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014澳門研究BOLETIM DE ESTUDOS DE MACAUJOURNAL OF MACAU STUDIES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澳門基金會出版
  • ‧ 名 家 視 界 ‧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 .................................................................. 朱壽桐 熊 焰 5‧ 學 術 熱 點 ‧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郝雨凡  范息濤  劉伯龍  劉丁己  黃素君   邱庭彪  朱壽桐  柳智毅  李 桃  田衛平  林廣志 15‧ 紀 念 澳 門 回 歸 十 五 周 年 ‧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 ................................................................. 陳 恩 蔡 麗 24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 .................................................................. 柳智毅 34回歸十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 ............................................................. 黃貴海 44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 ......................... 劉建宏 趙若輝 52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 .......................................................................... 楊士隆 李宗憲 61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 .............................. 馬家樂 撰  陳超敏 譯 72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 ................ [美]Peter Zabielskis 撰  司徒晨陽 譯 81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 ............................... 唐曉晴 971988年 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4年第 2期總第 73期6月 15日出版
  • ‧ 澳 門 學 ‧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 ...................................................................... 吳宏岐 107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 ............................................................................................ 陳文源 116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 .................................................... 張中鵬 123明代月港興起與海上貿易 ................................................................................... 江智猛 134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 .............. 冷 東  張超傑  熊雪花 139“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 0 0 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 ......................... 魏文享 萬 浩 154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五)...................................................................................... 葉 農 166‧ 青 年 園 地 ‧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 劉景松 171琅玕館裏詩如許──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 ............................................................................ 陳超敏 179澳門城巿發展與建築法律制度的互動 ............................................................. 高武洲 188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Searching for Academic Personality— An Interview with Prof. Zhu Shoutong ................................................ ZHU Shoutong, XIONG Yan 5A Record of Symposium on Long-term Mechanism for Talent Cultivation in Macau....................... HAO Yufan, FAN Xitao, LIU Bolong, LIU Tingchi, VONG Sou Kuan, IAU Teng Pio,ZHU Shoutong, LAO Chi Ngai, LI Tao, TIAN Weiping, LIN Guangzhi 15The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Macau’s Economic Development ................................... CHAN En, CAI Li 24An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cau over the Last 15 Years......................................................................................................................................... LAO Chi Ngai 34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s of 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 Since1999 .................... HUANG Guihai 44Corrections in Macau: A Re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LIU Jianhong, ZHAO Ruohui 52Drug Problems and Preventive Strategies in Macau ...................................... YANG Shulung, Li Tsunghsien 61The Paradigm of Parole Release in Macau: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Prison Recommendations..............................................................................Carlos Manuel Lopes Malvas, CHAN Chio Man (tr.) 72Too Big to be Bad? Crimes, Vices, and Misdeeds in the Casino Culture of Macau...................................................................................................... Peter Zabielskis, Kenneth Stewart (tr.) 81The Dichotomy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and the Formation of Civil Law as a Branch of Law—For the Preparation of a Textbook of Macau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 ................... TANG Xiaoqing 97Mazu Belief in Macau, its Formation, Expansion and Integration with Sino-Western Religions............................................................................................................................................. WU Hongqi 107Fujian Businessmen and Macau’s Early Society ................................................................... CHEN Wenyuan 116Differentiation and Integration: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Macau’s Chinese Community in the Ming Dynasty................................................................................................................................ ZHANG Zhongpeng 123A Study on Yuegang Port and its Maritime Trade ................................................................ JIANG Zhimeng 134Sexual Desire and Conflict: The Hidden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Huang Yasheng Event................................................................................... LENG Dong, ZHANG Chaojie, XIONG Xuehua 139“Chinese Entrepreneurs Returned Home” and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unication of the WorldChinese Business Network— A Study of the Sixth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Convention in 2001...................................................................................................................... WEI Wenxiang, WAN Hao 154Literature Review on Macaology (Part Fifteen) ................................................................................ YE Nong 166Recounts of Historical Events and Warnings for Humanity— Traces Left in the Snowfield as A Memoir ................................................................ LAO Keng Chong 171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etry of Xian Yuqing .............................................................. CHAN Chio Man 179Interaction of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and Urban Development in Macau ............................ GAO Wuzhou 18822014
  • 5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作者按:我(指熊焰)所在的學術領域是語言學,而且是古代漢語,與主要研究中國現代文學的朱壽桐教授可謂隔行隔山。曾有一段時間,朱教授鼓勵我研究現代文言文,總算是在這兩個區別很大的領域找到了一個可以彼此交流的話題。對於中國現當代文學,我知之甚少,但這不影響我對它懷有某種希圖瞭解的好奇心。對於我所要訪問的這位主人公而言也類乎於此,我對他和他的學術成就瞭解不多,但這並不妨礙我對他的治學經驗保持一定的興趣。無論是語言學還是文學,學術研究的對象不同,學術成果的內容迥異,但治學的理路與方法還是多有相通之處。學有成就的學者談起研究經驗,總不外乎如何刻苦,如何艱難,如何兢兢業業,如何天道酬勤,特別是那種與做學問的敬業精神相聯繫的關於學問的神聖感,許多學者都會津津樂道。我直覺朱壽桐教授不會如此刻板,即便是談治學經驗,也有些不同於別人的見解。記得前些年我的同事採訪他時,他的回答就與別人不同。他的侃侃而談非常具有個性,而且他自己也表白一直在追求學術個性。以富有個性化的精神和認識去追尋、覓取學術的個性,應該是這位學者能夠給人留下的一個特別深刻的印象。以下循例採用訪談形式,間或展開一些討論。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朱壽桐 熊 焰一、無奈的選擇熊   焰 : 朱老師,您好!儘管都曾在暨南大學中文系任教,但我們的專業相隔很遠,不僅有語言與文學之分,而且有古代與現代之別。這與我們當初的專業選擇有關。每個人的專業選擇都有一些故事,不知道你當時選擇研究中國現代文學,有甚麼故事?朱壽桐:沒有甚麼故事,讓你失望了。我生長在蘇北農村,又趕上了十年“文革”,讀的書很少,見的世面很小,對知識系統的瞭解非常薄弱。在中學的時候,我的數學成績比語文要好很多,我高考的數學分數居然高達83分,這在文科考生中是很難達到的。當然,那年語文似乎考得也不錯,超過80分。你知道,那時都是百分制計分。一開始參加高考,我的志願是理科,但物理化學分數太低,總未成功。無奈之下改報文科,考取了江蘇師範學院中文系。那時候印象作者簡介︰朱壽桐,澳門大學中文系教授、文學博士;熊焰,暨南大學文學院教授、文學博士。廣州 510632‧ 名 家 視 界 ‧
  • 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中,好像最正宗的文科就是中文系。你看,選擇文科,選擇中文系,都帶有相當多的無奈。在大學裏,我最先感興趣的專業是漢語語言學。我曾花許多功夫,在任課教師李晉荃先生指導和鼓勵下,鑽研一種被我稱為“確數修辭”的現象。甚麼意思呢?數字在修辭的運用中常用於表示誇張,如對甚麼人懷有 120分的感謝等等,這樣的誇張常常用概數。這是人們早就研究過的。但我發現,有時候作者為了使誇張顯得具有某種真實性,就會將這種用於誇張的概數改為言之鑿鑿的確數,類似的句子或許是:“一聽到這件事,他的血壓陡然升高到222.2毫米水銀柱。”當然這是臨時杜撰出來的句子,那時候是在書本上拼命找例句,總算寫成了一篇文章。可惜,那文章現在不知道扔到哪裏去了。有一段時間我甚至迷上了你現在的專業──考據。當然,我那是很粗淺的考據。我對許多專家將《詩經‧蒹葭》的“白露為霜”解釋為“白露變成霜”,或“白露結成霜”很是懷疑,便大膽假設這“為”不是“成為”的“為”,而是“好像”的“偽”,在蒹葭長得還很旺盛(蒼蒼)的時候,白露還不可能變成寒霜,衹能是看上去像是下了霜一樣。我記得當時老師提醒參照《說文解字》,說是“為”的本義是“母猴”,看看是不是可以引申出類似的意思。此文後來得了很高的分數。現在幾乎記不清怎麼選擇現代文學的了。衹記得當時對現代文學並不上心,原因是兩次“挫折”。一開始倒是在圖書館看了不少郭沫若的書,那種直抒胸臆、大膽告白式的寫作風格深深感染了我,以至於有一次做作文,竟然模仿郭沫若、成仿吾等人的語氣,動不動就“朋友喲!故鄉喲!”誰受得了?被老師拿來做反面示範,被同學們訕笑了好些天,從此對現代文學就有了疏遠之意。再有就是課程考試,在暑期拿到成績單,居然是87分,心中非常鬱悶。儘管這個分數已經是我們全年級這門課的最高分,可要知道我此前的每門功課都未少於90分,這門課簡直成了我的滑鐵盧!熊   焰 : 那麼,後來怎麼選擇現代文學專業的呢?朱壽桐:快到大四的時候,打算考研究生。考慮的問題很現實:本校中文系除了錢仲聯先生主持的明清詩文研究室招研究生外,最有希望考取的便是現代文學專業。明清詩文那邊的招生計劃似乎已經讓前一兩屆的學長佔滿了,輪到我們這一屆停招,因而衹好選現代文學。好在這個專業的老師比較熟悉,范伯群先生、芮和師先生、徐斯年先生、鄭學弢先生都是任課教師,還有當時做系行政領導的袁滄州老師以及雖未擔任課程但與我們關係密切的朱棟霖老師等,都對我很是鼓勵。遺憾的是那一屆這個專業終究沒有批准招生,於是,衹能就此專業方向報考外面的學校。記得當時這個專業方向全國衹有南京大學、廣西師院、揚州師院三個學校招生。南京大學招生計劃人數最多:4個。於是就選擇了南京大學。熊   焰 : 既然這樣的選擇有些無奈,那你走上現代文學研究這條路以後,有沒有後悔過?如果有,是否一直持續到現在?朱壽桐:應該說,有遺憾但不後悔。現代文學雖然歷史不過百年,但它是我們這個歷史悠久的民族走向現代走向世界的文化軌跡的記錄,它記錄着中華民族文化面臨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輝煌與挫折、光榮與夢想、成就與缺憾,作為文化資源相當豐富精彩,作為文化傳統則具有無窮的活力與前景。真的不能小看這百年新文化和新文學的歷史。此前,源遠流長的中國古代文化和文學非常值得我們驕傲,但它們的傳統是單一的,是歷朝歷代傳承下來的;而新文化與新文學儘管衹有百年,但它們意味着一種新的文化和文學傳統的發生,其影響力和活力無疑超越固有的文化和文學傳統,更重要的是,它們將與我們這個民族的現實的文化選擇和精神選擇緊密相連,將
  • 7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與我們這個民族幾乎所有人在今天和未來的思維方式、審美方式和表達方式密切相連。新文化和新文學的發展前景不可限量,能夠以新文化和新文學的研究作為自己的專業,這還有甚麼好後悔的?當然不能說沒有遺憾。由於現代學術文化的構成性問題,學術分工越來越細,研究了現代文學就不可能研究別的,包括原來感興趣的專題都成了不務正業。我其實很羡慕語言學研究的科學性,很羡慕古代文學和文化研究的嚴謹性,相比之下,現代文學這個學科缺少規範性,現代文學的學術研究與文學評論攪和合在一起,進入這個學術領域似乎不需要專業修養的門檻。如此低的門檻,導致這個專業在學科尊嚴方面有些遜色。熊   焰 : 學術門檻?這對於我來說倒是比較新鮮的話題。確實,不同的專業往往要求不同的專業背景,有些專業背景要求會高一些,我所在的古代漢語專業被戲稱為“苦漢語”,大概也是對其學術門檻的要求而言的。我好奇的是,怎見得現代文學的學術門檻就比較低呢?朱壽桐:沒有任何其他學科像現當代文學這樣,不少沒有受過系統教育的人士可以隨意出入其間,其他專業背景的人士也可以來往穿梭,任意發言。這些人當中具學問和天才的大有人在,但也不乏憑藉小聰明小手段混跡其間居然還能得心應手的僥幸之輩。這在其他學科是難以想像的。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現當代文學學科相對年輕,學術規範尚未很好地建立。打個比方說吧,我看了你出版不久的《于鬯〈春秋〉四傳〈校書〉研究》,知道你研究于鬯的訓詁學,是要將他訓詁的成就與前人的成就進行逐條對比,並徵引其他資料,循着一定的訓詁方法作出判斷。現當代文學的研究,本來也應該這樣,將某種文學現象或作家作品,與文壇歷史和現實的類似現象進行較為廣泛的比較,徵引各種資料,參照各種理論,依據一定的研究方法作出文學史或文學理論意義上的學術判斷。但不少論文和論著並非如此,他們就是複述作家創作,順便加上一些解釋,或者僅僅憑自己的感覺,用氣勢洶洶的“我認為”說出閱讀印象。這樣的情形在你們的學科中可能不會允許,但在現當代文學“研究”中則屢見不鮮。這就是學術規範的不健全導致這個學科學術門檻不高的原因。二、不倦的探求熊   焰 : 值得慶幸的是,你沒有被你所在學科的這一軟肋所貽誤,在三十多年的學術實踐中不斷探索,走出了自己的學術之路,至少找到並堅持了自己的學術個性,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我想,這一路走來也不是那麼容易。朱壽桐:這些話不敢當,尋覓自己的學術個性,是我至今的努力目標。我倒是比較早地意識到,這個學科的研究成果可以分出不少層次,你的研究取法於哪個層次。這樣的一種學術自覺是至關重要的。起初我也不知道這個道理。我讀研究生的時候,也許是由於郭沫若那批作家“喲!”、“啊!”、“喲!”的作品讀得不少的緣故,選擇創造社作為研究對象。看了一些別人對創造社的研究,包括其他一些研究成果,很快就拿出了一個研究提綱,大概包括創造社組成的情況,郭沫若在創造社時期的創作,郁達夫對創造社的貢獻,張資平與創造社的淵源,成仿吾在創造社所起的作用,田漢疏離創造社的原因等等。我的導師鄒恬教授坦率地告訴我,你這樣寫會很快就能寫出來,但這樣寫出來你自己就出不來了。我辯解說,很多書都是這樣寫的。他說,我最擔心你看那些書,看了這些書就以為東西弄成那樣就可以了,這是典型的誤導!你必須將創造社當作一個整體、一個有機體來看待,來剖析,得出一個讓別人能夠抓撓得着的結論。別人能
  • 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那麼寫,但你不能。恩師的教誨深深刺痛了我,也深深打動了我,更深深影響了我。我知道印在紙上甚至裝在書裏的未必都是學術,至少未必都是理想的學術。學術需要深入、完整地闡釋和把握對象,零打碎敲的組合研究實際上解決不了太多的學術問題。我從鄒恬老師那裏得到的學術教誨最多,也最管用。是他讓我初步明白了學術應該是怎麼回事。熊   焰 : 我孤陋寡聞,這位鄒先生從沒聽說過。朱壽桐:我懂你的意思。他不是一個著名學者,因為發表的東西不多。但他的學問,他對於學術的見識,實在是非常了得。一篇文章給他,他邊抽煙邊和你搭訕,漫不經心翻翻看看,馬上就跟你說出一二三來,優點缺點連同改進的思路,給你來個條分縷析,由不得你不佩服。他學識淵博,除了中國現當代文學以外,文學理論和外國文學都有深厚的修養。可他發表的論文偏少,外面知道他的人不多。這是他的行事風格,述而不作,或者說作而不發,低調得不能再低調,雖然他時常鼓勵我們多發文章,勇往直前。別以為他筆頭懶,其實他很勤奮,在南京那沒有暖氣的寒夜,他穿着棉襖伏在朝北的小書房內,看書寫作總是到深夜。他去世後,我們為編《鄒恬中國現代文學論集》整理他的書稿,他寫的讀書筆記和備課筆記等材料,那原稿紙壘起來有半人之高。他是一個高人,不僅是學問上的高人,也是人生方面的高人。他喜歡旅遊,快六十歲的時候還帶着兩個師弟騎自行車出省旅遊。他喜歡足球,常常在黎明時分起床看足球賽的現場直播。他常常告誡我,做學問要習慣於反問,更要經得起反問。事實上他自己就是這樣的。《鄒恬中國現代文學論集》一書中有這樣的闡述:政治思想先進而藝術水平較差的作品不能算好作品,但反過來,那種政治上不怎麼先進而藝術水平上乘的作品是否存在?應該怎麼評價?這些問題在今天看來好像還比較容易回答,但在他提出問題的那個時期,可以說是石破天驚,振聾發聵的,當然也會冒有一定的政治和學術風險。我常常想,鄒師長期作而不發,是不是與他不願意冒政治和學術風險的內心情結有關?因為他太愛進行學術反問,很容易構成政治和學術的風險,在那個學術與政治掛靠較為緊密的時代,與其冒險,擔驚受怕,還不如不發表。要知道,我的這位老師出生於上海的“剝削階級”家庭,政治風險的忌諱對他而言應該更為嚴重。鄒恬老師在一個寒冷的早晨悄然離世,那時纔六十一歲。他死於心肌梗塞。也許是心絞痛頻頻發作讓他有了不祥的預感,他在自己的貼身衣兜裏藏有一張字條,上面寫着:“永別了,短暫的人生;永別了,難捨的人們!我先行一步,走向永恆!”這是我讀過的世界上最了不起的詩,是生命之詩,永恆之詩。你說,他是不是一位了不起的高人?熊   焰 : 你現在說起他來還這麼充滿激情,可見他對你影響之深。能遇到這樣的導師,實在是你的幸運。但你失去了鄒老師之後,是不是覺得特恐慌、失去了依靠?朱壽桐:失去恩師的悲痛之情便是到了二十年後的今天也沒有減弱,學術上的失怙之感倒沒那麼強烈,因為我的老師在教導我們的時候非常注重養成我們的獨立探求的精神,鼓勵我們尋求學術上的獨立。老師的反問法對我的啓發很大,我後來常常運用到學術研究的探索之中。創造社研究完成了兩本書以後,我選擇了新月派作為研究對象,並以此作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同時獲得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資助。研究和把握創造社,是以文學理論上的“情緒表現”說總括創造社的文學傾向,建構的理論模型是,文學或偏重於理性表達,或偏向於情緒表現。研究新月派的時候我就反問自己,難道就沒有既表達理性又表現情緒的創作類型?這一反問讓自己跳脫了原先設計的理論框架,從更大的視角,從文化分類的角度重新設計了理論模型,認為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大文化傳統中實際上包含着三種文化傾向:精英文化、平民文化和紳士文化。這裏的平
  • 9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民文化仍然是知識分子為主體的,衹是關注平民、服務平民的平民化傾向較為突出而已。然後聚焦於新月派的紳士文化傾向,從而對這一更加複雜的文學和文化團體進行了更有說服力的學術把握。熊   焰 : 我看過你在電視上講徐志摩的節目,就是從紳士文化的角度切入的。在大學課堂上,徐志摩詩歌一般都會從浪漫主義、唯美主義角度分析,你卻避開了這樣的俗套,以紳士文化現象解釋他。我不知道這是否將新月派和徐志摩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境界?朱壽桐:這應該由我以外的研究新月派的專家們來判斷。我自己覺得可以自慰的是,從創造社研究到新月派研究,我分別都找到了有效的理論模型總括其複雜的文學和文化構成,並對它們的文學和文化傾向做了新鮮而有一定穿透力的解讀。無論是情緒表現理論還是紳士文化理論,都出自自己的學術思考,並且進行了艱辛、詳密的論證,屬於一種獨創性較為明顯的理論模型。而且,每一個文學社團都試圖設計出一種理論模型進行疏解,體現了這種理論模型較具針對性,也體現出一種不倦的探索精神。後來,我從事學衡派與新人文主義的研究,同樣本着這樣的精神,設計出在工具理性、價值理性之外尚有意念理性的理論模型,認為新人文主義奧秘在於意念理性,而不是價值理性,更不是工具理性。更覺得有信心的是,這些理論模型的設計和應用,並不影響用原來的研究方法分析和解讀這些研究對象。也就是說,當我用紳士文化理論對新月派進行解讀的時候,其實並不影響其他人用浪漫主義、唯美主義解釋他們的作品,它們之間不是簡單的相互覆蓋和相互取代的關係,而是相互融合、相互支撐的關係。在紳士文化傾向之下,既可以唯美,也可以浪漫,而且唯其浪漫、唯美,纔足以體現出紳士文化的特質。同樣,對新人文主義和學衡派的探討,我用意念理性來把握,既不影響人們從文化保守主義角度評析它們,也不影響人們從古典主義流派角度去理解它們,而且,文化保守主義和古典主義論析都可以用來支撐這種意念理性式的思維範式:不是工具理性式地推行這些主義,也不是價值理性式的拿這些主義作號召,甚至不會當作一種價值操守去自我實踐,而衹是當作一種理念進行闡述與自證。這種理念並不尋求任何力量的展示,它衹是標明一種精神存在的可能。因此,很可能倡導這種理念的人自己都不會去實踐,甚至不會遵守。這就解釋了為甚麼學衡派的吳宓那麼崇尚古典主義、理性精神,但卻行為浪漫,做事率性。熊   焰 : 也就是說,你帶着反問法的學術思維,不斷探索適合於研究對象的理論模型和學術視角,基本上是一個比一個更具有包容性,也更有理論的涵蓋力,這應該就是學術境界上的提升。這樣的不斷反問實際上包涵了可貴的反躬自省,這不僅具有方法論的意義,而且在學術倫理方面也深可敬佩。你是否覺得自己在學術倫理方面有着較多的自覺?朱壽桐:學術倫理的概括非常好,我確實曾就學術倫理問題進行過一些思考,發表過一些文章。我的學術倫理觀察主要體現在兩個相互聯繫的方面:一是對學術工作神聖感的否定,一是對學術規範必要性的強調。先說第一方面。有些朋友將學術和學術研究理解得非常神聖,似乎萬般皆下品,唯有學術高。這樣的神聖感與某種使命感、價值感相連接,就會產生非常宏大的觀念效應,會對人形成一種巨大的壓迫,讓人承受不起。我覺得,學者從事學術研究就是一種工作,它在社會分工意義上的價值等同於工人開機器、農民種田。要說敬業精神和職業自豪感,則工人、農民也同樣應該具有。那麼,這樣低調的學術倫理認知是否會縱容學術不端行為?學術不端行為其實並不是因為學術倫理調值不高造成的,而是因為從業者的基本素質和道德意識的低下。既然農民都知道多用有機肥善待土地,工人知道按照一定的操作規程操縱機器,學者也就應該知道需要信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誠信。我前些年曾經幫一些刊物組織過學術規範的討論,有一次好像你也參加了。
  • 1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熊   焰 : 是的,我參加了,是在福建的一家刊物組織的活動上。我想請教的是,你對學術倫理的低調理解與你對學術規範的強調,這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朱壽桐:一點不矛盾。從社會分工意義上將學術研究作較低的定位,將它定義為一般化的勞動,可以減小學者肩上的壓力,免除了他們在文化價值感和時代使命感上的不能承受之重。但這不等於降低他們的學術倫理要求。農民種地有農民的原則,工人上班有工人的守則,學者研究學術同樣應該有自己的規範和原則。因此,堅持學術規範,恪守學術誠信,就不是甚麼高風亮節,而是一個學者從業者的道德底線。在這個意義上說,不僅學術抄襲,學術作假違反了學術道德底線,便是其他的學術不端行為,如罔顧學術規範,學術成果上以次充好等,都是對學術研究道德底線的挑戰。確實,我們不應該把堅持學術規範、恪守學術誠信當作是一種高風亮節,那僅僅是基本的學術道德底線。三、學科意識與研究熊   焰 : 除了學術規範的討論以外,你好像還發動過一些學術專題討論。比方說“漢語新文學”的討論。你曾在《文藝爭鳴》發起過討論和對話,最近我在《文藝研究》瀏覽到你與徐志嘯教授關於此一論題的對話。我想這應該是你最近一段時間的一個學術興奮點。朱壽桐:你可能是通過檢索得到的這些信息,其實,此一專題的討論也曾在《學術研究》、《暨南學報》上展開,還有山東的《理論學刊》以及澳門的《澳門理工學報》。這些討論,連同我主編的《漢語新文學通史》、《漢語新文學倡言》等書,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漢語新文學”概念的提出,的確是近一段時間我的一個學術聚焦點,但不敢說是興奮點。如果說興奮點,好像我會以極大的熱忱投入進去,但我對於這一課題,始終秉持着與做其他課題相類似的心態,基本上是不緊不慢地做,沒有特別熱情澎湃。同樣,如果說是興奮點,則興奮的情緒一過去,研究的熱忱就消退,那就提不起興致來了。而我,至今還是在繼續思考“漢語新文學”的問題,最近與復旦大學徐志嘯教授在《文藝研究》上展開的對話就表明這一點。我還想就此課題繼續研究一段時間。熊   焰 : 我看過相關的文章。“漢語新文學”就是將中國現當代文學、臺港澳文學和海外華文文學一體化。這是對你所在的那個學科作出的一種反思,也是你所在意的學科規範的一種努力。作為一個外行,我好奇的是,好端端的中國現當代文學,還有世界華文文學,為甚麼需要“一體化”呢?朱壽桐:你這個問題問得好,一點也不外行。首先,“中國現當代文學”作為學術概念,是一個臨時性的、缺乏規範的概念。中國現代文學就是中國現代文學,中國當代文學就是中國當代文學,將“現、當代”湊合在一起,而且作為正式的國家標準的學科概念,實際上很不嚴肅。“世界華文文學”又有另外一個問題。甚麼叫“華文”?無非是中華民族所使用的文字,那麼,我們的研究能夠抵達漢語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嗎?有多少人能夠勝任漢語以外的其他語言文學的研究?所以,這些所謂“好端端的”學科和學術概念,其實都帶有很多問題。其次,我在研究“中國現當代文學”的時候,常常將本應是中國現當代文學內容的臺港澳文學排除在外,更不用說所謂“世界華文文學”了。既然是海外的,當然就不是中國的,就無論如何不應包含在“中國現當代文學”裏面。然而,無論是臺港澳文學還是所謂世界華文文學,與中國現當代文學不僅擁有統一的文學語言,相通的文學精神,而且具有統一的文化傳統,相通的發展脈絡,實際上是無法分開的整體。臺港澳文學當然不用說,像白先勇、聶華苓、趙淑俠、洛夫等著名文學家,他
  • 11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們的文學難道不是與中國現當代文學一脈相承的嗎?我們的所謂“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如果將這些卓越作家的卓越成果都排斥在外,是不是特別可惜?而且,在文化倫理上是否也無法承受?不錯,這些作家已經加入了外國籍,他們的寫作一般都是在國外完成的,難道真的忍心將他們算成是所在國的少數族裔文學?人家認同嗎?但按照原來的學科框架,將他們算作“中國文學”顯然很不合適。怎麼辦?明明本來是一體的東西,卻因為學科概念的限制,而且是一種不健全的、有缺陷的概念在作這樣的限制,我們能夠坐視不管嗎?正像有些旅外作家深有體會地表述的那樣:漢語纔是我們的家。無論在中國本土,在臺港澳地區,還是在海外,凡是用漢語進行創作的,繼承和發揚新文學傳統和新文化精神的,都應該統一在同一個學術概念之下,這就是“漢語新文學”概念,它是最簡捷地將中國現當代文學、臺港澳文學和海外華文文學統一在一起的概念。熊   焰 : 我承認你說得有道理。但是,可不可以有其他的概念來概括這個更大範圍的現當代文學?朱壽桐:當然可以有,事實上有些人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努力。例如,有人提出用“現代漢語文學”。我一度也曾試圖這麼概括。但你是知道的,“現代漢語”是語言學的一個非常穩固的很重要的學科,如此穩定的概念結構,會影響這個學科概念的獨立性的觀感。也就是說,它會給人感覺到這是“現代漢語”的後綴。更重要的是,之所以強調漢語新文學,是因為,它不能包括當代人寫的舊體詩文,即如你所研究的現代文言文,還有越來越多的舊體詩詞。如果用“現代漢語文學”,則凡是現代歷史時期的漢語文學都得計算在內,則對於大量的現代文言文、現代舊體詩詞都需要負起研究的責任。這不僅是許多現當代文學研究者力所不能及的,而且影響漢語新文學的學科整體性、嚴整性甚至規範性。其實我們所倡導的漢語新文學也有明顯的局限,比方說“新文學”的語感習慣上認為太陳舊,這倒問題不大。“新文學”是“五四”時代對於新倡導的現代文學的一種稱謂,它的科學性合理性強調了這種文學的“新”質,其缺點在於對於傳統文學作了無言的宣判:那是“舊文學”。這一概念一直被沿用到 20世紀 50年代,儘管 30年代就出現了“現代文學”的概念,但直到50年代,文學界和學術界還是較多地喜歡用“新文學”命題。這一命題除了強調文學的新質而外,還隱含着與傳統文學聯繫的確認。當我們將“新文學”概念的全稱打開,那是“中國新文學”,其所對應的是“中國文學”,這不又確認了與傳統文學的聯繫嗎?所以,“新文學”的時代陳舊感倒不是問題。問題是漢語新文學作為概念缺乏很自然的延展素質。比方說,漢語新文學下面的延伸概念,如漢語新小說、漢語新散文、漢語新劇,等等,就非常彆扭,衹有漢語新詩非常順暢,因此,我的朋友傅天虹大力推行漢語新詩。也許,不一定要強調得那麼仔細,就用“漢語文學”比較好。也有人主張用“大中華文學”,但它衹適合於中國現當代文學和臺港澳文學,無法涵蓋海外的漢語文學,何況,原來概念所具有的缺陷也未能避免。海外有人主張用“華語系文學”,那可算別出心裁。但正如我前面所說,華語本來就夠大的了,包含漢語和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現在再加上一個系,那就意味着要管多寬,誰能管得過來?更不用說,“語系”在語言學上是一個很嚴肅的固定概念,其指稱非常之大,用來指我們研究的這一小塊(相對而言),顯然不合適,也不夠嚴肅。但不管多不合適,這些概念的出現,至少證明,原來的中國現當代文學概念,以及中國現當代文學與臺港澳文學、海外華文文學相隔離的狀況,已經引起了較為普遍的不滿與反思,這是很正常的學術現象,也是相當負責任的學術處置。熊   焰 : 也就是說,你並不計較別人是否認同你提出的概念,你衹是樂見對現當代文學學科負責任的反思,還有就是與此相關的新概念設計。你對學科的這種負責任的精神,體現出你在善於解剖具體的文學作品的同時,還善於對學科進行總體思考,整體把握。這種有全局觀念的學術
  • 1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視野應該得到關注。朱壽桐:這並不是甚麼了不得的事情。既然處身於這一個學科,就應該時時關注它的全貌,甚至於關注其歷史全貌,就像我們處身於地球之上,更自然地會常常去擺弄地球儀,並時不時地去掃視一下地球的歷史如白堊紀甚麼的。關心學科就是關心自己的學術環境,如此而已。何況,誠如前面所說,中國現當代文學作為學科概念存在不少問題,而且它的歷史相對而言又相當短暫,這些因素都會逼得我們不得不關心它的整體面貌,關心它的歷史及走向。熊   焰 : 有人認為是你到了澳門以後,能夠有一定距離地審視現當代文學學科,才對這個學科產生了全面檢討的動機與條件,請問是不是這樣?朱壽桐:應該說,對現當代文學學科的整體思考並不是到了澳門以後的事情。我在暨南大學從事的主要項目就是漢語新文學的研究,《漢語新文學通史》主要是在暨南大學做的,其中很多研究力量都是借重暨南大學的力量。其實,早在2002年,我就在浙江師範大學組織過關於中國現代文學學術生長點的討論,並在此前後發表過關於漢語文學的討論性文章。我對於現當代文學學科的思考有了相當一段時間,當然,思考的成果相當有限。我的思考和總結還包括對於現當代文學學科歷史的追問,提出過這一學科從其正式形成並成為大學中文系主要課程的那一刻起,就挾帶着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力量,帶有所謂的學術原罪。現在在內地中文系的課程結構中,中國現當代文學一直是重要課程,在人員結構中,這一學科往往擁有差不多與源遠流長的中國古代文學學科相當的研究和教學力量。這樣的重要性,這樣的規模,可不是在自然的學術環境中自然形成並成長起來的,也不是在學術自身的需要中發展和壯大起來的,而在一定意義上是政治和意識形態需要的結果。這使得這個學科至今都未脫離意識形態的約束和限制。這些思考其實都不需要借助澳門這樣一個特定的地域才可以進行。四、澳門視角與澳門學熊   焰 : 但是,對於一個人文研究專家來說,澳門是否意味着較為寬鬆的學術環境?澳門對於你的學術研究是否意味着某種優勢?比方說,澳門視角對你的學術研究是否會有幫助?朱壽桐:澳門是一個學術上完全開放的地方,在這裏做學術研究,尤其是文學研究。不必太在意那些人為設立的學術禁區。這是一種很難得的學術環境,也是學術研究展開的良好條件,在這裏,的確可以獲得較為開闊的視野和超脫的心態,這對於學術思維的活躍無疑是有益的。比方說,我現在正組織新文化百年歷史學術總結的項目,正考慮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文字出版。在澳門,就不需要有甚麼顧慮,諸如“文革”中的文化評價這樣的問題,都可以比較自由地展開。這就是這個地方的優勢。我覺得來澳門研究學術,最大的收穫是近距離地接觸澳門文學和澳門學。澳門文學在臺港澳文學中屬於不怎麼被重視的對象,更不用說在整個漢語新文學格局中,澳門文學是處在無聲無息的狀態。這固然反映出澳門文學成就的相對薄弱,得不到外界的重視,但更主要的是成見和無知造成的一種學術空檔。澳門文學對於漢語新文學有自己獨特的貢獻。首先,它為漢語新文學貢獻了獨特的澳門經驗,沒有澳門,聞一多的《七子之歌》、郁達夫的《過去》等等現代文學名著就無從產生;其次,澳門文學貢獻了自己的輝煌,衹是大家未能關注。20世紀80年代中期,衹有澳門的寫作,傳遞出漢語詩歌由現代主義向後現代主義漸變的信息,其特徵非常明顯,其文學形
  • 13學術個性的覓取──朱壽桐教授訪談錄態獨步於漢語新詩的新境界,以至於一定意義上超越了香港和臺灣。這是從整個漢語新文學和漢語新詩的全局來看都是不容忽視的一個文學高地;再次,澳門文學有着獨特的生態,某種意義上說也是相當健康的生態:許多人熱衷於文學寫作,而且這樣的寫作既不求獲得名望,也不求獲得利益,衹是滿足自己的寫作趣味和愛好,抒發自己的心境與情感。這樣的生態下產生的大部分作品都不會具有經典性,但這難道不是文學本來應該有的生息狀態嗎?綜合以上三個方面,我必須說,澳門文學是有價值的,有貢獻的,漢語新文學研究界對澳門文學漠然置之,乃是成見與無知造成的學術缺失。當然這樣的學術認知,是到了澳門以後纔有的。熊   焰 : 我們是在學科反思的話題中談到澳門和澳門文學的,那你是否覺得有必要建立一個澳門文學的學科?朱壽桐:這方面的呼籲一直有。澳門的一些有識之士很看重澳門本土的文學,在澳門大學設立課程的討論中,有不少人提出過能否開設澳門文學研究之類的課程。“澳門文學”這個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的正式提出,也是從澳門大學開始的。不過,由於資料積累和整理的欠缺,研究力量的薄弱,研究成果的相對貧乏,還有相應的研究方法尚處於探討之中,目前要建立一個學科似乎還為時過早,但澳門文學至少是一個有內涵、有意思的課題。目前,澳門大學全力打造“澳門學”這個學科,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也形成了一定的學術影響。澳門文學的研究可以自覺地“掛靠”在澳門學的學科之內,作為一個課題,作為一個研究方向。這當然衹是我個人的想法,是否得到同道的響應,我不知道。在澳門文學成為一個學術課題的學術認知方面,內地的一些著名學者有相應的自覺,如劉登翰先生、古遠清先生、汪義生先生、饒芃子先生,他們都積極撰著相關的專著和論文,總結、研究和推介澳門文學,黎湘萍先生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臺港澳研究室的首席研究員,對澳門文學也傾注了很多心血。臺灣的張堂錡教授一直將澳門文學當作自己的研究重點,出了不少成果。香港的鄭煒明教授本來就是澳門文學建設的參與者,對澳門文學研究一直用力甚勤。這些學者的研究足以匯成一股強勢,促進澳門文學研究的學術建樹與學術發展。澳門這邊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參與到澳門文學研究之中。澳門文化局每年的招標和獎勵的課題中幾乎都有澳門文學的選題,澳門文學館的建設正緊鑼密鼓地進行。澳門基金會長期資助澳門文學研究項目,包括我所主持,有古遠清、張建華、傅天虹、梁笑梅等學者參與的《澳門文學編年史》的研究。我們的文學社團澳門文藝評論家協會經常奔赴內地和臺灣推介澳門文學及其研究成果,還常年在《澳門日報》設立“澳門文藝評論組合”專欄,介紹澳門文學研究成果。綜合這些方面的因素,應該說,澳門文學作為一個學術課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進行得有聲有色。當然,就是在澳門,也還有不同的聲音。 80年代就曾有圍繞着“澳門文學”概念是否成立的問題進行過討論,現在仍然有類似的質疑。但這類質疑不足以阻礙澳門文學研究的進行,不足以阻滯已經展開了的澳門文學研究的學術建設。熊   焰 : 記得你提到將澳門文學的研究納入澳門學的學科框架之中,請問,澳門學是一個怎樣的學科呢?朱壽桐:澳門學是一個正在興起的新興學科,以處在東西方文明交流的風口浪尖上的澳門,以及處在中國近代化歷史環節中的澳門為研究對象,廣泛涉及澳門的歷史、文化、宗教、法律、經濟、社會、民俗、建築、政治、語言等方面,是一個包容性很大的學科。澳門文學的研究當然應該包含其中。這一學科其實早已形成,衹是沒有進行明確的概括。我參與了由郝雨凡、吳志良
  • 1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等學者領導的澳門學學科建構的工作,在研究過程中學到了不少知識。澳門學不僅是有關澳門的各科學問的綜合體,更是向學術界,甚至向世界闡述了一種長期為歷史的煙塵所遮蔽,為外部世界所忽略的一段東西方文明交流的原初畫卷。在這幅畫卷的背後,體現出中西文明交流方式的理想途徑和巨大可能性。澳門這個彈丸之地,不僅是東方文明窺望西方文明的最初窗口,也是西方文明以和平的方式進入東方的最初跳板。澳門這一活標本顯示出,文明交流完全可以以文明的方式進行,這是世界文明交流史上的一種範式。澳門學解釋了這樣的澳門範式,因而有資格統攝有關澳門的各科學問的研究,其中包括澳門文學的研究。熊   焰 : 你說的是古老的題目,我聽來卻比較新鮮。看來,澳門學已經成為你學術探索路途中的一個很重要的關隘。朱壽桐:我也就是跟着郝雨凡、吳志良教授等人後面學習而已,澳門學確實更加開闊了我的學術思維。我在想,澳門學中的澳門範式對我們文學的學術研究是否有啓發?回答是肯定的。我們的新文學和新文化研究,總是習慣於在文明衝突中理解文學和文化的交流,陳獨秀在《文學革命論》中所闡述的那種借助於西方文學和文化,克服和抑制中國文學和文化的兩維對立的思路,對我們後來的研究者影響太深了。其實,西方文學和文化完全可以以文明進入和融合的方式與中國文學和文化相結合,這樣的“澳門範式”在文化交流中的體現便是新人文主義。新人文主義以學衡派的倡導為主,輔以梁實秋的介紹,這種文化流派就是要尊崇傳統,崇尚理性,強調文化和諧。一種來自於西方的文化學說對中國傳統文化保持尊崇的態度,這在“五四”時代令人難以理解,然而這又是事實。以前人們不理解,總是將學衡派理解成復古主義者,似乎是新文化的對立面,其實他們秉持的正是西方新文化的學說,是在新人文主義意義上對新文化進行制衡和修正的力量,是一種尊崇傳統文化的新文化派別。這樣的文化精神就是把兩種不同文化理解成相互尊重,相互融合,彼此共存的對象,非常符合“澳門範式”。這種範式的理解對於我所從事的文學和文化研究,確實有很大的啓發作用。附記︰我(指熊焰)本來還準備了一些話題,比方說,我想問:你自己最滿意的學術成果是哪些?你是否覺得你的學術影響與你的學術成就正相吻合?我甚至想跟他探討治學的快慰及苦悶等問題。但由於時間關係,都未及展開。不過有了上述內容,也就足以勾勒出朱壽桐教授主要的治學經驗,以及他在長期的治學經歷中不斷覓取學術個性並建立起自己的學術風格的種種努力。我所面對的是一個學術經歷相當豐富的學者,他曾長期擔任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現當代文學研究所副所長,後又曾兼任浙江師範大學文學研究所所長、中文系教授。2004年,受聘為廣東省珠江學者特聘教授,就任暨南大學現代文學研究中心主任、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211工程項目負責人。 2007年,應聘到澳門大學,現為澳門大學特聘教授兼中文系主任。他的學術路途看起來是那麼順暢,當然其中也包含一些挫折。但不管怎樣,他是一個十分敬業的學者,是一個在不平坦的學術道路上不斷開拓、不斷進取的學者。從與他的交談中,能感受到一個學者的愉悅,當然也包含一定的無奈。這些滋味綜合起來,可能就是他這樣的學者所能夠體察的學術的原汁原味。 [責任編輯 劉景松]
  • 15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郝雨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各位學者、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為了紀念澳門回歸祖國十五周年,澳門研究中心擬於本年按季度舉辦“紀念澳門回歸十五周年系列座談會”,主題將涉及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今天是該系列座談會的第一場,主題為“建設長效機制,促進人才成長”。人才問題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這是澳門社會各界的共識。 2014年度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特區施政報告中首次提出要建設“人才培養長效機制”,要落實專業認證、建立人才選拔制度、啟動“精英培養計劃”、“專才激勵計劃”與“應用人才促進計劃”、提高大型企業中管理層的本地僱員比例、吸引人才回澳發展等。這些舉措,是希望通過“教育興澳”、“人才建澳”,建立一套持續有效的人才培養機制,去面對和解決目前澳門各行各業所面臨的人力資源短缺問題。長遠來看,建立“人才培養長效機制”是保持澳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策略,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澳門大學作為本地最重要的高等學府之一,肩負着培養澳門本土優秀人才的重任。目前,澳門大學各學院正為此不懈努力,從不同專業、不同領域加大培養本土人才的力度。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郝雨凡 范息濤 劉伯龍 劉丁己 黃素君 邱庭彪 朱壽桐 柳智毅 李桃 田衛平 林廣志 ** 出席座談會的學者均為澳門大學教職員。‧ 學 術 熱 點 ‧編者按:2014年度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報告將“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置於最突出的位置。對於正在蓬勃發展的澳門經濟和社會而言,人才至關重要。因此,特區政府以“人才建澳”為理念,期望建立一套持續而有效的人才培養機制,以面對和解決當前澳門人力資源所面臨的眾多問題。2014年 3月 25日,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主辦“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會議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主持,范息濤、劉伯龍、邱庭彪、黃素君、朱壽桐、劉丁己、柳智毅、李桃、田衛平和林廣志十位學者參與,各學者就“人才培養長效機制”進行深入交流和討論,其發言對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的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 1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社會科學學院、澳門研究中心聯合推出的社會科學碩士學位(澳門研究)課程正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的。澳門研究碩士課程主要協助青年學子理解澳門在東西方文化、歷史、宗教互動中所發揮的橋樑作用,內容涵蓋澳門的歷史、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律等方面,在“一國兩制”的條件下,學生需對澳門未來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人才培養長效機制”是一個長遠戰略,涉及人才培養、使用等諸多方面。今天很高興邀得澳門大學不同學院、不同研究範疇的學者出席,大家可以結合澳門大學的社會責任以及本學院、本專業的實際情況,從不同角度暢所欲言、發表見解,為政府制定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的相關政策提供參考。范息濤(澳門大學教育學院院長):人才的長效機制是一個長遠的問題,我認為政府和行業雙方都需要合作推動。目前,澳門職業化的程度較低,澳門教師、醫生、律師、財務會計等專業,基本上能憑大學本科學歷入職,然而,很多與澳門同等經濟發展程度的國家和地區,僅憑一個本科學歷“入行”是不可能的。職業化人才的入職門檻設定太低,不利於職業化和人才發展。職業化人才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中,均屬於社會的中堅力量,這有利於社會的整體職業化水平的提高。事實上,我在其他場合亦經常強調這一點,澳門必須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就人才和職業化制定一個多年的發展計劃。要引入職業化的機制,政府和行業協會等層面都須具備共識。例如,我們希望十年後澳門的行業入職要求達到甚麼水平?當中,可能需要設定一個過渡的方案,否則難以實行。從教師行業來說,假如五年之後全部都要碩士以上學位纔能入職,那麼,現在衹持有本科學歷的教師怎麼辦呢?需要他再進修獲得碩士學位嗎?還是說設定一個方案,訂明在五或十年以後,若年齡超過 45歲以上,就不需要追究學位的問題?職業化實際上是一個非常長期的過程,如果要讓不合資格的人退出,在澳門來說恐怕也不大可能,畢竟行業內的力量很強大。政府在推行職業化的時候,也不能採取太強硬的政策,雖然有些國家和地區,政府的要求或政策較為強硬,會要求行業入職需具備必需的條件。教師、律師、醫生、財務會計等都是社會中堅力量,支撐着社會的發展,但是要提高整個行業的職業化程度,確實需要一個長期的部署和計劃,需要制定一個時間表,確定在甚麼時候需要達到甚麼目標,這是一個很現實、很具體的問題。涉及到人才培養,關係到整個社會各個專業行業的職業化水平,我們應該鼓勵不同行業的人從行業本身出發,提出不同的建議或意見,再加以討論。首先提出觀點,然後把觀點落實變成計劃,分階段、分步驟地實施。郝雨凡:謝謝范院長的發言,從中我認識到,澳門社會發展到今天,我們居民的生活,以及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水平,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果我們要在專業人才的發展上向那些最發達國家看齊,真的需要有一個中長期的發展計劃。范院長的發言,其中有一點很具啟發性︰即要求結合澳門現有的社團力量,我們稱這做社團政治。然而,未來人才中長期發展計劃也並非完全沒有阻力,稍作總結的話,即亟需專業人才的培養、亟需訂定
  • 17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計劃、要切實地面對未來的阻力。劉伯龍(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教授):澳門經濟發展相當快,但是仍有兩個嚴重的制約因素。第一個因素,是澳門土地緊缺。這對澳門發展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規模化大城市,無疑是一個缺陷。最近在北京召開的兩會中,澳門區人大政協代表也都向中央提出建議,希望能夠有所突破,解決澳門的土地緊缺的瓶頸問題;第二個因素,也就是今天我們要探討的問題──人才。澳門近年財政收入頗豐,資金也相當寬裕,但人才發展始終存在瓶頸,這是因為澳門連普通的人力資源都顯得不足,更遑論中高級的專業人才了。怎樣能在一個中長期的時間內,建立一個有效的政策指導和滿足澳門各種各樣的人才需要?我個人的看法是:第一、必須建立一個公平廉潔的人才市場。因為人才是在競爭中成長的,人才會在一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環境中得到提拔和發展,在這樣的環境競爭中,人才市場方能變得繁榮。澳門出國留學的年輕人相當多,很多人在香港、臺灣和美國等地取得非常優異的成績,要吸收人才回流,一個公平、公正和廉潔的人才市場必不可少。此外,這批人才回到澳門之後,是否能保證不受政策或其他因素的歧視?是否能有讓他們發揮所長的客觀條件?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現在的世界是一個競爭、開放、包容的世界,任何一個城市都不可能自我封閉,人才的交流若出現障礙,便不利於他們的發展。目前內地的人才在競爭中已經得到很好的成果,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吸納了大部分的外地人才,他們大力地推動了城市的繁榮。第二,是就公共行政範疇來說,澳門缺少一所公共行政高級培訓學校。我曾經多次呼籲建立一所澳門公共行政高級培訓學校,為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務員提供一個培訓和學習的場所,如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一樣。澳門回歸以後,治安、環境都大有改善,可以說,澳門成為了中國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與警隊多年來持之以恆的培訓有關。不管是澳門的治安警察、司法警察還是消防部隊,他們都經過專業培訓,在他們被提拔之前,都必須在學校進行半年至一年以上的培訓。剛入職的警官要經過高級學校的培訓,時間可長達四年,所以他們即使剛入職,都已具備一定的文化以及專業技能,與此同時,澳門大學也一直在為他們提供培訓呢。這種結合和合作對澳門的專業人才培訓來說,是一個典範。對於公務員來說,類似的培訓非常重要。現時,有些公共行政人員的高級培訓會在北京或者內地的一些相關機構進行,雖然這些機構水平很高,但要落實到實際工作,則存在一個本地化的問題。得到了其他地區的有效政策和經驗,還需與澳門本地的實際情況結合。因此,我希望特區政府可以考慮高級人才的培訓,採取兩地結合的方法,初級的、待入職的公務員需要通過高級行政學校三個月到半年的培訓方能入職,中級公務員必須通過培訓方能獲得晉升。如此形成機制,對公務員隊伍水平的提升,會有很大的幫助。劉丁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及市場學系副教授):我將從工商管理市場的角度來分析。有些人可能會認為,特定行業的專業化可能會像變魔術一樣──拿一根魔法棒,一揮一點即變專業──然而,這種專業化實在需要在政府的主導或協助下,通過一定時間的反覆實踐,並在環境中得到市場的普遍認同,方能達到比較專業的水平。
  • 1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舉例來講,香港金融業、澳門的博彩業、臺灣的電子製造業,都是在當地政府的政策引導下,經過了十多年或數十年的發展,纔造就了一定的市場規模和國際認同,最後纔成為范院長剛剛所提到的長期培養過程,當中需要耐心。其中,政府的戰略尤為重要。隨着澳門的經濟發展,工作機會實在很多,社會的整體失業率很低,令鄰近地區非常羨慕,但同時,一些本地的聲音亦提及,社會上有很多工種都需要專業的人才,這不僅僅是博彩業與零售業的問題。2012年勞工事務局的一項研究表示,澳門的就業人口主要集中在兩個行業,一個是跟博彩相關的行政人員和文員,包括莊荷,共約有9萬人,第二是一般零售業的銷售人才,約共7萬5千人。這兩個行業加起來約有 16萬5千人,差不多剛好佔了澳門總就業人口的 50%。但是,博彩業與零售行業並不是一個需要通過專業認證的行業,它不像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需要專業執照。雖然大部分人口從事這兩個行業,但它們本身卻沒有一個所謂有效的人才認證或專業認證的過程。目前,澳門提出要經濟適度多元化,但其他行業的發展都尚未成熟,市場規模亦未達到一定水平,如果要求人才回流,他們未必會願意。譬如澳門一直在倡導文創產業和影視產業的發展,政府的策略是對是錯暫且不論,但其可行性是有待研究的。澳門現在還屬起步階段,有沒有可能馬上吸引美國好萊塢的資源來澳門呢?我們即使提出了很好的條件,這些人才也未必願意來。這就呼應了之前學者所說的,首先要有合理、公平、廉潔的人才競爭機制,同時,隨着市場的發展,必須要創造具有競爭力的環境,去吸引他們回流。澳門如能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提供有品質的生活環境,也有利於吸引國際級的專業人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郝雨凡:聽到兩位教授的發言,我有一點感觸,澳門本地的人才市場,並不衹是吸引人回來,而應該發展到一定程度,令人才在澳門發展之後走出去、走向國際。澳門是一個本地市場,缺乏國際性的競爭環境,所以培養出來的人才,很難與國際上高度流動的人才市場相對接,因此,雙向的人才流動很值得重視和研究。黃素君(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就今天的主題,我希望先回應本年 1月 24日成立的人才發展委員會。委員會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正式委任24位委員,也就是說,我們今天的討論,正是要為這些委員提出一些建議。我今天的發言大概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我希望從概念上澄清,“人力資源”和“人才”是兩個概念,雖然兩者在概念上有重疊,但絕對不能混為一談。有一些原則的問題,如果現階段不釐清,可能會引導我們進入一些誤區。2014年度施政報告提到我們需要“人才”,以配合澳門的經濟發展,但其中有一批人卻是屬於勞動型的,如果我們把他們也看作“人才”的話,那麼即是說他們不止要配合特區未來的發展,他們還要有條件發展未來的特區。所以概念上,“人力資源”和“人才”有必要釐清。第二點,就是有關人才觀的問題。近期在報紙上刊登的幾篇關於培訓人才的文章,當中特別提到,目前政府推出“精英培養計劃”、“專才與應用人才促進計劃”,這很容易讓人感到,我們衹是把焦點集中於某一階層的人,但這其實不能對澳門整體人才培養起到主導作用,因為從“人才”到“精英”,是需要經歷一個過程的。
  • 19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第三點,人才培養計劃需要奉行平等、公平、公義的原則。這一點前面的教授們已經提到,但較讓人擔心的是,人才培養涉及到政府資源的分配,也涉及到資源是否足以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機會被培養成為人才,這是一個平等機會的問題了。第四點,關於人才培養的範圍。現在教育體制內是一個範圍,教育體制以外是另一個範圍。關於公務員團體,我也贊成需要有一個高等教育院校去為他們提供培訓。不過,我們一直大談培養高等人才,但現在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嬰幼兒教育和早期教育,我特別建議去思考如何提供一個優質的基礎教育。同時,目前澳門企業人才以博彩業為主,也許以後會有多元發展,因此也建議政府牽頭與企業對話,討論員工自身的發展和權利問題。第五點,基礎教育是所有高等或高端教育的必要條件。目前澳門基礎教育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政府對這方面研究的支援,通常為期六個月至一年,很難去進行一些較具深、闊、廣度的教育研究。在此我也建議政府設立一個與科技基金同類型的基金,去鼓勵人文科學的長期深入研究,以便為日後的施政提供依據。我從 2002年開始提出,教師教育必須“職前職後一體化”,這些在以後都可以慢慢討論,目前教育基金對於學校改革的支持並不持續。第六點,關於傳統社團的人才發展。現在澳門立法會的年輕一代議員,很多都是社團培養出來的,但我的觀點是,這些傳統社團的家長式管理,很難培養出有創新思維的人才。此外,我們看到政府現階段不斷推出很多諮詢文本,但各個文本之間欠缺銜接和對話,如人口政策、青年政策與人才培養計劃之間是否有聯繫?我們要想想如何綜合這些機制,去完善人才培養機制。邱庭彪(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聽到了幾位學者的發言,我深受啟發,作為一個土生土長的澳門人,對“建設長效機制,促進人才成長”這個主題,我有四方面的看法:第一點,我很認同中小幼教育的重要性,我和我的兄弟姊妹都在澳門長大,我們大家都發現一個很大的問題,便是澳門中小幼教育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相對自由的模式或許可以更容易適應社會的發展,但這樣我們就難以將學生們去進行統一評分,目前,澳門的四家高等院校正在推行統一考試,但社會的反響很大。我們了解到,澳門很多中小幼教育有自己的辦學宗旨,因為學校的建立和發展大都使用自己的資源。以前澳門人很少讀中學,衹有初中,後來高中普及了,這一系列的變化,都是配合着升讀大學的需要。有一些中學學生,畢業後會去臺灣升學,所以這些中學會偏向臺灣的高等教育;有些中學的升學地點為內地,所以他們的教育就偏向內地。不同的升學取向決定了不同的教育方向,這種機制已在澳門形成了幾十年,要如何去優化這種自由而不統一的中小幼教育模式?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它正正是為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打好基礎。以法學院為例,我們在1997年已經設立中文法學士課程,直至今天,我們都要求這些學生具備葡語基礎,不過,大部分的中學卻沒有教授葡語,因此,法學院除了教授法律專業知識之外,還需要進行葡語教育。這是一個比較特別的情況,很多人或許不理解,但我們也肩負起這個社會責任,去完成這個工作。第二點,高等教育中的本科教育,我認為目前最大問題是國際化與本地化的問題。本地化是應澳門社會的要求,為社會輸送人才,這其實也是一個供求關係──同學們的就業考慮包括了發
  • 2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展前景,因此,各高等院校會相應地開設一些課程──但是,我們國際化的步伐走得較慢,國際級的教授或研究人員來到澳門後,很難再走出去,這也與澳門高等院校無法走在世界前列有關。假如我們的高等院校可以達到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國際上應有很多學者願意來澳門做研究,他們再到其他學校,或者日後回來,便是一個良性的循環。我認為,在資源比較豐富的今天,已具備兩條腿走路的條件,第一是本科教育,其重心應在本地化的人才培養上,其次是國際化的問題,我們應鼓勵碩博士深入地研究,如此一來,澳門高等院校的國際化程度提高了,也會吸引更多人才來澳門。第三點,社會培訓,其中包括企業培訓。但現實問題是,企業培訓大多衹為營利目標去進行,如果它們認為沒有需要,便不會投資在培訓上,因此,培訓的問題應更多地由政府主導。現在澳門的中年人, 40至 45歲持有中學文憑的已經不多, 50歲以上便更少,如果培訓的門檻或要求太高,他們很難接受,因此,需要循序漸進地做好一些思想和宣傳工作。目前,在澳門的公共行政系統,其入職要求是本科學歷,即使擁有碩士、博士學位,對他們入職和晉升的幫助也不大。問題在於政府如何促使一個已經有學士學位的人去參與培訓和提升自己,因此,我非常贊成前面幾位提出的建議,建立公共行政高等院校,對公務員進行培訓,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水平。另外,澳門的學歷認可機制也需要完善,這裏有一個案例,有前往英國攻讀工程的人士回到澳門,但其工程師學位卻無法被認可,此會阻礙人才回流。第四點,如何建立長效機制去促進人才發展。社會正在不停變化,但最重要的是有一個短期、中期和長期的計劃,不同階段設定不同的目標,增加靈活性。朱壽桐(澳門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我今天想說的是“澳門人才培養問題的三個結合”。第一個結合,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澳門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這是一個非常有遠見的想法和命題。“百年樹人”,需要有一種長效觀念,但是長效機制應與迫切性的建設結合。因為從積極的方面而言,長效機制可以是一個遠見,但從消極的方面而言,它往往成為一種延宕的借口。比方說,我們訪問一個地方,當地官員說,反腐敗是一個長期的複雜工作,這就說明他目前不想反腐敗,如果像我們總書記那樣說,反腐敗涉及到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那就是真正的想反腐敗。同樣,長效機制可以成為一個很具體的、長遠的思考,也可以成為一個空頭口號。從政府的主導觀念來說,應該把長效機制和迫切性的思考,從觀念上統一起來,使澳門的人才建設真正啟動,然後走向實施。澳門的公務員有41%是高中或以下的文化水平,內地任何一個省市級的公務員體系,都不可能出現這樣一個狀況,這就是迫切性的問題。第二個結合,應該把培養澳門人才的社會要求或政府要求,盡可能地與澳門從業者的自我要求結合起來,也就是調動個人在人才建設方面的積極性。事實上,政府已採取了一定的政策措施,去激勵和鼓勵人才持續進修,但目前社會上參加培訓和持續進修的人,其積極性並不高,這很大程度上還是機制問題︰倘若一個人並不是通過某項考試或某證書而獲得晉升或從業資格,進
  • 21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修與其工作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那麼,其自我積極性就不高了。第三個結合,是總體規劃與具體行業規劃相結合。澳門的人才狀況並不能一概而論,例如現在可以設計兩種平臺,一種是澳門人才建設的基本平臺,另一種是高端平臺。澳門某些具體行業如高等教育,可以建設高端平臺,但是,公務員恐怕要有一個基本平臺的建設,兩者不能完全統一起來。柳智毅(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研究總監):“建設長效機制,促進人才成長”,是澳門特區政府2014年度施政報告的重要內容,以往的施政報告並沒有類似的做法,可以說,人才問題是2014年特區政府施政的重點。其實,從2004年開始,當時的行政長官何厚鏵已經非常重視人力資源和人才問題,當時的施政報告對教育和培訓也着墨甚多。在2012、2013年時,澳門社會面臨的現實問題是本地人才的向上流動,2014年度的施政報告提出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正式提出的“人才建澳”的施政理念,這些實際上都是一脈相承的。“人才建澳”、“促進人才成長”,這是與澳門現在的發展相符。在生產要素裏,人才是最重要、最關鍵的要素之一,也是唯一一個可以靈活運用的元素。要推動澳門人向上流動,需落實設立一個人才發展委員會,剛剛很多學者都說明了配合的方法,在此,我個人的見解是:人才發展要與產業發展相配合。因為我們要思考,培養出來的人才是否能與企業的需求相適應,我們可以與企業合作去組織培訓,甚至舉辦一些有關職員向上流動的課程,這樣便更有針對性,換句話來說,是針對企業的需求去開展針對性的培訓。現時,一些持續進修中心提供了一些類似的課程,學生完成課程後,企業可直接聘用;有些企業還派員參加,員工完成課時並合格之後,可以獲得晉升和提拔,我認為這些都是促進本地人才向上流動的有效措施。李桃(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府與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我認為澳門現時的人才問題,從理論上來說,比較像“資源壟斷”。由於澳門經濟的特點是博彩業一枝獨大,澳門的賭場相當於一個金礦,它的資源就是賭權──這種資源類經濟體,常常有人才的困境──因為衹有一小部分人掌握了金礦,或者說,衹有一些很好的工作(這些工作大家都想去搶),可是,其他大部分的工作都是礦工的工作,需要的技術含量很低,收入差異很大,因此,人們都不願意接受好的教育,進行一些創造型的活動,這個情況與現在很相似,澳門的大學生有70%都想當公務員。這樣的經濟體系缺乏創新機制,會造成人才配置錯誤。在這樣一種環境裏,礦工是主流,從長遠來看,對澳門經濟的一個挑戰,在世界其他地區,這類經濟體系的經濟發展實際上並不好,由於資源壟斷問題,經濟的實際增長水平其實是偏低的。面對人才的挑戰,澳門未來確實任重而道遠。政府即使花錢鼓勵教育投資,最後結果也許還是一樣,例如,把所有人都提高到大學水平,但人們還是一樣地搶着某幾個行業的職位。長遠來看,即使吸引外地人才也並非易事。如果現在的經濟體系內大部分都是礦工,一少部分是礦主或公務員,想要吸引專業人才,也沒有合適的職位。即使我們要向其他地方取經,我認為新加坡、
  • 2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香港都不合適,因為這些國家和地區沒有資源壟斷的問題,他們的經濟體系是多元且具競爭力的,也許我們可以學習杜拜這類資源較具優勢、產業相對單一的城市,既要借鑑經驗,也要學習長處。田衛平(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南國學術》雜誌總編輯):澳門是中國最早出版報紙期刊的地區,在中國文化交流史和編輯出版史上佔有重要地位,但是,澳門目前的編輯出版人才與澳門那個歷史地位極不相稱。以期刊為例,澳門衹要有資金支持,誰都可以出版期刊,其結果是數量雖多,質量高的卻少,造成了很大的資源浪費。原因之一,是大部分期刊的從業者並沒有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也就是說他衹有出版的執照,而沒有編輯的執照。究其原因,是澳門沒有編輯人才的評價和認證機構,這就類似誰都可以開辦醫院,但是醫生卻沒有行醫資格,醫療效果便要看病人的運氣。因此,我建議澳門的文化出版管理部門設立相應的機構或行業協會。首先對現時從事編輯出版的人員進行培訓,其次是參照國內外編輯系列評定標準,制定澳門的評定標準,對從業者進行資格認證和職稱認證,最後,所有的從事編輯出版的人員都應該評定職稱,持證上崗。澳門的出版門檻較低,這確實是好事,但如果沒有高素質、高水平的編輯出版人才,仍然是一種粗放式的生產方式,很難重現昔日的輝煌。林廣志(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學術總監):人才問題不但是澳門發展的瓶頸,甚至可能會影響到澳門未來的持續發展,事實上,中央對這個問題也是高度關注的。這個機制無非是為了幾個目的:第一,整體上提升澳門居民的素質,目前澳門人口素質不是太高,就業人口中接受過高等教育的衹有 23%,這不利於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平臺”,中心和平臺的建設目標也許尚未清晰,因此我們尚不清楚需要甚麼樣的人才。第二,緩解人才不足問題,但到底哪類人才不足?需要多少人才?需要一個怎樣的人才環境?怎樣培養人才?事實上尚有很多問題未弄清楚。因此,我認為人才培養長效機制衹是一個初步的想法,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逐步完善。在此我提出幾個建議:第一,對澳門現時的人才進行現狀評估,了解澳門現在究竟需要怎樣的人才、需要多少人才。第二,要作出人才發展的規劃,從長遠來看,我們要作出的應是規劃,而不是機制──機制是短暫的,規劃是長遠的。了解澳門的總體發展目標,未來十至二十年,需要發展甚麼項目?中國內地有“五年計劃”,澳門是否需要做一個長遠的計劃?第三,建立人才成長梯級和培訓歷程,黃素君教授、邱庭彪教授也談到了基礎教育的問題,幼兒、學前、小學、中等教育如果沒有得到良好的發展,就不可能有人才的“量”。我也非常贊同劉伯龍老師所提倡的公務員培訓,目前澳門的公務員有一定規模,水平參差不齊,至於培訓方式,是建設一所學校還是附屬的培訓中心,這些都可以考慮。第四,需要建立一個開放的、公平的人才環境,澳門應該用一個開放的視野、思路和胸懷來討論人才問題,這也是世界發展的潮流。就澳門大學而言,
  • 23建設長效機制 促進人才成長──“澳門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座談會”談話錄其責任是培養人才,目前,在專業的設置上,可多考慮一些將來亟需的專業,例如將現有的葡語專業與經貿領域結合,培養葡語經貿人才,或發展文化創意、設計、資訊科技等。郝雨凡:今天大家的發言甚具啟發性,在此我為大家作出總結。我認為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確是澳門的當務之急,但有兩三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個問題,是人才培養長效機制應作為澳門的中長期社會發展戰略,也就是我們所期望的十年或二十年後的澳門。此目標的定位,是一個高質量、整體公平、和諧的社會,要求我們擁有高質量的醫學、會計、金融理財、教師等人才。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一個充滿經濟活力、競爭力強以及多元化的社會。例如香港,它雖然有很強的金融產業,但是生活質量實際上並不高,這便是社會發展目標的定位問題了,人才培養長效機制應與社會發展戰略相匹配。第二個問題,是澳門現在法律體制、社會管治能力等方面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人才培養更像配套政策,像我們一直提及的公共行政體制、公務員薪酬、行業認證等改革。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是澳葡政府遺留下來的,體制上並不能與時俱進,在這個體制下,培養人才實際上也衹是修修補補,因此必需配套建立一個機制和制訂長期的規劃。第三個問題,長效機制的建立應與澳門歷史遺留的問題相結合。換言之,不是創造一個事件,而是在對歷史遺留的問題進行改革,這涉及澳門自身的社團政治、本地保護主義等。公平、效率、廉潔如何與本地利益的保護結合在一起?這也是應當充分考慮。談到澳門大學,我認為應循兩條路徑,一是大步邁向國際,以國際一流大學的標準要求自己。二是走近社會、服務社會,扎實地做好貼近澳門的研究工作。本次座談會是希望透過澳門大學的學術優勢,為社會各界和政府提供一些可能的參考和建議。我們需要思考和研究關於澳門的重要課題,這也是我們的辦學宗旨。(本文由陳子夏根據現場錄音整理)[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2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回歸十五年來,在博彩業強勁增長的拉動下,澳門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居民生活大幅改善,城市建設取得巨大成就,教育、醫療和社保事業發展迅猛。但由於發展過快、地域狹小等原因,使澳門經濟本來蘊含的產業結構單一化和人力資源匱乏、貧富差距懸殊等深層次問題進一步突顯。進入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必須科學總結十五年來澳門經濟發展的成就與不足,正確把握澳門經濟繁榮穩定發展的目標方向和重點領域,進而制定和實施促進澳門經濟繁榮穩定的政策措施。[關鍵詞] 澳門經濟 經濟發展 博彩旅遊業 適度多元澳門是一個地域狹小、資源匱乏的微型經濟體,1999年回歸前,澳葡政府留下的是經濟連續四年負增長,博彩旅遊經營混亂,社會治安惡化,公共行政和官場風氣遭人詬病等經濟、社會和民生領域的系列問題。回歸十五年來,在歷屆特區政府的領導和中央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澳門博彩旅遊業發展迅猛,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一、回歸十五年來澳門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博彩旅遊業持續快速發展,成為推動澳門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作為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澳門博彩旅遊業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興起,澳門也因此成為“東方的蒙地卡羅”。 2002年特區政府實行以“賭權開放”為核心的博彩業制度改革。 2003年,中央在澳門實施CEPA政策,並推行“內地港澳自由行”政策,由此刺激和推動了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使澳門社會進入長達 12年的超常規高速發展期。博彩業是澳門歷史演進中的特殊產業,它既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又為澳門社會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是澳門經濟發展的支柱所在。自賭權開放以來,澳門博彩業不斷發展。回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陳 恩 蔡 麗 作者簡介︰陳恩,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所教授、博士生導師;蔡麗,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生。廣州 510632本文係廣東省人文社科重點基金重大項目(編號:08JDXM79001)及廣東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大攻關課題(編號:102GXM79009)的階段性成果。‧ 紀 念 澳 門 回 歸 十 五 周 年 ‧
  • 25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歸前,澳門僅有11家賭場,至2013年增添了24家;2012年,兩種主要的博彩設施──賭枱和角子機──分別是十年前的 5 倍、 8 倍,博彩及相關服務收益高達 3,064.87 億元(澳門元,下同),增加值為 1,864.49億元,均創歷史新高。十年間博彩業的擴張成績斐然, 2013年博彩毛收入高達 3,618.66億元,比賭權開放前增加逾 15倍,是全球博彩收益最多的賭城。目前,澳門博彩業設施先進,產品種類齊全,客流來源穩定,已初步形成空間集聚形態。表 1 回歸以來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狀況年份 賭 角子機博彩及相關服務收益 博彩業增加值總額 入境旅客數(億/澳門元) (億/澳門元) (百萬人次)2004 1,092 2,254 440.43 235.11 16.672005 1,388 3,421 480.05 279.18 18.712006 2,762 6,546 580.37 336.52 22.002007 4,375 13,267 849.83 512.76 27.002008 4,017 11,856 1,110.12 671.93 22.932009 4,770 14,363 1,213.6 716.97 21.752010 4,791 14,051 1,906.21 1,133.36 24.972011 5,302 16,056 2,701.13 1,611.28 28.002012 5,749 16,406 3,064.87 1,864.49 28.08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業在博彩業的拉動下同樣增長迅猛。2008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澳門入境旅客人數連續兩年出現回落,隨即迅速恢復增長態勢。 2012年,澳門計有 2,808萬入境遊客,旅客總消費達523.45億美元,各類旅遊基建及配套服務也不斷完善。2013年,提供營業場所的酒店或公寓總數為98處,約2.78萬間客房,為旅客提供的床位數多達7.22萬張,增加了一倍。澳門現有旅行社197家,比回歸前翻了一番,種類紛呈的飲食店鋪和街市熟食攤檔數不勝數,滿足了不同旅客的消費需求。(二)經濟實現跨越式增長,人均 G D P 躍居亞洲前列回歸前,澳門經濟停滯不前、傳統支柱產業萎縮,失業率居高不下,財政儲備不足,各方面都存在問題,社會形勢嚴峻。回歸後,特區政府秉承“固本培元,穩健發展”的施政理念,確立了“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各行業協調發展”的發展策略,在CEPA實施和“自由行”政策的推動下,澳門經濟一改此前的頹勢,並很快進入持續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2000至2013 年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實質增長率高達 12.2% ,是全球經濟增長率最高的經濟體之一。
  • 2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圖 1 澳門經濟增長狀況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如圖 1 所示,回歸前,澳門人均 GDP 隨經濟增長態勢有所減少,回歸後這一狀態得以扭轉,並在此後的十數年裏一路飆升。 2006 年,澳門人均 GDP 以 29,263 美元首次超過香港,比1999 年翻了一番;2008年超過汶萊、日本、新加坡等國,躍居亞洲人均 GDP第三;2009年超過阿聯酋,成為亞洲第二;2012年終於以75,532美元的人均GDP超過卡塔爾位居亞洲第一,在世界範圍內僅次於盧森堡。 2013年澳門經濟實質增長11.9%,本地生產總值為4,134.71億元,人均生產值約合 87,306 美元。(三)成為亞太地區首個實現充分就業的地區,勞動人口數以及居民生活水平均大幅提高。圖 2 回歸後澳門居民就業情況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澳門去年經濟增長 11.9% 人均 GDP 逾 8.7 萬美元》,《中新社澳門》, http://news.cnfol.com/diqucaijing/20140317/17294145.shtml 。
  • 27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回歸後,澳門經濟快速發展,失業率由最高點的 6.8%大幅降至2013年的 1.8%,成為亞太地區首個實現充分就業的地區。如圖 2 所示,就業不足率與失業率基本同步變化,逐年降低,2013年僅為0.6%,說明澳門已參加就業的勞動人口中,大部分沒有尋求其他工作機會的意圖,對所在職位基本滿意。同時,澳門勞動人口持續增加,1999年僅有20萬勞動人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勞動人口增加約 17萬人,勞動參與率則從 1999年的 66.6% 增至 2013 年的 72.7% ,勞動供給大幅增加。圖 3 2012 年澳門各行業收入中位數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與此同時,澳門居民的勞動收入也大幅增加。 2002 年澳門居民的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僅為4,672 澳門元, 2012年則增加到 11,300澳門元,十年間增長約兩倍,這在相當程度上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使其每年的最終消費支出水平持續同步上升,同時,消費結構開始走向高檔化、名牌化,澳門已逐漸步入發達地區行列。(四)市政建設進程加快,城市面貌煥然一新回歸前,澳門只是一個不太起眼的普通城市,市政建設相對滯後。20世紀90年代,進入政權移交之際的籌備階段,中央政府及內地各地方政府在澳門實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隨着澳門國際機場、新外港客運碼頭等工程的先後落成,澳門的城市建設和城市面貌才有了初步改觀。回歸後,澳門百廢待興,在以廣東省政府為主的內地政府的鼎力支持下,澳門添加了眾多高端博彩、旅遊和休閒配套設施,還有如蓮花大橋和西灣大橋等城市基礎設施,令城市面貌煥然一新,初具現代國際性都市雛形。數百年中西文化的碰撞,在澳門留下了諸多歷史遺跡,為澳門增添了豐富的歷史文化底蘊,也為自身帶來自內而外的文化競爭優勢。2005年,澳門歷史街區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為
  • 2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中國第 31處世界文化遺產,進一步提升了澳門的國際形象。 據中國社科院發佈的《2013年城市競爭力藍皮書》顯示,2012年澳門的綜合經濟競爭力指數在全國位居第十,可持續競爭力排第六,同時,澳門還入選為年度全國宜居十強城市。 城市地位的提升,贏得了眾多國際機構的青睞,如歐洲諮詢中心、歐洲旅遊培訓中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獻中心、世界華商組織聯盟總聯絡處等機構紛紛入駐,進一步擴大了城市的影響力,豐富了澳門的城市功能。澳門的治安狀況在特區政府各部門的配合下也得到了有效整頓,重大惡性犯罪案件大幅減少,為當地居民和來訪遊客提供了和諧舒適的生活、休閒環境,展現了健康向上的城市面貌。(五)教育、醫療和社保業發展迅速,社會和諧穩定特區政府極其重視民生問題,投入大量資源用於教育、醫療和社保事業的發展。在教育領域,將十年免費教育擴展到十五年免費教育,推行小班制教學,教育總支出從2000年的13.2億元升至 2012年的 113.6億元,佔 2012年政府財政總支出的 22% 。“持續教育資助計劃”及“終身學習獎勵計劃”的推出,有利於培養居民的學習興趣,促進社會良好教育氛圍的形成。在醫療領域, 2012 年,政府支出金額為 42.28 億澳門元,比 2002 年增加了 30 億,而每千人口與醫生、護士的比例分別由 2002 年的 1.99 、 2.22 上升到 2012 年的 2.55 、 3.01 ,免費醫療幾乎覆蓋所有澳門居民,極大程度地改善了居民的就醫條件。在世界人均預期壽命排名中,澳門以 84.43 歲僅次於摩納哥排第二位。圖 4 教育、醫療和社保支出情況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鑑》。《中國“澳門歷史城區”進入〈世界遺產名錄〉》,《新華網德班(南非)》,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07/15/content_3224206.htm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編︰《2013年中國城市競爭力藍皮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
  • 29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回歸以來,可觀的財政收入令特區政府有能力也有條件對社會保障做更大的資源投放。2002年至2012年,社保支出佔政府總支出的比例由11.4%增長到20.9%,服務設施增加51處,受益人數增加20萬人。為減輕不斷上漲的通貨膨脹帶給居民的壓力,特區政府在2008年7月首次通過發放現金的方式,分別對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直接發放 5,000 和 3,000 元的補貼。此外,特區政府還加大對三類弱勢群體的扶助力度,研究並建立非強制性公積金為主的雙層式社會保障體系,從不同層面着手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政府不斷深化對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改革,努力實踐“經濟成果,社會共享”的目標,贏得居民的好評。二、新形勢下制約澳門經濟繁榮發展的矛盾與問題回歸十五年來,澳門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然而,由於地域狹小,發展過快,加上累積的“歷史欠帳”,使澳門存在已久的經濟產業結構單一化和人力資源匱乏、貧富差距懸殊等深層次矛盾進一步突顯。(一)土地與人力資源匱乏,制約澳門經濟的穩定增長作為一個海島城市,澳門是世界眾多微型經濟體中面積最小、資源匱乏、人口密度較高的地區之一,多年來雖經填海造地,積極與珠海合作來擴展腹地,但仍未能有效緩解其所面臨的資源壓力,特別是近年來賭權開放和“自由行”帶來每年超過2,500萬人次的遊客入境量,更加劇了本已十分嚴重的土地、人力、交通和環境容量壓力。土地面積窄小、資源供給緊張已經成為制約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人力資源短缺是土地空間窄小之外澳門經濟發展的又一瓶頸。按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調查數據, 2013年,澳門55歲以上就業人口約 49.9萬人,佔全部就業人口比重達 13.85%,就業人口老齡化特徵相當顯著。在就業人口的文化素質結構中,中學及以下學歷者佔全部就業比率高達69%以上,與作為發達的國際化城市對人口資源教育素質的要求不相匹配。人口老化和素質偏低導致人力資源短缺與結構性失業相隨而行。近年來,一方面是人力資源短缺,常年的職位空缺數高達 2萬人左右,相當於總就業職位數的 7%,另一方面是存在高達 1萬多人的失業群體,他們主要是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的結構性失業人群。(二)主導產業的產業鏈條短,產業結構單一當今國際較為成功的微型經濟體大多選擇產業鏈條較長的財富創造型先進製造業,作為其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並依此形成上下游產業鏈條,帶動本土或其他產業鏈條的發展。如瑞士的鐘錶產業、芬蘭的通訊設備業和瑞典的汽車製造業等。澳門經濟雖也具有極強的專業化特徵,但其所主導的制度依賴型博彩旅遊業卻存在突出的“價值短板”現象──不但產業結構單一,而且產業鏈條短,僅涉及較小規模的博彩器物製造、酒店住宿、餐飲和財務結算等,產業關聯效應薄弱,難以通過上下游產業的相互支撐形成產業在區域的根植性。近年來,澳門產業結構單一化趨勢越來越明顯。
  • 3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表 2 2000 ─ 2012 年以當年價按生產法計算的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結構 (單位:%)第二產業 第三產業年 份電、氣 旅遊相 運輸及 金 融公共及其中:小 計 採 礦 製 造、 水建 築 小 計關產業 通訊業 仲 介個人服務( 含博彩業 )博彩業2 0 0 0 1 4.6 9 0 . 0 1 9 . 5 6 2 . 8 4 2 . 2 8 8 5.3 1 9 . 4 4 7 . 3 5 2 3.6 4 4 4.8 8 2 5.8 92 0 0 1 1 2.9 4 0 . 0 1 7 . 9 2 3 . 0 3 1 . 9 8 8 7.0 6 1 0.4 0 6 . 6 6 2 2.5 6 4 7.4 4 2 7.3 72 0 0 2 1 2.1 1 0 . 0 1 6 . 9 2 2 . 7 0 2 . 4 7 8 7.8 9 1 1.2 2 6 . 5 8 2 1.6 5 4 8.4 4 2 8.9 42 0 0 3 1 2.7 8 0 . 0 2 6 . 1 9 2 . 6 6 3 . 9 2 8 7.2 2 1 0.9 4 5 . 3 9 2 1.0 5 4 9.8 4 3 1.7 62 0 0 4 1 2.0 5 0 . 0 2 5 . 2 6 2 . 1 9 4 . 5 8 8 7.9 5 1 2.2 6 5 . 1 8 1 9.5 2 5 0.9 9 3 4.0 02 0 0 5 1 5.1 7 0 . 0 1 4 . 3 0 1 . 9 0 8 . 9 6 8 4.8 3 1 0.8 2 4 . 7 8 2 2.6 0 4 6.6 3 3 0.7 92 0 0 6 1 9.7 5 0 . 0 1 4 . 0 0 1 . 7 2 1 4.0 2 8 0.2 5 1 0.4 3 4 . 4 0 2 3.2 8 4 2.1 3 2 7.6 72 0 0 7 1 9.1 4 0 . 0 1 2 . 8 8 1 . 1 5 1 5.0 9 8 0.8 6 1 0.3 1 4 . 0 0 2 2.8 1 4 3.7 4 2 9.7 92 0 0 8 1 7.2 3 0 . 0 0 2 . 0 7 1 . 1 9 1 3.9 6 8 2.7 7 1 2.2 9 3 . 4 1 2 2.8 2 4 4.2 5 2 9.4 42 0 0 9 1 0.8 9 0 . 0 0 1 . 4 7 1 . 2 7 8 . 1 5 8 9.1 1 1 4.0 5 3 . 5 8 2 3.7 2 4 7.7 7 3 2.0 52 0 1 0 7 . 3 1 0 . 0 0 0 . 8 4 1 . 0 5 5 . 4 2 9 2.6 9 1 4.7 9 3 . 6 2 1 9.1 8 5 5.0 9 4 1.8 02 0 1 1 6 . 4 5 0 . 0 1 0 . 6 9 0 . 8 5 4 . 9 0 9 3.5 5 1 5.2 0 3 . 2 7 1 7.4 9 5 7.5 9 4 5.3 62 0 1 2 6 . 2 4 0 . 0 1 0 . 7 1 0 . 7 9 4 . 7 4 9 3.7 6 1 5.5 6 3 . 0 0 1 7.5 5 5 7.6 5 4 5.9 4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如表2所示,澳門第三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高達93.76%,在第三產業內部,博彩業佔GDP 的比重已由回歸時的 24.0% 劇增至 2012年的 45.94% 。在博彩業內部,博彩收入來源的極化特徵更顯著,95%的賭場收入來自賭桌,其他非賭場博彩項目如賽馬、賽狗及賭球等的毛收入微乎其微,澳門經濟結構高度極化,必然蘊含較高的經濟、社會風險。(三)制度依賴型的博彩旅遊業,難以支撐澳門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優勢主要源自中央政府允許澳門發展博彩旅遊業及周邊地區不開賭的制度優勢。隨着博彩業十多年來的高速增長,內地開始收緊“自由行”政策,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規模也臨近極限。同時,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博彩業是一種暴利產業,在國際上人們對博彩業的認識與觀感出現“除罪化”和“非道德化”的情況下,湧現了全球性開放賭禁、發展賭業的風潮,而博彩業的豐厚投資回報更是令澳門周邊的多個國家和地區垂涎三尺,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先後推出優惠政策以發展博彩業,如新加坡、越南、菲律賓、韓國、俄羅斯等,可以預見,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博彩業開始運營乃至走上正軌時,澳門博彩業在亞洲地區一枝獨秀的格局將不復存在。作為澳門博彩業主要客源市場的內地遊客將成為各國博彩業重點爭奪的賭客群,特別是新加坡發展的拉斯維加斯式的休閒式博彩旅遊、泰國發展的以東亞華人區賭客為主要客源市場的博彩業等,已對澳門構成直接競爭。
  • 31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圖 5 澳門博彩旅遊業以當年價計算的增加值總額佔生產總值比重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博彩旅遊業十幾年的快速發展使澳門形成了高度外向的經濟模式,如圖5所示,澳門博彩旅遊業增加值佔生產總值比重逐年上升, 2012年該數值增加為 61.5% ,比 2000年提高了近 30個百分點。外向型經濟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經濟比較脆弱,產業結構單一的澳門經濟缺乏抗擊產業層面風險的能力。多年來,澳門並未培育出有實力走向國際博彩市場的大公司,若不能實施博彩業產品結構的轉型或拓展國際客源市場,讓博彩業由制度供給型向市場競爭型轉變,澳門博彩業未來的發展空間將非常狹窄。一旦外部環境遭遇危機甚至更為嚴重的經濟蕭條,或內地停止對澳門給予政策優待等,以博彩旅遊業為支撐的澳門勢必無法僅靠內部需求維持現有的經濟增長態勢。(四)體制不完善,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有待提高澳門的市場經濟制度發育雖早,但未經充分的自由市場競爭階段,是一種早熟型、不完善的市場經濟,如市場高度壟斷,競爭不足,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市場的封閉性、排他性較強,營商觀念陳舊等。澳門傳統的支柱產業大多作為周邊地區的產業補充,受周邊地區的法律和政策制約。而澳門市場的封閉性較強,與周邊地區存在銜接問題,企業整體競爭力與周邊地區的經濟競爭要求不匹配,使企業難以做強做大,同時,外來企業難以進入澳門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為澳門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帶來較大阻力。博彩業雖是澳門經濟的主導產業,但是特區政府卻缺乏對博彩業的有效監管。與2000年相比,2012年博彩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增加了20%,遠遠超過其他行業。每年80%以上的財政收入來自博彩業,單一的稅收來源進一步加強了博彩業的影響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政府管制博彩業的信心與決心。另外,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法制觀念的不深入也降低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高增長的澳門經濟為島內居民帶來了高膨脹的生活壓力,然而,由於長期對經濟的不干預,特區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調控手段。自 2008年以來,政府唯有通過“現金分享計劃”,對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提供現金補助以抵禦通脹。該政策確實能有效幫助特殊群體,但從經濟學角度
  • 3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看,不同階層的居民從津貼得到的實際效益不同,是一種形式平等的低效行為,而且對抵禦通貨膨脹的作用非常有限。如何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法律監管體系,提高政府對宏觀經濟的引導和調控能力,是特區政府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五)教育文化發展滯後,城市建設跟不上主導產業發展現代經濟增長的理論研究與實踐表明,充足的高素質的人力資源是支撐經濟繁榮發展的重要條件,而作為供給高素質人力資源的重要管道,教育應優先於經濟發展。澳門的教育文化發展在回歸前欠帳較多,回歸後,特區政府大力推動教育事業改革,增加教育經費的劃撥,增加教育文化事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將免費教育制度延長至十五年,鼓勵市民養成終生學習的良好習慣。但相對於澳門的經濟發展水平,其對教育文化的發展與扶持力度仍然不夠,主要表現在教育經費的投入速度遠不及經濟增長速度,經費劃撥不科學,給學生和科研的經費較少;對教師從業者重視不夠,較低的薪酬難以吸引優秀的師資力量;學制混亂,高等教育覆蓋面偏低;職業培訓機制不完善,基地建設、績效考核有待加強等。澳門的教育事業和人才培養機制不但不能適應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且在博彩業快速發展背景下實行嚴格限制外勞輸入,過於機械地強調本澳居民優先、充分就業的全民政策,實際上限制了人力資源的供給與素質的提高,加劇了人力資源的短缺情況。回歸十五年來,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澳門的城市建設和市政設施改造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隨着人口增長、車輛增多、外來遊客急劇增加,澳門的道路建設與公交系統建設明顯滯後,線路規劃不合理,導致市內交通擁堵不堪,其城市社會成本與經濟成本也不斷增加。長期以來,澳門文化藝術類場館建設較為滯後,雖然近年來先後建成了一批大型文化藝術類場館,豐富和提升了澳門的文化底蘊,但仍不能滿足市民對文化藝術的消費需求,特別是科技、藝術類大型場館建設仍顯不足,社會各界對加快文化藝術類場館建設的呼聲頗高。而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也需要加快文化藝術類場館的建設,以豐富澳門的旅遊產品,提升文化品位。三、新形勢下加快推進澳門經濟繁榮穩定發展的路徑與策略當前,經過十五年的跨越式發展,澳門經濟已經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在新形勢下,必須科學總結十五年來經濟發展的成就與不足,正確把握經濟繁榮穩定發展的目標方向和重點領域,制定和實施促進經濟繁榮穩定的政策措施。博彩業經過十多年的突飛猛進式的發展,其規模已接近利益最大化,放緩擴張速度,從中尋找新經濟增長點勢在必行。 2013 年特區政府重申對博彩業規模的限制政策和中央政府大力反腐、限制官員赴澳,對博彩業的發展帶來一定影響。澳門應建立調控博彩業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彩業專營制度改革,使博彩業由制度依賴型向市場競爭型轉變。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任務,將澳門打造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區域商貿服務平臺是未來的戰略定位,積極推進旅遊休閒和會展兩大新興行業的發展,是實現澳門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和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自由行”政策為澳門帶來龐大的客源,高鐵通車又為中西部省份的遊客提供了便利的訪澳條件,澳門正成為一個高度可
  • 33澳門經濟發展的回顧與前瞻達的旅遊目的地。應進一步開發和挖掘歷史文化資源,大力發展觀光旅遊、文化旅遊、度假休閒旅遊、購物旅遊等旅遊休閒業,面向更大的世界市場,挖掘海外客源,建立新的城市名片;依託橫琴,以珠三角為腹地,借助高鐵的交通網絡開發澳門及珠三角的中長線旅遊項目;利用中葡商貿服務平臺進一步完善會展業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粵港地區合作,打造會展業知名品牌。同時,應配合主導產業,發展商貿服務及物流業、金融業、文化創意產業等具有發展空間的產業,並扶植紡織成衣、食品加工等本地傳統製造業的升級轉型。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方針,是促進澳門經濟結構調整和適度多元發展,實現澳門經濟繁榮穩定的前提。特區政府要切實提高對經濟的調控能力,逐步建立完整的規範經濟運行的法律體系,有效運用財政、稅收等調控和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建立與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相配套的經濟政策體系。同時,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策略來調控博彩業的發展建設和規模,為現代服務業的快速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快推進與周邊區域的重大基礎設施對接,實現生活、產業領域的全面合作。澳門具有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在區域合作與發展中承擔着重要角色。對外,它連接內地與葡語系歐盟國家的經貿合作與交流,對內,它是粵西地區的商貿為服務平臺。應以實現澳珠中江等珠江口西岸區域經濟的協同化、共建優質生活圈為目標,聯合制定珠江口西岸的區域發展規劃。隨着上海自貿區走上軌道,粵港澳自貿區建設獲批在望, 更開放的體制機制環境將為澳門經濟發展掀開新的篇章。 [責任編輯 劉景松]《粵港澳自貿區方案已上報國務院 範圍將超上海》,《上海證券報》,新浪財經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1224/013117726006.shtml。
  • 3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回歸十五年來,澳門經濟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國際知名度日益提升。2013年,澳門的 GDP為 4,134.7億澳門元,人均 GDP為 8.7萬美元,分別約為 1999年的 8.4倍和 6倍。遊客人數、博彩規模、勞動巿場大幅擴大,為澳門帶來蓬勃的生機。財政盈餘充裕,居民的各項保障和福利大幅提升。然而,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亦帶來了通脹高企、樓價脫離居民承受力、旅遊承載力不勝負荷等嚴峻問題。[關鍵詞 ] 澳門 經濟 旅遊 博彩 民生福利一、龍頭產業實現飛躍式發展(一)“自由行”帶動旅客增長四倍在 2003年推出的內地居民“自由行”政策推動下,澳門的旅客人數大幅上升,於 2006年首次突破2,000萬人次,2008年雖受全球金融海嘯影響,旅客人數有所回落,但後來卻節節攀升,至 2013年,全年的入境旅客人數已高達 2,932.5萬人次,是回歸前的四倍(圖 1)。圖 1 1999 至 2013 年訪澳旅客人數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經濟發展 五年的觀察與思考柳智毅作者簡介︰柳智毅,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研究總監、經濟學博士。‧ 紀 念 澳 門 回 歸 十 五 周 年 ‧
  • 35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目前,訪澳旅客最多的三個市場,依次分別為內地、香港和臺灣,約佔所有旅客的 90%。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 2013年全年旅客總消費達 595億澳門元(下同),較 2012年的 523億元增加了 14%;2013年全年旅客人均消費為 2,030元,較 2012年增加了 9%;留宿旅客人均消費為 3,475元,不留宿旅客為 662元,按年升幅為 8%及 13%(圖 2)。圖 2 1999 至 2013 年訪澳旅客人均消費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二)博彩業規模及毛收入激增自1960年代初起,澳葡政府稅收半數來自博彩業,這個比率一直穩定維持至1990年代末。1998年,政府收入的 44.5%來自博彩稅。 1999年這個比率下降了 9.1%。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藉着發出博彩業牌照,打破了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壟斷局面。2002年,特區政府通過公開競投,向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澳博)、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和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此公司已被收購,現屬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發出三個博彩經營權牌照。後來,三家公司通過轉批形式,分別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超濠)和新濠博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濠博亞)發出博彩經營權牌照,此舉擴大了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局面,並大大提升政府稅收。2002年迄今,澳門博彩業的毛收入逐年攀升, 2013年的博彩毛收入為 3,618.7億元,是2002年 235億的 15倍(圖 3)。目前,澳門共有“三正三副”6個賭牌。直至 2014年第一季度,“三正三副”6間公司共有賭場 35間,其中澳博 20間、銀河 6間、金沙 4間、永利 1間、新濠博亞 3間和美高梅超濠 1間。
  • 3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圖 3 2002 至 2013 年澳門博彩業毛收入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三)經濟規模與整體 G DP 急升回歸以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方針指導下,加上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澳門經濟實現了飛躍式發展,不僅快速扭轉了回歸前連續四年的負增長,並在回歸後的十多年間(1999至 2013年)錄得平均 14.9%的本地生產總值增長(以當年價格按支出法計算)。2013年本地生產總值(當年價格按支出法計算)為 4,134.7億元,約為 1999年的 8.4倍(圖 4及圖 5);從人均數據來看, 2013年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當年價格按支出法計算)為 8.7萬美元,亦約為 1999年的 6倍(圖 6),回歸後澳門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在區域經濟體系中,其戰略地位也大大提升。圖 4 1999 至 2013 年以當年價格按支出法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圖
  • 37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圖 5 2001 至 2013 年澳門地區本地生產總值及實際增長率變化圖圖 6 1999 至 2013 年以當年價格按支出法計算的人均本地生產總值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回歸後,經濟開始復甦, 2000年經濟增長了 5.7%,並於 2001年恢復並超過回歸前的最高水平(1995年)。不過回歸後澳門經濟的發展也非一帆風順,回歸初期經濟仍然延續着回歸前的弱勢,並於經濟谷底徘徊。因此,特區政府初期提出了“固本培元,穩健發展”的施政方針;在2002年博彩專營權開放後,特區政府又審時度勢地制定了“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政策,引入適度開放與競爭的新政策,吸引了大量海外資金,以參與和開拓博彩旅遊市場。 2003年的“非典”事件過後,澳門經濟正式出現大躍進。2004年第一間外資賭場的開業,標誌着澳門經濟進入超速增長階段,不僅成功走出低谷,並實圖5數據以環比物量(2011年)按支出法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衹有2001年之後的數據。
  • 3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現了數年的高速增長。2008年,由於環球經濟盛極而衰,美國次按問題引發全球金融海嘯,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陸續浮現,此時全球經濟形勢急轉直下,發達經濟體系步入衰退,新興市場經濟增速放緩,澳門經濟雖然在2008年上半年延續了數年來的高速增長趨勢,但下半年隨着外圍形勢動盪和內部政策調控,經濟增長放緩,旅遊博彩、房地產等主要行業進入了為期約一年的短暫調整期。2009年後,澳門經濟先抑後揚,2009年中旬以後,在博彩收入大幅增長的帶動下,經濟再次快速復甦,重返經濟增長的高速態勢,其勢頭至今仍方興未艾。(四)勞動力市場擴大和就業人口增加隨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澳門的勞動人口和就業人口總量也同時不斷上升。勞動力人口從1999年的 20.94萬人增加至 2014年第一季度的 38.42萬人,增幅達 83.5%;就業人口也從 1999年的19.61萬人增加至2014年第一季度的37.79萬人,增幅達92.7%。同時,勞動力參與率也逐漸增長,從回歸初期的約 65% ,上升到 2013 年的 72.7% 。失業率則從回歸初期的 6.3% 至6.8%,下降到 2013年的 1.8%, 2014年第一季更下降到 1.7%;就業不足率從回歸初期的約3%,下降到 2013年的 0.6%, 2014年第一季更下降到 0.4%。在經濟學理論而言,此已屬於全民就業。因此,在本地需求的強勁支持下,短期內澳門的人力資源需求將會持續緊張(表1)。澳門的經濟突飛猛進,在本地勞動潛能不足的情況下,就業居民的收入中位數持續上升,整體就業人口的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從 1999年的 4,920元上升至 2014年第一季的 13,000元。由於本地人力資源數量嚴重不足,而且在數量和素質上不能配合博彩產業及其他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澳門唯有依賴輸入外勞,以應付經濟發展的需求。外地僱員數量由1999年的32,183人增加至 2013年底的 137,838人,進入 2014年第一季度,外地僱員人數更多達 145,692人,是回歸初期的 4.5倍、 2002年的 6.2倍。表 1 澳門人力資源相關數據 指標 勞動力 勞動參 就業 失業 就業不 失業率 收入 外僱人口 與率 人口 人口 足率 中位數 數量 年份 千人 % 千人 千人 % % 澳門元 人1999 209.4 65.5 196.1 13.2 1.3 6.3 4,920 32,1832000 209.5 64.3 195.3 14.2 3.0 6.8 4,822 27,2212001 219.0 65.0 205.0 14.0 3.6 6.4 4,658 25,9252002 218.6 62.6 204.9 13.7 3.4 6.3 4,672 23,4602003 218.5 61.2 205.4 13.1 2.7 6.0 4,801 24,9702004 230.3 62.2 219.1 11.2 1.9 4.9 5,167 27,7362005 247.7 63.4 237.5 10.3 1.4 4.1 5,773 39,4112006 274.6 65.7 264.2 10.4 1.0 3.8 7,000 64,6732007 302.8 68.6 293.0 9.8 1.1 3.2 8,000 85,2072008 327.0 70.7 317.1 9.9 1.6 3.0 8,000 92,1612009 323.4 72.3 311.9 11.4 1.8 3.5 8,500 74,9052010 323.9 72.0 314.8 9.2 1.7 2.8 9,000 75,8132011 336.3 72.5 327.6 8.7 1.1 2.6 10,000 94,0282012 350.2 72.4 343.2 6.9 0.8 2.0 11,300 110,5522013 367.8 72.7 361.0 6.7 0.6 1.8 12,000 137,8382014 384.2 73.3 377.9 6.4 0.4 1.7 13,000 145,692(1 - 3 月)(1 - 3 月)(1 - 3 月)(1 - 3 月)(1 - 3 月)(1 - 3 月)(1 - 3 月) (3 月)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
  • 39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二、民生福利顯著改善(一)財政盈餘持續增加澳門一向奉行平衡預算政策。為求收支平衡、避免債務,政府在制訂每一年度的預算案時,均以“量入為出”為宗旨,預算總支出不能大於預算總收入,因此,在收支平衡的原則下,博彩業的高速發展為澳門財政儲備累積了穩健的基礎。 2000年,澳門的財政盈餘僅有 3.2億元,佔當年GDP的0.65%,衹實現基本的收支平衡。隨着經濟的強勁增長,政府收入的增長速度顯著地高於政府支出,財政盈餘逐年擴大, GDP比重由 2000年的 0.65%提升至 2013年的 23.3%;2013年,財政盈餘高達 962.5億元,博彩稅收入佔政府財政收入的 86.4%, 2000至 2013年,累積財政盈餘已超過 4,000億元。澳門財政局的資料顯示, 2014年 1至 4月的公共財政收入為570億元,按年增長 17%;博彩稅收 484億元,增幅 19.2%;期內公共開支 109億元,增加18.7%;2014年 1至 4月財政盈餘 461億元,增幅 16.6%,並已達預算盈餘的 72%(表 2)。表 2 澳門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和財政盈餘積累(2000 至 2013 年)億 澳門元年份 博彩稅總收入 總支出 財政盈餘 博彩稅收佔(A) (B) (C=A-B) 政府財政收入比例(%)2000 56.5 153.4 150.2 3.2 36.82001 62.9 156.4 152.2 4.2 40.22002 77.7 152.3 134.9 17.4 51.02003 105.8 183.7 157.1 26.6 57.62004 152.4 238.6 177.0 61.6 63.82005 173.2 282.0 211.8 70.2 61.42006 207.5 371.9 273.5 98.4 55.82007 319.2 537.1 233.5 303.6 59.42008 432.1 576.3 285.4 290.9 69.42009 457.0 576.4 338.2 238.2 65.42010 687.8 796.4 377.6 418.8 77.72011 996.6 1,127.4 489.8 637.4 81.02012 1,133.8 1,449.9 540.1 909.8 78.22013 1,343.8 1,555.1 592.5 962.5 86.4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 2 0 0 0 至 2 0 1 3 年《統計年鑑》。(二)民生福利不斷改善最低維生指數累積調升182.3% 在豐富的財政盈餘支持下,各項民生福利不斷改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特區政府對弱勢社群、貧困家庭的投入和支持,以紓緩通貨膨脹和持續上升的生活壓力。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已多次調升最低維生指數(表 3), 2006年 4月,按家庭成員計算, 1至 2人家庭增加了 300元, 4至 5人家庭增加了 400元, 5人或以上家庭增加了 500元,平均增幅為 10.1%; 2007年 4月,最低維生指數再次調升,平均增幅達至 25%; 2008和2012年,同一年內調升最低維生指數兩次。在回歸以來的十多年間,以一人家團為例,由2000年的 1,300元調升至 2014年的 3,670元,累積調升達 182.3%。《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2006》,第6頁,http://www.ias.gov.mo/wp-content/themes/ias/tw/stat/rept2006/index.htm。《社會工作局工作報告2007》,第6頁,http://www.ias.gov.mo/wp-content/themes/ias/tw/stat/rept2007/index.htm。
  • 4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針對部分低收入、未符合領取援助金條件、但生活仍有一定壓力的家庭,政府透過每年兩次的“三類弱勢家庭特別生活津貼”,以及 2009年開展的“短期食物補助計劃”,協助有需要家庭紓解生活困難。表 3 2008 至 2014 年澳門最低維生指數的變化 (澳門元) 家團人數年份 月份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 7 人8 人或以上2000 — 1,300 2,470 3,510 4,420 5,200 5,850 6,500 7,150*2006 4 月 1,600 2,770 3,910 4,820 5,700 6,350 7,000 7,6502007 4 月 2,000 3,470 4,890 6,030 7,130 7,940 8,750 9,5702008 1 月 2,400 4,160 5,870 7,240 8,560 9,530 10,500 11,4802008 11月 2,640 4,580 6,460 7,970 9,420 10,490 11,550 12,6302011 4 月 3,000 5,210 7,340 9,060 10,710 11,920 13,130 14,3502012 1 月 3,200 5,920 8,160 9,920 11,200 12,480 13,760 15,0402012 7 月 3,360 6,200 8,550 10,390 11,730 13,070 14,410 15,7502013 1 月 3,450 6,360 8,770 10,660 12,030 13,410 14,780 16,1502014 1 月 3,670 6,760 9,320 11,330 12,780 14,250 15,710 17,160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敬老金由1,200元逐步調升至6,600元 澳門經濟高速發展,引發通脹持續高企,不少長者生活困難,在數度調升最低維生指數的同時,為體現對長者的關懷及照顧,弘揚敬老美德,特區政府在民間機構的協助下,於2005年開始向65歲或以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每年1,200元的敬老金,並逐步調升至 2014年的 6,600元。社會房屋租金豁免及社屋輪候家團臨時補助  為紓緩弱勢社群因面對通脹而增加的經濟壓力,特區政府於 2011年開始豁免全體社屋租戶租金,此項措施延續至今,涉及超過 8,000多戶租住家團。此外,特區政府亦推出《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為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中的已獲接納家團提供補助,符合此計劃的 1至 2人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 1,450元,3人或以上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 2,200元。公交及電費補貼 自 2008年起,特區政府實施了多項惠民措施,當中包括“住宅單位電費補貼計劃”,該計劃迄今已實施至第七期,每月住宅電費補貼金額,由原來 150元逐步調升至200元。為鼓勵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區政府於 2008年 7月 1日推出了公共巴士乘車費用補貼措施,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乘車優惠,餘額由政府資助。目前,在澳門乘坐公共巴士,收費一般為 2元,長者車資優惠單程票價 0.3元,學生車資優惠單程票價 1元。這兩項措施對弱勢家庭應有較明顯的效用。現金分享和“醫療補貼計劃” 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於2008 年推出 “現金分享計劃”,意在與居民分享澳門經濟發展成果,還富於民。至 2014 年,已發放了七次(表4)。回歸前和回歸後初期,家團人數最多為 15人, 9人的最低維生指數為 7,800元, 10人為 8,450元, 11人為 9,100元, 12人為 9,750元, 13人為 10,400元, 14人為 11,050元, 15人為 11,700元。社會房屋由政府興建,或由政府提供土地並委託發展商興建,完工後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租予經濟狀況薄弱或有特殊困難的澳門家庭。
  • 41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表 4 2008 至 2014 年現金分享 (澳門元)年份 永久性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2008 5,000 3,0002009 6,000 3,6002010 6,000 3,6002011 7,000 4,2002012 7,000 4,2002013 8,000 4,8002014 9,000 5,400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2009年起,特區政府為了推廣家庭醫學制度,鼓勵市民重視個人保健,加強公營醫療實體及私營醫療市場的合作,充分發揮社區醫療資源的作用,推出俗稱“醫療券”的“醫療補貼計劃”,金額由 2009年的每年 500元提升至 2013年的每年 600元,以補助居民醫療開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2007年,特區政府推出了“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以着手建立更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個方案為“雙層” 模式,所謂“雙層”,即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與“非強制性的中央公積金”這兩個層面所構成的社會保障體系,居民在退休後會得到由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 “最基本”的保障,以及由非強制性的中央公積金所提供的“較佳”和“較寬裕”的保障。2010年,新一屆特區政府把加快落實雙層式社會保障作為施政的核心,並正式啟動了中央公積金計劃,從現有財政盈餘中撥出部分金額,形成啟動資金,在每名合資格居民的帳戶內注入 1萬元,作為啓動款項,並分別於 2011、2012、 2013年向個人帳戶再注入 6,000元,而 2014年已宣佈向個人帳戶注入 7,000元。提升職業稅豁免額及退稅 在中等入息家庭方面,特區政府將個人職業稅免稅額由2007年的 9.5萬元增加到 12萬元,於 2010年由 12萬元增加到 14.4萬元,並繼續維持減免 25%的職業稅, 2012年,職業稅減免幅度進一步提高至 30%,即月收入超過 1.8萬元的在職人士纔需要繳稅。其他稅費減免方面,免收房屋稅首3,500元稅款,所得補充稅可課稅年收益豁免額由3.2萬元增至 20萬元。首次置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獲豁免首 300萬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等。三、發展中的主要問題雖然相當多的民生福利得到改善,但在急速的經濟增長過程中,也衍生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消費物價高企不下、樓價升幅驚人、旅遊承載力面臨瓶頸等。(一)消費物價高企不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指出,“惡性通貨膨脹對一個國家的損害比一場大規模戰爭更加嚴重,它在摧毀一種現在體制方面比戰爭更有效”。國際上普遍認為,消費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的升幅超過 5%,將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在賭權開放後,從第一所外資博企正式入駐澳門的2004年至2013年間,消費物價指數每年的升幅平均達到 5%,而近數年平均已超出 5%, 2013年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按年上升了5.5%(123.48),升幅主要由外出用膳收費、蔬菜價格和住屋租金帶動。
  • 4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本地通脹持續,物價不斷上漲,導致百物騰貴,直接削弱澳門人的購買力,實際生活水平也隨之而下降,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勢群體,高通脹率已成為日常民生的熱點議題之一(圖 7)。圖 7 1999 至 2013 年澳門通脹率走勢圖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二)房價升幅驚人回歸後,澳門樓價升幅驚人,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1999年,澳門房價為每平方米4,000至 5,000元,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 2013年全澳整體住宅實用面積的平均成交價已達每平方米 81,811元,對比 2012年的每平方米 57,362元,一年間的升幅已高達 42.6%。2014年第一季全澳房價,每平方米已接近 9萬元,個別地區和新樓盤,價格每平方米更超過 10萬元 (表 5),多年來樓價升幅非常驚人,遠遠超出了一般居民的承擔能力。表 5 2004 至 2013 年樓宇單位買賣平均成交價(住宅)每平方米 澳門元澳門半島 仔年 份 全 澳黑沙環 高士德新 口外港新填 海洋及仔整 體 新填海 及雅廉岸 區海區及南灣 整 體 小潭山中心區路 環區 訪 區 湖填海區 區2 0 0 4 8 ,259 7 ,605 9 ,135 5 ,857 11 ,4 71 13 ,0 93 9 ,733 10 ,8 92 9 ,611 8 ,5342 0 0 5 11 ,6 21 9 ,770 14 ,5 74 8 ,380 14 ,2 01 18 ,0 71 15 ,6 15 16 ,3 16 15 ,6 94 14 ,2 872 0 0 6 13 ,8 81 13 ,2 78 13 ,3 20 8 ,744 14 ,8 86 47 ,1 40 15 ,7 24 14 ,4 45 16 ,2 61 14 ,0 182 0 0 7 20 ,7 29 18 ,7 40 26 ,4 98 12 ,5 28 15 ,4 79 45 ,7 99 25 ,1 47 19 ,3 31 23 ,8 28 15 ,7 072 0 0 8 23 ,3 16 21 ,8 15 31 ,7 16 19 ,3 92 17 ,4 17 36 ,7 30 27 ,9 04 21 ,5 70 26 ,7 76 20 ,5 272 0 0 9 23 ,2 35 22 ,8 03 26 ,6 21 20 ,9 06 18 ,0 30 49 ,2 71 24 ,6 81 25 ,0 50 24 ,4 72 18 ,3 602 0 1 0 31 ,0 16 28 ,3 40 33 ,5 38 26 ,7 64 20 ,2 77 54 ,4 02 33 ,2 78 29 ,5 27 34 ,1 22 60 ,7 692 0 1 1 41 ,4 33 39 ,5 99 46 ,8 52 33 ,7 37 30 ,0 45 71 ,2 20 40 ,3 32 42 ,9 35 37 ,7 83 68 ,9 912 0 1 2 57 ,3 62 52 ,5 73 69 ,5 42 46 ,0 17 38 ,2 37 78 ,9 24 64 ,4 94 46 ,9 66 60 ,5 56 80 ,9 812 0 1 3 81 ,8 11 79 ,7 70 1 0 0 , 0 6 2 56 ,3 93 55 ,6 77 1 1 0 , 9 7 1 82 ,0 22 59 ,2 50 83 ,4 11 1 0 2 , 2 7 32 0 1 4第一季88 ,9 58 82 ,5 93 1 0 1 , 6 4 1 66 ,3 16 67 ,6 61 1 2 6 , 5 8 4 1 0 0 , 1 4 8 79 ,9 25 1 1 0 , 1 6 1 1 0 7 , 6 7 0資料來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數據可提供之年份為 2 0 0 4 年至 2 0 1 4 年)。
  • 43澳門經濟發展十五年的觀察與思考(三)旅遊承載力面臨瓶頸近年本澳街頭多處地方人頭湧湧,旅客擠壓小城的景象時有發生,同時也暴露了澳門旅遊承載力的“瓶頸”問題。不少本地居民批評旅客過多,對路面交通、零售物價、餐飲消費、生活空間等都帶來嚴重的負擔,影響正常生活。旅客雖然可以帶動經濟發展,但在衹有30平方公里的澳門,過多的旅客也帶來了人滿之患。此外,鄰近地區出現的反旅客遊行,每年自由行人數上限和引入遊客入境稅的言論,某種程度上反應了該地區確實已對遊客厭煩,甚至出現對立情緒,澳門作為世界旅遊城市,必須以此為鑑,作出科學分析、統籌安排和合理佈局,以增強旅遊承載力,積極改善民生問題,防患於未然。四、結語六大博彩公司在路氹的投資項目現正如火如荼地進行,它們包括︰澳博路氹綜合娛樂場渡假村項目、美高梅、銀河娛樂第二期、永利路氹城計劃、新濠星麗門項目、金沙威尼斯人的“巴黎人”綜合渡假村項目。六大公司在路氹的投資總金額接近 2,000億元,全部預計於 2016至 2017年陸續落成,在列強爭雄之下,路氹城區勢必成為澳門博彩業的新重心。此外,國務院在2011年11月正式批覆特區政府填海造地350公頃,分五部分進行規劃,再加上輕軌等大型工程的進行,澳門未來三年應會進入回歸以來的第二波大興土木建設時期。因此,澳門經濟將會繼續保持強勁的增長,各行業都能維持較快和平穩的發展。然而,與此同時帶來的消費物價、房價、人力資源需求緊張等問題,也將持續對本地居民造成困擾。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指出,當2016、2017年路氹城區的所有項目陸續落成營業後,將至少有七至八年時間,不再有大型經濟產業項目建設,將逐步優化和控制博彩業的發展。因此,預期第四屆特區政府初期,經濟領域方面仍可保持較快而穩定的增長,但進入2016和2017年後,可能會進入適應和整固期。澳門作為一個外向型的經濟體,隨着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外圍環境對澳門的影響將越來越深遠。 IMF在 2014年 4月發佈的《世界經濟展望》中指出,全球經濟活動總體上將會加強,並預計在2014至2015年得到進一步改善,先進經濟體系會走出“大衰退”,並逐步復甦,並且將以美國的增長最為強勁,預料在2015年中旬會開始加息,歐元區也將步入正增長階段。在先進經濟體系投資回報改善的前景下,投資者對新興市場風險的看法可能會變得不那麼樂觀,再加上亞太地區地緣政治風險重新浮現,內地宏觀經濟增速相對放緩,許多新興市場經濟體的經濟活動令人失望,可能出現資本流動逆轉,對外向型的澳門經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4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在可預見的將來,博彩業依然是澳門的龍頭產業,保持博彩業的健康平穩發展是澳門社會繁榮穩定的前提。澳門社會現實的選擇是,一方面,要積極應對博彩業帶來的負面影響,落實負責任博彩政策,支持本地居民的職業發展,讓居民從博彩業的繁榮中獲得更大收益;另一方面,在應對一業獨大之潛在風險上,積極管理龐大的政府盈餘,在經濟適度多元化上堅持量力而為,支持具長遠經濟效益的旅遊休閒相關產業的發展,致力於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關鍵詞 ] 博彩 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博彩管理體制 負責任博彩博彩活動在澳門開埠之初就已存在, 1847 年澳葡政府正式將博彩合法化。澳門常被稱為“東方蒙地卡羅”,後又稱為“東方拉斯維加斯”,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時澳門的博彩業規模比較小,知名度比蒙地卡羅、拉斯維加斯都低。回歸之前的1998年,澳門的博彩收入僅相當於拉斯維加斯的 41% , 2006 年超過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 2007 年超過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和老城區),成為世界最大的賭城, 2008 年澳門的博彩毛收入超過內華達州所有地區的博彩毛收入(包括拉斯維加斯、雷諾等地)。 2013年澳門博彩毛收入達到創紀錄的 3,619億澳門元, 約為同期拉斯維加斯的 6.5 倍, 而蒙地卡羅 2011/2012 財政年度(最新數據)的博彩毛收入為1.72億歐元, 僅為澳門的0.5%。毫不誇張地說,澳門已經取代拉斯維加斯成了世界頂級賭場所在地。回歸 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黃貴海 作者簡介︰黃貴海,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金融學博士。曾忠祿:《全球賭場掃描:現狀與趨勢》,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0年,第 19頁。數據來源:http://www.dicj.gov.mo/web/cn/information/index.html,2014年4月28日。Schwartz, David G., Nevada Gaming Revenues, 1984—2013: Calendar Year Results for Selected Reporting Areas,Las Vegas: Center for Gaming Research, University Libraries, University of Nevada Las Vegas, 2014.Gambling Compliance, Monaco, 2012.Thompson, William N.︰《三城記:澳門發展旅遊產業對策研究》,《博彩與旅遊休閒研究》(澳門)2013年第 1期,第 120─ 136頁。‧ 紀 念 澳 門 回 歸 十 五 周 年 ‧
  • 45回歸十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回歸以來,博彩業為澳門吸引了巨額的資金、為社會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為政府帶來了驚人的財政收入。但博彩業的繁榮也衍生出病態賭博、博彩犯罪、市民收入差距拉大等系列問題。特區政府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公司的承批及轉承批合同將分別於 2020 年(澳博、美高梅)、 2022年(永利、銀河、威尼斯人、新濠博亞)到期,政府將於 2015年對博彩管理體制進行中期檢討。如何繼往開來,保持博彩業健康持續發展關乎“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社會的穩定與繁榮。在借鑒相關文獻的基礎上,筆者結合中期檢討相關的熱點問題,就澳門博彩業在過去十五年的發展歷程做一個簡要的回顧,並就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和未來前景進行分析。一、回歸以來博彩業的發展歷程與成就回歸前,由於受亞洲金融危機、社會治安欠佳等因素的影響,澳門經濟持續下滑,1996─1999年本地生產總值連續四年負增長。 1999年本地生產總值僅為 491億元(澳門元,下同),人均 GDP11.2 萬元。 1999 年失業率高達 6.4% 。居民收入下降, 1999 年就業人口月工作收入比 1996 年還低,住戶每月平均收入 1998/1999 年比 1993/1994 年下降約 1.8% 。澳葡政府移交給特區政府的財政結餘衹有 20 餘億元,全年博彩毛收入為 140 億元。回歸之初,特區政府確立了“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經濟發展策略。 2001年 8月立法會通過開放博彩業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 號法律),就批給制度、經營條件、競投及承批公司的經營模式、股東與管理人員資格、博彩稅率等主要問題作出規範。 2002 年 2 月,特區政府從 21 家競標企業中選出了三家企業: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澳博”)、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河”)、以及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利”)。 2002 年 12 月特區政府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批准與銀河聯合投標的美國威尼斯人集團作為獲“轉批給”獨立經營賭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威尼斯人”),隨後澳博和永利分別獲許轉批給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高梅”)、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濠博亞”),最終形成了六家博企爭雄的局面,通常中標的三家企業之博彩專營權稱為三張正牌, 另外三家轉批給獲得博彩專營權稱為三張副牌。賭權開放引入了競爭,促進了博彩業的快速發展。在衹有3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六家博彩公司,每家公司可以開設多個賭場,還可以和不同的博彩中介人合作,為賭客提供具差異化的博彩娛樂服務。至此,澳門的博彩市場在短短的幾年間就從壟斷走向了競爭。賭權開放直接吸引了本文所有澳門經濟數據除另有說明外,均來自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default.aspx,2014年4月 15日。張作文:《走自己的路──關於澳門經濟未來發展的幾個方向性問題》,《“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09年第1期,第 158─ 163頁。何厚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www.gov.mo, 2000年。王五一:《繁榮與矛盾︰澳門賭權開放十周年回望》,《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2年第4期,第108─117頁。
  • 4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來自國外、香港的資金,競爭的壓力也促使本地博企經營理念的提升,促使澳門的新建賭場順應了追求綜合體驗的顧客需求,摒棄了傳統的單一賭場概念, 結果是幾乎所有新建的大型賭場都採用綜合渡假村模式,這些渡假村式賭場酒店擁有賭場、餐飲、酒店、購物、水療、休閒、表演、會展設施外,還有各具特色的非博彩亮點,如新葡京耀眼的工藝傑作展覽,十六浦米高積遜珍品廊,銀河渡假城的空中衝浪池、人造沙灘,新濠天地的水舞間、虛擬水族館,新濠鋒天際泳池,美高梅的天幕廣場,威尼斯人的人造天空、運河,金沙城中心的美國夢工廠動畫駐場表演,永利表演湖、吉祥樹等,不一而足。這些亮點已經成為旅客津津樂道的話題,實實在在地促進了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博彩業的大發展造就了回歸後澳門的經濟繁榮。 2013 年澳門博彩毛收入高達 3,619 億元,與 1999 年 140 億元相比,增長了近 25 倍,即在回歸後 14 年的時間裡年均增長 26.2%(幾何平均數,下同)。同期本地生產總值從471億元增長到4,135億元,年均增長16.4%;人均GDP從117,620 元,上升到 697,502 元,年均增長 13.6% 。失業率從 6.4% 下降至 1.8%。政府財政儲備更從回歸時的 20 億元上升到 2013 年 9 月底的 2,400 億元。 回歸以來,博彩業的大發展直接帶動了經濟高速增長、失業率迅速下降、居民安居樂業的良好局面,因此而積累的巨額財政盈餘為特區政府應對未來的風險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博彩業作為澳門的龍頭支柱產業,引入外資有利有弊,但總體而言利大於弊。美國拉斯維加斯金沙、永利、美高梅在澳門賭場、酒店及相關旅遊娛樂設施的巨額投資,為澳門建設了世界一流的酒店、會展、博彩設施,創造了就業機會和稅收,提升了澳門旅遊博彩業的整體管理水平。但博彩業是一個特殊行業,有觀點認為,內地居民來澳門博彩支援澳門的發展是可以接受的,但質疑國內賭資通過澳門流入美國人口袋的合理性,“有關大陸賭資流向澳門,流進美國人腰包的民間抱怨之聲不斷見諸媒體”。 還有學者提出要警惕美國資本通過投資左右澳門政局的風險。筆者認為,外資壟斷澳門博彩業的風險是可控的。按照傳統的分類方法,六家持牌公司中,澳博為本地資本,銀河屬於港資,永利、威尼斯人屬於美資,美高梅為本地和美國公司合資,新濠博亞為本地和澳洲公司合資。可以說,三分之二賭牌(四張)由港澳資金持有,也可以說三分之二賭牌由外資持有。實際上,這些美國公司、澳洲公司都是當地的上市公司,而且六家持牌公司的控股公司都已經在香港上市,新濠博亞更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市場和香港雙重上市,金沙中國、銀河娛樂更成為知名的恒生指數成份股。上市沒有改變原有的實際控股股東的地位,但上市不僅為這些公司在澳門的大型渡假酒店、娛樂場的投資籌集了資金,讓港澳以及國際證券投資者有機會分享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收益,而且有助於構建更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澳門博彩業的曾忠祿:《澳門博彩業:機遇與挑戰》,《澳門理工學報》(澳門), 2008年第 1期,第 10─ 18頁。數據來源:http://big5.chinanews.com:89/ga/2013/10-31/5449061.shtml,2014年4月29日查閱。黃貴海:《阿拉斯加州永久基金對澳門管理財政儲備的啟示》,《澳門公共行政雜誌》(澳門)2010年第 1期,第 69─ 79頁。王五一:《繁榮與矛盾︰澳門賭權開放十周年回望》,《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2年第4期,第108─117頁。劉伯龍:《美國在澳門的博彩業投資分析》,《國際經濟評論》(北京)2008年第 7─ 8期,第 61─ 62頁。
  • 47回歸十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整體形象。雖然澳門的博彩業最受關注的是賭場博彩,實際上,在賭場博彩以外,澳門的博彩活動還包括賽馬、賽狗、“白鴿票”和近年興起的足球博彩及籃球博彩。目前,其他博彩活動皆採取專營合約的形式,由不同的公司經營。賽馬由澳門賽馬會有限公司經營,2008年至2013年每年的賽馬毛收入在3.5億至5.0億元之間,多年來一直虧損,賬面累積虧損近40億元。賽狗由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2008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賽狗毛收入在 1.8 億至 3.4 億之間,雖然毛收入較賽馬少,但運營成本也低,仍能維持盈利。中式彩票即白鴿票由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經營,2008至2013年間每年的毛收入僅五六百萬元,呈虧損狀態。足球博彩(1998年推出)及籃球博彩(2000年推出)由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經營,近年每年的毛收入在3至5億元之間,大致呈逐年遞升趨勢。 與賭場博彩相比,這些非賭場博彩的規模小,2013年來自非賭場博彩的毛收入約11 億元,僅為 3,619 億博彩毛收入的 0.3% ,其中足球博彩 4.19 億元,賽馬 3.65 億元,賽狗1.78億元,籃球博彩1.5億元,中式彩票500萬元。 這些公司都由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STDM)所控股或持有,雖然與賭場博彩相比規模很小,但仍是澳門博彩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而言,足球博彩、籃球博彩毛收入近年呈穩步上升的趨勢,有較大的發展空間。二、博彩業繁榮的負面影響及應對博彩業的發展創造了大量投資、就業機會,為政府帶來了巨額稅收,但博彩業作為一個特殊行業,有其負面性,這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病態賭博問題, 二是社會治安與博彩相關的犯罪問題。此外,博彩業的快速發展沒能同等地惠及不同階層的居民,也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在應對病態賭博問題上,澳門初步建立了病態賭博的預防、治療與研究相結合的負責任博彩政策體系。作為一種產業,博彩業之所以在世界很多地方得以合法化,緣於這樣一個認識:絕大部分賭客僅僅將博彩作為一個消費性的娛樂活動。整體而言,博彩給社會帶來的收益高於成本,但少部分賭客可能會沉溺於賭博,給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嚴重傷害,保守估計2%的本地成年居民可能是問題賭徒或病態賭徒。 長期以來,在有識之士和社會的共同呼籲下,政府認識到應對沉溺賭博的迫切性,加強博彩業管理,逐步推出了比較完善的負責任博彩政策。2004年威尼斯人、銀河首間旗下賭場相繼開業,同年 11 月 23 日,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 200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正式提出“將投放足夠的資源,預防病態賭博現象的蔓延,推動博彩產業的健康發展”。 2007年施政報告進一步明確了針對問題賭博的施政重點,即“政府高度重視病態賭博及其連帶問題,相關部門將加強施政力度,引入專業的力量,並與民間緊密合作,積極予以妥善的這些非賭場博彩規模及經營結果數據來自各專營公司在特區政府公報刊登的年報。數據來源:http://www.dicj.gov.mo/web/cn/information/index.html, 2014年4月28日。黃貴海:《個人博彩行為與家庭關係研究報告》,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理工學院, 2012年。
  • 4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應對,推進預防和治療工作的社區化”。2008年施政報告指出博彩業的社會成本包括兩類:“一類是問題賭博,另一類是部份青少年的價值迷失。”2009 年施政報告提出“參照國際標準,研究制訂有關‘負責任賭博’的指引”。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在 2010 年施政報告強調“加大力度防治病態賭博和問題賭博,致力推動負責任博彩”。 2011 年施政報告中強調“進一步減少問題賭博對居民的影響,繼續深化針對問題賭博的各項服務”。目前,落實負責任博彩政策已經成為政府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分別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社工局、教青局等部門執行。2013年、2014年施政重點之社會文化範疇、經濟財政範疇多處提到如何落實負責任博彩政策,有效防治問題賭博。特區政府已經在青少年教育、公眾宣傳、博企監管、病態賭博預防、治療等方面構建了比較完善的負責任博彩政策體系。有研究發現,本地居民博彩參與率和問題賭博流行率都有所下降,也證實了負責任博彩政策初見成效。當然,與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等負責任博彩政策比較成熟的國家相比,澳門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回歸以來,澳門治安環境大幅改善,但隨着博彩業的發展,與博彩相關的犯罪問題亦不斷出現。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在2001年施政報告中明確指出︰“回歸之前,澳門的治安狀況較為嚴峻,相當部分的外來投資者和旅客對澳門裹足不前, 既影響了經濟的發展,亦打擊了市民對前途的信心。”回歸後,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加強打擊犯罪,罪案發生數從 1999年的 9,262 件下降到 2000 年的 8,925 件、 2001 年的 8,905 件。回歸後,社會治安的迅速改善為經濟發展社會繁榮創造了有利條件。 2001年之後罪案發生數雖有波動,但大致呈上升趨勢,2013 年罪案發生數高達 13,685 件,與 2001 年低點相比上升了 54% 。罪案發生數上升的原因是複雜的,是否與博彩業的發展直接相關很難確定,目前,澳門仍為世界最安全的地方之一, 但毋庸置疑,博彩業的繁榮增加了與博彩相關罪案頻發的可能性。洗黑錢犯罪往往與博彩業相聯繫。為系統地按照國際標準打擊清洗黑錢犯罪,2002年,特區政府成立了跨部門反清洗黑錢工作小組, 2006 年通過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第2/2006號),並於同年成立了金融情報辦公室,負責搜集、分析及向執法機關提供清洗黑錢犯罪和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有關資料。澳門的金融機構、賭場等都需依法對客戶進行調查,對任何可疑交易(STR)需及時向金融情報辦公室匯報。金融情報辦公室對可疑交易進行分析後將懷疑清洗黑錢犯罪的活動向檢察院舉報。據 2007 ─ 2012 歷年《金融情報辦公室年報》, STR 數量從 2007 年的 725 份上升到 2012 年的 1,840 份(詳見表 1)。 2012 年 STR 舉報的 72.2% 來自博彩業,共1,328份;27.7%來自金融業,共510份。2012年金融情報公室向檢察院舉報的STR合共 166 宗。黃貴海:《個人博彩行為與家庭關係研究報告》,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理工學院, 2012年。新聞報導:《人民特稿:由亂到治──澳門社會治安掃描》, http://www.people.com.cn/BIG5/shizheng/1025/3000568.html, 2014年 4月 30日。新聞報導:《澳門治安的故事:從人心惶惶到安居樂業》, 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09-12/13/content_12640736.htm, 2014年 4月 28日。金融情報辦公室:《金融情報辦公室年報 2012》, 2013年, http://www.gif.gov.mo/web1/cn_replications.html。
  • 49回歸十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表 1 金融情報辦公室收到的可疑交易(STR)報告數量變動趨勢簡表年度 STR數量 增長幅度2006 5412007 725 34%2008 838 16%2009 1,156 38%2010 1,220 6%2011 1,563 28%2012 1,840 18%資料來源:歷年《金融情報辦公室年報》, http://www.gif.gov.mo/web1/cn_replications.html 。另外,博彩業高速增長帶動了澳門經濟的高速發展,但相對而言,工薪階層收入增長速度遠低於經濟增長速度,更低於博彩毛收入的增長速度。1999年至2013年澳門居民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從 4,920 澳門元上升到 12,000 澳門元,年增長 6.6% ,比 13.6% 的經濟增長率低 7% ,更比26.2%的博彩毛收入增長率低19.6%。同期綜合物價指數從85.32點上升至2013年的123.48點,上升了44.7%,扣除價格變動後的工作收入中位數年均增長3.8%。與工資中位數的緩慢上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房地產價格的飛漲。全澳住宅類樓宇單位買賣平均價從2004年每平方米8,259元上升到 2013 年 81,811 元,十年時間上漲近 10 倍,年均增長 17.8% ,讓仍未置業的青年、家庭產生住房焦慮,深感沒有充分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普通工薪階層收入增長速度低,收入差距拉大不僅是澳門的問題,也是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問題, 但由此可能引起的社會問題值得重視。  三、博彩業發展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第一,長期上看,澳門博彩業面臨多方面的競爭,包括網絡博彩的競爭和周邊賭場的競爭。網絡博彩隨着互聯網的普及而發展,雖然面臨着法律、隱私、支付等風險,但依然是博彩業發展最快的一個領域(KPMG 2010)。 儘管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禁止網絡博彩,但據H2 GamblingCapital估計,2012年美國以外體育博彩、撲克、賭場、賓果等四類產品的網絡博彩總收入達253億歐元,與上一年相比增長了 7% ,並估計 2015 年網絡博彩總收入會達到 312 億歐元,年增長率 7.3% ,遠高於世界 GDP 的增速。 另根據彭博社資料,目前已經上市的網絡博彩公司約 30家。 儘管目前網絡博彩和傳統的賭場博彩間的關係研究不多,但PWC認為,一站式綜合渡假村式賭場和網絡博彩可能具互補關係,而不是競爭關係。 儘管如此,網絡博彩對傳統賭場的影這方面的文獻很多,比如近期出版的《21世紀資本》(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omas Piketty),見新聞報導:名家觀點雜談《新資本論》,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640076.shtml,2014年4月30日。KPMG: “Online Gaming: A Gambler Or a Sure Bet?”, http://www.kpmginstitutes.com/global-enterprise-institute/insights/2010/online-gambling.aspx, 2010.資料來源:http://www.bwinparty.com, 2014年 4月 15日。資料來源:http://www.bloomberg.com,2014年3月31日。PwC: “Global Gaming Outlook: The Casino and Online Gaming Market to 2015”, 2011.
  • 5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響仍不可忽視,應密切關注網絡博彩的技術、法律、市場的發展及其對傳統博彩產業的影響。首先,從拉斯維加斯近年的發展可以側面瞭解周邊賭場對澳門博彩業造成的威脅。拉斯維加斯過去幾年的博彩收益在下降, 眾多學者都將原因歸結為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但不可否認的是,1988年起鄰近的加利福尼亞州印第安賭場的蓬勃發展也嚴重影響了拉斯維加斯的賭場生意。 目前,加利福尼亞州已擁有60間印第安賭場,2012年財政年度,這些印第安賭場的博彩毛收入達 70 億美元, 超過了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62 億美元)。 與拉斯維加斯類似,澳門也面臨周邊賭場的競爭威脅:新加坡、韓國、菲律賓、越南、俄羅斯等地都以澳門為競爭對象,日本的賭場合法化近年來也是熱點話題。因此,澳門需與時俱進,不能用今日的博彩設施同明日周邊地區的賭場競爭。第二,抓住機遇做大做強,進一步發揮博彩業的產業集群效應。回歸以來,博彩業發展取得了驚人的增長,未來兩三年,六家博彩公司在路氹城各具特色的大型綜合渡假村項目將陸續建成,有望讓澳門博彩業再上一個新臺階。邁克爾‧波特的產業集群理論已經論證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優勢產業往往是許多家企業都集中於一個相對狹小的區域,比如,小小的瑞士有許多知名手錶廠商,佔世界出口50%的六大印刷機械公司都集中在維爾茨堡,北京中關村集中了幾千家資訊技術公司等等。產業集群的優勢主要在於獲取資訊的優勢、共用各種基礎設施、更能吸引顧客的注意等。這個發展思路也同樣適用於博彩業。 做大做強博彩業,可以進一步提高澳門作為亞洲娛樂之都的知名度和競爭力。第三,加快制度建設,借鑒國際經驗,推進負責任博彩政策的完善。負責任博彩在國際上是一個新概念,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由博彩公司提出,也指博彩公司實施的一些自我隔離申請,提供博彩遊戲的輸贏概率資訊,幫助賭客做知情決策等實踐,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但作為政府的一項公共政策,國際上三位權威學者提出的雷諾模型, 將負責任博彩界定為用來預防及減少博彩相關的潛在危害而設計的政策與實踐,通常包括旨在促進消費者保護、社區/消費者教育、問題賭博預防,以及向問題賭徒提供有效的治療等一系列干預措施。負責任博彩需要通過一系列活動、政策以實現如下目標:禁止青少年賭博,教育青少年以及大眾明瞭博彩的消費本質,向博彩消費者提供充分的資訊,幫助他們作出消費決策,告誡賭客賭博上癮的風險,並為問題賭徒及其家人提供專業的輔導支援,從而盡可能減少博彩帶來的負面影響。2013年已止跌回升。黃貴海:《美國問題賭博防治現狀及對澳門的借鑒意義》,《澳門理工學報》(澳門), 2011年第 2期,第 11─22頁。Cochran, Kevin: California, Gambling Compliance, 2014.Schwartz, David G., Nevada Gaming Revenues, 1984—2013: Calendar Year Results for Selected Reporting Areas,Las Vegas: Center for Gaming Research, University Libraries, University of Nevada Las Vegas, 2014.曾忠祿:《澳門賭場的區位分佈與市場定位》,《澳門博彩》(澳門), 2007年第 4期,第 1─ 7頁。Blaszczynski, Alex, Robert Ladouceur, and Howard J. Shaffer, “A Science-Based Framework for Responsible Gambling:The Reno Model”,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20, no. 3 (2004), pp. 301—317.
  • 51回歸十五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挑戰在制度層面,雖然特區政府已經初步建立了負責任博彩政策體系,但在推行負責任博彩政策的資源投放上還缺乏制度保證,最基本的統一求助熱線還沒有設立,很多防治計劃的成效沒有評估。長遠而言,政府有責任建立負責任博彩基金,從博彩稅收中撥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增加資源投放,從青少年教育、問題賭博預防、治療、加強博彩企業監管以及加大科學研究等多方面綜合推進負責任博彩政策的落實,減少博彩的負面影響,爭取做到不僅在博彩毛收入上位居世界第一,在問題賭博防治上也能走在前列,進而促進博彩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以及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第四,深入研究博彩營運批給制度,加強運營監管。2002年,特區政府先後與獲批給的三家博彩公司簽訂幸運博彩經營合同,其中澳博獲批給的期限為十八年(2002年 4月 1日至 2020年 3月31日),永利、銀河獲批給的期限皆為二十年(2002年6月27日至2022年 6月 26日)。美高梅、威尼斯人、新濠博亞之副牌分別從澳博、銀河、以及永利轉批給獲得的,美高梅的經營合同將於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威尼斯人、新濠博亞的經營合同將於 2022 年 6 月 26 日到期。目前的經營合同期限已經過大半,其中澳博、美高梅不到六年就到期,其他四家博彩公司也不過八年就到期。盡快開展相應檢討,科學制定合約到期後的博彩管理體制已經迫在眉睫。合約到期後應如何建立更合理的博彩管理體制,有續約、重新招標、審批制等多種不同的意見。 審批制即仿效美國內華達州的牌照管理制度,制度要點為廢除賭牌數量的限制和合約制。任何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在澳門投資開賭場,包括目前的六家博彩公司。賭場的運營要符合政府規定並不時修訂的條件,博彩公司在政府許可以轉讓和被兼併。這與現有的金融機構管理制度類似。為避免惡性競爭,門檻可以定得略高,並且基本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雖然審批制可以讓政府擁有更大的監管主動權和靈活性,現有的批給制度並沒有妨礙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繁榮,續約、重新招標也未嘗不可。關鍵是要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在深入研究、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共識。批給制度的改革很可能涉及法律的變動,因此,有需要盡快啟動相關的工作。 [責任編輯 劉景松]王長斌:《澳門博彩立法要論》,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年。
  • 5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各國(或地區)刑事司法體系對待犯罪人的態度與刑罰理念各不相同,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的犯罪矯治政策與實踐儼然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從犯罪矯治的概念與內涵入手,對澳門的犯罪矯治體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矯治及其相關研究進行概括,並將其與國際發展趨勢進行比較,以期對澳門的犯罪矯治體系有更深入的瞭解,繼而提出可行的研究方向及政策建議。[關鍵詞 ] 犯罪矯治 機構矯治 社區矯治 實證研究 系統評估社會大眾通常認為,採取有效政策、延長監禁刑可以震懾犯罪人並顯著降低犯罪率。 事實上,監獄關押的犯罪人衹是所有犯罪人中的一小部分,改變監禁刑諸如延長刑期未必對犯罪率產生顯著影響。犯罪矯治“漏斗”(Correctional Funnel) 理論指出,儘管警務部門每年接收數量眾多的犯罪案件,最後進入犯罪矯治體系,特別是監獄系統的罪案數目卻很少。以美國為例,假設警察收到100宗報案,其中不到10宗會被裁定為重罪。而在這些重罪裁定中,60%會被處以緩刑,剩下的 40%被處以監禁刑,意即衹有 4宗案件會涉及監禁刑。正因為監獄關押的衹是極小部分犯人,改變或延長監禁刑很難對總體犯罪率產生影響。也正因此, 犯罪矯治涉及的不僅僅是監禁刑罰與監獄體系,其涵蓋的範圍更加廣泛。一、犯罪矯治的概念與內涵犯罪“矯治”(Correction)這一概念源於“刑罰學”(Penology)一詞,意即對犯罪人進行懲罰(Punishment)。 從“刑罰”到“矯治”,這一概念的轉變反映了刑事司法體系對犯罪人態度與刑罰理念的改變。 美國自1790年在賓夕法尼亞州建立第一個以執行監禁刑為目的的監獄起,便開始使用“Penitentiary”一詞來指代監獄,特別是州立的監獄。“Penitentiary”一詞本身即帶有感化、懺悔之意。在監獄裏,犯罪人可以通過閱讀《聖經》懺悔己過。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劉建宏  趙若輝作者簡介︰劉建宏,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犯罪學博士;趙若輝,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助理教授、犯罪學博士。Seiter, Richard P., Correction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Ltd, 2008.Seiter, Richard P., Correction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Ltd, 2008.
  • 53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自 1950年代起,“更生”或“康復”(Rehabilitation)替代“刑罰”成為美國刑罰體系的主要努力目標,“矯治”理念影響日甚。在這一理念下,犯罪人被視為“病人”,需要接受“治療”或“矯治”。值得一提的是,儘管“矯治”這一概念一直沿用至今,但幾十年來以“治療”犯罪人為目標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與標榜犯罪人應受到應有懲罰的“刑罰模式”在刑罰實踐中一直處於膠着的狀態,在不同時期輪替着主導之地位。簡言之,犯罪“矯治”是指一系列針對犯罪人的社區或機構處分,包括各種更生、治療(針對吸毒或有精神障礙的犯罪人)計劃以及幫助服刑人員回歸社會的一系列服務措施。 犯罪矯治的目標較多,總括起來不外乎以下幾種: 刑罰、震懾、剝奪犯罪能力、更生以及補償。 此外,還有報應、隔離、 重返,以及修復等。犯罪矯治在刑罰實踐中大致可分為機構矯治與非機構矯治兩種。 其中,機構矯治多是監禁刑,犯罪人在監獄或其他諸如強制戒毒等矯治機構服刑並參加各種更生計劃;非機構矯治則以社區矯治為主,意即犯罪人無需被監禁,而在社區內服刑,服從特定規條並參加各種更生計劃,其刑期可以是因犯罪而量刑的全部刑期或部分刑期。 非機構矯治通常包括傳統的緩刑與假釋以及社區服務和罰金等。 此外,還有處於緩刑與監禁刑之間的中間處遇措施,包括軟禁、中途之家、震撼監禁、分離判決和震撼緩刑等。傳統意義上的犯罪矯治通常發生在法院判決之後,但這一界限如今已逐漸延伸至法院判決之前。也就是說,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前的工作亦可以納入更廣義犯罪矯治的範疇,例如,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以及對保釋人員的監管。二、澳門的犯罪矯治實踐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 2013年《統計年鑑》資料顯示,截至 2012年底,澳門的總面積為 29.9平方公里,人口為 58.2萬人。同一時期,罪案總數為 12,685宗。 其中, 7,283宗為侵佔財產罪, 2,479宗為侵犯人身罪。這兩類罪案數佔罪案總數的絕大部分,其餘為妨害本地區罪、妨害社會生活罪以及其他犯罪類型。 綜合2012年的人口數目看,澳門的總體犯罪率約為Mays, G. Larry & Winfree, L.Thomas, Jr., Essentials of Corrections (4th ed.), CA: Wadsworth, 2009; Seiter, RichardP., Correction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Ltd, 2008.Mays, G. Larry & Winfree, L.Thomas, Jr., Essentials of Corrections (4th ed.), CA: Wadsworth, 2009; Seiter, RichardP., Correction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Ltd, 2008; Hanser, Robert D., CommunityCorrections., CA: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10.Mays, G. Larry & Winfree, L.Thomas, Jr., Essentials of Corrections (4th ed.), CA: Wadsworth, 2009.Crowmwell, Paul, Alarid, Leanne Fiftal & del Carmen, Rolando V.,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CA: ThomsonWadsworth, 2005.Seiter, Richard P., Corrections: An Introduction (2nd ed.),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Ltd, 2008; Hanser, RobertD., Community Corrections., CA: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10.澳門《刑法典》將犯罪劃分為五大類型: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妨害社會生活罪以及妨害本地區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13 年, http://www.dsec.gov.mo/Statistic.aspx?NodeGuid=d45bf8ce-2b35-45d9-ab3a-ed645e8af4bb,2013年12月5日。
  • 5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2,180宗/100,000人。 以下對澳門的成人機構矯治與非機構矯治進行闡述,並重點介紹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模式。(一)澳門的成人犯罪矯治1. 澳門的成人機構矯治澳門的犯罪矯治體系主要是由執行機構矯治的澳門監獄和執行以非機構矯治為主的法務局社會重返廳負責。澳門衹有一所監獄,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及羈押處分。截至2012年底,澳門的囚犯人數為1,112人,其中男性933人,佔絕大多數,女性179人。 澳門監獄的權限包括:(1)為正確剝奪自由的刑罰及處分而採取措施,尤其在社會、經濟、家庭、心理等輔助方面,就業、職業培訓及教育培訓方面,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方面以及使被囚禁者守紀律方面採取措施;(2)促進被判刑者重返社會; (3)安排及負責生產工廠的管理,以便被囚禁者重返社會的目標能與合理運用人力及物力資源方面及確保適當的工作安全環境方面的目標相配合;(4)負責人員、資產及設備的管理,以及工程的實施。澳門監獄同時又負有看守所(jail)的職責。美國的機構矯治通常由執行短期監禁刑(通常為一年或以下)及審前關押的看守所(jail,有時也譯為監獄)和執行長期監禁刑的監獄兩個不同機構負責。澳門監獄則合二者為一體,將犯罪嫌疑人與已判刑的服刑人員分別關押在不同的監區。因為澳門僅有一所監獄,因此,不存在針對不同監獄的警戒分級,這符合澳門地域狹小,人口相對較少的實際。但在監獄內部設有男囚區及女囚區;每一囚區下又設有兩分區,一個為被羈押者而設,另一個為被判刑者而設。服刑人依其危險程度,被劃分為三個不同類別:防範類、半信任類和信任類,並分別在不同警戒度的監倉內服刑,即單人監、三人監或至少能容納八人之牢房住宿。此外,21歲以下16歲以上之青少年囚犯與其他囚犯亦被隔離關押,意即將他們分隔於不同設施之中或同一設施之不同區域。澳門監禁刑罰的執行與監獄的管理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規章。其中包括第40/94/M號法令所核准之《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和第 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值得一提的是,澳門法律遵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監獄法律體制亦遵循國際上所接受之原則,以社會重返、尊重囚犯人格、保護社會、保護監獄群體等為宗旨。例如,澳門第40/94/M號法令所核准之《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第一章第一條第一款即提出“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旨在使囚犯就所犯罪行對社會進行彌補,並應以使囚犯重新納入社會,改造囚犯使其今後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並不再犯罪為指導方針”。在執行方式上,《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第一章第二條指出:(1)執行時應尊重囚犯之人格並且以絕對公正無私之方式為之,且不得有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識形態信仰、教育、經濟狀況或社會地位等方面之歧視;(2)執行時不應造成對社會或監獄群體之保護引致嚴重危險之狀況;(3)執行時應鼓勵囚犯參與並鼓勵社會協助囚犯重返社會;(4)執行時應促使囚犯對總體利益之事宜有共同責任由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犯罪極其類型的定義不盡相同,且警察部門對犯罪統計的口徑不一,因此,以犯罪率來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安全狀況應持謹慎態度。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13 年, http://www.dsec.gov.mo/Statistic.aspx?NodeGuid=d45bf8ce-2b35-45d9-ab3a-ed645e8af4bb,2013年12月5日。澳門監獄:2013年, http://www.epm.gov.mo/ , 2013年 12月 30日。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13 年, http://www.dsec.gov.mo/Statistic.aspx?NodeGuid=d45bf8ce-2b35-45d9-ab3a-ed645e8af4bb,2013年12月5日。
  • 55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感,而該等事宜系需要囚犯為實現總體利益而合作。此外,為幫助囚犯重返社會,監獄會在勞動、職業培訓以及學校教育方面盡可能提供安排。首先,監獄會盡可能安排給囚犯一項有經濟效益之勞動(《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第七章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其次,監獄會按囚犯工作或職業之變化,安排與其職業培訓及進修相適合之課程;囚犯以合格成績完成職業培訓課程後,將獲頒發有關文憑,而文憑內不得載明囚犯之犯人身(《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第七章第五十六條);再次,囚犯有權根據內部規章之規定就讀為完成義務學校教育所必須之課程,並有權參加監獄所安排之其餘教育活動;監獄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便囚犯能參加透過函授、電臺或電視授課之課程(《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第七章第五十八條)。2. 澳門的成人非機構矯治澳門的非機構矯治通常由法務局下轄的社會重返廳負責,其職責為“協助司法當局執行各種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及處分;為假釋者及受非剝奪自由刑罰者提供協助,促進其融入社會,重過正常生活”。簡言之,社會重返廳的服務以支援更生與重返社會為目的,內容包括針對成年人的更生服務以及青少年服務。社會重返所公佈的歷年(2004─ 2012)資料顯示,其跟進的假釋個案數目在過去九年內呈輕微波動的趨勢,由 2004年的 147宗上升至 2006年的 195宗(最高點),之後又降至2012年的168宗。就緩刑個案而言,其上升態勢顯著。 2004年社會重返廳跟進125宗緩刑個案,至 2012年這一數字達到 354宗。此外, 2012年社會重返廳還撰寫判前社會報告169份。社會重返廳的更生服務大體包括︰(1)協助法院執行對假釋者的監管,協助其重新融入新生活;(2)協助法院執行緩刑者的監督,協助其履行緩刑義務;(3)監督以勞動代替罰金者履行勞動義務;(4)為釋囚或涉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個案提供協助。如:經濟援助、住宿、戒毒等;(5)撰寫判前社會報告。也就是說,除了對緩刑與假釋者進行監管與撰寫社會報告外,社會重返廳還監督以勞動代替罰金者履行勞動義務並為釋囚或涉及刑事司法的個案提供協助。其歷年的服務內容包括各類法制教育課程如緩刑法律講座、針對在囚人員的釋前法律講座以及戒毒講座等,還包括各類義工活動、愛心僱主活動以及更生社區推廣計劃等。與犯罪矯治發展比較多元化的美國相比,澳門的非機構矯治類型並不多,如美國所採用的一些中間處遇措施,包括震撼監禁和震撼緩刑等並未在澳門實踐。澳門的非機構矯治重在幫助違法人員與釋囚進行更生以期順利重返社會並被社會接納。如果將澳門的犯罪矯治模式納入“醫療模式”和“刑罰模式”之一種,似乎“醫療模式”更為貼切。(二)澳門的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澳門的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模式較為獨特。因為《刑法典》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 16周歲,所以,未滿 16周歲的青少年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然而, 12至 16歲的青少年如果做出刑事違法行為,則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 2/2007號法律),其性質屬於非刑事化矯治;對未滿12周歲的青少年則適用社會保護制度,由社會工作局執行。澳門法務局社會重返廳,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drs06.ascx&Style=2,2013年12月25日。澳門法務局社會重返廳,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drs06.ascx&Style=2,2013年12月25日。
  • 5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是對之前第 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 的修訂,這一制度由2007年頒佈並實施,總共規定了八項針對違法青少年的措施:(1)警方警戒、(2)司法訓誡、(3)複合、(4)遵守行為準則、(5)社會服務令、(6)感化令、(7)入住短期宿舍以及(8)收容教育。首先,就措施執行部門而言,在這八項措施中,警方警戒是新引入的措施,屬於非司法處理措施,由治安警察局的專責小組執行,可以同社區支持計劃共同實施。這一措施使輕微違法的青少年不必進入司法處理階段,因而避免或減少了對違法青少年的汙名化。其他七種措施屬於司法介入的措施,需要由法官作出裁定,有司法檔案記錄。其中,司法訓誡由法官作出,收容由社會感化院執行,其餘五項措施均由社會重返廳執行或監督執行;其次,就矯治類型而言,收容屬於機構矯治措施,嚴重違法未成年人在少年感化院內接受管教訓練。感化院下設觀察中心、教導中心及教管訓練中心,其收容服務的目的主要在於矯正院生在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的問題、提高其獨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鍛煉其生活技能,使其將來能順利融入社會。 入住短期宿舍歷時一個月至一年,性質上屬於中間處遇措施。其他措施則屬於非機構矯治措施,違法未成年人可以在社區內改過自新,但須遵守相應守則。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澳門青年指標》資料顯示,在 2003至 2012年十年間, 12至 15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數目呈下降趨勢,這一歲組的青少年犯罪人數2003年為148人,到2008年達到最高峰的288人,其後逐漸下降至2012年的131人。就感化院收容的違法青少年數目(在院人數)而言,其在過去十年間亦呈波動趨勢:2003年感化院收容的男女青少年總數為92人,至2006年達到最高峰的109人,其後逐步下降至 2012年的最低點的33人。社會重返廳的資料與《澳門青年指標》所顯示的趨勢不謀而合:2004年重返廳跟進的個案數為 696宗,至 2007年這一數字上升為最高點的 912宗,其後大幅下降至 2012年的 260宗。 可見,近年除了青少年犯罪數量的整體下降,警方訓誡這一非司法措施的引入,對社會重返廳跟進的個案數目可能產生一定影響。三、澳門犯罪矯治研究現狀與評述綜合澳門犯罪矯治模式可以看出,澳門犯罪矯治的發展方向與許多西方發達國家相一致,注重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然而,對於有關犯罪矯治的研究卻非常有限。相關的文獻分析結果顯示,在有限的關於犯罪矯治的文獻中,相當部分都是官方網站與報章雜誌上的介紹性文章或短消息。政府的相關報告與資料大多是以小冊子的形式分發或者發佈於官方網站上,而研究性文章少之又少,實證研究就更加有限了。(一)犯罪矯治官方資料與統計資料關於澳門犯罪矯治的介紹性文章或短消息通常發佈於澳門監獄和法務局下轄的社會重返廳的官方網站上,關於監獄改造以及社會重返的新進展亦不時出現在本地報章中。澳門監獄有《年澳門少年感化院,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im01.ascx&Style=2,2013年 12月 10日。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澳門青年指標》, http://www.dsej.gov.mo/ijm/db.html#7, 2013年 12月 5日。
  • 57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報》與《啟報》兩種刊物。其中《年報》的發佈始於 2009年,系統且綜合地報導監獄的組織構架、監獄保安及監區管理、協助在囚人士重返社會的事務、行政管理及人員培訓、社區關係與交流互訪、服務承諾以及年度資料概覽。《啟報》則以季刊形式出版,內容以報道監獄以及社會訊息為主。 此外,澳門監獄還將其常用法律發佈在網站上,以便公眾查詢。監獄已發佈的2009至 2011年《年報》資料顯示,澳門的在囚人士年齡多在 21至 40歲之間,其次為 41至 50歲年齡段, 16至 20歲的青少年人數較少;在囚人士學歷多為初中或初中以下(以初中學歷居多);儘管相當數量的在囚人士是澳門本地居民(根據身份證明文件發出地),內地居民和外國在囚人士合共也佔較大比重。以2011年為例,在總共844名在囚人士中,澳門本地在囚人數為348人,來自內地的在囚人數為285人,來自外國的在囚人數為140人,此外,來自臺灣和香港的在囚人數為 71人。也就是說,非本澳在囚人數佔所有在囚人數的絕大部分。法務局與社會重返廳的官方網站除了公佈相關法律文章之外,亦對外公佈相關統計資料。以社會重返廳為例,其公佈有歷年(2004─ 2012)及現行對成人與未成年人跟進個案的統計數據。此外還發佈了一份2008至2010年內已完成跟進個案的調查報告,該報告詳細調查了在這三年內完成假釋、緩刑、勞動代替罰金以及自願求助四大類更生個案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經驗與類別以及月薪、是否有毒癮史以及濫藥類別、所接受的社會支援類型、是否順利完成跟進,以及一年內的重犯率。報告顯示,社會重返廳在2008至2010年間共完成跟進個案 481人,其中“假釋個案及緩刑個案多以觸犯毒品罪行及侵犯財產罪為主,而勞動代替罰金個案則以妨害社會生活罪為主”。就是否能順利完成跟進期而言,96%的假釋個案、69.8%的緩刑個案與74.1%的勞動代替罰金個案順利完成了跟進期;而各類別於結案後一年內的重犯率分別為:假釋個案 3.9%、緩刑個案10.7%、勞動代替罰金個案 7.7%。” 過半數更生個案曾有毒癮史,當中以濫用精神科藥物為主,其次是海洛因。 在假釋、緩刑與勞動代替罰金這三類個案中,緩刑個案因為多涉及毒品罪名,吸毒人員較多,其順利完成跟進期的比率最低,一年內的重犯率最高。除了澳門監獄與社會重返廳公佈的統計數據與年報、調查報告外,少年感化院亦有公佈其歷年(1997─ 2012)與現行收容之院生數目以及院生離院一年內的重犯率。資料顯示, 1997至2012年間,感化院收容的院生數目大致呈傘狀分佈, 2002至 2003年間收容人數最多,年平均收容人數超過 60人。此後,這一數據呈明顯下降趨勢,至 2012年年平均收容人數為 22人。就院生重犯率而言,感化院數據顯示,《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實施前入院的院生離院一年內的重犯率平均(2006─ 2008)為 6.4%,明顯高於這一制度實施後入院的院生離院一年內的重犯率(2.53%)。儘管澳門監獄、社會重返廳以及少年感化院均對其組織構架、內容與宗旨進行概括與介紹,澳門監獄, http://www.epm.gov.mo/ , 2013年 12月 30日。澳門法務局社會重返廳註明求助個案沒有指定的跟進期。澳門法務局社會重返廳,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drs06.ascx&Style=2,2013年12月25日。澳門少年感化院, http:/ /www.dsaj .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im01.ascx&Style=2, 2013年12月10日。
  • 5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且提供有統計數據概括其工作內容或服務成效,除了澳門監獄於2009年開始系統發佈年報外,其他矯治機構的資料多是概括性的或零散的,系統詳細的犯罪矯治報告或統計資料尚待健全。(二)犯罪矯治研究現狀文獻檢索與文獻回顧結果顯示,涉及澳門犯罪矯治的文獻與研究非常有限。首先,英文文獻甚少,且多為短消息或新聞,報導某一案件的審判結果或新近發生的事件。例如,Xinhua NewsEnglish於 2007年 11月 28日報導“澳門監獄聘用越南籍士兵做獄警”, 並於 2009年 4月 20日報導“三名非本澳販毒嫌疑人於澳門被拘”。 即便有少數學術文章涉及澳門的犯罪矯治,亦多是順帶提及,或作為研究的一部分,且多為介紹性的。例如,Ruohui Zhao與Jianhong Liu在論及澳門的犯罪預防體系時,也衹是將澳門的犯罪矯治作為其研究的一部分進行介紹。涉及澳門犯罪矯治的中文文獻除了報刊新聞以及學術期刊中的介紹性文章, 還有澳門犯罪矯治機構諸如監獄和社會重返廳主持或參加的各類型的研討會論文,這些論文多為介紹性文字,描述各機構的服務內容以及關押或服務的特點與犯罪類型等內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問題或政策建議。 其他學術文章或書籍多為對法律條文或刑罰制度的解釋, 較為集中地論述澳門的緩刑與假釋立法、罰金刑等個別措施, 以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此外,還有將這些法“Macao to Hire Vietnamese Soldiers to Guard Jail”, Xinhua News English, http://english.cri.cn/2946/2007/11/28/195@299266.htm, November, 2007“Three Non-locals Suspected of Drug Trafficking Detained in Macao”, Xinhua News English, http://english.sina.com/taiwan_hk/2009/0420/235292.html, April, 2009Zhao, Ruohui & Liu, Jianhong, “A System’s Approach of Crime Prevention: The Case of Macau”, Asian Journal ofCriminology, Vol.6, No. 2 (2011), pp. 207 ─ 227.吳春:《澳門的監獄》,《中國監獄學刊》(保定)2002年第 1期,第 100頁;張晶:《澳門的監獄》,《法治時代》(南京)2003年第 3期,第 47─ 49頁;王宇梁:《近看港澳監獄》,《法治時代》(南京)2003年第 12期;第 38-39頁;謝納新,黃永光:《違法青少年矯治措施見效》,2009年9月7日,http://news.qoos.com/違法青少年矯治措施見效 -358055.html,2013年10月7日;李建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徒刑罰金與緩刑制度》,《科技致富嚮導》(濟南)2010年第30期,第327頁;張繼英:《感化服務與社會支援並用澳門:愛心矯治“犯事少年”》,《檢查日報》(北京)2004年 9月 2日,第 8版。陳秀芳等:《探討青少年囚犯的犯罪模式及矯治工作》,《京粵港澳監獄論壇》(澳門)2009年;澳門法務局社會重返廳:《澳門社區矯治服務歷史回顧與展望》,《2011國際研討會──預防犯罪及更生康復──前瞻與挑戰》(香港), 2011年。米健等:《澳門法律》,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燕人、東山:《澳門刑法總則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趙國強:《澳門刑法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趙國強:《中國內地與澳門刑罰制度若干問題比較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北京)2005年第 1期,第 33─ 44頁;張亞平:《中國內地與澳門假釋制度比較研究》,《“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1年第 10 期,第 63 ─ 69頁。潘菲、金碧華:《澳門地區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及對大陸地區的啟示》,《山東省團校學報》(濟南),2007年第1期,第31─33頁;錢賢良:《澳門獨特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人民檢察》(北京),2008年第 3期,第 56─ 57頁;谷芳卿:《教育刑論視野下的澳門地區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研究》,《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石家莊)2010年第 5期,第 8─ 11頁;葉錫陽:《對澳門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監管制度之研究》,《青春歲月》(石家莊)2012年第 10期,第 296─ 297頁;張蓉:《未成年人利益優於社會利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選擇──以澳門地區為例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問題》(上海)2013年第 2期,第 69─ 72頁。
  • 59比較犯罪學視野下的澳門犯罪矯治及其發展趨勢律與制度與內地以及香港、臺灣地區的比較類文章。不管是報刊新聞,抑或研討會論文、其他學術文章與相關書籍等文獻,其對澳門的犯罪矯治體系與矯治機構多是進行介紹,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讀或與其他地區比較,實證研究非常少見。而將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或修訂建築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則已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乃至世界犯罪矯治體系的發展趨勢。顯然,澳門的相關研究亟待提高。四、澳門犯罪矯治實踐及研究與國際趨勢的接軌以實證為基礎的犯罪矯治的各項政策與措施儼然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以實證為基礎的實踐”和“以實證為基礎的研究”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犯罪矯治政策和實踐指南中隨處可見。 具體而言,這一實踐源於臨床醫學,以檢驗的方法來降低醫療風險。在犯罪矯治領域,是指用來提高犯罪矯治成效(如降低重犯率)、矯治措施以及犯罪監管策略的一系列研究與可複製的檢驗知識體系。諸多國際知名犯罪矯治學家均呼籲以實證方法檢驗各種犯罪矯治策略的成效。 以下以國際“康培爾研究團隊”犯罪與刑事司法小組的系統評估報告為例,闡述實證研究的重要性,其研究方法與成果或許可以為澳門的犯罪矯治實踐與科學研究提供借鑒。“康培爾研究團隊是一個跨國組成的團隊,專門推出與社會政策相關的評估研究報告或論文。團隊由來自全球各學術背景之學者自願組成”。 這一團隊採用系統評估來分析犯罪學與刑事司法成效相關研究,進一步提出刑事司法政策建議,目的是減少犯罪並增加社會正義。其系統評估報告綜合分析評估全球範圍內高質量的與某一具體課題相關的大量實證研究成果,為刑事司法政策服務。在過去十年間其涉及犯罪矯治的系統評估包括對諸如“矯治訓練營”、“毒品法院”、“吸毒者服監禁刑時的處遇措施”、“青少年重犯在矯治機構裏的處遇措施”等措施的效謝望原、宣炳昭:《臺、港、澳與大陸刑罰目的之比較》,《山東法學》(濟南)1999年第 1期,第 51─ 56頁;馮衛國:《澳門與大陸緩刑立法之比較》,《政法學刊》(廣州)2000年第3期,第39─42頁;黃河、邵飛:《內地與澳門假釋立法之比較》,《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福州)2001年第 3期,第 32─ 35;黃榮康、鄔耀廣:《我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刑事案件緩刑犯的移管問題研究》,《國家法官學院學報》(北京)2002年第10期,第24─28頁;龍洋:《我國大陸與澳門、臺灣地區刑法緩刑制度的比較研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05年學術年會論文集》,(長沙),2005年,第1043─1055頁;胡陸生:《社區矯正的比較研究》,《河北法學》(鄭州)2005年第 4期,第58─61頁;楊興培、陳柱釗:《中國內地與澳門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比較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上海)2008年第3期,第46─56頁;唐青利:《內地與澳門緩刑立法比較研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2009年第 10期,第 167─ 170頁。Serin, Ralph; Gobeil, Renee; Hanby, Laura & Lloyd, Caleb,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Corrections: Entry Pointsfor Improvement in Case-Based Decisions”, Corrections Today, Vol. 74, No. 1, (Feb /Mar 2012), p. 81.Serin, Ralph; Gobeil, Renee; Hanby, Laura & Lloyd, Caleb, “Evidence-Based Practice in Corrections: Entry Pointsfor Improvement in Case-Based Decisions”, Corrections Today, Vol. 74, No. 1, (Feb. /Mar. 2012), pp. 81; National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http://nicic.gov/EvidenceBasedPractices, 2014.MacKenzie, Doris,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Identifying What Works”, Criminology & Penology, Vol. 46, No.4,(Oct. 2000), pp. 457─471; Cullen, Francis & Sundt, Jody, “Reaffirming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Public Policy, Vol.2, No. 2, (Mar, 2003), pp. 353─358.Cambell Collaboration Group (Chinese Website), http://web.ntpu.edu.tw/~sjou/campbell/HZaog_work.htm, 2013.
  • 6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果進行評估。 以“青少年重犯在矯治機構裏的處遇措施”為例,這一系統評估覆蓋包括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內的 30項實證研究、6,658名青少年重犯。以科學方法對這 30項實證研究進行分析後的結果表明:如果青少年重犯在矯治機構中參加以減少重犯為目標的各種項目和治療措施,他們雖然仍有可能再犯罪,但再犯的可能性比不參加治療的青少年重犯少9%;而在這些矯治機構提供的各種治療措施中,以認知治療措施最為有效。認知治療措施包括諸如提高社交技巧、控制情緒和判斷思維等措施,致力於使參加者認識、控制以及重新構建其錯誤的思維模式等方面。比起單單提供文化教育課程與文化學習技巧的措施以及單單培養正面典範的集體/個人治療等措施,認知治療措施有效性最高,其次是文化教育課程;單單培養正面典範的集體/個人治療的措施效果較低。 決策者可以根據這一系統評估報告的結果制定或修正政策,以達到節約納稅人錢財、有效利用資源,並減少青少年再犯的目的。可見,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的系統評估報告可以很好地為犯罪矯治政策服務。再以矯治實證研究與實踐發展最快速的美國為例,美國國家矯治局每年均提供資金資助以實證為基礎的犯罪矯治策略研究。 這些研究幾乎涵蓋了犯罪矯治的方方面面。諸多實證檢驗的結果證明,哪些措施行之有效,哪些措施需要再推敲或改進, 因此,政策的制定與修訂也建立在此基礎之上。以科學方法為基礎的實證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結果有時不相一致。 刑事司法體系的從業人員與政策制定者的經驗固然寶貴,而當這些經驗與實證研究的結果發生衝突時,如何擯棄固有之經驗,並嘗試遵循實證的結果通常需要時間的檢驗。綜觀澳門的犯罪矯治,其理念與國際發展趨勢相符。矯治體系實踐已開始或逐漸嘗試以實證結果來支撐。例如,澳門監獄與社會重返廳發佈的年報與調查報告均有涉及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背景分析以及違法犯罪人員完成各自矯治措施釋後重犯率的比較。這些嘗試雖然並非嚴格的實證檢驗,且尚未形成長期的系統的實踐,但對於改進犯罪矯治體系與矯治措施無疑是有益的。就學術研究而言,雖然實證研究在諸如博彩研究等領域已廣泛應用,然而,關於犯罪矯治的實證研究非常有限,尚待進一步推進。簡言之,矯治實踐與相關學術研究二者應當是相輔相成的,而且是以實證為基礎的。政策的制定與修訂關乎民生與社會穩定。澳門的犯罪矯治實踐與學術研究採用實證的科學方法具有優勢:其一,澳門經濟的利好發展使得犯罪矯治的資金、人力與物力的投入得到保障;其二,新的監獄正在建設中;第三,矯治實踐開始重視實證的方法。加強對實證性犯罪矯治實踐與學術研究的重視與投入無疑會對矯治政策與策略產生積極長遠的影響。[ 責任編輯 劉景松]Cambell Collaboration Group, http://www.campbellcollaboration.org/lib/?go=monograph, 2013.Garrido, Vicente & Morales, Luz Anyela, “Serious (Violent and Chronic) Juvenile Offenders: A Systematic Review ofTreatment Effectiveness in Secure Corrections”, Campbell Systematic Reviews, http://www.campbellcollaboration.org/lib/project/30/, 2007.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s, http://nicic.gov/EvidenceBasedPractices, 2014.MacKenzie, Doris,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Identifying What Works”, Criminology & Penology, Vol. 46, No. 4,(Oct. 2000), pp. 457─471; Cullen, Francis & Sundt, Jody, “Reaffirming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Public Policy, Vol.2, No. 2, (Mar, 2003), pp. 353 ─ 358; Cullen, Francis & Jonson, Cheryl Lero, CorrectionalTheory:Context and Consequences, CA: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12.Cullen, Francis & Sundt, Jody, “Reaffirming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 Criminology & Public Policy, Vol.2, No. 2,(Mar, 2003), pp. 353 ─ 358.
  • 61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摘 要] 澳門現時的毒品問題仍以海洛因為主,但從送檢數量分析,則以新興娛樂、合成毒品為最,這顯示出澳門藥物濫用情況向娛樂型態轉變。澳門的禁毒法規刑罰過輕,不同毒品、違法行為沒有刑度區分,較輕的犯罪成本使澳門的毒品問題日趨複雜。為應對以上問題,應調整毒品的分級、依據毒品類型與行為型態調整刑度、提高毒品犯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吸食高階毒品的法定刑度、對高階毒品的施用者強制戒治,以及強化青少年毒品防制策略的執行等。[關鍵詞 ] 澳門 毒品 防制政策澳門地狹人稠,以博彩業為經濟重心,藉此帶動旅遊業與其他週邊娛樂產業的發展。在地理位置上,澳門與內地接壤,與香港衹有一水之隔,對外交通四通八達,並鄰近金三角及金新月罌粟生產地帶。地理環境與產業文化的特性,加上沒有死刑與終身監禁,讓澳門成為一個理想的毒品消費與轉運站。自 2010年開始,可卡因緝獲數量急速增加, 2011年 7月更首次查獲冰毒工廠,顯示出澳門的毒品問題正急遽轉變。一、澳門的毒品犯罪現況澳門特區政府的禁毒工作以“控制供應、減低需求和減低傷害”三個主軸為核心。為精確掌握毒品問題與情勢,除了執法部門的毒品緝獲、 檢驗、 刑事立案等統計資料外, 2009年,社會工作局還聯繫了 17個官方和民間單位,建立起電子化的“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將所能接觸到的吸毒者資料集中整理,以反映毒品施用的實際情況。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楊士隆  李宗憲 作者簡介︰楊士隆,臺灣國立中正大學副校長、犯罪防治學系教授、刑事司法學博士;李宗憲,臺灣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犯罪學博士。澳門司法警察局,統計數據-緝獲毒品數量, http://www.pj.gov.mo/NEW/statistic02.htm。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禁毒報告書 2011》, http://www.antidrugs.gov.mo/anti/web/cn/publication/downloads/cn_report_2011.pdf。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統計資料-刑事案件立案分類統計表, http://www.mp.gov.mo/statistics/stat2011.htm。澳門禁毒網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 http://www.antidrugs.gov.mo/anti/web/cn/mo_commit_ent.jsp。
  • 6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從近年的毒品緝獲量來看,澳門毒品問題仍以海洛因為最大宗,其次是安非他命(冰)、氯胺酮(K他命)、苯二氮卓類(安眠劑)三種; 可卡因則逐漸增高,至 2011年緝獲量突然竄升,幾乎為2010年的十倍,司法警察局在2012年緝獲可卡因2,070克。 由此可知,澳門的毒品市場分為傳統毒品(海洛因),以及新興娛樂、合成毒品(冰、氯胺酮、苯二氮卓類、可卡因)兩個區塊,而可卡因的竄起,更顯示澳門藥物濫用型態的轉變(表 1)。而從 2011年的毒品緝獲案件的送檢數量分析,可發現氯胺酮(K他命)是數量最大的澳門本地送檢類型,其次是安非他命(冰)、苯二氮卓類(安眠劑)和可卡因,海洛因的送檢個案則與苯二氮卓類(安眠劑)、可卡因數量相近。 比較 2007至 2010年送檢毒品個案,可以發現主要毒品的種類分配情況與2011年大致相同,但海洛因與苯二氮卓類毒品近年有下降趨勢,其他類型毒品則微幅上升,顯示了新興娛樂、合成毒品在澳門毒品市場的活躍程度與增長情形(表 1、圖 1、圖 2)。表 1 2007 至 2011 年毒品送檢數量及重量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海洛因 (克) 7,924.84 20,605.44 20,466.77 12,571.74 13,464.04大麻 (克) 219.58 237.59 125.73 241.08 183.69大麻樹脂 (克) 3.04 2.25 15.34 0 0可待因 (瓶) 1 0 1 9 7 1 6 1 2苯二氮卓類 (粒) 872.5 664.5 1,439.5 2,332 1,031.5美沙酮 (粒) 0 0 2 1 0 0搖頭丸 (粒) 297 230 400.5 1 3 1 6廟古(馬) (粒) 1,636.5 552 958 759 333.5冰 (克) 212.92 5,422.45 400.13 439.39 4,261.08氯胺酮 (克) 849.65 3,784.19 2,239.06 2,158.91 1,500.21可卡因 (克) 7.67 55.96 56.61 591.16 5,606.36LSD (片) 0 0 3 2 0 1500麻黃鹼 / 偽麻黃鹼 (粒) 0 0 3 8 2 1 76,508其他 (粒) 14.5 1 8 3 8 2 7 0資料來源︰《澳門禁毒報告書 2 0 1 1》,第 3 2 頁。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禁毒報告書 2011》。澳門司法警察局,統計數據─緝獲毒品數量。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禁毒報告書 2011》。
  • 63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圖 1 2011 年各類送檢毒品個案分佈情形圖 2 2007 至 2011 年送檢毒品個案比較資料來源︰《澳門禁毒報告書 2 0 1 1》,第 2 7 、 31 頁。依據澳門檢察院的刑事案件統計, 近年澳門毒品犯罪人口有上升趨勢,雖然歷年來毒品犯罪人數皆未滿300人,但在年度刑事案件統計中所佔的比例卻逐年升高,並已成為澳門的重要犯罪類型之一(表 2、表 3、圖 3)。至於被逮捕的毒品犯罪人國籍,依據2010年的資料,可以發現澳門居民佔44%,而其他超過一半的毒品犯罪人口則為非澳門居民,當中以香港和中國內地居民所佔比例最高,如加上內地的無證人士,可以發現將近一半的澳門毒品犯罪人口,是來自香港與中國內地。表 2 澳門檢察院毒品犯罪案件起訴統計表年度 案件數 佔刑案比例 增長情形 各類刑案排名 年度刑案總數2011 283 8.52% 1.59% 4 3,3232010 226 6.93% 0.34% 4 3,2622009 258 6.59% 1.38% 5 3,9172008 207 5.21% 0.81% 5 3,9742007 147 4.40% -0.16% 7 3,343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作者整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統計資料─刑事案件立案分類統計表, http://www.mp.gov.mo/statistics/stat2011.htm。
  • 6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圖 3 2010 年販賣及吸食毒品被拘捕人之國籍(圖示)表 3 2010 年販賣及吸食毒品被拘捕人之國籍(表列)被捕嫌犯/國籍(人)澳門居民 香港居民 中國內地居民 內地無證人士 台灣居民 菲律賓 馬來西亞 越南總數9 8 4 6 4 7 6 3 6 5 4印尼 美國 俄羅斯 南非 哥倫比亞 肯尼亞 坦桑尼亞 烏干達2273 1 1 1 2 1 1 1資料來源︰《澳門禁毒報告書 2 0 1 1》,第 2 2 頁。“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是了解澳門吸毒者資料的重要資訊來源,根據2011年的統計資料, 填報的吸毒人數共有 633位,其中男性佔 80.7%,女性佔 19.3%,其年齡分佈在13至 70歲之間。男性吸毒人口中,以 40歲以上所佔的比例最高(36.2%),其次為 21至 25歲(16.6%)、 36至 40歲(13.1%)、 16至 20歲(12.7%);女性吸毒人口中,以 16至 20歲所佔比例最高(29.5%),其次為 40歲以上(21.3%)、 21至 25歲(20.5%)。平均初次使用毒品的年齡為 21.8歲(圖 4)。在使用的毒品種類方面,大多數毒品濫用者吸食單一種類毒品(70.4%)。最近三個月所使用的毒品以海洛因為最高(43.6%),其次為氯胺酮(35.1%)、冰毒(21%)。使用海洛因的平均年齡為44.8歲,平均首次使用年齡為24.9歲;使用氯胺酮的平均年齡則為23.7歲,平均首次使用年齡為 18.6歲(圖 5)。使用毒品的地方多在澳門(55%),其次為內地(41.6%)。吸食場地以家中為最高(27%),其次為 D場/ K場(23.3%)、朋友家(17.7%)、酒店/賓館(12.4%)。有犯罪紀錄的吸毒者佔 42.8%,沒有犯罪前科的佔 32.7%;42%無業, 6.3%為學生。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 2012年報告書》, http://www.antidrugs.gov.mo/anti/web/cn/downloads/cr_report_2012.pdf。
  • 65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圖 4 吸毒人口性別與年齡分佈資料來源:《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 2 0 1 1 年報告書》,第 5 頁。圖 5 海洛因與氯胺酮濫用者開始吸食年齡資料來源:《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 2 0 1 1 年報告書》,第 9 頁。二、澳門禁毒法規分析澳門目前適用的禁毒法規是 2009年通過的第 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此一法律不僅規範毒品種類、管制的違法行為及相關刑罰、加重與減輕事由,還規範了治療戒癮的緩刑與設定負擔、附加刑、毒品的檢驗與銷毀、施用毒品與藥物依賴鑑定、搜索與搜查、資產調查、控制下交付、臥底偵察等。此外,也規範了毒品防制機關之分工及相關權責,即由政府統籌,社會工作局主責,衛生局提供技術支援,內容相當豐富而完整。但是,對於澳門毒品問題的泛濫,仍有不少人認為刑罰過輕,達不到阻嚇作用。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澳門政府公報》編號︰32/2009,2009年8月1日,第1155─1188頁,http://bo.io.gov.mo/bo/i/2009/32/lei17_cn.asp。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在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表示,該法例存在缺陷,影響了警方打擊毒品犯罪工作成效。《刑罰輕 禁毒法新不如舊》,《澳門日報》2013年 8月 7日。
  • 6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一)毒品分級、違法行為與相關刑罰澳門現行的禁毒法將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依據其潛在的致命力、濫用後出現的徵狀之強烈程度、戒斷所帶來的危險性,以及對其產生依賴的程度,分為表一至表四(表 4), 而其他相關的、可不法製造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物質,則列為表五至表六(表 4)。吸食毒品屬於違法行為,其法定刑罰為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六十日罰金, 除了施用毒品行為之外,禁毒法還規範了一些與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包括種植、生產、製造、交易、轉運、運載、宣傳、持有等等,並進一步區分為四類,包括︰一、一般的未經許可違法行為;二、較嚴重的已獲得許可,卻違反有關許可規定的加重行為;三、更嚴重加重行為,包括透過幫派或犯罪集團、非治療目的之醫療人員、負責預防或遏止毒品者、司法相關人員、持有武器、未成年人等進行的違法行為;四、輕微的犯罪。施用毒品外的一般未經許可違法行為,包括生產、製造毒品(如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毒品或可供製毒之原料、材料(如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慫恿或對他人不法使用毒品;意圖施用毒品而持有器具或設備;允許他人在公眾或聚會處所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毒品(表 5)。已獲得許可、卻違反有關許可規定之行為,實施第七至九條(表5)所規範的生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毒品以及可供製毒之原料、材料之法規,其法定刑罰較一般未經許可違法行為之刑度加重一至二年。輕微的罪行則指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毒品,其法定刑罰與不法吸食相同,為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六十日罰金。更嚴重的加重則針對第七至九條(表5)所規範的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毒品,以及可供製毒之原料、材料等犯罪行為的特定加重情形,包括以組織犯罪型態實施、非基於醫療目的醫事人員、藥物濫用防制人員或特殊職務人員、以武裝行為實施、混合毒品增加危害、習慣犯罪人、對受保護者實施、有擴大散佈情形,以及在矯治機構、教育或特定處所實施。其較一般未經許可違法行為之刑度加重三分之一年(表 6)。表 4 澳門禁毒法規所規範物質分類表 規範的植物、物質及製劑表一 阿片類;古柯類;大麻類表二 可使人產生幻覺,或感官上產生嚴重錯覺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質;刺激中樞神經系統效力,屬安非他明類的物質;能產生短暫作用、迅速被吸收或同化、屬巴比通類的物質;以及其他非巴比通類但屬安眠藥類的物質。表三 含有表一所列物質的製劑,只要該等製劑基於其成分的質與量及有關使用方法而具有令人濫用的危險。表四 已證實具有防癲癇效力及緩慢產生作用的巴比通;以及屬抗焦慮藥類的物質,只要基於其成分的質與量及有關使用方法而具有令人濫用的危險。表五 可用作不法製造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物質。表六 可用作不法製造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物質。此“表一至表四”乃指澳門禁毒法規第 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中所規範之毒品分類表,即本文之表 4。此“表五至表六”乃指澳門禁毒法規第 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中所規範之用於製造毒品之原料與物質,即本文之表 4。澳門《刑法典》第三篇第二章第四十五條訂明罰金日額為 50至 1萬元,由法院按刑者之經濟及財政情況訂定。
  • 67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第十六條違法行為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生產、製造、進口、出口、轉運、運載、交易或分發明知其作用為種植、生產或製造毒品之設備、材料持有明知其作用為種植、生產或製造毒品之設備、材料如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又或其他情節,顯示生產販賣等不法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對他人不法使用為治療之目的,但在無醫生處方下施用不法吸食,或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意圖施用毒品而持有器具或設備經營酒店、餐廳、表演、娛樂、消費場所,同意或放任他人不法生產、販售或吸食毒品將自有樓房、場地或交通工具,轉作或同意供人慣常在其內不法生產、販賣或吸食毒品未經許可違反許可規定未經許可違反許可規定未經許可違反許可規定未經許可違反許可規定毒品種類表一至表三 表四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一年至五年徒刑六年至十六年徒刑 二年至八年徒刑三年至十五年徒刑 六個月至五年徒刑四年至十六年徒刑 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年至十年徒刑三年至十二年徒刑一年至八年二年至十年徒刑一年至五年徒刑 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最高三年徒刑, 最高一年徒刑,或或科罰金 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二年至八年徒刑一年至五年徒刑法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表 5 澳門禁毒法規所規範的違法行為
  • 6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表 6 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毒品的加重處罰規範目的 立法例(第十條,刑度加重三分之一)組織犯罪 (一)行為人透過犯罪集團或黑社會作出有關事實;醫事人員 (二)行為人為醫生、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或衛生技術人員,且其行為非為治療的目的;防制人員 (三)行為人負責預防或遏止有關生產、販賣或吸食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犯罪;(四)行為人為司法輔助人員或在監務部門、社會重返部門、郵政部門、教育場所或社會工作體系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而有關事實是在其執行職務時作出;武裝犯行 (五)行為人持有武器、以武器作威脅、使用武器、幪面或偽裝;危害生命 (六)行為人以調製或混合的方式使植物、物質或製劑變壞、變質或攙假,增加對他人的生命或身體完整性的危害;習慣犯罪 (七)行為人以實施有關犯罪作為生活方式;受保護者 (八)行為人將或試圖將植物、物質或製劑交付予未成年人、明顯患有精神病的人或為治療、教育、訓練、看管或保護之目的而受託照顧之人;擴大散佈 (九)行為人將或試圖將植物、物質或製劑分發予為數眾多的人;矯治機構 (十)有關事實是在負責治療吸食者、社會重返或從事社會工作的部門或機構的設施內實施,又或在監獄、警務或公共安全設施、教育場所或其他專供未成年人進行學習、體育或康樂活動的地點內實施。(二)施用毒品者的治療與預防澳門禁毒法規中,對吸食毒品者的相關規定除了刑罰之外,包括對主動尋求戒癮治療者的身份保密與資源保障、對有藥物依賴之吸毒犯的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對自由受拘束的收容人主動提供戒癮治療,以及替代治療及安全針具之減害措施︰戒癮者的身份保密 吸食毒品屬於犯罪行為,但為鼓勵吸毒者主動就醫,以達到預防及治療目的,禁毒法規定,吸毒者如要求任何醫生、醫院或診所給予治療,將獲得身份保密之保障,且醫療人員無須作出檢舉,或在調查、訴訟程序中作陳述,亦無須就吸毒者的身份、治療程序的性質及進展提供資料,醫療人員可為取得實行有關治療的資源,而將具體情況通知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但仍須遵守保密義務。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若吸毒者經鑑定(第二十五條)而被視為藥物依賴者,衹要行為人自願接受治療且遵守相關規定,法院需暫緩其刑罰之執行(如行為人已曾因此規定而得到緩刑,法院則有權決定是否給予緩刑)。對受暫緩執行徒刑並接受治療的行為人,禁毒法規範了數項措施以對毒癮者進行戒癮治療,包括:1. 應由社會重返部門在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的配合下作出看管及輔助,以跟進執行;2. 社會重返部門需將治療或留醫的進度,以及其終結情況通知法官,同時亦可對其提供適當的康復建議;3. 如法院認為暫緩執行徒刑附隨考驗制度有利於藥物依賴者的康復及重新納入社會,可按一般法的規定作出該命令;4. 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由社會重返部門主導,並在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的配合下編製及跟進執行,但需盡可能與被判刑者達成協議;5. 法院可在提交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前作出裁判;如屬此情況,則需在作出裁判時訂定提交該計劃的合理期限。對收容人提供戒癮治療 如發現被拘留、羈押、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安處分者處於藥物依賴的狀況, 刑事警察機關或監務部門需將該事實通知有權限司法當局,並應確保向其提供醫療援助及採用適當的治療方法,且不影響履行採取緊急措施的特別義務。減害措施 為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以及維護公共衛生,可設立社會衛生架構及計劃,尤其“緩刑附命戒癮治療”即在完成法定戒癮治療前,暫緩其刑罰。“保安處分”即以替代方法避免犯人再犯的措施,如強制治療、強制管束、強制工作等。
  • 69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是收容中心、預防傳染病的流動站、外展支援隊伍、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替代品計劃、安全使用針筒計劃等。(三)偵察行為澳門禁毒法規規範了針對防制毒品犯罪而特別允許的特殊偵察手段,包括許可前的搜索與搜查、資產調查、控制下交付、臥底偵察等︰許可前的搜索與搜查 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有人在公眾地方或交通工具內實施或將實施本法律所指的犯罪,則即使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亦可立即搜索該地方或交通工具,並進行必要的身體搜查、行李檢查及扣押。唯實行該搜索與搜查措施後,需立即通知有權限司法當局,並由其在最遲七十二小時內進行審查,以便使之有效,否則該措施無效。搜查及鑑定 如認為有強烈的人體藏毒跡象,刑事警察機關需對其進行搜查,並在有需要時將涉嫌人送往醫院或其他合適的場所進行鑑定。如不獲涉嫌人同意,則需取決於有權限司法當局的預先許可,並應盡可能由該司法當局主持。資產調查 對於涉及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涉嫌人或嫌犯,有權限司法當局或經許可後的刑事警察機關,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其資產、存款或其他有價物的資料及文件,以便能將該資產、存款或有價物扣押及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如提出有關要求時能提供個人資料及充分具體的要求事項,並指出有關訴訟程序的識別資料,則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合夥或公司,以及任何登記或稅務部門,均不得拒絕提供上款所指資料及文件。控制下交付 當澳門成為毒品轉運中繼站,且經由目的地國/目的地區提出控制下交付之需求時,可由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針對個別情況,許可司法警察局對攜帶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者不採取行動,以便能與目的地國/目的地區及其他轉運地國/轉運地區合作,識別及檢控更多參與各轉運及分發活動的人,但此不妨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適用的事實實行刑事訴訟。如已採取行動而未事先通知刑事起訴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則需在隨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其提交書面報告。窩裡反條款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行為人,如因己意放棄其活動、排除或相當程度減輕該活動所引起的危險性;或為此認真作出努力;又或對在收集證據方面提供具體幫助,使該等證據對識別其他應負責任的人之身份或將其逮捕起着決定性作用,尤其屬團體、組織或集團的情況者,則可特別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臥底偵察 經有權限司法當局許可後,刑事調查人員或受刑事警察當局監控行動的第三人,為預防或遏止本法律所指犯罪之目的,隱藏其身份而以有別於教唆或有別於間接正犯的其他共同犯罪方式, 作出預備或實行違法行為,假使此行為能與其目的保持應有的適度性,則不予處罰,其身份受司法保密制度保障至裁判確定後二十年。如遇需緊急取證的情況,即使在取得有權限司法當局的許可前,亦可作出臥底偵察,但在作出該行為後的首個工作日即應通知有權限司法當局,以便其在五日內宣告有關行為有效,否則所取得的證據無效。線民身份保障 刑事調查人員、聲明人或證人,均無義務向法院透露提供消息者的身份或任何能識別其身份的資料。在審判聽證期間,如法院相信提供消息者曾傳達虛假的資料,則可命令透露其身份,以及在聽證時對其作出詢問,主持審判聽證的法官可決定是否公開此聽證過程。“間接正犯”指利用他人作工具,以實施犯罪行為。
  • 7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三、澳門的毒品問題分析澳門土地面積僅 29.9 平方公里,總人口近 60 萬人,是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每年有2,800萬旅客入境,加上與香港、內地相鄰的地理環境,以及以賭博、娛樂為主的產業特性,使澳門的毒品問題顯得更為複雜。依據上述的禁毒法規與毒品現況分析,澳門的毒品防制存在不少問題:毒品的分級與依據 澳門禁毒法規雖然指稱“依據其潛在的致命力、濫用後出現的徵狀的強烈程度、戒斷所帶來的危險性,以及對其產生依賴的程度分為表一至表四”,唯其各表內容乃依照《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及《一九七一年精神藥物公約》中所列之內容為區分,例如大麻即與阿片類、古柯類並列表一,並非依據毒品的潛在致命力、徵狀強烈程度、戒斷危險性與依賴性來分級和採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不同毒品的刑責區分 澳門禁毒法規將毒品類型分為四表,但不管施用、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和持有毒品之行為,皆未因毒品種類之不同(表 4的表一至表三)而有不同的法定刑責,即便法官可依據毒品種類在法定刑的範圍中斟酌量刑, 卻仍有違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對毒品使用者而言,選擇使用危害性程度較高的毒品如海洛因,或危害程度較低的毒品如大麻,兩者並無差異。不同違法行為的刑度區分 除了施用毒品行為之外,澳門禁毒法規尚規範了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和持有行為,但法規僅區分為︰ 1. 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以及2. 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禁毒法沒有依據不同犯罪行為的罪質(如販賣與轉讓)訂定不同程度的刑罰,即便法官可依據行為人的罪質在法定刑的範圍中斟酌量刑,但仍有違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未能有效規範較嚴重的製造、運輸與販賣行為。製毒、販毒之法定刑度過輕 在中國內地販毒或製毒,最高可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香港販毒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終身監禁;在臺灣製毒、運毒、販毒均可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在馬來西亞販毒則是唯一死刑;在新加坡製造或運輸海洛英超過15公克即為一律死刑。相較之下,澳門毒品犯罪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即便涉及組織犯罪或武裝犯罪而加重三分之一,與鄰近國家和地區相比,毒販在澳門的犯罪成本相當低,再加上地理環境與交通便利,使澳門更易成為鄰近地區的毒品轉運站。吸食毒品刑度過輕 澳門禁毒法規對吸毒者的刑罰是“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與鄰近國家和地區相比,澳門的刑罰相當寬鬆,且對吸毒者沒有強制的介入措施,因此吸毒者再累犯的機會較高。過低的刑罰對吸毒行為欠缺威嚇效果,降低了一般人對施用毒品的門檻,再加上施用不同種類毒品並沒有刑責上的差異,也造成了施用新興、合成毒品人口的成長,特別是可卡因的使用急速攀升。娛樂用毒品市場的增長 從近年的毒品緝獲量中,可以發現除了海洛因仍為最大宗的毒品之外,其他較大宗的都是新興娛樂、合成毒品,如安非他命、氯胺酮、苯二氮卓類、可卡因等,而從送檢案件分析,這些新興娛樂、合成毒品則是最大宗的交易類型,且持續呈現微幅增長,加上可卡因的竄起,明顯地表示澳門藥物濫用向娛樂型態轉變。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 近三年來,澳門青少年吸毒比例有下降趨勢,其平均年齡與平均首次施用年齡,則維持在17.4至17.7歲,及14.7至14.8歲之間。除了主要的毒品使用類型仍為氯胺酮“法定刑”指法律上規定的刑罰。“法治國原則”指任何國家或地區的行為或法定必需以法律上的規定為準繩,按照這個原則,澳門需依照現行法律判罰刑期。
  • 71澳門毒品問題及其對策之外,使用安非他命的比例,從2009年的15.4%增至2011年的48.2%,使用可卡因的比例,則從2009年的 1.8%增至 2011年的 4.5%,從中可以發現,澳門青少年使用毒品的情形“質”惡化。青少年伴隨使用毒品的其他行為,主要原因仍是受同儕影響(40%),吸毒的場所主要在的士高或卡拉 OK(30%左右),其次是在朋友家中(超過 20%),然而,從 2010年起,“酒店”成為青少年濫用毒品的場所之一(超過 20%),顯示了青少年的“娛樂”用藥情形有惡質化的情況。跨境的毒品問題 跨境毒品問題包含境外人士到澳門吸食毒品及從事毒品犯罪活動,以及澳門人口到境外吸毒兩種情形。從被逮捕的毒品犯罪人國籍分析,可以發現,將近一半的澳門毒品犯罪人口來自香港與中國內地,澳門藥物濫用者中央登記系統資料則顯示,除了澳門之外,超過四成的毒品使用地是在中國內地,這使得澳門的毒品防制更顯困難。四、澳門毒品問題的防制對策澳門特區政府的禁毒工作以“控制供應、減低需求和減低傷害”三個主軸為核心,符合全球對毒品問題的防制對策,而近年青少年吸毒比例的下降亦表明了此防制主軸已發揮了相當的成效,但是,毒品問題的“質”的轉變,卻顯示出當前政策有不足之處。澳門與香港、中國內地相鄰的地理環境,以及以賭博、娛樂為主的產業特性,使毒品問題難以根絕。根據犯罪學的犯罪飽和理論,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下,必定存在一定的犯罪問題,毒品濫用問題亦然。澳門的主要經濟來源是賭博、娛樂事業,這樣的社會環境在短時間內無法改變,亦即澳門的毒品問題難以在短時間內根絕,在毒品防制政策上,便需思考如何“減低傷害”,即配合兩極化刑事政策的調整,將毒品問題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調整毒品的分級 澳門禁毒法規明確指出“依據其潛在的致命力、濫用後出現的徵狀的強烈程度、戒斷所帶來的危險性,以及對其產生依賴的程度分為表一至表四”,因此,應依據各類毒品的藥理特性予以分級,選擇藥理特性較為輕微、可被社會接受的毒品種類,作為“輕刑化刑事政策”的主幹,例如大麻。依據毒品類型與行為型態調整犯罪刑度 除了搭配毒品類型的分級之外,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和持有毒品的犯罪行為,其罪質並不相同,在刑度上亦應予以區隔,對較高罪質的犯罪行為給予較高的刑罰。就算不區分毒品犯罪行為的罪責,亦應依據查獲的毒品數量設定不同的刑責。提高毒品犯罪的法定刑上限 澳門毒品犯罪的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與鄰近國家相比,刑罰顯得輕微,因此,應提高法定刑上限(澳門《刑法典》單一犯罪最高刑期為二十五年),以應對如製造、運輸、大批量毒品等高階的犯罪行為。提高吸食高階毒品的法定刑度 依據毒品的分級,提高吸食高階毒品(例如施用海洛因、可卡因)的法定刑度,以收阻嚇作用,此舉亦可將毒品的使用控制在藥理特性較為輕微、可被社會接受的種類如大麻上。對高階毒品的施用者強制戒治 除了提高吸食高階毒品的法定刑度外,應對使用者給予強制治療,或藉由緩起訴、緩刑等轉向措施,促使高階毒品的使用者接受戒癮治療,以減少高階毒品使用者的人數,降低其需求。強化青少年毒品防制策略的執行 近年澳門青少年吸毒比例已有下降,雖然可卡因的使用比例仍有增長,但整體而言,青少年的毒品防制策略已有相當成效,“減低需求”的防制策略應持續進行。青少年使用可卡因的問題,可藉由毒品的分級與兩極化刑事政策,以控制其“質”的改變。[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7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近年不少議員對澳門假釋的斟酌處理時有批評,認為假釋的過程存在不公平和不可預測性。以關注焦點理論的框架分析監獄管理者的決定,使用雙變數及多變數統計學方法,對 2008至2010年之間的752個監獄建議方案作出定量分析,結果表明,在監獄建議上有清晰和嚴格的模式。機構的不當行為及前科很大程度上是監獄建議的首要考慮條件。當作出假釋決定時,監獄管理者應考慮社會安全與內部秩序安全等。[關鍵詞 ] 假釋 監獄建議 關注焦點 定量分析一、研究背景、目標及理論框架議員批評假釋決定的目的不是監管或矯治更生,而是因為監獄建議與法官的釋放決定有關。在澳門,由於衹有刑事法庭的法官纔有權作出假釋,所以,假釋的最後決定具有司法性。這樣的決定需要先通過兩個步驟:第一,為每一個獲得假釋的囚犯訂立假釋檔案,並在合適的假釋時間前寄到法庭; 第二,假釋法官,以調度批准或拒絕囚犯的假釋。作為假釋決定過程的第一步,衹關注“監獄建議”似乎並不足夠。因為本文不針對法官有關刑期或延長假釋時間的最後決定,有人也許會認為在此有限的範圍,不能對假釋決定的過程有一個全面瞭解,不過,本文不探討法官作出假釋行為的原因有三︰第一,在大部分檔案中,法庭決定與監獄建議一致;第二,監獄與司法當局的標準有所不同,這便能解釋在不到四分之一案件中出現的“分歧”,但實際上,兩種不同裁量權的結合,是期望這兩權力實體能有不一致的“關注焦點”;第三,以往研究並不曾將監獄建議作為因變數或結果變數。本文以高級定量的方法,探討預測監獄建議的可能性,以及怎樣的預測因素對假釋決定有較大的影響。雖然人們想當然地認為假釋決定不可預測,但是,監獄建議一般基於少數的風險因素做決定,也伴隨着嚴格的標準,它清楚且容易預測。定量研究的目標是考察一個假設,此假設為一現行系統的批評:不可預測決定的假設。另外一個假設是︰假釋決定的不公平性,這應該留給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馬家樂 撰  陳超敏 譯 作者簡介︰馬家樂,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犯罪學碩士;陳超敏,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文學碩士。澳門的假釋(第一次)時間是刑期的三分之二時間。
  • 73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其他相關的專家如法律專家與刑法學家探索。筆者意在拋磚引玉,啟發其他人開展更合適的研究,尤其是瞭解監獄管理者制定假釋建議的標準,以及該標準對決定的過程的影響。如監獄建議怎樣受犯罪情況與程度等相關因素影響?監獄建議怎樣受與風險有關的因素如釋放之後的累犯與危險性影響?監獄建議怎樣受囚犯在監獄裏面的生活與經驗因素影響?以及監獄建議怎樣受囚犯個人性格因素影響?“關注焦點”理論是司法系統最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該理論常常用來研究判刑決定, 以及假釋決定。 該理論認為,司法系統的不同單位的決定(警察、法庭、監獄、假釋委員會等)受到三種不同關注焦點的影響︰1. 犯罪分子的過失責任;2. 保護社會的安全;3. 其他顧慮。此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受到了修改,即變成新的理論,用來研究監獄管理者的決定。因此,除了兩個關注焦點外──犯罪分子過失責任與保護社會安全──還加入了兩個關於監獄目標的關注議題。從犯罪的嚴重性來說,犯罪分子的過失責任與報應目標相關。但在本地的刑法中,報應作為目標卻沒有特殊的規定,尤其在其懲罰性上。據以前的經驗和資料而言,犯罪的嚴重性的考慮與無期徒刑的關係更密切, 澳門的法庭一般偏向判處有期徒刑,人們認為應該關注有關的措施(刑期長度、刑事種類等)對假釋決定的影響。如果犯罪分子的過失責任影響到假釋決定,這就表示懲教系統──跟哲學與理論原則相反──受到報應目標的影響。第二種關注是保護社會安全,不僅因為作出假釋決定的人是監獄與社會的門警, 而是因為存在評估風險。比如,累犯與將來暴力行為再次出現的可能性風險,這是現代社會的懲教系統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對假釋決定有較大影響。保護社會安全的關注在澳門假釋刑法中的規定很明確,該關注和具體的威懾與監禁有關。對現代刑事司法系統來說,保護社會安全是預測假釋候選人將來的行為。由於沒有預測工具,所以作出決定的人需以犯罪人的暗示與典型做決定, 尤其是跟犯罪與犯人的以往犯罪經驗有關。 為了評估第二種關注的重要性,測量研究中犯人過去行為,可作為未來犯罪和危險行為風險的指標。如果這些因素影響到監獄建議,即可視為將假釋當危機管理工具(如威懾與監禁)的證據。該理論所提出的第三個關注,實際上是幾個相關的關注的匯總。在監獄建議下,有兩個與組織目標相關的方面尤其需要考量:安全與內部一致性(機構控制),以及犯人的變化與釋放準備(復原)。機構控制的內部一致性與內部保安是監獄管理者最主要的關注內容。 監獄的內部一致性依靠諸多規定,恰似一種(不完美的)極權主義政權,被保管人強加給俘虜, 為避免逃Darrell Steffensmeier, Jeffery Ulmer, John Kramer, “The Interaction of Race, Gender, and Age in Criminal Sentencing:The Punishment Cost of Being Young, Black, and Male”, Criminology, Vol. 36, No. 4 (Nov 1998), pp. 763-798.Beth M. Huebner,Timothy S. Bynum, “An Analysis of Parole Decision Making Using a Sample of Sex-Offenders:A Focal Concerns Perspective”, Criminology,Vol. 44, No. 4 (2006), pp. 961-991.J. S. Carroll, R L Wiener, D Coates, J. Galegher, J. J. Albrio, “Evaluation, Diagnosis, and Prediction in Parole DecisionMaking”,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 17, No. 1 (1982), pp. 119-228.Beth M. Huebner,Timothy S. Bynum, “An Analysis of Parole Decision Making Using a Sample of Sex-Offenders:A Focal Concerns Perspective”, Criminology,Vol. 44, No. 4 (2006), pp. 961-991.C. A. Albonetti, “An Integration of Theories to Explain Judicial Discretion”, Social Problems,Vol. 38, No. 2 (May1991), pp. 247- 266.John S. Carroll, “Causal Theories of Crime and Their Effect upon Expert Parole Decisions”, Law and HumanBehavior, Vol. 2, No. 4 (Dec 1978a), pp. 377- 388.Todd R. Clear, George F. Cole, Michael D. Reisig, American Corrections, California: Wadsworth Publishing, 2011.Gresham M. Sykes, The Society of Captives:A Study of a Maximum Security Pris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8.
  • 7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跑、暴力行為以及其他威脅內部安全的風險而設。以前的文獻強調假釋一般用於控制有顛覆性的被強迫住在有限的空間的犯人。此外,將假釋作為監獄中阻止犯規之威懾工具的假設已經被試驗並確認。 此處將機構控制作為第三種關注。該概念被定義為“監獄管理者讓犯人遵守監獄規範的能力”。 據此來說,如果與機構控制有關的因素──基本上是犯規的記錄──對假釋的決定有着很大影響的話,那麼,假釋即是用為懲教/威懾工具,以避免將來的內部違規。第四個關注是復原的目標。自現代監獄誕生以來,監獄管理者的目標不僅是剝奪犯人的自由,也是促使犯人個人行為的改變。 在澳門的刑法與管理理念中,它與保持社會安全一起佔重要位置。 在西方國家的懲罰理論下,犯人的復原倍受批評;即使沒有被放棄,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並被納入新的刑法框架。探討復原關注措施(機構活動參加、假釋計劃)的研究對監獄建議似乎有很大影響。如果事實真的如此,假釋就被用作一個復原工具,以幫助犯人再次投入社會。否則,監獄建議關於假釋的決定就不能完全體現刑法典中的理念與立法者的說辭,這也間接確認了“書本中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的差距與衝突。這四個關注是本文所要展開探討的結構基礎。此外,還有另外一個因素︰雖然不是一個關注,不過還應用在研究的分析上。該因素是犯罪者的“社會─人口”特徵(性別、年齡、教育水平以及居民狀態)。在犯罪學的文獻中,這些特徵稱為法外因素。由於以法外因素所做的決定在司法系統中會反映定型、偏見以及對特定社會團體的歧視,所以這種決定經常被視為是違法的。必須說明的是︰關注焦點之間並不互相排斥,假釋建議與決定會反映許多不同關注之間的相互影響,而不僅僅是一個關注的表現。二、研究方法1、母群研究 本文涉及 2008─ 2010年間的 752宗被定罪卻有資格初次考量假釋的案子。據澳門的假釋規定,衹有徒刑超過六個月的犯人能接受假釋,第一次接受假釋的時間定為徒刑的三分之二。由於是“初次考量”,故能避免重複用多年的案子, 以及保存建議標準的一致性。Jon L. Proctor, Michael Pease, “Parole as Institutional Control: A Test of Specific Deterrence and OffenderMisconduct”, The Prison Journal, Vol. 80, No. 1 (Mar 2000), pp. 39- 55.Jon L. Proctor, Michael Pease, “Parole as Institutional Control: A Test of Specific Deterrence and OffenderMisconduct”, The Prison Journal, Vol. 80, No. 1 (Mar 2000), pp. 39- 55.威懾相應──犯人擔憂假釋被拒絕──這有沒有效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議題。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95.Manuel Leal-Henriques, Manual de Formação de Direito Prcessual Penal de Macau, Macau: Centro de FormaçãoJurídica e Judiciária, 2009.J. (James) Robert Lilly, Francis T. Cullen, Richard A. Ball, Criminological Theory: Context and Consequences,California: Sage, 2007.就澳門的法律而言,如果犯人的假釋被拒絕的話,一年後會再做一次判斷(如果徒刑還剩下至少一年的時間)。因此,樣本中的假釋案子就能多次出現。監獄管理員使用犯人的犯罪記錄作First Consideration決定,這樣一個突出因素,不過它對後來的考慮沒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如果在上一年的觀察中沒有出現犯規情況,且如果犯規行為不常見或不嚴重。
  • 75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2、資料收集 2011年,澳門監獄數據中的假釋檔案包括監獄主管的建議、個人資料記錄、宣判案子、犯罪記錄、個案工作者的報告、犯罪報告、家庭或工作推薦信以及其他法庭檔案。其內容涉及犯人的“社會─人口”資料、刑事與犯罪資料、監獄生活資料、家庭歷史與關係、教育水平、入獄前後的工作經驗、健康問題、吸毒與賭博癮的歷史以及將來的家庭與工作計劃。案子的總結報告由不同的假釋宗卷組成,包括監獄主管的假釋建議。筆者以“建議檔案”為主要資料,其他資料來自註冊部所保存的犯人的紙質檔案。通過編碼過程,定性訊息轉換成定量的數據,使之可於 SPSS統計軟件中使用。3、措施 結果變量與預測因素研究使用了一個結果變量監獄建議, 還有四組反映理論框架的關注焦點的預測因素:犯人的過失責任、保護社會安全、機構控制以及復原。還包括另外一組與犯人的“社會─人口”特徵有關的特點──這不是一個關注,而是可以檢驗建議有沒有受到法外因素影響的方法。監獄建議是一個代表着管理者對犯人假釋想法(贊同或不贊同)的結果變量。在過去的研究中,監獄建議沒有被當作因變量(或結果變量),但被認為是對假釋決定有很大影響的預測因素。本研究考慮的預測因素包括四個社會人口特點:性別、年齡、教育水平、居民狀態。犯人的過失責任的關注與罪行的嚴重性有關,這是一個複雜並引起專家辯論的概念。犯罪的嚴重性可以從感知的嚴重性(以主觀的評分量為主)與犯罪法律中的嚴重性(以客觀的刑法量程為主)兩個角度觀察。本文假設澳門假釋刑法所提出的嚴重性屬於犯罪,與情況、犯法程度、有罪程度(包括意圖與預謀)以及傷害程度(包括身體、金融、或社會的傷害)有關。因此,犯罪嚴重性依靠五個指標:1. 刑期長度;2. 犯罪種類;3. 嚴重暴力犯罪;4. 嚴重非暴力犯罪;以及 5. 非法攜帶/使用武器。為了檢驗與保護社會安全有關的關注因素所產生的影響,本文同時探討過去研究發現的累犯風險變數。累犯風險的變數包括四個指標:前科、過去的吸毒經驗、犯罪關係以及脆弱性。筆者認為,危險性與性犯罪是兩個與將來暴力行為風險有關的指標。此外,還應該考慮在雙變數的層次使用另外一個與風險有關的措施︰在法庭的待決案,此措施歸入其他種類的風險。機構控制的關注與內部安全與和諧相關聯。保管性的監獄管理在大多數監獄機構中具有優勢, 澳門監獄同樣如此。犯人的懲教是監獄管理者的一個很大的關注,也對假釋產生較大影響。為了查驗建議對該關注的影響深度,這裏衹考慮一個測量項:懲教記錄(犯規的)。復原的關注與兩個假釋決定有關:即犯人是否參加機構活動與假釋計劃。假釋計劃依賴於犯人的社會資本(家庭支持與社會關係,如出獄後的工作機會等),既是一個機構要求,又是個人因素。該理論有工作計劃與家庭支援兩個不同的角度。4、研究方法 使用雙變數與多變數,在SPSS查驗懲教目標會否影響監獄建議以及有哪些因素能最正確地預測建議的結果。在雙變數的分析中,因變數中被觀察到的差異會受到檢查。這裏,因變數的兩個範疇作為兩個獨立的組別:不贊成建議的組別與贊成建議的組別。為確定差異對分類變數有統計學上的意義,進行了卡方檢驗分析,而對定距變數(年齡與刑期長度),進行了 T檢定(T-Tests)。此外,還使用概率分析(比例與比值比差異)。兩個變數顯示出密切關變數、範疇以及編號說明的解釋見附錄。Todd R. Clear, George F. Cole, Michael D. Reisig, American Corrections, California: Wadsworth Publishing, 2011.
  • 7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係,不過,有兩個問題需要強調,第一,顯著性檢驗不能標示其關係的強度,衹能標示拒絕零假設的置信度。由於本研究使用母群(而不是樣本)方法,所以,錯誤不會來自樣本,而來自母群的差異。顯著性的分析檢查到不同預測因素關係的獨立性存在(或不存在)與結果變數(假釋建議);第二,大小與限制性水平,在卡方檢驗中,依賴於兩個因素:關係的強度與樣本大小。如果樣本很大(如本研究)就如出現以下問題:連微小的關係也易被檢查到顯著性。 因此,研究使用了更保守的標準:可接受的顯著性水平需在 p .01。雙變數分析還有一個很大的限制:其他變數的影響不會控制每個關係,也就是說關係可能會不真確。本研究的結果變數──假釋建議──分為建議贊同或不贊同兩組,大部分都是範疇內的預測因素。卡方檢驗與邏輯回歸能作為預測因素與結果變數之關係的檢查工具。邏輯回歸的使用能使研究者查驗出案件以預測因素受到贊同建議的比率,也同時分析其他模式的變數。三、研究結果1、母群特點︰在2008─2010年間的752 初次考量假釋案中,表1指出,344個案件(46%)受到了贊同的建議, 408個案件受到了不贊同的建議。犯人的母群中大部分是男性(85.5%),平均入獄年齡是三十四歲。大多犯人不是澳門居民(58%)。在非澳門居民中, 159 個案件(21%)是非法移民或過期簽證。大多數犯人的文化程度不到高中水平(83%),還有 18.5%以前吸過毒品。四種刑事範疇在本母群中有代表性:財務(24.5%)、暴力(19%)、犯法移民(18%)以及毒品(17%)。嚴重的暴力犯罪佔 7.6%(五十七個案子)。犯罪的徒刑偏於短期。平均刑期是四十五個月,最長的是兩百四十三個月,最短的是七個月。50%的案子的刑期少於三十個月。 489個案件(65%)沒有前科,有前科的 263個案件中,有 100個入過獄。大部分案件(80%)從來沒有懲教犯規記錄,還有較多(42%)自入獄到能申請假釋的時間內從來沒有參加過監獄活動(教育或工作方面的)。大部分案件中的犯人(93%)出獄之後有家庭支持,不過,四分之一沒有工作計劃。衹有少數看來是弱勢(38個案子)或危險(33個案子),衹有 19個案件是性罪犯。2、保護社會安全與機構控制:兩個重大的關注。雖然卡方檢驗存在局限性,不過,這個分析層次可以檢測出具體的事實,是預測多變數層次的最有顯著性的因素。有兩個卡方檢驗分析的結果值得討論:前科對假釋建議具有較大影響。該關係比其他關係的強度明顯。前科的存在,有或沒有入過獄,幾乎能保證在初次考量中出現不贊同的建議:在263個有前科的案子中,衹有四個案子例外。卡方檢驗證明了這種傾向, [ x 2 ( 1 ) = 3 1 5 . 9 7 4 , p < 1 4 . 0 0 1 ],關係強度為( = -.651),比值比為(OR=1:152)。法庭裏待決案的顯著性也很強:儘管案子不多,不過沒有人受到贊同建議。這些結果表明,保護社會安全對監獄建議的影響極大。唯一一個與內部安全與和諧保持(機構控制)關注有關的變數是犯罪懲教記錄。第一個突出的事實是大多案件(幾乎 80%)沒有犯規記錄,它顯示大部分犯人不會犯規(或至少能避免被發現,或如果被發現,就沒有正式的記錄)。第二個突出事例是如果懲教記錄有一個犯規的記錄,不管次數、嚴重度或時間,犯人都不會受到贊同的假釋建議,而在犯了一次規定的案子(152個)中,沒有一個受到Jr. Hubert M. Blalock, Social Statistic, Singapore: McGraw-Hill, 1981.
  • 77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贊同建議。因此,受到贊同建議的犯人(344個案子)都沒有受到懲罰。3、Zero-cells的影響:邏輯回歸的問題。Logit包含所有變數的時候,會出現問題,即程序反覆運算到最終的解答時被阻礙。該問題會導致完全分離或 Zero-cells的出現。 在犯人資料中,有一個犯規記錄、另外一個在法庭有待決案的情況下,指向了一個不變的結果──不贊同建議。雙變數分析顯示,受到懲罰或有待決案的可假釋犯人是絕對不會受到贊同建議。共有152個犯過規的案子與 13個有待決案的案子,有 2個既犯過規又有待決案。 163個屬於 Zero-cells問題,結果是因變數沒有變化。部分關於邏輯回歸的文獻提到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如接受高標準錯誤與邏輯係數的不確定性、集合或消除有問題的範疇、或在每個列表的空格加上一個常數。 本研究中的最後一個方法,由於變數的數量與模型的複雜性而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第二個方法由於兩個變數都是二分的,所以消除範疇就會消除變數。由於不變的事情預料,所以最恰當的解決方法是消除兩個變數與 163個案子,將之當作有 589個沒有犯過規定或其他罪行的案子。4、Logit模型:主題的發現。研究在 589個案子使用了邏輯回歸法。最終Logit模型如表 2所示,除了犯規記錄與待決案以外,內含所有研究的變數。該模型顯示出較強的預測能力,包括因變數的90%的變異(Nagelkerke R2=.905),其結果顯示:沒有明晰的證據證明法律以外的因素(犯人的個人特點)能影響假釋建議。唯一的例外是性別係數,它的發生比率(Odds)很高[Exp(B)=9.436],說明在排除其他因素外,女性受到贊同建議的可能性比男性高。除了過低的統計數據(p =.05)之外,四個不尋常案例(雖然有前科,不過還受到贊同建議)都是女性,對模型產生了不相稱的影響。這樣的結果似乎不能用來解釋對女姓囚犯的性別歧視。變數被控制之後,與犯人的過失責任有關的項目不支持彼此之間的關係。徒刑長度與嚴重暴力犯罪的確不是可靠的假釋建議的預測因素。不過,有一個例外:重要非暴力犯罪。該項目與假釋建議的雙變數層次(p =.005)有關,控制其他變數之後, Logit係數的顯著性一直很強(b=4.115, p<.001),顯示犯過這種罪的犯人受到贊同建議的可能性比其他犯人弱[Exp(B)=.016]。未來犯罪與暴力行為是顯著性最強的預測因素,如這三個項目的突出水平:前科記錄(p <.001)、危險性(p =.001)、脆弱性(p <.001)。有前科的、危險性強的以及脆弱的人受到贊同建議的可能性非常低[Exp(B) = .000]、[Exp(B) =.007]、[Exp(B) =.015]。其他的風險因素,如性犯罪或有過去犯罪聯繫,都與監獄建議無關。與復原有關的因素對假釋建議沒有太大影響。在雙變數層次中,衹有工作計劃與結果變數有輕微關係。以上結果表明,除了機構控制之外,監獄決定的主要關注焦點,與犯人將來犯罪與危險行為的風險有關,這是保護社會安全。三個與風險有關的因素都有統計學上的顯著性,其他變數被控制(有前科、危險性、脆弱性)後還是很弱,唯一不屬於該趨勢的預測因素是嚴重非暴力犯罪,它與犯人的過失及案子的嚴重性有關。這一現象實在讓人驚訝,也許,在比較特別的嚴重非暴力犯罪案件中(如毒販、黑社會成員以及幫助犯人逃獄等),監獄管理者針對犯人的罪行使用報應,而法律外的因素與跟復原有關的因素並不影響監獄建議。邏輯回歸使用 odds來計算,結果是有 0商數的比率,因此 odds比率趨向無限。Scott Menard, Logistic Regression: From Introductory to Advanced Concepts and Applications, California:Sage, 2010.
  • 7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結語在某些案件中,犯人過失責任的關注與犯罪嚴重性減少影響,監獄管理者以犯罪的嚴重性懲罰犯人,把不贊同的假釋當作報應。保護社會安全的關注的巨大影響,反映了它與社會防衛論及澳門假釋的法定狀況的關係。與風險有關的因素的影響也顯示假釋通常用作風險管理工具,這些事因循了現代社會的趨勢,以威脅和避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犯罪控制的目標。澳門需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評估與預測風險,以及方法的有效操作。在沒有精算工具與臨床預測的情況下,澳門犯人的風險測試有較強的主觀性。在這個情況下,因為風險是一種拓殖未來, 是以觀察與過去犯罪行為或犯人現在的心理與道德狀態預料將來,所有存在不確定性。雖然精算與臨床預測還存在這樣的問題,但一般認為,精算或臨床預測的可靠性比印象性預測強,就像關於累犯與危險的研究所發現的一樣。 此外,各個不同單位的存在可能會提高裁量權與差距的濫用,不同單位作出不同的評估與預測,結果是同一案件會被分為不同類別。然後,政策決定者面對犯人與累犯、危險性、或心理/道德評估時應該考慮其指導原則,或以平衡的想法考慮如何保護社會安全的關注與未經判決罪行的犯人之權利。機構控制關注與犯人懲教的影響提出了一個法律與人權的問題:在甚麼情況下,犯人應再受到一次“懲罰”(不贊同假釋),尤其是那違規行為不是定義上的犯罪?事實上,超過接受假釋時間的監禁時間看起來也算懲罰 或判刑。 監獄管理者的角度來說,沒有報酬/懲罰與威懾的假釋機制會增加內部秩序維護的難度。犯人復原關注的影響較少,這與澳門的刑法相衝突,反映了後現代社會復原理念的變化──自個人福利框架至風險管理框架轉變, 越來越多地以威懾與監禁的目標,為了控制新的危險階層而使用倉庫或監獄管理方法。 在監獄建議這一方面,筆者不贊同監獄決定不可預測這一假設。明確而嚴格的個案評價與建議是存在的:違規記錄與犯罪記錄這兩因素能很正確地預測監獄建議的結果。應考量其他社會的可供借鑒的經驗,如1. 獨立的司法權與假釋委員會的建立,容許決定者在決策過程中的主觀性與自由裁量權;2. 酌情假釋替換到強制假釋,所產生的問題可能會比解決的問題多,尤其是監獄管理方面;3. 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誰擁有做假釋決定的權力,而是他們使用甚麼標準與目的作出決定。Ulrich Beck, “The Terrorist Threat: World Risk Society Revisited”, Theory, Culture & Society, Vol. 19, No. 4 (Aug2002), pp. 39- 55.Stephen D. Gotifredson, Don M. Gottfredson, “Behavioral Prediction and the Problem of Incapacitation”, Criminology,Vol. 32, No. 3 (Aug 1994), pp. 441-474.Anne M. Heinz, John P. Heinz, Stephen J. Senderowitz, Mary Anne Vance, “Sentencing by Parole Board: AnEvaluation”,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 67, No. 1 (Mar 1976), pp. 1-31.Nicola Padfield, Shadd Maruna, “The Revolving Door at the Prison Gate: Exploring the Dramatic Increase in Recallsto Priso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Vol. 6, No. 3 (Aug 2006), pp. 329-352.David Garlan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John Irwin, Barbara Owen, The Warehouse Prison: Disposal of the New Dangerous Class, Los Angeles: Roxbury,2005.Anne M. Heinz, John P. Heinz, Stephen J. Senderowitz, Mary Anne Vance, “Sentencing by Parole Board: AnEvaluation”,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 67, No. 1 (Mar 1976), pp. 1-31.
  • 79澳門的假釋模式:監獄建議的定量分析表 1 母群的特點(N = 752)頻率 %假釋建議0 = 不贊同 408 54.31 = 贊同 344 45.7I性別男性 643 85.5女性 109 14.5入獄年齡 平均(標準差) (年) 752 34.3(10.3)教育水平沒讀完高中 624 83.0讀完高中 128 17.0澳門居民 316 42.0居民狀態 非居民(合法) 277 36.8非居民(違法) 159 21.1I I 服刑長度月 752 45.5(41.1)暴力 145 19.3財產 184 24.5平均(標準差) 毒品 129 17.2違法移民 135 18.0賭博 / 黑社會 / 白領 125 16.6其他 3 4 4.5嚴重暴力罪 1 = 是 5 7 7.6嚴重非暴力罪 1 = 是 8 2 10.9非法攜帶/使用武器 1 = 是 4 5 6.0III 前科 1 = 是 263 35.0吸毒 1 = 是 139 18.5犯罪關係 1 = 是 166 22.1脆弱性 1 = 是 3 8 5.1危險性 1 = 是 3 3 4.4性罪犯 1 = 是 1 9 2.5待決案件 1 = 是 1 3 1.7IV 違規記錄 1 = 是 152 20.2V 活動參與 0 = 否 314 41.8家庭支持 0 = 否 3 3 4.4工作計劃 0 = 否 183 24.3附錄變數(預測因素)I 犯人的特點 性別 1 = 男性 2 = 女性入獄年齡 年教育水平 0 = 沒有讀完高中 1 = 讀完高中居民狀態 1 = 澳門居民 2 = 非居民(合法) 3 = 非居民 (違法)I I 犯人的過失責任 刑期長度 月犯罪類別 1 = 暴力 2 = 財產 3 = 毒品 4 = 違法移民 5 =博彩罪案 6= 其他嚴重暴力罪 0 = 否 1 = 是嚴重非暴力罪 0 = 否 1 = 是非法攜帶/使用武器 0 = 否 1 = 是III 保護社會安全 入過獄 0 = 否 1 = 是吸過毒 0 = 否 1 = 是脆弱性 0 = 否 1 = 是危險性 0 = 否 1 = 是性罪犯 0 = 否 1 = 是待決案件 0 = 否 1 = 是IV 機構控制 違規記錄 0 = 否 1 = 是V 復原 活動參與 0 = 否 1 = 是家庭支持(出獄後) 0 = 否 1 = 是工作計劃 0 = 否 1 = 是
  • 8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表 2 邏輯回歸︰最後模型(N = 589)B S.E. DF Sig. Exp(B)I 女性 2.244 .930 1 .016 9.436入獄年齡 .019 .024 1 .446 1.019讀完高中 .052 .673 1 .938 1.054a居民狀態 2 .375非居民(合法) .777 .593 1 .190 2.175非居民(違法) -.192 .919 1 .835 .826I I 服刑長度 .002 .012 1 .870 1.002b 犯罪類別 5 .088財產 1.159 1.015 1 .254 3.185毒品 1.695 1.294 1 .190 5.445非法移民 1.774 1.552 1 .253 5.895博彩罪案 .412 1.049 1 .694 1.511其他 -2.295 1.285 1 .074 .101嚴重暴力罪(1 = 是) -.378 1.779 1 .832 .685嚴重非暴力(1 = 是) -4.115 1.060 1 .000 .016非法攜帶/使用武器(1 = 是) .284 1.110 1 .798 1.329III 入過獄(1 = 是) -9.647 1.313 1 .000 .000吸過毒(1 = 是) -.560 .770 1 .467 .571犯罪關係(1 = 是) -.339 .776 1 .662 .713脆弱性(1 = 是) -4.191 .811 1 .000 .015危險性(1 = 是) -4.980 1.506 1 .001 .007性罪犯(1 = 是) .574 1.247 1 .645 1.776V 活動參與(0 = 否) -.391 .600 1 .515 .677家庭支持(0 = 否) -.763 1.218 1 .531 .466工作計劃(0 = 否) -.601 .564 1 .287 .548常數 2.973 1.274 1 .020 19.543Nagelkerke R2 = .905正確預測的 % = 95.6a 參考類別︰澳門居民; b 參考類別︰暴力犯罪。[ 責任編輯 劉景松]這次研究進行了多重共線性測試,去預測因素有沒有對回歸標準的相關系數產生影響,但沒有找到共線性問題。使用 Enter Method是因為它被普通認為是比其他方法正確,它是最適合測試理論的方法。由於這次研究有探索性也是可以預測的,所以它就可以避免抑制的影響,尤其是使用 Stepwise Forward Method的時候。
  • 81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摘 要] 由於對澳門經濟的巨大利益和影響力,賭博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似乎可被接受,人們相信賭博被置於政府的“控制”和“監管”之下,因此不會是“壞”。澳門回歸前,圍繞賭場的暴力事件和謀殺案都減少了,然而,與賭博有關的犯罪卻轉向不被看見的財務和金融方面,亦衍生出一系列由賭場文化支撐和催化的“惡習”。這些不良角色、行為和結果甚至可能跨越行政管轄的邊界,卻沒有“違法”,或介於“違法”與“不違法”之間。[關鍵詞 ] 賭場 犯罪 文化 澳門人們在賭場犯罪的原因與人們搶劫銀行的原因相同︰因為那裏有錢。不過,正如銀行已失去匪徒犯下金融罪的誘因(具備大量的現金儲備),賭場與罪行的關係已不再那麼清楚、簡單。賭場附近的現金流動,提供着一個“匿名支出組合”, 它不僅對犯罪活動充滿吸引力,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想像。對賭場裏所發生的事情想像,持續縈繞在媒體的記憶與思想中(尤其在亞洲),不過,當中有多少違法活動真正存在於賭博世界?又有多少是人為想像出來的?賭場提供人們日常經驗領域之外的財務交易場地,這就是賭場存在的原因。它們創造一個新的、不尋常的、有時很極端的情況,去重構我們使用、賺取以及思考金錢的方式。沒有時薪、老闆,甚至不是投資,人們以錢作賭注,或至少想像這些場景。這就是為甚麼賭博既刺激又危險──它超出了人們日常對於金錢的想法與使用界限,也是為何賭場與賭博行為需要受到限制與控制──為了控制危險,避免它傳播到整個社會──也許,這能確保我們繼續實誠地幹活。透過聳人聽聞的新聞報道、書籍、電影、電視節目,賭場被看作罪惡的產地。人們會認為;賭博是不好的,而賭場一定更糟,賭場裏有沒有發生違法事件,可能不是公眾的焦點,公眾焦點在於其他問題。例如,對城市、社會或個人來說,沒有賭場是否會更好?由此,社會在建造賭場的決定上,通常要考慮很久。賭博合法化的好處是提高政府的收益、創造新的工作機會,然而,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美]Peter Zabielskis 撰  司徒晨陽 譯 作者簡介︰ Peter Zabielskis,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人類學博士;司徒晨陽(Kenneth Stewart),廈門大學中文系碩士生。Jerome H. Skolnick, House of Cards: Legalization and Control of Casino Gambling, in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Mar 2014), p. 1.
  • 8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當如此多的東西被集中到賭場時,賭場便理所當然地被認為是一個“壞地方”。澳門是中國境內唯一允許賭博的地方,它地處中國的邊境,是一個離首都很遠、與中國其他地區有着明顯差異的地區。澳門受到了數百年的葡萄牙的管治,具有悠久的賭博傳統,據某些外國人說,除了鴉片走私、違法交易(如黃金與武器)、亞洲基督教傳播史外,賭博亦是澳門的一個特色。 “在回歸中國之前,澳門被視作一個沒有文化的賭博飛地,其賭場是殖民地收益的最大來源”。 第一所“現代”賭場(即第一所包含所有的現代賭博遊戲的賭場)是 1970 年政府許可經營的葡京娛樂場,其壟斷直至2002年政府開放賭權為止。第一所外資賭場,是2004年開業的金沙娛樂場,其他大型的賭場又很快隨之而來。現在,澳門是世界上賭博收益最豐厚的地方,甚至超越美國的拉斯維加斯。基於人們對賭博罪案的普遍性迷思與澳門的特殊背景,本文既回顧有關文獻,研究澳門賭場中與博彩相關的犯罪和不良事件,即:賭場中不良行為的內容與範圍,哪些協助或教唆的行為會傾向被定義為犯罪?這些行為(包括違法的與非違法的)如何共同構成“賭場文化”?為了保有數十億美元的收益,忽略不良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的傳統有多普遍、可取甚至必要?換句話說,澳門賭場的賭博會不會因為對社會經濟太重要了,所以不被認為是壞事了(Too Big to BeBad)?一、掌管經濟命脈的賭業不會是“壞”近年來,澳門的居民(本地人與外地人)認為,一個不良惡習放在了國家的邊境。雖然澳門屬於中國,但是“內地-澳門”邊境的過關要求還是很高(包括查驗身份證和護照、蓋章等)。在這論調下,賭博合法化是一門“骯髒”的產業。這不是由於污染(如造就中國經濟奇蹟的許多工業), 而是由於“道德缺失”這一種令人不安的感覺。這應該是為何中國其他地方禁止賭博的原因,也是為何賭博合法化在世界依然是一個特殊而受限制的現象(特別是在美國)──儘管此產業發展驚人。然而,不管人們喜歡與否,由於賭博的這些特點,在全球的舞臺上,澳門必須把“賭場文化”納入其國際身份中。澳門在全球賭場文化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在新型的全球賭博經濟體系中建立了一定的勢力;然而,這難以提升一個地區的人之自尊感、身份認同與榮耀感。 這暗示人們,應該以經濟以外的指標去滿足人類文化差異的基本要求。不過,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新型的全球經濟是國際Zhidong Hao, Macau History and Society,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73-81.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4.Peter Zabielski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hina: Issues and Prospects, in Zhidong Hao, Sheying Chen (eds.),Social Issues in China: Gender, Ethnicity, Labor, and the Environment, New York: Springer, 2013, pp. 257- 280.Sytze 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2010.Cathryn H. Clayton, Sovereignty at the Edge: Macau and the Question of Chineseness, Cambridge: Harvard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09; Christina Miu Bing Cheng, Cultural Significance: The Identity of Macao, in David Lung(ed.), The Conservation of Urban Heritage: Macao Vision, Macao: Cultural Institute of Macao, Macao SARGovernment, 2004, pp. 53- 70; João de Pina-Cabral,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ersons, Culture and Emotion inMacao, London and New York: Continuum, 2002.
  • 83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化的、跨國性的,而它的角色──像澳門──經常跨越國家的邊境,還跨越政治、民族、宗教、道德以及語言的框架。“賭場資本主義”、 “賭場國家”, 這兩個詞語表示了賭場對澳門經濟的巨大影響──超過 90% 的 GDP 源自賭場及其相關產業;此外,強大的賭場利益對政府具有支配作用。 在這裏,使用“賭場文化”一詞,是要喚起人們對現實生活中的、如此強大和具支配性的產業的注意,這術語產生於近年來賭場對澳門居民的影響研究中。對澳門居民來說,罪案是近年產業迅速發展的一個後果──這些後果既有正面也有負面, 包括了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不良行為、犯罪與惡習、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行為、有犯罪意圖的行為、由特定規定或遺漏而無意中造就的負面後果等。居民不衹關心一個特定領域中的事情,他們也關注賭癮、家庭暴力、學生對教育缺乏興趣(由於賭場內工作數量多要求低)、貪污、交通擠塞、污染,以及通貨膨脹等問題。本文所關注的並不是哪些問題與賭場的發展直接相關(這意味着如果沒有賭場,就沒有問題了),也不是賭場對社會、環境、以及經濟的影響,而是分析那些在澳門受到道德關注的事情,不管它們是否被定義為法津上的犯罪。最近的經濟危機始自2008年,美國政府在救助銀行業時創造了一個流行短語“Too Big to Fail”(編者按︰ Too Big to Fail 的意思是銀行業對美國太重要了,它重要不可能會失敗)──這明顯與道德價值無關,而銀行業的大小即權力,並不是判斷它成功與失敗的標準。同樣地,本文亦思考澳門的博彩產業是否已是“Too Big to Be Bad”,即是說,澳門博彩產業的大小與權力已發揮了一種道德眼罩的作用,阻礙產業參與者(所有的澳門居民甚至澳門本身)期望和想像更好的未來。有了數以億計的賭場資金流動,這些事情的“壞”已變得不那麼重要。為了保持經濟發展,所有人都應該放眼他處。最近的一篇研究將澳門賭博的社會成本計算出來, 包括賭癮與治療、與賭博有關的行為、警察與法庭的花費等等,發現隨着博彩產業的開放與發展,社會成本自Sonny Lo, “Casino Capitalism and Its legitimacy Impact on the Politico-Administrative State in Macau”, Journal ofCurrent Chinese Affairs, Vol. 38, No. 1 (2009), pp. 19- 47.Leong Veng Mei, Macau, Crime and the Casino State,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Siu, Ricardo C. S., “Evolution of Macao’s Casino Industry from Monopoly to Oligopoly: Social and Economic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40, No. 4 (Dec 2006), pp. 967-990.du Cros, Hilary, “Emerging Issues for Cultural Tourism in Macau”, 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 Vol. 38,No. 1 (2009), pp. 73- 99; Kong Weng Heng, Wan Yim King Peng , “Impacts of Casino Gaming on Small TourismVentures in Macao”,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Tourism Research, Vol. 16, Issue. 5 (Aug 2011), pp. 573-593; FannyVong Chuk kwan , “Gambling Attitudes and Gambling Behavior of Residents of Macao: The Monte Carlo of theOrient”,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2, No. 3 (Feb 2004), pp. 271-278; Fanny Vong, “Influence of PersonalFactors on Macau Residents’ Gaming Impact Perceptions”, UNLV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Vol. 12,No. 1 & 2 (2008), pp.15- 28; Fanny Vong, “Changes in Residents’ Gambling Attitudes and Perceived Impacts atthe Fifth Anniversary of Macao’s Gaming Deregulation”,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7, No. 3 (Jan 2009),pp. 388- 397; Anny Vong Chuk Kwan, Glenn McCartney , “Mapping Resident Perceptions of Gaming Impact”,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4, No. 2 (Nov 2005), pp. 177-187; Yim King Penny Wan, “The Social, Economic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Casino Gaming in Macao: the Community Leader Perspective”, Journal of SustainableTourism, Vol. 20, No. 5 (Jan 2012), pp. 737- 755; Xiaojing Yu, “Growth and Degradation in the Orient’s ‘LasVegas’: Issues of Environment in Macau”,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tudies, Vol. 65, No. 5 (Oct 2008),pp. 667- 683.T. J. Cheng, The Sociology of Gaming in China, China and U.K.: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and Paths International,2011.
  • 8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2003 年到 2007 年提高了 163% ,由原來的 4,000 萬美元提高至 1.06 億美元。 在經濟而言,假如賭博的淨收益已經高達幾千億美元,社會成本的數字也許沒有多大的意義,這不過是生意上的花費而已;然而,最有意義的是經濟以外的問題。在法律訂明的犯罪方向考慮,可能最容易思考賭場文化的壞處,通過威懾的司法系統、逮捕、開庭審訊、定罪,即能解決問題,不過該系統還有進步的空間。然而,那些不能定義為犯罪的道德欠缺行為即為惡習(Vice),可能違法,也可能不違法,或兩者皆非。它們更深刻地存在於賭場文化中,更難管理、控制和消減。Zhao提及了世界上的一種“以證據為主、評估不同方案與舉措之有效性的科學研究”的趨勢, 她發現澳門缺少這種研究。在澳門,哪些減少犯罪的方案是有效的?哪些沒有效?現在尚不清楚。到目前為止,澳門的犯罪與司法系統研究都偏向“性質上的解釋”, 這種模式是先解釋,然後對症下藥,最後隨之而來的是取締行為。本文將盡可能地把所有的描述性資料收集起來,去描繪當前幾種最流行的不良行為,不管它們屬不屬於“犯罪”,並提出一些關於澳門合法賭場文化中最常見的社會角色的簡短解釋。這個方法仍然是解釋性的,一種有關犯罪/惡習/道德違反的類型學,並描述被期待的社會角色之行為和要求;此外,亦討論創造這些社會角色的政治、法律與傳統。二、研究回顧很多關於澳門的學術研究或流行文章都經常提到:澳門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西方與東方(與基督教)文化交匯之地,有着很長的賭博歷史,而合法賭博則是現代的事,賭權的開放導致了巨大的發展和收益。如果作者們繼續概括這些有關澳門成功發展的背景(包括正面和負面的),大多會流於複述,往往是非常簡要的討論,著名的觀點是賭場與犯罪的親密聯繫。由於沒有其他更深入的資料,因此,與賭場有關的犯罪學文章通常依賴於報紙報道。然而,記者與編輯通常刊登最煽情、震撼或典型的事件,表達同樣的偏見和敘述,因此,本文避免參考它們。現時有四個作者或團隊發表過與澳門賭博相關的犯罪研究, 其理論框架大致相同。它們大David K. C. Fong, Hoc Nang Fong, Shao Zhi Li, “The Cost of Gambling in Macao: Before and After the Liberalisationof the Gaming Industry”, International Gambling Studies, Vol. 11, No. 01 (Apr 2011), pp. 43- 56.Ruohui Zhao, “Official Responses to Crime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339.Ruohui Zhao, Jianhong Liu, “A System’s Approach to Crime Prevention: The Case of Macao”, Asian Journal ofCriminology, Vol. 6, Issue. 2 (Dec 2011), pp. 207- 227.Ruohui Zhao, “Official Responses to Crime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339.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pp. 309-324; Leong Veng Meis, Macau, Crime and the Casino State,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Angela Veng Mei Leong, “The ‘Bate-Ficha’ Business and Triads in Macau Casinos”, The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Technology Law and Justice Journal, Vol. 2, No. 1 (2002), pp. 83-97; Angela Veng Mei Leong, “Macau Casinos andOrganised Crim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7, Issue. 4 (2004), pp. 298-307; Henry N. Pontell,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Issue 1 (Mar 2014), pp. 1- 13.
  • 85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都是定性研究,採用了很多採訪、報紙與媒體的報道,與賭場有關犯罪、可靠而量化的數據很難獲得,這是由於它們含糊不清和難於定義,也由於欠缺相關報告和研究。澳門司法警察局自2004年開始,收藏與出版有關資料,但沒有仔細地解釋“與賭場有關”的犯罪的詳細資訊。 一些同時包括定量與定性資料的研究,其犯罪定義較為寬泛,不能清楚解釋犯罪如何與賭場相關。一些基於1999年澳門回歸中國的研究, 特別是有關於黑社會入侵賭場的,它們都表達了一個比現行研究更具衝突性的觀點,那段時間以黑社會謀殺 和對內地政府管治的疑惑為主,然而,現在的情況與當時已有很大的區別,現時的犯罪更為隱蔽,並與財務有關,不管它們是否由黑社會來操控,它們既不明顯也不暴力。三、一個安全的賭博城市2007年,澳門賭場的收益比拉斯維加斯高出了30億美元(拉斯維加斯的賭場收益為70億美元),成為世界上賭博收益最高的地方。 1970年,澳門衹有 1個賭場, 2002年增加 1個, 2013年已發展成34個。司法警察局的數據顯示,與賭場相關的罪案隨着博彩產業的發展而增長,自2004 年的 823 宗(佔總罪案的 8.41%)增至 2012 年的 2,070 宗(佔總罪案的 16.32%)(表 1)。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317.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pp. 309-324; Leong Veng Mei, Macau, Crime and the Casino State,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Leong Veng Mei, Macau, Crime and the Casino State,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Angela Veng MeiLeong, “The ‘Bate-Ficha’ Business and Triads in Macau Casinos”, The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Law andJustice Journal, Vol. 2, No. 1 (2002), pp. 83-97; Angela Veng Mei Leong, “Macau Casinos and Organised Crime”,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7, Issue. 4 (2004), pp. 298-307.João de Pina-Cabral, “New Age Warriors: Negotiating the Handover on the Streets of Macao”, Institute of Germanic& Romance Studies, Vol. 5, No. 1 (2005), pp. 9- 22.João de Pina-Cabral,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Persons, Culture and Emotion in Macao, London and NewYork: Continuum, 2002; Jonathan Port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Macau”, Pacific Affairs, Vol. 66, No. 1 (1993),pp. 7- 20.
  • 8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表 1 2004至 2012年與賭博相關的罪案與賭博相關的罪案數量(宗) 百分比(%)2004 823 8.41%2005 1,093 10.37%2006 979 9.02%2007 1,279 9.90%2008 1,506 10.86%2009 1,601 12.91%2010 1,655 14.21%2011 2,028 16.21%2012 2,070 16.32%資料來源﹕澳門司法警察局,作者整理。與此同時,亦需分析澳門人口(大約 50 萬)與同時期遊客的比例(超過 2,000 萬人次)。作為惡行的肇事者與受害人,如果不考慮到澳門賭場的遊客,則難以深入討論。由於賭場要維持良好的形象,偏向不報告罪案,遊客亦因不想在澳門惹上官司,所以不報告其受害,據此,司法警察局的數據可能有遺漏。一個使用1977至1996年美國人口調查作數據的全面性賭場相關罪案研究(如謀殺、強姦、搶劫、嚴重襲擊、入室盜竊、盜竊,以及盜車等),發現除了謀殺以外,美國的賭場罪案全部增加了。 關於謀殺,澳門的報告與美國的情況相同,澳門的謀殺率非常低,博彩產業的發展對謀殺案件並沒有影響, 至於其他與賭場相關的犯罪率,結果便不一致了,然而,澳門仍沒有關於此方面的確實研究數據。現時,澳門的犯罪率是“史上最低的”, 其謀殺、搶劫、盜竊等比率近幾年持續地低於美國。 儘管澳門遊客量之多,賭場之大,但澳門還被視為一個“比較安全的城市”。 最近一份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16;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Mar 2014), pp. 1- 13.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9.Earl L. Grinols, David B. Mustard, “Casinos, Crime and Community Costs”,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 88, No. 1 (Feb 2006), pp. 28- 45;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 (Mar 2014), pp. 1- 13.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12.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21.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22.Ruohui Zhao, “Official Responses to Crime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38; Ruohui Zhao,Jianhong Liu, “A System’s Approach to Crime Prevention: The Case of Macao”, 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 6, Issue. 2 (Dec 2011), pp. 207- 227.
  • 87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調查,訪問了1.2萬名居民,他們對公共安全的信心是調查中9個公共行政指數中最高的。 這樣的情況符合了一個研究結果,即賭博合法化與犯罪沒有明顯的正向關係,甚至有反向 或虛假關係, 一些研究指出賭場會增加謀殺之外的罪案數量。 儘管電影描述的是武裝搶劫與暴力威脅,然而,大部分與賭場有關的罪案實際上與暴力無關,它們是經濟或金融上的,當然,也有可能是澳門賭場的白領犯罪(White-Collar Crime)還沒有完全發展起來。美國的研究者發現,賭場一開始會以更多工作機會、僱用更多的低技術工人去減少犯罪情況……然而,增加犯罪的、與賭博有關的因素在幾年後便開始顯示其巨大影響,包括病態賭客、資源耗盡問題、非本地居民的到訪(他們可能會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以及人口與發展的負面改變。上述情況的發生與澳門有相當的共鳴,不過由於澳門的特殊歷史,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情況。如同澳門的旅遊標語,澳門的吸引力在於“澳門就是與別不同”(World of Difference——the Dif-ference is Macau),它在許多方面都與拉斯維加斯有別。在拉斯維加斯,零售與娛樂的收益超過了賭場;澳門卻與之相反,賭博的收益沒有在到達最高點後下降,它是一直發展的。政府政策表示澳門應該發展多元化經濟,如家庭娛樂、中產階級娛樂,甚至文化旅遊, 但由於在政府與私人企業裏,賭博佔收益結構的大部分,因此,他們幾乎沒有改變的動機。澳門以“合法惡習”為主的博彩產業巨大收益讓人不安, 此外,關注點還包括那被視為增加罪行和其他惡習的環境, 如何更深入地思考和研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一個研究者參考了現時澳門不一致、不完Ruohui Zhao, “Official Responses to Crime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338-339.Jay S. Albanese, Casino Gambling and White Collar Crime: An Examination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 USA: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 1999; Jay S. Albanese, “White Collar Crimes and Casino Gambling: Looking forEmpirical Links to Forgery, Embezzlement, and Fraud”,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Vol. 49, Issue, 5 (Apr 2008),pp. 333- 347.Semoon Chang, “Impact of Casinos on Crime: The Case of Biloxi, Mississippi”,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Vol. 24,Issue. 5 (1996), pp. 431- 436.Earl L. Grinols, David B. Mustard, “Casinos, Crime and Community Costs”,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 88, No. 1 (Feb 2006), pp. 28- 45; B. Grant Stitt, Mark Nichols, David Giacopassi, “Does the Presence ofCasinos Increase Crime? An Examination of Casino and Control Communities”, Crime and Delinquency, Vol. 49,No. 2 (Apr 2003), pp. 253-284; Sarah Ann Wheeler, David K. Round, Rick Sarre, Michael O’Neil, “The Influenceof Gaming Expenditure on Crime Rates in South Australia: A local Area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GamblingStudies, Vol. 24, Issue 1 (Mar 2008), pp. 1- 12. Earl L. Grinols, David B. Mustard, “Casinos, Crime and Community Costs”, in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 (Mar 2014),pp. 1- 13.du Cros, Hilary, “Emerging Issues for Cultural Tourism in Macau”, 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 Vol. 38,No. 1 (2009), pp. 73- 99.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7.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1.
  • 8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整和不清晰的刑事記錄,再加上賭場不報告其犯罪事件,結論是“沒有可用以測試澳門犯罪與賭博關係的資料”。 儘管現時澳門安全和富裕,但這些研究仍說明了基本的描述性資料對進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四、賭場文化、生活品質與內在的結構張力那些關於澳門居民對賭場態度與關注的研究,比關於賭場犯罪的研究更發達。很多本地生活品質的研究具有長期與縱向的優點, 它們使用的是定量與定性研究方法,發現居民對與賭場有關的犯罪事件關注度不高,他們更加關注其他情況,如交通堵塞、環境惡化、通貨膨脹、賭癮、家庭暴力、離婚、破產、輟學、毒品與酒癮、危險的性行為、賣淫,還有更“傳統”的賭場惡行如洗黑錢、高利貸、舞弊、盜竊以及勒索。 這些關注不全是犯罪,也不全是惡行,還有那些源於經濟的社會與環境問題。法律訂明的犯罪可能是最簡單、清晰的,它們因司法系統而成為可控制的部分,然而,它們通常與其他不能清晰地定義為犯罪的不良行為連接在一起。Zhao與Liu發現, 大部分有關澳門犯罪與司法系統的研究都是描述性的,且並未提出減少或預防的措施,既沒有談及與犯罪有關的措施,也沒有談及警員與司法系統所要面對的挑戰,但這種描述性的敘述卻對本地居民有意義,也對近來越來越繁榮的中國在世界所呈現的公眾面貌有意義。在拉斯維加斯發生的事件衹會留在拉斯維加斯,但“澳門發生的事情,則受到全球媒體的關注”,這就是“中國在澳門的賭注”。 一些在下文介紹的不良行為、傳統以及影響,衹能在澳門有意義,另外一些則會在其他賭場發生。 從犯罪、惡行、最陰暗的弊病、介於灰色地帶的不道德行為、社會問題,到其他不被期待、不可預見以及意料不及的負面後果(包括財產的與社會的),每一個都可能是一連串相關行為的一部分。就像上文所談及的,在關於賭博合法化對罪案與犯罪率的研究上,結果仍存在爭議。矛盾的結果已經出現,即使個案研究也得不到強力的統計學資料,因此,提出了另一種建議,即賭場帶來的好與壞。好的是人均收入的提高,壞的是出現戲劇性的轉變。然而,好與壞並不絕對,兩者更多的是一些觀感。好很快能變壞,這種動態就是賭場的本質,它的趣味與激動的來源,這也是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 320.Fanny Vong, “Changes in Residents’ Gambling Attitudes and Perceived Impacts at the Fifth Anniversary of Macao’sGaming Deregulation”,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7, No. 3 ( Jan 2009), pp. 388-397.Yim King Penny Wan,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Casino Gaming in Macao: theCommunity Leader Perspective”, 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 Vol. 20, No. 5 (Jan 2012), pp. 737-755.Ruohui Zhao, Jianhong Liu, “A System’s Approach to Crime Prevention: The Case of Macao”, Asian Journal ofCriminology, Vol. 6, Issue. 2 (Dec 2011), pp. 207- 227.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5.Mark Nichols, B. Grant Stitt, David Giacopassi, “Community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Casinos on Quality ofLife”,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Vol. 57, Issue. 3 (Mar 2002), pp. 229-262; Minkyung Park, Patricia A. Stokowski,“Casino Gaming and Crime: Comparisons among Gaming Countries and Other Tourism Places”, Journal of TravelResearch, Vol. 50, No, 3 (May 2011), pp. 289- 302.
  • 89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道德與法律罪責的動態。大眾的觀感是,賭場並沒有“不好”,受到政府支持的地方怎麼能是壞?不過它們也並不是“好”的。雖然中國人對賭博的批評並不如西方人, 但中國文化還是認為賭博是不好的事。縱使大型“綜合娛樂場度假村”發展蓬勃,並作為澳門的主流文化,然而對“合法惡習”的依賴性卻一直讓人擔心,對澳門和大陸的政府、澳門居民來說,這可以理解為一抹在傲人的經濟成就中的曖昧暗影。不像西方的賭客,中國賭客比較喜歡能跟其他人互動的賭枱遊戲,而不喜歡相對獨立的老虎機, 然而很多賭客還是期望能隱藏起來,不讓社會知道他們正在做甚麼。來自大陸的貴賓廳賭客,每次賭博動輒超過10萬港元,佔澳門政府收益的70%。他們喜歡澳門的匿名性質,因為沒有記錄,所以他們的家人無法得知他們的賭博行為與債務,不能對他們提出質疑。 政府限制着貴賓廳室與其貸款,因此這一做法並不違法,但它為其他不美之事提供了機會與場所。簡而言之,政府與賭場的立場一致:在發生不好或違法的事情時,理論上忽視它。賭場通常較少報告其範圍內的違法事項,如盜竊、舞弊等,它們傾向自己解決問題, 而政府則考慮到那些威脅其收益的行動。 不過,合法賭博創造了一定的寄生行為氛圍,很多犯罪與相關行為都墜入“惡習”的範圍中, 而這些行為正需要控制。這是合法賭博機構的結構矛盾和衝突來源。在控制而言,是“寬大的手段比對抗的手段,有時更有效地調整矛盾”說法的挑戰, 政府人員“需要執法,但不能讓人懷疑博彩產業的合法性”。毫無疑問,這個動態應該有因果順序,使犯法者被逮捕、定罪與懲罰,但在真實的世界而言,正確的未必一定會獲勝,大眾的觀感對賭場創造的環境很重要,大眾感到它們是政府控制得了的壞場所。任何賭博合法化的地方都必需處理這種普通而熟悉的歷史模式,挾帶着對“賭博”的流行看法:賭博是不好的,以前賭博被黑社會控制着,但現在已由一個不同的機構控制,那就是政府。然而,由政府與公司控制的博彩行為與賭博文化,到底有沒有使之變得更道德呢?“貪污”,政府人員收受賄賂、回扣與洗黑錢,簡單地描述了所發生的惡行,但並非所有都是違法Fanny Vong Chuk kwan , “Gambling Attitudes and Gambling Behavior of Residents of Macao: The Monte Carlo of theOrient”,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2, No. 3 (Feb 2004), pp. 271-278.Henry N. Pontell, Gilbert Geis, “Religion and the Psychology of Gambling in China and the U.S.”, in Marco.J. Esposito (ed.), The Psychology of Gambling, NY: Nova, 2008, pp. 1- 14.Desmond Lam, “Slot or Table? A Chinese Perspective”, UNLV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Vol. 9, Issue.2 (2005), pp. 69- 72.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4.Lo Shiu Hing, “Casino Politics,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ost-Colonial State in Macau”, Journal of ContemporaryChina, Vol. 14 (May 2005), pp. 207- 224; Sonny Lo, “Casino Capitalism and Its legitimacy Impact on thePolitico-Administrative State in Macau”, 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 Vol. 38, No. 1 (2009), pp. 19-47.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p. 1- 13.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4.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3.
  • 9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的,也許公眾想到或喜歡想到的是“道德與不道德”,而不是“合法與不合法”。法律衹能面對最後出現的問題,而不是處理它的來源。一些澳門學者表示:在蓬勃發展的內地經濟與其他財產與象徵性利益之下,存在一個不能避免的事實,賭場無疑是帶來了繁榮,但缺乏嚴格的監管將鼓勵貪腐,這不僅在澳門,也在中國內地。換言之,不違法並不代表是好。研究者、居民都注意到下文所述的事項與解釋,在澳門纔剛剛出現。五、非違法不良行為、特定角色和其他(一)回歸悲哀、公眾觀感澳門的賭博流行了近一個世紀,研究其近代歷史的人認為有幾個關鍵事件︰何鴻燊的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在 1970 年在政府的支持下進行壟斷,建立了澳門的第一個現代大型賭場“葡京娛樂場”;1999年澳門回歸之前的黑社會暴力時期;2002年澳門政府發出新的賭牌;現時博彩產業的公司化,遊客與賭場收益的上漲。回歸後的情況實在不可想像,相比起回歸的時候,實在好得多。遊客數量與賭場收益隨着謀殺案的上升而遞減。當時,如果不能牢牢控制着席捲領土和國際媒體的黑社會暴力行為,“中國在澳門的賭注”於世界舞臺上將存在很大風險。那些極端的犯罪集團,為了控制貴賓廳──賭場收益最高的部分──展開了地盤爭奪戰。那時,澳門的謀殺率奇高, 騎着摩托車、帶着機槍的刺客,謀殺了他們的獵物,然後跑走,逃到大陸的邊境上。後來,不法份子被抓住,和諧也恢復了,公眾對澳門的信心增加了,認為澳門是“安全與開心的假期地點”。 透過中國內地政府對澳門的影響,合理化了澳門這個飛地的行政,尤其是在邊境與海關的管理上,最終由此建立起維持中國政治信譽的方法。由於還沒有關於澳門回歸時代的完整性歷史著作,因此大部分學術文章得依靠誇張的雜誌與報紙故事,它們也許是那個時代的唯一資訊來源。那時出版的刊物沒有後知後覺,有時候還會重複這種流行的誇張色彩,以及以違法、腐敗為主的假設。 不過罪行與犯罪意圖的定義沒有那麼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6. Spencer D. Li, Crime and gambling in Macao, in Liqun Cao, Ivan Y. Sun, Bill Hebenton (eds.), The RoutledgeHandbook of Chinese Criminolog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p. 309-324.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 6.Peter Zabielskis, Faith and Property: Pressures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n the Kwan Tai - Tin Hau Temple inCheok Ka Chun, Taipa, Macau, in C. X. George Wei (ed.), Macao: The Formation of a Global City, London and NewYork: Routledge, 2014, pp. 3-31.Leong Veng Mei, Macau, Crime and the Casino State,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1; Angela VengMei Leong, “The ‘Bate-Ficha’ Business and Triads in Macau Casinos”, The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w and Justice Journal, Vol. 2, No. 1 (2002), pp. 83-97; Angela Veng Mei Leong, “Macau Casinos and OrganisedCrim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7, Issue. 4 (2004), pp. 298-307; Maxwell, Kenneth, “Macao:The Shadow Land”, World Policy Journal, Vol. 16, Issue, 4 (Dec 1999), pp. 73-95.
  • 91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簡單,尤其是在政府選擇忽略一些較輕微犯罪的情況下,但事實上,回歸後與賭場有關的罪案由暴力轉向金融,變成一種公眾不能看見的樣子。自早期以來,澳門一直是一個歐洲進行東亞生意、宗教以及公共事務的地方。在這個情況下,與賭場有關的犯罪同時受到了兩者的影響。澳門回歸時,中國內地政府不能接受澳門所發生的暴力事件,當中應該作出了調停。新的賭牌發出後,國外投資注入,美國公司需要依據內華達州與新澤西州的博彩法律行事,而不能像以前那樣隨便地經營。 在現在國際企業合併與發展的時代裏,與賭場有關的案件通常改變成白領金融犯罪,而不是暴力行為。(二)洗黑錢與其關係漂白不義之財,或稱“洗黑錢”,是人們經常聯想到的、與賭場相關的典型罪行。因為在賭場裏,所有的錢都可以兌換成籌碼,由此“賭博的世界即能提供匿名支出的機會”。 這些籌碼被某人兌換了,不管是否用來賭博,即能換成另一枚不同的、完全合法的錢。不過,如何或為何澳門經常發生這種事情?一種由不同的行為、社會觀點、政治組織、跨越道德界線(包括好與壞的)的完整範疇,應包括在討論之內。中國政府限制來澳中國旅客所攜帶的現金數量,也限制中國人對外國銀行的使用,禁止中國政府人員來澳賭博,這方案是不是很多人想要、需要或希望的? 澳門超過70%的賭場收益來自貴賓廳,在貴賓廳裏,人們的賭注通常超過 10 萬港元,這些錢從何來?內地的賭客比香港的多,他們也不一定立刻會有那麼多現金,因此,貴賓廳的賭客一般以Handshake Loan(一種不正當的、沒有合同的貸款)的方式貸款,還款的方法早在內地做妥了,不需契約或其他的證明文件,衹需要入境的人與他們的欲望。澳門賭場裏,賭博一般會以港幣為主,不管贏或輸,內地人士都較容易申請香港銀行的賬號,不需要把錢帶回大陸。進一步而言,這不僅為了賭博,也為了避開中國嚴格的外匯出口和銀行法規,如果有需要的話,這更便於洗黑錢。一位珠海的司法官員觀察到4個澳門的主要黑社會幫派(14K、Water Gang水房、Great Ring Gang大圈、Wo Shing Yee勝義)在內地較為活躍,它們直接或通過合夥人經營,主要業務之一是以暴力手段追收澳門貴賓廳客戶的債務。 這是一門利潤豐厚的生意,黑社會追收債務的服務費通常高達30%。 這亦是一個有效的系統,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訴訟並不可依靠, 因為即使擁有銀行的官方文件和賭場借貸的審批紀錄,這些債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Jerome H. Skolnick, House of cards: Legalization and Control of Casino Gambling, in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Mar 2014), p. 1.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Federico Varese, Mafias on the Move: How Organized Crime Conquers New Territories, USA: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2011, p. 167.Federico Varese, Mafias on the Move: How Organized Crime Conquers New Territories, USA: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2011, pp. 159, 168.Federico Varese, Mafias on the Move: How Organized Crime Conquers New Territories, USA: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2011, p. 155.
  • 9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務在內地也不被法律認可。 然而,大部分的賴賬其實衹需簡單地展示一下暴力和威脅,不必付諸實行,一旦收到錢,資金便會通過地下錢莊和合法企業轉移到澳門。 在此,名譽就是一切,債務人知道收債者能幹出甚麼事(如暴力),如果債務人的活動被公開了,他的名譽亦會受損。 這在當中,最重要的是︰如果你認識對的人,跨境的現金和投注從來都不是問題。在澳門,電話賭博是違法的,然而派人前往賭場代為賭博,則沒有控制或監督,於是中國內地的政府人員,雖然不能親身進入賭場,但仍還可以賭博。即使他們身在賭場,但由於進去的人一直非常多,所以他們也能容易偷偷地進去,偷偷地進行匿名支出。這也促進了另外一個傳統的合法產業──典當業(當舖)──的出現。當舖環繞着每個賭場,在澳門,當舖中的手錶與寶石看起來都像新的一樣,或許有人認為,當舖是倒霉的賭客的最後一步:為了繼續賭博或買回家的車票而典當物件。但實際上,澳門當舖的功能不衹這樣,想要攜帶超過上限的現金來澳,人們可以有多個選擇,即戴上非常昂貴的手錶或寶石,然後在澳門把它們典當掉,以資賭博或申請銀行賬號;或在當舖使用信用卡購買它們,然後以九折的價值立刻賣回當舖。 中場或一般賭客亦自有其社會組織,或繞過法律的傳統方法,就像貴賓廳賭客一樣,他們能帶過關的現金為2萬人民幣,由自動櫃員機取得1萬人民幣,這些限制實際上並沒有效用。這些情況是是否違法?這是走私、洗黑錢,還是政府人員的貪腐?而它們重要嗎?即使是好是壞、是否被控制,它都存在並成為澳門、珠三角以及中國經濟的一部分,在澳門發生的事情不僅與澳門有關,澳門的這種“財產處理”的可能性與可用性,會否協助、教唆或單純地鼓勵了大陸的犯罪與貪腐?這個問題似乎仍沒有答案。(三)賭場基礎設施的發展與外地勞動控制形式由於潛在利潤使然,貪腐的案件經常包括違法發薪、賄賂和回扣。這些事一般都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出現,包括土地買賣、建築工業、聘用無證人士、中介等。行政上的保密與非透明,助長了這類事情的發生。2007年,時任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被指控收受1,000萬美元的回扣與賄款,從中影響政府的土地批給結果、允許賭場的建設。 後來,他被逮捕而且定罪了, 76 項控罪中有 57 項成立,被判處監禁 27 年,引起了反對腐敗的街頭抗議活動。安全專家Steve Vickers表示,“後來,為了保持生意上順利,有地方被忽略了……實際上,由於澳門政府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Federico Varese, Mafias on the Move: How Organized Crime Conquers New Territories, USA: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2011, p. 167.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Alexandra Lages, “Hardcore Pawn”, Macau Business, October, 2013, p. 108.Sonny Shiu-Hing Lo, The Politics of Cross-Border Crime in Greater China: Case Studies of Mainland China, HongKong, and Macau, Armonk: M.E. Sharpe, 2009b, pp. 137- 138; 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 Vol. 9, Issue 1 (Mar 2014), pp. 1-13.
  • 93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的不良安排與管理,難以同時兼顧法律與生意”。博彩娛樂度假村有時會像小型城市一樣大,對建築與員工的需求也很大。威尼斯人娛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築物之一,金沙城中心酒店則是世界上最宏偉的酒店大樓之一,它們與其他建設項目所需的工人很多,本地工人數量不能滿足,承建商與酒店管理者聲稱政府批給的外地勞工(大部分是自中國內地)配額太少,於是公司必須違法招聘人手、給予不公平的薪水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使本地工人、工會怨恨和不安。公眾則認為由於賭場的工資較高,教育水準要求相對較低,因此很多年輕人不想繼續留在學校,他們感到賭場是問題的根源,並產生其他如交通堵塞、 污染、 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等問題。(四)高利貸:騎龍 、禁錮、黑吃黑Chi Chong Kuan的研究為這個議題提供了大部分的資料,他是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簡稱DICJE的工作人員。由於能用來作分析的定量性證據很少,所以他的研究大部分都以個人經驗與採訪為主。他提及14種與賭場有關的犯罪形式(第58/95/M號法令),包括盜竊、非法佔有失物、高利貸賭博、欺詐、違反頒佈(Contravention to Enactment)、人身傷害、信任濫用、高利貸監禁、非法侵吞財物、違法賭博、非法移民、使用他人證件、生命威脅以及其他, 不用討論所有的犯罪形式,已可知它們與高利貸有密切的關係。高利貸是澳門最常見的、與賭場有關的犯罪形式,也是最清晰的與賭場有關的罪案來源。絕望的人即使沒有考慮過犯罪,仍可能會採取違法的方式,去填補因賭博而失去的金錢。一些觀察也支持這個假設,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參與非法活動的程度衹限於取回他們失去的金錢。 他們透露,這樣的形式非常普遍,因此本地的報紙也不會報道它們,大部分人都曾聽過這樣的故事,它們的內容每次也大同小異︰在賭場的中場裏,一個細心的高利貸,不管它是否集團式經營,都會把目標放在運氣不好的賭客上,為他們提供貸款,以便把輸掉的錢贏回來。在這個層次中,提供的金Henry N. Pontell, Quan Fang, Gilbert Geis, “Economic Crime and Casinos: China’s Wager on Macau”, Asian Criminology,Vol. 9, Issue 1 (Mar 2014), pp. 9- 10.du Cros, Hilary, “Emerging Issues for Cultural Tourism in Macau”, 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 Vol. 38,No. 1 (2009), pp.73- 99.Fanny Vong Chuk Kwan , “Gambling Attitudes and Gambling Behavior of Residents of Macao: The Monte Carlo ofthe Orient”,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Vol. 42, No. 3 (Feb 2004), pp. 271- 278; Fanny Vong, “Influence ofPersonal Factors on Macau Residents’ Gaming Impact Perceptions”, UNLV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Vol. 12, No. 1 & 2 (2008), pp.15-28; Yim King Penny Wan,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Casino Gaming in Macao: the Community Leader Perspective”, 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 Vol. 20, No. 5(Jan 2012), pp.737-755; Xiaojing Yu, “Growth and Degradation in the Orient’s ‘Las Vegas’: Issues of Environmentin Macau”,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tudies, Vol. 65, No. 5 (Oct 2008), pp. 667-683.Kong Weng Heng, Wan Yim King Peng , “Impacts of Casino Gaming on Small Tourism Ventures in Macao”,Asia Pacific Journal of Tourism Research, Vol. 16, Issue. 5 (Aug 2011), pp.573-593.參見下文。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18.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78.
  • 9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錢一般不會超過10萬港元,有時可能會是10萬港元的一半或更少。然而,他們會用不同的方法計算利率,這會使利率相當高,賭客根本沒辦法把所有錢贏回來。利率能在幾天之內達到100%,不過這個故事不一定要維持到那麼久,由於高利貸本身也不願冒太大的風險,所以他們一般會先收取總貸款 10%的利息,然後開始“騎龍”(Riding theDragon)。他站在賭客旁邊,賭博的時候繼續把錢拿回來,因此無論結果如何,錢都會在贏或輸之前被拿掉。貸款的金錢很快會被賭掉,而高利貸者會要求還款,如果賭客不立刻還款,高利貸便會沒收賭客的護照或其他證件,將他禁錮在酒店房間,等家人來把他贖回。在這種情況下,有的賭客會逃跑出來並報警。在貴賓廳,同樣的事情亦會發生,但不會出現禁錮, 因為在此情況下,高利貸會使用暴力,或威脅讓他的內地家人知悉此事,這會讓他顏面盡失,這種社會損失可能更加糟糕。一個跨境的法律結構問題使情況變得更為複雜,用於賭博的貸款,在內地來說是違法的,因此不能訴諸法庭以解決還款事宜。內地的黑社會有時候會利用法律,壓下這些問題甚至“黑吃黑”。這些人不是羅賓漢,他們會安排自己人,去與其他集團借錢,經過幾回合後,與自己的同夥集團合作,找機會逃走,例如入廁逃遁。他們從高利貸集團手中騙取金錢,這種事情就算被雙方知道了,也沒有可資使用的法律資源。 然而,逃跑通常沒有那麼容易,因為銀行、犯罪集團也會向其他更有勢力的黑社會集團貸款。(五)固定的角色:疊碼仔、賭場扒仔、墊頭、降落傘澳門賭博世界內的角色與活動都有很精彩的稱呼。他們的領導者是“疊碼仔”,他們已經儼然成為澳門賭場高收益貴賓廳房內的管理人員。其他地方的賭場有鼓勵賭客增加投注的巿場或貸款制度,不過澳門的情況更為特別。“疊碼仔”所做的事情並不違法,它已被傳統標準化了,還被有關博彩業或疊碼的法律控制。疊碼仔的葡文為“Bate-ficha”,一個由葡萄牙警員發明的詞彙, “bater”是一個動詞,意思是“打”,“ficha”是“籌碼”,粵語為“疊碼”,意思是一個泥土碼,這樣的籌碼不能換成錢,衹能用來賭博。他們在貴賓廳工作,向貴賓廳的經營者買打折的泥碼,而疊碼仔把它們換成一般能換錢的籌碼。貴賓廳借錢給內地或海外賭客,這樣他們不需要帶現金過境。在這情況下,所有人都得到好處,它同時是地域性、跨轄區與多語言的,賭客們被來自同一家鄉、說同樣語言的人服務着。賭場不用擔心賭客失去的錢會影響他們的博彩生意,它會保證賭場每個月至少有一定的收益。疊碼仔的收益也來自於他們所換之打折的泥碼,他們為VIP提供“娛樂”(在澳門旅遊、其他滿足慾Desmond Lam, “Managing Ills in Macau’s VIP and Mass Gaming Market”, Casino Enterprise Management,June, 2010.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p. 66- 67.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69.Angela Veng Mei Leong, “Macau Casinos and Organised Crim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7,Issue. 4 (2004), p. 306, n. 8.
  • 95澳門賭場文化的犯罪、惡習和劣跡望的方式如毒品或妓女),以作報酬。賭客有便利而匿名的無紙貸款,以及其他的服務,這些都由操着賭客家鄉語言的人提供。由於這群人,政府收到博彩稅流量依然不減,不受地域或社會差異的影響。然而,問題是這門生意並沒有文件記錄,會計方式也不精確,追債手段雖然非常強力但並不可取,它已被黑社會滲透內部。 疊碼仔有時候會提供高利貸、敲詐小費、偷取賭客的籌碼,並與黑社會聯結,利用其他賭場外的賭客搶劫。 雖然如此,貸款和兌換籌碼的基本過程仍然是合法與常見的,它就像很多澳門的其他賭場文化一樣,雖不違法,但仍與犯罪有所牽連。由於這些外包式的博彩中介業務,一些博彩公司甚至已在香港上巿,其貴賓廳仍是賭場的最大收益來源,進一步而言,應該進行更多的相關監管和控制,如背景檢查。此外,賭場中有幾個角色,即“賭場扒仔”、“墊頭”以及“降落傘”,他們有時會做着相似的事情。“賭場扒仔”站在賭桌附近,鼓勵賭客,然後向贏家乞討小費,一般為 100至200港元。如果賭客不立刻給予小費,賭場扒仔會發出威脅,為了避免麻煩,賭客通常會花錢把他們打發掉。 賭場扒仔也會為運氣不濟的賭客牽線,幫他們取得高利貸,服務費用一般為貸款額的10%。 在貴賓廳裏,如果疊碼仔不是身兼高利貸,那他們也會化身賭場扒仔,乞討籌碼和從中牽線。更高級的賭博意味着更正式的小費,一般而言是10%,例如贏了5萬港元,就給5,000港元的小費,如果不付小費,賭客便會被疊碼仔及其支援者包圍,因此,最明智的可能是自覺地支付小費。 “墊頭”用電話替人賭博,這個人有可能是疊碼仔,在澳門這並不違法,給他打電話的人纔是犯罪,通常來自內地,有時候是不允許賭博的政府官員。 “降落傘”則是一個從賭客或賭桌上偷取籌碼的小偷。(六)桌子的另外一邊:非法賭博、盜竊、詐騙以及逃稅一些澳門經典的賭場犯罪,也不是沒有在場者的,其犯罪方法衹在他們天才般的想像力與犯Wuyi Wang, Peter Zabielskis, “Making Friends, Making Money: Macao’s Traditional VIP Casino System”, in SytzeF. Kingma (ed.), Global Gambl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Gambling Organizations, London: Routledge, 2010,pp. 113- 143.Angela Veng Mei Leong, “The ‘Bate-Ficha’ Business and Triads in Macau Casinos”, The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Technology Law and Justice Journal, Vol. 2, No. 1 (2002), pp. 83-97; Angela Veng Mei Leong, “Macau Casinos andOrganised Crim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Vol. 7, Issue. 4 (2004), pp. 298-307; Chi Chong Kuan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 M.A. thesis, Universityof Macau, 2013.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15.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p. 15- 16.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62.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60.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16.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16.
  • 9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罪意圖,外加實現犯罪行為所需要的技能。這樣的犯罪包括操縱老虎機、賄賂荷官、在袖子裏藏小型錄影機、偷取荷官和玩家的籌碼、在已贏的地方偷偷增加籌碼等。 由於大部分罪行都不會被報告出來, 因此正式的統計數字代表性不強。本文已經指出,大部分的來澳旅客因為不想在澳門鬧上法庭,故此不會舉報罪案,此外,賭場和政府也想避免這些不良宣傳,讓公眾認為賭場是安全的。詐騙案也不多,這不是賭場容忍這樣的行為,而是因為賭場較喜歡自行處理。就像其他地方一樣,澳門賭場會有一張詐騙者和其他有關賭場安全的名單,雖然他們能進入澳門,不過他們不允許進入賭場。唯一一個經常發生在賭場,且常常被檢舉的犯罪者和罪案,是員工和在其協助下的籌碼盜竊案。一般來說,荷官的朋友會假裝成賭客,或裝作“不小心”地發牌,然而,這兩種情況都很容易地被賭場內的閉路電視發現,它們之所以被宣於大眾,是要警告員工,避免未來同樣的情況發生。這類事件的原因大都是因為賭場員工熟悉賺錢的方法,並有賭癮,需要更多金錢。 最後是“賭底面”,這衹可能在貴賓廳進行,是一個逃稅的方法。賭客與荷官進行“不正式”的協議,把每次的賭注價碼調高,如此,賭客與荷官便可避開給付賭博稅。此外,也有違法的賭博,如把撲克牌代替賭場裏常見的百家樂,有時候在酒店房間裏進行,這樣也避開了賭博稅。賭博合法化帶來很多經濟上的好處,但它也有很多負面的影響,明顯的後果是很多行為與傳統會跨越法律的清晰界線,變得模糊不清。合法的活動為違法或惡習撐腰,澳門賭場內所發生的事情與世界上所有的賭場雖然相似,但仍有本地的特色。澳門,世界的賭場之最,其文化模式與傳統特別有意思,然而有關的研究還寥寥無幾。它們代表未來的本地和地區性,還有國際性研究的機會。[ 責任編輯 陳超敏]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16- 17.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9.T. J. Cheng, The Sociology of Gaming in China, China and U.K.: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and Paths International,2011.Chi Chong Kuan, Andy,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ing Industry and Organized Crime in Macau,M.A. thesis, University of Macau, 2013, p. 65.
  • 97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摘 要] 在現代大陸法系的實證法和學理分類中,民法是整個分類系統的支柱。研究如何產生這一分類的論文並不多。從民法概念的起源入手,論述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如何對民法的部門法化產生影響。在這一結構下,一方面展示“民法”一詞從羅馬法到中世紀法和近現代國家立法的演變過程,另一方面分析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本身的發展;展示公法私法區分理論如何導致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部門化。最後,從批判性的角度揭示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不穩固以及其在法律解釋上的功能限制。[關鍵詞 ] 公法 私法 民法 民法典 法源論相信沒有人會反對這樣的命題:為學生準備教材是大學教師的責任。若然如此,澳門大學法學院確實有必要開設“民法總論"課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並沒有一部稱作《澳門民法總論》的教科書。那麼,撰寫這樣一部教材的迫切性似乎就不言而喻了。在開始撰寫這樣一部教材前,有必要弄清楚“民法"這一基本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區分與部門民法的形成是民法學的一個基礎論題,有時甚至會被設定為先驗原理,可是,一旦深入追問卻會發現事實不如想像般那麼簡單。真實的情況是,無論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還是部門民法的存在都是可以質疑的,而且還一直備受質疑。在回顧前人的觀點之餘,筆者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將焦點對準澳門的實證民法。一、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流行之前的民法概念漢語“民法"一詞是從外語翻譯過來的,其源頭是羅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 唐曉晴作者簡介︰唐曉晴,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根據徐國棟教授的研究,古羅馬法中的iuscivile由名詞ius及形容詞civile兩詞所構成。“Civile是Civis的形容詞,它由動詞Ciere(意思是‘召集’、‘發動’)的直陳式完成時形式civi派生而來,其意思是‘被徵召者’,為‘軍人’之意。在遠古羅馬,實行民兵制,全民皆兵,所有的市民都是軍人,Civis是對市民的軍人屬性的描述;Civis的集合構成 Civitas(城邦或市民社會),它是‘許多戰士集合起來所組成的軍隊或戰鬥團體’,即市民的共同體。我們看到,Civis、Civitas、Ius Civile這三個帶C的同根詞彼此有密切的聯繫:單個的Civis通過一定的程序聯合成了Civitas,它的法就是IusCivile。這樣的Ius Civile是一個Civitas的全部法,而不是法之整體的一個部門,因為當時人們還沒有部門法的觀念。"參見徐國棟:《民法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2頁。
  • 9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歐洲大陸各國繼受羅馬法,在漫長的繼受過程中,拉丁語“ius civile"一詞逐漸被轉化為歐洲各國的本國語言(如葡萄牙語稱為“Direito Civil")。漢語“民法"一詞乃源自日文翻譯。然而,詞語所代表的意義是會變化的,“市民法"(ius civile)一詞以及後來從該詞演變而來的“民法"一詞也不例外。根據黃風教授在《羅馬私法導論》一書的解釋,“市民法"指羅馬城邦固有的法,其表現形式包括習慣、元老院決議、平民會決議以及君王的諭令。市民法衹適用於羅馬市民。 然而在整個羅馬共和時期,“市民法"就像《學說匯纂》中一個著名的片段所說的那樣,是一些“不成文、衹建立於法學家的解釋上的"法,與之相對的其實是 lex,即由國家機關經正式程序制定的規範。到共和末期,“市民法"一詞被賦予新的意義。由於在這個時期,一些法律原則被適用於與羅馬有政治及商業接觸的外國人,形成所謂的“市民法";於是,原本僅僅被理解為“法學家解釋"的“市民法"概念被擴大,變成指一個 civitas之內的全部生效的法律,從而與新形成的“市民法"相對。這一發展過程有力地證明,在西塞羅的著作中,“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區分仍然不是十分清晰,但到了蓋尤斯的著作中,這種區分就十分清晰了。對後世使用“市民法"一詞有重大影響事件的是優斯丁尼的法律匯編。在優斯丁尼所編纂的羅馬法中,主要有三大部作品,第一部是《法典》;第二部是《學說滙纂》;第三部則是《法學階梯》。法國法學家 Dionisio Gotofreddo將這三部作品合稱為《市民法大全》(Corporis IurisCivilis)。此一命名代表了十六世紀的法學家們對“市民法"一詞通常的理解。必須注意的是,“市民法"一詞雖然有法的全部的意思,但由於指稱對象很容易因習慣而固定,所以這裏的全部僅僅是特定時空的全部。當新的法律出現,“市民法"這個概念不僅不會自動將它涵蓋,反而與之形成對立體系:例如,當初的市民法概念的出現;同樣地,當教會法在中世紀發展起來後,“市民法"便專用來指羅馬法以及在羅馬法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從而與“教會法"(Iuris Canonici)相區別。 這一現象其實很好理解:假設我們把“市民法"視為一個社會的共同規則,當社會中的一個群體受到與該社會其他成員不相同的對待(高於一般或低於一般均有可能),而這些待遇又被確立為規則後,與共同規則有別、反映着這個群體的特殊狀況的規則當然不屬於原來的共同規則。一直到在十八世紀,歐洲(包括葡萄牙)法學家一般還是從這一意義上理解“市民法"這個詞語的;例如,葡萄牙的Mello Freire在 1778年以拉丁文寫成的第一部系統展示葡萄牙法律的著作(該著作到 1966年才被翻譯成葡萄牙語)就名為“Institutiones Iuris Civilis Lusitani, cum參閱徐國棟:《市民社會與市民法》,《法學研究》(北京)1994 年第 4 期。黃風:《羅馬私法導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9頁。這部分內容參考了Vincenzo Colacino, “Ius Civile”, in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 IX, Terza edizione, Editrice Torinese,1957, p. 377 ─ 378 。蓋尤斯關於“市民法”與“萬民法”的論述如下:“所有受法律和習俗調整的民眾共同體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個共同體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們自己的法,並且稱為‘市民法’(ius civile),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據自然原因在一切人當中制定的法為所有民眾共同體共同遵守,並且稱為‘市民法’(ius gentium),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羅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轉錄自蓋尤斯:《法學階梯》,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頁。本節內容主要參考徐國棟:《民法總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第 24─ 29頁。參見艾倫‧沃森:《民法法系演變及形成》,李靜冰、姚新華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頁。
  • 99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Publici tum Privati", 即《葡萄牙市民法階梯︰公法和私法》,其第一卷即為《公法》, 而後面的第二卷《人》、 第三卷《物》 及第四卷《債與訴》大部分均是現代被視為民法的內容。從這位葡萄牙學者將本國立法、羅馬法(優斯丁尼羅馬法)以及教會法等該國全部內容的論述合稱為“瀘濟塔尼市民法"(Iuris Civilis Lusitani)這一點,可以清楚看到,該詞所指的並不是某一部單一的立法,而是“瀘濟塔尼亞人"(葡萄牙人)的法的整體。二、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與民法的相遇(一)相遇的時機倘若用一句話回答部門民法是如何形成的,筆者會說:部門法意義上的民法是理性自然法運動的產物。如果允許多說幾句,則這個話題必然會引向法典化運動以及公法和私法區分的理論。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的思想家就開始尋找一種以不矛盾的科學系統表達的社會方式,一種“自然"的社會秩序。這一理想衹有到了十七世紀,隨着自然科學思想的發展有了突破後(尤其是Galilei與Descartes分析、體系、綜合等方法),才吐露曙光。這些新思想被應用到社會和法律思考上就促成了理性自然法運動的誔生, 並最終形成了現代意義的民法典。在這個過程中,民法這個具有深厚傳統(甚至一度被視為代表羅馬法整體)的概念卻因為遇到了被學者從羅馬法中重新挖掘出來的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而又一次發生突變,完成了歐洲法學現代化的重要一步。具體而言,就是《奧地利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的出現(其將公共主體與國家的法律從民法典中抽離,使“民法典"淨化為純私法領域立法的部門法法典)。(二)公法與私法區分對部門民法形成的影響在一些法學入門性質的著作中, 很容易找到關於法律部門的分類的論述。一般是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民法就處於私法範疇的第一位。在法學家心目中,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的重要性可以從一位意大利學者的以下論述中得到驗證:“法學上的一切危機都可以歸納為對公法與私法區分的危機:危機越尖銳,越是傾向於否定這一區分。若跨過表面,即可揭示法律作為秩序的理性要求正是建基於公與私的互動上的。實際[葡]Mário Júlio de Almeida Costa ︰《葡萄牙法律史》,唐曉晴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 2004 年版,第 281頁。Mello Freire, Instituições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 – tanto público como particular,Livro I, in Boletim do Ministerioda Ivstiça, Nº 161, tradução por Dr Miguel Pinto de Meneses,1966, p. 94.Mello Freire, Instituições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 - tanto público como particular,Livro II, in Boletim do Ministerioda Ivstiça, Nº 164, tradução por Dr Miguel Pinto de Meneses,1967, p. 17.Mello Freire, Instituições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 – tanto público como particular,Livro III, in Boletim do Ministerioda Ivstiça, Nº 165,tradução por Dr Miguel Pinto de Meneses, 1967, p. 39.Mello Freire, Instituições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 – tanto público como particular, Livro IV, in Boletim doMinisterio da Ivstiça, Nº 168, tradução por Dr Miguel Pinto de Meneses, 1966, p. 36.Franz Wieacker, História do Direito Privado Moderno, 2ª Edição, tradução por António Hespanha, Fundação GalousteGulbenkian, 1980, pp. 285 ─ 288.例如,[葡]Castro Mendes:《法律研究概述》,黃顯輝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1998年,第 115─ 132頁。
  • 10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上,這一區分一旦被否定,法律隨即分崩離析……"若追問公法與私法區分的根源,同樣容易在一些民法教科書中找到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後世學者之所以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源於烏爾比安,主要是基於《學說匯纂》內記載的以下片段:“這個研究的論題有二,公法與私法。公法是涉及羅馬(公共)事務狀態的法,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事實上,有一些事務是公共利益的,一些事務是私人利益的。公法由神聖法、有關宗教祭司和執法官制度組成。私法由三部分組成,即自然法規則、萬民法規則和市民法規則。" 現代學者的研究指出,雖然羅馬法的原始文獻內為數不少的法學家提到過“公法"或“私法"這兩個概念,但是在古代羅馬法中這一區分可能衹是學術上的區分而不是實證法的區分(甚至更可能衹是一個一般用語而不是技術性的區分)。 當然,很多羅馬法學者也注意到優斯丁尼法典的後三卷基本上全是公法的內容。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的進一步發展應歸功於注釋學派學者 Placentinus與Azo的爭論。前者是第一個提出將實證法律按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一分為二的人;後者則認為法律體系是統一的,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僅僅是方法論的問題,而且區分標準並不嚴格,論者在談到區分時往往使用“principaliter"這個拉丁詞語來表達衹是“原則上的"。到了評注學派時期,法學家開始將公法與私法區分的理念貫徹到學術研究上。最早體現這一理念的是Bartolus所著的多部純“公法"內容的作品(例如︰ Tractatus repraesaliarum; Tractatus de Guelphis et Ghibellinis; Tractatus detyrannia; Tractatus de statutis; Tractatus de insignis et armis)。 後來, Baldus以及 Luca daPenne均為《法典》的後三編寫出了一些大部頭的評注。與這一發展趨勢相反的是人文主義法學家的主張。在這個時期,包括 Conan 、 Daren 、Coras、Baudoin、Bodin、Donellus等人都主張整個法律秩序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是根據國家主權而制定的。自然法時期的十七世紀到十八世紀初,尤其在Domat與Pothier的著作中,並不強調(甚至基於法律的一體性而反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在實證法層面,這時的“公法、采邑法、刑法、教會法以及私法形成了一個整體,衹是為了傳授和系統研究的目的纔對它們進行區“Ogni crisi nel campo del diritto riconduce lo studioso alla distinzione tra diritto pubblico e diritto private: e quandopiù acuta è la crisi, I più inclinano la distinzione: cio è si fermano alla superficie, e dimenticano che l` esigenza razionaledel diritto come ordinamento è nella dinamica dei due termini: pubblico e private. Infatti, negate la distinzione, sidissolve il diritto: tutto pubblico, espressione di forza non controllata nè limitata di chi detiene il potere: tuttoprivato, organism senza la forza di un potere – quello, privo di garanzia, questo, privo di vitalità.” Apud SalvatorePugliatti, Diritto pubblico e diritto private, in Enciblopedia del Diritto, XII, Giuffre, 1964, pp. 696 ─ 697.例如,黃立:《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8─9頁;又如,李莉娜:《合同法基礎》,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004年,第 30─ 32頁。引自羅敏智譯:《學說匯纂(第一卷)正義與法‧人的身份與物的劃分‧執法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 7頁。Gábor Hamza, The Classification (divisio) into ‘Branches’ of Modern Legal System (Orders) and Roman Law Traditions,i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Vol. 8, 2006, 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pp. 362 ─ 363; C. LasarteÁlvarez:Principios de Derecho Civil – Parte General Y Derecho de La Persona, Tomo I, Editorial Trivium, Madrid, 1994, p. 37.Gábor Hamza, The Classification (divisio) into ‘Branches’ of Modern Legal System (Orders) and Roman LawTraditions, i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Vol. 8, 2006, 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pp. 366─367.
  • 101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分"。 這裏,最大的例外可能是Grotius,他在《論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曾提到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事實上,即使到了法典化運動已經發生的十八世紀後期,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還不是很清晰的。如在葡萄牙,號稱一個人就等於“《學說匯纂》的現代應用"的葡萄牙法學家Mello Freire在十八世紀就曾經這樣描述公法:“公法與整個社會有關,它界定統治者與市民的權利。屬統治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即最高法律;其他的權利自然都包含在這一權利之內。他可以而且也應該用這一權利保護國家、實施一切為使市民獲得內部與外部安全所需的行為,並對人民實行救贖。"從十八世紀最後十年到十九世紀伊始,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的理論在德國法學界逐漸獲得認同,其中的政治因素不可忽略。德國公法史學者Stolleis指出︰“衹有到了君主制的國家和市民的社會在政治上發生抵牾的時代,實際上纔會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而這種劃分也恰恰體現了政治的分離。" 自Jean Bodin提出主權國家的觀念起,思想家與法學家就開始從古老的所有權概念中尋找“公"與“私"的分界。 甚至可以說,主權國家概念之所以得到發展,正是由於私有的所有權逐漸被構建成一個不受干擾的空間;國家不僅要尊重這個空間的自主性,更要保護它。最終,保護私有所有權就成了國家存在的理由(或者反過來說:國家變成了保護私有所有權的機器)。將國家與個人、主權與私有財產的對立等抽象觀念融入古代羅馬法公法與私法區分觀念,使之變成一種可操作的法律技術的是十九世紀的德國法學家。這個時期(或更早一些),置身於一個思想解放期的歐洲,德國正敞開大門,迎接新思想、新時代的到來。一方面,在文化和知識領域,德國產生了很多天才;另一方面,該國的政治卻四分五裂,而法國大革命的成功更在德國產生了巨大的震撼。 大約在1790年,在舊社會秩序與法律制度基本處於分崩離析狀態的時候,德國的國家集權主義開始興起。立法權集中到國家手上後,哲學家費希特更宣稱“國家之外無法"。歷史上,法學家大多以羅馬法作為研究對象,而羅馬法的大部分內容其實都與所謂的私法(處理個人之間的關係之規範)有關; 在1790年以前,甚至衹有憲法才被視為真正的公法。[德]Michael Stolleis:《德國公法史(1800─ 1914)》,雷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 20頁。Gábor Hamza, The Classification (divisio) into ‘Branches’ of Modern Legal System (Orders) and Roman LawTraditions, in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Vol. 8, 2006, 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p. 368─369, 373.Mello Freire, Instituições de Direito Civil Português – tanto público como particular,Livro I, in Boletimdo Ministerioda Ivstiça, Nº 161, tradução por Dr Miguel Pinto de Meneses, 1966, pp. 94 ─ 95.[德]Michael Stolleis:《德國公法史(1800─ 1914)》,雷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 20頁。關於所有權與私有制的概念發展過程,參看唐曉晴:《所有權的起源及其制度存續的正當性──一個民法人對〈澳門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制度的詮釋》,《“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0 年第 4 期。José António Maravall, A Função do Direito Privado e da Propriedade como Limite do Poder de Estado, in Poder eInstituições na Europa do Antigo Regime – Colectânia de Textos, Fundação Calouste Gulbenkian, 1984, p. 236 (versãooriginal espanhola publicado em Estado moderno y mentalidad social, Madrid, 1972, I, 345-356).[德]Michael Stolleis:《德國公法史(1800─ 1914)》,雷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 6─ 9頁。C. Lasarte Álvarez., Principios de Derecho Civil – Parte General Y Derecho de La Persona, Tomo I, Editorial Trivium,Madrid, 1994, p. 36.以上內容參看 Hans-Peter Haferkamp, The Science of Private Law and the State in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y, i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8, Vol. LVI, number 3, pp. 667─668.
  • 10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政治上的這一改變是巨大的,它最終在德國法學界引發了一場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分的激烈爭論。“國家權力的理性建立決定了從前國家的自然狀態向公民社會(國家的)狀態的轉折。依照1800年前後的主流觀點,把法律劃分成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私法)和涉及國家以及國家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法律(公法),這是一個國家法律內部的有效劃分。這種觀點與以前羅馬法對法律所做的令人尊重的區分一致。" 這些觀念的形成除了法學家的貢獻外,當然還有為法學提供營養的哲學家(如康德將私法表達為前國家狀態的法,而公法則是國家狀態的法)。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是因為憲法與其他涉及公權的法律的界限在十九世紀變得越來越清晰,並逐漸發展成獨立的體系。對此,Stolleis曾指出: “憲法對分權進行越來越清晰的描繪,這種分權要求劃定憲法和行政法之間的界限。受唯心主義浸染的法理學以其系統思想和興趣偏好,使術語區分在含義上絕對化了,它或多或少地促進了政治發展。把法律秩序劃分成各種法律領域,而從這種附加性的劃分中便慢慢形成了法律的二分法。 1789年,蒂博特把法律分為國家法、私法、行政法(對內的和對外的)和國際法四類。1830年,胡費蘭把他在1797年所做的分類稍做改動,把法律劃分為三類:私法(民法、采邑法、教會法)、公法(國家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和國際法;1807年,米倫布魯赫也做這樣的劃分,但是把私法中的教會法抽出來,放在公共管理設施之下。最清晰的、並逐漸成為主流的劃分要數胡果的二分法,他談到每一套完整完在法的兩大類,並把不屬於私法的都劃為公法(國家法、行政管理法即行政法、教會法、國際法、程序法、刑法、財政法、警察法)。這種分類逐漸成為主流。" 確如Stolleis所言,即使到了二十世紀,頗具權威的民法學者 Enneccerus & Nipperdey所採納的公法分類基本上也沒有多大變化。正是在這樣的理論背景下,十八世紀發生的法典化運動越是到後期越能體現此一區分的影響,《法國民法典》等幾部具代表性的法典也是據此而將內容淨化,把公法範疇的內容排除出民法典之外的。三、公私法區分與部門民法理論的捍衛者及批評者(一)十九世紀的捍衛者憲法與其他公法部門的快速發展使原來的羅馬法學者倍受壓力,他們開始努力為自己所研究的法律與從事的工作找一個明確的定位。實際上,政府在運用公權力時所產生的一些負面形象也正好為法學家找到突破口(如1837年漢諾威國王將憲法廢除的記憶使法學家對公權失去信任)。於是,法學家希望建立起獨立於國家公權的私法來保護個人權利。最終使這一目標得到實現的是Savigny以及他的追隨者所實踐的一次成功的修辭活動,這一場修辭活動的主要理論支點是個人主義的社會觀和 Savigny的法源論。為使私法之獨立於政治、國家或公法的影響具有正當性,前引Stolleis著作,第20頁。引自[德]Michael Stolleis:《德國公法史(1800─1914)》,雷勇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1─22頁。Ludwig Enneccerus & Hans Carl Nipperday, Tratado de Derecho Civil (Parte General), Vol. I, Traducción por BlasPérez González y José Alguer, Casa Editoiral Bosch, 1953, p. 134 ─ 135.
  • 103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Savigny首先撿起了自十六世紀以來就開始泛濫的(尤其在Kant的哲學中發揮得淋漓盡致的)個人主義思想,指“人自己就是目的"。然後,他(與歷史學派的追隨者如 Iher ing , Gerber,Kuntze, Windshceid等)所主張的法源論認為,法的真正淵源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民族精神"創造了國家,而不是國家創造了民族精神。在十九世紀的大部分時間,德國並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所以沒有統一的私法立法。然而以羅馬法為核心的“共同法"(ius commune)卻在德意志地區長時間適用。這套從古代一直發展過來、不是由立法者的一時意志創造的私法更適合德國新時代的生活方式。另外,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這套法律(私法)已經形成了“科學"的體系和方法。最後,Savigny還為這套科學的私法的實施安排了一個保護神:一個富有專業知識的法官。 可見,對於Savigny與歷史學派而言,私法是共同法與民族精神的結合, 立法者衹是將早已存在的“民族共同確信"轉化為法律。在Savigny的設想中,有兩個角色非常重要:(1) 學者;(2) 法官。那麼,究竟這套不是由立法者的一時意志創造的私法具體表現在甚麼地方呢?答案就是民法典。(二)批評者獨立於立法者意志的私法是法學家的理想,然而自1879年開始,德國就掀起一股反自由主義運動,使法學家理想中的私法越加顯得遙不可及。隨着民族和國家的身份越來越得到認同,法學家所設想的不需要受國家、政治和立法制約的私法最終沒有來臨(儘管逐漸獨立與自信的司法官越來越接近 Savigny所設想的法官形象)。經過不斷反思後,眾多法學家開始認識到作為一種理念追求的公法與私法區分(尤期是強調限制國家權力在私人生活中的介入)是特定歷史和特定價值觀所形成的產物。它確實對包括民法在內的各個法律部門的形成有影響,但這並不意味着各個法律部門都是從零開始按照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逐層構建的。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充其量也衹是導致法律部門形成的其中一種因素。實際上,即使法典化時期的立法者和法學者希望按“概念金字塔"的方法,以公法與私法區分的理論作為概念的頂端,他們也會發現所謂公法和私法的區分要不是跟一個空盒子差不多就是一直以來都在充滿矛盾的語境中左搖右擺。然而,在捍衛剛建立的秩序的決心與自然法秩序的信念下,法學家們還是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不僅可能,而且更是現代法律的基本原則。 在這種確信下產生的理論當然衹能看作是對特定時空形成的實證法分類的一些體會和理解,而不應變成制約實證法立法的條框,否則,就會掉進如Heck所指的顛倒論法。這些關於公法和私法區分的理論大Hans-Peter Haferkamp, The Science of Private Law and the State in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y, in The American Journalof Comparative Law, 2008, Vol. LVI, number 3, pp. 669─674.Hans-Peter Haferkamp: The Science of Private Law and the State in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y, in The American Journalof Comparative Law, 2008, Vol. LVI, number 3, p. 673.Hans-Peter Haferkamp, The Science of Private Law and the State in Nineteenth Century Germany, in The American Journalof Comparative Law, 2008, Vol. LVI, number 3, p. 688.Otto von Gierke, Deutsches Privatrechts, S.29 ,轉引自[日]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6年,第3頁。
  • 10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部分產生於德國, 但是在各國繼受的過程中,又會對所繼受的理論作一些調整,因此,理論的數目看似不斷擴大,如對澳門民法影響巨大的葡萄牙學者Carlos Mota Pinto在德國學說的基礎為便於讀者了解其梗概以作進一步分析評價,下文將摘述德國學者的相關理論中較有影響力的幾個:主體說、意思說、利益說和社會說(以下內容全部引自[日]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商務印書館,1966年,第 22─ 27頁):(一)主體說:以法律所規範的關係中的主體身分作為區分公法與私法的標準。法律所規範的關係中的任一方主體為國家或公共實體,該規範為公法規範;法律所規範的關係中的雙方主體均為私人或私法人,該規範即為私法規範。但國家或公共實體亦可作為私人經濟活動的主體,此時適用的規範仍是私法規範。因此主體說的理論必須加諸某種限制,以使符合某種條件的國家或公共實體(“非私經濟的企業者之公團體”、“為保持公益者的公團體”、“為支配權之主體的公團體”)作為法律關係主體時,該法纔是公法。對於這些限制,有以下不同的觀點:1. 現代公法學的奠基人、奧地利學者Georg Jellinek認為:“所謂公法,就是把保有統治權的團體在其與對等的或隸屬下的人之關係上加以拘束的法。”2. 德國學者Edgar Loening則認為:“公法是關於公的權力之組織、作用暨被統治者對於為統治者的國家及其機關(包括市鎮村州及其他公法人)之關係的法。如果國家不用行使統治的權力而與其他人等(不問是否服從其權力者)發生法律關係時,那種法律關係便不屬於公法而屬於私法”。3. 另一位德國學者Konrad Cosack認為:“公法,是為公益而存在的組織體──即國家、地方團體、教會等的法。但這些組織在法律上與私人站於同等地位時,其間的法律關係便屬於私法。”4. Adolf Wach認為:“在法律關係上公團體為公益的支持者而居於主體的地位,又公團體同時對對方,猶如全部對一部的關係而發生法律關係這點,是公法的特徵”。(二)意思說(從屬規範說):以法律關係的性質差異作為區分公法與私法的標準。公法關係權力者與服從者間的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性質為支配權;私法關係是對等者間的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性質為請求權。這一理論的代表論述可見於Paul Laband:“所謂統治是一種可以命令自由人(及其結合體)作為、不作為及給付,並能強制其遵守的權利。而公法和私法的區別要點即存於此。至私法衹有對物的支配,而無支配自由人的權利;對自由人衹有請求權,因此,對於義務者沒有強制的權力,亦沒有以某事命令之的權力。”當然,意思說同樣有其產生背景和論述目的,因而作為一般理論還是會受到批判的。例如,因為國家與人民間的關係並不純粹表現為命令和服從的關係,人民亦擁有向國家提出要求的權利。雙方的關係是互相享有權利義務的關係,而非單純權力支配的關係。更何況,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公共實體與公共實體之間的關係,並不為權力支配的關係,卻仍為公法;而私法中的親屬法,雖屬私法,主體間卻不為對等的法律地位。(三)利益說:以法律的目的作為區分公法與私法的標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者為私法。正如上文所言,利益說源自著名的古羅馬法學家Domitius Ulpianus。近現代學者認為這種區分標準的問題在於,很多情況下法律規範是為了謀求公共利益抑或是私人利益是難以界定的。例如,刑法規定觸犯殺人罪和盜竊罪均需接受刑罰,既是保護了私人的生命財產權利不被侵犯,同時又是為了保護公共的利益,而刑法無疑是屬於公法規範。另外,國家既是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同時又是私人利益的守護者,因此公法當中有不少規範是旨在保護私人利益而存在的。(四)社會說:德國法制史學者Otto Gierke提倡將法律分為個人法和社會法。他認為人類是同時以兩種身分存在於社會之中,第一種身分為個體,第二種身分為所身處的團體的一員。規範個體之間相互關係的法是為個人法。個人法是以主體間關係對等為基礎的,“主體的不拘束”為出發點的。若果團體的全體作為單一的個體參與法律關係,而亦應該被視為單一的個體的話,那麼個人法也適用之。規範作為團體一員身分的人類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法是為社會法。社會法將人視為較高的存在──團體之一部分加以規範,又將團體本身視為更高存在的團體之一部分加以規範。O. Gierke又認為,國家居於最高團體的地位,對那些符合國家共同生活價值的社會法,賦予其部分與國家法同樣或類似的權力手段,至於其他的社會法,則不承認其較個人法具更高的權威。這樣,便區分出某些社會法具有“公”的性質,而某些則具有“私”的性質。公法是包含國家法及在國家之下而經國家認作公團體的社會法──即教會法、地方團體法、公共合作社法和國際法。私法是整個個人法和未編入公法的社會法──即家族法、公司法及其他私團體的法。
  • 105公法、私法區分的理論與部門民法的形成──為編寫教科書《澳門民法總論》所做的準備上,將主體的兩種分支獨立出來,成為“上下級關係"說與“主體地位"說。 臺灣學者黃茂榮近年(援引德國學者 Dirk Ehlers)強調的以“法律所規範的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為標準",其實也是主體說的變體。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範疇,將公法私法區分理論作為一個穩定可靠的標準看待的話無異於緣木求魚。因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理論不僅僅在標準上難以確定(為同一目的對同一對象進行區分衹可能用一個標準;雙重或多重標準等於沒有標準。假如諸多的標準都有意義,則至少必須說明各標準之間的邏輯關係;即或一還是競合,哪一個優先等),甚至連區分的對象也不確定(究竟被區分的是法的部門?法律制度?法律關係?法律規範?還是其他?)。標準與對象的不確定基本上宣告了其作為“一個"理論的邏輯矛盾。實際上,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看到,早在中世紀就有為數不少的法學家否定這一區分。在近現代法上,反對公法與私法區分的聲音更多。如Otto Gierke早就指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不是先驗的原理,而是經驗的結果、歷史的饋贈。進入二十世紀以後,更有力的反對意見來自維也納學派巨人Hans Kelsen。他在《國家法學說的主要問題》中就述及,公法與私分區分的主張,是建基於專制時代國家與人民間的關係為無限制的權力關係,與私人關係當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但在當今法治主義思想下,國家與人民間的關係已屬權利義務關係,與私人關係無異,因此,公私法的區分的基礎已不能維持。同為維也納學派的Franz Weyr亦反對將國家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其理由與Hans Kelsen頗有相似之處。Franz Weyr認為,法學上的各種觀念,衹是一種輔助手段,不在於追求絕對的正確,而在於是否適合其存在的目的,而這個目的着重點就是整理法的知識和編排秩序。由於舊時代的權力國家與現代的法治國家已經有很大不同,尤其是某些公法人參與社會所構成法律關係與私人極為相似,因此,把國家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已經失去其意義。四、結語進入二十世紀後期,否定公法和私法區分的思想逐漸佔據主導地位,不僅英美分析法學沿着Kelsen的道路邁進,連大陸法系的學者也越來越多地接受這一立場。如西班牙學者 C. LasarteÁlvarez指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對一種在特定歷史環境下發展而成的體系的描述,所以自然也受歷史局限。從實質上看,整個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還是一致的,各國憲法不區分地保護私人與社會利益(如財產私有、個人自由、人格、平等、企業活動的自由等等)就很好地說明了法律秩序的一體性。 假如我們將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作為一個公理性命題,甚至企圖通過定義的方式將該命題表達為一個或數個陳述句,又反過來以這些陳述句的組合作為“標準"檢視構成範疇的原有成員或企圖加入的成員,則結果注定是失敗的。原因很簡單:這些訴求並不符合“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的範疇化過程;可見,公法與私法兩個範疇對成員的吸納並非基於甚麼本質的演參看[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總論》,林炳輝等譯,澳門:澳門法律翻譯辯公室、澳門大學法學院, 2001年,第 6─ 10頁。黃茂榮︰《稅捐法與民事法(一)》,《植根雜誌》(臺北)2010 年第 26 卷第 11 期;[日]美濃部達吉:《公法與私法》,黃馮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6年,第 6─ 17頁。相關論述參閱 C. Lasarte Álvarez, Principios de Derecho Civil – Parte General y Derecho de la Persona, Tomo I,Editorial Trivium, Madrid, 1994, p. 38.
  • 10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繹,而是以試錯的方式提出一些大致獲得認同的話語,並通過多點延伸、交叉勾連的方式發展起來的,最終形成類似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家族相似圖像。在範疇化的過程中,人總是有一種兩分的傾向(因為兩分法能帶來確定性),當被區分的對象處於混沌狀態而無法把握時,兩分法無疑有助於觀察者觀察。衹是兩分肯定有中間地帶。不取決於國家或公權的私法是否可能存在?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也可能是法學家託古人以明己志)似乎有過,但是自法典化運動以後一切都改變了。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到底有沒有意義要看我們追求的“意義"究竟是甚麼。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公法和私法的區分當然是有意義的,因為大陸法系的法典化以及法律部門劃分都是以公法和私法區分理論作為基礎的;其次,從政治或社會目標的角度,通過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凸顯私權的重要性對處於特定形態的社會(如現代的中國)也很有意義;再次,既然大陸法系的現行體系(的主體部分)是以該理論作為基礎而建立的,那麼,公法和私法理論對於解釋這一部分法律當然也會有積極意義;最後,當立法者思考修改這些主體法律的時候,他還是要考慮區分的問題。撇開公私法區分理論對法典化的影響以及由於體系依賴所引出的長尾巴,筆者認為 HansKelsen的否定說至今仍具說服力,所以,筆者並沒有打算以更多篇幅更深入地討論公法司法區分的標準,也沒有打算附和既有的任何一種區分標準。立法權是經過正當性授權專責進行立法的權力機關。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規範的形式將一些社會價值固定下來。在制定新法或修改舊法的過程中,立法者究竟要不要理會公私法的區分是其價值衡量的結果。而大量新出現的立法正顯示了立法者大部分時間都不會(因為不適宜)顧及所謂的公法私法區分, 這些立法也不一定要“進入"原來的各部法典。至於體系依賴所留下的長尾巴,也不需要(更不可能)按照嚴格的標準執行,有需要的話,衹需要以多點勾連的方式與固有體系連接上即可。[ 責任編輯 劉景松]Charles Donahue, JR., “Private Law without the State and During its Formation”, i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Comparative Law, 2008, Vol. LVI, number 3, pp. 562─ 563.關於這一點,臺灣學者也有類似意見(蘇永欽教授稱之為混合立法的趨勢),筆者因而對自己的論斷有更強的信心。詳見蘇永欽:《民事立法者的角色──從公私法的接軌工程談起》,載《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年,第 10頁。
  • 107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摘 要] 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時間大致可確定在明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但其信仰圈應是清康熙、乾隆之際形成的。澳門媽閣廟曾在明萬曆三十三年(1605)、崇禎二年(1629)、清乾隆十六年(1751)以前、道光八年(1828)、道光九年(1829)、光緒元年至三年(1885─1887)和1988年先後七次重修或擴建。實際上,除半島南端的媽閣廟外,還有七座崇拜媽祖的廟宇殿堂,它們是半島北部的蓮峰廟內天后殿、望廈康真君廟內天后聖母殿、望廈普濟禪院內天后宮、漁翁街馬交石天后古廟、氹仔卓家村關帝天后古廟、氹仔市區天后宮,以及路環島的天后宮。澳門媽祖信仰的空間擴展,與當地華人活動區域的擴展相吻合。[關鍵詞 ] 澳門 媽祖信仰 形成時間 空間擴展澳門在東亞媽祖信仰文化圈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它對澳門的經濟和文化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目前學術界對於相關議題已有不少調查和研究,不過,相關研究成果也存在了諸多分歧,對於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空間擴展方面,尚無系統分析。筆者擬在前人相關研究的基礎上,綜合利用地方志、地志畫、碑刻鐘銘、歷史圖片、文化調查等相關資料,從時間與空間的維度進行較為系統的論述。一、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時間媽祖信仰起源於北宋初年的福建省莆田縣一帶,南宋時期傳播至廣東省香山地區,及至明代,澳門半島及也產生了天妃信仰,其最主要的標誌之一,便是媽祖廟的出現。澳門媽祖廟(又稱媽祖閣或媽閣廟)的出現時間,學術界爭議較大,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成化年間(1465─ 1487)說 章文欽的《澳門媽祖閣與中國媽祖文化》一文中云︰“澳門民間古老相傳,明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閩潮商賈來此地興建媽祖閣。” 曹思健所撰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吳宏岐‧ 澳 門 學 ‧作者簡介︰吳宏岐,暨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章文欽:《澳門媽祖閣與中國媽祖文化》,《澳門歷史文化》,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426頁。
  • 10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澳門媽祖閣五百年紀念碑記》中也說:“澳門初為漁港,泉漳人蒞止懋遷,聚居成落,明成化間創建媽祖閣,與九龍北佛堂天妃廟、東莞赤灣大廟鼎足,輝映日月。” 此說據澳門民間傳說而立論,並無較確實的證據。弘治元年(1488)說 李鵬翥認為,“媽閣廟整座古建築,歷史最悠久而有記錄的是弘仁殿,建自明朝孝宗弘治元年(1488)”。 一些中文辭書的著述也大多持此種觀點,如《港澳大百科全書》、 《澳門大辭典》、 《澳門百科全書》等。 此說也存在明顯的硬傷,據費成康考證:澳門的有些人士認為,媽閣廟中最古老的弘仁殿建於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媽閣廟始建於明朝成化年間(1465─ 1487),迄今已逾 500年。看來這是誤解了民國初年汪兆鏞《澳門雜詩》中的一段記載:“媽閣廟楹刻‘弘仁閣’三字,上款‘弘光元年’,辛亥冬余初到尚見,今已毀。”誤解即產生於人們皆知媽閣廟必定始建於明朝中期,而此時無弘光年號,因此便視“弘光”為“弘治”之誤,而弘治元年以前便是憲宗的成化年間。其實,“弘光”是南明福王的年號,“弘光元年”即 1645年,是數萬漢族人士取道澳門出亡海外之時。為求航海的安全,他們修繕媽閣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費成康的考證說明,弘治元年(1488)說的影響雖大,但完全沒有史料上的依據,是不可輕易信從的。天順二年(1458)說 徐曉望在其《福建人與澳門媽祖文化淵源》一文中論證:從現在文獻與碑銘材料看,我推測澳門媽祖閣應是在明天順年間來到香山海域經商的第一批漳州人建造的,也就是說:由嚴啟盛及其部下建造的……就此而論,澳門媽祖閣建於漳州人到達澳門之初,即:明代天順二年。此說有可取之處,但仍存在史料上的誤斷,萬曆《粵大記》記載:天順二年,海賊嚴啟盛寇香山、東莞等處,巡撫右僉都御史葉盛討平之。先是啟盛坐死,囚漳州府,越獄,聚徒下海為患,敵殺官軍,拘留都指揮王雄;至廣東,復殺總督備倭都指揮杜信。至是,招引番船,駕至香山沙尾外洋。盛廉其實,會同鎮守廣東左少監阮能、巡按御史呂益,命官軍駕大船沖之,遂生擒啟盛,餘黨悉平。天順二年十二月,海寇平。可見天順二年(1458)其實是嚴啟盛被官軍鎮壓的時間,至於他到達香山沙尾外洋一帶活動的最早時間,萬曆《粵大記》也有相關記載:景泰三年夏四月,海寇寇掠海豐、新會,備倭都指揮僉事王俊有罪伏誅。時海寇寇掠海豐、新會,甚猖獗。總兵董興使都指揮僉事杜信往剿之,被殺。備倭都指揮僉事王此碑現存於澳門媽閣廟正覺禪林前。李鵬翥:《澳門古今》,香港︰三聯書店香港分店, 1986年,第 22頁。《港澳大百科全書》編委會:《港澳大百科全書》,廣州:花城出版社, 1993年,第 800─ 801頁。黎小江、莫世祥主編:《澳門大辭典》,廣州:廣州出版社, 1999年,第 33頁。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5年,第 390頁。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 7頁。徐曉望:《福建人與澳門媽祖文化淵源》,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 46頁。[明]郭棐:《粵大記》卷三《海島澄波》,黃國聲、鄧貴忠點校,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56頁。
  • 109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俊追至清水澳,不及。還至荔枝灣海面,獲白船一隻,俊取其檳榔、蘇木等物,縱賊開洋而遁。事發,追出俊贓。奏聞,俊當斬。奉旨:就彼處決,號令。於是誅俊梟之。這條史料雖然沒有說清楚“海寇”是何人,但從“使都指揮僉事杜信往剿之,被殺”一事來看,與前引史料中所說“至廣東,復殺總督備倭都指揮杜信”是同一件事情。由此可知,這個“海寇”就是嚴啟盛。結合兩條史料可以推知嚴啟盛到廣東來經營,最遲是在景泰三年(1452)夏四月。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說 石奕龍根據徐曉望的新說,提出了更為穩健的觀點:澳門的第一座民間的媽祖廟,是以嚴啟盛為首的福建私商集團在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創建的。因此,澳門地區媽祖信仰的形成也可以追溯到景泰三年至天順二年之間。此說雖也屬推測性之說法,但較前說有推進之處,且考慮到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入據澳門半島之前,已有一座媽祖廟的存在,而媽祖信仰在澳門地區的傳播應與活動於這一地區的福建商民有關,因此筆者認為此說有其合理性,應當可以信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以前說 此為費成康在《澳門四百年》書中的推測性觀點。他考證:蠔鏡的媽閣廟始建於何時,史籍上沒有確切的記錄。嘉靖《香山縣志》有“天妃橋在恭常都蠔潭村天妃廟前”的記載,可見距蠔鏡不遠處的蠔潭在 1548年前建有天妃廟。這一記載,可作為蠔鏡在此時也建在天妃廟的一個旁證。按嘉靖《香山縣志》始刻於嘉靖二十七年(1548),費氏或據之以立論,但推測的成分較大,不能令人信服。永樂七年(1408)至嘉靖三十二年(1553)之間說 此為章文欽在其《媽祖閣與澳門媽祖信仰》一文所提出的觀點,認為弘仁閣創建的年代應是明代永樂七年(1408),媽祖被封為“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弘仁普濟媽妃”,至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入據澳門之間。 此說略顯寬泛,可能是章氏初期的看法。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嘉靖三十六年(1557)之間說 此為金國平、吳志良之新說。嘉靖末年,為了鎮壓柘林水兵起義,屢戰屢敗的廣東總兵湯克寬曾臨澳與葡人洽商助剿一事,庋藏於耶穌會檔案館的果阿第 38號卷宗中有一份葡語手稿,當中有以下之記述:事情至此,那位官員派人對唐‧若昂(D. João)說,他將登岸到廟(Varela)中與其會面,將事議妥。為了不耽誤時間,請他也照做。唐‧若昂認為此議甚好,前往該地會面。它位於村落的端點,面對大海。[明]郭棐:《粵大記》卷三十二《海防》,黃國聲、鄧貴忠點校,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891頁。石奕龍:《關於澳門媽祖信仰形成問題的辨識》,《文化雜誌》(澳門)2003年總第 49期。石奕龍:《關於澳門媽祖信仰形成問題的辨識》,《文化雜誌》(澳門)2003年總第 49期。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 7頁。章文欽:《媽祖閣與澳門媽祖信仰》,《學術研究》(廣州)1996年第 9期。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澳門的葡語名稱再考》,《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4年,第 73─ 109頁。
  • 11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金國平、吳志良認為這一手稿成文年代是 1565年,湯克寬臨澳求援一事則在 1564年︰目前尚未見到葡語資料確鑿記錄澳門的開埠日期,但許多西文史料顯示,1553─1557年間葡人抵澳時,業已存在一座媽閣廟。鑒於1564年距上述時期僅7至11年,即便不能肯定在此之前已建成一座較具規模的媽閣廟,難以否認的是,當時已存在媽閣廟。澳門葡語名稱的詞源便是這一史實的沉澱,為此假設提供了論據。此說論證說“1553─1557年間葡人抵澳時,業已存在一座媽閣廟”,並認為澳門的葡語名稱與媽閣廟相關,所論證據充實,但關於媽閣廟最早出現的時間推測,略顯保守了一些。萬曆三十三年(1605)說 關於媽閣廟的出現時間,澳門第一部地理志書《澳門記略》有相關記載:(澳門)有奇石三:一洋船石,相傳明萬曆時,閩賈巨舶被颶殆甚,俄見神女立於山側,一舟遂安,立廟祠天妃,名其地曰娘媽角。娘媽者,閩語天妃。於廟前石上鐫舟形及“利涉大川”四字,以昭神異。其中提到媽閣廟相傳始建於“明萬曆時”,今人黃文寬則首倡萬曆三十三年(1605)說:媽閣廟弘仁殿圓殿拱形門頭上,有一塊刻石,刻在拱門的門頂內框上文曰:“萬曆乙已(巳)年德字街眾商建,崇禎己已(巳)年懷德二街重修,大清道光八年歲次戊子仲夏重修”。後來譚世寶依據“神山第一”亭(殿)後神龕背面石壁上的刻字“欽差總督廣東珠池市舶稅務兼管鹽法太監李鳳建”,對這個說法作了補充論證。 另外,《澳門百科全書》“媽祖閣”條也以另條之形式採錄了萬曆三十三年(1605)說。 此說是近年來較有影響的一種說法,但卻受到了一則新史料的挑戰。有學者發現了媽閣廟神龕“四街重修” 碑記,上款為“萬曆乙巳歲”,下款為“仲夏吉日立”。 根據這條新的資料,論者推測,由欽差總督廣東珠池市舶稅務兼管鹽法太監李鳳與信官王權、梁宗瀚等人主持的、且由澳門四街華商出資重建的媽閣廟“神山第一亭”,是在萬曆三十三年(1605)五至六月完成的。十六世紀前期說 費成康在《澳門四百年》一書中認為:蠔鏡既擁有豐富的水產資源,又擁有兩個適合於帆船灣泊的淺水港灣,得天甚厚,漁業生產自然逐漸發展。至遲在16世紀前期,當地居民便建造了奉祀洗禮天妃的天妃廟,即媽閣廟。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澳門的葡語名稱再考》,《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4年,第 73─ 109頁。[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潮汐風候附),趙春晨點校,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 2頁。黃文寬:《澳門史鉤沉》,澳門:澳門星光出版社, 1987年,第 109頁。譚世寶:《澳門媽祖閣廟的歷史考古研究新發現》,《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38頁。譚世寶:《媽祖閣建廟時間的異說探真》,《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 2006年,第 75頁。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5年,第 391頁。陳樹榮:《澳門媽祖文化的形成及發展──從媽閣廟石殿神龕“萬曆乙巳四街重修”碑記談起》,《媽祖文化研究──第一屆媽祖文化研究得獎作品集》,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 2005年,第 35─ 39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9年,第 302頁。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 7頁。
  • 111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此說可能是受黃文寬的影響,但具體說法略顯寬泛。總之,關於媽祖廟出現的時間,學界還是有較大的分歧,到目前為止,至少有十種說法。不過,筆者更傾向認同石奕龍提出的媽祖廟是在明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創建的說法,也就是傾向認同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時間大致可確定在明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二、澳門媽閣廟的重修與改建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澳門媽閣廟後來經歷了多次的重修與改建,其中最重要的一次在萬曆三十三年(1605)。《澳門記略》中有關媽閣廟前洋船石的傳說,表明澳門媽閣廟的始建者為閩人,其後有廣東地方官參與了該廟的重建。資料證實,在萬曆三十三年(1605)之後,媽閣廟也有過多次的重修和改建。媽閣廟弘仁殿圓殿拱形門的門頂內框刻文“萬曆乙已(巳)年德字街眾商建,崇禎己已(巳)年懷德二街重修,大清道光八年歲次戊子仲夏重修”,揭示了在崇禎二年(1629)澳門懷、德二街的眾商曾經重修媽閣廟,這可以看作是媽閣廟的第二次重修。印光任、張汝霖的《澳門記略》所附《娘媽角圖》上不僅有“神山第一”等主體建築,而且還有洋船石、弘仁殿、觀音亭以及正覺禪林的早期建築,有人認為,這說明了今日的媽閣廟至少在清代乾隆年間已大致定型。 《澳門記略》的草稿本最初由印光任於乾隆十年(1745)在澳門同知任內寫成,後來又與接任澳門同知的張汝霖合作,“搜覓遺紙”,“大加增損”,於乾隆十六年(1751年)完成書稿,初刊最遲不晚於《四庫全書總目》完稿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以此推知,可能在乾隆十六年(1751年)以前的某年,媽閣廟曾經有過一次較大規模的改建,這可以看作是媽閣廟的第三次重修。從媽閣廟弘仁殿圓殿拱形門的門頂內框刻文“大清道光八年歲次戊子仲夏重修”來看,媽閣廟在道光八年(1828)仲夏有一次重修,這可以看作是媽閣廟的第四次重修。道光九年(1829),媽閣廟又有一次增建活動。據鑲嵌於媽閣廟正覺禪林內第二進屋膳堂內牆壁的道光九年(1829)趙允菁所撰之《重修媽祖閣碑誌》:閣之重修亦屢,向無碑誌。今復歷久蠹蝕,棟宇敝壞,堂房庖湢,俱日就黴腐。又……石殿前餘地淺隘,瞻拜雜遝,跡不能容。其由殿側登觀音閣之石徑,百尺迂回,層級崎嶇,攀陟喘息。非葺修而增廣墊築焉,無以妥神靈而肅觀瞻也。爰集議興工,遠近醵金協力,而感恩好義之士,復厚貲襄助。敝壞黴病者易之,隘者拓之,崎嶇曲折者平之。天光水影,瑞石交輝,棟壁堅牢,美輪美奐。經始於道光戊子年仲夏,迄冬告成,己酉復增修客堂僧舍,規模式煥,旁為之翼蓋。至是而朝暉夕陰,氣象一新矣。這個碑誌相當重要,說明道光八年(1828)的重修工作始於當年仲夏,告成於當年冬季,“敝壞黴病者易之,隘者拓之,崎嶇曲折者平之”,應當是一次較大規模的重修;而次年進行的第五次徐曉望:《澳門媽祖閣之正覺禪寺研究》,《澳門研究》(澳門)2011年第 4期。[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點校,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988年,第 9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第 58頁。
  • 11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重修的工作量也不少,“復增修客堂僧舍,規模式煥,旁為之翼蓋”,兩次重修之後,媽閣廟“氣象一新”,其壯觀面貌,在法國畫家博爾傑(Auguste Borget)於 1839年所繪的畫作中有清晰的展現。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媽閣廟在道光八年(1828)重修和道光九年(1829)年增建之後,經過數十年,棟宇日漸殘舊,同治十三年(1874)八月又遭遇澳門百年未遇之大風災,正擬修葺,事猶未舉,光緒元年再遭風災,於是復有第六次重修活動。媽閣廟正覺禪林內第三進屋的原漳泉義學堂內的右牆壁上,鑲嵌着光緒三年(1878)住持僧善耕所撰的《重修媽祖閣碑記》,上面對此有詳細記載:溯自道光戊子重修,迄今已四十餘年矣。榱題業已凋殘,垣牆因而朽敗,幸猶不至倒塌,勉強尚可支援。迨至同治甲戌十三年八月,忽遭風颶為災,海水氾濫,頭門既已傾跌,牌坊亦得摧殘,瓦石飄零,旗杆斷折。斯時正擬修葺,事猶未舉,復於光緒乙亥元年四月,疊罹風患。以至聖殿摧頹,禪堂零落。若不亟行興復,何以答神庥而明禋祀!爰集同人,共勷厥事。用是開捐,重修神殿,採買外地,增建客堂,築石欄於平臺,砌石牆於閣上。復旗杆則規模壯麗,修祀壇而靈爽式憑。餘則花園僧舍,廚灶廳房,或創新模,或仍舊貫,靡不精詳措置,廣狹適宜。從乙亥而經始,迄於丁酉而落成焉。今者廟貌維新,人心允協,翬飛鳥革,何殊太液琳宮;畫棟雕樑,不啻瓊林玉宇。將見凰闕輝煌,妥神靈而崇祀事;螭廷煥彩,穀士女而惠群黎。豈徒以博觀瞻,正欲垂諸永久。爰弁數語,告厥成功。是為序。根據上述碑文,王文達得出的結論是︰同治十三年(1874)與光緒初年,媽閣廟在迭遭風災之後,閩潮人士“再於光緒三年丁酉(1887),更重修而光大之,築釣台,建堂舍,嗣是瑰麗逾昔,而流傳至今”。 其實,碑文中明確說明此次重修工程是“從乙亥而經始,迄於丁酉而落成焉”,可見是一項橫跨三個年頭的工程,也就是說,澳門媽閣廟第六次重修的具體時間應為光緒元年至光緒三年(1885─ 1887)。這次重修當是目前所知的、歷時最長的一次重修,今天我們見到的媽閣廟主建築群就是這次修建的結果。然而,資料顯示,在 1988年 2月 8日的凌晨,媽閣廟經歷一次大火,天后殿全殿焚毀,連一個高近六尺、有二百餘年歷史的銅鐘亦被猛火燒熔,衹剩下吊掛巨鐘的鐵鉤,但木製的天后神像除被熏黑外竟絲毫無損,信者以為天后顯靈,自此香火更盛, 後經澳門文化學會撥款重建,現為鋼筋混凝土仿古建築。 這是最近的一次重修,可視為澳門媽閣廟歷史上的第七次重修。三、媽祖信仰在澳門的空間擴展除了媽閣廟以外,澳門地區還有七處崇拜媽祖的廟宇殿堂,可據以研究媽祖信仰在澳門的空間擴展。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第 82頁。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 1999年,第 336頁。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許政:《澳門宗教建築》,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8年,第 94頁。
  • 113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蓮峰廟內天后殿 鄭煒明認為此殿建成於康熙六十一年(1722),有羅復晉於雍正元年(1723)撰的《蓮蓬(峰)山慈護宮序》。 譚世寶據此序“歲在壬寅,澳中諸君數十輩,偶集於入澳之蓮蓬山,謀建廟於側,以為二聖香火”等資訊,認為“該廟鼎建籌劃於康熙六十一壬寅之歲(1772),完全是在蓮蓬山腳側選一新址,劈山裂石而開基創建的”。 相對於媽閣廟來說,蓮峰廟是後來新修之廟,所以又被稱為“娘媽新廟”,簡稱“新廟”。 這座廟宇是粵人所建,它與閩人所建的媽祖廟分據澳門南北,遙相呼應,反映了華商影響的擴展。望廈康真君廟內天后聖母殿 鄭煒明認為建成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前,有光緒八年(1882)《重修天后康真君廟碑記》。 《重修天后康真君廟碑記》當作《重修天后康真君兩廟碑記》,它鑲嵌於今美副將大馬路望廈街坊會旁的康真君廟舊址的天后殿壁,年代為光緒元年(1875)。碑文殘損嚴重,能提供的資訊十分有限,幸賴該廟尚存之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鐘以判斷其創建於此年或此前。望廈普濟禪院內天后廟 姜伯勤認為澳門普濟禪院“是由明代信仰觀音的庵堂生成而來”,其依據是寺傍祠壇上的石刻“天啟七年(1627)七月吉日立”,以及重修祠壇石碑上的“澳門望廈之觀音堂,創自明末天啟年間”字樣。 不過,現存於禪院內有一座崇禎五年(1632)、重達五百斤的原望廈觀音堂古鐘,譚世寶對此鐘銘進行研究,推斷原望廈觀音堂之鼎建當在此年。徐曉望也認為普濟禪院在民間稱為觀音堂,應出現於明末,但又論述“閩粵人之間的競爭,使他們隱然自成團體,並各自以廟宇為中心組合,這就導致了不同媽祖廟的出現。清代當地出現兩座不同的媽祖廟,一座是在普濟禪院觀音堂的左側,一座是在康公廟內”, 分別為閩人和粵人所建。按觀音堂所附的天后廟可能晚於觀音堂的主廟,天后廟內有題識於“嘉慶歲次丁酉仲冬穀旦”之楹聯,說明此天后廟最遲在嘉慶二十二年(1817)就已經存在。漁翁街馬交石天后古廟 此廟又稱地母廟,鄭煒明認為建成於同治四年(1865),又據廟內1987年《天后古廟重修碑記》,推測此廟可能為澳門最古之天后廟,並認為“澳門自明以來即為一媽祖信仰圈”。 另據許政考證,此廟依山濱海,建於清同治四年(1865),由居士黃文海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譚世寶:《澳門三大古禪院之歷史源流新探》,《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312─358頁。趙春晨點校之《澳門記略》的第 106頁《縣丞衙署圖》中作“娘媽新廟”,第 109頁《正面澳門圖》與第 110頁《側面澳門圖》中作“新廟”。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10頁。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4頁。姜伯勤:《石濂大汕與澳門禪史︰清初嶺南禪學史研究初編》,上海:學林出版社, 1999年,第 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4頁。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14頁。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
  • 11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募款建成。 徐曉望也持類似觀點,但指出“該廟位於望廈村東面海濱,原為漁民所居之地,相傳其地原有一天后神龕,不知起源於何時”,並認為“這座是澳門最後一個建立的媽祖廟,它的出現,說明當時媽祖信仰還在發展”。 按,此廟殿內同治四年(1865)掛鐘銘文中的“佛山信昌敬立”字樣, 說明是一座粵人所建的天后廟。仔卓家村關帝天后古廟 位於卓家村天津街。鄭煒明認為創建於康熙十六年(1677),但無相關考證。 關帝天后古廟的天后殿右側牆壁,有光緒七年季冬重修值事卓文盛所撰的《重修關帝天后古廟捐簽碑記》,據此可知此廟“創建於康熙之年”。 另據徐曉望研究,光緒七年《重修關帝天后古廟捐簽碑記》中有“稽其譜系,閩省靈種”一語,從其強調天后信仰起源於閩來看,“可能與其信徒中多閩人有關”,不過“在古代,卓家村還是農民的定居點,有許多珠江三角洲一帶的農民前來墾殖沙田,他們多為廣東人。是故,在卓家村天后宮內保存的光緒七年中的碑文裏,有黎、冼、盧等廣東特色的姓氏出現,而這些姓氏在福建或者沒有,或者很少,所以,這些天后宮的捐獻者中,有許多廣東人。但是很明顯的是:這座廟宇不像澳門的媽祖廟,地域特色較濃,更多的顯示閩粵融合的風格”。仔市區天后宮 位於巴波沙總督馬路。鄭煒明認為創建於乾隆五十年(1785)以前,但並無相關考證。 按廟內有鐘,上鑄銘文:“龍頭灣天后宮,乾隆五十年置,萬德老爐造。” 可證此說大致不誤。廟內祀匾寫有“赤灣娘媽天后元君”,赤灣天后宮位於深圳蛇口,是嶺南三大天后宮之一,有人據此推測,“該廟應是粵人所建,並從赤灣分香”。路環島天后宮 又稱天后古廟,位於民國馬路旁的天后廟前地。民國十六年(1927)《重修天后聖母古廟碑記》云“本廟創建於康熙十六年”,可知此廟始建於 1677年,“是本島中最古老而又最大型的官廟”。 路環在清代前期有不少來自閩粵交界處的畲族,就地墾荒,鑿山取石,“該廟的擴展,顯然與畲族的到來有關”。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媽祖在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首次加封為“護國庇民昭靈顯應仁慈天后”,稱作“天后”的媽祖廟始建於 1684年以後,所以“路環的天后古廟應該創建於 1684年以後”。許政:《澳門宗教建築》,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8年,第 98頁。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1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0頁。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氹仔九澳史──清代氹仔九澳廟宇碑刻鐘銘等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 55頁。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19頁。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4年,第 7頁。鄭煒明:《葡佔氹仔、路環碑銘楹匾彙編》,香港:加略山房, 1993年,第 20頁。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20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氹仔九澳史──清代氹仔九澳廟宇碑刻鐘銘等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9頁。徐曉望:《明清澳門媽祖廟的續建與澳門華人市區的擴展》,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19頁。許政:《澳門宗教建築》,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8年,第 97頁。
  • 115澳門媽祖信仰的形成與空間擴展通過上面的考證,可知澳門地區實際上共有八座崇拜媽祖的廟宇,其中除了澳門半島南端始建於明景泰三年(1452)至天順二年(1458)之間的媽閣廟以外,半島北部有四座廟宇殿堂,分別是始建於康熙六十一年(1722)的蓮峰廟內天后殿、始建於乾隆五十七年(1792)前的望廈康真君廟內天后聖母殿、始建於嘉慶二十二年(1817)以前的望廈普濟禪院內天后宮,以及始建於同治四年(1865)的漁翁街馬交石天后古廟;氹仔島有兩座,分別是始建於康熙年間(1662─ 1723)的卓家村關帝天后古廟和乾隆五十年(1785)前的氹仔市區天后宮;路環島有一座,即始建於康熙十六年(1677)的天后宮。如果從始建年代上作進一步分析,可知在明代,澳門地區衹有媽閣廟這一座崇拜媽祖的廟宇,其他七座均始建於清代,其中又有五座始建於康熙、乾隆時期,這說明媽祖信仰是在清初纔開始向澳門半島北部、氹仔島和路環島擴展的,鄭煒明“澳門自明以來即為一媽祖信仰圈”的說法值得商榷,澳門地區的媽祖信仰圈應是康熙、乾隆之際形成的。澳門媽祖信仰的空間擴展,實際上與當地華人活動區域的擴展相吻合。澳門半島除了媽閣廟和望廈普濟禪院內天后廟,已被證實是與福建商人的活動有關外,其他如蓮峰廟、望廈康真君廟內天后聖母殿、漁翁街馬交石天后古廟皆是粵人所建。清代所建澳門半島的四座媽祖廟主要位於北部望廈及其附近,很顯然是當地廣東華人社區的成長、壯大的結果。至於氹仔島、路環島的三座天后宮,也都是在康熙、乾隆年間由閩、粵兩地的移民所建,說明兩個離島的市區建設雖然從清代後期纔起步,但農業、漁業等的開發歷史卻相當悠久,並在清代前期與半島地區共同形成了澳門地區的媽祖信仰圈。[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1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閩商是澳門早期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群體。澳門開埠初期,閩商在貿易上充當葡商的合夥人、買辦與通事,推動了澳門貿易的發展。在海上防務方面,以林宏仲為代表的閩商成為居澳葡商首領佩雷拉的得力合作者,參與廣東政府圍剿叛兵與海盜事宜,維護了澳門周邊海域的安全;在社會管理方面,閩商以媽祖信仰為媒介,調解華人之間的糾紛,協調廣東政府與居澳商人的關係,凝聚居澳華人力量,共同維護澳門社會秩序。可以說,閩商群體在早期澳門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關鍵詞 ] 明朝 閩商 澳門 社會變遷澳門開埠四百六十餘年,歷史悠久,但關於開埠早期的社會狀態,至今尚無清晰而權威的論述。就目前研究成果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首先,在國際貿易的層面上,中國商人、葡國商人,誰是澳門開埠的主導者?其次,在國內的層面上,福建商人、廣東商人,誰在澳門開埠及其早期社會發展中扮演主要角色?弄清這些問題,對於理解澳門早期社會的發展,將大有裨益,本文謹就福建商人在明代澳門社會發展的相關活動進行粗略的分析。一、閩商與澳門開埠關於澳門開埠的原因,目前學界主要持三種觀點,即“驅盜說”、“協議說”和“受賄說”。這些觀點均從中葡關係的角度對澳門開埠進行探討,儘管相互之間的歧義較大,卻相同地給人以葡商是澳門的“拓荒者”之感,然而,這些歷史的認知與史實本身卻存在較大的差異。早期的澳門是一個貿易市場,要瞭解其情況,必須對市場形成的主要因素(商人)進行認真的分析。葡商東來之初,他們對於海路、語言以及明朝的貿易政策均不甚了了,由其主導在東南沿海的市場顯然不切實際。而中國商人,早在葡商到來之前,已經形成了一個相當成熟的環南中國海貿易網絡,他們熟悉南海航道,瞭解明朝的對外貿易政策,有廣泛的官商人脈關係,具備選擇市場時所需的商業視野與運作手段。現有文獻資料顯示,葡商從麻六甲前來珠江口,並輾轉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陳文源 作者簡介︰陳文源,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澳 門 學 ‧
  • 117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於閩浙等地,最後回歸廣東海域,都是由中國商人所引導的。1513年(明正德八年)葡屬印度總督阿方索‧德‧阿爾布克爾克手下的一位船長諾熱‧阿爾瓦雷斯(Jorge Álvares)乘坐一艘中國商船抵達達芒(Tamao)海灣, 中國商人首次將葡商招引至東南沿海,並試圖牽引葡商與明朝政府建立貿易關係。西草灣之戰後,廣東海防嚴密,中國商人不顧朝朝廷的海禁政策,將葡商引至閩浙海域,據西方文獻《中國事務及其特點詳論》記載:“在費爾南德‧安德拉德滋事之後,這些流寓國外、與葡人為伍回國的華人開始引導葡人到雙嶼(Liampoo)做生意,因為那一帶沒有城牆的城鎮,沿海皆是貧苦人家的村落,他們樂於與葡萄牙人交往,因為可以賣給他們給養,從中獲益。與葡人結伴航行而來的中國商人是這些村裏人,因為他們在當地有人熟悉,因此對葡人也優待。通過這些商人,約定由當地商人帶貨來賣給葡萄牙人。在葡萄牙人與當地商人的買賣裏,與葡人同來的華人做中間人,所以這些人收益巨大。沿海小官們也從中大獲其利,因為他們允許雙方貿易,買賣貨物,從中收受巨額賄賂。”然而,中葡商人在閩浙的商業活動並不合法,走私活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日趨嚴重,對閩浙沿海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困擾,威脅到明朝的海防安全。1548年,朱紈奉命清剿那些盤踞在閩浙沿海的走私窩點,使葡商勢力遭受重創。但不久後,葡商卻又回到廣東上川,繼而東進,到達浪白,最終踞居於澳門,貿易據點更一步步逼近廣州。這些變化,如果僅靠言語不通的葡商,或者勢力單薄的通事居中交涉,均難以想像。據荷蘭殖民檔案館所藏《葡萄牙十七世紀文獻》記載:“直至 1553年,葡萄牙人與華人在上川島進行交易。華人於 1555年將他們由此移往浪白滘。” 平托在《遠遊記》中更直接寫道:“直至 1557年,廣東官員在當地商人的要求下,將澳門港劃給了我們做生意。”從葡商在華貿易的活動經歷來看,他們的貿易路線、據點的選擇,無不聽從中國商人的指引,澳門開埠也是在“當地商人”的請求下,徵得廣東官員的許可而實現的。中國商人成為澳門開埠的實際主導者,但這些“當地商人”是閩商還是粵商?史籍並沒有清晰的記載,但閩商在當中的居涉應是肯定的,因為福建商人在閩浙沿海地區有廣泛的官商人脈,“福人導之改泊海滄、月港,浙人也導之改泊雙嶼”, 朱紈也認為,活躍在閩浙的葡人“非籍漳泉之民,雖不禁之,而亦不來也”。 當時,與葡商密切合作的主要海商,如鄧獠、 李光頭、許氏兄弟等, 均為福建籍商人。[葡]白樂嘉(J. M. Braga)︰《葡萄牙俘虜筆下的達芒》,澳門︰Tipografia Salesiana,1939年。達芒(Tamao),即珠江口之屯門。周景濂編著:《中葡外交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8頁。云:“葡萄牙商人最早來中國者,始於一五一四年……此等商人之來中國,大概即附乘中國商人赴麻剌甲之戎克船(即平底帆船,俗名沙船)而來,且係私人性質,並非葡政府所遣派者。”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 ─ 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197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 ─ 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235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遠遊記》(下),金國平譯註,葡萄牙航海大發現事業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 1999年,第 698頁。[明]鄭若曾︰《籌海圖編》卷十二下《經略四‧開互市》李致忠點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7 年,第 853頁。[明]朱紈︰《朱中丞甓餘集》卷一《閱視海防事》,[明]陳子龍選輯:《明經世文編》卷 205,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2158頁。[明]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六《流逋》,民國二十八年排印本。Hsü Yün-ch’iao,Pei-ta-nien shih,第107頁,轉引自[美]施堅雅著、許華譯︰《泰國華人社會︰歷史的分析》,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2010年,第 8頁。
  • 11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二、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秩序澳門開埠後,葡國商人與中國商人因應澳門的特殊地位,從事貿易活動,使澳門成為遠東地區最繁忙的港口之一。眾多史料顯示,福建商人在澳門早期的社會發展中具有特殊的貢獻。葡國學者阿爾維斯(Jorge Manuel dos Santos Alves)依據早期的檔案史料,對澳門早期社會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澳門開埠初期,葡國在澳門並沒有權威的官方機構,居澳葡商主要由民選的執政官管理。在十六世紀六十年代,葡商頭目是迪奧戈‧佩雷拉(Diogo Pereira),在其執政期間,得到了兩個澳門華人團體的支持:一是以林宏仲(Lin Hong Zhong)為首的華商團體;二是由華人翻譯(通事)組成的團體。這兩個團體成為迪奧戈‧佩雷拉與中國交往的耳目喉舌,並由一位名叫托梅‧佩雷拉(Tomé Pereira)的人領導, 而弄清這兩個華人團體的族群關係,對瞭解居澳華人族群勢力將大有幫助。據史料記載, 1548年“柯喬訪得長嶼等處慣通番國林恭、林幹才、林三田、林弘仲……等,各號為喇噠、總管、柁工、水梢等項名色”, 林宏仲正是眾多“慣通番國”的海商之一,當時葡商在閩浙沿海活動相當活躍,相信他與葡商曾有着良好的合作關係;另有史料顯示,在此期間,迪奧戈‧佩雷拉同時也在閩浙一帶活動,1549年初,為避朱紈所領導的明朝水軍追剿,他率領部分葡船返回麻六甲。 從這一時空點上看,林宏仲與迪奧戈‧佩雷拉極有可能在福建時已展開合作,隨後將這種合作關係維持至澳門開港之後,成為澳門早期社會秩序的維護者。1564年,潮州柘林寨水兵嘩變,直搗珠江沿岸。總兵官俞大猷請求澳商協助平定叛亂,“林巨集仲”積極組織船隊,配合由迪奧戈‧佩雷拉所率領的葡商武裝,參與了這次軍事行動。1568年7月26日,海盜曾一本殘部行劫於香山唐家灣九洲口一帶,威脅到澳門的海域,澳商整合兩千多人,向廣東政府請求參與剿滅行動。 在這次清剿行動中,林宏仲率領武裝船隊,“生擒賊徒二十五名,斬獲賊級四十八顆”, 從這兩次軍事行動中,可以看出林宏仲與澳葡當局有着密切的合作關係,同時也獲得了廣東地方官的高度信任。[葡]阿爾維斯(Jorge Manuel dos Santos Alves):《澳門開埠後葡中外交關係的最初十年》,《文化雜誌》(澳門)1994年總第19期。[明]朱紈︰《甓餘雜集》卷五《申論議處夷賊以明典事以消禍患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78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 1997年,第 141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第 87頁。[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69頁。云︰“叛兵事決為攻剿之圖,亦須旬日後。乃可齊整香山澳船,猷取其舊熟,用林宏仲者數船。”而曾在1563年葡國訪華使團擔任文書的若昂德埃斯科巴在《關於至高至強之塞巴斯蒂昂國王派往中國的使節團的評述》中稱:“一位名叫Ni Lao的中國人,此人十五年來一直同葡萄牙人打交道,自有兩三艘帆船,他也是自願同葡萄牙人一起參加援兵出征的。”(羅馬耶穌會,檔案,果阿, 38,處 47─ 73張,轉引[葡]羅理路(Rui Manuel Loureiro):《澳門尋根》,陳用儀譯,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1997年,第116頁。)根據林巨集仲的經歷以及其與葡商的合作關係,此Ni Lao可能就是林宏仲。[明]張瀚︰《臺省疏稿》卷五《查參失事將官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六十二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7年,第108頁。稱:“據總兵官俞大猷揭帖,開稱香山澳商自請欲助兵滅賊,及查見造並未完大福船共有一十九隻,加以冬仔及近刷橫江船,整理亦頗有勢。福兵已點選二千三百名,澳商亦集二千名。”[明]張瀚︰《臺省疏稿》卷六《海上擒獲捷音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六十二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7年,第109頁。
  • 119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林宏仲衹是福建商人中的佼佼者之一,其背後有着強大的閩商集團作為支撐。 1634年(崇禎七年),胡平運奏疏稱:“而大蠹則在閩商,其聚會於粵,以澳為利者,亦不下數萬人。”在澳門開埠早期,大量閩商以澳門為據點,開展中外貿易活動。至於托梅‧佩雷拉其人,據葡國學者羅理路(Rui Manuel Loureiro)的研究顯示,他是一個中國人,懂葡語,信天主教,是兵頭迪奧戈‧佩雷拉的得力助手,並在迪奧戈‧佩雷拉等人與廣東官府的多次交涉過程中充當翻譯員。 托梅‧佩雷拉可能負責協調居澳華人通事與葡商的關係,深得葡商地方執政官迪奧戈‧佩雷拉信賴。這裏無法確定托梅‧佩雷拉的中國名字以及籍貫,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他所領導的通事團體中,福建人是相當活躍的,龐尚鵬在奏疏中稱:“其通事多漳、泉、寧、紹及東莞、新會人為之。椎髻環耳,效番衣服聲音。” 在明朝官員的眼中,福建籍的通事在澳門佔據着重要的地位。這其實並不難理解,從歷史上看,西草灣之役後,福建人將葡商引導至閩浙地區經商,至澳門開埠之時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裏,通過貿易實踐,培養了眾多熟悉葡語的翻譯人才。葡商入踞澳門後,自然而然地使用原有的通事協助其貿易活動。從現實來說,福建商人在澳門的勢力強盛,尤其像林宏仲等都掌握了與葡商合作的主導權,出於同鄉情感與信任,聘用同鄉作為貿易中介,也在情理之中的。作為澳葡當局的合作者,閩商與閩籍通事 “藏身於澳夷之市,劃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 他們在支配澳門的貿易資源、維護貿易秩序以及溝通粵澳關係方面,均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三、閩商與澳門早期貿易攬頭乃明代商業活動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首先,對官府而言,它兼具官牙職能,可評估市價,代納餉稅,甚至代行官方法令。天啟年間,居澳葡人因“擅築城垣,(官方)著攬頭葉植余等,責令督拆”。 其次,在中葡貿易中,攬頭充當承包商,壟斷市利。屈大均說:“澳人多富,西洋國歲遣官更治之,諸舶輸珍異而至,雲帆踔風,萬里倏忽,唐有司不得稽也。每舶載白金巨萬,閩人為攬頭者分領之,散於百工,作為服食器用諸淫巧以易瑰貨,歲得益饒。” 這些福建攬頭承接訂單、來料加工等業務,在澳門地區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貿易、產業、服務的商業鏈條,尤其是開啟了澳門地區加工業的發展大門。據《巴達維亞城日誌》記載, 1640年,由於澳門貿易異常不振,鄭芝龍從澳門招引織工一百五十家族回到安海城外,使就所業。 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明朝末年,閩商在澳門地區的貿易與手工業相當發達。福建人在早期澳門貿易活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商儈、傳譯、買辦諸色人多閩產,若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1),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17頁。黃慶華︰《對明代中葡關係研究中幾個問題的考察》,《故宮博物院院刊》(北京)2005 年第 6 期。[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一《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空空如也疏》,道光十二年刻本,第 130 頁。[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6 年,第 12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47頁。[明]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澳門》,北京:中華書局, 1985 年,第 38 頁。鄭成功研究學術討論會學術組編︰《臺灣鄭成功研究論文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2年,第 311頁。
  • 12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煙火簇簇成聚落”。 這些閩籍商人、通事、攬頭佔據了澳門貿易的主導權,遊走於官府與商界,左右逢源,形成一股盤根錯節的強大勢力,足以抗衡廣東本地的商業團體,甚至成為廣東政府的管理的嚴峻挑戰。在審理閩攬余騰蒼、謝玉宇一案中,兵巡道尤發出“訪者閩人也,證者亦閩人也,誰使正之”的感慨。在《盟水齋存牘》中記載多起涉及福建商人的案件,廣東官府之措辭顯得相當的不同尋常,如商人郭玉興、高廷芳、陳仰昆、包徐良等四船,“滿載番貨,排列刀銃,聚集千人,突入省地,通國驚惶”, 他們“籍閩引以通番,販番貨以闖粵,此走死如鶩之臣奸也”。 至於余騰蒼、謝玉宇一案,兵巡道批語曰:“騰蒼等以閩人而久充粵中攬頭,因公科贓,獨擅利權。”這些“積年包攬”的閩商,長期壟斷市場,犯下了“冒領庫銀”、“運私貨,滅國餉”,甚至“玷官剝商”、“撥置夷人往來構鬥”的罪行,更有甚者,認為“以閩棍通夷,為粵東之禍”, 閩商成為廣東地區社會秩序的“亂源”,必須施以刑罰或驅逐。閩商的諸多不法,招至廣東政府的打壓,但其在澳門的勢力以及與葡商的緊密合作,卻讓澳葡當局另眼相看。 1587年 2月,葡萄牙國王腓力浦一世在馬德里發佈命令,其中第三十段要求他的澳門判事官即首席法官,“不要干涉此地中國官員對中國人和福建人的管轄權”。 這種將“福建人”與其他“中國人”並列的提法,在外國文書中確實罕見,從一個側面也足以印證,福建人在澳門早期商業社會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四、閩商與媽祖信仰在澳門的傳播澳門開埠後,大批華人遷居於此,與葡商一起形成“華葡雜處”的社會生態,聚居於此的華人以閩、粵商人居多。這些華人新移民因缺乏宗族(祠堂)維繫,一般依靠神緣性組織來維護其鬆散的社會秩序。從現有史料來看,澳門開埠之初,最著名的華人神社是媽閣廟,它不僅是廣東政府赴澳宣達聖諭、協調粵澳政府關係的場所,也是居澳華人集議商事之地。不過,學界關於媽閣廟的隸屬存在較大的分歧,徐曉望等認為是福建人所建,譚世寶認為是廣東人所建。徐氏依據一些並不十分確切的史料進行推理,而譚氏則單憑兩塊碑文來分析,兩者均忽略了此前葡文史料中關於媽祖信仰的描述,因此,其觀點均難以令人折服。由於文物與文獻的不足,媽閣廟的始建時間確實難以考證,而本文的關注點更在於澳門開埠初期是否已存在媽閣廟?且維護與主導媽閣廟事務者是福建人還是廣東人?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卷上《形勢篇》,趙春晨校註,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第 24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75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78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80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47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76頁。[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公移三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第 334─ 334頁。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註,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96頁。章文欽專門為“福建人”做校註,稱:“原文作Chinehews,應為Chinchews,它起源於Chinchew一詞,指當時居住於澳門的福建人。此條承澳門大學葡文學院歷史學教師弗洛雷斯(Jorge Flores)老師惠告。”
  • 121閩商與澳門早期社會第一個問題,金國平在《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一文中已作了考證, 外文史料顯示,1564年廣東總兵官湯克寬派人到廟與葡人商討合作平定柘林水兵叛亂事宜,1582年利瑪竇抵達澳門時,也曾看見“那裏敬奉一座廟宇(pagoda),叫Ama”, 金國平不認同媽閣廟建於明中葉或1605年的說法,但肯定在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1553─1557)葡人入據澳門以前,媽閣廟已經存在。第二個問題相對複雜。早前,學者曾利用廟中的兩塊碑文,探討媽閣廟的修建情況,這兩塊碑文一是橫刻在石龕正面橫樑上的“欽差總督廣東珠池市舶稅務兼管鹽法太監李鳳建”,二是刻在石殿門口的石橫樑下的“明萬曆乙巳年德字街眾商建、崇禎己巳年懷德二街重修、大清道光八年歲次戊子仲夏重修”,以此證明:(一)媽閣廟始建於萬曆乙巳年,即 1605年;(二)媽閣廟乃官主商助的產物,最先由德字街商人捐建,後經懷字街、德字街商人合作重修;(三)華商勢力日益壯大,從德字街逐漸浸透到懷字街。但在2004年,陳樹榮發現另一塊碑文“四街重修”,上款為“萬曆乙巳歲”,下款為“仲夏吉日立”。這塊碑文年代久遠,更為可信,並對媽閣廟道光年間的碑文進行了較大的修正。顯示了 1605年華商對媽閣廟衹是“重修”,不是“興建”,說明媽閣廟在此前已經存在。其次,此次“重修”不衹是“德字街”,而是畏、威、懷、德“四街”商眾共同參與。陳樹榮認為“四街”商人可能多為閩南海商,並據此推論 1605年“重修”媽閣廟石殿乃是他們所為。 這一說法,仍有欠周全之處。史籍載:“其商儈、傳譯、買辦諸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煙火簇簇成聚落。” 這說明旅居澳門的華人以福建、廣東為主,他們衹是從事的職業各有不同而已。學界大多認為,澳門開埠初期,媽閣廟是居澳華人重要的祭祀場所,且具有官方色彩,官府宣佈聖諭、頒佈法規、溝通粵澳關係以及華人集議商事,多在此廟舉行,而將此廟的修建完全歸屬於閩商,是為不妥。然而,在澳門這樣一個高度商業化的社會裏,貿易的各個主要角色,如大商賈、攬頭、通事,福建人均佔多數,他們幾乎壟斷了與官府溝通以及貿易資源配置的話語權,相對而言,廣東人大多充當工匠、販夫、店戶等次要角色,從這個角度上看,無論是財力還是社會身份,福建人均較廣東人優勝;如從情理上推究,在涉及華人公眾事務的處理方面,如關於媽閣廟的修建,由福建商人主導,四街各方眾商共襄斯舉,應該是沒有疑問的。結語在澳門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一直潛伏着閩、粵之爭,這種競爭甚至影響到當今的學術研究。閩、粵商人,到底誰在澳門開埠與社會發展中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從現有研究成果來看,首先提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21─353頁。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26頁。陳樹榮 :《澳門媽祖文化的形成及發展──從媽閣廟石殿神龕“萬曆乙巳四街重修”碑記談起》,《媽祖文化研究》,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 2005年,第 37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校注》卷上《形勢篇》,趙春晨校註,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第 24頁。
  • 12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出這個問題的是徐曉望,他把媽閣廟創建與澳門開埠聯繫在一起,認為“福建人是澳門的最早開拓者”。 徐氏通過考察媽閣廟創建時間與創始人,認為媽閣廟創建於天順二年,當時有漳州籍海商嚴啟盛來香山外海進行貿易,而媽閣廟應為嚴啟盛及其部下所建。 隨後對此論點進行多次的推演,如 2006年在《嚴啟盛與澳門史事考》一文中,詳細考察了正統至天順年間,漳州人嚴啟盛在廣東沿海的活動,認為他曾在“香山沙尾外洋”駐紮; 2013年再發表論文《關於澳門開港與媽閣廟起源的再認識》,給“香山沙尾外洋”的地理位置作出更加清晰的解釋,稱:就其地理形勢來看,應是指澳門港附近的海域。徐曉望將媽閣廟始建時間上推至明代中葉,其關鍵在於“不承認葡萄牙人是澳門的開港者,將澳門的開港與福建人聯繫起來,認為早在葡萄牙人到達澳門的百餘年前,福建人已經在當地活動了”。 徐曉望的論點,在學界也取得一定的支持,如石奕龍在《澳門媽祖信仰形成問題的辨識》一文中也認同嚴啟盛為澳門開港者的說法。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嚴啟盛時代”的澳門港,與“葡人入踞”後的澳門港,兩者有着怎樣的歷史傳承關係?基於歷史線性的斷裂與文物支持的缺乏,徐曉望的觀點遭受到部分學者質疑。早在 1996年,譚世寶在《澳門媽祖閣的歷史考古研究新發現》文中便提出異議,他通過媽閣廟神山第一亭的碑銘“欽差總督廣東珠池市舶稅務兼鹽法太監李鳳建”,與亭門石樑上的文字“萬曆乙巳年德字街眾商建”,進行歷史考察與分析,認為媽閣廟由廣東人始建於明萬曆三十三年(1605),並表示媽閣廟創建於明中葉的說法是“現今最流行而實際是貽誤甚大的一種誤說”。譚氏否定閩商創建媽閣廟的觀點,意在說明粵商在澳門早期社會發展中主導作用,他認為:“在明末清初澳門街眾店鋪的商人,主要是廣東商人和外國人,而非福建人。”綜上所述,閩、粵之爭仍無法弭消,但福建商人在澳門開埠前即與葡商進行密切的貿易合作卻是不爭之事實。澳門開埠後,閩商延續傳統,維繫了與居澳葡商的緊密關係,充當攬頭、通事等關鍵角色,幾乎壟斷了與官府溝通以及貿易資源配置的話語權,成為早期澳門華人社會發展的中堅力量。然而,閩商的勢力隨着澳門貿易衰落、社會轉型以及時代變革而日益消沉,尤其在近代,以何連旺、盧九等為代表的廣東商人的崛起,使粵商逐漸取代閩商,成為澳門經濟命脈的執牛耳者。[ 責任編輯 劉景松]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28頁。徐曉望:《福建人與澳門媽祖文化的淵源──兼與譚世寶先生商榷》,《學術研究》(廣州)1997 年第 7 期。徐曉望:《嚴啟盛與澳門史事考》,《文化雜誌》(澳門)2003年總第 58期。其主要依據是《香山縣鄉土志》的一段記載:“天順二年(1458)七月,海賊嚴啟盛來犯。先是,啟盛坐死,囚漳州府。越獄聚徒,下海為盜,敵殺官軍。至廣東招引蕃舶,駕至邑沙尾外洋。”徐曉望:《關於澳門開港與媽閣廟起源的再認識》,《澳門研究》(澳門)2013 年第 2 期。徐曉望:《關於澳門開港與媽閣廟起源的再認識》,《澳門研究》(澳門)2013 年第 2 期。石奕龍:《澳門媽祖信仰形成問題的辨識》,《文化雜誌》(澳門)2006 年總第 49 期。譚世寶:《澳門媽閣廟的歷史考古新發現》,《文化雜誌》(澳門)1996 年總第 29 期。
  • 123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摘 要] 自開埠以來,華人始終是澳門社會中最重要的族群之一。明代中後期,隨着華人華商不斷的移入及定居,華人社會逐漸興起並日益走向複雜化。其具體主要表現在於職業分化上,通事、商販、工匠、船員、僕役、兵士、農民相繼出現。雖然真正意義的宗族、會館或商會尚未及見,但以民間信仰為中心的祭祀場所卻發揮着替代性作用。一定程度上,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組織化進程由此展開。[關鍵詞 ] 澳門 華人社會 民間信仰 社會整合 城鄉關係自開埠迄今,華人始終是澳門社會最重要的族群之一。 然而,區別於中外關係、跨文化交流、政治變遷等分析路徑,在“對華人以及華人社會的認知”的領域上,學術界更加強調內部研究,可謂之“在澳門發現歷史”。這一研究趨勢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從本體上把澳門視作與臺灣、香港和大中華區海外華人社會相類似、但容量相對較小的實體,並將之作為海外華人社會研究的輔助研究領域,納入“海外華人社會這個真正實驗室的比較控制群”中。 二是參照當前漢人區域社會研究的解釋框架,從認識論、方法論上把澳門華人社會視作客觀的自然環境與人類互動的結果,同時亦是基於某些特定社會事實或文化機制上的不同人群文化協商結果。 其中關於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的探討,以往的研究致力於描述或分析澳門的人口遷徙、聚落形態、商業活動、信仰祭祀等層面, 不過,在華人社會內部構造、形成機制、認同基礎上仍有不少值得深入的空間。筆者試圖從市場體系與民間信仰的歷史和功能入手,探討早期澳門華人社會的形成、分化與整合。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張中鵬 作者簡介︰張中鵬,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博士後研究員、歷史學博士。本文是澳門大學重點資助項目“全球化視野下澳門華人社會研究(從開埠到 1911年)”(MYRG199(Y1-L4)-FSH11-HYF)的階段性成果。周大鳴:《澳門的族群》,《中國社會科學》(北京)1997年第 5期;李長森:《明清時期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發展與變遷》,北京:中華書局, 2007年。李亦園:《中國社會科學院海外華人研究中心成立並舉辦“海外華人研究研討會”祝賀詞:兼論海外華人研究的若干理論範式》,郝時遠主編:《海外華人研究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4頁;[澳]傑弗里‧C‧岡恩(Geoffrey C. Gunn):《澳門史(1557─ 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9頁。杜靖:《超越村莊:漢人區域社會研究述評》,《民族研究》(北京)2012年第 1期。林廣志、陳文源:《明清時期澳門華人社會研究綜述》,《港澳研究》(北京)2014年第 1期。‧ 澳 門 學 ‧
  • 12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一、葡城興建與城鄉之別由於歐亞多國與中國的貿易往來,明中後期東南海域日漸孕育出一些區域性商業中心。明弘治、正德年間,廣東上川島是“當時唯一允許外國人貿易的處所”; 寧波雙嶼港興起後,“在其繁榮興旺的日子裏,雙嶼成為中國人、暹羅人、婆羅洲人、琉球人等等的安全地帶”; 此後,歐亞海商輾轉福建月港、廣東上川、廣東浪白等地。 這些地方的選擇均符合葡萄牙海外拓殖的一貫原則,即將城市和商站建於河口、半島或海島之上,並隸屬或靠近更高層級的商業中心。例如雙嶼港所在的寧波巿,它本是海產品的重要生產和轉輸地,為日本使者往返中國的起點和終點,也是明朝對日貿易的浙江市舶司的所在處, 月港地處漳州,上川、浪白則緊鄰廣州,其設置亦復如是。嘉靖三十六年(1557),葡萄牙商民大規模寓居澳門,時任廣東監察御史龐尚鵬表示,“近數年來,(葡人)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 葡萄牙人的湧入改變了澳門的自然社會格局,按照葡國旅行家平托的記載,“在原先荒蕪的島上,我們的人建造了一個大城鎮,裏面有價值達 3,000至 4,000克魯查多(Cruzados)的房舍,還有一座中心教堂”。 明人俞大猷稱“商夷用強梗法,蓋屋成村”, 葉權則表示“數千夷團聚一澳,雄然巨鎮”, 王士性甚至驚歎澳門“高居大廈,不減城市”。 由村落至市鎮,進而“不減城市”的觀感變化,顯示出澳門的建設規模與速度正不斷加強。值得注意的是,葡人自從進入澳門以來,非常注重軍事防禦,不斷加固修築城牆。隆慶二年(1568),葡人基於抵禦海盜的考慮,在靠近西灣的燒灰爐(Chunambo)修築一道土坯圍牆,這是葡人首次築城修牆。 崇禎五年(1632),澳城城牆已經全部完成,面積約兩平方公里,其東起南灣,西至內港,北部始自東望洋山麓,至沙欄仔、沙梨頭、水坑尾一帶,南邊始自西望洋山麓及南灣末端,至下環街附近,因此,“整個澳門城除西部內港外,北部、東部及南部均建有城牆,並於諸要塞處建置炮臺,使澳門城成為一座在軍事上防範甚為嚴密的城堡”。 澳門葡人勢力的不斷膨脹,引起明朝地方乃至中央政府的警惕,統治階層內部逐漸形成武力驅逐、遷移聚點和就地管制的三[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2頁。[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5頁。[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2─13頁。范金民:《明代嘉靖年間日本貢使的經營活動:以策彥周良〈初渡集〉、〈再渡集〉為中心的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北京)2012年第 4期。[美]施堅雅(G. William Skinner)主編:《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葉光庭等譯,北京:中華書局, 2000年。[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一《撫處濠鏡澳夷疏》,廣東文獻叢書。[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遠遊記》(下),金國平譯註,葡萄牙航海大發現事業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 1999年,第 503頁。[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十五《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清道光福建味古書室重刊本。[明]葉權等:《賢博編》(附《遊嶺南記》),凌毅校,北京:中華書局, 1987年,第 44頁。[明]王士性:《廣志譯》卷四《江南諸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3年,第 100頁。澳門《文化雜誌》編:《十六和十七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裏的中國景觀》,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62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一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9年,第 147頁。湯開建:《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文史》(北京)1999年第 3期。
  • 125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種不同意見,廣東南海人霍與瑕“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主張最終被採納。葡人與明朝政府的雙向行為,實際上造成了澳門半島地理和社會空間的新形態。誠如王文達所言︰歷史時期的“澳門”一詞至少有三重含義,即澳門街、澳城和澳門半島。澳門街即“舊日之澳門原址”,本隸屬濠鏡澳,“尚離青洲甚遠,而濠鏡澳中之南臺北臺二山,殆即指現在澳中之市山與崗頂而言,故相對如門,其兩山谷間之隙地,便為昔年互市之場所,建立商戶,舊稱澳門街,亦稱大街,是即現在之營地街,即原來之澳門地址也”。 澳門城僅為葡人修築的城牆範圍之內,而澳門半島即是古文獻中所謂的“濠鏡澳”,“包括澳門,及望廈、龍田、龍環、沙岡、塔石、新橋、沙梨頭、蘆兜城等村在內”。 作為葡城的澳門,與望廈、龍田、龍環具有同樣的行政層級, 但葡人的築城與商業活動已造成關閘以南“夷城”與“華鄉”的差異,而澳門市鎮化所形成的集聚效應,吸引了周邊區域華人至此營生,澳門華人社會遂逐漸興起。據掌故學家所言,在明代葡城之中,已形成專門的華人坊區。1624年拆毀城牆時,位於東望洋山麓的雀仔園坊被納入澳葡管轄範圍,分街巷按門牌編列起來,坊內闢有街市和土地廟。 雀仔園起於何時,暫不可考。而望廈與龍田、龍環,則構成城外的一片華人村落,按照中國傳統鄉村治理模式維持鄉村秩序。二、華人社會的職業結構澳門城的居民構成向來複雜,大致可分為葡萄牙人、華人和其他外國人三種。在澳門的官方人口統計上,葡萄牙人不僅是指擁有純粹血統的葡萄牙人,還有葡人與馬來、中國、日本等地婦女所生的混血子女,以及“馬來人、中國人或日本人的皈依者”。 華人教徒雖然在西方意義上被納入葡人範疇,但無疑仍是澳門華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嘉靖四十三年(1564),提督侍郎吳桂芳疏稱,各國夷人盤踞香山濠鏡恭常都,“非我族類,不下萬人”; 萬曆間海道副使羅之鼎呈稱,番人“族類萬計,亡命千群”。澳門的華人人口結構十分多元,既有生於斯長於斯的土著居民, 也有來自粵閩浙沿海的大量移民。明代的澳門是繁榮的國際中轉港和外貿重鎮,也是亞洲頗負盛名的船塢和火炮生產基地,因此吸引了來自廣東、福建乃至浙江等地的大量移民。 雖然明朝政府嚴格控制華人的進王文達:《澳門掌故》之《澳門城》,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 1999年,第 10頁。王文達:《澳門掌故》之《澳門城》,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 1999年,第 10頁。[清]祝淮等編纂:《澳門志略》上卷,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2010年。金豐居士:《雀仔園“高得記”》,《訊報》(澳門)2009年 7月 10日。[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36頁。[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三四二《吳司馬奏議》卷一吳桂芳《築省會外城疏》,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明]許弘綱:《群玉山房疏草》卷下《更置山海將領疏》,清康熙百城樓刻本。依據考古資料分析,“澳門的歷史從來都是珠江地區歷史的一環”,“葡萄牙人進入澳門之際,估計當時澳門各地區散佈着若干小型漁農兼俱的自然村落,人口稀少,自然生態景觀與現今珠江口外若干未開發的小島嶼相似”。參見鄧聰:《澳門歷史的新結構》,《歷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 6期。萬曆間,浙江嘉興人李日華在日記中記郡中諸老談論海事:“海中諸島國無數,大略喜市易。廣則香山澳,閩則海澄縣,日本則大唐街,皆諸夷貿易通處也。”參見[明]李日華:《味水軒日記》卷一,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第 43頁。
  • 12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出,但仍然無法阻止大批商民來澳冒險。按照當時歐洲人的觀察,1578年澳門的總人口已達萬人,1630年增至兩萬; 其中,包括葡萄牙人在內的歐洲人僅有七八百人,其餘的全是華人,數量過萬,佔當時總人口的四分之三。 葡萄牙官方統計也表明, 1625 年“澳門有 437 名葡萄牙和其他外國人,以及 403 名土生葡人,均不包括婦幼和中國人。此時中國人數量大致有一萬人,如果把奴隸計入總數可能在一萬五到兩萬左右”,這使澳門一躍成為葡屬殖民地中,總人口僅次於果阿的第二大城市。澳門城華人最突出特徵是其不斷推進並融入葡城街區的日常生活。葡萄牙海外商站往往習慣以一條直街為中心,涵蓋市政府、恥辱柱、仁慈堂、教堂、市場、商業區等建築,澳門的“畏威懷德”四街就是如此。 1570 年,澳門僅有一條兩旁設有木柵、通向四個街區的大街, 及至1592年(明萬曆二十年),陳蕖升任兩廣總督後, 針對澳夷議立保甲,奏請將“中貫四維”的聚廬大街豎以高柵,榜書“畏威懷德”四字,分左右釐定門籍,並以《尚書‧旅獒》“明王慎德,四夷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東西各十號,使相互維繫稽察,毋得容奸。 學者指出,此葡人聚居的“中貫四維”大街應是今議事亭前地附近的Rua Direita街。 四街本由葡人建造和居住,後來卻多為華商租賃,因而形成葡人居上、華人居下的獨特商巷景觀, 後來,華人又漸次積聚在四街外圍的營地大街、沙欄仔一帶。 桑帕約《澳門的華人》一書記載,大部分華人與葡人混居,主要開設商鋪,另有華人“街市”位於聖保祿炮臺西側,沿山脊至河邊,因為該區僅有華人居住,所以又名“中國城”。“街市”佈滿窄巷,小吃店、貿易商鋪、手作坊林立,是名副其實的迷宮、華人圈的購物中心。伴隨澳門城工商業的發展,華人職業的種類愈發增多。 1613年,刑科給事中郭尚賓上《防澳防黎疏》,指出與澳門閩粵商人的諸種表現:閩廣亡命之徒,因之為利,遂乘以肆奸,有見夷人之糧米牲菜等物盡仰於廣州,則不特官澳運濟,而私澳之販米於夷者更多焉。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銃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為夷人製造者更多焉。有拐掠城市之男婦人口,賣夷以取貲,每歲不知其數,而藏身於澳夷之市,畫策於夷人之幕者更多焉。《澳門記略》“澳譯”篇則附有“人物類”的對譯詞語,其中與華人職業有關的包括:[英]博克塞(C. R. Boxer):《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五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1年,第 82、 83頁。[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1770)》,李慶譯,第57、58頁,待刊。[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74頁,待刊。[葡]施白蒂(Beatriz A. O. 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小雨譯,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年。《明神宗實錄》卷二五三萬曆二十年十月甲辰,臺北︰中研院史語所, 1962年。[明]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六九《番夷》,日本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金國平、吳志良:《“議事亭”歷史》,《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4年,第 163─ 164頁。[清]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澳門》,北京︰中華書局, 1985年。[葡]桑帕約(Manuel de Castro Sampaio):《澳門的華人》,金國平、顏巧容、孫如意等譯,待刊。[葡]桑帕約(Manuel de Castro Sampaio):《澳門的華人》,金國平、顏巧容、孫如意等譯,待刊。[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嶺南遺書》。
  • 127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和尚、尼姑、通事、保長、挑夫、火頭、水手、引水、木匠、泥水匠、銀匠、鐵匠、裁縫、銅匠、錫匠、奴、婢等。總體而言,早期澳門華人的職業主要有通事、商販、工匠、船員、僕人、兵士、農民等,當中也有閩粵之分,“其商僧、傳譯、買辦諸雜色人多閩產,若工匠、若販夫、店戶,則多粵人。賃夷屋以居,煙火簇簇成聚落”。通事 華人通事分首席通譯和輔助通譯,文獻記載︰1630年,首席通譯擔任了將口頭、信件、文書的漢語譯為葡萄牙語、葡萄牙語譯為漢語的任務,他向貿易代理人塞那多說明所有中文信件的內容要旨,他倆一起參加市參議會說明中國人提出的要求並討論信函怎樣答覆,參議會中即使有也只有極少的議員懂一些漢字(也許有幾人會說廣東話)。當然,澳葡政府絕非盲目信賴華人通事,他們對之十分提防,並特邀略懂漢語的耶穌會士擔任檢校工作。商販 澳門連接海外貿易市場,《遠遊記》記載:從 1557年起,廣東官府根據浪白澳當地商人申請,把澳門港劃給了我們。萬曆年間,廣東按察使徐用檢實施督撫的“逐商孤夷黨”之命,稱︰諸商遮先生車泣曰:“商與夷為市數 人,金錢不下數十萬,安得旦夕離澳?”此數千人俱 海死。先生令曰:“買貨物者期三月,貿易者期二月, 期俱逐。”商大悅。從中可知,此時的居澳華商計有數千人,可分為“買貨物者”和“貿易者”兩類,分別從事商品的採購和經銷。同時,“商人至與(澳夷)通好,結婚姻,生[齒]日繁,為中國患”,在澳門地位頗高。如若加以區別,當時的在澳華商至少可分三種︰一是“坐商”。《澳門記略》卷下《澳蕃篇》稱葡人“其賃於唐人者,皆臨街列肆”;張甄陶《澳門圖說》云,葡人“其樓房多空曠無居人,賃華人居之”;阿瓦羅 1638 年寫道:“這裏有一些漂亮的中國店鋪,還有大量挨家挨戶叫賣衣服和絲綢面料的中國人。” 二是“攬頭”。自嘉靖三十三年(1554)起,廣州市場正式對葡人開放,但到萬曆、天啓年間,由於葡人加強澳門城垣和炮臺的建設,引起了廣東政府的警惕,終被禁止入省,改為華商代[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澳蕃篇》,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趙春晨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英]博克塞(C. R. Boxer):《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五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1年,第 89頁。[英]博克塞(C. R. Boxer):《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五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1年,第 89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遠遊記》(下),金國平譯註,葡萄牙航海大發現事業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 1999年,第 503頁。[明]羅大紘:《紫原文集》卷十《南太常卿徐貞學先生學行述》,《四庫禁毀叢刊》。[明]羅大紘:《紫原文集》卷十《南太常卿徐貞學先生學行述》,《四庫禁毀叢刊》。[澳]傑弗里‧C‧岡恩(Geoffrey C. Gunn):《澳門史(1557─ 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62頁。
  • 12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理貿易, 其葡商代理人即“攬頭”,多由福建人充當,故又稱“閩攬”。明人胡平運稱閩商“其聚會於粵,以澳為利者,亦不下數萬人”, 1638 年,意大利人馬克‧德‧阿瓦羅表示:這座城市裏不生產任何製成品或紡織品,這些航行所需要的每一樣東西,都要乘坐小舢板或其他船隻去廣州購買。為了這個目的,那裏每年要舉辦兩次大的集市。在集市季節,人們就會委派幾個澳門商人去廣州買東西(既為他們自己買,也為別人買),並及時訂購他們所需要的商品,在下一次集市上交貨。這些人在廣州待的時間,有時候長達四五個月……(葡商)獲得許可之後,他們會預付給商人們一筆錢,好讓他們能夠準備紡織工、織布機及其他設備。以這種方式,他們按照自己的需求量訂購貨物。這樣訂下合同之後,他們再一次請求獲得開辦集市的許可。然而,閩攬“既不交納船鈔,也不交納進出貨稅”,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廣東政府不久即宣佈關閉廣州市場,改令華商載貨下澳交易。三是接濟商。 1624年,吏科給事中陳熙昌上奏,極陳內地華人接濟澳門之害,其疏曰:有華人接濟爪牙,彼尚未悉中國虛實,即或不逞,猶得以漢法從事也。乃壟斷之徒,肩摩轂擊,雜還澳中。謂無可結夷心,得夷利,則夷言、夷服、習夷教,幾於夷夏一家。多方引誘,代為經營,令於住房外,據地以為疆,租民以取息,每歲所入,不下二三千金。夷無鬥、無尺、無秤,則與之較輕重、挈長短。夷不識字,不諳文義,則與之延師訓子,甚且插藉納監,以竊中國衣冠。舊年紅毛番報警,則與規劃地基,鳩工築城,名為防禦紅毛,其實沿海一帶,並無堆土,依山為墉,屹然成建瓴之勢。乃若番哨流毒,地方擺櫓行舶者,皆沙灣、市底等村人,打造銅銃、銅彈、刀鉟,千船萬艘,皆徑河塘、馬滘、坑尾等村之人。小民借此趁食,任從招搖,奸民敢於包攬,一呼而應。工匠 隆慶三年(1569),工科給事中陳吾德疏稱:滿剌加等國番商素號獷悍,往因餌其微利,遂開濠鏡諸澳以處之。至乃結廬城守,據險負隅,挾其重貲,招誘吾民,求無不得,欲無不遂,百工技藝趨者如市,私通奸人,歲略賣男婦何啻千百。萬曆四十一年(1613),廣東按察使郭尚賓指出:有見廣州之刀環、硝磺、銃彈等物,盡中於夷用,則不特私買往販,而投入為夷人製造者更多焉。孫承澤《春明夢餘錄》亦稱:佛郎機之夷,則我人有百工技藝,有挾一技以往者,雖徒手無不得食,民爭趨之。[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101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一冊《兵部尚書趙鳳翼等為廣東深受澳夷之患等事題行稿》,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17頁。[澳]傑弗里‧C‧岡恩(Geoffrey C. Gunn):《澳門史(1557─ 1999)》,秦傳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29頁。[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101頁。[明]高汝栻:《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卷十三天啟四年陳熙昌疏,《續修四庫全書》。[明]陳吾德:《謝山存稿》卷一《條陳東粵疏》,《續修四庫全書》。[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嶺南遺書》。[明]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二,清光緒九年古香齋本。
  • 129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這些文獻都表明了明代澳門工業已有發展。湯開建認為,明末清初,澳門工業應包括鑄炮、造船、印刷、採石、織造、鐘錶、織蓆、製銅、刺繡、燒灰等十個門類。 其中,澳門工業最早而最重要的應屬鑄炮業, 文獻記載,葡人早於開埠之初已在半島東部設立一座鑄炮廠, 起初生產銅炮,原料採自中國和日本,主要銷往印度, 及至十七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製造鐵炮。1623年,澳門首任總督馬士加路也與華人有蒼、德泉簽訂澳門鑄炮合同; 精通銅炮鑄造技術的塔瓦雷斯‧博卡羅在中國同行裏學會了鐵炮鑄造術,葡印總督遂與澳門鑄炮廠簽訂百門鐵炮的合同,完成這一訂單後,塔瓦雷斯‧博卡羅獲頒基督騎士團戰袍。澳門鑄炮工匠技術優良,得到各地的認可,如1633年3月14日,葡萄牙國王批准葡印總督在果阿使用澳門華人工匠鑄造鐵炮, 他們大多來自佛山; 1621年6至7月,兵部尚書崔景榮上疏朝廷,請求將“廣有工匠曾在澳中打造者,亦調二十餘人,星夜赴京”; 陳仁錫亦稱:神炮出自紅毛夷國,今廣東濠鏡澳夷亦能造之。此實無意,假手澳夷以固我金湯者。前廣東所解(西洋炮)頗少,以未有處置澳夷。故廣東不敢擅而夷目不肯應也。今邊疆如此,則需用尤甚,宜請宣諭澳夷,諮兩廣總督,擬價酬之。庶多多益善,而我封疆皆堅壁矣。1630 年 6 月 18 日,禮科給事中盧兆龍也上疏:“紅夷大炮,閩粵之人有能造之者。”至於造船與織造業,羅大紘《南太常卿徐貞學先生學行述》有載,葡人“造海舶,藏兵器,略買劫殺”。 1640年 12月,由於澳門經濟的不景氣,鄭芝龍下令把 150戶紡織工從澳門和廣東遷回福建。明代澳門亦有製衣業,如1637年,英國旅行家彼得‧芒迪注意到澳門上層女性居家時都身穿和服,它們除了從日本進口外,“還有些和服是在澳門由中國人做的,多數的絲綢上輔之以各種刺繡和鑲金”。湯開建:《被遺忘的“工業起飛”:澳門工業發展史稿(1557─ 1941)》,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 2014年。[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37頁。黃福慶主編:《澳門專檔》第四冊《澳門界務說帖》,臺北﹕中研院語所, 1992 ─ 1996年,第 81─ 82頁。鄭舜功:《日本一鑒》卷六《海市》。[瑞]龍思泰(Anders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7年,第 37頁。埃武拉公立圖書館及區檔案館,第CXVI-2-5號手稿,轉引自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277─278頁。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季風書》(Livro das Monções)第 43簿,第 43頁。葡萄牙國家檔案館《季風書》(Livro das Monções)第 30簿,第 166頁。黃潔嫻:《明末葡國鑄炮業在澳門與中西關係》,碩士論文,澳門大學, 1998年。[明]徐光啟撰,王重民輯:《徐光啟集》卷四附錄二《崔景榮等題為制勝務須西銃敬述購募始末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4年,第 182頁。[明]陳仁錫:《陳太史無夢園集》漫一《紀采神炮》,《四庫禁毀業刊》。《崇禎長編》卷三十四崇禎三年五月丙戌,臺北︰中研院史語所, 1967年。[明]羅大紘:《紫原文集》卷十《南太常卿徐貞學先生學行述》,《四庫禁毀叢刊》。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二冊,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70年,第 248頁。[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94頁,待刊。
  • 13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船員 1598 年 4 月 15 日,意大利人卡萊蒂(Francesco Carletti)及其父安東尼奧(AntónioCarletti)來到澳門。卡萊蒂在澳門逗留了一年多,並將其所見所聞記錄在著作《周遊世界評說》中,對澳門華人船員的情況有清晰的描述:廣州交易會每年 9月至 10月出售送往印度的商品, 4月至 5月出售送往日本的商品。這些商品主要是生絲,每次航海可運送7至8萬里弗爾(每里弗爾相當於20盎司)。送往日本的有大量的各種織物和鉛。此外,水銀、鉛丹的數量也同樣很大,還有品質一般的麝香,另外,還有其他大量的物品,例如食料和各種陶制器皿。還往往運送黃金,黃金貿易可以獲得70%至80%的利潤,在發生戰爭時還更多。為滿足我的願望,當葡萄牙人去購買發往印度貨物的廣州(Canton)交易會(Feira)或集市(Mercato)的時間來臨時,我把我的現金給了代表們。從澳門市民中選出四五人,任命他們以大家的名義去購貨,以便貨物價格不出現變化。代表們乘中國人的船被送往廣州,攜帶着想花或可以動用的錢。一般是相當於 250,000至 300,000埃斯庫多(Escudo)的雷阿爾或來自日本及印度的銀錠。這些船名叫龍頭划(Lantee),類同日本的黑船(Funee),以槳航行(但日本船大得多,類似我們的大帆船(Galere),但更加舒適)。葡萄牙人不得離開這些船隻。衹有白天允許他們上岸行走,入廣州城觀看貨物,商討價格。定價稱作“拍板”(Dare la Pancada)。之後,可以這一價格購買個人欲購的貨物,但在商人代表訂立合同前,任何人不得採購。入夜後,所有人返回龍頭划船上進食休眠。一邊購貨一邊根據葡人的需要將其以龍頭划船或來自印度的大舶運至澳門。僕人 1637年,英國旅行家彼得‧芒迪在加必丹末安東尼奧住所裏發現︰服侍我們的是中國女僕,這些女僕是加必丹末個人購買而擁有的,在這裏每個家庭都有許多這樣的女僕,他們負責日常家務以及做飯菜;不過聽說這個城市中有一名婦女是出生於葡萄牙;他們的妻子要不是中國女人,要不就是曾與葡人結過婚的中國女人。這些奴僕有時是被綁架而來的。法國旅行家傑‧莫凱(Mocquet)在十七世紀二十年代寫道,他在果阿的女房東就是這群不幸兒中的其中一位,這位女房東告訴莫凱,每個被綁架的小孩均索價12 至 15 両,大部分來自廣東省。 莫凱還注意到﹕葡人特別渴望獲得中國奴隸,他們都十分忠誠、聰明和工作努力。顯然他們烹調的愛好(僅僅因為中國烹調被認為在亞洲的地位,與法國烹調在歐洲地位一樣)得到了讚賞。佛羅倫斯旅行家菲力浦‧薩塞蒂(Filippo Sassetti)稱他在1580年的里斯本看到眾多奴隸,當中大部分中國人是廚師。Francesco Carletti, Ragionamenti del mio Viaggio Intorino ao Mondo (1594─1606), pp. 181─182,轉引自[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1770)》,李慶譯,第19頁,待刊。[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93頁,待刊。[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225頁,待刊。[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163頁,待刊。[英]博克塞(C. R. Boxer):《葡萄牙貴族在遠東:澳門歷史中的事實與逸聞(1550─ 1770)》,李慶譯,第 163頁,待刊。
  • 131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兵士 萬曆五年(1577),平定嶺西羅旁叛亂有功的昭武將軍王綽移鎮澳門,王綽以“番俗驕悍,乃就其所居地中設軍營一所,朝夕講武,以控制之。自是,番人受約束”。 據稱,營地大街(Rua dos Mercadores ,意譯為商人街;又稱澳門街)的得名,或與此事有關。農民 文獻記載,從1595年起,澳門已經達到了非常繁榮的程度,其人口增長急速增長,郊區成了名副其實的村莊,農業發展起來,船隻僅向明政府交靠岸稅。三、信仰祭祀與華人社會的組織化雖然明代澳門未見真正意義的宗族、會館或商會,然而民間信仰祭祀場所發揮了替代性的功能,勾連着不同籍屬、職業以及階層的在澳華人,華人社會組織化進程由此展開。長期以來,澳門民間流傳着“先有媽閣廟,後有澳門城”的說法。這是由於傳統的中國本質上是鄉土社會,強調“有村必有廟,有廟必安寧”,媽閣廟無疑是澳門這一南海漁村的地方性神廟。目前,最早記錄媽閣廟的文獻是1565年戈伊斯使團文書埃斯科巴爾在澳門所撰之《關於至高至強之塞巴斯蒂昂國王派往中國使節團的述評》,該書記錄廣東副總兵湯克寬上年遣官至澳洽助一事︰那位官員派人對唐‧若奧(D. João)說,他將登岸到廟中與其會面,將事議妥。為不耽誤時間,請他也照做。唐‧若奧認為此議甚好,前往該地會面。它位於村落的端點,面對大海。當中提到的“廟”應為媽閣廟,據此可將媽閣廟的確鑿文字歷史上限推至1564年之前。 此外,如今澳門媽閣廟原神山第一亭正面石橫樑上刻有“明萬曆乙巳年德字街眾商建,崇禎己巳年懷、德二街重修”字樣, “明萬曆乙巳年”即萬曆三十三年(1605),“崇禎己巳年”即崇禎二年(1629),年份與近年陳樹榮公佈的媽閣廟石殿神龕碑刻“四街重颳”、“萬曆乙巳歲” (上款)、“仲夏吉日立”(下款)相呼應。 四街本由諸夷建造居住,後多為華商租賃,澳葡居上,華人居下, 1592 年陳蕖到任兩廣總督後劃分街區,至碑上記載的“商建”、“重修”僅為十餘年,但這時四街華商已有足夠財力修葺廟宇,可見在澳華商的迅速發展。乾隆五十七年的《重修三街會館碑記》又曰:前於蓮峰之西,建一媽閣;於蓮峰之東,建一新廟。雖客商聚會,議事有所,然徃徃,苦其遠,而不與會者有之。 暴煜:《乾隆香山縣志》卷六《人物‧武功》,中山文獻叢刊影印本。 《費亞里奧(António Fialho Ferreira)致若奧四世的請求書》及《巴達維亞總督讓‧皮埃特森給科爾內里斯海軍上將的指示》,轉引自[葡]萊薩(Almerindo Lessa):《澳門人口:一個混合社會的起源和發展》,范維信譯,《文化雜誌》1994年總第 20期。[葡]羅理路(Rui Manuel Loureiro):《澳門尋根》附錄文獻之九,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1997年,第112頁。金國平:《澳門與媽祖信仰早期在西方世界的傳播:澳門的葡語名稱再考》,《媽祖文化研究:第一屆媽祖文化研究獎得獎作品集》,澳門: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 2005年,第 8頁。譚世寶:《澳門媽閣廟的歷史考古研究新發現》,《文化雜誌》(澳門)第 29期, 1996年。陳樹榮:《澳門媽祖文化的形成及發展:從媽閣廟石殿神龕‘萬曆乙巳四街重修’碑記談起》,《媽祖文化研究:第一屆媽祖文化研究獎得獎作品集》,澳門: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 2005年,第 35─ 53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第 249頁。
  • 13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由此可知,媽閣廟和後來所建的“新廟”(即蓮峰廟),都是華人“客商聚會”的議事之所。如果說他們移居和聚集澳門,乃是受市場之牽引,那麼修建廟宇應為其自主選擇和組織的。事實上,媽閣廟除了始建年代這一問題外,還有着始建者的問題。歷史與傳說作為歷史記憶的兩種形態,絕不能在同一標準下等量齊觀,因此,解讀傳說自然也不應完全採用實證主義的傳統做法,而是力求一種“思想史意義上的真實”,即由求證“歷史真實的問題”轉變為探討“記憶選擇機制”,並發現當中的“社會輿論、造成這種社會輿論的歷史動因,以及後人對此的歷史記憶”, 從這個角度上思考澳門媽閣廟立廟傳說,則可抽繹出澳門華人社會的族群變動與地域社會秩序整合的關係。媽閣廟立廟因由的最早記載,是乾隆十六年(1751)刊印《澳門記略》︰相傳明萬歷時,閩賈巨舶被颶,殆甚。俄見神女立於山側,一舟遂安。立廟祭祠天妃,名其地曰娘媽角。娘媽者,閩語天妃也。於廟前石上鐫舟形及“利涉大川”四字,以昭神異。道光九年(1829),本地士紳趙允菁撰寫《重修媽閣廟碑誌》,記述了另一種版本的立廟傳說:相傳自昔閩客來遊,聖母化身登舟,一夜行數千里,抵澳陟 ,至建閣之地,靈光倏滅,因立廟祀焉。道光二十七年,署理廣東按察使、雷瓊兵備道黃宗漢撰書《香山濠鏡澳媽閣廟溫陵泉敬堂碑記》有類似記述︰相傳明時,有一老嫗自閩駕舟,一夜至澳,化身於此。閩潮之人商於澳者,為之像立廟,並繪船形,勒石紀事。《澳門記略》記載的是媽祖救難聖跡,與流傳於閩浙沿海的傳說故事基本相同,但趙允菁、黃宗漢記述媽祖隨閩客來遊、老嫗駕舟來澳,則反映了人口流動遷徙的故事。媽祖信仰由在澳門海域顯聖,演變為一種自福建而澳門的流動信仰,呈現出祖廟與分身的承繼關係,然而,不管附舟來遊,還是駕舟至澳,信仰建立者或傳播者的角色均由福建客商扮演。1630年6月18日,禮科給事中盧兆龍上疏稱:“閩之奸徒,聚食於澳,教誘生事者不下二三萬人。粵之盜賊亡命投倚為患者,不可數計,粵人不得安枕數十年於茲矣。”《澳門記略》對閩粵民眾分工有過簡單的描述︰“其商儈、傳譯、買辦、諸雜色人讀閩產,若工匠、販夫、店戶,則多粵人。 ” 澳門福建人地位較高,主要以從事貿易、翻譯為主,而廣東人則主要從事手工業及小商販, 及至清中葉,當時的閩粵雙方圍繞廟產的爭奪愈發激烈,如公祠阿雞寮鋪於道光四年冬幾為所謂“豪貴”竊奪。廟產牽涉的立廟起源問題突然凸顯,引起後來者注意。但是,無論媽祖閣的立廟者是寓澳閩商還是本地土著,其信仰空間已囊括整個澳門地區,“土著於斯者,固皆涵濡厚澤,引養引恬。而凡趙世瑜:《傳說‧歷史‧歷史記憶》,《中國社會科學》(北京)2003年第 2期。[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趙春晨校註,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第 24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9頁。《崇禎長編》卷三十四崇禎三年五月丙戌,臺北︰中研院史語所, 1967年。[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趙春晨校註,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年,第 24頁。湯開建:《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鉤沉:兼論望廈村媽閣廟及永福古社之起源》,《海交史研究》(泉州)1998年第 1期。
  • 133分化與整合︰明代澳門華人社會結構分析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第 49、57頁。譚世寶:《金石銘刻的澳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9頁。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 1999年,第 59─ 60頁。[明]羅大紘:《紫原文集》卷十《南太常卿徐貞學先生學行述》,《四庫禁毀叢刊》。Manuel Teixeira, Primórdios de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0, p. 36.[英]博克塞(C. R. Boxer):《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五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1年,第 89頁。[英]博克塞(C. R. Boxer):《十六至十七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中轉港之作用》,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五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1年,第 91頁。閩省、潮州及外地經商作客航海來者,靡不仰邀慈佑”, 它已成為包括土著與客籍在內的地方社會之共同信仰,即“澳門媽祖閣為合澳供奉大廟”了。是時,廟宇成為了澳門民眾聯結或對抗的核心紐帶,如觀音堂︰觀音堂未建之前,相傳望廈村西有一土著建有觀音古廟,每歲慶祝觀音誕時,因廟狹人擠,故土著乃藉勢霸據,衹許村民拜祀,致使留澳閩籍人士,雖欲參神,亦不得而入。閩人因是憤然,遂於明末醵資另建觀音堂。閩粵立廟者的爭論,本質上是晚清以來閩粵雙方權勢爭奪在宗教信仰上的一種反映,其中關涉澳門華人族群的內在結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在多重因素交織下,在澳華人的身份意識已發生微妙變化,誠如前文所言,萬曆間廣東按察使徐用檢遵從實施督撫“逐商孤夷黨”之命,華商遮道泣訴,華商所為顯然以利為先。 而在日用生活上,居澳華人常常參與西方節日活動,已與傳統節慶和生活節律相左。1564 年 3 月 1 日,澳門舉行盛大的復活節遊行,有無數華人上街,並捧聖體遊行,以音樂、舞蹈相伴,燈籠、火把共計 600餘隻; 1642年,葡萄牙脫離西班牙獨立的消息傳入澳門後,澳門民眾為此舉行了為期幾周的慶祝活動,其中情緒最高漲、意義最深遠的是在中國人街區;1644年初,澳門華人教徒又向葡萄牙政府抗議澳葡的排擠,聲明“眾所周知,我們放棄了中國的法律和政治,服從了葡萄牙的法律法制,一如既往地為陛下的忠實僕人。從這座城市產生的一天起,我們就成了這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了”。 這些華商與華人教徒雖不能等同居澳華人的全體,但華商的辯護透露出其與葡人已結成利益共同體,同時華人教徒主動“服從了葡萄牙的法律法制”,至少從側面反映出相當部分居澳華人的複雜心態。[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3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十五世紀末至十七世紀中期,隨着東南沿海對外貿易的發展,位於龍海市海澄鎮的月港一度成了“海舶鱗集,商賈咸聚”、“農貿雜半,走洋如市,朝夕皆海,酬醉皆夷產”的通商外貿港口,被譽為“閩南一大都會”,又稱“小蘇杭”。它與漢、唐時期的福州甘棠港、宋元時期的泉州後渚港和清代的廈門港,並稱福建古代“四大商港”。直到清初,為統一臺灣,實行遷界海禁,纔導致月港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對岸毗鄰的廈門港。[關鍵詞 ] 海上貿易 漳州 月港“距府城四十里,負山枕海,居民數萬家,產物之珍,家貯戶峙。而東連日本,西接琉球,南通佛郎,走鄉享諸國”。 這是史冊對九龍江下游入海口漳江南、北、中三溪的匯合處──月溪港口繁榮景象的描繪。六百多年前,明太祖為了防止方國珍、張士誠逃亡海上的殘餘勢力捲土重來,並防範日益嚴重的倭寇問題,於洪武三年(1370)下令撤除泉州、漳州等處的市舶司,厲行海禁政策,禁止沿海居民私自出海貿易;次年,再次頒佈禁海令,重申沿海居民必須遵守法紀,不得私自出海;洪武五年(1372),朝廷因居民經常不遵禁令,遂出兵驅逐,並反覆重申禁止海民私通海外諸國之政策;洪武二十年(1387),明政府下令撤除澎湖巡檢司,遷徙島民至他處。隨後,東南沿海地區原有的福州、泉州等對外通商港口逐一被關閉,商船進出受到嚴厲的查禁。當時有些民間海外商船,為了突破官府的“海禁”限制、繼續開展海外貿易而多方求索,他們在無意之中探得月港自然條件良好,可為商船停泊和裝卸貨物的港口,更甚者,月港距九龍江出海處衹有十幾公里航程,並無巡查“海禁”的官兵駐紮,遂擇此為對外走私交易據點,使此地迅速成為私人海上貿易的重要口岸。當時,不僅民間存在着廣泛的走私活動,就是政府官員、軍人也參與其中。明嘉靖以後,由於江南地區社會經濟繁榮,商業性農業和民營手工業興盛,東南沿海的私人海上貿易得到飛速發展,出現了一批海上貿易集團,他們兼備武裝,“亦商亦盜”,主要由漳州人組成。這些海商集團,在沒有國家政府作為後盾的情況下,依然執掌着東洋各國海上貿易的牛耳。明代月港興起與海上貿易江智猛作者簡介︰江智猛,福建省龍海市社科聯主席、文學學士。龍海 363100朱紈︰《譬餘雜集》,清抄本,嘉靖二十八年(1549),第 79 頁,廈門市圖書館藏。‧ 澳 門 學 ‧
  • 135明代月港興起與海上貿易這種局面的形成,充分說明了當時東南沿海人民經商之多,分佈之廣,經濟實力和武裝實力之雄厚。他們從四面八方匯聚而來,以月港為暗中對外通商的港口。正德年間(1506─ 1521),月港居民數萬家,沿街“賈肆星列”,港口“賈舶鱗次”,“水犀火浣之珍,琥珀龍涎之異,香塵載道,玉屑盈衢”;群眾生活富裕,“方珍之物,家貯戶積”、“其民無不曳繡躡珠者”,成為“藉舟楫之利,以腴麗甲天下”的南方“小蘇杭”。月港“貨貝聚集”,無數貨物從華安、平和、漳平甚至江西境內出發,順着九龍江支流聚集月港,等待出洋, 同時,帶着濃鬱異國情調的海外商品亦雲集於此:有雕刻得十分精緻的犀牛角、磨洗白亮的象牙、潔白如雪的燕窩,就連寺廟裏燃燒的燭香,也帶着異國的檀香味。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記載,當時抵達月港的包括暹羅、柬埔寨等地的蘇木、胡椒、象牙等,都是中國人十分喜愛的海外商品,而呂宋則盛產銀子,因此從月港出口的貨物,若銷往暹羅、柬埔寨等地,就以當地的物產相抵;若銷往呂宋,往往換回大量銀圓。據《東西洋考》“陸餉”統計,當時從月港進口的貨物有一百一十六種,大多是海外的土特產,如番被、番藤蓆、黃臘、冰片、草蓆、番紙、番鏡、火炬、粗絲布、西洋布;還有各種皮貨,如鯊魚皮、獐皮、獺皮、馬皮、蛇皮、猿皮;各種礦物,如金、錫、鉛、銅、礬土等。此外,江西的瓷器、福建的糖品、果品,也深受海外民眾喜愛。據明萬曆三十七年中國民間海外貿易開往日本商船的《裝載貨物清單》來看, 當時輸往海外的商品除了絲織品、瓷器、糖、果品外,還有鐵、紙、布、竹器、藥材、茶、酒、漆器、金錢等。 到了明代後期,糧食和銀圓逐漸成為月港的主要進口貨物。當年的古月港碼頭星羅棋佈,周邊地區“地無一壟,房沒一間”的農民紛紛到萬商雲集的月港找活兒幹。碼頭周圍分佈着媽祖廟、水仙尊王廟、關帝廟,遠航者的漂泊靈魂在晨鐘暮鼓中尋找寄託,寺廟總是熱鬧的,所有的商船抵達碼頭後所做的第一件事,或是離開碼頭即將遠行前所做的最後一件事,都是到寺廟進香。月港的街道、碼頭、店鋪、寺廟,聚集着操各地口音的八方來客,其中不乏高鼻子藍眼睛的西洋人。早在明正德十二年(1517),葡萄牙商船東來互市,在廣東受到阻撓後,就北上停靠月港。從此以後,不斷地有外國商船來到月港,萬曆年間是月港發展的黃金時代,“四方異客,皆集月港”,往返商旅,相望於途。當時的泉漳商民進行東西洋貿易買賣者,比比皆是,而福建的航運業,亦出現了富者出資,貨物滿載而歸;貧者出力,賺取米錢自給自足的情況。每年仲夏至中秋,風汛期間,由月港出發的商船,多達二百餘艘,少亦六七十艘。明朝周起元《東西洋考》序載:“五方之賈,熙熙水國,刳艅艎,分市東西路,其捆載奇珍,故異物不足述,而所貿易金錢,歲無慮數十萬。” 海禁取消後,月港的持續繁榮給明朝政府帶來巨大的關稅收入,隨着私人海上貿易的發展,稅額不斷上升。《福建省志‧財稅志》第一篇《財政收入‧關稅》載:隆慶六年(1572)“開設舶稅,僅數千金”;萬曆四年(1576)“餉溢額至萬金”;萬曆十一年(1583)“纍增至二萬有餘”;萬曆二十三年(1594),“餉驟溢至二萬九千兩”。從此以後,月港商稅收入保持在三萬兩左右,月港因此有“天子南庫”之稱。《漳州府志》卷三《海澄紀實》,清抄本,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第 92 ─ 93 頁,漳州圖書館藏。《海澄縣志》,清抄本,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第 152 號,龍海市圖書館藏。[明]王抒:《明經世文編》,北京︰中華書局, 1962年,第 59─ 61頁。吳晗:《談煙草》,北京﹕北京圖書出版社, 1971年,第 103頁。[明]周起元︰《東西洋考》序,北京︰中華書局, 2000年,第 107頁。《福建省志》卷六《財稅志》,清抄本,乾隆四十一年(1776),第 78 頁,龍海市檔案館藏。
  • 13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圖 1 月港打撈的瓷器及銅錢月港是明朝中後期中國東南沿海的主要貿易港,是東南沿海與東西洋貿易中心和交通中心。月港開放是鄭和下西洋後,中國第一次近代意義上對外貿易交流,在世界海上交通史和貿易史上都佔有一定的地位。 它與漢唐時期的福州港、宋元時期的泉州港和清朝的廈門港,並稱福建歷史上的“四大貿易商港”。月港海外貿易的興盛打開了漳州通往世界的大門,促進了港口經濟的繁榮。月港的停泊點,散佈於北岸的嵩嶼、海滄、石美、玉洲、澳頭;南岸的嶼仔尾、海門島、浮宮、海澄月港、石碼、福河;以及港口外的大徑、卓岐、浯嶼和中左所等處。月港附近的玉枕洲、海滄、福河、石碼、浮宮、嶼仔尾、大徑、卓岐等,多為“北船”(航行於溫、寧、滬、津)和“橫洋船”(川走臺灣、澎湖)的停泊發船點。 海澄月港為當時海上外貿進出口貨物的主要集散地。首先是碼頭星羅棋佈。據遺址考察,明清時期,月港溪尾海岸雖不足一公里,但已設有七個碼頭,包括餉館碼頭、路頭尾碼頭、箍行碼頭(又名中股碼頭)、容川碼頭、店仔碼頭、阿哥伯碼頭、溪尾碼頭。其次是港市的繁榮。黃仲義先生的《月港商市遺址》記述了如今有據可查的七個港市:縣口漳州建州 130周年紀念活動籌委會辦公室編:《漳州簡史》, 1986年,第 125頁,內刊 78號。[明]張燮︰《東西洋考》,北京︰中華書局, 2000年,第 89頁。
  • 137明代月港興起與海上貿易市、港口市、舊橋市、新橋頭市、蘆沈港市、下尾街市、南門外市。街市大都臨着港道,小船可以一直開到店門口。這些港市亦是主要的商品交易地點,月港附近的居民幾乎家家有店面,家家做生意,有豆餅行、米行、糖冬瓜行、冰糖行、藥材行、鑄鼎行等等。圖 2 月港舊碼頭漳州人豐富的海上航行和經商經驗,在中國人民反西方殖民主義鬥爭中也作出了貢獻。天啟二年(1622),荷蘭殖民者佔據澎湖,驅之復至。他們先後以澎湖、臺灣為據點,橫行臺灣海峽,在漳泉沿海大肆燒殺搶掠,妄圖切斷月港與東南亞(特別是呂宋)的貿易,給月港帶來極大的破壞。代表閩南海商利益的鄭芝龍武裝集團反抗侵略,在爭奪海上貿易權的鬥爭中作出了貢獻。閩南海外貿易勢力的傑出代表鄭成功,在漳泉沿海商民的支持下收復了臺灣。鄭氏集團中,漳州人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既抵抗侵略者,又為來往於漳、臺兩地的貿易奠定了基礎。富足的月港,在繁榮的背後也隱藏着許多社會問題。例如,倭寇、稅吏(朝廷派來的官員)或魚肉百姓,或打家劫舍,無法抑制佔有月港遍地財富的欲望。為了利潤,商人們錙銖必較;數千年形成的封建社會尊卑貴賤觀念這時也受到了挑戰──士農工商,原本排在首位的“士”不再是體現人生價值的唯一指標,經濟上的富足同樣令人獲得社會地位與尊重,長期在封建等級壓抑下的人性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釋放,這裏的官員顯然要比內地官員多了些開放和平等的胸懷。民間賭博、鬥雞養狗之風盛行,月港人耽於享受的現象突出。當時,價值百金的鴿鳥,人們競相購買;每對白兔價值數十金,還像養兒子似的對牠們嬌生慣養,睡的是棉被,吃的是生菜。月港美女雲集,歌舞昇平。白天,人們乘坐着馬車招搖過市,夜色降臨,碼頭上停泊的大小船隻齊齊亮起了燈籠,江面上燈火閃爍。人們在遊船和酒肆歌樓中淺斟低唱,交杯換盞,“夜夜有酒夜夜醉”,嬉遊歌舞直至天色發白。為了加強月港的社會治安管理,嘉靖九年(1530),政府在海滄設立安邊館;嘉靖三十年(1551)在月港設立靖海館;嘉靖四十二年(1563),福建巡撫譚綸把靖海館改為海防館,設海章武、黃文山編︰《福建當代遊記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5年,第 173─ 174頁。
  • 13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防同知駐紮; 嘉靖四十四年(1565),漳州知府唐九德建議將龍溪、漳浦各割一部分成立海澄縣,經福建巡撫汪道昆、巡按王宗載報請批准後,嘉靖四十五年(1566)置海澄縣。從明代景泰年間初崛起,到萬曆年間的鼎盛,月港歷經約一百七十年的興盛之後,逐步衰落。究其原因,主要是戰亂、西方殖民者東侵、封建統治階級的橫徵暴斂等等。鄭成功據守臺灣後,清政府又實行殘酷的“遷界”和“海禁”政策,月港的海外貿易就徹底衰敗, 後來為新興的廈門港所取代。圖 5 月港晏海樓建於萬曆八至十一年間(1580─ 1583),為監視海盜之用,它與附近的九都堡、溪尾銃城、大泥銃城、鎮遠樓等互相呼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防禦系統。圖 4 月港古街圖 3 月港文廟,始建於明隆慶元年(1567)[ 責任編輯 陳超敏]《漳州府志》卷三《海澄縣》,清抄本,清代乾隆四十一年(1776),第 52 頁,漳州圖書館藏。[明]張燮主編︰《東西洋考》卷二《石碼鎮志》,中華書局, 2000年,第 95頁。
  • 139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摘 要] 具有嶺南水鄉特色的性交易在廣州歷史上長期存在。清代中期,伴隨着通商口岸的商業貿易發展,外國水手成為其中隱秘的消費群體,性的渴求與衝突成為中外關係的一股暗流,從而導致了“黃亞勝事件”等影響清廷中外關係的史事發生。[關鍵詞 ] 黃亞勝 十三行 外國水手 廣州 性交易《史林》2013年第一期發表了《清代中期的廣州花船》一文,對“清代中期廣州花船概況”、“清代商人官吏與花船”、“外國人與花船”及“花船的社會影響”進行了探討,其中以“外國人與花船”的論述最為薄弱。然而,清代中期外國水手在華期間性的渴求及引發的衝突,是中外關係不可忽視的一股暗流,國內外學術界研究成果稀缺,僅有范岱克教授“Floating Brothels and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 1930”一文部分內容與之相關。 近期查閱黃亞勝事件之原始檔案,發現了一些相關資料,佐以范岱克教授的文章,可以初步探討這一空白領域。一、黃亞勝事件與檔案鴉片戰爭前,廣州是清朝重要的通商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停止了其他海關與西方國家的海路外貿職能,建立廣州“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十三行貿易體制,成為中外貿易和文化交流的中心,於此百餘年間,在中外商貿、外交、司法等領域之交流、糾紛和交涉當中,也包括了性的渴求與衝突。清朝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1810 年 1 月 16 日)夜晚,中國人黃亞勝在廣州被外國水手殺死,其後兇手被指控為英國水手,中英雙方就此事件進行長期交涉,成為影響中英關係的重要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冷 東  張超傑  熊雪花作者簡介︰冷東,廣州大學十三行研究中心主任、歷史學博士;張超傑,廣州大學十三行研究中心碩士生;熊雪花,廣州大學十三行研究中心碩士生。廣州 510006 本文為廣東省 2012年社科規劃共建項目“清代廣州郵政史研究”(GD12XLS03)及教育部 2013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廣州十三行文書制度及其影響”階段性成果。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Edition No. 37 (Jan 2011), pp. 112 ─ 142.‧ 澳 門 學 ‧
  • 14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事件。許多有關鴉片戰爭前後中英商貿、外交關係、涉外法權、條約口岸體制變遷領域的研究,均將黃亞勝事件作為重要案例之一,而它也是清中期外國水手在華之性的渴求及引發之衝突的證明。黃亞勝檔案是審理程序中所形成的、至今仍存留的原始性公函、信件、記錄,從其使用文體和形成過程來看,其主體屬於清代官方檔案漢語文書,是廣東各級軍政衙門及涉事各方處理此事的往來文件。這些檔案原保存於廣東,鴉片戰爭後輾轉流至國外,分佈於眾多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之中。英國作為與清朝進行貿易的主要西方國家,又是黃亞勝事件的涉案一方,資料多集中在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當中最重要的是編號為 FO 1048/10/19(1/6)至 FO 1048/10/19(6/6)的六份文件,那是黃亞勝事件審理現場證人方亞科、周亞德的筆錄,此外,檔案 FO 1048/11/1 是在審理主犯陳亞茂之筆錄基礎上所呈交的稟文, FO 1048/11/1 為《南海縣上粵海關稟》、 FO1048/11/2為《粵海關下洋行商人諭》、FO 1048/10/6為《諭外洋行商人》、FO 1048/10/7為《粵海關諭外洋行商人》、 FO 1048/10/21 為《亞士但上兩廣總督稟》、 FO 1048/10/89 為《南海縣下洋商諭》、 FO 1048/11/10為《南海縣下洋商諭》,這些都是在這三次審訊記錄的基礎上形成的往來文書。《達衷集──鴉片戰爭前中英交涉史料》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廣州商館所保存的、與十三行行商及中國官方來往的函件和公文底稿,共有檔案九十七篇,抄本原藏英國牛津大學圖書館,上世紀二十年代為許地山先生校錄,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成為研究中英關係的重要資料。 《達衷集》中有關黃亞勝的檔案共有十五件,為《亞士但上兩廣總督稟》、《亞士但上廣東巡撫稟》、《粵海關下洋行商人諭》、《亞士但上廣州將軍稟》、《亞士但上鎮粵將軍稟》、《喇佛上兩廣總督稟》、《廣東巡撫為黃亞勝被夷人戳傷身死事下南海縣劄》、《喇佛致行商書》、《南海縣下洋商諭》、《啵啷上兩廣總督稟》、《粵海關下洋行商人諭》、《行商上粵海關稟》、《啵啷等上總督及海關稟》、《行商具結》和《南海縣下洋商諭》,很多內容與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相同,但缺少了最重要的三份證人口供筆錄。此外,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三卷第六十五章“清剿海盜”、第六十六章“勒索與兇犯”、第六十七章“與總督的愉快關係”、此前的相關研究主要有︰吳義雄:《鴉片戰爭前英國在華治外法權之醞釀與嘗試》,《歷史研究》(北京)2006 年第 4 期;吳義雄:《條約口岸體制的醞釀──19世紀 30年代中英關係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張之毅:《清代閉關自守問題辨析》,《歷史研究》(北京)1988 年第 5 期;陳才俊:《馬禮遜與早期中英外交關係考析》,《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08年第 5期;程明:《清代的“封艙”制度》,《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廣州)1989年第4期;賀其圖:《鴉片戰爭前的中西司法衝突與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內蒙古民族師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呼和浩特)1994年第 2期;向軍:《鴉片戰爭前英國破壞中國司法主權述論──廣東地區典型涉英刑事事件透析》,《五邑大學學報》(江門)2003年第1期;唐偉華:《清前期廣州涉外司法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政法大學, 2006年;王巨新:《清代前期涉外法律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 2007年。高肖:《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對來華外人的司法管轄》,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師範大學, 2012 年。本研究的原始資料有賴臺灣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研究中心蘇精教授提供的基督教會檔案馬禮遜資料及線索;臺灣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研究中心游博清博士提供的東印度公司檔案及線索;中山大學吳義雄教授、香港大學馬楚堅教授提供的英國外交部有關檔案及線索。許地山校錄:《達衷集──鴉片戰爭前中英交涉史料》,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1年。
  • 141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第六十八章“下級官吏敲詐勒索”;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關於傷害及殺人事件的刑事法權︰廣州對水手們的誘惑”、“1810 年英國皇家‘喬治號’船的死亡案”等,也是黃亞勝事件的相關資料。馬禮遜在黃亞勝事件審理的翻譯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基督教會檔案》及《馬禮遜回憶錄》中有少量記錄。還可參閱嘉慶朝的《清代外交史料》、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合編的《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梁嘉斌的《廣東十三行考》、《葉名琛檔案》等資料。此外,尚有一些清代外國人士的遊記、日記、信件。綜合這些資料,可還原黃亞勝事件的來龍去脈,探索外國水手性的渴求及其造成的衝突影響。二、黃亞勝事件緣起及筆錄黃亞勝事件緣何而起?幾乎所有研究成果均未提及,而以鬥毆或被殺一筆帶過,衹有吳義雄教授《條約口岸體制的醞釀── 19世紀 30年代中英關係研究》書中提及事件由嫖妓引起, 但具體情況未詳細闡述。以下為現場證人方亞科、周亞德的審訊筆錄,透過此原始檔案,可瞭解案發經過,以補現時史料之不足,其中有很多錯別字和地方方言,為保持原貌而存之。周亞德夾有廣州方言的口供筆錄如下﹕[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上海︰上海書店, 2006年。吳義雄:《條約口岸體制的醞釀── 19世紀 30年代中英關係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2009年,第 89頁。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檔號 FO1048/10/19(4/6)、 253A/1/18 。這裏的“截”即“戳”,“仝”即“同”。嘉慶十五年正月初八晚,在夷館英吉利國武官前,人證周亞德供稱。問:你叫甚麼名?答:亞德。問:多大年幾?答:二十七歲。問:你在那里住?答:在下荳欄街做裁縫。問:你住此幾久?答:大約六年。問:此六年全做裁縫是不是?答:是。問:你認得此亞勝否?答:認得。問:你是舖主或是工人?答:不過是工人。問:舖主是誰?答:亞林。問:亞勝被截時候你仝他無有?答:我仝他。問:這件事情出在那里?答:荳欄街承遠街口。問:你知鄰近舖人名字不知?答:不知。問:你住荳欄邊上下?答:荳欄下。問:是那時後?答:点燈時後。問:有光亮無?答:点燈了。
  • 14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問:有月光無有?答:無有。問:你近幾遠此人?答:不是甚近。問:幾遠?答:約五尺。問:誰仝你?答:除了我自己、亞勝,另外有六人。問:他的六人名字叫甚麼?答:亞務、亞成、亞南、亞壽、亞時、亞科。問:他做甚麼生理?答:都是做鞋。問:這死人做甚麼?答:做鞋。問:你知到這些人在那里住?答:不知到。問:你知到在那里做工?答:獨知一。問:你点能知到他是做鞋人。答:都是在荳欄街做工。問:此特有夷人無有?答:有三个。問:此八个中國人有與此三夷人爭鬧無有?答:無有。問:中國人與夷人爭鬪有無有?答:無有。問:誰截亞勝?答:紅毛人。問:你点知到是紅毛人。“点”即廣州方言“怎麼”。“佢”即廣州方言“他”。廣州方言“下午”。“乜事”即廣州方言“甚麼”。“老舉”即廣州方言“娼婦”。“彼”即廣州方言“給”。答:我看見在紅毛三板。問:你從前看見過未有?答:看見過。問:在那里?答:在行尾。問:你認得此夷人?答:不認得佢面口。問:你知那夷人截亞勝?答:不知到。問:此中國人有帶刀未有?答:果真未有。問:你見此人認得不認得?答:我看見在紅毛三板。問:你点能知是紅毛三板?答:認得此旗。問:幾時三板到來?答:晏晝。問:你見他認得不認得?答:不認得。問:点得樣認得係此三板人?答:我認佢的衣服,個個都係着一樣衣服,係膝帽,短藍衫。問:有鞋穿無有。答:無有。問:見此中國人有爭鬧無有?答:無有。問:因乜事此六中國人在一處來?答:亞務應承此番鬼取老舉。問:幾時佢應承?答:此晚齊黑。問:你知此番鬼應承彼佢幾多銀?答:一番鬼取十個銀錢過亞茂看。
  • 143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問:此中國人試搶此番鬼銀是不是?答:是,係亞勝落手。問:你見過截亞勝此刀不見過?答:見過。問:此刀点樣?答:不知点樣,指度約幾寸長。問:係有較刀仔是不是?答:不知到。問︰你知是紅毛刀不是?答︰不知到。問︰你此朋友如今在邊處?答︰不知到。問:你知誰扶亞勝回舖?答:亞章、亞科。問:此時你去邊處?答:走回舖。問:自此晚幾久後官府查問你?答:頭一次官府問我係初三。問:你先日是藏埋是不是?答:我回家到初三,此日官府來叫我,我都吾巟。問:此番鬼係長頭髮係短頭髮?答:帶了帽看不見。問:有鬚無有。答:不知到。問:你知住邊處行?答:孖鷹行。問:你何以知到他住此行?答:我見佢入此間行。問:你仝佢做伙記取此吾好女人是不是?“落手”即廣州方言“動手”。“較”猜測是“鞘”字。“吾巟”即廣州方言“不慌”之意。廣州方言“嫖娼”之意。“企”即廣州方言“站”。答:不是。問:你点知亞茂應承取此吾好女人?答:我聽見亞茂叫亞勝仝佢做此事。問:此時你在邊處?答:在承遠街。問:你日看見此人,你晚黑点知係無係?答:我認得佢帽,共佢短衫。問:有幾人在三板上來?答:我不知,有好多唐人企在此處看。問:此的三板人穿衣服係一樣唔係?答:帽庫都一樣。問:以夜黑点知此衫係藍色?答:我知。問:夜黑你点知係油漆帽唔係?答:有燈籠在門口。問:此事有幾人?答:無幾人。問:此二個番鬼做乜事。答:此二個鬼無彼到銀,走去了。問:係彼銀看此番鬼截亞勝是不是?答:此個無銀彼,截亞勝。問:你認得亞科証人不認得?答:認得。問:幾久?答:兩三年。
  • 14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問:你懂 咭唎國話麼?應:不懂。問:亞勝懂得 咭唎國話麼?答:他亦不懂。問:你多大年紀?答:二十二歲。問:你在那裡住?答:在下荳欄街。問︰你做甚麼生意?答︰做鞋。問︰你在下荳欄街住了幾年?答︰住了五做鞋。問:你認得亞勝麼?答:認得。問:亞勝受截的時候你同他在一塊沒有?答:亞勝被截的時候我沒有在跟前。問:可見你不知他在甚麼地方被截?答:知道,在下荳欄街。問:既然你沒有在跟前,怎麼樣知道在那裡?答:他們爭 的時候我正出門。問:他們爭 是在你門口麼?答:不是。問:他們爭 了幾久?答:不知道。問:你看見他們爭 了幾久?答:差不多一刻。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 FO1048/10/19(5/6)、 FO1048/10/19(6/6)。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 FO1048/10/19(2/6)、 FO1048/10/19(3/6)。此字不確定,有可能不是“亞科”,因為這就是“亞科”的供詞,他應該衹交代別人的名字,不必交代自己的名字,且這裏衹有六個人名,加上“亞勝”、“亞科”剛好總共八人,下文有證人叫“亞德”,這裏有可能就是“亞德”,或者是記錄員的筆誤。問:你看見亞勝被被人截傷麼?答:看見。問:是些甚麼人在一塊爭 ?答:有八個中國人,三個夷人。問:你知道這些中國人的名字麼?答:知道。亞務、亞成(蒼)、亞南、亞壽、亞時(施)、亞科。問:那時街上還有別人沒有?答:沒有別人。問:甚麼時候出得這件事情?答:定更時候,沒有光亮。問:那時有月亮沒有?答:有一點月亮。問:亞勝被人截的時候你臨近他有幾遠?答:大概有四尺遠。問:你知道那八個人是做甚麼的人呢?答:都是做鞋,除了亞德。問:你知道亞勝被截在街上甚麼地方?答:過了承遠街在荳欄街口。問:你知道這八個人在那裡作工?答:除了三個別的都在荳欄街鄰近那個地方的。問:舖主人名你知道麼?答:那個地方有舖面,但鋪主人名我不知道。問:死人是被誰截傷的?答:被夷人。周亞德共有三份口供, 以上為其中一份,其他兩份除個別字句外,內容基本相同,可見最初是記錄了周亞德廣州方言的口供,然後又謄寫了兩份。另一證人方亞科的供詞是︰
  • 145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問:你說這夷人是甚麼模樣?答:我不能說他的臉面是甚麼模樣。問:他穿的衣服是甚麼顏色?答:藍的短衣服,油漆的帽子。問:既你說是黑暗的時候,怎麼樣你能分別這個顏色呢?答:我從前看見他們在三板上穿着藍衣服。問:怎麼你道就不是別人呢?答:那時候的光亮□,認得是從前那些在三板上來的人。問:你從前看見過他們沒有?答:看見過。問:甚麼時候?答:十天以前,我看見過他們。問:在甚麼地方?答:行外。問:你如今再看見他們還認得不認得?答:不認得。問:既你那一黑夜能認得是十天以前看見的人,怎麼樣如今清天白日到不能認得呢?答:那一黑夜我是因他們的衣服認得的。問:怎麼樣十天以後你還認得他們的衣服,難道不是有許多夷人常常穿一樣的衣服麼?他不能答應。問:這八個中國人帶着器兵(刀)沒有?答:沒有帶着。問:你知道他們為甚麼事情爭 ?答:不知。問:你看見那個截亞勝的兵器(刀)麼?這句話是記錄者按語。答:我看見一個人有一把刀子,不能看真。問:這把刀是甚麼樣子?答:一把短刀。問:這個夷人穿着靴子沒有?答:沒有。問:你知道這些中國人如今在那裡?答:回家去了,亞務去了白呢,亞章去了勒竹,亞南亦去了勒竹,亞時上同,亞壽上同。問:這件事情後,你那時作甚麼?答:我回舖又作工(夫)。問:你怎麼樣知道亞勝受了傷。答:我聽見亞南說。後又答:我看見受了傷。問:亞勝倒在地下沒有。答:倒在地下又起來了。問:你知道亞勝是人抬回家去的,或是自己走回去的?答:我同他一塊回他家裡去,後來我回了我的舖。問:有別人一塊同他回舖去沒有?答:有亞南、亞章。問:你逃走沒有?答:沒有。問:別人的逃走沒有?答:他們怕番鬼的刀,逃去了。問:事情後這夷人作甚麼去了?答:回到荳欄口去了,我沒有同他們去,我同亞勝回去了,別的人同夷人去了,亞時、亞德、亞務。問:這件事情後過了多少時候,官府方查問你?答:過了三日,我自己到官府跟前去的,亞南亦同我去。問:亞南經過查問沒有?答:經過。
  • 14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問:你看見三夷人有銀俾此唐人沒有?答:沒有看見。問:你知道這夷人在那裡住麼?答:我看見他們在孖鷹行出入。問:這夷人的頭髮是長的是短的?答:長的。問:你後來看見過這些中國人沒有?答:我看見亞務、亞時、亞章、亞南、亞壽、亞德。問:你認得亞德有幾久?答:我去年纔認得他。問:爭 後你看過這些夷人沒有?答:爭 後我沒有看見他們。問:你到官府跟前去的時候,就下監牢裡頭去了麼?答:我到來就把我收起來了。問:怎麼樣你能看見過那些中國人,怎麼樣你能知道他們的住處?答:我到衙門去的前三天內看見過他們,他們的住處我不知道,一定不過是估量。問:為甚麼你不快快到官府前去呢?答:爭 之後第二日到了衙門,官“俾”即廣州方言“給”。這句話是記錄者按語。府有事,不得閒空。問:你知道亞勝□日習慣為夷人尋找娼婦不知道?答:不知道。問:亞勝被截你喊叫鄰居通知沒有?答:我告訴了許多人。問:你一定知道你不能認得這些夷下人麼?答:能認得他的衣服。問:你看見過別的夷人有穿一樣的衣服麼?答:我看見許多夷人穿着一樣的衣服。問:既然如此,你怎麼樣能以衣服分別這三夷人?答:我不能分別。問:這麼你何由說你能?他不答。問:你能分別 咭唎國人與花旗人麼?答:怎麼樣我能分別。問:可見你不知道這三個夷人是咭唎國人不是?答:我不知道是 咭唎國人不是。此次審訊因證詞有矛盾之處,主要是無法證明兇手的身份姓名,英方拒絕指控而陷入僵局,經十三行商斡旋並提供擔保後,英方請求准許船隻開行,待證明兇犯身份後再舉行審訊並按照清朝律令懲罰。這個方案得到兩廣總督批准,三月一日粵海關監督發下離港執照,十七艘英國商船啟程返航,延遲航期一個月之久。廣東官方並沒有放棄抓獲兇犯,事隔四個月後,南海縣拘獲主要案犯陳亞茂,使得案件有了進展。東印度公司檔案 FO 1048/11/1《南海縣上粵海關稟》即為審訊陳亞茂後的稟文,內容如下:敬稟者:案照嘉慶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據地保何祥稟報,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夜,太平門外承遠街鄧亞林鞋舖工伴黃亞勝被夷人戳傷身死一案,先經卑職驗明黃亞勝屍身,訊據
  • 147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見証方亞科供稱,當日在新豆欄口見鬼子三人與黃亞勝、陳亞茂等相掽嗔鬧,內一鬼子用小刀戳傷黃亞勝身死,鬼子係紅毛國夷人裝束等情,業將訊驗緣由通詳。嗣據大班喇稟稱,方亞科不能指出凶夷年貌姓名,無憑查交,夷船現已滿載,正需回國,懇給牌准放出口,俟拿獲陳亞茂等問明凶夷年貌姓名,交出究辦,又經詳奉本府轉詳,准令回國。續據緝獲陳亞茂等訊據供稱,陳亞茂同周亞德至十三行尾地方閑遊撞遇陳亞蒼,陳亞茂令陳亞蒼往喚黃亞勝一同赴閘柵外,河旁撞遇紅毛國鬼子 哆呢、 啉、 叻喇,指着河旁小艇做手勢說要帶他去戲耍,黃亞勝起意誆騙銀両分用, 哆呢將銀交黃亞勝轉交陳亞蒼拏走,黃亞勝說俟明日同往, 哆呢不依爭鬧, 啉用小刀戳傷黃亞勝左後脇身死等情。當即飭令該國大班喇 交出凶夷,去後未據送案,亦無據實稟覆。卑職旋值卸事,當將情由通稟。 憲鑒在案。茲卑職等查知紅毛國大班 現以來粵,其喇係屬舊大班,該夷船貨物已經出售,不日即揚帆回國,惟凶夷尚未交出,若喇 即行回國,人命案情必致經年懸宕,理合會稟移諮。 關憲暫緩發給該大班紅牌出口,令各保商及該國大班交出凶夷,俾得照例審辦,實為公便。陳亞茂是這次事件的關鍵人物,事件正是陳亞茂與三個外國水手約定去做“不美之事”而造成的。事發晚上,陳亞茂與周亞德行走至十三行商館區,遇見陳亞蒼,是陳亞茂令陳亞蒼往喚黃亞勝一同往赴,使得黃亞勝捲入此次事件身亡,也正是陳亞茂供出三個外國水手是紅毛國(英國)鬼子哆呢、 啉、 叻喇,而且所屬商船保商為福隆行。 三個外國水手名字按照現在標準應為威廉(William)、安東尼(Anthony)和保羅(Paul),但遺憾的是尚未查到周亞茂審訊筆錄之原始資料。《達衷集》中也記載:“黃亞勝被夷人戳傷身死一案。經前護院飭據臬司稟稱,該縣已傳到見證方亞科,訊據供稱黃亞勝略知夷語,有紅毛國夷人約黃亞勝帶往各處玩耍,因黃亞勝誆騙銀兩,致被夷人戳傷身死。復傳到周亞德,訊與方亞科所供無異。”可見,黃亞勝等人為外國水手介紹嫖妓的過程中,收取了介紹費用,但要將嫖妓時間推延到第二天,外國水手懷疑他侵吞銀兩而無法成交,從而引發爭鬥,釀成命案,也顯露了外國水手在華嫖妓的冰山一角。三、清中期廣州外國水手的水上性交易古往今來,遠航登陸的水手縱慾狂歡,特別是解決性的饑渴是普遍現象。清代中期英國商船跨越二萬五千英里,幾乎是半個地球的距離,耗費半年航行時間來到廣州從事貿易。經歷了如此長期的海上航行,年輕力壯的外國水手無疑是最典型的性饑渴者。“在一個極長的海上旅程之後,登岸休假是加倍的甜蜜,而且岸上的誘惑也顯示了無法抵制的吸引力”, “他們的船隻碇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檔號 FO 1048/10/89 ,許地山校錄:《南海縣下洋商諭》,《達衷集──鴉片戰爭前中英交涉史料》,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1年,第 180頁。許地山校錄:《廣東巡撫為黃亞勝被夷人戳傷身死事下南海縣劄》,《達衷集──鴉片戰爭前中英交涉史料》,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1年,第 86頁。[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3年,第 113頁。
  • 14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泊整整有兩個月或三個月,船隻碇泊距離岸上不過一擲之遠,又是經過五個月的海洋航行,而同樣的海洋航行又在等待他們,在這種情況下,要把水手困在船上是不可能的”。 僅就英國而言,十九世紀一艘約一千噸級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船上約有一百三十名的船員, 1810年,每年約有二十艘商船來華,約有水手三千多人,再加上從印度等地來華的“港腳船隻”,每年來華水手不下四五千人。 這些船上的水手多是臨時招募,來源複雜,素質不佳。 1803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試圖在前往中國的船隊中增加一千五百名水手,以應付海上與敵對國家的突發事件,但被廣州特選委員會堅決反對,因為這些“狂放、嗜酒、慣於製造殘忍暴行和獸性放縱行為的人,將會帶來很多麻煩”, 性的渴求與衝突就是麻煩之一。但外國水手在廣州又很難滿足這種慾望,因為清政府對外國人士來華的活動和性生活進行了嚴格限制,如禁止西方商人的女眷在廣州居住,約束外國人士在廣州的活動,“惟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准其前赴海幢寺、花地閒遊散解”。 頒佈告示,曉諭行商和通事以文明教義教化夷人,不得為他們尋找娼妓,給他們滿足淫慾, “如有不肖男息為外人僕役,引外人擅離夷館飲酒、狎妓,或趁夜攜妓回夷館者,巡邏、更夫及捕快均可逮捕之”。中國官府的禁令、語言交流的困難以及明顯的外國人體貌特徵,決定了外國水手到陸地固定妓院嫖妓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但這無法杜絕外國水手的慾望,轉而採取更隱秘的方式進行。首先是外國水手嫖妓的地點。文獻中所指的“河旁小艇”,使人容易聯想到清代中期廣州水上妓院“花船”。 “珠江十里胭脂水,流盡繁華是廣州”(《追憶宦遊陳跡雜記以詩》), 花船對遠航登岸的外國水手有着強烈的誘惑性,“夜晚的珠江江面展現了世界上可見的最美好的景致之一”, “在夜色的掩護下,毫無矜持地進行着它那撩人情慾的交易”。花船豪華奢靡,但也顯眼注目,停泊地點在廣州城區中心地帶,服務的人物以官吏、商人、中國社會上層人士為主,它們處於官府的視野之內,對外國水手敵意很深,外國水手很難涉足。[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 67頁。James R. Gibson, Otter Skins, Boston Ships and China Goods: The Maritime Fur Trade of the Northwest Coast,1785─1841,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99, p. 107.英國印度事務部檔案,檔號 IOR/G/12/199,第 133─ 134頁,大英圖書館藏。James R. Gibson, Otter Skins, Boston Ships and China Goods: The Maritime Fur Trade of the Northwest Coast,1785 ─ 1841,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99, pp. 107 ─ 108.吳義雄:《鴉片戰爭前英國在華治外法權之醞釀與嘗試》,《歷史研究》(北京)2006 年第 4 期。[清]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校注本)卷廿六《夷商一》,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第 514頁。[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3年,第 182頁。劉詩平:《洋行之王:怡和與它的商業帝國》,北京︰中信出版社, 2010年,第 183頁。冷東、張超傑:《清代中期的廣州花船》,《史林》(上海)2013 年第 1 期。[清]趙翼:《甌北集》卷四十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7年,第 1230頁。[法]伊凡:《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 1840 年代廣州見聞錄》,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2頁。[法]伊凡:《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 1840 年代廣州見聞錄》,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5頁。
  • 149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1836年,一些外國水手把船駛近一艘花船附近,其中有一個人酒後跳上花船,但很快就被八至十個男人攻擊,他們把他逮住並準備將之扔進水裏,但朋友把他從那些人手中救出。 清代中期也有少數外國人登上花船的記載,但這是因為他們受到了中國朋友的邀請,這些中國人整晚都在陪伴他們,沒有性交易的內容,屬於商務或參觀性質。1844年10月,法國人伊凡作為法國公使拉萼尼的隨員,受公使委派由澳門進入廣州,行商潘仕成將會面考察的地點設在花船之上,並留下《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 1840 年代廣州見聞錄》的寶貴資料。文獻中所指“河旁小艇”,也有可能是指疍民船艇。疍民略知廣東英語,與外國人士接觸密切,他們的船艇長年搭載乘客過江,前往花地或到十三行商館區,為外國人士出行、郊遊提供便捷的交通工具。 疍女中也存在賣淫情況,清代中期兩廣總督李侍堯準備遏制娼妓業的發展,廣州知府趙翼則持反對態度,認為“廣州珠江疍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為生計,猝難禁也”、“此風由來已久,每船十餘人恃此衣食。一旦絕其生計,令此七八萬人何處得食?” 可窺見清代中期疍民從事色情業的情況;臺灣陳國棟教授提及外國有資料記載,外國商船進入虎門航道後,即有河中船隻(疍民)向外國水手作出誘惑手勢。然而,廣東總督和粵海關每年都會重頒一次告示,張貼到商行門口,曉諭行商和通事以文明教義教化夷人,不得為他們尋找娼妓,給他們滿足淫慾,並不得為他們尋找或僱用帶有家眷的疍民船隻。珠江河道赤崗塔旁有一個灣區,是外國水手往來黃埔錨地與廣州城區的必經之地,被外國水手稱作“愛之灣”,一直到十九世紀六十年代,這裏依然聞名於世。“當寶塔這個障礙物展現在我們面前時,高峻的樣子佔據了愛之灣九分之一的空間”。 灣區出沒搭載女性的船隻,“如果我們(外國水手)有要求的話,就登上我們的船隻。這些女性估計在愛之灣定期秘密地往來。我認為是可能,因為事實上她們會把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稅收上交給滿洲官員,於是,這些官員就像是維持正義的管理員,對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坐視不理,那些政府官員總是會變得腐敗的”。 而這些女性登上外國水手船隻進行交易,與外國水手登上妓艇進行交易有何區別,是否為疍民所為,還有待研究。文獻中所指“河旁小艇”,更有可能是指有別於花船和疍民的水上流動妓艇。這種小型妓艇主要活動在外國水手聚集區黃埔等廣州周邊水域,被外國水手戲稱為“愛之船”(Lo b L obBoat)。流動妓艇與花船有很大的區別。第一,花船上的妓女衹為中國人服務,而在黃埔花船上的妓Downing, The Fan-Qui in China,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1930”,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29.伊凡:《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美]亨特:《舊中國雜記》,沈正邦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2年,第 12頁。[清]趙翼:《簷曝雜記》卷四《廣東蛋船》,北京︰中華書局, 1982年,第 182頁。[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3年,第 182頁。Williams, A Year in China,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 1930”,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4.Alfred Spencer (ed.), Memoirs of William Hickey (1749 ─ 1775),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4.
  • 15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女則面向所有人。第二,廣州花船上的妓女傾向於迎合富豪的需求,而黃埔花船的妓女則不在意客人的社會地位,衹要他們付錢,便為他們安排膳宿。第三,廣州花船上進行性交易的妓女中有纏足者,然而,黃埔花船上則沒有這種情況。第四、流動妓艇的規模較小,這些衹有一至兩名妓女的舢板妓寮,是貫穿於十八、十九世紀黃埔風景的一部分。這些“愛之船”上有大量漂亮而年輕的、不同年齡階段的婦女,無論是中國人還是西方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享用她們。 黃亞勝收取外國水手的銀兩後,說要明天帶其前往,也有可能因為當時地點是在商館區中心,不是嫖娼合適地點,因而提議翌日去這些地點交易。流動妓艇上從事性交易的大都是貧窮的女孩子,她們的父母特別貧困,衹好迫使她們每年定期進行賣淫。她們或像奴隸一樣被買賣,直至期滿,她們所掙的錢財都屬於她們的主人,他可以隨心所欲地安置她們,時常對她們施以拳腳,她們的食物與衣着都非常惡劣。 為了迎合外國水手的市場,許多“公開的妓女”都會說英語、印度語和葡萄牙語。大多數船主都從這些增長的性交易中獲益,而非那些女孩子,但她們能夠吸引顧客上門也有好處,這使她們的船主不會對她們產生不滿的情緒,如果她們不能讓船主對她們的供養產生大量的收益的話,她們便有可能被出售,這樣她們將來的不確定境遇可能會比現在的處境更糟糕。性市場更是權力腐敗的滋生地,廣東地方官員持續不停地在河道上來回巡查,搜查任何他們感到懷疑的船隻。如果一名歐洲人和年輕的婦女被抓住,那麼他和船上的所有人都必須忍受棍棒加身的懲罰,或用一兩枚銀圓賄賂這些官員,以便讓他們高抬貴手。 儘管這些船都是由滿洲官員管轄,同時也被他們懲罰和壓榨,但這些滿洲大人與船隻的所有者之間的關係還是非常清晰的,他們在強有力的安全保障下進行廣泛的交易。 梁嘉彬教授也指出:“夷船進口之後,向係收泊黃埔地方……而附近奸民船戶更或引誘酗酒、姦淫、私買貨物、走漏稅餉。” 英國東印度公司嚴令職員保持全體船員節制和端正品行,頒佈禁酒、禁止嫖娼,以免冒犯中國政府,但明顯這些禁令並不能真正落實。Charles Fredrick Noble, A Voyage to the East Indies in 1747 and 1748,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3.英國外交部檔案──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貨物監管人特別委員會中文檔案FO/1048/11/1,《南海縣上粵海關稟》,1811年,英國國家檔案館藏。Peter Dobell, Travels in Kamtchatka and Siberia: with a Narrative of a Residence in China, in Paul A. Van Dyke,“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 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Jan 2011), p. 116.Peter Dobell, Travels in Kamtchatka and Siberia: with a Narrative of a Residence in China. in Paul A. Van Dyke,“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2011), p. 113.Charles Fredrick Noble, A Voyage to the East Indies in 1747 and 1748,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3.Charles Fredrick Noble, A Voyage to the East Indies in 1747 and 1748,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 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3.故宮博物院編:《史料旬刊》第一冊《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二《李侍堯折三》,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008年,第654頁。[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60頁。
  • 151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西方水手有着強烈的性需要,但缺乏必要的資訊傳播途徑和交往方式,他們想到妓院嫖妓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外國水手的性渴求與廣東官府的禁令,使性市場充滿了風險,也導致了皮條客的興起,黃亞勝案件中的涉案人員即是這種皮條客。另外,外國人來華貿易停留的二到四個月,每一艘停泊在黃埔港的船隻,以及外國人在廣州的商館區,都會聘請中國理髮師,他們有“走動的報紙”名聲,因為他們總待在顧客中傳播小道新聞。某些理髮師除了剪頭髮以外,衹要外國水手願意付錢,他們也願意為水手提供任何東西,從一雙鞋子、一件襯衣,到安排與一名“安全”的女人進行性交易。1748年,諾貝爾指出,這裏存在着許多皮條客,如果一名歐洲人希望能愉快地與妓女遊樂,那麼衹需告訴這些人,這些皮條客便會領你登上小舢板,隨後到達一個可以讓你滿足的地方,外國水手在“愛之灣”感染了性病,能夠治療的地方也是中國理髮店。甚至,外國人士的特殊性癖好也可以得到滿足。 1749 年 12 月 4 日,荷蘭首領 Betting 和官員Haganan就做了這樣的事情。深夜,他們設法將兩個中國男人和兩個女人偷偷弄進商館區。因為十時左右商館區的大門就鎖了,所以必須以特殊的方法讓守門人允許這些人進去,其中的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進入了Betting的房間,其他兩個人就進入了Haganan房間,大概凌晨二時左右,這兩男兩女就從下水道逃出去了。雖然這種行為未被中國官方知道,但是卻受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嚴厲的譴責,他們被通報嚴重違反了公司的政策。四、性的渴望與衝突中英兩國政治、法律及文化的巨大差別,決定外國水手性的渴求必然伴隨着衝突,黃亞勝事件衹是其中一例。1781年11月11日下午,英國Ponsborne號商船水手埃文斯‧沙澤‧梅特和見習少尉巴頓乘坐小船前往廣州城,通過黃埔港稅務司的例行檢查後,他們沿着河道行駛,後來有兩名妓女登船,逗留了大約半個小時之後離開。隨後,他們發現不見了三枚銀圓,他們指控船主偷盜,在一番爭執後船主同意返還兩枚銀圓,但他們不同意就此妥協,船主承諾幫助他們獲取其他妓女以補償他們的損失,最後這名中國船主並沒有介紹更多妓女或返還更多的金錢,反而導致了一場鬥毆的發生。 在混戰中,巴頓被扔出船外,他游泳上岸,整晚遊蕩在稻田裏,最終返回商船;而埃文斯則永遠失蹤,與妓女半小時的玩耍嬉鬧卻帶來了一個非常不幸的結果。中國的涉案人員被廣州地方當局逮捕,審訊後承認了犯罪行為並被懲處。黃亞勝事件之前的“海王星號”事件亦與外國水手嫖妓有關。清朝嘉慶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1807),英國“‘伊利侯爵號’的幾個水手,被誘騙到艇內,財物被搶去,衣服被剝光後投到河蔣建國:《青樓舊影:舊廣州的妓院與妓女》,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 2006年,第 170頁。Tim Flannery (ed.), The Life and Adventures of John Nicol,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14.當時值班的下士允許下水道的門隨意敞開,因此,在 1749年 12月 5日,他被帶上了“莎拉‧雅克布號”,前往黃埔,在全體船員面前受到懲罰,以此警告其他人,不允許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英國印度事務部檔案,檔號G/12/73,信函日期: 1781年 11月 14日, pp. 12─ 13,大英圖書館藏。[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394頁。
  • 15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裏或放到岸上,可能是被酒灌醉的;船上出納員經過一番困難將幾名從河裏救起;而有一個則失蹤了,再也沒有見到”。 翌日,英國“海王星號”水手夥同“伊利侯爵號”的水手在十三行商館區外酒後與中國人群毆,一名中國人在鬥毆中喪命,由此引發了中英間的另一場外交危機。其後,粵海關監督會同廣州知府、澳門同知、南海縣知縣、番禺縣知縣對事件進行了審理,行商首領及英國代表也出席了審訊,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有外國人參與的司法審判,也是促使英國政府努力謀求在華治外法權的另一個重要事件。 1813 年,英國“斯科特號”商船一位歐洲籍僕人,被誘騙到商館區前的一艘艇上,被幾個中國船人綁架並勒索贖金。 這些事件的地點及內容,都隱約反映了外國水手在廣州嫖妓中的糾紛。經過數個月的遠洋航行後,許多英籍水手在廣州每每縱情飲酒歡樂,難以控制,“生活就是打架,而打架就意味着動刀”, 有不少因酗酒引起的鬥毆鬧事、甚至命案,嚴重的如 1807年的“海神號”(The Neptune)事件、 1810 年的黃亞勝事件等。一旦發生了這樣事件,英國東印度公司與清朝地方官員都會非常緊張,雙方共同關心的並不是這些人進行的性交易,或是中國船夫為他們提供性服務,而是人身傷害會導致雙方矛盾加劇,從而影響雙方的貿易乃至外交關係,黃亞勝事件讓公司船隊延遲啟航一個月,這對貿易運作帶來不少的困擾及損失。為有效管理水手,英國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賦予東印度公司在華船隊長特別權力,當船隻發生騷動時,每艘公司船需聽從船隊長的命令,調撥一艘小船作為警備船,同時每船派一名管事的幹部,逮捕意圖鬧事、擾亂秩序的水手。 黃亞勝事件後,英國方面制定更嚴格的規定,如有隨船小艇要去廣州,應快去快回,不得過夜,同時亦需有指揮人員負責管理,否則不能上岸,每艇人數並限制在十三人以下,為監督乘搭小艇到廣州的水手,會將人員進出紀錄彙整成冊,送回公司存檔備查。 此後從1815至1834年為止,英國東印度公司船隻在廣州停泊時,船上水手和華人雖仍不時發生爭吵鬥毆,但導致死亡的案例卻減少了,可見特選委員會受黃亞勝事件影響,在監督來華船隻人員的紀律方面仍有一定的成效。在英國東印度公司看來,從1700到1840年的長達一百四十多年的貿易當中,衹發生了少數幾例的不幸事件,表明這些性交易更有利於維持秩序而非擾亂秩序,如果沒有這些在黃埔經營的妓艇,那麼會有更多的事故被記載在歷史文獻中,正是這些“愛之船”使聚集在黃埔的外國水手保持了寧靜,甚至產生了友誼。她們(妓女)經常到船上來看望老朋友,經常在一起回憶過去[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 38頁。 吳義雄:《鴉片戰爭前英國在華治外法權之醞釀與嘗試》,《歷史研究》(北京)2006 年第 4 期。[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三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183頁。[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張匯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3年,第 114頁。[美]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一、二卷,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組譯、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464─465頁。英國印度事務部檔案,檔號 IOR/G/12/194, 04 October 1815,第 164─ 165頁,大英圖書館藏。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 1834, Vol. 4, Taipei:Ch’eng-wen, 1975, pp. 18 ─ 19.
  • 153性的渴求與衝突:黃亞勝事件中的隱秘史實時光,攜帶着自己的琴弦,喝一杯酒,以一種非常優雅的姿態談話,以便她們對討人喜歡的訪問者進行估價。她們知道了許多在航行中船上的大人物,因此,當船隻離開時,她們通常會希望得到一件像紫花布那樣的東西,或者是一些表達友誼的小禮物,這些要求通常會得到滿足。黃亞勝事件後,清廷對外國人的活動管理更加嚴厲,嘉慶二十一年七月(1816),兩廣總督蔣攸銛(1766 ─ 1830)批示英商:“從前稟求指一闊野地方行走閒散,以免生病。曾於每月初三、十八兩日令其赴關部報明,派人帶赴海幢寺、陳家花園內聽其遊玩,以示體恤,但日落即須歸館,不准在園內過夜;並責成行商嚴加約束,不許水手人等隨往……茲查近年已無陳家花園,各夷人每有前赴花地遊散之事……茲酌定於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日三次,每次十名,人數無多,隨帶通事,易於約束,添以次數……准其前赴海幢寺、花地閒遊散解……限於日落時,仍赴各口報明回館,不准飲酒滋事,亦不得在外過夜;如不照所定日期名數,或私行給與酒食,一經查出,定將行商、通事從重究治,夷人即不准再往閒遊。” 當然這樣的禁令無法根絕外國水手的性渴望,其暗流繼續湧動。鴉片戰爭之後,為滿足外國人士來華後的性需要,《南京條約》款項之一就是“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 十九世紀晚期,水上妓院殘酷對待妓女、買賣婦女、收養女孩在妓院裏工作、性病氾濫等社會影響受到越來越多的譴責,顧客範圍開始縮小,隨着多次大火及颱風的襲擊,水上色情業日漸式微。廣州的青樓棄水登陸,轉移到了陳塘、東堤一帶開設,與酒樓、戲院、賭場、煙館等場所連成一體,延續着色情業的發展,亦出現了專門為外國人開設的妓院,“女人比在倫敦數量多得多,整條街都被他們佔據着”, 繼續滿足着外國人士的性需求。對性的渴求及解決方式,將成為人類歷史永恆的課題。[ 責任編輯 陳超敏]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 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Edition No. 37 (Jan 2011), pp. 112 ─ 142.[清]梁廷枏總纂:《粵海關志》(校注本)卷廿六《夷商一》,袁鍾仁校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第 514頁。郭衛東:《鴉片戰爭前後外國婦女進入中國通商口岸問題》,《近代史研究》(北京)1999 年第 1 期。George Wilkinson, Sketches of Chinese Customs and Manners in 1811─ 1812 Taken During a Voyage to the Cape,with Some Account of the Ladrones; in a Series of Letters to a Friend, in Paul A. Van Dyke, “Floating Brothels and theCanton Flower Boats, 1750─1930”,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37 (Jan 2011), p. 131.
  • 15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首屆世界華商大會自1991年在新加坡舉辦以來,至2013年已舉辦十二屆。中國內地的全國工商聯、港澳地區的中華商會、國外的中華商會是其主要籌辦者和參加者,華商大會也因而成為世界範圍內華商網絡建構的重要平臺。2001年在南京舉辦的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是中國內地首次承辦,其意義別具不同。此次會議規模空前,港澳及東南亞、歐美眾多海外華商會與會,期待在日益擴大的改革開放中尋找商機。大陸也有意藉此使海外華商增進瞭解,引資合作,因此在會務安排及展示上力求完美,營造出“華商回家”的熱烈氣氛。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大陸經濟體量不斷擴大,其在世界華商網絡中的地位也在不斷上升,第六屆華商大會於內外互通方面收到了預期成效。[關鍵詞 ] 世界華商大會 華商網路 南京世界華商大會(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Convention ,簡稱“WCEC”)由新加坡中華商會、泰國中華商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於1990年發起。首屆大會於1991年由新加坡中華商會舉辦,此後每隔兩年舉辦一次,至今已舉辦十二屆。 主辦的國家和地區由最初的新加坡、泰國和香港,擴展至馬來西亞、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也分別於1997年、1999年成為舉辦地。歷屆大會雖得主辦地之政府支持,但主要由各地中華商會擔綱籌劃。中國大陸雖非大會發起地,但與香港、澳門商會自始發起便參與其中,與國外海外商會聯誼共進。直至2001年,纔由全國工商聯主辦、南京市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此為中國首次舉辦之世界華商大會,時任東道主的城市南京提出了“讓華商回家”這一極具親情的口號,於會務籌組及形象展示方面力求完美。此後,第七屆在馬來西亞吉隆坡、第八屆在韓國首爾、第九屆在日本神戶、第十屆在菲律賓馬尼拉、第十一屆回歸新加坡舉辦,均在中國之外。2013年,第十二屆大會又至中國成都舉辦,在此回顧第六屆華商大會,比較此次大會之不同與後期成效,很有必要。“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魏文享 萬 浩作者簡介︰魏文享,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歷史學博士;萬浩,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碩士生。武漢 430079*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近現代海外中華商會研究(南洋地區)”(編號:12&ZD148)、中國僑聯立項課題“從區域聯合到全球網絡︰ 1991─ 2013年的世界華商大會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第十二屆世界華商大會於 2013年 9月在成都舉行,這是華商大會第二次在內地舉辦。‧ 澳 門 學 ‧
  • 155“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遍佈海內外的中華商會是華商大會的組織基礎。在華人華僑史及華商網絡研究的視野下,學界對華商在區域範圍及跨國界的合作方面已有較為豐富的研究,對於海外華商及中華商會的組織脈絡也多有討論。中國大陸學者如馬敏、丁進軍、朱英等着眼於商會史的路徑,討論南洋中華商會之成立及其與國內商會的關係, 而莊國土、王庚武等學者則依海外華人史的路徑,討論東南亞華人社團組建及政治、社會參與問題,認同中華商會是華商跨界跨域整合的重要載體。至於海外中華商會專題研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後也逐步增加。李培德、張曉輝、曹學愚、張圭陽等對香港中華總商會的發展史進行了研究,劉祖雲等對澳門中華商會有所討論,其中不僅梳理港澳商會的主體歷史,也體現出港澳與內地的緊密經濟聯繫。相對於香港商會而言,對成立於1913年的澳門商會的研究顯得薄弱。 在國外的中華商會中,以東南亞研究最為集中。在“結構—功能”、社團網絡、商會與社會等諸多視角下,學界已描繪出中華商會於華商在地生存與區域合作之重要作用,肯定了其在華商區域及跨國網絡建構中之組織意義。 在世界華商大會的研究方面,陳永勝從總體上對世界華商大會之背景及特點進行了分析;廖小健對第七屆華商大會及華商大會的作用進行了討論;韓國學者李丹則從超國家民族經濟網絡的角度,將世界華商大會與韓商大會進行比較研究。 華商大會共榮發展的主題雖然一致,但因主辦者和所處時間之不同,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作為中國大陸首次舉辦的第六次世界華商大會,其特質及成效研究尚至今無人問津,本文試利用南京市檔案館所收藏的華商大會檔案、報章史料以及網絡史料等作探討。一、世界華商大會溯源及中國大陸早期參與進程海外中華商會歷史悠久,它們多與國內商會一樣,是晚清時期開始成立的。在成立之初,與國內政府和工商界都保持着緊密的關聯,此後則主要着眼於在地化生存與發展,以區域合作為要務。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在新加坡中華商會等華商會引領下,跨國界的合作日益增加,世界華商大會可被視為華商網絡構建的重要成果。這一平臺之所以由東南亞發軔,實際上是由組織、文化、市場及時代的因素所造就。“網絡”概念在分析海外華商之關聯與交互狀態時極為常用,在對華人社會及華商群體進行歷史學、社會學、民族學或經濟學的相關分析時都有涉及。通常而言,“華商網絡”是指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全世界華人之間的商業經營關係網絡,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商業聯繫。 但是,丁進軍:《清末海外設立海外華商會史料》,《歷史檔案》(北京)1995 年第 1 期;朱英:《辛亥革命時期新式商人社團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5年。李培德:《商會與近代中國政治變遷》,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2009年;劉祖雲:《澳門社團政治功能的個案研究》,《當代港澳研究》(廣州)2010 年第 1 期。關於南洋中華商會的研究狀況請參看朱英、鄭成林、魏文享:《南洋中華商會研究:回顧與思考》,《華中師範大學學報》(武漢)2013年第 3期;魏文享:《大陸當代及海外華商會研究之評述》,《政大史粹》(臺北)2005年第 8期。陳永勝:《世界華商大會初探》,《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北京)2006 年第 1 期;廖小健:《華商大會與華商網絡》,《八桂僑刊》(南寧)2003 年第 4 期;李丹:《超國家民族經濟網絡的運營:華商大會與韓商大會的比較分析》,《華僑華人歷史研究》(北京)2007 年第 3 期。劉權等:《華商網絡研究現狀及其分析》,《暨南學報》(廣州)2004 年第 2 期。
  • 15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時期,華商網絡的中心及其聯結標準都有變化。莊國土分析,在陸上絲綢之路衰退後,海路貿易地位上升。經過宋明時期,形成以中國東南沿海為主要根據地的華商網絡。鴉片戰爭之後,海外移民擴增,華商網絡格局生變,其中心逐漸轉移至東南亞地區。二十世紀中後期,華商經濟植根當地,由“落葉歸根”轉為“落地生根”。 以長時段的眼光觀之,華商網絡的中心與結點既受海外移民結構的影響,也與中國本土的經濟發展與貿易政策密切相關。還需清楚地看到,這一網絡的構成並非衹是單一的經濟關係,親、地、神、業、文“五緣”因素互有參用。在東南亞及世界各地的華人移民社會中,各類血緣、同鄉、幫派、行業組織極為普遍,結社標準不一,功能指向各異。相互之間也並不是完全排斥,成員可視需要及是否符合要求加入多個團體,尋求生存和發展的機會,也維繫在異國他鄉的情感認同。莊國土的觀點較具代表性,他認為,東南亞的華商網絡在進入二十世紀以來呈現出三個階段,不同階段的當地政策和國際環境導致了網絡構建和文化認同的不同特點。在二十世紀初,他們多以同鄉會、宗親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加強聯繫,“情感寄託”是建構華商網絡的基礎。二十世紀中期到七十年代,華商開始融入當地社會,伴隨排華衝突,其網絡構建也呈頹勢。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至今,華商合作突破地緣和業緣的局限,依靠商業利益“理性”來擴建華商網絡。 劉權在對華商網絡研究狀況的學術梳理中,歸納華商網絡發展的三個階段:早期以方言和地域為特徵的華商網絡、二十世紀以來以華文為媒介的國家性和區域性華商網絡、二十世紀末期以國際性和互聯網為特徵的現代華商網絡。 簡而言之,從宗親鄉土認同到區域範圍內的華商整合,再到跨區域、跨國界的整合,華商網絡的範圍及開放性漸趨提高,華商之間的鄉土及民族國家認同趨於弱化,而基於市場聯繫與經濟利益的關聯度大為增加。如從中國大陸、港澳及海外華商會三者關係而言,大致可區分為三個大的階段:在晚清及民國時期,大部分海外華商會因中國國內商會法令而設,與國內保持着較為緊密的政治經濟聯繫。在新加坡,自1906年就成立的中華總商會一直延續至今,創立時還曾報請清廷外務部和農工商部批准。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成立之後,起初不僅是當地華人的經濟社會領導組織,甚至還發揮中國政府代理組織的作用,服務海外華人。在馬來西亞的檳城,1906年也呈請清廷外務部成立了中華商務總會。在晚清時期成立的中華商會還有印尼爪哇島的泗水商務總會、梭羅商務總會、日商務總會、渤良安商務總會、合厘商務總會、蘇門答臘商務總會、緬甸的仰光中華商務總會,另有暹羅(泰國)中華商務總會等,這些商會成立時也都呈請外務部或農工商部批准備案。大致在1949年後至大陸改革開放之時,大陸與海外聯繫相對隔離。一方面因大陸經濟之封閉,原商會組織改組為工商聯;另一方面,東南亞等地不少商會也着意於本地及區域化發展。如東南亞的華商會在本地整合方面有明顯成效。馬來西亞總商會成立於1947年,菲律賓華商聯總會創建於 1954年 3月,是菲律賓華僑華人工商界的最高機構,按照無股份非營利的有限公司組織,會員包括團體會員與非團體會員兩種,團體會員由菲律賓各地的華人商會、同業公會及其他商業團體組成。莊國土、黃猷、方雄普主編:《世紀之交的海外華人》,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 104頁。莊國土、黃猷、方雄普主編:《世紀之交的海外華人》,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 105頁。劉權等:《華商網絡研究現狀及其分析》,《暨南學報》(廣州)2004 年第 2 期。丁進軍:《清末海外設立海外華商會史料》,《歷史檔案》(北京)1995 年第 1 期。宋平:《試論菲華商聯總會》,《福建論壇》(福州)1996 第 1 期; 王日根:《菲華商聯總會的發展軌跡探析》,《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南京) 2000年第 5 期;朱東芹:《衝突與融合──菲華商聯總會與戰後菲華社會的發展》,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2005年。
  • 157“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到改革開放之後,海外華人到大陸投資者日眾,經濟貿易關係日益緊密,中國大陸的全國工商聯注重發展海外之組織聯繫,海外華人也期待加強對國內之瞭解。港澳與內地相鄰,聯絡更為頻繁。兩地商會歷史悠久,香港中華總商會成立於1900年,其創設受西人商會之影響,初建時為華商公局,後為香港華商總會,又改為香港中華總商會。澳門商會初建於1912年,由蕭瀛洲等人發起,還以旅澳華商總會的名義呈請中國政府批准。 1916 年,正式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 港澳華商會不僅着力推動本地華商經濟,也主動為會員企業尋找商機。在改革開放時代,大陸商機也為港澳及海外華商所重視。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在聯合各地華商會、舉辦世界華商大會的過程中起着主導作用。根據劉巨集的研究,成立於1906年的新加坡中華總商會不僅是當地華人經濟社會的領導機構,“也是所有東南亞國家中最大和最重要的華人組織,是毋庸置疑的華人社會的領袖,它所解決的問題遠遠超過任何區域或貿易組織”。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新加坡中華總商會通過縱式聯繫和橫向交往,運用其資源和人力來建設、維持區域(東南亞及東亞)商業網絡,使之制度化和漸趨完善。由此,逐漸形成了以自身為中心,以馬來西亞、印尼為周邊,以中國內地、香港、臺灣為網絡邊緣的商業網絡結構。 在1991年世界華商大會成立之前,華商界其實已經有了世界華商貿易會議,這一會議主要由臺灣主導,新加坡中華總商會直到1990年纔應菲律賓華商聯合總會之邀,參加了第十七屆世界華商貿易大會。但因認為此會政治性強,而且代表性不足,新加坡華商會對之並不滿意。 1991 年 8 月,新加坡聯合香港中華總商會、泰國中華總商會發起首屆“世界華商大會”,兩年一屆,輪流在世界各地舉辦。他們的初衷是“把世界上傑出的華人企業家邀請到一起開會,共商經濟發展大計……對於建立國際華人企業界的經濟聯繫,並最終現成一個有生命力的經濟合作網絡,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加坡的主張得到泰國和香港中華總商會的積極回應。全國工商聯、澳門中華總商會及其他中華商會也積極參與,世界華商大會成為全球華商網絡的重要標誌。世界華商大會除了以中華商會為組織基礎,也以中華文化作為情感奠基。首屆世界華商大會的主題是“寰球網絡”,參與者有 3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 800 多位華商。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在 8月 10日的開幕式上發表主題演講,強調了文化的同一性和中華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共同的語言和文化背景使華商之間更易於溝通,也更利於合作。在世界各地關聯度日益加強的情境下,“海外的華人企業家將是在這些國家裏很有用的聯絡人,民族、文化的親切感能促進聯繫和信任”。 新儒家之代表人物杜維明發表演講,討論儒家文化對文化認同和社會責任的看法,強調在以科技發展、市場經濟、民主制度及大眾傳播為定義的現代化過程中,深植人們心中的種族、語言、祖國、性別認同與世界觀,都在重新為人類的生存條件下定義時顯得突出。 華商在共同《澳門中華總商會史略》,參見澳門中華總商會網站︰ http://www.acm.org.mo/index.php/acm-intro/history/。《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成立 60周年紀念特刊》,新加坡, 1966年,第 21頁,轉引自劉宏:《新加坡中華總商會與亞洲華商網絡的制度化》,《歷史研究》(北京)2000 年第 1 期。劉宏:《新加坡中華總商會與亞洲華商網絡的制度化》,《歷史研究》(北京)2000 年第 1 期。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9 頁。李光耀:《中國與海外華人那不可或缺的親切感》,世界華商大會網:http://www.wcec-secretariat.org/index.php/event/144-event1。杜維明:《大處着眼,小處着手:儒家對文化認同與社會責任的看法大熔爐內維持認同感》,世界華商大會網:http://www.wcec-secretariat.org/index.php/event/144-event1。
  • 15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的語言、文化和情感認同下的聯合,是對於全球化的回應。世界華商大會的建立正與各國政府推動的區域化及全球化合作趨勢相契合。 1992年 1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四次東盟首腦會議決定,將從 1993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五年內建成東盟自由貿易區。在亞洲範圍內,東盟在區域合作方面實際上走在前列,這為華商的跨區域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機。從歷屆世界華商大會主題來看,合作與發展一直是不變的主題;發展華商,惠及世界,則是不變的目標。表 1  歷屆世界華商大會主題會議屆數 會議主題 會議屆數 會議主題第一屆 寰球網絡 第二屆 華商遍四海,五洲創繁榮第三屆 加強世界華商聯繫,共謀經濟發展繁榮 第四屆 電子通訊與資訊科技對環球市場的影響第五屆 新千禧年的挑戰──從華商到全球商業 第六屆 華商攜手新世紀,和平發展共繁榮第七屆 寰宇華商一心一德,全球企業共存共榮 第八屆 與華商共成長,與世界共繁榮第九屆 和合共贏,惠及世界 第十屆 加強華商聯繫,促進世界繁榮第十一屆 新格局,新華商,新動力 第十二屆 中國發展,華商機遇資料來源:中國僑網(http: www.chinaqw.com);世界華商網絡(www.wcbn.com.sg)在1949年後,中國其實在相當長時間內是脫離於世界華商網絡之外。在改革開放之後,包括華商在內的大批外商投資注入中國,中國同時也在尋求參與世界的視窗。在世界華商大會首次舉辦之時,中國工商界就受邀參加。在第一至第五屆,中國代表團主要是由全國工商聯和中國貿促會派員組成,率團者多為兩會的正副主席或會長。1991年首屆華商大會,是由全國工商聯和貿促會聯合組團參加,由全國工商聯常務副主席孫孚淩為團長、中國貿促會副會長劉福貴為副團長,全國工商聯主席榮毅仁以特約嘉賓身份出席會議並演講。 其時,中國改革開放已經取得初步成就,正在探索進一步的發展道路。在1991年,正好開始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八個五年規劃,同時確立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建立經濟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經濟運行機制。世界華商大會的召開,受到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全國工商聯主席榮毅仁在演講中,回顧中國如何從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轉變為獨立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還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的基本成就,強調“中國今後永遠不會將已經打開的大門再關上,中國將更加擴大開放”。 全國工商聯的參會和榮毅仁的演講,在相當程度上是展示了改革開放中的中國方向,目的在於吸引華商對華投資、增強互信合作。第二屆世界華商大會於 1993年 11月 22日至 24日由香港中華總商會舉辦。全國工商聯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再次組團參加。香港此時尚未回歸,但與大陸的經濟聯繫已經十分緊密。在大陸外來投資中,港資佔有相當比例。此次會議主辦方匠心獨運,特意安排與會者實地考察中國珠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是外資最為集中、發展最快的區域之一,對此地進行考察明顯是欲增進華商對大陸的瞭解。香港著名實業家霍英東作為籌委會主席在演講中說:在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政策下,華商在促進各所在國及地區的對華貿易和交往方面,將扮演重要角色。新華社香港分社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9 頁。榮毅仁:《中國的經濟發展“自力更生精神”》,世界華商大會網:http://www.wcec-secretariat.org/index.php/event/144-event1。
  • 159“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社長周南在演講中也說,全球華商擁有雄厚資金及大批科技人才,遍佈世界的商業網絡是國際經濟社會中的活躍力量,在中國與世界的合作中起重要橋樑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工商聯名譽主席王光英在會上發表“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就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演講,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歷程。 可以看出,此次會議舉辦地雖為香港,但大陸因素影響深遠。這次大會加深了港澳商會與大陸工商聯的聯繫,更通過實地考察使海外華商對大陸有了切實的瞭解。第三屆世界華商大會於 1995年12月3日至4日由泰國中華總商會在曼谷舉辦。與會者有23個國家、 80個地區的55個代表團共約1,500位華商。泰國總理班漢-信拉巴阿差蒞臨大會開幕式致辭,強調中國與泰國的悠久歷史關係、華人在泰國的奮鬥史及華商在泰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問題。全國工商聯代表團團長陳景新和中國國際貿促會代表團團長郭東坡率團與會,並都在大會上發言,表示要加強與世界華商的聯繫與合作。中國駐泰國大使金桂華與會發表演講,強調華商在世界各地與其他民族和睦相處,服務於當地的經濟發展。他還介紹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八個五年規劃完成情況、第九個五年規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歡迎華商到中國投資。 此後狀況基本延續此前的路線,着眼於引進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多屆會議,許多代表之間亦相互熟悉,老朋舊友,敘舊言商,會議氣氛更加融洽。第四屆世界華商大會於 1997 年 8 月 25 日至 28 日在加拿大的溫哥華舉行。此為世界華商大會首次在東亞以外的國家進行,來自 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 48個代表團逾1,300位代表參加。中國派出以工商聯主席經叔平為團長、副主席朱文榘為副團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鄭萬通為高級顧問的全國工商聯代表團,代表團一行共有42人。會議期間,中國內地代表團主動與主辦方、與會者交往洽談,會後還到多倫多訪問。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在開幕式發表題為“香港的價值”的演講,經叔平主席在大會上發表“華商共攜手,邁向新世紀”的演講。中國代表團積極參加經貿活動和對外交往,參觀溫哥華工商貿易展覽會,拜會加拿大安大略省發展署、聯邦外交部亞太事務部的官員,還與香港中華總商會、新加坡中華總商會的會長及與會代表進行洽談。經叔平還接受加拿大廣播公司、《明報》、溫哥華商業電臺等新聞媒介的專訪。 在此次大會上,中國代表團的展示更為主動,交往也更為積極,與加拿大的官方及各地中華商會之洽談均取得顯見成效。第五屆世界華商大會由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中華總商會主辦,於 1999年 10月 7日至 9日在墨爾本舉行。大會有 30多個國家 600餘人出席,中國大陸是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經叔平任團長、中央統戰部副部長田鶴年為高級顧問率團參會。中國代表團的規模遠超以前,與會者達87人,包括工商聯的職員以及一批經營有成的實業家。在規模擴大的同時,可以看到中國企業家走出去的步伐。除參加會議外,還與一些商會洽談,參加了經貿活動。經叔平在大會上宣讀了時任中國總理朱鎔基的賀信,經叔平和霍英東分別在會議上發表演講,此次大會宣佈成立世界華商大會常設秘書處,同時宣佈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於2001年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主辦,承辦城市為南京。 該年度對於中國經濟發展來說極不平凡。中國與美國、歐盟先後達成加入世貿組織(WTO)的協定,為兩年後正式加入該組織奠定基礎。在此情景下,朱鎔基的賀信和中國取得世界華商大會舉辦權別具象徵意義。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10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12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14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2 ,《世界華商大會概況》,第 15 頁。
  • 16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二、 市場、親情與華商的內外互通世界華商大會由海外中華商會發起,但自1991年新加坡首屆大會始,中國大陸就以積極姿態加入其中,充分運用這一機會促進海外華商對大陸的瞭解。基於全國工商聯本身作為統戰組織的複合屬性,中國參與世界華商大會也一直受到政府大力支持。在參與大會的過程中,中國已經在籌備申請主辦權。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辦的第四屆世界華商大會召開之前,海外華商就曾建議世界華商大會由中國內地舉辦。在1997年第四屆世界華商大會召開時,大會組委會又提出希望由全國工商聯主辦 2001 年的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全國工商聯自認“已參加了幾屆世界華商大會,學習並積累了主辦世界華商大會的寶貴經驗,認為主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的時機已經成熟”。 全國工商聯的申請得到新加坡、香港特區和泰國三家中華總商會的鼎力支持。中國有南京、天津等城市申請舉辦,最後確定在南京,這有着經濟與文化的雙重考量︰江蘇是中國沿海經濟發達省份,也是民主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的地方,對海外華人有着非同尋常的吸引力。此種選擇,“對海外華人華商具有特別的親和力和凝聚力,數千華商匯聚南京,會有一種 ‘ 回家 ’ 的感覺”。“讓華商回家”,既是海外華商和中國的共同目標,也有不同的意蘊。甚麼是華商?在大會的記者招待會上曾有提問,中國官方的回答是:“華商,首先是有中國血統,是華人;其次是經商辦企業。具體是指華裔、華僑,港澳臺以及大陸地區的商人。” 依這樣理解,華商的最大聚集區是大陸。但是,大陸企業家主要是着眼於本土市場,在管理、經營及市場的國際化方面都還不能與海外華商相較。在中國剛踏入世貿組織門檻的時候,大陸企業家與海外企業家之間的聯通合作還有待提升。對海外華商來說,對中國之認同並非民族國家觀念上的,更多是文化與血緣上的認同。這與歷史上的“祖國”觀念有很大區別,更多體現是一種文化親情,但此種文化親情對相互理解與合作來說極其關鍵。“回家”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來自於市場,中國穩定的社會環境、低廉的勞動力、龐大的市場吸引着包括華商在內的外商群體,對中國大陸而言,這一口號既是真切的親情召喚,也包含了回歸華商經濟網絡、參與世界經濟舞臺的期盼。中國通過長期堅韌不拔的談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是認定必須參與到全球貿易體系之中的市場方向。中國政府也在利用全球及區域性的貿易平臺,為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建構制度根基。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中國企業也希望走出去。在前五屆的世界華商大會上,中國內地的代表團主要着重於介紹和展示;在後兩屆上,企業家代表雖然有所增加,但還遠遠不夠。在中國本土舉辦世界華商大會,將吸引更多中國企業家的關注。因此,“回家”將帶給中國內外的華商更多的交流與合作的機遇。中國政府、全國工商聯系統和主辦城市為營造“回家”的氛圍作出很大的努力,官民合辦是此次世界華商大會的重要特點之一。本次大會是由全國工商聯主辦,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僑聯三家協辦,但如此規模宏大的會議,單純依賴工商聯顯然難以完成籌辦工作。因此,在國家層面上,成立了籌備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2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 ,《世界華商大會,給南京一個好機會》,第 251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2頁。
  • 161“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全國工商聯主席經叔平任主席,李瑞環、錢其琛、吳儀、王光英、王兆國、錢偉長、孫孚淩等領導人和高級官員任名譽主席。工作委員會由全國工商聯、中華海外聯誼會和江蘇省、南京市政府組成,在北京和南京設立兩個辦公室。在政府和民間團體層面各有分工,大體是江蘇省和南京市負責會務籌備和接待服務,邀請方面,是由全國工商聯、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僑辦、中國貿促會、中國僑聯、中華海外聯誼會以及各省市工商聯提供名單,再由籌備工作委員會彙總確定。中央高層對會議極其重視。在會議期間,包括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政協主席李瑞環在內的 9 位國家領導人出席大會相關活動, 80 多位省部級官員率團與會。 與會的中央、國家部委除了財政部、國家經貿委、中國貿促會等與經濟有關的組織外,還有中宣部、外交部、國務院政策研究室等非經濟部門。 在江蘇省和南京市方面,則宣稱動員全市之力來舉辦世界華商大會。南京市成立由市委書記、市長擔任負責人的世界華商大會工作指揮部,將2001年定為投資環境改善年。在籌備委員會的南京辦公室下設秘書、商情、貿易、宣傳、安保、廣告、接待、旅遊等工作組,各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形成辦公室、工作組和責任部門的三級工作體系。提前一年籌備資金,開展大規模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還加強綜合環境管理。對於接待、旅遊參觀、會場就餐、文藝演出、安全保衛等,鉅細無遺。南京市將此作為宣傳展示的重要契機,希望擴大南京市的國際知名度,吸引更多投資及旅遊。中國官方的高度參與固然有利於會議的籌備,但也引發外界的疑慮。在記者招待會上,有記者提出世界華商大會在中國舉辦是否有政治上的考量,甚至有人將此與“中國威脅論”、“中華經濟圈”的問題聯繫起來。基於當時國際上“中國威脅論”的環境,再加上中國全國工商聯組織本身也具有官方統戰組織的色彩,容易讓外界產生以中國為中心來構建中華經濟圈的聯想。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在答記者問時進行了解釋,他強調主辦和協辦單位是民間團體,大會重在交流,希望在商言商。保育鈞還明確指出,華人經濟已經成為其所在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不同地區華商間的合作是“市場主導型”的,不可能轉變為“政府主導型”的合作,也不會導致自由貿易區或經濟共同體的出現。華商與所在國利害攸關,“而不是與中國或祖籍國利害攸關”。他強調,會議是民間性的,華商回大陸是尋找商機。 這一分析切中肯綮,在現代的華商經濟圈中,雖然存在中華文化認同,但對中國的民族國家層面的政治認同已經不存在。“落地生根”的華商與所在國之間的政治經濟聯繫已經不可分割,許多華商雖瞭解中華文化,但中文卻衹是第二語言。華商經濟圈衹是基於文化血緣認同上的關係網絡,並不是有組織有綱領的實體。即使世界華商大會成立並設立了秘書處,也沒有具體的政治及經濟目標,更無統一的組織及行動綱領,衹是鬆散的聯誼平臺。外界如果擔心由此向經濟或政治的共同體過渡,實在有些過度推理。中國官方注意到了問題的關鍵,因此一再強調要“在商言商”,強調會議的民間性。換而言之,政府投入了巨大的資源去籌辦大會,主要是着眼於經濟的自由合作,並未強加政治的議題。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4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的工作總結》,第 424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 ,《中央、國家部委的接待單位名單》,第 421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5頁。
  • 16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就經濟本身來看,此次大會在促進內外互通方面功效顯著。內外互通,包括海外華商來到大陸,與大陸企業家增進對華商及世界經濟趨勢之瞭解。在此基礎之上,引進來與走出去並行不悖。與前幾屆相比較,第六屆華商大會的參與國家、地區及人數均創歷史之最。在報名之時,有77 個國家和地區的 103 個海外華人社團, 3,300 位華商準備與會。 實際與會嘉賓來自 73 個國家和地區,海外嘉賓達 2,625 人,其中有 11 個國家和地區人數超過 100 人, 8 個團隊規模超過50人。境內與會嘉賓1,236人,來自全國37個代表團,全部與會嘉賓有3,861人。加上新聞記者及論壇人員,總數超過5,000人。 規模最大的是新加坡中華總商會201人,其次是日本中華總商會 127 人。此外,香港總商會 93 人,馬來西亞中華總商會 88 人,印尼華商總商會嘉賓團 72人,澳門中華總商會63人。 澳門代表團由全國政協副主席、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馬萬祺任名譽團長、澳門中華總商會副會長許世元任團長。前澳門特首何厚鏵在代表團出發之時致辭說,期待代表團能夠藉大會加強與世界各地華商的聯繫,推介澳門的投資環境,引進各地華商來澳投資,促進特區經濟的發展。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團自第一屆起就參與大會,一直對大會的舉辦給予有力的支持,何厚鏵所言,是各與會代表團的共同目的。大陸着眼於引資合作,其他商會及企業家何嘗不是在尋求商機?正是以合作發展、市場互利為目的,世界華商大會方具如此吸引力。 在國內與會代表中,既包括各省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包括國家經貿委所組織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三家協辦單位有 37 個嘉賓團,共 1,435 人。絕大多數是企業家,其中有寶鋼、燕山石化、首鋼、長虹、海爾、聯想、華晨集團、儀征化纖、新希望、東方、一汽、春蘭、青島啤酒、哈藥集團、樂凱膠片、海南航空、中國藍田、深圳海王、恒基偉業等知名國有及民營企業。  在數量上,也遠超出此前幾屆數十人代表團的水平,實業界代表明顯增加並成為主流。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中國經濟論壇上說: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大陸地區的企業家群體正在蓬勃生長,企業家精神正在重建輝煌。大批民營企業將企業向縱深推進,向內地及海外擴展。雖然大陸企業家在資力、實力乃至素質等方面還不能與世界華商同胞前輩相比,但毫無疑問的是,中國大陸企業家正在為華商增添新的光彩。  但從企業結構來看,本次大會的國內與會代表仍以大型國企為主,民營企業參與不足。會議舉辦方籌劃了大規模的經貿活動和專題論壇,期望以此展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就,增進華商對中國的瞭解。主辦方強調,“希望以廣大華商工商社團為紐帶和橋樑,加強與世界各地華商的交往和聯繫,並通過他們與其所在國進一步擴大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世界經濟的繁榮《海內外媒體關注世界華商大會》,《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 9 月 17 日,第 3版。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的工作總結》,第 425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 ,《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新聞發佈會主發佈詞》,第 200 頁。《參加華商大會的澳門代表團向何厚鏵辭行》,2001年9月13日,中新社︰http://www.chinanews.com/2001-09-13/26/121894.html。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 6014–1–36 ,《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新聞發佈會主發佈詞》,第 201頁。吳敬璉:《大陸企業家正在為華商增添新的光彩》,人民網 :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1/179/20010919/564068.html, 2001年 9月 19日。
  • 163“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和穩定”。 南京市圍繞華商大會實施招商月和金秋經貿洽談會。金秋國際招商會在9月分三個階段展開:初期以三大開發區重點項目為開端,以廈門投資貿易洽談會為主線來招商;第二階段是以華商大會為主線,以華商為主要對象來進行招商,以會交友,以會招商;第三階段是以高新技術專題招商和國際商會週為主要內容,開展小型招商活動。經貿交流展圍繞會議主題,以北京、上海、天津、中國西部和江蘇省的高新區為主要參展對象,展示建設成就,展位達1,200餘個。 這些活動取得了成效,南京市“藉華商會之機,造經濟發展之勢……僅9月份的經貿展示交易,就達 11 億元人民幣,對外經貿展示交易達 2,730 萬美元。 9 月份招商引資工作達到了高潮,共簽訂了212個項目,總投資達9.6億美元,協定利用外資7.96億美元,其中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30 個”。中國企業家與華商的聯誼有助於互通信息,建立合作。“華商與當地的政府和企業界均有密切的聯繫,通過他們,我國企業可以得到有效的信息和幫助,在二十一世紀,海外華商網絡將在經濟上轉化為各種‘關係企業’、‘夥伴公司’的資源。” 經叔平也在第六屆大會的答謝午宴上提出︰“我們當以此次大會為契機,以廣大華商工商社團為紐帶和橋樑……並通過他們與其所在國進一步擴大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世界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保育鈞在大會的總結中說,“借助於世界華商大會,海外華商會進一步瞭解中國的投資環境,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多年來發生的滄桑巨變。國內的企業界人士通過華商大會也會進一步瞭解世界,加強與世界華商的聯繫”,“華商大會對於加大中國改革開放的範圍和深度將產生積極影響”。 對本國企業家的外聯成果,很難以直接量化方式評估。政府的工作總結則有些程式化。南京市在報告中說︰“我們結交了朋友,開闊了眼界,拓展了合作渠道,城市的集聚度尤其是對華商的吸引力進一步增強。”這種雙向的互通對於長期的發展來說也是互贏的。對海外中華商會來說,既尋找投資機會,也希望吸引華商到本地投資。泰國中華總商會主席鄭明如說:“二十多年來,我一直致力於推動泰國華商與中國企業家之間的經貿合作與交流。最近我又三次去了中國的西北部地區進行考察,對那裏地域廣闊和資源豐富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希望通過進一步深入瞭解,在中國中西部找到更多的商機,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雙方取得更大的合作成果。” 海外華商會期望藉此機會展示自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在答謝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承辦單位暨江蘇省各界人士午宴上的講話》,第 19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17,《舉全市之力,辦華商盛會──向省委,省政府匯報華商大會籌備工作情況》,第 6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10 ,《王武龍同志在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總結表彰會上的講話》,第 4頁。陳卓武、林逢春:《華商網絡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功能作用》,《全國商情》(北京)2007年第 10期。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在答謝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承辦單位暨江蘇省各界人士午宴上的講話》,第 19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8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的工作總結》,第 435頁。《海外華商紛紛表示︰為繼續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盡力》,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1/179/20010918/563985.html, 2001年 9月 18日。
  • 16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身,吸引投資。如澳門中華總商會,自首屆起就一直積極參與華商大會,在第六屆華商大會籌備過程中,澳門中華總商會還擬舉辦“澳門之夜”來宣傳澳門經濟發展優勢,後因種種原因未能實施。 但澳門代表團在赴寧前夕,還是不斷強調要向與會者介紹澳門的投資環境及旅遊、文化等方面的情況,借機宣傳將於2005年舉辦的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在會議上,代表團團長許世元還表示,希望爭取第九屆世界華商大會的舉辦權。 雖然最後舉辦權為韓國首爾所取得,但澳門商會卻很重視華商大會這一合作平臺。此後,在吉隆坡、首爾、神戶、馬尼拉、新加坡等地舉辦的世界華商大會上,香港中華總商會、澳門中華總商會均注重展示交流。 在2012年泰國與澳門商會合辦的商貿活動中,泰國中華商會還建議澳門申辦2015年的華商大會。 這顯示不僅大陸希望借大會引回華商,參與世界,就是海外華商會也希望能夠為本地發展尋找機遇。作為“回家”之旅,華商對中國的瞭解,華商之間的聯結,有些是通過聯誼活動來進行的。主辦方則試圖運用多層次的完美展示,以及傳統文化的吸引力,來加深與華商的親情。在這方面,大會充分發揮了政府的動員組織能力。在經貿活動之外,各類觀光遊覽、文藝晚會、群眾活動都組織圓滿。這些活動雖然花費不菲,但所見所聞,華商卻可感受到中國經濟發展的蓬勃活力。全國工商聯主席就在閉幕式的發言中強調︰“發揮華商間同根、同祖、同文、同種、同行有彼此熟悉的優勢”,“以合作求發展的精神迎接經濟全球化是世界華商的共同願望”。 穿插於會議之間的活動也是“處處體現了世界華商大會團圓的氣氛,讓華商感受到濃濃的親情、鄉情和友情,感到是真回到家了”。 文化和親情,是華商大會的紐帶,“華商雖是外國籍,但對中國有天然的親情,這是中華文化的親和力的體現”。三、“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及與東盟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大格局下,世界華商大會雖然是聯誼基礎上的市場合作,但不斷擴大的華商投資對中國的經濟發展來說一直不可或缺。通過政府強有力的動員,與工商聯組織合作舉辦之第六屆世界中國華商大會,在展示改革成就、吸引華商回歸方面收到了實效。在華商大會中,更多本土企業家獲得機會參與其中,從中也感受到華商群體的活力與世界眼光。海外許多中華商會與國內商會其實同時同源,民國時期,雖然海外中華商會走上在地化的生存的發展之路,但與國內的工商界仍保持有不同程度的聯繫,國內工商界並未全然脫離於全球華《“澳門之夜”將現身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中新社︰ http://www.chinanews.com/2001-04-20/26/86864.html,2001年 4月 30日。《澳門將申辦 2005年世界華商大會》,《人民日報》(海外版)2002年 5月 8日,第 5版。《中總赴星出席世界華商大會》,《澳門日報》2011年 10月 12日。《泰國中華總商會倡澳辦一五年世界華商大會》,《澳門日報》2012年 5月 23日。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 ,《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閉幕式上的致辭》,第 16 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承辦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的工作總結》,第 426頁。南京市檔案館藏世界華商大會史料:6014–1–36,《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保育鈞等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籌備委員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第 195頁。
  • 165“華商回家”與華商網絡的內外互通── 2001 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之評價商網絡之外。在1949年後,及至改革開放的幾十年間,大陸的國家形態和市場體制發生轉變,計劃經濟和相對封閉的對外政策事實上切斷了國內與華商網絡的聯繫。全國工商聯雖然承繼原有商會之系統而建立,但在社會主義改造之後即注重統戰性、經濟性與民間性的結合,私有工商業的基礎大為削弱。改革開放後,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同步進行,民營經濟發展迅速。同時,中國吸引外資的規模不斷擴大。在這其中,海外華商功不可沒。鄧小平在1993年就指出了華商對於中國發展的重要性︰“對於中國人來說,大發展的機遇並不多。中國與世界各國不同,有着自己獨特的機遇。比如,我們有幾千萬愛國同胞在海外,他們對祖國做出了極大貢獻。” 對外開放的過程,是外資進入中國的過程,也是中國重返世界經濟圈的過程。華商網絡作為世界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獨有的財富和機會。但要清醒看到,舉辦一次世界華商大會並不意味着海外華商網絡中心的轉移。華商所關心者,在於經濟與合作。中華商會與文化關聯,此為跨國界合作奠定了基礎。世界華商大會在舉辦的過程中雖得到相應國家和地區的支援,但主要仍以民間的中華商會為主體。基於海外華人在地化的國家認同及主題的純商業化屬性,可以說華商網絡並不是政治的共同體,衹是聯誼合作的平臺。華商的國家認同及經濟利益,主要是與所在國和地區相聯繫。中國因素的增加,使華商網絡的市場重心有所偏移,但並沒有改變華商網絡及華商大會的屬性。無論是中國官方,還是海外華商,對此都有清醒的認識。華商大會或華商網絡,衹是華人參與世界經濟的路徑之一。正如新加坡中華總商會的黃海所說︰“華人企業聯繫網絡不應被視為僅為了存在而存在的封閉社群,華人企業聯繫網應是逐漸延伸至世界各地的進化式網絡。” 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會長郭令裕在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閉幕式的講演中就提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提出要建立世界華商“有作用的聯繫網絡,不僅有利於促進世界各國華僑華人的經濟聯繫和經濟發展,也將拓展各國經濟的對外聯繫”。 在第六屆之後,華商大會又歷六屆,交流和合作的範圍愈來愈大。華商大會與其他的商界團體、區域團體相互交叉,形成網絡式的合作節點。在地因素、中國因素和全球因素交織其中,既體現出中國經濟發展對於港澳、海外華商會的吸引力,也鮮明地體現出中國加入世界經濟的迅捷步伐。[ 責任編輯 陳超敏]鄧小平:《同上海各界人士共迎新春佳節講話》,《人民日報》(北京)1993 年 1 月 23日。徐義雄、陳喬之:《試論海外華商網絡對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作用》,《暨南學報》(廣州)2004年第 5期。郭令裕:《閉幕致詞》,世界華商大會網:http://www.wcec-secretariat.org/index.php/event/149-event6 。
  • 16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一、(葡)曾德昭(Ávaro Semedo)著《大中國志》(Relação daGrande Monarquia da China),二卷著者 1 5 8 5 年出生於葡萄牙尼澤城,十七歲加入耶穌會;1608年,他前往印度果阿求學,完成學業後申請來華;1613年,抵達南京,在此學習漢語及進行傳教工作,取名謝務祿;1616年“南京教案”發生,他被捕並遣返澳門;1620年,著者重返內地,並改現名,在杭州、嘉定、上海、南京、西安等地傳教;1649年,他抵達廣州, 1651 年在廣州教堂被清兵拘捕,數日後獲釋並至澳門養病,後又赴廣州居住, 1658 年卒,葬在香山。1637年,他曾從澳門返回歐洲,開始用葡文撰寫此書,至 1638年在果阿完成, 1640年攜至葡萄牙,是為稿本;1642年,稿本被譯成西班牙文;1643年,譯成了意大利文。 1645和1667年,此書被譯成兩個法文譯本;1655年,有英文譯本(The History of That Great andRenowned Monarchy of China: Wherein all the Particular Provinces are Accurately Described, asAlso the Dispositions, Manners, Learning, Laws, Militia, Government, and Religion of the People.Together with the Traffick and Commodities of that Country, London: E. Tyler for John Crook,1655, 308 pp.)。 1956年,澳門的 Notícias de Macau出版了新的葡文版本, 1994年,當年的澳門教育暨青年司再次出版英文版本(共 416頁)。 1998年 12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由何高濟等人翻譯的中文版;2010年,臺灣書房出版社有限公司亦出版了中文版。澳門學著作提要( 五)葉 農 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澳 門 學 ‧
  • 167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五)全書分為兩部。第一部共三十一章,論述中國的歷史、文化、語言、教育、科學、禮儀、信仰、社會生活、政府、軍隊、司法、其他民族、基督教來華史等內容。第一至三章為“中國總述”、“諸省詳述,先談南方的省份”、“北方諸省”,介紹了中國明朝十五個省的基本情況,著者相當關注基督教在各地的發展情況。第四至五章為“中國人的品貌,他們的性格、才智和嗜好”、“他們的服飾”,介紹了中國人的人種情況、服飾特色、女性生活方式等。第六至九章為“他們的語言文字”、“他們學習的方式及入場考試”、“他們考試的方式及學位的授予”、“博士學位”,介紹了中國的教育制度與科學體系。第十至十一章為“中國人的書籍和學術”、“他們的科學,特別是他們的藝術”,介紹了儒家文化、數學、詩詞、醫藥等。第十二至十九章為“中國人的禮節儀式”、“中國人的宴會”、“中國人玩的賭博”、“他們的婚姻”、“中國人的喪葬”、“太后的葬禮”、“中國的教派”、“中國人的迷信和獻祭”,介紹了中國的社會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第二十至二十一章為“中國的軍隊和武器”、“韃靼人對中國的戰爭”,介紹了明朝的軍事制度與滿清對明朝的軍事行動。第二十二至二十九章為“中國的皇帝和皇后以及太監”、“中國皇帝的婚姻”、“中國的貴人”、“中國的政府及官員”、“十三省的政府”、“曼達林的榮譽標誌,即徽號”、“中國人監獄、審判和刑法”、“中國為便利和完善統治而採取的特殊措施”,介紹了中國的宮廷生活、政府組織、司法制度等。第三十至三十一章為“中國的摩爾人、猶太人及其他民族”、“許多世紀前基督教已移植中國,近期發現一塊可作為證明的古碑石”,介紹了中國的其他民族及基督教傳華的歷史。此書第二部共十三章,為曾德昭所撰述的明末以來基督教第三次傳華歷史。第一章是“在中國傳佈福音的開端”,談及沙勿略在華開教、首次提出葡萄牙人因驅除海盜而獲得澳門、 1622年葡萄牙人在澳門以少勝多打敗荷蘭人的進攻、范安神與羅明堅、利瑪竇入華等事件。第二章是“抵達南京前神父們的活動及受到的迫害”,提及了肇慶、南京的開教。第三至四章分別是“以後發生的事,神父們進入北京”、“神父們進北京並在那裏定居”,談及利瑪竇進京過程。第五至七章為“韶州教堂的進展和失敗”、“基督教在南昌和南京兩地的進展,及利瑪竇神父之死”、“皇帝賜的葬地,以及迄至南京迫害前基督教的發展”,涉及了澳門歷史上著名的“郭居靜事件”、利瑪竇之死、龐迪我等為利瑪竇申請葬地之事。第八至十三章為“南京的基督徒受到一場猛烈迫害”、“迫害繼續下去,及神父們被逐出中國”、“迫害後形勢開始平靜,及幾處駐地的建立”、“南京的第二次迫害,及名叫安德烈的基督徒的殉難”、“事情開始平靜和安定,神父們奉曼達林之命赴朝”、“李良博士的生平和逝世及本書的結束”,當中談及了“南京教案”、教案後天主教在華的發展等等。在英譯本正文之前,有一篇“致讀者”的前序,書後附錄了衛匡國的“韃靼戰紀”,但其他文本並未有附錄。1994年何高濟翻譯的中譯本共301頁,當中的一些澳門地名,譯者使用了音譯,但最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按照當地的地名翻譯,如何高濟譯本中的“基達聖母山”(OurLady Della Guida)應作東望洋山、松山,“聖保羅山”(S. Paul)應作大三巴山等。
  • 16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二、(意)利瑪竇(Matteo Ricci)、金尼閣(Nicolas Trigualt)著《利瑪竇中國札記》(De Christiana Expeditione Apud Sinae Suscepta abSocietate Iesu. Ex P. Matthaei Ricij Eiusdem Societatis Comentarijs, LibriV Ad S. D. N. Paulum V., In Quibus Sinensis Regni Mores, Leges Atq.Instituta & Nouae Illius Ecclesiae Difficillima Primordia Accurate &Summa Fide Describuntur, Mangium, 1615, 646 pp. )利瑪竇(1552─1610)為明末來華的意大利籍耶穌會士。他 1582年來華,在中國傳教二十八載,晚年將其傳教經歷撰寫下來,是為此著作。1610年,利瑪竇卒於北京,賜葬北京滕公柵欄。此外,他還撰寫、翻譯、編輯多種作品,計有:《坤輿萬國全圖》、《西字奇跡》、《二十五言》、《畸人十篇》、《交友論》、《西國記法》、《辯學遺牘》、《同文算指》、《測量法義》、《圜容較義》、《渾蓋通憲圖說》、《天主實義》(亦名《天學實錄》)、《幾何原本》、《西琴八曲》、《齋旨》以及《乾坤體義》等。金尼閣(1577─ 1629)為法國籍耶穌會士,漢學家。他於 1610年抵達澳門, 1611年到達南京並赴杭州開教。 1613年 2月,他奉命返回歐洲,前往羅馬向教宗保祿五世彙報教務工作,並請求教廷允許以漢語舉行聖事、以中文翻譯《聖經》。 1615年 6月,教宗頒發詔諭,同意耶穌會中國教區的請求。 1618年 4月,金尼閣帶着教宗的詔諭以及在歐洲募集到的七千多部圖書,率領二十餘名願意來華的傳教士由里斯本出發,前往中國,他們便是後來著名的鄧玉函、羅雅谷、湯若望、傅汎際等傳教士。1619年7月,金尼閣抵達澳門,1620年抵達南京;1621年,他赴南昌、建昌、韶州視察,後又赴開封、絳州、陝西等地傳教。 1629年,金尼閣於杭州逝世,葬於杭州城外的耶穌會司鐸公墓。金尼閣抵達中國以後,他對中國的政治、歷史、宗教、語言等都進行了一定的研究。1626年,他身在杭州,成為首位把《五經》翻譯成拉丁文付梓的人,當時的定名是《中國五經》(Pentabiblion Sinense);同年,金尼閣將《西儒耳目資》付梓,這是第一部運用音素字母對漢字標音的字典。此外,他是第一位系統地編寫中國編年史的西方人,並將利瑪竇的意大利文回憶錄手稿翻譯成拉丁文,以《利瑪竇中國札記》為名刊行;他還與福建舉人張賡合作選譯《伊索寓言》,定名《況義》。路易士‧ J‧加拉赫(Louis J. Gallagher, S. J.)將此著作從拉丁文翻譯成英文(China inthe Sixteenth Century: The Journals of Matthew Ricci: 1583-1610, New York: Random House,
  • 169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五)1953)。1983年,何高濟、王遵仲、李申三人據英文版本將之翻譯成中文,由中華書局出版,是為《中外關係史名著譯叢》之一,此著作共二冊 705頁, 2005及 2010年被合為一冊重新出版,共739頁。此著作前有插圖(利瑪竇像、利瑪竇與徐光啟像、1615年《基督教遠征中國史》拉丁文本封面、《幾何原本》書影、《坤輿萬國全圖》(部分)、利瑪竇墓、利瑪竇中國行程圖),亦有“中譯者序言”、“英譯者序言”、“金尼閣致讀者”。書後有“附錄”(法文版序言)與“索引”。作為一個在中國生活多年的歐洲人,著者以敏銳的眼光和外國人的局外旁觀態度,仔細描寫了有關中國的名稱、土地特產、政治制度、科學技術和風俗習慣等,又記錄了其傳教過程。著作共有五卷。第一卷共十一章,主要介紹了中國的地理與版圖、物產、機械工藝、人文科學與自然科學、政府機構、習俗習慣、衣着服飾、宗教迷信、基督教教義在中國人之間的跡象等。第二卷共十四章,介紹了耶穌會士開闢肇慶傳教點的經過,以及沙勿略、范禮安、羅明堅、利瑪竇等人的努力。第三卷共十四章,報告了耶穌會士開闢韶州、南昌傳教點及傳教的經過。第四卷共二十章,呈現了耶穌會士開闢南京傳教點及其在南京的傳教活動,並談及他們前往北京的旅程。第五卷共二十一章,總結了利瑪竇入京和中國成為獨立傳教區後,天主教在中國發展的情況,例如利瑪竇撰寫中文著作、《幾何原本》翻譯、“郭居靜叛亂事件”、幾位著名士大夫信徒的著作、鄂本篤遠遊的成就、在教難中去世的傳教士、華人信徒組織的教會、利瑪竇之死及其安葬等。此書對研究明代中西文化交流史、耶穌會在華傳教史、明史等均有重要價值。三、(美)泰勒‧丹涅特(Tyler Dennett)著《在東亞的美國人:十九世紀美國在遠東政策的批判性研究》(A m e r i c an s i n E as t e r nAsia: a Critical Study of United States’ Policy in the Far East in theNineteenth Century, New York: Barnes and Noble, 1963, 725 pp.)著者在1883年出生於美國威斯康辛州(Wisconsin)斯班塞(Spencer),是一名歷史學家與教育家,其著作《海約翰》曾獲 1934年的“普利策”傳記獎,其他著作還有President Roosevelt’s Secret Pact withJapan(1924)等。 1904年,他入讀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 t t s)的聯合神學院(Union Theological Seminary),不久後就開始了記者生涯;1925年,他獲得 JohnsHopkins University博士學位;1949年逝世。此著作是研究美國東亞政策演變的重要作品,內容共有六大部分,包括︰(一)“東印度貿易”(The East India Trade),共有“美國商業的開始”(The Beginnings ofAmerican Commerce)、“亞洲和太平洋的港口”(The Ports of Asia and the Pacific)和“早期
  • 17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中國貿易”(Early China Trade)三章,介紹了包括印度在內的美國亞洲地區貿易歷史、美國人與澳門以及由澳門所表現的中國對外關係、美國與歐洲的國際關係。(二)“第一份對華條約”(The First Treaty With China),共有“美國東亞政策的基礎”(The Foundations of AmericanPolicy in Asia)、“美國人與中英戰爭”(The Americans and the Anglo-Chinese War)、“鴉片貿易中的美國份額”(The American Share in the Opium Trade)、“為顧盛使團所做準備”(Preparation for the Cushing Mission)、“顧盛的政策”(The Policy of Caleb Cushing)五章,主要研究美中所簽訂的第一份條約──中美《望廈條約》的歷史背景、談判過程,以及當時美國的對華政策及變化等。(三)“一段困惑時期”(A Period of Confusion),共有“遠東變成一個政治問題”(The Far East Becomes a Political Question)、“上海土地問題的解決”(Settlementof the Shanghai Land Question)、“馬歇爾與太平天國”(Humphrey Marshall and TaipingRebellion)、“麥蓮專員的政策”(The Policy of Commissioner McLane)、“開放日本貿易的嘗試”(Attempts to Open Japan to Trade)、“佩里准將的政策”(Commodore Perry’s Policy)、“伯駕的政策──臺灣”(The Policy of Dr. Peter Parker─ Formosa)、“布坎南執政與遠東”(The Buchana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Far East)八章,主要研究鴉片戰爭後,美國對中國及日本的活動與政策、對臺灣的覬覦等。(四)“合作政策”(The Cooperative Policy),共有“列衛廉和《天津條約》”(William B. Reed and The Treaty of Tientsin)、“華若翰與塔特納爾──換文”(Ward and Tattnall: Exchange of Ratifications)、“哈里斯對日本的政策”(The Policyof Townsend Harris in Japan)、“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美國與日本:1858─1869”(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858─ 1869)、“西沃德的遠東政策”(Seward’s Far EasternPolicy)六章,研究了美國對華條約的修訂及其遠東政策。(五)“日本的興起”(The Rise ofJapan),共有“日本擴張的第一步”(First Steps in Japanese Expansion)、“美國與朝鮮──1882年條約”(The United States and Korea─Treaty of 1882)、“對朝鮮爭奪的開始”(Beginningof the Contest for Korea)、“美國的好官員們──中日戰爭”(American Good Offices─ Sino-Japanese War)、“條約的修訂”(Treaty Revision)五章,探討了美國在東北亞進行的活動,如美國對朝鮮的爭奪與日本興起的關係等。(六)“中華帝國被瓜分”(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Chinese Empire),共有“亞洲移民與美國外交政策”(Asiatic Immigration and AmericanForeign Policy)、“傳教士與美國的亞洲政策”、“美國貿易:1844─ 1898”(American Trade:1844─ 1898)、“夏威夷與菲律賓”(Hawaii and the Philippines)、“‘門戶開放’政策的重申”(The Reassertion of the Open Door Policy)、“美國與義和團”(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BoxerInsurrection)、“人物與原則”(Personali t ies and Principles)、“書目說明”(Notes ofBibliography)八章,分析了十九世紀末西方列強瓜分中國狂潮中的美國活動,如華人苦力赴美、美國對夏威夷與菲律賓的侵佔、美國個人對美國政策的影響等。書後有“書目”與“索引”。[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71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摘 要] 傳記回憶錄一類作品,往往起着補時之短、補史之闕的重要作用,而不僅僅是“一家之言”或“一隅之見”。這也是近年來個人隨筆文集和傳記回憶錄書寫方興未艾的原因所在。《雪域留痕》是一本由內地和澳門學者集體撰寫的回憶錄,兼具文學韻味與史料價值。十位作者陳述自身遭遇經歷,既是個人遭際和時代風雲的展現,更是窺探歷史並警示人性的一面鏡子。[關鍵詞 ] 回憶錄 歷史 還原 人性 警示在正史之外,傳記回憶錄之類文字,往往扮演着補時之短、補史之闕的角色,凸顯着自身的價值,而不僅僅是無足輕重的“稗官野史”或“街談巷議”。這一現象業已引起學術界關注與重視。溥儀的《我的前半生》、季羨林的《牛棚雜憶》、沈醉的《我的特務生涯》以及巴金的《隨想錄》都是廣為讀者熟悉的實例。《雪域留痕》是一本由內地和澳門學者合力撰寫的回憶錄,共收錄十篇回憶性長文,全景式展示了一群“傳主”流放雪域的苦難生涯。濃鬱的文學色彩、傳神的自傳筆法、珍貴的原始史料,無不彰顯着該書的閱讀價值與現實意義。有學者直言:“當我讀完這部書稿的時候,許許多多可歌可泣的動人事蹟和情景,總是不時地出現在我的眼前,令我感動,令我懷念。 本書的出版為後來人留下了一份寶貴的精神財富”。一、悲歡俯拾皆見文采《雪域留痕》作者陣容齊整龐大,執筆者既有蜚聲學術界的專家教授,也有公檢法系統的退休高官。十位知識份子以古稀之齡齊齊舉筆,頗有搭建文苑奇觀的氣勢。著者集體回憶悠悠往事,若以傳統“知人論世”視角觀照,勢必預留給外界“人之將老,其言也真,其言必善”的揣測,然其筆底江山面目如何,竟讓讀者充滿了期待:果洛藏族自治州,平均海拔4,200米以上,舉目四望,高山峻嶺,雪峰林立,銀蛇起舞,終年沒有無霜期。人們說這是一個不毛之地,又說是一個神秘之地。冬春時節,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劉景松 作者簡介︰劉景松,澳門文藝評論家協會秘書長,文學博士。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扉頁 1。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扉頁 3。‧ 青 年 園 地 ‧
  • 17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狂風卷大雪,飛沙走石,遮天蔽日。夏秋之季,河谷川水,綠草如茵,牛壯羊肥。一段平實樸素的環境描寫,未曾傾注些許個人情感,字句落紙之際,青海頭那盤旋着“白骨無人收”的千年陰霾便告風流雲散。而山川河谷隨季節遞變呈現出或粗獷或靈秀之美景,不期然散發着旅人特有的閒適興致。“貶謫之地”經由“右派份子”文字演繹,頗有幾分唐玄奘《大唐西域記》之風韻。並非一人信馬由韁,笑說當年灑脫與困惑,作者乃本着務實求真的心態,在一個廣闊的背景上記錄了當年血與火的歲月。同樣是人手一枝筆,這與知堂先生端坐“苦雨齋”中,忽而舉杯吃茶,忽而開口談狐說鬼,實在大異其趣。陳述個體人生經歷,或截取生命歷程中的一個橫斷面,某種意義上能夠為揭示大歷史大時代風雲做註腳。明乎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回憶錄和傳記自傳類著述,莫不以追憶往昔崢嶸歲月為主脈,以“獨家史料”打動讀者,喚起讀者隔代思考的熱情,從而實現鑒古知今之願景。個體既從屬於時代社會,詳陳個體人生歷煉,則不妨理解為時代社會史料的梳理及鋪陳。生動翔實的歷史描述是回憶錄不可或缺的核心元素,也是本書一大特色。此外,本書筆調之清爽怡人、文采之靈動飛揚,皆可觀可感可欣賞。即便所描寫的因不堪際遇招致“流放”數十年的荒蕪邊地,竟也流光溢彩,搖曳生姿,直使雪域高原風光一片:也許是我參加了青川草場糾紛的全線調查,或許是因為我多次欣賞了巴顏喀拉山的自然風光,它的影子一直在我的腦海裏縈繞。它是那樣險峻、空曠、壯麗,當你策馬山頂時,眼前突兀一汪湖水,水清如鏡,魚躍其中;當你立馬遠眺時,藍天白雲,雪峰大川,綠草翻波;當你漫步草甸時,鮮花滿地,清香四溢,百靈婉轉,牧笛悠揚,令人陶醉。邊界糾紛的調解不啻一樁棘手事。吃力不討好自不待言,調查過程中朝夕相對,“山也還是那座山,坡也還是那道坡”,總會造成視覺疲勞。一般人也許見慣不怪,作者藉執行公務機會,重新“發現”巴顏喀拉山之壯麗,果洛草原之俊美,實源於對雪域青海的深情眷戀這一現實。倘若抽離了鬱結於胸的情感因素,即使傾注再多的藝術成分,極力虛構,意欲喝令習以為常的景致轉眼間媲美桃源仙境,既不真實,也不可信,甚至予人曲筆之嫌。而此刻,跨州越省的草場糾紛已告硝煙散盡,作者腳踏高原之巔,筆端飽蘸情感,對第二故鄉的讚美溢於言表。一般而言,回憶錄既為記載史實而來,就不應偏重個體化的伸冤與傾訴、宣揚或炫耀,也不因忌諱人事而刻意規避真相。相反,因為涉及重大歷史事件和時代疑點熱點,涉及個體的形象與名譽,她往往期待着讀者的交流與回應,以期攜手為還原並見證歷史推波助瀾。這也是一部合格的回憶錄所必須具備的學術品質。本書作者是一群普通而又不平凡的人,他們因種種歷史際遇匯聚青海,並長期躬耕於斯,他們的足跡遍及雪域每個角落。青海成了生命中的第二故鄉,情感的第一歸宿。在人鬼莫辨的年代,任何人都難以掙脫命運的捉弄與擺佈。漂泊他鄉卻故鄉,由此扭結成尷尬又真實的境況,又焉能置身度外?欣慰的是,他們深陷其中又超脫其外。飽經風霜的一群“新青海人”,對大自然禮贊有加,也與特殊時期同呼吸共命運的藏族兄弟結下了深厚情誼。一段情景交融的文字,浸蔓着漢藏同胞朝夕相處的感人情懷,讀來令人不禁鼻翼發酸,淚濕雙眼:六月初,山上還是白雪皚皚,銀蛇翻舞,不時大雪飄飄,但河谷山間牧草已有一寸多高,羊吃青草可以半飽了,牧民們都已經陸續搬到了夏窩子(夏季草場)。我們四個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33頁。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52頁。
  • 173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人,每天騎上馬兒過草原,觀山景,竄帳房,悠哉遊哉,心情好不舒暢。我帶着一部功能較好的收音機,全國全省的政治形勢盡收耳底,造反派的幹將們不能為所欲為了,我們決定“勝利大逃亡”。於是告別黃河源頭的這一片山川,躍馬揚鞭,登上返程。臨行時,與朝夕相處的藏胞兄弟們依依不捨,一一握別,走得很遠了,他們還在揮手:“窩個措!窩個措!二、彰彰史實厚重如磐胡適所宣導的“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治學方法深受學術界推崇,惟近年來多有善意的評述和補充。論及傳記的特質,胡氏歸結為“給史家做材料,給文學開生路”。 此說高屋建瓴地勾畫出傳記所在文學版圖中的位置與自身價值,對傳記的把握可謂躡跡取神,得其大體。但其闡釋似未盡完善,對傳記的蘊涵亦缺乏深入辨識,凸顯着“假設”大膽有餘,“求證”縝密不足的尷尬。誠然,傳記的歸類迄今仍難見統一:歸於小說者有之,歸於報告文學者有之,甚至有學者出於研究便利,主張另起爐灶,將傳記單獨開列歸類。然而,無論哪一種劃分法──在詩歌、小說、戲劇之外,傳記另闢了一塊嶄新的藝術天地──卻是不爭的事實,這也為“給文學開生路”之說提供了有力佐證。一般認為,包括日記、書信、年譜、懺悔錄、回憶錄、人物剪影等在內的文學體式均統屬於傳記大家庭。 這也是學界的共識。需要警惕的是,傳記家族如此“人多勢眾”,要其文學意義,在“開生路”之餘,斷斷不該自喜自足於“給史家做材料”。否則,非但自身的固有功能遭受“貶值”,甚至可能累及家族成員集體性“降格”為雞肋,那無疑是對傳記類文學價值的漠視與貶折。儘管傳記文體暗藏着這樣那樣的難以評估的“風險”,值得肯定的是,我們已不需耗費時間討論回憶錄(傳記)是否能夠“做材料”。我們甚至可以坦然地、以一種得隴望蜀的心態熱切追問:傳記(回憶錄)“給史家做材料”的同時,其書寫表述過程,能否視為一個建構歷史價值的過程?如是,其依據又何在?形象地說,回憶錄在某種意義上為讀者提供了走進歷史的一條甬道,燃亮了通往歷史深處的頭頂明燈。優秀的回憶錄作品總是熱情地向我們招手:“走吧,親愛的讀者們,請跟我來,讓我帶你一同觸摸真實的歷史。”這樣的閱讀境遇絕非癡人說夢,它為有抱負的作家所畢生追求,也為忙於積攢材料的史家所翹首仰望。當然,人生波詭雲譎,充滿着撲朔迷離的變數,僅僅仰仗文字的敘述和記載,很難捕捉到生命歷程中的每一段精彩與灰暗。在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部傳記都有可能流於皮相,甚至名不副實。這也是歷來批評家和讀者屢屢質疑傳記真實性的原因所在。但這能否意味着我們因此可以隨意否定回憶錄,放棄對回憶錄“補史之闕”的期盼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謂“夜宵”,就是在三更半夜,饑腸轆轆時,從磨上取一捧燕麥粉,加清水揉成軟麵團,放進一些鹽,偶爾也放些古巴糖,然後放進鐵板上正在燃燒着的麥子堆中,“窩個措”,乃藏語“再見”的意思。詳見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2008年,第43頁。趙白生︰《傳記文學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2頁。趙白生︰《傳記文學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2頁。
  • 17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過一會兒就會聞到一股麥香,這時就可以拿出來吃了。如果再用鐵勺燉一碗加鹽的茯茶,邊吃邊喝,那就是一頓高級夜宵。這時,借着微弱的燈光,讀《唐宋名家詞選》,真可謂人間仙境。一段深宵擇食描寫,一場腸胃需求的實況錄播,輔以掌燈夜讀,竟如此詩意幽遠,又令人難以釋懷。充饑物質燕麥粉,精神糧食“唐宋名家詞選”,經由一束微光,巧妙地接駁起來,引領讀者走進那塵封久遠的年代:朔北高原某個寒風呼嘯的深夜,一燈如豆,有位青年秉燭夜讀,夾雜着書香麥香的石磨房內,隨着書頁翻動聲響,沸騰起鬱鬱蔥蔥的擷取知識的熱望。這樣一組苦難歲月裏的鏡頭,沒有虛構,亦無須後期剪輯製作,卻又渾然天成。其場景之質樸,情感之誠摯,直可追附“鑿壁偷光”、“囊螢映雪”驥尾。在這裏,傳記文學的闡釋性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它給不堪的歷史事實賦予了全新的意義。誠如傳記家斯特雷奇所說:“未經闡釋的真實就像深埋在地下的金子一樣沒有用處,藝術是一位了不起的闡釋者。” 當鏡頭定格那一刻,歷史抖落了蒙蔽半世紀的塵埃,情與景、人與事皆已復活。遙望滿目瘡痍的歷史,回眸精彩雋永的文本,所有的唏噓與感動徑向我們噴薄湧來。在那特殊時代,人命賤如紙,生命之尊嚴華美一概為生存所需讓路,生者多有雖死猶歿的悲涼感。當然,達觀處世者亦不乏其人。在他們眼中,生存固然遍體鱗傷,苟活亦當豁達堅強。“民以食為天”的準則似乎從來不受時序和年代嬗變所影響,下列的場面依然系扣饑荒主題,作者舉重若輕,娓娓道來:一天晚上,我餓得實在受不了,就跑到離場部不遠的直屬隊去找吃的。他們早已看出我的心思,就悄悄對我說,“我們煮了一鍋肉,肉吃完了,你就喝點湯吧!”我一邊聽說是肉湯,真是饞涎欲滴,立即說:“好,給盛一碗。”他們給我遞了一碗湯,我接過碗,一口氣就喝完了,並說:“真香。”他們說:“你知道我們從哪裏弄的肉嗎?”我說:“不知道。”他們這才講了實話。原來,他們也餓得不行,就到草原撿了一些當地牧民不知啥時候扔下的牛羊骨頭和破靴子(牧民自製的牛皮靴子),然後洗淨熬成的湯。世間萬事萬物原本皆可略去,惟肚內的那副腸胃卻萬萬忽略不得。否則,一旦胃裏虛空,或者沒有及時進食,那寵兒一個勁“呱、呱、咕、咕”鼓噪抗議,誰人能夠輕易安撫哄騙,使之安靜?最是那一句句“立即說”、“好”、“給盛一碗”、“一口氣就喝完”,斯文褪盡而饞相畢露,直看得讀者無語心酸,彷彿千斤巨石堆壓胸口。閱讀的感受夾雜着噁心、目眩抑或沉重,此時已不須細加辨認。這一碗肉湯畢竟熨貼了痙攣的腸胃,並贏得食客“真香”的讚譽。至於肉湯的特殊材料,在饑寒交迫的苦難年代更是見慣不怪。值得讚許的是,作者下筆滔滔,卻沒有苦大仇深式的控訴,有的衹是不露聲色的平緩敘述。他把主觀判斷交給讀者,把歷史審判庭的裁決權交給後代。沿着閱讀路徑,當讀者試圖進一步思考“為何鬧饑荒”、“緣何不顧顏面半夜求討破靴子骨頭湯”等問題,還未理出頭緒,未曾喘過氣來,又一段文字(史實),令人背脊嗖嗖發冷,好一陣毛骨悚然: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108頁。趙白生︰《傳記文學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135頁。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 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72頁。
  • 175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我曾幾次在醫院親眼看到這些肚子漲得像小鼓的職工,有的因搶救不及時而漲死,落下個“漲死鬼”;有的開刀動了手術,從胃裏扒出一臉盆發漲的青稞;有的還在一旁哭喊着肚子疼。這是甚麼問題呢?原來這些男女青年從河南支邊到青海,雖然每月有口糧 20 多斤,但沒有任何副食品,每天還要幹農活,所以肚子仍然吃不飽,在播種時(這裏衹能種青稞),有些青年職工就偷偷地把青稞種子抓到自己身上的口袋裏,餓了就吃幾把,然後再喝些水。誰知這東西一見水就發漲。青稞在胃裏發漲,有的將胃撐破,有的得了腸梗阻,如若搶救及時,還能活命,如若搶救晚了,就成了“漲死鬼”……閱讀至此,縱使我們知悉精美肉湯乃骨頭摻和破靴子熬製而成,我們似不應掩鼻吐嘔。有湯共飲的場面溫馨可感,昭示着善良的人性尚未泯滅,人們依然堅守守望互助的傳統美德。我們驚駭於黎民蒼生“輕而易舉”胃撐破、腸梗阻,頃刻變身“漲死鬼”,也折服於回憶錄的現實價值──她以記錄個體經歷為核心,卻蘊涵了攤示大歷史的可能,既起着補時之短,補史之闕的現實作用,其本身何嘗不是真實歷史的縮影?它為讀者驅散了重返歷史現場的層層迷霧,為史家廓清了理解的障礙,在更深的層面承擔起“一人之文”管窺“一代之史”的神聖使命。三、“補史之闕”沽衡無價魯迅筆下的阿 Q 乃“合成”、“拼湊”而來的藝術形象。“合成”、“拼湊”的人物雖屬虛構,某種意義上卻切實可信。正如阿 Q 甫一出現,即令現實中人坐立不安,“疑心到像是寫自己,又像是寫一切人”。 運用虛構手法既能涉及現實中的“自己”、“一切人”,且他們急不可待地“對號入座” ──這就很可驗證阿 Q 確實“存在”,是有跡可循的現實生活中的常客。 作為一個不朽的經典形象,阿Q的文學價值既超越時代、超越國界、超越種族,某種意義上也超越了文學自身。探討阿Q這一人物從原型到經典的形成過程,對於推動文學的發展無疑具有啟發和指導意義,但傳記作家卻未必都能從中獲益。對傳記作家而言,憑空虛構地名和機構、隨意捏造人物和情節乃書寫大忌。異於小說、戲劇和詩歌等虛構性作品,傳記和回憶錄屬於非虛構性作品,二者的區別在於寫作過程中對事實所採取的截然不同的敘述策略。一部傳記回憶錄,一旦確定凡例框架,落實章節內容,作者就必須朝着與事實嚴絲合縫的目標邁進,而虛構、拼湊等技藝在傳記領域裏並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特殊年代的一系列政策和運動有着豐富的內涵可供發起人去反思去總結、供受害者去追思去憑弔,也“當仁不讓”地給後代建起一座史鑒文庫──內裏堆放着如山高的材料,“警世恒言”的標籤醒目扎眼,讀來更是令人無語喟歎:那個年代,人們受假、大、空思潮的影響,一方面是抗災救荒,一方面還在搞浮誇。記得1960年,甘德縣委報告說,全縣草原上的牧草有多少萬噸,加工成澱粉,能讓牧民吃多少年。久治縣委報告說,全縣濕地較多,青苔遍佈,加工成食品,牧民能吃多少年。……又記得,果洛也要大煉鋼鐵,搞小高爐,但既無礦石,又無焦炭,有的地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 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72頁。魯迅︰《且介亭雜文‧答〈戲〉週刊編者信》,載《魯迅全集》第六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1年,第146頁。
  • 17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方用牛糞煉鋼,還說流出了鋼水……在這裏,著者攤開了一幅“公私倉廩俱豐實”的盛世藍圖,其景直追“貞觀”、“開元”。姑且不論饑荒問題已經解決,也不必揣測豐衣足食之後漢藏兄妹們怎樣的載歌載舞,單是那些“能吃多少年”的盈餘糧食該堆放何處、倉廩是否夠大夠用等問題就讓略知禮節的後生讀者揪心憂慮。透過縣委為糧食豐產所勾勒的“稻米流脂粟米白”夢幻般的報告,可見假、大、空思潮早已席捲氾濫於西陲邊塞。浮誇風吹越了青海頭的山山水水,善良的民眾卻衹能望“圖”興歎:裹腹既不得,饑腸響如鼓,唯有退而揖討“皮靴子骨頭湯”。如果說上述記載衹是一段可博取方家“貽笑”的回憶,那麼,以下的描寫就是攝人魂魄的人間慘劇:州技校有對夫婦,都是教員,出身不好,交代罪行過不了關,二人商量好,生也夫妻,死也夫妻,磨好兩把鋒利的菜刀,放在枕頭邊。據現場勘驗辨認,二人靠在床頭上,他的右手持刀擱在她的左肩處,她的左手持刀擱在他的右肩處,同時行動,抹了脖子。床上、牆上噴的都是血,慘不忍睹。古今災難之多不勝枚舉,但因本質的差異,後人必須區別對待。如山崩、海嘯等天災,因其具有不可預測性且難以防範躲避,面對傷亡罹難者,我們悲痛欲絕,但卻很難追究何人責任,那一把懲罰的正義之刀舉到半空,卻苦於無目標可劈可殺。然而,當面對由於治國君主推行的政策或運動造成性命喪失,生靈塗炭、人間一片鬼哭神嚎等“人禍”,我們萬萬不可麻木緘默,無動於衷,我們應果斷地將禍首罪魁押送至終審法庭,細數罪狀,裁定刑罰。惟其如此,纔能使帝王人家有機會為自己的一意孤行而懺悔、體驗有“難”同擔、“與庶民同罪”的滋味。廣大民眾纔能徹底看清罪魁的真實面目,認識“孤”、“联”所犯下的罪行;也衹有這樣,人間纔可能化戾氣為祥雲,體現出歷史的公正與莊嚴。縱觀歷史,不難發現,蒼生性命賤如草的悲劇,並不止於 “路有凍死骨”,即便萬歲爺也曾橫屍宮外,成了無主孤魂。不是麼?朱崇禎吊頸景山、趙家兒皇帝崖山蹈海、徽宗趙佶活生生遭金人擄掠並客死他鄉。個別“幸運者”如蜀漢阿斗,雖則保得全身,但卻留下了“樂不思蜀”的千古笑柄,實在是生不如死。說到李煜和溥儀,情況就大為不同。僅就文學範疇論,李煜的代表作《虞美人》因“痛不欲生、滿腔恨血,噴薄而出”,被譽為“詞中之帝”。 而《相見歡》、《浪淘沙》等寫來無不嗚嗚咽咽,其淒絕慘烈不下杜鵑啼血猿哀鳴。言情是婉約詞的重要題材與表現形式,舉凡事業遭到挫折,身心倍受迫害,理想生活破滅,皆可借助填寫婉約詞以抒情、瀉憂、祛愁、斷悲。由南唐國君變身為趙宋囚犯,於私,後主遭受滅頂之災,於公,政亡國破山河換,城頭易了大王旗。撫今憶昔,自然別有一番滋味。巨大的心靈悲痛夾雜着對世事無常的感悟,李煜為文壇留下了寓意深遠的經典作品,他的婉約詞篇篇皆可以當作自傳文來解讀。溥儀在回憶錄中真實客觀地披露了自己極其特殊而又大起大落的人生際遇,致使《我的前半生》聲名鵲起,擁有萬千讀者,本書亦因具備較高的史料價值和教育意義而為世矚目。上述二種回憶性文字,在正史以外,絕妙地陳述了“一人之(斷代)史”,更以新穎的視角擴展了一個時代的歷史煙雲,起着不可多得的補史之闕的作用。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32頁。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37頁。惠淇源編︰《婉約詞》,合肥:安徽文藝出版社, 1989年,第 44頁。
  • 177歷史的還原與人性的警示──回憶錄視野中的《雪域留痕》李後主的詞作賺盡無數讀者的熱淚,而宣統帝的回憶錄每讓有心人長吁短歎。設若缺乏真實可感的曲折人生,單憑一枝生花妙筆,絕難長時間攫取讀者的閱讀旨趣,更遑論引起情感的共鳴。李、溥及其作品之所以屢獲後人好評,關鍵就在他們敢於直面慘澹的人生而不是選擇沉默或迴避。從一國之君淪為牢獄囚徒(或平民百姓),巨大的身份反差、強烈的情感落差,結合舒緩有致的敘述,使得他們的文字具備了非同一般的閱讀價值與教育意義。而以君王之身,抖回憶之筆,揭難隱之痛,即便文字尚未成篇、不計作品的藝術成色,這一寫作行為,自身就蘊涵了足夠的閱讀和傳播噱頭。巧合的是,在書寫策略的選擇上,二人不約而同地扮演了啄木鳥和貓頭鷹的角色──他們以文字為利器,努力鑿穿堅厚的歷史外殼,期以攜領讀者返回歷史現場,而不像畫眉和百靈一般終日鳴唱了無新意的頌歌。他們甄錄事實,據實而書,把作品的時效性、社會性和文學性完整地統一起來,為回憶錄的庫房增添了厚重的一筆。《雪域留痕》的十位執筆者,都是現實生活中的普通人,但他們既不平凡也不平庸。承擔第七章“懷青存稿”寫作的本澳學者程祥徽,更是一位充滿傳奇色彩的知識份子。程氏出生於湖北武漢,後考取北大師從語言學大師王力,畢業時被打成“右派”發配青海。在高校當了二十年的“副助教”, 1979年破格直升正教授。期間,他參與《藏族文學史》的籌畫寫作,作為主要撰稿人開始為學術界矚目。爾後輾轉港澳工作生活,苦心鑽研當地社會語言學,接連推出《繁簡由之》、《語言風格初探》、《現代漢語》、《中文變遷在澳門》、《語言與傳意》等著述,為港澳地區社會語言學的研究和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程祥徽集詩人、學者、教授、報刊活動家於一身,可謂大器大成。大學者回憶生活小片段,以小寓大,四兩直可敵千斤。那遙隔半世紀的“弼馬溫”生活,竟如此親切感人:下馬圈專營大牲口:馬、牛、騾、驢;下馬圈工作人員八個:地、富、反、壞、右、漢奸、特務、走資派各一名。我每天侍候幾十頭牲口,逐漸對它們有了感情,不再輕易給騾馬套鞍,騎在它們身上奔跑,覺得所謂“騎着馬兒過草原”多數屬於藝術想像。牧民衹有在聚會的時候才把坐騎打扮得漂漂亮亮,好像把兒女妝扮一番在眾人面前顯擺。“放牧人給許多羊取了名字,集合時呼其名囑咐要注意的事項。例如放牧人對着羊群說:“喂,伊凡諾夫,今天上山別亂跑!羊也似乎聽懂了。我總以為,芸芸眾生從來就是大時代的小人物,誰也不敢誇耀自己夠資格夠條件充當生活的主人,即便上溯到五十年前“寫意舒懷”的日子,充其量也衹是客串了一回馴馬師。當知識份子終日與鋤頭扁擔為伍,當筆、墨、紙、硯悉數棄己而去,當文伐武鬥成為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成為一種生存常態,他們的生命彷彿浮游塵埃,漂流浮動於風雨煙火之間。夕陽西下,“勞改(勞動改造)”歸來,那白茫茫荒蕪雪地,留下的衹不過一個個無足輕重的姿影。追憶往事,眾作者或許悲愁脹溢於胸,但下筆之際,他們從不曾義憤沖天。更多時候,他們乃本着寬容的心態,用詩一般的語言,讓雪域生涯中的悲歡離合在記憶的河床中靜靜流淌,隨意起滅。面對不堪的歲月,他們從容淡定,化控訴為言說。但在讀者,彷彿被拽着跌進歷史深淵,張建華主編︰《語言學:社會的使命》,澳門:澳門語言學會, 2003年,第 259頁。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171頁。張濟民主編︰《雪域留痕》,澳門:九鼎傳播出版, 2008年,第 171頁。
  • 17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在歷史現場兜兜轉轉泅泳了一圈,並最終都開了天眼,拾獲了寶貴知識。沒有閃爍其詞,沒有逞筆翻騰,端詳文本的那一刻,作為局外人的我們終於明悟:作者吐納時代風雲於筆端,也同樣願將心底之凝重,化作一縷縷談笑的清風。結語對於撰寫回憶錄,季羨林舉筆躊躇,但又寄望殷殷:……我實在不願意再回憶那一段生活,一回憶一直到今天我還是不寒而慄,……我有一個渺渺茫茫的希望,希望有哪一位蹲過牛棚的作家,提起如椽大筆,把自己不堪回首的經歷,淋漓盡致地寫了出來,一定會開闊全國全世界讀者的眼界,為人民立一新功。 這一矛盾心情在賈植芳那裏得到了呼應。賈植芳說:我衹是一個普通的知識份子,不過是大時代裏的小角色,我的回憶既無關治國大業,也不會給文學史填補空白……從我們的複雜經歷裏,也折射出這時代的複雜與曲折。 令人驚奇的是,巴金在為《隨想錄》作序時同樣語出誠懇:記錄隨時隨地的感想,既無系統,又不高明。但它們卻不是四平八穩,無病呻吟,不痛不癢,人云亦云,說了等於不說的話,寫了等於不寫的文章。……那麼就讓它們留下來,作為一聲無力的叫喊,參加偉大的“百家爭鳴”。吧。 儘管因倡議興建文革博物館而備受政治壓力,但巴金似乎無畏無懼,並表示“隨想錄”無力的叫喊,講出了真心話,就可以心安理得地離開人世了。文壇三老對回憶錄的看法不盡相同,但都一致肯定了回憶錄這一文體的現實功效。他們似乎極其默契地且急於趕在仙遊之前,親手點燃那一束懺悔的火焰,讓懺悔之薪火得以相傳,讓懺悔精神永葆光芒。而文字,似乎衹有文字,才能讓生命和歷史得以延續;衹有回憶錄才能夠承載歷史之重、承擔精神的道義香火並使之得以相傳、得到永生。“無論是民族的命運還是個人的命運,都在不斷地提供新的體驗,集體的回憶和個人的回憶都需要保存,回憶錄適應着時代的需要。” 有學者曾如此論定回憶錄的現實功能,信哉。回眸《雪域留痕》作者諸君,他們“筆鋒常帶感情”,在古稀之年為讀者築起了一條通往雪域高原的精神徑路。路上不聞嘹亮的號角,號角聲業已化為詩意飽滿的生命吟詠。他們感時憂世,但絕非為了排遣晚年生涯之閒散與無聊,為賦“哀怨”強開筆。他們超越一時的榮辱是非,勉力勾勒了一段令人悵惘的歷史。恰似一群藹然仁者,手握笙簫塤笛,就着那一脈夕陽斜暉,在京華、在濠江、在祁連山下、在塔爾寺邊,合力吹奏着一曲曲不老的青春旋律,給回憶錄文學的天空,留下了悠遠無盡的迴響。[ 責任編輯 王怜花]季羨林︰《牛棚雜憶》,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 2009年,第 3頁。賈植芳︰《獄裡獄外》,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 1995年,第 1頁。巴金︰《隨想錄》,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 2004年,總序第 1頁、合訂本新記第 8頁。巴金︰《隨想錄》,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 2004年,總序第 1頁、合訂本新記第 8頁。楊正潤︰《現代傳記學》,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9年,第 420頁。
  • 179──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摘 要] 冼玉清詩歌內容多為感懷即事、交往酬唱、遊景等,其早期詩歌,傳統主題的痕跡非常深刻,甚至成為一些一揮即就的“鑲嵌”,這似乎就是黃節評其詩“陳想未除、陳言未去”的原因。在中期至後期,此鑲嵌情況越來越少,出現越來越多巧妙的轉化與運用。冼玉清擅於描物、長於敘事,其古體勝於近體,時有雋筆。她以其賦筆與情感交織出國難文學《流離百詠》,讓讀者看見了一個如在眼前的亂世。戰火結束後,新中國到來,冼玉清把眾多新時代的觀念與詞語寫入詩歌,然而大都顯得格格不入,這凸顯出在新時代中,古代詩學哲學基礎與現代觀念的不協調,以及古典與新時代的詩歌語言問題。[關鍵詞 ] 冼玉清 詩歌 國難文學 嶺南文學 詩學冼玉清原籍南海西樵簡村,1895年1月10日出生於澳門,為嶺南近代女學者、詩人。 其父冼藻揚,少孤貧,後白手興家至殷實商人,母劉氏,庶母文氏,有兄弟姐妹七人。冼玉清排行第三,弟妹稱其“三姐”。她八歲入澳門林老虎私塾,九歲入澳門啟明學校,十二歲入澳門灌根學塾(子褒學校),師從著名教育家陳子褒先生六年。陳子褒為康有為“萬木草堂”的門下弟子,冼玉清可算是康公之“再傳弟子”。冼玉清受陳子褒的影響甚大,立志獨身,投身學術和教學工作,其《自傳》云︰“我一生受他的影響最深︰也立意救中國,也立意委身教育。自己又以為一有家室,則家庭兒女瑣務,總不免分心。想全心全意做人民的好教師,難免失良母賢妻之職;想做賢妻良母,就不免失人民教師之職,二者不可兼,所以十六七歲我就決意獨身不嫁。” 冼玉清十二歲入香港聖士提反女校,習得良好的英語基礎;二十三歲遊廣州並參觀嶺南大學,同年轉入嶺大附中讀書,二十五歲升入嶺南大學文學院,以半工讀的形式兼任大學附中的歷史、國文教員,著名音樂家冼星海為其當時的學生。二十九歲完成學士學位,畢業論文為《中國詩之藝術》,後一直於嶺南大學(後隨嶺大併入中山大學)從事教學工作,先後擔任國文系助教、講──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陳超敏 作者簡介︰陳超敏,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文學碩士。六十歲時,冼玉清填寫“中山大學教職員卡”,在籍貫一欄填上“廣東省南海西樵鄉,寄籍澳門”,在“永久通訊處”填上“澳門下環圍一號”。莊福伍︰《冼玉清教授年譜》,《嶺南文史》(廣州)1994年第 4期。‧ 青 年 園 地 ‧
  • 18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師、副教授、博物館館長、教授等,後被教育部鑒定為甲級正教授,六十歲退休。她亦曾先後擔任過省文史研究館副館長、廣東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委員等,七十歲(1965)卒於廣州。冼玉清一生醉心中國古代文化,她於嶺南大學教授中國古典文學,對學術研究、廣東文獻、詩詞、書畫等方面造詣頗深,著作眾多,尤其是在嶺南文獻和文學研究方面最為出色。然而,時光荏苒,現距冼玉清出生已近一百二十年,其研究仍欠深入,故本文將綜觀其詩,分析其詩歌風格與特點,以補此近代“嶺南才女”、“海外東波”研究之缺。一、傳統主題與意象運用冼玉清酷愛中國古典文學,一生衹寫古詩與近體詩,未曾寫過一首新詩。她的詩歌體現了中國古典詩歌“緣事而發”的特點,其內容正正就是她的“生活”。從早期的家庭生活、個人感懷,到後來隨戰火與教學奔走,她都一一入詩。冼玉清生於澳門,曾在香港學習英文,理應較為洋化,然而,她所表現出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中國傳統詩人形象,一種“古意”。詩歌不衹是藝術,亦是一種生活方式,中國古代詩人以詩歌表達一切可表達的事物,甚至是社交、求職、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詩即生活”、“生活即詩”,冼玉清完全沉醉於這種精神上的“古意”,甚至傾向文化保守,其內容多為傳統主題,如感懷即事、交往酬唱、遊景等。冼玉清的感懷詩多為自述心境,因應當下的景物、即時的感受而引發詩情,如︰風簷歲晚人忙碌,笑我閒情弄日暄。久坐烘冬頭似醉,閒行呵凍氣微溫。半灣老樹漁帆集,滿苑寒花鵲語喧。何似驕陽苦炎溽,幾思買夏此論園。 ──《南灣公園負暄作》(南灣在澳門)此詩為冼玉清年青時的作品,那時她住在澳門,雖立志獻身學術和教育,但仍是年少無憂,詩中描寫的是冼玉清身處澳門南灣的心境。那是一個冬日,冼玉清閒逛着──當時的南灣是個被老大榕樹環繞的海灣,它與西灣、北灣同樣波平如鏡,三者使澳門得到了“鏡海”、“濠鏡”之美譽──冼玉清在此情此景中悠然自得,看到歲晚人聲暄鬧,海灣漁帆點點,冬日寒氣亦不會使她勞累苦惱。冼玉清多接觸古典詩歌,使她對一些在中國傳統上具有象徵意義的景色和事物多有感發,春日、秋夜、山居、詠花都是她的感懷之事。冼玉清早期詩歌中的“春”、“秋”等傳統主題,計有《春暮感懷》、《春日蒔花》、《戊寅春感》、《甲申春日臥病作》、《秋雨二首》、《悲秋八首》、《中秋夕有懷》、《採菊》、《山居》、《橫江看李花》、《再詠李花》、《水仙花》等等。這些中國古典詩歌的“傷春”、“惜春”、“悲秋”、“中秋”主題自有其發展、定型的過程,其內容表現、意象運用、感受傳遞都有相當的共通之處,她甚至還紀念寒食節︰冷節尋芳喜午晴,林坰放眼試衫輕。栽桑戶接千株綠,挑菜人歸半擔青。猶記輕煙傳蠟事,不吟細雨斷魂聲。歸途自笑真痴絕,折得閒花細細評。──《佛山寒食》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1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5頁。
  • 181──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此詩明顯地受傳統春景與寒食主題影響,春天植物生長、欣欣向榮,而人們沿途欣賞景色,並述寫桑麻一類的農家生活,這一派充滿生機的植物圖景是傳統“春”詩的慣常意象和內容表現。尋芳、栽桑和挑菜,這是作者的自我想像,這些意象的生成其實是累積在冼玉清心中的傳統詩歌模式,當中還涉及一種由約定俗成的詩型而引發的心理感受的定型。尤其是詩中春日“尋芳”和“蠟燭的輕煙”,輕言易舉地指向了朱熹的《春日》 與韓翃的《寒食》, 冼玉清前期至中期的詩作,傳統主題的痕跡非常深刻,甚至成為一些一揮即就的“鑲嵌”,這似乎就是黃節評其詩“陳想未除、陳言未去”、 囑其“勿成篇太捷”的原因。 如︰淺泣輕顰淚暈般,空山含睇怨風鬘。不教塵影驚禪悅,長怕霞光拓令顏。啼魄三更依蜀棧,歸心終古隔秦關。何堪開比沙場菊,難約青春作伴還。──《次玉甫丈杜鵑花》(戊寅春廿七年)玉甫,即葉添綽,號遐庵,當代名士,善畫,與冼玉清友善。這首詩是冼玉清與葉添綽交往酬唱的作品,描寫的是杜鵑花,它一方面具備脫俗“禪性”,一方面又依戀其傳說來源“蜀地”──當然,這些屬性是冼玉清所賦予的。這首詩具有當時國難戰亂的背景(1938),因此,那淺泣和風鬘都是國難當前的悲悽氣氛,在此背景下,杜鵑花的清靜和戀家便顯得擬人了,這種“賦物”是屈原式的,即使配帶香草、描寫橘子,實際上都指向了人和事,杜鵑花和人之間的聯繫是一種中國式的“物─人”連結關係。然而,最後兩句卻減低了詩歌的美感,“沙場菊”與“難約青春作伴還”是岑參《行軍九日思長安故園》 和杜甫《聞官軍收河南河北》意象、 句型的直接鑲嵌,無其他生發、運用,也沒有聯繫其他屬於冼玉清的巧思,這樣的結果,是使詩歌的結尾硬生生地續上了他人的痕跡。前期至中期,冼玉清直接鑲嵌的古詩詩歌不少,如“雖設柴門慣不關,臨池偶倦臥看山。深居盡日人來少,誰破蒼苔屐印斑”(《嶺南學校春假書事》)、“此夜羊城月,天涯共爾圓……天人何寂寂,把酒問嬋娟”(《中秋夕有懷》)、“烽火連年慘穗城,廢池喬木厭言兵”(《田子十月孫中山火西關商團焚劫三日》)、“金丸幾樹摘琵琶”(《登山》)等,詩中所運用的古代詩歌太著名了,它們幾乎已是張九齡、蘇軾、姜夔等人的代表之作,那些千古名句甚至已經固定下來,成為一個又一個的標籤,它們指向了它們的作者、一些特定的背景、定型了的心理感受。中期至後期,冼玉清詩歌中的鑲嵌情況變得越來越少。女性特有敏感多情在其詩中顯現為一些頗為精緻的聯想,對於古詩定句,越來越多巧妙的轉化和運用︰朱熹《春日》︰“勝日尋芳泗水濱,無邊光景一時新。等閒識得東風面,萬紫千紅總是春。”韓翃《寒食》︰“春城無處不飛花,寒食東風御柳斜。日暮漢宮傳蠟燭,輕煙散入五侯家。”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前言。曾昭璇︰《懷念冼玉清教授》,陳樹榮主篇︰《冼玉清誕生百年紀念集》,澳門︰澳門歷史學會, 1995年,第 30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9頁。岑參《行軍九日思長安故園》︰“強欲登高去,無人送酒來。遙憐故園菊,應傍戰場開。”杜甫《聞官軍收河南河北》︰“劍外忽傳收薊北,初聞涕淚滿衣裳。卻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詩書喜欲狂。白日放歌須縱酒,青春作伴好還鄉。即從巴峽穿巫峽,便下襄陽向洛陽。”
  • 18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不嫌供養已經時,猶有餘香伴下帷。倦繡為耽和靖句,殘妝慵點壽陽脂。幾回夢斷羅浮月,何處春尋庾嶺詩。留得橫斜疏影在,歲寒相對話心期。──《瓶梅已落不忍棄之有作》《瓶梅已落不忍棄之有作》詩雖為落梅而作,但其點睛之處,卻屬冼玉清的“不忍棄之”。詩中有強烈的女性空間感,瓶中落梅與帷下餘香,繡工與梳妝枱,一一都指向一名女性的私密空間,而這名女性卻是個愛詩之人。“和靖先生”林逋的《山園小梅》留下“橫斜疏影”的梅花名句, 他一生未娶,隱居湖山種梅養鶴,人稱“梅妻鶴子”,而冼玉清同樣終身不嫁,於嶺南大學碧琅玕館中教學,同慕清靜高義。冼玉清不忍拋棄的除了是“落梅”外,應該還有那份相同的情懷。此詩並沒有簡單地截取傳統意象,而進一步發酵,冒廣生 評其“題佳,詩亦稱”。 又如︰讀罷新詞撥篆灰,夢窗小令最縈迴。捲簾別有銷魂處,待向東籬寫照來。小宋清才賦晚香,今番畫裏又回黃。卻憐影與人同瘦,一度西風一斷腸。──《京口吳眉孫先生以詞索畫為寫黃菊折枝並繫二絕句》(庚辰廿九年)吳庠,原名清庠,字眉孫,詩文佳,尤工詞,為清末“鐵甕三子”之一,與冼玉清友善。從這組詩中,可稍稍窺見冼玉清與名流學者雅士交往之一隅。自古魏晉以後,中國古典詩歌並不衹是“寫我深情”,它還有其社會性,它作為文人雅士之間的社交往來,詩意地維繫着這個群體,《京口吳眉孫先生以詞索畫為寫黃菊折枝並繫二絕句》一詩,則是來自於更實際的物質交換。冼玉清除了是詩人、學者外,還是一個有名氣的畫家, 吳庠擅詞,以詞向冼玉清索畫,她回以菊圖,並題二絕句。詩中寫菊,也寫心景,源自李清照詞作“莫道不銷魂,簾捲西風,人比黃花瘦”之句。作為女詩人,冼玉清與李清照有心性上的共通之處,這組詩融合了宋詞、畫菊與女性形象──以李清照心境自比個人心境,亦配合了已屆中年的冼玉清詩歌中常出現的一種蕭瑟氛圍。二、善描敘事與古體雋筆具體而言,冼玉清的詩歌有兩個明顯的風格,一是清淡雅緻,一時直筆賦物。清淡雅緻之作多為近體,詩中常常出現山谷流水、自然圖境或禪思想像,這與冼玉清的詩歌愛好有關。在早期的詩歌《夏日讀書》中,她曾說“詩心愛摩誌,賦筆謝相如”, 表現出其對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1頁。林逋《山園小梅》︰“眾芳搖落獨暄妍,佔盡風情向小園。疏影橫斜水清淺,暗香浮動月黃昏。霜禽欲下先偷眼,粉蝶如知合斷魂。幸有微吟可相狎,不須檀板共金樽。”冒廣生,字鶴亭,號疚翁,前清光緒舉人,民國時期又擔任中山大學等學府之教授,為當時名士。冼玉清與冒廣生友好,冒廣生曾為冼玉清的詩歌圈點、批眉,兩人亦不時互有通訊。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1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41頁。冼玉清早年通過郭翁引薦,曾入前清翰林江孔殷家掌書記,當時江孔殷聘畫家李鳳公為家人教授畫法,冼玉清因此可從之學藝,成為入室弟子。其《舊京春色圖》,得四十七名文苑畫家題跋。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12頁。
  • 183──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王維及司馬相如的欣賞,後來,她北遊會見南國詩宗黃節,在對談中表達了對中國古典詩歌的看法,《憶黃晦聞先生》文中記錄了這一觀點︰遠溯風騷,以明詩人風世勵俗,溫柔敦厚之教,與騷人忠厚纏綿,言情敘景之法,近探漢魏詩之造意,與六朝之造詞,而十九首之婉轉附物,惆悵切情,與陳思王之隽煉噴薄,阮步兵之腴厚遙深,陶淵明之沖淡精拔,大謝之奇麗蘊鑿,小謝之清發風華,皆為詩學不眺之祖(按︰疑為“不祧之祖”)。下及唐一代諸家之變化,和李太白之氣韻超邁,縱橫飄逸,與杜工部思力之遒厚,沉鬱雄奇,皆詩學當循之門徑。以此觀之,冼玉清非常欣賞唐代及先唐詩歌中的清淡雅緻一派,這種詩歌都講求寄興,有“藍田日暖、良玉生煙”之美,而對於見其筋骨的宋詩,她似乎着墨不多。在許多詩歌中,可以看出冼玉清都貼近王維、阮籍、陶潛的精神世界,不少詩歌如《極樂寺》等,亦得到“似唐人”等評語。不過,喜愛某類詩歌不一定代表能充份掌握,冼玉清淡雅的近體詩顯然具有太多古人的氣息,就如上節討論那般,這些傳統主題和意像往往直接鑲嵌,從而減低了詩歌之美。不過,冼玉清的賦筆顯然比其寄興之作好得多,古體詩也比近體詩好,鄭孝胥評其說︰“古體時有雋筆,勝於近體”, 非常中肯。冼玉清明顯地擅於描物、長於敘事,她能從不同側面賦寫事物和經驗,令讀者如在其中。如︰海濱無熱人,熱亦不敢加。潤氣散鬱溽,風日殊清嘉。裌衣迎晨颸,意行隨汀沙。拾取蜃蛤歸,童稚紛喧嘩。午飯一覺眠,起來紅日斜。漁人挽綠筐,到門賣魚蝦。蜜瓜復葡萄,沁齒逾甘樝。入夜寒潮生,萬怪疑騰拏。擁衾不忍睡,但覺詩意賒。盡除熱惱苦,到此真忘家。──《北戴河逭暑》失怙已七載,煢煢荊棘艱。昨夜父入夢,髣髴平生顏。憔悴臥病榻,骨瘦鬚髮斑。殺雞煮作縻,手送口頰間。屏營聽咀嚼,息息心相關。忽然晨鐘鳴,覺來雙淚潸。四顧渺無見,落月沈金鐶。吁嗟負疚身,身哺恩未還。何曾菽水養,每食增痛癏。──《乙亥清明前一夕夢先君作》北戴河在河北省秦皇島,臨渤海灣,由於受海洋氣候影響,夏季並不特別炎熱,是一個很好的避暑勝地。這首詩是冼玉清北遊時的作品,描寫了北戴河避暑的情景和感受。首四句“海濱無熱人……”,已經說明了北戴河的氣候特點,在此基礎之上,冼玉清筆鋒一轉,敘述自己在這個屬於炎夏但毫不炎熱的天氣下的一派安然︰衣裌帶風,在沙上悠悠地行走,拾取蛤子,看見小孩在吵吵鬧鬧,在午後舒舒服服地睡一覺。然後,她又轉而描寫這避暑勝地的美好生活,漁人上門賣魚蝦,又有蜜瓜葡萄等瓜果。生活的美好、寫意,身體上的熱氣和苦惱都消除了,詩歌從氣候特點、作者行動、地點事物來表現《北戴河逭暑》,冼玉清的閒適和當地生活的優悠,其實是曾昭璇︰《我國當代女學者──冼玉清教授的貢獻》,《嶺南文史》(廣州)2002年第 2期,第 17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前言。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26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2頁。
  • 18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舒適”的事實表達,這“舒適”便是“避暑”之核心,這首詩層次分明,雖無“神來、氣來、情來”的盛唐韻味,但有“十九首”的樸素,語言直率而真摯。在詩歌語言運用方面,並非一定要使用比興,冼玉清明顯地善於使用詩歌來“說故事”,人情、事件、時空、內在情感都清晰分明,透過細膩的行動表現其心理感受,鋪陳其事使感情顯得非常真摯,這是一種難得的天賦,能寫“難狀之狀”,《乙亥清明前一夕夢先君作》就是這樣的一首詩。這首詩寫冼玉清午夜夢迴,夢見逝去的父親,她在詩的首四句已交代了其父逝去,並直述“昨夜父入夢,髣髴平生顏”。“平生顏”三字雖然平述,卻充滿了難以言喻的味道。她醒來後,殺雞做飯,細細咀嚼,過着平常的生活,在晨鐘當中,淚水順着情感流出,她沒有寫為甚麼會哭,但思念之情卻沿進“昨夜父入夢,髣髴平生顏”的絲線溢出,在詩句的背後回響,情節細膩感人。《登八達嶺》是一首顯示出冼玉清狀物之能的作品︰危巒曲道愁攀牽,黃雲漠漠風勢顛。獨立忽覺與天近,身在中原山盡邊。下視居庸若井底,人蹤飛鳥迷蒼煙。烽堠相望一百九十有六處,昔日險阻還依然。令人到此思猛士,馮唐李廣今孰賢。安得龍城飛將在,相與立馬絕頂,一控三百霹靂之驚弦。──《登八達嶺》這首詩縱橫交錯,首兩句描繪八達嶺長城風景,第三、四句描寫冼玉清登臨的感受,後來,隨着冼玉清的眼睛,詩歌展現了四周的雄壯景象,在這裏,景物與冼玉清的想像互相交織,詩歌形成了一個“上至漢代、下至當今;廣達高空、遠至邊陲”的時空架構,八達嶺長城被放置在這個龐大時空當中,恰如其份地被賦予其雄壯的品性,這是《二十四詩品‧雄渾》所述的“具備萬物,橫絕太空”的特質。數字與音響效果亦是成就這首詩歌的重要部分,“烽堠相望一百九十有六處”,這“一百九十有六處”產生了一首迂迴曲折的效果,“一控三百霹靂之驚弦”更是一個精彩而響亮的結尾,在意像而言,“三百霹靂”具有誇張的雄偉,與“驚弦”聯合成一個有聲、有畫,彷彿天地都為之震動的意象,而在音韻而言,“一”、“百”、“霹”、“靂”都是入聲,短促高昂的音韻更加強了意象的強度,冒廣生評其“聲響似高、岑”,“古體雋筆”,莫過於此。三、國難興亡與新時代的到來遊騎無端遍六街,肯因聞戒廢遊懷。坐來煙雨思常在,飽啖羊桃當晚齋。調水風流差不遠,買山情願己先乖。逢人怕說滄桑事,誰向花前淚眼揩。──《九月廿日城中風鶴之警正急余獨扁舟遊大通寺過花埭飽啖羊桃而歸》此詩是冼玉清早期的詩歌,收入《碧琅玕館詩鈔》卷一,為 1925年之前的作品。在九月廿日這一天,冼玉清雖聞得風鶴之警,但仍撐着小舟遊玩,飽吃羊桃(楊桃)。這風鶴之警彷彿是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25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14頁。
  • 185──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白天裏的一聲雷電,敲開了中國大地的傾盤大雨,這時九一八事變尚未發生,詩題中的“風鶴之警”指的是何事,是否是日軍侵華的先兆?雖仍有待考證,但這首詩顯然把冼玉清的詩歌分成了前後不同的階段。在此詩之前,她的詩歌如同她的生活,清靜而安寧,在此詩之後,國難的時代到來了,越來越多的苦難和興亡嘆息出現在她的詩歌中。國難文學在冼玉清詩歌中佔據着重要的位置,那是她對於戰火漫天的南中國的感嘆。冼玉清擅於描繪和敘事,因此,她讓讀者看見了一個如在目前的亂世,例如︰衝宵哀角警高寒,奔命倉皇不忍看。舉目天涯同患難,屈身地窖愧偷安。一旬八夜長開眼,半日三驚慣廢餐。痛定輒思擐甲士,幾人肝腦陣中殘。──《聞警至避難所》危城寂寂夜霜濃,遠近星球亂舉烽。封豕長有鄰薦食,城狐何事竟穿墉。身為倀虎心奚在,螫肆胡蜂毒太凶。為問通金宋秦檜,陽秋直筆可能容。──《漢奸夜放火箭火球》在這場浩劫當中,全中國都受到震盪,空襲、轟炸、避難……人心惶惶,《聞警至避難所》中說“舉目天涯同患難”,偌大的中國竟沒有一處安寧,“一旬八夜長開眼,半日三驚慣廢餐”,身在其中的人吃不知味、睡不安穩,唯恐大難殺身,真切地描寫出戰亂中的人心愴惶。然而,冼玉清自有着一股浩然之氣,在《漢奸夜放火箭火球》中,她一定是咬牙切齒地把漢奸比作倀虎與胡蜂,冼玉清描繪場景和動態是很出色的,“危城寂寂夜霜濃”是靜態的空間,渲染着充滿壓力的緊張氣氛,“遠近星球亂舉烽”是動態的場景,似起彼落的火箭就像把人的心情炸開一樣,此詩的首兩句已完成了景物上的“合─開”轉換,心理上的“抑壓─驚惶”變化。除以上二詩外,冼玉清的詩歌描繪了一幅又一幅的戰亂畫卷,她多從實際事件切入,以賦筆與情感交織出《巿區日夜轟炸》、《入夜全巿燈火管制》、《廣州空襲後巿況蕭條感賦》等詩歌。《流離百詠》寫於 1942至 1945年間,此集自序云︰中日釁起,講學危城。穗垣既淪,避地香海。旋以不肯降地,孑身遠引。顧玉清有家濠鏡,尚餘薄田,使歸而苟安,未嘗不可,以隔岸觀火,優遊得計,乃人之以為樂者,我甘避之,人之以為苦者,我甘受之,冒硝煙彈雨之至危,歷艱難淒痛之至極,所以隨校播遷,輾轉而不悔者,豈不以臨難之志節當勵,育才之天職未完,一己之安危有不遑瞻顧者哉!九一八事變後,舉國危若湯火,冼玉清在廣州淪陷後先往香港,又回到澳門。當時澳門是中國唯一不被日軍侵擾的地方,雖生活艱難,但還算安穩,冼玉清父親在澳門有產業,按理來說,她在澳門是很安全的,然而,她沒有留在澳門,反而選擇跟隨嶺南大學遷徒,嶺大先後在廣東、廣西的不同地方落腳,《流離百詠》便是在隨校播遷中的艱苦生活、所見所聞。冼玉清云︰“間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5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36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45頁。
  • 186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關內地,茹苦含辛,器甚窮途,愁深故國,成流離絕句百首”,如前往廣西柳州時的破桌斷垣、飄雨跳鼠,其艱難生計,活現眼前︰破桌清油塵涴袂,斷垣飄雨鼠跳床。倚裝無寐偷彈淚,前路淒惶況遠鄉。──《宿賓陽旅店》(《嘉慶廣西通志》八十︰賓陽在鬱林北六百二十里,屬柳州府。)又如樂昌等失陷時,嶺大再次停課,全校教職員及婦孺因而避難黃坑,途中又聞曲江失陷︰枕席何曾片刻甯,怕聞宵鶴唳華亭。關門自此無關鎖,曲江古稱韶關。風度樓頭有血腥。──《聞曲江陷》(卅四年一月廿三日)冼玉清以其敘事之天賦,寫下不少真實的戰亂和逃難場境,又因有時間、地點的真實記錄,《流離百詠》與其他詩歌組合起來,可串連成一幅完整的抗戰長卷,陳寅恪評《流離百詠》“不獨文字優美,且為最佳之史料。他日有編《建炎以來繫年要錄》者,必有資可無疑也”。冼玉清經歷了兩個大時代,第一個是日軍侵華,從 1925至 1945年,以《喜聞日本降》、《歸舟雜詠五首》等詩作結;第二個是新中國成立,從 1949至 1965年,以 1955年所寫的《廣州蘇聯展覽會開幕歌》以啟。十月五日天無塵,流花橋邊言笑真。蘇聯展館開幕辰,同赴勝會不後人。大廈何奐輪,屹然南國新。巍巍立銅像,兄弟攜手親。國旗互輝映,盟邦一家春。五音奏雅樂,致詞迭主賓。友好磐石固,和平志可申。剪彩一語宣,朱絛兩飄然。池蓮瓣瓣飆珠泉,碧空軋軋盤飛鳶。眾目睽睽喜欲顛。人潮湧入工業館,鋼鐵電媒羅列滿。翻深今見挖溝機,顯微更有窺天管。乍然機械自動開,聲似春雷鳴續斷。大力發展重工業,經濟國防操勝算。農品舒馨香,合作產量昌。棉花白雪白,小麥黃金黃。墾荒播種至脫粒,“鐵牛”能代農夫忙。足食復足兵,民富國及強。儀器滿前書插架,寫生雕塑真無價。兩雄晤對策良猷,深談款款燈光下。政權歸於蘇維埃,列寧奕奕神光射。多采多姿藝術高,如荼如火誰其亞。我來半日勤研榷,如進社會主義之大學。輝煌成就豈偶然,三十八年功始獲。道路此遵依,經驗師先覺。全心全意事建設,勞動增產致康樂。蘇聯今天即我之明天,光輝榜樣在眼前,追蹤邁步休遲延。──《廣州蘇聯展覽會開幕歌》運河三百里多長,灌溉農田更利航。廿萬大軍齊躍進,雷州從此不災荒。──《工農聯盟》《廣州蘇聯展覽會開幕歌》、《參觀磨碟沙農業生產合成社》、《慶祝廣州巿社會主義改造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47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65頁。姜伯勤︰《碧琅玕館春長好──澳門之女碧琅玕館館主冼玉清教授與金明館館主陳寅恪教授的兩代詩緣》,《文化雜誌》(澳門)2010年總第 74期。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81頁。冼玉清︰《碧琅玕館詩鈔》,陳永正編訂,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123頁。
  • 187──論冼玉清的詩歌創作勝利聯歡大會》、《視察春耕八道》、《工農聯盟》、《總路線》、《湛江堵海工程》、《青年運河》……首首都標誌着一個嶄新時代的到來。這個時代的主導思想是科學精神,一種發軔於西方工業革命、與中國古代哲學理念完全不同的世界觀,它講求的是邏輯思維、因果聯繫,拒絕神秘主義,由此而來,新中國所接受的西方理念、事物、用品或用語,似乎大都與中國古代詩歌格格不入。中國古典詩歌以“天人合一”為哲學基礎,文是“天地之心”,日月疊璧,山川煥綺,都是“道之文”,故《文心雕龍》曰︰“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天地靈性所鍾在人,人文為天地的靈萃,“天”、“人”同一,因此,“人類控制自然”的科學破壞了中國古代詩歌的內在邏輯,使此等內容與詩歌形式產生一種內在的不協調,在冼玉清的詩歌中,便有了“翻深今見挖溝機,顯微更有窺天管”、“儀器滿前書插架,寫生雕塑真無價”等感覺怪異之句。以現代觀念、詞語入中國古典詩歌,不是簡單的字句代入,最重要的是處理古代詩學哲學基礎與現代觀念的不協調,如何面對中國古典詩歌對它的內在排斥?如何處理兩種截然不同的哲學邏輯,把它們匯流至詩歌當中?抑或這根本是兩條不能聚合的河流?更甚者,這些詩歌亦出現了“語言”──古代詩歌語言與新時代語言──的問題。古代語歌語言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它並不指示事物與事物之間的關係,而是讓讀者去想像,如“雞鳴茅店月,人跡板橋霜”,它提供了一個遊歷的空間,體會着“意在言外”的風景;然而,新時代的語言是“意在言內”語言,它有着穩固的結構、定性的關係,如此進入中國古典詩歌即如“大力發展重工業,經濟國防操勝算”、“運河三百里多長,灌溉農田更利航”,構成了古典詩歌美感的喪失。冼玉清與其他在新時代中作嘗試的古典詩人,都面對着相同的問題。[ 責任編輯 葉希]
  • 188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摘 要] 回歸以來,澳門城巿建設持續發展,加快了建築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它的演變又反過來影響澳門城市的面貌。通過分析涉及建築的澳門法律制度,以及它與城市發展之間的相互影響,可深入瞭解澳門的建築法制、文化遺產保護、社會與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矛盾,進而提出推動澳門建築法例發展的建議,以期為建築師、規劃師、建築開發者、城市管理者提供多方面的資訊和參考。[關鍵詞 ] 澳門 建築法規 城市發展一、法律制度演變與城市發展(一)澳葡時期法律制度對城市面貌與建築的規管澳葡時期,任何法律都需以《澳門組織章程》為最終的準則,其中,第 5條規定總督和立法會共同行使立法職能(葡國的憲政傳統是由澳督與立法會共同行使立法權,澳門把這一特色承襲了下來), 《澳門組織章程》第 13條和第 31條規定了立法會與澳督的立法權限分配,賦予了澳督制定建築法規的權利。 1963年,當時的澳門總督通過立法性法規,取消了 1946年第966號立法條例暨 1949年第 1100號立法條例,頒佈實施《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又譯《都市房屋建築總章程》),從此,《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成為了澳門最具系統性的建築法規。澳葡政府為了規範澳門的城市面貌和建築,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制度。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 1963年 7月 31日以第 1600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本澳的建築設計、施工、管理必須按此章程實行,因此它成為最重要的建築技術和程序的法規。1985年,澳葡政府通過第79/85/M號法令,訂定《都市建築總章程》,是為對《澳門省市區建築總章程》的補充,規範了澳門土木工程的計劃審閱、核准案卷、准照發給及稽查等行政性質的行為,令政府管理建築工程項目的程序規範化,直接影響建築的步驟和週期。時至今日,《都市建築總章程》仍指導着澳門城市發展的各個重要行政程序、步驟和規章。澳門城市發展與建築法律制度的互動高武洲作者簡介︰高武洲,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博士生。廣州 510641第 1/76 號法律《澳門組織章程》,《澳門政府公報》編號﹕9 , 1976 年 3 月 1 日,副刊。《澳門組織章程》於 1976 年頒佈,它是由 1917 年制定的第一個憲制文件《澳門省組織章程》發展而來的。‧ 青 年 園 地 ‧
  • 189澳門城市發展與建築法律制度的互動澳葡政府曾經對重要的發展區域和景觀區域進行嚴格控制, 1991年制定了《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和《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這兩項章程相當於城市的分區規劃,對土地分割、建築的形態、高度等作了詳細的圖解和描述。在往後的十五年裏,兩個章程主導了新填海區和南灣海灣區域的城市發展和建築型態。這段時期,澳門半島的南部、東南和西南部沿岸區域的建築高度和體量,都受到嚴格的限制。澳門對土地的相應權責,由 1980年實施的《土地法》管理。它以法律的方式明文界定土地的種類,確立各土地的性質,規定了土地批給方式和土地承批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不同的土地種類有不同建築程序,直接影響可建造面積和土地成本。例如,私人土地並不限制建築類型,如果業主建造住宅,則可以建造淨地積比率最高為10的建築面積;如果建造商業建築,則最多可建造淨地積比率為 15的建築面積。澳門建築的防火安全與 1995年 6月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密切相關。《防火安全規章》包括一系列適用於所有樓宇的措施,規定了樓宇的用途、佔用種類及其高度等級。它對各組別建築的消防介入面、可通達性、疏散通道、樓梯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建築與其外部交通聯繫、建築臨街面與街道的距離、建築造型等都因此而受到影響。澳門有部分區域的建築高度受第233/95/M號訓令及街影修例約束。第233/95/M號訓令是在1995年 8月訂定的,它設定了受航空役權約束的澳門國際機場周邊區域。為了明確所涉及的區域,附在法規裏的平面圖,標示了澳門國際機場、澳門直升機場和北安直升機場周邊的陸地範圍。由於外港碼頭、氹仔部分地區的建築高度,必須按照訓令的要求進行控制,因此建築高度會受到限制。街影條例訂明街道的寬度標準,這決定了街道兩側樓宇的高度,澳門街道是四百年來逐漸發展的結果,部分城區仍然保留着當年狹小的空間尺度,由此原因,澳門樓宇高度和體量需在街影條例的限制下被嚴格控制。澳門居民的居所權益,由 1999年 11月 1日核准的《民法典》保護。它涵蓋了大部分有關澳門居民生活的權責內容。對於建築,它確定了建築的所有權制度,劃分專屬部分、共有部分,明確建築物內各業權人所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民法典》對業權人的改建、擴建、拆除的條件作出了規定,由於需要所有業權人同意纔能進行工程,因此限制了一些由分層管理制度約束的建築物維護和更新工作。澳門舊區外牆陳舊雜亂,一直無法治理,便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約束而形成。(二)特區政府成立後澳門城市發展與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特區政府成立後,澳門《基本法》取代了《澳門組織章程》的地位。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區立法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 於是,回歸前在澳門適用的建築法律全部被沿用下來。近年,澳門立法會通過了一些有關土地、規劃、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而特區政府也為了落實對澳門建築的管理,頒佈了相應的批示、行政指引。這些法律制度對澳門住宅建築在城市中的分佈、建築高度、樓宇間距、密度、地積比率等都產生很大的影響。2006年8月21日,行政長官為了適應經濟和沿南灣海灣的城市發展,通過第248/2006號批示廢止了《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和《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解除實施了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8條。
  • 190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年的、對澳門半島南部、東南和西南部沿海(填海)區域建築發展的限制。從此,外港、南灣湖的建築高度獲得放寬,沿線的建築形態衝破了原來的束縛,出現了如美高梅酒店、一號湖畔等高層建築。但是高層建築改變了沿岸景觀和城市空間尺寸,對東望洋山燈塔等傳統城市自然景觀帶來了負面影響,激起了文化保育人士的反對。直到2008年4月16日,行政長官通過第83/2008號批示,訂定了東望洋燈塔周邊樓宇的可興建高度,限制東望洋燈塔周邊約2.8平方公里的新發展樓宇高度,並劃分了十一個不同高度規限的區域,其中三個限高海拔52.5米,四個限高海拔46至 47米,限高最高的兩個區域也不得超過海拔 90米。澳門的建築物大量增加,同時也湧現了很多新的設計,原來的建築法規未能涵蓋所有變化。為了應對此情況,政府在 2009年 6月 1日推出《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重新解釋了有關樓宇高度、地段可建造性的條件,釐清一些建築法規中的模糊概念。雖然它不是正式新頒發的法律,但作為政府的行政指引,它整合了各項法律制度中有關建築可建造高度、地積比率、覆蓋率、規範的要求,成為審批時的重要參考文件。經過多年的研究和修訂,新《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終於通過,並於 2014年 3月 1日生效。這三項法律涵蓋了廣泛的內容,無論在行政程序、技術規範,還是建築形式上,都會對澳門城市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其中,《土地法》修改了實施超過三十年的舊法,結合回歸後的現實情況,重新擬定了有關土地、建築方面的條文,它對於土地的利用期設立了更嚴格的罰則,強化了監管力度,避免閒置土地出現,並且將對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嚴懲。《城市規劃法》訂定的法律制度使澳門在規劃方面有法可依,規定了澳門的城市發展必須有總體規劃。《文化遺產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及其他文化遺產,當中的一個重點,是 “澳門歷史城區”應受保護,以及須受管理計劃的規範,內容包括景觀管理的監督、建築限制條件(尤其高度、體量、樣式等)、城市肌理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建築修復準則等。(三)規劃條件對澳門城市與建築的影響澳門雖然一直沒有總體規劃,但在不同時期,政府會根據城市發展的狀況,進行不同的分區規劃,這些分區規劃的內容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形成了城市空間和建築計劃的規劃條件。回歸前後,規劃條件主要反映在街道準線圖(簡稱街線圖)上。《都市建築總章程》確定了街道準線圖是“建築物正面與進入該建築物之道路或公共街道之間的界限線”, 即為標示街道準線的圖紙。街線圖標示了某一地段的發展用途、範圍及面積、街道網、建築物出入口和通道、高度限制等重要資訊。當業權人、土地承批人有意發展某一土地時,便需要向工務部門申請該地段的街線圖,以獲知地段的具體規劃要求。回歸後,一些必須遵守但在法律、法令或建築條例上並沒明確要求的細則,都被補充到街線圖上,當中包括街影面積、車位數量、附加要求、特別負擔等等。如果該地段的設計圖紙沒有獲得工務局核准,那麼在街線圖有效期滿後,工務局便有權根據當時的規劃環境,修改街線圖的相關要求,即政府具有“裁量權”,可按照當時的公共政策對規劃條件進行調整。規劃條件與建築法律的配合,形成了澳門現今的城市和建築形態。樓宇建築計劃階段,政府通過街線圖界定了地段與道路、相鄰地段之間的地界線──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建築突出物都不能越出地界線,也不能緊貼兩塊相鄰的地界線開設門、窗等洞口。因此,我們可以在街道上看第 79/85/M號法令《都巿建築總章程》,《澳門政府公報》編號﹕33, 1985年 8月 21日,副刊。
  • 191澳門城市發展與建築法律制度的互動到兩棟相鄰的建築物,雖然其中一棟比另一棟高出很多,但其側牆上仍沒有任何採光的窗戶。不過,建築物可根據法律和規劃條件的附加規定,對街道實行空間佔用。澳門城區內的“騎樓”便源於突出街線的空間佔用。目前,一些中心區土地的街線圖開始要求不能佔用空間,這將導致具有特色的“騎樓”、“出飄”等建築形式逐漸消失。《城市規劃法》實施後,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成為澳門政府制定規劃條件的依據。規劃條件圖成為發佈規劃條件的正式文件,取代了原來的街線圖,它的有效期為兩年,比有效期為一年的街線圖更符合澳門建築發展的實際需要。由於澳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制定遵循了嚴格、公平和公開的程序,並受到《城市規劃法》的保護,因此,經過充分諮詢和研究後所形成的規劃條件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規劃條件圖將突出業權人或土地承批人需負的責任和需符合的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業權人或土地承批人在規劃條件圖正式發出後,都必須按所訂立的要求執行。二、法律制度與城市發展之間的矛盾(一)發展需要與法律制度的矛盾澳門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建成的住宅,現今都顯現出不同程度的陳舊破落。中心城區樓宇建成時間久遠,住宅通風採光條件惡劣,政府曾試圖推動舊區重整,但至今卻未能真正實施,原因之一,是澳門城市建設多方面受現行法律制度的約束,舊區重整舉步維艱。某些觀點認為,在不影響世遺歷史城區的舊區可徵收土地,翻修、拆卸和重建陳舊的房子。然而,這在澳門現行法律框架和現實條件下一般難以實施。法律規定,如果要對一棟樓進行改建和重新開發,便需獲得所有業權人的同意,因此,衹要有一個業主找不到或不同意,重整都不能展開,更有甚者,在尚未獲得所有業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哪怕是免費為樓宇外牆進行翻新,任何機構、團體甚至政府都無法獲得申請進行工程的資格,無法主動對私人住宅進行處置。此外,舊區土地面積一般僅僅為幾百平方米,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土地也不在少數,需要把相鄰的多塊土地合併纔能達致一定的重新發展價值,然而,土地合併需要面對眾多的業權人,各業權人的情況和需求都不同,甚至已經長期居住在外地,無法聯絡。因此,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要對舊區進行重整或重新發展,實在是困難重重。(二)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的問題澳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城市發展之間的磨擦,反映在其周邊建築發展對景觀的影響上。近十年,澳門出現不少體量龐大的樓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澳門的世遺景觀,然而,這些新建成的高大樓宇是符合現行法律制度的,這便暴露出澳門城市發展中合法與不合理的現象。東望洋燈矗立在海拔91米的松山頂上,它建成於十九世紀中期,是華南海岸的第一座燈塔。自1991年起,新口岸松山麓一帶的建築物由於法令限高,都以不能阻礙松山東望洋燈塔的視線為原則而建造,但在 2006年,由於《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和《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的廢止,放寬了新口岸區域建築的高度限制,松山山麓新填海區的多個地段,都出現了不少高聳的建築物,有的高度甚至達到135米,對具有數百年歷史的文化景觀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表現了城巿發展與文化保育之間的矛盾。(三)新舊法律制度的銜接新法律與沿用法律制度之間尚需有相關法規的補充,以便進行必要的銜接。今年實施的三個
  • 192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重要法律中,《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是新訂立的法律,新《土地法》則對舊《土地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其內容主要為原則框架,目前還沒有與之配套的規範、法令,不少在新法律中提出的程序和要求,如總體規劃制定的程序、時間、實施週期、總體規劃制定對業主損失的補償準則等,還沒有實施細則和具體執行部門。另一方面,新法律的實施將對現正沿用的法律帶來新的要求,但其相應的修訂、補充尚未開始,與之配合的條文和制度也尚未形成,例如《都市建築總章程》尚未對《城市規劃法》所提出的“都市性地區”、“可都市化地區”、“不可都市化地區”、“文化遺產委員會”、“緩衝區”、“強制保養的工程”等新概念作出對應的規範。文化遺產建築物歷史久遠,改造時,《防火安全規章》未能對應不符合現行消防條件之處,例如提供合適的保護區、緩衝區的街道、建築的規定等。因此,三部法律的實施將帶來一系列亟需解決的問題。目前,不少業內人士都關心新舊法規的銜接問題。三、對建築法例發展的建議(一)加快各項建築法規的修訂對於澳門城市發展所面對的法制問題,推動法律修訂應是首要事項。回歸以來,法律的缺失和負面的約束令政府在住宅建設、處理非常規的偶發案例上舉步維艱。為了更好地施行政務,政府應更積極地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訂,擬出各項規範細則,把握依法執政的主動權。澳門有關樓宇高度規範及地段建築指標的行政指引,早於1987年便已訂立,沿用已久的建築條例已無法適應現今發展的需要, 2009年推出的“行政指引”,衹屬臨時性文件,《都市建築總章程》作為最重要的建築法規,應該儘快完成修訂,在原有基礎上按照實際情況和新時期的變化修改條文。隨着新《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實施,為使各項法律能與時俱進,也應及早開展其他法律的修改工作,已經進行諮詢的修訂版《防火安全規章》應儘快出臺。在2006年啟動起草工作的《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於 2011年已提交立法會討論,歷時多年,也應加快立法步伐,爭取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進入立法程序。清晰、健全的法律體系能使業內人士、專業人員準確和高效地掌握各項規定,回應社會、居民、業主的要求。(二)調整城市發展和管理模式澳門可以通過總體規劃來優化城市發展和管理模式。長期以來,澳門維持着澳葡時代相對自由的城市和建築發展方式,沒有城市總體規劃作為框架,從而形成一種鬆散的城市管理模式。政府僅在城市發展的不同時期,針對不同區域和實際需要,訂立單項法規來進行管理。由於澳門在城市管理中不設定明確的人口政策,沒有住宅量、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因此,住宅、商業設施、學校、醫療設施、社區服務的建築,均以開發者的意願為主導。私人開發者會根據市場需求,發展符合自身經濟利益的城市建築。回歸前的經濟、人口發展和緩,城市建設問題並不突出,但是隨着回歸後經濟的迅猛發展,出現了居住供求失衡、城市配套不足、交通擁擠、文化保護、舊區重整(舊城改造)等問題,城市總體欠缺規劃的弊端便顯現出來。如今,《城市規劃法》確定了總體規劃法定地位,正是優化城市發展和管理模式的時機,通過法定的程序,以充分的諮詢和研究作基礎,形成具有宏觀意義的總體規劃。這將有利於澳門城市走向有理、有節、有度的理性發展軌道。
  • 193澳門城市發展與建築法律制度的互動(三)通過規劃有序地發展新都市根據統計暨普查局 2013年 6月的資料,澳門半島人口密度高達每平方公里 1.8萬人,且外來僱員數量龐大,住宅供求矛盾突出。對於這樣一個城市功能高度集中的地區,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是城市運營者必須認真研究的課題。2011年,政府曾經提出了新填海區規劃方案,為澳門提供 4.3萬個住宅單位(見圖 1)。如果能實現,將能解決相當一部分的居住需求,有效舒緩住宅價格高速上漲的壓力。政府宜盡早提出新填海區的最終規劃,設定合適的道路寬度,擬定適當的地積比率,增加有效的居住面積,使社會及早得知居住問題的解決方法。與此同時,政府應改變原來依賴私人自發建造樓宇的建設模式,以法律方式保障公屋的連續性和數量,並通過規劃條件,控制樓宇的覆蓋率,改善城市的綠化環境和城市風流動條件。圖 1 澳門新填海區規劃方案及規劃人口容量資料來源︰澳門工務局《新城區總體規劃草案諮詢文本》, 2011年 10月 22日至 2011年 12月 23日。(四)懲治和預防非法工程,維護城市景觀澳門僭建、非法佔用土地的問題較為突出,給城市景觀、法治環境帶來負面的影響。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僭建行為也隨着住宅大量出現。目前,拆除住宅僭建物有一定的難度,特別對居住在僭建物的低下收入人士來說,影響更大。很多房子已經轉手,現在的業主已經不是原來的僭建者。當年部分舊業主出售房產時,有意或無意地把僭建出來的空間作為出售面積,一些低下收入人士甚至購買了完全由僭建出來的、沒有業權登記的頂層加蓋屋。一旦強制拆卸,可能會出現種種問題。因此,特區政府目前採取的行動主要以杜絕新的僭建為主。現在,政府對城區的非法工程(未獲取工程准照)監管十分嚴厲,對從事非法工程的建築商亦嚴厲懲罰,甚至取消其註冊資格。澳門新的僭建行為確實得到了遏制,但是舊的僭建物仍有待解決,此乃特區政府未來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 194澳 門 研 究 2014 年第 2 期(五)運用新法律保護宜居環境澳葡時代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留下來的問題,需要着手解決。長期以來,非法圈地、霸佔公地、破壞山體、屏風樓等現象一直沒有解決。新《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條文對原法律制度中沒有被約束的行為進行了規限,並明確了文化局、土地工務運輸局等政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職責。特區政府職能部門應確實依法施政,堵塞漏洞,嚴懲非法建設、違規操作等行為,回應居民對宜居城市的要求。澳門的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環境是與人居環境共生的。澳門的歷史文化建築就是居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教堂、燈塔、郵政局、仁慈堂等受保護的建築仍然發揮着它們的實際作用。保護歷史文化建築就是保護居民的工作與生活,減少外來的損害。在《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城市規劃法》框架下,可為歷史建築的保護區、緩衝區、自然景觀、受保護的自然山體等,制定確實可行的、建築分級發展的規範。第226/92/M號訓令是一個很好的範例,它要求以景觀點為中心劃定建築控制範圍和高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西望洋山、大潭山等的最高點不受遮擋。然而,它覆蓋的範圍過於狹窄,保護的內容仍然不足,例如居民每天跑步的松山、小朋友愛去的路環石排灣郊野公園、老年人晨運的大潭山、路環高頂和水庫等自然景觀及山體都應加強保護,由專業研究團隊通過細緻的城市設計,分析不同角度、範圍、距離的視覺效果,釐清保護區、緩衝區內的具體內容,從而制定有針對性的分級保護措施,亦可對不同級別地點的建築發展提出具體細緻要求,實行建築分級發展。這些內容都應在由《城市規劃法》保護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中得到體現。由於受保護的世遺景觀和自然景觀,受益者是全體澳門居民,因此,運用專項基金向因保護而利益受損的業權人提供補償是合乎情理的。澳門的建築法律制度源於葡萄牙法律體系,它影響着澳門城市的發展,並將在一段較長的時期內持續發揮重要的作用。隨着城市發展和經濟環境的轉變,澳門建築法律也必需作出相應的變化。特區政府、居民以及各界人士也將會以更高的智慧,深化澳門建築法規的修訂和完善,締造出符合澳門發展和居民需要的建築法制環境。[ 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95ABSTRACTS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 2June 2014ABSTRACTSThe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Macau ’s Economic Development CHAN En, CAI Li • 24 •Abstract: During the 15 years after sovereignty returning to the mainland, Macau ’s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influenced greatly by the growth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people ’s living standards, cityconstruction, education, medical and social security have improved a lot. However, Macau’s single industrial structure,lack of human capital and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has deepened because of Macau ’s rapid development. Inthe new era, it is important to conclude both of success and failure in the past 15 years after Macau ’s return to themainland. The people desig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policies which can boost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 ’seconomy must be clear of the right goals and critical areas for Macau.Keywords: Macau’s economy, Economic development, gambling industry, Moderate diversificationAn Observation and Analysi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cau over the Last 15 YearsLAO Chi Ngai • 34 •Abstract: Since the handover of Macau,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accomplished great achievements, and Macau ’s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is increasing. In 2013, Macau ’s GDP was MOP 4,134.7 billion, per capita GDP was MOP87,000, approximately 8.4 times and 6 times of 1999. The expansion of visitors,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labor marketContribute to its rise in economic prominence. The government has raised the level of welfare because of ample fiscalsurpluses. However,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also camsed some critical issues such as high inflation, high propertyprices, and the overloading of tourist capacity.Keywords: Macau, Economic, Tourism, Gaming, Social welfareThe Development and Challengs of 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 Since1999 HUANG Guihai • 44 •Abstract: As a review,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 and its positive and negativeimpacts on society over the past15 years. A few key issues the gaming industry is facing are also covered. It argues thatthe gaming industry will still be the leading industry and the economic lifeline of Macau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A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gaming industry is the cornerstone of Macau ’s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While the gamingindustry has an inherent negative impact on society, the realistic options for Macau are as follows, a) to proactivelyminimize the negative impacts of the gaming industry, to fight against gaming-related crime and to improve responsiblegambling policies, and to help the local residents in their career development so they can benefit more from theprosperity of the gaming industry; b) to actively manage the huge government surpluses, to pursue the proper economicdiversification following the market principle in response to the inherent risk of a single industry being dominant, and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nd leisure related industries with market potential, which help Macau tobecome a world tourism and leisure center.Keywords: Gambling, World Tourism and Leisure Centre, Gaming Regulation, Responsible Gambling
  • 196澳 門 研 究 2014年第 2期Corrections in Macau:A Re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LIU Jianhong, ZHAO Ruohui • 52 •Abstract: The present paper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corrections. It introduces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andreviews relevant literature on corrections in Macau. The paper concludes with a suggestion for evidence-basedcorrection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in Macau.Keywords: Corrections, Institutional correc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s, Evidence-based research, Systematic reviewDrug Problems and Preventive Strategies in Macau YANG Shulung, Li Tsunghsien • 61 •Abstract: Macau’s environmental characteristics, location, industry structure, and its punishments make Macau an idealplace for  illegal drug consumption and transfer. In this article, we analyze drug problems in Macau based on its anti-drug laws and present drug-related crimes and try to propose policies on drug, including adjustments to the classificationof drugs, dynamic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types of drug and behavior patterns, improving the degree ofpunishment to high-level drug abusers, administering mandatory physical therapy on high-level drug abusers, as wellas strength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prevention strategy for juveniles.Keywords: Macau, Illegal drug, Preventive strategiesThe Paradigm of Parole Release in Macau: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Prison RecommendationsCarlos Manuel Lopes Malvas, CHAN Chio Man (tr.) • 72 •Abstract: The discretionary nature of parole in Macau has been in recent years, and from time to time, an object ofcriticisms from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Basically, senators showed concerns about the power of decision-makers (prison administrators, judges) to determine who’s coming out earlier (granting parole release) and who ’s stayinglonger in prison (denying or postponing it), about the alleged opacity in criteria for case evaluation, and about theconsequent uncertainty for the eligible inmates. What those voices revealed was the assumption that parole decisionswere unfair and unpredictable. In other words: parole decision-making was seen as game of chance. This article addressesthe topic of parole, and focuses on the stage of release decisions. Through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prisonrecommendations for all the 752 cases at first consideration from 2008 through 2010, the study attempts to determinewhether there is a pattern emerging from data, and what are the most salient criteria in those recommendations. Atheoretical framework inspired by the theory of ‘focal concerns’ was adapted to the specific context of decision-makingby prison administrators. Bivariate and multivariate statistical techniques were used to analyze data. Results providedevidence of a clear and very strict pattern in prison recommendations. In consequence, the presumed unpredictabilityin release decisions was not confirmed. In effect, it was found that a small number of factors, and especially two ofthem – institutional misconduct and prior convictions – predict to a great extent the outcome of prison recommendationsat first consideration. Findings revealed that parole is primarily used as a mechanism of risk management, for controlling:(a) risks associated with future criminal behavior, and (b)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breakdown of prisoners ’ discipline.In consequence, when making decisions on conditional release, prison managers are mainly concerned with theprotection of the community and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l order and security.Keywords: Parole release, Decision-making, Prison, MacauToo Big to be Bad? Crimes, Vices, and Misdeeds in the Casino Culture of MacauPeter Zabielskis, Kenneth Stewart (tr.) • 81 •Abstract: This is a review article of research published in English that focuses specifically on casino-related crime inMacau, the largest venue for legalized gambling in the world. Above all, it suggests rich possibilities for further researchinto the globally relevant, yet locally specific features of this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 Following studies
  • 197ABSTRACTSthat identify residents’ perceptions of how their once-quiet enclave has changed under the impact of recent phenomenalgrowth in the casino industry, it includes discussion, not just of crimes, but of a range of undesirable roles, acts andoutcomes currently supported and encouraged by Macau’s casino culture and its position as a border state of China.A structural tension is identified between gambling as the main source of government revenue and the need to controland enforce regulation of unsavory acts and their consequences, both legal and illegal. It presents a typology of sociallydefined roles and processes within this environment that permit such activities to continue even across, and sometimesbecause of, the borders of different governmental jurisdictions.Keywords: Casinos, Crime, Culture, MacauThe Dichotomy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and the Formation of Civil Law as a Branch of Law— For the Preparation of a Textbook of Macau General Theory of Civil LawTANG Xiaoqing • 97 •Abstract: In the positive and dogmatic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continental law jurisdictions, the category of Civil Lawis a pillar stone. Despi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classification, little effort is dedicated to clarifying how it was formed.The present paper starts wi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Law, and demonstrates how thedichotomy of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played its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as a branch of law.  Withinsuch a theoretical structure, we examined on one h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Law from the classicalroman era,  middle ages and modern state legislations.; and on the other hand,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and Private Law Dichotomy, which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different branches of law (particularly Civil Law as abranch).  Finally, this paper probes into a critical discussion of the Public Law and Private Dichotomy, pointing outhow it is not a solid legal theory as well as functional limitation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Keywords: Public law, Private law, Civil law, Civil code, Theory of the sources of lawMazu Belief in Macau, its Formation, Expansion and Integration with Sino-Western ReligionsWU Hongqi • 107 •Abstract: It can be inferred that the formation of the Mazu belief in Macau started in 1452-1458. A-Ma Temple (媽閣廟) of Macau has been repeatedly restored or extended as in 1605, 1629, 1751, 1828, 1829, 1885-87,1988. Infact, there are 8 temples worshiping Mazu in Macau area. Besides A-Ma Temple in the south part of the peninsula,there are also Lin Fung Temple (蓮峰廟), Hong Kung Chan Kuan Temple (望廈康真君廟), Kun Iam Temple (望廈普濟禪院), Ancient Temple of Tin Hau at Rua dos Pescadores (漁翁街馬交石天后古廟), Kwan Tai Tin Hau Templein Cheoc Ka Village (氹仔島卓家村關帝天后古廟), and the Ancient Temple of Tin Hau in Coloane (路環島天后宮).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circle of Mazu belief came into being in the Macau area between the Kangxi and Qianlongperiod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 spatial expansion of Mazu belief in Macau actually corresponded with theexpansion of the living districts of local Chinese people.Keywords: Macau, Mazu belief, Time of formation, Spatial expansionFujian Businessmen and Macau’s Early Society CHEN Wenyuan • 116 •Abstract: Fujian businessmen were an important group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 early society. In the beginningof Macau’s opening of commercial ports, Fujian businessmen acted as Portuguese businessmen’s partners, comprador,interpreter in the trade and thu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s trade. In terms of maritime defense, LinHongzhong, as a representative of Fujian businessmen,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uppressing the rebel soldiers, piratesof the Guangdong government and maintaining the security of Macau’s surrounding waters. What’s more, they becamethe most effective partners of the Portugeuse businessmen’s leader—Perera. They mediated disputes between Chinese,coordin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uangdong government and merchants living in Macau and united Chineseresidents in Macau to safeguard the social order of Macau through the Mazu Belief. Thus, we can say that Fujian
  • 198澳 門 研 究 2014年第 2期businessmen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early Macau society.Keywords: Ming dynasty, Fujian businessmen, Macau, Social changeDifferentiation and Integration: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Macau ’s Chinese Community in the Ming DynastyZHANG Zhongpeng • 123 •Abstract: The Chinese Communit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groups in Macau since its inception 400 years ago.With the constant immigration of Chinese merchants during the late Ming Dynasty,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Macaubegan to grow gradually and became most diverse, particularly in terms of the occupational differentiation includinginterpreters, traders, craftsmen, shipmen, servants, soldiers and farmers. Social differentiation goes with social integration.The organizational process of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Macau started to develop since then. Although the clan ina real sense and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had not been established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the places of worshipcentered around folk beliefs acted as a substitute. This kind of ritual behavior is a reflection of regional awareness andsocial alliance in some senseKeywords: Macau, Chinese community, Folk, Social integration, Urban-rural relationsA Study on Yuegang Port and its Maritime Trade JIANG Zhimeng • 134 •Abstract: From the end of the fifteenth century to the middle of the seventeen centur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of foreign trade in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of China, the Yuegang port was famous for its foreign business. It waspraised as the “Xiao Suhang” and “Business center of south Fujian”. The Yuegang port, together with the Gantangport of Fuzhou (Han and Tang dynasty), the Houzhu port of Quanzhou (Song and Yuan dynasty) and Xiamen port(Qing dynasty) were known as the four biggest business ports. However, at the beginning of Qing dynasty, thegovernment banned maritime trade in order to unify Taiwan. Because of this policy, the Yuegang port graduallydeclined. Instead, Xiamen port next to it took its place.Keywords: Maritime trade, Zhangzhou, Yuegang portSexual Desire and Conflict:The Hidden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Huang Yasheng EventLENG Dong, ZHANG Chaojie, XIONG Xuehua • 139 •Abstract: The sex trade of Lingnan Water Village has a long history in Guangzhou, accompanied by the businessdevelopment of the treaty ports in the mid-Qing Dynasty. As the sailors were one of the private consumer groups,sexual desire and conflict formed an undercurrent in Sino-British relations, which exerted a subtle influence on sociallife and modern social changes in Guangzhou.Keywords: Huang Yasheng, Canton Hongs, Foreign sailors, Guangzhou, Sex trade“Chinese Entrepreneurs Returned Home” and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unication of the WorldChinese Business Network— A Study of the Sixth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Convention in 2001WEI Wenxiang, WAN Hao • 154 •Abstract: The twelfth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Convention (WCEC) has been held successfully since the first onein 1991. The major sponsors and participators include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 Macau and overseas. WCEC is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them.Nanjing was the first city in Mainland China to host the sixth convention, which has unprecedented size and significantmeaning. Mainland China tried to show the achievements of china ’s reform and opening up, showing the perfect imageto the world. The host city did its best to treat the guests and entrepreneurs. The sixth convention achieved good
  • 199ABSTRACTSeconomy results and improved Mainland China’s status in the Ethnic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 of the world.Keywords: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s Convention, Ethnic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Recounts of Historical Events and Warnings for Humanity— Traces Left in the Snowfield as A Memoir LAO Keng Chong • 171 •Abstract: Among all literary genres, biographical memoirs are the works that bear important historical referential value,making up the insufficiencies of our times and history. This is also the reason why the writings of both personal essaysand biographical memoirs have been flourishing in recent years. Traces Left in the Snowfield, a memoir collectivelywritten by scholars from Macau and Mainland China, can be considered as the new representative of memoir literaturein Macau regarding its literary charm and historical value. With ten authors narrating the experiences they ’ve suffered,this book is not only a reflection of personal sufferings and changes of times, but also a mirror from which we get aglimpse of history and warnings for humanity.Keywords: Memoir, History, Recount, Humanity, Warning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etry of Xian Yuqing CHAN Chio Man • 179 •Abstract: Xian Yu Qing was a poet who wrote Chinese traditional poetry. In her youth, her verses and imagery weresimilar to famous poets such as Du Fu and Wang Wei. As a result, Huang Jie, another famous poet, commented thatshe had “not abandoned old thought and old language”. However, in her middle and later life, her poetic languagebecame more and more ingenious. Xian Yu Qing was especially good at narration; her “Gu Ti”(古體)is better thanher “Jin Ti”(近體). She wrote an anthology called “Liu Li Bai Yong”《流離百詠》(One Hundred Songs in the DisplacedPeriod of War), delivering the Sino- Japanese war ’s imagery to her readers. After the war,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was established, bringing new concepts and words that were written into Xian Yu Qing ’s poetry. But they seem outof place, and showed the conflict between Chinese classical poetic philosophy and modern concepts, as well as theproblems between classical poetic language and the language of the new era.Keywords: Xian Yu Qing, Poetry, National crisis literature, Ningnan literatureInteraction of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and Urban Development in Macau GAO Wuzhou • 188 •Abstract: After the handover of Macau to mainland China, Macau has Continued develop. As a result, there waspressure to revise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c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on of the intera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and urban development,the architectural professionals can realize the contradictions that exist in the legal system,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 etc., so as to raise the quality of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 architecturelegal system in Macau, and provide more information and reference for architects, planners, urban developers and urbanadministrators.Keywords: Macau, Architectural regulation, Development
  • 2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1 期《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自1988年創刊以來,已出版七十多期,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為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刊物質量,擴大澳門學術研究的影響,經編委會研究決定,自2010年起,即由第 56期始,本刊將做如下改革:(1) 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每年的 3月、 6月、 9月、 12月的 15日出版;(2) 設置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澳門學(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等欄目;(3) 加強學術規範,參照和借鑒國內外優秀期刊的編務程序,規範引文註釋;(4) 對檢索量大、徵引率高、影響較佳的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繼續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進一步凸顯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為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繼續繁榮澳門學術貢獻力量。“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是本刊的追求。而刊物質量的提升,離不開海內外專家學者的關心與助力,離不開本地學者的扶持與獎掖。為此,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社會賢達、專家學者惠賜大作。來稿要求:(一) 本刊原則上刊登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中文研究成果,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二) 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門話題,現實性和針對性強;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原創性和理論深度。(三) 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 來稿須提供3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詞和英文標題;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以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 有關稿件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規定”。(六) 論文所涉課題如係資助項目,請於標題頁左下方標註。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七) 論文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任何外界的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徵得本刊許可。(八) 編輯部對來稿有權作文字修改、句段刪節或提出意見請作者修改;凡不願意者,請予以註明;修改期為一個月,逾期按自動退稿處理。(九) 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或多投,三個月內未接獲採用通知,即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刊發,即奉薄酬。(十) 本刊秉持學術規範精神,倡導嚴謹學風,拒絕任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侵犯他人著述版權及人身權等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4年 6月 15日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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