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013澳門研究BOLETIM DE ESTUDOS DE MACAUJOURNAL OF MACAU STUDIES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澳門基金會出版
  • ‧ 2014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解 讀 ‧着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 2 0 1 3 年度政情政績觀察 ..................................................劉煒華 5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 2 0 1 4 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 .....................................陳子夏 12‧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 .......................................................駱偉建 16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 .............................................................................婁勝華 22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 ...................................................................................李 略 31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 ................................................................潘冠瑾 41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 .............................................................. 陳建新 陳慧丹 48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 ............................... 蔡永君 何偉鴻 55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 ..............................................................................江 華 681988年 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3年第 4期總第 71期12月 15日出版
  •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實現“中國夢”,澳門不能缺席 .............................................................................楊允中 75CE PA 十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 ................................................................................劉 毅 78C E PA 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 ................... 馮邦彥 彭 薇 84C E PA 精神與“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李嘉曾 89CE PA 與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 ................................................................................陳章喜 92‧紀 念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100 周 年 ‧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 ....................................................................朱 英 95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彭南生 113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 ................................................................付海晏 127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 .........................................................................曾金蓮 142‧澳 門 學 ‧“經元善案”與鄭觀應 .................................................................................................金國平 151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 ..................................................................................周運中 155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晏雪蓮 164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三).............................................................................................葉 農 171‧青 年 園 地 ‧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 ...............盧亦鋒 175‧學 術 動 態 ‧在澳門看亞洲的崛起──“第 8 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側記 .........................................................吳德榮 1802 0 1 2 年澳門出版業概況 ..............................................................................................王國強 183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十七則)...........................陳震宇 188《澳門研究》2 0 1 3 年總目錄 .......................................................................................編輯部 192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Govern to Benefit the People with a Long-Term Perspective:An Overview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Macau SAR in 2013 ...............................................LIU Weihua 5Summary of the 2014 Policy Address Symposium .....................................................................CHEN Zixia 12An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oters, Candidate Groups and the Government from the2013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LOK Wai Kin 16An Analysi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Election Law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2012 and its Application in the 2013 Election .............................................................. LOU Shenghua 22The Political Align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ote Returns ............................................................................................ LI Lue 31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Awarenes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etween the Young People of Macau andIts Direction of Improvement .............................................................................................. PAN Guanjin 41Manifestoes of Candidates in the Direct Election Constituency and Their Performance After the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 with Social Welfare Issues as an Example........................................................................................................... CHAN Kin Sun, CHAN Wai Tan 48Interest of Political Elites and Voting Behaviour:A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oup Affiliation of Elected Legislative Assembly Members.......................................................................................................... TSOI Weng Kuan, HO Wai Hong 55The Basis to Gain Trust Among Voters by Associations and their Candida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eople’s Alli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cau ........................ JIANG Hua 68Macau Should Not be Absent in Realising the “China Dream” .................................... IEONG Wan Chong 75The Effects of CEPA over the Ten Years:A Comparis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u ........................................................................... LIU Yi 78CEPA Implementation, Service Trade Liberalisation and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of Macau..................................................................................................................... FENG Banyan, PENG Wei 84The Significance of CEPA and the Liberalisation of Service Trade between Macau and Guangdong.............................................................................................................................................. LI Jiazeng 89CEP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nd Services in Macau ...............................................CHEN Zhangxi 92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ct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Early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Effects ................................................................................... ZHU Ying 95The Role of Modern Merchant Groups in the Social Management of a City .................... PENG Nansheng 113Oversea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Late Qing dynas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isation ...................................................................................... FU Haiyan 127The Founding of the Maca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ts Early Role ................... ZENG Jinlian 142“The Case of Jing Yuanshan” and Zheng Guanying ............................................................... JIN Guoping 151Shuangyu Port in the Story of Xuanyun Island ................................................................ ZHOU Yunzhong 155A Detailed Account on the History of Macau in the Ming dynasty— On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Macao in the Ming Dynasty by Professor Tang Kaijian ....... YAN Xuelian 164A Literature Review on Macaology (Part thirteen) ........................................................................... YE Nong 171The Effect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Upper Limits in Financial and Asset Management Powers to beExercised by Secretaries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 LOU Iek Fong 175A Review of the 8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sia Scholars ............................................ NGO Tak Wing 180Macau’s Publication Activities in 2012 ........................................................................ WONG Kwok Keung 183Academic Activities in Macau (October to December 2013) ................................................ CHAN Chan U 188Index for 2013 ....................................................................................................................... Editorial Office 19242013
  • 5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度政情政績觀察[摘 要] 2013年,政府採取多項措施發展和壯大本地中小企業和加強職業培訓以推動產業多元化,並加大力度推動澳門與其他地區的合作。本年度施政的最大亮點是致力於構建長效機制以提升民生綜合水平,澳門正為建設一個透明、負責、廉潔、高效的政府而努力。[關鍵詞] 政情 經濟多元 保障民生 政制發展過去一年,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持續平穩發展。在經濟危機影響尚未褪盡國際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能取得如此成績已屬不易。但是,經濟結構單一、置業困難、通貨膨脹等民生社會問題依然突出。2013年 5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舉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 70.52%的民眾對政府現階段施政持肯定態度,但此比例比2012年底的75.35%有所下降。調查同時顯示,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分別為 6.79 、 7.32 和 5.77(10 分為滿分),與 2012 年同期數據相若。澳門民意調查研究學會於 2013 年 7 月公佈的“澳門公眾信心指數意見調查”顯示,一至六月受訪居民對政府及特首的評分,均在60分(滿分100)上下波動,並有逐步下降趨勢。不過,仍分別有七成及六成半以上居民信任政府及特首,而信心指數波動較大,總體在60分徘徊,六月跌至最低的 58.1。 本地居民最關注的領域是社會民生,其次是經濟發展,對政治法律領域的訴求並不明顯。澳門新視角學會 2013年 11 月公佈的調查顯示,在居民最希望 2014年度施政報告列出的政策措施中,社會民生領域的政策訴求佔69.08%,受關注程度最高;經濟發展方面的政策訴求為23.28%,而政治法律領域的政策訴求僅有4.09%。 可見,市民對政府施政仍給出了相對正面的評價,但政府仍然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以提高市民的滿意度。以下圍繞經濟、民生和政治三方面探討一年來的施政政績、群眾反應以及有待改進的空間。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 2013 年度政情政績觀察劉 華作者簡介︰劉煒華,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博士候選人。《“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 V》,《“一國兩制”研究》(澳門), 2013年第三期。《居民對政府特首信心微跌》,《澳門日報》2013年 7月 12 日。《新視角學社施政報告前調查顯示受訪者冀政府多關注民生》,《華僑報》2013年 11月 5日。‧ 2014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解 讀 ‧
  • 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一、穩定經濟與多元發展2012 年至 2013 年澳門經濟從快速增長轉為溫和增長,本地生產總值實質變動率從 2010 年的 27.5% 、 2011 年的 21.8% 減為 2012 年的 9.9% ,及 2013 年前兩季度的 10.8% 和 10.2% 。但居民就業情況較為理想,失業率維持了自 2 0 0 9 年以來持續走低的趨勢, 2 0 1 2 年失業率是2.0% , 2013 年前三個季度略降為 1.9% 。總體來說,居民對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仍然較大。 2013年民意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佔 39.41% ,連同“尚算有信心”的高達 83.66% 。對經濟前景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比例略有上升,有12.01% 。澳門經濟高度依賴博彩業。 2013年前三季度博彩業毛收入雖然增長幅度較前兩年下降,但在境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仍然很大, 2012年佔87.7%,2013年前兩個季度分別佔90.4%和88.1%。與之相應,博彩稅2012年佔公共財政收入的78.2%,2013年前三個季度的相關比例升到 90.4% , 85.6% 和 85.1% 。對博彩業的高度依賴使澳門經濟存在一業興則百業旺,一業衰則百業敗的風險。受最近一輪經濟危機衝擊,全球經濟的放緩和內地的反腐運動都可能使博彩服務需求下降。同時,新加坡、菲律賓、臺灣等地區的大型賭場,已經完成以及正在修建,都有可能分走部分客源。需求的下降和供給的上升造成博彩業增速放緩,進而導致整體經濟增速的放慢。2012年博彩業毛收入增長率從 2010的 57.5% 和 2011年的 41.9% 降到 13.4% , 2013年前三個季度的增長率也衹是微升到14.8% , 15.7% 和 19.5% 。博彩業屬於高度資本密集型行業,佔用大量社會資源,既制約其他產業的發展,也限制了居民的發展空間。2013年中的民意調查顯示,在“欠缺個人發展空間”一欄中,選擇“空間較小”和“沒有甚麼空間”的居民佔 41.22%。 這一現象應引起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博彩一業獨大制約了居民就業的種類與前景,不利於居民制訂長遠生涯規劃。博彩業和整體經濟的放緩及居民個人發展空間的有限性,使得政府和社會希望通過產業多元化使澳門繼續保持穩定繁榮,居民安居樂業。2013年有民意調查顯示,66.98%的受訪者希望政府“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其比例比去年同期增長 5.34% 。產業多元化首先要求發展和壯大本地中小企業,這類企業缺乏人力與資金。為此,政府採取多項措施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如設立“澳門商務促進中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商匯館”等機構,專責輔助中小企業,同時推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為有創業理想而又缺乏資金的青年提供免息援助款項。此外,政府還成立“文化產業基金”,並注資兩億元,以補貼和獎勵的形式培育本土文化創意產業人才。政府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所承擔的金額上限由5億元提高至9億元,以滿足中小企業對信貸的需求。截至第三季度,通過工商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及會展活動激勵計劃等一系列措施,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庫, http://www.dsec.gov.mo/TimeSeriesDatabase.aspx 。 《“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 V》,《“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3年第三期。
  • 7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度政情政績觀察中小企業提供扶助項目共770個。為宣傳推廣澳門產品功能,協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前三個季度,共組織 283 個中小企業赴外地參加展會 33 場。商務促進中心及中小企服務中心還安排了4,630 多場商業配對,促成 115 個項目簽約,涉及金額達 70 億元。為提高不同行業的人員素質,政府還採取多項措施加強職業培訓。 2013年 1至 9月,勞工事務局共開辦約 310 個培訓課程,學員達 7,560 人次;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1 至 8 月開辦 747個課程,學員達13,925人次。此外,政府還推動職業技能測試,涵蓋更多工種,新增多項專業認證考試。澳門發展空間狹小,很大程度上是受自身面積的限制。為了突破這個瓶頸,政府採取多項措施推動與其他地區的合作。首先,積極推進粵澳合作。為加強合作開發橫琴,成立“橫琴發展澳門項目評審委員會”,展開為期三個月的投資計劃搜集工作;粵澳中醫藥科技產業園已進入建設階段,完成展示廳項目建設,並持續推進招商工作;穗澳合作開發廣州南沙取得進展,在澳舉行“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澳門推介會”,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與澳門業界簽署七項合作協議;分別與南沙和中山簽署遊艇自由行合作意向書;穗澳經貿合作得到深化,兩地商協會簽署多項合作協議;粵澳繼續聯合對外招商,到新西蘭、澳大利亞、德國、瑞士以及英國開展招商推介活動;其次,深化與落實與內地的合作。經國務院批准, 2013年 8月,商務部與經濟財政司在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該協議在《安排》及其九個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對澳門進一步擴大經貿合作,包括服務貿易開放、金融合作、貿易投資便利化等內容,累計總開放措施達到383項。此外,還組團參加泛珠省際經貿活動,並利用澳門平臺為泛珠企業開拓葡語國家、歐盟等海外市場。長期以來,澳門發揮着“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臺”的獨特作用,既促進了與葡語國家與地區的合作,也推動了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關係的發展。中葡論壇成立十年來,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規模不斷擴大。“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第四屆部長級會議”於2013年11月在澳門舉行,此次部長級會議簽署了新的《2014─2016年經貿合作行動綱領》,進一步強化澳門平臺的作用,明確提出推動在澳門舉辦面向葡語國家市場的專業化會展,探討在澳門設立論壇與會民國中小企業商貿服務中心、葡語國家食品集散中心,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的商業糾紛仲裁地點。二、保障民生與成果分享發展經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經濟發展是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的基礎,但經濟增長並不意味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這就需要政府採取措施,彌補市場之不足,以調節收入分配,保障多數居民能夠分享經濟增長帶來的成果,逐步提高生活水平。澳門街坊總會 2012年 10月進行的調查顯示,受訪者對 2013年施政報告最關注的項目依次是房屋政策(75.9%)、抗通脹(67.1%)、交通運輸(62.1%)、醫療衛生(60.2%)、文化教育(50.1%)。 2013 年 11 月街總公佈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市民最關注的項目依次為房屋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13年政府施政重點回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黃婧:《深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關係發展新潛能》,《中國聯合商報》(北京), 2013年 11 月 18 日。《住屋 抗通脹 交通 青年對政府施政展望》,《華僑報》2012年 11月 7日。
  • 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策、抗通脹、醫療衛生、交通運輸等。 澳門理工學院 2013年進行的民意調查中,市民認為經濟社會發展中需要優先處理的前幾個問題分別是“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和“關注貧富差距問題”,分別有75.54%、 74.07%、70.7%和 69.84%的支持率。 可見,包括置業困難、通貨膨脹等在內的民生問題是市民關注的熱點,應當成為政府工作的重點。2013 年,澳門的通貨膨脹較上一年有所減緩,前三個季度的通脹率分別為 5.38% 、 5.13%和 5 . 6 0 % ,低於 2 0 1 2 年的 6 . 11 % ,物價上漲幅度較大的商品類別是住屋及燃料(通脹率8.81% ─ 10.18%)、醫療(6.41% ─ 7.25%)、菸酒(5.24% ─ 6.91%)和食物及非酒精飲品(6.61% ─ 6.71%)。 除了菸酒外,其餘各類都是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生活必需品,當前的通貨膨脹對於收入較低的家庭影響猶大。雖然2011年澳門人均本地居民總收入高達46.4萬澳門元 ,但每月工作總收入中位數僅1萬澳門元,即年收入中位數為 12 萬澳門元,僅為人均本地居民總收入的 25.8% ,而這一比例在2003年尚為41.0%。這說明居民收入不均現象越來越顯著。以行業論,2013年前三個季度公共行政與社保事務行業的月收入中位數是總月收入中位數的兩倍多,而製造業和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的月收入中位數僅為總月收入中位數的的六七成。以職業論,立法議員、政府官員、社團領導人、企業領導及經理的月收入中位數為總月收入中位數的2.5倍,而非技術工人的月收入中位數尚不到總月收入中位數的一半,服務及銷售人員的月收入中位數僅為總月收入中位數的七八成。 因此,政府應當努力縮小貧富差距,優先解決收入較低民眾的民生問題。置業難已經成為居民最關注的問題。2012年澳門住宅均價為每平方米57,362澳門元,2013年前三個季度的均價則分別升到每平方米 77,975 、 88,957 和 66,936 澳門元。 2010 年以來,房價上漲的速度越來越快, 2010 年至 2012 年住宅單位的平均成交價上漲幅度分別達到 33.5% 、33.6% 和 38.4%。 2013年前兩個季度的同期上漲幅度是 71.6%和 60.5%,幸運的是,第三季度的上漲幅度衹到了14.8%。 房價的增速已經遠遠超過了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長速度,政府必須採取強有力措施加以抑制。民調顯示,在房屋政策方面, 19.84% 受訪者希望加快落實“澳人澳地”, 17.09% 希望繼續調控樓市, 8.4% 希望加快處理閒置土地, 8.25% 希望加快興建“後萬九公屋”。2013年,政府施政的最大亮點是致力於構建長效機制,把提升民生綜合水平作為施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制度建設,加大資源投放,設立最低維生指數跟蹤觀察和定期調整機制,有效擴大了社會保障覆蓋面。 2013 年 1 月,最低維生指數已調升至 3 ,450 元,較 2012 年增長7.81%。此外,還成立了康復服務十年規劃跨部門研究小組和養老保障機制跨部門研究小組,並將進行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開諮詢。2013年,政府向社保基金額外注資50億元,並將博彩經營收入中對社保基金的撥款比例由60%調升至75%,同時調升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各項給付,包括養老金及殘疾金由每月 2,000 元調升至 3,000 元,其他五項津貼(失業津貼、疾病津《調查青年關注房屋通脹》,《正報》2013年 11 月 10 日。《“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 V》,《“一國兩制”研究》(澳門), 2013年第三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庫, http://www.dsec.gov.mo/TimeSeriesDatabase.aspx 。《近八成年輕人最關注房屋政策》,《市民日報》2013年 11 月 10 日。
  • 9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度政情政績觀察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和喪葬津貼)的升幅亦達到 70% 。截至第三季度,社會援助金的總支出約 2.8億元,平均每月受助家庭約 5,000個,涉及人數約 9,000人。 2013年,政府向現有援助金受益家庭多發放一次全數援助金;繼續向三類弱勢家庭發放特別生活津貼,並將自閉症、失智症及癲癇症納入輔助範圍;短期食物補助援助期每次延長至八週;敬老金由每年5,000元調升至6,600 元;2013 年殘疾津貼金額調升至普通殘疾津貼 6,600 元,特別殘疾津貼 13,200 元。為了應對房價上漲,2013年,政府向社屋住戶豁免了全年租金,並向合資格的社屋輪候家庭發放臨時住屋補貼,免收3,500元房屋稅款。對於未擁有不動產的永久性居民,免收不動產轉移印花稅首300萬元,同時啟動新一輪的社屋申請和業興大廈一房經屋單位申請。萬九公屋的社屋輪候家團已於 2013 年 8 月處理完成,萬九後四個公屋項目將提供 3,900 個公屋單位。在制度建設方面,《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細則》已正式生效,政府也已就“澳人澳地”展開諮詢研究工作。為減輕居民的醫療負擔,政府將向每名澳門永久性居民派發醫療劵600元,推出母嬰臨時支援計劃,截至第三季度,已為1,031名經濟困難的病人提供醫療援助。制度建設方面,已完成草擬《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並送交立法會審議。成立醫務委員會並投入運作,公立醫院設立了老人專科門診,成立老人科跨部門工作小組。離島醫療綜合體已完成前期規劃,並開始進行土地工程;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大樓已逐步投入運作,並在急診大樓內開設24小時門診和長者服務專區。為減輕學生和家長的負擔,政府調升了書簿津貼,向每名中、小學生發放的金額由1,900元調升至 2,400 元,向每名幼兒教育階段學生發放金額由 1,500 元調升至 2,000元;對在澳門及外地就讀大專和研究生課程的學生,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由2,000元調升至3,000元。政府還繼續向年滿 15歲的居民每人提供上限為 5,000元的進修資助。截至第三季度,已有 12.7萬居民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政府資助金額超過 4.3億元。政府還發放一次性“敬師金”,約有 1,000人受惠,總金額約6,000萬元。《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的實施,有效地提高了教師的職業地位,促進了教師的專業發展。本澳擁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勞動人口比率正不斷提升,由 2009 年的 22.9% 上升至 2012 年的 27% 。2013年,政府為各項經濟補貼和成果分享大約支出97.73億澳門元, 其中包括向每名永久性居民發放8,000元,非永久性居民4,800元的現金。這是最具澳門特色的民生福利政策,社會各界也基本同意延續此項政策。三、政制發展與廉政建設居民對政治法律的發展與改革並不太關注。街坊總會有關調查顯示,關注法律改革、公共行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13年政府施政重點回顧》。詳見《2013年政府施政要點回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2013年政府施政重點回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 1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改革、民主政制的衹佔被訪者的11.3%、18.4%和19.9%,其比例遠小於對民生問題的關注。 居民對政治議題不關注並不意味對政制發展現狀較滿意。從2011年以來幾次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居民對回歸以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呈下降趨勢。2011年中對民主發展進程持“非常滿意”和“滿意”態度的居民還佔 37.55% ,到 2013年中,這一比例就下降到了 21.78%。與此同時,持“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態度則從 13.91% 上升到 18.16% 。 儘管如此, 2013 年政府在政治及公共行政方面還是取得了較大進展。作為政制發展的重要環節,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完成《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以及《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程序,並於 2013 年 9 月完成了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工作。隨着澳門的政制發展,不少人預期居民的政治參與將越來越積極,但從選民的投票看,事實並非如此。第二屆立法會到第四屆立法會的直接選舉還符合人們的預期,投票率逐漸提升。但在 2012 年對選舉辦法進行了改革之後,投票率卻下滑,從第四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的 59.91%下降到第五屆的 55.02% 。新視角學會 2013 年 9 月對第五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民意調查顯示, 41.25% 受訪者稱對直選結果的滿意度感受“一般”或“無意見”,而表示“滿意”的有 34.27% ,“不滿意”的僅為12.73% ,“非常滿意”和“非常不滿意”各為 2.33% 和 2.82%。在選舉組織方面,受訪者對選舉管理委員會組織工作,給予“滿意”的有 43.7%,遠高於“不滿意”的13.4%;對選管會規管競選活動的評價“一般”的佔 43.08% ,覺得“寬鬆”和“不作為”的各有 21.91% 和 11.02% 。至於公平選舉的選舉文化方面, 39.9%認為“與上屆差不多”,稱“有進步”的有 32.44%,“較差”的有18.73%。受訪者認為選舉文化上比上屆選舉表現差的方面依次為賄選嚴重、抹黑攻擊、偷步宣傳, 這說明選舉雖然大體上符合市民的期望,但還有改善空間,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除了通過立法議員向政府反映訴求外,居民還通過政府組織的各種諮詢活動表達訴求,北區、中區和離島三個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是民眾與政府溝通的橋樑。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社諮會”共反映 298 宗個案, 214 宗已獲處理或解決,其中 127 宗涉及跨部門個案。社區座談會藉居民及各界社團代表,直接向與民生工作息息相關的部門代表反映意見,政府亦可藉此瞭解社會各階層的需要,完善各項工作。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政府已在不同堂區舉辦了七場“社區座談會”,共接收 253 宗意見,且全部獲處理或解決。 為提高公共行政績效和政府官員的責任感,政府還實施政策執行情況季度報告制度,並啟動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在廉政建設方面, 2013 年 1 月 3 日《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修訂法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並於 4 月 22 日起正式實施。 10 月 19 日,終審法院根據新法案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政府主要官員的部分財產申報資料。此次財產公開涉及者包括特首與主要官員 10人,辦公室主任 12人、副局級以上部門官員以及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等約 310《住屋 抗通脹 交通 青年對政府施政展望》,《華僑報》2012年 11 月 7日。《“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 I–V》,《“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1年第 10 期, 2012年第 1期、第 3期, 2013年第 1期、第 3期。澳門立法會選舉網站:http://www.eal.gov.mo 。《調查稱市民評選舉結果中性偏正面》,《正報》2013年 10 月 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一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11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度政情政績觀察人,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等負責人約55人,還有司法官約85人、立法會議員33人。不計兼任的職位,總共有約400人公開了財產,內容包括全球範圍內不動產、土地,企業或工商場所的股份、資本,任何非盈利機構擔任的職務三個項目。雖然此次公示的內容衹涉及官員的部分財產,財產的具體信息沒有公佈,可能不利於民眾的監督,但畢竟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施行二十多年後邁出的關鍵一步,也是建設“陽光政府”承諾的踐履。一般認為,官員財產能否公示是政府是否真心反腐的試金石。官員財產的公示使民眾看到了建設“陽光政府”和“廉潔政府”的希望,也提高了政府在民眾心中的施政威信。法律方面,完成了為期三年的原有法律清理及適應化工作。該項工作主要對1976年至1999年 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總共2,123項原有法律及法令的有效狀況進行清理,即對總共約四萬條條文進行逐條分析,確認每一項法規是否仍有效,並對仍然有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按照《回歸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應化處理,並對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的相關條文內容提出修訂建議。結語2013 年,居民對政府工作給出了正面評價,但滿意度仍有待提高。 2012 年到 2013 年本澳經濟從快速增長轉為溫和增長,博彩業雖然對經濟發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但其一業獨大既制約了其他產業的發展,也限制了居民的發展空間。置業困難、通貨膨脹、貧富差距拉大等仍是廣大市民關注的熱點。2013年,政府施政的最大亮點,是致力於構建長效機制以提升民生綜合水平。政府正在逐步探索結構化、制度化的長效機制來保障澳門民生水平的提高。雖然市民對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仍有提升空間,但對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總體評價還是肯定的。特區正在為建設一個透明、負責、高效的政府而努力。[責任編輯 劉景松]
  • 1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2013年 11月 12日,行政長官崔世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全體會議作 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以下簡稱“明年度施政報告”)。 2014年特區施政重點為“增強綜合實力,促進持續發展”,其中包括三點:(1)加快建設長效機制,大力推進民生工程;(2)努力實現社會發展藍圖,持續推動經濟適度多元;(3)提高公共行政績效,優化公共服務質量。基本涵蓋了澳門最重要的民生、經濟和行政三大部分內容。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長期關注和研究澳門經濟社會問題,每年都十分重視特區政府施政報告的發表,並及時組織學者進行研究。 11月 14日下午,澳門研究中心在澳門大學圖書館舉辦“2014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會議由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教授主持,邀請了澳門大學郝雨凡、劉伯龍、駱偉建、馮家超、柳智毅、林玉鳳、黃素君、陳建新、朱壽桐、林廣志等不同領域的學者,從多個角度就明年度施政報告的內容進行解讀和討論。會議吸引了眾多本地媒體的參與和報導,引起了澳門社會的廣泛關注,取得了積極效果。一、總體評價:經濟社會持續發展,“長效機制”成果初顯過去一年,由於澳門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特區政府財政收入再次交出了“亮麗的成績表”。因此,特區政府延續了以往幾年維持社會保障的政策,包括較為直接的、面對全澳居民的個人公積金賬戶額外注入、持續進修計劃、現金分享等措施,也包括面對長者、學生、弱勢群體等的針對性社會保障措施,如增加敬老金、弱勢家庭特別生活津貼、殘疾津貼等。關於民生福祉的內容,特區政府一直給予高度的重視,且持續致力進行完善,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政府應該充分考慮惠民政策中短期性、過渡性和長效性措施的關係和安排。有學者建議用“報告內容是否都是全澳居民認為要做的”標準去客觀看待施政報告。觀察明年度施政報告出台之後的社會反應,似乎並沒有人指出報告提及了一些不應該做的事情。相反,明年度施政報告總結了前幾年的經驗,將有實際效果的政策和措施實現了延續。例如,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及的“建立長效機制”,在這次報告中得以細化,包括人才培養、發展教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 2014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陳子夏 作者簡介︰陳子夏,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行政助理,理學碩士。‧ 2014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解 讀 ‧
  • 13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2014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育、社會保障、完善醫療和住屋保障幾大方面,其中特別突出提及了“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並將其作為重點。這證明特區政府基本能準確“把脈”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並能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回應。這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令人鼓舞,值得期待。這種積極回應還反映於加快對《預算綱要法》進行修訂、新口岸輕軌走外圍線、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等措施上。“建設施政長效機制”、“發展多元經濟”、“建設宜居城市”、“提高公共行政績效”幾大措施,基本體現了與過去幾年施政報告相關理念的“一脈相承”,顯示了特區政府重視施政的可持續性。郝雨凡在會上總結他對明年施政報告的總體評價時提到,與過去幾年施政報告進行對比,經濟適度多元化、人才培育和區域合作幾個重點和熱點話題,今年都被置於一個更顯眼和突出的位置,給予了較大篇幅,說明政府對這些問題高度重視。澳門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獨立發展並沒有後勁,必須通過產業的多元發展、人才資源的持續合理利用、區域合作的強化、城市軟硬件的不斷改進去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二、焦點討論: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在座談會上,學者們普遍關注的,是明年度施政報告中首次明確的“人才培養長效機制”。事實上,人才一直是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這是澳門社會各界的共識。因此,特區政府以“人才建澳”為理念,希望建立起一套持續有效的人才培養機制,去面對和解決目前澳門人力資源面臨的眾多問題。學者們認為,人才培養長效機制的提出,體現了明年度施政報告的“創新”,也顯現了政府的決心。馮家超認同政府的措施是“正能量”,有效的競爭機制有助於提供年輕人向上流動的動力。在有關專業認證的問題上,他提到,縱觀世界各地,很多地方的專業認證都是通過行業協會的形式去推進,但澳門這方面的條件並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去主導某些職業的專業化進程則較為符合澳門實際。政府提出加快落實專業認證和職業技能測試,有助於行業精英的發掘和培養。明年度施政報告中列出一系列人才培養措施,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希望促進本地人才的向上流動。澳門的經濟發展必須依賴人才的“火車頭”作用,而澳門目前較缺乏的是具備專業技能和較強能力的“領軍人才”,這種人才有很多可能是潛在的、未被發掘的。柳智毅認同報告中所提到的三項人才計劃對人才發掘和培養有積極作用,即“精英培養計劃”、“專才激勵計劃”與“應用人才促進計劃”。這三項計劃其各有側重,相互協調並統一,但最重要的是如何落實和執行這些計劃。本地人力資源和外來勞工的矛盾在社會中一直備受關注。不少學者在討論時提到“提高大型企業中管理層的本地雇員比例”問題。人才必須在使用中纔能成長,針對目前澳門出現的較多本地人才錯配的問題,澳門的大型企業甚至公營企業必須真正瞭解和主動配合政府這方面的施政,這樣才能有效幫助本地人才向上流動。有學者建議,可以設定博彩企業中本地員工的比例,將其作為博彩專營合約續約的條件,以此對這類企業進行制約。林玉鳳尤其關注“人才土壤”問題,
  • 1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建議採取措施吸引外流人才回澳,並從促進產業多元化、改善社會法治環境等方面努力。事實上,政府雖然在明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建設人才培養的長效機制,但機制的具體內容尚未被填充。黃素君希望在日後制定更具體措施的時候,能充分考慮到公平性和科學性。同時,在精英培養上也不能忽視澳門的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避免“避開教育談人才”,應不斷評估和反思教育成效、持續完善有關教育制度,並適度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林廣志強調,“任何機制和措施都應該以目標為主導”,人才培養應該是長遠的措施,甚至可以制定可行的“人才發展規劃”。與鄰近地區比較,目前澳門擁有高等教育學歷的人口比例,以及就業人口中擁有高等教育學歷的比例都相對較低。建議政府首先可以嘗試制定一些硬性指標,如十年後澳門擁有高等教育學歷的人口比例應該提高到某個百分點,政府每年都可依照這個目標去執行和調整相關政策。學者們都認同“有競爭纔能有進步”的觀點。在人才培養及發展方面,政府也應該避免過度的保護,即使在本地精英的培養和選拔中,也應當賦予競爭意識,讓人才從競爭中得以向上流動。三、重點關注:經濟發展、區域合作、公共服務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了“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內涵,而2014年就側重着墨於“產業”之上,“扶持產業成長”是明年度施政報告的重點內容之一。政府通過實施有針對性的計劃,希望能促進產業多元以及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目前澳門經濟仍處於高速發展時期,尤其在未來兩年將有眾多大型項目落實。面臨澳門資源短缺問題,政府確實應該未雨綢繆,制定有效的發展策略。一直以來,政府希望支持會議會展業的發展,從而增加非博彩元素,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縱觀鄰近地區,如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地,都將會展業視為重點產業。但參照它們的經驗,會展業發展的成功與否,並非衹看會展場地等硬件因素。有學者強調了產業發展中政府角色的重要性,政府的政策和業界的專業能力相互結合、共同努力,纔能更有效地推進會展業發展。政府提出 2014年將啟動旅遊業中長期發展研究,事實上這是對“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內涵的延伸研究,也是更富有實踐意義的措施。政府應該站在更長遠、更廣闊的角度去進行規劃,將“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四個關鍵詞逐一細化和落實。另外,在推動產業多元化方面,政府也提出將推出文化產業基金,但當中可能需要協調文化產業與旅遊業之間的競爭關係,或許需要部分持有者的讓利,纔能成功扶持新產業,建議政府可以從協同效應上作實際考慮。這兩年來,《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正在有計劃地實施,眾多項目已經相繼落實。 2013年,澳門大學新校園也正式啟用,澳門與橫琴甚至周邊許多地區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區域合作”仍然是澳門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詞。澳門作為“旅遊目的地”、“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相關的政策方向上政府規劃性質始終大於市場性質,因此有關政策的制定必須基於足夠周詳的考慮。明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及在橫琴“長隆國際海洋度假區”將設立專區供澳門中小企業參與經營,這是鼓勵中小企參與橫琴發展的良好措施。有學者提到,澳門的區域合作不應該衹是局限於與周邊地區的合作,而更應當以長遠的眼光,看到與廣東省甚至是中國內地的更廣闊更深層次的
  • 15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2014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合作。對於澳門如何融入區域整合,如何藉助周邊優勢去實現可持續發展,報告結合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等重要文件進行闡述,相信粵澳新通道項目中新的通關模式的探索,將是 2014年度值得期待的內容之一。公共行政績效的提高和公共服務質量的優化,一直是澳門居民甚為關注的問題。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已經在2013年啟動,而未來政府也承諾將穩步推進各項改革。明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到,2014年政府將修改文化局和體育發展局組織和運作的法規,進一步調整民政總署的其他職能,在更大範圍內整合和優化政府架構。劉伯龍表示,澳門目前面臨眾多複雜形勢,政府部門的職能也在相應增加,建議政府能夠拿出具體的公共組織架構調整方案,並且繼續深化和落實績效評估制度。有學者建議,對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工作進行總結;同時提出,立法會在加強對政府監督的同時,政府也應主動接受立法會的監督,積極地與立法會進行溝通,這也是保障澳門各項公共工程能夠順利落實的基本要求。座談會上,學者們對明年度施政報告的表達形式也提出了一些改進意見。例如,在小單張上,各領域範疇施政方針的排版和結構應盡量統一、突出重點,從而讓居民更直觀地了解政府的意圖;在結構上,也應設立專門章節去重點介紹城市建設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等。特區施政報告除了是對上一年施政工作進行回顧和總結,更重要的,還是一份對下一年度施政工作的方針和安排的綱領性文件。在對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治理中,由於利益的多樣化,政府總會面臨很多問題,但重點是率先解決最突出、最重要、最迫切的問題,並且需要針對重點領域建立持之以恆的、科學有效的長效機制。 2014年度施政報告中最突出的亮點是“長效機制”的建設,彰顯了政府解決現時澳門人力資源問題的決心,也凸顯了政府對政策可持續性的關注。同時,施政方針注重民生福祉的改進、城市建設的改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基本涵蓋了澳門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問題。對於未來一年的實施、執行和成效,人們拭目以待。[責任編輯 田衛平]
  • 1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摘 要]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對澳門政治生活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影響。第一,基本維持了“建制派”和“非建制派”在政治生態中的格局。形成這種政治生態格局是由選民、選舉團體和政府之間互動關係決定的;第二,政府與立法會的關係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立法會對政府監督勢必加強,但合作仍然有一定保證。政府既要自覺接受監督,依法施政,又要有所作為,提高施政成效。[關鍵詞 ] 澳門 立法會 選舉 選民 選舉團體 政府雖然立法會的選舉結果與執政無關,但是,選舉結果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選民對政府施政的評價,是對政府執政依靠的社會基礎和團體信任的檢驗。選舉與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三者之間形成了不可分割的關係。這種關係構成了澳門社會政治生態的格局,這一格局又會影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的制約和合作關係,影響政府的施政方向、內容和效果。筆者從選舉政綱與選舉結果兩個方面入手,分析這種政治格局的形成、相互關係和影響。一、選舉對政治生態構成的影響選舉是選民從參選人中選出自己代表的過程。在選舉的過程中有選民和參選人兩個主體,選民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選擇參選人,參選人用自己的政綱和表現吸引選民,兩者是互動關係。雖然政府不是選舉活動的主體,但政府的施政會影響與政府親疏關係的參選人在選民中的認受性,間接影響選舉結果。因此,政府也是選舉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所謂政治生態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政治的綜合要素的總和,是政治生活現狀、政治發展環境的集中反映。“用生態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政治組織結構、政治制度、政治發展與環境的關係”形成了一門政治生態學。 在“一國兩制”下,澳門的政治生態以及立法會選舉對澳門政治生態的形成所起的作用等,都是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駱偉建作者簡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夏美武、金太軍:《政治生態學“理論原則、價值與現實意義”》,《學習與探索》(哈爾濱), 2012年第 2期,第 61頁。‧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17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西方國家大多通過選舉將政治勢力分為兩大塊,即執政黨和在野黨。選民在不同政黨之間進行選擇,不同政黨和支持他的選民形成了一種政治派別,不同的政治派別構成了國家的政治生態。澳門不實行政黨政治,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不存在執政與非執政之間的政治派別區分。政治生態的格局主要圍繞政府這個軸心,與政府的關係進行劃分而構成。通常有“建制派”和“非建制派”之分,有“執政聯盟”和“反對派”之別。前者被視為政府施政的基礎和依靠的政治力量,後者自稱或將自己定位為政府的反對派。選民通過投票成為某個派別的社會政治基礎。有學者將澳門政治生態分為“富商派”、“傳統派”和“反對派”。 還有研究者將澳門政治生態劃分為為“基層派”、“工商派”、“鄉族派”、“博彩派”、“民主派”。筆者認為,上述劃分值得商榷。因為上述觀點違背了運用統一標準進行政治生態的劃分,因為“基層派”、“工商派”、“鄉族派”、“博彩派”在政治生態中的政治立場和態度都是屬於“建制派”的。不能因為歷史原因、行業原因、出生地域原因、所處階層成為不同的政治派別。事實上,“基層派”、“工商派”、“鄉族派”、“博彩派”或“民主派”中的成員本身的背景就是互相交叉的,每一派中都少不了基層人士、工商人士、博彩業人士和鄉親人士,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於政治立場和態度之分,而非出生地域、從事的行業和職業或所處階層的不同。我們可以從參選團體的政綱和行動兩個基本方面分析。(一)從政綱分析選舉政綱是集中反映參選團體對選民訴求的文件,是吸引選民的旗幟。政綱反映參選團體的政治立場,是對自身政治主張的堅守、是今後行動的路線和目標,也是對政府施政成效的評判,能夠反映選民、政團、政府三者之間的關係。第一,政綱的相似性是吸引更多選民的需要。在本屆澳門立法會選舉中,參選團體的政治背景不盡相同,但在政綱中提出了許多相同的訴求。首先,政綱訴求內容有相似性。本屆立法會選舉有 20 個參選團體,相同的訴求有:住房方面提出增建社會房屋、經濟房屋、“澳人澳地”房屋;交通方面提出落實交通優先、檢討政府與巴士公司合約、直接補貼市民、增發臨時的士牌照;醫療方面提出縮短就診時間、增加醫療人員,興建第三家公立醫院;食品方面提出打破市場壟斷,降低物價;教育專業方面提出加大教育投資、建立專業認證制度;社會保障方面提出加強對老幼婦殘資助、完善公積金、社保制度;在經濟領域中提出保障本地居民就業、限制外勞。在推行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行使集體談判權;加強職工培訓、扶植中小企、發展文創會展、落實休閒旅遊、推動負責任博彩;在公共事務領域中提出完善批地和公共工程批給制度、加強監察財政、反貪倡廉、建立官員問責制度、完善諮詢方式和公務員中央招聘、推進法律行政改革、解決政府部門之間協調機制; 其次,政綱訴求的對象有一致性。政綱的訴求對象均指向政府,希望政府能在施政中解決上述問題。所以,在政綱中提出了監督政府,希望政府能完善各項制度,落實民生和經濟發展,官員問責等要求;第三,政綱的差異性是突出自己形象,吸引選民的需要。雖然不同的參選團體的政綱各有交集點,但本屆立法會參選政綱中的差別較為明顯,在如何對待選舉制度的發展、如何處理行政立法關係這兩個基本方面的態度和主張不同並以此形成了不同的陳麗君:《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後澳門政治生態分析》,《當代港澳研究》(廣州)第2輯,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 2009,第 137頁。《澳門立法會選舉如何重劃政治版圖》,中評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年 9月 14日。參見 2013立法會選舉網站︰《候選名單政綱》一欄, http://www.eal.gov.mo。
  • 1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派別,有不同的訴求,不同的群體支持。政治生態中的政治派別也就有鮮明特徵。參選團體的政治立張,首先表現政治訴求的不同法理基礎,其次表現不同的訴求內容,為其在選舉制度方面,“建制派”的參選組別明確提出以澳門基本法為框架下發展澳門民主,完善選舉制度。在政綱中明確以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和維護基本法為己任。立足於基本法框架,從澳門實際出發,推動民主政治發展,完善選舉制度。在行政立法關係方面,明確提出,保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建立完善監督機制,促進行政與立法既配合又制約的良性互動。“非建制派”的參選團體的政治主張均沒有提到以基本法為法理依據。因為其主張已經突破了基本法的規定,不願意受基本法的約束。如要求取消立法會間接選舉和官委議員。在行政立法關係方面,衹主張立法監督政府,沒有提出立法與行政配合,兼顧制約和合作的關係。 有的甚至還主張要以抗爭行為對待政府,同樣不符合基本法關於行政立法互相制約和合作的立法原則。所以,從政綱的角度看,用“建制派”和“非建制派”概括不同政治主張的參選團體是比較恰當的,而從歷史的角度分析,將“建制派”和“非建制派”四年前參選立法會的政綱與本屆選舉政綱的政治訴求內容作比較,不難看出二者的一致性。例如,在對待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立場上,在行政立法關係要不要既制約又合作的態度上基本沒有變化,說明澳門參選團體的政治主張和傾向相對穩定。(二)從政治行動分析澳門政治生態的構成不完全由團體的政綱所決定,選舉能否得到選民的支持,能否當選,能否在公共事務中具有一定的話語權,推動政綱中的主張實施,從而在政治格局中佔有一席之地,取決於選舉結果。那麼,選舉結果的成因是甚麼?甚麼因素決定了選舉結果而形成了澳門的政治生態格局?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1. 選民與政綱的關係。(1)政綱與選民利益關係。政綱的訴求是否真實反映了選民的要求,是否把準了選民的脈搏是十分重要的。在西方國家的選舉中“選民基本上是按照競選人的政治主張進行取捨和選擇的。” 選民的訴求既有個人利益的要求,也有整體利益的需求,就是說選民的個人利益訴求本身也是多樣的。一個政綱如果滿足了選民的其中一個利益訴求,卻不能滿足或損害了其他利益訴求,選民就會對參選人作出理性選擇,不是政綱一味迎合某一種利益訴求就能贏得選票。儘管政綱一般會針對特定利益群體提出主張吸引選民,但是,如若要吸引更多選民,就要有能體現選民們的整體利益的考慮,否則就會失去部分選民。本次立法會選舉顯示,某些團體的政綱取悅一部分選民的偏激情緒,卻失去了更多理性選民的支持。所以,得票偏低,佔選民總投票總數不足 4%。 衹有均衡兼顧選民利益的政綱,纔能贏得多數選民的支持。(2)政綱與整體選民的素質關係。選舉能否勝出,最終取決於候選人的社會基礎,以及是否符合多數選民的意願。因此,選民的素質對選舉的結果具有決定性影響。大多數澳門選民是有政治立場的,他們認同“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對旗幟鮮明地擁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參選人是支持的。事實證明,實施“一國兩制”和落實澳門基本法能夠給澳門社會帶來穩定和發展,符參見 2013立法會選舉網站︰《候選名單政綱》一欄, http://www.eal.gov.mo。 參見 2013立法會選舉網站︰《候選名單政綱》一欄, http://www.eal.gov.mo。王廣輝:《比較憲法學》,武漢︰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出版社, 1998年 1月,第 236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完成初步點票》, 2013年 9月 16日。
  • 19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合選民的整體利益。政治格局中的“建制派”就是得到了大多數選民的支持,其得票率約佔選民總投票的 70% 以上。2. 選民與政府施政關係。(1)選民取向與政府政績的關係。某種意義上說,選舉是選民對政府施政的一次評價,選民的投票實際上是在對政府施政認同或不滿中進行選擇。由於選舉中的參選團體分為“建制派”和“非建制派”,所以,選民是通過投票選擇“建制派”或“非建制派”的參選人以傳達自己對政府的看法。政府的施政越有成效,作為執政基礎和團隊的參選團體候選人就會得到更多選民的支持,這是一種正向關係,反之亦然。正如某參政人士所言,用政績爭取選民認同是最好的選舉方式 。 本屆立法會選舉反映了特區政府“以民為本”,關注民生和發展經濟的施政重點,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大多數選民的認同和支援。(2)候選人及與政府的關係。選民選擇候選人參政,希望能夠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選民不僅需要一個為自己利益發聲的議員,更需要一個能夠實現自己利益的議員。這個因素在澳門特區政治體制下尤為重要。由於立法會選舉不決定執政,而是通過立法會進行參政,所以,參政者如果不與政府合作,為反對而反對,對選民的利益就沒有好處。這決定了大多數選民在投票時,會考慮候選人是否具備向政府爭取制定政策的能力,是否願意與政府配合的關係。本屆立法會選舉印證了這一點,既能監督政府施政,又能與政府合作的參選團體獲得大多數選民的支持。3. 選民與社團的關係。(1)選民的投票受兩大因素影響。一是參選人及組別的主張,二是參選人及組別以往的行動和表現。選民不僅聽參選人說甚麼,還要看他們的能力和行動結果,尤其是做了甚麼。政綱的敘述,可以分不同類型。有的政綱是為服務選民而寫,有此前為選民辦過的實事為基礎。有的政綱為標榜自己而寫,突出抗爭形象。有的政綱是為取悅選民而寫,為選票需要而不計長遠利益的許諾。當然,絕大多數選民心中自有一杆秤,不會因為說得好就投票。本屆選舉結果表明,凡得票較高的參選團體都是在日常事務中做了大量實事的,而調子唱得高、流於空洞口號、實事做得又少的參選團體得票率普遍偏低。(2)社團組織動員選民的能力。選民的投票熱情相當程度上是由參選團體組織動員起來的。在選舉中可以發現,參選團體的政綱相似,以往的表現也不相伯仲,但得票結果相差不少,其原因就在於動員能力。在澳門社團政治的環境下,社際網絡和人際關係在選舉中的影響力不能低估,這一點參選團體都十分重視。在選舉政綱和選舉動員中運用職業關係、鄉親關係,服務關係等吸引選票,如“新聯盟”以為博彩員工謀福利為旗號,“民聯”和“澳粵同盟”以鄉親關係為紐帶,取得了效果。 可以說,選舉結果是選民的實際感受,選團的社會判斷,政府的施政效果互動的產物。從本次選舉結果看,澳門的政治格局變化不大,基本維持原有態勢。“建制派”的社會基礎有所擴大,總得票數比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略有增加。“非建制派”保住上屆地盤,但總得票數比第四屆選舉略有減少。溫和行動遠比激進行動更能得到選民支持。激進行動的反對派不僅全軍覆沒,而且得票率偏低,反映出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激進主張並沒有多大市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完成初步點票》, 2013年 9月 16日。《獨家對話臺北市長郝龍斌》,鳳凰網, 2010年 6月 14日。參見 2013立法會選舉網站︰《候選名單政綱》一欄, http://www.eal.gov.mo。
  • 2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澳門今後政治格局的發展,關鍵看誰能擴大選民基礎,誰能夠爭取新選民的支持。從本屆立法會選舉得票率與上屆立法會選舉得票率比較分析,“建制派”與“非建制派”得票數比例基本維持不變,衹是內部不同組別的得票比例有所變化。同時,似乎絕大多數的新選民並沒有被吸引,“非建制派”寄予能夠得到青年新選民支援的願望落空。可以預期,未來四年將是雙方為爭取新的年輕選民工作的關鍵時期。二、選舉對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影響本屆立法會選舉所形成的政治格局,將對政府施政形成一種既加大監督力度又能確保合作的局面。不同政治立場的團體進入立法會,勢必對行政與立法關係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立法會議題、議員的投票、質詢、監督,乃至議員的行為方式都會有影響。雖然立法會中“建制派”和“反對派”議席構成的比例沒有實質性變化,“建制派”仍佔立法會中的多數,可以保證政府政策的通過,但立法對行政的監督勢必加強,政府將面臨更大壓力。從各參選團體的政綱可以看出,立法會加強監督政府是參選團體的共同要求,監督內容主要集中在官員問責、財政撥款、公共工程批給等方面。1. 立法會加大制約政府是趨勢。“建制派”議員雖然是政府的執政基礎和團隊成員,但他們畢竟是通過選舉產生的,需要對選民負責。為應對“非建制派”議員所施加的壓力,在監督政府方面將會比過去更有作為,否則,將會失去部分選民的支持。“建制派”議員在監督政府過程中,需要研究和把握制約和合作的“度”。這個關係掌握不好,政府與執政基礎之間的關係就成問題,政府也難以有效施政,一旦出現這種局面,則會影響下次選舉,而且,“非建制派”會更加落力,窮追猛打緊盯政府。在本屆立法會選舉中,“非建制派”打出的監督政府的旗號贏得不少選民支持,採用激進的方式制約政府的主張也得到一小部分青年選民的認同。為了爭取吸引更多選民認同,將催化“非建制派”的監督行動。因此,政府要有面對更多挑戰的心理準備。2. 政府主動接受立法會監督是良策。(1)主動配合,爭取合作。政府應該改變被社會認為與立法會配合不足,消極接受監督的印象。要主動接受監督,秉持合作態度,加強與立法會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合作。應注意事前溝通,即在向立法會提交重大議案、法案前,與立法會通報情況,非正式交換意見,通過溝通吸收有益的意見。注意事中溝通,在立法會審議政府政策時,應該詳盡介紹政策背景和政策意圖、目的,提供立法會審議討論時所需要的資料,並做好政策的解釋工作,爭取得到立法會支持。注意事後溝通,在必要時對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效果、遇到的問題通報立法會,總結經驗,有利於政府與立法會繼續合作。政府接受立法會監督既符合基本法,也是基本法對政府的要求。《澳門基本法》第 65 條規定,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其中就包括政府要接受立法會監督。政府接受立法會監督不僅是一個政治態度,更是履行基本法的法定義務。政府依法施政,就包括依法接受立法會的監督。接受立法會監督是對建設陽光政府和科學施政的檢驗,陽光政府就應該不怕監督,科學決策就經得起檢驗,公共政策通過監督,更利於獲得支持和執行,體現出責任政府的精神。接受立法會監督也是在發揮執政團隊的作用,凝聚執政團隊的力量,讓執政團隊在制定政策,解決問題過程中積極參
  • 21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與,有所表現、有所作為、樹立形象、擴大影響、吸引選民,進而鞏固執政基礎。(2)改善施政,贏得支持。立法會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督政府政策,二是對失職官員的問責。政府要經得起立法會監督。首先,要確保政府的政策和施政符合居民的合理合法的要求,解決居民關心的經濟民生需求,盡可能避免施政中的失誤和過失。本屆立法會選舉參選團體政綱中,對政府過往施政中暴露的問題所提出的批評,應該成為政府今後施政中重點解決的問題。當然,完善的政府政策不是無原則地迎合居民的物質要求,部分議員為爭取選票,提出澳門長遠發展難以繼續,或者將會產生出新的、不利於澳門長遠和可持續發展的福利要求,政府應該本着對澳門整體利益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制定政策。通過本屆立法會選舉,政府今後的施政方向和主要工作是應該是明晰的。社會的主流共識是重點關注民生、經濟、行政和法律領域的事務。這些要求,與政府過去和未來的施政方向和內容是一致的,沒有矛盾。政府應具體落實和完成這些具體的工作;其次,政府對立法會負責,應對施政失誤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並明確問責程序,否則,不利於政府施政,也不利於公職人員履行公務,導致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現象。“甚麼事和行為應該問責,甚麼不應該問責”,關鍵在於清楚問責的標準,這一點政府和居民都應該認真思考和探討。問責不能簡單化,問責也不等於官員下臺。問責的目的首先是提高官員責任心,其次纔是承擔責任,追究責任。問責的標準應該是客觀的,所謂客觀就是能夠用事實證明過錯,不能採用主觀的價值判斷。社會的利益是多元的,每一項政策總是反映和保護某種利益,或者是對多元利益作出一種平衡,但未必能得到一致的認同和接受。為此,在問責標準上,不適宜採用以某種價值標準作判斷和追究,應該堅持客觀過錯標準。在建立官員問責制度初期,可以考慮從社會與公務人員能夠取得共識的基礎方面開始。第一,依法行使職權標準,對違法濫用權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追究責任;第二,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公務的原則,對程序過錯行為問責;第三,按照盡忠職守原則,對執行政策不力的不作為問責。總之,社會既要完善官員問責的制度和程序,也要有理性健康的問責文化配合。衹有這樣,纔能建立起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良性互動,既制約又合作的關係。[責任編輯 劉景松]
  • 2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摘 要] 2012年,特區政府展開了包括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在內的政制發展。是次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以擴大代表性為核心,直選與間選的議席均得以增加。依據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制度,2013年進行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選舉結果顯示,政治板塊未有變動,多元代表性與均衡代表性未能彰顯,不規則選舉行為復甦,而間接選舉的低競爭性缺陷未見明顯改善。未來立法會選舉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空間仍然較大。[摘 要] 立法會 直接選舉 間接選舉 選舉文化2012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澳門特區展開並完成了包括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在內的政制發展。依據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2013年9月15日,澳門選民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立法會中直選與間選議員。制度實踐是檢驗與判斷制度成效的可靠途徑,觀察與分析2013年立法會選舉實踐及其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驗證2012年立法會選舉法律修訂的成效,同時為未來完善與改革選舉制度提供實踐依據。一回歸以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經歷了兩次修訂,即2008年的首次修訂與2012年的再次修訂。 兩次修訂在程序、範圍、內容、重點等方面存在着諸多不同之處。第一次修訂是由澳門特區主導,從提出諮詢意見,經向社會諮詢與討論,最後由立法會通過修訂法案,修訂程序是在澳門內部完成的,而修訂內容重點在於打擊賄選活動、倡導公平選舉,涉及取消選民證、加重賄選刑期、延長社團確認為法人選民參選年限等方面,由於不涉及到議席結構、選制調整等核心問題,因此,首次修訂可以看作是技術性修訂。然而,與第一次修訂相比,2012年進行的第二次修訂,其程序更加複雜、內容更多、涉及範圍更廣泛。實際上,是次修訂並非單項性的立法會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婁勝華作者簡介︰婁勝華,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教授,歷史學博士。需要說明的是,201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包括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與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兩個部分,本文討論對象限於立法會選舉制度。‧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23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選舉制度修訂,而是與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一起被納入回歸後首次由中央決定的澳門政制發展之中。2012年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在程序上實行“兩輪諮詢、分步立法”。所謂“兩輪諮詢”,是指就與修訂相關的議題進行了兩次諮詢,第一輪諮詢的核心議題是修訂與否,即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訂;第二輪諮詢的議題則是如何改,即具體修訂內容,包括在直選與間選議席的增減、委任議員的增減、間選界別劃分等。“分步立法”指的是,此次修訂涉及到《澳門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改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備案程序, 所以,必須依照基本法設定的程序,分兩個部分按不同步驟進行修訂。第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主導,經過“五步曲”完成《澳門基本法》附件的修訂。具體包括,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正案(草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正案(草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修正案(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其中,關鍵環節是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可以修改的決定,否則,無從啟動修訂的後續議程。與第一部分不同,第二部分的修訂是在澳門本地進行,屬本地立法階段,由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共同完成的。不過,在程序上,衹有當第一部分修法程序完成後,纔能啟動第二部分修訂程序。也就是說,第一部分《澳門基本法》兩個附件修訂的完成為第二部分立法提供了憲制基礎。雖然兩個部分修法是分階段進行的,卻又並非完全獨立或隔絕的,事實上,第二部分立法直接採用了第一部分修法諮詢的成果,即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相關條文時直接採用了第一部分修法諮詢時所收集的意見,而非再一次向社會就修訂的具體內容進行全面諮詢,由此達到節省時間與資源,從而提高了立法效率。經過上述程序, 2012 年 8 月 29 日立法會通過了第 12/2012 號法律(修改第 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9月 3日獲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新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正式生效。至此,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宣告完成。此次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的修訂主要涉及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兩個方面,核心內容是直選與間選的議席各增加 2 個,即所謂的“2+2”。具體修訂內容包括:(1)直接選舉方面,增加了 2個議席,由原來的 12 席增至 14 席。直選議席在全部議席中的比重也從 41.4% 微增至 42.4%;(2)間接選舉方面,修訂細節含:a)議席增加。由原來的 10 個議席增加到 12 個議席,同樣增加了 2 個議席,間選議席比重由 34.5% 微增至 36.4%;b)界別拆分。由原來的 4 個界別拆分為5 個界別,即原第四界別的“社文教體”界一分為二。拆分後的界別分別為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界、社會服務及教育界、文化及體育界;c)議席分配。新增加的 2個議席分配給專業界別 1席以及新增的“社會服務及教育界”1席。由此,間接選舉各界別議席調整為:工商金融界 4 席、勞工界 2 席、專業界 3 席、社會服務及教育界 1 席、文化及體育界 2 席;d)降低提名門檻。間接選舉參選候選人名單(組別)的提名“門檻”由原來該界別全部法人選民的 25% 降低至 20%;e)擴大法人選民投票人數。每個法人選民(社團)的投票人數由原來的 11人增加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 2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22人;f)取消“自動當選”機制。新規定取消了原來間接選舉“自動當選”機制。新規定要求,即使是一個界別僅有一張參選名單,候選人總數等於或少於相關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同樣需要經投票方可當選。 上述修訂是嚴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確立的修改原則進行的,即在明確“兩個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可適當修改”, 屬於一種局部性或技術性修訂。通過修訂與完善,目的在於令立法會選舉制度可以更好地發揮其制度效應,主要包括:(1)保障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可以更有效地運作;(2)進一步擴大代表性,促進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與訴求,使選舉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3)創造更好條件培養澳門政治人才,尤其是為中產、青年人士參與政治事務提供平臺;(4)倡導公平正義的選舉文化,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能力。然而,上述目標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呢?較為可靠的檢驗途徑是觀察修訂後的制度實踐及其效應。因為此次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原本就是為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提供更為完善的法律依據的。二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於 2013 年 9 月 15 日舉行投票,此次選舉是按照 2012 年新修訂的選舉法例進行的,選舉實踐無疑是對2012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的一次檢驗。此就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兩個部分,從選民登記、參選組別、競選活動、選舉結果與選舉文化等方面觀察選舉基本情況及其效應。(一)直選登記選民續升,投票率下降。資料顯示,獲確認為有資格參加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的登記選民數為276,034人,較之於 2009 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增加了 27,326 人,增長率為 10.99% 。其中,以居住區域計,花地瑪堂區增加最多,達13,469人。2012年新登記成為選民的人數為26,909人,其中,至選舉時方適齡的17歲至24歲年輕選民有11,445人,而新登記選民中,出生地最多者為內地,計有 13,995人。 可見,青年與新移民成新登記選民的主體,並帶動登記選民繼續攀升,同時也反映出選民結構的變化。具體參見表 1 所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選舉資料來源於立法會選舉網站:http://www.eal.gov.mo ,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1 期,2013 年 10 月 7 日。
  • 25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表 1 特區成立以來人口、選民與投票變動情況(2001-2013)屆別人口 選民 投票人口數 變動率(%) 選民數 變動率(%) 投票數 投票率(%)AL2001 431.5 ─ 159,813 ─ 83644 52.34AL2005 462.6 +7.21 220,653 +38.07 128,830 58.39AL2009 549.2 +18.72 248,708 +12.71 149,006 59.91AL2013 582.0 +5.97 276,034 +10.99 151,881 55.02資料來源:《選舉活動綜合報告 2001》,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2002 年;http://www.eal.gov.mo;http://www.re.gov.mo/re/public/index.jsf;《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1 期, 2013 年 10 月 7 日。說明:A L x x x x 指立法會屆別。人口採用選舉前一年的統計數。從表 1 顯示,與登記選民數量續升的趨勢相反, AL2013 的投票率卻未能延續前兩屆的升勢,反而出現明顯轉折。與AL2009相比,此屆直選投票率下跌了 4.89%。雖然 55.02%的投票率並非回歸以來的最低點,且不遜於近年不少西方民主國家大選的投票率,但選民數與投票率出現“一升一降”而非預料般的“雙升”現象,說明,在選舉爭奪為較激烈的情境下,即使有強大的選舉動員卻未能推高投票率,反映出選民投票意欲不高。如果考慮到無效票居高不下,尤其是空白票的增加,則更說明了部分選民信心不足。(二)參加直選的組別增加,當選者均非出自新參選組別。受直選議席增加2席的刺激,社會多元政治力量參加AL2013屆立法會選舉的積極性明顯增強,參選組別之多更是創下歷史記錄,達到 20組,較上一屆增長 20%,比回歸初期AL2001增長三成多。與此同時,參與AL2013屆立法會議席競逐的候選人同樣創下澳門選舉史新記錄,達到 145人,較AL2009屆增長 18.9%,與回歸初期的AL2001相比,更是增長了 51%。具體參見表 2 所示。表 2 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直選參選情況(2001-2013)屆別 直選議席參選組別 候選人組別數 變動(%) 候選人數 變動(%)AL2001 1 0 1 5 ─ 9 6 ─AL2005 1 2 1 8 +20.0 125 +30.2AL2009 1 2 1 6 -11.1 122 -2.4AL2013 1 4 2 0 +25.0 145 +18.9資料來源:http://www.eal.gov.mo表2顯示,與AL2009屆相比,參與AL2013屆立法會直選的20個參選組別中,有10個(佔50%)屬原有參選組別,如果加上 2 個由原參選組別更名與 1 個從原有組別中拆分出來的,AL2013 屆參選組別中有 13 組屬於 AL2009 屆的參選組別。即使如此,就新參選組別的數量來看,AL2013屆參選組別中有 5組屬於新參選組別,其中,既有青年組別(超越行動),也有專業組別(公民權益促進會),以及激進的基層組別(基層監督、工人運動陣線、澳門夢)。拆分組別的出現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直選議席增加的影響。從候選人變動的情況看,除了數量較上屆顯著增加外,結構上延續了上屆的以老帶新、新舊交替之格局。具體地說,在性別結構上,女性候選人佔有相當比例。其中,4位女性擔當“領軍角色”,為所在組別的第一候選人。在年齡結構上,青年候選人同樣佔有較高比例,除了3個青
  • 2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年組別(自由新澳門、超越行動、公益監察)外,在各組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候選人中青年人佔據較大比重,“八十後”、“九十後”開始大量進入各組別候選名單。各組別候選人以老帶新的佈局,說明各政治力量都面臨着新老交替的政治壓力,無論是基層社團,還是泛民力量,都處於政治人才的交替時期。表 3 立法會直選參選組別變化及當選情況(2009─ 2013)分 AL2009AL2013類參選 當選參選組別 候選人 組別 候選人 組別 議員民聯協進會 陳明金、 民聯協進會 陳明金、施家倫、 民聯協進會 陳明金、施家倫、吳在權 宋碧琪 宋碧琪澳粵同盟 麥瑞權、 澳粵同盟 麥瑞權、鄭安庭 澳粵同盟 麥瑞權、鄭安庭葉雲妮群力促進會 何潤生、 群力促進會 何潤生、黃潔貞 群力促進會 何潤生、黃潔貞陳虹新希望 高天賜、 新希望 高天賜、梁榮仔 新希望 高天賜、梁榮仔姍桃絲發展新連盟 梁安琪、 發展新連盟 梁安琪、黃昇雄 發展新連盟 梁安琪黃昇雄同心協進會 關翠杏、 同心協進會 關翠杏、林倫偉 同心協進會 關翠杏李從正改革創新聯盟 陳美儀、 改革創新聯盟 陳美儀、胡錦漢 改革創新聯盟 陳美儀胡錦漢民主起動 伍錫堯、 民主起動 利建潤、林明利建潤社會民主陣線 李漫洲、 社會民主陣線 李漫洲、伍鍚堯鄧國良公民監察 林玉鳳、 公民監察 林玉鳳、吳文源尉東君民主昌澳門 吳國昌、 民主昌澳門 吳國昌、陳偉智 民主昌澳門 吳國昌陳偉智民主新澳門 區錦新、 民主新澳門 區錦新、蘇家豪 民主新澳門 區錦新周庭希 自由新澳門 周庭希、鄭明軒親民愛群協會 潘志明、 親民奮進會 潘志明、何天家梁金泉同力建設聯盟 賴初偉、 關愛澳門 關偉霖、老傑龍關偉霖齊聲建澳門 黃偉麟、高智睿社會公義 原錦成、黃淑芬公民權益促進會 洪榮坤、馮錦嫻澳門民主自由人 張榮發、程樂蓀權法治促進會(澳門夢)工人運動陣線 梁石、趙文精基層監督 李少坤、陳錦光超越行動 高岸峰、賴文輝資料來源:作者整理。新參選組別原有組別拆分組別更名組別退出組別
  • 27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儘管參選組別眾多,然而,就當選情況看,新參選組別無一當選,當選者組別均屬原參選組別,其中,一些組別自澳葡時代就開始參選,持續多屆。當選議員中,9位屬現屆議員,5個新當選議員中不乏年青人,但是,並無一位是循獨立組別而當選者,均作為原有參選組別的第二候選人或第三候選人而當選,一定程度上是借勢當選。(三)政治板塊未有新增,鄉族勢力崛起。如果從各組別的利益背景、政綱取向、助選社團、候選人身份等因素對不同參選組別所代表的政治力量進行綜合判別的話,可以將特區成立以來歷屆參選組別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具體分為傳統愛國社團(同心、群力),泛民主派(民主新澳門、民主昌澳門、民主起動等),工商博彩(澳門發展新連盟、改革創新聯盟等),鄉族派(民聯協進會、澳粵同盟),土生及公務員力量(新希望),其他(公民監察等)此六個板塊。考慮到澳門不同於其他地區,立法會選舉依託的是社團組織,而非政黨組織,故而不能簡單地套用意識形態又或左右對立形式來區分不同參選組別,也不能照搬香港的“建制─非建制”模式區分政治力量。實際上,不同參選組別的利益邊界並不清晰,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與交叉現象。例如,代表鄉族勢力的參選組別同時亦兼有博彩工商背景,傳統愛國社團並不一定僅僅代表的是基層草根利益,工商界人士亦參與其間,本屬於雇主階層的博彩商參選組別卻依靠有組織的博彩從業者(雇員)的選票……。因此,澳門社會政治力量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於具雙重或多重利益背景的參選組別,以其所代表的主要利益傾向作為依據。分析表4統計資料,不難看出AL2013屆選舉投票與議席分佈中,所反映出的政治力量板塊之間消長互動關係。首先,AL2013屆基本延續了AL2009屆的五大政治板塊主導的分佈格局,無新的政治力量(板塊)可以通過直選取得議席從而在立法機構佔有利益代表;其次,各政治板塊之間出現一定程度的調整。“傳統愛國社團”與“泛民主派”的選票與議席均有所減少,版圖收縮;相反,鄉族勢力的選票與議席升勢凌厲,選票淨增15,315票,佔比重幾近1/3,議席也由 3 席增加至 5 席。其中,澳門民聯協進會更是一舉奪得 3 個議席,創造了自 1991 年計票公式改為新漢狄法以來一個參選組別取得 3 個議席的記錄。表 4 立法會直選各政治力量得票及議席變動情況(2001─ 2013)政治AL2001 AL2005 AL2009 AL2013力量選票 議 選票 議 選票 議 選票 議得票 % 席 得票 % 席 得票 % 席 得票 % 席傳統愛國24,266 30.0 4 33,617 26.9 4 35,142 24.8 3 27,775 19.0 3社團泛民主派 21,364 26.4 2 32,541 26.1 2 31,179 22.0 3 28,050 19.1 2工商博彩 28,351 35.0 4 18,644 14.9 2 27,345 19.3 2 27,171 18.5 2鄉族派 29,230 23.4 3 27,362 19.3 3 42,677 29.1 5土生及公6,120 7.5 10,866 8.7 1 15,440 10.9 1 13,130 9.0 2職人員其他 877 1.1 5,329 3.7 7,715 5.3有效票 80,978 100.0 10 124,898 100.0 12 141,797 100.0 12 146,518 100.0 14總投票數 83,644 — — 128,830 — — 149,006 — — 151,881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 2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四)直選競爭激烈,不規則選舉行為頻現。隨着議席增加與選民登記人數上升,尤其是參選組別的增多,AL2013屆選舉激烈競爭已經不可避免。在激烈的競爭中,各參選組別較往屆加強了政綱制訂、候選人遴選與包裝、社團動員與助選人員招募、網絡宣傳等常規性競選活動。進入為期兩周的選舉宣傳期後,隨着選情激烈、競爭加劇,賄選與不規則行為開始出現。其中,網絡攻擊與抹黑行為幾近失控。與往屆抹黑行為針對的是有限目標,此屆選舉中各參選組別幾乎都遭遇不同程度的抹黑與攻擊,傳播方式都是始於網絡流言,經傳統媒體跟進報道而擴散,且越是臨近投票越發強烈。與網絡抹黑攻擊同樣嚴重的具爭議性行為則發生於選舉宣傳期之前,一些與參選組別關係密切的社團向其會員派發超市禮劵、家鄉特產、抗通脹金等,至於社團組織會員免費旅遊或免費飲食等活動更屬常見。此類行為名為社團活動,實則與選舉相關聯,其呈現出週期性特點,每逢選舉年例必出現。若嚴厲規管,會有所收斂;而規管鬆弛,則日趨嚴重。歷屆選舉實踐顯示,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呈現出“好一屆,差一屆”的波動性循環特徵。比較起來, AL2013 屆比AL2009屆差。(五)間選競爭欠奉,提名即當選得以延續。與直選競爭激烈相反,間選延續“提名壟斷、提名即當選”的局面。五個界別在規定的期限內各僅提出一張參選名單,且每張參選名單內候選人數量與該界別獲分配議席完全等同,結果,候選人都毫無懸念地當選為該界別的議員。間接選舉各界別當選議員整體上表現出高連任率、超穩定性與不均衡性。 12 位間選議員中,連任議員為8位,加上一名由委任轉間選的議員,合共9位AL2009屆議員。僅勞工界的李靜儀及新增的兩個議席屬新面孔,即專業界別的陳亦立、社會服務及教育界的陳虹。高連任率導致部分議員年齡偏大,甚至有年逾七旬者。與此同時,當選議員的均衡代表性與準確代表性均欠奉。商界議員比例大,專業界別、文化及體育界當選議員的身份較為模糊,具跨界別性。三制度發展成果衹有通過制度實踐纔能收穫,換句話說,制度成效的評判依據莫過於制度付諸實踐所產生的社會效應。觀察與分析AL2013屆立法會選舉實踐與選舉結果,可以檢驗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制度之政治效果,同時,為立法會選舉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提供依據。(一)政制穩定性:行政主導獲得保障,體制外表達可能增加。《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特區確立了行政主導的政制架構特徵,相應地,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目標之一是保障而非削弱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也就是說,立法會議席的增加不是擴張立法會權力,從而過度制約行政權,造成政府施政困難。從AL2013屆立法會直選與間選的結果看,在議員結構上,雖然新修訂的選舉制度為 AL2013 屆立法會增加了 4 個議席,然而,選舉結果顯示,當選議員所代表的基本政治板塊沒有任何變動,仍然維持現有格局。尤其是政策取向與政府立場相左,且以敢於監督與批評而引起選民注目的泛民主派勢力,沒有因為立法會總議席的增加而乘勢擴張,反而議席有所減少。與此同時,分析當選議員背景,超過一半的議員來自商界或與
  • 29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商界有密切利益關係,新一屆立法會“商人議會”色彩較過去更加濃厚。此外,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當選議員的連任率均較高,具有高連續性與高穩定性特徵。鑒於以上結構特徵,可以預期,在未來四年內,立法會配合政府施政、與政府保持合作互動的關係會得到延續。然而,以政治系統理論分析,作為吸納民意的立法會應具有對外開放與吸納多元社會力量與代表參與的功能。如果立法機關過於保守與封閉,在獲得政制內部穩定的同時卻可能要付出社會動蕩的代價,甚至會抬升了街頭運動崛起的可能性。(二)利益代表性:議席增加促進代表的機械性擴張,未能推進代表的分散化。立法機關的選舉本質上是選代表,衡量選舉制度的一個重要指標是代表性能否得到體現,包括廣泛代表性、均衡代表性與準確代表性。2012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的目標是擴大代表性與促進澳門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與訴求。直選議席與間選議席為此,各增加了 2 席。分析選舉實踐與選舉結果,不難發現,立法機構議席的增加,產生了刺激多元社會力量參與選舉的熱情。AL2013屆立法會選舉在登記選民、參選組別與候選人三項指標上都創下選舉史記錄,可以判定,此一現象與議席增加產生的鼓勵效應密切相關。然而,儘管登記選民人數上升,但投票率卻下降,說明增加議席對促進公眾參與選舉的效應並不明顯。同時,雖然參選組別與候選人數劇增,但新參選組別卻無一當選,僅充當“陪跑者”角色。選票與議席越來越集中於原有組別,而在當選組別中,又越來越集中於鄉族類組別。選票與議席的集中化反映出選制在促進代表的廣泛性與均衡性方面效應不彰。對於支持不同參選組別力量的選民來說,或者是完全沒有代表,或者是被過分地超額代表了。應該說,澳門現行以改良漢狄計票法為基礎的比例代表選制,是有利於促進多元政治力量參與選舉並獲得議席的。立法會當選議員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分佈越來越多元,就是現行選制功能的體現。AL2013屆立法會選舉未能延續以往趨勢,即繼續推進當選議員代表的分散化,而是僅僅鼓勵與促進了參選組別的分散與增加。可見,現行選制下僅靠增加議席還不足以導致當選議員代表性的多元、廣泛、均衡效應的出現,或者說增加議席對促進代表性的分散與擴大並無直接效應。推進選制的代表性完善,需要考慮改革選制的其它部分。如引入小選區制等。(三)議員更新機制:新老交替借力以老帶新,獨立人士當選難。完善的選制應內含議員週期性新老交替的更新機制。在澳門,立法會選舉本身就是政治人才發現與培養的行為,立法會可藉選舉之機建立新陳代謝機制。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希望創造更好的條件培養澳門政治人才,為中產、青年人士參與政治事務提供平臺。在 AL2013屆選舉過程中,出現了多組由青年候選人組成的參選名單,候選人中“八十後”者比比皆是,“九十後”者也乏其人。較多參選組別在候選人名單安排時都考慮到青年候選人,無論是傳統愛國社團,還是民主派,又或鄉族社團,無一例外地容納了為數眾多的青年候選人。候選人名單表現出濃郁的新老交替意味。通過競選與投票,部分青年候選人脫穎而出,成功當選,最年輕者年僅28歲。不過,由青年人獨立成組的候選組別無一當選。當選議員的青年候選人均循原有組別採用以老帶新的方式取得成功,頗更具薪火相傳之意味。需要指出的是,現行選制下議員的新陳代謝模式不利於青年人通過獨立參選進入立法會。至於間接選舉,由於連任率過
  • 3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高,其議員更新功能反不如直選。(四)選舉文化:不規則選舉行為抬頭,選舉公平性趨弱。儘管 2012年選舉制度的修訂未有直接涉及打擊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的條款,但是,“通過完善制度,倡導公平正義的選舉文化”是政府成立以來修訂選舉法例的基本取向。 事實上,單純就現行選舉法律針對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所作的處罰而言,不可謂不嚴厲。回顧澳門自有選舉以來的實踐,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如影隨形,未曾絕跡,整體上體現出時起時伏的波動性特徵。今屆選舉中,儘管明目張膽以錢買票的賄選行為未必大範圍湧現,但以派發禮券、免費飲食等為名目的間接賄選行為以及偷步宣傳、網絡抹黑等行為呈現公開蔓延趨勢,嚴重侵蝕了選舉的公平性。因收受利益(物質的或非物質的)而投票予施惠的候選人,選民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提升選民的公民意識是杜絕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的根本途徑。然而,公民意識的培養與提升既是一個永恆的社會課題,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當務之急是從法律上排除干擾選民自由表達選舉意志的行為。要從源頭上立法禁止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就需要引入當選無效機制,但凡發現某參選組別在選舉中存在賄選行,無論該等不法行為是否由當選議員直接行動或間接操縱,均應宣佈涉及賄選行為的組別內候選人當選無效。同時,增加與公平選舉相關的條款,禁止與遏制各種影響選舉公平性行為。在完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加強選民的公民意識培養與公民素質提升,從而最大程度地控制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的發生,維護選舉公平性。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2012年選舉制度的修訂目的部分已經實現,但在促進選制更好地體現代表性與公平性等方面,無疑仍然存在諸多完善空間。[責任編輯 劉景松]《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2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30頁。
  • 31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摘 要] 回歸以來,澳門進行了五次立法會直選。回顧這五次選舉,可以說有變化,也有發展。在這些發展變化中,政治版圖沒有太大變化,傳統左派和民主派得票都在下降,商人板塊在上升,新興勢力不易崛起,鄉族親情依然是選票的有力號召。[關鍵詞 ] 立法會直選 政治版圖 鄉族親情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已經於2013年9月15日結束,14名直選議員和12名間選議員也都已產生。由於間選的每一界別都是唯一的候選名單,當選毫無懸念,所以,社會上大部分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直選上。這次選舉,20組共145位候選人爭奪14個議席,是回歸以來競爭最激烈的一次。回顧五次立法會選舉,既可以看到許多變化,也可以發現一些趨勢。一、改變了投票率不斷上升的趨勢這次大選,選民人數從 2009年的 24萬多人,增加 27,000多人,增幅接近 11%,達到 27萬多人,但由於投票率下降了接近5%,所以,投票的選民衹輕微增加2,800多人,投票選民衹增加不到 2% 。如圖 1 所示: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 李 略作者簡介︰李略,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管理學博士。當然,這裏要介紹一下澳門立法會的政治板塊劃分。坊間一般把候選人分成三大塊或五小塊。1. 傳統左派:“同心”、“群力”等;2. 商人派:又可細分為以博彩業雇主為主的“富商派”如“澳發新連盟”、“改革創新聯盟”等;和加上鄉族勢力的商界代表:“民眾建澳聯盟”和“澳粵同盟”等;3. 泛民主派:主要由“新澳門學社”分拆的組別,以及公務員 / 土生派(主要是新希望)等。本文所有選舉原始數據均來自澳門政府選舉委員會網站和選民登記網站:http://www.eal.gov.mo/zh_tw/introduction.html;http://www.re.gov.mo/re/public/index.jsf ,並經作者按需要製作相關圖表,以下恕不一一註明。‧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3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圖 1 回歸後選民人數及投票率變化不難發現,回歸後三次立法會直選的選民投票率不斷上升,從 2001 年的 52.34% ,增加到2005 年的 58.39% ,一直到 2009 年的 59.91% 。 2013 年選舉,一般估計也會在 60%左右,但實際投票率卻衹有 55.02% ,改變了回歸後立法會直選投票率不斷上升的趨勢。投票率下降的原因較多,我認為,首先是社會缺乏爭議議題,選民缺乏投票的動力。回顧2005 年選舉,由於直選議席從 10 席增加到 12 席,吸引了空前的 18 個組別共 125 個候選人參與競爭,投票率也相應推高到58.39%。2009年,首先,歐文龍案的影響仍在,社會一片反貪腐聲音,而本次選舉緊接着 2009 年的特首選舉而來,社會的政治氣氛相對較高,投票率也容易推高;其次,選舉委員會和廉政公署關於廉潔選舉的宣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某些組別不規則的選舉方式,降低了其動員能力,也間接降低了投票率;第三,分拆的兄弟組別的互相照顧和牽制,不敢輕易發出最後關頭的告急,影響了投票率。當然,這衹是筆者的觀察和估計,具體原因有待進一步研究。二、政治板塊沒有太大變化從回歸後的歷次選舉看,政治板塊雖有變動,但變化不大,建制派一直維持在 67%─ 80%之間,優勢明顯;泛民主派在20%─33%之間,略有起伏。在可見的將來,除非政治形勢發生較大變化,這一比例依然會維持下去。
  • 33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表 1 回歸後歷屆立法會席位的政治板塊分佈政治板塊 2001立法會 2005立法會 2009立法會 2013立法會傳統左派席位 5 4 3 3百分比 50% 33% 25% 21%建制派 商人席位 3 5 5 7百分比 30% 42% 42% 50%總百分比 80% 75% 67% 71%泛民主派席位 2 3 4 4百分比 20% 25% 33% 29%三、傳統左派得票率逐步下降從回歸後的四次選舉看,同心和群力所代表的傳統左派得票數雖有變化,但得票率的總體趨勢在下降,從 2001年的接近 30%,降到目前的 18.97%,下降了 10多個百分點,僅僅比陳明金的民聯稍高。總議席數也從 4 個降至 3 位,與民聯一個組別持平。如圖 2 所示︰圖 2 傳統左派得票率變化四、鄉族商人得票率上升以陳明金的民聯和麥瑞權的澳粵同盟為代表的鄉族勢力(均有博彩背景),得票率上升較多。其中民聯起伏較大,從2005年的16%,下降4%到2009年的12%,今年又增加6%到18%,並取得 3 個議席(參見圖 3)。
  • 3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圖 3 民聯得票率變化麥瑞權的澳粵同盟,從2005年度6.83%,微增到2009年的7.3%,到今年增加到11.09%,增加了近 4% ,一舉取得兩個議席。圖 4 澳粵同盟得票率變化五、博彩商人得票率略有起伏兩個更具博彩背景的組別──澳發新連盟和改革創新聯盟得票較穩定,其中澳發新連盟一直保持在 9% ─ 10% 左右(參見圖 5)。
  • 35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圖 5 澳發聯盟得票率變化改革創新同盟的得票率略有增長,從2005年的不到5%,增加到今年的近6%,雖然衹提高了 1% ,但排名就進入前 10(見圖 6)。圖 6 改革創新同盟得票率變化六、民主陣營得票率下降自由開放陣營新澳門學社的得票率也明顯下降,從 2001 年的 20% 多,微降到 2005 年的18.81% , 2009 年分拆成兩組,雖然總得票率衹微升不到 1% ,但由於配票得宜,成功取得三席。但今年就下降到15.73%,比2009年下降了接近4%。所以僅僅保住兩個議席(參見圖7)。
  • 3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圖 7 新澳門學社得票率變化作為政府反對派的新澳門學社,在經濟發展、失業率不斷下降、政府不斷實施“派糖”惠民政策的情況下,得票率下降在所難免。七、公務員/土生得票略有增加2001年立法會選舉,土生及公務員派別有兩個組別參與競選,雖然總得票率達到 7.56%,但由於得票分散,並沒有取得議席。從2005年開始,以新希望為代表的公務員及土生派別取得公務員和土生族群的支持,開始躋身立法會,今年的選舉以15票的優勢力壓第一組別的澳發新連盟,取得第二個議席(參見圖 8)。圖 8 回歸後公務員 /土生派在立法會選舉中的得票率變化
  • 37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六、新興勢力不易崛起在 2009 年的選舉中,新興商人集團關愛澳門,取得 5,000 多票,雖然沒有取得議席,但其表現令人刮目相看。今年重整旗鼓,卷土重來,卻仍然是5,000多票,而且略有下降,依然沒有取得議席,看來新興勢力崛起不易(參看圖 9)。圖 9 關愛澳門得票數與得票率變化另一個新興勢力是林玉鳳領軍的公民監察,該組打正旗號代表中產階層和知識分子,2009年選舉時取得 5,000多票,今年依然是 5,000多票,得票數略有下降,沒有取得議席(參見圖 10)。圖 10 公民監察得票數目和得票率變化至於從民主派分拆出來的以周庭希為代表的激進派自由新澳門,僅得3,000多票,距離問鼎議席還有較大距離。
  • 3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七、中層、基層、激進民主、青年勢力未成氣候除了潘志明的新民奮進會挾明愛的優勢取得2,300多票外,青年人的超越行動靠網絡宣傳博得 1,600票,其餘多在 1,000票以內,有兩組甚至不到 300票,說明連提名他們的選民都沒有投票給他們,這些組別短期內顯然難成氣候。立法會直選三大板塊(傳統左派、商人、泛民)或細分的五大板塊(傳統左派、博彩商人、鄉族博彩商人、民主派、公務員/土生派)格局暫時還能維持。八、商人板塊優勢擴大從政治板塊來看,回歸後澳門立法會選舉當選組別的優勢各有消長。其中傳統左派從超過36%下降到不到19%,幾乎丟失了半壁江山;鄉族博彩商人從不到25%上升到超過44%,民主派從 20% 下降到 15% ,而土生及公務員基本維持在 10% 以下(其中 2001 年選舉時,土生及公務員有兩個組別參選,導致選票分散,沒有得到議席)。這些當選組別(2001 年除外)的得票佔總有效票的 88% 左右(參見圖 11)。圖 11 回歸後澳門立法會選舉各勢力板塊得票率變化九、廢票與空白票數目較多回歸以來,立法會選舉中的廢票與空白票現象也值得分析。2009年由於第一次改為用印章投票,許多選民不適應,產生廢票近 6,500張,佔有效票的 4.6%,這些票如果不是選民故意所為,就足以改變選舉結果。今年選舉中廢票雖然明顯減少,但仍有4,000多張,佔有效選票的近3% ,比例偏高(參見圖 12)。
  • 39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圖 12 回歸後立法會選舉中的廢票及其百分比如果說廢票的產生是選民不了解投票方法或技術性出錯,那麼,空白票大多應該是選民無聲的抗議。回歸後立法會選舉中, 2009 年之前,空白票的數量雖有輕微上升,但比例一直在下降,從 2001 年的 550 張佔 0.7%;到 2005 年的 660 張,佔 0.53%;再到 2009 年的 711 張,衹佔0.50% 。但今年的空白票顯著上升,達到 1,083 張,佔 0.74% 。也許是選民對被動員來投票不滿,也許是選民認為沒有甚麼好選擇。空白票的增多,不僅對立法會選舉以及立法會本身,都是一個警報,值得各界關注(參見圖 13)圖 13 回歸後立法會選舉中的空白票及其百分比
  • 4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十、經驗總結與未來展望(一)任何參選者或組別都不一定是選票的保障從回歸後的選舉尤其是最近兩次選舉來看,在激烈競爭的情況下,任何參選者都不一定是選票的必然保證。吳國昌和關翠杏,這兩個多屆選舉的“票王票后”一直被認為是選票保障(當然,吳國昌組別由於2009年分拆兩個名單,他的組別得票已經少於陳明金組別的得票,但兩組別加起來的得票依然高過陳明金組別),但這次得票都大幅下降。吳國昌下降 5,000 多票,關翠杏下降 9,000多票,不僅分別把“票王票后”讓給了陳明金和梁安琪,而且也都沒能保住第二議席。這次陳明金組別再次一鳴驚人,似乎是新的選票保障,但回顧歷史,似乎也不盡然。2005年選舉時,陳明金已經一鳴驚人,以20,701票,佔16.57%的比例勇奪兩個議席,成為當年僅次於吳國昌的第二票王;但到 2009 年選舉時,陳明金的民聯的選票在選民投票大幅增加的情況下,下降3,000多票,下降近5%,這給優勢組別敲響了警鐘。可見,陳明金的民聯的得票能力還需要時間來證明。2009年選舉,雖然民聯得票有所下降,但還是保住兩個議席,更大的警報來自長期囊括兩個議席的群力。群力 2009 年雖然得票增加 2,000 多票,得票率微升至 9.90% ,但由於民主派分拆兩個名單參選,配票又相當得宜,使得民主派奪得三個議席,群力失去了第二個議席。(二)鄉族親情的深耕厚植仍是選票的保障雖然任何參選者和組別都難以成為選票保障,但在澳門這個外地出生人口佔一半的移民城市,鄉族親情似乎仍是聯繫選民的有效紐帶。2009年選舉時,鄉族博彩勢力的代表民聯得票大跌,澳粵同盟也衹是微升,有學者估計,隨着年輕一代的成長和年老一代的退出,鄉族影響會逐步減弱。但四年過去,這兩個組別得票都大升,民聯增加 9,000 多票,澳粵同盟增加近 6,000票,巧合的是,同心減少9,000多票,民主昌減少近6,000票。當然,不能說同心和民主昌減少的選票都流到了民聯和澳粵那裏,一般估計,民主昌、民聯和澳粵的選票很少重疊,而同心的選票有可能和民聯與澳粵的重疊。相反,不以鄉族親情為主要票倉的其他博彩背景的商人勢力,如澳發新連盟、革新盟、關愛澳門等,得票衹是微升甚至略有下降。民聯和澳粵兩組四年來的深耕厚植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認,鄉族親情的號召力還是很大。短期看來,鄉族親情依然是一個非常有效的動員手段,這值得其他組別深思。(三)分拆組別的利弊:配票的困難與拉票的兩難雖然改良漢迪法鼓勵組別分拆,澳門選舉史上也有成功的例子,如1992年群力與同心的分拆,2009年民主昌與民主新的分拆,但分拆也有潛在風險。早前的困難多是集中在如何配票,但從最近兩次選舉看,如何拉票已成為分拆組別的一個重要策略。2009年關翠杏的同心組最後關頭的告急,雖然拉高了得票,但卻傷及同一陣線的群力,使得群力損失一個議席。這次選舉,危機感強的群力有告急,但自信的同心有前車之鑒,較為低調,結果自己卻損失一個議席。新澳門學社這次分拆三組,為避免影響新拆組別自由新澳門的選票,民主昌與民主新都相對低調,結果自由新得票並不多,民主昌與民主新也都流失大量選票,衹能取得兩個席位,比2009年還要差。相反,陳明金的民聯以一組參選,竭盡全力,竟然贏得三席,創造了改良漢迪法選舉制度下的奇跡,這一現象值得思考。[責任編輯 劉景松]
  • 41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摘 要] 澳人予人不熱衷參與社會事務的印象,回歸後經過政治代際的轉換,青少年的公民參與發生了新變化。青年人肩負建設新澳門的重任,將影響澳門的未來發展。要提升青年對政治的關心,增強他們的公民意識,“公民身份”、“態度/價值觀/情意”及“技能及行動”三方面缺一不可。應通過改革社團強化青年參政意識,注重選舉實踐與日常熏陶,並積極建構公平環境、建設溝通渠道、革新宣傳手法,提升青年的政治效能感。[關鍵詞 ] 澳門青年 公民社會 政治參與澳葡時期,華人參與政治事務空間狹小,導致參與政治的熱情不高,澳門市民被形容為“政治冷感”。根據 1990年代中期“後過渡時期”澳門青少年十項特徵的調查:青少年的社會參與意識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強,政治、經濟參與意識明顯超過其生活理念。 回歸後,澳門人“當家作主”、“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為民眾提供了更多的政治參與空間。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教授 Cogan 主導的跨國研究“公民教育政策研究”(The Citizenship EducationPolicy Study Project, CEPS)指出, 21 世紀第一個 25 年間的成功公民特質之一就是“參與地方、全國及國際政治的意願與能力”。 青年是社會的未來和希望,特區政府長期致力創造有利條件,培養更具競爭力的新一代。一般而言,新一代年輕人較上一代更關注社會時事,思想比上幾代成熟,具備判斷能力,並對事件有個人看法、立場及態度,也着重公民權利和義務。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中所顯示澳門青年人政治參與的多種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對青年人參政意識及公民社會健康發展的再度重視。筆者主要集中討論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未來的改進方向。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潘冠瑾作者簡介︰潘冠瑾,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高級技術員,法學博士。本論文為2010年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澳門社團的治理功能及其對大陸的啟示”(編號10CZZ033)的階段性成果。楊雄:《後過渡時期的澳門青少年》,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6,第 5─ 6頁。Cogan, J. & Derricott, R. (eds.). Citizenship for the 21st century: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education, London:Kogan Page, 1998, p. 116.‧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4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2012 年底進行的“澳門青年政治參與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逾 5 成受訪青年的政治或社會事務參與度屬中等水平。與此同時,無論是 2012年的政治制度發展與“青年政策”的諮詢,還是本屆立法會選舉,都彰顯出目前澳門青年政治參與呈現出兩極化和表面化的特徵。“兩極化”是指一部分年輕人對公共事務和社會發展缺乏認識,但亦有一部分年輕人對這個城市有足夠的關懷。除了那些青年社團的骨幹分子屬參與常客外,大部分青年甚少發表意見。“表面化”是指在經濟利好和社會環境的影響下,青年的政治參與衹局限於意見表達而非理念堅持。回歸後,本土意識的萌生、高等教育的普及為青年人積極參與的價值觀及政治意識起到促進作用,但本地公民社會未成熟,政治氛圍比較單純。現階段,政治、意識形態之爭並非選舉的主要議題,衹有樓價、公屋、交通、通脹等議題最為居民關注。因此,年輕人對政治參與多持觀望態度,即使網絡議政的興起亦無法帶動投票率的提高。一公民社會的培育需要具豐富公民知識、政治醒覺、能批判反思並且積極參與的公義取向式公民。回歸以來,政府從科學施政的角度,在青年成長、青年價值觀教育、青年人才培養等方面制訂了許多政策,但其中針對公民參與意識的培養仍有發展空間。公民參與意識的培養包含青年的公民化、社會化和社區化三個方面。“公民化”是指在健康生活、環保意識、獨立思考和批判能力的培育;“社會化”是指職業規劃、社團參與、公民參與表達意見、文化、科學、法律知識的普及等;“社區化”則是指關心社區發展和積極參與活動,並成為牽頭羊等。其中,“公民身份”、“態度/價值觀/情意”及“技能及行動”三個方面在促成公民參與中互為影響,缺一不可。(一)參與中介的培育:社團──從社會參與到政治參與發達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識的搖籃。公民教育是一種生活實踐,是源於對生活的關心、理解和參與。“教育即生活”是公民參與和實踐的信念。社會服務是一種經歷,通過社會服務,青年人可以更直接全面地接觸社會、瞭解社會,更加深刻地理解人生,有助於培養社會責任感和愛心,增長見識和本領。青年人在社會服務活動方面的參與度越高,就越有助於培養其社會關注、公民參與和責任感等。調查發現,澳門青年參與社會服務的比例較此前有所提高,但情況不太理想,大多數項目僅停留在瞭解與認知的基礎上,而不是積極廣泛地參與。青年的參與度整體上處於一個較低水平,並未形成一種常規行為。澳門青年人缺乏的不是參與社會服務的動機與意願,而是相應的指導和系統的組織及支援。眾多的民間社團所創造的社會資本促進了群體團結與社會信任,釋放出巨大的社會整合與社會動員潛能。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各種性質的社團,一方面可以彌補青少年在家庭、學校所受教育實踐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使青少年意識到與社會的緊密聯繫的重要性,培養其社會責任感。近年澳門有不少社團獲得政府資助,用於青少年培育工作。社團在澳門青年政治參與中扮演橋樑角色。澳門青年聯合會2011至2012年“澳門青年參與社團及政治活動現況調查”的結果顯示,近 40% 的青年通過社團參與政治活動。有學者認為,
  • 43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澳門青年有否“參與社團活動”與其“政治參與的傾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程度”、“內在政治效能感”及“對澳門的政治認同感”都存在關聯性。表 1 有否“參與社團活動”與政治參與的傾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程度、內在政治效能感、政治認同感的比較(%)參與社團者 未參與社團者對政治參與的態度好市民有義務在選舉中投票 1 9 1 0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搞政治好危險 5 3 4 8向政府表達對公共事務意見是市民的責任 7 5 6 7對公共事務的關心程度看報紙、電視或聽電臺的新聞報導 2 4 1 9內在政治效能感自己有或肯定有能力去影響澳門政府的決策 1 5 1 8如果某一樣政府政策嚴重損害自己利益,他一定會或多數會採取行動反對 4 3 3 1澳門特區的情感取向(政治認同感)因身為澳門人而感到自豪 6 2 5 2資料來源: 陳卓華:《“澳門青年義務工作與公民社會之互動關係”──調查研究報告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 20 12 年 10 月。與此同時,研究亦發現,青年社團對推動青年工作起重要作用,可讓青年從參與中學習。青年參與社團後在自身素質、知識和技能、價值觀都有轉變,且轉變的程度與青年參與社團活動的投入程度有關聯。表 2 青年參與社團的程度與其自身素質、價值觀和技能的轉變程度比較(%)在參與社團活動後有很大進步 普通會員 核心成員自身素質(如身體健康、穩定情緒方面) 8 2 1自身素質(如求知慾、獨立性、主動性、適應力、領導才能方面) 1 5 3 7在知識和技能方面(如增廣知識、獨立思考能力、自學能力等) 1 6 5 3在價值觀方面(如具有國際視野,尊重其他不同種族、國家文化信仰) 1 0 4 7資料來源: 陳卓華:《“澳門青年義務工作與公民社會之互動關係”──調查研究報告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 20 12 年 10 月。雖然社團對青年參政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傳統社團與青年群體的聯繫卻出現斷裂趨勢。以傳統社團街總和工聯為例,街總的舊區坊會鄰里老化,年輕人遷往新市區,組織無法回應新的社區需求,以至人際網絡瓦解;而工聯,除了會員老化的問題外,隨着產業結構的改變,影響力難以進入新的主力產業。由此導致本次選舉中投票率和投票結果出任意料的結果。因此,傳統選民或支援鄉里的新移民選民,平時不太關心政治,但在選舉期間,他們卻在擁有豐富資源及出手豪氣的社團的號召下積極投票;相反,年輕選民較少與大社團聯絡,在沒有受到號召的情況下並未積極投票。在本次選舉中,街總為背景的群力,由於近年吸納了不少年輕商人進入領導層,尚能大致保住選票,但工聯為背景的同心得票率則大幅下滑。與此同時,雖然青年社團的數目與日俱增,但調查顯示,八成受訪青年沒參加社團或成為社團成員。《調查:七成青年政治沉默》,《澳門日報》2013年 6月 10日,第B08版。
  • 4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本地青年參與社團義務工作之主要動機較為傾向“自我取向”,如獲得工作經驗,或加強個人能力或知識,對公共事務有興趣、自我實現、獲得成就感、充實生活等;其次為“人際取向”,如希望認識更多朋友,受朋友或親人鼓勵參加,或是喜歡群體活動;最後才是“利他取向”,如造福社群、回饋社會、善盡公民責任。因此,澳門的社團在社會環境急劇變化的背景下,需要幫助年青人迎接新挑戰。要積極提倡多元化的價值觀,如尊重人權、自由、社會公義、民主、平等,使下一代更關愛社群,同時,要重視培養技巧及知識的傳遞。此外,社團領袖應以“身教”教導下一代,學習其價值觀,應該充分發揮他們關懷社會的熱情,讓青年人參與到關懷社會的服務中去。政府亦應關注青年社團的發展,通過相關部門推動社團活動更富組織化,同時強化社團在推進青年公民意識培養上的作用。(二)培育的時機:選舉的實踐與日常熏陶相結合所謂政治就是對公共事件的參與與討論,因此,需要培養高質素和具綜合能力,尤其是具備國際視野、獨立思考和探究能力等的青年。選舉文化是公民教育其中的重要一環,立法會選舉是公民權利和義務實踐的一個好例子。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是一堂很好的公民課。現代民主政治以選舉為基礎,代議制選舉逐步把民主簡化為選舉,把選舉簡化為選票,把選票簡化為多數決定,民主政治隨之被簡化為投票的統計學。“拼選舉”導致民主的工具意義大於價值意義。現在的選舉越來越講究“選術”,令選舉蛻變為“以選票為中心”,忽視選舉本來的蘊意,將選舉變成利益博弈的角鬥場、政治秀,選舉不再是選出合格的民意代表,而是選出“最會選舉”的人。這無疑淡化了選舉本身對公民參與的教育意義。因此,教師、父母有責任擔當“中介人”的角色,將選舉視為活生生的教材,向學生、子女闡解民主、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有責任和義務引導學生培養健康積極參與的心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前,選舉管理委員會設立了模擬票站,讓市民更清楚認識及準確掌握投票步驟,其中,便有學校藉此機會,推動公民教育,組織學生參觀模擬票站,並親身作模擬投票,希望學生更理解公民權利和義務。 學生有機會透過模擬票站學習選舉知識,比課堂上的理論講解更加有效。學生藉此體驗,可在將來合資格時踴躍參與投票,盡公民義務。此外,還有學校在開學時要求班級同學分成20組,各自去瞭解不同組別的候選人,稍後分組在課堂上匯報,最後在課堂上進行一次模擬選舉。由於今年立法會選舉新登記選民中有逾萬名24歲以下年輕人,廉署在較早之前特別安排多項宣傳活動,包括講座、戲劇表演、巡迴展覽等,向青年宣揚廉潔選舉訊息,並期望年輕一代在選舉活動中堅守廉潔誠信,自重自愛。政府希望年輕選民理性投票,明白選民所負的義務及責任。此外,在本屆立法會選舉來臨之際,為推動青年投身選舉活動,澳門青年聯合會舉辦多次街頭演辯活動,希望青年把握機會報名參與,讓社會各方聽到他們的聲音。這些活動都是有益的嘗試,在此方面政府、社會應更加積極地尋求突破。《推動公民教育學校組織模擬投票》,《力報》2013年 9月 10日。海星和高美士中葡學校分別組織 26及 50名學生參觀設於下環活動中心及營地活動中心的模擬票站,藉選舉活動培養同學的公民意識。模擬票站工作人員向學生介紹講解投票程序,包括如何使用專用印章在模擬選票上蓋印、摺票及投入票箱。
  • 45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本次選舉,各參選團隊特別注重與市民的交流互動。各選舉組別通過平日的各種活動,由標誌性的參選團隊首領,增加參選團體的社會活躍度及認知度,或針對政府過失、或市民的訴求發聲,更熟悉地運用各種技巧博取公眾支持,如適時發起遊行、集會等。為了密切與市民的交流,利用社交網絡的便捷性,不少參選團體或個人在Facebook上開設賬戶,除了將平時議政的質詢、發言陳列之外,更不間斷地拋出民生熱議或關注的話題,與網友共同討論,與選民近距離互動。對於在校學生,學校內部也應提供機會使之積極參與。校園作為生活和學習的空間,有助於培養學生參與社會的意識,對其個人日後的自我意識的形成與行為的發展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如海星學校曾經嘗試讓學生參與修改校規,以及票選校服設計。而對於在職青年,需要其所在組織的大力提倡和引導社會參與意識的推進,較好的方式莫過於通過組織文化熏陶和影響員工。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應通過幫助社區改善公共環境,在為員工提供更多參與社會服務機會的同時,向員工傳遞服務社會的訊息。二有調查結果顯示,澳門青年並非政治冷感,而是對改變澳門的現狀和社會問題感到有心無力或不願付諸行動。在 2012的“澳門青年政治參與調查”研究中,有逾七成受訪青年選擇沉默,不會向相關部門或組織表達對社會的意見。針對參與政治類教育方面,逾五成半青年表示沒有接受過正規教育中的社會、政府、公民等相關課程,未參加相關課程的主要原因是議題與自己無關及認為政府不會接納自己的意見。在導致學生關注或參加社會事務意願無法提升主因方面,29.6% 受訪者認為“議題與自己無關”, 26% 認為“政府不接納意見或聽過就算”。近年澳門社會快速發展,政治領域的結構卻缺少變化:傳統社團政治催生的精英政治、階級固化。上屆選舉後,相關調查發現,45%的中學生覺得立法會選舉“無意義”及“毫無意義”。本屆立法會直選投票率較往屆低,有研究推測正是年輕人認為“超穩定”的議會,“選都無謂”,是選舉意慾下降的直觀反映。回歸後,一直有以青年人為主體或年輕人獨立組團參選立法會,但這些以年輕組合的參選組別都未能在直接選舉中勝出。今次選舉白票、廢票不少,部分被解讀為是選民們以白票、廢票來表達個人對選舉活動和社會不滿,這一現象應予以關注。(一)創造公平的政治參與環境回歸以來,澳門經濟發展迅速,賄選買票已經逐步從利益型讓位於關聯型。作為熟人社會,澳門有限的社會規模和密切的人際關係使選舉充斥着賄選氣氛。立法會選舉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同時,賄選文化和操作,亦變得“專業”化。現今的選舉戰和政黨政治大多以爭奪政治資本為目標,善於利用選民的心理弱點,影響民意。在較早之前就發生參選團體到各大專院校或教育機構作偷步宣傳的事件。一項對“首投族”就本次立法會選舉活動的態度調查資料顯示,“首投族”中有五成七者投票,除了 3%“需要考慮”外,有四成人並不投票。雖然選舉是一種參與,但不應僅僅將參與的形式局限於投票,登記為選民亦是一種參與形式。登記為選民但卻不投票的原因,除了工作比較
  • 4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忙碌,很大一部分是對選舉制度的憂慮。其中有九成七的“首投族”表示存在賄選,五成七的受訪者表示對廉政總署打擊賄選的情況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滿意”),剩餘四成三的受訪者亦衹是持“一般”態度。(二)政治溝通渠道的拓展調查結果顯示,五成半青年表示經常或有時會討論時事問題,有兩成半青年經常或有時會利用各類型平臺轉載、回應、分享社會議題,並主要以在互聯網上參與網上投票,以及發表對時事意見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由此可見本地青年在政治參與方面是以討論為主, 但青年缺乏發聲平臺。政府應多參與年輕人的討論,增加青年與政府官員直接溝通的渠道。例如,組織學生到立法會旁聽或與議員交流,參考歐盟青年議會的做法,推動青年政治參與。報章增設論壇欄目,讓社會各階層就不同議題、政策自由發表意見,增強民間議政氛圍,鼓勵年青人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擴大青年參與社會事務的層面,提高青年參與議政的積極性。公開政府採納的意見,提高青年政治效能感。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政府政策諮詢會,利用“澳門論壇”、“澳門開講”等公共媒體平臺發表意見,以實際操練工作積累參政議政的經驗。本次選舉中,年輕人自行組團參選,雖然未能成功入圍,但首次參選已能爭取到一定的選票,顯示社會的接受程度較高,存在繼續發展的空間。青年人還應關注對自身參政議政資質的培養和歷練。政府出臺一項法案之前,面向社會徵詢意見時,青年人可積極思考,提出意見或建議;在面對重大公共議題時,青年人亦可參與討論,發表個人見解,並在討論中提高認知及思辨能力。(三)宣傳手法的改進與更新:除了為青年創造更多的發聲渠道外,政府還應提供有助青年發展和參與所需的資訊。加強宣傳和訊息發佈,讓青年充分掌握參與社會事務的渠道和機會。澳門青年政治參與的有限部分歸因於政府宣傳手法和方式的不足。資料顯示,超過七成六受訪者不知道政府去年的青年政策諮詢工作,知道的“九○後”僅兩成,比近三成的“八○後”為低,衹有一成“九○後”青年及低於一成的“八○後”青年曾參與“青年政策咨諮”。不參與政策諮詢的主因,五成表示“無時間”, 6.7%表示“無興趣”,其他表示“不知道”有諮詢活動,而青年選民不打算投票的主要原因中比例最高的是覺得“宣傳不足(19.1%)”。目前,政府大多遵循傳統方法宣導政策,推廣工作上仍有改善空間。新媒體能夠起到補充作用,讓年輕一代更積極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去。隨着社交網絡的普及,澳門有更多的政治團體或參選組別利用視頻、社交網站宣傳其理念。無論是日常的活動和本屆選舉中,都有青年團體貫徹幽默、創意的政治理念,在網上定期推出創意短片、針砭時弊,亦有舉行街頭活動反映社會問題、監督政府施政。網上媒體《論盡媒體》及《愛瞞傳媒》的出現,令不愛閱報的年輕選民,有更多機會認識時事,提高公民意識。今年《“首投族”對選舉的看法》,《論盡媒體》2013年 9月 7日, http://aamacau.com/2013/09/07/。《調查:七成青年政治沉默》,《澳門日報》2013年 6月 10日,第B08版。其他還包括政府沒有鼓勵(13.1%)、沒有時間(15.6%)及不知道投票給誰(10.7%),《調查:七成青年政治沉默》,《澳門日報》2013年 6月 10日,第B08版。
  • 47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選舉中,各參選團隊重視多媒體的使用,臉書、網絡社區、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成為各組別必爭之地,被開闢成選舉宣傳的第二戰場。因此,政府可更多使用手機短信及社交網絡(如臉書,微博,微信)等覆蓋面廣、互動性強及傳遞快捷的電子平臺作推廣及宣傳義務工作。如,法務局的工作之一是推廣澳門的法律法規,為了讓青年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夠接收訊息,除了與學校合作,透過學校進行宣傳,令學生有更多機會接觸相關資訊,亦開始針對青年熱衷新媒體和網絡化的特點,開發了多種 Apps 以開展宣傳。其中,所開發的 《基本法》 推廣手機應用程序,為有興趣的青年提供更多接觸的渠道,而《基本法》紀念館亦已向公眾開放參觀,從而增加市民及青少年對《基本法》的瞭解。各派政治力量亦需利用網際網絡與“八○後”溝通。現時的網絡政治,大體衹提供資訊,動員網民參加活動不夠積極,不能提升網民的投票意識。各種社會力量需努力提升議政論政和政策研究的水平,透過互聯網與網民保持恆常的接觸,就各種公共事務提供完整論述,表達對網民以至社會的關懷。青年是建設社會的重要力量,也是社會棟樑。下一代公民的質素關乎澳門的未來福祉,新一代公民必須具備相關知識及政治醒覺來承載積極參與的志向,纔能推動澳門的政治發展。政府及社會各界為青年參政意識的培養創造良好平臺,讓青年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爭取社會的認同。[責任編輯 劉景松]《青少年對基本法認知較回歸初高》,《市民日報》2013年 10月 9日。
  • 4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摘 要] 2013年立法會選舉業已結束,順利產生14名直選議員。本研究以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中陳列的相關議題和書面質詢宗數的相關度分析的效能值為標竿,分析直選議員是否透過書面質詢兌現競選承諾,探討政綱議題和書面質詢會否對立法會選舉得票數量產生影響。[關鍵詞 ] 立法會 參選政綱 書面質詢 相關度 效能值第五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業已結束,順利產生 14名直選議員,其中 9位議員成功連任,其餘5位新當選議員分別來自各成功連任議員的組別。議員成功當選或連任的原因較多,但重要的因素之一應當是他們以往在立法會中的表現,評估的參考應為其參選政綱或選舉承諾,即他們在立法會的利益代表和利益表達過程中如何通過實際行為將其政綱逐步實現。筆者無意為各直選議員的表現優劣或排名打分,衹是想理性地探討他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表現,以及能否貫徹其參選政綱以督促政府施政。一作為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議會民主的國家或地區,民眾主要通過選出的代表在議會中表達自己的訴求,反映自己的利益,從而促成政策的形成。皮特金(Pitkin)從形式和實質兩個維度展開對代表的邏輯分類:從形式意義上來說,主要解決授權和問責的問題,授權型代表做授權範圍內做的事情,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但責任則由被代表者承擔。相反,做了超出授權範圍的事情則不再被視為代表;責任型代表認為代表者向被代表者承擔義務,但形式意義上的代表無法表明代表應當做甚麼以及如何判斷代表的好壞。描述性代表指代表是否充分反映了特定的社會政治結構;象徵性代表認為代表是一個構成物的符號,主要是一種主觀因素。上述兩種代表仍沒能告訴當選後的代表實際上做了甚麼事情,因此,行動維度的代表被引入,代表者的存在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陳建新 陳慧丹作者簡介︰陳建新,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政治學博士;陳慧丹,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法學碩士。‧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49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是為了被代表者的利益而行動,這涉及在代表期間應該如何行動的問題,  其實質強調代表者對選民的回應程度, 暗含了代表不可能完全偏離被代表者的利益要求,同時也不會完全認同被代表的利益要求,反映了代表與被代表者之間的動態關係。選民或民眾應何時及如何控制代表的行動值得關注。一種觀點認為,應在事前借壓力、指示或黨綱/政綱來行使,一旦黨綱/政綱為選民認同,則應成為議員行為或未來政府施政的參考;另一種觀點認為,議員必須為其所作所為向選民或民眾負責,如議員行為被證明未能符合民眾所需,唯一的懲罰就是使他在下次選舉中落選。如何證明其行為,因各國(地)制度不同,有的可以通過出版物、議員的出席次數和投票紀錄分析,有的則通過政府整個施政效果而評斷;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民眾控制是不必要的,競爭性選舉就能讓民眾自由地作出選擇。學術界曾進行關於測量政黨政綱與選後立法表現、政府施政落實程度、政策產出(如政府在某政策領域的預算開支)之間關聯性的實證研究,此類研究有助於觀察政黨及其成員的行為,即在選舉時所宣示的政綱與其在議會中或政府中的所作所為是否一致。研究普遍採用內容分析法,以預先清晰擬定好的定義、標準及規則將選定的政黨參選政綱文本歸類,並引證有關政府施政或施政效果的文件資料,從而決定政綱是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或沒有履行。較有代表性的是Royed對政綱中不同的句子視為承諾強弱程度不同的判斷標準,從而區分政黨對政策的實行意願或對選民的承諾,以及檢驗其當選後是否履行競選承諾。雖然這些都是歐美政黨政治發達國家進行的研究,但其研究思路以及方法可以為澳門相關研究提供參照。澳門不採用如責任內閣制等制度,是基於自身是中央政府轄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而非政治實體,不存在政權競爭問題,立法會選舉並非選民選舉執政黨,也不是透過獲勝的政黨組建政府。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既是立法機關,也是代表機關。議員除了行使立法職能外,還在於代表、匯集和表達選民或民眾的利益意向和訴求,以監督政府施政。立法會議員根據法律行使其權利和履行義務,有權提出議案、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以及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和參與表決。可以在立法會中透過利益表達方式關注和履行其政綱提出的政策。目前,議員最重要的表達渠道是質詢,包括書面質詢和口頭質詢,就不同議題要求當局作出回覆和解釋,以供日後參考和跟進,藉由達成履行政綱的目的。議員在立法會中提出的促成政府完善工作和政策形成的各種要求和主張是否符合選民的利益,其中一個參考依據為參選政綱。政綱內容反映了參選組別及候選人關注的議題或回應民眾的政策偏好和期待。選民作出抉擇及投票支持某一參選組別及其候選人,實際上其參選政綱與選民偏好形成一致性,一旦候選人成功當選,政綱則成為議員與選民之間的契約,而定期選舉則是檢驗契約是否達成的機制。議員如果不能在任期內為選民爭取利益而兌現政綱主張,將面臨連任失敗的風險,這無疑是一種約束。從授權理論(Mandate Theory)角度看,選民選舉的選擇准許當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轉引自景躍進:《代表理論與中國政治》,《社會科學研究》(成都), 2007 年第 3 期。冉昊:《“代表”的概念理解》,《浙江學刊》(杭州), 2009年第 5期,第 124─ 129頁。安東尼‧布奇:《代議制度功能之分析》,江大樹譯,應奇編:《代表理論與代議民主》,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公司,2008年,第115─133頁。
  • 5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選的代表或政黨履行他們的政綱政策或選舉承諾,使他們在當選之後獲得實現政綱或承諾的正當性, 這也是檢驗當選代表或政黨的政綱與選後表現之間的關聯性的依據。因此,政綱並不純粹是選舉的語言,或一種選舉推銷的環節。選民得根據議員所提出的政綱衡量其在立法會中的表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判斷其是否兌現參選承諾,並作為下一屆選舉是否繼續支持該議員的參考依據。通過這樣的程序,議員要向選民負責,選民可以賦予議員責任,選民與議員之間的問責關係由此得以體現。二本文旨在於探討直選議員是否實現其參選政綱,因此,將分析對象限定為直選議員,內容限定為他們透過正式渠道發表的參選政綱及書面質詢,並以與社會保障基金相關的社會保障和與社會工作局相關的社會服務的內容為例,時間限於 2009 ─ 2013 年。關注直選議員類別的原因在於,間選和委任的機制仍未為居民充分理解,直選議員以選票為當選規則的機制較為人理解。是市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利選出的正式的利益代表者,而間選議員和委任議員較少作出書面質詢,而且他們的競選承諾不全面。集中分析書面質詢的理由是,基本法保障立法會議員有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相對於口頭質詢,書面質詢提出的規限性較低,是目前立法會議員代表民意監督行政當局的最活躍方式,也是議員利益表達時最常用方式。書面質詢的內容能夠反映議員和市民最關注的或具爭議性的政策議題,以及議員本身的政治立場。本文使用的資料搜集範圍為直選議員在2009年參選時發表的政綱及其當選後在2009─2013年立法會發佈的書面質詢。在政綱方面,主要從政府“立法會選舉”網頁參閱 2009年官方發佈的各參選組別的政綱。 需要指出的是,選取官方出版物存在爭議:第一,出版物中有的參選組別政綱內容比較詳盡,有的則簡單;第二,部分選民可能由於沒有更改地址或其他原因未能收到官方出版物而未能閱讀政綱小冊子。本研究認為,選擇官方出版物是合理的,除了確保資料來源的一致性外,政府集合各組別的參選政綱製成一小冊子並郵寄給每位合資格的選民,對每位合資格選民來說,其可接近性應是相同的,對每個參選組別的宣傳來說也是公平的,即每組衹能在一個版面展示政綱。如此,各參選組別必須把握這一宣傳途徑,用具體清晰的文字用語或圖表歸納自己的願景、理念和政策,並盡可能展現參選人的形象。在書面質詢方面,由於時間限制,本研究衹搜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澳門立法會網站上載的 2009 ─ 2013 年直選議員的書面質詢共1,942 份。本文主要採用內容分析法分析政綱及書面質詢中與社會保障基金相關的社會保障和與社會工作局相關的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等內容,然後將當選議員提出的參選政綱中有關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句子羅列出來,並按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濟、社會服務三個組別歸類。除了內容歸類,也輔以數據分析,以對照有關內容在政綱中的具體體現程度,繼而衡量直選議員的政綱劉從葦:《選舉、授權、與選舉承諾的疑團》,《台灣民主季刊》(臺北),第 1 0 卷第 1 期, 2 0 1 3 年,第 1─ 6頁。2009年 16個參選組別的政綱,載於 http://www.eal.gov.mo/zh_tw/2009.html, 2013年 9月 23日。2009─2013年第四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資料,載於http://www.al.gov.mo/cn/cn_main.htm,2013年9月23日。
  • 51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以及在立法會中的表現,通過有否提出上述提及範疇的書面質詢來對照分析。立法會議員的主要職能是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進行討論和投票,監督政府施政,向政府工作提出書面質詢則較能體現議員的主動性。本研究以議員所提出的書面質詢(書面質詢數目)為指標,通過 2009年參選政綱和 2009─ 2013年的書面質詢數目的相關度檢視議員是否履行自己的競選承諾,同時,也探討直選議員的競選承諾和書面質詢與2009年和2013年相應組別的得票數目之間的關係。由於立法會直選議員(2009 年為 12 人)和當選組別(2009 年和 2013 年有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數為 9 組)較少,相關統計效能(Statistical Power)較少,所以,本研究選用成效規模(Effect Size)進行分析評估。根據 Cohen 理論, 大型成效規模應為 0.50(相關度分析, Cor-relation Analysis),中型成效規模為 0.30 ,而小型成效規模為 0.10 。三(一) 2009 年各直選當選組別的政綱內容歸類研究所選的三個範疇中,“社會保障制度”平均用字最多,“社會救濟”最少。有商業界背景的當選組別(改革創新連盟和澳門發展新連盟)在“社會服務”的用詞較其他組別為少;相反,較傾向注重民主發展的當選組別(民主昌澳門和民主新澳門)在三方面都用較多字數闡述相關議題(詳見表 1)。表 1  2009年當選組別參選政綱相關議題的字數相關議題字數  社會服務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濟 合計澳粵同盟 1 3 3 3 0 4 6新希望 6 9 9 4 0 163民主昌澳門 * 7 8 7 8 4 0 196民主新澳門 * 7 8 7 8 4 0 196改革創新聯盟 6 0 0 6澳門民聯協進會 0 2 7 6 3 3澳門發展新連盟 2 2 3 4 0 5 6同心協進會 1 8 2 7 0 4 5群力促進會 4 0 4 9 1 0 9 9平均值 36.0 46.7 10.7 93.3* 為當選者與其他當選者分享同一份競選政綱( 二) 各當選直選議員的書面質詢情況與其組別政綱內容的相關度在 2009─2013年立法會期間,來自傳統社團(同心協進會和群力促進會)的議員有較多關於“社會服務”的書面質詢宗數,而傾向民主發展的當選組別由於分工的關係,民主昌澳門在這三個範疇都提出較多書面質詢,民主新澳門則較少。值得注意的是,有商界背景的當選組別的議員(改革創新連盟和澳門發展新連盟)在這三方面的書面質詢宗數並不低於其他當選組別的議Cohen, J. Statistical Power Analysis for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2nd ed.). New Jersey;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1988.
  • 5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員。各直選當選議員的書面質詢與其組別政綱內容的相關度中,衹有“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的相關度的效能值能處於中度至高度之間(參見表 2)。表 2  2009─ 2013年直選議員書面質詢宗數與 2009年參選政綱相關議題字數的關係書面質詢宗數組別 社會服務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濟 合計澳粵同盟(麥瑞權) 1 0 4 0 1 4新希望(高天賜) 2 5 2 9民主昌澳門(吳國昌、陳偉智) 2 2 2 1 6 4 9民主新澳門(區錦新) 6 7 3 1 6改革創新聯盟(陳美儀) 6 1 2 2 2 0澳門民聯協進會(陳明金、吳在權) 1 4 6 2 2 2澳門發展新連盟(梁安琪) 7 3 1 1 1同心協進會(關翠杏、李從正) 1 3 1 1 3 2 7群力促進會(何潤生) 1 3 4 0 1 7平均值 10.3 8.1 2.1 20.6相關度(競選相關議題字數) 0.032 0.444 0.384 0.268( 三) 立法會選舉得票數量與書面質詢宗數和政綱內容的相關度表 3 顯示, 2009 年當選組別在 2009 年和 2013 年的選舉中所得票數呈正相關度,並取得中等至高等效能值。2009年當選組別的參選政綱相關議題字數與2009年選舉中所得票數衹有低等效能值。相反, 2009─ 2013年直選議員在“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書面質詢宗數和 2013年選舉所得票數卻呈負相關度,並取得中等至高等效能值。表 3  2009年當選組別在 2009年和 2013年立法會選舉中所得票數綜合分析得票數組別 2009 2013澳粵同盟 10,348 16,251新希望 12,908 13,130民主昌澳門 16,424 10,987民主新澳門 11,024 8,827改革創新聯盟 7,857 8,755澳門民聯協進會 17,014 26,426澳門發展新連盟 14,099 13,093同心協進會 21,098 11,960群力促進會 14,044 15,8152009 年和 2013 年所得票數相關度 0.327相關度 競選相關議題字數 書面質詢宗數社會服務 -0.028 0.252社會保障制度 0.055 -0.383社會救濟 0.069 -0.334
  • 53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四若以社會福利議題來看,2009年立法會當選組別的議員在書面質詢宗數和2009年其組別參選政綱相關議題字數(衹限於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的關係上呈正相關度,並有中等至高等的效能值,可見,當選組別的議員都嘗試透過 2009─ 2013年書面質詢來落實 2009年所作承諾(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社會服務之所以取得低度相關度的效能值,原因是社會服務相對較具專業性,範疇較為廣泛,針對不同的服務對象,無論在社會服務目標理念、服務內容的側重點、服務預期效果等方面都有差異,導致各組別在參選政綱中的社會服務相關議題字數不同。近年來,不少社會問題如青少年服務、婦女服務、長者服務、殘疾人士服務等倍受關注,各個群體有各自的需要和訴求,影響了不少當選組別,不論是傳統社團組別、倡導民主發展的組別抑或商業界組別都提出社會服務範疇的書面質詢來解決這些問題,以期向選民或市民展現其政策偏好,進而得到更多支持。然而,即便議員提出有關社會服務的書面質詢的平均值較高,但相關度效應值低,反映了書面質詢的數量和質量差異,議員未能具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問題和建議。值得思考的是,當選組別的2009年參選政綱相關議題字數與其在2009年選舉所得票數存在低等以上的相關度效能值,顯示選民投票時並不重視參選組別的政綱。更值得注意的是,直選議員在社會服務的書面質詢宗數卻與2013年得票數量有低至中度的正相關度效能值,可見,有關社會服務的書面質詢取得市民的認同和支持。社會服務較為注重生活品質,與市民希望透過政府的實物給付或服務給付(如托兒服務、“原居安老”的服務配套、殘疾人士的無障礙服務等)改善生活質素的訴求有關。相反,在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書面質詢與2013年得票數量呈中至高度的負相關度效能值,或可解釋為相關書面質詢較難取得市民的關注和認同,原因是近年政府較主動改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體系,如逐步提高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等社會保障給付的金額,調升敬老金、經濟援助金金額,推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和設立非強制性公積金個人賬戶,建立食物銀行,透過現金分享計劃向合資格居民發放現金。直選議員的書面質詢也較多地表達市民在經濟高速發展中遇到的生活壓力,關注政府在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給付金額的調升,以及敦促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建構等。可以說,他們更多傾向於督促政府如期履行施政報告中的相關建議和承諾,這些工作都是較易為市民認知和察覺的,但他們較少針對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濟體系提出深層次問題,如兩個體系的制度涵接甚或社會保障、社會救濟以及社會服務之間的功能協調、社會福利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財政穩定性和持續性、給付項目的合理性及釐定標準、社會福利給付行政的程序正當性等問題,市民關注的是更為長遠的制度性問題而非限於短期扶助措施,這降低和削弱選民對議員在這些方面工作的關注度和評價,所以,議員要扭轉這“劣勢”,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研究工作。事實上,社會福利議題十分龐雜,議員與市民、社會工作者持續溝通獲得實務信息當然重要,但深層次問題多為學術界發現,所以議員應該多與學術機構合作。學界可透過與各地的經驗
  • 5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交流,引進新概念,結合實情,通過共同研究,發掘更多問題,以豐富和夯實書面質詢的內容和論據,增強相關議題的針對性,督促政府發現問題,讓政府更詳細深入地考慮相關政策發展。本研究是一個初探性研究,在分析上存在不足,特別是較關注民主發展的當選組別。因應競選策略的調整,在2013年立法會選舉時,民主昌澳門與民主新澳門在2009年參選名單的基礎上再分拆多一組,共3個組別,如民主新澳門名單中分拆出周庭希(自由新澳門),民主昌澳門保留吳國昌、陳偉智領軍,導致這些組別所獲得的選票較 2009年少。此外, 2009年和 2013年這兩屆立法會選舉當選組別是相同的,然而,在2013年立法會選舉中所取得選票升幅較高的組別多有鄉族背景,如澳門民聯協進會(褔建背景)和澳粵同盟(江門背景),可見,對於選民而言,具傳統社團或鄉族組織背景的因素相對政綱內容和書面質詢而言具有更大的影響力。澳門為單一選區,各參選組別的政綱不容易針對不同偏好的選民利益,每一組別的政綱內容大同小異,造成了政綱衹是選民投票時的其中一個基本因素而非重要因素。令人擔憂的是,這種現象反映了議員未必有履行參選政綱的壓力,也未必存在落選的風險,從而削弱了政綱作為議員與選民之間的契約作用。未來,需要更多的將參選政綱與當選議員後在立法會中的行為進行持續的實證研究,以作為衡量議員表現的依據。[責任編輯 劉景松]
  • 55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摘 要] 以2009和2013年立法會當選議員組別性質為視角,利用各組別在不同區域獲得的有效票數,計算標準化發生比(Standardized Incidence Ratio(SIR)),藉以分析當選組別的得票分佈是否具有區域性差異,了解不同社經背景選民在投票取向上與候選組別之間的關係,發現各候選組別政綱相近的情形下,選民的投票取向與候選組別的背景因素並無太大關聯。[關鍵詞 ] 政治精英 立法會選舉 組別性質 區域性得票分佈2013年舉行的第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4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和《2013 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批准和備案後的首次立法會選舉。本屆立法會直選和間選議席各增加至14和12席,委任議員維持7名,議員人數合共33名。在議席增加的同時,本屆直選也是最多競選團隊的一屆,共 20 組 145 名候選人參選。筆者以當選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分析不同背景候選團隊的區域性得票情況,結合組別的政綱重點,並與上屆(2009 年)立法會選舉作比較,藉以剖析當選組別的得票分佈是否具有區域性差異以及解選民社經背景在投票取向的影響性,進而探索政治精英的利益取態與區域得票分佈的關係。一、政治精英與利益代表筆者把立法會議員界定為政治精英的一個群組。事實上,精英的定義在不同學者不同時期的研究中不盡相同。從歷時性分析,精英的定義已由以往具強烈階級屬性取向轉為更具社會分層意義的階層屬性,同時,政治、經濟和社會三者的越趨共生關係使政治精英的概念已難以與其他範疇的精英劃出確切界限。 然而,在澳門,真正具影響力的政治精英範圍仍是狹隘的,立法會議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蔡永君 何偉鴻作者簡介︰蔡永君,澳門基金會高級技術員,法學博士;何偉鴻,澳門基金會技術輔導員,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學博士研究生。例如,Higley和Burton把政治精英的涵義延伸至在重要的機構或政治運動中佔有戰略位置而在政治決定上具有影響力的人,包括政黨、專業團體、工會、傳媒、利益團體、宗教和其他具權威性和階層等級機構又或是運動組織的領袖。見John Higley, Michael Burton. Elite Foundations of Liberal Democracy. U.S.: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 2006, p. 7; Michael Burton, John Higley. “The Study of Political Elite Transformation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Sociology, Vol. 11 No.2 (2001), p. 182.‧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5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員在來源上涵蓋了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行政會委員、社團領袖等,是傳統政治精英的極佳研究對象。利益與人類的生活具有不可分割的原生性,捷克經濟學家奧塔‧錫克認為,“利益是人們滿足一定的客觀產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續較長的目的;也許這種滿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對其滿足的要求使人不斷謀慮,也許這種滿足(由於所引起的情緒和情感)引起人的特別注意和不斷重複的,有時是更加增強的要求。” 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利益是“社會化的需要,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係表現出來的需要。利益在本質上屬於社會關係的範疇。社會主體維持自身生存和發展,衹有通過對社會勞動產品的佔有和享有纔能實現,社會主體與社會勞動產品的這種對立統一關係就是利益。” 因此,不管是個人生存需要或是社會化過程的必需品,利益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利益的表達具有其必然性和現實性。代議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議會民主的國家或地區,人們主要通過利益代表在議會中表達自己的訴求。詹姆斯‧穆勒認為,按照人民的利益使人民接受統治的唯一方法就是人民管理自己,但由於現代國家中“直接民主”不可行,代議制就成了唯一可採用的形式。這一制度通過使用選舉權,代表的委任和免職以及議會來迫使統治者準確地反映人民的利益。 應該說,代議制中議會或立法會的政治精英有代表大眾利益的本質,而政治精英(立法會議員)的利益取向則決定其與大眾的親和性,特別是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的政治精英,需要通過選舉獲得選民支持方能進入議事殿堂。當然,政治精英的行為也受其信念影響,與其處於政治制度中的錄用程序和模式、精英的社會背景、精英的結構與分化有關。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選擇是一個博弈過程,博弈論的核心思想是將具有自主利益的行為體設定為理性行為者,假設他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在預測其他參與者行為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行為類型(包括合作、背叛等)所獲得的結果權益得失進行比較,進而決定採取何種策略。 對應在選舉中,選民被界定為理性行為者,他們透過日常接觸或社團機構而對候選人有所認知;或通過傳播媒介了解候選人以往的工作表現;又或根據候選組別的政綱、許諾及各種表態而作出相應的行動策略(如支持某一組別;不行使選舉的權利;投下白票以示棄權等)。選民投票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某一候選組別/候選人的利益取向與自身是否一致,或能否為個人/社會(視乎投票者的衡量)爭取最大利益。二、 2009 和 2013 年立法會直選候選組別及其政綱(一)候選組別之基本背景2009年立法會直組別,從候選人的職業來源、社團背景和服務群體劃分,可分為七大類︰紥根和長期服務基層的傳統社團;商界(包括具博彩業背景或鄉族社團背景);公職人員;被視[捷]奧塔‧錫克︰《經濟‧利益‧政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4年,第 263頁。李淮春:《馬克思主義哲學全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6年,第 376頁。王紹光:《民主四講》,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08年,第 43頁。Robert D. Putnam.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olitical Elites. N.J.: Prentice-Hall, 1976, pp. 72─105.黃濤編著:《博弈論教程──理論、應用》,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04年,第 1頁。
  • 57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為“民主派”的民主民生社團;獨立於傳統社團的新興工人組織;專業人士以及具開展針對青年、老人等服務的社會服務背景人士。其中,前四類參選組別皆非首次參選,且候選人中不少為爭取連任的議員,而後三類參選組別多為首次參選。總體上說,組別中為上屆議員的候選者皆順利連任,而首次參選的候選組別當選率約為 33% 。表 1 2009年澳門立法會的直選候選組別組別 主要候選人 背景 #上屆 首次議員^ 參選 *第 1 組:澳粵同盟 麥瑞權、葉雲妮 商界、鄉族社團 否 是第 2 組:新希望 高天賜、姍桃絲 公職人員、土生葡人 是 否第 3 組:同力建設聯盟 賴初偉、關偉霖 商界 否 是第 4 組:民主昌澳門 吳國昌、陳偉智 民主民生社團 是 否 ~第 5 組:改革創新聯盟 陳美儀、胡錦漢 博彩業、商界 否 是第 6 組:公民監察 林玉鳳、尉東君 專業人士 否 是第 7 組:澳門民聯協進會 陳明金、吳在權 商界、鄉族社團 是 否第 8 組:社會公義 原錦成、黃淑芬 社會服務 否 是第 9 組:民主起動 伍鍚堯、利建潤 新興工人組織 否 否第 1 0 組:澳門發展新連盟 梁安琪、黃昇雄 博彩業、商界 是 否第 1 1 組:社會民主陣線 李漫洲、鄧國良 新興工人組織 否 否第 1 2 組:同心協進會 關翠杏、李從正 傳統社團 是 否第 1 3 組:群力促進會 何潤生、陳虹 傳統社團 否 否 @第 1 4 組:齊聲建澳門 黃偉麟、高智睿 專業人士、多元族群 否 是第 1 5 組:民主新澳門 區錦新、周庭希 民主民生社團 是 否第 1 6 組:親民愛群協會 潘志明、梁金泉 社會服務 否 否註:灰階為當選組別;# 以總體各候選人的職業、社團背景等作衡量。^ 組別內任何候選人為 2 0 0 5 - 2 0 0 9 屆別的議員將視作為“上屆議員”。* 以候選組別作劃分標準。~ 該組雖為新參選組別,但實為上屆參選組別的分拆,其第一和第二候選人已有參選經驗,第一候選人更為上屆議員。@ 該組的兩位主要候選人為首次參選,但以“群力促進會”的名義參加立法會直選則非首次。由於直選議席的增加, 2013 年立法會選舉的競爭較 2009 年更為邀烈。從候選組別的背景看,延續了上屆直選中的傳統社團;商界、公職人員、民主民生社團、新興工人組織、專業人士、社會服務七大群組。值得注意的是,本屆直選中新增來自青年組織的組別。當選組別中,所有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候選組別大多成功連任(僅一組的第二候選人落選)。此外,雖然登記選民與投票人數均有所增加,但本屆立法會直選因投票率降低至 55.02%(下跌 4.89%),使獲取議席門檻票數下降至6,500多票;然而,門檻降低並未給首次參選的組別帶來優勢,本屆獲得議席組別數保持 9 組,且皆為上屆獲得議席的組別。
  • 5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表 2 2013年澳門立法會的直選候選組別組別 主要候選人 背景 #上屆 首次議員 ^ 參選 *第 1 組:澳門發展新連盟 梁安琪、黃昇雄 博彩業、商界 是 否第 2 組:自由新澳門 周庭希、鄭明軒 民主民生社團 否 是第 3 組:民主起動 利建潤、林明 新興工人組織 否 否第 4 組:澳門公民權益促進會 洪榮坤、馮錦嫻 專業人士 否 是第 5 組:民主新澳門 區錦新、蘇嘉豪 民主民生社團 是 否第 6 組:同心協進會 關翠杏、林倫偉 傳統社團 是 否第 7 組:公民監察 林玉鳳、吳文源 專業人士 否 否第 8 組:澳粵同盟 麥瑞權、鄭安庭 商界、鄉族社團 是 否第 9 組:新希望 高天賜、梁榮仔 公職人員、土生葡人 是 否第 1 0 組:澳門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張榮發、程樂蓀 新興工人組織 否 是促進會(澳門夢)第 1 1 組:親民奮進會 潘志明、何天家 社會服務 否 否第 1 2 組:改革創新聯盟 陳美儀、胡錦漢 博彩業、商界 是 否第 1 3 組:澳門民聯協進會 陳明金、施家倫 商界、鄉族社團 是 否第 1 4 組:群力促進會 何潤生、黃潔貞 傳統社團 是 否第 1 5 組:工人運動陣線 梁石、趙文精 新興工人組織 否 是第 1 6 組:基層監督 李少坤、陳錦光 新興工人組織 否 是第 1 7 組:社會民主陣線 李漫洲、伍錫堯 新興工人組織 否 否第 1 8 組:超越行動 高岸峰、賴文輝 新興青年組織 否 是第 1 9 組:民主昌澳門 吳國昌、陳偉智 民主民生社團 是 否第 2 0 組:關愛澳門 關偉霖、老傑龍 商界 否 否註:灰階為當選組別;# 以總體各候選人的職業、社團背景等作衡量;^ 組別內任何候選人為 2009 ─ 2013 屆別的議員將視作為“上屆議員”;* 以候選組別作劃分標準。(二) 候選組別的政綱內容本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政綱簡介和各組別所派發的宣傳單張,整理了各候選組別的政綱概要,藉以進一步了解候選組別的利益取向。2009年為歐文龍巨大貪腐案被揭發後的首次直選,反貪腐、落實高官問責制成為各組別的政綱重點。此外,傳統社團、新興工人組織和民主民生社團背景的組別在政綱中均提出修訂外勞政策和黑工問題。雖然2008年底爆發的國際金融海嘯並未對本澳經濟帶來嚴重衝擊,但黑工問題持續困擾勞工基層,規模達10萬的外地勞動力使部分本地居民對就業機會和前景感到不安。針對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高樓價問題,大部分候選組別在政綱中均提及增建公共房屋以滿足需求,醫療、教育、社會保障和交通政策也是多個組別的政綱重點。值得注意的是,除民生訴求外,具民主民生社團、新興工人組織、公職人員和專業人士背景的組別也提出政制發展的目標,爭取逐步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和削減立法會的間選和委任議席。由於澳門為單一選區,候選組別政綱傾向為“包羅萬有”、“面面俱到”,各組別政綱的差別不大。其中也有部分組別的政綱具有針對性,如具博彩業背景的組別在政綱中以較大篇幅關注博彩業發展和從業員的利益;公職人員背景的組別刻意列出對公共行政領域議題和公職人員福利
  • 59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的主張;具商界背景的組別則對營商環境、經濟政策等內容着墨為多,但社會與民生議題始終為其政綱重點。本屆直選中,各組別的政綱與上屆具有較大的延續性,諸如限制外勞輸入、打擊黑工、落實官員問責制度、加快增建公共房屋等均成為直選組別的政綱重點,同時,不少組別的議題亦較上屆深化,如在勞工議題上進一步提出訂立《工會法》。另外,因應社會新生的議題,如“外地學生留澳工作”、“澳人澳地”、“家暴行為定為公罪”、“博彩場所全面禁煙”等,各組別在政綱中亦明確提出自己的主張。由於候選組別增加,政綱所涵蓋的範圍有所擴大,如兩性平等、青年向上流動、就業公平性、動物權益等議題亦出現於新組別的政綱中。本屆直選組別政綱中一個突出之處是多個組別(民主民生社團、新興工人組織、青年社團、公職人員、專業人士背景)均明確提出2019年普選行政長官和逐步減少乃至取消間選和委任議席,這對推動澳門未來政治發展或許起着啟示作用。總體來說,本屆選舉各組別政綱內容差別不大,各組別皆有側重點,且政綱內容普遍較往屆詳細,也有部分提出獨特的構思,有“亮點”。新參選組別為爭取特定群體選民的支持,在政綱上凸顯代表不同群體的利益,如本屆新增以代表青年人的候選團隊,其政綱突出“為年青人行動”,而再次代表專業人士利益的參選社團,政綱內容突出制度改革。可見,雖然為爭取更多市民的認同而使各組別政綱相近,但隨着社會利益的分化,各組別政綱內容也多有側重。三、 2009 和 2013 年立法會直選的區域性分析(一)區域的劃分及其特徵自葡萄牙人來澳定居和實施管治以來,澳門半島以各居民區內具代表性的教堂名稱命名的堂區,成為澳門政治行政生活中的一個單位,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着方便行政管理的指引功能, 縱然現時堂區劃分在公共行政或社會管理的實效不大,但在統計上仍以堂區劃分作為區域數據的單位。事實上,不同堂區/區域在總體人口特徵、社會構成和經濟發展情況也有差異,形成區域性特定社經背景。(參見表 3)陳震宇:《澳門的行政堂區──兼議市民服務中心的可行區劃》,《行政》(澳門),第21卷,總第79期,2008年,第 19─ 33頁。
  • 6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表 3 澳門各堂區 / 區域的人口特徵堂區 /特徵區域花地瑪澳門半島最遲開發的區域,上世紀 7 0 年代末從內地遷徙來澳的廣東和福建籍移民大多聚居於此,是澳門半島面積第二大、人口最多的堂區,也是傳統意義上直選的最大票倉。 2 0 1 2 年底(下同)登記選民數達 10 .9 萬人,約佔全澳選民人數四成。人口的平均年齡相對較低,年輕居民 * 較多,內地出生比例為各區中最高(56.5% ,高於全澳總體 46.2% 的水平)。人口學歷水平偏低,小學學歷比例為各區中最高(20.9%),具大學學歷比例則是最低(10.5%)。就業人口中從事博彩業和製造與建造業的比例為各區之冠,分別為 27.4% 和 14.4% 。聖安澳門半島主要的商住和傳統工業區,也是澳門人口密度最高的區域(1 1 1 , 6 5 3 人 / 平方公里),是多尼直選的第二大票倉,佔全澳選民人數 1/4(約 6.5 萬人)。居民以本澳出生較多(45.6%),學歷水平僅高於花地瑪堂區, 1 9 .9 % 取得小學學歷,而具大學學歷的為 1 5 .8 %(略低於全澳 1 6 .7 % 的水平)。未婚居民比例較高,接近三成就業人口從事批發及零售業;酒店及飲食業;運輸及通訊業的服務性行業。望德堂澳門半島面積最小(0 . 6 平方公里)且人口最少(3 1 , 7 6 7 人)的堂區,其北部和東部是高尚住宅區,選民人數近 1 . 8 萬人。人口老化程度為各區中最高,平均年齡是各區之首, 6 5 歲以上的人口佔 10 .8% , 50 歲以上中老年居民比例也較高。本地出生人口比例為各區中最高(53 .0% ,全澳總體為 40.9%)。高學歷(大學)人口比例達 23.9% ,為各區之冠。區內從事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 (專業人士);以及從事公共行政及社保事務(公職人員)的人口比例為各區之首,是中產人士聚居的區域。大堂西部是澳門歷史最悠久的商業區,中部是上世紀 8 0 年代崛起的商業中心區,而南部的填海區(皇朝廣場一帶)則是新興的商住社區,面積雖是澳門半島各堂區中最大,但人口密度卻是最小,選民人數約 1 . 6 萬人。 2 0 至 2 9 歲人口比例是各區中最高,居民出生地以內地居多,比例僅次花地瑪堂區,略高於全澳水平。具高中學歷的人口所佔比例最多 (3 2 . 7 %) ,也遠高於總體水平(26.2%),而具大學學歷的比例也較高 (21.5%)。人口中未婚比例為各區中最高,而從事批發及零售業;酒店及飲食業;運輸及通訊業的服務性行業就業人口比例在各區中排行首位(36 .0%)。以職業身份劃分,該區僱主比例為各區之首 (9 .5%) ,遠高於全澳 4 .1% 的水平,是澳門中小企業主(中小企佔澳門企業總數約 9 9 % )的居住集中地。風順堂澳門歷史最悠久的區域,西面是密集的中低端住宅區,南面則是高尚住宅區,選民人數約 2 .5 萬人。區內 5 0 歲或以上居民佔人口比例近三成,居民平均年齡僅次望德堂區,人口中以本澳出生居多(46.7%),學歷水平與總體相若,就業人口中 35.0% 從事批發及零售業;酒店及飲食業;運輸及通訊業的服務性行業,僅次大堂區,從事博彩業人口比例則僅次花地瑪堂區,佔就業人口的 21 . 7% 。氹仔澳門近年發展最為迅速的區域之一,已成為澳門半島的“衛星城市”,人口接近 8 萬,選民人數約1.6 萬。平均年齡是各區中最低(34.8 歲), 50 歲或以上人口比例也是各區中最低(18.9%)。由於是新發展區域,區內樓宇大部分為中高端的高層住宅群,吸引中產家庭居住,已婚人口和高學歷(大學)人口比例為各區中最高,從事專業領域(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的就業人口比例僅次望德堂區,就業人口為公共行政人員比例也較高。部分原因是該區外地人口較多,選民登記數比例遠低於其他各區(僅 2 0 . 9 % ,總體為 4 5 . 6 %),而各屆投票率亦相對偏低。路環區內人口 4 , 2 0 0 多人,選民人數約 1 , 1 0 0 人。人口中在澳門和內地出生比例相若(3 4 . 6 % 和38 .2%),小學學歷比例為各區中最高,但具高中和大學學歷比例與總體水平持平,居民中 65 歲或以上比例為各區中最高(11%),就業人口中約 1 /4 從事製造業及建築業,位列各區首位,而從事博彩業人口比例則為各區中最低(8 . 1%),遠低於總體的 22 . 4% 。註:* 指 2 0 至 2 9 歲的人口,《選民登記法》規定年滿 1 7 歲的居民可提前登記成為選民,但因統計資料沒有提供 1 7 ─ 1 9 歲歲組的分區統計人數,因此忽略不計。資料來源:選民數據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選民登記網站 http://www.re.gov.mo/re/public/index.jsf;人口特徵、出生地、婚姻狀況和就業分佈見《2 0 1 1 年人口普查》;其他描述參見澳門基金會:《澳門百科全書》, 2005 年。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網頁,http://www.sme.org.mo/about/preface。
  • 61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社會特徵是投票取向的一個重要指標,社會特徵包括階層、宗教信仰、種族等,正如Lazarsfeld, Berelson 和 Gaudet 所指出:“社會特徵決定了政治取向”, 雖然近期不少研究認為,由社經背景差異而造成的社會分歧(Social Cleavage)在投票取向上的影響性越趨降低,但也有研究通過對西歐國家長期跟進數據分析,指出社會分歧在投票行為上具有的導向作用仍未能被取代。 同時,不少研究指出本土環境與居民行為(假定其他變項不變)之間具有顯著的相關性, 社區社經背景與居民間互動因素構成的鄰域效應(Neighborhood Effect)對投票意向仍然發揮着較大的影響力。(二)研究方法本研究將花地瑪堂區、聖安多尼堂區、望德堂區、大堂區、風順堂區以及氹仔及路環分為7個區域,並根據立法會選舉官方網站資料,把 2009 和 2013 年立法會直選中 27 和 30 個投票站(均剔除監獄的票站)分別歸入上述 7 個地區, 根據各組在不同區域所獲得的有效票數(下稱“區域有效數”),對上述兩屆直選各組別的得票情況進行區域性分析。 考慮到上屆選舉取消以堂區劃分投票區域,採取一區一站的投票方式, 按照選民申報的常居住址附近作為投票地點;因此,部分處於區域邊界的投票站將按其覆蓋範圍、該區投票站數量和選民人數而作適當調整。以作者在選舉日翌日凌晨(2013 年 9 月 16 日)於澳門半島各投票站門外公佈的各組得票數據作為相應的得票計算。本文採用 2項變量(區域劃分與區域有效數)來計算標準化發生比(Standardized IncidenceRatio(SIR))。 首先,直選中各組別的區域得票數據將作為運算觀察值(Observed Value)Paul F Lazarsfeld, Berelson Bernard, and Gaudet. Hazel. The People’s Choice: How the Voter Makes up His Mind in aPresidential Campaign. 3rd ed. New York and Lond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8, p. 27.Martin Elff. “Social Structure and Electoral behavi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The Decline of Social Cleavages inWestern Europe Revisited”,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Vol.5, No. 2 (2007), pp. 277─294.Johnston, R. J., C. J. Pattie, D. F. L. Dorling, I. MacAllister, H. Tunstall, and D. J. Rossiter. “The Neighbourhood Effectand Voting in England and Wales: Real or Imagined?” In British Elections and Parties Review, Volume 10, edited by P. J.Cowley, D. T. Denver, A. T. Russell and L. Harrison, London: Frank Cass, 2000, pp. 47 ─ 63.; MacAllister, I., R. J.Johnston, C. J. Pattie, H. Tunstall, D. F. L. Dorling, and D. J. Rossiter. “Class Dealignment and the Neighbourhood Effect:Miller Revisited.”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31 (2001), pp. 41─60.由於監獄內投票的均為在囚人士,其投票取向與所在的區域(路環)的社經背景或總體人口特徵等關係不大,而2009和 2013年監獄內的投票人數僅為 350人和 250人,佔投票總人數不足 0.3%,因此對本研究的總體分析結果影響甚微,可忽略不計。由於選民登記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沒有公佈完整以區域及人口特徵劃分的選民登記數目,因此本研究運用《2011 年人口普查》中“區域人口”部分的人口特徵和社經背景作資料來源。根據2009和2013年兩屆的立法會選舉投票站分佈,其主要依據統計暨普查局劃分的統計分區分佈,即基本每一統計分區設有一個或以上的投票站,而統計分區是以堂區的範圍作細部劃分。例如, 2009年立法會選舉鏡平學校(小學部)雖然在地理位置上屬於花地瑪堂區,但因附近(250米內)已有望廈體育館的票站,按距離黑沙灣區的居民將到望廈體育館投票,經了解,居於美副將和雅廉坊(聖安多尼堂區)的部分居民前往鏡平學校(小學部)票站投票(距離約 200米左右),因此該票站的得票在本研究中(2009年屆別)歸入聖安多尼堂區的得票計算。經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和終審法院對廢票的覆核,澳門半島的有效票數與筆者在票站外公佈所收集的數字相差55票,僅佔總有效票數的 0.04%,各候選人的排名不變,也不會對研究的分析結果構成明顯的影響。Clayton, D. & Kaldor, J., “Empirical Bayes Estimates of Age-Standardized Relative Risks for Use in Disease Mapping”,Biometrics, Vol. 43 No. 3 (1987), pp. 671─681.
  • 6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下稱Obs);其次,各直選組別總得票佔整體有效票總數的百分比是各直選組別整體得票率(下稱R);最後,再利用區域的有效投票數據(下稱T) 分別乘以各直選組別整體得票率,計算出各直選組別在各區域的預期投票數字(Expected Value)(下稱 Exp)。上述各直選組別的觀察值(Obs)與預期值(Exp)之比,就是標準化發生比(下稱 SIR)的數值。 其中, i 表示直選組別代表號碼(i = 1,2,3……);j表示各區域的代號 (j =花地瑪,聖安多尼,望德堂,大堂,風順堂,氹仔及路環)。設定自信度為 95%(下稱 95%CI),通過以下公式計算自信度上下限 (Upper Limit andLower Limit),當自信度上下限區間沒有包含 1 ,即表示該區域對某一直選組別的得票具有顯著影響性,因此,可利用相應的SIR值進行分析。如果自信度上下限區間包含了1,則該區域對某一直選組別的得票沒有顯著影響性。(三) 結果分析 1. 整體描述性分析 雖然本屆登記選民人數增加了 27,326 人,但因投票總人數增加不足 3,000 人,總體投票率下降至55.02%,反映已登記選民投票意欲有所降低。然而,在整體有效票數較上屆僅增加約3%的情形下,花地瑪堂區的有效票數卻增長近10%,使該區佔整體有效票數的比例上升至44.41%。其他區域除了大堂區及氹仔外,其有效票數佔總體有效票數的比例均有所下降(詳見表 4)。 本研究採用卡方驗證方法,測試本屆與上屆立法會選舉有效票分佈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結果其卡方驗證 p 值為 0.998(大於 0.05),顯示本屆與上屆有效票分佈沒有存在顯著性差異。Daniel Y. T. Fong & Paul S. F. Y.,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 Hong Kong Suicides”, International Academyfor Suicide Research, No.7 (2003), pp. 123─33.Kjaer, T.K., & Hansen, J., “Cancer incidence among a large cohort of female Danish registered nurses,” ScandinavianJournal of Work, Environment & Health, Vol. 35 No. 6 (2009), pp. 446 ─ 453.本研究對象為當選組別,因此,表 4的研究結果僅顯示當選組別的各區域得票情況。在本研究收集有關2013年立法會直選的區域與組別有效票數期間,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仍對各組別的有效得票數字有所調整,但由於調整數字佔整體不足 1%,故對組別的區域性得票分佈結果沒有明顯的影響。
  • 63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表 4 2009和 2013年澳門立法會直選投票情況  2009   2013  總數 (%)  總數 (%)投票情況 149,006 59.91 151,881 55.02區域有效票數分佈        花地瑪 58,742 41.52 64,494 44.11 聖安多尼 40,429 28.58 39,798 27.22 望德堂 12,624 8.92 11,450 7.83 大堂 6,144 4.34 6,883 4.71 風順堂 14,167 10.01 13,646 9.33 氹仔 8,765 6.20 9,397 6.42 路環 606 0.43 554 0.38註:卡方驗證 p 值為 0.998 > 0 .05 ,顯示 2009 與 2013 年立法會直選的區域得票分佈並沒有明顯差異。2. 組別背景與區域性分析本研究設定在自信度為95%以下,通過計算各組別區域性標準化發生比(SIR值),分析及評估區域對直選組別獲取有效票數的分佈及其重要性,並集中對當選組別具有顯著影響性的區域得票因素進行探討與分析。在此其礎上,以 15% 作為評估的分水嶺(即 SIR 值高於 1.15 、以及低於0.85),區域性SIR值越大,即表示實際區域有效得票數據越大於其區域預期值,顯示該區域對該直選組別的重要性相對較高。但由於路環人口基數較小,其區域性SIR值相對其他區域而言浮動,難以通過該指標進行較客觀的分析。本研究按候選組別的背景及利益代表作分析視角,分別對各組別上屆與本屆直選區域性得票分佈與變化進行分析,其中,按組別性質可劃分為鄉族(商界)、公務員/土生葡人;傳統社團;民主派以及博彩業(商界)(詳見表 5)。投票情況的總體數據包括監獄的有效票,但區域分佈的有效票數則不包括在內。
  • 6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表5 2009和2013年澳門立法會直選當選組別的區域得票分佈
  • 65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1)鄉族(商界)和土生葡人/公務員在本屆直選中,個別候選組別具有較濃厚的鄉族背景,其中包括主要候選人來自江門同鄉會的“澳粵同盟”以及籍貫多為福建的“澳門民聯協進會”。另外,以族群劃分,僅有“新希望”一組的候選政綱兼有葡文版本,候選人中也相對其他組別擁有較大比例的土生葡人,且主要來自公職界別。整體上說,“新希望”獲得的有效票數有微升,而“澳粵同盟”及“澳門民聯協進會”的整體得票率則分別上升 3.79% 及 6.06% 。在兩屆直選區域性得票分佈上,三組的得票與區域性分佈有着密切關係。具土生葡人及公務員背景的“新希望”在傳統票源集中地花地瑪堂區得票較預期值為低,上屆與本屆SIR值分別為0.63和0.66,其實際得票較按區域分佈的預期值少約40%。相反,在氹仔及望德堂區,其兩屆區域性 SIR 值均保持在 1.40 以上。從區域特徵來看,氹仔及望德堂區中從事專業領域以及公共行政人員人口比例相對較高,因此,該組的有效票較集中於上述區域,成為該組別相對重要的選票來源。具有福建鄉族背景的“澳門民聯協進會”,在花地瑪堂區的SIR值兩屆均維持在1.40以上,其實際得票較區域分佈預期值多出40%以上。事實上,由於福建籍移民較集中居住在北區, 花地瑪堂區使成為該組最重要的票倉。相對而言,本地出生居民大多集中居住於聖安多尼、望德堂和風順堂區的傳統區域,而結果亦反映該組在兩屆選舉中這些堂區的 SIR值僅在 0.45─ 0.75之間,顯示上述區域對該組的重要性相對較低。至於“澳粵同盟”,大部分區域性SIR值具有較強的解釋力,但相對較平均,只有氹仔區的 SIR 值較為突出,連續兩屆區域性 SIR 值僅為 0.55 ─0.56,然而,由於該組在各區有效得票數皆比上屆增加,區域性因素對該組的選情相對沒有太大影響。(2)傳統社團本屆傳統社團的整體得票較上屆減少約7,000多票,“同心協進會”整體得票減少超過9,000票,整體得票率下跌約6%。該組在所有區域的得票數據皆較上屆有所下降,尤為是花地瑪堂區得票,其區域性 SIR值由 1.03下降至 0.92,反映該組別整體得票率下降的同時,更進一步凸顯其在該區得票下跌的幅度。反之,其他區域的SIR值則有一定的上升。由於澳門基層市民主要集中居住在花地瑪堂區,而“同心協進會”作為傳統勞工及基層的利益代表,該區域選民支持度的明顯下跌值得關注。同為傳統代表基層利益的“群力促進會”,整體得票比上屆增加 1,700多票。在整體得票總數增加的情況下,其在傳統澳門社區如聖安多尼區、望德堂及大堂區連續兩屆取得較佳表現,其區域性 SIR 值皆在 1 以上,顯示該組在傳統區域均保持相優勢。(3)民主派本屆民主派候選組別以新澳門學社為首,組織“自由新澳門”、“民主昌澳門”與“民主新來澳的福建籍新移民多聚居北區,見邵宗海:《澳門的社會結構與群族關係》,《當代港澳研究》(廣州), 2011年第 1 期,第 98 頁。雖然隨着移民的後代因嫁娶成家等因素搬離父母的居所,使福建籍移民的居住地域較以往分散,但現時澳門的福建籍移民仍集中在北區,具福建鄉族背景的社團會址或辦事處和學校也多見於北區。北區並非規範性的澳門地域分區劃分,一般指花地瑪堂區所包括的青洲、筷子基、台山和黑沙環。
  • 6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澳門”三組參選。總體得票較上屆下跌約 16% ,而當選的“民主昌澳門”與“民主新澳門”的整體得票率也有所下降,分別下跌 4.09% 和 1.76% 。“民主昌澳門”在本屆選舉中各區域得票均下跌。除聖安多尼堂區外,其餘 5個堂區的SIR值均在0.92─1.17之間,顯示區域性因素對該得票沒有太大影響。相對而言,該組得票較為理想區域是傳統社區──風順堂區和望德堂區,區域性SIR值皆為1.15以上,但仍無法彌補在主要票倉花地瑪堂區流失的選票,因其在該區的 SIR值是各區中最低的(0.92)。相反,雖然“民主新澳門”在花地瑪堂區的得票較上屆有所下降,但相應的區域性SIR值反有所上升,且高於1,反映花地瑪堂區仍然是“民主新澳門”的重要票倉。(4)商界(博彩業)本屆共有兩組具商界(博彩業)背景組別當選,分別為“澳門發展新連盟”和“改革創新聯盟”,商界(博彩業)的得票率整體與上屆相若。在區域性得票方面,雖然花地瑪堂區就業人口中從事博彩業的比例為各區最高,但兩屆選舉中均未見對博彩業背景組別特別有利,而“改革創新聯盟”在該區的區域性 SIR 值更在 0.90以下。“澳門發展新連盟”各區的SIR值在兩屆選舉中沒有太大變化,較為突出的是該組別在風順堂區得票情況較佳,兩屆區域性 SIR 值均保持在 1.15 以上,整體來說,區域性因素對該組選情影響不大。而“改革創新聯盟”兩屆區域性SIR值分佈均較為平均,望德堂、大堂和風順堂區的區域性 SIR 值兩屆均保持在 1.19 ─ 1.35 ,顯示這些區域對該組的選票來源相對重要。四、組別與選民意向之關係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區域因素對各組別的選情有着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上述兩屆立法會選舉中所有的當選組別,其在不同區域的 SIR 值大部分均具有解釋力;而按組別背景性質劃分,特別是具鄉族和公職人員背景的組別,在某一區域的得票相對突出。因此,結合區域社經背景特徵和相關組別的政綱,可勾勒出不同組別與選民投票意向之關係。一般來說,花地瑪堂區被認為是基層市民聚居的區域,也是傳統社團開展民生和街區工作的重點區域,但從區域性得票角度分析,近兩屆花地瑪堂區的選票很大程度上流向具鄉族(商界)背景的組別,其 SIR 值兩屆均高於 1.4;而傳統社團在該區的 SIR 值則處於 0.84 ─ 1.04 ,反映傳統社團原來以代表勞工與基層利益的優勢正逐漸減退。雖然從事博彩業的勞動人口較多居住於花地瑪堂區,而部分具博彩(商界)背景組別也在政綱中突出對博彩從業員利益的關顧,但在該區獲得得票並無優勢。而政綱和以往工作較為針對青少年和老人的“改革創新聯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博彩業背景形象,在傳統社區(望德堂、大堂和風順堂區)卻取得較佳成績。值得注意的是,縱然兩屆直選中當選組別不少具有商界背景,但在政綱或宣傳上均較少提及商界利益,其中,鄉族(商界)背景組別在政綱中突出對民生議題的關注,並注重開展社會民生服務,進一步淡化其商界利益代表的色彩。而在中小企業主較集中的大堂區,僅“改革創新聯
  • 67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盟”一組在該區得票比例相對突出(兩屆的 SIR 值分別為 1.21 和 1.35)。一般認為,中產和年輕選民對民主派的選情相對有利,而從區域性得票分析來看,相關組別在各區得票比例較平均,其中“民主昌”一組在較高本地出生和專業人士比例的望德堂和氹仔區確有一定的優勢,但另一組“民主新澳門”則在花地瑪堂區取得不俗成績,可見,縱使源自同一社團,且政綱內容相近,但得票區域分佈卻有較大差異。而具公職人員和土生葡人背景的組別,其政綱突出了對公職人員利益的關注,中葡雙語政綱更反映其對葡裔人士的重視,在得票上也傾向獲得中產和年輕選民支持;在望德堂區和氹仔得票相對集中,氹仔區域性 SIR 值高達 1.89(2009)和 1.93(2013),而在較多土生葡人居住的大堂區,也取得較佳成績。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本屆得票較高的四個組別中,三組具有鄉族或族群背景,但他們並沒有在政綱和宣傳上強化鄉族元素,而是致力吸納不同鄉族和群體選票。例如,本屆“新希望”第二候選人為華人公務員;“澳門民聯協進會”的候選人中亦新增來自廣東和年輕專業人士。總體上說,雖然本屆的當選組別在取得議席數目分佈上有變化,但兩屆選舉當選組別在區域性得票分佈呈現相對穩定性。隨着路環石排灣公屋群和大型私人屋苑落成,以及配合政府在選民登記和地址更改的宣傳, 路環將成為一個新興票倉,未來對各組區域性得票或許產生“洗牌”效應。在現時各候選組別政綱相近的情形下,選民投票取向與組別性質背景因素並沒有存在多大關聯,體現選民投票取向相對較重視候選人的過往政績; 以及澳門華人以政治參與為手段,以期達致改善個人物質生活為目的之傳統現實觀政治文化取向, 這些可能性因素均值得作進一步的研究探討。[責任編輯 劉景松]路環原來的選民基數較低,若大部分遷移至石排灣公屋群與大型私人屋苑的選民未有更時更改地址,將對該區的區域性投票分析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在2005年進行的兩次電話問卷調查顯示,市民在選擇立法會候選人時的考慮因素當中,過往政績均在各項因素中排第二位,見香港大學民意調查計劃,“澳門地區定期民意研究合作計劃”之澳門立法會選舉及巿民置業(2005年4月25日─ 30日);“澳門地區定期民意研究合作計劃”之澳門立法會選舉及公共服務事業調查(2005年 8 月 29 日─ 9 月 1 日), http://hkupop.hku.hk/。余振、劉伯龍、吳榮德:《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1993年,第52頁;余振、婁勝華、陳卓華:《澳門華人政治文化縱向研究》,香港:三聯書店, 2011年,第 71頁。
  • 6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摘 要] 隨着民主政治的發展,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數量持續增加,澳門立法會直選的競爭也日趨激烈。作為以“愛國愛澳”為宗旨,並長期紮根基層、密切關注民生訴求的社團,民眾建澳聯盟連續三屆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並成功高票當選的經驗,對於探析社團和候選人能夠獲得選民的支持與信任,有一定的啟示。[關鍵詞 ] 澳門 社團 民建聯 立法會 直接選舉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已經落下帷幕,這是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後進行的第一次立法會選舉,也是第三屆特區政府成立後的第一次選舉,因此,選情倍受關注。在通過選舉產生的議員陸續增加、選舉的競爭性不斷增強、市民政治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日益高漲的情況下,甚麼樣的社團和候選人能夠獲得選民的支持與信任?筆者期望通過分析連續三屆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並成功獲得選民高票支持的民眾建澳聯盟(以下簡稱“民建聯”)的經驗,而得到一些啟示。一、民建聯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情況自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開始,民建聯就以“澳門民聯協進會”的名義參加立法會直選。根據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自 2011 年 9 月更名為行政公職局)公佈的統計數據,參與該屆立法會直選的投票人數達 128,830 人,投票率高達 58.39% ,投票人數和投票率都創歷史新高。以陳明金、吳在權為首的“澳門民聯協進會”在該屆選舉中提出“敢言敢行敢承擔,為公為民為澳門”的參選理念,雖是首次參選,但取得了總票數第二的驕人成績,並獲得 2 個議席。2009 年是澳門特區成立以來首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選舉年”,因此,該屆立法會選舉備受關注。參加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的選民有149,006人,投票率達到59.91%,打破了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人數的紀錄,再創歷史新高。在該屆選舉中,民建聯提出“仗義執言、抱打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江 華 作者簡介︰江華,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2013 年 澳 門 立 法 會 選 舉 ‧
  • 69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不平、求變為民”的參選理念,最終取得 17,014票,蟬聯總得票數第二,陳明金、吳在權兩位議員獲得連任。隨着公民意識的提高和民主政制的發展,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競爭更趨激烈,參選組別和參選人數都創歷屆之最。有151,880名選民參與選舉投票,總人數較上一屆多2,874人,但投票率僅為 55.02% ,較上一屆下降 4.89% 。在本屆選舉中,民建聯除繼續以現任議員陳明金作為第一候選人外,派出了35歲的施家倫和年僅28歲的宋碧琪兩位年輕人作為第二、第三候選人,現任議員吳在權則不再參選。該組的參選理念是“民心是我心”,延續了一直以來的“為民”主線。最終,在取得總得票數第一成績的同時,其票數之多不僅足以支持其第二候選人施家倫當選,連第三候選人宋碧琪亦獲得一席,該組得票數和議席數都創下澳門立法會選舉史新紀錄,成為大贏家。二、民建聯為甚麼能夠獲得選民支持綜觀民建聯 2005 年、 2009 年、 2013 年連續三屆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情況,該組獲得選民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團結在澳鄉親,關心鄉親權益在澳門的人口構成中,福建籍居民數量僅次於廣東籍居民,佔了很大比例。民建聯之所以能夠在立法會直接選舉中取得佳績,與福建社團和鄉親的支持是分不開的。因此,有學者把民建聯歸為立法會選舉幾大政治版塊中的“鄉族派”。陳明金等人出生於福建或祖籍福建,並在福建社團中擔任要職,在歷屆的立法會選舉中,民建聯都得到了福建社團的大力支持。民建聯歷屆的參選政綱都十分關注對鄉親權益的保護。在2005年的參選政綱中,民建聯提出“推動族群和諧、幫助新移民儘快融入澳門社會、協助提升新移民在澳門的就業能力、確保新移民享有公平的待遇”、“敦促政府設法解決澳門居民內地超齡子女來澳團聚問題”。 2009 年的參選政綱中同樣提出“敦促政府妥善採取切實有效的舉措,致力協助早日解決家庭團聚問題”。多年以來,民建聯和陳明金均十分關注在澳鄉親的權益,設立獎學金獎勵鄉親中的優秀學子,熱心調解鄉親之間的矛盾糾紛,為鄉親排憂解難。這些都使得以陳明金為首的民建聯獲得了不少福建籍選民支持。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福建族群並沒有過多專屬於自己族群的特殊利益,民建聯主要利用鄉族的紐帶與選民建立聯繫,並通過深耕社區,為市民做實事,爭取市民認同。在澳門,過分強調鄉族因素容易造成族群對立,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不利。實際上,在鞏固鄉親支持的同時,民建聯並沒有忽略對其他選民的爭取,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全澳市民的利益代表自居,其2013年的參選政綱並沒有涉及福建族群或新移民的特殊訴求,而是針對全澳市民共同關心的政治、經濟和民生問題,從市民對議員的要求出發,注重反映民情、監督政府、維護市民合法權益等議員基本職能的發揮。(二)有效溝通市民與政府,積極反映民意充分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是對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要求之一,無論在制定法律時,還是監督政府施政時,議員都要積極向政府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回歸以來,政府重視在施政過程中聽
  • 7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取民意,希望通過諮詢機制將公眾的意見納入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之中。但僅僅依靠諮詢渠道獲取民意仍顯不夠,立法會議員和社團在反映市民利益和訴求方面,同樣發揮着重要作用。議員可以通過議員辦事機構與市民直接接觸,社團可以通過為市民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會,聽取民意。在 2005 年的參選政綱中,民建聯承諾如果當選就成立議員辦事機構,透過有效渠道及方式,直接瞭解市民意願和訴求,為市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政府反映民情。從2005年至今,通過其開設的7間議員服務處和提供的各類社會服務,民建聯能夠很好地收集民意,同時,由於陳明金既是立法會議員又是行政會委員,吳在權、施家倫等人也在政府設立的各類諮詢組織中擔任職務,這些都使得他們有較多機會與政府接觸,向政府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而政府出於信任,對他們的意見往往也比較重視。(三)切實履行職責,務實監督政府民建聯在歷屆政綱中都強調敢言敢行、仗義執言、打抱不平。在2005年的參選政綱中,民建聯提出要“監督和配合並重,促進立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在 2009年的參選政綱中,提出要“監督政府依法施政,反對貪污腐敗”。在 2013 年的參選政綱中,將“庸官要落台”放在政綱的首位,要求落實官員問責制,罷免庸官,公開官員財產,反腐倡廉。在陳明金、吳在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八年期間,兩人切實履行職責,監督政府。他們在立法會各類會議的出席率、議程前發言和質詢的數量在所有議員中都名列前茅(詳見表1)。兩人還曾就多個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向政府施加壓力,如2011年揭露“機場對開五加八幅土地”批給內幕, 2011年揭露星麗門發展商空手套白狼,閒置土地、轉手套利、暗箱作業的內幕等, 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肯定。表 1 陳明金、吳在權議員參與第三、第四屆立法會各類活動明細表議員 第三屆立法會 第四屆立法會全體會議 議程前 書面及口頭 全體會議 議程前 書面及口頭出席率 發言 質詢 出席率 發言 質詢陳明金 98.8% 144 185 96.27% 9 8 215吳在權 97.6% 125 7 8 96.27% 9 8 185註:根據澳門第三、第四屆立法會各個會期的活動報告整理,“議程前發言”數字包含聯名提出。“書面及口頭質詢”包含多名議員聯名提出的質詢。 http://www.al.gov.mo/cn/cn_main.htm 。(四)密切關注民生,為市民辦實事由 2005年“敢言敢行敢承擔,為公為民為澳門”,到 2009年的“仗義執言、打抱不平、求變為民”,再到 2013 年的“民心是我心”,民建聯始終圍繞“為民”的核心理念,希望多為市民做實事。在 2005 年首次當選後至今的八年間,陳明金、吳在權議員及其服務團隊共開設了 7間議員服務處及 1 間議員辦公室,接待求助個案逾 25,000 宗。多年來,民建聯密切關注市民的利益訴求,堅持為市民辦實事。無論是協調化解大廈物業管理糾紛,協助被“一屋多賣”的業主維權,促成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立法,還是幫助建築工人追詳見陳明金、吳在權議員辦公室編印《民聯通訊》(澳門), 2013年第 4期,第 23─ 26頁。詳見陳明金、吳在權議員辦公室編印《民聯通訊》(澳門), 2013年第 4期,第 22頁。
  • 71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討欠薪, 民建聯積極維護市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贏得了眾多市民的認同。除了積極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外,以陳明金為首的民建聯還特別注重對孤兒、獨居老人、殘障人士、貧困家庭等弱勢群體的關愛和保護,通過開辦愛心超市、提供免費醫療服務、派發生活用品等方式扶助弱勢群體。自 1993 年起,陳明金共捐款 1.3 億元,善款主要用於資助教育、醫療、衛生、科技、賑災、扶貧等方面,受益群體廣泛, 2008年陳明金獲得特區政府頒發的仁愛功績勳章。三、民建聯參選經驗帶來的啟示(一)堅持“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的社團能夠獲得選民支持“愛國愛澳”價值觀主要是指對國家和澳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鄧小平認為“愛國愛澳”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主權,不損害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具體來說,“愛國愛澳”就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維護特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愛國不是政治洗腦或蠱惑人心的口號,愛國是一種民族精神的體現。鄧小平生前指出:國家統一“首先是個民族問題,民族感情的問題。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祖國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 “實現國家統一是民族的願望,一百年不統一,一千年也要統一的”。國家的統一與主權的完整是任何一個國家最根本利益之所在,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條件,如果一個國家領土四分五裂,主權受到嚴重威脅和侵犯,國家最基本的安全都沒有保障,就談不上甚麼繁榮與發展。因此,在現階段國家、民族存在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重大改變的情況下,強調愛國的價值觀,仍然十分重要。澳門市民對國家的認同感較為強烈。根據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自2011年至今每半年進行一次的“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顯示,“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連續入選市民認定的澳門社會核心價值觀前三位,認同“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為澳門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市民比例長期維持在50%以上。 可以看出,“愛國愛澳”的價值觀在澳門並沒有失去市場。相反,在澳門經濟發展受內地影響日益加深,澳門與內地各項關係日益緊密的情勢下,以“愛國愛澳”為宗旨的社團能夠取得中央信任,有效地溝通中央與特區,在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處理中,能夠有效反映特區市民的利益和訴求,能夠代表市民向中央尋求支持和幫助,同時又能向市民解釋和宣傳中央對特區的政策和要求,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特區的穩定。同時,與內地的良好關係也有利於社團協助本澳市民在內地從事民商事活動並妥善處理各類糾紛。衹要市民繼續保持國家與澳門是命運共同體的觀念,相信“國家好,澳門好”,“澳門好,國家好”的理念,尊重詳見陳明金、吳在權議員辦公室編印《民聯通訊》(澳門), 2013年第 4期,第 27─ 32頁。詳見陳明金、吳在權議員服務網,http://www.acumacau.com/dietdata.asp, 2013年 9月 16日。鄧小平︰《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4 年版,第 19頁。鄧小平︰《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4 年版,第 44頁。鄧小平︰《鄧小平論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4 年版,第 12頁。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1年 10月、 2012年 1月、 2012年 7月、 2013年 1月。
  • 7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中央對特區正確行使權力的行為,“愛國愛澳”的價值觀將長期成為以此為宗旨的社團爭取市民認同的有利條件。自成立以來,民建聯就明確了其宗旨是“發展和壯大愛國愛澳的力量;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擁護《基本法》;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廣泛團結澳門各界同胞,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民建聯核心成員陳明金本身就是全國政協委員,在內地亦有不少的投資並從事慈善活動,吳在權也是福建省政協委員,他們與內地的良好關係有利於向中央反映澳門市民的利益和訴求,對澳門市民在內地從事民商事活動和各類糾紛的處理,起一定的幫助作用。2008年,陳明金議員服務團隊就曾為 158名在內地中山市被“一屋多賣”的本澳小業主討回澳門幣逾 8,000萬元的損失, 2012年曾協助數千本澳市民重新獲辦粵澳兩地車牌。(二)監督政府與配合政府施政的社團能夠獲得選民支持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更高,行政長官和政府的職權覆蓋面更廣,以行政長官為首的政府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活中起主導作用。但行政主導並不是行政獨裁,基本法在確立行政主導體制的同時,又賦予立法會立法的權力和對政府進行監督的權力,賦予司法機關審判行政執法爭議和審查現行法律法規是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就是為了防止因權力過分集中而出現擅權、越權、貪污腐敗的現象。因此,社團和社團推選出來的議員,無論其政治立場如何,都不能衹偏幫政府,盲目地為政府的政策“保駕護航”,而應該積極監督政府依法施政、科學施政。社團對政府進行監督的方式多樣,不能說衹有與政府對抗,纔是對政府的監督。社團由於其特有的政治功能,本身就構成對政府的制約。實際上,在澳門,社團對政府施加壓力的方式多種多樣,遞信、約見官員、發佈輿論、遊行示威等都十分常見,面對社團的壓力,政府往往也能夠作出回應。與政府關係良好的社團還能在政府設立的各類諮詢組織中,向政府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能夠充分吸收民意,也能夠幫助政府確保自身的政策獲得認同。與此同時,“由於回歸過程中公務員本地化促成了社會精英向政治精英和行政精英的轉化,很多政府的官員原本是傳統社團的領袖和成員;同時,一部分特區官員又是傳統社團領袖的晚輩,這些因素都增加了社團與政府官員正式與非正式接觸的機會”, 這使政府更加重視社團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適時跟進和回應。因此,是否與政府對抗並非對監督政府與否的標準,無論是溫和的會談形式,還是激烈的街頭對抗形式,都衹是社團表達利益訴求的一種手段,社團採用甚麼樣的方式監督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屬於社團的策略選擇,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政策的體現,保障市民的利益和訴求,幫助政府依法施政、科學決策。如果衹是強調與政府對抗,就可能出現“為對抗而對抗”、“為反對而反對”的情況。從回歸以來幾屆立法會選舉經驗來看,激進、偏執的社團,在立法會直接選舉中的得票率相當低,而自詡為溫和、理性的民主派卻能夠獲得選民的認同,這也反映出在長期的社團文化浸潤下,澳門社會對以衝突性的手段監督政府的方式有排斥心理。詳見陳明金、吳在權議員辦公室編印《民聯通訊》(澳門), 2013年第 4期,第 27、 31頁。潘冠瑾:《“強”法團體制的形成:十年來澳門社團體制的演進與參政功能的強化》,《行政》(澳門),第22卷,總第 86期, 2009年,第 821頁。
  • 73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除了監督政府的功能外,社團還具有配合政府施政的功能。在處理政府與市民的關係中,社團除了向政府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外,還協助政府向市民傳達和解釋政府的政策,有助於政策的貫徹落實。2005 年首次參選時,民建聯就提出“監督與配合並重,促進立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在監督政府施政方面,陳明金、吳在權兩位議員較高的出席率、較為積極的發言和質詢行為以及民建聯針對政府施政所進行的多種方式的監督,都獲得了選民認可。在配合政府施政方面,陳明金身兼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兩職,對於行政與立法的有效溝通和互相配合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吳在權、施家倫、宋碧琪等人在政府設立的各類諮詢機構中,也很好地扮演了溝通政府與市民的角色。(三)規範運作,務實為市民提供服務的社團能夠獲得支持回歸以前,由於“華洋分治”,澳葡政府對華人社會的實際控制力較弱。作為外來的管治者,澳葡政府面對佔絕對優勢的華人族群,受限於資源和溝通能力,無法建立起直接、全面的殖民管治。為鞏固管治,解決華人社會的糾紛,客觀上需要由華人社團來調解利益衝突,維護社會治安。在這樣的背景下,華人社團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功能日益完善,在眾多領域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具備了諸多政府的職能。在行使部分政府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社團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許多便利,也為社團爭取到了許多市民的認同。即使市民意識到社團實際上是在澳葡政府的資助下提供社會服務,但由於長期的“華洋分治”、民族感情上的疏離以及公民意識的薄弱,市民仍然對社團心存感激,認為是社團幫其向澳葡政府爭取利益,再加上回歸以前澳葡政府對社團的資助力度有限,社團的運作和提供社會服務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社團領袖、“善長仁翁”的樂善好施、慷慨相助,因此,市民對社團十分擁護。(四)密切關注民生訴求的社團能夠獲得支持隨着公民意識的提高,特別是2012年政制發展諮詢時期的廣泛宣傳、討論和參與,更多市民開始意識到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在立法會選舉中也有越來越多的參選組別提出推進民主政制發展的主張。民主意味着人民當家作主,民主選舉能夠通過和平的方式實現政權的更迭,保證政府對人民負責,體現人民的意志。但是,民主選舉的形式並不是單一的,也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民主選舉並不等於直接選舉,並不能說支持直接選舉就是支持民主,反對直接選舉就是反對民主。影響澳門未來政制發展的不確定因素較多,世界範圍內的民主化潮流、內地政治環境的穩定、鄰近地區政制發展的趨勢以及澳門未來的經濟、社會環境等都可能影響澳門未來政制發展的走向,澳門未來政制發展的道路還將在實踐中摸索。更重要的是,民主不是目的而衹是一種手段,是為了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市民關注民主發展,最終目的是希望良好治理,保證特區的穩定、繁榮、發展以及市民的整體利益。因此,不能認為衹有高呼民主口號纔是為市民爭取權益。除了民主議題外,民生議題與市民的日常生活亦息息相關,在市民物質生活還沒有得到很大滿足,市民還面臨較大的生活壓力以及公民意識、政治意識還沒有充分提高的情況下,務實的市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民生訴求的關注比民主訴求更甚。因此,筆者認為,雖然關心民主訴求的選民人數可能在增加,但從現實角度看,密切關注民生訴求的社團更容易獲得選民支持。
  • 7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民建聯雖然也主張推動民主政制發展,但是對民主政制發展的態度較為務實,並不主張徹底推翻現行的政治體制,而是強調監督政府在現有政治體制下依法施政。與民主議題相比,民建聯更關心各類民生訴求。無論定期落區聽取市民的訴求並積極向政府反映,還是直接通過設立愛心超市、提供免費醫療服務、舉辦慈善活動、扶助弱勢群體等措施對市民施以援手,抑或為市民抱打不平、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在關注民生、為市民辦實事上,民建聯都走到了各社團的前列。在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中,民建聯能夠取得歷史性突破,也是務實的澳門市民對其長期深耕社區、密切關注民生、堅持為市民辦實事的態度和作法的一種肯定。從民建聯連續三屆參加立法會直選並成功高票當選的經驗來看,獲得鄉親族群的支持當然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但從民建聯2013年的參選政綱也可以看出,民建聯實際上並不希望過分渲染鄉族色彩,而更加注重以全澳市民的利益訴求為依歸。民建聯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為市民辦實事的態度和實踐。無論是利用“愛國愛澳”的優勢,通過與內地的良好關係協助市民解決各類糾紛;還是有效溝通市民與政府,積極向政府反映市民的利益和訴求;向市民提供各類社會服務;抑或密切關心市民的民生訴求,通過多種方式幫助基層市民、弱勢群體排憂解難,民建聯的各項工作都始終圍繞為民辦實事,這也是務實的澳門市民最樂於接受的。雖然本澳目前的選舉文化和選民的公民意識、整體素質還不能令人滿意,但筆者相信,隨着青年選民人數的增加、整體教育水平的提高、公民意識的增強以及對賄選打擊力度的加大,鄉族情誼以及餐飲、旅遊、禮品等利益因素對選民的影響會越來越小,“抹黑”、“打擦邊球”等不良選舉文化會受到越來越嚴格的規管,市民會更加珍惜手中的選票,在選擇議員時,會越來越關心候選組別的政綱及其過往的實際工作表現,越來越傾向於選擇能夠切實履行議員職責的候選人。這也是民建聯和其他社團在未來的立法會選舉中的努力方向。[責任編輯 劉景松]
  • 75實現“中國夢”,澳門不能缺席一、這裏出現了一個世界經濟奇蹟在世紀之交的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作為全球微型經濟體之一的澳門也從此進入了實行“一國兩制”的歷史新時代。 14年來澳門發生的歷史性巨變有目共睹、全球震驚。以 2003 年澳門與內地簽署《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十個補充協議以來的變化為例, 2003 ─ 2012 年間 GDP 由 635.79 億元增至 3482.16 億元,實增 4.48 倍,人均GDP由 142,854元增至 611,930元,實增 3.28倍,即由 17,809美元增至 76,588美元。GDP年均增幅為 20.33% ,人均 GDP 年均增幅為 17.22% ,其中 2009 ─ 2012 年間人均 GDP 年均增12,271 美元(39,744 、 52,898 、 6,9221.9 、 76,588 美元)。 這可能是世界經濟增長史上不曾有過的增長指標。幾乎同期的 2008-2011 年間,人均本地居民總收入由 275,601 元增至 463,410元,即由 34,493 美元增至 57,998 美元,年均淨增 7,835 美元(34,493 、 36,164 、 47,208 、57,998 美元)。澳門地均 GDP 為 14.5 億美元 /KM2 ,四年累計財政結餘 2,346.45 億元,結餘幅度分別為 49.25% 、 57% 、 63% 、 56% 。 在全球性金融、財政危機衝擊下恐怕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地方可以做到這點。這四年澳門失業率分別為 3.6%、 2.8%、 2.6%、 2%, 進入 2013年更進一步下調到 1.9% ,這也許是另一項全球最佳值。不能不看到的另一面是,澳門近年發展神速,但發展不平衡依然突出︰法制改革、行政改革有待加強,社會結構發育有待完善,公民意識有待提升;經濟領域產業結構的特殊性同樣世界少有。 2011 年博彩業佔 GDP 比重為 44.68% , 2009 ─ 2012 年博彩業佔政府財政收入份額分別為65% 、 78% 、 81% 、 88% 。 一業獨大局面顯而易見。正確認識澳門不能脫離博彩業,正是“成也博彩、敗也博彩”。這裏簡單地討論一下博彩業利弊關係。有人說澳門博彩靠賺大陸人錢而生存,有人說它是非文明產業,過分依賴它會後患無窮。“博彩業的副作用和弊端絕對不容否定,但今天的澳門博彩業,首先是法定產業,依法經營、依法監管,即有其存在合法性;其次權實現“中國夢”,澳門不能缺席楊允中作者簡介︰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澳門經濟學會會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 2012》,第 46、 48頁。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資料 2013》,第 18頁。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資料 2013》,第 8頁。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資料 2013》,第 16頁。‧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
  • 7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衡利弊絕不是兩相等同或互為抵銷,而是利遠大於弊、功遠大於過,即具相對合理性;再次人們不應忘記,它在澳門存在已超過一個半世紀還多,它不是因特區成立而開辦,2002年的開放只是經營主體相對多元化。”在中文博彩和博弈是最相關的兩個詞,而博彩 (Gaming, Jogos) 在外文則是博弈競技之意。一提博彩,人們往往要抓住賭場、娛樂場不放,對其過分崇拜、依賴不妥,全面排斥、否定同樣也不妥。其實,“人類社會本身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無時不在的博奕場,在社會大舞臺上健康力量與非健康力量在博奕,文明行為與非文明行為在博奕。政治領域是圍繞一個‘權’字在博奕,經濟領域是圍繞一個‘錢’字在博奕,文化領域是圍繞是與非、對與錯,即圍繞真善美與假惡醜的判斷價值在博奕。” 故此,討論博彩還是多一點理性務實心態為好。二、 CEPA作用既有形又無形2003 年《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正式簽署,隨後每年增加一份補充協議,這項旨在擴大市場准入、擴大貿易自由化,比FTA更具優惠、更具自由度的法制化安排,業已構成當今澳門特區加速發展、確保繁榮穩定的一項巨大優勢,儘管澳門由於先天不足,CEPA的實際利用度還非常有限。 1. 由 2006年起澳門原產貨物零關稅進內地截至 2013年 7月累到已達 4.2億澳門元,原產地貨物已由初期 273項擴至 1,283項; 2. 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累計共發出 435張,截至 2012 年底內地註冊澳門個體工商戶共 897 戶,從業人員 2,161 人; 3. 內地居民來澳自由行擴展至 21 省市 49 個大中城市,累計已有 5,690 萬人次; 4. 至 2012 年,澳門共有 12 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3人通過會計師考試,228人考取國家醫師資格證書。還有1,390人考獲維修、個人形象服務、烹調、花藝、服裝、社會服務、管理、計算機等領域國家職業資格證書,1 人獲專利代理人資格; 5. 兩地間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涉貿促、通關、商檢、動植物檢、食安、衛檢、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中小企、產業合作、知識產權、品牌合作與教育合作等廣闊領域;6. 補充協議十在法律服務、旅遊和相關服務、印刷及輔助服務等領域擴大市場准入,加速全面自由化作出明確安排,令澳門保持內地對外開放最高程度的地方。除上述有形項目直接獲益外,人們不難直觀地感到:CEPA這種優惠安排體制帶給澳門各界居民的是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關心關懷,是一股難以衡量的精神支持。這是“一國兩制”優越性在經濟領域的具體體現,這是澳門特區在全國構升級版經濟大潮下享有水船高效應的寶貴機遇,這也是CEPA帶來的既有形又無形的雙重效應。楊允中:《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3年第 1期(總第 15期),第 9頁。楊允中:《論“一國兩制”理論科學定位的必要性、迫切性》,《“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3年第 1期(總第 15期),第 9頁。引自《澳門日報》, 2013年 8月 31日,第A10版。引自《澳門日報》, 2013年 8月 31日,第A10版。引自《澳門日報》, 2013年 8月 31日,第A10版。引自《澳門日報》, 2013年 8月 31日,第A10版。
  • 77實現“中國夢”,澳門不能缺席三、充分利用水漲船高效應,澳門大有希望經過35年的改革開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引下,作為世界人口最多、國情最複雜的東方大國,在中國土地上發生的深刻變化是現代國際發展史上史無前例的。一是近二位數持續高速增長達35年世所罕見,2010年起躍升為全國第二大經濟體,而且把同被擠到第三位的日本之間落差擴大至經濟總量的四分之一;二是成功實現同國際市場接軌,2008年美國、歐元區全面陷入金融、財政危機以來中國更成為拉動全球經濟的一個主要牽引車,中國對全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超越美國;三是中國發展道路既基於自身國情又認真吸納國際經驗,中國的和平崛起不僅令週邊地區以至全球特別是非洲等地發展中國家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得到眾多機遇和強有力支援,而且也令發達國家從中獲益;四是中國和平崛起不僅令國庫充實、國力強盛,而且令國際地位、國家形象、民族尊嚴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層次新水平。儘管我們國家還有不同難題要回應,但比起其他大國應該說日子要好過得多,比起改革開放前時代更不可同日而語。毫不誇大地說,500年前的歐洲文藝復興那場思想解放運動造就了一個現代資本主義,把人類文明提升到全新階段,而當代中國的改革開放極有可能被認定是世紀之交人類文明史上更壯觀、更具啓迪的新型思想大解放,它不但徹底改變了佔人類1/5的中國人民命運,同時也改寫了全球性諸多傳統認知和世界文明進程。正如西班牙學者歐亨尼奧‧布雷戈拉特所講︰“在一個歷史用千年而不是世紀計算的國家,現在發生的變化必需以年而不是十年為單位計算。”“中國用一代人的時間取得了其他國家需要用幾個世紀才能取得的成就。”實現“中國夢”是當代最大的中國國情,也是億萬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在這項改寫歷史的巨大系統工程中我們都是當仁不讓的參與者,也是未來更大發展成果的分享者。已經具有14年實踐“一國兩制”豐富經驗的澳門和澳門人,在民族偉大復興進入更為關鍵性攻堅階段,絕不會是這一偉大事業的旁觀者或缺席者。一方面,我們要以更高水平的“一國兩制”實踐成果來驗證這一嶄新制度的科學性和生命力,來展示當家做主澳門人的愛國愛澳情懷;另一方面,我們要以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示範效應來配合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實現。共創升級版發達中國早日實現,共享做當代文明中國人的尊嚴,這是時代的召喚和歷史的使命。對於“小舞臺、大劇目”的澳門,14年的既有成果值得珍惜,但繼續走好“一國兩制”新征程更為重要而實際。[責任編輯 劉景松]轉引自《求是》(北京), 2013年第 16期,第 63頁。
  • 7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CEPA簽署十年,補充協議亦已達十個,對澳門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理應給予高度肯定。 澳門與香港CEPA的目標和方向是一致的,內容亦大同小異,但由於澳門的經濟結構和發展特點有別於香港,CEPA實施十年來,效果卻有着明顯的差異。 筆者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三大 CEPA 內容,將澳門、香港與內地的經貿發展狀況進行比較,分析CEPA對港澳經濟發展的不同效應及差異。一、貨物貿易1. CEPA實施後,大陸對港澳的出口數額大幅增加,年均增速高於CEPA前,但港澳間的差距逐步增大。大陸對香港的出口,從1990年的266.5億美元增加至2003年的762.74億美元,及至 2011年的 2679.83億美元;1990─ 2003年,增加了 1.86倍,年均增長 8.42%, 2003─ 2011年,增加了 2.51 倍,年均增長 17.01% 。大陸對澳門的出口,從 1990 年的 5.06 億美元增加至2003 年的 12.8 億美元,及至 2011 年的 23.55 億美元;1990 ─ 2003 年,增加了 1.53 倍,年均增長 7.4% , 2003 ─ 2011 年,增加了 0.84 倍,年均增長 7.92% 。 CEPA 前大陸對香港和澳門的出口增幅和增速接近,CEPA後,大陸對香港的出口的增幅和增速均高於對澳門的出口。2. CEPA實施後,大陸從香港的進口略有回升;澳門卻是先升後降,整個觀察期為負增長。大陸從香港的進口,從 1990年的 142.54億美元下降至 2003年的 111.87億美元,再增至 2011年的 154.92 億美元;1990 ─ 2003 年,減少了 0.22 倍,年均增長 -1.89% , 2003 ─ 2011 年,增加了 0.39 倍,年均增長 4.23% 。大陸從澳門的進口,從 1990 年的 1.61 億美元增加至 2003 年的1.85 億美元,再回落至 2011 年的 1.62 億美元;1990 ─ 2003 年,增加了 0.15 倍,年均增長1.1%, 2003─ 2011年,減少了 0.13倍,年均增長 -1.66%。CEPA前大陸從香港的進口一度出現負增長,CEPA後得到回升;但大陸從澳門的進口卻相反,儘管2004─2008年大陸從澳門的進口逐年上升,2008年達到歷史最高的3.06億美元,隨後回落,並在整個觀察期中表現為負增CEPA 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劉 毅 作者簡介︰劉毅,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港澳研究中心研究員,經濟學博士。廣州 510610吳崇伯:《CEPA 對澳門經濟的影響與對策分析》,《亞太經濟》(福州), 2007年第 5期。李媛媛、馮邦彥:《CEPA:實施效應、存在問題及發展趨勢》,《暨南學報》(廣州), 2007 年第 6 期。貨物貿易數據來源於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
  • 79CEPA 十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長(見圖 1)。圖 1 香港、澳門與中國大陸貨物進出口3. CEPA實施後,大陸對香港進出口和從澳門進口佔大陸進出口總額的比例降幅有所減緩,對澳門出口的比例降幅仍然較大(見圖 2)。大陸對香港的出口佔大陸總出口額的比例,由1990年的42.92%下降到2003年的17.41%,再進一步下降到 2011年的 14.12%,先後降低了 25.52%和 3.29%;大陸從香港的進口佔大陸總進口額的比例,由1990年的26.72%下降到2003年的2.69%,再進一步下降到2011年的0.89%,先後降低了 24.02% 和 1.81% 。前一階段的降幅大於後一階段。大陸對澳門的出口佔大陸總出口額的比例,由 1990 年的 0.81% 下降到 2003 年的 0.29% ,再繼續下降到 2011年的 0.12%,先後降低了 0.52%和 0.17%;大陸從澳門的進口佔大陸總進口額的比例,由 1990 年的 0.30% 下降到 2003 年的 0.04% ,再進一步下降到 2011 年的 0.01% ,先後降低了 0.26% 和 0.04% 。2 香港、澳門進出口佔中國大陸進出口的比例
  • 8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4. CEPA實施後,港澳貿易結構中對大陸的進出口表現出較大的分化。香港對大陸的出口佔香港出口總額的比例,承接 CEPA 前的趨勢繼續緩慢下降,從 1990 年佔 17.28% 下降至 2003 年的 4.79% ,再繼續下降至 2011 年的 3.2%;而澳門對大陸的出口佔澳門出口總額比例則延續CEPA 前的升勢快速提升,從 2003 年的佔 7.21% 上升至 2011 年的 18.73% 。香港從大陸的進口佔香港進口總額的比例也是延續 CEPA 前的升勢大幅提升,由 2003 年的佔 34.09% 上升到 2011年的 62.51%;而澳門從大陸進口佔澳門進口總額的比例卻出現下降,由 2003年的 46.61%降至2011 年的 30.42%(見圖 3)。澳門對大陸出口佔澳門出口總額比例的上升,更多的不是對大陸出口額的增加,而是澳門出口總額的減少所致,2003年澳門出口總額為28.04億美元,至2011年衹為8.66億美元,同期,澳門對大陸的出口也由 1.86 億美元下降至 1.62 億美元,更進一步說明澳門製造業的萎縮。圖 3 香港、澳門對中國大陸進出口佔自身進出口總額的比例5. 澳門製造業產品受惠於CEPA零關稅的水平遠低於香港。CEPA 項下零關稅貨物出口值,澳門低於香港。自 CEPA 實施至 2011 年底,香港出口大陸CEPA 項下受惠貨物累計達 46.08 億美元,關稅優惠累計 26.64 億元人民幣。同期,澳門的該兩項數字分別為 3,056.3萬美元和 1,788.5萬元人民幣。 香港分別是澳門的 194.4和 187.4倍。這一期間內,香港的製造業增加值累計 3 8 4 . 9 億美元,澳門製造業增加值累計 2 1 . 9 6 億美元,香港是澳門的 17.53 倍。C E PA 項下零關稅貨值佔本地製造業增加值的比例,澳門低於香港。 2 0 1 2 年,香港為3.24% ,澳門為 0.76% 。CEPA 項下零關稅貨物貨值佔本地產品出口值的比例,澳門低於香港。 2012 年,香港為16.43% ,而澳門僅為 5.74%(見圖 4)。零關稅數據來源於商務部臺港澳司:《內地與港澳CEPA數據》,2011年12月,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ah/201205/20120508148218.shtml。港澳製造業資料分別來源於《香港統計年刊》和《澳門統計年鑒》。
  • 81CEPA 十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圖 4 香港、澳門CEPA項下零關稅貨物貨值及其佔本地產品出口值的比例二、服務貿易1. 在服務貿易的整體水平上,澳門與香港相比並不具優勢。CEPA簽署後,香港累計簽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2,623份,其中運輸及物流服務領域1,291份,佔近一半。澳門累計簽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429份,主要涉及貨代、物流、運輸、倉儲、會議及展覽等領域。 澳門簽發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僅為香港的 16% 。2. 澳門接待遊客強度更高。開放大陸居民港澳自由行所帶來的影響有目共睹,該政策自2003年 7月開始實施,當年大陸訪港和訪澳旅客便分別從 2002年的 682.5和 424萬人次,提升到 846.7和 574.2 萬人次,分別增加了 24.06% 和 35.41% ,其後更是一直增長(其中 2008 和 2009 年大陸訪澳旅客的下降既有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更多的可能是來自政策方面的影響)。大陸訪港澳旅客佔全部遊客的比例也持續在 50% 以上的高位(見圖 5)。儘管大陸訪澳旅客數量不及訪港旅客,但亦已達到大陸訪港遊客人次的50%以上,最高年份甚至達到90%,而澳門的土地面積僅是香港的 2.7% 、人口僅是香港的 7.9% , 相比之下,澳門接待的旅客量是相當高的。圖 5 香港、澳門遊客人次及大陸遊客佔比數據來源於商務部臺港澳司《內地與港澳CEPA數據》,2012年12月,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ah/201304/20130400079040.shtml 。數據來源於歷年《香港統計年刊》和《澳門統計年鑒》。
  • 8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3. 大陸遊客在澳門消費不及在香港消費。2012年,遊客在香港的消費總額為2,384.47億港元,其中大陸遊客消費 1,786.94 億港元,佔 74.94% 。遊客在澳門的消費總額為 523.45 億澳門元, 其中大陸遊客消費 170.1億澳門元,佔 32.49%。大陸遊客在澳門的消費佔全部遊客消費比例遠低於在香港的比例,兩者相差 42.45%(見圖 6)。大陸遊客無論在香港還是澳門,人均消費水平都比其他國家(地區)遊客高。 2012 年,訪港遊客人均消費 4,905 港元,大陸訪港遊客人均消費 5,119 港元;訪澳遊客人均消費 1,864 澳門元,大陸訪澳遊客人均消費 2,385澳門元。遊客在澳門的消費不及在香港。圖 6 香港、澳門遊客消費及大陸遊客消費佔比三、投資便利化1. CEPA實施後香港對大陸的FDI出現轉機並一直走高,澳門對大陸的FDI衹是曇花一現,澳門對大陸的直接投資微不足道。改革開放之初,港澳資本大規模進入內地,對內地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1992年,香港直接投資佔大陸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 70% ,份額相當之高,但自 1994 年至 2003 年,一直徘徊在150─200億美元之間,佔大陸外商直接投資的比例持續下降,2003年為33.08%。CEPA實施後,香港對大陸的FDI從 2006年開始回升,到 2011年達到 705億美元,佔大陸外商直接投資的 60.77% 。澳門對大陸的 FDI , 1990 年衹有 0.33 億美元, 1993 ─ 2003 年徘徊在 3 ─ 6 億美元之間,CEPA實施後略有提高,2009年達到8.15億美元,其後又回落至6.7億美元左右。澳門FDI佔大陸外商直接投資總額比例,長期處於 1% 左右,近期更是衹有 0.6%(見圖 7)。遊客在澳門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FDI 數據來源於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 83CEPA 十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圖 7 香港、澳門對大陸 FDI狀況2. 個體工商戶進入大陸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仍處於起步階段。到2012年底,香港累計在內地註冊個體工商戶 4,711 戶、從業人員 13,225 人、資金數額 4.16 億元人民幣;澳門累計在內地註冊個體工商戶 897戶、從業人員 2,161人、資金數額 5,652萬元人民幣。由於該領域缺乏更多的詳細數據,難以展開深入的分析,在此不作探討。四、問題與討論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各類經濟活動的規模不能與香港相比,但從發展的軌跡、趨勢以及結構上分析,還是可以發現一些問題。1. CEPA實施後,香港與大陸的貨物進出口貿易增長速度比CEPA實施前更快,也比同期澳門的增速快,除了原產地產品因素外,香港對外貿易條件優越,承擔了大量的轉口貿易是主要原因。2. 澳門製造業產品受惠於CEPA零關稅的水平遠低於香港,CEPA項下零關稅貨物貨值佔澳門製造業產品增加值比例低,可能是澳門CEPA項下零關稅貨物清單與澳門本地產品不夠匹配,或是澳門原產地產品在大陸市場的適應性不足。3. 澳門以僅為香港2.7%的土地空間,每年接納遊客量達到訪港遊客的50%以上,最高年份甚至達到90%。澳門作為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非常高,但無論是全部遊客的人均消費、大陸遊客人均消費還是大陸遊客消費佔全部遊客消費的比例均不及香港,其中有博彩消費擠佔了其他旅遊消費的因素,同時娛樂、購物等條件不足應是更為重要的原因。4. 澳門對大陸的 FDI僅佔大陸吸收 FDI總額的 1%左右,而香港卻佔半壁江山,反映出澳門缺乏實力較強的跨境投資企業。5. 澳門所存在的問題,既有澳門自身經濟結構的因素,也有CEPA對澳門特有的經濟生態的適應性因素。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與CEPA要更為切合澳門實際,都是下一步需要調整的。[責任編輯 劉景松]
  • 8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為進一步落實“一國兩制”,促進內地與港澳之間的經貿融合,保障港澳經濟的健康發展,應對周邊國家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挑戰,繼香港之後,澳門於2003年10月17日與內地簽署了“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簡稱 CEPA)。 CEPA協議的內容包括對澳門貨品實行零關稅、開放服務業和實施貿易投資便利化等,其中以服務業開放最受兩地政府和商界重視。其後,中央政府按照“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先後與澳門簽署了九個補充協議,不斷增加和充實 CEPA 的內容。 CEPA 在符合 WTO 規則的前提下,建立起內地與港澳之間“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標誌着兩地經濟合作進入新階段。CEPA實施以來,粵澳經貿合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貨物貿易零關稅取得長足進展、合作領域向經貿、旅遊、科技、教育、文化、環保、體育、衛生等多層次推進,合作環境進一步優化,合作機制進一步健全。CEPA的意義在於實現了制度整合的突破,中央政府通過一體化制度安排,為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提供了基本保障。一、 CEPA 框架下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發展區域經濟制度安排的形成,反映出不同經濟體之間的關係變化與區域經濟發展格局以及相互作用關係的變化。CEPA實施10年來,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一)開放內地居民“自由行”,帶動澳門旅遊休閒業的發展。CEPA關於開放內地居民赴港澳“自由行”的規定,對澳門經濟發展最具影響。2003年,香港、澳門先後遭受SARS疫情的衝擊,剛剛復蘇的澳門經濟出現負增長。為幫助港澳特區渡過難關,從 2003 年 7 月起,中央政府先後開放廣州、深圳、珠海以及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居民“赴港澳自由行”,其後擴大到全國22個省區的49個城市,有力推動了粵澳跨境旅遊業的發展。據統計,從 2003 年 7 月正式實施“自由行”至 2010 年底,內地居民以“自由行”方式來澳旅遊的總人數達到4,009.99萬人次,平均每年超過550萬人次。“自由行”政策的實施掀起帶動了內地CEPA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馮邦彥 彭 薇作者簡介︰馮邦彥,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薇,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廣州 510630本文獲暨南大學廣東產業發展與粵港澳臺區域合作研究中心資助。‧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
  • 85CEPA 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批發及零售調查(2000─ 2011年)》。居民赴澳旅遊熱潮。年訪澳遊客總數從 1999 年的 163.66 萬人次,增加到 2010 年的 1,322.91 萬人次,年均增長率超過 20% 。 2010 年,在 2,496 來澳旅客萬人次中,內地旅客達 1,690.25 萬人次,佔旅客總人數的 60.2%。其中,以“自由行”方式入境的內地旅客達 713.19萬人次,佔來澳內地旅客總數的 42.2% 。在“自由行”的推動下,大批內地旅客來澳旅遊消費,不僅推動了博彩業的發展,而且帶動了酒店、餐飲、零售等產業的發展,拓寬了澳門旅遊休閒業的產業鏈。以餐飲業為例,“自由行”開放以來,澳門的餐飲業有了快速發展。據統計,從 2003 年至 2011 年,餐飲業的場所和員工分別從 1 ,368 家和 11 ,612 人增加到 1 ,714 家和 21 ,219 人, 8 年間增幅達 25 .29% 和82.73% 。與此同時,餐飲業的營業總額從 17.1 億澳門元增加到 60.94 億澳門元,增幅達 2.56倍;餐飲業附加值從 5.69 億澳門元增加到 23.61 億澳門元,增幅達 3.15 倍。目前,澳門市面上美食商舖林立,而隨着大型酒店、娛樂場的相繼落成,一些高端的飲食業品牌有望在澳門落地生根,將大大提高本地餐飲業的檔次。隨着大批具規模的高級餐廳、國際知名的特許經營連鎖店、特色的小型主題餐廳的進入,澳門正邁向“世界美食之都”,吸引更多的國際遊客前來“品食”。從零售業來看,內地旅客的大幅增加,帶動了對本地批發零售產品的需求,推動了批發零售業的快速發展。據統計,從 2000 年到 2011 年,批發零售業總額從 123.9 億澳門元增加到687.65億澳門元, 11年間大幅增長了 4.55倍;批發零售業的附加值也從 15.81億澳門元增加到146.32億澳門元,增幅高達 8.25倍;批發零售業在GDP的比重從3.79%上升至7.76%,整整翻了一番。 這一時期,一批國際零售企業開始進駐澳門,在推動批發零售業急速擴張的同時,也加快了這一產業的升級轉型,澳門正發展成為香港之外的另一個亞洲“購物天堂”。(二)C E PA 為澳門服務業的發展和經濟適度多元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回歸以來,澳門經濟在博彩業快速發展的帶動下一枝獨秀,然而,澳門生產資源過度集中在博彩業,其他產業相對不振,經濟風險加大。同時,單一的產業結構更引起諸如貧富差距拉大、人口擁擠、交通堵塞、環境污染加劇等系列社會問題。CEPA的實施為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提供了一條制度渠道。對旅遊業來說,CEPA允許廣東居民個人赴澳旅遊,這對澳門旅遊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作用,有助於提升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地位;對物流業來說,CEPA推行貿易投資便利化,將有利於擴大兩地的貿易量和物流量,為澳門物流運輸業的發展提供了難得機會;對會議展覽等中介性商業服務業來說,CEPA開放專業服務領域,有利於澳門發展中介性商業服務業。首先,有利於促進主導產業的垂直多元化,推動博彩旅遊業向旅遊休閒業發展。2006年,CEPA 補充協議三明確提出:“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推動兩地會展業的發展,雙方一致同意將會展業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產業合作領域。”2007 年CEPA補充協議四進一步承諾:“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這些條文為澳門會展業進入內地市場創造了條件。澳門會展業界先後在重慶、上海、北京等地舉辦“活力
  • 8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澳門推廣周”,提昇了自身的形象和影響力。此後,澳門會展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其次,圍繞“中葡商貿服務平臺”建設, CEPA 協議還促進了澳門物流運輸業、地產建築業等服務業的發展,推動經濟多元化發展。據統計,自2004年CEPA正式實施至2012年底,特區政府共向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簽發出 432 張“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其中屬於物流服務提供者的,包括貨代服務、物流服務、倉儲服務、運輸服務、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以及集裝箱堆場服務,約佔總數的70%。在CEPA的帶動下,內地與澳門投資活動繼續保持良好發展勢頭。目前,澳門累計在內地投資企業 1.3 萬家,實際投入資金近 110 億美元,內地在澳門累計實際投資超過 30億美元。 這些投資為澳門各產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此外,CEPA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個體工商戶形式運作,突破了服務業經營模式,為澳門中小型服務業提供了嶄新的投資主體。根據國家商務部的統計,截至 2013 年 6 月底,澳門在內地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已達到 800 戶,主要經營零售、餐飲、美容保健等;開設的地點也從以前相對集中珠海、廣州擴散至珠江西岸的中山、江門、佛山以及東岸的深圳、東莞等地。(三)C E PA 框架下粵澳跨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通關便利化取得良好進展CEPA實施以來,粵澳兩地的通關便利化取得了明顯進展,特別是兩地實行統一報關單據,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通關交易成本。海關的單證互認,正在落實中。在貿易方面,兩地政府加強了經濟信息的相互通報,包括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內有關兩地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建立聯絡機制、深化四大合作領域,包括商品檢驗、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科技產業領域。其中,商品檢驗方面,鼓勵內地合資格的專業檢疫機構在澳門設立分理處,加強兩地化驗所的技術合作;對澳門輸往內地的傳統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條件、檢驗檢測和通關方面給予便利,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產品實施預檢;在電子商務合作方面,增加推進粵澳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二、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服務業發展(一)廣東對港澳開放的新形勢:服務貿易自由化CEPA為澳門工商界提供了新方向和商機,為澳門經濟發展注入活力,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創造條件。應該指出的是,由於CEPA開放服務業的“門檻”過高以及澳門企業規模和競爭力有限等原因,CEPA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功能尚未得到有效發揮。 正因此,中央政府於2008年起開始實施CEPA在廣東先行先試。廣東省政府積極推進實施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容包括︰推進粵港澳金融服務貿易發展;深化粵港澳商貿服務業合作;促進粵港澳專業服務業合作;提高粵港澳科技文化服務合作水平;加強粵港澳社會公共服務合作;以及打造粵港澳現代航運服務聚集區等。南沙、前海、橫琴,是粵港澳合作的三個最重要的區域,廣東省政府已正式向國務院申請在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網站。吳思海︰《深化粵港澳經貿合作的困境及對策》,《知識經濟》(重慶), 2009年第 8期,第 99頁。
  • 87CEPA 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南沙、前海、橫琴設立國家自由貿易區, 定名為“粵港澳自由貿易區”。根據初步方案,廣東版自貿區的目標將鎖定粵港澳合作,將涵蓋南沙、前海、橫琴以及白雲空港區域。其中,前海因空間小,選擇有突出的輕型化傾向產業,主要發展金融業、現代物流業、信息和科技服務以及專業服務、公共服務,其中重點是金融業。橫琴主要在服務貿易自由化方面,既要對接澳門的優勢資源以延伸發展新的產業,協助澳門實現經濟發展的適度多元化,如聯合發展旅遊休閒業、商務會展產業、中醫藥產業等;同時也要發揮珠海自身的資源、政策優勢,發展高端產業。港珠澳大橋建成後,粵港澳聯繫將更加緊密,貿易往來進一步加強,人民幣、港幣、美元流通都可以利用橫琴這一融資平臺,南沙主要着眼於貨物貿易自由化方面。(二)新形勢下澳門發展現代服務業的策略在新的的制度下,澳門應與時俱進,加強與廣東合作,聯合向中央爭取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加快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積極參與粵港澳自由貿易區的申請和建設,加快服務業進入內地的步伐,為澳門現代服務的發展,拓展更大的空間。第一,重點扶持會議展覽業、金融業等在廣東的開放與落實。在經濟適度多元化進程中,會展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需要重點扶持。建議向中央政府爭取作為 CEPA 先行先試的重點突破行業。在 CEPA 框架下,澳門會展業在廣東先行先試的突破口,應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落實已開放的措施,透過便利化措施使雙方的合作能够真正展開;二是加強政府對會展企業的支持,包括鼓勵國際大型會展在澳舉行;協助澳門組展公司競投國際會展項目;在澳門舉辦的展會經政府審批後將內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為支持機構;三是在《加強全面戰略合作協議》框架下,制定粵澳會展業合作總體發展規劃,確定雙方錯位發展,擴大合作辦展、相互參展參會、擴大“夥伴展會”的合作範圍,以及推行一站多程的巡迴會展等。目前,澳門主要註冊銀行的資產規模與CEPA框架下 60億美元的門檻規定尚有距離,由此制約了粵澳兩地的合作。CEPA補充協議九明確規定,考慮到澳門銀行參與橫琴發展的業務需要,同意在橫琴開設銀行分行或法人機構的澳門銀行總資產要求從60億美元降至40億美元。同時,允許澳門銀行在廣東境內設立社區銀行、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使澳門銀行能够拓展經營空間。第二,以旅遊休閒業、物流運輸業、教育培訓和人才合作、醫療衛生和環境保護等產業為重點,積極推進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在旅遊休閒產業方面,要大力促進旅遊簽證及通關便利化;促進粵港澳三地遊艇、郵輪業務發展,支持遊艇行業開展租賃業務;積極探索粵港、粵澳遊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開展“兩地牌一證通”政策試點,以推動澳門、香港與珠海橫琴、廣州南沙等地的旅遊休閒產業,特別是遊艇、郵輪旅遊業的合作和一體化發展;在教育培訓和人才合作方面,要深化和拓廣粵澳高等教育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自由貿易區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或單獨關稅區組成的區內取消關稅和其他非關稅限制,區外實行保護貿易的特殊經濟區域或經濟集團。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東盟自由貿易區(包括東盟10國)等。狹義的自由貿易區,是指一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內設立的用柵欄隔離、置於海關管轄之外的特殊經濟區域,區內允許外國船舶自由進出,外國貨物免稅進口,取消對進口貨物的配額管制,是自由港的進一步延伸,如德國漢堡自由貿易區。吳崇伯︰《CEPA對澳門經濟的影響與對策分析》,《亞太經濟》(福州), 2007年第 5期。
  • 8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合作,完善粵澳基礎教育合作機制,鼓勵和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推進粵澳職業教育培訓、師資交流、技能競賽等合作;加強粵澳人才合作,探索對在粵就業的港澳人才簽證居留、教育醫療、社會保險、便利通關、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先行先試;在醫療衛生和環境保護方面,要積極爭取澳門服務提供者到廣東辦醫和行醫,簡化在粵港澳獨資醫院的審批程序;允許港澳地區環境保護服務提供者在廣東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服務和承擔委托環境監測服務;在物流運輸業方面,積極推動粵澳交通運輸合作與發展,實現粵港、粵澳跨境出行“一卡通”;探索開展粵澳跨境甩掛運輸試點等工作;利用海關會展和保稅政策,支持建立“前展後倉”、“前展後貿”等新型展會模式。第三,以全面推進澳門與珠海橫琴、廣州南沙區域合作為重點,積極開展“粵港澳自由貿易區”的申報和建設。廣東把橫琴、前海、南沙連成一線,與香港、澳門共同來發展粵港澳自貿區。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將解決以往珠三角東西部發展不平衡的態勢,並帶動粵西地區、內地西南部省份的經濟發展,同時可以駁通東南亞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接軌。這樣將形成貿易創造效應、市場擴張效應、促進競爭效應,從而大大加快粵港澳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根據《橫琴發展總體規劃》、《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以及國務院對橫琴政策的批覆,橫琴新區已完全具備自由貿易區的制度安排。粵港澳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將進一步推動相關制度、政策的落實、深化,加大對港澳特別是澳門開放的力度,包括落實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制度安排和推進橫琴粵澳合作產業園的建設。在自由貿易區的框架下,廣東可以考慮在橫琴新區對港澳服務企業全面開放,實行“國民待遇”,所有進入橫琴的中資與澳門資本實行同一標準,澳門企業可以通過組成財團、或者“以大帶小”的形式到橫琴、南沙發展,解決澳門土地、勞動力等資源短缺問題。[責任編輯 劉景松]
  • 89CEPA 精神與“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自 2012 年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以來,粵澳兩地之間以“服務貿易自由化”為重點的合作正在向縱深發展。在紀念“CEPA”簽署十周年之際,有必要在深入領會CEPA精神的基礎上,對“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進行一番探討與評析。一、“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提出與發展“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不是一個新概念。在國際貿易領域,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提法由來已久。至於在我國引起較大的關注還是近十多年的事,這一概念在 2003 年國家商務部分別同香港、澳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繫的安排》文件中正式出現,且日益受到重視。2011年8月17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香港出席論壇時表示,“到‘十二五’末,通過CEPA,基本實現內地與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 此後,媒體對此陸續報導,由此掀起了推動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熱潮。2012年5月23日,國家商務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在香港聯合舉辦“2012 CEPA政策宣講會”,會議透露,“廣東將在與港澳特區政府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近期編制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行動計劃,為提高內地對港澳服務貿易的開放水平作出新貢獻”。 2012年9月7日,中共廣東省委常委會審議並原則通過《推動率先基本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行動計劃》。此後,廣東省政府分別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區政府溝通協商,陸續完成上述文件的合法化程序。 2012 年 5 月 15 日,廣東省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舉行 2012 年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會上雖然出現了“爭取率先落實服務貿易自由化”、“推動以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為主導的互利共贏合作”等提法,但並未簽署特定文件。 2012年9月 14日,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十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廣東與香港雙方政府簽署《推動率先基本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行動計劃》。2013年 6 月 15 日,廣東與澳門雙方在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上也表達了“加快率先基本實現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意見, 但尚未簽署這一文件。CEPA精神與“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李嘉曾作者簡介︰李嘉曾,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新華網快訊:“李克強︰到‘十二五’末基本實現內地與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 2011年 8月 17日。黃穎川:《粵港澳齊推服務貿易自由化》,載於《南方日報》(廣州), 2012年 5月 24日,第 2版。謝思佳等:“2013年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簽訂11份協議”,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3/06-14/4930070.shtml, 2013年 6月 14日。‧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
  • 9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通過上文的追溯,經過比較和推敲,可以看出,“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在粵澳合作中隆重登場,體現了最高領導層的戰略決策。實際上,在為粵澳合作奠定基礎的若干綱領性文件中,並未出現“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這一專門名詞。無論是《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 2020 年)》、《十二五規劃綱要》還是《粵澳合作框架協議》,都找不到粵澳(粵港或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提法。在內地與港澳簽訂的CEPA及其歷年的補充協議中,儘管從一開始就提出內地對港澳“開放服務貿易”的意見,使用了“服務貿易自由化”這個概念,可是直至 2012 年簽署的補充協議九中,都沒有明確使用“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這一名詞。服務貿易自由化是國際貿易學中的專有術語,是由貿易自由化延伸出來的概念。貿易自由化是指“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本國市場准入度。實現上述目標的途徑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進行貿易自由化。自由貿易政策允許貨物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在國際價值規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競爭,鼓勵發展,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世界性的分工和貿易發展,擴大市場;同時使消費者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 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本質是促進貨物、生產要素和服務要素的自由流動,爭取雙贏。貿易自由化的對象主要指貨物。服務貿易自由化則是貿易自由化在服務領域的具體表現,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涉及範圍從貨物擴展到運輸、旅遊、會展、金融、教育、通訊等產業。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一個國際貿易概念,是伴隨着全球化的進程發展起來的。1947年成立的關貿總協定衹涉及貨物貿易,而1994年更名為世界貿易組織後,便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三大領域。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不同,往往涉及國家主權、機密和安全,也可能與意識形態有關。因此,這一國際貿易領域的概念是否完全適用於“一國”範疇內的粵、港、澳三地,值得推敲。二、服務貿易自由化需要雙向自由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重點在於利益分配。在國與國之間推行服務貿易自由化,固然出於追求雙贏考慮;但絕對雙贏的情況並不存在,利益衝突在所難免,雙方都會從本國的立場出發,儘量為自己追求最大利益。這樣的“愛國主義”立場自是無可厚非。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國”體系中,當事雙方能否為自己的一方爭取利益最大化?如果能夠,又將如何實現?要想通過服務貿易自由化達到雙贏,必須遵循一系列原則。一般認為,平等競爭、適度保護、均衡發展是其中的重要原則。用這些原則來衡量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現狀,可以看出若干關鍵性問題。如粵澳雙方在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地位未必平等。具體言之,徹底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必定能保證雙向的自由,即當事雙方都能夠相對自由地為對方提供服務,也能夠相對自由地從對方得到服務。考察廣東與澳門的實際情況,我們發現,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自由度是大不相同的。據瞭解,自2012年7月初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簽署CEPA補充協議九以來,廣東對澳門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先行先試政策已達到53項。其中包括金融業:粵澳金融IC卡互通互用;會展業:取消對港澳專業展覽機構在廣東舉辦展會的審批手續;旅遊業:發揮“‘一程多站’優勢,優化便利民眾簽證等手續”等。截至 2013 年 3 月,在廣東註冊的澳門居民個體工“服務貿易自由化”詞條,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 2012年 9月 15日。
  • 91CEPA 精神與“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商戶已經增加到 616 戶,註冊資金達 3,849.7 萬元,比 2012 年同期分別增長 8.5% 和 18.1% 。然而,廣東省的服務業進入澳門的數據與比例都長期處於較低水平。CEPA補充協議九中詳盡規定了在旅遊、文娛活動、教育、印刷、金融、個體工商戶、醫療、商業保理等領域澳門投資者投資廣東的諸多便利條件,包括降低門檻、擴大範圍、提供優惠等等;但卻找不到廣東(內地)服務業進入澳門能夠享受的便利條件。追溯到2003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最初文本,在附件四《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中,我們看到的也衹是內地對澳門開放的種種政策規定,卻看不到澳門對內地“禮尚往來”的相應措施。一般而言,在兩個體系交流匯合的過程中,衹有雙向暢流纔能徹底融合,任何一個方向都不可或缺。如果衹是倡導一個方向的流動而遮罩另一個方向的流動,那就很難真正體現貿易自由化。內地允許澳門方面單向服務貿易自由化,有利於澳門人的投資行為,有助於提高澳門社會資金的投資效益,但卻很難對澳門社會產生本質性的影響,也難以為澳門廣大民眾謀取更大的福祉。三、服務貿易自由化必須粵港澳三方聯通上文提及的中共廣東省委常委會審議並原則通過《推動率先基本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行動計劃》,是將“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作為一個整體來討論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之中,我們卻很難看到粵、港、澳三地之間的“自由化”動向。從決策層面看,雖然根據媒體報導粵港澳三方有所協商,但文件的出臺卻首先是廣東方面的單方行為,而且是執政黨通過在先(2012年 9月 7日),政府執行在後。香港、澳門政府的“配合”步調不夠一致。 2012年 9月 14日,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在廣州召開,雙方簽署了《推動率先基本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行動計劃》。令人費解的是,這一涵蓋三方、涉及澳門的“行動計劃”竟然可以由其中的兩方在第三方(澳門)缺席的情況下“率先”簽署。而在此後大半年舉行的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之後,廣東省政府和澳門政府卻沒有參照前例也簽署《推動率先基本實現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行動計劃》。不知是沒有必要簽署,還是時機尚未成熟,抑或忽視了這一環節?從內容上看,既然文件的提法是“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那就意味着粵港澳三方之間都應當“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貿易壁壘”、“消除貿易歧視”以及“擴大市場准入度”,逐步推進服務要素在相互之間的自由流動。需要強調的是,要想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是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其他兩方中的任一方,提供服務貿易自由流動的種種便利條件。可是,現在我們看到的衹是廣東對香港、廣東對澳門分別提供優惠,少見香港、澳門對廣東(內地)提供優惠,更看不到香港與澳門之間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政策導向。這對於港澳兩個特區而言,當然是極大的好事。但是,捫心自問,沒有粵港澳三方之間服務貿易的自由聯通,又怎麼能夠稱得上“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嗎?澳門民眾完全理解中央政府對澳門和香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大力扶持,也深切感謝中央政府對特區人民的深切關懷。我們歡迎CEPA,歡迎《合作框架協議》,歡迎“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但更希望名正言順、名符其實。須知衹有科學、徹底的真正“服務貿易自由化”,纔能使當事各方互利共贏。[責任編輯 劉景松]吳哲等:《粵去年從澳進口額增逾七成》,載於《南方日報》(廣州), 2013年 6月 15日,第 2版。
  • 9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2003年10月17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安排(即CEPA)正式簽署,並於 2004年 1 月份起分階段實施。內容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投資便利化 3 個部分。其中,服務貿易自由化中規定,內地對澳門18個服務行業提前開放。包括:管理諮詢、會展、廣告、會計、法律、醫療、物流、貨代、倉儲、分銷、運輸、旅遊、建築、視聽、電信、銀行、保險、證券,基本涵蓋內地服務貿易的主要領域。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取消投資股權限制,降低註冊資本和資質條件,放寬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這對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高端服務業是指源於工業經濟向服務經濟轉變時期,主要依託資訊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以提供技術性、知識性和公共性服務為主。作為現代服務業的核心產業,高端服務業的代表性行業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專業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物流業、文化產業、旅遊服務業、會展服務業等。高端服務業發展與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以及經濟結構高度化相伴隨,形成產業驅動效應,是經濟轉型升級和區域經濟競爭力提升的必然結果。對於轉型國家和地區而言,發展高端服務業的意義在於通過對服務業中最具創新性、價值性行業或強帶動性服務環節的重點支援和培育發展,形成創新、技術、標準、規模、品牌、管理等優勢,實現對經濟發展動力結構、發展目標與方式等的更新轉變,發揮對經濟發輾轉型的導向性作用。一、 CEPA 對澳門高端服務業發展的影響(一)CEPA與澳門旅遊服務業發展。旅遊服務業能夠依託博彩業帶來的人流、資金流、資訊流,帶動相關服務業發展,從而拉長產業鏈條,促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和高度化,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層次遊客的需求,特別是高端消費者的需求,是澳門主導產業“垂直多元化”的主要發展方向。近年來,在經濟多元化發展政策的推動下,澳門旅遊服務業蓬勃發展。特區政府積極發展觀光文化旅遊、度假休閒旅遊和購物旅遊等旅遊休閒產業,大力推動酒店業、餐飲業和娛樂業的升級轉型。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遺產,促進和豐富了澳門旅遊產品的內涵,推動了澳門旅遊業向高端化發展。同時,為配合澳門經濟發展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博彩企業紛紛轉型,相關娛樂休閒產業的發展為澳門旅遊服務業注入了新元素。2007 年,澳門威尼CEPA與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陳章喜作者簡介︰陳章喜,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教授,經濟學博士。廣州 510630‧ 紀 念 CEPA 簽 訂 十 周 年 ‧
  • 93CEPA 與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斯人、美高梅等多間大型度假酒店相繼落成啟用,由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的澳門“銀河度假村”不僅成為澳門的最佳旅遊地點,而且是世界頂級度假勝地之一。(二)CEPA與澳門會展服務業發展。澳門會展業雖起步較晚,但發展十分迅速,目前已形成一定規模。政府把會展服務業作為重點扶持的行業,利用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CEPA)在廣東先行先試的制度安排,把澳門會展服務業作為澳門與廣東在現代服務業合作方面的重點突破行業,為相關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大的拓展空間。經過多年的發展,會展業已成為多元經濟結構中既能提升傳統產業,又能拓展服務業的新支柱產業,是澳門經濟轉型的突破口。隨着威尼斯人度假村的投入使用,包括澳門綜藝館、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澳門東亞運動體育館、澳門漁人碼頭等在內的可用作展覽場地面積達15萬平方米左右。近年來,澳門舉辦了多個享譽國際的大型盛事和文化活動,提升了澳門國際地位,如一年一度的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等,均已發展成為澳門大型國際性展覽活動。相關資料表明, 2000年,澳門舉辦的會展項目僅 248 項, 2012 年在澳門舉辦的會議及展覽項目達 1,022 個,與會人數達 161 萬多人次,比上一年增加 26% 。澳門會展業的發展已成為澳門重要的經濟增長點。(三)CEPA與澳門金融服務業發展。金融服務業是澳門的四大傳統支柱產業之一。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業近年來持續穩步增長,金融體系相當完備,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發展速度、效率和結構更加協調,金融業抗風險能力和綜合實力顯著增強,金融環境進一步得到優化。近年來,澳門金融業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澳門信貸佔GDP的比重均維持在44%以上。貸款方面,截至到 2012 年 5 月份全澳銀行總貸款餘額達 3,638.4 億元,較上月升 2.24% 。其中本地私人部門貸款按月升 1.6%,為 1,753億元,對外部門貸款按月增加 2.8%至 1,885億元。金融業正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推動了高端服務業的成長。(四)CEPA與澳門現代物流業發展。澳門地位獨特,具有高度自治、成本低、快速處理貨物能力等優勢,決定了物流業在內地與全球化融合過程中,發揮着重要的中轉作用。目前,澳門物流運輸業逐步向匯集了科技、資訊和管理等技術的以航空轉運為主的現代物流業發展,形成以航空轉運為主,以陸路和海路貨櫃轉運為輔的現代物流體系,澳門現代物流業的快速發展為澳門經濟增長注入了新活力。(五)CEPA與澳門文化服務業發展。2010年,特區政府成立了文化產業委員會,推出了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目標與發展藍圖。目前,澳門的廣告設計、平面設計、畫廊展覽、表演藝術、會展策劃等行業已形成一個比較成熟的內需市場,一些實力雄厚的公司甚至走出澳門,以港澳地區賦予的境外公司的特殊身份優勢發展自己的品牌,推動了澳門產業結構的逐步升級換代,提升了澳門的城市形象和競爭力、吸引力。澳門公開表演項目數由 2000 年的 10,638 個增加到 2010年的 15,377 個,澳門文化產業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層次的提升。二、 CEPA 框架下推進澳門高端服務業發展的舉措(一)加強高端服務業與內地的合作。土地是澳門目前最稀缺的生產要素,已成為制約澳門經濟發展特別是高端服務業發展的瓶頸。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澳門對土地的需求卻是與日俱增,可供開發的土地短缺,土地供需嚴重失衡。加強澳門與周邊特別是珠海的經濟合作,將澳門城市拓展向週邊尤其是橫琴延伸,對於解決澳門城市面積狹小的困境,拓展高端服務業發
  • 9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展空間,具有重要意義。要進一步完善粵港澳高端服務業合作機制,建立和健全粵港澳合作制度,積極承接香港高端服務業轉移,加快引入香港法律服務、市場調研、管理諮詢、軟體外包等高端服務機構,促進香港高端軟體企業與澳門的優勢企業結成聯盟,聯合開展重大科技項目研究,聯合開拓高端服務業的國際市場。在區域合作進程中,應加強服務業市場的規範,加大知識財產權保護力度。按照知識財產權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打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加大對知識財產權和商業秘密等的保護力度,規範服務業市場秩序。研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自律規則,建立健全高端服務業務流程、服務內容、市場價格和品質評估等標準體系,推進高端服務標準與國際接軌。完善高端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高端服務業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資訊資料庫,納入全社會征信服務系統,促進高端服務企業加強自身信用建設。(二)推行澳門高端服務業與博彩業的協調發展。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滯後於博彩業,高端服務業依託博彩業已經形成的產業基礎、資金優勢和消費市場,有助於各高端服務業發展的延伸,進一步向服務產業高端化邁進。但是,博彩業具有脆弱性、低抗風險性的特徵,如果各高端服務業過度依賴博彩業,必定會影響其長遠發展。因此,高端服務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與博彩業保持適度的獨立性,實現高端服務產業與博彩業的協調發展。推行澳門高端高端服務業的協調發展,政府有必要從制度體系、行業規範、市場培育、人才高地、政府服務、組織管理、資金支援和財稅優惠等層面構建促進高端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應完善扶持政策,打破壟斷,強化行業競爭格局,着力增強高端服務業整體競爭力,鼓勵海內外資本加快進入澳門高端服務行業。對一些高端服務企業和項目,在財稅政策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完善高端服務業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高端服務業發展的發展規劃。(三)加強對澳門高端服務業發展的規劃引導。以城市規劃和現代服務業相關規劃為指引,充分發揮已經形成的城市形態、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積極引導高端服務業集聚發展。要合理定位各高端服務產業在高端服務業體系中的地位,根據各高端服務業的發展特徵,大力發展旅遊休閒業、金融服務業和會展服務業,穩步發展高現代物流業,強化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高端服務業,並制定產業發展政策。為加強高端高端服務業的規劃引導,應健全高端服務業統計制度,擴大服務行業統計覆蓋面,建立高端服務業統計指標體系。研究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反映高端服務業發展特點和水平的統計指標體系,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統計體系,創意、會展、休閒、時尚等新興服務業統計體系等。要進一步提高統計資料的時效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加快形成服務業統計資訊定期發佈制度。[責任編輯 劉景松]
  • 95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摘 要] 1904 年,清朝商部奏准頒行了《奏定商會簡明章程》。這是中國近代歷史上第一部有關商會的法規,不僅對清末商會的產生與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民初商會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而且促使工商業者由散轉聚,開始以新式社團的姿態登上社會舞臺。民國初年北京政府在制訂商會法過程中,因與工商界在許多重要問題上認識不一,出現數年紛爭。1914年商會法公佈後,又受到商會強烈反對,難以實施。面對商會堅持不懈的抗爭與抵制,北京政府終於接受商會的一系列要求,於 1915 年對商會法進行修改後重新頒行。從清末的簡明章程到民初的商會法,可謂近代中國商會法規發展演進的一大進步。[關鍵詞 ] 清末民初 商會 商會法近代中國有關商會的法規自清末初始頒佈施行,到民國北京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歷經數次修訂,內容多有發展演變,不僅對商會的誕生以及在近代不同歷史時期商會的發展走向產生了重要影響,而且對整個工商界甚至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值得深入探討剖析。截至目前,學術界對這一重要問題仍然缺乏全面細緻的專題性考察分析,大多衹是在論述不同時期的商會時附帶提及。 因此,對近代中國商會法發展演變及其影響作一較系統的論述實有必要。由於篇幅限制,本文主要探討清末民初的相關情況,其後之發展演變及其影響將另行撰文予以闡述。一、清末《商會簡明章程》的頒行近代中國第一部有關商會的法規,是清朝商部於 1904 年初奏准頒行的《奏定商會簡明章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朱 英作者簡介︰朱英,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 430079本文係 2012 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近現代海外中華商會研究”(編號:12&ZD148)的階段性成果。王靜在近期雖曾發表有《中國近代商會法的演進與影響》(載《天津社會科學》2012 年第 5 期)一文,但該文過於簡略,對許多重要問題未曾展開深入論析,缺乏應有的學術廣度與深度。另需說明的是,探討近代中國商會法的發展演進及其影響,還需要改變以往存在的一種研究取向,即簡單片面地認為政府(尤其民國政府)制定頒行商會法規,主要目的衹是為了限制和約束商會的發展,這樣將很難全面客觀地看待近代中國商會法的發展演進程及其影響。‧ 紀 念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100 周 年 ‧
  • 9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程》。清末之際,清政府曾制定頒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工商法規,衹不過當時在名稱上極少以“法”命名,絕大多數都是稱為“章程”,也有少數稱為“律”、“通例”或“則例”,但其性質與“法”相似。如《公司註冊試辦章程》、《商標註冊暫擬章程》、《礦務暫行章程》、《試辦銀行章程》、《出洋賽會章程》、《農會簡明章程》、《獎勵華商公司章程》以及《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等。 這一現象,從某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的國人包括清朝統治者在內對法律的認知尚屬初始階段。儘管如此,《奏定商會簡明章程》是清政府在20世紀初大力推行“新政”,實施振興商務、獎勵實業新經濟政策的背景下制定並頒行的,其主旨是通過設立商會,“通商情,保商利”,使工商界“有聯絡而無傾軋,有信義而無詐虞”。因此,該章程的頒行對於工商界而言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對於商會這一新型商人團體能夠迅速在各地相繼誕生產生了重要而積極的影響。設立商會的呼籲,在19世紀末的維新變法時期即已見諸輿論,不僅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如張謇專門撰寫過《商會議》一文,維新派領袖康有為也在《公車上書》中強調商會的作用,甚至清朝官員中也有人認為應該設立商會,“其保全華商之權利,裨益甚多,商務必蒸蒸日上”。 但是,由於這些呼籲並未受到清朝最高統治者的重視,加之戊戌變法時期清政府尚未頒行有關商會的法規,以致商會的誕生因此而遭延宕。有不少學者認為,1902年經由時任會辦商務大臣盛宣懷奏准成立的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是近代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商會。後來的上海總商會敘述其自身發展歷史時,也是始於商業會議公所。但該公所的設立可以說是一個例外,在當時並不具有普遍意義,因為在其他地區均未見類似的商業公所成立。 個中緣由,乃是由於清政府當時並沒有統一制定相應的章程,所以成立商業會議公所在當時也並非各地統一的行動。在商會章程尚付闕如的情況下,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是如何擬訂其規章而宣告成立的呢?據上海總商會領導人趙晉卿等在回憶錄中稱:“1902 年 9 月,經向清廷奏准,成立了上海商業會議公所。從此,上海商人開始有了一個總的團體組織,這也是中國最早的商會。上海商業會議公所參照各國的商會制度而組成,嚴信厚採納了洋商總會及地方商務局章程某些內容,訂出上海商業會議公所第一次章程六條。” 按此說法,雖然採納了各國洋商總會與地方商務局章程的某些內容,但上海商業會議公所的章程卻仍衹有“明宗旨”、“通上下”、“聯群情”、“陳利弊”、“定規則”、“追逋負”等 6 條,與奏定商會簡明章程頒行後上海商務總會依章而自擬的章程相比較,顯然過於簡略,而且內容也很不全面,其所發揮的功能及其作用與後來的上海商務總會相比較,更是十分有限。此例從另一方面表明,頒行統一的商會章程在當時對商會的普遍設立以及發揮相應的作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影響。此後不久,清政府即着手實施振興商務、獎勵實業的新經濟政策。其首要舉措是設立商部作朱英:《論清末的經濟法規》,《歷史研究》(北京), 1993 年第 5期。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戊戌變法檔案史料》,北京:中華書局, 1958年,第 390頁。關於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成立的詳細情況,可參閱徐鼎新、錢小明:《上海總商會史(1902─ 1929)》,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1年。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1頁。引文中提及的嚴信厚,時為通商銀行總董,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成立後出任該公所總理。
  • 97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為統轄工商實業的最高領導機構。 1903 年 4 月清廷諭飭設立商部:“著派載振、袁世凱、伍廷芳先訂商律,作為則例,俟商律編成奏定後,即行特簡大員開辦商部。其應如何提倡工藝,鼓舞商情,一切事宜,均著載振等悉心妥議,請旨施行。” 同年 9月,商部正式設立,其“奏定開辦緣由疏”列舉了“開辦諸端大略”,主要內容除設部之“分司之制”、“設館之制”、“選舉之制”、“考察之制”外,還特別強調“其外尚有設立公司,優給養廉,延見華洋商人,分設各省商會諸條,皆宜次第施行”。 顯而易見,商部創設伊始即將設立商會、聯絡工商列為其重要職責之一。欲使商會能夠迅速成立,商務得以振興,則需要儘快頒行統一的商會規章。商部向朝廷表示:“臣等忝膺恩命,亟思振興商政,上慰宸廑。現在體察情形,力除隔閡,必先使各商有整齊劃一之規,而後臣部可以盡保護維持之力。則今日當務之急,非設立商會不為功。” 於是,商部抓緊擬訂了一個商會簡明章程,於次年1月奏請朝廷諭批頒行。在奏摺中,商部反復闡明商會的重要作用:“縱覽東西諸國,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戰角勝,馴至富強。而揆厥由來,實皆得力於商會。” 當時的清廷也深知此舉之不容延緩,很快即諭准商部之所請,將《商會簡明章程》“刊刻頒行”,“先在京師創設商會,以開風氣之先”。商部奏准頒行的《商會簡明章程》共計 26 款,以下分類介紹其主要內容。關於商會之設立,該章程要求“凡各省各埠,如前經各行眾商公立有商業公所及商務公會等名目者,應即遵照規定部章,一律改為商會,以歸劃一。其未立會所之處,亦即體察商務繁簡,酌籌舉辦”。還明確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不論係省垣或城埠,均設立商務總會,商務發達稍次之地設立分會,分會“仍就省分隸於商務總會”。 1902 年成立的上海商業會議公所,即是按照該條款之規定於 1904年 5月改組成立上海商務總會,成為先於京師商會誕生而發揮開風氣之先作用的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商會。關於商會之職員設置及其產生方式,章程規定商務總會設總理1人,協理1人,分會衹設總理;至於商會會董(各地商會成立後有的也稱議董),“總會約自二十員以至五十員為率,分會約自十員以至二十員為率。就該處商務之繁簡,以定多寡之數”。總理、協理由會董“公推熟悉商情、眾望素孚者”擔任,會董由工商各業會員推舉產生,均須具備以下資格:“一、才品:手創商業,卓著成效,雖或因事曾經訟告,於事理並無不合格者;二、地位:係行號巨東或經理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五),北京:中華書局, 1958年,總第 5013頁。沈桐生輯:《光緒政要》,上海:上海崇文堂, 1909年,第 25冊,第 23─ 24頁。《商部奏勸辦商會酌擬簡明章程折》,《東方雜誌》(上海),第 1 年(1904)第 1 期。《商部奏勸辦商會酌擬簡明章程折》,《東方雜誌》(上海),第 1 年(1904)第 1 期。《商會簡明章程》的全文,見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55─ 59頁。1906年4月初商部又制定頒行《商會章程附則》6條,規定原則上一州、縣“每屬衹准設立一分會,其設會所在,不論係城埠,係村鎮,總以在該州、縣中商務最盛之地為斷”,但又說明“各省商務情形不同,往往一州、縣中商務繁富之區不止一處,彼此相同,無可軒輊,自應量予變通,兩處均准設立分會”(見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 1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 72頁)。於是,有的州縣據此成立了兩個商務分會。同年11月,江蘇錫金商務分會總理周廷弼稟告商部,請求准允在鄉鎮成立“分會之分會”,“此項鄉鎮分會,統隸屬於縣城分會,分之則各自為部,合之則聯成一氣”。商部准如所請,將“分會之分會”定名為商務分所,規定“嗣後各府州縣中,如已設立商會,而各村鎮尚有續請設立者,即令定名為商務分所,與各該處總、分會設法聯絡”(見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73頁)。此後,全國各地又設立了數量繁多的商務分所,形成商務總會、商務分會和商務分所三級組織體制。
  • 9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人,每年貿易往來為一方巨擘者;三、資格:其與該處地方設肆經商已歷五年以外,年屆三旬者;四、名望:其人為各商推重,居多數者。”因總理、協理都必須從會董中產生,故而實際上也同樣必須具備上述資格。這些資格條件的規定,較為嚴格地限定了衹有工商業者纔能當選為商會會董和總理、協理,也保證了商會作為工商團體的商辦性質。關於商會領導人職責及其懲處,該章程也有具體規定,如總理、協理“有保商振商之責,故凡商人不能申訴各事,該總理、協理宜體察屬實,於該地方衙門代為秉公申訴。如不得直,或權力有所不及,應即稟告本部核辦”。會董應每週赴會與總理、協理會議一次,“務須開誠佈公,集思廣益,各商如有條陳,盡可各抒議論,俾擇善以從,不得稍持成見”。會議時到場會董須過全體半數,“否則不應開議”。對於違反規章行事之總理、協理、會董,另有處罰規定。如總理、協理不得“偏執專擅,轉佛商情”,“商人利益所在,不得稍有染指”;“設有納賄、偏徇、顛倒是非等情,或為會董及各商所舉發,或經本部覺察,立予參處不貸”。至於會董,如有徇私偏袒情事,致商人有所屈抑,准各商聯名稟告商會,由總理邀集各董會議議決,即行開除。其情節較重,查係屬實者,“即具稟本部,援例懲罰。至總理、協理或他董通同徇庇等情,准各商稟控到部查辦,誣控者反坐”。關於商會的職責許可權,主要是興利除弊,保商護商。商家遇有緊要事件,可告商會請求公議解決。“凡華商遇有糾葛,可赴商會告知總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從眾公斷。”凡商家訂貨之合同、房地出入之文契,以及抵押稱貸之券據,均可赴會註冊,蓋明圖記,以昭信實,杜絕誑詐欺偽等弊。除此之外,“凡商人有能獨出心裁,製造新器,或編輯新書,確係有用,或將中外原有貨品改製精良者,均准報明商會考核後,由總理具稟本部,酌量給予專照年限,以杜作偽仿效,而示鼓勵”。有藉端壟斷,高抬物價者,商會可“傳集該商,導以公理,或由會董會議按照市情決議平價。倘敢陽奉陰違,不自悔改 ,准該總理等移送地方官援例懲治,以警其餘”。從以上簡要介紹可知,清末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雖然衹有 26 款,內容並不很完善,但作為中國近代歷史上草創的第一部有關商會的法規,對清末商會的產生與發展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也為民國初期商會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由於該章程的制定頒佈,時值中國商會“創始之際,其意專在獎勵,力務寬大”。 因此,《商會簡明章程》頒行之後,受到了商人普遍歡迎。曾有商董感慨:“朝廷軫念時局,洞燭外情,特設商務專部,以為主持國計之本。大部又奏請特派參議大員馳赴行省,勸設商會,以期內外上下聯成一氣,實行保護商人、振興商務政策,務俾商業進步,日起有功,以與各國爭衡,馳逐於商界之中,庶國計因之而益鞏固,此誠富強之至計焉。”此舉之所以受到商人歡迎,乃是因其順應了廣大工商業者的要求,也適應了當時舉國上下興商富國的社會輿論。揆諸史實即不難發現,奏定商會簡明章程頒行後最直接的重要影響,是促使各地商會在短時期內即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據農工商部於 1907 年 4 月透露:“本部設立商會,以提倡商業、聯絡商情為主義。自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間奏定商會章程,通行遵辦以來,迄今已逾三載,各省商人聞風興起,籌辦商務總會各會,陸續報部核准者已有一百二十餘處。” 另據不完全統計,至1911年清朝覆亡前,除西藏等個別地區外,全國各省的商人都成立了商會。工商部工商訪問局編:《商會法、工商同業公會法詮釋》,上海:商務印書館, 1930年,第 2頁。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3 頁。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58頁。
  • 99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其中,商務總會 50餘個,商務分會 800餘個,商務分所為數更多,從通商大埠到中小城鎮總計約有商會2,000餘個,成為近代中國林林總總的民間工商社團中誕生最早、最為普及、影響最大的工商團體。 蘇州商人曾表示:“伏念商會之設,為各業商人互相聯絡、互相維持,以期振興商務,自保權利起見,大部倡之於上,商民應之於下,內外一心,聯成指臂,事勢所迫,豈容緩圖。” 類似的情形,在有清一代可謂少見。其至為重要的間接作用,是商會作為聯結工商各業的新式商人社會團體普遍設立之後,改變了以往公所、會館各立門戶的相互隔絕態勢,有史以來第一次將分散於各行各幫的工商業者凝聚成為一個相對統一的整體。各省商會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又進一步使全國工商業者聯結成一個更大的整體網路,由此將其勢力和影響層層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可以說在商會成立之後,工商業者纔真正擁有為其說話辦事的統一組織機構,從此他們逐漸得以擺脫個人或落後的行幫形象,開始以新式社團的姿態出現在社會舞臺上,演出抵制美貨、收回利權、參與國會請願運動等一幕又一幕歷史活劇。不僅如此,各地商會成立之後,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積極開展一系列活動,包括聯絡工商、調查商情、興辦商學、維持市面、應對金融危機、調解商事糾紛、創辦商品陳列所、勸工會、勸業會等,對於保護工商業者利益,促進民族資本主義發展,都產生了令人矚目的積極影響。無怪乎商人交口讚譽:“蓋自設立商會以來,商情聯絡,有事公商,悉持信義,向來攙偽攘利、爭軋傾擠之風,為之一變。”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商部雖奏准頒行統一的商會簡明章程,但又在奏摺中強調:“惟商會之設,其中詳細節目,應由各商自行集議,酌定簡章,具報臣部查核。” 《商會簡明章程》第14款也明確規定:“商會既就地分設,各處商情不同,各商會總理應就地與各會董議訂便宜章程。”換言之,各商會成立時還需要根據當地的實情,另再自訂章程,報商部審核批准。由此不難看出,商部奏准頒行的《商會簡明章程》主要是一個指導性的規章,由於“入手之方,端資提倡”,在當時的情況下也確實需要有一個指導性的規章引導商人儘快成立商會,其目的並非為了嚴格限制和約束各地商會。所以,不能簡單地以《商會簡明章程》係由商部奏請朝廷諭准頒行而認定清末的商會是“官辦機構”,否認其民間工商團體的性質。商部在稍後擬定的《接見商會董事章程》中曾進一步闡明:“商會者,並非本部強令各商聯合,不過使各商自相為會,而由本部提倡之,保護之,使官與商息息相通,力除隔膜之弊。”正因如此,各地商會成立時都參照商部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和國外商會的規章,又各自擬訂了更為詳細的章程。值得重視的是,在各地商會的章程中,有的還增加了奏定章程中所沒有的內容。例如商部所訂章程對商會的選舉制度並未作具體規定,衹是說明總理、協理“應由就地各會董齊集會議,公推熟悉商情、眾望素孚者數員,稟請本部酌核加劄委用”;會董“應由就地各商家公舉為定”,至於會員如何產生,該章程則完全沒有提及。所謂“公推”或“公舉”,從表面上看在某種程度上還是沿用了以往公所、會館等類似行會的推選之說。但有些商會在自訂關於清末全國商會的數量統計學術界的意見略有出入,詳請參閱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歷史透視》,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7年,第 119頁。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13頁。蘇州市檔案館藏檔:《蘇州商會檔案》,第 72卷,第 5頁。《商部奏勸辦商會酌擬簡明章程折》,《東方雜誌》(上海),第 1 年(1904)第 1 期。《接見商會董事章程》,《東方雜誌》(上海),第 1 年(1904)第 11 期。
  • 10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章程中卻列出了投票選舉領導人和職員的專條。光緒三十年(1904)五月,上海商務總會擬訂暫行試辦詳細章程73條,其中第4章的標題即為“選舉”,共計9條,全部內容均與選舉有關。按照該章程的規定,總理、協理須於議董內選舉,選舉時“應照商部奏定公舉會董格及本會所定總理、協理格,印出與選舉票同交有選舉之權者依律選舉,每年於年會後擇期舉行”,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總理,其次為協理。如得票數相同,則將同數之人由議董再行投票另選。按照上海商務總會的規定,其行幫會員和個人會員也都是通過投票選舉產生。總理、協理、會董、會員的具體選舉方式,均為“機密投筒法”,實際上是一種較為獨特的不記名投票選舉法。最早成立的上海商務總會,所擬章程中的這種投票選舉條款成為後來許多商會制訂章程時參照的範本,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時人記載:“中國商埠之中,集全體商人而設公共機關,自上海始也。……余往辦《華商聯合報》,曾調查各處商會章程,類皆沿襲滬會,所損益無多也。”例如,1905年10月成立的蘇州商務總會,所定章程第4章也是有關選舉的內容,而且幾乎是全部借鑒了上海商會的選舉制度,選舉方法同樣是採用“機密投筒法”,連選舉票的樣式也完全相同,衹是將當選總理、協理必須具備的年齡資格從40歲左右降為30歲以外,當選會員的年齡資格也從30歲左右降為24歲以外。另一項修改是規定了總理、協理的連任次數,“總理、協理辦事允洽,期滿後應由會眾公同酌議留任,如歷屆辦事實愜眾心,亦衹連任三次為限。以後須閱任續舉,庶於擇賢之中仍寓限止〔制〕,以防積重”。從實際情況看,《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中規定的絕大多數條款都能夠得到落實,但也有個別條款難以實施。例如,第 23款規定:商會公積費逾 5萬兩,遇有鉅賈創設行號公司,集資已得十之七八,商會可從眾議決,量予資助,“用示國家振商之至意”。但由於各地商會成立後,普遍遭遇經費短缺困難,根本不可能有餘款資助鉅賈創設公司。相關的史實,在為數眾多的各類有關商會史料中也尚未看到一例。在清末,隨着商會的發展演變以及作用影響的不斷擴大,也有商會對奏定商會簡明章程表達了不滿的意見,並提出修改建議。例如, 1911年 3月成都商務總會發起召開全省各地商會聯合大會,與會代表經過討論,決定聯名呈請農工商部(1906 年由商部改組而成)修改《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呈文指出:“大部奏定商會章程共二十六款,固已提綱挈領,足為設會之依據。然簡而 [不] 詳,明而不備,致各會各擬其章程,即規制難期其劃一。現在各省總會分會分所成立已多,就川省言,總分會所僅以奏定商會簡明章程為施行法,一遇事實之發現,有非章程所規定者,輒疑畏不前,反貽放棄職權之誚。” 呈文還列舉了七條具體修改建議,內容涉及選舉、經費、商事糾紛、商號註冊登記、商會與官衙行文程式等。但是,這一呼籲並未受到農工商部重視,《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也沒有因此而得到修改。未能根據各方面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與工商界的呼籲,及時地對商會簡明章程加以修改完善,這可以說是清末農工商部頒佈實施商會章程中的一個缺陷。類似的情形並非個案,當時的清有關“機密投筒法”以及上海商務總會投票選舉制度的詳細規定與實際操作情況,請參閱朱英:《近代中國商會選舉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會為例》,《中國社會科學》(北京), 2007年第 1 期。金賢采:《上海商務公所章程草案序言》,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26─ 127頁。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20─ 21頁。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1911)》上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95─96頁。
  • 101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政府在制定商律等許多重要經濟法規時,都不太重視聽取工商界的意見與建議。對此,曾有輿論批評說:“政府頒佈商事法令,每不與商人協議,致多拂逆商情之處,是非徒不足以資保護,而且轉多窒礙。” 上海預備立憲公會還向上海商務總會提出:“各國商業會議所,皆有提出意見,請求政府修正法律之權。彼之商業會議所,即我之商會也。” 於是在 1907年和 1909年,由上海商務總會、預備立憲公會、上海商學公會三團體聯合發起,兩次邀請海內外商會代表彙聚上海,共同舉行商法草案討論大會。這次會議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中國近代歷史上的一次民間商業立法活動,大會最後討論通過了商法草案第一編“商法總則”和第二編“公司法”,並推舉代表赴京呈交農工商部、法律館,以備採用。然而,清政府的反應仍較遲緩,到1910年雖修訂成《大清商律草案》送交資政院討論,但直至被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也沒有頒佈新的商律。二、民國初年商會法的制定頒行所引發的爭議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建立,儘管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僅僅存在了短短數月時間,袁世凱即組織了北京政府,但在當時“民國成立,百度維新”的輿論呼籲之下,“政府圖維於上,國民屬望於下,政黨干旋於中,莫不以振興實業為根本之前提”。 因此,袁世凱政府在經濟上也推行了一系列發展實業的政策,特別是工商部設立之後,“以編訂法律、造就人才、輔助資本、排除障礙為入手之方法”, 其中也包括編訂新的商會法這一重要舉措。不過,與清末商部單獨提前制定頒行商會簡明章程所不同的是,民初工商部制定商會法是與擬訂其他民間社團的法規同時進行的,由此出現了將商會與其他經濟社團如農會、工會相互比較的新情況。同時,工商部還有統一規範經濟社團法規以及便於管理的考慮,因而對清末簡明商會章程的一些重要條款多有修改,卻並未充分意識到商會能否認可與接受,使得制定商會法這一本應受到工商界歡迎的新舉措,反而引發了全國各地商會前所未有的激烈爭議。在1912年11月由工商部召集的全國臨時工商會議上,這一爭議即已初顯端倪。本次會議的宗旨,按照工商部的說法是“徵集全國工商界之意見及其對於本部之希望,藉定工商大政之方針,關係實業前途,至為重要”。全國共有40多個商會選派70餘名代表出席了會議,加上其他工商團體和特邀的工商界代表,大約佔全部與會代表150餘人的80%左右。會期長達一月有餘,審議的議案共計 73 件,其中工商部提交 15 件,工商界代表提交 58 件。在臨時工商會議召開之前,工商部已經擬訂了商會法草案,並曾交法制局修改,後又於工商會議前夕提交參議院議決。會上討論工商部交議的籌開各本省商會聯合會案時,工商界代表即對此提出了諸多異議。工商部代表解釋提出該案的理由是:工商會議今後續舉之期尚未確定,“則此數年之內,凡各省商人自有之團體,亦不可無結合機關”,而籌開各省商會聯合會,對於各商會之間互相聯絡,瞭解各地商情,研究改良辦法,均有積極作用。實際上,工商部提出此案的另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 ─ 1911)》上冊,第 283頁。孟昭常:《商法調查案問答》,《預備立憲公會報》,宣統元年(1909)第 10 期。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二編,“議案”(未決案),第 40 ─ 41 頁。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一編,“文牘”,第 2 頁。本資料係依據工商部在會後編印的《工商會議報告錄》所載各議案數相加得出,實際上不止73件,因在審議時一般都將內容相關的數件議案合併成一件,有的還將代表與工商部分別提出的議案合為一件。
  • 10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一具體原因,是擬取消原有的各省商務總會,由各省定期召開的鬆散性商會聯合會議予以彌補。與會的工商界代表則對取消商務總會大多持有不同意見,並要求對與此緊密相關的商會法也予以審查。在討論過程中有代表指出:商會法“先要由本會討論一番,然後再交到參議院”。有的代表還特別強調:“參議院有條文規定,政府提出之議案,無論何人,皆得提回修正。商會法案內容尚須研究,即可請工商部趕緊提回。” 在工商界代表的一致要求下,工商部遂將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一併提出,作為諮詢案交付工商會議討論。工商部特派員還表示:“衹要事實上可行,法律上無所違礙,本部斷無不從命者也。” 就表面情況而言,這樣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簡而言之,工商部擬訂的《商會法》共計 40 條,對原清朝商部頒佈的《商會簡明章程》在如下幾個方面作了較大的修改。一是將所有的商務總會和分會均一律改名為商會,不再設立商務總會,商務並非繁盛之地的原有商務分會也予取消;二是“廢去部發委任狀及關防圖記”;三是將工會與商會合併。前兩條之規定,是將商會與一般社團等同看待,因其他社團均無此待遇。然而,與會的絕大多數工商界代表對商會法在這三方面的改動,都表示難以接受,尤其認為取消總會的理由不充分,也不利於工商業的發展。有代表還提出改良商會設立全省商務總會案,強調非有全省商務總會這樣“絕大之團體、絕大之魄力,以提挈其間,不足以資聯絡而謀統一”。經過充分討論之後,臨時工商會議最終審議通過了商會法議決案,該議決案對工商部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在許多方面都做出了重要修訂。例如有關設立總、分會的條款為:“凡商務繁盛之城鎮得設商會,省會及大商埠得設立總會。”這明顯是仍然堅持設立總會,而且維持原有一省擁有多處總會的現狀。關於商會領導人選舉後由部加劄並頒發關防圖記,也仍指明“商會關防由工商部頒發式樣,照刊報部,以資信守”。很顯然,工商界代表之所以有此要求,是為了維護商會已有的不同於其他社團的社會地位,以便於與各級官廳衙門周旋。不僅如此,該議決案還加上了工商部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所沒有的某些條款,如商會與官廳文牘程式方面,即專門補充以下條款:“商會對於工商部、各省都督一律用呈,對於司長以及各行政官署,各省各地商會一律用諮。”之所以增加這一條款,同樣也是為了保持商會不同於其他社團的特別待遇。 1908年 3月,清朝農工商部曾頒佈《商務總、分會與地方官衙門行文章程》,規定“總會既由本部奏給關防,體制較崇,其於本省及他省督撫均用呈,司道以下用移”;分會“於本省及他省督撫司道均用呈,府廳州縣用牒”。 根據清朝定例,衹有平級衙門之間行文時纔用移、諮、牒等公文程式,由此可以看出,商務總會的地位僅在督撫大吏之下,分會也衹在司道之後,其地位遠遠高於其他社團,工商界代表當然希望能夠繼續維持這樣的待遇。在商會許可權方面,該議決案也補充了數項條款,其中包括對工商部“呈請維持之責”,對行政官廳有諮請查辦、維持和代商申訴之權。不難看出,臨時工商會議上有關商會法條款內容的這次爭議,並未演化為工商界代表與工商部之間的激烈爭論,其緣由一方面是因為工商部特派員能夠應允與會代表的要求,將已經提交參議院議決的商會法,復又提回交付臨時工商會議討論,並表示代表所提意見和建議如果切實可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二編,“議案”(未決案),第 20 頁。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二編,“議案”(議決案),第 47 頁。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二編,“議案”(議決案),第 71 頁。章開沅等主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37頁。工商部編:《工商會議報告錄》第二編,“議案”(議決案),第 34 ─ 43 頁。
  • 103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行,且與法律不相違背,即當採納;另一方面,出席臨時工商會議的工商界代表佔據全體與會代表的80%左右,其聲勢與影響也相應更大。所以,有關商會法的提案能夠順利議決通過。但是,該案的通過並不意味着工商部與工商界之間在商會法問題上的分歧已經完全消除。工商部最終是否能夠完全接受工商界的意見,實際上衹有通過隨後正式頒佈的新商會法纔能知曉。1914年初,北京政府新改組而成的農商部對商會與官廳行文程式進行修改,也引起各省商會的不滿和反對,成為與制定商會法密切相關的另一爭議。民初的兩年,商會與官廳的行文仍沿用清末的程式。民國元年,北京政府還曾奉第1號大總統教令,公佈制定公文書程式令,其中第14條聲明行政各官署無隸屬關係者之往復文書以公函行之。據此酌定劃一程式,除商務總分會對於中央部院及各分會、分所對大都督、民政長均用呈文外,其餘本省外省行政司法各官署及總分會自相往來文書均適用公函。及至1914年初,農商部鑒於接管卷內各省農、工、商總分會對於各地方官署往來公文參差不一,甚或各會之間產生爭議,遂重新制定商會與官廳的行文程式,規定嗣後凡京外行政各級官廳對於農工商總分各會往來公文一概用“令”、“批”,農工商總分各會對於京外行政各級官廳一律用“呈”。各省商會聯合會事務所暨商會附設之商事公斷處以及外洋中華商會,對於駐外公使、領事並同地行政各級官廳行文,體例均照以上辦理。同年 1月 17日,北京政府將農商部新擬定的這一行文程式登入第 609號政府公報,通諮各都統、民政長、駐外公使分別飭遵在案。新公文程式頒佈之後,各地商會一片譁然。因臨時工商會議審定通過的商會法議決案中,工商界代表曾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但農商部不僅未予接受,而且制定了與之完全相反的規定,自然會引起工商界的強烈不滿。許多商會激切地表示:“關係全國商權,凡我團體,斷無有忍受此壓制者。” 一時間,各地商會函電紛馳,歷數其對商會發展將會產生的諸多危害,概而言之主要有三:其一是將商會貶為行政官廳的屬員,使各級行政官廳“微員末職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諸形扞格,商情何由而達!商會安有!事權薄弱,商民勢必被豪官猾吏魚肉摧崩,將全國商務立於世界失敗之地”。其二是降低商會的地位,約束商權,行文程式之變從表面上看“似屬形式,要皆關乎體制”,有的商會憤慨地指責說:“此次農商部改訂一律用呈,有意縮小商權,殊失保商本旨。商務權譽攸關,本會勢難遵從。”其三是使商會與官府之間加深隔膜,並由此導致商會事事無由自主,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與作用。有的商會甚至認為:“農商部重訂行文體例,其抑商政策更有甚於前清專制者,設使事事皆奉各官廳命令而行,漸次商會與政府隔膜,而留難壅閉諸弊及百端抑壓,動輒申斥之手段,必立施於我商會。”當時,各地商會紛紛要求全國商會聯合會設在上海的總事務所領銜力爭,敦促農商部收回商會與官廳行文程式令,仍照舊施行。商聯會總事務所遂致電農商部,代表各地商會請求農商部收回成命。但時任農商總長的張謇在回函中表示:行文程式“已奉教令公佈,復經國務院厘定文書用紙、程式及條例,通行農商部,豈能擅改!惟諸君諒之”。 於是,按原定計劃於 1914 年 3月在上海舉行的全國商會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將早先並未納入議事日程的行文程式問題,列為大會重點討論的內容。全國各省的商聯會事務所圍繞該問題總共提出了15件臨時議案,經過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1928)》,第1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69頁。本段引文分別見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67、 664、 676頁。《農商總長張謇致全國商聯會函》,載《歷史檔案》(北京), 1983年第 1期,第 50頁。
  • 10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討論之後,一致決定以全國商會聯合會的名義致電大總統、國務院以及農商部,要求“俯順輿情,准予更正”。農商部的回電稱:有關商會行文程式的修改,須正式呈部,由農商部會同法制局商酌核辦,實際上是仍不同意修改。與會代表再次經反復討論,通過了一項議決案,以全國商聯會名義通電各省商會,宣佈不承認農商部頒佈的新行文程式令,各商會仍舊對省長以上用呈,省長以下用公函。 3月 22日,全國商聯會即通電各省商會,闡明農商部“前項部令未經法制局商定,及本會議決呈請,始有與法制局商酌核辦之語,則部令之行文程式當然無效,請轉知各會查照議決案,一律辦理,切勿參差為要”。 在此情況下,農商部稍後做出了一些讓步,批示“各商會對於縣知事,關於設立解散等應立案註冊者,仍一律用呈、用批、用令,其餘陳述商情及官署之諮詢與商會之答覆一切普通言事之文,則彼此用函。但一事之終結應存案備查者,仍用呈、用批、用令,及關於公斷事項,有特定章程者,仍依公斷處章程辦理”。 但全國商會聯合會對此並不滿意,又呈文要求將所謂“存案備查”的範圍,明文規定於專指關於商會直接訴訟事項應存案備查者而言,否則“商會與官廳或陳述或諮詢或答覆以及一切言事之文,究其事理無非在公言公,綜其始末悉應存案備查……勢將事事責令用呈,解釋既難的當,彼此自多爭執”。農商部批復:對於縣知事用呈事項,係指應行立案者而言,立案之範圍當以商會本身之成立變更或廢止及本身訴訟事件為限。這一批復與商聯會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於是關於商會與官廳行文程式的爭議,由此而暫告一段落。不過,通過上述兩次與商會法內容密切相關的爭議,已可看出在制定新商會法的過程中官府與商會之間醞釀着矛盾衝突,也預示着其後新商會法頒行後將會面臨的尷尬命運。1914 年 9 月,北京政府公佈參政院議決的《商會法》,這也是近代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直接以“法”命名的有關商會的法律文件。該商會法共 3 章,總計 60 條,較諸清末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26 款,增加了許多新內容,似乎顯得更加完備。第一章為“總則”,衹有兩條內容,即“第一條,本法所謂商會者,指商會及商會聯合會而言;第二條,商會及商會聯合會得為法人”。 第一條認定合法之商會僅為商會與商會聯合會,意味着對原有商會四級組織體制(即全國商會聯合會、商務總會、商務分會、商務分所)的重大改變,尤其是取消了原有的全國商會聯合會和商務總會,因而受到全國各地商會的強烈反對。第二條首次明文將商會確定為“法人”社團,這應該說是一個顯著進步,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人對法律認知的演進過程。商會法第二章為“商會”,內容較多,共計 36 條,包括商會設立、商會職責許可權、商會職員與會員、商會選舉、商會經費、會議制度、商會解散等。其中值得注意的變化是,將商會領導人的名稱由總理、協理改為更具現代特徵的會長、副會長,這一改變同樣也從某個側面體現了國人思想認識的進步。另還將選舉制度的詳細規定首次明確載入了《商會法》,即“會董由會員投票選舉,會長、副會長由會董投票互選”;“會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選舉時,一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73頁。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73─ 674頁。以下所引該商會法,均見《1914年9月12日參政院議決商會法》,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78─ 182頁。清末的商會實際上已經具有“法人”社團的特徵,見虞和平︰《近代商會的法人社團性質》,《歷史研究》(北京),1990年第5期。但當時的人們對何謂“法人”社團,尚無全面深入的瞭解與共識,所以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中對此並無提及,工商界也未曾對此提出意見。
  • 105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選舉人有一選舉權”; “選舉用記名投票法,由選舉人自行之”;商會所有領導人(包括會董)均以兩年為一任期,任期滿後再被選者可連任,但以一次為限;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與被選舉者,即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破產之宣告確定後尚未撤銷者,有精神病者。第三章為“商會聯合會”,共計 19 條,規定各省城得設立商會聯合會,以全省各商會推舉之代表組織之,領導人設置與商會基本相同,但副會長為二人,也以上述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次。此外,該商會法還有附則3條,主要說明該法自公佈日施行,要求所有商會在6個月之內須依據該法改組商會,報農商部核准。同年11月,農商部又公佈了商會法施行細則20條,規定“商會法施行前成立之各省總、分各商會等,遵照商會法規定,六個月期限一律改組為商會。其不合商會法所規定及逾限不報者應即取消”。改組之後,“每縣以一會為限”,其餘或裁撤或改為該縣商會分事務所,原有商務分所一律裁撤。各商會“每屆選舉,應先期稟請該管地方官派員到場監視”。不過,該商會法及施行細則主要衹是具有文本上的理論意義,公佈之後因受到全國各地商會的強烈反對,並未真正付諸實施。當時,各商會對新頒商會法最為不滿者主要有以下幾點:(1)1912 年獲准成立並發揮重要作用的全國商會聯合會, 在《商會法》中隻字未提,實際上被取消;(2)《商會法》雖未就商會與官廳行文程式作出具體規定,但該法各條款凡有關官廳對商會者無不用“令”,商會對官廳者則無不用“稟”,使前此商會在這方面努力的成果消失殆盡;(3)《按商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在六個月限期內進行改組,各省原有的商務總會都將被撤銷,以鬆散的臨時集會性質的商會聯合會取而代之,另外,各縣將衹能保留一個商會,其餘的原有商會或者撤銷,或者改為分事務所。《商會法》公佈之後,設在上海的全國商會聯合會總事務所立即致電各省事務所,徵集對《商會法》的意見。各地商會針對上述三個方面提出了激烈反對意見,並一致請求上海總商會代表商會公意,致電政府要求修改《商會法》。上海總商會遂會同全國 22省商會電稟政事堂轉呈大總統,首先強調:“查自《商會法》公佈後,全國商會皆以窒礙頗多,殊難遵守。尤以總會、分會、分所一律改組,及取消全國商會聯合會另組各省商會聯合會兩端為尤甚。”接着具體闡明全國商會聯合會、各省商務總會之重要作用,而各省商會聯合會則實際上難以按商會法規定進行組織,最後要求“准將總商會及全國商會聯合會依據事實發交參政院規定法律,以免妨礙而利推行”。 另外,上海總商會還彙集各省埠商會文函打印成帙,分訂兩冊,並檢同廣州商務總會討論商會法草議一冊,全國商會聯合會第一次大會討論之商會法議案一種,送交政事堂以供參考明鑒。農商部收到政事堂轉發的上海總商會這一領銜電稿,隨後公開復呈政事堂進行答覆,拒絕了全國商會的共同要求。農商部認為:“倘一省之商會實行聯合尚覺為難,全國更不待論。於一省之聯合疑慮叢生,於全國之聯合要求特切,詞旨未免相戾。……除縣各一商會外,猶認省各有一在清末,上海、蘇州等地的商會曾規定根據繳納會費的多少,確定會員和會友不同的選舉權數。如上海商務總會規定:“凡捐助會費至三百兩以上者,得選舉三權;二百兩以上者得選舉兩權;不滿二百兩者得選舉一權。”見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80頁。如此根據捐助會費多少的差別,確定選舉權數的不同,對經濟實力更為雄厚的行業應該更為有利。全國商會聯合會於1912年12月經工商部批准成立,總部設於北京,另在上海商務總會設立總事務所,並在全國各省相繼成立分事務所。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85 ─ 186頁。
  • 10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聯合會,是雖即無總會之名,而不啻仍有其實。”可見,農商部並不認可全國商會聯合會和總商會之不可或缺的作用,並表示“現行商會法甫經參政院議決頒佈,既未便遽行變更,況今參政院業已閉會,立法院尚未成立,一時亦無從交議。所請以總商會及全國商會聯合會規定法律之處,礙難照行”。為了表示“曲體商情”,農商部起初僅同意將上海、天津、漢口、廣州、廈門、煙臺、重慶等“向極繁盛地方所有商務總會,姑准暫緩改組,餘仍一律依限進行,藉顧商情,兼維成法”。 稍後,農商部又同意商務分會的改組在原定 6 個月期限外得以展限 3 個月。對於農商部這樣的答覆,全國各地商會自然不會滿意,甚至更為激憤。 1915年 1月,南京總商會致函全國商會聯合會上海總事務所,告知“現時蘇省各知事奉巡按使電飭敦促改組,外縣商會怵於限期,聞已有改組稟由縣知事轉報者,似於團體一致進行之誼大有妨礙。此等情形,各省恐亦不免,為此函達,擬懇迅予再行通告各省事務所轉致各商會一體查照前函,靜候中央核示解決,以免參差”。全國商聯會上海總事務也深感事關重大,立即通告各省事務所一律停止按照商會法之規定進行改組,並特別闡明“查此案既已會同全國總商會稟請在案,自應靜候核示,若任其紛紛改組,未免事出兩歧,合亟函達,即希轉致各會查照辦理”。 同年 3 月 25 日,全國商會聯合會臨時大會在上海舉行, 21 個省區的商會派代表參加,會期 5 天。本次大會“以商會法窒礙殊多,非召集全國商會共同討論不足以資修改而臻妥善。是此次臨時召集,專為商會法起見,則開會時所提議者,除商會法外不能旁及他事,應請專就商會法條文及施行細則中之有窒礙者,逐條研究,不厭其詳”。 各省商會代表經過激烈討論,通過了呈報政事堂、參政院、農商部的《修正商會法案理由書》。該理由書明確提出修改《商會法》的具體意見為“應存舊者有二,不便奉行者有三”。所謂存舊者,即原有總商會和全國商會聯合會應予保存。“若廢去總商會,改組省聯合會,一旦政府飭查土宜,徵集賽品,或因地方遼闊呼應不靈,或因聲氣不通轉多隔閡”。全國商會聯合會則為全國商會合集機關,不僅可以聯絡全國各商會之感情,並可藉以交換全國之知識,“令無全國聯合會,則此省不知彼省商情,彼省不知此省土產,商業失敗,前車不遠。……凡關於全國商務重要事宜,有此全國商會聯合會,既足備行政之諮詢,且足為中央之後盾”。因此,總商會和全國商會聯合會均不可撤銷。所謂不便奉行者,一是每縣僅限設一個商會,因“大縣綿長數百里,其間繁盛之區不止一處,欲振興商業,不能不分設商會”;二是行文程式,“用飭無商量之餘地,設遇不能遵行之事,困難即因之而生。用稟必俟批而後和行,設遇市面恐慌之時,補救或因而不及。……宜定應行立案備查者用稟,其餘概用公函”;三是圖章式樣,因“總商會時與國各領事交涉,一旦驟然縮小,易啟外人蔑視之心,似於尊崇國體有礙”, 所以也不便奉行。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89 ─ 190頁。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88 頁。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90頁。《修正商會法案理由書》全文見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1928)》,第1冊,第696─699頁。關於商會圖章式樣問題此前各地商會提出異議並不多,《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各商會圖章式樣應遵照內務部所定圖章式樣,長營造尺一寸五分,闊如之,周圍邊寬一分,文曰某某商會之章,不得沿用印字及關防等字樣。於稟報立案時,先將圖章式樣附同章程稟備核。”[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183頁]按此規定實施,總商會之圖章將“驟然縮小”,形象因之受到影響,故而商會認為此條也不便奉行。不過,修正商會法案理由書也說明:“以上應請存舊之(甲)(乙)兩款,不便奉行之(甲)款有關於商務前途者甚大。即不便奉行(乙)(丙)兩款,雖為感情或體制之所在,似較前三款問題為小。”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99頁。
  • 107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這次臨時大會結束時,還公舉盛竹書、朱葆三、胡鈞堂、余民進等四人為請願代表,“晉京要求照議修改,以順商情”。代表們肩負全國商會之重托,“赴京請願修正商會法,遍謁當道,將應請仍舊並不便奉行者逐款說明,要求加以修正,猶恐參政諸君於本會議決旨趣未能十分明瞭,因再繕具理由書分投遞送”。 可見,當時全國商會抵制商會法的行動是較為堅決的。即使是設於海外的許多中華商會也與國內商會遙相呼應,表達對新商會法的不滿,要求北京政府予以修改。例如,小呂宋中華商務總會即曾呼籲:全國商會聯合會“為海內外商人集合團體,藉以集思廣益,互通聲氣,必當永久存在。乃商會法未曾規定,應一致要求政府加入條文”。海內外商會的努力並非毫無成效。至 1915年 7月,農商部面對商會按限期一律改組的規定事實上難以施行,加上全國商會聯合會反復致電表示“依限改組,困難殊甚”,衹得同意所有商會的改組再展限至年底。商會之所以一再提出推遲改組時限,是希望在最後時限屆臨之前,通過強大的輿論壓力及全國工商界的強烈呼籲,迫使農商部和參政院按照商會的要求,對《商會法》及施行細則的有關條文進行修改。需要進一步分析的是,當時由農商部擬訂的《商會法》為何會制定出受到全國各地商會強烈反對的這些條款呢?不僅如此,在面對商會反復提出的修改建議時,農商部起初為何又一直堅持己見而不願接受?曾經出席1912年全國臨時工商會議的上海總商會會董沈聯芳曾透露:“北京工商會議鄙人受本會委託,忝與其列。當時部員發議,謂商會擅作威福,馴至有用刑訊者,各省代表群起詰問,何處商會有此不法行為,請明白指出以昭實在,部員亦未能確實指出,蓋欲假託其辭,而取締商會早有成見也。” 1914年3月,“因奉天商會聯合會干預稅務條陳,總統府擬取消聯合會,並嚴厲監督各商會”,令農商部“遵照辦理”。 按此推論,當時的農商部乃至北京政府是有意識、有目的地通過制定頒行新商會法,降低商會地位和限制商會發展。包括筆者先前的相關論著在內,學術界持類似看法者不在少數。然而細加考察,這樣的看法卻是值得進一步推敲的。農商部擬訂新商會法時,主政者並非不諳商情和不瞭解商會作用的昏庸腐敗官僚,而是清末民初工商界的著名代表人物張謇,他同時也是近代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設立商會的有識之士。在擔任農商總長期間,張謇力圖通過自己的努力,推動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由其主持制定的許多經濟法規,除《商會法》之外絕大部分都受到工商業者歡迎,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這說明張謇出任農商總長之後,並非因其政治地位發生變化,與工商界之間出現了嚴重隔閡,難以再像從前那樣與工商界齊心協力,發揮“通官商之郵”的作用。但是,在《商會法》問題上張謇確實與工商界的意見不一致。之所以會如此,又確與其擔任了農商總長要職不無關聯。一般而言,張謇當不會在主觀上有意識地通過制定《商會法》降低商會地位,限制商會發展。在此過程中,身為農商總長的張謇主要考慮的是如何便於對全國為數甚多的商會進行統一管理,儘量減少各種歧異,避免使商會留下被其他實業團體指責的口實。另外,他也必須統籌全域,注重眾多實業團體的統一制度規範,不能僅僅衹是顧及商會。所以,在制訂《商會法》的過程中,農商部即對劃一農工商三個實業團體的制度規範十分重視。例如,農商部之所以重訂商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95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年(1914)第 12 號,“專件”,第 1頁。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85 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下),《歷史檔案》(北京), 1983年第 1期,第 50、 132頁。
  • 10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會與官廳之間的行文程式,主要就是為了使農、工、商三會在這方面趨於統一。張謇曾解釋說:因為“各省農工商總分會對於各地方官署往來公文參差不一,以致各省行政公署及各會紛紛來部詢問,甚或各會因此爭執,援引從前舊例為詞,辦理殊非一律。查農工商總分各會俱為人民團體,彼此性質既屬相同,公文程式不宜互異,自應重行訂定簡明辦法,以免分歧”。上述表明,張謇及其主政的農商部與商會之間對《商會法》的爭議,主要緣於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明顯不同,實際上很難看到農商部有意打壓商會的史實。不過,農商部即使並無約束商權、降低商會地位的初衷,但卻沒有充分考慮到多年既有事實的改變絕非輕而易舉之事,更非一紙部文即可一蹴而就,遂由此而遭受全國各地商會的強烈反對。另外,張謇和農商部自認為其出發點未錯,一直予以堅持,故而對商會提出的修改《商會法》建議也不予採納。張謇在親自回覆全國商會聯合會的函中甚至認為商會抵制新公文程式是小題大做:“一呈、一批乃所以明其對待之作用,表示施治者與受治者之界限,別無何種意味。……抑僕夙夜孜孜所欲告無罪於諸君者,實在修訂法律、金融,以及種種保息、獎勵、補助、開墾、畜牧之法,為國民謀一線之生機。若文書形式,則僕本無所容心,亦不能因諸君之請而有所徊惑也。” 正因如此,張謇的言行受到商會的強烈抨擊,連海外中華商會也指出:“不意民國告成,共和伊始,而農商部張總長,更加專制,使下情不能上達而後快。在農商部張總長之用意,以為部長尊嚴,非得屬員之遞達,不足以崇體制。不知多一層之障礙,即少無限之見聞,雖高坐堂皇,而耳目閉塞,又何貴有此尊崇耶?” 張謇面對這些指責似乎充滿了委屈,認為自己遭受了工商界的誤解,“僕對我商人尊之、重之,而商人之疑僕則以為輕之、蔑之”。 其實,無論是張謇本人還是農商部在答覆全國商會聯合會的公文中,常常是態度強硬,語氣逼人,由此引起商會的強烈反感自在意料之中。三、民國初年《商會法》的修訂與頒行後來的情況表明,商會法之修改也並非如同當時張謇及農商部所言完全無轉圜之餘地。1915年4月張謇辭去農商總長之後,由周自齊繼任。此時,全國各商會仍為修改《商會法》進行不懈抗爭,農商部最終不得不考慮商會的意見與建議,對《商會法》進行了修正。1915年12月7日,參政院代行立法院開會審議修正商會法案。本次會議僅對一些條文中不準確的文字進行了修改,即順利通過三讀,付表決通過。同月15日,北京政府就以大總統申令公佈參政院議決的新商會法,總計9章、46條。修改公佈的《商會法》參考吸收了全國商會聯合會提交的修正商會法意見書。如第 1章為“總綱”,內容兩條,“第一條,本法所謂商會者指總商會及商會而言,第二條,總商會及商會均為法人”。 這顯然接受了商會建議,承認總商會的合法地位,各省原有商務總會及總商會無須裁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64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等編:《中華民國商業檔案資料彙編》,第1卷上冊,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1年,第66─ 67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年(1914)第 12 號,“專件”,第 6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等編:《中華民國商業檔案資料彙編》,第 1卷上冊,第 65頁。全國商會聯合會提交的修正商會法意見書的第 1章名為“總則”,其中第 1條內容是“本法所謂商會者,指國內及僑埠商會而言”,第2條則是“商會得為法人”。見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等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195頁。修改後公佈的商會法,顯然是參照了商會的建議,而且將這兩條內容修改得更為具體。
  • 109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撤,衹將商務總會統一改稱總商會。第 2章為“組織”,規定“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所在地及工商業總匯之各大商埠得設立總商會”,“各地方行政長官所在地或所屬地、工商業繁盛者得設立商會。同一行政區域有必須設置兩商會者,或跨連兩區域有必須特別設置商會者,經農商部認可後亦得設立商會”。以上規定也是按照商會提出的要求,確認了總商會的設立仍按清末的辦法,不限於省城一地,凡省城及其他工商業總匯之各大商埠均可設立總商會。關於商務分會,也取消了原有一縣僅設一會的限制,規定各地方行政長官所在地以及屬地工商業繁盛之區,都可以設立商會。關於海內外商會強烈要求保留的全國商會聯合會,新商會法在第9章“附則”中也明確規定:“總商會、商會得聯合組織全國商會聯合會,全國商會聯合會得設事務所。”1916 年 2 月 1 日,北京政府又公佈修訂的新商會法施行細則 19 條。規定“總商會、全國商會聯合會對於中央各部署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行文用稟,對於地方行政長官得用公函。總商會、商會及全國商會聯合會自相行文均用公函”。此前公佈的《商會法》中,實際上已經去掉了“令”與“稟”等字眼,這同樣是接受了商會提出的維持原有公文程式的要求。此外,還對原商會法施行細則中被商會提出異議的條款,即“每屆選舉,應先稟請該管地方官派員到場監視”,也修改為“每屆選舉時……請所在地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地方行政長官派員屆時蒞視,即日當眾開票”。 從“監視”變為“蒞視”,雖僅為一字之差,但卻體現了商會的主動性與獨立性,實則微妙地反映了商會與官府之間的關係,因而並非毫無意義。綜上所述,全國各商會提出修改商會法的“應存舊者”與“不便奉行者”等一系列要求,雖然起初屢遭農商部拒絕,但商會堅持不懈,而且態度愈益堅定,北京政府最終還是接受了商會的全部要求,按照商會的意願對《商會法》進行了修改之後重新予以公佈。很顯然,如果當時的政府堅持打壓商會,是不會有這樣的結果的。從清末的《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到民初的《商會法》,稱得上是近代中國商會法規發展演進的一大進步。無論是在名稱、形式還是在內容方面,相比較而言,民初的《商會法》都要更加完備,可謂確定了近代中國商會法的基本框架,為其後商會法的再修訂與更趨完善奠定了基礎。尤其是北京政府能夠根據商會的要求,將本已公佈的《商會法》加以修改,重新頒佈,這對此後商會的進一步發展更是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影響。此前,北京政府農商部還曾頒行與商會密切相關的另一規章,即《商事公斷處章程》。清末《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中曾簡略提及“凡華商遇有糾葛,可赴商會告知總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從眾公斷”。據此,當時即有商會設立了商事裁判所,負責受理商事糾紛,但由於缺乏專門的規章,不利於商會統一開展此項活動。1913 年 1 月,司法、工商二部聯合頒佈《商事公斷處章程》,規定各商會均附設公斷處,設處長 1 人,評議員 9 ─ 20 人,調查員和書記員各 2 ─ 6 人。其受理商事爭議之案件,一是尚未起訴而兩造商人同意自行申請公斷處調處者,二是已經起訴由法院委託調處者,“公斷後兩造均無異議,應為強制執行者,須呈請管轄法院為之宣告”。 在此之後,全國各地商會都相繼設立了商事公斷處,使商會受理商事糾紛的職權更為明確。 1914年 9月,司法、農商二部又聯合制定頒行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以便於各商會公斷處的實際運行與操作。本段所引修改公佈的商會法見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1928)》,第1冊,第701─706頁。商會法施行細則見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707─ 709頁。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等編:《中華民國商業檔案資料彙編》,第 1卷上冊,第 135頁。
  • 11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此次《商會法》制定頒行以及修改全過程所產生的一個獨特影響,是使商會獲得了一次前所未有的重要歷練,其能力與影響在原有基礎上得到顯著提升。前曾提及,清末的商會也對《奏定商會簡明章程》的修改提出過建議,但未受到清政府重視而產生實際作用。此次的情況則完全不同。雖然北京政府已將《商會法》正式予以公佈,但全國各地商會仍勇於抵制,拒不執行,強烈要求政府加以修改,類似的情形在過去從無先例。當時的輿論曾對商會向政府作出這樣激烈的抗爭不無憂慮,擔心商會將因此而受到政府更加嚴厲的責難與處罰。全國商會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在上海舉行期間,《申報》即曾發表“雜評”說:“國民方面各種會議已盡取消,所餘者唯商會而已。……夫商會之所以得存立於今日者,以與政爭無涉也。今開會而後,於公文程式及各種商法案頗與政府爭論,識者方謂將由此取惡於政府。” 但商會卻無所畏懼,堅持抗爭長達一年有餘,直至最終完全達到目的,類似情形在近代中國商會法發展演變的歷史進程中是絕無僅有的。經過此次歷練,商會在各方面都不無收穫。例如,在思想上,當時的商會普遍意識到商會法對商會之重要影響,力圖爭取實施有利於商會的相關法律規章,以便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生存發展。誠如當時有的商會所言:“商會之設,當不外以振興商務、保護商民為兩大宗旨,商會法為商會之命脈,善則全國蒙福,劣則全體失敗,可不慎歟?自新商會法頒佈後,詳繹條件,限制綦嚴,取締愈密,商會之權力幾至剝奪靡遺,全國商會當群起力爭。” 還有商會指出:“當此改章伊始,若規模不善,貽害商業前途,何堪設想!” 這表明,商會對《商會法》的意義及影響,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與此同時,商會還認識到保持獨立性而不受官府監控,是關係到自身能否順利發展的重要因素。有的商會指出:“商情變化,與普通行政不同”,“地方官廳對於商會有保護之責,無干涉之權”。 還有的則闡明:如果不修改《商會法》,官廳對商會處處用“令”,“商會無一事不須稟呈地方長官,層遞周轉,前清專制尚且祛除此種抑壓,民國共和竟有此變本加厲政體”?因此,就商會而言,抵制《商會法》亦即維持商會獨立性的重要行動。關於商會地位改變及其消極影響,當時的工商界也有充分認識。許多商會即意識到,行文程式之變,決非單純的公文體制之變,而是關涉商會地位的重大改變。如果按舊商會法的規定商會須對官廳一概用“呈”用“稟”,則意味着商會隸屬於各級官廳,甚至“直將商會隸屬於縣知事以下”,“則設立商會實不足輕重”, 所以,商會強調這場爭議“雖係形式上之爭,然關係重大”,也是維護其社會地位的一場重要鬥爭。如果說清末的商會尚對官府存在着過多的依賴性,那麼,進入民國,民主共和制建立之後,商會的獨立性與抗爭性則在抵制商會法的過程中有了明顯增強。有商會曾為此而發出強烈呼籲:“當此商戰劇烈時代,交涉發生,隱忍退讓,無可與言爭勝地位,此全國商業成敗繫之,願各團體竭力協助。” 很顯然,在政府制定不利於商會發展的法規時,商會並非“隱忍退讓”、逆來訥:《雜評三‧商會之惡消息》,《申報》1914年 3月 23日,第 11版。《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年(1914)第 12 號,“專件”,第 2頁。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687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3 年(1915)第 1 號,“專件”,第 2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 年(1914)第 7 號,“商會文牘”,第 9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 年(1914)第 7 號,“商會文牘”,第 8頁。《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會報》,第 2 年(1914)第 7 號,“商會文牘”,第 9頁。
  • 111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順受,而是奮起抗爭,並堅持不懈,誓達目的。特別是當時的全國商會為此而團結一致,協調行動,顯現出了令政府也不可忽視的能量與影響,從而迫使政府最終不得不接受商會的要求。由此可以說,民初《商會法》的制定頒行,其作用與影響涉及多個方面,值得認真考察剖析。當然,修訂的新商會法雖然基本上接受了商會的要求,但也不能說商會對修訂商會法全然表示滿意,實際上也仍有某些不滿之處。例如,在清末,“所定會章係由商部轉奏奉旨依議,凡我商會遇有華商與華商互相糾葛之案,經地方官及商務總會不能解決者,許由總會總理稟呈商部核辦。或遇華商與洋商有齟齬交涉之案,案情較重者亦許由總會總理稟呈商部會同外務部辦理。再凡關於商務重要緊急事宜並許隨時電稟商部辦理”。此即所謂“商會直接達部之權”。而在民初頒行的新商會法中,商會的這一原有權利卻被取消。1916年全國商會聯合會在京舉行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期間,曾有商會要求修訂《商會法》,恢復商會的“直接達部之權”,其理由為:“伏思彼時雖屬專制時代,而我商會尚有直接達部之權,現屆共和時代而我商會遇有稟呈商部案件,反得請由省長核准後始能轉稟,若是,不但失去原有直接達部之權,並且遇有稟呈商部案件,頗形阻隔遲滯。” 但這一要求並未獲得農商部的應允。另外,《商會法》在實施過程中也曾碰到一些新問題。 1917 年,不少商會提出《商會法》第4條有關同一行政區域限設兩商會,仍然限制了商會的發展,並引發新的商會設立地點之爭;另外,第 43條中,同一區域內原有多個商會,除按要求之條件通過改組予以保留外,“其餘均即裁撤”的規定也不合理。全國商會聯合會代表各地商會向農商部呈文,請求予以修正。農商部批復同意按照商會的要求加以修改,“同一行政區域或跨連兩區域有必須特別設置商會者,經農商部認可後亦得設立商會”。 對此,全國商會聯合會認為,“業經解除限制,仰見大部洞鑒商情,力謀發展,商界靡不欽感”。但商會法修正案經國務會議覆核後,還須提交國會審議通過方能正式實施,而當時國會處於停頓狀態,“國會召案尚無准期,各省商會爭執地點之案層見疊出,立待解決。大部修改各條,既未通飭各省,亦未便擅自進行,致違舊法”。全國商會聯合會又呈請農商部“諮行各地方行政長官飭令各縣對於設立商會之事項,在國會未經議決以前,即暫照國務會議議決修改商會法各條辦理”。農商部批復:“修正商會法草案前經本部諮呈交國務會議覆核後提交國會,尚未議決頒佈,未便將該草案提前適用。但各省商務繁盛地方如遇有必須添設商會時,應聲明特別理由,由本部體察情形,酌量辦理,仍俟將來國會通過後,再行依法辦理可也。” 可見,農商部雖未完全接受全國商聯會的要求,但仍採取了靈活的變通處理辦法。稍後曾對民初《商會法》提出強烈批評的是國民黨著名理論家戴季陶。大約在1920年左右,戴季陶擬訂了一份“廣東省商會法草案”,並在“理由書”中指出:“第一,民國三年九月十三日及民國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政府所制定之商會法暨商會法施行細則,其立法主旨,全與設置商會之必要及理由相背。而現在中國各省之商會,純為少數人集合之私團體,不足以資工商業之發展。故應全體取消,另行組織。第二,商會為特殊自治機關之一,故關於商會法令,可由各省自定。” 戴季陶將商會性質確定為“特殊自治機關之一”,而不是促進工商業發展的經濟團體,顯然更多的是着眼於政治方面的考慮。1927年,他在國立中山大學政治訓育部宣傳部編印天津市檔案館等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12─ 1928)》,第 1冊,第 545頁。《修正商會法草案之露布》,《申報》1917年 11月 12日,第 10版。《提前適用修正商會法草案之呈批》,《申報》1917年 11月 17日,第 10版。戴季陶:《商會與商會法》,國立第一中山大學政治訓育部宣傳部 1927年印行,第 11頁。
  • 11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其《商會與商會法》一書的“重刊序言”中聲稱:“向於商會組織,我確是費過一點若心研究,意見對與不對是另一問題,可絕不是不負責任,東挪西湊而成文者之比。”自身並非工商業者的戴季陶,卻如此關心商會和《商會法》,並有不同於他人的認識,這在當時尚不多見。戴季陶認為,北京政府制定的《商會法》衹顧及已有商會的組織形式,並沒有充分考慮商會應有的組織架構以及功能作用,而原有商會存在諸多缺陷,以致商會法也弊端甚多。他明確指出:“商會決不能是一種會員組織的任意結合。北京所定的商會法,他本是顧慮着已經有的事實來做規定,並沒有問商會的本體,應該如何。他立法的主意,是先已經畫了一個上海總商會在腦筋裏,把上海的組織形式認成一個天經地義,不能更改,於是乎便鑄成這樣的大錯。他把日本商業會議所法,攔腰截為兩斷,衹要了它的上半截,不要它的下半截,商會的基礎,便根本沒有了。”戴季陶強調日本商業會議公所是規範的商會組織形式,應該“是一個商人會議的組織,既然如此,組成的分子當然凡是叫作商人的,都應該有份,不能說誰可以做會員,誰不能做會員。像中國這樣的會員組織,商會簡直成了少數人包辦的東西,完全失了自治的意義”。很顯然,戴季陶對《商會法》最為不滿的是其中有關會員資格的限制以及由各行業推舉會員的規定,而這卻是清末民初商會普遍實施的辦法。他最後歸納的結論是:“總而言之,中國商會組織的錯誤,一在於當時上海的商人,太無智識;二在於袁世凱時代北京起草法律的人,太過因循敷衍,不負責任,或者也是沒有仔細研究,所以弄到這樣非鹿非馬。” 因此,戴季陶擬訂的廣東省商會法草案不設會員制,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女子,及依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之法人,在商會區域內有營業所、事務所,而其營業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有商會議員選舉權”。 照此規定,所有商人都應是商會的成員,這樣纔能避免商會被少數人操縱。當時,像戴季陶這樣否定商會與商會法者雖然為數並不多,他擬訂的廣東省商會法草案也未曾付諸實施,但由於戴氏的思想在國民黨內部具有相當影響,致使隨後的國民革命運動期間,尤其是 1926年初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商民運動決議案》,對商會同樣也持否定態度,並隨之引發了延續數年之久的修訂商會法與商會存廢紛爭。有關這方面的詳細情況,筆者將在另文予以論述。[責任編輯 田衛平]戴季陶:《商會與商會法》“重刊序言”,第 4 ─ 6 頁。戴季陶:《商會與商會法》,國立第一中山大學政治訓育部宣傳部 1927年印行,第 17頁。
  • 113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摘 要] 清末民初,伴隨着新式工商業的發展,產生了各類新式商人團體──既有綜合性的商人團體,也有業緣性的商人團體,還有新型地緣性的商人團體。這些包括商會、同業公會、同鄉會、馬路商界聯合會等在內的近代商人團體,在自身組織治理、商人社會管理和城市公共事務建設中擔當着重要角色。通過制度設計和機制建設,充分運用政府賦予的許可權實現組織自我管理,及時、有效地調處商人社會的矛盾與衝突,以街緣、鄉緣、業緣為基點,不斷擴大公共事業領域,加強慈善公益事業建設與服務,豐富了城市社會管理的手段,提高了城市社會管理的效率。[關鍵詞 ] 城市社會管理 商會 同業公會 同鄉會 馬路商界聯合會晚清時期,隨着通商口岸的開放,近代工商業得到了初步發展,人口增長速度加快,市政建設加速,城市化進程逐步啟動,與傳統城市相比,城市社會問題更顯突出。傳統的“集廟”議事 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新的城市社會發展的要求。清末民初,伴隨着新式工商業發展產生了各類新式商人團體︰一是綜合性商人團體,如商會;二是業緣性的商人團體,如同業公會︰三是新型地緣性的商人團體,如同鄉會。這些商人團體在自身組織治理、商人社會管理、城市公共事務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呈現出與傳統城市社會管理不同的特點。學界對商人團體經濟功能的分析較多,但對其在近代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的探討尚不多見,本文擬結合相關史料對此予以分析。一、組織治理:近代商人團體的自律商人團體林立是近代通商大埠的一種普遍現象。以上海為例,據初步研究,除了南、北兩商會外,五四運動中興起的上海馬路商界聯合會達 60餘個,民國時期的同鄉會組織達 119個,截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彭南生作者簡介︰彭南生,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 430079邱捷對清末廣州城市社會管理中的“集廟”議事進行了討論,他認為,所謂集廟,指是的某一個街區的居民在街區的廟宇中議決處理本街區的事務,集廟討論的問題包括本街區的公益事務、解決各種民事糾紛、處理被獲案犯、向官府提出街區的要求或申訴。作者在文章中提到,1904年後,廣州集廟議事的記載逐步減少,原因就在於新式商人團體的出現。參看邱捷:《清末廣州居民的集廟議事》,《近代史研究》(北京), 2003 年第 2 期。‧ 紀 念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100 周 年 ‧
  • 11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至 1936年底,共有 236個工商同業公會團體。 這些商人團體旨在保護商人正當利益、維護工商業秩序,在城市經濟發展進程中充當着重要角色。但是,這一切都是以商人團體的組織健全與運行正常為前提的。一方面,他們依靠政府頒佈的商會章程、同業公會規則等法規,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設,將商人團體納入法制軌道;另一方面,不斷加強團體自律,通過自身組織治理,不斷提高商人團體在商人社會中的權威性與有效性。商會章程、同業公會規則等法規對各類相應的商人團體的宗旨、原則、許可權以及設立條件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1903年頒佈的《商會簡明章程》規定︰“商會之設,責在保商”,應以“有裨商務”為原則。章程詳細規定了商會總理、協理、會董的產生辦法和職權、獎懲條款,商會會議議事規則。 當然,《商會簡明章程》事屬創舉,也確實過於“簡明”,但其制度框架已大體成型。民國年間的《商會法》詳細得多,1915年公佈的《商會法》共46條,對商會的設立條件、商會的組織結構及其變更、商會的職責、經費以及商會的解散與清算等,均作了明確規定。1918 年,北京政府農商部公佈的《工商同業公會規則》規定,所有同業公會必須“以維持同業公共利益、矯正營業上之弊害為宗旨”,“不得以同業公會名義,而為營利事業”,明確了同業公會的非營利性原則;同業公會的設立,“須由同業中三人以上之資望素孚者發起,並妥訂規章”,規章的主要條款應涵蓋公會名稱及所在地、宗旨及辦法、職員選舉方法及其許可權、會議之規程、同業入會及出會之規程、費用之籌集及收支方法、違背規章者處分之方法等七個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賦予了商人團體一定的管理許可權,尤其是要求商人團體結合實際依法制定章程,加強自我管理,如《商會簡明章程》規定“各處商情不同,各商會總理應就地與各會董議訂便宜章程,稟呈本部核奪”。 1915 年,《商會法》將商會章程的制定作為商會設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其中,總商會須由發起人“詳擬章程,經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諮陳農商部核准後,方得設立”,商會亦須“詳擬章程,經由該管地方行政長官詳請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諮陳農商部核准後,方得設立”。同時規定,商會職員、會員“有營私舞弊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商會之名譽信用者,得由商會議決除名”。 1918 年的《工商同業公會規則》規定同業公會的設立,除“須由同業中三人以上之資望素孚者發起”外,“並要訂規章經該處總商會商會查明,由地方長官呈候地方主管官廳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核准,並彙報農商部備案”,同業公會會員、職員“有違背規章之重大情事時,得由公會議決除名”。商人團體充分運用政府賦予的許可權強化自我治理,加強團體自律。一般來說,商會章程不僅更加詳細、具體地設計了組織結構,會長、副會長、會董與會員的權利義務,而且嚴格制定懲罰條款,運作規範有序,如對重大事項的議決,如“加增年捐、議出會、修改本會章程及各種規則”等,“須有會董三分之二與議,方可議決”。 同業公會也不例外,在近代,同業公會組織參看上海市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 926頁;彭南生:《行會制度的近代命運》,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 77頁;郭緒印:《老上海的同鄉團體》,上海︰文匯出版社, 2003年,第 30頁。《光緒二十九年清商部奏定商會簡明章程二十六條》,上海市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55 ─ 59頁。下文凡引自該章程者不再註明出處。《商會法》,上海市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200─ 204頁。下文凡引自該《商會法》者不再註明出處。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下冊),第 985─ 986頁,北京︰中華書局, 1995年。以下凡引自該規則者不再註明出處。《上海總商會議事規則》,上海市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212頁。
  • 115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形式經歷了董事制、會長制、委員制、理事制的變遷,但是,無論哪一種制度下的同業公會均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評議員或董事均產生於會員大會,如上海木商同業公會章程規定“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關,開會時一切重要會務,以選舉手續組織執行、監察兩委員會,並將議決案交付執行委員會執行之”。 同業公會的組織架構頗似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制︰會員大會為“立法”機關,負責章程的制定、修改,重要事項的決議、財務收支狀況的審核。作為同業共同意志的體現,會員大會決議的通過取多數原則,“會員大會議決案須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兩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使決議”。在變更章程、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以及委員退職等重大問題上作出決議時,“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兩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使決議”。 評議會或董事會或委員會或理事會屬執行機關,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專司監督。這種健全的組織構架對工商同業公會的正常運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商人團體還採取了多種措施強化組織自律。為了消除團體領袖的獨斷專行,商人團體實行彈劾制、罷免制,潮州旅滬同鄉會制定了十分嚴格的監督機制,如“本會會員確認執、監委會或執、監委或股主任有違法或瀆職時,由五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通過,直接罷免之”。 為了杜絕利益相關者的舞弊行為,商人團體推行回避制,漢口銀行公會規定“董事會議題如涉及董事個人時,其關係董事應暫回避”。 為了規範職員、會員的活動,保障組織榮譽,商人團體實行除名制,如上海總商會對“違犯國法者、不守會章及破壞本會者、侵侮同類者、犯商會法第二章第七條各款之一者”,“經會員三人以上舉發,查有實據,開會公決令其出會”。 蘇州旅滬同鄉會規定︰“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商人團體是近代城市中非常重要的社會組織,管理得當,可以充分發揮它在城市發展進程中的積極作用。由上分析可知,近代商人團體通過組織建設,制度規範,強化團體自律,實現了組織的自我治理,在近代城市社會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二、調處商事糾紛:商人團體對商人社會的管理商人既是近代城市經濟活動的載體,也是城市社會的主體;但是,商人錙銖必較的本性又使得他們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消費者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商務糾紛看似經濟性質,其實是社會矛盾與衝突的起因,因為“錢債爭訟延宕糾纏,致令破產傾家,甚或牽動市面,影響商界,為害於民間者最深且重”。 如不及時處理,不僅使矛盾雙方產生積怨,影響城市經濟的有序運行,甚至上海市檔案館:《上海南市木商公會簡章》,上海市木材商業同業公會檔案, S145–1–12。上海市檔案館:《上海市綢緞業同業公會章程》,上海市綢緞業同業公會檔案, S230–1–13。《潮州旅滬同鄉會章程》(1933年),轉見郭緒印:《老上海的同鄉團體》,第 207─ 208頁。武漢檔案館藏:《漢口銀行公會章程》, 171–1–42 。《上海總商會章程》,上海市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208 ─ 211頁。下文凡引自該章程者不再註明出處。郭緒印:《老上海的同鄉團體》,第 756 頁。《農工商務局為處理商事訴訟照會蘇商總會(宣統元年正月十五日)》,《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1年,第 527頁。
  • 11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可能危及城市社會的穩定。因此,如何加強商人社會的管理,是城市社會管理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是,官府往往難以及時處理大量的經濟糾紛,“地方官治理繁劇,日不暇給,此等訴訟多視為錢債細故,訊結無期”。 於是,政府通過制度安排,賦予商人團體一定的許可權,及時調處商人社會中的錢債糾紛。近代商人團體一是加強事前預防,從源頭上防止或減少商人間商務糾紛的產生,如同業公會通過制定業規,規範經濟活動秩序,通過慈善公益事業建設,消除商人間潛在的社會衝突。這方面的探討較多,茲不贅述。二是通過事後調處,一旦經濟糾紛產生後,商人團體啟動調處機制,盡力化解社會矛盾。商部奏准頒行的《商會簡明章程》規定了商會調處商事糾紛的職能。第十五款規定:“凡華商遇有糾葛,可赴商會告知,總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以眾公斷。如兩造尚不折服,准其具稟地方官核辦。”在直接訴諸官司之前,重視民間調解。這說明了清政府賦予商會參與商人社會管理的職能。《工藝同業公會規則》亦賦予同業公會類似的調處許可權,“調和同業之競爭事項”就是其職能之一。商人團體則將政府賦予的調處糾紛職能嵌入到制度體系中,並專門設立公斷處。上海商務總會在 1904 年制定的《第二次暫行試辦詳細章程》將“維持公益,改正行規,調息紛難,代訴冤抑,以和協商情” 作為該會宗旨之一。 1916年的《上海總商會章程》規定︰“本會調處工商業者之爭議,遵照部章設立商事公斷處。”天津總商會雖無類似宗旨,卻幾乎照搬了《商會簡明章程》第十五款的規定,《天津商務總會試辦便宜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商家轇轕既由本會評議,一經各商赴會告知,應由總理等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從眾公斷。兩造倘有不服,准其分別具稟商部或就近稟請地方官核辦。” 1905年成立的蘇州商會,以“保護營業、啟發智識、維持公益、調息紛爭為宗旨”,具體而言,包括“在會之人因商業糾葛(如買賣虧倒財產、錢貨等),本會當為之秉公調處,以免涉訟”,“事經本會調處,眾議僉同,其理曲者,梗頑不服或避匿不到,非本會權力所及,當酌量代訴有司”,商會“調處事件以和平為主,秉公判斷。如兩造相持不下,聽其赴訴有司”。 同時,商會代表會員負責處理與惡社會勢力的糾紛,“如有土棍吏役訛詐淩壓,藉端滋擾商業者,本會當代為申訴”。 對於會外的社會管理,蘇州總商會拒絕參與,如對於慈善事業,“一應善舉,無關大局、無關要義者(如佈施、周濟、養而不教之類),本會經費雖裕,概不擔任,亦不得於會中提議”。 其所屬商務分會亦將商業社會糾紛的調處列為重要職能之一,如新陽巴城鎮商務分會規定:“凡奸胥蠹役、土豪惡霸擾累商民,經本會查明情節,即代為稟官究辦。其會內與會外商務往來,遇有屈抑不平之事,可請本會代向官長申訴。其會內與會內錢債細故遇有轇轕不清之事,可請本會提議公平理處,或理處後未能甘心悅《農工商務局為處理商事訴訟照會蘇商總會(宣統元年正月十五日)》,《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527頁。彭澤益主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下冊,第 991頁。《光緒三十年五月制定上海商務總會第二次暫行試辦詳細章程七十三條》,上海工商聯、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上),第 70 頁。《天津商會大事記(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天津市檔案館、天津社科院歷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聯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 1911)》(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 87頁。《蘇商總會試辦章程(光緒三十一年九月)》,《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 1991 年,第 17頁。《蘇商總會試辦章程(光緒三十一年九月)》,《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27 ─ 28 頁。《蘇商總會試辦章程(光緒三十一年九月)》,《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31 頁。
  • 117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服意欲興訴者,聽其自行控告。”同業公會也將調處同業爭端作為主要工作之一。上海錢業規定公會的重要職責之一是“評議入會同業之爭執或和解之”,上海綢緞業同業公會同樣承擔“同業或非同業與同業因營業上之爭執,受合意之請求,為謀公允之解決”。 蘇州鐵機絲織業公會規定“同業如有契約或款項糾葛等事,得請由本公會委員居間調解,以息爭端”。 上海棉布業同業公會將“會員與會員或非會員間爭議,經會員請求之調解事項”列為重要會務之一。 五四運動後興起的上海馬路商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商聯會)也將調解會員間或會員與非會員間的糾紛作為一項主要工作,如北城商聯會規定,“如有冤抑受誣,因而損害名譽、身體、財產,就本會能力所及,經調查確實後,設法救濟之”。 東北城商聯會亦有同類規定,“如有冤抑而受不當之誣,於名譽財產上有關係者,則就本會能力所及,經職員調查確實,須由入會者全體負責,以法律救濟之”。 為了做好調處工作,較大的同業公會還設有專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解決同業公會內部會員之間或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因契約、債務、營業等方面產生的糾紛,以達到團結同業的目的。實際上,近代商人團體為在城市商人社會管理中做了大量的調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初步統計,從1905年蘇州總商會成立到 1911年清政府垮臺,受理商事糾紛達 385件, 其中不乏積壓多年、官衙難以結案的糾紛,“時有曾經糾訟於地方衙門經年未結之案,乃一至該會評論之間,兩造皆輸情而遵理結者,功效所在,進步日臻”。 商會的公正理案得到了糾紛雙方的認可,因此,會員中“遇有虧倒情事,到會申訴,朝發夕行,不受差役需索之苛,並無案牘羈絆之累,各商藉資保護,受益非淺”。 天津商會調解商人糾紛成效顯著,“其評議案件也,會董與原被環坐一室,膠膠擾擾,無不盡之辭,不達之隱,卒之片語解紛,讞從公定,故人鮮後言。嘗以爭訴對簿時,兩造疾聲遽色勢不相能,歸時則又以手加額如願以去。蓋因素稔商人情偽,洞悉商務癥結,復出以公允評判,故能批隙導竅,迎刃而解。自有商會,蓋五六年於茲矣,舉凡商界各事,化險為夷,化大為小”。蘇州商會是如何做到“秉公”理案的呢?綜合分析其理案章程、具體案例來看,具有如下幾個特點:首先,充分調查,居間調解,民主理案。蘇州商會十分重視調處工作,制定了專門的《蘇州商務總會理案章程》,對理案流程、調處會議組成、評斷規則等作了詳細規定(如圖1):《新陽巴城鎮商務分會試辦章程》,《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183 頁。上海市檔案館:《上海綢緞業同業公會章程》,上海市綢緞業同業公會檔案, S230–1–13。《蘇州鐵機絲織同業公會簡章(1929年)》,蘇州市檔案館編:《蘇州絲綢檔案彙編》(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41頁,。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上海市商會商業統計》,臺北:文海出版社, 1975年,第 91頁。《北城工商聯合會之籌備》,《申報》1919年 7月 21日。《東北城商業聯合會章程》,《申報》1919 年 9月 5日。《蘇州商務總會受理商事糾紛一覽表(光緒三十一年三月至宣統三年八月)》,《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530─ 560頁。《商部為理結訟案、按年報部事劄蘇商總會文(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523頁。馬敏、朱英:《傳統與近代的二重變奏──晚清蘇州商會個案研究》,成都:巴蜀書社, 1993 年,第 208頁。《天津商會大事記(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天津市檔案館、天津社科院歷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聯編:《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 1911)》(上),第 87─ 88頁。
  • 11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圖 1 蘇州商會處理業界糾紛流程圖註︰本圖據《蘇州商務總會理案章程》繪製,《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521 ─ 522 頁。商會理案始終以居間調解為主,總理、協理主持調解會議,原告、被告、證人、旁聽人代表等悉數到場,原告、被告充分申辯,談判員駁復詰問,書記員一一記載,決議後,由書記員“詳細登錄斷語,談判議董亦書名簽字”,形成調處協定。不過,調處結果並無強制執行力,不服者可以向官衙控告或轉入下期繼續調解,理案章程規定,“決議後或未允協,兩造互有翻案或尚多疑竇,當再詳細研究,可於下期再集兩造提議一次。如仍不協,即罷議,任其涉訟有司”。一般來說,在商會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各有妥協,達成和解。例如,1906年,蘇州米業洽記福行控告九豐行“定貨不斛”一案就是以妥協求和解的典型案例。九豐行以一千元向洽記福行訂貨,不料,貨到後價格大跌,九豐行“到期不斛”,要求退款,洽記福訴至蘇州商會,在商會的勸解下,“所有定貨由洽記福另賣,應虧之價歸九豐認出,於定洋扣除,洽記福即將餘洋交九豐收訖”。其次,商會理案大多依商事習慣或行規評斷。 1906年 7月,蘇州振源永綢緞莊應惟彥、蔣肇乾控告俞顧氏詐擾案,俞顧氏係振源永已故夥友俞平之遺孀,原告訴稱俞平之生前曾在該莊存洋二百元, 1904年俞故去後,振源永“如數清付銷折”。不料,俞顧氏持並無圖章之存摺向該莊詐領,振源永訴至縣衙,縣衙雖認定俞顧氏摺雖無圖章,但“以俞平之究係夥友,令該莊給洋了事”,振源永不服,以“摺據全憑圖章,商家通例,破例付洋,後患無窮”為據,將俞顧氏訴至蘇州商會,商會致函縣衙,“請秉公斷結”,最後,經調解,“酌勸該莊給俞姓葬費三十元,格外體恤,俞顧氏亦自稱受人之愚,求免追究捏摺”。 蘇州豬肉業設有敬業公所、毘陵會館、豬業公所等行會組織,彼此訂立盟約,禁止十家之內開設肉店,否則“閶齊兩埠概不與其交《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分理結米業訂貨不斛訟事一起》,《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572 頁。《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分理結綢緞業詐擾訟事一起》,《蘇州商會檔案》,第一輯,第 568 頁。申請調處受理調處調 處原告開具節略,理事員面詢原委理事員轉送商會總理、協理公閱常會期組織調解會議總理、協理 談判員書記員中證人旁聽四五人不服調處者達成調解協定 向官衙控告 轉入下期調解原告被告
  • 119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易”, 1909 年前後,任建卿、謝瑞福、金松泉、張阿世等“違規”新開肉店,被敬業公所訴至蘇州商會,指責“任、謝二人衹顧順遂己心,膽敢藐玩法律,不待給示彼即擅行創設,置憲批於不顧,其膽大妄為可稱獨一無二”,聲稱“此店若開,勢必致闔業交哄,不獨紊亂公所規章,並且解散同業團體”,要求“立將任建卿、謝瑞福從嚴懲處,以儆業眾”。 最後,在蘇州商會的調處下,“判令任建卿、謝瑞福等捐助公所經費洋五百元,以為創開新店紊亂行規者戒”。 判令張阿世“資助公所經費洋一百元正,以為越界開張,紊亂行規者戒”。 行規是封建社會裏束縛商業發展的壟斷性條規,在商人社會中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商會雖未完全屈從於行會的壓力,而是採取折衷的做法,但仍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商會成立初期的保守性。隨着工商業的發展和商會組織的進步,其調處商事紛爭的能力日益增強,處理商事糾紛的原則日趨理性,在城市商人社會管理中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成立於1913年的澳門中華總商會也是因應商民糾紛而起的,此前“澳門工商界並無自己的社團,每當發生糾紛,一般都是由鏡湖醫院出面協助解決,當中有諸多困難和不便。” 商會成立後,在調解商民糾紛、維護商人正當利益等方面發揮很大作用,正如曾任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的馬萬祺在總結該會歷史時說,澳門中華總商會“曾負擔過維護本澳居民大眾利益,救弱扶危、排難解紛的使命,深為各階層人士所倚重。總商會因此被澳門多數人士視為民意代表,擔負起與當地政府溝通的重任,為本地的居民同胞解決過不少困難,減少了很多糾紛”。三、從街區到城市:商人團體與城市公共事務街區是構成城市的空間單元,是商人經商營工、居家生活的重要場所,也是呈現城市風貌的主要載體。街區秩序的好壞影響着商人的經營業績和市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營造一個良好的街區環境,是城市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近代商人團體雖然性質有別,活動領域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事務所分佈在不同的商業街區,因此,從街區開始,商人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建設與管理,是各類商人團體的一個共同特點。在這方面,五四運動後興起的上海馬路商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商聯會)最為突出。近代上海五方雜處,幫派林立,地方軍閥為爭奪滬埠,數次交戰於此,兵痞、兵匪橫行,無業遊民眾多,治安環境堪憂,每到冬季,盜竊和搶劫案件頻發,商業店鋪屢受損失,尤其是歲末年初,一般中、小商戶人人自危,街區治安首當其衝。各路商聯會針對冬防,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第一,加強與城市當局的溝通,及時向捕房或地方警員通報所屬街區內的盜搶案件,敦促其加大防衛密度、增強打擊力度。 1921年 4月底,新閘九路商聯會會長胡鑑人曾專門就防盜問題致函租界總捕房,“請求加駐巡捕,嚴重防禦,以維持秩序而保治安”,捕房總巡及新閘捕頭愛耶司非常重視,接函後曾專門問計於胡鑑人,“贊同從嚴防範”。 1923年1月上旬,接連發生七浦路大生煙紙店被劫、德源茂店主張德安在途中被搶案件,滬北六路商聯會為此專門致函工部《敬業公所為請禁任建卿開店致蘇商總會函(宣統元年六月十一日)》,《蘇州商會檔案》第一輯,第621─622頁。《敬業公所簽發任建卿交款領條(宣統二年三月)》,《蘇州商會檔案》,第一輯,第 632 頁。《敬業公所簽發張阿世交款領條(宣統二年四月)》,《蘇州商會檔案》,第一輯,第 633 頁。楊仁飛等:《澳門史話》,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0年,第 107頁。力餘:《澳門中華總商會》,《中國工商》(北京), 1989年第 11 期,第 28頁。《新閘路聯合會職員會紀》,《申報》1921年 4月 29日。
  • 12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局匯司捕房,請求在七浦路北山西路口交界處“於每日五點鐘後,派巡捕站崗數小時,以資保護,而安人心”。 11月上旬,閘北八路商聯會所屬街區永興路會館路轉角處發生盜案,該會迅速致函警廳,請求在該處“增設崗位一座,以資保護,而安人心”。 上海南市商業繁盛之區,年關臨近多有剪綹黨(扒竊犯)、三十六股黨(無業遊民)、江湖乞丐等肆行街頭,“明則敲詐,暗則劫篋,行旅店鋪,多被侵害”,滬南商聯會於 12 月底專門致函警廳,嚴厲查辦,“將其照片懸掛通衢要道,以昭炯戒”,“將獲案竊丐流氓懲辦後,解送該各場所教養”。第二,集群意,聚眾智,為防盜積極出謀劃策,並配合捕房和警務部門採取有效的防盜方法。 1924年 7月初,針對會員商店邵萬生號被劫和槍傷華捕案,南京路商聯會立即召開臨時緊急會議,提出四條辦法向工部局請願︰“(1)請增添巡邏巡捕;(2)請設巡捕;(3)請裝設警鈴電話;(4)請加嚴查禁軍器來源”; 並致函總商會、納稅華人會、各路商界總聯合會等團體共商辦法,一致行動。與此同時,福建路商聯會也致函華顧問轉請工部局,請求在該路“加添巡捕十名,及裝設警鈴”。 山西路商聯會認為“清查戶口,實為剷除伏莽,根本清源之計”,函請各路商聯會徵求意見,“倘多數贊同,即邀集籌議,繼續進行”。無獨有偶,山東路、愛多亞路兩個商聯會也主張清查戶口,“嚴行取締小客棧及各旅館,如有馬路商聯會者,可由馬路商聯會會長負責,派員合同調查,以免隔膜”。 浙江路商聯會則主張警衛與自衛相結合,致函警務處,採取以下五條措施:(1)請於租界內商務繁盛之區,及易引盜匪注目之地,添設警崗,並多派便衣巡邏,嚴密梭巡,俾遇搶劫情事發生,易於召集幫同擒盜;(2)請查禁售賣盜匪所持利器(如手槍等類);(3)請准予各商號自備禦盜器具,以防不測;(4)已犯而擒獲者,請處以酷刑,公佈社會,以資儆眾;(5)在犯而逃匿者,務即設法拿案懲辦。 此外,福建路、五馬路、北京路、滬西九路、漢口路、漢璧禮路等馬路商聯會也各自提出了防盜建議,限於篇幅,不一一列舉。 為形成一致意見,商總聯會專門召開臨時議董會,來自23個馬路商聯會的66名議董及名譽會董與會,會議收到各分會關於防止盜案的提案公函24件,防盜意見11種,通過了向工部局建議實行的七條防盜方法:(1)添設特別巡捕,由各路商店職員自任之;(2)增加各路站崗巡捕;(3)請捕房獎勵因公被盜傷害之探捕;(4)界內創辦遊民工廠;(5)裝置報警鈴;(6)從嚴檢查旅館;(7)取締遊民。 對於各路商聯會的建議,租界當局給予了積極回應,工部局總巡強森表示,“防止盜案方法,已次第進行,除派捕沿路晝夜梭巡及施行臨時搜檢外,並置暗探多人,嚴密偵察,實際已與增派警捕無異……至裝置警鈴,工部局極願協助進行”。 老閘捕房捕頭愛佛生與南京路、福建路商聯會在寧波同鄉會面商防盜辦法,再次表明租界當局採納各路商聯會防盜意見的態度。據載,“愛君對於增加崗位,設置特別報警電話,及武《滬北六路商聯會常會紀》,《申報》1923年 1月 21日。《閘北商聯會請警廳增崗函》,《申報》1923年 11 月 10日。《滬南商聯會致警廳長函:請取締流氓乞丐》,《申報》1923年 12月 27日。《南京路商聯會討論防盜辦法》,《申報》1924年 7 月 2日。《福建路商聯會致納稅會函》,《申報》1924年 7月 2日。《各商聯會對於防盜之主張》,《申報》1924年 7月 4日。《各商聯會對於防盜之主張》,《申報》1924年 7月 4日。《防盜意見之昨聞並錄》,《申報》1924 年 7 月 8日。《商總聯會臨時議董會紀》,《申報》1924 年 7月 8日。《華顧問建議防盜方法之復音》,《申報》1924年 7月 11日。
  • 121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裝汽車,均擬商酌實行,對於加嚴取締旅館、查禁軍火,已在加嚴偵查”。 同時,在若干路段採取措施,加派巡捕,“福建路、北京路、寧波路等處業已廣派印捕,一律荷槍往來巡查,守望相接,二馬路、三馬路一帶轉角處,現亦加派荷槍華捕駐巡,以保公安”。第三,在盜案頻發季節,提請街區內的商戶留意盜賊出入,同時設立防盜委員會、商民守望團、特別巡邏隊等,加強自衛。1923年12月初,文監師路商聯會針對街頭遊民欺詐勒索現象,特發通告“本路新開張之各商店,時有江湖流丐,無端騷擾,憑空索詐規費等情,迭經各店主來會報告,言之鑿鑿,殊屬可惡,本會有保護會員之職責,維持之必要,特為通告,以後如再有此種情事,望各商店來會報告,經本會派員調查屬實,定即扭送捕房,按律究辦。” 閘北十一路商聯會一面函請警廳“日夜加班巡邏各街巷”,一面提請各商店注意採取以下四點防範措施:“(1)不得令無能力之學徒督送銀錢;(2)賬櫃不得存儲鉅款,其逐日門戶所進,亦應隨時檢收嚴密處所;(3)提早結賬時間;(4)遇有盜竊發生,無力抗拒,及近迫禁聲張時,俟盜匪出門,應一面報警,一面尾追。” 滬北五區商聯會所屬西寶興路在1923年10月至12月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裏接連發生五起盜案,商聯會專門召集評幹聯席會議,決定“自行設法辦理,由青島路起,至西寶興路止,各居戶概裝電鈴,匯流排接在警署,所有裝戶,概行編號,倘遇盜匪劫搶時則一鳴,火警則二鳴,一見有警,警署即可派警前往追捕”,並專門為此發出通告,徵求各店鋪居戶意見。 有些街區相連的馬路商聯會還實行聯防,如山東路、河南路、愛多亞路等商聯會鑒於“地勢相連,對於防止盜匪,嚴禁流氓,應由各商店聯合”起見,聯名通告各商店,“對於盜匪搶劫商界,請各商店多備警笛、警鈴,密報捕房捕捉”,“對於馬路上有在途搶劫行人之貨物銀錢,各商店切勿袖手旁觀……務請各商店立即報告本會,或直接報告捕房,嚴行查捕,以保治安”。 稍後,山東路、河南路、愛多亞路三路會長錢龍章、邵仲輝、魯廷建協商聯合自衛防盜法十條,決定設立義務守望團,“各商店應得推舉代表一人,報告本會,組織義務守望團,輪流督促,或站崗巡捕,如遇有盜運之事,該團員得立即報告巡捕,或吹警笛或打電話至巡捕房”。為統一行動,三路商聯會設立聯合辦事處於帶鉤橋金隆街美倫里九號,每週一下午4時至6時開常會一次,討論防盜方法。 浙江路商聯會則決定︰“由本會各商店,每店每日抽出一人,結隊遊行,藉以示警,並請各備小旗一方,上書‘注意盜匪’、‘防止盜劫’、‘請各自行注意’、‘遇盜即行拘報’、‘商人群起驅盜’等字樣,下署以‘浙江路商界聯合會義務遊行防盜隊’十五字。” 從 1924 年 8 月開始,遊行時間為每日午後 8 時至 11 時。 南京路商聯會通告市民,嚴加防範,尤應注意:(1)各店如接有恐嚇索詐等函件,速即密報該管捕房或本會,以便緝拿兇手;(2)各店請速互相裝置警鈴,以備報警,如托本會代辦亦可;(3)如發現形跡可疑或攜帶軍器之人,臨時用電話或秘密報告本會及各該捕房;(4)部門櫥窗等加裝完備,妥加防範,《兩路商界會商防盜辦法續紀》,《申報》1924年 7月 13日。《公共租界捕房防範加嚴 各馬路加派巡捕》,《申報》1924年 7月 5日。《文監師路商聯會嚴查索詐遊民》,《申報》1923 年 12月 7日。《閘北十一路商聯會昨訊:議決冬防辦法四項》,《申報》1923年 12月 10日。《滬江五區商聯會聯席會紀:防衛盜匪方法》,《申報》1923年12月11日;《滬北商界防盜裝置警鈴》,《申報》1923年 12月 25日。《各路商聯會防盜之計劃》,《申報》1924年 7月 13日。《商界防盜消息匯錄》,《申報》1924年 7月 15日。《商界防盜消息匯錄》,《申報》1924年 7月 15日。《防盜消息彙報》,《申報》1924年 7月 26日。
  • 12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以免意外;(5)晚間准酌商情,提早收市;(6)勿容留來歷不明之生客及夥友;(7)招致有力之夥友,守護防衛。值得注意的是,1924年7月初,廣西路商聯會提出了組織防盜委員會作為防盜的治本之策。針對盜案頻發、多發之勢,廣西路商聯會決定採取治標、治本兩種防盜善後之策︰“(甲)函請各路商界聯合會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組織防盜委員會,籌議根本防範方法;(乙)由本會通告本路商號,裝置綠色警燈,店內多裝開關機(設置簡單、價亦廉省),縱遇盜運,探捕鄰人見警報後,協力捕拿,俾其無從遁迢。” 稍後,該路商聯會還起草了防盜委員會草案,規定該委員會由華租二界各路商聯會推派代表一人組織,其職責包括“議決切實防盜方法,呈請當道施行,及籌議裝設警鈴警燈,募集特別巡捕一切事宜”,設正、副委員長各一人,下設“評議”、“執行”二部。 7月中旬,防盜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通過簡章八條,規定該委員會“以設法防範盜匪,維持治安為宗旨”,由15位執行委員組成,下設文牘、調查、交際、會計四科。 11月中旬,又徵得工部局的同意,設立了上海各路商界防盜委員會調查處,“由上海各馬路商界總聯合會防盜委員會聯合各馬路分會共同組織”,其宗旨為“輔助警力、防止盜案、維持地方安寧”,調查員由各馬路分會推派一人至二人組成,其職責包括“在界內各馬路偵查盜案,報告就近捕房或捕房辦公人員,預先拘捕,遇有形跡可疑之人,亦得隨時報告”。法租界商聯會則於 1925 年 5 月初組織了商民守望團,該團本守望相助之古訓,“以期團結商民團體,發展商民精神,以維地方治安為主旨”,規定每一商號或每一住戶,推舉一人為團員,每十戶合成一班,每十班合成一隊,每十隊合成一團,總團部設商聯會辦事處內,經費由商聯會擔負。守望團每日出巡,兩小時輪換一次,“輪流梭巡時,如遇盜警,得互吹警笛,而前後左右各團員,須同時互應,使盜匪知有防備,不敢圖劫而遁”。1926 年 7 月,南京路商聯會會長余華龍與租界當局商定︰“以南京路商聯會名義,雇用巡捕二十名,組織特別巡邏隊,槍械由工部局發給,號衣則任該會自製,分甲乙兩班,日夜巡邏,以資戒備。” 特別巡邏隊雖因費用不敷而未能堅持,但“於此數月中,南京路上之盜案竟得無形減少”。 1929年11月,南京路上的綺華公司與惠林登手錶行相繼失竊,商聯會常務主席王廉方、司徒尚燊等多次與工部局警務處磋商,“派九人為南京路冬防專差,規定鐘點,輪流巡查,由會中迦納冬防捐,每月需洋225元,以三個月為期”。 總之,商聯會對維護各馬路街區公共治安起了一定作用,正如南京路商聯會史略所稱:“年來盜賊之風益熾,本會力謀防護,勸裝警鈴,舉辦冬防,籌備特別巡邏等,其事雖或成或不成,要亦盡我職責而止。會員商店之遭盜竊而報告本會者,莫不據情轉請工部局警務處,飭屬嚴緝,努力善後,雖各案結果未能盡如人意,盜竊發生,未能根本剷除,而當局經本會函質,每答覆件或派員前來,表示注意,此我會敢《防盜消息彙報》,《申報》1924年 7月 29日。《防盜消息一束》,《申報》1924年 7月 6日。《各路商聯會防盜之計劃》,《申報》1924年 7月 13日。《防盜消息彙報》,《申報》1924年 7月 26日。《防盜調查處正式成立》,《申報》1924年 11月 15日。《法租界商聯會開會紀》,《申報》1925 年 5 月 4日。《南京路將組特別巡邏隊》,《申報》1926年 7月 17日。倪古蓮:《本會歷屆工作紀要》,《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下冊,第 1019 頁。倪古蓮:《本會歷屆工作紀要》,《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下冊,第 1022 頁。
  • 123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為喉舌之功也。”馬路商聯會還十分重視街區內的公共衛生事業,一般均設有衛生科或衛生股,由專人負責,每當疫症發生或季節性流行病發作時,便自籌經費開設施醫局、施診所,施茶給藥,防暑降溫,緩解了醫療衛生事業的緊張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疫病的流行,滿足了街區居戶及行旅治防暑降溫的需要。首先,開設時疫施診所,滿足普通市民治病需求。每當春、夏季節來臨,各路商聯會便自籌資金、自備藥物,聘請中西名醫定期開診,施診時間長則三至四個月,短亦一月有餘,以事務所為臨時施診所。以山東路商聯會為例,1921年,該路在“在公共租界打狗橋金隆街美倫里第九號,設立暑期施診所,分施診特診二種,施診、收號銅元三枚,憑券依次至指定醫生處就診,特診略收診金,不計多寡,隨到隨診,此項診金,悉充施藥之用,科目分內科、外科、眼科、喉科、瘋科、兒科、女科,及時疫救急等症,診察時間每日上午八時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止,星期照常診察,現定夏曆六月十五日開診,至中秋止,其尤貧病無力者,得請求發給憑單,向指定藥鋪,領取藥劑”。 山東路商聯會會長錢龍章時任鼎陽觀食品公司總理,兼業醫師,對於街區衛生事業非常重視, 1923年 7月,山東路商聯會如期開辦暑期施診所,聘請陳步舟,周純嘏、王滌生、錢建章、陸頌軒等十餘人為義務醫生,經費由該路“各商店量力擔任”; 暑期過後,“貧病來醫者仍踴躍,勢難停止”,於是又“改為長期施診”,經費由該路“籌募特別捐一次,並請各慈善家自由捐募”。 1925年,因五卅運動的發生,工人失業眾多,山東路商聯會施診所擴大施診範圍,惠及失業勞工:今年因勞工失業者多,該會為注意工人衛生計,特印刷傳單數萬張,通告各工人,凡患有疾病者,均可往診,診金完全不收,另行給藥,該診所決定於陰曆下月十五開幕,醫生有錢龍章、何墨君、鍾星若等擔任,內外各科,中西全備,開診時間,以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止,給藥處帶鉤橋姜衍澤麥家圈顧天仁二號。除山東路外,其他各路商聯會也定期開設診所。1921年2月,五馬路鑒於“近來寒暖不時,最易發生疾病,滬上貧民類佔多數,偶一致病,即無力醫治,關於生命,恐有危險之處,故擬請中西醫士常駐該會事務所內,每日施診,倘貧病者前往醫治,概不取費”。 5月19日,浙江路商聯會開會討論了施醫問題,鑒於“邇來天氣漸熱,疫症恐將流行,貧苦之家,易生疾病,無力求醫購藥,遂至因循坐誤,死亡相繼”,決定“仍循曩例,就本事務所施醫給藥,藉盡天職”。同日,四川路商聯會決定“延請醫士二名(內外科各一),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半,在本會會所施醫給藥”。 1924年6月,四馬路山西路兩商聯會聯合開設夏季施診所,“為苦力平民感受流行病而無力服藥者治療之”;在 17 日召開的兩路聯席會議上,“議決各按地段分頭募款,四馬路推項松茂為勸募員,山西路推嚴蓉卿為勸募員,一面函請醫士診治,院址即設四馬路福祥里商聯會內”; 同日開診的還有滬南六路商聯會開辦的施診所,該會聘請“童燮君為本會內科義王廉方:《本會史略》,《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彙編》下冊,第 996 頁。《山東路商界聯合會設立暑期施診所》,《申報》1921年 7月 19日。《山東路商聯會常會紀》,《申報》1923 年 7月 11日。《山東路商聯會開會記》,《申報》1923 年 8月 22日。《山東路施診所開診》,《申報》1924年 8月 4日。《五馬路商界聯合會消息》,《申報》1921年 3月 25日;《五馬路聯合會開會紀》,《申報》1921年 3月 28日。《商界聯合會開會匯紀》,《申報》1921 年 5月 20日。《四馬路山西路兩商聯會聯席會議》,《申報》1923年 6月 18日。
  • 12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務醫生,每逢單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候會診治”。 1926年7月中旬,廣西路、寧波路、天津路三路商聯會“鑒於時疫流行,特請汪慕盧醫士為義務醫生,並印三千六百張醫藥券,散給各路貧戶,以便隨印就診領藥,不費分文”。 8月初,湖北、海口兩路商聯會“鑒於時疫蔓延,以應時令之急,決定施送防疫血清針,業已聘定西醫楊少峰、奚纘黃、陳海祺、倪榮四醫家擔任……下午一時至三時,不論何人,前往注射,概不收費”。 8月10日,漢璧禮六路商聯會“聘請儒醫李春芳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在源泰昌衣莊內設所施診,並商請泰山堂藥材號代為給藥,藥價亦由本會歸納”。 時疫診所是一種普遍現象,此類記載很多,限於篇幅,不再贅述。有些馬路商聯會還籌議建設常設性醫院。如 1923年 4月,北城商聯會通過籌設施醫局的決議,“聘請德醫俞松筠、中醫徐紫明二君擔任”。 1925年7月,南陽橋商聯會通過了設立勞工醫院的議案。其次,在疫症高發時節,開設特色門診。 1921年 4月,北城商聯會鑒於該路義務學校學生300餘人“因氣候漸熱,天花盛行,兒童最易傳染,危險實甚”,決定自4月25日起請青年樓醫生“為各生布種牛痘”。 1922年3月中旬,四川路商聯會鑒於“痘疫流行,本會施診醫院,應先設牛痘局,以免傳染,議決自下星期二(即夏曆二月二十二日)起,每逢禮拜二、五及禮拜日,下午二時至四時,為施種時間”。 1925 年 11 月下旬,漢璧禮六路商聯會聘請名醫鄔仲銘,義務施種牛痘。 1926 年 3 月底,滬南東區商聯會針對天花流動,發出一則特別通告:逕啟者,每年春季天花盛行,此症易於傳染,最是危險,本會為免除此症並保全公共健康起見,特請本會衛生股主任毛柏泉醫士布種牛痘,購用工部局驗製最新鮮痘苗,定於陽曆四月一號起至五月十五號止,為布種期間,不取分文費用,本會備有種痘免費證,除分送各會員外,如欲種者,請向中華路東姚家弄本會事務所索取此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到城內虹橋太平街本會送診所投種可也,特此通告。1928年2月,九畝地商聯會聘請張幼詮醫師為該會會員義務施種牛痘,預防天花流行。 山東路商聯會則由錢龍章醫師“於每星期一、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在本會施種牛痘”。最後,普及衛生常識,預防疾病發生。 1925 年 8 月,東北城商聯會向各會員商店發出通告,提醒注意飲食衛生:邇來氣候不正,時疫流行,若不設法防遏,則疫勢蔓延,恐無已時,防邊之法維何?曰灑掃庭除,必清必潔,澆灑臭水,惟勤惟力,夜深露重,當街勿宿,瓜果生冷,忌購毋食,垃圾渣質,須投桶內,小便溲溺,務趨廁棚,勿貪涼,勿落夜,勿食過量之物,勿飲未沸之水,蠅蚋毋使麇集,穢物毋令堆積,父兄戒其子弟,店主囑其夥友,守《滬南六路商聯會推出委員》,《申報》1924 年 6 月 28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6年 7月 12日。《昨日時疫略鬆》,《申報》1926年 8月 2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6年 8月 10日。《北城商聯會開會紀》,《申報》1923年 4月 23日。《南陽橋商聯會職員會紀》,《申報》1925年 7月 28日。《商界聯合會消息匯紀》,《申報》1921 年 4月 26日。《四川路聯合會開會紀》,《申報》1922 年 3月 18日。《各商聯會消息並誌》,《申報》1925年 11月 24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6年 3月 28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8年 2月 2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8年 3月 28日。
  • 125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上述種種格言,即講求衛生之要訣,行講求衛生之良法,即防遏疫癘之善策,事關生命危險,維希格外注意。武昌路商聯會則針對 1928 年“腦炎紅疫兩症發生,傳染甚速,以嬰孩受害更多”的狀況,“設一贈醫處,並星期刊一種衛生常識,按戶分派”,同時“刊備送診券,分給各貧病家,無論何時,可持券至本路十三號吳紀舜醫所求診”。各路商聯會開辦的施診所在很大程度上為貧病者解除了病痛。例如,1924年,滬西四路商聯會施診醫院施診當年累計達1,300餘名患者。 四川路商聯會於1929年開辦的夏季施診所,僅兩個多月,就診治700餘病號。 它們也因此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如漢口路商聯會“每屆暑天,特設義務疹病所,貧病者並施診給藥……一切設施,尤見完備,所聘任各科之中西醫士,皆著名本埠醫界,故就診者實繁有徒,莫不交口頓贊”。 漢璧禮六路商聯會查震園醫士開辦施診以來,頗受患者好評,“抱病之家,均稱其醫理精良,一經診治,立起沉疴,且對於貧寒患病者,另給車資,同人殊甚贊佩”。商會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商人組織,在協助市政當局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秩序等方面則不局限於街區而是範圍更為廣泛的城市整體。清朝末年,蘇州商務總會創辦蘇商體育會(蘇州商團前身),以維護商人利益和各街區社會治安。該會以“保護公益、秩序、治安為宗旨” ,為配合政府禁煙, 1907 年 7 月,“由議董蔣季和先生,在巡警學堂暫假毛瑟槍六十枝,分路梭巡”。 辛亥革命發生後,“蘇城風鶴頻驚,人心不靖”,在這種情況下,蘇商體育會“召集操員分班梭巡”,“時謠言紛起,往往閉城罷市,本會與各支部均分段梭巡,晝夜不息,以輔軍警之不逮”。 除了維護正常秩序外,蘇商體育會還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例如, 1911年底,蘇城“胥門外馬路上有江防兵與選鋒隊為爭風毆打,已至開槍。各店一律罷市,出發操員三十餘人,至閶門外防堵”。 蘇商體育會第一支部“列隊巡捍,維持秩序,並助軍警查搜贓物,解送軍政司,變價攤償失主分領”。 入會者不得“服操衣入妓院、煙室、賭場、書樓”,“操友吸食洋煙,一經收察得實,議罰”。 天津商會於 1910 年底成立天津體育社,“招收本埠土著並寄居之士農工商及其子弟”,以“振作尚武精神為宗旨”,辛亥革命發生後,該社“排列隊伍,不分晝夜,分路梭巡,市面稍獲安堵”。 此外,天津商會還組建了天津水團,建立鋪民局、民更局,紳商保衛局。清理街道是清末警政的重要內容,由巡警局負責。1907年,蘇商總會擬訂治理城市衛生簡《防疫與患疫消息》,《申報》1925年 8月 27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8年 4月 4日。《各路商聯會開會並紀》,《申報》1924 年 8 月 5日。《各商聯會消息》,《申報》1929年 8月 20日。《漢口路商聯會暑天診病所結束》,《申報》1925 年 9月 17日。《各路商聯會開會詳記》,《申報》1925 年 9月 17日。《蘇州商務總會為倪開鼎等稟請試辦蘇商體育會呈文及清商部等批示(光緒三十二年七月)》,章開沅、朱英、祖蘇、葉萬忠主編:《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上),第 2 頁。《蘇商體育會大事記(1916 年春)》,《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上),第 231 頁。《蘇商體育會大事記(1916 年春)》,《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上),第 233 頁。《蘇商體育會大事記(1916 年春)》,《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上),第 234 頁。《蘇州商團第一部編年記事錄》,《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下),第 479 頁。《蘇商體育會章程》,《蘇州商團檔案彙編》(上),第 5 頁。《津商會為請該社出隊梭巡市面以保治安事致體育社函(宣統三年九月十七日)》,《天津商會檔案彙編》(下),第 2398頁。
  • 12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章,協助巡警整頓市容衛生,該簡章共十條,規定由紳董墊款,“在城中設立一局,司事若干人,挑夫若干人,駁船若干條,分段按戶挑收,載置空地”,挑夫的主要職責是“分段逐戶收取垃圾,搬至船中。並將街道遂時灑掃潔淨”,駁船的主要任務是“每早停泊河段,由司事押令挑夫將垃圾挑至船中,載至空地”。 佔道經營不僅妨礙街道暢通,也有礙市容市貌,“蘇城市廛櫛比,街道狹窄,皆由各店鋪櫃檯欄杆隨處侵佔,菜果攤擔任意擺設所致”,巡警局“迭經飭令一律拆讓收進”,但豬肉店置若罔聞,“尤以生肉店門前豎立木架,將豬肉懸掛,最足以污道路而礙行人”。為此,巡警局照會蘇商總會,要求“傳諭該業等遵照,所設臺板如有侵出街道,即行收進,門前概不准再行豎立木架懸掛豬肉,以重路政”。救火防災也是清末巡警局的一項重要內容。除民居外,商鋪是消防的重點,巡警局希望“鋪戶聯絡成會”,火警發生時,“知情之鋪商應速傳知各街,互相呼喚,俾得周知”,需要得到商會的配合,“如傳知各街,權力有不及之處,請即函請商務總會議辦”。 天津商會積極配合,會同巡警局擬訂救火章程,規定火會號衣“由商會製備,蓋戳編號”,並“由商會發交各火會,各具妥保”,要求“津門紳商士民,各自備望火執照,稟明商會編號蓋戳”,一遇火警,“不分地段,隨遇往救”。 天津商會將津埠消防“以北門外馬路居中,分為四隅,發給號光,倘遇火警,各按界限往救。四隅分寫眾、志、成、城四字”。禁煙是清末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天津商會為配合清政府禁煙運動,專門向津埠商界發佈通知,要求商界“首先撤去煙具,力戒吸食”,“倘有視若虛文,陽奉陰違,一經發覺,定即從重議罰”; 又“糾合紳商措資,假永豐屯黃紳依園創設公立戒煙善會”,擬訂《天津商會擬定戒煙善會章程十條》。該會於 1906年底正式開辦,“自開辦後,赴會宿戒者日益踴躍,計一年內戒除煙癮商民一千數百人”,截至 1908 年,戒除鴉片煙人數達到 3,521 人,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總之,城市是人口的集聚地,商人在城市人口結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商人社會的管理也因此成為城市社會管理面臨的重要課題。近代商人團體在加強自我治理的同時,亦注重對商人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不僅保障了自我組織的正常有序,而且維護了商事活動秩序和商人社會的穩定,各類商人團體還以街緣、鄉緣、業緣為基點,不斷擴大公共事業領域,實現了從街區社會、同鄉社會到工商社會的多層次、寬範圍覆蓋,商人團體在行政管理所不及的細小領域扮演着重要角色,並且以公益慈善替代城市當局的行政指令,豐富了城市社會管理的手段,提高了城市社會管理的效率。[責任編輯 田衛平]《蘇商總會擬訂治理城市衛生簡章(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 689─ 690頁。《巡警總辦為肉店妨礙路政致蘇商總會照會(宣統二年四月初三日)》,《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第696─ 697頁。《楊以德為速立救火會並嚴禁暗娼嘣嘣戲事呈直隸巡警道文(光緒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天津商界檔案彙編(1903─ 1911)》(下),第 2092頁。《巡警探訪局楊以德傳知天津救火水會救火章程(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十一日)》,《天津商界檔案彙編(1903─1911)》(下),第 2093頁。《津商會為津埠四隅水局劃界及號光發放事致巡警探訪局函(光緒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天津商界檔案彙編(1903─ 1911)》(下),第 2097頁。《津商會發佈各商店鋪家首先撤去煙具禁用鴉片招待過往客商的通知(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天津商界檔案彙編(1903─ 1911)》(下),第 1643頁。《天津商會大事記(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天津商會檔案彙編(1903 ─ 1911)》(下),第 2179 頁。
  • 127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摘 要] 商會是華人社會最大的社團組織,總理、協理以及商務會員等幾乎網羅了華人社會的上層人物。 1905 年以來,在晚清政府的大力宣導下,海外中華商務總會次第成立。截止到清末,短短數年間,海外中華商務總會達到40餘個。海外中華商務總會在保護商人、振興商務、推動海外華人社會的整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頒發商照,海外中華商務總會還承擔了領事等政治協助工具。從早期全球化史的角度來看,海外華商會的建立擴大了清廷的海外控制能力,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增強了海外華人的認同。[關鍵詞 ] 中華商務總會 晚清 商人一、海外華商會之創立晚清以來,隨着海洋打開,“吾國之商於美洲及南洋各島者,至千數百萬”。 在海外經商者中,除了組建傳統的商幫、會館等商人組織外,“商會”這一新式的組織也受到華商的注意。早在晚清政府勸辦商會政策出臺之前,南洋、美洲等地華商就有創辦商會的呼聲以及具體的實踐。1898 年,署名“旅橫濱熱血人”在《清議報》上撰文《論不急設商會之危》 ,呼籲急設商會。次年八月,《知新報》曾報道橫濱神戶擬開設華商會議所的消息。 事實上,就在當年八月,《清議報》就報道了橫濱華商會議所成立的消息。 在 1900年春,香港華商馮華川等人發起組成華商公局(The Chinese Commercial Union)。華商公局之成立,目的是團結力量,促進華僑之商業,聯絡華僑之感情。公局成立後,被港府視為代表大多數華商的團體;在華人方面,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付海晏作者簡介︰付海晏,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430079本文係 2012 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近現代海外中華商會研究”(編號:12&ZD148)的階段性成果。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光緒末年徐銳考察外洋商務史料》,《歷史檔案》(北京), 1988年第 4期,第 38頁。見《清議報》1899年 4月 20日,第 12冊。《京外近事:日本橫濱神戶擬設華商會議所章程》,《知新報》1899年 8月 6日,第 95冊。《各埠近事:記橫濱華商會議所開會事》,《清議報》1899年 8月16日,第24冊;《殖民雜俎:記橫濱華商會議事》,《清議報》1900年 7月 7日,第 50冊。‧ 紀 念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100 周 年 ‧
  • 12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也承認公局的領導地位。1913年,華商公局改組為華商總會。 1902年,檀香山華商會創立;同年,旅居澳洲新南威爾士省悉尼市的華商劉汝興、葉炳南、梁創、李翊新等人痛感“僑居澳洲數十年而偏處各埠,眾情渙散,時為外人誚”,籌組華商團體──“華商會社”,並於光緒二十九年(1903)正式成立,60餘家商號加入,差不多囊括了悉尼的各主要商號。有研究指出,華商會社以“維持商業,開通商情”為宗旨,其章程規定:凡旅居澳洲鳥修威省之華人,不論商業大小及操正業者,贊成本會宗旨,交納會費兩先令,皆得為本會會員。到民國 2 年(1913),經工商部註冊登記,華商會社定名為澳洲鳥修威雪梨中華商務總會。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晚清商部頒佈《商會簡明章程》,在全國以及海外倡設商會,其中第二十五款有云:現屆開辦之初,應先就各省商務最繁、次繁之區,設立總會、分會。嗣後商務日有振興,則商會亦因時推廣。其南洋各商,以及日本、美國各埠華商較多者,亦即一體酌立總會、分會。至考察外洋商務,本部業經另訂專章,行知出使各國大臣,約派隨員領事,遵照辦理。《商會簡明章程》 的頒佈表明,晚清商部在推動國內商務繁盛之區創設商會推動商務進一步發展、振興實業的同時,已經考慮到在海外包括南洋、日本、美國等華商較多的地區創設商會。前述規則強調商部已經準備派員考察外洋商務。商部派員考察外洋商務的實際行動,顯示了晚清政府對旅居海外華商的關切。正是在考察商務的官員的剴切勸導下,南洋等地華商紛紛行動起來,陸續在當地創設中華商務總會。截止到清末,短短數年間,海外中華商務總會達到 30餘個。光緒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商部委派商務大臣、前代領中國駐新加坡總領事張振勛以及商部郎中時寶璋赴南洋考察商務並勸辦商會。在新加坡,張振勛邀集“各僑閩粵人士,倡議設立商會,為商人團體最高機關,以謀僑情之統一,圖商業之進展,並首先捐資三千元”。正是張氏之勸導,新加坡閩粵華商群情踴躍,以張氏寓所同濟醫院為臨時辦事處,草擬章程十二條,由閩粵兩幫首領為發起人,一時入會者達600餘人,後來增至2,500餘人。到光緒三十二年(1906)三月十五日,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正式投票選舉閩商吳世奇、粵商陳景仁為總理和協理。 除了新加坡,光緒三十一年冬,張振勛以及時寶璋還到南洋檳榔嶼宣佈商會宗旨,勸導在檳榔嶼的閩粵華商創立商會,當地紳商林克全、梁家耀等仿照新加坡之試辦章程,邀集各幫紳商共同商議,遂創設檳榔嶼中華商務總會。光緒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農工商部派遣右侍郎楊士琦為考察南洋商務大臣赴南洋各地考察商務勸辦商會,成效顯著,南洋梭羅、峇厘、望加錫等地先後成立商會。農工商部自云︰“楊士琦前往南洋一帶優加撫慰,海外華僑歡聲雷動,梭羅等埠先後設立商會。”在海外中華商務總會的創辦中,除了商部、農工商部派遣商務考察大臣竭力勸導外,駐外使節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周佳榮等:《香港中華總商會百年史》,香港:商務印書館, 2002 年,第 9頁。《經濟類志:檀香山創辦華商會小啟》,《選報》1902年 9月 12日,第 28期。蔡少卿:《澳洲鳥修威雪梨中華商會研究(1902─1943)》,《江蘇社會科學》(南京),2005年第4期,第199頁。莊篤鼎:《本會二十六年嚴格之歷略》,《新加坡中華總商會特刊》, 1931 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歷史檔案》(北京), 1995年第 1 期,第 51頁。
  • 129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在菲律賓,早在 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小呂宋華商就以組織中華商務局;1906年,清朝駐小呂宋總領事蘇釗劍根據商部的要求,建議商務局改名為小呂宋中華商務總會。 1906 年冬,荷蘭參贊錢恂因公赴爪哇梭羅,“宣佈朝廷德意,勸設商會”,當地閩商張先興等遂於次年正月發起爪哇梭羅中華商務總會。 晚清末年,加拿大全境共轄30餘埠,華僑聚處以數萬記,其中以溫哥華“尤為繁要”。相對於南洋等地,溫哥華華商總會的創辦時間要略晚一些;在其創設中,也離不開駐外官員的勸導。當地華商在懇求農工商部頒發關防的一份稟文中曾云:“商等遠棲海外,心懷祖國,現經使館書記再蒞本埠,宣佈朝廷德意,勸辦商會。”在三藩市中華商會創辦之前,三藩市華商就有自己的組織。光緒七年(1881),華商成立昭一公所;到光緒二十一年 (1895) ,因商人內部矛盾,四邑人別創客商公所。光緒三十三年,在總領事孫士頤的倡議下,次年兩公所合併成立三藩市華商總會。 在日本長崎商務總會成後,其他華埠未有行動。宣統元年(1909)二月,駐日公使胡惟德指示神戶總領事張鴻督辦華商儘快成立商會:日下不僅本國各大都市均已成立商會,即海外新加坡、巴達維亞及日本長琦等,亦有中華商務總會之成立。以貿易為中心支神戶、橫濱反付闕如,實屬遺憾。且中日貿易,因海運已發達,已由間接貿易轉為直接貿易。日商以托辣斯方式,統制棉花、豆粨及食品等原料之輸入,留日華僑僅能從事棉紗、雜貨、海產等出口貿易。獲利既薄,如再聽各幫對立競爭,豈等於自殺。改設置商會,團結各幫,實為當之務急。事實上,早在胡惟德的指示之前,神戶總領事張鴻剛剛上任,就在僑商歡迎儀式上,勸導神戶華商開辦商會。在收到胡氏的指令後,在張鴻的推動與再三勸導下,神戶華商決定成立商會,《華商聯合報》的一則報道展示了駐外使節在商會成立中的關鍵角色:日本神戶大阪橫濱三埠華商極多,商務亦盛,商部迭經催辦商會,迄未成立。去秋神戶張領事到任,於僑商歡迎日,即敦勸開辦商會。今春駐日胡欽使又函致催立商會,當即刊發說帖,復在中華會館邀集僑商再三勸導,多數贊成,先後各幫公舉協理,每幫一人,再有協理中推舉總理,准於三月十三日午刻凡有選舉權者,投票公推。(神戶僑商分廣閩三江為三幫,各舉協理一人,由協理三人中公推總理一人)當於三時,由領事監督開筒計舉粵幫協理鄭祝三者有八十二票,舉閩幫協理王大川者有二十九票,舉三江幫協理馬聘三者有十二票,決定以最多數之鄭祝三為總理,眾情洽服,拍掌之聲如雷震耳,至會中一切章程,另由總理邀集協理會董同議稟由領事申送商部核准立案云。記者曰:吾願商會成立之後,神戶地方華商共輸其愛國之心,以富強吾中國。商會創辦的程式如何?根據已有材料來看,在晚清政府的勸諭下,海外華商會根據商部所頒奏辦商會規則,仿照成例擬定草案,一面向當地政府呈請立案,一面造具履歷章程清冊等稟呈商部或農工商部頒發關防。莊國土:《中國封建社會的華僑政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1989年,第 299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第 50 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第 57 頁。莊國土:《中國封建社會的華僑政策》,第 300 頁。莊國土:《中國封建社會的華僑政策》,第 300 頁。《日本神戶地方華僑設立商會》,《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6 期,第 10 頁,“海內外商會記事”。
  • 13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表 1 晚清海外華商會簡表序商會名稱商部(農工商部)總理 備註號 奏請給關防時間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資料來源:本表係根據《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歷史檔案》, 1995 年第 1 期,第 46 ─ 59 頁)以及《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歷史檔案》, 1 9 9 7 年第 2 期,第 4 2 ─ 4 8 頁)所製,可能仍有部分華商會在統計中被遺漏。需要指出的是,民國初年《中國實業雜誌》曾統計共有 4 2 處海外商會。根據此表,從地域上來看,南洋共有越南南圻(法屬)、緬甸仰光等 2 9 處,日本有橫濱、大阪、神戶、長崎等 4 處;美洲有紐約等 6 處,俄國有 3 處(參見《中國海外商會表》,《中國實業雜誌》第2 期“中國實業錄”,第 6 頁)。晚清政府為何要積極在海外創辦商會?其原因具體有如下數端:其一,開通商情,振興實業。在《奏准商會章程》中,商部明確指出:“本部以保護商業,開通商情,為一定之宗旨。惟商民散處各省,風尚不同,情形互異,本部勢難周知其隱,鉅細靡遺,自應提綱挈領,以總其成,至分條繫目,則在各省各埠設立商會,以為眾商之脈絡也。”商香港華商公局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長崎中華商務總會南洋檳榔嶼中華商務總會泗水商務總會美屬小呂宋中華商會爪哇梭羅中華商務總會爪哇日 中華商務總會荷屬峇厘中華商務總會緬甸仰光中華商務總會荷屬望加錫商務總會爪哇渤良安商務總會符拉迪沃斯托克中華商務總會美國三藩市中華商務總會南洋安斑瀾華商總會南洋雪蘭莪中華商務總會南洋萬里洞中華商務總會南洋北般島華商總會加拿大域多利華商總會南洋蘇門答臘巴領旁埠華商總會南洋蘇門答臘島巴東華商總會加拿大溫哥華華商總會日本大阪中華商務總會日本神戶中華商務總會蘇門答臘日麗中華商務總會日本橫濱中華商務總會伯利中華商務總會雙城子中華商務總會暹羅中華商務總會南洋婆羅洲山口洋埠中華商務總會南洋爪哇多隆亞公埠中華商務總會旅墨華僑商工總會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初三日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統元年二月初八日宣統元年閏二月初八日宣統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九日宣統元年六月初一宣統元年十月十二日宣統元年四月二十日宣統元年五月初十日宣統元年八月初二日宣統元年八月十二日宣統元年九月二十二日宣統元年十月初二日宣統二年十月十二日宣統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宣統三年閏六月初四日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八日宣統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馮華川閩商廣東試用知府吳世奇花翎道銜沈熾昌花翎道銜林克全道銜黃俊慧邱秉鈞道銜張先興道銜李金泉梁應麟楊逢年花翎副將銜湯河清花翎道銜楊明簡縣丞銜關禮中候選中書科中書鄧廣英王加祿陳秀連中書科中書鍾佩文五品銜中書科中書曾道濱五品銜黃福康職商林金鐘花翎道銜候選知府吳淑達花翎同知銜李驥通判職銜叢良弼花翎道銜鄭瑞圖二品頂戴江西補用道張鴻南花翎同知銜盧瑞堂五品頂戴李萬容同知銜逄學增貢生高學修光緒二十六年春成立約光緒三十一年冬成立光緒三十一年二月成立光緒三十一年冬成立八月二十日啟用關防農工商部奏請前,邱氏已離任當年正月發起,提到巴達維亞、三寶瓏、泗水之前已經成立四月初一 已經成立八月十五日成立本年夏倡設上年十月間成立本年三月間成立五月間成立上年六月間光緒三十一年設商局上年八月間創辦約同年二月間成立本年正月間成立本年三月間成立三月十三日宣統年五月初七成立本年五月間成立約六月間成立約六月間成立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 。
  • 131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部意圖通過創設商會實現開通商情,固結團體,從而振興實業的目標。對於海外華商會而言,商部也極為重視,認為可以聯絡華商、自固團體、保護出洋華商,不僅僅振興外洋商業,而且將來有助於內地召集華僑資本。對此,商部在請准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立案的一份奏摺中有較為詳細的說明:新加坡為南洋商務總匯,閩粵兩幫貿易該處者頗多,前年臣部奏定商會章程,曾聲明先就各省設立總會、分會,嗣後因時推廣,其南洋以及日本、美國各埠華商較多者亦一體酌立總會、分會,等語。誠因華商海外經營,群情向多渙散,亟宜互相聯絡,自固團體,惟是外洋情形既較內地不同,成立尤難端資利導。近來迭奉諭旨,嚴飭保護出洋華商,風聲所樹,咸知朝廷保惠僑民,無遠埠界。而臣部綜司商政,責無旁貸,遇有外埠商務應辦事宜,無不力予維持,冀收鼓舞招徠之效。現在風氣漸開,復經張振勛首捐商會經費,並由臣等飭令郎中時寶璋切實勸諭,該商等乃遵照部章,首在新加坡創設中華商務總會,尤注重與內地破除隔膜,聲息相通。將來凡有華商各埠,果能逐漸推廣,不特於振興外洋商業深有裨益,即內地農工路礦各項要政易得召集華僑資本,次第興辦,關係尤為切要,應即准予立案,以資提倡。其二,外交考量,保護華商。商會作為領事制度的重要補充,對於清廷而言,在保護僑民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外務部致函農工商部函稿中清楚地表明,商會有領事之實而無領事之名以及保護僑民的重要地位:上年冬令,經鄙處派往爪哇之調查員申報大部請設巴達維亞、泗水、三寶瓏華商總會共三處,已蒙本劄派立案,維持僑局,欽佩莫名,僑民百萬,久隸外邦,散而無紀者,存而不論數百年矣,而其不忘祖國歷久不渝,可敬亦可憫,將欲撫輯而維繫之套,居非我地,動關交涉,無論設立領事之非易,易也,即設矣,而領事權力又豈能遍庇眾僑,在彼之甲,必丹等,又不可恃為我用,此商會之設,所以有關保僑而非僅僅保商已也。商會之設,外人不禁,苟會中人善用其權,不致溢分,則達商情於我可以,即廣達眾僑情於我亦可也。我得其情而操縱之大者,以訪聞所得而向商於彼族,小者答覆商會而略示以方針。竊謂有領事之實而無領事之名,計莫便於此矣。故華商而稟請設會,在所宜獎而非所宜阻,不識宏見,以為何如?所難者,現充會員之人,多未能通達漢文,所來稟牘,詰屈不可讀者,十恒七八,幸彼學校廣興,與內地漸漸交通,國語國文發達,當亦有期耳。又泗水、三寶瓏兩埠所舉商會領袖大部仍令其造送履歷,再行劄派。唯該僑久淪異域,於官樣文章隔膜殊甚,已催令趕造,但未知能如式否耳。如其遲遲不來,則請大部或酌於以成立形式,不勝代禱。又僑商閩眾而粵寡,商會首領有閩無粵,與有粵無閩,其弊適等。故每舉一閩一粵,以充首領,此有新加坡成例可援,獨之寶壟所舉皆閩人,幸有馬厥獻雖籍隸閩,家久旅粵,可以相融,故較他處多一人也。合併陳明,統祈垂察。日 埠居爪哇內地,非通商口岸,而華商之業米與染造紗籠(土人所用衣料之名)者,頗不乏其人,其地尚有爪島舊王(別一王在梭羅地方),和人防王兼防我僑,默助故甲必丹之獻媚尤甚,甲既獻媚,僑愈受困,故商會亦暗事補救之一策也。是否有當,尚祈裁奪為幸,專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第 47 頁。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
  • 13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其三,對於清廷而言,在海外創辦華商會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即政治考量,駕馭華商。晚清時期,海外華人社會存在着多種政治勢力,既有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的保皇黨,也有孫中山等革命黨人。雙方都極其重視在海外擴張勢力,均把海外華商視為募捐的重要對象。因此,對於清政府而言,通過成立商會,在海外華僑社會中建立統率當地華人的社團,成為應對保皇黨以及革命黨人的宣傳以及組織攻勢、加強清廷號召力的重要措施。晚清外務部在宣導成立日 商會的稟文中即明確表明了此點:去冬鄙處派員往爪島調查一切,遵部電聯絡僑民,解散會黨,其着手處即勸設商會。商會一設,官商情形可冀相通,而邪說無從煽惑。且商會一設,必有正副理等人,綱領在握,駕馭亦便。否則未易人人勸諭辦法洵合機宜。所有巴達維亞埠、泗水埠、三寶瓏埠總會均經農工商部分別劄委立案。尚有日惹埠華商稟請設立商會事,在調查員瀕行時,不計即時允准,令將此稟諮送農工商部並附函一件,一併飭員抄呈鈞鑒,地為和屬,凡事均涉外交,用特謹告打不備晤談時,先有成竹也。對於海外華商而言,在晚清獎勵工商的政策鼓舞下,尤其是商部派員赴海外考察,宣傳朝廷“德政”,勸辦商會的推動,處於自身利益之考量,也紛紛願意創設商會。在他們看來,商會之設,有如下之妙處:一曰:聯繫商情、固結團體,溝通內地商情。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在稟請立案的檔中提到:竊維振興商務首在聯絡商情,欲收通力合作之效,想與講求利益,非設立商會,不足以集團體,而資整理。近年朝廷特設商部,凡諸保護維持,海外商民同深欣感,現在內地通商各埠次第舉行,聲息漸通,新加坡為南洋巨埠,閩粵華商較多,市面素稱極盛。而邇來貿易未臻進步者,皆緣平日商情渙散,鮮識共謀公益,遂致難操勝算。此商會所以不宜不設也。……惟設立商會,外洋與內地清晰不同,內地遇事官為維持,外洋動多牽制。……將來與內地消息靈通,可免從前隔膜之弊。勢力渙散、聯絡商情,是成立華商會的重要理由。小呂宋商會還提到,成立商會有助於挽回利權:“惟外地商情不一,勢若散沙,非聯合群力共圖公益,無以挽利權而抵漏厄。” 神戶中華總商會也有同樣的感受:“商董等經商神戶計有四幫,曰廣幫、江幫、閩幫、北幫。雖各有商業公所,然商情渙散,團體不堅,非設立商務總會不足資聯絡。” 三藩市華商總會鄧廣英在稟文中云:吾華商業隔閡之情形,不獨官之於商為然,即商之與商,或此業視彼業,或同業視同業,往往不相聞問。內地商情本不團結,然如粵省之行商、上海之號幫,會館行規尚有聯合制勢。三藩則貨物繁雜,每一商號而兼數十行幫,以故商會之立,應較內外各埠尤亟。二曰溝通官商之情。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第 42 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第 45 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第 43 頁
  • 133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商會之設,目的在於溝通官商之隔膜。上海會議公所曾有章程,強調公所之目的在於通上下:中國官商隔閡,由來已久,今官急欲保商而無所措手,極欲恤商而無從著力,蓋其中事皆隔膜,無承起上下之人,交雜華洋,無開通關竊之法,總期官商一體,謙卑相顧,西人以商為四民之首,非無見也。本公所上傳官府之德意,下達商賈之隱情,務使融洽連貫,有可以藉手著力之處,隨時稟請辦理。華商會成立後,商會文件由原來清廷在當地的領事館轉呈,在獲得關防後,可直接呈給商部或農工商部。如美屬小呂宋中華商會總理施秉福在呈請頒發商會關防的稟文中云:前此商會檔,均須由領事館詳請駐美大臣轉呈核辦,重洋暌隔,往返需時,事多延擱,伏思各處商會,例由部奏給關防,簽印一切檔,即可徑呈,使益商民莫此為甚,用敢呈墾援例頒給關防。對此,農工商部也表示認同,稱商會檔經駐美大臣轉呈,往返稽遲,殊行不變,主張仿照南洋新加坡等商會,發給關防,“隨時督飭妥籌辦理,以仰俯聖朝振興商務之至意”。三曰保護華商。日 商會在稟文中稱︰今將章程稟繳查核覆准,如肯諮明農工商部求允給劄,以免轉詳駐和公使照會和蘭外部電知爪島和官照約保護,實為恩便。商會的功能是要通商情,商與商之間也要溝通,稟文中提到了相反的例子,由於遲遲未立案,商會“雖規模已具,尚未敢舉行,且因急公向義之人固多,而嫉妒把持,阻撓公事,亦未始無其人。……今將章程稟繳查核俯准,如肯諮明農工商部求允給劄,以便轉詳駐和公使照會和蘭外部電知爪島和官照約保護,實為恩便”。二、海外華商會的章程與功能(一)海外華商會章程海外華商秉承《奏定商會簡明章程》而設,然各地商會章程具體條款有所不同。長崎中華商務總會章程共分定名、宗旨、調查、名位、選舉、入會、出會、經費、議事、責任、權利、規則等13章,而巴達維亞中華商務總會則分職員許可權及分職任務、議事專條、交涉辦法、利弊興除等12章,日 中華商務總會則僅列規則14條。但是,考察各商會的宗旨以及主要內容大體相似。具體而言,商會章程主要包含如下方面的內容:在商會的宗旨方面。日 中華商務總會強調︰“商會以聯絡同業開通商智為一定之宗旨。”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歷史檔案》(北京), 1997年 2期,第 42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末海外華商設立商會史料續編》,《歷史檔案》(北京), 1997年 2期,第 42頁。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
  • 13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長崎商務總會在試辦章程中專列“宗旨”一章,規定商會宗旨在於如下方面:以聯絡商情開通商智為主義、講求商工業之進步與調停商業上紛爭為宗旨、考察商業研究商學藉備農工商部諮詢並資會眾討論以發達商務、聯絡各幫商人同心合力以期擴充本國商務維持公益改正行規調息紛難代訴冤抑以和睦商情。 巴達維亞華商總會則列出六條:維持公益、固結團體以整頓商務;調查物產考核行情以講求商學;集合同志廣通聲氣以聯絡商界;調息紛爭代排冤抑以和協商情;研究利弊交換智識以啟商智;保衛華僑挽回利權以振興商利。在商會管轄地域方面。巴達維亞華商會強調“凡各埠暫旅”之人以及各埠未設商會之華商,與本埠商務原有交涉而欲入會者俱照例一體辦理。日 中華商務總會也規定“無論本埠或外埠”願入會者衹要能遵守會章,“允從眾議,願擔會務”均可入會。長崎則規定商會之區域以長崎領事館所管轄之區域為限。在商會的組織方面。商會簡明章程規定商會董事應由各地商家公舉,但是總會會員在20─50人之間。長崎中華商務總會規定商會會員限定50員,總理一員、協理兩員,另設會計議董二員、庶務議董三員、監督名譽議董一員,另外還在商會辦事人員中設有書記、司賬、調查以及西律顧問以及翻譯。而日 中華商務總會的人員設置為:總理一員,副理一員,協理一員,議員14員,會董 20 員。在總理、協理的資格方面。各商會都強調要遵照商部奏定商會章程之規定,以才地資望四者為合格:(1)才品:經營商業品行端方,雖或因事與人涉訟,於事理並無不合者,即可舉充。(2)地位:無論行東或經理人,其平時善貿易,明白事理,均可舉充。(3)資格:須在本埠有商業及曾入本會之人,年屆三旬方得舉充。(4)名望:其人為各商推重,居多數者。在總理、協理以及會董選舉的方式方面。日 商會強調,遵照部章公舉。長崎中華商務總會則強調按照機密投筒法以得票數最多者為選。該商會還強調,在選舉總理、協理中,“不能以私情臆度,又不能以爭派本幫人為心,須知此會乃全體商務進步所關,人情之渙洽,貿易之盛衰,因之選舉之得失名聲之損益,亦繫焉”,要求會員胸懷大局。 此外,還規定總理、協理、會董、會員一經眾舉不得辭讓。針對海外華商內部各自有不同幫派之特點,各地商會章程中也有不同的規定。巴達維亞中華商務總會強調,總理、協理人選要在閩粵兩幫中輪流選舉。“本會之總理、協理,如初年閩人為總理,則粵人為協理,次年則必須粵人為總理,閩人為協理。每年閩粵照輪,永遠為例,不得再議更改。” 按照商部規定,本來衹准設立總理一員,協理一員,在長崎,由於商人向分閩粵江三幫,如果衹設兩員,恐難兼顧,在得到商部同意後,特添設協理一員,各幫均可公舉一人,以示公平,“庶可廣集眾思,聯合一氣,不致有所軒輊,而投票互選法仍應憑眾議為斷,不得各攜私見,稍存偏袒”。《長崎華商商務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 27 冊,專件,第 35 頁。《巴達維亞華商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 11 冊,專件,第 36 頁。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長崎華商商務總會試辦章程》(續),《商務官報》丁未第 29 冊,專件,第 35 頁。《巴達維亞華商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11冊,專件,第36頁。在調息內部紛爭中,也強調若閩商與粵商交涉,須由總理、協理邀集閩粵各幫人員各半,方得評判(《商務官報》丁未第第 12 冊,第 36頁)。《長崎華商商務總會試辦章程》(續),《商務官報》丁未第 29 冊,專件,第 35 頁。
  • 135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二)海外華商會的功能總體而言,《商會簡明章程》對商會的定位是保商振商,如何具體實現保商振商的功能呢,不同的商會在章程中做了不同的嘗試。為保護華商,巴達維亞中華商務總會設置交涉辦法專章保護:凡是會友遇有商務轇轕,告知總協理,訂期傳集各議員秉公理論,從眾決斷,以免涉訟耗費。凡會友在埠有被人欠賬,查明實係賬客有益臬吞倒賬逃回中國者,倘有確據,本會可移文中國該地方官按址追究。凡會友由埠回中國,若求本會之護照帶回內地,或代請中國地方官保護者,如人品端正,有人擔保不招生事端者,方許給發。凡會友或其眷屬在中國被人欺侮,欲求本會代為申訴者,須由端正店號擔保具稟呈報本會存案查確冤抑,即由本會移文中國該管之官秉公核辦,如事情重大,或移文督憲及農工商部審理。經本會調處之事,宜將判詞登載議事部內,由在座各員簽字存查。日 中華商務總會強調為實現保商振商的責任,凡商人有糾葛交涉或抱屈不能申訴各事,“可由商會總理等體察屬實,代為秉公申訴”。具體內容包括如下:(1)商會友因賬項糾葛赴商會調處者,應令兩造各舉一人為公人,兩造各立願聽處字據,然後聽總理定期邀集會友齊集議員議處,不得稍微偏袒,方能服眾。(2)商會友與洋商交涉各事,告知本商會必俟查明確情,當為其理論,總期兩無屈抑。(3)商會友有被人欠項,其人存意圖吞逃回中國,其債主必先據情報明和官在案,並將各簿據字據送交商會存案,本商會查明屬實,自必為期函托內地商會並移請該管地方官追究。(4)凡商會友要回中國,向本商會請代辦護照以便帶回內地商會或移請地方官加意保護者,本商會自應照准。(5)商會友或其眷屬在中國被人欺侮或無辜受累者,欲請商會代為申訴,須有會中之議董或會董兩員為查察實情,即為之保認,具稟蓋戳,送交商會存案。本商會應該據情移請地方官秉公核辦,如事關重大,應由本商會總副協理出名具稟或電稟商部請飭核辦,而免遲延誤事。(6)凡會友有夥開新生理訂立合同或約字,願請商會作證者,必將所立合同或約字另抄一份,交商會存案,然後由商會就其正合同等件蓋商會戳即以為證憑。(7)凡會友無論商家或種植家製造家,有能製出貨品及編造新書,果堪適用,送會驗明者,可由商會代請註冊專利,以杜仿效,或由本會獎給商標,俾廣銷路。(8)凡商家有被人假冒標號謀奪利權或商家被人冤誣者,當本商會查察實情,即代為申訴就近本埠該管和官,如或不肯出力,或不秉公辦理,本商會有權利所不及,據情稟商部及駐和公使籲懇移照核辦。(9)凡會友中有能將南洋各島考察貨品講究行情,如何應改良暢銷,求其實在,著有確論,足以開通商智,本商會自必留心採擇,錄其實有裨益商務者,即轉稟商部立案核准後刊書廣布,以為鼓勵。(10)凡商會友遇有不測之變故,身後所遺資產未立遺書,除在洋無親屬可認領,即由本商會移文內地商會免其確係親屬並有族長鄰右出具保結,本商會有可為力之處,當秉公盡其義務,以固結我同胞。《巴達維亞華商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 12 冊,專件,第 36 頁。駐和陸大臣:《日 埠華商請設商會鈔呈會章並致農工商部函稿》,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外務部檔案 02–13–003–01–027。
  • 13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對於振商,巴達維亞商會在章程中設立“興利除弊”的若干條款,強調“凡有益於我華人商務之事,自必極力維持,以成美舉,若有損於我華人商務之事,力可能為,自必竭力剷除以免遺患商業;凡有人攪亂商規損礙商場大局者,或假冒某號商標奪人權利者,本會必開導勸改,如不從或稟陳政府或集眾抵制。凡會友有欲回中國做商業或開礦或製造機器,本會當代稟請農工商部給劄保護。”長崎中華商務總會強調商會的調查功能,通過具體的調查,實現保商振商的目的。長崎中華商務總會規定要注重十個方面的調查:一,稽查商業當如何振興鼓勵以求進步;二,考察關於商工業之法律當如何便於施行如何於本埠商工業上合宜稟請官府辦理,以求因地制宜而收振興實效;三,研究中國土貨必須如何可以擴充銷路;四,考察日本工藝便於中國仿造者;五,凡商工業之利害應表示於眾者;六,應人委託代查商工業事項及稽查商工業各事宜;七,調查外國貿易及關稅及中國與外國所定條約商約及行船章程以應本埠商人詢問;八、考察所在地方之國禁及法律以備商人初來此地不知者之詢問,俾可趨避;九,調查中外國之新稅則與中國每年商務之盛衰;十,農工商暨出使大臣及本領事官委令代查事項。在具體的實際運作中,海外華商會保商振商功能是如何實踐的呢?通過已有材料,我們可以窺探其大致概況。1. 保商功能。通過分析前述若干商會的章程,我們可以發現,海外中華商務總會的保商功能實際上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保護商人在海外居住地的權利;其二是保護海外華商回國以及在國內的權利。從保護商人在海外旅居地的權利而言,海外華商會在成立後,代表商人利益,為維護華人權益做了大量工作。在澳大利亞華商會社成立之前,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施行了“白澳政策”,嚴格限制亞洲等有色人種入境,欲圖在澳洲建立一個純粹的白種人的國家。1903年,由於澳洲發生大旱,引起經濟危機,百業凋敝。部分偏激分子組織成立“排華排亞聯盟”,揚言要打擊華商在澳洲的利益,掀起排華浪潮。1904年10月,悉尼華商會社組成了“新南威爾士省中華保商會”,號召華人團結,共禦外侮。保商會在當地媒體連續發表三封公開信,揭露“排華排亞聯盟”對華商的詆毀,強調在尊重人權與法律的澳洲,不能禁止或限制,更不能排斥和歧視華人的商業活動,而 “排華排亞聯盟”的對華人惡意中傷、誣告、誹謗,應予嚴厲處罰以示大公。保商會的呼籲與活動得到澳洲民眾以及澳洲正義團體如新南威爾士省“福音理事會”以及當地基督教會的支持,在各方的壓力下,排華聯盟的圖謀不攻自破,排華運動也迅速瓦解。海外華商會還保護會員回國以及在國內的利益。光緒元年(1875),日 商務總會秘書課長葉鴻謨、會員余言歡回國,特致函請廈門商會移文請地方文武各官照章保護。對此《華商聯合報》的記者曾評論道:“自海外僑商設立商會,僑商之回國者,得由商會移文地方官吏請為保護,而地方官吏遂難任意魚肉,是僑商之幸,而地方官之不幸也。雖然,以吾所聞,如去年暹羅僑商馬順興回國,為香山知縣誘押勒索,誣以奸黨,使非經人聯名電保,則且遽為所殺。是則地《巴達維亞華商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 12 冊,專件,第 36 頁。《長崎華商商務總會試辦章程》,《商務官報》丁未第 27 冊,專件,第 35 頁。蔡少卿:《澳洲鳥修威雪梨中華商會研究(1902─1943)》,《江蘇社會科學》(南京),2005年第4期,第200頁。
  • 137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方官吏尚存一不幸之幸思想,恐其保護,亦未必力,不如照會商會之為愈。” 上文提到的暹羅華商馬順興被地方官員誘押勒索並非孤立的例子。在廣東嘉應,鄒姓知縣藉口一起劫案涉及“商學界多人”,其中也包括南洋大霹靂商會會員。事情發生後,僑商深為不服,召開特別會議,擬就電文,“分電法學商郵各部及粵省都藩學臬各憲,乞懇派員徹查”。對於海外華商而言,故意盜騙或欠賬逃回內地是商場經營中的一大積弊。在日 、巴達維亞等商會章程中,明確把追償欠賬視為重要的保護職能。但是,僅僅靠海外華商會移文內地地方官從嚴追究,並非事事如意。光緒元年五月,緬甸中華商務總會總理曹璧如、協理花翎分部郎中楊逢年聯名特稟陳農工商部,懇請對於移追倒騙案件飭屬下認真辦理:竊維南洋各埠自設立商會以來,兢兢業業,固競言整頓商務矣,顧整頓之道,未興利必先除弊。南洋商場積弊最深者,(其一)在人無團體,互相傾軋,利之所在,同種必爭。(其一)在人心漓薄,僥銀倒賬踵起效尤,致多牽累。二者不去,均為商務進步前途之障礙……職會力所能及者,尤得隨時聯結,遇事維持,使之各顧大局。所最可惡者,則莫如作偽日新,僥銀倒賬之風,積重難返,為及今之所宜設法而杜絕者耳。華商在洋營生,全憑信義,乃向來屢有 商蓄意騙僥,四處挪移,中途故令倒閉,甚有臨倒之時,尚復賒取貨物,變賣現資,然後席捲而逃,以致商家受累,無窮資本,較少者,頓行虧折,影響所及,全域為之牽搖。揆厥由來,皆由華洋遠隔一被,逃回中國則無從追究,所以相率效尤,日甚一日,職會迭據商人赴會投告,層見疊出,不得不分別移請內地地方官從嚴追究,其款目較巨情形較大者,或逕請飭封產業備抵原期懲一勸百除商莠,即所以恤商艱。唯是職會遠處外洋,文牘往來已須閱月,而地方官遇此等案件時,或隔膜歧視以為無關緊要延拖稽遲,有事垂一年而迄未見覆者,其有無如請辦理之處,無從遙揣而知,以致案懸莫結,閱時彌久,積壓彌多,商人有事待理,卒多向隅,而彼輩奸商反得逍遙無事,如是怎使後來者有所憚而不為必不可得之數也,資本為商家命脈所關,值此市面艱難,其係在場虧本無奈閉歇者,固已疊疊相望,加以此等僥倒頻仍,更復成何商界。職會再三思維,唯有仰懇憲台諮行閩粵督憲通飭各屬,凡遇此等案件,由南洋各埠商會移請前來者,著令迅速認真辦理,隨時照復。如此,庶幾,呼應靈捷。商會權力所不能到者,得地方官為之輔助,使奸徒知所炯戒,不復恃內地為逃藪,則僥倒之風,不期而絕,然後商務乃有整頓之可言。職會為革除積弊起見,是否有當,理合稟乞憲台察核批示祗遵。宣統元年五月十一日稟。在緬甸中華商會看來,“僥銀倒賬”是比商人互相傾軋更可惡的商場惡風,尤其是當故意倒賬者逃回內地後,華洋遠隔,儘管海外商會可以移文地方官請求追究,但是地方官對此類案件不予重視,或故意延擱,最後的結果則是奸商反而逍遙無事,而無辜的商家陷於困境甚至倒閉。由於海外華商多為閩粵籍貫,因此,緬甸中華商務總會懇請農工商部諮行閩粵總督飭令屬下對於南洋各商會移文之此類案件認真辦理。從農工商部六月二十日的批文來看,農工商部確實已經“據《日 商會移文廈門地方官吏保護回國會員》,《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6期,第 10頁,海內外商會紀事。《霹靂商會為鄒牧之株連開特別大會》,《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3期,海內外商會紀事,第 2頁。記者曰:大霹靂商會因鄒牧株連一案為僑商開特別大會矣,吾因鄒案而益不能忘情於賴有仁,因賴有仁而益不能忘情於內地之某商會。《緬甸中華商務總會稟文》,《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1期,海內外公牘,第 1─ 3頁
  • 13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情分諮閩粵兩督通飭各屬遵照辦理”。2. 振商功能。陳來幸在研究海外各地中華總商會的成立以及其功能後認為,海外中華總商會的成立代表了第一次半制度化的環太平洋地區網絡的形成,其功能除了承擔着聯合群情、維持市面、輔助商政和調處商事糾紛等經濟職能外,還管轄各種非商事的家族財產等民事糾紛,商照甚至護照的發行更顯示海外華商會居於華僑社會領導地位。 事實上也正如此。商會之成立宗旨就是保商振商,在振商方面,海外中華商務總會高度重視與商部以及農工商部的溝通,或貫徹農工商部有關振興商務的指令,或提出促進商務發展的有關政策以及建議,在海內外發揮了重要的影響力。海外華商會在章程中大多規定加強調查以推進商務之發展。在海外中華商會次第成立後,宣統元年,農工商部曾劄文飭令神戶、爪哇等處商務總會進一步加強商務調查以發現商機:中國商業今日雖未發達,然亦方興未艾,華商志向淺小,無甚遠圖,以故土貨僅銷本國,其能在外洋獨樹一幟者,殆鳳毛麟角。查神戶華商出入貨物約值銀三千余萬兩,若能力圖振興,尚當不止此數。爪哇一埠,土人智識未開,尤宜乘機進取,考其素日喜用之物品,購樣回華,盡力揣摩,刻意精製,廉價出售,土人自必樂於購買,仰各該商會一體照辦云云。農工商部要求神戶、爪哇等商會要力圖振興,不能僅僅以土貨銷售海外;尤其是針對爪哇一埠,農工商部還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即詳細考察當地土人喜用之物品,購買樣品回國,揣摩後精製,最後再廉價銷售。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長崎中華商務總會在成立後不久,即因國內商人售賣劣質肥料而稟文農工商部加強稽查:華商之營業長崎者培田肥料近為大宗,蓋以日本之講求農事,有加無己,每遇下料,必經實驗,若有假冒,定律將售出行號罰且封閉,由是華商經營此業者,凡內地運來各貨,發買時必逐件繫有保證之票方足令人信購。不意去年夏季,本埠源利號由上海源潤昌裝到菜餅五百件,內有石子泥粉打入成餅售與日商松本,即被驗破,源利受罰固不待言,當經職董等函致上海商務總會傳知該業董,令各行號凡販賣肥料須照日埠辦法,每貨每件亦皆以保證票為憑,否則不准販賣。該業董以長崎一面之詞,未便照允作覆。職董等即函達神戶橫濱兩埠,各商極表同情,無奈該業董仍置之不顧。至於今年五月間,該兩號又蹈覆前轍,裝來菜餅三百件,當被驗出退回。是損蝕費本,其害猶小,而攸關商務之大局,實非淺鮮。此種貨物定由無知車坊貪利作偽連崎者,尚不知戒,而銷售於內地更可知矣。自非嚴行禁止有害農商何堪設想,伏請劄飭上海道及各地方官並各總分商會,示諭大小車家,所有光毛菜餅暨漢口蕪湖菜餅漢口鎮江豆餅並花子餅芝麻餅等嚴禁前項偽貨,毋得再行作弊,凡售出時,均須具給保票發運各處,上海各號買進憑票驗過,若運出外洋者,則再加以本號保證票。如此輾轉認真,實足維持商務而裨農業。陳來幸:《試論海外中華總商會的功能與其演變》,《商會與近現代中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山西平遙),2004年 9月。《商部振興外海商業之劄文》,“海內外商會記事”,《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2 期,《本部劄長崎中華商務總會文》,《商務官報》丁未第 24 冊,公牘,第 8 頁。
  • 139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像上海源潤昌以及長崎源利號兩家商戶重蹈覆轍,裝運偽劣菜餅到長崎販賣,被日商驗破而被退貨以及受罰的例子,售假商戶自己“損蝕費本”其害猶小,然而其行為關係商務大局,不僅僅在長崎有損華商名譽,更重要的是這些假貨被退回後,再次銷售內地,更有害農商。因此,長崎中華商務總會稟文農工商部要求劄飭上海道以及各地方官、各商會諭令商戶嚴格禁止偽貨,不得作弊,並且如果運出外洋銷售者,必須要加本號保證票。對於長崎中華商務總會的稟請,農工商部深以為然,劄令道:“查菜豆各餅為土貨出口大宗。北省各地輸出甚多,若如該商會所稱摻雜偽貨,匪獨貽人口實,實於中國商業前途大受影響,亟應設法稽查並曉諭各業嚴禁摻雜泥沙作偽諸弊,毋得希圖小利,自損名譽而隳商業。此外各種土貨有類此作偽弊病者,亦應一律調查,認真整頓,合行劄飭到該總會即便遵照並轉知各分會一體知照可也。切切,特劄。”為振興商務,海外華商會還開辦展覽會,欲求推動國內土貨之出口。巴達維亞中華商務總會成立後,曾利用紀念孔子生日的機會,“擬欲羅列本國品物陳列會,中於其日開會,任人遊觀購買,以暢銷土貨為紀念”。為籌備好展覽會,巴達維亞中華商務總會特預先電知上海商會並囑轉致各埠。不料,由於上海商會的消極,以至於最終內地參展者,“除商務書館以外,則無一所聞”。在晚清幣值改革中,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連續收到當地紳商的條陳。對於晚清政府的幣值改革政策,華商認為幣值於商業關係最大,以一兩重為單位之幣制,實多不善。新加坡商會遂邀集合埠商界在商會開特別會議,眾商皆謂幣制輕重以從各國之多數通用者為最宜,“今他國銀幣均已改請,而中國乃加重,是其以後受虧必不勝言”。決議先行電稟農工商部請勿即以一兩為定,隨後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協理林維芳、張善慶二人又致函《華商聯合報》,力圖聯合海內各埠商會聯名稟農工商部,力爭幣值改革之不可。3. 社會公益。海外華商會在成立後成為當地華人社會的代表,在協調內部矛盾、推動社會公益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在澳洲悉尼華商會社成立之前,當地三分之一華人吸食鴉片,且澳洲政府每年收取高達六萬鎊的鴉片進口稅。考慮到吸食鴉片導致華人社會風氣敗壞,更授予排華勢力以把柄,華商會社在成立後特出面宣導禁煙。華商會社聯合當地華人牧師四處演講,呼籲禁止鴉片。 1905年 8月,華商會社以“華人反鴉片聯盟”的名義,謁見當時聯邦總理阿盧佛‧狄京呼籲聯邦政府禁煙。在華商會社以及當地聖公會的合作下,獲二十五萬人簽名贊同禁煙,澳洲政府見華僑團體立志之決,最終於當年 12 月頒佈法令禁止進口鴉片。在香港,華商公局成立後,成為受到港府以及多數華商認可的重要團體,在改善當地醫療和屋宇、服務香港以及內地社會方面取得了諸多成績。1900年前後,香港飽受鼠疫之患,從1901年5月開始,華商公局聘請西醫每日駐局,並刊登廣告,呼籲華人如有患病可到公局請醫生免費診斷是非鼠疫,如非鼠疫則有醫生開診,病人安心在家調理,如染鼠疫,由公局代為向港府申報,“不必驚慌”。對於病死之患者,經過公局之申請,港府同意可運送回鄉安葬。同時,為推進公共衛生,港府頒佈更改屋宇章程。《本部劄長崎中華商務總會文》,《商務官報》丁未第 24 冊,公牘,第 8 頁。《江蘇蘇州商會接待南洋勸業會調查員》,《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6期,海內外商會紀事,第 6 ─ 7頁。《星洲商會聯合海內各埠商界稟爭本國幣制》,《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9期,海內外商會紀事,第8─9頁。蔡少卿:《澳洲鳥修威雪梨中華商會研究(1902─1943)》,《江蘇社會科學》(南京),2005年第4期,第201頁。周佳榮等:《香港中華總商會百年史》,香港:商務印書館, 2002年,第 15頁。
  • 14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在南洋,蘇拉峇牙商會總理李雙輝在光緒三十四年發起海軍補助會,宣統元年又與協理王振煌創辦報館,資本達荷銀三萬盾。《華商聯合報》記者贊其為“有心人”,“以視世之廁身屍位,總理涼血灰心,一任他人之唾罵而不之顧者”。 除了辦報刊,海外華商會還注意加強商學等教育工作。宣統元年,日 中華商務總會總理郭禎祥帶外洋學生先到廈門,再轉赴南京進大學堂肄業。4. 政治協助工具。在推動海外華商設立商會的過程中,商部曾希望商會之設有補充領事館所之未逮以及防止會黨等政治協助工具。事實上,在海外商會成立後,也確實在這兩個方面達到了預期的目的。首先是補領事制度之不逮。新加坡領事曾發照給歸國華僑,被英國殖民地當局抗議為侵權行為。在1906年新加坡中華商務總會成立後,經張振勛之建議,由商會發牌照給回國華人,英當局無可奈何。泗水商會成立後,為方便該會商人回華,遇事則可請地方官員驗明身份並予以保護,特制定商照章程,被商部批准實施。所謂商照,乃是商會為方便商人回國的憑證。泗水商會規定,商人應提前到會領取格式紙,照格填報,“並須有會員或商號兩人簽名蓋印擔保並無違背章程等事,始准發給”,商照要“有正副總理核准簽名,以昭慎重”,領取商照時,商人應“正身二寸影相兩紙,一存商會,一貼商照,以杜假冒”。章程特別規定,商人“如在洋有侵吞倒賬及一切犯法經官治罪監禁或被控在案而未訊結者概不准領”。商人領取商照,目的在於歸國後受到一定的保護。章程規定,“商人領商照回華,所過沿途關卡,隨身行李不得夾帶違禁對象,如有盤查胥役勒索刁難,准將商照呈驗核管官吏,應遵奉諭旨認真保護嚴懲蠹役,以安商旅”。商人回籍後,應一個月內到當地商會掛號報到,將商照呈驗並請蓋印為憑。在回籍期間,如果“遇有地方強紳惡棍蠹役藉端欺壓及無故株連等事,准隨時持照請地方官商會驗明保護代申冤抑,並將其冤抑緣由具報本總會,以便妥為集議辦法”。商照的期限為一年,如果“該商回華辦理要事不能來洋,應將原照寄到本總會批明展限”。對於總會會員,章程規定給予特別商照,並請“地方官及該處商會遇事保護,此項特別商照不需擔保,不注年限,以示優異”。海外華商會通過頒發商照承擔了輔助海外領事的政治協助工具,從更深的層面來看,華商會的建立擴大了清廷的海外控制能力,並在相當大程度上增強了海外華人的認同。通過海外華商會的創立程式來看,儘管不少商會在成立過程中,也曾向當地政府申請註冊,但關鍵是,在商會創辦的關鍵程式如章則之擬定、商會正副總理、會董的遴選等都需要得到清廷商部或農工商部的官方認可,尤其重要的是,商會的關防也需要有清廷來頒發。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海外華商會的創立無疑大大擴大了清廷在海外影響。如在巴東商會成立後,商會特選定吉日啟用農工商部所頒佈之關防,其儀式儼然如官場:“是日,各員整肅衣冠,齊集會所,公舉盧君渭濱贊禮,先朝闕謝恩,次拜印,舉李君前鋒為護印員,翁君國華為端敕員,一切儀制,如督撫之接篆然。拜畢,印紅告示一,紅封條二,並各處公文,禮畢,各員團拜而退。僑商觀者如山似《蘇拉峇牙商會總理興辦公益之熱忱》,《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3 期,海內外商會紀事,第 2頁。《福建廈門商會奉轉知中途阻病之華僑》,《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6 期,海內外商會紀事,第 8 頁。《泗水商會發給回華商照章程》,《商務官報》戊申第 19 冊,專件,第 37 頁。
  • 141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海,商鋪一律升掛龍旗,頗極一時之盛云。” 《華商聯合報》的記者曾評論道︰“是日黃龍國旗,遍地耀揚,洵足見海外同胞愛國志深心,吾不勝為我國前途賀。”為加強對海外華商會的重視,駐外領事曾奏請朝廷對辦理商會的總理以及協理擇優請獎。光緒三十一年五月,駐長崎領事曾有報告:又商智未開,固以開通商智為振興商務第一義,而外埠情形與內地不同 ,今時又非昔比,際此法權外屬民情日淪,尤以固結人心,堅其內向之志為要着。查吏部定章原有外洋商董三年期滿,按照尋常勞績褒獎之條,迭經辦理有案。特平日商董向係分幫治理,現立商會,則合群力而董以大成,事亦較繁,任亦較重,可否變通章程,自總理協理以下,接任三年維持商務之公益,實著成效者,准其一律擇優請獎。至已派之商董今復受公舉充總理協理會董者,仍准接算前資,以示鼓勵而昭激勵。外務部在接到報告後,認為所稱事關商會,於光緒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致函商部,請商部查照核辦。最後的結果則是奏准立案。商部云:“至所稱會董三年期滿,擇優褒獎一節,當經臣部諮查吏部,旋據覆稱各口董事以三年為期,按照尋常勞績給獎,應先諮報立案,按各口設立理事定額核實褒獎等因,既係循舊辦理,自應一併照準如所請,至內地商會仍不得援例以示區別。”通過上述舉措,海外各埠華商總會的建立在政治上被視為達到了清朝控制華埠的目標。商會是華人社會最大的社團組織,總理、協理以及商務會員等幾乎網羅了華人社會的上層人物,如新加坡的吳壽珍、霹靂的胡國廉、西貢的鄭昭明等均是當地的幫會領袖和華人鉅賈。總商會雖然也在申請註冊,但是同時向清朝商務部備案核查,接受商部的章程和指導,商會的要員如總協理等由商部批准任命,接受清廷頒發之關防文書,由是通過商會,清廷穩固控制了海外上層華人。有學者就曾統計過,在海外商會領袖幾乎都不是革命黨人的同情者;即使在會董中,也鮮有支持者,如新加坡商會52名會董中,衹有張永福一人參加過孫中山的革命活動。[責任編輯 田衛平]《爪哇巴東華商總會啟用關防之盛舉》,《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3 期,海內外商會記事。《爪哇巴東華商總會啟用關防之盛舉》,《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 13 期,海內外商會記事。《准駐日本楊大臣諮議設長崎商會酌擬章程又商總理協理等可否擇優請獎查照核覆由》,02–13–001–02–021,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外務部致函商部。《農工商部奏准長崎華商創設商務總會摺》,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商務官報》第 29 冊,公牘,第 12─ 13頁。有史料表明,海外華商會成立期間,也有部分華商意識到應當避免外人起疑:“美國中央各邦華商所立商會舉辦開會禮,該處著名美商多往觀盛,由著名華商陸君主席,該會總董黃君副之,開會前一日,並由該會會員設宴款客,普司特勒、頓之、關員亦均在座,計有美賓五十餘人,所用筵席悉系中國烹調,用箸進食。座中談論不分中外,悉用英語云。君貽曰:筵席悉系中國烹調,用箸進食是可稱不忘其本,座中談論不分中,外悉用英語,是所謂免啟人疑。”(《美國中央各邦華僑設立商會》,《華商聯合報》,宣統元年第6期,第9頁,海內外商會紀事。)莊國土:《中國封建政府的華僑政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1989年,第 303頁。
  • 14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摘 要] 澳門華商在1909年3月15日之前就已經向澳葡政府提出成立商會的申請,並呈交商會章程。經過多次增訂,最終定為四十五款的《澳門商會章程》(Esta tu tos da AssociaçãoCommercial de Macau), 1912 年 12 月 14 日特許令批准成立, 1913 年 3 月 5 日華商接到澳葡政府批准成立公文,標誌澳門商會的創立。澳門商會設立目的之一在於調解商事糾紛,分擔澳葡處理商案的職能。不過,澳葡政府特別重視澳門商會各值理是否具有葡萄牙國籍,暗示澳葡仍不願拱手相送管理華人的權力。澳門商會創辦後日漸壯大,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在澳門華人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顯重要。[關鍵詞 ] 澳門中華總商會 商會 華人社會一、澳門商會的籌辦關於澳門中華總商會着手籌辦的起始時間,學術界已由1911年前推至1909年。如婁勝華教授指出:“1909年,華商蕭登(蕭瀛洲)、李鏡荃、趙立夫三人呈請澳門總督批准設立華商會,1912 年獲葡萄牙當局批准立案,名為‘澳門商會’。第二年,澳門商會正式成立,推舉蕭瀛洲為首屆總理。後以‘旅澳華商總會’名義呈奉廣東實業司轉奉‘中華民國工商部’核准立案,並獲得立案批准。 1916年,正式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又稱‘澳門商會’)。” 林廣志博士在其學位論文《晚清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中也注意到 1909 年 5 月 11 日《申報》談及澳門華商申請成立商會的消息:“查澳門前准華商設會,以交通上下之情,華人稱便。既而葡廷諭撤該會,改設葡萄牙商會,而民心由是漸失。” 近有吳樹燊博士撰文《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的考證》,結合檔案、報刊史料,對澳門中華總商會從籌辦到正式成立的背景和經過做了更進一步的論述。本文欲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作若干細節補充。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曾金蓮作者簡介︰曾金蓮,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博士候選人。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0頁。林廣志:《晚清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暨南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第219頁;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紀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編》,廣州:花城出版社, 2000 年,第 314 頁;《申報》1909年 5月 11日。‧ 紀 念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成 立 100 周 年 ‧
  • 143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澳門華商在1909年3月15日之前就已經向澳葡政府提出成立商會的申請,並且提交了商會章程中文版。根據檔案文件,同日輔政司署(Secretaria Geral do Governo em Macau)公佈了對《擬設澳門華人商會章程》(Projecto dos estatutos de uma Camara de Commercio dos chinas deMacau) 的詳細修訂意見。 說明在此之前,澳門華商已經申請成立商會。該章程共有三十七款,除中文版外,對應有三份葡文版,並且每份葡文版本都有不同程度的修訂。這份檔案文件正好解答了吳樹燊博士的疑惑, 1909 年 3 月 15 日不但是施白蒂認為中華總商會成立於該日的依據,也證明了該批檔案前四份中葡文章程(首份為葡文版的Projecto dos estatutos de uma Camarade Commercio dos chinas de Macau ,第二份為中文版的《擬設澳門華人商會章程》,第三、四份是相同葡文章程的修訂版)形成文字的日期在 1909 年 3 月 15 日前後。三十七款章程經增訂後,形成新的四十一款章程。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二日(1909 年 5 月 12日),澳門華商蕭登、李鏡荃、趙立夫稟請澳葡政府批准成立華商會所,並呈送四十一款商會章程:具稟人蕭登、李鏡荃、趙立夫:稟為澳門開設華商會所,乞恩批准實行事。竊澳門商情離散,團體不結,訪之近地、遠地商會林立,大收效驗,今澳門集眾議,援例仿行,得以聯絡商情,共圖公益,誠當今之急務也。茲議訂商會章程四十一款,公舉三人領銜代闔澳商民人等親詣憲轅,將各章程面呈,乞恩批准並轉稟大西洋大皇帝一律照準施行,實為德便。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西洋澳門總督大人台前,趙立夫、蕭登、李鏡荃。該四十一款商會章程1909年被印務局印刷出版,是此前三十七款章程基礎上的增訂版本,改名《擬設澳門商會章程》(葡文版也更名為 Projec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mercialde Macau)。華商會所的中文名稱由“澳門華人商會”更改為“澳門商會”,葡文名稱更改為“Associação Commercial de Macau”。 1909 年 5 月 28 日,澳葡西洋政務廳(Repartição Civil)發佈正式公文,根據 1909 年 10 月 10 日訓令原則,同時結合考慮澳門的特殊商情,對四十一款Informação:… A organisação e constituição da “Camara do Commercio dos chinas de Macau deverá pois obedecer aosperceitos do cap.11º do decrete de 10 de outubro de 1901, e os seus estatutes devem ser previamente apprevados peleGoverno”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對應葡文翻譯為:Illmo: o Exmo: Snr:Governador da Provincia de Macau.Dizem SIO-TANG, LI-KIANG-CHUN e CHIO-LAP-FU que a falta d’uma associação commercial em Macau temcontribuido grandemente para que entre os negociantes d’esta praça não tivesse havido a precisa união e, como consequencia,a mutua protecção.Demais, em todos os portos commerciaes, tanto os que ficam proximos como os distantes de Macau, teem todosassociações d’esta natureza, as quaes teem sido o sustentanculo do commercio exercido n’esses portos.Os negociantes de Macau, no intuito de promover o engrandecimento do commercio local, que hoje mais do que nuncamerece especial attenção, resolveram reunir todos os seus esforços para estabelecer em Macau uma associação commercial,cujo projecto de estatutos contem 41 artigos, tendo sido nomeados representantes da associação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ssocios fundadores os tres signatrios d’esta petição, os quaes, apresentando a V.Exa: o referido projecto, rogam se digne V.Exa: submettel-o ã approvação do Governo de Sua Magestade.Pedem a V.Exa: o deferimente E.R.Moa.Macau, 12 de maiode 1909. Assignados. SIO-TANG, LI-KIANG-CHUAN E CHIO-LAI-FU
  • 14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章程進行修訂。 該四十一款章程中葡文版本作過兩次及以上的修訂。參與中文版本修訂的簽名有蕭登、蔡康、趙立夫、梁耀垣、何壽田、葉侶山、徐俊廷、蔡文軒、鄭子堅、李捷如。吳樹燊博士對中文版的修訂作了深入的分析,他認為毛筆版《擬設澳門商會章程(四十一款)》第一章第二款將此前的“轉淡為旺”刪除,“有不報憂的用意,而且請求葡人批准,也不可能提到所受到的不平等和歧視,衹能委婉訴求”。 “轉淡為旺”的葡文為“levantando-o de abatimento emque se acha”,早在三十七款葡文版章程已被刪除,在 1909年 3月 15日輔政司署公佈的詳細修訂意見中,就已對商會成立的目的提出異議,認為商會性質不能有兩種見解,這不符合1901年10月10日訓令規定,因此要求對章程第二款作出修訂。其後,對三十七款葡文版關於“轉淡為旺”的葡文予以刪除。而三十七款的中文版章程及最初的四十一款章程仍保留了“轉淡為旺”的文字,後來纔刪除。葡文版刪除在先,中文版刪除在後。由此可見,刪除“轉淡為旺”不是華商主動而為之,而是根據葡文版修訂。澳葡方面在修訂商會章程的同時,也不斷討論是否應該成立華人商會。 1910 年 6 月 3 日,整理出一份關於是否成立華人商會的意見。其中,有人指出完全沒有必要成立華人商會,認為華人商會成立毫無用處,因為已有的《商業法典》和《破產法》足夠處理澳門商業問題,同時華人商會也無法改善商人間的不信任行為。但也有人認為很有必要成立華人商會,因為六千多華人是用中文讀寫的,根本不認識葡文,因此根本無法識讀 1888 年 6 月 28 日的《商業法典》和 1899年 7 月 26 日的《破產法》。經過兩年多的反覆修訂討論,澳葡方面的態度纔逐漸明朗,決定批准成立澳門商會。1911年5月5日,署理澳門總督咩路‧馬楂度(Alvaro de Melo Machado)以總督府(Palacio do Governoem Macau)的名義致函殖民地及海外部部長(Ministro da Marinha e Colonia),轉達華商蕭登、趙立夫和蔡康關於批准 《澳門商會章程》(Estatuos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的請求。 1911年5月22日,部長從里斯本發出電報,告知澳門總督仍未收到華商二十個簽名,言下之意申請批准需有二十名人簽名纔能批准。 27日,部長從里斯本電報澳門總督,告知已收到關於華人的申請。 30日,華人簽名補夠如下:蕭登、李鏡荃、葉侶珊、區惠波、趙藹堂、陳七、趙立夫、王書梯、陳純甫、徐俊建、陳展卿、鐘原田、梁文坡、陳誓廣、葉惠臣、李星泉、何少唐、陳寬民、霍雲生、鄭麟初、許瓊山、李心如、曹子楠、吳囗囗、關國舉、黃植南、楊一琴、李拔潮、鄭錫堂、周炳垣、麥述鄉、許亦荷、陳德石、李裕堂、李賜重、陳鹿洲、呂虞初、呂培、李笏臣、陳壽南。 6 月 15 日,殖民地及海外部部長(Ministro da Marinha e Colonias)No. 123, 1909.5.28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吳樹燊:《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的考證》,載《“澳門近現代工商業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13年學術年會論文集》。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91, 5 de Maio de 1911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The Eastern Extension Australasia & China Telegraph Company, Limited, Macao Station, 1911.5.23,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The Eastern Extension Australasia & China Telegraph Company, Limited, Macao Station, 1911.5.28,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
  • 145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致函澳門總督,稱已對同年5月5日第91號密函呈送的《澳門商會章程》(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Commercial de Macau)作出修改。直至 1912 年 12 月 14 日,大西洋民主國大總統慶喇架(Manuel de Arriaga)正式頒發特許令,同意成立澳門商會,批文如下:大西洋民主國大總統慶喇架頒給特許令事。凡見本特許令之人一體知悉,案准敬啟。據澳門商人議設商會一箇,以澳門為該會所在地點,定名曰澳門商會,擬具章程,呈請核准。前 來本總統查照一九零一年十月初十日諭旨所准,該日之屬地各界團體總章程第三條內載事理,特予批准。該澳門商會章程共四十四款,即隨本令由屬務部大臣(Minitro das Colónias)在本令及該章程簽名頒行。惟本總統有必須聲明者,倘該商會一有離開設立之宗旨或不遵守章程之行為或一經政府查詢商會本分內事件即該章程第四款之第六條所指者不據實答覆或不盡力充當特別法律所使令行為職務,或違犯一九零一年十月初十日之諭旨等情,則現給之特許令立即收回,該商會必須不論何事常依該諭旨為標準。今令所有對本令有關涉之衙署及官弁人民切實遵照,並飭所屬一體遵照,毋違本令。經本總統畫押並蓋國印為實。此令該商會例免納厘是以未納。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府頒發。大總統萬奴威厘慶喇架畫押,屬務部大臣加士度簽名。1913 年 1 月 21 日,殖民地總部(Direcção Geral das Colonias)致函澳門總督,稱部長已同意(o alvará de aprov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mercial de Macau),並隨函呈寄章程定本。稍後,該章程被刊登在 1913 年 2 月 16 日第 13 號《政府日記》(Diario do Governo)上。 1913 年 2 月 25 日,輔政司署(Secretário Geral de Governo)致函翻譯署(Repartição doExpedimente Sinico),請其轉達將在下一期的澳門憲報上刊登《澳門商會章程(四十五款)》(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和 1912 年 12 月 14 日的特許狀。 翌日,翻譯署做了回復。 1913 年 3 月 1 日,《澳門憲報》第 106 ─ 112 頁上即刊登了該章程的中葡文版本。3月5日,署理總督馬楂度發佈總督府緊急公告,指出特許令所言章程包括四十四款與實際章程四十五款不符合,因此日後印刷章程要作出修正。 3月5日,輔政司署受澳門總督之令致函翻譯署,告知華商已來函聲稱收到其寄送的 1912 年 12 月 14 日特許狀及澳門商會章程。 華商 3 月 5 日致函輔政司署的內容以下:今收到澳門翻譯署正譯長左治君將大西洋總統批准設立澳門商會之令及章程一本交來,經照收妥,特立此單為據。民國二年即西元一九一三年三月五號。趙立夫、葉侶珊、蔡康、蕭登、楊聯、區惠波。No. 115, 1911.7.17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憲報》1913年 3月 1日,第 106、 109頁。No. 123, 1913.2.19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371, 1913.2.25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38, 1913.2.2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15, 1913.3.5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420, 1913.3.5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
  • 14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翌日,翻譯署作出回覆。 從1909年3月15日之前即遞交設立商會的申請,歷經四年之久,澳門華商終於在 1913年 3月 5日收到澳葡政府翻譯署寄來的批准成立澳門商會的特許令和章程。澳門華商在不斷向澳葡申請批准設立商會的同時,也積極開展會務事宜,在同善堂內設立籌辦處吸收會員。據報道,在吸收會員過程中,曾討論究竟以個人入會還是以店名入會為妥:澳門商會成立後,議定以各店之東家、司事、人名入會,不以店名入會。聞近日入會者已有四百餘名,有人謂,宜以店名入會者,殊不知此商會為保商之絕大機關,幾許經營始得成立,欲保其亦享利益,故立規不得不從謹慎,須認真秉公辦事,庶免一店有名,則有會議時,由店中隨意派一人替代耳。此是防替名之舊弊也。在第一屆值理選舉前,澳門商會已吸收會員高達六百餘人。1913年5月27日,在鏡湖醫院舉辦第一屆值理會選舉活動,參與投票者 397 人。翌日,當眾開票,蕭瀛洲以最高票數當選總理,李鏡荃當選副理,值理有區惠波、趙立夫、陳弼廷、賀穗垣、葉金波、盧廉若和林煥亭。根據《澳門商會章程》第三章第廿四款附款三“新值理定由公舉日起限八日接任”,第一屆值理會於 6月 5日正式履任。 6月 6日,首屆值理會上任翌日即上書澳葡政府,詳細報告選舉及會務情況:具呈人澳門商會總理蕭瀛洲、副理李鏡荃暨值理等,為呈報事,竊澳商等前奉大西洋民主國大總統給特許令,核准設立澳門商會,並頒給章程,飭遵在案。遵即假座同善堂內開設籌辦處,計得會友六百餘人。經於五月廿七日假座鏡湖醫院,授票選舉總副值理。計是日投票者三百九十七人。隨於五月廿八日仍假座鏡湖醫院當眾開票。查蕭瀛洲三百九十三票當選總理,李鏡荃二百三十六票當選副理,區惠波一百三十四票,趙立夫一百三十票,陳弼廷一百二十八票,賀穗垣一百一十五票,葉金波一百零八票,盧廉若九十三票,林煥廷七十三票,均當選值理。謹按原章程第三章第廿四款附款三,新值理定由公舉日起,限八日接任等,由職等遵於六月五日履任視事,仍暫假同善堂內為辦公地點,其正式會所隨後再定。所有澳門商會成立及職等履任緣由合備文呈報,並懇轉呈大西洋澳門督憲鈞電此呈大西洋澳門輔政司憲台察核施行。一千九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總理蕭瀛洲即蕭登,副理李鏡荃,值理區惠波,值理趙立夫,值理陳弼廷,值理賀穗垣,值理葉金波,值理盧廉若,值理林煥亭。事後,澳葡方面對首屆值理會各位值理的國籍身份進行調查。1913年6月30日,澳門總督公署(Palácio do Govêrno em Macau)致函議事公局主席(Presidente do Leal Senado da Câmarade Macau),請其查清楚澳門商會九名值理的國籍身份。 議事公局 7 月 11 日回覆,查明蕭登和李鏡荃均擁有葡國國籍。 7 月 10 日,大西洋澳門華政務廳(Procuratura Administrativa dosNegocio Sinicos)也參與了九名值理國籍身份調查。澳門商會籌創初期,有多個稱呼。最初向澳葡申請時使用“澳門華人商會”;至批准時正式使用“澳門商會”名稱並以此製作圖章;以“旅澳華商總會”名稱呈奉廣東省實業司轉奉工商部No. 45, 1913.3.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商會》,《華字日報》1913年 4月 29日第 3版。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1301, 1913.6.30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No. 294, 1913.7.11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750, AH/AC/P–2136 。
  • 147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核准立案;報刊則使用過“澳門商會”、“旅澳華商總會”、“澳門華商總會”等名稱。 1916年,正式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但對應葡文名稱保持不變。二、創辦原因在於秉公處理商案關於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的政治、經濟背景,吳樹燊博士進行了精彩的討論,並指出澳門商會成立的真正原因“乃因商務冷淡,因此希望藉着成立商會而振興商務”。 根據報刊及檔案記載,澳門商會成立的一個重要目的在於通過運用華商經商慣例來處理商業糾紛,從而使華商免受澳葡處理商案煩瑣手續的損害。在華商申請設立商會的過程中,蕭瀛洲便強調設立商會公斷商案的好處:澳署督馬查度接任時,鏡湖醫院紳董曾詣署道賀。昨廿日,督命駕往鏡院院答拜禮畢,因言素知澳門向日律例甚不便於商民,亟願修改。又望眾商民凡有不便於民生之處,盡可隨時到署面白,無不留意研究;幸勿狃於官民之分,甘於隱忍,不敢明言律例如何修改方能便於商民之處,望眾紳商獻議相助云云。斯時,蕭瀛洲答言,欲便商,莫若設一商會,公舉公正紳商為會員,凡有商場之爭執,先由商會准華人商場中之規矩而斷折之,則商人無律例煩苛之憂,自可安居樂業矣。亦知此說大不利於律師,然辱承下問,不得不勉獻愚見云云。斯時,隨行亦有律師皆大笑,澳督甚是其言,聞將不日議辯云。澳門商會在 1913 年 3 月 5 日獲得澳葡批准成立的正式公文後,《華字日報》更是詳細列舉了澳葡所推定的商律(極可能指《商業法典》和《破產法》)對華商帶來了種種不便及損害:澳門素行葡國數百年來之舊例,其繁瑣葛籐處,不可勝數。衹就其商律一端而論,如一店欠人百金,不能還,經債主控告者,眾股東中,如有殷實之家,無論其家資值百數十萬,可以進行查封,雖欲還此百金亦不可得,必須限期另行招告,期滿再限,仍無人告,始行給還。如此一行,則家資無論多少,已破耗不堪。數年前,林某一案,衹因其店伴數目未明,欠人百金,被控,而林某之數十萬家資盡被查封、招告。將一載,其案始結,家資已去其半矣。澳中商人向昧於此律,其案發後,聞者寒慄。至若告債數十金,其訟費多至百餘,每有至時,隨願不收而不可得者,尤其少焉者。澳之商務不振,舉葡國之商務不振,亦莫不多因此律而然。前兩年蕭君瀛洲乘葡國民主之變,可以破除Eleição da comissão directora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1916/03/13),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892,AH/AC/P–05198; Eleição da comissão directora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1917/02/21),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918, AH/AC/P–05738 。吳樹燊:《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的考證》,載《“澳門近現代工商業史研究”: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13年學術年會》論文集。《香港新聞:關心民瘼》,《華字日報》1911 年 1 月 21日。
  • 14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積弊,先商諸前任澳督羅沙達,乃約齊澳中華商聯稟,請設立一華商會,除犯法外,凡商人有爭執,可到商會中兩造請秉公判決,不必經律師爭訟公廷。稟入後,羅督離任,繼任者馬查度,亦極贊助此舉,馬返國為之經營。聞前兩天,經葡總統所批准之公文並會中例則寄到,其詳細數十款,見該澳門憲報中。其大略處,是令大小行商、店鋪,皆可入會,即生意不前攤數等款亦可以調處之。會中選舉明理公正之人辦事,其最要之一端是一經會中人公決,即為作實,不能再控公廷一條。澳商人得此公文,已即行成立商會。從此,澳中律師衙署中當少一大進款,凡對簿公廷者,是非曲直無不心裏自知,皆因爭端之初,每因一時之氣忿,故至訟耳。倘能平其氣,無不可了之事,此會成立,不知少幾許爭訟,省幾許靡費,誠有益於澳商。但願會中人各能一秉至公心,無偏私,不使政府有所藉口,將商會廢銷,則澳商之福亦不負倡辦者之苦心矣。葡國初成民主,以法律未能迅速修改,先許澳商可以脫離繁瑣之舊律,亦一商政也。《澳門商會章程》第四章“論講和及秉公辦法”詳細規定了商會如何調解商事糾紛,足見商會對此的重視程度。三、商會成立初期的社會功能在華商向澳葡申請設立商會的四年多歷程中, 1913 年 3 月 5 日接到澳葡的特許令及章程,意味着澳門商會終於獲得了澳葡的批准和法律承認,是澳門商會籌創的里程碑。其後,華商不但緊鑼密鼓籌備有關會務事宜,還以澳門商會的名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宣佈中華民國成立。民國肇始,國內政局不夠明朗,海外華僑商人對國內各政治勢力支持立場不一。澳門商會籌創初期,對國內政治立場跟隨香港華商,支持袁世凱擔任正式總統:“澳門商人因見港商洞悉時勢、為扶持大局計,紛紛發電往京請舉袁總統,認借債為斷不可免於是,亦有倡議發電急救時局者,聞不日會議後,即行發電云。” “北京國務院參眾議院,報界公會鑒袁公力支危局,借款濟急,苦衷當諒。萬勿激烈致啟紛爭。袁公資格當今一人舉任正式總統,深表同情。澳門華商總會叩元。” 新加坡領事轉華僑各商人及機構,澄清臨時參議院借款用意,其中有澳門華商總會。商會第一屆值理會在任期間,認真執行了《澳門商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款附款六的規定“本會於所有能妨害澳門生意及華洋商民公眾利益之事件可以報於地方官知或切實指明其辦理方法”。民國始創,政局不靖,珠江三角洲地區盜匪出沒,嚴重擾亂了商人的從商活動。因此,澳門商會第一屆值理會曾兩度上書,請求澳葡加派警力巡查陸路和水路安全。據1913年6月13日《澳門商會成立》,《華字日報》1913年 3月 11日第 3版。《澳商亦顧大局》,《華字日報》1913年 5月 13日第 3版。《澳門華商總會致比京電》,《華字日報》1913年 5月 15日第 3版。《華字日報》1913年 5月 24日第 3版。
  • 149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香港《華字日報》報道:旅澳華商總會總理蕭瀛洲等,呈請胡都督,加泒兵輪,防海靖盜,以安僑民云。竊查五月三十一日,澳門茅灣新墟永發輪拖渡,由澳駛至孖洲湧口地方,被劫賊銀約二千餘元,搭客損失未計,傷斃數人。又同日午刻,石岐茅灣利貞輪拖渡,由岐來澳,至教口地方,被賊劫銀三千餘元,搭客損失未計,傷斃人命尤多。伏維我粵地處海濱,盜賊如毛,自昔已然,於今為烈。似此攔河呼嘯,白晝鑒兵顯拒軍官,殺人越貨,兇殘至此,更復成何世界。事發以來,商民夙夜兢兢,咸懷戒懼,以為循。茲不靖,將使澳門一干商旅裹足,百葉凋零,一髮千鈞。囗囗囗囗囗等,受僑民之委託,期大局之又安。1914 年 1 月 7 日,再次請求:澳門商會總理蕭瀛洲等為冬防吃緊,盜竊堪虞,呈請加派警兵巡防街道,以保公安而銷隱患事。竊查邇來本澳住戶比舊日倍增繁盛,惟人口既多,其中良歹不齊,因而搶劫偷竊之案亦層見疊出,況現值冬防吃緊之時,匪徒乘機四出擾害,尤為可慮。查本澳通衢大道,雖亦警兵林立,然間有僻小街巷或竟無一人站守者,由是悍匪強徒往往乘隙以施其伎倆。若任其防範不周,似於地方治安尚有妨礙。敝商會為維持公安起見,用敢不揣冒昧具呈臺端伏懇迅速派員調查僻靜街道,所有兵力不及之區,一律加派警兵嚴密梭巡,庶幾歹人無從溷跡,良民共慶安居,全澳幸甚,並希將辦理情形詳細示復實紉公誼。此呈大西洋澳門督憲察核施行。一千九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總理蕭登即蕭瀛洲,副理李鏡荃,值理區惠波,值理趙立夫,值理賀穗垣,值理葉金波,值理盧廉若和值理林煥亭。 1914 年 2 月 14 日(農曆正月二十日),澳門商會在鏡湖醫院舉行第二屆選舉,舉定蕭瀛洲(又稱蕭登)為總理(presidente),趙立夫為副理(vice-presidente),值理有七人:賀穗垣、李鏡荃、盧廉若(Lu-Lim-Ioc)、區惠波、葉金波、林煥廷和黃焯垣。其中,值理盧廉若不願出任,便將得票次多的曹子基(又稱曹善業)頂補。根據《澳門商會臨時章程》(o RegulamentoInterno da Associação),第二屆值理會將於選舉八天後接任。中華民國 3 年 3 月 5 日(1914 年3 月 5 日), 第二屆值理會繼續上書澳葡,請求加派警力保衛地方治安:澳門商會副理趙立夫等為呈請事,竊查澳門一埠商店甚盛,住戶眾多,向賴軍警守衛,詰奸禁暴,地方幸獲治安。凡在居民,同深感戴。不料,邇年以來,多歹人匿跡,恣意竊劫。如前月,海旁街同福昌店劫案,失贓數萬。近如廣州灣中華輪船劫案,所失亦巨。均經事主報案,想在洞鑒之中。此外,零星劫案,尚不可勝計。似此盜風猖獗,《香港新聞:澳商防盜之請求》,《華字日報》1913年 6月 13日。Reforço do serviço de policiamento da Cidade pedido pelos directores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1914/01/05–1914/04/10),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845, AH/AC/P–04309。Eleição da comissão directora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1914/03/05–1914/03/06),澳門歷史檔案館藏:MO/AH/AC/SA/01/04438, A0849, AH/AC/P–04371 。
  • 15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民不安居,實為商旅之害,若非加增軍警,認真查緝,恐將來愈形 猖,跴緝更難為力。去月,本會據同福昌投報被劫。曾經據情轉呈憲台飭緝贓盜在案。茲中華輪船復被劫於後,闔埠商戶咸有戒心,紛紛到會陳請,轉求設法保護。查本會章程第三款第十三節內稱本會可隨時稟求政府助力保護澳門華商及居民等語。用敢具呈憲台察核,伏乞檄飭軍警認真查緝,勿使匪類混跡澳界,為害地方。一面加派軍隊,早晚梭巡街道及站立守衛,以保公安。闔埠感德。此上澳門督憲 察核施行。一千九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副理趙立夫。隨着澳門商會的逐步成長,它在澳門華人商業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漸見重要。它根據商會章程的規定,編訂出版過大量有關商情的書籍,還開辦閱書室重視教育。綜上所述,澳門華商在1909年3月15日之前就已經向澳葡政府提出成立商會的申請,並且提交了商會章程中文版《擬設澳門華人商會章程(三十七款)》(Projecto dos Estatutos de umaCamara de Commercio dos Chinas de Macau),該章程葡文版至少經過了三次修訂,中文版也相應作出增訂。經修訂為四十一款的章程《擬設澳門商會章程》(葡文版也更名為 Projecto dos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mercial de Macau)。 1909 年 5 月 12 日,由蕭瀛洲等再度呈交澳葡政府申請批准。澳葡政府根據 1909 年 10 月 10 日訓令原則,同時結合考慮澳門的特殊商情,繼續對四十一款章程進一步增訂。但澳葡內部對是否成立澳門商會意見分歧,因此直至1912年12 月 14 日,大西洋民主國大總統慶喇架(Manuel de Arriaga)正式頒發特許令,同意成立澳門商會。商會設立後,目的之一在於調解商事糾紛。在此之前,澳葡政府本依據1888年6月28日《商業法典》、 1899 年 7 月 26 日《破產法》和 1909 年 10 月 10 日訓令處理華人商事糾紛,但訴訟程式煩瑣,耗時過長,嚴重損害了商人的財產利益。同時,華人多不識讀葡文,因此對澳葡頒佈有關商事方面的法規多不熟悉。澳門商會的設立即致力於溝通澳葡政府與華商之間的聯繫,側面說明了澳門華商的力量日漸壯大,可以分擔澳葡處理商案的職能。不過,澳葡政府特別重視澳門商會各值理是否具有葡萄牙國籍,暗示澳葡當局仍不願拱手相送管理華人的權力。隨着澳門商會創辦後日漸壯大,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在澳門華人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發重要。在創辦之初,它即連番上書澳葡政府批評地方治安不靖,請求加派警力巡邏。其後,還匯集出版了大量有關商情方面的書籍,重視教育,設立閱書室等等。[責任編輯 田衛平]Pedid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para que o serviço de policiamento seja rigorosamente cumprido, a fim de seevitarem os frequentes assaltos e roubos (1914/04/07–1914/04/27),澳門歷史檔案館藏:A0850, AH/AC/P–04408。
  • 151“經元善案”與鄭觀應[摘 要] 1900年1月,慈禧太后立溥雋為皇儲,準備廢光緒帝。經元善因領銜1,231位旅滬文人和紳商反對立儲,遭到慈禧的迫害。迫於清廷的通緝,他亡命澳門。在清朝的要求下,他竟遭葡萄牙當局的逮捕。在中外輿論的壓力和援救下,澳葡當局終於釋放了經元善,並給予其政治避難權。此即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經元善案”。[關鍵詞 ] 經元善 鄭觀應 澳門 葡萄牙 引渡 政治避難經元善(1841─1903)原名高泉,字蓮珊(蓮山),號亨頤,晚號剡溪聾叟,浙江上虞人。1857 年到上海經商, 1865 年繼承父業,經營錢莊並從事慈善事業。 1879 年在廣肇公所與盛宣懷結識。1880年又得鄭觀應力薦,由李鴻章委任為上海機器織布局之駐局專辦。1881年5月,李鴻章委任經元善為電報局上海分局會辦,與鄭觀應一起負責招商事宜。 1898 年創辦經正女學,開中國女學先河。 1900年 1月,慈禧太后立溥雋為皇儲,準備廢光緒帝,全國譁然。他因領銜1,231位旅滬文人和紳商反對立儲,遭到慈禧的迫害。昔日的同僚好友盛宣懷、鄭觀應為明哲保身,竟落井下石。在清廷通緝之下,他亡命澳門,竟遭葡萄牙當局逮捕,然而,在中外輿論的壓力和援救下,澳葡當局終於釋放了經元善,並給予政治避難,此即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經元善案”。 獲釋後不久,他於 1903 年秋病故於上海。“經元善案”與鄭觀應金國平作者簡介︰金國平,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研究中心客座教授。關於“經元善案”,主要的研究成果有︰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 387─ 388頁。清史編委會編、李文海、孔祥吉主編︰《清代人物傳稿》下編,第 5 卷,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第 428─ 435頁。夏東元︰《鄭觀應》,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5年,第 242─ 252頁。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577─ 587頁。鄧開頌、古木︰《九九歸一》,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9年,第 225頁。鄧開頌主編︰《經元善案是怎麼一回事?》,《澳門知識 500問》,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99年,第146頁。徐新︰《何廷光營救經元善》,《澳門研究》(澳門), 1999年,第 11期,第 35─ 37頁。華友根︰《經元善捕逃澳門及其改良主義思想》,《澳門研究》(澳門), 1999年,第 11期,第 13─ 17頁。王爾敏︰《經元善之身世與思想及其上書保皇招禍經過》,《近代中國》, 2005 年,第 15 輯,上海︰中山學社,第 18─37頁(後收入王爾敏著《近代經世小儒》,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8年,第 351─ 368頁)。侯傑、高冬琴︰《經元善避難澳門與晚清政治考辨》,《文化雜誌》(澳門),第54期,第149─154頁(收入吳志良、林發欽、何志輝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含法制史)》(下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1447─1459頁。‧ 澳 門 學 ‧
  • 15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經元善輾轉逃澳是由鄭觀應精心安排。“顯然,經元善這一領銜通電總署代奏的行為,觸怒了大權獨攬的慈禧太后。因此,他獲罪並成為被緝拿處死的要犯。其時,正在北京的盛宣懷聞訊後,於1月28日晨密電鄭觀應、楊廷杲,二人力勸經元善迅速辭差,攜家眷遠避。經元善與鄭觀應曾於 1878 年在舉辦義賑時相識,關係日深,以至達到‘交融水乳’的程度。1881年,經元善與鄭觀應兩人結為金蘭之好。此次經元善得以逃離險境,鄭觀應可謂盡心盡力。在鄭觀應的悉心安排下,經元善於28日攜眷南下,2月13日抵香港,後落腳澳門。鄭觀應還函請其在澳門的摯友、親戚葉侶珊 等人多方照料經元善。經元善流落澳門,以躲避突然降臨的這場政治災難。”一個突發事件造成了盛宣懷與鄭觀應對經元善態度的根本變化。 1900 年 1 月 29 日,盛受到言官余誠格的參劾。 2 月 8 日,上諭勒令交出經元善。“有人奏,電局委員聚眾妄為,危詞挾制,督辦通同一氣,縱令潛逃,請嚴旨勒交,以伸國憲一折。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特頒朱諭,為穆宗毅皇帝立嗣,薄誨臣民,同深慶幸。乃有上海電報局總辦委員候補知府經元善,膽敢糾眾千餘人,電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危詞要挾、論其居心,與叛逆何異。正在查拿間,聞經元善即於二十八日挈眷潛逃,難保非有人暗通消息,唆使遠遁。盛宣懷督辦各省電報,受國厚恩,經元善為多年任用之人,自應熟其踪跡,著勒限一個月,將經元善交出治罪,以伸國法而靖人心。倘不認真查拿,一經畏罪遠揚,定惟盛宣懷是問。原折著鈔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 於是鄭觀應被迫丟卒保帥,最終於2月25日下午,將經元善誘捕歸案。誘捕者乃是葉侶珊。事後,鄭觀應又於 1900 年 3 月 5 日在給盛宣懷的信中,斥責經元善辜負了盛對之的栽培,並百般為自己開脫。除了清廷嚴厲追查的突發因素外,鄭觀應的態度從起初密示經元善出逃,並托人多方照料,到向朝廷告發行蹤,且多有誣詞,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1884年,鄭觀應在經辦上海織布局時,由於經營不善,虧了本,而受命查辦人正是經元善,由此鄭、經二人結下了芥蒂。在為辦女學堂籌款一事上,鄭觀應將經元善於 1899年 6月寫給他的信,轉交給了盛宣懷,這一舉動即擴大了經盛間的矛盾,也派生出了經鄭間的矛盾。經元善與康梁過往往甚密,而與鄭卻交誼泛泛。這有可能引起了鄭觀應的猜忌與不滿。“……經元善與鄭觀應之間的矛盾雖非十分尖銳,卻也不小,這投井下石,反噬同類的行徑也就不難理解了。當然,這兩次不義之舉和鄭觀應在啟迪人們思想方面的貢獻相比還是微不足道的,只能是白璧微瑕而已。”閔傑編︰《晚清七百名人圖鑒》,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2007年,第 212頁。“鄭觀應的妻子葉氏是葉侶珊之侄女,而葉侶珊與何穗田則是‘至親’”。參見易惠莉《鄭觀應評傳》,第581頁。吳志良、林發欽、何志輝主編︰《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含法制史)》(下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年,第 1448頁。《德宗實錄》7,《清實錄》,第 58冊,北京︰中華書局, 1987年,第 5─ 6頁。李向東︰《淺談鄭觀應的兩次不義之舉》,《安陽師範學院學報》(河南), 2001 年,第 3 期,第 80頁。經元善像
  • 153“經元善案”與鄭觀應“經元善事件致經元善與盛宣懷的關係發展演變至相互傾害的地步,而鄭觀應在其中扮演了甚為可悲的角色,這是中國政治現實嚴酷高壓之下人性的異變。雖然這種相互傾害最終未釀就慘烈的結局,但經元善、盛宣懷、鄭觀應三人自1870年代後期以來在事業上相互合作、提攜而發展起來的私人友情,也就徹底完結了。”當滿清官員要赴澳追拿時,澳商何廷光多方設法,不惜重金,對經全力營救。保皇黨利用澳門特殊的地位,透過“國際法”加以解救。“後英國政府致電葡廷,要求葡國政府不要將新黨人士經元善引渡給清政府 ,並要求加以保護。澳葡當局也想通過這樣的機會否定 1887 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有關‘照向來辦法’查交中國罪犯的條款,指出經元善是政治犯,拒絕引渡。清政府派人到澳門控告經元善‘拐款逃走’,是刑事犯罪,並派證人赴澳門對質。後經澳門富商何廷光花3,000金在新加坡購鑽石饋贈葡署並全力救援,並延請律師代辦此案,港、滬等地人士和海外華僑也紛紛聲援,迫於中外輿論壓力,澳葡當局於5月12日正式照會清政府,指出有關經元善拐款逃走之控告不確實。” 此舉避免了經被清庭引渡,使其得以獲釋。鄭、盛、經三氏之間的關係經歷了變化。“在整個經元善事件中,盛宣懷以保護經元善始,然當事態發展危及自身安全之際,他則不惜犧牲經元善‘以明心跡’;而鄭觀應在這前後反覆的戲劇性演變中只是亦步亦趨地追隨盛宣懷,而並無獨立自由的意志。”“至於經元善在1900年事發後的表現,表明他最終還是正視現實世界,而不能將唐吉訶德式的道德至上精神貫徹到底。對此事件有了此一層次的瞭解,筆者以為在經元善與鄭觀應、盛宣懷的矛盾中,沒有必要過分苛責鄭觀應和盛宣懷。”在“遁避濠鏡,托庇葡國” 期間,經元善撰有《居易初集》二卷(光緒二十七年(1901)澳門鉛印本)。獲釋歸滬後,於 1903 年夏復刊三卷本。內有《上前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君書》 與《答原口聞一君問》 二文,比較詳細地敘述了自己的“案件”。本文順便介紹一下《上前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君書》中所涉及的葡萄牙方面的一些情況。從“元善羈留澳門,於今九閱月矣。” 可以推斷,此書作於 1900 年 11 月初。對於整個出逃的經過,敘述甚詳:“我本不畏死而出奔也,乃二十八日之晨,承督辦盛京卿 密電,囑鄭陶齋 觀察,楊子萱 太守諸君,勸我辭差離局,並慫恿我家屬挾之遠避。二十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585頁。關於盛宣懷和李鴻章等企圖以貪污罪從澳門引渡經元善的情況,可見顧廷龍等主編《李鴻章全集(三) 電稿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第 888─ 895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四卷)︰ 清後期( 1845─1911)》,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84頁。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582─ 583頁。易惠莉︰《鄭觀應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 587頁。王爾敏著《近代經世小儒》,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8 年,第 367 頁。(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38─ 340頁。(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40─ 352頁。(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38頁。盛宣懷。鄭觀應。楊廷杲。
  • 15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九日趁英公司輪南行,正月初二抵香港,初八日到澳門。”“詎料二十六傍晚,即被此間葡衙逮禁矣。” 說明他是突然被捕的。具體情況是:“在澳門被華官移文拿獲。” “經元善者,乃由粵督鴻章差委員劉學詢齎公文至澳門,面請澳門總督所拿者也。公文開稱,經曾虧空公款三萬八千兩而懇請解移省城交回華官辦理等語,並延請澳門巴士杜 律師為粵督辦理此案。經之被拿,乃奉到澳督簽押之票而行,但至廿八號,始在府署過堂,略審一番,遂將案押候,將經由府署帶往炮臺禁押。是日華官未有到堂作證者,惟經之被獲扣留,澳官未取有證人發誓供詞,以證明其罪據。所謂虧空,以公道而論,經已過中年,為人謹厚公忠,因事情重大,伊可在上海緩退其數目,盡清潔交卸,斷不至負此重大罪名。”“又蒙大主教攝督篆時,折獄酌理衡情,不偏不倚中外同欽。五月中旬審完批判後,因原告律師上控按察,將案卷提往葡京覆核,本案遂為所牽制。初云約兩個月可批回,迨至華曆七月望後,澳督複來蒞任,意謂此案當可結釋矣。”“大主教攝督篆”見《澳門憲報》:一千九百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號)大西洋護理澳門暨屬地總督篆事主教若(José , Bispo de Macau)、按察司麻(Albano deMagalhães)、輔政司李(Alfredo Lello)、參將安(Costa e Andrade)為嚴行禁止事。”“攝澳督葡主教嘉若瑟”即“大西洋護理澳門暨屬地總督篆事主教若”,其葡語全名為:“D.José Manuel de Carvalho”。至 1900 年 4 月 21 日任總督公會主席(Presidente do ConselhoGovernativo),代理總督職務(即“攝督篆”或“總督篆事”)。“迨至華曆七月望後,澳督複來蒞任”中的“澳督”是高士德(José Maria de Sousa Horta eCosta), 1900 年 8 月 12 日就職。“(8 月 12 日)柯高(José Maria de Sousa Horta e Costa)出任澳門總督及葡王陛下駐中國、日本及暹羅朝廷特命全權公使。”“經元善因反對‘乙亥立儲’而匆匆遁往澳門一事,成為轟動一時的政治事件,引起了國內外各界的矚目和關注。” 經元善在澳身陷囹圄期間的史實,為中國近代史之重大事件,尤其是葡國循照國際法,拒絕中國引渡的要求,而將其裁定為政治犯並給予政治避難,是值得進一步挖掘外文史料(尤其是葡語檔案、報刊資料和香港的刊物資料) 並加以深入的研究領域。[責任編輯 陳超敏](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38頁。(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38頁。 (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 年,第 312頁。 葡語全名是︰ “António Joaquim Basto”, 參見 Jorge Forjaz, Familias macaenses, Macau: Fundação Oriente, InstitutoCultural de Macau,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Vol. I, 1996, pp. 477 ─ 478. (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 年,第 313頁。(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39頁。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 1850─ 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2年,第 307頁。施白蒂著、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1900─ 1955年)》,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9年,第 2頁。《經元善避難澳門與晚清政治考辨》,第 1456頁。《上海電局總辦經元善被拘案錄記(1900年 3月 5日)》,《中國旬報》,第四期,載(清)經元善著、虞和平編《經元善集》,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 1988年,第 311─ 313頁。筆者查閱了留存澳門的葡萄牙有關檔案,未見任何資料。當時的全宗轉往了葡京高等法院裁決,那裏應該存有檔案。據湯開建教授惠告,最近發現了“經元善案”葡語全宗的漢語翻譯件。若能結合葡文原檔和澳門及香港的報刊資料加以研究,定會大大推進對“經案”的研究。
  • 155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摘 要] 明代無錫人尤鏜《梁溪雜事》有無錫人李圭在靠近太倉的玄雲島稱王的記載,玄雲島應即雙嶼島,其讀音接近,位置也相符。《梁溪雜事》說玄雲島最初是神僧用火器開拓,很可能是指西方傳教士。玄雲島的貿易主要是把江南的棉布外銷,把金、漆、崖蜜、香藥等外國貨物輸入江南。玄雲島記載說明,在朱紈死後,六橫島的貿易仍然比較繁榮。[關鍵詞 ] 玄雲島 李圭 雙嶼港 葡萄牙人 尤鏜16世紀初期,葡萄牙人在浙江寧波府東南的雙嶼港(今舟山市六橫島)建立了一個繁華的貿易港城,據葡萄牙人平托的 《遠遊記》 說,這個城市有 3,000 多人居住,當中葡萄牙人有1,000多名,其餘是各國基督教徒。此城有房屋千餘間,有很長的街道教堂、醫院、慈善堂等。因為雙嶼港城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被朱紈摧毀,所以很多人懷疑平托記載的真實性,湯開建先生認為平托的記載多數可信。 以往我們所知的雙嶼港資料,多數來自明朝官方或西方人的記載。在明代無錫人尤鏜撰寫的地方文獻中,有一篇玄雲島的故事,筆者認為反映的是嘉靖二十七年至四十五年之間的雙嶼港情況。這篇記載出自明代的民間文獻,記載的是朱紈摧毀雙嶼港之後的情況,同類文獻很少,因此彌足珍貴。一、《梁溪雜事》的玄雲島故事清代無錫人黃卬於乾隆十七年(1752)所纂的《錫金識小錄》引明代無錫人尤鏜《梁溪雜事》“李圭”條說:李圭,邑黃藻里人。六歲以足[手眾]殺狂犬,始知其有神力。幼與同里邵坤同塾,凡九載。至成童,食米二升,蒸茄三斤。身長九尺,頭足皆一尺。不飲酒,而善啖鄰家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周運中作者簡介︰周運中,廈門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歷史地理學博士。廈門 361005湯開建:《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實──兼談〈甓餘雜集〉中的佛郎機資料》,《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27─ 57頁。‧ 澳 門 學 ‧
  • 15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羊豕牛犬,恒殺而食之。有三人以其不法事白縣令,即夕斷三人頭,逃去。時年二十餘,官捕之不得。後邵坤子省三,進香寧波,忽為海颶漂出定海關,至一島,守港卒鳴畫角而迎之,見無貨物,遂啟閘牽船入港。反接舟中人,見一甲胄大將,一一登寫姓名、鄉貫,以針墨刺其面,配各柵收管。至省三,云:“無錫人。”遂不敢刺,云:“李王同鄉也。”即解其縛,偕一騎報王,王召見側殿,氣象如王居。問居止姓名,曰:“曾識邵坤乎?”曰:“吾父也。”王下殿覩之,曰:“貌似,貌似。”遂攜手入內,問家中事曰:“汝家亦曾識李蠻人否?我即是也!與汝父手足交。”詢知其父母已故,潸然下淚。即夕排宴,宴之,呼吸珍饈,百穀羅列。自此親之如子,曰:“已失父母,此地饒樂可居。”省三唯唯。其國土,田居七,山川居三。多產金、銀、銅、錫,稼穡比中土收三倍。地廣袤三千里,大山環之。去太倉止五六百里,地名玄雲島。開基者余姚“商王”與一神僧,造柵,置宮。山中禽獸最多,傷於虎豹。神僧制火箭,盡除之。百獸充滿,山鹿、山豬、山羊等大如馬,射一可供二十家,故居民食肉有餘。始圭亡命,投王五風,充軍士,悞傷其愛馬。逃入接濟舟,往來諸島,見“商王”有威信,遂委身事之。“商王”見圭高顴大耳,濃眉長須,賜食肉十餘斤,甚喜。留於殿前,賜女口及馬。“商王”以圭為心腹,數與金銀,命往太倉、揚州、寧波置諸貨及九穀、白菜之種。島中海物以千計,海魚長三四尺者方射取之。野雞、鳧鴨極多,果木繁盛,梨、棗、桃、栗倍大於中華。“商王”又患雨後山澗侵民居,開河千里。圭又盡植茭、菱、芡實、蓮芰諸物,特無不果之花耳。燒煤,不用柴,故木有千年者。男女耕織,悉如中國。演武藝,守煙墩者,天明始寢。十二月朔祭天,百物具備。以沉檀柴而燔之。但禁酒不用。圭事“商王”八年,無子,以女配圭。又二年,王死,傳位於圭。造石城,又造五關。教民作窯燒磚瓦。省三見王戴飛龍冠,其袞龍袍有水痕,視之。圭曰:“此物豈易得載?十年前暹羅國進貢三船俱覆,救得千人,衣服百箱,真天賜也。自此暹羅國人為嚮導,貿于他國,以有易無。故三十六島中,我玄雲島富甲海上。諸島皆散兵亂戰,獨吾島兵多,善韜鈐,按軍法。故他島不敢犯。參謀、贊畫、書記、司儀亦有五十餘員。圭與省三嘗登主山萬壽峰,下有望姚台。圭言“商王”姚江大族,每立此台淒然淚下,“商王”未來時,此島寥寥萬戶。他島好殺,“商王”不好殺,禁擄掠,止杖罪重者,罰納銀礦砂百石,輕罪二十石。初“商王”創十一柵,圭拓九柵。有柵長、柵副,丞、令皆甲胄戎裝。每柵軍馬三千人。王田每柵百頃,百姓種熟,柵長收納王城。凡百官、軍民有分田,無徭役,歸者如市,百倍舊時。插蒔之日,舉國之日皆集于田,即值殿之貴亦自往田。值田者在王左右,比丞相也。王獨與宮妃居,閉殿一月。初患少婦女,結好女王島,歲貿三五輩,養之宮中,有功者給于為妻。暇日惟事演武,王亦馳馬較射。沿海軍兵日事造巨艦接濟舟,至雖極無用之物,必傾舟買之,以島銀山積,無所
  • 157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用也。島多天蠶,圭誘太倉繅絲者、織帛者,制為衣。山上種棉花,亦教民織為布。無物不有,特少硝黃諸火藥,他大國使臣進貢回,以厚價分鬻之。圭與省三上“商王”陵,二參謀丁元、史才陪行,圭於其右已造壽陵,時年五十有三。曰:“吾至六十,必選才武者傳位。”丁元曰:“王星命尚有三十七年。”圭曰:“即未死,至期必禪有福之人矣。”二參謀皆浙人生員,欲投徐名山和尚,而漂入此島者也。器皿以磁器為上品,民間俱用銅鐵,官府可用錫,宮中則金、銀。港口至王城二十里,六閘。第一港口閘長司前有大石碑,鐫大字云:“諸國欲易本國金、漆、崖蜜、香藥等物,以木棉布來。本國禁用珠翠、瑪瑙、珊瑚、象牙、寶玉一切無益等物,接濟舟不得以此等物入港。”民間無游手、游食、妓女、博徒、歌唱等輩,亦無貧窮乞丐之人。島民子弟讀書十年,至十六歲習農、習兵,惟其所願。省三居島經年,懷家甚切。初懼不敢請。賜以女,杭州人,亦不敢辭。私念諸大僚皆刺墨,予獨免,或可望歸也。至丁丑莫冬,俯伏涕出,圭撫慰問故,省三言妻少子幼,家無瓶栗,再三叩首曰:“叔王若真念侄臣,歸攜妻子來,不過二三月更得大揚叔王聲名于鄉。”圭聞揚其名,大喜而許之曰:“姑待新年,汝姬已孕身七月,倘生一子,可嗣吾父,然非嗣位也。此位必擇壯勇豪傑禪之,庶不負商王付託。倘非其人,為人所奪,不成一笑話乎。”新正元旦,百官朝賀,引與省三相見蘇、松、揚、泰人二十餘,俱敘鄉曲。元宵燈火極盛,十八日報太倉接濟舟到,曰:“汝於此舟去,此舟來,不可爽約。”賜以白金三百兩、銅錫十擔、海物十簍,執手而談者三日夜。報風順矣,乃跨馬送出王城。念一日開洋,念四日抵太倉,所賜貨物皆為接濟人所得,止與值六十金。歸日乃嘉靖丙寅正月念八日戌刻也,自後邑中大盜小偷聞其事而往者甚眾,盜賊一時衰止。因為清代從無錫縣析出金匱縣,所以無錫又名“錫金”,梁溪也是無錫別名,《錫金識小錄》、《梁溪雜事》都是無錫學者私撰的地方史志。那麼這個玄雲島的故事是否可信呢?我們從下面五個角度分析:1. 作者的性格。《康熙常州府志》卷二十五:“尤鏜,字伯聲,無錫人。父瑛,卒官,鏜奉喪,過錢塘,幾覆,有反風之異。鏜為文醇而肆,乙太學生授卭州判,不赴而歸。家貧,友人為築雲鴻館以居之。窮年著述,見聞所及,無不注錄。自為生壙于先人墓傍,所撰諸編,合有三百餘卷。” 《光緒無錫金匱縣志》卷二十二:“尤鏜,字伯聲。瑛子,乙太學生授卭州判,不赴。家貧,友人為築靈鴻館以居之。窮覽載籍,著書甚富。弟鈿,亦有才,豔同時。談修負才氣,擅著述,與鏜皆好詆諆時賢。” 所謂“文醇而肆”指文風古樸率直,從尤鏜拒不為官又好品評時人的性格來看,他關於地方史事的記載應該不會是編造的。2. 作者的著述。《無錫市志》第五十卷第二章《無錫散佚志書概況表》有尤鏜的《無錫山水(清)黃卬:《錫金識小錄》,《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 426號,臺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 1983年,第464─ 470頁。《康熙常州府志》,《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36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 1991年,第566頁。《光緒無錫金匱縣志》,《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第24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58頁。
  • 15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志》五十卷和《梁溪雜事》二卷,前者自序存《梁溪文鈔》卷十六,後者據《錫金考乘》卷十二。 他還著有《酒史》、《雲鴻館集》, 又有《紅箱集》一卷,《停釣書》一卷。 清鄒鐘泉《道南淵源錄》卷十二引許獻《倪靜寄先生傳》說:“尤鏜《錫志補遺》、黃廣《錫山史逸》、邵二泉《靜寄文集序》並證。” 尤鏜又有《錫志補遺》,《光緒無錫金匱縣志》卷三十九又有尤鏜《護鯖集》。《梁溪雜事》見《傳是樓書目》, 清代尚存。從尤鏜的著述來看,他喜歡歷史和地理,《無錫山水志》有五十卷之多,甚至有專述酒的歷史著作,他對玄雲島的故事也不會有造假的可能。《梁溪雜事》衹有二卷,而玄雲島的故事就佔了如此長的篇幅,這也說明這則故事比較可信。因為尤鏜如果喜歡文學創作,可以把每個小故事都鋪排成長篇小說,不必在兩卷的小書中放入一個如此長的故事。3. 作者的年代。尤鏜和其父尤瑛的生卒年不可考,但是尤瑛的事蹟在明代的很多書中都有記載,尤瑛是嘉靖甲辰(二十三年,1544)進士, 因此,尤鏜應該生於嘉靖年間,主要活動於萬曆年間,《梁溪雜事》應該成書於萬曆年間。此時距離嘉靖年間很近,所以很多記載應屬可信。4. 無錫的文化地理。一千年來的中國經濟和文化中心都在江浙地區,明朝無錫一帶的學者很多,如果尤鏜編造一個故事放入地方史志,可能要被其他學者鄙夷。無錫地處運河要道,來往的文人學者和商賈極多,尤鏜即使要創作一個故事,也沒有必要放在地方史志中。而且玄雲島的故事在無錫一帶流傳,當然不止尤鏜一個人聽說,尤鏜不可能編造這個故事。5. 故事本身。玄雲島故事的最後有詳細的日期“嘉靖丙寅”,文中也有一些真實的人名和日期,嘉靖丙寅即嘉靖四十五年(1566),前一年是乙丑,文中誤為丁丑,這當然是後世傳抄或刻印時的筆誤。從以上五點分析,玄雲島的故事即使有一些訛傳因素,也應該有很多可信成分,不可能全屬偽造。二、玄雲島是雙嶼港玄雲島故事說無錫人邵省三乘船到寧波進香,遇到颱風,漂到了玄雲島,沒想到父親的好友李圭在此稱王一方。故事最後是邵省三回到太倉,他的啟航地很可能也是太倉。明代有很多江南人從太倉航海去寧波府的普陀山進香,談遷《棗林雜俎‧和集》“佞佛殊報”條說:“天啟丙寅,太倉王氏航普陀,且至,風覆之盡溺。” 朱國禎《湧幢小品》卷二十六“普陀”條說:“普陀無錫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無錫市志》,江蘇︰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5年,第 2742頁。《乾隆江南通志》卷192、《藝文志》卷194,《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12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清)萬斯同:《明史‧藝文志》卷137,《續修四庫全書》第326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31頁。(清)鄒鐘泉:《道南淵源錄》,《四庫未收書輯刊》第 9輯第 7冊,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7年,第 518頁。(清)徐乾學:《傳是樓書目》卷3,《續修四庫全書》第920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81頁。(明)毛憲撰、(明)吳亮增補:《毗陵人品記》卷10,《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110冊,濟南:齊魯書社,1996年,第 120頁。(明)林堯俞等纂修、俞汝楫等編撰:《禮部志稿》卷 42,《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597冊,第785頁。(清)談遷著、羅仲輝、胡明點校︰《棗林雜俎》,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594頁。
  • 159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一無所產,歲用米七八千石。自外洋來者,則蘇、松一帶,出劉河口,風順一日夕可到。自內河來者,歷錢江、曹娥、姚江、盤壩者四,由桃花渡至海口,風順半日可到。兩地皆載米以施,出自婦女者居多。” 普陀山的糧食很大程度上依賴太倉瀏河口出海船隻補給,主要來自江南各地的信眾所施。玄雲島在定海關之南,距離太倉僅有五六百里,航程僅有三天,應在今舟山群島附近。玄雲島田居七,山川居三,廣袤三千里,所謂三千里當然不可信,但是既然以田地為主,一定是一個以平原為主的大島。這個島無疑是今六橫島,六橫島是舟山群島第二大島,面積較大,所以可以開墾較多田地,但是故事裏說開河千里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江南平原也很難做到,這是一種常見的誇張。舟山群島多數島嶼很小,而且以山地為主,不可能有這麼好的條件。稼穡比中土收三倍也是誇張,舟山群島氣候比無錫稍微暖濕,但是農業收穫也不可能有三倍的增長。李圭說:“故三十六島中,我玄雲島富甲海上。諸島皆散兵亂戰,獨吾島兵多。”所謂三十六島,指的是舟山群島。六橫島面積較大,又遠離舟山本島和寧波府城,所以李圭的勢力最強。玄雲和雙嶼讀音極近,在南部吳語中,雙的聲母是[ ],而非[s],雲、嶼的讀音也很近,所以玄雲應是雙嶼的音訛。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六年(1511),葡萄牙人消滅了明朝扶植建立的麻六甲國;正德九年(1514),葡萄牙人首次登陸中國廣東沿海; 正德十六年(1521),朱厚照暴斃,明世宗嘉靖帝朱厚熜即位;嘉靖元年(1522),海道副使汪鋐(1466 ─ 1536)在廣東屯門(在今香港)打敗葡萄牙人,葡萄牙人被迫北上到閩、浙沿海。張增信先生考證大約在嘉靖二十年(1541)前後,葡萄牙人在浙江建立了Liampo港城,即中國書中的雙嶼港, 此地在今六橫島,由於是寧波的外港,所以又名寧波(Liampo)。鄭舜功《日本一鑒 · 窮河話海》說:浙海私商,始于福建鄧獠,初以罪囚按察司獄,嘉靖丙戌(五年,即 1526)越獄逋,下海誘引番夷,私市浙海雙嶼港,投托合澳之人盧黃四等,私通交易。嘉靖庚子(十九年,即 1540)繼之許一(松)、許二(楠)、許三(棟)、許四(梓)勾引佛郎機國夷人(斯夷於正德間來市廣東,不恪,海道副使“王金”[汪鋐]驅逐去後,乃占滿剌加國住牧,許一兄弟遂于滿剌加而招其來),絡繹浙海,亦市雙嶼、大茅等港,自茲東南釁門開矣。嘉靖壬寅(二十一年,即1542)寧波知府曹誥,以通番船招致海寇,故每廣捕接濟通番之人,鄞鄉士夫嘗為之“極”[拯]拔。知府曹誥曰:“今日也說通番,明日也說通番,通得血流滿地,方止。”明年癸卯,鄧獠等寇閩海地方,浙海寇盜亦發,海道副使張一厚,因許一、許二等通番,致寇延害地方,統兵捕之。許一、許二等敵殺得志,乃與佛郎機竟泊雙嶼。(明)朱國禎:《湧幢小品》,《續修四庫全書》第 1173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登陸地的位置還有爭論,參見湯開建:《中葡關係的起點:上、下川島──Tamão新考》,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金國平:《Tumon雜考》,《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年,第 19─ 42頁。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的海上活動》,臺北:東吳大學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出版, 1988年,第 237 頁。
  • 16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夥伴王直 (名鋥,即五峰)於乙巳歲(二十四年),往市日本,始誘博多津、倭助、才門等三人來市雙嶼。明年,復行風布其地,直、浙倭患始生矣。歲丙午(二十五年)……許二以兄弟許一、許三喪亡,許四不歸,所欠番人貨財,不能抵償,遂與朱獠、李光頭等誘引番人寇掠閩浙地方矣。明年丁未,胡霖等誘引倭夷來市雙嶼,而林剪往自彭亨國,誘引賊眾,來與許二、許四等,合為一蹤,劫掠閩浙,邊方騷動。巡按浙江監察御史楊九澤,事聞於朝,敕都御使朱紈,調兵征討許二、許四等,以靖閩浙,以安地方。明年戊申,科道交章,軍門購獲許二,許四逃去西洋,雙嶼港窒。嘉靖五年(1526)之前的雙嶼還是一個默默無聞小港,葡萄牙人到雙嶼是在嘉靖二十年(1541),此時浙江民眾多與交易,並無戰火,因為明朝官府嚴厲打擊,於是引發戰爭。嘉靖二十四年(1545),徽州商人王直引來倭寇,其後福建商人又引來東南亞人,沿海騷動。嘉靖二十七年(1548),繁榮的雙嶼港城被提督浙閩海防軍務、巡撫浙江的朱紈(1494—1549)摧毀,次年朱紈在漳州走馬溪再次擊敗中外商業集團,但是朱紈功績卻引發東南沿海士紳的不滿,他們擔心朱紈封鎖海路,影響他們牟利,所以誣陷朱紈濫殺,朱紈反而在次年就被明朝處死。嘉靖三十五年至三十六年(1556─ 1557),陳東、徐海、王直被胡宗憲設計誘殺。四十年至四十二年(1563 ─ 1565),戚繼光(1528—1588)、俞大猷(1504—1580)等人用武力平定浙閩倭寇。朱紈死後,雙嶼的海防又鬆弛了,玄雲島故事反映的就是嘉靖三十五年至四十五年(1556─1568)間的情況,此時王直、徐海等著名海上勢力首領已死,於是余姚商王和李圭等人在六橫島稱王。平托說雙嶼港城有房屋千餘,湯文引謝傑《虔台倭纂》卷下說:“(盧)鏜入(雙嶼)港,毀賊所建天妃宮及連房、巨艦,向為群醜巢穴者,盡平焉。”盧鏜雖然平毀了雙嶼港城,但是可能還有很多房屋基址,這些基址就為後來的余姚商王和李圭等人利用。朱紈《甓餘雜集》卷四《雙嶼填港工完事》說:“東西兩山對峙,南北俱有水口相通,亦有小山如門障蔽,中間空闊二十余里,藏風聚氣,巢穴頗寬。”因為雙嶼港城在一個頗為寬闊的小平原,有一條稍大的河流,所以玄雲島故事裏說要經過六道閘纔到李圭所在的宮殿。根據筆者考證,雙嶼港城的核心在今六橫島西北部。四、余姚“商王”和李圭的商業活動李圭的前任余姚“商王”可能姓商名王,但是李圭說他家是姚江(即余姚)大族,我們沒有發現余姚大族有姓商的,所以“商王”衹是一個名號,可能是姓王的商人,也有可能是指商人的王。由於前者沒有很多例子,所以後者更有可能,要在當時的海上立足必須以商業為生。為甚麼余姚“商王”每次在“望姚台”要淒然淚下呢?我們不禁想到,嘉靖二十八年七月倭方豪:《中西交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 469─ 470頁。
  • 161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寇洗劫余姚謝氏事件。《明實錄》說:按海上之事,初起于內地奸商。王直、徐海等常闌出中國財物,與番客市易,皆主于余姚謝氏。久之,謝氏頗抑勒其值。諸奸索之急,謝氏度負多,不能償,則以言恐之曰,吾將首汝於官。諸奸既恨且懼,乃糾合徒黨番客,夜劫謝氏,火其居,殺男女數人,大掠而去。余姚人謝遷 (1450 ─ 1531) 於成化十一年 (1475) 中狀元,謝遷弟謝迪中弘治十二年(1499)進士,謝遷子謝丕中弘治十八年(1505)探花,謝氏由此成為余姚巨族。余姚謝氏利用特殊的政治背景參與海上貿易,但是經常壓價和欠帳,還以報告官府來威脅海上私商,於是私商們洗劫謝家,焚毀其宅第。前引《日本一鑒》說:“丁未賊首林剪等誘引彭亨賊眾來,與賊首許二、許四合為一蹤,肆虐閩浙地方,而謝文正公遷第宅遭其一空。” 余姚“商王”既然是余姚大族,很可能是出自和倭寇有瓜葛的謝氏,被倭寇擄掠到雙嶼島。王五風不見於史籍,應即王五峰,即王直(一作汪直、王鋥、王忤瘋),據許彬村先生研究,汪直在 16世紀 40年代下海走私,活躍於中國和暹羅、麻六甲、日本之間。在 16世紀 30年代的浙江海域,已有很多走私船隊。隨着這些船隊的不斷戰爭和兼併,到50年代,船隊之間的組織和領導,出現了一元化的傾向。嘉靖二十六年到次年(1547─ 1548年),明朝官軍摧毀了許棟集團,導致汪直集團的壯大。 實力次於汪直的徐海,原是杭州虎跑寺的和尚,法名普淨,號“名山和尚”或“明山和尚”。 這則故事裏說李圭手下的兩個參謀丁元、史才原來是浙江生員,準備投靠“徐名山和尚”,即徐海,這和史書中說倭寇中有很多“衣冠失職、書生不得志者”吻合。陪同余姚“商王”開拓玄雲島是一個“神僧”,早期西方傳教士來華時,會扮成僧人,或被中國人誤認為僧人,但是在嘉靖年間,還沒有西方傳教士來華,所以這裏所說的神僧究竟是不是西方傳教士,還值得懷疑。但是這個神僧能製造火箭,除掉野獸,很可能是一個使用西方火器的外國人,因為當時中國人剛剛接觸到歐洲火器,所以特別驚奇。尤鏜說:“島多天蠶,圭誘太倉繅絲者、織帛者,制為衣。山上種棉花,亦教民織為布。”天蠶即野蠶(Bombyx mandarina Leech),從這一句看,李圭的部眾不可能缺乏衣服,何況他還得到了暹羅國船隻上的“衣服百箱”。但是第一港口閘長司前的大石碑上面鐫大字云:“諸國欲易本國金、漆、崖蜜、香藥等物,以木棉布來。本國禁用珠翠、瑪瑙、珊瑚、象牙、寶玉一切無益等物,接濟舟不得以此等物入港。”說明李圭部眾對木棉布的需要最大,這些木棉布當然是李圭的轉手商品。當時的棉布生產中心在今江浙一帶,以松江府最多。但是余姚和太倉也是棉花集中產地,明徐光啟說:“中國所傳木棉,亦有多種。江花出楚中,棉不甚重,二十而得五,性強緊。北花出畿輔、山東,柔細中紡織,棉稍輕,二十而得四,或得五。浙花出余姚,中紡織,棉《明世宗實錄》卷 350,第 45冊,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983年,第 6362頁。(明)鄭舜功:《日本一鑒》卷 6《流逋》,清抄本,復旦大學圖書館藏。張彬村:《十六世紀舟山群島的走私貿易》,《中國海洋史發展論文集(第一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1984年,第 81─ 84頁。戴裔煊:《明代嘉隆間的倭寇海盜與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20─21頁。
  • 16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稍重,二十而得七。” 清周世緒《過余姚》詩云:“海瀕植遍木棉花,衣被雙城百萬家。” 清末記載說:“浙省出產,以絲為大宗,種棉甚少,惟紹興府屬之余姚縣產棉。” 至於太倉的棉產和棉紡的發達,前人論述很多。 所謂“諸國”,無論是虛指還是實指,其棉布的最終來源主要還是江浙地區,這裏當然不可能是李圭的貿易對象,那麼李圭的棉布自然是主要銷往海外的。葡萄牙人皮列士在1512—1515年間寫成的《東方志》中說到:“南京盛產各種棉布。” 說明早在葡萄牙人到中國之初,早已瞭解棉布產自江浙地區。暹羅朝貢明朝之船在寧波登陸,所以必經臺灣,張邦奇說:“甬東為海岸孤絕處,鮫門、虎蹲古稱天險,高麗、日本、暹羅諸蕃航海朝貢者皆抵此登陸。” 李圭說:“暹羅國人為嚮導,貿于他國,以有易無。”說明雙嶼島在李圭時期的利用暹羅人為嚮導,在海上很多島嶼貿易。據李金明統計,直到17世紀中期,暹羅、北大年、洛坤等地還是中國船隻常去的港口。在雙嶼港城被朱紈摧毀之前,這裏就有很多暹羅人,平托說這裏有中國、馬來亞、占婆、暹羅、婆羅洲、琉球等國人,湯文引《甓餘雜集》也記載明軍俘獲了很多暹羅人,卷三《海洋賊船出沒事》說:“此皆內地叛賊,常年於南風汛發時月,糾引日本諸島、佛郎機、彭亨、暹羅諸夷前來寧波雙嶼港內停泊。”卷九《公移三》說:“十月初三日,擒解佛郎機、暹羅諸番夷賊一十六人。”接濟舟這個詞在明代中期以前的中國古籍中少見,尤鏜的故事中有四處提到接濟舟:第一次提到接濟舟,是李圭逃離王五風手下,李圭“逃入接濟舟,往來諸島,見商王有威信,遂委身事之”,說明接濟舟是往來各島的。第二處提到“沿海軍兵日事造巨艦接濟舟,至雖極無用之物,必傾舟買之”,說明接濟舟是貿易船。第三處是第一港口閘長司前有大石碑上鐫大字云:“諸國欲易本國金、漆、崖蜜、香藥等物,以木棉布來。本國禁用珠翠、瑪瑙、珊瑚、象牙、寶玉一切無益等物,接濟舟不得以此等物入港。”說明接濟舟的貿易種類很多。第四處提到是邵省三回太倉所乘的船,“所賜貨物皆為接濟人所得”,說明這個接濟舟不是屬於李圭的,李圭手下沒有直達太倉的接濟舟。朱紈《甓餘雜集》卷二《捷報擒斬元兇蕩平巢穴以靖海道事》說:“張四維擒獲雙嶼港賊首李光頭船內接濟酒米賊徒。” 原來李光頭等人盤踞雙嶼港時,似乎有自己的專門接濟部屬。(明)徐光啟撰、石聲漢校注:《農政全書》卷 35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9年。(清)潘衍桐輯:《兩浙輶軒續錄》卷 31,《續修四庫全書》第 1686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年,第185頁。(清)農工商部:《棉業圖說》卷3,《續修四庫全書》第97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6頁。劉石吉:《明清時代江南市鎮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7年,第 10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粹(15—16 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26頁。(明)張邦奇:《張文定公紆玉樓集》卷二《後西亭餞別詩序》,《續修四庫全書》第 1336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84頁。李金明:《明代海外貿易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0年,第 118─ 119頁。朱紈︰《甓餘雜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 78冊,濟南︰濟魯書社, 1996年,第 39頁。
  • 163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接濟舟是當時中國沿海和島嶼之間貿易的船隻,這個名稱可能得名於從漢語“接濟”一詞,因為最初流亡島嶼的中國人及來華的外國人不能在海上久住,需要大陸沿海船隻來接濟。沿海民眾因為利益驅使,自願以接濟的名義進行交易。關於沿海民眾接濟海盜、番舶的記載很多,鄭若曾說:“倭寇擁眾而來動以千萬計,非能自至也。由福建內地奸人接濟之也。濟以米水,然後敢久延;濟以貨物,然後敢貿易;濟以嚮導,然後敢深入。海洋之有接濟,猶北陲之有奸細也。”明王在晉《海防纂要》說廣東沿海一些地方:“珠禁嚴則駕小艇以行劫,交通捕快,接濟番舶,蠧害最甚。” 某些地方有專門的接濟場所,《籌海圖編》卷三《廣東事宜》說:“而浪白 為尤甚,乃番舶等侯接濟之所也。”卷四《福建事宜》說:“料羅、烏沙乃番船等候接濟之所也。”李圭對於“珠翠、瑪瑙、珊瑚、象牙、寶玉一切無益等物”一概不要,這是比較奇怪的,這些物品固然對於李圭等人沒用,但是李圭還是可以把這些東西販賣給中國大陸人,李圭不要這些東西,說明他的貿易對象是海外人,他的貿易是從中國向海外的單向貿易。李圭作為一個逃犯,本來可以不顧官府管制,進行各種貿易。但是李圭的興趣似乎不以貿易為主,他的手下人有很多都是偶然漂流到此,其中也有儒生,他們安於農業開發,甚至包括文教建設,這和閩粵海盜集團有很大不同。戴裔煊先生指出:“由於漳潮地區的城市工商業不如江浙那麼發達,所以這裏的海盜,主要成分是貧僱農。” 余姚“商王”出身於大族,可能是被迫流亡海上,所以他“不好殺,禁擄掠”,從事商貿,這可能也是他得名“商王”的原因。李圭的手下除了無意中漂來的人,應該還有許多海盜混戰中的逃亡者,所以男女比例嚴重失調。李圭所在的小政權多數人是浙江人,商王是余姚人,所以李圭把手下的無錫、杭州、蘇州、松江、揚州、泰州等地人當成同鄉,元旦特地聚會,這說明來自南直隸的人很少。故事最後說,因為李圭稱王的消息傳到了無錫,所以從無錫去玄雲島的人突然增多。故事至此為止,沒說李圭等人的下落,但是各地人還在不斷投奔玄雲島,說明直到萬曆時期的六橫島可能還比較繁榮。由於原來的雙嶼港已經被朱紈用木石堵死,徹底摧毀,所以此時的六橫島的港口已經不是原來的雙嶼港,但是因為雙嶼港已經蜚聲中外,所以仍然把六橫島稱為玄雲島,也即雙嶼島。[責任編輯 陳超敏](明)鄭若曾撰、李致忠點校:《籌海圖編》卷 4《福建事宜》,北京﹕中華書局, 2007 年,第 277頁。(明)王在晉︰《海防纂要》卷1《海禁》,《續修四庫全書》第739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62頁。戴裔煊:《明代嘉隆間的倭寇海盜與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2年,第 25頁。
  • 16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在澳門回歸十三周年之際,澳門大學歷史系湯開建教授的又一澳門學著作──《明代澳門史論稿》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出版面世。 這是湯教授繼《澳門編年史》之後獻給“澳門學”的又一份厚禮。逾 70萬字的大著配以 160餘幅珍貴的歷史圖片,如同時光機一般將讀者帶入明代澳門繽紛的歷史畫卷中。一治史者離不開歷史資料,嚴謹的學術研究之基石是堅實而充足的歷史資料。治澳門史卓有成就的西方先賢們,如龍思泰、白樂嘉、博克塞、文德泉、潘日明等,在整理和保存原始文獻資料方面奠定了初步基礎。湯教授的史學研究亦最重史料,他對史料的收集可謂是傾盡全力,歷來主張兼包並蓄,竭力無遺。《明代澳門史論稿》所徵引的文字史料共有369種,其中中文古籍與檔案205種,中文現代著作76種,外文檔案、原著及譯著88種。這些材料中有些是以往學者未曾關注的獨家發現,故而能屢出新見。正如他所言:“新材料不僅可以補證歷史,且能提出新問題,使我們的研究開拓出更多的新領域來,也就是我們常講的‘發前人之所未發’。” 這些重要新史料的引用成為該書的一大特點,如朱紈《甓餘雜集》、《 嚟哆報效始末疏》、鄧士亮《心月軒稿》的《粵東銃畧》、朱吾弼的《參粵璫勾夷疏》、蔡汝賢的《東夷圖說》、張鏡心的《雲隱堂文錄》、俞安性的《香山墺驅倭紀事》、劉承範的《利瑪竇傳》等等。蔡汝賢的《東夷圖說》是湯教授發現的極為重要的澳門文獻之一。此書完成於明萬曆十四年(1586),書中保存了一幅《佛郎機圖》、一幅《呂宋圖》和一幅《滿剌加圖》,“其圖像部分保存了中國最早記錄的歐洲人形象資料,其圖說部分則又保存了一個最早的‘佛郎機傳’,因此,可以說,這部文獻是中國人對來華歐洲人第一次最為全面的記錄,在中西關係史及澳門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作者卻對該書全盤否定,稱“其圖像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晏雪蓮作者簡介︰晏雪蓮,澳門大學歷史系博士生。湯開建:《明代澳門史論稿》,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 2012年。湯開建:《明代中西關係漢文史料的發掘與利用》,任繼愈主編︰《國際漢學》 第 14輯,鄭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164頁。湯開建:《明代澳門史論稿》,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481頁。以下凡未註明出處者,皆為此書。‧ 澳 門 學 ‧
  • 165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悉以杜撰,亦毫無所據”。 由於《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作者對《東夷圖說》一書的否定,該書一直不受人重視,在湯教授之前沒有學者引用過《東夷圖說》中的史料。如果不加考辨而輕信了《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作者不負責的推斷之言,就將漏失這一珍貴材料。憑着對明代中西關係史的諳熟和敏銳的史感,湯教授發現《呂宋圖》是指當時佔據馬尼拉的西班牙人,《佛郎機圖》是指當時佔據澳門的葡萄牙人,而《滿剌加圖》則是指當時佔據馬六甲的葡萄牙人。三圖中的人物形象及穿着服飾既有很多相似之處,也有一些細微的差別。如三者的穿着服飾大體相同,但形象上已發生了變化。《佛郎機圖》中的葡萄牙人更具純種南歐人的形象,而《呂宋圖》及《滿剌加圖》的西班牙和葡萄牙人則帶有明顯印第安人與西亞、南亞人的混血成分,這與當時來馬尼拉的土生西班牙人與來麻六甲的土生葡人的歷史吻合。 湯教授又通過各種資料的比對,發現《東夷圖說》中的《佛郎機傳》是後來《皇明世法錄》及《皇明象胥錄》之《佛郎機傳》的祖本,而《明史‧佛郎機傳》的內容又有部分採自《皇明象胥錄》的文字,可證《東夷圖說》一書的挖掘與使用對於明代澳門史的研究彌足珍貴。湯教授對於中英關係研究的一大貢獻,是對鄧士亮《心月軒稿》的《粵東銃略》的發現和研究,以及對萬曆四十八年(1620)紅夷船沉陽江的考證。在傳統的中英關係史上,均將崇禎十年(1637)英國韋德爾船長率船隊闖入珠江進入廣州作為中英兩國的第一次接觸。實則中英接觸早至萬曆年間始,這一時期的中英關係均是來自英國方面的記錄,中文文獻鮮有提及。明人鄧士亮有《心月軒稿》,傳世不多,甚為罕見,湯教授在該書中發現《粵東銃略》一文,其中揭示了人所不知的明末中西交通疑案一樁:萬曆四十八年紅夷船沉陽江。湯教授不僅發現了這一重要史料,並通過大量中西史料的爬梳比較,證明在此船中打撈運京的二十二門紅夷鐵銃為英國銃,此“紅夷船”為英國船。此外,湯教授在崇禎十年(1637)擔任兩廣總督張鏡心之《雲隱堂文錄》中發現一批崇禎十年至十二年的澳門史料,共輯錄崇禎十年至十二年的澳門奏議七份,總字數達8,000字,內容十分豐富。《兩廣總督張鏡心〈雲隱堂文錄〉與崇禎末年的中英、中葡衝突》一文即在此重要史料的基礎上,結合相關的中葡史料,將崇禎十年中英葡廣州交涉事件、崇禎十一年(1638)明朝官員到澳門詐騙銀両而引發的中葡衝突這兩件明末中外交涉史上的重要事件厘清闡明,進一步推進了英、葡、中之間的三角貿易關係及政治外交關係的研究。劉承範的《利瑪竇傳》是一份非常珍貴的史料,近來由劉承範第十三世孫劉明強在家譜中發現並公佈於世。這一重大發現對明代澳門史及天主教中國傳教史的研究都有重大意義。萬曆十七年(1589),廣澳海上寇盜頻生,身為兩廣總督的劉繼文十分關注海警,並由此而關注澳門葡人動向,派遣韶州同知劉承範去調查澳門葡人的真實情況。劉承範的《利瑪竇傳》是在充分的調查基礎上如實反映當時澳門葡華經濟、政治、軍事情況及澳海關係,也表明了他對來華葡人“備其在我以制之之道”的寬容態度。這一建議得到兩廣總督的認同,成為明朝管制澳門的主要策略。湯教授敏銳地發現此史料的重要性,短短三千餘字的文章在該書中引用達13次,目的在於向中外學術界介紹此發現的重要意義。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七十八《地理類存目》七《東南夷圖說二卷嶺海異聞一卷續聞一卷》,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第2074頁。湯開建:《明代中西關係漢文史料的發掘與利用》,任繼愈主編︰《國際漢學》第 14輯,鄭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154─155頁。
  • 16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王國維在 20世紀初提出對中國史學界影響深遠的二重證據法:“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不雅訓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後來陳寅恪又擴展為:“一曰取地下之實物與紙上之遺文互相釋證”;“二曰取異族之故書與吾國之舊籍互相補證”;“三曰取外來之觀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參證”。 在《明代澳門史論稿》一書中,這些二重證據法隨處可見,如上川島上出土的大量精美明代瓷器碎片就證明了明代此島貿易繁榮的歷史事實,而新發現的“石筍”很可能就是歐維士第一次到貿易島上竪立的紀念碑。澳門媽閣廟原神山第一亭正面石橫樑上所刻的“明萬曆乙巳年德字街眾商建,崇禎己巳年懷、德二街重修”,證明至崇禎己巳 二年(1629 年)時,澳門華商已進一步發展至“懷”、“德”二街。至於“異族之故書”則是該書史料運用之重點,明代澳門史的中文史料無論是官方還是私人都記錄不詳,而西文資料卻能很好的彌補中文材料之不足。湯教授尤其重視外文資料的利用,不僅致力搜尋相關領域的各種西文檔案文獻,而且還組織專業人員對葡文、西文、法文原始檔案資料進行翻譯,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該書中徵引外文檔案、原著及譯著達88種之多,其中很多外文史料均為國內學人所罕見。該書還有一大亮點,就是配有160多幅精美的歷史圖片,其中包括新近從里斯本東方藝術館尋得的乾隆澳門屏風圖及劉明強贈予的劉承範《利瑪竇傳》影印件。歷史圖片是歷史形象生動的遺留,同時也記錄着歷史,是解讀歷史的重要證據。從圖像中,我們不僅能看到過去的影像,更重要的是通過解讀來探索它們背後潛藏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信息。正如批評家斯蒂芬‧巴恩(Stephen Bann)所說的,“我們與圖像面對面而立,將會使我們直面歷史”。 由於文字具抽象性、轉述性的特點,文字記錄而成的歷史在客觀性和真實性上有一定的缺陷,而圖像對現實場景直接再現的現場感、空間感、具體化的特性,正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文字在記史上的缺陷,圖像證據正好能提供文字證據所未能言者。湯教授緊緊抓住這些地圖、圖片和文獻中互有關聯的點滴信息,深入挖掘史料,探隱索幽、見微知著,有力地補充了文字資料的不足。如《明代澳門城市建置新考》一文,從明代各個時期的澳門城市地圖集及其他古圖中按圖索驥,再配合檔案、筆記資料考察出澳門明代教堂的修建、擴建、不同階段的建築風格、規模等歷史細節;在澳門城區發展時,除了文字資料外,布里1590 年代所繪澳門城市圖,愛雷迪 1615 ─ 1622 年所繪澳門平面圖,約翰‧斯皮德 1626 年所繪澳門圖、1632年澳門要塞圖等重要歷史圖片,都提供了更多澳門城區發展的信息,它們被湯教授敏銳地捕捉到,並成功地構建出明代澳門城市發展的歷史過程。除了利用歷史圖片作為史料證據外,這麼多珍稀的明代澳門歷史圖片還有着為歷史存“圖譜”的深謀遠慮。宋代史學家鄭樵在《通志‧圖譜略》中提倡史學家要圖文並重地敘述歷史:“置圖于左,置書于右,索象于圖,索理于書。” 鄭樵“左圖右書”相得益彰之治史方法誠為卓見,惜後之中國學者未能躬行。這種以圖存史的史學實踐在國外史學界卻不斷發展壯大起來,20王國維:《古史新證──王國維的最後講義》,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1994年,第 2頁。陳寅恪:《王靜安先生遺書序》,《王國維遺書》第 1冊,上海:上海古籍書店, 1983年,第 2頁。彼得‧伯克:《圖像證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年,第 9頁。鄭樵:《通志‧二十略》,北京:中華書局, 1995年,第 1825頁。
  • 167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世紀初德國漢堡學者瓦爾堡,發明將歷史圖像收集整理並創建了“可視的歷史記憶庫”, 瓦爾堡讀解圖像的方法後來被稱為“圖像學”。英國學者彼德‧伯克亦稱:“歷史學家對圖像的使用也不應當僅限於‘證據’這個用詞的嚴格意義上的定義,還應該給法蘭西斯‧哈斯克爾所說的‘圖像對歷史想像產生的影響’留下空間和餘地。” 湯教授將 160 餘幅歷史圖片穿插於字裏行間,不僅是行文的有力證據,更是為明代澳門史保存了“可視的歷史記憶庫”,給讀者以最直觀的映射和無限的歷史想像。這些卷帙浩繁的中外文獻記錄、公私文檔、方志家譜、筆記小說、詩詞曲賦等文字資料,加之考古新發現、輔以眾多的精美古圖,共同組成了龐大的明代澳門史資料庫。這一龐大的歷史資料庫不僅使《明代澳門史論稿》建立在翔實豐富的史料基礎上,體現了湯教授言必有據、信而有徵的嚴謹學風,更為後來的研究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二史學家分析史料的首要任務是查清史料與史實的關係,澄清史料形成的原因,大體需要兩道程序:一是外證,收集和鑒別可靠的文本,確定文本的來源、作者、產生時代;二是內證,推究文本作者起草文本的動機、處境等因素。 史料在形成過程中會因為種種原因而偏離歷史真實,不嚴加考證就拿來運用往往會得出錯誤的結論。例如,江弱水《湯顯祖“澳門之行”獻疑》一文引《萬曆野獲編》之語:“丁未年,廣東舉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嶴夷,仍歸濠鏡故地。” 進而懷疑湯顯祖到過澳門。湯教授在《萬曆十九年湯顯祖澳門之行》一文中指出,這條史料本身就是錯誤的。湯教授考證曰:“丁未年,即萬曆三十五年(1607),檢查《明神宗實錄》卷三七四萬曆三十五年四月條的記錄稱:‘先是數日,有番禺舉人盧廷龍請逐香山澳夷還泊浪白,戍蠔鏡故地。’沈德符抄這一段史料時,省去了“還泊浪白”之語。可知,盧廷龍是要將香山澳夷驅逐至浪白,而非蠔鏡。”內證外證雙管齊下,考證出材料錯誤的原因。不僅如此,湯教授還進一步根據其他材料來證明原始材料《明神宗實錄》的正確性:“將澳門葡人趕至‘浪白故地’,並非盧廷龍一人之想法,謝傑《虔台倭纂》下卷:‘廣人終以濠鏡澳為憂,目為心腹之疾,或欲毀其巢廬,或欲徙之南澳,或欲將移之浪白、三洲。’兩廣總督張鳴岡的疏章亦言:‘議者有謂,必盡驅逐,須大兵臨之,以弭外憂;有謂濠鏡內地,不容盤踞,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據此可知,盧廷龍所言驅逐香山澳夷,不是到濠鏡故地,而是將其驅逐至浪白故地。”江氏引用錯誤史料懷疑湯顯祖的澳門之行,主要因為明代關於澳門名稱名目繁多,研究者們往往霧裏看花,不明就裏。為了澄清這一誤區,湯教授對不同時期的澳門名稱作了清晰縝密地考證,證明湯顯祖至澳門時,香山澳確為澳門之名稱,江氏錯誤觀點就難以成立了。湯教授對史料的鑒定可謂是明察秋毫,不僅從本史料之形成外證內證來考察,還輔以他證──以諸多相關史料輔證E.H. Gombrich, Aby Warburg: an Intellectual Biography, London, 1970; 2nd edition, Oxford, 1986. Aby Warburg,The Renewal of Pagan Antiquity: Contributions to the Cultural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Renaissance, K. W. Forster,tr. D. Britt, Los Angeles, 1999.彼得‧伯克:《圖像證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年,第 8─ 9頁。林璧屬:《歷史認識的科學性》,北京:科學出版社, 2008年,第 148頁。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下冊),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 1998年,第 843頁。
  • 16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其真實性與客觀性;最後利用時間和地點坐標確定與之相關的史實,澄清研究誤區。在這些縝密論證中,史料的面紗隨之飄落,真顏自現。湯教授在考據史料時非常重視早期的文獻資料,因為早期的史學家必然能看見比我們更多的相關史料,當今學者不要輕易否定,而“應當重視歷史資料的原始性與傳承性,如無鐵證,早期文獻的記載亦當可以成為我們今天的依據”。 例如,在《中葡關係的起點:上、下川島──Tamão新考》一文中對諸多早期西方史學家共同提出“中葡早期貿易據點是上川島”這一觀點非常重視,這不同於一些中國學者的輕易否定。又如,在《葡人驅盜入居澳門新說──以〈 嚟哆報效始末疏〉為中心》中,湯教授繼續強調:“這份起草於 1628 年澳門理事官麥高士上崇禎皇帝疏的發現,應是澳門回歸後有關澳門早期歷史中文記錄的最為重要的發現,它不僅給我們提供了許多極為珍貴的關於澳門早期開埠及澳門葡人與明廷早期關係的資料,而且還給了我們一些十分重要的啟示:一是不要輕易否定以往的歷史文獻記錄,不管是中國人的記錄,還是外國人的記錄。……二是外文文獻有記錄者,中文文獻暫時找不到對應者,反之,中文文獻有記錄,外文文獻暫時找不到對應者,千萬不要輕易說‘無’。因為,歷史文獻浩瀚無涯,我們寓目者又能有幾多?未能經眼者又有多少呢?”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自葡萄牙人登上澳門島之始,澳門問題及中葡關係一直處於風雲變幻之中,中葡學者在研究澳門問題時,難免帶入各自的民族情感,這就嚴重影響了澳門史研究的客觀性。湯教授在《澳門學芻議》指出:“虛驕的民族主義情緒和不冷靜、不客觀的研究態度在中葡雙方學者中都是存在的,到今天仍會出現一些不經意的流露,我想這是一定要杜絕的。”《佛郎機助明剿滅海盜考》一文中,湯教授指出“愛國主義”偏執在歷史研究中帶來的嚴重問題:明朝政府是經過反復鬥爭、比較及思考之後才決定將澳門租予葡人居留,而成為明政府一項慎重的外交決策。所以,對於早期葡萄牙人到中國的活動及在澳門的通商和居住不應簡單地斥之為“殖民主義行為”,不應因中葡早期的個別衝突或葡商的違法事實而一葉障目,看不清葡人早期在中國活動的非殖民主義性質。將殖民主義對中國的侵略提早到 16世紀,實際上是貶低了當時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並非甚麼愛國主義。同時,湯教授還提出杜絕這種因所謂的民族感情而影響歷史研究客觀性的原則及方法:(1)“歷史學家的民族感情與愛國主義只能表現在個人行為與個人的情感中,而不可以將這種情感傾瀉到歷史著作的史實敘述和歷史評判中來。”(2)“歷史發展的實際決不以今人的政治評判為依歸。”(3)“澳門問題不是一個單獨的中國問題,當事者是中葡雙方,對史料的要求只是一種客觀史實的表述,這裏不存在主次問題。關鍵是看哪一方記載的更符合事實,那我們的研究就應以那一方的記載為主,不管它是中文還是外文。” 這種事實求實的治學態度是研究澳門史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則。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9頁。湯開建:《明代澳門史論稿》,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 2012年,第 148─ 149頁。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7頁。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6頁。
  • 169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三宏觀史學和微觀史學不可偏廢,必須相互結合纔能相得益彰;衹有深入揭示歷史的深層結構、宏觀過程,纔能真正說明歷史的本質,或給人以全面的瞭解。但這種宏觀研究如果忽視了不可重複的和特殊的事物,尤其是歷史主體“人”的研究,就失去了歷史的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由於研究對象的規模的狹小,微觀史學家就有可能重彩濃墨加以描述,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宏觀研究中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枯燥,但微觀研究並不能頂替宏觀研究。儘管微觀史學家總是強調,但是實踐證明,單純的微觀史學也容易犯見木不見林的毛病。理想的出路應是微觀研究和宏觀研究的結合,個案分析和結構、過程分析的結合。”該書看似由一個個各不相連的專題構成,實則互有關聯。或從宏觀高屋建瓴,如《明代管理澳門仿唐宋蕃坊制度辨》、《明朝野人士對來華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明季澳葡政權的走向與中國政府的關係》、《明代澳門城市建置新考》、《明中後期中葡貿易中餉稅問題考述》等文章就客觀翔實地勾勒出明代澳門的政治、經濟和城市發展及中葡關係的變化趨勢。這些宏觀分析不同於以往模糊甚至有不少史實性錯誤的通史作品,在對史料掌握嫻熟、對澳門史深刻理解的基礎上,將這些重大歷史問題清晰、客觀地呈現在讀者面前。如關於明代朝野人士對待澳門的態度及政策這一重大問題,如果單看一些史料,常常就會被各種不同的聲音及波詭雲譎的格局所迷惑,不得要領。湯教授《明朝野人士對來華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一文在風雲變幻、眾說紛紜中整理出明代士大夫對來華葡人的態度、策略的演變軌跡:正嘉之際士大夫對葡人印象的形成與轉變、開埠初期士大夫關於葡人留澳的分歧(1554─ 1563)、嘉隆時期士大夫對澳葡的政策轉變(1564─ 1581)以及萬曆中後期明政府治澳政策的最終確立(1582─ 1616),還“呈現中央與廣東地方政府尤其是士大夫群體間認知與分歧的不同面相,以透視明王朝治澳政策變遷以及隱藏於現象背後諸種力量與因素交互較量的複雜隱情,達致從一個側面重新理解明代澳門乃至明代政治與社會的深層目的”。或從微觀發覆鉤沉,從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人物、社會生活等某個側面出發,考覆某一重要地名(如《中葡關係的起點── Tamão 新考》),或某一重要人物和某個歷史事件(如《胡璉其人與西草灣之戰》、《萬曆十九年湯顯祖澳門之行》),或某一重要歷史時間(如《澳門開埠時間考》),或某些平凡人物(如《明清時期中國東南沿海與澳門的“黑人”》、《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鉤沉》),或某一重要史料及其反映的歷史層面(如《萬曆十四年蔡汝賢筆下的歐洲人形象及澳門資料》、《萬曆末年熊明遇筆下的歐洲三國》、《兩廣總督張鏡心〈雲隱堂文錄〉與崇禎末年的中英、中葡衝突》),給人以耳目一新、歷歷在目之感。金國平在談及澳門史研究時說:“澳門研究領域不乏通史,尚缺專題研究。分門別類的研究為科學史學不可或缺的建築材料,否則‘空中樓閣’的出現在所難免。” 湯教授亦非常重視澳門史研究的微觀研究,他強調︰“現時的澳門研究最需要的是專題研究、個案探索以及中文資料的葡譯、葡文資料的中譯。” 至於澳門史的微觀研究方法,湯教授曾說:“這樣一個一個人陳啟能:《略論微觀》,《史學理論研究》(北京), 2002年第 1期,第 29頁。吳志良:《澳門政治制度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第 363頁。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7頁。
  • 17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物、一份一份奏疏、檔案研究,對史料吃得透,挖得深,且可以將中葡資料進行勘比、考證。實際上就是將澳門歷史切成無數個橫剖面,然後用顯微鏡一個一個地看,最後再貫通起來。” 重視歷史中的“人”的微觀史學是20世紀80─90年代西方史學研究方向轉變所帶來的趨勢之一,“從現象上看,這個轉變反映在:有意識地放棄不久前還熱衷的對廣泛的科學體系和全球性解釋公式的構建。在各種研究著作中,重點已轉向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有限的歷史。到90年代更明確地強調要研究個人(個性)、獨特性和突發事件……換言之,研究的中心已不是超個人的力量,而是個人對結構的解釋,而是不同的個人及每個人所固有的特徵”。 湯教授的“顯微鏡”亦十分關注明代澳門形形色色的人,既有對澳門歷史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人,如福建和廣東兵備胡璉、廣東稅監李鳳、兩廣總督張鏡心;亦有各階層的平凡大眾,如澳門黑奴、華人、葡人及各國夷人。不同於西方微觀史的大量推測之言,湯教授是在中西史料的大量爬梳和精微考證中,將這些小群體或個人的思想、信仰、意識、習俗、儀式等文化因素,以及他們之間的社會、經濟關係生動地展現在讀者面前。伊格爾斯強調歷史學家應該努力探索宏觀的歷史構架和個體生存的聯繫:“沒有任何理由說,一部研究廣闊的社會轉型的史學著作和一部把注意力集中在個體生存上的史學著作就不能共存並且互相補充。歷史學家的任務應該是探索歷史經驗在這兩個層次之間的聯繫。” 宏觀為主幹,微觀為枝葉,衹有將微觀與宏觀、經驗與結構、日常關係與社會結構、局部與整體等結合在一起,“歷史”這棵參天大樹纔能枝繁葉茂、欣欣向榮。湯教授對於明代澳門的微觀研究正符合伊斯特萬‧茲雅托(István Szijártó)所提出的理想的微觀史學著作標準:“它傳遞了活生生的經驗;它既立足於現實的基礎之上,又通過聚焦事件、人物或社區而發散開去;它指向了普遍性。” 這些微觀“小歷史”和當時的社會背景相結合,使得明代澳門史更加具體和逼真,宛如“回到歷史現場”;當然,這些“小歷史”亦蘊涵在對明代澳門史的整體把握和深刻理解中。如果忽視對明代澳門宏觀“大歷史”的構建,則這些“小歷史”難免有隔靴搔癢和瑣碎無章之嫌。正是在湯教授對明代澳門史宏觀主幹的精準把握下,這些“小歷史”纔能枝葉扶疏、繁花似錦。《明代澳門史論稿》聚湯教授治澳門史廿載之精華,史料磅礴鬱積、東西匯聚,考證精微、論證嚴密。既從宏觀高屋建瓴,勾勒明代澳門的政治、經濟和城市發展及中葡關係的變化趨勢;又從微觀發覆鉤沉,描摹明代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人物、社會生活的種種細節;輔以眾多珍貴的歷史圖片,給讀者呈現一幅清晰精美的明代澳門歷史長卷。[責編編輯 田衛平]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自序”,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年,第 1頁。陳啟能:《略論微觀史學》,《史學理論研究》(北京), 2002年第 1期,第 21─ 22頁。伊格爾斯︰《二十世紀的歷史學》,何兆武譯,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 2003年,第 119頁。István Szijártó , “Four Arguments for Microhistory”, in Rethinking History, Vol. 6, No. 2 (2002), p. 212.
  • 171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三)一、《澳門葡萄牙語持續不斷的語言演化》(Language Change In Progress in the Portuguese of Macau)布蘭卡‧奧羅拉‧迪艾茲-蘇亞雷茲(Blacnca AuroraDíez-Suárez)著。此書係著者1981年在美國喬治城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時的畢業論文。據著者稱,此論文是著者對1976年 8月在澳門所採集的、由澳門葡萄牙人所使用的葡萄牙語言展開的研究工作;目的是探索這種語言為甚麼沒有被漢語吸收,它的未來發展將走向何方。全書 150 頁,分為四章。第一章,題為“問題”(TheProblem)。著者從澳門葡萄牙語使用的現況,葡萄牙語進入澳門的歷史背景、民族、語言學、語音學、教育、大眾媒體、教堂、華人、土生葡人與城市貴族、職業、所使用的語言、澳門葡人與華人的接觸交往等角度出發,總結出澳門的葡萄牙語沒有因被漢語吸收而消失,有着下列原因:(1)葡萄牙語為官方語言;(2)華人接受了葡萄牙人的存在;(3)公立葡萄牙語學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資助,入讀大城市的高等學校;(4)旅遊業的勃興,促進了英語的需求,削弱了“patois”的使用,補償了漢語的運用;(5)土生葡人衹能講中文,不能讀中文,必須借助葡萄牙語來閱讀。第二章,題為“方法論”(The Methodology)。著者設計了兩種調查問卷,前來澳門訪問了30餘位 10─ 60歲年齡段的各個階層的人士。受訪人士接受訪問的時間,成人為 45分鐘,未成年人為20分鐘。作者還在此回顧了之前學術界對澳門葡萄牙語的研究成果,如1901年,若瑟‧萊特‧德‧瓦斯塞洛斯 (José Leite de Vasconcelos) 出版了 Esquisse d’une dialectologiep o r t u g a i s e 一書,研究了澳門葡萄牙語的一些基本情況;介紹了湯普遜(R o b e r t Wa l l ac eThompson)、文德泉(Manuel Teixeira)等學者試圖重構澳門葡萄牙語方言所做的努力以及學澳門學著作提要( 三)葉 農 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澳 門 學 ‧
  • 17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術界對這種語言展開的分析。第三章,題為“分析”(The Analysis)。著者將在澳門收集的資料,從語音體系(包括母音、輔音)、語言形態〔包括語詞分類、名詞詞性、小詞詞綴、形容詞、人稱代詞、疑問代詞、澳門口語的名詞詞性分類(複數形式、小詞詞綴、人稱代詞)、葡萄牙語與澳門口語的動詞分類、冠詞)、專門詞彙(包括葡語詞及表達、澳門土語“patois”、西班牙語或與西班牙語類似詞語、感歎詞、語氣增加詞、從回答“How do you say……”或“What do you call……”所引申出來的詞語〕、句法(包括句子、從句、片語,問答)、語言的使用(包括葡萄牙語與澳門口語中的名詞與動詞使用)、一致性(包括在葡萄牙語與澳門口語中的名詞搭配、動詞搭配)等方面展開了分析。第四章,題為“總結與結論”(Summary and Conclusions)。著者從語言學、社會語言學方面歸納了澳門口語在語音、語態、構詞、語法等方面與葡國葡萄牙語與巴西葡萄牙語之間的諸多變化。其所做的結論有:澳門口語仍在演變之中;這種演變,包括澳門口語受到“Patois”與中文的影響等諸多方面。著者還推薦了未來澳門口語研究的五個步驟。書後有下列附錄:(1)[澳門口語]之音標;(2)縮略語;(3)參考書目選編。全書使用了23 張表格、 5 張圖表。二、《〈蜜蜂華報〉研究》程曼麗著。此著作為著者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新聞史專業博士學位時的學位論文。1998年11月,由澳門基金會出版。全書共 235 頁。在“前言”中,著者指出,《蜜蜂華報》是“中國境內出版的第一份近代報紙”、“外國人在中國領土上創辦的第一份外報”、“澳門有史以來的第一份報紙”;此著作的研究目的,就是“採用比較研究、動態研究、系統分析的方法,對中國新聞業以《蜜蜂華報》的創辦為起點由古至今(近代)的轉變過程進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對《蜜蜂華報》產生的時代背景、發展脈絡、歷史作用等進行實事求是的評說,以期得出符合歷史真實的、科學的結論”。全書共分為七章。第一章“《蜜蜂華報》 創辦的歷史背景:清政府對澳門控制的鬆動”,主要研究了下列問題:“葡人之抵澳”、“《蜜蜂華報》創辦前後的中國時局”、“清代中國的對外政策”。第二章“《蜜蜂華報》創辦的客觀原因:葡萄牙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著者認為,該報創辦的大的時代背景是, 18世紀末期與19世紀初期以“出版自由”為口號的資產階級報紙的大量湧現;直接原因是,19世紀20年代,資產階級革命在葡萄牙爆發,並在澳門掀起了波瀾,因此,澳門葡人分成了相互對立的兩大派──以澳門土生葡人為主體的、中校巴波沙(Paulino da Silva Barbosa)為首領之一的立憲派及由本土貴族官員組成的、亞利鴉架(Miguelda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為首領的保守派。在此背景下, 1822 年,“為一場革命、一次運
  • 173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三)動而存在的”《蜜蜂華報》誕生了。第三章“《蜜蜂華報》內容分析”。著者認為,該報是“資產階級的政治報紙”,傳遞了國內外資產階級革命的資訊,起到了傳播資產階級民主思想、反映民眾意願、對民主運動進行組織引導的作用。在 1823年 9月,澳門民主運動被鎮壓、保守派取代立憲派之時,該報又成為保守派的喉舌,政治立場發生了一次重大轉變,成為“給澳門民眾‘洗腦’、抨擊立憲政府、宣傳復辟政府種種舉措 ’ 的工具。第四章“《蜜蜂華報》 的非新聞類文體”。著者通過研究,總結出《蜜蜂華報》所刊登的文章分為“兩個大類”:“新聞類文體與非新聞文體。從絕對數量上看,屬新聞類的稿件約為334條,佔報紙稿件總數的48%;屬非新聞類文體的稿件約為 3 6 3 條,佔報紙稿件總數的 5 2 % 。從所佔篇幅比重上看,新聞類文稿約佔30% ,非新聞類文稿約佔 70%”;還探討了公文體文獻、讀者來信等,在該報總篇幅中所佔之比例。第五章“《蜜蜂華報》所刊載的政論文章及各類新聞”。著者認為,該報所刊登的政論文章(社論、編者按語、編輯言論),主要圍繞資產階級革命和立憲運動“闡幽發微,因而它必然帶有革命時期報紙言論的特徵──尖銳、犀利、潑辣、大膽”;而其新聞則可以分為五類:國內新聞、國際新聞、中國新聞、船期消息、其他新聞。第六章“《蜜蜂華報》傳播手段分析”。著者指出,該報信息來源渠道主要有兩條:水路與陸路。水路,即海上通道,是澳門半島以外資訊的主要來源,以澳門為中心的海上通道有四條:澳門至歐洲大陸、東南亞各國,南美洲、中國內地。陸路主要是中國內地至澳門與澳門本地的陸路傳播。該報的傳播效果有下列特徵:傳播速度慢、資訊失真率高、公眾被動接受。第七章“《蜜蜂華報》的歷史作用及其影響”。著者指出,作為“中國境內出版的第一份近代報紙”,它既是“首次向國外傳播中國信息的報紙”,也是“首份反映外國人在華鴉片貿易的報紙”,其創辦“證明當時的中國已具備近代報刊出版的物質技術條件”,它突破了“封建限禁,開中國近代報業之先河”;“作為中國領土上的第一份外報”,為近代列強來華謀取利益起到了指示作用;“作為澳門歷史上的第一份報紙”,直接影響到了澳門報業發展,“為澳門新聞史的分期提供了重要的歷史依據”,“為澳門葡文報刊提供了示範效應”。此著作前有方漢奇、吳志良兩位學者各自所寫的序言,書後附錄了“《蜜蜂華報》第 1 期、第 54 期原文及譯文”與參考書目、“後記”等。三、《錢納利與澳門》陳繼春著,1995年8月由澳門基金會出版。全書有186頁,分為12章。前有陳樹榮所作的“序言”,稱此著作為“第一本詳細介紹錢納利生平的中文書”。錢納利(Ge o r g eChinnery)出生在英國,寄居於印度,定居在澳門,是19世紀英國在中國唯一深具影響力的著名畫家。澳門作為其第二故鄉,他成為了“澳門畫家”。其畫藝精湛,別具風格。著者所撰的“引言”,介紹了錢納利所擅長的水彩與肖像畫在英國發展的歷史及其著名的英國畫家。第一章“英格蘭和愛爾蘭”,介紹了錢納利的家世,在倫敦皇家美術學院學習的經歷,其遷居愛爾蘭都柏林與藝術
  • 17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成就、東來印度的經過。第二章“從馬德拉斯到達卡”,描述了錢納利在印度馬德拉斯、加爾各答、達卡的創作情況。第三章“加爾各答”,談及了錢氏在此創作肖像畫、與家人生活的情況及東來澳門的原因。第四章“廣東和中國人”,研究了錢氏來到廣州時西洋畫發展情況,其在廣州的生活,為伍浩官、盧茂官等行商作畫的歷史。第五章“中國貿易商人”,探討了錢氏在廣州為外國來華貿易商人、傳教士、醫生等作畫的情況,包括“怡和大班”、“郭雷樞和維高克斯”、“馬禮遜和郭士立”等。第六章“澳門”,先論及澳門的“多文化社群”,接着介紹錢氏在澳門的繪畫生活──時常帶着速寫本在澳門街頭尋找速寫對象,對熙來攘往的街頭景象仔細觀察,瞭解風土人情;由於他那寫實的風格,將澳門的各類特色建築物如各具特色的歐式建造、香煙繚繞的廟宇堂舍收入筆底,能真切地反映歷史時光中的某一片斷,予人發思古之幽情”,使得後人透過他的畫筆仍能領略到大三巴、玫瑰堂、聖若瑟修院、仁慈堂、白鴿巢、嘉思欄、媽閣廟、風順堂、龍嵩廟、“南灣十六柱”等的風貌。此章還探究了錢氏在澳門的居所──鵝眉街 8號。第七章“東西方女性”,選擇了與錢氏來往的──美國少女“哈里‧埃特羅維”與澳門蛋家女──“濠江漁女”來介紹錢氏畫筆下的女性形象。第八章“藝術家的形象”,探討了錢氏夫妻關係,並指出錢氏東來與其妻之長相有很大的關係;分析了其與《廣州紀事報》首任編輯威廉‧伍德及英國商人威廉‧普林斯普的交往。第九章“最後的歲月”,研究了在 19世紀 40年代鴉片危機期間錢納利在澳門居留過程(通過其畫作──《顛地的陽臺》,間接探討了錢氏與鴉片戰爭的關係),鴉片戰爭後錢納利赴香港居留半年的創作經歷,在其生命最後階段與著名英國醫生、業餘畫家湯瑪斯屈臣的交往,以及死後安葬等問題。第九章“作品及流向”,介紹了錢氏繪畫作品在世界各地的收藏情況及主要的收藏地點與機構,如怡和洋行、匯豐銀行、東洋文庫、葡萄牙里斯本地理學會等;並認為“無疑是澳門歷史上最為重要的畫家,其重要性在於他保留和再現了澳門在十九世紀上半葉那一特定時期的風貌”。第十一章“啉呱”,研究了錢氏與中國貿易畫作家啉呱(關喬昌)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總結出“西洋畫……到十九世紀時卻在錢納利和啉呱手中重生”的結論。第十二章“畢士達”,先是否定了錢氏曾創辦過“錢納利學校”的傳聞,後又詳細研究了錢氏學生馬斯安諾畢士達的學藝經過、藝術特點等。書後收錄有徐新所寫的“跋”、主要參考書目,以及包括賈梅士洞、聖若瑟修院、濠江漁女在內的 32 幅錢氏繪畫作品之照片。[責任編輯 田衛平]
  • 175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摘 要] 根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於 2011 年 5 月 27 日簽署的第 26–30/2011 號行政命令,特區政府的五位司級官員獲得了行政長官授予的在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程序方面以及在財政、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更大的權限。該授權內容刊登及生效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比較合理。一是它有助於分擔行政長官的政治壓力,二是可以加快審批程序,三是行政程序、各司級官員的權責範圍將更加清晰;但是,它也有可能會給行政長官宏觀協調跨司範疇的工作增加難度。其實,核心問題不在於五位司級官員獲許可免除公開競投的權限金額的提升,而在於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法律上是否有完善的監管機制。衹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及依照政府的方針──“公開、公平、公正”向社會公佈更多的資訊,行政程序透明度提高,不斷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授權,衹會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運作。[關鍵詞 ] 行政長官 行政命令 授權 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另外,根據在第6/1999號行政法規中所規定的施政領域、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 以及五位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反映出為提高各司長對其管轄部門的運作效率,還作出了具有分權意味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斷進行行政優化和改革的同時,政府亦重新評估現時內部的不同機制及準則,不斷考慮及實踐更新或修訂現行法律、法規及法令等,以便配合時宜、與經濟發展保持同一步伐。2011年,特區政府公佈了五份行政命令(第 26/2011 ─ 30/2011 號行政命令), 修改向各司長授予行政長官執行權限的行政命令,新的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本文將就有關規定作一分析,探討並試舉出其修訂的原因與影響。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盧亦鋒作者簡介︰盧亦鋒,澳門理工學院財務管理處處長,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博士研究生。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15頁。《第 6/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1組第 1期, 1999年 12月 20日,第 196─ 197頁。《第26/2011—30/2011號行政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組第23期,2011年6月7日,第1272─1276頁。‧ 青 年 園 地 ‧
  • 17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一根據第120/2009─124/2009號行政命令, 即第三任行政長官上任的第一天,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分別授權予五位不同範疇的司級官員,其授權內容與澳門回歸第一個十年,即第一任及第二任行政長官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及金額並沒有作出任何變更(可參考第 6/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 11/2000─ 15/2000號行政命令), 意味着這些行政命令條款從 1999年 12月 20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均保持原貌,由於新舊行政命令的修訂內容衹涉及當中的第二款及第四款,故本文將解釋及探討相關條款。原行政命令的內容是:1. 第二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合同文書的權限,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意思是指︰五位司級官員可為其管轄範疇的部門對於判給的工程、採購或勞務(如:保安或清潔服務),不論判給金額的多寡,均有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判給供應商簽署合同文書。2. 第四款: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1)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2)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3)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以上之許可權所指即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其一,當公共部門預計其將進行的工程費用或取得財貨和勞務的費用超過其領導及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時,應上呈該公共部門的直屬司長批准許可進行競投,而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倘若預計金額超出上述規定,則經司長同意後再轉交行政長官批准。其二,當公共部門已收取有興趣參與投標的供應商報價及資料後,經過評審標書委員會一致建議最終判給供應商結果後,判給金額若超過其領導及管理委員會的權限時,應將判給建議書上呈該公共部門的直屬司長批准許可取得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和勞務,而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倘若判給金額超出澳門幣六百萬元,則經司長同意後再轉交行政長官批准。其三,根據122/84/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於工程、採購或勞務的取得在超過某特定金額或要件時,招標及書面合同的訂立是必需的,倘若出現同條法令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情況,則可免除招標而許可以直接磋商判給(同條法令第八條內容)及豁免簽署合約,在這種情況下的審批,屬於獲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司級官員的審批權限則較上款減半,即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第 120/2009─124/2009號行政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組特刊,2009年12月20日,第3─8頁。《第 6/2005號行政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1組第 7期, 2005年 2月 14日,第 157頁;《第 11/2000─15/2000號行政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1組第 9期, 2000年 2月 28日,第 120─ 124頁。《第 122/84/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51期, 1984年 12月 15日,第 2514─ 2516頁。
  • 177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二根據第 26/2011 ─ 30/2011 號行政命令內容,其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與原授權內容沒有差別,而第二款則增加明確規範,比較具體化地針對各司級官員特定工作的權限。另外,第四款內各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上限調高三倍。1. 第二款修改為:“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文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2. 第四款修改為:“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該授權內容刊登及生效後,社會各界對修訂後的意見普遍贊同,認為比較合理。本人因從事相關的財務工作,現從不同角度作五點分析:其一,有助於分擔行政長官的政治壓力。鑒於澳門近年來的物價及薪酬不斷上升,導致各行各業的成本有增無減,因而直接影響供應商的報價及判給金額出現較明顯的上調,其中工程項目或一年至兩年的清潔、保安及辦公室租賃費等亦然,一些簡單或小型工程的價格可能已達澳門幣數百萬元或以上,這已超越司級官員原有的權限,需上呈行政長官審批。已分配由各司級官員管轄的各局級單位的項目最後需由行政長官批准,由於未能達到各司級官員的權責範圍,間接增加了行政長官審批各局級單位的工程及服務判給建議書,從而使行政長官的問責範圍擴大,政治壓力提升。其二,加快審批程序。行政長官不定期出外公幹和出席各地會議,考察不同企業和組織,以及經常參加澳門各類活動及研討會等,倘若按原審批權限,大量需要審批的文件最後往往停留在行政長官辦公室等待批准和認可,雖然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司級官員有權限審批,但難以避免有部分建議須由行政長官親自批准為宜,為此,在檢討現行的審批分權制度下,各司級官員的批准權限應提升至某一合理限額,在評估現時的物價成本及各類因素後,最後設定的數額是原權限的三倍。雖然難以界定三倍是否合適或能否長時間應用,但本人相信,按現時情況及在短期內(三至五年),這一修訂許可權是比較符合客觀實際的。另外,在審批文件流程當中,由於司級官員在審閱文件後再呈行政長官的流程是需經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覆核、審查及提供意見後,再呈行政長官審批,故這一新授權可以加快審批時間,有利於各局級的實務運作,還可以進一步提升其績效管理水平。
  • 17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其三,清晰各司級官員的權責範圍。在新的授權上,新增條文規定在沒有金額上限的情況下,司級官員可核准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另亦有權限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還可以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文本。可見,如果更有效地將權責分配在各司級官員上,會有利於其對管轄部門的監督及政策制定,有助於提升對其下屬部門的有效監管。另外,司級官員理應比行政長官更清楚地掌握其管轄部門的各種情況,故此分權可確保公帑資源用得其所,也符合有效監管的原則,並在出現問題時,能夠區分責任。其四,行政程序更清晰。新修改的行政命令內容使五司的權限劃分更加細緻,有利於他們在審批各文件的行政程序中更加清晰,不至於大量文件衹是審閱而沒有權限審批。由於原有權限金額不高,導致大量文件超越司級官員的權限,直接影響到行政長官的工作量──五司及超過五十個部門所有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金額稍大即需要呈行政長官審批,行政程序效率低,工作實務上也不切實際。行政長官貴為澳門之首,理應着重思考澳門整體的發展方針及取向,而非處理審批大量行政文件工作。其五,限制了行政長官五對司範疇的宏觀管理。在上述提及的授權下,預計出現的情況是︰大部分原來由行政長官審批的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判給,將由各司級官員有權限審批。然而,這會間接引致各司級官員在審批過程中,衹能在考慮其自身範疇 (即行政法務、經濟財政、保安、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的管轄方面提出意見,而難以同時考慮該判給是否與其他範疇的不同工作計劃出現矛盾、衝突、重複或不合理情況等等。而隨着權力的下放,行政長官或難以宏觀協調跨部門範疇的工作,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在行政命令修改前,若須由行政長官審批的文件,必定由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先行審閱及提出同一標準的意見,此可幫助及提供資訊予行政長官,使其能全面掌握特區政府的不同情況纔考慮審批。此優點有可能隨着授權內容及金額改變而有所捨棄。三對於行政命令內容的修改,主因是原內容及所定金額不合時宜。由於權力、責任及政治壓力都集中在行政長官身上,而隨着日後澳門特區投資環境不斷改善、經濟持續發展、各類成本不斷增加,預料部分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判給金額仍有上升空間,因而有必要配合限額權力的問題,適當修訂原行政命令內的金額額度。首先,將權力下放給局級官員,預計上述正面影響將更顯著。例如,可部分分擔行政長官壓力,加快審批程序等。然而,負面影響也是存在的。如果局級官員在某一特定高額下,許可進行競投或判給,此建議將引致問責制度散落在各局級官員上,在監督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建議澳門審計署亦能參與其中。現時審計署在審核政府部門的賬目是採取“事後”審計,這是根據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 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必須在每年 4月 30日或之前向審計署送繳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賬目、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資料。建議審計署同時考慮新增“事中”或“事前”審計,雙管齊下,以達到良好監督效果,而不影響因權力下放所導致的違法風險的增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6期》, 2012年 11月 12日,《第 2/2012號審計長批示》,第 1032─ 1046頁。
  • 179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其次,根據第26/2011─30/2011號行政命令內容,五位司級官員的審批權擴大,導致責任亦相對加重,但衹要各局級內的廳、處級部門跟隨現行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開標規定、公平的評分標準及迴避機制等等,則可令司級官員在審批過程中降低一定的風險壓力。另外,對審批者必須要有清晰的監督機制,以避免因權力增加而可能出現公帑不當運用等問題。再次,具備清晰的監管,能減少社會對審批工作的疑慮。近年澳門建築業快速發展,人力資源緊張,成本高昂,往往最初報價與最後落實判給金額差異較大,或在工程開展後仍需追加金額。澳門各界及市民對公帑的合理運用十分關心,完善監督,增加政府各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令社會能參與監督各司財政資源運用情況,亦是增大各司級官員權力延伸出來的另一個管理問題。司級官員須履行監督責任,政府須完善整個機制,透過公開及通過討論,讓社會和公眾更清楚事件的全過程。最後,現時政府超過千萬元以上的工程非常普遍,超過五十個政府部門的數百萬元的工程或採購、勞務仍要由行政長官審批並不現實,大量的審批文件衹會令行政長官無法清楚掌握每份文件的內容。適度授權後,在沒有增加各司級官員的工作量及壓力下(因行政長官在審批文件前亦必須經司級官員審閱並同意),有利於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於行政管理上會產生正面的影響。其實,核心問題不在於各司級官員獲許可免除公開競投的權限金額提升,而在於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法律上是否有完善的監管機制。衹要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及依照政府的方針──“公開、公平、公正”向社會公佈更多的資訊,行政程序透明度提高,不斷因應實際情況調整授權,衹會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運作。[責任編輯 田衛平]
  • 18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亞洲的崛起已成為21世紀的一大特徵,其影響可從實質性和知識性這兩個層面分析。一方面,亞洲經濟的增長與其日益擴大的政治影響力,正不斷地改變外界對它的印象。亞洲在世界經濟的份量正不斷增強,其政治影響亦逐漸擴大,同時對全球環境和資源構成越來越大的壓力;另一方面,亞洲的發展亦影響着我們對世界的慣常理解。一些概念如國家和市場、規管與治理、民族和身份、階級與關係等,在亞洲不同的地區都有特定的含義。一些西方社會普遍應用的理論和概念,在亞洲地區皆展現出不同程度的局限。在這大時代的轉變中,澳門將又一次肩負起中西文化橋樑的角色。幾百年來,歐洲文化與中華文明在這角隅的相互衝擊和融合,使澳門發展出兼容並包的傳統,成為多元文化的溝通渠道。澳門的角色充分體現在 2013 年 6 月 24 至 27 日舉行的第 8 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ICAS 8)中。該會議是澳門有史以來所舉辦的最大型學術會議,亦是針對亞洲研究的一個重要國際會議。自1998年開始,該會議先後在萊頓、柏林、新加坡、上海、吉隆坡、大田和夏威夷等地舉辦。第8屆會議選擇在澳門舉行,配合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澳門大學橫琴校園的落成,可謂別具意義。ICAS 8所展示出的是一個多樣化的學術平臺,逾千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學者,就新思維新觀點和研究成果進行了學術交流。這種跨地域和跨學科的交流,對學術研究極為重要。到目前為止,無論是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其概念、詞彙和理論幾乎都是來自西方。縱使這些理論和方法已應用在世界各地並取得極大的成功,但其局限亦越來越明顯,尤其應用在像亞洲這種擁有悠久本土傳統文化的地方,在這些地方,其社會活動是受到長遠歷史遺留下來的規則所影響的。當亞洲國家在國際舞臺上擔當越益重要的角色時,亞洲亦將對知識世界作出貢獻。ICAS 8的舉行,正正體現了這種貢獻。簡而言之,亞洲不斷增長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力遠超人們所估量。我們必須認真思考亞洲問題所帶出的理論性意義。在過去的幾十年裏,眾多亞洲國家在各方面已發生了快速轉型,這不僅代表了人類歷史上的重大改革和試驗,還提供了一個活生生的實驗室,讓社會科學家親身觀察在人在澳門看亞洲的崛起──“第 8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側記吳德榮作者簡介︰吳德榮,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政治學博士。‧ 學 術 動 態 ‧
  • 181在澳門看亞洲的崛起──“第 8 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側記類行為和社會變遷下的各種現象。特別是中國、印度、韓國、越南和緬甸這些國家,在近年的改革中,為一眾學者提供了難能可貴的研究機會,包括:制度的變遷、社會轉型、市場改革、種族衝突、環境災害、國家安全、城市化、移民、維權、社會邊緣化及不平等等。在這過程中,即使是粗心大意的觀察者,亦不難發現我們對亞洲地區的認知是何等有限。這些限制,一方面是來自源於西方的各種概念和視角,舉例來說,現有的概念根本無法描述模糊不清的公共和私人領域邊界;政黨、官僚和企業的多重身份和角色重疊;多樣化的產權制度;制度規條與潛規則的關係等等。另一方面,我們對亞洲的理解和觀點,亦存在着不少矛盾,例如,許多國家的日常政治生活都受到嚴格的控制,但其選舉制度卻是開放且具有強烈的競爭性;再如,許多高舉單一意識形態的國家,卻存在着強烈的本位主義甚至分離主義,更有一些國家利用自由市場實行經濟壟斷。這些偏差和矛盾,為學者們打開了新思維的窗口。而ICAS 8則提供了適時的機會,為新的理論和方案提供交流的平臺。以上提到的許多問題,均在ICAS 8會議上以分組研討會形式進行了深入討論。研討會的舉辦對澳門含有多重意義。首先,它為澳門帶來了許多新的知識和新觀點。就城市的發展、移民和文化遺產等領域與研究人員作交流互動;其次,會議突出了澳門作為區域的樞紐,向國際學術界展示澳門的創新一面,對外宣揚其文創發展新面貌;第三,對世界各地宣傳具豐富文化、現代性以及擁有活力一面的澳門。會議吸引了來自全球56個國家地區、超過600所高等院校的1,200位專家學者參與。大部分學者均來自世界知名大學和研究機構,其中以來自亞洲、美國、歐洲和大洋洲的學者佔大多數。4 天的會議舉辦了超過 250 場研討會,並就多個專題進行討論。這些專題包括:文化與承傳、全球化與跨國主義、遷徙與連結、社會及經濟轉型、城市發展與區域主義等等。這些都是亞洲地區最關切的問題。會議總結出不少對亞洲未來發展具前瞻性的看法。值得一提的是,有十多場研討會集中討論澳門各方面的發展情況,包括澳門的對外聯繫、博彩業的治理、城市規劃、土生葡人社群等等。澳門多所高等院校的學者及社團機構的研究人員亦參與其中。大會於 6月 25日晚頒發兩年一度的傑出研究著作獎。評委會從過去兩年來已出版的、來自全球的數百學術著作中,選出最佳人文科學著作、最佳社會科學著作、最佳人文科學博士論文、最佳社會科學博士論文及評審大獎 5 個獎項。頒獎禮後舉行了主題演講,大會邀請到歷史學家Arif Dirlik 作專題演講,題目是“崛起中的亞洲:何去何從?”。Dirlik 於會上不僅指出多個關於“亞洲崛起”所帶來的問題,還提出具批判性反思:問題並不單在於“亞洲”崛起,更包涵了“崛起”這論述。他承認這些發展無論在地理版圖上還是亞洲各國之間的關係上都帶來了顯著變化。然而,在對“亞洲崛起”的大肆宣傳下,外界往往忽略了各種在不平等發展下存在的迫切問題。包括在全球化加速的交易下,各種資源的轉移;環境遭到破壞;資源需求的壓力;種族衝突;文化割裂;以至洲際衝突。這些問題雖然不時被提出,但更多時候衹被當成歷史遺留下來的產物,被認為假以時日即能自動解決。講者認為情況與此恰恰相
  • 18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反,這些問題正是全球資本主義體系結合時所產生的產物。問題不衹發生在亞洲地區,而是已擴展成全球性的問題了。第8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不僅是高水平的會議,更是一座溝通廣大市民、學術界和公共部門的橋樑。會議期間舉辦了多個免費對公眾開放的活動和項目,包括國際圖書博覽會、文藝表演與文化展覽。書展於6月24至27日假威尼斯人度假酒店會展中心舉行,吸引了不少公眾到場參觀。書展期間,展覽廳同時展出名為《跨印度洋的伊斯蘭宗教、貿易與政治》的大型高科技電子動態文化展覽,將文獻檔案資料、文本、文物、圖冊,透過電子顯示屏以動態的形式,呈現出16到20世紀,奧圖曼帝國及土耳其共和國與早期東南亞地區穆斯林民眾的聯繫與交流情況。此外,電影展亦是今屆會議的重點活動之一,影展由伊利諾大學亞洲教育媒體服務部統籌,選出 23 部以亞洲為主題的優秀紀錄片,內容涵蓋了社會題材、環保、人口流動、都市化等問題,吸引不少本地電影愛好者及文化藝術創作人士入場欣賞,由澳門藝術工作者所製作的本土紀錄片亦入選參展之列。與此同時,大會又邀請印第安娜大學音樂學院樂團前來演出,表演以“東遊記:利瑪竇與山海輿地全圖”為主題,結合利瑪竇時代的意大利音樂和中樂,同時配合誦頌利瑪竇的散文詩作,描述了17世紀意大利耶穌會教士利瑪竇來華與中國士人的文化交流情況。演出以數碼形式呈現當時利瑪竇所製作的世界地圖,並與音樂和散文詩作互相融合,別開生面,引起很大迴響。總之,會議的舉辦有助於建立對亞洲和全球的新認知。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新認知定必能夠發展出真正適用於亞洲地區的社會理論、方法和概念,而且還能分析應用於西方國家。這樣,我們將能對世界有一個更深入的了解,也更有助於對人類的多元化發展和減少霸權的發生。[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832012 年澳門出版業概況前言澳門政府為了實現經濟多元化的政策,大力推動文創產業,今年再次在臺北國際書展設立澳門出版品大型展區,展出多間出版機構超過一千種書刊。為了使業界及本澳居民更清楚掌握澳門出版業的狀況,筆者自 2006 年起對澳門出版業作年度回顧,本文為 2012 年業界分析說明。一、出版品統計本文的統計資料主要來自澳門中央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及幾間主要出版機構的網上目錄。直到 2013 年 9 月 5 日,收錄具有國際書號、國際期刊號與較重要的出版品,暫計 577 種,包括專書、特刊、期刊、影音資料等。每天約有 1.3種書刊出版。以中文圖書分類法分類,可見 2012年出版書刊以社會科學類為最多,計有 268種;次為藝術類,共139種;第三類為語言文學類,共45種。三個類別加總為451種,佔總出版量78.4%。由於近年澳門政府大力推動文創產業,藝術類書刊的出版成為澳門圖書市場的熱點,出版的展覽目錄、個人作品集大多設計精美、內容充實,在兩岸出版業界中獲得良好的口碑;至於另一類文創作品──文學類作品,出版數量為32種,其中26種為本土作品,延續了去年開始不再依賴內地作家來澳出版為主流之現象。表 1 2012年書刊出版統計表(以中文圖書分類法分類)中圖法類別 總類 哲學 宗教 自然科學 應用科學 社會科學 史地 世界史地 語言文學 藝術數目 1 2 7 1 0 1 1 4 4 268 3 5 6 4 5 139表2為以主題分類的出版數量統計,本年的各主題書刊出版量與去年有較大的差異。去年居首位的藝術主題書刊,今年仍穩守第一位,共84種;第二位為公共行政書刊,共有67種;第三位為經濟,共 57 種;第四位為法律,共 45 種;第五位為社會類,各為 39 種;第六位是教育,2012年澳門出版業概況王國強作者簡介︰王國強,澳門大學出版中心主任,澳門出版協會副理事長。‧ 學 術 動 態 ‧
  • 18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37種;第七位是歷史,共 33種;第八位為文學,共 32種;第九位為科學,共 28種;第十位為旅遊,共 22 種。表 2 2012年出版書刊的統計表 (依主題分類)主題 藝術公共經濟 法律 社會 教育 歷史 文學 科學 旅遊 交通 攝影 音樂 體育 醫學行政數量 8 4 6 7 5 7 4 5 3 9 3 7 3 3 3 2 2 8 2 2 1 6 1 5 1 1 1 1 1 0主題 宗教 博彩 語文 人口 飲食 哲學 戲劇 綜合 統計 圖書館及書目 傳播 地理 治安 博物館數量 1 0 9 9 8 5 5 4 4 4 3 3 2 2 1雖然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外資博彩業在澳門有一定的影響力,加上澳門作為葡語地區交流的平臺,但圖書出版仍以中文書為主,英文作品則集中在社會及旅遊方面,葡語作品主要為藝術及法律作品。不少政府出版品以中葡或中葡英三語出版,參見表3,計有中文325種、中葡英文 85種、中英文 48種;中葡文及英文各 43種及 30種、葡文 45種、英葡 1種等;多語種出版依然成為華文地區中出版的特色,總計作品中有中文 500 種、英文 164 種、葡文 173 種。表 3 2012年各類語種出版書籍統計語種 中 中葡英 中英 中葡 英 葡 英葡數量 325 8 5 4 8 4 3 3 0 4 5 12012年共有 24個新出版單位,全年合共有 215個出版單位。參見表 4,以不同類型的出版單位來計算,政府部門51個單位出版書刊共313種,為當中數量最多者。次為社團組織,共92個單位,出版 157種書刊;第三為私人出版單位,共 60個,出版書刊 93種;第四為學校,有 7個單位出版9種書刊;最後為個人自資出版5個,出版5種。本年度的出版單位的特性亦較去年多,不再是由幾個大出版單位獨佔大部分的出版數量,反映出澳門的出版正朝向多元化的發展。表 4 各類型出版單位數量及出版書刊數量出版單位類別 政府部門 社團 私人出版單位 學校 作者自資出版 總計單位數量 5 1 9 2 6 0 7 5 215出版數量 313 157 9 3 9 5 577表5.1為政府首五個出版單位,依次為民政總署、統計暨普查局、文化局、澳門理工學院及澳門基金會。首五個單位的出版量為 136 種,佔政府出版品的數量 43.45% 。表 5.1 政府部門出版數量(首五位)排行 1 2 3 4 5單位名稱 民政總署 統計暨普查局 文化局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基金會數量 3 7 3 4 2 3 2 2 2 0
  • 1852012 年澳門出版業概況表5.2為首三位社團機構的出版數量,合共7個單位39種,澳門國際研究所出版12種書刊,排列在榜首;第二為全藝社,共7種;第三位分別為聖公會港澳教區、澳門文化藝術協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出版協會、濠江法律學社5個單位。社團出版品分佈較為平均,前者以出版葡人的澳門研究著作為主,後者則出版本地服務社團。表 5.2 社團機構出版數量(首三位)排行 1 2 3 3 3 3 3單位名稱 澳門國際研究所 全藝社 聖公會港澳教區 澳門文化藝術學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澳門出版協會 濠江法律學社數量 1 2 7 4 4 4 4 4表5.3為首三位私人出版數量,共23種,來自4個單位,以澳門科技大學為首,共9種;第二位為澳門日報出版社、飛翔出版社一人有限公司、第三位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由於國內出版事業發達,發行網路完善,不少個人著作分別在國內外出版,又或由社團合作,自行出版。過往出版量較多的東方國際出版社、中西藝文出版社、澳門學人出版社、當代中國藝術出版社、澳門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國藝術出版社、澳門出版社、國際炎黃出版社、東望洋出版社等,均有下降現象,全年衹出版一至兩種書刊,甚至沒有書刊出版。出版社沒有書刊出版如何支持生計?部分出版社或轉為協助本地機構排版及製作。表 5.3 私人出版數量排行榜(首三位)排行 1 2 2 3單位名稱 澳門科技大學 澳門日報出版社 飛翔出版社一人有限公司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數量 9 5 5 4附表5.4為學校出版單位,以澳門聖若瑟教區中學最多,共3種。本年度的學校出版品數量不多,可能是因為各大圖書館仍沒有收到書刊之故。表 5.4 學校出版單位數量(首三位)排行 單位名稱 數量1 澳門聖若瑟教區中學 32 澳門培正中學 1  2 澳門同善堂中學 1  2 澳門浸信中學 1  2 The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acao 1  2 澳門勞工子弟學校 1  2 濠江中學 1澳門出版的報紙及期刊約有 200種,大部分為機構通訊,較重要的報刊有報紙 10種、期刊30種,題材以澳門旅遊、時事為主。學術期刊有60多種,內容以文史研究、法律、經濟、教育等類別為主。 2012 年創刊的期刊有 35 種。
  • 186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二、出版業界的交流澳門每年的三次大型書展,分別在四月、七月及十一月舉行,先後由澳門出版協會及一書齋舉辦,每次均展出逾萬種圖書。每次入場人數平均有二萬人,客源主要為圖書館及個人讀者。十一月舉行的書展由澳門出版協會主辦,臺灣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合辦,書展展出的臺灣書刊及教育用品逾千種。澳門業界亦參加了2012香港國際書展,由澳門基金會及澳門文化局合辦,澳門出版協會承辦,銷售情況普通。澳門大學出版中心及巴哈伊國際出版社參加了中國2012北京國際圖博會書展;澳門大學出版中心及澳門國際研究所參加了在多倫多舉辦的亞洲研究學會年會的書展,以上的參展單位努力開拓區際圖書市場,可作澳門其他業界的榜樣。此外,澳門電子媒體業協會在6月舉辦了“第二屆兩岸四地電子媒體業高峰論壇”,與會者分別對電子書市場作出深入的討論。在法制方面,澳門新聞局對傳媒機構召開修訂澳門“出版法”的諮詢會議,制定了新的出版法,新的著作權法亦在今年出臺,可見澳門政府已逐步完善本澳的出版與著作權法制。最後,澳門基金會在其虛擬圖書館網頁加入一項新的澳門出版品檢索服務,讀者可在此庫搜尋2000年至今約7,000條澳門出版品的目錄,有利各圖書館及代理商查找及了解澳門出版目錄的概況。在出版合作方面,本年度先後有近十種委託外地單位出版的書刊,分別香港大學出版社、香港三聯書店;中國內地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廣東人民出版社等。三、書店業2012 年澳門門市書店及代理公司共有 39 間,包括:澳門文化廣場(3 間分店)、宏達圖書中心(3 間分店)、澳門星光書店(2 間分店)、葡文書局、文采書店、邊度有書、一書齋、珠新圖書公司、科海圖書公司、資訊店、環球書局、光啟教育中心、悅書房、耶路撒冷書城、浸信書局、聖保祿書局、活力文化、新城市圖書中心、環亞圖書公司、大豐啤令行、競成貿易行、ABC電腦公司、學術專業圖書中心、Bookachina、創意文化、Bloom、商務印書館澳門分館、澳門政府書店、樂知館、大眾書局、白馬行書店、悅學越好有限公司、Milestone及愉閱屋等。其中最後一間為新開辦的書店,位於高士德區內;而宏達圖書中心在黑沙灣的分店因業績欠理想而結業。至於二手書店約有10間、漫畫店約50間、報刊批發商有6間。此外,澳門亦有分銷圖書及報刊的便利店30間及書報攤30間。澳門有八成的書店設於中區,形成澳門獨有的書店街。結語2012年,澳門傳統的圖書出版沒有顯著的突破點,書店業基本上沒有因為大量的遊客到訪而業績大增,旅遊指南、黃頁、地圖及期刊的業者,因以遊客為出版對象,得到商號的贊助,刊登各種廣告,在業績上錄得良好的紀錄。此外,澳門政府非常關注本地文化及創意產業,多次對業界進行諮詢,明年亦將開設文創基金,預計未來,澳門的出版及圖書市場將有新的發展。
  • 1872012 年澳門出版業概況表 6 2012年新出版單位新出版單位名稱 出版數量 出版社性質MOD Design Store 1 私人Pruse 1 私人Tasting Kitchen 1 私人百佳超級市場 1 私人昇聯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1 私人東亞唱片 1 私人品牌澳門雜誌社 1 私人澳門大倉酒店 1 私人官樂怡基金會 1 社團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教育學術研討會籌備委員會(澳門) 1 社團望德堂區創意產業促進會 1 社團陳明金後援會 1 社團雲霓文化藝術傳播協會 1 社團愛瞞傳媒 1 社團澳門工商聯會 1 社團澳門文化藝術協會 1 社團澳門作家協會 1 社團澳門福州十邑青年聯合會 1 社團安哥拉共和國領事館 1 政府城市規劃法工作小組 3 政府Sou Vai Keng 1 個人黃祺昌 1 個人蔡少民 1 個人[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88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兩岸四地職業技術教育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0 月 6 日主辦機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暨青年局研討會分為主題發言及分組討論兩部分。主題發言為《海峽兩岸職業技術教育的現況、發展和策略》,分組討論分別為《兩岸職業教育的實務現況與人才培養策略》,內容包括廣東省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實踐探索方式、台灣地區職業學校學生實務能力之現況和因應策略、兩岸職技教育的互補性等;以及《港澳地區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訓練的現況與未來》,內容包括港澳地區職技教育和職業訓練回顧和現況分析,以及探討未來發展方向等。約200名來自兩岸四地的專家學者和澳門教育界人士出席。消費者信心指數日  期:2013 年 10 月 8 日主辦機構: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調查結果顯示,澳門地區消費者信心總指數為86.21,小於100,表明消費者對當前和未來三個月物價、購房及消費市場的總體感受依然“信心不足”。該調查於兩岸四地同時展開,而在本期調查中,除澳門的指數趨勢下跌外,其餘地區均呈上升趨勢。提升公共管治能力兩岸四地學術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0 月 9 日主辦單位:澳門特區政府行政公職局、澳門公共行政倫理學會研討會以行政倫理為主題,探討公務人員倫理道德價值觀對提升公共管治能力的影響。會上發表論文共 40 篇,其中 13 篇由本地學者發表。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 七則)陳震宇作者簡介︰陳震宇,澳門基金會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學博士。‧ 學 術 動 態 ‧
  • 189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十七則)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0 月 14 至 16 日主辦機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教育暨科學部屬下澳門科學文化中心研討會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展開,來自內地、澳門、香港、葡萄牙、德國、意大利以及比利時等地的20多位學者,討論全球化的進程、中國和澳門的過去與現在等議題,以跨學科的視覺探討與全球化相關的課題。第五次世界氣象組織國際季風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0 月 28 至 31 日主辦機構:世界氣象組織、澳門特區政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活動為世界氣象組織世界天氣研究計劃季風委員會每4年召開一次的系列性會議,就季風觀測和預報技術定期交換意見。在研討會舉行之前,主辦機構舉辦“世界天氣研究計劃熱帶氣象研究及技術成果”及“世界天氣研究計劃預報驗證研究聯合工作組”工作會議,針對實施熱帶氣象預報檢驗研究的進展審查、討論及評估,為未來氣象研究訂定方向。兩岸四地研究生教育論壇日  期:2013 年 11 月 3 至 4 日主辦機構:澳門大學研究生院論壇邀請十多名兩岸四地知名高校校長、教授出席,與澳大研究生分享研究經驗。而翌日舉行的“兩岸四地博士生研討會”,旨在讓兩岸優秀博士研究生發表學術成果,達至促進澳門大學學生與兩岸年輕學者互動與交流的目的。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於 11 月 5 日正式啟用。國務院副總理汪洋、行政長官崔世安、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出席儀式。約 500 名中央、廣東省、特區政府的官員,社會賢達,海內外嘉賓,以及澳大師生及校友代表等參與儀式。新校區啟用儀式後,隨即舉行澳門大學國際顧問委員會會議,來自美國、加拿大、葡萄牙、內地、香港、台灣多名委員專程來澳,就澳門大學日後的發展提供意見。高等教育發展峰會日  期:2013 年 11 月 6 日主辦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來自葡萄牙、內地、台灣、香港及澳門約100名高校校長、教授和學者出席是次峰會。論壇分三個議題:“科學研究及其教育功能”、“學生工作與校園教育/新媒體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及“大學管治的不同模式及適用性/國際化與網路化”,旨在討論高等教育國際化之下對人才培養和發展科研的協同創新平台,使高等教育合作模式在大中華、亞太地區以至全球發揮更大的作用。
  • 190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羅馬法系與澳門:連接歐洲大陸、中國、拉美的固有法和共同法的平台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1 月 6 至 7 日主辦單位: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湖南大學、意大利國家科研委員會──羅馬法框架下中國法典編纂與法學家培養觀測站研討會以“羅馬共同的家園”為主題,圍繞着“21世紀羅馬法制系統在各國法律及共同法中的演化”、“新世紀羅馬法在國際貿易中的適用”、“可持續的全球化觀念下之法學者培養及其角色”,以及“中國、歐洲及拉美國家之間的法律研究與合作”等主題展開討論。第二屆 民文化學術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1 月 15 至 17 日主辦機構:澳門基金會、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東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東莞市社會科學學院研討會在東莞市舉行,逾60多名廣東和港澳學者參與,並圍繞疍民的歷史、地理、文化、風俗、藝術及民疍研究等領域探討。現場尚設有疍民舞蹈表演,令與會者更能體會疍民的文化特質。留級制度存廢探討學術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1 月 16 日主辦機構:澳門中華教育會、華東師範大學研討會的主題為“留級制度的存廢、對策和治本之法”,邀請兩岸四地的專家、學者和教育界人士作專題發言和發表論文。本研討會為澳門基金會與澳門中華教育會合作開展的“澳門留級問題研究”項目的一部分。第四屆世界華文旅遊文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澳門站日  期:2013 年 11 月 29 日主辦機構: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香港《明報月刊》、澳門基金會是次研討會以“文化生態之旅”為主題,通過專題演講和小組討論,探討旅遊文學的內涵,並詮釋和剖析當代旅遊文學的發展動向、接軌與融合。ESCAP/WMO颱風委員會第八屆綜合研討會及第二屆培訓暨研究組論壇日  期:2013 年 12 月 2 至 7 日主辦機構: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理事會、世界氣象組織和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是次會議以“多災環境下減輕颱風災害影響的預報預警及防災減災策略”為主題,超過100名來自氣象、水文和防災減災三個方面的專家參加,就減輕颱風災害對社會的影響尋求對策,共同研究應對氣候變化問題。
  • 191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十七則)第八屆成人教育與社會發展國際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2 月 3 至 5 日主辦機構:澳門城市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澳門成人教育學會會上發表約70篇涉及成人教育與社會發展的關係的論文,另設研究生論壇和中國高校繼續教育學院院長高級研修班,以推動兩岸學者和研究生的進一步交流。“一國兩制”高端論壇 2013暨基本法學術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2 月 6 日主辦單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論壇和研討會圍繞“一國兩制”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邀請內地、香港和澳門學者發表各自研究成果與見解。2013年澳門居民幸福指數研究日  期:2013 年 12 月 11 日主辦機構:澳門理工學院、澳門經濟學會調查結果顯示, 2013 年澳門居民幸福指數為 6.98 ,較 2012 年的 6.91 略有所回升,但統計上並不顯著。至於導致本澳居民幸福感不高的原因分別有:居住環境、交通環境以及消費 / 生活物價,其滿意度評分分別為 5.79 、 4.98 及 4.62 ,均低於 6 分水平。首屆粵港澳學術研討會日  期:2013 年 12 月 14 至 16 日主辦機構: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澳門基金會、香港樹仁大學、澳門社會科學學會逾 80名廣東、香港及澳門的專家學者參與是次研討會,圍繞“深化粵港澳合作與廣東新一輪發展”的議題展開研討,尤其探討粵港澳三地長效發展和深度合作,並提出可行性建議。本研討會原為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與澳門社會科學學會舉辦的“粵澳關係研討會”,自本年度起擴大至包括香港。[責任編輯 陳超敏]
  • 192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法理探索論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陳光中 張佳華 (68 - 6)論澳門刑法的理論本源──以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為視角..........................................................趙國強 (68 - 16)澳門刑事特別程序之重構 .................趙琳琳 (68 - 34)澳門刑事特別程序改革之路徑分析──以大陸法系發展趨勢為基礎..........................................................李 哲 (68 - 44)法益理論的價值考量與適用維度的擴展..........................................................焦艷鵬 (68 - 59)澳門保密制度的刑事立法構想 ........廖志漢 (68 - 69)危險駕駛行為的刑法規制 .................楊 慧 (68 - 77)詐騙罪與勒索罪的界限 .....................潘星丞 (68 - 86)兩岸四地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趨勢..........................................................劉國熙 (68 - 97)美國反海外賄賂司法實踐對審理賄賂案件的啟示....................................................... 郭 晶 (68 - 106)博彩業與犯罪:中國在澳門的期待與風險..... [美]亨利 吉伯特 方泉 撰 汪誠芳 譯 (68-118)澳門的犯罪問題以及博彩與犯罪的關係....................................................... 李 德 (68 - 127)論內地與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構建.......................................趙秉志 黃曉亮 (68 - 138)論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從《金門協議》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 陳 雷 王君祥 (68 - 149)台灣犯被害人保護制度述評 ......... 黃怡君 (68 - 162)《澳門研究》2013年總目錄(括號內前一數字是期數,後一數字是頁碼)‧ 學 術 動 態 ‧《里斯本條約》之後的歐盟刑法──一個德國人的觀點...... [德]托瑪斯‧魏根特 撰 楊萌 譯 (68 - 172)社會變遷與利益多元:澳門立法會議員的利益代表分析..........................................................蔡永君 (69 - 27)網絡視野下內地與澳門著作權立法之比較研究.........................................李 靜 王曉燕 (69 - 44)澳門博彩立法及對美國經驗的借鑒........................................... 張富強 蟻佳純 (70 - 5)名家視界一位澳門學者的“中國夢”──楊義教授訪談錄 ...... 楊 義 劉景松 (69 - 5)融會貫通各照衢路──《文學地理學會通》學術範式的創新與啟示..........................................................戎 琦 (69 - 11)學術熱點論當代文學批評的文體形態與主體意態..........................................................朱壽桐 (69 - 18)經濟社會澳門元的流動性、匯率制度與橫琴金融制度創新........................................ 王 森 肖 瀟 (69 - 50)離島醫療綜合體實行公有私營模式的探討........................................ 宋 燕 卞 鷹 (69 - 55)澳門博彩產業之經營戰略......................................... 周金泉 吳宏哲 (70 - 17)
  • 193《澳門研究》2013 年總目錄珠澳協同發展:現實基礎及實現路徑──兼論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戰略定位..........................................................韓江波 (70 - 25)澳門學關於澳門開港與媽閣廟起源的再認識..........................................................徐曉望 (69 - 61)羅明堅與利瑪竇的閩籍漢語教師試考..........................................................金國平 (69 - 67)南懷仁、安文思、徐日昇與耶穌會北京西堂書院(1670─ 1688).................... [比]高華士 撰 趙殿紅 譯 (69 - 74)十六世紀葡萄牙人居留地──雙嶼“Liampo”考 .................貝武權 (69 - 87)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組織結構與人員編制沿革考..........................................................張廷茂 (69 - 94)澳門史資料之搜集──以《澳門檔案(1929 ─ 1988)》為中心..........................冼麗莎 撰 趙新良 譯 (69 - 102)鄭觀應家庭教育思想述論 .............. 曹天忠 (69 - 114)民國時期的澳門跑狗事業 .............. 趙利峰 (69 - 130)傳教士漢學與跨文化交流──關於羅明堅《中國地圖集》學術研討會的思考....................................................... 張中鵬 (69 - 142)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一)...................................... 金國平 葉 農 (69 - 148)明代入華傳教士“第一奇人”:畢方濟行實....................................................... 湯開建 (70 - 100)澳門仁慈堂創辦時間考 .................. 吳宏岐 (70 - 139)日本人與澳門聖保祿教堂──《聖米凱爾大天使》的神秘畫師.................. [日]宮永孝 撰 沈 藝 譯 (70 - 146)基督教與茶的西傳 .......................... 劉章才 (70 - 155)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二)................ 葉 農 (70 - 162)“經元善案”與鄭觀應 ................... 金國平 (71 - 151)玄雲島故事所見的晚期雙嶼港 ..... 周運中 (71 - 155)一幅明代澳門歷史的精彩長卷──讀湯開建教授《明代澳門史論稿》....................................................... 晏雪蓮 (71 - 164)澳門學著作提要(十三)................ 葉 農 (71 - 171)口述史高秉常主教率團訪問京、寧、滬追記....................................................... 冼為鏗 (69 - 154)青年園地清代榷關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 豐若非 (69 - 160)抗戰時期澳門鏡湖醫院和同善堂的救亡賑難活動....................................................... 白 爽 (69 - 168)澳門印痕──孫中山思想中的時空背景....................................................... 何志輝 (69 - 174)革命者對於現代中國之想象藍本──十九世紀末期的香港及其對孫中山的影響....................................................... 典 典 (69 - 181)澳門製藥產業發展環境與策略探析...................................... 潘 威 賀天天 (70 - 182)創意寫作與澳門文化創意產業 ..... 楊青泉 (70 - 187)澳門特區政府司級官員“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上限”修訂之影響 ................................... 盧亦鋒 (71 - 175)明代瓷器傳播研究大航海時代泉州至波斯灣航線──兼論 16 ─ 17 世紀中國、葡萄牙、伊斯蘭世界之文化交流 ..................................................... 林梅村 (70 - 35)明清福建瓷器生產、外貿的大趨勢..........................................................徐曉望 (70 - 54)“漳州瓷”──“克拉克瓷”之葡語名稱..........................................................金國平 (70 - 62)澳門出土明代青花瓷器研究 ............馬錦強 (70 - 73)關於漳州窯研究的幾個問題 ............栗建安 (70 - 92)“克拉克瓷”:一種特定的中國瓷還是一個名稱?.... [葡]佩德羅‧迪亞斯 撰 陳玉芳 譯 (70 - 96)社會教育研究賭權開放下澳門德育政策評議 ..... 陳志峰 (70 - 166)“八段錦”對澳門地區婦女經前期綜合癥之作用.......................................朱明霞 張慧琳 (70 - 174)
  • 194澳 門 研 究 2013 年第 4 期2014年度施政報告解讀着眼長遠 施政惠民──澳門特區政府 2013 年度政情政績觀察............................................................劉煒華 (71 - 5)增強綜合實力 促進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 2014 年度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陳子夏 (71 - 12)2013年澳門立法會選舉從選舉看選民、選舉團體、政府之間的關係..........................................................駱偉建 (71 - 16)立法會選制修訂與選舉實踐分析..........................................................婁勝華 (71 - 22)澳門政治格局及其發展趨勢──以得票率變化為視角..........................................................李 略 (71 - 31)澳門青年參政意識的現狀及其改進方向......................................................... 潘冠瑾 (71 - 41)直選議員的參選政綱與選後表現──以社會福利議題為例......................................... 陳建新 陳慧丹 (71 - 48)政治精英利益與選民投票意向的博弈──以當選立法會議員的組別性質為視角......................................... 蔡永君 何偉鴻 (71 - 55)社團和候選人獲得選民信任的基礎──以民眾建澳聯盟為視角 ..........江 華 (71 - 68)紀念 CEPA 簽訂十周年實現“中國夢”,澳門不能缺席 ....楊允中 (71 - 75)CEPA 十年效應:港澳比較視角 .....劉 毅 (71 - 78)CEPA 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馮邦彥 彭 薇 (71 - 84)CEPA 精神與“粵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李嘉曾 (71 - 89)CEPA 與澳門高端服務業的發展 .....陳章喜 (71 - 92)紀念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 1 00 周年清末民初商會法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朱 英 (71 - 95)近代商人團體在城市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彭南生 (71 - 113)全球化視域中的晚清海外中華商務總會....................................................... 付海晏 (71 - 127)澳門商會的創辦與早期扮演的角色....................................................... 曾金蓮 (71 - 142)學術動態“2012 年兩岸四地刑事法論壇”在台灣舉行....................................................... 申思琦 (68 - 185)全國無煙環境立法促進研討會召開(十三則).......................................申思琦 潘星丞 (68 - 190)澳門文化及城市形象國際學術研討會召開(九則)....................................................... 陳震宇 (69 - 193)第五屆內地與港澳臺地區法律研討會召開(四則)....................................................... 陳震宇 (70 - 194)在澳門看亞洲的崛起──“第 8 屆國際亞洲學者會議”側記....................................................... 吳德榮 (71 - 180)2012 年澳門出版業概況 ................. 王國強 (71 - 183)中國、澳門和全球化──過去與現在國際研討會(十七則)....................................................... 陳震宇 (71 - 188)《澳門研究》2013 年總目錄 .......... 編輯部 (71 - 192)[ 陳超敏整理]
  • 195ABSTRACTS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 4December 2013ABSTRACTSGovern to Benefit the People with a Long-Term Perspective:An Overview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Macau SAR in 2013 LIU Weihua • 5 •Abstract: In the year 2013, the Government has taken a number of measures to develop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s (SMEs) and to strengthen vocational training, with the aim to promote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The mostimportant aspect of the governance of Macau in 2013 was the building of long-term effective mechanisms to improvethe people’s livelihood. Macau is making efforts to build a transparent, accountable, integrated and efficientgovernment.Keywords: Macau SAR, Livelihood, Industrial diversification, Political institutionAn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oters, Candidate Groups and the Government from the2013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LOK Wai Kin • 16 •Abstract: The 5th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had two basic impacts on the political life of Macau. Firstly, it maintainedthe pattern of the “pro-establishment” and “non-establishment” camps in the political ecology, which was decided by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voters, candidate groups and the Government. Secondly, there were changes in therelations between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in certain extent, in which the supervision from the Legislaturewill inevitably be strengthened, although there will still be some form of guarantee in terms of cooperation. TheGovernment should not only accept the supervision consciously and perform their duties lawfully, but also should makea difference an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in its governance.Keywords: Macau,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Voters, Candidate Groups, GovernmentAn Analysi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Election Law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2012 and itsApplication in the 2013 Election LOU Shenghua • 22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had launched a development process over Macau ’s political system, which included a revisionto the electoral regime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Such revision had focused on enlarging representation, with thenumber of seats from direct and indirect election constituencies being augmented. The election results shows that thestructure of political forces remains, while plural representation and balanced representation are not fully demonstrated.Whereas irregular electoral behaviours became more frequent, the defect in the indirect elections where competition islow saw no improvement. There remain spaces for further reforms and improvement to the electoral regime of theLegislative Assembly.Keywords: Legislative Assembly, Direct elections, Indirect elections, Election culture
  • 196澳 門 研 究 2013年第 4期The Political Align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ote Returns LI Lue • 31 •Abstract: Five direct elections had been held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after Reunification in 1999, during whichboth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can be witnessed. Despite thes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the political alignment hasnot changed significantly. The number of returns obtained by traditional left-wing groups and “democrats” aredecreasing, while representations from business groups are increasing. Emerging powers is facing a difficult situation,while emotional ties between compatriots remain a powerful call for votes during the campaigns.Keywords: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s, Political alignment, Emotional ties between compatriots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Awarenes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etween the Young People of Macau andIts Direction of Improvement PAN Guanjin • 41 •Abstract: The people of Macau have been famous for not interested in participating in social affairs. After Reunification,the intergenerational changes have equally resulted in new changes to the civic participation among the youth. To elevatethe level of young people in paying attention to politics, “citizenship”, “attitude / values / affection” and “skills andaction” are three important and indispensible dimens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ssociations should be reformed inorder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mong the young people. Electoral practices and generaleducation are also important. A fair environment and communication channels should be constructed, and promotionalpractices should be innovated, so that the young people’s sense of political efficacy can be improved.Keywords: Youth of Macau, Civil society, Political participationManifestoes of Candidates in the Direct Election Constituency and Their Performance After the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 with Social Welfare Issues as an ExampleCHAN Kin Sun, CHAN Wai Tan • 48 •Abstract: There are 14 newly elected deputies in the direct election constituency in the 2013 Legislative Assemblyelection. This paper makes use of correlation analysis among their manifestoes and written questions made within theAssembly to analyse whether the elected deputies had fulfilled their promises in the manifestoes through writtenquestions to the Government, as well as to explore the effects on the number of returns due to the inclusion of certainissues to the manifestoes and written questions.Keywords: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campaign manifestoes, Written questions, Correlation analysis, Effect sizeInterest of Political Elites and Voting Behaviour:A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oup Affiliation of Elected Legislative Assembly MembersTSOI Weng Kuan, HO Wai Hong • 55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oup affiliation of elected Legislative Assembly deputies (2009 and 2013), this paperadopts the number of valid returns in various geographical areas in order to calculate the Standardised Incidence Ratio(SIR) for individual candidate groups. It is aimed to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ce in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votes gainedby groups with distinct affiliation, so as to manifest the possi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o-economic backgroundsof voters and candidate group affiliation. The paper finds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 of little divergence among politicalplatforms of the competing groups, it is less likely that group affiliation casts very strong effect on voting behaviour.
  • 197ABSTRACTSKeywords: Political elites,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Candidate group affiliation,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vote returnsThe Basis to Gain Trust Among Voters by Associations and their Candida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eople’s Alli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cau JIANG Hua • 6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cau’s democracy, and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the deputies to the LegislativeAssembly elected directly by Macau residents, the competition in the direct election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has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As an association with objectives of patriotism, concern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grassroots and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the needs of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the experience of the People’s Alliance for theConstruction of Macau participating in the past three direct election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may have someimplications for us to analyse the basis to gain support and trust among voters by associations and their candidates.Keywords: Macau, Associations, People’s Alli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acau, Legislative Assembly, Direct election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Act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Early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Effects ZHU Ying • 95 •Abstract: In 1904,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issued “The Concise Statute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Approved bythe Emperor ”, which was the first law governing 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modern China. The Statute not onlyguided the development of chambers in late Qing Dynasty, but also established the base for the lawmaking in the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made its efforts to unite the businessmen and participated socialactivities with a new image. In the process of lawmaking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disputes arosebetween the Peking Government and the business sector. After the new Chamber of Commerce Act promulgated in1914, strong opposition was received from 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making i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Facing theinsistence of 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the Peking Government accepted a series of demands, which resulted in arevision of the Act in 1915. From the Concise Statute to the Act, a significant progress can be witnessed in the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regime governing modern chambers of commerce.Keywords: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Chamber of commercelawThe Role of Modern Merchant Groups in the Social Management of a City PENG Nansheng • 113 •Abstract: New types of businessmen associations emerged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industries and commerce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hese associations included comprehensive, sector-specificand even city-specific associations. These associations, such as chambers of commerce, guilds, clan associations, and streetbusiness league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lf-management, sectoral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construction.The groups moderate conflicts within the business sectors accordingly by using tools such as institutional design,mechanism building and authorised self-management powers. As a result, the public sphere was expanding andphilanthropic activities were enhanced. The tools of social management of a city were therefore enhanced and itsefficiency was also improved.Keywords: Social management of a city, Chambers of commerce, Guilds, Clan associations, Street business leagues
  • 198澳 門 研 究 2013年第 4期Oversea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Late Qing dynas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isation FU Haiyan • 127 •Abstract: Chambers of commerce are the largest association in Chinese communities, whose directors, deputy directorsand members were virtually top-level personalities in these communities. Since 1905, with the vigorous advocacy ofthe late Qing government,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were established sequentially. Until the end of thedynasty, there were more than 40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These chambers had played an importantrole, including protecting merchants, rejuvenating the business, and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the overseas Chinesecommunities, etc. Through issuing commercial notes, the chambers also assumed consular and other political func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history of globalis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expanded the capability of overseas control by the Qing court, and largely enhanced the recognition of overseas Chinese.Keywords: Chi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Late Qing Dynasty, MerchantsThe Founding of the Maca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ts Early Role ZENG Jinlian • 142 •Abstract: Chinese merchants in Macau have made an application to establish a chamber of commerce to the Portuguese-Macau authorities, and submitted its Statute before March 15, 1909. After several updates, the Statute of approvedby form of a Charter on December 14, 1912. On March 5, 1913, the Chinese merchants received official approvalby the Portuguese-Macau authorities, which marked the creation of the Maca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neof the purpos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cau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s to mediate commercial disputesby sharing those functions of the authorities on handling commercial cases. However, the Portuguese-Macau authoritiesparticularly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nationality of the directors, implying that they were unwilling to hand overthe powers of governing the Chinese community. Since the Chamber’s establishment, it became increasingly active inparticipating social affairs, and its role in the Chinese community had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Keywords: Macau chamber of commerce; Chamber of commerce; Chinese community“The Case of Jing Yuanshan” and Zheng Guanying JIN Guoping • 151 •Abstract: In January 1900, Pujun was designated as heir to the throne of the Qing Dynasty by Empress Dowager Cixi,who was hitherto planning to depose the ailing Emperor Guangxu. Jing Yuanshan, a leader of a group of 1,231 literatiand merchants sojourning in Shanghai defying the designation of Pujun, was persecuted by Dowager Cixi. Fleetingfrom apprehension, Jing took refuge in Macau. The Portuguese authorities ordered to arrest Jing on the request of theQing government. However, under the pressure from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ommunities and opinions, thePortuguese granted him asylum in Macau. This incident was inscribed as the case of Jing Yuanshan in the history ofmodern China.Keywords: Jing Yuanshan, Zheng Guanying, Macau, the Portuguese authorities, Extradition, AsylumShuangyu Port in the Story of Xuanyun Island ZHOU Yunzhong • 155 •Abstract: This paper uncovers a new historical material about Shuangyu Port in Liuheng Island (Zhejiang Province)for the first time - the story of Li Gui of Wuxi county proclaimed himself as the king of Xuanyun Island near Taicang,as recorded in Liang Xi Za Shi by You Tang. Xuanyun Island was simply Shuangyu Island because of the similarpronunciation and the same location. The Buddhist monk who used firearms in the story was perhaps a missionary
  • 199ABSTRACTSfrom Europe. The merchants in Xuanyun Island traded cotton cloth from Jiangnan for gold, lacquer, honey, and spicefrom abroad. This story indicated that the commerce in Liuheng Island was still flourishing during late Jiajing periodafter the death of Zhu Wan.Keywords: Xuanyun Island, Li Gui, Shuangyu Port, Portuguese, You TangThe Effects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Upper Limits in Financial and Asset Management Powers to beExercised by Secretaries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LOU Iek Fong • 175 •Abstract: Through the Executive Order no. 26-30/2011 on May 27, 2011, the Chief Executive has made delegationsto the five Secretaries of the Government in extending their executive power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procurement and acquisi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and the management of assets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Publicopinions regarded the decision as reasonable, since it can relieve the political pressur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cceleratethe process of formalities and clarif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ecretaries.However, such extension of powers could also cast difficulties for the Chief Executive in coordinating cross-secretarialprojects. The key question, therefore, does not lie in the elevation of the upper limit amount for exemption of opentenders, but whether effective regulating mechanisms exist within the Government and in the legal system. Only witheffective mechanism, combin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e Government in providing more information to thecommunity, in increasing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in adjusting the delegation accordingly,can an effective oper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be assured.Keywords: Chief Executive, Executive Order, Delegation, Financial and Asset Management
  • 2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1 期《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自1988年創刊以來,已出版六十多期,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為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刊物質量,擴大澳門學術研究的影響,經編委會研究決定,自2010年起,即由第 56期始,本刊將做如下改革:(1) 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每年的 3月、 6月、 9月、 12月的 15日出版;(2) 設置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澳門學(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等欄目;(3) 加強學術規範,參照和借鑒國內外優秀期刊的編務程序,規範引文註釋;(4) 對檢索量大、徵引率高、影響較佳的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繼續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進一步凸顯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為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繼續繁榮澳門學術貢獻力量。“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是本刊的追求。而刊物質量的提升,離不開海內外專家學者的關心與助力,離不開本地學者的扶持與獎掖。為此,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社會賢達、專家學者惠賜大作。來稿要求:(一) 本刊原則上刊登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中文研究成果,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二) 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門話題,現實性和針對性強;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原創性和理論深度。(三) 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 來稿須提供3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詞和英文標題;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以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 有關稿件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規定”。(六) 論文所涉課題如係資助項目,請於標題頁左下方標註。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七) 論文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任何外界的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徵得本刊許可。(八) 編輯部對來稿有權作文字修改、句段刪節或提出意見請作者修改;凡不願意者,請予以註明;修改期為一個月,逾期按自動退稿處理。(九) 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或多投,三個月內未接獲採用通知,即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刊發,即奉薄酬。(十) 本刊秉持學術規範精神,倡導嚴謹學風,拒絕任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侵犯他人著述版權及人身權等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3年 12月 15日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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