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研究42010BOLETIM DE ESTUDOS DE MACAU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42010澳門研究BOLETIM DE ESTUDOS DE MACAUJOURNAL OF MACAU STUDIES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出版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目標明確 務實進取──“20 11 年度特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 .............................. 編輯部 4澳門的社會階層與政治──由殖民時代轉變到後殖民時代 ............................................................... 盧兆興 7澳門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探討 ........................................................................... 杜寶慶 16澳門違憲審查之雙重機制及其對內地的啟示 ...................................................... 王曉波 25亞洲“賭博爆炸”與澳門的博彩業 ...................................................................... 王五一 34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博彩產業比較研究 .................................................................. 曾忠祿 46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的比較研究 ..........................................................阮建中 馮家超 57內地、香港及台灣三地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測算 ....................劉中學 張 毅 72以需求理論角度出發的顧客價值研究──以澳門為例 ...................................... 劉丁己 82“洋船灣”與“洋環”考 ......................................................................................... 金國平 90范禮安與中國──兼論中國教區與耶穌會澳門住院及聖保祿神學院的關係 ................. 戚印平 94聖公會何明華會督按立澳門女牧李添嬡事件之探析 ......................................... 吳 青 123基於原真性原則的可適應性改造研究──以澳門鄭家大屋修復為例 .......................................................吳 堯 溫艷瓊 133研究華商家族,透視華人社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綜述 .......................................袁紹珊 138澳門學著作提要(二).............................................................................................. 趙利峰 143澳門外來勞動力遷入動因實證分析 ...................................................................... 王 勇 146珠海與澳門科技服務業互補性合作發展研究 .....................................陳岩峰 徐 露 153非營利組織資金募集問題研究──以澳門為例 .................................................. 胡滌非 160澳門單親家庭的生活狀況與支援網絡 .................................................鄭宏泰 林 媛 168澳門文獻“申遺”成功後的思考 ........................................................................... 黃長著 185簽署“台北合作倡議”,共謀期刊發展大計──第三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在台北舉行 .......................... 路育松 187築建社科研究平台──澳門社會科學學會近期活動剪影 ................................. 楊開荊 188近期澳門學術動態 .................................................................................................... 陳震宇 189《澳門研究》2010 年總目錄 .................................................................................... 編輯部 1931988年 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0年第4期總第 59期12月 15日出版
42010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Summary of the Discussion Session of The Policy Address for 2011 .......................................Editorial Office 4Class and Politics in Macau: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olonial to Post-colonial Era ............... LO Shiu Hing 7Discussions on Minimum 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 DU Baoqing 16Macau’s Dual Mechanism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itsImplications to the Mainland ........................................................................................ WANG Xiaobo 25“Gaming Explosion” in Asia and the Gaming Sector in Macau ........................................... WANG Wuyi 34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Gaming Industry of Macau and Las Vegas ......................... ZENG Zhonglu 46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Gaming Industry of Macau and Singapore............................................................................................................. UN Kin Chong, FONG Ka Chio 57An Evaluation on The Contribution of Gamblers from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Taiwan to Macau’s Gambling Industry ................................................ LIU Zhongxue, CHEONG Ngai 72The Analysis of Customer Value Research:Perspective from Needs Theory and Examples in Macau ..................................................... LIU Ting Chi 82Discussions on “Yang Chuan Wan” and “Yang Huan Village” .............................................. JIN Guoping 90Alexandre Valignani and China——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Dioceses of China, Residentia of the Jesuits and St. Paul’s College .... QI Yinping 94A Study of Bishop R.O. Hall’s Ordination of Macau Deaconess FlorenceLi Tim-Oi to the Anglican Priesthood .................................................................................... WU Qing 123Adaptive Rehabilitation Based on Principle of Authenticity—— A Case Study of the Mandarin House ................................................WU Yao, WAN Yim King 133Summary of the Symposium on Lou Kau’s Family and the Chinese Community ................ UN Sio San 138Literature Review on Macaology (Part Two) .......................................................................... ZHAO Lifeng 143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Motivations of the Migrant Foreign Labor in Macau ............... WANG Yong 146Study on Supplementary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 Industry between Zhuhai and Macau .............................................. CHEN Yanfeng, XU Lu 153Research on Fundraising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e Case of Macau ...................................... HU Difei 160Status of Living and Network of Support of the Single Parents Families in Macau....................................................................................................................... Victor ZHENG, LIN Yuan 168Reflections on the Successful Inscription to the Memory of the World ................... HUANG Changzhu 185Summary of the 3rd High-Level Forum of Academic Journals of theFour Territories between the Taiwan Strait ...........................................................................LU Yusong 187Recent Activities of the Macau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 ............................................. IEONG Hoi Keng 188Recent Academic Activities in Macau ................................................................................. CHAN Chan U 189General Index for 2010 ....................................................................................................... Editorial Office 193
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施政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於 2010 年 11 月 16 日發表。報告內容涉及落實科學決策、構建陽光政府、推動區域合作以及深化人文建設與制度化建設、完善營商環境、健全財政管理、強化博彩監管、加快落實公屋興建、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報告發表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一向重視對本澳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法律、民生等問題的研究、分析與總結,對歷屆特區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更是倍加關注。為了給社會各界帶來更為客觀、理性且具有專業深度的分析與建議,該中心於 2010 年 11 月 22 日舉辦“2011 年度特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座談會”,邀請了校內長期關注本澳社會發展的各學科專家學者就報告內容進行多視角全方位的解讀。出席座談會的有蘇育洲、郝雨凡、駱偉建、劉伯龍、朱壽桐、林廣志、王建偉、余永逸、林玉鳳、柳智毅等。學者們圍繞報告文本中所提及的建設優質城市生活、深化人文建設、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政策諮詢、實行中央人事招聘管理制度等議題進行了熱烈而深入的討論。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教授對施政報告給予正面的評價。郝雨凡表示,目前澳門必須急切面對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改善民生、落實科學施政、建設陽光政府、人才培養以及區域合作等問題,施政報告均有涉及,讓人感到振奮。從中可以看出,施政報告內容較為全面完整,反映了新一屆特區政府的務實進取精神。報告多次提及建設陽光政府、落實科學施政、致力改善民生,說明政府始終將廣大民眾的利益放在施政的首要位置,充分體現了特區政府堅持“以民為本”、“小政府、大民生”,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施政理念。郝雨凡強調,建設陽光政府、貫徹科學施政、致力改善民生,既要有前瞻性眼光以及周密部署,還要有一系列具體的跟進措施。要盡快訂立施政工作時間表、將臨時性措施逐步過渡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以回應社會的期待和要求。他對如何使報告中的各項政策得以執行,從而實現化藍圖為現實的願望抱樂觀態度,相信特區政府有能力也能夠將澳門的各方面建設推向新台階。郝雨凡還指出,去年國家主席胡錦濤訪問澳門,希望把澳門大學建成一所具有一流設施、一流師資、一流人才、一流成果的一流大學,為澳門特區人才培養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自胡錦濤主席提出將澳大建成“五個一流”的宏偉目標後,本澳各界人士對澳大的未來發展寄予高度期望。他希望明年的特首施政報告,能夠加入關於如何幫助澳大實現邁向一流大學的具體計劃與相應措施。就報告中提到的直接諮詢民眾的政策,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蘇育洲教授認為,這是很可取的做目標明確 務實進取──“2011 年度特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編輯部
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法。蘇教授建議,除了諮詢公眾外,還應該加入專家諮詢,因為施政報告涉及的課題屬專業範疇,公眾未必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只有專家才能提出更深入更系統的專業意見。他建議特區政府盡早構建起長期有效的包括政府、民眾及專家在內的三方諮詢溝通機制。談到報告中提出在本地高等院校引入評審機制,他坦陳,由於本澳大學教授薪酬遠低於外地,要聘請外國著名教授存在一定的困難,其根本原因在於教授薪酬與公務員薪酬掛 。香港以前的情況也是如此,但現在已改由市場決定,因此,香港多家大學可以招到國際頂尖教授。他表示,可以仿效香港的做法,將高等院校的師資薪酬與公務員薪酬脫 ,以優厚薪酬吸引國際頂尖教授加盟,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進而為本澳高等院校教學質量的提高奠定基礎。關於法制改革與建設問題,法學院駱偉建教授指出,報告在推動法改、在職能安排、工作方法及與立法會的配合方面出現了可喜的轉變。多年來法改工作政出多門、職能過度分散、導致政府與立法會溝通不足,從而影響了立法效率。報告在法律領域改革方面提出“加強政府與立法會的合作,加強統籌協調的機制”,對澳門回歸以來的法律改革作了深刻總結,並為未來的法改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方向。法律改革應該有計劃地進行,以民生為主,搞好立法規劃。若這些方面的政策都能落實,肯定對澳門的法律改革產生積極影響。他建議,特區政府應重新劃定法改部門的職能,加強與立法會建立常規性溝通機制,使法律改革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提高法改效率。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劉伯龍教授認為,報告提出科學施政,符合澳門社會實際。加大資源投入,改善民生,對社會穩定將起重要作用。報告對問題的解決和落實,欠缺具體的措施,以致公眾反映一般。劉教授呼籲,特區政府在科學施政、建設陽光政府方面要盡早拿出具體的措施,如盡快完成“土地法”的修改、公開拍賣土地、加快土地批給速度、增加工程預算透明度、盡快出台公共行政中央招聘制度、確保2012年19,000套公屋如期興建完成、切實解決交通堵塞問題等等,讓居民看到實際行動,減少百姓怨言,提高民意支持率,讓市民對政府更加信任。就施政報告的總體印象,澳門研究中心學術總監林廣志博士認為,報告思路清晰,目標明確,體現了新領導班子一年來的作為,指出了將未來的發展思路。報告做到了“四結合”,則是一個亮點:關注現實,謀劃未來,把解決當前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相結合;在科學決策方面,將政策研究與行政決策相結合;推出一系列短期紓解民困措施,以及 力建立多重社會保障體系,將臨時性措施與制度建設相結合;促進經濟多元和區域合作,將內部產業調整與對外拓展相結合。林廣志指出,報告提出澳門的發展要跟國家“十二五”規劃緊密配合,要把澳門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戰略和區域發展聯動起來。澳門要建設世界級旅遊休閒中心,存在土地有限以及空間不足的問題,應把建設旅遊休閒中心與區域合作聯動起來,要進一步落實與珠海之間的合作,積極參與和配合橫琴開發。林廣志透露,澳門研究中心明年上半年將舉辦研討會,研究如何打造世界級旅遊休閒中心。林廣志坦言,報告提出了保護世遺的工作目標,表明本澳世遺保護已進入建章立制階段。他認為,本澳對世遺的研究、宣傳與開發並不足夠。建議在相關機構設立世遺研究中心,將世遺的價值與澳門的旅遊、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設立工作日程,有組織、有系統地研究世遺在澳門經濟、文化發展中的意義,以及怎樣有效保護、開發和利用,乃當務之急。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傳播系林玉鳳博士指出,2011年度施政報告部分章節存在概念不清、主題不夠突出、論述欠周全等問題。如發展高等教育範疇,其工作規劃和方向是好的,但程序比如何發展的內容多,未能讓大眾充分瞭解未來的發展路向。她認為,政府應有統一規劃,並按照規劃來展開工作。報告所列出的工作時間表,許多項目重複,未能做好項目分類,凸顯不到文本
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嚴肅性。政府應採用新方法解決舊問題,讓報告內容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的規劃中得以延續。林玉鳳同時表示,報告將民生範疇中正在進行以及將要展開的工作內容和建設項目列成表格,讓大眾知道工作進度,在編排上頗有新意。持續進修中心柳智毅博士認為,報告內表格的作用,是希望讓大眾清楚瞭解公共工程的進展情況,將政策公開化和透明化,屬於創新表現,意味 政府願意接受大眾和傳媒監督。若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能完成相關工程或工作,有關官員就要接受問責,這是報告的一個亮點。他建議政府先做好科學施政,再逐步向構建陽光政府發展。論及區域合作問題,柳智毅表示,政府應做好區域合作和推動內部經濟發展兩方面的工作,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先做好參與橫琴開發,然後逐步擴大至珠澳合作和粵澳合作。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王建偉教授認為,報告提及加強與葡語系國家合作、與台灣合作,其思路無疑是正確的。但與香港合作幾乎不提,這一點值得思考。現金分享計劃以及金額發放的減少已經成為城中熱門話題。報告發表之後,關於現金分享的討論持續升溫。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余永逸認為,現金分享計劃有間接推高通脹的可能,並非好政策。政府應改變金額發放方式,或取消現金分享計劃。今屆特首在物價高漲的情況下,仍決定將現金分享數額減少二千元,表現出一定的政治勇氣,值得鼓勵。而減免社屋租金三個月、向困難家庭發放多一個月援助金、實施中央人事管理制度、推行環保政策、提出設立一億元環保基金和環保車減稅優惠等,均是報告的重點內容,也是大眾樂見的新政策,本應贏得掌聲與喝彩,無奈大眾將焦點集中在現金分享計劃減少二千元上,忽視了前述利好政策,這不免讓人遺憾。他強調,日後在推出涉及市民利益的較為敏感的措施時,要預先評估其實際影響,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宣傳與公關工作,以避免市民預期與政策之間的落差。從市民對報告的反應可以看出,政府的意願,民眾似乎不理解,部分市民甚至從對立的角度加以指責。這反過來說明政府政治敏感度不足,前期的宣傳力度、與民眾的溝通協調存在缺陷。對於如何明確本澳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以及文化地標的建設,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中文系主任朱壽桐教授獨抒己見。他說,從中央領導層對澳門的期望來看,澳門是有文化底蘊的,且具備條件成為中國乃至世界的文化地標。他觀察到,二○○七年,國家副主席習近平對澳門提出兩點希望,包括關注民生、經濟適度多元;而最近溫家寶總理來澳訪問,並指出,澳門是有文化的,對於澳門應成為中國以至世界的文化地標寄予厚望;早前國家主席胡錦濤更是明確提出將澳門大學建設成一流大學。中央領導人的講話,體現了中央政府希望澳門通過高等教育來創造文化新地標的願望。基於此,朱壽桐認為,澳門高等教育應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為原則,以打造新的世界性文化形象為目標,全面調整觀念、資源配置與目標管理,借鑑一流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在財政上適度集中投入,爭取用三十年時間初步打造“五個一流”的大學,使澳門成為世界矚目的文化地標。(劉景松整理)
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澳門自博彩政策開放後,社會階層因賭場資本階層的改變而產生明顯變化,對澳門階層之政治發展帶來深遠影響。透過階層的觀點,本文旨在研究殖民時代和後殖民時代關係的轉變,另一方面,亦對資本家、中產和工人階層的關係轉變作分析討論。[關鍵詞]澳門 政治發展 社會階層 殖民時代 後殖民時代前言澳門大部分的研究只集中在本地的政治和社會問題上,而社會階層與政治關係轉變的研究只是略為提到。本文旨在填補這方面在文獻上的空白,透過階層的觀點,筆者將研究殖民時代和後殖民時代關係的轉變,另一方面,將對資本家、中產和工人階層的關係轉變作分析討論。一、香港和珠海的階層關係在澳門鄰近的香港和珠海,國家和階層的轉變關係尤為突出。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下發展了一個強大的資本家階層,特別是地主階層,他們反對激烈的民主改革,如全體立法會議員直選。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後,資本家的權力優勢基本上維持不變。香港的資本家和地主階層都反對行政長官普選及全體立法會議員直選的訴求,相反,中產階層卻被傳統地分散。香港的中產階層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比較保守,以及與政治當權者結盟的(當中包括公務員、專業人士和小型企業家);第二部分是在政治上比較支持自由和民主派的(當中包括律師、知識份子和專業人士);第三部分是較為保持政治中立和不願意被捲入親中央或親民主的爭議當中的。由於香港中產階層的分散性(fragmented)──一種傳統的現象出現在香港的殖民時代──前英國領土的民主改革和現今香港特區的政治改革都以漸進和緩慢的速度前進。香港的勞動階層被傳統地分為親中央和親民主兩部分。前者由香港工會聯合會(Hong Kong澳門的社會階層與政治──由殖民時代轉變到後殖民時代盧兆興盧兆興,加拿大滑鐵盧大學政治系教授,哲學博士。
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為代表,後者由香港職工會聯盟(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TradeUnion)為代表。由於《香港基本法》並沒有提及工人集體談判的合法權利,被僱主遣散和迫害的工人只有採取上街示威和向政治團體(大部分是民主派)尋求援助的渠道,以反映他們的不滿。可以說,香港特區社會階層的總體特徵是相對強大的資本家和地主階層,分散的中產階層和勞動階層,而勞動階層則分為親中央和親民主兩派。與此同時,無論在殖民時期或後殖民時期的香港,都偏向於資本家、商人和地主階層,因為執政當局視他們為推動香港經濟發展、擴大資本主義城市生產力的主要原動力。所以,立法會現有的持久性功能組別主要就是保護資本家、商人和地主階層的利益。低稅率就被視為保護他們的利益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而收入重新分配通常只局限於公共房屋政策和貧困戶的最低收入福利,並不是以大幅度調整稅收來影響統治階層的個人利益。誠然,香港的資本家、商人和地主階層在政治、經濟上的力量都很強大,他們的成員已傳統地滲透了殖民和後殖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過程,以及政府的諮詢機構等。2009-2010年間,香港社會出現了一股“反商仇富”情緒。一批青年及政治活動家,如社會民主連線(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的陶君行及黃毓民,嚴厲地指責香港特區政府向商人傾斜的政策。一方面,自由黨前主席田北俊批評政府累積過多財政儲備,建議政府要動用外匯儲備部分收益扶貧和設立中小企利潤免稅額等方式,解決社會深層次矛盾。另一方面,2010年10月,行政長官曾蔭權在發表施政報告時表示,將成立由商界和政府合組一百億元的“關愛基金”,共同為有需要的貧困基層提供資助紓困,解決反商仇富情緒。然而,貧富、工人及資本階層之間的差距問題並非短期內能夠輕易解決,由於香港仍然是保持 向資本家及商界在土地及稅務政策上傾斜的資本主義城巿,預計階層對立現象將會持續下去。表面上,香港的階層關係與珠海有所不同,珠海的資本家、商人和地主階層還處於未成熟的發展狀態,與香港同行的發展歷程相距甚遠。原因在於珠海的資本主義開始於80年代初,至今只有短短的數十年歷史,它反映了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在鄧小平的改革政策下,中國大陸自1970年代後期發展資本主義,產生了新的社會關係,欣然地接受了財產私有化和不經意地增加了貧富差距。 地方政府也採用了資本主義的方法去發展當地的生產力,因此產生了幹部資產階層和深化了階層矛盾。1980年,中央政府設立了四個經濟特區,作為其中之一個經濟特區,在前市長梁廣大的領導下,珠海巿於1983至1998年間積極地、迅速地發展基礎設施。 珠海生產力的資本主義發展仍處於比較新興的和未成熟的階段。當地的資本家和統治階層主要由土地發展商、國有企業和合資企業的行政總裁,以及大企業的人士所組成。而中產階層則包含新崛起的政治保守派人士,他們在經濟上受益於國家的門戶開放和改革政策,當中包括了很多黨員幹部、專業人士和公務員,他們都受惠於經濟改革開放的二十年。有別於香港部分的中產階層在經濟上獨立於國家,以及可以表達他們推進民主變革的政治利益,珠海的中產階層在政治上則較為保守,社會流動性高,以及經濟上較為依靠國家。而珠海的勞動者和低下階層主要由工人和外來的民工所組成,他們在政治上偏向保持緘默,經濟上就專注於生活和工作的議題上。總括來說,珠海的階層關係相當於香港在1950至1970年代的發展,階層組成較新,具有較大的社會流動性。如果1960年代標誌 香港工人階層與資本家、商人和地主階層之間的緊張關係,尤其是在1967年的暴動中,發生低下階層工人與英國殖民地警方對峙的事件,那麼,珠海
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階層關係並不存在香港於1967至1968年間工人和警方之間的緊張對峙關係。珠海和澳門的階層關係相當類似,在1970至1980年間,葡萄牙政府的施政偏向於社會和諧,根據澳門博彩行業的壟斷發展而培育了本地的資本家階層,並且強調階層的流動性與和諧性,令當地的中產及年輕的勞動階層可以和平共處。珠海的社會階層之所以有別於香港和澳門,就是其社會主義制度。一般而言,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無論是反對政府的聲音,又或是支持政府改革開放的力度都相對較小。由於珠海政府由上而下的民主改革進程較港澳弱,其民主化程度又落後於港澳兩個鄰近地區,因此珠海政治發展和現代化步伐遠遠落後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總的來說,珠海的階層關係比起香港和澳門還要溫和。二、澳門在葡萄牙統治下的階層關係自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後,殖民統治者採用了贊助式的統治方法,以維持和鞏固其統治。首先,葡萄牙統治者帶領了一批由葡萄牙來的外籍人士作為澳門的高級公務員。 某些公務員職位更由統治者的朋友或追隨者來擔任,形成了“三個層次”的官僚體系:最上層的職位由葡萄牙外籍官員出任,中層的職位由土生葡人出任(中國和葡萄牙的混血兒,或是中國和馬來人祖先的混血兒),而最下層則大多數由本地華人擔任。 這個存有種族偏見的公務員結構一直沿用到1980年代中,直到中葡雙方就澳門的政治前景進行談判時,才促使葡萄牙殖民地管理者認真考慮公務員制度本地化的問題。基本上,在葡萄牙統治下,澳門的公務員絕大多數都贊成當時的政治體制,而且他們在政治上都較為保守,對澳門的政制改革議題並不太關心。相反,他們較為關注的,是自身的薪酬和福利,如退休金保障等。如前所述,澳葡時期的公務員可以說是由三個層次所組成,政治上相互交織 的階層和種族地位的關係,透過社會上的平淡化與非政治化來維持合理和良好的葡萄牙統管形象。然而,在普遍澳門人的記憶中,這種種族階層結構的官僚體制是一個公開的秘密,直到90年代後期,因澳門的政權需移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才得到改變。在葡萄牙的統治下,就是這種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公務人員體系,以及透過殖民地精心培育出來的葡萄牙人和中國精英商人,一同來管治澳門這塊領土。1966年12月,因 仔興建學校事件所發生的爭議,導致激烈的警民對抗,當中八名市民不幸死亡。葡萄牙當局決定向中國政府就暴力事件道歉,一方面可避免親台灣組織在澳門壯大其影響力,另一方面可吸納更多本地人才進入政府的立法和諮詢機構。當年,本地華人精英份子何賢和馬萬祺就被葡萄牙殖民政府委任為諮詢會和立法會成員。1970年代開始,引入了立法會選舉,令本地華人精英份子的行政委任形式變得規範化和制度化。事實上,葡萄牙政權的委任人選,目標在本地的華人資產階層,特別是大企業中對中國社會有影響力的精英份子。直到1980年初,不斷擴大的選舉權見證了更多本地的中產及專業界別參與選舉,何思謙便是其中一位。及後,越來越多中產人士參與政治選舉,表達他們的意見,以期制衡葡萄牙當局的勢力。1990至2000年間,新晉的年輕中產知識份子吳國昌和區錦新均獲選為立法會議員。然而,與香港支持民主自由的中產階層相比,澳門的中產階層大多數屬於政治保守,而且數目和權力亦相對較為薄弱,他們主要的支持力量源於社會上年輕的知識份子和專業人士,目的是希望監察政府,改善其行政效率和廉政建設。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代,澳門的自由派中產階層亦由土生葡人精英所組成,主要表達對
1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土生葡人社區和公務員的關注。甚至在1970至1990年間,其中一些土生葡人的資本家和商界人士結盟參與選舉,一些自由主義的專業人士組織起來爭取政治和社會改革。但一直以來,土生葡人並沒有構成一個統一的政治權力,顯然,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的政治態度不斷地轉變,分散和貫穿在澳門的資本和中產階層中。回歸前,澳葡政府所採取的政策,有利於本地華人精英經營壟斷性的博彩業。這種葡萄牙殖民政府和中國賭場資本家階層的聯盟關係早於1934年就體現出來,當時葡萄牙當局把第一個准許經營賭場的壟斷權給予泰興公司。1962年,泰興主席傳老榕去世後,本地商人葉漢和何鴻燊透過旗下的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STDM)成功獲取博彩專營權。 80年代中至 90年代初正值澳門經濟的蓬勃發展時期,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隨即擴展其賭場和酒店,進一步凸顯澳葡政府藉 賭場資本主義為澳門經濟帶來顯著的增長。1962年,博彩業為澳葡政府帶來了300萬的稅收, 1976 年增長了 10.8% , 1982 年增加到 25% , 1997 年更高達 31.8% 。回歸後,特區政府於2002年開放博彩業,並規定三個成功獲取賭牌的持有者每年均需支付35%的博彩特別稅;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的2%的款項給予以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的公共基金會;及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的3%的款項來發展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 可見,回歸前,澳葡政府偏向於華人的賭場資本家;回歸後,在中央的全力支持下,特區政府決定於2002年採取多元的政策,容許本地以外如美國和澳洲的賭場資產階層進入澳門的博彩巿場,打破多年來由華人資本家壟斷的局面,支持引進美國與澳洲的資金投資於澳門。三、澳門後殖民時代的階層關係自2002年博彩業開放後,賭場資本階層隨之而產生明顯的變化,對澳門階層政治的發展影響深遠。本地賭場資本主義支持者對美國和澳洲的經營者產生了一種妒忌和排外的態度,部分人士甚至抱怨特區政府不應偏袒外商,應該維護本地賭場經營者的利益。2008年後期至2009年初期的全球金融危機時期,部分本地僱員更公開地批評外資賭場在經濟困難期間辭退本地員工。由於他們與賭場僱主的契約關係中缺少了集體談判權,導致賭場員工處於無助的困境,於是便到澳門勞工事務局反映,以期保障自身的權益。而實際上,詳細查看特區政府與三家賭場營運者所簽署的合約,當中並沒有相關監管賭場營運者必須和應該保障僱員福利的條文。 合約內容只規定賭場的經營權於2020年屆滿,管理層必須向政府匯報招聘和人員配備的情況,並沒有真正要求賭場營運者需要聘用一定比例的本地僱員。因此,特區政府與賭場資本階層所簽署的合約偏向支持資本家,犧牲工人階層的利益。2008年下半年,部分被銀河娛樂場辭退的僱員表示,雖然政府要求所有賭場營運者均必須聘用本地人出任莊荷一職,但實際上,由於內地僱員的薪金較低,賭場營運者都聘請他們出任這個職位,剝削了本地僱員的利益。雖然勞工事務局最終介入了這場勞資的爭議,並嘗試保障本地博彩僱員的利益,但整件事件反映了本地博彩僱員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在這場爭議中,傳統工會似乎表現得較為低調。事實上,自回歸後,獨立的工會變得較為積極地提名其代表參與立法會的直選,雖然他們並沒有成功進入立法會,但他們的表現反映出傳統工會在推動工人階層利益工作上的不足。 2007 年 5 月 1 日,警方和勞動階層成員更在遊行中形
1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成嚴峻的對峙局面,遊行人士投訴政府的腐敗,尤其抗議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於2006年被揭發與本地和內地的土地發展商的串謀貪污案。勞動階層的激進份子認為,歐文龍的世紀醜聞或多或少反映了澳門偏向支持資本階層的實況,同時,部分政府精英似乎確實有受惠於財勢人士。這場警民對峙的五一遊行事件被香港和國際媒體大事報導後,特區政府開始意識到需採取措施來舒緩不斷擴大的貧富懸殊問題。博彩資本主義是一個倚靠賭場來增加公共收益和推動本地經濟的過程,無意地擴大了貧富之間的收入差距。為重構政府的管治威信及澳門社會的和諧氣氛,前行政長官何厚鏵於 2008和 2009年實施全澳居民現金分享計劃。由此可見, 2007年的五一遊行事件是澳門政治階層發展的一個新轉折點,尤其是當時一名警員向天空開了五槍來阻止示威者繼續前進。回歸後,特區政府首次採取向全澳市民“派糖”的措施,以平息社會上的不穩定局面,形成澳門政治發展的一個分水嶺。為免陷入更嚴峻的管治危機,特區政府不得不對社會上有需要人士實施政府的補貼和優惠政策,特別是弱勢社群,讓市民感受到政府對他們的關懷,既可挽回澳門的國際和區域形象,又可把五一遊行警民對峙事件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從馬克思主義的階層觀點來看,回歸後的博彩業開放政策,解決了本澳博彩業長期由華人資本家壟斷的局面。90年代,澳門的賭場壟斷經營導致了酒店和賭廳的數目激增,特別是貴賓房吸引了港澳兩地的黑社會勢力滲透,有組織犯罪份子參與高利貸活動,勒索和綁架某些賭客,令後果變得無法控制,最終爆發了黑社會之間的鬥爭,迫使中央和澳門政府出面調停。 中央政府認為,澳門在葡萄牙統治其間出現的法律和秩序問題在於賭場企業的管理不善,因此才熱衷於打破賭場專營權並允許外資經營澳門博彩業。這個政策有別於社會主義制度一貫的壟斷做法,但中央和澳門政府卻別無他選,兩方均意識到,要令本地華人賭場資本階層現代化和改善其賭場管理,引入外國投資,把澳門“拉斯維加斯化”是必要的。 總之,引進外資被視為改善本地賭場管理的一個手段。澳門賭場業的自由化和國際化,打破了本地華人博彩業的壟斷情況,旨在使澳門政府擁有更多自主權而不受本地華人賭場資本階層的限制。而美國和澳洲的外國賭場資本家並沒有任何意圖去營造他們有意參與澳門政治的形象,反而專注於他們的經濟活動,當香港美國商會在和澳門當局商討成立澳門分行時,澳門政府希望國外集團不應參與本地政治(筆者與香港美國商會官員訪問時透露, 2008 年 3 月)。同樣地,澳洲人也偏向集中在澳門的業務,特別是澳門指定為亞洲唯一一個澳洲對外直接投資最顯著的地方(筆者與澳洲官員在香港訪問時透露, 2009 年 3 月)。相反地,本地博彩資本家透過參與立法會直選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過遊說政府、利用大眾媒體來表達他們的聲音,動員他們的當選代表,在立法會明確地表達自身賭場的利益和民生訴求。他們表達自身利益的方式與外資博彩資本家有很大分別。外資博彩資本家避開直接或間接參與本地政治,但本地華人賭場代表則往往透過不同的政治手段贏取本地巿民的支持,以及準備就2020年賭場專營權屆滿時進行適當的商討。在強大的博彩資本階層(casino capitalist class)當中,無論是本地或外資,本地的勞動階層仍然處於分裂狀態。傳統工會能夠有代表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而其他獨立的工會代表因未能進入立法會,就利用大眾媒體和社會抗議來繼續表達他們的訴求。與此同時,博彩企業的僱員亦處於較為鬆散的組織狀態,並沒有與獨立工會有系統地結盟起來。雖然他們在華人賭場的福利已得到大大的改善,而且工會誓言要保障僱員的權益,工會仍然處於較弱狀態,以及隸屬於博彩企業營運者。在這種鬆散的結構下,本地博彩僱員不足以構成政治力量去挑戰當地華人和外資賭場
1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資本階層。在殖民和後殖民時代,澳門的一連串勞動階層政治活動都顯示出他們仍處於思想上渙散、組織上鬆散和政治上四分五裂的狀態,無力向賭場資本階層進行正面談判。回歸後,中產階層對政治、賭場資本主義和政府的看法均較為含糊。一部分自由主義中產階層在參與政治和選舉都保持高度活躍和熱誠,而另一部分不太關心政治和受益於賭場資本主義的中產階層則傾向於較為穩定的局面。因此,革新主義的中產階層對賭場資本主義起了更加關鍵性的影響作用,包括病態賭徒、年輕莊荷抵抗不了金錢誘惑而犯罪、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等問題。部分保守的中產階層,無論在香港、珠海或中國大陸,仍舊維持物質主義、對政治迴避和使用裙帶關係的心態,以達到他們的個人利益。 另外,一些中產階層,特別是公務員和專業人士,大多數服務於政府機構,因此,他們察覺不到政治和社會改革的迫切性。總體來看,相對於香港而言,澳門的中產階層更傾向於穩定狀態和政治上比較保守。政治學家大衛波特(David Potter)指出,理論家傾向於使用結構性因素,如政治文化、領導才能、政黨和意見分歧去解釋民主化的不足,而階層觀點實際上可以提供一個較強的基礎去分析民主的趨勢和前景。 這個觀點運用在澳門的政治變革發展上是完全適合的。以往,澳門的研究比較傾向以政治文化和政黨發展因素來解釋緩慢的民主化。 雖然這些因素對於我們理解澳門的政治變革具有相當重要性,但階層觀點卻一直被忽視。正如本文所提及的,國家、階層(資本、中產和勞動階層)及其在回歸後巨大轉變的三角關係,有助於我們對整個澳門政治和社會的了解。五、澳門階層未來的政治局面澳門階層未來的政治局面有下面幾種:首先,各賭牌合約期將於2020年屆滿,意味 本地和外資資本階層將會通過不同方式遊說中央和特區政府。一方面,本地的賭場資本階層將會繼續運用立法會選舉、在立法會上提問、個人遊說等方式,充分發表他們的意見。另一方面,外資資本階層將保持他們一貫在政治上的低調,但將會以個人遊說的力量,確保他們在2020年後的賭場利益受到保障。第二,中產階層將會持續其分散(fragmented)狀態,但親民主派和親自由派的中產階層很可能會提高其規模和實力。正如現代化理論的假設,一個城市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一群政治活躍的中產階層,澳門的中產階層規模和實力已逐漸壯大。這個趨勢將會在今後進一步延續,特別是當政府未能有效和迅速地處理突發性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同時,親民主派和親自由派的中產階層將會向特區政府爭取政治改革的訴求,包括要求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以擴大現有的諮詢機制,打造更開放型政府。在新時期,親民主派和親自由派的中產階層將進一步擴展,對政府的認受性造成新的挑戰。第三,澳門的勞動階層將會持續分佈在親中央和獨立的兩個路線。獨立的部分將可能只增長其規模,而非不必要的實力。事實上,2007年五一遊行的警民對峙顯示了前所未有的強大的獨立勞動階層,既不是由親中央勢力所形成的,也沒有任何立法會的代表,故不利於澳門政治的和平發展。原因在於,被政治排外的獨立勞動階層激進份子會利用每年的5月1日作為其抗議日,以表達他們的不滿和意見。如果澳門的貧富收入差距未能得到控制甚至擴大,那麼, 2007 年 5月 1 日警民對峙的影響將不能被輕易消除。
1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可見,獨立的工人階層將漸趨活躍於立法會選舉,對傳統的親政府及親中央工會社團造成威脅。不過,相對於由李卓仁帶領的香港工會聯合會,相信澳門獨立的工人階層至少要花上十年以上的時間,才可能在選舉中形成強大的政治能量。第四,後殖民政府很可能會依靠佔有優勢的賭場資本階層、中產階層的選舉代表和分散的勞動階層,以保持其政治認受性和穩定性。當然,要保持這個管治模式,必須要有幾方面條件的配合,包括某些不合群的勞動階層份子不再組織其激烈的抗議行動、自由主義的中產階層人數繼續超過功利主義和務實的保守派中產階層、本地和外國的賭場資本階層雖處於競爭環境但仍能和諧共存。倘若任何一個條件有所轉變,將為後殖民政府的管治威信與認受性帶來挑戰,因而形成政策上的變化、適應和回應。雖然自2007年的五一遊行事件後,後殖民政府通過派糖政策來回應社會,但這不會是長期政策,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時期。相反,通過調整稅收來實行公共收益的重新分配政策,更能解決社會的核心問題,但卻可能受到資本階層,甚至中產階層的反對。因此,特區政府正處於一個政治困境:既要維持稅收不變,滿足資本階層,同時又不得不採用收入重新分配的政策,縮小貧富差距。也就是說,澳門資本主義地位的結構性困境是很明確的:一方面要保障賭場資本家和地主階層的利益,另一方面,收入重新分配政策(如每年的派糖措施)卻不能真正解決核心問題──即巨大的貧富收入差距和階層之間的矛盾。展望未來,相信特區政府將一方面採取傾向於賭場資本階層的稅務和土地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為增加巿民對政府的認受性,拉近資本階層和工人階層的距離,政府亦會不時採取惠及低下階層的派糖措施。不過,倘若工人階層在經濟低迷期間常以激進的遊行示威方式表達訴求,這種平衡手法將面臨一定的挑戰。這樣,警方如何處理遊行事件,以及工人階層表達訴求的方式,將會是影響澳門未來政治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指標。或許,警方以溫和手段處理遊行路線和激進份子的問題,方為上策。結語總的來說,採用階層觀點有助我們深入理解澳門社會和政治變化的動態。殖民時期,澳葡政府刻意培養和偏袒華人賭場資本階層,其後,賭場資本家在90年代的迅速擴張發展衍生出其管理不善的問題。因此,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不得不聯合介入本地賭場的法律和秩序問題。在澳葡政府的統治下,澳門的中產階層分為大多數的保守派和影響力較少的自由派兩個組成部分。勞動階層則基本上受到親中央的工會領導人所控制。然而,回歸後,這個傳統現象逐步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後殖民政府決定於2002年打破當地華人賭場的壟斷局面,並准許美國、澳洲和香港資金參與投資澳門的博彩業,賭場資本家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複雜。本地賭場資本家對外資博彩企業投以嫉妒的目光,而外資賭場營運者則沒有充分保障本地僱員的利益。兩者之間雖然持續維持競爭激烈的狀態,但卻是良性的發展,整體為 推動和改善澳門現代化的賭場管理。另一方面,澳門自由主義的中產階層在規模和實力方面都有所提升,正迫使 澳門政府的運作和政策朝民主化的方向發展。與此同時,獨立的勞動階層也變得活躍起來,嘗試透過參與選舉和上街抗爭來爭取他們的利益,以及表達不滿。或者說,2007年遊行事件中發生的警民衝突,可能有利於澳門政府重構其認受性。雖然政府的管治威信受到一定的挑戰,但藉此可採取矯正性的社會政策措施,解決因賭場資本階層迅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問題。假如這次五一遊行事件能夠把澳門帶
1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回到平衡點,即政府解決了社會和政治危機,使社會迅速恢復穩定,勞動階層在澳門的社會抗議確實起了一定的作用,對澳門長期偏頗資本階層的政策響起了一個警號,提醒了政府應該要顧及弱勢社群的利益。階層觀點令我們明白政府和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權力平衡與否,是預測澳門特區未來階層和政治發展的重要理據。未來,特別是2020年,澳門與各個賭場資本階層的關係仍受到各方關注。無疑,本地賭場資本家和外資博彩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日益激烈;另一方面,隨 時間的流逝,澳門的知識份子,特別是在本地教育機構培養出來的年輕一代,他們對澳門特區的歸屬感將越來越強烈,中產階層的自由主義者將可能進一步擴大。同樣地,勞動階層的獨立激進派或將增加其數量和影響力,特別是在賭場資本主義深化、貧富差距問題仍未能有效地解決的情況下。而事實上,作為一個資本主義的城市,特區政府正在平衡各階層的利益,假如有關政策並未能維持各階層權力關係的平衡,或是加速了賭場資本主義的發展而沒有實行足夠的社會措施去滿足弱勢社群的需求,那麼,後殖民時期的澳門將可能陷入一個認受性極低的管治危機,情況或更甚於2007年的五一遊行事件。總而言之,在賭場資本主義急速發展的情況下,澳門要維持社會穩定、政治認受性和經濟增長,就非得要把那次警民衝突事件作更深層意義和更長遠的思考。註釋︰Sonny Lo,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Business,” in Siu-kai Lau, ed., The First Tung Chee-hwa Administration,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002.Maurice Meisner, The Deng Xiaoping Era: An Inquiry into the Fate of Chinese Socialism, 1978-1994, New York: Hilland Wang, 1996, pp. 510-523.Alvin Y. So, “The Making of the Cadre-Capitalist Class in China,” in Joseph Cheng, ed., China’s Challenges in theTwenty-first Century, Hong Kong: Th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2003, pp. 475-501.Sonny Lo, Political Change in Macao, London: Routledge, 2008, pp. 105-106.Tao-chiu Lam,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 System in Macao,” in Rolf D. Cremer, ed., Macao: City ofCommerce and Culture, Macao: API Press, 1991.Shiu-hing Lo,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95.Glenn McCartney, “Casino Gambling in Macao: Through Legalization to Liberation,” in Hsu, Cathy H. C, ed. CasinoIndustry in Asia Pacific: Development, Operating, and Impact, The Haworth Hospitality Press. New York, 2006,pp. 41-42.Glenn McCartney, “Casino Gambling in Macao: Through Legalization to Liberation,” in Hsu, Cathy H. C, ed. CasinoIndustry in Asia Pacific: Development, Operating, and Impact, The Haworth Hospitality Press. New York, 2006,p. 49.License Contract of the Macao SAR for the Operation of Games of Fortune or Chance or Other Casino Games (April2002), in http://www.dicj.gov.mo/EN/Contratos/SJM/2002_BORAEM014S2Sup.htm, access date: February 15, 2010.Sonny Lo, “Casino Politics,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ost-Colonial State in Macao,” Journal of ContemporaryChina, Vol. 14, No. 43 (2005).João Telo Mexia, “The Gambling Cit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Cross-Strait Conference on PublicAdministration: Policy Challenges in the 21st Century, held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o, May 12-13, 2006.Lucian W. Pye, Asian Power and Politics: Th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Authority,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David Potte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in David Potter, ed., Prospects for Democracy: North, South, East, West,
1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Oxford: Polity Press, 1993, pp. 355-356.Herbert S. Yee, “The 2001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Journal ofContemporary China, Vol. 14, No. 43(May 2005); Herbert S. Yee, Macao in Transition: from colony to autonomousregion. London: Palgrave, 1999.參考文獻:1. Tao-chiu Lam,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 System in Macao,” in Rolf D. Cremer, ed., Macao: City ofCommerce and Culture, Macao: API Press, 1991.2. License Contract of the Macao SAR for the Operation of Games of Fortune or Chance or Other Casino Games (April2002), in http://www.dicj.gov.mo/EN/Contratos/SJM/2002_BORAEM014S2Sup.htm, access date: February 15, 2010.3. Sonny Lo, Political Change in Macao, London: Routledge, 2008.4. Sonny Lo, “Casino Politics,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ost-Colonial State in Macao,” Journal of ContemporaryChina, Vol. 14, No. 43 (2005).5. Sonny Lo,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Business,” in Siu-kai Lau, ed., The First Tung Chee-hwa Administration,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002.6. Maurice Meisner, The Deng Xiaoping Era: An Inquiry into the Fate of Chinese Socialism, 1978-1994, New York: Hilland Wang, 1996.7. Shiu-hing Lo,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95.8. João Telo Mexia, “The Gambling Cit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Cross-Strait Conference on PublicAdministration: Policy Challenges in the 21st Century, held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o, May 12-13, 2006.9. David Potter, “Democratization in Asia,” in David Potter, ed., Prospects for Democracy: North, South, East, West,Oxford: Polity Press, 1993.10. Lucian W. Pye, Asian Power and Politics: Th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Authority,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11. Alvin Y. So, “The Making of the Cadre-Capitalist Class in China,” in Joseph Cheng, ed., China’s Challenges in theTwenty-first Century, Hong Kong: Th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2003.12. Herbert S. Yee, “The 2001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Macao,” Journal ofContemporary China, Vol. 14, No. 43 (May 2005).13. Herbert S. Yee, Macao in Transition: from colony to autonomous region. London: Palgrave, 1999.[責任編輯 黃麗娜]
1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刑事歸責年齡是判斷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澳門現時的刑事歸責年齡與現行法律基本原則及現實法制環境存在諸多問題和矛盾,無法實現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目的。為此,必須正視和及時修正相關的法律規範,適當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使之符合澳門目前的社會實情。[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制度 刑事歸責年齡 刑罰目的一、澳門現時刑事歸責年齡存在的問題刑事歸責年齡也稱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的行為人應該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澳門的刑法制度源自葡萄牙,承襲了葡萄牙刑法制度的精神,其中,最為典型的特徵就是彰顯寬容與關懷。澳門現時的刑事歸責年齡定在16歲,亦明顯是遵循這種寬容的精神。但是,這樣寬容的制度事實上無法實現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還引發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惡化,導致未成年人刑法制度與現行法律基本原則及現實法制環境產生一系列問題和矛盾。(一)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有違《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雙向保護”原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以下簡稱《北京規則》)是聯合國在總結了少年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少年犯罪問題做出的最全面、最有權威性的第一個文件。 “雙向保護”原則是《北京規則》所確立的一項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少年司法既要注重保護失足少年,也要注重保障社會的安全與秩序,努力把兩者結合起來,做到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的統一。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與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制度上有所區別,唯一的原因就是犯罪主體是未成年人,他們的心理成熟度和環境辨別度不及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或反社會程度與成年人犯罪並沒有區別,有的情節甚至更加惡劣,後果更加嚴重。雖然未成澳門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探討杜寶慶杜寶慶,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廣州 510632
1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應給予適當的保護,但是我們不能讓未成年人以此作為“擋箭牌”而胡作非為。因此,對於帶有主觀意願而實施了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才能為社會穩定帶來保障。然而,澳門目前的刑法規定,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了多麼嚴重的罪行,亦不論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意志如何,一律不須承擔刑事責任。在犯罪低齡化日趨嚴重的今天,這樣的制度無疑嚴重地傷害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因為,任何對犯罪的不實施懲罰或者對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行為不規定為犯罪且不實施懲罰的制度,都是對“保護市民和維持社會穩定”的背離。為了挽救和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卻以犧牲社會和市民的利益以及以犧牲受害人的利益為代價。顯然,澳門目前的刑事歸責年齡在教育未成年犯罪人與保護社會利益之間有待改進。另一方面,就保護青少年來說,對故意做出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給予適當的懲罰和強制教育,其實也是為他們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教育他們學會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並不是有意將青少年標籤為不良分子,相反,只是將保護未成年人的防線提高,把年紀更小的青少年納入保護網,避免他們成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同時亦可給予他們及時的警戒和教育。而澳門現時寬容的刑事歸責年齡既不能有效保護社會利益,也不能給予未成年人應有的保護和教育,這樣的刑事問責制度顯然違背了“雙向保護”的國際少年司法原則。(二)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對懲罰目的產生的負面影響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罰並適用刑罰所追求的客觀效果。犯罪與刑罰的關係實際上是個人與社會的衝突在刑法中的表現。筆者認為,刑罰的目的應該是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統一。因此,設立刑罰有雙重目的,即積極的目的和消極的目的,積極的目的是預防犯罪,消極的目的是懲罰犯罪。1. 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漠視了刑罰懲罰犯罪之消極目的如前所述,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護市民,作為刑法基本組成部分和重要實施手段的刑罰就更具有懲罰犯罪的直接目的(消極目的),同時,也只有實現了這一目的,才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最終目的(積極目的),才能實現對犯罪人的限制和消滅其再犯條件,同時亦達到對其改造和感化的功能、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慰撫功能以及對社會其他成員的威懾和教育功能。澳門現時刑法規定,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以犯罪認定。這種做法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誤墮法網的未成年人,但卻無助於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使他們成為“潛在犯罪人”而給社會造就更多的未來犯罪人。筆者贊同不可能僅僅依靠對罪犯的懲罰來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這不是“治本”之法﹐但卻是有效的“治標”之法。國際社會普遍認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必須“標本”兼治,“治本”是關鍵,是根本措施;但“治標”也是重點,也必不可少。 所以,在考慮防範青少年犯罪的對策時,我們不能忽視包括刑罰在內的強制教育對威懾少年犯罪的作用。這是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治標”之法,也是設立刑罰的其中一個目的。近年來, 16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情況越演越烈,1999年頒佈的《澳門刑法典》卻仍把16歲以下的未成年罪犯排除在懲罰之外,這種不合時宜的做法完全漠視了刑罰的“治標”功能。未成年人犯罪應該是重在預防,但也不應該在犯罪後漠視了刑罰的作用而不予追究。這種做法無疑給了這些未成年人蔑視法律的理由和重新實施危害社會的機會,違背了懲罰犯罪的刑罰目的。2. 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無法實現刑罰預防犯罪之積極目的
1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刑罰的積極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是指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預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但澳門現行的未成年人歸責年齡無法實現這種功能。就特殊預防而言,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後,由於司法機關根據澳門刑法不認為是犯罪而仍然讓未成年人滯留在社會,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更多的是繼續或者將要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成為不為現行刑法所認定的“犯罪人”或者“潛在犯罪人”。根據澳門資深刑事偵緝員原錦成在1998年發表的資料顯示,單以1997年為例,澳門警察查處了的 236宗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只有 64宗轉交司法機構,佔總數的兩成多而已,餘下的七成多可能由於未達歸責年齡或情節輕微,無須交由司法機構處理。 由於案件的調查工作在警察部門受理階段已告終止,涉案的靑少年不必面對司法官員,更不需接受任何的處罰,這樣,他們可不受約束地再次做出種種偏差行為。這些涉案靑少年往往缺乏適當的懲治及輔導,再犯案的機會因而有增無減。就一般預防而言,強化人們對犯罪與刑罰之間的必然聯繫是預防犯罪的有效途徑之一,要成功建立這種必然聯繫,除對具體犯罪者立即執行刑罰外,尤為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預先明確規定各種犯罪及其犯罪後應受的刑罰處罰。由此,意欲犯罪者無論有何犯罪傾向,都將面臨著刑罰的威嚇,從而使刑罰的心理強制作用得以充分發揮。如果我們的法律從制定伊始就讓未成年人覺得刑法對他們“起不了作用”,他們就失去了對危害社會與接受懲罰的關聯性的焦慮和不安,他們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會更加肆無忌憚。美國著名法理學家龐德曾經說過:社會通過法律的控制對人施加壓力的目的,“是為了迫使其盡自己本分來維持文明社會,並阻止其從事反社會的行為”,這句話清晰簡潔地說明了刑罰如何產生預防犯罪的功能。 而今澳門的許多不滿 16歲的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當中,已經具備或者基本具備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能力。然而,在實施同樣的危害行為之後,他們卻與成年人有 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而逍遙法外。這就給社會上的問題少年樹立了“做了壞事可以不受罰”的示範。“刑罰手段及其具體運用是發給社會成員的‘信號’”,而現行未成年人歸責年齡制度所發出的“信號”卻與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背道而馳。 在這種情況下,設定刑罰的目的並沒有多大的意義。(三)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與刑法對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界定互相矛盾刑事歸責起點年齡的確定,各國要考慮包括兒童發育狀況、教育發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因素。從刑法意義上講,刑事歸責年齡起點的確定最主要是考慮兒童主觀意識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意識和意志因素,而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提高有賴於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澳門刑法典》規定,未滿16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就是認定未滿 16歲的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然而,在同一法典中關於“被害人同意而構成阻卻違法性”的規定中,卻把有能力做出同意的受害人年齡定在14歲,亦即是說,立法者認為,14歲的未成年人已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去辨別別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損害性,同時還要為自己的認知結果承擔責任。 在同一法典中對未成年人具備認識能力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標準,實在令人費解。同時,該刑法典規定16歲的未成年人不須為自己侵害他人的行為負責,相反,規定年紀更小的14歲的未成年人要為他人對自己的侵害行為負責,這樣的法則更是令人難以接受,也使現時的刑事歸責年齡顯得極不合理。法律實踐上的平等是我們孜孜不倦的追求,可是如果法律本身不平等,違背了事實上的平等,或者以制度法來破壞自然法的平等性,那麼,儘管平等地執行這樣的法律,也難以達到真正的平等,從而使刑法制度一方面從立法上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又從立法和
1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司法上製造 不平等。(四)現時的歸責年齡已不適合澳門當今社會的實況澳門目前的刑事歸責年齡的訂定準則是葡萄牙政府一百年以前的立法思想,而近代的澳門社會,尤其是近一、二十年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正在顯著提高,高新資訊技術的迅猛發展也為人們獲取各種資訊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徑。未成年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成熟的年齡已經大大提前。與此相伴而生的一個問題是,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低齡化,所犯罪行亦日趨嚴重化。據澳門檢察院的專項研究報告顯示, 1989 年至 1993 年間,青少年犯罪中 15歲者所佔比例最大,而在 1994 至 1998 年間,犯罪年齡已經降至 14 歲。從 1994 年起, 13 及 14 歲青少年犯罪的數量,佔總案數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 在青少年犯罪當中,較嚴重暴力案件,如搶劫、集體鬥毆、傷人等案件亦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甚至出現了綁架、殺人等惡性犯罪案件。在這種現實情況下,仍把刑事歸責年齡維持在一個世紀前的標準,顯然已不合時宜。鑒於上述社會情況,部分澳門學者曾提出要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的起點,但並沒有被採納。原因在於,澳門的刑法學界認為,當今世界的刑法主流思想是刑罰日趨輕緩化和非刑罰化,而刑法要體現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認為主張降低刑事歸責年齡是迷信刑罰萬能的陳舊觀念等等。可以說,這些觀點都有存在的道理。然而,筆者想指出的是,現在的青少年無論心理和生理都比上一代的人早熟,犯罪人低齡化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此,降低刑事歸責年齡實是回應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倘若有一天,我們的下一代的身心成熟程度不斷推遲,我們也應該秉持同一觀念把刑事歸責年齡向上調升。這完全是出於法律適應性這個立法活動原則的客觀需要。法律作為調整各種社會關係的工具,應當嚴格遵循兩項基本的立法規則:一是法律必須與當地的社會實際情況相適應,即適應性。二是法律必須隨 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即及時性。違反這兩項立法規則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因此,澳門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需作修改,顯然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五)現時的歸責年齡缺乏因應不同犯罪而設立的相對責任年齡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的制度在中國古已有之,據中國五經之一《禮經》的記載,在周代,7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禮記‧曲禮》)。《唐律疏議》對此則規定得更為詳細將地刑事歸責年齡劃分為幾個年齡段,並對各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做出了具體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餘者勿論。八十以下、十歲以上及篤疾,犯反逆、殺人者應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者勿論。九十以上、十歲以下,雖有罪不加刑。”現行的中國大陸刑法第十七條就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以四款分別規定:“已滿 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 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 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 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世界其他國家如意大利、加拿大、瑞士等,也將刑事歸責年齡劃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以及完全刑事責任等不同的幾個階段。反觀現時的澳門特區刑事法律,未成年人的刑事歸責年齡只單一地定在16歲,16歲以下的少年無論犯了多麼嚴重的罪行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責任年齡制度顯然過於簡約,必須進一步完善。十七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認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但這並不是說我
2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們實際上就能運用這兩者:年齡帶來自由,同時也帶來理性”。 這句話說明了人類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是隨 年齡而逐步遞增的。這種智慧的發展是由淺入深,從基本的善惡觀念到對不同角度的價值觀的理解直至完全掌握社會道德規範,需要一定的時間積累。因此,刑事責任不僅要同生理因素聯繫起來,作為“開始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而且要同心理趨於成熟這一明顯的社會特點聯繫起來,作為“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因此,我們在訂定未成年人的歸責年齡時,決不能簡單地以單一的一個年齡界線為標準。較合理的做法是,先充分分析兒童和青少年在不同年齡階段的認知能力水平,然後再加上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和行為的主觀惡性等條件來設定和劃分多層次的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澳門刑法把刑事歸責年齡單一性地定在16歲,其缺陷就是缺乏按照人類心智發展的自然狀態以及因應犯罪性質而設立的相對責任年齡,缺乏立法的科學性。此外,在訂定刑事歸責年齡的立法工作上,精細化是當代各國的立法趨勢。除了設立減輕責任年齡外,還針對不同的犯罪設立不同起點的相對責任年齡。反觀澳門刑事法律,不分任何犯罪,一律以 16歲為最低責任年齡,明顯有悖當今世界刑罰個別化的趨勢。二、修訂澳門現時刑事歸責年齡的建議緩解青少年犯罪是個複雜的問題,不是單純依靠降低歸責年齡就可解決,但降低歸責年齡則是解決這問題的其中一項有效手段。(一)修訂《澳門刑法典》,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存在的諸多矛盾和不足,對社會穩定、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安撫被害人乃至對法律的公正性等方面都產生負面影響,必須加以改革。一味地把未成年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或者不加區分地將未成年人從輕、減輕處罰,並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正確途徑。正視和及時修正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的法律規範,使之符合當今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基於此,筆者建議澳門政府應考慮修訂澳門刑事歸責年齡:1. 把澳門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降低至 14 歲(1) 14歲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制定刑事歸責年齡方面的共識。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如德國 、法國、意大利、日本等的刑事立法,都以滿 14歲甚至 14歲以下作為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這說明多數國家對年齡與責任能力之間的關係具有相當的共識。 (2) 以14歲為刑事責任年齡符合心理學和教育學的科學分析結果。從心理學和教育學的角度來看,14歲是一個適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心理學和教育學一般認為,人從出生到成年大致要經過六個階段,其中14 歲的青少年正處於少年期或學齡中期的階段,從澳門的學制上看, 14 歲的青少年已升讀中學,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知識,基本上已具備奉公守法的道德觀。 再者,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同時也就具備了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亦大量存在。這既與發達國家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相吻合,也與《澳門民法典》的民事責任能力規定相吻合。(3) 收窄與鄰近地區的刑事責任年齡界定的差距。相比鄰近地區,澳門目前以16歲為最低責任年齡已屬偏高,尤其是中國內地和香港,這兩個對澳門影響最大的華人社會的最低責任年齡分別是14歲和10歲。考慮到澳門與這兩個地區交往的緊密性(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緊密性),澳門的最低責任年齡顯然應該
2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下調。2. 已滿 14 歲未滿 16 歲的青少年只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青少年與成年人相比,身心和智慧發展還有一定的差別。因此,只應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這些嚴重性質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或致人死亡、強姦、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等。另外,考慮到澳門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方面的傳統,也不宜將刑事責任年齡普遍降低到 14 歲,而把 14 歲至 16 歲視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則不失為一個可以接受的作法。(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律制度,籍此加強對犯罪少年的保護澳門現時沒有系統性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運作亦沒有法定的依據,更沒有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弊端明顯。因此,筆者認為,澳門政府應該制定專門的《少年法》或分別以實體法和程序法修正案方式直接插入新的規定。同時,應對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某些條款進行相應修改或者補充。比如,借鑒國外經驗,增設一些針對少年犯罪的刑種和非刑罰處理措施,並加強現有刑事法律的操作性和強化監督的真正落實等。其中,也應該包括改革和完善現時與少年案件相關的社區矯正制度、收容教養制度等。就這方面的立法工作,筆者建議採取如下措施:1. 設立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少年法庭。從鄰近地區的立法情況來看,香港、台灣和內地均設有專門的少年法庭。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有必要設立少年法庭,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審判事宜。在審判方式上,應與對其他犯罪者的審判有所區分,採取符合少年人特點的方式,比如,可以採取圓桌式審理方式等,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結合起來。雖然目前澳門在司法實務上是在初級法院中設有專職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但這個專門法庭的設立是基於法院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需要,該法庭的運作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同樣是出於對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點的考慮,澳門刑法就未成年人犯罪者訂出特殊的歸責年齡,卻沒有專門的規定用於規範審判未滿16歲的青少年的刑事法庭,表明法律制度有所不足。針對澳門青少年犯罪問題日益突出的現實問題,當局應當儘快設立特別的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的法律制度,用於規範有關的法庭及審判事宜,該法律制度包括犯罪實體法和審判程式法,為審理青少年犯罪人提供法律依據。2. 制定專門適用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訴訟程序,確立若干保護未成年罪犯的制度如前所述,澳門應當儘快設立具有專門針對性的少年法庭,同時立法規範相關的審判程序,筆者建議,澳門政府應考慮在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刑事程序中加入以下兩個保護未成年罪犯的制度︰(1)“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維護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警察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適當的成年人(如監護人或者專設的適當成年人)到場。適當成年人到場的主要作用是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協助其與警察溝通,同時監督警察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不當的行為。建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要求。現時大多數國家的少年法都有關於訊問未成
2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年犯罪嫌疑人時成年人在場的規定。香港地區也確立了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香港法律規定:被警方拘捕的青少年,只有在父母、監護人或與該名青少年的性別相同的人士(如兄弟姐妹)在場的情況下接受接見。若青少年的口供是在沒有該等人士在場的情況下錄取,該口供可被視作以欺壓手段獲得,法庭可以此作為足夠理由,不把口供列為證據。 此外,在中國內地也有類似的制度。1995年10月公安部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由此可見,澳門在這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對於鄰近地區已顯得落後,應當儘快對此制度的實際操作性展開研究。由於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有不同的基本模式,英、美、法等國家或地區的制度側重於正當程序模式,相對來說,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的設計較為完善和嚴格。因此,筆者主張借鑒英、美、法等國家的少年司法正當程序模式,以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較為健全的英國為借鑒,建構澳門地區的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2) “社會調查員報告制度”。對少年犯罪開展社會調查是國際社會在貫徹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通行做法。根據《北京規則》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的最後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其主要目的在於對他們的處置應當以保護為前提,從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審判在於根據其犯罪成因判罪,而不應主要根據其犯罪構成。正是基於以上原因,國際社會才在少年司法審判制度中引入社會調查員制度,由專門人員對未成年人的一貫品行進行調查。通過社會調查後,司法機關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生活的社會背景、家庭背景、平時表現等等,並作為量刑的依據。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把它規定為訴訟的必經程序。澳門目前在審判未成年罪犯時,法官也會採取這種做法,要求專職機關即社會重返廳就有關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提交調查報告。 但是,這種做法在澳門的刑事法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做出判決時是否參考有關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調查報告往往只是法官的任意性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澳門政府在制定適用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法時,應當把法官必須參考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方面的背景調查報告制度加以規範化。筆者建議,可借鑒國外的經驗,設立專門由婦女工作者、青少年工作專家、心理及教育學家等人組成的量刑建議委員會,定罪後,由法院委託量刑建議委員會,對未成年人的一貫表現進行調查,調查報告作為法庭對未成年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參考資料。這樣可以在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未成年人,以體現對未成年人教育和應予保護的刑事政策。3. 針對青少年罪犯的特性,設立專門的少年懲教所監獄是關押罪犯和教育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構,但青少年罪犯並不適合關押在成年犯監獄中進行改造。青少年犯作為犯罪人群中的特殊群體,無論從人格品質還是性格特徵都不同於成年犯,對他們進行特殊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對青少年犯應該設置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和教育,與成年罪犯分別關押分類管理,並且堅持分情況分階段進行監管,採取不同的矯治措施。澳門目前尚缺乏專門的青少年監獄。根據澳門現行的法規以及司法制度,達到刑事歸責年齡的未成年人須承擔刑事責任,一旦被判實際徒刑,必須入監獄服刑。但他們畢竟年齡尚小涉世不深,接受改造並重返社會的可能性要大一些,羈押在普通的成年犯監獄當中不利於對他們進行教育和改造。基於這樣的考慮,澳門應該建立專門的少年懲教所或少年犯監獄,將被判刑的青少年與成年囚犯完全隔離
2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開來進行單獨羈押服刑,並建立專門的青少年犯管教隊伍,根據青少年犯的心理特徵採取專業性措施,這有助於提高少年犯的教改成效。同時,應該建立分類關押制度,把主觀惡性重或是屢教不改的少年犯與主觀惡性輕、過失犯或是初犯的青少年分別關押,防止主觀惡性輕、過失犯或是初犯的青少年被再次“污染”。這樣監管人員也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對症下藥,更加有針對性地實行教育改造,以利於青少年罪犯未來重返社會。4. 針對青少年罪犯的特性,設定新的刑罰種類──“社會服務令”刑罰雖然有一定的懲罰作用,並且也能有效地打擊並制止犯罪,但使用不當也會適得其反,慣性對青少年犯罪使用刑罰,容易使失足青少年對社會產生抵觸情緒。因此,筆者建議參考香港特區的類似制度,在澳門刑法中引入“社會服務令”作為一種輔助刑罰,實行讓觸犯輕微罪行的未成年人以參與社會服務來替代被檢控,讓邊緣少年迷途知返,悔過自新。一般認為,現代的社會服務令起源於英國。英國最早在 1972 年的《刑事司法條例》中創立“社區服務”的刑種,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和推廣社會服務令處罰措施的國家。 根據香港立法局正式通過的香港法例第 378 章《社會服務令條例》的規定,假如違法者年滿 14 歲,並被裁定觸犯可判監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慮就該罪行判處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通常應用於青少年觸犯的罪案上,其具體內容是將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到公益性機構,由檢察院聘請社會輔導員進行思想感化教育,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從事有益社會的無薪工作,對社會作出補償,並以其在服務期間的工作表現和思想轉變情況作為考核內容,決定是否對其做出不起訴處理來替代檢控。社會服務令不但可以協助違法者改過自新,也具有補償社會的功能。這除了使對青少年違法者的前途影響相對較低外,也可以使他們培養自律,樹立起責任感以及重拾自尊。社會服務令的出現引起了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並紛紛效仿,且很快將其法律化,社會服務令也成為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刑事司法中普遍採取的措施。事實上,中國內地法學界近年也開始了有關社會服務令這種輔助刑罰的研究。 澳門現有刑法制度中尚無社會服務令這種刑罰,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找不到法律依據,借鑒社會服務令應可回應澳門少年司法實踐中制度建設的現實需要。社會服務令在現代社會受到普遍歡迎與支持,因為它符合現代刑罰發展的方向,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的精神,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在澳門本地現行少年司法制度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充分借鑒國外的合理做法,建構起一套合理科學且行之有效的的社會服務令制度,自有其現實意義。筆者認為,香港地區的《社會服務令條例》的有關規定較為科學,澳門當局可以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在制度上予以認定,同時,還必須配以強有力的手段,細化有關操作技術,使社會服務令成為澳門違法犯罪青少年司法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於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註釋︰該規則在其第一部分“總則”基本觀點 1.4條中明確規定“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爭議的全面範圍內的各個發展進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於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第三部分“審判和處理”一章中又對雙向保護原則做了再一次強調:“採取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治本”是指消除和減少產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治標”是指消除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產生的具體條件和犯罪機會。
2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原錦成:《從警務角度探討青少年違法行為的解決方法》, 1998年 6月刊登於澳門虛擬圖書館。[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4年,第 112頁。[挪威]約翰尼斯‧安德聶斯:《刑罰與預防犯罪》(中譯本),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年,第 24頁。見《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該兩條條文的大致意思是,行為人做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使被害人的某種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這種行為事先是得到被害人同意的,因而可以阻卻違法性,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何超明: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學術研討會論”開幕式上的講話,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陳欣欣主編,澳門︰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2001年版,第34-35頁。[英]約翰‧洛克著,豐俊功譯:《政府論》,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 2009年,第 38頁。宋敏莉:《降低本澳門青年刑事歸責年齡的可行性》,載《澳門檢察》, 2000年第 1期,第 16頁。即乳兒期(從出生到 1歲);嬰兒期(從 1歲到 3歲);幼兒期或學齡前期(從 3歲到 6至 7歲);童年期或學齡初期(從 6至 7歲到 11至 12歲);少年期或學齡中期(從 11至 12歲到 14至 15歲);青年初期或學齡晚期(從14至 15歲到 17至 18歲)。姚建龍:《英國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引入》,載《中國刑事法雜誌》, 2004年第 4期,第 106頁。自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司法制度誕生以來,世界各國無不在積極探索適合於本國的少年司法模式。總的說來,各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原型可以概括為兩種最基本的模式:一是福利模式(welfare model),或稱福利原型;二是司法模式(justice model),或稱刑事原型。司法模式又可以分為正當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兩大基本類型。社會重返廳是澳門法務局轄下的一個廳級部門,其主要職能包括(1) 更生服務──協助法院執行各種非剝奪自由刑罰(如:假釋、緩刑附隨考驗制度等);(2) 青少年服務──協助法院執行各種青少年教育制度措施(如:教育上跟進、監督履行義務等)。旨在協助曾違法者重新融入社會,建立健康、守法的新生活。服務對象包括1. 釋囚、緩刑者、和其他涉及刑事司法系統的成年個案(統稱為更生個案);2. 違法青少年。王剛:《解讀“社會服務令”──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遇制度的借鑒與思考》,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3年第 4期,第 61-62頁。見《瀋陽晚報》2001 年 10月 10日第 24 版,專刊“華夏走筆”。[責任編輯 劉景松]
2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澳門違憲審查制度的雙重機制主要表現為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審查和澳門法院的司法審查。兩種審查機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作用。但是,這種違憲審查的雙重機制在自治條款的區分、法院司法審查職權之歸屬及人大常委會解釋等方面仍有缺陷。另外,此種雙重機制,一方面維護了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另一方面又授予法院解釋之權。此種模式可以為內地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帶來啟示。[關鍵詞]澳門法院 違憲審查 立法審查 司法審查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已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依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規定,澳門確立了獨特的違憲審查雙重機制。這種違憲雙重機制是制度上的創新,它開創了“不同性質解釋主體並存、不同來源解釋權力並存、不同性質解釋程序相銜接、不同範圍解釋相結合和不同類別解釋相統一”這種嶄新的審查模式。 這種基本法解釋模式不同於傳統的憲法法院審查模式、普通法院審查模式和立法機關審查,而是由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審查與澳門法院的司法審查相結合的雙重審查模式。 正如專家所說,“特區的‘違憲’審查制度是立法審查與司法審查並存,以立法審查為准。而司法審查又是現行法院分散審查,以終審法院為准”。一、澳門違憲審查的雙重機制(一)人大常委會之立法審查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最高法,在憲法之下是基本法律;在基本法律之下是一般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憲法之下、一般法律之上的“基本法律”,它的效力來源於憲法,並僅次於憲法。 由此可以認為,憲法在特別行政區仍然有效,只是基本法根據本地情況對憲法進行了變通性的規定,憲法是根本大法,而基本法則是“憲法性法律”,在特區又被稱為“小憲法”。《憲法》第 67 條第 4 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之一為“解釋法律”。《立澳門違憲審查之雙重機制及其對內地的 示王曉波王曉波,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廣州 510006
2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這兩項法律都將法律的解釋權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國的憲法理論中,法律的解釋權是立法權的附屬權力,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立法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因此,其解釋法律的行為具有立法性質,應該被視為一種特殊的立法行為。” 而《澳門基本法》第 143 條亦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與內地的規定相一致,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在港澳擁有法律的地位。同時,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擁有最終的決定性和權威性。一旦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港澳法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就必須以《基本法》的解釋為准,嚴格執行解釋的規定。這既符合單一制國家主權原則的要求,又能夠保證《基本法》的貫徹和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完整和統一。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也是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客觀要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解釋兩種。人大常委會的主動審查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第一,備案審查。《澳門基本法》第 17 條規定:“澳門享有立法權。澳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收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這種審查的對象是抽象行為,不論澳門本地制定的法律是否在訴訟中引起爭議,人大常委會都可以因其與《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關係”的規定相左而終止其效力;第二,被動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被動解釋主要表現為對自治條款的解釋。當然,對於自治範圍之外的條款以及是否屬於自治範圍條款有爭議時,人大常委會應當主動進行解釋。(二)澳門法院之司法審查1. 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限定性。一般情況下,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只能限定於自治範圍之內的條款,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關係的條款則無權審查。雖然《基本法》規定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對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這種解釋不具有終局的效力。另外,當對特別行政區解釋《基本法》存有爭議時,人大常委會仍可對自治範圍的條款進行解釋,因為,港澳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應當被認為是全國人大的“授權”,而不是“分權”。人大常委會作為授權機關,自然應當擁有最終的解釋權。人大常委會對於沒有爭議的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並不主動進行解釋,不代表人大常委會沒有解釋權。比如在英國,“英王擁有否決權力但不行使,而所有的機關和個人都尊重其最高地位,不挑戰其權威”; 第二、授權性。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由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三、具體性。澳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不能是抽象的解釋,而只能是對具體案件的解釋,應當由法院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根據案件審判的需要進行解釋,而當需要解釋的對象涉及澳門自治條款範圍之外的事項,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
2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澳門終審法院應當積極提請人大常委會予以解釋。為了防止澳門終審法院在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而怠於提請的情況發生,《基本法》應當明確授權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之提請解釋權,以作為對澳門最高法院的制衡;第四、非終局性。我們說,人大常委會對自治範圍的條款不主動進行解釋,但是如果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與憲法、《基本法》理念相違背時,仍然可以做出解釋,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擁有最終決定權。澳門法院在以後的司法審判中都應當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擁有法律的效力;第五、被動性。澳門法院不能主動啟動對《基本法》的解釋,而只能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對《基本法》解釋時才能進行解釋。2. 對其他法律的審查權有學者認為,澳門法院並不具有違憲審查權。 我們知道,《澳門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確指出澳門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字樣,但是,根據相關條文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推斷出澳門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例如,《澳門基本法》第 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 83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而第143條則明確授予澳門法院有限度的《基本法》解釋權。這說明,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一旦遇到澳門本地法律與《基本法》規定相抵觸,應以《基本法》為準,而不適用澳門其他法律。澳門法院的違憲審查屬於具體審查,只能在個案中進行。2006年,澳門特區法院作出了四個判決,其中中級法院作出的有三個,它們分別是:第一, 2006 年 4 月 27 日第 223 /2005 號案件判決;第二, 2006 年 7 月 20 日第 280/2005 號案件判決;第三, 2006 年 11 月 9 日第 48/2006號判決。行政法院作出的有一個,即 2006 年 10 月 9 日第 38/05-EF 號判決。這四個案例的一個共性在於,宣佈行政長官的行政法規違反了《基本法》,原因是行政法規缺乏法律作為依據,對行政法規進行了司法審查。 例如, 2006 年 7 月 20 日第 280/2005 號案件判決,法院堅持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央政府授權下享有高度自治,在自治範圍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為《基本法》的審查權,當法院認為特區的立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仍然可以不適用本地的法律”。 據學者統計,“有同類缺陷的行政法規據估計佔行政法規總數的八成”。 這是一個很龐大的比例,因此,澳門法院的判決必將對澳門法治產生深遠的影響。澳門法院在審判中還沒有出現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的情況,但這並不表示以後不會出現。二、雙重機制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彌補正如上文所說,《基本法》所確立的違憲審查機制是一個創新,它總體上能夠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要求。但是,這一制度創新並不是十全十美的。相反,由於《基本法》在制定時本 “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相關規定比較原則,這就導致《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違憲審查機制,在現實運行當中存在一些難以避免的制度缺陷,而如何對這些缺陷進行彌補,使其適應現實的需要則
2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是當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一)自治條款的範圍確定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法院對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自行解釋,不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對於法院自治範圍外的條款,澳門法院也可解釋,只是在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時,需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並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但是,對於哪些屬於“自治範圍的條款”,哪些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基本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那麼,由誰確定自治範圍條款範圍以及確定的標準是甚麼呢?我們認為,對於自治條款範圍的確定權,應首先歸屬於澳門法院。澳門法院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當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應擴大解釋,也不必縮小解釋。正如駱偉建教授所說:“只要涉及與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有關聯性,不論多少,則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解釋。凡無任何關聯性,則由特區法院確認為自治範圍條款進行解釋。如果存在爭議的話,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和確定自治範圍條款比較合適,因為自治範圍是由人大授權的,最終由授權者解釋是合理的。”實際上,香港法院雖然在“居留權”案中對《基本法》作出了與人大常委會相左的解釋,但是,香港法院仍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對《基本法》的解釋應當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只是香港法院在明知可能有爭議的情況下沒有主動申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當然,我們說,遇到爭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是必須的,但是人大常委會在進行解釋之前,也應當首先徵求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因為,《基本法》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在相關領域中德高望重者,其對港澳的研究和理解可能較人大常委會更為深入。如果《基本法》委員會對《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解釋能夠形成共識,則即使其解釋與人大常委會觀點不一,也應當注意聽取。(二)行政長官的提請解釋權確認港澳《基本法》都沒有授權法院之外的主體向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權,然而在香港的實踐中,行政長官曾分別於1999年和2005年兩次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然後由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啟動《基本法》的解釋程序。 當然,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出解釋《基本法》並不是必經程序,行政長官也不是法定提請解釋《基本法》的主體,“有權提出議案的主體可以接受建議,也可以不接受建議”。 行政長官只不過是在特定情況下主動提請解釋《基本法》。而“在實踐中,終審法院往往自行判斷,從而把一些屬於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當作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來處理”。 所以,或許應該修改《香港基本法》第 158 條和《澳門基本法》第 143 條之規定,明確賦予行政長官之提請解釋權。“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就是一項大膽的革新,但確保其不被濫用或不被棄之不用則更多是基於政治信任或者是對職業道德的尊重。因此,當按照《基本法》規定理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拒不提請時,就只有依靠新的制度創新──形成由行政長官請求中央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的憲法性慣例──來作出補救”。 那麼行政長官之提請解釋權應當向國務院提請還是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呢?筆者認為,行政長官完全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申請,只是行政長官在提出解釋申請時應當及時告知國務院。另外,行政長官提請解釋之後,人大常委會是否可以將其僅僅視為一種建議,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呢?筆者認為,既然行政長官提出解釋申請,那就說明在港澳地區無法形成統一的意見,必須有一個權威性的解釋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大常委會不能認真對待行政長官的申請,對維持港澳社會
2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穩定不利。因此,一旦行政長官提出解釋申請,人大常委會就必須做出解釋,港澳《基本法》應當對此予以確認。(三)澳門法院統一解釋方面的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包括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基本法》,應視為三級法院均獲得授權。” 在這種情況下,澳門法院之違憲審查便面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如果初級法院對《基本法》自治範圍的條款進行了解釋,而當事人並沒有選擇上訴,那麼初級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就隨之生效。而如果解釋有偏頗或錯誤,法院卻沒有辦法進行糾正,導致司法之不公;另外,各級法院均可對任意法律進行違憲審查,拒絕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很有可能導致司法專權,有礙澳門現有的行政主導體制之運行;第二,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其中必然涉及到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審查,“澳門並不是判例法地區,被法院宣佈為違反《基本法》、法律並被拒絕適用的行政法規的效力仍然是不明確的,法院僅僅是不適用,還是宣佈無效,還是宣佈撤銷,還是具有判例的效力?”對於第一個問題,駱偉建教授認為“有必要建立統一審查機制,即在保留任何一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和審查,同時賦予終審法院對下級法院解釋和審查《基本法》的意見進行複查,如果發現問題,可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終審法院直接對《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然後下級法院按終審法院的解釋重新審理案件,以保證《基本法》解釋的權威性,至少做到在特區內《基本法》解釋的統一性”。 而胡錦光教授認為,可以借鑒中國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做法,在終審法院內成立大法官會議專門承擔解釋《基本法》等工作,以避免相互矛盾的解釋,維持澳門法制秩序的統一。 二者都主張由終審法院或終審法院內部新設機構享有最終的違憲審查權,相對而言,筆者比較傾向於駱教授的觀點:第一,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 44 條第 2 款第一項之規定,澳門終審法院擁有統一司法見解的權利。當不同法院對統一法律條文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時,終審法院應當對該條文作出最終解釋,終審法院的解釋對作出判決之法院擁有拘束力,必須遵守。現在把這個統一司法見解的程序提前到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只要涉及到違憲審查,就應向終審法院匯報並由其進行複查。但是,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並不能向終審法院移交相關案件,而只能就相關需要解釋和審查的法律條款以及不同意見移交給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進行純法條上解釋; 第二,目前澳門終審法院僅有三名大法官,而根據2009 年 9/2009 號法律之規定,澳門法院系統擴大了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的編制,唯獨沒有擴大終審法院的編制。三位大法官的工作本來就比較繁重,如果要設立大法官委員會則首先應當再次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擴大終審法院編制。況且,終審法院完全可以勝任此項工作,設立大法官委員會之必要性就不再那麼強烈。第二個問題並不難解決。我們知道,香港法院“奉行判例法,法院的判決對後審的案件有強制的約束力,因而法院的解釋在任何意義上都有‘造法’的性質,所形成的規範可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遵循”。 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所作的司法解釋,只能成為具體案件特定判決的依據,對其他案件甚至類似案件的審判,均無法律上的約束力,至多只能在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實踐中起一定的指導作用”。 我們完全可以賦予澳門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法律之解釋以普遍的約束力,使其對《基本法》的解釋擁有類似於判例法國家之判例的效果。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賦予終審法院或憲法法院裁判以判例法之效力已較為普遍。例如,“在德國
3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和意大利,憲法法院關於制定法合憲性的判決一直具有普遍約束力。在日本《裁判所法》第4條明確規定,上級裁判所作出的判斷,對下級裁判所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具有拘束力”。 《澳門基本法》完全可以效仿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授予終審法院制定判例法之許可權。當然,澳門終審法院之判例法應僅限於進行違憲審查的情況,而且僅當案件所涉法律違反《基本法》且經法院宣告方可成為判例。(四)澳門法院之判決與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衝突”問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解釋的過程中,澳門法院並不中止對案件的審判。 這樣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即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其他主體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申請,人大常委會受理申請並進行審議、解釋之時,澳門本地法院已經作出了終審判決,而該終審判決對本案擁有最終的約束力,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無法適用於本案。這種制度設計的弊端主要表現為:第一,影響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權威。澳門法院有權對《基本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並且該解釋對該案件擁有最終的效力。當出現是否屬於自治範圍的條款,澳門法院與人大常委會有不同理解之時,特區法院可能更傾向於維護法院權威,而擅自規避人大常委會,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前作出終審判決。人大常委會雖然進行解釋,但卻處於被懸置的狀態。這樣,人大常委會就完全處於被動狀態;第二,易出現類似案件不同判決的情況。由於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僅對後來的案件有約束力,如果澳門法院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同並以法院的解釋進行了判決,那麼當出現類似案件的情況時,人大的解釋產生約束力,則前後案件的審判結果必定不一。這不僅有損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損司法的權威。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首先,“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最終解釋前,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當終止相關案件的審理直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的解釋,以防止法院作出不符合《基本法》原意的判決並產生效力”。 其次,明確規定終審法院申請解釋的條件、程序,並賦予行政長官提請解釋權和檢察官建議解釋權,以形成對法院的監督和督促。三、澳門違憲審查模式對內地的啟示(一)內地違憲審查制度現狀中國的違憲審查模式不同於西方,它既不由法院行使,也不由專門的機構行使,而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憲法和法律進行違憲審查。全國人大是最高的違憲審查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主要的違憲審查機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自己的轄區對各自的監督對象的行為行使違憲審查權,但最終的違憲審查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在實踐中,人大及常委會甚至從沒有宣佈內地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違憲。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功能僅僅在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中作了微弱的發揮。多數學者認為,我國雖然名義上設立了違憲審查制度,但是這個制度仍不完善,僅僅是違憲審查制度的雛形。實際上,在內地的實踐當中,各有權主體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多有違憲之情形,例如,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在草擬《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對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四川、遼寧、寧夏七個省、市、自治區在1994年頒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了一次特殊的調查,其調查結果表明:七省、市、自治區在 1994 年共頒佈地方性法規 199 件,其中有 25 件的行政處罰超出了法
3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同年頒佈的 120 件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其中只有 19 件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依據。國家計委、民政部、勞動部、農業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局、新聞出版署七個部門1994年共頒佈規章95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作依據而自行設定行政處罰的有33件。 由於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發現違憲之法律,往往選擇繼續適用。而有權進行解釋的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雖然擁有解釋權但不行使。那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甚麼不行使解釋權呢?筆者認為,人大與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有權提請審查之主體,都是在黨的領導之下,當出現法律之間的衝突時,往往傾向於內部協商達成一致,而不願採取較為激烈的危險審查方式。(二)澳門違憲審查之雙重機制對內地的啟示長期以來,內地的學者大多將眼光放到了學習西方憲制原理,並力圖借助西方的違憲審查制度尋求內地違憲審查之構建方案。可以說,內地學者中鮮有考慮在內地實施類似於港澳的違憲審查制度者。 港澳違憲審查制度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體現,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港澳違憲審查制度雖然還存在 某些制度上的缺陷,但是作為一種模式,它無疑是成功的。 港澳違憲審查制度成功地協調了內地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與港澳終審法院審查法律之間的關係,使兩種不同的違憲審查主體統一在一起。由此,筆者認為,內地完全可以借鑒港澳的違憲審查制度。尤其重要的是,人大常委會審查港澳基本法已有先例。人大常委會曾經三次解釋《香港基本法》。雖然人大常委會享有違憲審查權,但這並不能說明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權不能與其他機關分享,港澳法院可以分享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內地的最高法院為甚麼就不能分享呢?內地法院在人大常委會授權之下分享違憲審查權完全可行。但是此種雙重制度模式必須有兩個基本前提:第一,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任何違憲審查制度都必須堅決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第二,必須堅持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掌握政權,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當然具有最高的權威,因此,對法律的最終審查權也應當歸屬於人大以及人大常委會。那麼,在這種理論背景之下,內地應當如何借鑒港澳的制度模式,構建內地之違憲審查制度呢?第一,首先應當授予最高法院在有限的範圍內──類似於港澳《基本法》中的自治範圍內──解釋憲法之權。最高法院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由人大常委會授權,而非“分權”,故最高法院的解釋不具有終局性,人大常委會可以否定最高法院的解釋,並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准。這樣,一方面維護了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之傳統權力,另一方面又使最高法院獲得在司法實踐中解釋憲法的權利,從而構建起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至於屬於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解釋的範圍有哪些呢?這首先需要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進行授權立法,通過法律手段明確最高法院可以解釋的範圍。而一旦出現對憲法條款是否可由法院解釋之爭議時,則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最高法院享有的違憲審查權應當是被動的,僅有在處理案件的過程當中遇到需要解釋的情況下,才進行違憲審查。同時,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需要違憲審查的情況,則必須將有關需要審查的法律提交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負責審查相關法律違憲與否。下級法院向最高法院提請解釋時,不應當將有關的案件卷宗一同提交,以防止最高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之審判,影響法院之獨立性。第二,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所有的條款均享有解釋權,人大常委會對已經授予最高法院解釋的部分不主動進行解釋,但並不能表示人大常委會已無解釋之許可權。人大常委會之最終解釋權主要是出於維護人大常委會權威之考慮。對於涉及到國家主權、國防、外交等方面的問題,必須由
3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審判中遇到可自行解釋條款存有爭議之時,在涉及到國防、外交等條款時,應當主動提交給人大常委會,並由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當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向同等級別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申請時,人大常委會必須進行解釋。同時,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應當自行中止或者通知相關法院中止正在進行之審判,以防止出現港澳《基本法》中的“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之情況。結語澳門的違憲審查雙重機制是“一國兩制”構想的產物,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雖然在實踐中澳門違憲審查制度還有 某些缺陷,但是這並不削減其所具有的優勢。內地的違憲審查制度仍處於建設期,澳門的違憲審查模式完全可以為內地所借鑒。筆者堅信,澳門違憲審查之雙重機制完全可以應用於內地,也應當可以在內地違憲審查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註釋︰鄭偉:《“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以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為視角》,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09年第2期,第 64頁。學者們大都將港澳違憲審查模式概括“雙軌制”或“二元制”。筆者認為,這兩種表述並不準確,有誤導之嫌。因為無論是“雙軌”、還是“二元”,都有“並行”、“並存”的意思,而正如我們下文所要分析的那樣,港澳違憲審查機制是兩個解釋主體──人大常委會和法院之間的解釋權是有交叉和融合的。所以,筆者在此將港澳之違憲審查機制稱為“雙重機制”。類似的觀點亦見於鄒平學:《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基本特徵芻議》,載《法學》2009 年第 5 期。鄒平學教授將港澳違憲審查機制概括為“一元雙重解釋制”或“一元兩極主從解釋制”。駱偉建:《論澳門法律制度中的違憲審查》,載《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上冊)》,第 195 頁。王振民:《試論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載澳門:《行政》2006 年第 3期,第 850頁。王振民:《“一國兩制”實施中若干憲法問題淺析》,載《法商研究》2000 年第 4 期,第 5頁。陳欣新:《香港與中央的“違憲審查”協調》,載《法學研究》2000 年第 4 期,第 147 頁。比如,馮文莊先生就持此種觀點。參見《澳門行政訴訟法教程 I》(第二版),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8年,第200頁。王磊:《澳門基本法在司法適用中的若干問題》,載《廣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 5期。澳門法學界對於此次法院的違憲審查行為之評論頗多,評論的焦點主要集中於行政法規的性質、地位以及法院能否進行違憲審查等問題。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 280/2005號案合議庭裁判書。鄭錦耀:《關於中級法院裁判值得商榷之處的若干思考》,載澳門:《澳門研究》第36期,第9頁。行政法規可能“違憲”之比例如此之大,也從側面向我們提示,澳門法律當地語系化之工作仍任重道遠。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吳嘉玲一案判案書中明確表示:“我等認為在審理案件中,惟獨終審法院才可以決定某條款……是否符合類別條件……”。在吳嘉玲一案判決作出後,香港特區入境處處長於 1999年 2月 2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終審法院澄清判詞中有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部分,終審法院遂於 1999年 2月 26日作出澄清判案書,“我等在1999年1月1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以此為依據。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是不能質疑的……”。可見,終審法院本身亦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之基本法解釋權效力高於終審法院的解釋。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判案書FACV14/1998、FACV15/1998、FACV16/1998、FACV No. 26 of 2000。載香港政府網:http://sc.info.gov.hk/gb/legalref.judiciary.gov.hk/。──以上註釋轉引自鄭偉:《試論〈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機制》,載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09年第 1期,第 135頁。
3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人大常委會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之諮詢機關,其對基本法的解釋不具法律效力。人大常委會可採納其意見,亦可不採納。行政長官申請解釋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基本法》第 43條、第 48 條第 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89條第 2項。王磊:《論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釋法的關係──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載《法學家》2007年第 3期,第19頁。鄧偉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第 451頁。趙向陽:《基本法四講》,載澳門:《行政》第 19 卷,第 879頁。鄧偉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第 445頁。王磊:《澳門基本法在司法適用中的若干問題》,載《廣東社會科學》2008年第 5期,第 182頁。王磊教授的文章僅提到了行政法規違憲的問題,實際上,澳門法律違憲的可能性亦存在。駱偉建:《論澳門法律制度中的違憲審查》,載《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上冊)》。第 203 頁。胡錦光、朱世海:《〈澳門基本法〉解釋問題研究》,載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09年第 1期,第 127頁。胡錦光教授設想的大法官會議的職權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解釋基本法;第二,對行政法規進行抽象審查,即如果法院拒絕適用行政長官發佈的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對此有異議的話,可以向大法官委員會提出審查請求;第三,對行政法規進行具體審查。基於法官獨立的原則,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被禁止就具體案件向上級法院作報告,或就任何疑難案件向上級法院甚至是終審法院請示。──王偉華:《“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研究》,晨輝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9 年,第 236-239 頁。轉引自鄭偉:《試論〈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機制》,載澳門:《“一國兩制”研究》2009年第 1期。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248頁。鄧偉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第 446頁。趙正群:《行政判例研究》,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 1 期,第 111頁。雖然基本法規定“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但是,現實中法院從不主動提請解釋,行政長官提請解釋時,法院也從不中止審判。鄧偉平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第 453頁。王振民著:《中國違憲審查制度》,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年第 1版,第 372頁。有關資料見《政府法制》(山西)月刊, 1996年第6期、第11 期。轉引自包萬超:《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並行的複合審查制》,載《法學》1998 年第 4期。筆者在內地僅僅見過劉松山教授的《特別行政區違憲審查制度對內地的鏡借》一文,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 5 期。在這之前,劉教授在澳門《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上冊)》中發表《對駱偉建教授〈論澳門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審查〉的評議》一文,觀點同上文一致。“回歸後,香港法院釋法的次數和範圍有很大的增加和擴大。香港特區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經表示,回歸後,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基本法》條文已經經過香港法院的解釋(截止 2005年 5月)。”引自《梁愛詩:基本法爭議難預知》,香港《文匯報》, 2005年 5月 5日。轉引自王振民:《論回歸後香港法律解釋制度的變化》,載《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 3期,第 4頁。[責任編輯 劉景松]
3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博彩業與旅遊業的特殊關係,決定 在分析博彩經濟時,“遊客流”概念的重要意義,從而決定 一地博彩業之命運須從其所在地區的整體競爭格局來理解,決定 澳門博彩業的命運必須從整個世界博彩市場、尤其是亞洲博彩市場的視野來認識。以新加坡開賭為導火線,亞洲新一輪的賭博爆炸正在成勢,這無疑會對澳門博彩業的命運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澳門需要審時度勢,清醒地面對其博彩業所面臨的挑戰和機遇,以應對周邊地區新的競爭態勢。[關鍵詞]澳門博彩 亞洲博彩 博彩業競爭1941 年,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上的第一間賭場 El Rancho 開張,老板是一位名叫 ThomasHull的旅館商。其時,包括拉斯維加斯在內的整個克拉克郡的人口不過兩萬人。Hull先生在這麼一個荒涼的地方開賭場,似乎有點傻。然而事實是,他的這間賭場不僅取得了商業上的成功,而且還啟動了拉斯維加斯開發的因果鏈,進而帶動 克拉克郡的人口以兩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長。故事背後的故事是,兩年前的1939年夏天,這位Hull先生的汽車在拉斯維加斯城南的91號高速公路上爆胎。 當站在路邊等待修車的時候,他被這條公路上的巨大車流量所吸引,他敏感地意識到在這車流量背後隱含 的商機,於是,一個雄心勃勃的建設計劃在他心中形成。無疑, Hull 先生明白:決定賭場業命運的最關鍵的因素,是“遊客流量”而不是“居民存量”──博彩業與旅遊業的關係, 從這個故事中得到了詮釋。本文要從亞洲視野來看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從一個更寬闊的視野來認識和理解一個局部區域的博彩業,恰是基於對博彩與旅遊兩個產業之間特殊關係的理解。一、博彩業與旅遊業博彩業與旅遊業之間密切而又特殊的關係,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互相信賴、互相促進。在一個旅遊目的地增添博彩元素,多少會對其旅遊業產生促進作用──新加坡政府就是這麼想的;在一個博彩目的地增加其它吃喝玩樂的旅遊設施,會為這個地區帶來更多的賭客(或留住一些亞洲“賭博爆炸”與澳門的博彩業王五一王五一, 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教授,經濟學博士。
3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不如此就會走掉的賭客)── 1980 年代後的拉斯維加斯就是這樣運作的。自1960年代開始,世界交通、通信、金融以及旅遊設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急劇加速,地球突然變小了。人類發明的各種“奇技淫巧”把這個地球的各個角落連接了起來,有錢或有閒階級到異國他鄉看看風景越來越容易了,於是,旅遊經濟開始在世界範圍內迅速發展。伴隨 遊客流的擴大和旅遊業的發展,賭場業的市場半徑也逐漸延長,其開放性、出口性、國際外部性逐漸明顯。在“大地球”條件下,世界上少數幾個賭城各自“吃窩邊草”的傳統開始改變。自己開賭,讓鄰人、客人、外地人、外國人來玩的新邏輯,隨 旅遊業的大發展相伴而生。博彩業和旅遊業,借助於世界技術爆炸的強大動力,實現了經濟上的“並軌”。一些傳統賭城開始致力於發展常規旅遊業,以期引來更多的遊客兼賭客(如拉斯維加斯、澳門);一些傳統的旅遊目的地開始設法增加博彩元素,以期對其旅遊業注入更大的活力(如新加坡、中國海南省)。從國際貿易意義上來說,跨國旅遊與跨國博彩,都構成“接客地”的服務出口和客源地的服務進口,然而,二者卻又有 本質的區別。當一個國家的遊客到另一個國家旅遊時,他們在目的地花掉的是錢,買來的是消費性服務,這與國際間一般的消費品進口的性質一樣。並且,常規國際旅遊往往是互有往來、互通有無。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無論其旅遊條件如何,對於從未去過的人都有一定的旅遊吸引力,因此,世界上從未見過任何一個國家,在國際旅遊上只進不出或只出不進。 而“國際博彩貿易”則大不相同。當一個國家或地區已經實現了賭場合法化而另一個國家仍在禁賭時,這兩個國家之間不可能有公平的國際博彩貿易。更重要的是,客源地的賭客到設賭地的賭場去賭博時,他扔在那裏的是錢,“買”回來的是各種“社會成本”。國際博彩貿易的交易平台天然是不平衡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交易平台的這種不平衡狀態,恰恰為世界博彩業的發展提供了勢能,使其沿 這個傾斜平台的斜坡一路加速度地狂奔。當一國、一州或一城為了一己之利而開賭時,它會使其鄰居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遭受其害。受害地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開賭,由此引起連鎖反應,使開賭的地方越來越多。而開賭的地方越多,堅持不開賭的地方便受害越甚,其被迫開賭的壓力便越來越大。由此形成了一種多米諾骨牌效應。於是,伴隨 地球的變小和世界旅遊業的大發展,一場賭博合法化的浪潮於70年代萌生,80年代成勢,90年代達到高潮。以1978年大西洋城開賭為導火索,19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印第安人賭場合法化的法律為引信, 1990 年代密西西比地區幾個州幾乎同時開賭為正式標誌,美國發生了“賭博爆炸”。 澳洲的“賭博爆炸”幾乎與美國同步︰ 1970 年代以塔斯馬尼亞州和北方領地兩個州區開賭為第一衝擊波;1980年代昆士蘭州、西澳大利亞與南澳大利亞三個州開賭為第二衝擊波。到本世紀初,剩下的三個州地也先後開設了賭場。至今,澳大利亞已實現了“州州有賭場”。亞洲地區的“賭博爆炸”與美國和澳大利亞非常相似,也是從 1970 年代開始︰ 1970年代初,馬來西亞、菲律賓與韓國先後開賭,為亞洲“賭博爆炸”第一波;1990年代初,越南、老撾、柬埔寨、朝鮮、緬甸等國先後開賭,是為第二波。進入本世紀,傳統賭城澳門“賭權開放”,澳門“賭博爆炸”把亞洲“賭博爆炸”推向高潮。二、亞洲“賭博爆炸”博彩業與任何產業一樣,都有“同行是冤家”一說,然而,由於與旅遊業的特殊關係以及由
3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此派生出的“市場半徑”的概念,博彩業還存在一個特殊的“近鄰是冤家”的法則。當兩個經濟體的賭場的市場半徑存在交叉時,二者就存在競爭關係。例如,台灣的賭客可以選擇到澳門去玩,也可以選擇到南韓去玩,於是澳門與南韓博彩業的市場半徑就存在 交叉,兩個市場就存在競爭關係。顯然,博彩市場(或博彩法域)之間離得越近,其競爭關係就越強烈。從這個道理出發,一地之博彩業的命運,須從其周邊的競爭環境來理解。澳門賭業的經濟效益,不僅取決於它自身有多少賭場,更取決於它的鄰居有多少賭場以及它有多少鄰居有賭場──即在同一個地區有多少競爭對手和“冤家”來爭奪它的客流、攤薄它的市場。世界近代合法賭業史,歐洲最複雜,亞洲最清晰。歐洲之所謂複雜者,是說其各國政府的開賭禁賭之政策多變,歷史脈絡雜亂難尋;與之相比,亞洲各國政府的賭業政策取向,以及由此決定的亞洲近代賭業史的沿革脈絡,則明朗得多──一個國家或地區要麼不開賭,一旦開賭則“開弓沒有回頭箭”。 據權威網站CASINO CITY提供的資料,不包括海上賭船,亞洲地區陸地上經營的各類博彩企業迄今已有183家。 目前,亞洲地區尚未有合法賭場的國家和地區只剩下中國內地、日本、泰國、台灣、香港。而在這些尚未開設賭場的國家和地區中,許多正在醞釀或準備開賭。在亞洲地區博彩業大發展的浪潮中,新加坡的開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010年2月與6月,新加坡的兩間大型豪華賭場,“聖淘沙名勝世界”與“金沙綜合度假村”先後開張。這無疑在澳門東南方向四小時飛行的半徑內,樹立了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雖然從產業底盤和市場規模來看,新加坡眼下還不能與澳門相比,但從兩間賭場開業以來的經濟效益看,則已超過澳門。“聖淘沙名勝世界”開張後的第二個季度,日均博彩毛收入已達約 1,000萬新加坡元,約合 5,780萬港幣,這已遠遠超過了澳門任何一間賭場的創收水平。而同期“金沙綜合度假村”的日均博彩毛收入也在 400 萬至 500 萬的水平(合港幣 2,340 萬至 2,890 萬之間)。兩間賭場加起來的日創收在 8,000 萬港幣的水平,已接近澳門的 1/4 。 澳門賭權開放所產生的“金沙效應”,使澳門賭業曾經在世界賭林中以經濟效益高而著名。現在,新加坡明顯已超過了澳門而成為世界博彩業中經濟效益最高的地區。新加坡已經進入營運的賭 數量是 1,200 張,相當於澳門正在運營之4,828 張賭 的 1/4 。其賭 的法定上限數量是 1,560 張,相當於澳門法定賭 數量 5,500 張的1/3。 在現有高效益的基礎上,再加上如此之“產能”條件,新加坡博彩業的發展潛力和國際競爭力可以預見。另外,博彩業的啟動與快速發展,必定帶動其旅遊業明顯的快速發展,從而從周邊其它國家或地區“挖來”更多遊客。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頭七個月,赴新加坡遊客人數增加了 20% 以上,約達 650 萬人;7 月份酒店入住率達 90% ,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成多。毫無疑問,新加坡的開賭會對亞洲地區博彩業的市場態勢產生重要影響,也會對澳門博彩業產生一定程度的競爭壓力和威脅。所以,從新加坡開賭的準備到正式進入運營階段,它一直受到國際賭界的關注,尤其是澳門。人們普遍擔心的是新加坡的賭業競爭力以及對澳門的威脅。這種擔心當然是有道理的。從一般遊客流意義上說,作為兩個單一城市型經濟體(city economy),四小時的飛行距離,顯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的市場半徑重合,因而存在 互相引客的競爭關係。而更重要的競爭關係,很可能存在於貴賓客層次上。澳門現在對貴賓廳的稅率接近40%,而新加坡對貴賓廳實行的稅率是5%,低稅率使得它的貴賓廳能夠開出比澳門高得多的碼傭率, 從而促使一些疊碼仔為了追求高利潤而把客人往新加坡帶。 下面將以數理分析來說明這個道理︰澳門貴賓百家樂的轉碼收益率是 2.9%, 即理論上賭場每銷售 100元泥碼, 就會為賭場
3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在賭 上創造出 2.9 元的贏錢額。繳掉 40% 的稅後,還剩 2.9% ×(1 - 40%)= 1.74% ,供中介人與賭場分配。按照由何鴻燊首倡、政府加以背書的1.25%的碼傭上限,付掉碼傭後,留給賭場用以支付其成本開支和分紅的比例是 1.74% - 1.25% = 0.49% 。 0.49% ÷ 2.9% 17% ,即賭場實際上從貴賓廳經營中分得的博彩毛收入是 17%。考慮到 1.25%的碼傭上限是由博彩公司在40%的稅率水平下提出來的,因而有理由把這個17%看作是賭場在貴賓廳經營中所能承受的最低收入分配比例。以此為標杆,可以計算一下,在新加坡5%的貴賓廳稅率水平下,它的賭場最高能開出多大的碼傭率。設新加坡的碼傭率為 X , 1 - 5% - X/2.9% = 17% ,解出 X 為 2.26% ,即如果新加坡的賭場也接受 17%的收入分配比例,它的貴賓廳最高便可開出 2.26%的碼傭率,比澳門高出整整一個百分點。把百分比概念換算成實際數額,其差異更加明顯。假如有一位疊碼仔,手頭上有一個 100萬預算的客人,他在決定把客人往澳門帶還是往新加坡帶時,會算這樣一筆帳:1,000,000 ×(1.25% / 2.9%)= 430,000(帶到澳門)1,000,000 ×(2.26% / 2.9%)= 780,000(帶到新加坡)把客人帶到澳門,如果這位客人把 100萬輸光,理論上這位疊碼仔會賺 43萬元;帶到新加坡,他則能賺 78 萬元,多賺 35 萬元。試想,他會把客人往哪兒帶?並且,除了“挖客效應”或“市場攤薄效應”之外,新加坡的開賭對亞洲博彩市場格局的影響以及對澳門的競爭威脅還包括另外一層更為深遠的含義。亞洲各國傳統上對博彩業的態度及博彩政策,多少與其文化背景有關。泰國堅持不開賭,與其佛教文化背景有關;印尼堅持不開賭,與其穆斯林文化背景有關;而新加坡政府以前對開賭明確的反對態度, 與其儒家文化背景有關。現在,當初反賭最堅決的新加坡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帶頭開了賭,而且開門大吉,嘗到了大甜頭,這不能不對整個東亞地區各國的博彩政策產生深刻的暗示,對各國政治圈與商業圈裏早已存在 的開賭壓力集團形成有力的刺激,從而對其決策層形成更大的壓力。很有可能,以新加坡開賭為契機,亞洲“賭博爆炸”的第三次衝擊波會接踵而至。果然,在新加坡決定開賭的強烈刺激下,另一個華人社會──台灣,坐不住了。2009年初,台灣通過了《離島博弈條款》,規定在本地居民公投過半數通過的基礎上,各離島可以選擇建設並經營賭場。澎湖縣首先回應,積極組織公投,試圖盡快取得在澎湖島開設賭場、發展博彩業的權利。不幸,由於各種原因, 2009 年 9 月 26 日的公投結果,出乎意料地否決了澎湖開賭的動議。 然而公投的失敗並沒有降低各個利益集團已經燃燒起來的熱情。公投失敗一周後的10月初,原意為配合公投通過而舉行的一個國際博彩研討會,在“台北101”旁邊的台北君悅大飯店舉行。雖然與會的每一個發言者都必須或多或少地修改一下發言稿,但所有的人都相信,台灣的開賭已經大勢所趨、不可逆轉,只是時間和地點的問題。在新加坡聖淘沙賭場於2010年春節開幕後的第九天,台灣交通部於2月23日開標了國際度假村發展規劃方案的設計項目;3月2日開標了博弈管理專法草案的委外研究。交通部官員表示,相關法令建制工作,已緊鑼密鼓進行,希望在景氣回春之際,順勢推動博弈事業。可以預見,2012年澎湖的再次公投獲得通過之時,就是台灣博彩業發展的正式啟動之日。澎湖與澳門之間只有一個半小時的飛行距離,對澳門的競爭壓力無疑會大於新加坡。現在,每年來澳的台灣遊客有100多萬人次,佔來澳遊客的總數6%左右,有理由把這個比例也看作是澳門賭場中的台灣賭客的比重。可以預見,這些賭客中的大部分會被未來澎湖的賭場所截留。另
3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外,閩浙滬一帶的部分內地賭客也可能轉場到澎湖。據台灣博彩學界的人士估計,澎湖開賭後,稅率當在15%左右。那麼,按以上分析新加坡貴賓廳業務的方法計算,澎湖賭場將可以開出2%左右的碼傭率,一個百萬預算之賭客給其疊碼仔帶來的收益將達 68 萬,比澳門高出 25 萬。可見,從貴賓業務的競爭來看,台灣開賭對澳門的競爭壓力也不可小視。就在台灣緊鑼密鼓地張羅開賭之際,受新加坡開賭的刺激,亞洲老資格的開賭國菲律賓也有新動作。在原有 18 家賭場的基礎上,菲律賓的國營“娛樂和博彩公司”(PAGCOR)於 2010 年8 月宣佈,將在馬尼拉建造一個新的賭場和娛樂勝地,計劃在 2014年開張。其戰略目的非常清楚:與澳門和新加坡競爭,打造另一個亞洲博彩與娛樂中心。該公司主席納古亞特說:“以收入來說,菲律賓賭場業的潛能非常大。……我們現在所爭取到的,或許連潛在市場的 0.01% 都沒有。”他還披露,菲政府希望在菲律賓其他地區打造更多的綜合賭場和娛樂勝地,包括巴拉望島和菲律賓第二城市宿霧。在制訂雄心勃勃的賭業“硬件”建設計劃的同時,菲律賓政府還在積極籌劃對賭業的“軟件”條件即制度條件進行改革,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賭業私有化計劃。菲律賓總統阿基諾最近表示,要在自己六年任職期間,將壟斷的國營娛樂和博彩公司以及其它一些國營企業私有化。 2010 年 8月初,當地大亨生力集團的副主席蔡啟文表示,欲與馬來西亞商業巨頭聯手,以約100億美元收購該公司。阿基諾8月9日回應:“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提議,但我們得考慮一番,確保……賣個好價錢。”菲律賓原本就是亞洲的博彩大國。它於1970年代實現賭場合法化,至今,年博彩收入已達30億美元。可以預見,隨 其賭業私有化的推行以及新型博彩娛樂勝地的建成,菲律賓的博彩產業基礎及其國際競爭力將會有顯著提高,建亞洲第三個博彩娛樂中心,當然不是誇口。新加坡與台灣賭業的國際競爭力及其對澳門的競爭威脅,主要是由於其地理位置和稅率優勢,但兩地較之澳門也有競爭劣勢,那就是其賭業監管將相當嚴苛。我們知道,賭客及其疊碼仔,並不太喜歡過於嚴苛的賭業監管環境。而與新、台兩地不同,菲律賓賭業的監管環境相對較為寬鬆,這可能會賦予它較強的國際競爭力。除新加坡、台灣、菲律賓在博彩業發展上的大動作之外,2010年初,從中國內地竟也傳出了一個震驚世界的消息:海南在考慮開賭。事情的緣起是,2010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海南未來發展明確了方向。《意見》指出,“將在海南試辦一些國際通行的旅遊體育娛樂項目,探索發展競猜型體育彩票和大型國際賽事即開彩票”。本來,話已說得很清楚,海南在開賭上的所謂“突破”,僅限於這兩類“彩票”。海南省政府及其政策研究機構也反覆澄清、申明絕無開賭場之可能;海南特區再“特”,也不會“特”到超然於中國的法律之外。然而,中國人對於中國政府“摸 石頭過河”的施政傳統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猜測和推理模式。一些媒體就風說雨,“這意味 海南島可試辦博彩業。這個中國最大的經濟特區還有望成為賭博勝地”。 甚至網上還出現了海南將“拉斯維加斯化”的更大膽的推測。從圍繞 海南開賭所形成的各種輿論中,可以得出這樣的印象:至少在短期內,海南不可能在現在公佈的兩類彩票的基礎上,再去“摸”更多更大的“石頭”。只要海南不搞賭場,它就不會在整個亞洲博彩市場上掀起太大的風浪,當然也不會加入亞洲賭業市場有實質意義的競爭,從而對澳門博彩業形成威脅。然而,海南的這個小動作之所以會在全國乃至全世界輿論上掀起這麼大的動靜,至少說明了一點:世界賭林對中國內地的博彩政策是極為關注的。中國內地雖然沒有
3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合法的)賭場產業,但它是一個巨大的博彩市場。回歸祖國後,澳門博彩業的大發展無疑與這個巨大市場的支持有 直接關聯,新加坡、菲律賓、台灣、緬甸、老撾、越南、泰國乃至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博彩政策的制定或調整,這個大市場無疑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中國自身博彩政策的任何變動,都會對整個亞太地區的博彩產業結構和市場結構產生敏感的影響。從澳門的立場來看,不但中國內地博彩政策的任何新動向都是極為敏感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果中國內地自身的博彩政策尚可鬆動,那它還有甚麼理由繼續壓 香港不開賭呢?這可能是澳門最擔心的。三、新格局下的澳門賭業十年前澳門回歸祖國的時候,新的特區政府作出了以“賭權開放”為核心的對傳統賭業進行體制改革的決策,並進而提出了“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的新產業政策。促使澳門政府做出這一施政決策,有諸多因素,如中央政府在政策上的慷慨支持、澳娛公司的賭約到期等,但最重要的,還是當時世界博彩市場,特別是亞洲博彩市場的競爭態勢。40年前的1961年,澳娛公司從泰興公司手中奪得博彩專營權時,澳門是當時亞太地區唯一一個有合法賭業的地區,市場肥沃,開賭即賺。 然而40年後的2001年,澳娛公司的博彩專營合約到期時,整個地球上已經佈滿了3,000多家各式博彩機構, 亞太地區的許多國家或地區已實現了賭博合法化。澳門賭業的市場條件已完全今非昔比。2001年的澳門面對 與亞洲博彩市場的一場博弈:如果繼續保持彼時之 11家賭場 300多張賭 的產業規模和見縫插針式的混亂佈局,那麼它很快就將淪為亞洲賭林中的“普通一兵”,而“普通一兵”是養不活澳門的。要麼,走拉斯維加斯“逆市場形勢而動”的道路:市場越瘦,產業做得越大;需求越小,供應做得越大,以此來繼續保持自己在亞洲賭林中的老大地位和市場優勢。澳門選擇了後者。十年下來,證明了澳門政府當初決策的正確。試想,如果沒有賭權開放後的賭業大發展,如果澳門博彩業的產業規模一如十年前的水平,那麼,今天面對來自新加坡、菲律賓、台灣、韓國、緬甸、越南、俄羅斯等周邊國家及地區的競爭壓力,澳門在亞洲博彩市場上很可能已經“普通一兵”化或邊緣化,澳門在亞洲博彩業中的“一哥”地位可能已經被取代了。而如今,作為一個老牌賭城,今天的澳門不但保持了亞洲“一哥”的地位,而且已經成為世界賭林的“一哥”。表 1 回歸後澳門博彩經濟大發展一覽表博彩毛收 總 GDP 博彩業 博彩稅收 財政收入 博彩稅收 博彩就 總就業 博彩就業 外地勞年份 入 ( 百萬 ( 百萬 佔 GDP ( 百萬 ( 百萬 佔財政收 業人數 人數 佔總就業 工人數澳門元 ) 澳門元 ) 的比重 澳門元 ) 澳門元 ) 入的比重 (千人) (千人) 的比例 (千人)1999 12003 47287 25.38% 3817 19540.3 19.53% 19.3 209.4 9.22% 3 22000 17076 48972 34.87% 5646.5 16111.8 35.05% 21.5 209.5 10.26% 2 72001 19541 49704 39.31% 6292.8 15258.4 41.24% 22.4 219 10.23% 2 62002 22843 54819 41.67% 7765.8 14079.8 55.16% 23.5 218.6 10.75% 2 32003 30315 63566 47.69% 10579 15577.9 67.91% 23.9 218.5 10.94% 2 52004 43511 82966 52.44% 15236.6 23863.5 63.85% 31.3 230.3 13.59% 2 82005 47314 92951 50.90% 17318.5 28200.8 61.41% 40.8 247.7 16.47% 3 92006 57521 115282 49.89% 20747.5 37188.5 55.79% 52.5 275.5 19.06% 6 52007 83847 153608 54.59% 30948 40694.1 76.10% 69.1 309.8 22.30% 8 52008 109826 173547 63.28% 41896.5 62259.3 67.29% 43.8 326.3 13.42% 9 22009 111734 169343 65.98% 44309.2 69870.8 63.42% 44.0 312.4 14.08% 7 5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
4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由表1的數據可以看到,以回歸前的1999年為基數,到2009年,博彩總收入十年間增長了8.3 倍,博彩稅增長了 10.6 倍,博彩稅收佔財政收入的比重由 1999 年的 19.53% 提高至 2009 年的 63.42% ,博彩業就業人數增長了 1.28 倍,博彩業的經濟比重由 1999 年的 25.38% 增加到了2009 年的 65.98% 。下面二圖(圖 1 與圖 2),分別為這些資料提供了形象化描述。圖 1 回歸後澳門博彩業發展速度圖示2010年6月23日,看好亞洲博彩市場潛力的金沙集團主席艾德森,於新加坡濱海灣賭場正式開張典禮上說︰“亞洲人賭性強,即便把五座拉斯維加斯搬到亞洲也不足以應付該區的賭客需求。” 他的說法可能是有道理的。亞洲地區巨大的市場潛力,使得澳門有 較強的抵禦國際競爭的能力,也就是說,即使有新的競爭對手不斷出現,即使亞洲地區博彩業正在經歷新一輪的發展浪潮,在短期內,還不至於對澳門賭業形成致命的競爭威脅,在肥沃的市場面前,大家還是都會有飯吃。然而,從長遠來看,其它競爭對手做大做強,從而對澳門賭業的生存構成實質性威脅的潛在可能,還是存在的。澳門雖然是亞洲賭林的“大哥大”,但這個“大哥大”並沒有資格喝令其他小兄弟不得超過自己。 澳門賭業需要做的,是抓住有利時機(市場仍然肥沃而競爭對手有限),利用自己的先發優勢,強化內功,把自己以下幾個方面的事情辦好,以鞏固自己的龍頭地位︰(一)加速完成既定的建設計劃在博彩業應適度發展以及澳門經濟要適度多元化的理念下, 2008年 4月,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不再增發新的博彩執照及增批新賭場建設項目。儘管如此,就既定項目的建設而言,澳門賭業還有 相當大的發展潛能。要完成目前所有已定的博彩業建設項目,尚需要三至五年時間及近千億澳門元的投資。澳門的博彩業集中地主要是兩個︰一個是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的賭場集中區,另一個是路 填海區的金光大道。目前,澳門半島博彩區的建設已將近完成,發展空間基本填滿,建設缺口主要在路 填海區。盡快完成路 填海區既定項目的建設,使澳門的金光大道盡快成型、完善,是夯實打牢澳門博彩業產業基礎的核心任務。博彩毛收入(百萬澳門元)博彩稅收(百萬澳門元)財政收入(百萬澳門元)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0年度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百萬澳門元
4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二)在區域經濟合作的理念下發展博彩外圍產業如果把賭場業看作是博彩業的核心部分,則它有以下兩類外圍產業︰一類以市場需求聯繫為紐帶,如典當、餐飲、酒店、以及其它各種旅遊娛樂服務業;一類以投入產出聯繫為紐帶,如賭賭機的製造銷售與維修、賭場設計、博彩培訓、賭業諮詢等。澳門在大力發展賭場業的同時,對於其外圍產業,特別是以投入產出聯繫為紐帶的外圍產業的同步協調發展,並沒有給以足夠的重視。當然,這可能與澳門的土地資源緊缺有 密切的關係──澳門沒有充裕的土地來支撐有關產業的建設。老虎機、賭 、撲克牌及其它賭業用品的大量進口,意味 澳門在經濟發展中沒有抓住這部分重要的商機而流失掉了一部分產業。最近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制定的橫琴開發與粵澳合作戰略,應當看作是搶回這部分產業的機會,那就是,把原來澳門因為土地不足而做不起來的這些博彩外圍產業,在橫琴開發和粵澳合作的概念下做起來。例如,澳門政府可以出面牽線搭橋,請內華達的IGT一類的博彩設備生產商到橫琴或珠海或珠三角其它地方投資建廠,就近為澳門和亞洲其它地區生產博彩設備。雖然,這種在區域合作概念下形成的博彩外圍產業不一定能直接形成澳門本土的GDP要素,但至少它可以降低澳門賭業的採購成本,使澳門經濟間接受益。更重要的是,這會使鄰近地區感覺到,這是它們從澳門博彩業的發展中所受之益,從而在粵澳間平等互利的合作中為澳門增加一個砝碼。(三)努力推動博彩業客源結構的多元化、國際化說到澳門的經濟安全,澳門社會近年來比較擔心的是產業單一化,即博彩業“一業獨大”。其實,還有一個與產業單一化同樣值得擔憂的問題,那就是博彩業客源結構的單一化。在決定博彩業發展的諸多因素中,客源無疑是最重要的因素,否則,社會也不會接受由中介人階層拿去貴賓賭業收入的近一半的分配關係。澳門在醞釀賭權開放時,其 眼點主要是博彩業自身的產業組織調整,即打破壟斷,引入競爭。至於開放後的客源地結構會發生哪些變化,並無清晰的預測和論證,更無明確的新客源地開發計劃。 2004 年在 CEPA 概念基礎上“個人自由行”政策的出台,從根本上改變了澳門賭業以港客為主的傳統客源結構,並革命性地擴張了澳門賭業的市場圖 2 回歸後澳門博彩業的經濟比重趨勢圖總 G D P(百萬澳門元)博彩毛收入(百萬澳門元)博彩稅收(百萬澳門元)財政收入(百萬澳門元)年度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200,000180,000160,000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0百萬澳門元
4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規模。內地客迅速取代了香港客而成為澳門博彩業的主市場。自由行的“飛來橫福”,對澳門賭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刺激作用。獲頒賭牌的各博彩公司因此而興奮不已,賭場建設規劃不斷調高。在博彩“一業獨大”所形成的產業風險的基礎上,博彩業本身又生成了內地客“一源獨大”的客源結構所形成的另一層風險。產業結構單一化與博彩業客源結構單一化所形成的雙重風險結構,不但構成了整個澳門經濟一個脆弱的“軟肋”,而且也形成了澳門與祖國內地之間的一個利益衝突點。有關內地賭資流向澳門、流進美國人腰包的民間抱怨之聲不斷地見諸內地的媒體和網路,由此所產生的政治壓力終於演變成了官方的行動。 2006 年 5 月,內地幾個省第一次採取收緊“自由行”的嘗試,引起了澳門社會的首次震動;2008 年 5 月,中央政府再次實施力度更大的收緊“自由行”措施。內地客“一源獨大”的風險在收緊“自由行”政策的作用下開始顯現。其實,內地政府收緊“自由行”的措施,未必就是完全消極地僅為抑制澳門賭業的過渡膨脹或賭資的過度外流,它可能還有積極促使澳門追求產業多元化的含義。然而,澳門的歷史反覆證明,產業多元化在小小的澳門並不是件容易事。如人們出了許多點子,想了許多主意,有些已經試驗過甚至正在試驗,如文化創意、離岸金融、物流儲運、資訊科技、中藥基地、大學城等,但迄今為止尚無成功經驗。由澳門的特殊資源條件和地域條件所決定的“經濟宿命力”,一再地把它拉回到它固有的“以賭立城”的軌道上。較之產業多元化的設想,博彩客源結構多元化的可行性可能更大。在這一點上,澳門的優勢是,有一個獨特的貴賓賭業體系和一支龐大的疊碼仔隊伍。把這支隊伍組織好、運用好,他們就可能走到國際上去,把中東、歐洲、南亞一帶的客人拉來。可以預見,隨 澳門賭業客源結構之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澳門的經濟安全問題將逐漸優化。(四)理順與健全博彩監管體制博彩業是一個需要加以特殊監管的產業,這不僅是因為如果缺乏監管,它可能做壞事、走邪路,更重要的是,一個疏於監管的博彩業,其自身很難有效運轉和順利發展。賭權開放必然給博彩監管制度建設提出新的要求,但這方面起初並沒有得到足夠的理解和重視。賭權開放前,澳門的博彩監管實際上是一種“二級監管”制。第一級,是政府與博彩專營公司之間的監管與被監管關係;第二級,政府將部分監管職能,委託給博彩專營公司,由它來充當澳門博彩業的“二掌櫃”,進一步監管屬下的各家賭場和各色人等。這種“委託監管”關係,為澳門今天的博彩監管體制留下了具有深遠影響的制度遺產。例如,“一家一照”(而不是國際上通行的“一間一照”)的博彩營業執照制度,就是由專營時期的專營合約演變而來的。國際上普遍實行的由博彩監管當局直接對賭業經理階層實施個人執照管理的制度,多年來在澳門一直沒有得到實施,根源也是由於舊的“二掌櫃”制度。當時的貴賓廳體系,從廳主到疊碼仔,也一律由博彩專營公司監管,政府對此並不過問。而博彩公司由一家變六家以後,委託監管關係顯然已不可能繼續。在原來的專營公司由“二掌櫃”的角色變為一個普通的被監管者的角色以後,原來由它行使的一些監管職能,必然會形成“監管真空”。另外,與博彩專營制度相聯繫的一些傳統體制,也與新的博彩市場環境形成衝突。澳門的舊博彩體制留下的“公私共有”的賭場財產權制度,就是一例:用於建設賭場的土地由政府批給,所有權歸政府;由承批公司全資投資建設賭場綜合大樓後,其用於經營賭場的部分,所有權也歸政府,承批公司保有其餘部分(酒店、餐館、會展等)的所有權;政府將大樓中的賭場部分“委託”給承批公司去經營;合同期滿後,土地和大樓中賭場部分的所有權,再一併“摳”
4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出來交還政府。在獨家專營制度下,市場肥沃且沒有競爭,只要手握專營權,就有大錢賺,合約期滿後所有權如何處置,於博彩公司無關緊要,因此,此體制於彼時運作起來無大問題。然而,賭權開放使澳門賭業成為一個充分競爭的自由市場以後,問題就大了。在一個激烈競爭的市場上,必然存在這樣兩種典型的市場行為:用大樓作抵押以融資;競爭失敗時賣掉大樓以“瘦身自保”。而在澳門的現行賭業財產權體制下,此兩項舉措皆無法使用。因此,幾年前當澳門有的博彩公司出現財務困難時,政府不得不出此下策:接管經營。一個博彩市場,實際上由兩個層次組成︰一個是它作為服務業,以賭客為顧客,以賭場為服務產品供應商,而形成的服務市場;另一個層次,是賭商之間就賭場大樓財產的買賣交易而形成的市場(當然也包括以其虛擬形式即證券所進行的交易)。一幢賭場大樓,今天屬於這個公司,明天又被另一個博彩公司買去,這在一個健全的博彩市場上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有些賭業大亨,甚至專門靠建賭場再賣掉賺錢。一個沒有財產權自由交易的博彩市場,如同一個勝利者不能取得戰利品、失敗者不能繳械投降的戰場。而這樣一個畸型的市場,顯然是由專營時代留下的賭場財產權制度與現代博彩產業組織之間的矛盾鑄成的。總之,澳門賭權開放後所顯現出的博彩業體制的扭曲,只能由政府來矯正;賭權開放後所形成的監管真空,只能由政府來填補。若此填補和矯正工作不能及時跟上,便可能會產生一種“行政瓶頸”。此一“軟瓶頸”將會像其他客觀條件所形成的“硬瓶頸”一樣,形成對澳門博彩業健康運轉與發展的障礙。(五)規管貴賓廳業務澳門博彩業中有一個獨特的貴賓廳體系,澳門博彩收入的2/3左右來自這個體系。這是一個集拉客(recruiting)、服務(serving)及借貸(financing)於一身的貴賓賭客經營體制。此一體制於 30 年前在澳門產生,與彼時澳門之獨特的文化、地理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在專營制度下,由於專營公司可以有效地控制整個體系,包括有效地控制碼傭率的水平和泥碼借貸的風險,此一體系健康地運轉了近 30 年。賭權開放後,博彩公司之間為爭奪貴賓客而展開的競爭,很快演化成為所謂的“碼傭戰”。碼傭率在競爭的推動下迅速翻了一番,達到了博彩公司乃至賭廳承包人所能承受的極限。在疊碼仔的收入水平跟 碼傭率的上漲而上漲的同時,博彩公司貴賓業務的利潤水平及賭廳承包人的收入卻被碼傭率的上漲擠得越來越小。與此同時,在巨大的競爭壓力下,為了拉住客人,博彩公司及賭廳承包人在泥碼借貸的風險控制上越來越放手,從而使貴賓賭業的風險鏈也在繃緊。一方面是收益的減少,一方面是風險的加大,澳門傳統的貴賓賭業在自由競爭的新市場環境下陷入了困境。自2008年以來,從碼傭率的管制到借貸風險的控制,澳門的六家持牌公司及澳門政府,一直都在探尋解決問題的出路,迄今尚未見明顯成效。可喜的是,目前賭廳承包人及疊碼仔們正在醞釀組織起來,通過行業自律,也許能收到由外力管制所收不到的成效。無論如何,要把貴賓賭業的事情辦好,政府的積極干預是必不可少的。結語博彩業是一個政策依賴性極強的產業。一個經濟體是否可以有合法的博彩業,其博彩業有多
4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大規模,經營甚麼,賭場設在哪兒,取決於政府的政策。 而且,博彩業所依賴之政策,不僅是設賭地政府的政策,也包括客源地政府的政策。客源地政府的禁賭政策,比設賭地政府的開賭政策,對於一地賭業之命運,往往更具決定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內地政府的“自由行”政策對澳門的支持,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於澳門賭業的命運,仍然起 生死攸關的作用。另外一個對澳門博彩業的命運具有重要影響的,就是亞洲地區博彩市場的競爭態勢。亞洲新一輪“賭博爆炸”的現實,無疑對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構成了實質性威脅。畢竟,澳門不象拉斯維加斯那樣地域遼闊且身處美國這樣一個巨大無比的市場。 1980 年代的拉斯維加斯,面對美國“賭博爆炸”的新形勢,逆市而動,市場被競爭者攤得越薄,產業坨子就做得越大,以此在日益激烈的競爭市場上保住“一哥”地位。而澳門地域狹窄且封閉,亞洲地區的任何一個開賭國(地)和潛在的開賭國(地)的地理條件都比澳門優越。澳門不具備拉斯維加斯那樣的地理資本,把自己的城市由一個“賭都”(gambling capital)改造成一個“玩都”(entertainment capital)。要保住自己亞洲博彩中心的“一哥”地位,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亞洲博彩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澳門賭業確實需要認真研究,找出自己的優勢和特色。一句話,澳門博彩業將在區域競爭的風風雨雨中前進。註釋:拉斯維加斯當時還只是個幾千人口的小鎮,在現在 Downtown 的位置, Strip 尚未存在。Jim Kilby, Jim Fox, Anthony F. Lucas, Casino Operations Management, New Jersey: John Wiley, 2005, 2nd Edition.澳門的經驗最能說明這一點。更有一些既非旅遊勝地、也無其它任何經濟條件的地區,正在做著80年前內華達的夢,把賭場看作是“經濟萬金油”,以為它“塗在哪裏哪裏爽”,其邏輯似乎是:如果在戈壁灘上建一間賭場,那裏頓時就會變成經濟綠洲。除非存在非經濟性管制。王五一:《世界賭博爆炸與中國的經濟利益》,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年。Robert Goodman, The luck Business: The Devastating Consequences and Broken Promises of America’s GamblingExplosion, New York: Free Press Paperbacks, 1996.賭業合法化半個世紀後的1896年,澳葡政府宣佈禁賭,從而使得澳門合法賭業在法律上經歷了60多年的灰色歷史,直到1961年。由於在這60多年裏澳門賭業照常運作,其非法性從未受到當局嚴肅的定性與追究,因此,一般研究澳門賭業史的學者,都把澳門的合法賭業史認作是自1847年以來至今,連續160多年的歷史。數據來源於:http://www.casinocity.com/“聯昌國際估計,聖淘沙名勝世界的賭場在第二季日均營收約為1,000萬元,比第一季的700萬至800萬元還高。若包括競爭對手濱海灣金沙(MBS)賭場的日均 400萬至 500萬元營收,新加坡的賭博市場在第二季每日創收 1,400萬元至1,500萬元,比第一季高出70%至80%。如果按此營收表現直線推算,新加坡的賭博市場一年的規模高達 55億元。兩家賭場所分得的市場,聖淘沙名勝世界看來是穩佔上風,估計有 65%至 67%的市佔率。”——王陽發:《雲頂新加坡股價升至 1.80 元歷史高位》,《聯合早報》(新加坡)2010年 9 月 2日。周錦輝:《莫等閒,澳須提升國際競爭力 ——綜析新加坡與澳門賭業博弈》,《澳門日報》2010年 8月 18日,蓮花廣場F2。黃敏、喬穎:《新奇酒店的環球非常體驗》,《東方早報》(上海)2010 年 9 月 3 日, A24。周錦輝:《莫等閒,澳須提升國際競爭力——綜析新加坡與澳門賭業博弈》,《澳門日報》2010年 8月 18日,蓮花廣場F2。碼傭率︰碼傭,是賭場向疊碼仔拉客服務支付報酬的財務工具,數量上用“碼傭率”百分比來表示。疊碼仔︰是幫助賭場拉客,進而通過向賭客銷售“泥碼”謀利的自僱職業者。
4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轉碼收益率︰即賭場從銷售一定量的泥碼額中最終會贏回來的金額比率。泥碼︰又稱“死碼”,是只能用以下注而不可以兌換現金的籌碼。新加坡獨立之父李光耀曾經明確宣佈:“要在新加坡開賭場,除非從我的屍體上跨過”。在公投之前,澎湖及全台灣的媒體,在有權投票的澎湖居民中,就是否同意在澎湖建賭場,做過幾次民意摸底,結果都是yes大於no。然而,待到臨門一腳時,卻出乎意料地翻了盤。就筆者對這件事的瞭解程度而言,筆者認為翻盤的原因有二︰第一,台灣行政當局對博彩業本身瞭解不多,因而對台灣百姓特別是澎湖的百姓說不出具體的概念。投票時,澎湖百姓既不瞭解自己會從賭場業的發展中受多大益,也不瞭解會受多大害;第二,投票時間很短,只有一天,且只能在澎湖本島投票,致使幾十萬居住在台灣本島、有澎湖居民身份因而有資格投票的的居民無法參加投票,結果只有居住在澎湖的幾萬人參加了投票,而實際居住在澎湖的居民當然是趨於保守的。可以預見,如果台灣當局在沿台灣高鐵線上的任何一個城市設個投票點,投票結果斷不會如此。《打造下一個亞洲博彩中心 菲擬建賭場向星澳下戰書》,《澳門日報》2010年 8月 12日,A11-經濟。《菲律賓大亨欲購國營賭場政府正在考慮這樁交易》,《汕頭日報》2010年 8月 10日, 08-國際。《海南官員話彩票引發各方猜想》,《公益時報》(北京)2010年 8月 2日。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2年 8月第 1版。數據來源於:http://www.worldcasinodirectory.com吳慧珍:《亞洲 5座拉斯維加斯都不夠》,《工商時報》(台灣)2010 年 7 月 11 日,C9。他最多可以求告自己“父親”家裏不要開賭。Wang W. and Eadington, W., “The VIP-Room Contractual System and Macao’s Traditional Casino Industry,” Chin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6, No. 2 (September 2008), pp. 1-24.Peter Collins, Contemporary Multi-facted Casino Companies and the Role of Regulation: The European and SouthAfrican Experience, presented on the 2002 Gaming Management Symposium, University of Macau.在美國或任何多少算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國家,沒有哪個產業像博彩業這樣,其企業的的經濟效益完全取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取決於公眾的需求。 Peter Collins, Contemporary Multi-facted Casino Companies and the Role ofRegulation: The European and South African Experience, presented on the 2002 Gaming Management Symposium,University of Macau.參考文獻:1. Jim Kilby, Jim Fox, Anthony F. Lucas, Casino Operations Management, New Jersey: John Wiley, 2005, 2nd Edition.2. Peter Collins, Contemporary Multi-facted Casino Companies and the Role of Regulation: The European and SouthAfrican Experience, presented on the 2002 Gaming Management Symposium, University of Macau.3. Robert Goodman, The luck Business: The Devastating Consequences and Broken Promises of America’s GamblingExplosion, New York: Free Press Paperbacks, 1996.4. Wang W. and Eadington, W., “The VIP-Room Contractual System and Macao’s Traditional Casino Industry,” China: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6, No. 2 (September 2008), pp. 1-24.5. Wang, W, “VIP system Facing Challenge,” IPM Journal, No. 4 (2006).6. 王五一:《澳門博彩監管的制度瓶頸──內華達的啟示》,《澳門研究》第 40 期, 2007 年 6月。7. 王五一:《世界賭博爆炸與中國的經濟利益》,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年。8.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2年 8月第 1版。[責任編輯 陳子夏]
4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澳門和拉斯維加斯都是世界著名賭城,兩地對博彩產業都高度依賴。但與澳門相比,拉斯維加斯已經從單純的賭城演化為集博彩、娛樂、商業展覽和交易於一體的休閒和商務旅遊城市。拉斯維加斯正通過海外投資和提供諮詢服務,降低對國內市場的依賴;通過發展高科技產業,降低對旅遊業的依賴,從而為未來的穩定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與拉斯維加斯相比,澳門除了在博彩領域因為地緣和“一國兩制”制度而有競爭優勢之外,在娛樂、商業展覽與交易、海外投資以及高科技方面都比較薄弱,因此面臨的經濟風險非常高。澳門需借鑒拉斯維加斯的發展經驗,逐步改變博彩一業獨大的局面。[關鍵詞]澳門 拉斯維加斯 比較研究 博彩 多元化引言澳門與拉斯維加斯都是世界最著名的賭城,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兩地人口規模相近,市內賭場均高度密集,對博彩業的依賴程度也非常高。儘管如此,二者之間仍然存在巨大差別。其中最重要的是,拉斯維加斯經過多年的演變,已從過去純粹賭博的城市演變為今天的以休閒度假和商務旅遊為主的城市。澳門儘管也致力於走這樣的發展道路,但至今仍然沒有顯現這種變化。本文希望通過比較兩個賭城的相同和不同之處,希望澳門借鑒拉斯維加斯的經驗,實現從以賭博為主向以休閒度假和商務旅遊為主的演變,從而減少對博彩產業的過度依賴,為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奠定基礎。一、拉斯維加斯與澳門:世界最大的兩大賭城澳門與拉斯維加斯都是世界最著名的賭城。 2006 年以前,拉斯維加斯是世界的第一大賭城。2006年澳門博彩收入超越拉斯維加斯成為世界第一,從那以來至今,拉斯維加斯一直位居第二。同為世界著名賭城,澳門與拉斯維加斯有很多相似之處。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博彩產業比較研究曾忠祿曾忠祿,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教授,經濟學博士。
4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首先,兩地人口規模相近,博彩市場主要靠外部拉動。拉斯維加斯的居民人口為 607,876人, 澳門的居民人口為544,600人。 拉斯維加斯的遊客85%是美國本土的居民,只有15%來自國外。本土居民又以臨近的南加州為最大客源地,但豪賭客中外國賭客比例較高,尤其是中國內地(以下簡稱內地)的賭客。澳門的遊客主要也是本國遊客, 87% 的遊客來自三大來源地:內地、香港和台灣。 其中內地遊客佔遊客總數的 50% 。 而內地遊客中,比例最高的為臨近的廣東省的遊客,自由行遊客中 80% 來自廣東。其次,兩地博彩設施密集度在世界都名列前茅。從賭場數量看,拉斯維加斯的賭場超過160家,其數量位居世界第一;澳門賭場為33家,數量排名世界第二。從擁有的博彩工具來說,拉斯維加斯擁有賭 2,771 張,角子機 49,551 台; 澳門擁有賭 4,828 張,角子機 14,659 萬餘張, 兩地的賭 數量和角子機數量均遠超世界其他地方。第三,同是賭城,兩地每年吸引的遊客數量都非常大。2009年訪問拉斯維加斯的遊客高達3,600萬人次, 同期澳門的入境遊客為2,200萬人次, 兩地所吸引的遊客規模都超過新加坡、菲律賓、越南等國整個國家的遊客數量。根據遊客數量和居民數量之比計算出的人均居民的遊客數量,拉斯維加斯高達59.8,是美國僅次於大西洋城的城市;而澳門為40.1,僅次於美國的大西洋城和拉斯維加斯(見表 1)。以上數據顯示兩個城市對旅遊的依賴度都非常高。表 1 2009 年澳門與拉斯維加斯人均遊客數量對比遊客數量 居民數量 人均遊客數量澳門 21,752,751 542,200 40.1拉斯維加斯 36,351,469 607,876 59.8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Las 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LVCVA)資料計算。第四,兩個城市對博彩業的依賴程度都非常高。澳門博彩業佔 GDP 比重的 37.2% , 博彩稅收入佔政府財政收入的比重達 8 4 .5 %; 拉斯維加斯以博彩為主導的旅遊產業佔 GDP 的比重為 19.5% ,遊客消費佔 GDP 的比重為 28.9% , 而博彩佔 GDP 的比重大約僅為 10.5% 。拉斯維加斯政府財政收入中把博彩稅歸入統一稅,2009年來自統一稅的收入佔政府財政收入的26% 。而整個內華達州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來自博彩的稅收為 25% 。除以上所述,兩地還有其他一些相似之處。比如,拉斯維加斯67.1%的居民擁有住房, 澳門的同一比例為 73% 。拉斯維加斯的酒店與博彩產業僱用的勞動力佔拉斯維加斯總勞動人口的28.8% ,而澳門為 34% 。 此外,兩地都面臨經濟發展過快、自然資源承受壓力大以及運輸緊張等問題。二、拉斯維加斯與澳門的差別儘管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同為賭城,且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兩地在許多重要方面都有巨大的差距,這些差距包括產業多元化程度、對博彩產業的依賴程度,以及非博彩娛樂的發展等方面。(一)拉斯維加斯與澳門不同的方面1. 產業多元化程度相對較高前面已經提到,儘管拉斯維加斯對博彩產業依賴大,但博彩收入佔GDP的比重僅為10.5%。
4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對拉斯維加斯財政收入的貢獻不到26.5%(統一稅),即表明絕大部分財政收入來自博彩產業之外。其中第二大財政來源是財產稅,2009年財產稅佔政府財政收入的19.1%。此外,從賭場來自博彩收入的變化趨勢來看,拉斯維加斯對博彩的依賴程度過去十多年一直在減少。1990年克拉克郡(其博彩主要為拉斯維加斯主導)賭場酒店的博彩收入佔整個賭場酒店收入的 62% ,而到 2009 財政年度,博彩佔賭場酒店總收入的比重僅為 46%(見圖 1)。在博彩收入所佔比重下降的同時,是酒店客房和餐飲等方面比重的上升。1990年,克拉克郡客房收入僅佔賭場酒店總收入的 14% , 2009 年該比重已上升到 20% 。餐飲收入的比重從 1990 年的 17% 上升到 2009 年的 20% 。圖 1 1990-2009 年克拉克郡賭場博彩收入佔賭場總收入比重趨勢圖資料來源:根據 State Gaming Control Board(SGCB)公佈的資料整理。博彩業重要性的降低也可以從拉斯維加斯遊客消費結構看出來,2009年拉斯維加斯遊客人均消費金額中,博彩消費僅佔25%,非博彩消費高達64%(見表2)。遊客在餐飲、住宿方面的開支、比重都超過博彩消費。2. 博彩對非博彩產業的拉動效應強拉斯維加斯博彩產業鏈條長。其支持性產業從賭場設計、賭場管理服務、老虎機認證等服務業,到老虎機、食品、賭場制服、賭場籌碼等製造業,大都集中在拉斯維加斯,從而使博彩產業拉動了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而澳門,只有賭博這一環節在本地,其他都在澳門之外,博彩產業對其他產業的拉動效應較小。3. 會展業發達拉斯維加斯的博彩產業帶動了會展業的發展,使拉斯維加斯成為世界最著名的國際會展中心。世界很多地方都有會展,但拉斯維加斯與其他地方不同,拉斯維加斯有其他地方沒有的娛樂活動。這些由賭場帶來的娛樂活動使會展參加者將商業活動與享樂結合起來。拉斯維加斯的會展每年吸引的參觀者高達 590 萬人次,大約相當當地遊客總數的 15.7% 。 2009 年由於經濟衰退的影響,拉斯維加斯的會展參觀者人數大幅下降,總人次僅為450萬,但也佔遊客總數的12%(見表 3)。在大型會展舉行期間,拉斯維加斯面對面完成的交易金額超過紐約、倫敦的金融交易金額。會展業帶來的遊客增加了酒店的入住率,由於會展舉行的時間常常避開週末時間和節假日高峰時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拉斯維加斯單純的、休閒遊客不可避免的季節性需求波動70.0%60.0%50.0%40.0%30.0%20.0%10.0%0.0%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4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以及週末和非週末的需求波動。由於會展遊客到拉斯維加斯的活動屬於商業活動,因此,他們的消費能力也比非會展遊客高。拉斯維加斯的會展規模和帶來的影響,超過許多旅遊地的所有遊客總量的規模和帶來的影響。會展直接僱用的人數超過46,000人,如果把間接僱用的人數也加在一起,總僱用人數接近 76,000 人,而會展直接帶來的收入高達 56 億美元。表 3 2006-2009 年拉斯維加斯的會展參加者人次及變化對照表月份 2006 參加人次 2007 參加人次 變化(%) 2008 參加人次 變化(%) 2009 參加人次 變化(%)1 738,289 780,542 5.7 677,978 (13.1) 538,415 (20.6)2 809,658 771,985 (4.7) 893,982 15.8 583,168 (34.8)3 653,502 682,824 4.5 637,755 (6.6) 446,588 (30.0)4 545,856 518,065 (5.1) 538,316 3.9 414,764 (23.0)5 424,922 506,165 19.1 509,482 0.7 341,846 (32.9)6 497,902 429,804 (13.7) 438,044 1.9 355,436 (18.9)7 392,338 262,560 (33.1) 264,197 0.6 249,692 (5.5)8 606,595 739,215 21.9 574,184 (22.3) 235,841 (58.9)9 398,836 397,349 (0.4) 357,525 (10.0) 401,319 12.21 0 493,207 388,475 (21.2) 381,129 (1.9) 349,383 (8.3)1 1 585,047 602,605 3.0 503,545 (16.4) 437,864 (13.0)1 2 161,809 129,664 (19.9) 123,588 (4.7) 137959 11.6合計 6,307,961 6,209,253 (1.6) 5,899,725 (5.0) 4,492,275 (23.9)資料來源:LVCVA4. 高度發展的“秀”拉斯維加斯酒店、餐飲都非常昂貴,為甚麼每年能吸引近4,000萬人次的遊客?除了賭博遊戲之外,豐富多彩的表演和娛樂活動是重要因素。拉斯維加斯的表演被稱為“秀”,即英文的“show”。到拉斯維加斯的遊客,一般第一是賭博,第二則是看“秀”。根據 2008 年的調查,到拉斯維加斯觀光的遊客中 72%在逗留期間看過“秀”。其中 74%是觀看酒吧表演, 18%是看大型表演。 拉斯維加斯的“秀”可分為三大類,分別是大型舞台表演(showroom)、酒吧表演和視覺藝術。這三種藝術都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是拉斯維加斯吸引世界不同地方遊客的一個重要原因(見表 4)。表 2 2009 年拉斯維加斯遊客消費結構(人均消費數據)項目 消費金額(美元) 佔總消費 %博彩 * 243 25.1%餐飲 250.3 25.9%住宿 * * 272.8 28.2%交通 53.3 5.5%購物 102 10.5%看表演 39.9 4.1%觀光 5.8 0.6%合計 967.1 100.0%* 該資料根據克拉克郡博彩總收入除以遊客總數計算。* * 該資料根據酒店客房平均價格乘以遊客平均停留晚數計算。資料來源:LVCVA,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9.
5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4 度假與娛樂遊客選擇到拉斯維加斯的考慮因素(5 分為滿分)考慮因素 分數看度假村的建築 3.4看表演和娛樂 3.3賭博 3.2餐飲 3.1購物 2.9俱樂部夜總會 2.2資料來源:LVCVA,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9.其一、大型舞台表演1941年,當維加斯牧場還是拉斯維加斯唯一的賭場度假村時,酒店就有歌手、喜劇演員、脫衣舞藝術家、音樂家和各種表演明星在賭場酒吧為客人表演。後來開業的賭場酒店都競相效仿這種明星模式,並在花樣上不斷翻新。1958年開業的星塵賭場(Stardust)打破了明星模式,發展了大型舞台表演節目。星塵從法國引進了“巴黎麗都”(the Lido de Paris)的表演,該節目在星塵表演了31年,直到1991年才被“走進今宵”(Enter the Night)所取代。杜尼斯賭場(TheDunes)在 1957 年就開始上演“Minsky’s Follies”,這是拉斯維加斯第一次有裸露上身的美女表演。熱帶天堂賭場酒店(Tropicana)的“瘋狂牧羊女”(Folies Bergere)表演,從 1959 年開始到 2009 年停演為止,整整表演了近 50 年,是拉斯維加斯持續時間最長的表演。拉斯維加斯的表演有些類似紐約百老匯的表演,但增添了大量的情色藝術。許多表演都是以吸引男性觀眾為主的女演員的“上空”表演(裸露上身的表演)。也有些是標榜男女皆宜的表演,甚至專門針對女性的表演,例如,利奧酒店(Rio)的“猛男”表演(Chippendales)、神劍酒店(Excalibur)的“澳洲猛雷”(Thunder from Down Under)等。有些則是比較另類的,例如BuckWild是美國傳統鄉村音樂綜合表演,但夾帶了裸體女牛仔歌唱。大型舞台表演常常涉及非常大的投資,花費過億美元建設一個獨特的表演場館或準備一個表演節目是常有的事。高投資使票價一般也比較貴,最貴的如百樂宮的“水”秀,每張票價120多美元。幻景賭場的白老虎表演,價格也上百美元。觀看一般的便宜的表演也要幾十美元。由於這類表演非常有刺激性,即使價格昂貴,遊客也願意花大錢來體驗。其二、酒吧表演(lounge act)酒吧表演,一般在酒吧、夜總會或咖啡廳進行。觀看這類表演不收錢,但遊客通常需要購買飲料或咖啡等。酒吧表演包括脫口秀(comedy shows)、情境喜劇、魔術秀、催眠秀(hypnosisshows)、老牌歌星模仿秀和各式各樣的另類秀。這類表演在拉斯維加斯非常流行。在拉斯維加斯看過表演的遊客中有74%觀看了這類表演。許多中產美國人都把拉斯維加斯同酒吧和酒吧歌手聯繫起來。大多數大型度假村(賭場)的酒吧表演都有大腕明星,賭場用他們打廣告和促銷。拉斯維加斯的遊客有 18%看過大腕藝人的表演。“貓王”普萊斯利(Elvis Presley)是第一個在拉斯維加斯表演的歌星。20世紀50年代,剛落成的火烈鳥酒店為了吸引遊客,特地邀請這位紅透半邊天的超級巨星駐店演唱。現在,走在拉斯維加斯大道上,還可以看到身穿“貓王”服的仿秀者,被“貓王”粉絲追逐拍照。不少藝人則長期駐唱,例如歌壇天后席琳‧狄翁(Celine Dion)、鋼琴家加歌手艾爾頓‧約翰(Elton John)等。其他許多來自好萊塢和世界各地的歌星藝人,包括港台的歌星,都定期或不定期來賭城作專場表演。芭芭拉‧史翠珊(Barbra Streisand)的演唱會,
5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一票索價千元而常常座無虛席。雪兒(Cher)的演唱場場爆滿。成龍、張國榮、梅豔芳的演唱會,把大批東方臉孔帶到拉斯維加斯。其三、視覺娛樂拉斯維加斯大型賭場的建築,從外觀到內部裝飾往往都有一定的主題。賭場建築和裝飾都有很高的藝術性,遊客從觀賞建築物就能得到享受,一個賭場的建築物就是一種視覺娛樂。 HalRothman 稱拉斯維加斯的建築和視覺景觀是一種“公共藝術”(public art)。這是為甚麼遊客會在街道上行走,並對建築物感到驚訝的原因。也是為甚麼度假和娛樂的遊客把看賭場建築和裝飾視為影響他們到當地旅遊最重要的因素(參見表 4)。除了賭場建築,視覺娛樂還包括視覺景觀。如凱撒賭場噴泉中的機器動物、威尼斯人賭場的遊動歌劇表演、或者利奧賭場酒吧上空的高架秋千藝術等。拉斯維加斯著名的視覺景觀還包括:百樂宮賭場的音樂噴泉、幻景賭場的火山噴發、金銀島賭場前的官兵與海盜大戰、曼德勒海灣賭場內的海洋主題、巴黎大酒店的埃菲爾鐵塔等。這些景觀單獨對遊客的影響可能並不大,但結合起來,就構成了拉斯維加斯的一大旅遊要素。5. 博彩管理優勢明顯拉斯維加斯也是世界上領先的博彩服務提供者。由於本土博彩業從1931年以來的高速發展和自由競爭,加上完善的管理模式,使拉斯維加斯的博彩產業在發展模式、管理水平和行銷模式等方面都處於國際領先的水平。其集賭場、酒店、餐飲、娛樂、會展於一體的大型度假村賭場模式獲得了全世界的認可。新加坡、越南、菲律賓等亞洲各國的賭場發展都以拉斯維加斯為楷模。拉斯維加斯的上述領先優勢為其帶來了博彩服務出口和國際投資等方面的優勢。拉斯維加斯的大型度假村和娛樂設施的建築和管理公司得到了從大西洋城到澳門、新加坡賭場酒店的設計、建築和諮詢合同。澳門六個賭牌持有公司,有三家是美國公司或美國與澳門的合資公司。新加坡兩個賭牌中就有一個是美國公司。越南南部頭頓省正在修建的河川度假村,也委託拉斯維加斯的美高梅公司管理。拉斯維加斯在博彩方面的競爭優勢還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日本、台灣很可能為拉斯維加斯博彩公司帶來新的機會。6. 多元化發展潛力大拉斯維加斯在世界會展業扮演的重要角色使其有進一步多元化發展的機會,尤其是在商業服務領域。會展提供的見面機會能克服不確定環境下交易所面臨的協調和激勵問題。拉斯維加斯的大多數會展都是圍繞交易進行。但會展的功能遠不止交易,會展還被用於產業教育、建立網絡關係、了解競爭對手、發現潛在用戶,展覽產品和會見顧客等方面。拉斯維加斯的遊客和會展顧客資源,以及其發現市場並開發該市場的能力使拉斯維加斯正成為常年的國際貿易展覽中心。這種趨勢的潛力可以從其大型傢俱展銷市場──“世界市場中心”(World Market Center)的發展看出來。該中心從2005年建成以來,每年都舉行世界最大型的傢俱和家庭飾品展覽,逐漸積累了經驗,建立了知名度和培養了客戶群體,於是開始將一些展廳辦成了常年展銷和從事批發業務的店鋪。拉斯維加斯也在往世界設計中心的方向發展。由於博彩產業的需求,導致大量的建築和工業設計公司在拉斯維加斯集聚,使拉斯維加斯逐漸成為像意大利米蘭那樣的設計中心。同時,拉斯維加斯在其他一些領域也有發展潛力,包括儲存和傳輸、生物醫學、替代能源技術(包括太陽能、地熱等)。拉斯維加斯的醫療設備、電子計量設備、飛機部件和遊戲都有很大的出口潛力。博彩業帶動了拉斯維加斯經濟的發展,但對博彩業的過分依賴使拉斯維加斯面臨風險。美國
5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從 2007 年以來的經濟衰退使拉斯維加斯的經濟陷入困境。 2009 年,拉斯維加斯的失業率高達12.3%,是美國失業率第二高的城市。經濟衰退使拉斯維加斯2008至2009財政年度的房地產價格下跌了17%,房地產抵押贖回權被取消率達全美最高。因此拉斯維加斯和內華達州政府正加快產業多元化的步伐。(二)澳門與拉斯維加斯的差距同是世界知名賭城,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在很多方面存在差距。澳門的主要缺陷是對博彩業高度依賴、遊客消費單一、博彩以豪賭為主和會展業欠發達。1. 對博彩產業的過度依賴澳門與拉斯維加斯不同之處在於:第一,澳門博彩業佔GDP的比重一直比較高,而且呈繼續上升的趨勢。 1995年,澳門賭場的博彩增加值僅佔澳門GDP的 29%,而到 2008年,已上升到37%(見圖2);第二,政府的財政來源單一。除了博彩業,其他行業的財政來源非常少。財政對博彩稅的依賴呈上升趨勢。 2001 年政府的財政收入只有 40.2% 來自博彩稅,到 2010 年前九個月, 83.4% 的財政收入來自博彩稅。圖 2 1995-2008 年澳門博彩增加值佔 GDP 比重趨勢圖(%)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 2 0 0 9》。圖 3 2001-2010 年澳門博彩稅佔政府財政收入比重變化趨勢圖資料來源:澳門財政局“公共財政”網頁。2. 遊客消費單一澳門仍然以賭為主,其娛樂場收入以博彩業為主要來源,其他酒店業、餐飲業和零售業的比45%40%35%30%25%20%15%10%5%0%29% 28% 28%25% 24%28%30%32%37%39%35%33%35%37%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100.0%80.0%60.0%40.0%20.0%0.0%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1-961.4%83.4%40.2%51.0%57.6%63.8%53.2% 54.6%63.5%59.9%
5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重十分低,都不足博彩收入的1/10。澳門遊客的消費,89%消費在博彩上,非博彩的消費僅佔他們在澳門總消費的11%。 而筆者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2009年遊客消費調查的非博彩消費數據,再加上根據澳門博彩總收入除以遊客總數計算的遊客人均博彩消費,得出赴澳遊客的人均消費總金額為6,952澳門元。其中博彩消費佔總旅遊消費的77%,是拉斯維加斯遊客的兩倍多;非博彩消費僅佔23%,其中餐飲、住宿、看表演所佔比重都比拉斯維加斯低很多,只有購物支出所佔比重與拉斯維加斯相當(見表5)。以上數據顯示澳門的遊客消費主要集中在博彩方面。表 5 2009 年澳門旅遊消費調查金額(澳門元) 佔總消費 %總消費 6,952 100%博彩消費 * 5,336 76.75%住宿 446 6.42%飲食 333 4.79%本地交通 4 6 0.66%對外交通 127 1.83%娛樂 2 9 0.42%其他 2 0.03%購物 633 9.11%* 根據澳門當年博彩總收入除以遊客總數計算。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客消費調查》, 2 0 0 9 年。3. 博彩以 VIP 豪賭為主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另外一個不同之處是遊客賭博金額大。從遊客的人均年度博彩消費來看,拉斯維加斯為 243 美元,澳門為 667 美元。澳門遊客的人均年度博彩消費是拉斯維加斯的 2.75倍。如果看兩地遊客賭博消費佔各自國家的人均GDP的比重,則更能顯示澳門遊客賭博的偏好。2009 年,美國的人均 GDP 為 46,381 美元,拉斯維加斯遊客人均博彩消費僅佔美國人均 GDP 的0.5%;而內地 2009 年的人均 GDP 僅為 3,678 美元,澳門遊客的人均博彩消費佔內地人均 GDP的 18% 。澳門遊客賭得大,與澳門的賭博方式跟拉斯維加斯不同有關。拉斯維加斯的賭博主要是老虎機。賭 與老虎機之比僅為5.5%左右,即每5.5張賭 就有100台老虎機。賭 收入與老虎機收入之比為84:100,即賭 每收入84美元,老虎機收入為100美元。而老虎機遊戲中最受歡迎的是一美分搖一次的遊戲。2008年,拉斯維加斯平均每台老虎機的年收入是6.33萬美元,而平均每台安裝一美分遊戲的老虎機的年收入是6.95萬美元,顯示拉斯維加斯的遊客主要是娛樂型的小賭。而澳門賭 與老虎機的數量之比是 34:100 , 即每 34 張賭 才有 100 台老虎機。該比重大約是拉斯維加斯的六倍。同期,澳門賭 收入和老虎機收入之比是100:5,即賭 收入是老虎機收入的 20倍。賭場博彩收入有 95%來自賭 ,而賭 又以貴賓廳為主。貴賓廳是高投注的博彩場所,每一手賭注可以高達240萬元港幣。 2009年貴賓廳的收入佔整個幸運博彩收入的 66.3%。而 2010年前兩個季度,貴賓廳的收入更上升到幸運博彩收入的 70.7%。 因此,澳門博彩業以高額賭博為主,與拉斯維加斯的休閒娛樂性賭博形成鮮明的對照。
5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4. 會展業欠發達拉斯維加斯的會展遊客佔遊客總數的12%,會展遊客為拉斯維加斯帶來了大量的消費和商業機會。雖然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觀光塔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會展舉行,但因會展而來澳門的遊客數量非常少,比重甚至不達 0.5% 。三、拉斯維加斯經驗對澳門的啟示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澳門在產業多元化程度、對博彩的依賴程度、會展發展水平以及表演娛樂等方面都與拉斯維加斯有很大的差距。這些缺陷使澳門未來的發展受到制約,經濟風險程度非常高。近年來,澳門政府和社會也開始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並採取了一定的措施來改變這種狀況。各家賭場都加大了非博彩娛樂方面的投入,引進了很多的表演(“秀”)。在大型表演方面,比較突出的例子有威尼斯人酒店太陽劇團的長駐表演、葡京的“巴黎瘋狂豔舞”,新葡京引進的“日本藝妓秀”、金沙酒店安排的“猛男秀”等等。在景觀藝術方面,比較突出的例子有新濠天地的“龍騰”天幕動漫秀、永利的吉祥樹、澳博的漁人碼頭等。在會展方面,每年的會展數量也在增加。但總體而言,澳門仍然沒有走出以賭為主的局面。如何借鑒拉斯維加斯的成功經驗,促進澳門的產業多元化及休閒娛樂的發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認為,澳門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彌補自己的不足︰(一)借鑒拉斯維加斯發展模式,進一步發展非博彩娛樂為了使不賭博的遊客到澳門之後也有眾多的娛樂活動,澳門可借鑒拉斯維加斯的發展模式,大量發展非博彩娛樂。這些娛樂包括大型的舞台表演、酒吧表演和視覺藝術。現在澳門各大賭場已有一些大型表演,但酒吧表演更有發展空間。澳門可學習拉斯維加斯的模式,定期引進大腕明星到澳門表演。這些明星可以是著名歌手,也可以是著名舞蹈團或魔術師。酒吧表演最好要與酒吧建設配合進行。如果能建設有檔次的酒吧,再配合大腕明星的表演,可以增加遊客在澳門的停留時間和餐飲消費。景觀藝術可通過增加和強化澳門南歐風情的建築實現,也可仿照永利的吉祥樹或新濠天地的“龍騰”等類似創意。這類表演觀賞價值高,且容易更新。這些表演可吸引更多的非博彩遊客到澳門並增加遊客的停留時間。(二)學習拉斯維加斯的商務旅遊模式拉斯維加斯已經不僅是休閒娛樂的地方,也是參加會展,從事商業活動的地方。澳門可借鑒拉斯維加斯在發展商務旅遊方面的經驗,將娛樂與商業活動結合起來,從而使澳門的旅遊從單純的休閒旅遊變成休閒與商務旅遊。商務旅遊中最具潛力的是會議旅遊。近年內地的會議旅遊需求高速增長,澳門如果能利用獨特的娛樂環境吸引內地的各種會議到澳門舉行,將大大促進澳門商務遊客的增長。除了吸引會議遊客,展覽會遊客也有相當的潛力。(三)加快探索產業多元化的道路拉斯維加斯對博彩的依賴程度遠遠低於澳門,但在2007年以來的經濟衰退中仍遭受重創,博彩收入連續三年大幅減少,失業率高達14%,於美國城市中最高,顯示產業單一的高風險。雖然澳門目前還暫時沒有風險,內地遊客對博彩娛樂的需求仍沒有得到滿足,博彩仍有增長的空間,但誰能保證未來澳門不會出現拉斯維加斯現在面臨的問題?因此澳門需要 手探索多元化的道路。拉斯維加斯的多元化探索值得澳門借鑒,其多元化主要沿 兩個方向進行︰第一,利用其
5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遊客資源,發展和旅遊相關的會展業以及與之相關的常年批發和展銷業務,該方向能降低對博彩的依賴;第二,利用自然資源和大學研究資源發展高科技產業,包括替代能源、生物醫學等。該方向的發展將降低拉斯維加斯對旅遊的依賴,從而進一步降低經濟風險。澳門可學習拉斯維加斯,一方面進一步發展會展、零售等旅遊相關產業,降低對博彩產業的依賴;另一方面利用充裕的資金和大學研究資源,開發高科技產品,從而降低對旅遊的依賴。(四)博彩產業地域多元化拉斯維加斯的多家博彩企業通過在澳門和亞洲其他地方的投資和提供管理服務而降低本國經濟波動帶來的風險。澳門可學習拉斯維加斯的經驗,通過參與內地和國外的博彩項目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帶來的風險。澳門的博彩企業對亞洲顧客的瞭解是美國等其他國家的博彩公司所沒有的優勢。澳門的博彩培訓資源可以同美國博彩培訓資源媲美,因此可利用該領域的優勢輸出博彩培訓服務。註釋:鳴謝:澳門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馬爾丹參與了本文的部分工作,特此鳴謝。此處的“拉斯維加斯”是指整個克拉克郡,包括金光大道、老城區和 Boulder 大道;數據來源於 LVCVA, Las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8 and 2009 Report, Las Vegas,NV: LCVA.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人口統計 2010 第 2 季》, 2 號刊。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統計》, 2009 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統計》, 2009 年。曾忠祿、張冬梅:《內地赴澳民營企業賭客調查》,《澳門研究》2009 年第 52 期。SGCB, State Gaming Control Board, Gaming Revenue Report (Aug 2009-July 2010), State of Nevada, July 2010.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2005-2010 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賭台及角子機數目(第二季), 2010 年。LVCVA, Las 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8 and 2009 Report, LasVegas, NV: LCVA.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統計》, 2009 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統計指標 2010 年 8 月》, 8 號刊;《旅遊統計指標 2009 年 12 月》, 12 號刊。澳門財政局:公共財政, 2010 年首 8 個月。 http://www.dsf.gov.mo/Con_Pub/c_ConPub_Fs.htm“The Relative Dependence on Tourism of Major U.S. Economies,” Economic Impact Series, Vol. 1, No. 8 (2010), LasVegas, NV: LCVA.根據克拉克郡的博彩收入及 GDP 計算。Clinger, A. The Impact of the 2007-2010 Financial Crisis on the State of Nevada, presented to the Financial CrisisInquiry Commission, Las Vegas, Nevada, September 8, 2010.City of Las Vegas, Census Datahttp://www.lasvegasnevada.gov/FactsStatistics/ census_data.htm. Retrieved on 2010-10-06.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計算。LVCVA, Las 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8 and 2009 Report,Las Vegas, NV: LCVA.曾忠祿:《全球賭場掃描──現狀與趨勢》,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0 年,第 161-166 頁。FTSE Global Markets, Place your bets on Las Vegas, March-April. 2010.《九成流入賭場,首五月旅客消費 448 億》,《澳門日報》2010 年 7 月 6 日。曾忠祿:《全球賭場掃描──現狀與趨勢》,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0 年,第 161-166 頁。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2005-2010 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賭台及角子機數目(第二季), 2010 年。Gu, Z. & Gao J. Z,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in Comparison with Other Gaming Destinations,” UNLV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Vol. 10, No. 2 (2006), pp. 1-12.
5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2005-2010 年幸運博彩毛收入(首二季);2005-2010 年各類博彩毛收入(首二季),2010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客消費調查》, 2009 年。參考文獻:1. Bybee, S., “The legal status of gaming and its impact on licensing,” Gaming Research and Review Journal, Vol. 2,No. 1(1995), pp. 61-71.2. “The 25 largest Hotels in the World, ” Casino City’s Gaming Business Directory, winter 2009 ed, Newton, MA:Casino City Press.3. Cathy H.C., Legalized casino gam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impact, NY: The Haworth Press,1999, pp. 15-24; 93-112.4. City of Las Vegas, Census Data, http://www.lasvegasnevada.gov/FactsStatistics/ census_data.htm. Retrieved on2010-10-06.5. Clinger, A. The Impact of the 2007-2010 Financial Crisis on the State of Nevada, presented to the Financial CrisisInquiry Commission, Las Vegas, Nevada, September 8, 2010.6. FTSE Global Markets, Place your bets on Las Vegas, March-April. 2010.7. Gu, Z. & Gao J. Z,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in Comparison with Other Gaming Destinations,” UNLV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Vol. 10, No. 2 (2006), pp. 1-12.8. In: V. Eade “Las Vegas gaming trends and analysis,” Overview of the gaming industry, Las Vegas, NV: UNLV Interna-tional Gaming Institute, pp. 207-223.9. John J. Flood & Jim McGough, “Las Vegas Casinos and Past Mob Ties,”http://www.ipsn.org/casinos.html. Retrieved on 2008-02-16.10. LVCVA, Las 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1990-1996), Las Vegas, NV:LCVA.11. LVCVA, Las Vega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Authority, Las Vegas visitor profile study 2008 and 2009 Report, LasVegas, NV: LCVA.12.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2000 Census, 2009 Las Vegas Perspective,http://www.lasvegasnevada.gov/FactsStatistics/demographics.htm.13. Rudd, Denis P., Marshall, Lincoln H., Introduction to casino & gaming development, NJ: Prentice-Hall, 2000,pp. 143-149.14. SGCB, State Gaming Control Board, Gaming Revenue Report (Aug 2009-July 2010), State of Nevada, July 2010.15. “The Relative Dependence on Tourism of Major U.S. Economies, ” Economic Impact Series, Vol. 1, No. 8 (2010), LasVegas, NV: LCVA.16. Zhonglu Zeng, A Study of Gambling Motives of High Rollers from Mainland China, presentation on The 8th EuropeanConference on Gambling Studies and Policy Issues, Vienna, Sept. 14-17, 2010.17.《九成流入賭場,首五月旅客消費 448 億》,《澳門日報》2010 年 7 月 6 日。18. 曾忠祿:《全球賭場掃描──現狀與趨勢》,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0 年,第 161-166 頁。19. 曾忠祿、張冬梅:《內地赴澳民營企業賭客調查》,《澳門研究》2009 年第 52 期。20. 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2005-2010 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賭台及角子機數目(第二季), 2010 年。21. 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2005-2010 年幸運博彩毛收入(首二季);2005-2010 年各類博彩毛收入(首二季),2010年。22. 澳門財政局:公共財政, 2010 年首 8 個月。 http://www.dsf.gov.mo/Con_Pub/c_ConPub_Fs.htm.23.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人口統計 2010 第 2 季》, 2 號刊。2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遊統計指標 2010 年 8 月》, 8 號刊;《旅遊統計指標 2009 年 12 月》, 12 號刊。2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客消費調查 2010 年第二季》, 2 號刊。26.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旅客消費調查》, 2009 年。[責任編輯 陳子夏]
5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新加坡兩間綜合度假村(或度假勝地)在2010年先後正式營運。很多分析認為,澳門博彩業已開始直接面對新加坡博彩業的競爭。然而,新加坡博彩業目前的發展情況如何?影響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博彩業的因素有哪些?兩地博彩業存在哪些方面的競爭?為了解有關問題,本文在文獻分析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利用著名經濟管理大師米高‧波特教授(Michael Porter)的“五力法”產業分析模型,對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發展情況進行比較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促進澳門博彩業健康發展的建議。[關鍵詞]澳門 新加坡 博彩業 五力法導言新加坡首度核准興建的兩間賭場綜合度假村(integrated resorts, IR)已在 2010 年相繼開業。據報道,到目前為止,它們的營運情況都非常理想。美國投資銀行高盛和里昂證券預測,到2012年,新加坡初生的賭場有望與拉斯維加斯這樣的傳統博彩中心平分秋色。 眾所周知,作為微型經濟體的佼佼者,新加坡擁有相當大的競爭優勢:政府能力強、法制健全、人口素質高、旅遊基礎設施良好、國際金融中心效率高等。早在前幾年新加坡宣佈開賭時,澳門已有一些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認為,新加坡的博彩業將會對澳門的博彩業造成一定的衝擊。 時至今日,隨 新加坡博彩業正式加入區域博彩業的競爭,部分澳門社會人士已認為,新加坡博彩業的崛起,將成為澳門的最大競爭對手。 事實上,新加坡博彩業發展情況和趨勢如何,新加坡博彩業在哪些方面與澳門存在競爭等,這一系列問題是澳門博彩業未來發展所需要面對和了解的。有鑑於此,本文在文獻研究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將利用著名管理學大師米高‧波特教授(Michael Porter)的“五力法”產業分析模型,對澳門和新加坡的博彩業進行較為系統的比較分析,以期達到促進澳門博彩業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本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問題的提出,第二部分是簡要介紹新加坡博彩業發展的情況,第三部分是運用“五力法”模型,對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進行比較研究,在最後一部分,本文嘗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的比較研究阮建中 馮家超阮建中,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研究主任,經濟學博士;馮家超,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經濟學博士。
5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試對澳門博彩業的日後發展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一、新加坡博彩業發展簡況新加坡是亞洲金融服務、交通物流和總部經濟中心之一,但之前其一直反對賭場業合法化。進入21世紀後,尤其在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下,新加坡的經濟增長受到一定的影響,雖然2002年新加坡旅遊局提出開設觀光賭場的建議曾被否決,但在2004年,新加坡政府對開設賭場的立場發生轉變,貿易與工業部提出“不排除興建觀光賭場的可能性”。此外,總理李顯龍也表示要重新考慮以往對賭場直接說“不”的立場。 2005年,新加坡政府正式宣佈接受兩份計劃書,批准發展兩間包括賭場在內的綜合度假村。同年,為防止賭博造成的影響,成立了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National Council on Problem Gambling, NCPG)。 2006 年 2 月 14 日,《賭場管制法》(The Casino Control Act)生效, 2008 年 4 月,賭場管制局(The Casino RegulatoryAuthority, CRA)成立。進入 2010 年,獲新加坡政府核准的兩間綜合度假村已先後正式開業,其中由馬來西亞雲頂集團(Genting)投資44億美元的新加坡名勝世界聖淘沙中心(Resorts WorldSentosa)在 2010年 2月開業營運,已開業的項目包括四家豪華酒店、 名勝世界娛樂場、新加坡環球影城,以及含有亞洲最大規模宴會廳之一的多項會議與獎勵旅遊設施。此外,該綜合度假村內還設有一系列娛樂與表演節目,長達半公里的節慶大道更是匯集了名廚餐廳、精品名店和一系列的餐飲設施。而另一間由美國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Las Vegas Sands)投資 55 億美元的新加坡濱海灣金沙(Marina Bay Sands)在 2010 年 4 月下旬開始逐階段營運,已開業的包括新加坡金沙娛樂場、三座樓高 55 層共 2,561 間房間的酒店。而在三座大樓設有“金沙空中公園”(Sands SkyPark)、佔地 130 萬平方呎的會議展覽中心、 80 萬平方呎的購物中心、多間餐廳和娛樂場。截至目前為止,新加坡政府並沒有正式公佈新加坡博彩業具體的營運數據。而從雲頂新加坡(Genting Singapore PLC)以及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Sands Las Vegas Corp.)的 2010年第一季和第二季的營運數字來看,雲頂新加坡2010年上半年的收入為11.04億美元, 其中第二季的收入和稅前利潤為7.51億美元和2.99億美元,收入較第一季急升1.13倍並扭轉了第一季稅前虧損的局面。當中第二季的賭場收入和稅前利潤為6.6億美元和3.86億美元,第二季的平均日收入和稅前利潤為 736.32 萬美元和 429.52 萬美元。 而金沙新加坡自 2010 年 4 月 27 日開業至 6 月 30日共65天,淨收入和利息、稅收、折舊和攤銷前的利潤(EBITDA)分別是2.164億美元和0.945億美元,轉碼(rolling chip)數量為 30.88 億美元,轉碼勝率為 2.18%; 無轉碼(non-rollingchip)的賭 下注量為 5.383 億美元(勝率為 21.5%);角子機的收入為 4.823 億美元(勝率為7.5%),而來自賭場的收入為 1.908 億美元。受惠於上述兩間綜合度假村的開業,新加坡2010年第一季的國內生產總值急升45.9%,第二季也有 27.3%的增長幅度。截至 2010年 8月底,遊客人數也較去年同期增加 22.2%,當中單是參觀“金沙空中公園”的非金沙新加坡客人的人數已接近 30萬。據報道,以賭場為主營業務的綜合度假村,不僅成功帶動新加坡的觀光人數及觀光收益,還牽動周邊的不動產開發升溫,未來可望吸引更多的會展活動及外派人員進駐。這將有助於新加坡經濟降低對出口的依賴,建立起多元化的發展架構。
5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二、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比較在對澳門及新加坡博彩業進行比較前,先簡單分析目前澳門博彩業的情況。根據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公佈的數字, 2010 年澳門上半年的幸運博彩毛收入為 107.32 億美元,而 2010 年首三季的幸運博彩毛收入已高達 166.55 億美元,多於 2009 年全年的收入。截至 2010 年 6 月底,澳門的賭場總數為 33 間,賭 總數為 4,828 張,角子機總數為 14,659 台。對比新加坡的博彩業,從賭牌數目、娛樂場數目、賭 數量、角子機數量、賭場博彩毛收入和EBITDA的情況來看,澳門遠較新加坡為佳(詳見表 1)。然而,如果考慮到新加坡的賭場在2010年才開業等因素,筆者認為,新加坡博彩業目前發展的情況是相當理想的,加上上述提及的新加坡本身的優勢,如果新加坡博彩業的政策沒有改變的話,新加坡博彩業的前景也是可以看好的。但是新加坡博彩業是否如一些本澳社會人士所言已對澳門博彩業構成真正的競爭呢?表 1 2010 年第二季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情況比較澳門 新加坡賭牌62(3 正 +3 副)娛樂場 3 3 2賭 4,828 約 1,260角子機 14,659 約 3,000賭場博彩毛收入(億美元) 56.13 8.76金沙兩地賭場 EBITDA(億美元) 3.014 0.945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雲頂新加坡和金沙新加坡網頁。說明 1 : 新加坡賭場博彩毛收入為雲頂新加坡和金沙新加坡的合計數字。說明 2 : 新加坡沒有正式的賭 和角子機的數目公佈,上述數字是筆者根據訪問雲頂新加坡時該公司透露的信息,結合金沙新加坡網頁公佈的“超過 600 張賭 和 1 ,500 部角子機”,以及筆者在兩間賭場觀察後所得出的估計數。說明 3 : 第三季新加坡賭場博彩毛收入約為 11 .11 億美元,是澳門同期(59 .23 億美元)的 18 .8%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無論是澳門賭權的適度開放還是新加坡賭場合法化,都是一個由供給引導需求的過程。因此,博彩營運商(包括博彩中介服務)的推動力將是影響 潛在需求是否實現的關鍵。另一方面,由於過往幾十年東南亞賭場業已發展出一套以貴賓廳為主的經營模式,博彩中介在不同博彩地區的流轉逐利亦牽動 區域之間的競爭。所以,要看澳門與新加坡是否出現競爭,就先要看兩地所面對的經營環境對博彩營運商與中介服務是否吸引,有否出現大規模轉移狀況,從而引導顧客朝向某個市場消費。有鑑於此,下文將引入哈佛大學的米高‧波特教授(Michael Porter)的“五力法”(five-forces framework)分析兩地的博彩業發展態勢。波特教授在 1979 年首先提出“五力法”,又在 1980年出版的《競爭戰略》一書中提出影響產業競爭態勢的五項因素,包括行業潛在新進者之威脅(threat of new entrants by potential competitors)、替代品之競爭(threat of substi-tute products or service)、買方議價實力(bargaining power of buyers)、供應商議價實力(bargaining power of suppliers)以及現存競爭者之間的競爭(rivalry among existing firms)。“五力法”融會了工業組織學與經濟學等理論,把商品市場、要素市場、市場結構及政府等影響
6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供求力量的因素巧妙結合,歸納出戰略思考的方向和實務操作的原則,充實了行業分析方法,其理論已成為世界上所有戰略管理學科的必修內容。波特教授認為,行業的結構繫於五大競爭力,通過對這五方面的分析,可以衡量該行業的競爭強度與獲利潛力。因為任何行業,無論在本國的還是國外的,無論是一個產品還是一項服務,競爭的規則都蘊藏在五個競爭力量當中。這五種競爭力量的集合力決定一家公司的贏利能力。而這五種力量的能量強弱在不同行業中會有所差別,並且會隨 行業的發展發生變化。根據波特教授的“五力法”的分析模型(詳見圖 1),本文將由上而下(行業潛在新進者之威脅、現存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替代品之競爭)、由左至右(供應商議價實力、買方議價實力)分析圖中所示之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五股競爭動力。圖 1 “五力法”分析模型資料來源: Porter, Michael E. Competitive Strategy: Techniques for Analyzing Industries and Competitors , The FreePress, (1980), p. 4.(一)行業潛在新進者之威脅行業潛在新進者是指目前未在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博彩業內營運,但是卻具有新進入該產業的能力與意願的發展商。潛在新進者的威脅程度,其大小主要來自目前行業的“進入障礙”,以及進入者預期現有營運商的可能反應。如果障礙高,潛在新進者的威脅就會更低,對現有營運商的獲利能力就會更有保障。眾所周知,由於博彩業的特殊性質,澳門和新加坡兩地都對賭場經營權的授予採取較為嚴格的規定,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規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最多為三個(第 7 條第 2 款);批給合同內訂定不得多於 20 年(第 13 條)。新加坡《賭場管制法》規定︰賭場特許執照核發張數為二張, 10年內不再發(第 41條)。單從兩地法律條文來看,要進入兩地博彩業的新進者基本上是沒有可能,具有極高的行業“進入障礙”。然而,新加坡的兩個賭牌
6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都是建立在發展綜合度假村的基礎上的, 但澳門的相關法律未有限制(如“一個批給,只能使用於一個娛樂場”),以致取得批給經營權的公司,如同銀行經營般,經特區政府批准,即可以分行形式於不同地點設置娛樂場。而從澳門博彩經營權開放以來的情況來看,除了引起外界質疑的博彩經營權由三變六之外(即三間博彩承批公司和三間轉批給公司),除了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和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四間公司均有超過一間娛樂場,其中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娛樂場數目更高達 20 間(詳見表 2)。也就是說,按澳門現行的法律和規定,澳門特區政府並沒有對幸運娛樂場的數目預設上限。換句話說,在理論上,澳門博彩業是隨時面對新經營者進入挑戰的。簡而言之,雖然澳門和新加坡的相關法律對博彩業的行業進入設定了較高的門檻,但由於兩地法律的設定不同,從實際情況分析,新的行業進入者只要與澳門上述六間承批公司達成共識,並報特區政府批准,理論上是有機會進入澳門博彩業的。但新的行業進入者要進入新加坡博彩業就相對困難得多。以目前情況而論,澳門博彩毛收入持續的高增長,有可能吸引潛在新進入者,而潛在新進入者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會打破澳門博彩業市場原來的均衡,加劇原有博彩市場的競爭,對澳門博彩業內原有的娛樂場經營者構成一定的威脅。表 2 現時澳門幸運博彩娛樂場數目承批公司 幸運娛樂場數目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2 0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5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3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1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3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1合計 3 3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現存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波特教授認為,現存競爭者之間的競爭會導致現有企業對市場營銷、研究與開發的投入或降價,結果同樣會減少行業整體的利潤。由於博彩專營權的開放,澳門由以往“澳娛”獨家經營,到目前的“六雄爭霸”,娛樂場的數目亦由 2002 年博彩博營權開放之初的 11 間急增至目前的 33 間。而從各間承批公司的市場佔有率變動情況來看(表 3),也由 2004 年外資正式進入時開始, 澳博的市場佔有率已開始逐漸被其它承批公司所蠶食, 由 2004 年佔 85.1% ,下降至 2008 年的 26.5% , 2009 年雖然略有上升,但仍不足30%。從2009年由六間博企共同成立博彩業商會的背景來看,亦是由澳門博彩業現有經營者之間的激烈競爭所造成的。相比澳門,新加坡的博彩業2010年才正式拉開競爭帷幕。而根據新加坡的相關法例,由現在至未來十年,也只有兩間博彩公司在新加坡展開競爭。從這兩間公司的背景和根據筆者對這兩間公司的訪談分析:雲頂新加坡的母公司是馬來西亞的雲頂集團。現在和未來一段時間,它主要依靠龐大的雲頂母公司股東,以及馬來西亞遊客的支持, 其賭場貴賓廳的客源更大部分是從雲頂馬來西亞拉來的;而金沙新加坡的母公司是金沙拉斯維加斯集團,它的客源組成主要是金沙拉
6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斯維加斯和金沙中國的原有顧客群,以及在新加坡及其周邊國家吸收的新客源。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這種客源沒有太大的變化,相對來說,這兩間博彩公司在新加坡的競爭應該不會太大,出現澳門以往博彩公司白熱化般競爭的機會也相對較少。綜上所述,雖然澳門現時在特區政府的調控和行業間的自律下,博彩企業之間的競爭表面上似乎稍為緩和,但相對新加坡來說,澳門博彩業現有競爭者之間的競爭還是較大的。正因如此,一些有能力同時在兩個地方經營博彩業的營運商或中介人,就會選擇在新加坡提供服務來避開高競爭環境下的經營壓力。(三) 替代品之競爭替代品指的是能夠完成類似功能,提供滿足顧客接近現有需求的產品或服務。市場上存在可替代的產品和服務,意味 該行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將會受到限制。替代品的威脅主要來自替代品的價格彈性和實際價格。圖 2 澳門非賭場博彩收入佔比變動圖博彩業是一個特殊產業,博彩業所提供的產品亦較為特殊。如果從澳門和新加坡兩地的博彩業,尤其是針對賭場博彩產品(如“百家樂”、“大小”、“廿一點”、“搖彩機”等)來分析,它們的替代品主要是來自非賭場的博彩產品。在澳門,非賭場的博彩產品主要包括“賽狗”、“賽馬”、“中式彩票”、“即發彩票”、“足球 / 籃球博彩彩票”等。從各類博彩產品價格來比較,澳門賭場博彩產品平均價格為5%左右,非賭場博彩產品約在7%-20%之間。 由於價格較低,而且賭場服務綜合多元,賭場博彩替代非賭場博彩的可能性較大。從統計數字來看,澳門2003 年博彩毛收入為 303.15 億澳門元,其中賭場毛收入為 286.72 億澳門元(佔 94.58%),非賭場毛收入為 16.43億澳門元(佔 5.42%)。但到了 2009年末,澳門博彩毛收入達 1203.83億澳表 3 2004-2009 年澳門博彩業市場佔有率變動表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澳博 85.1% 74.7% 62.2% 39.9% 26.5% 29.6%威尼斯人 7.5% 16.7% 19.8% 21.3% 24.0% 23.3%銀河 7.4% 8.6% 13.3% 18.3% 10.3% 11.6%永利 0 0 4.5% 15.8% 16.8% 14.6%新濠博亞 0 0 0.2% 4.6% 14.3% 12.3%美高梅超濠 0 0 0 0.1 8.1% 8.6%資料來源︰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公佈之澳門六間承批公司 2 0 0 4 - 2 0 0 9 年毛收入資料整理。
6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門元,其中賭場毛收入為 1193.69 億澳門元(佔 99.16%),增加了 3.16 倍,但同一時間非賭場毛收入下跌至 10.14億澳門元(佔 0.84%)。而且隨 賭場業的飛速發展,它們佔澳門博彩業的比例也是越來越少(詳見圖 2)。而在新加坡,非賭場的博彩方式包括“多多彩票”、“十二支”、“萬字票”、“賽馬”、“足球樂”和“角子機”等,它們在 2009年為新加坡政府貢獻了 13.24億美元的博彩稅收,佔新加坡政府財政收入的4.6%。雖然2010年的數字尚未公佈,但按常理推斷,由於新加坡的賭場是新建的,在新加坡鄰近區域規模相對較大,這對於上述的新加坡非賭場產品的替代性應是很強的。也就是說,新加坡的賭場博彩業被本地非賭場博彩產品替代的壓力不大。上述主要是分析澳門和新加坡當地賭場博彩業和非賭場博彩業之間的替代品競爭的問題。但對於澳門來說,更需要關心的是,新加坡賭場對澳門賭場博彩業的替代性問題。由於新加坡博彩業2010年才正式加入競爭,所能獲得的數據很少,故本文未能從博彩業收入的角度來分析兩地之間的替代性,下文將主要從賭場顧客(非貴賓客)的角度進行分析。眾所周知,澳門博彩業最主要的顧客是來自大中華地區(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尤其是中國內地。有新加坡研究博彩業的專家認為, 目前新加坡博彩業的核心層顧客來自新加坡(如圖 3所示)︰第一層來自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第二層來自其餘東南亞國家,特別是來自泰國和菲律賓;第三層來自南亞、東北亞、澳州和新西蘭;第四層來自國際,特別是歐洲、中東和北美。如果從這個角度比較,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主要客源有 較為明顯的差別。圖 3 新加坡賭場主要顧客示意圖然而,部分傳媒和澳門人士關心的是,新加坡博彩業對大中華地區顧客的爭奪,會影響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如果從澳門和新加坡兩地旅遊部門公佈的數字分析(詳見表 4):2010年除7月外,其餘每月前往澳門的大中華地區的遊客都是前往新加坡的10倍或以上。 而新加坡的兩個綜合度假村開業的月份(2010 年 2 月及 4 月),有關比例數字也沒太大的變化。如果單從這些情況分析,對大中華地區顧客前往澳門的吸引力表面上並未因為新加坡的博彩業的開張而出現較為明顯的替代效應。而從 2010 年按月前往澳門和新加坡的大中華地區遊客數量變化的情況分析核心層新加坡賭客第一層馬來西亞和印尼第二層其餘東南亞賭客第三層南 / 東北亞及澳紐第四層國際賭客
6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圖4和圖5),前往澳門的大中華地區的遊客數量基本上保持較平穩的增長。而前往新加坡的大中華地區遊客數量變動幅度明顯較前往澳門的大,尤其是當中的中國內地遊客的波幅相對更大,且在金沙新加坡開業的 6 月的人數是最少的,而 7 月開始則大幅攀升。表 4 2010 年 1-8 月前往澳門和新加坡的大中華地區遊客數量比較表月份 目的地 中國內地遊客 香港遊客 台灣遊客 合計1 月澳門 1,131,660 544,603 115,673 1,791,936新加坡 98,917 19,414 15,510 133,8412 月澳門 1,145,320 612,750 100,133 1,858,203新加坡 143,050 24,903 17,737 185,6903 月澳門 1,057,395 569,466 114,409 1,741,270新加坡 88,031 26,245 15,219 129,4954 月澳門 1,052,610 694,595 111,872 1,859,077新加坡 91,700 35,560 14,508 141,7685 月澳門 1,135,430 589,644 103,862 1,828,936新加坡 71,627 32,045 17,111 120,7836 月澳門 985,127 569,353 107,204 1,661,684新加坡 69,080 32,190 13,542 114,8127 月澳門 1,142,017 670,953 121,273 1,934,243新加坡 117,771 46,726 29,933 194,4308 月澳門 1,263,442 758,196 115,757 2,137,395新加坡 130,552 46,681 20,943 198,1761-8 月合計澳門 8,913,001 5,009,560 890,183 14,812,744新加坡 810,728 263,764 144,503 1,218,995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入境旅客》2010 年 1-8 月;Singapore Tourism Board, Tourism Focus, Jan-Aug.2010.圖 4 2010 年 1-8 月前往澳門的大中華地區遊客數量變化趨勢圖2,500,0002,000,0001,500,0001,000,000500,000-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中國內地 香港 台灣 合計
6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圖 5 2010 年 1-8 月前往新加坡的大中華地區遊客數量變化趨勢圖筆者認為,澳門和新加坡的賭場是“區域分工,而不是直接競爭”。如果從地理的角度來看,以美國的經驗,賭客比較傾向選擇一、兩小時飛行範圍,因為這樣成本比較低。以這個飛行時間,新加坡的賭場應是瞄準東南亞市場,而澳門因為靠北,兩小時飛行範圍就會包括台灣、廣東、海南一帶。雲頂新加坡日前向傳媒透露,將瞄準擁有27億人口、七小時的飛行範圍以內的市場作為開發目標,而目前來看,顯然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也就是說,對於目前的大中華地區遊客,特別是中國內地賭客來說,新加坡博彩業對於澳門博彩業的替代效應亦是相對有限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內部賭場博彩業和非賭場博彩業之間的替代競爭均不大。而在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博彩業的替代競爭方面,隨 新加坡賭場的正式營運,兩地之間的競爭肯定會比以前增加,但從兩地博彩業的主要客源組成和目前的遊客組成情況來看,兩地博彩業的直接競爭相對來說不是很大。當然,隨 新加坡博彩業的發展和成熟,兩地博彩業的替代競爭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四)買方議價實力根據波特教授的理論,如果買方擁有討價還價的能力,買方一定會利用它,以爭取規模經濟效益。如果買方有足夠的能力,就會減少某個企業的利潤,最終會影響整個行業的收益率。由於博彩業的特殊性,全球(包括澳門和新加坡)的博彩業都是處於一種寡頭壟斷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買方(賭客)要麼全盤接受兩地賭場提供的服務,要麼不接受,理論上買方(賭客)的議價實力是很低的。但由於澳門現時擁有六間獨立博彩營運商經營 33間賭場,而新加坡只有兩個博彩營運商經營兩間賭場。因此,賭客在澳門的議價能力是較新加坡為強的。隨 博彩業在兩地的發展,兩地博彩業競爭力的高低或多或少都體現在博彩業的服務質量上。而根據一項關於澳門“顧客對賭場員工服務質量評價的調查”, 顧客對澳門博彩業的員工的整體評價只屬“一般”,在“主動招呼客人”、“微笑”、“主動對客人提供協助”等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上為“強差人意”。而這些都是新加坡旅遊服務業的強項。雖然新加坡的博彩業剛剛投入服務,如果上述新加坡服務業的優勢在博彩業發展中也適用,而澳門博彩從業員的素質未能迎頭趕上的話,長遠來說,現在選擇澳門博彩業的買家(賭客)會選擇新加坡。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中國內地 香港 台灣 合計
6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從上述分析可見,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買家(賭客)的議價實力不太強,但隨 新加坡博彩業的發展,區域博彩業間的競爭無可避免地增加,加上交通的便捷程度增加, 新加坡在服務業上的優勢如果應用於博彩業,而澳門博彩業的服務質量未能大幅提高的話,在其它條件相當的情況下,現在前往澳門的買家(賭客)轉投新加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五)供應商議價實力根據波特教授的理論,供應商提高產品價格或降低產品品質的行為足以影響行業的競爭力。企業如果不能改善成本結構,就有可能因為供應商的決定而影響收益率。分析博彩業的供應商,應從兩方面分析,即:政府和博彩中介人。1. 政府基於博彩業的特殊性,全球開放博彩業的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都要面對公眾質疑其能否對博彩業進行有效管制的挑戰。從政府成功管理的經驗來看,對博彩業採取嚴格的監控與長期博彩業營運成功之間存在直接關係。面對博彩業不斷國際化,制定有效的管制規定不僅保障政府及當地居民的利益,更能吸引國際投資者的投資。 也就是說,澳門、新加坡兩地政府分別是兩地博彩制度唯一的供應商,只有它們才具有調控當地博彩業發展的能力,在這方面根本不存在其它供應商間的競爭。即兩地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特定的博彩業發展模式和投資規模等。根據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對博彩業的監控情況,除了上文提及的對博彩業專營權管理之外,下文分別從對賭場營運、賭場內部控制、賭場管理機關和負責任博彩等方面作簡要的比較分析:其一、對賭場營運的管理方面根據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和新加坡《賭場管制法》, 兩地對賭場的營運管理都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尤其是賭場經營者、博彩從業員和博彩中介人等。從法律條文的比較來看,兩地在對博彩業監控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別,如新加坡特別針對賭場經營者的關係人設有特別監控機制,並賦予賭場管制局調查及決定該人是否能成為與賭場經營者具有某種關係的裁決權。另外,新加坡規定未取得賭場管制局核發之賭場從業人員執照者,不得從事與賭場營運有關之工作(新加坡《賭場管制法》第 5 章第 80 條);而澳門則沒有規定娛樂場從業人員應具有執照。其二、對賭場內部控制方面相對於一般行業來說,博彩業經營的風險更高,因此內部控制的要求就顯得格外重要。同時,博彩業涉及大量的現金交易,這些現金交易往往缺乏憑證,令博彩業的審計制度顯得格外重要。有鑑於此,澳門和新加坡兩地均對賭場內部控制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相對而言,新加坡在有關方面較澳門更為嚴苛,如新加坡規定賭場經營者與賭場的銀行帳戶應分開設置,並規定可由檢查員依法調查(新加坡《賭場管制法》第 14 和 15 條),澳門則沒有相關的嚴格規定。另外,新加坡規定賭場內部控制、管理及會計程序在未經賭場管理局批准前,不得營運(新加坡《賭場管制法》第 138條),澳門則尚未有要求控制制度應先批准後才能營運的規定。此外,新加坡詳細列出賭場會計、內部控制及管理程序應制定的內容範疇(新加坡《賭場管制法》第 139條),澳門則只有指引而沒有相關的法律要求。其三、賭場管理機構方面有鑑於博彩業的特殊性,澳門和新加坡都設立了專責的賭場管理機構,即澳門的博彩監察協
6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調局(DICJ)和新加坡的賭場管制局(CRA)。DICJ和CRA分別隸屬經濟財政司和內政部,都屬於執行機構,對賭場調查的部門都設於這兩個機構之內,並沒有另設調查機構。但兩者亦有一定的差異,如澳門對於DICJ的局長和副局長等領導及主管人員有較為明確細緻的要求,而新加坡則沒有具體要求。其四、負責任博彩方面由於博彩的負面性是客觀存在的,故在負責任博彩方面的推行既是博彩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兩地政府對當地博彩業的要求,也可以說是博彩制度的供應內容之一。澳門特區政府已於2008年和2009年連續兩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負責任博彩的施政要求。2009年和2010年,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社會工作局和澳門大學也連續舉辦了“負責任博彩推廣周”系列大型活動,澳門的六間博彩企業也有參與其中。而在新加坡方面,負責任博彩更是新加坡政府明確的要求,除了規定新加坡本國居民進入賭場需要繳付100元新加坡幣的入場費外,《賭場管制法》的第 1 0 部分更授權新加坡全國預防嗜賭理事會可以發出賭場門禁令(e x c l u s i o norders),以防止有嗜賭問題或有財務問題的公眾進入賭場。新加坡賭場門禁令分為自我門禁令(self-exclusion)、家庭門禁令(family exclusion)和第三方門禁令(third-party exclusion),前兩者的最少期限為一年,第三方門禁對於破產或領取政府經濟援助人士自動生效,期限直至賭場或相關機構接到受禁人清償債務的信息為止。新加坡政府也明令兩間綜合度假村的賭場須在適當地方展示負責任博彩的宣傳資料。據筆者考察所見,在兩間賭場的入口處、出納處、電子顯示屏,甚至洗手間都有負責任博彩的宣傳資料展示,兩間賭場並設有讓出現“問題賭博”困擾人士冷靜的“休息室”。近期,由於部分選區議員認為許多出現經濟困難的家庭是賭博的受害者,令人擔心免費巴士會讓人去賭場更方便,讓嗜賭的問題嚴重,故新加坡賭場管制局在 2010年 9月10日頒發指導原則,要求聖淘沙名勝世界及濱海灣金沙兩家附有賭場的綜合度假村,立即終止免費及須付費的接駁車服務。這與澳門賭場的接駁巴士在澳門居民區接載遊客和居民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當然,目前新加坡也存在部分新加坡人因交了入場稅,而延長逗留賭場時間的情況,再加上新加坡賭場中本地賭客所佔比例不少,收取入場稅以減少負面影響是否可行,值得進一步研究。綜上所述,澳門和新加坡政府對博彩業都有較為嚴格的規管,也就是說,作為兩地博彩業的制度供應商,兩地政府的議價實力是很高的。相對而言,新加坡政府在運用其議價能力上更為主動和強勢。2. 博彩中介人博彩中介人,是指與賭場合作經營貴賓廳之人士(或機構)。貴賓廳制度是澳門博彩業最具特色的制度,它在博彩企業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起到的作用非常大。目前澳門的博彩毛收入中,仍有六至七成來自貴賓博彩業務,而所有博彩企業都非常依賴博彩中介人推廣貴賓廳業務,更有部分博彩企業依賴中介人來推廣及管理中場(非貴賓)業務。也就是說,博彩中介人是博彩業的重要供應商。有鑑於博彩中介人的重要性和博彩中介服務較容易被利用作為犯罪的工具,澳門和新加坡在法律上都對博彩中介人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管,兩地法律均採用“核發執照”的監控方式進行管理。至 2009年末,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共發出博彩中介人牌照 168個。 在新加坡,據賭場管制局表示,至今仍沒有發出任何博彩中介人牌照的數目,而在今年初聖淘沙綜合度
6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假村開張時,也僅有兩個博彩中介人向新加坡賭場管制局提出申請。新加坡政府認為,由於中介、豪客及賭場之間的金錢交易數額龐大,因此中介人須受到有效管制,以確保中介不會成為犯罪集團掩護罪行的途徑。故此,新加坡當局對賭場中介人制定並實施了較嚴格的監管機制,其中包括賭場經營者和中介人須在豪客抵達新加坡一個小時前,把豪客個人資料呈交當局;中介人須獲得賭場綜合度假村經營者核准才能申請執照,雙方也須簽署合作協定,包括列明佣金率;所有中介代表須滿21歲、沒有破產記錄或曾被禁入賭場;中介人或公司也須同意隨時接受調查,包括提供財務狀況和指紋等資料,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最高40萬新加坡元等等。因此,部分新加坡博彩業內人士認為,新加坡博彩市場較澳門小,當局限制相對又多,這對於旨在賺大錢的中介來說,在澳門博彩市場的絕對利潤還比較高時,他們對新加坡賭場的興趣自然不大。另一方面,由於稅率較低,新加坡賭場可以向中介人提供高於澳門的佣金率,在嚴格監控中介服務及賭客身份高透明度的情況下,中介人的角色很容易被賭場營運商所替代。筆者認為,中介人制度中,泥碼、疊碼、賭廳承包制等都是澳門博彩營運商最先使用,這是由其特定的市場環境所促成的。自上世紀90年代初中介人制度創立至今,博彩中介人在內地及東南亞已形成龐大的合作隊伍,通過各自的網絡、市場推廣及宣傳渠道,通過博彩企業在澳門的交通運輸、酒店及其他服務協議,提供“一站式”服務予博彩顧客,從全球各地招徠貴賓或部分中場業務顧客,提升他們的整體博彩遊戲及其他娛樂體驗,提升他們對博彩中介人的忠誠度,從而提高澳門博彩企業的競爭力。而新加坡博彩業才剛起步,新加坡亦非以博彩業作為支柱產業,再加上其銳意塑造亞洲金融中心的形象容易與亞洲賭場貴賓廳的形象產生抵觸。因此,有投資銀行認為,新加坡的博彩業貴賓市場中僅15%-20%是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 也就是說,澳門現行的博彩中介人制度並不一定適用於新加坡。在一定時間內,新加坡未必能吸引大量澳門的博彩中介人轉移陣地。綜合而言,無論對於澳門還是新加坡的博彩業而言,當地政府對博彩業的制度供應是當地博彩業發展的最核心部分。而且,理論上,兩地政府都具備足夠的能力主導博彩業的發展。相比之下,新加坡政府對於當地博彩營運商及中介人實行較為嚴格的監管,而且將來一段時間放鬆的機會不高。因此,澳門現時的供應商(包括政府和中介人)的議價實力很強,對博彩營運商來說,澳門在這方面比新加坡具有更強的吸引力。三、總結和建議隨 新加坡賭場業的合法化,以及澳門博彩業內部競爭的加劇,澳門和新加坡所處的區域博彩業發展將處於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區域博彩業競爭的出現是可以預期的。通過對影響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五股主要力量分析可以看出(圖 6)︰受兩地博彩業監管法例影響,兩地潛在新進者的門檻應該說是比較高的。但潛在新進者可以利用與持牌博彩營運商“合作”的方式進入澳門博彩業經營,這個方式在新加坡是不允許的。那麼,相對地,澳門現有的博彩經營者就要較新加坡同業要面對更多潛在新進者加入的挑戰,這也是為甚麼自 2002 年博彩專營權開放以來,賭場由 11 間增加至目前 33 間的原因。同時,由於澳門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尤其是專營權開放後的高速發展,目前澳門各博彩企業之間的競爭遠較剛
6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開始發展博彩業的新加坡同業為大。而在替代品競爭方面,兩地的賭場被非賭場博彩產品替代性不大,且兩地區域替代競爭輕微。但長遠來說,不確定因素仍有不少。此外,由於博彩業的特殊性,目前兩地買家(賭客)的議價實力均不算強。但由於澳門賭場數目眾多,賭客有較多選擇,因此去澳門的賭客有較高的議價能力,對賭場經營者不利。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環,由於供應商(尤其是政府)基本是處於強勢的行政主導地位,兩地博彩業應對政府監管的成本較高。但相對來說,新加坡較嚴謹地運用各種監管手段,尤其是在對負責任博彩及博彩中介人管理上,令澳門博彩業在這方面變得非常有吸引力。綜合而言,影響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的五股力量對於兩地來說雖然各有強弱,但每股力量都是不容忽視的。對於博彩營運商來說,比較澳門與新加坡的博彩業,在“供應商議價實力”上,澳門有較明顯的吸引力,使博彩營運商在貴賓市場上有較大的活動空間。再加上地緣優勢,背靠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中國內地,令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之間產生區域分工效應。而新加坡賭場綜合度假村概念獲得市場認同,將會促進澳門綜合度假村的發展,為澳門博彩旅遊業多元發展帶來新的動力。博彩業是澳門現在和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支柱及龍頭產業,這已是社會的共識。因此,澳門的博彩業如何保持健康發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以下提出二點建議︰( 一)對澳門博彩業的建議正如波特教授所述,行業發展的內外環境是非常複雜的,變化是無所不在的,作戰略決策本身,就離不開對將來發展趨勢作出大致判斷(儘管這些判斷也是動態的)。筆者認為,這些判斷是:第一,澳門博彩業經歷了近年來的高速發展,在世界博彩市場上已佔重要一席。但需清楚地看到,澳門博彩業近年的成功,除了博彩業本身的努力外,特區政府的“賭權開放”政策和中央政府的“一國兩制”和“個人遊”等政策的實施起 決定性的作用。隨 區域博彩業的開放和發展,澳門博彩業的政策優勢正逐漸消失,外來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第二,從新加坡嚴格控制博彩中介人牌照的角度來看,澳門博彩中介人制度的確存在較大的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風險,近年內地不少貪污、破產、跨境犯罪案件都與本澳中介服務扯上關係。從內地政府不斷收緊到澳門的“個人遊”和“過境遊”政策以及打擊跨境洗黑錢活動來看,貴賓廳的風險隨 近幾年急速膨脹而變得難以預測和駕馭;第三,拉斯維加斯在過去20年由一個以貴賓客為主的賭城發展成綜合多元旅遊勝地,期間,美國本土大部分州都出現了博彩合法化過程,區域競爭令賭場圖 6 按“五力法”分析比較的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情況
7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群聚的拉斯維加斯不得不將目光由利潤可觀的貴賓市場慢慢轉向薄利多銷、綜合多元消費的大眾市場;第四,內地改革開放30多年,培養了一批勇於冒險、成功致富的個體商人和企業家。有研究發現,到澳門賭場消費的內地賭客對“投資”和“賭博”兩個概念混淆不清,經常用“賭博”的概念去“投資”,用“投資”的概念去“賭博”。 因此,“贏錢”是他們到澳門賭場的主要目的。但隨 內地中產階級的崛起(尤其是 80 後),豪賭現象將會逐漸減少。因應以上判斷,本澳博彩業界應改變過往經營觀念,積極吸收拉斯維加斯和新加坡在發展博彩業的經驗,減少對貴賓客的依賴,加快朝向綜合度假村多元消費模式發展。另一方面,為了減低因為問題賭博和病態賭徒而產生的本地及地區緊張關係,澳門博彩業界應積極地主動引入負責任博彩方面的先進經驗,樹立一個全新的“負責任的博彩經營”形象。澳門博彩業在享受社會賦予的發展機會時,應以符合倫理、有所擔當的行動更好地回饋社會,除了基本的賦稅義務外,應更主動、更確實地承擔更多的包括負責任博彩的社會責任,這將有助於博彩企業建立更加良好的企業形象與和諧勞動關係,改善人力資源管理,從而提升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力。(二)對特區政府的建議在上述分析中筆者發現,在影響澳門和新加坡博彩業發展的五個因素裏,政府在每種因素中都發揮 或多或少的影響力︰如政府作為博彩制度的供應商,它對博彩業的監控政策已很明顯地左右 整個博彩業的發展;又如政府對博彩業監控政策的執行將直接影響到該行業潛在新進者、前往兩地買家(賭客)、博彩中介人的意願和議價能力等等。因此,為了使澳門博彩業更健康發展,特區政府應加強在宏觀層面對該行業的調控,包括:第一,特區政府對博彩市場管理和調控的意圖、方向、法規應更明確。沒有這個保證,市場的參與者就會過度臆斷政府的意圖及下一個出台政策。大量的時間、社會資源浪費在這種臆斷之中,這將不利於政府政策的執行,也不有利於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第二,特區政府應盡快制定適應市場需求,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博彩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比如可以接受多少賭場、賭 和角子機、中場規模多大等。同時,從提升澳門博彩業國際競爭力角度考慮,在適當時候對現行的“批給制度”、“中介人制度”、“反洗黑錢”以及“博彩稅制”等進行深入研究,為澳門博彩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更佳的制度環境;第三,隨 新加坡等周邊國家和地區博彩業展開實質的競爭,澳門博彩業的優勢已經逐漸被削弱。在可預見的競爭壓力下,特區政府應制定和執行更利於突出澳門形象的公共政策,提升澳門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國際聲譽,確立澳門旅遊博彩業的核心競爭力。註釋︰Sam Holmes, “Singapore Casino Experiment Pays Off,”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Oct. 6 2010).雖然新加坡也有其它商業博彩產品(如彩票、賽馬等),為方便比較,本文只集中討論賭場業。周錦輝:《博弈論觀點論星澳賭業發展》,《澳門日報》2010 年 8 月 11 日。即康樂福豪華酒店(Crockfords Tower)、邁克爾酒店(Hotel Michael)、節慶酒店(Festive Hotel)以及滾石酒店(Hard Rock Hotel)。
7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雲頂新加坡公佈的數字是以新加坡元計算。為統一分析需要,本文將所有相關數據的單位折合美元計算,其中新加坡元兌美元為 1:0.767 、澳門元兌美元為 1:0.125,下同。資料來源︰Derek da Cunha, Reporting on the Success of Singapore’s Gaming Model to Date, Singapore: AsianCasino & Gaming Congress, (Oct. 5-7, 2010).轉碼勝率略低於該集團預期的 2.7% 至 3.0% 。Porter, M., “How Competitive Forces Shape Strategy,”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March 1979).何秋祥、蘇文靜:《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第 53期,第 8-15 頁。2004 年 5 月 18 日,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金沙娛樂場正式開幕。Derek da Cunha, Reporting on the Success of Singapore’s Gaming Model to Date, Singapore: Asian Casino &Gaming Congress, (Oct. 5-7, 2010).馮家超:《博彩經濟理論綜合分析》,《澳門研究》第 23 期,第 144-165 頁。有關貴賓市場的競爭問題,請參看下文“博彩中介人”部分。Derek da Cunha, Reporting on the Success of Singapore’s Gaming Model to Date, Singapore: Asian Casino &Gaming Congress, (Oct. 5-7, 2010).2010 年 7 月前往澳門的大中華地區旅客是前往新加坡的 9.94 倍。Gu. Z, Siu C. S, Macao Gaming Human Resources Issues and Solutions, Macau: Macau Association of Eco-nomic Sciences, 2007.在澳門有設點的“虎航”和“捷星”等廉價航空公司,也有開設新加坡至廣州、海口、深圳、汕頭、桂林、台北和香港等大中華地區的航線,據稱部分時段較澳門飛新加坡更便宜。Fredic E. Gushin., “Essentials of Effective Regulation: Suggests for Asian Gaming Jurisdictions,” Casino In-dustry in Asia Pacific, New York: The Haworth Press, 2006.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編號︰ 4 ,第二組, 2010 年 1 月 27 日”內的“獲發准照的博彩中介人名單”的資料顯示,法人博彩中介人為 129 ,自然人博彩中介人為 39 。Macquarie Equities Research, Genting Singapore PLC, Time for a breather, Macquarie, (29th September, 2010).Ozorio, B. & Fong, D., “Chinese Casino Gambling Behaviors: Risk Taking in Casinos vs. Investment,” UNLVGaming Research and Review Journal, Vol.8, No. 2 (2004), pp. 27-38.[責任編輯 陳子夏]
7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回歸以來,澳門博彩業出現爆炸式增長。為了估算內地及港台賭客的貢獻大小,本文建立了人均貢獻的數學模型,並以 2000 年第一季至 2009 年第四季的數據為樣本,選取“博彩稅 /住客”為評價指標,估算了內地及港台的賭客對博彩收入的總貢獻和相對貢獻。結果表明,不同區域賭客的貢獻有正有負。無論是總貢獻,還是相對貢獻,內地賭客的貢獻都是最大,台灣賭客則整體上是淨贏家,而以東南亞、日韓等為主的其他區域,相對貢獻增長最快。[關鍵詞]博彩收入 遊客 回歸模型 人均貢獻引言博彩業是澳門經濟的絕對支柱。自 2006 年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簡稱博彩收入)首次超越“世界賭城”拉斯維加斯金光大道後,澳門已連續四年蟬聯“世界第一賭城”。回歸十年以來,澳門博彩收入已從 2000 年的 158.8 億(澳門元,下同),迅速增長至 2009 年的 1203.8 億,累計增長 658.1% 。博彩收入佔澳門生產總值的比例,從 2000 年的 31.92% ,激增至 2009 年的71.1% 。與此同時,博彩稅收入(簡稱博彩稅)佔公共財政收入的比例,從 2000 年的 36.8% ,上升至2009年的76.9%。正因為博彩業的貢獻與日俱增,它的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發澳門經濟的劇烈震盪。因此,無論是政府還是公眾,都非常關心,究竟是“何方神聖”,推動 澳門博彩業的持續高速增長?哪裏的賭客對博彩業的貢獻最大?眾所周知,中國內地(簡稱內地)、香港、台灣一直是澳門旅遊業的前三大客源地。自2003年“個人遊”政策實施以來,內地旅客高速增長,佔比從 2000 年的 24.83% ,迅速上升至 2004年的 57.2% ,之後一直穩定在 50% 以上。而同期香港、台灣旅客佔比卻雙雙大降。此外,自2008 年 5 月內地收緊“個人遊”後,博彩收入隨即連續四個季度下降。 2009 年 7 月放鬆“個人遊”後,博彩收入迅速止跌回升並屢創新高。正因為此,各界普遍認為內地賭客是近年澳門博彩業高速增長的主推手。內地、香港及台灣三地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測算劉中學 張 毅劉中學,暨南大學珠海校區講師,計量經濟學碩士。珠海 519070;張毅,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客座教授,電機及電子工程學博士。
7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另一方面, 2008 、 2009 年內地旅客的總數和佔比,相比 2007 年雙雙顯著下降,而同期的博彩收入卻繼續強勁增長並屢創新高,似乎又與上述看法相互矛盾。更重要的是,2002-2009年期間,內地旅客增幅為159%,而東南亞旅客增幅為691%。再比較同期旅客佔比增幅,內地為37.4% ,東南亞為 320.4% 。無論是旅客增幅,還是旅客佔比增幅,東南亞都遠高於內地。因此,如何推斷近年博彩業的爆炸式增長,主要功勞不歸功於東南亞賭客呢?究竟誰對澳門博彩收入的貢獻最大?主要客源地的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到底有多大?這既是各界十分關心的問題,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標。一、文獻綜述儘管澳門博彩業聞名世界,但有關澳門博彩的研究文獻並不多,且主要集中在博彩立法、監管、管理、行銷、問題博彩等方面,涉及賭客貢獻的文獻極少。王五一認為,2002年澳門博彩收入的大頭仍來自香港,內地賭資只佔百分之十幾,但兩年內就上升至 80%。 曾忠祿、張冬梅通過對出境旅客的抽樣調查發現,內地團客、“個人遊”旅客、香港旅客的“訪澳原因”選擇“賭場”的比例分別為:46%、47%、39%,“最難忘的經歷”選擇“賭場”比例分別為:68%、43%、31%。 新濠博亞聯席主席、“賭王”何鴻燊之子何猷龍說︰“目前澳門賭場客源的93%來自內地。” 在金沙娛樂場的調查發現,有七成的訪客是內地人。而澳門威尼斯人委託澳門大學訪問了3,500多名訪客後,認為大部分訪客來自香港而非內地,只有32%的威尼斯人訪客來自內地。 另一項調查結果,內地客佔澳門賭場客源比例僅及 1/4 ,其他地區和國家旅客越來越多,包括台灣、日本、韓國、越南、印度、新加坡、以色列等。 郭小東、劉長生根據對中青旅、國旅等旅行社導遊的調查發現, 55%的內地旅客或多或少參與博彩。 張雷基於各區域旅客的博彩消費與非博彩消費具有相同慣性的假設,估算內地旅客貢獻了2007年澳門博彩業93%的客源和78.62%的收入。 吳崇伯認為,內地豪客是澳門賭業強勁增長的主要動力,賭場的客源中有 80%-90% 都是內地人。 莊金鋒、曾毓淮、 Li, G. Q. & Gu, X. H.、何秋祥、蘇文靜等也持有類似觀點。 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中,王五一指出:“內地賭客所佔比例,整體上並沒有確切的統計。從60%-90%,說法不一。不管甚麼口徑,內地是澳門賭業的主客源地是肯定的。”總體來看,上述文獻大多數根據“旅客佔比”、賭場“訪客佔比”,或抽樣調查結果來衡量各區域賭客的貢獻。但這種方法值得商榷:第一,沒有理論證明旅客(訪客)佔比等於賭客佔比。由於各地旅客在收入、文化、偏好、時空距離等方面的差異,簡單地把“旅客佔比”看作“賭客佔比”或“貢獻佔比”,完全是用現象解釋現象,缺乏科學依據;第二,不同渠道的佔比資料差異極大,相互矛盾。究竟哪個“佔比”衡量賭客的貢獻更精確,無法驗證;第三,官方調查表明,大多數旅客並不參與博彩。而賭場內的訪客,相當部分也只是參觀而非賭博。究竟如何更準確地估算各區域賭客的貢獻大小?筆者認為,準確估算各區域賭客的貢獻大小,既有助於特區政府更好地調控博彩業發展,幫助博彩企業更有針對性地拓展國際客源,也能為中央政府鬆緊“個人遊”政策提供有力依據。本文通過推導賭客人均貢獻的數學模型,在此基礎上估算內地、香港、台灣這三大客源地的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以此為各界提供參考。
7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二、研究方法(一)人均貢獻與相對貢獻在[0, t]期間,假定賭客總數為 X ,全部賭客對博彩業的總貢獻為 Y 。設賭客來源地共有 n個,區域 i(i=1,2,...,n)的賭客數為 Xi,區域 i 的賭客對博彩業的總貢獻為 Yi。則成立X=X1+X2+...+Xn, Y=Y1+Y2+...+Yn(公式一)假設全部賭客的人均貢獻為 y ,區域 i 的賭客的人均貢獻為 yi,區域 i 的賭客在全部賭客中所佔比例為 xi,則有, , (i=1,2,...,n) (公式二)公式二代入公式一後,可得y = x1y1+ x2y2+…+ xnyn(公式三)由於 x1+x2+...+xn=1 ,公式三表明全部賭客的人均貢獻為各區域賭客的人均貢獻的加權平均,權重則為各區域的賭客數佔比。令i= xi· yi/ y ,公式三兩邊同時除以 y 可得1+2+…n=1 (公式四)由公式四可知,i代表區域 i 的賭客對博彩業的(靜態)貢獻率。將i, yi, y的定義代入i,可得i=Yi/Y。因此,i也代表區域 i的賭客對博彩業的相對貢獻。即在[0, t]期內,區域 i的賭客對博彩業的貢獻佔總貢獻之比。(二)未知參數的估計αi(i=1, 2,…, n)給出了區域 i 賭客的相對貢獻計算公式,但難點在於官方統計並沒有關於 Xi或 xi的數據。原因很簡單,入境旅客(簡稱旅客)和酒店住客(簡稱住客)都要查證登記,但賭客進入賭場不查證、不登記,賭場、官方都不完全清楚賭客數、來源地等準確信息,這正是各界分歧嚴重的原因。因此,估計i的關鍵,就是測算未知參數 xi, yi。能否利用替代指標,估計 xi的近似值?在[0, t]期間,假設住客(或旅客)總數為 Z ,區域i的住客數為Zi,其“住客佔比”(或旅客佔比)為 zi,則 zi=Zi/Z。筆者認為,其他因素不變時,某區域的住客佔比越高,自然該區域的賭客佔比就越高。即 zi越高,則 xi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可認為 xi, zi間存在如下關係:xi=zi+i(i=1, 2,..., n) (公式五)其中i為隨動擾動項。公式五表示,區域i的賭客佔比xi總是圍繞住客佔比zi隨機波動。假定擾動項i服從 ,則估計值 =zi。公式五代入公式三可得y = y1z1+ y2z2+…+ynzn+ (公式六)其中擾動項 為1,2…,n的線性組合。假定1,2…,n獨立,則 服從 ,其中 。公式六即為估計未知參數 y1, y2…, yn的總體回歸模型。
7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由於z1+ z2+ …+zn=1,根據公式六估計y1, y2…, yn時,必然出現解釋變量多重共線性問題,降低回歸品質。為消除多重共線性,將 zn=1– z1–…–zn-1代入公式六,可得y = yn+(y1–yn)z1+…+(yn-1–yn)zn-1+ (公式七)上式即為本文的總體回歸模型,假設公式七的回歸估計結果如下:則區域 j (j=1,2,..., n - 1)的賭客的人均貢獻 yj的估計值 ,區域 i (i=1,2,..., n)的賭客的總貢獻Yi的估計值 ,相對貢獻i的估計值為 。三、實證分析(一)數據說明本文樣本均為季度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全部來源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www.dsec.gov.mo)。其中反映全部賭客對博彩業總貢獻的指標有:博彩收入、博彩稅。官方先後於2000年第一季度(下稱 2000Q1 ,其他類似)、 2003Q3 開始對外公開博彩稅、博彩收入的季度資料,因此本文就以 2000Q1-2009Q4 的資料為樣本開展研究,樣本容量共 40 組。(二)評價指標選擇1. 總貢獻指標對六大博彩企業經營的“幸運博彩”的稅率,澳門政府統一徵收毛收入“35%的博彩稅+約4% 的公益金”,而“互相博彩”的稅率則不盡相同。但由於“幸運博彩”佔博彩收入的比重普遍高達 98%-99.3% , 相比之下“互相博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從表 1 可知,博彩稅和博彩收入之比基本圍繞0.37小幅波動。實際上,二者的樣本相關係數高達0.99,它們都能衡量賭客對博彩業貢獻的大小。由於前者樣本容量大,所以本文選取“博彩稅”作為總貢獻的評價指標。表 1 四個備選考查指標的年度對比值(2004-2009 年)年份博彩稅 / 博彩收入 / 博彩收入 / 博彩稅 / 博彩稅 /博彩收入住客 / 旅客旅客(萬元 / 人) 住客(萬元 / 人) 旅客(萬元 / 人) 住客(萬元 / 人)2004 0.35 0.24 0.26 1.10 0.09 0.392005 0.37 0.22 0.25 1.12 0.09 0.422006 0.36 0.21 0.25 1.20 0.09 0.452007 0.38 0.21 0.31 1.46 0.11 0.542008 0.38 0.21 a 0.37a 1.69 0.14 a 0.652009 0.36 0.3 b 0.54b 1.80 0.2 b 0.65註:a 處表示本值為 200 8 年 1-11 月的平均值;b 處表示按 200 8 年 12 月起的新口徑“入境旅客”資料計算。2. 賭客佔比的替代指標根據公式五,某區域的“旅客佔比”或“住客佔比”,均可以作為“賭客佔比”的替代指標。從表 1 也知,“住客 / 旅客”值大多在 0.21 附近,比例關係比較穩定。實際上,“旅客”與“住客”的樣本相關係數高達0.98,二者都是衡量賭客多少的替代指標。相對來說,“住客佔比”比“旅客佔比”更加客觀。理由如下:第一,自 2008 年 12 月起,官方改變“入境旅客”的統計口徑,前後不一致。
7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第二,“入境旅客”統計中不包括澳門居民,“住客”統計中則包含澳門居民。如用“旅客佔比”替代,意味 把澳門居民排除在賭客統計之外,這不符合實際。(三)樣本回歸模型建立根據樣本信息,澳門酒店住客的前三大客源地為:內地、香港、台灣。以2007年為例,佔比分別為:48.9% 、 29.05% 、 2.99% ,合計 80.94% 。為了衡量內地、香港、台灣的賭客的貢獻,筆者將賭客來源地只分為四個,並以區域i=1,2,3,4分別代表內地、香港、台灣、其他區域,以 t=1,2,...,40 代表樣本期。表1後四欄都是衡量全部賭客人均貢獻的參考指標。按照上面選擇的評價指標,則公式七中的因變量 y 就等於“博彩稅與住客之比”,解釋變量 z1,z2,z3即為內地、香港、台灣的“住客之比”。因此,實際樣本回歸模型如下:yt=y4+ (y1- y4) z1t+(y2- y4)z2t+( y3- y4) z3t+t(t=1,2,...,40) (公式八)(四)相關變量特徵檢驗為了防止出現“虛假回歸”現象,在估計公式八之前,應對相關變量進行平穩性檢驗和因果性檢驗。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列出主要檢驗結果。1. ADF 平穩性檢驗表 2 是各序列的 ADF平穩性檢驗,其中 D( )表示序列的一階差分。從 ADF檢驗 P值可知,變量 y, z1, z2, z3, z4均為一階單整序列,即它們都是非平穩序列,但經過一階差分後則為平穩序列。表 2 各序列的 ADF 平穩性檢驗序列 檢驗類型(c, k) a ADF值 檢驗 P 值 檢驗結論D(y) (c,1) -6.83 0.00 平穩D(z1) (c,1) -7.01 0.00 平穩D(z2) (c,1) -7.96 0.00 平穩D(z3) (c,0) -7.25 0.00 平穩D(z4) (c,0) -7.37 0.00 平穩註:a 處表示檢驗類型(c , k)中, c 表示含截距, k 表示滯後階數,各檢驗均不含時間趨勢項。2. Granger 因果檢驗在公式八中,由於解釋變量z1, z2, z3, z4和因變量y都是非平穩序列。因此,回歸之前應進行因果檢驗,避免出現“虛假回歸”。從表 3 可知, z1, z2對應的 Granger 檢驗 P 值接近 0 ,拒絕對應的原假設 H0,即 z1, z2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儘管 z3, z4對應的檢驗 P 值均在 0.1 左右,如放大顯著性水平 α至 0.11 ,則接受 z3, z4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只是統計上因果關係稍弱一些。因此,各區域的“住客之比”都是人均貢獻 y(博彩稅 / 住客)的 Granger 原因。表 3 解釋變量對因變量 y 的 Granger 因果檢驗原假設 H0滯後階數 a 檢驗 P 值 檢驗結論z1不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 2 0.005 拒絕 H0z2不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 1 0.001 拒絕 H0z3不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 1 0.092 在 α=0.10 下拒絕 H0z4不是 y 變化的 Granger 原因 1 0.107 在 α=0.11 下拒絕 H0註:a 處表示滯後階數按照 F 統計量的檢驗 P 值最小的原則確立,檢驗時最高滯後階數取到 6 。
7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五)回歸模型估計1. 全樣本回歸結果分析一階差分平穩序列 z1, z2, z3, z4是因變量 y 的 Granger 原因,因此可利用樣本直接估計公式八。首先利用全樣本估計,回歸結果如下:(公式九)R2=0.92, =0.91, AIC= - 3.06, Prob=0公式九中,所有回歸係數的檢驗 P 值(略)均小於 0.001 ,統計上都顯著不為 0 。調整後的擬合優度 =0.91 ,擬合效果比較理想。回歸方程的檢驗 P 值等於 0 ,統計上也顯著成立。從表4可知,公式九的殘差et為平穩序列,也滿足正態性、無自相關、同方差的假定,所以公式九的估計為 BLUE(最佳線性無偏估計量)。表 4 回歸方程(九)的殘差檢驗檢驗類別 檢驗方法 檢驗統計量 檢驗 P 值 檢驗結論平穩性 LB - Q (20)a Q=15.68 0.68 殘差 et為平穩序列正態性 Jarque-Bera JB=1.65 0.27 殘差 et服從正態分佈相關性 LM (20)a ObsR2=0.85 0.65 殘差 et無序列相關異方差性 White (n)b ObsR2=7.81 0.25 殘差 et無異方差註:a 處表示括號內數字表示檢驗方程的滯後階數;b 處表示括號內符號 “ n ” 表示檢驗無交叉項。根據公式八回歸係數的定義,則 =2.16 ,而 = – 1.77=0.39 。同理 =0.31 , =-0.53。在整個考察期, y=0.41 。根據定義, yi代表區域 i 的賭客的人均貢獻。由此可知,在 2000Q1-2009Q4 期間,以“博彩稅收入 / 住客數”為評價標準,內地、香港、台灣、其他區域的賭客的人均貢獻分別為 0.39 萬、 0.31 萬、 -0.52 萬、 2.16 萬。“其他區域”賭客的人均貢獻最大,內地賭客的人均貢獻明顯高於香港和台灣。考察期內台灣賭客的人均貢獻為-0.52萬,對此究竟如何理解呢?筆者認為:第一,從大多數規律看,十賭九輸,久賭必輸,這正是賭場賺錢的關鍵,但這並不表明賭場沒有贏家。事實上,賭場中每天也會有很多贏家,只不過贏家比例遠低於輸家比例;第二,從經濟學角度看,追逐利益既是賭場、也是賭客的根本目的。如果所有賭場百分之百穩賺不賠,所有賭客百分之百虧損時,賭場中的賭客必然是越來越少,而不會象現實那樣越來越多,澳門博彩業也不會如現實般持續高速增長。因此,賭場對賭客也一定會有輸有贏;第三,統計表明,“幸運博彩”中的“貴賓百家樂”一直佔博彩收入的 65%-75%之間。 即使某區域的大部分賭客都是輸家,但只要有一小部分“貴賓”是贏家,也完全有可能使該區域的人均貢獻為負,即該區域的賭客總體上贏走了一部分由其他區域賭客貢獻給澳門的“博彩收入”。2. 分組樣本回歸結果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公式八中短期內可以認為賭客的人均貢獻yi基本不變,但在較長的期間,yi完全有可能隨 時間 t 變化,即可能是 t 的函數。實際上,從表 1 也知,衡量全部賭客人均貢獻的後四欄指標都隨 時間平穩增長,表明賭客的年人均貢獻在逐年增大。為了反映這種特徵,筆者將全樣本分為三組,各組的樣本容量分別為 14 、 13 、 13 , 再利用分組樣本估計公式八,
7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據此估算各考察期內不同區域賭客的人均貢獻大小。並根據 的變化,研究各區域賭客人均貢獻的變化特徵。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只列出各回歸方程的重要信息,見表 5。表 5 以分組樣本回歸估計公式八的結果回歸 回歸係數 回歸方程殘差類型考察期 y4y1–y4y2–y4y3–y4Prob2000Q1-2003Q2 0.13 0.37 -0.56 0.98 0.00t=–1.61et – 32003Q3-2006Q3 0.63 -0.77 0.91 0.00t=–0.11t – 2–1.93et – 2–2.54et – 32006Q4-2009Q4 0.93 -0.38 -0.40 -1.58 0.89 0.00t=–0.89et – 2註:表中所有回歸係數的檢驗 P 值均低於 0 . 0 1 ,統計上顯著不為 0 。分組樣本回歸時,刪除 t檢驗統計上不顯著的回歸變量。從表5可知,三個回歸方程的檢驗P值都等於0,統計上顯著成立。反映擬合效果好壞的 ,第三組樣本的 =0.89稍差一些,前兩組樣本的 都超過 0.91 ,擬合效果比較理想。根據表 5 的回歸係數,就能估計各考察期的 yi值。從表 6 可知,以“博彩稅 / 住客”為評價標準,在2000Q1-2003Q2期間,內地、香港、其他區域的賭客的人均貢獻為正,其中內地賭客的人均貢獻最大。而台灣的人均貢獻為 -0.43 萬,期間台灣賭客是淨贏家。在 2003Q3-2006Q3“個人遊”政策擴張期,香港賭客的人均貢獻為 -0.14 萬,期間他們人均“小賺”。而內地、台灣、其他區域的賭客則是淨輸家。在2006Q4-2009Q4期間,台灣賭客的人均貢獻為-0.65萬,他們是大贏家。而內地、香港、其他區域賭客的人均貢獻分別為 0.55 萬、 0.53 萬、 0.93 萬。表 6 各考察期內不同區域賭客的人均貢獻估算值 (萬澳門元)考察期 (內地) (香港) (台灣) (其他) y2000Q1-2003Q2 0.50 0.13 a -0.43 0.13 a 0.252003Q3-2006Q3 0.63 a -0.14 0.63 a 0.63a 0.402006Q4-2009Q4 0.55 0.53 -0.65 0.93 0.60註:a 處表示表 5 中,對應解釋變量統計上不顯著,所以被刪除,導致對應項等於常數項。(六)實際貢獻估算1. 總貢獻估算從表 1 可知,博彩稅與博彩收入之比基本穩定在 0.37 左右。實際上,二者之間存在 協整(即長期均衡)關係。用 MRt, SRt分別表示 t 期的博彩收入、博彩稅。根據樣本信息回歸,其協整方程如下:SRt=0.371· MRt+t( =0.98, 樣本期︰ 2003Q3-2009Q4) (公式十)表 6 中人均貢獻的估計是以“博彩稅 / 住客數”為標準,即 。因此,總貢獻 Yi的估計值 。根據表 6 ,可以估算各區域賭客對博彩稅的總貢獻。此外,根據博彩稅和協整係數,還可以估算各區域賭客對博彩收入的總貢獻。估算各考察期的博彩收入時,為了提高精度,分別測算各考察期的協整係數, 然後再用博彩稅除以協整係數計算博彩收入,結果見表7。其中 , 分別代表整體估算的絕對誤差與相對誤差。絕對誤差 定義為各區域的總貢獻估計值之和,減去同期總貢獻的真實值。相對誤差 定義為絕對誤差除以總貢獻的真實值,即
7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7 各考察期內不同區域賭客的總貢獻估算值 (億澳門元)考察期 總貢獻 內地 香港 台灣 其他 估算之和 真實值 絕對誤差 相對誤差(%)2000Q1- 博彩收入 605.1 161.6 -80.9 37.8 723.6 708.7 14.9 2.102003Q2 博彩稅 204.7 54.7 -27.4 12.8 244.7 244.7 -0.0 -0.012003Q3- 博彩收入 1264.7 -149.6 70.8 252.1 1438.0 1446.3 -8.4 -0.582006Q3 博彩稅 465.4 -55.0 26.1 92.8 529.2 532.3 -3.1 -0.582006Q4- 博彩收入 1461.9 745.4 -122.8 1136.5 3221.0 3311.8 -90.8 -2.742009Q4 博彩稅 542.8 276.7 -45.6 422.0 1195.9 1229.6 -33.7 -2.74從表 7 可知,各考察期的估算值之和,與總貢獻的真實值相比都存在一定誤差。以博彩收入為例,三個考察期的絕對誤差分別為 14.9 億、 -8.4 億、 -90.8 億,相對誤差分別為 2.10% 、-0.58%、-2.74%。雖然各估算值的絕對誤差數值較大,但相對誤差卻非常小。因此,估算結果有較好的參考價值。以博彩收入為評價標準,根據表 7 可知,在三個考察期,內地賭客的總貢獻分別為 605.1億、 1264.7 億、 1461.9 億,累計淨貢獻為 3331.6 億。香港賭客的總貢獻分別為 161.6 億、 -149.6億、 745.4 億,累計淨貢獻為 757.4 億。其他區域賭客的總貢獻分別為 37.8 億、 252.1 億、 1136.5億,累計淨貢獻為 1426.4 億。台灣賭客的總貢獻分別為 -80.9 億、 70.8 億、 -122.8 億,累計淨貢獻為-132.9億。在整個考察期,累計淨貢獻從高到低依次分別為:內地、其他區域、香港。而台灣賭客則是淨贏家,從澳門博彩中獲利巨大。2. 相對貢獻估算根據總貢獻的估計值,還可以估算各區域賭客對博彩業的相對貢獻。區域i的賭客的相對貢獻i估計值 (i=1,2,3,4)。另一方面,由於博彩稅與博彩收入存在協整關係。在同一考察期內,不論以博彩稅還是博彩收入作為貢獻的評價標準,區域 i 的賭客的相對貢獻幾乎完全相等。因此,本文僅列出以博彩稅為標準的相對貢獻,結果見表 8 。表 8 各考察期內不同區域賭客的相對貢獻估算值(%)考察期 內地 香港 台灣 其他區域2000Q1-2003Q2 83.63 22.34 -11.19 5.222003Q3-2006Q3 87.95 -10.40 4.92 17.532006Q4-2009Q4 45.38 23.14 -3.81 35.28從表8可知,在2000Q1-2003Q2期間,內地賭客的相對貢獻最大,高達83.63%;香港、其他區域的相對貢獻分列第二、第三,分別為22.34%、5.22%。而台灣賭客的相對貢獻為負值。在2003Q3-2006Q3期間,內地賭客的相對貢獻進一步提高至87.95%,其他區域的相對貢獻也上升至17.53%,增長近200%以上。香港賭客則整體上淨盈利。在2006Q4-2009Q4期間,相對貢獻從高到低依次分別為:內地、其他區域、香港、台灣。儘管內地的相對貢獻仍然最大,但數值卻降至50%以下,其他區域的相對貢獻則再次翻倍。而台灣的相對貢獻為負值,又成為澳門賭
8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場的淨贏家。2003Q3-2006Q3 期間,內地賭客相對貢獻的同比提升,主要可能是“個人遊”政策擴張期間,吸引了大量內地賭客到澳門賭博。而2006Q4-2009Q4期間相對貢獻的下降,一是因為2007年 5 月、 2008 年 5 月、 7 月、 9 月起中央多次收緊“個人遊”簽證,導致內地賭客貢獻降低。二是隨 澳門“世界賭城”影響力的快速提升,以及 2005年後多個外資控股的豪華賭場開業,吸引了世界各地更多的超級賭客前往澳門淘金。這可以從其他區域(主要是東南亞、日韓、美加、歐洲、大洋洲等)相對貢獻的快速上升得到佐證。結論第一,無論是“住客佔比”(或旅客佔比),還是“賭客佔比”,都不是衡量各區域賭客對博彩業貢獻大小的客觀指標。從表6可知,在各考察期,y1, y2, y3,y4的估計值都不全相等,並且有正有負。由i定義可知,成立 (i=1,2,3,4),即區域 i 的賭客的相對貢獻並不等於“賭客佔比”,也不等於“住客佔比”。第二,各區域的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有正有負。在考察期內,無論是全樣本回歸還是分組樣本回歸,無論是人均貢獻,還是總貢獻或相對貢獻,不同區域的賭客的貢獻都是有正有負。博彩業在整體贏利的同時,對不同區域的賭客則是整體上有贏有賠。第三,在2000Q1-2003Q2期間,內地賭客的人均貢獻最大,香港與其他區域的人均貢獻為正且無顯著差異,而台灣賭客則是淨贏家。在2003Q3-2006Q3期間,香港賭客整體上是贏家,內地、台灣、其他區域的人均貢獻無顯著差異。在2006Q4-2009Q4期間,內地、香港及其他區域賭客人均貢獻為正,從高到低依次為:其他區域、內地、香港,而台灣賭客則整體上是贏家。第四,在整個考察期內,內地、香港、台灣、其他區域的賭客的累計淨貢獻分別為 3331.6億、 757.4 億、 -132.9 億、 1426.4 億。累計淨貢獻從高到低依次為:內地、其他區域、香港,而台灣賭客則是淨贏家,從澳門博彩中獲利巨大。第五,在三個考察期中,內地賭客的相對貢獻都是最大,是澳門博彩業高速增長的主推手。但在第三考察期,由於“個人遊”政策收緊,內地賭客的相對貢獻顯著下降,而以東南亞、日韓、美加賭客為主的其他區域的相對貢獻大幅提高,成為推動澳門博彩業高速增長的第二大引擎。註釋︰王五一:《賭權開放的制度反思》,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005 年,第 219-221 頁。曾忠祿、張冬梅:《香港赴澳門遊客特徵研究──與大陸遊客比較》,《旅遊學刊》2006年第2期,第41-46頁。王紅玉:《誰為籌碼狂──大陸客狂賭澳門紀實》,《國際先驅導報》(北京)2006 年 11 月 3 日。覃羿彬:《澳門博彩業“硬著陸”》,《21 世紀經濟報導》(廣州)2008 年 11 月 08 日。楊興雲:《多因素致澳門賭業遇寒冬,需政府更多措施》,《經濟觀察報》(北京)2008 年 10 月 21 日。郭小東、劉長生:《澳門博彩業的經濟帶動能力及其產業政策取向分析》,《國際經貿探索》2009年第8期,第21-26 頁。張雷:《澳門博彩業的虛擬經濟特徵及賭資流向分析》,碩士論文,山東大學, 2009 年,第 55-56 頁。吳崇伯:《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2009 年第 53 期,第 56-62 頁。
8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莊金鋒、曾毓淮:《博彩全球化與大陸的賭金流失》,澳門︰第四屆“博彩產業與公益事業”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7 年 12 月 1 日至 3 日,第 63-70 頁;Li, G. Q., Gu, X. H., “The Impacts of Gaming Expansion onEconomic Growth: A Theoretical 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26, No. 2 (June, 2010),pp. 269-285;何秋祥、蘇文靜:《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2009 年第 53 期,第 8-15頁。王五一:《澳門博彩業發展》,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9年。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2008 年度《旅遊業調查》資料, 2007 、 2008 年僅有 4% 的入境旅客的“來澳主要目的”是“博彩”,這一比例因不同時期、不同區域的旅客差異很大(變化範圍:1%-5%)。根據澳門特區博彩監察協調局資料計算。根據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2009年10月發佈的最新調查資料,澳門有高達24%的人口過去1年至少到賭場參與一次博彩活動。根據澳門特區博彩監察協調局資料計算。分組時既要考慮等間距因素,也要保證“博彩稅 / 住客”指標在分組內的波幅較小。此外,各分組 2000Q1-2003Q2 、 2003Q3-2006Q3 、 2006Q4-2009Q4 可分別代表:內地“個人遊”政策出台之前、政策擴張期、政策波動期。各考察期內的協整係數分別為:0.338 、 0.368 、 0.371 。由於官方資料缺失 2000Q1-2003Q2 的博彩收入資料,因此2000Q1-2003Q2期的協整係數,是以2000-2003年的年度博彩收入減去2003Q3-2003Q4的季度博彩收入,再與同期的博彩稅的比值來替代。參考文獻:1. Li, G. Q., Gu, X. H., “The Impacts of Gaming Expansion on Economic Growth: A Theoretical Reconsideration,”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26, No. 2 (June, 2010), pp. 269-285.2. 王五一:《賭權開放的制度反思》,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005 年,第 219-221 頁。3. 王五一:《澳門博彩業發展》,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9年。4. 王紅玉:《誰為籌碼狂──大陸客狂賭澳門紀實》,《國際先驅導報》(北京)2006 年 11 月 3 日。5. 何秋祥、蘇文靜:《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2009年第 53期,第 8-15頁。6. 吳崇伯:《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2009 年第 53 期,第 56-62 頁。7. 郭小東、劉長生:《澳門博彩業的經濟帶動能力及其產業政策取向分析》,《國際經貿探索》2009年第8期,第21-26 頁。8. 張雷:《澳門博彩業的虛擬經濟特徵及賭資流向分析》,碩士論文,山東大學, 2009 年,第 55-56 頁。9. 莊金鋒、曾毓淮:《博彩全球化與大陸的賭金流失》,澳門︰第四屆“博彩產業與公益事業”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2007年 12月 1日至 3日,第 63-70頁。10. 曾忠祿、張冬梅:《香港赴澳門遊客特徵研究──與大陸遊客比較》,《旅遊學刊》2006年第2期,第41-46頁。11. 覃羿彬:《澳門博彩業“硬著陸”》,《21 世紀經濟報導》(廣州)2008 年 11 月 08 日。12. 楊興雲:《多因素致澳門賭業遇寒冬,需政府更多措施》,《經濟觀察報》(北京)2008 年 10 月 21 日。[責任編輯 陳子夏]
8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有關顧客價值(customer value)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顧客如何從其購買行為中獲得滿足,並取得價值;另一個則是企業如何在顧客身上獲得最高的價值(利潤)。這個雙向的議題也就形成了企業與顧客之間的一種雙向選擇過程和博弈。西方學者對顧客價值的定義大多基於從顧客需求(customer needs)的角度出發,也就是說,大多數學者都是從消費者感知價值(perceived value, PV)作用為基礎來進行討論。本文試圖總結有關消費者行為學中的價值理論和相關的需求理論,並進一步提出如何通過滿足顧客內在認知需要,增加顧客認知價值。同時結合澳門的相關例子做為佐證,並在澳門服務業如何發掘並增加顧客價值方面,提出一些實際的參考。[關鍵詞]需求理論 顧客價值 顧客需求 感知價值 澳門前言有關顧客價值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顧客如何從其購買行為中獲得滿足,並取得價值;另一個則是企業如何在顧客身上獲得最高的價值(利潤)。這個雙向的議題也就形成了企業與顧客之間的一種雙向選擇過程和博弈。西方學者對顧客價值的定義大多基於從顧客需求的角度出發,也就是說,大多數學者都是從消費者感知價值作用為基礎進行討論。過去的研究發現,消費者感知的價值,與顧客滿意度和顧客忠誠度之間,有 一定的正相關。簡單說,就是消費者認為某產品或服務所能帶給他越高的價值(例如:性價比高、心理感覺很值得,或者是可以獲得社會高度認同的評價),則消費者的滿意度、忠誠度,甚至是重複購買行為也就會越高。同時,企業也在尋找對其利潤貢獻度最高的“有價值的顧客”。研究顯示,顧客忠誠度每提高 5%,企業的利潤將有機會大幅增加近 100%, 高忠誠度顧客的重複購買行為與口碑效應,是企業真正的競爭優勢之一。 客戶忠誠在許多情況下首先要達到顧客滿意,雖然說顧客滿意度不完全等於顧客忠誠度。 從消費角度來說,不管是顧客滿意還是顧客忠誠,最基本的驅動因素就是顧客價值;從企業角度來說,企業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以需求理論角度出發的顧客價值研究──以澳門為例劉丁己劉丁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市場學博士。
8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提供多種產品和服務選擇,讓消費者獲得比競爭對手所提供的更大和更真實的價值,企業便擁有了使顧客忠誠的理由,也同時取得了利潤的空間。Blackwell 等學者在其提出的“價值─忠誠度模型”中也認為,顧客感知價值對顧客的再購買意願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陳明亮通過對於中國信息產品分銷業的資料分析,也證明了在整個顧客關係生命周期內,顧客感知價值是影響顧客再購買意向最重要的決定因素。 此外,還有大量研究針對顧客價值進行分析研究。顧客價值確實成為近幾年來國內外的行銷學者和企業經理人共同關注的焦點領域。本文將焦點放在分析以消費者角度出發的顧客價值、總結其他學者研究有關消費者行為學中的價值理論和相關的需求理論,並進一步提出如何通過滿足顧客內在認知需要,增加顧客認知價值。同時結合澳門的相關例子作為佐證,並在澳門服務業如何發掘並增加顧客價值方面,提出一些實際的參考。一、顧客價值的定義與內涵Anderson和Narus有關顧客價值的定義是:顧客價值是顧客從購買的產品中所獲得的價值與所要付出的所有成本的“淨利益”。這種定義沒有明確說明顧客價值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著名行銷學者Kotler從顧客讓渡價值和顧客滿意的角度來進一步闡述顧客價值。 Kotler認為,顧客讓渡價值(customer delivered value)是指總顧客價值與總顧客成本之差。總顧客價值就是顧客從某一特定產品或服務中獲得的一系列利益,其中包括:產品本身的價值(產品價值)、購買過程中企業為顧客提供的服務(服務價值)、提供產品的企業員工的專業知識以及態度等(人員價值),以及產品和購買行為給顧客形象帶來的價值(形象價值);而總顧客成本是在評估、獲得和使用該產品或服務時而引起的顧客預計費用,包括貨幣成本、時間成本、體力成本和精力成本。以澳門博彩業為例,總顧客價值除了參與博彩活動獲得的彩金之外,也包括了娛樂場提供的額外服務(如︰免費巴士接送、免費茶水、甚至免費飲食和住宿)、參與博彩獲得的刺激和滿足經驗、以及接受娛樂場良好服務的心理尊榮感受等等。相對地,總顧客成本也同樣包括了顧客等車的時間、因為參與博彩而減少和親友相處的時間、以及如果運氣不好而得到的心理沮喪或失落感等等。多數學者認為,顧客價值就是顧客感知價值。Monroe最早定義了顧客感知價值,他認為,顧客感知價值等於感知利益(perceived benefits)與感知犧牲(perceived sacrifice)之間的比率。 但是感知會隨 顧客本身、使用時間、地點等不同而不同。 Woodruff認為,顧客價值是顧客在一定的使用環境中對產品性能、產品屬性的表現以及使用結果達成(或阻礙)其購買意圖的感覺偏好和評價。因此,顧客價值是顧客對產品或服務的主觀認識,它既包括顧客的主觀評價,又包括顧客的心理體驗。 絕大多數學者同意將顧客價值定義為顧客感知利得(perceivedgain)與顧客感知利失(perceived loss)之差。顧客感知利得指顧客感覺到的收益總和,是顧客對於品種、價格、品質、服務、信譽、速度等要素的滿意程度;而顧客感知利失是顧客感覺到的支出總和,它不只是顧客支付的價格,而是由顧客在消費產品或服務整個過程中涉及的時間、金錢、心理等成本總和。這種定義與上述Kotler的讓渡價值定義比較接近。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提供的是給顧客帶來價值的產品或服務,但是顧客並不只是一個消極的接收者(receiver),他們不僅會對於企業所提供的價值(產品價值或服務價值)產生感知判斷,而且還會利用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信息、或其他消費者的意見,通過內部過程(internal
8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process)深刻思考,自行定義消費者價值的高低。 換言之,企業定義的價值不見得等於顧客認為的價值,不同的顧客群體對於同樣的產品(或服務)的價值判斷也存在差異。例如外地觀光客經常在停留澳門期間,多次參觀不同的娛樂場,並對其硬件設施(宏偉的建築)和軟件設施(親切的服務與態度)大感興趣和滿意。但是澳門的當地民眾,實際上不經常進出娛樂場參觀,對同樣是華麗的娛樂場、精緻的裝修、良好的服務態度,未必感興趣。因此,對於不同的顧客來說,就產生了不同的顧客價值。以八佰伴為例,對於外地觀光客來說,八佰伴就顯得比較一般,並沒有想參觀或去購物的強烈興趣,但是對於澳門本地消費者來說,卻是一個具有“高顧客價值”的地方,尤其是每逢一年一度的折扣日,通過現場洶湧的人潮和良好的銷售業績可以感受到八百伴之於澳門本地消費者的價值。二、以需求理論為基礎的顧客價值分析(一)滿足需求產生顧客價值需求(needs)概括了消費者的慾望(desire)、要求(want)、或者需要(need)等等。這種需求,消費者一般不會系統化地對企業主動表現出來,通常都要企業通過調查研究或問卷訪談才能得到結果。一旦消費者的需求得到滿足,顧客就會表現出對企業正面或者充滿感情的評價,更實際的則是顧客對企業的利潤或銷售進行了真實的貢獻。有許多理論對於人類的基本需要進行了描述和分析,其中最經典的,就是 Maslow 在 1943 年提出的需求層次理論(need hierarchytheory),他指出,每個人的內心都存在 五種層次的需要: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要(safety needs)、社會需要(social needs)、尊重需要(esteem)和自我實現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這些不同的需求可以是同時存在且不會互相衝突。David McClelland 在進行內部行銷的研究時,針對內部行銷顧客(也就是員工)的激勵問題,借鑒了Maslow的理論,進一步提出了以需求為基礎的動機模型(needs-based motivationalmodel),歸納出員工的三種需求:成就需要(need for achievement,即追求卓越、實現目標、爭取成功和合理報酬)、權力需要(need for authority and power ,即賦予一定權力,甚至有時使別人去做在某種程度上不是他們該做的行為),還有親和需要(need for affiliation ,即建立友好和親密的人際關係)。 他認為,企業如果能夠滿足員工這三種主要需求,則員工便能獲得充分的激勵與滿足,進而盡心為企業效力。滿足顧客的需求能夠創造顧客價值,對於企業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同的顧客有不同的需求是行銷學基本的假設。如何通過不同方法,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進而達到消費者滿足最大化,同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是行銷學最重要的議題。(二)消費過程產生顧客價值在消費者行為研究中,價值被認為是驅動大部分消費者行為的關鍵因素,上述學者大多將價值定義為一個利得減去利失的數字結果。不過,Pine和Gilmore對此進行了補充,將企業傳遞產品或服務的過程分為兩個維度(結果維度和過程維度),從而在兩個維度上,創造總體的顧客價值。他們提出,價值不只是靜態的計算總和結果,它也牽涉到動態的過程(也就是消費者和企業之間進行互動的經歷),而這個動態過程本身即具有值得探討的意義,這也就是所謂的顧客體驗。顧客體驗對於某些行業來說,原本就是主要的營業項目和利潤的主要來源,比方說,旅遊業
8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經常提供主題式的體驗行程。例如,到菲律賓的長灘島嘗試衝浪,到馬爾代夫體驗潛水,到印度進行心靈修行之旅,或者到澳門觀看每年舉辦一次的格蘭披治(Grand Prix)大賽車等(當然澳門博彩業也是“體驗型經濟活動”的最好例子之一)等。此外,對於像迪士尼樂園、 3D立體電影院、野戰生存遊戲(survive game)這類的企業來說,原本就是通過“給顧客帶來一段難忘的美好時光與體驗”作為主要利潤來源。但是,顧客體驗對於非服務性產業而言(尤其是傳統製造業),是一個重要的新顧客價值來源,企業可以通過交易的過程,創造出新的消費者價值(同時取得新的利潤增長)。許多傳統製造業(如家具製造商、電腦製造商等)通過加入顧客體驗的具體措施和商業點子,造就了不凡的成功。例如,宜家傢俬通過讓顧客直接參與(顧客自行搬運與自行回家組裝),不僅增加了消費體驗的樂趣和參與感,並同時降低了消費的價格,這樣對顧客而言,便產生了不同以往的消費感受。又如戴爾電腦,在電腦賣場只提供固定規格或型號銷售的時候,便推出了顧客定制化(customized)的做法,讓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想要的電腦配置規格,在網絡上自行搭配,增加了一定的購物樂趣,同時還可以通過網絡交易,送貨上門,減少了顧客的交通成本和時間成本。以上做法,都增加了額外的顧客價值。以澳門為例,許多銷售手信的企業(例如:鉅記、咀香園、大三巴餅家等),都提供免費試吃,這便是掌握了增加顧客價值的原則,讓顧客提前品嚐不同的食物,能夠增加店裏的人氣,也能促進實際銷售,同時讓顧客對於澳門的特色食品留下深刻印象。而許多娛樂場行之有年的“住房贈籌碼”或者“買籌碼送住房、送船票”的推廣作法,也是頗為成功的例子。永利(Wynn)推出的免費試玩區,也是一個經由過程產生價值的例子。如果顧客在免費試玩區,不用錢(但需要一點時間)學會了某些遊戲的玩法,對於顧客來說便產生了價值(覺得有成就感,很愉快;而且因為免費試玩,所以很安全),而對於永利而言,也產生一定的商業價值(顧客學會之後,可能就會到賭桌上試一試運氣;或者顧客至少會跟他的親朋好友宣傳說,我在永利學會了新的遊戲,達到了免費宣傳的效果)。又如澳門的旅遊巴士公司,有時候在巴士上給顧客發送礦泉水。澳門天氣較為悶熱,顧客經常喝水可以維持健康和情緒的愉悅(尤其是免費的水),不僅對旅遊業者的滿意度會提高,維持顧客愉悅的情緒,對於鼓勵顧客進一步購物也有好處。甚至是水喝多了總要上洗手間,旅遊巴士可以停在購物處,方便顧客上廁所,也方便多買點紀念品,這樣的安排,對於行程緊湊的顧客、需要銷售成績的企業、甚至是澳門政府的財政稅收,都是有幫助的。因此,我們得知,消費過程是能夠產生顧客價值的,同時消費者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顧客體驗牽涉到消費者全身心地投入和付出,具有高度的個人色彩與不同的感知效果。顧客體驗的過程也是顧客創造價值的過程,而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只是幫助和支援顧客的價值創造。這個觀點的重要意義,就是價值不是只能在供應商的工廠被生產出來的,而同時在顧客使用產品、服務、信息以及供應商提供的其他過程中(如:對消費環境的感受、服務人員的回應、消費者自行參與等等)也能夠產生。Colquitt等學者也提出,服務型企業對於顧客參與交易或購物的過程中,必須兼顧到顧客的公正需要(justice need)。C o l q u i t t 認為企業傳達給顧客的公正需要主要有三種:第一,分配公正(di s t r ib u t i v ejustice ,也稱結果公正)是指顧客對於交易結果的評價;第二,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是顧客判斷決定結果的程序和規則的公正性;第三,互動公正(interactional justice)關注的是產品或服務提供過程的態度、方式等對顧客的公正知覺的影響。互動公正,是消費過程如何產生顧客價值的關鍵。互動公正可以再細分為人際公正
8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interpersonal justice)和信息公正(informational justice)。前者反映的是顧客被企業的員工或管理者以禮相待的態度,例如,澳門茶餐廳的服務人員是不是很有禮貌地接待、點菜、換盤子並幫忙加水加茶,茶餐廳的經理是不是主動向顧客問好,並詢問上菜速度是否合適和顧客用餐的滿意程度。而後者是指企業向顧客傳遞有關信息,並解釋為甚麼採取某種分配方式,以及為甚麼是這樣的分配結果。例如,澳門旅遊塔的服務人員是不是能夠清楚且有耐心的解釋,為甚麼必須拒絕某些顧客從事笨豬跳(bungee jump)活動;娛樂場的警衛是否能在檢查顧客證件的時候,以親切態度說明娛樂場禁止十八歲以下青年進入的意義(娛樂場有權對看似未滿十八歲的顧客檢查證件);又或者某些在機場排班的的士司機,在拒絕搭載前往 仔的乘客時,是否能夠態度友善地解釋拒載的原因,以取得乘客諒解,並指出其他的替代方法(雖然司機無理拒載,顧客可以投訴,但是這類拒載事件還是時有發生)。根據我們的觀察,澳門作為一個以旅遊博彩為主的城市,在互動公正中的人際互動和信息互動兩方面,確實還有待提高。(三)顧客價值的測量顧客價值的研究大多數需要一套數量化的標準來進行價值的辨別和測量。Kahle等學者的價值列表(List of Values, LOV)在發表之後,廣受好評,並被廣泛地運用在測量消費者的行為、態度和價值相關的研究。價值列表包含了九種重要的消費者價值:歸屬感、興奮、生活愉快、良好的人際關係、自我實現、受到尊重、成就感、安全、自尊。Homer和Kahle在之後的研究中進一步利用因子分析(factor analysis),把價值列表中的九個因子歸納成為三種主要價值:第一,外在價值(external value),包括歸屬感、受到尊重、安全和良好的人際關係這四個因子;第二,內在價值(internal value),包括自我實現、成就感、自尊和興奮這四個因子;第三,娛樂價值(fun/excitement value),主要是指生活愉快這個單一因子。 後來Holbrook也同意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是顧客價值的關鍵性因素。另兩位學者, K ama k u r a 和 N o v a k(1 9 9 2)則利用另一套方法,也就是著名的價值圖(values map),將顧客價值分為三個方面:第一,享樂主義(hedonism),主要是生活愉快和興奮兩個因子;第二,同理心(empathy),主要包括良好人際關係和歸屬感兩個因子;第三,成就(achievement),主要包含成就感、自尊和自我實現這三個因子。 以上兩種分類方法的表達方式略有不同,但本質是一致的。兩者都結合了消費者行為學和需求心理學,總結並通過實證數據所得到的結論,而且這些被提出的各種因子或分類,目前在學術界已經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事實上,不同的需求類別,恰好反映出價值列表中的不同影響因子。因此,考察顧客的需求狀態,就等於掌握了顧客價值(哪些需求讓顧客心理產生了有影響力的價值)。三、顧客價值的層次和模型(一)顧客價值的層次模型Woodruff基於信息處理的認知邏輯,提出了顧客價值層次的模型,他認為顧客對價值的認知與形成,具有一定的動態層次性。為了更好地定位產品或品牌,企業必須理解和衡量產品或服務對於顧客的意義,進而才能評估該產品或服務,能在顧客心中產生多少顧客價值。 Vriens和
8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Hofstede 認為,產品的屬性、利益、價值都會影響最後的終極顧客價值(terminal values),同時他們對以上三者加以區別定義。屬性(attributes)是相對可以直接觀察到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體特徵,例如,澳門杏仁餅的價格、顏色、重量和口味等。利益(benefits)指的是不容易被直接觀察的產品或品牌的特徵,這些特徵可能是多種屬性的組合和消費者使用後的結果評價,例如,澳門酒店裏提供的無線上網服務“容易使用”、澳門的涼茶喝了“很舒服”、在澳門兌換貨幣很“方便”,或者是澳門的公共巴士繞來繞去“比較有趣”等等的經驗。價值則是指相對穩定的認知或信仰,例如,澳門的社會福利與免費醫療制度讓人感到“幸福”、澳門各大娛樂場提供的穿梭巴士很“安全”(因為每個人都有座位,不容許站位)等等。而Woodruff發現,顧客一般也會以這樣的層次跟模式來判斷和感知價值:先從產品的特定屬性及其效能,到期望的使用效果,最後再主觀地得出產品或服務的顧客價值。因此,企業在考察顧客價值的時候,必須採取逆向的推演,採取行動幫助顧客實現最高層次的目標。而這些終極顧客價值(terminal values)如果被滿足,顧客產生態度忠誠和行為忠誠,就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結果。(二)超過預期產生顧客價值除了可以被預期的顧客價值層次之外,有學者提出,企業如果能創造出超過顧客預期的品質,提供意想不到的驚喜,使顧客達到超過預期的滿意程度,則將會創造出額外的顧客價值,並且更容易達到顧客忠誠。Kotler曾指出,企業除了滿足顧客需求以外,還要取悅他們。事實上,絕大多數的顧客經常是處於矛盾的心理狀態,顧客們經常是在“不滿意”(dissatisfied)和“滿意”(satisfied)的中間地帶觀察徘徊,只有一小部分的顧客是被極端地激怒(outraged),同樣也只有一小部分是十分愉悅的(delighted)。 因此,如何創造出超過顧客預期的顧客價值,是一個值得企業思考的問題。傳統的滿足顧客預期的模型是假設顧客對於與企業互動有一個特定的預期,滿足這樣的預期之後,顧客就會感到滿意。但是基於需求的模型,將假定顧客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消費者。所以人們首先追求先被滿足更為基本的人類核心需要,其次才考慮滿足他們作為消費者的特定期望。企業應該深入關注顧客的需求,仔細瞭解顧客內心的狀態,特別是情感狀態,進而找出並提供能夠超過消費者原先預期的好點子,讓顧客感覺到“十分愉悅”,並獲得更高的顧客價值。顧客價值是一個主觀的內在的創造過程,企業必須明白,顧客最終是通過自己的綜合評價,產生顧客價值的認知,而不是單純地對現實產品或服務產生反應。因此,瞭解這個過程,思考如何影響顧客的正面認知,滿足顧客需求,並且採取措施來實現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圖1 顧客價值的層次模型
8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筆者曾對澳門的遊客進行訪談,詢問他們在澳門多家五星級酒店的參觀經驗,並請他們回憶哪些“小事情”(也就是不考慮美麗的建築,豪華的裝修,賭場的規模等因素)讓他們感到意外和驚喜,結果具有一定啟示。例如,澳門威尼斯人的大運河商場,經常安排表演藝人穿梭其中,這些藝人有時主動與遊客互動,讓人產生驚喜;在運河上行駛的貢多拉船(Gondola),船夫有時候會突然向岸上的遊客獻唱一小段意大利歌劇;又如某些身穿南歐傳統服裝的表演藝人,也會友善地主動和遊客互動;全身塗成白色的“雕像藝人”,有時也會在觀光客靠近他的時候,或者背對他準備拍照的時候,突然做出一點小動作,便能製造出意想不到的效果。星際酒店大廳的魔術表演和樂隊演出也讓顧客留下深刻印象。這些都是簡單有效的好點子。永利廣場上的噴泉秀和名店街的“吉祥樹”、新濠天地的“天幕”、“龍騰”、“水舞間”表演、新葡京大廳陳列的圓明園國寶以及大師朱銘的藝術雕刻,都是顧客在訪談中提到的難忘記憶。同時,澳門某些行業如果能夠提供超過預期的服務,或者多一點的驚喜,相信澳門的顧客價值將更高。外國遊客在澳門的交通工具主要是的士(taxi)和公共巴士(尤其是年輕的背包客),但是澳門的士司機和巴士司機通常都沒有辦法以英語交流,這樣就讓許多說英語的遊客感到煩惱。雖然說,中文與葡文是澳門的官方語言,但英文作為最通用的國際語言,正邁向國際級旅遊城市的澳門應該給予充分重視。結論滿足顧客需求一直是所有企業的目標,如何通過這個目標為企業創造利潤更是許多學者與經理人努力研究的課題,其核心在於如何提高顧客價值(主要是顧客認知價值)。以上對於顧客價值這個主題進行了精練的深入分析,但更重要的是,企業如何通過具體的措施,同時達到滿足顧客需求、提高顧客價值,以及增加企業利潤這三個目的。以澳門為例,澳門的博彩業為旅遊業和服務業提供了源源不絕的遊客,而澳門的南歐風情也成為一個具有吸引力的賣點。然而,如何在上述優勢中,進一步滿足顧客需求,並且提高顧客價值,是企業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的關鍵。筆者認為,深入瞭解顧客價值的意義和本質、真正抓住顧客的內心需求、提高產品或服務提供的過程質量、用心創造更多超過顧客期待的正面驚喜、以及進一步增加顧客的滿意度,是值得研究的。澳門本身具有良好的基礎,只要各個企業在上述方面多下功夫,相信澳門在通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路途上,一定能夠取得成功。註釋:Rechheld, F. F. and Sasser, W. E., “Zero-defections: Quality comes to service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September-October 1990), pp. 39-48.Woodruff, R. B., “Customer value: the next source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Science, Vol. 25, No. 2 (1997), pp. 139-153.Jones, T. O. and Sasser, W. E., “Why Satisfied Customers Defec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Vol. 73 (Nov-Dec1995), pp. 88-99.
8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Blackwell, S. A., Szeinbach, S. L., Barnses, J. H., Garner, D. W. and Bush, V., “The Antecedents of CustomerLoyalty,” Journal of service Research, Vol. 1, No. 4 (May 1999), pp. 362-375.陳明亮:《生命週期不同階段客戶重複購買意向決定因素的實證研究》,《管理世界》第 2 期, 2002 年。Anderson J. C. and Narus, J. A., Business Market Management: Understanding, Creating and Delivering Value,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1st edition, 1998.Kotler, P., Marketing Management: Analysis, Planning, and Control,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003.Monroe, K. B., Pricing-making Profitable Decisions, New York: McGraw-Hill, 1991.Zeithaml, V. A.,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Price, Quality and Value: A Means-End Model and Synthesis ofEvidence,” Journal of Marketing, Vol. 52 (July 1998), pp. 2-22.Woodruff, R. B., “Customer Value: The Next Source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Science, Vol. 25, No. 2 (1997), pp. 139-153.Crosby, L. A., Christian G. and Sheree L. J., “Who Move My Value?” Marketing Management, (September-October2002), pp. 10-11.Maslow, A. H.,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Vol. 50, No. 4 (1943), pp. 37-96.McClelland, D. C., The Achieving Society, Princeton, NJ: Van Nostrand, 1961.Pine, B. J. II and Gilmore, J. H., “The Experience Economy,” China Machine Press, No. 5 (2002), p. 38.顧客的公正需要還有六個主要原則(Leventhal, 1980),包括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 rule)、避免偏見原則(biassuppression rule)、準確性原則(accuracy rule)、可修正原則(correct ability rule)、代表性原則(representativerule)和道德倫理原則(moral and ethical rule),限於篇幅,在此不多詳細敘述。Colquitt, J. A., Conlon, D. E.,Wesson, M.J., Porter, C. O. L. H. and Ng, K. Y., “Justice at the Millennium :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25 Years ofOrganizational Justice Research,”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Vol. 42, No. 2 (2001), pp. 171-190.Kahle, L. R., Beatty, S. E. and Homer, P. M., “Alternative Measurement Approaches to Consumer Values: The Listof Values (LOV) and Values and Lifestyles (VALS),”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Vol. 13, No. 3 (1986) ,pp. 405-409.Homer, P. M. and Kahle, L. R., “A Structural Equation Test of the Value-Attitude-Behavior Hierarch,” Journal of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 54 (1998), pp. 638-648.Holbrook, M. B., “Typology of Customer Value, Advances in Consumer Research,” Vol. 23 (1996), p.139.Kamakura, W. A. and Novak, T. P., “Value-System Segmentation: Exploring the Meaning of LOV,” Journal ofConsumer Research, Vol.19 (1992) pp. 119-132.Woodruff, R. B., “Customer Value: The Next Source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Journal of the Academy of MarketingScience, Vol. 25, No. 2 (1997), pp. 139-153.Vriens and Hofstede, “Linking Attributes, Benefits and Consumer Values,” Marketing Research, (Fall 2000),pp. 5-10.Benjamin Schneider and David E. Bowen, “Understanding Customer Delight and Outrage,” Sloan Management Review,(Fall 1999), pp. 35-45.[責任編輯 陳子夏]
9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澳門本地學者在考究離島不同歷史時期之異名時,對“洋船灣”究竟是 仔的別稱,還是別處地名提出了謹慎的疑問。本文從對現有中文相關史料和資料及葡文海圖資料堪比分析入手,對“洋船灣”系指何處作一盡可能詳盡的探討。結論為︰“洋船灣”非澳門 仔之異名,而是指橫琴之洋環村。[關鍵詞]澳門 離島 仔 洋船灣 橫琴 洋環村澳門學者鄧景濱從古今碑銘匾額中,探究了離島不同歷史時期之異名,如 仔古稱有“龍環”、“潭環”、“龍頭灣”、“龍頭環”和“洋船灣”等,路環有“鹽灣”、“鹽灶”、“九澳”、“過路環”和“洋環”等。具體說到“洋船灣”,作者稱:“在上述五個 仔舊名中,以龍頭環、龍環、潭仔用得較多,龍頭灣、龍灣則較少使用。此外,在卓家村天后宮武帝殿有‘佑我平安’之匾額,由‘沐恩弟子洋船灣李旺忠敬送’,立於‘民國三十五年’,即一九四六年。此‘洋船灣’究竟是 仔的別稱,還是別處地名?因資料不足,未敢遽下斷語,有待來日再為考證。” 對“洋環”,他指出:“洋環之名見於譚仙聖廟‘幸藉神恩’橫匾,下款署名為‘洋環鄉合眾信士敬送’。此匾立於‘民國廿二年孟夏吉旦’,即一九三三年農曆四月。此名未知是否由‘洋船灣’之名演變而來?待考。” 此種嚴謹的治學態度,值得提倡和學習。本文擬對“洋船灣”與“洋環”系指何處作一探討。我們認為,“洋船灣”與“洋環”非澳門之 仔與路環,而是指橫琴之洋環村。具體論證如下:橫琴一名見於明。現存最早縣志(明)鄧遷《嘉靖香山縣志》稱:“小橫琴山,下有雙女坑。舊志:樵夫見二女溪上,就視之,化雙鯉。大橫琴山,幽峻,為寇所伏。元末海寇王一據之。洪武二十八年寇平,詔虛其地。”多部明代軍事著作對其均有涉及。(明)應檟、劉堯誨《蒼梧總督軍門志》卷五〈輿圖〉三謂:“南頭寨:該寨兵船住紮屯門,分二官哨:一出佛堂門,東至大鵬,停泊大星與碣石,兵船會哨,取平海所結報,一出浪白、橫琴、三灶,西至大金,與北津兵船會哨,取廣海衛結報。”“洋船灣”與“洋環”考金國平金國平,葡萄牙中國學院澳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9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明)胡宗憲《籌海圖編》卷三〈廣東海防〉言:“中路 嶺南濱海諸郡,左為惠潮,右為高雷廉,而廣州中處,故於此置省,其責亦重矣。環郡大洋,風濤千里,皆盜賊淵藪。帆檣上下,島合突來,樓船屯哨,可容緩乎?嘗考之:三四月東南風汛,日本諸島入寇,多自閩趨廣,柘林為東路第一關鎖,使先會兵守此,則可以遏其沖而不得泊矣。其勢必越于中路之屯門、雞棲、佛堂門、冷水角、老萬山、虎頭門等澳,而南頭為尤甚,或泊以寄潮,或據為巢穴,乃其所必由者。附海有東莞大鵬,戍守之兵使添置往來,預為巡哨,遇警輒敵,則必不敢以泊此矣。其勢必曆峽門、望門、大小橫琴山、零丁洋、仙女澳、九灶山、九星洋等處而西,而浪白澳為尤甚,乃番舶等候接濟之所也。附海有香山所,戌守之兵使添置往來,預為巡哨,遇警輒敵,則亦不敢以泊此矣。” 顧名思義,“洋船灣”與“洋環”即外國船隻停靠汲水之處。“在小橫琴的洋環、大橫琴的赤沙灣和橫琴灣,遺存著明代陶瓷器殘片和媽祖廟遺址,很可能是當時洋船拋泊及中外私貨貿易的落腳點。”“小橫琴的洋環村,原是洋船拋泊和汲水的地方,乾隆年間(1736-1795 年),從五華縣來了一戶姓李的,從海豐縣來了一戶姓莊的,他們為人家打石謀生,逐漸人口增多而成村。” 該地有航行必需之淡水源。一張作於 1772年的葡萄牙語澳門港口水文圖,在小橫琴島東北部第一凹處偏上部,即“澳首”處,有“lugar em que se faz agoa(汲水之地)”的圖例。 另外一張 1804 年的水文圖,在同一位置標有英文“watering cove(汲水小海灣)”。同治《香山縣志》稱:“近大拔西角為最深處, 馬格裏勒東角小澳對面頗淺, 澳首可得淡水。”此處“小澳”便是“洋船灣,又名鱭魚灣”。這是一個很好的舶口。“又大拔以西與馬格裏勒以東,其間深三拓半至四拓之處,亦便泊船。”1948年,朱傑勤寫道:“查舵尾島有井泉多處,甘美可汲,今稱為嚤囉島, 仍有居民,蕃舶最初擇此良地,固其宜矣。”“洋環”古稱“洋船灣”。同治《香山縣志》謂:“十字門為最便泊船處,以東面有二高島:南曰九澳,北曰大拔。九澳與大橫琴東北角之間,有甚窄水道,僅深二十四尺。至近大拔處,僅深九尺至十尺。又大拔以西與馬格裏勒以東,其間深三拓半至四拓之處,亦便泊船。” 從“亦便泊船”一語可知是為舶口。“其於青洲水面及大小橫琴島、洋船灣、十字門等處,或建設燈塔,或蓋造兵房,或編列門牌,或勒繳租稅,無非冀圖影佔佔。”“迨光緒三十三年,葡人又在小橫琴島(澳門對面山、大小橫琴海島本不在澳界內)起建兵房,並欲將大橫琴島、洋船灣、十字門歸其所屬,亦已駁覆,飭將兵房、門牌撤去。”“洋船灣”亦稱“鱭魚灣”。“小橫琴島東邊小地名洋船灣,又名鱭魚灣,與葡人已佔之十字門口相隔一河,僅二里之遙。”“民國八九年間,澳門政府實行在小橫琴之鯽魚灣(鰂魚灣)薯良港地方設立警察十四名,有毛瑟槍十四五杆,系募該處人充當,均無制服,並設有地保一名(李勝)、學校一所。”“光緒十五年以後侵佔大小橫琴島、鯽魚灣、薯莨崗、瓦崗寨、馬尿河、雀河灣等處並擅設
9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兵房等。”“鯽魚灣(鰂魚灣)”似應為“鱭魚灣”。“舵尾山東頭高嶺,土人呼為為凰山,東面山凹名劑漁灣,村舍二十余家,田約二三十坵,乘舟往來,觀之甚熟。”“劑漁”為“鱭魚”之白字。“鱭魚灣”又稱“鱭魚石”。“詎前月下旬,忽有澳葡水師兵輪拖帶小舢板,由 仔、路環而至純粹華界之鱭魚石、馬尿河、三洲口、亞婆尾等處沿海岸邊,將山環凸凹或轉角當眼之石壁,擇其高聳者塗油白色。”“邇來複在小橫琴之鱭魚石海邊,大橫琴之兩旁,橫琴村前之三洲口、亞婆尾等處,將當眼之石岩塗油白色。推其用意,留此標識以為將來佔據地步。”珠江口及西江口水域盛產鱭魚。此魚在粵俗稱馬鱭,尚有別名多種,如“黃鱭”,“鳳尾魚”,“拷子魚”,“刀魚”,“斜魚”,“子鱭”,“蓑衣尾魚”等數十種異稱。“鱭”,粵音發作“cai5”,故葡語拼為“Chai”。“鱭魚灣”全名,葡語作“Chai ngai van”。在一張 19 世紀末的葡萄牙語澳門及屬地圖上,在“東面山凹”處的第一個海灣的上方,即北方標有“Chai ngui van”。 同一凹處第二個海灣的下方,即南方標有“Ha Van”。此當為“夏灣”之對音。“夏”,粵音發作“haa6”。“夏灣”為今“夏村”。在一張1912的葡萄牙語澳門水文圖上,“Chai ngui van”標作“Chai ngai van”。 “Ha Van”標作“Ho Van”。自然,此美味佳餚不會不進入地名。澳門路 連貫公路 仔處起點稱“馬鱭尾”。香山亦有“馬鱭尾”(今珠海斗門)。“馬鱭門”有炮台。“灣”和“環”同聲韻,異調值,應出一源。 譬如,“粗沙環” 亦作“粗沙灣”。 “洋環”應為“洋船環”之簡稱。因此,“洋船灣”和“洋環”語義完全相同。“洋船灣”與“洋環”即原小橫琴島、今橫琴島東側之洋環村。註釋:字常意為“水坑”或“小池子”。“所謂 仔,是指在農家的屋前屋後、水溪邊挖池,或將河湧灘的廢坑、窪地加以改造,築成小池塘。”參見陳醒泰、龍競民、高登峰編著:《家庭科學養魚》,廣州:廣東科技出版社,1985年,第80頁。在粵語中,有一特殊方言詞義:“火船 [Huo Chuan Dang]在擔杆島南側。解放前日木曾有一艘‘地洋丸’火船貨輪,船出故障,撞岸而沉,另該灣底沿岸有一石洞(當地人稱 ),故稱火船 。”參見陳銳明、葉惠廷編寫、珠海市地名志編委會編:《珠海市海島志》,珠海,1987年,第97頁。“仙人 [Xian RenDan]在擔杆島北側,該灣底沿岸有一塊天然石洞,洞口有一石像人,形似仙人所造成的 ,故稱仙人 。”陳銳明、葉惠廷編寫、珠海市地名志編委會編:《珠海市海島志》,珠海, 1987 年,第 102 頁。鄧景濱:《碑銘匾額中的 仔別稱》,《鏡海鉤沉》,澳門:澳門近代文學學會, 1997 年 10 月(第二版),第29 頁。鄧景濱:《碑銘匾額中的 仔別稱》,《鏡海鉤沉》,澳門:澳門近代文學學會, 1997 年 10 月(第二版),第33 頁。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5卷,第 197-198頁。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5卷,第 159頁。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 5卷,第 138頁。
9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梁振興:《橫琴島簡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珠海文史》,第11輯,珠海:政協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 1999年,第98頁。梁振興:《橫琴島簡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珠海文史》,第11輯,珠海:政協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 1999年,第99-100頁。《歷代澳門航海圖》,澳門:澳門海事署, 1986 年,第八章。《歷代澳門航海圖》,澳門:澳門海事署, 1986 年,第九章。葡語 Taipa 之譯音。英語作“Typa”。參見 John. W. King, The China Pilot, Third Edition, London, 1861, p. 14.葡語Macareira或Macarira之譯音。參見 John. W. King, The China Pilot, Third Edition, London, 1861, p. 17。光緒《重修香山縣志》,參見《中山文獻》,第 5 卷,台北:學生書局, 1985 年,第 567 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1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539頁。光緒《重修香山縣志》,參見《中山文獻》,第 5 卷,台北:學生書局, 1985 年,第 566 頁。為葡語“Mouro”的對音。基督徒以此泛稱異教徒。在澳門則專指葡屬印度人。澳門有許多與“ 囉”有關的名稱,如“ 囉園路”,舊稱“ 囉兵營”,又俗稱“水師廠”的港務局大樓和“ 囉豆”,參見唐振緇:《澳門的 囉豆》,《園林》, 2002 年,第 3 期,第 37 頁。朱傑勤:《中外關係史論文集》,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第 481 頁。《中山文獻》,第 5 卷,台北:學生書局, 1985 年,第 566 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2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19 頁。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 2 輯,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374 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1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539頁。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 2 輯,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332 頁。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 2 輯,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337 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1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332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1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336頁。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澳門專檔》,第1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337頁。Manuel Teixeira, Taipa e Coloane,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1981, p. 28.TA-SSI-YANG-KUO, Arquivos e Anais do Extremo-Oriente Português, coligidos, coordenados e anotados Por JoãoFeliciano Marques Pereira,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e Fundação Macau, 1995, Série 2:Vols. III e IV, p. 545 mapa. 澳門歷史檔案館MCAHM/AC/330/994/B.G5, Fundo de Administração Civil: processos7754 a 7792 , Processo 7786: Autorização dada à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azenda para efectuar o pagamento dasobras de construção de uma casa de alvenaria na povoação de Chai Ngui Van, da Ilha de S. João, destinada aoaquartelamento de uma secção de Polícia de Segurança na mesma ilha, 1920 Fevereiro 6 a 10 e MCAHM/AC/235/900/B.G4, Fundo de Administração Civil: processos 5287 a 5314, Processo 5293: Exposição do regedor Lao Fo Seng eproceres Li Ki e Li Tak, de Chai Ngui Van (Ilha D. João), pedindo a construção de um edificio para funcionamento daescola criada pelo Governo Português, naquela povoação,1916 Maio 17 a 29.《歷代澳門航海圖》,第十四章。道光《新修香山縣志》,參見《中山文獻》,第 3卷,台北:學生書局, 1985年,第 641-643頁及趙春晨:《澳門紀略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 年,第 41 頁。其位置可見民國《香山縣志》,參見《中山文獻》,第 7卷,卷一,圖,縣境全圖,台北:學生書局, 1985年,第 1977頁。鄧景濱:《碑銘匾額中的 仔別稱》,《鏡海鉤沉》,澳門:澳門近代文學學會, 1997 年 10 月(第二版),第31 頁。梁振興:《橫琴島簡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珠海文史》,第11輯,珠海:政協珠海市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 1999 年,第 93 、 100頁。《澳門專檔》, 1992 年,第 1 輯,第 539 頁。[責任編輯 劉景松]
94[摘 要]從更廣闊的視野看,被譽為“中國傳教之父”的范禮安神父對於耶穌會中國教區的形成與發展有 不為人知的巨大貢獻。除了指派利瑪竇至澳門學習中文之外,這位耶穌會遠東教區的視察員還對該教區的人員派遣、資金運作以及改換服裝和自上而下的傳教策略,作出及時而明確的指示。大量事實表明,直到 1606年 1月在澳門去世為止,范禮安一直是中國教區的幕後指揮者和一系列重大舉措的實際決策人。另一方面,由於中日兩國傳教形勢的不均衡,中國教區長期附屬於日本教區之下,先後受耶穌會澳門住院和聖保祿神學院的管轄,直到1619年,此消彼長的政治形勢才使得升格為准管區的中國教區最終脫離日本管區的控制,具有獨立自主的實際地位。從這一意義上說,中國教區行政隸屬關係的不斷變化,亦可以視為耶穌會遠東地區傳教形勢及其成敗興衰的風向標。[關鍵詞]范禮安 中國教區 澳門住院 聖保祿學院在此前大多數討論中,耶穌會遠東教區視察員范禮安(Alessandro Valignano)在中國教會史中的地位與作用常常被人忽略,因為在有些人看來,除了那個著名的感慨, 他的貢獻似乎只限於指派羅明堅(P. Michel Ruggiere)與利瑪竇(Matthoeus Ricci)來澳門學習中國語言。然而,如果我們打開視野,破除研究對象是否進入中國內地的自我局限,就不難發現這位遠東教會的最高上長對於中國教會的眾多特殊貢獻。大量證據表明,除了在人員配置、經費支援以及傳教策略等各方面的幕後指導之外,范禮安一直通過耶穌會澳門住院與聖保祿學院,對利瑪竇等人的傳教步驟與方式進行具體指導與嚴密掌控。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如果忽略對這位“中國教區之父”的考察, 中國教會史上的許多重大問題將無法得到充分而合理的解釋。一眾所周知,在沙勿略(Francisco Xavisr)冒險失敗後的三十餘年間,明朝政府嚴禁外國人入居的政策幾乎熄滅了大多數耶穌會士到中國傳教的激情,雖然他們中的許多人並未忘記那位范禮安與中國──兼論中國教區與耶穌會澳門住院及聖保祿神學院的關係戚印平戚印平,浙江大學哲學系教授,哲學博士。杭州 31002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9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傳教聖徒”的遺命,但欣欣向榮的日本教區似乎更有建功立業、一展抱負的吸引力。基於政治現實的需要,在范禮安巡視東印度教區初期,中日兩國在教會高層人士的眼裏,其地位不可同日而語。以該時期出自視察員之手的兩份報告為例,與日本傳教區報告(即《日本巡察記》)洋洋灑灑、長達30章的專題論述相比,澳門以及中國內陸地區只在東印度教區40章的巡察報告(《東印度巡察記》)中佔據區區一章的篇幅而已。在《東印度巡察記》第 14 章《關於中國的住院》記述中,范禮安的文字極為簡略,由於耶穌會士尚未進入中國內地,該章的主要篇幅都被用於介紹他所獲得的中國情報, 而關於澳門當地教務的記錄,只有寥寥數語。其曰:“這個居留地有主教一人,神父八至十人。除了我們住院中的耶穌會員們,沒有其他修道會士(那以後,方濟各會所屬的跣足托缽修道會士們也在當地設立了住院。他們從呂宋諸島渡海來此。那個住院中住 五、六位方濟各會士)。我們的住院中有八至十名神父與修士們一起生活。與大學教授(professor)的住院一樣,會員靠施捨生活。他們擁有漂亮的修道院。那個修道院去年才竣工,擁有十間房屋、舒適的執事室和收容力不同尋常的禮拜堂。但由於設計錯誤,一切都必須移到這個修道院中。還有兒童用的學校。”值得注意的是,范禮安此章的末尾告訴總會長說:“有幾位我們的耶穌會員正在學習官話,其目的在於應付生存下去的所有事態。……我們耶穌會的兩位神父已在當地澳門學習這種官話,並獲得確實的顯著進步。可以期待的是,他們的努力不會一無所獲,為此,我留下了這兩人的教師和(學習官話的)一切必要設備。這些設施在離開其他會員少許的地方。”很顯然,雖然范禮安並未點明這兩位正在澳門當地學習中國官話的人是誰,但誰都知道,這兩位身負重望的耶穌會神父就是在 1579 年和 1582 年先後抵達澳門的羅明堅與利瑪竇。另一個值得回味的細節是,范禮安還明確告訴總會長說,他為羅明堅等人預備的學習設施是“在離開其他會員少許的地方”。換句話說,羅明堅等人的語言學習不在耶穌會澳門住院之中,而是離開其他會員的另一場所。我們不清楚視察員此舉有何用意,即擔心住院的日常教務會干擾羅明堅的語言學習,或是為了避免住院中的沮喪情緒影響後者的學習熱情,但無論如何,雙方若即若離的關係是不同尋常的,因為當羅明堅奉命來到澳門、為進入中國做準備時,耶穌會澳門住院是他別無選擇的唯一落腳地;而按照耶穌會的規定,住院上長也是他在當地的唯一領導。或可作為上述玄機的註腳,我們的確可以從其他一些記載中證實范禮安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根據羅明堅自己的記載,一直“希望到中國去傳教”的他從未於所在住院中感受到傳教於中國的激情, 由於缺少人手,他甚至被派到廣州,去從事採購商品的工作,以致於他的中文學習大受影響。 可能是因為面臨類似的氛圍,在1583年2月13日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的信中,初來乍到的利瑪竇亦對羅明堅的遭遇極為憤怒,並聲稱當地耶穌會士對於傳教事業的冷漠“幾乎使他變成了殉道烈士”。關於羅明堅和利瑪竇在澳門的尷尬境地,可能還有不便明言的其他原因, 但不可否定的關鍵因素是,由於當時的澳門住院只是屬於日本教區管轄下的眾多住院之一,住院上長的主要職能,亦是按照大海彼岸的指令,服務於如日中天的日本教區,確保這一籌集物資、轉運人員和資訊傳遞的中繼基地的正常運作。因此,當范禮安在1582年將與他意見不合的原日本教區最高上長卡布拉爾(Francisco Cabral)神父派遣到澳門擔任當地住院上長,並使他“兼任”尚屬遠景規劃中的中國教區的上長時,這一落差極大的任命更像是懲罰性的貶黜與流放。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耶穌會澳門住院的地位很快就發生了變化,就在范禮安攜“天正少
9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年使節團”重返澳門、等候下一個季風的航行季節時,那個曾讓他感慨不已的頑固“岩石”突然裂開了一條縫。1582年12月初,澳門耶穌會士收到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肇慶制台來函要求羅明堅神父攜帶自鳴鐘去見他,並慷慨地允許神父在那裏建造聖堂。或因事出突然,即使是老練的范禮安本人,也為這突如其來的喜訊而不知所措。在最初的激動過去之後,準備隨“天正少年使節”一起前往印度、再趕赴歐洲的范禮安立即抓住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除命令羅明堅前往中國內地之外, 他還 手為中國教區制定新的規劃。據利瑪竇記載:“在赴羅馬途中,他們(即名為‘天正少年使節’的日本代表團)在澳門停留等待駛往印度的時機;在逗留期間,范禮安抓緊時間促進中國傳教的事務。他在耶穌會的居留地創立了一個團體,叫做耶穌聖名團,制定的規則特別適用於入教者的精神發展。為了促進它前進,這個團體只為中國人、日本人以及其他國家的新入教者而設,但它的迅速進展使它在該地產生了巨大的精神作用。”利瑪竇沒有進一步說明范禮安創立的“耶穌聖名團”是個甚麼團體,也沒有說明它與耶穌會澳門住院的關係,但從它的眾多服務對象、即包括“中國人、日本人以及其他國家的新入教者”來看,它未必是專門針對中國傳教事務的特定團體。根據此後的一些資訊,在羅明堅與利瑪竇入居肇慶之後,耶穌會澳門住院的身份並未改變,它還是遙控中國教務的上級機構。根據利瑪竇記述,當因為西、葡兩國合併而有人推動派遣一個西班牙代表團前往中國時,起初奉命促成此事的利瑪竇等人又因來自耶穌會澳門住院的新指示,放棄了相關努力。關於此事的經過,利瑪竇記述說:“當時澳門的神學院院長卡布拉爾神父寫信給肇慶的神父們,勸他們以不致損害他們自身傳教事業的方式來辦理這件事(指協助擬議中的西班牙使團)。他們按照這一指示辦了,因為直至當時中國的教團是受澳門神學院的管轄的。”或因此事關係重大,剛剛從日本來到中國的卡布拉爾神父以耶穌會澳門住院上長的身份親自前往肇慶。關於這位耶穌會住院上長對於中國內地的首次視察,利瑪竇在他的《札記》中記述說:“為了解除(澳門當局擔心西班牙因此損害其利益)這種顧慮, 澳門神學院院長、中國教團的監督卡布拉爾(《札記》中文譯本譯作卡普萊勒)神父便決定訪問肇慶的駐地,以便把第一手的消息向印度耶穌會視察員和在羅馬的耶穌會會長報告。” 在1585年10月20日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的信中,利瑪竇也提到卡布拉爾的此次肇慶之行。其曰:“去年(1584 年)您知道我們有幸承蒙澳門會院長卡布拉爾(《利瑪竇書信集》譯作加布拉列)神父視察我們這座小會院,因為我們是受澳門會院管轄。加院長對我們非常滿意,我們由他良好的談話獲益匪淺,尤其在歸化外教人方面。他在這方面經驗豐富,因為他曾在日本傳教多年。”關於此次肇慶之旅,卡布拉爾本人也在1584年12月5日於澳門寫給范禮安的長信中有相當詳細的記述。頗為令人奇異的是,卡布拉爾沒有在信中描述他作為住院上長對於利瑪竇的傳教事務作出指導,相反,除了為一個協助教理書翻譯的秀才洗禮之外,他幾乎是順從地聽從後者的安排,以利瑪竇等人與官方交際的習慣方式,畢恭畢敬參拜領西道。另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卡布拉爾在信中提出兩個建議:“……中國人是好猜忌的,只要神父們與葡萄牙人瓜葛愈少,愈分離,則愈能對傳教事務保障安全。為此,希望神父下令,少與葡萄牙人往來為妙,要使神父們都變成中國人,才能免除中國人的猜忌,因此,知府同樣也曾告訴他們,要如此做才行。神父都該穿中國式的長袍,頭戴高方帽,這已經說過。……”關於卡布拉爾神父的上述建議,我們應當給予特別重視,因為它是由耶穌會澳門住院上長第
9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一次明確建議利瑪竇易換儒服的確切記錄,而且,這封信還是寫給剛剛撤銷其原有職務的視察員神父。考慮到卡布拉爾此前在日本因傳教策略而與范禮安產生的分歧,以及他在幾乎同一時期的另一些所作所為,我們或許會對卡布拉爾能屈能伸、見風使舵的政治家人格留下深刻印象。可能是出於某些莫名的擔憂,或者是基於親手締造另一個傳教輝煌的衝動,“范禮安神父非常關心他親自組織的這次中國之行。當他(范禮安)被任命為印度的大主教並不得不放棄和日本使節同赴歐洲之行時,他就致力於充實中國教團。他作為宗教領導人的長期經驗,使他能夠用適合情況的命令和教誡處理和控制形勢。”根據利瑪竇的記錄,“他(范禮安)的第一步行動是任命葡萄牙人孟三德(Eduardus deSande)神父為教團監督,這是個老成持重並具有其他可貴品質的人。然後,他撤銷澳門神學院對中國教團的管轄權,使之只受他本人和日本教區長的領導。當時,孟三德神父入耶穌會已有若干年。他從葡萄牙抵達印度,同行的有那些一直在為中國教團工作的人。他的助手葡萄牙人麥安東(Antonio Almeida)神父於前一年從歐洲到達印度。是個年輕人,有才能和品德,虔誠而熱心於拯救靈魂。通過印度總督梅尼斯,范禮安神父獲得了以天主教國王名義頒發的年金,藉以支持中國教團。並且還作了如下安排,即這份津貼由最接近中國的馬六甲銀行支付。”按照利瑪竇的上述記述,范禮安“處理和控制形勢”的措施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即更換領導、增派人手和穩定供應。如此面面俱到的周密安排,表明當時尚在印度的視察員神父非常認真地看待中國的傳教事業,並摩拳擦掌地準備大幹一番了。很顯然,就本文的主題而言,我們注意到中國教團的新領導及其隸屬關係。根據常識,利瑪竇上文中所說的澳門神學院與著名的聖保祿學院神學院不是同一回事,而是利瑪竇初抵澳門時學習中國語言的耶穌會住院,因為後者在當時還沒有成立。此外,利瑪竇的《札記》和同時代的其他耶穌會士信件都沒有提到卡布拉爾在此之後的地位與作用,但沒有材料證明他在澳門被再次免職,因此,在住院上長之外疊床架屋的再任命一位新的教團監督(印證於利瑪竇此前對於卡布拉爾的稱呼,這裏所說的臨督就是傳教團的上長),除了暗示范禮安對於卡布拉爾的戒備之外,或許表明范禮安已經決意提升中國教團的地位,使之脫離澳門住院的管轄。此外,將中國教團劃歸於范禮安本人和日本教區長領導的行政安排,雖未能改變前者附屬於日本教區的地位,但考慮到視察員神父的權威以及日本教區上長遠在日本的現實,此時的中國教區可謂今非昔比,它實際已經上升為遠東耶穌會教區最高上長直轄的特別教區了。作為這一觀點的佐證,利瑪竇還清楚地記錄:“當他(范禮安)把這兩位神父(孟三德與麥安東)從印度送往中國時,范禮安神父致函給肇慶的神父們,要求他們為新來者進入中國作好準備,但在這樣做時要小心謹慎,避免任何可能危害教團整個利益的事。……孟三德和麥安東兩位神父於 1585年 7月底到達澳門。有關職務的指令由視察員神父從印度送來,他興趣不衰地堅持他的長遠計劃,這可以從他的屢次來函和指令中看出,它們表明了他對神父們的熱愛並鼓勵他們在委付給他們的艱難工作中要滿腔熱情。”在這裏,利瑪竇沒有對范禮安“興趣不衰……的長遠計劃”作進一步的說明,但綜合《札記》以及羅明堅等人的信件,新任教團監督抵達澳門後很快便前往肇慶, 開始實施雄心勃勃的新計劃。 他命令羅明堅和麥安東隨領西道王泮一起前往浙江,尋求在南京建立新的住院、以及最終進入北京的可能性。眾所周知,羅明堅等人的江南之行標誌 耶穌會中國傳教事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上帝似乎
9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為傳教士打開了閉鎖已久的“中國之門(Janua Cinae)”, 因為耶穌會士終於從廣東近海地區進入中國內地,儘管此後在那裏建立新住院的計劃未能實現,但情緒振奮的羅明堅並未喪失希望,他不僅在給總會長的信中抱怨人手太少,甚至還開始討論覲見中國皇帝應該準備的禮物。然而,日本教區的突然惡化似乎打亂了新計劃的實施,1587年7月24日,剛剛完成日本統一的豐臣秀吉發佈了著名的傳教士驅逐令,這位不可一世的日本武士下令禁教,並要求所有的耶穌會士在 20天內離開日本。 更糟糕的是,當范禮安攜“天正少年使團”在 1588年 8月返回至澳門時,前往日本的定期商船又因故停航,直到 1590年 7月,心急如焚的視察員神父才抵達長崎,像消防隊員一樣為挽救搖搖欲墜的日本教區而努力。 可以想像,在急切等待航船的情況下,望眼欲穿的范禮安會將他的注意力更多地投向可望而不可及的日本教區,因為對於他和整個耶穌會遠東教區而言,日本的地位畢竟更為重要。因此,除了為中國教團增派一些新的人手之外,范禮安並沒有採取更多的實際行動。二1592年10月24日,范禮安結束了對於日本教區的第二次視察,再次返回澳門。與此前意氣風發、風光無限的凱旋不同,雖然他以嫻熟的外交手腕和出色的社交能力暫時平息了豐臣秀吉的憤怒,但皇權與教權間的深刻矛盾已經暴露無遺,而東方封建君主喜怒無常的性格,更使日本教區陷入朝不保夕、如驚弓之鳥的危險境地。在重新評估了形勢後,范禮安採取了一系列未雨綢繆的防範措施,而其中最為重要的舉措之一,就是於兩年後的1594年在澳門建立聖保祿神學院。如果仔細地閱讀上一節引用的文獻,我們會發現,此前的耶穌會澳門住院也時常被人稱為神學院,因為除了提供飲食起居等生活保障之外,它還向因等待航船而暫居數月之久的傳教士們提供初級語言培訓和倫理神學實踐(一如利瑪竇在印度果阿和交趾時的經歷),但這次的情況不同,按照范禮安雄心勃勃的計劃,這所新成立的神學院擁有常備的師資人員和完善的教學體系,可以為中國與日本的住宿學生提供較為系統的正規教育。對於剛剛形成的中國教區而言,新成立的澳門聖保祿神學院具有特殊的意義。由於學院的首任院長就是當時中國教區的監督(即上長)孟三德,所以兩者間的關係更是非同尋常。對於利瑪竇和其他中國耶穌會士來說,澳門神學院不僅是教育機構,同時也是更為穩定、可靠的後勤基地與指揮中心。在討論神學院創建之初不同爭議的文章中,我們曾提到孟三德神父反對建造神學院的態度,與某些別有用心的反對者不同,作為當時中國教團的監督,孟三德的這一態度或許有其不言自明的考慮。在神學院成立之前的1593年11月15日,孟三德於澳門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的信件中,並未諱言他的顧慮,其曰:“我想談談視察員神父開始傾注熱情、他稱之為日本神學院的新的神學院。基於在彼地(日本)召開的管區會議所顯示的日本准管區的見解,他說想建立它。這是為了在本地培養日本修道士,讓他們學習,使他們瞭解我們的習慣。我沒有必要對此提出異議。這麼說是因為,我時常覺得,此事在 手之前還是聽從閣下的指示為好。因為經驗表明,此事即使是在事後,也還要請求閣下的承認。……現在只關注日本目前的需要,中國的將來不在考慮之列。沒有人留意此事。事實上,眼下對此不必過於關注,至少應考慮到它(中國)的將來。……我相信在(閣下)回信時,視察員神父已經憑熱情而萬事俱行,我不能否定神給了他與職務相稱
9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熱情,但就此事而言,我不知道他是否因只顧及日本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的不合適。”不言而喻,作為時任中國教區監督的孟三德神父來說,這種本位主義的顧慮是可以理解的。很顯然,孟三德是擔心在澳門建立屬於日本的神學院會使原本就非常強勢的日本教會進一步擠佔中國教區的有限資源,或者在彈丸之地的澳門成立如此規模的新機構可能引發不可預料的混亂或非議, 從而威脅到尚在襁褓中的中國教區。我們不清楚總會長如何回應孟三德的擔憂,但耐人尋味的是,當范禮安於 1594 年 11 月 16日匆匆再次前往印度之前,他給神學院院長留下了一份俗稱為《神學院院長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訓誡,對學院的性質及其與中國教區的關係,做了明確規定。在這份《規則》的卷首,范禮安開宗明義地規定了澳門神學院在遠東教區內的行政地位以及神學院院長的基本職責。其曰:“該神學院是日本(教會)的一個機構,創設它的主要目的,是以此幫助日本的耶穌會和基督教界,同時支持中國的傳教。”他隨即解釋道:“為此,統轄它的目的,可理解為歸結為以下三件事。第一,為在日本生活而從印度送往日本的修士和其他人獲得良好教育。即盡力在德行與學問上讓他們上進。神學院原來屬於日本准管區長指揮,所以一般應按他的指示統轄神學院。第二,盡力推進中國國內的神父們的傳教。為在那裏宣佈聖福音,慎重並努力地更大地打開門戶。第三,盡可能援助負責日本物質補給的管區代表。它全部是由這個港口(澳門)送往那裏的。不僅是日本所有的住院,所有基督教會的靈修建築都依賴於它(來自於澳門的補給),所以該神學院和院長原來就是屬於日本(教會)的一員,所以必須全面的支持管區代表很好地運往日本的資產,並使之增值。”按照范禮安的上述訓戒,新成立的聖保祿神學院是日本教會的下屬機構,建立這個機構的主要目的,是幫助遠在彼地的日本教會,為此,神學院院長必須服從日本准管區長的指揮,讓準備前往那裏的修道士和其他人(即來自於日本的學生)獲得良好的教育。與此同時,可能考慮到神學院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耶穌會的長遠發展,范禮安又將推進中國傳教工作視為神學院的第二項使命,他要求神學院長“慎重並努力”的工作,以便“更大地打開門戶”。我們不清楚范禮安的這些規定是否安撫孟三德的抱怨,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將“幫助日本耶穌會”和“支持中國傳教”相提並論,任命中國教區監督為首任神學院的院長,並明確將中國教區的統轄權列為他的職責,應當意味 中國教區地位的提升和某些更為深謀遠慮的長遠計劃。基於上述考慮,范禮安對於神學院院長的第二項使命作了極為詳盡的論述。其曰:“(神學院的)第二個目的是關於中國的傳教。為很好地推進這一傳教,不僅要支持駐在中國國內的神父們,而且還應當為發展這一傳教而在神學院中培養另外一些人,以便在合適的時機中逐一進入中國國內。為此,已在(中國)國內的神父不僅要獲得充分的支持與補給,而且該神學院中有志於這一傳教的的人要與他們保持密切聯繫,並花大力氣盡可能地學習中國的習俗、語言及學問。”從字面上看,為“已在(中國)國內的神父”提供“充分的支援與補給”,在神學院“培養另外一些人”以及“花大力氣盡可能地學習中國的習俗、語言及學問”的指示,應當與前述“興趣不衰……的長遠計劃”沒有大的差別,但如果我們將范禮安在《規則》中的另外一些指示與此後中國教區發生的某些變化聯繫在一起,就不難感覺到他已經對他那個“興趣不衰……的長遠計劃”做了某些重要的調整與改變。在這份涉及面頗為廣泛的《規則》中,范禮安明確地訓誡神學院院長說:“中國的佛僧極受人鄙視,曼達琳對他們的評價很壞,所以我們的夥伴由於這些佛僧而使信用與名聲受到很大損
1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失。為此,我覺得在不長的時間中,與其說使用佛僧的名號,還不如採用文人的名號為好。為此,我覺得像佛僧那樣剃髮是不好而且並不恰當。正如以前葡萄牙人通常所作的那樣,以及今天我們在印度的夥伴所做的那樣,(中國)國內的人還是儲起鬍子、將頭髮留到耳際為好。同樣,他們在每日訪問時還是穿 規定的外套為好。關於其他事情,應像訪問曼達琳和其他重要人物時所奉行的那樣,按照中國人的傳統習慣,作相應的打扮就行了。”眾所周知,利瑪竇改換中國儒服一直被視為中國教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考慮到《規則》制定與利瑪竇易服在時間上的緊密聯結, 范禮安的上述訓誡無疑是利瑪竇得以放膽易服的尚方寶劍。由於缺乏更多的資料,我們還不能確定上述文字是范禮安對此前與利瑪竇商議結果的事後追認,還是交由孟三德神父的正式下達的命令,但將它置於《規則》中的事實本身,就足以說明神學院院長兼任中國教區上長的另一職責所在。可能考慮到孟三德身居學院之中所面對的繁雜事務,范禮安還以其事必躬親的一貫風格,在《規則》中對他的另一職責及其注意事項做出近乎瑣碎的詳細安排。他不厭其煩地告訴神學院院長說:“……如果有機會在(中國)國內再建造幾所會館,應努力不使它失去。基於已經給予利瑪竇的權力,相信會在某個時候幸運地獲得這一機會。尤其是韶州是對健康極為有害的土地,所以神父們在某地獲得其他場所是極其重要的。至少當韶州不太利於健康的時候,應閉門不出。如果一切順利,可以為(中國)國內再配備更多的人手,應在神學院中補充伺機前往那裏的人手。我認為已進入中國國內的人,應儘量避免往來於澳門為好,而為了解除中國人的懷疑,葡萄牙人前往廣東時,也要避免為與他們交涉而前往那裏,但是,由於他們的靈性利益、安慰以及肉體上的病痛而必須前來該神學院時,應聽從(中國)國內傳教團上長的判斷行事。如果平安無事、一切順利地抵達當地,首先應與神學院的院長會談,在他們來到這裏時,應以最大的愛和愛德將他們迎入神學院。同樣,如果預定分配給(中國)國內的某些人因故作某些變更時,神學院院長有做出決定的權力。但是,如沒有深思熟慮、又無必要,不可這樣做。我們有權將我們所希望的人配置在中國國內,所以這些變更也許造成動盪不安。如果是將不熟悉(中國)習俗和語言的其他人送往那裏,情況會很糟糕。……一方面院長不可拋棄自己的神學院,另一方面,如果當地的神父們前往韶州同伴那裏,或是去與他們交涉,也許會使曼達琳產生疑惑或者怖懼的念頭。因此,院長沒有在規定時間前往韶州訪問神父們的義務。但是,如果有某種機會,他認為有必要去往那裏,那麼協議的結果沒有招致曼達琳們疑惑的危險,而且不會對神學院造成損害,他判斷可以前往那裏,他有權去探訪他們幾日。”仔細閱讀范禮安在《規則》中的上述指示,我們或可從中品味出范禮安為神學院與中國教區的關係所作的某些特殊安排。首先要注意的一點是,關於在中國境內再建幾個會館一事,利瑪竇已被賦予了某種便宜行事的權力;如果一切順利,神學院應當提供相應的人手安排。其次,已經進入中國的耶穌會士應儘量避免往來澳門,如果事屬必然,應聽從國內上長、即利瑪竇的決斷。再其次,神學院院長有權決定涉及中國的人事安排,但派遣至那裏的人最好要熟悉中國的習俗與語言。綜合以上各點,雖然神學院擁有對中國教區的管轄權,但利瑪竇等中國耶穌會士已經擁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
10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為確保上述指令得到完全的貫徹執行,范禮安還在《規則》中詳細規定了神學院如何為中國教區籌措並提供經費支援。他要求道:“在(中國)國內的神父們應接受副王給予的俸祿的補給。必須明白,向他們提供補給是神學院院長的任務,應盡可能地努力徵收它們。將這一(中國)傳教的錢購買的房屋收入,供應在該神學院中生活、並被調派到這一傳教的兩個人。這些房屋現在已歸屬於該神學院,但切不可忘記他們原來屬於中國傳教。在這所神學院中,通常有兩位將被派遣到中國的人由它們(房屋)的收入供養。為使(中國)國內的人(神父們)沒有苦惱,並沒有必懷不滿的機會,院長必須瞭解下列事項,即作為他們俸祿而被徵收的所有錢,必須提供給居住在(中國)國內的神父們。(院長)也是(中國)傳教的上長,所以如果他們有不足就必須提供補給,但另一方面還要約束他們,應節約上述俸祿中任何物質,以便在他們產生不足,或因建造會館而增加經費時,可以此幫助他們。(院長)不可為支持自己的神學院而消費它們(俸祿)。為此,他的(神學院)的錢應另行保管,通過任何途經到他手中的、屬於中國傳教的所有的錢,應由其會計計算後消費、保管,管區代表應將它與神學院的錢分開,對這些錢作收支的會計。如果覓得良機,有人想通過遺產或其他贈予支持這一中國傳教,神學院院長負有引導他們、並鼓勵他們進入此途的使命。對於在住院中生活的院長和神父們,我也作同樣的要求,即如果能讓人向住院和教會捐款或贈送,要小心留意,別讓他們改變了主意。為使(中國)國內的人們陷入窘境,應考慮周全,毫不拖延地充分補給他們。如果他們在那裏沒有其他計劃,就盡可能努力節約這些俸祿,也要注意不讓他們過於拮据,有產生不滿的機會。盡心盡力在所有方面讓他們充分快樂、生活得滿足。因為他知道他們將遭受怎樣的困境和不快,而在(中國)國內又是怎樣的孤獨。”就以上指令而言,范禮安關於中國教區經費安排的指令非常全面,也非常細膩,如果僅僅閱讀《規則》的文字,而忽視作者的身份,那麼如此詳盡、幾乎是事無巨細的周密考慮更像是身處傳教第一線的教區上長,而不是高高在上、統轄整個遠東教區的耶穌會視察員。從某種意義上說,范禮安對於中國教區的關注與重視已經不亞於日本教區,甚至達到近乎於偏愛的程度。從另一種角度看,如此不厭其煩、事無巨細的周到安排也會導致另一種效果,即讀者可以藉此窺見以往很少曝光的若干內幕。綜合范禮安的上述指令,我們可以將中國教區經費籌措的實際運作過程歸納出以下要點:首先,“向他們提供補給是神學院院長的任務”,所以“應盡可能地努力徵收它們”;其次,中國教區的傳教經費可分為三個來源,分別是“副王給予的俸祿的補給”、用“這一(中國)傳教的錢購買的房屋收入”以及人們“向住院和教會捐款或贈送”。從最後“要小心留意,別讓他們改變了主意”一句推測,澳門葡商捐贈給中國教區的錢物並不那麼充分而可靠;第三,前兩項相對可靠的傳教經費各有不同的供給對象,即“作為他們俸祿而被徵收的所有錢,必須提供給居住在(中國)國內的神父們”,而使用“這一(中國)傳教的錢購買的房屋收入”則是用以“供應在該神學院中生活、並被調派到這一傳教的兩個人”;第四,“屬於中國傳教的所有的錢,應由其會計計算後消費、保管”,而負責所有財務事宜的“管區代表應將它與神學院的錢分開”,以免產生混亂,或被人挪用。鑒於此後日本教區日趨嚴重的財務困難,我們實在不敢相信范禮安的上述指令會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但它至少表明,視察員神父是決意確保中國教區的經費需求,以達成他改宗中國的“長遠計劃”。
10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三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范禮安都稱得上是耶穌會中國教區和澳門聖保祿學院的真正締造者,他因地制宜的傳教策略,也導致天主教東傳的歷史具備了深刻的變化內涵。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正當視察員神父親手締造的中國教區與澳門聖保祿神學院欣欣向榮地開始成長時,范禮安本人的境況卻漸趨沒落,從事業的頂峰開始走下坡路。1592年,曾在日本因傳教策略之爭而被視察員貶黜到澳門、但始終在各方面與之針鋒相對的卡布拉爾神父時來運轉,在蜇伏將近十年之後,這位曾擔任中國教區上長的葡萄牙籍傳教士在神學院建立之前去了印度。不久,這位貴族出身的耶穌會士又出任地位顯赫的耶穌會果阿教區管區長。這一地位的改變,導致了力量對比天平的嚴重傾斜。 在此後與卡布拉爾的明爭暗鬥中,范禮安大多是處於下風的尷尬位置。1595年9月20日,為消除印度教區對建立聖保祿學院的憤怒與不滿,1594年前往印度果阿的范禮安不得不當 卡布拉爾的面,羞侮地辭去耶穌會東印度教區視察員一職。雖然范禮安在一個月之後的 10月 31日,轉而擔任“日本和中國”的視察員,但他的這一新職務顯然與此前東印度教區視察員的權威不可同日而語了。1597年4月23日,范禮安離開果阿,同年7月20日,回到澳門。但遺憾的是,與此前印度之行一樣,在他離開澳門的兩年多時間內,耶穌會日本教區再次出現重大危機,並陷入幾乎難以為繼的困境之中。我們知道,當1580年葡、西兩國合併、並由菲律浦二世(Felipe II)兼任兩國的國王之後,遠東的政治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原來耶穌會獨佔遠東傳教權(包括日本與中國)的地位受到其他修會的猛然挑戰。在西班牙國王的默許與支持下,來自馬尼拉的方濟各會士和多明我會修士極力向日本和中國滲透。 1592 年 6 月,多明我會修士科沃(Juan Cobo ,漢名高母羨)奉命前往赴日本,提出傳教日本的要求。在此之後,越來越多的托缽修道士們進入日本,他們毫不理會耶穌會士的勸告與反對,大張旗鼓地設立會館、開辦醫院,以街頭傳教的方式四處活動,很快與日本統治者形成正面衝突。1596年12月9日,曾發佈傳教士驅逐令的豐臣秀吉下令禁教。翌年2月5日,又在長崎西阪將23名傳教士釘死在高聳的十字架上,這一殘忍的血腥鎮壓後來被羅馬教廷稱為“二十六聖人殉教事件”。 1598年7月中旬,范禮安不得不像一個消防隊員一樣,再次前往日本,去拯救岌岌可危的傳教區。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日本教區陷入內外交困的艱難處境時,年輕的中國教區似乎成為耶穌會遠東教區的唯一亮點。當利瑪竇在1595年換上中國文人的儒士服飾之後,他立即成了南昌的社交明星,高冠博帶的耶穌會士出門時乘坐轎子,也不再像以前那樣低三下四地向官員“行跪拜禮”;不僅如此,他們還經常受邀參加當地學者的聚會,並享受“文人學士”和“顯貴官吏”的熱烈歡迎。鑒於此消彼長的形勢變化,范禮安在前往日本之前,對澳門聖保祿學院以及中國教區做了新的安排。關於范禮安的這一重要調整,利瑪竇有一段非常重要的記述,他告訴我們:“教務視察員神父在去日本之前,一心想把中國傳教建築在一個可靠的基礎上。……由於各種原因,從一開始他就想到,傳教團由澳門神學院院長管理是不利於工作的,他並不在傳教團的現場,因則不能期望他能體會它的困難。那是很自然的,由於相距太遠,常常會失去要求傳教團採取迅速行動的
10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良機。他的結論是傳教團監督應當是一個一直在中國內地生活和親身在場的人。澳門神學院院長孟三德神父已經老了,不能要求他去中國內地。在這些深入葡萄園的人之中,利瑪竇神父年紀最大,對中國人最有經驗,因為他長期在他們當中居留。因此,利瑪竇神父被任命為整個傳教團監督,按他斷定對傳教會有益與否,他有全權指揮教團並在最有成功希望開闢一個新中心,作為監督他有同教務視察員相同的權力。視察員神父特別向新監督建議的是,盡一切努力在北京開闢一個居留點;在他看來,除非有某個人被皇帝欣然接待,否則長期居留在中國就沒有任何保證。”可能確保這一新的人事安排不會影響中國的傳教事務,范禮安要求神學院繼續負責中國教區的經費供應,同時,他讓年邁的孟三德神父退休,並任命了一位新的神學院院長。利瑪竇神父告訴我們:“這時,被指派到中國內地的傳教團的人都逗留在澳門,等待機會出發;在逗留期間,視察員神父要求神學院院長供養他們,像他從前那樣,當時他們是在他的管轄之下。他還作了這樣安排,中國和日本兩個傳教會應當共有一個代理人,或者司庫。他將管理天主教國王捐贈的補助和其他人捐贈的救濟金。……李瑪諾神父這時正在澳門,他曾幾度任印度傳教團的監察。他具有管理本會的必需品質,對中國特別有興趣,所以視察員神父任命他為澳門神學院院長。該院被認為是日本和中國兩大傳教團的共同進修院。”綜合利瑪竇的以上記述,中國教區與澳門神學院的關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首先,范禮安撤消了澳門神學院對於中國教區的管轄,為避免因千里之外的遙控指揮而喪失迅速行為的良機,利瑪竇神父不僅擔任新的傳教團監督,而擁有與教務視察員相同的、隨機應變的獨斷權力;其次,澳門神學院已經不再是中國教區的上級機關,而是中日兩國教會的共同進修院,正因為如此,不僅神學院的院長必須一如既往地繼續供養尋機進入中國內地的新人,而且還有一位兼顧學院與中國教區的財務專員,負責管理國王的年金和其他人的捐贈。關於這一行政關係的調整以及它所產生的深刻影響, 1 5 9 7 年來華的龍華民(D i e g oLongobardo)神父曾在 1598年 11月 4日於韶州寫給阿耳瓦烈茲神父的信中說:“……視察員在赴日本前,曾給澳門院長李瑪諾神父(P. Emmanuele Diaz Senior)指示,在年青神父中挑選合適的一位到中國傳教,雖然原定派去日本的也不例外,以便完成那位修養不凡的神父(聖沙勿略‧方濟各)的理想。如想完善建立日本教會,必須先把中國教會建立好。如今福音已引進了中國的大門;說這話,我無意貶黜日本教會的不重要,只是言目前的最大需要,中國應有‘工人’來此工作,靠天主的恩佑,使它很快地接受天主的教會;基於中國不知大日本多少倍,其民族也團結合一,品行良好,假使能歸化他們的帝王信仰上主,那全體中國人都會‘風吹草偃’地自然地信教了。”單純從字面上看,龍華民此信所言或許並無特別之處,但如果考慮到此前中日兩國教會的不同地位、尤其是中國教區多年來附屬於耶穌會日本教區的事實,那麼“無意貶黜日本教會的不重要”一句就太意味深長了,而“如想完善建立日本教會,必須先把中國教會建立好”的結論,則更是顛倒了早已被人們習慣了的傳教順序。與之相映成趣的是,利瑪竇也在其回憶錄中意味深長地宣稱:“李瑪諾神父這時正在澳門,他曾幾度任印度傳教團的監察。他具有管理本會的必需品質,對中國特別有興趣,所以視察員神父任命他為澳門神學院院長。” 與龍華民相同的是,利瑪竇也沒有說明新任神學院院長“對中國特別有興趣”指的是甚麼,但卻在他的回憶錄中一再提及,當他準備前往北京時,李瑪諾一再為他籌措經費,以致於缺乏經驗而受到商人的欺騙。
10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可能是擔心因為對於中國教務的過度熱心會影響到神學院的工作,當時還在日本的范禮安神父在 1601 年 3 月再次調整了澳門方面的人事安排,任命卡瓦略(Valentim Carvalho)神父為澳門神學院的第三任院長。但出人意料的是,這一新的人事安排不但沒有給李瑪諾帶來尷尬與困惑,反而使他獲得了更大的空間。關於此事,利瑪竇明確記載道:“當戈麥茲神父在日本逝世時,該島和中國傳教團組成耶穌會的一個單獨的副省區。在首批參加中國教團的人中,戈麥茲神父出任主教,後來又由巴范濟神父接任。他長期獻身於這個教團,對它的進展極感興趣。當耶穌會的視察員任命卡爾瓦羅(即卡瓦略)神父為澳門神學院院長時,前院長李瑪諾神父就脫出手來。……蘇如望神父在南昌病倒,病勢逐漸覺重,因此李瑪諾神父奉命巡視南方的三個教堂。這次巡視是在教團監督利瑪竇神父的管轄下進行的,沒有他的同意就不能作出決定。視察結束後,李瑪諾神父和蘇如望神父一起等待下一步的指示。這次受命視察傳教中心,是以李瑪諾神父為主角,幕正在為他揭起,等待上演好戲。他一直期望參加中國教團,作為澳門神學院院長,他很偏愛它。其餘的神父們對他到來的消息感到高興,他們向視察員神父共致一函,請求他把李瑪諾神父留在他們中間,不要使教團失去這樣一位熱情的工作人員。”利瑪竇還告訴我們說:“在他巡訪各個中心點期間,李瑪諾神父發現一些問題,要不先和利瑪竇神父商量,他就不能滿意地解決。他把郭居靜神父找來商量,記下了要上報給利瑪竇神父的一切事項,在視察完所有的教堂後,他被召往北京;這是利瑪竇神父方面採取的行動,證明對教團各支部的內部事務極有益處。他走的是水路,沒有發生事故,……李瑪諾神父在北京呆了兩個月,其間他和利瑪竇神父為整個教團擬定了詳細的計劃。他從那裏又返回到南方的各個駐地。”由於缺乏更多的材料,我們不清楚李瑪諾的職務異動是由於他“一直期望參加中國教團”而主動申請,還是緣於“作為澳門神學院院長,他很偏愛它”的處事不公而被撤銷職務,但可以肯定的是,離開顯赫地位的李瑪諾不僅沒有沮喪和失落,反而顯得如釋重負。他還不惜移駕屈尊,在巡視南方的三個教堂後,立即前往北京,與他昔日的部下商討巡視中發現的問題。或許正因為如此,蘇如望和郭居靜等人才會致函范禮安,要求將這位 “ 熱情的工作人員 ” 留在他們中間。可能是由於這些耶穌會士的請求,當范禮安在 1603年 2月從日本返回澳門後,他再次果斷調整了中國教區的行政體制,使“中國成為利瑪竇神父主持下的獨立傳教區”。 利瑪竇明確地告訴我們說:“基督教對中國的遠征現在已有四個居留點了,它們的位置正好分配在這個國家從北到南的全部長度上,但還沒有從東到西地深入進去。由於在首都定居的影響,傳教團的地位在短短幾年之內就已十分穩定。……視察員神父對於教會達到的規模十分感動,就從日本返回澳門,在澳門他可以從一個更近的基地調整在中國的行動,並且更容易供應教會的所需。……視察員神父到達後的第一個步驟就是請李瑪諾神父來磋商。他也急於會見利瑪竇神父,如果這位忙碌的傳教士可以從北京脫身的話。李瑪諾神父和郭居靜神父聽說視察員神父到達,就匆忙趕赴澳門。他們所告訴他的情況超過了他所預料要聽到的,他立即就決定盡一切可能的辦法推進教會的事業,……他首先批准了對李瑪諾神父的任命,然後又指定正住在澳門而他認為條件適宜的八個人作為中國傳教團的成員。此外,他還答應等船到時再給以更多的幫助,他們有幾位兄弟正乘那條船從印度到這裏來。……計算過各個教堂所需的費用之後就決定,由於市場物價低廉,每年三十金錠就足夠每個團體的衣食之需了。視察員神父還決定,當時住在澳門的日本傳教團財政負責人或教團司庫也經管中國傳教團的財務。同時還批准了幾個在澳門讀書的中國學生加入耶穌會。……最後,為了保證中國教會在行政管理方面有更大的行動自由,公認對中國事務最有經驗
10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利瑪竇神父被置於負責的位置,作為不受澳門神學院院長管轄的一個傳教團。”在 1605 年 5 月 10 日寫給高斯塔(Girolamo Costa)神父的信中,利瑪竇清晰地描述一新教區的情況,他說:“目前在中國耶穌會士計有十七位,四位為修士,其餘全為神父。中國省已脫離澳門會院管轄而自立,我已被委為本省會長,不能離開北京,因為中國皇帝願我們留在這裏,視察員神父范禮安不願解除我省會長的職務,而委李瑪諾神父擔任另三位會院的院長,以分擔我的責任,即南京、南昌與韶州,這樣對他們我不必再操心,這樣安排十分妥善。去年正如我所說的,視察員神父安排我們四個會院的神父,一方面負責傳教,一方面讓新來的神父學習中文和語言,否則他們甚麼也不能做了。在我們四所會院中,除我們的會士外,尚有一些學生,皆為中國人,為本會收容的。這樣每座會院伴同傭人,形同公學模樣,例如本院計有人數一十六位。”按照利瑪竇神父的記述,范禮安返回澳門後的迅速行動與果斷決定使得中國教區的形勢與行政屬性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動:雖然它還是附屬於日本教區的建構之下,但它已不再受澳門神學院的領導,而是一個獨立的新傳教區了;按照范禮安的重新調整,新的中國教區分為兩個部分,北京的住院由會長利瑪竇主持,南方的三所會院、即南京、南昌和韶州的會院由原澳門神學院院長李瑪諾神父負責;與此同時,各地會所的規模也已相當可觀,以利瑪竇主持的北京會院為例,已有 16人之眾;在會院的這些人員中,除了耶穌會士之外,還有被教會收容的中國學生。四在上述段落中,我們很容易注意到范禮安與中國教區的特殊關係。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另一個事實,即雖然范禮安每每在中國教區歷史的關鍵時刻出現在澳門,並作出影響深遠的重大決定,但由於各種突發事件,他很少有機會神閒氣定地逗留於澳門,從容不迫地思考傳教規劃的具體細節,總是來去匆匆地處理各種緊急事態。直到 1603年 2月從日本返回澳門,范禮安才最終有時間在他前後五次短暫停留的澳門住下來,並直到 1606 年 1 月 20 日去世為止。在生命的最後歲月中,日見老邁的范禮安的境況大不如前,在遠東近三十年傳教生涯中,耶穌會內部不同派系的勾心鬥角與赤裸裸的人身攻擊, 使得已經喪失以往權威與權力的范禮安身心俱疲,雖然他還保有日本與中國的視察員的頭銜,但他的影響力已很少超越彈丸之地的澳門。從某種意義上說,他一生中的最後幾年已經是畫地為牢,困守於這個葡萄牙人的窄小半島了。經過通盤考慮,老謀深算的范禮安決心採取行動,當日本傳教副省的管區代表法蘭西斯科‧羅德里格斯(Francisco Rodrigues)於 1604 年奉命前往羅馬時,范禮安在交給他的備忘錄中,一口氣列舉了與羅馬交涉時的15項注意要點,以圖整頓並擴展其屬下的日本及中國教區。而綜合范禮安向教廷及耶穌會總會提出的各項要求,經費問題顯然又是他最為關注的要點。在論述澳門聖保祿學院的所需經費問題之後, 范禮安隨即提出中國教區的經費問題。他毫不客氣的要求道:“為中國的四個住院以及為推進傳教事業必須給予的救濟,也同樣做了交涉,並取得了成果。還說明了它是如何地重要,對它寄予多大的希望。除了上述四個住院的固定資產與支付金之外,還必須為中國人建造一個小神學院。為推進這一傳教事業,為了供給每日所需要的臨時經費、為長期生存,以便在不能支付給付金時神父們的生活也得以維持,至少需要擁有4000至5000克魯紮多的資產。通過總會長、教皇與幾位樞機卿,主要向總會長說有為中國這一
10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大傳教組織,這樣的固定資產是必需的。”就范禮安的上述指令而言,其中有兩點需要我們特別關注:首先,相比於此前范禮安關於日本教區的經費要求,范禮安在此提出的經費數額是驚人的,如果以前引利瑪竇1605年5月10日致高斯塔神父信件中所說的北京會所的數目為基準,那麼即使全部中國四所會院的規模一般大小,包括傭人和學生在內的全部教區人數也只有64人。因此,即使上述所有人的消費水平全都一樣(這當然不可能),以備忘錄中所言的 4,000 至 5,000 克魯紮多資產所獲得的利潤,它不僅遠遠超過此前日本教區鼎盛時期的平均水平, 而且第一次超越了范禮安為聖保祿學院請求的資金數目。從這一意義上,我們或許能體會到中國教區在范禮安心目中的地位,但更加令人回味的是,范禮安還在這份備忘錄中要求為中國人再建一個小神學院。由於備忘錄文字論述過於粗疏,我們尚不能從中瞭解它的級別及其與聖保祿學院的關係,也不清楚建造這所小神學院在上述經費數額中佔據多少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一擬議中的新機構至少表明中國教區的規模與規格在不斷提升之中。或許是意識到中國教區與建造另一所神學院的的龐大經費需求不太可能獲得總會長和羅馬方面的支持,范禮安還在備忘錄中提出了開闢財源的具體建議。他要求管區代表“與總會長交涉,爭取到每年給予500克魯紮多的固定資產的若干信徒朋友,將他們作為神學院的設立者,獲得在日本與中國建立若干小型神學院的財源。即使他們除神學院建設及其雜物外甚麼也不提供。因為用這筆固定資產可以哺育12至15個耶穌會士與若干居民。此事已經多次來信提及。由於這筆固定資產為數極少,很容易找到為成為設立者而支付它的樞機卿、領主、高級聖職人員和友好的商人。這對日本與中國來說,是很大的救濟。我按照曾給予馬泰神父的指示,就這些神學院中一個的設立,與那波里人博恩斯三兄弟進行了探討。他們也很願意為中國與日本支付一些捐款。因為他們告訴我,他們將給今年來自意大利的神父們 70,000 克魯紮多的幫助”。在這份備忘錄中,另一個與之相關的耐人尋味之處是,范禮安要示管區代表“與總會長交涉將日本與中國管區從印度管區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一個管區。這是基於管區會議與協議會的要求,其理由將由尊師前往羅馬報告”。由於備忘錄簡略的文字表述,我們尚不能據此判斷范禮安此舉是否緣於他與卡布拉爾以及印度教區的微妙關係,但聯想到此前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以及它與范禮安新頭銜的完全吻合,或許會讓人懷疑,范禮安此舉還有不便明言的其他考慮:如果日本及中國管區擺脫印度方面的牽制,那麼范禮安不僅可以無所顧忌地獨斷專行,推行在他看來符合現實情境的傳教策略, 而且將有助於彌補他不久前受到損害的權威與號召力。作為這一猜測的延續,我們注意到范禮安在 1605 年 1 月 18 日和 20 日寫給總會長助理若阿‧阿爾瓦雷斯(Joao Alvares)的兩封信件中談到了一些頗為敏感的問題。在寫於 18 日的前一封信中,范禮安出人意料地公開談論教區內耶穌會士的國籍問題。他說:“當我們在澳門設立神學院之後,這一准管區有學問的葡萄牙人越來越多,而且許多成為四誓願的立誓修士。以此之前,有學問的葡萄牙立誓修士在本管區是不足的。這不是我的緣故。我一直向印度要求將幾位有學問的葡萄牙人派遣到我這裏來,並告訴顧問與管區長們,不這樣做將會產生許多麻煩。因為他們以有學問的西班牙人在印度不起作用為藉口,一直將西班牙人送來。他們肯定希望在以後成為立誓修士,以統轄日本。但是,他們從不聽我的話,雖然我是巡視員,並在相當時期中擔任管區
10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長,也無法說服他們將具備上述能力的葡萄牙人派遣來。而且他們始終認為我因為對日本過分喜愛,並對我從他們管區中抽調人員表示不滿。事實上,印度也同樣人手不足。許多的職務因人手不足,所以我也無法將他們不能給予的東西強制地從他們那裏奪去。但現在托神的慈悲,有學問的立誓葡萄牙修士的龐大數量是以前所不能比擬的。而再加上始終與葡萄牙人保持團結的意大利人,可以成立另一個獨立的管區,並且能夠取代它。……關於我,我想請尊師相信,即葡萄牙國民,無論是耶穌會中的人,還是會外的人,都對我表示出深深的愛與關懷。我對他們施以很大的恩義,正因為如此,葡萄牙人不希望我離開當地,從三十多年前至今,他們容忍我對當地的管轄,並接受我對印度長達21年的統領。為此,我至死亦愛 他們,並銘記服務於他們的宗旨。因為他們對本國人也從未那樣。”在稱讚了管區內葡萄牙修士的熱情和對他本人的支持之後,范禮安端出了他的底牌。他坦率地告訴總會長助理說:“我認為,日本准管區長巴范濟(Francesco Pasio)肯定也擁有相同的熱情與意思。迄今為止,我在日本還沒有找到可以接替其職務的人。現在日本的葡萄牙立誓修士還很年輕,對本地的事情以及耶穌會的統領還未積累起相當的經驗。因此,我參考了路易士主教的意見,指定二位葡萄牙修士作為其繼承的順序。”在絕大多數的文獻資料中,耶穌會士的國籍問題很少被正式放在 面上討論,但許多蛛絲馬跡表明,這一巨大冰山下的裂痕是自沙勿略以來始終存在的巨大隱憂,在強權競爭的大航海時代,保教權等國家利益的衝突也不可避免地滲透到各個修會之中,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 出於可以理解的因素,許多教會上長都喜歡任用自己的同胞,以便其傳教思路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正因為如此,范禮安才會在一再表白他與葡萄牙傳教士之間的良好互動之後,申明他已任命其同胞巴范濟擔任日本教區的最高上長。或許是覺得意猶未盡,在兩天後(即 1605年 1月 20日)寫給總會長助理阿爾瓦雷斯的另一封信中,范禮安重點談了日本及中國管區的財政問題。在照例數落了日本管區的經費短缺之後,范禮安第一次直言澳門神學院的類似困境。他說:“通過主給予的不可預料的援助以及其他恩賜,我們去年得以維持這一中國的神學院與住院。全部開銷超過了 3,000 塔艾爾。除此之外,1604年離開此港的定期船帶去了能給予日本神父們充分支援的錢。通過這條船,我將18名耶穌會士送往日本。此外,主還下令此船的貨物在日本能進行規模盛大、贏利豐厚的交易。即所有的貨物都獲得了很高的利潤。而且比通常早三個月就返回了澳門。在聖母無原罪的祭日的12月8日進入該港。這給了本市不同尋常的極大喜悅。……通過這條定期船,我們還得到了巨大的救助,我們可以返還中國人賒賬賣給我們的東西,並獲得能夠維持今年這個中國神學院與住院的財源。除此之外,本市的居民知道為建設教堂,神學院負債累累,便給了院長大約1000塔艾爾的捐款。通過這筆捐款,他所負大部分債務都得以償還了。現在我們為使今年1605年離開本地的定期船給日本的神父們送去援助,正期待 神的幫助,再從中國人那裏獲得相當數額的借款。”更令人吃驚的是,范禮安還在信中談到方興未艾的中國教區。他說:“中國的四個住院中已經有耶穌會士16人,12個人是歐洲人,都是神學家,四人是中國修士,去年除了1月與(ManuelDias)神父一起派去的人之外,在 12月還送去了其他三位具有非常深的學問、具備偉大資質的神父。即正如尊師所知道的那樣,接受總會長特別命令,為本地傳教而被派遣來的、今年到達的(Alfonso Vagnone)神父、葡萄牙神父(Jeronimo Rodrigues)和葡萄牙人(Feliciano de Silva)三人,這一住院已非常充實。我命令在各個住院中駐 三位神父與三位修士。這樣,在神的幫助
10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下,中國國內正在形成一個小小的准管區。即使對親眼看到這一切的我們,也是難以置信的。如果這些神父充分掌握語言,散佈到各地傳教,我們將期待在這個中國王國中獲得巨大的成果。神改變了在100年前認為不可能達到的狀態,改變了中國的諸事情。人們認為不可能的事,已經成為事實了。”從上述行文可以看出,相較於遠東耶穌會的其他教區,身處澳門的范禮安顯然對中國教區的未來有更多期待。按照他的描述,雖然中國境內的傳教士與耶穌會住院數量不多,但卻井然有序,充滿活力,隨 增援人員的不斷抵達,新的巨大成果可以期待。他甚至還充滿激情的宣稱:“神改變以在100年前認為不可能達到的狀態”,以往“人們認為不可能的事,已經成為事實了”。另一個不太顯眼、但卻意味深長的要點是,雖然當時的中國教區只有區區四個住院,但范禮安還是興致勃勃地宣稱“中國國內正在形成一個小小的准管區”。由於信件涉及的內容過於簡略,我們不清楚范禮安此言是否與他此前的想法,即將日本與中國管區從印度管區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管區的計劃有關,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那個“小小的准管區”成為現實,那麼由利瑪竇領導的四個住院與澳門神學院以及日本管區的關係,肯定將不復以往了。有意思的是,在幾乎同時期的其他文獻中,我們為上述幕後隱情的猜測找到了頗為有力的佐證,這份文獻是日本教區按慣例在同年(1605)9 月 15 日於長崎召開的協定會的記錄。根據會議記錄,與會的13名高級傳教士包括當時的日本主教路易士‧塞爾凱拉(Luis de Cerqueira)、准管區長神父巴范濟、長崎神學院院長神父梅斯基塔(Diogo de Mesquita)、有馬神學院院長神父卡爾德龍(Francisco Calderon)、大村住院的院長神父洛塞那(Afonso de Ludena)以及管區代表羅德里格斯(陸若漢)以及三位會所的上長。在會後形成的文本中,他們的不同意見甚至讓人驚覺,范禮安在信中未曾明言的新企圖比他明言的更野心勃勃,他甚至想讓中國及澳門神學院都脫離日本管區的管轄,形成分庭抗禮的新格局。這份文件記錄道:“准管區長神父(即范禮安第三次視察日本教區時任命的准管區長巴范濟)披露以下事情,即過去的 1605 年 8 月,收到了 1603 年 1 月 13 日總會長神父阿桂委瓦寫給一准管區視察員神父范禮安(他現在在澳門市)的書信。根據從前述視察員神父接受的命令,本准管區長神父將它開封。該書信中記寫了總會長神父為發展中國的傳教以及澳門、馬六甲各神學院和摩洛加群島的良好統治,所給予的如下巨大幫助。即由一位上長管理這些地域所有事務(只有日本獨立為管區,中國、馬六甲、摩洛加形成別的管區),而且他可親自巡察,並根據所有的必要,積累起許多的工作經驗。……”總會長說,最初聽取視察員神父的意見,而不希望他就此進行裁決,所以為瞭解日本及其它神父們的考慮,要求他(視察員)與他們協商。為此,准管區長神父召開這次協議會,請神父們發表意見,然後經菲律賓和西印度,將信件送交總會長以及澳門的視察員神父。……全體與會者達成一致,並沒有一人反對地提出以下見解,即委派馬六甲、摩洛加以及中國的上長是不合適的。尤其會對日本產生巨大的弊端。為此要求總會長,即使印度的神父們承認此案,亦不可實行。……”在逐一例舉了多達九項的反對理由之後, 與會上長們提出了他們的最後結論,即“根據這一切理由和為了簡潔而不在此例舉的其他理由,我們認為向中國、馬六甲以及摩洛加配備新的上長是不好的。尤其會對日本產生極大的損害,根據現在的狀態,我們可以瞭解各種情況。因為如果想讓中國的改宗得到顯著的發展,如果在那裏存在 大批的夥伴和眾多的住院,關於它(中
10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國改宗)必須做的事會隨 時間的推移而瞭解。這是前述全體與會者的見解,所以他們在此協議會記當署上自己的名字。巴范濟、日本主教、索爾特、克魯士、梅斯基塔、莫拉、科洛斯、塞斯派特斯、陸若漢、洛塞那、拉蒙、加爾德龍、戈麥斯。”由於不瞭解更多的相關細節,我們實在很難判斷日本教區召開此次協議會的內幕,因為我們不知道總會長此信是范禮安有意送往日本,以試控日本方面的反應,還是在某些高層人士的指使下,繞過澳門,直接將它通報日本的上長們。但無論如論,日本上長們異口同聲的反對意見都足以反證以下事實:即范禮安在此前寫給總會長以及總會長助理的信件中,試圖為中國、馬六甲以及摩洛加群島配備一位新上長。正如日本上長直言的那樣,由於南方諸島實際上已被荷蘭人所奪取,這位新上長的真正能夠視察並行使指揮的區域,只能是中國以及鄰近地區,而這樣一來,原來日本上長管轄的廣大範圍(雖然這一管轄有多麼的名不符實)將大大萎縮,從而淪為一個單一國度的教區。五可能是由於日本教區上長們的強烈反對,范禮安雄心勃勃的計劃最終未能成為現實。然而,視察員神父的這一嘗試與努力,卻在無形中導致中國教區與澳門神學院的關係發生了某些難以察覺的微妙變化。如前所述,由於歷史與文化的多種原因,中日兩國教區的發展極不平衡,因相對開放的文化傳統與因為諸候割據形成的政治環境,耶穌會在日本傳教工作也較為順利,其迅速發展的規模與成就均非該地區其他教區可比擬。可以說,在16世紀後半期到17世紀前半期的近百年中,日本教區一直是遠東耶穌會最為自豪的明星級傳教區。因此,將澳門神學院劃歸於日本准管區(一譯傳教副省),再將尚不成氣候的中國教區置於神學院的管轄之下,是合乎邏輯的自然結果。然而,由於地理及多種因素,澳門住院及神學院與日本教區的關係卻總是若即若離,雖然在許多規則中對此言之鑿鑿,但遠在大海彼岸的日本上長們通常只是將葡萄牙遠東航線上的澳門及其神學院作為後勤基地,很少參與神學院的實際工作。至於千里之外的中國教區,他們就更是知之甚少,鞭長莫及。在這種情況下,名義上屬於日本教區、再由澳門聖保祿神學院進行管理的中國教區,實際上處於一種半獨立的特殊狀態。同樣,由於日常事務的性質差異,澳門聖保祿神學院與中國教區的上下級隸屬關係也多半徒有虛名。無論孟三德、李瑪諾或者後來的卡瓦略等人,神學院的院長們似乎是在管理學院事務之餘,兼顧中國教區的後勤支援,而很少像其他教區上長那樣對轄區內的教務發號施令。在絕大多數時候,神學院院長更像是一個下情上達、上情下達的中間人。基於這一現實,深入中國內地的利瑪竇等人或是不得不便宜行事,或者直接聯絡視察員、甚至總會長這樣的教會高層,尋求重大問題的指示或裁決。在上述特殊的歷史情境中,范禮安與中國教區的關係被清楚地凸現出來。儘管范禮安此前從未定居澳門,多是在往返日本教區時因等候船期而暫住於此。但頗為巧合的是,每逢范禮安抵達或暫往澳門,都是中國教區發展史上的關鍵時期,而范禮安也總是作出重大決斷,從而使得中國教區的局面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當然,這一邏輯上的因果順序也可以倒過來理解:即正因為范禮安的臨機決斷及其長遠影響,才使得他暫住澳門的時間點成為中國教區歷史上的關鍵之
11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處)。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教區實際上是當時耶穌會遠東教區最高上長直接管轄的特別教區。或許因為如此,實際上處於半退休狀態的范禮安對於中國教區的關注似乎更勝以往。作為困守於澳門、並曾經少年得志、叱吒風雲的視察員,這位意大利人也許會醞釀出這樣的情緒:即希望自己親手締造的中國教區能夠後來居上,超越日本和其他教區,成為遠東耶穌會士傳教事業的新亮點。如果這一夢想得以實現,那將不僅可以證明自己一貫主張,但一再遭受卡布拉爾等保守派非議的傳教策略的正確性,而且會給單調孤寂的晚年生活帶來些許安慰。關於這一點,深知范禮安曲隱之處的利瑪竇神父並未諱言,他告訴我們說:“耶穌會的視察員范禮安神父有感自己年事已高,想在他的工作結束之前看到中國傳教團是建立在盡可能鞏固的基礎之上。在他多年的經驗中,他養成一種在異教徒中建立和管理傳教團的非凡能力。他當前的計劃是到中國各地出巡一次,訪問各個傳教中心,親自看看他從收到的信中所讀到的一切。他認為這個問題和別的問題一樣,如果從很遠的距離判斷事物,我們的眼睛很容易出差錯。”由於是事後記憶的回憶錄,利瑪竇沒有講清范禮安準備在哪一年“到中國各地出巡一次”,又如何“訪問各個傳教中心,親自看看他從收到的信中所讀到的一切”,但所謂“年事已高”和“在他的工作結束之前”等語,或許是在暗示我們,這可能是范禮安在生命末期的最後願望。作為上述猜測的另一個證據,我們找到了范禮安在1606年1月17日,即去世前三天留下的最後記錄。在這份題為“在非常的痛苦之中,衰弱得已面臨生命盡頭危機的、中國與日本視察員神父完成的記錄”中,范禮安在進行了懺悔後,不無擔憂地寫道:“……我想基於該中國與日本管區的、長年積累的深刻經驗,記述如下事情。即該(管區的)耶穌會和基督教會,完全是在異教徒領主的土地上,他們會在欲望的驅使下為所欲為,反復無常。他們的欲望無法滿足,任何人都不能制止。此外,由於該管區擁有的種種特質,它的統轄是非常危險的。為此,總會長應盡可能地將該管區全體的統轄交給非常有德而行為慎重、並能夠充分控制自己的感情,不固執於自己習慣且並不過於自信的人。……如果我主為讓中國改宗而向耶穌會施以恩惠、更大地打開門戶,該管區的統轄或許會更加困難。如果要視察該澳門神學院和中國的各個會館,日本管區長或准管區長神父絕對不可能為了巡察澳門的神學院和中國的各個會館而脫離它(澳門神學院的)統治和(中國的)各個住院,因為他無法擁有關於中國國民和國民性的必要知識。我想總會長絕對會認為當地應當擁有視察員,以便花費相當的時間,視察日本的各個會館、中國的該神學院和各個會館。他必須將夥伴們從這裏分派並送往到這一切地方。正如總會長恐怕也要獲得神的特別光芒,在過去幾年間給予它的指示那樣。如果沒有這些指示,我認為該管區會面臨非常巨大的困難與危險。”范禮安接 寫道:“該准管區需要大量的經費,擁有大量的住院和需要養活的大批人員,但另一方面由於沒有確實而穩定的固定資產,所以全體上長都必須為保持該管區所剩不多的資產而處心積慮,因為可以想像,如果它們被消費,陷入危險是極為確定而明顯的。在過去的11月,我已經製成了該准管區所擁有的、駐中國當地的管區代表管理的所有資產的會計報告。日本的會計報告和該神學院與中國各會院的會計報告,如果我主想拯救它(神學院)。此外還有該管區代表事務所通常的開銷和臨時開銷(也包含其中)。在這些會計報告中,一切都有個別記載,它們的部分抄件就在我的桌子上,還有一部分在我的管區代表手中。通過它們,可以瞭解這些不同部署所擁有的全部資產。為此,我除了懇求該管區上長為維持該管區利益在所有方面基於我給予的命令之外,不再多言。
11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我留下命令,為維持神學院而每年給予應當給予的東西,直到該神學院的基金得以確立;並下令對中國的各會館進行補給,直到其基金確定並能夠進行補給。我要求上長們遵守這一命令。此外,即使該神學院和中國各會館的基金得以確立,神學院和前述各會館也要擁有管區代表管理的自己的資產。這些基金必須在馬六甲或者印度徵收,由於支付狀況通常十分糟糕,所以如果一切還像以前那樣進行,如果不能擁有上述資產並以此進行援助,就會產生極大的不足,陷入窮困之中。今年從日本來的船到達後,立即給中國送去 1,300-1,400 兩(銀子),即其中的 600-700 兩(銀子)是給在北京的會館,因為要返還購買房產而借錢的債務,讓他們在今年用這些錢養活自己。此外剩下的(700兩銀子)分配給各住院,像早已決定的那樣給予個別的俸祿。還有幾個朋友為援助中國的各會館,每年都努力徵收約定的(錢款)。為統治前述各會館,基於由那裏寄給我的希望,我制定了幾個命令和規則。為能夠盡善盡美地製作它們,我打算像我們之間已經決定的那樣,親自進入中國國內,巡視前述各會館。利瑪竇神父是前述各會館中全體的上長,但他不能離開北京。此外,由於政廳的信用與名聲,還有他擁有的經驗,他再增加幾年的監督權是重要的,為此,我決定在他之外,任命其他神父擔任其他三所會館(南昌、南京、韶州)的院長,以便更為容易、且沒有障礙地巡察並統治它們。我認為,隨 的時間的推移,在積累經驗後確定必須採取其他措施之前,必須堅持(這種統轄體制)。必須始終關心在神學院中的上長們、教師及其職務和聖務所必需的其他助手,但只要不損害該神學院,就要鼓勵完成學業後生活在該神學院的人們前往日本與中國傳教。……(如前所述)我決定與(Lazzaro Cattaneo)神父一起進入中國國內,他應當作為我的同伴前往,從那裏回來後,我決定再派遣洛佩斯(Francisco Lopes)神父和烏爾西斯(Sabatino deUrsis,熊三拔)神父前往中國傳教,他們是為了這一傳教而被喚來,我認為他們具備了可以服務於我主的資質。我想神對我下了其他的決定,所以我要求(澳門神學院)院長神父在方便的時候將他們倆人派遣至那裏(中國)傳教。”在這份文件的最後部分,范禮安寫道:“在我的桌子裏有許多文件,其中包括寫給總會長和其他人書信的抄本,為中國會館、該神學院以及日本管區代表之職、住院、會館製作的命令(抄本)。我現在已不能再看並分檢這些文書,為此,我要求院長神父和(管區代表)神父卡斯帕爾誦讀前述所有文書,有關中國會館的文書另外處理,保存在該神學院中,此外關於該神學院和管區代表職務的規定也做同樣處理。但我要說明的是,這些文書內的某些文件尚在訂正之中,還是草稿,極為潦草,關於管理中國的諸多事項是迪亞斯(Manuel Dias,李瑪諾)神父來到當地後製作的。應當保管最近的文書。所有關於中國、本神學院以及管區代表職務的這些文書與規則,可在該管區代表事務以及神學院規則中製成一冊。在為中國會館製作的新規則中,有許多事項進行了修改,所有根據該規則修改的事項應從(神學院規則)中進行刪除,關於日本的其他文書,在加封送給准管區長神父,與此同時,現在我書房中桌子裏所有的東西,作為禮物也送到他那裏。只有該神父以及我的顧問和其他神父們認為必須加以保管、或必須送往中國的物品另當別論。我要求准管區長神父以及若阿‧羅德里格斯(Tcuzu Joao Rodrigues ,陸若漢)神父,將迪亞哥(Dom Diogo deVasconcelos)定期船送來我處的其他所有物品為(中國)傳教而加以保存,對於被痛苦和疲憊襲擊的我,這都是我主以其慈悲給予我的神恩、忍耐與堅軔。這份記錄的抄本可通過船送往總會
11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長閣下和准客區長神父。本日, 1606 年 1 月 17 日。”在簽署日期為 1月 18日的另一份文件中,病體虛弱得不得不讓人代為簽名的范禮安又如同交待後事一般地說道:“在中國國內,我想現在沒有進行其他更替的必要,因為有全體的上長(利瑪竇)、三個會館(南昌、南京、韶州)的特別院長(李瑪諾)。如果利瑪竇神父去世,在准管區長神父下達他認為最合適的命令之前,配備全面繼承其足跡的另一位上長並非神的願望。如果李瑪諾神父去世了,利瑪竇神父可以任命別的院長。……在這份記錄和由我自己署名的第一份記錄,我論述了適合該管區事務的措施。我不知道我能否在這記錄上署名,所以決定讓(院長)卡瓦略(Valentin de Carvalho)神父和(管區代表)卡斯帕爾(Manoel Gaspar)神父署名。本日, 1606 年 1 月 18 日。”在閱讀這兩份可算是遺書的最後文件時,難免讓人有些許傷感,這位35歲就奉命前往耶穌會遠東教區的視察員,曾以巨大權力,意氣風發地統領 幅員遼闊的耶穌會東印度教區、即從印度到日本的所有葡萄牙殖民地。在長達32年的時間內,范禮安大刀闊斧地整頓遠東教務,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甚至大膽地以商業活動來籌集傳教資金,在日本和中國獲得了很大成功,是天主教東傳以及東西方文化交往中舉足輕重的關鍵人物,因此被教會歷史學家譽為“集亞歷山大雄心和漢尼拔鐵腕於一身”。無論是從天主教東傳史還是東西方文化交流的角度看,范禮安研究的核心問題都在於他大力推行的“文化適應政策”(accommodatio)。由於本文的主旨,我們無法在此展開具體的個案分析,但必須認識到,這種將信仰原則與文化變通熔鑄一體的行為方式,不能簡單地視之為權宜之計。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西方傳教士在400多年前探索不同文明體系之間的關係的偉大嘗試,雖然這一政策的前提與歸宿在於改變異教徒的宗教信仰,並最終因此失敗,但它確實對我們今天所面臨的重大問題有 重要的參考價值。范禮安去世之後,利瑪竇可能是耶穌會遠東教區中最為哀傷之人,在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的信中,他難以掩飾內心的悲痛。他說:“今年如往年一樣,除遭受一般磨難外,最大的痛苦是‘中國傳教區之父’范禮安神父的去世(1606年正月 6日),因此我們變成了孤兒,不知您將派何人代替他的職位。”關於中國教區因范禮安的去世而“變成了孤兒”一語,我們通常的解讀是,它意味 范禮安作為“中國傳教區之父”的特殊貢獻。但如果從本文的主題來看,它可能還潛含 不為外人所知的另一種含義:即范禮安的去世不僅使利瑪竇等人失去了一位可以依賴的上長,而且還可能因此喪失他們所能期待的更多援助與支持。正因為如此,利瑪竇才會忐忑不安地揣測誰會是范禮安的繼任者。不知是何原因,在范禮安去世之後,總會沒有立即任命新的視察員。直到利瑪竇本人在1610年 5 月在北京去世之後,羅馬才在 1611 年任命法蘭西斯科‧帕什科(Francisco Pasio)為新任耶穌會遠東教區的視察員。然而,帕什科的任期極短,大約一年之後,幾乎無所作為的他就離開了這一職位。大約又過了三年,在日本傳教多年的葡萄牙人法蘭西斯科‧維艾拉(FranciscoVieyra)出任這一職務,他是第一位擔任視察員職務的葡萄牙人。然而,時過境遷,此時的視察員一職已無法與范禮安的時代相提並論。客觀地說,隨 范禮安與利瑪竇等老一輩耶穌會士的離去,那個充滿冒險與激情的歷史大劇已經無法挽回地落幕了。在此後的歷史時期中,遠東教區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隨 德川家康成為江戶幕府統治
11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者,一度岌岌可危的日本耶穌會獲得了暫時的喘息時機,前者對於金錢的強烈渴望,使得耶穌會士的生存有了迴旋餘地。他們採取更為明確的策略,即用現世的經濟利益換取專制統治下的生存空間。而與之形成對比的是,當利瑪竇在1610年去世之後,耶穌會士們無法在風雨飄搖的明王朝中取得教務上的真正進展。在此消彼長的風雲變幻下,教區行政體制的變革腳步變得緩慢而遲疑,直到日本耶穌會士被江戶幕府的禁教與鎖國政策徹底逐出日本之後,中國傳教區才在1619年,作為准管區與耶穌會日本管區正式分離。關於中日兩國教區間分分合合的複雜內幕與具體細節,需要專門的文章加以論述,這裏就不多說了。但頗為巧合的是,作為那個傳奇時代的真實印跡,羅馬耶穌會總部檔案館至今仍將來自於兩國教區的相關文書放在編號為 Jap-Sin(Japonico-Sinica)的統一文檔之中。註釋︰據說范禮安在首次抵達澳門時,曾因無法打開中國傳教之門而發出“岩石呀,岩石,你何時打開”的呼喚。參見曾德昭:《大中國志》,何高濟、李申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8年,第 213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 年,第 319-320頁。《日本巡察記》原名《日本管區及其統轄諸事之要錄》(Alejandro Valignano S. I. SUMARIO de las cosas de Japon1583. ADICIONES del sumario de Jqpon 1592)。我們現在看到的版本通常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共 30 章,完成於范禮安首次巡視日本(1579-1582)之後的1583年。第二部分作於1592年,共有補遺七項,分別補充前文各章(松田毅一譯注,東京︰平凡社, 1985年)。《東印度巡察記》原名《關於東印度管區諸事及其統轄之要錄》(Sumario de jas cosas que pertenecen a la INDIA Oriental y al gouierno de ella 1580),全文共四十章(高橋裕史譯,東京︰平凡社,2005年)。兩份報告分別記述日本教區以及整個東印度地區耶穌會的傳教策略、經費使用、學校建設、人員配備等事,對於研究中國教會史有重要參考價值。由於本文的主題,這裏不能一一摘錄,但必須指出的是,范禮安在《東印度巡察記》中關於中國情況的大段描述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它是自沙勿略之後,耶穌會正式文件中有關中國情況首次較為完整的描述。參見范禮安︰《東印度巡察記》,高橋裕史譯,東京︰平凡社, 2005年,第 156-163頁。范禮安︰《東印度巡察記》,高橋裕史譯,東京︰平凡社,2005年,第156-157頁。作為這一記述的佐證,卡布拉爾神父在1584年10月6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也有內容相當的記錄。其曰:“我必須報告這個中國的住院與住所。在這裏,始終駐有耶穌會士七人,即五名神父與兩名修士。通常還包括前往日本的人,始終有二、三人。”范禮安︰《東印度巡察記》,高橋裕史譯,東京︰平凡社, 2005年,第 162-163頁。羅明堅在1580年11月8日於澳門寫給羅馬麥爾古里亞諾神父的信中抱怨道:“……請您務必以‘基督的心腸’,用熱切的祈禱給這個艱巨的工作幫忙,因為這裏(澳門)的會士們對傳教工作非常冷漠,毫不關心。有些事以人的力量而言,是非常困難而不易勝任,但為天主是輕而易舉的,所有的光榮全歸於他,其餘都不算重要了。最好您囑咐東印度省的上司們對這件工作多加關注;假使沒有范禮安神父特別重視這件事的話,對皈依中國信仰基督一事不知會有甚麼結局?下面是一個例子:‘一位神父可以從事會中的其他事業,為甚麼浪費大好光陰學習甚麼中國語言,從事一個毫無希望的工作?’”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第426頁。利瑪竇在他的《中國札記》中記述道:“這些平凡的開端,有很快獲得更豐碩的成果的希望;但對於到這塊土地去有兩個障礙,都是由缺乏人手而引起的。神父們為照顧葡萄牙人的需要,要盡許多責任,以致羅明堅神父必須分擔一部分;這樣一來,就要犧牲他很多學習中文的時間。其次,當他離澳門到省會去參加集市時,他在家裏所作的工作就因缺乏替身而中斷。這自然意味 對事業的巨大損失,因為兩次長期的集市要花差不多半年時間。”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46頁。令人回味的是,羅明堅在前述寫給麥爾古里亞諾神父的信中並未對他的這一額外負擔表示反感。他聲稱:“我趁有船開往印度之便,給您去信後,便收到中國一省的省會廣州來的一個好消息,廣州離澳門不遠,約有一百多公里
11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原文作50羅馬里),在澳門有我們的會院一座。治理廣東的官吏們准許住在澳門的全體居民,不論住在何區,不論任何身份,不論何人皆可去廣州經商,不必要求特別許可,甚麼時候離開任便,但為避免擁擠,產生混亂,每條船隻准乘五位葡萄牙人。這樣新的措施對他們葡人太方便了,從此可以更方便、更自由地和中國交易了;因為以住一年只准一次前往經商。這對我們神父們也是件好消息,尤其對我,因為我基於服從來到這裏,準備進入中國內陸已一年了,目前正在學習中國話與瞭解中國的風俗習慣,等候一有機會便前往內陸。”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25-426頁。利瑪竇在信中說:“我們原則上須要這裏神父們的幫忙;從前上主的僕人高麥茲神父(Piero Gomez)在這裏擔任院長之職,他很支持這個赴中國傳教的計劃,因此甚麼都不缺少。現在我不知道誰要來這裏做院長。這座葡屬殖民地的會院很小,有學識的神父也沒有。您要知道,我出此言並非因為我多口,而是要把看見的講出來,凡沒有看見的是不會明瞭的。這座會院與公學的神父們和上長,不但對皈依工作不感興趣,而且還懷有某種程度的忿恨。相信視察員神父已給您詳細的報告。‘羅明堅神父在這裏住了三年,同院神父幾乎使他變成了殉道烈士,百般為難他。’”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第41頁。值得玩味的是,利瑪竇在上述寫給總會長的信中透露出導致這一狀態的另一原因。他用頗為露骨的詞語聲稱:“同院的神父們固然都是很有修養的人;然對於傳教一事,只有身當其沖的人,才能明白傳教的意義,然而神父您應知道,遠東教務視察員神父對澳門會院的上長對這個傳教區的權力,大加限制。我相信因為我們三人皆為意大利人,不必為我們有甚麼特殊的安排。省會長神父路易‧威產德神父遣發一位神父來做這個會院的院長,他曾在其他公學擔任校長之職。後來視察員神父把這位院長帶回印度果阿。這位神父不只一次對我說,假如他仍留在這裏擔任院長的話,他定要把聖馬丁經院學校中正在學習要理的中國青年全部趕走。”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1-42頁。關於卡布拉爾與范禮安就傳教策略的分歧及其個人恩怨,我將在其他專論中加以討論。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商務版的《利瑪竇中國札記》和光啟版的《利瑪竇書信集》中對於卡布拉爾的譯名並不統一,分別譯為卡普萊勒和卡布拉耳、加布拉列。為避免混亂,正文及引文統一譯為卡布拉爾。不再一一注明。裴化行告訴我們:“人人都歡欣鼓舞,雀躍不已,居留地內外莫不感到盼望已久的事情終於實現。然而視察員神父……始終不表態。因為他看得很清楚,這樣重大的圖謀所需的支援,羅明堅神父還不具備。若不是所有其他神父一致勸他趁熱打鐵,他幾乎放跑了這個機會。”裴化行:《利瑪竇神父傳》(上冊),管震湖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年,第75頁。關於此事,羅明堅在1583年2月7日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的信中記述道:“我與視察員神父商量,他認為不應失去這個大好的機會,乘機要求恩賜一屋,以便在那裏學習中文及中國語言。在蒙視察員神父的祝福後,便由澳門起程(時在1582年12月18日),並有巴范濟神父作伴,他由果阿來澳門,準備前往日本傳教,而今為給我作伴,暫隨我去中國內陸。我們於1582年耶誕節後兩日到達總督署所在地──肇慶,總督非常高興,待我們非常好。”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第450頁。另據羅明堅1584年正月25日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的信中記載,他正式定居肇慶是在翌年的9月。其曰:“我蒙天主垂青,於去年(1583)9 月進入帝國,是兩廣總督准我的。他在皇帝前頗有份量,他知道我是奉偉大的天父之命從羅馬而來,希望學習中國語言與文學,以便傳揚(天主聖教),他待我十分友善,讓我來到總督署所在地,名叫肇慶,距澳門約有 150里之遙,賜我一塊土地,准我在那裏造房舍及一間聖堂,好舉行彌撒並教授(科學)等。”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55-456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47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84頁。基於利益競爭的關係,澳門葡萄牙人一直擔心菲律賓的西班牙人會取代他們的地位。對此,利瑪竇有清楚的記述:“當事情正在肇慶取得進展時,澳門當局卻認定提出西班牙使團的主要原因是在同一省內要打開和中國人的貿易關係,而這是他們自己已在該省進行的。這就意味 一定會使他們的生意和殖民地遭到破壞。菲律賓群島有大量的銀子,那是每年從新西班牙和秘魯送來的;但是葡萄牙人估計,如果這筆錢用來購買廣東省的中國貨物,那就會破壞貿易市場。以後葡萄牙人就不得不用更高的價格購買這些貨物,並被迫用低價把它們在海外出售。”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85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 2001年,第 187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63-64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71頁。
11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在前往肇慶前不久,卡布拉爾於 1584年 6月 25日於澳門給西班牙─葡萄牙國王菲律浦二世寫了一封信,除了率先向剛剛兼任西、葡兩國元首的國王表示效忠之外,還極力鼓吹對禁止外國人入境的中國發動軍事遠征,並自告奮勇地宣稱,定居肇慶不久的耶穌會士可以在他建議的軍事計劃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曰:“……在當地總督居住的肇慶市,已經駐有耶穌會的神父們,他們接受我們從神學院發出的命令,在七個月前前往那裏並滯留於該地。……他們隨後學習了可以進行說教並拯救靈魂的中國語言與文字,並得到許可,前往並滯留於該市。他們會給我們很大幫助,這麼說是因為已經掌握了語言與文字,會在完成這一事業上為陛下效勞,給予我們必要的勸告與援助。就這樣,我打算秘密地獲取更多情報,並努力瞭解有助於這一目的的事情。”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9頁。需要補充的是,在同年(1584)10月6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中,卡布拉爾也談到了即將訪問的肇慶住院,並對羅明堅遲遲未能為他從地方官員那裏獲得通行證表示不滿。他說:“在離當地六天行程處,在這個廣東省總督(陳瑞)所在的都市肇慶,有上長羅明堅神父以及他的同伴利瑪竇。他們已經擁有高官們與總督所給予的土地,和已經建好的住院。我確信他們不會再遭流放。由於現在還是初期,改宗不能充分進行,但他們被允許留在該地,學習語言與讀寫,再過三、四年就可以進行說教。在此期間,他們將通過良好的模範與德行去獲得高官們的信用,事實上,他們已經開始獲得了信用──“當緊鎖的門被打開後,應該考慮最重要的事。因為我認為,這裏的佈教的重要性與耶穌會所有的其他一切佈教事業相比,都毫不遜色。正因此如此,閣下才如此重視它,並將它交給印度管區長。現在去那裏(中國)因嚴禁而不可能的,所以雖然不需要助手,但(這次終於)以這一條件同意二位神父留在該地,因此,在那塊土地,設置最重要上長的必要性增大了。羅明堅神父雖然很有德行,但對於這樣的事業而言,他過於老實而死心眼了。我現在正試圖從高官們獲得許可,能否去那裏巡察他們。我想這是可以現實的。如果這樣,我將可以向閣下作更為詳細而明確的報告。”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28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88-189頁。需要補充的是,范禮安被任命為大主教一說並不正確。1583年月10月20日,正在印度柯欽的視察員接到總會長阿桂委瓦的指示,要求他不要返回歐洲,而是以耶穌會印度管區長的身份留在當地。11月10日,范禮安以上述身份抵達果阿。參見松田毅一:《解題,范禮安的生平》,《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85年,第258-259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89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89頁。羅明堅在1585年10月18日於肇慶致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的信件說:“由於急於動身去南京,沒有太多的時間,只能給總會長略稟數言,相信中國省會長孟三德神父已給您報告了。……希望天主讓我能在那裏立足,建築一座會院,使教會能在那裏持久鞏固,而肇慶教會距廣州太近,離澳門也不遠,似乎會有危機發生。……目前孟三德神父與利瑪竇仍留在肇慶,會給您詳細報告,因此我就擱筆了。”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75-476頁。利瑪竇告訴我們:“監督指定羅明堅神父去作這次旅行,指定麥安東為同伴。……監督孟三德神父從信中得到旅途中的一切情況,就把羅明堅神父召回肇慶。”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191、 197頁。麥安東在1587年11月5日於廣州寫給羅德里格神父(P. Emanuelle Rodrigues)信中說:“……不到北京,而只到南京。那是中國三大主要城之一,位於北方四十五度之處,約四千里之遙;因為它與全中國以及廣東都有很大貿易上的來往,在這裏如能建第二座會院,應比北京還好。因為,這裏南通肇慶,又是去北京的門戶,將來我們語言學好了,一有機會,我們可去北京見皇帝,再加上認識的四位文人,他們足可解決困難,使更多的神父前來傳教。”拿瓦羅神父(P. Pier Paolo Navarro)在 1585 年 11 月 6 日致羅馬學院院長沙爾狄神父信中也說:“兩位神父希望由這城逐漸北上,直到皇帝的都城──北京,距肇慶約在三千五百公里以上。”利瑪竇著,羅漁譯︰《利瑪竇書信集》,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78、 486頁。拿瓦羅神父語。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487頁。羅明堅在 1586年 11月 8日於肇慶致總會長的信中說:“可惜我們人數太少,僅有三人,即葡籍孟三德神父,我和利瑪竇神父,而別的神父來中國又非常困難。今年我們等待范禮安神父由印度回來,再和他商量,將盡可能讓更多的神父進入這個帝國。……以往曾給總會長上書,盡可能懇求聖座給中國皇帝贈送些歐洲奇異的東西作禮物,以便進入朝廷,獲得皇帝的准許,讓我們的神父能合法地在這裏定居,……至論聖座給予中國皇帝送的禮
11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物,不必太貴重,只要是中國沒有的便可,例如精製的珊瑚項鏈,因為皇帝對此非常喜好,此外精印聖經,附有美麗插圖、精裝皮面鍍金;大小鐘錶。活的駝鳥也可作美麗的獻禮,中國沒有,會受到重視的;精印的聖母與救主的畫像等……”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 年,第 493頁。詳參松田毅一等譯︰《十六、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三期第七卷,東京︰同朋舍,1994年,第204頁。關於此次驅逐令的影響以及范禮安第二次日本之行的相關活動,可參見拙作《日本早期耶穌會史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 年)中的相關章節。利瑪竇告訴我們:“好像是要向企圖把神父們趕出中國的魔鬼洩憤,他指派另一名神父參加教團,他就是石方西神父。……他是最近剛和訪問教皇回家的日本使節一起從羅馬到來的。他原來的使命是去日本,儘管他心在中國,但他不願意把他的想法向上級表示;他確實感到,如果上帝樂於這樣安排,他的願望是會得到恩許的。他對於直接來自於上天的新任命感到高興,並在孟三德神父的幫助下,馬上在澳門開始學習中國語言文字。”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214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180-182頁。孟三德的顧慮涉及許多方面,他擔心神學院會給澳門當地的葡萄牙商人帶來某種壓力,或是讓中國人感到不安,而且與耶穌會澳門住院形成衝突。他在信中聲稱:“但是我認為,在當地建造神學院,事後還要得到當地民眾的同意,其中的人數也不應該給這些民眾帶來壓力。他們正被大批的修道士壓得喘不過氣來。即使神學院不是靠捐贈過活,而且不給他們帶來麻煩,擁有像該神父決定的50名修道士肯定還會讓人感到重壓。也許糧食就會始終處於緊缺之中。大部分糧食是被秘密輸入,而沒有向曼達琳支付關稅。只有很少一部分是被公開帶入。……在我看來,由於日本受人關注,建造這所神學院的設想是想讓它成為無路可去者的避難所。如果迫害結束,那裏就不會再有居住者,它既沒有必要,也不會得到維持。我認為與其是在極其憎恨日本人的中國,還不如放在長崎為好。如果當地的日本神學院,中國人無論如何不會接受。現在當地有日本人在服務,但他們的身份是奴隸或俘虜,不會引人關注,但我不知道修道士會怎樣。最後我想指出的如下事項,即雖然視察員神父決定將日本人的神學院放在為傳教中國而工作的我們的中間,但這至少是不合適的。這是因為必須學習各種語言、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習慣,他們無法呆在同一間屋子裏。我直率地提出上述所有事項,是因為在我主之中不得不這樣想問題。(這些問題)也許會出現在這兩個住院的上長們之間,還會有其他問題。這麼說是因為在神學院的住院中時常會有買賣與商人們的交易。對於靠捐獻生活的人們來說,也許會不太合適。如果是很大的城市,這些事情也許可以隱蔽,但在這裏(澳門),這是不可能的。雖然這裏是印度最大的城市,但除了果阿,印度的任何城市耶穌會都不可能擁有兩個住院。”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2年,第181-182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2002年,第264頁。根據日本學者的整理,這份檔案的抬頭處標注有“下列訓誡是給予澳門神學院的院長的”字樣。《規則》的全文可參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年,第 264-274頁。利瑪竇記述說:“……叫關白(豐臣秀吉)的皇帝發動了一場迫害。他對整個基督教很惱火,特別反對耶穌會士,瘋狂地迫害他們;驅逐他們全體出境,沒收他們的房屋,破壞他們的教堂。臨行前,他(范禮安)指定孟三德神父為澳門神學院院長,因為他非常熟悉中國教團的事情,當時教團是在澳門的監督之下。而且,他看來是最宜於管理,宜於正當接濟和促進中國事業的人選。”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245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年,第 268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年,第 270頁。1592年11月至1593年1月,利瑪竇在神學院建立之前返回澳門,就傳教事務向范禮安匯報;1594年11月16日離開澳門之前,范禮安制定上述《規則》;1595 年 5 月,利瑪竇在江西韶州正式改換儒服。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269-271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268-269頁。參見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上,耿昇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97-98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3頁。龍華民在 1598 年 11 月 4 日於韶州寫給羅馬耳瓦烈茲神父信中也證實道:“船於 1597 年 4 月 23 日(從印度)起航,當時范禮安神父與我們同船,他已卸下印度省會長之職,只擔任中國傳教區的視察員。”利瑪竇︰《利瑪竇書信全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516頁。
11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二十六聖人殉教事件”是日本幕府第一次殺害傳教士以及基督徒的重要事件,它開啟了此後一系列殘酷鎮壓的先河。由於殉教中的24人是方濟各會會士,這一事件又導致了該修會與耶穌會之間激烈的矛盾衝突。關於這次大殉教事件的詳細經過,可參見弗洛伊斯︰《1597 年 26 殉教者報告》,《十六、七世紀耶穌會日本報告集》,第一期第三卷,第 46-86 頁;拉伊爾(Reyer Gysbertsz):《日本殉教者的歷史》,參見弗朗索瓦‧科隆(CaronFrancois):《日本大王國志‧附錄》,幸田成友譯注,東京︰平凡社, 1967 年,第 193-218 頁。另關於該事件的研究,可參看清水紘一:《基督教禁制史》(1981 年,東京︰教育社);朝尾直弘:《鎖國》(東京︰小學館, 1976 年);和 哲郎:《鎖國》(東京︰築摩書房, 1985 年);海老澤有道:《基督教的彈壓與抵抗》(東京︰雄山閣, 1981年);姐崎正治:《切支丹傳道的興廢》(東京︰同文館, 1930年);姐崎正治:《切支丹宗門的迫害與潛伏》(東京︰養德社, 1949 年)等相關著作。在 1595年 8月 29日寫給澳門神學院院長孟三德神父的信件中,利瑪竇興奮地談到他受到的歡迎。“……(在南昌)我拜訪了都堂和一切大員,聲譽因此大增,又因為他們來看我,並與我交往,便一切獲得了保障。在這城裏,看洋人真不是經常見的事,名氣之盛,以致眾人好奇地想見我一面,有這麼多群眾來看望,還有重要的文人與要人,真使我興奮異常;有幾個皇家親戚和其他幾位大官,都送了請帖,要請我去他們家赴宴,真是不勝榮幸,其他人給我送來了各種禮品,並在他們家設宴款待,眾人都非常熱情。我受到如此多的拜訪,也就該如此回拜,使我忙得喘不過氣來。”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上,羅漁譯,第162-163頁。在1595年11月4日寫給總會長阿桂委瓦神父的信中,利瑪竇聲稱:“從此我們決定放棄‘僧’這樣的稱呼,這是我們初來中國直到最近常用的。僧和我們的托缽會兄弟們差不多,在中國並不太受重視。……我們即稱僧人,很容易被人目為和僧人是一丘之貉。因此學者多次不願我們參加他們的聚會。因此在視察員神父的指示下,換上儒者的服裝,把鬍鬚留下,不幾月我的鬍子便長的相當長。我們要傭人及我們的神學生稱我們為‘先生’,並非為了尊敬,而是更換地位,我們已多次聲明,我們是神學家與儒者(Predicatori litterati)。所謂儒者,目前在中國到處都有,我們以此名義出入文人學士的場合。顯貴或官吏多喜歡和我們往來,而不太容易和僧人交往,……同時我也讓傭人穿長衣,我出門時乘轎子,是人用肩扛 走,正如歐洲要人一般。另外還有兩、三傭人跟 我,這樣做不但是增加我的地位,而且還是為了需要,因為在這裏很多要人來拜會我,而我應一一回拜,我非鐵打的人,在這那麼大的城市中,如南京與南昌,舍轎子如何能步行啊?”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202-203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313-314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314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第517-518頁。需要補充的是,龍華民是與范禮安一起從印度來到澳門的,他原來預定前往日本傳教,但後來被改派到中國教區。對此,他在寫給阿耳瓦烈茲神父的信中說:“在這裏原等待第三次航海,與其他同仁一塊赴日本。但天主的另一安排,由於服從而改換了方向與港口。結果被派來中國傳教區服務。……對於更換傳教之所,我不但不感覺掃興,而確萬分感謝天主,因為一切無不出自他聖手的安排,尤其這個傳教異常的特殊,凡知道它的無不對它欽佩羡慕至極,勝過東方其他地方。”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 年,第 516頁。在中國教會史中,龍華民是個頗具爭議的人物,被視為引起“禮儀之爭”第一人。與他的前任與同胞相比,這個出身於西西里島的新人似乎更有傳教的激情與衝動。當利瑪竇等人紛紛換上儒服,努力與中國官員與士大夫打成一片時,剛剛進入中國的龍華民卻背道而馳,試圖在韶州實踐街頭傳教的古老傳統。他在 1598年 11月 4日於韶州寫給羅馬阿耳瓦烈茲神父的信中說:“至論需要多少神父,我一時也講不出來,我只覺得我們會講流利的中國話,可到大街小巷去宣講福音,從高官大員開始至鄉下的愚夫愚婦,都該勸他們信教。”在1598年11月30日於韶州致交趾德‧布才里伊斯神父的信中,龍華民神父再次聲稱:“我對這裏的氣候、飲食、讀書、習慣等,都很滿意。這裏的土地真肥沃,物產又豐富,人民優秀而富政治能力,尤其特別的,是他們深深愛好道德倫理,因此,他們是足可接受福音真道了。當與他們交往時,不僅於任何事上無有反感,而且他們都喜歡聽講天主的道理,並證明我們給他們講說的都是真實的,還有多次,對我們不親自出外講道而表示遺憾,目前我們的神父已可以不需要翻譯就能講中國話。我們還沒有將我們的道理譯成中文。這就明顯地看出來,若是我們在語言上說得好的話,那麼今天就可到廣場上去宣講了,不僅可在韶州和南昌兩地宣講,而且還可以到其他地方去宣講。”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521、 524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仲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314-315頁。利瑪竇在《札記》中說:“澳門神學院院長李瑪諾神父為這次旅行(利瑪竇的北京之行)寄來了很多錢,但唯恐
11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他們在北京需用更多的錢,所以又給了他們一張匯票,這是從澳門一個商人那裏買來的,他們用這張匯票可以在北京換取同等的金額。原來這是一張假票,他們在北京找不到一個認可簽這個姓名的人。”利瑪竇著,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利瑪竇中國札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335頁。利瑪竇還說:“但是,在澳門的歡樂氣氛中,也可以聽到一種低沉的傷心情調。已經離開日本來澳門的一艘船,早已過了期。大家知道副省區司庫埃吉迪奧‧迪‧馬塔(Egidio di Matta)神父是乘這艘船的;剛剛有消息說,這艘船沉沒了,全船遇難。整個澳門市都是依靠這艘船所提供的貿易和貨物的。三個傳教基地也依靠它,而且償付在南京購置的住所以及去北京的旅費也都依賴於它。在這種窘迫情況下,澳門神學院院長李瑪諾神父就挺身而出,大發善心,也可以說是對支援中國傳教會顯示了他慷慨仁慈的精神。他處處籌集錢財,最後湊足了款項,使人人得以度過難關。……他送來了另一座時鐘,加入到獻給皇帝的禮品之中,這座鐘比他們原先的那座小一些,但由於飾有豐富的裝飾,所以看起來很大。他還給他們一幅聖母像,那是他從羅馬收到的,是一幅據說是聖路加(Saint Luke)所畫原物的逼真的複製本。此外他還加上幾個玻璃三棱鏡、鏡子、一些華麗的衣服、亞麻布、小砂漏時鐘和許多玻璃器皿,這些東西都是社交所需,就像是給社會進步的齒輪裏注潤滑油那樣。最後,他還不辭辛勞訂制了幾架風琴,但拖了很久風琴才做好,未能來得及給南京傳教團使用。”《利瑪竇中國札記》,第377-378頁。關於李瑪諾的經費支持,龍華民神父也有類似記載。他在1598年11月4日於韶州寫給阿耳瓦烈茲神父的信中說:“‘凡屬於外面的一切,為天主常是一種讚譽;對所有的人我們有充足的一切’(Quod attinet ad ea quae extrinseca sunt,Deo simper laus; in omnibus omnem sufficientiam habemus),我們澳門親愛的神長們以很大的努力,籌募基金或我們的生活費,趁廣州商展會期,讓葡國商人給我們帶來,這的確是上主的特殊照顧,維持這裏耶穌會士的生活。本來中國人不太喜歡外國人入境,對入境者規定嚴厲,尤其目前大明正和日本在高麗作戰為甚,但對葡國人都特別的客氣,歡迎他們參與廣州的商展,與中國多多貿易。”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啟光、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519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470-471頁。文中的戈麥茲神父應為戈麥斯(Pedro Gomez),但他不是出任主教,而是在科埃略(Gaspar Coelho)神父之後擔任耶穌會日本准管區的管區長,任職時期從 1590 年 1600 年。參見拙作《耶穌會的教階職務及相關術語》,《遠東耶穌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2005 年。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471頁。《利瑪竇中國札記》第五卷第一章之小標題。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477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477-479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289頁。1596年12月10日卡布拉爾於果阿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若阿‧阿爾瓦雷斯(Joao Alvares)的信件中直言不諱地指控道:“還在當地的范禮安神父並不想放棄日本與中國的巡視員,所以該神父(指 1595年 10月被任命為印度管區巡視員的皮門塔(Nicolau Pimenta)神父)僅僅是印度的巡視員。總會長必須對(巡視員任職年限)加以明確規定(這麼說是因為一個人不可終生佔據擁有絕對權威,在一管區內的許可權超越總會長的巡視員一職)。皮門塔神父也希望如此。由於他的人格是謙虛而不喜歡發號施令,所以我們都受到感化。與此相反,范禮安神父性格值得批判,他常常以高壓態度下達命令,對我們來說,成了極為惡劣的榜樣。因為這一原因,范禮安在住院內外的人們中沒有博得名聲。……總會長以往只是通過范禮安自我恣意書寫的信件獲得情報,這一點已無需確認。日本與貴地羅馬非常遙遠,而且亞曆山德魯神父又非常擅於論辯,並善於寫作。由於從總會長那裏獲得很大的信任,所以很容易讓他相信他自己所希望的、自己認為是好的東西。但是,我希望尊師不要輕信來自於如此遙遠、僅憑書信傳送情報的場所的冠冕堂皇的花言巧語。也許書信可能只說好的,而對壞事保持沉默。”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 ,《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169-170頁。范禮安在備忘錄中首先指出:“向國王出示了有必要在澳門建造神學院的理由,並盡力要求國王給該神學院3000克魯紮多的固定資產作為基金。與其由印度與馬六甲國王海關給予3000克魯紮多作為永久性的固定資產,還不如在20年間作為其基金,每年給予3,000克魯紮多的年金,在國王及其樞機會議的人們更容易接受。如果這樣,也有可能接受這筆錢後,再去購買固定資產。”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258-259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59頁。在范禮安1582年寫給總會長的特別報告中,他提出的經費要求為10000克魯紮多。但當時日本教區需要供養的人
11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有 500 人之眾。范禮安在報告的第四章中說道:“我們已經有三個教區,一個學院、一個修煉院(casa deprobacion),為日本貴族子弟修建的三個神學院或神學校,還有 10 座修院。這些修院有的如同學院一般,居住6、7名耶穌會員、同宿們以及雜役,和其他修院形成一個小的學校。……在所有這些的修院中,現在有我們耶穌會員 8 4 人到 8 5 人,其中有 3 2 名各國神父。修道士中有 2 0 名日本人,其他或是學生,或是助理修士(coadjutotes)。在全部的修院中,除修道士之外,還有約100名同宿,他們穿 長服,如後所述,在許多業務上援助 修道士。除此之外,還有近 300 名雜役──我們同意他們住在我們在日本的修院中──和許多照顧教堂的人。因此,將他們與我們加在一起,我們的修院中養了約500人。我們領導的教堂,大大小小的約有二百座,那裏有15萬人的基督徒。”他在報告的第七章中聲稱:“為維持現在的成果,完成修院與神學校(建設),每年至少需要 10,000克魯紮多,但我們在日本卻沒有任何收入。”他在第 30章中又說:“要求獲得 1000杜卡特的年收入和4-50,000杜卡特的現金資金,如果有人認為這要求太過分了,是不足為奇的。因為這是發生在日本的事,而他們無法理解這一點。”松田毅一譯注︰《日本巡察記》,東京︰平凡社,1985年,第32-33、53、140-142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61-262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60頁。作為這一猜測的佐證,我們注意到范禮安在備忘錄第六項中明確要求管區代表:“對總會長及其助理們就中國與日本實行的與歐洲其他管區完全不同的方法所抱疑問作充分的說明。即由於土地與習慣的不同,我們身處異教徒君王與領主們的土地上,我們沒有任何權力與權能,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並向他們解釋,正如已在日本報告書與補遺(即范禮安的二份報告書)中作了長長記述,現在就中國諸事所寫的報告那樣,必須順應他們。”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261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73-275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76頁。在這封信中,范禮安毫不隱晦耶穌會內部有人吃裏扒外,與馬尼拉的西班牙人眉來眼去。他說:“…我們在日本的會員中,有些人企圖將本准管區與馬尼拉聯為一體,成為西班牙諸管區中的一個。我不知道他們中誰希望如此。也不知道他們就此說了些甚麼,寫了些甚麼。我只知道下列情況:我們會員希望打開門戶,可經新西班牙前往。此外,我還知道有些人藉口可以避開弊害,獲得極大的滿足,對我們在日本如此反對托缽修道士們表示憤慨。正如尊師所知道的那樣,我在日本就此事嚴厲譴責了他們。……事實上,我很早就知道日本想與馬尼拉合為一體這一傳說與擔憂在印度我們會員中、以及在葡萄牙廣為流傳。為此,阿方索神父與葡萄牙管區長為給我來信。我最近去印度時,從那裏瞭解到這一擔憂的原因,是由於維加神父,給本地神學院的捐款受到了妨礙。當時,他作為管區代表正在從印度經葡萄牙前往羅馬的途中。但事實上在印度的幾位神父認為這個神學院的設立不好,為妨害對它的捐款而散佈流言。當時身為管區長的卡布拉爾神父反對設立這一神學院,寫了列有15個理由的抗辨書。我想尊師已經看過它了。但我不相信這個准管區會脫離葡萄牙人,為了與馬尼拉合為一體而給予西班牙人諸管區,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在知道他們竟公開寫信給尊師,大為吃驚。托缽修道士們與馬尼拉的西班牙將一切東西視為己有,如有可能,還會奪去日本航海(權),奪去這個澳門,將中國與日本的主教一職脫離果阿大主教,配屬於馬尼拉大主教之下,並且讓日本與中國的修道院、住院、諸修道會從屬於在馬尼拉的該修道會的高級聖職之下,並將本地區的貿易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去,成為馬尼拉之物──我知道他們有這樣的計劃已經很久了。但是,我們在馬尼拉的會員也懷有這樣的意圖,他們也許會提出這一計劃。這雖然是從尊師這次來信所作的推測,但對我來說還是感到很奇怪。因為現在的主教路易士和准管區長給我送來這樣的信,即耶穌會的神父們會在馬尼拉對托缽修道士們的問題作適當的妥善處理。而且,馬尼拉的准管區長卡爾西(Diego Garcia)神父不僅給日本的主教與准管區長送來極誠懇的信,而且還給正在巴厘亞多利德(西‧ Valladolid)的印度管區代表埃斯皮諾薩(Hernando de Espinosa)合乎時宜的另一封信件,向他們提出的警告。以阻止他們廢除敕書條文的企圖。在那裏,懷有這種企圖的人包括托體修道士、主教們、總督、皇家司法行政院,結果,馬尼拉所有的人都抱有了這種企圖。……但是,當時我對他們的這些計劃報以冷笑。因為我覺得這是不可能的,而且總會長本人也認為它不能實行(雖然他是卡斯蒂利亞人,與西班牙人擁有同樣的願望)。”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
12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277-280頁。或可視為此事的遙遠回聲, 1618年 9月 30日,在巴范濟之後出任視察員的葡萄牙人維艾拉在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努諾‧馬什卡雷尼亞什(Nuno Mascarenhas)的信中,對他的前任進行了直言不諱地指責,並聲稱在遠東教區屬於多數的葡萄牙籍傳教士一直受到少數意大利人的歧視與欺侮。其曰:“在日本的這種做法,是托雷斯(Cosme de Torres)、卡布拉爾、科埃略(Gaspar Coelho)等日本最老的上長們所不採用的、意大利人范禮安來到日本後,擔任准管區長的西班牙人神父戈麥斯、以及范禮安神父在戈麥斯神父死後所任命的管區長的意大利神父巴范濟所採用的。擔任准管區長二、三年,掌握管區長一切權力的這個巴范濟神父是最能隱瞞缺陷的人,他擴大商業活動,弛緩了清貧,而且具備了大批的從僕,享受他們的服務,通常在私室中就餐,認可了免除上長們脫離修道共同生活的許多特例,並增加他們的經費。這個神父在神學院與住院的直接上長中,長年保護自己所喜歡的人以及迎合他的人。這在日本的我們中間引起了全面的不滿,並出於這一原因,將有關最高上長的許多事向總會長保密。……值得尊師注意的是,對於這三個意大利人與西班牙人上長,不僅沒有譴責,而且終生處於統治地位,這才是上述那種放縱延續很長時間的原因之一。在聖沙勿略神父之後,所有的日本上長們都是意大利人與西班牙人,而且沒有一人在生前離職。他們是范禮安神父、巴范濟神父、托雷斯(Cosme de Torres)神父以及戈麥斯神父。與此相反,葡萄牙人總是在一定時期內被解職,卡布拉爾神父、卡瓦略(Valentim Carvalho)神父以及科埃略神父就是如此。科埃略神父雖然死在上長的位置上,但當時已被亞歷山大神父(范禮安)下令被解職了。……除此之外,我還認為日本也有不公平之事。這是關於耶穌會階位的授予。這麼說,在意大利的神父中,很少有人在入會20年還不被允許立誓者。我知道入會24年還不被允許的葡萄牙人有許多。還有幾人已經是26年了。以該管區最顯著的二人為例,入會28年還沒有階位。其中一人還只是修士候補,所以第7年當然應該晉升。但對於意大利人,學問上的資格大大緩和,但對葡萄牙人卻不是那樣。在我的任期中,採取了以下措施,以使此事更為公平地進行:中國布教長龍華民學習神學只有兩年,而且不夠充分,但他已經是修士候補(coadjutorspiritual formado)了。當允許他四誓願命令於1615年與1616年於羅馬傳來時,我寫信給總會長,勸告他為了不招致不滿與麻煩,可將在日本滯留30年、神學修養比他更深、對這裏基督教界的教化活動的實績更有資格的葡萄牙人與西班牙的二名修士候補,晉升為四誓願的修士。雖然我不知道答復如何,但我為完成自己的義務而感到滿足。在這30年間,巡視員與准管區長無一不是(葡萄牙人之外的)他國人,直接的上長們大部分也是他國人,統轄層面上的不公平更是不在話下。意大利人必須是在日本教界的統轄面上,而葡萄牙人必須是在鄉村與農村小教區教會中,這種不公平的處置在最高上長們之間進行得非常露骨,必須給予嚴厲的譴責。由於這種差別被一些花招搞得不那麼明顯,在日本結束修學的葡萄牙人不受歡迎,他們希望的是學習神學一到二年、即所謂倫理神學習得者,並從他國人中挑選立誓修士,掌握統轄的充分學問者,以便日本的統轄。為了阻止日本意大利人的明顯企圖,印度管區長們將具備才能與學問的葡萄牙神父送到這一管區,讓他們幫助在日本的管理,以防止葡萄牙人管區僅由意大利人所把持。但是,意大利人憑策略,讓這些葡萄牙人滯留在澳門。他們對年長的曼努埃爾‧迪亞斯(Manuel Dias)神父、卡瓦略神父、帕切科(Francisco Pacheco)神父和波傑斯(Manuel Borges)神父等其他人就是這麼幹的。”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481-484頁。與以往一再訴說經費不足的窘境不同,范禮安在這封信中提到了令人吃驚的荒唐情況,即傳教經費的不足不是由於羅馬缺乏善意,而是因為稅務官員的怠忽職守。其曰:“我們知道教皇簡單地給予日本年金。但是這一年金的大敕書被鎖在櫃中秘不示人,基於大敕書的這一年金也沒有徵收。如果沒有每年為徵收年金而求取羅馬信件這樣的疏忽,這筆年金無疑會永久性地徵收,但現在它越來越少,使我們陷入困境。但是,歷代教皇不但忘了根據樞機卿會議的決議,永久給予我們的這筆6000特卡特年金──這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可廢止的贈送──的大敕書,而且堅持將這筆年金作為每年任憑個人的捐贈而支付的書信,所以陷入了現在這樣的事態。此外,(BalthasarBarreira)寫信告訴我,他離職時從馬德里管區代表事務所的櫃中發現這一大敕書時極為吃驚。關於這份大敕書,他始終一無所知。為此,他寫信對我說,如果出示這一大敕書,按照它每年進行徵收,失缺之物便不失缺,我們的徵收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困難重重。馬泰神父去羅馬時,成功地使教皇克萊門特完全支付西格斯五世曾支付的6,000特卡特。他徵收了這筆錢。因此,如果主讓他去羅馬,就能再次徵收它。此外,如果上述大敕書現在還存在,那麼我們就有基於它的正當性。如果我們堅持這一看法,我想羅德里格斯神父(Francisco Rodrigues)也可以徵收它。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
12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會與日本》, 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 6,東京︰岩波書店, 1988年,第 284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88-289頁。高瀨弘一郎編譯︰《耶穌會與日本》,1,《大航海時代叢書》,第二期,6,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第289-290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294-295頁。這九項反對理由是:“第一,上長數目的增加無可避免,能夠成為上長的人為數很少。如果增加上長的人數,經費與兄弟們的工作也會增加。因為這些上長的每一個人都需要作為其同伴的一位能幹的神父,一位願為他服務的修士、書記以及其他職員。印度管區已經被分為三個區域,即包括北部的果阿,包括南部的柯欽,包括中國的日本。因此,為這三個地域配備能幹的上長極為不易。如果這三個地域增加為四個,這種不易將大為增加。在會員人數並不多的一個管區內,分成四個地域,即准管區,這就更是奇怪了。第二,想進行這一分割的三個基督教會之一的摩洛加原來就非常小,現在它就更小了,因為荷蘭人奪取了安汶島,也許還已經奪取了奇特雷。荷蘭人在南海飛揚跋扈,在摩洛加無法建立穩固的基礎,巡視那裏也很困難。第三、即使摩洛加(教會)確立並繁榮,新的上長也不可以一年之中對這三個地區,即馬六甲、摩洛加和中國的所有地區進行巡視,因為它們相距遙遠,除規定的時間之外,不能航海前往那裏。為此,部下們每年一度接受自己上長的親自巡視的閣下的意圖,即使是新上長也無法完成。此外,通常對中國的部下而言,與其說向這位新的上長提出訴求,還不如說指望日本上長更為容易。因為如果他正好在摩洛加,要等到二年之後才能收到回信。第四、可以通過前往日本和中國的神父中的某個人,每年輕易地巡視馬六甲,而某個神學院沒有接受該管區長的巡察卻不是甚麼新鮮事。葡萄牙在馬特拉群島、特塞拉島和聖米格爾島上都有神學院,但它們都沒有受到管區長的巡察,只是由管區長委任的一位神父前往。馬六甲的神學院非常小,只有10位耶穌會士,所以更是如此。而中國的諸事還不能確定能否尋求新的變化,因為我們的夥伴還沒有從(中國)國王那裏獲得在中國國內自由滯留的許可,中國人也沒有獲得可以接受我們神聖信仰的許可。現在,中國的傳教和澳門的神學院可以在視察員和准管區長滯留日本期間,由他們中的一人一再視察。現在,視察員神父范禮安正在視察它們。而准管區長也可以命令某位神父視察那裏。澳門的神學院對於日本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那裏正在培養該准管區的夥伴和每年新從歐洲前來的人們。此外,日本(教會)的物資維持也全面依賴於澳門。因此,日本的准管區長可一再派遣某位神父視察澳門神學院,並就有關中國傳教的各種事務和維持該准管區的物資問題,給予命令。第五、此外新配置的上長必須向澳門神學院提供教師、上長和工作人手。同時,還要確保中國傳教團最好的工作人手,會員們的存身之所,運送不劣於日本的人。這會對該日本准管區造成巨大的損害。這一點已在印度得到充分的經驗證明,即為確保將歐洲送來的最好的會員留給自己,將較差的人送往日本。這種事一再發生,他們送來在印度入會的人,代替在歐洲出生的人。他們資質低劣,還沒有準備好。不僅如此,倘若以日本為目標的(來自歐洲)的會員們亦被恰在此時前往印度的新的上長派往澳門,只有被拋棄的人前來日本,你一定十分清楚這會對日本造成多大的損害。第六、由於現在澳門神學院中還有教授拉丁語、教養科目(哲學)以及神學課程的學校,所以為了向神學院提供充分的教師供應,在歐洲出生並完成學業的某些人有必要留在那裏學習。被強行留在那裏的人會感到極為悲哀。原因之一是延遲了從事改宗事業,那是自己離開故土前往印度的目的。其二,如果不能馬上學會他們必須滯留、居住的當地語言,以後就必然成為終生無資格者。而即使此後學習它們(語言),也只會隨 歲月的推移而增加困難。但儘管如此,他們還是希望前往日本,忍耐 暫時留在前述神學院中。他們在那裏必須服務於耶穌會的聖務,所以即使擁有可以前往日本的希望,也只能留在那裏浪費時間,為這些事務而被留下的會員們會對此感到悲傷,如果澳門的神學院從屬於日本,他們就會更感悲傷,因為這會使留在那裏的人們完全失去離開當地的希望。如果因此感到絕望,他們會感到過於強差人意。歐洲對此並不知情,也無能為力,也許有許多想來日本的人會因此而擔心在自己身上發生同樣的事,從而冷卻了希望。第七、此外,對於在日本的人(會員)來說,澳門的神學院對於他們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因為病人、疲勞者以及因為其他理由不能在基督教會中服務的人、無法在日本立足的人可以逃往那所神學院,如果他們失去它,肯定是對日本的巨大的損失,對他在本地(日本)工作的來說,也許會感到深切的悲哀。當地可能會發生激烈的突然事變,許多人很容易因為迫害而被送出當地、或是被驅逐,正如現在在當地發生的那樣。
12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即使日本准管區長下令以愛德在這裏(澳門)迎接由當地送來的會員,如果澳門的神學院不屬於日本准管區,那就會不能圓滿地應對難局。澳門神學院也許會不接受日本夥伴的支持,不滿足於他們的管轄,就像以往來自當地(日本)的某些人為此目的而前往那裏,因為(神學院的)困境希望如此。而更遠的地方也無法以必要的速度來對應並滿足它的需要。第八、日本(耶穌會)的物資維持完全依賴於駐那裏(神學院)的管區代表在澳門進行的交涉。為此,如果神學院不從屬於日本,那麼前述管區代表不僅會在那些交涉中無法得到支持,而且肯定會像駐果阿的管區代表一樣,遭受非議。因為(神學院的)上長不會對日本的種種事態感到痛心,因為那不是他的管轄範圍。正如印度的神父們因為日本不屬於那裏(印度),所以對(日本發生的事情)漠不關心。而這會對日本造成很大的損害。第九、如果日本(耶穌會)擁有在澳門神學院的管區代表,並擁有那裏的學生,即使他們完成學業,來日本的人也必須在那裏至少滯留11個月,如果那一年發生無法航行的事態,就還要再滯一年。此外,某些病人不得不在那所神學院中接受治療而前往那裏。結果當時滯留於澳門的日本(耶穌會)會員會因此大量增加,日本與它(神學院)之間的通信與聯繫、以及相互依賴也會更加緊密。因此,如果澳門的神學院不從屬日本,這一切就沒有可能,如果不從屬於它,會產生極大弊端和損害,對於滯留於那裏(神學院)的日本(耶穌會)夥伴來說,這會是極不愉快的。”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296-300 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300-301頁。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王遵仲、李申譯,何兆武校,北京︰中華書局, 2001年,第 519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312-313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313-316頁。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 年,第 318-319頁。在這封由他人代為簽署的檔案中,范禮安同樣沒有忘記他親手創建的澳門聖保祿神學院。他說:“此外,在有關晉升誓願神父階位,我命令他們獲取兩名該神學院的神學講師洛佩斯(Francisco Lopes)神父和坎皮奧利(Zacharias Campioni)神父以及瓦奧尼(Alfonso Vagnoni ,王豐肅)神父的情報。我命令可以完全滿足他們,所以這三個人盡可能快地晉升位階,其中二人(洛佩斯和坎皮奧利)在當地,第三人(瓦奧尼)在現在所處的南京。根據主教的請求,我還要求戈麥斯(Bartolomeu Gomes)神父來擔任該神學院的院長。正如主教與卡瓦略(Valentim Carvalho)神父(前記的現任澳門神學院院長)的強烈要求那樣,這是為了讓他前往日本。但是,我還在當地生存時實行它很容易,但一旦進行更替,對於該管區來說也許會增加顯著的困難與不方便,所以我要求院長神父,暫時認真履行這一職務,並致信主教,說明不能更替的理由。我要求院長神父以深深的愛和信賴,對待戈麥斯,因為主教與准管區長神父也許已經向他說明作為該神學院的院長而前往赴任。為此,如果我主賦予卡瓦略某種使命時,他首會採取應當接替的立場,然後才是洛佩斯神父。我已為該神學院院長的後任人事重新做出這一決定。……我希望印度管區長以愛德將和阿爾貝特(Alberto)神父一起,將來自本國的畫師修士派遣到我們這裏,這是為了製作油畫和祭壇背後的飾壁。我們希望它是我們的好友,為迎合他們的愛好,由他們出錢為該教堂製作的。管區長神父沒有派遣他時,加科貝(丹羽加科貝,日籍修士)在中國國內。關於他,我強烈要求利瑪竇神父和其他神父允許他加入耶穌會。如果完成這一願望,就讓他來本地,製作這些油畫,沒有比這更好的道路了。因此,請代我寫信給利瑪竇神父,在他無論如何也不能來當地時,與日本准管區長神父交涉,即使尼古拉斯親自來,也請他將其他優秀的畫師在幾個月中派遣到他們那裏,這會成為對我主的非常大的服務。因為當地正在進行非常美麗、且令人感到驚奇的工程,我希望它得到神的庇護,用一年時間全部完成。”高瀨弘一郎︰《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與諸相》,東京︰八木書店, 2002年,第 320-323頁。矢澤利彥:《中國與基督教》,東京︰近藤出版社, 1977,第 61-62頁。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1986年,第319頁。利瑪竇在信中還說:“視察員神父去世前,在中國計有會士 16位,神父12位,4位為中國籍修士,皆為澳門天主教家庭子弟。尚有兩位澳門籍學生將進入內地服務。郭居靜神父仍在澳門,尚未決定到哪裏去工作,不過澳門公學校長加瓦勞神父(Valentino Carvalho)自視察員神父逝世後,已第二次派他到內陸服務,也通知我有關這個決定,我已為他指定工作的地方。”利瑪竇︰《利瑪竇書信集》,羅漁譯,台北︰光啟、輔仁聯合出版社, 1986年,第 320頁。[責任編輯 袁紹珊]
12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1944 年,在澳門服務的女會吏李添嬡,被何明華會督按立為全球聖公會第一位女牧師。該事件發生在抗日戰爭時期,香港聖公會會督何明華因戰時需要,加之李添嬡的牧養魅力,破例按立她為女牧師。該事件傳到英國後,在西方教會引發激烈爭論,影響十分深遠。直至1984年,李添嬡的牧師身份在英國聖公會得以重新恢復和肯定。該事件對聖公會意義重大,不僅成為聖公宗接受女性牧者的轉折點,而且開啟了一個女性牧職的新時代。[關鍵詞]聖公會 按立 女牧師 何明華 李添嬡何明華(Ronald Owen Hall, 1895-1975)是香港聖公會第七任會督,也是中華聖公會華南教區的主教。作為一位香港歷史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前人對他的關注較多集中於他在香港的活動,相對忽略了他在中國內地的活動。實際上,何明華在中國歷時34年(1932-1966),親身經歷了抗日戰爭、國共內戰和新中國成立等重大歷史事件。抗戰期間,何明華因戰時需要,在廣東按立的當時澳門聖公會女會吏李添嬡(Florence Li Tim Oi),為全球聖公會第一位女牧師。該事件在世界聖公宗體制內引起了軒然大波,導致英國聖公會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與香港會督何明華之間的激烈矛盾,並成為何明華一生中最具爭議性的事件。本文將在大量挖掘與解讀原始檔案的基礎上,梳理抗戰時期何明華按立澳門女牧李添嬡事件之詳細經過,藉此解開歷史的疑團,釐清外界對該事件的各種誤解與猜測。一、何明華其人何明華(Ronald Owen Hall)於 1895 年 7 月 22 日,出生在英國一個傳統的基督徒家庭,他的父親 C. G. Hall是聖公會牧師,與其妻 C. G. Upcher共育有八個子女, 何明華是家中長子。青年時代的何氏參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爭中服役於法國戰場。1918年戰爭結束,他獲賜陸軍十字勳章(the Mil i tary Cross)。 隨後何氏相繼在牛津大學布拉斯諾茲學院(Brasenose聖公會何明華會督按立澳門女牧李添嬡事件之探析吳 青吳青,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哲學博士。廣州 510632
12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College)和古狄斯頓神學院(Cuddesdon Theological College)學習。 1920 年 9 月 26 日,他在紐卡素座堂(Newcastle Cathedral)被按立為會吏,第二年按立為牧師。此後,何氏開始在紐卡素座堂及倫敦蘭伯聖約翰教堂(St. John the Evangelist, Lambeth)共工作了三年。在受聖職的同時,何氏還擔任英國基督教學生運動(Christian Student Movement)幹事。1922 年 4 月,何氏出席了在北京舉行的世界基督徒學生運動大會。通過這次會議,他認識了中國基督教學運領袖顧子仁(T. Z. Koo)和青年會吳耀宗(Y. T. Wu)等人,並開始受中國朋友的影響,嘗試從中國人的角度和立場去理解中國的政治。1925年,何明華接受顧子仁的邀請,赴上海擔任中國基督教青年會幹事。1926年何氏回國後,開始擔任紐卡素聖路加教堂(St. Luke’s, Newcastle)的主任牧師。 1932 年 10 月,他在倫敦聖保羅座堂接受了由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主持按立的聖禮後啟程到香港,並於同年 12月在香港聖約翰座堂舉行升座典禮,接任聖公會第六任會督杜培義(BishopC.R. Duppy)的遺缺,成為聖公會華南教區的第七任主教。當時華南教區轄下的範圍,包括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份,人口達7,700萬,是戰禍動盪的地區。何氏上任後,便要經常穿梭往來於香港與這些地區之間處理教務。初到中國時,他的中文名字是“何魯華”,不久之後,顧子仁為其取名為“何明華”, 乃光照中華之意,可見何氏受中國文化及友人影響之深。他非常重視華人的自治,積極推動華人負責牧養工作。 三、四十年代,何明華在處理教務的同時,還擔負了大量的社會緊急救濟工作。1941年11月,他接受邀請前往美國講學,同年聖誕香港淪陷。在避過了這場災難後,他於1942年從倫敦抵達昆明,在中國的後方繼續進行傳教及救災工作。 1945年,日本投降,香港光復,何明華隨即返港。戰後的香港滿目瘡痍,百廢待舉,何氏除了立即恢復因戰爭而中止的社會服務工作外,還創辦了許多教育事業。在他的帶領下,聖公會在香港有相對理想的發展,成為政府推廣各項社會服務和教育事業的合作夥伴。何明華於1922年第一次來華,1925至1926年任上海基督教青年會幹事,1932年開始擔任聖公會香港及華南教區主教,直至 1966 年榮休返國(時年 71 歲), 1975 年 4 月 22 日在英國牛津逝世。何氏在中國的大半生歲月裏建樹良多,他曾兩次獲國民政府頒發榮譽獎章、受到周恩來等中共領導人的接見、接受英女皇授予的CMG勳銜等。 但同時,何氏亦是一位頗具爭議性的教會領袖,1944年他按立澳門女會吏李添嬡為全球聖公會第一位女牧師;1956年,他受邀訪問大陸,是新中國成立後首位訪問中國的西方教會領袖。這些頗具勇氣的行為,令何氏成為走在時代前面的先驅者。二、李添嬡其人李添嬡於1907年5月生於香港,自幼在基督教家庭長大。她在香港讀完中學後,於1934年入廣州協和神學院攻讀神學。1938年神學院畢業後,回港任聖公會九龍諸聖堂助理。1940年,李添嬡被調派往澳門聖公會聖馬可堂(St. Mark)負責難民救濟工作和教堂的英文崇拜。1941年5月,她在香港聖公會聖約翰座堂(St. John’s Cathedral )被何明華會督按立為女會吏。同年聖誕節前夕,香港淪陷,日軍佔領香港。 1942-1943 年間,由香港和內地到澳門的避難者日益增多,李添嬡在澳門展開了艱巨的難民救濟工作,並擔負了向青年傳播福音的工作。
12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她回憶道:“在澳門工作時,我沉著應付源源不絕新來的難民。最艱巨的任務莫如替難民安排臨時食宿、生病送院和死亡安葬等事宜。……當時我除了照顧難民教友外,青年男、女學生都是我的工作對象。我也被邀請義務協助協和女子中學學生宗教活動,我曾在那裏連續三年舉辦‘佈道會’和‘收割會’,每年決志歸信基督和領洗人數眾多,在最後一年(1944年),共有 72位女青年受洗。 ”由於李添嬡在澳門的難民和青年工作開展得較為成功,當時聖公會的華人副會督莫壽增對她的工作能力十分認同。當時澳門的教堂每月常規舉行聖餐禮一次,由聖公會黃福平牧師從中山石岐來主持,或由香港來的曾紀岳牧師負責。自從香港淪陷後,牧師們不敢冒生命的危險,衝過日本封鎖線前來施聖餐。在這種危急情況下,李添嬡獲莫壽增副會督的批准在澳門主持聖餐禮。1944年1月25日,何明華會督在廣東肇慶按立她為普世聖公宗首位女牧師,此舉打破聖公宗傳統,並由此引發了全球聖公會的劇烈爭執與討論,李添嬡在這次事件中為保護何明華會督,主動辭去女牧頭銜。女牧風波之後,李添嬡被委任為合浦聖公會聖巴拿巴堂主任。 1951 年,聖巴拿巴堂遭封閉,李添嬡被迫離開,同年進入燕京大學神學系深造。1953年,李添嬡回到廣州協和神學院任教,並協助廣州救主堂堂務。1958至1974年,她先後在集體農場和不同的工廠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間更遭受紅衛兵批鬥及迫害,1974年因健康原因退休。1979年,中國教會重開,李添嬡重新投入教會工作並施行聖餐禮。1981年,李添嬡離開中國,前往加拿大與家人團聚。1987年,李添嬡牧師八十生辰,加拿大多倫多聖公會聖馬太堂副堂重修,並命名為“李添嬡堂”。其後李添嬡返回中國探訪,並拍攝名為《回歸合浦》的錄影帶。同年5月,李添嬡獲美國紐約聖公會神學院頒授榮譽神學博士學位。1988年,李添嬡牧師獲邀出席蘭伯主教會議及按立女牧師運動嘉賓。1991年,多倫多三一神學院在其缺席情況下,頒授榮譽神學博士學位。1992年,李添嬡在多倫多逝世,終年 85 歲。三、“女牧風波”(一)“女牧風波”之經過1941年香港淪陷,牧師們不敢到澳門施行聖餐,這給澳門的教務和牧養工作帶來重重困難,加之莫壽增會督對李添嬡在澳門的工作極為讚賞,這些主客觀原因促使聖公會會督何明華作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按立李添嬡為聖公會首位女牧。1943 年 6 月 4 日,何明華在昆明寫了一封很長的信致他的好友坎特伯雷大主教湯樸威廉(Archbishop William Temple):“中國抗日戰爭的經歷是一段灰暗的時間。 1937-1940 年似乎是漫長的過去。寫這封信主要是因為我曾和重慶主教有一個諾言:我將寫信告訴您有關澳門女執事李添嬡的事情。在澳門有150位會眾等候領聖餐,我已經允許她主持聖餐。但如果我能當面見到她,我應該按立她為牧師,而不是給予她許可(I should ordain her priest rather than give herpermission)。對我來說,這將更多意味 違背傳統而不僅只是按立女性……此外我們沒有其他具備這樣文化背景和能力的人選(We had no one else with the culture and ability to hold thatcongregation),她的工作十分努力和出色。我認為她是能勝任這份工作的特殊女性(exceptionalwomen)。作為組織會眾的牧者,李添嬡已得到如同男性牧師般的鍛煉,她身上沒有女性的通
12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病,有的只是牧者的愛心。這件事情我除了告訴主教們,沒有告訴其他人。我擔心很快將被公開。我實際上並不是按立女牧師的倡議者(advocate)。我只是決心不能讓(性別)偏見阻止我所關心的教會崇拜中的聖餐禮儀(sacraments)。”從這封信,我們可看出何明華對於按立李添嬡的三點想法:第一,自知按立女牧意味 違背傳統,事情具有嚴重性;第二,認為李添嬡是合適的人選,具備牧者的素質和愛心;第三,認為自己並非按立女牧的宣導者,但堅持按立的目的是為解決戰時澳門教友的靈性和聖餐問題。湯樸威廉大主教收到此信後,意識到何明華此舉的嚴重性,他沒有立即回覆。而是在過了半年之後(12月 16日)才回信,信中這樣說:“你信中提到了有關按立女牧的事情,這件事首先應由你們的教省(中華聖公會)處理,但我個人的意見是不贊成的。因為目前中國抗戰的緊急情況,且持續的時間比較長,你可以破例委任女性主持聖餐禮儀,但緊急狀況過去後就應該停止……因為不清楚具體情況,我在這裏不公開表明我的立場。”這封12月16日的回信,因戰時郵政滯緩的緣故,沒有及時到達何明華的手中。然而,幾乎是在相同時間(同年 12 月中),何明華由重慶致函李添嬡,告之將於 1944 年 1 月 25 日(聖保羅悔改日)在廣東省肇慶按立她為牧師。 1944年 1月 25日,李添嬡的按牧聖禮如期在肇慶中華聖公會舉行,由何明華會督主禮,黎其壯牧師、彭恩昌先生和當地聖公會的會眾參加了聖禮。按牧後的第二天(1944 年 1 月 27 日),何明華收到湯樸威廉 1943 年 12 月 16 日的回信,他就立即覆信告之按牧的情況:“我現(在距離最近的日軍據點 12 英里的地方)寫信告訴您在聖保羅日那天我按立了一位中國女牧師。我不是以中華聖公會主教的身份按立的,因為我們的教規沒有這樣的預備(our canons make no such provision)。我允許她在我的教區內以牧師的身份侍奉。我並不期望現在就有人承認她的牧職……她具有牧者的魅力(Her charisma is pastoral)。莫會督以前每月去澳門主持一次聖餐禮,但香港淪陷後,莫會督和其他中國牧師都無法赴澳門主持聖餐,因此莫會督為了澳門 100 多位教友能領取聖餐,容許她主持聖餐禮儀。當我回到教區後,我立即肯定了莫會督的做法,並且告訴了中華聖公會的其他主教們。如果我能見到她,我應該按立她為牧師,我認為滿足教友靈性的需要比違規(irregular)更為重要……我希望這件事情能過一段較長時間後再公開。請相信我並不是在此問題上主張男女平等,而是為了滿足教友聖餐的需要,而且她也具有牧者的魅力和素質……我不期盼得到您的批准,我只想讓您瞭解事實(Ido not expect you to approve. I only want you to have facts.)。”1944 年 4 月 3 日,湯樸威廉回信:“我已經收到你 1 月 27 日的航空來函。你不需要我的同意,我想你也意識到我也不能這樣做。我認為現在最好的方法是停止各種對於該事件的評論,直到你在中國教會的同道們(中華聖公會主教院)作出決定或將這件事情作為諮詢提案交付給我。同時,無論我怎樣評價你這次的行為,我和你之間的友情不會變。”以上是按牧前後何明華與坎特伯雷大主教湯樸威廉之間的四封通信。從這四封通信中,我們可以看出,二人都意識到按牧之舉非同小可。對於這一棘手的事件,湯樸威廉表示他很難公開表態,但個人是不贊成何氏的按牧行為;何明華亦申明了自己按牧的原因及此舉的獨立性,表示並不期盼得到湯氏的批准,而只是告之事實。在按立女牧這件事情上,何明華十分重視一位朋友的意見。這位友人就是厄休拉‧尼布林(Ursula Niebuhr),她是美國著名神學家雷茵霍爾德‧尼布林(Reinhold Niebuhr )的太太。厄
12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休拉是一位英國人,是聖公會教友和美國巴納德學院(Barnard College)宗教學部的創辦人。1944年4月12日,何明華致函厄休拉,向她訴說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並解釋按立女牧的想法:“我的理解是這樣:1. 只有如此(按立李添嬡),一大批渴慕的會眾才能領取聖餐;2. 她具備成為牧者的才能和魅力;3. 我相信滿足靈性的需要與建立男女平等觀念,在這件事情上,前者更像是上帝有意的方法。我暫不打算公開此事,你一定猜想我 99% 膽小(coward),害怕不被其他人允許。事實上,您不認為單打獨鬥是可惡的行為,已決定了我要如此做……作為上帝教會的主教,我在上帝的教會按立她,並許可她在我的教區裏服侍。”從何明華的這封信中,我們可以看出他按立女牧的堅定信心,他還強調自己是“上帝教會”的主教,暗喻“上帝”才是最後的決斷者。前文提到何明華在按牧事件上與湯樸威廉大主教先後有四封通信,而第五封信是 1944年 11月 3日湯樸威廉去世前發給何明華的公函: “我至今都沒有就你按立女牧師事件給予任何意見。我十分擔憂任何的行為會干涉中國教會的事務……我非常理解你面臨的巨大困境和你這次行為的動機完全是出於牧養的關懷,你關心飽受戰爭苦難的基督徒,他們更需要信仰的支援。然而,我不認為在任何環境下主教個人有權力採取破壞教會教規和先例的行為。因此,我覺得有責任告訴你,我對你的行為深表悲痛(profoundly deplore),且不得不認為它是越權(ultra vires)。”1945年3月31日,湯樸威廉大主教的繼任者費沙大主教公開了何明華按立女牧的行為,並要求他服從中華聖公會主教院的決定。費氏認為主教院一定會批判何氏的行為,但何不必辭職,他建議何明華應中止李添嬡的牧師名銜。同年7月,何明華返英期間與費沙大主教進行了一次長談,費沙強調按立女牧之舉會使安立甘宗內部分裂,同時會阻撓安立甘教會參與普世教會合一運動,他懇求何明華考慮這些因素並中止李添嬡的牧師身份。然而,何明華似乎並沒有接受費沙的勸告, 9月 30日,他從香港向費沙大主教發出一封長信:“我親愛的大主教:我非常抱歉地告訴您,我不能接受您的建議。您要求我必須給出書面的理由,那麼我的理由只有一個──我的行為是完全順服上帝的旨意( I ac t e d i n o b e di e n c e t o o u r L o r d ’ scommission)。我不相信祂希望我撤銷我所做的。這就是我的理由。您作為聖公會的領袖,並給予我如此的關愛和善意,我也想藉此機會表達一些我的感受。……李添嬡負責澳門的會眾,那裏沒有合適且合格的男牧者,那裏的教友受教育的程度較高。現實環境並不允許每個月從香港派一位牧師去澳門為李添嬡的教友主持一次聖餐。莫壽增會督經過澳門去自由中國時,知道他將不能返回,就給予李添嬡主持聖餐的特別許可。湯樸大主教認為可以給予李添嬡主持聖餐的(臨時)許可,然而我不能接受他的方式。我認為起碼在我的生命中,李添嬡有必要成為一名牧師去服侍教會。因此,在得到上帝強有力的應許之下,我決定按立她為牧師。依據教規(ecclesiastically),我的行為是越權,而在屬靈方面,我知道我並沒有(Spiritually I know it was not)。我請求您,我的大主教,不要太為未來擔憂。我們在中華聖公會處理此事,提交蘭柏會議會傷害上帝的教會。錯誤的做法終將滅亡,而正確的做法將會使我們的教會更加堅固……我再次誠心感謝您耐心地聽我解釋,也懇請您明白,我答應您的請求是多麼的困難。願主保守您與家人。”
12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這封信表明了何明華不能接受撤銷女牧的堅定立場,他的理由是──“在教規上,我的行為是越權;而在屬靈上,我並沒有越權,是完全順服上帝的旨意。”10 月 12 日,費沙大主教收到這封信,當日便給何明華回信:“問題的癥結在於你的那句話,你認為你的行為在教規上越權,但在屬靈上並不如此。一個受制於教規的人是否能將自己的權威凌駕於教會賦予他的權力之上。我同意湯樸威廉的辦法,那就是你可以容許她主持聖餐而不需要按立她為牧師,或許這樣難度會小很多。然而,你表示將會等待中華聖公會主教院給出他們的意見,我很高興你會遵守他們的決定。”費沙大主教指出,問題在於“一個受制於教規的人是否能將自己的權威凌駕於教會賦予他的權力之上”。 他明確表示,反對何明華將個人權威凌駕於教規之上的做法。就在這件事情陷入僵局的時候,李添嬡為了維護何明華而自動放棄了牧師的名銜,她在傳記中寫道:“1946年,接到何明華主教的秘書施玉麒律師(也是牧師)來信,約我返港有事面商。原來何主教因打破聖公宗規例按立我為女牧師聖職一事而遭英國聖公會大主教的批評和反對,並同時提出條件:一是何主教放棄主教聖職,一是李添嬡辭去女牧師名銜,任擇其一。我接觸這難題之初,深感不安,思想鬥爭十分激烈,嚴肅考慮去留職位的問題;經片刻的默想,懇求上帝指示;聖靈不斷在工作,愁煩頓然迎刃而解──自覺名利當棄之如敝履,我只是上主之微小女僕而已,正如詩人說:‘我是蟲。’(詩 22:6)我甘心樂意擁護何主教持守主教的聖職;他個人靈性極有修養,不止對中國有貢獻,在國際上的影響也很深遠。我願意不保留牧師名銜,然而我亦深知按立聖職是應終身遵守的;故我願意順服不計較,不反悔,只知盡一己的微力侍奉教會,與世無爭,這就是我的人生的哲學。完成個人的任務。”至此,李添嬡的自動辭職使得引發的矛盾沒有被進一步激化,在該問題上,何明華與兩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都存在明顯的意見分歧,但他堅持己見的巨大勇氣和決心表露無遺。(二)“女牧風波”之餘波前文提到兩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都認為何明華按立女牧需要提交中華聖公會主教院進行討論。然而,費沙大主教在主教院開會前致函中華聖公會,明確表示不希望中華聖公會贊同何明華之舉,也不贊成把此事呈交蘭柏會議討論,以避免中華聖公會贊成按立女牧之嫌。費沙在信中指出:“何明華做了自使徒時代以來大公教會沒有人做過的事情,沒有一位主教有任何權力在任何環境下這樣做。事實上,在沒有和其他教省商量的情況下,任何一個教省都不可能支持這樣的做法。如果中國的主教們同意這件事情,那將會是一個災難(a disaster)。我建議你們責難何主教的做法,並禁止女牧師。他雖然有一個良好的動機,但是行為屬越權。他拒絕撤銷女牧的建議,並期待教會的評判。他不接受其他人的幫助,只是固執地認為‘我知道我做得對’,你們主教院的職責是告訴他 ‘你是錯誤的’。”1946 年 3 月,中華聖公會主教院在戰後舉行會議,主教院決議對何明華違憲按立女牧表示遺憾,同時請求何明華接納李添嬡的辭職。 原本對中華聖公會主教院抱以巨大期望的何明華,此時面臨一個令他極度失望卻又不得不接受的決議。費沙大主教有意在主教院開會之前發出持反對意見的信函,甚至示意“在沒有和其他教省商量的情況下,任何一個教省都不可能支持這樣的做法”、“你們主教院的職責是告訴他‘你是錯誤的’”。畢竟,作為全球聖公宗精神領袖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對全世界聖公會都有巨大的影響力,從結果來看,中華聖公會幾乎完全接受他的意見。
12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然而,這件事情並非就此平息,港粵教區其實沒有順服地聽從主教院的請求。 1946年 5月17 日,港粵教區第十八屆會議第八次議事會議決,“請總議會在規例上容許婦女被按立為牧師”。此舉逼使中華聖公會總議會在 1948 年 8 月第十屆會議中,需要按憲法規例討論港粵教區的提案“封立女會吏為會長規例條文”。 在討論提案時,何明華向大會解釋按牧之舉:“莫壽增准許李添嬡施行聖餐,是在他最後一次經澳門入自由區之時。以後我派他為女會長乃是我證實莫公之舉可信。婦女被封為會長最早在中國實現本不足為怪,尤其是一位廣東會督為照顧廣東同道靈性之需要而實行其第一步。教會中從沒有宣傳基督到一個像中華民族一樣更古老的,且更文明的民族。從某方面看,基督教已經隨帶新自由、新機會給中國。然而除基督文化外,中國文化給婦女的地位,無論在社會生活方面,或在學術生活方面,向來是很高的。廣東人在中國亦站在一個特殊地位,他們保持中國文化的遺傳,並有超等商業力量與才幹。中國的古老文化,與廣東的前進精神,為上帝所用以預備一位婦女受基督之召,為牧養羊群,應不足為奇。”然而,總議會沒有對提案作出討論,卻只是接納主教院在分院討論的建議,把事情交由蘭柏會議定奪。港粵教區代表鍾仁立對此表示失望,會議結束後,他在《港粵教聲》中感嘆:“有關女會吏封立為會長案:此案由本教區提出。提案已於半年前寄出與教區常務委員會考慮及討論。我代表團是次出席並預備解釋本案之理由,印成單張分派與代表們參看。至大會討論此案時我代表發言後,各代表多不欲討論,而提議主教院有關此案之諮文到時再行討論。代表們現在一反數日前之態度,而欲得主教院之意見為意見。教區對於女子的地位,與守舊不肯前進之態度,於此可見。後主教院通過將此案交蘭柏會議討論,代表們亦即贊同矣。惟代表中主張女會吏可封為會長者,亦不乏人,沈祖英女士、武昌聖希理達校長更力為爭辯。相信此案將來必能通過實行。所可惜者,中華聖公會曾已失去了一個良好之機會矣。……此次總議會大致尚算成表 1 “女牧風波”的歷史經過時間 事件經過1942 年復活節莫壽增副會督因戰時難於抽調牧師來澳門施聖餐,便容許李添嬡在 1942 年復活節在澳門主持聖餐禮。1943 年 6 月 4 日何明華致函坎特伯雷大主教湯樸威廉(Wil l iam Temp le),告知自己容許李添嬡主持聖餐禮,並示意按立李為牧師。何表明在情況容許的條件下,他會向中華聖公會主教院匯報。1943 年 12 月 16 日湯樸威廉回信,聲明此事應屬中華聖公會處理,同時表明按立李添嬡為牧師將影響深遠,故反對何明華的意圖。1943 年 12 月下旬 何明華從肇慶致函李添嬡準備按牧之舉。1944 年 1 月 25 日何明華在肇慶按立李添嬡為牧師。當日,何致函給他在英國的太太 Nora ,告知其按牧後的想法。1944 年 1 月 27 日 何明華致函湯樸威廉,告知按立之舉。1944 年 4 月 3 日 湯樸威廉回信,不表明其立場,期待中華聖公會就此事先做定論。1944 年中 李添嬡按牧一事在英國引起熱烈的討論,同時對問責方面,未能作出定論。1944 年 11 月 3 日 湯樸威廉逝世前發公函與何明華,聲明何在按立李添嬡一事上越權(ul tra vires)。1945 年 3 月 31 日 7 月坎特伯雷大主教費沙(Geoffrey Fisher)同意湯樸威廉的立場,警告按立女牧之舉會使安立甘宗內部分裂,同時會阻撓安立甘教會參與普世教會合一運動。1946 年 3 月中華聖公會主教院在戰後舉行會議,費沙大主教在開會前致函,表明不希望中華聖公會贊同何明華之舉,也不贊成把此事呈交蘭柏會議討論,以避免中華聖公會贊成按立女牧之嫌。費沙建議主教院責難何明華,並禁止李添嬡為牧師。主教院開會時,李添嬡為保護何明華,已辭去牧師聖職。主教院決議,對何明華違憲按立女牧表示遺憾,同時請求何明華接納李添嬡的辭職。
13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功,惟仍缺乏一點東西,那就是上海吳國楨市長所說的:道德的勇氣,或是正義的勇氣。”港粵教區敢於維護自己的同事與主教、忠於自己信念的勇氣是值得敬佩的。潘乃昭牧師指出:“中華聖公會的議會代表沒有充分的資料與機會能對爭議性的事情做出明智的決定,也不免有時提不起勇氣來討論事情。” 筆者以為,面臨“按立女牧”這一棘手的問題時,中華聖公會的態度顯然受到坎特伯雷費沙大主教的影響,加上事件本身確實與聖公宗的教制、教規有直接衝突,且意義重大,故當時的主教院持保守立場,沒有在關鍵時刻發出自己的聲音。四、“李添嬡事件”之探討何明華按立女牧李添嬡的事件在西方引起熱烈的討論,各種批評和褒揚在當時都紛紛出現。1944年 7月 28日,《教會時代》(Church Times)刊登了對何明華予以激烈批評的報導,稱之為“不尊重權威,像一個叢林中的未開化分子”。 令人詫異的是,這篇言辭激烈的報導竟然又於1978年2月10日再次全文報導,兩次報導相隔整整34年,可見何明華按立女牧事件對教會影響深遠,負面的批評沒有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止息。1944 年 6 月 23 日,中華聖公會的女會吏榮藉光(Lucy Vincent)在昆明欣聞李添嬡被按立為牧師後,立即致函自己的母會英國傳道會,並在信中表達:“我一直相信華南教區會肯定男女平等的信念,按立女性為會長。然而我沒有預料到這麼快便實現了。我希望主教院會贊同這事。我們深幸得人,以她為前驅。她自覺軟弱,便依靠神的大能。早年她在參與我的按立中,聽到莫壽增主教的呼籲,希望華人女性能有一天擔任教會的領袖,她便以這為神對她的呼召。從她受訓開始到今,我看到她的長進,證明了她的蒙召不是枉然的。”上述引文將何明華按立女牧事件的焦點定義為“男女平等的信念”。至此,我們不妨再回到何明華按立李添嬡的真實處境中去──何明華與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通信中,他反覆強調按牧的最重要原因是──滿足戰時中國人的靈性需要。因為當時有150位澳門教友需要領受聖餐,而李添嬡是能擔任該職的合適人選。因此,對於戰爭時期的中國教會而言,按立李添嬡為女牧是滿足當時現實處境的緊迫需要,並非宣導“男女平等觀念”。李添嬡本人亦將她的牧職看作是“上帝在中國的艱難歲月裏加固她教會服侍的神聖計劃”(God’s divine plan for her strengthening forservice in the church during the terrible years)。筆者以為,何明華按立女牧李添嬡的首要考慮是滿足戰時中國信徒的靈性需要,而一份以坎特伯雷大主教湯樸威廉的名義發出的公函上,指出何氏的行為屬於越權,費沙大主教更是公開責難何氏打破了普世聖公會的傳統。因此,“李添嬡事件”導致雙方出現了激烈的矛盾和衝突,究其本質與根源,乃是矛盾雙方看問題的層面不同,所用的衡量標準亦不相同。何明華從中國現實處境出發,注重中國基督徒的靈性問題,尤其是戰爭期間,中國人的信仰需求成為何氏考慮問題的首要條件和基礎。無怪乎戰爭結束後,何明華把中國教會比作“一個被釋放的戰犯,亟需雙份的禱告、同情及經濟援助”。而英國聖公會坎特伯雷的大主教,無論湯樸威廉還是費沙,他們作為全世界聖公宗的精神領袖,更看重聖公宗教會的傳統、教規與教制,按立女牧之舉意味 打破教會傳統,很可能造成安立甘宗教會內部分裂,進一步也可能影響到普世教會合一運動,這是他們不願意看到的景象。而中華聖公會主教院在該事件中,沒有充分發揮一個獨立教省應該發揮的自主自治作用,將
13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一個原本可以在教區內解決的教規問題提交到十年一次的諮詢機關──蘭柏會議上討論。中華聖公會自主獨立的脆弱面也在這次事件中充分暴露出來。何明華在“李添嬡事件”中的表現,像一個堅持上帝呼召的孤立鬥士,與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中華聖公會主教院的主教們進行了一場堅持信仰的現實需要與維護教會教制傳統之間的角力,儘管慘遭失敗,但客觀上對於在聖公宗體制內推動按立女牧師的進程,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971年,何明華的繼任者──白約翰會督按立的香港聖公會的兩位女會吏黃羨雲(Jane Hwang)和班佐時(Joyce Bennett)成為全世界第一批聖公會女牧師, 聖公會為全球教會按立女牧師樹立了榜樣。因此,何明華按立李添嬡為女牧之舉,不僅體現了他不畏教會權威,堅持自己信念的巨大勇氣和承擔,更重要的是,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打破了聖公宗的傳統,開創了基督教的新時代。註釋:Rev. C. G. Hall 家庭的八個子女按年齡排序分別為:Gertrude Marion Hall (1894-1914)、Ronald Owen Hall (1895-1975)、 Giles Arthur Michael Hall (1896-1990)、 Cecil Berners Hall (1898-1943)、 Philip Humphery Hall (1900-1987)、Noel Frederick Hall (1902-1983)、Henry Francis Hall (1905-1980)、Faith Caroline Hall (1910-2002)。其中,除了 G. M. Hall 和 F. C. Hall 兩個為女性之外,其餘的成員均為男性。參見何明華兒子 Rev. Christopher Hall製作的Hall家族網頁,http://www.users.globalnet.co.uk/~achall/index2.html.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7.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30.Charles Henry Long, “R. O. Hall,” in Gerald H. Anderson,ed,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NewYork: Macmillan Reference USA; London: Simon & Schuster and 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 1998, pp. 275-276.“何明華”,明者光也,Hall來自英國的聖路加堂(St. Luke),Luke為光明之意,“明華”即光照中華。見Outpost,April 1933, p. 5.Outpost, July 1933, pp. 5-8.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 1985, p. 115.曾國華︰《何明華會督(1895-1975)對香港之社會及教育之貢獻》,碩士論文,香港大學,1993年,第10頁。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201.Deborah A. Brown, Turmoil in Hong Kong on the Eve of Communist Rule: The Fate of the Territory and Its AnglicanChurch, San Francisco: Mellen Research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81-110.李添嬡︰《生命的雨點──李添嬡牧師回憶錄》,香港:宗教教育中心, 1993 年,第 31 頁。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126.“Archbishop Temple’s letter to Bishop Hall, 16th December 1943,” W. Temple Papers, Vol. 11, p. 131.英國蘭柏圖書館(The Lambeth Palace Library, London)館藏坎特伯雷大主教檔案。李添嬡︰《生命的雨點──李添嬡牧師回憶錄》,香港︰宗教教育中心, 1993年,第 35 頁。“An airgraph from the Bishop. Hall of Hong Kong to Archbishop William Temple,” Jan 27tth 1944. W. Temple Papers,Vol. 11. p. 132. 英國蘭柏圖書館館藏坎特伯雷大主教檔案。“Archbishop Temple’s letter to Bishop Hall,” 3rd April 1944, W. Temple Papers, Vol. 11. p. 134.英國蘭柏圖書館館
13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藏坎特伯雷大主教檔案。Bishop R. O. Hall’s Letter—“Ordination of a Woman to Ursula Niebuhr” (Kurrume, Free China, April 12,1944),何明華會督個人檔案(The Archives of Bishop R. O. Hall)。這封公函以湯樸威廉大主教的名義發出,但因湯的逝世,公函尚未獲簽署,1945年費沙大主教簽署並公開了這封公函。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135.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135.“R. O. Hall’s Letter to Geoffrey Fisher, September 30, 1945” ,何明華會督個人檔案。“R. O. Hall’s Letter to Geoffrey Fisher, September 30, 1945” ,何明華會督個人檔案。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142.李添嬡︰《生命的雨點──李添嬡牧師回憶錄》,香港︰宗教教育中心, 1993年,第 42-43 頁。該圖參考了潘乃昭牧師《對李添嬡牧師史料的反思》一文,Diocesan Echo,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2005,亦載於Chung Hua Sheng Kung Hui Source Documents,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Christianity in Asia, Trinity TheologicalCollege, Singapore, http://www.ttc.edu.sg/csca/poon/florenceli.pdf。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137.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p. 137-138.《港粵教聲》復刊第一卷第 10期, 1947 年 8 月 15 日,第 5-7頁。《港粵教聲》復刊第一卷第 10期, 1947 年 8 月 15 日,第 20-26 頁。《港粵教聲》,第一卷第 11 期,第 3-4 頁。潘乃昭︰《對李添嬡牧師史料的反思》,Diocesan Echo,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2005。“He neither considered the wider implications of his action nor consulted wiser heads than his own. He preferred toplay a lone hand, not like a civilized leader who is himself subject to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but like a wild man ofthe woods.” See “Bishop Hall a ‘Wild man of the Woods’,” Church Times, July 28; February 10, 1978, 13A.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 Archives, ASE AL Sec. 1-20.“Rev. Joyce M. Bennett’s letters to Rev. David M. Paton, December 24, 1980” ,何明華會督個人檔案。G. F. S. Gray, Anglicans in China: A History of the Zhonghua Shenggong Hui, Chung Hua Sheng Kung Huei: TheEpiscopal China Mission History Project, 1996, p. 491.David M. Paton, R. O. The Life and Times of Bishop Ronald Hall of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Diocese of HongKong and Macao and the Hong Kong Diocesan Association,1985, p. 142.[責任編輯 袁紹珊]
13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2009年,關於如何保護鄭家大屋“原真性”的爭論影響到該屋的未來改造與使用,相關問題還包括修建完成之後是否僅僅為社區居民服務,還是為旅遊者服務,或者二者兼顧。本文通過對鄭家大屋歷史背景分析、現場調研、比較相類似設施,分析修復過程中各種有利與不利因素,在充分考慮區域內相關要素基礎上,設立修改基本原則,為進行“原真性”研究以及遺產可持續保護與發展提供借鑒。[關鍵詞]鄭家大屋 原真性保護 可適應性改造一、澳門建築遺產面臨的威脅澳門“文化遺產名錄”在 1992年進行了更新(83/92/M號法令, 1992年 12月 31日發佈),有些歷史建築被移出“文化遺產名錄”,而被重新列入“建築保護名錄”(BAI: Building of Ar-chitectural Interest),規定建築遺產可以僅僅保護其立面;並且在第四條規定:“不可破壞和拆除已列入建築保護名錄中的歷史建築,如果發生這樣情況,業主不可在基地上進行任何超過原有建築體量的建造活動。”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歷史建築還是完全或部分被拆除或改建,有些建築僅僅保留了立面,例如高士德花園、大西洋銀行、孫中山紀念館等等(圖 1)。圖 1 高士德花園、大西洋銀行、孫中山紀念館基於原真性原則的可適應性改造研究──以澳門鄭家大屋修復為例吳 堯 溫艷瓊吳堯,江南大學設計學院建築設計教研室主任,建築學博士,無錫 214122;溫艷瓊,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城市規劃學博士。
13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另外,地處商業旺地的葡文學校也曾被要求搬遷,用來增建賭場和酒店建築。未被列入保護名單的歷史建築更有被拆除的危險,例如,望廈地區的“唐家大屋”(圖2),已經被完全拆除;另一個案例就是1912年修建,1933年改建,孫中山夫人曾居住過的住宅建築(現屬於台灣聯合會的產業)已經被改建為孫中山紀念館,建築遺產保護甚至城市規劃極大的依靠了政治目的。此外,位於 仔、代表了當地具有中葡兩種文化背景的產業類建築遺址“益隆炮竹廠”,也面臨圖 2 已被拆除的唐家大屋被拆除的危險。在歷史建築更新過程中,澳門沒有控制建築高度、體量、材料等指導標準,“一對一”案例分析法進行歷史建築部分或全部的更新,也僅是在澳門建築遺產保護法令中存在。鑒於以上所述,我們不禁要問:澳門是否有恰當的標準或者原則可以用來指導澳門建築遺產更新維護過程中的“原真性原則”,尤其是一些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如“鄭家大屋”等建築。二、鄭家大屋及其“原真性”的體現鄭家大屋位於亞婆井前地龍頭左巷,由清末著名思想家鄭觀應先生的父親鄭文瑞於1881年始建。1893年,鄭文瑞去世,該建築分為三個部分,由其三個兒子使用。鄭家大屋整個建築群規模宏大,東西約120米長,背山面海,是晚清具有代表性的粵中典型民居,以庭院組合建築,房間眾多但主次有序。(圖 3)鄭家大屋在 1992年被澳門政府列入“建築保護名錄”(BAI),當時,這個磚木結構建築狀況很差,有些部分幾乎完全破損。如何明確更新與修復的方向,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聲音,其中之一,是將其改建成為博物館。但是如何使用恰當方法,以保持這個大體量建築(約4000M2)的“原真性”,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問題一,Kwanda先生曾在《活的遺產──原真性與可持續性的保護在亞洲》一書中提到,保護建築遺產原真性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是保持建築原有設施的最初使用狀態。很顯然,修復成博物館的建議與原有居住功能並不吻合,建築內部一些原有設施也很難修復到最初的使用狀態。問題二,2005年,鄭家大屋周邊地區被UNESCO認定為“澳門城區中心”的南部地區。在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材料中,描述此地為:“…代表了澳門歷史環路,包括一系列城市公共空間和建築物,將早期中國人居住的內港與葡國人居住區連為一體(圖4)”。但是“鄭家大屋”周邊大部分建築及設施均建造於上世紀70年代,是用來安置大量外地移民的簡陋建築,缺乏必要的衛生和防火設施。1964年威尼斯憲章規定:依據整體性原則,增建建築必須與建築遺產進行相關聯的整體考慮,還要注意保持建築遺產的最初使用狀態,以保持“活性”。“鄭家大屋”周邊的這些簡陋建築不僅影響了澳門世界文化遺產整體脈絡的形成,對以“原真性”原則為指導的“鄭家大屋”周邊地區更新也有很大的影響。
13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問題三, 1994年奈良、 2008年魁北克的 ICOMOS章程指出:應更加靈活地考慮“原真性”原則並拓展其內容,包括各種“有形”與“無形”的遺產。2008年魁北克的 ICOMOS章程指出:必須重新考慮和定義地區的“精神”因素,以更好地反映包含各種價值和原真性、融合“有形”與“無形”要素、反映社區活動記憶的建築遺產。依據這一點,鄭家大屋的修建需要融入當地社區生活,要求公眾的參與。三、“鄭家大屋”修復方向不確定“原真性原則”的不確定也導致鄭家大屋更新結果的不確定。一項媒體調查表明,由於不同的指導原則,修復計劃也有多次變動:其一、1990年代,文化局曾計劃將其改建為辦公場所,包括辦公區域、停車場、工作坊、以及會議廳、展示場所和花園等等,保持原有建築結構;其二、 2001年 7月,鄭家大屋被文化局收購;其三、 2005年 7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其四、2007年8月11日,澳門旅遊學院建議將其改建成為主題酒店,提供住宿與酒店培訓,以吸引更多遊客前來參觀;其五、2007年8月30日,將鄭家大屋修建成紀念館、歷史藝術中心、以及主題酒店的建議引來很多質疑之聲,並要求不要破壞和改變其內部具有“記憶”功能的各種元素;其六、2007年9月19日,遺產保護專家陳樹榮建議將鄭家大屋修復並改建成為博物館,而不是主題酒店,並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體現其文化價值的方法。立法議員容永恩則表示需要進行公眾與專家諮詢;同時她還質詢,除了公眾諮詢之外,政府是否有明確的關於建築更新與利用方式?是否有人專門負責收集鄭家大屋相關物品?其七、 2007 年 11 月 15 日,文化局官員回覆說,當前計劃由嶺南建築專家研究完成,制定了詳細的現場調研和平面佈局,主題酒店的提議主要是為了吸引更多的遊客來觀賞建築;其八、2008年2月14日,立法議員關翠杏表示,文化局關於利用方式、設計及建設過程的修復計劃缺乏透明度,當前計劃的改變表示文化局對修復並無明確計劃,缺乏仔細研究,修復計劃沒有明確時間安排;其九、2008年4月30日,文化局官員回覆問詢,給了一個時間表, 2001 年 7 月文化局收購鄭家大屋;2001 年 12 月,完成主入口的修復工作;2003 年 9 月,完成保護建築結構工作;2003 年 12 月,完成修復設計工作。文化局官員指圖 3 鄭家大屋整體模型圖
13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出,修復工作之所以花費如此長的時間,主要是缺乏原始建築平面佈局圖。鄭家大屋曾是居住建築,考慮到修復之後對公眾開放,所以關於人的流動和容量的問題需要仔細研究;其十、2009年3月6日,文化局官員宣佈,鄭家大屋有望在年底開放,用以展示鄭家遺物和其他物品。這個計劃不僅能向年輕一代展示“獨特建築之美”,還能夠“宣傳鄭觀應的思想和精神”。然而,對修復建築並對公眾開放並沒有預期那麼順利,就像文化局官員所言,文化局仍然沒有最後確定一些特殊地區的遺址如何修復;其十一、 2009年 3月 15日,公共事務局主任 Jaime Carion強調,2007年,一個包含有文化局和民政總署代表的工作組就已經成立,用來監控建造工作和進行設計工作的優化,整體協調歷史城區公共空間。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儘管諮詢了專家的意見,尤其是與上海圖書館一起進行了鄭氏遺物和出版物的整理,但是並沒有非常明確的公眾諮詢資訊,魁北克章程中公眾參加的原則無法執行。四、建議與方法在當地社區中進行公眾諮詢會產生怎樣的結果呢?澳門旅遊學院和江南大學設計學院的研究生對鄭家大屋所在亞婆井前地一帶的50人進行了訪談。超過86%的人在此居住10年以上,非常熟悉這裏的環境,這些人堅持鄭家大屋應該向當地居民和旅遊者開放,展示澳門豐富的文化遺產,對建築繼續使用保持其“活性”,用相關的收入維持建築的日常運作。當被問及除了改建成為博物館,是否可以有其他的方式?排在前四位的回答依次是:公共花園(126人中的15%),中國傳統戲劇表演場所(12.7%),圖書館(尤其是保存當地重要歷史與文化遺產類的書籍)(11%),茶館或餐廳(10.3%)。對於未來用途,建議可讓當地居民免費進入,增加老年人和兒童設施,例如小廣場和休息場所;保持大屋的文化價值和建築“原真性”,提供旅遊紀念品、食物和飲料服務,並向旅遊者介紹鄭家大屋。有一點非常明確,就是商業性不能太強,而應該更多考慮當地居民和旅遊者的需要。結合社區記憶、場所精神,以及Kwanda先生提出結合“原真性和可持續性”的“活的遺產”概念。可以看出,之前列出的所有這些功能改變和重新使用,只是建造者的一廂情願,而非其原始功能的重現,鄭家大屋一直是以居住功能為主,從這個意義上講,“主題酒店”比“博物館”圖 4 鄭家大屋在澳門歷史城區中的位置及與周邊環境關係圖
13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更具有“原真性”。此類建築成功實施的案例,有馬來西亞檳城張弼士故居(Blue Mansion),整個建築包括客房、小餐廳、博物館和一個舉行婚禮和小型聚會場所。這是根據建築原有功能分析以後,更加接近“原真性”的修復。張弼士故居和鄭家大屋非常相似,都是受到西方建築風格影響建造的中國傳統建築。總體來講,這個大宅是帶有側翼的院落建築,中間建築有巨大的山牆,代表了“金木水火土”,體現了潮汕與客家常見建築風格。圖 5 張弼士故居(Blue Mansion)修復前後對比筆者認為,澳門優秀歷史建築除了政策性保護之外,還應採用“一對一”案例分析方法進行保護。總體看來,目前對列入“建築保護名錄”的建築,保護並不足夠。歷史建築修復是個緩慢的過程,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需要多個部門的通力合作。鄭家大屋的更新與改造花了很長時間,並且在更新過程中有很多變化,例如作為辦公場所、博物館、主題酒店等。在“原真性”原則指導下,將其改建為“主題酒店”與“紀念場館”混合功能場所,是相對適合的改造目標。如果能與遺產保護專家和當地居民進行更多有效的交流,更新過程則會更加順利。按照UNESCO-ICOMOS章程要求,在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的協調之下,更新計劃不僅要有利於當地居民,同時也能使遊客受益。註釋︰此文為江蘇省 2009 年度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課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編號JUSRP21015);2009 年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責任編輯 劉景松]
13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澳門的現代化,起源於鴉片戰爭之後。隨 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澳葡政府相關制度的改革,華商階層,特別是華商家族,在這個現代化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至19世紀中葉以後,澳門先後出現了鄭觀應家族、王祿家族、曹有家族、馮成家族、陳六家族、何桂家族、盧九家族等著名家族,對近代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乃至華人社會的發展進步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當今學界除了對鄭觀應家族有較深入的研究之外,對澳門近代其他華商家族的研究明顯不足。為了推動近代澳門華商家族及華人社會的研究,民政總署、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2010年 11月 13日在盧廉若公園春草堂舉辦了“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同場展出了盧氏後人捐贈給民政總署的數十件珍貴文物和檔案。與一般研討會不同,為了集中議題,突出主題,此次研討會採取“命題作文”的方式,即圍繞“盧九家族文獻整理”、“盧九家族事蹟與貢獻”、“清末民初澳門華人社會”三個議題,根據學者的研究專長,要求學者按照相應的題目或方向撰寫論文。經過甄選,最後共計有 31 位學者, 27 篇論文入選,與會者包括來自北京、廣州、香港、澳門四地的知名學者。總體而言,入選論文文獻紮實、主題集中、新意迭出,是近年來盧九家族問題及近代澳門華人社會研究的重大收穫。這次研討會的召開,對擴展澳門近代華商與華人社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深化澳門學的文獻基礎──近代澳門華商的文獻收集與整理澳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馬錦強在開幕致辭時表示,過去只能透過“口述歷史”獲得資料,但隨 內地和澳門的盧家後人近年分別捐出家藏文物和檔案,現時對澳門近代華商和華人社會的演變過程的研究已具備良好的條件。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郝雨凡表示,學界應加強對家族問題及近代澳門華人社會形成的理論探索,為澳門學的發展作出貢獻。 國際學術界,包括新崛起的全球史(global history)學派,對持續了幾百年、具有獨特跨文化互動意義的“澳門文化”缺乏觀察,而澳門學的理論基礎,也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加以論證。因此,澳門華人社會的研究可以在充分挖掘歷史文獻的基礎上,加強理論的提煉;從華人社會的形成與發展,揭示以華、葡為代表的中西文明之間的互動,為澳門學的理論建構提供學術基礎,為人類文明發展史提供新的視野與方法,豐富全球研究華商家族,透視華人社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綜述袁紹珊袁紹珊,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行政助理(研究),多倫多大學東亞研究及亞太研究碩士。
13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化理論關於人類不同文化多方向互動的知識系統。(一)跨地域的文獻收集、整理、分析可成為澳門華人家族研究之鎖鑰葡萄牙中國學院澳門研究中心金國平教授據庋藏於澳門歷史檔案館中的葡文史料與部分漢語史料,回溯盧九之子盧廉若於1912至1927年獲澳門葡萄牙當局批地、從事房地產開發及其他經濟與社會活動的史實,並呼籲更多學者從葡萄牙各檔案館中挖掘更多相關史料。 除了澳門歷史檔案館的文獻資料外,與會學者還充分利用鄰近地區的史料來補充近代華人家族的發展背景。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湯開建教授透過對現存最早的一部香山縣採訪冊──清代王廷鈐等人纂修的《香山恭長都鳳山書院屬下十三鄉採訪冊》所載《澳門纂略》的分析,補充了鴉片戰爭之前澳門的社會風貌和歷史地理,以及明清時期中國的邊防狀況等資料。他透過文獻史料的羅列對比,糾正了《(康熙)香山縣志》、《(乾隆)香山縣志》、《澳門記略》等史料的某些謬誤。 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研究館員蔣志華則以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的清末檔案為研究對象,分析了晚清中葡交涉中盧九等人自稱“大西洋籍民”或“大西洋籍商”所引起的國籍問題,反映出中國政府、澳葡當局、葡國領事及入葡籍的華民對國籍概念的認知過程。(二)照片、書信集等對華人家族史研究有 重要的歷史意義,族譜研究更是這次研討會的亮點華商史與澳門近代經濟史息息相關。但由於文獻資料的匱乏,近代澳門華商家族的研究一直非常薄弱。除了口述歷史外,照片、書信集、族譜等對華人家族史研究有 十分重要的價值,以現存的《盧氏族譜》(民國三十六年修訂本)為例,它反映了清、民鼎革之際珠三角流域的宗族、經濟、文化的變遷,記載了盧九及其子侄盧光裕、盧廉若、盧 仲、盧興源等家族成員的大量資料。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林廣志博士、劉景松博士均以《盧氏族譜》為主要研究對象。前者對《盧氏族譜》的體例、內容及特點作了深入探討, 後者則重點分析族譜增修者盧湘父的教育實踐、修譜事蹟及詩文創作,這對瞭解近代珠三角流域鄉村宗族文化形態的變化,以及澳門盧九家族的形成和發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澳門學者陳樹榮公開了一張罕見的1925年盧廉若授勳慶典大合照,並解釋考證相中人事,細說盧廉若在授勳前後的狀況,從中分析盧九家族與澳門華人社會的關係。 澳門寫作學會理事長張卓夫則透過對盧怡若家藏應用文與當代應用文的語言風格的對比,揭示盧氏和港澳應用語言的傳承關係,並提出應用語言改進、優化的途徑。二、建設本土知識體系──以盧九家族的事蹟與貢獻為切入點盧九家族之於澳門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盧九作為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澳門的“一代賭王”,幾十年間,縱橫省澳,專擅煙賭,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是當時澳門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最有影響力的華商代表之一。盧九及其家族成員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為近代澳門的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改善華商營商環境、緩和華葡關係、救濟貧困、傳播儒家文化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像盧九這樣重要的歷史人物,過去學術界缺乏足夠的研究,以致對盧九的家世、名號以及事蹟等都有不少錯誤的認識,其主要原因,一是資料的匱乏,二是缺乏對現有文獻資料的系統整理,三是本土知識體系建設的不足。因此,有學者呼喚,在整理澳門近代家族文獻的同時,應系統、有序地建設本土的知識體系, 而盧九家族事蹟與貢獻的研究正是很好的切入點。
14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一)經營成敗與家族盛衰進入19世紀以後,以鴉片走私貿易、苦力貿易和賭博業為主要增長點的新經濟模式,取代了歷時已久的以國際轉口貿易為主要特徵的舊經濟模式,澳門實現了首次經濟轉型。而專營制度的出現,成為了澳門本土商人迅速成長的重要推力。專營制度實施後,絕大多數的專營權都被華商競得,華人承充商包括賭商、鴉片商、豬牛肉商、火水、硝商等,一大批華人商業寡頭及新興階級控制了澳門的經濟命脈。隨 華商階層、華人商業寡頭的迅速崛起,華人商業終於改變了國際轉口貿易時代只能作為葡萄牙人經濟之補充的附屬地位,而上升至主控地位。澳門學者胡根博士、譚世寶教授、鄭國強博士和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趙利峰副教授分別探討了盧九家族對近代澳門博彩業發展的影響,以及中葡政治矛盾與“一代賭王”盧九之死的因果關係。 他們認為,作為近代澳門博彩業最重要的推動者,盧九家族涉及的賭博品類最多,時間最長,為澳門博彩業的穩定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為今天澳門以博彩為龍頭的產業格局的形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澳門理工學院歷史研究所譚世寶教授指出,盧九賭博生意經營的成敗,反映了近代澳門華人對中葡政府管治的適應對策,特別是“雙重效忠”策略的形成,對研究近代澳門華人社會發展有重要的價值。(二)社會事業與個人威望的建立除了經濟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外,盧九家族也積極參與社會事業。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黃雁鴻博士分析了盧九父子與同善堂的密切關係。 她認為,與居澳葡人相比,華人的政治和社會地位低下,民生問題也得不到澳葡政府的重視,只能依靠在社群中有名聲、具經濟實力的華人(如盧九父子),以及可以為華人爭取更多社會資源的慈善機構(如同善堂)。領銜創建同善堂,使盧九成為近代澳門最重要的慈善家之一。與同樣具慈善性質的鏡湖醫院相比,同善堂最大的特點就是它只務慈善的專一性和專業性。這一特點,奠定了現代澳門華人慈善事業的基本格局及主體風格。 時至今日,澳門華人社會慈善之風甚盛,形成了政府與民間相結合的兩大慈善救助體系,這種風氣以及體系的形成,與近代澳門一批著名華商家族的積極宣導、參與和推動有密切的關係。華人、葡人及土生葡人的關係,以及華人對澳門多元文化的形成和近代全球化發展的作用等問題,凸顯出澳門華人社會以及澳門文化的個案意義與獨特作用。在澳門社會形態變遷的過程中,華商之關的互動,以及華人與葡人族群的交融形態,對研究澳門文化的形成有重要的意義。澳門學者徐新分析了鄭觀應、何廷光、盧九等近代澳門華商的事蹟,以及他們彼此之間因不同時局所產生的互動。盧九家族事業的成功與土生葡人飛南第家族的合作與支持不無關係,但學界對飛南第家族普遍不甚瞭解,經常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因此,對飛南第家族進行系統研究,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李長森教授在會上釐清了葡人飛南第家族的歷代人物身份,及飛南第與盧九父子和孫中山的關係。 澳門學者陳志峰、歐陽偉然分別結合盧氏後人捐贈的珍貴文物,詳述“革命老人”盧怡若的生平,特別是盧怡若與孫中山、國民黨之間的密切關係。(三)推動澳門的城市化進程近代以後,華人大量開闢或購置土地、物業,華商店鋪遍佈新老街區,推動了近代澳門城市化的進程。華商王祿父子在 1860 至 1872 年間多次透過改建、開闢或填地等方法,建成福隆新街、福榮里、清和里、福隆新巷、清平新街、深巷口、紅窗門等街道,以及粵港澳第一間戲院──清平戲院,由此可見近代華商對澳門城巿化的貢獻。
14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暨南大學葉農副教授、王桃博士探討了盧九開發沙岡地區的歷史背景、近代華商投資澳門房地產業的情況,以及沙岡地區的開發與“盧九街”的開闢過程及意義,回望了澳門華商及澳門近代城市發展史。 此外,澳門學者邢榮發、袁紹珊及朱杏桂等則分別從建築、文化研究等角度切入,對“盧家大屋”、“龍田舞台”及“盧廉若公園養心堂”等建築作了具體分析,以獨特角度折射出盧氏家族與清末民初西風東漸的澳門社會文化的互動關係。三、跨學科研究──近代澳門華人社會的形成、結構及其演變有學者提出,應以跨學科的方法,綜合考察近代澳門華人社會的形成、結構及其演變。 一種社會形態的變遷,是隨 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城市化的進程,居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的演變,逐漸由量變至質變的過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觀察近代澳門社會形態及其變遷,必須對華人社會進行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文化學、文學、建築學等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才能揭示在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澳門獨特的歷史進程和文化面貌。有見及此,是次研討會邀請多位來自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專家發表他們對近代澳門華人社會研究的最新成果。經濟史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魏明孔教授、郭遠英教授以《澳門憲報》為例,分析了近代澳門經濟發展如何因承充制度而趨向單一化,而這種制度對澳門社會的影響一直延續至今。 歷史地理學方面,暨南大學歷史系吳宏岐教授利用地方志書、近代拱北海關報告等相關歷史文獻資料,以新會與澳門間的交通關係為中心,對近代澳門與廣東西江下游地區的水路交通發展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他認為,鴉片戰爭以後新會與澳門的水路交通開始有較明顯的發展,這為兩地間政治、經濟和文化交流的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暨南大學歷史系郭聲波教授等對近代澳門華人華商地名的由來進行了梳理,並根據地名學原理,分析澳門華人華商地名的歷史概況及發展趨勢,提出了相應的建議。這次研討會的論文也涉及澳門社會史、政治史及教育史。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婁勝華教授探討了因華商的崛起而引起的澳門近代社會變化與結社變遷。他指出,19、20世紀交替之際的澳門社會,由華商創辦與管理的慈善社團(以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為代表)、工商團體(以中華總商會為代表)、知識份子團體(以澳門教育會為代表),以及經由行會轉化或新成立的工會組織等,成為當時逐漸成長壯大的僱工階層的主要結社形式。 澳門學者梁毅鵬深入淺出地分析了清末民初澳門華人團體的社會矛盾與政治衝突,包括團體與社會的矛盾、對澳葡政權的對抗行為以及輿論對這些團體的評價等。 華南師範大學王建軍教授、王建平教授探討了清末民初澳門華人教育興起的原因。他們認為,近代葡萄牙政府獲得對澳門的管治權後,激發了居澳華人自我保護的愛國主義意識,而居澳華人追隨近代教育改革的潮流,最終促成了澳門華人教育的興起。 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陳文源副教授重點分析了近代澳門華政衙門之組織與職能演變,他認為,澳門的殖民化過程中,華政衙門起了溝通政府與居澳華人的橋樑作用,為近代澳門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作出了較大的貢獻。總體而言,這些論文不僅擴大了澳門華人社會的研究範圍,其跨學科性將有助於豐富現有的華商家族研究。
14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小結總體而言,這次學術研討會展示了四方面的新成果,即新材料的使用、新問題的發現、新觀點的提出,以及新的本土青年學者的參與。可以說,這次學術研討會把近代澳門華商家族研究提升至一個新的水平和新的階段,揭開了華商家族研究的序幕。主辦方表示,是次研討會反應良好,未來將從家譜收集、整理事蹟文獻及歷史貢獻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對近代澳門華商家族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廣度,系統地推動澳門華商家族與華人社會的研究。註釋︰郝雨凡:《澳門學視野中的華人社會研究──“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開幕式致辭》,澳門,2010年11月 13日。金國平:《從檔案看盧廉若的主要經濟活動及其他》,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湯開建:《王廷鈐〈澳門纂略〉介紹》,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蔣志華:《晚清中葡交涉中的華人國籍問題──以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為例》,大會論文,澳門,2010年11月 13日。林廣志:《〈盧氏族譜〉──西風東漸的鄉村讀本》,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劉景松:《從〈盧氏族譜‧藝文譜〉看盧湘父的文化追求》,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陳樹榮:《盧廉若受勳前後──從一張授勳慶典大合照說起》,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張卓夫:《從盧怡若家藏應用文審視中文應用語言傳統》,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郝雨凡:《澳門學視野中的華人社會研究──“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開幕式致辭》,澳門,2010年11月 13日。胡根:《盧九家族與近代澳門博彩業》;譚世寶:《略論清末民初澳門華商之兩頭蛇──以盧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機活動為中心》;趙利峰:《盧九之死》;鄭國強:《清末民初粵澳賭商及其政治關係的歷史回眸》,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黃雁鴻:《盧九父子與同善堂》,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林廣志、呂志鵬:《加強澳門近代華商家族研究──以盧九家族為中心》,載《澳門日報》,2010年,11月3日及 11月 10日。徐新:《鄭觀應與盧九及其他》,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李長森:《盧九父子和葡人飛南第家族》,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陳志峰:《盧怡若生平初探》;歐陽偉然:《伍員偃蹇,卜式輸財──革命老人盧怡若》,大會論文,澳門,2010年 11月 13日。葉農、王桃:《盧九家族研究綜述──兼論澳門盧九街的開闢》,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參見邢榮發:《清末澳門廣府民居──盧家大屋的建築特色》;袁紹珊:《娛園絃絕,光影猶存──龍田舞台初探》;朱杏桂:《盧廉若公園養心堂考》,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 月 13日。郝雨凡:《澳門學視野中的華人社會研究──“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開幕式致辭》,澳門,2010年11月 13日。魏明孔、郭遠英:《近代澳門經濟發展──以〈澳門憲報〉為例》,大會論文,澳門, 2010 年 11 月 13日。吳宏岐:《從新會到澳門:近代西江水域交通發展問題》,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郭聲波、郭姝伶、胡雅琳:《近代澳門華人華商地名研究》,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婁勝華:《19、 20世紀交替之際澳門社會變化與結社變遷》,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梁毅鵬:《清末民初澳門華人團體的社會矛盾與政治衝突》,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王建軍、王建平:《清末民初澳門華人教育的興起》,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陳文源:《近代澳門華政衙門之組織與職能演變》,大會論文,澳門, 2010年 11月 13日。[責任編輯 袁紹珊]
14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一、 Alfredo Gomes Dias, Sob o Signo da Transição: Macau no Século XIX《過渡時期的澳門(1839-1864)》,著者 Alfredo Gomes Dias ,中文為“日諒”,東方葡萄牙學會1998年出版,全書共195頁。本書為一論文集,也是日諒關於澳門史研究的第二本書。所收論文,分別在1995年至1996年澳門《Macau》雜誌上發表過,共計10篇。部分論文收入該書後,有少許修訂。書中文章按照時間順序編排,開始於1839年鴉片戰爭危機,至中葡草約後的 1864 年為止。該書涉及晚清時期影響澳門的諸多重要歷史事件,包括“1839 年的澳門危機”、“澳門 1843-1844 年的談判”、“亞馬留之死的意義”、“是交涉還是戰爭”、“澳門與太平天國”、“澳門與第二次鴉片戰爭(1856-1860)”、“澳門與 1858 年《天津條約》”、“澳門與 1859 年的葡萄牙暹羅條約”、“寧波葡人快艇事件”、“1862 年從未被批准的中葡條約”等等。該書最後以“過渡期的特徵”一文為收結,歸納出這一時期澳門歷史的基本樣貌,以照應主題。該書隨文附有13份檔案文獻,與正文互相映襯,以進一步說明這個混亂動盪的歷史時期的若干重要歷史問題。Alfredo Gomes Dias 現為里斯本教育學院(Escola Superior de Educação de Lisboa)副教授,在近現代澳門史研究方面頗有建樹。該書是東方葡萄牙學會的學術課題“澳門與鴉片戰爭”的最終結集成果。他的第一本關於澳門史的著述是 1993年出版的《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此後他與薩安東教授合作編有《葡中關係史資料匯編(專題部分)》(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研究中心、澳門大學, 1998)。 2004 年他又出版了 Portugal, Macau e a Internacionalização daQuestão do Ópio, 1909-1925(Estudos e Documentos, Livros do Oriente, 2004)。目前他正在進行關於澳門土生葡人的移民問題研究(A Diáspora Macaense, 1842-1949)。在鴉片戰爭中,澳門葡萄牙人依據時局形勢,兼顧自身利益,表現出時左時右的中立姿態。1839 年的中英關閘之戰,林則徐曾對澳門葡人隱忍默視,未施援手而作壁上觀,大為不滿。1841 年的粵澳蓮峰廟會議,澳門葡人也曾勸阻粵省勿將香港割讓與英人。至《南京條約》簽訂後,中外關係進入條約體制的建構時期,面臨形勢劇變的澳門,葡萄牙人試圖取得如同香港一樣的殖民地位。儘管有議事會九請和葡萄牙委任的兩任澳門總督的先後交涉,但是,實力弱小的葡萄牙顯然無法達致目的。隨後的粵澳衝突和亞馬留被刺,皆是這一問題的延續。直至第二次鴉片澳門學著作提要(二)趙利峰趙利峰,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歷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
14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戰爭之後的 1862年中葡條約,才算是告一段落。將這一時期中葡(粵澳)之間交涉澳門地位的過程,名之為過渡,可謂恰如其分。日諒所描述的這一過渡時期,爆發了兩次鴉片戰爭和太平天國起義,面對各種錯綜複雜的矛盾,身不由己的葡萄牙人盡力保持平衡,獨善其身,以中立換取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國內學者很少關注到的“澳門與太平天國”問題,尤其值得一讀。日諒在文中寫到,西方國家同情洪秀全和他的反叛力量,希望他們推翻滿清王朝,但有遠見的澳門總督基馬良斯,認為太平天國的“意識形態”是危險的,暗示葡萄牙仍然忠於清政府,向難民提供援助而不是提供武器給起義軍。這項政策自始至終被嚴格遵循,在最後也被證明是正確的,為後來的中葡談判加了不少分。書中其他論題,如“澳門與葡暹條約”等文章,亦有可觀之處。比較遺憾的是,該書並未使用中文史料。正因為如此,文中觀點顯然多是從葡國的立場出發,為國內學者認識此一時期澳門歷史變遷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二、 Donald Pittis, Susan J. Henders, Macao: Mysterious Decay and Romance:an Anthology《神秘的衰落與傳奇:澳門歷史文選》,由 Donald Pittis 和 Susan J. Henders 編撰,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全書265頁。該書從澳門開埠後各個時期的時人筆記、文集、報刊以及相關的研究論著中,抽繹出體裁不一、長短各異的文章共計73篇,試圖表述澳門開埠四百年來的“神秘的衰落與傳奇”。其內容以同類相從之原則分為 12個部分,分別為:黑暗時日、誘惑、黃金夢、奇怪和可怕的故事、不般配的戀人、海盜、美國老姑娘、戰爭與勇士、詩人和藝術家、沿海的陌生人、寺廟和教士、維多利亞時代的遊客指南。該書扉頁提及係為紀念剛剛逝世的港澳史專家 Austin Coates ,編者之一 Henders 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碩士、牛津大學博士,曾受教於他。 Austin Coates 撰有多種澳門史方面的著述,如Macao and the British, 1637-1842: Prelude to Hong Kong; Macau: Calçadas da históiria; AMacao Narrative 等等。 Austin Coates 與土生葡人史家白樂嘉(José Maria Braga)關係密切,現藏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的白樂嘉贈書中,有 Austin Coates 在 1950 年 4 月寫給白樂嘉的名為“Macao”的未刊詩歌手稿。《澳門歷史文選》一書所收文章體裁多樣,可謂詩詞歌賦,無不畢備。既有當時時人所記的文集與遊記,也有從各個時期研究著述中抽取的零篇短什。圍繞澳門開埠後四百年的歷史為中心,取材之廣,語種之繁,為一時無有。然而,與澳門歷史之博大厚重相較,份量稍顯輕薄,似是點到為止,不過,亦有窺一斑而見全豹之效果。其中以中、葡、日等語種撰寫的文章,由編撰者組織相關專業人士統一翻譯成英文。所選文章敘述的內容,時間跨度從開埠的初期直至20世紀三四十年代,而稍側重於17世紀和19世紀。該書是編撰者聚集大量選材,精心挑揀而後予以呈現的。諸如著名葡國詩人賈梅士的史詩《盧濟塔尼亞人之歌(葡國魂)》,《中國叢報》記載的患者寫給澳門眼科醫院的感謝信;在中文材料則選取了廣東按察使潘思榘乾隆七年的奏摺、孔尚任的《桃花扇》和張汝霖的《澳門記略》片段等。每一篇文章都可以稱得上是展示澳門歷史的一個切面,猶如一片片的拼圖,拼接出一幅豐富多姿、斑斕五彩的澳門歷史畫卷。該書具有一定的史料價值,書後列有參考書目。一般讀者,讀來應是興趣盎然,研究者亦可於此得草蛇灰線,或可收按圖索驥之效。
14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三、 Beatriz Basto da Silva, Emigração de Cules: Dossier Macau 1851-1894《澳門苦力移民的檔案研究(1851-1894)》,施白蒂著,東方基金會 1994 年出版,共 197頁。全書共有五個部分(除開引言和附錄)。在其開篇,談及鴉片戰爭後澳門面臨的經濟困境,亞馬留時期即已開始以賭博、鴉片以及苦力移民來解決財政問題;其次談及澳門移民的特徵,包括自願和被迫兩類苦力,澳門僅是作為轉運站而已,並公佈了販運苦力船隻、西方各國駐澳領事與澳葡政府之間的往來文件,共計有11份相關檔案原件,以為佐證;第三、四部分為書中核心,重點探討從1855年至1894年澳門和葡萄牙政府發佈的關於苦力移民的法令規條,並有對相關原始檔案的詮釋,此外尚有不少表格資料的分析。顯然是想表明澳葡政府在規範苦力移民方面,做了許多努力;第五部分為“昔日的印記”,內容為一些調查訪談情況。施白蒂畢業於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歷史系,曾任澳門歷史檔案館館長,澳門第五屆立法會(1992-96)總督委任議員。為澳門史研究者所熟悉的,就是她在1992-1997年間出版的《澳門編年史》(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施白蒂還曾與著名澳門史專家博克賽(C. R. Boxer)合作研究過澳門的徽章學(Estudo: Insignias de Macau, Macau: Leal Senado do Macau, 1986)。該書最具價值的地方是大量利用澳門政府的原始檔案,提供了一些新材料。其中根據澳門歷史檔案館原檔製作的 1867 年 1 月 3 日至 1872 年 7 月 22 日,由澳門啟航的苦力船統計表(共計195艘,並附有裝載人數),就很有價值。這顯然有別於一些人云亦云的研究著述,有助於更進一步瞭解澳門苦力貿易的實情。該書圖文並茂,除公佈了大量檔案原件(照片)外,還隨文配有一些相關圖片,如1825年華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種茶圖等。作者撰寫此書時,做過一些田野調查,例如,澳門的巴拉坑的聚集之地──“苦力圍(聚龍里)”、工匠街、工匠里、天通街、居安里等地方。美中不足的地方是,該書所用史料相對比較單一,中文除引用《澳門記略》外,其他幾乎沒有。甚至重要史料來源《澳門政府憲報》,利用也不多。關於鴉片戰爭後澳門的苦力貿易問題,頗為世人所詬病。考慮到苦力貿易形成的複雜性,葡國學者為澳葡政府鳴冤叫屈的辯解之詞,屢屢見諸於各樣論著中。該書是繼文德泉神父《所謂的澳門苦力貿易》論文和《澳門的奴隸買賣》一書之後,居澳葡國學者關於苦力貿易的又一重要著述。書中的觀點與文德泉神父試圖沖淡葡萄牙捲入苦力貿易問題類似,皆是努力撇清澳葡政府與苦力貿易之間的關係。的確,澳葡政府在苦力貿易興起之後,先後頒佈實施了不少法令章程,試圖規範苦力貿易,但這並不能說明澳葡政府沒有責任。比如鄭觀應云:澳葡政府“收取陋規,暗縱拐徒”。粵東地方亦稱:“西洋人猶多方掩飾,謂保衛甚當,所載之人皆願去者”。雖迭次照會查禁,“彼非含糊回復,即一味宕延”。因此,該書雖然利用了不少澳門政府原始檔案,究竟屬於一面之辭,難以服人。這讓人想起在1873年,時任澳門總督的秘書P. G. Mesnier,於澳門政府得到葡國頒佈禁止苦力貿易禁止指令後,在《中國評論》中所做的抱怨和辯解。從某種情況而言,這本書不過是那篇文章內容的延伸和擴展而已。澳門藉苦力貿易牟利,是眾目昭彰、眾口一辭的事實,禁止苦力貿易後,澳門經濟一時陷入困境。Mesnier所撰文中直言:“澳門財政每年損失 20萬元,且有三、四萬人無以為生。” 不啻為一自供狀。註釋:P. G. Mesnier, “A Reply to ‘Macao and its Slave Trade’”, The China Review, Vol. II, No. 2, 1873, p. 125.[責任編輯 劉景松]
14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本文以澳門周邊國家或地區勞動力向澳門遷入為研究對象,通過構建個體決策模型和實證方程,以及對1996-2006年相關資料和樣本進行回歸分析,探討澳門外來勞動力遷入的行為動因和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相對收入、就業機會以及社會網絡成為澳門外來勞動力遷入的動力因素,而地理障礙與國家(和地區)邊界效應構成了兩個層面的遷入壁壘,即自然壁壘和體制壁壘。[關鍵詞]澳門 外來勞動力 遷入動因 實證分析一、一般性動因跨國或跨區域勞動力遷移一直是國際經濟學研究的重要課題。在世界日趨一體化的過程中,從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遷移就業的壓力將長期存在。在高收入國家中,移民佔全部人口的比例已從 1960年的 4.4%,上升至 2005年的 11.4%,而實際的遷移勞動力比例則更高。鑒於目前的人口趨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和高收入國家之間存在的收入差距,這一比例將繼續上升。本文以澳門特區周邊國家或地區人口向澳門遷入就業為研究對象,考察勞動力遷入決策行為的影響因素,分析遷入勞動力本身的社會網絡是否具有累積效應,以及是否構成對遷入行為的影響。從地理空間來說,遷移是從某一點移動到另一點的行為。例如跨省、市、縣、區或城鄉之間的勞動力流動。人口學研究表明,在各種人口變化過程中,人口遷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遷移總是與經濟目的聯繫在一起。萊文斯坦(Ravenstein)指出,在勞動力遷移過程中,多數的遷移起因於人類改善生活的動機,並且相信在遷移之後能滿足這種動機。勞動力遷移的阻力及其影響因素是勞動經濟學的熱門話題之一。在解釋勞動力或人口遷移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理論闡釋。推拉理論認為,遷移源於由原居住地的推力和遷入地的拉力交互作用。從遷移者個體的行為決策過程來看,推拉理論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假設:第一,假設人們的遷澳門外來勞動力遷入動因實證分析王 勇王勇,南光(集團)有限公司發展規劃部經理,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院人口、資源與環境經濟學博士研究生。
14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移行為是一種理性的選擇;第二,假設遷移者對原住地和遷入地的資訊有比較充分的瞭解。這樣,遷移者就可從增加收入、有利於發展或獲得更多享受的需要出發,對所掌握的原住地和遷入地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並據此決定遷移與否。人力資本理論將遷移視為人力資本投資過程。人口選擇理論認為,勞動力遷移是對經濟機會的調適。地方效益說認為,遷移是個人通過地方效益的提高來滿足其追求更好生活的欲望。流動轉型理論認為,人口流動是遷移、經濟發展與現代化間互動的結果。唐納德‧柏格(Donald Bogue)等人從宏觀上分析了影響人口遷移的經濟原因,提出了著名的“推拉”假說(push-pull hypothesis)。他認為,人口遷移是其原住地的推力或排斥力和遷入地拉力或吸引力兩種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工業革命使城市現代工商業興起,為外來移民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較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更好的文化、教育和發展機會等都構成了吸引人口遷入的拉力。隨 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轉型,澳門本地勞動力供給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澳門開放賭權以及內地開放“港澳遊”後,極大地帶動了澳門博彩業、旅遊業及相關服務性行業的發展。很多企業紛紛擴大經營規模,致使勞動力市場需求不斷擴大,特別是對專業技術性勞動力的需求,以配合各行各業的發展,增強經濟發展後勁和競爭能力。這可以說是澳門經濟發展為外部勞動力帶來的機會。從勞工政策上看,也存在一定的拉力因素。政府輸入外地勞工,前提是不能影響澳門本土勞動者的就業機會。而外地勞工主要是補充性勞動力,以彌補澳門基層勞動力的不足,並不是競爭性或替代性勞動力,來爭搶本地勞工的就業崗位,否則必然會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定。 從實際效果看,在保障本地勞動力就業和合理工資水平不受影響的基礎上,澳門政府在本地招工不足的情況下,輸入外地勞工,一定程度上舒緩了澳門勞動力不足的問題。關於勞動力遷入動因的研究,多數集中在制度層面進行分析,缺乏微觀決策的理論探討。我們可從Sjaastad和Borjas關於遷移的成本收益分析入手,來揭示遷移的這種迷惑性。Sjaastad認為,沒有政治或制度方面的制約,勞動力流動的基本動因是收益與成本的理性比較,在遷移過程中,遷移者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如旅途成本、維護成本、資訊搜尋成本以及重新學習語言和文化的成本、適應新的勞動市場的成本以及心理成本等,潛在的遷移者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估計遷移所帶來的預期淨收益,進而選擇是否遷移以及遷移目的地。勞動力遷移的人力資本論認為,個人會在生命週期內選擇合理區位以使遷移行為所帶來的淨現值收益最大化。本文沿襲先前學者的理論分析,從個體遷移決策的成本收益角度出發,進行相關模型構建。二、個體決策模型那麼預期的淨收益與甚麼有關呢?與找到工作的概率有關,與目的地所觀察到的相應技能水平的人的收入與出發地相應的收入的差值有關,與預計在目的地停留的時間長短有關。 依據Tabuchi 、 Thisse 和 Crozet 的思路,確定以下預期的收益方程:
14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ER(0) = [P1(t)P2(t)Yd(t) – P3(t)Y0(t)e–ndt]–C(0) (1)其中 ER(0)代表遷移經過貼現後的預期淨收益, 0 代表遷移出發時間起始點, t 代表時間,P1、P2、P3分別代表遷出的概率、在目的地就業的概率、在遷出地就業的概率,Yd、Y0分別代表目的地的收入、遷出地的收入,C(0)代表遷移過程中的總成本,包括了心理成本。如果不考慮多期的貼現因素,只考慮一個遷移決策者 k 從地區 j 到地區 i 的決策行為,為了分析的需要,筆者引入基本的決策因素變數:預期收入、目的地就業機會、距離和自然地理因素度量的遷移成本以及遷入勞動力社會網絡, 採取Poncet的對數乘積形式,則可得到遷移決策基本模型(或目標函數方程):(2)其中 , 代表在目的地 i 搜尋工作的機會, wi是地區 i 的工資收入, Networki為社會網絡, 對應為遷移成本。(2)式的最大優點是可對不同的阻礙遷移決定的成本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從總體上來講,遷出地與遷入地之間距離的逐漸增加,遷移成本也會相應提高;InterBorij表示邊界變數,通常由於跨國或跨區域邊界存在限制壁壘,從而對勞動力跨區域遷移產生不利影響;在研究中,我們首先明確,如來自中國以外的遷入者,則取0,反之則取1。主要是因為屬於不同國家,彼此體現出的語言、習俗、文化和體制等因素差異較大。Adjij表示為區域臨近虛擬變數,體現遷出地與遷入地(或國家)是否屬於接壤(adjacency),本文的研究方法類似於 Poncet 的分析,主要考察跨省區(非省內)遷移決定是否增加額外的成本。由於距離發生作用,筆者還檢驗“相鄰省份”是否比“相離省份”出現較低的遷移成本,也就是說,擁有共同邊界的兩個地區,由於交通距離近,習俗文化差異小,遷移者由此可能付出較小的旅途費用和感情成本,這裏主要由係數 和來體現,並預期兩個係數嚴格為負號。地理距離因素dij。遷移成本與距離存在線性函數關係,一方面測量伴隨距離的增加實際生成的位移成本是成比例增加的,另一方面所獲取資訊的數量和質量則隨距離增加而遞減。先前研究跨國界或跨區域的遷移普遍以地域相接、與地理臨近為主導因素。隨 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各種資源在全球分工和配置下呈現出不均衡分佈,貧富差距的地區性特徵愈加明顯,帶動勞動力資源的跨界流動。地理條件往往規定了不同區域的宏觀社會網絡的特徵。地理區位特徵主導下的互動頻率,無疑是決定社會網絡半徑的重要因素,地理區位元影響下的宏觀社會網絡半徑越短則互動頻率越高,這樣有助於跨國勞動力遷移行為的發生;相反,宏觀社會網絡半徑越長,互動頻率就越低,這樣大規模的遷移則不容易發生。 因而我們引入距離進入遷移決策模型。社會網絡的考慮。社會網絡是一種社會學研究方法。Wellman指出,“社會網絡是由某些個體間的社會關係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系統”,視“網絡”為聯結行動者的一系列社會聯繫或社會關係。跨區域(或國界)的勞動遷移行為也會受到“社會網絡效應”的影響,因為社會網絡可成為行為主體進行資訊搜尋和資訊轉移的主要路徑與平台。網絡結構和規模的特性對資訊的傳遞和轉移產生重要影響。一個遷移者外出求職的資訊獲取量和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遷移目的地所建立的“同鄉關係網”,也就是說,以同鄉關係紐帶為基礎的“社會網絡”在個人遷移抉擇時提供了有力的資訊支援,因而大大降低了遷移的資訊成本,我們稱該效應為“社會網絡效應”,其作用
14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大小受到遷移目的地同鄉數量和規模的影響。表示隨機擾動項,其體現忽省變數。因模型難以覆蓋一切影響因素,就遷移者在遷入地來說,就存在生存成本、心理成本和風險成本,且不同區域的成本也不盡相同,通過權衡資料索取和進行實證的難度,我們現把上述因素假定為非主要因素,只是把其作為干擾因素引入隨機擾動項。至於代表任何一個區域 r ,若存在 ,則個人決策者 k 則把遷移目的地選擇為地區 i ,因此由下面 Logit函數來確定選擇地區 i的概率:(3)從中可見:從外部地區(或省份)j遷移至 i的期望勞動流為migrji=LjP(Mji), 其中 Lj代表地區 j 的人口;同樣,跨國遷移總人口(包括區域內遷移勞動流)就為 Lj[1 - P (Mj)],其中 P(Mj)代表地區或省份 j 非遷移人口的比率。 我們可得到從地區 j 遷移到 i 的人口份額為:(4)由 的定義重新整理上式,可得到:(5)上式中 。上述方程表明遷移者有多個遷移目的地可作為選擇對象,而對於來自一個特定國家或省份的遷移者所佔比例可受以下幾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主要是遷入地省份的預期收入、就業概率和遷移的交通支出等。三、實證模型借鑒趙永亮的思路,以下給出以澳門為唯一特定遷入地的實證模型:(6)表示地區 j總遷移人口中去往澳門的人口份額, 表示遷入地的工資收入(實證則以國家或省份 j與澳門地區的相對水平衡量),Networkj表示遷入地的社會網絡,代理變數選取上期由地區 j 遷入澳門的人口總量來表示(我們認為地區 j 先前遷入的勞動力越多,越有利於為後期潛在勞動遷入者提供網絡資源);dj為遷出國家或省份與澳門的雙邊距離,Adj為地區j和澳門是否有接壤(虛擬變數),是取 1 ,否則為 0;Interborj定義勞動遷移是否發生在中國內陸地區,是為 1 ,否則為 0 。四、數據勞動力遷入。本文參閱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出版的《統計年鑒》,1996-2006年按國籍統計的
15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澳門非本地勞工人數和比例資料,獲取不同年份、內地不同省份對澳門輸出的勞工數量。部分資料來自澳門勞工事務局、澳門勞工網、華僑華人網站、國際移民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等。筆者選擇對澳門勞務輸出有密切聯繫的七個對象國(包括菲律賓、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緬甸、柬埔寨),並加上內地 12個關聯省份作為樣本。本文只考慮其他地區對澳門的遷入移民,而不考慮澳門本身的對外遷移。類似Rauch 和 Trindade的分析,筆者給出兩個移民網絡變數來體現社會網絡︰第一個變數是澳門人口中遷入對象地區人口的比重( ),這個變數衡量以對象地區人口為紐帶的遷移概率。第二個變數為澳門每年遷入就業人口中對象地區遷入人口總量( );這個變數衡量中國與貿易對象國華人之間潛在的貿易聯繫程度。距離。跨國或省份距離主要由遷出地與澳門間的距離獲得,距離來自衛星定位系統(Googleearth)的測量和從地理網站取得,鑒於內地省份內勞動力遷移主要發生原居地向澳門城市流動,因而距離涉及澳門城市與原居地的省份內估計 dii。我們依據 Leamer 、 Helliwell 和 Poncet 的思路,按照省份面積換算距離。五、實證結果為了從不同角度考察澳門勞動力遷入因素(解釋變數),筆者一共作了八組回歸(見下表)。首先,從全樣本整體的回歸一來看,相對收入、距離以及就業機會均符合我們的預期計劃。勞動力遷移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流動後所產生的收益現值超過了與流動相關的貨幣成本,相對收入的回歸係數顯著為正(通過 5%的顯著性水平),就業機會的係數值略低於相對收入(但具有相同的顯著性水平),這意味 澳門地區與外地的工資差異構成了勞動力遷入就業的誘因,如 2006年底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澳門就業人口的月入工資平均數為6,701澳門元,明顯高於內地相關省份的平均工資水平,較大的收益差構成了勞動力遷入就業的動力。從控制變數距離來看,八組回歸的係數一致為負,都通過了5%的顯著性水平,這說明遷移距離構成了勞動力遷入就業的遷移成本。近距離遷移由於不改變居住地、不離開家庭和朋友,則相對發生的遷移成本則極小,如搬家費用、各種證卡成本、由於流入他鄉而多支出的生活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心理損失成本等。而遠距離遷移則不同,所有遷移中可能帶來的經濟成本和非經濟成本都有可能產生,所以遠距離遷移就業的成本要明顯大於近距離流動的成本。 這表明,內地北方省份或者東南亞以外國家遠距離的勞動力遷移成本大大高於南方省份或周邊國家。社會網絡的考證。社會網絡變數在回歸一通過了 1%的顯著性水平(且係數為正),為了考察其穩健性,筆者在除去就業機會變數後作了回歸四(主要鑒於兩者可能存在相關性),結果與回歸一較為一致。這說明,澳門遷入勞動力在就業過程中受到前期的社會網絡影響較為明顯,與澳門存在親緣、地緣關係基礎上的社會關係資源成為遷入勞動力不可或缺的動力因素;對於外來者(無論是來自東南亞國家還是內地北方省份),澳門的風土文化、語言、價值觀念以及法律制度環境都是未知數,這必然制約外來勞動力生存就業選擇,而社會網絡的橋樑作用則可抵消外來勞動力遷入就業的諸多障礙。
15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1 澳門外來勞動力遷移的多因素回歸──社會網絡的視角變數 回歸一 回歸二 回歸三 回歸四 回歸五 回歸六 回歸七 回歸八常數-1.43** -2.57** 2.86** 3.35 -1.42** -2.49*** 0. 76** -2.34*(1.53) (1.20) (0.84) (2.24) (0.90) (1.13) (0.54) (0.28)國別邊界 -2.36*** -1.38** -1.97** -1.95*** -1.74** -1.33**InterBor (0.67) (0.78) (1.53) (0.57) (0.81) (0.69)相對收入 0.75** 0.55* 0.49*** 0.35** 0. 56** 0.36*** 0.72*** 0.48**(0.19) (0.25) (0.31) (0.27) (0.17) (0.20) (0.58) (0.24)距離 -0.34** -0.46*** -0.28** -0.54** -0.48*** -0.56* -0.72*** -0.34**ln dij(0.21) (0.41) (0.10) (0.40) (0.12) (0.14) (0.51) (0.35)就業機會 0.65** 0.47** 0.50** 0.64* 0.36*** 0.62***(0.22) (0.21) (0.07) (0.41) (0.06) (0.07)社會網絡 0.25*** 0.46** 0.17** 0.28** 0.19* 0.31**lnNetworki(0.05) (0.12) (0.12) (0.11) (0.10) (0.02)接壤 0.27** 0.49** 0.47*** -0.64*Adj (0.14) (0.31) (0.16) (0.32)Year19990.27** 0.24**(0.35) (0.35)固定效應yeardummyyes yes yes yes yes yes yes0.78 0.69 0.65 0.65 0.73 0.68 0.79 0.66註:符號 *** , ** 和 * 分別表示通過 1% 、 5% 和 10% 的顯著性水平。接壤變數。回歸一和接壤變數單列的回歸五分別通過了 5% 和 10% 的顯著性水平,係數為正,說明與澳門接壤地區更有利於勞動力遷入就業,這又主要體現在內地的廣東省和香港地區。如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數據顯示,2005年12月底,在澳門就業勞動力的地區分類中,來自香港的工人數目為6,149人,這一數字僅次於中國內地,成為當年澳門輸入勞工數目第二高的地區。澳門回歸祖國的影響。為了考察澳門回歸祖國後,是否更有利於內地勞動力遷入澳門就業,筆者引入了年份虛擬變數 1999 年(1999 年之後取 1 ,否則取 0),該變數進入回歸方程後表現較為顯著,且係數值也達到 0.20 以上。這意味 澳門回歸祖國後與內地聯繫更加緊密,“一國兩制”政策環境成為促進內地勞動力遷入就業更好的解釋因素。勞動力遷入就業的國內差異。為了度量勞動力遷入澳門就業的國家邊界影響,筆者引入的國家邊界變數 InterBor ,實證係數顯著為負,回歸一的係數絕對值高達 2.36(具有極高的解釋力),說明跨境邊界成為影響和限制勞動力遷入就業的重要因素。穩健性檢驗。由於本文考察的樣本包括國內省份和七個東南亞國家,國家層面和省份層面屬於兩個類型的資料樣本,OLS估計時可能存在截面異方差,為了穩健起見,筆者將國家面的樣本和省份層面的樣本分開後,分別作了兩組回歸七和八,相應的關鍵解釋變數並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顯示實證結果較為可靠。六、政策建議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截止2008年6月底,澳門外來勞動力總數已達98,500人,佔本地就業人口近三成。隨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綱要(2008-2020 年)》的頒佈,澳門產
15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業適度多元、珠澳同城化、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等政策目標的付諸實踐,將對外來勞動力產生更大需求,外來勞動力佔本地勞動人口比重保持攀升之勢將成為未來一段時期澳門就業市場的常態。對此,特區政府在保障本地勞動力優先就業的原則下,一方面要在人力資源規劃方面就人力資源數量、素質、結構和分佈等進行全面、深入、系統的研究,以便更加科學、穩妥地填補本地勞動力的總量不足和結構性缺位;另一方面,不能僅僅滿足於外來勞動力作為本地勞動力不足之補充這一簡單、定性的思維,在制度設計上忽視對佔澳門就業人口三分一之外來勞動力的需求管理。要從澳門城市國際化、現代化的大局出發,改變傳統思維模式,把外來勞動力的管理真正納入到城市核心競爭力建設的制度化軌道上來。從微觀上盡可能瞭解、掌握他們的就業動因和合理需求,積極完善相關市場組織體系,建立保障權益的法規制度,進一步消除和減少外來勞動力的就業成本和風險,不斷增強澳門城市集聚人才的競爭力。註釋︰黃安餘:《澳門勞動力市場運行與特徵》,《現代經濟》2007 年第 5期。黃安餘:《澳門勞動力市場運行與特徵》,《現代經濟》2007 年第 5期。唐家龍:《論遷移是人力資本投資的偽形式》,《人口研究》2008 年第 5 期。趙永亮:《中國勞動力遷徙的邊界效應:自然壁壘與制度障礙》,《當代經濟科學》2009 年第 1 期。陶錦莉等:《宏觀社會網絡與中國農村勞動力遷移的路徑分析》,《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 年第2期。本文將中國不同省份與澳門周邊國家或地區共同作為遷出地,從而構成樣本集合。趙永亮:《中國勞動力遷徙的邊界效應:自然壁壘與制度障礙》,《當代經濟科學》2009 年第 1 期。在省份內部距離測量上,文獻中存在兩種基本方法來加以修正:第一種方法, Leamer以區域面積作為基礎為矯正,其中內部距離可表示為 ;第二種方法,在前者基礎上引入 GDP作為距離權重。胡繼妹:《農民工流動類型的分析及政策建議》,《理論前沿》2008 年第 14 期。參考文獻︰1. 陶錦莉等:《宏觀社會網絡與中國農村勞動力遷移的路徑分析》,《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 年第2期。2. 胡繼妹:《農民工流動類型的分析及政策建議》,《理論前沿》2008 年第 14 期。3. 黃安餘:《澳門勞動力市場運行與特徵》,《現代經濟》2007 年第 5期。4. 段亞楓:《加拿大的移民及其對經濟的影響》,《人口與經濟》2008 年第 4 期。5. 耿新、張體勤:《國外創業者社會網絡研究述評》,《山東社會科學》2008 年第 4 期。6. 澳門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新來澳定居人士之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 2004年。7. 唐家龍:《論遷移是人力資本投資的偽形式》,《人口研究》2008 年第 5 期。8. 陳守信:《澳門結構性失業問題與解決方案》,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006年。9. 趙永亮:《中國勞動力遷徙的邊界效應:自然壁壘與制度障礙》,《當代經濟科學》2009年第 1期。[責任編輯 黃麗娜]
15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科技服務業是具有科技性和服務性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包括研究與發展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技術交流與推廣服務業和位址勘察服務業。珠海科技服務業機構類型多樣,行業規模不斷擴大,但缺乏高端科技服務人才;澳門科技服務業規模較小,主要包括科技服務職能的政府機構、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以及社會團體和其他科技服務機構。基於對珠海和澳門科技服務業現狀及互補性發展的比較分析,本文分別從發展戰略、合作切入點和合作模式等方面提出促進珠澳科技服務業合作發展的可行性措施。[關鍵詞]科技服務業 互補性合作 珠海 澳門一、科技服務業的含義科技服務業就是通過研發活動,獲得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及技術成果,並應用、推廣、擴散創新成果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發展本身提供服務活動的總和。其服務包括與科技創新活動直接相關的資訊交流、決策諮詢、資源配置、技術評估等業務。這類業務在政府、創新主體、市場三者之間的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過程中發揮 關鍵性的作用,起到了降低創新成本、化解創新風險、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社會整體創新能力的效果。從國民經濟統計的角度看,科技服務業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一個類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科技服務業分為四類:一類是研究與試驗發展(第 75 大類),包括自然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工程和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農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醫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社會人文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二類是專業技術服務(第 76 大類),包括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測珠海與澳門科技服務業互補性合作發展研究陳岩峰 徐 露陳岩峰,暨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研究所副所長;徐露,暨南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廣州 519070
15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繪服務、技術檢測、環境監測、工程技術與規劃管理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三類是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第 77 大類),包括技術推廣服務、科技中介服務及其他科技服務;四類是地質勘查業(第 78 大類),包括礦產地質勘查、基礎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技術服務。二、珠海市科技服務業發展現狀(一)珠海市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分佈狀況近年來,珠海市科技服務體系日趨完備,全市科技服務機構不斷增多,規模有所壯大,初步形成了以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及各孵化基地等為骨幹的多層次、多管道、多元化的科技服務體系,為科技創新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從2009年統計資料來看,全市已基本建立起市(縣)、區逐級分佈、種類齊全的科技服務業機構,共有從事科技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101家。其中,按行業類別分類,研究與試驗發展機構 60家,專業技術服務機構 17 家,科技交流與推廣服務機構 13 家,其他科技服務機構 11 家;按照單位性質分類,企業公司 44 家,事業單位 42 家,社會團體 11 家,其他性質機構 4 家。圖 1 珠海市科技服務業行業分類圖 2 珠海市科技服務業性質分類
15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二)珠海市科技服務業人員素質截至2007年底,珠海市科技服務從業人員達7,005人,平均每家機構有70人,超過全省平均50人的平均水平。從業人員中,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達到67.4%,其中博士171人、碩士600人,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較高。企業性質機構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從業人員比重為64.6%,事業性質機構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從業人員比重為72.7%,以科研院所、科技創新創業機構為主要構成的事業性質機構中,高素質人才更加集中。這是科技服務業由以服務政府為主向以市場化運作為主過渡中的正常體現,也是進一步提升現有科技服務業層次和水平的有利條件。但從總體來看,科技研究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的人才依然缺乏。(三)珠海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特點1. 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類機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是珠海市科技服務業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機構有一定的發展歷史。 近年來,機構的規模、速度、檔次和技術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研發服務鏈條越來越長,形成明顯的行業科技服務產業鏈。行業性服務的科技手段主要體現在服務手段的資訊化、機器設備的高級化和測試、檢驗方法的國際化。通過這些科技服務,使服務鏈條延長,生產性服務中的滲透性加強。企業一般只需專注單純的製造部分,而將生產的前端即研發,和後端即銷售都轉移出去。研發機構的政府行為性質比較明顯,表現為資金的項目式投入,政府通過投入獲得公共科技的社會收益,表現出公共性特點,但其營運模式基本上是項目式操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呈現出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營運模式。2. 科技成果推廣類機構隨 資訊科技的發展、資訊化手段的普及,此類機構的服務手段也日趨科技化。所提供的科技服務大多通過網上服務實現。科技成果推廣類機構,即使是事業編制,也基本採取企業化運作。這些事業單位實際上沒有任何政府資金投入,機構通過申請政府課題項目獲得經費,要維持並發展業務,從一定程度上來看是比較難的。相比研發類機構,這類機構由於技術專業性不強,業務範圍廣、業務量小,所以競爭性相對要大。3. 其他科技服務類機構這類機構本身是市場化的產物,其生存空間和壓力相對更大,除個別事業單位和民間團體性質有政府支持以外,他們完全依賴市場。這樣就出現明顯的市場化行為特徵:講求經濟效益,非社會效益;主業不夠突出,甚麼賺錢就做甚麼;經營變化大,收入不穩定等。這類機構,由於從事的業務千差萬別,且技術的外溢性和設備、人員等高成本性,使這些機構營運成本比一般企業要高。參與公共科技,且通過與政府合作獲得優惠,是這些機構生存的保證和前提。總之,在市場化道路下,科技服務業機構基本上以經濟效益為主,但技術的特徵注定了其與公共性有不可脫離的關係,幾乎所有機構都需要政府的支援,支援的力度的大小是他們發展好壞、快慢的關鍵。
15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三、澳門科技服務業發展現狀澳門科學技術委員會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主要為澳門科技事務提供政策性意見並發揮協調作用。由李政道、路甬祥等一批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旨在為澳門的科技發展提出意見與建議。澳門科技委員會還成立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扶持澳門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科研單位,幫助企業在科技應用方面的開發與合作。但由於澳門專門從事科技服務業的機構少,實力弱,內部集群效應低且外部依賴性高,所以澳門政府並沒有嚴格劃分相應的科技服務業類型。澳門科技服務業主要是三股力量起 決定作用:擁有科技服務職能的政府機構、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以及社會團體和其他科技服務機構。(一)擁有科技服務職能的政府機構主要包括澳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如氣象局、環境保護局等專業機構。澳門科學技術委員會下設科技發展基金暨項目評審工作組、科技服務組、科技策略與發展工作組和科普組,主要負責澳門科技發展方向的規劃,制定發展政策及加強科學普及教育。在制定政策方面,澳門特區政府設立運輸工務司,下設氣象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城市規劃和建設。雖然澳門在科技研究和應用方面不及其他發達地區,但在科學普及方面做得非常出色。如通過設立科學館為澳門居民提供獲得科技知識的平台,教育暨青年局開展科技讀書月和一些科技競賽加強對中小學學生的科技教育。此外,這些政府機構還經常與民間社團如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密切合作,進行科技交流,加大普及力度。(二)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澳門科技服務業務集中在中醫藥、資訊技術和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在中醫藥方面,澳門大學於2002年成立了中華醫藥研究院,一方面開展研究生教育,培養醫藥技術人才;另一方面,對中藥的質量評價、藥理評價、醫藥管理等領域進行研究,並積極與國際學術機構開展合作。其工作人員主要是博士研究生。由於近年來中醫在世界範圍內受到高度關注,所以國際市場對中藥檢疫的需求很大,而目前國內的檢疫技術仍未達到國際水平,澳門在中成藥檢測技術和出具檢疫報告服務上有顯著優勢,中華醫藥研究院也致力於將澳門建成中華醫藥國際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的平台。此外,澳門科技大學設立了中醫藥學院,發展中醫藥教學及實踐,並生產中藥。2005年成立了澳門首家現代化中醫醫院──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臨床醫院,為中醫藥學院臨床教學和生物科研等活動提供幫助。在資訊技術方面,澳門以研發軟件為主,硬件方面相對薄弱。澳門大學商學院與澳門教育暨青年局合作,在製圖、網絡結構與加速、線上諮詢、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機器人技術、風險控制管理、電腦自動翻譯方面,開展專業技術研究。在針對中文和葡萄牙文之間的翻譯等為主的應用研究諸多領域取得了很多成就。聯合國在澳門設立的聯合國大學軟件技術研究所,專門從事電腦基礎研究,有力地支援了資訊技術之硬件發展。在環境保護方面,除政府部門之外,僅有澳門大學進行環境保護研究。在城市污染管理和治
15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理技術改進方面,澳門大學積極參與政府關於城市污染標準的制定,以實驗室分析為基礎進行污染評價,並實施相關控制和管理。在城市可持續發展研究方面,將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指標數量化,通過定量化的價值分析來制定環境經濟政策,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三)社會團體和其他科技服務機構這類機構包括民間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如澳門工程師協會及其他地區和國外相關的科技服務機構。由於澳門特區政府職能部門如氣象局等機構,承擔了很大部分的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且澳門特區政府在實施重大項目或應用本地不具備的專業技術時,經常需要聘請其他發達地區的專業機構任顧問或承包商,尤其依賴香港的專業公司。為改變這一尷尬局面,有必要加大力度,扶持並發展本地的專業機構,提升其科技實力,使之更好地為澳門特區服務。總的來說,澳門科技研發機構呈點狀分佈,研究領域也比較局限,目前尚未形成規模,但效益相對較好。四、珠海與澳門科技服務業發展互補性分析珠海和澳門在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經濟結構及經濟發展空間上存在 巨大差異。2009年1月,國務院正式公佈《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提出進一步推動珠三角地區與香港、澳門的緊密合作,強調要加強粵港澳發展規劃和協調,促進粵港澳全面交流合作,充分發揮周邊城市在粵港澳合作中的作用。珠海要發展成為珠三角西部核心城市,必須抓住機遇,大力發展科技服務業,提升創新能力,必須要大力發展科技服務業。澳門正處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澳門未來的發展不能只靠博彩業,應當更多地依靠發展科技,通過和包括珠海在內的其他地區的合作,才能真正實現澳門社會的轉型。統計資料顯示,博彩業為澳門特區政府提供了約75%的財政收入,而美國拉斯維加斯的政府稅收中,博彩業只佔20%,高新科技企業佔50%,拉斯維加斯應是澳門模仿和學習的對象。澳門的科技發展工作起步較晚,這就意味 澳門的科技沒有固定框架的束縛,有較為靈活的發展空間。要大力發展高科技企業,澳門與珠海之間的合作有其現實必要性。以下就雙方展開優勢互補,合作發展科技服務業作簡單分析:(一)區位優勢互補珠海位於珠江西岸,珠三角的南部,與澳門陸路相通,與香港、深圳隔海相望。如果港珠澳大橋建成通車,珠海到香港、深圳等城市的車程只需幾十分鐘。這種地緣優勢,使珠海和港澳形成了較為密切的經貿往來,也為珠海和澳門的科技服務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二)制度優勢互補珠海作為全國最早的經濟特區之一,建立了適應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逐步向國際接軌。澳門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高度開放的自由經濟體,經濟體系比較完善,機制比較靈活。在堅持“一國兩制”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加強科技合作,珠海可以利用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合作關係,更好地融入到國際大舞台。同時,澳門可以在與珠海科技服務合作
15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上,尤其在研發和專業技術服務合作的過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加快推動產業多元化發展。(三)功能優勢互補珠海已形成了相容性較強的經濟功能區、擁有9.8平方公里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76個海島的省級海洋開發實驗區、 64平方公里的高欄港經濟區, 4平方公里的跨境工業區等。這些經濟功能區為加強與澳門在科技服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發展空間。而澳門獨特的區域優勢可為珠海發展外向型經濟起到示範作用。澳門是一個自由港,沒有外匯管制,資金進出自由。澳門還是一個獨立關稅區,實行低稅收政策,工商業營運成本低,且與歐盟國家歷史淵源深厚,有特殊的合作夥伴關係。同時,澳門有超過四萬名東南亞華僑,與東盟聯繫也很密切;與香港、台灣等地區的交往與合作日益頻繁,並已產生很強的依賴性。因此,珠澳進行科技服務合作,不僅有利於澳門發揮中介作用,成為內地與國際接軌的一個平台,也有利於珠海發展本土科技服務產業,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服務企業和研究機構。(四)產業優勢互補珠海擁有發展現代製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優勢。同澳門相比,珠海現代製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優勢突出,整體科研水平高。但澳門的博彩業和旅遊業達到了珠海難以企及的高度。在科技服務業領域,珠海在研究與發展及專業技術服務業實力雄厚,但在科技推廣和技術轉移方面,澳門發展的比較成熟。珠澳合作可以實現科技研發與技術推廣應用的互補。(五)推動珠澳科技服務業互補性合作發展珠澳兩地的合作由來已久,澳門從1979年開始對珠海投資,30年來,雙方在經濟貿易、投資、技術合作、金融服務等領域的交往密切。但單就科技服務業來說,雙方的合作還很有限,應引起雙方政府的重視。建議採取以下措施,推進珠澳科技服務業的發展。1. 制訂合作發展戰略,完善合作機制制訂珠澳合作發展戰略,這是實現珠澳科技服務業合作的基礎。為實現澳門、珠海、中山、江門等珠江三角洲西部城市一小時經濟生活圈和城市群的發展目標,宜盡早制訂珠澳科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建議珠澳雙方利用 CEPA(Closed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協商框架,籌建珠澳科技發展戰略協調委員會,作為兩地科技合作的指導組織機構。委員會可以由廣東省科技廳、珠海市科技局和澳門特區政府科技發展機構牽頭組成,由兩地的科技服務機構和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制訂珠澳科技合作與發展的總體規劃,從短期、中期和長期三個層面對珠澳科技合作的目標和具體運作進行規劃;其次,進行政策協調,訂立和完善《珠澳科技服務業合作規範》,以此建立層級不同的協調機制,保證珠澳科技合作的有序展開;再次,建立切實可行的珠澳科技合作監督約束體系,完善監督約束機制,確保雙方科技合作能夠順利、公平和有效地開展。定期組織舉辦專家討論會,加強兩地科技服務業學術界的聯絡,確立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技術路線。以優勢互補為出發點,結合雙方在科技服務業中的薄弱環節,共同推進科技合作沿 服務技術專業化、合作方式多樣化、合作領域全方位化的方向發展。2. 選擇科技服務業合作的切入點
15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基於對澳門產業結構調整和珠海發展為珠三角西部核心城市的戰略部署,構建大都市圈的角度,尋找恰當的切入點,整合珠澳科技服務業發展目標。兩地政府可以籌劃宏觀層面的戰略性合作項目,以期獲得中央和省政府在管理及金融政策方面的支持。建議在橫琴島重點開發科技服務業,建立研發機構中心,開展合同外包業務;逐步實現珠澳基礎科技資源的開放和共用,加快推進科技文獻、科技資訊、專家學者資料庫、自然科技資源等基礎性科技資源的聯網共用。通過聯合設立珠澳科技交易網絡,形成網上技術市場,加速科技成果交易。另外,還可以透過舉辦科技博覽會、交易會和項目推介會,推動雙方科技成果轉化;逐步實現雙方人力資源的共用,建立兩地科技人才合作培養制度,即由珠澳兩地的政府部門、科技服務企業、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及社會團體等,發起建立珠澳科技人才培養基地,專門培養科技創新人才,並由珠澳雙方共用。此外,還要同時實施科技人才資源外部開發戰略,大力吸引海外科技到珠澳兩地發展,共用海外科技人力資源。3. 立體化合作模式,拓寬合作渠道珠海民營科技服務業發展相對較弱,尤其在融資渠道上非常狹窄。如果能借助澳門科技發展基金,建立珠澳科技合作發展基金,直接資助珠澳科技服務機構在泛珠三角及其他地區開展科技開發活動,將有力地促進科技機構進行技術創新。同時,雙方可在環保科技方面,進行區域環境污染的科技研發;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及區域資訊網絡連結方面加強合作;在中醫藥質量評定、檢驗、研究、臨床應用以及科普教育等方面展開合作,共同推動珠澳兩地科技服務業的互補與發展。註釋︰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廣東現代科技服務業調研與發展研究》(項目編號:2009A040400003)。通過向王志石教授諮詢和請教,結合本課題組的調研總結所得。通過向楊道匡教授的諮詢和請教,結合課題組調研所得。參考文獻︰1. 馮文榮、王守安:《珠澳經濟合作模式的選擇》,《商情》2008年第 1期。2. 龔唯平、查偉偉:《珠澳合作的目標模式、發展路徑及策略》,《特區經濟》2008年第 1期。3. 葉桂林:《香港科技發展的經驗及其對澳門的啟示》,《中國科技論壇》2006 年第 3期。[責任編輯 黃麗娜]
16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資金是非營利組織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其中來自市民的捐助是非營利組織資金募集的途徑之一。本文以對澳門部分非營利組織和市民所做的問卷調查為資料,對二者在慈善募資問題上的認知進行了比較研究。結果表明,組織和市民在對宣傳途徑重要性的看法上比較一致,但對市民捐款動機、選擇捐款機構和是否持續捐款等問題上的看法存在差異。[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資金募集 市民 澳門萊斯特‧賽拉蒙(Laster Salamon)在《第三域的興起》中談到:“一場有組織的志願運動和創建各種私人的、非營利的及非政府的組織的運動,正成為席捲全球的最引人注目的運動。從北美、歐亞的發達國家到非洲、拉丁美洲和前蘇聯集團的發展中社會,民衆正在創建各種團體、基金會和類似組織,去提供人道服務,促進基層社會的經濟發展,防止環境退化,保障公民權利,以及成百上千先前無人關注的或由國家承擔的種種目標。” 這場運動同樣席捲了澳門,特別是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澳門的非營利組織在民間服務領域發揮 越來越大的作用。本文以對澳門部分非營利組織和市民進行問卷調查獲取的數據為基礎,對非營利組織與市民在資金募集問題上的認知進行了比較分析。一、研究背景羅伯特‧阿索尼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並非以為組織的所有者牟取利潤為目標的組織”。非營利組織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組織的生存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從國際經驗看,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有四個:一是會員的會費;二是政府撥款,近年來主要是通過契約轉讓一些公共服務項目;三是基金會和企業的資助;四是服務收費。 其中,私人捐助在組織資金來源中所佔比重與政府撥款、服務收費相比雖較低,卻是保障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和獨立性的重要因素。如何保障非營利組織獲取充足資金,以維持其運作和發展需要,是近年來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市場行銷理論逐漸引入非營利組織研究中,越來越多學者開始從非非營利組織資金募集問題研究──以澳門為例胡滌非胡滌非,暨南大學管理學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法學博士。廣州 510632
16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營利組織行銷角度研究資金募集問題。科特勒和利維(Kotler and Levy)、科特勒和薩爾特曼(Kotler and Zaltman)以及夏皮羅(Shapiro)等人撰寫的一系列文章成為西方學界該領域研究的典範。 從國內研究看,非營利組織行銷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以下幾方面:一是非營利組織行銷特點的研究。馬莉等從行銷客體、目標、產品、公衆監督等角度對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行銷進行了比較,提煉出非營利組織行銷的特點; 二是非營利組織行銷管理的研究。楊晶和李先國從市場調研、市場細分、市場定位等行銷理念 手,研究了如何提高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水平; 三是非營利組織行銷戰略的研究。陳曉春等從文化優勢戰略、核心能力戰略和差異化戰略幾方面研究了非營利組織行銷戰略問題。 還有一些學者以公民的慈善意識為切入點,研究了非營利組織募資問題。許琳和張輝在安徽、北京、福建等2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對中國公民慈善意識進行了問卷調查,基於數據分析,歸納出中國慈善事業發展中的良好態勢和存在問題。通過文獻檢閱,可以發現,從非營利組織行銷角度研究募資問題的成果比較豐富,但以市民對慈善資金募集問題的認知為切入點進行研究的相對較少,將非營利組織與市民結合起來,對兩者在慈善資金募集方面的認知進行比較研究的就更少。本研究對澳門非營利組織與市民分別進行抽樣調查,對獲取的兩組數據(子群)進行比較分析。研究目的主要有兩項:一是比較澳門非營利組織與市民對慈善資金募集問題的認知有何異同;二是基於數據分析,為非營利組織提升募資能力提供建議。二、研究資料與研究設計(一)研究資料近些年來,非營利組織在澳門的民間社會服務中發揮 越來越大的作用,數量也越來越多。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澳門政府通過加大對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的資助,或將原本由政府經營的機構,轉交給民間管理經營等措施,鼓勵非營利組織在社會服務領域發揮更大作用。截至2002年 3月,澳門民間的非營利組織有 114家,分別屬於天主教(含明愛)、基督教、街坊團體、工會或行業組織等(見表 1)。表 1 各非營利組織所屬的社團及數量社團 機構數目街總 / 街坊會 2 7工聯 / 行業組織 8天主教 1 7天主教的明愛 2 0基督教 1 9其他 2 3總計 114本研究以從 2010 年 2 月 6 日至 3 月 18 日,針對澳門市民和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的面訪和問卷作為資料。 主要採用網上訪問法,結合少量入戶訪問法(到受訪者工作地點進行訪問)獲取數據資料。具體而言,筆者先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登門拜訪等方式與受訪者取得聯繫,然後向他們發送電子郵件,告知問卷調查活動網址, 懇請受訪者在規定時間內(2010 年 3 月
16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18日前)登錄進行問卷填答;部分針對組織的問卷由訪員在登門拜訪時,請組織工作人員在紙質問卷上進行填答。到統計截止時間,各有30名澳門市民和機構工作人員或登錄相關網址填答問卷,或親自填答問卷。最終獲取的有效樣本共 60 份(機構和市民各 30 份)。(二)研究設計1. 測量指標及問項︰本研究的問卷設計,主要以台灣學者陳振遠在 1997 至 1998 年間,在台灣地區所做的“非營利組織募款策略之研究”的問卷作為基礎,結合澳門非營利組織特點以及本項目研究目的修改製作完成。筆者針對組織和市民分別設計了兩套問卷,兩套問卷都測量了二者對市民捐款動機、組織募資宣傳途徑的有效性、組織自身因素對市民選擇捐款機構的影響、市民持續捐款的影響因素等問題上的認知。此外,針對市民部分的問卷,筆者測量了比較能夠接受的捐款額度,除現金外,願意參與的慈善方式和年齡、性別、收入等變量;針對非營利組織的問卷,測量了組織成立時間、規模等變量。問卷主要採取李克特量表獲取數據,如在測量市民關於捐款動機的看法時,分別列出了“捐款收據可以抵稅”、“我現在幫助別人,是希望以後也有人幫助我”、“捐款可以得到社會的讚賞”、“自己曾得到幫助”、“親友遭受類似苦難,感同身受”、“基於宗教信仰而捐款”、“捐款可以使自己獲得心靈的平靜”等七項因素,請受訪者從“非常同意”、“同意”、“無意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中選擇一項對上述七因素分別進行評估。在進行數據處理時,將上述選項分別以“5”、“4”、“3”、“2”、“1”進行計分。2. 信度檢驗︰本研究主要從市民捐款動機、組織募資宣傳途徑、組織自身因素對市民選擇捐款機構的影響、市民持續捐款影響因素等維度對組織與市民的態度進行測量與比較,針對每一個維度,分別設置了若干指標。因此,有必要對每一維度所涵括指標的內部一致性係數(Cronbach ’s )進行檢驗,以剔除不相關的指標。根據統計學家 Churchi l l 、 Kohl i e t 和Parasurama 的意見,凡是與總體得分的相關係數小於 0.4 ,且删除該項目後 值反而會增加的項目都應該删除。從表 2 可以發現, Cronbach’s 值檢驗結果分別為 0.708 、 0.855 、 0.857 、0.787,各標準信度係數均大於0.4,說明本研究設計的各維度指標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表 2 標準信度係數檢驗表內容及 Cronbach’s 值維度 1 捐款動機指標標準信度係數 .708維度 2 機構募資宣傳途徑的重要性指標標準信度係數 .855維度 3 決定市民選擇捐款機構因素的重要性指標標準信度係數 .857維度 4 影響市民持續捐款因素的重要性指標標準信度係數 .787Q1 捐款收據可以抵稅;Q2 我現在幫助別人,是希望以後也有人幫助我;Q3 捐款可以得到社會的讚賞;Q 4 自己曾得到幫助;Q 5 親友遭受類似苦難,感同身受;Q 6 基於宗教信仰而捐款;Q 7 捐款可以使自己獲得心靈的平靜Q8 報紙;Q9 電視;Q10 街頭海報;Q11 機構信函或電話;Q12 機構刊物;Q13 慈善公益活動;Q14 電腦網路;Q15 親友相告;Q16 公共場所放置宣傳資料Q17 機構宗旨;Q18 機構口碑;Q19 機構以往的服務成果;Q20 機構獲得的公開表揚;Q21機構規模;Q22 機構服務對象;Q23 機構宣傳資料;Q24 機構是否屬於自己生活區域;Q25機構對經費的使用情況Q26 機構及時來函感謝以往的捐助;Q27 機構及時發來捐款收據;Q28 機構提供的捐款方式便捷;Q 2 9 機構告知捐款用途;Q 3 0 機構經常寄送宣傳資料;Q 3 1 機構的服務成果顯著;Q32 機構的知名度
16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三、資料分析(一)樣本分佈筆者針對機構的問卷由澳門紅十字會、世界宣明會澳門分會、澳門明愛、望厦之家、澳門街坊總會望厦社區中心、澳門街坊總會青洲社區中心、青洲老人中心、澳門聾人服務中心、澳門工聯望厦老人中心等機構員工填寫。這些機構從成立時間看,絕大部分都在10年以上;從員工人數看,絕大部分都在 99 人以下(含 99)。具體情況見表 3 。表 3 機構樣本分佈表成立時間 員工人數1 年以下n 3 n 2 0% 10.0%100 人以下(不含 100)% 66.7%2 年至 5 年(含 5 年)n 3 n 4% 10.0%100 至 149 人% 13.3%6 年至 10 年(含 10 年)n 6 n 3% 20.0%150 至 200 人% 10.0%10 年以上n 1 8 n 3% 60.0%200 人以上(不含 200)% 10.0%總計 N 3 0在市民樣本分佈方面,從性別看,男性共 10 位,佔總樣本 33.3%;女性 20 位,佔總樣本66.7%。從年齡看, 19歲以下、 30歲至 39歲、 40至 49歲的都是各有 1位,僅分別佔總樣本的3.3%;樣本所屬年齡段最集中的是 20至 29歲,高達 27 位,佔總樣本的 90.0%。這可能與我們進行問卷調查的方式有關,當筆者以網路為主要的調查方式時,可能採集到的樣本多為喜歡上網、而且有時間填答問卷的年輕人。表 4 市民樣本分佈表男n 1 0性別% 33.3%女n 2 0% 66.7%19 歲以下n 1% 3.3%20-29 歲n 2 7年齡% 90.0%30-39 歲n 1% 3.3%40-49 歲n 1% 3.3%(二)各維度因子分析問卷主體部分包含了如下四個維度:捐款動機、組織募資宣傳途徑有效性、影響市民選擇捐款機構因素和影響市民持續捐款因素。為了更準確和全面地測量每一維度的指標,筆者在每一個維度中又設計了若干個具體的問項,以期通過受訪者對問卷中列出的各選項重要性進行評估,觀
16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察組織和市民對慈善資金募集問題的認知是否存在差異(具體內容可見表2)。筆者運用主成分法,通過直角轉軸法,對上述各維度進行因子分析。筆者將loading=0.7的小載荷量删除,根據剩餘各變量的因子負載抽取到四個維度、共九個因子。它們是捐款動機維度,包含利己因子(F1)、市民內在因素因子(F2)、社會互助因子(F3);宣傳途徑維度,包含公共途徑因子(F4)和單獨接觸因子(F5);市民選擇捐款機構維度,包含機構表現因子(F6)、機構規模與地域因子(F7);市民持續捐款維度,包含機構對過往捐款的反饋因子(F8)和機構情況因子(F9)(見表 5)。為了對組織與市民在慈善資金募集問題的認知進行比較分析,筆者將各因子包含的變量分別綜合為一個數值。 SPSS 統計軟件中的具體操作方法為:F1=mean(Q1,Q3,Q7);F2=mean(Q4,Q5,Q6);F3=Q2;F4=mean(Q8,Q9,Q10);F5=mean(Q11,Q12,Q15);F6=mean(Q17,Q18,Q19);F7=mean(Q21,Q24);F8=mean(Q26,Q28,Q30);F9=mean(Q29,Q31,Q32)。表 5 因子載荷量及方差貢獻率載荷量 0.7 捐款動機 宣傳途徑 載荷量 0.7 市民選擇機構 市民持續捐款的變量 F1 F2 F3 F4 F5 的變量 F6 F7 F8 F9Q1 .753 Q17 .863Q3 .802 Q18 .915Q7 .736 Q19 .801Q4 .791 Q21 .722Q5 .858 Q24 .908Q6 .734 Q26 .780Q2 .947 Q28 .808Q8 .859 Q30 .807Q9 .854 Q29 .711Q10 .712 Q31 .830Q11 .774 Q32 .860Q12 .774Q15 .777方差貢獻率 方差貢獻率(%)29.205 26.650 18.751 33.077 29.097(%)39.703 26.633 34.922 30.951註:問項 Q1-Q32 的具體內容見表 2 。(三)獨立樣本 T 檢驗本文研究目的之一是比較組織與市民在慈善資金募集問題上的認知是否存在差異,因此需要進行獨立樣本 T檢驗以實現該目標。由表 6 可知,除了 F8因子外,其他樣本方差都具有齊性。組織在捐款動機維度的利己因子(F1)上評分為 3.0778,略低於市民評分 3.1556,說明市民比組織稍微看重捐款行為的利己性;組織對宣傳途徑維度的公共宣傳途徑因子(F4)的評分為4.0667,略低於市民的4.1222,說明與組織相比,市民稍微看重公共途徑的宣傳作用;在單獨接觸因子(F5)方面,組織評分為 3.9444,稍微高於市民評分 3.6333,說明組織更看重通過私人途徑接觸進行募資宣傳。在市民持續捐款影響因素維度中,組織在機構情況因子(F9)上的評分為4.4333,略高於市民的4.3444,說明與市民相比,組織更看重自身良好的運作情況對於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總之,在對慈善資金募集問題上的認知,組織和市民在上述各因子的獨立樣本 T 檢驗中都有少許差異,但它們的差異都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程度(P0.05)。
16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同樣由表6中,筆者發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組織與市民對社會互助因子(F3)和機構規模與地域因子(F7)在慈善資金募集中重要性的看法完全一致。就社會互助因子而言,兩者評分均為 3.3000;就機構規模與地域因子而言,兩者評分均為 3.4000 。組織與市民在三個因子評分上存在顯著差異。一是捐款動機維度的市民內在因素因子(F2),組織評分為 3.7444 ,市民評分為 2.9333 ,兩者之間差異達 0.8111 之多,且經過檢驗,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程度(P0.001)。說明組織認為在促使市民捐款的動機中,市民自身的經歷和感受非常重要(市民自己曾得到幫助、親友曾得到幫助、自己的宗教信仰);但對於市民而言,這些因素並不是促使他們捐款最重要的原因。存在顯著差異的另一因子是影響市民選擇捐款機構因素中的機構表現因子(F6),組織評分為 4.6222 ,與市民評分 4.2222 之間相差 0.4 之多,經過檢驗,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程度(P0.05)。說明相對於市民而言,組織非常看重機構宗旨、口碑和以往服務成果對市民捐款行為的影響力。存在顯著差異的第三個因子是影響市民持續捐款因素維度的機構反饋因子,機構評分為 3.9222 ,市民評分為 3.5222 ,兩者相差達0.4 之多,且經過檢驗,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表 6 機構與市民對各因子重要性評分的獨立樣本 T 檢驗維度 因子方差齊性 平均分數統計檢驗結果F Sig. 機構 市民利己因子 (F1) 1.171 .284 3.0778 3.1556 t=.382, df=58,p=.704捐款動機 市民內在因素因子 (F2) 1.544 .219 3.7444 2.9333 t=-4.243, df=58,p=.000社會互助因子 (F3) .408 .525 3.3000 3.3000 t=.000, df=58,p=1.000宣傳途徑公共途徑因子 (F4) 1.295 .260 4.0667 4.1222 t=.306, df=58,p=1.000單獨接觸因子 (F5) .939 .337 3.9444 3.6333 t=-1.698, df=58,p=.095市民選擇機構 機構表現因子 (F6) .943 .336 4.6222 4.2222 t=-2.851, df=58,p=.006影響因素 機構規模與地域因子 (F7) .115 .736 3.4000 3.4000 t=.000, df=58,p=1.000市民持續捐款 機構反饋因子 (F8) 6.329 .015 3.9222 3.5222 t=-2.235, df=50.585,p=.030影響因素 機構情況因子 (F9) .116 .734 4.4333 4.3444 t=-.627, df=58,p=.533註:機構 n=30 ,市民 n=30;基於雙尾檢驗; 表示 p0.05 , 表示 p0.001 。(四)市民關於捐款數額與其他慈善方參與方式的看法以上的篇幅中,筆者對組織與市民兩個群體在慈善基金募集問題上的認知進行了比較。此外,針對市民的問卷部分,筆者還調查了他們比較容易接受的捐款額度和除現金以外的慈善活動參與方式(限選一項)。如表7所示,從市民比較容易接受的捐款額度看,有43.3%的受訪者願意接受的捐款額度是 100元以下(澳門元),而願意接受捐款額度為 101到 500之間的受訪問者佔53.3%,只有一位受訪者表示願意捐助的額度是1000元以上。這一調查結果可能與樣本的構成相關,本研究的樣本大都採取網路調查方式獲得,因此受訪者比較集中於年輕人群體。該年齡階段的人群或者還沒有實現經濟獨立,或者剛開始工作收入有限,這就決定統計所顯示有96.7%的受訪者選擇的捐款數額都在 500 元以下。表 7 市民願意捐款數額次數分佈表捐款數額(澳門元) <100 101-500 1000 總計人數 1 3 1 6 1 3 0百分比 43.3 53.3 3.3 100.0
16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市民參與慈善活動的方式是多樣的,但多以現金捐助方式為主。為了瞭解市民對其他慈善參與方式的看法,筆者設計了“除現金以外,你最願意接受的慈善參與方式是?”備選答案包括“支票、義工、物資和其他”。由表 8可見,除現金以外的慈善參與方式中,最受市民歡迎的是“義工”,有 16人選擇該項,佔受訪者的 53.3%;其次為“物資”,有 43.3%的受訪者選擇了這項,計 13 人。只有 1 人選擇了其他方式。表 8 市民選擇其他慈善參與方式的意願慈善參與方式 物資 義工 其他 總計人數 1 3 1 6 1 3 0百分比 43.3 53.3 3.3 100.0結論本研究以在澳門對非營利組織和市民所做的問卷調查為資料,對組織與市民在慈善資金募集問題上的認知異同進行了比較研究。具體而言,問卷從市民捐款動機、機構募資宣傳途徑有效性、市民選擇捐款機構影響因素和市民持續捐款影響因素四個維度設計了32個問項,分別請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和市民對這些問項的重要性進行評分。筆者對32個問項進行了因子分析,從中提煉出利己、市民內在因素、社會互助、公共宣傳途徑、單獨接觸途徑、機構表現、機構規模與地域、機構對過往捐款的反饋和機構情況九個因子。在此基礎上,對組織和市民的問卷進行了獨立樣本T檢驗。結果表明,組織和市民看法完全一致的因子是社會互助因子和機構規模與地域因子;機構和市民看法有微弱差異的是捐款動機維度的利己因子、宣傳途徑維度的公共途徑因子和單獨接觸因子、市民持續捐款影響因素維度中的機構自身情況因子;組織和市民認知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程度的是捐款動機維度的市民內在因素因子和影響市民選擇捐款機構因素中的機構表現因子。筆者將本研究中的發現和相關建議歸結為以下具體內容:首先,在市民捐款動機方面,可以看到市民對利己因子的評分較組織稍高。因此,組織應當承認和重視市民捐款行為中的利己性,在慈善資金募集宣傳中更加强調和重視這一方面的因素。同時,市民自身的經歷和感受,如市民自己曾得到幫助、親友曾得到幫助、自己的宗教信仰等因素在誘發市民捐款行為方面的作用並不如機構想像的那樣重要。其次,在組織募資宣傳途徑的有效性方面,相對於私人接觸途徑而言,市民比較重視公共宣傳途徑在募資中的有效性,這一看法與機構恰好是相反的。因此,組織在今後的慈善宣傳活動中應當適當提高對公共途徑的宣傳。再次,就市民在選擇捐款機構時所看重的因素而言,從重要到不重要進行排序,組織依次為機構宗旨、機構以往服務成果和機構口碑;而市民依次為機構以往服務成果、機構口碑和機構宗旨。其中,就機構宗旨重要性評分而言,兩者差異非常明顯,組織評分為 4 . 5 6 6 7 ,市民為3.9667。這說明市民在選擇捐款機構時,其實不一定很重視機構對自己服務理念等的闡述和說明,市民更重視的是組織是否做了實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第四,在影響市民持續捐款因素方面,組織和市民差異最大的是對“機構寄送資料”重要性的評價,組織評分為3.3000,市民評分為4.0000。說明當市民已經與某一組織在捐款活動中有
16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過接觸的前提下,市民是否對該組織繼續捐款,重要的原因之一在於市民與該組織是否建立了比較牢固和持續的聯繫。因此,組織在進行募資宣傳時,對於那些從未接觸過的市民而言,選擇公共途徑進行宣傳也許比較有效;但對於已經有接觸過的捐助人而言,保持聯繫是組織應當重視的募資宣傳渠道。最後,組織在以拍買等方式舉行慈善募資活動時,如果活動對象是年輕人,那麼最好將拍賣品定價在500元以內,這是大多數年輕市民比較能接受的額度。除了現金捐助方式外,慈善機構應當為市民提供更多參與慈善活動的方式和途徑,如義工、物資捐助等。當然,影響非營利組織資金募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非營利組織除了關注市民的捐款行為與態度之外,還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社會效應,增加公民對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認知度,以提升組織的資金募集能力。其中,構建良好的治理結構,以現代董事會(或理事會)制度為導向,在組織運作、財務、目標宗旨等方面增强組織透明度,對吸引社會捐助的作用十分突出。非營利組織要發展壯大、發揮更大的社會服務效益,單靠組織自身努力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通過與政府、企業以及市民的合作,才能保證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實現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發展。註釋︰本文為廣東省“211 工程”第三期重大項目《應急管理理論與實務──應急志願者動員與管理》部分研究成果。[美]菜斯特‧M‧賽拉蒙︰《第三域的興起》,李亞平、于海主編:《第三域的興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5頁。Robert N. Anthony and David W. Young, Management Control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5th ed., Richard D. Irwin,INC, 1994, p. 47.張洪武:《NPO 經費來源︰發達國家的經驗與我國的現實選擇》,《重慶社會科學》2007 年第 8 期,第 99頁。1995年,英國非營利組織經費有40%來自政府撥款,近50%來自其經營收入,只有10%來自民間捐助;美國非營利組織資金有約 31% 來自政府撥款、簽約服務和各類津貼,會費、服務收費和其他收入佔 51% ,私人捐款佔18%。本數據整理自張洪武的《NPO經費來源︰發達國家的經驗與我國的現實選擇》,《重慶社會科學》2007年第 8期,第 99頁。。董文琪:《非營利組織的合作行銷研究》,長沙:中南大學, 2006 年。馬莉、寧德煌:《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營銷的比較》,《昆明理工大學學報》2004 年第 3期。楊晶、李先國:《非營利組織的營銷管理》,《北京市財貿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 年第 1期。陳曉春、張彪:《非營利組織的營銷戰略》,《湖南商學院學報》2003 年第 6 期。許琳、張暉:《關於我國公民慈善意識的調查》,《南京社會科學》2004 年 5 期。鄧玉華、王世軍:《福利社會化背景下的澳門非營利組織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2008 年第 3 期。本資料由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暨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就讀的學生利用寒假時間進行採集,由暨南大學管理學院公共管理系2006級梁燕珊同學負責本項工作。市民與機構問卷的網址各不相同。由於該因數在做獨立樣本 T 檢驗時,方差不齊 F=6.329 , P.05 ,因此觀察其分離方差。[責任編輯 黃麗娜]
16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摘 要]自開放博彩業政策落實後,澳門的經濟一片火熱,雖則如此,弱勢群體的生活仍然未能全面改善。本文利用 2005、 2007及 2009年連續三次全澳入戶調查的實證數據,嘗試勾勒其中一類弱勢群體──單親家庭(即離異、鰥寡而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之生活及支援網絡的狀況,說明他們在社會急速變遷下的處境。總體而言,接近一成受訪者來自單親家庭,其戶主絕大多數為女性,並且呈現了學歷較低、年齡較長及較多屬內地出生的特徵。住戶結構除了因為單親家庭缺少其中一家長的特殊因素外,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的結構模式差別不大。至於就業狀況、工作性質與工作時數等的差異亦不大。然而,在人際關係與支援網絡方面,單親家庭則明顯有所不同。與配偶關係惡劣乃預期之內的差別,與子女關係、與兄弟姐妹關係均較不如意則頗出人意表。數據顯示,單親家庭的“快樂指數”明顯較低,日常生活中在不同層面受到歧視及政府福利政策過於僵化等,則令他們增添了不少壓力。[關鍵詞]單親家庭 住戶結構 生活模式 人際網絡 社會福利引言自20世紀70年代起,西方社會便已出現一些諸如現代社會急劇變遷令傳統家庭制度備受衝擊,有可能令家庭制度面臨解體威脅之說。 事實上,在物質富裕的西方社會,不論是從離婚率的指標、青少年犯罪的指標,或是從濫藥、自殺、虐打、逃學、沉迷網路遊戲的數字,以至青、老年人乏人照顧等等不絕於耳的案件上看,說現代家庭制度備受衝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應該是有一定道理的。西方發達社會的家庭制度雖然面對巨大挑戰,但這種自古至今即屬社會最基本單位的組織,似乎沒有像那些悲觀主義者所預期般迅即走向分崩離析的境地,顯示這種制度的韌力和調適力,其實比想像中更強大。作為東西文化共冶一爐的歷史名城,澳門的家庭制度是否亦如發達的西方社會般面對 多重挑戰呢?本文嘗試以那些備受衝擊的家庭──單親家庭為例子,分析它們在社澳門單親家庭的生活狀況與支援網絡鄭宏泰 林 媛鄭宏泰,香港大學香港人文社會研究所亞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社會學博士;林媛,管理學博士。
16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會急劇變化之下所面對的各種困難,以及其應對問題的自處之道,從側面瞭解澳門家庭制度所面對的重大考驗。一、概念與研究背景所謂單親家庭,泛指父母任何一方已經離異或是屬於鰥寡但卻育有子女的家庭。 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轄下的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更就何謂單親家庭的問題,作出如下頗為嚴謹清晰的定義:單親家庭是指家庭內由父或母其中一方照顧仍未完成全日制中學教育、缺乏自理能力或未滿18歲之子女,且其應處於下列任何一種狀況:其一、離婚或喪偶;其二、配偶因分居、入獄、失蹤或其他原因而沒有與家庭共同生活超過三個月以上。由於單親家庭失去了支撐現代都市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即只有父母與同住子女組成的家庭)強調夫妻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的其中一股重要力量,無論在家庭經濟、心理和精神支援,以至子女照料和教育等層面,均無可避免地遭遇到各種各樣大大小小的問題。對於這些家庭所面對的困境,台灣及香港的學術界過往所研究及考察的不可謂不多,但較多本 人性關懷的人道主義立場,亦只從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的層面入手,闡述如何協助這些家庭領取救濟、申請房屋居所或是尋求心理精神治療等等。回歸前,一來由於人口規模不大,單親家庭的數目相對較少,二來則因葡萄牙人管治之下缺乏扶助弱勢群體的具體政策,澳門社會對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問題及處境一直較少關注,政府的實質支援更是乏善可陳。近年來,由於澳門經濟急速發展,政府財政連年錄得巨額盈餘,加上社會對弱勢社群的關注增加,不但政府給予這些家庭的實質援助續有提升,相關的官方或民間服務機構,如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及澳門單親家庭服務促進會等,更先後成立,顯示社會關注增加,學術界的研究亦日漸多見。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的資料顯示,該會在 2 0 0 3 年 9 月至 2 0 0 9 年 1 2 月期間共協助了1,176 宗個案,其中 1,132 個(佔 96.23%) 的戶主為女性,只有 44 個(佔 3.74%)的戶主為男性,顯示單親家庭幾乎可以看成是“女性為主”的家庭。除了單親家庭的戶主以女性佔絕大多數的特點,該組織還按照其個案統計了一些導致單親的原因,包括:喪偶(34.18%)、離婚(27.38%)、分居(20.66%)、遺棄(7.31%)、失蹤(4.68%)及其他因素(5.79%)。其次,在教育程度方面,該組織發現多達8.84%的戶主表示從沒接受正規教育,62.84%表示只有小學教育的水平,20.49%表示曾接受初中教育,餘下的8.84%則表示曾接受高中或以上的教育。有關居住房屋方面,該組織的資料顯示,33.84%居於自置物業,21.51%居於租住單位,18.20%居於社會房屋,7.74%居於經濟房屋,餘下約18.71%在親友家中暫住或其他類別。在這批單親家庭中, 35.88% 有定期領取社工局的援助金, 16.67% 有非定期領取社工局的援助金,餘下接
17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近半數(47.45%)則沒有領取社工局任何援助金。以上數據不但可讓人粗略地看到當前澳門單親家庭所遭到的困境與不幸,亦進一步說明,一直被中外社會塑造成婦女最終歸宿的婚姻制度,不論在西方社會,或是東方社會,近年看來確實遇到了不少挑戰,令婚姻破裂(離婚、分居、遺棄及失蹤其實均屬婚姻破裂的各種類別)成為製造單親家庭的最主要原因。 澳門的單親家庭概況如何呢?具有那些人口及社經特徵呢?家庭生活、家庭財政及社會支援網絡又如何呢?下文將以 2005、 2007及 2009年連續三屆推行的全澳入戶調查資料作分析基礎,嘗試為以上各個問題尋找答案。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本文也借用了曾針對單親家庭作過的焦點小組訪談的資料,歸納出單親家庭對於扶助政策的看法與建議。二、單親家庭的概況與特徵在展開深入討論之前,讓我們看看當前澳門家庭的結構狀況。表1列出2005至2009年全澳入戶調查所得有關澳門家庭結構的數據。從數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大部分受訪者(18歲或以上)表示自己已婚或同居,佔了六成多至七成,比率反覆下滑;兩成多表示仍未結婚,比率持續上升;大約有一成左右則表示自己已分居、離異,或是配偶早已去世,甚至失散,比率則變化不一。從這三次調查的數據中看,則不難發現,已婚或同居的比率似有輾轉向下的趨勢,未婚的比率則持續上升,離異的比率較為穩定,分居及配偶死亡、失散,則略見反覆下滑的跡象。表 1 2005 至 2009 年間受訪者婚姻的概況與轉變(%)家庭狀況 2005 年 2007 年 2009 年已婚 / 同居 68.4 69.6 65.4未婚 21.9 22.2 25.7分居 1.4 0.8 1.2離異 3.4 3.5 3.5配偶死亡或失散 5.0 3.9 4.3樣本總數(人) (2,057) (2,057) (2,018)為了便於深入討論和比較,我們將分居、離異及配偶死亡、失散歸為同一類別,將那些育有子女的家庭看作是單親家庭,看看其概況與特徵,再將之與那些已婚同居而同樣育有子女的雙親家庭作比較,了解彼此間的異同與特質,未婚及住戶人數只有1位的人士則不包括在內。當然,必須指出,此處有關單親家庭或雙親家庭的定義,只是為了方便本文的討論而言,與政府或學術界的定義不盡相同。眾所周知,因為出生成長、家庭背景、教育水平及人生際遇不同等等所產生的人口社經背景特質,乃社會不平等及社會分層化的最重要因素或指準。表 2的交互表列(cross-tabulation)分析數據顯示,在性別方面,雙親家庭的男女性別比率較為平均,各佔一半左右,單親家庭則明顯男少女多。在2005年的調查中,雙親家庭的男女比率為48.4%比51.6%,單親家庭的比率則為22.5%比77.5%。到了2007及2009年,雙親家庭的性別比率雖然略有轉變,但基本上仍維持各佔一半的格局,單親家庭的性別比率同樣出現不少變化,並粗略地維持 男少(約二成)女多
17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約八成)的水平。可以說,調查數據所反映的單親家庭戶主大多集中於女性的情況,與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所介紹的情況大致吻合。在年齡方面, 2005 年的調查顯示,絕大多數雙親家庭戶主的年齡仍處中年(30-54 歲),約佔 75.5% ,屬於老年(55 歲或以上)的約佔 19.3% ,屬於青年(18-29 歲)的,則只有 5.2%而已。相對而言,單親家庭的平均年齡較高。表示已達老年的單親家庭戶主佔52.5%,表示屬於中年或青年的,則分別佔 46.5%及 1.0%。到了 2007及 2009年,雙親家庭的平均年齡似有輾轉上升之跡象,但單親家庭則反覆下滑。例如,屬於老年戶主的雙親家庭比率,便分別上升至2007及 2009 年的 21.8% 及 26.3% ,屬於中年戶主的比率,則分別由 2007 年的 72.2% 下滑至 2009 年的 67 .2% 。相反,屬於老年戶主的單親家庭比率,則由 2007 年的 42 .2% 上升至 2009 年的50.0% ,屬於中年戶主的比率則由 2007 年的 57.2% 下降至 2009 年的 48.3% ,但也高於 2005 年的比例。單親家庭戶主年齡呈現漸見下降的趨勢,值得正視。單親家庭戶主平均年齡較大的現象,很可能影響了他們的教育水平。2005年的數據顯示,過半數(55.6%)雙親家庭戶主達中學及預科(中)水平,三分一左右(36.3%)只有小學及以下(低)水平,不足一成(8.1%)擁有大專及以上(高)水平。相對而言,單親家庭的教育水平明顯較低。多達 57.5% 的單親家庭戶主只有小學及以下教育水平,達中學及預科水平的有37.0% ,達大專及以上的更只有 5.5% 而已。到了 2007 及 2009 年,雙親家庭戶主達低、中、高教育水平的比率分別由 32.4% 比 55.6% 比 12.0% 轉為 30.2% 比 57.0% 比 12.9%;單親家庭戶主達同樣教育水平的比率,則分別由 49.4% 比 48.2% 比 2.4% 轉為 48.0% 比 46.4% 比 5.6% 。可以說,不論是雙親家庭或單親家庭,其教育水平近年來均有所提升,其中又以低學歷單親家庭的改善較為顯著。年齡、教育與出生地(移民)之間的關係總是相互糾纏、環環相扣。 2005 年的調查資料顯示,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在出生地方面的分佈狀況,基本上均是二成半出生於澳門,六成半左右出生於內地,不足一成出生於其他地方,兩種家庭類別的分佈狀況差別不大。到了2007及2009年,雙親家庭在出生地方面的分佈狀況基本上仍然維持在澳門出生二成半左右,內地出生六成半左右,而其他地方不足一成的格局,單親家庭則出現了內地出生由2005年的66.5%微升至2007年的69.0%及2009年的70.0%跡象。數據帶出兩個重點值得注意:其一,各組別在出生地之間雖有一些差異,但並沒呈現統計學上的顯著性,其二,單親家庭的內地出生比率漸多。後者的情況到底是否由於跨境婚姻漸多或是新移民來澳定居漸多所引起,抑或另有內情,有待日後再作探討。最後,在工作職位方面。從 2005 年的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雙親家庭或單親家庭,他們較多來自技術或非技術工人,約佔四成左右,大約三成左右擔任文員、服務及銷售工作,餘下約二成半則充當經理、行政或專業崗位。到了2007及2009年,雙親家庭中擔任技術或非技術工人的比率日漸減少,充當經理、行政及專業人員的比率則逐步上升,文員、服務及銷售人員的比率則仍維持在三成半左右的水平;單親家庭則沒有出現類似的轉變,擔任技術或非技術崗位的比率仍處於四成左右,充當經理、行政或專業人員的比率仍為二成半左右,而擔任文員、服務及銷售工作的,雖曾在2007年大幅上升至四成的水平,但2009年又回落至三成半左右(見表 2)。與出生地一樣,各組別在工作職位方面的差異同樣沒有呈現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17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2 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的人口社經背景(%)人口社經背景 雙親家庭 單親家庭性別2005男 48.4 22.5女 51.6 77.5=47.547 df =1 p=0.0002007男 49.6 18.5女 50.4 81.5=46.506 df =1 p=0.0002009男 51.4 24.4女 48.6 75.6=45.977 df =1 p=0.000年齡200518-29 歲 5.2 1.030-54 歲 75.5 46.555 歲及以上 19.3 52.5=1.092 df =2 p=0.000200718-29 歲 6.0 0.630-54 歲 72.2 57.255 歲及以上 21.8 42.2=38.427 df =2 p=0.000200918-29 歲 6.5 1.730-54 歲 67.2 48.355 歲及以上 26.3 50.0=45.527 df =2 p=0.000教育水平2005小學及以下 36 .3 57.5中學及預科 55 .6 37.0大專及以上 8 . 1 5.5=33.191 df =2 p=0.0002007小學及以下 32 .4 49.4中學及預科 55 .6 48.2大專及以上 12 .0 2.4=26.841 df =2 p=0.0002009小學及以下 30.2 48.0中學及預科 57.0 46.4大專及以上 12.9 5.6=25.790 df =2 p=0.000出生地2005澳門 25.0 25.0內地 67.3 66.5其他地方 7.7 8.5=0.167 df =2 ns
17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2007澳門 27.4 26.2內地 65.3 69.0其他地方 7.3 4.8=1.807 df =2 ns2009澳門 26.8 22.8內地 64.7 70.0其他地方 8.5 7.2=1.932 df =2 ns工作職位2005經理行政專業 25.5 26.4文員服務銷售 34.5 29.9工人 40.0 43.7=0.798 df =2 ns2007經理行政專業 28.0 20.0文員服務銷售 34.0 40.0工人 38.0 40.0=2.765 df =2 ns2009經理行政專業 31.8 25.3文員服務銷售 38.2 33.7工人 30.0 41.1=5.053 df =2 ns綜合而言,筆者發現,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社經背景基本上具有如下一些重大特質與差異:第一、單親家庭的戶主絕大多數以女性為主,雙親家庭的性別比率則較平均;第二、單親家庭的平均年齡較大,雙親家庭的平均年齡則沒那麼大;第三、單親家庭的學歷水平相對較低,雙親家庭則較多達中學及預科學歷;第四、單親家庭較多出生於內地,雙親家庭亦較多出生於內地,但比率相對略低。下文則從工作與就業、經濟與開支、家庭網絡及人生感受等四個層面再作詳細介紹與分析。三、單親家庭的結構與就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除了肩負起血脈延續、撫養照顧及社會教化(socialization)等角色,還有經濟功能。所謂經濟功能,泛指家庭在經濟領域提供勞動力,配合經濟體系的運作與發展。在現代社會──就算是香港或澳門這樣較為重視家庭價值的華人社會,家庭結構相對複雜而人數又相對較多的傳統擴大式家庭(extended family ,即由祖、父及孫等三代成員組織的家庭),基本上已十分罕見了,代之而起且較為普遍的,則是核心家庭。與傳統擴大式家庭提供包括養育照顧、經濟生產、宗教祭祀、扶助支援、安全保護、教育監督等等眾多功能不同,核心家庭由於結構相對簡單,家庭人數較少,因而必須依賴不同社會組織人口社經背景 雙親家庭 單親家庭(續上表)
17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如學校、托兒所、老人院、教會及社會福利機構等等的協助和配合。至於為了賺取收入以支撐核心家庭的經濟,確保基本生存條件與空間不會因為環境順逆而受影響,甚至可不斷改善生活素質,作為家庭重要支柱的父或母,甚至是父母雙方(即雙職家庭)則必須投入勞動市場,藉出賣勞力換取工資。在這方面,單親家庭的結構與雙親家庭之間有何顯著分別呢?就業狀況是否又與雙親家庭有所不同呢?綜合過去三屆調查的數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雙親家庭的平均住戶人數為 3.46人,單親家庭則只有2.34人,可見單親家庭的平均人數較少。但我們必須承認,由於單親家庭少了其中的父或母,平均人數較少,自然在預料之中。若純粹以雙親家庭的平均住戶人數只有3.46人推斷,當前澳門家庭的人數,明顯不足 4人,此亦間接說明大多數家庭應為核心家庭。既然大部分屬於核心家庭,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子女數目是否仍有差別呢?從各屆調查的綜合數據中發現,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並沒有顯著不同。雙親家庭的平均子女數目為 1.33人,單親家庭則為1.34人,差別可謂微不足道。換言之,單親家庭除了缺少一位核心成員外,其他方面看來沒有不同。簡單的家庭結構比較可能無法反映甚麼差別,但他們在工作就業方面是否亦是如此呢?2005年的調查資料顯示,沒有工作的雙親家庭比率,較單親家庭少,而表示有工作的雙親家庭比率,則較單親家庭多。表面的原因顯然與單親家庭需要照顧子女或健康欠佳有關。到了2007年,表示沒有工作的雙親家庭比率上升至 78.5% ,同樣沒有工作的單親家庭比率則回落至 80.5% ,原因可能與澳門經濟一片熾熱,勞動市場緊張有關。在2009年金融風暴衝擊下,澳門勞動市場轉趨緊張,沒有工作的雙親家庭比率微跌至 77.5% ,而表示同樣狀況的單親家庭比率,則上升至91.7%(見表 3)。兩種家庭沒有投入勞動市場擔任工作比率的上落升跌,除了與年幼子女照顧的問題關係密切之外,勞動市場時好時壞的拉扯,同樣不能低估。表 3 有否從事工作的狀況(%)家庭類別 沒工作 有工作2005雙親家庭 71.7 28.3單親家庭 85.3 14.7=8.388 df =1 p=0.0042007雙親家庭 78.5 21.5單親家庭 80.5 19.5=0.166 df =1 ns2009雙親家庭 77.5 22.5單親家庭 91.7 8.3=8.585 df =1 p=0.003在那批表示有工作的受訪者中,我們還追問其工作性質到底是全職、兼職,或兩者皆有(即同時擔任全職及兼職工作)的問題。2005年的數據顯示,無論是擔任全職或兼職的比率,雙親
17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家庭與單親家庭分別達九成與一成的水平,且十分接近,擔任兩者皆有的比率則低至微不足道。到了2007年,表示從事全職的雙親家庭微增至91.1%,單親家庭則上升至94.1%,表示擔任兼職工作的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則分別回落至8.4%及5.9%,表示兩者皆有的比率仍然微不足道。2009 年,當經濟環境逆轉時,表示擔任全職工作的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分別微跌至 90.7% 及89.5% ,表示擔任兼職工作的比率則轉為 8.6% 及 9.5% ,表示兩者皆有的比率雖略有上升,但仍只佔極少比例。對於受訪者擔任全職或兼職工作的分析,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由於表示有工作的單親家庭實在為數甚少,代表性未必充足,分析時要特別留意;第二、各屆的深入分析數據並沒呈現統計學上的顯著性,說明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的差別其實並不大。表 4 擔任全職或兼職的狀況(%)家庭類別 全職 兼職 全職及兼職2005雙親家庭 90.2 9.4 0.4單親家庭 89.9 10.1 0=0.401 df=2 ns2007雙親家庭 91.1 8.4 0.5單親家庭 94.1 5.9 0=1.104 df=2 ns2009雙親家庭 90.7 8.6 0.7單親家庭 89.5 9.5 1.1=0.217 df=2 ns為了進一步了解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在工作層面的差別,我們還詢問受訪者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若我們同樣將歷屆調查資料綜合起來,再作比較,則不難發現,雙親家庭的每周平均時數為49.351小時,單親家庭則為49.191小時。兩者的平均工作時數雖然略有不同,但相差不大,亦沒有呈現統計學上的顯著性。概括而言,若我們只粗略地比較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在住戶結構、就業狀況、工作性質或工作時數等層面的異同,則不難發現,除了單親家庭少了其中一位核心成員最為突出之外,其他方面的實質差別並不大。到底這種所謂沒有分別的現象是否表裏如一呢,抑或另有內情?四、單親家庭的經濟與開支作為社會最基本而歷史最悠久的家庭制度,其經濟功能並不局限於工作就業的層面,財政消費與收入開支等等同樣缺一不可。民間順口溜所強調的:“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說的正是家庭財政與家庭消費的問題。在這方面,單親家庭的每月平均收入是否與雙親家庭有所差別呢?倘若我們同樣將三屆的調查數據綜合,再比較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每月平均收入,則不難發現兩者其實差別巨大。數據顯示,雙親家庭的每月平均收入為17,862.508澳門元(當年價格,
17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沒有作出任何調整,下同),單親家庭則只有9,594.334澳門元,兩者相差接近一倍之多,呈現了統計學上的顯著性。既然兩種家庭的每月平均收入差距如此巨大,他們對於本身家庭經濟狀況的滿意度是否亦有差別呢?以歷屆調查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滿意度的平均分作簡單比較,我們發現,雙親家庭的經濟狀況滿意度平均分為 3.19 ,較單親家庭的滿意度平均分只有 3.06 。接 的問題是,單親家庭相對較低的每月收入到底是否足夠應付日常開支?數據顯示,2005年,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表示家庭收入不足夠或很不足夠應付日常開支的比率,分別為31.0%及3 1 . 4 % ,十分接近;表示普通,即不會很不足夠但亦說不上充裕的比率,則各有 3 8 . 6 % 及35.1%;表示足夠或很足夠的,則分別為40.4%及33.5%。很明顯,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雖有差別,但並不顯著。到了2007及2009年,兩者之間的家庭財政差異明顯擴大。表示家庭收入不足應付日常開支的雙親家庭,在2007及2009年間的比率分別轉為26.5%及24.1%,但單親家庭則分別為33.3%及 31.5%;表示家庭收入足夠應付日常開支的雙親家庭,在同一時期內的比率分別為 33.2% 及36.6%,但表示同樣感受的單親家庭在此一時期內的比率則分別只有24.3%及32.6%(見表5)。很明顯,在這段時期內,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財政狀況差距已擴大了。表 5 家庭收入能否應付日常開支的狀況(%)家庭類別 很不足夠 不足夠 普通 足夠 很足夠2005雙親家庭 8.6 22.4 38.6 34.2 6.2單親家庭 9.9 21.5 35.1 29.3 4.2=3.872 df =4 ns2007雙親家庭 8.3 18.2 40.4 26.0 7.2單親家庭 13.9 19.4 42.4 17.0 7.3=10.338 df =4 p=0.0352009雙親家庭 5.8 18.3 38.3 27.7 9.9單親家庭 10.9 20.6 36.0 26.9 5.7=9.767 df =4 p=0.045單親家庭每月收入不足應付日常開支的比率自2005年後明顯增加,而與雙親家庭同樣表示日不敷支的比率則漸見減少的現象,是否反映了雙親家庭近年來的家庭財政漸見改善而單親家庭則原地踏步呢?調查中,當受訪者被要求評估三年前的家庭經濟狀況時,當中的一些微妙變化便突現出來。 2 0 0 5 年,表示自己家庭經濟狀況較三年前差的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比率分別為23.8% 及 25.0% ,表示較三年前好的,則分別為 32.6% 及 30.0% ,餘下分別有 43.7% 及 45.0%則表示“差不多”。可以說,兩個組別之間雖有一些差別,但不顯著。到了2007年,情況明顯有變。表示家庭經濟狀況比三年前差的雙親家庭比率下調至19.1%,表示較三年前好的則上升至 38.1% ,持中立態度的則維持在 42.8% 。相對而言,單親家庭認為家庭經濟狀況較三前差的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微升至 25.7% ,表示較三年前好的更縮減至28.1%,餘下的46.1%則表示沒改變。也即是說,當澳門經濟一片火熱時,單親家庭認為自己家
17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庭的經濟沒有太大改善。2009年,當澳門經濟在外圍因素牽動下明顯好轉時,認為家庭經濟較三年前差的雙親家庭比率上升至 30.4% ,認為較三年前好的比率則回落至 32.1% ,餘下 37.5% 則表示沒分別。相對地,單親家庭表示家庭經濟狀況較三年前差的比率上升至35.2%,表示較三年前好的比率則回落至只有 22.7%, 42.0%表示沒有太大分別(見表 6)。換言之,當經濟好轉時,單親家庭感覺沒有太大受惠,但當經濟逆轉時,則頗受衝擊,情況值得關注。表 6 家庭經濟狀況與三年前的比較(%)家庭類別 比三年前差 差不多 比三年前好2005雙親家庭 23.8 43.7 32.6單親家庭 25.0 45.0 30.0=0.541 df =2 Ns2007雙親家庭 19.1 42.8 38.1單親家庭 25.7 46.1 28.1=7.703 df =2 p=0.0212009雙親家庭 30.4 37.5 32.1單親家庭 35.2 42.0 22.7=6.390 df =2 p=0.041接 ,我們還請受訪者估計自己家庭三年後的經濟狀況,瞭解他們對未來的看法。2005年的數據顯示,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認為屆時的生活比目前差的比率分別為 21.5% 及 19.9% ,表示生活沒甚麼差別的則分別為43.0%及49.7%,而表示屆時的生活會較目前好的則分別為35.5%及30.5%。粗略地看,雙親家庭對未來家庭經濟的看法遠較單親家庭分歧,因為表示樂觀及表示悲觀的比率均較單親家庭高。到了 2007 年,雙親家庭對於自己家庭經濟狀況的預期仍如舊觀,表示將會“比目前差”、“差不多”及“比目前好”的比率依序為 21.1% 、 43.1% 及 35.8% ,與 2005 年相比變動不大。單親家庭認為三年後的家庭經濟狀況將比目前差的比率雖與2005年沒太大分別,只有19.7%,但認為“差不多”及“比目前好”的比率則分別轉為 42.6% 及 37.7% 。也即是說,部分原本持中立態度的單親家庭突然變得相對樂觀,其樂觀程度甚至超越雙親家庭。2009年的調查資料顯示,雙親家庭對三年後的家庭經濟顯得相對悲觀,單親家庭則變化不大。表示三年後家庭經濟將“比目前差”的雙親家庭大幅攀升至31.4%,持同樣態度的單親家庭則只有19.2%;表示三年後家庭經濟狀況將“比目前好”的雙親家庭收縮至只有25.1%,持同樣看法的單親家庭則維持在 36.8%;持中立態度的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則分別為 43.4% 及 44.0%(見表 7)。雙親家庭相對悲觀的態度到底是否反映他們獲得較多因而擔憂失去亦太多,抑或另有內情?我們不太清楚,但有一點則值得指出,兩個組別的差異在2005及2007年的統計上沒有呈現顯著性,到了 2009 年則呈現顯著性。
17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7 家庭經濟狀況與三年後的比較(%)家庭類別 比目前差 差不多 比目前好2005雙親家庭 21.5 43.0 35.5單親家庭 19.9 49.7 30.5=2.490 df =2 ns2007雙親家庭 21.1 43.1 35.8單親家庭 19.7 42.6 37.7=0.232 df =2 ns2009雙親家庭 31.4 43.4 25.1單親家庭 19.2 44.0 36.8=11.246 df =2 p=0.004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家庭經濟與家庭財政的重要之處,在於倘若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家庭財政捉襟見肘,各種瑣碎爭執很容易隨之而來,並積少成多地滋生各種家庭問題,成為滋生怨憤與矛盾的溫床,最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對於單親家庭而言,由於缺少了父或母任何一方,因為錢財問題而惡言相向,互相指責的事情較少出現,但千斤擔子一肩挑的情況,則免不了帶來巨大壓力。至於形單隻影獨對逆境的所產生的孤寂感受,顯然又非那些雙親家庭所能體會。五、單親家庭的人際關係與支援網絡歷屆調查中,我們曾詢問受訪者對於與父母、配偶(或同居伴侶)、子女、兄弟姊妹、同事、朋友及親戚等關係的滿意度,發現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之間的感受頗有異同之處。表8列出經T-Test(T-檢驗)之後兩種家庭戶主對於本身人際關係滿意度的平均分及檢驗結果,並發現若干值得留意的重點:第一、不論是雙親家庭或單親家庭,均對本身與家人、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同事、朋友及親戚等的關係相當滿意,平均分高於作為中等程度3分的水平,當中尤以與父母關係及與子女關係最為滿意,平均分達 4 分以上。第二、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在與父母的關係,與同事的關係、與朋友的關係,以及與親戚的關係等人際關係上沒有呈現顯著差別。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戶主與同事、朋友及親戚的關係沒有呈現顯著差別,或者不難理解,但他們與父母的關係為甚麼亦沒有呈現顯著性呢?當中的原因頗耐人尋味,值得日後再作深入探討。第三、相對而言,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在人際關係上呈現明顯分別的部分,乃與配偶或同居伴侶的關係、與子女的關係,以及與兄弟姊妹的關係。與配偶或同居伴侶關係差,自然容易明白(見下文),但與子女關係及與兄弟姊妹亦相對較差則有待解釋。表面上看,與子女關係較差,可能因為單親家長必需父兼母職,在照料及管教子女上較為吃力,亦易產生衝突,導致關係相對欠佳;與兄弟姊妹關係較差則可能因為單身家長在面對困難時需要他們的幫忙,在此過程中可能
17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會鬧得不太愉快,因而影響了彼此之間的關係。第四、單親家長對於自己與配偶或同居伴侶十分不滿,平均分只有 1.54分。正是因為單親家長對於這方面的關係最為不滿,與配偶之間常有齟齬,最後導致了婚姻破裂。反過來說,可能是因為婚姻關係早已亮起紅燈,令單親家長覺得十分不滿,而最終選擇結束婚姻關係。無論如何,與配偶關係不好,已經成為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之間最突出的差別(見表 8)。表 8 不同家庭類別與家人親友關係的滿意狀況(%)家庭關係 家庭類別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差異 顯著性與父母的關係雙親家庭 4.34 .768 .006 .894單親家庭 4.33 .789 .006 .897與配偶或同居伴侶的關係雙親家庭 4.28 .878 2.739 .000單親家庭 1.54 .776 2.739 .000與子女的關係雙親家庭 4.38 .754 .252 .000單親家庭 4.13 .918 .252 .000與兄弟姊妹的關係雙親家庭 4.10 .857 .167 .000單親家庭 3.93 .939 .167 .000與同事的關係雙親家庭 3.74 .788 -.031 .512單親家庭 3.77 .817 -.031 .525與朋友的關係雙親家庭 3.84 .820 -.003 .943單親家庭 3.84 .832 -.003 .943與親戚的關係雙親家庭 3.64 .890 .007 .077單親家庭 3.56 .984 .007 .103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頗為不同的人際關係到底是否影響其支援網絡呢?調查中,當受訪者被問到“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經濟困難時是否難於找人或機構幫助”時,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回答便讓人看到了一些明顯差別。 2005 年的調查資料顯示,單親家庭在面對經濟困難時“很難”獲得幫助的比率較雙親家庭高,兩者的比率分別為42.3%及40.7%;但表示“有些難”的,則是雙親家庭較單親家庭高,兩者的比率分別為 28.1% 及 15.4% 。若將“很難”與“有些難”的比率合在一起計算,則會發現,雙親家庭反而較單親家庭較難找到別人或機構幫助,兩者的比率分別為 68.8% 及 57.7% 。到了 2007 及 2009 年,在回答同樣問題時,雙親家庭表示“很難”的比率分別 39.5% 及33.0% ,單親家庭認為“很難”的則分別為 33.8% 及 35.4% 。同一時期內,雙親家庭認為“有些難”的比率分別為 27.2% 及 29.5% ,但單親家庭持同樣看法的則分別為 25.4% 及 27.3% 。若將“很難”與“有些難”的比率加在一起,則會發現,雙親家庭在 2007及 2009年間表示難以尋求經濟協助的比率分別為 66.7% 及 62.5% ,單親家庭在同樣時期內表示同樣態度的比率則分別為 59.2% 及 62.7% (見表 9)。若單從歷屆調查數據的分佈上看,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在尋求經濟支援時同樣會面對不少難題,兩者之間並沒有多大差別。
18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9 當遇經濟困難時尋求幫助的難易狀況(%)家庭類別 很難 有些難 容易 很容易2005雙親家庭 40.7 28.1 25.8 5.4單親家庭 42.3 15.4 35.4 6.9=15.212 df =3 p=0.0022007雙親家庭 39.5 27.2 27.4 5.8單親家庭 33.8 25.4 33.8 7.0=3.381 df =3 ns2009雙親家庭 33.0 29.5 32.6 4.9單親家庭 35.4 27.3 33.5 3.7=0.953 df =3 ns當受訪者在 2005 年被問到“遇心情差或有煩惱時是否難於找人或機構幫助”時,雙親家庭表示“很難”找到合適幫助的比率為 26.9% ,較單親家庭的 31.6% 低,但雙親家庭表示“有些難”的比率(17.8%)則較單親家庭的比率(8.6%)高。若將“很難”及“有些難”加在一起,則可以清楚地看到,雙親家庭難以獲得別人幫助的比率(44.7%)反較單親家庭的比率(40.2%)高,差異呈現了統計學上的顯著性。相對於尋求經濟援助的困難度,單親家庭尋求情緒援助明顯“沒那麼難”。到了2007年,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表示“很難”的比率基本上與2005年沒有分別,但兩者表示“有些難”的比率則略有不同。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持這種態度的比率分別為18.5%及16.6%。單親家庭尋求協助的難度顯然較2005年增加了。到了2009年,表示“很難”找得協助的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分別有 21.9% 及 25.0% ,兩者表示“有些難”的,則分別為 20.8% 及 25.7% 。同樣地,若將“很難”及“有些難”加在一起,則不難發現,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在 2007 及 2009年表示難以尋求情緒援助的比率分別為42.8%及48.3%。在2009年,表示同樣看法的比率,則分別為 42.7% 及 50.7%(見表 10)。很明顯,相對於雙親家庭,單親家庭變得較難尋求情緒支援了。不過,必須指出,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的這些差異,並沒出現統計學上的顯著性。表 10 當情緒或煩惱問題時尋求幫助的難易狀況(%)家庭類別 很難 有些難 容易 很容易2005雙親家庭 26.9 17.8 44.3 11.1單親家庭 31.6 8.6 48.3 11.5=9.472 df =3 p=0.0242007雙親家庭 24.3 18.5 45.6 11.5單親家庭 31.7 16.6 4.8 9.0=4.065 df =3 ns2009雙親家庭 21.9 20.8 46.2 11.1單親家庭 25.0 25.7 39.5 10.9=3.570 df =3 ns
18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可以這樣說,由於人類不能單獨生存,人際關係與社會網絡便顯得十分重要。單親家庭在某些人際關係的滿意度雖然不如雙親家庭,並有可能反映了某些未被人知的潛在問題,但卻沒有影響他們尋求經濟及情緒支援的難度。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甚至較雙親家庭更易獲得別人施以援手。當中的原因,是否與社會較為同情弱者,願意給予摻扶,或是另有別情?則有待日後再作深入探討。六、單親家庭的個人感受與悲喜情緒傳統上,不論是因為喪偶,或是因為婚姻破裂,淪為單親家庭總是被親屬朋友或社會大眾看作人生的不幸,不但令單親的父或母承受沉重負擔,遭人評頭品足,甚至遭到歧視,其子女亦經常招來閒言閒語,或遭到朋輩的蔑視排斥,承受不少社會壓力。單親家庭的個人感受、日常消遣及悲喜情緒等等,與雙親家庭是否有所不同呢?調查中,當受訪者被問到對於個人生活、家庭生活、日常消遣等等問題有多滿意時,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的感受頗為不同。為了便於比較,我們將歷屆調查資料綜合,再計算其滿意度的平均分,發現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之間的感受有明顯差別。在個人生活方面,雙親家庭滿意度的平均分為 3.39 ,單親家庭滿意度的平均分則為 3.26 ,顯示雙親家庭的滿意度較單親家庭高。在家庭生活的滿意度方面,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的平均分同樣差距巨大。前者對家庭生活滿意度的平均分有3.78,後者則只有3.41,反映雙親家庭對於本身的家庭生活較為滿意,單親家庭的滿意度則相對較底,其差距同樣呈現了統計學上的顯著性。若果我們再比較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在日常消遣方面的滿意度時,則會發現,前者(3.30)的平均分較後者(3.25)高的情況,暗示單親家庭對日常生活的滿意度沒有雙親家庭那麼高,處境相對不利。作為整體生活感受的一個綜合指數,我們嘗試詢問受訪者一個看來十分平常的問題:“你最近的日子過得有多快樂?”藉以了解他們主觀生活的感受。若簡單地比較雙親家庭及單親家庭對自己過去一段日子是否過得快樂的評估,則會發現,前者的平均分為3.51,後者則為3.35,兩者頗有分別。若深入一點,從交互表列分析數據上看,則會發現,在2005年,雙親家庭表示生活過得快樂或很快樂的比率達 51.3% ,但單親家庭持有這種感受的則只有 45.2% ,顯示兩者之間的“快樂指數”頗有差距。兩年後的2007年,表示生活過得快樂或很快樂的雙親家庭微升至51.6%,單親家庭表示生活快樂的,略為上升至 46.4% 。到了 2009 年,“快樂指數”亦略有變化:表示很快樂或快樂的雙親家庭減少至 48.5% ,持同樣看法的單親家庭更收縮至只有 37.7%(見表 11)。很明顯,單親家庭的“快樂指數”較雙親家庭低,面對逆境時的衝擊亦相對較大。
18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表 11 對個人生活是否過得快樂的感受(%)家庭類別 很不快樂 不快樂 普通 快樂 很快樂2005雙親家庭 2.3 5.7 42.7 37.9 11.4單親家庭 6.0 10.1 38.7 36.2 9.0=15.841 df =4 p=0.0032007雙親家庭 2.7 6.0 39.6 37.1 14.5單親家庭 6.0 8.4 39.2 29.5 16.9=9.555 df =4 p=0.0492009雙親家庭 3.0 7.8 40.6 35.1 13.5單親家庭 5.0 11.7 45.6 23.3 14.4=12.322 df =4 p=0.015毫無疑問,單親家庭不論是在個人生活滿意度層面、家庭生活滿意度層面、或是日常消遣層面,以至具有綜合指標作用的“快樂指數”層面,均與雙親家庭有明顯差別。由於這些生活感受較為抽象,難以像薪金、工作時數或工作職位般被量化或等級化,我們較難具體計算或測度其差別程度。雖則如此,我們卻不能將此問題輕輕略過,視若無睹,而應時刻緊記單親家庭所面對的那種難以名狀、無從表述或是難以向外人道的心酸,在適當的時候給予應有的援助和關懷。七、對單親家庭的援助與反思低收入的單親家庭是處於社會邊緣的弱勢群體,其處境、感受和需求等數據亦較難完全透過大型調查收集並作出分析。研究小組在 2008年 6月間舉行了一場以單親人士為對象的焦點小組訪談,希望藉此探索其家庭結構與居住模式、工作與就業狀況、收入來源與情緒支援網絡等,以及瞭解她們對社會福利與政府角色的看法。是次訪談,受訪者全部都是女性,且需獨力撫養子女,在生活中面對 一些難以想像的壓力與歧視。不少受訪者表示,她們經常會受到歧視,在工作中“不敢向人說自己是單親”、“怕被人看不起”,或是在工作上“遭人趕走”。另一方面,部分受訪者更表示因疾病或照顧子女無法工作而需要領取經濟援助時,常常聽到一些諸如“援助養懶人”的奚落或指責,甚至有受訪者的子女覺得自己的母親“只懂伸大手板向政府要錢”而感覺自卑,不敢在同學面前提及自己的單親背景,令受訪的單親人士感到“雙重壓力”。還有受訪者補充,現時政府的經濟援助制度審查嚴格、僵化,若有單親人士願意投入勞動市場,想自食其力,政府不但不鼓勵,反而“你做幾多(有多少工作收入),政府就扣起幾多(援助金)”,所以,她們“不如索性不做,又不用受壓力”,顯示現時的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受助人外出工作、自力更生。無可否認,社工局與民間機構對單親家庭的問題並不是漠視不理。在相關團體的網站上,開宗明義地提到“在目前本澳的家庭問題中,單親家庭是最受關注的,因其為最具危機和弱勢轉化機率最高的群體”(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於 2010 年 5 月 12 日瀏覽)。政府透過民間機構向因各種因素而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提供社會援助,確保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能
18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得到滿足。根據澳門特區政府2003年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繼續向三類弱勢家庭(即單親、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家庭)提供特別援助,以協助該類家庭渡過較為困難的時期。目前的援助主要體現在經濟援助上,而經濟援助又分為一般援助金、偶發性援助金和特別援助金等類別。社工局除每月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或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定期發放)外,亦會向具特殊需要的家庭發放特別援助金。特別援助的類型包括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及殘疾補助等。 根據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的統計數據,單親家庭中定期及非定期領取政府援助金的比例超過一半。表 12 領取社工局援助金(2003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社工局援助金 人數 百分比沒有 584 48.46%定期 427 35.44%非定期 194 16.10%總數 1,205 100.0%註:統計資料不包括已轉雙親、已失聯絡及已死亡之個案。政府也有限制規定,如受助人外出工作的收入超過了一定的金額,政府會扣減援助金。這樣雖然看似公平,但卻減低了受助者外出工作的意欲。在訪談中,當受訪者被問到:“假設可以做兼職,例如以月入3,000元為限,不扣援助金,超出3,000元的部分,則扣一半,用以鼓勵工作的積極性,是否又會考慮外出工作”時,大多數受訪者均表示如政府提供較合理的扣除制度,亦會積極工作,改善家庭生活。目前針對受助人士收入限制的規定,也為部分人士依賴政府製造了藉口,窒礙了他們自助自救、自力更生的動力與意欲。社會援助的目標,不僅限於提供基本的生活援助,更要提供各種發展性援助,為社會更趨公平創造條件。如果政府可以讓外出工作的單親家庭留下部分的工作收入,而不全部扣除其援助金,採用將受助人外出工作的收入“適當扣減”的方法,可能會鼓勵他們重投勞動市場。當然,如果出於照顧子女或個人身體等原因,無法外出工作,確實需要體諒和照顧。領取經濟援助的家庭仍遭社會歧視,尤其是可能對其子女造成頗大傷害。因此,還要考慮多作公民教育,倡導多元與包涵等社會價值。結論總括而言,澳門的單親家庭基本上具備了絕大多數戶主乃女性,因婚姻破裂導致單親,以及面對經濟困難、子女管教及社會支援網絡相對較弱等特徵,與鄰近的台北及香港等地單親家庭的本質十分接近,所面對的處境亦粗略相同。 單親家庭在工作就業、未來期盼、人際關係及尋求援助等層面,或者未必較雙親家庭差,但他們在家庭收入、個人生活滿意度、日常消遣滿意度、家庭滿意度,以至“快樂指數”等等,則明顯與雙親家庭有距離。當然,雙親家庭與單親家庭之間的差異,未必能單憑某些表面因素或指標即能測度出來。回歸之後,尤其是博彩業有限度開放之後,經濟急速增長,社會發展一日千里,包括單親家庭在內的弱勢社群卻迎來了新的問題:生活指數上升乃其一,社會競爭日劇乃其二,相互比較之下的挫敗感及剝奪感日重乃其三……面對社會急速轉變,相對較難應變的弱勢社群,只能依靠那種強調“維持生存”的社會援助過活,社會地位益顯脆弱。
18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所謂“攻城易、攻心難”,處理單親家庭以至弱勢社群的問題看來亦是如此。在一個“既講求公平競爭、積極進取、物質豐盛,又強調社會正義、人性關懷、相互尊重、彼此支持、和諧共融”的優質社會,政府實在不應斤斤計較,或是“開口閉口”均只是“向錢看”,有時甚至宣之以口,指增加社會福利會“養懶人”,傷害很多弱勢社群的尊嚴,而應深入了解單親家庭以及各弱勢群體的處境,聆聽他們的訴求,甚至大刀闊斧地改革本澳的社會福利制度,在庫房充裕的時候,給予弱勢群體真切的關懷和經濟援助。作為本文的結論,筆者引用上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 2004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共駕齊驅……並致力於提升全民的生活素質,真正達到為人民謀福祉的理想”作為概括, 說明社會的和諧共存、持續發展,不能只以經濟增長為唯一目標,而是政治、文化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同發展。也即是說,我們在講求公平競爭、積極進取、物質豐盛之時,其實更應強調社會正義、人性關懷、相互尊重及彼此支持。對弱勢社群施以援手,可以彰顯這些核心價值。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真正達至共融和諧的可持續發展。註釋︰本文的實證資料來自2005至2009年間的多次全澳入戶調查及焦點團體訪問,謹此向推動本系列研究的澳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表示感謝。在整理本文資料時,陳藝彬先生曾經給予很大幫助,在此一並致謝。E. R. Leach, A Runaway World? London: BBC Publications, 1967;亦可參閱David Cooper, The Death of the Family,Harmondsworth: Penguin, 1972.K. P. H. Young, A Report on Single Parent Familie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The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85.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 http://www.ias.gov.mo/singleparent/,於 2010年 4月 12日瀏覽。陳錦華:《單親家庭居住問題調查報告書》,香港:香港理工學院應用社會科學學系, 1993 年;可參閱 L.C.Leung, Research Report on Pattern of Health and Illness amongst Lone Mother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tudies, 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g, 1993.許毓濤、關志輝:《當今澳港兩地社會議題論文集》,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002 年。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 http://www.ias.gov.mo/singleparent/,於 2010年 4月 12日瀏覽。台灣內政部統計處編:《單親家庭狀況調查報告》,台北:台灣內政部,2005年;可參閱陳錦華:《單親家庭居住問題調查報告書》,香港:香港理工學院應用社會科學學系, 1993 年。F. M. Wong, Industrialization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ocial Research Centre, Chinese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74.澳門社會工作局, http://www.ias.gov.mo/welcomepage.jsp,於 2010年 5月 12日瀏覽。台灣內政部統計處編:《單親家庭狀況調查報告》,台北:台灣內政部,2005年;參閱陳錦華:《單親家庭居住問題調查報告書》。香港:香港理工學院應用社會科學學系, 1993 年;參閱澳門單親網絡互助服務,http://www.ias.gov.mo/singleparent/,於 2010年 4月 12日瀏覽。何厚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零五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新聞局,2004年,第18-22 頁。[責任編輯 黃麗娜]
18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最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工程”亞太地區委員會在澳門召開第四屆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亞太地區八個項目入選《世界記憶名錄》,其中中國佔了三個:內地的《本草綱目》、《黃帝內經》和澳門地區的《天主教澳門教區檔案文獻(16-19 世紀)》均入選亞太地區《世界記憶名錄》,其中又以澳門地區的“申遺”成功更屬不易。 在特區政府和澳門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澳門文獻信息學會會長鄧駿捷先生和理事長楊開荊女士以及他們的同事們,克服一個又一個的困難,始終以極端負責任的態度和百折不撓的精神進行深入細緻的調研,準備各種資料,向公眾和專家們闡釋澳門教區以及聖若瑟修道院珍藏的這批檔案文獻的巨大價值及完整性,令人感佩。他們辦了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用自己的辛勞換來了“申遺”的成功,這不僅是澳門地區歷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整個中華民族文化建設和學術發展的一件大事。台港澳地區首次有文獻遺產獲此殊榮,實在是可喜可賀!澳門文獻“申遺”成功後的思考黃長著黃長著,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教授,社科院國外中國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 100732圖 1 澳門教區檔案文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2年創立“世界記憶工程”計劃,並設立《世界記憶名錄》,其中檔案文獻遺產構成了世界記憶的主要部分。這項世界性的大工程的目的是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獻記憶不受損壞,促進更有效地保護和更加充分、合理地利用珍稀圖書及檔案等文獻遺產,包括重要的手稿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在內的珍貴文獻。歷史經驗證明,任何一批新發現的,或者是珍藏未公開的歷史文獻,一旦被合理地使用,都可能對人類認識某一段歷史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些文獻或是可能對現有歷史進行印證,或是補正、修改甚或改寫一段歷史。它們是人類共有的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16世紀中葉,天主教耶穌會會士巴萊多(M. N.Barreto)神父在澳門進行傳教活動,標誌 天主教在澳門的興起。不久後澳門教區成為近代遠東第一個
18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主教區。耶穌會的一些重要人物,如范禮安(A. Valignani)、羅明堅(M. Ruggieri)、巴範濟(F. Pasio)和利瑪竇(M. Ricci)等都曾來到澳門,有不少人再通過澳門進入中國內地。澳門在中外交流史上起 別的地方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度成為東西方交流的重要基地和中心之一。而澳門地區完好保留的天主教等文獻則詳細記錄了澳門教區傳教士16-19世紀的活動情況,內容廣泛涉及宗教、文化、貿易、辦學、行醫、科技交流、印刷出版、民俗等方面,這些文獻對於全面深入揭示上述歷史史實將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對這些珍貴文獻的進一步研究,不僅對文獻學本身有重要意義,也對宗教史、文化史、中外關係史等領域的研究有重要意義。當然,“申遺”成功只是邁出了第一步,成功後的路更加漫長,當務之急也許是編制一份詳備的分類目錄,這是今後工作的基礎。為了使這些珍貴的檔案文獻能夠長期保存下去,同時又能使更多的學術界同仁和公眾能夠充分地利用它們,恐怕還需逐步地對這些文獻進行數字化。“申遺”成功是一個良好的契機,相信這一重大事件將能推動學術界和公眾更好地與教區合作,促進相關檔案文獻的進一步搜集、整理和利用,同時也有利於促進流失海外的有關珍貴文獻的回歸。海外漢學和當代中國學研究已成為學術界的一個熱點研究領域和顯學,相信澳門地區珍藏的這些文獻也將有助於這一研究的深化。希望通過學者們的精心研究,將來能夠將研究成果以某種方式公諸於眾,讓公眾和學界同仁能夠分享。我祝福澳門學術界和澳門人民!註釋︰自1576年澳門教區轄區成立始,曾管轄遠東地區的天主教會最早抵澳的傳教士以此作為向東方傳教的基地,在拉開宗教文化序幕的同時,亦積極從事各項社會活動,如教育、救濟、醫療等事業,因而為澳門留下了豐富的文獻資源,見證 澳門文化交流的歷史角色。該批入選文獻一直藏於澳門主教公署以及澳門聖若瑟修院,涵蓋了16-19世紀,以拉丁文、葡文、中文和其他歐洲語為主。主教公署的文獻主要包括︰教廷指示、信函、手稿、報告、神父資料、活動計劃、會議記錄以及各地教徒的出生、領洗、結婚登記及死亡等資料;而聖若瑟修院作為一所具歷史使命的神學院,保存了自16世紀以來歐洲及遠東來澳傳教士學習的資料,如古籍、期刊、照片等,涉及神學、中國文化及語言、西方學術知識、科技、哲學等領域。[責任編輯 劉景松]
18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10月18-1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主辦,台灣“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承辦的第三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在台灣“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召開。來自兩岸四地的三十餘位代表參加了會議。本次論壇的主題是“兩岸四地學術期刊的合作與交流”,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總編輯高翔、台灣“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黃樹民、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副秘書長解莉莉在開幕式上分別作了發言。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上,與會代表就各自的辦刊經驗、綜合性期刊的發展現狀與前景、兩岸四地的期刊評價機制、華文期刊的國際化與本土化等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討,並共同簽署了題為“加強合作,共謀期刊發展大計”的《台北合作倡議》。“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發起的學術期刊界盛會。第一屆論壇於2008年12月在哈爾濱召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主辦,黑龍江大學承辦,主題為“學術期刊與學術發展”。第二屆論壇於2009年10月在澳門召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主辦,澳門基金會和澳門大學承辦,主題為“共同打造中文學術名刊──學術期刊的用稿標準與評審標準”,與會代表還共同簽署了《澳門共識》。本次論壇仍延續前兩屆的宗旨,邀請大陸和台港澳地區有影響的學術期刊負責人參加。《台北合作倡議》在《澳門共識》的基礎上,繼續呼籲推進兩岸四地學術期刊的交流合作,共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探索建立權威、科學的學術期刊評價體系,推動學術的繁榮發展。出席論壇並簽署《台北合作倡議》的兩岸四地學術名刊代表來自《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台港澳學術交流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民族研究》、《廣東社會科學》、《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江漢論壇》、《江西社會科學》、《求是學刊》、《浙江社會科學》、《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台灣人類學刊》、台灣《歐美研究》、 The China Review 、《澳門研究》、澳門《行政雜誌》等。(原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0 年 10 月 28 日)[責任編輯 劉景松]簽署“台北合作倡議”,共謀期刊發展大計──第三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在台北舉行路育松
18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簡稱“社科會”)成立於 1985年 9月 1日,由一群社會科學工作者及有志於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士組成,為澳門最早成立的綜合性與公益性社會科學學術團體。學會的宗旨是:研究社會,服務澳門。該會堅持“科學與民主”的精神以及“面向社會,聯繫實際”的作風,充分發揚學術民主與自由的精神,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為澳門社科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奠定了堅實基石。該會歷年來主要學術活動包括:組織會員開展有關澳門社會發展的調查研究工作;舉辦專題或綜合性的學術研討會、講座、展覽會等;聯繫內地、台灣、香港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科學界,開展學術交流;出版學術理論刊物,並創造條件和機會支持會員發表學術著作。社科會的學報為《濠鏡》,其宗旨是“研究社會,反映澳門,服務澳門”。踏入銀禧之際,回顧廿五載歷程,社科會成功開展了許多涉及澳門發展戰略的重要學術研究,例如︰提出興建港珠澳大橋的規劃方案、區域合作、橫琴開發建議等具有深遠意義和影響至今的項目;長期與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聯合舉辦“粵澳關係研討會”,以及與台灣中華港澳之友學會舉辦“台澳關係研討會”,加強了本地與外地學者就文化、經貿及學術研究的交流。主要研究項目包括︰《新形勢下的粵澳合作:澳門的方向和策略》、《澳門捷運系統研究》、《澳門人力資源課題》等等;同時組織編寫並出版了《人口與文化》、《澳門語言論集》、《二十世紀的澳門環境》、《澳門︰發展與改革》、《雙城記︰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雙城記II ︰回歸後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社會科學與澳門》等多種論文集和學術專著。為了紀念創會會長黃漢強先生,以及彰顯其學術成果和對社會的貢獻,社科會於2009年11月出版了《黃漢強文集》(四冊),由副會長楊開荊等歷時近兩年時間編輯整理其生前著作而成。文集內容包括︰第一卷《研學流光》,輯錄黃先生在社科領域的論文、著作、研討會發言等;第二卷《草委心曲》,收錄黃先生在基本法起草期間的心路歷程、筆記等文章;第三卷《雨後彩虹》,記載黃先生在《華僑報》專欄所撰寫的社論及散文;第四卷《鐵漢天涯》,輯錄有關遊記、雜文、生活日記等作品。《文集》除了體現黃漢強先生對社會的貢獻以及其獨到的思辨才情外,也反映了澳門近數十年來的發展狀況。同時,也以此作為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的一份獻禮。學會現任會長為劉伯龍,理事長為關鋒,監事長為程祥徽。[責任編輯 劉景松]築建社科研究平台──澳門社會科學學會近期活動剪影楊開荊楊開荊,澳門大學圖書館公共檢索暨文獻組事務主管,圖書館學博士。
18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編者按:2010年7月至9月,在本澳舉行的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科技、社會等領域的各類研討會、論壇與工作坊多達二十餘場,學術活動頗為活躍。以下是部分會議概況︰提升公共管治能力研討會由行政暨公職局、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當代中國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聯合主辦的“提升公共管治能力研討會”於 7 月 2 日舉行。共有 54 名來自兩岸四地的專家學者參加,共發表40篇論文。會議邀請香港城市大學公共與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公婷、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湖南省政府辦公廳政務公開工作處副處長張富、台灣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系主任梁錦文,分別就反腐敗與制度建設、探討陽光政府的組成、從湖南省政府的經驗看施政透明、探討澳門如何提高反貪政策的透明度等主題,發表專題演講。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由澳門學者同盟、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澳門法制學會、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法治建設與法制完善”學術研討會於 9 月 17 日假澳門理工學院舉行。來自北京、上海、廣東及澳門的專家學者共發表 18 篇學術論文,探討議題包括中文立法、人大釋法、排解司法爭議、“一國兩制”理論、司法審查機制、本土法律人才的教育及培訓、博彩業監管法律、粵港澳緊密合作等。澳門學者同盟常務副會長駱偉建在開幕發言時表示,法治建設及法制完善是一項有待認真堅持的長遠性的課題,是本澳發展進程中的重點。法治建設離不開對“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本地學者應努力推動“一國兩制”理論體系的構建,法制建設也離不開培養法律人才及深入開展公民教育。近期澳門學術動態陳震宇陳震宇,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19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新聞發言人與傳媒研討會由澳門人力資源協會主辦的“新聞發言人與傳媒”研討會於 8 月 28 日舉行。出席研討會的中山大學公共傳播研究所所長廖為建認為,新聞發言人是一套制度,不是一個人,先要完善制度,不是“想不想說,喜歡不喜歡說”的問題,一切按制度行事,公眾需知情的必須發佈,政府有義務定期提供訊息。廖為建指出,政府新聞發言人是一個團隊,其成員須先了解公眾、輿論,洞悉社會熱點,以及社會精英、商界、勞工界及年輕人等的訴求,及其對政策的看法等。政府也不能單向發佈各種訊息,應按公眾要求發放公眾想知道的訊息,才能建立良好的社會溝通。亞太觀光學會第 16 屆年度會議由亞太觀光學會(Asia Pacific Tourism Association, APTA)、澳門旅遊學院聯合主辦的亞太觀光學會第 16 屆年度會議 7 月 13-16 日順利舉行。本次會議主題為“區域旅遊目的地之間的競爭與合作”,共有 220 名來自 21 個國家和地區的專家學者,就旅遊目的地管理、食肆管理、酒店市場推廣及管理、旅客行為研究、旅遊業及資訊科技、預測學、款待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社區為本旅遊、可持續旅遊、娛樂場管理、旅遊發展政策和計劃、品牌資產與品牌塑造、財務及會計學、會展及節目管理、旅遊業研究、款待業教育等領域發表論文及展開深入探討。亞太觀光學會理事長 David Woods 在會上指出,澳門是近十年全球發展最快的城市之一,但各方面發展不平衡,因而有必要加強區域合作,利用粵港澳三地不同的元素和新鮮感,開拓新聯線旅遊模式,吸引更多海外客源。《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 年)》專題講座由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行政暨公職局聯合主辦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專題講座於 9月 5日舉行。主辦單位邀請了廣東省行政學院副院長陳鴻宇、廣東當代經濟研究中心理事長楊正滸主講。陳鴻宇在講座中指出,粵港澳三地合作正往更深層次發展和構建聯動機制中,相信橫琴新區及港珠澳大橋也有很好的發展前景。建議突出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促進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產業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雙提升”,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2010 亞太旅遊協會之人力資源研討會由澳門旅遊學院、香港理工大學聯合主辦的2010亞太旅遊協會之人力資源研討會於9月14日舉行。大會以“應對旅遊與酒店業人力資源挑戰:促進學界與業界交流合作”為主題,探討旅遊服務行業的人力資源的發展前景。亞太旅遊協會首席執行官格雷格達菲爾(Gregory Duffell)在會上指出,將來的旅遊發展並非只有學習、技巧及教育,更大的挑戰是人力資源,提供培訓亦
19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需要人力。透過今次研討會可探討有關問題,亦研究透過學院之間及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提升旅遊款待業的人力資源質量 ,令旅遊業的發展取得真正成功。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發展論壇由澳門歷史教育學會、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澳門歷史學會、澳門文物大使協會、澳門口述歷史協會、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聯合主辦的“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發展”論壇於 7 月 18 日舉行。該活動為慶祝“澳門歷史城區”被列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 5 週年的活動之一,參與者為本地文化遺產關注團體的代表,探討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以及促進澳門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策略。澳門學與澳門史料研究學術年會由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主辦的“澳門學與澳門史料研究”學術年會於 9 月 19 日舉行。大會邀請了兩岸四地的 40 多名專家學者出席,共同探討“澳門學”。其中,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林發欽指出,“澳門學”是奠基於澳門作為東西方文化交流重要平台基礎上的一門學術研究,閃光點在於它牽涉東西方文明對話,具有普世價值。現階段學界繼續發起構築“澳門學”理論範式,釐清其門類、研究方法、研究對象等行動,讓澳門學術研究走向理論化、系統化,提升至學術上的更高層面。高層次的學術研究與普及性的教學工作,兩者沒有矛盾,且不能偏廢。2010 建築文化環境國際座談會──第四屆建築文化和環境研討會(ACE 4)由澳門歐洲研究學會、仁慈堂婆仔屋、意大利米蘭理工大學聯合主辦的“2010建築文化環境國際座談會──第四屆建築文化和環境研討會”(ACE 4)於9月24-25日舉行。來自意大利、葡萄牙、德國、上海及澳門等地的 30 多名建築學系教授及學生出席,會議以上海世博會為主題,探討世博會的策劃、能源效益、氣候轉變等課題,分享大型展覽盛事的建築結構設計、綠色能源利用及建築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經驗。此外,亦探討澳門保護世界遺產的工作。海聯論壇──海外高層次人才與國家發展戰略研討會由中華海外聯誼會主辦的“海聯論壇──海外高層次人才與國家發展戰略研討會”於9月28日在北京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在題為《海外高層人才與中國現代化》的發言中指出,回歸10年來,澳門借助“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中西交融的文化背景、自由開放的經濟體系、獨具特色的產業結構及豐富自由的資訊網絡,為中國和葡語國家的專業機構及專才“引進來”和“走出去”架設了順暢的溝通平台和渠道,發揮了獨特的功能和積極有效
19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的作用,為澳門和國家帶來了更大的發展機遇。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在題為《眾智人才,開拓新局》的發言中指出,當今世界各地都在爭奪專才,吸引人才不單需要優厚的物質待遇和科研條件,更要把軟環境做好。澳門在薪酬和對外開放程度上有優勢,國際關注度也日漸增加。但過去不太重視對人才信息的管理和激勵制度的建立,導致專業人才引進不足,歸澳人才的作用也發揮得不盡充分。期望隨 澳門國際化和專業化程度的提高,社會更加重視專業人才,人才也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可持續交通運輸政策國際專家論壇由澳門大學、澳門工程師學會、交通事務局聯合主辦的“可持續交通運輸政策”國際專家論壇於7月3日舉行。會議尋求透過匯聚海內外專家學者、本地團體和居民的意見,充實《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構想》的最終建議文本。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張學孔在論壇中表示,澳門有建大型公交系統的必要,但不是為建而建,車站應是具備上蓋的設計,並需與周邊居民配合。興建輕軌期間,政府應提高現時巴士、的士等公交的服務質素。澳門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研究第三次工作坊由運輸工務司委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屬下城市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澳門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研究”第三次工作坊於 7 月 25 日舉行。研究團隊與本地專業團體和基層社團代表,就構建城市規劃委員會、法定規劃及公眾參與三大議題展開討論。研究團隊預計有關報告可於2010年內提交政府。廣東省城市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宋勁松在工作坊中指出,澳門宜建立過渡型城市規劃委員會,其屬性應由初期的諮詢型最終過渡到決策型。澳門建築師協會理事長梁頌衍則認為,南灣湖 C 、 D 區要在城市保育及發展兩方面取得平衡,未來可在該區預留多個觀景點,串連澳門“水”與主教山及城市的景觀。[責任編輯 劉景松]
19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改版寄語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澳門研究》改版寄語 ...吳志良 郝雨凡 (56-5)政治法律澳門的政治現代化及其挑戰 .......................余永逸 (56-7)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個人責任問題.................................................鄧玉華 施遠鴻 (56-17)澳門回歸十年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 ........趙國強 (57-4)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法的幾個問題──與國內立法法的比較分析 ..............駱偉建 (57-46)2008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與 2009年立法會選舉實踐.................................................................婁勝華 (57-64)澳門社團政治功能的個案研究 ...................劉祖雲 (58-4)論澳門行政主導制 .....................................王長斌 (58-21)新時期下澳門特區府際關係轉型與啟示.................................................................鄭華峰 (58-31)澳門法治發展之路 .....................................范劍虹 (58-45)粵港澳民商事司法合作先行先試若干問題的思考.................................................................李健男 (58-53)全球化背景下澳門商法改革之路 .............汪清陽 (58-60)目標明確 務實進取──“2011年度特區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座談會”側記...................................................................編輯部 (59-4)澳門的社會階層與政治──由殖民時代轉變到後殖民時代 .......盧兆興 (59-7)澳門未成年人刑事歸責年齡探討 .............杜寶慶 (59-16)《澳門研究》2010 年總目錄(括號內前一數字是期數,後一數字是頁碼)澳門違憲審查之雙重機制及其對內地的啟示................................................................. 王曉波 (59-25)經濟管理橫琴開發:粵澳合作的新模式................................................. 陳 恩 黃桂良 (56-28)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幾點思考 ......... 熊澄宇 (56-35)澳門微小企業的發展與挑戰──基於馬斯洛需求視角 ..................... 麥瑞權 (56-39)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的輝煌成就與深層矛盾................................................................. 馮邦彥 (57-74)澳門經濟發展回顧與展望 (1999-2009) .... 唐繼宗 (57-89)關於橫琴開發涉及法律問題探討............................................... 李 清 俞友康 (57-103)珠澳同城化的戰略選擇與思考...............................................吳傳明 楊少華 (57-110)利益相關者理論視角下的珠澳橫琴區域旅遊合作分析............................................................... 阮建中 (57-118)新加坡產業發展及其對澳門的啓示 ....... 鄭成文 (57-129)澳門土地開發與城市空間發展的實證研究.................陳章喜 李厚強 何文輝 區楚東 (58-68)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幾點思考................................................................. 莊金鋒 (58-80)亞洲“賭博爆炸”與澳門的博彩業 ......... 王五一 (59-34)澳門與拉斯維加斯博彩產業比較研究 ...... 曾忠祿 (59-46)澳門與新加坡博彩業的比較研究.................................................阮建中 馮家超 (59-57)
19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內地、香港及台灣三地賭客對澳門博彩業的貢獻測算................................................. 劉中學 張 毅 (59-72)以需求理論角度出發的顧客價值研究──以澳門為例 .................................... 劉丁己 (59- 82)珠海與澳門科技服務業互補性合作發展研究............................................... 陳岩峰 徐 露 (59-153)歷史文化一部現代版的“澳門實錄”──《澳門編年史》序 .... 普塔克撰 趙殿紅譯 (56-43)回歸十年澳門研究的回顧與思考──以澳門歷史研究為中心 ................. 劉澤生 (56-46)澳門學著作提要 ......................................... 葉 農 (56-63)《澳門記略》影印版前言 ......................... 吳志良 (57-138)一部時代呼喚出來的“澳門學”巨著──《澳門編年史》述評 ...... 郝雨凡 趙新良 (57-145)“澳門學”研究的學理化與國際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評析............................................... 葉 農 袁紹珊 (57-159)六橫島訪古 ............................................... 林梅村 (57-169)16 世紀中“汪、索會談”真相辨析...............................................陳文源 張恩練 (57-185)吳歷與澳門 ............................................... 陳繼春 (57-191)澳門語言學資源的學術意義 ..................... 熊 焰 (58-88)葡萄牙首次入貢明朝與回回人的作用................................................. 馬建春 曹 娜 (58-92)沙勿略和利瑪竇赴華傳教對比與澳門的歷史作用............................................................... 李嘉曾 (58-104)澳門慈善團體的發展與社會作用 ........... 黃雁鴻 (58-113)解讀文學澳門 ........................................... 饒芃子 (58-134)“形象”與超越 ......................................... 姜 建 (58-141)澳門新詩創作及其評論特徵 ................... 古遠清 (58-145)澳門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文學景象與研究意義............................................................... 傅天虹 (58-153)“洋船灣”與“洋環”考 ........................... 金國平 (59-90)范禮安與中國──兼論中國教區與耶穌會澳門住院及聖保祿神學院的關係 ..................................................... 戚印平 (59-94)聖公會何明華會督按立澳門女牧李添媛事件之探析............................................................... 吳 青 (59-123)基於原真性原則的可適應性改造研究──以澳門鄭家大屋修復為例............................................... 吳 堯 溫艷瓊 (59-133)研究華商家族,透視華人社會──“盧九家族與華人社會學術研討會”綜述............................................................... 袁紹珊 (59-138)澳門學著作提要(二)............................. 趙利峰 (59-143)社會民生澳人治澳的經驗與啟示:從指標研究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提升................................................. 吳志良 林 媛 (57-53)1895年澳門瘟疫中的社會互動 ............... 李 立 (58-125)澳門中學科學教學:問題與挑戰 ........... 魏 冰 (58-161)社會保障制度的思維轉變──對《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的再研究 ............................................... 楊鳴宇 (58-169)澳門海外人士回流意願研究 ................... 馬爾丹 (58-177)澳門外來勞動力遷入動因實證分析 ........ 王 勇 (59-146)非營利組織資金募集問題研究──以澳門為例 ................................... 胡滌非 (59-160)澳門單親家庭的生活狀況與支援網絡............................................... 鄭宏泰 林 媛 (59-168)《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序言集澳門研究歷程回顧──《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綜合卷》序.................................................吳志良 陳震宇 (56-67)《澳門基本法》研究的簡單回顧與展望──《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基本法卷》前言................................................. 駱偉建 王 禹 (56-75)實踐導向與問題切入:澳門公共行政研究檢視──《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行政卷》前言.................................................................婁勝華 (56-80)
19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4 期澳門政治研究的回顧與思考──《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政治卷》前言..................................................余 振 林 媛(56-94)澳門法律研究述評──《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前言...............................................................趙國強 (56-102)小舞台 大劇目──《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經濟卷》序...............................................................楊允中 (56-111)檢驗現有成果,期待更大豐收──《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社會卷》綜述...............................................................程惕潔 (56-113)澳門教育研究的回顧與前瞻──《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教育卷》前言...............................................單文經 林發欽 (56-121)澳門文學與澳門文學批評──《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文學卷》序...............................................................李觀鼎 (56-137)澳門語言學發展態勢──《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語言翻譯卷》序...............................................................程祥徽 (56-141)澳門文化藝術概述──《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 · 文化藝術卷》序...............................................................龔 剛 (56-144)澳門歷史研究回顧──《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前言...............................................吳志良 林發欽 (56-149)澳門法制史研究:回顧與展望──《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 · 歷史卷》前言.................................................................何志輝 (57-16)學術動態研究法律改革,促進法治進步──“全球化背景下之澳門法律改革國際研討會”會議綜述 ...............................................唐曉晴 (56-151)在澳門舉行的首次全國漢語方言學盛會──“漢語方言國際學術研討會”述評...............................................................曾湘適 (56-153)建設“澳門學”,打造新名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舉辦“澳門學”座談會及研討會 ...................................................編輯部 (56-155)《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9-2010)(澳門藍皮書2010) 出版發行 ...............編輯部 (56-156)讀《黃漢強文集》有感 ........................... 黃鴻釗 (58-187)亞洲犯罪學研究發展的里程碑──亞洲犯罪學學會成立大會暨“全球視野下的亞洲犯罪學︰挑戰與前景”研討會綜述............................................................... 熊海燕 (58-189)澳門文獻“申遺”成功後的思考 ........... 黃長著 (59-185)簽署“台北合作協議”,共謀期刊發展大計──第三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在台北舉行 ........................................... 路育松 (59-187)築建社科研究平台──澳門社會科學學會近期活動剪影............................................................... 楊開荊 (59-188)近期澳門學術動態 ................................... 陳震宇 (59-189)《澳門研究》2010 年總目錄 ..................... 編輯部 (59-193)[責任編輯 劉景松]
196¿Dªù¬ã̈ s 2010 ¦~²Ä 4 ´ÁClass and Politics in Macau: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Colonial to Post-colonial EraLO Shiu Hing • 7 •Abstract: After the liberalization of casino gaming policy in Macau, the significant change of social class dueto the change of casino capitalist class have far-reaching effects in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lasses inMacau. By adopting a class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lonialand the post-colonial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different classes such as the capitalist class, the middle classand the working class on the other hand.Keywords: Macau, political development, social class, colonial era, post-colonial eraDiscussions on Minimum 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DU Baoqing • 16 •Abs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ty Age is an important issue a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minors should bear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ir social behaviour. There exists many problems and conflicts among the Macau’s existingage-attributed criminal laws, the current basic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practical legal environment It is almostimpossible to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reduce juvenile delinquency. We must face the reality and amend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appropriately reduce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n order to suit thecurrent social situations of Macau.Keywords: minor crime, criminal law system,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purpose of punishmentMacau’s Dual Mechanism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its Implications to the MainlandWANG Xiaobo • 25 •Abstract: Macau’s dual mechanism for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slegislative review and the Court of Macau’s judicial review. These two review mechanisms play important rolesin their respective fields. But Macau’s dual mechanism has shortcomings in some areas. But, this special dualmechanism can maintain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right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and empower the court tointerpret the basic law to a certain extent. Perhaps this model can bring some inspiration for the Mainlandto establish a better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Keywords: Macau court, constitutional review, judicial review, legislative review“Gaming Explosion” in Asia and the Gaming Sector in Macau WANG Wuyi • 34 •Abstract: Due to the inherent connection between tourism and gaming, tourist-flow is an important conceptin comprehending gaming industry. Thus the regional competition structure among neighboring economies thathave legalized casinos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analyzing a specific gaming market. Therefore, Macau’s gamingindustry’s situation and prospect should be observed in view of the whole gaming market of the world, especiallyAsian gaming market. Lighted by Singapore opening two magnificent casinos, Asia’s gaming market is experiencinga new round of “gambling explosion”, which will certainly affect the fate of Macau’s gaming industry. Macauneeds to notice the situation and face the challenges in order to cope the regional competition.Keywords: Macau gaming, Asia gaming, gaming competition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Gaming Industry of Macau and Las Vegas ZENG Zhonglu • 46 •Abstract: Macau and Las Vegas are both well-known gambling cit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developments ofthe two cities depend highly on gambling industry. However, Las Vegas has successfully changed from a simple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 4December 2010ABSTRACTS
197ABSTRACTSgambling city into a destination for leisure and business tour integrated with gambling, entertainment, exhibitionsand business transactions. Las Vegas now is making effort to lower the degree of dependence on domesticmarket through overseas investments and gambling consulting services; meanwhile, Las Vegas has commenceddeveloping high-tech industries in order to reducing the reliance on tourism industry. Through these methods,better conditions are guaranteed for Las Vegas for future development. Compared with Las Vegas, Macau hascompetitive edges in gambling industry for location advantage and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licy, nevertheless,it is weak in entertainment, exhibitions, business transactions, overseas investments and high-tech industries. Therefore,Macau is now facing a high economic risk. It is necessary for Macau to learn from Las Vegas and push moderateeconomic diversification.Keywords: Macau, Las Vegas, comparative study, gaming industry,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Gaming Industry of Macau and SingaporeUN Kin Chong, FONG Ka Chio • 57 •Abstract: Two integrated resorts in Singapore were successively put in full operation this year. Many commentariesremark that the gambling industry in Macau is now facing head-to-head competition from Singapore. However,before arriving at this conclusion, a number of questions need to be addressed, including, “How is the currentdevelopment 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in Singapore?”, “What are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gambling industryin Macau and Singapore?”, and “What is the major competition between these two places?” In order to findanswers to the above questions, Michael Porter’s “Five Forces model” is borrowed to frame the current analysis.Based on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and field investiga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gambling industry in Macau and Singapore is conducted. Furthermore, some suggestions for a healthy developmentof the gambling industry in Macau are provided.Keywords: Macau, Singapore, gaming industry, five forces modelAn Evaluation on The Contribution of Gamblers from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Taiwan to Macau’s Gambling Industry LIU Zhongxue, CHEONG Ngai • 72 •Abstract: Macao’s gaming industry has been experiencing explosive growth after the handover. A mathematicalmodel was borrowed for evaluating the per-capita contribution. Based on the official data of 2000Q1-2009Q4,we selected “bets tax/quantity of hotel guest” as the measure index for evaluating the quantities of contributionof the gamblers from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on both total and relative aspects. The resultsshowed positive, as well as negative. The contribution of gamblers from mainland China is the greatest, whilethe gamblers from Taiwan are winners in the mass. Moreover, the relative contribution of gamblers from SoutheastAsia, Japan and South Korea etc. shows the fastest growth.Keywords: gaming revenue, visitor arrivals, regression model, per-capita contributionThe Analysis of Customer Value Research: Perspective from Needs Theory and Examples in MacauLIU Ting Chi • 82 •Abstract: There are two major core issues regarding customer value research: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customervalue. The bilateral issues involve how company and customer make their decision to each other to maximizecustomer value or satisfaction. Many studies from western countries start customer value topics based on customerneeds theories (ex: perceived value). By discussing several critical theories in consumer behaviour filed, this noteprobes the ways how companies satisfy customers’ internal needs and increase customers’ perceived value. Somelocal practical cases from service industry in Macau are also given.Keywords: needs theory, customer value, customer needs, perceived value, MacauDiscussions on “Yang Chuan Wan” and “Yang Huan Village” JIN Guoping • 90 •Abstract: In pursuit of historical names of the outlying islands of Macau, native researchers have cast doubtson Yang Chuan Wan as an alternative reference to Taipa. This research analyzes both Chinese archives andnautical charts in Portuguese sources in an effort to find out the location of Yang Chuan Wan, which is likely
198¿Dªù¬ã̈ s 2010 ¦~²Ä 4 ´Áto be identifies with Yang Huan village in Dom João rather than Taipa in Macau.Keywords: Macau, Outlying islands, Taipa, Yang Chuan Wan, Xiaohengqin (Dom João), Yang Huan villageAlexandre Valignani and China——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Diocese of China, Residentia of the Jesuits and St. Paul’s CollegeQI Yinping • 94 •Abstract: From a macroscopic perspective, Alexandre Valignani, who was called “Father of Missionary Work inChina,” made a significant but unknown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ocese of China. For instance,he designated Matteo Ricci to learn Chinese in Macau. Moreover, being an inspector of the Society of Jesusin the Far East, he gave clear and timely orders about the personnel dispatch of the diocese, the fund management,the clothing replacement and the missionary tactics from top to bottom. Voluminous facts indicate that AlexandreValignani was the conductor behind and the real policy-maker of a series of graveness measure of the theDiocese of China till to his death in January 1606 in Macau.On the other hand, owing to the uneven missionary situation, the Diocese of China attached to the Dioceseof Japan for a long time. It was under the control of Residentia of the Jesuits and St. Paul’s College successively.Until 1619,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f ebb and flow just made the Diocese of China become a sub-diocesewhich owned an independent status. From that time on, it separated from the Diocese of Japan at last. Inthis sense, the chang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ffiliation can be considered as a vane of the missionary situationin the Far East. And it is also a vane of that whether the Jesuits’ missionary work in there is successful ornot.Keywords: Alexandre Valignani, the Diocese of China, Residentia in Macau, St. Paul’s CollegeA Study of Bishop R.O. Hall’s Ordination of Macau Deaconess FlorenceLi Tim-Oi to the Anglican Priesthood WU Qing • 123 •Abstract: Li Tim-Oi, the Anglican deaconess who served in Macau, became the first woman ever to be ordainedinto the Anglican Priesthood in 1944. It happened during the Sino-Japanese War. Because of the needs ofthe War and Li Tim-Oi’s pastoral charisma, Bishop R. O. Hall took the unprecedented step of ordaining her.This issue provoked an outcry in the Church of England, which had been lasted for many years. Until 1984,Li Tim-Oi’s identity was resumed and affirmed in Britain. A brave new world is therefore opened up bya great spiritual leader in the persona of Bishop Hall. In this very sense, the ordination created the history.Keywords: Anglican Priesthood, ordination, Deaconess, R. O. Hall, Li Tim-OiAdaptive Rehabilitation Based on Principle of Authenticity—— A Case Study of the Mandarin House WU Yao, WAN Yim King • 133 •Abstract: In 1992, Macau government evaluated historical values of Mandarin House, and listed it into theBuilding of Architectural Interest (BAI). Macau has no fixed criteria for preserving authentic and living heritage.It was often done on a case by case basis. whether for approval of heritage buildings, partial or total remodelingor for demolitions. These were the approach so far in keeping the authenticity of Macau’s Heritage. In 1964,Venice Charter identified authenticity with contemporary modern additions to heritage buildings. In 1994 NaraChart and in 2008 Quebec Chart, ICOMOS specified the concepts and extension of authenticity to reflect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as well as the “spirit” of the place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local community.In 2009, the authenticity debate in Mandarin House, started the different possibilities for future use: boutiquehotel, community center, or museum etc. Questions also include whether the focus should be on the localcommunity service or it being a tourist centre or both? By studying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site survey,comparison with other similar facilitie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rehabilitationoptions. The conclusions are helpful in future relevant researches on the authenticity aspect and the issue ofheritage sustainability.Keywords: Mandarin House, authenticity, adoptive rehabilitation
199ABSTRACTS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Motivations of the Migrant Foreign Labor in MacauWANG Yong • 146 •Abstract: The present study examines labor migration to Macau from its neighboring nations or regions bymeans of establishing the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model and extending it to the empirical equation. Relevantstatistical data and samples in 1996-2006 are used for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findings showing: income,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social network are the motivations of labor migration to Macau, whereas geographyand national/ regional border constitutes the two major types of barriers, namely, the natural barrier and institutionalbarrier.Keywords: foreign labor, migrant motivations, empirical analysisStudy on Supplementary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between Zhuhai and MacauCHEN Yanfeng, XU Lu • 153 •Abstra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i-Tech) Service Industry is a knowledge-intensive service industry whichis characterized by technology and service. It includes R&D services, specialized technology service, technologyexchange, promotion and geographic prospects of service industries.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Sci-Tech Serviceorganizations in Zhuhai, continuously expanding the scales of their organizations while facing the shortage ofhigh-end talented technicians. The scale of Sci-Tech Service industry in Macau is comparatively small, mainlyincluding the technology service-based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dependent R&D organizations, social groupsand other technology services organiza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is made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Sci-Tech Service Industries in Zhuhai and Macau and their complementary development, taking into account:the adjustment of industry structure of Macau, Zhuhai being the core city in the west of Pearl River Delta,which together aim at building up the metropolis circle; thus, propose some feasible measures to enhance thecooperation in the Sci-Tech Service industry between Zhuhai and Macau through strategic development, abreakthrough for cooperation and the methods of cooperation, etc.Key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Industry, R&D organization, special technology service, technologyspread and transfer, complementary cooperationResearch on Fundraising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e Case of Macau HU Difei • 160 •Abstract: Funding is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running and developi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of which public donation is one of the fundraising sources of NPOs. Based on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surveyingsome Macau NPOs and citize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gnition of fundraising for charity is madebetween them.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ir views on the importance of promotion methods are comparativelyconsistent;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ir views on public donating motives, selecting donatingorganizations and whether donations will be sustained or not, etc.Keywor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fundraising, citizen, macauStatus of Living and Network of Support of the Single Parents Families in MacauVictor ZHENG, LIN Yuan • 168 •Abstract: After the deregulation of casino gambling policy, Macau’s economy becomes vibrant and flourishing.Notwithstanding this, improvement in living standard of the under-privileged groups is still far from satisfactory.Drawing on empirical data obtained from three consecutive territory-wide household surveys conducted in 2005,2007 and 2009 respectivel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amine the living condition and supporting network ofthe single parent families (i.e. families with divorced, separated or widowed parent and dependent children)in Macau. On the whole, one-tenth of the respondents fall into the category of single parent families. Thesefamilies are overwhelmingly headed by female whose education level is lower, older in age and mainly non-local born. Structure of the single parent families is similar to the double parent families, except the missingof one parent. Although their working condition, job nature and length of working hour don’t show significantdifferent, their personal relation with other people clearly differ, particularly with their spouse, children andsiblings. In-depth analysis also shows that single parent families are less happy in daily life while social discriminationfrom all levels and rigid government welfare policy add more stress on their shoulders.Keywords: single parent families, household structure, living pattern, personal network, social welfare
2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1 期《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出版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自一九八八年創刊以來,先後出版五十多期刊物,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對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刊物質量,擴大澳門學術研究的影響,經編委會研究決定,自二零一零年起,即由第五十六期開始,本刊將做如下改革:1 、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十五日出版;2、在原有基礎上,調整設置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等欄目;3、加強學術規範,參照和借鑒國內外優秀期刊的編務程序,規範刊物版式設計和引文註釋;4 、對檢索量大、徵引率高、影響較佳的優秀論文,將優先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繼續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進一步突顯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創新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為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搭建學術平台,為澳門學術的邁向繁榮貢獻一份綿力。“創建學術名刊,推動澳門研究”是我們的追求,《澳門研究》竭力打造自身個性品牌。二十餘載的努力隨 欄目成果的呈現而漸為學界稱許。然而,刊物質量的提升,有賴海內外專家學者的關心與助力,更離不開本地學者的扶持與獎掖。本刊誠摯邀請社會賢達、專家學者惠賜大作,為《澳門研究》出謀劃策,助其成長。來稿要求:一、本刊原則上只選登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研究成果,但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紹介和探討;二、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門問題,現實針對性強;內容新穎,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原創性和理論深度;三、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來稿須提供2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詞和英文標題。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以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論文如涉及的課題如系資助項目,應註腳於標題頁左下方。如:“資助專案: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六、稿件一經確認,除登載本刊之外,編輯部有權將文章用以其他形式出版發表;任何外界的轉載、摘要、翻譯、出版等均須徵得本刊編輯部的許可;七、編輯部對來稿有權做文字修改、字句刪節或提出意見讓作者自行修改。凡不願意者,請予以註明。修改稿期限為一個月,逾期按自動退稿處理;八、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或多投,三個月內未接獲採用通知,即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刊發,即奉薄酬並寄贈樣刊三冊;九、有關稿件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規定”;十、本刊遵循學術規範精神,倡導嚴肅學風,拒絕任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有侵犯他人著述版權及人身權等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0 年 12 月 15 日《澳門研究》稿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