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2年第3期總第66期9月15日出版 ·學術熱點· 如何提升澳門城市競爭力 ──從2012年“中國城市競爭力排行榜”談起………………………………………鄞益奮5 ·政治法律· 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 冷鐵勛11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 王長斌18 ·經濟貿易· 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馮邦彥王鶴彭薇26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鄭德珵劉璟32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楊燊榮40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張富強吳一帆49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陳青60橫琴開發與珠澳空港合作………………………………………………………… 文雅龔唯平68
  • 32012澳門研究BOLETIMDEESTUDOSDEMACAUJOURNALOFMACAUSTUDIES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輯澳門基金會出版
  • ·澳門學·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湯開建張中鵬75“刺桐”-哥倫布的靈感……………………………………………………………………金國平99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徐曉望106新見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鄧駿捷駱偉117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劉正剛黃建華124清代華南宗族發展與澳門劃界事件──以珠海楊氏宗族為個案……………………………………………………………龔翠霞133澳門學著作提要(九)………………………………………………………………………葉農141 ·教育研究·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向天屏145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謝金枝161 ·青年園地· 賭博罪之法益與立法模式新探………………………………………………………………潘星丞171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申思琦178“桑”之文學意象溯源………………………………………………………………………俞瓊穎184 ·學術動態· 《澳門五百年:一個特殊中國城市的興起與發展》出版(八則)………………………陳震宇195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32012The Improvement of Macau SAR’s Urban Competitiveness……………………………YIN Yifen5Discussions on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he Leading Officials of Macau Government……………LENG Tiexun11Developing a Sound Regulatory Framework: What Macau Should Learn from the US………………………………………………………………………………WANG Changbin18The Strategic Position of Macau’s Financial Industry:the Financial Platform for Sino-Portuguese Bilateral Commercial and Trading Cooperation……………………………………………………FENG Bangyan, WANG He, PENG Wei26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zation in Pearl River Delta District and theOpportunities of the Electronic Financial Industry in Hengqin………………ZHENG Decheng, LIU Jing32Analysis on 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of Macau Real Estate Price and Banking CreditFactors based on VAR Model……………………………………………IEONG San Wang40A Comparative Study on Property Tax Law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ZHANG Fuqiang, WU Yifan49Discussions on the Strategies of Brand Building in Macau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Fair……………………………………………………………………………………CHEN Qing60The Development of Hengqin and the Cooperation of Zhuhai-Macau Airport……………………………………………………………………WEN Ya, GONG Weiping68The Evolu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rovincial Elites’attitude and strategies in Ming Dynasty……………………………………………………………TANG Kaijian, ZHANG Zhongpeng75“Zaitun”- The inspiration of the Inaugural trip of Columbus………………………JIN Guoping99A Discussion on the Portugal’s Trade in Zhangzhou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Breaking Pointof History in East Asia…………………………………………………………XU Xiaowang106New Opinion about Macau Poetry from Zhang Rulin’s “Xiban Caotang Shichao”……………………………………………………………………TANG Chonchit, LUO Wei117Women’s Life in Guangdong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Based o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Westerne Works………LIU Zhenggang, HUANG Jianhua124The Development of Southern Chinese Clans in Qing Dynasty and Macau Demarcation——A Case Study of the Zhuhai Yang Clan……………………………………GONG Cuixia133Literature Review on Macaology (Part Nine)……………………………………………YE Nong141A Comparative Study on Primary School Poetry Teaching Materials with Examples of Chinese LanguageTextbooks Edited for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HSIANG Tien Ping145A Study on the Teaching Concerns of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in Macau………SHIEH Jin Jy161A New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Gambling Crime and its Legislative Mode……………PAN Xingcheng171Comparison of the Composing Conditions of Special Recidivism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SHEN Siqi178The Ascent of the Mulberry Image in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YU Qiongying184Recent Academic Activities in Macau………………………………………………CHAN Chan U195
  • ·學術熱點·如何提升澳門城市競爭力──從2012年“中國城市競爭力排行榜”談起鄞益奮[摘要]城市競爭力是一個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較的創造財富和收入的綜合能力。其理論包括國際競爭力理論、產業競爭力理論、城市價值鏈理論以及城市競爭力弓弦理論等。為實現澳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應眼從提升政府競爭力、產業競爭力、企業競爭力、人力資源競爭力以及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等方面入手提升澳門的城市競爭力。[關鍵詞]城市競爭力 政府競爭力 產業競爭力 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在全球500個城市的62個中國城市中,澳門城市競爭力僅次於香港、上海、深圳和北京,排在第5位。在全球500個城市中,澳門的競爭力排名第78位。澳門已入全球城市競爭力的准一流水平,這反映出回歸以來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的進步。與此同時,澳門在有些指標的排名屬於全球城市的中下游水平,顯示了澳門城市競爭力的不足與缺陷。要成為世界城市、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可謂任重道遠。中國社會科學院在2012年5月公佈《二○一二年中國城市競爭力藍皮書》,在全國294個城市中,排名前5位依次是香港、台北、北京、上海和深圳,澳門排名第13,與2011年的排名一樣。在生活環境競爭力上,澳門排名第一。這個排名再次引發了人們對於澳門城市競爭力的關注。學術界對城市競爭力的概念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對城市競爭力仍缺乏共識性的定義。但不管怎樣,城市競爭力的概念凸現出城市競爭力的“能力說”、“比較性”、“綜合性”和“動態性”。城市競爭力是城市創造財富和價值的能力,也是城市提高收入和就業的能力。有學者認為,“城市競爭力主要是指一個城市在競爭和發展過程中同其他城市相比較所具有的多、快、好、省、優地創造財富和價值收益,為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而價值收益的獲得及獲得的多少則決定於城市創造價值的能力”。在“能力說”方面,有些學者強調城市競爭力是城市獲取各種資源的能力,“城市競爭力是指城市系統所表現出的對內的穩定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及對外的吸引能力和輻射能力,是城市在比較優勢的基礎上,創造良好城市內外環境的能力和產生並提升對各作者簡介: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管理學博士。倪鵬飛、姜雪梅等:《澳門城市國際競爭力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21頁。倪鵬飛、侯慶虎:《全球城市競爭力的比較分析》,《綜合競爭力》(福州),2009年第1期,第10-17頁。 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種資源要素持續強勁的集聚、擴散和利用的能力”。城市競爭力是一個相對概念。“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市場瞬息萬變,各種因素總是處於不斷的動態發展變化之中,城市競爭力內涵和外延的不斷發展變化是一種常態,是一個通過縱橫比較而得出的相對概念。”城市競爭力強調的是一種比較的能力,是在一定邊界內比其他城市創造更多財富和提供更多就業的能力,是與其他城市相比更能推動地區進步的能力。城市競爭力也是一個綜合概念,城市競爭力是集經濟、社會、科技、環境、設施、文化等方面的實力於一體的綜合競爭力。城市競爭力的概念強調的是城市的綜合能力,突出的是綜合性和系統性。城市競爭力還體現城市發展的動態平衡屬性,從動態平衡的視野來看,城市競爭力的強弱取決於城市的實力、發展能力和城市環境之間的相互適應和相互協調。從城市競爭力涵蓋內容出發,結合城市競爭力的相關理論,如何提升澳門的城市競爭力,筆者認為,應從政府、產業、企業、人力資源等方面手。一、提升政府競爭力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提出了切合現實的施政理念和施政構想,銳意改革,但與廣大市民的期望仍有一定的距離,施政效率及效益仍然有待提高。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是未來行政改革的核心目標。需要在既定的基礎上深化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增加施政透明度,提升決策的科學性。提升政府競爭力的首要環節在於加強政府與居民以及社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信任。目前,居民對政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並不高,這是當前政府施政中頗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公共政策的出台和執行受到居民的反對,並不在於公共政策本身有問題,而是市民不信任政府的政策,認為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完成既定目標。政府與公民、社團應該通過積極理性的溝通和對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最終形成共識。社會共識的形成一方面要政府和社會達成共識,另一方面也要社團之間以及市民形成共識,唯其如此,才能有效消除公共利益之間的分歧,謀求公共利益之間的整合。只有不斷強化社團之間的溝通對話,盡力消除社團間的意見分歧,才能更好地改變公共治理中政府承擔過多角色的局面,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才智,喚起公民的社會責任心,實現“強政府、強社會”的善治格局。其次,政府需要提高對公共問題的規劃判斷能力和理性分析能力。提升政策分析的能力,制度和政策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應該有長遠規劃和目標。政府的許多制度和政策過於注重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缺乏系統性和銜接性。然而,公共政策是緊密相連的體系,解決了一個公共問題,有可能解決另外一個公共問題,也有可能產生其他公共問題。應該系統而全面地分析各項政策和制度之間的關係,保證政策和制度的連續性和有機性,確保政府的政策制定的科學化。第三,切實增強利益協調能力,提高利益平衡和利益均衡能力,防止政府利益、部門利益、界別利益等各種利益對於各種公共利益的侵犯,確保公共利益的公共性。要杜絕公共利益受制於少數利益集團和受界別利益的影響,提高政府在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協調能力和整合能力,以公楊振山、蔡建明:《城市競爭力與健康城市發展》,《工程研究:跨學科視野中的工程》(北京),2011年第3期,第233-239頁。肖夢:《城市競爭力的演變城市競爭力及模型設想機制及對策研究》,《東方企業文化》(北京),2011年第8期,第187-188頁。 6
  • 如何提升澳門城市競爭力──從2012年“中國城市競爭力排行榜”談起 共利益為基點創設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要成為社會各界利益的一個平衡器,客觀中立地超脫於界別利益之上,防止尋租活動的出現,維持政府的廉潔。同時,要處理好政府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政府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核心部分,但政府作為一個組織而言也有自利性,政府利益有時候可能會背離公共利益。在兩者衝突的時候,政府需要以公共利益為重,勇於割捨政府自身利益。二、提升產業競爭力自賭權開放以來,在“自由行”等政策的帶動下,澳門經濟社會獲得較快發展,旅遊、零售、會展等產業呈現良好發展勢頭。然而,澳門經濟發展卻陷入越發展越依賴博彩業的窘境中,產業結構的單一化矛盾逐漸凸現。為此,政府提出“經濟適度多元”的發展方向。在諸多新興產業中,會展業和文化產業是經濟適度多元的兩個核心產業。政府需要重點從文化產業和會展業的發展中確定新的發展戰略,確保澳門產業的競爭力。(一)提升澳門文化產業的競爭力文化創意產業肩負促進經濟多元的使命,影響澳門經濟轉型和產業轉型的進程。澳門中西文化並存,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澱。未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心,應以文化創意項目為突破口。首先,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關鍵和重心在於做好文化與旅遊的結合,形成文化創意與旅遊的融合發展。旅遊博彩業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是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可行策略。如何在現有的博彩旅遊業帶領下,借助澳門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條件,利用多元而龐大的市場,衍生更多的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文化貿易,促進更多的文化消費,仍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其次,文化創意項目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突破口。當前,政府已經設立並制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中短期規劃,確定了重點發展的八大文化創意項目,即視覺藝術、設計、電影錄像、流行音樂、表演藝術、出版、服裝及動漫;最後,加強並融入區域合作。近年來,廣東省推出“文化強省”政策,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無疑迎來了新的歷史機遇,應充分利用區位的優勢來促進創意產業的發展,和廣東省及內地其他省市合作,通過合作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二)提升澳門會展業的競爭力經過多年培育,澳門會展主題呈現出多元化和豐富化的趨勢,會展業已成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的努力方向。近年來,憑藉“一國兩制”的政策優勢,自由港的制度優勢、國際經貿平台優勢,以及文化、地域優勢,澳門會展克服了種種障礙,發展步伐不斷加快,行業總收益、增加值總額、會展活動項目總數、與會及入場人次等都呈現良好增長的趨勢。儘管會展業有了很大進展,但就相關的統計資料看,會展業實現經濟適度多元中的“一元”可謂任重道遠。由於起步晚,會展業與會展發達城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會展經濟仍然存在自身的困難和瓶頸,其中最為突出的矛盾有兩個,一是缺乏自身的參展商和買家,二是會展業的發展過度依賴政府。會展業缺乏特色商品和購買商作為根基和支撐。澳門沒有產業可以依託,只能發展服務平台,更好地做好仲介的角色。在這個情況下,澳門會展更多充當仲介橋樑和平台作用,會展業拉動經濟發展的效應有限。由於買家和賣家的缺位,澳門會展的特色只能依賴於充分發揮“服務”和“仲介”功能。由於“先天不足”,會展業需要從政策優勢、制度優勢以及葡語國家平台等優勢出發,努力打造有澳門特色的、連接中國與葡國國家乃至世界各地的國際會展中心。從人力資源、宣傳推廣、服務活動等層面入手,提升各項軟硬實力、吸引力、接待及服務等方面的能力, 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從而實現從區域性展會向國際性展會的飛躍。 當前,澳門會展業發展過度依賴政府,無法實現政府和市場的有機結合。依照先進地區會展業發展的成功經驗,會展業的成功依賴於充分調動政府與市場兩種資源配置手段的積極性,缺一不可。當前澳門會展業的成就,相當程度上依賴於政府的支持和資助。誠然,會展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然而,會展業的發展不能單獨依靠政府“一條腿”走路,而要形成政府和市場“兩條腿”走路。特別是在市場成熟之後,政府要“伺機而退”,讓企業和市場來當主角,政府更多扮演“搭台”角色,即運用法制、政策手段來調控規範會展市場,進而建立會展的評估機制,明確會展市場的准入機制和主辦主體的資質條件,對會展的品質和展覽公司的資質進行市場化、動態化的評估和認證等,使會展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出現會展市場混亂。政府除了要眼於提升會展的各項軟硬體服務水平之外,更要有一批專業水平的和競爭實力的會展公司,通過塑造各名牌展覽公司,不斷提高會展經濟的品質和效益。在培育市場的同時要完善規則制定和監督評估,維持市場秩序,提供充分的技術援助和資訊服務,在杜絕政府“越位”的同時也防止政府“缺位”現象的發生,從而形成政府與市場各就其位的局面,依託政府和市場的共同合力推動會展經濟的發展。三、提升企業競爭力城市的財富和價值是由企業創造的,企業素質的提高意味城市競爭力的提高。企業素質包括企業文化、企業制度、企業品牌、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企業績效等六個方面。整體來看,澳門知名企業數目不多,中小企業長期受規模小、人力資源短缺等問題困擾。提升澳門中小企業的發展意義尤為重大。“從澳門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來看,儘管中小企業數量佔了澳門企業總數的99.2%,提供約60%的就業職位,但是產值佔澳門GDP的比重大約只有10%左右。”為了進一步提升澳門中小企業的競爭力,除了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援外,更重要的是中小企業應該實現管理制度創新,充分發揮澳門“一國兩制”以及中西文化交融、國際貿易平台等優勢,促進澳門中小企業的轉型升級。由於特殊的經濟形態,博彩企業的社會責任,在澳門社會發展中起重要作用。如何強化並保障博彩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政府施政的一個基本原則。然而,對於發展維艱的中小企業,政府現行的做法是幫助他們承擔社會責任,最突出的表現是在兩層式社會保障的制度設計草案中,計劃由政府拿出部分財政盈餘作為非強制性公積金的啟動資金,以此來鼓勵中小企業為其員工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政府對於中小企業的這種保護對中小企業增強競爭力是否真有幫助,值得討論。中小企業也應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也是提升澳門城市競爭力的關鍵。否則,僅僅依靠政府承擔社會責任,無法形成政府、企業與公民合作治理的格局。四、提升人力資源競爭力澳門人力資源匱乏,從業人員總體教育水平較低,缺乏高層次、專業性人才,存在人力資源倪鵬飛、姜雪梅等:《澳門城市國際競爭力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6-7頁。參見郭永中:《澳門中小企業與國際比較》,澳門:澳門理工學院出版,2007年,第188-190頁。 8
  • 如何提升澳門城市競爭力──從2012年“中國城市競爭力排行榜”談起 供需失衡的矛盾。一方面,高層次的人才需要引入,另一方面,本地人不願做低層次的工作。高 低兩端都要依靠人力資源的輸入。“澳門有一批低學歷、技能缺乏或單一的中壯年人士,仍然較 難適應新時期的發展需要。澳門現時人力資源的文化程度及技能仍然相對較低。經濟高速發展所 創造的管理職位及高新厚祿成果卻大部分被外籍管理人員佔據,而澳門的人力資源則長期給予基 層,且有被嚴重邊緣化的跡象。”因此,提升人力資源競爭力,重點在外勞政策方面進行檢討 和完善。 政府輸入外勞上的立場和原則,是在善用和開發本地人力資源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的實 際需要,適當輸入外地僱員及專業技術人才。政府多次承諾加強外勞管理,嚴厲打擊黑工。制訂 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和規範外勞在澳門的工作,根據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適時調 整外地僱員的數量,建立規範的外勞退場機制。 首先,政府應該把外勞輸入政策定位為未來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政策。目前,澳門的 輸入外勞政策更多立足於幫助企業降低成本,並沒站在促進經濟轉型或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來定 位。外勞輸入已經成為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可以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另 一方面卻成為社會不穩定和不和諧的矛盾根源;其次,政府要充分體現在外勞輸入政策上的自主 性,而不是簡單地回應勞方團體或資方團體。政府不應該受勞資雙方壓力和影響而簡單地進行外 勞輸入的限制或放寬,而應該站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綜合考量本地工人保障、外勞權益、企 業利益、社會穩定等元素,制定更加周全的外勞政策;第三,加強外勞政策執行力度,提高跨部 門合作成效和外勞政策的執行力。目前,面對社會上對其外勞政策的批評,更多的只是申明政府 在外來輸入的一貫立場,表明政府輸入外勞的前提在於保障本地居民優先就業及維護其權益,強 調政府按實際情況輸入外地勞動力,以作為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缺乏或不足。但對這些原則和立 場的強調,卻無法取信工會及勞工團體。事實上,勞工團體對政府不信任的很大原因在於政府執 行力方面出現問題。在外勞輸入上,政府的問題主要不是出現在政策制定層面,而是在政策執行 方面。在外勞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執行人員酌情權偏差,政策執行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因 此,政府需要切實提升外勞政策的執行力來獲得社會公眾的公信力。 五、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是澳門未來發展的定位,也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的組成部分。打造世界 旅遊休閒中心,應該從豐富旅遊產品、拓寬國際客源、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優化旅遊管理和加強 區域合作五個層面入手。 (一)豐富旅遊休閒產品 世界文化遺產以及世界博彩城市的品牌是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城市的基礎和優勢。目前, 世界文化遺產的旅遊內涵沒有得到充分挖掘,來澳旅客僅僅“觀光”而不是“休閒”或“愉悅 身心”。豐富旅遊休閒產品,打造個性鮮明、氣質獨特的世界級旅遊休閒產品,是澳門建設“世 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首要環節。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過程中,博彩業只能作為旅遊休 閒產品的其中一個核心元素而不是全部內容。要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需要有一定的知名 柳智毅:《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澳門經濟學會,2010年,第4頁。 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度和影響力的旅遊休閒產品。建設“世界旅遊休閒城市”要同澳門的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相結 合,實現旅遊和城市規劃一體化。 旅遊業是由多種行業構成的一個產業群體,旅遊活動的正常運轉,涉及到直接為其提供服務 的行業,如住宿餐飲業、交通業和觀賞娛樂業等,同時還須依靠商業、電訊和能源等產業的參與 和配合。此外,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還要求有較為濃鬱的旅遊休閒空間和氛圍,要改造舊城區,建 設新城區,擴展休閒空間,同時優化生活環境。因此,建立環保、宜居城市,也是澳門在豐富旅 遊休閒產品的必要準備。 (二)促進旅遊市場多元化 從本質上看,“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世界旅遊休閒城市”首先是一個世界城市、國際 城市。就規模和地位來講,澳門未來的發展定位不屬於綜合類世界城市,而是專業類世界城市, 也就是以旅遊業為主導產業的世界旅遊城市、國際旅遊城市。作為國際旅遊城市,其基本要求 就是要有來自世界各地的國際遊客,這就要求澳門在人才、語言、服務以及各項旅遊設施和國 際接軌。 澳門擁有制度優勢,內地市場廣,又可以吸引國際旅客。但迄今為止,客源主要來自內地和 香港,歐美等地的客源匱乏。從遊客結構看,入境遊客中約有90%來自內地、香港和台灣,亞 洲以外遊客只佔4%。澳門仍屬於區域性熱點旅遊城市。如何促進旅遊市場的國際化,是建設世 界旅遊休閒城市過程中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應在鞏固內地和周邊市場的基礎上,加大開發力 度,把亞洲其他國家和歐美市場作為新的市場增長點。 (三)提升旅遊服務品質 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不應該只是追求國際遊客的數量和比重,而是追求旅遊目的地的國際 化程度,既包括市場的國際化,也包括服務與管理的國際化,如國際知名度與品牌形象、便利的 海陸空交通網絡、國際標準的接待設施與服務等。對於人口只有50多萬、面積不足30平方公里 的澳門來講,每年超過3000萬的旅客接待量已經接近飽和,要更加注重旅遊服務及管理品質的 提升。 旅遊服務的目的是為了讓旅客身心愉悅。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根基在於讓遊客有舒適愉悅的 旅遊感受,對澳門留下美好印象。否則,再奢華的旅遊設施,再美味的特色美食,也難以維持良 好的旅遊形象。澳門要致力為遊客提供一流的旅遊服務,從諮詢、預訂、消費等涉及各個環節的 接待服務和專業服務,甚至包括公共設施、公共產品、語言、資訊、交通、治安等各項符合世界 標準的城市公共服務,這就需要加大力度引進優秀人才、強化培訓,提升行業服務品質。 (四)優化旅遊管理 推進旅遊管理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妥善解決旅客和本地居民的關係,是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 心中的重要問題。也就是說,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需要多方面的條件和資源,除了有具澳門特色的 旅遊資源、多元化的旅客市場、配套的旅遊設施之外,更需要旅遊管理的規範化和國際化,這一 切有賴於專一化的旅遊管理機構、完善的法規以及相關的危機處理機制等制度的建設。只有從制 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上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做好準備,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才有望實現。 在旅遊管理方面,酒店價格的監管與旅遊糾紛解決機制等仍然有待提高。特別是在旅遊糾紛 的管理機制方面,旅遊糾紛的解決方式欠缺制度化和規範化,需要在旅遊管理的制度建設方面付 諸更多努力,要優化旅遊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加快旅遊管理的立法。 [責任編輯劉景松] 10
  • ·政治法律· 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冷鐵勛 [摘要]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規定的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 是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有機結合,它要求領導人員履行職務時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 點,不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還要對下屬的行為承擔責任。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特殊性決定了其 歸責原則應採用特殊過錯推定原則,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影響政府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便推 定領導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法律關於其應忠誠履責的規定,並因此承擔特定責任,被公開告 誡或免職。[關鍵詞]領導人員 特定責任 歸責原則 問責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規定的政府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 意指政府領導人員(局長、副局長官職及等同該等官職之據位人)在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法律 關於其有責任忠誠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策,以及組織及領導其部門的規定,以致影響已採 取的政策或其執行時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包括被公開告誡或被免職且不獲賠償。這種責任 的歸責原則是甚麼?判斷這種責任歸屬的依據是甚麼?這是任何責任追究制度都要面臨和必須解 決的問題,特區政府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同樣如此,它直接關係到能否對特區政府領導人員有效 問責問題。 一、民法視角下的歸責原則之審視 歸責原則的討論始於民法學界關於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並由此形成了由各歸責原則所組成 的具有內在邏輯聯繫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探討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離不開 對歸責原則的分析與研究。 在侵權行為法上,歸責是指責任的歸屬,即由誰承擔責任,歸責不同於責任。雖然責任是歸 責的結果,但歸責並不意味責任的產生。責任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 符合責任構成要件,而歸責只是為責任是否成立尋找根據,並不以責任的成立為最終目的。因 此,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最終決定性 作者簡介:冷鐵勛,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1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的根本要素。作為判斷責任歸屬的基本準則和價值標準,它所要解決的並非直接的責任歸屬問 題,而是責任歸屬的核心依據問題,是在責任成立之時對責任淵源的一種追問,它不是“是甚 麼”的問題,而是“憑甚麼”的問題。歸責原則不僅是判斷某一行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以及如何 承擔法律責任所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指導侵權行為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它雖然不是由法 律條文所明確規定的,但作為一種抽象理論,卻承載了一部法律所應具有的內在的、深層次的法 律精神。歸責原則體現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侵權立法政策,也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決定着 侵權行為的分類、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等,同時 又集中體現侵權行為法的規範功能。 關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以《中國民法通 則》為例,其所確立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體系包括以下三大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所謂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 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是 指行為人通過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它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 式。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有害結果,仍然希望這種有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 意),或者雖然不希望,卻有意識地放任這種有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過失是指行為人應 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不良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雖然 預見到卻認為這種結果可以避免(過於自信的過失)。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追究責任時,實行“誰 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的規則。如果受害人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致害人主觀上有過錯,致害人就 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 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當 然,行為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主張抗辯,但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主張抗辯。無 過錯責任是因應人類的某些活動本身具有高危險性等而在責任承擔上作出的一種特別設計,旨在 強調對損害的補償功能。它是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因而其適用範圍是受到限制的,通常只 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3)公平責任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 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 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 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公平責任原則僅適 用於特殊的有限案件。 上述侵權行為的三大歸責原則中,過錯責任原則居於基礎性地位,是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 的基石,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而非修正。至於公平責任原則,只是在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均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才適用,是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 原則以外的一種“兜底性”歸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其重要性和作用都無法與過錯責任原則和 無過錯責任原則相提並論,尤其不能與居於基礎性地位的過錯責任原則相比。過錯責任原則在侵 權行為法中的重要性,正如有學者所指出:“從結果責任原則向過錯責任原則的演化過程是法律 文明的演進過程,過錯責任最終取代結果責任是法律文明的標誌,現代社會,儘管各國因社會制 度、歷史習慣、經濟發展狀況等存在重大差別,但各國侵權法皆以過錯責任為原則,足以表明 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89頁。曹鎏:《行政官員問責的法治化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00頁。 12
  • 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該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的極端重要性。” 過錯責任原則在其發展歷程中,因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導致受害人舉證負擔的加 重。同時,因“過錯”判斷的主、客觀標準的爭議,也加重了法官確認過錯的難度。伴隨侵權 行為立法中主觀過錯客觀化的趨勢,由過錯責任原則演進而來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應運而生。所 謂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法律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責任,行為人只有以特 定的抗辯事由才可免除其責任的承擔這樣一種歸責原則。根據行為人抗辯事由的不同,過錯推定 責任原則又可細分為一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特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又稱為“可以推倒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或被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 損害的,只要行為人或被告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的,即可免責,否則就要承擔責任;特殊過錯推 定責任原則,又稱為“不可推倒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法律規定 行為人要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即行為人或被告只有以法定 的抗辯事由,而非一般事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免責。與一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特殊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行為人的要求更高更苛嚴,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即在過錯推定 責任中,損害事實的發生本身已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受害人在主張權利時沒有義務舉證證明加害 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加害人要推翻這種法律上的推定,就應依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具備其他 法定的抗辯事由,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中,過錯推定仍以確定行為人 的主觀過錯為目的,在責任構成要件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一樣,均以過錯為確 定責任的根本要件。因此,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是適用過錯責 任原則的一種方法。那種認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兩個並列的歸責原則的觀點, 是值得商榷的。誠如有學者所言,“從本質上說,過錯推定責任不過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 式,其基礎仍然是‘無過錯則無責任’,但其特殊之處就在於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殊規則”, 以充分體現對受害人的特別保護。 二、問責語境中領導人員特定責任歸責原則之選擇 民法學關於歸責原則的研究成果,對其他法學領域分析研究歸責原則是極具借鑒意義的。誠 如有學者所言,“民法視角下的歸責原則正體現出法律的一般原則和精神,因而具有向其他研究 領域擴張的能力”。這種擴張在行政法學領域表現得非常明顯。長期以來,歸責原則一直是行 政法學界研究的薄弱環節,因此,借鑒並吸收民法學界關於歸責原則的研究成果,探究具有自身 特色的歸責原則,是行政法領域研究行政官員問責的有然途徑和必然選擇。分析澳門特區政府領 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樣如此。一方面,我們應當遵守歸責原則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其 他責任追究機制的適用規則尤其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一些共同之處;另一方面,又必須充 分注意到澳門特區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特殊性,其歸責原則的確定必須彰顯出自身的特徵。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在設定“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時, 是與領導人員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紀律責任和財政責任相並列以示區別的。那麼,領導人員 的這種特定責任到底是一種甚麼樣的責任?有甚麼特殊性?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得從行政官員問 責談起。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67-68頁、第51頁、 第58頁。 1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根據“主權在民”的基本思想,政府的權力並非與生俱來,而是源自人民的授予。為了防止 政府權力的濫用,權力授予的同時,必然伴隨責任的產生,這就要求政府必然是一個責任政 府。在現代法治社會,強調責任政府更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關鍵,如果政府沒有責任承擔的話,行 政權力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就會變得肆無忌憚,甚至可能異化為政府謀取私利的工具,這樣,就 無法保障公民的權利。而要打造責任政府,行政官員問責制又是必然的選擇。所謂行政官員問責 制,是指行政官員因其職責和義務履行情況而承擔否定性法律後果(譴責和制裁)的治吏機制, 它把問責的組織機構、問責的規範性法條、以及問責體系的其他組成部分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 一種可操作、能運行的機制,為問責功能的發揮提供保障。行政官員問責制本身就是責任政府 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在說責任政府的同時,意味行政官員問責制的存在,否則就不是真正意 義上的責任政府,因為“政府作為一個組織,政府責任不僅應當表現為組織的整體性責任,同時 也必須將責任落實到個人身上,尤其是要強化政府官員的責任,因為只有對領導責任的問責才能 夠從根本上推動領導加強對政府的組織領導,從而使政府成為一個能承擔組織責任的有機整 體”,正如國外有學者認為的那樣,“欲使責任有效,責任必須是個人的責任”。 在行政官員問責制下,行政官員的責任即問責的責任範疇是甚麼?理論上講,行政官員的責 任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既相互區別又相互影響和滲透的責任體系:一是政治責任。所謂政治責任, 是指政府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職責,以及沒有履行好職責時應承擔的譴 責和制裁,既包括積極意義上的政治責任的履行,也包括消極意義上的政治責任的承擔,承擔方 式主要體現為政府官員在政治上受信任程度的降低,具體方式隨失去信任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 異,最嚴厲的形式就是失去行使政治權力的資格。政治責任在行政官員責任體系中佔據統領性的 地位和作用,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活動和安排都要以政治責任為軸心和核心理念;二是行政責 任。所謂行政責任,是指行政官員職位份內應做之事以及未做好份內之事在行政組織內部所受到 的譴責和制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積極意義上的行政責任要求行政官員盡職盡責,而當 行政官員不能盡職盡責地完成其本職工作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時,行政官員將承擔消極意義上的行 政責任。消極意義上的行政責任實際上是行政官員未完成工作職責或違反工作中的紀律要求而承 擔的一種行政紀律責任。對行政官員紀律責任的追究是由行政監督權自然派生而來的,無需法律 專門授權。每一個行政機關都有一定的紀律處分權,只不過應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由本單位 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的;三是法律責任。所謂法律責任,是指行政官員依法行使職權以 及出現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的法律制裁。這裏的法律責任專指與行政官員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為而 引發的責任追究問題,對於行政官員以個人身份從事民事活動而引發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 題,嚴格來講,並不屬於行政官員的責任問題,而實際上是該行政官員的個人責任問題。行政官 員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其中,行政法律責任不同於行政責任,行 政法律責任主要發生在行政官員對外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義務性規定而承擔 的後果,最典型的是行政處分,它是依據行政法律規範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行政責任一般只是 依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所承擔的一種紀律責任。至於刑事責任,主要指行政官員違法行使職權的 行為嚴重危害到社會以致構成犯罪時依照刑事法律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道德責任。所謂道德 責任,是指行政官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承擔的道德義務以及違反道德要求所應承受的責任。與政 田俠:《行政問責機制研究》,中共中央黨校2009年政治學理論博士學位論文,第15頁。陳國權等:《責任政府:從權力本位到責任本位》,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頁。[英]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 第99頁。 14
  • 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治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等客觀責任相比,道德責任屬於典型的主觀責任範疇,是行政官員 對自身忠誠、良知和認同的信仰,對法律責任等客觀責任具有“補位”和“提升”的功能,因為 任何責任都不可能是一種純粹的外部性設置,任何責任都要通過具體的人的信念才能發揮作用, 才能得到切實履行。因此,道德責任滲透和貫穿於行政官員行使權力的始終,主要依靠行政官員 的自律和自覺以發揮其預防性的約束功能。 由此看來,行政官員的責任範疇應當是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有機結 合,這是從純粹理論層面對行政官員責任範疇後的結論,它為我們探尋現實所需的行政官員責任 範疇尤其是行政官員問責制下的責任範疇提供了邏輯基礎和前提。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 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在第四章設計領導人員的責任時,分別規定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紀 律責任、財政責任和特定責任。其中,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可歸結為上述四種責任中的法律責 任,紀律責任和財政責任則可以歸結為行政責任。因此,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應不在行政責任和 法律責任之列。顯然,這種特定責任是在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所建立的一種新的責任追究制 度,是為了彌補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的不足而另行開闢的,目的在於使政府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 過程中能受到監督和約束,並通過這種責任的追究,使政府領導人員負有政治使命感和責任感。 因此,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設定的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突 出強調的是政府領導人員責任的政治維度和道德維度,它是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有機結合,這 不僅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所規定的責任範疇相吻合,同時也是政府在追究 政府領導人員責任時最為欠缺的責任追究類型。 作為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有機結合的政府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實際上是一種領導責任。這種 責任本質上又是一種間接責任,擔任領導職務的行政官員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同時也 要因領導不力而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領導人員不僅要對自己的違法失職行為承擔後果,也要因 為其下屬違法行為而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通過這種對領導人員的嚴格要求,來強化領導人員責 任意識,加大對他們的管理壓力,以敦促領導人員不僅要嚴以律己,正確授權,還要嚴以律他, 善於監督和管理。因此,政府領導人員所承擔的特定責任類型是比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更高更深 層次的責任類型,它要求領導人員履行職務,應當以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為根本出發點,形式上要 合法,內容上要合理,效果上要理想,否則,就可能被問責。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這種特殊性, 要求其歸責原則應當具有以下功能:一方面,歸責原則作為判斷領導人員應否以及如何承擔政治 責任和道德責任的基本標準和依據,從而直接決定問責的廣度和深度;另一方面,歸責原則應當 為政府切實實現對領導人員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以及追究責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根據上述標 準,前文所述民法學上的歸責原則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都不宜作為領導人員特定 責任的歸責原則,因前者無需考察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後者主要在於彌補受害人的損害,這些都 不能滿足對政府領導人員就特定責任的問責需要。相對而言,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中的特殊過錯推 定責任原則比較適合作為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因為它不僅符合對領導人員問責的特 徵,而且有利於強化領導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他們的履職覺悟,使責任與權力在領導人員的意 識中得到統一。結合民法關於歸責原則的既有理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特殊過錯推定責任 原則是指當發生法定問責的情形時,如果領導人員不能證明有法定抗辯事由存在,便推定領導人 員存在過錯而對其問責。這種歸責原則的好處是將判斷領導人員主觀過錯的複雜問題簡單化,增 強問責制度的可操作性。 曹鎏:《行政官員問責的法治化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53-61頁。 1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三、特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特定責任問責制度中的應用 對政府領導人員追究特定責任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意味政府領導人員要承擔特定責 任,首先在主觀上應有過錯,這是對政府領導人員追究特定責任的充要條件;其次,對政府領導 人員追究特定責任時,就主觀上有過錯的認定,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只要出現法律所規 定的情形,便可通過反向逆推的方式實現對領導人員主觀過錯及其程度的認定。 事實上,規範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關 於特定責任的問責規定,體現的正是過錯推定責任的歸責原則:一方面,該法律規定,領導人員 在其部門的職責範圍內,有責任忠誠地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策,以及組織及領導所屬部 門,以便與監督實體緊密合作,確保政策的執行。這是政府領導人員在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 如果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或沒有完全適當履行這一義務,便違反了法律規定,這是法定義務本身所 應有的含義。法律就領導人員的上述義務作出規定,既是為領導人員的行為提供指引和規則,實 際上也是為對領導人員追究特定責任時推定其過錯提供前提和基礎。要推定一個人有主觀上過 錯,首先必須明確其在法律上有甚麼樣的義務。當其違反法定的義務時,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 也就是非常自然且合情理的事情了。當然,領導人員在履行第15/2009號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時, 還應結合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自己的忠誠履責的職責。具體而言,還要根據第 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 定》,以及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義務違反時的責 任》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概而言之,政府領導人員的義務可歸納為兩部分:即“忠誠有禮”和 “無私正直”。“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 級以及市民之間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最終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其內容表現 為: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維護政府的形象。而“無私正直” 就是通過履行保密、回避及申報財產等義務促使領導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 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忠誠有禮”是領導人員的重要行為準則,而“無私正直”則是支撐各領 導人員實行“忠誠有禮”義務的道德基礎。“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二者相互緊扣相互依托, 形成領導人員的一個共生機制,是領導人員職務行為的指針。領導人員違反上述義務,就可能導 致對其追究包括特定責任在內的各種責任,尤其是領導人員違反“忠誠有禮”的義務時,極易導 致對其特定責任的追究,因為當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直接規定 了領導人員的忠誠履責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以致影響已開始的政策或其執行,便要問責, 依法追究其特定責任,並不免除其倘有的其他責任。 另一方面,該法律規定,如果領導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上述條款的規定,以致影響已採 取的政策或其執行,便可被譴責,即追究其特定責任,且不影響尚有的其他責任。上述規定表 明,在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語境下,只要出現了法律所規定的“影響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的 情形,便可推定領導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法律關於其應忠誠履責的規定,並進一步推定領導 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法律關於其應忠誠履責的規定,正是“影響已採取的措施或其執行”這 一後果的原因。其中前一個推定便是過錯的推定,後一個推定實際上是因果後果的推定。如果一 方面認定領導人員沒有遵守或沒有完全適當遵守法律關於其應負的忠誠履責的義務規定,另一方 面又否認主觀上有過錯,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說不通,因為違反法律的行為本身就包含有主觀 過錯的因素在內。正是基於違反法律的行為的特徵,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 基本規定》就領導人員的過錯認定採取推定的規則,即出現“影響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這一 16
  • 論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後果時,法律推定領導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法律關於其忠誠地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 策,以及組織及領導其部門,以致影響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而推定領導人員不遵守或不完全 遵守法律關於忠誠履責規定,實際上就包含了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由此看來,第15/2009號法 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是通過反向逆推的方式實現對領導人員主觀過錯及其程 度的認定。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對領導人員就特定責任問責時,我們難以直接 依據故意或過失的公認標準來認定領導人員的主觀過錯程度,而造成這一困難的原則在於承擔領 導責任的責任主體主要擔負承擔統籌安排、協調管理等抽象職責,這自然降低了他們違法犯錯的 概率,而且領導人員也較少以一種故意的姿態促成向其問責的事件的發生,領導人員在引發問責 事件或事故中的主觀心理狀態往往表現為一種反向推定的過失。因此,在對領導人員追究特定責 任時主觀過錯的認定應採取逆向思維的方式,推導出領導人員存在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職責的失 職行為。領導人員特定責任語境下的問責制度,是對領導人員更高、更深層次的政治責任和道德 責任的追究機制,可以有效補充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機制無法企及的領域,即便在實踐中出現了 對領導人員主觀過錯程度驗證難以認定的情形,仍可通過反向逆推的方式實現對領導人員主觀過 錯程度的認定,進而依法追究其特定責任,降低對領導人員主觀過錯程度認定的難度,從而最大 限度地保護公共利益,實現對領導人員職務行為嚴格而又嚴密的監督和控制。 按照特殊過錯推定歸責原則的要求,行為人只有以法定的抗辯事由才能主張自己免責。對於 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並沒有直接規定領 導人員的抗辯事由。不過,該法同時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對領導人員追究特定責任時,在程序 上應“經聽取當事人解釋後”,須經行政長官的批示作出。這裏的“經聽取當事人解釋”,似有 給當事人申訴抗辯的意思,但法律卻又沒有明確予以規定。將來完善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問責制 度,可就此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發揮領導人員問責制度的功效。 結語 特區政府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突出強調的是政府領導人員責任的政治維度和道德維度,它 是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有機結合,旨在強化領導人員的責任本位意識,讓領導人員明白責任才 是政府的基礎,權力是政府履行責任的工具。否則,政府沒有責任的承擔,行政權力的運行就沒 有制約,變得肆無忌憚,甚至可能異化為政府謀取一己私利的工具。為了保證政府領導人員的特 定責任能夠落到實處,必須通過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以實現對政府權力的嚴格監督和制 約。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要明確領導人員特定責任的歸責原則。澳門特區規範領導人員特定責任 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關於特定責任的問責規定,表明特區政 府在追究政府領導人員特定責任時實行特殊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當發生法定問責的情形時, 如果領導人員不能證明有法定抗辯事由存在,便推定領導人員存在過錯而對其問責。這種歸責原 則的好處在於將判斷領導人員主觀過錯的複雜問題簡單化,增強了問責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於 提高領導人員的履職覺悟,使責任與權力在領導人員的意識中較易得到高度統一。 [責任編輯 劉景松] 曹鎏:《行政官員問責的法治化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20頁。 17
  • ·政治法律· 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王長斌 [摘要]不少法域在建構博彩監管機構的過程中參考美國經驗。澳門與美國的政治體制與文化 傳統不同,不應當僅僅注意美國經驗的表相,如監管機構的性質是否獨立管理機構或應當設置幾個 監管機構,而更應學習其實質,如怎樣建立專業性和權威性的監管機構。澳門應當為博彩監察協調 局配備合資格的工作人員,以及創新監管方式。同時,有必要對目前的博彩監管機構進行重組。[關鍵詞]博彩監管體制 博彩法律 內華達 新澤西 澳門 關於澳門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有些學者提供了很好的意見。這些意見多數是以美國內華達 州(擁有著名博彩城市拉斯維加斯)和新澤西州(擁有著名博彩城市大西洋城)的博彩監管機構 設置為藍本。以美國為藍本討論博彩機構設置有其合理性,因為美國的博彩業在全球處於領先地 位。事實上,很多國家的博彩監管機構設置都參考了美國經驗。但是,無論在政治制度還是在文 化環境上,澳門與美國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澳門在借鑒美國經驗的時候,需要解決好與本土 實際相結合的問題。 一、當前澳門博彩監管機構的現狀及改革意見 澳門政府涉及博彩監管的機構主要有三個:一是博彩監察協調局。該局“為在賭場幸運博彩 或其他方式博彩經營產業、互相博彩以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領域內的經濟政策的訂定及執行 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輔助及協助的局級部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屬經濟財政範疇,受經濟財 政司司長的領導;二是司法警察局。該局下設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負責預防與調查與博彩有 關的犯罪,尤其是“在賭場及其他博彩場所內實施的犯罪,又或在該等場所周圍實施的與博彩有 關的犯罪”。司法警察局屬保安範疇,受保安司司長的領導;三是博彩委員會,其職責是就博 彩業的發展作出研究,並制定有關政策;訂定規管博彩業所需的規範;監管博彩業的發展及運 作者簡介:王長斌,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4/2003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澳門立法會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項。 18
  • 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作;建議發出相關指引。博彩委員會成立於2000年,後於2010年進行調整。目前,博彩委員會 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行政法務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 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一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以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組成。 在這三個機構中,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博彩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司法警察 局主要負責與博彩有關的刑事犯罪行為,其經常調查並處理的犯罪活動主要有:博彩企業員工、 賭客或扒手盜竊籌碼,從事高利貸活動,欺騙賭場、顧客等;博彩委員會性質上屬政策制定及協 調機構,但在實際中鮮見發揮作用。 針對博彩監管機構的改革,當前的主要意見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意見認為,澳門博彩監察機 構屬行政部門,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澳門應當學習美國經驗,把博彩監察協調局變為一個獨立 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多數議員同意予以任命,並由立法會單獨撥款。理 由是:首先,獨立管理委員會可以同時行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具有權力混合的優點; 其次,獨立管理委員會不受行政長官的制約,可以擺脫政治影響,按照專業知識客觀地處理問 題;最後,獨立管理委員會以合議方式決定政策,可以保證政策的一貫性;第二種意見認為, 澳門博彩監管的職能相對分散,應當借鑒美國內華達州博彩監管機構設置的經驗,把博彩監管的 各項職能統一於一個機構。這種做法,有利於提高監管者的專業技術素質,提高監管效率,以及 博彩政策的統一;第三種意見認為,博彩監察協調局應當順應加強監管的趨勢,提升調查能 力。但從澳門政府的架構和組成人員來看,目前的博彩監察協調局尚不具備條件。因此,政府應 當增加監管主體和層次,借鑒美國新澤西州的監管經驗,在檢察院下設立博彩業調查局,加強對 博彩公司的監管。 二、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內華達州與新澤西州的經驗 上述意見均以美國經驗為藍本,所以,我們有必要考察美國內華達州和新澤西州博彩監管機 構設置的情況,為研究澳門的博彩監管機構設置提供參照系。 (一)內華達州博彩監管機構及其職能。內華達州涉及博彩監管的機構有四個,即州博彩控 制局、內華達博彩委員會、內華達博彩政策委員會和檢察機關,包括地方檢察官(即縣的檢察 官)和州檢察總長辦公室下面的博彩檢控廳。 1.博彩控制局 博彩控制局由委員會領導,委員會由三個成員組成,均由州長任命。主席必須有5年的管理 經驗,管理經驗既可以是在公共部門取得,也可以是在商業管理領域取得。第二個成員必須具有 5年以上經驗的注冊公共會計師,或公司財務和審計、一般財務、博彩或經濟學領域的專家。第 三個成員必須有調查、執法、法律或博彩方面的經驗。每一成員任期4年。在任期內,除非該成 員自願,或者因為失職瀆職行為,不得被解職。 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陳欣新:《完善澳門博彩監管法律制度的初步思考》,“國家十二五規劃與澳門特區的發展──紀念《澳門基本 法》頒佈18周年學術研討會”參會論文,澳門,2010年3月30日。王五一:《博彩經濟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98-200頁。呂開顏:《澳門博彩監管三大挑戰》,《澳門日報》2010年6月20日,A11版。 1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博彩控制局的監管工作主要包括審計、執法、調查、收稅、頒發執照、檢查博彩設備等職 能,分別由其下屬的審計廳、執法廳、調查廳、稅收與執照廳及技術廳執行。(1)審計廳。審 計廳目前有專業人員89人,行政人員7人。所有專業工作人員都是大學畢業,並且具有“執法 官”(peace officer)身份。目前,超過58%的專業工作人員或者擁有注冊公共會計師執照, 或者已經通過了CPA的資格考試。審計廳在運作上與會計師事務所類似。審計廳的主要任務 是:審計賭場的帳目,檢查賭場向政府報告的博彩收入是否適當;在內華達,除賭場之外,還有 一些相關營業需要取得執照,例如角子機的製造和銷售,賽馬信息的發佈,賭場之間博彩系統的 連接,以及互相博彩系統的營運等。審計廳定期審查這些營運商是否符合法律及規章的要求;審 計廳有時與其他聯邦或州機構一起就洗錢、逃稅等行為進行特別調查;(2)執法廳。執法廳 負責對賭場進行24小時監管。主要職責是:進行犯罪和違法方面的調查;就顧客與博彩執照持 有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就涉及博彩的有組織犯罪收集情報;就列入“黑名單”提出建議;對 申請賭場工作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檢查並批准新的博彩遊戲、監視系統、籌碼、慈善彩票以及 賓果遊戲。執法廳的工作人員實際上擔當了賭場警察的角色。該廳的工作人員是“執法官”, 他們像警察一樣監督、檢查全州所有擁有無限制性博彩營業執照的賭場以及擁有限制性博彩營業 執照的營業地點,並且有權逮捕博彩罪犯;(3)調查廳。調查廳的主要工作有二,一是就博 彩營業執照申請者以及博彩企業關鍵員工的背景進行調查,向控制局成員和博彩委員會提出是否 批准的建議;二是監督、調查、分析博彩上市公司的行為;(4)稅收與執照廳。稅收與執照廳的 主要職責有四項,一是徵收所有的博彩稅、費、罰款和利息,二是頒發由內華達博彩委員會批准的 執照,三是監督限制性博彩營業執照賭場的運作,四是監督印第安人開辦的部落賭場;(5)技術 廳。技術廳主要負責檢查、檢測用於博彩的器材。這項工作既可能在實驗室進行,也可能在賭場內 進行。技術廳也通過分析電子器械以及軟件,幫助顧客解決爭議。 2.內華達博彩委員會 內華達博彩委員會由5個委員組成,均為兼職,任期4年,由州長任命。委員不必是專業人 士,但不能是任何政治團體的官員,同時,不能有3個以上的委員來自同一政黨。委員會沒有自 己專門的輔助職員,其全部行政事務由博彩控制局解決。委員會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職能。在准 立法職能方面,就博彩法律的執行,通過、修改以及廢除規章。制定規章的動議及起草多數是由 博彩控制局或其他機構、利益團體發起,博彩委員會只是討論、修改以及通過或不通過該動議或 草案。博彩委員會有三項准司法職能,其一,在博彩控制局建議的基礎上,就執照事宜以及工作 許可作出決定。委員會在執照問題上有最終決定權,有權作出批准、限制、附加條件、拒絕、或 者暫停的決定。執照申請人沒有權利要求司法複審,但如果博彩委員會決定撤銷某一博彩營業執 照,則營業執照持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複審;其二,當博彩控制局發現執照持有人違反博彩法律或 博彩規章、並且需要採取懲戒行動的時候,控制局擔當類似檢察官的角色,將案件“起訴”到內 在美國,“執法官”是指在公共領域工作的、其職責為執法的官員,包括警察、獄警、海關警、移民警等等。 參見控制局官方網站:http://gaming.nv.gov/documents/pdf/audit_div_overview.pdf參見該控制局官方網站:http://gaming.nv.gov/about_board.htm#enforc無限制性博彩執照的持有人可以經營除彩票以外的任何博彩遊戲,包括賭、老虎機、體育博彩、動物賽跑博彩 等。限制性博彩執照主要是發給那些主業不是博彩,而以博彩為輔業的商家,例如,如果一個超市獲得限制性博彩營業執照,它就可以在超市裏安裝幾台老虎機。 20
  • 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華達博彩委員會,由委員會決定是否對執照持有人採取懲戒措施;其三,如果當事人對控制局作 出的關於博彩稅收以及監管方面的爭議不服,也可以“上訴”到內華達博彩委員會。對於第二、 第三兩點,當事人都有要求司法複審的權利。 3.內華達博彩政策委員會 博彩政策委員會屬內華達州博彩政策方面的一個諮詢機構,其作出的建議無論對博彩控制局 還是對博彩委員會都沒有約束力。博彩政策委員會由11個成員組成,州長是主席,州參議院議 員、眾議院議員各1名,內華達博彩委員會、博彩控制局、內華達印第安部落代表各1名,州長 任命的其他代表5名,包括一般公眾代表2名,持非限制性執照的博彩業代表2名,持限制性執 照的博彩業代表1名。近年來,博彩政策委員會幾乎沒有開過會,對博彩政策從未產生影響。 4.內華達博彩檢控廳 博彩檢控廳是州檢察總長辦公室屬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充當博彩委員會以及博彩控制局的 法律顧問,並在民事訴訟中代表這兩個機構。博彩檢控廳可以應博彩委員會的要求,向博彩執照 持有者或其他人提起民事訴訟。在涉及博彩刑事訴訟方面,主要由地區檢察官負責。如果地區檢 察官沒有起訴,而州博彩檢控廳認為應當起訴的,也可以自行起訴。 (二)新澤西州博彩監管機構及其職能。新澤西州負責博彩監管的機構有三個,即博彩執法 局、州警察局和賭場控制委員會。 1.博彩執法局 博彩執法局是州檢察總長辦公室下屬的一個部門,設局長1名,局長同時是助理檢察總長, 由州長商參議院後任命,任期與州長相同,屬政務官範疇。該局工作人員在1980年代曾經達到 551名,2010年,博彩執法局有297名工作人員,2011年再增加55名全職工作人員。專業人 員大多具有會計、金融或法律專業知識。2011年2月,新澤西州對博彩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幅度 的改革,將過去屬賭場控制委員會的部分職能轉移到博彩執法局,使該局從一個單純的執法部 門,變成一個兼具准立法職能和准司法職能的部門。如今,博彩執法局既享有制定與其業務範圍 有關的規章的權力,也享有決定是否頒發賭場服務企業執照的權力,以及對違法違規者進行處罰 的權力。在執法方面,博彩執法局主要有以下職責,分別由執照廳、執法廳和技術服務廳執行。 (1)對執照申請者進行調查。在新澤西,經營博彩的企業以及個人所有者,博彩企業的經理、 關鍵僱員,以及向博彩企業提供服務的企業,均需向政府申請執照。《新澤西賭場控制法》將 不同類型執照的決定權分給了博彩執法局和賭場控制委員會。賭場控制委員會負責審查及頒發賭 場營業執照以及與賭場營業執照相關的個人的執照,但有關這些執照的調查由博彩執法局進行, 博彩執法局調查完畢後,將結果報告賭場控制委員會。博彩執法局負責調查、審查及頒發賭場服 務企業的營業執照;(2)監管性執法與刑事犯罪執法。博彩執法局執法廳的調查員每天24小時 現場監管賭場的經營,調查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法者進行處罰。該廳負責執行賭場控制法以及 有關規則和規章。這些規則和規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計和內部控制,博彩遊戲規則,博彩設 備,酒精飲料,廣播,廣告,存儲設施,未成年人賭博和飲酒,黑名單,賭場僱員的違規行為, 賭客投訴,對平等僱工以及對少數族裔的傾斜政策的投訴,信息系統的公平性,保安和內部電子 監控系統,以及其他與賭場日常經營有關的事項;(3)對電子博彩設施進行檢測。博彩執法局 技術服務廳的主要職責是:檢測和評估電子博彩設施和製造商的定型設備,為賭場顧客分析並確認 角子機大獎的派息,確認操作是否規範,檢查賭場,以及確保角子機和電子設備的安全及適當。 2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2.州警察局 州警察局專設賭場博彩廳負責賭場犯罪的調查工作。該廳工作人員24小時在各賭場巡邏, 既有穿制服的警察,也有便衣警察。該廳負責調查的違法活動包括未成年人賭博、在賭博活動中 欺詐、擁有欺詐性裝備、被禁止進入賭場的人違反禁令等,犯罪活動包括有組織犯罪、盜竊、搶 劫、信用卡詐騙、盜用他人身份、高利貸、洗錢、使用假錢、色情活動等。 3.賭場控制委員會 賭場控制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州長提名,但需經參議院確認。委員任期5年,可 連任一次。除非有非正當行為,不得被免職。委員都是全職職位。不能有3個以上的委員來自同 一政黨。2011年2月,賭場控制委員會擁有職員261人。因其職責與博彩執法局多有重複之處, 新澤西州對該組織進行了改革,將大部分職能轉移給了博彩執法局。賭場控制委員會變成一個准 司法機構,以及享有極其有限規則制定權的准立法機構。 目前,賭場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有:(1)審查並頒發賭場營業執照以及與賭場營業有關 的個人執照(如賭場關鍵僱員執照);(2)審查並決定針對博彩執法局局長所作決定的上訴, 包括:認為當事人違法的決定、進行處罰的決定,關於申請賭場服務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規定 的任何其他執照的決定,關於撤銷執照或註冊的決定,關於申請頒發合規聲明的決定,以及關於 把某人放入“驅逐出賭場的名單”的決定;(3)根據上述聽證業務的需要制定規章;(4)審查 並決定賭場營業持有者對博彩執法局不當調查的投訴。 三、美國經驗適用於澳門的局限性 (一)成立獨立管理委員會的設想與澳門實際相去甚遠。獨立管理委員會的設想源於美國的 獨立管理機構。美國實行三權分立,議會負責立法,法院負責司法,行政機構負責執法。三種機 構的分工大體上是清楚的,一個機構不能同時享有三種權力。但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 某些領域越來越專業化和複雜化,而缺乏專業知識的議會和法院越來越力不從心。為了提高效 率,一種獨特的同時享有部分立法權、部分司法權以及行政權的獨立管理機構應運而生。獨立管 理機構一般只享有制定較低級別的規則或標準的權力,其裁決權力大多不是終局性的,而是受法 院的制約。同時,獨立管理機構管理的對象為勞工、證券、電訊、航運、貿易等專業領域,這些 領域要求,相應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宜朝令夕改。由於美國實行政黨政治,政黨的更替 必然帶來政策的變化。因此,就需要賦予上述專業領域的管理機構以一定的獨立性,免受政黨政 治的干擾。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獨立管理機構的領導不隨政黨更迭而進退,但也不是終身職務, 任期比一般政治官員長。 那麼,澳門能否借鑒美國的經驗,成立獨立管理委員會作為博彩監管機構?筆者認為,此設 想並不可行。首先,澳門實行行政主導制,一切政府機構設立的主導權都在行政長官手裏,立法 會從來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創立一個獨立於行政長官之外的管理機構。如果成立獨立管理機構,意 味澳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動,其難度可想而知;其次,獨立管理機構的獨立性是相對的,而不 是絕對的。任何一個機構,以及該機構的領導者,都無法完全避免外界的影響,尤其無法避免行 政長官的影響。所謂只憑專業知識客觀制定政策或處理案件,只是一個美麗的幻想。澳門沒有政 黨政治,所以,獨立管理機構避免政黨干擾的功能無從發揮。在此政治環境下,獨立性並不必然 22
  • 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帶來權威性。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在政治生活中居於領導、支配地位,立法 機構多為配合角色,所以,一個隸屬於澳門立法會的機構不可能比一般行政機構更具權威性;再 次,美國博彩監管機構並不總是獨立管理機構,而且也並不是獨立管理機構才同時享有准立法 權、准司法權和行政權。新澤西博彩執法局並非獨立管理機構,卻同時享有三種權力。 同樣的,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雖然不具有獨立管理委員會的形式,但實際上已經行使部分立 法權和司法權。在澳門,涉及到博彩企業監管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多數由博彩監察協調 局等其他政府機構草擬,而不是立法會強加給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就司法權來說,博彩監察協調 局至少在三個方面行使性質上屬司法的權力。第一,博彩監察協調局有執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第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負責核發博彩中介人准照;第三,對於顧客與博彩企業之間的爭議,博彩監 察協調局實際上行使裁決權。例如,某未成年少女2007年在澳門一賭場打老虎機得到大獎,博 彩監察協調局即命令賭場支付獎金。因此,是否具有獨立管理委員會的名稱,對於博彩監察協調 局行使部分的立法權和部分的司法權,並無決定性影響。有學者認為,合議制有助於保持政策的 一貫性。這一點既沒有理論依據,也沒有實踐依據。政策從來都是因應形勢的變化而改變的,不 論是合議還是獨斷裁決。 (二)集權與分享:內華達模式與新澤西模式。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意見都看到目前的博彩監 察協調局在執行監管任務方面比較薄弱,但給出的解決方式是相反的。前者建議的是一種集權模 式,亦即將澳門司法警察局在博彩方面的職能合並到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而後者提出的是一種 權力分享模式,亦即多個機構分享同一種職能。 集權模式的藍本是內華達州模式。內華達博彩控制局實際上集合了一般行政機構和警察的職 能。在某種意義上講,博彩控制局實際上是一種警察機構,這有助於建立權威。這種體制避免了 多個部門之間的衝突,具有減少機構重疊、利於協調以及提高效率等優點。改革後的新澤西州博 彩監管機構也呈現出集權化的趨勢。目前,博彩執法局的權力大幅度膨脹,而賭場控制委員會無 論在規模上還是在權力範圍上都大幅度萎縮。 在澳門,把司法警察局調查刑事犯罪的職能合併到博彩監察協調局存在一個體制上的問題。澳 門偵查犯罪的職能絕大多數由警察部門壟斷,調查賭場及其周邊場所犯罪的權限專屬司法警察局, 其他行政機構很少行使調查犯罪的職能。獨立把某一類犯罪分離出來,交由另一個部門進行調查, 恐怕阻力比較大。因此,博彩犯罪交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在實際上的可操作性比較小。 分享模式的藍本是新澤西州模式。改革前,新澤西州警察局與博彩執法局分擔調查賭場犯罪 的職能,博彩執法局與賭場控制委員會分擔賭場日常監管的職能。澳門的博彩監察協調局在履行 監管職能上比較薄弱,有學者建議學習新澤西的做法,在檢察院下增設一個監管機構,彌補博彩 監察協調局在權威性上的不足。問題在於,澳門的檢察院與美國的檢察院性質不同,澳門檢察院 的主要職責是起訴以及領導、監督調查,本身很少進行調查。如果按照新澤西模式設計一個博彩 調查機構,對於澳門檢察院體制,以及檢察院與司法警察之間的職責劃分,將是重大挑戰。同時, 這個博彩調查機構與現今的博彩監察協調局之間的職責劃分,也將是一個問題。澳門政府的機構重 疊久為社會詬病,在檢察院下再成立一個博彩調查機構,勢必加重機構重疊從而導致民怨。 因此,總體上看,儘管內華達集權模式和新澤西分享模式值得澳門思考借鑒,也有一定的合 理性,但二者與澳門的法律和政治框架有所衝突,難以推行。 2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四、設置澳門博彩監管機構的新思路 儘管澳門不能照搬美國模式,但美國模式仍有可取之處。澳門博彩監管機構可以考慮以“橫 向合作、縱向分權”的模式進行調整,加強監管。 (一)維持司法警察局與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分工現狀,加強兩個機構之間的聯繫。保持現狀 是指司法警察局繼續負責賭場刑事犯罪的調查工作,博彩監察協調局繼續負責處理有關賭場的行 政違法工作。加強聯繫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兩個機構建立聯席會議機制,互通信息、共享資源, 也可以學習新澤西經驗,由司法警察局派員參與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調查工作。在新澤西州,有一 部分警察派駐在博彩執法廳工作,他們與博彩執法廳一起,起預防博彩違法犯罪作用。這既有利 於兩個執法機構互通信息、共享資源、減少摩擦,也有助於博彩監察協調局快速提高巡查和調查 技術。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有審查博彩企業持股較多的股東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職能,也有 審查博彩中介人執照申請的職能,但缺乏調查的經驗和手段,借用司法警察局的人力資源可以彌 補這一缺陷。這樣既不會對澳門現行政府體制形成大的衝擊,又可以減少改革阻力。 (二)加強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重點職能。博彩監管機構是澳門最主要的博彩監察協調局,集 政策研究、起草法律法規、協助審批賭場設置、審查並頒發博彩中介人執照、賭場審計、博彩稅 的徵收、調解賭客與博彩公司之間的爭議以及執法等功能於一身,所管理的範圍不僅包括幸運博 彩,而且包括賽馬、賽狗、體育博彩以及彩票等其他博彩形式。在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博彩 監察協調局很難完成上述所有工作。其最主要的工作應當是查處賭場違法行為,但事實上該局工 作人員很少到賭場巡查,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麼自賭權開放之後十年來澳門博彩監察協調 局未曾對任何一起博彩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當為博彩監察協調局減壓,把制定 博彩政策、審批新賭場、頒發執照、許可更新博彩設備及用具等功能剝離出去,使博彩監察協調 局專注於監管博彩活動及行政執法工作。其具體職能包括:1.監督博彩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是 否履行法規義務及合同義務;2.就博彩公司、博彩中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是否具有適當資 格進行調查;3.調查並處罰賭場行政違法行為;4.審計博彩公司的財務;5.監察涉及博彩收入 核算的活動;6.起草博彩法律、法規、規則。 (三)重組博彩委員會。從博彩監察協調局剝離開來的職能由博彩委員會承擔,同時對博彩 委員會進行重組,將博彩委員會變成一個實體機構。委員可以選擇具有法律、經濟、博彩、財務 等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組成,由行政長官任命。委員會集體決策,實行多數決定原則。其具體職 能包括:1.制定、討論、通過與博彩活動有關的經濟政策,討論並決定是否通過博彩監察協調 局起草的博彩活動規則、標準,就博彩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負責與上級行政首長和立法會的聯繫 工作;2.決定是否發放博彩中介人執照及其他有關執照;3.審理對博彩監察協調局處理或處罰 決定的上訴;4.審理賭客之間的爭議等事宜。 把博彩監察協調局改造成一個調查和負責查處行政違法的機構,後者改造成一個政策決策機 構以及具有准司法職能的裁決機構。其好處在於:第一,使博彩監察協調局專注於監管和行政執 法,從而加強博彩監管工作;第二,對博彩監察協調局形成制衡,避免可能出現的濫權或其他腐 敗現象;第三,加強博彩委員會的政策法律制定功能;第四,加強博彩委員會的裁決職能,保證 博彩活動的公正性,幫助顧客建立參與博彩活動的信心。 (四)加強博彩監管機構建設,創新監管方式。博彩監管機構的權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專 24
  • 博彩監管機構的設置:美國經驗與澳門實際 業性。為加強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執法職能,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手: 其一、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充實有能力的工作人員。目前,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和司法警察 局都存在工作人員不足的問題,建議為兩個機構增配合資格的工作人員。如前所述,無論是內 華達州還是新澤西州,博彩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是專業人員,具有會計、金融、法律等專業 知識,而且具有執法經驗。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和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員的配備,也應當向這一 方向努力。 其二、為博彩監管部門提供足夠的法律手段。除了職能繁雜、人手不足之外,制約博彩監管 機關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監管機構的法律手段不足。面對違法行為,監管機構過於“軟弱”,使 用的懲罰手段非常有限,以至於違法者根本不害怕違法。《賭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 200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反或不遵守本法律、補足法規或批給合同的規 定可歸責於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而適用之違法行為制度,由行政法規訂定。”可是十年來,特區 政府並未就該條制定行政法規。這就導致博彩監管機構無法對博彩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等行 政處罰措施。回歸以來,立法會通過的另一項博彩法律是《賭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 5/2004號法律),同樣沒有規定懲戒措施。除了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外,涉及博彩的一項比較重要 的行政法規,即《從事賭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第6/2002號行政法規),僅在第 二十七條原則性規定:“博彩中介人不遵守就其從事業務而訂定的規則,構成行政上的違法行 為,且不影響應負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於如何處罰這些違法行為,該行政法規未置一詞。 2009年,特區政府通過第27/2009號行政法規對第6/2002號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罰 款、中止准照等行政處罰措施,但這些措施只限於針對博彩中介人違反佣金管理規定的情況,對 於博彩中介人可能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其懲罰措施仍然付諸闕如。 其三、創新博彩監管方式。目前,博彩監察協調局和司法警察局名義上是駐場監察,但限於 人手,工作人員實際上很少到賭場去巡查,多數情況是坐在辦公室等待博彩企業的反映或報告。 這樣的駐場監察方式,不可能發現違規現象,尤其是不可能發現博彩企業的違規現象。因此,博 彩監管機構必須採取更強有力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賭場的巡查。巡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警察進 行的巡查。穿制服的警察出現在賭場,對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有震懾作用,可以有效地阻止其作 出違法犯罪行為。另一種是便衣巡查,可由司法警察局、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工作人員執行。便衣 巡查有助於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博彩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其發展依賴於政府監管。這不僅因為政府監管可以消除博彩業產生 的一些負面社會效果,更因為博彩業需要政府幫助其樹立正面的形象。建設強有力的博彩監管機 構,以及打造一支有效的博彩監管隊伍,對於博彩業的發展,是必要而且重要的。博彩監管機構 和隊伍是否有力、有效,並不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獨立性或是否實行委員會制度,而是取決於其本 身有沒有足夠的執法手段,執法隊伍是否專業和訓練有素,以及執法人員能否正當地行使權力。 對於機構和隊伍建設而言,借鑒國外的經驗是一條很好的途徑,但同時必須立足本土,從實用性 出發,打破條條框框,走出一條符合澳門情況的博彩監管道路。 [責任編輯 劉景松] 25
  • ·經濟貿易· 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 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馮邦彥 王 鶴 彭 薇 [摘要]近年來,澳門社會各界,特別是學術界,對澳門建設“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已達成 共識。這個平台的建設,離不開金融業的支持。因此,這也為金融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澳 門可從打造“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的戰略定位出發,加強澳門銀行業在珠江口西岸地區的 擴展和佈局,進一步加強澳門與橫琴新區的金融合作。[關鍵詞]澳門 金融業 中葡合作 金融平台 近年來,澳門社會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最新達成的共識是:圍繞澳門建設“世界旅遊 休閒中心”,積極推動博彩旅遊業的垂直多元化,大力發展非博彩的、多元化的綜合性旅遊業, 並且通過與橫琴的聯合開發,做大做強區域旅遊休閒市場的“蛋糕”。不過,澳門經濟適度多元 化還可以循另一條新路徑發展:即圍繞構建“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特別是“中葡商貿服 務平台”),積極扶持、培育、發展現代服務業,特別是與平台建設密切相關的現代服務產業。 可以說,區域性商貿平台的建設,離不開金融業的支撐,這也為金融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因此,筆者將重點分析在區域性商貿平台建設的大背景下,澳門金融業發展的戰略定位。 一、澳門金融業發展現狀 澳門金融業歷史悠久,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就開辦了專門從事商船抵押的銀行。二十世紀四十 年代抗戰期間,廣州、香港先後淪陷,富商巨賈紛紛避居澳門,各類金融商號一度多達300多 家,這是澳門金融業最輝煌的時期。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澳門金融業發展迅速,到九十年代 中後期已成為澳門經濟的四大支柱之一,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約在10%左右。 澳門金融業以銀行為主體。由於澳門沒有獨立的資本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金融服務功能主要 作者簡介:馮邦彥,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鶴,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區域經濟學博士研究生;彭薇,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區域經濟學博士研究生。廣州 510632本文為廣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先行先試”政策下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研究》(項目編號: 10JDXM79004)的階段研究成果之一。 26
  • 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由銀行體系承擔。與澳門外向型經濟體制相適應,澳門銀行業的國際化程度較高,技術和管理水 平也比較先進,主要經營包括存貸款、匯兌、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用卡、保險箱等傳統 銀行業務。目前,澳門共有28家銀行,包括離岸銀行及離岸附屬機構兩家,專營公務員信用業 務的郵政儲金局1家。其中,12家為本地註冊銀行,16家為外資銀行分行。還有一家金融公 司,從事有限制的銀行業務。此外,其他持牌機構還包括11家兌換店、6家兌換櫃台、兩家間 現金速遞公司、兩家金融仲介人公司及1家其他金融機構之代表辦事處(見表1)。回歸後,特 別是2002年特區政府開放博彩經營權以來,澳門的博彩業和房地產業快速發展,整體經濟迅速 擴張,銀行業獲得了良好的發展,盈利持續穩步增長,其中主要來自信貸及中間業務。房屋按揭 貸款佔較大份額,銀行代客理財、信用卡等中間業務非利息收入也有較大增長,收入呈多元化趨 勢。近年來,大型酒店建築項目和高檔商住公寓不斷建設,銀行的大型房地產項目融資正向銀團 貸款方向發展。澳門金融體系發展穩健,各項業務取得長足發展。據統計,截至2011年12月 底,銀行體系的總資產達6,566億澳門元,比去年同期上升21.8%,全年盈利約46億澳門元, 增長30%。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表示:“澳門銀行業在2011年,取得了良好 的業績,稅後利潤恢復到歷史最高位,正處於歷史最好時期。” 表1澳門持牌金融機構概況(不包括保險公司) 持牌銀行機構銀行數目其他持牌機構其他持牌機構數目總數28總數22總部設在本地之銀行3兌換店11外地銀行之附屬銀行9兌換櫃台6外地銀行分行16金融仲介人公司及代表辦事處3 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金融管理局。 澳門是一個以博彩旅遊業為主的微型經濟體,銀行業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澳門銀行業分行網點密集,平均每3,300人有一間銀行,每二萬人有一家保險公司。 業務集中度較高,存貸款業務主要集中於中資及葡資銀行。其中,以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中國工 商銀行澳門分行為代表的八家中資銀行,市場份額在六成以上,在市場居主導地位。 第二,作為一個快速發展的博彩旅遊城市,澳門銀行體系的現金流通量龐大,銀行“水浸” 現象嚴重,資金缺乏出路,貸存比多年一直低於50%。而由於產品同質化明顯,主要是傳統的 存貸款業務,創新產品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 第三,澳門銀行在外幣處理方面有豐富的經驗。雖然澳門元是澳門唯一的法定貨幣,但實際 上港元與澳門元同時並行,銀行流通體系中還有人民幣和其他外幣。澳門的銀行在處理雙幣種運 行、現鈔防偽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為澳門開展人民幣業務創造了重要的條件。 第四,澳門銀行業監管審慎、銀行體系資產質量良好(2009年2月不良貸款比率為0.91%)、 資本充裕(2008年底資本充足比率為15.01%)、流動性充沛(2009年4月16日三個月流動比 率為68.50%)、監管較穩健。澳門在2006年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和離岸銀行監管 組織(OGBS)共同評估,以及200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離岸金融中心評估中,均獲得了“符 合國際標準與最佳實踐基本一致”的高度評價。同時,穆迪公司將澳門本、外幣政府債信評級調 2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升至A3,評級前景穩定。 保險業是澳門金融業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澳門共有24家保險公司,其中,本地 保險公司8家,跨國保險公司在澳門的分支機構有16家。若按業務分類,從事人壽保險的有11 家,從事非壽險的13家。2009年,保費收入達32.60億澳門元,比1999年增長2.25倍,其中 壽險收入23.32億澳門元,同比增長2.50倍,財險保費收入9.28億澳門元,同比增長1.54倍。 長期以來,在澳門保險市場中,壽險與非壽險市場份額一直維持在約7:3的水平。雖然澳門保 險業過去幾年發展迅速,但保險市場的密度和深度仍處於較低水平。從長遠來看,澳門保險市場 仍然具有相當大的開發潛力。 總體而言,澳門金融業的經營業務範圍較狹窄、結構單一、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依賴性極強。 由於本地銀行同業市場不發達,銀行存款在扣除必要的流動資金後,餘額都存到香港銀行體系。 澳門的外匯、證券、基金、黃金、期貨的買賣,亦主要是由澳門的銀行通過它們在香港的地區總 部或往來銀行代理進行。為改善金融清算渠道狹窄、金融基礎建設落後的狀況,澳門金融管理局 加強了與香港、中國內地金融監管當局的緊密合作,於2007年和2008年先後開通了與香港的跨 境港元、美元支票清算系統,建立起快捷安全的跨境支付渠道,促進了資金流動。澳門金融管理 局還與周邊地區商討建立區域資金清算共同平台,加快澳門實時支付清算系統籌建進程,以加強 與香港和內地實時清算系統的對接,提升粵港澳跨境資金清算效率,推動三地經濟金融的合作與 融合。 二、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回歸後,澳門經濟增長快速。據統計,2010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達2,173.2億澳門元,比 1999年的472.87億澳門元增長3.6倍。2010年,澳門人均本地生產總值達4.9萬美元,在亞洲 位列第二、世界位列第五。澳門在大珠三角地區乃至全球經濟中的戰略地位逐步凸顯。國家“十 二五”規劃綱要指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加快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 務平台”。換言之,從中長期發展來看,澳門的發展戰略被定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以及“中 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 眾所周知,在區域與國際分工合作中,澳門的重要比較優勢,是它的區位、自由港和國際網 絡優勢。澳門是與香港互成犄角之勢的另一個自由港、獨立關稅區。澳門背靠的是珠江三角洲這 一廣闊的經濟腹地,而它聯繫的國際層面,則以歐盟和葡語國家為重點。正是基於這些獨特的優 勢,2002年,特區政府明確提出了致力將澳門建設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三個服務平台”的目 標:作為內地,特別是廣東西部地區的商貿服務平台;作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聯繫與合作 的服務平台;作為全球華商聯絡與合作的服務平台。 “三個服務平台”中,最核心的是“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所謂“平台”, 實際上就是區域商貿網絡的樞紐。長期以來,澳門與歐盟,特別是葡語系國家和地區一直保持着 經濟、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緊密聯繫。2003年,中央政府決定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 田地:《回歸十年澳門金融業持續穩健發展》,《中國金融》(北京),2009年第24期,2009年12月21日。 28
  • 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論壇”設在澳門,其用意也是要協助澳門打造這一平台。2010年,中葡論壇第三屆部長級會議 在澳門舉行,進一步提升和鞏固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戰略地位。因 此,澳門有優勢、也有條件發展成為聯繫歐盟、葡語國家與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珠三角地區、甚 至包括香港、台灣地區的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建設, 推動了澳門及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的貿易。據統計,從2002年到2010年,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進 出口總額從60.52億美元增長到914.23億美元,八年間增長14倍,年均增長40%,中國與葡語 國家經貿合作的快速增長勢頭可見一斑。澳門在這一過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推動了中葡 經貿發展,平台作用進一步彰顯。2009年,澳門與葡語國家的進出口貿易總額達3.22億澳門 元,同比增長20.15% 。 區域性商貿平台的建設,離不開金融業的支持,也為金融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06 年“中葡論壇”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上,與會者簽署了2007年至2009年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 提出在論壇框架下建立一個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金融合作機制的設想,目的是要促進論壇各成員國 借助金融手段進一步活躍相互之間的經貿往來。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先後與多個葡語國家銀行 及保險機構達成互利互助的合作協議,與五個葡語系國家就交流合作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在中葡 經貿合作過程中,澳門金融業提供了重要的服務支持。當前,中國對葡語國家的貿易存在較大逆 差,為了擴大出口,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葡萄牙投資銀行、安哥拉發展銀行三家銀行合作提供了 一億美元的信貸額,幫助中國企業出口產品到安哥拉,並為在安哥拉工作的中國公民提供匯款服 務。2011年3月,正在安哥拉等葡語國家拓展清潔能源市場的澳門賀田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賀 一誠表示:“有了這樣的金融支持作為堅實的後盾,中國企業將會更有信心。” 近年特區政府提出,希望國家在支持澳門特區與葡語系國家開展雙邊人民幣貿易結算及融資 業務的基礎上,發揮其作為珠三角地區乃至國家與葡語系國家合作與交流的平台作用,將澳門作 為內地與葡語系國家合作的跳板,積極開展金融機構互設、金融市場及業務合作和金融智力合作 等。金融業將成為澳門構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重要一環。誠然,澳門經 濟規模較小,難以單獨完成這一平台的打造。因此,澳門金融業也必須與香港、廣東加強合作, 特別應推進與橫琴新區共建“粵港澳金融緊密合作區”。 三、建設“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的建議 要將澳門建設成為“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除了需要繼續推進經濟增長、進一步提升 金融業的發展水平之外,需要實施以下兩大發展策略: (一)積極推動澳門的銀行向珠江口西岸地區拓展,為華南地區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 作提供金融服務 從總體上看,CEPA作為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簽署的制度安排,它對港澳的開放 是全面性的。因此,CEPA的開放“門檻”不可能太低,必須受到全國各地區地方政策、法規的 《澳門全面搭建中國與葡語國家貿易交流平台》,新華網,2011年3月22日,http://www.gotohui.com/show.php? contentid=31053。 2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制約。然而,中小型的港澳服務企業往往因為“門檻”偏高而難以進入(較大型的港澳企業基本 都能在WTO的框架下進入內地,而不必要通過CEPA),這種情況在澳門尤其突出。因此,在 現行CEPA框架下,澳門的企業難以進入內地發展。就以銀行業為例,2003年內地與香港、澳 門分別簽署CEPA協議,將銀行業準入“門檻”從資產總規模200億美元降低至60億美元。按 照這一“門檻”,香港有八家銀行在CEPA框架下進入內地。然而,澳門註冊的主要銀行的資產 規模與60億美元資產仍有相當距離,該項開放措施對澳門來說形同虛設,制約了粵澳兩地金融 業的合作。 建議在CEPA“先行先試”的制度安排下,廣東省設立澳門金融機構準入的“綠色通道”, 將澳門銀行業的準入門檻,從總資產規模60億美元降低至30億美元(同時對銀行的風險控制能 力和資產負債情況提出更高的要求),使澳門部分銀行可以進入經營,為其龐大的資金增加多 一條出路,進一步做大規模。考慮到澳門與珠江口西岸地區經濟的緊密聯繫,可考慮開放珠海、 中山和江門三市,允許澳門的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小區銀行、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使澳門的 銀行能夠拓展其經營空間。這對廣東珠三角地區,特別是珠江口西岸地區的經濟發展也有積極的 推動作用。2010年7月29日,在“佛澳CEPA合作交流會”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張祖 榮表示,在粵澳金融合作方面,已手安排引進澳門的銀行到佛山設立異地支行,並推薦澳資銀 行在佛山開設村鎮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 隨澳資銀行進入廣東,粵澳之間金融市場的合作也將加強。目前,粵港澳三地均形成各自 的同業市場,三地金融機構都推出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這些產品無論是在交易限制、監管要 求、風險披露等方面都不盡相同。因此,粵澳金融業還需在構建共同的銀行同業市場、推進金融 產品的跨境發行和流通等方面加強合作。此外,《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2020年)》指出:“支持港澳地區人民幣業務穩健發展,開展對港澳地區貿易項下使用人民幣計 價、結算試點”。因此,澳門應積極爭取開放人民幣結算業務,這樣既可增加澳門銀行的相關業 務,有效運用銀行的人民幣資金,也有助於促進澳門與珠三角地區在金融方面的合作。 (二)大力加強澳門與橫琴新區的金融合作,使澳門與橫琴共同成為“中葡商貿合作 的金融平台” 中央政府和廣東省政府積極支持澳門金融業進入橫琴,並推動橫琴金融創新。橫琴開發作 為“一國兩制”下粵港澳合作的新模式,珠澳兩地實現錯位發展、優勢互補,有利於拓寬澳門 金融業資金出路,也有利於內地金融同業與澳門同業交流管理經驗,促進兩地金融業的共同進 步與發展。 《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中提到將“鼓勵金融創新”,包括鼓勵橫琴在金融業務、金融機構準 入、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創新,拓展融資渠道。具體包括: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設立 橫琴股權(產業)投資基金,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試點,開辦和推廣知識產權、收益權、 目前,澳門註冊的銀行中,資產規模超過30億美元的有3家,包括工銀澳門(前身為誠興銀行,已被中國工商銀 行收購)、大豐銀行和大西洋銀行。超過20億美元的還有永亨銀行、澳門國際銀行。也可通過並購推動其他銀行 達到此資產規模。《澳門銀行將到佛山開支行,佛澳CEPA合作交流會簽訂12項目》,《南方都市報》(廣州),2010年7月30日。 30
  • 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中葡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收費權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發展租賃融資,支持符合橫琴產業發展規劃的行業和企業發展。 在推進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監管機制背景下,允許橫琴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試點, 研究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此外,還將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立中小企業信 用擔保機構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鼓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中小企業投資公司;探索開辦和推 廣知識產權、收益權、收費權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積極發展租賃融資;吸引國際企業參與橫 琴的投資建設。在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將進一步加強廣東與澳門金融管理部門、反洗錢監管部門 和司法部門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的政策協調與信息溝通。加強跨境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流動 監測工作,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發生,確保橫琴外匯資金流動風險可控、有序監管。 結語 長期以來,澳門金融業受經濟環境的限制,發展一直比較緩慢。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以後, 在澳門製造業快速發展和香港金融市場的帶動下,澳門金融業開始進入一個新階段。回歸前, 金融業已成為澳門經濟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回歸後,澳門經濟逐漸走出低谷,特別是2002年 開放博彩經營權之後,澳門的博彩業和整體經濟獲得了高速增長,進一步帶動了金融業的發展。 然而,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龐大資金缺乏有效益的出路。因此,在建設區域商貿服務平台, 特別是建設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背景下,澳門金融業的戰略定位可確定為“中葡商貿合作 的金融平台”。為此,需要在CEPA “先行先試”的制度框架下,積極推動澳門的銀行向珠江口 西岸地區拓展,並大力加強澳門與橫琴新區的金融合作,做大做強澳門的金融業。總體而言, 只有發展強有力的、覆蓋廣東以及珠江口西岸地區的金融業,才能使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 商貿合作的金融平台。 [責任編輯 陳子夏] 31
  • ·經濟貿易· 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 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鄭德珵 劉 璟 [摘要]人民幣國際化對電子金融在泛珠三角地區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橫琴發展電子金融產 業既有優勢,也存在不足。因此,必須借助金融創新政策與鄰近澳門的地理優勢,加快電子金融 產業的快速成型和發展。具體舉措可包括:大力發展金融創新工具;進一步利用資本市場,培育 電子金融企業上市,形成集聚效應;提供各種優惠條件支持電子金融行業發展;借助澳門與歐洲 經濟體的關係與資本,與珠三角其他金融創新區錯位競爭,形成自己的特色;加強與粵港澳地區 高等院校的緊密合作。[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 橫琴 電子金融 資本市場 引言:金融信息化時代 二十世紀末,以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為標誌的信息技術革命悄然興起,深深影響人們的生活 和思維方式,也給各個行業帶來了新的發展契機和風險,作為國民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也進入了金 融信息化時代。 從定義來看,金融信息化是指採用各種電子化設備、通信技術、網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以實 現各類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為客戶提供多種快捷方便的服務,為各級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提供及 時、完整、科學、準確信息的過程。 金融信息化是一場世界範圍的金融革命。信息化技術的廣泛應用,對金融機構的傳統經營模 式、理念和管理方式造成了巨大的衝擊,但也為金融業整體發展帶來了更多機會,融合了銀行、 證券、保險等分業經營的金融市場,減少了各類金融企業針對同樣客戶的勞動重複,拓寬了金融 企業進行產品功能解捆的創新空間,金融機構可通過信息化應用向客戶提供更多量體裁衣式的金 融服務;提升金融自動化,使金融業務能夠突破時間限制,促進無形金融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持 續降低銀行的經營成本,從而提升銀行盈利能力;使得監管更加到位,央行可以通過電腦設備即 時監測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指標情況。 作者簡介:鄭德珵,廣州廣證恆生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經濟學博士。廣州510050;劉璟,廣州廣證恆 生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分析師,英國運籌及金融學碩士。廣州510623 32
  • 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中國電子金融服務工作始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經歷了從微機單機應用到城市綜合網絡, 從分散無組織的自由開發應用到統一領導規劃和集中開發應用,從單純營業系統到業務處理和執 行信息系統配套運用的發展過程。 雖然中國金融信息化相對西方國家起步較晚,但進展迅猛。據《2011年度中國銀行業服務 改進情況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末,全行業共有426,237台自助設備投入運行,2011年新增 加各類自助設備90,629台,自助設施總交易額達253.23億筆,同比增長43% ,總交易額為 18.17萬億元,同比增長6%。在金融信息化渠道建設方面,各銀行持續對網上銀行、電話銀行、 手機銀行、電視銀行等電子銀行系統進行升級改造。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全行業離櫃交易達 629.22億筆,交易金額達719.76萬億元,行業平均離櫃業務率為50.54%,同比增長5.52個百 分點。 自2009年中國開始允許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清算以來,中資和外資銀行公司客戶的人 民幣清算需求開始不斷增加。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明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 綱要提出的“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要求,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範圍進一步擴大至 全國範圍。據央行資料顯示,2012年5月,人民幣跨境結算規模提高至2,160億元,相比4月 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發生的1,962億元,其規模增速顯著。2011年全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 務累計發生2.08萬億元,同比飆升3.1倍;2012年第一季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已達 5,804億元,同比驟增61%。隨人民幣跨境貿易業務量的快速增加,銀行信息化系統升級將是 必然趨勢。 目前央行已開始對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hina’s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簡稱 Cnaps)進行升級,以保證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順暢並提升業務處理效率。根據《中國金融 業信息化“十二五”發展規劃》,在“十二五”期間將進一步提高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的信息化 水平,建設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形成完整的人民幣會計核算全國“一本帳”,以及 時反映全國所有金融機構的本、外幣存款準備金帳戶餘額情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十二 五”期間將深入開展支付服務創新,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統建設,提供本外幣交易的對等支付結算 與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功能,逐步建立健全人民幣跨境支付清算網絡。並全面實施銀行卡晶片化 遷移工作,形成以金融IC卡為主導的銀行卡應用局面,實現金融IC卡應用於互聯網支付、移動 支付等創新型應用技術的整合。總體而言,中國金融業信息化進程在未來五年內仍將保持快速增 長態勢。 一、珠三角金融信息化需求將持續提升 (一)珠三角的經濟增長為電子金融發展提供堅實基礎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大珠三角地區(即廣東、香港、澳門)的經濟總量已 超過韓國(見表1)。巨大的經濟總量無疑為珠三角地區的電子金融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另 外,與長三角、環渤海地區相比較,珠三角地區因為臨近港澳地區,在中國三大經濟圈中具有其 徐林意:《電子金融服務發展方向探研》,《中國金融電腦》(北京),2005年第1期,第76-78頁。 3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獨特的優勢。在資本平台方面,珠三角地區的企業不僅可在深圳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募資, 還因其靠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而獲得較多國外投資機構的青睞。 表1 2011年泛珠三角地區經濟總量 地區GDP(單位:人民幣)佔全國中國471,563.70億元100%廣東52,673.59億元11.17%珠三角42,850.77億元9.09%香港14,782.50億元-澳門2,152.57億元-韓國65,209.00億元- 資料來源:廣州證券根據萬得資訊資料整理。 (二)珠三角具有較好的電子金融環境 1.電子商務發展較快 近年來,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的服務水平不斷提升,電子商務使用者和電子商務應用開始向協力 廠商電子商務平台聚集,為網上銀行支付、移動支付等新支付模式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基礎。 在政策的支持下,珠三角地區在電子商務領域持續強勁發展,“十一五”期間,廣東省電子 商務發展總體上處於全國領先水平,與長三角、京津唐地區成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三大增長 極。《廣東省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顯示,2010年廣東省互聯網普及率為55.3%,網 民規模達到5,324萬人;網絡購物人數達1,927萬人,佔線民總數的36.2%;手機網民數量達 3,881萬人,上網比例達72.9%,高出全國平均水平6.9個百分點;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在2010年 已擴大到8,000億元,佔全國電商市場份額的1/6左右。淘寶網上的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在淘寶 網上的銷售額最大,而廣州在淘寶網上的企業數量最多。根據“十二五”發展規劃的要求,2015 年廣東省電子商務交易額將突破3.2萬億元,預計“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年複合增速 將達到30%。總體而言,電子商務的繁榮度是推動電子金融發展的關鍵,珠三角地區電子商務 產業的發展將為電子金融業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2.電子金融企業集聚 電子金融企業發展主要受以下幾個因素影響:其一是客戶和資金驅動。與大多技術服務行業 一樣,電子金融機構會將銷售與研發維護部門設在客戶所在地,以提升服務水平,所以金融業較 為發達的城市一般周邊都會集聚較多的電子金融服務企業。以長三角地區為例,大部分金融機構 總部(銀行、證券等)都聚集在該地區,所以金融IT公司也出現了扎堆現象;其二是政策導 向。近年來中國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政策的扶持下,電子金融這種以輕資產為主的產業獲 得了較快的發展。因此,政策扶持力度較大的城市,如北京、深圳、杭州等地的電子金融服務業 發展都獲得較好的增長;其三為技術因素。技術能力是產業佈局的重要因素,電子金融企業通常 會選擇在擁有掌握先進技術和研發實力的高校或研究所的城市、地區設立自己的研發中心,以持 續提升自身的行業競爭力。 從目前中國已上市的電子金融類公司的分佈看,A股上市的17家公司主要集中在滬杭地區 和珠三角地區,其中杭州有六家、廣東八家(深圳五家)。由此可見,電子金融產業在珠三角具 有較明顯的集聚效應(見表2)。 34
  • 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表2電子金融上市公司 代碼名稱涉及業務城市002017.SZ東信和平銀行IC卡封裝珠海市002152.SZ廣電運通ATM機供應商廣州市002177.SZ禦銀股份ATM機供應商廣州市002197.SZ證通電子POS機提供商深圳市002312.SZ三泰電子銀行軟件系統成都市002376.SZ新北洋銀行內部硬體提供商威海市002657.SZ中科金財銀行軟件系統北京市300077.SZ國民技術手機支付晶片深圳市300085.SZ銀之傑銀行軟件系統深圳市600446.SH金證股份證券軟件系統深圳市600570.SH恒生電子證券、銀行軟件系統杭州市600571.SH信雅達銀行軟件系統杭州市600776.SH東方通信ATM機供應商杭州市601519.SH大智慧證券軟件系統上海市300033.SZ同花順證券軟件系統杭州市300059.SZ東方財富網證券軟件系統上海市300333.SZ兆日科技銀行軟件系統深圳市300130.SZ新國都POS機提供商深圳市 資料來源:廣州證券根據萬得資訊資料整理。 (三)粵港澳合作的深化將帶來更多金融基礎建設需求 2008年12月,國務院批准通過《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以 下簡稱《規劃綱要》),把珠三角定位為“輻射亞太地區的現代金融產業後援服務基地”,為珠 三角地區金融改革發展指明了方向。“十一五”期間,各地政府積極推動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 設,進一步提升了珠三角地區金融服務的現代化、普及化水平,具體表現為: 以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為主體,廣州金融創新服務區、深圳龍崗金融後援服務區為支撐 的金融後援服務產業園區發展格局基本形成,較好地承接了境內外金融後援產業和金融服務外包 產業轉移,初步形成金融產業新的增長點。2010年末,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已引進國內外 金融後援項目41個,投資總額達120億元,其中不乏國內外大型金融機構後援中心項目。 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至2010年末,企業徵信系統已收錄廣東省內 92.5萬戶企業及其他機構組織的信用信息,個人徵信系統已收錄廣東省內4,597萬名自然人的信 用信息。其中,雲浮市郁南縣成立了全省首個縣級徵信中心,肇慶市打造了徵信統一信息平台。 支付結算服務水平有所提高。2006年以來,廣東率先推進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和全國支票影 像交換系統推廣工作,啟動“廣東省金融結算服務平台”、“廣東全省大同城票據交換平台”和 “廣東3A電子支付網絡”建設,推出個體工商戶電話終端轉帳業務,開通廣東電子繳稅入庫業 務、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和銀行本票業務。2010年,廣州銀行電子結算中心累計清算 業務已達2.6億筆,金額為108萬億元,清算金額是2005年的6.1倍。 “十一五”的成功是廣東“十二五”金融改革發展的牢固基石。2011年末,廣東省人民政府 金融工作辦公室發佈了《廣東省金融改革發展“十二五”規劃》,其中提出,“十二五”期間廣 東將力推進實施多個金融重點項目,其中涉及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市場平台、金融 組織體系、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生態環境和重要金融商務區或金融產業園區等多方面。 3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總體而言,“十二五”期間廣東明確將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步伐,通過完善地方金融市 場功能、深化合作共同開展人民幣國際化、利率市場化等重要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建立重要金融 市場平台等多種方式,推進廣東實現向金融強省的轉型。隨未來粵港澳地區金融合作項目的增 加和金融創新業務品類的增加,金融基礎設施的配套以及跨境業務互連互通的需求也將相應提 升,如跨境支付清算平台的建立,即時總額清算(RTGS)、票據清算、銀行卡清算等,為珠三 角地區的電子金融服務產業發展提供較好的環境。 二、橫琴新區發展電子金融產業的優勢與不足 (一)橫琴新區發展電子金融產業的優勢 1.地理優勢 珠海市橫琴新區地處珠江口西岸,毗鄰澳門,港珠澳大橋建成後,橫琴將是中國唯一同時連 接港澳的區域發展新平台。對比廣州南沙、深圳前海兩個金融創新區,橫琴新區具有獨特的地理 優勢。橫琴的招商引資在過去兩年中實現了三位數的高速增長。目前橫琴引進項目的總融資金額 已經超過1,000億元,包括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投資120億元建設的多聯供燃氣發電項目、中 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9億元建設的橫琴新區道路及海堤BT項目等,還有眾多的中小 項目融資。這些大型項目的引進無疑將吸引眾多商業銀行的進駐,進而帶動橫琴的電子金融產業 發展。此外,橫琴作為粵港澳緊密合作的新載體,在資源配置方面可充分發揮三地在人才、技 術、市場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優勢,促進區域間人員、物資、資金和信息的高效集聚和流動,為 電子金融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2.政策優勢 作為國家級新區,橫琴在金融創新業務方面獲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據2009年8月14日 國務院正式批准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2010年12月國務院批覆意見、2011年3月6日廣 東省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橫琴新區可在金融業務、金 融機構準入、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創新,拓展融資渠道。在金融電子化方面,橫琴將 繼續優化電子支付環境,大力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特別是電子支付工具;在橫琴開展個人項下人 民幣與澳門元、港元在一定額度內的雙向兌換試點;探索在橫琴推廣使用多幣種金融IC卡;建 立多幣種商務交易應用服務平台;重點建設金融後台服務基地,支持在橫琴發展金融後台服務產 業,引導和鼓勵港澳地區、國外以及內地的金融機構在橫琴設立各類後台服務機構。 3.橫琴新區可借助澳門打開葡語系國家市場 澳門一直扮演連接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濟和文化交流的角色。澳門回歸以來,中國與葡語 國家的貿易往來更是得到迅速發展。2002年至2010年間,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進出口商品總額從 60.52億美元增長到914.23億美元,增長14倍,年均增長達到40%,佔中國貨物進出口額的比 重從1%上升至3%。 在拉丁美洲方面,中國和巴西兩國之間的文化、物資互補空間巨大。因此,巴西成為中國在 拉美的最大交易夥伴,而中國則是巴西的第二大交易夥伴、出口產品市場和進口資源國。在歐洲 方面,澳門早在1992年與歐洲經濟共同體簽有貿易合作協議,因此在商品貿易、科技和文化交 流等領域一直保持長期深入合作。 為了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貿易規模、投資合作領域的進一步擴大,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 36
  • 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支持澳門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支持澳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因此,澳 門作為葡語國家聯繫紐帶和自由港的優勢將更加凸顯。橫琴作為緊鄰澳門的金融創新區,可借助 澳門的優勢,積極開拓葡語國家和歐盟的市場。 4.粵澳合作推動橫琴發展 《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為深化粵澳合作奠定了扎實基礎。該協議及橫琴創新政策的出台,為 澳門金融業的升級和多元化發展帶來了更多機遇。同時,澳門的政府與民間資金充裕,也可成為 橫琴未來發展的動力。 作為與澳門相鄰的城市,珠海在粵澳合作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國務院對橫琴的發展高度 重視,並賦予橫琴先行先試的政策優惠。其中,橫琴“分線管理”政策明確提出分線管理實施原 則,強調將積極研究澳門居民進出橫琴更加便利的通關措施,這將使經澳門進出橫琴的人流、貨 流及車流更為簡便快捷,有利於澳門居民在橫琴拓展就業和生活空間。而財稅優惠措施方面,符 合條件的企業及在橫琴工作的港澳居民將獲得稅率優惠,有利於鼓勵和支持澳門企業參與投資橫 琴和澳門市民在橫琴就業。隨橫琴開發配套政策的逐步落實,橫琴未來將獲得快速的發展。 (二)橫琴新區發展電子金融產業的不足 廣州的南沙新區、深圳的前海新區與珠海的橫琴新區均是國家級開發區。在金融創新方面, 南沙的發展方向和定位為:建設與港澳全面合作的綜合示範區和綜合性金融服務基地。前海的發 展方向和定位為:充分發揮香港國際經濟中心的優勢和作用,逐步把前海新區建設成為粵港現代 服務業創新合作示範區,在全面推進香港與內地服務業合作中發揮先導作用。而橫琴的發展方向 和定位為:把橫琴建設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可見三 者的定位和方向較為類似,與南沙和前海相比,橫琴在發展電子金融產業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1.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不足 現階段南沙已集聚一批如香港科技大學霍英東研究院等高水平的研究機構,而深圳前海新區 也可借助深圳南山地區的科研機構和高科技企業,進一步提升自己在電子金融領域的優勢。同樣 作為金融創新實驗區的橫琴新區,目前在科研力量方面則相對匱乏。 2.上市公司尤其是IT企業缺乏,集聚效應不明顯 目前在三個金融創新試驗區中,深圳前海新區的競爭優勢較為突出,深圳上市公司共200餘 家,現有金融IT企業已形成了一定的集聚效應(見表3)。相比之下,珠海上市公司數量僅為 深圳的1/10,橫琴新區目前在金融IT領域僅有一家上市企業,未來要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電子 金融產業,仍有較長的路要走。 表3深圳、珠海上市公司概況對比 地區總數A股數量B股數量市值(億)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深圳2047569382221539.4珠海2288511508.9 3.現階段金融機構仍較為欠缺 據中國銀監會珠海監管分局負責人稱,2011年珠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為27家,其中7家 是2011年年內新增。相比之下,2011年深圳市金融機構總數已達254家,其中2011年年內新 3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增24家。可見受早前區域定位影響,珠海金融業務發展明顯滯後於深圳、廣州等地區,對橫琴 地區未來做強做大金融創新、電子金融業務或產生一定的制約。 4.金融風險防範和法制有待進一步健全 在網絡高度發達的時代,網上銀行為社會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安全問題,如 木馬、各類釣魚網站以及網絡犯罪的規模化和集團化。據艾瑞諮詢統計,2011年中國電子金融 安全案件主要集中在網銀“釣魚網站”和借記卡、信用卡盜刷兩項中,案件的根本都是客戶信息 洩露。廣東省銀監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四家國有銀行廣東省分行涉及克隆卡的投訴高 達1,280件、涉及金額2,919萬元,分別比2010年增長9倍和5.7倍;2012年前兩個月相關投訴 已達425件、涉及金額667萬元。其中,不少案件發生在珠海市。雖然各大銀行都加強了電子銀 行安全性控制,如電子密令、USBKEY的使用以及多環節的身份驗證,但並沒有杜絕電子金融 案件的發生,可見電子金融安全管控、法律法規等仍有待進一步健全。 三、借助金融創新,加快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發展 (一)大力發展金融創新工具 在政策的主導下,積極引進國內外金融企業在橫琴新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及金融後台服務 機構,促進橫琴金融核心區建設形成規模。積極推進區內金融機構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在建立統 一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監管機制背景下,加快推進橫琴地區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離岸業務、區內 企業參加跨境人民幣結算和綜合經營等方面的創新試點。 積極籌建和引進信託機構,發行多幣種產業投資基金,開展多幣種土地信託基金(計劃) 試點。允許將部分涉及金融機構和業務準入、貨幣交易以及外匯市場方面的審批事項和監管許可 權下放到珠海市相關金融監管部門。 (二)進一步利用資本市場,培育電子金融企業上市,形成集聚效應 建立多層次的產業投融資體系,拓寬與創新直接融資渠道與工具,探索設立橫琴股權投資基 金,鼓勵粵澳兩地符合條件的機構聯合發起設立橫琴產業投資基金;引入股權投資機構進駐橫 琴,以輔助區域內電子金融行業的企業成長。支持電子金融行業企業上市,並支持符合條件的橫 琴開發運營機構和企業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或發行企業債券。同時,積極推行 中小企業創新融資模式,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鼓勵發展小額貸款公 司和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三)充分利用特殊區域優勢,為電子金融行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 橫琴應充分利用其創新區優勢,建立和完善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政策體系,為區域內企 業提供便捷的通關(如分線管理模式),保稅貨物項下的外匯管理特殊政策,以及企業研發費 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戰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力 度,支援參與和開展行業、國家和國際有關標準的制訂工作。 (四)借助港澳,與珠三角其他金融創新區錯位發展,形成自己的特色 橫琴地區應充分利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資訊發達的優勢,結合澳門作為國際性商貿 平台的帶動效應,鼓勵港澳的商務服務向橫琴地區拓展。橫琴應把握自身在人民幣離岸服務方面 的優勢,與深圳前海、廣州南沙金融創新區形成錯位發展。同時,橫琴地區可借助澳門作為葡語 38
  • 珠三角金融信息化發展及橫琴電子金融產業的機遇 國家聯繫紐帶和自由港的優勢,積極開拓葡語國家和歐盟的市場。 (五)加強與粵港澳地區高等院校緊密合作 橫琴作為粵港澳緊密合作的載體,應匯聚港澳及國內外優勢科技資源,尤其是將港澳的商業 化研發和廣東的基礎性研發相結合,構建開放的科技創新體系。加強與香港、澳門、廣州等地區 大學、科研機構的產學研合作,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多渠道吸引和促進國內外名校、科研 院所在橫琴進行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發、中試和產業化,加快產學研一體化,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和 技術擴散。 結語 總體而言,在政策利好和地理優勢的共同推動下,橫琴將吸引大批金融機構的進駐,金融創 新產品、業務也將陸續推出,未來區內金融機構對信息化系統升級的需求也將隨之增加。目前橫 琴發展電子金融產業具有地理、政策方面的優勢,但也存在研究實力、產業基礎較弱等條件的不 足。因此,橫琴創新區要加快電子金融產業的快速成型和發展,必須充分利用金融創新區的特殊 政策大力發展金融創新工具,並借助資本市場力量,加快培育區域內電子金融企業。另外,政府 應建立和完善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政策體系,為區域內企業提供相應優惠條件,支持電子商 務、電子金融等行業的蓬勃發展。最後,在人民幣國際化、多幣種金融IC卡、多幣種商務交易 應用服務平台等金融創新業務大發展的環境下,橫琴新區應與珠三角其他金融創新區錯位競爭, 形成自己的特色。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地圖白皮書(2011年)》,北京:賽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2.黃國平、宣曉影:《中國銀行業金融信息化建設問題與對策》,《銀行家》(太原),2011年第12期,第114- 117頁。 3.鄭竣峰:《淺談我國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現代經濟信息》(北京),2011年第23期,第303頁。 4.王慶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問題及改革措施》,《經營管理者》(成都),2010年第18期。 5.王光華:《中國金融電子化發展的現狀與未來》,《時代金融》(昆明),2007年第5期。 6.姚余棟、劉肯:《大型銀行走出去與人民幣跨境使用》,《中國金融》(北京),2012年第7期,第67-68頁。 7.郝文江、武捷:《電子商務中新型犯罪現象剖析》,《信息網絡安全》(北京),2010年第8期,第16-18頁。 8.楊貴軍:《金融電子化對金融業發展與風險探討》,《中國電子商務》(北京),2010年第11期。 9.陳征宇:《論金融電子化戰略》,《理論探索》(太原),2002年第5期。 [責任編輯 陳子夏] 39
  • ·經濟貿易· 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 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楊燊榮 [摘要]通過運用Grange因果檢驗及構造VAR模型,對澳門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 關係進行研究。其結果顯示:澳門M2與房價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係,M2增速加快會直接引起 房價上漲;房價和銀行信貸之間也存在穩定的因果關係;銀行業對房價的漲跌不具有直接的、主 動的影響能力;澳門房價的傳導機制與周邊地區不完全相同,在規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時 加以運用,將有助達到預期效果。[關鍵詞]澳門 VAR 脈衝響應 信貸 房價 銀行業與房地產業的發展有緊密關係,一個穩定有序的房地產市場是社會及銀行業所需要 的。近年來,澳門銀行業與房地產業佔GDP比重越來越高,特別是澳門房價上漲快速,超出了 普通市民的承受能力,已成為社會最關注的問題。從2002年到現在,澳門的GDP上升約3.3 倍,同期房價卻飆升了6.8倍。實際上,房價上漲過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宏觀經濟的向 好、人口及收入的增加、資本全球流動性增強等。而銀行業與房價之間的關係也一直備受關注, 例如歐美的量化寬鬆政策對房價存在何種影響、房地產開發貸款與房價的關係如何、如何看待樓 宇按揭貸款與高房價的關係等。鑑於目前對銀行業與澳門房價兩者關係的深入探討以及實證研 究仍較缺乏,筆者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通過格蘭傑(Grange)檢驗,對兩者之間的長期均 衡關係進行驗證,並運用VAR模型衡量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 一、文獻綜述 當前對銀行業與房價之間的關係探討,已由最初的理論分析,逐步過渡到實證研究,並且近 年採用VAR模型對兩者動態關係的探討也逐漸增多。Matteo指出,反向的貨幣衝擊對房價具有 明顯的負效應,且信貸政策和對住房的需求衝擊,在導致房價短期波動中起了明顯作用。 Kosuke Aoki等對英國房地產市場的研究指出,銀行對消費者提供住房服務的同時也間接降低了 作者簡介:楊燊榮,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策略分析員,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學碩士。Matteo Iacoviello, “House Prices and The Macroeconomy in Europe: Results from a Structural Var Analysis,” European Central Bank Working Paper, No.18(2000). 40
  • 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借款成本,放大了銀行信貸衝擊對住房投資、房屋價格的影響。Gerlach等利用香港1982年至 2001年的季度數據進行實證分析,認為房價的波動影響銀行的信貸擴張,而銀行的貸款卻不影 響房價。 中國內地通過建模,探討貨幣信貸政策與房價關係的主要有:武康平等建立一般均衡模型, 結果顯示房價的上漲導致銀行信貸的增加,銀行信貸供給增加導致房價的上漲,二者之間存在正 回饋的作用機制。韓冬梅等通過構建聯立方程模型,指出信貸手段可以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中 的需求與供給。余壯雄、林建浩在局部均衡框架下探討住房價格的決定機制,認為貸款規模是 房價持續上漲的驅動因素,其中政府的金融支持可解析房價上漲的六成;通過實證及VAR模型 探討兩者關係的有:張濤、龔六堂、卜永祥的研究表明中國房價與銀行房地產貸款有較強的正相 關關係。段忠東等的研究表明房價和銀行信貸之間在長期內存在因果關係,房價波動在短期內 對銀行信貸發放的直接影響十分有限,但長期內對銀行信貸增長產生影響,而銀行信貸也通過協 整關係成為房價短期波動的Granger原因。鄧永亮等的研究表明,基礎貨幣與房價之間存在互 為正回饋效應,長期來看,“熱錢”將推動房價逐漸上漲。胡岳岷等的研究表明,短期內貨 幣供應增加是引起房價上漲的重要因素,房地產開發貸款及消費信貸的增長都可以導致房地產價 格上漲。 不難看出,由於世界各地的政治經濟體制不同,銀行業與房價的動態關係也不盡相同,導致 研究結論存在異同。由於澳門本身存在一些特點,例如是典型的微型經濟體、實行聯繫匯率制 度、缺乏貨幣政策獨立性、屬於自由經濟體系、沒有外匯管制等,故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就兩者 的關係開展研究。 二、模型構建 (一)變量說明 實證檢驗銀行業對房價的影響,最重要的是選取可測性和可控性較強,並且業界最為關注的 與房價有較大關聯度的變量指標。筆者選取貨幣供應量、利率、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餘 額、本地居住用途的按揭貸款共四項指標(見表1)。 1.房價為澳門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平均成交價,用price代表。 2.貨幣供應量選用廣義貨幣供應量季度餘額的同比增長率,用M2gyty代表,因為它能較Kosuke Aoki.“House Price Consumption and Monetary Policy: A Financial Accelerator Approach,”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nation, No. 13, (2004).Gerlaeh S & Peng W,“Bank lending and Property Prices in HongKong,”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Vol. 29, No. 2, (2005), pp. 559-588.武康平、皮舜、魯桂華:《中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市場共生性的一般均衡分析》,《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北 京),2004年第10期。韓冬梅、屠梅曾、曹坤:《房地產價格泡沫與貨幣政策調控》,《中國軟科學》(北京),2007年第6期。余壯雄、林建浩:《誰推高了房價?開發商、置業者還是地方政府》,《經濟學家》(成都),2010年第5期。 張濤、龔六堂、卜永祥:《資產回報、住房按揭貸款與房地產均衡價格》,《金融研究》(北京),2006年第2期。 段忠東、曾令華、黃澤先:《房地產價格波動與銀行信貸增長的實證研究》,《金融論壇》(北京),2007年第 2期。鄧永亮:《“熱錢”對我國資產價格影響的實證研究》,《當代經濟科學》(西安),2010年第4期。胡岳岷、金春雨、程浩:《我國房地產價格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效應的計量檢驗》,《稅務與經濟》(長春),2011 年第6期。 4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好地反映社會現實購買力和潛在購買力,並能綜合反映匯率變動及資本流動對本地貨幣供應量 的影響。 3.利率將選用六個月澳門銀行同業拆息平均值,用rate代表,它較好反映澳門同業的資金成 本,並通過市場傳導機制影響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以及本地居住用途的按揭貸款的對客利 率。不選用最優惠貸款利率(prime rate)的原因是:最優惠貸款利率只是名義的定價基準利率, 並不是真實利率,真實利率由市場決定,並不由最優惠貸款利率決定,只是市場慣例通過Prime Rate+-bps的方式呈現真實利率;最優惠貸款利率的調整嚴重滯後於實際利率,例如,從2008年 9月開始最優惠貸款利率就維持在5.25%的水平,而真實利率在此過程中已經歷了多次的變動。 4.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餘額能反映金融業對房地產開發及建築工程公司的金融支持 (由於公共工程的業主特區政府財源充足,一般不需要銀行貸款,故此數據實質上反映的是銀行 業向本地房地產開發投放的開發貸款,以及向建築工程公司投放的工程貸款),也就是通常所說 的房地產開發貸款,用cloan代表。 5.本地居住用途的按揭貸款反映的是金融業對購房者的資金支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樓按, 用hploan代表。 以上數據均來自澳門特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和金融管理局,選取由2002年Q1到2011年Q4 的季度數據,採用Eviews5.1計量經濟學分析軟件。 表1變量定義一覽表 變量代號變量含義price澳門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實用面積)平均成交價rate六個月澳門銀行同業拆息平均值M2gyty廣義貨幣供應量季度餘額的同比增長率cloan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餘額hploan本地居住用途的按揭貸款 (二)平穩性檢驗及VAR模型的建立 數據的平穩性檢驗是計量檢驗工作的開始。採用ADF(Augment Dickey-Fuller)方法檢驗變 量的平穩性,結果見表2。 表2變量及差分的ADF檢驗結果 變量ADF檢驗值臨界值(5%的顯著性水平)Prob檢驗類型(C, T, L)檢驗結果price-2.1476-3.52980.5042(0, 1, 0)非平穩rate-0.9786-2.93900.7514(1, 0, 0)非平穩cloan0.0530-2.94110.9576(0, 1, 0)非平穩hploan4.6910-3.56841(0, 1, 0)非平穩M2gyty-3.1803-2.95710.0306(1, 0, 0)平穩dprice-7.1711-3.54030(0, 1, 0)平穩drate-4.7048-2.94110.0005(1, 0, 0)平穩dcloan-3.8003-3.53310.0275(0, 1, 0)平穩dhploan-2.7338-3.54030.2299(0, 1, 0)非平穩ddhploan-10.7182-3.53660(0, 1, 0)平穩 註:(C, T, L)中,C為常數項,T為趨勢項,L為滯後項,常數項和趨勢項根據序列特點來選擇;滯後階數根 據AIC 、SC最優信息準則確定;dx 、ddx分別表示一階、二階差分,如ddhploan表示hploan的二階差分。 42
  • 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檢驗結果顯示:變量序列M2gyty在5%顯著性水平下是平穩的;變量序列price 、 rate 、 cloan均在5%顯著性水平下存在單位根,都不是平穩序列,但一階差分在5%的顯著水平上均為 一階單整序列,說明一階差分具有平穩性;而變量序列hploan及其一階差分均在5%顯著性水平 下存在單位根,但二階差分具有平穩性。因此,對數列分別進行差分處理後,可以用作VAR模 型的建立和估計。 在VAR模型中確定變數的滯後階數是關鍵的步驟。結合LR檢驗法、AIC信息準則和SC準則、FPE檢驗、HQ檢驗綜合考慮確定模型的滯後階數。綜合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最優滯後階 數是1,因此本研究建立滯後VAR(1)模型。 表3模型滯後階數選擇 LagLogLLRFPEAICSCHQ0-542.9593NA2730694631.3119631.53415*31.388661-498.636573.44921*9207321*30.20780*31.5409530.66800*2-482.44922.199951671920130.7113733.1554931.555083-472.762310.516995178122331.5864235.141532.81363 註:*為5%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原假設。 圖1AR根檢驗結果初步建立VAR模型後,下面採用AR根法對模型的穩 定性進行檢驗,如果被估計模型的所有根模的倒數小於1 (即位於單位圓內),則模型是穩定的。本研究估計方程 的AR根如圖1所示,所有點都在單位圓內,因此可以認 為該VAR(1)模型是穩定的。之後對VAR模型進行估 計,得出VAR模型的形式如下: 表4VAR估計輸出結果 DPRICEDRATEDCLOANDDHPLOANM2GYTYDPRICE(-1)-0.2545300.0000100.001732-0.000215-0.000002-0.253350-0.000055-0.000610-0.000680-0.000003[-1.00464][ 0.17900][ 2.82445]*[-0.31482][-0.64483]DRATE(-1)-531.4920000.213627-2.359751-1.4713180.011681-799.905000-0.173950-1.936480-2.155970-0.010010[-0.66444][ 1.22808][-1.21858][-0.68244][ 1.16716]DCLOAN(-1)-76.417960-0.0078730.601052-0.213618-0.000903-55.580500-0.012090-0.134550-0.149800-0.000700[-1.37491][-0.65135][ 4.46700]*[-1.42597][-1.29818]DDHPLOAN(-1)-24.402710-0.011809-0.045796-0.610788-0.000090-83.444000-0.018150-0.202010-0.224900-0.001040[-0.29244][-0.65079][-0.22671][-2.71576]*[-0.08661]M2GYTY(-1)19667.9600001.502342-5.4402059.6657780.810603-9507.950000-2.067660-23.017600-25.626600-0.118960[ 2.06858]*[ 0.72659][-0.23635][ 0.37718][ 6.81405]C-938.338500-0.1801800.7289071.1260290.032511-1206.220000-0.262310-2.920110-3.251100-0.015090[-0.77792][-0.68689][ 0.24962][ 0.34635][ 2.15418] 註:*為5%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原假設。 4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三)Granger因果關係檢驗 為進一步分析各變量之間的因果關係,採用Granger檢驗法,結果如表5所示。 表5Granger因果關係檢驗 原假設Chi-sq自由度P值DRATE不是DPRICE的Granger原因0.44148510.5064DCLOAN不是DPRICE的Granger原因1.89036710.1692DDHPLOAN不是DPRICE的Granger原因0.08552410.7699M2GYTY不是DPRICE的Granger原因4.27902310.0386*DPRICE不是DRATE的Granger原因0.03204010.8579DPRICE不是DCLOAN的Granger原因7.97751810.0047*DPRICE不是DDHPLOAN的Granger原因0.09911110.7529DPRICE不是M2GYTY的Granger原因0.41580810.5190 註:*為5%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原假設。 根據Granger因果關係檢驗,在5%的顯著水平下:M2的同比增長與房價存在單向的因果關 係,表示M2的同比增長是引起房價變動的原因,但反過來房價的變動影響M2的增長則不成 立;房價與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餘額也存在單向的因果關係,表示房價的波動會引起貸款 的變動,但反過來也不成立;房價的波動與本地樓按貸款餘額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三、信貸因素變動對房價的沖擊影響 脈衝響應函數反映VAR模型受到內生變量的衝擊時,變量的當前和未來數值的變動軌跡。根 據Cholesk分解,得到各個變量引起房價變動的衝擊反應函數圖(見圖2至圖6),其中實線表 示脈衝響應函數,虛線表示兩倍標準差的偏離線。脈衝響應函數的分析結果如下: (一)房價波動對自身短期衝擊較大,但繼後震盪恢復平靜 圖2顯示,給定房價增加量一個正向的衝擊,房價反映劇烈,在第一季度房價會繼續正向變 動(由於本研究採用季度數據,故圖表中橫軸對應的是季度數);但在第二個季度房價的響應由 正變負,但幅度遠小於響應為正的幅度,反映高房價的負面效應逐步顯現,前期被推高的房價此 刻產生回調的壓力;從第三個季度開始,房價響應逐步趨向於零。 換句話說,房價波動對自身的影響是 不容忽視的,短期內具有自我推升、自我 實現的效果,越漲越高。但這種飆升並不 是永無止境的,若缺乏其他實體因素的支 撐,經過兩個季度的消化後,前期高漲的 價格在後期會抑制房價的進一步飆升。這 同時透露了一個信息:通過投機炒作而推 高的房價,短期具有非理性上漲的慣性。 其原因包括:1.澳門屬於微型經濟體,每 月新建成樓宇數量不均,且往往一個新項圖2房價衝擊引起的房價變動的脈衝響應 函數圖 44
  • 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目的銷售會顯著影響當月的交易量和交易價格,這使得開發商對房價具有較大的操控能力。開發 商採用的典型手法,是通過選擇較有利的市場及輿論環境推售樓盤,並且利用樓花銷售及關聯企 業/人的多次轉售,向市場釋放交易數據,從而輕易拉升價格。例如,2012年3月,有兩大超 級豪宅樓花盤推售,佔當月成交量約六成,帶動澳門房地產“價量”急升;2.市場對房價產生 預期。當前房地產業已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焦點,當期房價的漲跌,使購售雙方對未來價格產生 預期,繼而推動價格自我實現。 (二)M2增速加快對房價的上升並具有持久的影響力 圖3顯示,給定M2同比增速增加一個正向的衝擊,房價在前兩個季度上漲較快,並且影響 時間較長,從第三個季度一直延續到第十個季度,房價的響應一直為正但幅度逐漸回落收斂。 這和前述的Grange檢驗結果是相呼應的。澳門實行聯繫匯率制度,資金進出自由,長期以 圖3 M2同比增速衝擊引起的房價變動的脈衝 響應函數圖圖4 rate衝擊引起的房價變動的脈衝響應 函數圖來國際性業務在澳門銀行體系業務中佔較高 比例,2012年第一季度國際資產佔澳門銀 行體系總資產的比重高達85%。因此,M2 的增長主要受到美國貨幣政策以及香港地區 資金流動性的影響。由於澳門監管機構不存 在信貸規模控制及利率監管等管控措施,所 以澳門貨幣當局及銀行業對M2的影響是有 限的。在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長時間實行量化 寬鬆政策的大背景下,全球貨幣供應量大幅 上升,澳門M2也處於被動增長的狀態。因 此,M2的持續快速增長最終拉升了澳門房 價,並且造成持久影響。(三)同業利率的上漲短期能抑制房 價上漲,長期有利於穩定房價圖4顯示,給同業利率一個正向衝擊, 房價從第一季度開始反向變動,表明有抑制 房價上漲的作用,並且在第二季度達到最大 值。然而在第三季度後房價響應由負轉為 正,但幅度小於響應為負的幅度,之後房價 增長的響應趨近於零。這說明在合理範圍內的利率上漲,是有 利於支撐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平穩發展 的。這主要是因為,在投機盛行、炒風炙 熱、房地產市場過熱的時候,通過提升利 率,影響資金需求者(包括開發商及購房 者)的資金成本及負債規模,短期內會增加 資金使用者的財務負擔,有利於壓縮非理性 的購房需求和釋放房地產價格泡沫,可以對 4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市場起到一定的降溫作用。此舉將有助於避免房價短期內的劇烈波動,長期來說也有利於穩定 房價。 (四)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的增加促使房價回落 圖5顯示,給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一個正向衝擊,房價從第一季度開始反向變動,並 且在第二季度達到最大值,之後響應幅度逐步收斂。 人們習慣把房地產貸款及房價的上升聯繫 起來,但無法辨清兩者之間究竟誰是因誰是 果。到底是房地產市場興旺、價格上漲,繼而 帶動貸款的增長,還是因為銀行業向房地產業 “供血”,推動市場興旺,繼而使房價上升 呢?研究顯示:房價上升直接帶動房地產及工 程貸款餘額的增長(反過來是不成立的),兩 者之間不是螺旋上升的關係。繼而,通過增加 房地產及工程行業的資金支持,將促進房屋市 場供應量的增長,故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因 此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銀行選擇優質項目並向其提供融資,是有利於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五)樓宇按揭貸款對房價的總體影響 較溫和圖6顯示,給本地居住用途的按揭貸款一 個正向衝擊,房價處於上下小幅波動的狀態, 從第五個季度開始,響應逐步趨緩。關於樓宇按揭貸款是否會推高房價,社會 及銀行業對此意見不一,也缺乏數理證據。總 體來說,房價對樓宇按揭貸款的響應是溫和, 並不會推高房價,也不會壓抑房價,同時按揭 貸款對房價變動的貢獻率僅為0.39%,影響是 微小的,樓宇按揭貸款的增長並不會顯著推高 房價或對房價造成太大的波動。因此,在樓價 高漲的時候,試圖通過壓縮樓按規模,或主動 限制業務的發展來調整房價,可能效果不彰。 由此可見,在平衡風險和收益的前提下,銀行 業可持續發展該業務品種。圖5 cloan衝擊引起的房價變動的 脈衝響應函數圖圖6 hploan衝擊引起的房價變動的 脈衝響應函數圖 上述脈衝響應函數描述的是VAR模型中的一個內生變量的衝擊給其他內生變量所帶來的影 響,而方差分解是通過分析每一個結構衝擊對內生變化的貢獻度(通常用方差來度量),評價 不同的結構衝擊的重要性。本研究對房價的方差分解結果如圖7所示。對房價變動影響最大的是 房價自身(更嚴格來說應該是本模型未包含的其他變量的綜合影響),之後依次是M2同比增 長、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銀行同業拆息,樓宇按揭貸款對房價的影響微少。在前四個季 46
  • 基於VAR模型的銀行業信貸因素與澳門房價的動態關係研究 度,各變量對房價變動的貢獻率變動較大,但從第五個季度開始逐步達到均衡。在第十個季度, M2同比增長、本地建築及公共工程業貸款、銀行同業拆息、樓宇按揭貸款對房價變動的貢獻率 處於收斂狀態,數值分別達到7.54%、3%、2.88%、0.39%。 圖7房價變化的方差分解四、結論與啟示(一)結合澳門房價傳導機制, 規範引導市場健康發展雖然港澳及內地的銀行業與房價之 間的相互關係,在宏觀上存在相似之 處,但在具體的價格傳導機制上也不完 全相同。若僅僅是照搬鄰近地區的經驗 及方法對本地市場進行調整引導,可能 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對於內地來說, 具有相對獨立的貨幣政策及一系列的金融管制措施,尤其是監管當局對每年信貸的規模及投放領 域都有引導。普遍的研究表明,內地房價上漲導致銀行信貸增加,銀行信貸供給增加又導致房價 的上漲,二者之間存在正回饋的作用機制。但房價波動主要是影響長期銀行信貸的增長,而短期 內的直接影響十分有限。對於香港來說,制度環境與澳門相類似,但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貿 中心的特點,是澳門所不具備的。已有的研究表明,香港房價的波動影響銀行的信貸擴張,而銀 行的貸款卻不影響房價。這可能是由於在香港市場上,對開發商及購房者來說,一直以來相關融 資都較為充裕。 對於澳門來說,存在市場狹小、資金進出自由、經濟金融環境易受周邊影響、購房者以本地 為主等市場因素。雖然影響澳門房價變動的因素紛繁複雜,在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因素所主導, 但綜合以上格蘭傑檢驗及脈衝響應的分析,仍可整理出其中的價格傳導機制:1.歐美量化寬鬆 政策使澳門周邊地區的貨幣供應量增加,進而使澳門M2增速加快;2.澳門M2與房價之間存在 長期均衡關係,M2增速加快會直接引起房價上漲;3.房價和銀行信貸之間也存在穩定的因果關 係。房價的上漲會引起銀行建築及公共工程貸款的增加;4.相關信貸的增加將有助於房價回落; 5.房價的波動不會直接引起本地樓按貸款的增減,而本地樓按的增加對房價的影響也是溫和的。 由上可見,澳門若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從貨幣及信貸角度,可採取以下措施:1.關 注澳門M2的增速變化,建立房價漲跌的預警機制;2.可鼓勵房地產業增加住宅供應,平穩房 價。銀行在注重自身風險防範的基礎上,可適度加大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投放力度,以配合業界增 加住房供應;3.由於非本地客戶購買房產主要用於投資,若向非本地客戶提供過多融資,一旦 客戶及其資金撤離澳門,容易造成M2及房價波動。反觀本地客戶,購房傾向於自用,而且本地 樓按對房價的影響是溫和的。因此,銀行業可適當傾向於為本地客戶提供融資。 (二)銀行業對房價的漲跌不具有直接的、主動的影響能力 雖然M2、利率、房地產開發貸款、樓按這些銀行業的信貸因素與房價之間存在關聯,但據 此可認為銀行業對房價具有直接的影響力嗎?其實,上述分析並不支持此觀點。首先,澳門M2 的增長是被動的,當前主要受量化寬鬆政策影響。其次,雖然高利率短期內能抑制房價上漲,但 4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長期有利於房價穩定。類似地,低利率對樓價的影響也是階段性的。再次,由於臨近香港這個國 際金融中心,企業融資渠道較多,使澳門的銀行業常常在貸款利率定價上處於弱勢。再有,對於 房地產及工程貸款的投放來說,銀行也是處於被動位置的。貸款餘額更大程度是由市場主導,開 發商只有對行業發展前景抱有信心時才會向銀行申請貸款。而且關鍵的是,有關貸款的投放是有 利於房價合理回歸的,並不會推動房價上漲。最後,向本地購房者提供樓按貸款並不會對房價的 波動產生顯著影響。總體來說,銀行業對房價的漲跌不具有直接的、主動的影響能力。 (三)房價保持穩中微升的局面將是大概率事件 從貨幣供應角度來看,首先,全球流動性依然充裕,澳門M2增速仍處於高位。經過兩輪量 化寬鬆政策(QE)及一次扭曲操作(operation twist)後,到2013年中,美國將維持超低利率, 並且未來或有機會推出第三輪量化寬鬆貨幣措施;歐洲央行連續投放兩輪LTRO維持市場流動 性;日本也在2012年4月底宣佈新一輪貨幣寬鬆政策。因此,市場流動性仍然充裕,在現行的 匯率制度下,將使澳門的M2同比增長率長期維持在20%的高位,並有進一步升高的趨勢。M2 同比增速加快將推動房價上漲,在滯後的兩個季度裏最為明顯。其次,近期開發商及銀行漸趨審 慎,2012年第一季度新動工及建成樓宇單位數目分別跌至41個及36個,建築及工程貸款餘額 亦已小幅回落。而根據分析,有關貸款的減少將會使房價具有上漲的動力,也在滯後的兩個季度 裏影響突出。從價格波動走勢來看,2012年3月份樓市交投回暖,在豪宅項目價格升高的帶動 下,資金再次炒作房價,使三月樓價較二月單月急升28%。縱觀整個一季度,房屋均價已飆升 至每平方米4.54萬,較去年底上漲9%。而飆升的價格將於下季度繼續推高房價。從政策層面上 看,市場逐步消化特別印花稅的影響,該稅使房屋供應減少的副作用逐步顯現,加之當前交投重 新活躍,使房價有可能走出受壓局面,在剛需拉動下不排除存在繼續上漲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因 素,都使房價得到了支撐,以致近期較難出現大幅下跌的情況。但考慮到萬九公屋將在2012下 半年集中上市,衝擊低端房屋市場,亦會分流部分客戶需求,對抑制房價的上漲具有一定的作 用。另外,2012年將有多個房地產有關的法例出台,將更好地規範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因此, 全年將呈現穩中微升的局面。 (四)警惕外圍經濟形勢,關注資金跨境流動情況 由於M2的快速增長對房價的影響不容忽視,所以在當前房價高位運行的時候,更應關注資 金的流動情況,加強風險防範。首先,世界經濟總體增長乏力,以及歐美鼓勵產業回歸,促使 歐美企業跨國投資減少,甚至陸續把資金撤離新興經濟體。例如,內地FDI已經連續六個月下 降,外匯佔款也出現負增長。其次,歐債危機仍未解決,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盪,資金湧向美 元尋求避險,需留意資金在澳門的進出情況。例如,前期有不少基金購入澳門物業,但從2011 年開始陸續有機構、基金投資者把物業出售套現,甚至以低於市價成交,可見資金撤出的迅速 及時間的緊迫性。最後,一旦歐美貨幣政策發生逆轉,量化寬鬆政策結束,利率回歸正常水平, 將使本地M2的增長迅速放緩,甚至負增長,此時將加大房價下跌的可能性,甚至對實體經濟造 成較大影響。 [責任編輯 陳子夏] 48
  • ·經濟貿易·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張富強 吳一帆 [摘要]房產稅法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機關制定的調整房產稅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隨房地產業對現代市場經濟的貢獻日顯重要,房產成為人們樂於投資的對象,內地與澳門通過 立法,試圖運用稅收槓桿,擴大房產稅徵收範圍,提高房產稅稅負,打擊炒房炒地的投機活動, 最終達到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目標。比較及分析內地與澳門的房產稅立法、執法、納稅主體、課 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內容,對完善內地的房產稅立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關鍵詞]內地 澳門 房產稅法 比較研究 一、內地與澳門房產稅的發展歷程 縱觀內地與澳門稅收法制史,房產稅都屬稅收體系中歷史較悠久的稅種。從相當早的時候 起,就立法課徵房產稅及相關的稅收,為各自的房產規範管理以及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 了應有的貢獻。 中國早在商周時代就課徵房產稅。據考證,古籍《周禮》所稱的“廛布”,即為最初課徵的 房產稅。而唐代的“間架稅”、清代的“房捐”,也均具有房產稅性質。民國初年立法先後課徵 房捐、不動產轉移稅、契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房產稅法體系初具規模。中國現代意義的房 產稅,是自1986年10月1日開始課徵的,相關的稅收包括契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房產 稅的徵收依據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其徵稅範 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其中建制鎮的徵稅範圍是否包括所轄行政村,由省 作者簡介: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吳一帆,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廣州 510641 1912年2月,浙江軍政府都督頒佈《暫行不動產轉移稅法議決案》,凡田、地、場地、山、蕩、房屋、其他不動 產發生買賣、典頂、抵押等不動產交易行為,按契價課徵不動產轉移稅。1914年1月,北洋政府財政部公佈《契 稅條例》,按清代宣統時稅率徵收契稅。1933年9月,國民政府決定開徵贈與、遺贈、繼承、分析等契稅,屬中 央稅,1934年歸屬為地方稅,由各省立法徵收。1931年6月13日,南京國民政府公佈實施《營業稅法》。1936年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暫行條例》,同年行政院頒佈《所得稅暫行條例細則》,即行實施個人所得稅。 4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級人民政府確定,但個人非經營性房屋免稅。20111年1月,上海市和重慶市政府經國務院授 權,相繼作為房產稅改革試點,公佈《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有針對性地對部分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徵收房產稅。契稅的徵收依據是國務院制定並於1997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0月28日發佈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2008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促進房地產 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等。營業稅的課徵依據主要有國務院制定並於 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發佈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和1994年7月分 別發佈的《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和《關於營業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等。個人所得稅 的課徵依據主要有198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 發佈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曾在相當長的時期被葡萄牙管治,因而其稅收立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葡萄 牙的影響。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葡萄牙很早就立法課徵房產稅,並將其定位為地方稅,並從十 九世紀七十年代起就授權澳門自行制定法律課徵房產稅。據現有資料記載,澳門課徵的房產稅, 其中主要包括房屋稅、物業轉移稅和印花稅三種。房屋稅是針對房屋保有期間對房產所有人課徵 的一種直接稅,無論房屋自住或出租,只要有經濟收益,則均須納稅。課徵房屋稅的法律依據是 澳門立法機關於1893年3月制定的《徵收業鈔章程》。1964年5月澳門制定第1630號立法條 例,以《房屋業鈔章程》取代原有的《徵收業鈔章程》。1978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第19/78/M 號法律,以《市區房屋業鈔章程》取代此前的《房屋業鈔章程》,成為現行澳門房屋稅徵收的 法律依據。自1988年發佈第38/85/M號法令之後,《市區房屋業鈔章程》被改稱為《市區房屋 稅規章》或《市區房屋稅章程》,且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被分別使用。物業轉移稅是對房屋、 土地等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課徵的一種間接稅,不管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否有償,即是否產生 收益,均須納稅。其法律依據最初是1901年8月29日制定的《澳門省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 章》,後經多次修訂,經1999年12月澳門立法會頒佈第5/99/M號法律,核准以《物業轉移 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取代原有法規。2001年6月28日澳門立法會公佈第8/2001號法 律,廢止1999年《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停徵物業轉移稅。印花稅是以經濟 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徵的 除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也是房地產持有環節的主要稅種,它們都不對個人非經營性住宅課稅。相比之下, 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則課徵契稅、印花稅、營業稅、企業或個人所得稅等十多個稅種。因而業內關於“在持有環 節加稅、開發環節減稅”的呼聲呈現日益強烈的趨勢。《澳門政府公報》第19期,1964年5月9日,第1630號立法條例。《澳門政府公報》第35期,1978年9月2日,核准第19/78/M號法律《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38/85/M號法令、第13/88/M號法律、第1/2011號法律和行政長官批示(DESCE) 352/2011。核准之《澳門省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及所有補充法例,《澳門省憲報》第10期副刊,1902年3月13日。 核准《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澳門政府公報》第50期,1999年12月17日公佈,第5/99/M號 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 稅法典》,《澳門政府公報》第27期,2001年7月2日,第8/2001號法律。 50
  •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一種間接稅,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1873年9月18日,葡萄牙政府發佈《皇室制 誥》(DER),核准頒佈《印花稅規章》。現行印花稅的法律依據是1988年6月28日頒佈的第 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但先後經多次修改。例 如,2001年6月,澳門立法會通過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和《印花稅繳稅總 表》;2011年4月18日,澳門立法會通過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 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20111年6月,立法會制定第6/2011號法律《關於 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二、內地與澳門房產稅立法機關的比較 稅收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稅。從廣義上來說,其內涵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的內 容。就世界範圍的法治模式而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議會、政府和法院的“三權分立”,分 別行使稅收立法權、稅收執法權和稅收司法權。而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稅務機關,其職能更是僅 限於“依法行使稅收徵收管理權”。相比之下,澳門屬於此例,行政機關僅有稅收執法權,而 內地則有所不同,政府及其稅務機關不僅是稅收執法機關,而且擁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和稅法解 釋權。 根據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的職能有明確的劃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稅收 立法權,國務院行使稅收執法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稅收司法權。但在稅收實踐上,國務院不僅 擁有稅收執法權,同時還擁有授權立法權。即使作為具體負責稅收徵收管理機關的國家稅務總 局,在稅收實踐上也同樣擁有一定的稅收立法職能。現行內地稅收立法,除了《個人所得稅 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使用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之外,其他絕大部分稅法均 由國務院制定。現行房地產領域的立法,包括《房產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營業 稅暫行條例》等,大多由國務院制定,而它們的實施細則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則大多由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甚至由地方政府及其財稅機關制定。這樣,政府不僅成為徵稅和用稅機關, 而且成為有權決定徵甚麼稅、徵多少稅的機關。同時,內地房產稅屬於地方稅種,稅收立法權基 本上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雖也擁有制定實施細則及發佈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但主要表現為 對不動產之交換或變換,按計算物業轉移稅之金額的千分之五徵收。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達200萬元,200萬 元以上至400萬元,400萬元以上,分別按百分之三徵收;另按該稅金額課徵百分之五的特別印花稅。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產,按百分之五徵收;另按該稅金額課徵百分之五的特別印花稅。對房屋的轉移和租賃,均按其涉及的 金額千分之五課徵。參見《澳門政府公報》第26期,1988年6月28日,第17/88/M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 稅法典》,《澳門政府公報》第27期,2001年7月2日,第8/2001號法律。其中規定,取消不動產中間移轉享受印花稅5‰的稅率,凡買賣不動產作的中間移轉,皆須按不動產轉移繳納全 部的印花稅,從而增加炒賣房地產的成本,《澳門特區公報》第18期,2011年5月3日,第4/2011號法律。對購置後1年內轉售的住宅單位或樓花,徵收樓價20%的特別印花稅;超過1年但不超過2年轉售的,則徵收10% 的特別印花稅,以打擊該類不動產的投機行為,《澳門特區公報》第24期,2011年6月13日,第6/2011號法律。 與多數國家相比,新加坡可能是個例外,其稅務機關既有稅收立法權,又有稅收執法權,還有部分稅收司法權。 國家稅務總局網:總局概況-主要職責,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489/n8138194/index.html,2012年3月1日訪問。 5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對稅收執法權的行使,很少擁有立法的創制權。 與內地情況有所不同,澳門特區政府及其稅務機關僅有稅收執法權,而沒有立法和司法權, 後者分別由澳門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在葡萄牙管治時期,澳門立法機關擁有獨立行使 稅收立法權的權力。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祖國後,這種獨立立法權的傳統得到了延續。《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同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權由立法會行使,特區政府行使執法權,特區法 院行使司法權。立法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下列職權:制定、修改、暫停實施 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決定稅收等。澳門特區政府為本地區稅收行政管理機關和 執法機關,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 法會議員的質詢,在公共財產和利益受到不法損害時保護、恢復和執行稅務法例法令,編制並提 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稅收法案、議案,草擬稅收行政法規;同時採取漸進式改革的方式,不 斷更新、完善法例及課徵技術和手段,使之進一步適應澳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稅 收立法方面,現行《澳門組織章程》規定了立法會對訂立徵稅對象及稅率、給予豁免和其他稅 務優惠條件的許可權,並批准由政府承擔義務。 三、內地與澳門稅收執法機關的比較 稅收管理的特點,是依靠國家的權威,通過稅收行政管理機構,組織、指揮和控制稅收分配 的活動。而稅收管理能否獲得有效的運作,與稅收管理機構的設置有密切的關係。 與澳門相比,內地稅收管理機構相對複雜,設有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財政部三大機 構,分別負責工商稅收和關稅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是負責全國稅收徵收管理的主管機構。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 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四級構成,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 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垂直管理,負責中央稅、中央地方共用稅及國家 指定稅種、基金的徵收管理。地方稅務局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即上述省、地、縣三級,由原各地 稅務局與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協商後負責組建而成,受地方政府領導,並接受國家稅務總局的業 務指導,負責地方各稅的徵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 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 等方面。 相比之下,澳門由於地域狹小,僅為中國一個獨立行使稅權的特別行政區,沒有必要實行複 雜的分稅制度,而是實行簡單的一級財政體制,相應設置一級稅務管理機關,無論營業稅、職業 稅、房地產稅(業鈔)、純利稅(所得補充稅)、物業轉移稅、專利稅等直接稅或是消費稅等間 接稅,都由財稅機關實行一級開徵。澳門的財稅機關是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之下的財政局,其 主要職責在於:“致力締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構建現代化的公共財政和公物管理體系、改善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網:總局概況-行業概況,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489/n8138239/index.html,2012年3月1日訪問。 52
  •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質素,使之成為深受澳門社會信賴的公共機構”,下設稅務執行處、研究暨財政策劃廳、 財稅廳、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訴訟廳等機構。財稅廳屬廳級部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管 理,貫徹上級訂定的稅務政策,促進稅務法律的遵守,以及在合法性受損或在公共利益受侵犯 時,採取適當措施。財稅廳下設所得稅處、其他稅務處和收納處等三個部門,分別負責具體的稅 收事務。 四、內地與澳門房產稅納稅主體的比較 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屬稅法最基本的 構成要素。內地和澳門房產稅法對於納稅主體的規定,存在一些差別。相對而言,內地的範圍 較廣泛,而澳門的範圍較狹窄。 關於房產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以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如美國 稅法規定,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擁有房地產財產的自然人和法人;第二類是以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 為納稅人。例如荷蘭稅法規定,房屋稅的納稅人為房屋消費者或使用者,包括自用房屋和租用房 屋的人;第三類是以房屋收益權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例如德國稅法規定,房屋稅的納稅人包括 房屋權利人以及房屋實際佔有的個人或團體。 內地房產稅稅法對於納稅人的規定較為複雜,基本上是以上三類情形兼而有之。內地自1986 年課徵房產稅以來,始終以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而且只是僅限於對城鎮房產 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 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 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 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依此,內地房產稅的納稅人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 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產權所有人,簡稱為“產權人”、“業主”、“房東”,是指擁有 房產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的使用、收益、出賣、贈送等權利歸其所有。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 並付出一定費用,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房產的使用收益權的人。代管人是接受產權所有人、承典 人的委託代為管理房產或雖未受委託而在事實上代管房產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產的人。 澳門稅法的規定較為簡單,房屋稅納稅人屬於第三類情形,也就是以澳門市區房屋收益權持 參見澳門第30/99/M號法令:確立財政局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澳門政府公報》,1999年7月5日;第8/2005 號行政命令:修改財政局人員的編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5年2月21日。稅務執行處處長由財政局長兼任,該處有許可權作出之前所規定之一切不屬法院許可權之稅務執行行為,即第 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喚和簽發作為帳戶付款或分期或全額付 款的支付憑單,以及採取在查封階段的一切措施。系設計及重新整理預算、稅務及公共會計等系統,編制公營部門中期及長期財政計劃;以及管理債務及出資,並 處理資料及發佈經選擇之資料。有許可權按法律規定及上級命令或在主動之情況下,以持續及有系統之方式,在公共財政及稅務領域進行審計及 稽核,並提起源自違法行為之法律程序。苑新麗:《國外房產稅特點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房地產》(北京),2011年第7期。 5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包括登記在冊的房屋權利人以及房屋實際佔有的個人或團體。根據澳門《市 區房屋業鈔章程》(即《市區房屋稅章程》)第5條規定:“業鈔以市區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 稅義務人。凡個人或團體倘在房屋紀錄上注明屋宇屬於其名義者或確實佔有屋宇者,將推定其為 該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倘收益由多名持有人分享時,業鈔以各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由彼等按 所享權利分擔之;倘有分租而次出租人所收租金超過付給出租人的租金時,有關差額的業鈔以次 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關於租購房屋,其業鈔以使用及享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五、內地與澳門房產稅課稅對象的比較 房產稅的課稅對象,也稱課稅客體,是稅法確定的產生納稅義務的依據,是納稅主體所指向 的對象,或稱課稅的目標物,即對甚麼課稅。內地和澳門房產稅法對於房產稅課稅對象的規定, 屬於同一種模式,也就是通過設立房屋稅、土地稅(使用費)等獨立稅(費)種,分別對房屋及 其附的土地課稅或收費,但其中又有一些不同的規定。 目前世界各國房產稅法對於課稅對象選擇的模式不完全相同,大致分為獨立模式和合併模式 兩種。所謂獨立模式,就是對房屋和所附的土地分別課徵房屋稅、土地稅。所謂合併模式就是 將房屋及其附的土地合併一起作為徵稅對象,對房產課徵綜合性的不動產稅。內地與澳門皆 屬後一模式,但具體的課徵方式又有所不同。 根據內地稅收立法,房產稅僅對房產課稅,對於房產所附著的土地不課稅,僅徵收土地出讓 金。由於內地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出讓,而只能出讓土地使用權,因而土地出讓 金實際上是一種土地使用費,類似於租金,由地方政府向房屋所有者一次性收取的租賃土地的租 金,在購房者購買房屋時一次性支付了。在此後該土地有效的使用期內,不管該房產是否轉手, 皆無須再行向徵稅機關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房產稅在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這就表明,內地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 為徵稅對象。同時,《房產稅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 產以及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免徵房產稅”。但目前上海市和重慶市政府推行的房產稅改 革試點,則把部分個人非營業性住房納入了徵收房產稅的範圍。根據《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 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 革試點的暫行辦法》規定,上海房產稅的徵稅對象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第二套及以 上住房,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重慶房產稅的徵稅對象包括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 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及以上 的普通住房。可見,上海和重慶明顯擴大了《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徵稅範圍。 澳門在房產稅課稅對象的選擇上同樣採用獨立模式。但澳門採行土地私有制,人們在購買房 屋的同時,也永久性地把該房屋所附著的土地購買下來。因而澳門對於保有期間的房屋課徵房屋 稅,而對保有期間的土地不再課稅;只有當該房屋轉讓時,才對房屋及所附著的土地分別課稅。根 據澳門《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3條的規定,澳門房屋稅的課稅對象是市區房屋。所謂市區房 屋,是指主要用途為非農業和畜牧業經營的或永久性座落地上的樓宇及樓宇廊路用地,具體包 前者如丹麥、澳大利亞、法國、日本等;後者如美國、英國、荷蘭、瑞典、瑞士、丹麥、挪威、智利等。苑新 麗:《國外房產稅特點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房地產》(北京),2011年第7期。 52
  •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括:接合或永久性座落地上的樓宇及樓宇廊路用地而言。但該等樓宇及/或地段以與農林或畜牧 業的經營無關者為限;倘房屋同時作農業及其他用途,如居住、工商業或任何職業或業務的經營 等,根據租賃合約,又或無租賃合約,根據估定,農業非屬主要用途時,整間房屋將評定為市區 房屋;凡樓宇與船埠、埠頭及港口其他結構有物質的接合者,亦視為市區房屋;組成一棟樓宇的 各個單位有條件成為獨立單位,且在法律上可分分屬層制度的各不同所有人者,將視同個別的市 區房屋。同時,《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8條就免徵房屋稅的房屋作出明確的規定,據此可以 免稅的房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澳門特區及其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公共部門;澳 門特區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行政公益法人及經宣告的公益法人,但須遵守有關宣告或法律的 規定及限制;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團或組織,但以所擁有的符合其宗旨的房屋為限;駐澳門特區的 領事代表處,但以供代表處設施用的房屋及有互惠對待的情況為限;經營任何工業的自然人或法 人,但以專供其工業場所的設施及工作用的非租賃樓宇為限;非牟利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供任 何教育階段的設施用的房屋為限。 六、內地與澳門房產稅計稅依據的比較 計稅依據也稱計稅標準、徵稅基數或稅基,是指徵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徵收標準,是計算應 納稅額的依據。它與徵稅對象有密切的聯繫。徵稅對象體現對甚麼徵稅,屬於質的規定性,而 計稅依據則是從量上來限定徵稅對象,屬於量的規定性。如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它的計稅 依據則是房產的價值或租金。計稅依據雖然只是稅制的一個要素,卻決定不動產稅收制度的主 要特徵。內地與澳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按地區的不同,分別按原值的餘 值或市值計稅,後者則根據房屋的收益狀態,按實際收益或評估價計稅。 自1986年實施《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來,內地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執行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 即“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 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可見,如果涉及房屋出租,內地以房 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如果涉及房產的銷售,內地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 30%後的餘值計算”。由於房產稅是一種地方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皆可根據本地 的實際情況,在中央立法的範圍內,自行規定具體減除幅度和稅率。如河南、天津、遼寧、浙江 等省具體執行的計稅依據是“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湖南等省則是 “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這種從房產原價計徵的計稅依據,一般是 建立在房產的價值不升反降的估價基礎之上。但是,時至房產價格飛漲的今天,這種計稅依據是 否科學,是否符合稅法上的稅收公平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是值得探討的。因而上海、重慶兩市 公佈的《房產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把房產稅計稅依據改為“市場交易價”。重慶市的實施辦 法規定:“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澳門立法會:《市區房屋業鈔章程》(法律第19/78/M號),第3條(市區房屋)。參見河南、天津、遼寧、湖南、浙江等地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參見2011年1月重慶市政府頒佈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5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可見,最終目的也就是等到“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但作為一種過渡,目 前暫時以“房產交易價值作為其計稅依據”。而上海的實施辦法則更激進些,明確規定“參照應 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週期進行重估”。不僅明確規定以房產 評估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並且還規定了“按規定週期進行重估”。只是在“試點初期,暫 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 繳納”。上海、重慶兩市關於房產稅計稅依據的規定是對1986年以來中國以原值的餘值作為房 產稅計稅依據的重大改變,不僅確立以市場交易價作為現階段房產稅計稅依據,以房產的評估價 值作為將來房產稅的計稅依據,而且把課稅對象擴大到部分新購的住房和原有的獨棟商品住宅等 非營業性住房。 澳門房屋稅眼於收益權,是以市區房屋的收益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直接稅,無論房屋的收益 來自出租或自住均須依法納稅,因而具有收益稅的性質。根據《房屋稅章程》第4條規定,市區 房屋的收益,在該房屋上存在租賃關係時就是指有關租金,若沒有出租,則是指使用人或享用人 所取得或者可能取得的經濟利益。其中第13條規定:“有租賃關係的市區房屋,以全年實際 所得的租金為可課稅收益;並得扣除第15條所指的負擔及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保養費,倘該等費 用由出租人所承擔時”。關於無租賃關係的房屋的計稅依據,第25條規定:“一、無租賃關係 的房屋,以租值減除第13條1款所指的百分率及負擔後的差額為可課稅收益。二、租值係指相 當於按照本章程規定進行估定在自由合約制度下全年的合理租金”。對市區房屋進行估價,可 以由有關公鈔局長及納稅人主動提出。第30條對“須受估價的房屋”也作出了規定,“下列房 屋須受估價並應列載於有關公鈔局長的建議書內:a.房屋紀錄漏載的房屋;b.經建造、重建、 擴建或改良者;c.無租賃關係者;d.屬於第24條及第26條3款所指的情形;e.終止豁免者; 及f.一般來說,房屋紀錄所注明的收益被懷疑為低於實際收益者”。 七、內地與澳門房產稅稅率的比較 稅率也是稅收要素的一個重要內容。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 比例,是法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稅率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 輕重,反映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相對於內地,澳門房產稅的稅率較低。 目前世界各國房產稅徵收主要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類型,比例稅率的公平性較弱, 但可操作性較強,因而國外房產稅立法大多傾向於採用比例稅率。內地房產稅也實行比例稅 率,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全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除個人非經 參見2011年1月上海市政府頒佈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見《房屋稅章程》第13、15、25、30、44、47、48條的相關規定。第26條規定,無租賃關係的房屋以在房屋紀錄上所注明的收益為可課稅收益,並須受定期性調整。第27條規定, 第26條所指的調整係將房屋紀錄所注明的收益乘以各項因素;該等因素係以顯示該等收益所受變動的指數為基礎 而計得者。指數係依每一市、堂區、市區或地點,透過對典型房屋的估價並按該房屋的建築年份與類似的出租房 屋比較後而訂定者。用作比較的房屋,其收益的變動應紀錄於指數表,以便維持其適時性。行政長官於財政廳長 建議後,將訂定應進行上述調整的日期。馬永坤:《國外開徵房產稅的相關經驗》,《改革》(重慶),2011年第3期。 56
  •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營性房屋免稅外,房產稅率為1.2%;出租房產的計稅依據為租金,稅率為12%。稅收收入歸地 方政府所有。2011年1月上海市和重慶市政府經國務院授權,相繼推行房產稅試點改革,有針 對地對部分個人非營業性住房徵收房產稅。重慶的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目前以“應稅住房的計 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徵稅。凡納入徵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 的,按規定徵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徵房產稅”;第7條規定“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 住房一經納入應稅範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徵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 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第8條規定,“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 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 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 新購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上海市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房產稅 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第5條規定:“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 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 減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佈”。 而從2011年1月起,除上海、重慶外其他地區房產稅的徵收實際上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對個人住房不滿五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的全額徵收5.55%的營業稅;普通住宅超過五 年轉手交易的,免徵營業稅;非普通住宅超過五年轉手的,按交易差額(賣價-買價)的5.55% 徵收營業稅。普通住宅兩年之內轉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教 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徵收;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轉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購房總額- 印花稅)×20%徵收。在五年之內出售公房的,按(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 費用)×20%徵收,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 米×1%×建築面積。五年以上公房出售免交營業稅。 至於出租屋的稅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房屋租賃的實際狀 況,在不違背中央立法的原則下,作出不同的規定。例如,廣州市按月租金額的不同,分為三檔 稅率,國內居民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綜合徵收房屋出租稅率為4%(也適 用於外籍人士);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l,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 綜合徵收房屋出租稅率為8%(外籍人士7.7%);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 (含2,000元),綜合徵收房屋出租稅率為10%(外籍人士9.7%)。如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 鋪、辦公和生產用房,下同)的自有房產,其應計算繳納的稅款是:個人出租自有房產月租金 低於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綜合徵收率徵收有關的稅、費;租 金超過1,000元(含1,000元),按14%的綜合徵收率計徵各項稅收。綜合徵收率中包括營業 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相比之下,北京的綜合稅率較低, 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範圍內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依法應分別申報 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 稅、印花稅(統稱“稅費”)。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徵收的各項稅費應按規定計算。為便利徵收, 降低稅收成本,也可採取按每一百元應稅收入含五元的稅額的負擔水平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即按 參見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穗地稅發[2006]267號)附件(個人出租房屋稅 收綜合徵收率一覽表)。 5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實際收入的5%計徵。對於個人轉租或再轉租以及非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的個人出 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實際收入的2.5%計徵。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申報納稅,不得併 入綜合徵收率徵收。 澳門房屋稅也採用比例稅率,且是單一比例稅率。澳門向來以稅率低為其避稅港特色,其財 政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博彩業和旅遊業而非房產業,除專利稅以外的直接稅,並不構成澳門政府財 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其房屋稅的稅率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更低,納稅人稅負更輕。1978 年澳門立法會通過《市區房屋業鈔章程》規定,房屋稅按年計徵,採用比例稅率,可課稅收益在 12萬或以上的,按16%計徵,12萬以上24萬以下的按18%計徵,24萬以上的按20%計徵。按第2/87/M號法律的修改,房屋稅統一稅率16%計徵。有租賃關係的市區房屋,以全年實際所 得的租金為可課稅收益;並得扣除第15條所指的負擔及不超過15%保養費,倘該等費用由出租 人所承擔時。1988年通過第13/88/M號法律,對市區房屋稅率作出修改,採用雙軌制的固定 稅率。房屋分為A、B兩大類。對於A類房屋,其可課稅收益為收入額扣除電梯、照明等費用 及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保養費,適用10%的稅率,主要包括直接估價、或以計算物業轉移稅和遺 產及贈予稅等登記稅的估價為可課稅收益、以及應當用作登記稅的房價高於房屋記錄價值等情 形;B類房屋包括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所有樓宇,多為出租房屋,稅率統一為可課稅收益的 16%。而2011年初(第1/2011號法律)更是通過修改《房屋稅規章》第6條有關稅率的規定, 下調市區房屋稅稅率,對非出租房屋可課稅收益適用的稅率從10%調整為6%,出租房屋的稅率 從16%調整為10%,並規定對市區房屋稅的稅額不設任何附加費。新規定取消了房屋稅中原 有的憑單印花稅,使徵稅更為簡便。 對於房屋產權轉移的,澳門還先後徵收物業轉移稅和特別印花稅。根據澳門《物業轉移稅以 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規定,物業轉移稅實行比例稅率,位於澳門市政廳管轄範圍之內的房屋適 用6%稅率,位於海島市政廳管轄範圍之內的房屋適用4%稅率。另外,為鼓勵購買新物業,凡 在房屋稅免繳期內買賣轉名繳納物業轉移稅可獲2%稅率減免優待,亦即澳門市區為4%,海島 市區為2%,而房屋稅免繳期在澳門市區為四年,海島市區為六年。物業轉移稅加徵5%的憑單 印花稅,按實繳物業轉移稅金額計算。澳門立法會於2001年6月廢止了物業轉移稅,但是,這 並不意味對於不動產轉移的行為不用課稅,而只是將其納入印花稅的課稅範圍。現行印花稅的 課徵依據1988年6月28日第17/88/M號法律,對不動產之交換或變換,按計算物業轉移稅之 金額的5‰徵收。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達200萬元、20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400萬元以上,分別按3%徵收;另按該稅金額課徵5%的特別印花稅。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產,按5%徵收;另 按該稅金額課徵5%的特別印花稅。對房屋的轉移和租賃,均按其涉及的金額5‰課徵。2001年 澳門立法會修改《印花稅規章》和《印花稅繳稅總表》,其中規定,對不動產之交換或變換, 參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京地稅徵[2003]685號)第2、3、4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編:《澳門政府公報》,第25期,1988年6月12日,第13/88/M號法律修改《所得補充稅 規章》、《登記稅(物業轉移稅、繼承及贈與稅)規章》及《市區房屋稅規章》。包振宇:《簡析澳門房屋稅制度》,《上海房地》,2011年第3期。參見澳門《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6、7條。《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澳門政府公報》第26期,1988年6月28日,第17/88/M號 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 稅法典》,《澳門政府公報》第27期,2001年7月2日,第8/2001/M號法律。 58
  • 內地與澳門房產稅法的比較研究 按照供計算物業轉移稅之金額的5‰徵收;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按3%課徵。以無償方式移轉 財產,按5%徵收;另按該稅金額課徵5%的特別印花稅。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 賃,按其涉及的金額的5‰徵收。2011年4月18日澳門立法會通過第4/2011號法律,其中規 定,取消不動產中間移轉享受印花稅5‰的稅率,凡買賣不動產所作的中間移轉,皆須按不動產 轉移繳納全部的印花稅。此後,根據行政長官崔世安的建議,立法會制定第6/2011號法律《關 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對購置後一年內轉售的住宅單位或樓花,徵收樓價 20%的特別印花稅;超過一年但不超過二年轉售的,則徵收10%的特別印花稅,以增加炒賣房 地產的成本,打擊該類不動產的投機行為。 八、對完善內地房產稅立法的幾點建議 澳門房產稅收法律制度有許多成功的做法或經驗值得內地借鑒︰第一,堅持稅收法定原則。 澳門始終堅持立法權與執法權相分離的原則,中國內地也應當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由中央立法機 關行使稅收立法權和解釋權,國務院及其稅務機關僅行使稅收執法權;第二,擴大課稅對象的範 圍。內地應當通過立法,將土地使用費改革為土地使用稅,參照澳門的做法,在房屋保有期間不 課土地稅,在房屋所有權轉移期間才課稅。同時,逐步將房產稅的稅負轉移至擁有多套房產甚至 高檔房產的“富裕公民”身上,迫使一部分空置的房產進入流通領域,使房產資源盡可能地做到 “物盡其用”;第三,改革計稅依據。內地應制定《房產稅法》,實現向以房屋的評估價值作為 計稅依據的轉型,從而平衡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充分體現房地產的財產稅特徵。同時,通過構建 和完善資產評估立法、機構設置、管理機制等,確保資產評估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第 四,設定合理的稅率。內地在房產稅的制定上,應力使稅率的彈性範圍擴大,同時將一定的自 主權賦予地方,讓不同的省份按照當地經濟發展的真正水平、土地資源的實際情況以及納稅人的 繳稅能力等情況,在中央立法確定的一定範圍內選擇適當的稅率;第五、確定恰當的減免範圍。 就內地而言,筆者認為應該從房產價值以及購房者本身所擁有的房產數量上進行減免範圍的劃 分。因此,在普遍徵收的前提下,對一定收入和一定財產量以下的納稅人設定免稅額,以符合房 產稅法量能課稅原則。 [責任編輯 陳子夏]《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澳門特區公報》第18期,2011 年5月3日,第4/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澳門特區公報》第24期,2011年6月13日,第6/2011號法律。 59
  • ·經濟貿易·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陳 青 [摘要]澳門發展會展業,其品牌的建立和品牌戰略的實施,究竟是走市場化道路,還是走由 政府扶持或政府扶持與市場化相結合的道路?通過點評由政府主辦的本澳唯一經國際展覽業協會 認證的自主品牌──第十五屆、十六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或可對此問題有較具體而深入 的認識。澳門要打造會展品牌,離不開政府的培育與推動,但同時需要明確的發展方向和市場定 位,需要強烈的在市場求生存、圖發展的願望。澳門需要培育一批自我生存能力強的支柱型自主 品牌項目,否則,澳門的會展業仍需依賴博彩業這棵“大樹”的蔭庇,而難以獨樹一幟。[關鍵詞]澳門 會展業 MIF 品牌 一、澳門會展業為何要實施品牌戰略? 澳門會展品牌應是目標客商及公眾對於在澳門舉辦的會議展覽項目,包括其產品、商標、企 業家、企業(機構)的綜合感受和評價。澳門會展品牌戰略則是澳門會展行業(企業)將品牌 作為核心競爭力,以獲取差別利潤與價值並帶動整個行業發展的經營戰略。品牌戰略是市場經濟競 爭中的產物,戰略的本質是塑造出本地會展項目的核心優勢,從而確保本地會展行業的長遠發展。 實施品牌戰略要注重品牌的定位、戰略規劃和市場宣傳。澳門會展業發展為何要實施品牌戰 略?反觀周邊有港、穗、新加坡等著名的國際會展都市,新興的會展城市如深圳、珠海等也正在 崛起。因此,必須挖掘潛力、集中力量,打響若干個優質國際品牌,才能在區域會展產業帶佔據 一席之地。澳門本地市場小、行業空間與資源有限,但地理位置好、中西歷史文化深厚、社會政 治經濟制度獨特,適宜走“精”而“優”的“精品會展”之路:以澳門獨特的文化和社會經濟制 度形成的經貿投資平台來集中資源、著力打造若干個大中型國際品牌項目,再孵化、培育一些由 本地資源和市場支撐的中小型會展項目並逐步走向市場,最後形成經過市場優勝劣汰選擇並特色 各異的精品會展產業。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以下簡稱MIF)是目前澳門唯一經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 的會展項目,可作打造“精品會展”之首選。回顧第三屆特區政府及MIF主辦單位新一屆領導 班子連續二年舉辦的MIF,可以看到,為了更好地實踐MIF “促進國際投資貿易合作與交流”的 使命,凸顯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經貿合作與服務平台的定位,藉區域合作 作者簡介:陳青,澳門會展旅遊文化業學會會長。 60
  •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促使本地經濟適度多元的實現,兩屆MIF都以“促進合作,共創商機”為主題,在宣傳手法、 組織形式以及展示內容等方面顯示了許多新特點、新景象。實踐證明,一個城市要發展會展經 濟,需要一個(批)成功的品牌項目。MIF經過連續十六屆的舉辦,其市場地位如何?能否得 到目標市場的認可和業內推崇?其品牌價值如何?項目效益如何並是否惠及當地經濟?其組織者 管理理念與營運模式能否讓MIF的水平更上一層樓,使之真正成為得到國際專業權威機構和目 標市場雙重認可的會展品牌項目? 二、MIF的行業地位與品牌價值 (一)從與會嘉賓及參展商的構成看MIF的市場地位 影響一個商貿會展項目價值和質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與會嘉賓與參展商的 質量及其參與程度,即與會嘉賓來源地範圍、檔次,參展企業決策人物是否到場,展品的品種類 型及其市場受歡迎程度和技術領先程度,展台搭建水平,是否舉辦與參展產業相關的國際會議與 大型活動等。 參展商的質量及其參與程度決定採購商的參與程度。然而,能否吸引高質量的參展商入 場,卻是看該項目主辦者的理念、宣傳推廣的力度及項目本身的對目標客戶的吸引力,即項目本 身的市場地位。因此,判斷一個商貿展會的市場地位,其參展商的構成與質量十分重要。 從第十二屆MIF移師威尼斯人酒店會展中心以來,展位數目、參觀者人數和展覽面積常稱 創“歷屆之最”:第十二屆MIF展位由第十一屆的326個激增至889個,到第十五屆已擴至 1,400多個,第十六屆更增到1,650個。展覽面積從第十一屆的近一萬平方米增加到第十六屆的 逾三萬平方米。展覽面積和展位平均增長速度為每年三至四成(見圖1)。 圖1第一屆至第十六屆MIF基本數據統計表 註:主辦單位未公佈第一至第五屆的參觀人數和成功配對數。根據歷屆MIF會刊及主辦單位新聞稿統計製作。 6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展位數和參觀人數的快速增長,其原因首先是場地的增加。原來舉辦場地澳門旅遊塔最多只 能容納300個標準展位,而現在的威尼斯人會展中心有廣闊的室內空間,展覽中心可設4,914個 標準展位,會議廳的容量更是擴大近八倍。因此,參展規模也同時擴大,一方面是希望“新場 效應”吸引更多參展商,另一方面是政府投入增加展位。以下擬通過對第十五屆和第十六屆MIF 參展商的資料統計,探究展覽內涵是否同時實現優化。 1.第十五屆MIF 第十五屆MIF參展商中,官方與非官方機構是不設產品的,其展品大多為印刷品(宣傳海 報、投資環境介紹及投資政策小冊子等),此類展位有177個,約佔總參展商展位的25.4%,即 超過四分之一的展位只作形象宣傳。另外,本澳參展商中有61家是酒店、廣告、旅遊等服務提 供者或投資公司,加上內地(主要來自北京)初次參展的11家科技服務公司,其提供的基本上 是服務貿易,也沒有商品供應(見表1)。這樣,第十五屆MIF有約35%的展位不提供直接的 產品需求,也產生不了商品成交額。旅遊、廣告和科技等服務貿易應是商品貿易之外的另一個重 要內容,服務貿易的成交應有較長的推廣期,這就要求參展商要連續多屆參展,可這正好又是 MIF招展工作中的弱項,縱觀十五年的MIF會刊,鮮有連續三年持續參展的旅遊、廣告和科技 方面的參展商。本屆初次參展的科技服務公司同樣也大都處於推廣階段,如果堅持不下去,就僅 此“瀟灑走一回”了。 表1第十五屆(2010年)MIF參展商統計表來源地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企業可現場銷售的中小企業區總計佔總參展商比例備註澳門144410615031445.1%企業中有61家是服務提供 者或投資公司。香港1467182.5%—台灣31637568%—內地2017168821330.6%其中11家是科技公司,提 供技術開發。葡語國家723—121.7%以某個政府(商會)名義參 展計為一個參展商,含葡 語市場企業其他45209—8412.1%—總計8790318202697—沒有計算現場服務商,參展 商是按有展位的來計算。佔總參展 商比例12.5%12.9%45.6%29%——— 其次,現場銷售產品的參展商共202個展位,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展區,佔總參展商展位的 29%。據報道,第十五屆MIF中小企業展區規模較上屆擴大一倍,是歷屆之最。中小企業展區 主要是對應旅客及居民購物需求而作現場銷售,該展區延長展銷時間兩小時至晚上八時,是第十 五屆MIF入場人次上升的主因之一。光顧現場銷售區大部分是本地公眾,以當場品嘗食物和小 額自用採購為主,產生不了太多商業配對數目,對總成交額幫助也不大。 陳青:《澳門會展項目策劃與管理》,澳門:澳門商報國際傳播媒體集團有限公司,2008年,第231頁。根據《第十五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會刊》統計製作。 62
  •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最後,對佔參展商展位總數45.1%的本地參展商進行分析,發現除了不設產品的機構、服務 提供者或投資公司及現場銷售商外,本地314家參展商中僅45家有展品且主要面向海外市場。 可這45個展位又有多少高質量的產品可吸引海外採購商入場選擇呢?除澳門、內地外,香港企 業成為點綴,葡語國家企業更是寥若晨星,其帶來的展品十分有限。MIF歷來都是“招展容易 招商難”。正所謂“有怎樣的貨就吸引到怎樣的買家”,綜合性商貿展覽會的展品要類別多、檔 次高、成行成市,更應有自己的特色,才能吸引更多採購商入場。 來自澳門、內地、香港、葡語國家四大傳統目標市場的高質量參展商少、特色展品稀缺、產 生不了規模效應,這一直是MIF發展的頩頸,由此也造成招商難,專業觀眾不足的局面。連兼 有“新場效應”的第十二屆MIF,專業買家也僅佔觀眾客商的5%左右。因此,從第十五屆MIF參展商類型及可供產品展位的比例分析,可以看到,超過三成半展 位沒有產品需求,近三成展位多為現場小額採購、產生不了太多商業配對,佔參展商展位總數 45.1%的本地參展商只有45個展位有商品,類型和數量少且分佈零星,難以為海外客商提供規 模採購。而MIF傳統目標市場中,最具特色的葡語國家市場貢獻不多。這樣,再大的展覽面積 也吸引不到多少專業買家,再多參觀人次也提升不了多少MIF的商業價值。由此觀之,MIF有 客捧場,商貿地位卻不高(即有市場、無地位)。 2.第十六屆MIF 如果說第十五屆MIF參展商的構成與參展成效依然承接以往的“內傷”,第十六屆MIF從 參展商設立專業展區的數目、展區展廳的搭建、展品與展期活動的組織、葡語國家元素的運用以 及參展成效看,可以說參展商的質量出現了“拐點”,具體體現在: 第一,專業和主題展區首次過半。第十六屆展會呈現出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新增設專業和 主題展區不僅數目增多,而且展區面積大增,首次超過整個展區總面積的50%,顯示出MIF朝 專業化道路上跨出堅實的一大步。以展品和服務分類的專業展區有:澳門概念館、澳門創意 館、北京創意展區、台灣文創精品館、文創及時裝表演專業展區、紅木家俱展區、小家電展區、 會展展區、國際品牌展區、數碼印刷品展區等;以體現參展商(地區)專項內容的主題展區有 珠海橫琴和廣州南沙展區;還有國際中小企業展、中國民族商品文化工藝等主題展銷區。尤其是 以文化創意為主題的展區多且參展地區廣泛,構成展會的重要內容和一大亮點;專業與主題展區 規模不僅擴大,行業領域增多,展示內容和展品也較豐富、高端,大大提高了整個展會的質量, 增加了對國際目標市場和專業觀眾的吸引力。以展品類別來劃分展區是國際商貿展覽的基本要 求,主要是便於採購商現場對比、鑒別和採購。MIF作為一個綜合性展覽會,其包含的專業 (專題)展區越多、展品越尖端,說明其專業化程度越高、市場的凝聚力和影響力越強。 第二,“特裝”展區數目與面積達總參展展區數目與面積80%。展覽會的市場功能越強, 參展商就越願意投放資源,派出更多更高層次的參展人員、搭建更有特色更大面積的展廳。與往 屆相比,第十六屆MIF最明顯的變化就是“特裝”展區數目與面積大幅度增多,而且“特裝”展 廳外形特徵更接近展覽主題,如紅木家具展廳外觀沉穩、奢侈,北京文創展廳卻氣派,澳門創意 《四日52,000人次入場》,《澳門日報》,2007年10月26日。《第十六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會刊》,2011年,第40頁。“特裝”是指展覽廳內相對“標準展位(3M×3M等)”而設置的展位。通常因應參展商品牌與項目宣傳和參展展品 物理性能(如物件大小、縱橫擺設、動靜態展示等)的需要而搭建。一般而言特裝展位越多,說明參展商越重視該 次展覽會。 6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館讓人聯想起環保,江蘇展區的秀雅、安徽館的徽派風格等讓觀眾對展商來源地和主題一目了 然。MIF展館由原來標準展位多、“特裝”不特(外觀與展區主題、行業性質及展品物理特徵 關聯度不大,缺乏特色)變成現在“特裝”林立千姿百態,反映出參展商重視MIF的宣傳效果, 認識到企業形象的重要性,願意在展台設計、搭建上花費更多的功夫和成本。這也是MIF多年 來努力追求完美所產生的“質”的飛躍。 第三,場內外葡語國家參與程度及合作成效創數個首次,澳門作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 平台與橋樑的作用更為凸顯。逾145名葡語國家政府官員(其中有七個國家駐華大使、兩個國家 的部長)及業界代表參加,為歷屆參展人數之最、高級別官員人數之最。首次於MIF期間在澳 門舉辦中澳葡合作的大型系列活動,如“澳門─江蘇─葡語國家工商峰會”、“中國─葡語國家 文化周”、“澳門江蘇周”等。以澳門為平台與橋樑的會議活動歷屆最多:如“葡語國家─福建 ─澳門經貿交流活動暨建材行業合作洽談圓桌會議”、“北京─澳門─歐盟文化創意產業合作推 介會暨簽約儀式”、“歐盟與澳門商機合作研討會”、“內蒙古─澳門經貿合作推介會”、“陝 西─澳門經貿座談會”、“皖·澳交流合作墾談會”等。出席會議的官員級別也較高,有中葡論 壇常設秘書處秘書長和七個葡語國家的駐華大使、兩個國家的部長,澳門行政長官、中聯辦主任 以及內地省份的省長等,體現了各方對澳門作為平台與橋樑作用的重視。 第十六屆MIF展位規模比第十五屆增長18%,海內外參展商共850個,展位超過1,650個, 共6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展,共吸引逾95,000人次入場參觀,比去年增長17%;專業客商超過 5,700人;四天共舉行47場論壇、會議和推介會等,超過7,000人次參加。大會安排配對洽談共 1,502場,比去年上升30.5%,其中項目洽談800場,採購洽談共485場,配對交流專場洽談217 場。共達成81項簽約,同比上升30.65%。此外,高質量會議的舉辦及“投資”主題的凸顯, 展區─會議─專項推介活動成系列配套,更吸引了眾多高端賓客進場,促成了整個展會成效的提 升。 (二)從項目收入利潤看其品牌價值 品牌價值即品牌的市場價值,項目的品牌價值可用貨幣形式體現。項目自身收入利潤的增減 是衡量其品牌價值消長的主要指標,收入利潤增長推動其品牌躍升,反之,收入利潤消減削弱其 品牌價值。項目組織者的收入一般有五個來源:即參展商的展位費、門票、經營收入(廣告牌出 租、場刊等廣告收入、服務項目等)、贊助及無形資產運營。如果項目品牌價值高,得到目標市 場相關行業廣泛認同和追捧,組織者的議價能力就強,收入的源頭就多,“水源”(客流、展 品、成交量)就充足。 對於MIF來說,門票是免費派送,無形資產尚未能運營,其市場收入主要來自展位費、贊助 和經營收入。由於展位費、廣告牌的租金最終主要由參展商支付,因此,參展商的質量直接影響 組織者的項目收支平衡。以第十二屆MIF為例,據政府新聞稿公佈,共有889個展位和1.2萬平 方米展覽面積。如果這889個都是標準展位,按招展書的均價(本澳與海外企業有別),每個展 位1萬元(澳門元,下同),展位收入則為889萬元;展覽廳每平方米每日租金25元,管理費 3元,總計每平方米每天28元。假設共租15天(正常為8天:四天搭建、四天展覽),租金總 計為:12,000×28×15=504萬元。根據展位純收入=展位總收入-場地租金-搭建費-管理費, 《四日95,000人次入場》,《澳門日報》,2011年10月24日。 64
  •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組織者展位毛收入應為385萬元(未扣除標準展位搭建費),加上贊助費400萬元,僅此兩項 收入就有785萬元(未減會議廳租金和其他費用)。可據政府新聞稿公佈,“第十二屆MIF運作 成本扣除收入,貿促局初步估計今屆政府總投資需1,000萬元”。也就是說,展位、贊助費和其他經營收入支撐不起整個項目運營,反而還要政府倒貼1,000萬 元。展位和其他經營收入不足,卻依然還有些參展商是以超平價、有些甚至以免費入場的。可 企業的場地租金、搭建費以及管理方面(如工資)的支出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有些參展商免交 的展位費最終只能是由主辦單位(政府)負責。MIF沒進入威尼斯人會展中心前,每屆支出在 幾百萬之間,進入新場後,展覽面積增大,現在舉辦一屆至少須花二、三千萬元。展位增多、面 積擴大並沒有為組織者帶來更多直接經濟收入,反而是支出更多。展位費的流失、項目本身投入 與產出不成正比,可從另一個方面說明:MIF主辦單位很難招攬能夠且願意全數支付展位費的參 展商。究其原因很多,如政府方面要減免費用以扶持新興產業和本地中小企業,要出資源招攬葡 語系和其他國家客商來打造“商貿平台”,出措施招攬大型採購商進場等。總之,花錢“請”來 的多,自願掏腰包“買”進來的少。因為,參展商與採購商也要計算參加MIF的投入與產出。如果MIF為參展商和採購商帶來的直接經濟效益能高於其參會成本,那客商也會樂意支付各項 參展費用,項目組織者的收入也隨之增加。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參展該項目是否能帶來高於 成本的直接經濟效益(當然產品推廣是有個過程,不是參展一次就能做成生意,但必須讓參展 商看到盈利的希望)。因此,只有參展商、採購商通過參與MIF,並能產生高於其成本的利潤 和收益,他們才會踴躍參加。組織者才能實現對目標客戶“不請自來”,可平衡和增加收入,以 維持其品牌價值。這看來應是MIF在規模做大、現場觀感改善和形成國際影響後,下一階段需 努力改善的方向。否則,只能說明該品牌更多是靠政府的博彩業收入來維護的,難以實現澳門經 濟適度多元化的戰略意圖。 三、品牌培育的基礎:正確定位和注重質量 會展品牌的培育,首先應明確品牌定位,“好的品牌定位是品牌成功的一半”。品牌營造者 應十分清楚自己品牌的特徵、核心價值及其在目標市場應有的地位,並通過品牌的戰略規劃和宣 傳提高目標市場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度、忠誠度。作為一個商貿展覽會,必須牢牢扣住市場變化 這一主題,最大程度地滿足客戶需求,以樹立自己的市場地位。具體應為:會展項目的主辦者 (含當地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積極招攬以澳門為目標市場或商貿平台、有實際市場需求的客商, 努力將其培育成相對穩定的參展商群和相對應的採購客商群;同時打造一支專業的展覽和管理人 才隊伍,以及本地高質量的會展服務商隊伍;當地政府從會展項目的直接管理逐步調整到通過制 定必要的政策規定,規範市場管理,維護知識產權,保護公平競爭,以營造一個培育會展品牌的 良好環境。 MIF主辦單位經過十幾屆的歷練,在組織工作和招攬客商方面達到了一定水平,也逐漸形成 了自己的營運模式、人才和隊伍,這種營運模式和管理理念怎樣才能對MIF品牌培育起促進作 用呢? 詳見《市民日報》,2007年10月24日。《澳門會展》第19期,2011年,第50頁。 6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一)“三個一點”運營思維模式是否代表MIF未來發展方向? 所謂“三個一點”,即每年內容新一點、規模大一點、人氣旺一點,這幾乎是主辦單位心照 不宣的辦展指引。第十五、十六屆MIF確實實現了“三個一點”,不斷出現新的參展國家、地 區及展區,如第十五屆有新加坡、波蘭、尼日利亞和北京市首次組團參展,並增設“文化創意 產業展區”;第十六屆有尼泊爾、肯尼亞、韓國等國家和新展區、新展品;值得一提的是,第十 五屆MIF珠海廣通客車製造廠展出的大型電動環保公共交通車參展,標誌MIF迎來了展示大 型機械展品的新時代。 不斷出現的新展區、新展品、新的大型投資項目和本地新興產業進駐,造就了MIF的新面 貌。然而這些新景象的出現,事實上是市場對MIF提出的新要求:更廣闊的地區、更多的行業 希望通過澳門MIF這個平台走出去、引進來。所以,主辦單位不僅是把新客商、新展區招來, 關鍵還要服務好、滿足其商貿要求。因此,“三個一點”不應作為短期行為,而應是主辦單位新 的動力:設法幫助優質客戶做成貿易,讓其留下來與MIF共同進步。 因為MIF是目前本澳會展業唯一的自主品牌,對本澳會展業發展起航標作用,組織者管理 理念的創新、培育品牌的意識相當重要。把每年應景式的“三個一點”轉變為建立長效的招展招 商代理機制和宣傳推廣網點,加大對葡語國家和大中華地區優質客商的招展招商力度,吸引更多 海外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的廠商和針對性強的投資項目來參展,特別是吸引本地市場近年 有需求的建築材料、酒店用品、博彩用品等供應商。MIF已連續成功舉辦了十六屆,累積了不 少經驗和客戶,是時候有目標、有步驟地穩固自己優質穩定的海內外參展商和採購商隊伍了。只 有樹立起打造品牌的理念和採取成功的辦展模式,才能以更高的商貿價值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市場 地位。 (二)MIF是政府辦展、企業參展,怎樣平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政府辦展就需要官方支持,MIF每年官方代表團都較多,其中有中央機構及內地省區政府代 表團,海外國家也有部長級官員率團來澳,這些都是眾多高端會議的組織者和賓客。然而,海內 外政府機構的不少展區是與本項目做資源互換(即互相參展、互不交展位費),多為地區形象 和投資營商環境宣傳。這些展區雖然對MIF的規模、宣傳效果有一定作用,但對商業價值的提 高沒有直接影響。因展位是贈送,展區缺乏展品,往年總是從開幕第二天起,場內會出現愈來愈 多“吉位”(空位)。 有的地區是既有政府代表團出席,又有政府組織當地企業參展。政府代表團出席是體現官方 間彼此支持,參展企業卻講求商業利益。怎樣平衡這個“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呢?內地某市參加 MIF展位數目的變化就是一個現實答案。2007年該市第一次組團參加MIF時,市長批示“積極 參與”,當年有151家企業參展,以後每年參展企業數目遞減;2010年市長再作批示“先徵 求企業意見後再定”,最後該市只申請了五個展位。三、四年間,該市展區由151個參展商急 劇下降至五個展位,原因是很多參展企業因上屆拿不到訂單,下屆就不願意再參展。由此可見, 即使是政府出面組織,甚至政府出錢出力組織,最終也要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來決定是否參展。 這再次說明了參展商經濟效益的高低決定展會質量的優劣。除了政府間互相支持外,還應努力 提高參展企業的參展效益。 第十二至十五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會刊》。 66
  •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品牌培育策略探討 (三)政府支持也需追求項目的投入回報 在品牌培育期、新興產業成長期,政府積極扶持是無可非議的。澳門是中央政府確定的中國 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與服務平台,然而,近年來中葡間及兩岸四地的商貿交易額中,在MIF這 個平台達成的佔多少份額?“平台作用”如何體現?小型商品、服裝等以及沒有太多產品需求 的參展商長期佔據MIF的主要席位,這與普通的超市促銷又有多大區別呢?MIF不對以澳門為 商貿平台的海外客商下大功夫,反而擴大以現場銷售為主的本地小型商家的展示規模,使人感覺 到MIF有變成臨時“大商場”的趨勢。 按會展項目發展過程,一個大(中)型商貿展覽,第六、七屆內部收支就應自我平衡,第 八屆就可以盈利了。歷年來,政府庫房對MIF的支出不斷擴大。據市場估計,2006年第十一屆 MIF總支出約為700萬,2009年第十四屆已增至近3,000萬。據業界估算和政府部門統計,近 年澳門會展項目從少到多、產值從無到有,MIF的規模與影響力都在增長,證明政府的支持有 成效。這種成效還應具體體現到如何計算項目帶來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上,其對當地第三產業 貢獻率又有多大?特別是項目本身的收支情況有何改善?這才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一個成功 的商貿展覽,僅依靠政府財政支持,而本身項目收支不能平衡,是沒有說服力的。 四、品牌的策略:注入特色元素,以比較優勢贏得市場 商業價值低是MIF的硬傷,也是其發展的瓶頸。品牌培育,首先是要努力提高其商業價值, 讓其真正得到市場認同。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組織者努力增加在目標市場適銷對路的 供給,即多些有自身特色的高檔次參展廠商、多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展品、多些以產品分 類的展區、多些針對性強的投資項目等。以參展商隊伍的優化升級來吸引更多更好的國際大型採 購商入場,從根本上提高MIF的市場地位、增加其品牌價值,徹底改變MIF只能做小生意的局 面,使MIF在國際會展市場中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在區域會展經濟發展中起到“領 頭羊”的作用並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MIF對本地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首先體現在對產業的拉動,即對會展產業和對旅遊產業的 拉動。一個品牌項目的競爭力主要取決於其比較優勢,同時直接影響地區比較優勢的形成和發 展;其次是技術擴散。通過會展引入高新技術和人才,以提高本地科研創新能力和製造能力,從 而達到整個社會經濟形態往更高層次發展的目的。 利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與服務平台這個資源,將MIF發展為最具澳門特色的會展項 目。MIF的發展方向是經貿與投資,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西歷史文化城市、中國與 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與服務平台等,都要進一步借助中葡經貿元素。一個品牌項目的成功,一定要 有獨特的生存空間與不可替代的資源。如一棵大樹,雖可與其他植物共享陽光、雨水,但終究要 依附一塊只屬於自己根系的土壤,那才是自己賴以生存發展之根本。MIF雖有自己的傳統市場, 但要進一步提升市場地位和品牌價值,必須以中葡經貿元素為基礎,再向外拓展。MIF只有展 現更多、更高檔次的、適合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貿易投資需求的產品、項目,才能吸引更寬領 域、更高層次的客商參與,並使MIF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相匹配。 [責任編輯 陳子夏] 67
  • ·經濟貿易· 橫琴開發與珠澳空港合作 文 雅 龔唯平 [摘要]珠海和澳門機場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和發展,兩地機場的合作也面臨許多障礙。橫琴 開發為珠澳兩地及周邊地區的發展帶來了重大機遇,也必將推動珠澳經濟發展和兩地機場的更緊 密合作。地理和經濟空間的局限,一直是珠海與澳門機場發展的制約因素。珠澳可合作在橫琴共 建一個新機場,把新機場建設納入橫琴開發計劃,並促使其成為粵西航空樞紐,以開創做大做 強、互利共贏的新局面。[關鍵詞]珠海機場 澳門機場 空港合作 珠海三灶機場(以下簡稱珠海機場)和澳門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澳門機場)的直線距離僅24 公里,但長期以來多競爭而少合作,再加上經濟規模和輻射範圍等條件的限制,兩地機場發展緩 慢,甚至陷入困境。關於兩地機場合作發展的呼聲由來已久,但由於種種原因而難以實現利益協 調,在實際操作層面也存在諸多制度和技術上的障礙。如何藉橫琴開發的機遇,促進珠海和澳門 機場之間的緊密合作,進而實現兩者的協同發展,充分發揮空港經濟的帶動作用,實現珠澳在珠 三角戰略發展規劃中肩負的重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一、珠澳兩地機場的發展現狀與困境 在珠三角內,聚集了香港、廣州、深圳、澳門和珠海五大機場,這是全國機場密度最高的地 區。據美國《華盛頓郵報》引述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官員的說法,珠三角地區的空域擁 堵現象已位列全球前三名。其中,香港國際機場是超大規模的國際航空樞紐,廣州白雲國際機場 是中國三大主樞紐機場之一,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是國內第一家實行空海陸聯運一體化的大型航空 港。珠海機場和澳門機場同於1995年建成通航,不僅起步晚且規模較小,註定要在夾縫中求生 存和發展。 作者簡介:文雅,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助理教師,碩士研究生;龔唯平,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特區港澳 經濟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 68
  • 橫琴開發與珠澳空港合作 (一)澳門機場 澳門地小人少,本地航空客貨運需求非常有限。澳門機場經營的前10年主要依賴國家的特 殊政策,即執行“一機到底”的海峽兩岸“間接直航”。往返於中國內地及台灣的轉機旅客、貨 物,構成了機場的主要客貨源,澳門航空的客貨運輸取得了高速增長。到2005年,澳門機場的 客運量達425萬人次,處理的貨運量為22.7萬噸。其中,台灣中轉旅客佔60%以上,約90%的 貨物來自台灣、60%貨物的目的地是台灣。隨着“小三通”以及2009年兩岸直航全面開放, 澳門機場擔負的兩岸中轉航站的作用逐步減弱,超過80%的兩岸中轉客貨運業務隨之轉移,致 使客運量徘徊不前,貨運量更是大幅萎縮。2008年客運量較2007年下降了7.29%,貨運量相比 減少44.31%。 航空運輸是空港的基本使命,是空港得以生存的根本。客貨運業務是機場的基礎性業務,客 貨運流量是反映機場運作效率的基本指標。兩岸直航後,澳門機場積極拓展市場空間,一方面選 擇差異化策略,引進低成本航空,爭取擴大客源;另一方面努力追求“虛擬化機場”的理念,在 各大酒店、旅遊景點設立值機點,延伸機場櫃檯觸角,利用信息化技術大大延伸機場的服務空間 與功能,構建一條以機場為動力的綠色產業鏈,以此來擴大機場的產能和規模,為旅客提供更優 質的服務。近五年來,澳門機場接待的旅客數量較為平穩,保持在年400萬人次以上(見圖1、 圖2)。2010年,澳門機場進出旅客人數達407.9萬人次,其中點對點旅客佔機場旅客總量的 93%,貨物運輸總量5.2萬噸,貨運服務質量受到業界肯定,並第四次榮獲“亞洲最具潛質貨運 機場”榮譽,再次被授予“全球航空貨運卓越獎”。通過開源節流及科學管理,機場整體收入超 過24億澳門元,比2009年增加16.8%。目前,澳門機場開始走出低谷,基本實現了由中轉機場 到目的地機場的戰略轉型,克服了兩岸直航對機場的衝擊。 圖12005-2010年澳門機場旅客量趨勢圖圖22005-2010年澳門機場貨運量趨勢圖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鑒》(2005-2010)。 經過16年的發展,澳門機場已經成長為客貨運輸功能齊全的中型機場,每年可處理600萬 人次乘客和32萬噸貨物的流量,但目前機場運作遠未達到飽和狀態。澳門既屬微型經濟體,又 受資源匱乏、市場狹小、周邊競爭激烈等客觀條件制約,因此機場的航線少、航點單一,缺乏對 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吸引力,很難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新華社澳門:《澳門投資60億擴建機場接待力將達2,500萬人次》,2006年2月2日,http://biz.cn.yahoo.com/060206/2/fp9y.html 6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二)珠海機場 珠海機場按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的4E標準規劃設計,於1995年建成通航,投資 40億元人民幣,硬件設施一流,客貨處理能力強大,年客貨運保障能力為飛機起降10萬架次, 旅客1,200萬人次,貨郵輸送量60萬噸。但經過10多年的發展,客貨運輸量遠未達到設計容 量,機場連年虧損,經營狀況很不理想。以2005年為例,珠海機場接待旅客為65.7萬人次,實 際使用率約為設計能力的5%;貨物處理量為0.80萬噸,約為設計能力的1.3%。機場自興建以 來就飽受社會質疑,背負“重複建設”、“盲目立項”等惡名,發展舉步維艱。 2006年10月,香港機場管理局正式租賃接管珠海機場,成立珠港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下簡 稱珠港公司),珠海方不再承擔機場運營與盈虧。珠港公司引進香港機場管理團隊,全方位改 革,推行專業化運作,按照五星級酒店標準改善機場候機環境,在機場通達性、機場安保、運作 效率、服務水平及使用成本上都有明顯改善。針對機場客源嚴重不足的問題,先後開設了中山、 江門、茂名、珠海(南屏)、珠海(拱北口岸)等七個城市候機廳,為旅客提供購買機票、異 地值機和行李托運等服務。旅客乘坐機場快線由候機廳前往機場後,直接接受安檢登機,不需辦 理其他手續。同時,機場增加專線候車點和車次數量,市民可節省更多的出行時間。2010年, 機場旅客量為181.91萬人次,增長率為31.30%;貨郵輸送量為1.76萬噸,同比增長27.80%(見 圖3、圖4)。引進香港管理團隊後,珠海機場的經營情況雖有所改善,但也很難從根本上 改觀。 圖32005-2010年珠海機場旅客量趨勢圖圖42005-2010年珠海機場貨運量趨勢圖 資料來源:《全國機場生產統計公報》(2005-2010) 目前,珠海正借助機場建設航空產業園,重點發展飛機總裝、飛機零部件加工製造、數控中 心、航空維護、維修、航空服務和航空物流等項目,努力將機場打造成現代化航空新城。園區規 劃了三大重點建設項目,即中國航空工業集團通用飛機產業基地、中國民航飛行校驗中心、珠海 航空產業園物流保稅及生活配套工程,有望形成一個年總產值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產業集群。 2009年7月,中國航空工業集團通用飛機產業基地選址該產業園,公司將在珠海設立運營總部、 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產品總裝試飛基地、產品交付及客服基地、通航營運基地。總裝廠房和綜 合辦公樓現已投入使用,飛機裝配生產正式啟動。 珠海機場由於承辦中國唯一的國家級航展,成為聲名遠揚的幹線機場。中國國際航空航太博 覽會已在珠海成功舉辦了八屆,它是國際性專業航空航太展覽,為珠海發展航空產業搭建了極佳 70
  • 橫琴開發與珠澳空港合作 的平台。中航通飛公司自主研製的國產大型客機C919、通用飛機“海鷗300 ”等在2010年珠 海航展上亮相,讓珠海告別了舉辦地“無飛機製造”的尷尬,打破了“外界一度盛傳珠海航展要 停辦”的傳言。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給予珠三角五大機場的明確定位:鞏 固香港機場的國際樞紐地位,將廣州白雲機場打造成中國門戶複合型樞紐機場,深圳寶安機場發 展為大型骨幹機場,澳門機場建構成多功能中小型國際機場,而珠海機場則重點發展航空產業, 打造華南地區航空產業基地。按此規劃,珠海機場的空港客貨運輸功能將弱化,而將偏向製造和 其他服務業。 二、橫琴開發帶來的發展機遇 橫琴開發始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但到2009年才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考慮到支持澳 門產業適度多元化和維持澳門繁榮穩定,中央先是將橫琴島靠近蓮花大橋附近的五平方公里土地 列為粵澳合作項目用地,接批覆《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和批准成立橫琴 新區,要求“把《規劃》實施與提高開放水平結合起來,推進與港澳緊密合作、共同發展,逐 步把橫琴建設成為‘一國兩制’下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 先行區、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產業升級的新平台”。橫琴新區是繼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 之後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第三個新區,實行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的優惠政策。新政策主要包括: 創新通關制度和措施,將橫琴與澳門之間的口岸、橫琴與內地之間的口岸按照“一線”放寬、 “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實行比經濟特區更為優惠的貨物免稅 或保稅、比經濟特區更為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支持粵港澳合作產業園發 展等。未來,這個“一國兩制第三地”有望成為媲美香港“東方之珠”的又一顆璀璨明珠。 2011年橫琴實現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120.1億元,同比增長104.7%;預計2012年固定資產 投資180億元,未來五年將達2,000億元。目前,總投資超過700億元的市政基礎設施正在全 面推進,總投資超200億元的長隆國際海洋度假區首期項目、總投資360億元的十字門中央商務 區首期商務組團項目、投資60億元的澳門大學新校區,以及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等項目 的建設也在快速推進。橫琴開發為珠澳兩地及周邊地區的發展帶來了極大機遇,也為珠澳空港經 濟發展和機場合作創造了條件。 (一)現代服務業集群和高新技術產業可為航空商貿提供商機 橫琴重點培育商務服務、休閒旅遊、科教研發和高新技術四大產業,承接港澳服務業優勢, 建設區域性商務服務基地,發展外包服務、商貿服務、信息服務等;建設與港澳配套的國際知名 旅遊度假勝地;建設珠江口西岸的區域性科教研發平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建設融合港澳優勢 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生物醫藥、航空製造等產業。預計到2020年,橫琴新區的第 三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將超過75%,達到世界發達國家以服務業為主導的中心城市水平, 高技術產業增加值佔工業增加值的比重不低於80%。橫琴新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徵收企業所得 《誰的橫琴新區?》,21世紀網,2010年7月2日,http://www.21cbh.com/HTML/2010-7-5/4NMDAwMDE4NDk4NA_4.html,2010年10月23日。 7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稅降至15%,減稅幅度達40%。同時,在軟環境建設上,橫琴新區將創造和提供一個與港澳法 制條件類似、環境相仿、觀念相通、文化相融的環境。如此優惠的政策和環境條件,橫琴必將吸 引港澳和國際大企業的投資目光,為橫琴新區發展旅遊休閒、金融服務和高新技術等產業發展奠 定良好基礎。粵港澳三地聯手建立橫琴主導產業,必將引致人才和物資的大規模流動。同時,吸 引國內外遊客來此休閒度假,為機場休閒、購物、展覽提供可觀的消費群體。客貨運流量的維持 及增長並非空港唯一的運營項目,也不是機場收益的唯一來源。機場的盈利有更加多元化的方 式,香港機場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盈利比例大概是1:1。按照香港機場的商業經營模式,可實 現主營業務與其它服務業的同步增長。空港不僅是一個城市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也可成為城市 重要的商業中心。 (二)為珠三角西部地區經濟增長提供動力,地區經濟又將推動空港經濟的發展 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看,橫琴新區的戰略意義在於推動“珠澳國際都會”的形成並帶動珠三 角西部地區的發展。橫琴東鄰香港、澳門,北接中山、江門,西連陽江、茂名和湛江,覆蓋人口 2,400餘萬。其中,珠海是中國重要的軟件和高新技術產業研發及生產基地,中山是珠三角西部 重要的製造業基地,江門素有“中國第一僑鄉”的美譽,旅居世界各地的華僑、華人、港澳台同 胞近400萬。2009年,珠海、中山、江門三市人均GDP分別為69,890元、62,304元、48,837 元。與珠三角東部相比,珠三角西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帶動地區 經濟發展的發動機。由於珠三角土地、人力成本低廉的優勢不再,發展生產性服務業、高新技術 產業成為產業結構調整時期的新選擇,“珠三角製造”面臨向“珠三角創造”的華麗轉型。這一 轉型至少需要四個方面的條件:暢通便捷的交通、享譽全球的知名企業、開放創新的政策和頻繁 的國際交流。橫琴的開發建設,將彌補這一缺陷,加速珠海成長為珠三角西部的經濟中心,同時 帶動整個珠三角西部的經濟發展並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從而為珠澳空港經濟的發展拓展腹地、 市場,並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三)帶動航空物流業的發展 以機場為依託的現代物流是未來機場發展的方向,珠澳機場多元化聯運,其航空業仍有很大 的增長空間。美國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曾預測,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在經濟發展中決定 競爭成敗的關鍵因素將是“迅者生存”(survive of the fastest)。高效和快捷成為企業在競爭 中取勝的決定性因素。國際臨空經濟發展經驗表明,機場所在區域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以 上,才會出現臨空經濟。機場服務的城市和腹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可以為臨空經濟區穩定、持 續、健康發展提供支撐。這種支撐體現在充足的客貨源、頻繁的商業活動、活躍的跨國公司、先 進的高科技產業、以及便利的航空製造、維修等服務。進入速度經濟時代,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 內建立生產基地與銷售網絡,搶佔原料和市場先機,人流、物流的空間位移模式已悄然發生改 變,海運、陸運逐漸讓位於空運,航空物流成為國際化進程中主流的運輸途徑。橫琴新區使珠海 澳門兩地陸路交通連接順暢,通關條件大為改善,為珠三角西部進出口貿易企業貨品運送提供操 作平台,並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有利於開拓貨源新市場,推動航空物流業的發展。 數據來源於《廣東統計年鑒》(2010年)。Alvin Toffler, Power Shift, New York: Bantam Books, 1990. 72
  • 橫琴開發與珠澳空港合作 (四)有利於珠澳兩地產業的緊密合作 過去,由於澳門產業結構的單一和輻射能力有限,珠澳經濟合作很難深入。如今的橫琴建 設,澳門將直接參與其中。《規劃》中多處提到要促成澳門產業升級,這表明國家更多地把橫琴 開發作為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重要舉措。橫琴的開發不僅對整個珠三角有積極的戰略意 義,也必將對澳門產生深遠和積極的影響。無論從產業轉型還是產業佈局方面,都會為珠澳兩地 帶來新的發展契機。通過粵澳聯合開發文化創意產業、會展業、中醫藥產業,可以改善澳門的產 業結構,成為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堅強後盾。同時,橫琴獨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制度 政策,也構成了珠澳合作的最佳平台,必將極大地推動珠海與澳門經濟的發展及兩地空港更緊密 的合作。 三、珠澳空港合作的對策建議:共建新機場 《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提出,“發揮澳門多功能中小型國際機場優勢,加強與珠海機場之間 的客貨運轉飛對接,研究開通澳門往來廣東部分城市的直升機航線,深化粵澳機場在城市候機 室、投資、銷售網絡、拓展業務等方面的商業合作,探討機場股權合作”。該協議對珠澳機場合 作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對策措施,但協議的基點仍是維持兩個機場的現狀,並沒有提出根本的解決 之道。狹小的地理空間和經濟空間,一直是制約澳門機場與珠海機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兩個地方 “背靠背”建設兩個機場,雖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作出的決定,但事實已經證明,兩個機場“誰 也做不大”。無論是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還是珠海建成珠三角西部經濟中心,空港都是 必不可少的條件,從資源合理配置及利用的角度看,沒有必要各建一個機場。 筆者建議,珠澳可合作在橫琴共建一個珠澳新機場,把新機場建設納入橫琴開發計劃,並促 使其成為粵西航空樞紐。其實,早在1979年12月,澳門就會同有關部門經港澳辦向國務院提出 與珠海合建國際機場的意向。隨後10年間,珠澳雙方數度磋商共建機場,但由於選址、管理、 利益分配等方面意見不一致而被擱置。如今,橫琴開發創造了新的歷史條件,完全可以整合和優 化資源配置,實現珠海和澳門機場合併,在橫琴共建、共用國際機場,珠澳向共用機場提供特殊 民航政策,廣珠輕軌可延伸到橫琴與澳門路城接駁,港珠澳大橋也西接橫琴,令橫琴新機場成 為粵西地區的航空樞紐。而原來珠海和澳門機場的土地可再利用,增加土地儲備和擴大發展空 間。特別是珠海機場,目前空間與地面資源的閒置率很高。有意見認為,珠海在橫琴開發上應打 “澳門牌”,而珠海機場要打“香港牌”,作為香港機場第三跑道來定位,這種意見容易把橫琴 開發與珠海機場脫困割裂,對雙方發展均沒有益處。筆者認為,比較理想的方案還是組建一個粵 西區域性航空樞紐,以實現珠澳合作、互利共贏。主要對策有: (一)制度創新,參照粵澳橫琴合作開發模式,給予特殊政策 橫琴新區已獲得“比特區更特區”的優惠政策,涉及財政、稅收、產業、海關等多方面。橫 琴就相當於一個類似香港、澳門的“自由貿易區”,全球知名企業及資金都會流向橫琴。珠海市 現有的交通設施集中在珠海西區,包括高速公路、港口、機場,橫琴與它們的交通聯繫極低。橫 琴欲建立與珠海機場之間的便捷交通聯繫,需要付出大規模的投資。倘若利用鄰近的澳門機場, 又存在邊境的限制。如果橫琴新機場建成,按照“分線管理”的通關模式,澳門及內地的旅客入 境手續將大為簡化,珠澳兩地間利用水路或陸路做到“無縫對接”,這對於建立客貨運聯盟、聯 7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結航線、鞏固市場份額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珠澳協商溝通,建立營運合作制度 珠三角地區是中國經濟最發達、外向度最高、發展速度最快的地區之一,人員、物資流動頻 繁,客、貨運需求旺盛,既培育了實力雄厚的本土航空公司,又吸引了國際物流巨頭進駐,航線 網絡覆蓋區域加大,國內外航班密集。然而,珠海、澳門機場有 共同的弱點:航班密度低、航 線覆蓋面窄,許多本地客源流往深圳、廣州、香港等地。結果是珠海機場過去常年虧損,實際運 營客流量不達設計容量的十分之一。橫琴珠澳新機場通過資源整合,在管理模式、航班航線、城 市候機室和營銷網絡等方面,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形成互利共贏的合作方式,能有效 提升對國內外旅客的吸引力。 (三)推廣和發揮澳門低成本航空的優勢,合作開拓市場 澳門國際機場自運營開始,就預知兩岸直航勢在必行。2004年,澳門機場採取差異化策 略,引進低成本航空公司,逐步實現中轉機場向目的地機場的轉變,至今已有六家來自不同地區 的低成本航空公司進駐澳門。低成本航空旅客量增長強勁,東南亞客量日益增長。2008年,傳 統航空運輸量下滑,低成本航空卻逆勢而上,輸送旅客136萬人次,低成本航空運輸量所佔比率 由初期的7%快速上升至2009年的30%。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引進為澳門帶來了多元化旅客, 經空路進入澳門消費旅遊的人數也大幅增加,對澳門旅遊業發展有很大貢獻。與周邊機場相比, 低成本航空的引入是澳門機場保持差異化競爭的優勢。在國內中小型機場大面積虧損的背景下, 澳門機場被國內外民航界評為中小型機場成功經營的範例。珠澳新機場應發揮低成本航空的優勢, 利用原珠海機場的國內航線資源,開通這些航空公司的國內航點,增加機場的人流、物流量。 (四)珠澳合作開發珠海航空產業園 高欄港、橫琴新區、航空產業園是新時期珠海經濟騰飛的“三駕馬車”。其中,航空產業 園將以通用飛機產業基地為核心,打造集飛機製造、發動機和機載配套一體化發展的航空製造產 業鏈,形成展覽、維修、培訓、保障服務配套發展的華南航空產業集聚區。如此龐大的項目,單 靠珠海一己之力很難完成,還需要周邊城市的支持和配合。2004年,澳門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 司積極配合特區政府建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方服務平台”,澳門機場牽線搭橋,促成中 國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與葡萄牙空中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合作意向,由葡萄牙為澳門和華北地區培 訓空管人員,迄今為止共培訓406人。航空產業園的建設如果與澳門配合,通過葡萄牙等歐盟 空管成員國共同為兩地培訓高素質航空人才,定能加速兩地航空產業的發展。 [責任編輯 陳子夏]《澳門國際機場:科學決策抵禦風險頑強生存》,中國航空新聞網,2011年6月10日,http://www.cannews.com.cn/2011/0610/125295.html,2011年10月10日。《珠海經濟發展三大引擎橫琴島位列第一》,《證券時報》(北京),2009年11月28日。《澳門國際機場發展經驗調查》,《光明日報》(北京),2011年9月8日。 74
  • ·澳門學·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湯開建 張中鵬 [摘要]明代正嘉交替之際,葡萄牙人在明王朝視野中經歷了由“蕃夷”至“惡彝”的形象蛻 變。圍繞葡萄牙人來華以及居留澳門問題,明王朝統治集團內部形成不同意見,展開多次爭論。 在反復論爭之下,明王朝對待葡人的態度自混雜走向趨同,逐漸轉為探討有效治澳策略的選擇 上。這一過程反映明王朝海疆政策與治澳政治經驗不斷走向成熟,也從側面折射出明中後期澳門 乃至中國政治與社會的變動。[關鍵詞]明中後期 澳門 葡萄牙 政策變遷 明王朝開國之初,出於軍事戰略的考慮,推行以“海禁”為主的海疆政策。洪武四年 (1371)諭令各地“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後世諸朝反復重申祖制,及至“嘉靖大倭寇”之 際措施愈發嚴酷,甚至嚴禁沿海商民“寸板不許下海”。明王朝的海禁政策不僅使得宋元以來 的東南海上貿易遭到打擊,而且對閩粵江浙等沿海地區的官民生計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沿海州縣 普遍出現“家居為民,下海為賊”的局面。萬曆年間,徐光啟論述東南海疆形勢時便一針見血地 指出:“官市不開,私市不止,自然之勢也;又從而嚴禁之,則商轉而為盜,盜而後得為商 矣。”“開海”與“禁海”之爭在明中後期朝野士大夫中持續不斷,特別是包括葡萄牙在內的 歐洲商民大規模東來,與東南境內猖獗的倭寇相互激蕩,愈演愈烈,深重影響和改變明代政治與 社會的走向,使得本已變幻莫測的新局更顯波詭雲譎。而圍繞葡萄牙人來華以及居留澳門的問 題,明王朝士大夫更是產生過幾次大的論爭。通過梳理明中後期士大夫對葡萄牙居留澳門問題態 度、策略的演變軌跡,呈現中央與廣東地方政府尤其是士大夫群體間認知與分歧的不同面相,可 以透視明王朝治澳政策變遷,以及背後諸因素交互較量的複雜隱情,從側面重新理解明代澳門乃 至明代中國的政治與社會變動。 作者簡介:湯開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張中鵬,廣東工業大學政法學院講師, 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訪問學者。《明太祖實錄》卷7洪武四年十二月癸亥條,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清]張廷玉《明史》卷205《朱紈傳》,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明]徐光啟《徐光啟集》卷1《海防迂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7頁。 7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一、正嘉之際士大夫對葡人印象的形成與轉變 正嘉之際,士大夫對葡人的印象經歷了從“蕃夷”到“惡彝”的蛻變。1509年8月1日, 時值正德四年初秋,數名中國商人與葡萄牙海軍將領薛奎羅(Diogo Lopes de Sequeira)在麻六 甲港相遇,這是文字記載有史以來中葡之間的首次接觸。但這次接觸是在麻六甲,而非中國。 1513年,葡商歐維士(Jorge Alvares)首航抵達廣東海域Tamou島。歐維士此行獲利豐厚,證 實與明朝商民通商貿易可行,Tamou島也因此成為各國來華貿易的重要澳口。其時廣東政府正實 行對來華外國船隻貨物“俱以十分抽三”的抽分制度,允許滿剌加、暹羅、爪哇諸夷來廣州貿 易。早期來華的葡萄牙商民是諸蕃夷之一,從歐維士所言“華人樂於同我們打交道”可見,最 初葡人並未給華人留下不良印象。當然,面對各國蕃夷集聚沿海貿易的新形勢,不少士大夫提出 異議。正德九年(1514),也即歐維士首航次年,廣東布政司左參議陳伯獻上奏斥責“奸民造巨 舶,勾引諸夷,危害地方”,請求朝廷禁止外夷來廣貿易。專理蕃夷事務的禮部同意陳伯獻之 請,隨即下令廣東政府禁約番船,非貢期而至者即行阻回,不得抽分。需要說明的是,排除統 治集團內部不同個體的認知差異,朝廷與地方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考量。中央政府基於維護天朝 禮制和防範海上安全的需要,排斥諸蕃夷於貢期之外來華貿易,陳伯獻之請正是基於“勾引諸 夷,危害地方”的政治考慮。廣東政府則更多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尤其是受到蕃夷貿易抽分所 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後因缺乏上供香料(主要為龍涎香)及軍餉,廣東左布政使吳廷舉 於正德十二年(1517)又再次開海貿易,倡立“番舶進貢交易之法”:“番國進貢並裝貨舶船, 榷十之二,解京及存留軍餉者,俱如舊例。”葡萄牙人得以再次進入廣東海域進行貿易。 正德十二年(1517),葡萄牙正式派往中國的第一位使臣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抵達 廣東,與包括吳廷舉在內的廣東官員展開公開和平的正式交往。葡萄牙使團被安排在光孝寺習禮 三日,後下榻廣州城內懷遠驛,等候朝廷傳旨接見。不久,明廷以無舊例可循為由婉拒,“令 諭還國,其方物給與之”,抽分貨物,量給價值。 皮雷斯使團待命之際,因葡國商船的惡劣行為導致中葡關係急劇惡化,葡萄牙人在明朝士大 [葡]奧利維拉(Fernando Correia de Oliveira):《葡中接觸五百年》,澳門:東方基金會,1999年,第21頁。 [明]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夷》3《番夷》,廣州:廣東地方誌辦公室影印本,1998年。阿爾布科爾科致唐·曼努埃爾一世國王函,1515年1月8日於滿喇加,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 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5頁。《明武宗實錄》卷113正德九年六月丁酉條。[明]鄭曉:《吾學編·名臣記》卷25《尚書吳公》,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本。《明武宗實錄》卷149正德十 二年五月辛丑條及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明]顧應祥:《靜虛齋惜陰錄》卷12《雜論》3稱:“第一日始跪左腿,第二日跪右腿,三日才磕頭,始引見。 總督衙門吩咐:《大明會典》原不載此國,令在驛中安歇,待奏準才可起送。”顧應祥是第一次進入廣州的葡萄 牙使團見證人,其記錄當可信,但他稱葡使團人員“皆以白布纏頭,如回回打扮”(胡宗憲:《籌海圖編》卷13 《兵器·佛朗機圖說》,四庫全書本《籌海圖編》題為胡宗憲撰,有誤。《籌海圖編》作者原為鄭若曾,天啟年 間,胡宗憲之孫胡燈等重校該書時,將“昆山鄭若曾輯”改為“胡宗憲輯議”,並作必要改動。後人即沿用胡宗 憲之名)確實費解。很可能是因葡使團中有通事5人及許多僕役,這些通事和僕役可能是馬來人,故作“回回打 扮”。明政府既將葡人使臣視為“回回”,為何又安排在佛教寺廟習禮?殊不可解。《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三年春正月壬寅條;毛紀《密勿稿》卷1《揭貼》,四庫存目叢書本。 76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夫視野中的形象也急速蛻變。首先,追隨使團來華的安德拉德(Fernão Peres de Andrade)商隊 留駐Tamou島,“蓋房樹柵,恃火銃以自固”。正德十四年(1519),來華迎接使臣回國的安 德拉德之弟西蒙(Simão de Andrade)船隊也進入Tamou。獲悉大使尚滯留廣州後,大為震怒。 於是未經廣東政府允許擅修工事,建起炮台、堡壘、哨所,並在Tamou島行使葡萄牙刑法,絞死 屬下兵員,還在廣州城掠買華人子女。 南蠻屏風中的葡萄牙人形象 西蒙所作所為引起明朝官民反感,關於葡人擁兵作亂的說法與一則葡人掠食小兒的傳言在社 會上愈傳愈廣。嘉靖間黃佐所修的《廣東通志》摘引《月山叢談》稱葡萄牙人“好食小兒,云在 其國惟國王得食之,臣僚以下不能得也。至是潛市十餘歲小兒食之,每一兒市金錢百文”。嘉 靖年間成書的《殊域周諮錄》亦載:“(佛郎機)潛出買十餘歲小兒食之,每一兒予金錢百。舶 夷初至,行使金錢,後方覺之。廣之惡少掠小兒趨之,所食無算。居二三年,兒被掠益眾。” 甚至葡文資料也有類似記錄:“佛郎機人在tamou築起一石牆瓦頂的堡壘,裏面存有大量武器, 他們偷moços(少年),然後炙食之。”掠食小兒當為傳聞之訛,但掠買兒童卻是事實。明南 海士人霍與瑕稱:“番夷市易將畢,每於沿海大掠童男童女而去。游魚洲人時亦拐略人口賣 之。”福建文人林希元亦稱:“佛郎機雖無盜賊劫掠之行,其收買子女不為無罪。”雖然霍與 暇、林希元能夠清醒客觀地認識葡萄牙人掠買兒童的事實,但畢竟只是少數。隨傳言廣泛流 佈,西蒙所為當時造成明朝官民對葡萄牙人普遍的誤解與敵視。明陳文輔《都憲汪公遺愛祠記》 徑直稱葡萄牙人為“惡彝”:“近於正德改元,忽有不隸貢數惡彝,號為佛朗機者,與諸狡猾湊 [明]嚴從簡:《殊域周諮錄》卷9《佛郎機》,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93年。《若昂·德·巴羅斯亞洲旬年史》第6卷第2章,轉自金國平:《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149-150頁。[明]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3《番夷》。《廣州葡囚信》原為偷狗,金國平查閱同時代文獻均為偷moços(少年)。謄寫者以為偷狗合理一些,故改之。 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61-162頁注釋27。[明]霍與暇:《勉齋集》卷12《上潘大巡廣州事宜》,清光緒丙戌重刻本。[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5《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乾隆三十八年詒燕堂刊本。 7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雜屯門、葵涌等處海澳。”自此,在士大夫以及民間社會中,葡萄牙人的形象已由入華通商的 “蕃夷”轉變為劣跡斑斑的“惡彝”。 士大夫對葡人印象蛻變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並最終成為決定正嘉之際中葡關係的重要因素, 導致皮雷斯出使的失敗與中葡關係的惡化。經過種種斡旋,托梅·皮雷斯一行於正德十五年抵達 北京,然而葡萄牙人侵佔麻六甲的消息亦傳到北京,加以西蒙在粵的惡跡傳聞,朝臣紛紛疏言請 將葡萄牙人及船隻驅逐出境。監察禦史丘道隆進言: 滿剌加,朝貢詔封之國,而佛朗機並之,且啖我以利邀求封賞,於義決不可聽。請 卻其貢獻,明示順逆,使歸還滿剌加疆土之後,方許朝貢,倘或執迷不悛,雖外夷不煩 兵力,亦必檄召諸夷聲罪致討,庶幾大義以明。 禦史何鰲亦稱: 佛朗機最號凶詐,兵器比諸夷獨精。前年駕大舶突進廣東省下,銃炮之聲震動城 郭。留驛者違禁交通,至京者桀驁爭長,今聽其私舶往來交易,勢必至於爭鬥而殺傷, 南方之禍,殆無極矣。 這些奏本對葡人的攻擊由侵佔滿剌加轉移至中國: 說我們的使命在於藉商人之名,窺探中華大地,然後武裝入侵之。凡我們涉足之處 無不以此方式侵奪他人土地,入印度,佔滿剌加均用此法。 鑒於朝臣普遍的反對,明武宗最終不予接見皮雷斯使團。至世宗即位後,在朝野輿論的影響 下,朝廷形成“佛郎機等處進貢夷人,俱給賞,令還國”的決定,宣佈斷絕與葡萄牙往來,同 時“禁絕番舶”,各國海商不許通市,明王朝再次全面海禁。而廣東海域的屯門之戰、西草灣 之戰,將本已緊張的中葡關係推至極點。為此,包括葡國在內的蕃夷商船被迫轉向福建漳州、寧 波雙嶼港,只有少部分葡商秘密在廣東海域進行民間私自貿易。正如黃佐所言:“嘉靖中,黨類 更番往來,私舶雜諸夷中為交易。首領人皆高鼻白皙,廣人能辨識之。”更為重要的是,中葡 交惡促使葡萄牙人在士大夫群體與民間社會中的形象進一步醜化,引致明廷嚴厲禁止與葡萄牙人 之間的商業貿易。 鑒於廣東地方“公私諸費,多資商稅,番船不至,則公私皆窘”,兩廣總督林富於嘉靖八年 上疏,請準重開廣東番舶貿易,明廷中央與廣東地方雖普遍認同,但葡萄牙仍在禁止之列。葡 萄牙人既是嘉靖初年朝廷重點防範的“惡彝”,也是當時開海與禁海爭議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常見 於其時文人筆端,如反駁者禮部給事中東莞人王希文針對兩廣總督林富之請上疏: 《明武宗實錄》卷194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條。《若昂·德·巴羅斯亞洲旬年史》第6卷,轉自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 會,2000年,第233頁。[明]顧應祥:《靜虛齋惜陰錄》卷12《雜論》,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本。[葡]卡爾沃:(Vasco Calvo)《廣州葡囚信》,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80-81頁; 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2《人物·梁焯傳》;《明武宗實錄》卷197條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條。《明世宗實錄》卷106嘉靖八年十月己巳。[明]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3《番夷》。[清]張廷玉:《明史》卷325《佛郎機傳》;《明世宗實錄》卷106嘉靖八年冬十月己巳條;[明]黃佐:《泰泉集》 卷20《代巡撫通市舶疏》。 78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正德間,佛郎機匿名混進,突至省城。……副使汪鋐並力驅逐……何不踰十年,而 折俸有缺貨之嘆矣!撫按上開復之章矣。雖一時廷臣集議,不為無見,然以祖宗數年難 阻之虜,幸爾掃除;守臣百戰克成之功。一朝盡棄,不無可惜。 支持林富之疏者戴璟稱: 吾恐佛郎機之變生肘腋矣。雖然通之,而禁之亦非長策。吾讀林巡撫《番舶疏》, 亦近似有理也。化而裁之謂之變,推而行之謂之通。 南海人霍韜亦為林富之支持者,其稱: 東南番皆有廣入貢,因而貿易,互為利市焉,中國不可拒之以自困。惟佛郎機之 夷,則賊擄之桀也,不可不拒。因拒佛郎機並拒諸夷,非策也。當今之策,在諸夷之來 則受之,在佛郎機則斥之,否則厲兵以防之。 故葡人船長索劄稱: 生意毫無指望,皇帝詔令如山,皇帝獲知我們私下貿易,他恩准一切商人納稅貿易, 唯獨心腸狠毒的佛郎機即葡萄牙人在禁之列。佛郎機被視若無法無天的強盜、逆賊。 葡萄牙人成為嘉靖初年明朝士人的爭議焦點,但無論開海派還是禁海派,均視葡萄牙為蕃夷之中 的另類,即必須排斥在外的“惡彝”。 二、開埠初期(1554-1563)士大夫關於葡人留澳的分歧 嘉靖初年,廣東重開番舶貿易後,葡萄牙人仍歸於禁止貿易之列,葡萄牙人被迫轉赴閩浙貿 易,由此開闢出聯結麻六甲──中國──日本的三角貿易。然而好景不長,禁海派主持閩浙沿海 事務後,在時任浙江巡撫兼福興建寧漳泉海道朱紈等人的指揮下,連續清剿盤踞在浙江雙嶼港、 福建走馬溪的葡萄牙商民,只有少數葡人西逃至廣東浪白滘。由於禁海觸及官商邊民不同階層 利益,故引發明廷內部的激烈爭議。澳門正是在此複雜歷史背景下開埠的。 (一)葡萄牙對華策略的調整與澳門開埠 正嘉之際,朝廷斷絕同葡萄牙關係,實施全面海禁。然而不久廣東政府出於地方利益考慮請 旨開海,允准番舶進貢貿易。換言之,中央與廣東地方從未就諸蕃入華貿易爆發直接衝突,但中 央與廣東地方圍繞包括葡人在內的諸蕃入華貿易確實存在分歧。明廷基於西來葡人的種種傳說以 及侵佔麻六甲的劣行,出於政治與安全考慮而加以拒絕;而廣東地方政府則從尋求上供香和稅餉 的角度出發,更多地考慮經濟層面。葡萄牙遠東總部認清中國形勢後,從整體上積極調整對華策 略。有論者指出皮雷斯使團的失敗,促使葡萄牙重新調整對華政策,即從謀求入貢明廷,轉為與 廣東地方交好,“中國皇帝不是第一目標,而各省地方官才是葡萄牙外交的首要目標”,因地方 [明]張二果:《(崇禎)東莞縣志》卷6 《藝文志》之王希文《重邊方以蘇民命疏》,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藏抄本。 [明]戴璟:《廣東通志初稿》卷35《外夷》,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影印明嘉靖本。[明]霍韜:《霍文敏公全集》卷30《兩廣事宜》,清同治元年石頭書院刊本。萊奧內爾·德·索劄1556年1月15日寫給柯枝的信,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218頁。 [葡]徐薩斯著,黃鴻釗等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1-12頁;費爾南·平托著、 金國平譯:《遠遊記》下冊,葡萄牙航海大發現事業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 萄牙學會,1999年,第201頁。 7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官“手中掌握了接受或拒絕葡萄牙貿易的實際決定權”。這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易“佛郎機”之名為“蒲麗都家”(即葡萄牙Portugal); 2.由遣使通商轉為拉攏地方官,以及與沿海勢家豪族通商; 3.與華人打交道時,由以往驕縱狂妄轉為順從姿態; 4.幫助明朝地方剿滅海盜以討好明朝政府。 這一系列策略調整帶來不錯的效果。索劄在信中表示:“他們(華人)已看到並聲言,從我 們船滿載貨物來看,並不像海盜。”將葡人視為“海盜”的印象已經消除,而且過去廣東、福 建等地的人因憎惡葡人而稱其為“番鬼”,此後多使用“番人”之名。可以說,葡人的形象在 相當一部分中國人中獲得很大的修正。 葡萄牙人對華貿易策略的調整,刺激了閩、浙、粵等地官員的開海思想,與此同時,開海思 想又反映地方社會的特殊利益和普遍民情。嘉靖中任廣東左參知政事的永嘉人項喬在《嶺南紀 事》(嘉靖二十八年)中提出: 嘉靖八年,林都禦使富曾奉請遵祖訓,南安、真臘、暹羅、占城、蘇門答剌、西 洋、爪哇、彭亨、日本、三佛齊、浡泥諸朝貢之國,俱許帶番物通市舶,以供御用,以 充軍餉,以厚民生。事下戶、禮、兵三部覆行,至今官民稱便。惜乎閩浙當事之臣,無 有援此例以題請者。大利,眾所必趨,而概欲禁絕之,宜乎爭民施奪而不能已也。 項喬稱開海通番為“眾人所必趨”之“大利”,可以反映當時東南地區民間輿情。朱紈於閩浙厲 行禁海之際,福建縉紳林希元就提出異議。林希元本閩中豪右勢家,曾任廣東僉事。林希元怙 勢恃強,命豪奴駕巨舶下海通番。船上掛“林府”之旗,官軍即置而不問,而林府遂成閩中巨 富。針對禁海派攻擊葡萄牙的海上貿易,林希元為其辯護: 佛郎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束、檀、乳諸香,與邊民交 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於吾民者,如米麵豬雞之數,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 與為市。未嘗侵暴我邊疆,殺戮我人民,劫掠我財物。且其初來也,慮群盜剽掠累己, 為我驅逐,故群盜畏憚不敢肆,強盜林剪,橫行海上,官府不能治。彼則為吾除之,二 十年海寇,一旦而盡。據此佛郎機未嘗為盜,且為吾禦盜;未嘗害吾民,且有利於吾民 阿爾維斯(Jorge Manuel dos Santos Alves):《澳門開埠後葡中外交關係的最初十年》,載《文化雜誌》(澳門) 第19期,1994年。萊奧內爾·德·索劄1556年1月15日寫給柯枝的信,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 218頁;《明世宗實錄》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四月癸未條。[清]談遷:《國榷》卷59 《世宗》嘉靖二十六年十一月癸巳條,中華書局排印本,1958年;[清]吳聯薰:《(光緒) 漳州府志》卷1《地理志》,光緒三年芝山書院刊本,第7頁。萊奧內爾·德·索劄1556年1月15日寫給柯枝的信,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 218頁。葡人中日貿易船隊總指揮曾言:“我付令各船嚴加防守,並要求與我同行的葡萄牙人不得從事任何會再 引起當地人群情激憤之事,亦不得重蹈覆轍,令當地人譁然。”[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5《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強盜林剪,橫行海上,官府不能治,彼則 為吾除之,二十年海寇,一旦而盡。”萊奧內爾·德·索劄1556年1月15日寫給柯枝的信,載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220頁。 [葡]徐薩斯著、黃鴻釗譯:《歷史上的澳門》,第12頁。[明]項喬:《項喬集》卷1《嶺南紀事》,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點校本,2006年,第42-43頁。[明]朱紈:《甓餘雜集》卷2《閱視海防事》,天津圖書館藏明朱質刻本。 80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也。官府切欲治之,元誠不見其是。 可見開海通番已成為嘉靖中期東南沿海的普遍民意。福建漳州、月港、浯嶼等地的地方官亦持支 持態度: 漳州、月港、浯嶼等處各地方官,當其(佛郎機)入港,既不能羈留人貨,疏聞廟 堂,反受其私賂,縱容停泊,使內地奸徒交通無忌。 按察副使姚翔鳳及把總指揮丁桐就是因“受貨縱之入境”而被捕。而福建的老百姓對葡 人海上貿易更是歡迎,“士民私出海貨番誘寇,禁之不止”。林希元代表一批地方官員和開 海派的主張和想法。嘉靖三十年,福建巡撫和給事中題本,要將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盡許開 通番舶,照常抽稅,以資國用,普遍反映“全閩之人無不欲通市舶者,稍寬其稅”的地方民 情。當時的寧波知府曹誥有一句很有名的話:“今日也說通番,明日也說通番,通得血流滿地 方止。” 在葡萄牙調整策略和沿海地方的合力作用之下,嘉靖十四年(1535)夷商重金賄賂備倭指揮 黃慶,將貿易地點從電白移至香山之壕鏡;嘉靖三十三年(1554)葡商通過賄賂廣東海道副使汪 柏,並聯合廣東政府剿滅海盜何亞八集團,葡萄牙船長索劄(Leonel de Sousa)與廣東海道副使 汪柏達成口頭協定,允許葡萄牙商人入泊澳門,澳門自此開通為商埠,包括葡萄牙、北大年在內 的夷商正式進入澳門。1557年,葡萄牙人又因助剿阿媽賊老萬集團,在廣東政府默許下大規模 入居澳門。崇禎元年澳葡《報效始末疏》還重申“迨至嘉靖三十六年,曆歲既久,廣東撫按鄉 紳悉知哆等心跡,因阿媽等賊竊踞香山縣濠鏡嶴,出沒海洋,鄉村震恐,遂宣調哆等,搗賊巢 穴,始準僑寓濠鏡”,澳門逐漸成為葡萄牙在遠東的商業據點和傳教基地。 (二)開埠初期士大夫關於葡人留澳的分歧 嘉靖三十六年(1557),葡萄牙人大規模入居澳門,葡人在澳門的表現與形象立即引起朝 野士人的普遍關注。這從當時擔任廣東監察禦史的南海人龐尚鵬的奏疏中可知: 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踰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 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 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詭形異服,彌滿山海,劍芒耀日,火炮震天,喜則人而怒 則獸,其性素然也。奸人且導之,凌轢居民,蔑視澳官,漸不可長。若一旦豺狼改慮, 不為狗鼠之謀,不圖錙銖之利,擁眾入據香山,分佈部落,控制要害,鼓噪而直趨會 城,俄頃而至,其禍誠有不忍者,可不逆為之慮耶。 葡萄牙人一進入澳門,首先就打破了以往“權令搭棚棲息,待舶出洋而撤去”的舶口貿易舊制, [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5《與翁見愚別駕書》,乾隆三十八年詒燕堂刊本,第31頁。《明世宗實錄》卷363嘉靖二十七年七月壬子條。[清]談遷:《國榷》卷59《世宗》嘉靖二十六年十一月癸巳條。[清]吳聯薰:《(光緒)漳州府志》卷1《地理志》,第7頁。[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280馮璋《通番舶議》,中華書局影印平露堂刊本。[明]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卷6《海市》,民國二十八年影印本。湯開建:《澳門開埠時間考》,載《暨南學報》(廣州),1998年第2期。[明]韓霖:《守圉全書》卷3之1哆《報效始末疏》,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圖書館善本室藏,明崇禎九年刊本。 [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廣東文獻叢書本。 8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而是開始在澳門建屋造房,且一造就是數百區、上千區的房屋。即是俞大猷所言:“商夷用強梗 法,蓋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第二,不僅葡萄牙商人正式進入澳門進行商業貿易, 而且“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舉國而來” 有點誇張,但短短幾年時間,澳門半島一下聚集上萬名外國人,自明開國以來,從未出現過這種 現象,難免不令人擔心。此載與同時之吳桂芳、葉權所記相合,吳桂芳言:“況非我族類,不下 萬人,據澳為家。”葉權言:“乃今數千夷團聚一澳,雄然巨鎮。”第三,正因為葡萄牙人得 以允居澳門是因其幫助明朝攻打阿媽賊,故葡人進入澳門後亦十分驕悍,“詭形異服,彌滿山 海,劍芒耀日,火炮震天,喜則人而怒則獸”,“奸人且導之,凌轢居民,蔑視澳官”,“事 久人玩,抽盤抗拒,年甚一年”,“香山濠鏡澳互市番夷,近年聚落日繁,驁橫日甚”,驕悍的 葡人再加上高船利炮,成為當時士大夫的顧慮隱憂,甚至被稱為“廣人久蓄腹心深痼之疾”。 面對上述情況,當時香山地區的民眾及朝野士大夫以不同方式表達了對葡人居澳的意見。第 一種意見是: 議者欲於澳門狹處,用石填塞,杜番舶潛行,以固香山門戶,誠是也。然驅石塞海, 經費浩繁,無從取給,舉事當待何時。或欲縱火焚其居,以散其黨,為力較易。然往年嘗 試之矣,事未及濟,幾陷不測。自是夷人常露刃相隨,伺我動靜,可復用此故智耶? 這包括兩種辦法:前一種就是用石頭填塞澳門港口,阻止葡萄牙船進入澳門,但由於此工程耗資 太大,沒有辦法實行;後一種是派人去澳門放火,葡文資料亦稱開埠初期“島上的華人經常放火 燒毀葡人住宅”,這種縱火燒屋的辦法,不僅沒有將葡萄牙人趕走,反而將矛盾激化,“自是 夷人常露刃相隨,伺我動靜”,並且使縱火人“幾陷不測”。這兩種辦法都是民間的行為,因當 地有一部分人看不慣外國人在中國的土地上橫行,故採取這種不理智的暴力行為。所以,初入澳 門的葡萄牙人所表現的“驕悍”與“騖驁”,與當時華人與葡萄牙人的嚴重對立亦不無關係。而 葡人“凌轢居民,蔑視澳官”之行為,可能是葡人對當地華人的報復行動。 第二種意見是: 議者又欲將澳以上,雍麥以下,山徑險要處,設一關城,添設府佐官一員,駐扎其 間,委以重權,時加譏察,使華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惟抽盤之後,驗執官票 者,聽其交易,而取平焉;是亦一道也。然關城之設,勢孤而援寡,或變起不測,適足 以為騖驁之資,豈能制其出入乎。 應該說,這在當時應是切實可行的良策,即設官建關,置兵駐守,對居澳葡人加強控制。也就是 說,提出這一意見者主張容留葡人居住澳門,但要加強對澳門的管理與控制。龐尚鵬沒有交代持 這一觀點的官員是誰,這也是有條件地容許葡人居留澳門的第一個提議者。但這一提議遭到了龐 [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15 《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標點本,2007年,第383頁。 [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馬奏議》卷1《議阻澳夷進貢疏》。[明]葉權:《賢博編》附《遊嶺南記》,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7年,第44頁。[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馬奏議》卷1《議阻澳夷進貢疏》。Monumenta Historica Japoniae por SCHUTTE, Josef Franz, S.J., ed. Lit; RUIZ-DE-MENDINA, Juan, S.J. in Japoniae Informationes 1549-1654/proposuit Josef Fraz Schutte S.J., 1975, p.386.[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 82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尚鵬的反對,他認為在澳門“設關建城”不僅不能控制葡人,反而可能被他們佔據關城。但龐氏 之言不具備說服力,後來在澳門設關置官的事實也證明龐氏之言為誤。 第三種意見就是龐尚鵬提出的對付澳門葡人的辦法: 安邊者,貴消禍於未然;懷遠者,在伸威於既玩。臣愚欲將巡視海道副使移駐香 山。彈壓近地,曲為區處。明諭以朝廷德威,厚加賞犒,使之撤屋而隨舶往來。其灣泊 各有定所,悉遵往年舊例。如或徘徊顧望,即呈督撫軍門,親臨境上,慰諭而譬曉之, 必欲早為萬全之慮而後已。若以啟釁為憂,則禍孽之萌,亦當早見而預待之,況有舊澳 見存,皆其耳目所親見聞者。彼將何從執怨乎?番船抽盤,雖有一時近利,而竊據內 地,實將來隱憂。黨類既繁,根株難拔,後雖百其智力,獨且奈何!或謂彼利中國通關 市,豈忍為變?孰知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此殷鑒不遠。明者未萌,況已著乎?急則 變速而禍小,緩則變遲而禍大。惟督撫軍門,加意調停,從宜酌處,毋逆其嚮慕中國之 心。就於通事中,擇其便給者,優以殊格,使掉其舌鋒為說客,開示禍福,以陰折其驕 悍之氣。自後番舶入境,仍泊往年舊澳,照常交易,無失其關市歲利。復嚴佈通番之 令,凡奸人之私買番貨,畔民之投入番船,及略賣人口,擅賣兵器者,悉按正其罪。俾 人皆知有法之可畏,而不敢為射利之圖。區畫既定,威信潛孚,查往年所以禁制而防禦 之者,悉遵舊例施行,諸夷自將馴服而默奪其邪心,即禍本潛消矣。 龐氏主張將葡萄牙人趕出澳門,但不希望使用填海、縱火這樣的暴力行為,而是要求海道副使或 兩廣總督出面,“諭以朝廷德威,厚加賞犒,使之撤屋而隨舶往來”,並且“悉遵往年舊例”, “仍泊往年舊澳,照常交易”。從表面上看,龐氏這一套辦法合情合理,既不使用武力,又解除 了澳門之憂,還保證了葡萄牙人同中國的貿易照常進行。但傳統士大夫有一個最大的通病,就是 衡量事情多以政治效果或意識形態為標準,很少涉及實際經濟效益,龐尚鵬亦是如此,“番船抽 盤,雖有一時近利,而竊據內地,實將來隱憂”,這個“隱憂”並不一定會成為真憂,但為了消 除這種“可能性”,寧肯犧牲“一時近利”。殊不知,正是這些“近利”,一可上交國庫,二可 充作兵餉,三作補充官俸,四可富裕貧民。《明史·佛郎機傳》稱:“粵中公私消費,多資商 稅,番舶不至,則公私皆窘。”嘉靖初廣東巡撫林富更言: 查得舊番舶通時,公私饒給,在庫番貨,旬月可得銀兩數萬……資民買賣,故小民 持一錢之貨,即得握椒,展轉交易,可以自肥。廣東舊稱富庶,良以此耳。 那麼要求葡萄牙人撤出澳門,退回“舊澳”進行貿易是否行得通呢?這個“舊澳”即指“浪白 澳”,是嘉靖三十六年(1557)葡萄牙人入住澳門前經常駐泊貿易之處。浪白澳在澳門西南約 九十里,明清時期是海中孤島,連灣山和文灣山之中界自成一港灣,可停泊船隻。但由於浪白 “限隔海洋,水土甚惡,難於久駐”,不是貿易良港,再加上離華南經濟中心廣州太遠,且與陸 地隔絕,交通運輸多有不便,島上的日用生活必需品很難保證,難以在此發展大規模國際貿易。 龐尚鵬稱“每年夏秋間,夷舶乘風而至,往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餘艘,或倍增焉”。葡 萄牙人選擇澳門作為國際貿易商埠,是經過長時間探索和實踐的,而澳門在十六至十八世紀成為 [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清]張廷玉:《明史》卷325《佛郎機傳》。[明]黃佐:《泰泉集》卷20《代巡撫通市舶疏》,嶺南遺書本。[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 8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當時國際貿易的繁華都市,已說明其選擇的正確性。國際貿易在中國近海的發展不僅有利於葡萄 牙人,亦大大促進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如果將葡萄牙人撤出澳門退至浪白,這已見的國際貿易 繁榮勢必衰退,既有損於葡萄牙商人的利益,亦影響中國對外貿易發展,更直接影響廣東地方 政府的財政收入,於雙方都不利。龐尚鵬作為中央派到廣東的巡按禦史,站在中央的立場,勢必 把“澳門”視作一個重要的政治軍事問題,為了預防可能產生的“隱憂”,不惜犧牲澳門國際貿 易發展帶來的經濟利益。儘管當時已有一部分人看到葡萄牙人來中國主為商貿,而非為侵略,提 出:“彼利中國通關市,豈忍為變?”但龐氏卻以極迂腐的傳統觀念予以駁斥:“孰知非我族 類,其心必異。” 龐氏希望通過葡萄牙人的華人譯員勸說葡人撤離澳門,至嘉靖四十三年(1564),葡人在 澳門經營至少已有七年,蓋起了上千區“高棟飛甍”的大廈,聚居各國商人及家眷萬餘人。 “高居大廈,不減城市”,“築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國然”,其耗資之巨,決非龐氏以 “賞犒”二字可以解決的。一方面,葡萄牙人決不會輕易退出澳門,因為入住澳門經過中國官方 允許,也因此付出了巨大代價;另一方面,廣東地方政府亦不願因葡人離開澳門再一次造成廣東 經濟貧困。因此,龐氏儘管在奏章中極力強調葡萄牙人入住澳門的“隱憂”:“黨類既繁,根株 難拔”、“急則變速而禍小,緩則變遲而禍大”,但明朝中央政府並沒有採納。 從歷史角度來看,三種方案本質上是“驅逐”與“容留”兩種主張,驅逐主張在於是否以激 進或溫和、直接或間接等不同方式,以及驅逐出澳的去處;容留主張則涵蓋政治、軍事、經濟等層 面的治理方法。明中葉以後,士大夫關於澳門葡人與葡人留澳問題的爭議,基本囊括於此框架內。 三、嘉隆時期(1564-1581)士大夫對澳葡的政策轉變 嘉靖四十三年(1564)三月,駐守潮州柘林港的400水兵因長期缺乏糧餉而軍心浮動,而 此時總兵俞大猷又要調遣水兵赴潮陽平倭,水兵頭目徐永泰、譚允傳憤然揭竿而起,發動兵變, 史稱“柘林兵變”。叛亂水兵隨即與東莞私鹽販及大奚山海盜合併,一時聲勢浩大,並舉進攻廣 州。由於這次叛亂的主要骨幹力量均是明朝訓練有素的水兵和長期行劫汪洋的海盜,其水上作 戰能力甚強。因此,兩廣總督吳桂芳與俞大猷商議,一邊調集東莞南頭水寨的明朝水兵剿寇, 一邊決定商請澳門葡萄牙人組織水軍參戰,葡人隨即參戰並取得平叛勝利。當初廣東政府以 “許免抽分一年”為條件酬答,然而平定兵變之後,廣東政府失信於澳葡,不僅將平叛“剿為 己功”,而且“海道抽分如故,夷遂不服,擁貨不肯輸稅”,中葡關係再次緊張起來。 “彼利中國通關市,豈忍為變”反映當時明朝士大夫中確有一批人對葡萄牙人與明王朝展開的國際貿易的實質具 備清楚認識,這在葡文文獻中亦可獲得證明。博卡羅1635年完成的《要塞圖冊》稱:“即使有三桅船和帆槳兩用 船,向中國開戰對我們也絕對不利;即使我們取得了重大勝利,只要他們取消與我們的貿易,對我們來說就是最 大的損害。”安東尼奧·博卡羅:《要塞圖冊》,載《文化雜誌》(澳門),第31期,1997年,第164頁。[清]張廷玉:《明史》卷325《佛郎機傳》。[明]王士性:《廣志譯》卷4《江南諸省》,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93年,第100頁。[明]郭棐:《粵大記》卷3《海島澄波》,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誌叢刊本,第44頁。[葡]羅理路:《澳門尋根》附錄文獻之9《若奧·德·埃斯科巴爾〈評述〉》,第109-121頁。[明]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四庫存目叢書影印清刊本。[明]葉權:《賢博編》附《遊嶺南記》,第44頁。 84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一)兩廣總督吳桂芳的“防澳”策略 總兵俞大猷認為澳門葡人“恃功恣橫”,不可容忍,且不像他人所言“難制”,建議抓住時 機“與之大做一場”,以武力將葡人趕出澳門。俞大猷甚至將邀請葡人助剿叛兵視為對葡政策 的一環,根本目的在於尋找時機水陸並進驅逐葡人出澳門。這在他給兩廣總督吳桂芳的信函中表 露無遺: 用官兵以制夷商,用夷商以制叛兵,在主將之巧能使之耳。商夷用強梗法蓋屋成 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三門之役,神妙之算,恩威之布,彼亦心服。今欲剪之,豈 無良方?若以水兵數千攻之於水,陸兵數千攻之於陸,水陸並進,彼何能逞?……今與 之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 俞大猷作為武將,面對桀驁不馴的葡人,自然提出以強硬武力使之屈服。然而當時尚在廣東的監 察禦史龐尚鵬提出不同意見:“惟督撫軍門,加意調停,從宜酌處,毋逆其嚮慕中國之心。就於 通事中,擇其便給者,優以殊格,使掉其舌鋒為說客,開示禍福,以陰折其驕悍之氣。”吳桂 芳最終採納龐尚鵬“加意調停,從宜酌處”的意見。 次年(1565)四月,葡萄牙商人啞喏唎歸氏率船隊要求進貢明廷。當初吳桂芳、俞大猷邀請 澳葡助剿之際,葡人再次提出要求進貢。俞大猷予以堅決回絕,“功成重賞其夷目,貢事已明諭 其決不許”。由於明廷始終對葡萄牙懷有戒心,屢次排拒入貢請求,所以,他們採用假冒的辦 法,企圖以“滿剌加國使者”的名義蒙混過關。但此事被廣東地方官發現,上報兩廣總督吳桂 芳,吳桂芳又將此事上報朝廷,並對此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載於其《議阻澳夷進貢疏》中。 《明世宗實錄》嘉靖四十四年四月癸末條對此有記載: 有夷目啞喏唎歸氏者,浮海求貢。初稱滿喇加國,已復易辭蒲麗都家,兩廣鎮巡官 以聞。下禮部議,南番國無所謂蒲麗都家者,或佛郎機詭託也,請下鎮巡官詳審,若或 詭託,即為謝絕,或有漢人通誘者,以法治之。 吳桂芳對葡萄牙人進貢的態度相當堅決: 今蒲麗都家,恐即佛郎機自隱之國名,而本夷求貢之情,恐即先年貿易之故智。卻 其貢,則彼必肆為不道,或恣猖狂。然其發速而禍尚小。許其貢,則彼呼朋引類,日增 月益,番船抽分之法,必至盡格而不行,沿海侵陵之患,將遂潰決而莫制。其禍雖遲而 實大,大難圖也。緣彼以求貢為名,臣等不容徑拒,以干專擅之愆,但事關利害甚重, 臣等又不敢緘默,以貽日後地方之患。 可見吳桂芳反對葡萄牙人進貢的態度十分清楚,如果拒絕葡萄牙人進貢,可能會引起對方的不 滿,甚至“肆為不道”,但事情爆發快而禍害較小。如果同意葡萄牙人進貢,則要求進貢者將會 越來越多,抽分之法也無法實行,沿海地區又會受到侵犯,其後患無窮。中央接受了吳氏的意 見,正式拒絕了葡萄牙人進貢的請求。 [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15《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第383頁。[明]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1《撫處濠鏡澳夷疏》。[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第369頁。[明]陳子龍:《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馬奏議》卷1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明世宗實錄》卷504嘉靖四十四年四月癸末條。[明]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載陳子龍等編:《明經世文編》卷342,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 8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吳桂芳於嘉靖四十四年處理葡萄牙人進貢之事的態度令後世研究者頗費思量:既然他知道葡 萄牙人“據澳為家”二十餘年已是既定事實,他亦不同意俞大猷用武力將葡萄牙人趕出澳門的建 議,那為甚麼要拒絕葡人的進貢呢?故明人陳子龍輯《經世文編》時,收入吳桂芳這一條奏議, 並在其首加了一小段按語:“澳夷之於中國,當論其通市與否,而貢非所重也。今既與市抽稅 矣,而不許其進貢於事體為不順。” 平定柘林兵變之後,因明朝失信於澳門葡人,故葡萄牙人十分不服,“擁貨不肯輸稅”, 雖在海道副使莫抑的經濟封鎖下不得不誠服,但這一矛盾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故此,加強對 澳門的防範就納入兩廣總督的議事日程。吳桂芳加強對澳門的防範主要做了三件事: 一、修築廣州外城,防止澳門葡人進犯。郭棐《廣東通志》載:“四十三年甲子,都禦史吳 桂芳以柘林兵變,躁踐城外居民,創築自西南角樓,以及五羊驛,環繞至東南角樓新城,以固防 禦。”這實際上是提防澳門葡人,這從他的《築省會外城疏》中即可看出:“況兼香山縣濠鏡 澳互市番夷,近年聚落日繁,驁橫日甚,切近羊城,奸究叵測,尤為廣人久蓄腹心深痼之疾。” 可見,吳桂芳真正提防的是澳門葡萄牙人。在平定柘林叛兵的水戰中,葡萄牙士兵“烏銃頗精, 大銃頗雄”給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一旦葡人與明軍再次爆發衝突,距澳門甚近的羊城就很危 險。所以加築廣州外城,增加防禦能力,這是吳桂芳在平叛之後即刻手的首要之事。 二、增設南頭海防參將,加強對澳門葡人的軍事防禦。吳桂芳在修築廣州外城的同時,又建 議明廷增設南頭海防參將。吳桂芳《請設海防參將疏》: 東莞縣南頭地方,內為省城門屏之巨防,外為海舶襟喉之要隘。當此鎮而設大將, 屯重兵,甲士連雲,梯船礙日,則內可以固省城之樊屏,外可以為諸郡之聲援;近可以 杜里海小艇劫奪之奸,遠可以防澳中番夷跳樑之漸。誠計安之要術而善後之良圖也。 又言: 令其居常駐劄南頭地方,教演水戰,有警督兵出海剿捕海倭賊寇,仍專一往來省城 波羅廟、東洲、官窯上下,緝捕裡水行劫賊船,及彈壓香山濠鏡澳等處夷船,並巡緝接 濟私通船隻,俱會同海道副使、海防僉事計議而行。 嘉靖四十五年,南頭海防參將正式設立,後又建議設廣東沿海六水寨,其中之一即南頭寨。據 《蒼梧總督軍門志》載:“南頭寨:自大鵬角洲起,至廣海三洲山止,為本寨信地。分哨鵝公 澳、東山下、官富、柳渡等處。”正好對澳門形成一個環海包圍圈,嚴密監視澳門葡人的海上 活動。 [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馬奏議》卷1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之按語。[明]葉權:《賢博編》附《遊嶺南記》,第44頁。[明]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明]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15《郡縣誌》2《廣州府》,萬曆壬寅年序刊本。[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342《吳司馬奏議》卷1吳桂芳《議阻澳夷進貢疏》。[明]俞大猷:《正氣堂全集》卷15《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第383頁。[明]吳桂芳:《請設海防參將疏》,載《蒼梧總督軍門志》卷24《奏議》 2。南頭參將之設,據萬曆十一年南頭城 《重修參將府記》應在明初,後可能罷廢,吳桂芳建議當為重建。[明]吳桂芳:《請設海防參將疏》,載《蒼梧總督軍門志》卷24《奏議》2。[明]應檟、劉堯誨:《蒼梧總督軍門志》卷5 《輿圖》 2,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印中心影印萬曆辛巳林大春序刊 本,1991年。 86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三、以海道副使為專管澳門葡人及其他外國商船互市之事。《明史·吳桂芳傳》載:“因建 議海道副使轄東莞以西至瓊州,領番夷市舶,更設海防僉事,巡東莞以東至惠潮,轉禦倭寇。” 以前由廣東海道副使管轄整片廣東海上之事,經吳桂芳建議將其職權削減一半,僅專管東莞以西 至瓊州之番夷市舶。實際上東莞以西的所謂“番夷市舶”即澳門問題,因為當時的外國商船主要 集中在澳門進行貿易。以海道副使專門管理澳門的貿易問題,即可控制澳門葡人“抽盤抗拒”不 納商稅的行為,又可以減少內地奸商在澳門日益猖狂的走私活動。 可見吳桂芳針對澳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均建於“以防禦為主”的考慮,尚未上升至對澳門 的具體管理。可以說,在開埠初十年,明政府對澳門主要採取的是“防澳”策略。 (二)從“防澳”到“管澳”:霍與暇的“治澳三策” 嘉靖四十五年(1566)明世宗逝世,繼任的隆慶帝一改前朝做法,立即結束局部海禁政策, 東南閩廣沿海全面開放,即所謂“隆慶改元,福建巡撫都禦史塗澤民請開海禁,準販東、西二 洋”。在這種情形下,刺激澳門商業貿易進一步繁榮。與此同時,澳門葡人於隆慶二年 (1568)以少勝多擊退海盜曾一本的多次進攻,並於同年開始首次築城。澳門葡人的新情況, 不能不引起明朝士大夫側目。譬如工科給事中陳吾德直言不諱地表達對澳葡軍事實力的驚訝: “佛郎機、滿剌加諸夷,性之獷悍,器之精利,尤在倭奴之上。去歲曾賊悉眾攻之,夷人曾不滿 千而賊皆扶傷遠行,不敢與鬥,其強可知矣。”如何有效治理澳門葡人的問題,再次擺在明朝 統治集團面前。 當然,隆慶年間的形勢與正嘉之際大不相同,以往有關清剿、驅逐、容留的政策分歧逐漸減 少,轉化為探討如何採取有效治理方式。以南海文人霍與暇為例。隆慶五年(1571)左右,針 對“吾廣之有濠鏡澳,實門庭之寇”的實際情況,霍提出了著名的“治澳三策”: 曰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握其喉,絕其 食,激其變而剿之,斯下策矣。欲行上策,當先要之以中策,請明諭番夷,曰軍門以爾 土著於此,招集無賴,買馬造銃,恐我中華嗜利之徒,煽誘不軌,將為地方患。特申敕 官兵,撤爾屋宇,送爾歸國,兩全無害,仍嚴兵備之,再三令之,若聽順徙而之他,此 謂以鄰為壑,故曰中策。倘其哀乞存留,願為編戶,乃請於朝,建設城池,張官或置 吏,以漢法約束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 此三策,霍氏將“握其喉,絕其食,激其變而剿之”稱之為下策,這也就是龐尚鵬所言之填港、 燒屋之流的辦法,以激進手段驅逐葡人,這當然是不可取的,故被霍氏稱為下策。霍氏又將“遣 之出境,謝絕其來”稱之為中策,這就是龐尚鵬的主張,即將葡人撤出澳門,退回浪白貿易,這 是一種溫和的驅逐辦法,被霍氏稱為中策。三策中霍氏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即待澳門亟需“建城 設官而縣治之”,並將這辦法稱之為上策。 今設城池,置官吏,以柔道治之,不動而安,誠策之得。計築城工費不過萬金,設 官柴馬不過千金,是課稅五分之一耳。香山舊以澳夷在境,加編民壯三百名,今若建 縣,就以為城守之役,仍查備倭兵船近香山地方者,付與縣官,清其虛冒,簡其遊惰, [清]張廷玉:《明史》卷223《吳桂芳傳》。[明]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2000年,第131頁。[葡]福魯圖奧佐:《懷念故土(第二編手稿)》,載《文化雜誌》(澳門),第31期,1997年,第122-124頁。 [明]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明]霍與暇:《勉齋集》卷19《處濠鏡澳議》。 8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足其衣糧,習其技藝,高檣大舶,張形勢之制,與崇城表裡,為國家威嚴,廣州永無慮 矣。知以慮之,權以通之,不僇一人而措海濱之安,故曰上策。 他說明了這一主張的理由是澳葡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和海防價值。否則,對於廣東地方而言,滋生 兩大不便:“兩廣百年間,資貿易以餉兵,計其入可當一大縣,一旦棄之,軍需安出,一不便 也;香山海洋,得澳門為屏衛,向時如老萬、如曾一本、如何亞八之屬(均是葡人參剿的海 盜),不敢正目而視,闔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將使香山自為守,二不便也。”不如“設城池, 置官吏,以柔道治之”。 既能照顧廣東地方特殊利益,又能有效管理在澳葡人。他甚至建議將澳門建為一個獨立的 “縣”,並按照一個明朝建制縣的行政單位對澳門進行管理。這一提法確實是極為開放與大膽。 霍與瑕提出的“上策”既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又具可操作性,霍提出的“治澳三策”雖上書給 兩廣總督殷正茂未果,但其中部分內容卻得到包括殷正茂在內的廣東地方政府的認同,但僅採納 其“上策”的部分內容,即置關設官以管理,而沒有採用其“建縣”的建議。綜合中央、地方以 及士大夫輿情,隆慶萬曆之交初步形成管理澳門葡人的決策,促成明代治澳政策初步制度化。 此一方面表現為設立市舶司在澳門的分支機搆,加強對澳門貿易的直接管理。工科給事中陳 吾德上疏揭露葡人與內地居民勾結,販賣人口,“結廬城守,據險負隅,挾其重貲,招誘吾民, 求無不得,欲無不遂,百工技藝趨者如市,私通奸人,歲略賣男婦何啻千百”。但陳吾德並沒 有回到清剿、驅逐的老路,而是從現實情況出發,審慎客觀地對待問題。既然非法走私貿易無法 徹底禁絕,所以陳吾德提出以保甲之法監督島內居民,官員赴澳抽分,不許澳人入城(廣州)。 “今即不能盡絕,莫若禁民毋私通,而又嚴飭保甲之法以稽之,遇抽稅時,第令交於澳上,毋令 得至省城,違者坐以法”。陳吾德奏疏獲准試行。明政府在澳門設立官澳(海關),“檄委海 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驗”,以赴澳抽分形式實現治權,徵收進出口 商稅和泊稅,加強對澳門貿易的直接管理。 另一方面,隆慶六年(1572),澳門葡人向明政府繳納500金的做法由過往的賄金變為正式 上交國庫的地租銀,葡人的非法寄居狀態得到明政府公開認可。然而,這並非代表明朝政府認 可葡人佔據澳門,而只是明政府對其防範和管制的公開化。同年四月,明廷設廣州府南頭、廣海 海防同知一員,駐紮於雍陌。萬曆二年(1574),又在澳門香山陸上交通的咽喉──蓮花莖建 立關閘,置兵把守,加強對澳門葡人的控制,“嚴通澳之令”,“每月中六啟閉”,不容許 民間私自與澳門葡商貿易,澳門葡商一切生活所需皆由“官與之市”。同時,加設海防同知、 市舶提舉各一員,盤詰稽查,“夷人出,漢人入,皆不得擅行”。甚至萬曆五年(1577)明 王朝在平定林道乾、朱良寶、林鳳等海盜集團後,為了防止他們捲土重來,明朝先在南澳設立 副總兵,並建南澳副總兵城;又命昭武將軍王綽移鎮澳門;並在澳門葡人“居地中設軍營一所, [明]霍與暇:《勉齋集》卷19《處濠鏡澳議》。《明穆宗實錄》卷38隆慶三年十月辛酉條及《謝山存稿》卷1《條陳東粵疏》。[明]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3《番夷》。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士在亞洲》,49-V-10,fl.10v-ii;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 第106頁。《明穆宗實錄》卷68,隆慶二年三月癸巳條;[明]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形勢篇》第23頁;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10《澳彝》。 [明]陳吾德:《謝山存稿》卷1《條陳海防疏》。[明]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明]王植:《崇德堂稿》卷2《香山險要說──複撫都堂王》。 88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朝夕講武,以控制之”。儘管效果不如預期,如霍與瑕《勉齋集》記載稱“番禺、東莞、順德 之交,巨浸漫漫,直通海島,湧板,蛋賊巢窟其中,接濟澳夷”,但從制度層面而言,這 一系列舉措標誌明統治者積極落實管理澳門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初步制度化。 四、萬曆中後期(1582-1616)明政府治澳政策的最終確立 萬歷朝中後期,在明政府與澳門葡人一系列的摩擦與鬥爭中,雙方經過不斷較量,得以最終 確立明朝政府的治澳政策。其間大致又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一)兩廣總督陳瑞與澳門葡人的關係 陳瑞出任兩廣總督任內的中文文獻極少,因此,現存的陳瑞與澳門的關係完全出自于西文資 料。先看利瑪竇著作中有關羅明堅的記錄: 我最後一次去那個城市,總共是四天,湊巧那省(廣東省)更換總督,更確切地 說,新上任的總督有國王的差遣,如果認為葡萄牙人不宜住在他們的國家,可將他們盡 數驅逐。因此,他召見澳門港的首領(Capitano)與主教,而這兩位都不願意冒險,於 是,我同一位當時任王室法官的葡萄牙人去廣東。陳瑞,字孔麟,福建長樂人,嘉靖三十二年進士,在湖廣任左右布政使多年,為首輔張 居正死黨,其出任兩廣總督是在萬曆九年(1581)十一月,由南京刑部尚書調任總督兩廣軍 務。葡萄牙人從嘉靖三十六年(1557)起大規模入居澳門,葡人定居澳門後,不斷有人向中 央上疏,從龐尚鵬、吳桂芳到陳吾德等,明廷收到各種各樣關於居澳葡人的意見,而且這些意見 分歧很大。據羅明堅提供的資料,陳瑞任兩廣總督後,明廷給他下派了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全面 瞭解居澳葡人的情況,然後決定葡萄牙人的去留。所以,陳瑞上任不久即召見“澳門港的首領和 主教”瞭解情況。當時澳門派了羅明堅神父與王室法官本涅拉(Mattia Penella)為代表來晉見陳 瑞。當事人西班牙神父桑切斯(Sanchez)有最原始的記錄: 他們二人一同前去拜見都堂。對他們又是多方盤問,又是嚴厲威脅。衛兵列隊森 嚴,鑼鼓喧天。都堂對他們說,在他的土地上擁有瓦屋、教堂及修道院是要得到許可 的。兩人磕過頭後,對都堂說,葡萄牙人從來是中國國王的臣民及忠實僕人,將都堂大 人奉為主人及庇護人,聽了這話,都堂的態度緩和了下來,怒容煙消雲散,還說想將葡 萄牙人收作子民。他對兩人大加恩施,給了他們幾塊銀牌……上面寫持有人有出入中 國的特權,可晉見都堂,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攔。 利瑪竇的日記中則記錄了更多內容: 然而,當他(陳瑞)看到帶來的禮物,他莊嚴的態度,立刻改為和善,他含笑告訴 他們,殖民地一切均可照舊,但是要屬中國官員管轄。[清]暴煜:《(乾隆)香山縣誌》卷6《人物·武功》;戴裔:《明史佛郎機傳箋正》第63頁。余以為,王綽移 鎮澳門應是明廷應對海盜問題的臨時措施。明廷對澳並不實行長期軍事管制。[明]霍與暇:《勉齋集》卷22《陳文峰公生祠碑》。[意]汾屠立(Pietro Tacchi Venturi):《利瑪竇神父歷史著作集》第2卷,第414頁,轉自金國平、吳志良:《東 西望洋》,第162頁。《明神宗實錄》卷118萬曆九年十一月戊辰條;[明]李維楨:《大泌山房集》卷63《陳司馬家傳》,第18-19頁。西班牙賽維亞東西印度總檔案館,菲律賓檔79-2-15 《耶穌會桑切司神父受菲律賓總督佩尼亞羅沙主教及其他陛 下官員之命從呂宋島馬尼拉城使華簡志》,轉自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第169-170頁。[意]利瑪竇著,羅漁等譯:《利瑪竇全集》第1卷,台北:光啟出版社、輔仁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118-119頁。 8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我們無法在中文文獻中映證這些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陳瑞出任兩廣總督任內對澳門葡人是十 分有利的。陳瑞對澳門葡萄牙人承諾“殖民地一切均可照舊”,即是代表明中央政府正式承認廣 東政府批准葡人“僑寓濠鏡”具有合法性。 (二)劉、蕭、陳三任兩廣總督對澳門管理的加強 萬曆十七年(1589),合浦大盜陳某,連年勾結琉球諸國夷人,劫掠廣東沿海各地,“殺人 越貨,大為邊患”。劉繼文《重修何仙姑廟碑記》亦載: 歲己丑(1589)春移鎮端州,時澳酋長李茂、陳德樂嘯集海上,烏合呈千余眾,一 時未集舟師,慮懷叵測。 可見萬曆十七年時,廣澳海上寇盜頻生,形式十分緊張,而出任兩廣總督的劉繼文對此十分重 視,並由此而關注澳門葡人動向,其對韶州同知劉承範密語曰: 香山澳舊為諸番朝貢艤舟之所,邇來法制漸弛,聞諸夷不奉正朔,亦遄遄假朝貢之 名,貿遷其間,包藏禍心,漸不可長。本院欲肅將天威,提樓舡之師,首平大盜,旋 日,一鼓殲之。 劉繼文的這一番話,雖然是與劉承範之間的私人談話,但可以反映兩點:(一)葡人居澳後並不 守中國之法,政府對其管治亦漸鬆弛;(二)劉繼文本人對居澳葡人的主張是“一鼓殲之”。所以 他派韶州同知劉承範去澳“查盤軍餉”,但“實則物色澳夷也”。萬曆十八年(1590)春,劉 承範奉命到澳門調查,得出的結論恰恰與劉繼文的思路相反: 伏睹皇明祖訓,有以四方諸夷,皆隔山限海,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輕兵以伐,不 祥也。大哉王言,其萬世禦夷之高抬貴手乎?職至愚,不知海防至計,昨祗承憲令,躬 詣香山,竊於議澳夷者,有慨於中焉:夫香山澳距廣州三百里而遙,舊為占城、暹羅、 貞臘、諸番朝貢艤舟之所,海濱彈丸地耳。第明珠、大貝、犀象、齒角之類,航海而 來,自朝獻抽分,外襟與牙人互市,而中國豪商大賈,亦挾奇貨以往,邇來不下數十萬 人矣。頃當事者,睹澳夷日聚,或釀意外之虞?欲提樓舡之卒,驅之海上,豈非為東粵 計深遠哉!顧東南島,惟日本鷙悍,祖宗朝嘗絕之。而占城諸國,世修朝貢。嘗詢之浮 海之民,及商於澳門者,咸謂諸夷,素奉佛教,貿易毫髮不敢欺紿。彼酋長皆家累萬 金,重自愛惜,乃樓舡將軍,謂擁旗提鼓,以靖海島,可大得志。諸褊裨之仕,慕諸夷 珍寶山積,大創即可囊而歸之。事雖未行,而先聲已播,且有乘此詐嚇者。不知諸夷念 此至熟矣。假令一旦出師,彼且漂海而逝,我軍望洋而返,意必恣意殺戮,偽上首級, 海上益騷然矣。無乃為東粵生靈禍乎?近代為患者,莫如邊虜。我皇上俯從互市之請, 二十年來錘橐臥鼓,以享太平之福。視往歲興兵之費,所省什佰,此其尤大彰明較著者 也。獨奈何使款順之夷,望之而驚且走哉?是明珠、大貝,不飾朝夕,犀象、齒角不充 [明]韓霖:《守圉全書》卷3之1《哆報效始末疏》。[明]劉承範:《利瑪傳》,載湖北監利存澤堂《劉氏族譜》序之卷2《藝文》,民國三年刊本,第11頁。何高濟 譯:《利瑪竇中國札記》第3卷第325頁注釋2,稱韶州副長官義大利名為Liu San fu,何高濟譯為“呂良佐”。 夏伯嘉最新出版的《利瑪竇:紫禁城裡的耶穌會士》第5章第123頁亦作韶州同知呂良佐,實誤。據新發現的劉 承範:《利瑪傳》,Liu San fu應為劉承範的粵語譯音。[明]劉繼文:《重修何仙姑廟碑記》,轉自黎玉琴、劉明強:《利瑪竇史海鉤沉一則》,載《肇慶學院學報》(肇 慶),第30卷,第42期,2011年7月。[明]劉承範:《利瑪傳》,載湖北監利存澤堂《劉氏族譜》序之卷2《藝文》,第11頁。 90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玩好也。請榜之通衢,照常抽分,聽彼貿易,以安諸夷向化之心。毋弦虛聲,自相疑 駭,而沿海弋舡,仍嚴為防守,斯備其在我以制之之道也。倘必以倭奴視諸夷,而曰 “吾且為過郭欽,為江銃,無論仰背祖訓,即視皇上互市之意異矣。”云云。時萬曆庚 寅春莫也。劉承范不僅反對劉繼文對澳門葡人“欲提樓舡之卒,驅之海上”的辦法,不必“以倭奴視諸夷(葡 人),”而且要求兩廣總督“請榜之通衢,照常抽分,聽彼貿易,以安諸夷向化之心。而沿海戈 舡,仍嚴為防守”,才是“我以制之之道也”。兩廣總督劉繼文亦接受了劉承範的意見。奉軍門 劉批:“據議,酌古准今,信為馭夷長策。即將批詞及申文警語,懸之香山、澳門港口泊船緊要 處可也。” 萬曆十九年(1591),日本發動侵略朝鮮戰爭,在日本經商的閩商許豫、陳申、朱均旺均 向明政府報警,但明政府並不相信。七月,明政府又從赴日浙商陳儀後處獲得一機密情報: 廣東蠔鏡澳佛狼機進我大明國天圖一幅、地圖一幅、犬一對、馬一對、絲段香寶等 件,共銀五百餘兩。(陳儀)後下薩摩時,道遇之,不知如何囑咐,役等疑其發此大 言,欲以壯士志,以驚東心耳。 同時,從當時抓獲的倭寇供詞中亦透漏: 通事楊惠來譯出各賊供稱,俱係各島夷,自(萬曆)十九年陸續投入關白部下,至 今駕船入犯遭風漂流……因而就擒。及譯出夷賊三十四人各有島,分系戈裡、安南、西 洋、大趾、小趾、大佛郎機、小佛郎機等國。……據所譯報,實與該道府所審無異。雖 各夷額頂有發,比之倭形稍別,而所供原係各島夷投兵關白,聽其開洋窺探之情,歷有 可據。臣不意狡倭陽為乞封請貢,而陰行窺伺,以圖內犯。 東南海上倭寇問題本來在嘉靖末隆慶初已經獲得基本解決,明王朝的海疆“夷氛”亦得稍稍平 息。然而,隨萬曆十九年開始的日本侵朝戰爭,倭寇問題再次成為明朝各級政府的首要關心問 題。由於有不少葡萄牙人“投入關白部下”,更令人震驚的是,澳門葡萄牙人向日本人提供明朝 的軍事情報,葡日勾結企圖“內犯”。在這種形勢下,明朝士大夫對居澳葡人的去留問題再次引 發了一場爭論: 然廣人終以濠鏡澳為憂,目為心腹之疾。或欲毀其巢廬,或欲徙之南澳,或欲移之 浪白、三洲,或欲設官以治之,以其為番舶所聚也。 這次爭論似乎比前幾次更為廣泛。有人提出拆毀澳門葡人的居所,有人提出將葡人遷往南澳島, 有人提出將葡人遷至浪白滘、三洲(上川)島,也有人提出加強對澳門的管制,但鄧鐘對此事 [明]劉承範:《利瑪傳》,載湖北監利存澤堂《劉氏族譜》序之卷2《藝文》,第12-13頁。[明]黃俁卿:《倭患考原》之《恤援朝鮮倭患考附》,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影印明刻本,第369頁。[明]侯繼高:《全浙兵制》卷2附錄《萬曆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朱均旺齎到許儀後陳機密事情》,四庫存目叢書本。 [明]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議》卷15《兵防類‧議兵船獲倭疏》,蘇州圖書館藏萬曆三十年刻本。[明]謝傑:《虔台倭纂》下卷《倭議》1。[明]王在晉《皇明海防纂要》卷1《廣東事宜》,第660頁(續修四庫全 書本)所載與《虔台倭纂》稍異:“香山澳在省會西南,夷人住泊於此,稱密遷邇焉。……然議者以濠鏡澳終為 腹心之疾,或議毀其巢廬,或議移之浪白,三洲,或議設官以治之,或議以鄰國為壑而徙之南澳,要非根本之論也。”我們之所以將這一段話的時間定在萬曆十九年後,因謝傑在這段話後,緊接為萬曆二十一年,故係於此時也。 9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發表其看法: (廣)東省之有番舶,譬人身之有痰火,苟元氣完固,精神充足,則火與痰皆為血 脈之資;如其元神內耗,營衛不周,而區區以去病為務,未有不日削而月耗者。 謝傑則稱鄧鐘此說為“探本之論”,並稱:“昔余之論廣曰:元氣既固,濠鏡非腹心之憂。” 時任兩廣總督劉繼文此前剛完成對澳門葡人的調查,他對上述多種意見取了“設官以治之”之 策,亦即加強對澳門的管制,而摒棄毀廬、驅逐等建議,並於萬曆十九年十一月上疏《備陳防 倭條議》,其中談到加強對澳門管制: 至澳夷內集,恐虞不測,合於澳門外建抽盤廠於香山大埔、雍陌地方。汎至,以同 知駐紮新安,通判駐紮雍陌。汎畢方回。仍將倭奴入犯情節曉諭澳夷,令其擒斬自入 獻,重加賞賚。 劉繼文萬曆十九年三月即已升任戶部右侍郎,但由於繼任者尚未到位,故他於萬曆十九年十一 月還提出了對澳門加強管制的辦法。繼劉繼文之後,兩任兩廣總督蕭彥和陳蕖基本上沿襲劉繼文 之治澳政策,進一步加強對澳門的管制: 近者督撫蕭、陳相繼至,始將諸夷議立保甲,聽海防同知與市舶提舉約束。陳督撫 又奏:將其聚廬,中有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四字,分左右定 其門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夷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 分東西為號,東十號,西十號,使互相維繫譏察,毋得容奸,諸夷亦唯唯聽命。 謝傑《虔台倭纂》下卷 至(萬曆)二十一年癸巳,兩廣提督陳都禦史蕖題以海防官專鎮雍陌,陳同知鴻漸 寔首任之。 於香山大埔、雍陌等地建抽盤廠,將海防同知專鎮雍陌,在澳門葡人中設立保甲制度,並且為葡 人居所訂立門籍,這些治澳管澳制度的建立,表示明政府對澳門的管治和防範也逐漸由松而緊, 由疏而密。 (三)兩廣總督戴燿任內對澳門管治的放鬆 劉繼文、蕭彥、陳蕖三任兩廣總督對澳門的管治始終抓得很緊,但至戴燿出任兩廣總督後, 對澳門的管治逐漸鬆懈,因此,澳門屢屢出現問題,正如《澳門記略》言:“吏茲土者,皆畏懼 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戴燿,字德輝, 別號鳳岐,福建長泰人。其家鄉人對其在廣東任內的評價頗高,稱“東南半壁,屹若長城”。 此應與史實不符,上文稱戴燿任兩廣總督十三年,其實不準確,戴燿出任兩廣總督是萬曆二十六 年(1598)八月,萬曆三十六年(1608),因欽州失事被削職為民。雖然直到萬曆三十八年 [明]謝傑:《虔台倭纂》下卷《倭議》1。《明神宗實錄》卷242萬曆十九年十一月壬午條。《明神宗實錄》卷233萬曆十九年年三月甲辰條。[明]郭棐:《(萬曆)廣東通志》卷69《外志》3《番夷》。[明]謝傑:《虔台倭纂》下卷《倭議》1,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影印本。[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第68頁。[清]張懋建:《(乾隆)長泰縣誌》卷9《人物志》,民國二十年重刊本,第453頁,乾隆十三年修,民國二十年重刊。《明神宗實錄》卷325萬曆二十六年八月丙辰條。《明神宗實錄》卷451萬曆三十六年十月丁卯條。 92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1610)才由張鳴岡接任,但戴燿在兩廣總督任上實際只有十年。在他管治下的十年,因其“老 邁昏庸,不足彈壓”,放鬆對澳門葡人的管治,甚至為澳門市舶之利,往往“佯禁而陰許 之”,導致澳門問題頻生,包括: 一、萬曆二十八年(1600)的中葡衝突。自萬曆二十七年李鳳出任廣東稅監後,將廣東總 稅額增20萬,在澳門原稅額2萬6千兩的基礎上增加2萬兩,即文獻之稱“又派之濠鏡澳貨二 萬兩”。澳門葡人不滿加派稅額,抗拒拖延不納。萬曆三十年,李鳳遂下澳親自督稅,又對其 索賄,乃“激變黑夷,干戈相向”,導致澳門葡人反抗,澳葡方面增兵增船,還打死隨李鳳下澳 的羅通事。這是十分嚴重的事件,當時“香山軍民、澳門漢夷恐大兵剿洗”。然而,作為兩廣 總督的戴燿居然沒有任何表示,只是派海防同知下澳貼一張佈告平息事件了事,顯是失職。儘管 此事是中方失理在先,但無論如何,澳門葡人打死入澳的中國吏員,絕不可不作干涉處置。而戴 燿僅因其與稅監李鳳的矛盾而不究此事,這是對澳門葡人的極大縱容。 二、萬曆二十九年(1601)葡荷衝突。荷蘭武裝船隻準備進犯澳門,先派船入澳門偵伺, 但被澳門葡人抓獲,並將這些“紅夷”處死,雙方在海上對峙了幾天,最後,由於荷方力量過於 單薄,要以武力征服澳門絕不可能成功,遂揚帆離去。兩廣總督戴燿對這一事件十分清楚,但卻 “吾令舟師伏二十里外,以觀其變”,處置方法極為失當。擁有澳門主權的明政府這種坐山觀 虎鬥的態度,一是向在中國內海和領土隨意發動侵犯的外來者宣示主權;二是使獲明政府允居澳 門的葡萄牙人喪失信心。 三、修建教堂之事。中國政府原只允許居澳葡人搭建矮小草屋居住,但葡人入澳不久後,已 建成磚石結構的永久居屋。萬曆中期以後,各大教堂及各項公共建築均已建成,“高居大廈,不 減城市”,特別是萬曆三十四年(1606)在青洲修建教堂。青洲本在澳葡居留地之外,而澳 門耶穌會則在此島上非法僭建教堂,且“高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雖然當時 的香山知縣張大猷上島干涉,要求拆毀,但在戴燿庇護下,教堂得以保留。後又在澳門城中心 修建大三巴教堂,這樣“如此寬宏高大之所”,這都是在明朝禁令之中的事,雖然明政府也曾 派人干涉,但最後均在戴燿默許下得以完成。 四、修築炮台,抗殺兵丁。葡人藉口防禦荷蘭,開始在澳門修築城牆和炮台。萬曆三十三年 (1605)中方干涉葡人修築城牆時,葡方居然將明朝的士兵“抗殺”,這一嚴重事件表明澳門 葡方對明廷管治的不服與對抗。 五、蓄養倭奴。澳門蓄養倭奴始於萬曆二十年,起初規模不大。但到萬曆三十八年(1610) 時,王以寧稱葡人“藉口防番,收買健鬥倭夷以為爪牙,亦不下二三千人”,特別是萬曆十五 《明神宗實錄》卷417萬曆三十四年正月癸巳條。[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防澳防黎疏》,叢書集成初編本,第17頁。[明]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議》卷14《礦稅類·參粵勾夷疏》。[明]王臨亨:《粵劍篇》卷3《志外夷》第92頁、卷4《九月十四日夜話記附》第103頁;[明]朱吾弼:《皇明留 台奏議》卷14《礦稅類·參粵勾夷疏》。[明]王士性:《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93年,第100頁。《明熹宗實錄》卷6天啟元年六月丙子條。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士在亞洲》鈔件49-V-5,第345頁,轉自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第311頁。 Antonio Bocarro, Decada 13 Historia da India, Vol. 2, p. 737.《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明]王以寧:《東粵草疏》卷1《請蠲稅疏》;卷5《條陳海防疏》。 9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年(1587)豐臣秀吉發佈驅逐傳教士令後,日本天主教徒大規模逃亡澳門,形成所謂“日本人街 區”。澳門大量蓄倭的現象,在倭患頻仍的明代社會確實引人矚目,“粵東之有澳夷,猶疽之在 背也。澳之有倭奴,猶虎之傅翼也”,這對明王朝不能不說是一大威脅。 (四)明朝政府治澳政策的最終確立 針對上述屢發的澳門問題,萬曆三十五年後,明朝廷內出現一場更大的爭論,朝野士大夫表 現出兩種態度:一是進京參加考試的番禺舉人盧廷龍首先發難,在萬曆三十五年上疏:“請逐香 山澳夷還泊浪白”,意即將葡萄牙驅逐出澳門、退回浪白;盧廷龍奏疏報至明廷後,“時朝議 以事多窒礙,寢擱不行”。盧廷龍“驅逐澳葡”的論調再次抬頭後,“驅葡出澳”的呼聲高漲: “有謂濠鏡內地,不容盤踞,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萬曆四十一年三月,廣 東巡按禦史王以寧亦稱:“即欲逐去澳夷,仍復正德以前歲一來市之例,而首事為難。”甚至 還有人上疏要求對澳門葡人採用武力“剿除”,“必盡驅逐,須大兵臨,以弭外憂。”俞安性 《香山墺散倭紀事》甚至稱:“諸弁喜事者復張惶其說,鄉士大夫憂形于色,朝議興十萬師搗其 巢穴,制府張公集群僚議搗其巢穴。” 萬曆四十一年七月,時任刑科給事中的廣東南海人郭尚賓更上“防澳防黎”之長疏,對明正 德以來對澳政策進行總結。他指出明廷處理澳門問題有四處失策: 夫濠鏡距香山邑治不百里,香山距會城百五十里耳。有陸路總經塘基灣徑達澳中,其 三面俱環以海,在廣州以澳為肘腋近地,在夷人佛郎機以番舶易達,故百計求澳而居之。 查夷人市易,原在浪白外洋,後當事許其移入濠鏡,失一。原止搭茅暫住,後容其築廬而 處,失二。既已室廬完固,復容其增繕週垣,加以銃台,隱然敵國,失三。每年括餉金二 萬於夷貨,往歲丈抽之際,有執其抗丈之端,求多召侮,鬨然與夷人相爭,失四。 從郭尚賓的奏疏中,可以看出,葡萄牙人從浪白移入濠鏡居住是極具策略性的。先移入濠鏡,並 “搭茅暫住”,後“築廬而處”,再修建城牆,加築炮台,將明朝政府香山縣轄下的一個小海島 不知不覺地變成了葡萄牙商人的勢力範圍。與之相對應的是,明廷在葡萄牙人入居澳門問題上步 步失策。基於此,郭尚賓提出一個溫和的“徙夷”辦法: 夫室廬之固,夷種之繁,非有大故,不據加兵,殊方異產,航海而來,仍與流通, 未遽阻絕,此王者柔遠,道自宜然爾。但夷人多蓄倭番,彼自滋中國之疑,中國自宜解 之使徙。故宜體悉其情,隨申以內夏外夷之義。先免抽餉一二年,以抵其營繕垣室等 費,諭令先遣回倭奴黑番,盡散所納亡命,亦不得潛匿老萬山中,仍立一限,令夷人盡 攜妻子離澳。其互市之處,許照泊浪白外洋,得貿易如初。 從本質上說,上述“驅逐澳葡”、“清剿澳葡”、“搗其巢穴”的論調與此前歷次清剿葡人、驅 逐葡人說法並無二致,不過文人議政,重複前說,於治澳經驗的積累和沿海生計、社會穩定的作 中外關係史學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中外關係史譯叢》第5輯,C.R.博克塞:《16-17世紀澳門的宗教和貿易 中轉港之作用》,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第81-103頁。《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明神宗實錄》卷433萬曆三十五年四月甲辰條。[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澳》,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80年,第785頁。[明]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廣州:廣東省中山圖書館鈔本,1958年。[民國]牛蔭:《(民國)嵊縣誌》卷27《紀事》,上海:上海書店影印本,1994年。[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1《防澳防黎疏》,第11頁,第12頁。 94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用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亟待總結歷史經驗,客觀審視問題,凝練出有益於長久治理、長期適 用、長遠有效的決策。 與驅逐派持完全相反的意見亦大有人在。萬曆三十六年出任香山知縣的蔡善繼,他力排驅葡 之議,而是上呈《制澳十則》以加強對澳門葡人的管理。而蔡善繼的《制澳十則》,我們雖然 不知道甚麼內容,但其主要精神已被後任兩廣總督張鳴岡及海道副使俞安性接受而納入管治措 施。第二個反對驅葡者即時任海道副使的俞安性,俞氏針對王以寧等人因澳門“甘為倭之居庭” 而主張驅葡的說法進行了反駁: 余抗言:夷不足患,患在蓄倭,倭去夷不必兵也。難者曰:夷方廣制火器,高築城垣, 復蓄倭千百謀叵測。即倭去夷不足患,倭果易去乎哉!余直應曰:受事後為地方去之。 俞安性非常堅定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去倭留夷”。萬曆三十八年(1610)三月,具有多年政治 歷練的江西萬安人張鳴岡出任兩廣總督。面對澳門問題的眾說紛紜,張鳴岡連續四次上疏進 言:萬曆四十年上《條陳海防五議》、萬曆四十一年上《粵海防倭釁端多岐疏》、萬曆四十 二年上澳門問題疏、萬曆四十三年上遣送澳門倭奴疏,表達其對澳門問題的認識和看法。張 鳴岡獲知郭尚賓“徙夷”主張後,於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再次上疏予以駁斥。其疏云: 惟倭奴去矣,而澳夷尚留。議者有謂,必盡驅逐,須大兵臨之,以弭外憂;有謂濠 鏡內地,不容盤踞,照舊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貿易,以消內患。據稱,濠鏡地在香山,官 兵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給於我。一懷異志,我即斷其咽喉,無事血刃自可制其 死命。若臨以大兵,釁不易開,即使移出浪白,而瀚海茫茫,渺無涯涘,船無定處,番 船往來,何從盤詰?奸徒接濟,何從堵截?勾倭釀釁,莫能問矣?何如加意申飭明禁, 內不許一奸闖出,外不許一倭闖入,毋生事,毋馳防,亦可保無他虞……不貴夷人,不 挺而去之,無使滋蔓,此在廟廊之上,斷而行之。 張鳴岡提出此看法,具有重要的政策導向意義,所謂“毋生事”就是反對驅葡驅澳,所謂“毋弛 防”就是要加強對澳門葡人的管治。這既是對之前各種澳門政策分歧的一次深刻總結,同時也是 給晚明治澳政策的定格,此後諸多政策措施多出於這一思想原則。如張鳴岡反復強調對澳門葡人 加強軍事防範的重要意義,萬曆四十年張呈請《條陳防海五議》,其中三議與澳門關係密切: 一、將原駐虎頭門把總移駐鷹兒浦(在香山縣黃粱都),仍於塘基灣(又稱唐基環)等處壘 石為關,守以甲士400人;二、舊雍陌兵營距澳門有50里,都司海道發兵400人更班守汛;三、 嚴防到內地貿易的葡萄牙人,“仍申市禁,否則絕之”。張鳴岡建議得到兵部批准。及至萬曆 四十七年(1619),兵部又批准廣東地方官呈請,決定設立香山參將,以加強對澳門葡人的防 範和鉗制。[清]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5《縣尹‧蔡善繼》。《明神宗實錄》卷468萬曆三十八年三月壬午條。《明神宗實錄》卷499萬曆四十年九月戊戍條。《明神宗實錄》卷509萬曆四十一年六月庚戍條。《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明]方孔炤:《全邊略記》卷9《海略》,民國十九年鉛印本。《明神宗實錄》卷527萬曆四十二年十二月乙未條。《明神宗實錄》卷499萬曆四十年九月戊戌條。《明神宗實錄》卷576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條。 9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持續關注澳門問題的廣東監察禦史王以甯於萬曆四十一年(1613)上疏,提出澳門問題應從 兩方面手:一方面嚴飭澳葡“恪遵明例,抽市如法”,另一方面“役使倭奴,悉罷遣之”。王 以甯之建議暗合張鳴岡的治澳思想,張鳴岡進一步點明治澳策略的本質“為地方弭隱憂則必嚴禁 曲防,毋姑息養亂之為得也”。既要保證澳門與廣州之間貿易正常進行,又要嚴格加強廣東政 府對澳門或間接、或直接的管理。同年七月,張鳴岡諭令海道副使俞安性率軍下澳門清查倭奴, 查出倭奴98名,將之驅逐回國,並在澳門議事會內立《海道遵奉兩院諭蓄倭石碑》,禁止夾帶 和蓄養倭奴,否則由廣東官府定以軍法處置。俞安性同時頒佈《海道禁約》五款: 一、禁蓄養倭奴。凡新舊彝商,敢有仍前蓄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歷事 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並重治。 一、禁買人口。凡新舊彝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占不法者, 按名追究,仍治以罪。 一、禁兵船騙餉。凡帆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 外洋,即係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 一、禁接買私貨。凡彝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買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彝,執 送提調司報導,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 一、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彝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准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 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丁行拆毀焚燒,仍加重罪。 《海道禁約》的制定與頒佈,雖然是以極為苛嚴的法制管束澳門葡人,但從另一意義而言,又給 葡萄牙人居留澳門頒佈了第一份合法居留的國家憲章,其意義十分重大。 以張鳴岡為代表的反驅逐派,以“毋生事,毋弛防”為基本原則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廣獲贊 許。時人沈德符稱,張鳴岡的措施符合澳門實情:“蓋疆圉多故,時異勢殊,不可執泥隅 見。”並稱:“今嶴夷安堵,亦不聞蠢動也。”原與張鳴岡觀點“枘鑿之極”的郭尚賓也在後 來的奏疏中讚揚張“於粵東沿海吏治理最為得力”,“斯能令民有恃而無恐”。可見,驅逐派 的重要代表郭尚賓最後也認同了張鳴岡的治澳政策。至此可見,政府的治澳政策已正式確立。 萬曆四十四年(1616)南京教案爆發,澳門形勢突然緊張起來。兩廣總督周嘉謨、廣東巡 按田生金聯銜上疏《條陳六款》,要求加強對澳門的防控。周嘉謨、田生金諳熟澳門實情,清醒 地認識到澳門葡人“驅之未必能去,殲之則屠戮無辜”的現實,提出“以嚴法治之和重兵防之” 的解決之道。即在張鳴岡等人治澳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具體化治理策略。其解決之道主要包 括:一、移駐廣州海防同知於雍陌,嚴查海上番舶往來。二、謹守塘基環關閘,限制夷商入廣人 數,每月開關兩次;三、選擇武藝精良將士駐紮澳門提調司,防止澳內外勾結;四、要求海道官 [明]王以寧:《東粵疏草》卷5《條陳海防疏》。《明神宗實錄》卷509萬曆四十一年六月庚戍條。《海道尊奉兩院諭蕃倭石碑》,此碑現不存在,轉自林子昇:《16-18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第7章,澳門基金 會,1998年,第56頁。[清]申良翰:《(康熙)香山縣誌》卷10《澳彝》。[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澳》,第786頁。[明]郭尚賓:《郭給諫疏稿》卷2《題為大舶法不當造疏》,第37頁。[明]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 96
  • 明朝野士人對澳門葡人的態度、策略及流變 員每年巡視澳門一次。由此,明政府的治澳政策完全確立,之後雖然朝野反葡之聲仍有餘音, 但再也沒有“驅葡”與“剿葡”的呼聲出現。 五、餘論 在內外眾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明代中後期的澳門,逐漸由廣東沿海的一個普通澳口發展成 為聞名遐邇的國際商埠。隨澳門政治社會變遷、聲名地位攀升以及由此帶來官民生計、財稅收 支、民風習俗、社會秩序、海防治理諸多影響,更加引致明廷與朝野士大夫的普遍關注。以“葡 萄牙人借居”為內核的澳門問題自然成為明中葉以後對外關係的重心與焦點所在。 綜合考察明中葉以後士大夫對葡人留澳問題的態度、策略及流變,諸多態度、意見、策略內 在本質為“驅”與“留”兩種取向,外部表現為清剿、容留和驅逐三種形式,基本區別是清剿、 容留和驅逐的不同步驟、方法、緩急與程度,即武力剿除、強迫遷徙、溫和遷移、設官治理等 等。無論是驅還是留,均突顯明廷與地方政府圍繞統治秩序、經濟關係、風俗人心、邊防治理諸 多關鍵問題的考量。不過,這些問題最終應歸因於葡人在明朝士人心中形象的轉變。正嘉之際葡 萄牙人形象由“蕃夷”至“惡彝”的蛻變,奠定之後中葡關係的基本格調,即便嘉靖八年廣東海 面恢復番舶交易,作為“惡彝”的葡萄牙仍在禁絕之列。通過賄賂等手段,葡萄牙人成功入居及 澳門正式開埠後,如何對待葡人留澳問題,明朝士大夫內部形成不同意見,或清剿,或容留,或 驅逐。檢討明朝士大夫關於澳葡去留問題的態度,郭尚賓極具代表性。萬曆四十一年(1613), 郭尚賓上疏總結正德以來的對澳政策,指出明廷處理澳門問題有四處失策。從郭尚賓的奏疏中可 以看出,葡萄牙人從浪白移入濠鏡居住是極具策略性的︰先移入濠鏡“搭茅暫住”,後“築廬而 處”,再修建城牆,加築炮台,將明朝政府香山縣轄下的一個小海島不知不覺變成了葡萄牙人的 勢力範圍。與之相對應的是,明廷在葡萄牙人入居澳門問題上步步失策,眾多士大夫主張回到歷 次失策之前的起點。比如,驅逐澳夷大多要求其返回浪白澳,容留澳夷也是基於當前情勢的政治 主張,對澳夷行為加以限制。明中後期,治澳政策在反復討論之中層層遞進,既體現王朝政策的 連續,也反映出政策的斷裂,由此透視明廷內部關於澳葡態度的複雜性和多面性。明士大夫圍繞 澳葡去留問題的討論緣於不同歷史情境和現實問題。可惜的是,中央與地方出於不同出發點形成諸 多不同意見,以及只議論不見效,這應是我們理解明中後期政治與社會的獨特視角。 明朝士大夫對澳葡的印象、態度及策略深刻影響了同時期中葡關係、中西交流諸層面。首 先,葡萄牙始終未能獲允入貢,即便葡人借居澳門之後,仍未與明朝建立朝貢關係。嘉靖四十四 年(1656)葡萄牙人以“蒲麗都家”之名再次求貢,禮部議復:“南番國無所謂蒲麗都家者,或 佛郎機詭托也。請下鎮巡官詳審,若或詭托,即為謝絕,或有漢人通誘者以法治之。” 其次,同時期中西關係和天主教在華傳播形勢與入居澳門的葡萄牙人息息相關。利瑪竇留居 肇慶之際,地方民眾獲知其與澳門關係後,表現出極大的懷疑、猜忌與憤怒,“也許對耶穌會士 來說最為嚴峻的是,幾個地方官吏也十分懼怕傳教士與澳門的聯繫,因為澳門葡人對中國來說仍 [明]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明世宗實錄》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夏四月癸未條。 9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然是一個潛在危險”。故利瑪竇轉赴韶州傳教後,只提從肇慶而來,故意避免涉及澳門,“利 瑪竇稱他們成功避開了麻煩:‘因為我們說我們來自肇慶,沒有人提到澳門。’很快‘韶州的縉 紳’都來拜訪他們”,這同消解與地方官紳、普通民眾的緊張狀態不無關係。特別是南京教案 期間,傳教士身份遭到質疑,反教士人“疑其為佛郎機假託”,意圖不軌。禮科給事中余懋孳 所言頗具代表性,其稱自利瑪竇以來諸位傳教士“往來壕鏡,與澳中諸番通謀,而所司不為遣 斥,國家禁令安在”,“夫通夷有禁,左道有禁,……使其資往偵來,通濠鏡奧夷之謀,則通 番之戮何可後也?故今日解散黨類,嚴防關津,誠防微之大計”。與澳門葡人的相關性成為明 中葉以後天主教在華傳播的關鍵因素。 最後,明士大夫對澳葡的印象與態度同樣對研究者解讀歷史帶來不少窒礙。“史學即史料 學”,史料既是研究者理解歷史的橋樑與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窒礙與誘騙。眾多研究 集中於知識精英的敘述,“嚴華夷內外之大防”成為我們所理解的明中後期社會普遍認知與態 度。然而畢竟文獻資料只是歷史記憶之一種,而且這種記憶主要體現的是知識精英的心理世界, 普通民眾的廣泛籲求卻被忽略,這些籲求從開海派士大夫的主張中可以窺見蛛絲馬跡,甚至連開 海派的文獻也多已湮滅。打撈這些被忽略或遮蔽的歷史記憶,應是日後研究的重要方向。 當然還應看到,排除個別士大夫民族主義情緒高漲和缺乏政治經驗外,雖然明政府治澳政 策偶有反復曲折,但明中葉以來對待澳門葡人以及治澳政策總體上呈現出由分歧至趨同、從激 進到冷靜、自感性而客觀的演進歷程。從策略選擇上看,明代治澳政治經驗也在不斷變動中走 向成熟。就此意義而言,一度流行的關於明代澳門是“蕃坊”抑或“租界”的本質化討論,恰 恰落入固定框架的迷障,忽視了明代治澳政策演變同樣也是一個動態過程,反而走向歷史研究 的對立面。 [責任編輯 鄧曉炯] Liam Matthew Brockey, Journey to the East:The Jesuit Mission to China,1579-1724, London/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35.Liam Matthew Brockey, Journey to the East:The Jesuit Mission to China,1579-1724, p. 37.[清]張廷玉:《明史》卷326《外國》7。《明神宗實錄》卷547萬曆四十四年七月戊子條。 98
  • ·澳門學· “刺桐”──哥倫布的靈感 金國平 [摘要]《馬可波羅遊記》將泉州稱為Zaitun(刺桐)而馳名世界。由這個地名派生的“Satin(錦 緞)”成為諸多西方語言的一個名詞,其傳播過程是:漢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傳入葡萄牙 語的途徑同西班牙語)─法語─英語─其他西方語言。馬可波羅把自己在神秘富饒的中國以及 無比繁華的刺桐的所見所聞帶到意大利,並通過口述遊記傳播至整個歐洲,引發了歐洲人對神奇 中國的嚮往,而馬可波羅離華的最後地點便是“刺桐”。可以說,十五、六世紀的歐洲海外地理 大發現初期的主要目的,正是為了揭開契丹及“東方第一大港”刺桐的神秘面紗。[關鍵詞]《馬可波羅遊記》 泉州 刺桐 錦緞 歐洲 泉州歷史悠久,文化燦爛,宋元時便堪稱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交匯融合的國際大都會。 著名的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1254-1324年)在華旅居17年後,於1291年受元太祖忽必烈之 託,護送公主遠嫁波斯,從大都啟程,經泉州出海。泉州帆檣林立、商旅穿梭、繁榮昌盛的景象 給他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馬可波羅遊記》將泉州稱為Zaitun(刺桐),刺桐原產於印度和 馬來西亞,五代時節度使留從效擴建城廓時,環植此樹,泉州因此雅稱“刺桐城”。 十九世紀,歐洲史學界曾對Zaitun在漢語中對應的地名進行過一場大爭論。二十世紀初,日 本學者桑原騭藏的力作《蒲壽庚考》、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末中國學者陳萬里的《閩南考古記》以 及張星烺的《泉州訪古記》和德國學者艾克(Gustar Ecke)的《刺桐雙塔》,利用泉州保存下 來的大量文物考證闡微,確定了刺桐是Zaitun的辭源。 宋代刺桐港海外貿易繁榮,商貿需求引發了農桑蠶織業的勃興,使泉州成為中國主要的紡織 業中心之一。泉州很快成為“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起點之一,形成了一個聯絡百個國家和地區 的交通貿易網路。“海上絲綢之路”是連結東西方、溝通人類物質文明的的海上通道,陸地以及 海上絲綢之路是今日時髦的“全球化”的最早實踐,它持續了兩千多年,覆蓋了大半個地球。由 此形成的亞、非、歐、拉丁美洲之間的經濟、文化、政治聯繫,對人類歷史發展和東西交流產生 了深遠的影響。 作者簡介:金國平,葡萄牙中國學院澳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9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一、馳名世界的Satin(刺桐) 一般認為,英語Satin來自中古法語,Satin是漢語“刺桐”的拼音,原意是“錦緞”,該詞 於十四世紀從西班牙語傳入法語,法語和西班牙語的辭源是阿拉伯語。“ACETUNÍ來自阿拉 伯語zaįtūn ,Zaįtûn是生產緞子的中國城市刺桐的阿拉伯名稱。第一次在文獻中出現於十四世紀 初的費爾南多六世備忘錄。”阿拉伯人曾統治西班牙幾百年,因此這辭匯的傳播過程是:漢 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傳入葡萄牙語的途徑同西班牙語,因統治西班牙的阿拉伯人也是大 部分葡萄牙地區的主人)─法語─英語─其他西方語言。由於西班牙與法國接壤,所以率先傳入 法語。 泉州綢緞絲絹織品在宋代已聞名遐邇,著名天文學家、藥學家蘇頌有“綺羅不減蜀吳春”的 讚譽,可見其盛堪比蜀國吳地。“‘泉緞’,馳名海外,遠銷南洋、印度、西亞、東北非、歐洲 各地,行銷海外歷久不衰。伊本·巴都他說,至元六年(1340)元朝遣使往印度,贈其國王錦緞 五百疋,共中有一百疋是‘刺桐城’織造的”。至萬曆年間,駛日唐船運銷的絲織品仍以緞為 主,在印尼下港的中國商店,除了生絲外,緞子佔傳統貨物絲綢的首位。因為緞子是中國特 有的絲織品,其他語言無表達的辭匯,遂以其產地名之。Zaitun變成了阿拉伯語中表示“緞子” 的代名詞。今日,從Zaitun轉化而成的Satin已成為主要西方語言的基本辭匯,在全世界廣泛使 用,泉州亦隨之名揚全球。 二、泉州對中外航海的影響 泉州素以海外交通發達著稱於世。西元六世紀的南朝,已有泉州與外國海上往來的文獻記 載;五代時,先後統治泉州的王延彬、留從效和陳洪進,大力發展海外貿易,令泉州海上交通更 為蓬勃;北宋後,社會的穩定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為泉州的海外貿易提供了豐富的商品。二百 多年來,泉州港歷經了三次飛躍:北宋中期趕超明州,地位僅次於廣州;南宋初期與廣州並駕齊 驅;南宋末期一舉超過廣州,成為全國最大的貿易港。泉州港在元朝進入全盛時期,成為與亞歷 山大港齊名的國際大港。 為開拓海外市場,閩人開闢了多條國際航線。據南宋趙汝適《諸蕃志》記載,與刺桐港有 貿易關係的海外國家及地區近60處,範圍包括東亞、東南亞、南亞及東非沿岸,形成了一個國 際性的海上貿易網絡。當時航行於太平洋與印度洋的“福船”擁有水密隔艙、船尾舵等先進造船 技術。羅盤與天文航行的並用提高了航行的準確性和安全性,而閩人則積累了豐富的航海經驗和 知識。這些航海技術和地理知識,都為後來的鄭和七下西洋打下了基礎。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Noah Webster. - Springfield(Mass) : G. J. C. Merriam Company, p. 2017; Dictionnaire Alphabétique & Analogique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par PaulRobert, Paris, 1976, p. 1607.若昂·克羅米那斯:《西班牙及拉丁美洲西班牙語詞源評解字典》,馬德里,1984年,第1卷,第32頁。《泉州港與古代海外交通》,泉州港與古代海外交通編寫組,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61頁。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貿易》,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218頁。同上,第221頁。緞子銷往西洋各國的情況可見第221-223頁的列表。 100
  • “刺桐”──哥倫布的靈感 馬可波羅把自己在神秘富饒的中國以及無比繁華的刺桐的所見所聞帶到意大利,並通過口述 遊記傳播至整個歐洲,引發歐洲人對神奇中國的嚮往。馬可波羅離華的最後地點便是“刺桐”, 他在《遊記》內對之讚賞倍至: 到第五天傍晚,抵達宏偉秀麗的刺桐城(Zai-tun,泉州)。在它的沿岸有一個港 口,以船舶往來如梭而出名。船舶裝載商品後,運到蠻子省各地銷售。運到那裏的胡 椒,數量非常可觀。但運往亞歷山大供應西方世界各地需要的胡椒,就相形見絀,恐怕 不過它的百分之一吧。刺桐(泉州)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大批商人雲集,貨物堆 積如山,的確難以想象。每一個商人,必須自付投資總額百分之十的稅收,所以大汗從 這個地方獲得了巨額的收入。商人們租船運貨,對於上等商品,須付該貨價值的百分之 三十的運費,胡椒卻須付百分之四十四的運費。對於檀香木、其他藥材以及一般商品, 運費是百分之四十。據商人們計算,他們的花費,包括關稅、運費在內,總共達到貨物 價值的一半。然而,就是從這餘下的一半中,他們也能取得很大的利潤,所以他們常常 能夠用更多的貨物,回銷到原來的市場。 這個地方風光秀麗,居民崇信佛教,一切生活必需品非常豐富。這裏的居民,民性 和平,喜愛舒適安逸,愛好自由,有許多人,從印度內地來到這裏,其目的是為了如同 前面所說的紋身。因為,該城的紋身技師以藝精出名,而馳名內外。 流經刺桐(泉州)港的河(即晉江),寬大而湍急,乃是穿過京師(杭州)城那條 河流的支流。在這條支流與主流道分叉的地方屹立廷基(德化)城。這裏除了製造瓷 杯或瓷碗碟,別無其他值得注意的地方。 西班牙的阿拉伯人在《遊記》出版之前已報道過刺桐(泉州)的情況: 在這第九地段之內,第一條江就是泉州(Zītūn)江,其江出口處就是泉州港,那些 前往中國的商人對此是十分熟悉的。凡是來自中國海的船舶都要進入該港,一直向前推 進到上遊十五英里的地方。該港灣無人居住(?)。泉州市位於東京154º和北緯17º零 幾分的地方。此文的作者是伊本·賽義德(Ibn Sa ‘id ,1208或1214-1274或1286),其生平如下: 于阿爾先生說:“馬格里布人阿布·哈桑·阿里·伊本·賽義德(Abūl-Hassan’Alì ibn Sa’id al-Maghribī)於1208或1214年誕生於格林納達(Grenade)附近的雅赫蘇坡 城堡(Yahsub,即今之阿爾卡拉雷亞爾)。他年幼時曾在塞維利亞求學,1240年隨父前往麥加朝聖。其父於亞歷山大城身故,伊本·賽義德首先前往開羅定居,隨後又抵達 巴格達,在那裏有幸參觀了三十六家圖書館,並摘抄了許多筆記,後來又先後前往阿勒 頗和大馬士革。在歸途中,他又在麥加廣為交遊,回到西方之後便開始為埃米爾阿布· 阿卜達拉赫·穆斯坦綏爾(Abū’Abdallah al-Mustanşir)效勞,此人當時(1245年)正 統治突尼斯。由於他天生喜歡旅行,所以又於1267年再次出發東遊。他朝思暮想的是 結識旭烈兀(Hulagll),因為此人所發動的征服戰爭已經威震遐迦,於是便徑直前往亞 美尼亞(舊稱‘阿示明尼亞’─譯者)這位王子的宮廷,在那裏逗留了一段時間後便返 《馬可波羅遊記》,福州:福建科學技術出版社,1981年,第192-193頁。費瑯編,耿昇、穆根來譯:《阿拉伯波斯突厥人東方文獻輯注》上卷,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387頁。 10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程了。索尤蒂(Soyutī)和麥加里(Mak·karī)認為,他於1286年卒於突尼斯;而 伊本·台格利比爾迪(Ibn Taghribirdī)則認為是1274年卒於大馬士革。 伊本·賽義德之文雖早於《遊記》,但一直未全部刊行。有一點應引起注意:作者未到過 中國,其信息應該來自他在巴格達參觀的三十六家圖書館中摘抄的筆記。其中包含了後來《遊 記》中關於刺桐(泉州)的主要信息,只是不及《遊記》那麼詳細。這說明當時的阿拉伯世界對 中國的認識已有文字記載,而不僅是商人的傳聞。因此,至少在刺桐(泉州)問題上,對《遊 記》的真實性,可從兩方面探討:一、即便馬可波羅從未來華,也可以從阿拉伯的資料獲得必要 資訊,然後“百萬化”(馬可波羅遊記的意大利語名稱是‘Il Millione(百萬),因為他的講述太 離奇,使用的數字巨大,所以得了這個綽號);二、若他確實到過刺桐(泉州),也可能從阿拉 伯人那裏獲得資訊,因《遊記》與阿拉伯資料在刺桐港的知名度及龐大規模方面基本相同。 關於《遊記》的真實性,難的不是全盤肯定或全盤否定,要下功夫的是試圖區分那些是親身經 歷,那些是承襲前人,那些又屬誇大。顯然,《遊記》中關於日本及東非海岸的記述不是他的 “遊記”。 《遊記》儘管不是最早關於刺桐(泉州)的報道,但它讓歐洲人首次認識了東方世界,其蘊 含的地理新知和傳奇魅力令歐洲一時轟動。然而,其真實性同時也引起了廣泛爭論,不少人將 《遊記》當做天方夜譚。但在知識精英階層中,馬可波羅及其《遊記》獲得了讀者,打開了中古 時代歐洲人的地理視野,在他們面前展示了一片寬闊而富饒的土地、國家和文明,引發了他們對 東方的嚮往,對於歐洲人衝出中世紀的黑暗、走向近代文明產生了影響。學術界的一些有識之 士,更以它所提供的最新知識來豐富頭腦和充實自己的著作。最欣賞《遊記》的讀者之一,是 當時意大利著名學者托斯加內里(Paolo dal Pozzo Toscanelli,1397-1482)。在文藝復興時代, 托斯加內里再次提出了希臘人的“地圓說”。此說吸引了哥倫布,使他懷對東方古老文明的欽 慕,於1492年帶西班牙國王致“大汗”的信件出發尋找“契丹”,卻無意中發現了新大陸。 因此,可以不誇大地說,“契丹”及其出海港口“刺桐”是哥倫布發現新世界的目的地之一。可 見,泉州在十五世紀地理大發現時期,便進入了歐洲探險家的視野,成為影響世界巨變的靈感。 《遊記》對文藝復興後歐洲航海事業的發展也起過促進作用,一些歐洲探險事業的倡導人和 航海家從此書得到啟示與鼓舞。葡萄牙王子唐·佩德羅(D. Pedro)在1425至1428年周遊歐洲 列國時,獲得一本《遊記》手稿: 可以猜測到,王子在其行李中帶回了那名威尼斯人的著名手稿。可以肯定的是,他 心裏想支援、鼓舞其兄唐·恩里克(D. Henrique)的事業。唐‧恩里克在薩格雷斯召 集了許多製圖師,準備將葡萄牙推向世界歷史的前列。在其周遊中,他是準備冒險心靈 的化身。唐·恩里克則是使這一夢想成為現實的科學家,他精於計算,擁有基督教精神 最純潔的理想。薩格雷斯王子會對波羅關於東方的描寫無動於衷嗎?費瑯編,耿昇、穆根來譯:《阿拉伯波斯突厥人東方文獻輯注》上卷,第346頁。馬可波羅返回歐洲的路線應是從亞丁灣入紅海,然後回威尼斯,而且他也不會帶出嫁的公主去“遨遊”東非, 他筆下的“男子島和女子島”早在阿拉伯文學中已有。關於這個問題,見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4年,第338-344頁。埃杜瓦多·布拉藏(Eduardo Brazão):《找尋契丹》,澳門:澳門文化學會,1988年,第11頁。 102
  • “刺桐”──哥倫布的靈感 意大利航海家哥倫布仔細拜讀過《遊記》,還作了許多批語。從他的親筆邊註可見時人對 中國之興趣所在,於研究歐洲海外擴張的動機也大有裨益。哥倫布批註的《遊記》是安特衛普 1485年的拉丁文版,註語也是拉丁文。這一珍貴歷史文獻現藏於西班牙塞維利亞市的哥倫布圖 書館,其中關於刺桐的章節如下: 第七十二章刺桐城著名的港口及廷基(德化) 渡過上述江,往東南方向前進5天。途中有宏偉的城市,許多村莊,成片的房子。 森林裏面生長了許多可供提取樟腦的樹木。5天後,抵達巨大的刺桐城(ciudad de Zaizen)。它有一個極其著名的港口,無數印度船隻載貨來此,從亞歷山大運胡椒供基 督徒的國度,有100條船來此。由於大量入港的貨物,它的確是世界上最大和最好的港 口之一。大汗從此港獲得巨大收入,因為每船需付10%的貨稅。細貨要向船東支付30% 的運費,其他大宗貨物如蘆薈和檀香木的運費是40%。因此,加上國王的稅收和運費, 商人運貨至上述港口要交納所有貨物價值的一半。城市有大量給養。廷基(德化)城也 在這一地區。這裏用一種名叫瓷(porcelana)的土製造很漂亮的大碗,來自於蠻子的9 個地區之一。 三、十四及十五世紀西方世界地圖上的泉州 (一)《1375年加泰羅尼亞地圖集》 《遊記》對中世紀歐洲製圖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豐富了歐洲人的地理知識,促進了地 理學的發展。書中的地理知識很快被傑出的製圖家轉換成地圖。馬可波羅提到的地名,如代表中 國的契丹、漢八里、行在、刺桐等地點被地圖化,使人們對世界的認識更形象更豐富了。 從現存圖籍而言,泉州最早出現在《1375年加泰羅尼亞地圖集》上。該圖繪於羊皮紙,彩 色,金葉裝飾,共12幅,每幅250毫米×650毫米。圖中遠東部分無疑取材於《遊記》。它是 歐洲中世紀極具科學價值的地圖,成為海路貫通前的世界地圖藍本。 圖上可見一座城堡式的城市,它下(南)面有一個大弧形,表示海灣或港口。整個地區標為 “zayton”,城區標為“Ciutat de zaiton(刺桐城)”。 (二)《1459年毛羅世界地圖》 意大利僧侶毛羅應葡萄牙國王阿豐索五世(Alfonso V)邀請,從1457年起開始繪製世界地 圖,葡王負擔費用並提供葡萄牙海外航行的最新資料,繪圖歷時兩年,於1459年完成。同年4 月24日,地圖正本由威尼斯貴族特雷維薩諾(Stefano Trevisano)送往里斯本,後佚失。 毛羅同時為威尼斯大公製作了一件副本,該副本一直保存於聖米格爾修道院,後移至威尼斯 大公宮廷。自1822年起庋藏於威尼斯馬爾西亞那國家圖書館(Biblioteca Nazionale Marciana)。 此圖是繼《1375年加泰羅尼亞地圖集》後,世界地圖史上的另一傑作,也是第一幅標出日本位 El libro de Marco Polo: anotado por Cristóbal Colón El libro de Marco Polo, versión de Rodrigo de Santaella / introd.Juan Gil, Madrid, Allianza, 1987, pp. 128-129.在中世紀,特別是在元蒙時代,“契丹”是從中亞直到西歐對中國的通稱,其主要原因是經過遼金兩代的民族融 合,“契丹”已成為華北主要各族(漢人、契丹、女真、渤海等)的通稱,中亞各國將“契丹”等同於“中國”, 歐洲人亦受其影響。 10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置的歐洲地圖。按照歐洲中世紀世界地圖的製作傳統,該圖呈圓形,直徑196厘米。當時的地圖 一般將歐洲繪於上方、非洲繪於下方,而此圖卻相反,歐洲在下方,非洲在上方,顯示其以歐洲 為基點繪成。此圖繪製詳細至極,而且附有大段註記,充份反映了十五世紀中葉歐洲的東方地理 知識,包含了當時關於非洲及亞洲的最新信息。非洲的情況來自葡萄牙人開發非洲海岸的航行資 料;亞洲部分,尤其是關於中國的信息,主要取材於托勒密的《地理學》與《遊記》。其他新資 料主要來源於尼古羅‧達‧孔蒂(Nicolo da Conti)的遊記和阿拉伯的資料。 此圖所繪的“刺桐港”比《1375年加泰羅尼亞地圖集》的粗線條豐富細膩了許多,可見許 多港灣,水面中央圖例是“優良的刺桐港(magnifico porto de zaiton)”,泉州地區被標為“刺 桐王國(Reyno de çaiton)”,簡稱“刺桐(çaiton)”。刺桐城的圖例是“civitas çaiton”。另 外,還有一段很長的註記: 在此刺桐港(porto de zaiton),大汗有許多為他服務的船隻。印度、其他地方和 島嶼的許多船隻攜帶各種貨物,如香料、珍寶和黃金來此。大汗收入巨大。(In questo porto de zaiton el gran chan tien naue assai a bixogno del suo stado et ancho lì capita assai naue de le indie e de diuerse parte et ixole con diuerse marchadantie,zo è spetie, zoie et oro,per le qual esso scuode notabel datij) 不難看出,其內容與《遊記》中的相關文字幾乎相同。 (三)《1474年托斯卡尼里圖》 此圖與葡萄牙人的航海事業有關,其作者托斯卡尼里是歐洲文藝復興時代博學多思的天文 家、地理家和官方星卜家。他毅然衝破傳統神學的禁錮,再次提出了希臘時代的“地圓說”,令 整個佛羅倫薩為之譁然。他酷愛《遊記》,通過閱覽、比較其他遊記,堅信從好望角可通往印 度,找到香料的產地。其設想以托勒密的理論為基礎。托勒密認為,歐洲與遠東之間從西向東的 陸地距離是180º,而托斯卡尼里將其提高到230º,這樣從西向東的海上距離是130º,因而從 大西洋向西航行至遠東的距離更近。值得注意的是,哥倫布與他有書信往來,二人相信地球是 圓的,但也有一些小分歧:哥倫布堅持認為,歐洲與遠東之間從西向東的陸地距離是258º,從 加那利亞群島、亞速爾群島或佛得角穿越大西洋前往遠東的距離更近。哥倫布正是帶這個設想 與信念,開始其改變人類歷史進程的發現航行。 G. Uzielli, Colloquio avvenuto in Firenze nel Luglio 1459 fra gli Ambasciatori del Portogallo e Paolo del PozzoToscanelli, Roma, presso La Società Geografica Italiana, 1898 p. 19; T. O. Marcondes de Souza, Toscanelli e a circunavegação da áfrica pelos portugueses, São Paulo, 1959, Sep. da Rev. de História, 37, pp. 141-148; AntónioDomingues de Sousa Costa, Cristovão Colombo e o Cónego de Lisboa Fernando Martins de Reriz, destinatário dacarta de Paulo Toscanelli sobre os descobrimentos marítimos, Roma, Antonianum, 65 (1990), pp. 187-276.里斯本至“行在”,參見La carta y el mapa de Toscanelli sobre la ruta de las Indias por el Oeste enviados en 1474al portuguès Fernan Martins y traslados más tarde á Cristóbal Colón:estudio crítico sobre la autenticidad y valor deestos documentos.../por Enrique Vignaud..., trad. y anot. por Juan B. Enseñat,Madrid, Biblioteca de La Irradiación,p. 181.Idem, pp. 245-247。關於此問題的專著有:La correspondance du savant florentin Paolo dal Pozzo Toscanelli avecChristophe Colomb / par N. Sumien, Paris, Société d’Éditions Géographiques, Maritimes et Coloniales, 1927;Sebastiano Crinó, Scoperta della carta originale di Paolo dal Pozzo Toscanelli: che servi di guida a CristofonoColombo per il viaggio verso il nuovo mondo, Firenze Ist. Geográfico Militare, 1941, Sep. “L’Universo”, 22; Lacarta perduta: Paolo dal Pozzo Toscanelli e la cartografia delle grandi scoperte, contributi di Francesco Ammannati[et al.], Firenze, Alinari, 1992. 104
  • “刺桐”──哥倫布的靈感 在《1474年托斯卡尼里圖》上,可見大洋彼岸只有兩個國家──契丹和日本。契丹內3個具 體地名是“漢八里”、“行在”和“刺桐”。由於《遊記》內對“刺桐”的描寫,哥倫布尋找契 丹的直接目的地可能就是“刺桐”。換言之,哥倫布尋找契丹就是尋找“刺桐”。 四、結語 自《遊記》1477年首刊以來,關於此書是否係偽書的辯論不絕於世。雖說不可忽視必要的 學術探討,但此遊記無論是親身經歷或道聽途說,並不影響其在歷史進程中產生的文化啟迪及推 進作用。馬可波羅無愧為歐洲地理大發現的先驅,他的東方遊歷本身並非驚天動地,但其社會效 應卻遠遠超出一本遊記,竟然導致了一場人類的環球周遊。偉大的航海家哥倫布受其影響開闢了 美洲航路,人類的命運、歷史的進程為之一變。在華夏文明火炬的召喚下,歐洲懷對異鄉神秘 及驚人財富的追求走出了中世紀的黑暗,步入了現代世界的門檻。達伽馬的航行可能未產生如哥 倫布般的直接影響,但至少從1474年起,他已知道此種可能性。葡萄牙人開闢的好望角航道雖 未發現“新世界”,但從海上連接起東西方,開闢了新的商業網絡,較之傳統的絲綢之路更快 捷、安全,從而使得許多東方產品如絲綢、瓷器及香料等不再是富貴者的專利奢侈品。這些產品 的大眾化,既刺激了洲際貿易,又促進了文化交流。可以說,十五、六世紀的歐洲海外地理大發 現初期的主要目的,正是為了揭開契丹及“東方第一大港”刺桐的神秘面紗。 [責任編輯 鄧曉炯] 何芳川:《澳門與葡萄牙大商帆─葡萄牙與近代早期太平洋貿易網的形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 105
  • ·澳門學·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徐曉望 [摘要]嘉靖年間,葡萄牙人從廣東北上閩浙沿海貿易。嘉靖十四年之前,漳州是其主要活動 區域;嘉靖十九年之後,前往漳州內河港口的葡萄牙商船依然為數不少。葡萄牙人的到訪,引發 漳州士紳與官府就應對策略展開爭議。閩南縉紳林希元提出允許葡萄牙通商的策略,被海道副使 柯喬拒絕,因而引發閩南官民之間的矛盾,而後朱紈在偏聽偏信之下支持柯喬,令歷史在此出現 拐點。明初重新施行海禁政策,海盜活動因而猖獗,直到二十年後月港通商,歷史車輪才回到順 應經濟發展的正軌。[關鍵詞]葡萄牙 漳州 海上貿易 林希元 一、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 關於葡萄牙人與福建人的貿易,國際學術界很早已有相關研究發表。學貫中西的日本學者小 葉田淳所著的《足利後期遣明交船通貿易的研究》與《中世南島交通貿易史的研究》,其中提 到葡萄牙人在福建的相關史料:“嘉靖二十年間,漳州海面商船往來不絕,葡萄牙商人留居漳州 達五百人之多。”這一發現震動中國交通史學界。因明朝實行海禁,除了官方指定港口,其他 沿海港口都不對外國人開放,明代中葉的漳州並非對外通商港口,怎麼會有葡萄牙人在此定居? 從此,這一議題引起研究者們廣泛的興趣。 據戴裔教授考證,葡萄牙人來到中國沿海是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他們到中國後 曾派出馬喀蘭夏從廣東上川島航行至福建沿海,進行走私貿易。《南明行紀·導言》指出:這 支分艦隊原目標是琉球,但只到達福建漳州沿海,在那裏“進行了極為有利的貿易”,然後返回 作者簡介:徐曉望,福建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福建 350001小葉田淳:《中世南島交通貿易史的研究》,東京刀江書院,1941年;小葉田淳:《足利後期遣明交船通貿易的 研究》,《台北帝國大學史學科年報》,第四期。轉引自傅衣凌:《明代福建海商》,《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 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重刊本,第106-107頁。轉引自傅衣凌:《明代福建海商》,《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第106頁。戴裔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3頁。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57頁。 106
  • 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廣東與主艦隊匯合,其時為正德十三年。但當時葡萄牙人的經營重點是廣東沿海,所以他們在 福建的海上貿易遠不如廣東。然而,其時葡萄牙艦隊指揮官與廣東官府發生衝突,明武宗死後, 朝廷開始反擊假冒滿剌加進貢的葡萄牙人,嘉靖元年(1522),廣東水師在廣東香山西草灣海 戰中重創葡萄牙艦隊,迫使葡萄牙人離開廣東海面。其後廣東方面厲行海禁,“安南、滿剌加諸 番舶,有司盡行阻絕,皆往福建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行商,於是,利盡歸於閩,而廣之市井皆 蕭然也”。近三十年來,有關葡萄牙人與漳州商人關係的研究逐步深入,葡文史料中屢屢提 到的福建海岸城市“Chineheo”早期被誤譯為“泉州”,金國平通過研究葡萄牙古文獻,證實了 “Chincheo”即為“漳州”。在葡萄牙人與Chineheo(漳州)的貿易方面,張增信、金國平、 翁佳音、廖大珂、楊國楨都有專文問世,楊國禎更進一步指出:“Chineheo”應為漳州的對外 貿易口岸“月港”。 嘉靖元年,葡萄牙人一度從廣東沿海退到麻六甲海岬。葡萄牙上層總結在廣東失敗的原因, 認為中國水師力量強大,不能採用在印度沿海的騷擾方式來進行貿易。次年,剛好有兩艘來自漳 州的海船到麻六甲貿易,葡萄牙人便採取和平的方式與漳州人打交道,他們冒險地採用預付定金 的方式,給了漳州商人大批白銀,訂購所需中國商品。然而,對於這些漳州商船次年會否返回, 葡萄牙人其實並無把握,但鑒於廣東口岸已經封閉,他們只好嘗試以此措施打破明朝官府對葡萄 牙人的封鎖。讓葡萄牙人感到意外的是,兩艘商船次年返回滿剌加(即麻六甲),並給他們帶 來預訂的中國商品。於是,葡萄牙人其後每年支付漳州商人大批訂金,採購中國商品,這種貿易 形式使他們與漳州商人建立起良好的關係。幾年後,一些葡萄牙人隨漳州商人赴九龍江口的廈門 灣進行貿易。《明世宗實錄》記載:“佛郎機火者亞三等既伏誅,廣州有司乃並絕安南、滿剌 加,諸番舶皆潛泊漳州,私與為市。至嘉靖八年(1529),提督兩廣侍郎林富疏陳其事,下兵 部議。言:安南、滿剌加自昔內屬,例得通市,載在《祖訓》、《會典》。佛郎機正德中始入, 而亞三等以不法誅,故驅絕之,豈得以此盡絕番舶?且廣東設市舶司,而漳州無之,是廣東不當 阻而阻,漳州當禁而不禁也。請令廣東番舶例許通市者毋得禁絕,漳州則驅之,毋得停舶。從 之。”這說明廣東禁番船之後,東南亞商船便至漳州水域貿易,冒名滿剌加的葡萄牙人也應於 此時前來漳州貿易。 漳州之所以取代廣州成為海上私人貿易的中心,應與明代從事走私貿易者中多漳州商人有 關。漳州人是中國對外貿易的積極參與者,他們早在明初就控制了南海貿易的主導權,廣東沿海 伯來拉、克路士等著,何高濟等譯:《南明行紀》,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2000年,第5頁。嚴從簡:《殊域周知錄》卷九,佛郎機,余思黎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3頁。張增信:《十六世紀前期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的貿易據點》,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海洋 發展史論文集》(二),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6年,第92頁。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澳門基金會等,1999年。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基金會,2000年;金國平:《十六世紀海圖與文獻中的“Os Léquios”、 “O Léquio Pequeno”及“A Ilha Formosa”》,2012年台灣師範大學演講稿;翁佳音:《十七世紀福佬海商》, 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1999年。翁佳音:《荷蘭 時代──台灣史的連續性問題》,第七章,“漢人網路:福佬海商”,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年,第153頁; 廖大珂:《早期葡萄牙人在福建的通商與衝突》,《東南學術》(福州),2000年第4期;楊國楨:《葡萄牙人 ChinCheo貿易居留地探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4年第1期。《明世宗實錄》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己巳,台北:中研院影印本,第5頁。 10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更是其主要活動區域。十五世紀八十年代,漳州的對外貿易已有較大發展,“成弘之際,豪門 巨室間有乘巨艦貿易海外者”。海外商船也常赴福建沿海貿易。成化八年(1472)春,陸孟昭 接任福建參政,倪嶽送其赴任時說:“矧夫閩連山距海,為邊徼之重地。而福興漳泉四郡俯臨大 洋,尤其要者也。番舡之來、夷寇之出沒,陰肆剽竊,以為吾民病。”彭韶於成化十八 年的奏議中也提及閩粵交界處的走私貿易:“況南澳港泊界在閩廣之交,私番船隻寒往暑來,官 軍雖捕,未嘗斷絕。再若公行互市,後愈難禁,揆之大體,似有未便。”由此可知,漳州沿海 早在成化年間已有私人海上貿易,來自東南亞的海盜及商人出沒漳潮沿海,因而有“番舡”、 “夷寇”之稱。不過,當時對外貿易的中心在廣東沿海,故漳州人多赴廣東沿海走私貿易。葡萄 牙人來到中國後,雖亦涉足漳州,但主要還是在廣東沿海貿易,他們應是在那時候與漳州商人建 立聯繫。因此,當廣東申嚴海禁之令以後,漳州商人很自然地將他們帶到漳州沿海,造成漳州私 人海上貿易盛極一時的局面。郭造卿曾說:“(國初)閩因罷諸番市,而利皆歸於廣,漳人垂 涎,而引廣夷入境,正德(實為嘉靖初年)廣之禁嚴,番舶入漳泉,而廣失利。”正如朱紈所 說:“倭寇、番夷、佛狼機等賊,倚海為窟,出沒不時,誠難底詰。然此等非藉漳泉之民,雖不 禁之,而亦不來也。”“自是,佛郎機諸番夷舶不市粵,而潛之漳州。”林富批評這一狀況: “況市舶官吏公設於廣東者反不如漳州,私通之無禁,則國家成憲果安在哉!”和在廣東活動的 葡萄牙艦隊不同,來到漳州貿易的葡萄牙人多是私商。由於吸取了在廣東沿海的教訓,葡萄牙人 在漳州的活動十分低調,一直以貿易為主。泉州士大夫林希元評論葡萄牙人“佛郎機之來,皆以 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束、檀、乳諸香,與邊民交易,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與 為市,未嘗侵暴我邊疆,殺戮我人民,劫掠我財物。且其初來也,慮群盜剽掠累己,為我驅逐。 故群盜畏憚,不敢肆。……二十年海寇,一旦而盡。據此則佛郎機未嘗為盜,且為吾禦盜,未嘗 害我民,且有利於吾民也。無故而欲攻之,何也?佛郎機雖無盜賊劫掠之行,其收買子女,不為無 罪。然其罪未至於強盜,邊民略誘賣與,尤為可惡。其罪不專在彼,而官府又未嘗以是攻之”。 從林希元所述,可見葡萄牙人在福建沿海吸取了廣東的失敗經驗,放棄暴力行為,以做生意為 主。所以,雖然他們有參與買賣人口的不法行為,但因帶來巨大貿易利益,還是為閩南人所接受。 葡萄牙文獻中多次記載葡萄牙人於嘉靖年間前往“Chincheo(漳州)”貿易。例如,費爾 南·門德斯·平托《遠遊記》第46章內,記載了一位船長從北大年去中國:“他於(1534年) 坐一條大船去中國,隨行的有其妻子和二十名滿剌加要塞最富有和最享盛名的葡萄牙人。抵達廣 東島之後,在那裏補充了淡水,準備到漳州港去。船在那裏停了兩天,全體船員同他一樣都是華 徐曉望:《明代漳州商人與中琉貿易》,《海交史研究》(泉州),1998年2期;《嚴啟盛與澳門史事考》,《文 化雜誌》(澳門),2006年春季刊;徐曉望:《早期台灣海峽史研究》,福州:海風出版社,2006年。張燮:《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131頁。倪嶽:《青溪漫稿》卷十七,贈福建右參政陸君赴官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頁。彭韶:《彭惠安集》卷一,題為乞恩分豁地土等事,第16頁。郭造卿:《閩中兵食議》,顧炎武編《天下郡國利病書》第26冊,福建: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本,第19頁。朱紈:《朱中丞甓餘集》卷二,閱視海防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78冊,第22頁。何喬遠:《名山藏》卷一○七,王享記,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013頁。嚴從簡:《殊域周知錄》卷九,佛郎機,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3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乾隆十八年詒燕堂刻本,第31頁。 108
  • 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人……第二年又到漳州港來了。在那裏又搶了一艘從巽他群島來的小船。將上面十個葡萄牙人斬 盡殺絕。”說明早於嘉靖十三年,葡萄牙人已冒遭遇海盜襲擊的風險,不斷前往漳州貿易。 葡萄牙人大舉前往浙江雙嶼進行貿易應自嘉靖十九年始,此後葡萄牙人對華貿易雖以浙江為 主,但仍未放棄漳州。他們多從麻六甲北上,先到廣東上川島,然後到達漳州某個港口,再從漳 州北上浙江雙嶼。 《遠遊記》第57章記載:“在阿納伊河弄到一切航行必需的給養後,我們便離開了這裏。安 東尼奧·德·法里亞認為到漳州港去為宜。甲·潘讓也是這樣建議的,再加上安東尼奧·德·法 里亞一直非常注意保持同此人的友誼。在漳州可以打聽倒有關從巽他、滿剌加、帝汶及北大年過 來的葡萄牙人的消息,知道一些與其有關的情況,也可能還有關於雙嶼的消息。……抵達漳州港 後,我們遇到了五艘葡萄牙大船。一個月前,他們從上述地方來。我們受到了熱情、隆重的款 待。他們把當地商品及治安的情況向我們做了介紹後,告訴我們說,他們得知的有關雙嶼的消息 也是從中國人那裏聽來的。那裏有許多越冬的葡萄牙人,還有人不斷從滿剌加,巽他,暹羅和北 大年來。……在漳州港區逗留九天後,我們離開了那裏。我們的隊伍中又多了三十五個士兵。安 東尼奧·德·法里亞好好利用了那五艘船。我們繼續向雙嶼王國方向行駛。” 這些史料都證明,葡萄牙人在嘉靖年間曾將福建漳州作為其對華貿易的主要港口之一。不 過,當時葡萄牙人不止在漳州貿易,還北上浙江的雙嶼港,那麼漳州港在他們心中的地位如何? 一般認為:葡萄牙人更重視浙江雙嶼港,但筆者認為,葡萄牙人將其貿易重心從漳州轉到雙嶼港 有一個過程,葡萄牙人從廣東北上福建、浙江貿易,早期重點在漳州沿海。嘉靖十四年,廣東官 員林富在其奏疏中說:“見今番舶之在漳閩,亦未聞其小有警動,則是不敢肆侮為害,亦彰彰明 矣。”這段話應能證明,嘉靖十四年前,葡萄牙人對華貿易重心是漳州而非浙江。 嘉靖十九年後,雙嶼港盤據大夥海盜及不受政府管轄的海商,葡萄牙人應於這一時期將活動 重點轉到浙江。俞大猷說:“數年之前,有徽州、浙江等處番徒,勾引西南諸番,前至浙江之雙 嶼港等處買賣,逃免廣東市舶之稅。及貨盡將去之時,每每肆行劫掠。故軍門朱慮其日久患深, 禁而捕之。”鄭若曾說:“商舶乃西洋原貢諸夷,載貸泊廣東之私澳,官稅而貿易之。既而欲 避抽稅,省陸運,福人導之,改泊海滄、月港;浙人又導之,改泊雙嶼。每歲夏季而來,望冬而 去。可與貢舶相混乎。”其後,葡萄牙人在浙江雙嶼的貿易更甚於漳州,因而將雙嶼稱之“雙 嶼王國”。 從嘉靖十九年到二十七年四月,葡萄牙人退出江浙沿海,在漳州的活動則很頻繁,林希元 “與翁見愚別駕書”約寫於嘉靖二十六年末或嘉靖二十七年初,他在信中說:“佛郎機之來,於 今五年矣”。林希元是士大夫,可能並不瞭解葡萄牙人在漳州沿海的情況,因而,這句話只能這 樣理解:大約在嘉靖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之間,葡萄牙船隊開始深入漳州內河,停泊於海滄及附 近港口,乃至引起林希元等一批士大夫的注意。林希元還在信中提到:嘉靖二十六年來到漳州的 葡萄牙船隻有九艘,其中六艘深入漳州內河,人數約五百,這與日本學者小葉田淳的說法相 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第134頁。嚴從簡:《殊域周知錄》卷九,佛郎機,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4頁。俞大猷:《正氣堂集》卷五,議王直不可招,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4頁。鄭若曾、胡宗憲:《籌海圖編》卷十二,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852-853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 10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符。所以說,葡萄牙人在漳州活動的最盛期,應是嘉靖二十年至嘉靖二十八年。也就是說,葡萄 牙人在雙嶼港活動的同時,並沒有忽略漳州港的貿易。 二、漳州沿海官府與地方士紳的衝突及對策 葡萄牙人在浙閩沿海活動期間,恰是東南沿海海寇猖獗之時,其原因應是漳州的對外貿易引 來海盜。海盜靠搶劫為生,外貿船隻雲集的漳州港自然吸引了他們。至朱紈出山前的嘉靖二十五 年至二十六年,漳州沿海的海寇活動相當猖獗,如嘉靖二十五年五月間,漳州海面上有“海船百 餘隻,賊黨數千人,登岸行劫”;嘉靖二十六年二月,漳州詔安沿海有“賊船八十餘隻”。海 盜更在海戰中壓倒明朝官軍,“賊船番船,則兵利甲堅,乘虛馭風,如擁鐵船而來;土著之民, 公然放船出海,名為接濟。內外合為一家。其不攻劫水寨衛所巡司者亦幸矣,官軍竄首不暇”。 林希元說:“今以近事明之,虜掠河泊官印,虜崇武千戶南日山官軍,索銀於官府,一日殺小登 嶼民一百七十餘,前後焚燒深滬居民數百家,殺死數百人,焚張都憲之家,殺其叔父,虜其子 女,劫其財物,此海寇之患也。詐稱都府之兵,毀龍亭、犯城郭,虜劫鄉官子女財物,殺死人民 不計其數,此山寇之患也。”可見當年福建沿海動亂不安。其實,葡萄牙人的記載也表明,嘉 靖時期漳州一帶海寇活動頻繁。平托《遠遊記》第132章提及到達廣東上川島之後,“一天,來 了一個名叫薩米波謝卡的海盜。那海盜在同漳州海道的交戰中一敗塗地。二十八艘帆船被俘獲了 二十六艘,只有兩艘脫險。大部分是重傷員,都在那兩艘船上,因此他被迫在那裏獃了二十天, 醫治傷員”。《遠遊記》第179章還記載,“(嘉靖二十六年,1547)從巽他來的五條船全部抵 達當時葡萄牙人的貿易地漳州。我們在那裏逗留了三個半月,歷盡千辛萬苦,經受了生命危險, 因為當地正在暴動之中,人民紛紛鬧事,沿岸艦隊壓境,這一切均為倭寇搶劫所致”。 《遠遊記》第203章描述:“1547年1月16日,我們離開了山川灣及鹿兒島海灣。上帝保 佑,一路順風十四天後,我們來到了漳州,中國著名的富港之一。當時在那河口流竄一個名叫切波 切卡的海盜。他手下有四百條大船,六十艘雙桅帆船。這支艦隊有六萬眾,其中兩萬人為船員,餘 均為士兵。這支浩大隊伍的軍餉及給養全靠在海上搶劫。我們害怕進入河口,因為各處都為這一海 盜所控制。我們一直向前航行到了南澳,在那裏補充了足夠到滿剌加的給養。” 漳州海寇北上浙江,則更加劇了雙嶼港的混亂局面,胡宗憲說:“愚考入番罪犯,多係廣福 浙三省之人。通夥流劫,南風汛則勾引夷船由廣東而上達於漳泉,蔓延於興福;北風汛則勾引夷 船,由浙而下達於福甯,蔓延於興泉;四方無賴又從而接濟之,嚮導之,若欲調兵剿捕,攻東則 竄西,攻南則循北,急則潛移外境,不能以窮追,緩則旋復合,有難於卒殄。此夷船與草撇船 之大勢也。” 面對此混亂局面,漳泉士大夫與官府就對外政策展開了激烈辯論:“閩縣知縣仇俊卿云:沿 海地方人趨重利,接濟之人在處皆有,但漳泉為甚。餘多小民勾誘番徒窩匿異貨,其事易露,而 朱紈:《朱中丞甓餘集》卷二,薦舉將材乞假事權以濟地方艱危事,第7頁。朱紈:《朱中丞甓餘集》卷二,閱視海防事,第18-19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胡宗憲:《廣福浙兵船當會哨論》《明經世文編》卷二六七,胡少保海防論,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2825頁。 110
  • 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法亦可加。漳泉多倚著姓宦族主之,方其番船之泊近郊也,張掛旗號,人亦不可誰何。其異貨之 行於他境也,甚至有藉其關文,明貼封條,役官夫以送出境,至京者。及其海船回番而劫掠於遠 近地方,則又佯為之辭曰:此非此夥也,乃彼一宗也。訛言以惑人聽,比及上司比責水寨巡司人 等,間有一二官軍捕獲寇盜,人船解送到官,彼為巨盜大駔,屯住外洋者,反役智用倖,致使著 姓宦族之人,又出官明認之曰:是某月日某使家人某姓某處糶稻也,或買杉也,或治裝買疋帛 也。家人有銀若干在身。捕者利之,今雖送官報贓,尚有不盡,法合追給。或者有司懼禍而誤行 追懲,但據贓證與所言之相對,不料所言與原情實不同。其官軍之斃於獄而破其家者,不知其幾 也。” 如其所云,明朝海禁政策在廈門灣一帶難以執行,與地方豪紳支持對外貿易有關,他們利用 在官府的影響力,打擊執行海禁令的水師官兵,使海禁令無法執行。而不止水師普通官員,就連 水師高級官員也因此受累。如浙江人黎秀曾任漳州備倭指揮一職,“上議於巡按御史金公豪曰: 日本倭夷先年內犯,朝廷屢下備倭之詔,及委重臣以督海防,是以海洋義安。今承平日久,軍民 趨利忘害,而各處輕生之徒,攘臂向前,私通貿易,向嘗緝絕,今復啟釁。若不預行究治,恐禍 患日深。卒難禁制也。既而復上議曰:近署安邊館事,諗知違禁通番大船之詳,其船皆造於外 島,而泊於內澳,或開駕以通番,或轉售於賊黨,而嵩嶼、漸尾、長嶼、海滄、石馬、許林、白 石等澳,乃海賊之淵藪也。本職欲行禁治,恐澳甲勢要抗拒不服,反速其禍,乞行府縣巡捕官親 詣各澳密行擒治。船隻應燒毀者燒毀,應留用者留用,庶頑民知警,而通番之風少息矣。議上, 秀遂大為漳泉耆民捕盜怨謗。致劾免官。後十餘年,倭患大熾,沿海數千里生靈靡不荼毒,人始 服黎遠覽,而惜其冤抑。”黎秀這段話使其受攻擊,後被撤職,轉回家鄉浙江水師任職。 在打壓執行海禁的水師官兵方面,泉州同安人林希元是重要人物。林希元,宇茂貞,號次 崖,同安翔風裏山頭村人。據同安學者考證,他生於成化十七年(1481),故於嘉靖四十四年 (1565),是正德十二年(1517)進士,官至廣東按察司僉事,在與安南交涉中立場強硬,是主 戰派之一。嘉靖二十年因開罪權臣夏言落職回鄉。林希元是閩南一帶的大儒,所著《易經存 疑》、《四書存疑》等書由禮部刊行,風行一時。他關心時事,有關政事著作有《新政八要》、 《王政附言》、《荒政叢言》等。因其家鄉離海滄鎮較近,又是有名大儒,因而林希元在當地影 響力很大。另一方面,作為剛退休的官員,他在朝廷也有很大影響力,當地官員都要看其臉色。 事實上,他也經常對當地事務發表意見,並要地方官執行。十年後,林希元在致周石崖的信中說 到:“希元平生不自揆量,每以天下國家事自任,遂致覆敗,退居林下。鄉國兵荒之禍,猶若在 躬,遂至取怒當道,讒謗謂興。及夫身蒙大難,求救軍門,不惟不救,反施下井之石。其禍皆起 於以天下國家事自任,志無間於隱顯致然也。”可見,林希元並不否認當年在家鄉干預地方政 事,因而開罪了官府,言下頗有懊悔之意。不過,當年林希元對官府的態度十分張揚,朱紈在奏 疏中說:“又如考察閑住僉事林希元,負才放誕,見事風生,每遇上官行部,則將平素所撰詆毀 前官傳記等文一二冊寄覽,自謂獨持清論,實則明示挾制。守土之官,畏而惡之,無如之何,以 此樹威。門揭‘林府’二字,或擅受民詞,私行拷訊,或擅出告示,侵奪有司,專造違式大船, 假以渡船為名,專運賊贓並違禁貨物。夫所謂鄉官者,一鄉之望也。乃今肆志狼籍如此,目中亦 胡宗憲、鄭若曾:《籌海圖編》卷四,福建倭變紀,第31-33頁、第21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周石崖提學書,第28頁。 11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豈知有官府耶?蓋漳泉地方,本盜賊之淵藪,而鄉官渡船,又盜賊之羽翼。”“蓋福建多賢之 鄉,廷論素所倚重,而濱海不理之口,流言亦能動人。故官斯土者,率以因循遷就為自全計,雖 有巡按禦史除奸革弊,然巡曆不過一年,交代則成故紙。蓋威福之柄移於鄉評,是非之公亂於野 史,久矣。”朱紈這段話揭示了林希元私下亦有從事對外貿易,因此,他放縱民眾海上貿易, 並用輿論力量鉗制官府。由於他在朝廷有一定影響力,地方官害怕醜事被林希元揭發,所以對其 所作所為儘量容忍,有時還要聽林希元的“命令”。在林希元等士紳“鼓勵”下,漳州一帶民眾 大膽地和葡萄牙人貿易:“夷患率中國並海居民為之,前後勾引則有若長嶼喇噠,林恭等。往來 接濟則有若大擔嶼奸民姚光瑞等,無慮百十餘人。” 以上正史記載似對林希元不利,因他妨礙了海禁政策,保護私人走私貿易。但若從更大範圍 來看,閩南已有海外貿易傳統,因明朝海禁政策令私人海上貿易成為非法行為,鄭和遠航之後,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從福建轉移到廣東,閩南民眾損失巨大。葡萄牙人及其他東南亞商人來到漳 州,令當地民眾開展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若從此角度觀察這時期的民眾爭論,其是非曲直恰好 與《明史·朱紈傳》所載相反。 為維護現有對外貿易,林希元曾為葡萄牙人辯護:“佛郎機之攻何謂不當?為夫夷狄之於中 國,若侵暴我邊疆,殺戮我人民,劫掠我財物,若北之胡、南之越,今閩之山海二寇,則當治兵 振旅攻之,不逾時也。若以貨物與吾民交易,如甘肅,西寧之馬,廣東之藥材、漆、胡椒、蘇 木,象牙諸香料,則不在所禁也。”林希元與柯喬、鄭嶽等人商討對葡萄牙政策時有一番考慮: “鄭生過予問計,元曰前柯雙華曾以此告。今熟思之,官府方欲攻夷,未能如何又與追債,不惟 法上難行,夷人亦不信。若令夷人將在船貨物報官抽分,然後以逋負告官,則法上可行,夷人亦 信。又令至夷船察探其虛實以報。鄭生至海門諭夷人如予策,夷人果悅,置酒延款。”文中提 到的柯雙華,即貴州人柯喬,他出任福建按察司主管海道的副使,也是一時之選。王慎中曾說: “比歲閩海多警,朝廷以為憂,制敕巡按憲臣以海為責者,尤慎其人。而福建實得貴陽柯雙華 公。公之在鎮,值島夷佛郎機部長率其酋卒浮海為寇於漳州,瀕海為州而鄰於漳者,咸苦其害, 而東甌,南粵均以為警。是時天子方勤恤東南,慨然於洪波之不靖,為特遣重臣制置浙閩二海將 軍,符檄下,公委重,特至而督促,亦不少貸。”可見,當時漳州一帶柯喬實為最高長官,大 權在握。林希元與柯喬關係不錯,因而向他講出自己的看法。仔細分析林希元的主張,當中亦有 可取之處:他設想解決葡萄牙問題時,首先從法律入手,追查葡萄牙人應納稅收,掌握法律制高 點。但實行這一策略,首先要同意葡萄牙人進入漳州港口貿易,然後對其收稅,所以,若同意林 希元的主張,就意味需在漳州港口設置海關,使漳州港口成為合法對外貿易港口。 福建有對外貿易的傳統,宋元明三代都有設市舶司,從南宋後期到明代前期,福建實際是中 國的對外貿易中心。不過,明朝對外政策有很大調整:明初泉州雖設市舶司,但不允許私人出海 貿易,海外入貢國中,泉州市舶司只負責東洋的琉球、蘇祿諸國,隨蘇祿國的進貢越來越少, 泉州市舶司的貿易對象只剩下琉球,於是,泉州市舶司於成化年間遷至福州。泉州市舶司日漸蕭 朱紈:《閱視海防事》,《明經世文編》卷二○五,朱中丞甓餘集,第2158頁,第2157頁。佚名:《嘉靖倭亂備抄》不分卷,文淵閣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49冊,第554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王慎中:《巡海副使雙華柯公海上平寇記》,《明文海》卷三七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6頁。 112
  • 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條之時,廣州市舶司卻日益興盛,對閩南人來說,頗有望洋興嘆的感覺。因此,嘉靖初年對葡萄 牙貿易轉到漳州,對閩南商人來說是千載難逢的戰略轉機,如果抓住這一時機復興泉州市舶司的 功能,漳州就能成為合法的對外貿易中心。林希元建議對葡萄牙船隻徵稅,其戰略意義就在於 此。一旦朝廷應允,閩南將重新擁有合法的對外貿易港口。 從長時段歷史來看,漳州於隆慶年間允許漳州月港對外通商,實際上實現了林希元當年的主 張。不過,這是經歷長達十幾年的倭寇侵擾之後,官府為化盜為商被迫採取的策略,倘若官府二 十年前就採納林希元的策略,或許可免除倭寇入侵的浩劫。 按照傳統,福建官府在當地若有重大政策改變,都要徵詢在籍官員及縉紳們的意見,林希元 與時任海道副史的柯喬(雙華)、金巡按都有來往,這些官員確實徵詢過林希元,更曾按林希元 的建議,到漳州的海滄面見葡萄牙人,力圖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林希元在《金沙書院記》中 提到,嘉靖二十六年,龍溪縣的林縣令和海道副使柯喬共同到漳州海滄,勸導佛郎機商人遠離本 地。他說:“島夷久商吾地,邊民爭與為市,官府謂夷非通貢久居於是非體,遣之弗去,從而攻 之。攻之弗勝,反傷吾人。侯與憲臣雙華柯公謀曰:殺夷則傷仁,縱夷則傷義,治夷其在仁義之 間乎?乃偕至海滄,度機不殺不縱,仁義適中,夷乃解去,時嘉靖某年某月也。”可見,在漳 州水師與葡萄牙人產生衝突之前,林希元在某種程度上“控制”了官府對葡萄牙人的政策,讓官 員們以和平的姿態來到漳州的海滄港,耐心勸導葡萄牙人退出漳州的港口,以免衝突。同時,他 還積極推行對葡萄牙人的抽稅政策,以使對外貿易合法化。 然而,林希元的主張遇到兩方面阻力:其一,在官府方面,柯喬等人雖然表面上答應考慮, 其實沒有任何行動;其二,葡萄牙私商因有不少貨款尚未收回,久久不肯離開漳州海面。他們只 是退出漳州內河的港口,將長駐地改為廈門灣海口的浯嶼,並和漳州民眾繼續貿易。《漳州府 志》記載:“嘉靖二十六年有佛郎機船載貨泊於浯嶼,月港惡少群往接濟。”朱紈說:“外浯 嶼乃五澳地方,番人之巢窟也。”但當地治安也很混亂,徽商許本善“將服賈,資斧不具。伯 予千金,乃販繒航海而賈島中,贏利百倍。舟薄浯嶼,群盜悉掠之”。故此,官府逐漸傾向用 武力解決。 關於朱紈任職前後漳州水師與葡萄牙船隊的衝突,學術界較熟悉的是著名的“走馬溪事 件”:嘉靖二十八年,海道副使柯喬指揮漳州水師在詔安走馬溪圍剿葡萄牙船隻。此前兩年,漳 州水師已與葡萄牙人打過一仗,“嘉靖二十六年,有佛郎機夷船載貨在於浯嶼地方貨賣,漳泉賈 人輒往貿易。巡海道柯喬、漳州知府盧璧、龍溪知縣林松發兵攻夷船不得,通販愈甚”。據漳 州地方史料記載,在朱紈抵達海澄之前,福建官府就有意以武力解決沿海的混亂局面,最後發起 了一場戰鬥。 這場戰鬥發生前,林希元見官方一意主戰,也曾為其策劃,並讓鄭嶽與葡萄牙船的華人聯 繫。林希元敘述這一過程:“夷舟有九,至者六舟,尚三舟不至,約待會議定,然後報。厚遣鄭 生,令還報海道。不至三舟,乃華人假夷者,鄭生行,密遣人通訊,謂己皆華人,故不敢見,願 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十,金沙書院記,第15頁。羅青霄等:萬曆《漳州府志》卷三十,海澄縣,萬曆元年刊本,第62頁胡宗憲:《福洋要害論》,《明經世文編》卷二六七,胡少保海防論,第2,824頁。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十,許本善傳,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明刊本,第3頁。羅青霄等:萬曆《漳州府志》卷十二,漳州府,第13頁。 11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謀夷人自贖。看官府約何日攻夷,願舉兵為內應。鄭生以謀告予,元喜曰前陳一貫之計大略相 似,但當時未有可用之人,今有人矣,如今之策更妙於一貫,決可用。雙華遣鄭嶽諭夷人,既有 頭緒,如不攻,遣鄭生再往令報稅抽分可也。如欲攻,遣鄭生密約三舟約日舉兵,令彼為內應可 也。二者皆勝算。雙華怒元與韓漳南之書,棄不用。乃用捕盜行狗盜之計,掩取夷人解官,從以 強盜梟首之罪,夫既差人往諭其報稅而忽攻之,非失信乎?又不顯攻而用鼠盜之計,非失體乎。 彼此皆無所據,撫不成撫,攻不成攻,中國之待夷狄當如是乎?其失一也。既而狄人修怨,焚青 浦之民居,掠海上之舟楫,其勢不得不用兵。其失一也。躬親督戰,既不能如汪誠齋之滅機夷, 因風縱火,又不能如周瑜之焚曹操,庸致大舟自焚,多人溺死,徒費官帑之千金,不得小夷之一 毛。其失二也。勢莫如何,始納夷人之書,以老人約正捕盜六人,為摶於夷船,僅得一番奴一通 事之來,又厚燕勞、張鼓樂以送之去,則官府之技倆皆為夷人識破,其為中國之羞甚矣。”可 見,嘉靖二十六年之戰,漳州水師告敗,但這場失利的戰鬥罕有記載,可能是官府有意壓下了這 一不光彩的事件。而漳州水師失利之後,民間貿易更盛。 林希元還提到:巡海道柯喬(雙華)因林希元給“韓漳南”寫了一封信而對其產生意見,因 而不採用林希元的策劃。這封信的內容不詳,但從柯喬從和平到戰爭的立場轉變來看,林希元對 他不免也有怨言。而柯喬無法接受林希元的批評,導致兩人關係破裂。因此與葡萄牙人的戰事 中,柯喬不肯按林希元的辦法出兵,結果因低估葡萄牙人的戰鬥力而遭受失敗。 林希元與柯喬的關係破裂不是小事,它是官府與地方士紳代表人物之間的衝突,雙方矛盾深 化不利於朝廷在地方的管治,而朱紈就是在此背景下來到福建漳州。 三、明朝東南沿海倭亂的偶然與必然 約嘉靖二十六年七月,朱紈受命轉任浙江巡撫,兼管福建沿海事務。九月,他從南贛來到福建 沿海的漳州。當時對於如何平定漳州沿海的海盜活動,當地官府與士紳的看法有很大矛盾,朱紈的 選擇有三:一、支持漳州地方官府;二、支持地方士紳;三、協調二者的關係,找出第三條路。 如今“事後諸葛亮”地審視朱紈當年的選擇,可知他最好的選擇應是支持當地士紳的主張, 協調官紳之間的關係,落實對外通商政策,以便化盜為商。 嘉靖年間的“倭寇”其實是早年“漳寇”的發展,這是筆者在《早期台灣海峽史研究》中強 調的觀點。錢薇的《海上事宜議》中提及:“或曰,浙何為而設巡撫也?海石子曰:為海寇 也,先朝無論,在嘉靖中,禦史王化等屢有海寇殺官之奏,其為患久矣。海故有漳州賊,崇明 賊,獨倭奴為害最大。”晉江人黃克瓚有一段精彩論述:“議者徒見閩廣海上倭報時聞,不知 此皆漳潮之民海上劫掠,懼舟師追捕,故每船買倭奴十數人,倚以為重。使人心寒膽喪,不敢與 敵。不知倭既無多,飄飄海上,惟掠取商貨往賣,此直商賈中寇盜也。”“夫閩人通倭則誠有 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徐曉望:《早期台灣海峽史研究》,香港:海風出版社,2006年。錢薇:《海上事宜議》,《明經世文編》卷二一四,承啟堂文集,第2240頁。黃克瓚:《數馬集》卷一,查餘引以濟大工疏(萬曆三十年),蘇州:江蘇古籍刻印社,1997年影印明刊本, 第74-75頁。 114
  • 明代葡萄牙人在漳州的貿易及東亞歷史的拐點 之,然皆漳之窮民於海上掠取商貨以往。”如其所說,當年橫行台灣海峽的“倭寇”以漳潮人 為主,也有泉州人,他們最多只是僱傭了一些日本殺手。因此,若朱紈當年能終止漳州海盜的活 動,就有可能截斷倭寇活動之源。事實上,當時日本航海技術相當落後,沒有漳潮海盜的支援, 倭寇不可能大舉侵犯江浙沿海。隆慶年間江浙倭寇活動的衰退,與朝廷允許漳州月港通商有關。 當地民眾不過要求對外通商而已,朝廷禁止通商,他們只好私自下海,有些人因而發展為海盜。 朝廷允許對外通商之後,漳州民眾可通過海上貿易賺錢,就很少還有人願意當海盜,閩浙海上的 倭寇活動也因而消停。因此,當年若朱紈接受林希元對外通商並加以徵稅的策略,漳州海面和平 通商的局面應能提早二十年出現。 從大局來看,當時明朝的海洋政策逐漸從嚴禁走向開放。明初倭寇活動衰退,沿海的海禁 鬆弛,至於福建一帶的“海上自由”,則體現在沿海民眾赴琉球、日本及東南亞諸國貿易。其 時沿海出現海盜,但問題還不是太嚴重,明朝要求朱紈解決海盜問題,但並無一定之規。從歷 史大趨勢而言,此際朱紈若能接受林希元的意見,以其大權在握,達成對葡萄牙通商條約並非 不可能。就林希元的建議來說,這些條件無非是漳州允許葡萄牙人前來經商,同時向其徵稅, 並無損中國利益。而對葡萄牙人來說,不管繳納多少稅收,能取得合法貿易地位才是重要利益。 當然,對中國更大的利益在於:當年實行林希元的主張,很可能免除一場因海禁引致長達十幾 年的倭寇入侵。 林希元等閩南士大夫為令官府理解他們的策略,其實做了不少鋪墊工作。林希元與海道副使 柯喬往來密切:“元前見海道欲攻夷,曾作書薦門生汀漳守備指揮俞大猷可用,又薦門下知兵陳 一貫獻謀夷秘計於海道,未有可用之人,又薦生員鄭嶽於海道,雙華喜之,遣暫歸永春,俟有急 取用。”可見林希元在“海道”周邊安插了不少“自己人”。受他們影響,柯喬一度接受了林 希元的意見。朱紈到福建沿海後,重用南贛巡撫轄下的汀漳守備俞大猷,而俞大猷又是林希元的 門生。事實上,將備倭指揮黎秀免職,正是閩南士大夫通過朱紈之手所為。而若朱紈請奏允許漳 州港口通商,葡萄牙人每年來此納稅貿易,其他各國商人照例辦理,漳州就會成為一個合法通商 口岸,有如宋元之際的泉州。在此基礎上,明朝應能平定海盜,漳州也會因此成為和平通商港 口,如隆慶年間的漳州月港。 但歷史軌跡卻在此時出現拐點:沿海局勢並未如林希元等人所設想的走向開放,朱紈來到漳 州後,無意協調官民之間的矛盾,卻偏聽偏信地接受了地方官府的觀點,打壓當地主張通商的士 紳。朱紈認為,閩浙沿海海盜活動與當地士紳有關,“大抵治海中之寇不難,而難於治窩引接濟 之寇。治窩引接濟之寇不難,而難於治豪俠把持之寇,聞此地事未舉而謗先行,效未見而肘先 制,蓋山海淵藪,視為表裏,衣冠劍戟,相為主賓,利於此必不利於彼,善於始,必不善於終, 此海道歷年養亂所以至於此極也”。朱紈在《閱視海防事》奏疏中,攻擊林希元以設置渡船為 名擁有四艘以上的大船,暗中進行官方禁止的對外貿易,出了事情,又設計陷害查沒其貨物的官 兵。這對林希元影響極大,但幸而林希元在朝中仍有一定威望,朝廷一般也不願對退休官員作出 處分,所以林希元能全身而退,其後更是閉門不出。迄至嘉靖二十八年,朱紈厲行的海禁政策受 黃克瓚:《數馬集》卷三三,柬朱四還中丞,第1576頁。林希元:《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五,與翁見愚別駕書,第31頁。朱紈:《請明職掌以使遵行事》,《明經世文編》卷二○五,朱中丞甓餘集,第2156頁。 11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到閩浙縉紳反擊,朱紈及柯喬因濫殺無辜被投入大獄,最後朱紈自殺,柯喬一度被判死刑,林希 元賦閑在家反而無事,此事成為《明史》的一件大案。明末徐光啟評論朱紈曰:“當時若得才 略大臣,假以便宜,得破格厘正,通彼我之情,立可久之法,除盜而不除商,禁私販而通官市, 可不費一鏹,不損一人,海上帖然至今耳。朱秋崖(紈)清正剛果,專以禁絕為事,擊斷無避, 當時譁然。卒被論劾,憤懣以死,至今人士皆為稱冤。冤則冤矣,海上實情實事果未得其要領。 當時處置未盡合事宜也。”更令人歎息的是:由於合法海上貿易被禁,非法海上貿易愈演愈 烈,乃至引起一場延續十幾年的倭寇之亂,直到隆慶年間漳州月港對外通商,漳州才重新恢復 和平局面。 不過,朱紈未採納林希元的通商政策,其實不只是其個人原因,也有許多其他因素:林希元 才智雖高,情商卻較低,每當新官就任,他不是前去拜訪,聯絡感情,而是送上彈劾他人的奏 疏,要脅當政官員,使之難堪。這一招雖能迫使部分官員俯首聽命,但不知不覺在官場令其成為 令人討厭的人物。而當大權在握的朱紈到任時,肯定有許多官員向他說林希元的不是,挑撥自命 不凡的朱紈整治林希元,而朱紈果然中計。林希元受辱之後,其他士紳對朱紈敬而遠之,朱紈就 完全由當地官員們擺佈;另一方面,朝廷給予朱紈大權,其實是希望他早點交出政績,而林希元 的通商策略要經歷較長時間才會見效,這與朱紈希望早出政績的目的不符,而且是否有效也無從 判斷。故此既然大權在握,朱紈更傾向採納較簡單的辦法,就是恢復老祖宗的海禁制度,以求 馬上見效。如此看來,朱紈犯下錯誤的背後,也有體制的悲哀──在明朝當時的體制內,只有沿 海出現大亂,朝廷才有可能覺悟變革的重要性。從這一點看,東南沿海的倭亂,又是不可避免 的了。 四、結語 綜上所述,嘉靖年間,葡萄牙人在閩浙沿海的貿易興盛,這對閩浙二省而言是一個歷史機 遇。以林希元為代表的泉漳地方士紳遊說官府正式開放漳州口岸與葡萄牙等外商通商,恢復宋元 時代泉州“萬國梯航”的盛況。可是,由於柯喬的突然變卦和朱紈厲行海禁,林希元的建議被束 之高閣。陳舊的海禁政策導致倭寇橫行閩浙海疆,經歷一場破壞巨大的倭亂之後,朝廷重拾林希 元的建議,然而,沿海民眾已付出巨大代價。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如此難以捉摸,讓人感 歎再三。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嘉靖十九年以前,葡萄牙人在閩浙的貿易重點是漳州沿海,即使 葡萄牙人將貿易重點轉向浙江雙嶼港之後,他們在漳州的貿易依然興盛,這是不可忽略的。 [責任編輯 鄧曉炯] 徐光啟:《海防迂說》,《明經世文編》卷四九一,徐文定公集,第5437頁。 116
  • ·澳門學· 新見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 鄧駿捷 駱 偉 [摘要]清代地方官員張汝霖是澳門歷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他和印光任合撰的《澳門記略》詳 細記錄了當時及此前的澳門面貌。張汝霖在澳門還創作了一定數量的詩歌,屬於澳門文學的早期 作品。今從新見的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發現過去不為人知的張氏於澳門所撰詩作,這為了 解其當時在澳門的情況和心態,以及研究早期的澳門文學作品提供了新材料。[關鍵詞]張汝霖 《西阪草堂詩鈔》 澳門詩 清代地方官員張汝霖(字芸墅,1709-1769),對於澳門、中山、珠海的人來說,應該並不 陌生。原因有四:一、他是清乾隆年間澳門的第三任海防同知。澳門原屬香山縣下恭常都,清乾 隆九年(1744),一說八年,兩廣總督策楞奏請添設澳門海防軍民同知,署理澳門夷務事宜。首 任同知為印光任,張為第三任,時為乾隆十三年(1748);二、他與印光任合作編撰了澳門第一 部史地書《澳門記略》。這是中國首部介紹澳門與西方經貿、物產、宗教、文化及習俗的著 作,發揮了傳播中西文化的作用,影響深遠;三、他曾任香山知縣,時為乾隆十一年(1746), 在任兩年頗有政績,後升澳門同知。此前曾在河源、陽春等縣任知縣,在粵近20年,宦遊粵 東、粵西,對於廣東的歷史地理、風土人情較為熟悉;四、他在嶺南內外,結識了一些文人學 士,如順德羅天尺、蘇珥,錢塘袁枚,嘉定王鳴盛,桐城姚鼐等,這些人在他們的著作中時有提 及張汝霖,可見其交遊之廣。 然而,張汝霖在澳門任官僅年餘,便因處理葡萄牙士兵亞嗎嚧、安哆呢殺死華民李廷富、簡 亞二案不當,而被“鐫級”去任。至於降職原因,中文文獻說法不一,如《﹝乾隆﹞香山縣志》 云:“以兵頭擅遣之,故鐫級去。”《﹝道光﹞香山縣志》云:“(張)汝霖捧檄單騎赴諭之, 夷人感悟其膽識,濟變類如此,尋鐫級去。”《澳門記略》則云:“至是,(張)汝霖謬泥前 作者簡介:鄧駿捷,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中文系副教授,文學博士;駱偉,中山大學資訊管理學院教授。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175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957-961頁。暴煜主修,李卓揆輯:《香山縣志》卷四《職官》,清乾隆十五年(1750)刻本,第54頁。祝淮主修,黃培芳等輯:《新修香山縣志》卷五《宦蹟》,清道光七年(1827)刻本,第71頁。 11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例,及具讞上,上降旨責讓。其後蒙恩,仍依原擬,汝霖予薄譴,貶官一等。”姚鼐《贈中憲 大夫翰林院侍讀廣州府澳門海防同知張公墓誌銘》亦云:“值事吏議降一級。”總之,他的去 職原因諱莫如深,讓人感到蹊蹺。 外文文獻則為深入了解此事提供了重要的線索:瑞典學者龍思泰在寫於道光十二年(1832) 的《早期澳門史》中指出:“在一次秘密會面中,理事官偷偷將30根金條塞到其中一位地方官 員手中,並向他保證,兇手已遭貶黜,並去了帝汶。”其後葡萄牙學者徐薩斯的《歷史上的澳 門》稱,“耶穌會和商人用重金籠絡了中國官員,其中一個商人就拿出了30個金錠”。施白 蒂《澳門編年史》亦謂,“(1748年6月27日)巴薩爾(Zaraz)區中國人的商店重新開業,這 是通過賄賂香山官員並保證把殺害被大砲台巡邏兵關押的兩個中國人的兇手永戍帝汶達到的。商 人路易斯·科爾略一人拿了價值二千兩白銀的三十塊金錠給了中國官吏”。由此可知,張汝霖 在該事件中曾收受葡商賄賂(至少默許或參與了有關活動),所以中國學者諸如費成康、章文 欽、黃鴻釗、吳志良等皆從之。不過,亦有學者持保留態度。當然,事件的具體細節以 及張汝霖在其中擔當的角色,還可以繼續討論,但無疑這已成為張汝霖人生的一大污點。張汝霖 被降級免官之後繼續留在澳門,協助代署其職的香山縣令暴煜善後補過,可能也對草擬《澳門 約束章程》提供了一些參考意見。不久後,張汝霖便啟程返回故鄉安徽宣城。 一、張汝霖的《西阪草堂詩鈔》 據《﹝乾隆﹞香山縣志》所載,張汝霖“尤工詩文,能於漢魏六朝、唐、宋、元明外別闢堂 奧,自成一家言,海內名流翕然宗仰,著有《辛辛草》、《吳遊吟》、《耳鳴集》若干卷”。《﹝乾 隆﹞香山縣志》刊於乾隆十五年(1750),距張汝霖離任澳門同知僅一年左右,因此所錄張氏的 著作並不完全。姚鼐的《贈中憲大夫翰林院侍讀廣州府澳門海防同知張公墓誌銘》撰於張汝霖 身後,其云:“公博學多聞,尤工駢體文及詩,嘗著《澳門記略》上下卷,輯《宛雅續》二十四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乾隆西阪草堂本(國圖甲本),第38頁。張汝霖著,劉邦鼎編:《西阪草堂詩鈔》,清道光遂初齋刻本,第1頁。龍思泰著,吳義雄等譯,章文欽校注:《早期澳門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26-127頁。徐薩斯著,黃鴻釗、李保平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19-120頁。施白蒂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7年,第138-139頁。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6-177頁。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紀略〉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41頁。黃鴻釗:《澳門同知與近代澳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7-68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第二卷清前期(1644-1759)》,第957-959頁。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印光任、張汝霖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26-230頁。譚世寶:《乾隆十四年〈澳門約束章程〉碑新探》,《廣東社會科學》(廣州),2010年第2期。 118
  • 新見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 卷,《明詩約》三卷,自為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澳門記略》、《宛雅》今存,《明 詩約》已佚;“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未記書名,當時可能仍未刊刻出版。《澳門記略》 載錄了張汝霖的詩作22篇,即《澳門喜晴詩》1首、《偶成詩》2首、《寄椗青洲飯罷抵澳詩》 2首、《澳門寓樓即事詩》14首、《寓樓舒望詩》2首、《寓院花詩》1首;此外,又有《修宋 太傅樞密副使越國張公墓碑》、《請封唐人廟奏記》兩文。至於其他詩文作品,今多散佚不存。 今查《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錄有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二卷,藏遼寧省圖書 館。該書書名頁作:西阪草堂詩鈔,下刻:遂初齋藏板,卷首題:西阪草堂詩鈔,宛陵張汝霖 芸墅著、崇川劉邦鼎石臣編;版心上方刻:西阪草堂集。書前有劉邦鼎《序》,王鳴盛《原序》。 卷一為《耳鳴集(庚申英州)》、《辛辛草(起辛酉至癸亥)》、《越游草(甲子)》、《壕鏡集 (起戊辰秋,盡壬申春仲)》,卷二為《慎旃小稿(壬申癸酉)》、《陔蘭集(甲戌)》,共六集。 時間起清乾隆五年迄十九年(1740-1754),歷時15年,是張汝霖從乾隆元年(1736)以拔貢生 保薦廣東任官以來及宦遊各地的詩作。書後有姚鼐《贈中憲大夫翰林院侍讀廣州府澳門海防同 知張公墓誌銘》,《附錄》收入袁枚《贈張芸墅司馬兼寄梅六公子》二首、《輓張芸墅司馬》三 首,周長發《題〈陔蘭集〉寄懷》六首,姚鼐《惺齋徵君見示先贈侍讀公〈西阪草堂集〉,謹誦 一過,輒題小詩》一首。該書為了解張氏生平及詩作(包括在澳門時期的作品)提供了新的材 料,值得重視。 劉邦鼎的《序》和王鳴盛的《原序》,對於張汝霖的《芸墅全集》及《西阪草堂詩鈔》的編 纂過程,有較為詳細的記述,今迻錄如下。 原序:癸酉冬復有出山之志,至京師未旬日,而得吾友王谷原,間日又得張芸墅。 芸墅所居,與予隔一巷也,偕谷原數過焉。讀其詩數篇,其時吾所與游者兩人而已,甚 恨其少。又旬日,芸墅別去。明年,谷原去,自是至於今,居京師八年矣,而所得友無 幾。然後歎曩者旬月之間,而得兩人之為甚多也。袁子蕙纕上公車,攜《芸墅全集》示 予,凡千餘篇,予之嗟賞於此千餘篇,視曩日讀其數篇時,非有加也。蓋予一見芸墅, 而知其人拔俗,此千餘篇之雄快英闊,深秀妙遠,靡所不有。在他人出之誠為不可測, 在芸墅則予固早知其必能是耳。芸墅之襟期超邁,即之溫溫然,而胸中負氣振奇,羞與 此段文字,清嘉慶五年(1800)江寧藩署重刻本《澳門記略·卷首》所附《墓誌銘》云:“君博學多聞,尤工駢 體文及詩,嘗為《澳門記略》,輯《宛雅》四十六卷,詩約若干卷,自為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其中“《宛雅》四十六卷”不確,應為二十四卷。(按:《宛雅》是宣城詩人的詩歌總集,前後經過三次編纂。明梅鼎 祚(1549-1615)編著有《宛雅》十卷,匯集了唐代至明代宣城詩人的作品;清初蔡蓁春、施閏章(1618-1683)續 編注了《續宛雅》八卷,匯集了明嘉靖以後至崇禎末年宣城詩人的作品;清乾隆年間施念曾、張汝霖又將前二集 所遺漏以及清代宣城詩人的作品匯編成《宛雅三編》二十四卷。此書《四庫集部存目》著錄,今存清乾隆十四年 (1749)西阪草堂本。)而姚鼐《惜抱軒全集·〈文集〉卷一三》所載《墓誌銘》,則作“輯《宛雅》若干卷, 詩約若干卷,自為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由此可以推想,姚鼐撰文之時當未見《宛雅》一書,故此只言 “若干卷”。但“詩約若干卷”與後文“自為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始終存在矛盾。然新見的《西阪草堂 詩鈔》所附《墓誌銘》謂“輯《宛雅續》二十四卷,《明詩約》三卷”,有關問題可謂渙然冰釋:一、其所記《宛 雅》的書名和卷數正確,足以補充糾正各本;二、“詩約若干卷”作“《明詩約》三卷”,可知張汝霖曾編有一 部三卷本的明代詩歌選集,名為《明詩約》。至此,《墓誌銘》先言張氏著有史書《澳門記略》,再記其輯選有 詩集《宛雅》、《明詩約》,最後說明其撰有“詩文集三十卷、政牘五十卷”,文理順暢,毫無悖謬不通之處。 因此,《西阪草堂詩鈔》本《墓誌銘》,當為最後改定之本,確實可信。王榮國等主編:《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瀋陽:遼海出版社,2003年,第2715頁。 11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齪齪伍,故其詩有逸氣,翔拂側出於行墨之外,而不可羈靮也。性好隹山水,宦遊所 及,捫巖歷壑,出窈入冥,故其詩刻劃崖窾,前躡謝客,中參杜陵,而下迄於眉山,皆 得其一體也。送別懷思,贈詶和答,悃款敦素,情餘於言,故其詩迢迢盎盎,一往而 深,使人味之無極而聞之動心也。所謂惟其有之,是以似之者耶!予之讀其數篇,而上 其千餘篇之必工以此也。或謂近代宛陵之詩,長於解悟;嶺南之詩,長於風力。芸墅生 宛陵,官嶺南,風流之所漸,見聞之所涉,亦有以助之。夫芸墅之胸中,固自有詩,縱 居窮鄉絕域,何必不工。獨其嗜之也,專取之也。博在鄉里,則輯《宛雅》一編,攟採 宣州文獻略備,以寓其尚友之思。過嶺後,偕羅天尺、蘇珥軰,攬環結佩,好事者繪論 詩圖,以傳於時,所謂不薄今而愛古者,蓋芸墅之性情在焉。顧予與芸墅京邸蹔聚,大 海兩萍,數載不可復合,何日復相與酣嬉歡噱,把袪拊掌,如偕吾、谷原過從時乎?乾 隆二十五年庚辰三月,東吳學弟西莊居士王鳴盛序於京師宣武門南青棠老屋。 序:嘉慶丙辰,吾師宣城涵齋夫子主吾通書院講席,歷十有餘年,鼎嘗以制科之學 請業門下。及鼎通籍後,以辛巳秋來治朗陵,去宣城不及百里,而吾師於已巳去通,之 後不四五年已歸道山。梁木之感,每往來郡中,經其故里,輒悵惘者久之。又踰歲獲見 惺齋先生,相與上下議論,研究古今詩文得失,古人有云:典型見難,弟其先生之謂 乎?去年夏,先生示以太老夫子西阪公遺集,自乾隆庚申,訖於甲戌,先後十有五年之 作,得詩二十卷。鼎受而卒業焉。竊以詩之為道,原本性情,祖述風雅,合漢魏六朝、 三唐、兩宋以及元、明作家,采擷菁華,各不相掩。自明季鍾、袁倡為異說,纖詭僻 澁,好奇者從而和之,而詩道入于旁雜。國初諸巨公力返正始,於是鄙俚之詞、滛哇之 響,掃除殆盡。蓋風雅之總持,一代之冠冕也。近時才人薄視前哲,漸尚新異,余請得 而折衷其說。鍾記室云:“‘思君如流水’,既是即目;‘高台多悲風’,亦惟所見。” “古今勝語,皆由直尋。”是以今時儁才,截斷眾流,期以自然英旨,感蕩心靈,獨標 勝概。又云:“文已盡而意有餘,興也。因物喻志,比也。直書其事,寓言寫物,賦 也。”宏斯三義,酌而用之,幹之以風力,潤之以丹彩,使味之者無極,言之者動心, 是詩之至也。若然則必如骨氣奇高,詞采華茂,情兼雅怨,體被文質,然後可謂粲溢今 古,卓爾不群。使僅守一隅之見,好同惡異,激揚頹波,亦無取焉。公詩不主一家,察 其風格,蓋源諸唐之寶應,大歷以後為多,而宧游嶺海,為昌黎、眉山遷謪之地,其波 瀾意趣,上軼旁出,率以韓、蘇為宗,亦可云標今古之正聲,不為異說所汨者矣。其庚 申以前,及甲戌後,十數年之作,遺稿不可悉見。此二十卷中,分《耳鳴》、《辛辛》 諸集,為王西莊先生所點定,聞同時沈歸愚宗伯別有論次之本,亦未得見,惜藏之一 家,未及付梓。今年春,鼎將去朗陵,從惺齋先生鈔出二卷,而以王西莊先生《原 序》,並舊附誌銘及詩存之卷內,用以見公詩之崖略,而言其出入唐、宋而神明變化者 有如此。至欲取生平撰著彙而輯之成為一集,以饜愛古者之心思,則原帙具在,應以竢 之方來,非茲編所得備也時。道光六年歲次丙戌春正月,門下後學劉邦鼎謹序。 從以上兩序可知:一、張汝霖原有《芸墅全集》(或稱《西阪草堂集》)二十卷,收詩千餘篇, 張氏生前應已編定;二、該書曾經學者王鳴盛(西莊)作序和點評,而沈德潛(歸愚)又另有論 次之本;三、該書因張汝霖去世早而未有刊刻,由其子張炯(惺齋)所藏;四、延至道光初年, 張炯選錄為二卷,題為《西阪草堂詩鈔》,交由時任安徽朗陵縣(今郎溪)知縣的劉邦鼎刊印 出版。 120
  • 新見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 二、《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 《西阪草堂詩鈔》屬於編年體的詩選,其中《壕鏡集》共收詩21題30篇,“起戊辰秋,盡 壬申春仲”,即乾隆十三年(1748)至十七年(1752)。正值張汝霖出任澳門同知,以及“鐫 級”降職,離開粵澳之時。其中可考為澳門詩者,共六題七篇,今錄如下,並略作說明: 偶成 一卷海外作寰中,聽都緣與世通。簫鼓帆檣開鱟穴,樓台燈火落鮫宮。山經秋拭 朝橫几,月共潮生夜挂弓。閒處衹看忙處笑,棠西方了又桑東。 按:此詩見於《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原為兩首,此為第一首。“卷”,徽本、國圖甲乙 本作“拳”。“拳”,徽本、國圖甲乙本作“睹”。“檣”,徽本、國圖乙本作“墻”。“鮫”, 徽本、國圖甲乙本作“蛟”。“挂”,徽本、國圖甲乙本作“掛”。“閒”,徽本、國圖甲乙本 作“閑”。 為印炳巖題《天台圖》 臥看金庭與赤城,孫郎賦後寂無聲。相期石上尋瑤草,秋雨楢溪無限情。 按:此詩不見於《澳門記略》。印炳巖即印光任,《天台圖》有車騰芳的題詠。車騰芳(1682- 1765),字圖南,號蓼洲,番禺人。清康熙庚子科舉人,曾官海豐教諭,兼主惠陽書院,頗有聲 望,著有《瑩照閣集》。據此可知,張汝霖亦有《天台圖》題詩,此詩反映了印、張二人在澳門 的一些交往情況。 寓樓舒望 寒雲葉葉不成陰,爽檻櫺踞碧岑。鼇背水分諸島去,虎頭山鎖百蠻深。沙含光怪猶沉鐵, 地訖聲靈舉獻琛。若問漢家橫海烈,樓船蹤跡尚堪尋。 按:此詩見於《澳門記略》下卷《澳蕃篇》,原為兩首,此為第一首。“背”,徽本、國圖甲乙 本作“脊”。“怪”,徽本、國圖甲乙本作“”。“蹤”,徽本、國圖甲乙本作“踪”。 喜晴和韻 蓬萊高閣上,獨去倚新晴。下視潮來黑,猶疑雨驟鳴。帆開知蛤上,柱霽見鼇擎。 歸後猶能說,榑桑洗更清。 按:此詩不見於《澳門記略》。《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收有張汝霖的《澳門喜晴詩》一首, 此詩題為“和韻”,可知作於《澳門喜晴詩》之後。因此,《喜晴詩》至少有兩首,《澳門記略》 載錄了第一首,此為第二首。 詠郭林宗 早歲登龍門,高名峙月旦。標榜已成俗,常侍方胎亂。夜靜仰長天,愾然發深嘆。 身游隱見間,道據夷惠半。風流繫升降,譽望起牧爨。後進非無才,誰復人倫冠。 按:此詩不見於《澳門記略》。郭泰(128-169),字林宗,太原介休(今屬山西)人。東漢末 《壕鏡集》中“壕”當為“濠”,此應刊刻之誤,張汝霖、張炯斷不會誤“濠鏡”為“壕鏡”。《澳門記略》清乾隆西阪草堂本共有三個版本,一藏於安徽省圖書館(簡稱“徽本”),另一種藏於中國國家圖書 館(簡稱“國圖甲本”、“國圖乙本”)。見駱偉、鄧駿捷:《〈澳門記略〉清乾隆“西阪草堂”版本考》,《中 國典籍與文化》(北京),2011年第1期。章文欽:《澳門詩詞箋注·明清卷》,珠海:珠海出版社,2003年,第122頁。 12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圖1 《西陂草堂詩鈔》卷一《耳鳴集》 圖2 《西陂草堂詩鈔》卷一《壕鏡集》 122
  • 新見張汝霖《西阪草堂詩鈔》中的澳門詩 年著名學者、思想家及教育家,人稱“有道先生”,深受李膺器重,是當時太學生的主要首領之 一,曾與宦官集團展開激烈鬥爭。桓帝、靈帝之際,黨錮之禍起,宦官大肆陷害士人,朝野一片 混亂,郭泰深感世道黑暗,遂閉門教授講學,弟子數千,名重一時。《後漢書·郭符許列傳》有 傳。此詩借詠郭林宗的事蹟,表達了張汝霖當時的心志。 秋日書懷 銅龍衙鼓散秋煙,漫浪西風四十年。壯不如人今豈老,吏非堪隱卻能仙。經旬埽閣 通賓謁,計日叉梁出俸錢。乞與暫閒元不惡,焚香頻檢未完編。(王西莊云:放翁、後 村復生。) 頎然臞骨鶴蹣跚,脾病沉綿益錯盤。詩戒已迂兼及酒,睡方初驗就加餐。官閒自得 安心藥,身累須尋出世丹。漸省妄緣如落木,霜根堪守葉全刊。 按:此兩首詩不見於《澳門記略》。從“漫浪西風四十年”一句,可知作此詩之時,張汝霖已過 40歲。但不可能是乾隆十三年(1748),因為“官閒自得安心藥,身累須尋出世丹”兩句,顯 示當時他已被免官,所以當為乾隆十四年(1749)的秋天,即離澳前後。此兩首詩反映了張汝 霖離澳時鬱鬱不得志,心境灰暗。此外,“焚香頻檢未完編”一句,所指的是《澳門記略》一書, 似亦有可能。 《壕鏡集》還收有張氏的其他詩作,以下僅錄其詩題,以供參考:1.中秋對月憶劉氏水樓, 因柬李鏡江/2.觀李鏡江所藏湯鶴山畫軸作歌/3.杪秋鄭鸞岡招飲留霞精舍,前一日諸君小集, 有詩篇見示,用韻答謝(精舍在蓮峰之麓,中有藕泉)/4.冬暮梅石泉新園讌集得人字/5.定 公房觀劉松年春社醉歸圖/6.貫休貝葉寫經圖/7.登長壽菴龍藏閣望浮邱山,下憩半帆亭/8.繪空軒假山/9.春日羅履先過訪五羊寓齋二首/10.送同年從化趙明府致政歸江東/11.過陳 清端故居(二首)/12.羅湖讌集詩並序(五首)/13.行高道中數日,因寄茂名彭大尹(時將調 香山)/14.船過春州泝流看山(二首)/15.九日海陽張大令鶴山招同往西湖山登高,下飲衙 齋,次許培元游戎韻(海陽西北湖山下廣十餘里)/16.粵中同學諸子既繪圖賦詩為別矣,復相 送倚棹留詩,繾綣不已,奉答二首/。 結語 《西阪草堂詩鈔》刊刻距今不到兩百年,應不難尋,但今天僅遼寧省圖書館有藏,可說是稀 見之本,古籍散佚之不可測,可見一斑。過往對張汝霖詩歌的了解,只限於《澳門記略》所載 22篇,時段和題材上都顯短暫、簡單。現《西阪草堂詩鈔》的發現,可較全面地了解張氏作 品,對於認識這位清代中期的宣城詩人有重要的價值。更為重要的是,《西阪草堂詩鈔》為學 界提供了新見的張汝霖寫於澳門的詩作四題五篇。由此可以推想,張氏在澳門時期的詩作應該不 少,這對於了解張氏當年在澳門的情況和心態極有研究價值,也為澳門早期文學作品的鉤沉作出 了貢獻。 [責任編輯 鄧曉炯] 123
  • ·澳門學· 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 ──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 劉正剛 黃建華 [摘要]明清時期,廣東是西方人通過海路進入中國的前站,西方人在廣東的觀感記錄彌補了 中文文獻的不足,他們對明清廣東婦女生活的記載,與中國士人的描寫頗為不同。西方人因在華 活動受諸多限制以及作者閱歷和目的不同,其記述雖不可盡信,但仍提供了觀察明清中國女性生 活的另類視角。[關鍵詞]明清時期 西方文獻 廣東 婦女 明清時期,中國士大夫所描述的女性,不是貞女,就是淫婦,前者被視為中國傳統女性的正 面形象,後者則是對主流道德的反叛現象。這一時期,完成地理大發現的西方人通過海路進入中 國傳教、經商、旅行,他們以西方眼光記錄了那時代中國人的生活,中國女性自然也成為他們關 注的對象。學術界以往不太關注西方著作中有關中國女性生活的描述。西方人最初接觸中國女 性大約在東南亞一帶,這些中國婦女多來自廣東和福建兩省。葡萄牙第一位赴華使節皮雷斯於 1515年在麻六甲搜集東方各國情報,編纂了《東方諸國記》一書,其中描述:“中國婦女看上 去與西班牙婦女頗為相似,……她們在頭頂、耳朵及脖子上佩戴貴重的珠寶飾物。她們在臉上敷 一層厚厚的白粉,描眉修飾,化妝得非常漂亮……”但這裏描述的域外中國女性不是屬於富貴 人家,就是來自情色場所,不能等同於中國本土女性生活的寫照。廣東是明清時期西方人通過海 洋進入中國的第一站,故廣東女性的生活首先躍入西方人眼中。通過當時西方人對廣東社會不同 階層女性生活的描寫,可以考察明清時期中國社會的漸變。然而,因所用西方著述均為中譯本, 雖不免有所局限,但也可看出西方人對廣東女性生活的觀察,明顯有其視角。 作者簡介:劉正剛,暨南大學古籍所教授。廣州510632;黃建華,廣州近代史博物館助理館員。廣州510055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批准號08BZS012)“明清地域社會變遷中的廣東鄉村婦女研究”之階段成果。周萍萍:《明清之際的天主教女信徒研究》,《雲南社會科學》(昆明),2008年第3期;《明末清初傳教士對 婦女的宣教》,《婦女研究論叢》(北京),2002年第6期;羅梅君著,楊立譯:《歐洲人的婦女觀:從馬可波 羅到今天》,《婦女研究論叢》(北京),2000年第1期。[葡]托梅·皮雷斯著,夏茂譯:《1515年葡萄牙人筆下的中國》,《中外關係史譯叢》第4輯,上海:上海譯文 出版社,1988年,第275-276頁。 124
  • 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 一、城居婦女的幽閉生活 明清時期,海禁成為中國對外關係的重大舉措,只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時鬆時緊而已。西方人 想進入中國內地並非易事,有時更要冒一定風險。1552年,西班牙耶穌會士沙勿略從廣東上川 島發出信件稱:“據當地人說,我們所面臨的危險有二:首先,同意捎帶我們的那人在收取二百 科魯札多後,因無廣東督臣的許可,會將我們遺棄在荒島上或投入海中;其次,即便我們到廣州 見到督臣,或許會接待我們或將我們下獄。因為這將成為一特大新聞。中國壁壘森嚴,無國王的 札,任何人不得入華。” 但即便存在巨大風險,西方人還是通過各種手段輾轉進入廣州等大都市。西方人進入廣州 後,廣州濃厚的商業氣息印象深刻。然而,讓他們疑惑的是,廣州城內幾乎看不到女性身影,他 們在遊記和信件中不厭其煩地提到這一現象。第一位於中國辭世的葡萄牙神職人員麥安東神父, 生前是羅明堅和利瑪竇佈道的得力助手。他在1585年11月5日致信羅德里格神父說:“葡萄牙 人所驚奇的是對婦女方面的事,因為走遍整個廣東(廣州)沒有見到一個婦女。”時隔百年, 耶穌會傳教士馬若瑟神父於1699年2月17日致拉雪茲神父的信中稱:“廣州比巴黎大,人口至 少一樣多……最繁華的街區頗像聖·日爾曼集市的街道,幾乎到處都有集市最繁忙時一樣多的人 群,而街上鮮見婦女……”1772年11月1日,耶穌會傳教士楊嘉祿神父致修道院拉法埃利先生 的信中說,廣州“城市面積很大,街上時時人滿為患,而且還不見任何女子露面”。這些著述 所強調的是,在廣州街市等公共場合幾乎看不見女性。 上述近兩百年間,西方傳教士對廣州城的描述除了驚歎廣州人口眾多、商業繁華外,還異口 同聲地表示:在這座繁華大都市中看不到一個女性。但他們強調的是在廣州街市中看不見女性, 而不是說廣州沒有女性。廣州當然不是一座只有男性的城市,而且生活在廣州城內的女性也會經 街市外出。早在1517年8月,費爾南·佩雷斯·德·安德拉經屯門澳進入廣州城後,就發現 “華人婦女舉止文雅,打扮入時,金屋藏嬌,故絕少得見其貌”,他觀察廣州婦女即使外出也是 “乘坐圍有絲幔、用人抬行的轎子且有傭人相隨”。安德拉有幸見到的女性應是仕宦眷屬,這 些女性不會在公開場合露面,即使外出也是乘坐特製的轎子。葡萄牙人克路士在嘉靖三十五年 (1556)曾在廣州住過幾個星期,他描述廣州女性“一般都關在家裏,以致在整個廣州城,除幾 個輕佻的家庭婦女和賤婦外,看不見一個女人。她們外出也不讓人看見,因為她們坐密封的轎 子”。克路士描繪的女用轎子“高貴美觀,四面密封,每面有一扇小窗,上面用象牙或用骨、木 製成漂亮的窗格,坐在裏頭的人可以向街的這邊或那邊窺視,而不讓人看見。這是用來抬城裏女 人外出之用”。廣州城內的女性即使參加出殯活動,也是坐在用“白簾遮起的轎子,使別人無 法看到。她們的後面則是乘坐同樣轎子的其他女性親屬”。這些著述強調轎子是廣州城女性出 行常用的代步工具,所以外人很少看見轎內的女性。由此看來,廣州城內女性的生活空間較為隔 絕,這種內閨形象在西方人心中蒙上了一層神秘面紗。 顧衛民:《中國天主教編年史》,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第60頁。利瑪竇著,羅漁譯:《利瑪竇全集·利瑪竇書信集(下)》,台北:台灣光啟出版社,1986年,第482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2頁。[英]C.R.博克瑟編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03、88頁。[意]利瑪竇、[比]金尼閣著,何高濟等譯:《利瑪竇中國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78-79頁。 12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西方人對廣州城內婦女幽居家中的描述有其合理性。宋明以來,正統意識形態宣導女性應守 節,強調女性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戶外活動,《明史·列女傳序》開宗明義指出:“婦女之行,不 出於閨門。”這雖是官方的正史教化,但仕宦或縉紳之家的女性還是被嚴格要求按此標準行事, 至少上述西方人對廣州城內女性生活的描述就印證了這一點。然而,西方人記錄的廣州城內女性 生活,並非是廣東的普遍現象,曾德昭神父在其1638年完稿的《大中國志》寫到:“有的地方, 普通婦女跟我們的女人一樣外出,但高貴婦女則始終處在隔離的範圍內。”可見幽居不出的女 性僅限於“高貴婦女”,普通婦女為謀生是需要外出的。 清代在廣東的西方人描述女性生活仍多以獵奇式筆調。1710年抵達澳門並在中國生活了十 多年的意大利傳教士馬國賢,其英國友人法札卡雷曾多次到過廣州,他眼中的廣州城市居住密度 遠超倫敦,但“廣州的街道上從來見不到女人”。但自晚清以來,西方人對廣州城的婦女生活 描述發生了變化,1825年進入廣州並在此生活了數十年的美國人亨特著有《舊中國雜記》和 《廣州“番鬼”錄》二書,他在廣州常受邀出席一些官紳家庭宴會,看見這些家庭中的婦女都是 “舉止親切而謙恭有禮”,但外人不能隨便和女主人交流,“人們會告訴他可以問候別人家庭中 的男性成員的健康,但他決不能問候夫人們、女兒們或姐妹們,因為這會被認為是極其粗鄙 的。……不管聚會有多大(女士從不出席)。”顯然,西方人記錄的廣州婦女生活與他們各自 的閱歷有關,難以用劃一的方式歸納各時期的婦女生活。二十世紀初,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專家 馬森就對以往西方人觀察中國婦女生活的視野進行反思:“雖然中國婦女一生都過不能拋頭露 面的生活,但是十九世紀的西方作者卻都認為,過去的這種說法誇大了實際的情形。然而,中國 人確實從來不會向偶然認識的陌生人介紹自己的家眷。” 西方人在廣州城內看不到女性,可能因他們在中國的活動範圍受到官方嚴厲約束。自明代以 來,中國實行海禁政策,即使西方人進入廣東,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必須得到官府允許,故此西方 人在著述中對廣東婦女生活的描寫難免帶有某種偏見。利瑪竇曾總結:“中國人害怕並且不信任 一切外國人。他們的猜疑似乎是固有的,他們的反感越來越強,在嚴禁與外人有任何交往若干世 紀之後,已經成為了一種習慣。所有中國人尤其是普通百姓所共有的這種惡感,在廣東省的居民 中間來得特別明顯。”利瑪竇所說的中國人不願和外國人交往的現象,到清代更是有過之而無 不及。雍正二年十月,兩廣總督孔毓珣在稟報朝廷的奏摺中提及廣州西洋人“聽在廣州省城天主 堂居住,不許復往各處行走”。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兩廣總督李侍堯也下令對在廣州過冬的洋 人嚴加管束,所有買賣貨物“必令行商經手方許交易”,對洋人寓所“前後行門,務撥誠實行丁 加謹把守,遇晚鎖錮,毋得縱令番廝人等出外閑行”。不但如此,官府還嚴禁中國人圍觀洋人, “所有經過沿河各站,俱經撫臣預派各營弁帶領兵丁臨河迎送,擺伍列隊,甲仗旗幟,均屬鮮 明。各府縣亦派撥民壯差役,於兩岸比櫛巡查,並不許老幼婦女擁至河干觀望,沿途甚為嚴 肅”。這顯示中國鄉村民眾對外國人頗有好奇之心。 [葡萄牙]曾德昭著、何高濟譯:《大中國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7頁。[意]馬國賢著、李天綱譯:《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2頁。[美]亨特著,沈正邦譯:《舊中國雜記》,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8、239頁。[美]M.G.馬森著,揚德山譯:《西方的中國及中國人觀念1840-1876》,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190頁。[意]利瑪竇、[比]金尼閣,何高濟等譯:《利瑪竇中國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74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3頁。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2冊,第117-118頁。 126
  • 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 晚清以後,西方列強用炮艦打開了中國大門,他們進入廣州城後,對廣州女性的描述仍沿襲 舊說。法國公使拉萼尼的隨從伊凡於1844年10月受拉萼尼委派由澳門進入廣州,他描述廣州西 郊的外國人聚集地是廣州最熱鬧、最整潔、最富裕的商業中心,清朝官方劃給夷人居住的部分包 含三條完全中式的街道:豬巷、新中國街或稱同文街、舊中國街或稱靖遠街。這是西方人在廣州 唯一合法的活動區,從沒有中國人冒險入內。作者前去美國館時“在漫長的通道裏,鋪花崗岩 的標記,在巨大而通風的拱狀屋頂的石屋裏,你不會遇到一名婦女和小孩”。他進一步解釋,廣 州城的統治者禁止“番鬼”成群結隊地去郊區。可見,西方人在廣州城內的活動仍受約束,這 亦是以往西方人到廣州後看不見女性的原因之一。但是,晚清廣州女性出入街市已較普遍,1859 年,英國人呤唎在廣州“街上散步,看見很多中國姑娘的天足上穿歐式鞋,頭上包鮮豔的曼 徹斯特式的頭巾,作手帕形,對角折疊,在頦下打了一個結子,兩角整整齊齊的向兩邊伸出。我 覺得廣州姑娘的歐化癖是頗引人注目的”。 二、城郊及鄉村女性的勞碌生活 明清時期,西方人在廣州城內幾乎看不見女性的身影。然而,當他們將視線轉移到廣州城郊 時,卻發現了大批普通人家的女性為生活而奔波於市井田野,中國傳統社會“男主外,女主內” 的性別分工模式不復存在。與廣州城內深居閨閣的“高貴婦女”有所不同,廣東普通人家的女性 幾乎都參與社會經濟活動。 明清時期,西方人大多由澳門經珠江水路進入廣州,故他們對江海之上的廣東蜑家女最為熟 悉。多明我會教士加斯帕爾·達·克魯斯於1556年到達廣東,在其《中國情況評價專著》中記 錄了廣州珠江沿河停靠無數船隻,這些船隻除了用於貿易外,還有不少水上人家的居住船, “女人們則在船上活動,找一根能觸到河底的長竹竿,在竹竿的一頭綁上一隻藤籃,捕撈河 鮮”。這些蜑家女有時會直接與外國人交易,所以英國人C.R.博克瑟在《佛郎機之東來》中提 到,西班牙駐菲律賓總督告誡西班牙人,“嚴禁任何西班牙人與中國婦女交談或做生意,‘因為 據說中國男子甚善猜忌,故而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或許會因此帶來巨大的損失與不便,這樣, 就會授人以柄或口實來反對我們的計劃’”。 乾隆時期,馬戛爾尼率領的英國使團由北京返回廣州,隨從人員愛尼斯·安得遜記錄了沿途 見聞,將在廣東韶關看見的婦女與沿途其他地區婦女進行對比,認為她們“少守舊而多自由。我 經常看見她們任其所好出來觀看我們所表現的新穎和不平凡的情景”,並不像禮教中宣稱的教條 式“非禮勿視”。1793年12月19日,進入廣州的安得遜在珠江上詫異地看見與前人描述截然 相反的女性生活,“幾天來我們從不少船上看到,這些船都是由婦女划船或司舵……一個女子在 [法]伊凡著,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 社,2008年,第26-36頁。[英]呤利著、王維周譯:《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上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7頁。劉正剛:《清代廣東鄉村女性在社會經濟中的角色》,《學術研究》(廣州),2003年第6期。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王鎖英譯:《葡萄牙人在華見聞錄──十六世紀手稿》,海口:海南出版社/三環出 版社,1998年,第106-107頁。[英]C.R.博克瑟著,夏茂譯:《佛郎機之東來》,《中外關係史譯叢》第4輯,第317頁。 12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背上用布帶縛一個小孩,懷中又餵一個嬰兒,同時又在劃槳或司舵。我好幾次也觀察到岸上 的婦女們把嬰兒縛在懷裏而同時在幹她們的很勞累的工作。這種不愉快的、可能引人深思的現象 在使團所經過的韃靼地區和中國北部各省從未見過”。有意思的是,與安得遜一起的使團成員 喬治·斯當東對韶州府划船的女性作了一番新解釋,她們“或者是由於行為不正被父母遺棄的女 孩子,或者是父母不顧及女兒的貞操,想叫她們借機會嫁一個有錢的人”。斯當東的解釋明顯 屬於臆測,但其說法也可能代表了當時西方人對中國婦女的普遍看法。 於1833年抵達廣州的美國傳教士衛三畏,在中國生活長達四十餘年,他在給魯弗斯·安德 森牧師的信中說,“一天我們背一包書渡河來到澳門對面的島上,想用一整天的時間訪問散居 在那裏的中國人,並在他們中間散發書籍。送我們過河的是幾位婦女,划船這麼辛苦的活她們也 幹,就像中國其他地方的婦女一樣。我們上岸後……見到幾位很有禮貌的婦女,還有一個正在打 穀場上掃米粒的男人……”長期生活在中國的美國牧師丁韙良也說:“我們訪問了廣州。…… 一行人坐一條由一個大腳(即未經纏足摧殘的)女人搖櫓的小船,穿越密林般的中國式帆船, 前往哈巴安德先生的房子。”在他們的記述中,以划船為職業的廣州女性不在少數,她們所劃 的船是一種用手工搖櫓的船隻,而非帆船,要求劃槳者有力氣,可見廣東女性生活很辛勞。法國 人伊凡於1844年10月在廣州近距離觀察過蜑家女,令他驚奇的是,“珠江上甚麼職業都有,甚 至有私塾教師,遇到會讀會寫的船家女並不是甚麼稀罕事”。伊凡與朋友在蜑家船中就認識了一 位會讀書的船家女,並對這位博學的船家女產生了微妙的感情。 晚清廣東社會經濟遭受列強踐踏而呈衰敗跡象,女性生活的辛勞更加突出,“在南方,裹腳 的習俗並不像北方那樣盛行,所以,對於婦女們來說,生孩子並非難事,她們並不大喊大叫,而 且一兩天就能下床。在廣州工作的斯文醫生說,他曾多次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當他請撐舢舨的女 船主送他到河對岸時,她卻讓他等一刻鐘或半個小時。在如此短時間內,她已將懷胎十月的孩子 生下,放在船角的破布中,並準備將醫生送到河對岸。一般說來,當婦女在自己家裏骯髒的小屋 中分娩時,總是由一個上了年紀不顧髒淨的助產婆接生”。這些女船主除了渡客外,還兼營水 果買賣。1830年代,法國人老尼克描述廣州的女船主形象是“一個女人站在船頭大聲指揮水 手,她是這艘奇特海船的船長”。在珠江內河,“她們穿輕便的衣裳,一眼就能看出是女孩。 艱辛的工作使女孩們的肌肉過早地出現;藍色長褲下露出赤裸的雙腿,……有時女船夫也是出售 桔子和香蕉的流動商販”。這些女船夫與外國船員交易時,有時會遭到戲謔,甚至因此發生悲 劇。1821年9月,美國船“急庇侖號”在廣州裝貨時,一名番禺婦女因美國船上一名水手的戲 謔而死亡,原因正是買賣水果造成的悲劇。據水手德蘭諾瓦稱,“為了擺脫她的囉嗦並叫她將艇 [英]愛尼斯·安得遜著,費振東譯:《英國人眼中的大清王朝》,北京:群言出版社,2002年,第193、206頁。 [英]斯當東著,葉篤義譯:《英使謁見乾隆紀實》,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第471頁。[美]衛斐列著,顧鈞、江莉譯:《衛三畏生平及書信──一位美國來華傳教士的心路歷程》,桂林:廣西師範大 學出版社,2004年,第40頁。[美]丁韙良著,沈弘等譯:《花甲憶記──一位美國傳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國》,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 年,第7頁。[法]伊凡著,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第94頁。[美]EA羅斯著,公茂虹、張皓譯:《變化中的中國人》,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0-21頁。[法]老尼克著,錢林森、蔡宏寧譯:《一個番鬼在大清國》,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4年,第5頁。 128
  • 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 開走,不慎將瓦壇投擲打中她的頭,以致其墜水淹死”。中方文獻《粵東成案初編》卷3《鬥 殺共毆》記載,道光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在珠江河面發生了美國商船水手打死售賣水果的番禺縣 婦女郭梁氏,番禺知縣汪雲任將事件稟報兩廣總督阮元,最後由縣、省和作為美國商船保商的洋商 黎光遠及總商伍敦元等先後調查,郭梁氏與其女經常在珠江划船售賣水果,郭梁氏“稍諳夷語”, 在與美國商船水手買賣水果因價格發生爭執,美水手將瓦壇擲下砸傷郭梁氏,導致郭落水死亡。除 了郭梁氏之女郭亞平外,尚有“稍諳夷語之船陳黎氏在船目擊”,並喊同海關差役葉秀撈救。 廣東蜑家女以船為家,以海為田,船是她們養家糊口的重要工具。女性也是開發華南海洋世 界的重要力量。對此,當代美國學者穆黛安女士在《華南海盜1790-1810》一書中給了海盜女首 領鄭一嫂應有的篇幅。明清西方人對此也有描述,鄭一嫂為海盜首領鄭一的遺孀,“精力充 沛,性格剛強,幾千名匪徒對她言聽計從。不僅如此,她下達一項命令,女人的思想表露無疑, 然而強盜們接受了命令,並且嚴格執行。這項命令禁止海盜擅自上岸,違者處以最嚴厲的懲罰; 劫掠所得必須上報,各幫派共同分享;任何違紀、挪用公款者,均處以死刑。……她還招募了大 量的志願兵”。 西方人記錄的廣東蜑家女活躍在江洋之上的生活場景,在中文文獻中也多有記載。清初屈大 均在《廣東新語》卷9《事語》記載端午節龍舟,“仕女乘舫,觀競渡海珠,買花果於蜑家女艇 中”。乾隆時李調元《南越筆記》記載:“廣為水國,人多以舟楫為食。……中婦賣魚,蕩槳至 客舟前,倏忽以十數。……又舟人婦子,一手把舵筒,一手煮魚,橐中兒女在背上,日垂垂如負 瓜瓠,扳罾搖櫓,批竹縱繩,兒女苦繈褓,索乳哭啼,恒不遑哺。”類似於這種記述在廣東地 方誌及筆記中比比皆是。不過,中國士大夫對蜑家女的記載可能是把她們作為賤民看待的,因 為在一般情況下他們記載的女性幾乎都是按照儒家的理想模式生活的。 當然,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普通女性絕不限於水上人家,還有不少鄉村女性參與了對外貿易 加工業生產。鴉片戰爭以前,廣州作為中國與西方國家唯一合法的通商口岸,成為外貿出口加工 基地,據一位英國商人在考察廣州河南某製茶場後報告說:“我到達廣州後得悉全部製茶過程…… 我們進入工廠時,眼前呈顯著一種奇異的景象:現場上擠滿了婦女和兒童都在忙於從紅茶中揀剔 茶梗和黃色及棕色的葉子。……在廣州茶的製造很普遍,郊外很多地方都有,而茶行最多又最好 的都在河南。我們坐船渡過珠江,進入一短程運河,便把我們引到人煙稠密的郊區。很多大的茶 行就在眼前,據嚮導說這正是我們要訪問的。這些茶行都是宏大而寬敞的兩層樓建築。下層堆滿 了茶葉和操作工具,上層擠滿了上百婦女和小孩從事於揀茶和把茶分為各種各類的工作。” 三、中國婦女對婚姻家庭的態度 明清時期,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與西方一夫一妻制不同。西方人因此對中 [美]馬士編,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卷四,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頁。 [美]穆黛安著、劉平譯:《華南海盜1790-1810》,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法]老尼克著,錢林森、蔡宏寧譯:《一個番鬼在大清國》,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04年,第73頁。李調元:《南越筆記》卷16,《清代廣東筆記五種》,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6頁。劉正剛:《清代廣東鄉村女性在社會經濟中的角色》,《學術研究》(廣州),2003年第6期。Robert Fortune: A 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 London, 1857,轉引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第1卷, 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第483-486頁。 12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國女性婚姻家庭的生活極為關注。晚清美國傳教士明恩溥歸納中國婦女受儒家束縛的七大罪,其 中五條涉及與婚姻的關係,妻女“長串的自殺名單卻是中國婦女遭受苦難最具說服力的證據”。 西方人將女性放在婚姻家庭的環境中去體察,這樣也許反映了廣東女性的真實生活面相。其實, 據中文文獻記載,宋代以來,廣州一直有“女強男弱”的現象,明崇禎時,廣州府推官顏俊彥 在《盟水齋存牘》中就記錄了不少強勢女性的實例。 西方傳教士對中國女性婚姻的關注重點是妾。利瑪竇曾描寫中國男人“能休棄第一個妻子, 另外再娶一個;或者不休第一個,另外再娶一個、兩個,多少都可以,沒有任何限制,只要有能 力供養”。利氏大肆渲染中國納妾現象,除其自身受視域限制外,不排除借題發揮的可能。 西方人對利氏說法也有不同看法,這些“簡單化的觀點後隱藏一個假說,即沒有基督教就根本 不會有任何真正的發展,中國不可能有所發展進步,因為她是一個盲人,缺少上帝的引導”。納妾並不是每個中國男人都可以的,因需要一定財力。1860年4月11日《法蘭西公報》曾 刊文,傳說行商潘仕成的財產超過1億法郎,有50多個妻子。伊凡在廣州城拜會潘仕成時,除 了看見潘的正妻李夫人外,還看見潘擁有12個年齡不同、高矮豐滿程度不等的妾,所有妾必須 順從李夫人。潘仕成的妻妾超過10個以上,相信多數應是買來的。西方人也注意到廣東人的 婚姻多少帶有買賣傾向,十六世紀中葉,葡萄牙人貝爾西奧神父多次進入廣州,並目睹廣州人用 錢娶妻的情況:“中國人可以娶自己想要的所有女人,娶妻方式如下:想娶妻的男子向姑娘的父 親送上20或30兩銀子,然後就把姑娘帶回家。如果女的做了甚麼壞事,丈夫就可以把她賣給另 一個人,並收下賣身錢。”更有甚者,廣州婦女有時還成為西方人投機的資本,據亨特記載, 美國人斯密斯在廣州從事貿易多年,“他在那裏(澳門)物色了兩個年輕的中國小腳女人,帶 往加爾各答,然而又從那裏將這兩個女人帶到英格蘭去搞‘投機生意’”。晚清長期擔任中國 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記載,中國女人可以用錢買,而且貨源豐富,要多少就有多少。赫德 有個同事叫郇和,剛到中國不久就買到了一個“中國情人”。中國女人實際上是一種會走路的商 品,任何外國商人可以通過買辦買來。 鴉片戰爭以後,生活在通商口岸的一些中國女性還與洋人聯姻。赫德於1858年初抵廣州出 任英國領事館二等副翻譯,他在1859至1865年間,和中國情人阿姚生育了3個子女,全部送 到英國撫養。赫德後來在整理日記時,試圖刪除與阿姚的那段生活,但仍留下了不少痕跡,如 [美]明恩溥著,陳午晴、唐軍譯:《中國鄉村生活》,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40-242頁。朱或:《萍洲可談》,《南越五主傳及其他七種》,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2頁。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54-155頁。利瑪竇著,劉俊余、王玉川合譯:《利瑪竇全集·利瑪竇中國傳教史(上)》,第71頁。林中澤:《晚明中西性倫理的相遇──以利瑪竇〈天主實義〉和龐迪我〈七克〉為中心》,廣州:廣東教育出版 社,2003年,第67-71頁。[英]雷蒙·道森著,常紹召、明毅譯:《中國變色龍》,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88頁。[美]亨特著,沈正邦譯:《舊中國雜記》,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4頁。[法]伊凡著,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第14、148頁。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王鎖英譯:《葡萄牙人在華見聞錄──十六世紀手稿》,第24頁。[美]威廉·C·亨特著,馮樹鐵譯:《廣州“番鬼”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頁。[美]凱薩琳·F·布魯納、費正清等編,傅曾仁等譯:《赫德日記──步入中國清廷仕途》,北京:中國海關出版 社,2003年,第198頁。 130
  • 明清廣東城鄉婦女生活考察──基於漢譯西人著述分析 1858年5月20日,兩位不期而至的官員進入赫德住宅,“阿姚躲入後堂,未被看見”;7月26 日“派阿志去澳門給阿姚送去20元”;8月15日“阿姚羞怯地提出要700元,至少得200── 不行”;9月16日“我是看阿姚去的,她於前夜從澳門回來,她向我要200元,我一定要和她斷 絕關係”;9月19日“給阿姚125元,我的意思是這就了結了關係”;9月22日“整個晚間工 作都很緊張,到東北門附近去看阿依(此句劃掉)”;9月23日(此行也被劃掉)“已談妥給阿 依100元,給池22元”;9月24日(一行用交叉線劃掉)“把阿依帶到寶塔街的住處”……上述 記載表明,赫德不僅擁有阿姚,還有情婦阿依等,這些記載也反映了廣州女性對婚姻的開放態 度,但並不排除她們與洋人結合是受家長支配。赫德在1858年9月16日記載:“妙哉!巴夏禮 先生的密探王某或邢某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我做妻子。他說,他感到今後洋人在廣州一定要高人 一等了,他希望能和洋人結成親戚。” 晚清以後,隨華南絲區被捲入世界市場體系,越來越多的鄉村女性走出田野進入工廠工 作,並因經濟的改善而掀起了一股抗婚浪潮。其實,這一風氣與珠三角流行的自梳女與不落夫 家有關。西方人著述對此也有所論述,衛三畏引用《中國叢報》說:“1833年廣州發生一件事, 一個年輕的妻子婚後不久回到娘家,向姐妹和朋友盡情訴說在兇惡的丈夫手中遭到的痛苦,三個 聽她訴苦的人和她一起手牽手跳到池塘中淹死,她是為了解脫眼前的苦難,那三人是避開將來的 可能性。”無獨有偶,明恩溥則引用了《時報》評論:“在廣東的順德縣流行這樣一種習慣, 女性自發組織起各種形式的姐妹會,如純潔姐妹會、不結婚姐妹會等。每個姐妹會大約有十個未 婚少女,她們對天發誓決不結婚。她們視婚姻為火坑,相信一旦結婚,那自己的一生就將是悲慘 的和有罪的,她們的父母對此束手無策。”儘管廣東官方“不時地採取行動以圖控制此類姐妹會 的形成,但他們所有的努力均屬徒勞”。珠三角這種“姐妹會”的抗婚形式在中國婚姻史上有 其獨特性,美國學者蕭鳳霞認為這是華南地區傳統習俗文化所導致。 四、結語 明清時期,西方人以不同身份進入中國,一些人用文字記錄他們在廣東的見聞,成為今天研 究那個時代的重要參考文獻。西方人對廣東女性生活的描述呈多元傾向,他們記錄下不同階層女 性的生活,反映了西方人在中國的活動並沒有完全遵守中國官府的相關規定。儘管這些記述有時 自相矛盾,如他們先說在廣州城內幾乎看不見女性,但隨後又描述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不同角色, 說明他們對中國婦女生活的記錄是有選擇性的,並不是真正的實錄。而晚清赫德等人以親身參與 [美]凱薩琳·F·布魯納、費正清等編,傅曾仁等譯:《赫德日記──步入中國清廷仕途》,北京:中國海關出 版社,2003年,第197-199、279、298-299頁。[美]蘇耀昌著,陳春聲譯:《華南絲區:地方歷史的變遷與世界體系理論》,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 第184-188頁。[美]衛三畏著,陳俱譯:《中國總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54頁。[美]明恩溥著,陳午晴、唐軍譯:《中國鄉村生活》,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24-225頁。蕭鳳霞:《婦女何在?──抗婚和華南地域文化的再思考》,《中國社會科學導刊》(香港),1996年春季卷。 13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的方式接觸中國女性,某種程度上真切地反映了廣東女性的婚姻價值取向。應該說,明清時期的 西方人,因在華活動範圍受中國官府嚴格限制,實際接觸中國女性的機會並不多,對中國女性形 象的描述,有的來自中國書本知識,有的是道聽途說,也有的是親歷親為。但由於西方人來華的 時間先後不同,也決定了他們觀察或接觸的不同廣東女性生活面相,但隨時間推移,廣東女性 參與社會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明清的中國社會亦在漸漸發生變化,而廣東女性在此變化過程中 不斷調整生活方式以適應時代需要,珠三角地區出現的自梳女或不落夫家的維權意識就是例證。 當然,西方人對廣東女性生活的不同記錄,可能還與他們在不同時代所受的教育、各自的閱 歷及意識形態等因素有關。但也不排除西方人在記錄時的某些主觀臆測,尤其是傳教士們為達 傳教目的而故意誇大廣東女性的苦難,以顯示他們的救世主形象。其實,廣東地處中國偏南一 隅,面向浩瀚海洋,境內沿海地區和內陸山區之間的生活方式均有差異,即使同一時期、同一區 域的不同階層女性生活也有差別,如廣州城內的高貴婦女與城外的市井之女就是相反的生活面 相,“在中國,普通女子和上層婦女之間差距很大,對前者的描述幾乎是一致地醜陋,其他的人 則通常是美麗的”,伊凡對潘仕成正妻李夫人纏足頗有微詞,但其女性朋友卻由衷讚美“她是我 一生所見過的最優雅、最迷人、最美麗的女人”。因此,利用明清西方人記錄之中國社會文獻 時,應本審慎態度辨析他們當時的心態,冷靜分析其記錄背後的目的,這對理解明清社會變遷 將大有裨益。 [責任編輯 鄧曉炯] 羅梅君著,楊立譯:《歐洲人的婦女觀:從馬可波羅到今天》,北京:《婦女研究論叢》2000年第1期。[法]伊凡著,張小貴、楊向豔譯:《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第159、161頁。 132
  • ·澳門學· 清代華南宗族發展與澳門劃界事件 ──以珠海楊氏宗族為個案 龔翠霞 [摘要]珠海北山楊氏宗族,世代在珠江三角洲南岸生活經營,其發展既有珠江三角洲宗族共 性,也有臨近澳門的特性。清末澳門日益受關注,楊氏宗族身處中葡劃界前沿之地,利用宗族力 量,整合附近各地士紳,組織香山勘界維持會,對葡人進行反擊。在此過程中,地方宗族利權與 國家利權嵌合。楊氏宗族變遷個案的研究,可加深學界對珠三角洲邊緣地區宗族的認識。[關鍵詞]澳門 珠海 宗族 劃界 珠海楊氏宗族長期生活在珠江三角洲南岸(今珠海市南屏鎮北山村)。近代以前,楊氏宗 族在華南地區寂寂無聞。近代以來,楊氏宗族開始在北山、澳門一帶區域產生影響力,特別是在 清末中葡澳門劃界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經受歷次政治運動,楊氏宗族逐漸衰落,大宗祠兩廂 的書館已遭毀棄,家譜、帳冊等文獻材料殘剩不多,但從中仍能窺看歷史原貌的一鱗半爪,彰顯 楊氏宗族昔日榮耀。 過往有不少學者圍繞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社會進行過深入研究:葉顯恩根據族譜、民間契約和 地方誌等史料,闡述世家大族與商業資本結合並促使蜑民與失業遊民共同開發沙田的歷史圖景; 劉志偉、蕭鳳霞、科大衛等學者通過歷史文獻與田野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珠江三角洲宗族開展 研究;劉志偉針對番禺沙灣何氏宗族的個案研究,探討宗族發展與沙田開發之間的關係、祖 先譜系重構及其意義。劉認為,明代中期以後,珠江三角洲沙田大規模開發為其社會變遷創造 了獨特的經濟條件,宗族發展適應了政治與經濟環境變化的歷史過程,宗族在沙田開發過程中扮 演了特殊角色,宗族發展與沙田開發呈現出良性互動關係,成為體現當時經濟結構變動的重要資 訊。劉志偉的研究重關注沙田開發,沒有論及其他經濟形式對宗族發展的影響。珠海楊氏宗族 作者簡介:龔翠霞,復旦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上海200433科大衛、劉志偉:《宗族與地方社會的國家認同──明清華南地區宗族發展的意識形態基礎》,《歷史研究》(北 京),2000年第3期;蕭鳳霞、劉志偉:《宗族、市場、盜寇與民──明以後珠江三角洲的族群與社會》,《中 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4年第3期;劉志偉:《地域社會與文化的結構過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歷 史學與人類學對話》,《歷史研究》(北京),2003年第1期。劉志偉:《宗族與沙田開發──番禺沙灣何族個案研究》,《中國農史》(南京),1992年第4期。劉志偉:《祖先譜系的重構及其意義──珠江三角洲一個宗族的個案分析》,《中國社會經濟研究史》(廈門), 1992年,第4期。 13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鄰近沿海地域,其宗族崛起不但與沙田開發相關,還依賴壟斷綿長的海岸線獲取經濟收益,透過 對珠海楊氏宗族的個案研究,可加深學界在此方面的認識。劉志偉還注意到重構祖先譜系的深刻 意義,珠璣巷傳說中的“入籍問題”本質上是明初嚴格推行戶籍登記制度的產物。珠海楊氏宗族 通過引用珠璣巷傳說,創述自身歷史,顯示與珠江三角洲中心地帶其他宗族的共性。此外,不同 於大多數珠江三角洲宗族,楊氏宗族的特殊性在於其獲得權勢之後,雖也培養讀書人,但真正通 過讀書致仕者並不多,大部分獲得功名的楊家人都是武將出身,這與楊氏宗族靠近澳門的特殊地 理位置相關。 澳門在清末日益受到關注,學界有關二十世紀初的澳門劃界研究論述主要於宏觀層面,少有專 門關注珠海宗族勢力參與“劃界風潮”事件。在澳門劃界事件中,楊氏宗族整合珠海地區的宗族 力量,組織勘界維持會與地方民團,動員同鄉京官和海外族人力量參與澳門劃界。楊氏宗族的生存 發展與澳門劃界互相影響,是一個既特殊又重要的地方宗族力量參與國家決策過程的實例。 一、宗族發展與崛起 宗族發展與族譜編修密切相關,編修族譜既以宗族發展為前提,亦促進宗族發展。楊氏族史 曾七次修譜:第一次時間不詳,四世楊平叟編修;第二次在明永樂六年(1408)三月,由楊 興主持;第三次在天啟四年(1624),由十三世楊國光編修;第四次在康熙十九年(1680), 由十四世楊光邦編修;第五次在乾隆十三年(1748),由十六世楊紹熙主持編修;第六 次分兩房修譜,乾隆五十八年(1793)由楊範主持編修長房素略戶房譜,乾隆五十四年 (1789)楊本仁主持編修次房先義戶房譜;第七次在咸豐七年(1857),由十八世楊紹榮主 持編修。 族譜記載了北山楊族發展歷史。北山楊氏始祖楊泗儒於嘉熙元年(1237),攜妻子黎氏及 玄文、顯宗二子從香山到平嵐居住,後見北山風水秀麗,又自平嵐徙居北山。四世孫平叟修譜 追溯祖先從南雄珠璣巷遷出,舊譜在遷徙過程中丟失。平叟生三子,長子楊景輝,二子楊月輝, 三子楊茂輝。景輝一脈為素略戶,分派到塘邊。月輝一脈為先義戶,分派到西頭,茂輝無嗣。 楊氏在北山繁衍生息至第六代,楊興擔任里正一職,自始產生影響。為鞏固宗族地位,明永樂六 年(1408)三月,興主持族譜編修工作。隨宗族勢力壯大,建成楊氏大宗祠。至清初,朝廷實 施海禁,楊族被迫散離恭谷露處(即恭常都和谷都交界的五桂山一帶荒野)。楊氏一族在北山 的既有基業在這次遷界中受到重創,為令散離恭谷露處的族人不忘祖先,康熙十九年(1680), 楊氏十四世子孫光邦修編族譜。楊光邦編修的族譜,為楊族返回故里再創業提供了證據,使楊氏 楊國光:《族譜大全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四修北山楊氏遷移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楊紹熙:《五修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七修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長房六修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次房六修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七修族譜序略》,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族譜大全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北山楊氏家譜引》,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四修北山楊氏遷移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 134
  • 清代華南宗族發展與澳門劃界事件──以珠海楊氏宗族為個案 重掌北山村優先入住權與資源使用權。康熙二十三年後,清廷解禁,楊氏重返故里。雍正四年 (1726)二月初,長房諸尊長聚集商議重建長房景輝祠。十六世楊紹熙中舉,捐銀七十兩,承 擔第五次修譜任務。此次共集資一百七十二兩。充分的資金保障使族譜於乾隆十三年(1748) 順利修成,景輝祠於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落成。乾隆五十四年(1789)至五十八年 (1793)六修族譜期間,長房與次房出現矛盾,其焦點是某代的世系問題。長房素略戶指出:因 犯族規被罰出族的人及其所生子孫,不能錄入族譜。次房先義戶不同意該觀點。兩房終無法達成 共識,決定分開修譜。清嘉慶年間,楊族財產不斷擴張,兩房合族重建大宗祠,並於咸豐七年 (1857)合族修譜。 北山楊族發展離不開族產形成。北山稅坦碑記錄: 我鄉自嘉慶二年(1797)報承青洲,東至黑鬼石、西至瓦窯頭、南至銀坑、北至 亞婆石。又報承青洲沙犁頭,東至塘福環、西至掛碇角、南至仔、北至鵝糟白排。又 報承銀坑環,蠔田環,即細馬騮洲憑門石一帶坦瀝,東至炮台角、西至銀坑角、上至灣 仔湧、南至大馬騮洲、北至蟬蜍石三處,魚、蟹、蝦、螺、蚶、蠔、蜆埠,歷年按期 換照,兼納海埠糧銀,設有好利之徒濫認,藉勢攙爭,定必經官懲究,以儆貪婪。特此 勒碑永遠為據。北山鄉勒。 楊氏壟斷澳門與珠海間的海岸線,勢力巨大,族產累積過程具特色。劉志偉研究番禺沙灣何 氏個案時指出,何氏通過擁有與開發大量沙田發展宗族勢力。儘管楊氏也擁有沙田,但與珠江 三角洲大多數宗族不同,楊氏“靠水吃水”,以壟斷綿長海岸線漁業發家致富,逐漸建立延壽 堂、主帥堂、恭梓堂、紹經堂、敦古堂等,管理族產與鄉產。紹經堂是楊氏大宗祠堂號,管理 楊氏族產;敦古堂是長房堂號,管理長房房產。延壽堂、主帥堂、恭梓堂管理鄉產。延壽堂是楊 氏召集各姓組織的鄉產,全鄉農林收入盡歸該堂。該堂負責支付全鄉潔淨慈善公益等費,管理值 理由鄉民推舉,報官留檔。延壽堂多年收入,除支出外,餘裕頗豐,故購買八十餘畝田產,並用 餘資建立康公廟以表鄉容,各姓樂助。除康公廟建築費,又用延壽堂餘資購買田產組織主帥堂和 恭梓堂,由兩位值理分別管理。主帥堂年中收入支出康公神誕等項,恭梓堂支出海灘浮屍安葬及 各姓紅帛金等項。 北山楊氏打下經濟基礎後,開始培養族人獲取功名。第一位取得功名的是楊紹熙(乾隆年 間授嘉應州興寧縣教諭),其倡建鳳山書院培育族人。個別族人通過讀書獲取功名,但官職不 高。因楊族獲功名者大多為武將出身,嘉慶年間,楊族獲武職者增多。這些武官建立軍功,使 田明曜等修,陳澧等纂:光緒《香山縣誌》卷十一選舉表。《景輝祠碑記》,乾隆四十八年(1783)立。楊紹熙:《五修家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景輝祠碑記》,乾隆四十八年(1783)立。《七修譜序》,收錄於咸豐七年《北山楊氏族譜》。劉志偉:《宗族與沙田開發──番禺沙灣何族的個案研究》,《中國農史》(南京),1992年第4期。《將軍鄉北山保楊族公產會監選籌組改選及朱、劉姓權糾紛等件》,1949年9月28日,民國檔案卷全宗號1/A1.2/ 0762/013,中山市檔案館藏。田明曜等修,陳澧等纂:光緒《香山縣誌》卷二十列傳。楊賢忠任廈門提標把總,楊雄超由行伍升廣東崖州協副 將,楊鎮海由行伍升廣東澄海平海營參將,楊雲驤上海軍功賜平營都司,楊衛清為廣海營千總,楊永清記名為儘 先副將,楊裕韜授香山營千總,楊朝安授藍翎侍衛。田明曜等修,陳澧等纂:光緒《香山縣誌》卷十一選舉表,卷二十列傳。 13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祖上榮光。楊朝安的祖父楊經達因此載入縣誌,被描述為“磊落伉爽,見義勇為,倡建鳳山書 院,院有膏夥田為悍佃霸耕,挺身鳴之官,數年卒復其舊。生平以勉勵後進為務”。以楊氏族 人在縣誌中出現的頻率上升為標誌,北山楊氏一族在嘉慶年間崛起。 楊氏發展歷程反映了珠江三角洲宗族的發展共性:第一,楊氏自述祖先從南雄珠璣巷遷出。 劉志偉、蕭鳳霞認為,珠璣巷傳說是珠江三角洲地區大部分鄉村和宗族講述本地歷史文化的常見 套路,用移民代替土著模式敘述自身歷史,表達了文化認同,其背後蘊含入住權和資源佔有的 合法過程;第二,楊氏通過族譜追溯祖先,楊氏遷界後馬上編修族譜,為日後回遷北山村準備證 據。掌握了優先入住權和資源使用權;第三,楊氏宗族的發展過程,實際是北山地區社會整合的 過程。通過編修族譜,用宗族語言建構文化符號,建立族群認同並分配社會資源。 劉志偉的相關研究指出,宗族取得一定經濟實力後,不斷培養族人獲取功名權力,鞏固宗族 勢力,並密切培植與中央皇權的聯繫。但此觀點未必適用於北山楊氏,楊氏獲功名者大多為武 將出身,雖有個別族人通過讀書獲取功名,但對鞏固發展宗族勢力的作用遠遜於武將。楊族“尚 武”歸因於北山的特殊地理位置:北山處於香山東南面下恭鎮,其教化程度比不上靠近番禺、順 德一帶的欖鎮。縣城所在的仁良都等地,其東北臨近前山,東面與澳門一水之隔,南面是大小橫 琴、仔,前山水道經北山向南,經十字門出海。這一帶水道河灣島嶼眾多,附近歷來海盜出沒 頻繁。《澳門記略》記載:“橫琴二山相連為大小橫琴,元末海寇王一據之。”明朝時期, 澳門一帶“蕃夷之來日益眾”,“蠻夷雜居”,“海倭山寇出沒擾攘”。為加強海防,明天啟 元年(1621)建立前山寨,設參將府,陸、水兵近兩千,駐守澳門周圍。清朝乾嘉年間的張保 仔、同治前後的曾大福和袁亞興等海盜土匪,經常出沒於橫琴及其附近一帶的島嶼。對於楊氏族 人來說,投身軍營既是有效的保家方式,也是光宗耀祖的便捷途徑。他們熟悉北山、澳門一帶的 地形和水情,受地方官重用。行伍出身的楊氏族人建立軍功,一部分人升遷至其他地方,另一部 分人留在北山、前山等地,服務前山寨,北山楊族的“尚武”精神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中產生。 二、澳門劃界與宗族勢力 以將軍山為最高點的島上,存在幾種村落形態。北山村一姓獨大,南屏村幾姓共鳴,灣仔等 地漁村錯落。南屏村最靠近北山村西北方向,與北山村聯繫密切。北山人戲稱南屏人為“龜 公”,而南屏人則稱北山人為“北山孤獨老綿羊”,簡稱“羊咩”。日常嬉笑言語卻透露了海島 的歷史地理背景。北山村楊族一姓獨大,是地方大族,所以被稱作“孤獨老綿羊”。嘉靖、康 熙、乾隆、光緒、民國的《香山縣誌》零星記載北山“外姓”。光緒《香山縣誌》記載,朱姓自 1509年由香山縣仁厚鄉良字都徙北山。《重修康真君廟碑記》(清同治九年刻)鄉民捐款名冊所 田明曜等修,陳澧等纂:光緒《香山縣誌》卷十一選舉表,卷二十列傳。劉志偉:《祖先譜系的重構及其意義──珠江三角洲一個宗族的個案分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 1992年第4期;蕭鳳霞、劉志偉:《宗族、市場、盜寇與民──明以後珠江三角洲的族群與社會》,《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4年第3期。劉志偉:《地域社會與文化的結構過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歷史學與人類學對話》,《歷史研究》(北京), 2003年第1期。印光任、張汝霖撰:《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清乾隆十六年修,嘉慶五年重刻本。印光任、張汝霖撰:《澳門紀略》上卷,《龐尚鵬區畫濠鏡保安海域疏》,清乾隆十六年修,嘉慶五年重刻本。 136
  • 清代華南宗族發展與澳門劃界事件──以珠海楊氏宗族為個案 示,當時還有鄭、文、譚、劉、陳、何、吳、李、梁、霍、尤、馬和外來楊姓。捐款名冊中將楊 氏族人放在首位,有310人,其他各姓放在鄉裏捐金銀開列,各姓總和相加不過84人。楊氏後 人口述“從前北山95%的人姓楊,只有十幾戶人姓朱”。北山村有圍牆,將村落與外界空間隔 絕,圍牆開有東、南、西三個門閘。南屏村由容、林、張、鄭、陳幾個不同姓氏組成。村內五個 出口均有碉樓。南屏村背靠將軍山,面向前山水道,地勢較低,從山上俯視,五座炮樓包圍下的 南屏村形似烏龜,所以南屏人被稱作“龜公”。南屏村碉樓、北山村圍牆均為防海盜和澳門外夷 葡萄牙人而建。 清末,北山、南屏捲入澳門劃界風潮,宗族權力參與了國家決策。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 葡萄牙人借租澳門。道光二十三年至光緒十四年(1842-1888)間,葡萄牙不斷侵蝕清政府對澳 門主權,獲取‘永駐管理澳門’利權。並以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澳屬之地”界址 未定一項,多次肆意擴界。面對外夷入侵,北山人妥協過,也反擊過,但阻擋不了葡人侵略野 心。北山與南屏當地宗族為保利益,聯合附近各地鄉紳組織勘界維持會,溝通各地有權勢的族 人、鄉人,與葡人抗爭。 劃界前葡人與北山楊族接觸頻繁。中外居民在澳門、北山、南屏相鄰而居,雙方生活既和平 又偶有衝突。明朝萬曆癸酉元年(1573)二月,澳門葡人到北山後林砍伐麥園頭楊家的大松 樹。楊前塘得悉情況後率鄉族前往制止,為葡人所傷,及後病逝。咸豐年間,葡人日益猖獗,清 政府培養熟悉地形的“土著”打擊外夷。楊雲驤時任武職且身處北山,成為政府倚重的前山寨武 將。咸豐三年,兩廣總督葉名琛、巡撫柏貴到澳門水域緝捕洋人盜賊。盜賊頭領藏匿於澳門,以 為可依仗葡萄牙庇護得以脫身。楊雲驤避開葡人干擾將之人贓並獲。澳門一帶盛行“賣豬仔”, 陸豐人張炳從事人販貿易,引誘鄉民93人至澳門,被鄉民察覺,93名“豬仔”逃亡到銀坑一帶。 楊雲驤找到這批人並上報香山知縣,送他們返回原籍。光緒十九年四月,西洋兵總帶妻眷到楊 雲驤別業竹仙洞遊覽,丟失一枚鐘錶。村童官亞文拾獲到澳門典當,被洋人兵總發現並拘留,被 判做苦工多月。 葡人肆意擴界引起北山、南屏士紳不滿,雙方展開一場勘界較量。1901年,葡萄牙效仿英 國佔領香港九龍的辦法,一方面派代表與清廷談判,另一方面增派水兵到澳門。1901年12 月,葡國即派新任公使畢連考來華商討勘界事宜,旨在竊取更多利權。國人與葡萄牙接觸多 年,對之有深入認識,當時《北京新聞匯報》論述葡萄牙佔領澳門的歷史,從葡萄牙的領土、 國民收入、人口、海軍規模及裝備等方面分析,指出葡國是歐洲弱國。但這些沒有改變清政府 的立場,清政府妥協退讓部分利權。1902年,清政府與葡國代表談判,清廷提出提升稅率,葡 萄牙代表不同意,要求各國統一稅率並提出三項要求:一、重新劃定澳門界限;二、允許葡萄牙 從香山修路,直通廣東省城;三、中國在澳門邊界所設的小抽稅關一律裁撤,在澳門設一總稅 關。葡萄牙代表威脅清政府,若不答應這些條款,將聯合各國阻撓清政府調整關稅一事。清政 《中外近聞:澳門近事》,《教會新報》(上海),1872年,209期,第6頁。田明曜等修,陳澧等纂:光緒《香山縣誌》卷十九列傳。《鏡海叢報》,光緒十九年六月初六日,第5頁。《所聞錄:葡索香山》,《選報》(上海),1901年11月21日,第2期。《中外新聞:葡國看想香山》,《杭州白話報》(杭州),1901年,第16期,第1-2頁。《外交紀事:葡萄牙:附錄蘇報論葡人思擴澳門界務》,《選報》(上海),1901年12月21日,第5期。《論葡萄牙佔香山之關係》,《北京新聞匯報》(北京),1901年10月,第3,715-3,726頁。《萬國外交政史卷二:葡萄牙澳門條約》,《政藝通報》(上海),1902年,第21期,第3頁。 13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府無奈應允葡萄牙從香山修築鐵路到廣東省城、裁撤小抽稅關的要求,但葡方劃界野心未能得 逞。兩年後,修建澳門至廣州鐵路正式獲外務部批准,葡人將劃界之事重新提上日程。 葡萄牙政府見無法通過上層談判劃界,轉而對地方採取行動,給清政府施加壓力。1908 年,葡人派艦艇進入前山內河,築造浚河工程。前山群眾紛紛敦請清政府嚴厲制止,此事正中葡 萄牙下懷。前山紳商稟告兩廣總督張人駿,再由張稟請外務部,要求清政府早日與葡萄牙劃清界 限。前山、北山民眾向外務部提出三點建議:一、在灣仔等地設立電報房,溝通界務事務; 二、派駐要員作為前山同知,增派兵力;三、仿效各國劃界辦法,採取經緯度劃界法,精確雙方 管轄範圍。其範圍大致如下:一、陸路由澳門至前山原定以望廈木柵為界,仍宜按照原定接址 勘定;二、前山海內外原有青洲、馬騮洲、梆唧石、青角、荔枝灣、過路環、九澳為中國領土; 三、灣仔、青洲,馬騮洲內外以至十字門過路環各處所有內海海面為中國領海;四、所有侵佔之 陸路望廈、木柵、馬交各地又港灣之內青洲、梆唧石、荔枝灣、過路環等處須一律由中國管領; 五、由灣仔、瓦窯頭以至澳門海面須分定界限,不能侵越。 在首領士紳帶領下,北山、南屏等地宗族積極活動,製造輿論,宗族力量凝於勘界維持會。 南屏縣首領士紳陳乃魁上書,要求清政府重視當地村民意見,諮請清政府與澳葡劃界。時任廣 東諮議局議員的楊應麟因威望突出,在楊族內舉足輕重,他於是帶領北山楊氏宗族與葡人據理力 爭。楊族邀集香山紳商學界三百餘人,於1909年農曆二月十七日在北山鄉開會集議,商量澳門 劃界問題。會議確立在北山村成立勘界維持會並制定相關章程。維持會以“絕不容忍葡人佔領 澳門之外一寸土地”為宗旨,充當澳門劃界的輿論後盾,表示只有劃界“妥善無誤”方能解散。 勘界維持會通過各村代表士紳整合當地宗族力量,南屏、北山、造貝等地宗族當堂捐資,其餘各 鄉代表回鄉集議。勘界維持會成立後做了多方面工作,一方面爭取督憲、欽使和外務部支持,懇 請與葡力爭,在外交方面據理力爭,提供材料,並先後給兩廣總督張鳴岐、劃界中方代表高而謙 去函,要其堅持立場,不為葡人之訛所屈,且組織請願活動;另一方面爭取同鄉京官支持。楊 族聯絡在清廷擔任要職的唐紹儀(香山縣唐家灣人),請他以外交家的身份支持家鄉鬥爭。 此外,南屏、北山、造貝等地族人出國謀生者眾多,有利於勘界維持會爭取各埠同胞支持。各埠 同胞紛紛捐獻金銀支持家鄉抗擊葡人侵略,並在各地形成輿論。美國華僑電報勘界大使關注香山 群眾利益,不能在劃界問題上向葡國妥協,並將電報內容刊登在三藩市《華字報》。旅秘魯華 僑捐款支持家鄉勘界維持會,並在香港報刊刊登電報內容。 南屏、北山宗族凝聚各方力量使香山勘界維持會不斷壯大。農曆閏二月初七日(1909),勘 《中國近事第十五:葡使要求》,《新民叢報》(橫濱),1902年,第66-67頁。《萬國外交政史卷二:葡萄牙澳門條約》,《政藝通報》(上海),1902年,第21期,第3頁。《外交紀聞:路礦匯志:外務部已允中葡合辦廣州澳門鐵路》,《外交報》(上海),1904年第4期,第46頁。 《香山界務辦法》,《東方雜誌》(上海),1908年,第5卷,第5期,第29頁。《京外新聞:勘界辦法(錄香港日報)》,《四川官報》,1908年,第8期,第62頁。《粵省紳士請越督與葡人力爭海權稟(丁未六月)》,《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第12頁。 《恭谷都士紳因中葡劃界集議紀事》,《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2003 年,第23-24頁。《香山勘界維持會上軍機處及外部電(為澳門劃界事)》,《華商聯合報》(上海),1909年17期,第64頁。 《海內外紀聞:澳門勘界之風潮湧起華僑血性》,《華商聯合報》(上海),1909年,第16期,第23-24頁。《海內外要電:旅秘魯華僑為過路環交涉事致香港商報及勘界維持總會電》,《華商聯合報》(上海),1910年, 第13期,第73頁。 138
  • 清代華南宗族發展與澳門劃界事件──以珠海楊氏宗族為個案 界維持會在明倫堂舉行會議,邀請全省紳、商、學各界人士參加,會議確定“在省城另立勘界 維持會”。為擴大原香山維持會的影響,勘界維持會總會設在廣州,香山原設的勘界會作為分 會。經過南屏、北山宗族的努力,香港成立勘界維持會分會。通過一週一次的常務會議和臨 時的特別會議,“勘界維持會”圍繞勘界事宜積極工作。葡人對維持會驚恐萬分,強烈要求清政 府禁止勘界維持會的活動。但勘界維持會毫不退讓,1909年6月30日召開的特別會議上,針對 葡國新造炮船在前山、南屏一帶內河遊弋測繪一事,北山、南屏、灣仔等地趕制軍火,成立九十 八鄉民團,舉辦聯鄉團防,直接與葡人鬥爭。勘界維持會以各地宗族力量為後盾,積極應對澳 門勘界危機,利用各種方式向各地華僑宣傳劃界事宜,在海內外創造輿論,各地華僑紛紛表示支 持。 中葡澳門劃界談判於1909年7月15日在香港舉行,中國派出高而謙,葡萄牙派出馬楂多 (Joaquim Jose Machado)為勘界大臣。在輿論壓力下,清政府不敢妥協退讓,高而謙歷數葡 萄牙佔領澳門的歷史。馬楂多認為葡萄牙出鉅資建造炮台、禮拜堂和瘋人院,當地村民也答應 繳納葡人租金,各國船隻到澳門後,多停泊在附近一帶海島,所以葡國擁有澳門附近一帶海島所 有權。馬楂多投訴清政府假借維持會名義,縱容民眾任意妄言,在各地報紙刊登中葡劃界事 宜,派勘界維持會到澳門附近各鄉演說,激起各鄉民眾對葡國的惡感。高而謙反擊民眾議論政 事,本有自由之權。談判中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馬楂多提出將澳門劃界移交公斷。高而謙強 調,是否移交公斷需要稟告清廷再做決定。馬楂多見擴界陰謀沒有得逞,於1909年111月14 日“拂袖而去”,中葡劃界不了了之。葡萄牙國內面對日益棘手的內政問題,沒有時間和精力再 與清政府展開談判。 國家之間邊界劃定,涉及國家的領土和主權,目前相關學術研究多側重描述劃界的具體過 程,缺乏對地方利權與國家利權相嵌合的研究。然而,中外交涉過程中,所謂“地方”值得關 注。澳門劃界事件涉及三方利益:一是馬楂多代表的葡萄牙政府,二是高而謙代表的清朝政府, 三是由地方紳商組成的勘界維持會。在交涉過程中,三方努力爭取和維護己方的利權,形成一場 多方角逐的博弈,這場博弈主要圍繞“邊界界限”劃分問題展開。地方士紳在支持中央劃界行動 中,體現了民族情感與現實利益的訴求,既是地方處於被動環境中的主動訴求,也是地方之利與 國家之利、地方之權與國家之權相嵌合的過程。 第一,民族情感與現實利益,地方之利與國家之利相嵌合。以楊氏宗族為代表的地方利益與 國家利益相嵌合,體現在民族情感和現實利益當中。葡國人索要的土地,正是以楊氏宗族為代表 的當地民眾世代耕耘生活的地方,若是葡國索要土地成功,對面山一帶將會用來建造葡國人的炮 《會議澳門勘界詳情》,《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第32頁。《勘界維持會章程》,《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第45頁。楊青山:《愛國士紳楊應麟》,《珠海文史(第七輯)》,珠海市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1988年10月。《香山勘界維持會特別會議詳記》,《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第92頁。《勘界維持總會議案》,《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第144頁。黃啟臣:《澳門主權問題始末》,《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北京),1999年第2期《澳門專號》。《澳門勘界案末次會議情形(附中葡兩使演說詞)》,《東方雜誌》(上海),1909年,第6卷12 期,第439頁,第440頁,第441頁,第442頁,第441頁,第442頁。《中外新聞:葡萄牙之大革命》,《通問報:耶穌教家庭新聞》(上海),1910年,第420期,第6頁。 13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台,這裏的民眾都要失去安身立命之所。對於國家來說,只要葡國人侵佔地域過了前山河,意味 清政府不僅失去澳門海島利權,內陸地區也開始被蠶食。一旦葡人“上岸”並且建成通往廣東 省城的鐵路,整個廣東省將置於葡人的下一個佔領計劃,這是國家利權的重大損失。面對這樣的 局面,國家和地方士紳都想到利用民眾的民族情感,號召海外華僑和當地民眾反抗,積極投身勘 界事務。地方除了製造輿論,還組織“民團”,從行動上抗擊葡人派兵艦逡巡前山河,令葡人不 敢貿然上岸佔領陸地。 第二,被動環境中的主動努力,地方之權與國家之權相嵌合。自從葡萄牙來到澳門之後,以 楊氏宗族為代表的地方士紳,就被動地捲入中葡兩國的種種爭端,其中最重要的爭端就是澳門劃 界事件。但地方宗族並沒有被動等待兩國外交發展,而是積極投身其中,使宗族之權努力嵌合國 家之權。國家也利用熟知當地情形的楊氏宗族,賦予其家族成員相應武職,實現國家權力向地方 權力的過渡。楊氏之崛起正是利用清政府重視遏制在澳葡人的活動,發揮自己熟知當地情形的優 勢,在中葡外交博奕中發揮作用。清政府利用楊氏宗族勢力限制澳門葡人的“賣豬仔”行為。此 後的中葡劃界,從某種意義上說,地方之權已經與國家之權相嵌合。國家默認地方的勘界維持會 活動,利用民間的聲音和輿論,增加談判桌上的籌碼。楊氏宗族為代表的各村士紳也努力配合國 家的談判活動,積極通過同鄉京官、海外華僑反映地方利益訴求,使地方訴求得到國家認可。 結語 存留至今的楊氏大宗祠和《楊氏族譜》,凝聚北山楊氏宗族厚重的歷史感,既體現珠江三 角洲宗族社會的普遍共性,也體現了自身發展的特性。與珠江三角洲其他宗族不同,北山楊氏 “靠水吃水”,積極發展海上力量,壟斷綿長海岸線的漁業,為家族勢力的崛起奠定經濟基礎。 特殊的時代背景又賦予楊氏宗族特殊的歷史使命。身處中葡劃界爭端的前沿,他們整合附近各地 士紳,組織“香山勘界維持會”和民團,對葡人滋擾行為進行有力反擊,影響中葡劃界的進程。 地方士紳支持國家劃界,是被動環境中的主動訴求,也是民族情感與現實利益的結果。整個劃界 過程,是地方之利與國家之利、地方之權與國家之權相嵌合的過程。通過研究楊氏宗族的變遷, 可加深對珠三角洲邊緣地區宗族的認識。 [責任編輯 鄧曉炯] 140
  • ·澳門學· 澳門學著作提要(九) 葉農 一、《澳門模式:十六世紀中葉至鴉片戰爭時期中國人對西方人的管 理研究》(The Macao Formula: 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 著者霍啟昌,廣東番禺人,1942年生於澳門,香港大學歷史系榮譽教授。早年曾赴港生活 和求學,1965年畢業於香港大學,1967年赴夏威夷大學修讀碩士課程,專攻港澳歷史。1973 年任香港大學副教授,任教20年。1978年獲夏威夷大學頒授博士學位。1984至1994年期間曾 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香港史編寫小組成員。1996年赴澳門大學任教。2001年在澳門創辦 中西創新學院,任副院長。霍氏曾發表港澳史、民國史論文30餘篇,曾撰寫《港澳檔案中的辛 亥革命》等7部專著,並合撰9部其他著作。 此文係著者未出版的博士學位論文。全文10章,共346頁。作者用“澳門模式”概括了明 清政府在明朝中葉至清朝鴉片戰爭之前管理在華外國人的方式。其研究範疇包括: 1. “澳門模式”成形的歷史背景。作者認為此模式主要是兩個困擾明朝政府的問題交互作用 所產生的結果,一是日本倭寇襲擾中國沿海的“倭寇問題”;二是明中葉以後葡萄牙人東來所產 生的“葡人問題”。作者認為,倭寇襲擾導致明朝政府不斷加強控制來華外國人,而葡萄牙屬非 朝貢國,故增加了明朝政府的控制難度;但另一方面葡人來華貿易帶來利潤,促使廣東省地方政 府官員要求放鬆限制葡人來華,這種矛盾也影響了中國政府的對外政策。因此,“在明朝晚期, 廣東省地方政府依據兩個因素調整當時中國對外關係的新政策。這兩個重要因素,一是對外海上 貿易的有利可圖,二是建立有效的海岸防禦的必要性。這個政策應該被稱為‘澳門模式’,因為 它起源於在澳門的實際運用”。 2. “澳門模式”在明朝的運用過程。“澳門模式”的實施很大程度上依靠在澳葡人的順服, 這些在澳葡人獲許發展自治社區。在對日貿易的巨大利益支持下,澳門迅速發展成擁有議事會等 市政機構以及砲台等軍事設施的社區。葡人以非中國藩屬國身份,用“澳門模式”成功地在明朝 對外貿易及朝貢體制中打開缺口,成為“明朝確立的‘中國中心’為基礎的世界秩序的反叛者”。 作者簡介:葉農,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14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3. “澳門模式”在清朝前、中期的運用過程。至清朝初期,“澳門模式”因實用可行,成為 清政府用作處理在澳葡人問題的政策。隨葡國使團來華,在澳葡人的身份被確認為清王朝的藩 屬臣民。清政府亦加強了對澳管理,不但加強了澳門週邊防禦,還將清政府的民事管治延伸至澳 門,澳門葡人亦更加順服。因此,“在清朝時期,澳門模式的不斷貫徹,其結果就是建立了一個 複雜的監管與控制機制。這個機制不但體現在清政府對實施於澳門地區的民政、軍事、司法管理 措施的大量改革,而且還包括了一批治澳條例,用於管理中外人士的交往”,而這些“條例”主 要是收緊控制在澳門與外國人交往的華人,特別是華人引水員、造船商、商人及華籍基督教徒。 二、《澳門附近島嶼氹仔、路環歷史初探》 著者鄭煒明,上海人,1984年畢業於澳門東亞大學(現澳門大學),1987年在澳門東亞大 學獲碩士學位。1999年獲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研究領域包括中國古典文學、現當代文學、 歷史學、人類學和考古學等,尤以研究晚清民國詞學、澳門歷史文化等見稱,亦是詩人。其研究 專著有:《(葡佔)氹仔、路環碑銘楹匾匯編》(香港:加略山房有限公司,1993年)、《香港 與澳門之道教》(香港:加略山房有限公司,1993年)、《澳門經濟四百年》(澳門基金會,1994 年)、《澳門宗教》(澳門基金會,1994年)、《澳門黑沙》(澳門基金會等,1996年)、《澳 門戲劇史稿》(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9年)等;學術論文有:《清末(澳門)路環海盜及 其與同盟會之關係》、《葡萄牙人佔有澳門附近氹仔、路環二島的經過和性質》、《澳門的道 教》、《從有關條約看澳門“附屬地”問題》、《澳門文化的起源及其發展》、《澳門戲劇活動 與作品》等。 本文是著者尚未出版之碩士學位論文,此研究之目的包括:一是彌補學術界在研究過程中只 依賴葡文史料的缺陷,“就是以搜集所得的華文史料為根據,探索氹仔與路環的歷史,希望能提 供一個新研究角度,客觀地重現史實”;二是收集兩島在迅速開發過程中被毀古跡文物,挽救相 關史料,“隨一個地區的發展和興盛,必有許多古跡文物遭到毀滅,因此,在現階段便作出一 個救亡性的史料搜集,和初步的歷史研究,相信是很有意義的”。 全文共分6章,包括:一、“引言”;二、“氹仔、路環的別名”,“以實地調查搜集所得 銘刻、文獻及口述資料為根據,結合方志上傳統的記載,務求使這兩個島嶼在歷史上存在過的名 字,從此清晰可辨。同時,更會採用一點地名學及地名語源研究的手段,嘗試為氹仔、路環二島 的地名起源,一個較合理的解釋”;三、“葡萄牙人的佔有氹仔與路環”研究了四個問題:葡人 非法佔有氹仔、路環二島的經過;根據國際法觀點探索中葡簽訂的各條約內關於葡人佔有氹仔與 路環的問題;澳門劃界交涉及關於氹仔、路環二島問題的處理;可能引致澳門主權問題爭論的誤 會;四、“關於海盜與會黨的問題”探討了兩個島嶼在明清時期的海盜問題,並研究路環知名海 盜林家四團夥被驅逐以及葡人借剿海盜之機佔領路環島的經過,還探究了氹仔會黨組織及其活 動,如1843年香山縣三合會甘秀起事,曾派手下來氹仔聯絡;五、“(民國之前)氹仔、路環的 社會及民生”將此時期的社會民生分為以下階段:“清代以前兩島居民的生活痕跡”、“清初的 遷界”、“乾嘉時期(附氹仔、路環沙田的經營)兩島的民生”(這時期兩島開發取得了相當進 142
  • 澳門學著作提要(九) 展,出現以“送沙田契”為代表的土地買賣活動)、“道咸時期兩島的民生”(該時期兩島進入 全盛時期,地價高漲)、“同光時期兩島的民生”(此時期兩島仍然興旺)、“島上居民的來源”、 “氹仔、路環兩島的廟宇和所供奉的主要神祇”;六、“氹仔、路環重要史事(1912年以前)編 年”;七、“小結”。 論文附錄收錄了下列資料:氹仔、路環華文銘刻匯編;氹仔、路環的文獻;有關氹仔、路環 歷史及傳說的口述錄音整理;圖片及有關照片;有關海盜問題的照片;氹仔、路環兩島居民生活 史料相關照片。 三、《英語中的“土生土語”詞匯:對“土生土語”作為英語外來詞 的中介或直接來源的初步研究》(Macau Patoá Words in English: APreliminary Study on Macau Patoá as an Intermediate or Direct Source ofEnglish Loanwords) 著者彼得·愛德華·米蘭·卡布累羅斯(Peter Edward Millan Cabreros),澳門人,1999 年畢業於澳門大學,後又取得英國文學碩士學位,並曾擔任澳門精道語言學校主任。2001年, 獲澳門文化局第八屆學術研究課題獎金資助,研究計劃為“A Study on Macao Creolo Portuguese (Macau Patois) as a Possible Vector of English Loanwords”。 此文為其1999年的澳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共195頁。作者認為,“土生土語(Macau patoá)是一種多變的口語,在葡語世界之外,並不為人所知曉,……在已有的英語詞源中,也 沒有哪個詞被確實指證為來自於土生土語”,因此,此文將透過英語外來詞來研究英語與土生土 語的關係,並探討下列問題:葡萄牙語及葡萄牙人殖民或造訪區域之語言、澳門歷史、土生葡人 歷史和澳門土生土語。全文分下列部分: 一、“概述(Introduction)”,通過收集各類著作中的土生土語與英國外來語詞作為研究基 礎; 二、“討論(Discussion)”,包括以下章節:1、概覽;2、澳門簡史與在澳門使用過的語 言,研究澳門在鴉片戰爭前的混合國際商業用語──洋涇葡語(Pidgin Portuguese)的興起, 以及被洋涇英語(Pidgin English)取代的過程;3、土生葡人;4、土生土語。列表比較洋涇 英語、土生土語、葡萄牙語之間的差別。 三、“書目註釋部分(Annotated bibliography Section)”,研究了87篇(種)澳門史、香 港史、土生葡人、葡萄牙語、土生土語、英語語源學等論文與專著。第一、二部分為“關於土生 土語與土生葡人的著作”,作者註釋了阿馬羅(Ana Maria Amaro)所著“Sons and Daughters of the Soil”、“Macanese: A Changing Society (Preliminary Results of an Inquiry)”等、白妲 麗(Gracieta Nogueira Batalha)所著“Language of Macao: Past and Present”、巴登(C. R. Bawden)所著“A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urce for the Portuguese Dialect of Macao”、 賈伯樂(João de Pina Cabral)所著“The Ethnic Composition of Macao”等著作,以及文德泉、 潘日明等人的論文與著作,共42篇(部),研究了澳門種族構成、土生土語的詞類來源等問 題;第三部分為“其他關於澳門歷史的著作”,研究博克塞(C. R. Boxer)所著“Seventeenth 14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Century Macau”、“The Portuguese Seaborne Empire 1415-1815”、罷辣架(José Pedro Braga) 所著“The Western 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費成康所著《澳門四百年》以及 霍啟昌、黃鴻釗等學者的論文專著,共34篇(部),探究相關葡文詞匯語義等問題;第四部分 “來自葡萄牙語的英語外來詞(Sources of English Loanwords from Portuguese)”提供了布朗 (Lesley Brown)所編的“The New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 等11部著作書目,但作者並未做研究。 四、“總書目(General Bibliography)”的附錄包括:1. “可能借自或來自土生土語的英語 外來詞語源(Etymology of the English Loanwords Suspected to Have Been Borrowed Through or From Macao Patoá)”,分析了50個英語外來詞,包括它們的詞義、語源、英語文本或其他 文本中的首次使用記錄、土生土語的同義詞;2. “來自《澳門記略》且可能是土生土語詞匯的 一覽表(A List of Words Al leged to be Macao Patoá taken From the Monograph of Macao (1751))”,共分析了394個字詞,包括高美士所做的每個字的廣州話拼音、高美士的葡語對 譯、巴登的英語對譯、湯普森記錄的香港土生葡人所用土生土語拼音、當代土生土語拼音、當 代上海土生葡人所用土生土語拼音、當代廣州話拼音,例如:CÉU可對應為SKY;/ seu/; CÉU;CÉU;Tin;3. “Christmas Carols Translated to Macao Patoá”,並收錄詩歌等9篇; 4. “反映葡萄牙人在航海大發現過程中訪問過的區域地圖(Maps Showing the Lands Visited by the Portuguese in their Voyages of Discovery)”共4幅,包括:葡萄牙人航海大發現(1400- 1550)、與中日相遇地點(1513-1542)、珠江口地圖、澳門及其附近地區圖。 此文係目前學術界從英語外來詞角度對澳門土話進行研究的為數不多的著作,並透過英語從 澳門土生土語所借用詞匯的過程,從特別角度展現了澳門土生葡人的發展史,為澳門土生葡人研 究開闢了新領域。 [責任編輯 鄧曉炯] 144
  • ·教育研究·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 ──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向天屏 [摘要]通過採用內容分析法,以課為單位,分析中國《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 文》(簡稱人教版)與《快樂學語文──澳門版》(簡稱澳門版)兩套教科書在“詩歌課文選用” 與“詩歌教學引導”上的特性,研究發現:1.就課文而言,人教版選用較多唐、宋名家創作的 近體詩,以及具有教育性、知識性與聯想性的現代詩;澳門版則選用較多教育性、聯想性的現代 詩與具有知識性的現代兒歌;2.兩種版本共有的詩,人教版較早讓兒童學習;3.就教學活動而 言,人教版著重培養背誦、朗讀、認讀與寫字能力;澳門版較重視培養表達溝通、分析與理解能 力;4.澳門版教導的語文知識類型、學習策略類型與常識教育內容較多元;5.人教版較重視愛 國意識的培養;6.澳門版的詩歌教學活動較多,且形式較多元。[關鍵詞]教材 詩歌 中國語文 中國內地 澳門 一、研究動機與概念解釋 (一)研究動機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雖然於1999年訂定澳門小學課程大綱,但在澳門教科書市場有限、出版 業尚未發展成熟、政府尊重學校教學自主權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下,特區政府並沒有頒訂完整的教 科書“編、審、用”的制度,澳門也沒有出版社出版符合澳門課程綱要、具有澳門特色的中、小 學教科書。 就小學中國語文科而言,澳門絕大多數的學校採用香港出版的教科書。然而香港出版的教科 書是依據香港的官方課程文件來編輯,選文也反應香港人的生活經驗。考慮到澳門市場的需 作者簡介:向天屏,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教育學博士。單文經、黃逸恆:《澳門教科書政策及其影響》,《教科書制度與影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173-189頁。香港課程發展議會:《中國語文課程指引(小一到小六)》,2004年,http://www.edb.gov.hk/index.aspx? nodeID=4278&langno=2;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小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8年,http://www. 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2810/pri_chi_lang_lo_web_version.pdf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碩士學位論文,香港大學,2009年。 14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求,某些香港教科書出版商會參考澳門的課程綱要,另外編輯澳門版的教科書。目前澳門許多 公、私立學校是以這些“香港製造”的澳門版教科書作為中文教學的主要教材。 縱觀兩岸四地對語文教科書的分析,都是以中國內地、台灣或香港的教科書為研究對象,有 關澳門版小學語文教科書的研究付之闕如。在此情況下,澳門教師在編輯與選用教材時,就缺 乏可供參考的研究報告。更重要的是,由於澳門採取教科書自由發行制,為了確保教科書的水 平,除了市場機制,出版商更需要相關學術研究報告,作為教科書編輯與自我評鑑的參考。 在兒童文學的各種體裁中,詩歌具備情趣美、意象美、具象美,兼顧音樂性、圖畫性、娛樂 性與知識性,能吸引兒童閱讀、朗誦,並且激發兒童想像、創作的潛能,自古以來就是重要的啟 蒙教材。由於現今大部分的小學語文老師教學都依賴教科書,於是教科書“理想上”應該收錄 何種詩歌、“實際上”能夠收錄何種詩歌,以及教科書該如何引導詩歌教學等議題,成為學界關 注的焦點。學者們發現香港《現代中國語文》教科書收錄的現代詩能反映兒童日常生活經驗, 呈現優美的詞語;然而,和同時期中國內地的教材相比,《現代中國語文》版教科書收錄的古 詩較少,相同年級教科書的詩歌深度也比中國內地教科書淺。張永德更認為香港出版的教科書 偏重語文知識的教學,輕忽對文學作品的鑑賞。對於同樣來自香港的澳門版語文教科書,其選 錄詩歌的類型與詩歌教學側重的方向,亦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在兩岸四地已經出版的教科書比較研究中,尚未有學者分析香港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快樂學 語文》與《快樂學語文──澳門版》教科書。而後者正是澳門許多小學選用的教科書,長期以 來對澳門師生的教、學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故筆者挑選此版本作為分析的文本。 另一方面,中國內地的語文科課程綱要是澳門特區政府發展語文科基本學力要求的重要參照 指標,許多學校也聘請來自中國內地的優秀語文教師至澳門任教,甚至擔任語文科組長。故筆者 挑選中國內地較多學校採用的《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與《快樂學語文──澳 門版》作對比,瞭解兩種版本教科書在“詩歌課文選用”與“詩歌教學引導”上的特性,寄望 胡瑾瑜:《兩岸三地國中國文古典詩詞曲教材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09年;張崇仁:《國小 國語教科書兒童詩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台北教育大學,2006年;許育健:《國語文教科書內容設計之研究──以台灣、中國、香港、新加坡為例》,博士學位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11年。周淑卿:《論中小學教科書評鑑機制建立的必要性》,《教科書之選擇與評鑑》,高雄:高雄復文圖書出版社,2003年,第55-78頁;單文經、黃逸恆:《澳門教科書政策及其影響》,《教科書制度與影響》,第173-189頁。 王泉根主編:《兒童文學教程》,北京:首都師範大學,2008年;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廣州: 廣東教育出版社,2006年;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趙鏡中:《兒童文學在教材編制上的問題及文學教學實務》,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薇、謝 家浩編:《語文和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香港:香港教育學院,2004年,第59-67頁。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董蓓菲:《大陸、香港、台灣小學語 文科教科書的比較》,鄧仕樑主編:《香港語文教學反思:〈中國語文通訊〉選輯》,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1 年,第253-265頁。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尹世霖、陳文威、潘金英、潘明珠、陳淑貞、陳碧盈、曾碧芬編:《快樂學語文──澳門版》(一上到六下), 香港:教育出版社,2006年。課程教材研究所、小學語文課程教材研究開發中心主編:《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北京:人 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 146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研究結果能為澳門本地教師與來自中國內地的教師提供更多對話的空間。雖然中國內地、香港與 台灣都有學者分析過《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但是由於研究目的、分析類目 不同,所以仍有繼續探究的價值。 (二)研究問題 本研究探討的具體議題包括: 1.兩種版本教科書詩歌課文的數量,與詩歌課文佔所有課文的百分比。 2.兩種版本教科書詩歌課文的類型及其百分比。 3.兩種版本教科書中,古代詩歌課文的作者及其朝代。 4.兩種版本教科書中,兒歌課文、現代詩課文呈現的主題。 5.兩種版本教科書詩歌課文前後的教學活動中,各類型教學目標出現的次數與百分比。 (三)名詞定義 1.詩歌 從兒童文學的觀點出發,採取較廣義的定義,將“以簡練、精確、優美的語言來表達思想或 感情,具有潛在的節奏或押韻的文學作品”,通稱為詩歌。 2. “中國內地”教科書 本研究所稱的中國內地教科書,是指人民教育出版社課程教材研究所、小學語文課程教材研 究開發中心於2001年到2006年出版的《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此套教科書 共有十二冊(每學年兩冊),編輯的主要參考依據是中國《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 稿)》,以下簡稱為人教版。 3. “澳門版”教科書 本研究以下所稱的澳門版,是指香港教育出版社尹世霖等人編寫,於2006年出版的《快樂 學語文──澳門版》教科書。此套教科書共有24冊(每學期兩冊),編輯的主要參考依據是澳 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綱,與香港、內地、台灣的小學中國語文課程宗旨及學習目標。 (四)研究範圍與限制 由於人教版與澳門版的設計理念不同,本研究採用“課”作為分析的單位(一課是由詩歌以 及數個教學活動所組成)。兩種版本教科書中,非以“課文形式”出現的詩歌與教學活動,不是 本研究分析的範圍。因此,本研究並不能代表人教版、澳門版中綜合活動與教師手冊的詩歌教學 內涵。 (五)文獻探討 1.詩歌的定義與分類 古今中外,學者們對詩歌的定義與分類並不相同。基本上,詩歌必須具有情趣、意象與音 樂性的語言這三種特質。廣義的詩歌是“以簡練、精確、優美的語言來表達思想或感情,具有 林文韻、施沛妤譯:《兒童文學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出版社,2009年,第58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北京師範大學,2001年。澳門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澳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綱》,1999年,http://www.dsej.gov.mo/crdc/ course/primary_r.htm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鄭雅靜:《國小國語教科書文體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嘉義大學,2003年。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 14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潛在的節奏或押韻的文學作品”。 從兒童文學的角度來看,可以將小學語文教科書中的詩歌分為三大類型:兒歌、詩歌與韻 文。兒歌包含傳統民謠、童謠與現代創作的兒歌,內容淺顯,貼近兒童生活經驗,旨在敘述事 物,具有實用價值。有些兒歌是有押韻的歌詞。詩歌包含古代詩歌與現代詩歌兩大類,能寫景、 敘事或抒情,意涵較深,藝術性較高,有些詩歌還可以吟唱。韻文則是“以明顯節拍或韻律寫 出精簡想法或故事的一種語言形式”,又可分為古代韻文與現代韻文。 一般而言,古代詩歌依據創作的形式與歷史發展,又可細分為古體詩(包含四言、五言、七 言與樂府歌行)、近體詩(包含絕句與律詩)、詞和曲。至於現代創作的兒歌與現代詩歌則依 分析者關注的焦點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 為了比較不同版本教科書在選材上的差異,同時分析選材與詩歌教學引導的關係,本研究依 詩歌內容呈現的主題,將現代創作的兒歌與現代詩歌區分為知識性、教育性、遊戲性與聯想性四 大類。 2.小學詩歌教學的目標 為了能欣賞詩歌的情趣、意象與音樂性的語言,教師必須引導學生學習字詞、語法、修辭、 篇章、標點符號等語文知識,並且發展學生閱讀理解、感受、朗誦、聆聽、獨立思考、口語交 流、想像創作與評價作品等語文能力。 作為學校教育的正式課程,中國語文科具有傳承國家認同、培養世界公民的重要使命;教科 書編輯常藉由選擇不同題材的詩歌,達成其傳承中華文化、喚醒學生愛國意識、塑造公民價值觀 的目的。 隨教育心理學與教學理論的發展,學習策略的教學成為小學語文課程綱要的重要內涵。兩 岸四地的課程綱要都鼓勵教師將“閱讀、聆聽、說話與寫作的方法”與“自我學習的技巧”融入 林文韻、施沛妤譯:《兒童文學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出版社,2009年,第58頁。林守為:《兒童文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陳妍君:《兩岸國小三年級國語教科書之 比較研究──以康軒版與人教版為例》,碩士學位論文,台北市立大學,2008年。王泉根主編:《兒童文學教程》;林守為:《兒童文學》;鄭雅靜:《國小國語教科書文體研究》。鄭雅靜:《國小國語教科書文體研究》。王泉根主編:《兒童文學教程》;鄭雅靜:《國小國語教科書文體研究》。司徒秀薇:《語文?文學?小學教師對中國語文課程改革的疑慮》,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 薇、謝家浩編:《語文和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香港:香港教育學院,2004年,第245-263頁;香港課 程發展議會:《中國語文課程指引(小一到小六)》,2004年,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4278&langno=2;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小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8年,http://www. 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2810/pri_chi_lang_lo_web_version.pdf;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王衍:《緒論》,王衍、周碧 香、施枝芳、馬行誼、彭雅玲、楊淑華、蘇伊文合著:《國語文教學理論與應用》,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2008年,第1-26頁;王雅玲:《小學一、二年級語文教材課文主題意識之分析研究──以台灣康軒版〈國語〉、中國大陸人教版〈語文〉為比較樣本》,碩士學位論文,新竹教育大學,2006年;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小學中國語文基本學力要求_第一語文(教學語文)(初稿)》,2011年,http://www.dsej.gov.mo/crdc/edu/ prim_chi1.pdf 148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詩歌教學中,引導學生獨立學習詩歌並且提高學習成果。 於是,教導語文知識、培養語文能力、教導學習策略、愛國教育以及公民與常識教育就成為 小學詩歌教學的重要目標,而且彼此之間互有關聯。若從文學欣賞的角度而言,在詩歌教學的 多種目標中,以引導學生“體會作者的情感,感受詩歌的音韻美、意象美、結構美,分析詩歌表 情達意的精妙之處,與展開想像、創作”較重要。因為具備這些能力,學生才能“擁有詩人的眼 光”,品味詩歌的精隨。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重視“涵養人文素養”, 旨在從“文學教學”的角度切入,培養學生語文實踐與欣賞的能力。而香港的課綱則在兼顧 “課程與教學理論”、“教育心理學理論”與“文學教學”的立場下,考量教育目標分類的完整 性,寄望藉由語文學習培養學生聽說讀寫、思維、審美、自學等多種能力。這種差異,顯示中 國內地、香港的課程綱要反映出不同的小學語文教學取向。 3.兩岸四地小學詩歌選材與教學的比較 學者們發現,就古詩而言,中國內地的教科書選錄古典詩歌的數量最多,甚至還收錄詞與現 代古詩;兩岸四地的古詩教材都以唐詩為主,七言絕句居多。就兒童詩而言,中國內地教科書選 錄的童詩數量較少,而以選用名家作品為主,且偏重自然景物與愛國題材;台灣、香港出版的教 “閱讀、聆聽、說話與寫作的方法”指的是認知學習策略,是程序性的知識。例如,學生需要知道一位詩人創作 一首詩的認知歷程(作者從何處得來靈感、立意、起草、修改的反覆歷程),這種知識能提升學生的閱讀理解與 創作的能力;“自我學習的技巧”指的是自我調整策略,包括自我教導、自我詢問、自我監控、自我檢查、自我 增強、尋求協助(人或物)等方法,能幫助學生監督自己的學習歷程、調整學習狀態並且維持學習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向天屏:《國小五年級兒童自 我調整寫作歷程的教與學》,博士學位論文,台灣師範大學,2006年;香港課程發展議會:《中國語文課程指引 (小一到小六)》,2004年,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4278&langno=2;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小 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8年,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2810/ pri_chi_lang_lo_web_version.pdf;國民教育社群網:《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2008年,http://teach.eje.edu.tw/9CC/index_new.php;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澳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 綱》,1999年,http://www.dsej.gov.mo/crdc/course/primary_r.htm王衍:《緒論》,王衍、周碧香、施枝芳、馬行誼、彭雅玲、楊淑華、蘇伊文合著:《國語文教學理論與應用》, 第1-26頁;司徒秀薇:《語文?文學?小學教師對中國語文課程改革的疑慮》,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 強、司徒秀薇、謝家浩編:《語文和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第245-263頁。王良和:《新詩教學──一些設計理念》,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薇、謝家浩編:《語文和 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第116-12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 稿)》,北京師範大學,2001年;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澳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綱》,1999年,http://www.dsej.gov.mo/crdc/course/primary_r.htm;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 研究》。香港課程發展議會:《小學中國語文建議學習重點(試用)》,2008年,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ntent_2810/pri_chi_lang_lo_web_version.pdf;鄭圓鈴:《Bloom認知領域教育目標在國語文教學與評量的應 用》,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年。司徒秀薇:《語文?文學?小學教師對中國語文課程改革的疑慮》,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 薇、謝家浩編:《語文和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第245-263頁。 14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科書則多以兒童生活經驗為題材。 在詩歌教學方面,除了張慈麟曾比較中國內地、台灣教科書的課文編排,發現中國內地教科 書只呈現詩作,而台灣教科書除詩作之外還加上註釋、題解、語譯、賞析、詩人生平與創作背景 等項目,目前還沒有分析小學教科書詩歌教學引導的實證研究。 二、研究方法 研究者採用內容分析法,以“課”為單位,分析人教版與澳門版教科書中的“詩歌課文”與 “詩歌教學活動”。 (一)研究流程 研究者反覆閱讀文獻與教科書,整理出分析類目,再挑選兩位分析員(教育學院小學教育 組學生,已修畢“兒童文學”與“小學中文課程與教科書”課程,且學習成績優異),與研究者 一起測試分類的原則,練習過程中又多次修改分析類目。 在確定分析類目與分類原則後,研究者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從兩個版本教科書中,每年級各 挑出兩課詩歌課文,共計24篇詩歌課文,由研究者與兩位分析員分別依據分類原則與類目進行 分析,確認研究的信度。 本研究採取以下公式計算評分者同意度與信度,並得到0.96的信度值。 1.求相互同意值Pi Pi=分類一致的項目數/(分類一致的項目數+分類不一致的項目數) 相互同意值Pi 評定員研究者研究員A研究員A0.92/研究員B0.910.87 2.求平均相互同意值P P= Pi/N N:相互比較的次數 P=(0.92+0.91+0.87)÷3=0.9 3.求信度R R=nP/1+[(n-1)P] n:評定員人數 R=(3×0.9)÷(1+2×0.9)=0.96 王淑玫:《海峽兩岸童詩教材比較研究──以國小國語文教科書為例》,碩士學位論文,台南大學,2007年;張 慈麟:《兩岸國語教科書古典詩歌選錄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 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董蓓菲:《大陸、香港、台灣小學語文科教科書的比較》,鄧仕樑主編: 《香港語文教學反思:〈中國語文通訊〉選輯》,2001年,第253-265頁。張慈麟:《兩岸國語教科書古典詩歌選錄之研究》。歐用生:《內容分析法》,黃光雄、簡茂發主編:《教育研究法》,台北:師大書苑,1991年,第229-254頁; Fraenkel, J. R., & Wallen, N. E. How to design and evaluate research in education (4th ed.). Boston, MA: McGraw-Hill Higher Companies, 2000. 150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在確認信度後,研究者與兩位分析員討論分類不一致的項目,達成共識後,再次確定分類原 則,之後就由兩位分析員重新分析所有的詩歌課文與教學活動。分析過程中若遇到困難,還會再 與研究者討論。 (二)分類原則 1.詩歌課文的定義 本研究中,“完整的一課”是由課文(一首詩,或數首詩)以及數個教學活動所組成(包括 精讀和略讀課文)。因此,練習活動中出現的詩歌、單元綜合活動以及人教版一年級入學教育、 漢語拼音、識字活動與高年級選讀課文(不含教學活動)中出現的詩歌,都不是本研究分析的 範疇。 2.詩歌類型的分類原則 韻文與古代詩歌的分類有既定的原則,在此不再贅述。兒歌與現代詩歌依“呈現的主題”區 分為四類: 其一,知識性:旨在幫助兒童認識自然景物(季節變化、生物特徵與成長)、科學知識(辨 識方向)、數學知識(數數)、語文知識(標點符號、部首、造字、字典的功能與使用)與社會 文化(姓氏),多為物詩、寫景詩。 其二,教育性:旨在引導兒童學習待人處事之道,培養良好的生活態度,歌頌親子情、師生 情,探討親子互動方式,達成生活、家庭、學校、愛國教育等目的,多為敘事詩。 其三,遊戲性:此類詩歌無目的性,展現天然童稚的趣味。 其四,聯想性:旨在透過聯想、想像,將感官的感受、體驗或腦海中的想法描寫出來(對大 自然、符號、感情的聯想)。 同時,依循以下標準歸類:所有的詩歌創作都需要聯想或想像,但是若一首詩具有明顯的知 識性或教育性,就不歸類為聯想性的詩;遊戲性的詩趣味性較高,聯想性的詩抒情性較高。 3.詩歌教學活動的分類原則 其一,詩歌教學活動包含課前說明、課文講解、課文後的課堂活動與課後延伸活動。圖片、 對話也是分析的範圍。 其二,課前說明、圖片與對話是以“具有完整語意的句子”作為分析的單位。 其三,課文講解與各種練習活動是以“小題項”作為分析的單位。 其四,計算每單位內教導“聽、說、讀、寫語文能力”、“語文陳述性知識”、“學習策略 (陳述性知識、學習引導)”、“愛國教育”、“常識教育”的次數。 三、研究發現與討論 (一)詩歌課文的數量與百分比 從表1可知,人教版的課文總數量比澳門版多,但是澳門版一、二、三、四、六年級的詩歌 課文百分比高於人教版。若以“課”為單位計算,澳門版的詩歌課文數與詩歌課文百分比都高於 人教版。 王泉根主編:《兒童文學教程》;鄭雅靜:《國小國語教科書文體研究》。 15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表1詩歌課文的數量與所佔百分比對照表 年級課文總數詩歌課文數詩歌課文百分比課文內詩歌篇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人教版澳門版人教版澳門版人教版澳門版一5446162829.63060.8701828二6643111516.66734.8841519三6442689.37519.0481010四6440587.81320.0001110五5639538.9297.692104六4936294.08225.00029總計353246457112.74828.8626680 註:有的課文收錄兩篇或以上的詩歌。 另一方面,人教版與澳門版的詩歌課文數,以低年級最多,中年級次之,高年級最少(見表 1)。從表2可知,澳門版一、二、四、六年級的詩歌課文百分比高於澳門課綱中建議的詩歌課 文百分比,五年級詩歌課文的百分比則低於澳門課綱的建議。 表2澳門課綱中建議的詩歌課文百分比與澳門版詩歌課文百分比對照表 年級一二三四五六澳門課綱30.000%25.000%20.000%15.000%10.000%10.000%澳門版60.870%34.884%19.048%20.000%7.692%25.000% (二)課文選錄的詩歌類型 從表3可以看出,人教版偏好選用近體詩(35首,佔53.031%)與現代詩(25首,佔 37.879%)作為詩歌課文。澳門版則偏好以現代詩(34首,佔42.5%)與現代創作兒歌(23首, 佔28.75%)作為詩歌課文。 表3詩歌類型比較表 類別詩類細分人教版澳門版次數百分比(%)次數百分比(%)兒歌童謠00.00000.000現代創作兒歌00.0002328.750詩歌古代詩古體詩00.00033.750近體詩律詩五言00.00011.250七言11.51500.000絕句五言46.06133.750七言3045.4551215.000詞46.06100.000曲00.00000.000現代詩—2537.8793442.500韻文古代韻文0033.750現代韻文23.03011.250總計66100.00180100澳門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澳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綱》,1999年,http://www.dsej.gov.mo/crdc/course/primary_r.htm 152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就兒歌而言,人教版沒有以兒歌作為詩歌課文,而澳門版則有28.75%的兒歌(見表3); 就古代詩而言,人教版與澳門版收錄最多的是絕句,其中又以七言絕句最多。人教版沒有選用古 詩、五言律詩作為詩歌課文;澳門版則未選用七言律詩、詞。兩個版本都沒有選用曲作為小學詩 歌教材(見表3);就韻文而言,澳門版收錄三段摘自《三字經》的古代韻文,人教版則沒有選 用古代韻文(見表3)。 (三)古代詩歌的作者與朝代 從表4可知,就古代詩而言,人教版選用唐、宋、清與近代作者寫的詩、詞,澳門版則選用 唐、宋與明代作者寫的詩。兩個版本都偏好唐詩,其次為宋詩。 表4古代詩作者朝代比較表 就作者而言,人教版較常收錄李白(浪漫派)(6首,佔15.385%)、王維(田園派)(3首, 佔7.692%)、蘇軾(3首,佔7.692%)、楊萬里(3首,佔7.692%)、賀知章(浪漫派)(2 首,佔5.128%)、白居易(社會寫實派)(2首,佔5.128%)的詩;澳門版則較常收錄杜甫(社 會寫實派)(3首,佔15.789%)、蘇軾(3首,佔15.789%)與楊萬里(2首,佔10.526%)的 詩。人教版最常選用李白的詩,澳門版則最常選用杜甫與蘇軾的詩。人教版還收錄一首近代毛澤 東的七言律詩《長征》。 人教版與澳門版的詩歌課文都收錄了浪漫派、田園派、社會寫實派與唯美派詩人(杜牧)的 作品。然而人教版收錄浪漫派(8首,佔20.512%)、田園派(4首,佔10.256%)詩作的比例 較高,澳門版則收錄較多社會寫實派詩作(4首,佔21.052%)。 表5中的三首七言絕句,是人教版與澳門版共有的教材。然而,這三首詩在人教版出現的年 級都比澳門版早。 表5人教版與澳門版共有古代詩歌教材出現冊別比較表 七言絕句小池望廬山瀑布飲湖上初晴後雨作者楊萬里李白蘇軾人教版冊別一下二下三上澳門版冊別二下四下四下 (四)兒歌與現代詩呈現的主題 1.兒歌 澳門版共選錄23首現代創作兒歌,分佈在一上、一下與二上。其中絕大多數是知識性兒歌 (20首,佔86.957%),其次是教育性兒歌(3首,佔13.043%)。知識性兒歌中,以部首與造 15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字題材出現次數最多(13首,佔56.522%),描寫自然景物次之(5首,佔21.739%),數數與 介紹中國姓氏的題材則各出現1次。教育性兒歌中,教導小朋友說話要有禮貌的日常生活題材出 現1次,引導小朋友認識學校、適應學校生活的題材則出現2次。 由上可知,澳門版的兒歌內容,以向小朋友介紹字形、造字原則、自然景物、中國姓氏,引 導小朋友數數,並且達到生活教育與學校教育的目的為主。人教版將兒歌用來教導學生拼讀漢語 拼音與識字,這些內容雖然不是本研究分析的範圍,但是對照之下可以發現,識字是人教版和澳 門版兒歌教學的重要目標。 2.現代詩 從表6可知,人教版的現代詩,以教育性主題的詩最多(佔56%),其次是知識性主題的詩 (佔24%)與聯想性主題的詩(佔20%)。教育性主題的詩中,以宣揚愛國教育的詩最多(6首, 佔24%)。知識性主題的詩則以介紹自然景物、科學知識為主(5次,佔20%)。 澳門版以教育性主題的詩最多(佔52.941%),聯想性主題的詩(佔29.412%)次之,知識 性(佔11.764%)與遊戲性主題的詩(佔5.882%)則較少。教育性主題的詩中,又以教導生活 態度即包括識字的重要性、分享的意義、惜物的觀念、說話的態度及處事之道(佔17.647%)與 描述親子互動(佔17.647%)的詩較多(見表6)。 表6現代詩主題比較表 主題人教版澳門版次數百分比(%)百分比(%)次數百分比(%)百分比(%)知識性自然景物416.00024.00012.94111.746科學知識14.00012.941數學知識14.00000.000語文知識00.00025.882中國文化00.00000.000教育性生活教育312.00056.000617.64752.941親子家庭28.000617.647學校生活14.00025.882愛國教育624.00038.824世界觀28.00012.941遊戲性00.0000.00025.8825.882聯想性520.00020.0001029.41229.412總計251001003499.99999.999 從詩歌呈現的主題可以看出,人教版與澳門版的現代詩課文多數具有社會教育的目的與傳達 知識的功能,教科書中遊戲性與聯想性等純文學作品出現的次數有限。就聯想性主題而言,澳門 版聯想性詩出現的次數與百分比都高於人教版(見表6)。就愛國教育主題而言,人教版在一年 級上學期就收錄了《我多想去看看》(描述兒童對觀看天安門廣場升旗儀式的渴望與期待),澳 門版則是到二年級上學期才收錄《家》(描寫由澳門、香港與內地組成的大中華)。就世界觀主 題而言,人教版在三年級下學期的教科書中就收錄了《太陽是大家的》一詩,澳門版則是在四 年級上學期才選用《地球萬歲》一詩。兩詩主旨相似,強調與其他民族共享資源,鼓勵學生關 心其他民族的兒童。就知識性主題─自然科學知識而言,人教版與澳門版都收錄了《要是你在野 154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外迷了路》這首詩。此首詩出現在人教版二年級下學期的教科書,但是澳門版卻將它收錄在四 年級上學期的教科書。 (五)各類教學目標出現次數與百分比 研究者分析詩歌課文前後出現的教學指導與活動,發現人教版與澳門版最常出現的是培養語 文能力的活動,其次是教導語文知識的活動(見表7)。 進一步分析表7,可發現人教版教學活動旨在達成教導語文知識、愛國教育、常識與公民教 育這三項目標的比例高於澳門版,而澳門版教學活動旨在達成培養語文能力與教導學習策略這兩 項目標的比例高於人教版。 表7各類詩歌教學目標出現次數與百分比對照表 澳門版的詩歌課文數是人教版的1.57倍(見表1),然而澳門版詩歌教學活動意欲達成的目 標數卻遠高於人教版,是人教版的3.32倍(見表7)。這是因為人教版的詩歌教學活動設計較精 簡,要求師生完成的活動較少,且中、低年級傾向以一項教學活動培養一種能力(例如朗讀課 文)。而澳門版的詩歌教學活動多,形式較多元,且偏好以一項活動達成多種目標、培養多種能 力(例如,澳門版六下第一冊第25頁:觀賞短片,把重點寫下來,針對帝王到泰山封禪真的可 以令國家興盛太平嗎、為甚麼等問題,與小組討論,準備匯報)。 以下將針對各類教學目標作進一步地分析: 1.語文能力 就語文能力而言,人教版的教學重培養背誦(佔18.182%)、有感情地朗讀(佔16.45%)、 認讀字、詞、短語(佔15.152%)與寫字詞(佔12.554%)的能力。澳門版則強調說話(以表達 個人意見為主、小組討論為輔,佔27.879%)、分析(佔18.303%)與理解(佔12.727%)能力 的培養(見表8)。 就理解能力的培養而言,澳門版要求學生理解字詞意義(23次,佔2.788%)、理解句子 (32次,佔3.879%)、理解段落的意義(4次,佔0.485%)、理解全詩大意(28次,佔3.394 %) 與理解視像訊息(18次,佔2.182%);人教版則要求學生理解句子(12次,佔5.195%)與理 解全詩大意(1次,佔0.433%)。 就分析能力的培養而言,澳門版要求學生辨識字形(30次,佔3.636%)、辨識詞性(7次, 佔0.848%)、分析主旨(10次,佔1.212%),並且重視綜合分析能力(104次,佔12.606%); 人教版則只規劃三次需要學生綜合分析的活動(佔1.299%)。 15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表8各種語文能力出現次數與百分比對照表 教科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教學目標需要學生展現的能力次數百分比(%)次數百分比(%)培養語文能力寫字詞2912.554232.788拼讀漢語拼音10.43300.000認讀(單字、詞、短語)3515.152475.697朗讀3816.450404.848默讀00.00050.606吟唱20.866121.455記憶背誦4218.18210.121默寫93.89600.000理解135.62810512.727應用62.597495.939分析31.29915118.303感受體會135.628182.182產出啟示10.43320.242聯想/想像73.030344.121評價(評鑑)10.433313.758創作83.463253.030聆聽00.000526.303說話239.95723027.879總計231100.00182599.999從表8可以看出,與澳門版相較,人教版引導學生感受、體會的教學活動比例較高 (佔5.628%),只是統計的結果顯示,這並不是人教版詩歌教學指導的重心。 與人教版相較,澳門版較重視理解、應用、分析、聯想與想像、評價(根據標準做價值判 斷)、聆聽、表達個人意見與小組互動溝通等高層次能力的培養(見表8)。此外,澳門版融入 視聽媒體進行詩歌教學,人教版則無。 從表8可以看出,創作能力的培養並不是兩個版本詩歌教學的重點。然而,與人教版相較, 澳門版設計的創作活動較多元:就文體而言,兼顧寫話、寫卡片、改寫成短文、改寫成故事、改 寫成戲劇、創作故事與寫詩等體裁;就表現形式而言,兼顧文字、平面圖像、立體摺紙與肢體表 演的創作形式(見表9)。 表9創作活動比較表 教科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需要學生展現的能力分類次數次數創作寫話07寫卡片01寫短文11改寫成故事11把詩改寫成短劇01創作故事11寫詩23圖畫36表演03立體摺紙並寫心意01總計825 156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2.語文知識 就語文知識而言,人教版最常呈現的是字詞的知識(字形為主,詞語的解釋為輔),至於介 紹作者、說明詩歌創作背景與呈現原詩的次數則很少。澳門版最常呈現的也是字詞的知識(字形 為主,詞語的解釋為輔),但是除字詞外,語法、修辭、篇章、文體、六書、標點符號、作者、 詩歌的創作背景與影響力、原詩、古詩的白話文解釋、使用字典的知識與名言警句等,都在教學 引導、圖片或對話中出現(見表10)。 表10語文知識類型比較表 教科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語文知識類型次數百分比(%)次數百分比(%)字詞6394.0308452.500語法00.00031.875修辭00.00074.375篇章00.00010.625文體00.00095.625六書00.0001710.625標點符號00.00042.500作者11.49395.625詩歌的寫作背景22.98553.125詩歌的影嚮力00.00010.625原詩的呈現11.49300.000呈現古詩的白話文解釋00.0001811.250使用字典的知識00.00010.625名言警句00.00010.625總計67100.001160100 3.學習策略 就學習策略而言,人教版只教導尋求協助策略以及閱讀、朗讀技巧。澳門版最重視閱讀、朗 讀技巧的教學,也兼顧尋求協助、自我提問、自我評量策略的教學,以及說話與寫作技巧的教學 (見表11)。 表11學習策略類型比較表 教科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學習策略類型次數百分比(%)次數百分比(%)自我教導00.00000.000自我監督00.00000.000自我提問00.00026.452自我評量00.00013.226自我獎勵00.00000.000尋求協助675.000412.903聆聽技巧00.00000.000說話技巧00.00013.226閱讀、朗讀技巧225.0001961.290寫作技巧00.000412.903總計810031100 15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就尋求協助策略而言,人教版鼓勵學生搜集與課文有關的詩歌、故事與偉人資料;澳門版除 了引導學生查工具書、搜集資料,也鼓勵學生詢問他人的意見。就朗讀策略而言,人教版雖然鼓 勵學生有感情地朗讀,但是並沒有引導學生如何有感情地朗讀;澳門版則建議學生藉由停頓、運 用標點符號、變化聲調、變化語氣、聯想、想像以及配合肢體動作等方法表現情感,提高朗讀的 效果。 4.愛國教育 就愛國教育而言,人教版在詩歌教學的同時也引入首都、國旗、香港回歸等國家知識,並鼓 勵學生藉由朗讀表達出對祖國的熱愛。澳門版則偏好引導學生思考國旗的特徵、對升旗儀式的感 受、哪些事物可以代表中華民族、中華兒女可以為民族做出哪些貢獻、你愛澳門嗎、你愛祖國 嗎,以及如何展現愛澳門、愛祖國的行為等問題,並鼓勵學生說出自己的想法。相比之下,澳門 版愛國教育的教學引導方式較能培養學生分析、評價與批判思考的能力。 5.常識與公民教育 就常識與公民教育而言,人教版在詩歌教學的同時也介紹為人民犧牲的解放軍戰士、1934 年紅軍長征歷史、七巧節與自然科學的知識,並探討愛護動物的觀念。澳門版則配合詩歌課文主 題,探討禮儀(打招呼,常說請、謝謝與對不起)、候鳥特性、野外求生技能、愛護地球、清明 節、寫字姿勢等議題,並且讓兒童數數(見表12)。 表12常識教育類型比較表 教科書版本人教版澳門版常識分類次數百分比(%)次數百分比(%)歷史116.66700.000偉人介紹233.33300.000節日介紹116.66716.667愛護地球00.00016.667愛護動物116.66700.000動物特性00.000213.333自然科學116.667213.333個人禮儀00.000746.667寫字姿勢00.00016.667數學(數數)00.00016.667總計6100.00115100.001 (六)綜合討論 澳門版與人教版、香港、台灣的小學教科書收錄的古代詩以唐詩、七言絕句為主,反映出詩 是唐朝文學的代表,可選用的佳作多,而絕句的句式短、格律較嚴謹,較適合兒童朗讀與背誦。 澳門版與香港、台灣的教科書收錄較多的兒童詩歌,而且多與兒童的家庭、學生生活與生活教育 有關。胡瑾瑜:《兩岸三地國中國文古典詩詞曲教材研究》 ;張慈麟:《兩岸國語教科書古典詩歌選錄之研究》;張嶸: 《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王淑玫:《海峽兩岸童詩教材比較研究──以國小國語文教科書為例》;張慈麟:《兩岸國語教科書古典詩歌選 錄之研究》;張嶸:《香港和中國內地小學中國語文科教材比較研究:以課文為中心》。 158
  • 小學語文科詩歌教材的比較研究──以中國內地與澳門版教科書為例 經典性與兒童能否理解、體會,是選擇文學教材的兩個標準。比較兩個版本後,研究者發 現人教版選用較多近體詩,將現代詩改寫的比例較低(佔36%);澳門版選用較多現代詩與兒 歌,改寫的比例較高(佔47.06%),顯示在選擇詩歌課文時,人教版偏好選用經典的詩歌,而 澳門版則重視兒童的感受力。 本研究發現人教版收錄的現代詩以愛國教育主題的詩最多,與王淑玫的研究發現相似。若 再對照人教版偏好選用浪漫派詩人與田園派詩人的古代詩作品,可以看出人教版選用詩歌教材是 依循《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的指示:“培養愛國主義情感……提高文化品 味和審美情趣”。四首人教版與澳門版共有的詩(三首七言絕句,一首現代詩),在人教版出 現的年級都比澳門版早。這可能與人教版每冊教科書內含的課文數比較多有關,也與《全日制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要求學生必須在四年級結業以前至少背誦100篇優秀詩文有 關。 因為選擇經典的詩歌作為課文,人教版的詩歌教學鼓勵學生朗讀、背誦,從中培養語感。 雖然語感教學應以情意觸發與美學鑑賞為核心,詩歌教學應該重視感受、體會、想像與創作能 力的培養,但是研究發現,人教版與澳門版裡能培養這些能力的教學活動比例偏低。這可能是 因為教學時間有限,而且小學生需要先鞏固基本能力的緣故。只是我們需要審慎思考利用詩歌培 養基本能力的必要性。值得一提的是,張永德指出先前出版的香港語文教科書教導古詩文時偏重語文知識的教學, 而研究者分析的澳門版雖然源自香港,但是在教導詩歌時重在培養語文能力,而且比人教版更重 視高層次能力的培養與學習策略的引導。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研究發現,若以課為單位計算,澳門版的詩歌課文數與詩歌課文百分比都高於人教版。兩 種版本的詩歌課文數,都以低年級最多,中年級次之,高年級最少。澳門版一、二、四、六年級的 詩歌課文百分比高於澳門課綱的要求,五年級詩歌課文的百分比則稍低於澳門課綱的建議。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王淑玫:《海峽兩岸童詩教材比較研究──以國小國語文教科書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第4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王家珍:《國民小學語感教學之探究》,博士學位論文,東華大學,2011年。王良和:《新詩教學──一些設計理念》,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薇、謝家浩編:《語文和 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第116-127頁;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趙鏡中:《兒童文學在教材編制上的問題及文學教學實務》,唐秀玲、鄭佩芳、王良和、鄺瑞強、司徒秀薇、謝 家浩編:《語文和文學教學──從理論到實踐》,第59-67頁。張永德:《香港小學文學教學研究》。澳門教育暨青年司課程改革工作組:《澳門小學中文科課程大綱》,1999年,http://www.dsej.gov.mo/crdc/course/primary_r.htm 15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就詩歌課文而言,人教版選用較多唐、宋名家創作的近體詩,以及具有教育性、知識性與聯 想性的現代詩;澳門版則選用較多教育性、聯想性的現代詩以及具有知識性的現代創作兒歌。兩 種版本共有的詩,在人教版出現的年級都比澳門版早。就詩歌教學而言,人教版與澳門版最重視 培養語文能力,其次是教導語文知識。人教版重培養背誦、有感情地朗讀、認讀字、詞、短語 與寫字詞的能力;澳門版則強調說話、分析與理解能力的培養。人教版最常呈現的是字詞的知 識,而澳門版教導的語文知識類型、學習策略類型與常識教育內容,比人教版多元。 人教版選用較多愛國教育主題的現代詩(從一年級上學期就收錄愛國教育主題的詩,六年級 僅有的兩首現代詩也都是愛國教育主題),以及一首具有愛國教育意味的現代創作七言律詩── 《長征》,以愛國教育為目標的教學活動比例也稍高於澳門版。 澳門版融入視聽媒體進行詩歌教學,並且較鼓勵學生表達自己的想法。人教版的詩歌教學活 動設計較精簡,要求師生完成的活動較少,且中、低年級傾向以一項教學活動培養一種能力。而 澳門版的詩歌教學活動較多、形式多元,且偏好以一項活動達成多種目標、培養多種能力。 後續的研究者可以針對單元練習、綜合活動、教師手冊(教學指引)作更進一步的分析, 或是從文學欣賞的角度比較不同版本教科書詩歌教材的美學價值。研究發現,人教版與澳門版在 詩歌課文選用與教學引導上各有所長,且教科書的內容深受該地區課程綱要的影響。教師需要增 進審美的素養與詩歌教學的技能,教學時才能發揮教科書的優勢,超越教科書的限制。筆者建議 學校協助語文教師掌握不同版本教科書詩歌教學的特色,取長補短,發展學校本位的詩歌教學目 標及活動。而教科書編輯者則需要思考是否提高聯想性與遊戲性詩歌的比重,以及如何藉由詩歌 教學,提升兒童感受、體會、想像與創作詩歌的能力。 [責任編輯 陳子夏] 160
  • ·教育研究· 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 謝金枝 [摘要]探究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的現況,以及不同背景與情境因素的教學關注差異情況, 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為澳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及教育工作人員提供參考。以夫勒(Fuller) 的教學關注理論為問卷設計基礎,調查400多位澳門的在職中學教師,並對調查結果採用描述性 統計及多變項變異數分析。研究發現,教師最關注的五個議題中的首位是“教師福利”。而教師 的教學關注因性別、進修情形而有差異,但不因其他背景及情境因素而有不同。[關鍵詞]夫勒 教學關注 中學教師 澳門 教育是儲備人力資源及培育人才的重要途徑。教育工作的執行與成效端賴具有教育專業素養 及熱忱的教師的投入。然而,要讓教師能夠專注於教育工作,以學生的學習過程與結果為主要關 注點,需要適當的配套措施,例如,教師的福利制度、專業發展與培訓的支持、教育資源與學校 環境條件的提升。根據Fuller的教學關注理論,教師因為教學年資的長短,在教學工作上會有三 種關注:新進教師較關心自我生存問題,屬於自我關注;幾年後轉而關心教學環境與任務,是教 學工作關注階段;隨後則以學生學習為主要的關注焦點。關注的高低程度,代表教師現階段對 教學相關議題解決的期望心理,通常自我關注得到適當的解決後才發展到教學環境關注,有了適 當的解決後,接着才到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這意味,如果要讓教師關注學生的學習,需要先了 解並且解決教師的自我關注及教學環境關注,並針對教師的學生學習影響關注提供持續支持與解 決的策略。 目前,澳門的非高等教育以私立學校為主體,學制、辦學及升學制度多元,教學語言、教科 書、教師來源、學生來源也呈現多元的現況,加上地小人少、人力資源有限,也使澳門的教師面 臨較多的挑戰,是需持續關注的一個行業群體。雖然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過去曾針對全澳中、 作者簡介:謝金枝,澳門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教育學博士。Fuller, F.F., Parsons, J.S.,& Watkins, J.E., Concerns of Teachers: Research and Reconceptualization, Austin: TexasUniversit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for Teacher Education, 1974; Parson, J.S.,& Fuller, F.F., Concerns ofTeachers: Recent Research on Two Assessment Instrument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Chicago, Illinois, 1974; George, A.A., Measuring Self, Task, and Impact Concerns:a Manual for Use of the Teacher Concerns Questionnaire, Austin: Texas University, 1978.郭曉明:《澳門課程變革的背景與可能路徑》,《行政》(澳門)第66期,2004年;張子明:《澳門教育的特徵:自由和多樣化》,《行政》(澳門)第22期,1993年;楊子秋:《探析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行 政》(澳門)第72期,2006年。 16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小、幼教師的壓力及對專業培訓的意見進行調查,也委託北京師範大學進行澳門教師專業發展 的調查研究,但尚未針對中學教師的教學關注進行探究。因此,有必要了解澳門中學教師的教 學關注情形,包括現況以及不同背景及情境因素的差異,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為 澳門有關政府部門、學校或教師提供參考。 一、文獻概覽 (一)教學關注理論的重要概念 “教學關注”是指教師對教學工作相關問題的關心程度,也是一種試改善與解決教學工作 中所遇到的問題,以達成目標的一種心理狀態。教學關注包括自我關注(conce rns about self),關注與學生及其他成人的關係、生存及教師角色的適切性;教學工作關注(concerns about the task of teaching),關心教學環境及教學任務的完成;學生學習影響關注(concerns about the impact on pupils),關心教師及環境對學生學習的影響等三個面向。教學關注會隨 教學經驗的累積,逐漸解決前一階段的關注進而到下一個關注階段,但可能因為社會及學校環 境的變遷使得教師無法成功解決教學工作關注,所以並非每個人都會達到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階 段。此外,教學關注的發展有可能因教師個人特性及教學環境的影響出現偏離。 (二)教學關注理論的後續研究與發展 教學關注理論是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由Fuller提出,之後的三、四十年間,持續有許多研究 者針對此理論進行驗證、擴展與實務應用。若以研究焦點而言,有針對理論進行驗證的研究,例 如,教學關注階段是否隨教學年資增加而有所改變;也有一些實證研究,分析教學關注除了自 我關注、教學工作關注及學生學習影響關注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因素;也有針對教學關注評 估工具的填答方式、題數及信效度進行改良與發展;有探討影響教學關注的因素,例如,個人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師對延續培訓及專門培訓的意見調查報告》,1999年;《教師工作壓力調查》,2001年。 北京師範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狀況之研究結題報告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府教育暨青年局委托課題,2006年。謝金枝:《國民小學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初等教育研究所,1995年。Fuller, F.F., Parsons, J.S., & Watkins, J.E., Concerns of Teachers: Research and Reconceptualization, 1974; Parson,J.S., & Fuller, F.F., Concerns of Teachers: Recent Research on Two Assessment Instruments, 1974.George, A.A., Measuring Self, Task, and Impact Concerns: a Manual for Use of the Teacher Concerns Questionnaire,1978.Hall,G.E., A Stage of Concern Approach to Teacher Preparation, Austin: Texas University, Research andDevelopment Center for Teacher Education, 1985;黃秀鳳:《幼稚園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政教育研究所(台北),1991年。黃國榮:《國民中學啟智班教師教學關注與教學基本能力之研究》,高雄:復文圖書出版社,1992年;Adams, R. D., & Hutchinson, S., & Martray, C., A Developmental Study of Teacher Concerns across Time, Paper presented at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Boston, MA, 1980.林慧瑜:《國小教師生涯發展階段與教師關注之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台北), 1994年;謝金枝:《國民小學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Buhendwa, F.M., Stages of Concerns in Preservice Teacher Development: Instrument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aSmall Private Liberal Art College, Paper prepared for presentation at the Conference of the National Center onPostsecondary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A, 1996; Shotsberger, P. G. & Crawford, A.R., An Analysis of the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of the Concern based Adoption Model for TeacherConcerns in Education Reform,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Association, New York, NY. 1996; Parson, J.S., & Fuller, F.F., Concerns of Teachers: Recent Research on TwoAssessment Instruments, 1974. 162
  • 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 背景因素、學校、社會環境及課程改變等;有的研究發現女教師比男教師的關注度高,有的則 未出現性別差異;另一種研究取向,是將教學關注理論應用在職前及在職教師培訓的課程設計, 對象包括職前教師、初任教師、資深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其他非教育專業人員。 (三)澳門教師教學關注的相關研究 就研究者搜集的資料顯示,澳門尚未有直接針對教師教學關注進行的研究,但有一些相關的 研究報告及文獻。首先,澳門教育暨青年司(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前身)曾於1999年針對“教 師對延續培訓及專門培訓”進行意見調查,發現接近70%的教師認為培訓的重要原則應該是“結 合學術與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也認為培訓應以“各專門學科教學法的培訓”為範 圍,先重“教學指導”,再重“教學科技”。對於培訓的形式,教師認為較合適的是“示範式”, 希望從觀摩別人怎麼教,直接接收及應用有關經驗。教師也認為較合適的培訓時間是在暑假或是 週一至週五的傍晚,每週培訓時間為兩至四小時。 其次,教育暨青年局於2001年針對澳門所有中、小、幼教師進行教師工作壓力調查。結果 發現,50%的教師感到普通程度的工作壓力,壓力主要來自於學校,認為工作負荷過重佔 35%,學生學業及操行問題則各佔17%,學校對教師要求過高則有10%。至於減輕工作壓力的 方法則是“減少教師教學的工作量”、“為教師提供多些文娛康樂活動”及“減少教師非教學的 工作量”等。 2006年,教育暨青年局委託北京師範大學進行“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狀況之研究”,以 中、小、幼教師共895位為調查分析對象,發現澳門教師每日平均工作量約9.47小時,工作負 荷重,其中教師忙於作業批改及上課的時間最多,用於專業發展的時間較少,也發現在專業發展 需求上,教師比較希望參加學位與課程進修。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結果顯示,澳門學校組織文化 處於中等水平,民主開放的校長文化與合作的教師文化需要進一步建立。此外,研究亦發現教師 的性別差異,其中女教師在愛生精神、專業理念、每日總工作量、總體壓力、學生問題壓力、情 緒枯竭及身體衰竭程度都比男教師高,但教育研究能力、專業知識、專業自主學習、專業能力方 面的“通用能力”比男教師低。研究中也提到,澳門教師認為可以緩解工作壓力的方法主要有消 減教師非教學工作量、消減教師教學工作量、縮減每班學生人數及增加教師的薪資與福利。 由上述的相關研究可以發現,澳門教師在實際教學工作中所關心的問題,包含了Fuller理論 中的“自我關注”,例如,教師提到教學工作負荷重,建議培訓的時間能安排在教學工作結束之 後,希望能“增加教師的薪資與福利”。“教學工作關注”則表現在教師關心各專門學科教學法 的培訓。此外,“學生學業及操行問題”成為教師工作壓力來源之一,也顯示教師對學生學習影 響的關注。至於當前解決澳門教師教學關注的策略與做法,可從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所推動的各項 黃秀鳳:《幼稚園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政教育研究所(台北),1991年。LaRocco, D.J., & Murdica, P.. Understanding Teachers’Concerns about Implementing Response to Intervention(RTI): Practical Implications for Educational Leader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40th Annual Northeast EducationalResearch Association Conference, Rocky Hill, CT. 2009; Liu, Y.L.,& Huang, C., “Concerns of Teachers aboutTechnology Integration in the USA,”European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Vol.28, No.1 (2005), pp. 35-47; Snider,S.L., Gershner, V.T., Beginning the Change Process: Teacher Stages of Concern and Levels of Internet Use inCurriculum Design and Delivery in One Middle and High School Setting, Denton: Texas Woman’s University,1999. McFarland, K.P., Promoting Reflective Practices in Pre-service Teacher Education: an Activity on Stages of Concern,Shippensburg, PA: Shippensburg University, 1998. 16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政策了解,例如,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明確規範教學人員的任教資 格、教師職級、晉升制度、課時,並規定公積金等,為教師工作提供保障與支持,並且“對非高 等教育持續加大教育投入,調升教學人員津貼”,“調整教學人員年資獎金、落實小班教學及優 化班師比和師生比,並且透過教育發展基金向學校投放資源,資助學校發展計劃”,“持續推進 教師專業發展機制,辦理各科骨幹教師培訓、校本培訓資助計劃、教學設計獎勵計劃及休教進修 和脫產培訓計劃”等。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的對象是以2008/2009學年的澳門正規教育中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中文完全中學的32 所學校(同時開設初中及高中部,以中文為教學語言)1887位中學教師為母群,依下列原則 進行抽樣:教師人數40人以下的學校,每校抽12位(6校,抽3校);人數40-49人,每校抽 14位(5校,抽4校);人數50-69人,每校抽17位(12校,抽11校);人數70-99,每校抽 取22位(6校皆抽);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每校抽27位(2校全抽)。問卷共發出465份, 回收430份,回收率92.4%。回收之有效問卷的屬性如表1所示。 (二)研究工具 研究以“澳門中學教師對教學相關問題的關心程度調查問卷”為資料搜集工具。問卷內容主 要參考Fuller的教學關注理論及後續教學關注研究所使用的工具,包括教師關注檢核表和教師關 注問卷,及研究者過去以台北市的國小教師為對象自行發展的“國小教師教學關注問卷”,把 在職教師曾提及的關注事項納入問卷內容,形成問卷初稿,再請澳門中學教師(初中和高中) 三位試填並給予意見,調整了調查問卷的標題及一些格式問題,最後成為正式問卷。 正式問卷包括填答者的背景資料(性別、教學年資、師資培訓、學位、年齡)、情境資料 (教學年級、教學科目、擔任職務)及39個敘述關注的題項。1-13題是屬於自我關注;14-26題 是教學工作關注;27-39題是學生學習影響關注,另再加1題開放題。作答方式採五點量表, 包括“非常關心”、“很關心”、“中度關心”、“有點關心”及“不關心”,得分分別為5、 4、3、2、1 。 (三)資料處理與分析 回收的問卷中,若基本資料中未填答項目在兩項以下,按missing data處理,若超過兩項未 答則視為廢卷。問卷題項亦採用同樣的標準,缺答題項在兩項以下,以missing data處理,若超 過兩項未答則視為廢卷。本次回收的問卷在此原則下並未出現廢卷。 問卷資料建檔後,以描述性統計呈現問卷每一題項的平均數及標準差,了解澳門中學教學關 注的現況;以SAS中GLM程序中的獨立樣本MANOVA了解不同背景及情境因素的中學教學關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概覽──2009/2010教育數字,2008/2009教育概要,2009年,http://202.175.82.54/ dsej/stati/edu_num08_part3.pdf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獲立法會通過,2012年,http://www.dsej.gov. mo/~webdsej/www/func_viewnews_layout1_page.php?board_name=cnews&pageis=0&start_msg_date=1998-06-01&end_msg_date=2012-07-09&howcount=13&pt=http://&ip=192.168.96.10&mode=c&board_name=cnews&&msg_id=5251謝金枝:《國民小學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 164
  • 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 表1可用樣本屬性一覽表 變項類別次數百分比學校類型①社團②教會27014065.8534.15性別①男②女17724641.8458.16教學年資①1-2年②3-4年③5-9年④10-14年⑤15年以上5797135974413.2622.5631.4022.5610.23教學年級①初中②高中③跨級任教14311017533.4125.7040.89師資培訓①有師資培訓②無師資培訓③正修讀PGCE④其他2977348769.8817.1811.291.65學位①碩士學位或以上②學士學位③其他673511115.6281.822.56年齡①30歲以下②31-40歲③40歲以上2071704648.9440.1910.87職務①班主任②科組長③科任教師④其他23832148656.137.5434.901.43 註:回收問卷為430份,但統計時,因遺失值(missing data)的影響,總數可能有變異;其中的百分比是以背 景變項類別次數總數為分母所求得之百分比。 注差異情形。統計考驗之顯著水平訂為α=.05。如果多變量變異數分析的結果達顯著,則看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是否顯著。如果達顯著則進行Duncan事後比較。 為了因應實際分析的需求,背景與情境因素的分類微幅調整。“教學年級”原分為初中及高 中,另增一類為跨級任教;“師資培訓”的“其他”選項省略未列入分析;“學位”則分析“碩 士學位”和“學士學位”;“擔任職務”把科組長和科任教師合併,分析“班主任”與“科任” 教師差異。教學科目因採開放填答,任教科目超過10種以上,每類人數偏少,不適合分析。另 外,研究者增加一項任教學校類型,是依受測學校標記統計,分析“社團”與“教會”學校的教 師教學關注差異。 三、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現況分析 1.教師最關注的題項 16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表2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問卷各題項平均數、標準差摘要表 題項平均數標準差1.我的教學是否受到學生喜愛3.840.832.我是否能在學校人員巡堂時有好的表現3.310.963.我任教學校校長對我個人的評價3.370.954.我的教學工作是否得到同事的支持3.560.935.我的教學工作是否得到家長的支持3.430.966.我的教學理念能否實現3.740.837.我是否有進修與發展的機會3.580.988.教師的福利4.1040.969.社會對教師地位的評價3.900.9910.我的教師工作時間是否過長4.000.9011.我是否能適切扮演教師的角色3.920.8412.我是否有足夠的教育專業知能3.990.8313.我是否了解我所任教的科目內容與概念4.100.8314.我任教學校的教育方針3.600.8815.我任教學校校長的領導方式3.540.9816.我任教學校對教師的要求與規定3.680.8117.我任教學校是否賦予教師教學充分的自主性3.870.8618.我任教學校可提供的教學資源與設備3.760.8419.我任教班級的學生人數3.541.0220.我兼教科目的多少3.831.0521.我是否跨不同年級任教3.701.1222.我任教學校是否分派給我過多的行政事務3.671.0423.我是否能配合教學進度進行教學3.800.8624.我的教學是否能達成教學目標3.980.8125.我上課時是否能掌控學生的常規3.930.8226.我是否能有效地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果3.880.7827.我是否能了解學生社會與情緒方面的需求3.660.8528.我的教學是否顧及學生的個別差異3.72 0.8029.我是否能引發所任教班級學生的學習動力3.860.8130.我任教班級學生的價值觀與態度3.900.7731.我任教班級學生是否學到他們應該學的3.970.7532.我任教班級學生對學習是否有成就感3.730.8333.我任教班級學生是否能達到他們能力應有的成就水準3.810.7934.我任教班級學生是否能將所學應用於生活中3.720.8435.我是否能協助學生升學與未來規劃,使其朝適切方向發展3.690.8736.我是否能提昇學生的素質,包括學業及人品4.020.8137.我是否能診斷與處理所任教班級學生的學習及行為問題3.830.8338.我任教班級學生的同儕關係是否良好3.730.8839.家庭與社會環境對學生的負面影響3.780.86 註:字體加粗處為平均數最高的五個關注題項。 表2是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問卷各題項平均數、標準差摘要表。由表2可以發現,“8.教 師的福利”(M=4.104)、“13.我是否了解我所任教的科目內容與概念”(M=4.10)、“36.我是 否能提昇學生的素質,包括學業及人品”(M=4.02)、“10.我的教師工作時間是否過長”(M= 4.00)、“12.我是否有足夠的教育專業知能”(M=3.99)的平均數都在4左右,是教師“很關 注”的題項。其中有四項是屬於自我關注,一項屬於學生學習影響關注,而“8.教師的福利”則 排關注首位。 166
  • 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 2.教學關注層面 表3是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各層面差異性之ANOVA分析摘要表。由表3發現,三個關注 面向的平均數都高於3.7以上,顯示教師對此三方面都有相當程度的關注。但經統計考驗後未達 顯著,亦即自我關注(M=3.76)、教學工作關注(M=3.75)、學生學習影響關注(M=3.80)三 者之間沒有顯著差異,沒有關注高低差異。 表3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各層面差異性之ANOVA分析摘要表 面向MSD變異來源dfSSMSF自我3.76.56組間20.620.312.36教學3.75.59組內429339.920.79—學習3.80.62總和431340.54—— (二)不同背景、情境因素之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差異之分析 表4不同背景、情境因素之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差異分析結果摘要表 變項類別Λ自我關注MSDF教學任務關注MSDF學習影響關注MSDF學校類型①社團0.99②教會3.75.550.163.77.583.76.540.113.73.683.78.620.873.84.57性別①男0.95***②女3.67.569.72**3.84.543.62.6121.12***3.87.533.71.598.86**3.89.60教學年資①1-2年0.94*②3-4年③5-9年④10-14年⑤15年以上3.81.490.543.70.533.79.593.76.513.71.693.71.621.253.70.603.81.533.81.583.63.723.86.611.093.73.633.77.643.82.573.94.62年級①初中0.98②高中③初、高中皆有3.76.530.043.75.613.77.553.77.570.113.76.603.74.603.75.650.763.80.643.84.57師資培訓①有師資培訓0.96*②無師資培訓③正修讀PGCE3.79.541.783.67.613.69.613.78.591.543.64.603.79.613.85.593.69*3.72.62①>③3.63.72學位①碩士學位0.99②學士學位3.81.540.533.76.563.83.611.063.75.583.88.571.233.79.62年齡①30歲以下0.94***②31-40歲③40歲以上3.81.552.133.71.543.67.673.73.572.013.80.603.61.663.77.580.833.80.663.90.61職務①班主任0.99②科組長與科任教師3.78.570.303.75.553.79.571.903.71.613.82.610.423.78.63 *p<.05 **p<.01 ***p<.001 從表4可以發現,女教師的自我關注、教學工作關注及學生學習影響關注度都比男教師高; 已受師資培訓之教師,其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顯著高於正在修讀PGCE課程的教師。教學年資及年 齡部分雖然在多變項變異數分析上達顯著差異(Λ=.96, p<.05; Λ=.94, p<.001),但各單變項間 的差異未達顯著。其他無論是學校類別、教學年級、學位及擔任職務都未出現顯著差異。 16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三)綜合討論 1.教師的福利關注 研究發現,澳門中學教師最關注的五個問題依序為“教師的福利”、“我是否了解我所任教 的科目內容與概念”、“我是否能提昇學生的素質,包括學業及人品”、“我的教師工作時間是 否過長”及“我是否有足夠的教育專業知能”。而教師的福利居首位,顯示教師認為福利制度仍 有待進一步提昇。 教師對教師福利的高度關注可能與澳門的教育情境有關。澳門的非高等教育是以私立學校為 主,雖然多數學校已納入免費教育網,接受教育暨青年局的資助,但學校仍有人事主導權,決定 教師的任用與解職,且學校通常是一年一聘,沒有像公務員的福利制度。加上工時長、負擔重, 教師常感受到學校工作的壓力。因此,教師們也提出建議,希望學校與政府能夠增加教師的薪 資與福利。顯見教師確實相當關心教師福利的議題,與本研究的結果一致。但如何協助教師解 決對教師福利的關注?研究者認為可以採取司徒英豪所提到的“經濟性手段”(包括提供金錢的 援助、發放津貼、提供優惠)及非經濟手段(使員工對工作產生安全感,讓員工在工作上取得 成就、認可、承擔責任、建立互信)的福利措施,雙管齊下,建立一套合宜的教師福利系統, 給予教師一種生活保障,增加教師教學工作的安全感及提升教師的自我能力,進而促進學生學習 成果。雖然政府已“投注更多的教育資金,提高教學人員的津貼,制定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 框架法規,明確規範教學人員的任教資格、教師職級、晉升制度、課時,並規定公積金等,為教 師工作提供保障與支援”,但教師福利是一個需要長期關注且需予以制度化的議題,仍需要 持續改善,制定合乎時宜的整體教師工作福利政策。 2.教師在自我、教學工作及學生學習影響的關注程度 本研究發現,整體澳門中學教師的自我、教學及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都是在中度關注以上(平 均數3.75以上),而且三個面向受到同樣程度的關注,顯示教師對三個面向都很關心,處於一 種試改善與解決問題,以達成目標的心理狀態。本研究結果與1999及2001年澳門教育暨青 年局,以及2006年北京師範大學的研究結果相呼應,教師希望學校與政府能夠消減教師非教 學工作量、消減教師教學工作量、縮減每班學生人數及增加教師的薪資與福利、為教師提供多些 文娛康樂活動,安排培訓活動時能結合學術與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以各專門學科教學 法的培訓為範圍,注重教學指導再重教學科技、以示範式為主要的培訓形式、利用暑假或工作 日的傍晚安排培訓活動,即顯示教師對自我、教學工作及學生學習影響的關注以及期待解決的 心理狀態。 3.教學關注與教學年資、年齡 Fuller的關注理論中認為,教學關注會隨教學經驗(年資)而改變。初任教師的自我關注 北京師範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狀況之研究結題報告書》,2006年。澳門教育 暨青年局:《教師工作壓力調查》,2001年。北京師範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狀況之研究結題報告書》,2006年。司徒英豪:《試論澳門公務員福利制度及其改革建議》,《澳門研究》第19期,2003年,第84-91頁。澳門教育暨青年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獲立法會通過,2012年,http://www.dsej.gov. mo/~webdsej/www/func_viewnews_layout1_page.php?board_name=cnews&pageis=0&start_msg_date=1998-06-01&end_msg_date=2012-07-09&howcount=13&pt=http://&ip=192.168.96.10&mode=c&board_name=cnews&&msg_id=5251謝金枝:《國民小學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師對延續培訓及專門培訓的意見調查報告》,1999年;《教師工作壓力調查》,2001年。 168
  • 澳門中學教師之教學關注 最高,幾年後自我關注解決而到教學工作關注。更多教學經驗之後,學生學習影響關注會隨提 升。但本研究的結果並未發現教師的關注隨教學年資或年齡而有差異。此研究結果與其他研究 的結果類似,例如Adams, Hutchinson & Martray發現教學工作及學生學習影響關注並未隨年資 而有差異;黃國榮也有類似的發現。此研究結果的不一致,可能因為Fuller的理論是以美國 的教師為基礎進行的研究,而亞洲華人教師因為所處社會環境脈絡及文化不同而有差異。尤其 澳門多數的教師並非屬於公務員體系,缺乏穩定的保障,沒有完善的退休制度,相對來說,教師 可能維持比較高的自我關注。 4.教學關注與性別、師資培訓 研究發現,女教師的自我關注、教學工作關注及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都比男教師高。此研究結 果與黃國榮、林慧瑜及謝金枝的研究發現一致。而澳門本地的相關研究也發現性別差異:女 教師的愛生精神、專業理念、每日總工作量、總體壓力、學生問題壓力、情緒枯竭都比男教師 高。由此看來,女教師可能基於本身的特質及家庭角色等因素,而使得三個面向的關注都比男 教師高,顯示女教師可能需要與男教師不同的支持與解決策略,在提供培訓課程或其他支持性活 動時,需要考慮教師的性別差異。 另外,已受師資培訓教師的學生學習影響關注高於正在修讀PGCE課程的教師。這有可能因 為已有師資培訓的教師不需要利用夜晚的時間參加培訓課程,全心投注在學生學習的時間較長, 而正在修讀PGCE課程的教師每週有三至四天晚上必須到高等教育機構修課,加上作業及考試的 準備,提高了自我關注,可能在學生學習影響投入的時間受限,而呈現學生學習影響關注較低的 情況。 5.教學關注與其他背景、情境變項 研究發現,澳門中學教師教學關注並未因為學位、教學年資、年齡等背景變項及學校類別、 教學年級與擔任職務等情境變項而有不同。其原因可能是本次調查研究的澳門中學教師幾乎都是 屬於免費教育網中的私立學校(只有一所公立學校),學校的教育資源類似,教學主要以學科 為主,加上教師、學生、家長都有選校的自由,並未形成明顯的學區特色,因此,教師的關注 沒有明顯受情境因素影響。至於個人背景因素中除了性別和師資培訓有差異外,其他包括教學年 資、年齡、學位都未顯示差異,則跟過去的研究結果類似。例如,黃國榮的研究顯示年資及年齡 皆無差異,黃秀鳳也發現年齡沒有差異。事實上,教學年資愈長,年齡也愈大,基本上這兩 者是類似的變項,所以其中一個沒有顯著差異,另一個也有可能沒有差異。至於沒有明顯差異的 Adams, R.D., & Hutchinson, S., & Martray, C., A Developmental Study of Teacher Concerns across Time, 1980; 黃國榮:《國民中學啟智班教師教學關注與教學基本能力之研究》。Mok, Y.F., “Teacher Concerns and Teacher Life Stages,”Research in Education, Vol. 73, (2005), pp. 53-72. 黃國榮:《國民中學啟智班教師教學關注與教學基本能力之研究》;林慧瑜:《國小教師生涯發展階段與教師關 注之研究》;謝金枝:《國民小學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北京師範大學教師教育研究中心課題組:《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狀況之研究結題報告書》,2006年。郭曉明:《澳門課程變革的背景與可能路徑》;張子明:《澳門教育的特徵:自由和多樣化》;楊子秋:《探析 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的未來發展》。黃國榮:《國民中學啟智班教師教學關注與教學基本能力之研究》。黃秀鳳:《幼稚園教師教學關注之研究》。 16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原因,也有可能是因為教師同樣具有相當高的教學關注(平均3.75以上),不論哪一個年齡層 或教學年資的老師,都一樣很關注教學的相關議題。學位類別亦沒有顯著差異,但從平均數來 看,碩士學位教師似乎有比學士學位教師呈現較高關注的趨勢。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1.就澳門中學教師的教學關注現況而言,“教師福利”是澳門中學教師最為關注的焦點,顯 示教師福利政策仍待提升;此外,澳門中學教師普遍具有較高的自我關注、教學工作關注及學生 學習影響關注,需要配套措施協助解決。 2.就教師背景與情境因素與教學關注的關係而言,澳門中學女教師三個關注層面都比男教師 高,此性別差異應受到重視。此外,正在修讀PGCE課程的中學教師的學生學習影響關注比已完 成師資培訓的教師低,需要探究原因,予以協助。最後,因為澳門學校條件類似,教師教學關注 不因教學年資、年齡及學位等背景因素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學校類型、教學年級、擔任職務等情 境因素而有不同,若制定相關教育政策,可以整體考量學校環境。 (二)建議 1.對教育主管部門的建議 在過去改革的基礎下,持續推動各項教師福利政策,為教師工作提供保障與支持,讓教師對 教學工作產生安全感,安心從事教育服務工作,確保教育水平;持續與學校溝通與互動,透過資 助計劃,改善學校的環境、設備及條件,包括消減教師非教學工作量、消減教師教學工作量及縮 減每班學生人數,以解決教師的教學關注;透過與師資培育機構的合作,開設有助於解決教師教 學關注的課程;透過對校本培訓的資助,鼓勵學校安排合乎教學關注需求的培訓活動。 2.對師資培育機構的建議 開設在職培訓課程時需考量性別因素,針對男、女教師的需求設計課程;針對整體教師的關 注設計在職培訓課程,提供教師解決關注的知識、技能。 3.對學校領導階層的建議 與政府決策層級合作,訂定適當的學校教師福利制度,讓教師安心教學;改善學校教學環境 與條件,酌減教師工作量,以解決教師的教學環境關注;考慮教師的性別差異及教師需求,設計 與開辦本校培訓活動;對正在進修師資課程的教師,酌情彈性安排課務,使其有較充裕的時間安 排教學與進修。 4.對教師個人的建議 把握各種機會,探討解決關注的策略,以解決引發的關注;正修讀師資培育課程的教師,應 覺察進修期間對學生學習的影響,尋求兩者之間較佳的平衡點。 [責任編輯 陳子夏] 170
  • ·青年園地· 賭博罪之法益與立法模式新探 潘星丞 [摘要]傳統立法模式中的賭博罪以保護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為中心,被質疑“法益闕如”並 被要求除罪化。但存在第三種立法模式,即賭博罪以國家(地區)法益為中心,是行政犯而非 刑事犯。澳門刑法採取這種模式,取得了較好效果。傳統賭博罪法益雖為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 但其立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更傾向國家法益,表明傳統立法模式乃“法益錯位”,而非“法益闕 如”。應進行立法修改以完成“法益轉向”,還原賭博罪法益本來面目。[關鍵詞]賭博罪 法益 行政犯 刑事犯 澳門刑法 一、對傳統立法模式賭博罪的質疑及反思 所謂賭博,是指參與者以偶然的事實決定其財物得失的一種遊戲。我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 出現了禁賭的律法,在西方,賭博行為在羅馬法時代即被認為是可罰的。後來基於各種理由,不 少國家如英國、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等已將賭博行為“除罪化”,但仍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如 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日本以及台灣保留了賭博罪。 質疑一:法益闕如。按傳統觀點,賭博罪的法益是社會法益,也有主張個人法益的觀點,但 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就是採取這兩種立法模式的國家(地區),近幾年不約而同地提出了賭 博罪“法益闕如”的質疑,具體如下:其一、賭博罪的法益是否社會法益。多數學者認為賭博罪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法益具體內容為:(1)善良風俗;(2)社會安全(或預防二次犯罪)。 日本學者大塚仁認為:“賭博行為,本來只是行為人任意地處分自己財產,似乎並非是特別罪 惡,但是,廣為認可、容許它時,就不僅會助長國民的僥幸心、產生怠惰浪費的弊習,損害構成 健康、文化的社會基礎的勤勞美德,而且有誘發附屬的諸犯罪,甚至給國民經濟的機能造成重大 障礙之虞。”該觀點受到如下質疑:(1)對善良風俗的質疑。如將善良風俗理解為社會風尚 或社會管理秩序,則過於空泛,不能成為具體法益。如將善良風俗具體化為勤勞風尚,也不妥 當。不勞而獲並未妨害到他人的利益,國家並無理由禁止;(2)對社會治安的質疑。如認為賭 作者簡介:潘星丞,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日]大塚仁:《刑法概說(各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96頁。 17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博可能誘發二次犯罪而禁止賭博,則屬處罰前置化。但在現實中很難說明賭博與二次犯罪之間有 如此的概率關係,而且,“刑罰前置化”,一般只能提前到未遂階段,而賭博充其量是二次犯 罪的預備犯。其二、賭博罪的法益是否個人法益。德國刑法將賭博罪視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 犯罪類型,相對於竊盜等財產犯罪而言,賭博罪所涉及的是財產上的危險,因而被定位為造成抽 象的財產危險的犯罪。賭博的舉辦者制造了一個使賭博參與者失去財產的危險;而賭博參與者 則制造了一個使其他參與者失去財產的危險(而不是造成對於自己的危險)。該觀點受到如下 質疑:(1)基於自我負責原則,因賭博所招致的自我損害是不受處罰的;(2)從被害者的角 度看,在被害人有能力卻自願放棄自我保護時,刑法就沒有必要保護這樣的被害人。在現代實質 法治國的概念下,立法者的立法行為不能是恣意的,基於國家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基本原 則,國家對人民動用刑罰只能基於一定法益保護的目的。然而,從實定法推導出的法益,只是作 為刑法解釋指導理念的法益概念;在解釋論之前,更應從立法論上檢討立法的理由,即考慮刑事 政策上的法益概念以限定刑事立法。傳統觀點的賭博罪法益是法律解釋的結論,當立法不正當 時,這種法益就是“擬制”的,成為專制國家統治者剝削人民利益的法律術語。實際上法益並不 存在,是“法益闕如”。 質疑二:是否法益闕如。基於以上質疑,賭博罪“除罪化”的呼聲隨之興起。然而,耐人尋 味的是,雖然理論上質疑已久,不少國家(地區)也經歷了刑法修改(正),但並未取消賭博 罪,甚至有的還加重了賭博罪的刑罰。這表明,立法者從法感情上仍“直覺”賭博罪有存在之 必要。這種現象或許意味賭博罪雖然沒有保護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但仍然在保護其他的法 益。即:受質疑的立法只是沒能揭示賭博罪的真實法益,是“法益錯位”,卻被學者視為“法益 闕如”。若如此,解決辦法就不是除罪化,而是修改立法,使賭博罪的法益能正確地反映立法意 圖,即“法益轉向”。對於這一問題,首先要全面考察賭博罪立法,看看有無揭示賭博罪法益真 相的範例,如有,則表明賭博罪並非“法益闕如”;接下來應重新檢視那些受質疑的立法,是否 由於立法技術的失誤而“法益錯位”;若如此,就應提出立法修改方案以實現“法益轉向”。只 有這樣層層設問並求解,才能對這個“大膽猜測”進行“小心求證”。 二、賭博罪的第三種立法模式:以國家(地區)法益為中心 無論社會法益還是個人法益都不能為賭博罪的立法提供理由,但這僅表明二者不是賭博罪的 法益,並不表明賭博罪“法益闕如”。我們需要一個實證的立法模板,揭示賭博罪的法益真相, 表明賭博罪有值得保護的法益。 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已受到質疑,這根“救命稻草”只能在國家法益中尋找。出於國家(地 區)法益的考慮設立賭博罪,是第三種立法模式,卻一直被學術界所忽略,而這恰是賭博罪立法 唯一正確的模式:它既能免受學者的理論質疑,又能滿足立法者的現實需要,還能解釋為甚麼有 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一)》,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第353頁。例如,2006年中國內地《刑法修正案(六)》審議期間,就有不少學者提出賭博罪“去罪化”的建議,但加重賭 博罪刑罰的修正案仍然獲得通過。在台灣地區,雖上世紀末就有不少學者提出賭博罪“去罪化”,但2005年刑法 修改時,亦未採納這一建議。 172
  • 賭博罪之法益與立法模式新探 些國家(地區)宣布賭博合法化:賭博沒有侵害社會、個人法益,只是侵害國家(地區)法益, 國家(地區)作為法益所有人,當然有權利放棄刑罰保護。這種立法模式以我國澳門特區刑法為 典型,其賭博罪在構成要件設計與刑法體系位置上均與前兩種模式不同。 (一)立法背景:以賭稅維持政府開支 澳葡當局在1847年宣告賭博合法化。雖然葡萄牙政府在1896年7月10日頒佈禁止賭博的 法規,但是並未延用至澳門,澳門還將賭博改稱博彩以規避法律。為了使博彩業得到更好地發 展,回歸以來,根據《基本法》第11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 業的政策”,立法會重新制定了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確立了賭 博的合法地位。該法詳細規定了賭博的批給制度(第二章)及稅務義務(第三章),為使政府 “收到稅項之利益得受到應有保障”,規定“非法博彩根據特別法予以刑罰處罰”,因之,其賭 博犯罪重在打擊“非法”,而不是打擊博彩,具有保護地區法益的性質。澳門的賭博罪不規定在 刑法典中,而規定在相關的單行刑法中,包括1996年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第996/M 號法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等。 (二)立法內容:兩類不同性質的涉賭罪名 澳門的涉賭罪名可以分為兩類:其一、行政犯──對“許可”的侵害。由於第16/2001號法 律明確將博彩作為一項“特許經營”來對待,因而其賭博犯罪均為破壞這一“特許經營”的行為, 具有行政犯(法定犯)的性質,不像刑事犯那樣具有明顯的道德非難屬性,其可責性在於破壞 “許可”制度,均要求以“未經許可”為構成要件。以第8/96/M號法律的規定為例,(1)第一 條“不法經營賭博”、第二條“賭博的不法作出”均要求“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實施;(2)第 三條“在不法賭博的現場”、第七條“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則要求“違反賭博章程的規 定”;(3)第八條“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第九條“不法組織”、第十條“不法出售” 均以“未經適當許可”為要件。可見,這些行為之所以構成犯罪,不是因為賭博本身可責,而是 因為行為人未獲相應的行政許可。有學者指出,第七條“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包括“受 外圍”與“買外圍”,均影響博彩承批人的合法權益,對本地區博彩稅收造成巨大損失。不難 發現,這種立法模式實際上是將前兩種立法模式視為刑事犯的賭博罪作為行政犯看待,行政犯觸 犯基於行政目的而制定的不含社會倫理色彩而價值中立的行政規章,只是形式上的法律不服從, 與具有高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危害性而顯示出其法律的敵對性的純正的犯罪行為(刑事犯)不 同,懲罰的重點不是“賭博”,而是“未經許可”。也就是說,賭博罪從倫理上除罪化,而從 政策上入罪化;其二、刑事犯──對“賭博”的侵害。設立此項罪名,旨在保證“博彩之經營及 操作在公正、誠實及不受犯罪影響下進行”(第16/2001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這些犯 罪有刑事犯(自然犯)的性質。如第8/96/M號法律規定:(1)第五條“脅迫作出賭博”,即 “凡透過暴力、以重大傷害作威脅或為以上目的的令他人無能力抵抗後,強迫他人賭博,或給予 賭博的資源者”,該罪其實是澳門《刑法典》第148條脅迫罪在賭博領域的表現,兩罪是普通法 澳門是中國特別行政區,其賭博罪嚴格說是保護地區法益。邱庭彪:《淺談澳門博彩法律制度》,《法學論叢》(澳門),2005年第1輯。趙國強:《澳門特別刑法概論》,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4年,第147頁。林山田:《論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刑事法雜誌》(台北),1976年第4期。 17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與特殊法的競合;(2)第六條“欺詐性賭博”(第8/96/M號法律第六條),即“凡欺詐地經營 或進行賭博,或透過錯誤、欺騙或使用使用設施以確保幸運者”、或“籌碼的塗改或偽造及其使 用”,該罪名則是《刑法典》第211條詐騙罪的特殊形式,旨在保護合法的賭博參與人;(3)第 十一條“偽造及塗改彩票”等等。可見,這些罪名實際上不是懲罰賭博,而是保護(經許可的) 賭博。這些罪名一般在《刑法典》中有其原型,是刑法中有倫理非難屬性的刑事犯在賭博領域 的表現,是脅迫罪、詐騙罪等的特殊法,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賭博罪。 (三)立法特色:賭博罪法益的新解讀 澳門刑法的賭博罪不是刑事犯,而是行政犯,賭博本身並無可責,刑法之所以處罰未經許可 的賭博行為,是基於國家(地區)法益的考慮,即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這是對賭博罪法 益的另一種解讀,不同於傳統的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當然,國家(地區)法益必須具體還原 為個人法益的保護,這是法益的基本蘊含。這些財政收入必須“用之於民”才能最終具備合法 性。同時,國家還可利用對賭博的合理“許可”,防止對社會治安的不良影響,這是基於不能為 了國家法益而犧牲社會法益的考慮,而不是為了直接保護社會法益。這樣既可消除政府與民眾 之間的對立,更得到民眾的支持,且可增加稅收、增加就業機會。 就賭博從倫理上去罪,從政策上入罪,是否會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有學者認為不能一概 而論,而應視賭場設置的位置、大小、家數、賭場管理法規以及執法策略等因素而定。從實際 效果看,澳門的立法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有關資料顯示,澳門的GDP增長與博 彩業增長呈正相關關係。博彩稅是澳門主要財政來源,佔政府總稅收的50%以上。同時,其社 會治安狀況並未因賭博而惡化,反而由於博彩業刺激了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狀況一直較良好。 三、對傳統立法模式賭博罪的再考察──法益錯位 採取傳統賭博罪立法模式的國家(地區)有無採取上述第三種立法模式的可能性?這種可 能性表現在甚麼地方?澳門模板有無借鑒價值?換言之,以國家(地區)法益為賭博罪法益, 是否與其他國家(地區)的通行的立法秩序或倫理秩序不相符合,從而不具社會相當性?為此, 有必要對傳統賭博罪模式的法制生態再次考察。 (一)對社會法益型賭博罪的考察 其一、立法考察。(1)立法之現狀。彩票、證券等亦以偶然之勝負決定財物之得失,刑法 理論通說均視其為廣義的賭博,很多刑法(如日本、台灣地區等)亦將賭博與彩票合並規定。 但政府往往基於財政或經濟理由制訂了證券法、彩票法等,允許證券交易、發行各種彩票等; (2)立法之基礎。社會法益以社會現實為依據。我國自古以來受儒家文化重義、賤利、節欲觀 念的影響,賭博侵害這一風尚被犯罪化;然而,時移事易,勤奮善良風尚萎縮怠盡,賭博罪立法 已失去社會基礎;(3)立法之解釋。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同屬公共法益,國家法益是社會利益 的一種,二者的界限並不明顯。內地刑法將偽證罪、妨害公務罪、脫逃罪等侵害國家法益罪規 黃榮堅:《刑罰的極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第223頁。關紅玲、雷強:《澳門賭權開放帶來的社會政治影響分析》,《學術研究》(廣州),2005年第12期。[日]大谷實:《刑法各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59頁。 174
  • 賭博罪之法益與立法模式新探 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但仍無法否認其侵犯國家法益的實質。將現行賭博罪視為侵害國家 法益罪,並非不可接受的解釋結論;其二、司法考察。(1)司法現狀。由於國家出於財政、經 濟政策以及其他理由公開允許賭博、中彩行為,給人以處罰賭博、中彩犯罪,只限於“原則”而 已的印象。換言之,保護社會法益的賭博罪往往被司法“架空”;(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13日《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 (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表明司法實踐已默認“未經許可”賭博的行政犯 性質,是處罰“未經批准”,而不是處罰“賭博”;(3)司法管轄。理論上普遍認為,賭博罪 不處罰國外犯。但在國外出售淫穢物品的行為(與賭博同為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仍可根據 屬人原則,依國內法處罰。只有認為賭博罪實際上侵害的是國家法益而不是社會法益,才能作出 合理解釋;(4)定罪量刑。如賭博罪侵害社會法益,就要對社會法益是否被侵害及侵害程度進 行司法證明(即使立法推定也有反證的可能)。但法官在定罪時,根本不考慮“實然”(甚至“應 然”)的社會風尚;量刑往往以賭資數額作為依據(尤其是內地),但賭資數額並不一定反映對 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這種定罪量刑方法,只能從國家法益角度才能得出合理解釋。可見,在社 會法益說的立法模式中,其立法與與司法均不排斥國家法益說,而且很多矛盾現象只有在國家法 益說下才能作出合理解釋。社會法益說實是法益錯位。 (二)對個人法益型賭博罪的考察 其一、立法考察。(1)從賭博罪的體系地位看,德國賭博罪被安置在第25章“可罰的利已” 中,儘管學理認為該章的不同犯罪類型之間,並沒有一個單一的重要共同特徵,但基本上都是 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如侵犯他人的債權(第288條妨害強制執行)、質權(第289條取回質 物)、狩獵權(第292條非法狩獵)、漁業權(第293條非法捕魚)等等,這使得德國學說將賭 博罪視為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但是,這種體系解釋的方法從一開始是比較牽強的,由於該章沒 有統一的法益,將賭博罪解釋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並不存在太大阻力;(2)從賭博罪的構成 要件看,德國刑法的賭博罪都有一個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即“未經官方許可”,儘管學界在 “侵害個人法益”的框架下費盡思量,但均難以圓說。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國家控制的意義在於擔保賭客的輸贏取決於運氣,而非賭場老板或 其員工的操控。換言之,賭博雖然造成個人財產的危險,但只要是在國家的監督下進行,並且盡 可能地防止賭局被操控等不容許的行為,那麼,如此的危害財產就可以正當化。但這種解釋顯 然牽強:若賭博是對個人財產的危險,其正當化事由只能是被害人同意,而不是國家許可。而 且,若“官方許可”的立法意圖在於排除賭局不公平的財產風險,那麼,即使形式上屬“未經許 可”,還須從實質上判斷賭局是否公正,但德國刑法並未這樣主張。早期的德國文獻也提及賭博 罪有道德警察與國家財政方面的作用。此後,面對個人法益說的困境,有學者提出折衷意見: 賭博罪規定的直接保護目的在於國家對賭博的控制,就此而言有警察法或是秩序法的性質,並且 也間接地保護財產,這方面則表現為抽象危險犯。有學者坦承,賭博罪以“未經官方許可”為 [日]大谷實:《刑法各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59頁,第376頁、第378頁。Bubnoff, Leipzig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10. Auf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88, §284 Rn.1.Schmidhäuse,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2. Aufl., §11 Rn.90.Liszt,Schmidt, 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rafrechts,25. Aufl. Berlin: Gruyte,1927, S.68.Schönke, Schröder, Eser,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München: C.H. Beck,1997, §284 Rn.1. 17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構成要件要素,是讓國家在特殊的情形下,基於財政的理由准許或介入賭博。其二、司法考 察。(1)對罪數的認定。對侵害個人法益(尤其是財產法益)的犯罪而言,一般按法益的被害 人數來計算構成犯罪的個數,而不以行為人實現構成要件的次數來判斷,例如,在同一家書店一 次偷三本書,只侵害了一個財產法益,構成一個盜竊罪;但分別在三家不同的書店各偷一本書, 就侵害了三個財產法益,構成三個盜竊罪(至於連續犯在裁判上按一罪還是數罪處斷,則另當 別論)。如賭博罪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在判斷罪數時就會出現荒誕的結果:即使行為人只實施一 次賭博,但有數個賭客(法益的被害人),也應構成數罪,只不過在裁判上按想像競合犯以一罪 論處,但在德國文獻上從未看到如此主張;(2)對詐賭的處理。德國學者認為,在詐賭的場 合,賭博罪與詐欺罪同時成立,二者是想像競合關係。想像競合關係要求兩罪侵犯的法益不 同,如賭博罪是侵犯個人財產的犯罪,則其與詐欺罪法益相同,只不過賭博罪是危險犯,詐欺罪 是實害犯。詐賭的過程對於個人財產的侵害,由危險轉化為實害,在刑法理論上應按吸收犯 (或法條競合)處理,只論以詐欺罪即可,而不是想像競合。既然司法認為二者是想像競合關 係,就表明二者法益不同,賭博罪並非針對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結合前述“官方許可”的真正 原因(國家財政),可以認為,國家法益才是賭博罪的真實法益。 可見,由於賭博罪在刑法所處的體系地位,德國不得不主張個人法益說,但司法實務卻未循 此操作,法學理論亦表現出法益轉向的衝動,個人法益說實乃法益錯位。 四、傳統賭博罪立法的修改完善──法益轉向 既然傳統的賭博罪立法模式之誤在於法益錯位而不是法益闕如,那麼,就不能一味要求除 罪化。因為賭博罪作為行政犯,是除罪還是入罪,與立法者對行政犯與行政不法行為的界分有 關,也與一個國家的法治化程度相關:在前法治時期,行政犯入罪無需理由,刑罰配置也不受 限制。形式法治國強調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力,行政犯極少。進入實質法治國後,國家在福利 國的目的下得以介入國民生活,行政犯也相應增多,但受公共福祉原則的限制,刑罰也較一般犯 罪輕。因此,賭博罪是否除罪化,各國均持不同態度。 不少國家(地區)仍保留賭博罪,這是對除罪化方案的否定,因而有必要通過修改立法進行 “法益轉向”,以還原賭博罪法益的本來面目。修改立法可借鑒澳門經驗,但需要注意以下問 題:1.賭博罪的體系位置。賭博罪不應位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罪章中(如德國刑法),也不宜處 於侵害善良風俗的罪章(如我國內地刑法)中,而應與違反行政許可的行政犯並列,使得在學 理上能解釋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2.賭博罪的構成要件。由於賭博罪具有行政犯的性質,其 罪狀應包含“未經官方許可”,德國刑法也是如此規定的,只是由於體系解釋的限制才將賭博罪 視為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澳門的賭博犯罪規定在單行刑法中,在文義解釋時可以免受刑法典體 系的限制;3.賭博罪的法定刑配置。由於賭博罪有行政犯性質,受公共福祉目的的限制,其刑 罰應盡量輕緩。例如,澳門的“不法經營賭博”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賭博的不法作 Welzel, 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rafrecht, 11. Aufl., Berlin: De Gruyter, 1969, S.389.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一)》,第357-358頁、第358頁。Bubnoff, Leipzig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10. Aufl., §284 Rn.4. 176
  • 賭博罪之法益與立法模式新探 出”者“處最高一百八十日罰金”,“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 金”等均是如此。而內地不斷提高賭博罪刑罰的作法,顯然與法理不符,至於賭博(如“足球博 彩”)過程中出現的詐賭、賄賂情形,完全可適用詐騙罪、賄賂罪施以重刑,而無需將重刑配置 到賭博罪中;4.配套政策。將賭博罪從刑事犯從除罪化後,為使賭場避免淪為犯罪與社會問題 的淵藪,應制訂相應的配套措施。尤其應注意賭博罪法益轉向後可能留下的“真空”。在這方 面,澳門範本值得借鑒,其配套措施包括:(1)刑法配套措施。較典型的是第8/96/M號法律第 十三條“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即“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 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但高利貸罪(《刑法典》第219條)要求利 用債務人困厄、軟弱等狀況,本罪只要行為人向債務人提供的貸款是“用於賭博的”即可,即使 是消費借貸也可構成(第十三條第二款),並不要求達到高利貸程度。這使得本罪具有如下功 能:防止債務人因賭癮而舉債賭博(類似於德國刑法中的個人財產危險)。後來,為了促進賭 業發展,立法會於2004年通過了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對博彩 信貸的資格、條件等進行了規定,禁止未獲賦予資格的實體從事博彩信貸業務,而獲賦予資格的 實體從事信貸業務,則不構成此罪,這使得該罪名維護地區法益的意義凸顯;(2)非刑法配套 措施。第8/96/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任何方式的賭博、獎券、抽獎或同類性質的活 動,當其增長已達至危害良好習慣的程度時,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應建議限制或遏止的適當措 施。”另外,對於因賭博而發生的影響公共秩序或噪音擾民現象,第十九條“在公共場所賭 博”、第二十條“在私人場所賭博”,均規定作為“行政的不法行為”處理。 [責任編輯 劉景松] 許福生:《風險社會與犯罪治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第301頁。 177
  • ·青年園地· 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 申思琦 [摘要]特別累犯作為累犯的一種特殊類型,在內地與澳門的刑法中都有規定。比較兩地刑法 中的罪質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人身危險性要件,總結兩者之間的異同,可增 進對特別累犯制度的認識與瞭解。具體而言,在特別累犯成立的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 方面,兩地刑法所採取的做法基本上一致,而在罪質條件以及人身危險性要件之有無方面,兩地 刑法的規定則有所不同。[關鍵詞]內地 澳門 特別累犯 成立條件 特別累犯,亦稱特殊累犯,是指前後所犯之罪為同一犯罪或同類犯罪的累犯,在內地與澳門 的刑法中都有規定。不過,在兩地的刑事立法中,特別累犯所處的位置有所不同:澳門將特別累 犯單獨規定在刑法典之外的單行刑法中,而在刑法典總則中沒有涉及。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 20條規定:“對於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b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 罪,即使超逾五年後再犯,亦不妨礙視為累犯。”由此確立了澳門刑法中的特別累犯制度。內地 則將特別累犯規定在刑法典總則中,修改後的《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 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一、罪質條件比較 特別累犯的特別之處,在於其前後所犯之罪均為法律所規定的特定種類的犯罪,或者前後之 罪屬於同一或同類犯罪。各國關於特別累犯的罪質條件所作的規定主要有兩種:其一、要求前後 之罪均為法律規定的特定種類的犯罪;其二、不規定前後之罪的具體種類,只要求前後之罪為同 一犯罪或同類犯罪。 修改後的內地《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 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 作者簡介:申思琦,澳門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178
  • 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 犯論處。其中,其所要求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 罪”均指的是類罪名,每一類都包含了若干具體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即為刑法分則第一章 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除了刑法第120條所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 怖組織罪外,還包括《刑法修正案(三)》所規定的資助恐怖活動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 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為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罪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包括組 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可 以看出,在關於特別累犯的罪質條件的規定上,內地刑法屬於上述第一種立法例,即要求前罪和 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三類特定的犯罪。 如果前後之罪都不是上述犯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上述犯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但有可能構成 普通累犯。至於行為人具體實施的是上述三類犯罪中的哪一種或者哪一個犯罪,並不影響特別累 犯的成立。 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20條規定:“對於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 b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罪,即使超逾五年後再犯,亦不妨礙視為累犯。”雖然,在關於 特別累犯成立的罪質條件上,澳門刑法的規定屬於上述第一種立法例,即要求前後之罪均為特定 的有組織犯罪。具體來說,這些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罪;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國 際性販賣人口罪;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物品罪;違反司法保密罪。如果前後之罪中有一 罪不是或者兩罪均不是以上5種特定的有組織犯罪的,則不構成特別累犯,符合普通累犯成立條 件的,則可能構成普通累犯。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特別累犯成立的罪質條件方面,兩地刑法的做法基本相同,即將 前後罪限定為特定種類的犯罪。不過,在對有關“特定犯罪”的具體類型的要求上,兩地刑法 的規定有所不同:內地刑法就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所規定的特定犯罪包括三大類,即危害國家 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每類犯罪又包括了若干具體罪名; 而澳門刑法規定的可構成特別累犯的特定犯罪則僅為有組織犯罪這一類,且僅限於其中的5個 具體罪名。 二、時間條件比較 特別累犯的時間條件,是指對特別累犯之後罪發生時間的要求以及對前後罪之間時間間隔的 限制,它包括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以及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兩方面的內容。各國刑法關於特別 累犯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的規定,和對普通累犯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的要求大體相同,歸納起 來,主要有三種立法例︰(1)判決確定主義。即要求特別累犯的後罪必須是發生在前罪判決確 定之後。採用該種立法例的有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巴西等國家;(2)刑罰執行開 始主義,即要求特別累犯之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開始執行後。波蘭、奧地利等國家均採用此 例;(3)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主義,即要求特別累犯之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如我國內地即採用此例。關於特別累犯的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多數國家沒有作要求, 即特別累犯之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判決確定後的任何時候,或者是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的 任何時候。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家即採用此例。也有些國家對特別累犯前後罪的時間 間隔作出了限制,要求特別累犯之後罪必須發生在一定的時間間距內,如果超過了這一時間間 17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距,則不能成立特別累犯。如《泰國刑法典》規定,特別累犯的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為3年; 《奧地利刑法典》則要求特別累犯的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為5年;土耳其1926年《刑法典》則 要求特別累犯的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為10年。 修改後的內地《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 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 犯論處。由此可以看出,關於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內地刑法採用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主 義,即要求特別累犯之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因而,內地刑法的規定屬於 上述第三種立法例。至於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內地刑法明確規定,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也就是說,成立特別累犯不受前後之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 制,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任何時候若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抑或 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可成立特別累犯。可見,在時間條件上,與普通累犯相比,立法 上對成立特別累犯所設置的門檻要低得多,體現了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管理 秩序的特別保護和重視。 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20條規定:“對於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 b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罪,即使超逾五年後再犯,亦不妨礙視為累犯。”另外,第42條 又規定:“在本法律缺乏專門規定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可見, 《有組織犯罪法》第20條並沒有對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作出明確規定。不過,根據其第42條的 規定可知,此時應補充適用澳門《刑法典》第69條關於普通累犯之規定,因而,關於特別累 犯之後罪發生的時間上限,澳門採用的也是刑罰執行完畢主義,即要求特別累犯之後罪必須發生 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之後。而關於特別累犯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從《有組織犯罪法》第20 條“即使超逾五年後再犯,亦不妨礙視為累犯”這一規定來看,澳門刑法並沒有對其作出限制, 即特別累犯之後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的任何時候,其不受普通累犯中後罪與前罪間 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的限制。筆者認為,立法者之所以不對前後罪的間隔時間限定一個期限而放 寬特別累犯成立的時間範圍,是基於該類犯罪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考慮。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特別累犯的時間條件方面,兩地的做法基本相同。對於後罪發生的時 間上限,兩地刑法均採取“刑罰執行完畢主義”;對於前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兩地刑法都沒有 對其在時間上加以限制。 三、刑度條件比較 特別累犯的刑度條件,即對特別累犯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之嚴厲程度所作的要求,也是對行 為人前後所犯之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和主觀罪過輕重的反映。各國立法關於特別累犯刑度條件的 規定,可以概括為三種:(1)對前後罪的刑度均不作要求。該模式只是要求前後所犯之罪為特 澳門《刑法典》第69條規定:“一、因故意犯罪而被確定判決判處超逾六個月之實際徒刑後,如單獨或以共同 犯罪之任一方式,實施另一應處以超逾六個月實際徒刑之故意犯罪,且按照案件之情節,基於以往一次或數次之 判刑並不足以警戒行為人,使其不再犯罪,故應對其加以譴責者,以累犯處罰之。二、如行為人被判刑之前罪實 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前罪不算入累犯;行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剝奪自由之時間,不算入該五年期間 內。” 180
  • 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 定種類的犯罪或者為同種犯罪即可,而不論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如何。巴西、西班牙等國即屬此 例;(2)對前後罪的刑度均作出要求。如新加坡、泰國、印度、土耳其等國均屬於該種立法模 式。其中,新加坡、印度均要求特別累犯之前罪被判處的刑罰須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 後罪應被判處的刑罰也須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泰國刑法典》則要求特別累犯之前罪被 判處的刑罰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後罪應被判處的刑罰須為有期徒刑;土耳其1926年《刑 法典》則要求前兩次犯罪被判處的刑罰均為3個月以上限制自由刑,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須為限制 自由刑;(3)對前罪的刑度作要求,但對後罪的刑度不作要求。如《馬來西亞刑法典》規定特 別累犯之前罪須被判處3年以上監禁,但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則沒有作要求。 修改後的內地《刑法》第66條關於特別累犯的規定,並沒有對特別累犯的前後罪所判處的 刑罰作出要求,即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被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和輕重均不受限制。它們既 可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任意一種,也可以是單處剝奪政治權利 或者罰金等附加刑。換言之,即使前後兩罪均被判處或者其中一罪被判處管制、拘役這兩種較 輕的刑罰或者是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顯然,較之於普通累犯,刑法對特別 累犯之成立所設置的刑罰條件較寬鬆,顯示了刑法對此類犯罪尤其是屢犯此類犯罪情形的重點 打擊和預防。 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20條也未對特別累犯的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作出要求,即要成立 特別累犯,其前後之罪所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輕重均不受限制。不過,從該法律第2條、第3 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3條的相關規定來看,可構成特別累犯的這些特定的有組織犯罪的法 定刑一般都為徒刑(有的可以同時科處罰金),且所判處的徒刑最低限度一般都在2年或以上。 可以看出,在關於特別累犯的刑度條件方面,兩地做法相同,即都沒有對前後罪所判處的刑 罰加以限制。換言之,不管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的具體種類或者輕重如何,都不影響特別累犯的 成立。 四、主觀條件比較 特別累犯的主觀條件,即對構成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在主觀罪過形式上的要求。各國刑法中 對特別累犯之主觀條件所作的要求,可以歸納為兩類:(1)規定前後之罪均為故意犯罪。如泰 國、波蘭、奧地利等國的刑法,均採用此例。其中,波蘭、奧地利的刑法典中均直接規定,特別 累犯的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而《泰國刑法典》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特別累犯的前後罪須為 故意犯罪,但其通過“過失犯,不論是前罪或者後罪,均不得視為累犯加重之罪”這一規定,排 除了過失犯罪成立特別累犯的可能,而將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均限定為故意犯罪;(2)對特別 累犯的前後之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不作要求。如《巴西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等均採用此 例。需要指出的是,採用此例的國家,一般都規定特別累犯系前後犯同一罪或同一性質犯罪之情 形,在此情況下,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在主觀罪過上要麼均為故意,要麼均為過失,而不可能其 中一罪為故意,另一罪為過失。 修改後的內地《刑法》第66條之規定並沒有對特別累犯的前後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直接作出 要求,不過,由於其規定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都必須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黑 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而根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的規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 正案(八)》中的相關規定,以上三類犯罪所包含的各個具體犯罪在主觀罪過上均只能由故意構 18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成,過失不能構成。關於特別累犯的主觀罪過條件,雖然內地刑法沒有將其明確限定為故意,但 事實上,特別累犯的主觀罪過形式也只能由故意構成。 根據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20條的規定,構成特別累犯的前後之罪只能是特定的有組織 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罪;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國際性販賣人口罪;轉換、 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物品罪;違反司法保密罪。上述5種犯罪均屬於故意犯罪,過失則不能構 成。同內地刑法一樣,澳門刑法雖然沒有將特別累犯的主觀罪過條件明確限定為故意犯罪,但事 實上也只能由故意構成。澳門刑法關於特別累犯主觀條件的規定其實也屬於上述第一種立法例。 可是,在特別累犯的主觀條件方面,兩地刑法的做法相同,都屬於上述第一種立法例。雖然兩地 刑法都沒有將特別累犯的主觀條件明確限定為故意犯罪,但從各自刑法中的相關條文的規定來 看,那些能夠構成特別累犯的“特定種類的犯罪”均屬於故意犯罪,這也意味兩地刑法中特別 累犯的主觀罪過條件均只能由故意構成。 五、人身危險性要件有無比較 “人身危險性”指行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在規定有特別累犯的國家,人身危險性因素在 特別累犯構成中的地位如何,可以通過(普通)累犯的定義反映出來。進一步來說,特別累犯 的構成要件中是否包括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通常是與普通累犯保持一致的,即普通累犯構成要 件中要求存在這一要素的,特別累犯的成立要件中也存在;反之,則不存在。而關於累犯的定 義,理論上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行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與行為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行為累犯 是從犯罪行為入手,只將犯罪的次數、時間間隔、嚴重程度、主觀罪過等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的 因素作為累犯成立條件,而沒有將行為人的人格評價因素(即人身危險性)納入其中;而行為 人累犯則立足於行為人來理解累犯,認為累犯之所以為刑事政策所重視,不是在於其行為的性 質,而是在於行為人的主體特質,這種主體特質就是行為人的危險性格或人身危險性,即肯定 了人身危險性在累犯構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內地《刑法》第65條關於累犯的規定以及澳門《刑法典》第69條關於累犯的規定,其 分別屬於行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與行為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也就是說,內地的累犯構成要件 中排除了人身危險性因素,而澳門的累犯構成要件中則要求具備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對於澳門 而言,在認定特別累犯最終是否成立時,除具備罪質條件、刑度條件、時間條件等硬性指標外, 還需要判斷是否符合人身危險性這一要件,即需要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以及參考行為人 以往的犯罪情況及服刑表現等,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進行衡量,來判斷是否有以累犯論處的必 要。只有認為須對行為人嚴厲譴責、加重懲罰才能防止其再次犯罪時,方成立特別累犯。在內 地,只要符合成立特別累犯的罪質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等客觀因素,即構成特別累犯,不 存在對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衡量與判斷。 可見,在人身危險性因素是否屬於特別累犯之構成要件問題上,兩地刑法所採取的做法是截 韓忠謨:《論累犯之刑事立法》,蔡墩銘主編:《刑法總則論文選輯》(下),台北: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984年,第746頁。修改後的內地《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 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 的人犯罪的除外。” 182
  • 內地與澳門特別累犯成立條件之比較 然不同的:內地的特別累犯構成要件中不存在人身危險性這一要件,而澳門的特別累犯構成要件 中則要求具備人身危險性這一要件。筆者認為,內地的做法不盡合理,其採用的是行為中心論的 累犯定義,在認定累犯(包括特別累犯)時片面地強調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客觀因素,而棄掉了 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改造的難易程度等主觀人格因素。導致對於實踐中千差萬別的個案情況, 不考慮其中犯罪人之人身危險性大小的不同而全部“一刀切”即一律以累犯論處,不僅有違刑法 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有客觀歸罪之嫌,而且有違刑罰的個別化原則,不利於對犯罪分子的區 別對待和對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行為累犯”某種意義上是刑事古典學派的報 應刑理論在累犯立法上的反映,這種純粹在報應刑思想指導下的定義與立法模式,忽視了刑罰的 功利性,對累犯適用刑罰只能是為懲罰而懲罰,不利於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的實現。相比之 下,澳門刑法在這一問題的做法更為合理。因為累犯的人身危險性是客觀存在的,而累犯設立的 根據就是基於其比初犯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或反社會性,那麼,“累犯中的人格評價因素就應 當在理論上得到足夠的重視,並且應當在立法設置中得以充分的體現”;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 性狀況作為累犯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已成為當今世界累犯概念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澳門刑 法在累犯(包括特別累犯)之成立要件中納入人身危險性因素,使犯罪行為這一客觀要素與行 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這一主觀要素有機統一起來的做法是比較合理的。 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與比較可以看出,兩地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可謂異同並存。具體來說,在時間 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方面,兩地所採取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在罪質條件以及人身危險性要 件之有無方面略有不同。就前者而言,由於兩地的治安形勢、犯罪態勢以及刑事政策取向等實際 情況有所不同,故立法者所規定的可構成特別累犯之犯罪的具體種類有所不同,這是兩地立法者 基於各自的實際情況而定,並無孰優孰劣之分;但在人身危險性要件之有無問題上,筆者認為, 澳門刑法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作為認定特別累犯成立的要件的做法更為合理。需要指出的是,澳門 的特別累犯在立法體系安排上存在不足。澳門的特別累犯在刑事立法體系中所處的具體位置不同 於內地:內地是將特別累犯與普通累犯統一規定在刑法典總則之中,而澳門則將特別累犯單獨規 定在刑法典之外的單行刑法中。澳門的做法並不合理,原因在於,刑法典畢竟是一國或地區刑事 法體系的核心和主體,而刑法典總則更是對其他刑事立法起指導作用。就累犯立法而言,由於 “澳門刑法典總則在對累犯制度作出規定時,採用封閉性立法技術,也就是對該制度所適用的條 件都作了明確而肯定的規定,並無‘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或‘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之類的開放式表述”,在這種情況下,單行刑法直接對刑法典總則中累犯成立的條件予以變更 而自行另外成立特別累犯,實際上也是對刑法典總則指導作用的忽視。同時,由於澳門的單行刑 法數量繁多,體系錯綜複雜,若只將特別累犯單獨規定在某一單行刑法中,勢必不夠直觀明確, 從而造成不存在特別累犯的錯覺。 [責任編輯 劉景松] 郝守才:《關於累犯的比較研究》,《法商研究》(武漢),1996年第5期,第80頁。趙秉志主編:《中國區際刑法專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6頁。趙國強:《澳門刑法典總論若干問題研究》,《澳門檢察》(澳門),2003年第4期,第2頁。 183
  • ·青年園地·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俞瓊穎 [摘要]從《詩經》考察“桑”在周民生活中的重要性,通過研究“桑”字本義、原始採桑活 動、採桑者的身份與情感等,探尋“採桑”這一文學符號的歷史淵源,以及自然之桑如何轉化為 文學之桑、神性的採桑女如何變為文學的採桑女。而當“桑”的現實意義在後世逐漸弱化之時, “採桑女”如何作為文學符號在《陌上桑》、《採桑子》中沿用傳承。[關鍵詞]《詩經》 採桑 採桑女 文學意象 《詩經》中歌詠植物的篇章很多,如蘩、薇、葑、荼、蘋、菲、荇菜、卷耳、芣苢等等, “桑”亦是其中之一。“桑”是現實生活中一種常見的植物,當它成為文學作品沿用的一種意象, 甚至形成“採桑女”、“採桑子”這樣的文學符號,其變化過程究竟如何?在文學史上有何意義? 均值得深入研究。 一、“桑”之原始起源 我國植桑養蠶傳統可追溯至黃帝時代:“(黃帝)元妃西陵氏曰嫘祖,以其始蠶。”自從螺 祖養蠶治絲,原始先民便以絲麻布帛取代獸皮鳥羽遮身蔽形,從野蠻走向文明。所謂垂衣裳而天 下治,這一重大創造給發展生產、治理國家提供了有力保證。如果說螺祖首治蠶絲尚帶有傳說色 彩,1958年在吳興錢山漾遺址中發掘的絲織品,或可成為先民養蠶植桑的佐證。這批絲織品包 括絲帶、絹片和絲線,且其原料是家蠶絲。可見早在新石器時代,蠶桑已是人們必備的生活資 料。《尚書·禹貢》有關於桑蠶的最早文字記錄:“桑土即蠶,是降丘宅土。”在其所載九州 貢物中,兗、徐、荊、青、揚、豫六州皆有絲織材料。當時蠶事已成為專門的生產活動。《漢 書·地理志》顏師古注曰:“言此地宜桑,先時眾人避水,皆下丘陵,今水害除,得以蠶織,故 作者簡介:俞瓊穎,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文學博士。廈門361005紀昀總纂:《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路史卷十四·後紀卷五》,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3月,第383- 126頁。顧遷注譯:《尚書》,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頁。 184
  •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皆下丘居平土。”古代社會自然災害頻繁,生產力低下,而桑樹對土壤的適應能力很強,故宜 桑之地亦是宜居之地。 原始先民的衣着與居所都有賴於桑木,他們在生產活動中與桑朝夕相處,對桑有了細緻的 瞭解:古人觀察蠶由卵孵蟲,結繭成蛹,破蛹化蛾,輪回蛻變,仿佛具有複製生命的神力,而 這種神力的來源在於桑樹,蠶食桑葉,起死回生,讓生命得以延續與再生,仿若創造生命的不 竭動力,蘊含着無限生命力,遂賦桑以神性,這也體現在“日出扶桑”和“空桑生人”的神話 傳說中。 據《山海經·海外東經》載:“下有湯谷,湯谷上有扶桑,十日所浴,在黑齒北,居水中。 有大木,九日居下枝,一日居上枝。”現代植物學分類中,扶桑與桑是不同科的植物。但在古 代,扶桑即是桑。何新先生指出,扶桑之“扶”字在古書中本無定字,其語義不在這個字的字形 中,而在其字音中。從訓詁學上,扶從夫聲,為“大”之義。因此扶桑為大桑,仍指桑樹。許 慎《說文解字》亦沿用《山海經》的神話:“桑,蠶所食葉木,從木。”“日初出東方湯谷所 登榑桑。,木也,象形。”神木桑是太陽棲息之地,這一說法並不囿於神話傳說。桑林枝繁 葉茂,先人們注意到太陽總是落入廣大無邊的桑林之中,因此將其視為太陽的居所,更認為桑凝 聚太陽的精華,具有靈氣亦不無道理。 桑林也是聖賢誕生之所。《詩經·魯頌·閟宮》記敘了后稷的誕生: 閟宮有侐,實實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無災無害。彌月不遲,是 生后稷。《春秋元命苞》曰:“周本姜嫄,遊閉宮,其地扶桑,履大人跡而生男。”“閉宮”即“閟 宮”,后稷之母姜嫄因踩了扶桑處的足跡而懷孕生子。此外,顓頊、伊尹、孔子等聖賢的出生也 都與桑林有關。大禹與塗山氏之女亦通之於桑台。可見,桑樹的文化命運,從一開始就與生命、 生殖聯繫在一起。 桑的神性強化了自然之桑的重要性。與桑關係最為密切的是殷商時期。殷代甲骨文中已有 “桑”字,其形各異,如“”、“”、“”等。據載,“桑”的字形構造與王有關:“以卜辭諸文考之,從王者乃由‘’傳寫而為,傳世古器有巫侯鼎。”而“巫”字又與“桑” 頗為相近,寫作“”。從字形上看,“桑”暗示王者的尊大形象,同時又具有巫的宗教意 味。如商代開國之君成湯曾在桑林禱雨,“天大旱,五年不收,湯乃以身禱於桑林,曰:‘余一 人有罪,無及萬夫,萬夫有罪,在余一人,無以一人之不敬,使上帝鬼神傷民之命。’”此外, 從音韻學上,商、湯、桑三字韻母相同,建國為商,立主為湯,禱木為桑,在商朝、成湯以及桑 樹之間,似存在着古老的文化淵源。在後代的文學作品中,“桑林禱雨”的情節不斷出現,如明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525頁。方韜譯注:《山海經》,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251頁。何新:《諸神的起源》,上海:三聯書店,1986年,第110頁。許慎:《說文解字》,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127頁。本文所引《詩經》皆出自朱熹:《詩經集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李昉:《太平御覽》卷一三五引《春秋元命苞》,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年。于省吾:《甲骨文釋林》,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97頁。許維遹:《呂氏春秋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200頁。 18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代謝讜的《四喜記·久旱祈神》:“臣民徒有桑林禱,萬物焦枯四野空。”以及李東陽《正德 丙寅正月二日雪》:“卻訝桑林才六事,也能昭格應商祈。” 據《史記·殷本紀》所載,太戊時商道衰,“亳有祥桑共生於朝,一暮大拱。帝太戊懼,問 伊陟。伊陟曰:‘臣聞妖不勝德,帝之政其有闕與?帝其修德。’太戊從之,而祥桑枯死而 去”。在《易·否·九五》爻辭中也有“其亡,其亡,系於苞桑”之說。可見,桑在商人心 中的地位已不僅是生產原料,更與政治有關,代表了與國家興衰緊密相關的精神。 二、《詩經》中“桑”之意象 隨養蠶業的發展,人們對服飾衣帛的要求不斷提昇,除了利用自然界的桑林資源外,民間 植桑亦受鼓勵:“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管子·輕重丁》有載,春秋 時“途旁之樹,未沐之時,五衢之民,男女相好往來之市者,罷市相睹樹下,談語終日不歸;男 女當壯,扶輦推輿,相睹樹下,戲笑超距,終日不歸;父兄相睹樹下,議論玄語,終日不歸”。 桑樹遍植居所莊園,植桑和採桑已成為先民的重要生活內容。 與夏商不同,周人更注重實用。“採桑”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詩 經·皇矣》敘述周人祖先在開闢農場之時砍伐河柳(檉)和靈壽木(椐),保留山桑(檿)和黃 桑(柘)。因桑樹易活,適應性強,生命力極旺盛,用途亦廣,如樹枝可作弓干,葉子可以餵 蠶,果樹可以釀酒,為有用之材。 文學源於生活,故桑在《詩經》中出現較多,《詩經》中直接提及“桑”的詩篇如下: 篇名出自例句1桑中鄘風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2定之方中鄘風降觀於桑,卜云其吉3氓衛風桑之未落,其葉沃若……桑之落矣,其黃而隕4將仲子鄭風將仲子兮,無逾我牆,無折我樹桑5汾沮洳魏風彼汾一方,言采其桑6十畝之間魏風桑者閑閑兮……桑者泄泄兮7鴇羽唐風素素鴇行,集於苞桑8車鄰秦風阪有桑,隰有楊9黃鳥秦風交交黃鳥,止於桑10鳲鳩曹風鳲鳩在桑,其子七兮11七月豳風遵彼微行,爰求桑柔12鴟鴞豳風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繆牖戶13南山有台小雅南山有桑,北山有楊14黃鳥小雅黃鳥黃鳥,無集於桑15白華小雅樵彼桑薪,卬烘於煁謝讜:《六十種曲》第六冊《四喜記》,上海:開明書店,1935年,第12頁。李東陽著,周寅賓、錢振民編:《李東陽集》,長沙:嶽麓書社,2008年,第883頁。司馬遷:《史記·卷三·殷本紀第三》,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00頁。陳鼓應、趙建偉注釋:《周易今注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28頁。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5頁。姚曉娟、汪銀峰注譯:《管子》,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75頁。 186
  •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續上表) 篇名出自例句16小弁小雅維桑與梓,必恭敬之17隰桑小雅隰桑有阿,其葉有難18桑柔大雅菀彼桑柔,其下侯旬19皇矣大雅攘之剔之,其(山桑)其柘(黃桑)20泮水魯頌翩彼飛鴞,集於泮林,食我桑葚 除此之外,《召南》、《邶風》等也提及蠶絲衣飾。由各篇的地域分佈可見,西周春秋時 期,黃河中下游、長江上中下游遍植桑樹,形成當時特有的地理風貌。正因為周民目之所及,處 處有桑,桑樹給人的印象漸漸沉淀在意識深處,故在創作時將桑寫入詩歌之中。如《黃鳥》: “交交黃鳥,止於桑。”《鳲鳩》:“鳲鳩在桑,其子七兮。”《鴇羽》:“素素鴇行,集於苞桑。” 《泮水》:“翩彼飛鴞,集於泮林,食我桑葚。”桑樹以其高大挺拔、枝葉繁茂常為鳥類棲息, 鳩鳥在桑,屢見不鮮。民之所處,桑林成片,綠蔭簇叢,田園景致怡人,農桑氛圍濃厚,桑自然 而然成為歌詠吟誦的對象。 目及興至,《詩經》中的詩歌常以桑起興。“興”是一種借此言彼、托物寄情的詩歌創作方 法。《詩大序》將其定義為“興者,托事於物則興起者也。取譬引類,起發己心”,並指出“詩 文諸舉草木鳥獸以見意者,皆興辭也”。孔穎達認為,“興”可以借草木隱晦地表達作者情 意,草木物象不同則詩義不同。朱熹在《詩經集注》中對每首詩的起興都有明確標注。涉及桑 的有: 《車鄰》:“阪有桑,隰有楊。既見君子,並坐鼓簧。今者不樂,逝者其亡。” 《南山有台》:“南山有桑,北山有楊。樂只君子,邦家之光。樂只君子,萬壽無 疆。” 《汾沮洳》:“彼汾一方,言采其桑。彼其之子,美如英。” 《黃鳥》:“交交黃鳥,止於桑。誰從穆公,子車仲行。” 《隰桑》:“隰桑有阿,其葉有難。既見君子,其樂如何。” 在周民的生活中,“桑”是較為常見的植物,人們作詩時用“桑”起興,不完全是即興為之, 也是起發己心的結果。由於長期從事採桑活動存留於意識深處的情思,逐漸與人們的幸福、悲哀 相連,產生抒發情感的作用,故原本作為生活資料的桑被傳之以口,訴之以筆,融入文學作品。 詩人用桑或比或興來描繪自然景觀,表達內心情感,雖有一定文學指向卻並不清晰,因此後 世沿用也僅作為自然景觀的發揮。如陶淵明《歸園田居》的“狗吠深巷中,雞鳴桑樹巔”,描繪 恬淡的農桑田園生活。然而《詩經》對桑的描述不囿於此,而是賦予其特定的文學意義,最有代 表性的是詩歌《桑中》: 爰采唐矣?沫之鄉矣。云誰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 之上矣。爰采麥矣?沫之北矣。云誰之思?美孟弋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 乎淇之上矣。爰采葑矣?沫之東矣。云誰之思?美孟庸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 送我乎淇之上矣。 桑林好像是一種暗寓式的存在,承載無限婉轉的柔情。相約在桑樹下,世界只是濃郁樹蔭 劉立志:《詩經研究》,中華書局,2011年,第25-27頁。楊金花:《〈毛詩正義〉研究──以詩學為中心》引《詩大序》,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47頁。 18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之下的小小天地,回憶只剩下時光、桑樹和你,一起分享天地間的美景和情思。再如《十畝之 間》: 十畝之間兮,桑者閑閑兮,行與子還兮。十畝之外兮,桑者泄泄兮,行與子逝兮。 與採桑中偶然邂逅的夥伴,或是傾心愛慕的良人,相會在十畝之間。平淡安然的模樣,綠 意蔥蘢、生機勃勃的桑林點燃熾熱的情欲,詩歌以嫻婉語調娓娓道來,令奔放中多了一份幽隱 的情愫。 桑林、桑中常成為愛情故事發生地點和男女間曖昧情事的隱語。在此,物質的桑成為文學的 桑。至於其後又以“桑間濮上”的淫風代言物出現在文學作品中,則與當時封建禮教及經學家的 附會解釋有關。但既然物質的桑已經轉化為文學的桑,那麼遠古代表神性的桑又如何融入《詩 經》之中? 周人對桑的恭敬在《詩經》中以祭祀、高禖等形式表現出來: (一)“命野虞毋伐桑柘”──遠古神性的延續 據朱順天先生考證,古人崇拜的植物,首先是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桑樹和穀類植物。這在 《詩經》中亦有體現。蓋因衣食為農桑之本,農桑備而衣食足。桑對應衣帛而穀物對應食物,此 兩者是周民生活資料的來源,在古代經濟生活中十分重要,從而由其實用性推衍及神性。祭祀稷 神在《詩經》中相當隆重。如《甫田》:“琴瑟擊鼓,以禦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 我士女。”周民對桑之禮敬較穀神有過之而無不及,《禮記·月令》載季春之月桑事:“是月也, 命野虞毋伐桑柘。鳴鳩拂其羽,戴勝降於桑。” 桑木在古禮中還是祭典時的神主,祭典時“命於武宮,設桑主,布幾筵,太宰蒞之,晉侯端 委以入”。《定之方中》讚美衛文公關心農業,在桑田卜吉凶,“降觀於桑,卜云其吉”。春 秋間有因為爭奪桑林而引起的國家間的戰爭:“初,楚邊邑卑梁氏之處女與吳邊邑之女爭桑。二 女家怒相滅,兩國邊邑長聞之,怒而相攻,滅吳之邊邑。吳王怒,故遂伐楚,取兩都而去。” (二)“維桑與梓,必恭敬止”──神性之桑的文學指向 遠古傳說中神性的桑融入文學作品之後成為情感的載體,在《詩經》中以家園和高禖的方 式體現出來。《小弁》篇言:“維桑與梓,必恭敬止。”此處周人對桑樹的禁伐與恭敬,有幾方 面的含義: 首先,是愛護家園、尊敬父母之意。朱熹指出:“桑梓二木,古者五畝之宅,樹之牆下,以 遺子孫給蠶食,具器用者也……桑梓父母所植。”在後世文學作品中,桑梓常指向家園,如柳 宗元《聞黃鸝》:“鄉禽何事亦來此,令我生心憶桑梓。”桑梓除了懷鄉思舊,還有志在四方 的隱喻。古時男子出生,以桑木作弓,蓬草為矢,射天地四方,象徵男兒應有志於四方。朱熹在 《次韻擇之進賢道中漫成》中寫道:“豈知男兒桑蓬志,萬里東西不作難。”如果說桑蓬志是對 朱順天:《中國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7頁。朱彬撰,饒欽農校點:《禮記訓纂》,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236頁。劉倩等:《國語正宗》,北京:華夏出版社,2008年,第21頁。司馬遷:《史記·卷三十·吳太伯世家第一》,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462頁。朱熹:《詩經集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95頁。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1249頁。洪玲:《生命的詮釋──文學中桑的意象淺析》引《次韻擇之進賢道中漫成》,《東莞理工學院學報》(東莞), 2004年3月。 188
  •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外面世界的追求,懷治國平天下的四方之志,桑梓則是對家園的回歸,追求的是心靈的皈依。 其次,是樹木有靈、敬畏樹神之心。“桑林者,社也”,以桑樹為社樹的祭祀場所為“桑 林之社”,是男女相會高禖的場所。聞一多指出,高禖是“以生殖機能為宗教的原始時代的一種 禮俗”。桑體現了生命力量,這在《詩經》中表現得更為深透,如《鳲鳩》:“鳲鳩在桑,其 子七兮。淑人君子,其儀一兮。其儀一兮,心如結兮。”以鳲鳩之子之多象徵人丁興旺。隨着時 代變遷,以男女相親的高禖模式逐漸取代了源於桑樹生殖崇拜的神化表達。 三、《詩經》中“採桑者”之意象 古代採桑者多為女子,早在遠古“採桑”與“女子”的既定關係就十分明確。以神話觀之, 女、桑兩者具有同一性,《山海經·中山經》載有“帝女桑”:“又東五十里曰宣山……其上有 桑焉,大五十尺,其枝四衢,其葉大尺餘,赤理黃華青柎,名曰帝女之桑。”其次,女、蠶兩 者亦有同一性,《山海經·海外北經》載:“歐絲之野在大踵東,一女子跪據樹歐絲。”以日 常生活觀之,從黃帝之妻開創桑蠶之治以來,蠶桑就成為婦女專職。如《大雅·瞻卬》所述: “婦無公事,休其蠶織。”朱熹注“公事”為朝廷之事。蠶織是婦人之業,褒姒之罪在於捨其專 職蠶織而圖朝廷之事。婦事莫重於蠶桑,蠶事、桑事與婦女的聯繫亦可從此觀念中窺見。《世說 新語》中龐士元去拜訪司馬德操,正遇其採桑,便對其曰:“吾聞丈夫處世,當戴金佩紫,焉有 屈洪流之量,而執絲婦之事?”可見採桑是女子份內事,而男子應該着眼朝野,不該拘於 農桑。 詩經中有三類採桑女: (一)“既見君子,其樂如何”──天真浪漫 《詩經》對於採桑者容貌鮮見特寫,但其純樸天真的形象依然躍然紙上。如《隰桑》篇: 隰桑有阿,其葉有難。既見君子,其樂如何!隰桑有阿,其葉有沃。既見君子,云 何不樂!隰桑有阿,其葉有幽。既見君子,德音孔膠。心乎愛矣,遐不謂矣。中心藏 之,何日忘之。 這位採桑女在桑園之中坦白、熱烈地吟詠見到心上人的快樂心情,毫無“猶抱琵琶半遮面” 的忸怩,充滿熱情與浪漫。 再如《汾沮洳》: 彼汾沮洳,言采其莫。彼其之子,美無度。美無度,殊異乎公路。彼汾一方,言采 其桑。彼其之子,美如英。美如英,殊異乎公行。彼汾一曲,言采其藚。彼其之子,美 如玉。美如玉,殊異乎公族。 《詩經》中採桑女的幸福快樂與當時的風尚有關。當時青年男女間可以不顧禮節而歡會: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在禮教寬鬆、交往自由的環境之下,採桑女遂 紀昀總纂:《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路史·餘論六》,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3月,第383-126頁。聞一多:《高唐神女傳說之分析》,《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北京),1935年第4期。方韜譯注:《山海經》,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69頁。方韜譯注:《山海經》,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244頁。蔣凡等評注:《全評新注世說新語》,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9年,第67頁。李學勤主編:《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62頁。 18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被賦予獨特的內涵和審美意義。她們可以在生機盎然的春天,在充滿激情的桑林裏,淳樸又狂野 的風俗下,用歌謠或贈答的方式,尋找一個同樣熱烈浪漫的男子,對他唱出深藏的熱愛。 (二)“匪來貿絲,來即我謀”──溫柔賢惠 《氓》中的採桑女溫柔賢惠、堅強自省。婚前她一如《隰桑》與《汾沮洳》中的採桑女,面 對“匪來貿絲,來即我謀”的良人,也有“既見君子,其樂如何”的天真浪漫。婚後她勤儉持家、 體貼溫柔,“三歲為婦,靡室勞矣。夙興夜寐,靡有朝矣”,不懂得疏離,縱身投入,付出全部 的愛和時光,如此這般,真實執。然而良人卻二三其德,始亂終棄。詩用桑葉從新鮮潤澤到枯 黃隕落來比喻愛情褪色凋零:“桑之未落,其葉沃若……桑之落矣,其黃而隕。” 貌如桑葉,愛亦如桑,竭力生長,直至靜默頹敗,都如此甘願。時間終於折墮了她的信仰。 靜言思之,毅然離去,並告誡他人“無與士耽”,不要輕易結緣,重蹈她的覆轍。從墜入愛河到 嫁為人妻,再到決然清醒,詩中的採桑女與《隰桑》與《汾沮洳》相比更顯成熟,激情之外多了 一份思悟。 (三)“遵比微行,爰求柔桑”──傷春感懷 《七月》第二章中的採桑女: 春日載陽,有鳴倉庚。女執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春日遲遲,采蘩祁祁。女 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 蘩又名白蒿,與桑葉一樣可以用來養蠶。朱熹注:“蓋蠶生未齊,未可食桑,故以此啖之 也。”詩中女子在融融春光裡求桑采蘩,何以生出“女心傷悲”的惆悵?毛傳曰:“傷悲,感 事苦也。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鄭玄在感養蠶之事苦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春,女感 陽氣而思男;秋,士感陰氣而思女,是其物化,所以悲也”。女心傷悲之悲是思嫁傷春之悲。 採桑女子在蠶衣農食中生出男女室家之情,與《隰桑》與《汾沮洳》中的女子幸福快樂心情大不 相同,完全沒有“既見君子,云何不樂”的喜悅,反而是“殆及公子同歸”。這是一種“遠父母 兄弟”的憂傷,在婚前夾雜幸福與離別的緊張,以及對未來充滿憧憬又頓感茫然的恐慌。 四、後代樂府曲辭中“採桑女”之意象 後世的採桑女形象來源於《詩經》,卻與《詩經》有很大的不同︰宋玉的《登徒子好色賦》 所描繪的“群女出桑圖”中的採桑女“華色含光,體美容冶,不待飾妝”,其體貌姿態之美, 令“觀其麗者”的鄭國大夫傾倒。桑樹在文中完全隱去,採桑女才最光彩奪目。《登徒子好色賦》 是在《詩經》採桑主題下創造出來的辭賦作品,與《詩經》中的採桑女相比更為迷人。 隨禮制的發展,男女桑林之會的古俗漸漸消淡,文人筆下的採桑女在美貌之外又具有“發 乎情、止乎禮”的品德。漢代作為封建制度的鞏固成熟期,女性被束縛於禮教和倫理道德之中, 其品德中重要一條即是貞潔。採桑女依舊美麗,卻須謹守道德,這已與《詩經》中自由吟唱愛 情的採桑女大相徑庭。此時在《列女傳》中出現了“魯秋潔婦”、“陳辯女”和“齊宿瘤女”三 個故事,這些採桑女均被烙上嚴肅的道德印記。 朱熹:《詩經集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0頁。劉懷榮:《“採桑”主題的文化淵源與歷史演變》引《毛傳》,《文史哲》(濟南),1995年第2期。曹文心:《宋玉辭賦》,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59頁。 190
  •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使“採桑女”成為一種文學意象流傳下來的作品則是《陌上桑》。《樂府詩集》卷二十八引 《古今樂錄》曰:“《陌上桑》歌瑟調古辭《豔歌羅敷行》‘日出東南隅’篇。”郭茂倩將《陌上 桑》列在“相和歌辭”類下,“相和歌辭”具有世俗性與寫實性。孫繼南在《中國音樂通史簡編》 中引唐代吳兢《樂府古題要解》記載的“樂府相和歌,並漢世街陌謳謠之詞”,認為相和歌辭作 為一種俗樂,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以“陌上桑”為題,緣於羅敷採桑於陌上時所唱歌曲名。桑 從遠古經過《詩經》時代,已經在古人心中形成深刻印象,亦具備深厚的民間基礎。 班固《漢書·藝文志》記載,“自孝武立樂府而採歌謠,於是有代趙之謳,秦楚之風,皆感 於哀樂,緣事而發,亦可以觀風俗,知薄厚云。”採入樂府中的民歌需“緣事而發”,且可以 “觀風俗”,可見漢樂府民歌繼承和發揚了《詩經》關懷社會與人生的精神。《樂府詩集》卷二 十八引崔豹《古今注》曰:“《陌上桑》者,出秦氏女子。秦氏,邯鄲人有女名羅敷,為邑人千 乘王仁妻。王仁後為趙王家令。羅敷出採桑於陌上,趙王登台見而悅之,因置酒欲奪焉。羅敷巧 彈箏,乃作《陌上桑》之歌以自明,趙王乃止。”羅敷拒使君之事題名《陌上桑》,不僅因為 “桑”具備相和歌辭世俗與寫實的特徵,且因為善蠶桑自古以來一直是好女子的重要品德素養。 在《陌上桑》中,“桑”固然作為女子賢德的標誌出現於文章標題,卻與內容無多大聯繫。桑的 主體地位完全被替代而成為採桑女的陪襯。 《陌上桑》在一定程度上承繼《詩經》中的採桑詩,又有自己的特點。 首先,從作品的總體風格上,《詩經》中吟詠桑的詩篇除了《七月》有不多的敘事情節,多 以桑起興,抒情為主,在表達愛情主題時,只言思,不言事。《陌上桑》則是層次分明的敘事 詩。但兩者亦有相通之處:兩者都產生於民間,表達“下里巴人”的心聲,同時又披之管弦,雅 俗交融;其次,《詩經》中採桑女形象與秦羅敷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善蠶桑的羅敷是《詩經》採 桑女形象的進一步創新,如從身份地位而言,羅敷兼有民間婦女和貴族婦人的特質,但在很多地 方已不同於“既見君子,其樂如何”的採桑女,如羅敷穿著之富貴、頭飾之時髦、妝容之豔麗非 自然質樸的採桑女可比,而這種裝飾也不符合周代採桑期間“禁婦女毋觀,省婦事,以勸蠶事” 的規定。 隨東漢中後期尚美之風的興起,辭賦在漢魏時期達至前所未有的興盛,用美文寫美人成為 當時辭賦的一大特色。不僅是辭賦,詩歌也開始出現人物形象,在尚美風尚的影響下,誕生了秦 羅敷的桑女形象。羅敷身兼美色與美德,更顯豐滿與成熟。《陌上桑》使得“桑間陌上”的題 材加諸禮的制約,蘊涵“載道”主題,自然而有分寸,不再只是奔放熱烈。先秦純真熱情的“採 桑女”形象在兩漢文學中具有美和善的雙重內涵,以秦羅敷為代表的年輕、美麗、高貴、幸福、 堅貞的完美女性成為古典文學中固定的採桑女形象。 《樂府詩集》還附以後人各種擬《陌上桑》的詩作,如《採桑》、《羅敷行》、《日出東南 隅行》、《日出行》等等。據郭茂倩之意,這些均屬於採桑題材,是由《陌上桑》曲辭流衍出來 的新曲名。這些作品呈現出兩種傾向: 第一,延續《詩經》中男女愛情的桑意象,突出男女交往的主題,並將重點放在女子美貌 的描摹上。如吳均《陌上桑》詩: 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269頁。孫繼南、周柱銼主編:《中國音樂通史簡編》,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8頁。班固:《漢書·卷三十》,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384頁。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269頁。 191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嫋嫋陌上桑,蔭陌復垂塘。長條映白日,細葉隱鸝黃。蠶饑妾復思,拭淚且提筐。 故人甯知此,離恨煎人腸。(其一) 賤妾思不堪,採桑渭城南。帶減連枝繡,發亂鳳凰簪。花舞依長薄,蛾飛愛綠潭。 無由報君信,流涕向春蠶。(其二) 吳均詩中的女子有《氓》中採桑女的影子,但少卻《氓》中女子的自省獨立,多了繾綣依戀 的情思。再如鮑照《採桑》、王台卿的《陌上桑》和蕭子范的《羅敷行》: 季春梅始落,工女事蠶作。採桑淇洧間,還戲上宮閣。早蒲時結陰,晚篁初解籜。 靄靄霧滿閨,融融景盈幕。乳燕逐草蟲,巢蜂拾花萼。是節最暄妍,佳服又新爍。綿嘆 對迥塗,揚歌弄場藿。抽琴試抒思,薦佩果成托。承君郢中美,服義久心諾。衛風古愉 豔,鄭俗舊浮薄。靈願悲渡湘,宓賦笑瀍(一作景)洛。盛明難重來,淵意為誰涸? 君其且調弦,桂酒妾行酌。(鮑照) 令月開合景,處處動春心。掛筐須葉滿,息倦重枝陰。(王台卿) 城南日半上,微步弄妖姿。含情動燕俗,顧景笑齊眉。不愛柔桑盡,還憶畏蠶饑。 春風若有顧,惟願落花遲。(蕭子范) 鮑照《採桑》詩不乏桑中之約的意味,其中提到的鄭衛之風趨於豔情。王台卿詩中的女子 將一抹春心落在桑葉筐中,似極《詩經》中的採桑女子。蕭子范筆下的採桑女則有着齊眉之 樂,仿佛是《七月》中那名與公子同歸、嫁為人婦的採桑女道出的詩語,又仿佛是《氓》中女子 未棄之前發出的喟歎; 第二,脫離《詩經》桑意象的愛情主題,曲名與內容完全不吻合。王運熙在《樂府詩述論》 中指出:“初期詞作,往往內容與詞調名稱吻合;後人因調填詞,內容發生變化,常常離開原題 的意思。這種現象也見於樂府詩。”樂府詩《陌上桑》的思想內容已脫離桑而眼採桑女,但 尚保持着一定聯繫。但在後代擬作的《陌上桑》中,歌詞不但與曲名不符,且在思想意義上也 與之無絲毫聯繫。如曹操變《陌上桑》為遊仙之作,而曹丕則又以之寫從軍。此兩首《陌上桑》 只利用該曲曲調,與桑更是毫不相關。 五、《採桑子》詞牌的確立 如果說漢樂府《陌上桑》尚有關於“桑”的些微敘述,《採桑子》則完全抹煞了“桑”的痕 跡,成為獨立的詞牌。 《採桑子》何以與桑失去聯繫?究其原因,與當時的農桑政策和社會狀況相關。從秦漢至隋 唐,隨經濟發展,桑已不像過去那樣重要。漢末軍閥混戰破壞了北方的種植業。魏晉時,河北 大部分地區由於天氣寒冷,種桑少,植麻多。陝西中部地區農業蕭條,據《晉書》所載,當時 虎狼肆虐,蟲災不斷,導致“遂廢農桑”。唐代史書雖有關於皇后季春祀蠶的描述,卻無群眾 植桑採桑的記錄。唐中期開始,蠶桑業重心由黃河中游逐步轉移至江南。當時北方陝甘高原各 地養蠶植桑甚少,王維有詩云:“蠶綿桑葉稀。”隰洲更是已不產絲蠶。至晚唐五代,黃河多 次決口,桑蠶之利漸失,生產遭破壞,以致“妨廢農桑”,有艱食之慮,“流民但收野稗捕魚 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270、272頁。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第271、270、273頁。王運熙:《樂府詩述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49頁。房玄齡等:《晉書·卷112·苻健載記》,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871頁。 192
  • “桑”之文學意象溯源 而食”。一直到宋代,桑業仍顯凋敝,與此相較,麻苧業卻相當豐富,南宋陳甫《農書》甚至 提倡桑園裏套苧麻。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南方,據張澤咸先生考證,六朝時吳越地區雖多植桑樹,其數量卻不如 苧麻,且南方吳越、福建、湖南等地的桑蠶絲織品質比北方稍次。其中,江西、廣西桑蠶業最為 蕭條,廣西地區“以水田為業,不事農桑”,江西民眾則“甚且不識蠶桑”,相較於桑,南方 地區種植橘、茶、蓮為多,杜荀鶴有詩“有園多種橘,無水不生蓮”,可見江南地區採茶、採 蓮活動明顯多於採桑。據《宋史》所載,范仲淹在襄城縣時,民眾不事蠶,鮮有植桑者,於是 “因民之有罪而情輕者,使植桑於其家,多寡隨其罪之輕重,後按其所植榮茂與除罪”,以植 桑代替罪罰。 漢至唐五代,桑蠶業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漸漸不如西周時期,其產量不如苧麻,受重視程度 又不如茶業及採蓮。但採桑和植桑並未從文學作品中消失,由於桑在古人心中不可動搖的地位, 《採桑子》甚至作為文學符號固定下來,採桑題材的詩歌亦在漢樂府詩中佔據重要位置。 任何一種文學樣式從出現到興盛都有規律可循,與詞關係甚大的是唐代教坊曲。教坊是教習 俗樂的場所,來源於唐以前詩詞音樂的積澱。唐教坊曲有屬於俗樂的《楊下採桑》,極可能是 保留自漢末魏晉以來的採桑曲,並在漢樂府相和曲基礎上有所修改而成。《楊下採桑》屬於器樂 曲,器樂曲是純音樂,唐代填詞音樂盛行,人們會為優秀的器樂曲填寫歌詞。由此可見是先有 《楊下採桑》之樂,再有其詞。 教坊曲作為燕樂樂曲,與雅樂不同,其曲“喧播朝野,薰染成俗,文士才士,乃依樂工拍彈 之聲,被以長短句,而淫詞麗曲佈滿天下矣”。《楊下採桑》可能是漢樂府採桑題材的延續, 但經過流傳和改造之後,曲調與內容已無聯繫,豔情和相思成其主要內容。 《採桑子》調名本於唐教坊曲《楊下採桑》,《楊下採桑》已與“桑”沒有聯繫,《採桑子》 更無關採桑。此詞調又名《醜奴兒》、《醜奴兒令》、《伴登臨》、《羅敷媚》、《忍淚吟》、 《羅敷豔歌》。從諸多別名可見,《採桑子》只是作為固定詞牌樣式,與詞中是否寫“桑”毫無 關聯。 《採桑子》雖不再寫桑,但《詩經》中男女於桑林之中相思相戀的故事為《採桑子》詞牌奠 定基礎。“採桑子”三字散發《詩經》的清新歡然,詞人多用來描寫女性和愛情,如馮延巳 《採桑子·酒闌睡覺天香暖》、晏幾道《採桑子·征人去日殷勤囑》、向子諲《採桑子·人如濯 濯春楊柳》等等。此類作品與《詩經》的採桑愛情主題一脈相承,其風格以婉約柔美為主,兼 及歡快明麗,亦秉承《詩經》“採桑”之作。從《詩經》中的採桑詩歌到《採桑子》詞牌,意味 民間俗文學向雅文學過渡。作為詞牌名的《採桑子》,其內容少了《詩經》中的濃烈和野性, 而替之以含蓄、委婉和溫情。 六、結語 “桑”之淵源可追溯至遠古人類的採集生活,由於桑樹對土壤適應性強,耐砍伐,樹枝、樹 王欽若等:《冊府元龜》,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497頁。石聲漢:《中國農學遺產要略》,北京:農業出版社,1981年,第41頁。張澤咸:《漢晉唐時期的農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370頁。聶夷中,杜荀鶴:《聶夷中詩杜荀鶴詩》,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8頁。張澤咸:《漢晉唐時期的農業》引《宋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552頁。文迪義:《唐教坊曲與詞的興起》,《現代語文》(曲阜),2009年9月。 193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葉、果實又各有用途,原始先民以桑葉餵蠶製衣,並選擇桑林茂密處安家,其生產生活與“桑” 密切相關,逐漸賦予“桑”永生之神性。“桑”之本義與太陽有關,遠古“日出扶桑”的傳說令 “桑”蒙上一層神話色彩。“桑”之神性體現於日常生活,形成“桑林禱雨”的文化。 文學來自生活,桑林遍野的地理風貌與長期採桑活動令文人頗有感觸,“桑”成為《詩經》 中屢次出現的植物。在詩人的吟誦下,“桑”與愛情結緣,自然之桑轉化為寄托愛情的文學之 桑。除了愛情的代言物,《詩經》中的“桑”又載負 神聖的情感,延續了古時“桑”之神性, 成為祭祀、高禖之所。同時,桑林指向家園,隱含懷鄉思舊之情。《詩經》中的採桑者均是女 子,她們或天真爛漫,縱情追求真愛;或溫柔賢淑,擁有美好品德;或傷春感懷,一腔小女子情 懷。以《詩經》採桑女為原型,出現了樂府曲辭中德貌兼備、更為成熟豐滿的採桑女形象。同 時,《陌上桑》等樂府詩在內容上體現出與“桑”脫節的傾向。隨 農桑政策與社會狀況的變化, 到了詞牌《採桑子》,其詞內容則與“桑”完全失去聯繫。 參考文獻: 1. 朱熹:《詩經集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2. 毛亨:《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3. 司馬遷:《史記·卷三·殷本紀第三》,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 4. 郭茂倩:《樂府詩集》,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 5. 紀昀總纂:《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 6. 歐陽詢主編:《藝文類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7. 方韜譯注:《山海經》,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 8.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9. 程俊英、蔣見元:《詩經注析》,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 10. 沈焜虹:《詩經述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11. 韓高年:《詩經分類辨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12. 揚之水:《詩經別裁》,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 13. 揚之水:《詩經名物新證》,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9年。 14. 孫作雲:《詩經與周代社會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66年。 15. 宋鎮豪:《夏周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 16. 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年。 17. 孟世凱:《甲骨學小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 18.《樂府詩研究論文集》,北京:作家出版社,1957年。 19. 嚴建文:《詞牌釋例》,杭州:浙江文藝出版社,1984年。 20. 王立:《中國文學主題學:意象的主題史研究》,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 21. 傅道彬:《晚唐鐘聲──中國文學的原型批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2. 王孝廉:《花與花神·桑樹下──古代愛情傳說》,北京:學苑出版社,1994 23. 葉舒憲:《中國神話哲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 24. 顧希佳:《東南蠶桑文化》,北京: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91年。 25. 張宗法原著,鄒介正等校釋:《三農紀校釋》,北京:農業出版社,1989年。 26. 張援:《大中華農業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21年8月。 27. 浙江省文管會:《吳興錢山漾遺址第一二次發掘報告》,《考古學報》(北京),1960年第2期。 28. 黃維華:《桑·桑中·桑女──〈詩經〉與上古文化研究》,《中國文化研究》(北京),2004年秋之卷。 29. 鍾年:《論中國古代的桑崇拜》,《世界宗教研究》(北京),1996年第1期。 30. 魏宏燦、王一儂:《從神聖領地到情愛聖地──桑文化發展試探》,《浙江社會科學》(杭州),2001年第1期。 31. 趙豐:《桑林與扶桑》,《浙江絲綢工學院學報》(杭州),1993年9月第10卷第3期。 32 任紅敏:《採桑主題與採桑女形象的演變》,《重慶師範大學學報》(重慶),2006年第1期。 33. 孫彥忠:《詞調〈採桑子〉從唐到元的傳承流變情況》,《讀與寫》(南充),2007年5月。 34. 唐會霞、趙紅:《採桑題材在元明清的變奏》,《求索》(長沙),2008年8月。 [責編任輯 鄧曉炯] 194
  • ·學術動態·《澳門五百年:一個特殊中國城市的興起與發展》出版(八則) 陳震宇 編者按:2012年4月至6月,在本澳舉行或與本澳社會相關的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 史、文化、科技、社會等領域的各類研討會、論壇與工作坊近二十場,學術活動頗為活躍。以下 是部分會議概況: 第五屆粵港澳地區地震技術研討會 舉辦日期:2012年4月12至13日 主辦單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粵港澳三地逾30位專家出席本次會議,共發表論文22篇,探討地震的監察與分析、震害預 測、地震業務系統開發、工程地震等。研討會自2004年起舉辦,旨在促進地震監察、分析、系 統開發等事宜的合作,深化資料、信息的交換,以及提升專業知識。 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19周年研討會 舉辦日期:2012年4月19日 主辦單位: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法務局、民政總署、教育暨青年局、中聯辦研究室、安徽大學 研討會在安徽大學舉行,探討對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正確認識與把握、人大常委會決定的 學習與解讀、基本法治理下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及其發展以及“一國兩制”與東方文明等議題。 澳門代表團及安徽大學法學院組織約200名師生出席。 第三次國民體質監測論文報告會暨體質研究國際研討會 舉辦日期:2012年6月3日 主辦單位:體育發展局 是次會議主題為“科學健身,全民健康”,議題包括中國國民體質現狀及變化特徵、體質研 究的理論與方法、大眾健身方法研究與應用及大眾參加體育鍛煉程度的評價與應用等。來自芬 蘭、奧地利、日本、美國、澳門以及中國內地的專家學者共發表10篇大會報告、72篇專題報告 以及86篇牆報交流的論文。 作者簡介:陳震宇,澳門基金會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學博士。 195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政制發展與一國兩制理論探索”研討會 舉辦日期:2012年6月14日 主辦單位: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逾30名內地和港澳地區專家學者出席研討會,其中23人發表論文,涵蓋“一國兩制”理論 探索、政制發展的內涵、意義及其程序、政制發展與澳門社會結構優化等議題。 第32屆分散式計算系統國際會議 舉辦日期:2012年6月19至21日 承辦單位:澳門大學 會議共收到71篇大會論文及92篇工作坊論文,並舉行3場主題演講、21場會議及8個工作 坊。分散式計算系統國際會議是美國電子與電氣工程師學會的年度學術會議,提倡共用稀有資源 和平衡負載。會議通過探討分散式計算領域所面臨的熱點、難點及解決辦法,為推動學術發展、 解決業界實務難題起積極作用。 “兩岸四地提升公共管治能力”學術研討會 舉辦日期:2012年6月27日 主辦單位:行政公職局、澳門大學、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湖南城市學院、福建省公務員 局、台北大學 約40多位來自兩岸四地的專家學者蒞會,會議圍繞公共管理人事制度、澳門公共管治、公 共管治及區域合作展開深入探討。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新論》發行 本書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所著,2012年5月出版。內容涵蓋“一國兩制”的理論, 憲法與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基 本權利和義務關係,行政、立法和司法關係,經濟、社會和文化,以及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本 書為澳門基金會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叢書”合作項目下的首部著作。 《澳門五百年:一個特殊中國城市的興起與發展》發行 本書由澳門大學榮譽研究員、香港浸會大學當代中國研究所所長薛鳳旋教授編撰,新書發行 儀式於4月25日假澳門大學舉行。全書五個章節,包括“東西方對海權態度的轉變”、“黃金 百年”、“漫長的蛻變:鴉片走私與侵略的前哨”、“殖民地擴張與現代化”,以及“當代澳門: 世界級博彩、旅遊及會展城市”。該書中文版由澳門大學與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 英、葡文版由天窗專業發行、澳門大學與香港浸會大學出版。 [責任編輯 劉景松] 196
  •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3June 2012 ABSTRACTS The Improvement of Macau SAR’s Urban Competitiveness YIN Yifen • 5 •Abstract: Urban Competitiveness is a complex conception which means whether a city has ability to create wealth and income. There are some basic theories in Urban Competitiveness which reveal the related evaluation criterion and promotion measure,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heory,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theory, city value chain theory and city competitiveness bow-strings theory. A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Macau’s Urban Competitivenes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competitiveness,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business competitiveness, human resource competitiveness and to build up a World Travel & Leisure Centre.Keywords: Urban competitiveness, government competitiveness,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World Travel & Leisure Centre Discussions on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he Leading Officials of Macau GovernmentLENG Tiexun • 11 •Abstract: The specific responsibility of the leading officials under the law No. 15/2009 “Fundamental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e of Leaders and Executives”is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It requires the leading officials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on behalf of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They should be responsible not only for their behaviors, but also for their subordinates’behaviors. This particularity required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he leading officials should be a particular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 As long as there is any breach of the government’s policies or their implementations, it should be presumed that the leading officials did not comply with or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hey should bear particular lia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be publicly admonished or dismissed. Keywords: Leading officials, specific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principle, accountability Developing a Sound Regulatory Framework: What Macau Should Learn from the USWANG Changbin • 18 • Abstract: Although being as a legalized gaming industry for several decades, Macau is still criticized for not having a sound gaming regulatory framework. Scholars often offer proposals modeling the regulatory structure in Nevada and New Jersey which host respectively Las Vegas and Atlantic City, two biggest gaming c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paper agrees with them that Macau should learn from US, but with a different opinion on what Macau should learn from it. The paper describes in detail the regulatory structures in Nevada and New Jersey and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give strengths to the regulation in the two states. Based on the above,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Macau should focus on capacity building and duty reformulation between the current regulatory bodies. Keywords: Gaming regulation framework, gaming law, Nevada, New Jersey, Macau The Strategic Position of Macau’s Financial Industry:the Financial Platform for Sino-Portuguese Bilateral Commercial and Trading CooperationFENG Bangyan, WANG He, PENG Wei • 26 •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 common view of building Macau into a “Regional Commerce and Trade Platform”has been achieved in Macau society especiall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platform needs support from the financial industry. Based on the strategic positioning of “the Financial Platform for Sino-Portuguese Bilateral Commerce and Trade Cooperation”,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Macau should exp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n west district of the Pearl River estuary, so as to further the cooperation of Macau and Hengqin. Keywords: Macau, financial industry, cooperation of China and Portugal, financial platform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zation in Pearl River Delta District and theOpportunities of the Electronic Financial Industry in HengqinZHENG Decheng, LIU Jing • 32 •Abstract: The ascent of Renminbi as an international currenc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n Pearl River Delta District. There are both opportunities and deficiencies for Hengqin to develop a financial industry. Therefore, new policy 197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implement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to, which include: 1. develop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methods; 2. nurturing more and more listed companies by using resources from capital market; 3. providing sufficient resources to suppor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4. carrying out malposition-competition with other districts by using the relationship and capital from Macau and Europe so as to form a distinguished feature; 5. further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universities i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 Keywords: Reniminbi as international currency, Hengqin, financial industry, capital market Analysis on 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of Macau Real Estate Price and Banking Credit Factors based on VAR ModelIEONG San Wang • 40 • Abstract: Through the use of Grange causality tests and VAR model, we study 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of the Macau Real Estate Price and Banking Credit Factors. The results show: there is a long-run equilibrium relationship between Macau M2 and real estate price, M2 growth accelerated directly resulting to the growth of prices; a stabl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credit balances and real estate price; however, banking sector does not have a direct and active impact on real estate price. Macau real estate price conduction mechanism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as the surrounding areas. The use of this mechanism in the specification is to guide th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at can help to achieve the expectation. Keywords: Macau, VAR model, impulse response, banking credit, real estate price A Comparative Study on Property Tax Law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ZHANG Fuqiang, WU Yifan • 49 • Abstract: The property tax law which contains the entire legal norm is made by legislative body all over the world in order to adjust the building tax levy and payment. With the increasing contribution to the market economy, house property industry has become a main subject to invest. As a result, more people begin to speculate real estate and the prices are increasing rapidly which are beyond ordinary people’s purchasing ability. Therefore,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are trying to use taxation level or increase housing taxes to fight against the real estate speculator and land speculation. This article is trying to compare the legislation of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so as to make improvement in the future. Keywords: Mainland China, Macau, property tax law, comparative study Discussions on the Strategies of Brand Building in Macau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FairCHEN Qing • 60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question how we can build a brand and implement strategies for the MICE industry in Macau. Through a review of the 15th and 16th MIF (Macau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Fair) initiated by Macau government and the only one brand in Macau as verified by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this question could be answered in this article. The support from government is very essential for the MICE industry in Macau. A certain direction and market positioning should be set up; meanwhile, strong brand projects should be nurtured in Macau. It is difficult to develop a unique MICE industry under the shadow of gaming industry in Macau. Keywords: Macau, MICE industry, MIF, brand The Development of Hengqin and the Cooperation of Zhuhai-Macau AirportWEN Ya, GONG Weiping • 68 • Abstract: The Zhuhai Airport and the 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have been struggling for survival and encountered lots of obstacles. The development of Hengqin does not only bring significant opportunities to Zhuhai, Macau and the neighbouring regions, but also further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Zhuhai and Macau airports. The limitation of space is the deficient factor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airports.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Zhuhai and Macau can build a new airport in Hengqin so that it can als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master plan of Hengqin. The new airport will be a regional airline hub that can benefit both Zhuhai and Macau Keywords: Zhuhai Airport, 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airport cooperation “Zaitun”- The inspiration of the Inaugural trip of ColumbusJIN Guoping • 99 •Abstract: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have mentioned Quanzhou as Zaitun, and it became a world-wide well-known name since then. Originating as a substantive the term “satin”has been used in different Western languages, it is possible that the way of introduction was Chinese and then Arab, Spanish, French, English and other languages, among them Portuguese via the 198
  • ABSTRACTS neighboring Spanish. From Italy and all through Europe, Marco Polo was made known a mysterious, cosmopolitan and wealthy Cathay that enticed Europeans to unveil such mysteries. Zaitun was the last place of Polo’s travels in Cathay. The major scope of the great European discovery enterprises of the XV and XVI centuries was to find the nebulous Cathay and the mysterious port of Zaitun. Keywords: “The Travels of Marco Polo”, Quanzhou, Zaitun, Satin, Arab, Spanish, Europe, Cathay A Discussion on the Portugal’s Trade in Zhangzhou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Breaking Pointof History in East AsiaXU Xiaowang • 106 • Abstract: During Ming Jiajing, the Portuguese trading from Guangdong to Mingzhe coast area. Zhangzhou was their main area of activity. The arrival of Portugese induced dispute among local worthies. Lin Xiyuan suggested that the Portuguese could be allowed to trade, but this suggestion was rejected by Seaway Deputy Keqiao, which leads to contradic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local people. Zhuzhi supported Keqiao’s advice and it became the breaking point of history. Maritime trade was banned again in the early stage of Ming Dynasty, and pirate activities became rampant. Twenty years later, Yue haboor cancelled the ban and the wheel of history came back to the right path. Keywords: Portugal, Zhangzhou, Maritime Trade, Lin xiyuan New Opinion about Macau Poetry from Zhang Rulin’s “Xiban Caotang Shichao”TANG Chonchit, LUO Wei • 117 • Abstract: The local official of Qing Dynasty Zhang Rulin was an important figure in the history of Macau, he and Yin Guanren co-wrote Aomen Jilue which detailed to record at the time and the previous Macau outlook. Zhang Rulin also created certain amount of poetries belonging to the early works of Macau literature. It was discovered that Zhang’s poetries were written in Macau obscurely through this new opinion of Zhang Rulin “Xiban Caotang Shichao”, it provided new materials to understand his situation and mentality in Macau, also contributed to search the abstruse truth and the lost matter in the literary works of Macau. Keyword: Zhang Rulin, Xiban Caotang Shichao, the poetries of Macau Women’s Life in Guangdong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Based on Chinese Translation of Westerne WorksLIU Zhenggang, HUANG Jianhua • 124 • Abstract: Guangdong province was the entrance to China from sea route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historical records made by westerners in Guangdong have provided a supplement to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written in Chinese. On the women living in the Guangdong Province, the westerners made various records which are quite different from what was being described by the Chinese. On the records by the westerners, they cannot be trusted totally as a result of great constraints on their activities in China; but the records provide a new perspective to observe the life of women in the time of Ming and Qing. Keywords: Ming, Qing, Western Literature, Guangdong Female The Development of Southern Chinese Clans in Qing Dynasty and Macau Demarca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Zhuhai Yang ClanGONG Cuixia • 133 • Abstract: The Zhuhai Yang clan has been living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Pearl River Delta for generations. It shares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s most clan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while keeping its unique feature due to the geographical relation with Macau.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Macau became a growing concern for the upper ruler. The Yang clan was in the frontline of the Macau demarcation event because of its location. It united the local gentry, and organized Xiangshan Demarcation Committee to fight against Portuguese. The case study of the Yang clan can enhance the academic understanding of the clans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Keywords: Macau, Zhuhai, clan, demarc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on Primary School Poetry Teaching Materials with Examples of Chinese LanguageTextbooks Edited for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HSIANG Tien Ping • 145 •Abstract: In this study, the content analysis method was used to analyze each poetry text and the following teaching activities of the “People’s Education edition”(PE) and the “Happy to Learn Chinese Language-Macau edition”(HLCL-M) primary school Chinese language textbooks. The findings are: 1. The PE contains more Tang and Song classical poems and modern poems, Mostly which have been designed to teach. The HLCL-M contains more modern poems and nursery rhymes. 199
  • 澳門研究2012年第3期 There are also more poems to be shared in class with associative devices and without agenda; 2. Children can learn specific poems earlier by using the PE as material; 3. The PE emphasizes memorization, reading out loud, Chinese character recognition and writing. The HLCL-M emphasizes oral expression, group discussion, analysis and thorough realization; 4. The HLCL-M teaches more kinds of Chinese language knowledge, learning strategies and general education; 5. Promoting nationalism is an important goal of the PE curriculum; 6. The PE contains fewer teaching activities than the HLCL-M. The HLCL-M also has designed more varied types of teaching activities. Keywords: Teaching materials, poetry, Chinese language, Mainland China, Macau A Study on the Teaching Concerns of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in MacauSHIEH Jin Jy • 161 •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at exploring the dimensions of the work that teachers at secondary schools in Macau may concern about, and to look into the situation of teachers’concerns in different backgrounds and contexts. The method adopted for this study is a self-designed questionnaire based on Fuller’s theory of teachers’concerns about teaching. The sample subjects are from those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who are teaching in Macau. The data collected is tested according to MANOVA procedure and posteriori comparisons. The results reveal that teachers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welfare the most; it is also found tha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subgroups of gender and “professional training”. Keywords: Fuller, teaching concerns,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Macau A New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Gambling Crime and its Legislative ModePAN Xingcheng • 171 • Abstract: In the legislations from the traditional mode, the crime of gambling i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al or personal legal interest, but the doubters think that it actually protects nothing and should be decriminalized. However there is still a third mode of legislation in which gambling crime is based on state legal interest and is an administrative crime nor criminal crime(natural crime). The Macau criminal law adopts this legislative mode and receives good results. Although the traditional legislations take the social or personal interest as the legal interest of gambling crime, the legislativ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are more inclined to state legal interest. The legislation in traditional mode is actually a “legal interest dislocation”rather than “legal interest lacking”, so it should be amended to change the legal interest of gambling crime to what it originally should be. Keywords: gambling crime, legal benefit, administrative crime, criminal crime, Macau criminal law Comparison of the Composing Conditions of Special Recidivism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SHEN Siqi • 178 • Abstract: The article aims to compare the composing conditions of special recidivism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including criminal quality condition, time condition, penalty condition, subjective condition and personal dangerousness condition. It is hoped to point out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m and both regions can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special recidivism of each other. This article discoverd that the criminal law of Mainland China and Macau criminal law made the same provisions in time condition, penalty condition and subjective condition. However, there is still difference in criminal quality condition and personal dangerousness condition between them. Keywords: Mainland China, Macau, special recidivism, comparison The Ascent of the Mulberry Image in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YU Qiongying • 184 •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mulberry”in people’s life of Zhou dynasty from the Book of Songs, and explores the historical source of the literature mark “picking the mulberry leaves”through studying the original event of picking, and through founding the identity and emotions of people who pick mulberry. Furthermore, it analyzes that the female with divine in the events of picking how to entering into the literature works, and why the “picking-mulberry-leaves girls”is constantly used as a literature mark when the reality significance of mulberry was less emphasized gradually by later dynasties. Keywords: the Book of Songs, Picking the Mulberry, Picking Mulberry-leave girls, Literary Image 200
  • 徵稿啟事 《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自一 九八八年創刊以來,已出版六十多期,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為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 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提升刊物質量,擴大澳門學術研究的影響,經編委會研究決定,自二零一零年起, 即由第五十六期始,本刊將做如下改革:1、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 十二月的十五日出版;2、設置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澳門學(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 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等欄目;3、加強學術規範,參照和借鑒國內外優秀期刊的編務程序, 規範引文註釋;4、對檢索量大、徵引率高、影響較佳的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 《澳門研究》(國際版)。 改版後的《澳門研究》,繼續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進一步突顯多學科相容並 蓄,國際性、理論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為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搭建 學術平台,為繼續繁榮澳門學術貢獻力量。 “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是本刊的追求。而刊物質量的提升,離不開海內外專家學 者的關心與助力,離不開本地學者的扶持與獎掖。為此,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社會賢達、專家學 者惠賜大作。來稿要求: 一、本刊原則上刊登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中文研究成 果,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 二、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門話題,現實性和針對性強;突出 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原創性和理論深度; 三、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 四、來稿須提供2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詞和英文標題。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 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以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 五、有關稿件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規定”; 六、論文所涉課題如係資助項目,請於標題頁左下方標註。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 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 七、論文一經發表,本刊有權將之以其他形式出版;任何外界的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 均須徵得本刊許可; 八、編輯部對來稿有權作文字修改、句段刪節或提出意見請作者修改。凡不願意者,請予以 註明。修改期為一個月,逾期按自動退稿處理; 九、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或多投,三個月內未接獲採用通知,即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刊 發,即奉薄酬; 十、本刊秉持學術規範精神,倡導嚴肅學風,拒絕任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侵 犯他人著述版權及人身權等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2年9月15日 201
  • 進階搜尋|全站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