會對聯邦政府的預算予以監督,並規定任何全權預算支出必須通過相應年度預算案的支持方有效,從而保障了國會對政府預算行之有效的監督權。《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十四款、五十二條第二款、五十四條第三款和七十一條第二款基本確認了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方面的權力制衡規則,即澳門特區的財政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會通過,但如果“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係到澳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這一規定,無疑使立法會的預算監督權受到強烈制約。事實上,現行澳門預算立法並未明確授予立法會對政府預算的具體監督權;回歸前制定的《預算綱要法》,由於“有個別條文因抵觸基本法而被廢止,部分條文則被其他法律代替”,處於“支架散亂”狀態;《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也僅規定了預算的內部監控,並未規定外部監督,尤其是立法會的預算監督權。這就導致立法會對預算監督的缺位,甚至在政府追加預算和公共支出方面出現法律規範的空白,沒有形成對政府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具體審議或監督機制,以致特區政府數以千萬元預算的公共工程,不需要向立法會解釋或說明便可上馬。澳門參與世博會而組建的世博辦爆出的三億澳門元糊塗賬、澳大橫琴隧道預算超支三倍以上等事件,恰好反映了立法會在政府預算中的消極被動地位,即未能對涉及龐大公共項目的開支依法予以預算審核。(三)傳統的財政平衡原則已不適合市場需求現代政府普遍支持財政收支平衡理論,而這一理論的內涵已經由避免赤字的傳統年度平衡轉變為支持赤字的現代財政週期平衡。財政週期平衡理論,是指財政收支在一個經濟週期內由經濟繁榮時的盈餘來抵補經濟衰退時的赤字,從而在一個經濟週期內實現收支平衡。在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下,社會總供求的失衡是常見現象。在通常情況下,經濟波動的週期往往會超過一年,故財政收支平衡的實現也衹能是長期的,即採用兩年或以上的週期性平衡。如仍然強調財政收支的年度平衡,則不但不能熨平經濟波動,還可能加大經濟波動的幅度。在澳門,無論是現行的《預算綱要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是將“量入為出,避免赤字”奉為基本原則。而近年來頻繁出現的大型投資預算超支問題,已引起社會人士對政府財政“入不敷支”趨勢的擔憂,因而亟待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加強對當前澳門財政運行規律及其相應財政週期平衡理論的深入研儘管針對行政長官的這項權利,也有相應的制約,包括同一條款中規定的“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衹能解散立法會1次”;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長官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行政長官必須辭職。蔣生:《議員要求加強監管公共工程》,《南方都市報》(廣州)2012年08月07日。
  • 181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究,適時啟動立法程序對《澳門基本法》及相關預算立法的相應規範作出修正,為澳門特區政府依法發揮財政調控功能、緩解經濟週期帶來的負面效應提供有力依據。(四)對預算明細臨時變更的監督形同虛設《預算綱要法》屬於行政法規,雖然規定了預算須經立法會通過,但並未明確規定立法會如何加強對預算的監督。例如,根據《預算綱要法》第七條,澳門特區政府在執行經由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的過程中,秉持“不指定用途”原則,在不涉及預算總開支變更的前提下,可不經立法會直接修改預算,即可以將某一項目的預算額度轉移到另外一個項目。這就使立法會對預算的監督形同虛設,並無足夠法律依據去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批款。在實踐中,這種情況也造成了許多項目流產的同時,許多工程啓動後大大超出預算。又如《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三編對“預算的監控”作出規範,僅限於政府職能部門的內部監控和內部審計,不涉及立法會的監督職能或其接受立法會監督的相關制度,而且即使對政府內部的監督和審計也未作出詳細、具體的制度安排。同時,在第四編“財政責任”中,列舉了“違法行為及責任人”(第八十二條),並在第八十三條“責任追究”中規定,“追究上條所指的責任屬財政局的職權,但屬涉及該局工作人員的情況,則追究責任屬行政長官的權限”。可見,在行政主導下的澳門預算監督,弱化了立法會的監督職能,一旦政府預算得到批准,立法會幾乎難以對預算的具體運行實行有效監督。此外,回歸前的審計法院,對澳葡政府的財政支出行使監察權,這個監察權包含事前監察和事後監察;回歸後,審計署取代審計法院行使監察權,但僅限行使事後監察,缺乏事前監察的功能。三、內地新《預算法》的新突破1994年3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日益呈現出與之不適應的弊端。而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修正案,較為充分地採納了各界人士的意見,其亮點包括實現全口徑預算、強化預算公開與監督、改革財政轉移支付和對地方債的首次規範等等。(一)打破列舉式立法實現全口徑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新《預算法》最引人關注的亮點即為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其中“全部”一詞體現了全口徑預算的精神,即不僅包括現有的收入與支出種類,未來出現的新收支類型,按照該立法精神,也併入國家財政體系。新《預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例如《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八十條對實施內部監督的規定十分簡潔,僅“部門及機構應實施有效的內部監控機制”一句而已,並未作出進一步具體的制度安排。對於內部審計,則通過第八十一條加以規定,“一、財政局按其組織法及在該法所定的職權範圍內,對部門及機構作出內部審計。二、內部審計報告書須送交經濟財政司司長及審計所針對的部門或機構的監督實體”。也未作出更為具體的制度設計,可見監督和審計制度設計之薄弱。參見《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9年8月10日1311/1323版,編號:32/2009。陳華強:《學者倡按基本法精神修預算法》,《澳門日報》(澳門)2014年11月22日B01版。
  • 18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它支出。”此規定打破了此前有關收入四種、支出六種的列舉方式,顯得更加清晰、細化和具體,同時,也打破了廣受詬病的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的劃分,更加全面地體現國家預算體系的科學性、邏輯性和全面性。(二)強化預算的公開與監督責任與原預算法相比,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作出全面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即對預算公開的範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要求公開作出說明,並在第九十二條中第(三)項規定了違反預算公開的法律責任。衹有明確法律責任,纔能讓相關的法律具有意義,預算公開也是如此。此前儘管各級政府已經實行了預算公開,但是仍有許多不規範之處,新《預算法》的明確規定,使得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三)規範轉移支付賦予地方更大自主權針對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偏小、限定用途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交叉重複、資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問題,新《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等對轉移支付的設立原則和目標、預算編制方法、下達時限等作出規定。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新《預算法》重點規範了專項轉移支付,如要求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國務院規定上下級政府應共同承擔事項外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等,這些都有利於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於地方統籌安排預算。(四)地方債問題首次入法新《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衹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相比原預算法,新《預算法》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套上了預算監管的“緊箍咒”。樓繼偉認為,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大多數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脫離中央和同級人大監督,局部存在風險隱患。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牆”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九十四條,對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予以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麼借、怎麼管、怎麼還等問題。所謂“跑部錢進”,是指利用地方駐京辦的關係網,在各部委部門跑動“勾通”,達到要項目、要資金的目的。“跑部錢進”亂象產生的最根本原因是“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所導致的財政支出隨意性。樓繼偉:《認真貫徹新預算法 依法加強預算管理》,《人民日報》(北京)2014年9月1日O10版。
  • 183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四、完善澳門預算立法的幾點建議預算法是政府財政領域的“帝王之法”,對於規範公共財政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澳門特區立法會至今沒有制定嚴格意義的《預算法》,而澳葡政府制定的《預算綱要法》已運行三十多年,期間沒有作出任何適時修改,存在着立法層次低、規範空白多等諸多問題,因而澳門各界人士早就強烈要求對《預算綱要法》作出適時修訂,甚至有不少立法會議員明確表示,力爭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制定一部嚴格意義上的《預算法》,以將政府預算納入法治的軌道,充分地發揮財政的槓桿效應,促進澳門經濟的穩定和繁榮。澳門應借鑑內地預算立法的經驗,盡快制定專門預算法,為政府的預算行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依據。(一)加快預算立法的進程2015年,以博彩稅預算收入下降為代表的經濟下滑給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收支增加了困難和壓力。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指出,鑑於作為公共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博彩稅收的持續下跌超出了原來的預期,有需要對預算收入作出修正。根據修正後的結果,在收入方面,澳門2015年博彩稅預算收入下調至840億澳門元,減幅近三成。此外,澳門為協助本地中小企業應對經濟調整及減輕稅務負擔,擴大了原來所得補充稅的年度稅務優惠措施,建議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度收益豁免額調升至60萬澳門元,預計將少收9,800萬澳門元。社保基金及澳門基金會的收入亦有所下調,預計將減少1,675億澳門元,屆時2015年度預計盈餘會相應減少。而機動車輛稅亦因預計高價車輛的成交數量下跌,下調至11.9億澳門元,減幅為13.9%。在支出方面,2015年環保局的運作預算較上年增加近五成五,達3.2億澳門元,增幅主要來自資產及勞務內的各項研究項目、設施監測及營運服務。面對上述財政“少徵多支”的種種情況以及受內地《預算法》修訂的啓示,澳門各界人士希望啓動本地預算修法或立法的程序。經濟財政司前任司長譚伯源早在2014年10月23日就明確表示,作為對各界人士呼聲的回應,政府已承諾“在2014年內提出修改《預算綱要法》的主要方向,2015年底啟動立法程序,完善《預算綱要法》的修訂技術、制訂原則及其規範機制,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公共財政”。譚伯源還強調,“未來政府領導班子的變動,並不會對《預算綱要法》的立法工作產生任何不利的影響”。關於《預算綱要法》的修訂內容,經濟財政司提出以下要點:(1)重新定義《預算綱要法》的“單一性及整體性”原則。(2)維持現金收付會計制度基礎下,由單式記賬法改為較科學的複式記賬法,以資產與權益平衡關係作為記賬基礎,每一筆交易的結果都要以相等的金額在兩個或以上賬戶中登記,有助清楚、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計賬目,使披露的財務資料更全面。(3)重整部分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並將所有經濟分類分為“外部”及“內部”使用。“外部”分類用作向公眾披露預算資料,“內部”分類為較明細的經濟分類,供各公共部門作內部監控及統計。(4)取消“第一補充預算”,現行由自治機構將上年度的實際結餘透過第一補充預算全數納入備用撥款內,這種做法令自治機構預算開支較具彈性。為控制自治機構預算開支不得超出經立法會通過的預算上限,需取消第一補充預算,維持行政長官王禹:《澳門預算綱要法修改問題探討》,《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深圳)2015年第3期,第50頁。《澳門賭收連跌10個月 3月再跌4成》,《南方都市報》(廣州)2015年4月2日港澳版。《五億環保改造得個吉?》,《澳門日報》(澳門)2015年1月18日A01版。王國安:《澳門特區〈預算綱要法〉明年可望進入立法程序》,2014年10月23日,中國新聞網,http://it.chinanews.com/ga/2014/10-23/6711429.shtml.
  • 18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審批的制度。(5)禁止以某一公共部門預算撥款抵銷另一公共部門追加的預算,同時禁止同一公共部門預算在不同章節間調撥。(6)統一“現金收付制”與“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7)“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預算/開支的監管,將會在編制財政預算時,就公共部門估算大型工程或有投資性質的預算,按項目群(programs)分列預算。但遇到如颱風、火災等不可預料的事情,需要追加預算投資撥款時不在此限。歷經近八個月的努力,澳門特區政府完成了對《預算綱要法》的初步修改工作,對預算綱要法的原則、專款專用、備用撥款設立最高上限以及中期報告的提交等作出了一些重要修改,並於2015年7月7日將《預算綱要法》修改稿面向社會公眾進行為期45天的意見征詢。根據公眾回饋的意見,修改稿雖有較大修改,但還存在不少問題。王禹認為,《預算綱要法》的修訂不應僅停留在編制技術上,而應志存高遠,落實《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注重強化立法會對預算的監督職權。政府提出的修改方向過於側重在預算案的編制方式,屬於小範圍修改,應從更高角度,作大幅修改,《預算綱要法》應注重監督功能,甚至修訂為《預算監督法》,令新法可以透過監督職能,令預算更有效益。而澳門立法會幾任主席也先後呼籲加大力度修改《預算綱要法》或甚至制定新的《預算法》。如首任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女士,在《澳門立法會十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中指出:“特區實行行政主導體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這是一種有效落實‘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但行政主導決不意味着行政獨大甚至是行政專斷,決不意味着行政機關可以不要立法機關的監督制約,恰恰相反,越是實行行政主導,越是要強化立法監管的監督制約力度。否則,必將導致權力運行上的失衡和無序。”而繼任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同樣認為公共財政有如“無掩雞籠”的不合理制度,他強調,目前特區政府衹需立法會通過財政預算總數,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不經立法會直接修改預算,將一個項目預算經費挪到另一個項目,衹要總數不變。這樣就可不接受立法會的監督,因此“預算綱要法非改不可”,政府預算必須置於立法會的監督之下。現任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在預算立法領域,重點是要將政府預算全過程納入立法會的監督之下,而當務之急不是僅限於對《預算綱要法》的修訂,而是要盡快啓動制訂嚴格意義上的《預算法》的程序,力爭用三年時間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制定《預算法》,依法理順立法會與政府的預算關係,確立立法會對特區政府預算審批監督的主導地位。可見,加強預算立法,明確立法會對公共預算的審批監督地位,依法加強對政府財政收支的制約,進而規定巨額開支或超支都應交由立法會進行審議辯論,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二)切實賦予立法會行使對政府預算的監督職權從1994年首部《預算法》的實施到2014年《預算法修正案》的出臺,內地不僅在經濟上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而且也更加強調民主法治,強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財政預算全方位、深層次的監督。新《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各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有權就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且就有關問題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4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1/V/2013號意見書”,http://www.al.gov.mo/lei/leis/2013/2013-13/cn.htm。《新預算綱要法下周諮詢公眾》,《澳門日報》(澳門)2015年7月3日A10版。王禹:《澳門預算綱要法修改問題探討》,《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深圳)2015年第3期,第56頁。王禹:《澳門預算綱要法修改問題探討》,《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深圳)2015年第3期,第54頁;區錦新:《修訂執行預算綱要法,讓立法會有效監督公共財政》(2013年10月18日),引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9d28670101fcfy.html.
  • 185澳門預算立法的沿革、問題及方向出詢問或者質詢。”這一規定,有效地加強了立法機關對政府預算和決算的全程監督。相比之下,澳門立法會對政府的預算監督基本流於形式,僅有形式審批之權,而缺乏行之有效的實質監督權。同時,由於《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在預算得不到批准時擁有解散立法會的權力,在法律層面上強化了行政主導的預算傳統,致使立法會的預算監督難以奏效。因此,應當提高預算立法的層次,由立法會制定《預算法》,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其精神,將《預算法》在性質上確定為“預算監督法”,理順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明確賦予立法會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職權,切實使政府預算及其運行過程置於立法會的依法監督之下,而將有關預算案的編制方法和程序等技術規範授權澳門政府在現行《預算綱要法》的基礎上修改為專門的《預算編制法》,保障政府預算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此外,應當修法加強政府內部的預算監督,除了財政部門負責政府各部門的監督外,還應當加強審計部門對於預算監督的獨立性,切實履行對包括財政部門在內的特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預算的監督,以確保將政府預算真正納入法治的軌道。(三)細化預算變更規定以確保其有效執行對於政府來說,預算的臨時變更在所難免。內地新《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任何預算變更原則上均須得到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批與監督。同時,考慮到預算執行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臨時性或緊急性的變更,《預算法》分別設立了預算準備金、周轉金和調解基金制度。準備金主要供各級政府用於難以預計的開支,比例為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預算周轉金和調解基金則分別用於可能出現的季節性收支差額和年度收支差額,這些制度加上原有的政府間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足以支持政府依法應對突發狀況導致的預算臨時變更。相比之下,澳門現有預算立法尚未對政府預算變更作出具體規範,致使立法會無法對政府具體的預算變更進行有效監督。因此,立法會應當借鑑內地預算立法的經驗,通過制定一部新的《預算法》,或至少在目前要求澳門政府對現行《預算綱要法》作出較為重大的修改,明確政府的預算變更,凡是超過一定數額的公共開支,都須得到立法會的審批。同時,應當根據需要依法設立預算準備金、周轉金和調解基金制度,允許政府在遇到突發狀況導致預算臨時變更、但又在一定的額度內依法予以補救,超過此額度同樣需要經過立法會的審批。最後,應當明確規定預算批准後項目之間的資金不能互相轉移,確有必要調整的,也需要定期向立法會報告以獲得通過。(四)突破傳統以適用新的收支平衡觀點長期以來,澳門與內地一樣,預算立法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盈餘的理念。無論是《預算綱要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以“量入為出、避免赤字”為基本原則,並在預算實踐中採用年內平衡的做法。隨着經濟形勢的不斷複雜化,這種年內收支平衡的做法日益顯露出與經濟週期不相吻合的弊端。因而有必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借鑑內地新《預算法》,以“跨年度平衡”為原則,實行從“年度財政收支平衡”到“跨年度平衡”的轉型,從盈餘財政向赤字財政的過渡。[責任編輯 徐菁菁]
  • 18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摘要]員工個體績效是企業利潤的來源,而“人-組織”匹配是員工產生績效的前提條件。運用層次回歸分析對此假設進行驗證,可發現“人-組織”匹配對員工個體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價值觀匹配對任務績效和職務奉獻沒有正相關關係,“需求-供給”匹配與職務奉獻沒有正相關關係;組織承諾在“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個體績效之間具有部分仲介作用,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情感承諾、繼續承諾對關係績效和任務績效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組織支援感正向顯著調節“人-組織”匹配與個體績效的關係。[關鍵詞]人-組織匹配 組織承諾 個體績效 組織支援感一、理論回顧與研究假設“人-組織”匹配研究一般以知識型員工為對象,然而這種研究範圍未免過於狹窄,因為“人-組織”匹配包括三個維度:價值觀匹配、“需求-供給”匹配和“要求-能力”匹配。當個體和組織之間的基本特徵相似時,則發生一致性匹配,如果組織提供給個體的資源和機會是財務、物質和社交的機會,則稱為“需求-供給”匹配,即組織滿足了個體的需求。如果個體為完成組織給予的任務消耗了時間、努力、承諾、經驗等,則稱為“要求-能力”匹配。鑑於安保工作的特點,保安員需具備強健的體魄、及時的應變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質等,因此,“要求-能力匹配”在安保工作中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安保服務企業能夠根據每位保安人員的不同特點,合理分配崗位並給予必要的組織支援及其他獎勵,必能提高其工作績效,更有力地保障社會安全。有鑑於此,筆者擬對“人-組織”匹配對保安個體績效的作用機理作出研究。(一)“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個體績效筆者採用VanScotter和Motowidlo的整合觀點把個體績效分為“任務績效”和“關聯績效”,並將“關聯績效”劃分為“人際促進”(interpersonalfacilitation)和“職務奉獻”(jobdedication)“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尤美玲 陳金龍作者簡介︰尤美玲,華僑大學工商管理學博士研究生;陳金龍,華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福建 250031‧名家視界‧
  • 187“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兩部分。“任務績效”與具體職務密切相關,同時也與個體能力、任務熟練程度、工作知識密切相關,而“關聯績效”則指員工自發的行為或與非特定的工作熟練的相關行為。社會認同理論和“相似-吸引”理論認為,人們更傾向和那些與他們具有相似價值取向和心理特徵的人互動,因為這種互動可以證明和強化他們的信念、行為和情感,但他們找到個體歸屬感。因此,較高水平的價值觀一致性匹配感知和個性特徵一致性匹配感知,為個人提供了與自己具有相似價值觀和特徵的他人互動的機會,而這種友好的互動會導致個體較好的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根據需要理論,當存在較高水平的“需求-供給”匹配感知──即個體感知到組織努力為其提供滿足需求的機會時,個體由此受到激勵,因此願意投入較多的時間和努力,以負責任的態度來完成工作任務,從而表現出較好的“任務績效”。同時,當組織提供的供給較好地滿足了個體的需求時,個體就會有回報組織的想法,往往也願意主動為提升組織整體績效而付出額外的努力,或通過說服組織中的其他員工、為組織建言獻策等行為,來體現對組織的回報,因此,當存在較高水平的“需求-供給”匹配感知時,個體往往也會表現出較好的“關聯績效”。Piasentin證實了一致性匹配、互補性匹配均和組織公民行為正相關。Mc-Culloch、Turban的研究則發現,價值觀一致性匹配和整體績效無顯著相關。王萍認為,“人-組織”一致性匹配和組織公民行為顯著正相關,互補性匹配和組織公民行為無顯著相關。LauverKristof研究發現,“個體-組織”匹配相對於“個體-職位”匹配而言,能夠更好地預測工作結果。可見,“人-組織”匹配是研究個體績效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和預測變量。基於以上論述,筆者提出以下假設:假設H1:“人-組織”匹配對個體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1a:價值觀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1b:價值觀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假設H1c:價值觀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假設H1d:“需求-供給”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1e:“需求-供給”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假設H1f:“需求-供給”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假設H1g:“要求-能力”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1h:“要求-能力”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假設H1i:“要求-能力”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JamesRobertVanScotter,StephanJ.Motowidlo,“InterpersonalFacilitationandJobDedicationasSeparateFacetsofContextualPerformanc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81,No.5(Oct1996),p.525.K.A.Piasentin,“HowDoEmployeesConceptualizeFit?DevelopmentofaMultidimensionalMeasureofSubjectivePerson-Organizationfit,”DoctoralDissertation,Canada:UniversityofCalgary,Alberta,2007.MalcolmC.McCulloch,DanielB.Turban,“UsingPerson-OrganizationFittoSelectEmployeesforHigh-TurnoverJobs,”InternationalJournalofSelectionandAssessment,Vol.15,No.1(2007),pp.63-71.AmyL.Kristof,“Person-organizationFit:AnIntegrativeReviewofItsConceptualizations,Measurement,andImplications,”PersonnelPsychology,Vol.49,No.1(Dec1996),pp.1-49.
  • 18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二)組織承諾的仲介效應(1)“人-組織”匹配與組織承諾Porter等認為,組織承諾是一種員工對組織目標和價值觀的信任和接受,為組織付出努力的意願和維持組織成員關係的渴望。由此推論,個人價值觀與組織價值觀相似的員工將會有更高的組織承諾。王震等對“人-組織”匹配三維模型進行了驗證,並通過實證證明了一致性匹配和“需求-供給”匹配對組織承諾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Bendik發現,“人-組織”的價值觀匹配與情感承諾和規範承諾正相關,而與持續承諾負相關,價值觀匹配和“需要-供給”匹配對組織承諾有顯著正向作用。趙慧娟和龍立榮基於三維模型,研究“人-組織”匹配對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對華中以及華南地區的22家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需求-供給”匹配、價值觀匹配對工作滿意度有顯著的預測作用,“要求-能力”匹配效應則不顯著,且“需求-供給”匹配的效應表現最明顯。員工滿意度與組織承諾同樣作為員工的態度變量,已經被許多國內外學者證明雙方具有高度的正向相關性。因為高滿意度常帶來高組織承諾,因此,我們認為,個人與組織在價值觀一致,“需求-供給”和“要求-能力”匹配度較高時,員工對組織的依賴和忠誠度也會提高。基於以上論述,筆者提出以下假設:假設H2:“人-組織”匹配對組織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a:價值觀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b:價值觀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c:“需求-供給”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d:“需求-供給”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e:“要求-能力”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假設H2f:“要求-能力”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2)組織承諾與員工個體績效研究者普遍認為,組織承諾是一種積極的心理因素,表達了個人對組織的歸屬和依賴。因此有較高組織承諾的員工一般比低組織承諾的員工具更高的個人績效,這種績效既可以是個人產出和結果(即任務績效),也可以是個人的某些有利於組織的行為(即關聯績效),如組織公民行為、主動建言等。Riketta等通過對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銷售人員長達25年的資料收集,採用Meta-analysis的統計分析方法,發現銷售人員的組織承諾和工作績效之間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係。許紹康和盧光莉以高校教師為研究對象,採使用回歸分析方法,探討組織承諾和工作績效之間的關係,得出CharlesA.O’Reilly,KarleneH.Roberts,“IndividualDifferencesinPersonality,PositionintheOrganization,andJobSatisfaction,”OrganizationalBehaviorandHumanPerformance,Vol.14,No.1(Aug1975),pp.144-150.王震、孫健敏、張瑞娟︰《管理者核心自我評價對下屬組織公民行為的影響──道德式領導和集體主義導向的作用》,《心理學報》(北京)2012年第9期。C.Bendik,ValueCongruenceamongSelf,EthnicGroupandWorkOrganization:ContributionstoOrganizationalCommitmentandEthnicIdentity,SanDiego:CaliforniaSchoolofProfessionalPsychology,1999.龍立榮、趙慧娟︰《個人-組織價值觀匹配研究︰績效和社會責任的優勢效應》,《管理學報》(北京)2009年第6期。MichaelRiketta,“AttitudinalOrganizationalCommitmentandJobPerformance:aMeta-analysis,”JournalofOrganizationalBehavior,Vol.23,No.3(Mar2002),pp.257-266.
  • 189“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的結論是組織承諾各維度與工作績效各維度之間存在顯著相關,規範承諾和情感承諾對工作績效的貢獻率較大,機會承諾的貢獻較小,規範承諾對人際促進的貢獻率最大,規範承諾和經濟承諾對任務績效的貢獻相對較大。但是也有不少研究者認為,組織承諾與員工工作績效不相關或者負相關,就組織承諾三因素結構模型中的情感承諾、持續承諾和規範承諾而言,大多數研究發現情感承諾和工作績效顯著正相關,而持續承諾、規範承諾和工作績效不相關。Meyer等人發現,情感承諾對員工角色績效具有促進作用,但繼續承諾和整體工作績效卻呈負相關,MotowidloS.隨後的研究也得到了類似的結果。George和Chen運用元分析得到的結論,表明情感承諾對員工績效具有正向影響,而繼續承諾對整體工作績效僅有微弱的負相關,說明組織承諾各個維度對員工績效的影響是不均衡的。基於上述討論,筆者提出以下假設:假設H3:組織承諾對工作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3a:情感承諾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假設H3b:情感承諾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假設H3c:情感承諾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假設H3d:繼續承諾與任務績效不相關假設H3e:繼續承諾與職務奉獻不相關假設H3f:繼續承諾與人際促進不相關假設H4:組織承諾在“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工作績效之間起部分仲介作用(三)組織支援感的調節效應Eisenberger將組織支援感定義為“員工對於組織如何看待他們的貢獻並關心他們的利益的一種知覺和感知”,即員工所知覺到的組織對於自己的支援。具體來說,組織支援感強調的是組織重視組織中員工的貢獻,關心員工的利益和幸福感。Eisenberger等研究發現,組織支援感在工作經歷、組織獎賞、程序公平以及領導支援和感情承諾之間起調節作用。基於互惠原則,員工通過對組織支援的感知,激發員工主動關心組織的幸福,並將其視為一種義務,這種義務感會使員工對組織充滿歸屬感和積極的情緒,情感承諾進一步增強。此外,組織支援感還能降低員工的繼續承諾,對那些因為考慮到較高的離職成本而選擇繼續留在現有組織的員工來說,這一點許紹康、盧光莉︰《高校教師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的關係研究》,《心理科學》(上海)2008年第4期。JohnP.Meyer,NatalieJ.Allen,CatherineA.Smith,“CommitmenttoOrganizationsandOccupations:ExtensionandtestofaThree-componentConceptualization,”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78,No.4(Aug1993),pp.538-551.StephanJ.Motowidlo,JamesR.VonScotter,“EvidencethatTaskPerformanceShouldbeDistinguishedfromContex-tualPerformanc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79,No.4(Aug1994),pp.475-480.JenniferM.George,ArthurBrief,“FeelingGood-doingGood:AConceptualAnalysisoftheMoodatWork-organiza-tionalSpontaneityRelationship,”PsychologicalBulletin,Vol.112,No.2,pp.310-329;ZhenXiongChen,SamuelAryee,CynthiaLee,“TestofaMediationModelofPerceivedOrganizationalSupport,”JournalofVocationalBehavior,Vol.66,No.3(Jun2005),pp.457-470.RobertEisenberger,StephenArmeli,“CanSalientRewardIncreaseCreativePerformancewithoutReducingIntrinsicCreativeInterest?”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Vol.72,No.3(1997),p.652.LindaRhoades,RobertEisenberger,StephenArmeli,“AffectiveCommitmenttotheOrganization:TheContributionofPerceivedOrganizationalSupport,”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85,No.5(2001),p.825.
  • 19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表現的更加明顯。Eisenberger等基於社會交換理論提出的知覺組織支援概念,是指員工在多大程度上感知到其所在組織看重其貢獻,並關心其利益。組織支援理論認為,由於知覺組織支援提高了員工對組織的情感承諾、強化了員工關於付出更多努力將會受到獎勵的預期,所以,相比起認為組織不支援自己的員工,那些認為組織支援自己的員工將會投入更多努力,從而表現出更好的績效。基於上述討論,筆者提出以下假設:假設H5:組織支援感對“人-組織匹配”感知和員工作績效之間的關係起到正向調節作用綜上所述,提出理論模型如下(圖1):圖1研究模型二、研究設計(一)研究對象筆者以澳門的保安員作為調查對象。鑑於澳門的保安員基本為男性,主要調查的也就是男性保安員,並不對調查對象的層次進行明確的界定。為保證調研資料的真實性,又考慮到如果直接去陌生企業調研將難以獲得資料,筆者借助社會關係網,通過熟人關係,以便利抽樣和滾雪球抽樣的方式讓企業員工填答問卷。調查範圍涉及澳門安保行業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保安公司。筆者共發放310份問卷,回收問卷283份,問卷回收率91.3%。問卷回收後進行篩選和審核,剔除17份無效的問卷,最後得到有效問卷266份,樣本有效率為94.0%(表1)。LynnMcFarlaneShore,SandyJ.Wayne.“CommitmentandEmployeeBehavior:ComparisonofAffectiveCommitmentandContinuanceCommitmentwithPerceivedOrganizationalSupport,”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78,No.5(1993),p.774-780.
  • 191“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表1樣本描述(N=266)項目類別人數百分比(%)年齡25歲以下186.825-298833.130-3510439.135-393914.740-45103.845以上72.6教育背景初中及以下41.5高中13048.9專科12446.6本科及以上83.0工作年限1年以下3814.31-211041.42-310238.33年及以上166.0國籍中國4617.3尼泊爾13450.4菲律賓5520.7越南2710.2其他41.5婚姻狀況已婚16160.5未婚8833.1離異155.6其他20.8工作背景退伍軍人10539.5有保安工作經驗12446.6兩者均無3713.9(二)研究工具考慮到澳門的保安人員大部分為外籍人士,故問卷根據不同員工的需要,按中文簡體、中文繁體及英文版本分別進行發放。筆者使用的英文量表,採用了“雙向翻譯”的方法使其轉化為中文量表,最大限度保證原始量表的含義。本研究所用的量表中,只有“人-組織”匹配量表是英文量表,將其轉化為中文量表的具體做法是︰首先請一位管理學專業人士將其翻譯成中文,再請英文和人力資源專業人士共同回譯成英文,最後再由組織行為學和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的專家將其與原文進行對比,確保量表具有良好的內容效度。以此為基礎,作為問卷編制的依據。在問卷正式發放之前,選擇3家企業進行問卷的預測試。共發放問卷150份,回收146份,得到有效問卷120份,樣本有效率為82.2%。根據預測試對一些題項進行了刪減,修改後問卷信效度良好,確定最終問卷。“人-組織”匹配問卷量表選用Cable和DeRue的研究成果,量表包含了3個維度,9個題項,其中3個價值觀匹配題項,3個“需求-供給”匹配題項,3個“要求-能力”匹配題項。各分量表的信度為0.952、0.990和0.973,均大於0.7。探索性因數分析KMO值為0.791,球DanielM.Cable,D.ScottDeRue,“TheConvergentandDiscriminantValidityofSubjectiveFitPerceptions,”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87,No.5(Oct2002),pp.875-884.
  • 192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形假設被拒絕,且所有項的因數載荷均大於0.6,表明量表具有良好的結構效度。採用李克特5點量表法打分。組織承諾量表採用加拿大學者Meyer和Allen提出的組織承諾的二維結構,將組織承諾的測量量表分為兩個維度,即情感承諾和繼續承諾。在實際測量中問卷根據預測試進行了修改,最終有4個情感承諾題項,5個繼續承諾題項。各分量表的信度為0.875和0.843。均大於0.7。探索性因數分析KMO值為0.789,球形假設被拒絕,且所有項的因數載荷均大於0.6,表明量表具有良好的結構效度。採用李克特5點量表法打分。個體績效量表採用的是根據目前普遍認可的VanScotter和Motowidlo於1996年提出的績效二元結構模型,在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惠調豔編制之現有量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將績效劃分為任務績效和關聯績效,有3個任務績效題項,8個職務奉獻題項,7個人際促進題項。各分量表的信度為0.844、0.918和0.920,均大於0.7。探索性因數分析KMO值為0.797,球形假設被拒絕,且所有項的因數載荷均大於0.6,表明量表具有良好的結構效度。採用李克特5點量表法打分。組織支援感採用楊海軍和凌文輇的定義,將組織支援感分為三個維度:工作支持、價值認同、關心利益。採用凌文輇編制的量表,在實際測量中根據預測試對題項進行了修改,修改後包括三個維度,有10個工作支援題項,5個價值認同題項,5個利益關心題項,共計20個題項。各分量表的信度為0.952、0.919和0.910,均大於0.7。探索性因數分析KMO值為0.860,球形假設被拒絕,且所有項的因數載荷均大於0.6,表明量表具有良好的結構效度。採用李克特5點量表法打分。三、結果分析(一)相關分析從相關性分析可知,“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各要素與個體績效三者顯著相關,說明三者存在相互影響關係。相關假設得到初步支持(表2)。從各個變量的維度來看,也都呈顯著正相關。組織承諾與“人-組織匹配”各維度的相關性,從價值觀匹配到“需求-供給匹配”再到“要求-能力匹配”依次增強。在任務績效上,“要求-能力匹配”情感承諾等與之相關性較高,人際促進與其他變量相關性都較高,任務績效與其他變量的相關性並不是很高,總體績效上除了價值觀匹配外,其他變量與之相關性均達到了0.40以上。相比於任務績效,職務奉獻和人際促進與組織承諾的關係更密切。S.ArzuWasti,“CommitmentProfiles:CombinationsofOrganizationalCommitmentFormsandJobOutcomes,”JournalofVocationalBehavior,Vol.67,No.2(Oct2005),pp.290-308.JamesRobertVanScotter,StephanJ.Motowidlo,“InterpersonalFacilitationandJobDedicationasSeparateFacetsofContextualPerformance,”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81,No.5(Oct1996),p.525.凌文輇、張治燦、方俐洛︰《中國職工組織承諾的結構模型研究》,《管理科學學報》(天津)2000年第2期。
  • 193“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表2“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各要素與個體績效的相關性變量123456789101“人-組織”匹配2價值觀匹配.663**3“需求-供給”匹配.767**.242**4“要求-能力”匹配.846**.338**.520**5組織承諾.742**.420**.575**.681**6情感承諾.613**.373**.443**.568**.855**7繼續承諾.700**.377**.566**.637**.921**.586**8個體績效.728**.374**.525**.730**.742**.621**.693**9任務績效.440**.173**.354**.454**.397**.395**.324**.810**10職務奉獻.606**.349**.357**.644**.580**.526**.512**.882**.631**11人際促進.762**.384**.604**.726**.833**.633**.828**.904**.640**.640**註:此為相關係數時在顯著性水平0.01上的雙尾檢驗(二)假設檢驗(1)直接效應檢驗筆者用SPSS17.0進行層次回歸分析。在模型2(M2)中(表3),控制了人口統計學變量後,“人-組織”匹配對員工個體績效有顯著的正向影響(β=1.294,P<0.001),假設H1成立;從模型4(M4)可以看出,“需求-供給”匹配對員工任務績效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169,P<0.01),假設Hld成立;價值觀匹配顯著性水平大於0.05,說明價值觀匹配對員工任務績效沒有顯著影響,假設Hla不成立;“要求-能力”匹配對員工任務績效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300,P<0.001),假設Hlg成立。同理,假設H1c、H1f、H1h、H1i成立,假設H1b、H1e不成立。表3“人-組織”匹配對個體績效的回歸分析變量因變量:個體績效因變量:任務績效因變量:職務奉獻因變量:人際促進M1M2M3M4M5M6M7M8控制變量BetaBetaBetaBetaBetaBetaBetaBeta年齡.023-.449-.032.076.216.128-.162-.382教育背景1.5871.121.259.148.166-.1851.162*.822*工作年限2.735***-.545.425*.310.926**.1511.384***.157國籍-1.674**-.497-.105.062-1.012***-.532*-.557.096婚姻狀況-1.272***-1.140-.120-.127-1.167**-1.057**.015.050工作背景-5.899-2.592***-.926***-.418*-2.447***-1.297***-2.526***-.639*引數“人-組織”匹配1.294***價值觀匹配-.068.178.294*“需求-供給”匹配.169**.007.669***“要求-能力”匹配.300***.838***.921***F值14.030***48.995***4.819***9.549***15.923***28.544***10.513***49.523***R2.246.572.101.252.270.502.196.636Adj.R2.228.560.080.226.253.484.178.623ΔR2.246***.326***.101***.151***.270***.232***.196***.440***註︰***表示在0.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5水平下顯著
  • 194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在模型2(M2)中控制了人口統計學變量後(表4),“人-組織匹配”對組織承諾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740,P<0.001),假設H2成立;從模型4(M4)可以看出,價值觀匹配對情感承諾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185,P<0.01),假設H2a成立;“需求-供給”匹配對情感承諾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230,P<0.001),假設H2c成立;可以看出,“要求-能力”匹配對情感承諾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385,P<0.001),假設H2e成立。同理假設H2b、H2d、H2f均成立。表4“人-組織”匹配對組織承諾的回歸分析變量因變量:組織承諾因變量:情感承諾因變量:繼續承諾M1M2M3M4M5M6控制變量BetaBetaBetaBetaBetaBeta年齡.190-.080.088-.003.102-.052教育背景1.318*1.052*.477.330.842*.663*工作年限1.726***-.150.815***.217.912***.006國籍-.787*-.113-.325-.046-.461-.059婚姻狀況-.122-.046-.244-.212.122.142工作背景-3.014***-1.122**-1.006***-.237-2.008***-.830***引數“人-組織”匹配.740***價值觀匹配.185**.282**“需求-供給”匹配.230***.481***“要求-能力”匹配.385***.502***F值12.648***50.148***7.976***18.538***11.336***32.236***R2.227.577.156.396.209.532Adj.R2.209.566.137.374.190.516ΔR2.227***.350***.156***.239***.209***.324***註︰***表示在0.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5水平下顯著從模型2(M2)可以看出(表5),控制了人口統計學變量後,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1.196,P<0.001),假設H3成立。由模型4(M4)情感承諾對任務績效有直接顯著的正向影響(β=0.252,P<0.001),假設H3a成立;繼續承諾顯著性水平大於0.05,說明繼續承諾對任務績效沒有顯著影響,假設H3d成立。同理假設H3c、H3b成立,假設H3e、H3f不成立。
  • 195“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表5組織承諾對個體績效的回歸分析變量因變量:個體績效因變量:任務績效因變量:職務奉獻因變量:人際促進M1M2M3M4M5M6M7M8控制變量BetaBetaBetaBetaBetaBetaBetaBeta年齡.023-.205-.032-.060.216.148-.162-.292教育背景1.587.011.259.093.166-.2831.162*.189工作年限2.735***.670.425*.170.926**.3031.384***.211國籍-1.674**-.733-.105.002-1.012***-.737**-.557.002婚姻狀況-1.272-1.126-.120-.065-1.167**-1.088**.015-.002工作背景-5.899***-2.294***-.926***-.563*-2.447***-1.437***-2.526***-.257引數組織承諾1.196***情感承諾.252***.459***.397***繼續承諾.055.273***.931***F值14.030***51.223***4.819***7.848***15.923***24.330***10.513***85.614***R2.246.582.101.197.270.432.196.728Adj.R2.228.571.080.172.253.414.178.719ΔR2.246***.336***.101***.096***.270***.162***.196***.531***註︰***表示在0.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5水平下顯著(三)仲介效應檢驗James和Brett認為一個變量是否為仲介變量,需要滿足三個條件︰(l)引數與仲介變量顯著相關;(2)引數與因變量顯著相關;(3)當引數、仲介變量和因變量同時存在時,引數與因變量的相關關係減弱或消失。由之前的分析得知,組織承諾作為仲介變量的前兩個條件已經具備,為了檢驗仲介效應,還需要“人-組織”匹配與組織承諾同時作為引數,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回歸分析(表6)。結果表明,在控制仲介變量組織承諾後,“人-組織”匹配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回歸係數顯著降低,由原來的1.294降為0.747。同時,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回歸係數為1.196,不等於零,且在0.001水平下顯著,因此可以判定組織承諾在“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個體績效之間起到部分仲介作用,即假設H4成立。表6“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與員工個體績效的回歸分析變量因變量:個體績效因變量:組織承諾因變量:個體績效因變量:個體績效M1M2M3M4控制變量Betat值Betat值Betat值Betat值年齡-.449-.800-.080-.259-.205-.371-.391-.759教育背景1.1211.4551.052*2.489.011.014.344.482工作年限-.545-.907-.150-.454.6701.187-.434-.789國籍-.497-1.056-.113-.439-.733-1.589-.413-.958婚姻狀況-1.140-1.597-.046-.118-1.126-1.598-1.106-1.691工作背景-2.592***-3.755-1.122**-2.966-2.294***-3.337-1.763**-2.741引數“人-組織”匹配1.294***13.978.740***14.589.747***6.515組織承諾1.196***14.392.739***7.085F值48.995***50.148***51.223***57.354***R2.572.577.582.642Adj.R2.560.566.571.631註︰***表示在0.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5水平下顯著James,LawrenceR.,Brett,JeanneM.,“Mediators,Moderators,andTestsforMediation,”JournalofAppliedPsychology,Vol.69,No.2(May1984),pp.307-321.
  • 196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四)調節效應檢驗回歸模型2(M2)中的R2值為0.619(表7),並且F值在0.001水平下顯著,說明“人-組織”匹配與組織支援感對員工個體績效的主效應顯著。當交互項進入回歸方程後,模型3(M3)的R2值為0.725,交互項“人-組織”匹配*組織支援感的回歸係數β值為0.063,t值為9.875,且顯著,說明組織支援感在“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個體績效之間起顯著調節作用,即假設H5成立。表7 組織支援感對“人-組織”匹配和員工個體績效的調節作用分析變量M1M2M3控制變量Betat值Betat值Betat值年齡.023.031-.554-1.043-.432-.954教育背景1.5871.556.500.679.184.292工作年限2.735***3.735-.610-1.074-.822-1.697國籍-1.674**-2.732-.312-.701-.060-.157婚姻狀況-1.272-1.346-1.369*-2.026-1.525**-2.648工作背景-5.899***-6.868-2.036**-3.088-1.251*-2.205引數“人-組織”匹配.848***7.206.480***4.486組織支援感.246***5.658.554***11.445交互項“人-組織”匹配*組織支援感.063***9.875F值14.030***52.045***74.539***R2.246.619.725Adj.R2.228.607.715ΔR2.246***.373***.105***註︰***表示在0.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1水平下顯著,*表示在0.05水平下顯著綜括而言,在有關“人-組織”與個體績效方面,假設H1、H1c、H1d、H1f、H1g、H1h、H1i成立,假設H1a、H1b、H1e不成立;在有關“人-組織”與組織承諾方面,假設H2、H2a、H2b、H2c、H2d、H2e、H2f全部成立;在有關組織承諾與工作績效方面,假設H3、H3a、H3b、H3c、H3d成立,假設H3e、H3f不成立;此外,假設H4和H5亦成立(表8)。
  • 197“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對員工個體績效的影響──以澳門保安行業從業員為中心表8研究假設檢驗結果研究假設檢驗結果H1“人-組織”匹配對個體績效有正向影響成立H1a價值觀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不成立H1b價值觀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不成立H1c價值觀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成立H1d“需求-供給”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成立H1e“需求-供給”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不成立H1f“需求-供給”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成立H1g“要求-能力”匹配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成立H1h“要求-能力”匹配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成立H1i“要求-能力”匹配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成立H2“人-組織”匹配對組織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a價值觀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b價值觀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c“需求-供給”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d“需求-供給”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e“要求-能力”匹配對情感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2f“要求-能力”匹配對繼續承諾有正向影響成立H3組織承諾對工作績效有正向影響成立H3a情感承諾對任務績效有正向影響成立H3b情感承諾對職務奉獻有正向影響成立H3c情感承諾對人際促進有正向影響成立H3d繼續承諾與任務績效不相關成立H3e繼續承諾與職務奉獻不相關不成立H3f繼續承諾與人際促進不相關不成立H4組織承諾在“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工作績效之間起部分仲介作用成立H5組織支援感對“人-組織匹配”感知和員工作績效之間的關係起到正向調節作用成立結語“人-組織”匹配及其三種匹配形式與組織承諾的關係研究,有利於推動理論的發展,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人力資源管理的啟示。在實踐上,對於像保安員之類的非知識型員工,招聘重點應考察其能力與企業要求的匹配程度;通過後期培訓,按照企業的要求提高保安員的工作技能,深化其對相關業務領域的認知;對其理念和思維模式進行培訓和校正,使其理解組織的戰略和目標,體會組織對他們的期望,使其能力滿足企業的要求,提高薪資和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增加對保安員的關注,讓其感受到組織的重視,增加其對工作意義和重要性的認知,讓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主地安排和開展工作,增強其工作信心。最後,給予適當的支持,包括價值的認同、工作支持和利益的關心等,增強其對組織的忠誠度,以更加高漲的熱情投入工作。由於保安人員工作地點比較分散,樣本難以獲得,因此在抽樣調查時,本研究通過企業領導的關係,以便利抽樣和滾雪球抽樣的方式進行,資料的代表性有待更多的實證。後續研究應盡可能地採用隨機抽樣的方式,盡量擴大樣本量,以使研究結論具有更好的外部效度。其次,受研究的成本、時間等條件所限制,筆者採用了截面調查資料來驗證“人-組織”匹配與員工個體績效之間的關係,相對於縱向研究而言,作用機制說服力較弱,難以反映出在較長的時間跨度內“人-組織”匹配、組織承諾影響員工個體績效的動態過程,以後的研究可以考慮採用縱向設計的研究方法,更深入地作出分析,構建三者的動態過程模型並進行實證檢驗。最後,在以後進一步的研究中,可以通過探索性案例和更全面的理論分析,識別出其他仲介變量和調節變量,以建立更完善的、解釋力更強的理論模型。[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98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JOURNALOFMACAUSTUDIESQuarterlyNo.3September2016ABSTRACTSTheDeclarationSystemof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MacauLENGTiexun•46•Abstract:TherearemanysocialassociationsinMacau,thesocialassociationsandtheiractivitieshaveanimportantinfluenceonthevotingbehaviorsinthedirectelectionoftheLegislativeAssembly.Inthedirectelection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inrecentyears,thephenomenonofillegalcampaignpromotionbyuseoftheactivitiesofsocialassociationsisquiteusual.Inordertoensurethefairness,impartiality,opennessandintegrityoftheelection,itisnecessarytointroducethedeclarationsystemintotheelection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tomonitortheorderlyandlegallyconductoftheelectionactivities.Whenestablishingthedeclarationsystem,weshouldmakeclearofthemainbodiesthatneedtodeclare,thespecificcircumstancesinwhichthe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shouldbedeclared,andtheaccountabilitymechanismtodealwiththeviolationsofthedeclarationsystem.Keywords:Macau,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Declarationsystem,ElectionLawRegulationon“JumpingtheGun”PropagandaandotherResembleBehaviorsinElectionCampaignJIANGChaoyang•50•Abstract:“Jumpingthegun”inelectioncampaignreferstosomecampaignactivities,campaignpromotionorcampaignadvertisementthatweretakenoutsidetheofficialcampaignperiod,withthemainpurposeofmakingdirectorindirectinfluenceonvoters’decision,ordeterminingvoterpreference.Thosebehaviorsareagainsttheelectionlaw,andbelongtothe“illegalpropaganda”.Defining“jumpingthegun”,andstrengtheningtheregulationofthe“jumpingthegun”behaviorinnetworkandotherresemblantactsin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Assemblywilleffectivelydiminishtheillegalpropagandabehavior,including“jumpingthegun”propagandaor“playingtheedgeball”,andwillbehelpfultostandardizetheelectionconductandelectionpropagandaoftheelectioncandidatesandelectionsupportgroups,soastopurifytheelectionenvironment,andtoensurethefaircompetitionamongelectioncandidates.Keywords:Macau,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Illegalpropaganda,JumpingthegunAnalysisandDiscussionon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ZHOUTing•54•Abstract: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identifiedfourimprovementdirections,whichincludestrengtheningthepowertofightagainstillegalactintheelections,completingtheregulationof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improvingtheworkoftheelectoralorganandcompletingtherequirementsfortheapplicationandthefunctionsofaccumulationofmembers.Wheremanyhighlightsincludingdeterminingthescopeofamendingthelawinapracticalandrealisticapproach,solvingavarietyofcampaignviolations,efforttoimprovethesystemoftheElectoralAffairsCommissionandprohibiting“dualloyalty”wordsanddeedsofmembersandsoon.Buttherearesomepointsneedtobeclarifiedandimprovedinthedocuments,suchassolvingtheproblemoflackofcompetitionandlegitimacyinthepresentindirectelectoralsystem,promotingtheclarityandoperabilityof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clearinglegaleffectofElectoralAffairsCommissionguidelines,clarifyingthe“dualloyalty”inspecificcircumstancesandsoon.Keywords:Macau,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LawThePuzzleaboutthePlaceNameandLocationofMacauontheAncientWesternMapsZHOUZhenhe,LINHong•58•Abstract:SoonafterthefirstPortuguesesailingtothecoastofGuangdong,Zhujiangestuaryappearedonthewesternmapsaccordingtothefieldobservations.Theshapeoftheestuarychangedfrequently,affectedbythepoliticalsituation,theTheDeclarationSystemof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LENGTiexun • 46 •Abstract:TherearemanysocialassociationsinMacau,thesocialassociationsandtheiractivitieshaveanimportantinfluenceonvotingbehaviorsinthedirectelectionoftheLegislativeAssembly.InthedirectelectionoftheLegislativeAssemblyofMacauinrecentyears,thephenomenonofillegalcampaignpromotionthroughtheactivitiesofsocialassociationsisquitecommon.Inordertoensurethefairness,impartiality,openessandintegrityoftheelection,itisnecessarytitrceofMacautomonitortheorderlyandlegalconductofelectionavities.Whnestablishingthedeclarationsysem,weshouldmakecleartheminbodiesthatneedtodeclar,thespecificcircumstanesinwhichthe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shouldbedeclared,andtheccountabilitymechanismodealwithviolationsoftedeclarationsystem.Keywords:acau,LegislativeAssebly,Election,Declarationsystem,ElectionLawiteGun”PropagandaandRelevantBhaviorsintheElectionCampaignJIANGChaoyang • 50 •Abstract:“Jumpingthegun”inanelectioncampaignreferstosomecampaignactivities,campaignpromotionsorcampaignadvertisementsthatwerecarriedoutoutsidetheofficialcampaignperiod,withthemainpurposeofmakingadirectorindirectinfluenceonvoters’decisions,ordeterminingvoterpreference.Thosebehaviorsareagainsttheelectionlaw,andbelongtothecategoryof“illegalpropaganda”.Defining“jumpingthegun”,andstrengtheningtheregulationof“jumpingthegun”behaviorinnetworkandotherresemblantactsintheElectionLawoftheLegislativeAssemblywilleffectivelydiminishtheillegalpropagandabehavior,including“jumpingthegun”propagandaor“playingtheedgeball”,andwillbehelpfultostandardizetheelectionconductandelectionpropagandaoftheelectioncandidatesandelectionsupportgroups,soastopurifytheelectionenvironment,andtoensurefaircompetitionamongelectioncandidates.Keywords:Macau,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Illegalpropaganda,JumpingthegunAnalysisandDiscussionon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ZHOUTing• 54 •Abstract:TheConsultationDocumentofRevisionoftheElectionLawtotheLegislativeAssemblyidentifiedfourimprovementdirections,whichincludestrengtheningthepowertofightagainstillegalactsintheelections,completingtheregulationof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improvingtheworkoftheelectoralorganandcompletingtherequirementsfortheapplicationandthefunctionsofaccumulationofmembers.Highlightsincludedeterminingthescopeofamendingthelawthroughapracticalandrealisticapproach,solvingavarietyofcampaignviolations,effortstoimprovethesystemoftheElectoralAffairsCommissionandprohibiting“dualloyalty”wordsanddeedsofmembersandsoon.Buttherearesomepointsthatneedtobeclarifiedandimprovedinthedocuments,suchassolvingtheproblemofalackofcompetitionandlegitimacyinthepresentindirectelectoralsystem,promotingtheclarityandoperabilityofelectioncampaignactivities,clearinglegaleffectsoftheElectoralAffairsCommissionguidelines,clarifyingthe“dualloyalty”inspecificcircumstancesandsoon.Keywords:Macau,LegislativeAssembly,ElectionLawThePuzzleaboutthePlaceNamesandLocationsofMacauonAncientWesternMapsZHOUZhenhe,LINHong • 58 •:filttfa,theZhujiangesturyappearedontfieldobservations.Theshapeoftheestuarychangedfrequently,affectedbythepoliticalsituation,theselection
  • 199ABSTRACTSselectionofmainsailingrouteandtheaccumulationofgeographicalknowledge.Onthemapsofsixteenthcentury,manyplacenameswiththeprefixof“Ma-”appeared,whichmayprobablyrefertotheplaceofMacau,andtheformsofwhichmayoriginfromthelocalplacenamesrelatedtothefaithofMazu(媽祖),andtheplacename“Macau”graduallystereotypedduringthelatesixteenthcentury.Onthemapsof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y,theplacenamesprobablyrelatedtoMacauweremarkedondifferentplaces,formeronthecoastline,lateronanisland.Keywords:Westernmaps,Macau,PuzzleTheTradebetweenMacauandJapanduringtheLateMingandearlyQingPeriodMATSUURAAkira,CHENYanhong(tr.)•98•Abstract:WhenthePortuguesefirstarrivedinTanegashimain16thcentury,startingacenturyofPortugal-Japancommerce,Macaubecameoneofthedominanttradingcenters:itconnectedPortugalintheWest,viaIndia,toinlandChinaupnorthandJapanintheNortheast.Thecarracksandgalleonscarryingsilk,gold,niterandporcelainsailedfromChinatoJapanatregularintervals,andreturnedwithJapanesesilver,arms,fans,SulphurtoChina,andsilvertoKorea.ProfitsfromsuchcommercenotonlyfundedtheJesuits’activitiesinJapanbutalsoenrichedJapanesedaimyos.AsJapanesebusinessmeninvestedinthevesselsfromMacau,anewcapitalformintheshapeofcreditappeared.However,theJapan“SeclusionOrders”in1635ledtoastagnationofthePortugal-JapanandMacau-Japantrades,whichwasforcedtoterminatewhentheJapaneseshogunaterejectedthePortugueserequesttore-opentradein1640.Keywords:Portugal,Japan,Macau,TradeTheConditionofJapanesePrisonsinEarlyEdoPeriodfromthePerspectiveofJesuitReportsfromMacauKONGYing•110•Abstract:RepressionofChristianityinJapanbegansinceToyotomiHideyoshi’stimes,whenrulersbecameconvincedthatitposedathreattothecentralauthorityoffeudalJapan.In1614,theTokugawagovernmentissuedanationwideBanofChristianity.JesuitsinJapanatthetime,particularlyduringearlyEdoperiod,reportedalargenumberofcruelcrackdowns,includingprisonsforChristians,wherebrutaltortureandtragicdeathswerenormal.Suchmartyrdomreports,sentviaMacautoRome,wereverydifferentfromtheearliermissionaryreports.Onthebasesofsuchreports,thepresentpaperseekstolookintothePrisonconditionsinearlyEdoJapan.Keywords:Jesuits,ReportsfromMacau,EarlyEdoPeriod,BanofChristianity,PrisonforChristiansAnInvestigationonJapanese-LearningBooksPreservedinSt.Paul’sCollege,MacauTSUYOSHITakahashi,SHENYi(tr.)•128•Abstract:Therewere43bookspreservedinthelibraryofSt.Paul’sCollegeofMacauaccordingtoits1616catalog,whichincludedthreeJapanese-Learningbooks,e.g.VocabuláriodaLínguadoJapão,ArtedaLingoadeIapam,BookofDancing.Thefirsttwobelongstothe“CatholicEdition”printedbymovabletypesettingmachinewhichwastransportedtoJapanbyAlessandroValignano.VocabuláriodaLínguadoJapãocollects32293vocabularies,mostofwhicharecolloquialwordsanddialects.Someareevenvulgaritiesandfeminine termswhichshouldbeavoidedbythemissionaries.This“dictionary”wasveryimportanttothemissionariesintheirdailypreachesandconfessionactivities.ArtedaLingoadeIapamexplainsJapanesegrammarbyLatinandprovidesinformationbeyondlanguagesuchasletteretiquettes,namesofpeople,calculations,etc.BookofDancingisnotexistentatpresent.Scholarshavevariousopinionsonit.Butifthebookcouldberegardedasanepitomizingmaterialofancientdancinglyrics,itwouldreflectthattheJesuits’deepunderstandingofJapaneseculture.Keywords:Macau,St.Paul’sCollege,Missionaries,Japanese-Learning,VocabuláriodaLínguadoJapão,ArtedaLingoadeIapamTheDiplomacy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eldbyCenChunxuaninLateQingTANQunyu,CAOTianzhong•141•Abstract:DuringthelateQingDynasty,theofficialrelationsbetweentheMainlandandMacauwerelargelyembodiedintheinteractionamongViceroyofLiangguang,MacauConsulGeneralinGuangzhouandGovernorofMacau.From1903to1906,CenChunxuanassumedtheofficeofViceroyofLiangguang.Meanwhile,hewasalsothegovernorofGuangdongofmainsailingroutesandtheaccumulationofgeographicalknowledge.Onthemapsofthesixtenthcentur,aplacenameswiththeprefixof“Ma-”appeared,whichprobablyrefertotheplaceofMacau,andtheformsofwhichmayoriginatefromthelocalplacenamesrelatedtothefaithofazu(),andtheplacename“Macau”graduallyfinalizedduringthelatesixteenthcentury.Onthemapsof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y,theplacenamesprobablyrelatedtoMacauweremarkedindifferentplaces,formerlyonthecoastline,latterlyonanisland.esteraps,Macau,PuzleTheTradebetweenMacauandJapanduringtheLateMingandEarlyQingPeriodMATSURAkira,CHENYanhong(tr.) •Abstract:WhenthePortuguesefirstarrivedinTanegashimainthe16thcentury,startingacenturyofPortugal-Japancommerce,Macaubecameoneofthedominanttradingcenters:itconnectedPortugalintheWest,viaIndia,toinlandChinaupnorthandJapanintheNortheast.Thecarracksandgalleonscarryingsilk,gold,niterandporcelainsailedfromChinatoJapanatregularintervals,andreturnedwithJapanesesilver,arms,fans,SulphurtoChina,andsilvertoKorea.ProfitsfromsuchcommercenotonlyfundedtheJesuits’activitiesinJapanbutalsoenrichedJapanesedaimyos.AsJapanesebusinessmeninvestedinthevesselsfromMacau,anewformofcapitalintheshapeofcreditappeared.However,theJapan“SeclusionOrders”in1635ledtoastagnationofthePortugal-JapanandMacau-Japantrades,whichwasforcedtoterminatewhentheJapaneseshogunaerejectedthePortugeserequesttore-opentradein1640.Keywords:Portugal,Japan,Macau,TradeTheConditionofJapanesePrisonsintheEarlyEdoPeriodfromthePerspectiveofJesuitReportsfromMacauKONGYing • 110 •Abstract:RepressionofChristianityinJapanbegansinceToyotomiHideyoshi’stimes,whenrulersbecameconvincedthatitposedathreattothecentralauthorityoffeudalJapan.In1614,theTokugawagovernmentissuedanationwideBanofChristianity.JesuitsinJapanatthetime,particularlyduringearlyEdoperiod,reportedalargenumberofcruelcrackdowns,includingprisonsforChristians,wherebrutaltortureandtragicdeathswerenormal.Suchmartyrdomreports,sentviaMacautoRome,wereverydifferentfromtheearliermissionaryreports.Onthebasisofsuchreports,thepresentpaperseekstolookintothePrisonconditionsinearlyEdoJapan.Keywords:Jesuits,ReportsfromMacau,EarlyEdoPeriod,BanofChristianity,PrisonforChristiansAnInvestigationofJapanese-LearningBooksPreservedinSt.Paul’sCollege,MacauTSUYOSHITakahashi,SHENYi(tr.) •128 •Abstract:Therewere43bookspreservedinthelibraryofSt.Paul’sCollegeofMacauaccordingtoits1616catalog,whichincludedthreeJapanese-Learningbooks,e.g.VocabuláriodaLínguadoJapão,ArtedaLingoadeIapam,BookofDancing.Thefirsttwobelongtothe“CatholicEdtion”printedbyamovabletypesettingmchinewhichwastransporedtoJapanbyAlessandroValignano.VocabuláriodaLíngudoJapãocollects32293vocabularies,mostofwhichareclloquialwordsanddialects.Somearevenvulgaritiesandfemiine termswhichshouldbeavoidedbythemissionries.This“dictionary”wasveryimportanttothemissionariesintheirdailypreachesandconfessionactivities.ArtedaLingoadeIapamexplainsJapanesegrammarbyLatinandprovidesinformationbeyondlanguagesuchasletteretiquettes,namesofpeople,calculations,etc.BookofDancingisnotexistentatpresent.Scholarshavevariousopinionsonit.Butifthebookcouldberegardedasanepitomizingmaterialofancientdancinglyrics,itwouldreflecttheJesuits’deepunderstandingofJapaneseculture.Keywords:Macau,St.Paul’sCollege,Missionaries,Japanese-Learning,VocabulárioaLíngudoJapão,AtedaLingoadeIapamTheDiplomacy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eldbyCenChunxuanintheLateQingTANQunyu,CAOTianzhong • •Abstract:DuringthelateQingDynasty,theofficialrelationsbetweentheMainlandandMacauwerelargelyembodiedbytheinteractionsbetweentheViceroyofLiangguang,MacauConsulGeneralinGuangzhouandGovernorofMacau.From1903to1906,CenChunxuanassumedtheofficeofViceroyofLiangguang.Meanwhile,hewasalsothegovernorofGuangdongProvinceandTwocustoms:YuehaiandTaiping.Duringthisperiod,hispowerhadbeenincreasing
  • 200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Provinceandtwocustoms:YuehaiandTaiping.Duringthisperiod,hispowerhadbeenincreasingunprecedentedly.Accordingtorelatedarchives,theclosecommunicationbetweenthetwoplaceswasmainlyreflectedinnormalforeignaffairs,tradedisputes,crimedisposal,andtheextraditionoffugitives.CenChunxuantookthestrategyof“transformingforeignissuesintointernalaffairsandtodealwithcomplicatedthingsinasimpleway”.Henotonlyinsistedontheprincipleandthebottomline,butalsohadsomeflexibility.Underhisleadership,theexchanges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adasignificantcharacteristic,whichwastotallypeacefulandcomplexinthespecificoperation.InthediplomatichistoryofmodernChinese,thiskindofpeacefulandfriendlydiplomaticrelationwasrare,whichwasverydifferentfromthetoughinteriorstyleofCenChunxuan,whowascalleda“butcherofficial”.ThedifferentwaysbetweendomesticanddiplomaticaffairsjustreflectedthepoliticalwisdomofCenChunxuan.Keywords:CenChunxuan,Macau,LateQingDynastyLiHongzhangandMacauAffairsinLateQingXIABin,CHENWenyuan•163•Abstract:LiHongzhangwasoneofthefourmostprominentministersinthelateQingdynasty.Since1870,hehadtakenchargeoftheSuperiorSupervisoraswellastheBeiyangBusinessMinisterforalmost26years.In1900,hehadtakenovertheadministrationofGuangdongProvinceforashortperiod.Duringhisofficialserviceinthisposition,Liwasinvolvedinmanyinfluentialdiplomaticissuesandplayedacrucialrole,whichincludedtheChineselaborsproblem,thedebatingovertheMacaustatus,andJingYuanshancase,etc.Subjectively,LiwasresponsibleforthefailureinthefullsustainingthesovereigntyandinterestsofQingdynasty.However,consideringthefactsatthattime,someconcessionswerenecessary,liketheblurringdefiningintermsofthestatusofMacauanditsboundaries.Keywords:LiHongzhang,Macau,Chineselabors,TheCommercialTreatyofSino-Portugalin1887,JingYuanshanCaseReferenceontheMainlandBudgetLegislationtoMacauZHANGFuqiang,LIMenglu•177•Abstract:Thebudgetlegislationisrelatedtotheproblemsofthestandardiz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andtransparencyofbudgetoperationonalllevelsgovernments.While,theMacauSARGovernmenthasnotformulateaunified“BudgetLaw”,whichresultinginthepresenceofmanyirregularitiesinbudgetoperation.Inaddition,facedwithasignificantreductionofbettingduty,financialpressurehasalsobeenincreased.Mainlandhasalreadypassedanew“BudgetLaw”onAugust30,2014withsomanyfeaturessuchasachievingfull-caliberbudgetmanagement,strengtheningthepublicityandsupervisionofthebudget,standardizingtransferpayments,andgivingthelocalgovernmentagreaterfinancialautonomy,whichalsohasintroducedlocalgovernmentdebtintothelawforthefirsttime.ThosepointsgaveMacaugovernmentandthecommunityalotofinspiration.ManymembersofLegislativeCommitteehaveexpressedthatthegovernmentshouldstartthelegislativeprocessofimprovingbudgetoperationalmechanismasquicklyaspossible,inordertopromotestandardoperationofMacaubudget.Keywords:Macau,Budgetlegislation,Mainlandexperience,StandardoperationTheImpactonIndividualPerformancebyPerson-OrganizationFit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YOUMeiling,CHENJinlong•186•Abstract: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isthesourceofcorporateprofits,andPerson-organizationFitisaprerequisiteforemployeestocreateperformance.Byhypothesesverificationwithhierarchicalregressionanalysis,itisfoundthatPerson-organizationFithas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ValuesmatchinghasnopositivecorrelationwithTaskPerformanceandDutyDedication,betweenDemand-supplyMatchinghasnopositivecorrelationwithDutyDedication;OrganizationalCommitmenthasaintermediaryroleinrelationbetweenPerson-organizationFitand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has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bothEmotionalCommitmentandContinuousCommitmenthave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ContextualPerformanceandTaskPerformance.OrganizationalSupporthassignificantpositiveadjustmentontherelationshipbetweenPerson-organizationFitandIndividualPerformance.Keywords:Person-organizationFit,OrganizationalCommitment,IndividualPerformance,OrganizationalSupportunprecedetedly.Accrdingtoreltedrchives,theclosecommunicationbetweenthetwoplaceswasmainlyrefleteinnormalforeignaffairs,tradedisputes,crimedisposal,andtheextraditionoffugitives.CenChunxuantookthestrategyof“transformingforeignissuesintointernalaffairsanddealingwithcomplicatedthingsinasimpleway”.Henotonlyinsistedontheprincipleandthebottomline,butalsosomeflexibility.Underhisleadership,theexchangesbetweenGuangdongandMacauhadasignificantcharacteristic,whichwastotallypeacefulandcomplexinthespecificoperation.InthediplomatichistoryofmodernChinese,thiskindofpeacefulandfriendlydiplomaticrelationwasrare,whichwasverydifferentfromthetoughinteriorstyleofCenChunxuan,whowascalleda“butcherofficial”.ThedifferentapproachestodomesticanddiplomaticaffairsjustreflectedthepoliticalwisdomofCenChunxuan.Keywords:CenChunxuan,Macau,LateQingDynastyLiHongzhangandMacauAffairsintheLateQingXIABin,CHENWenyuan • 163 •iastiisllsbeingaBeiyangBuinessMinisterforalmost26years.In1900,hetookteadiistratioofagdogrovinceforashortperiod.Duringhisofficialserviceinthisposition,Liwasinvolvedinmanyinfluentialdiplomaticissuesandplayedacrucialrole,whichincludedtheChineselaborproble,thedebatingoverMacau'sstatus,andJingYuanshancase,etc.Subjectively,LiwasresponsibleforafailuretofullysustainthesovereigntyandinterestsoftheQingdynasty.However,consideringthefactsatthattime,someconcessionswerenecessary,likeblurringthetermsofthestatusofMacauanditsboundaries.:i,,islabors,TheCommercialTreatyofSino-Portugalin187,JingYuanshanCaseReferenceontheMainlandBudgetLegislationtoMacauZHANGFuqiang,LIMenglu • 177 •Abstract:Thebudgetlegislationisrelatedtotheproblemsofstandardization,institutionalizationandtransparencyofbudgetoperationonalllevelsgovernments.TheMacauSARGovernmenthasnotformulatedaunified“BudgetLaw”,whichhasresultedinthepresenceofmanyirregularitiesinbudgetoperation.Inaddition,facedwithasignificantreductionofbettingduty,financialpressurehasalsobeenincreased.Themainlandpassedanew“BudgetLaw”onAugust31,2014includingmanyfeaturessuchasachievingfull-caliberbudgetmanagement,strengtheningthepublicityandsupervisionfteget,standardizingtransferpayments,andgivingthelocalgovernmentagreaterfinancialautonomy,whichalsohasintroducedlocalgovermentdebtintolawforthefirsttime.ThosepointshaveinspiredtheMacugovrnmentandcommunity.ManymembersoftheLegislativeAsseblyhavexpressedtheviewthatthegovernmentshouldstarthlegislativeprocessofimprovingthebudgetoperationalmechanimaquicklyaspossible,inordertoprmotethestandardoperationoftheMacaubudget.eyords:acau,Budgetlegislation,ainlandexperience,StandardoperationThiiliiiiilitYOUMeiling,CHENJinlong• 186 •stract:A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isthesourceofcorporateprofits,andPerson-organizationFitisaprerequisiteforemployeestocreateperformance.Byhypothesesverificationwithhierarchicalregressionanalysis,itisfoundthatPerson-organizationFithasa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a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ValuesmatchinghasnopositivecorrelationwithTaskPerformanceandDutyDedication,Demand-supplyMatchinghasnopositivecorrelationwithDutyDedication;OrganizationalCommitmenthasanintermediaryroleintherelationshipbetweenPerson-organizationFitanda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andOrganizationalCommitmenthasa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employees’IndividualPerformance,bothEmotionalCommitmentandContinuousCommitmenthavesignificantpositiveimpactonContextualPerformanceandTaskPerformance.OrganizationalSupporthasasignificantpositiveadjustmentontherelationshipbetweenPerson-organizationFitandIndividualPerformance.Keywords:Person-organizationFit,OrganizationalCommitment,IndividualPerformance,OrganizationalSupport
  • 201《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自1988年創刊以來,已出版八十多期,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為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刊物質量,擴大澳門學術研究的影響,經編委會研究決定,自2010年起,即由第56期始,本刊將做如下改革:(1)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出版;(2)設置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澳門學(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等欄目;(3)加強學術規範,參照和借鑒國內外優秀期刊的編務程序,規範引文註釋;(4)對檢索量大、徵引率高、影響較佳的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繼續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進一步凸顯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為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繼續繁榮澳門學術貢獻力量。“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是本刊的追求。而刊物質量的提升,離不開海內外專家學者的關心與助力,離不開本地學者的扶持與獎掖。為此,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社會賢達、專家學者惠賜大作。來稿要求:(一)本刊原則上刊登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中文研究成果,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二)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門話題,現實性和針對性強;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原創性和理論深度。(三)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來稿須提供3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詞和英文標題;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以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有關稿件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規定”。(六)論文所涉課題如係資助項目,請於標題頁左下方標註。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七)論文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任何外界的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徵得本刊許可。(八)編輯部對來稿有權作文字修改、句段刪節或提出意見請作者修改;凡不願意者,請予以註明;修改期為一個月,逾期按自動退稿處理。(九)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或多投,三個月內未接獲採用通知,即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刊發,即奉薄酬。(十)本刊秉持學術規範精神,倡導嚴謹學風,拒絕任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侵犯他人著述版權及人身權等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6年9月15日徵稿啟事
  • 澳門研究封面書脊封底32016BOLETIMDEESTUDOSDEMACAUJOURNALOFMACAUSTUDIES封面紙200g出版編輯主編執行主編編輯部地址電話傳真電郵封面設計植字排版印刷出版日期定價: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吳志良 郝雨凡:林廣志:澳門仔大學大馬路 澳門大學人文社科樓(E21)G052室澳門研究中心:(853)88228139:(853)28860009:cms.info@umac.mo:馮文偉:嘉華印刷公司:嘉華印刷公司:2016年9月15日:澳門幣80元二○一六年第三期 總第八十二期澳門研究2016年第3期 總第82期編輯委員會(以姓氏筆畫為序)朱壽桐 李向玉 金國平 范息濤梁文慧 莫世健 湯開建 黃竹君楊允中 靳洪剛 趙 偉 駱偉建蘇育洲 AntónioVasconcelosdeSaldanhaISSN0872—8526澳門研究出版ISSN0872-85269770872852007馮小姐您好,從77開始,「澳門研究」編輯委員會有所改變(共十五人)如下︰編輯委員會(以姓氏筆畫為序) 馮小姐:(2016年1月13日改)請將地址更改為以下地址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人文社科樓(E21)G052室澳門研究中心Vol.65改內頁200pp紙改100g書脊11.5mm,造13.5mmVol.74書號加ISSN0872-8526封面造上網File,在另存新檔,然後選Ado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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