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Constructing an Innovative Highland for Macau Studies— An Interview with Prof. Ieong Wan Chong ....................... IEONG Wan Chong, LAO Keng Chong 5Life in Macau during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 LAM Fat Iam 17During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Being a Guerrilla ...................................................... LEI Seng Chon 23During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The Tough School Life ............................................... SIN Wai Hang 30During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Macau as an Isolated Island ................................. VONG Chau Son 34During the Second Sino-Japanese War: Displaced and Seeking a Refuge in Her Childhood.......................................................................................................................................... LAU Sin Peng 47“The Arrang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Problems, Implem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TU Guangjian 54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taca and HK dollar -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commodity, finance and actual capital markets ...................................................................... WANG Sen 64Constructing the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between Macau and Zhuhai:the Perspective of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Livability ................................... CHEN Zhangxi, LANG Xin 70Macau Studies in the Sino-Western Cultural Exchange .........................................................ZHUO Xinping 77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cau and America from the mid-19th Century to the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 XU Lan 82The American Mercantile Community in Early Macau and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China Policy in theNineteenth Century ................................................................................................................. HE Sibing 90The Chinese Files of US-Macau Relations in the Qianlong, Jiaqing and Daoguang periods of theQing Dynasty that were stored in Arquivos Nacionais da Torre do Tombo ....................... TANG Kaijian 102Samuel W. Williams’ Life and Work in Macau(1835- 1844)as Seen from His Letters ......... GU Jun 117The Secret Postal Route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Province in the Mid-Qing Dynasty—Taking the Letters of American Vessel Pacific Trader as an Example ......... LENG Dong, RUAN Hong 126Literature Review on Macaulogy (Part nineteen) .............................................................................. YE Nong 144The Reform of Macau’s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Curriculum: Background, Process and Problems........................................................................................................................................ GUO Xiaoming 148In the Eyes of the Other: Bishop Ronald Owen Hall’s Visit to Mainland China in 1956 andHis Religious Interpretation ....................................................................................................... WU Qing 157The Disputes of “More Chinese”: China Christian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during the Promulgating of“the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 ZHANG Longping 167A Comparison of the Elderly Education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 YANG Yuanzhe 179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Countermeasures ........................ZHANG Boyi 187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Culture and Environment in Macaulogy ...................................... LIN Guangzhi 19522015
6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濟類著述《轉型中的澳門經濟》、《澳門與現代經濟增長》、《論澳門產業轉型》、《微型經濟:定位與發展》、《微型經濟與微型經濟學》、《澳門2020──未來20年遠景目標與發展策略》,以及英、葡文專著《“One Country, Two Systems”and the Macao SAR 》、《Anotações À LeiBásica Da RAEM》、《Macao-a Model of Mini-economy》、《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Mini-economies》在學術界有較大影響。其實,在來澳之前、在系統開展“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理論研究以及提出“微型經濟學”等學術理論之前,您已在學術園地辛勤耕耘了多年,並展現出自身良好的學術潛質與發展前景,但謙遜的您甚少向外界透露個人的學術活動軌跡與學術成就。能否談談您的學術歷程的起點,您早期所涉及的領域與專業研究方向都有哪些呢?楊允中(以下簡稱楊):首先,我要感謝《澳門研究》編輯部的盛情安排,我是一個十分平凡、十分普通的澳門中國人,當然也可以自認為是一個長期關注並參與其事的澳門本地學者。您的讚譽,實不敢當。應該說,我的一生、我的經歷和我們國家半個多世紀的變化發展具有很高的關聯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那場抗美援朝戰爭改變了我的發展方向,早年的軍校培訓和軍旅服務令我懂得獻身國家和嚴格要求自己的重要性,長期在對外宣傳部門從事專業性工作,養成了力求規範、嚴謹、精益求精的事業心態。早在 20 世紀 60 、 70 年代,我就先後三次參加過大型工具書的編撰工作,在老領導、老專家指導下逐漸明白做學問、做人都是沒有止境的追求過程。70年代後期,有幸轉入新建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在其屬下的民族研究所擔任學術編輯並從事世界民族研究。1980年代之初來澳,時值回歸這場歷史性變革進入啟動期,在這之後的三十五年間,無心插柳,竟被時代大潮捲入其中,成為有份見證這段歷史並參與某些主要環節的成員之一。於我而言,這絕對是個千載難逢的歷史性機遇和平生最大的幸運。回首往事,衹能說基本上沒有錯失機遇,沒有虛度光陰。應該說,來澳前的二十多年雖然也經歷一些變動,但基本上未有放鬆自我要求、未有放鬆必要的學術積累。是澳門的寬鬆大環境,是澳門這場歷史大變革,令我真正見了世面,真正感到時不我待、機不可失。因此,如果說在澳門的三十多年學術上有些許成就,那首先要感恩於這特殊的時代,感恩“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出臺,感恩澳門這塊學術富礦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巨大潛能。劉:應該說,豐富的人生閱歷、扎實的學術功底以及矢志於學術鑽研的幹勁,鑄就了您今天開闊的學術視野與宏大的思想格局,也決定了您所能達到的學術高度與成就。當然,澳門相對自由寬鬆的學術生態環境,也是一種不可多得的“地利”因素,為您的刻苦鑽研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優越條件。您在“一國兩制”領域長年累月鑽研,發力甚猛,成績斐然,是這方面的權威型專家。請問您是甚麼時候開始展開“一國兩制”的系統研究的?能否談談您對“一國兩制”理論的基本內涵及其核心理念的認識與理解?楊: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知與理解,是隨着基本法起草工程的展開和深入而逐步積累與拓展的。起草基本法這項中外法制史上罕見的系統工程,其層次之高、投入人力物力之多、時間之長、正式頒佈與正式生效之間提前量之大、創新價值之高等均為中外法制史所罕見。起草與諮詢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知識密集與理念更新的大課堂,本人作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沒有錯失這段歷史機遇。在完成基本法起草與諮詢的各項例行工作同時,我也有意加大對現代法治與憲政創新的理解力度。1992年在一篇論文中,本人提及基本法的成功起草標誌着
54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摘 要]《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已於 2006年 4月 1日起開始生效和實施。相比起內地與香港的相應安排,該《安排》雖然有很多可取之處,但在有關公共政策和舉證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了一些缺陷。該《安排》實施八年以來的實踐表明︰(一)它總體上來說可以並將會在內地法院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的適用。(二)雖然內地判決仍可在澳門得到認可與執行,但該《安排》很大程度上卻沒有被澳門法院司法實踐所接受。展望未來,為了進一步完善該《安排》,內地法院可以考慮認可與執行澳門的賭債判決,並加入一條有利於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的一般性條款。[關鍵詞 ] 民商事判決 安排 中國 澳門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各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為了進一步促進兩地一體化、節約司法資源、保護跨境民商事主體的合法權利, 作為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合作舉措之一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或《安排》),於 2006 年 2 月 28 日簽署,並於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在兩地正式生效和實施。 《安排》規定了雙方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範圍、程序、條件及其他一些相關事項, 填補了長期以來的法律空白, 創造了一地法院的判決能及時、合理、有效地被另一地法《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問題、實踐及發展涂廣建作者簡介︰涂廣建,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詳見最高人民法院第2/2006號司法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首席執行官第12/2006號公報、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24條。內地與澳門先後於 2001年 8月簽署了關於“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07年 10月簽署了關於“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這些安排詳見澳門印務局網址︰http://cn.io.gov.mo/Legis/International/3/29.aspx(最後存取時間:2014年3月30日)。關於“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介紹,詳見邵文虹、于曉白:《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與調取證據的安排》,《人民司法》(北京)2001年第12期。有關本安排的概述,詳見HUANG Jin, SONG Lianbin, LI Qingming and LONG Weidi,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 in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006,”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 No. 3 (Oct 2009), p. 715;宋連斌、楊娟:《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解讀》,《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佛山)2007年第 03期。不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還是成立後,在安排簽署以前,兩地都是各自依據其域內法來處理對方的判決。葡萄牙作為澳門以前的殖民者,並沒有針對此問題與中國內地簽署任何可能曾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
55《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問題、實踐及發展院予以承認和執行的機制。 《安排》預計能為內地和澳門帶來雙贏,且對澳門尤為有利,因為澳門過去依據其本地相對寬鬆的規定,已經單方面認可與執行了大部分來自內地的判決,而內地則囿於域內法中有關認可與執行域外判決的嚴格規定,未能給予澳門判決對等的待遇。 迄今為止,該《安排》收到了許多正面的評價,尤其是將其文本與內地及香港的相關安排相比,越能突顯其優越性。然而,在肯定該《安排》的價值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該《安排》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 筆者試圖結合兩地域內法及八年來的司法實踐,探討其中存在的兩個主要問題︰即內地的“公共政策保留”與澳門的賭債判決、《安排》中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分擔”與澳門傳統的司法實踐相衝突的問題,並提出一些完善該《安排》的可行性建議。一、《安排》中兩個固有的問題(一)內地“公共政策保留”與澳門賭債判決的衝突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內地與澳門位於同一主權國家之內,理論上來說,兩地之間不再有主權障礙,因此,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區際法律衝突不再需要國際法律衝突中常見的“公共政策保留”原則。 受一些國家實踐的啟發(諸如在美國某一州一般不能運用“公共政策保留”原則,來拒絕認可與執行其他州的判決),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談判的過程中,上述學者們建議不需寫入“公共政策保留”原則。 然而,一些學者則認為,“一國兩制”政策中的“兩制”應當允許兩地各自維持自己的特色,並在較長的時間內以自己的方式自由發展。鑑於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黃松有在關安排簽署後的新聞發佈會上的講話︰《內地與澳門將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 2006年 2月 28日,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6671, 2014年 3月 30日。《內地與澳門將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 2006年 2月 28日,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6671, 2014年 3月 30日;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澳門在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問題上的較開明制度的具體分析,詳見Guangjian Tu,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Non-local Judgments in Macau: A Critical Review,” HongKong Law Journal, Vol. 42 (2012), p. 633.《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判決安排》)與《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的對比及各自的優劣,詳見Xianchu Zhang and Philip Smart,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Conflict ofLaws: On the Arrange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SAR,”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 36 (2006), p. 553;于志宏:《內地與澳門、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的比較及評析》,《太平洋學報》(北京)2009年第05期;江保國: 《內地與港、澳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安排比較研究──以香港的實踐為視角》,《法學論壇》(濟南)2007年第05期。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宋連斌、楊娟:《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解讀》,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佛山)2007年第 03期。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宋連斌、楊娟:《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解讀》,《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佛山)2007年第 03期;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ister-State Judgments: Reflections on General Theory and Current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Economic Community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1, No. 8 (Jun 1981), p. 1054.
56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內地與澳門在社會結構、經濟制度、文化傳統和法律原則上還有相當的差異,在區際法律衝突中接納“公共政策保留”制度,能確保各自法律的獨立性,並保證各自法律制度下人們的一些生活習慣不被打亂。 經過激烈的討論和慎重的考慮,大家最後一致認為,儘管在一個主權之下應尋求更緊密的司法合作,但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公共政策保留”在區際法律衝突中仍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與我國許多其他區際司法合作安排中規定一樣, 內地與澳門《安排》中的第11條第(6)款規定了公共政策條款,該款規定:“﹝內地法院可以拒絕認可澳門判決,如果﹞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澳門法院可以拒絕認可內地判決,如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從該條款可知,在面對對方法院的判決時,即便該判決滿足了認可與執行的其他所有條件,內地或澳門法院仍有可能以“公共政策保留”原則為由,拒絕認可與執行對方的判決。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內地法院是否仍應該、或可運用“公共政策保留”條款,來拒絕認可與執行來自澳門的賭債判決?眾所周知,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根據澳門法律,一些賭債是合法且可以通過訴訟追償。 相關資料顯示,澳門博彩業 60- 70%以上的稅收來自賭場中的VIP房(即貴賓廳),而這些房間大多為顧客(或者說賭徒)提供諸如“先借後還”等的賭場信貸服務。 澳門賭場信貸在 2004年被合法化, 現在,VIP房間中的顧客大多來自內地。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賭債不能通過其他的方式追回,賭場可在澳門的法院進行起訴,澳門法院對此所作的判決,有可能要前往內地去認可與執行,因為賭徒大多在澳門並無或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但在內地可能仍擁有財產。 然而,內地的傳統觀念對賭博強烈反感,這在相關公法的條款中有明顯的反映。 與這些公法條款相呼應,內地民事法律中規定為賭博提供信貸是非法的,不享有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宋連斌、楊娟:《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解讀》,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佛山)2007年第 03期。Guobin Zhu,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Revisiting Chinese LegalTheories and Chinese and Hong Kong Law,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Judicial Assistance,” Hong Kong Law Journal,Vol. 32 (2002), p. 615.詳見內地與澳門關於“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第 8條第(2)款。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11條第(6)款。認可與執行的其他條件,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的第11條。《澳門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賽之賭博及打賭,對於參加競賽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各情況,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為自然債務之淵源。”詳見王長斌:《澳門賭債在大中華地區的追償》,《澳門法學》(澳門)2011年第 2期。王長斌:《澳門賭債在大中華地區的追償》,《澳門法學》(澳門)2011年第 2期。詳見第 5/2004號賭場賭博和打賭條例第 4條,該條規定:“賭場中依法提供的信貸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關於追償賭債的其他方法,據筆者瞭解,在部分案例中的確存在訴諸暴力,內地賭徒債務人有被打致殘廢甚至被殺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57《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問題、實踐及發展追償請求權。 此外,還有更明確具體的規定:為非法行為(這裏顯然包括賭博)提供借貸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反,借方和貸方都將受到懲罰。 因此,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的實施,在賭債判決問題上將可能出現兩難困境:如果允許內地法院以“公共政策保留”為由拒絕認可澳門法院的賭債判決,那麼澳門博彩業甚至整個澳門將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如果不允許,這將明顯有違內地的公共秩序。令人遺憾的是,在協商、談判該安排的過程中,雙方代表都沒有提及這個在實踐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不過,筆者認為,由於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內地市場,所以澳門賭債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是司法實踐中必然出現的難題,也是直接影響澳門未來發展的一大問題。澳門賭債判決與內地公共政策的衝突和解決,我們遲早都得面對。(二)《安排》中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分擔”與澳門傳統司法實踐的抵觸在民事訴訟中,人們普遍認為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外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一般也應由提出請求認可與執行的當事方證明相關條件已經具備,另一方如果要反對,則應證明這些條件不具備。 內地與澳門的判決安排則規定,申請認可與執行的當事方除了應當提供生效判決書副本,或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蓋章的證明書外,還應提供證明無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利已得到保護的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應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作出判決的法院已按第11條第(4)款的規定,依合法程序傳喚被告。 雖然《安排》沒有對其他事項的舉證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然而筆者的理解是︰從安排的整體框架來看,要麼是申請人,要麼是被請求方法院應當承擔。申請人可能需要承擔所有其他條件的舉證責任,或者至少要承擔第11條第(2)、(3)、(5)款規定的舉證責任,而被請求方法院則可能須承擔第 11 條第(1)、(6)款規定的舉證責任。 根據《安排》的第 9 條,拒絕認可與執行的一方當事人要想成功反駁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就應進行抗辯並證明所涉判決被認可和執行的條件沒有完全得到滿足。 由此可見,上文提到的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基本被《安排》所採納。內地法律在處理認可與執行外國(非本地)判決的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遵循了上述的一般原則, 但澳門法律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方法卻非常特別。不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澳門法院的實踐,在認可和執行非本地判決時,首先都假定那些認可與執行的條件業已具備,如︰該非本地判決是否終局判決、作出判決的非本地法院對案件是否有合法的國際管轄權、被告是否被合法傳喚、本地法院是否不存在受理在先的平行訴訟、本地法院是否已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58條第(5)款規定:“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法律行為無效。”《中國合同法》第52條第(5)款規定:“與法律或行政法規中的強制規則相違背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相關意見》第11條規定:“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目的的,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涉案人民法院應懲罰雙方當事人……”Graeme Johnston, The Conflict of Law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2005, p. 551.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7條和第 11條第(4)款。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3至 9條和第 11條第(1)、(2)、(3)、(5)、(6)款。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9條。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64條和第 235條。
5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出或認可與所涉判決相衝突的判決等。 換句話說,申請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的當事方,不需要證明非本地判決符合法定認可和執行的條件,而是反對認可與執行的當事方,如果他想成功反對的話,必須證明所涉非本地判決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而應當被拒絕認可和執行。澳門本地的法律、司法實踐與《安排》之間就舉證責任分擔的衝突似乎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因為《安排》生效後,當內地判決需要在澳門得到認可與執行時,澳門法院理應直接依據《安排》的規定,放棄本地的傳統做法,對內地的判決予以認可和執行。但是,鑑於澳門本地法中設定的認可與執行外來判決的條件,並不比《安排》中規定的要求高, 因此,《安排》生效後,對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的要求反而變高,這將會使內地判決依《安排》而在澳門的認可與執行變得更為困難(而非更容易)。這樣一來,便有違締結該《安排》的初衷。二、《安排》八年來的實踐(一)《安排》在內地的實踐眾所周知,內地繼承了大陸法法系的傳統,它沒有建立起像英國或香港這些普通法法系國家/地區那樣規範的案例報告制度。為了提高判決的透明度,同時也為了便於互相借鑑,尤其是不同區域間互相參考,內地最高法院近年來鼓勵下級法院公開其判決,但筆者至今卻沒有找到任何內地法院依據《安排》認可與執行澳門判決的公開報導。 不過,筆者通過學術交流,得到了一份內地法院依據《安排》作出的認可和執行澳門判決的裁決書副本,這是從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取的。珠海市是離澳門最近的內地城市,也是可能找到這類案件的最理想的地方。這是一起涉及一名來自珠海的被告,在澳門實施殺人行為的案件,澳門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並同時須向被害人的繼承人賠償損失。 由於這名來自珠海的罪犯在澳門沒有財產(而在珠海有),澳門法院判決中民事賠償的部分被提交到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並要求認可和執行。 經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後,該案是屬於《安排》的適用範圍。 儘管澳門判決對詳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1200條和第 1204條、澳門回歸前澳門高等法院二審 786/1998號案件、澳門終審法院002/2006號案件、澳門中級法院057/2000和099/2005號案件。Guangjian Tu,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Non-local Judgments in Macau: A Critical Review,”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 42 (2012), p. 633. 該文系統闡述了澳門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應滿足的條件和舉證責任的分擔。通過比較《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1200條和《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11條,即可發現《安排》中規定的認可與執行的條件,基本上是以澳門法律中的規定為範本。對澳門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條件的論述,詳見GuangjianTu,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Non-local Judgments in Macau: A Critical Review,” Hong Kong Law Journal,Vol. 42 (2012), p. 633.近些年來,雖然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給下級人民法院提供更多的司法實踐上的指導,已越來越多地公佈一些典型案件,但是像在普通法系國家那樣所實行的系統化的案件報告制度,在中國內地仍沒有建立起來。從《安排》可知,在內地 衹有中級人民法院纔有權認可與執行來自澳門的判決,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4條。詳見澳門一審法院 2008年 12月 4日作出的CR2-08-0153-PRC號判決,筆者存有該判決。詳見珠海中法 2010年民執字第 1號。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1條第(2)款,該款規定:“……本安排亦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
59《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問題、實踐及發展被害人人身損害,及被害人丈夫和女兒精神損害的確定賠償額度,遠比珠海法院就同一案件可能作出的判決賠償額高出幾倍, 但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毫不猶豫地裁定認可與執行澳門法院判決中的民事賠償部分,而並未考慮“賠償額過高”的問題。在裁決過程中,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僅簡單地指出《安排》中規定的認可與執行的條件已經得到滿足,而並未對一些細節問題作太多分析,如:是否符合管轄權要求、依據內地實體法或內地衝突法規則指定的實體法判決中的賠償額是否過高而可能違反了內地的公共秩序等。迄今為止,筆者尚未發現內地法院以“公共政策保留”為由拒絕承認澳門法院賭債判決的直接報導。不過,筆者在大眾媒體上卻發現了幾起與這個問題密切相關且值得關注的案件,這些案件都很類似︰即原告在內地法院起訴被告,要求追償在澳門產生的賭債。 在這些案件中,內地法院都根據內地法律以賭債為非法債務、違背內地“公共政策”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案件正式進入了司法程序的話,即便根據內地的衝突法規則,這些案件還是要適用澳門這一認為賭債合法的地區之實體法為準據法。據此,基本可以推斷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內地法院很可能會同樣以“公共政策保留”為由,拒絕認可和執行來自澳門的賭債判決。(二)《安排》在澳門的實踐一般來說,澳門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判決,可在澳門法院系統專屬官方網站上查到。 因此,如果有澳門中級法院審理的關於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的案件,在這個網站應該都能找到。筆者通過系統搜索,發現從安排簽訂到現在,確有一批依據《安排》進行處理的案件。 依澳門法院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案件大概可分為三類情形︰第一類 在這些案件中,《安排》完全被忽略。儘管法官應該知道《安排》的存在且知曉其應當被適用,但法官並沒有對此予以關注,仍然衹像《安排》締結前一樣,僅適用澳門域內法澳門判決確定被害人人身損害的賠償額為120萬澳門幣,被害人丈夫及女兒的精神損害賠償額為40萬澳門幣。如果本案在內地審判,衹可能判決上述數額的四分之一或更少;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在外國的情況,如果一外來判決確定的賠償額“過高”,很有可能得不到本地法院的認可與執行,詳見 Dieter Martiny,“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Money Judgments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 Vol. 35, No. 4 (1987), p. 721.有關一起珠海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和一起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報導,詳見《涉澳案件增多珠海中院巧破兩地法律差異審判難點》, 2010年 11月 10日, http://news.jcrb.com/jxsw/201011/t20101110_464329.html, 2014年 3月 30日。此外,《法制日報》2010年 11月 9日也報導了珠海的案件,《人民法院報》2010年 9月21日也報導江蘇的案件。更多此類案件詳見王長斌:《澳門賭債在大中華地區的追償》,《澳門法學》(澳門)2011年第 2期。其他學者也持相同的觀點,詳見 Jie Huang, “Inter-region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Judgments: Lessons for China from US and EU Laws,” Journal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010, p. 109.澳門特別行政法院網址︰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 。一般而言,澳門初級法院審判的案件並不對外公佈,因此在這個網站上找不到初級法院的判例。《內地與澳門安排》和澳門域內法都規定,澳門中級法院對認可內地判決的案件有管轄權,澳門初級法院有權執行已被澳門中級法院認可的內地判決,詳見《內地與澳門安排》的第4條、《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24條和 1203條。筆者找到了幾十起這樣的案件。
6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據筆者的瞭解,一些案件中內地的賭債債務人因不願或不能償還賭債而被殺或被嚴重致殘, 如果有合法的救濟途徑,這種情況將會減少或避免。通過比較《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至1205條和之前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第1094至1102條,便很容易得出這個結論。Guangjian Tu,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Non-local Judgments in Macau: A Critical Review,” Hong Kong LawJournal, Vol. 42 (2012), p. 633.黃金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北京)2006年第 05期;于志宏:《內地與澳門、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的比較及評析》,《太平洋學報》(北京) 2009年第 05期。澳門代表團提出的“大膽”文本內容包括:公證債權文書應得到相互認可與執行,一方的判決應被另一方自動認可,除非所涉判決需要在請求方被執行。另外,在談判“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的安排時,澳門代表團甚至建議可以到對方直接送達,詳見邵文虹、于曉白:《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與調取證據的安排》,《人民司法》(北京)2001年第 12期。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24條。《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規定:“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利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議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于志宏:《內地與澳門、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的比較及評析》,《太平洋學報》(北京)2009年第 05期。錢帶回內地,而輸錢後賭債卻在內地不能追回的不平衡現象。如果我們不能讓當事人通過合法的途徑追回賭債,甚至會促使賭債的追償人訴諸暴力,導致一些惡性案件發生,這顯然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內地法院在實施《安排》時,可以考慮不以“公共政策保留”為由排除澳門的賭債判決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澳門回歸後,認可與執行非本地判決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與之前的澳葡時代一樣。 法院的司法實踐基本上也跟從了過往的一些做法,大多按照老方法來對法條留下的空間予以填補。這些因素促使澳門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認可和執行非本地判決的制度。 雖然在協商、談判《安排》的過程中,澳門政府代表團表現出非常積極的態度,甚至草擬和提出了一些相當“大膽”的文本, 但習慣於舊式葡萄牙傳統的澳門司法系統(法院),則持截然不同的觀點和立場。有人甚至質疑《安排》本身的合法性和對澳門司法系統的約束力,因為《安排》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而非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簽署的。 正如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安排》也被澳門一些法官完全忽略,整體上來講,它並沒有真正在澳門法院得到運用。澳門法院在處理來自內地法院的判決時,仍主要運用已有的舊制度和老一套的做法。但是,澳門法律卻明確規定,澳門締結的國際條約或區際協議優先於其本身的域內法。 澳門法院一方面認為有義務優先適用區際協議,另一方面又不願放棄自己的法律傳統,這種矛盾心理導致了上述一些判例中,《安排》雖被提及甚至被置於本地法之前,但卻並沒有實質性地被適用。很不幸的是,澳門法院對傳統規則依賴的惰性,戰勝了適用新安排的衝動。由於《安排》對認可與執行對方判決的條件,基本上是以澳門法律中的規定為範本, 因此,有人認為澳門法院不適用《安排》的關鍵原因,是在於《安排》對舉證責任分擔的不同規定。不過,所幸的是澳門域內法對舉證責任分擔的獨特規定,實際上使內地判決在澳門的認可與執行比不適用《安排》更為容易,這不但不違背《安排》簽訂的目的,反而更一致,當然這實屬巧合,否則,澳門法院將不得不調整其實踐做法,以適應《安排》。然而,雖然內地判決依據
63《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問題、實踐及發展例如德國已加入的一些雙邊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條約中就有此類“有利認可”的原則的規定,詳見Dieter Martiny,“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Money Judgments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 Vol. 35, No. 4 (1987), p. 726.詳見《內地與澳門判決安排》第 23條第 2款。張憲初:“澳門對中國民商事區際司法協助發展的貢獻及其特色”,《比較法研究》(北京)2010年第 3期。澳門原域內法實踐來處理會更為有利,但澳門必須解決域內法與《安排》之間存在衝突的邏輯問題,《安排》的法律效力層次,顯然要高於澳門的域內法。筆者認為,如果將來有機會修訂《安排》,最好的方法應當是在《安排》中加入一條有利於承認與執行對方判決的一般性條款,該條款內容可設計為:“如果被請求方的域內法規則的適用能使對方的判決更容易在本地得到認可和執行,被請求方的域內法規則可以得到適用。” 由於內地域內法對認可與執行外國(非本地)判決的嚴格規定,即便存在這樣的條款,我們可以預見,來自澳門的判決仍會依據《安排》而得到認可與執行。毫無疑問,內地與澳門有關民商事判決認可與執行的《安排》的簽署,使我國在區際司法合作上向前邁了一大步。這對澳門方面尤為有用,因為依據《安排》,澳門的判決可在內地得到認可與執行,但《安排》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雖然《安排》中有條文規定內地與澳門應該每年就《安排》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可是至今為止,筆者尚未看到任何有關此方面的官方公報。 筆者所作的實證研究表明,《安排》仍有一些有待改進之處,展望未來,內地應當考慮認可與執行澳門的賭債判決。為解決澳門域內法實踐與《安排》的邏輯矛盾,《安排》中應該加入一條有利於認可和執行的一般性條款,為澳門法院提供一條“退出”路徑。若果如此,兩地居民的私人權利將可以通過《安排》得到更好的保護。[ 責任編輯 陳超敏]
87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初的美國與澳門關係雖然美國一直致力於避免美國公民追隨中國人吸食鴉片,並運用了各種可能的辦法禁止菲律賓使用鴉片,但“由於這個問題涉及廣泛而複雜的貿易關係,因此,如果沒有商業大國的一致行動和鴉片氾濫的東方國家人民的合作,要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 最終,萬國禁煙會議於1909年1月1日得以在上海舉行,會上通報了澳門等地的毒品和禁毒情況。之後,為了使“上海禁煙會議決議具有國際有效性並得到國際的認同”,在美國的建議和聯絡下,又於1911年12月在海牙舉行了第一次海牙國際鴉片會議。會議通過的《鴉片國際公約》規定︰“與中國有約國家將與中國政府一道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將生熟鴉片……私運中國及他們在遠東的殖民地和在中國佔領的租借地。” 直到1936年,主要在美國的壓力下,葡萄牙當局壓制了鴉片專營的運作,涉及交易的某些官員被定罪或被解職,就連澳門總督也被迫辭職。三、美國傳教士在澳門的活動晚清時期,中國與西方貿易不斷發展,西方列強企圖在中國進行經濟、政治和文化擴張。在此過程中,美國基督新教傳教士也來到中國,並以澳門和廣州為落腳點展開傳教活動。 1830年,第一批來華美國傳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和雅裨里(David Abeel),由美國海員教友會及美國海外宣教委員會(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又稱美部會)指派前來廣州,1833年,同一組織派出的傳教士衛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到達澳門,成為第一個在澳門進行傳教的美國傳教士,並配合廣州的裨治文等人展開活動。至1839年鴉片戰爭前,裨治文已經有六位美國同事, 而陸續進入澳門的美國長老會傳教士則有十幾位。然而,在鴉片戰爭前,清政府明令禁止基督新教傳教士的傳教活動,即使對遠離朝廷的澳門和廣州也不例外。因此,美國傳教士不得不秘密傳教,他們“關門,而且經常是鎖門”地為中國人舉行宗教儀式。 由於語言交流的困難和中美兩國迥異的文化背景,他們的傳教並不能吸引中國人。為了與中國信徒進行更好的交流,他們在傳教過程中,不得不將重心轉移到開辦印刷所、出版翻譯成中文的傳教書刊、設立醫館、興辦教育,以及參與中美外交事務活動等間接服務的手段上,以達到傳播基督教義的最終目的。1832 年,裨治文在廣州創辦了一份《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月刊(舊譯《澳門月報》或《中國文庫》)。裨治文通曉漢語,衛三畏具有印刷技能,他們兩人擔任編輯和主要“Message from the President, 7th May 1908,” i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of the United States (1908),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12, pp. 88-89.崔志海:《美國政府與清末禁煙運動》,《近代史研究》(北京)2012年第 6期。[澳]杰弗里‧C‧岡恩(Geoffrey C. Gunn):《澳門史(1557- 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129頁。[美]韓德:《中美特殊關係的形成── 1914年前的美國與中國》,項立嶺等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27頁。吳義雄的著作中有美國長老會早期抵達澳門的傳教士名錄。詳見吳義雄︰《在宗教與世俗之間──基督教新教傳教士在華南沿海的早期活動研究》,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 2000年,第 525頁。[美]韓德:《中美特殊關係的形成── 1914年前的美國與中國》,項立嶺等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28頁。
8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撰稿人。該刊物的內容涵蓋中國的政治、經濟、語言文學、宗教文化、天文地理、自然科學、中外關係、亞細亞各國狀況等。1839年,該刊物易地遷往澳門,成為美國傳教士在澳門出版的第一份雜誌。1844年,該刊物遷往香港,然後又遷回廣州。自創刊到1851年停刊期間,該刊物成為向傳教士和其他人士提供有關中國事務信息的獨一無二的視窗。 除了創辦《中國叢報》,裨治文還翻譯和出版了不少有關中國文化、世界史地類的書籍,例如他於 1841 年在澳門出版的《廣東方言撮要》(Chinese Chrestomathy in the Canton Dialect ,又稱《廣東方言讀本》、《廣東語模範文章注釋》等),該書以中英文對照的形式,介紹中文、商務、機械、建築、農業、礦產等事項,幾乎包羅萬象。此外,裨治文還將中國的《三字經》、《千字文》、《孝經》等翻譯成了英文。為了便於傳教,早在鴉片戰爭前,衛三畏就在澳門創立了“布魯因印刷所”(The BruinPress),主要負責刊印《中國叢報》和宣傳宗教內容的小冊子。他不僅是《中國叢報》的重要撰稿人,還在 1848 年出版了他本人撰寫的《中國總論》(The Middle Kingdom),其副標題是“中華帝國的地理、政治、教育、社會生活、藝術、宗教及其居民概觀”。該書是一部兩卷本的著作,凡23章,對中華帝國的政治、經濟、外交、文化、歷史、地理、教育、藝術以及宗教等方面作出系統性的論述。從某種意義上說,該書是美國第一部關於中國的百科全書,是當時美國研究中國最早且最具權威性的著作,堪稱早期美國傳教士在中國作出的東學西譯的典範。為了方便來華傳教士和其他外國人在華傳教和參與西學翻譯、傳播等文化活動,衛三畏還編譯出版了《簡易漢語課程》(Easy Lessons in China , 1842 ,又稱《拾級大成》)、《官方方言中的英漢用詞》(An English and Chinese Vocabulary in the Court Dialect , 1844 ,又稱《英華韻府歷階》)、《中國地志》(A Chinese Topography , 1844)、《中國商業指南》(A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 , 1844)、《英華分韻撮要》(A Tonic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inthe Canton Dialect , 1856)、《漢英拼音字典》(A Syl lable Dict ionary of the ChineseLanguage,1874)等,這些書籍被外國人視為研究中國的必備工具書, 衛三畏因此被稱為美國的“漢學之父”。鴉片戰爭後,美國長老會的傳教士也從事印刷工作。 1844年 2月,長老會傳教士麥嘉締牧師(Divie Bethune McCartee)和印刷工柯理一起來到澳門,並帶來了印刷機器和中英文字模。這批機器和字模成為澳門美國長老會印刷所的基礎。該印刷所經過幾個月的準備後很快便投入使用,該年6月已經印製出一批傳教教材。 翻譯介紹西方的醫藥知識並開辦醫館,是美國傳教士為了傳教而進行的一項重要活動。 1835年,美國第一位醫療傳教士伯駕(Peter Parker)在廣州開設了“廣州眼科醫局”;1838 年,他在澳門也開設了眼科醫院,這是美國傳教士在澳門開設的第一家醫院。該醫院除了治療眼疾外,也治療其他各科疾病。1838年,美國南浸禮會傳教士羅孝全(Issachar Jacox Roberts)來到澳門,他將一本英文的西藥小冊子(Domestic Medicine)[美]韓德:《中美特殊關係的形成── 1914年前的美國與中國》,項立嶺等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30頁。1856年,衛三畏在第二次來華後辭去了傳教士之職,專任美國駐華公使館秘書和翻譯,他曾任《中美天津條約》談判的翻譯,並擔任過代辦,完全投身於美國對華的外交事務。湯開建、顏小華:《美國長老會傳教士早期澳門活動述略》,《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武漢)2006年第 1期。
89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初的美國與澳門關係William Warder Cadbury, At the Point of a Lancet: One Hundred Years of the Canton Hospital, 1835- 1935, Shanghai:Kelly and Walsh Ltd, 1935, p. 280,轉引自高黎平:《晚清美國傳教士在澳粵的翻譯活動》,《韶關學院學報(社會學科版)》(韶關)2006年第 8期。[美]韓德:《中美特殊關係的形成── 1914年前的美國與中國》,項立嶺等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21頁。譯成中文,書名為《家用良藥》。該書於 1850年在廣州出版,雖然內容衹有 40頁,但卻是外國新教傳教士在中國譯介的最早之西醫西藥出版物之一。 此外,麥嘉締牧師來到澳門後,也在香港醫院進行過一段時間的醫學學習和傳教工作,然後在澳門行醫。開辦以傳播基督教義和西學為目的的西式學堂,是外來傳教士在澳粵兩地的另一項重要活動。 1839 年,勃朗(R. S. Brown)在澳門創立的“馬禮遜學校”(Morrison School)是美國傳教士在澳門開辦的第一所西式學堂。他否定晚清時期的教育,結合中國的漢語,擬定了一套傳播基督教義和西學知識的課程,包括代數、幾何、生物、地理、化學等,力圖將西方的教育模式移植到中國。同年,美國浸禮會派遣來華傳教士叔未士夫婦(J. L. Shuck)在澳門開辦了一所義校。1844年,抵達澳門的美國長老會傳教士哈巴安德(A. P. Happer)也開辦了一所男子寄宿培訓學校,從事教育兼傳教工作。該校最後錄取的學生有27人,並用英語教學。後來,這所學校隨哈巴安德遷往廣州。此外,一些美國傳教士運用自己的漢語技能,為美國的一些公司和外交部門工作,充當翻譯,甚至成為外交官。例如,傳教士伯駕在19世紀50年代初的兩年就曾擔任了美國駐華代辦。傳教士的一個重要工作,是向美國介紹中國的情況。婁禮華(Walter Macon Lowrie)是鴉片戰爭後來華的美國長老會傳教士,他在澳期間對當時的港澳社會進行了詳細的描寫和刻劃,不僅成為當時美國人瞭解中國的一個途徑(儘管這個途徑相當片面),也成為今天研究近代港澳社會的一份珍貴歷史文獻。關於這個問題,國內學者已有專門研究,這裏不再贅述。結語梳理自 1784年“中國皇后號”抵達澳門至 20世紀初的這段美國與澳門的歷史,不難發現,澳門由於其地理位置和管理體制上“不遠不近”的優勢,在中美早期關係史上影響重大。鴉片戰爭前,美國立足澳門,得以在貿易、傳教和外交上逐漸向中央王朝靠近;鴉片戰爭後,由於澳門的鴉片貿易、奴隸販賣等損害了清政府和美國的利益,雙方合作共同扼制乃至禁止了這些非正當貿易的在澳發展。美國在澳門的上述活動,是使澳門成為中西貿易和文化交流中心的原因之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美國的商貿活動,還是早期美國傳教士在澳門所做的工作,其最終目的,都是開拓中國大陸的市場,並逐漸博得中國人的信任,由此為他們逐漸接受基督教乃至接受美國的價值觀鋪平道路。因此,美國的商人、傳教士乃至政府一直關注中國大陸,一有機會即向大陸進發。由於清政府一直對西方國家在中國的經濟活動,以及基督教在大陸的傳播採取或明或暗的限制措施,因此,為了賺取利潤的美國商人、企業家、政客,以及傳教士便成為美國對華門戶開放政策的重要支持力量,並具有持續不衰的影響力。其中,傳教士對該政策形成的影響不能低估。(本文得到首都師範大學姚百慧副教授的大力幫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責任編輯 陳超敏]
9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摘 要]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從事廣州貿易的美國商人聚居澳門,使之成為中美經濟、文化最早的交匯地。隨着19世紀美國在東亞的經濟勢力迅速擴張,對華貿易商人形成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他們最終促使美國政府與中國簽訂通商條約,建立外交關係,以保障他們的利權。回顧澳門在廣州對外貿易體系中的地位,以及美國商人、傳教士在澳門地區的活動,闡述澳門及望廈地區在19世紀中葉的國際地位問題,可凸顯兩國選擇在澳門半島談判和簽訂第一個中美條約的因由,而從國際法和美國外交史的角度,亦可重新探討《望廈條約》的歷史意義以及美國對華政策的起源。[關鍵詞 ] 澳門 美國 自由貿易 非正式帝國 《望廈條約》 領事裁判權澳門在早期中英關係中所起的作用,早已為史學研究者所注意。例如,英國學者奧斯丁‧科茨(Austin Coates)於 1966 年出版的專著《澳門與英國人, 1637 - 1842》,便記述了從 1637年威德爾(John Weddell)率領英國船隊到達澳門至 1842 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這兩個世紀裏英國人在澳門地區的活動,也考察了英國是如何從覬覦澳門到佔據香港的。葡萄牙學者普加(Rogério Miguel Puga)近年對這一課題又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在早期中美關係史的研究領域中,研究者以往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廣州, 而澳門在中美關係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沒有引起學術界足夠的注意。關於美國人在澳門的活動,近年雖然已經出版了一些個案研究和專題論文,從不同的側面記述了鴉片戰爭前寓居澳門的英美人士的社會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探討了美國人在澳門的活動與早期中美交往等。 但是,總體來說,對美國商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 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何思兵 作者簡介︰何思兵,獨立學者、美國邁亞密大學歷史學博士。Austin Coates, Macao and the British, 1637-1842: Prelude to Hong Kong,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6; Reprint, 1988; Rogério Miguel Puga (au.), Monica Andrade (trans.), The British Presence in Macau, 1635-1793,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3.關於廣州與早期中美關係的專題研究,可參閱Jacques M. Downs, The Golden Ghetto: The American CommercialCommunity at Canton and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China Policy, 1784-1844, Bethlehem, PA: Lehigh UniversityPress, 1997.Rosmarie W. N. Lamas, Everything in Style: Harriett Low’s Macau,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Paul A. Van Dyke (ed.), Americans and Macao: Trade, Smuggling and Diplomacy on the South China Coast, Hong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2.‧ 澳 門 學 ‧
91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人、傳教士和外交官在澳門活動的綜合研究仍然付之闕如。澳門回歸中國以後,澳門與美國的商務和文化交往日益密切,美國已經成為澳門最大的外國投資者之一。在澳門與美國經濟和文化關係處於新的發展時期的今天,全面地回顧澳門在早期中美關係的形成和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很有必要。一、澳門模式、廣州體制與中美貿易肇始(一)清帝國的海洋貿易管理制度18世紀末,從事廣州貿易的美國商人聚居澳門,使之成為中美經濟、文化最早的交匯地。美國在東亞的經濟勢力在19世紀迅速擴張,最終促使美國政府制定了向亞洲擴張的對華政策。要理解這個歷史進程,有必要回顧美國商人在18世紀80年代介入對華貿易以前,廣州和澳門的貿易環境。自隋唐以來,廣州一直是中國對外通商的重要港口。早在 1684 年(康熙二十三年),粵海關就設立了澳門關部行臺,稽查來到澳門的外國船隻,監控粵澳貿易。 在澳門設立的這個海關總口,一直運作到1849年纔被澳葡當局強行關閉,被迫遷往黃埔的長洲。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頒佈法令,規定廣州為全國唯一對外貿易港口,從江、浙、閩、粵四口通商改變為一口通商。實行一口通商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實施嚴格監督的海洋貿易管理制度,限制外商的活動範圍和影響力,以防止西方人與內地不良分子勾結,對清帝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在實行一口通商的同時,清政府恢復了廣州的公行制度,由行商充當貿易經紀人。他們既是清政府的代表,又是外商的代表,成為控制中外貿易的壟斷集團。兩廣總督李侍堯於 1759 年頒佈的《防範外夷條例》,確立了清政府對廣州貿易監督管理的一系列嚴密的制度。這個從 18 世紀中期到 1842 年間實行的海洋貿易管理制度,西方人稱之為“廣州體制”(the Canton System)。由於珠江三角洲特殊的地理和水文環境,以及廣州毗鄰澳門,有利於監控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廣州作為對外貿易口岸的地位是其他口岸不可替代的。廣州貿易管理體制承襲了明代官府在澳門的外貿管理政策。清政府選擇廣州為全國唯一對外貿易港口的主要原因,是從明中葉以來,廣東官員在澳門附近地區早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監視和防衛機制。將外國商人限制在這個嚴密監控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裏進行貿易,可以防止西方人向內地滲透,確保清帝國的安全。在這個貿易體系裏,澳門作為廣州的外港是必不可少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了監控在澳門進行貿易的西方商船和商人,廣東官員從16世紀50年代開始便在澳門建立起一個周密的防禦機制。這一政策體系被稱為“澳門模式”(the Macao Formula)。這套細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第 208 頁。“兩廣總督徐廣縉奏摺,道光二十九年閏四月八日(1849年5月28日)"、“寄諭兩廣總督徐廣縉,道光二十九年五月九日(1849年6月28日)"。兩者均詳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古籍整理研究會編︰《清宮粵港澳商貿檔案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國書店, 2002年,第 5132- 5139、 5147- 5148頁。鄭德華︰《“一口通商"與“澳門航道"》,《學術研究》(廣州)1999 年第 12 期。關於西方學者近年對廣州體制的研究,可參閱 John M. Carroll, “The Canton System: Conflict and Accommodationin the Contact Zon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Hong Kong Branch, Vol. 50 (2010), pp. 51-66; Paul A.Van Dyke,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 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 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1 - 30; Gang Zhao, The Qing Opening to the Ocean: Chinese MaritimePolicies, 1684 - 1757,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13, pp. 169 - 186.
9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緻的外貿管理機制,不僅用來監管前來經商的西方商船和商人,也用來控制與外國人貿易的中國人。根據廣州貿易管理體制訂立的條例,前往中國進行貿易的外國船隻必須先在澳門錨地(Macao Roads)停泊,經澳門海防同知驗明後領取進港牌照,並由在南灣引水館委派的“澳門引水人”(也稱帶水)的領航下,經虎門到廣州的外港黃埔灣泊。外商還得僱用一名通事,並從行商中選定保商。保商要為外商及船員在中國逗留期間的行為負責,並擔保外商繳納規定的稅費。清政府通過保商、引水人和通事對外國商人進行監控。外國船隻裝卸貨物前,必須預先照會澳門海防同知確切的返航日期,以便安排在澳門的勘察。清政府又規定,來華外商衹能在貿易期間留在廣州的商館區,其他時間(從 4月到 8月)必須離開廣州到澳門暫住或離開中國。廣州成為一口通商口岸後,澳門重新恢復了作為轉口港的重要地位,使澳門進入了自1639年對日本貿易終止以後的第二個黃金時期。(二)“中國皇后號”首航澳門與中美直接交往之肇始美國獨立之初,在經濟上困難重重,亟需發展對外貿易以振興國內的工商業。 1783年,美英《巴黎和約》簽訂後,英國雖然承認美國獨立,但英國國會制定的新航海條例,禁止美國船隻進入英屬西印度群島的港口,並對進入英國其他港口貿易的美國船隻徵收重稅。這個新誕生的國家,要脫離一直賴以生存的大英帝國世界經濟體系而獨立生存,必須開拓新的海外市場。由於歐洲列強在傳統國際貿易的壟斷地位,美國商人難以與之競爭,因此,他們不得不在全球各地尋求新的商機。他們後來發現前往廣州進行貿易,可以與英國和其他歐洲商人在商業上進行平等的競爭。1784 年 2 月 22 日,排水量 360 噸的商船“中國皇后號”(Empress of China)裝載着人參、皮貨、棉花等貨物,從紐約出發,穿越大西洋,繞過好望角,經過六個月的航行,終於在8月23日到達澳門水域,完成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遠航。 法國是美國獨立戰爭中的盟友,因此在澳門的法國人對第一批抵達的美國人特別熱情。根據船上的商務代理山繆‧蕭 (Samuel Shaw ,又譯作山茂召)日記的記載,法國領事在第二天早上就來到停泊在澳門錨地的“中國皇后號”船上,歡迎他們的到來。法國領事還邀請山繆‧蕭到澳門作客。據山繆‧蕭的觀察,澳門的環境宜人,歐洲商人在澳門住得很好,他們在廣州的生意一結束就馬上回到澳門,等待下一個貿易季的到來。8 月 25 日下午,僱請的澳門領水人來到船上,“中國皇后號”便啓程前往黃埔。 8 月 28 日上午,這艘美國商船到達黃埔,受到停泊在那裏的法、英、丹麥、荷蘭、孟加拉等國商船的歡迎。 8 月 30 日,山繆‧蕭在法國商人的陪同下到達廣州。“中國皇后號”到達廣州口岸之際,正值清政府嚴格管制對外貿易之時,但是根據山繆‧蕭的回憶,美國商人一到廣州,廣州行商就Fok Kai Cheong, “The Macao Formula: 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 PhD diss., University of Hawaii, 1977.Edward D. Graham, “American Ideas of a Special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1784 - 1900,” PhD diss., HarvardUniversity, 1968, p. 7。關於歐洲各國早期對華海洋貿易,詳見John E. Wills, Jr. (ed.), China and Maritime Europe,1500-18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Philip Chadwick Foster Smith, The Empress of China, Philadelphia, PA: Philadelphia Maritime Museum, 1984,pp. 147 - 148.Samuel Shaw, The Journals of Major Samuel Shaw, Boston: Wm. Crosby and H. P. Nichols, 1847, pp. 162 - 163,242, 245 - 246.
93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熱情地接待他們。美國商人留下的書信和回憶錄等資料顯示,儘管在嚴格管制之下進行貿易,在整個廣州貿易體制時期,美國商人總的來說對貿易環境滿意,他們與中國行商建立了良好的商務和私人關係。 年復一年,西方商人接踵而來,貿易額不斷攀升,這證明西方商人可以接受廣州體制,儘管他們渴望廣州成為自由貿易港。“中國皇后號”滿載着茶葉、瓷器、絲綢和肉桂等貨物,於 1785 年 5 月 12 日回到紐約。這次航行的盈利實際上並不大,總共衹有32,000美元,約為投資額的25%,但這足以激發起美國商人參與廣州貿易的熱情。“中國皇后號”首航廣州的成功,開闢了美國對外貿易的新市場,建立了中美之間直接的交往,標誌着美國獨立開展對外經濟的開端。美國政府於是把目光轉向東亞,希望通過對華貿易,刺激美國國內經濟的增長。在國會及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的鼓勵下,對華貿易迅速發展。在“中國皇后號”於 1786年再次啓航前往中國前,隨船的商務代理山繆‧蕭被任命為第一任駐廣州領事。到了1800年,已經有100艘美國商船前往廣州貿易。波士頓、紐約和費城等城市成為對華貿易的主要港口。二、澳門美國商人社區與美國對華政策的起源(一)澳門美國商人社區之出現在中美貿易的早期,美國商人通過委託隨船的商務代理進行對華貿易。隨着貿易的擴展,一些商務代理進駐廣州,從經營一家委託商的商務,逐漸發展為同時為多家客商提供服務,並在廣州建立起自己的代理商行。首任美國駐廣州領事山繆‧蕭於 1786 年建立了第一家美國代理行Shaw & Randall 。 1800 年,外商已經在廣州設立了四十多家代理行。 1815 年以後,隨船商務代理逐漸為駐廣州的代理行所取代。1741年,清政府規定,來華外商衹能在貿易期間於廣州的商館區居留,其他時間必須離開廣州到澳門暫住。但是,這個規定到1765年纔開始嚴格實施。1757年,澳葡當局放寬了外國人在澳門居住的限制。19世紀初期,一些從事廣州貿易的外國商人整年都居住在澳門,並在澳門設立商行,以澳門作為對廣州貿易的大本營。外商還把家眷接到澳門居住,這樣便出現了外國商人社區,澳門逐漸轉變為一個國際化的多元文化城市。按照澳葡當局的規定,到澳門居留的外國人要向澳葡總督報到,並向遠在印度次大陸的果阿(Goa)或歐洲里斯本的葡萄牙政府申請居留許可。但是,由於公文往返需要三年的時間,這種規定實際上難以執行,澳葡總督一般都默許外國人在澳門居住。然而,在1803年,新上任的澳葡總督聲言將不允許未獲葡萄牙政府許可的外國人在澳門居住。為此,美國駐廣州領事斯諾(Samuel Snow)致函美國國務卿麥迪遜(James Madison),要求通過美國駐里斯本公使與葡萄John Murray Forbes (au.), Sarah Forbes Hughes (ed.), Letters and Recollections of John Murray Forbes, Vol. 1,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00; Reprint, New York: Arno Press, 1982, p. 86; William C. Hunter, “Fan Kea” at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 London: Paul Trench and Co., 1882, p. 24.Yen-p’ing Hao, “Chinese Teas to America: A Synopsis,” in Ernest R. May & John King Fairbank (eds.), America’sChina Trad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5; Foster Rhea Dulles,The Old China Trade,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30, p. 210.John King Fairbank,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 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 1842 - 1854,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61.
94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牙政府交涉,允許美國人在澳門居留。美國商人通常不理會澳葡總督對他們在澳門居留的限制令,因為他們很清楚,葡萄牙人對澳門的管治權是很有限的。如果澳葡總督要求他們離開澳門,美國商人會向廣州當局請願,因為中國政府允許他們在澳門居留。 1808年,美國商人卡靈頓(Edward Carrington)在澳門設立了他的商行,充任美國駐澳門領事代理,並在澳門升起美國國旗。從 1784 到 1842 年,大約有 200 名美國商人曾在澳門和廣州居住。從 1830 年第一位美國來華傳教士裨治文到達澳門後,直至 1844 年,美國新教教會共派出 19 名傳教士到澳門和廣州傳教,而每年經澳門到達黃埔港的英美海員估計多達2,000至3,000人。1837年,澳門和廣州地區共有 37 名美國商人和 4 名美國傳教士。 1842 年,粵港澳地區的美國男性增加到 49 人,他們代表着11個商行和幾個傳教機構。除了駐廣州領事外,美國還在澳門派駐副領事。由於清政府禁止外國婦女進入廣州,因此美國商人的家屬常年居住在澳門。 1829年 9月,旗昌行新股東威廉‧婁 (William H. Low ,又譯威廉‧洛) 與他的妻子和 20 歲的侄女哈麗特(Harriett Low)來到澳門。哈麗特在澳門的五年間寫下了九卷日記,是瞭解 19世紀澳門英美人士社會生活的珍貴原始資料。 英國人和美國人有着共同的盎格魯撒克遜人(Anglo-Saxon)種族優越感,他們在澳門自然地形成了共同的社區,社交生活非常豐富。在1834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對華貿易壟斷特權被廢除之前,這家公司在澳門的豪華商館是西方商人社交活動的中心。舞會經常在那裏舉行,業餘劇團和交響樂隊也在那裏上演戲劇和音樂會,歐洲的專業歌劇院也到澳門巡迴演出,但商人們最喜歡的活動還是賽馬。1822年,在包括葡萄牙人在內的澳門外國居民中,女性是男性的三倍,這對單身的外國商人和海員來說,無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從事廣州貿易的美國商人,利用從鴉片貿易賺取的豐厚利潤,住在南灣舒適的豪宅裏,役使着成群的中國傭人,過着比他們在美國的家要奢華得多的生活。因此,不少美國商人樂不思蜀,不願意離開澳門回國。 1838 年 10 月,剛到達澳門的旗昌行商人羅伯特‧福布斯 (Robert B.Forbes)給他在波士頓的新婚妻子的信中寫道:“你想像不出這裏有多美。我在這裏唯一的目標就是要賺大筆的錢,以便在這裏永遠快樂地生活下去。” 有的美國商人回國後對澳門戀戀不捨,又返回澳門;有的在澳門退休,一住幾十年;有的商人把中國厨師、傭人和傢俱帶回美國,以便延續寓居澳門時的生活方式。Harriet Low (au.), Katherine Hillard (ed.), My Mother’s Journal: A Young Lady’s Diary of Five Years Spent in Manila,Macao, and the Cape of Good Hope, from 1829 - 1834, Boston: George H. Ellis, 1900, p. 86; William W. Wood,Sketches of China, Philadelphia, PA: Carey and Lea, 1830, p. 20.Hosea 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 1834, Vol. 3, Oxford, 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 1929, p. 81.Curtis T. Henson, Jr. Commissioners and Commodores: The East India Squadron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University, AL: 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p. 4; Austin Coates, Macao and the British, 1637-1842: Preludeto Hong Kong,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Reprint, 1988, p. 125; “List of Foreign Residents inChina,”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3 (Jan 1844), pp. 3-7; “List of Foreign Consuls in China,” Ibid., p. 9.Harriett Low Hillard (au.), Nan P. Hodges and Arthur W. Hummel (eds.), Lights and Shadows of a Macao Life: TheJournal of Harriet Low, Travelling Spinster, 2 vols., Woodinville, WA: History Bank, 2002.Hans Derks, History of the Opium Problem: The Assault on the East, ca. 1600-1950, Leiden: Brill, 2012, p. 97.“Robert B. Forbes to Rose S. Forbes, 6 October 1838, Macao,” in Robert B. Forbes (au.), Phyllis Forbes Kerr (ed.),Letters from China: The Canton-Boston Correspondence of Robert Bennet Forbes, 1838 - 1840, Mystic, CT:Mystic Seaport Museum, 1996, p. 57.
95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澳門不僅是歐美商人享樂、度假的勝地,也是個繁忙的轉口港。大量鴉片在澳門成交後,運到伶仃島和南澳島等走私中心,再由中國鴉片販子載運到內地。美國商人從19世紀初開始,便利用澳門轉運土耳其鴉片。 1817 年 5 月 31 日,一艘美國商船在澳門錨地遇襲,船上的 5,000個銀元和16箱鴉片被海盜掠去,五名美國船員被殺。應美國領事和遇襲船長的要求,清政府捕獲了十多名逃往萬山群島的疑犯,其中五人審判後被處死。中國官員向美國船長歸還了搜獲的銀元,但拒絕賠償鴉片的損失,並飭令這艘美國船“既興販鴉片,此後亦永不再來”。根據兩名通事的證詞,美國商船經常載運鴉片。 哈麗特在 1832 年 10 月到 11 月之間,從澳門到停泊在伶仃島附近的旗昌行鴉片船上居住過,親眼目睹了那裏繁忙的毒品走私貿易。 據旗昌行股東亨特(William Hunter)的記載,旗昌行在 1837年從澳門一次就運出了 300箱價值 30萬西班牙銀元的鴉片到南澳。這些記載顯示,美國人在 19世紀上半期,一直通過澳門走私鴉片。(二)美國傳教士在澳門的活動澳門也是依附於商人社區的美國傳教士的居住地。1806年,清政府下令要求兩廣總督及廣東巡撫 “飭知地方官,於澳門地方嚴查西洋人等,除貿易外,如有私行逗留講經傳教等事,即隨時飭禁”。 然而,儘管清政府不允許外國傳教士在澳門居留,英美傳教士仍在寓居澳門的對華貿易商人的協助下,利用這塊葡萄牙居留地,作為向中國傳教的基地。從1830到1844年,在廣州和澳門傳教的美國傳教士共有19人。最早來到澳門和廣州的美國傳教士裨治文在1832年5月創辦了《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 ,又稱《澳門月報》)。這份月刊在創刊時以介紹中國傳統文化為主,也提供中國及當地外僑社區的動態和商業信息,除了粵港澳地區外,還在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發行。 為了排除在中國傳教的障礙,在澳門的傳教士利用《中國叢報》等出版物,與對華貿易商人一起,鼓吹通過武力推行自由貿易,開放中國市場,並游說他們的政府派遣外交使團來華,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amuel W. Williams)於1833年來到廣州,學習中文,設立印刷所,並協助裨治文編輯和出版《中國叢報》。1836年,他把印刷所搬到澳門,繼續印刷《中國叢報》和其他傳教資料。他租用的房子有三層,共 14個房間,僱用了 8個差役。這所房子成為美國傳教士在澳門的據點。在1837年,這所房子也用於收容由於海難而不能歸國的日本海員。衛三畏向這些日本海員學習日語,為前往日本傳教作準備,但是,其遣返日本海員、伺機傳教的行動最後William W. Wood, Sketches of China, Philadelphia, PA: Carey and Lea, 1830, pp. 36, 211; Hosea B. Morse, The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 3,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6 - 1929, pp. 163, 179, 318 - 320.“兩廣總督蔣攸銛奏摺,嘉慶二十二年六月六日(1817年7月19日)",詳見《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第六卷,北平︰故宮博物院, 1932 年版,第 43 - 45頁。Harriet Low Hillard (au.), Nan P. Hodges and Arthur W. Hummel (eds.), Lights and Shadows of a Macao Life: TheJournal of Harriet Low, Travelling Spinster, Woodinville, WA: History Bank, 2002, pp. 454- 460.“寄諭兩廣總督吳熊光,嘉慶十年十一月十二日(1806年1月1日)",詳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古籍整理研究會編︰《清宮粵港澳商貿檔案全集》第七卷,北京︰中國書店, 2002 年,第 3622 - 3625 頁。Michael C. Lazich, E. C. Bridgman, 1801 - 1861: America’s First Missionary to China, Lewiston, NY: EdwinMellen Press, 2000, pp. 92 - 93, 98 - 100.Murray A. Rubinstein, “The Wars They Wanted: American Missionaries’ Use of The Chinese Repository Before theOpium War,” American Neptune, Vol. 48, No. 4 (Fall 1988), pp. 281-282.
96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以失敗而告終。裨治文編輯的《中國叢報》在 1839 年也從廣州搬到澳門。裨治文、衛三畏在澳門從事翻譯和出版工作,不但向中國傳播基督教,也向美國和西方世界介紹中國。他們撰寫了大量評介中國經典和傳統文化的文章,發表在《中國叢報》上,為漢學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衛三畏先後出版了十多部關於中國的書籍,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歷史、文學、文字等多個學科。裨治文等傳教士從澳門和廣州發回美國傳教會的大量書信報告,通過教會的出版物在美國廣為流傳。可以說,在 19世紀上半期,美國人是通過在澳門和廣州的傳教士瞭解中國的。1834 年 6 月,畢業於耶魯學院的醫療傳教士伯駕 (Peter Parker),受美部會 (American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的派遣啓程前往中國。透過行商伍秉鑑的贊助,伯駕於次年的 11 月在廣州十三行新豆欄街開設了被稱為“新豆欄醫局”的眼科診所,通過提供免費醫療服務傳教。他把治療病人作為他的首要任務,傳教次之。到1838年,伯駕已經診治過6,000多名病人。但是美部會要求他把主要精力放在直接傳教上,而伯駕則堅持,作為醫療傳教士,他的首要職責是解除病人肉體上的痛苦,然後纔是救贖靈魂。在美部會於1837年停止資助其診所後,伯駕與裨治文及英國醫生郭雷樞(Thomas R. Colledge)一起,在 1838 年 2 月於廣州發起成立醫學傳道會(Medical Missionary Society),向當地的英美商人募捐籌款,以維持廣州醫局的運作。同年5月,伯駕為醫學傳道會在澳門創辦了一所醫院。伯駕的義診活動,深受當地民眾的歡迎。1839 年 2 月,伯駕的耶魯學院校友、教育傳教士勃朗(Samuel Brown)來到澳門,於同年11 月在澳門聖保祿教堂遺址附近,創辦了馬禮遜學校(Morrison School),招收澳門及鄰近地區的學童。該校於1842年11月遷到香港,擴大了招生範圍。 馬禮遜學校的課程設置中西文化教育並重,他的開拓性教育實驗和理念,對晚清和民國時期外國傳教士在華開辦的教會學校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一位畢業於美國大學的中國人容閎,便是馬禮遜學校早期的學生。容閎為香山縣南屏村人,1840年11月入學,1847年隨勃朗夫婦到美國繼續學業, 1854年在耶魯學院畢Frederick Wells Williams, The Life and Letters of Samuel Wells Williams, New York, 1889, p. 83; Chinese Repository,Vol. 6 (Sep 1837), p. 210; Murray A. Rubinstein, The Origins of the Anglo-American Missionary Enterprise in China,1807 - 1840, Metuchen, NJ: Scarecrow Press, 1996, pp. 329 - 331; G. Thompson Brown, Earthen Vessels andTranscendent Power: American Presbyterians in China, 1837-1952, Maryknoll, NY: Orbis Books, 1997, p. 363.Edward V. Gulick, 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pp. 19-20; Guangqiu Xu, American Doctors in Canton: Modernization in China, 1835-1935, New Brunswick, NJ: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11, pp. 24-26; Jonathan Spence, “Peter Parker: Bodies or Souls,” in To Change China:Western Advisers in China, 1620-1960,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9, pp. 34-56; “Tenth Report ofthe Ophthalmic Hospital, Canton, Being for the Year 1839,” Chinese Repository, Vol. 9 (Apr 1840), p. 628;MurrayA. Rubinstein, The Origins of the Anglo-American Missionary Enterprise in China, 1807 - 1840, Metuchen, NJ:Scarecrow Press, 1996, p. 336- 337.“Benevolent Societies,”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0 (Jan 1841), p. 53; “The Third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Education Society, 29 September 1841, Macao,”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0 (Oct 1841), pp. 567 - 572; “TheFourth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28 September 1842, Macao,”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1(Oct 1842), pp. 546 - 550; “The Fifth Annual Report of the 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 for the Year Ending Oct.1, 1843, Hong Kong,”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2 (Dec 1843), pp. 622-628.關於勃朗的生平事跡,詳見 William Elliot Griffis, A Maker of the New Orient: Samuel Robbins Brown, PioneerEducator in China, America, and Japan, New York: Fleming H. Revell, 1902.
97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業後回到中國。勃朗在1843年曾經預言,他在馬禮遜學校這些為數不多的中國學生心中播下的種子,將會開花結果,廣為傳播。他悉心栽培的弟子沒有辜負他的期望。在自強運動中,容閎向清政府提議派出幼童到美國留學,學習西方的科學技術。在晚清重臣曾國藩、李鴻章的支持下,容閎的建議為清政府所採納。他組織並選拔了120名大部分來自廣東的學童,從1872年起,分三批送到新英格蘭地區學習。儘管這個海外教育項目由於清政府中的保守官吏反對而中途夭折,絕大多數學童還未完成學業,便在1881年被召回中國。但是這些歸國留學生仍為中國的現代化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大清現代海軍中擔任艦長等要職的歸國留美學生中,有七人在中法、中日海戰中為國捐軀。這批包括民國第一任國務總理唐紹儀和著名鐵道工程師詹天佑在內的歸國留學生,不僅把先進的科技文化介紹給國人,而且把西方的憲政理念傳播到中國,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至為深遠。 如果說這些早期傳教士在傳播基督教方面不甚成功,到了1850年,入教華人的數目仍然屈指可數的話,那麽,他們在中國傳播西方科技文化、開辦慈善事業、促進中美教育交流方面卻成績斐然。(三)對華貿易商人與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在廣州和澳門從事對華貿易的美國商人,形成了第二大外國人社區。1824年在廣州成立的旗昌洋行(Russell and Company)是19世紀美國商人在東亞建立之最大的商行。1834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的壟斷被廢除後,旗昌行成為僅次於英商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Co.)及寶順洋行(Dent & Co.)的第三大鴉片走私商。旗昌行在澳門設有商館,從 1839年起,廣州商館的商業檔案和金庫都轉移到澳門。旗昌行澳門分行的重要性已不亞於在廣州的商館,其商業運作顯示了澳門在廣州貿易體系裏的重要地位。在鴉片戰爭期間,旗昌行利用英國人暫時退出廣州貿易的機會,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1840年,旗昌行成為在華的第二大外國商行,地位僅次於英商怡和行。旗昌行的股東與波士頓商業集團及華盛頓政要均有密切關係,鑑於旗昌行在美國對華貿易中的支配地位,從 19 世紀 30 年代起,旗昌商人便自然地被推舉為在華美商的首領和美國在華利益的代言人。在19世紀中葉,旗昌商人囊括了美國駐中國主要通商口岸的領事職位。1839年春,在中國政府禁煙運動的強大壓力下,旗昌行不得不宣佈放棄鴉片貿易。福布斯等八名旗昌商人在繳出鴉片後,於 1839年 5月聯名向美國國會請願,希望政府派遣商務代表到中國談判商約,以確保美國人享有英國在中國謀求的同等權利。他們譴責林則徐收繳鴉片的行動,要求美國政府派遣海軍到中國水域保護美國的利益。他們還建議美國政府立即採取行動,聯Edward J. M. Rhoads, Stepping Forth into the World: The Chinese Educational 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1872-81,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Xu Guoqi, Chinese and Americans: A Shared History, 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 74 - 104.Robert B. Forbes, Personal Reminiscences, 2nd ed., Boston: Little Brown, 1882, pp. 344-345; “John M. Forbes toSamuel Russell, 23 August 1836”; “John C. Green to Samuel Russell, 20 October 1836,” Records of Russell andCompany, Manuscript Division, Library of Congress; Robert B. Forbes (au.), Phyllis Forbes Kerr (ed.), Letters fromChina: The Canton-Boston Correspondence of Robert Bennet Forbes, 1838 - 1840, Mystic, CT: Mystic SeaportMuseum, 1996, p. 145; Jacques M. Downs, The Golden Ghetto: The American Commercial Community at Canton andthe Shaping of American China Policy, 1784 - 1844, Bethlehem, PA: Lehigh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177, 183,422n.Sibing He, “Russell and Company, 1818 - 1891: America’s Trade and Diplomacy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PhD diss., Miami University, 1997.
9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合英、法、荷等國,迫使中國與別國建立公正的商務關係。在對華貿易利益集團的敦促下,泰勒總統(John Tyler)命令東印度艦隊駛往澳門。 1842年 8月,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在澳門的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克尼(L a w r e n c eK e a r n y)馬上要求美國駐廣州副領事、旗昌商人迪雷諾(Warren Delano)將條約抄本帶回華盛頓。克尼在給海軍部長的信中,要求增強在華的海軍力量,以震懾中國。而傳教士伯駕從 1840 年起已在美國到處演講,游說美國政府藉中國戰敗的時機,派遣使團到中國談判,建立友好關係,以求獲得更多在華傳教和商業的利益。 1842年12月30日,泰勒總統向國會提交特別諮文,宣佈太平洋及夏威夷為美國的勢力範圍,將《門羅宣言》(Monroe Doctrine)的原則擴大到太平洋地區,並於次年任命與旗昌商人有密切關係的顧聖(即顧盛, Caleb Cushing ,圖 1)率領使團赴華, 為第一個中美條約進行談判。為了做好出使的準備工作,與旗昌行商人有密切關係的國務卿韋伯斯特 (Daniel Webster)向在美國的對華貿易商人徵求意見。以旗昌行股東為首的商人積極回應。根據這些商人的建議,韋伯斯特制定了給全權公使顧聖的訓令。根據這個訓令,顧聖的使命有三項:(一)獲得與英國商人同等的在華通商權利。(二)前往北京向道光皇帝遞交國書,但這個目的不一定要達到,進京的要求衹是用作談判的籌碼。(三)談判簽訂中美條約,以保證美國人獲得與英國人同等或更優惠的在華待遇。 這個訓令是美國政府的第一個全面的對華外交政策文件,奠定了 19世紀美國對東亞外交政策的基礎。三、顧聖使華與《望廈條約》的歷史意義(一)顧聖使華與《望廈條約》的簽訂1844 年 2 月 24 日,顧聖乘坐的“布蘭迪彎號”(Brandywine)戰艦到達澳門錨地。在此旗艦上,顧聖召見伯駕,並任命他和當時在香港的裨治文為使團的中文秘書。兩天後,顧聖決定進駐澳門,不去香港。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他解釋決定留在澳門,是因為這塊葡萄牙居留地在中“A Memorial from the American Merchants at Canton, 25 May 1939,” US House Document, No. 40, 26th Congress,13th Session, Serial Number 364, in Paul H. Clyde (ed.),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China: Diplomatic and PublicDocuments, 1839 - 1939 , New York: Russell and Russell, 1964, pp. 3 - 6.Edward V. Gulick, 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 108.“顧聖"是美方使用的Cushing之中文名字,見於美國駐中國公使函件及《望廈條約》中文本簽字頁。Cushing在澳門使用的名刺(相當於現在的名片)上的名字也是“顧聖"。但輯錄於《籌辦夷務始末》的耆英奏摺等文書,卻用“顧盛" (兩字均加上口字旁) 一名。這可能是因為清朝官員認為,外夷的名字不能用“聖"字。“Daniel Webster to Caleb Cushing, 8 May 1843,” in Kenneth E. Shewmaker (ed.), Papers of Daniel Webster, Series3: Diplomatic Papers, Vol. 1, Hanover, NH: Dartmouth College and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83-1988,pp. 922 - 926.圖 1 《望廈條約》的簽名頁抄本
99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英戰爭中是一個中立地帶;如果進駐香港,中國人會認為美國站在英國一方。為了保持美國人在清朝官員中的良好印象,顧聖在表面上要與英國人保持一定距離,以便談判順利進行。此外,使團在澳門還可以得到美國商人和傳教士的協助。 在租賃了位於南灣的前澳葡總督的官邸作為使團的駐地後,顧聖於 2月 27日登岸,開始與中國政府交涉。經過與廣東當局長達近四個月的文書往來,加上顧聖派遣旗艦闖入珠江內河,並在穿鼻洋面部署兩艘戰艦,又以北上進京要挾後,顧聖終於在6月9日接到欽差大臣耆英將前往澳門的通知。 6月18日,耆英前往美國使團在澳門的駐地並與之首次會面。顧聖邀請耆英參觀他的旗艦,並讓他的艦隊司令出席談判,有意向耆英展示美國的海軍實力。雙方商定,談判在耆英的駐地望廈村以及顧聖在澳門南灣的住處兩地輪流舉行。1844年的澳門仍然是在中國政府管治之下的葡萄牙人居留地。雖然清政府在1783至1844年間已部分地喪失了澳門的領土管理權,但是,葡萄牙人仍然每年向中國政府繳納地租。鴉片戰爭後,清政府一再拒絕澳葡當局提出的豁免地租和將居住區擴展到關閘的要求。澳門城內仍然設有中國海關稅館,在城外的望廈村設有香山縣丞衙署,望廈地區也完全在清政府的控制之下。耆英選擇在澳門談判,顯然是因為這裏是清帝國的邊陲地帶,而把美國人限制在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國商人居留的半島,可以把外夷對國人的影響减至最低。把行轅設在清政府控制之下的望廈村,既可以確保安全,又便於與澳門城內的美國人談判。廣州本來也可以作為談判的地點,但由於當時的粵人“民風強悍”,鴉片戰爭後廣州紳民一直強烈抵制英人入城,所以耆英到達廣州後,決定馬上到澳門與顧聖談判,惟恐把美國使團和軍艦引來廣州,引起民眾騷亂。在談判中,耆英最為關切的是顧聖要北上進京的問題。他的主要任務是按照道光皇帝的旨意,阻止顧聖前往北京。耆英提出以訂約作為顧聖放棄北上的交換條件,為此,耆英輕易地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領事裁判權等條款。其實在韋伯斯特給顧聖的訓令裏,到北京向道光皇帝遞交國書並非首要任務,這衹是用作談判的籌碼。當耆英接受了美方提出的主要條款後,顧聖便放棄了進京的要求。因此,談判進行得相當順利,整個談判過程衹用了十天。7月3日,雙方在望廈村的普濟禪院簽訂了第一個中美條約,即《望廈條約》。(二)《望廈條約》之歷史意義的再探討《望廈條約》建立了中美兩國的外交關係。這個條約包括了對華貿易商人提出的所有條款。美國不僅根據利益“一體均沾”原則(Most-favored Nation Clause),獲得了英國在《南京條約》中取得的同樣特權,而且《望廈條約》的許多條款比《南京條約》規定得更為明確和具體。與《南京條約》比較,《望廈條約》增加了四項重要內容︰(一)擴大了領事裁判權,美國人無論在民事和刑事方面都按本國法律處理。(二)規定了兩國官吏文書往來,均以平等之禮相待。(三)給予美國人在通商口岸建立醫院、教堂、公墓的權利。(四)規定十二年後可以修訂條約。“Cushing to Upshur, Macao Roads, 26 February 1844,” 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1906, 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1958.“Qiying to Cushing, received by Cushing on 9 June 1844,” 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 -1906, 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1958.“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奏摺,道光二十四五月八日(1844 年 6 月 23 日)",《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第七十一卷,北平︰故宮博物院,1930年,第30頁。關於廣州的反入城運動,可參閱 Immanuel C. Y. Hsu, The Rise ofModern Chin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248 - 250;毛建海︰《關於廣州反入城鬥爭的幾個問題》,《近代史研究》(北京)1992 年第 6 期。
10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關於《望廈條約》的研究非常之多,大部分中國學者的關注點都在條約對中國的影響上。然而,筆者更欲強調《望廈條約》在美國對外關係史中的重大意義。韋伯斯特的訓令沒有指令顧聖談判領事裁判權(Extraterritoriality),此為顧聖自行决定加進條約的。《望廈條約》的34項條款中,有8項屬於領事裁判權。顧聖不滿足於“一體均沾”《南京條約》有關領事裁判權的規定,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改、補充,使之更加明確和具體。在條約簽訂後,顧聖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陳述了把領事裁判權寫入條約的理由。他比較英國人、葡萄牙人和美國人在中國的處境,認為英國通過《南京條約》確立的領事裁判權,使她的國民擺脫了中國的管轄,葡萄牙則由於獲得了澳門作為其僑民的居留地,也使其臣民擺脫了中國的管治。因此,美國也必須使其國民免於中國的司法管轄,把領事裁判權載入條約,事關美國的國家榮譽。顧聖又回顧領事裁判權的歷史,指出其起源可追溯至基督徒在奧斯曼帝國(O t t o m anEmpire)的宗教豁免權。基督教國家有共同的準則和習慣,有以基督教文明為基礎的國際法。但是,這些國際法準則不適用於非基督教的半野蠻國家。此外,美國已經與一些北非穆斯林國家(Barbary States) 簽訂過包含領事裁判權的條約,儘管中國是個文明程度較高的國家,但領事裁判權在那裏也同樣適用。但是,根據比較國際法學者 Teemu Ruskola 最近的研究,顧聖所列舉的美國人在海外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先例,與歷史事實不符。美國與北非穆斯林國家達成的領事裁判權是對等的,即那些北非穆斯林國家的國民在美國也同樣享有領事裁判權,而《望廈條約》的領事裁判權則是片面的。美國在1833年與暹羅簽訂的條約規定,在暹羅的美國國民受暹羅的司法管轄。顧聖對此避而不提。從1826到1842年間,美國與四個太平洋島國簽訂的條約,也沒有給予美國人領事裁判權。《望廈條約》在美國外交史上開創了建立片面領事裁判權的先例。以《望廈條約》為範本,美國從1850到1886年分別與婆羅洲(Borneo)、日本、薩摩亞(Samoa)、朝鮮和湯加(Tonga)等國家簽訂了包含片面領事裁判權的條約。1856年又通過修訂條約,迫使暹羅接受片面領事裁判權。由《望廈條約》開創的美國在亞洲國家的片面領事裁判權,使亞洲人民蒙受耻辱。美國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直到1943年1月纔被廢除。但在同年5月,美國與國民政府又簽訂了一個關於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的條例,規定美軍人員在中國犯罪,仍然歸美軍軍事法庭及軍事當局裁判。而時至今天,美國與一些亞洲國家簽訂的駐軍地位協定(S t a t u s o f F o r c e sAgreements),仍然可見領事裁判權的陰影。事實上,美國在亞洲國家的領事裁判權,已經成為亞洲人民反美情緒的一個根源。結語《望廈條約》標誌着美國走上了在亞洲太平洋地區擴張的帝國主義道路,其最終在 19 世紀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2013, p. 137. Warren I. Cohen and Nancy Bernkopf Tucker, “America in Asian Eyes,” in “AHR Forum: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Anti-Americanism,”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11, No. 4 (Oct 2006), pp. 1092-1119.
101早期澳門的美國商人社區與十九世紀美國對華政策的形成末,通過美西戰爭(Spanish-American War)把菲律賓據為殖民地,完成了從非正式帝國 向殖民帝國發展的進程。 近年美國外交史學界對美國對華政策的起源進行了新的探討。費正清等前輩學者以往強調,在19世紀之際,美國在中國一貫採取與英國合作的政策。但近年發表在美國外交史學者協會會刊上的一篇具有代表性的論文卻認為,英國企圖獨霸亞太地區和中國市場的咄咄逼人的態勢,迫使美國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制定了第一個對華政策,並向中國派出使團。《望廈條約》是英美在亞太地區激烈競爭的產物。 不過,在筆者看來,這一論斷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那些有關英美商行商業文書和政府外交檔案的研究結果均顯示,寓居澳門和廣州的美英商人和傳教士在他們的共同社區裏關係融洽,美國外交官員根本沒有把英國看作競爭對手。顧聖到達澳門後,便馬上與香港的英國總督聯繫,徵詢與中國談判的意見。港英總督為顧聖提供了中英《虎門條約》作為談判的參考。 顧聖在到達澳門後寫信給美國駐英國公使,也報告了英國文武官員對出使中國的美國外交官員的熱情款待和友好態度,並由此作出判斷,在中美商約的談判中,英國人不會從中作梗。 事實證明,他的判斷是準確的。雖然當時英國在北美領地問題上與美國存在糾紛,兩國關係緊張,但在對華貿易上,並沒有阻撓美國分享英國通過戰爭獲取的利權的行為。怡和、旗昌等洋行的商業文書顯示,在廣州和澳門地區的英美商人雖然在商業上是競爭對手,但在推進自由貿易、開放中國市場的共同事業上卻緊密合作。 英美兩國在亞洲並沒有激烈的利益衝突。從“中國皇后號”首航澳門到《望廈條約》簽訂的六十年間,身處澳門和廣州的美國商人,與波士頓地區的美國對華貿易商業家族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他們最終促使美國政府制定了向亞洲擴張的對外政策,與中國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以確保他們的利權。在中美早期關係演進的過程中,澳門這個傳統的轉口貿易港和歐洲人在中國沿海唯一的居留地,成為中美政治、經濟、文化的接觸點,在兩國關係形成的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 陳超敏]非正式帝國 (Informal Empire),指的是西方列強通過與弱國簽訂自由貿易條約,在海外建立的勢力範圍。西方列強往往通過武力威脅,強迫弱國接受“自由貿易"。關於非正式帝國的經典研究,可參閱 John Gallagher andRonald Robinson, “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Second series, Vol. 6, No. 1 (1953),pp. 1 - 15.Teemu Ruskola, Legal Orientalis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2013, p. 117; Michael H. Hunt and Steven I. Levine, Arc of Empire: America’s Wars in Asia from thePhilippines to Vietnam,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12, pp. 10-63.Macabe Keliher, “Anglo-American Rivalry and the Origins of U.S. China Policy,” Diplomatic History, Vol. 31, No. 2(Apr 2007), pp. 227 - 257.“Caleb Cushing to Henry Pottinger, Macao, 7 March 1844,” 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Ministers to China,1843-1906, 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1958.“Caleb Cushing to Edward Everett, Macao, 8 March 1844,” 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Ministers to China, 1843 -1906, National Archives Microfilm Publications,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rchives, 1958.James Fichter, So Great a Proffit: How the East Indies Trade Transformed Anglo-American Capitalism, 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Sibing He, “Russell and Company and the Imperialism of Anglo-American FreeTrade,” in Kendall Johnson (ed.), Narratives of Free Trade: The Commercial Cultures of Early US-China Relations,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83 - 98.Sibing He, “The Cushing Mission to Macao and US Imperial Expans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Asia,” in C.X. GeorgeWei (ed.), Macao-The Formation of a Global City, London: Routledge, 2014, pp. 121-139; Sibing He, Macao inthe Making of Early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784 - 1844, Instituto Cultural do Governo da R.A.E. de Macau,2015.
117從書信看衛三畏在澳門的活動(1835 - 1844)[摘 要] 衛三畏是19世紀最早來華的美國傳教士之一,曾在澳門長期居留。他是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後在澳門生活時間最長的美國人,其間曾協助裨治文印刷英文月刊《中國叢報》,編寫及印刷其著作《拾級大成》、《英華韻府歷階》,翻譯《聖經》及從事傳教工作等。他寫有大量書信,除顯示了他的在澳生活外,亦顯示了當時的澳門美國商人/傳教士社區的情況、美國在華政策及意圖擴張、美中英三國關係等。衛三畏立足澳門,對中國與亞洲有深入的瞭解,他的著作和見識亦使他成為美國漢學的奠基者。[關鍵詞 ] 衛三畏 澳門 書信 中美關係衛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 1812- 1884)是 19世紀最早來華的美國傳教士之一,曾在澳門長期居留(1835- 1844)。他是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後在澳門生活時間最長的美國人,在一段時間內,也幾乎是澳門唯一的美國人。他寫有大量書信,從中不僅可考見他在澳門的工作與生活,且可進而窺見早期的中美關係以及東亞的國際關係。一衛三畏於 1833年被美部會(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派往廣州,協助美國最早來華的傳教士裨治文(Elijah C. Bridgman,1830年到中國)進行印刷工作。由於當時的中外關係緊張,衛三畏於1835年12月15日離開廣州前往澳門,但一路上風力不足,這段不長的距離足足走了三天。到達澳門後的第一年,衛三畏印刷的主要作品是英國倫敦會傳教士麥都思(W. H. Medhurst)的《福建土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Hok-keen Dialect of the Chinese Language),這本最早的福建方言字典共收錄了12,000個漢字。當然,這樣的一部大型工具書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多年積累的結果。麥都思在編寫這本字典時還沒有來過中國,但他在東南亞生活了十四年,從書信看衛三畏在澳門的活動(1835- 1844)顧 鈞作者簡介︰顧鈞,北京外國語大學海外漢學研究中心教授、歷史學博士。北京 100089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27頁。‧ 澳 門 學 ‧
11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和當地的福建移民多有接觸。 1823年,他完成字典初稿,曾送到新加坡、麻六甲等地謀求刊印,均未獲成功。1829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表示同意資助這本字典出版,於是麥都思又做了大量的增補。字典的印刷工作於1831年開始,1834年4月由於東印度公司特許經營權的解除,這一工作被迫中斷,當時字典已經印成了三分之一。1835年,麥都思來到中國尋求印刷資助,得到美國商人奧立芬(D. W. C. Olyphant)的幫助,印刷工作遂得以重新開始。在 1836年 1月 2日致父親的信中,衛三畏提到他將把 1836年整年的時間用於字典的印刷。當時麥都思正好也在澳門,兩人於 1836年 1月 9日曾有一次長談。 本來,衛三畏預計能在一年內完成印刷任務,但實際花費的時間超出了預期。在 1836年 11月 29日致美部會秘書安德森(Rufus Anderson)的信中,他寫道:麥都思字典我已經印刷到了700頁,我希望在明年二月初完成。它在我接手之前就已經完成了一部分,但此後需要的時間超過了我們的想像,費用也超出了我們的預期,奧立芬先生提供了需要的資金,他的投資將以書的銷售額作為回報。目前已經有約一百人預定,此外加上銷售的冊數,我們希望能夠使奧立芬先生收支相抵。字典終於在1837年6月印刷完成,奧立芬的總投資是2,000美元。 衛三畏在完成字典三分之二的印刷工作之後,寫了一個簡短的廣告以作宣傳。 在書信中,他也論述了這部字典的意義:該字典出版後將大大有利於對福建方言的學習。福建人比中國其他省份的人更勤勉、更有闖勁,在東南亞的各個島嶼上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所以這種方言的使用很普遍,瞭解這種方言對於傳教工作非常重要。在印刷過程中,我也增長了不少關於漢語的知識。可見,印刷字典對於衛三畏來說,也是一個學習漢語的過程。衛三畏到達中國後便開始學習漢語,這種學習從廣州移居澳門後一直持續。他在書信中多次談到漢語學習的事,有一次他把漢語和葡語的學習作出這樣的對比:從清早到下午四點我們一直在印刷麥都思字典,我不斷向一名中國和一名葡萄牙排字工發出指令,不說一句英文,葡語好學,我已經可以使用,希望漢語能夠衹有十分之一的難度,我越學越覺得要學的東西多。漢語對於西方人來說確有難度,學習緩慢的另一個原因也應是因為工具書的匱乏。19世紀早期用於學習漢語的工具書僅有《漢法拉丁字典》(Dictionnaire Chinois, Françaiset Latin, 1813)、《通用漢言之法》(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1815)、《漢文啟蒙》(Éléments de la Grammaire Chinoise, 1822)、《漢葡字典》(Diccionario China-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2-133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63頁。雖然如此,該書的封面上仍寫着 1832年由東印度公司印行,詳見W. H. Medhurst, “Preface,” A Dictionary of theHok-keen Dialect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pp. 2- 5。廣告後來刊登在《中國叢報》上,詳見Chinese Repository, Vol. 6, p. 142.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72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0頁。
119從書信看衛三畏在澳門的活動(1835 - 1844)Portuquez,1833)等,寥寥幾種均出自歐洲人之手。 一個美國人如果不懂法文、葡萄牙文或拉丁文,他能夠選擇的範圍就非常有限。在麥都思字典印刷完畢後,衛三畏在澳門又連續印刷了由裨治文以及他本人編寫的幾部教材和工具書,不僅增加了漢語學習者的選擇範圍,也打破了歐洲人的作品一統天下的局面。裨治文編寫的《廣東方言讀本》(A Chinese Chrestomathy in the Canton Dialect)首先於1841年出版, 這是美國人編寫的第一部漢語學習教材,也是最早的專門用於練習廣東方言的實用手冊,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衛三畏參與了《讀本》的編寫,同時也是《讀本》的印刷者。從書信中,我們知道他的印刷工作始於1839年初,衛三畏希望在一年內完成,但進展緩慢,到了 1840年 3月纔印刷到 392頁,整個印刷工作直到 1841年 6月纔全部完成。 在 1841年 5月15日致父親的信中,衛三畏寫道:過去兩三年的時間我們一直在印刷《讀本》,現在快要完成了。目前這裏致力於學習漢語的大約在五十人左右,自從英國遠征軍到來之後,漢語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懂漢語的人越來越受到重用。顯然,《讀本》的印刷和出版相當及時地滿足了學習者的需要。在《讀本》之後,衛三畏又印刷了自己編寫的一本教材《拾級大成》(Easy Lessons inChinese , 1842 ,又稱《簡易漢語課程》)和一本字典《英華韻府歷階》(An Eng l ish andChinese Vocabulary in the Court Dialect, 1844,又稱《官方方言中的英漢用詞》),它們與《讀本》鼎足為三。鴉片戰爭後,美國各宗教團體紛紛派遣傳教士來華,這些新來的傳教士和當年的裨治文、衛三畏一樣,首先必須學習漢語,在學習的過程中他們編寫了大量的字典、指南以及各種說明學習漢語方言的小冊子。 漢語工具書的大量出現成為19世紀美國漢學的一大特點,而其源頭無疑是在澳門編寫和印刷的這幾部工具書,它們也成為了美國漢學最早的著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澳門見證了美國漢學的興起。印刷中文工具書首先要解決中文活字問題。如果是純粹的中文印刷,可採用中國傳統的雕版或當時西方新發明的石印技術,而印刷中英文夾雜的作品則以活字印刷最為理想和可行。在搬到澳門之前,廣州印刷所還沒有中文活字,要印刷中文作品,衹有請中國刻工幫忙進行雕版印刷。到達澳門後,衛三畏開始使用屬於東印度公司的一套活字──這是西方人製作的最早的一套中文活字。它是應東印度公司的要求於 1 8 1 4 年開始製作的,目的是為了印刷英國傳教士馬禮遜馬禮遜按照年代順序,對 19世紀早期出版的西方漢語工具書進行了初步的整理,詳見Robert Morrison, The Chi-nese Miscellany, London, 1825, pp. 44- 51.該書沒有固定的中文譯名,日本學者曾使用《廣東語模範文章注釋》、《廣東語句選》等譯名,詳見Shen Guowei,“The Creation of Technical Terms in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ies from the Nineteenth Century,” in Michael Lackner, et al.eds., New Terms for New Ideas: Western Knowledge and Lexic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eiden: Brill, 2001, p. 289.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 219、261、 329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17頁。詳細書目可參閱 Laurence G. Thompson, “American Sinology 1830- 1920: A Bibliographical Survey,” Tsing Hua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Vol. 2, No. 2 (1961).
12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Robert Morrison)的《華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1815- 1823)──衛三畏在書信中多次提到這套活字,他到澳門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整理它,結果發現,“自從馬禮遜字典完成後,因為無人過問,這套活字中已經有幾百個漢字丟失了”, 於是他不得不在錫塊上重新雕刻。但這還算是小事,最讓他擔心的是東印度公司會隨時收回這套活字,這樣他的工作就會陷入停頓。衛三畏一直希望能擁有自己的一套活字,在此事上美部會無法提供資金,他衹有發動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支持。他在書信中多次呼籲他們捐款,最後募集到1,000美元。同時,他還不斷地和新加坡、德國、法國的的研製者保持聯繫,他們都不約而同地嘗試利用機器來製作中文活字。 1843年 4月,當他收到從新加坡寄來的活字樣本時,他立刻高興地寫信告訴母親, 但新加坡的研製工作很快地便由於主持人的去世而停頓下來,衛三畏最後用1,000美元購買了德國人研製的中文活字衝壓設備。二1833 年 10 月,衛三畏到達廣州後,主要的任務是印刷英文月刊《中國叢報》(ChineseRepository),該刊由裨治文於1832年5月創辦,目的是向西方讀者全面介紹中國各方面的情況(該刊於 1851年 12月停辦,共 20卷, 232期)。衛三畏移居澳門後,該刊繼續在廣州編輯和印刷,1839年初裨治文也搬到澳門,衛三畏便再次接手《中國叢報》的印刷工作,直到 1844年底回美國為止。這段時期的《中國叢報》刊登了大量有關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報導,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南京條約》的簽訂為結束,此後中外貿易交往更加頻繁,為此,衛三畏編寫了一本《中國商務指南》(A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它為外國商人提供了條約簽訂後有關貿易和航行的種種實用信息──考慮到馬儒翰(John R. Morrison,馬禮遜之子)在十年前亦編印過一本類似的指南,因此雖然這本指南的內容是全新的,但仍以馬著第二版的形式出現。衛三畏並沒有把自己的名字放在封面上,這應當是衛三畏為紀念馬儒翰的一種表示(馬對衛三畏的漢語學習提供過幫助,於 1843年 8月去世)。《中國商務指南》第二版也於 1844年在澳門印刷。在澳門八年多的時間中,衛三畏既要幫助裨治文編輯《中國叢報》,又要編寫自己的著作,同時更需完成大量的印刷工作,為了應付這麼多的事情,他經常要雇用各類幫工。在 1839年1月 26日致父親的信中,他這樣描述自己手下的印刷工人:我的印刷所……最奇特的部分還得說我的三位工人。一位葡語排字工,他對英語一無所知,也幾乎不認識一個漢字,但卻為有這兩種文字的書排字,我和他用葡語能夠勉強交流;另一位中國小夥子既不懂葡語也不懂英語,他負責排漢字,活兒幹得很好;最後是一位日本人,他不懂英文、葡文、中文(幾乎不懂),所以從架子上取鉛字時常犯錯誤。當他們三個人幹活時,我必須用他們各自的語言與他們交流,並且指導他們去印一本本他們絲毫不知道其內容的書。儘管如此,我想印刷錯誤仍然可以控制在可以忍受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28-129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72頁。
121從書信看衛三畏在澳門的活動(1835 - 1844)的範圍之內。我們彼此之間努力進行交流的情形常常使我忍俊不禁。這種“忍俊不禁”的經歷在衛三畏前後二十多年的印刷生涯中應該是獨一無二的,也衹有在澳門印刷所時纔能體驗到的。上文提到印刷所中有一位日本人,這也和衛三畏在澳門時的一段經歷有關。鴉片戰爭前中國雖然還沒有開放,但美國人已經可以在廣州、澳門居住和活動,然而,他們卻無法涉足中國的東鄰日本。美國人一直想找機會和日本人接觸,試圖打開日本的大門。1835年12月,三名日本水手(岩吉、久吉、音吉)遭遇船難,幾經漂泊後到達澳門;1837年 3月又有類似情況發生,四名日本水手(莊藏、壽三郎、熊太郎、力松)被送到了澳門,並被安排和早先來到的三位同胞住在一起。於是,當地美國商人金(C. W. King)提議將他們送回日本,並藉此與日本建立貿易關係,衛三畏全程參與了這次行動。 1837年 7月 4日至 8月 29日,載着這七名漂流民的“馬禮遜號”試圖在江戶灣口的浦賀登陸,結果遭到炮擊。回程中又試圖在鹿兒島登陸,結果又再一次遭到炮擊。這次歷時兩個月、耗資兩千美元的行動最終以完全的失敗告終。關於這七位漂流民的情況,衛三畏在書信中多次提及,最早的公開記錄見於他的《“馬禮遜號”的琉球與日本之行》(“Voyage of the Ship Morrison to Lewchew and Japan”)一文,這是他回到澳門後立刻完成的,該文刊載於《中國叢報》第 6卷第 5期(1837年 9月)。將日本的漂流民遣送回國,這在美國人看來是一種人道主義的行為,卻遭到日本幕府政權如此野蠻的對待,不能不使他們義憤填膺,也更加堅定了他們用武力打開日本大門的信念。同時,他們也意識到他們對日本信息的貧乏,衛三畏回到澳門後立刻開始學習日語,並着手搜集各種有關日本的信息。這也為他 1850年代作為翻譯參加佩里(M. C. Perry)將軍遠征日本的行動打下了基礎。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衛三畏在學習過程中曾嘗試將《新約》翻譯成日文,根據他 1838年 4月 10日的書信,可知他曾將《約翰福音》第二、三、六章的日譯文寄給自己的父親。翻譯《聖經》突顯了衛三畏的傳教士身份。雖然衛三畏來華後的主要工作是印刷和出版,但他始終沒有忘記自己是一名傳教士。在澳門期間,他曾多次分發《聖經》和宗教小冊子。 1836年11月29日,他在寫給美部會秘書安德森的信中詳細描述了自己的幾次行動,有一次是這樣的:我們打開包拿出一本福音書,讓我們這群人中的一個積極的小青年高聲朗讀。他讀了幾行之後,一個站在他後面看他讀書的人拿走了這本書。這時候路上許多挑擔經過的人都停下來看我們這些外國人,我們很快被一堆堆的柴草所包圍。每個人都向我們要書,那個原先朗讀的青年現在也忙着替婦女們要書。但是看到我們的書迅速減少時,婦女們也就不再羞澀,她們主動過來拿起小冊子,告訴我們說,即使她們自己不能讀這些書,她們家裏有丈夫和孩子可以讀。她們的請求無法拒絕,我們的書包很快空了,這使她們當中的一些人發出了失望的叫聲。“這麼少的書,這麼多的人,”她們說,“為甚麼你們不多帶點!”接着她們和我們又愉快地談了一會兒話,然後挑上柴草離開,分別時我們彼此都很滿意?我們為始料不及的成功,而她們則為得到了書。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19-220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09頁。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63-165頁。
12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另一次則是這樣:有一次我們遇到十八、九個男人正在埋葬一個男人,一個地主模樣的人在旁邊指揮着。說他是地主,因為他的外型、舉止、說話的聲音都典型地代表了那個階級。這一群人中的每個人都得到了一本他們要的書,結果我們所有的書都發完了。他們當中領頭的人看到我們的書包空了,就拿起一個裝滿花生和桔子的臉盆將這些東西強行倒入我們的包裏,看到我不願意接受,他說:“你把所有的書都發了,而我們甚麼都不回贈,這怎麼可以呢?”此外,衛三畏在澳門的住所還接待過不少來自英美的傳教士,如叔未士(J. L. Shuck,美國浸禮會第一位來華傳教士)、婁禮華(Walter M. Lowrie,美國北長老會第一位來華傳教士)、勃朗(S. R. Brown,馬禮遜教育會學校校長)、李太郭(G. Tradescant Lay,英國聖書公會代表)等。他們初到澳門時都曾和衛三畏一起居住,衛三畏的書信中多次提及這些人在澳門的活動,是很珍貴的史料。衛三畏在澳門期間還接待了一些美國官員,並為他們提供語言等方面的服務。1844年,顧盛(Caleb Cushing)受美國政府派遣,和清政府談判、簽訂條約,他於二月抵達,過程中衛三畏曾協助了一些翻譯工作,如廣東巡撫程矞采 1844年 4月 19日給顧盛的照會(譯文詳見《中國叢報》第14卷)等。顧盛能夠較快地和清政府簽約,正是利用了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英簽訂《南京條約》的有利局勢。在這次戰爭中,澳門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其中,最大的戰事在關閘附近展開。1840年8月19日,英軍擊退清軍,佔領了關閘,這是自澳門開埠以來,中國政府第一次失去對澳門的軍事控制權。衛三畏在書信中簡要地記錄了戰爭的情況:大約三周以前,我們的一位朋友斯丹唐先生清晨一個人去城外洗澡時被中國人抓住了。他被用一種粗魯的方式押到了廣州,但經過巡撫和其他高級官員審理之後,卻得到了善待,包括一套換洗衣服和一個伺候的僕人,他沒有受到嚴厲對待是因為官員們將他視作戰犯。與此同時,英國的高級官員史密斯上校向澳門的葡萄牙總督要人,因為澳門一直被各方看作是一個中立的地方,所以沒有英軍駐紮在那裏保護英國居民。總督則要求他交出中國人,同時派一位行政長官去廣州要回斯丹唐先生。但是這位官員不但沒有使斯丹唐獲釋,據說反而使巡撫因英國人被允許繼續留在澳門(在審問斯丹唐先生的過程中獲知)而大為生氣。巡撫訓斥了他一番後讓他立即回澳門向葡萄牙總督轉達驅逐英國人的命令,並告訴總督,林將帶領上千人的軍隊來幫助他。史密斯上校聽到這個答覆後等了一兩天,但是中國方面沒有甚麼舉動表明要交出斯丹唐先生,於是昨天他命令兩艘海岸炮艦和一條全副武裝的汽船開往分開澳門和中國大陸的屏障處,並向駐紮在那裏的中國軍隊開火。這屏障是一道建築在地峽上的堅固石牆,在陸地一邊有幾處房舍,而在港口一邊則衹有一個很大的寺廟,那裏駐紮有好幾百中國士兵,而在屏障對面的泥沼中則停泊着九艘中方的軍用船隻。當英軍船隻開火時,陸地上和軍用船隻上的中國士兵立即予以還擊,他們之間零星的交火持續了一個小時。由於離得太遠,英軍船隻的射擊幾乎沒有甚麼效果,開火兩小時後英軍士兵在屏障一邊的中國領土登陸。中國軍隊幾乎沒有做甚麼反抗──幾百人沒有排成一行用步槍進行連續的射擊。英國軍隊登陸後很快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63-165頁。
125從書信看衛三畏在澳門的活動(1835 - 1844)除了著作之外,衛三畏在澳門期間還寫了不少文章,刊登在《中國叢報》上,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中國博物(Notices of Natural History);(二)中國風土人情(Illustrationsof Men and Things in China);(三)中國行政區(Provinces, Departments and Districts inChina)。博物系列始於1838年第7卷,先後介紹了中國的各種動物資源,包括:蝙蝠、松鼠、犀牛、鸕鷀、獅、虎、豹、象、龜、馬、驢、騾。此外,衛三畏還專門寫了一篇名為《漢語中與動物有關的成語和諺語》(第 7卷第6期)的文章,討論漢語表達中的動物形象。中國風土人情系列從 1840年第 9卷開始連載,其內容不像博物系列那麼單一,而是包羅萬象,從燒石灰的方法到如何請人捎帶書信,從雕刻印章到吸食鴉片,從寺院的佛教傳單到廣東流行的打油詩,從軍隊的獎章到兒童的教育……不一而足,無所不談。關於中國行政區──各省、道、府、縣的介紹連載於第 13卷,後來這部分內容以《中國地志》(A Chinese Topography, 1844)為名單獨出版,該書也是由衛三畏本人在澳門印刷的。衛三畏從小喜歡博物學,他在 1841年 5月 15日給弟弟寫的信中說︰“如果我不來中國當傳教士,我能夠也應該成為一名像詹姆斯‧丹納(James D. Dana)那樣的博物學家。” 丹納是衛三畏的早年好友,後來成為耶魯大學的礦物學教授。1837至1838年,衛三畏參與由裨治文主持編寫的《廣東方言讀本》時,負責的正是其中之“有關博物的章節”。寫作於澳門的這些論文後來都成為《中國總論》(The Middle Kingdom, 1848)相關章節中的內容。《中國總論》是美國第一部全面研究中國的著作,也是 19世紀美國漢學的奠基之作。這些文章為衛三畏後來在短時間內完成這部上下兩卷、1,200頁的巨著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值得一提的是,衛三畏在澳門見到的一種洋涇浜葡語教材,他在《中國叢報》第 6卷第 6期(1837年 10月)作出簡要介紹。由於他衹對書名作出拼音“Gaoumun Fan Yu Tsa Tsbze TesuenTaou”,我們推測其中文名或為《澳門番語雜字全套》。該教材共 34 頁,收錄常用的葡語詞彙1,200 個,按食物、社會關係、自然現象、買賣、傢俱等 16類排列,每個詞彙下用中文注音。顯然,這是一部幫助在澳門的中國人學習葡語、用於日常生活交流的字典。該字典刊印於廣州附近的佛山,這說明了雖然自18世紀以來,由於英國主導東方貿易而使洋涇浜英語大行其道,但洋涇浜葡語並沒有銷聲匿跡。衛三畏的文章雖然不長,卻是最早記錄洋涇浜葡語教材的文獻,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1844年年底,衛三畏回美國休假,結束了在澳門近九年的居留。他在這年年初給父親的信中表示,多年的澳門生活已經讓他“有一種賓至如歸的感覺”(Feel Myself Almost at Home),由此推想,他離開時應該是戀戀不捨的。[ 責任編輯 陳超敏]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20頁。E. C. Bridgman, “Introduction,” Chinese Chrestomathy in the Canton Dialect, Macau, 1841, p. i.顧鈞、宮澤真一主編︰《美國耶魯大學圖書館藏衛三畏未刊往來書信集》第19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90頁。
129清代中期澳省間的秘密郵路──以美國“太平洋商人號”商船信件為例圖 2 廣州十三行商館平面圖十三行商館區的出現,首先是由於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及便利的交通條件。十三行商館區鄰近後來的西堤,“這段江岸河水較深,為廣州主要碼頭區,如西濠口西側即有新荳欄碼頭”, 此地易於興建碼頭,船舶上落貨物便利,這對於主要依賴船隻運送貨物的外國商人來說極為有利。曾昭璇、曾新、曾憲珊︰《廣州十三行商館區的歷史地理》,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等編︰《廣州十三行滄桑》,廣州︰廣東省地圖出版社, 2001年,第 10頁。Map of Canton Showing the Extent of the Fire in 1822 (No. D40079-62, Shelf Mark Add MS 16358 A), in “The ShoppingStreets in the 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大英圖書館藏,轉引自 Paul A. Van Dyke, “The Shopping Streets in the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 1760- 1843,”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on 43 (2013), pp. 92- 109.此地接近廣州西關及新城區,周圍商貿已有一定基礎,也有利於洋商採購貨物。此外,此地鄰近懷遠驛,是廣州傳統上的外貿區域。在 1748 年外國人繪 製 的 地 圖 中 ( 圖3), 新豆欄街(HogLane)的東邊已經出現了打石街的名稱。圖 3 1748年外國人繪畫的廣州地圖
13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在大英圖書館收藏之 1822年外國人繪製的地圖上(圖 4),也能找到打石街的位置。 該圖西邊是十三行商館區的主幹道新豆欄街,東邊毗鄰珠江回瀾橋,南邊即是十三行商館區,北邊是眾多商鋪街道,交通便捷,地點適中,是一個貨物交易及郵件分發的理想地點。圖 4 大英圖書館藏 1822年外國人繪製之廣州十三行地圖將該地圖局部放大,可以看見其詳細標明了打石街及其他街道的店鋪數量, 說明十三行商館區正在快速的發展,泗興辦館就是打石街四間店鋪中的一間。正如外國遊客所描繪的那樣,商館區的街道很長,“大多很寬,約有6英尺,像院子那樣用長方形的沙石鋪成,沒有排水溝。石頭上都是洞,這樣水就能從洞中排走”,區內有 “商鋪、作坊和離開街道很遠的婦女居住的房子”,外國商人可以在這裏購買到生活所需的用品及大量中國特產,甚至還可以理髮、縫紉。而且,“在這裏做生意除了歐洲人以外,還有當地人、亞美尼亞人以及亞洲其他國家的人”。泗興是嶺南地區流行的商鋪名字,佛山有泗興行會, 香港、澳門有泗興辦館、泗興雜貨店等, 都專營陶類產品,出口珠江三角洲、越南、新加坡等地的。但它們與廣州打石街的泗興辦館有何關係?則有待研究。Map of Canton Showing the Extent of the Fire in 1822 ( No. D40079-62, Shelf Mark Add MS 16358 A),in “The Shopping Streets in the 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大英圖書館藏,轉引自 Paul A. Van Dyke, “TheShopping Streets in the 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 1760-1843,”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on 43 (2013),pp. 92- 109.Map of Canton Showing the Extent of the Fire in 1822 (No. D40079-62, Shelf Mark Add MS 16358 A), “in TheShopping Streets in the 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大英圖書館藏,轉引自Paul A. Van Dyke, “The Shopping Streetsin the Foreign Quarter at Canton 1760- 1843,”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on 43 (2013), pp. 92- 109.[瑞典]彼得‧奧斯貝克︰《中國和東印度群島旅行記》,倪文君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6年,第87- 96頁。張維持:《廣東石灣陶器》,廣州︰廣東旅遊出版社, 1991年,第 54頁。李健、蘇真主編︰《臺港澳大辭典》,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2年,第 767頁。
13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其次為買辦依存的經濟實體提供了例證。買辦主要活躍於商館和商船中。鴉片戰爭前,對外貿易由廣州十三行壟斷。外商船隻進出澳門、黃埔,並在廣州設立商館。但“夷商所需食用等物,因其言語不通,不能自行採買,向設有買辦之人”, 這類買辦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專為停泊在黃埔、澳門的外商船隻採買食品等的商船買辦;一種是在外國商館管理總務的商館買辦。這些買辦受到政府和公行的嚴格控制。若無政府執照並具有妥保,外商是不能僱用他們的。嘉慶十四年(1809)兩廣總督百齡等奏稱,“嗣後夷商買辦,應令澳門同知就近選擇殷實之人,取具族長保鄰切具,始允承充,給予腰牌印照”,並由地方官“就近稽查”,“如敢於買辦食物之外,代辦違禁貨物及勾通走私舞弊,並代僱華人服役,查出照例重治”。因此早期買辦往往是具有經濟實力的商人,設立買辦館,以商貿實體的形式接洽買辦業務。如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買辦楊光自稱︰小的平日做西洋船買辦,今十一月所到之哆嗹嗦船,曾經到過澳門五次。向均係小的與哥子承辦該船食物……該船到澳,小的於十八日裝交水菜一次,十九日裝交水菜一次,二十日又裝交水菜一次,均經船主接收了。誰知楊光的此趟辦務,“被集和辦館梁跳、容亞星、梁敬陽等向夷人大班及番差、兵頭各處奪辦,才亂行規”,最後此案訴至澳門軍民府,香山知縣乃諭澳葡夷目“傳知船主哆嗹嗦船上大班咪 嗱詢問明確,究願着今何人充當買辦”? 而信中所提的鑿石街泗興辦館,則應是廣州買辦所依存的經濟實體。對辦館的進一步認識,不僅有助於中國方言研究,其中隱含的歷史文化內涵,也有助於瞭解中國近代社會變遷的具體過程。三、 19 世紀初澳門與廣州的秘密郵政管道在近代通訊技術產生之前,人際信息交流是書信的世界,人們通過書信互相問候、貿易往來、交流思想,書信發揮着信息傳遞的關鍵作用,更是事關商業成敗的關鍵。來華外國商船上的賬簿和通信記錄簿通常有三個副本,萬一有任何事情發生,船長們會將它們通通沉入大海,因為其中包含的信息對公司的成敗非常關鍵。 美國“太平洋商人號”商船的這批信件,也揭示了19世紀初期來往於澳門與廣州之美中郵政通信中許多不為人知的環節。中國史學會:《鴉片戰爭》第一冊,上海:神州國光社, 1954年,第 138頁。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1840-1895》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24頁;[清]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卷二十八,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2年,第 549頁。《香山知縣彭昭麟為原禀民人陳科承充蕃兵巡船買辦着赴縣候驗給照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807年 1月 30日),劉芳輯:《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章文欽校,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39頁。《香山知縣彭昭麟為原禀民人陳科承充蕃兵巡船買辦着赴縣候驗給照事下理事官諭》(嘉慶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807年 1月 30日),劉芳輯:《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章文欽校,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39頁。Ann M. Carlos, Santhi Hejeebu, “Specific Information and the English Chartered Companies, 1650-1750,” XIVInternational Economic History Congress, Helsinki 2006 , p. 146.
139清代中期澳省間的秘密郵路──以美國“太平洋商人號”商船信件為例(一)美國在澳門與廣州之間的秘密客郵通道的建立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政府停止除粵海關以外的其他海關之與西方國家的外貿職能,由此直至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為止,廣州成為西方國家海路進入中國的指定通道和貿易場所,史稱中西貿易“一口通商”時期。在此後的八十餘年,廣州成為自海路而來的歐美國家進行中西貿易的唯一合法口岸。中國的茶葉、絲綢、瓷器及其他商品吸引了大批外國商船來廣貿易。 1784 年,剛剛獨立的美國迫切地希望與中國直接通商,遂派遣“中國皇后號”來華,首航成功後,“大土耳其號”(Grand Turk)、“實驗號”、“希望號”(Hope)、“廣州號”紛紛來到廣州,掀起了美中貿易的熱潮。19世紀初期,世界航海業尚處於木質風帆時代,廣州是美國在亞洲最遠的商業據點,商船要跨越15,000英里、幾乎半個地球的距離,耗時半年航行前往中國進行貿易。大量美國人士停留廣州,航船貿易、政治外交、文化交流及個人的需求產生了巨大的信息流動,是為美國郵政在華發展的根本原因。鴉片戰爭前,清政府與通商各國尚無正常的郵政聯繫,主要依靠十三行商作為仲介,以轉達官府對外商的諭令、告示,以及外商致官府的文書公文等,清政府頒佈的《防範外夷規條》確定了嚴格的中外文書信件傳遞制度,其第四條規定:外夷僱人傳遞信息之積弊宜永除也。查粵東驛遞向無馬匹,遇有各衙門緊要公文,僱拔力能奔馳迅速之人,給以工資飯食賫遞,名曰“千里馬”……應請嚴諭行商、通事以及“千里馬”腳夫人等,嗣後概不得與外夷傳遞書信。而中國傳統郵驛體系衹傳遞官方公文情報,不受理民間和海外郵件,滿足不了中外信息交流的需求。此外,清政府還規定外國商人衹能在貿易季節──即每年的 10 月至次年的 4 月──住在廣州,其餘時間必須回國或居留澳門。對外國人士的女性家眷,更是嚴格禁止其在廣州居住,澳門遂成為外國人士家眷的居留地,也成為美國商人貿易季節結束後的主要居所。 這些都增加了廣州、澳門之間短途通訊的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中,美國“太平洋商人號”商船的這批信件,反映了美國商船的書信可暢通地在澳門與廣州之間傳遞︰信件可以根據郵寄人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傳遞, 21日從澳門發信,23日到達廣州,這說明澳門與廣州之間的秘密郵政通道已經建立。由專人帶到廣州,沒有郵戳和其他標記,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完全可以稱為“特快專遞”。往返於澳門和廣州之間的水路僅一百五十多公里,而一頁內容的信件,三天間則索價銀元二元。相比起 19世紀初英國重量不超過一盎司索取一便士郵資、 1832 年 3 月 17 日《廣州紀事報》登載一毫運送章文欽:《廣東十三行與早期中西關係》,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 2009年,第 357- 359頁。[清]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卷二十八《夷商三》,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45頁。[清]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卷二十六《夷商一》,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4頁。19世紀初英國實行郵政改革,統一郵政業務的收費標準,無論距離長短,衹要重量不超過一盎司,郵資均為一便士,而且通過可粘貼的郵票提前支付。對國家和公眾來說,低廉的郵費使得信件大量增加。信件傳遞已不是中上層階級的特權,普通民眾也能享受郵遞業務帶來的好處。詳見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First Report ofthe Postmaster General on the Post Office: Presented to Both Houses of Parliament by Command, London: George EEyre and William Spottiswoode, 1855;劉學謙:《論十九世紀英國郵政系統的改革》,碩士學位論文,首都師範大學,2012年。
14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圖 15 The Hongs of Canton 一書中的十三行商館區圖景(二)美國客郵與澳門葡萄牙郵局、英國東印度公司郵局的關係美國在澳門與廣州之間的客郵秘密通道雖已建立,但還有很多問題值得研究。信件既從澳門發出,它與澳門葡萄牙郵局的關係如何?1798年1月20日,葡萄牙政府頒佈了建立海外郵政體系的法令,引發了包括官方和私人在內的整個郵件運送和分發機制的重要變化。1798年4月24日,葡萄牙政府自里斯本向澳門總督發出公文,參照葡萄牙海外屬地巴西的經驗,具體規劃了葡萄牙澳門郵局的章程,選舉了澳門第一任郵政局長,使用了葡萄牙澳門郵局郵戳。該機制的核心在於郵局局長,由他負責派人上船收取郵袋、給船長開出必要的收據、編製收到的信件清單、處理信件的交遞及各自郵資的徵收事宜。由於澳門當時在行政上隸屬於印度果阿,澳門的郵資標準因此由印度政府加以規範。19世紀初期,從海外寄送來華的外國信件,主要依靠各國東印度公司商船運送到澳門,再從澳門運到廣州乃至中國內地。由於葡萄牙澳門郵局缺乏有組織的郵政系統,疏忽和紕漏層出不窮,直接影響了各國商人的利益。如道光九年(1829),英國加爾各答郵政總局委託葡船“大膽號”將118份信函帶往廣州,但這批信函在澳門竟被擱置了三年半之久,引起了英國商人的強烈抗議。也基於這個原因,美國與廣州的郵政聯繫沒有與澳門郵政局結合,而採取獨立的運作方式。從“太平洋商人號”商船與廣州間的信件來看,它們沒有澳門葡萄牙郵局的郵戳,顯然是通過自己的管道傳送。Patrick Conner, The Hongs of Canton, London: Martyn Gregory, 2009, p. 112.[葡]范笙祿:《澳門郵政與電訊的歷史和發展︰第一卷──從海郵到郵票創始期(一七九八年-一八八四年)》,澳門:澳門郵政局, 2001年,第 26- 33頁。[美]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五卷,歐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79頁。
144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一、加斯巴爾‧達‧克魯(Gaspar da Cruz)著《中國志》(Tratado em que, se Contam Muito por Extenso as Cousas da Chinacom suas Particularidades e Assim do Reino de Ormuz),Évora, 1569著者1520年生於葡萄牙的埃武拉,為葡萄牙籍多明我會修士。他曾在亞洲旅行,並寫下了自馬可‧波羅以來最早的、歐洲人眼中關於中國的著作。 1 5 4 8 年,他與十名該會的修士一起,在 D i o g oBermudes修士的率領下,出發前往葡屬印度,開闢多明我會的傳教區。他曾到果阿、錫蘭等地。1554年,抵達馬六甲,乘船前往柬埔寨;1556年,抵達浪白滘,並獲許在廣州停留一個月;1557年,返回馬六甲,從此返回歐洲;1560年,抵達霍爾木茲(Hormuz);1569年,返回里斯本;次年 2月,在塞圖巴爾(Setúbal)逝世。此書於 1569年在埃武拉出版,書名原意為“關於中國和霍爾木茲王國極為詳細的介紹”, 1 5 9 6 年出版第二版。 1 9 3 7 年,在Barcelos由 Portucalense Editora再版,共 178頁。 1996年,澳門海事博物館(Museu Marítimo de Macau)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Instituto de Promoção doComércio e do Investimento de Macau)出版了葡中對照版,共 281頁,中文書名為《專著詳細講述中國情況》。全書共二十九章,分別為:(一)關於中國情況的概述,如中國名稱的來源、方位、四周的鄰國等,包括第一章“是甚麼原因促使作者去中國、中國這個名稱、地方的名稱”(“China”實際上就是“唐 Tame”;中國人就是“唐人 Tamgin”)、第二章“說明中國是個甚麼樣的地方、中國人是甚麼樣的人……”、第三章“與中國接壤的諸王國:怎樣得知它的遼闊;為甚麼說中國與德國接壤;為甚麼說有兩個俄國,其中一個與中國相鄰”、第四章“繼續有關中國周邊的內容”。(二)關於中國分省的具體情況、中國的城市及其建築,包括第五章“中國的省份”、第六章“特別談談廣州市”、第七章“內地的一些建築物”、第八章“在皇家血統的人的豪華住宅以及雄偉的城市統治者們的住宅”。(三)中國的生產方式,如造船、牧鴨、土地耕作、勞動者與工匠、物產與貨幣等,包括第九章“當地的船隻”、第十章“對土地的利用和人們的勞作”、澳門學著作提要( 九)葉 農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澳 門 學 ‧
145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九)第十一章“工匠和商人”、第十二章“大量的土地、豐富的產品”(介紹了鸕鶿捕魚等)。(四)中國人的社會生活,如長相外貌、男女衣着、飲食習慣、節慶禮儀等,包括第十三章“男人們的裝束和習慣”、第十四章“中國人慶祝的一些節日、他們的音樂和葬禮”、第十五章“女人的服飾和習慣、中國是否有奴隸”(談及葡萄牙人在中國的販賣人口問題)。(五)中國政府及其官僚體系,如官員數目、官話、處理政務、司法活動等,包括第十六章“各省官員的數目和區別”、第十七章“怎樣成為老爺、學習,以及不同語言如何以筆而不以話相互交流”、第十八章“給老爺供給及其管家”、第十九章“殷勤和周到地伺候老爺們”、第二十章“被判死刑的人們和司法範圍內的事。這是值得重視的一章”、第二十一章“中國的監獄和監牢”、第二十二章“中國國王與誰結婚、使節、國王如何每月得知整個王國發生的事情”。(六)中國人的信仰與基督教在華傳播史,包括第二十七章“中國人的禮節和崇拜”、第二十八章“在中國的摩爾人和在中國發展基督教的障礙”、第二十九章“在五十六年中國人受到上帝的懲罰”。(七)早期中葡關係,如早期葡萄牙人在廣東、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區的活動、與中國的交往、中葡衝突、中國人對葡萄牙語的掌握,包括第二十三章“過去葡萄牙人如何與中國人打交道、如何對他們耍陰謀”、第二十四章“中國人的艦隊再次進攻葡萄牙人、這次進攻後發生的事情”、第二十五章“為瞭解葡萄牙人是甚麼人而進行的調查、如何對囚犯進行審問”、第二十六章“國王作出對老爺不利、對葡萄牙有利的判決,判決書的內容”。前有“出版者安德雷‧德‧布爾戈斯致葡萄牙及阿爾加維非常崇高和強大的國王唐‧塞巴斯蒂昂一世”(De André de Burgos Impressor ao Muito Alto e Poderoso Rei Dom Sebastião PrimeiroDeste Noe Rei de Portugal e Dos Algarves, & c.)的序言,後有“報告──霍爾木茲各國王編年史,霍爾木茲城的建立,摘自該王國一位名叫帕沙土朗查的國王以阿拉伯文寫成的編年史;多明我會的一位教士將其譯成葡萄牙文,他在霍爾木茲島上建立了一座多明我會教堂”(Da Crónicados reis de Ormu, e da Fundação da Cidade de Ormuz, Tirade da uma Crónica que compos um Reido Mesmo Reino, Chamado Pachaturunxa, Escrita em Arábico, e Sumariamente Traduzida emLinguagem Portuguesa por um Religioso da Ordem de S. Domingos, que na ilha de OrmuzFundouuma Casa de sua Ordem)。二、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Sanjay Subrahmanyam)著,何吉賢譯《葡萄牙帝國在亞洲, 1 5 0 0 - 1 7 0 0:政治和經濟史》(T h ePortuguese Empire in Asia, 1500 - 1700: A Political and EconomicHistory),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3, 320 pp.著者生於1961年5月,為印度研究早期史的歷史學者,在德里大學獲得經濟學學士與碩士學位;1978年,在德里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博士學位,論文題目為“印度南部的貿易與地區經濟:1550-1650”(Trade and theRegional Economy of South India, c. 1550-1650)。著者曾在德里經濟學院教授經濟史;1995年後,在巴黎的 École des HautesÉ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教授莫臥兒帝國
146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史和早期現代帝國史。 2003年,他在牛津大學任教。 2004年起,在加利福尼亞大學任教。此外,他還獲得過許多學術研究職位。主要著作有:The Po l i t i ca l Economy o f Commerce:Southern India, 1500-16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Improvising Empire:Portuguese Trade and Settlement in the Bay of Bengal, 1500- 1700 (Delhi: Oxford UniversityPress, 1990); The Career and Legend of Vasco da Gam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Explorations in Connected History: Mughals and Franks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等。此書共有十個部分。包括“導言:葡萄牙亞洲殖民地的神秘面孔”(In t roduc t ion : TheMythical Faces of Portuguese Asia),著者指出撰寫此書的目的,是在葡萄牙人於亞洲、東非、歐洲的歷史背景下,考察16至17世紀葡萄牙人在好望角至日本列島間活動的情況。第一章“早期近代亞洲:政治和經濟變化”(Early Modern Asia: Geopolitics and Economic Change),通過對亞洲龐大的農業帝國(如奧斯曼、莫臥兒、中國明王朝等)、沿海貿易國家(如基盧瓦、霍爾木茲、亞丁、馬六甲等)、獨立國家(如日本)的分析,說明葡萄牙人東來時所面臨的國際環境。第二章“1200-1500年葡萄牙國家和社會”(Portuguese State and Society, 1200-1500),介紹了歐洲小國葡萄牙在其東來亞洲之時的社會構成及其“重商主義”與“道德主義”。第三章“兩種模式及其必然性:創立一個帝國, 1498- 1540年”(Two Patterns and Their Logic:Creating an Empire, 1498- 1540),研究了葡萄牙人開闢東亞地區航線的兩個階段:從東非至西印度、從西印度至馬六甲,以及在第二階段所遇到的困難。第四章“十六世紀中葉的‘危機’”(The Mid-Sixteenth-Century “Crisis”),探討了葡萄牙人當時所面臨的國內外困難,在遠東地區擴張的形勢,包括葡萄牙人在中國、澳門、日本的活動。第五章“在內陸和海洋之間:重新確定方向, 1570- 1610年”(Between Land-bound and Sea-borne: Reorientations, 1570- 1610),討論了西班牙與葡萄牙的關係、葡萄牙在遠東貿易轉型、澳門至日本航線的發展情況。第六章“退卻中的帝國:1610- 1665年”(Empire in Retreat, 1610- 1665),分析了葡萄牙建立的遠東帝國受到荷蘭、英國人攻擊並逐出日本的過程。第七章“地位與網絡:繼續保持, 1665-1776年”(Niches and Networks: Staying on, 1665- 1700),探討了葡萄牙人在與荷蘭、英國劇烈衝突之後,在遠東地區各個據點的發展情況,並重點研究了澳門與帝汶。第八章“葡萄牙人的亞洲社會 I:官方世界”(Portuguese Asian Society I: The Official Realm),分析了葡萄牙在遠東各據點中居民的構成及其從事貿易活動的情況。第九章“葡萄牙人的亞洲社會 II:邊緣地區”(Portuguese Asian Society II: The Frontier and Beyond),研究了在遠東地區的葡萄牙人亞洲群體中自由流動、四海為家的商人,以及外國僱傭軍、叛教者的活動情況。第十章為“結論:在盜匪活動和資本主義之間”(Conclusion: Between Banditry and Capitalism)。其簡體中文版於 1997年由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Comissão Territorial deMacau para as Comemorações dos Descobrimentos Portugueses)出版。書後附有“地圖”、“參考書”、“詞彙表”、“數據說明”。三、黃啟臣、鄭 明著《澳門經濟四百年》(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 年), 312 頁黃啓臣,廣西靈山縣人,1938年生,1965年於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畢業。先後任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兼明清經濟史研究室主任、法政學院副院長、社會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長
157他者的眼光:1956 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摘 要] 1956年,聖公會港澳教區主教何明華應邀訪問中國內地,列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幕式,受到周恩來總理的接見和家宴款待。這一事件在當時的內地、香港、澳門以及西方均引起較大反響。訪問後,何明華對中共有了正面的評價,認為共產主義者的道德是革命成功的根本原因。對於中國傳教事業,何明華認為傳教士們慣將基督教的信仰體系直接“代入”中國社會,沒有認清“家庭”與“國家”這兩個影響中國社會的重要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失誤。“家庭”和“國家”應是基督教會在中國的最大興趣和關注點。基督教與共產主義都來自西方,它們在進入中國之後各自找到其延續的土壤,二者的競爭和衝突也繼續存在。他認為共產主義給基督教帶來的並不衹是威脅與衝擊,也有幫助和提醒,共產主義應該是基督教的對手,而不是敵手。[關鍵詞 ] 新中國 何明華 基督教 聖公會何明華(Ronald Owen Hall, 1895- 1975)是聖公會港澳教區的英籍主教, 他於 1944年破格按立澳門聖公會女會吏李添嬡為全球聖公會第一位女牧師,該事件在全世界聖公宗體制內引起軒然大波,也成為他一生中最具爭議性的事件。 何明華在華歷時四十四年(1922-1966),親身見證了抗日戰爭、國共內戰和新中國成立等重大歷史事件。1951年,傳教士撤離中國大陸後,他成為聖公會港澳教區的主教,不再擔任中華聖公會華南教區主教。1956年,作為港澳教區主教的何明華應邀訪問中國內地,遍謁廣州、上海、武漢、南京、北京等地,廣泛接觸內地社會各階層,尤其是應邀列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開幕式,周恩來總理更以家宴款待他的來訪。這一事件在當時的內地、香港、澳門以及西方均引起較大反響。他者的眼光:1956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 *吳 青作者簡介︰吳青,廣州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哲學博士。廣州 510632*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5BZJ022)、教育部社科規劃基金項目(13YJC770054)、廣東省社科規劃基金(GD12CLS04)的階段成果。1895年,何明華生於英國牛津,曾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對其一生產生了重要影響。他畢業於牛津大學布拉斯諾茲學院(Brasenose College,Oxford)和古狄斯頓神學院(Cuddesdon Theological College)。1921年,擔任英國聖公會牧師和英國基督教學生運動幹事。1932-1966年,擔任香港聖公會會督和中華聖公會港粵教區主教(1932- 1951)。 1966年榮休返英, 1975年在牛津逝世。有關何明華生平,可參閱David M. Paton, R.O.: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he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 1985.吳青:《聖公會何明華會督按立澳門女牧李添嬡事件之探析》,《澳門研究》(澳門)2010年第 4期。‧ 行 政 績 效 研 究 ‧
15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以他者的眼光觀看新中國的巨大變遷,歷來被史界所重視。唯何明華1956年訪問新中國事件尚未進入學者的視野,其展示出來的鮮活情景、別具一格的宗教解讀,對於體會新中國之“新世界、新境界、新道德”,尤值得深入挖掘、細密解讀。在1956年之前,中國的宗教政策較為寬鬆,1957年後,國家宗教政策已有調整,而國內局勢的急劇變化更令人始料未及。筆者藉中英文檔案文獻,集中討論1956年何明華的內地之行,嘗試重現在西方世界敵視新中國的政治氛圍下,一位西方主教主動接納新中國、重新認知新世界的別樣歷史情態。一、何明華對宗教的反思1950年代初期,西方傳教士被迫撤離中國,中國各教會組織也紛紛宣佈與西方差會脫離關係。其中,中華聖公會於 1951年 7月舉行大會,宣佈中華聖公會不准有外籍主教,西方教士也不能擔任教會行政工作。故何明華不再是中華聖公會主教,華南教區與港澳教區也從此斷絕關係。 同年 7 月 15 日,港澳教區發佈了《聖公會港澳教區常務委員會通啟》,與全國中華聖公會總議會在組織上完全脫離關係。 從1951年開始,包括何明華在內的所有西方傳教士全部撤離中國內地。這些西方傳教士從此開始對中國革命的成功、新中國的成立和傳教運動的命運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反思。最初,聖公會牧師裴大衛(David M. Paton)認為,中國共產主義的勝利意味着上帝對傳教士及傳教運動的審判。裴大衛在青年時代受何明華影響,立志赴中國傳教。1941年,他在香港聖約翰座堂被何明華按立為牧師,之後前往重慶和福建傳教,直至 1951年 1月,裴氏離開福州返回英國。 1953 年,他在倫敦出版了《基督教傳教運動和上帝的審判》(Christian Missionsand the Judgment of God)一書。該書認為,《聖經》把“歷史中的邪惡”視作上帝的懲罰,而新中國的建立則可視為上帝對教會及傳教運動的審判。因裴大衛與何明華的密切關係,很多人認為他的“審判論”是受何明華的影響。與裴大衛不同的是,何明華對中共有正面的評價,他從中共黨員及軍隊身上看見上帝的愛與權能。而“毛式烏托邦主義”所表現出消滅邪惡的決心,改變人心的熱誠,其實也跟基督教的理念接近。 在何明華的神學裏,他不否認即將成立的新中國是上帝對中國教會的審判,上帝的旨意就是通過革命讓中國教會更新生命,從而獲得來自上帝的啟示。基於此種認知,何明華對新政權取代國民黨政府的預言堅信不渝,早在1948年,他在世界聖公宗蘭柏大會上的發言就預測到這一點。在何明華眼中,共產主義者的道德是革命成功的根本原因。他對共產主義的社會道德與經濟政《聖公會退出世界協進會》,《天風》1951年第 257期,第 11頁。《港澳聖公會月刊》(香港)1951年第一卷第三期創刊號,第 1頁。David M. Paton, Christian Missions and the Judgment of God, London: SCM Press, 1952, p. 9.“R. O. Hall’s Remarks on Church Reform under the Judgement of God”,載於《教聲》(Echo)(香港)1949年第 2期。Ronald O. Hall, “China: Anno Domini 1950,”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 Divinity School of Chung ChiCollege,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Bishop Hall’s Speech at Lambeth Conference 1948,” in Report of the Lambeth Conference (Lambeth Palace Tuesday,27th July, 1948, Plenary session), Lambeth Palace Library, LC 172.
159他者的眼光:1956 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策持肯定態度,他稱現在的教會必須真誠地作出反省,基督教需借鑑共產主義對經濟的態度。同時,他也認為共產主義必須在基督徒的幫助下纔可能是安全的:“我們面對未來,中國在基督徒的幫助下,共產主義對世界纔可能是安全的,也能讓世界更美好。” 中國革命的成功、人民政權的建立,對於傳教士而言,無疑有很大的衝擊,新政權甚至直接造成了百年來傳教運動的終結。有傳教士將共產主義成功的原因歸咎於基督教忽略了中國社會的需要,但也有反過來指控社會福音淡化了福音的真義。何明華是如何解釋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成功呢?他主要從基督教本身的失誤與共產主義的優勢兩方面作出解釋。首先,在何明華眼中,大多數的來華傳教士並沒有真正地理解和把握中國社會的特質,他們堅守着西方的基督教傳統,有的甚至抱着與生俱來的西方優越感,缺少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崇敬。因此,傳教士們在中國處理福音的方式是以簡單的“代數法”代替了複雜的“算術法”。何明華將中國人藝術化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傳統視作從上帝而來,認為傳教士需要在接納和包容中國人深層社會道德意識的基礎上,領悟並實踐上帝在中國的旨意。 基督教的失誤正是在於沒有認清“家庭”與“國家”兩個觀念對中國社會意識的重要影響,以至於基督教在中國的現實處境中並未能從最根本的因素出發,把握中國社會的脈搏。20世紀中國社會歷史的發展,特別是上半葉中國面臨的內憂外患,使民族主義發展到頂點,然而,這種高漲的民族主義卻沒有一個堅強穩固的中心,以至於共產主義抓住了這個機會,而基督教慘遭失敗。何明華認為基督教在當時的中國社會政治處境中,無法滿足中國人追求民族自尊自強的現實要求,這是來華傳教士無法超越其自身限制與西方文化桎梏所造成的結果,也恰恰是共產主義者獲得成功的關鍵。其次,何明華認為,中國社會面臨着購買力的分配問題。鄉村地區經濟落後,購買力嚴重不足,城市也出現了新貧民。中國政治的前途取決於提供購買力的各種團體領袖們。他認為,衹有兩個團體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一為共產黨,二為銀行。銀行掌握了國家經濟的命脈,而共產黨則吸引了一大批為之獻身的人,特別是青年人。在他眼中,共產主義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類似於早期基督教會的歷史。他認為“我們沒有必要否認共產主義的理想和共產主義者的獻身精神。現今中國青年的道德領袖大都由共產主義者擔當,就如同第二、第三世紀中羅馬的基督徒殉教者一樣”。對於新政府的評價,何明華認為應着眼於改善人民生活的能力。在這一點上,他相信共產黨肯定優於國民黨。國民黨的失敗很大程度上歸因於它不能打破土地制度及其與之相依的財政制度,而當時人們希望的正是打破原有制度、徹底革命,其基礎為馬克思主義理論和蘇聯的經驗。 此外,戰後國民黨在接收工作中表現出的貪污腐敗、對反內戰學生運動的鎮壓,以及經濟政策的嚴重失誤,都讓中國普通百姓對國民黨失去信心。這些方面都促使何明華高度評價新政權統治的高效與合理,也由此對共產黨人和新政權產生好感。Hong Kong Bishop Covering Letter 15.X.38., Church Assembly Missionary Council: Unified Statement 1939-1940, p. 477, Lambeth Palace Library MS 3126.Hong Kong Bishop Covering Letter15.X.38., Church Assembly Missionary Council: Unified Statement 1939-1940, p. 477, Lambeth Palace Library MS 3126.邢福增:《基督教在中國的失敗?》,香港:道風書社, 2008年,第 250頁。R. O. Hall, The Art of the Missionary: Fellow-workers with the Church in China, London: SCM Press, 1942, p. 29.R. O. Hall, “Colonial Psychology,”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R. O. Hall, “The Church in the New China: Social Evils have Disappeared in the Revolution,” Ronald Owen HallPersonal Papers.Brown, Deborah A., Turmoil in Hong Kong on the Eve of Communist Rule: The Fate of the Territory and Its AnglicanChurch, San Francisco: Mellen Research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97.
16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然而,新國家政權能否真正地接納基督教?能否創造一個與基督上帝並行的新社會?何明華心中其實仍存有若干疑惑和期待,而1956年應邀訪問內地,則為他解除了這種疑惑,由此,他在宗教層面得到新的發現和更加理性的思考。二、訪問中對新中國教會的新思考1956 年,中國大陸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寬鬆政策,在此環境下,中國教會開始邀請一些西方教會領袖訪問新中國。作為為數不多的受邀人之一,何明華欣然接受了中華聖公會的邀請,於該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24 日訪問中國內地。對此,國內的基督教週刊《天風》進行了報導。 其行程安排如下(表 1):表 1 何明華 1956年訪華行程日期 地點 行程5 月 30 日 香港與大陸交界的邊境 沈以藩牧師(Rev. Shen I-fan)、華南教區慕容賢主教(BishopMo Yung-hsien)和李添嬡牧師(Rev. Li Tim Oi)代表陳見真主教接待何明華及夫人。6 月 1 日 廣州 教區秘書 Rev. Lit Po Wu 和救主堂的主任 Rev. Peter Peng 負責接待。何氏認為教堂保存完好,還參觀了鐵路工人宿舍、中小學和廣州的基督教青年會等。6 月 3 日 上海 在聖三一座堂主日講道並與三百多位中國信徒一同領受聖餐,何認為該次講道成為訪華期間最為感動的經歷,沈以藩牧師擔任傳譯。6 月 4 日 吳淞地區 毛克忠主教(Bishop Mao)帶領何明華參觀在田野中新建的聖雅各堂(St. James Church)。6 月 5 至 10 日 上海及杭州 參觀上海的救主堂、諸聖堂、聖保羅堂和一個解放後建立的獨立教會;參觀上海及杭州的合作社。6 月 11 日 南京 參觀南京聖保羅堂;參觀工廠、手工業合作社等。6 月中旬 漢口 Bishop Stephen Tsang 、韋卓民(Dr. Francis Wei)與顧子仁的女兒 Lucy Koo 在機場與何明華會面,循道會的年長牧師 HaiaoKuo Kwei 也從醫院趕來見面,會談四個多小時,氣氛融洽。 6 月 18 至 22 日 北京 華北主教凌賢揚(Bishop Timothy Ling)陪同何明華夫婦去天壇參觀。應邀旁聽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開幕式,周恩來宴請何明華及夫人。何明華與趙紫宸見面。6 月 23 日 北京返回廣州的火車上 寫信給他的兄弟 Noel Hal l ,描述接受周恩來宴請、會談時的情景。6 月 24 日 廣州 救主堂主日講道後返香港 《天風》1956年總 508號,第 8頁。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6.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6.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7.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8.“British Embassy’s Letter to Colin, June 20,1956”,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Bishop Hall’s Letter to Noel F. Hall, 23rd June, 1956”,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
161他者的眼光:1956 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由上述表格可知,何明華對中國大陸的參觀訪問側重以下三點:(一)對中國內地新社會的觀察︰訪華期間,何明華將關懷的重點放在兒童、青少年和工人階層身上,這些人群亦是他在香港進行社會關懷的主要對象。在旅途中,他參觀了很多新建的工人宿舍、手工業合作社、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等,也見到不少新建的醫院和醫學院。對於大陸的兒童教養、生產合作化運動以及退休金制度,何明華饒有興趣。 自始至終,何明華都是抱着欣賞的態度,他甚至羡慕當時大陸的教育條件可能要比香港好。 社會道德是何明華訪問期間相當關注的問題。他認為,社會道德強調個人價值、責任感和個人自由,代表着基督教的精髓。訪問途中,映入他眼簾的景象令他大感振奮,“上海的街頭沒有發現一個乞丐,在北京倒是見到一個乞丐,他也沒有向我們要錢”, 在他看來,中國教會的老朋友們都十分維護他們的政府,並對新中國感到自豪和自信。他們告訴何明華,“我們不會成為共產主義者,但是我們感謝共產黨,因為它為我們的國家帶來一個強有力的好政府。我們驚訝他們(共產黨人)成功地做到了人民的道德改革,而與之相比,我們基督徒做得如此之少,為此我們深感羞愧”。(二)對新中國大陸教會的新認知︰何明華訪問中國內地,最想瞭解的還是中國教會的情況。中國新政權接管宗教事務是否會限制教會發展,教會改革如何進行,這些不但是何明華關心的問題,也是西方宗教界關注的問題。 事實上,中國教會的實際情況確實帶給他不少驚訝和感觸。在訪問途中,何氏迫不及待地寫信告訴友人,“僅靠書寫已經幾乎不可能完全表達我的感受,這已是一個完全不一樣的世界”。 何氏斷言:中國內地的宗教是自由的,如果指責其存在“宗教罪犯”,那是誤解了事情的真相,更多情況下,所謂的罪犯是“政治原因所致”。 他對中國信徒的思想面貌,尤其是教會事業的新境界、新氣象表示欣慰。何明華對中國教會有一份難以割捨的感情,他希望自己能繼續給予中國教會更多的幫助,但同時又意識到中國教會已經成熟,就如同一個已生兒育女的女子,已經能夠離開她的母親而獨立照顧自己的孩子。為此,何明華將自己的擔憂和牽掛自嘲為“老年傳教士的慢性病”,自言不能再落入負罪的家長制中去。儘管與許多其他西方傳教士相比,何明華是一位特別注重中國本土教會成長的西方主教,但面對此時此景,他也不禁流露出些許的留戀與不捨。這次探訪經歷,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他對中國教會的關愛及自我反省。他呼籲西方教會要放心接納已成長起來的新中國教會。Record of Episcopate of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1954-), Vol. 3, HKMS94-1-12,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Office.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p. 5-6.R. O. Hall, The Christian Movement in China in a Period of National Transition, Mysore: Wesley Press and PublishingHouse, 1938, p. 40.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6.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5.Record of Episcopate of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1954-), Vol. 3, HKMS94-1-12,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 Office.R. O. Hall’s letter to Charles H. Long, June 18 1956, Ronald Owen Hall Papers.Record of Episcopate of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1956), Vol. 4, HKMS94-1-12,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 Office.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5.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5.
16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何明華認為中國的政治變革是上帝的旨意,中西教會之間的聯繫並未隔絕,甚至還處於一種正在生成的“夥伴”關係:“我在杭州和上海期間,丁光訓主教和他的夫人正在倫敦,一切都表明中國教會與我們之間的夥伴關係已經開始成形。” 在漢口,何明華與幾位中國友人見面,他特別欣喜,並發出由衷的感歎:“感謝上帝過去差遣傳教士在中國辛勤工作,得以讓這些人如此熱愛他們的教會和國家。” 新國家的宗教人士與非宗教人士一同擁護這個新生的政權,讓何明華看到了一幕幕意想不到而又充滿期待的畫面。(三)與好友周恩來的重逢和暢談︰抗戰時期,何明華在重慶結識了周恩來,兩人通過“工合”運動成為朋友。1956年,何明華在北京重遇時任總理的周恩來。好友相見後,周恩來當即邀請何明華去他家進行晚宴。席間,兩人談話氣氛非常融洽。周恩來告訴何明華,今日內地的宗教人口中,僧徒佔據首位,其次是回教徒,第三位是基督教徒,基督教徒大約有四百萬人。 何明華驚訝周恩來在時隔十多年後依然記得他這位異國老朋友,他在寫給弟弟Noel Hall的信中稱︰周恩來是我在重慶時的老朋友,我們相當熟稔,我也很敬重他。宴請當晚,他顯得精神奕奕,非常友善……晚餐過後,周恩來向我闡述了三個關於香港的構想。第一,關於在香港設立中國政府的辦事處;第二,關於開通直達香港的火車;第三,希望在香港傳播中國文化。此外,周恩來還為我解釋了中國政府處理英國在華資產的態度等問題。周恩來與何明華在北京的見面,除了敘舊之外,談話內容主要圍繞中英關係展開,涉及中英貿易、香港問題及英國在華資產的處理等方面。周恩來洞悉何明華對中英事務的關注,也知曉他在香港的地位及為人處世的開明態度,希望他能利用自己的聲望和地位,為中英關係做一些有益的事情。何明華對新中國的訪問,在當時引起西方和香港社會的極大關注,他與周恩來的見面更是其中引人注目的環節。周恩來向他反映的有關中英關係的細節,何明華表示同情和理解,他曾坦言他“最為感興趣的是新中國與香港和英國的關係”。 他相信周恩來在兩國關係上的真誠態度和美好願望,也希望通過努力令兩國增加友誼、減少衝突。他在寫給港督的信中稱︰周恩來對中英貿易非常關心,他認為香港沒有在中英關係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告訴周,香港總落後於英國外交部政策的原因是因為它的政府影響有限。信中特別提到:我感到自己必須為這次會談做些甚麼,我並不認為 O’Neill(英國貿易部長)或者Grantham(香港總督葛量洪)能實際幫到甚麼。英國對華貿易尋找一個真正智慧的途徑是必要的。O’Neill對中國的購買能力表示懷疑,然而,我卻認為中國可以及時付現。The Outpost, Hong Kong: Victoria Diocesan Association, August 1956, p. 5.R. O. Hall’s Note in China, 1956,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Record of Episcopate of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1954-), Vol. 3, HKMS94-1-12,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 Office.“R.O.’s Letter to Sir Noel Hall, June 23rd 1956,”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Bishop Hall’s Letter to the Governor, 12 July, 1956” ,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Bishop Hall’s Letter to the Governor, 12 July, 1956” ,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R.O.’s Letter to Sir Noel Hall, June 23 1956,”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
163他者的眼光:1956 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何明華對中英關係及對新中國的巨大信心由此可見。然而,何明華與周恩來的交談卻引起英國外交部的異議。 港督亦稱︰何會督與周恩來的交談,以及他對香港事務的影響力超出其職權,是越軌行為。回港後,何明華並未立即開展這次會談的跟進工作,估計原因有二:一是作為香港主教,他回港後面臨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其在風尖浪口的時刻不能有更多的動作;二是當時中英外交關係的情狀,恐怕也令其難有實際的動作。三、基督教、“家國”與共產主義1956 年 6 月下旬,何明華結束對新中國的訪問,返回香港,並於 7 月 6 日的《英國教會新聞》(The Church of England Newspaper) 中公開發表 《新中國的教會:社會邪惡消失在革命中》一文。 何明華高度讚揚新中國和中國教會,認為教會組織並未在中國革命中遭到破壞,相反,邪惡勢力卻消失在革命的洪流中。他除了肯定上海聖三一座堂、廣州救主堂等舊式禮拜堂的完好保存外,還着重介紹了上海吳淞地區在鄉村中興建的聖雅各堂。在他的筆下,新中國的人民生活幸福美滿,兒童享受快樂和自由,勞工階層的生活也有充足保障,各種社會的邪惡勢力受到抑制,新的社會道德正在形成。他呼籲西方教會要理解和明白中國政府為她的人民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情,而中國的基督徒們也因此感謝上帝。如果說該文是何明華向西方教會公開宣傳新中國的正面形象的話,那麼他在同年8月撰寫的另一篇文章《壓倒性的經驗與嘗試的解釋》, 則總結和回顧了他探訪新中國的經歷,並對在中國發生的革命和變革作了神學的解釋。他提出,中國所出現的革命和變革,並非是簡單的“世俗”與“神聖”、“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的對立問題,而是教會的問題。他以中國象棋作比喻︰在象棋裏面,沒有“主教”這個人物,有的衹是“將相”。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裏,也沒有世界基督教協進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和蘭柏會議(Lambeth Conference),教會原本就不存在於中國的傳統文化之內。因此,基督教需要認清自己的角色,需要對中國民族的特性與社會文化予以理解和關注。何明華借用“家庭、國家與教會”三個概念,來表達他訪問新中國後的經驗反思。首先,教會是否已經弄清它在中國家庭和國家中的位置?何明華認為,長期以來,來華傳教士將教會在中國的工作視作“代數”而非“算術”,換言之,傳教士們將基督教的信仰體系直接代入中國社會,而非在研究中國社會的基礎上為基督教謀求發展。他認為當前中國的政治和經濟潮流,不過是深“Visit of Bishop of Hong Kong to China” ,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Visit of Bishop of Hong Kong to China” ,英國外交部檔案 FO371/121001。R. O. Hall, “The Church in the New China: Social Evils have Disappeared in the Revolution,” August 1956, Ronald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R. O. Hall, “The Church in the New China: Social Evils have Disappeared in the Revolution,” August 1956, Ronald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An Overwhelming Experience and an Attempted Interpretation”,長期以來,這篇重要的文章一直沒有被公開發表,文獻抬頭標明了“僅供內部流通”(For Private Circulation Only)。
164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水池表層的微微波瀾,家庭和國家觀念纔是中國人心底最深層的東西。因此,家庭和國家應是基督教會在中國的最大興趣和關注點。其次,教會可使家庭、國家與自身和諧統一嗎?何明華認為,聖公會正帶領着中國教會尋找它們在新中國的真正位置。之所以能這樣做,是因為聖公會是一種穩定的“行為模式”,而非“一套教條”。早期的時候,聖公會沒有努力和熱情地去“躍上聯合的馬車”,而是小心地權衡各種發生的可能性。一旦確定政府是真正想為人民謀福利,並在“上帝的牧者”的真實理性下推翻邪惡,它纔接受政府。它接受政府不是審判,而是接受其存在,就像是政府已經存在於國家生活的結構裏一樣,教會也必須理解這點,這樣纔能令教會與上帝維持更親密的關係。最後,中國教會是否已經擁有新的體悟?何明華北京之行的一個重要安排,就是在華北主教凌揚賢的陪同下,參觀北京的天壇。這裏是中國歷代帝王祭祀上蒼的地方,何明華驚歎天壇建築上的純淨和簡樸之美。凌揚賢主教經常來這裏,冥想有關中國古代的迷思,也反思上帝今日對中國人與中國教會的要求,何明華高興地發現,中國教會已經開始獨立思索上帝自古以來對中國的計劃與旨意。他認為中國教會在上帝的保佑下,已步入成熟,並能自我尋求和發現上帝的旨意。在思考了上述提問後,何明華對中國政府進行了高度的評價。他認為,西方思維方式在理解新中國時是充滿困惑的。一位英國教區主教在他的就職典禮上宣稱:“共產主義是基督最主要的敵人。”而何明華卻認為共產主義是基督的牧者,而且這位牧者是道德的、嚴格的,或許是正直的,但又可能是過於自信的。一個好的政府關心人民的福祉,他希望中國教會也能得到政府的關照與保護。何明華對新中國社會作出深度觀察和思考,在他看來,教會要做的並不衹是將西方的傳統代入或移植到中國的社會處境中,而是應該完全地將自己融入新中國的社會中,從中尋找和實踐上帝的旨意。當教會確認新政府是為人民謀福利並主動祛除社會邪惡時,它就應該採取接納態度。衹有作出這樣的選擇,教會纔能與上帝維持更親密的關係。何明華認為新中國教會已經開始自覺反省歷史的經驗,並逐漸發展成熟。訪問新中國後,何明華回港保持低調態度,不願對內地之行作出過多評論,以免有牽涉政治之嫌。《華僑日報》刊登了一篇題為《何明華自大陸歸謂不欲涉及政治》的報導, 但他的謹言慎行並沒有使他免於媒體的關注與追逐。針對他訪問內地的舉動,香港各界有各種猜測,抨擊其親中者有之,探尋其宗教趨向者有之。針對何明華訪華後發表的“中國沒有宗教犯人,衹有政治犯” 的言論, 香港天主教區神父Fr. C. H. Vath 表示極大憤怒,他認為︰“何明華的言論是直接站在幾百位因為宗教原因被關押的天主教人士的對立面。” 為此,何明華的繼任者白約翰作出“何明華不是一位學者”的回應,《華僑日報》(澳門)1956年 6月 25日。R. O. Hall, “The Church in China,”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C. H. Vath, Letter to the Editor (Hong Kong: newspaper clipping, source unknown, n. p., n. d.), Anglican Diocese ofHong Kong and Macao Archives, Bureau of Public Records, HK; Deborah Ann Brown, Turmoil in Hong Kong on theEve of Communist Rule: The Fate of the Territory and Its Anglican Church, San Francisco: Edwin Mellen Press, 1993,p. 100.
165他者的眼光:1956 年港澳主教何明華內地之行及其宗教解讀來澄清並平息此事。 此外,美國學者布朗(Deborah A. Brown)依據何明華的內地之行,加之其對“極權國家”的認知,判斷何明華“對支持新中國政權的狂熱渴望,使他看不到(中共)濫用權力的現實。大量宗教壓迫的事實證明,何明華會督失去了作為一位道德領袖的可信性。他對中國政權和教會單純化的理解,為教會帶來很多誤解”。 她還指出何明華“與中國領導人的友誼和一些尚未出版的著作,反映了他作為一名新中國的支持者,很想原諒這個新生的政權所犯的過多的錯誤。但是,他對整個中國的影響力顯得微弱,使得他無法重新建立香港教會與中國教會之間的聯合。而且,這種破裂是必然而持久的,因為新中國的領導人一直將基督教視為一種威脅”。 布朗的憂慮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的看法,其主旨在於︰新中國與基督教肯定屬於競爭博弈的敵對性一方,博弈的結果則必然是“零和”。其實,香港和西方關於何明華的猜測,尤其是對其宗教動向的判斷並不符合實際情況。在基督教與共產主義相互競爭的時代裏,何明華超越了其自身身份限制與時代局限性,即使面臨傳教運動失手於共產主義運動的情景,即使身處殖民地的香港,他仍深切關注着中國社會發展與政治制度的方向。他對政治與宗教的認識趨向,完全迥異於其西方國家的同儕,他並未滑落到政治與宗教競爭“零和遊戲”中。在何明華看來,基督教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與價值,是不能因共產主義運動的成功而消失的。儘管共產主義佔有優勢,但基督教必須應對共產主義等思潮的挑戰,二者的競爭是必然選擇。基督教與共產主義都來自西方,它們在進入中國之後各自找到其延續的土壤,二者的競爭和衝突也繼續存在。何明華對此的態度是理性的,他認為共產主義給基督教帶來的並不衹是威脅與衝擊,也有幫助和提醒,共產主義應該是基督教的對手,而不是敵手。他沒有簡單的否定或盲目的反對,而是認真觀察和研究,他提出以共產主義為參照,反觀自己,查找自身的缺陷,積極吸收當中合理的思想資源,以尋求自身的改善。他希望基督教完全融入且滲透在中國社會裏,像一張隱形的網絡,與共產主義共存與合作。何明華對於二者可以合作共存的看法,與他早年接受基督教社會主義(Christian Socialism)的思想密切相關。青年時代的他積極投身英國基督教學生運動,該運動秉承基督教社會主義,追求公平與正義的理想,認為基督教及其道德是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何明華深受基督教社會主義代表人物莫里斯(F. D. Maurice)的影響。作為基督教社會主義的發動者,莫里斯的主要見解是把基督教社會主義化、把社會主義基督教化。他相信基督教能夠為社會問題提供解決之道,並努力闡明人們所依靠的基督信仰的社會維度。 宗教的目的是努力提升個體、淨化社會,社會主Bishop Baker, “Bishop R. O. Hall Memorial Service,” 1st May 1975, Ronald Owen Hall Personal Papers.Deborah Ann Brown, Turmoil in Hong Kong on the Eve of Communist Rule: The Fate of the Territory and Its AnglicanChurch, p. 101.Deborah Ann Brown, Turmoil in Hong Kong on the Eve of Communist Rule: The Fate of the Territory and Its AnglicanChurch, p. 102.R. O. Hall, The Christian Movement in China in a Period of National Transition, Mysore: Wesley Press and PublishingHouse, 1938, p. 42.Guy H. Ranson, “The Kingdom of God as the Design of Society: An Important Aspect of F. D. Maurice’s Theology,”Church History, Vol. 30, No. 4 (Dec 1961), pp. 458- 472.
166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Paul Monroe, “English and American Christian Socialism: An Estimat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 No. 1(Jul, 1895), pp. 50- 68.1957年是何明華擔任主教的 25周年銀禧紀念,當時的港督葛量洪爵士(Sir Alexander Grantham)這樣評價他:“在過去的二十五年(1932-1957)……何會督的所作所為和他的精神對於香港而言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在香港的人都要感謝他,感謝他所代表的,感謝基督精神令他為我們所做的,感謝他深深影響着無數人。正如我們所知,香港還遠不完美,但如果沒有何會督的影響力,香港遠不如今天。”此段評論正逢何明華訪華不久,由此可見訪華事件並未影響港督對其貢獻的肯定。Record of Episcopate of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1957-1960), Vol.4, HKMS94-1-12, Hong Kong Public Records Office.義則要求提升社會的整體幸福感,二者可以相互補充。 基督教社會主義和基督教學生運動的經驗,讓何明華對基督教與共產主義的關係持開放態度。結語1949 年,新中國成立,外籍傳教士相繼離開中國大陸。 1956 年,何明華主教應邀訪問內地,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幕式,且受到周恩來總理的家宴款待。這一事件不僅反映了1956年當時較為寬鬆的宗教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新中國初期共產黨人與基督教彼此相容接納的歷史鏡像,這一鏡像儘管在後來數十年中難以再現。此事件在當代中國史研究中不可忽視。透過一個“他者”來審視建立初期的新中國,是傳統研究者鮮有關注的歷史個案。這位“他者”不僅是一位西方人,還是一位深抱宗教關懷的基督教主教,這一雙重身份,使其親歷新中國大地後,對中共領導的新國家,有着充滿和諧的理性觀點。 這種非同尋常的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印證了 1956 年新中國對外包容性較強的歷史片斷。然而,此後不久,歷史走勢急轉直下,從和諧的春天,瞬間逆轉為寒冷的嚴冬,當局為排斥異己而鼎力奉行的社會“純潔”行動,不但令當日的宗教界驚愕不已,相信連遠在境外的“他者”亦始料未及。幸運的是,改革開放後,內地開始革故鼎新,走出嚴寒,我們纔能深度思考何明華1956年訪華之旅所產生的積極含義,並體會基督教與共產主義曾經相互契合又互相競爭的複雜關係,這恐怕也是一種歷史演進的“始料未及”吧。[ 責任編輯 陳超敏]
171中華基督教教育會與《外人捐資設立學校請求認可辦法》華人信徒更多是認同第一種看法,認為此項法令可以接受,不可錯過時機。教育會會長劉廷芳說道:“此項辦法,乃是基督教學校所能向政府獲得的,最有利益的承認條件……基督教學校一經政府承認之後,便在法定教育系統中,佔了一個永久的位置。至於畢業的學生,在資格方面也就沒有問題。外界對於辦理教育事業的西教士們,一切不公正的批評與譭謗,也將從此無形消滅,而收人才的障礙也從此掃蕩一空。所以基督教學校應當急起直追,不可錯過時機……關於強迫宗教教育的問題,鄙人以為應以這個問題本身效率,為取決的標準。假如強迫宗教教育是領導學生信仰基督教的最好辦法,那末,無論如何,我們不可放棄這個主張。假如在基督精神上或教學理論上着想,這並不是領導學生信奉基督的最好辦法,那末,雖無部定辦法,我們也當毅然決然的放棄我們的主張。” 教育會副總幹事程湘帆認為:“教育部官員和教育家是以幫助基督教學校的態度來頒佈這項法令的,這項法令要比以前的寬鬆很多,他們認為在教育中有宗教的地位,但反對強迫非教徒信教……政府人員對教會學校是友好的,他們對基督教教育感興趣,頒佈法令是為了使註冊成為可能,也更為容易,新的法令就是友好的表現。” 華中教育會會長兼華中大學校長韋卓民認為:“教部辦法六條,其第一至四條,固教育家所承認無置議餘地,其第五、六兩條仍然以宗教與教育為絕對不能合作。其誤會之原因,必由於雙方對於宗教觀念未能同意……目前之難關,不在信仰自由之有無,而在一般人宗教之觀念正確與否。使吾國當道與人民,對於宗教得真正瞭解,切實覺悟宗教無剝奪國性,引人出世之必要,其宗教自由之見解,當然根本上更變,其對於教會學校之態度,當更為寬大。”與華人信徒的觀點略有不同,傳教士們總體上認可這一法令,但對於第五及第六條後半部有關宗教教育的限制則表示難以接受。教育會副總幹事吳哲夫便對第六條表示不滿,要求修改,他在華東教育會年會上說:“俗話說‘尾上有針’,果然,針在尾上。基督教學校,至少是中級學校,註冊的困難,就在這一末。國中任何團體皆有對於該團體的子弟,設施一種宗教教育的自由權。若被取締,就是違反宗教自由的原則。在此項團體設立的學校內,所施的教育,不必完全與公立學校相同,凡願其子女受這種宗教教育的,皆應當允許,即將宗教課目列入此項學校的必修科目之內,也不為過……對於教育部禁授宗教科目的法令,不單違反宗教自由的原則,而且違反教育自由的原則。一般教育界所奉為權威的著名教育家門羅博士,也以為此舉與其他民治主義的國家教育趨勢不同。此項條例的末條為破壞教育權與宗教權,在此條例束縛之下,基督教學校已無註冊的可能,不得不對於本條表示不滿,要求修改。” 而燕京大學校長司徒雷登則在一封信中說到:“對於註冊問題,我已經訪問了一些教育官員,我確信這些法令代表了政府認可教育學校的誠意,而且也將促進中國教育家為堅持這些法令而反對那些批評。他們和我一樣確信在短期之內或在現有的條件下,是不會再有更寬鬆的法令出現了,但這並不代表政府就會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令……就我個人觀點,我認為教會學校不註冊也不會有什麼重大損失,他們照樣可以通過他們固有的價值繼續存在下去。” 之江大學校長費佩得(Robert Fitch)則認為北京政府的要求劉廷芳:《會長的使命──為註冊事致基督教教育界書》,《中華基督教教育季刊》(上海)第二卷第一期,1926年 3月。“College Conference Report”,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57頁。韋卓民:《關於教會學校立案之教育部新法令》,《中華基督教教育季刊》(上海)第二卷第一期,1926年3月。舒新城:《收回教育權運動》,北京︰中華書局, 1927年,第 89頁。“Extracts from a Private Letter for Dr. J. Leighton Stuart”,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 21頁。
17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違背國際公例,違反宗教自由的原則,衹站在學生的立場上來看問題,而不顧及學生家長和學校設立人的看法。一些基督教會議和組織也對此法令發表意見。 1926年 1月,穆德會議對此法令作出評價:“基督教學校應作為私立學校的一部分,獲得政府的認可,在國家教育系統中佔有一席之地,但不得以犧牲基督教教育的特殊功用為代價。我們對政府的友好法令表示讚賞,總體上這些法令是寬鬆的,對學校的宗教工作保有自由的尺度。但我們對於第五條的含義不是很清晰,要求解釋,如果它的意思是學校的目標應是教育性的,而不對其他方面作出限制,如利用宗教實現上述目標,那麼教會學校就不難接受。對於第六條,困難很大,這將會給學校註冊造成障礙,我們很遺憾同樣的自由在其他國家被允許,他們衹要遵守最低的課程標準,甚至是有差異的,但在這裏卻不行,我們希望能夠改變。”1926年2月,基督教大學隔年會議對該法令也進行了討論,雖然沒有公佈“一致的結論”,但也對部分內容形成共識,包括:一、中外教育家都希望教會大學註冊。二、要儘快尋找華人校長和董事。三、大學最高目標是教育性的,因此各大學要採取一切措施去保持高效的教育標準。宗教與教育目標並不衝突,而是實現教育目標的重要手段,如果干預教會大學的宗教活動自由,將會損害其教育效率。四、對於有關宗教的兩款尚有很多的含義未明,應進一步尋求解釋。五、整個事情被中國人將教會學校看作外國學校而複雜化了,“我們不僅要應對政府的法令,而且要應對全國人民的民族情感”。因此,教會學校衹有自願的與政府教育系統發生聯繫,纔能為整個基督教運動作出貢獻。六、在目前的複雜情況下難以形成一致意見,各校要自己選擇自己最合適的方式,但唯一要求是要保持基督化特色。三、中華基督教教育會的反應與對策作為基督教教育界的代表,中華基督教教育會對此法令的反應也非常及時和積極,除了前述的一些個人看法外, 1925年 12月 29日,程湘帆和吳哲夫代表教育會給所有會員發出了一封公開信,闡述了教育會的基本態度。他們認為這項法令代表了教育部是以更為寬大的態度(LiberalAttitude)來對待教會學校的︰“第一,教會學校不再被看作外國學校,而是以私立學校的名義看待,基督教教育家已經為此付出多年的努力,我們對教部的決策表示讚賞,這將會給基督教學校與國家教育系統贏得良好的關係。第二,有關華人校長和華人董事的要求是較為寬大的決定,任何學校都可以遵守。第三,關於第五條,官方有必要進行解釋,按照我們的理解學校的宗旨應該是教育性的,應該在教育的範疇之內,而基督教學校的目標是發展學校的基督化品格,這就不能排除用宗教的手段去實現這個目標。第四,最困難的是第六條,我們必須真實的面對。在這一條並沒有限制宗教活動和自願的宗教教育,唯一的負面要求是限制宗教教育必修。” 在這種情“From Dr. Robert F. Fitch, President Hangchow Christian College”,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 112頁。Report of Conference on The Church in China Today: The Report of a Conference of Christian Workers with Dr. John R.Mott, Shanghai: National Christian Council of China, 1926, pp. 163-164.“Government Registration,” The Christian College in The New China: The Report of the Second Biennial Conference ofChristi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Shanghai: China Christian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1926, pp. 80-81.“From Sanford C. C. Chen & E. W. Wallace (December 29, 1925)”,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26-27頁。
173中華基督教教育會與《外人捐資設立學校請求認可辦法》況下,教育會認為基督教學校可能採取的途徑有三種:一是拒絕註冊條款,讓學校和學生遭受損失;二是接受註冊條款,將宗教科目設為選修,這似乎違背了教育和宗教權;三是認識到政府的友好態度,總體上接受註冊條款,但要尋求對第五、六條進行解釋。 顯然,教育會傾向採用第三種方式來應對政府的註冊令。在此情況之下,由地方教育會開始,整個教育會系統都在商議如何具體應對,如何具體籌劃。1925年11月28日,“直隸─山西基督教教育會”執行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出席的人士包括燕京大學校長司徒雷登、教育會會長劉廷芳、教育部官員吳雷川,以及北京周邊地區各教會中學的校長、副校長,其主要議題是討論教育部的註冊法令。吳雷川在會議上逐條解釋了法令的含義,他表示,第六條實際上是為了中和第五條的,在教育部的早期討論中,很多人並不贊成第六條。而很意思的是,很多非基督教運動的人士也反對這一法令,原因是他們不想讓基督教學校受到政府的保護。吳雷川擔心如果不註冊,中國基督教教育的形勢將變得非常嚴峻。最後,“直隸─山西基督教教育會”以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按法令註冊,結果是全部贊成。 1925年12月2日,湖南基督教教育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一)強烈讚賞教育部的行為。(二)由於教育是基督教學校的宗旨,因此第五條與基督教教育的目標並不衝突。(三)第六條也沒有甚麼嚴重的問題,教會學校教師的精神和品質是要讓整個學校產生基督化的氛圍,學校可以讓有能力的教師特別組織自願的聖經學習,我們要意識到此項工作的必要。1925年 12月 3日,華中基督教教育會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一)本會讚賞教部新法令在教會學校註冊問題上的進步和寬大,我們建議華中教育會所屬各校董事會認真考慮。(二)要求本會會長就宗教宣傳是教會學校的宗旨作出陳述,並呈交中華基督教教育會,以早作準備,避免各教會和地方教育會在討論新法令時產生誤解和偏見。1926年 2月 9日,華東基督教教育會執行委員會通過下列決議:(一)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所頒之註冊條例,情摯而意周,本會無任榮幸。(二)本會重認下列之宣言:“教育部所定條例,若與基督教學校之特殊功用不相背違,各基督教學校皆宜立案。”(三)本會接受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所頒佈之條例第一條至四條,以及第六條之前半部。並催促各校,即日實行。而同時又設法使管理學校之權,多移交於華人。“From Sanford C. C. Chen & E. W. Wallace (December 29, 1925)”,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26-27頁。“Abstract of Action Taken by Various Bodi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New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31-32頁。“Abstract of Action Taken by Various Bodi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New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29頁。“Abstract of Action Taken by Various Bodi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New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上海市檔案館:Q243-1-18,第29頁。
187論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摘 要]“均衡性原則”已是國際法的一般性原則,但至今仍沒有一個權威性、普遍性的定義。通過對《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及國際判例的分析,確定了對抗措施中均衡性的比較對象、測量基準,指出對抗措施中的均衡性應以先行違法行為為基準,結合被害國的具體損害、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對抗措施實施的程度等廣泛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在難以對均衡性劃定一個清晰明確的測量基準的狀況下,應根據相應的對抗措施機能,彈性地運用“量的均衡加質的均衡”的方式,判斷其均衡性。[關鍵詞 ] 國際法 對抗措施 均衡性原則 判斷對象 測量基準“均衡性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是 19 世紀在國內法的憲法、行政法中出現的概念。其後,歐洲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均衡性原則,將其作為調整“權利或利益”與“對其權利或利益加以限制”兩者之間平衡的法規。時至今日,該原則在國際法庭、聯合國安理會、學術界等領域被廣泛使用,無可置疑地成為國際法的一般性原則。儘管如此,均衡性原則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個具有權威性、普遍性的定義,如同“美麗”(Beauty)這一概念一樣,它被認為根本不可能客觀而具體地下定義。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以下有兩點︰第一、均衡性原則廣泛地運用在國家的軍事行為、海洋劃界、非軍事對抗措施、人權保護等國際法的各個領域上。但在各個領域中,均衡性機能及判斷模式又有所不同,例如︰國際人道法中的均衡性,是指武力行使“軍事的必要性”與此武力行使對“人道上的利益”造成侵害之間的均衡,其作用是維持軍事武力必要性的同時,減少軍事活動所帶來的損害; 人權條約中的均衡性,是指在國家發生緊急狀態並對人權予以一定制限時,以所“追求的目的”與“採取的措施”之間是否存在合理關係和限制程度更輕微的方案來判斷; 大陸架及排他的經濟水域劃界的論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 *張博一 作者簡介︰張博一,日本同志社大學法學部助教(國際法)、法學博士。 本文為“日本學術振興會 2013年度青年學者研究(B)”資助項目的階段性成果。Jost Delbrück, “Proportionality,” in R. Bernhardt (eds.),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II,Elsevier Science & Tech nology, 1997, p. 1144.A. P. V. Rogers, Law on the Battlefield, U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4- 19.Jeremy McBride, “Proportionality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in Evelyn Ellis (eds.), The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Law of Europe, UK: Hart Publishing, 1999, pp. 23-35.‧ 青 年 園 地 ‧
188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均衡性,是以紛爭當事國海岸線的長度及該區域面積的數值等要素為基準,以其能否達成平衡結果來判斷。 同時,在國際犯罪、 世界貿易組織等領域也經常運用均衡性原則作為衡量的基準, 它起着調整對立利益的作用。因此,不能作出統一的、涵蓋所有領域的均衡性概念和判斷基準。第二、均衡性是“原則”(Principles),不同於“以明文嚴格規定其內容和定義”的“規則”(Rules)。原則是為了達到某種結果的依據,是實現解決特定問題的理想要素。 均衡性原則本身並不是制定某種實體性的規則,衹是着眼於“實現均衡狀態”此一結果,故此,很難對其內容給予直接定義。 因此,在解釋、運用均衡性原則時,必須對其概念的抽象性、伸縮性有清楚的認識,同時,也應注入一定的理念性,結合各種關連要素進行綜合考慮。筆者以對抗措施中的“均衡性原則”為考察焦點。“均衡性原則”作為“對抗措施的精髓”被人強調其重要性, 但同時,關於對抗措施均衡性的內容,卻依然不明確,正如阿蘭喬‧路易茲(Arangio-Ruiz)所說:“無論在學說上還是在實效上都沒有對均衡性概念作出統一性的理解。” 但是,在缺乏強制裁判權的國際社會中,必須確定一個客觀性基準,以讓行使對抗措施的國家據此決定其對抗措施的形態和程度,而對方亦依同樣之基準判斷其對抗措施的合法性。基於以上思考,筆者依據《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及對抗措施國際判例中的案例,分析對抗措施中均衡性的比較對象、測量基準,並論述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一、對抗措施中的均衡性對抗措施制度演化於近代國際法中的“報復”(Reprisals)手段。報復是指受害國在受到他國非法侵犯時,為了恢復本國被侵害的權益所採取的一種自我救助手段。在傳統國際法的框架內,並不禁止實施軍事報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軍事報復被明確禁止,但“報復”一詞仍往往被聯想到行使武力。因此,在1978年美國和法國的飛機事件協議仲裁中,“對抗措施”代替“報復” 被首次使用,之後迅速普及。[日]位田隆一:《最近の海の境界画定紛争における比例性概念──国際法上の比例性原則の研究―》,《法学論叢》(京都大學法學會)1989年第 124卷 5‧ 6號。Christian Wicker, The Concepts of Proportionality and State Crimes in International Law, Germany: Peter LangGmbH, 2006, pp. 119- 140.Axel Desmedt, “Proportionality in WTO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4, No. 3 (2001),pp. 441- 480.Vaughan Lowe, Internatioanl Law,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01.Robert Kolb, “La Proportionnalité dans le Cadre des Contre-measures et des Sanctions: Essai de ClarificationConceptuelle, ” in Laura Picchio Forlati, Linos-Alexandre Sicilianos (eds), Les Sanctions économiques en DroitInternational,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pp. 379-382.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92, Vol. 1, p. 156, para. 6.G. Arangio-Ruiz, “Third Report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i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93,Vol. 2, part 1, p. 21, para. 65.
189論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2001 年國家責任條款》第 3 部第 2 章中規定“被害國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國家可以採取對抗措施”,因而把對抗措施定位為實施國家責任的手段。這樣,在現代國際法中,為了恢復被侵害國的權利,確保違法國對法的遵守,對抗措施得到確立。在主權國家並存的國際社會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國家使用對抗措施,迫使非法行為國家遵守、履行義務,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但正是由於國際社會的這種分權性質,對抗措施難以避免被單方面濫用的危險性。 為防止各國單方面濫用對抗措施,《國際法》為對抗措施附加了許多限定條件,“均衡性”便是主要的限定條件之一。《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將“均衡性”明文列入第 51條條文中。而且,對抗措施中的均衡性不衹局限於《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它已毫無爭議地成為國際習慣法中的公認原則。既便如此,對抗措施中的均衡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仍不明確,其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一是“比較對象模糊”,即對抗措施具體與哪些對象進行比較;二是“測定基準模糊”,即以哪些基準測量均衡性。以上兩點左右着對抗措施的程度,直接關係到對抗措施的合法性。以下,對《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的規定和相關國際案例進行考察,力圖從中找出具有一定規律的傾向性。二、均衡性原則的比較對象(一)2001 年 ILC《國家責任條款草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 1996 年採納的《(暫定)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將對抗措施定位為:作為回應違法國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結果,允許受害國不履行已承諾的義務。相對而言,2001年最終採納的《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規定:如果違法國不履行“中止違法行為”或“賠償損害”的要求時,受侵害國可以把對抗措施作為“國家的國際責任實施”予以援用。至此,對抗措施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隨着對抗措施性質的這種變化,對抗措施可被允許的程度也從僅要求着眼於對應違法行為的結果,轉變成為實施手段,把重心放在使違法國履行其責任的層面來判斷。2001年《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 51條規定:對抗措施必須和所遭受的損害相稱,並應考慮到國際不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有關權利。起草人克勞福德在評釋中強調:“均衡性不衹是考慮被損害‘量的’要素,也必須考慮被保護利益的重要性、違法行為的重大性等‘質的’要素。”克勞福德還提到:“‘相關權利’除了實際的損害以外,也包括對第三國立場所造成的影響等廣泛含義,有時也有必要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其目的。” 如其所釋,在《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51條中,將“蒙受損害”與“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和權利”分開規定,除考慮違法行為給受害國帶來的“量的要素”以外,也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重大性、相關權利及給第三國立場造成的影響等“質的要素”,來決定對抗措施的程度。換言之,均衡性基準雖然注重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被害程度[日]松井芳郎︰《国際法における“ 抗措施”の概念》,《名古屋大學法政論集》(名古屋)1994年第 154期。James Crawford,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s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Introduction, Text andCommentaries,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96.
190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與對抗措施的程度相比較,但同時也要考慮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及被害國的權利、受影響的第三國立場。在這種判斷方法中,均衡性不是嚴密按照違法行為和對抗措施之間的關聯,而是依照以違法行為為起因所產生的具體紛爭狀況來判斷,使對抗措施能更有效地達到促使履行的目的。那麼,將“量的要素”和“質的要素”分離,並均加考慮的這種均衡性判斷方法,是否在以往的國際判例中也被採用?如有採用,“質的要素”涵蓋哪些內容,能否在這些判斷過程中找出某種共同性?(二)國際裁判實踐中的均衡性判斷(1)諾利拉案1928年,德國與葡萄牙在諾利拉發生武裝衝突,緣由是一名德國官吏和兩名軍官在葡萄牙的諾利拉被殺害,德國軍隊進行了六次攻擊,毀壞了萄葡牙的軍事要塞。在此事件的事後仲裁中,德國的行為是否屬正當的報復,成了問題的焦點。在仲裁時,可將報復的條件確定為三項,即:(1)先行行動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2)事先提出恢復的請求;(3)侵害行為和報復措施之間的相等性。由於德國軍隊對諾利拉進行的攻擊不符合此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在認定侵害行為和報復措施之間的均衡性時,仲裁法庭判定:“儘管我們承認在國際法上報復衹要求與侵害行為大體相稱即可,但與先行侵害行為完全缺失均衡的報復則是過度的,因此違法。”所以,諾利拉謀殺事件與德國對葡萄牙發動的六次報復行動之間缺乏均衡性。從此案例可以看出,該裁決着重對抗措施與“先行違法行為”之間的均衡性,採用了以“先行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作為判斷對抗措施合法性的基準。此案裁決確立了對抗措施中均衡性原則的基本定式,具有先例意義。(2)美法航空服務協定案1978年,美國飛機從倫敦飛至巴黎,法國以其改變尺規為理由,不允許乘客下飛機,並命令該機返回倫敦。作為對抗措施,美國民間航空局發出“如不解除對泛美航空公司的制限,則禁止法國航空公司的飛機飛往美國”的命令。美國的對抗措施是否具有均衡性?法庭指出:“一切對抗措施都首先必須要與違法行為具備某種程度的同等性,這一點已是得到普遍承認。”但同時則強調:“均衡性原則也不過衹能是個近似值,在國家間紛爭中,不能衹考慮蒙受的損害,還必須考慮到由於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原則問題’,因此均衡性不僅要根據違法性和損害程度,還要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效果與對抗措施所產生的效果進行比較”後纔能予以判斷。美國的措施帶來的經濟後果要比法國的措施更加嚴重,如果衹注視“損害”的話,很有可能作出美國的對抗措施有失均衡的結論。可是,仲裁在對均衡性判斷時,相比起實際產生的經濟損失,更重視“原則問題”。這一原則具有根本重要性,法國的違法行為是對此原則的否定。因[日]岩月直樹︰《 抗措施制度における均衡性原則の意義──均衡性原則の多元的把握へ向けての予備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東京)2003年第 54卷第 1號。“Sentence Arbitrale du 31 Julillet 1928 Concernant la Responsabitité de l’ Allemagne à Raison des Dommages Causés dansles Colonies Portugaises du Sud de l’Afrique, ” Repo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2, p. 1028.“Case Concerning the Air Service Agreement of 27 March 1946 (U.S.A v. France) 11 July 1978,” Report of InternationalArbitral Awards, Vol. 18, p. 443, para. 83.
191論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此,法庭站在重視“違法行為的重大性”的立場,來判斷該對抗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 在此案中,對抗措施的判斷應以先行違法行為為基準這一點上,因循了諾利拉案;但在對先行違法行為的要素理解上,除損害以外,也考慮到由違法行為所釀造出的廣泛意義的“效果”,以此來判斷對抗措施的均衡性,並且,為了維護“原則”,即便在經濟層面上顯示出有失均衡,也允許採取對抗措施,由此得出“美國措施與法國措施相比,不能認定是明顯的不均衡”的結論。由此可見,本案不衹對“經濟損害”進行了量的比較,還強調了“先行違法行為的重大性”、“事件整體的構造”等多種要素,開啟了以綜合要素判斷均衡性的先例,因而具有重要價值。(3)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1979年,美國針對伊朗佔據美國駐伊朗大使館及扣押人質行為,採取對抗措施,停止購買伊朗石油及凍結伊朗的在美資產。在本案中,對抗措施僅言及於是否影響將《美伊友好經濟關係及領事權利條約》作為管轄權的基礎來援用的論述中。雖然沒有步入對抗措施的合法性、均衡性的判斷程序,但法庭判決中有兩處涉及對抗措施的見解,值得重視。一是美國的人質解救行動。法庭雖聲明“該行為的合法性並沒有被提起,因此法庭的判決並不受該軍事行動影響”,但也同時指出“美國的軍事行動,無論出於甚麼樣的動機,都損害了國際關係中司法程序的尊嚴”。 法庭這一認定的背景在於伊朗佔領大使館、扣押人質事件發生後,法庭已進入司法程序,爭取和平調解。調解尚在進行中,美國採取軍事手段解救人質。鑑於法庭這樣的表述,可以推測,如果伊朗質疑美國作為對抗措施的人質解救行動之均衡性,法庭很有可能不衹考慮到物質損害,也會考慮到對司法尊嚴的損害而進行綜合判斷,並作出美國的對抗措施有失均衡的結論。二是伊朗對其佔領大使館和扣留人質行為所進行的抗辯。伊朗向法庭提出:“美國在長達25年多的期間,對伊朗國內問題進行干涉,人質問題衹不過是其問題所連帶的次要問題,法庭不能將佔領大使館、扣押人質行為和整體問題分割開來進行討論。”因此,問題在於是否能把伊朗的行動認定為正當的對抗措施。對此,法庭認為“美國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例證,即使得到例證,由於外交法屬於‘自足制度’, 不能認定伊朗實施的對抗措施具有正當性”,就此避開了對實質問題的判斷。法庭不承認伊朗對抗措施正當性的真正理由,應該別有所指:即使承認美國違法行為在先,美國的先行違法行為,與伊朗佔領大使館及扣押人質行為,在性質方面具有極大的不同,不能由此推測伊朗的行為是因美國的行為所導致。因此,認為伊朗的行為失去均衡。在此判決中,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均衡性”的判斷基準,但也可以看出法庭的意圖,即在判斷對抗措施的均衡性時,應把對抗措施與紛爭的和平解決程序及行為的性質相互對照。[日]長谷川正国︰《 抗措施の適用可能性をめぐる若干の問題──米 航空業務協定事件を手懸りとして-》,[日]長濱洋一編:《現代企業法の諸相》,東京︰成文堂, 1990年,第 360頁。“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ports,1980, p. 43.國際法上的“自足制度論”以該判決為濫觴,其後在學術界逐步運用。如:Bruno Simma and Dirk Pulkowski, “OfPlanets and the Universe: Self-contained Regimes in International Law,”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7, No. 3 (2006), pp. 483- 529.
192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4)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工程案1977 年,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就多瑙河的水壩建設締結了條約。此後,匈牙利以“生態系統上的緊急狀態”為理由,單方面中斷和放棄了該建設。為此,作為對抗措施,捷克斯洛伐克實施了“替代方案 C”(單方改道多瑙河河水建造水壩)。這一對抗措施是否正當?法庭指出,如“替代方案 C”屬正當的對抗措施,需要符合三項條件:(1)對方存在先行違法行為;(2)被害國已對違法國提出中止該行為或恢復的要求;(3)對抗措施的效果要與產生的損害達到均衡。法庭認定:“替代方案C”是對匈牙利中斷、放棄建設水壩的回應,而捷克斯洛伐克也再三對匈牙利提出了履行條約義務的請求。因此,該行為符合了第一、第二項條件,但卻認定捷克斯洛伐克的對抗措施不符合第三項的均衡性條件。法庭作出以下結論:“由於捷克斯洛伐克施行單方面的資源管理,剝奪了匈牙利平等合理分享多瑙河自然資源的權利,並且對匈牙利流域內的生態環境造成具有持續性的影響,違反了國際法所要求的均衡性,不能稱之為是正當的對抗措施。” 據此可以看出,法庭因重視“沿岸國享有均衡及合理分配國際水路的自然資源的權利”這一要素,作出了捷克斯洛伐克的行為有失均衡的結論。對此判決,有的學者認為:“法庭在判決時,同捷克斯洛伐克的對抗措施與其所希望達到的目的相比,更把重點放在了依據‘兩國間條約構造’進行判斷。” 也就是說,如把捷克斯洛伐克“替代方案 C”與其“消除違法法行為帶來的損害,確保履行條約可給本國帶來的利益”的目的相比,可得出此對抗措施完全均衡的結論。 但法庭站在“鑑於兩國間條約的性質,水資源開發的權利衹能在兩國間達成一致協定的範疇內進行。所以,一國不能履行義務並不直接意味着給予另一國單方開發的權利。”以此可見,把均衡性的判斷對象放在先行違法行為上,還是放在對抗措施所要達到的目的上,將對結論產生很大影響。而且,即使把判斷對象放在先行違法行為上,本案也並未單純地比較損害的均衡,而是把重點放在了違反國際水路利用的兩國間條約這種“違法性質”上。三、均衡性原則的測定基準通過對《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及四個判例的分析,可以在其判斷方法中梳理出一定的傾向性和共同特徵。在諾利拉案中,法庭把“先行違法行為”作為對抗措施的基準,顯示了兩者之間起碼要具有大約的相等性、均衡性。但法庭僅注重對抗措施與先行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均衡,與此相比,美法航空協定案中,法庭對諾利拉案中顯示的“先行違法行為”中的要素作出進一步分析,指出均衡性並不一定限定於由先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物理損害,還有必要考慮違法行為的“原則問題”,並且把重點放在後者。在這一點上,此案與諾利拉案有很大的分別。對於這種分別,有的學者給予積極的評價,認為該判斷使均衡性原則的作用不僅單純地局限於利益“Case Concerning Gabčíkovo – Nagymaros Projec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ports, 1997, pp. 55- 57.Enzo Cannizzaro, “The Ro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Countermeasures,” Europe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Vol. 12, No. 5 (2001), pp. 889-916.在該案中,法官Koroma、Oda、 Parra-Aranguren、Skubiszewski也站在同樣立場,表明反對意見或個別意見。
193論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均衡性原則的衡量,也要根據具體事件的諸多因素進行更富有彈性地判斷。但也有學者持否定觀點,認為如果沒有一個統一、客觀的基準,案件的審理易為法官的主觀因素所左右,有被恣意濫用的危險。儘管存在分歧,但在後來的案件中,可以明確地看到同樣的傾向,即:法庭在判斷對抗措施均衡性時,以先行違法行為為基準,結合被害國的具體損害、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對抗措施的具體實施方法等廣泛要素,來進行綜合的考慮。除此之外,雖然法庭的判決中沒有明確顯示,但在《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的評釋及法官的個別意見、反對意見中,經常能看到涉及的對抗措施和其“目的”之間關係的言論。如羅伯托阿戈對《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的“自衛”所作出的注釋:“自衛狀態中所採取的行動的均衡性……要以其行為與其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也就是說……阻止或中止其侵略行為間的關係來判斷。認為以‘自衛行為’回應‘起始的武力攻擊行為’間的關係判斷均衡性的觀點是錯誤的……重要的是自衛行為企圖達到的結果,而不是行為自身的形態、內容、力度。” 這種以行為和目的之關係來測量均衡性的方法是否自衛情況所獨有,還需另文加以探討。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拋開先行違法行為而衹根據其目的來測量均衡性的方法有待商討。如按照以目的為均衡基準的方法,會縱容為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斷之行為,容易導致對抗措施的濫用。此外,至今還沒有法庭排除先行違法行為、把目的作為唯一因素進行判斷的先例,衹是把目的作為次於先行違法行為的次層因素。在上文列舉的要素中,可以把“與物理損害的均衡”視為“量的均衡”,把“與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均衡”、“與其產生的影響等的均衡”視為“質的均衡”。因此對抗措施的合法性應綜合“量的均衡”和“質的均衡”來進行測量和判斷。那麼,接下來應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具體確定“量的均衡”、“質的均衡”的基準。在以往的判例中,沒有一例明確言及均衡性的測定基準。這並不足為怪,因為,即便以“量的均衡”為基準判斷被害國的具體損害時,其遭受的損害,也不能像對領海劃定、漁業資源配置等,使用數學方法予以數值化測量。正像邁克爾‧施密特(Michael Schmitt)所比喩的“蘋果與桔子”那樣, 在國際法的對抗措施中,先行違法行為與被害國的對抗措施之間,在性質上具有相當大的不同。因此,在它們之間確立一個通行的測量基準是極其困難的。例如:在諾利拉案件中的“三名德國人被殺害”與“德國軍隊六次攻擊”,在德黑蘭美國大使館案件中的“美國對伊朗的內政干涉”與“伊朗佔領大使館及扣押人質行為”,都不能用一個明確的基準去精確衡量。與“量的均衡”相比,“行為的重大性”、“達到目的必要性”等這些抽象的“質的要素”的均衡就更為複雜,要拿出一個清晰明確、有說服力的測量方式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說,與具體損害不同,兩種不同的措施相比較時,其中不能數值化的成分就是“質”,不同“質”的措施是無法進行比較的。“質的均衡”判斷基準無法明確,以至出現如上所述的“以實施對抗措施A/CN.4/L.318/ADD.5-7,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part 1), Roberto Ago, “Addendum toEighth Report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80, Vol. II, part 1, pp. 51- 70,paras. 82- 124.Michael N. Schmitt, “Fault Lines in the Law of Attack,” in Breau, S. & Jachec-Neale, A., (eds), 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UK: 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6, p. 293.
194澳 門 研 究 2015 年第 2 期的目的來測量均衡性”的觀點。當今,國際法中對抗措施的機能,不衹是單純地為了補償被害國的損害,而是以使違法國履行責任為主要目的,而將對抗措施作為實施國家責任的手段予以定位。鑑於對抗措施強調“執行”的這種性質,衹以實際蒙受的損害為基準的“量的均衡”的效果是有局限的。所以,法庭在考慮損害程度的基礎上,也同時考慮違法行為造成的廣泛影響,即以“量”加“質”的方法來判斷均衡性,應該說是妥當的。並且,“量”與“質”可以視為一組存在着互助互補關係的整體,也就是說,“量的均衡”和“質的均衡”不是二者選一,在“質的均衡”增強“量的均衡”的實效性的同時,“量的均衡”作為對“質的均衡”有着一定限制,能夠緩和過激的目的性措施。這樣的複合判斷也不可能有精確的測定基準,衹能是一種大致性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帶有某種程度的主觀性。法官們也應認識到這一點,而以更謹慎的態度審理具體案件。結語對照《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及國際判例,對對抗措施中均衡性的判斷對象和測量基準進行探討,可得到以下結論,即不能依據以往的“諾利拉案定式”判斷對抗措施的均衡性,不能把先行違法行為與對抗措施進行單純比較,而需結合“量的要素”和“質的要素”進行綜合考慮,並對照個案的具體構成因素進行判斷。與此同時,對抗措施的機能會對法庭判斷起着一定的指導作用,如:依據相互性原則,以恢復違法國給受害國造成的損害為目的之“損害恢復機能”;為維護被違法行為否定的國際秩序和法的規範,對不履行義務、不承擔國家責任的違法國實施的“法的制裁機能”;針對拒絕履行義務的違法國,為確保其必須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機能”等。側重點不同,會對對抗措施的性質、均衡性的判斷基準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據此,不可能針對所有情況制定通用的、一致的“均衡性”判斷方式。在具體的案例中,法庭應對照相應的對抗措施的機能,為實現理想的結果,彈性地運用“均衡性原則”,作出結論。但正如湯瑪斯弗蘭克(Thomas Franck)所指出的那樣,均衡性原則這一曖昧的概念,通過確保具有客觀性的第三者機關給予二次鑑定,在豐富的判例積累過程中,逐漸會確立基本明確的基準。[ 責任編輯 陳超敏]Thomas M. Franck, “On Proportionality of countermeasures in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02, No. 4 (2008), pp. 715- 767.
198澳 門 研 究 2015年第 2期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 2June 2015ABSTRACTS“The Arrang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Commercial Judgments”: Problems, Implem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TU Guangjian • 54 •Abstract: “The Arrang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Judgments” has been effective and implemented since April 1, 2006. Compared with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there area number of laudable aspects. Nevertheless, it also has some faults in term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burden of proof. The eight-year implementation of “the Arrangement” proved that, in general, it can also and will continue to be applicable to courts in mainlandChina as well as the process of justice. According to Macau ’s traditions, the verdicts in Mainland China can still be recognized andimplemented in Macau, but “the Arrangement” in its own right is still not accepted by Macau ’s juridical practice to a large extent.Looking to the futur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Arrangement”, the mainland courts may consider to accept and carry out theverdicts of gambling debts in Macau. Besides, a certain kind of general provision can be added to “the Arrangement”, which contributesto recognizing and implementing non-local verdicts.Keywords: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Mainland China, Macau, “The Arrangement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regard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taca and HK Dollar -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of commodity, finance and actual capital markets WANG Sen • 64 •Abstract: When analyzing the integration of commodity, finance and actual capital markets between Macau and Hong Kong by applyingthe model of PPP-UIP-RIP,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degree of integration among Macau, Hong Kong and America is very low in termsof the mobility of actual capital. This provides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changing the existing exchange rate of the Pataca and deepeningMacau’s financial system. To this end, we must accomplish the following steps: reform Macau ’s exchange rate and separate the Patacafrom the Hong Kong dollar, instead connecting it with RMB; establish the offshore market of RMB in Macau and intensify Macau ’srelationship with Portuguese countries so as to rigorous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ies; fully utilize the advantage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engqin new zone,making Hengqin the test zone of the three currencies and expand the range of applicationsof the Pataca so as to change the inferior position of the Pataca, in the mean time providing experience for the full opening of China ’scapital projects.Keywords: Pataca, HK Dollar, PPP-UIP-RIP model, Actual capital mobilityConstructing the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between Macau and Zhuhai:the Perspective of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Livability CHEN Zhangxi, LANG Xin • 70 •Abstract: When analyz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between Macau and Zhuhai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identialenvironment livability,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can be seen between the two places in terms of nature, economy, humanities andsocial resources. Aunique natural environment, mutually beneficial tourist industry, cultural environment of the same origins and specialsocial environment are all advantag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quality life circle in the two places. The effects caused by Macau ’sreclamation include damage caused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difference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tructure betweenthe two places, the decline of Zhuhai ’s creative spirits and the systems being unequal. These hinder their cooperation. In the longrun, the two places should intensify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natural environment, economic industry, college education and portchannel.Keywords: High quality life circle, Macau, Zhuhai, Residential environmentMacau Studies in the Sino-Western Cultural Exchange ZHUO Xinping • 77 •Abstract: Macau has been the first window of China ’s opening to the outside since the European Religious Reformation. The ChristianReligion¡¦s history of missionizing Chinese also started from Macau. Thus, Macau has been drastically significant to the exchangesbetween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culture since the Qing dynasty. The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East and the West in the moderntime unfolded in the form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spreading in China. People like the Catholic missionary Matteo Ricci and theProtestant missionary Morrison first arrived in Macau and started missionizing in the Mainland China after learning the Chinese cultureand building up their energies. Their missionary success in China was attributed to their adequate preparation of Chinese knowledge.In addition, the westernization of the Chinese culture went smoothly through the convenient media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enablingthe modern West to approach the East and have a better knowledge of China. Therefor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Chinese studies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transportation between East and West, the Macau studies have become animportant part. This article probes in to the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East and the West from the formation of the Macau studiesand it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ristian religion and the conclusion of other religions to articulate the unique role the Macau studiesplay and its significance therein.
199ABSTRACTSKeywords: Macau studies, religio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cau and America from the mid-19th Century to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XU Lan • 82 •Abstract: In the early hist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Macau was in an important place. With uniquegeographical advantage, Macau became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activities including business and missionary work between America andChina and the forerunner of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 ’s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America, Macaustarted to lose its advantage and develop other industries including opium smuggling, labor trafficking and gaming. America gainedhuge profits from labor and opium trading. But things changed later, America turned to join the government in attacking Macau ’sillegal trad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 American missionaries fulfilled their purpose of missionizing through opening printing offices,publishing translated books, establishing hospitals and revitalizing education. Macau thereby became one of the centers of cultural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Keywords: The US-Macau relations, Labor trading, Opium trading, Christian missionaries,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China andthe WestThe American Mercantile Community in Early Macau and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China Policy in theNineteenth Century HE Sibing • 90 •Abstract: During the late eighteenth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ies, American merchants in the Canton trade settled in Macau andit became the first Sino-American meeting place for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America ’s rapid economic expansion inEast Asia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he China traders formed a powerful interest group. They ultimately persuaded the Americangovernment to conclude a commercial treaty and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China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ir interests andrights in the China market. This article first reviews Macau ’s position in the Canton trading system and examines the activities ofAmerican merchants and missionaries in Macau. It then discusses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Macau and the Wangxia area in the mid-nineteenth century and analyzes why the two countries opted to negotiate the first Sino-American treaty in the Macau peninsula. Fromthe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merican diplomatic history, it also revisits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Treaty of Wangxiaand contributes to the recent debate on the origins of American China policy.Keywords: Macau, America, Free trade, Informal Empire, Wangxia Treaty, ExtraterritorialityThe Chinese Files of US-Macau Relations in the Qianlong, Jiaqing and Daoguang periods of theQing Dynasty that were stored in Arquivos Nacionais da Torre do Tombo TANG Kaijian • 102 •Abstract: The fifteen documents about the early relationship between Macau and America, which were stored in Arquivos Nacionaisda Torre do Tombo, are extremely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US-Macau relations. They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being of greaterimportance in the academic circle. These materials include: (1) the investigation into whether an America ship carried dragon skinin 1791(乾隆五十六年); (2) the treatment of the two British and America ships stopping at Taipa(潭仔) in 1804(嘉慶九年); (3)the treatment of America ’s shipwreck floating to Macau in 1806(嘉慶十年); (4) the treatment of American privateers(嗲吧時船) storingbronze bars in Macau’s cidade( 咑館); (5) the treatment of the expelled American ship(吻嘰船) from Macau in 1813(嘉慶十八年); (6) about the American merchant Forbes ’s(跛時) capture of thieves in 1844(道光二十三年) and demands for the government ’sinvolvement. Combined with other materials, some unknown truths about the early US-Macau relations can be discovered after carefulexamination of these files.Keywords: America, Macau, the US-Macau relations, the US-Sino relationsSamuel W. Williams’ Life and Work in Macau (1835–1844) as Seen from His Letters GU Jun • 117 •Abstract: As one of the earliest American missionaries to China, Samuel Wells Williams (1812 —1884) spent nearly nine years inMacau from 1835 to 1844. During his residence in Macau, he wrote quite a number of letters, which are valuable materials forhistorical study. Those letters not only indicate his life in Macau, but also the situation of American merchants and the missionaries,America’s policies in China and its intention to expand and the triangular relationship of American, China and Britain. Standingon the ground of Macau, Williams gained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hina and Asia. His works and perceptions made him the founderof American sinology.Keywords: Samuel W. Williams, Macau, Letters, Sino-American relationsThe Secret Postal Route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Province in the Mid-Qing Dynasty— Taking the Letters of the American Vessel Pacific Trader as an Example LENG Dong, RUAN Hong • 126 •Abstract: On September 27 of 1801, the captain of American Vessel Pacific Trader sent a batch of letters to Guangzhou from Macau,with the receiving address Si Xing Store, Zao Shi Street, Guangzhou (廣州鑿石街的泗興辦館). These documents proved that ZaoShi Street, Guangzhou (廣州鑿石街) is the existing Da Shi Street (打石街) which is located on Hog Lane (豆欄) of Thirteen FactoryStreet (Thirteen Hongs of Canton)(十三行). Through these letters, the appearance and function of a store (辦館) can be furtherrecognized. Apart from their general function which was to deliver information, they also provide a detailed individual case for thepostal history of 19 th century Macau and Guangzhou, which contributed to the further study of the Maritime Silk Road and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province.Keywords: the “Thirteen Hongs of Canton” , Zao Shi Street, Da Shi Street, Store, Postal history of Macau and Guangdong province
200澳 門 研 究 2015年第 2期The Reform of Macau’s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Curriculum: Background, Process and ProblemsGUO Xiaoming • 148 •Abstract: After nearly a century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Macau, reforms in recent years focus on curriculum.The core objective is to establish the regional curriculum benchmarks in order to avoid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being “primaryschooling”, and to enhance school ’s curriculum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 Meanwhile, the education authority has drawn up the“curriculum framework”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reach “the basic academic competence requirements ”,and a pilot scheme has been launched in several schools. The future course for the education authority is to convert the regionalcurriculum framework into school curricula, and rely on curriculum reform as a breakthrough point to promote the overall qualityof teaching and nursing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Keywords: Macau,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Curriculum reformIn the Eyes of the Other: Bishop Ronald Owen Hall ’s Visit to Mainland China in 1956 andHis Religious Interpretation WU Qing • 157 •Abstract: In 1956, Ronald Owen Hall, the Bishop of the Episcopal Church in Hong Kong and Macau area, was invited to visitmainland China, seated in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first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He was received by Premier Zhou Enlaiand was treated to a family feast. This prompted a great reaction on the mainland, in Hong Kong, Macau and the West. After hisvisit, He made a positive comment regarding the communist party, suggesting that the virtues of communists were the primary causefor the revolutionary victory. With respect to China ’s missionary cause, he noted a big mistake that missionaries used to make, whichwas placing the Christian belief directly into society without recognizing the two major factors of “family” and “country” which haveinfluence on China’s society. “Family” and “country” are of greatest interest to the Christian church. Christianity and communismare both from the West. They found ground to develop once they entered China. The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two continueto exist. He also pointed out that what Christianity brought was not only threats and attacks but also help and reminders. Communismis more a rival to Christianity than an enemy.Keywords: New China, Ronald Owen Hall, Christianity, Episcopal ChurchThe Disputes of “More Chinese”: China Christian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during the Promulgating of“the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 ”ZHANG Longping • 167 •Abstract: “More Chinese” was the common proposition in the 1920 ’s, when the Chinese Christian education sector responded tointernal and external challenges. Under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parties in 1925, the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 promulgated the“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 ”, marking the Chinese Christian Education havingofficially won the status of a private school in the n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However, the “measures” about some religion clausescaused great controversy in the Chinese Christian education sector. As the gener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Chinese Christianeducation, the China Christian Education Association had been involved from the beginning. They strived for the status of privateschool and for a position in the religious education sector and had ongoing negotiations with the government, resulting in theachievement of limited “more Chinese” after the government ’s “explanation”. The measures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process showed the dispute between “more Chinese” and “more Christian”, which affected the future of Chinese Christian Education.Keywords: “more Chinese”,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the Recognition of Mission Schools ”, China ChristianEducational AssociationA Comparison of the Elderly Education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YANG Yuanzhe • 179 •Abstract: Macau and Guangdong are now facing an aging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elderly education is one of the strategies inresponse to this problem.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earning society as its educational idea and seniority as its grounds, the twoplaces share the same backgrounds. Both of them nevertheless made the mistake of regarding elderly education as leisure. However,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also exist in terms of students,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teaching difficulties. On the side of Macau,elderly education is conducted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fundraising system is dominated by the government, which providesa lesson for Macau. On the other hand, the rich theories and experience in Guangdong area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elderly educa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ls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Macau.Keywords: Macau, Guangdong, Elderly education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Countermeasures ZHANG Boyi • 187 •Abstract: Although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has been regarded a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 authoritative anduniversal definition has yet to be agreed upon. This essay analyzes the ILC 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jurisprudence(case law) pertaining to the legality of countermeasures to clarify what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ntails. It points out the variouscritical elements i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illegal act first committed, the actual damages and injurysuffered, the method and the degree to which countermeasures are applied, etc. Furthermore, this essay argues while it is hard togive a precise defini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one should adopt a flexible approach incorporating both a qualitative anda quantitative factor in the assessment of proportionality.Keywords: International law, Countermeasures,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lements in determination, Measuring crite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