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010
  • 澳門回歸十年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 .................................................................. 趙國強 4澳門法制史研究:回顧與展望──《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前言 .................................. 何志輝 16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法的幾個問題──與國內立法法的比較分析 ........................................................................ 駱偉建 46澳人治澳的經驗與啟示:從指標研究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提升 .............................吳志良 林 媛 532008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與 2009年立法會選舉實踐 ..................................... 婁勝華 64‧區域合作與產業發展‧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的輝煌成就與深層矛盾 ...................................................... 馮邦彥 74澳門經濟發展回顧與展望(1999-2009) ..................................................................... 唐繼宗 89關於橫琴開發涉及法律問題探討 ..........................................................李 清 俞友康 103珠澳同城化的戰略選擇與思考 ..............................................................吳傳明 楊少華 110利益相關者理論視角下的澳珠橫琴區域旅遊合作分析 ..................................... 阮建中 118新加坡產業發展及其對澳門的啟示 ...................................................................... 鄭成文 129‧澳門學‧《澳門記略》影印版前言 ......................................................................................... 吳志良 138一部時代呼喚出來的“澳門學”巨著──《澳門編年史》述評 ...............................................................郝雨凡 趙新良 145“澳門學”研究的學理化與國際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評析 ..................................葉 農 袁紹珊 159六橫島訪古 ................................................................................................................ 林梅村 1691 6 世紀中“汪、索會談”真相辨析 .....................................................陳文源 張恩練 185吳歷與澳門 ................................................................................................................ 陳繼春 1911988年 3月創刊澳門研究季刊2010年第2期總第 57期6月15日出版
  • 22010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The Overview and Forecast of Macau Criminal Legislation:Ten Years after the The Return to China .................................................................... ZHAO Guoqiang 4Review and Prospects of Legal History Studies——The Selection of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Macau: History ........ HE Zhihui 16Thinking on the Issues of Macau SAR Legislation——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ainland China and Local Law on Legislation ............... LOK Wai Kin 46Experience and Enlightment of “Macau People Ruling Macau”:Empirical Stud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acau Quality of Life .......... WU Zhiliang, LIN Yuan 53The Amendment of the Election Law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2008 andits Implementation in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2009 ........................................... LAO Shenghua 64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The Glorious Achievements and Deep-seated conflicts of Macau Since Macau’sHandover to China ......................................................................................................... FENG Bangyan 74Review and Prospect on Macao’s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the Handover (1999).................................................................................................................................. TONG Kai Chung 89Discussion on the Legal Issue for Hengqin Development .......................................LI Qing, YU Youkang 103Strategy Thinking on Zhuhai-Macao Cooperation Conceived as One City.......................................................................................................... WU Chuanming, YANG Shaohua 110Regional Tourism Cooperation in Hengqin between Macao and Zhuhai:A Study 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 .......................................................................... UN Kin Chong 118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Singapor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acao ........... ZHENG Chengwen 129MacaologyPreface to the Photocopy Photography Version of Aomenjilue ...............................................WU Zhiliang 138Review on Chronicle of Macau ....................................................................... HAO Yufan, ZHAO Xinliang 145Summary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caology” ........................ YE Nong, UN Sio San 159An Archaeological Survey of Syongicam Port, Today’s Liuheng Island .................................... Lin Meicun 169The Analysis of the Commercial Agreement Between Wang Bai andLeonel de Sousa in 1650s ............................................................... CHEN Wenyuan, ZHANG Enlian 185Wu Li and Macau ............................................................................................................. CHAN Kai Chon 191
  • 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本文旨在對澳門回歸十年來刑事立法走過的路作一簡短的回顧與展望。全文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述澳門現行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徵,包括原有刑事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刑法表現形式呈開放性、刑法理論學說呈單一性三個基本特徵。第二部分介紹澳門現行刑事立法的三個組成部分,即《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的現狀及基本立法宗旨與立法進程。第三部分對澳門現行刑事立法的發展與完善從宏觀上提出四點意見,即觀念要開放,《刑法典》總則的指導地位要確立,《刑法典》分則與特別刑法的關係要理順,刑法理論研究要形成氛圍,尤其是要注重培養理論型的本地法律人才。[關鍵詞]刑事立法 刑法典 單行刑事法律 附屬刑法 罪名2009年12月20日,是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的紀念日。十年來,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使澳門法制承受 前所未有的壓力,澳門的法律改革也在坎坎坷坷中艱難地向前發展;相比之下,在刑法領域,澳門刑事立法的進展相對比較平穩,但也不乏曲折。本文旨在通過對十年來澳門刑事立法的回顧與總結,讓更多人能夠比較系統地瞭解澳門刑事立法的現狀;同時,通過回顧與總結,也希望從中發現不足,以期做到未雨綢繆,勵精圖治,為未來澳門刑事立法的運策決機,直言切諫。一、澳門刑事立法的基本特點回歸至今,澳門刑事立法在其自身的發展進程中,主要表現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特點:(一)刑事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可以說,回歸後的澳門刑事法律制度,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仍然是回歸前澳門刑事法律制度的延續,或者乾脆說是葡萄牙大陸法系刑事法律制度在澳門的翻版。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主要取決於澳門回歸前後的政治考量以及澳門回歸前的立法操作兩個方面的因素。1. 澳門回歸前後的政治考量。這裏講的政治考量,就是指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回歸後,澳門回歸 年刑事立法的回顧與展望趙國強趙國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 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應當如何實現政權的平穩過渡。眾所周知,根據中葡兩國政府簽訂的《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及《澳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中國政府將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很顯然,“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表明,既然澳門回歸後,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那麼,從法律應與社會制度相適應的原理出發,與澳門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相適應的原有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而且應當得到保留,這也是確保政權平穩過渡的法制保障。為此,《基本法》第8條明確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回歸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在近九百個原有法律和法令中,除廿五個法律和法令因抵觸《基本法》被廢除外,其餘的法律和法令均得到保留,並被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由此可見,澳門回歸後的刑事法律制度之所以是原有刑事法律制度的延續,突現了《基本法》規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則,因而具有政治上的必然性,2. 澳門回歸前的立法操作。這裏講的立法操作,主要是指澳門回歸前的立法運行,包括立法人才、立法語言和立法內容。關於這一點,我們不能否認的事實是:澳門回歸前因屬葡萄牙管治,法制領域為葡萄牙人牢牢控制和壟斷,澳門本地幾乎沒有甚麼法制人才,尤其是立法人才,所以,在立法操作方面,法律草案的起草人必是葡萄牙人,法律草案的語言必為葡文,法律草案的內容必以葡萄牙相關法律或法律觀念為依據。即使是在澳門過渡期葡萄牙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的本地化 過程中,負責具體法典本地化的也均為葡萄牙法律專家,本地化後的法典實際上就成為葡萄牙相關法典的翻版。這一本地化狀況在《澳門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淋漓盡致。不難想像,在這樣一種立法操作語境中,澳門法律與葡萄牙法律實為一體,很難區分,這一點在刑事領域也是一樣。澳門回歸後,原有的刑事法律制度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澳門《刑法典》依然如故。因此,說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是葡萄牙刑事法律制度的翻版,乃是澳門回歸前立法操作的必然結果。(二)刑法表現形式呈開放性受葡萄牙影響,澳門是一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地區,所有的刑事法律都是以成文法作為刑法淵源。就刑法的表現形式而言,澳門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一樣,也將刑法的表現形式分為三大類,即《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 《刑法典》為普通刑法,單行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為特別刑法。但就《刑法典》的地位、作用及與特別刑法之間的相互關係而言,澳門刑法的表現形式則呈現出多元性的開放特徵。這種開放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刑法典》總則與特別刑法。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刑法典》作為刑法規範的整體編纂具有特珠的地位與作用,這種地位與作用主要表現為《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具有指導意義,換句話說,《刑法典》總則規定的相關刑事制度,特別刑法必須遵守,不得違反。然而,在澳門刑事立法中,澳門《刑法典》總則的這種指導地位與作用卻受到了挑戰,特別刑法的規定往往超越了澳門《刑法典》總則的規定。比如,根據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刑罰體系中的附加刑只有兩種,包括“禁止執行公共職務”和“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但事實上澳門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廿六種之多,絕大部分分散規定在特別刑法之中。又比如,澳門《刑法典》總則明確規定對犯罪未遂者,必須按照犯罪既遂特別減輕刑罰,但在個別特別刑法中,則對相關犯罪的未遂情況,規定可按既遂犯處罰。還比如,關於累犯制度,澳門《刑法典》總則只規定了一般累犯
  • 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制度,並未允許有例外,但有的特別刑法則規定了特別累犯制度。凡此種種表明,澳門《刑法典》總則與特別刑法之間因缺乏一般意義上的指導和被指導關係,故整個刑事立法體系從表現形式上看就顯得比較分散、開放,缺乏整體性,特別刑法頗有超然獨處的味道。2.《刑法典》分則與特別刑法。在不少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刑法典》的重要地位還表現為刑事罪名相對集中規定在《刑法典》分則之中,如在中國內地,《刑法典》分則包容了絕大多數的刑事罪名。但澳門刑事立法則非如此。比如,就數目而言,澳門《刑法典》分則總共規定了一百八十五個刑事罪名,但澳門特別刑法規定的刑事罪名卻約有一百九十八個,其中單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刑事罪名約有八十二個,附屬刑法規定的刑事罪名約有一百一十六個。這就是說,在澳門刑事立法中,有一半多的刑事罪名是分散規定在特別刑法之中。可見,如果不瞭解澳門特別刑法,就不可能把握澳門刑事罪名的全貌。其次,澳門刑事罪名的分散性立法特徵不僅表現為特別刑法規定的罪名數目超過澳門《刑法典》分則,而且還表現為不少常見罪、多發罪都規定在特別刑法之中。比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經濟犯罪以及“黑工”、非法居留、非法逗留等在澳門比較常見的犯罪,都是規定在相關的特別刑法之中。可以說,澳門《刑法典》分則與特別刑法在刑事罪名上的平分秋色,乃是澳門刑事立法的一個顯著特徵,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立法特徵強化了特別刑法的地位,卻弱化了《刑法典》分則扮演的角色。(三)刑法理論學說呈單一性在澳門,經常會聽到人說,澳門只有法律沒有法學理論,此話不完全屬實。因為從法律與法學理論之間的相互關係來看,兩者不可能分離,有法律的地方必有法學理論,刑事領域同樣如此。說澳門沒有法學理論,只是從社會全局的角度考察,表明法學理論在澳門缺乏社會基礎,因而無法體現法學理論對法律改革應有的指導作用。如前所述,澳門現行的刑事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回歸前原有刑事法律制度的延續,而回歸前的原有刑事法律制度則為葡萄牙刑事法律制度的翻版,因此,葡萄牙本土的刑法理論學說,實際上就是澳門的刑法理論學說,而且具有單一性,這種單一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 觀念上的單一性。所謂觀念上的單一性,就是指主觀上對葡萄牙刑法理論學說的認同。比如,在澳門法學界,普遍存在 這樣一種觀點,即不懂葡文就不懂澳門法律。為甚麼?道理很簡單,因為你不懂葡文,就看不懂葡萄牙的法學理論書籍,聽不懂葡萄牙法律專家的講經論道,所以你就不懂澳門法律。這一觀點至今在澳門仍然根深蒂固,反映在刑事領域,也就是將葡萄牙的刑法理論學說奉為唯一的理論學說,即你要懂澳門刑法,就要看懂葡萄牙的刑法理論書籍,否則,你就不懂澳門刑法。這就是觀念上的單一性。2. 實踐中的單一性。所謂實踐中的單一性,就是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葡萄牙刑法理論學說的認同。比如,在刑事立法中,不少法律草案的起草者本身就是葡萄牙法律專家,其起草的理論依據當然也離不開葡萄牙的刑法理論學說;即便是由本地法律專家主導起草的法律草案,因上述觀念上的單一性,法律草案的理論依據仍然是建立在葡萄牙刑法理論學說基礎之上,有的甚至就是在原有法律基礎上,動幾個條款就成為新的法律。還比如,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無論是檢察官起訴,還是法官判案,司法官所依據的刑法理論學說,基本上都是葡萄牙的刑法理論學說。澳門司法官判案撰寫判決中的理論部分,參閱及引用的就是葡萄牙的刑法理論書籍。類似情況雖無可厚非,但畢竟從一個側面表明葡萄牙刑法理論學說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具有單一性。3. 研究的單一性。所謂研究的單一性,就是指在理論研究中對葡萄牙刑法理論學說的認同。
  • 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然而,由於澳門本身缺乏理論研究的氛圍,談不上學者的認同不認同,因此,理論研究的單一性主要還是靠缺乏理論研究來表現的。質而言之,因為沒有形成一定的理論研究氛圍,所以觀念上的單一性和實踐中的單一性,客觀上就取代了理論研究的單一性。二、澳門刑事立法的十年回顧澳門回歸十年來,刑事立法的發展以穩健為基礎,總體來說還是能夠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下面,我們按照不同的刑法表現形式,來考察澳門刑事立法所走過的軌跡。(一)《刑法典》1996 年之前,在澳門適用的《刑法典》是 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1993年,葡萄牙法律專家以 1982 年的葡萄牙《刑法典》為藍本, 起草了澳門《刑法典 (草案)》並譯成中文。澳門《刑法典 (草案)》經過中葡雙方多輪磋商,於 1995 年 11 月 8 日正式公佈,並從 1996 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澳門回歸後,這部《刑法典》得到保留,被採用為澳門特區的《刑法典》。十年來,澳門《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內容都沒有改變,唯獨在2001年和 2008年,澳門特區立法會通過了兩個法律,在澳門《刑法典》中增設了兩個條款。1.《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第 6/2001 號法律)。該法律的立法背景,主要在於當時澳門社會上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有所加劇,故為了加重刑罰的打擊力度,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制定這樣一個法律。該法律實際上只有一個條文,即明令在澳門《刑法典》中增加第 68-A條,條文內容為:在不妨礙適用法律已有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透過不可歸責者而實施犯罪行為,則相應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都要加重三分之一。2.《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 6/2008 號法律)。該法律為了適應國際社會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需要,具體制定了一系列預防及遏止販賣人口犯罪的措施,並對受害人的權利給予相應的保護。該法律對澳門《刑法典》的修改就是在澳門《刑法典》中增加第 153-A條,規定了“販賣人口罪”。第153-A條共分為六款,比較詳細地規定了“販賣人口罪”的主、客觀要件、各檔法定刑以及各種加重處罰之情況,同時對某些縱容者、包庇者也明確規定須給以刑罰制裁。除此之外,根據“販賣人口罪”的性質,在澳門《刑法典》第 5 條第 1 款 b)項關於澳門刑法的域外效力規定中,增加了“販賣人口罪”的條文,即行為人即便是在澳門境外實施了“販賣人口罪”,但只要行為人身在澳門被抓獲且不可被移交的話,就可對其適用澳門刑法。(二)單行刑事法律澳門特別刑法中的單行刑事法律在澳門刑事立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除了上述兩個修改澳門《刑法典》的單行刑事法律之外,其他的單行刑事法律按是否規定新罪名來劃分,可以分為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和不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1. 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這些單行刑事法律按制定的時間劃分,可分為以下兩部分:第一部分,澳門回歸前制定的原有單行刑事法律。澳門回歸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原有的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全部被保留,這些原有的單行刑事法律共有九個,分別為:其一,《訂定在本地區販賣、陳列及展出色情及淫穢物品之措施》(第 10/78/M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刑事處罰,卻無具體罪名。其二,《非法
  • 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移民法》(第 2/90/M 號法律),該法律於 2004 年被廢止和取代。其三,《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視為刑事罪行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第 5/91/M 號法令),該法律於 2009 年被廢止和取代。其四,《炒賣交通客票懲治法》(第 30/92/M 號法令),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罪名。其五,《自願中斷懷孕制度》(第59/95/M號法令),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罪名。其六,《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法》(第 6/96/M 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十一個罪名。其七,《不法賭博法》(第8/96/M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十三個罪名。其八,《與動物競跑有關之刑事不法行為制度》(第 9/96/M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四個罪名。其九,《有組織犯罪法》(第 6/97/M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八個罪名。澳門回歸十年來,這部分涉及新罪名的原有的單行刑事法律有所修改和變動,其修改和變動包括:第一,分別於 2001 年、 2003 年和 2004 年對《關於將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視為刑事罪行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作出三次修改,其修改的內容都是根據國際上毒品種類的變化,對該法律列表中相關毒品的範圍進行修改;2009年該法律被廢止,並由新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取代。第二,分別於 2002 年、 2005 年 2008 年對《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法》作出三次修改,前兩次修改都是提高“貨物欺詐罪”的法定最高刑,最後一次修改是在該法律中增設“層壓式傳銷罪”。第三, 2004 年對《自願中斷懷孕制度》作出一次修改,其修改的內容主要是擴大了不予處罰行為的範圍。第四, 2004 年《非法移民法》被廢止,並由新的《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取代。第二部分,澳門回歸後制定的新的單行刑事法律。澳門回歸後,為了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澳門特區立法機關相繼制定了八個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這部分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分別為:其一,《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第 4/2004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為了貫徹在澳門適用的若干打擊恐怖活動的國際法文書,並對違反國際法文書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設置了五個罪名。其二,《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 6/2004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考慮到澳門回歸後,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他鄰近地區的關係已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尤其是“黑工”問題比較嚴重。因此,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更有效地打擊非法入境者及“黑工”現象,立法者在原《非法移民法》基礎上制定該法律,並取代原有的《非法移民法》。該法律共規定了九個罪名。其三,《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 2/2006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一則是因為洗黑錢的犯罪行為日趨國際化,澳門作為一個以博彩業為經濟核心的地區,更容易受其影響;二則也是因為澳門唯一打擊洗黑錢的法律規定不僅只有一個條文,而且該條文還是規定在《有組織犯罪法》中,這顯然不足以懲治不以有組織犯罪形式實施的洗黑錢行為。為此,《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對構成洗黑錢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及各檔次法定刑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廢止了《有組織犯罪法》第 10 條關於洗黑錢的規定。其四,《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 3/2006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顯然是為了配合國際反恐鬥爭的形勢,加強打擊恐怖主義的力度。為此,該法律共規定了五個有關打擊恐怖活動的罪名,其中“恐怖組織罪”和“恐怖主義罪”因澳門刑法典第 289 條和第 290 條已有此罪名的規定,故明令廢止澳門《刑法典》第 289 條和第 290 條,同時對澳門《刑法典》第 5 條第 1
  • 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款 a)項關於澳門刑法域外效力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其五,《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2/2009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乃是為了落實《基本法》第 23條關於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切實承擔起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方面的責任。該法律的頒佈,無疑是在澳門落實“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舉措,代表了澳門社會的主流民意。《維護國家安全法》嚴格按照《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範圍,規定了五個危害國家安全方面的罪名。其六,《打擊電腦犯罪法》(第 11/2009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考慮到現代網路技術日益發達,利用電腦從事“腦力型”犯罪的現象也日益嚴重,故為了有效打擊及遏止此類犯罪,特別以單行刑事法律規定之。該法律共規定了八個罪名,由於在這些罪名的主、客觀要件中,實際上已包含了澳門《刑法典》第 213條規定的“資訊詐騙罪”的內涵,因此,該法律明令廢止了澳門《刑法典》第 213 條。其七,《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 17/2009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考慮到原來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打擊毒品犯罪的需要,如罪名不科學、法定刑難以適應不同的犯罪情況等,故有必要重新立法。該法律共規定了九個罪名。其八,《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第 19/2009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關於各國或各地區應立法打擊私營企業中的賄賂行為的規定。該法律共規定了兩個罪名。2. 不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這些單行刑事法律按制定的時間劃分,也可以分為以下兩部分:第一部分,澳門回歸前制定的原有單行刑事法律。澳門回歸時,這部分被保留下來的不涉及新罪名的原有單行刑事法律有六個,分別為:其一,《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第 40/94/M號法令)。其二,《刑事記錄規章》(第27/96/M號法令)。其三,《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6/98/M 號法律)。其四,《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第 65/99/M號法令)。其五,《武器及彈藥規章》(第 77/99/M 號法令)。其六,《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之司法介入制度》(第 86/99/M 號法令)。十年來,上述六個單行刑事法律中除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被新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取代外,其他幾個不涉及新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都沒有變化。第二部分,澳門回歸後制定的新的單行刑事法律。澳門回歸後,新制定的不涉及罪名的單行刑事法律不多,只有兩個。其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2006號法律)。該法律涉及面很廣,包括移交逃犯、移管刑事訴訟、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監管附條件被判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但是,根據《基本法》第94條關於澳門特區可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安排的規定,該法律所規定的刑事司法合作不包括中國內地。為此,該法律第1條明確規定,“本法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其二,《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 2/2007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基於澳門青少年的違法犯罪活動有不斷加劇的趨勢,而原有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
  • 1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度及社會保護制度》顯然已經落後,很難適應新形勢下教育、挽救違法青少年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新法,取代舊法。該法律適用於年滿12歲尚未滿16歲 且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反行為的青少年,並對這些青少年規定了八種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教育監管措施。根據該法律規定,原來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基本被廢止。(三)附屬刑法一般來說,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抽象型刑法規範,即只規定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引用型刑法規範,即對違法行為明確規定引用《刑法典》某個具體條款追究刑事責任。三是獨立型刑法規範,即將違法行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新罪名,同時還規定相應的法定刑。在澳門附屬刑法中,前兩種刑法規範其實很少,立法者大量制定的則是第三種獨立型的刑法規範。這可以說是澳門刑事立法的一大特點,也是附屬刑法絲毫不遜色於單行刑事法律的原因所在。鑒於澳門附屬刑法的主要表現形式和內容是獨立型的刑法規範,因此,本文僅就澳門非刑事法律中規定有獨立罪名的刑法規範按不同領域作簡單介紹。1. 國家主權領域中的附屬刑法。這方面的附屬刑法,主要體現在澳門回歸後制定的三個法律之中:其一,《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制度》(第 5/1999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獨立罪名;其二,《區旗、區徽的使用及保護制度》(第 6/1999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獨立罪名;其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 4/2004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三個獨立罪名。2. 基本權利領域中的附屬刑法。澳門回歸時,這一領域中被保留下來且含有獨立型刑法規範的非刑事法律主要有兩個:其一,《出版法》(第7/90/M號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兩個獨立的罪名;其二,《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第 2/93/M 號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四個獨立的罪名。澳門回歸後,這一領域中的附屬刑法大量增多,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立法機關制定了四個新法律:其一,《立法會選舉法》(第 3/2001號法律)。原有的《立法會選舉法》因抵觸《基本法》而在澳門回歸時被廢止,立法機關於 2001 年重新制定了《立法會選舉法》,並在該法律中對違反選舉法的行為設置了“刑事責任”專章,該章共規定了三十二個獨立罪名。其二,《選民登記法》(第 12/2002 號法律)。同樣的道理,原有的《選民登記法》在澳門回歸時也被廢止,故立法機關於 2002 年重新制定《選民登記法》,並於 2008 年進行修改後重新頒佈,重新頒佈後的《選民登記法》共規定了七個獨立罪名。其三,《行政長官選舉法》(第 3/2004 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是依據《基本法》的規定而制定,在該法律中也對違反選舉法的行為設置了“刑事責任”專章,該章共規定了三十三個獨立罪名。其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2005 號法律)。立法者制定該法律,主要是為了適應現代法治社會狀況下對個人隱私權給予特別保護的需要,為此,該法律共規定了五個獨立罪名。3. 道路交通領域中的附屬刑法。澳門回歸時,該領域中的附屬刑法主要規定在《道路法典》之中。 2007 年,立法機關重新制定了新的《道路交通法》(第 3/2007 號法律),同時廢止了舊的《道路法典》。新的《道路交通法》共規定了五個獨立罪名。4. 經濟、文化、衛生等領域中的附屬刑法。該領域中的附屬刑法主要規定在九個法律之中,其中六個法律為澳門回歸時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它們分別為:其一,《視聽廣播事業法律制度》(第 8/89/M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獨立罪名。其二,《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 32/93/M號法令),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獨立罪名。其三,《人體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制度》(第2/96/M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五個獨立罪名。其四,《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 27/97/M號
  • 1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罪名。其五,《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43/99/M號法令),該法律共規定了六個獨立罪名。其六,《工業產權法》(第 97/99/M 號法令),該法律共規定了六個獨立罪名。這六個非刑事法律在澳門回歸後均無修改。除此之外,澳門回歸後也制定了三個法律,它們分別為︰其一,《對外貿易法》(第 7/2003 號法律),該法律只規定了一個獨立罪名。其二,《財產申報法》(第 11/2003 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六個獨立罪名。其三,《傳染病防治法》(第 2/2004 號法律),該法律共規定了兩個獨立罪名。三、澳門刑事立法的前景展望澳門現行的刑事立法有無值得改進的地方,為甚麼要改進,如何改進,這些問題都會直接關係到澳門刑事立法的發展與完善。對此,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當從宏觀上緊緊抓住八個字,即“開放、指導、協調與研究”。(一)開放這裏講的開放,其實是一個觀念問題,也就是指在澳門刑事立法的發展進程中,觀念上必須立足本地,放眼世界。立足本地,就是要從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放眼世界,就是不能做“井底之蛙”,要有選擇地吸收世界各國各地區刑事立法之精華,包括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例。可以說,觀念是否開放,直接關係到澳門刑事立法的發展與完善。因此,在開放觀念問題上,我們必須糾正以下兩種錯誤觀點:第一,“原有法律不能變”的觀點。有人認為,《基本法》既然規定了“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那麼,五十年之內這些法律就不能變。這種觀點不僅不符合《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原意,而且也違反了法律自身的發展規律。因為《基本法》第 8 條所規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則,是一項帶有政治意義的過渡原則,即為了確保澳門政權的平穩過渡,原有法律只要不抵觸《基本法》或未經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包括其他機關如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修改,就可以保留。可見,《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的本意根本不是指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五十年之內不能變,恰恰相反,從《基本法》第8條規定中,已經包含了澳門本地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對原有法律進行修改的權力。其次,法律必須隨 社會的變化而變化,這是由法律服務於社會這一根本宗旨所決定的。說五十年之內不能修改澳門原有法律,完全違反了法律自身的發展規律。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澳門刑事立法中,原有的被保留下來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和特別刑法,只要澳門社會需要,只要從刑法理論角度考察是不科學或不合理的,都可以修改。第二,“不懂葡文就不懂澳門法律”。如上所述,這在澳門法學界是一個頗有影響的觀點,其錯誤之處就是閹割了法律的整體性和世界性。因為澳門法律雖然沿襲了葡萄牙法律的衣缽,但葡萄牙法律本身並非地球之外的法律,它完全隸屬於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目前,澳門的法律都有中文,因此,只要懂中文,懂大陸法系的各種理論學說和立法例,不僅可以懂澳門法律,而且更可以從大陸法系的整體角度以至整個世界的角度,對澳門法律的發展和完善作出評析,刑事立法也是如此。相反,如果只懂葡文,對大陸法系的各種理論學說和立法例卻缺乏基本認識,那才不可能真正懂得澳門法律,包括刑事法律。當然,對上述兩種“肯定一切”的錯誤觀點的否定評價,並非是要採取“否定一切”的觀點,將原有的刑事立法統統捨棄。因為法律具有歷史性和延續性,尤其是對澳門來說,取決於“一國
  • 1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兩制”的社會制度的延續性更決定了法律的延續性。所以,在刑事領域,對被保留下來的原有刑事法律包括法學教育方面的做法,要以實事求是的眼光進行分析:是好的東西,就不應該捨棄,甚至要發揚光大,如澳門刑事法律中那些維護基本人權的制度和觀念,就應當保留並進一步完善。至於某些不科學或不合理的東西,則應堅決修改或廢棄,如在澳門刑法教學中那種只教刑法總則,不教刑法分則的做法,進而認為懂刑法總則就可以懂刑法分則的錯誤觀點,就決不能將其視為“澳門刑法教學傳統”之類的東西抱 不放,應當作出修訂。(二)指導這裏講的指導是就澳門《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地位及作用而言的。如前所述,在澳門刑事立法中,澳門《刑法典》總則的這種指導地位及作用受到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為特別刑法的規定往往超越了澳門《刑法典》總則的規定。這種超越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因立法時間不同而事先形成的超越,如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罰金刑的單位為“日”,但在澳門《刑法典》之前制定的特別刑法中其罰金刑單位都是“澳門元”;類似的情況還包括上述關於累犯制度的規定。 第二種情況是從合理、科學的角度考察,應當由《刑法典》總則規定的內容,卻分別由特別刑法各自規定,根本不受《刑法典》總則的制約,典型者如上述關於附加刑的規定,類似的例子還包括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 第三種情況則完全是因立法者藐視《刑法典》總則的指導作用而事後形成的,典型的例子就是上述所舉對犯罪未遂進行處罰的規定。 由上可知,對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的超越不管是屬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抑或是第三種情況,都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作用,尤其是第三種情況,更是否定了《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作用。筆者認為,澳門刑事立法要走向科學化,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須牢固確立《刑法典》總則的指導地位及其對特別刑法的指導作用,消除這些“超越”現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在於兩點:首先,從立法層面考察,強化《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地位及作用,有利於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刑事立法體系。因為《刑法典》總則的內容無外乎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基本原則部分,既然是基本原則,當然要起指導作用。二是抽象、概括部分,即從各種複雜、不同的具體犯罪現象中,將某些具有共同性的東西集中規定在一起,加以概括,如故意和過失的概念,這些經過抽象、概括的規定理應反過來再指導具體的操作。所以,《刑法典》總則的內容不僅必須具有權威性,而且必須對特別刑法具有指導性。此外,有些本應由《刑法典》總則規定的內容,也必須由《刑法典》總則規定,如附加刑的種類、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等等。這樣,才可能使整個刑事立法體系形成一個以《刑法典》總則為龍頭的有主有次的科學體系,而非象澳門目前這樣散亂且無規則可言。其次,從政治層面考察,強化《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地位及作用,也有利於防止統治者濫用權利,侵犯人權。眾所周知,刑法對社會的保護是整個法律保護中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原因就在於刑罰的嚴厲性;也正因為刑罰嚴厲,所以必須慎用。有學者形容刑罰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就會侵犯人權,講的也是這個道理。可見,強化《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地位與作用,表面上看是一種形式,但在政治上卻具有相當深刻的內涵,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制約了立法者的刑事立法權,使其在《刑法典》總則制度已確立的前提下,不能隨心所欲,想怎麼立法就怎麼立法。否則,一旦立法者擺脫了《刑法典》總則的制約,毫無疑問,就會存在潛在的濫用刑事立法權的危險,而這種危險一旦發生,輕者,可以說是不合理;重者,那
  • 1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就可能是踐踏人權。筆者認為,鑒於《刑法典》總則的指導地位與作用長期以來得不到重視,甚至被否定,因此,從觀念上如何確立起《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地位與作用具有非常緊迫的現實意義。或許,這也是澳門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之一。比如,對立法者來說,屬第一種情況的超越,應當及時修訂原有的特別刑法,使其與《刑法典》總則的規定相一致。屬第二種情況的超越,則應當適時修改刑法典,將附加刑種類、法人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原則等內容納入《刑法典》總則之中,由《刑法典》總則作出統一規定。屬第三種情況的超越,更應當堅決修改;除《刑法典》總則已授權特別刑法可作例外性規定之外,任何特別刑法不得超越澳門《刑法典》總則的規定。(三)協調這裏講的協調,主要是罪名之間的協調,具體說,就是《刑法典》分則與特別刑法之間以及特別刑法相互之間的協調。如上所述,在特別刑法中大量規定刑事罪名乃是澳門刑事立法的一大特點,正因為如此,如何協調好《刑法典》分則與特別刑法之間的關係以及特別刑法相互之間的關係,就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目前澳門刑事立法的現狀來看,要處理好這方面的協調關係,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是值得注意的:1. 具體犯罪的處罰制度與法定刑的協調。犯罪情況千變萬化,不同犯罪的處罰制度及法定刑當然也會不同,這很正常,問題是性質相類似的犯罪,在處罰制度或法定刑方面就不能失去平衡,否則就會破壞立法的公平性。比如,由於澳門《刑法典》總則已明確規定,對犯罪預備原則上不予處罰,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在澳門《刑法典》分則中,立法者採取的態度是僅對少數具有較大破壞力的重罪如某些偽造類犯罪、公共危險類犯罪及妨害本地區罪才特別規定處罰犯罪預備,即便是對殺人、強姦、搶劫這樣一些重罪,也不處罰犯罪預備。但是,在特別刑法中,這一立法原則卻遭到了破壞,如在《炒賣交通客票懲治法》和《與動物競跑有關之刑事不法行為制度》中,均特別規定了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制度,而這兩個單行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顯然屬於較輕的犯罪。其次,在對犯罪預備的量刑幅度上也有很大的差別,如澳門《刑法典》分則中關於犯罪預備的處罰,都單獨規定了較輕的法定刑,而《炒賣交通客票懲治法》卻規定對犯罪預備按犯罪未遂處罰。2. 盡可能防止罪名之間相互重複。從目前情況來看,不必要的罪名重複在澳門刑事立法中還是比較嚴重的,如何進行調整和協調,直接關係到澳門刑事立法的科學性。比如,澳門《刑法典》分則第215條已經規定了敲詐、勒索之類的犯罪,但在有些特別刑法中, 也規定了敲詐、勒索之類的犯罪,而且法定刑還輕於澳門《刑法典》分則的規定。這不僅表明在特別刑法中再規定敲詐、勒索之類的犯罪沒有必要,而且還容易形成不協調的現象。 類似的情況還包括《刑法典》分則規定的“偽造文件罪”和特別刑法規定的“偽造文件罪”。除此之外,在特別刑法之間,也有罪名的重複問題,最典型的就是《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前者規定的三十二個罪名與後者規定的三十三個罪名,絕大多數罪名是重複的,有無這個必要,有關選舉方面的犯罪是否可由《刑法典》分則統一規定, 以防重複,確值得立法者考慮。3. 做好罪名編纂工作。應當指出,在特別刑法中規定大量罪名,有利有弊。利者,有助於刑事立法及時跟上社會的發展,不必經常修改《刑法典》,保持《刑法典》相對的穩定性。弊者,不利於社會民眾瞭解本國或本地區的刑事罪名,立法上容易造成罪名之間的不協調。為此,澳門
  • 1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立法者既然採用了在特別刑法中大量規定罪名的立法方式,就應當注意盡可能克服由此帶來的弊端。而克服此弊端有一個較有效的方法,就是以立法機關的名義,定時(如每年)進行罪名編纂。通過罪名編纂,既可以使一般的社會民眾瞭解本地區所有的刑事罪名,起到一個普法作用,有助於社會民眾自覺遵守法律;同時,也可以通過編纂,促使立法者自身定期進行立法檢討,發現有不協調之處,就及時修正,此外,科學的罪名編纂也為法學工作者提供一個清晰的罪名版本,有利於學術研討。遺憾的是,此項工作並不為澳門立法者所重視,到目前還是一個空白,故極待改進。(四)研究這裏講的研究,就是指對刑法理論學說的研究。由於刑法理論只是整個法學理論的一個分支,因此,談到這個問題,客觀上離不開對法學理論的整體研究。如前所述,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澳門缺乏法學理論的研究氛圍。其實,澳門法律改革之所以緩慢、滯後,效率低下,主要原因並非是政府沒有誠意,沒有決心,而是因為根本沒有充足的法學理論研究。比如,談到修改澳門《刑法典》,沒有必要的理論研究,不知道哪些地方要改,為甚麼要改,改的理論依據是甚麼,世界上有哪些立法例可供參考,澳門的實際情況如何,你怎麼去改。其他法律的修改也是如此。當然,理論研究不可能一蹶而就,問題是我們應當認識到這一點,並採取措施,去強化刑法理論的研究。筆者認為,要加強包括刑法理論在內的法學理論的研究,當務之急是要重視理論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澳門本地的法律人才從無到有,經歷了一個曲折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側重培養的是實踐性的、操作性的本地法律人才,如司法官、政府法律顧問、律師等本地法律人才。這本身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澳門回歸之時,缺乏的主要還是實踐性的、操作性的本地法律人才。但時至今日,面對因為缺乏法學理論研究而阻礙法律改革的現狀,僅注意培養實踐性的、操作性的本地法律人才是遠遠不夠的,換句話說,我們培養本地法律人才的重心是到了應該轉移的時候了,也就是要將培養本地法律人才的重點放在培養理論型的本地法律人才方面。這是澳門法律改革的需要,說到底也是發展和完善澳門法制的需要。積極推動澳門刑法理論的研究,培養更多的理論型本地法律人才,形成澳門刑法理論研究的社會氛圍,這對於發展和完善澳門刑事立法是至關重要的。在學術上,可以說沒有分歧、沒有爭議,就沒有進步,澳門缺乏的就是這樣一種學術氛圍,尤其是在上述所說刑法理論單一、葡萄牙法律文化佔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學術爭鳴更顯得重要。比如說,澳門《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的具體罪名能否適用於個人犯罪身上?如果認為可以適用,是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張解釋之嫌?又比如說,澳門法院歷來將違反道路法規如醉酒駕駛撞死人或撞傷人都按澳門《刑法典》第 134 條“過失殺人罪”或第 142 條“過失傷害罪”定罪量刑,卻不按澳門《刑法典》第 279條“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這樣定罪量刑是否符合法條競合犯的理論?諸如此類的問題很多,如果不研究,就根本無法推動澳門刑法理論的發展,甚至會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時代總是在不斷進步的,澳門的刑事立法也會象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向前邁進。在這個發展過程中,需要多方位的總結與反省;只有通過總結與反省,才能發現問題,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才能少走彎路,構建一個具有澳門特色的科學的刑事立法體系。筆者相信,在澳門全體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這個目標是一定會實現的。
  • 1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註釋:這裏所講的葡萄牙本土法律的本地化,就是指澳門過渡期中的法律“過戶”,也就是將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本土法律重新制定後以澳門本地區立法機關的名義頒佈,從而使這些葡萄牙本土法律搖身一變,轉化(或叫“過戶”)為澳門本地法律,只有這樣,澳門回歸後這些澳門本地法律才可能得到保留。否則,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澳門回歸後,原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本土法律如果不轉化為澳門本地法律,必然會被廢除,不可能保留。所謂附屬刑法,就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由於葡萄牙政府考慮到澳門已是一個葡萄牙管治下的享有一定自治權的地區,應有自己的《刑法典》,所以,當1982年葡萄牙廢除了舊的1886年《刑法典》,代之以新的1982年《刑法典》之後,並沒有將新的1982年《刑法典》延伸到澳門適用。這就是說,在澳門,仍然適用舊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直至1996年1月1日。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只有年滿16歲的人才會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因為該法律只規定廢止《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中與該法律抵觸的規定,尤其是該法律第6條至第64條規定。所以,其廢止舊法的規定不明確,還不能說《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被完全廢止(儘管事實上可能已被完全廢止)。澳門《刑法典》只規定了一般累犯制度,且無例外性規定,但澳門《有組織犯罪法》則規定了特別累犯制度。《有組織犯罪法》也是屬於在澳門《刑法典》之前制定的特別刑法。根據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僅自然人方負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從這一條的但述規定來看,立法者顯然為特別刑法規定法人犯罪留下一個口子。問題在於:如此一來,對法人犯罪的規定就不受《刑法典》總則的制約,立法者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顯然不合理。比如,關於法人犯罪的罰金數額,已完全脫離了《刑法典》總則的制約,具有任意性。澳門《刑法典》明確規定對犯罪未遂必須按犯罪既遂特別減輕刑罰,且並無例外性規定,但有的特別刑法則不顧而為之,規定對犯罪未遂可按犯罪既遂的刑罰處罰。此例子是指2008年頒佈的第9/2008號法律。該法律宗旨是修改原來的《選民登記法》(第12/2000號法律)。根據該法律第36條規定,可科處於既遂犯而經特別減輕的刑罰,適用於犯罪未遂;但對該法律第 41條第1款規定的“與選民登記有關的賄賂罪”、第 42條規定的“以不法手段阻礙或促成登記罪”、第 45條規定的“偽造選民登記冊罪”以及第 47條第 1款規定的“誣告罪”,則科處於既遂犯的刑罰,適用於這些犯罪的犯罪未遂。據報載,在政府首次提交的修改《選民登記法》法律草案中,更是規定對該法律規定的所有犯罪的未遂,都可直接科處犯罪既遂的刑罰,後遭到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反對,最後達成一個妥協方案,即只對部分犯罪的未遂可按犯罪既遂處罰。儘管這樣,仍然違反了《刑法典》總則的規定。比如,關於犯罪未遂問題,必須使《刑法典》總則的規定與特別刑法的規定不發生衝突。具體修改方法︰一是直接修改《刑法典》總則,將原有的關於在犯罪未遂處罰制度上採用的“客觀說”(即必須減輕處罰改為“主觀說”即可以減輕處罰)。二是不修改《刑法典》總則關於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就必須修改《選民登記法》關於處罰犯罪未遂的條款,使之與《刑法典》總則規定相一致。如《有組織犯罪法》中的“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及《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中的“勒索及敲詐罪”。比如,根據澳門《刑法典》分則第215條規定,“勒索罪”按不同犯罪情節可以有三檔法定刑。第一檔法定刑為2至8年徒刑,第二檔法定刑為3至15年徒刑,第三檔法定刑則為10年至20年徒刑。但上述兩個單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勒索罪均只有一個檔次的法定刑,前者為2至10年徒刑,後者為2至8年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勒索罪符合特別刑法的規定,但犯罪情節又符合澳門《刑法典》分則規定的須重罰的情凶,那究竟還能否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定罪,就是個問題了。其實,在澳門回歸前,葡方向中方提交的澳門《刑法典(草案)》第一稿中,就是將所有選舉方面的犯罪規定在《刑法典》分則中,後因與當時的《立法會選舉法》重複,所以刪除。現在看來,為防止罪名重複,將選舉方面的犯罪統一規定在《刑法典》分則中或許是一個解決的好辦法。[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一、引言經四百餘年西力東漸,澳門作為華洋共處之地,積澱了豐厚而獨特的文化內涵。與悠久的澳門歷史相比,“澳門學”在中國雖可溯至《澳門紀略》(1751 年) ,在西方始於《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1832) ,卻自 1980 年以來才漸呈蔚然,澳門回歸前達致高潮,延至當前退潮而更趨理性。學界關於“澳門學”的共識有三:其一,它是以澳門社會為研究對象,既從縱切面研究澳門社會發展過程,亦從橫切面研究澳門社會各個方面,從而發現和闡明澳門社會及其發展規律的特殊性;其二,它不是僅僅冠上“澳門”兩字的鬆散學科聯合體,而是各學科融會貫通的綜合區域學科;其三,它的研究對象不應是簡單地包羅萬有,也不應一味鑽營故紙堆,還應立足於澳門現在和未來的主要問題。 因此,“澳門學”是一門以研究澳門問題為導向的地區性學科,是一門關於澳門歷史文化與社會發展的綜合性學科。結合“澳門學”的內涵,可見澳門法制史研究完全契合其基本宗旨。作為“澳門學”之有機組成部分,澳門法制史研究橫貫史學與法學,又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它以歷史上的澳門法之制度、實踐與文化為主要研究對象,不是孤立而機械的澳門法制發展的描摹,還須融貫相關學科如政治學、社會學、宗教學、人類學、語言學及其他鄰近學科,從而全面、理性、深入地考察歷史。它也不是一味鑽營故紙堆,亦非單純印證所謂“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 ,用心毋寧在以古鑒今,使之成為當代澳門法制建設的歷史參照,因而具有無可替代的學術價值與實踐意義。在此,有必要認真回顧中外學界的相關文獻及研究概況,以期推動這一交叉學科的長遠發展。二、 1980 年前:中外相關文獻及研究概況(一)中文相關文獻及研究概況在卷帙浩繁的明清史料中,涉及澳門法制史者極為零散,分佈於各地各類檔案文獻。除有諭旨、題奏、官衙往來文書等漢文及滿文原始檔案外,還見諸正史雜史類、地理方志類、奏議公牘類、類書筆記類、文集詩鈔類,林林總總,不一而論。總體而言,明清時期澳門文獻少有法政專題,尤其在涉及葡國法律與澳葡內部自治制度時,體察難免浮光掠影,記載多屬片言只語,甚或帶有志異色彩。澳門法制史研究:回顧與展望──《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歷史卷》前言何志輝何志輝,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 1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明代澳門史料分佈甚廣。明嘉靖四十三年(1 5 6 4 年)龐尚鵬《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 ,是迄今所見最早記錄“澳門”地名、詳述葡人居澳情景並提出治理對策的中文文獻。萬曆三十年 (16 02 年) 郭棐修撰的《廣東通志》卷六九“澳門”條,亦為後世研究早期澳門的必引之論。 至於其他涉及明代澳門的文獻,如正史雜史類有《明實錄》、《國榷》、《明通鑒》、《中西紀事》、《廣東賦役全書》等,地理方志類有《東西洋考》、《廣東通志初稿》、嘉靖與萬歷朝《廣東通志》、嘉靖朝《香山縣志》等,奏議文集類有《明經世文編》、《名臣經濟錄》、《甓餘雜集》、《正氣堂集》、《盟水齋存牘》等,類書筆記類有《萬曆野獲編》、《春明夢餘錄》、《賢博編》、《粵劍編》等,以及《明清史料》、《徐家匯藏書樓明清天主教文獻》與《散編海外檔案文書》等涉及澳門史料者 ,可供明代澳門法制史研究參考。清代澳門史料更為豐厚。成於雍正十三年(1735 年)的《明史‧佛郎機傳》,記載早期中葡交往與澳門狀況,是後世研究歐亞交通史及早期澳門史的藍本,但有若干錯訛。張維華對此詳加勘校,撰成《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四傳註釋》;戴裔 亦對此詳加考訂,撰成《〈明史‧佛郎機傳〉箋正》。 尤其是前述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作為專事澳門歷史文化的地方志,雖有不可避免的時代局限性,卻對澳葡乃至西方政法制度有所認知,均為研究早期澳門法制史之重要文獻。至於其他涉及清代澳門的文獻,可謂蔚為大觀。此外,正史傳記類如《清實錄》、《清會典事例》、《清朝文獻通考》、《清史稿》、《國朝柔遠記》等,地理方志類如《海國圖志》、《粵海關志》、《廣東海防匯覽》、歷朝《廣東通志》及《香山縣志》等,奏議公牘類如《清經世文編》、《國朝名臣奏議》、《撫粵政略》、《林文忠公政書》、《張文襄公全集》等,野史筆記類如《廣東新語》、《澳門記》、《論澳門形勢狀》、《海國四說》、《澳門形勢論》等,文集詩鈔類如《小倉山房詩文集》、《三巴集》、《香山詩略》、《港澳旅遊草》、《澳門雜詩》等 ,其間涉及澳門治理與澳葡情形,對研究清代澳門法制史大有裨益。自光緒十三年(1887 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與宣統元年(1909 年)澳門勘界交涉以來,澳門主權問題遂成 20 世紀前期中國學者關注的焦點。截至 1980 年前,國內的澳門研究集中在考證葡人據澳始末及主權交涉事宜,專題研究澳門法制史之論文仍然罕見,遑論著述。(以下;羅列相關論著時,除有特殊說明,均按發表或出版時序排列。)關於民國時期學界相關論文,據不完全統計 , 1909-1929 年有《澳門之歷史》(載《東方雜誌》第 6 卷第 4 期)等九篇論文,主要內容是介紹澳門歷史及劃界等問題;1930 ~ 1949 年有張維華《葡萄牙人第一次來華使臣事蹟考》(載《史學年報》第 1 卷第 5 期)、梁嘉彬《明史佛郎機傳考證》(《國立中山大學文史研究所月刊》第 1 卷第 3 、 4 期合刊, 1934 年)、陳祖源《明代葡人入居濠鏡考略》(載《歷史學報》第 10 卷第 1 期, 1936 年)、朱杰勤《葡萄牙人最初來華時地考》(載《社會科學》第4 卷第 12 期)、梁嘉彬《論澳門在歷史上條約上的地位》(載 1947 年 10 月 27 日《中央日報》)等 18 篇論文,主要闡述葡人非法租占澳門始末,申明中國對澳門擁有主權並望政府收回澳門等問題。至於相關著述,除前述張維華著作外,還有鄭師許《澳門問題研究》(出版地不詳, 1911 年)、王仲達《澳門地圖》(商務印書館, 1928 年)、劉萬章《澳門考略》(廣州省私立女子中學圖書館, 1929 年)、黃培坤《澳門界務爭持考》(廣州, 1931 年)等。尤具著名的則有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1934年) ,旁徵博引,論述詳備;以及周景濂《中葡外交史》(1936 年) ,言簡意賅,經絡畢現,可資澳門法制史研究參考。新中國成立以來至 1980 年前,囿於眾所周知的種種原因,國內學界較少投入澳門問題研究。據不完全統計, 1950-1980 年國內學界發表的澳門研究論文,僅有戴裔 《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 1957 年第 3 期) 等五篇,主要內容是揭露葡萄牙人把澳門變為殖民
  • 1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地的歷史事實。此時港澳台地區學者對澳門法制史亦少關注,相關成果僅有全漢升《明代中葉以後澳門的海外貿易》(載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 1972 年第 2 期) 等數篇論文。(二)外文相關文獻及研究概況15-16 世紀西方所存澳門史料,多附著於各類遊記及信札等載體。迄今所見西方文獻中,最早提及“澳門”(Macau)者是葡萄牙人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其涉及遊歷中國東南沿海的遺作《遠遊記》(Peregrinação, 1614) 亦非全然“吹牛說謊”。 這類早期澳門史文獻,經葡國學者費雷達斯(Jordão de Freitas)於 1910 年整理而成 《16 世紀澳門史料》(Macau: Materiais para a Sua História noSéculo XVI , 1988 年澳門文化學會重刊)。另據《葡萄牙人在華聞見錄── 16 世紀手稿》 ,除前述平托的遊記外,還有一位先生向沙勿略神父提供有關中國的信息(1548 年),一位被囚中國六年之久的人士在馬六甲講述的中國風俗及法律(1554 年),佩雷拉關於中國近況的著述(1553-1563 年),以及巴洛斯所著亞洲史之節錄文獻等。旅葡學者金國平多年潛心葡文史料整理,近年編譯的《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錄有大量經仔細檢索、研究、鑒別和翻譯而成的早期澳門史料,如廣州葡囚信、編年史家筆下早期中葡關係、《中國事務及其特點詳論》等文獻,早期西方來華傳教士如利瑪竇(Matteo Ricci)、范禮安(Alessandro Valignano)等人提及早期中葡關係與澳門社會的相關描述,以及諸如《王室大法官條例》與“葡、西征服中國計劃”等文獻,脈絡清晰,譯介精當,殊為難得。17 世紀西方所存澳門史料,多受歐洲“中國熱”之影響,數量增長,記載更詳。在散佚的相關文獻中, 16 48 年佚名耶穌會士的報告和兩封澳門總督寫給葡印總督的信函,收入英國學者博克塞(Charles Ralph Boxer)1938 年所編《澳門在明朝覆亡中的角色》(Papel de Macau na Queda da CélebreDinastia Ming, Macau),其中涉及澳門的內容是講述南明覆亡前明永曆太后、皇后受洗天主教,南明王要求澳門葡人遣炮協助抗清復明,以及葡人提供人員、金錢、槍炮協助而未成功的過程,幸而澳門並未因此受到勝利者的報復或懲罰。同期下述文獻亦值得注意:一是曾出任印度編年史家和檔案館長的菩卡羅(António Bocarro)在 1635 年撰寫的《東印度政府所有要塞城鎮圖集》(Livro das Plantasde todas as Fortalezas, Cidades e Povoacõens do Estado da Índia Oriental),不僅繪製介紹澳門幾處重要砲台,簡述澳門地理、歷史、稅收和社會情況,還談及中國的城鎮、稅收和防衛,是早期描述澳門最完整的一份文獻。二是 1637年7月5日隨威德爾(John Weddell)船長到澳門遊覽的英國人孟迪(PeterMundy)遊記,形式較為鬆散,內容不甚準確,但對澳門風俗民情描寫生動,興味十足。三是意大利人達瓦羅(Marco d’Avalo)約於 1638 年間所寫《澳門記》(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Macao),介乎編年史和遊記體之間,篇幅雖小,但對澳門地理、佈防、近史、葡人與廣州及其他地區商貿情況的描述清晰,文字流暢,史料價值高。此外,費雷拉(António Fialho Ferreira)1643 年受命赴澳宣佈葡萄牙復國消息後向國王所寫的報告,門納澤斯(D. Luís Meneses) 在其著名的《葡萄牙復國史》中有關澳門的一章,以及曾任澳門主教的卡爾丁(António Francisco Cardim)所寫有關同一事件的《備忘錄》等,也是瞭解當時澳門葡人社會及早期澳門法制史與法文化的重要參照。這些文獻亦由博克塞編成《復國時期的澳門》(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1942 年於澳門出版, 1988 年在香港再版時易名《17 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此外,曾在中國生活 22 年的葡萄牙傳教士曾德昭(Álvaro Semedo),於 1640 年攜至葡萄牙成稿《大中國志》(最初名 Relação da propagação de Féno Reyno da China e outros adjacentes ,即《中國及其鄰近地區的傳教報告》) ,其中記載葡人協助朝廷趕走海盜而獲皇帝賞賜澳門之事,成為後世所謂“驅盜得賞澳門說”之藍本。18 世紀的相關史料文獻,有 1710 年葡人索薩(Francisco de Sousa)所撰《果阿省耶穌會士所征服的東方》(Oriente Conquistado a Jesus Cristo pelos Padres da Companhia de Jesus da Província de Goa),
  • 1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其中詳述澳門葡人 1582 年赴肇慶賄賂兩廣總督陳瑞以保居澳安身立命的整個過程,對澳門社會也有總體介紹。 1735 年法國學者竺赫德(Du Halde ,又譯杜赫德)在巴黎出版的四卷本《中華帝國全志》(Description de l’ 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 Chinoise),即《關於中華帝國及滿蒙地理、歷史、年代、政治及物產等的記述》,(亦稱《中國詳志》或《中國通志》),其中涉及澳門時對前述曾德昭《大中國志》所載“驅盜說”多有沿襲。 1740-1745 年間,多明我修士耶穌斯‧瑪麗婭(José deJesus Maria)在澳門撰寫的《中國和日本的亞洲》(Ásia Sínica e Japónica) ,搜集了許多後來流失的市議會檔案,並有整整五編講述澳門,談到澳門的衰落和頹廢現狀時屢發概嘆。 1783 年葡萄牙王室所發《王室制誥》(Providências Régias)及相關文獻,則是研究 18 世紀葡中關係尤其是澳門法制史的重要文獻。《王室制誥》猛烈抨擊澳門議事會的不善管理,對居澳葡人對清政府的恭順臣服表示不滿,試圖加強代表王室的總督的權力,表明葡萄牙王室開始真正關注澳門,澳門葡人政治行政組織從此開始染上殖民色彩。與此相關的其他重要文獻,還有受任北京主教的湯士選 (D. Frei Alexandrede Gouvêa)神父於 1782 年帶給印度總督的信,印度總督給湯士選的指示及其向葡印檢察長徵詢在澳門實施《王室制誥》的信。這些文獻於 1943年整理而成《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獻》 ,1988 年澳門文化學會重印。19 世紀前期,西方學界始有“澳門學”,標誌即為前述瑞典學者龍思泰(Andrew Ljungstedt)的《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1832 年)。該書以英文寫作,因應 19 世紀西方殖民者向華擴張勢力而急於瞭解中國情況之需,以確鑿史實否定了葡萄牙所謂擁有澳門主權說,也使葡萄牙政府陷入尷尬。尤其在鴉片戰爭前後,因英國懷疑葡國捏造的種種謬說,葡人居澳的合法性遂成問題,里斯本當局唯有四處謀求所謂擁有澳門主權之證據,服務於這一目標的相關研究由此繁盛。作為這一特殊使命的代表性產物,一是 1835 年安德拉德(José Inácio de Andrade)編撰的《關於擊敗中國海盜和英國人登陸澳門及其撤退的備忘錄》(Memória sobre a Destruição das Piratas daChina e o Desembarque dos Ingleses na Cidade de Macau e Sua Retirada),為葡人打敗難以考證的海盜首領張實西(Cam-pau-sai)或時空倒錯的張保仔樹碑立傳,重拾所謂“驅盜說”以掩人耳目。二是 1852年葡國駐法大使聖塔倫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在巴黎問世的《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Memória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對葡外交部責令其研究葡人居澳權利問題作出回應,由此挑出史學界與法學界共同關注的“澳門問題”,成為後世澳門法制史研究的主線和焦點。三是 1868 年佩雷拉(Marques Pereira)在《大西洋國》雜誌(Ta-Ssi-Yang-Kuo)第一輯發表的《澳門歷史和中國與基督人民關係史紀事》(Ephemerides commemorativas da história de Macau e dasrelações da China com os povos Christãos)。因聖塔倫子爵並未找到葡萄牙擁有澳門主權的可信證據和合理解釋,加之 1862 年葡國試圖與清廷締結通商條約而終告失敗,葡萄牙政府冀望學界繼續搜求整理有關澳門史料,佩雷拉遂經整理《政府公報》而撰成此文。此外,佩雷拉(A. F. Marques Pereira)的 As Alfândegas Chinesas de Macau(Tipografia de J. da Silva, Macau, 1870)、蘇阿雷斯(N. Soares)的(Mémoire sur la souveraineté territoriale du Portugal à Macao(Imprimerie Nationale, Lisbonne, 1882)及其他一些葡文研究著作,亦可資相關問題研究參考。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因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署,澳門地位雖定為葡人“永居管理”,唯劃界問題懸而未決,西方尤其是葡國的澳門史研究再起波瀾。相關著作除有弗朗薩(B ento d aFrança)的 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Imprensa Nacional, Lisboa, 1888) ,還有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的 Historic Macao (Kelly & Walsh, Hong Kong, 1902)。該書以英文寫作,試圖反駁前述龍思泰之著作,論述葡萄牙對澳門從租借到佔領的歷史過程,並闡述葡萄牙人在澳門與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的貿易情況。該書原始資料豐富,但所論歷史和觀點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時代局
  • 2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限十分明顯。因替殖民主義辯護的立場及觀點深得葡國政府歡心,作者一舉成名而為英雄人物。然1926 年在澳門出版修訂本時,因新增內容涉及對葡國與澳葡政府腐敗行跡的抨擊,加之里斯本政局變化,不僅該書被當局當眾焚毀,作者也一夜之間淪為“叛徒”,在窮困潦倒中病死於香港一家慈善機構,實可謂“歷史的嘲弄”。此外,曾在中國海關擔任稅務司的美國人馬士(H. B. Morse),在 1910 年和 1918 年於上海、倫敦出版的三卷本《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以及1926-1929 年於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五卷本《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The Chronicles of the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也有大量關於澳門史尤其是相關政治事件與司法實踐的記載。 1927 年葡國學者科龍班(Eudore de Colomban)的《澳門史概要》(Resumo da História deMacau),以及其他一些著作,如 J.D. Ball 的 Macao , The Holy City: The Gem of the Orient Earth(China Baptist Publication Society, Guangdong, 1905), Álvaro de Mello Macha-do 的 Coisas de Macau(Livraria Ferreira, Lisboa, 1913), F. Monteiro 的 The Renascence of Macao(Direcção das Obras dosPortos, Macau, 1924), Fernão Lopes de Castanheda的História do Descobrimento e Conquista da Índia pelosPortugueses (Coimbra, 1924 -1933)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1930-1980 年間,隨 西方殖民主義的盛極而衰,尤其是“二戰”之後全球反殖民浪潮的掀起,西方尤其是葡國又有大量澳門史研究成果,對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研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此期間,葡語學界最具影響的澳門史學者首推文德泉神父(Manuel Teixeira)。他不僅畢生致力整理檔案史料,在傳教史和澳門史研究亦勞苦功高,有 數十部相關作品,如 Galeria de MacaensesIlustres do Século XIX(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42), The Fourth Centenary of the Jesuits at Macao(Salesian School Printers, Macau, 1964), Miguel de Arriaga(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66), TheJapanese in Macau in the XVIth and XVIIth Centuries(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4), As Canossianasna Diocese de Macau: I Centenário(1874-1974)(Tipografia da Missão do Padroado, Macau, 1974), O MaiorTufão de Macau: 22 e 23 de Setembro de 1874(Tipografia da Missão do Padroado, Macau, 1974),Macau em1857(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6),O Seminário de S. José em Macau: Resenha Histórica(IV Centenárioda Diocese de Macau, Macau, 1976), Os Ouvidores em Macau(Imprensa Nacional, Macau,1976), OsMilitares em Macau(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6), Os Piratas em Coloane em 1910(Centro deInformação e Turismo, Macau, 1977),以及 Macau Através dos Séculos (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7)等,更有洋洋十六卷《澳門及其教區》(Macau e a Sua Diocese, Macau, Imprensas Diversas, Lisboa, 1940-1977) ,資料浩繁,可資參考。另一享譽西方學界的學者是白樂嘉(J. M. Braga),著有 A Igreja de S. Domingos e Os Dominicanosem Macau(Orfanato de Imaculada Conceição, Macau, 1939),Tombstones in the English Cemeteries at Macao(Publicity Office Macao Economic Services Department, Macau, 1940)和Some Comments on the Americans inMacao and South China(N.T. Fernandes & Filhos, Macau, 1940),此後還有 China Landfall, 1513: JorgeAlvares’ Voyage to China(Karel Weiss, Hong Kong, 1956)等著作問世,最為著名的則是 The WesternPioneers and Their Discovery of Macao(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49)。此外,葡國學者布拉衷(Eduardo Brazão)亦有一系列相關作品,如 A política Européia no ExtremoOriente no Século XIX e as Nossas Relações Diplomáticas com a China(Livraria Civilização, Porto,1938), Apontamento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Diplomáticas de Portugal com a China, 1516-1753(Agência Geral das Colóias, Lisboa, 1949),尤有影響者則是 Macau: Cidade do Nome de Deus na China(Agência Geral do Ultramar, Lisboa, 1957)。
  • 2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在其他語種的研究隊伍中,前述英國倫敦大學教授博克塞(Charles Ralph Boxer)最為傑出。他從軍隊退役後投身學術研究,終生研究葡萄牙海外擴張及殖民史,對澳門史研究有較高造詣,所涉澳門史研究考據精湛,著有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 Fact and Fancy in the History of Macao(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48) ,The Portuguese Society in the Tropics - The Municipal Councils of Goa,Macao, Bahia, and Luanda, 1510-1800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Madison, 1965) ,以及 FourCenturies of Portuguese Expansion, 1415-1825: A Succinct Survey(2nd e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LosAngeles, 1969) ,在西方澳門史學界卓有影響。英國學者科茨(Austin Coates)的Macao and the British,1637-1842(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以及敘事風格簡潔的 A Macao Narrative(OxfordUniversity Press, Hong Kong, 1978) ,亦在海外具有較大的影響。在此期間,西方學者還有其他一些相關著作問世。例如, Jaime de Inso 的 Macau: A Mais AntigaColónia Européia no Extremo Oriente (Escola Tipográfica do Orfanato, Macau, 1930), H. Bernard 的 AuxPortes de la Chine, les Missionaires du Seizième Sièle(1514-1588)(Hautes Étùdes, Tianjin, 1933), S.Saboya的Os Portugueses na China(Editorial Labor, Lisboa, 1938),Albert Kammerer的 La Découverte dela Chine par les Portugais au XVIéme Siécle et la Cartographie des Portulans(E. J. Brill, Leiden, 1944),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 的 O Significa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 1846-1849(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 Lisboa, 1944), A. L. Farinha 的 A Expansão de Fé no Extremo Oriente(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Colonial), Vol. III(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 Lisboa, 1946), António daSilva Rego 的 A Presença de Portugal em Macau(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 Lisboa, 1946), F. deCarvalho e Rego的Macau(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50), José Caetano Soares 的Macau e a AssistênciaPanorama Médico-social(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 Lisboa, 1950),Luís Gonzaga Gomes的Efemérides daHistória de Macau(Notícias de Macau, Macau, 1954), Mary Clabaugh Wright 的 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Conservatism, The T’ung-chih Restoration, 1862-1874(2nd ed. Stanford University, 1962), BenjamimVideira Pires 的 Os IV Centenários dos Jesuítas em Macau, 1564-1964(Macau, 1964), António da SilvaRego 的 Macau: Perpectiva Histórica (Junta de Investigações do Ultramar, Lisboa, 1966), Joel Serrão 的Dicionário de História de Portugal(Iniciativas Editoriais, Lisboa, 1971), Amaro, Ana Maria 的 Algunsaspectos do artesanato em macau(Centro do Informação e Turismo, Macau, 1967)和 Jogos, brinquedos eoutras diversões populares de Macau(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2)。對澳門土生社會及其民俗的研究,有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的 Nam Van: Contos de Macau(Edição do Autor, Macau, 1978),Armando Cortesão 的 A Suma Oriental de Tomé Pires e o Livro de Francisco Rodrigues (Acta UniversitatisConimbrigensis, Coimbra, 1978),特別是 George Bryan Souza 的早期葡中關係史著作,如 The Survival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1630-1754(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68)和 Portuguese Society in Macao and Luso-Vietnamese Relations 1511-1751(M.A.Dissertation of University of London, London, 1976),以及 Almerindo Lessa 的 A História e os Homens daPrimeira República Democrática do Oriente(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74) ,等等,亦對研究澳門史與法文化有一定的參考借鑒意義。三、 1980 年以來:中外相關論著概況(一)相關學術論文概況1980 年以來,兩岸四地學界關於澳門研究的論文逐年增多。在內地學界較具影響的論文有,黃文
  • 2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寬《關於澳門史的考訂》(載《嶺南文史》, 1983 年第 1-2 期),黃啟臣、鄧開頌《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的興衰》(載《中國史研究》, 1984 年第 3 期),王昭明《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研究》, 1986 年第 3 期),韋慶遠《澳門在清代康熙時期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載《中國史研究》, 1992 年第 1 期),費成康《重評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地位》(載《學術月刊》, 1993年第 8 期),吳志良《〈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葡萄牙尋找澳門主權論據的過程》(載《近代史研究》, 1996 年第 2 期)等。澳門回歸前後,內地“澳門熱”帶來相關論文的井噴。此時各類刊物所載相關論文,雖有大量應景之作,仍湧現出一批頗具份量的力作。其中涉及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的成果,主要有湯開建《明朝在澳門設立的有關職官考證》(載《暨南學報社科版》, 1999 年第 1 期),黃慶華《有關 1862 年中葡條約的幾個問題》(載《近代史研究》, 1999 年第 1 期),呂一燃《葡萄牙強佔澳門與清政府拒絕批准中葡〈和好貿易條約〉》(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1999 年第 2 期),李雪梅《澳門明清法律史料之構成》(載《澳門論學》, 1999 年第 1 輯),劉小萌《葡萄牙與〈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簽訂》(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2000 年第 2 期),黃慶華《中葡有關澳門主權交涉內幕──從 1862年條約換文到 1887 年條約談判》(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2001 年第 3 期),劉景蓮《從東波檔看清代澳門的民事訴訟及其審判》(載《清史論叢》, 2001 年卷)、《明清澳門涉外命案的司法審判》(載《清史論叢》, 2002 年卷)等。回歸前夕,澳門出版界亦欣欣向榮。頗具影響力的期刊如《澳門研究》、《文化雜誌》、《行政》雜誌、《澳門法律學刊》、《澳門歷史研究》及其他涉及澳門法律或歷史文化的連續出版物,以及各類學術會議研討文集,刊發了大量的相關論文及資料。其中涉及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的研究成果,除吳志良、金國平等人發表的多篇澳門政法類論文外,還有鄧開頌、余思偉《澳門拱北海關的建立及其影響》(載《澳門研究》, 1993 年,總第 1 期),譚志強《澳門主權歸屬爭議的國際法分析》(載《文化雜誌》, 1994 年,第 19 期),葉士朋《多元文化結構下的法律與正義──關於一宗 1925 年發生的華人離婚案》(載《行政》, 1994 年,總第 23 期),薩安東《1887 年〈葡中和好通商條約〉中有關葡萄牙在澳門主權議題詮釋問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 292 條第 1 款重閱心得》(載《澳門法律學刊》, 1996 年,第 2 期), José da Conceição Afonso《20 世紀葡萄牙與澳門──城市規劃法律史之研究》(載《行政》, 1998 年,總第 42 期),金國平《澳門地租始納年代及其意義》(載《澳門研究》, 1999 年總第 10 期),柳華文《1887 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國際法簡析》(載《澳門研究》, 1999 年,總第 10 期),劉迎勝《謝清高與居澳葡人──有關〈海錄〉述者謝清高幾則檔案資料研究》(載《文化雜誌》, 1999 年,總第 39 期) 等,不一一枚舉。澳門回歸以來,“澳門熱”雖已退潮,澳門史研究依然枝繁葉茂,研究日趨深入,考訂日臻詳備。涉及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者,主要有黃啟臣《澳門主權問題的歷史審視 (1553-1999)》(載《文化雜誌》, 2000 年,總第 40-41 期合刊),劉景蓮《從東波檔中稟文的變化看清朝中葡關係的變化》(載《文化雜誌》, 2002 年,總第 43 期),杜婉言《清代香山縣丞對澳門的管治》(載《文化雜誌》,2002 年,總第 44 期),薩安東《皇帝的權威和對抗的象徵──萬曆和乾隆“法典”在澳門》(載《文化雜誌》, 2002 年,總第 44 期),郭衛東《論亞瑪勒案件與澳門危機》(載《文化雜誌》, 2002 年,總第 45 期),邱樹森《唐宋蕃坊與明清澳門比較研究》(載《文化雜誌》, 2003 年,總第 47 期),楊仁飛《走私與反走私:從檔案看明清時期澳門對外貿易中的中國商人》(載《文化雜誌》, 2003 年,總第 48 期),黃鴻釗《早期中國政府對澳門的管治與澳門同知的設立》(載《文化雜誌》, 2003 年,總第 49 期),葉農《澳葡殖民政府早期政治架構的形成與演變》,(載《澳門歷史研究 II》, 2003 年卷),何永靖《澳門議事亭雜考》(載《澳門歷史研究 II》, 2003 年卷),劉景蓮《吏役與澳門》(載
  • 2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文化雜誌》, 2005 年,總第 54 期),侯杰、高冬琴《經元善避難澳門與晚清政治考辨》(載《文化雜誌》, 2005年,總第 54期),張廷茂《澳門總督制緣起》(載《文化雜誌》, 2006年,總第 58期),林干《論清代前期澳門民、番刑案的法律適用》(載《澳門研究》, 2007 年,總第 40 期),黃鴻釗《葡萄牙 1783 年〈王室制誥〉剖析》(載《文化雜誌》, 2007 年,總第 65 期),喬素玲《清代條例的效力:以澳門涉外命案的審理為視角》(載《文化雜誌》, 2007 年,總第 65 期),王巨新《乾隆九年定例研究》(載《澳門研究》, 2009 年,總第 51 期)等。此外,筆者近年亦在澳門各類刊物發表相關論文多篇。 上述論文中的一部分,已納入本卷文集,供讀者參考。(二)相關學位論文概況在 1990 年以前,華人學者以澳門史為題材的博士學位論文屈指可數。代表作品除前述張天澤 1934年於荷蘭萊頓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 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1644, A Synthesis of Portuguese andChinese Sources(即《中葡早期通商史》)外,另有林子升 1978 年於香港大學通過的博士論文《16-18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霍啟昌 1978 年於美國夏威夷大學通過的博士論文 The Macao Formula: A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即《澳門模式:論 16 世紀中至鴉片戰爭中國對西方人的管理》)等,皆廣泛徵引中外文獻,對研究澳門法制史具有一定參考價值。至 1990 年後,涉足澳門法或澳門史的博士論文漸增。其間涉及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者,有鄭楊《澳門公司法律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 1992年),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台灣政治大學, 1993 年),孫大力《關於澳門法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 1994 年),吳志良《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南京大學, 1997 年),張廷茂《16-18 世紀中期澳門海上貿易研究》(暨南大學, 1997 年),曾忠恕《基本法所規範的澳門法制研究》(北京大學, 1998 年),費成康《澳門主權喪失始末的研究》(復旦大學, 1998 年),許昌《條約在特別行政區適用問題研究》(北京大學, 1999年)等。澳門回歸後,學界仍有不少博士論文涉足澳門法及澳門史,如陳衛忠《澳門公司法律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 2000 年),張謙《國際戰略大背景下“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中共中央黨校, 2000 年),何超明《論澳門經濟法之形成與發展》(北京大學, 2002 年),庄天助《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民商事司法協助研究》(中國人民大學, 2003 年),查燦長《澳門早期現代化研究(鴉片戰爭至 1945 年)》(南京大學, 2003 年),何永靖《澳門早期議事會研究 (1586-1850)》(暨南大學, 2003 年),趙利峰《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暨南大學, 2003 年),卜奇文《清代澳門與廣州經濟互動問題研究》(暨南大學, 2003 年),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南京大學, 2004 年),李長森《澳門土生族群研究》(暨南大學, 2005 年),崔維孝《明清之際西班牙方濟各會在華傳教研究(1579-1732)》(暨南大學, 2005 年),嚴忠明《一個海風吹來的城市──澳門早期城市發展史研究》(暨南大學, 2005 年),唐偉華《清前期廣州涉外司法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 2006 年),劉然玲《文明的博弈── 16 至 19 世紀澳門文化長波段的歷史考察》(北京大學, 2007 年),王巨新《清朝前期涉外法律研究──以廣東地區來華外國人為中心》(山東大學, 2007 年)等。 筆者亦有《澳門法文化的歷史考察──論明清澳門的華洋共處與分治》(澳門科技大學, 2007 年)。上述博士論文已有部分以專著形式正式出版(詳見下文)。(三)相關學術著作概況在 1990 年前,兩岸四地澳門史研究雖已起步,涉足法制史及法文化者可謂少之又少。至澳門回歸前夕掀起“澳門熱”,相關著述開始繁榮。不僅前述張維華、周景濂、張天澤等民國時期著作得以重印出版,兩岸四地澳門史研究著述也不斷增多,其間可資澳門法制史研究參考者,列舉如下。
  • 2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1 9 8 0 年代的相關著作主要有: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委會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中華書局, 1983),戴裔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4),李鵬翥《澳門古今》(澳門星光出版社, 1986),張增信《十六世紀前期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的貿易據點》(台北中研院三民主義研究所, 1986),戴裔 《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澳門星光出版社, 1987),黃文寬《澳門史鉤沉》(澳門星光出版社, 1987),黃鴻釗《澳門史》(香港商務印書館, 1987),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元邦建等著《澳門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 1988)等。1990 年至澳門回歸前的相關著作主要有:郭永亮《澳門香港之早期關係》(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0),黃鴻釗《澳門史綱要》(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1),姜秉正《澳門問題始末》(法律出版社, 1992),黃顯輝《澳門政治體制與法淵源》(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 1992),徐建斌《港澳戰事實錄》(南京出版社, 1993),黃啟臣《澳門歷史(遠古 -1840 年)》(澳門環球出版社 1993),鄧開頌《澳門歷史(1840-1949)》(澳門環球出版社, 1993),余振等著《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基金會, 1993),鄭煒明《葡佔 仔路環碑銘楹匾匯編》香港加略山房, 1993),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台北永業出版社,1994年),李炳時《澳門總督與立法會》(澳門基金會,1994),林昶《中葡關係與澳門前途》(澳門基金會, 1994),鄭煒明與黃啟臣《澳門經濟四百年》(澳門基金會, 1994),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基金會, 1994),徐新《澳門的視野》(澳門基金會, 1994),劉羨冰《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澳門基金會, 1994),唐思《澳門風物志》(澳門基金會, 1995),魏美昌《澳門縱談》(澳門基金會, 1994),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基金會, 1995),李福麟編《澳門四個半世紀》(澳門松山學會, 1995),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大學出版中心, 1996),米也天《澳門法制與大陸法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李鵬翥等著《1976-1996 澳門立法會》(澳門東方文萃出版社, 1996),蘇健《海始於斯──話說葡萄牙》(澳門基金會, 1996),吳志良《東西交匯看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6),吳志良《澳門政制》(中國友誼出版公司, 1996),鄧開頌、陸曉敏主編《粵港澳近代關係史》(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6),何芳川《澳門與葡萄牙大商帆:葡萄牙與近代早期太平洋貿易網的形成》(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方言《澳門問題始末》(文化藝術出版社, 199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一國兩制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7),郭展禮《孫中山先生與澳門之研究》(台北中國文化大學, 1997),鄧景濱主編《鏡海鉤沉》(澳門近代文學學會, 1997),羅理路《澳門尋根》(澳門海事博物館, 1997),何思靈編《宋玉生:公民、法學家和政治家》(澳門法學會, 1997),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1998),林子升《16 至 18 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澳門基金會, 1998),蔡鴻生主編《澳門史與中西交通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莊文永《澳門文化透視》(澳門五月詩社, 1998),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 1999),戴裔 、鐘國豪《澳門歷史綱要》(知識出版社, 1999),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 1999),黃鴻釗《澳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許昌《澳門過渡期重要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等。澳門回歸後,澳門史研究仍薪火相傳,新作頻出。內地出版界以廣東人民出版社之“澳門叢書”最具規模,相關著述除前述金國平編譯的《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外,還有何超明《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2004 年),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2004 年),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2004年),韋慶遠《澳門史論稿》(2005年),嚴忠明《一個海風吹來的城市:早期澳門城市發展史研究》(2006 年),查燦長《轉型、變項與傳播:澳門早期現代化研究(鴉片戰爭至 1945 年)》(2006 年),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
  • 2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研究 (1553-1848)》(2007 年),黃鴻釗《澳門同知與近代澳門》(2006 年),劉然玲《文明的博弈── 16 至 19 世紀澳門文化長波段的歷史考察》(2008 年) 等著作。兩岸四地的其他出版機構,亦有大量著述出版。相關著作如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基金會, 2000),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基金會, 2 0 0 0),楊仁飛《澳門近代化歷程》(澳門日報出版社,2000),華荔《澳門法律本地化歷程》(澳門基金會, 2000),鄧開頌等合著《澳門歷史新說》(花山文藝出版社, 2000),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1),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1),金國平、吳志良《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2),楊允中《“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002),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4),費成康《澳門:葡萄牙人逐步佔領的歷史回顧》(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4),林發欽《澳門史稿》(澳門近代文學學會, 2005),黃慶華《中葡關係史》(黃山書社, 2 0 0 6),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中華書局, 2 0 0 6) 等,均有可資參照之處。尤其是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的四卷本《澳門史新編》(澳門基金會, 2008),是近年中外學界通力合作的最新成果,其中以第一卷涉足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較多。吳志良、湯開建等學者主持編纂的六卷本《澳門編年史》(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 9),則是中外澳門史研究之集大成的鴻篇巨製,分為明代卷、清前期卷、清中期卷、晚清卷、民國卷與索引卷,囊括迄今所見各類文獻資料及研究成果,嘉惠學林,值得重視。至於直接涉足澳門法制史及相關問題的著作,有黎曉平、何志輝《澳門法制史研究──明清時期的澳門法制與政治》(澳門 2 1 世紀科技研究中心, 2 0 0 8 ),劉海鷗《澳門法律史綱要—— 澳門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 2009),何志輝《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澳門學者同盟, 2009),何志輝《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2009)等,在此領域各有所得。(四)外文相關著述1980 年以來,葡文、英文及其他語種的澳門史研究欣欣向榮,涉足澳門法制史及法文化領域的相關成果也逐步增長,其中一些代表性著作還被譯為中文出版,並產生相當可觀的學術影響。前述葡國學者隊伍中,文德泉神父(Manuel Teixeira)仍有大量著述問世,如 A Voz das Pedras deMacau(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80), Macau Durante a Guerra(Privately printed, Macau, 1981),Macau no Séc. XIX: Visto por uma Jovem Americana(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Macau, 1981), Macau no Séc. XVI(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Macau, 1981)Macau no Séc. XVII(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Macau, 1982), A Precious Treasure inColoane(3rd ed.,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Information, Macau, 1982), Macau no Séc. XVIII(ImprensaNacional, Macau, 1984),IV Centenário dos Dominicanos em Macau: 1587-1987(Fundação Macau, 1987),Marinheiros Ilustres Relacionados com Macau(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Macau, 1988),Primórdios de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0)等,涉獵之廣,著述之豐,鮮有匹敵,其唯羅列資料不標來源,有時受到一些史家非議。潘日明(Benjamim Videira Pires)神父在此期間的著作,有 A Viagem de Comércio Macau-Manila nosSéculos XVI à XIX(2nd ed.,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1987) ,《A Embaixada Mártir》(2nded., Instituto Cultura de Macau, 1988)和 Os Extremos Conciliam-se(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等。其中 Os Extremos Conciliam-se 譯為《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澳門文化司署, 1922),是探討澳門開埠迄今四百年歷史奧秘的重要著作,側重為葡中文化交流,由古至今,博大精深。其中第二章敘述葡人早期籌款納租的方式為漢籍所不載,它以細膩的筆觸描述澳門歷史風貌,用透視人類
  • 2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精神歷史發展的開拓眼光評價澳門文化形成的特殊意義,對研究澳門法文化之源流具有啟發意義。此外,前述阿馬羅(Amaro, Ana Maria)的 Três Jogos Populares de Macau: Chonca Talu, Bafá(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4)和 O Traje da Mulher Macaense(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9),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的 Amor e Dedinhos de Pé: Romance de 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86),貢世生(Lourenço Maria da Conceição)的 Macau entre Dois Tratados com a China(InstitutoCultural de Macau, 1988), Jordão A. de Freitas 的 Macau: Materiais para a sua História no Século XVI(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Frei José de Jesus Maria 的 Ásia Sínica e Japónica(2 vols., InstitutoCultural de Macau,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1988), Richard Louis Edmunds 的 Macao(ClioPress, Oxford, 1989)等,從不同領域和視角可資澳門法制史及法文化研究之參考。除前述葡語澳門史研究隊伍外,其他語種的研究隊伍亦在壯大。如前述英國學者博克塞(C. R. Boxer)仍筆耕不輟,陸續出版 Dares-e-Tomares n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durante os SéculosXVII e XVIII através de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Macau, 1981),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Contemporary Documents and Illustrations (Heinemann Education Books, Hong Kong, 1984),以及享有盛名的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Instituto Cultural deMacau,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1988) ,他所總結的中葡關係之“授受之道”(dares-e-tomares) 亦即澳門的生存之道,更受學界的廣泛重視。另外, John E. Wills 的 Embassies and Illusions,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s to K’ang-hsi, 1666-1687(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and London,1984) ,以及德國漢學家普塔克(Roderich Ferdinand Georg Ptak)的早期作品 Portugal in China-KurzerAbriss der Portugiesisch-Chinesischen Beziehungen und der Geschichte Macaus im 16. und beginnenden 17.Jahrhundert(Kleinenberg-Verlag, Heidelberg, 1980) ,還有後來的The Transportation of Sandalwood fromTimor to Macao and China during the Ming Dynasty(1985 年)及大量相關論文,也在西方學界頗具影響。1 9 9 0 年以來,西方學界的相關研究更趨深入。除前述博克塞(C . R . B o x e r)繼續出版有 Fidalgos no Extremo Oriente(Fundação Oriente/ Museu e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Macau,1990), Estudo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2 vols., Fundação Oriente, Lisboa, 1991),以及 O ImpérioMarítimo Português(1415-1825)(Edições 70, Lisboa, 1992)之外,還有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的煌煌五大卷《澳門編年史》(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 5 vols., DSEJ, Macau, 1992-1998),取材自不同時代、不同種類、不同語言的文獻和圖書,內容除 16-20 世紀澳門編年史,還附有澳門教區主教和署理主教名單、兵頭、澳門總督名單及中國皇帝名單等部分。尤以 19-20 世紀編年史為全書主體,其中包括澳門歷史中許多有趣的細節,書末附有 40 多幅具歷史價值的彩色圖片。雖少徵引漢籍,難保客觀全面,對研究澳門歷史(包括法制史)極有裨益。此外,葡文及其他語種的相關成果,還有如下作品值得參閱:彭慕治(Jorge Morbey)的 Macau1999: O Desafio da Transição(Lisboa, 1990),探討澳門過渡期政治及法制問題 , R. D. Cremer 主編的論文集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 ed., API Press Ltd., Hong Kong, 1991) ,簡能思(Vitalino Canas)的 Preliminares do Estudo de Ciência Política(Publicações O Direito, Macau, 1991)對澳葡政府體制的系統介紹,林慕士(João de Deus Ramos)的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Diplomáticas entre Portugale a China(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1),詳述張安多神父(António de Magalhães)作為康熙皇帝欽差出使葡萄牙的過程。馬爾丁斯(A. M. Martins do Vale)的 Os Portugueses em Macau(1750-1800)(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 1992)對清代澳葡政治體制的詳細介紹 ,馬加良斯(JoséCalvet de Magalhães)的Macau e a China no Após Guerra(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 1992)詳述戰後澳門與中國之關係 ,迪亞斯(Alfredo Gomes Dias)的 Macau e a I Guerra do Ópio(Instituto
  • 2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 1993)詳述澳門與鴉片戰爭之關係 ,李志高(Francisco Gonçalves Pereira)的 Portugal, a China e “Questão de Macau”(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 1995)評述中葡關係與澳門問題 ,格得士(João Guedes)的(Laboratório Constitucional(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1995)是對現代澳門政治事件的探討 ,以及 António de Andrade e Silva 的 Eu Estive em Macau durante aGuerra(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Museu e Centro de Estudos Marítimos de Macau, 1991)João de PinaCabral 與 Nelson Lourenço 的 Em Terra de Tufões-Dinâmicas da Etnicidade Macaense (Instituto Cultural deMacau, 1993),Sanjay Subrahmanyam的The Portuguese Empire in Asia, 1500-1700: A Political and EconomicHistory(Longman, London, 1993), Álvaro Semedo 的 Relação da Grande Monarquia da China(Fundação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1994), W. Robert Usellis 的 As Origensde Macau(Museu Marítimo de Macau, 1995),Ângela Guimarães的Uma Relação Especial: Macau e as SuasRelações Luso-chinesas(1780-1844),(CIES, Lisboa, 1996), Jonathan Porter 的 Macau, the ImaginaryCity: Culture and Society, 1557 to the Present (Westview Press, 1996), Rui Manuel Loureiro 的 Em Buscadas Origens de Macau(Museu Marítimo de Macau, 1997),Carlos José Caldeira的Macau em 1850-Crónicasde Viagem(Quetzal Editores, Lisboa, 1997)等,可謂各有千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A. H. de OliveiraMarques 主編的五卷本 História dos Portugueses no Extremo Oriente(東方基金會, 1998-2003) ,各章均由各領域專家執筆,除第四卷直接引用漢語資料外,其餘各卷以葡語史料及漢語資料譯文為主,史料充分,圖文並茂,印刷精美,關於澳門部分甚多,可視為迄今最大型的澳門通史,學術價值較高。在此期間,葡國學者亦對澳門法制史有所涉足。尤其是蕭偉華(Jorge Noronha e Silveira)的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1820-1974)(Publicações O Direito,Macau, 1991),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的 Panorama da Histó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dica deMacau(Fundação Macau, 1995),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的 A Memória sobre oEstabeleciment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do Visconde de Santarém(1845)(Instituto Português noOriente, Macau, 1995), Estudos sobre as Relações Luso-Chinesas (Lisboa, Instituto Superior de CiênciasSociais e Políticas,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96), Iustum Imperium: Dos Tratados como Fundamento doImpério dos Portugueses no Oriente(Fundação Oriente,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Macau, 1997)及其他相關作品,對澳門法制史及相關論題的開拓性研究,使這一交叉學科初具規模(詳見下文第五部分介紹)。上述外文相關著作中,已有部分作品譯為中文出版。在內地出版的葡文相關譯作,如馬里奧‧蘇亞雷斯《軛下的葡萄牙》(李小冰等譯,中國文聯出版公司, 1992),馬丁斯《葡萄牙的機構及實事》(黃徽現譯,中國文聯出版公司, 1995),馬爾格斯《葡萄牙歷史》(李均報譯,中國文聯出版公司, 1995),阿爾布克爾克、阿爾薩達合著《葡萄牙的大發現:偉大的行程》(范維信譯,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 1995),雅依梅‧科爾特桑(J. Cortesão)《葡萄牙的發現》(鄧蘭珍等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 1996-1997),劉易斯‧德‧卡蒙斯《盧濟塔尼亞人之歌》(張維民譯,中國文聯出版公司, 1998),薩拉依瓦《葡萄牙簡史》(李均極等譯,中國展望出版社, 1988),莫嘉度《從廣州透視戰爭: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莫嘉度關於中日戰爭的報告》(舒建平等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0)等。至於其他語種(英、法、意、日、德文等)的相關譯作,亦有利瑪竇、金尼閣《利瑪竇中國札記》(何高濟等譯,中華書局,1983),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區宗華譯,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1),佩雷菲特《停滯的帝國──兩個世界的撞擊》(王國卿等譯,三聯書店, 1993),龍思泰《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東方出版社, 1997),馬士、宓亨合著《遠東國際關係史》(姚曾廙等譯,上海書店, 1998),
  • 2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張匯文等譯,上海書店, 2000),濱下武志《近代中國的國際契機──朝貢貿易體系與近代亞洲經濟圈》(朱蔭貴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4),赫德《這些從秦國來 —— 中國問題論集》(葉鳳儀譯,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5),詹姆士‧奧朗奇編著《中國通商圖── 17-19 世紀西方人眼中的中國》(何高濟譯,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2008),杰佛里‧ C ‧岡恩《澳門史:1557-1999》(秦傳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9),等等。在港澳台地區出版的相關譯作,亦很豐富。例如,亞馬多‧高德《歐洲第一個赴華使節:托佩萊斯,藥劑師及其〈東方志〉》(李飛中譯,澳門文化司署, 1 9 9 0 ),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蘇勤譯,澳門文化司署, 1992),戴維‧亞諾爾德《大發現時代》(范維信譯,澳門東方文萃, 1994),斯當東《英使謁見乾隆紀實》(葉篤義譯,香港三聯書店, 1994),薩安東《1909 年中葡政府的澳門勘界會談及其在中葡關係中的意義》(金國平譯,澳門行政暨公職司,1995),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小雨譯,澳門基金會, 1995),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基金會, 1996),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金國平譯,葡中關係研究中心、澳門基金會, 1997),蕭偉華《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1820-1974)》(沈振耀、黃顯輝譯,法律翻譯辦公室、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1997),桑賈伊‧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 政治和經濟史》(何吉賢譯,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 1997),威廉‧羅拔‧尤些里斯《澳門的起源》(張東源、周卓蘭譯,澳門海事博物館, 1997),博克塞《澳門議事局》(談霏、周慶志譯,澳門市政廳, 1997),平托等著《葡萄牙人在華聞見錄── 16 世紀手稿》(王鎖瑛譯,澳門文化司署等聯合出版, 1998),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姚京明譯,澳門基金會, 1998),施白蒂《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 1900-1949》(金國平譯,澳門基金會, 1999),施白蒂《澳門編年史:二十世紀 1950-1988》(思磊譯,澳門基金會, 1999),廉輝南《澳門:她的兩個過渡》(曾永秀譯,澳門基金會, 1999),魯伊‧曼努埃爾‧羅理路:《澳門歷史指南(1500-1900)》(陳用儀譯,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 1999),馬楂度《勘界大臣馬楂度:葡中香港澳門勘界談判日記(1909-1910)》(舒建平等譯,澳門基金會, 1999),費爾南‧門德斯‧平托《遠遊記》(金國平譯註,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等譯,澳門基金會, 2000), Mário Júlio de Almeida Costa《葡萄牙法律史》(唐曉晴譯,澳門大學法學院, 2004),等等。此外,在西方尤其是葡語學界,以澳門史為題材的學位論文也不斷湧現。其中涉及法制史或可供相關研究參考者,例如, Maria Helena do Carmo 的《18 世紀葡萄牙在澳門的利益》(碩士論文, 2000年), Maria Carla Faria Araújo的《葡萄牙法與土著居民:澳門(1846-1927)》(碩士論文, 2000 年),Alfredo Gomes Dias的《葡萄牙、澳門及鴉片問題的國際化(1909-1925)》(碩士論文, 2002年),Sérgiode Almeida Correia 的《澳門政治階層(1986-1999)》(碩士論文, 2002 年),張增信的《從馬拉巴至澳門:16 世紀在華葡萄牙人》(博士論文, 2002 年), Carmen Isabel de Oliveira Amado Mendes 的《葡萄牙與澳門問題的解決(1984-1999):國際談判中的實用主義》(博士論文, 2004 年), Moisés SilvaFernandes 的《中國與澳門:澳門“文化大革命”的起源及其對中葡關係的影響》(博士論文, 2004 年)等。 限於種種條件,筆者所知有限,恕不再枚舉。四、中外相關文獻整理概況(一)相關檔案資料整理概況在 1980 年之前,關於澳門史料文獻匯編十分匱乏,代表性成果僅有 1961 年上海出版的《葡萄牙
  • 2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侵略澳門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 1961) 等寥寥幾部。至 1980 年代,隨中葡建交及澳門問題談判的順利展開,尤其是《中葡聯合聲明》關於澳門回歸的莊嚴宣告,學術界對澳門研究不再有“禁區”意識,澳門地區進而發起“澳門學”之倡議,使兩岸四地澳門史與澳門法研究逐步繁榮,橫貫其間的澳門法制史研究亦隨之而有起色。為研究奠基而整理文獻,遂成為兩岸四地學者的共識。他們就此多次發出強烈呼籲,有人認為廣泛搜集中外文的文獻資料,編輯出版澳門歷史資料專輯,這是深入研究澳門歷史的基礎工程,舍此無法進行;有人認為在建立澳門學的計劃中,當務之急是先要投入很大的力量,去系統地整理和出版澳門史料 (包括中文、葡文和英文史料);有人認為在澳門史的研究中,除了繼續發掘中文史料外,還應直接利用葡文檔案史料,否則當然就談不上全面地研究澳門四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也不能深入地研究澳門歷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還有人主張設立“澳門歷史文獻公共中心”、倡導建立“澳門史料學” ,等等。自 1980 年以來,學界開始注意相關文獻整理,代表作有 1985 年澳門出版的《澳門問題資料匯編:1553 至 1985 年》。 尤其在澳門回歸前夕,相關文獻整理全速推進,出版場面蔚為壯觀。澳門回歸後,仍有一大批中外原始檔案、重要報刊、信札報告等珍貴文獻,在澳門、內地及海外陸續整理出版。以下為 1990 年以來海內外出版的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影響力的相關成果。1991 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1986》 ,選錄 1553-1986 年澳門港口、澳門對外貿易興衰史料,對研究澳門經濟具有較重要參考價值。全書共分八章,包括:澳門港的自然地理條件,明代澳門港的興起和繁榮,清代前期的澳門港,明清時期西方列強對澳門港的爭奪,近現代的澳門港,澳門的鴉片非法走私和貿易,澳門的苦力貿易,當代的澳門港。書中附有大量統計數據、表格。1992-1995 年台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陸續出版四卷影印本《澳門專檔》 ,系清代外交檔案中關於澳門事務的史料匯編,黃慶福等主編,收錄晚清與民國政府有關澳門問題的各類檔案。檔案全部照原件影印,時間上起 1897 年,下迄 1928 年,內容豐富,包括奏疏、函札、照會、諮文、申呈、稟、告示、電文、會議記錄、新聞紙等類別。檔案內容可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關於中葡修約的資料,包括 1862 年與 1887 年中葡談判修約檔案;第二部分,關於中葡澳門界務糾紛和主權論爭的檔案;第三部分,關於清末到北洋政府時期中葡澳門勘界交涉過程的檔案。所錄原檔文件,均為研究澳門近代史包括法制史的珍貴材料。1 9 9 6 - 2 0 0 0 年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研究中心與澳門大學陸續出版的十卷系列《葡中關係史資料匯編》(Colecção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entre Portugal e a China) ,收錄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外交部歷史檔案館”等機構收藏的大量有關葡中關係和澳門的葡中兩種文字檔案,分為專題系列和通史系列兩種。其中,通史系列已出六卷,時間從 1840 年代至1980 年代;專題系列已出四卷,第一卷《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葡萄牙中立問題文件》,第二卷《太平天國起義及新鴉片戰爭期間葡萄牙中立問題文件》,第三卷《澳門問題備忘錄》,第四卷《省港罷工及其在澳門之影響》,蔚為大觀,彌足珍貴。1997-1999 年澳門政府、東方文萃出版社聯合出版兩卷本《澳門遊記:外國作者的評論、描述和記錄》 ,收錄大量的葡、英、法文多語種文獻,非常珍貴。1 9 9 8 年澳門基金會出版兩卷本《中葡澳門交涉史料》 ,選輯第一手中文資料,包括檔案文獻、大臣奏稿、外交函電、清朝實錄、方志記載、私人信件和日記等,同時也選用了一些外文資料,時間起自 1849 年,止於 1949 年,按 13 個專題歸納排列,每個專題前有編者按語,包括以下內容:新交涉的開端 (1849 年澳門事件), 1860 年代中葡澳門交涉,澳門苦力貿易交涉, 1887 年中葡
  • 3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條約,澳門界址爭端之開始,修約與廣澳鐵路問題,二辰丸案與澳門海權,澳門劃界與香港談判,澳門劃界交涉及劃界期間的人民運動,民國時期的澳門問題,澳門交涉的綜述資料和附錄。1 9 9 8 年中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出版的上下卷《澳門問題史料集》 ,系從清代29 種文獻中節選或全書收錄有關澳門的史料匯編而成,列為《中國公共圖書館古籍文獻珍本匯刊‧史部》中之一種。該書收錄如下文獻:卷一為清代抄本《澳門新聞紙》六冊;卷二為《澳門記略》全書,另從道光、光緒、民國《香山縣志》及《廣東海防匯覽》選錄有關澳門內容;卷三主要從《柔遠全書》、《(雍正)廣東通志》、《小方壺輿地叢抄》、《清嘉慶新外交史料》、《籌海初編》、《林文忠公政書》等書摘錄官員巡澳奏摺記略之類;卷四主要從《中葡外交史》、《清史稿》、《平南王元功垂範》等 12 部書節選 121 篇有關葡萄牙與澳門及中葡交涉之奏摺、照會、條約等;卷五、卷六收錄《海國圖志》、《達衷集》等 11 部書節選的 65 篇文章、奏摺、夾片、書信等;卷七收錄《澳門雜詩》和《墨井詩鈔》。1999 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兩卷本《中葡關係史資料集》 ,收錄自 1514 年(明正德十二年)葡萄牙“叩關求市”至 1987 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為止的中葡關係史料,時間跨度長達 473 年,總字數為 300 多萬字。該書以年為經,以事為緯,共分五編:第一編收入有關葡萄牙與澳門地理歷史概括性資料;第二編為明代中葡關係;第三編為清代中葡關係;第四編為中華民國時期的中葡關係;第五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中葡關係。每編下設若干大類,每類下系若干專題,每一專題再按時間順序編排,難於歸類或專門性較強的資料則作附錄緊系於有關專題之後。所錄中文資料,包括各類外交往來文書、官方檔案、官員奏疏、方志傳略,以及圍繞中葡關係尤其是澳門問題的官私文獻等。該書收入迄至當時幾乎全部的相關中文史料,外文方面尤以首次譯出薩安東主編的《葡中關係史資料匯編》部分葡文檔案極具參考價值。1 9 9 9 年中國檔案出版社出版的《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 ,收錄近代以來粵澳間歷次發生的重大事件演變與處理情況的史料。該書資料起自清嘉慶末期,止於 1970 年代後期,包括歷史沿革、粵澳關係、通商貿易、拐賣華工、社會災害等五個部分,所錄文獻有歷屆廣東政府與澳葡當局及相關國家之間的照會、會談記錄、條約草稿,以及廣東負責官員對澳葡理事官札飭的往來文書,還有中方各級地方官員為澳門問題對轉述的奏報和對上級的稟告及有關批示,另有粵澳之間貿易活動、社會動態及災害救濟等方面的文獻資料,梳理百餘年間粵澳兩地的密切關係。1 9 9 9 年浙江華寶齋古籍書社影印出版五卷本《明清澳門問題皇宮珍檔》 ,影印收錄大量明清宮廷所藏澳門問題檔案文獻。該書所輯百餘件鮮為人知的檔案精品,記錄了明清兩朝在對澳門進行管理中商討決策及其實施的情形,時間跨度從 1623 年(天啟三年) 到 1911 年(宣統三年),包括明清政府對澳門實施管理的詔令,地方官員呈報澳門情形的奏疏,中葡兩國為澳門之事往來的照會,還有清晰直觀的澳門地圖,記錄了一些重大歷史事件,如教皇特使從澳門到北京、在澳門設立海防同知、英軍兵犯澳門、中葡談判締約等。其中,葡人在澳活動的明代卷冊、記載天主教在澳傳播的滿文原檔,都是第一次發現的史料。1999 年人民出版社出版六卷本《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邢永福、吳志良總策劃,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該書採用編年體,收錄明清檔案 2197 件、歷史文獻 397種,始自 1623 年(明天啟三年),截至 1911年(清宣統三年),時間跨度達 288 年。收錄的檔案方面,有以歷屆皇帝名義發出的諭旨、朱批,由內閣、軍機處、總理衙門、內務府、廣東大吏、粵海關監督等衙署的題奏本庫和相互咨呈批示,以及具體負責澳門事務的海防同知、香山縣丞稟呈及所獲批諭,還有清朝官員官方與葡國政府、澳葡官員及外國使節關於澳門問題的往來文書、照會、電文等;文獻方面,既包括一般官書、政書,也收
  • 3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錄有關人員的文集、日記、信札、方志、筆記、詩文,從不同角度補正檔案資料,總字數有 370 多萬。據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過去館藏澳門檔案並未系統整理過,這次編輯出版,“80% 以上材料是第一次公佈”。1 9 9 9 年澳門出版兩卷本《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 ,根據澳門歷史檔案館近年來從葡萄牙東波塔國家檔案館縮微複製回來的有關澳門的中文檔案編註而成,主體是清代中國官員在管制澳門的過程中與澳葡當局之間的往來文書。全書共 18 章,包括:居澳民蕃,屋宇房舍,約單執照,田賦地租,對外貿易,貿易額船,民蕃交涉,澳門蕃官,清朝官員與澳門,官府政令文書,剿撫海盜,天主教與傳教士,澳門與中國內地的關係,澳門與歐亞各國的關係,澳門與英國的關係,補遺,另有附錄及 80 幅書影,收錄各種文書 1500 餘件,共計 100 多萬字。2000 年中國檔案出版社出版兩卷本《中葡關係檔案史料匯編》 ,為清宮所藏有關中葡關係的檔案史料匯編。共計 48 萬字,按文件形成時間排序,輯錄了從 1651 年 (順治八年)至 1911 年(宣統三年)中國與葡萄牙國相互交往的檔案史料共 930 件。內容主要包括:中葡兩國互遣使臣、呈遞國書、慶賀節日進獻方物、設使領館、接待遊歷等友好往來的有關文件;中葡通商、在澳各種工程建築及設關徵稅等相關條款和往來文書;有關中葡之間在澳門的訴訟案件、審辦條款、逃犯遣返等文件;中葡兩國關於澳門勘界問題的有關文件,等等,是研究清代澳門史及中葡關係的重要檔案匯編。2000 年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問題明清珍檔薈萃》 ,系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澳門問題珍貴檔案集錦,收錄 1623-1911 年珍檔 125 件,影印出版,並配彩色插頁,以圖文並茂的形式展示關涉澳門史實的皇宮檔案原貌,內容主要有:明清中央政府對澳門實施管理的詔令,地方官員呈報澳門情形的奏疏,中葡兩國為澳門之事往來的照會,繪製精良清晰直觀的澳門地圖。這些檔案文獻具有可信性和權威性,其形成的時間跨度大,澳門史上的重大事件均有反映,且有相當一部分文獻系首次發現,值得重視。2000 年澳門基金會出版八卷本《粵澳公牘錄存》(Correspondência Oficial Trocada entre asAutoridades de Cantão e os Procuradores do Senado 1749-1847) ,是《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的葡文姊妹篇,時間上起 1749 年,下迄 1847 年。該書收錄 1500 餘份藏於葡萄牙東波塔國家檔案館的澳門理事官與廣東當局的往來公函,其中一部分為“漢文文書”的葡譯,另一部分為原始的葡文文獻,內容更為豐富。編者還撰有長達 61 頁的前言,並編制了 12 種附錄。2001 年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出版三卷本《葡萄牙及耶穌會參與中國禮儀之爭及康熙皇帝與教廷關係研究及文獻集》 ,第一卷為長達 452 頁的研究論文,其餘二卷收錄藏於歐洲各處檔案館和圖書館的原檔 191 件。該書是繼《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陳垣編)、《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李天綱編)和《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1645-1941)》(蘇爾、諾爾編)之後的又一重要文獻匯編,是瞭解澳門宗教史與相關法文化的重要材料。2 0 0 2 年中國書店影印出版十卷本《清宮粵港澳商貿檔案全集》 ,在浩如煙海的清宮檔案中編選出反映粵港澳三地商貿歷史的檔案 1000 餘件,旨在反映清代粵港澳三地商貿歷史問題的全貌,篇幅浩大,內容豐富。2003 年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出版《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 ,收錄 1908 年 10 月至 1911 年 10 月出版的近代報刊《香山旬報》中關於中葡澳門劃界交涉的地方資料及相關的大量新聞與政論文章,是研究中葡勘界交涉的重要文獻。2004 年中華書局出版的兩卷本《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 ,輯錄了有關中葡關係檔案 553 件,時間為同治元年至宣統三年。全書包括國書、照會、條約、信函、電報等,內容涉及兩國互設使領館、呈遞國書、通商貿易、澳門事務、文化交流等史料。
  • 3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005 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 ,編譯者金國平對 15-16 世紀有關澳門的葡萄牙文原始資料進行檢索、研究、鑒別和翻譯,比照中文相關史料進行勘比互證而編成,內容包括:第一部分為 15 世紀史料,分為葡人東來與印度初識兩章;第二部分為 16 世紀史料,分為中葡初交與澳門曙光兩章。該書補充了現有中文澳門史料的不足,對研究早期澳門史尤其是法制史與法文化大有裨益。2 0 0 6 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香山明清檔案輯錄》 ,由廣東省中山市檔案館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合作,將館藏明清檔案中有關原香山縣的部分進行複製分類整理,起訖時間由天啟三年(1624 年)至宣統三年(1911 年),時間跨度約 280 多年;以時間為經,內容為緯,包括政務、軍務、政法、外事、宗教、財貿、農務和文教八個類目,收錄廣東香山地區明代檔案四件,清代檔案 863件,多達 1200 多頁、 150 萬餘言,被看作是建國以來中山檔案史上工作量最大、工作難度最高的一項編研工作。上述文獻彌足珍貴,正如整理文獻的學者們所言,這些檔案“原始地記錄了明清兩朝政府在對澳門進行經營管理過程中如何商討決策及這些決策的實施情況,反映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澳門管轄的意志和行為,其史料具有絕對的可信性和權威性” ,從而雄辯地證明了中國歷來對澳門擁有主權的事實。(二)相關報刊文獻匯編概況1994 年澳門基金會影印出版《蜜蜂華報》(A Abelha da China, 1822-1823)。該報亦譯《中國的蜜蜂》, 1822 年(道光二年)9 月 12 日在澳門創辦,以週刊形式出版,每週四出版,由當時澳門葡萄牙人主張變革的立憲派首領之一巴波沙(Paulino da Silva Barbosa)少校創辦,多明我會教士編輯,主編為安東尼奧。系葡文週刊,並有增刊數種,是新政權的喉舌,其宗旨是鼓吹立憲派的主張,攻擊批評保守派。 1823 年巴波沙被捕後,保守派大肆鎮壓立憲派,《蜜峰華報》先是其中的一些版面被宣佈為內容惡毒,旋又遭到澳門地方長官亞利鴉架的查封,當眾燒毀。終刊於 1823 年 12 月 27 日,共出版 67 期。 1824 年易名,兩年後停刊。該報定期向國外傳播關於中國的消息,雖只存在一年的時間,但它是中國境內出版的第一份近代報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創辦的第一份報紙,澳門歷史上第一份報紙。此後才有《澳門鈔報》、《帝國澳門人》等葡文報刊出版,才有《廣州記錄報》、《中國叢報》、《廣州周報》等英文報刊出版,也才有《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等華文報刊出版。1995 年澳門基金會影印出版三卷本《大西洋國》(Ta-Ssi-Yang-Kuo, 1863-1866)。 該報系葡人在澳門出版的葡文報刊,社長為飛南地(José Gabriel Fernándes)。 1863 年(同治二年)10 月 8 日創刊,1866 年 4 月 26 日停刊。該報共出版 134 期,為一新聞、歷史、文學雜誌,曾刊載不少與澳門歷史有關的文章,對研究早期澳門史具有參考價值。1996 年澳門基金會與上海社會科學院聯合出版兩卷本影印本《知新報》。 該報原系康有為、梁啟超創辦, 1897 年(光緒二十三年)2 月 22 日創刊,初為五日刊,不久改旬刊;原先定名《廣時務報》,因避免重複而用現名, 1901 年 1 月停刊,共出版 133 期。《知新報》成為戊戌變法失敗後國內外唯一繼續鼓吹變法維新的報刊,是維新派在華南的重要輿論陣地,又在康有為等在海外成立保皇會後成為保皇會的喉舌。這份報刊也是澳門第二份中文報紙,對於近代澳門社會與政治研究具有珍貴的史料價值。2000 年澳門基金會與上海社會科學院聯合出版影印本《鏡海叢報》。 該報全稱《鏡海叢報──政治、文學、新聞雜誌》,於 1893 年(光緒十九年)7 月 18 日創刊,以週刊形式,葡文版逢星期二出版,中文版逢星期三出版,中文版及葡文版內容有異;中文版於 1895 年 12 月 25 日停刊,共出版125 號,葡文版則於 1899 年 9 月停刊。《鏡海叢報》主要內容包括社論、新聞和廣告三部分,所涉文
  • 3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章包含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消息和革命黨的活動,是中國近代第一份與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密切相關的報紙,同時是澳門有史可查最早的中文報紙和第一份雙語新聞報紙,有很高的史料價值。2 0 0 1 年花城出版社出版《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該書上起收錄報刊之創刊年代,下迄於 1911 年 12 月,選錄摘譯《中國叢報》、《遐邇貫珍》、《中西聞見錄》、《華字日報》、《申報》、《循環日報》、《點石齋畫報》、《鏡海叢報》、《知新報》、《博聞報》、《廣東日報》、《東方雜誌》等 12 種近代報刊有關澳門的資料,內容包括澳門近代城市發展與市政建設,葡華商工集團經濟活動,市內司法治安行動,澳門博彩、鴉片、妓女、走私及移民等經濟社會行為,華葡民眾的宗教信仰、生活習俗,文化、教育與藝術活動等,頗具參考價值。2002 年澳門基金會出版《〈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 《澳門憲報》是歷史上葡澳政府出版的地方官報,也是澳門歷史上出版發行時間最長的一份報刊。該刊從 1850 年起刊登中文,1879 年正式以中葡雙語出版發行。該書所輯資料來自該報自 1850 年 12 月 7 日第 4 號起至 1911 年 12 月30 日第 52 號止所刊中文文字,凡與澳門有關的記載大都收錄,但刪去各種類型的重複記錄及部分瑣細雜事。此外,澳門基金會 1998 年再版的六卷本葡語期刊《新生週報》(Vida Nova),澳門官印局 1998 年再版的四卷本葡語期刊《澳門檔案》(Arquivos de Macau),澳門基金會 2000 年再版的六卷本葡語期刊《雜俎》(Mosaico) ,亦可資澳門法制史尤其是近現代史研究參考。這些活態的報刊資料,是研究 19 世紀澳門歷史與文化的重要文獻。它們反映了當時葡萄牙、澳門以及大清帝國之間政治經濟社會的變動與互動,對研究中國近代史、澳門政治變遷、澳門主權問題、中外文化傳播交流等極具參考價值。其中涉及法律制度、司法實踐及法律文化的有關內容,更是研究澳門法制史的重要參考資料。上述文獻整理出版,是澳門歷史文化研究尤其是澳門法制史研究得以深入推進的堅實基礎。“澳門學”歷來在中外學術交流互補上做得不夠,中國學者難於利用葡文,葡國學者很少參照中文,無法比勘原始文獻,以至研究屢陷僵局。這些檔案文獻的整理出版,無疑打破了這一局面。在此項奠基事業中,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等單位,中國學者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張海鵬、黃鴻釗、黃啟臣、鄧開頌、章文欽、劉芳等以及西方學者博克塞、白樂嘉、文德泉、薩安東、普塔克等付出的艱辛勞動,值得人們始終感銘。當然,檔案文獻整理工作是無止境的。隨 中外學術交流日益密切,各種檔案文獻仍在陸續整理。挖掘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語言的檔案史料,仍是學界努力的基礎性工作。有學者指出,近年整理出版的澳門史料盡管數量可觀,但相比世界各地藏量巨大的相關檔案文獻,仍只佔其中一小部分;尤其是葡萄牙和英、法、意、日、西班牙、荷蘭等國所藏檔案相關史料,以及相關報刊資料或手稿文集,發掘、刊佈和翻譯都很不夠。 還有學者呼籲加強澳門當代史資料的整理,它離我們最近卻最不為人所熟悉,現有史料及相關研究甚少涉及澳門當代,因此建議從整理出版檔案資料入手 (如葡國薩拉查個人檔、國際國防警察廳檔、外交部歷史──外交檔等) ,開創澳門當代史研究的百花齊放時代。五、澳門法制史研究代表性論著舉要在前述中外學界的相關文獻及研究中,有一批專涉澳門法制史的成果值得矚目。雖然相比“澳門學”其他領域,這個綜合性與邊緣性的交叉學科尚在起步,但在逐步探索不斷開拓的過程中,已
  • 3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展示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在此擇要介紹如下。葡國學者蕭偉華(Jorge Noronha e Silveira)曾任教於澳門大學法學院,根據授課內容結集而成的《澳門憲法史初探 1820-1974》(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 1820-1974,1991),是澳門法制史領域的一部專題研究及文獻匯編。該書 1997 年中譯改名《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1820-1974)》,五章內容依次為:引言;統一同化階段;相對特別處理階段;真正特別處理階段;1972 至 1974 年間澳門的憲制法律狀況。該書對澳門史上某些重大的問題,如澳門起源、議事會設立、總督權限、混合管制、地租交納、議事會求存之道、 1783 年《王室制誥》及澳門憲法制度的確立等進行闡述,隨後回顧澳門在葡歷次憲法及有關法令中地位的變化,並重點分析了 1972 年至 1974年間澳門法律──憲法地位問題。該書言簡意賅,但僅參引葡文,未以中文互證,觀點難以公允。為方便讀者查閱論述涉及的部分法令,葡文版刊有詳細附錄,唯中譯本略去未譯。葡國學者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曾執教澳門大學法學院,根據授課內容撰成《澳門法制史概論》(Panorama da Histó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dica de Macau, 1995)。該書 1996 年出版中譯本,四章內容依次為:緒論;葡萄牙帝國;海上帝國的政治及行政結構;法律與正義。附錄略去未譯。該書篇幅短小,對葡萄牙歷史上從海外擴張到 20 世紀初的海外法制體系,以及澳門立法、司法組織結構與特點進行了系統介紹,指出葡萄牙海外法制的特點是多軌制,即承認殖民地當地的特殊法制及多種體制並存;並從法學、政治學、人類學等理論出發,以葡萄牙當時的具體國情和各殖民地的實際需要為根據,對此論點進行闡述和論證,尤其是詳細介紹這一多軌制的特點在當時澳門立法與司法組織方面的體現。該書是最早冠名“澳門法制史”的著作,然而,作者談論的是葡萄牙帝國時期海外屬地的法律特性、政治行政結構以及帝國擴張時期的政治法律人類學,這與通常所理解的“澳門法制史”相去甚遠。葡國學者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長期從事葡萄牙法律史、國際公法及國際關係理論方面的教學工作,在葡萄牙法律史及中葡關係領域著述頗多。他的碩士論文《海外特別自治區:葡萄牙海外擴張過程中的地主所有制》(Lisboa, 1992)與博士論文《合法統治權:論作為葡萄牙東方帝國基石的條約──國際法史及葡萄牙法律研究》(Macau, 1996),分別獲得葡萄牙海外發現委員會“唐若奧‧德‧卡斯特羅獎”及東方基金會“東方葡萄牙學會獎”。在中葡關係史及澳門政治史領域,因掌握葡萄牙外交部和前殖民地部的大量原文件,他有更為深入的研究成果問世。他在此領域的代表作之一,是《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回憶錄──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探討之始》(A Memória sobre o Estabelecimento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do Visconde de Santarém-Os Primórdiosda Discussão da Legitimidade da Presença d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995),全書共三部分內容,依次為:爭取合法性,對葡萄牙在澳門主權三百年歷史及法律求證過程中出現的聖塔倫子爵回憶錄;聖塔倫子爵關於葡萄牙人在澳門居留地之“回憶錄”;比加哆(José Gregorio Pegado)“特別備忘錄”。該書超越常見的民族主義傾向,以中外檔案為研究基礎,對葡萄牙奪取居澳權利之過程作出了較為全面而客觀的分析,值得關注。他的另一代表作,是已譯為中文的《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 41 -1854)》(1997 年)。該書共 18 章,詳述 1841-1854 年間的中葡交涉諸事,如蓮峰廟會議、對華談判政策與展開接觸、澳門議事亭九請、葡使廣州談判及其失意、葡英關於澳門主權之爭、亞馬留執政澳門及其遇刺事件,等等,對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推本溯源,拾遺補闕,探疑索隱,資料披露之多,互相印證之細,在同類研究中,迄今鮮有比肩之作。澳門學者譚志強的《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1994 年),從現代國際公法的視角重新審視澳門史。該書共七章,依次為:葡人來華與澳門港的建立 (1513-1557);明末至鴉片戰爭前後的澳門(1553-1849);《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清末中葡澳門劃界交涉(1887-1910);中華民國在大陸
  • 3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時代的澳門(1911-1949);中共建政到中葡澳門前途問題談判以前的澳門(1949-1986);中葡澳門前途問題談判、澳門協議(即《中葡聯合聲明》)與澳門基本法(1987-1993);結論。該書廣泛徵引中、葡、英文資料,研究澳門主權問題和中葡關係的宏觀演進,注重社會科學層面的澳門歷史分析,尤其是國際公法層面的澳門主權歸屬分析,以及中國長期沒有在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政治分析,頗多新意。澳門學者楊允中的《“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1996 年),從憲法學角度全面考察“一國兩制”的歷史源流。該書共兩部分:第一部分考察社會主義憲法自我完善的歷史進程,闡述“一國兩制”這一命題的含義、特徵、理論與實踐價值及其深遠歷史意義;第二部分論述澳門基本法這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的性質和地位,比較研究由 《澳門組織章程》所確立的澳門現行政治制度與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的異同,論證實現平穩過渡與順利銜接的可行途徑,解答澳門後過渡期所面臨的若干現實社會問題,並提出制憲的趨同性與國情特色、“一國兩制”與憲法學等理論課題,該論著被視為一部頗具創意且具有中國特色與澳門特色的法學研究新成果。澳門學者吳志良的《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1998 年),從政治學的視角全面考察澳門政治發展史。該書共七章,依次為:導論;中葡交叉航行與葡人據居澳門;澳門葡人內部自治時期;議事會權力衰落時期;葡萄牙殖民管治時期;實現地區自治與進入過渡時期;結語。該書廣泛徵引中、葡、英文資料,尤其是大量葡文檔案史料,將其貫穿於政治發展理論分析之中,立論嚴謹,論證翔實,廣征博引,深入淺出,深度衝出學界窠臼,所見尤多超越前人。該書以堅深的中葡文字造詣及廣博的歷史文化知識,贏得茅家琦、姜義華、鄧正來與旅葡學者金國平等人的高度評價,尤以內部視角對澳門政治發展分期進行的“七階段論”與“雙重效忠”、“另類番坊”及“共處分治”等觀點倍受關注 ,對澳門法制史研究極具借鑒參考意義。澳門學者何超明的《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2004 年),是澳門經濟法史的拓荒之作。該書共三編、九章,依次為:上篇“經濟法產生、發展與功能模式的一般規律”,兩章分別為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一般條件與規律,經濟法功能模式的比較分析與借鑒;中篇“澳葡經濟法的形成、規範體系與評價”,六章分別為澳門法制歷史演變,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澳門經濟法的部門結構,澳葡經濟法功能與結構問題的分析評價;下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法的發展方向”,三章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法發展的憲政基礎與經濟立法實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職能定位與經濟法功能模式選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與澳門經濟法體系的完整。該書直接選取地區經濟法史論題,在路徑上作了較大的理論跨越,使我國經濟法史研究進入地區經濟法史層面。內地學者黃慶華的《中葡關係史》(2006 年),從國際關係的視角通盤考察明代至當代中葡關係及澳門政治發展史。該書共三卷、八章,依次為:明代對外政策概述;葡萄牙海外擴張緣起;天朝體制與中葡關係;明朝末年的中葡關係(1573-1644年);清代中葡關係(1644-1840年);清季中葡關係(1840-1911年);民國時期的中葡關係(1912-1949年);從新中國成立到澳門回歸(1949-1999年)。該書廣泛利用中、葡、法、英及其他語種文獻,經由梳理澳門史而放大中葡關係,並通過大量史料論證若干歷史疑案,是迄今所見中國學者獨立撰寫的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取材最廣的澳門史研究之作,其間涉及法制史及相關問題,值得參考。內地學者劉景蓮的《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1553-1848)》(2007 年),是一部頗具深度的澳門司法史著作。該書共五章,依次為:明清時期的澳門與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明清管理澳門的行政機構與涉外案件司法審判機構;明清澳門涉外民事案件及其司法審判制度;明清澳門涉外刑事案件及其司法審判制度;明清澳門的司法審判權與主權。該書在葡萄牙國立東波檔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及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文獻的基礎上,從文書記載的大量涉外衝突案
  • 3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件入手,依據案件的惡性程度、主審官員審級狀況與判決結果,將案件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加以具體研究,初步再現清中葉澳門有序的經濟運作程式及社會治安狀況,論述澳門司法制度實施的具體程序、司法制度變化發展的基本脈絡及特點。內地學者劉海鷗的《澳門法律史綱要──澳門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2009 年),是內地出版的第一部澳門法制史通史著作。該書共七章,依次為:葡人定居前後澳門行政及法律沿革;葡萄牙法律傳統及殖民政策;葡萄牙法對澳門的初步影響;澳門葡萄牙法律體系的初步確立;葡萄牙法律傳統對澳門的全面影響;回歸後澳門法律的發展;澳門法律未來的發展趨勢。該書梳理葡萄牙法在澳門的移植與變遷,側重比較法與法律文化理論的運用,脈絡清晰。唯相比前述研究成果,所引文獻史料單薄,相關問題未及深入。筆者近年涉足澳門法制史領域,除撰有博士論文《澳門法文化的歷史考察──論明清澳門的華洋共處與分治》(2007 年),另已出版《澳門法制史研究──明清時期的澳門法制與政治》(2008年)、《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2009 年)及《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2009 年),尚有《共處分治:明清澳門法文化研究》、《澳門法制史論》及《澳門法律文化研究》等著作即將出版。《澳門法制史研究──明清時期的澳門法制與政治》是繼前述葡國學者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Panorama da Histó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dica de Macau)之後於澳門出版的第二部冠名澳門法制史的專著,八章內容依次為:明代澳門法制;清前期澳門法制;鴉片戰爭與澳門政治;中葡《通商互換條約》始末;同光年間中葡訂約交涉;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始末;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內容;清末澳門主權交涉。《明清澳門的司法變遷》是國內繼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1553-1848)》之後第二部專題研究明清澳門司法史的專著,六章內容依次為:明政府的治澳體制與司法;明末澳葡的自治體制與司法;清初澳門的司法體制;華洋命案交涉與權力較量;《王室制誥》與澳葡司法體制;乾嘉以來華洋民刑案件與交涉。《從殖民憲制到高度自治──澳門二百年來憲制演進述評》則是繼前述葡國學者蕭偉華《澳門憲法史初探 1820-1974》(Subsídios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 1820-1974)之後於澳門出版的第二部澳門憲制史專著,八章內容依次為:《王室制誥》與殖民憲制下的澳門問題;鴉片戰爭以來之躁動、談判與焦慮;20 世紀前期之共和憲制與海外自治;“二戰”以來之反殖民浪潮與澳門章程;《澳門組織章程》之內容與進展;過渡期澳門政治之立法會和總督;過渡期澳門司法之改革與發展;“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的誕生。上述三種已出專著,均系廣泛參引中外文獻,力求考證與闡釋相結合,並在若干問題上嘗試推進,使現有的澳門法制史研究得以拓展。六、澳門法制史研究之展望綜上所述,中外學界關於澳門史的文獻資料與研究成果相當豐富,唯獨複合型的澳門法制史領域相對薄弱。橫貫歷史、法律與文化之間的澳門法制史研究,既有必要繼續展開宏觀研究,從整體把握澳門法制史的整體架構、基本形態及其變遷規律;更需要深入微觀研究,從細節入手探究澳門法制史上不同階段各種問題之面目、性質與內涵。略陳如下。首先,有必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梳理澳門主權問題的源流、內容與性質。由於澳門在中國歷史尤其是中外關係史上具有極為獨特的位置,它又是西方殖民主義向東方擴展到中國的第一個基地,它的沉浮起落不僅折射出明清時期中外關係與時局之間的內在關聯,更承載 近代以來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歷史進程的無情風雨。這一進程始終貫穿 同樣一個主題,即澳門主權問題。正是在此意義上,有學者認為它“反映了中外關係史上新老殖民主義在中國更替的歷史
  • 3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進程以及帝國主義在中國侵略所造成影響的其他側面” ,故而迄今所見的大多數澳門史研究,都會把主權問題視為核心亦即最具實質意義的學術問題。澳門法制史研究也不例外。澳門主權問題的討論往往涉及澳門史的分期問題。自澳門開埠以來的四百餘年裏,澳門主權問題可謂一波三折。從明清時期中國政府享有完全的主權但又允許澳門葡人在城區內有限自治開始,隨 中葡關係乃至整個近代世界體系的局勢發展,逐步演變為澳門葡人自治權的不斷擴展和逐步逆轉的局面,直至鴉片戰爭以來完全架空中國對澳門的主權行使,澳門主權問題的變易構成了澳門法制史之核心內容。這些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值得探索的問題:一方面,作為中國屬地的澳門,中國政府是如何逐步喪失對澳門主權的控制的,這裏涉及明清政府對澳門葡人實施的基本政策與法律制度,鴉片戰爭以來中葡之間如何圍繞澳門主權展開立約談判以及談判結果的基本內容,民國時期與建國以來中國政府對澳門問題的基本立場與相關舉措,等等。另一方面,作為明清時期葡人居留地的澳門,居澳葡人是如何建立自治體系並逐步擴展其自治範圍的, 19 世紀以來隨 葡萄牙對華政策的演變,他們又是如何配合葡國政府的意圖步步為營,最終又如何通過締約方式謀取到其企望已久的非分之想,並由此如何在澳門試圖全面展開殖民治理,使澳門法制由傳統中國法文化的支配轉為葡萄牙法文化滲透的混合法制形態。事實上,澳門法制乃至於整個政治發展史,同時也是澳門主權問題發展史。“主權”作為一個近代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學的關鍵字,使澳門主權問題不僅是澳門政治史的研究對象,更是澳門法制史研究必須關注的基本內容。從法制史的角度重新考察澳門主權問題,我們更應該承認這樣一個論斷:認識澳門法制史,必須先認識澳門主權問題史,即澳門在中葡兩國關係演變中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有學者曾經指出澳門問題的獨特性所在:“無論從政治、法律還是社會、人文角度看,澳門都好像一個虛構的現實,其奇特的發展演變過程不單在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在世界歷史上也絕無僅有。” 這裏的癥結所在,恰恰就是澳門主權問題關涉澳門在歷史上和現實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白澳門主權問題的源流與歸屬就不可能真正認識澳門法制發展的歷程。從另一角度看,澳門自身法律地位的變化,也是不同歷史階段澳門政治與法制發展演變的根本標誌和實質原因。從澳門主權問題史入手,構成了我們今天回顧澳門歷史文化的邏輯起點。其次,有必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考察澳門史上的各類立法活動及相關文獻。在明清時期,中國政府為治理澳門尤其是約束居澳葡人,一方面將適用於全國的律例同等推行於此,另一方面又針對澳門華洋共處的特殊情形有所變通,出台相應的專項法律規範。例如,明萬曆年間張鳴岡等人擬訂的五款《海道禁約》,清乾隆年間印光任擬訂的七款《管理澳夷章程》,張汝霖等人擬訂的十二款《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等,諸如此類規範,各有特殊的時代背景,亦蘊藏 不同歷史階段人們對於澳門問題的治理觀念,是早期澳門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內容。澳門葡人自成立議事會這樣的自治機構以來,也相繼圍繞澳門的社會治安等問題頒行禁令規章,使早期澳門法制打上了濃厚的混合法文化色彩。從 1783 年《王室制誥》到 1822 年葡萄牙第一部憲法頒行以來,葡萄牙政府開始高度重視澳門對於葡國自身的政治、經濟與文化利益問題。縱觀這一歷史階段的中葡關係及澳門社會自身所在的種種事件或問題,均可見葡萄牙政府對澳門政治的不斷介入是深有政治意蘊的。這種試圖把澳門納入葡萄牙海外殖民地體系的野心,自鴉片戰爭爆發至 1911 年辛亥革命期間,在葡萄牙不斷將其本土的法典法體系強行延伸到澳門的過程中得以更趨膨脹。民國時期與新中國建立以來,澳門處於所謂“殖民管治”期間,以葡萄牙五大法典為核心的歐陸法文化已全面覆蓋於澳門地區,使原本歸屬中華法系傳統的澳門法制在形式上完全納入大陸法系的範疇。縱觀澳門史上的各類立法活動及相關文獻,可見它們既與澳門主權問題演變史息息相關,又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和完整性。在這些立法活動及相關文獻裏,潛藏的正是鑲嵌於澳門主權問題史之
  • 3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中的澳門法制發展軌跡。因此,研究澳門法制史不能停留於主權問題史,還須重新認識這些立法活動及相關文本的歷史面貌,考證這些立法活動的時代背景與深層動因,分析這些文本所透露或揭示的文化意涵。第三,有必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考察澳門史上的各類事件、訟案及相關交涉。迄今所見的各類澳門史研究,往往是對澳門境內發生的各類政治事件及相關交涉的研究。在這些重大事件及相關交涉中,澳門法制史自身的脈絡也畢現其中。這一問題涉及中葡兩國圍繞澳門主權展開的一系列政治鬥爭,其中蘊涵 以法律制度為武器的治理策略。這一問題還需要放在國際形勢的變遷之下,以便清晰地把握澳門逐步捲入世界的複雜過程、表現及歷史意義。這些事件及交涉所體現的澳門法制發展軌跡,從明清時期圍繞澳門土地與居民管轄等問題起步,在鴉片戰爭期間圍繞不平等條約及亞馬勒事件等問題而日趨複雜,至清末圍繞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及勘界談判等問題而更趨激烈,在民國與新中國時期圍繞如何收回澳門主權等政治問題而呈現新的特點,都需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加以考訂分析。除上述宏大性質的政治事件及相關交涉外,澳門法制史還須關注微觀性質的訟案及其交涉。澳門作為華洋共處之地,聚居人口成分複雜,利益關係亦盤根錯節,基於利益與文化等因素而形成的衝突、發生的糾紛,屢屢升級而為各種形式的訟案。這些訟案同時交織 中國政府與澳門葡人如何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政治鬥爭,因而每宗訟案都並非如內地一樣簡單依照中國律例即可解決,更非如葡人所願依照葡人法律予以解決,進而屢屢演化為一場接一場危機四伏的政治較量。其中,如 1743 年、1748 年澳門相繼發生的華洋命案及其交涉, 1759 年發生的洪任輝控粵海關監督案,以及華洋之間圍繞租賃、借貸和其他類型的種種訟案交涉,就都體現了中國政府與澳門葡人之間錯綜複雜的政治較量。而這些訟案交涉本身,又是我們重新認識不同歷史時期澳門法律如何運作的典範。諸如司法機關設置狀況、司法體制運作狀況、訴訟制度與相關程序等問題,均可在這些訟案本身及其交涉中得到展示。第四,有必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考察澳門史上重要人物的法政思想與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這一問題歸屬於澳門法文化的範疇,但同時也是澳門法制史的基本內容。就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而言,雖然澳門本地並沒有誕生法律思想家,但關於澳門法制與政治等問題的基本認識,以明代為例,仍散見於諸如明末龐尚鵬等人的奏疏、張鳴岡等人的規約、顏俊彥等人的判牘之類文本,其中蘊涵的治理思想至今仍有啟迪。至於近代以來,更有鄭觀應、張之洞、梁啟超等人針對澳門各種問題的精彩論說,此外還有近代創辦的一些報刊如《鏡海叢報》、《知新報》等刊載的時文,都蘊涵 關涉澳門主權問題及澳門社會自身所存各類問題的種種思考。關於澳門華洋居民的法律意識,則是澳門法律文化中一個頗難把握的問題,但通過一些零散史料仍可循其蹤跡,體察這一獨特地區不同群體、各個階層的風俗習慣與法律觀念,認識這種中西文化尤其是法文化並存發展的可能與表現。這些問題一方面是澳門法制發展的附屬內容,另一方面又在客觀上推動 澳門法制的發展。第五,有必要從法制史的視角重新考察澳門史上的經濟、文化與宗教等因素在澳門法制發展中的角色及其影響。綜觀澳門自開埠以來的歷史,它不僅是一部獨特的區域政治發展史,也是一部獨特的地區經濟發展史和地區文化變遷史,而它們又與法律制度及其實踐有 或多或少、或隱或顯的內在關聯。葡萄牙人自 16 世紀初來華,即在殖民擴張過程中始終不改尋求貿易機會、追逐經濟利益之基本目標,這與中國傳統儒家義利觀之間形成隱伏的衝突。為調整或壓制這些衝突,明清政府在治理澳門的過程中,屢屢出台相關的禁令規範。為此,需要考察澳門經濟之興衰如何受制於特定時期的政策與法律,又是如何導致法律制度自身的變遷,例如明清時期的海禁政策及相關法律規範之與澳門經濟發展的
  • 3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關係。至於文化與宗教等因素對澳門法律發展的影響,亦是頗值得注意的問題。澳門作為中西文化傳播與交融之地,雜糅不同性質的文化基因,這就使澳門法制難以承襲中華法系的單一風格發展,而勢必通過兩種甚至更多種文化的衝突與互補,逐漸演化成一種極為特殊的混合文化型態。自近代以來,澳門納入葡萄牙的殖民管治之下,既吸收兩種文化之精華,又容納兩種文化之糟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及其他方式來治理諸如鴉片走私、賭博氾濫、販賣華工等社會問題,便成為近代澳門法制史研究的另一重要內容。當然,澳門法制史研究殊非易事。它所橫貫學科之多,涉及問題之雜,跨越時空之廣,比預想的要艱難而複雜得多,的確任重而道遠。即便如此,中外學界的不斷拓展,足以證明這一領域仍有深挖掘、廣開拓的餘地。假以時日,澳門法制史研究有望形成一門相對獨立的複合型學科。這門學科旨在彰顯特定背景下的澳門法律制度變遷及其實踐的關係,立足於澳門自身與內部的歷史文化,既不至簡單化為中國法制史之地方志,更不至淪為葡萄牙法制史之海外殖民地史。它在立足史實的基礎上展開更為深入的探究,並為澳門當前與未來的法制建設奠定深具啟發意味的歷史參照。最後應當說明的是,本卷澳門法制史文集選編工作,僅僅是一項初步的階段性回顧與展望。上文雖已羅列目前筆者所見的各類相關文獻,然更多未能寓目者不知凡幾。在浩如煙海的中外文獻搜羅過程中,選編論文難免挂一漏萬。尤其是囿於文集篇幅及選編規則,取捨之後的遺珠之憾久久難揮,只能留待日後另覓他途再作彌補。至於選編文章之觀點及立場,僅代表原作者的個人觀點及立場;唯編校工作存有錯漏,則概由主編者承擔。註釋:學界通常認為,作為中國“澳門學”起步的標誌,是印光任、張汝霖合著的《澳門記略》或作《澳門紀略》。印、張均為雍正、乾隆年間的地方長官,於1744年(乾隆九年)和1748年先後出任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在任勤於吏事,獎勵開墾,修建書院,都有政績。印、張兩人治澳多年,通過“歷海島,訪民蕃,搜卷帙”,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1751年(乾隆十六年),兩人在潮州任官時,合作完成此書。全書共兩卷三篇,上卷《形勢篇》與《官守篇》分述澳門地理形勢與歷史沿革,下卷《澳蕃篇》記澳葡風俗文化,全面介紹澳門歷史、地理、海防、官守和租居澳門西洋人的貿易、宗教、文化、風俗、技藝等情況,並附插圖21幀,書後附400多條中葡對照詞語。作為乾隆年間(1736-1795年)專記澳門的唯一志書,該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介紹澳門的著作,也是研究澳門歷史、地理、風物、文化的重要古籍,被選入《四庫全書》,是當時政府和世人了解澳門的指南;並對後世產生了很大影響,如《皇清職貢圖》關於琉球、佛朗機等附圖及文字說明,《粵海關志》有關“夷商”部分,都是參考該書寫成,魏源《海國圖志》則將其上卷全部和下卷大部分予以收錄。該書已知中文版本有12種之多,現存的有乾隆原刊本、嘉慶重刊本、光緒再刊本、 1963年台灣重刊本、 1988年《岭南叢書》點校本和 1992年《澳門記略校註》本等,其全部或部分內容亦被譯成日、法、英、葡等文。見(清)印光任、張汝霖,趙春晨校註:《澳門記略》,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該書在1992年由澳門文化司推出繁體版,增補其他版本序跋、作者傳記資料等內容。關於該書作者、版本、內容和特色之相關介紹,見章文欽《〈澳門紀略〉研究》,載章文欽著《澳門歷史文化》,北京,中華書局,1999,第271-310頁。就西方而言,澳門研究之起步標誌,是龍思泰(Andrew Ljungstedt, 1759-1835)爵士 1832年和1836年分別在澳門和波士頓出版的《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Boston,1836)。龍思泰是瑞典人,曾任瑞典駐華領事,因貿易和外交事務在澳門生活了22年。他花了近十年時間,在兩位澳門葡人的協助下搜集有關澳門的史料,於 1832年(清道光十二年)完成《葡萄牙在華居留地史綱初稿》並於澳門出版。1835年病逝於澳門。1836年在美國波士頓出版了經過修改的合訂本。該書分為三篇:上篇“在葡萄牙居留地簡史”;下篇“在華羅馬天主教會及其布道團簡史”;附篇“廣州概述”。書中以第一手材料,詳盡如實介紹了澳門的歷史、地志、人口、政府、對外關係和天主教會在華的傳教活動,葡人居澳的發展變化,並明確指出澳門一向是中國的領土。其中雖有不少舛錯,特別是作者對葡萄牙人的偏見,有不少主觀歪曲的地方,但
  • 4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保留了很多後來散佚的原始資料,是國際史學界公認的研究澳門歷史的權威之作,已成為後人研究澳門歷史的一部重要參考書。該書是西方學界第一部科學地研究澳門歷史的英文著作,被後世學者讚譽為第一部“真正的澳門史”。相關評價參見 Charles Ralph Boxer, Fidalgos no Extremo Oriente(《遠東的貴族》),澳門,東方基金會、澳門海事博物館,1990,第291頁。在龍思泰著作1992年再版前言所附的講詞中,文德泉(Manuel Teixeira)神父也作出類似評價。該書中譯本改名為《早期澳門史》,見 [瑞典] 龍思泰《早期澳門史》,吳義雄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關於該書作者、版本、內容及特點之相關介紹,見吳志良《站在超民族的地位》,載1995年8月20日《澳門日報》;章文欽:《龍思泰與〈早期澳門史〉》,載章文欽《澳門歷史文化》,第139-163頁。據澳門史學者吳志良博士介紹“澳門學”之始末,一批致力於澳門研究的學者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積極探索,先是舉辦“澳門文學座談會”(1986年1月)以及“澳門文化研討會”(1988年7月),隨後於1989年2月25日在澳門東亞大學(今澳門大學)舉行研討會,與各界代表認真探討建立“澳門學”的可行性。見吳志良《舊話重提“澳門學”》,載吳志良:《東西交匯看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37-38頁。又見常紹溫《從澳門歷史文化的特點略談建立“澳門學”問題》,載《文化雜誌》, 1994年第 19期,第 168-169頁。這一命題為意大利著名史學家貝奈戴托‧克羅齊(Benedetto Croce)所論,見[意大利]克羅齊《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傅任敢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第2頁。《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疏》又名《區畫濠鏡保安海隅疏》或《撫處濠鏡澳夷疏》,初見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後為《廣東通志》、《明經世文編》、《天下郡國利病書》、《澳門記略》及多種《香山縣志》輾轉摘錄。相關研究參見湯開建《龐尚鵬〈撫處濠鏡澳夷疏〉初探》,載湯開建著《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第3-4頁。有關分析參見費成康《澳門:葡萄牙人逐步佔領的歷史回顧》,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第20-21頁。關於明代澳門文獻匯編,詳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張維華︰《明史佛郎機呂宋和蘭意大里亞四傳註釋》1934年由哈佛燕京學社出版,後改名《明史歐洲四國傳註釋》,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刊。戴裔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出版。此處所錄不過冰山一角,詳見前引《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五、第六卷。相關統計及介紹參見黃啟臣、鄧開頌《澳門歷史研究概述(代前言)》,載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2頁。《中葡早期通商史》原名 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1644: A Synthesis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s(1934),系張天澤1934年在荷蘭萊登出版的博士論文。作者用中葡資料研究一些帶有爭議性的問題。全書共分七章:第一章,1513年(明正德八年)前中國海外貿易的歷史概述;第二章,中葡早期通商史;第三章,外國人被驅逐出中國與禁止對外貿易;第四章,貿易還是不准貿易;第五章,澳門的興起;第六章,其他歐洲人到東方;第七章,風雨飄搖中的澳門以及中葡貿易之衰落與蕭條。該書1988年中譯為《中葡早期通商史》,見張天澤(Tien-tse Chang)《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1988。英國史學家博克塞認為,張氏多沿襲前人數據,略有修正,觀點無大創新。見 C. R. Boxer, Fidalgos no Extremo Oriente(遠東的貴族),澳門,東方基金會和澳門海事博物館,1990,第293頁。《中葡外交史》是一部研究澳門早期歷史的重要著作,全書共15章,分別對葡人東來、葡人被逐廣東、屯門通商、浪白滘貿易、澳門居留地之由來、青洲教堂被焚、澳門貿易和中葡關係總體情況及特徵作了分析研究。1936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1991年北京商務印書館重印。葡萄牙旅行家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1555年11月20日致果阿耶穌會長的一封信是葡文獻記載澳門之始,其《遠遊記》更有專章記敘中國澳門之旅。相關內容參見 Fernão Mendes Pinto, Peregrinação, Vol. 2, PublicaçõesEuropa-América, Lisboa, 1988. 中譯相關內容參見[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遠遊記》(下冊),金國平譯,澳門,葡萄牙大發現紀念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第221章,第698-702頁。[葡]平托等著《葡萄牙人在華聞見錄──16世紀手稿》,王鎖瑛譯,澳門文化司署、東方葡萄牙學會、海南出版社、三環出版社聯合出版,1998。C. R. Boxer,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Macau, Imprensa Nacional, 1942. 該書在1988年於香港Heineman公司再
  • 4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版英文本時,易名為《17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相關介紹見吳志良《澳門史研究述評》,載《史學理論研究》, 1996年第 3期。該書又名《大中華帝國志》)。作者曾德昭(Álvaro Semedo),字繼元,原名謝務祿,1602年入耶穌會,1613年來華傳教,南京教案後被驅至澳門,繼在聖保祿學院任教(1617-1620年)。1620年,曾德昭改名謝務祿,再入內地傳教。曾將唐德宗建中二年所立之“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譯為拉丁文,轟動歐洲。1658年歿於廣州,享年73歲。在華20餘載歲月中,他獲得了深刻的中國歷史、地理、文學、風土人情等方面知識,在此基礎上撰寫了此書。手稿於1638年在果阿完成,1640年攜至葡萄牙,1642年即有西班牙文版,後相繼有其他歐洲語言版本面世。葡語手稿早佚,今葡語版本為澳門漢學家高美士從意大利文版回譯並於1956年在澳刊行。在聖保祿學院建院400年之際,教育暨青年司與澳門基金會重印葡文版。全書共416頁,第一部分詳細介紹中國情況,實與《利馬竇札記》不分伯仲;第二部分保留了南京教案許多珍貴史料。該書現有中譯,見[葡]曾德昭《大中國志》,何高濟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據《澳門百科全書》相關詞條介紹,《中國和日本的亞洲》(Asia Sínica e Japónica)成稿於1740-1745年間。《大西洋國──葡屬遠東檔案及年鑒》主編若昂‧佩雷拉(João Feliciano Marques Pereira)於1899年發現此書371頁抄件,立刻將其註釋、連載於《大西洋國》。至 1903 年,共披露原稿 81 頁。 1939 年,博克塞(Charles RalphBoxer)在里斯本一舊書店購得可能是佩雷拉使用過的稿本並在阿儒達圖書館發現另一抄本。1940-1941年間,博克塞在《澳門教區月刊》(Boletim Eclesiástico da Doicese de Macau)上連載至第一卷尾。後於1941年在澳再刊單行本。太平洋戰爭期間,由白樂嘉(J. M. Braga)負責繼續在《復興雜誌》上刊印第二卷。後於1950年由澳門官印局複以單行本印行。1988年,澳門文化學會影印發行全書。作者受遣前來澳門對存於大三巴的耶穌會檔案進行複製工作,故接觸了大量葡文原檔。該書闡述了澳門開埠至1745年的歷史,尤其第二卷第八篇以後保存了大量議事會最早的文獻,為研究澳門重要史料之一。該書所附傳教士名錄有不見費賴之記載者並有關於中國教士的資料。例如,關於吳歷有載如下:“來此接受教士培訓,學習語言的神父之九:西蒙‧沙維爾‧達‧庫尼亞(SimãoXavier da Cunhua),華人”,即吳漁山。見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第49頁。以下部分西文書目之內容提要,如非另行標註出處,均系參引前述《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相關詞條。有學者分析上述文獻認為,後來成為中葡關係主導和中心的所謂“澳門問題”,是18世紀末才產生的。如果說葡萄牙國王在 1752 年(乾隆十七年)向中國遣使巴哲格(Fr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只是一種友好表示,那麼國務大臣卡斯特羅1783年委派湯士選出任北京主教進入滿清宮廷則有更深遠的目的,希望湯士選可以探查清楚中國皇帝究竟給了葡萄牙甚麼優惠以及澳門的法律地位如何。換言之,葡萄牙除以強硬的總督奪取一向對清政府恭順臣服的澳門議事會的權力外,已意識到澳門這塊土地的所有權問題,除了繼續宣揚所謂驅盜得賞澳門之說,開始更加主動地尋找據居澳門的法律依據。相關研究見吳志良《〈關於葡萄牙人居留澳門的備忘錄〉──葡萄牙尋找澳門主權論據的過程》,載《近代史研究》, 1996年第 2期。該書中譯名《澳門史初探》,里斯本官印局,1888,全書共236頁。作者曾於澳門出任高級公職,故其作多以葡公函檔案為據。全書分為三部分:除引言外第一敘述部分題為《居初至中國海關之設1556-1688》,第二敘述部分題為《中國海關之設至其毀1688-1849》。書後附錄35頁中葡圍繞亞馬留之死的來往公函原件,為研究此事件真相提供了原檔,尤為珍貴。除此之外,作者還著有《澳門及其居民對帝汶關係》,里斯本官印局,1897,全書共286頁,對帝汶關係部份為較早敘述兩地關係的專著。關於徐薩斯其人其書,見吳志良《歷史的嘲弄》,載 1995 年 9 月 3 日《澳門日報》。該書現有中譯本,見[葡]《歷史上的澳門》,徐薩斯,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譯序》。馬士(H. B. Morse)的這兩部名著皆有中譯,見[美]馬士著《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全三卷),張匯文等譯,上海,上海書店, 2000;以及《東印度對華貿易編年史》(全五卷),區宗華譯,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1。[葡]文德泉(Manuel Teixeira)神父所撰 Macau e a Sua Diocese(澳門及其教區),洋洋16巨冊,編寫時間跨越半個世紀,為關於澳門教區史之鴻篇巨著,堪稱澳門宗教及歷史之百科全書。有關澳門的卷冊如下:第 1 卷──《澳門及其離島》,1940,250頁;第2卷──《澳門主教區主教及管理員》,1940,538頁;第3卷──《澳門宗教會團》,1956-1961,820頁;第7卷──《澳門教區神父》,1967,651頁;第8卷──《澳門教區神父》,
  • 4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1972, 674頁;第 9卷──《澳門的聖母瑪利亞信仰》, 1969年, 468頁;第 11卷──《澳門善會》, 1975,420頁;第12卷──《澳門主教、傳教士、教堂及學校》,1976年,524頁。該書中譯名《西方開拓者及其發現澳門》,初刊於《香港葡萄牙學會會刊(歷史部)》(Boletim do InstitutoPortuguês de Hong Kong(Secção de História)),第2卷第(1949年),第7-241頁。同年,由澳門官印局發行單行本。該書為葡萄牙史學界較系統將有關漢籍(多取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引入澳門史研究的先驅著作。此外,由於作者在文中搜集了大量葡語資料並附以英譯,成為阿儒達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中的珍貴史料,為海內外華人研究澳門學者的主要葡語資料來源。該書的上述兩大特點使其迄今仍為澳門史研究的重要參考書籍。作者在全面闡述了葡萄牙海外發現的背景之後,回顧了葡中早期接觸的始末, 重探討了葡人入居澳門問題。該書中譯名《澳門──以聖名命名的城市》,是一部研究澳門歷史的著作。該書敘述了1550-1887年間澳門歷史的發展,並附1643年(明崇禎十六年)葡王若奧公佈的有關澳門的法令。1957年里斯本海外總局出版。該書中譯名《葡萄牙紳士在遠東,1550-1770》,是其研究澳門史經典之作,論述了葡萄牙人在澳門尋求“自治”與貿易情況。書尾附有要籍介紹,保存了許多原始史料。該書1948年在海牙出版。該書中譯名《熱帶地區葡萄牙社會──果阿、澳門、巴伊亞和盧安達的市議會1510-1800》,全書240頁,是作者1964年在威斯康星大學講授葡萄牙海外擴張史的教材,其中有關澳門部分敘述了澳門議事會的產生及其運作。該書中譯名《葡萄牙海上帝國──1415-1825》,1969年英語版出版,後於1992年由葡萄牙海外發現紀念委員會贊助70年代出版社出版葡語版,共412頁。作者專為葡語版補充了某些為英語版所遺漏或新近出版的學術論文──“葡萄牙帝國為歷史上最大的謎團之一”。此書共上下兩部分,16章,全面論述了這一橫跨歐、非、亞、美海上帝國的興衰並分析了它的特徵,可作為治澳門史的背景資料閱讀。此外,書後附有近百頁關於葡印前往東方各地航線、葡萄牙從巴西進口黃金及金剛石、巴西與西非之間貿易船隻、安哥拉及孟加拉的奴隸出口貿易,以及葡萄牙向其殖民地輸出工業品的價值表等數據,可資參考。該書中譯名《澳門與英國人》是一部研究鴉片戰爭前澳門與英國的歷史英文著作,全書共分九部分,分別為:威德爾(John Weddell)首航中國,法國人之出現,永久居住及司法,馬戛爾尼使團,禁止婦女入城,第一次鴉片危機,海上鴉片走私,巴麥尊新統治,對抗。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1966年由Routedge and Kegan Paul公司印刷,1988年香港再版。該書中譯名《澳門記事》,全書共分七章,分別為“葡屬亞洲”、“中國沿海之探索”、“日本貿易之黃金時代”、“荷蘭人入侵澳門”、“澳門黃金歲月之消逝”、“歐洲人之居留地”、“主權”。1978年於香港首印,1983年由Heinemann教育書社再版。該書中譯名《東方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歷史和人物──文化島之生物學及社會學研究》,澳門官印局,1974,全書共310頁。此書為作者於1970年5月向法國圖盧茲大學提交的博士論文《澳門人類學及社會人類學歷史和人物》(Anthropologie et Anthroposociologie de Macao)的葡語增訂版。在葡萄牙海外擴張的大背景下,分析了葡人在熱帶地區的人口殖民政策及其定居的五種形態。從人類學的角度,探討了澳門早期居民的構成,提供了十分翔實的澳門人口及都市發展資料。此書結尾附有一漢語內容簡介。後於1996年做較大幅度補充、修改,以《澳門──熱帶葡萄牙人類學試論》(Macau-Ensaios de Antropologia Portuguesa dos Trópicos)為題再次刊行。黎沙的上述著作,應居澳門歐亞混血社團研究參考書目之榜首。筆者近年關於澳門法制史的系列論文,主要有:《明末葡人居留澳門之歷史反思》(載《澳門科技大學學報》,2008年12月),《共處分治中的主導治理──論明政府對澳門的治理措施》(載《澳門研究》,2009年,總第51期),《全球史觀與澳門法律史研究》(載《澳門研究》, 2009年,總第 52期),《〈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澳門地位條款》(載《澳門研究》,2009年,總第53期),《明代澳門的特別立法與司法》(載《澳門歷史教育》,2009年,總第 1輯),《〈澳門組織章程〉研究》(載《基本法研究》, 2009年,總第 2輯),另有《從治理問題到主權問題──早期澳門與葡萄牙憲制的殖民背景》、《近代葡國憲制與澳門地位問題》等會議論文,刊載於各類學術會議論文集。相關線索見杜繼東《博士論文目錄──澳門研究》,載http://jds.cass.cn/Article/20050916132222.asp,中國近代史網,2005年9月16日訪問。上述論文均可搜檢全文,參見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CNKI)“博碩士論文”,見http://search.enki.net。該書中譯名《16至19世紀澳門至馬尼拉的貿易航線》,初載《賈梅士學院簡報》,第5卷,1971年春夏,第1-
  • 4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期合刊,第5-120頁。澳門海事研究中心,1987年2版,澳門海事博物館1994年3版,全書120頁。此為潘日明神父向第五屆亞洲史學協會大會提交的論文,回顧了兩地貿易的背景,分析了1639年日本採取鎖國政策導致澳門──長崎航線中斷後該航線曾起過的重要作用,詳述多次政治動盪及經濟蕭條。結論是:這一時期的澳門、馬尼拉之間的關係是良好的,但不時反映了歐洲政治的起伏及列強之間的角逐。該書中譯名《來自阿媽港的大帆船》,是一部研究澳門與日本早期貿易的著作,全書共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歷年來往澳門──日本間的中日貿易船隊情況,第二部分匯集16至17世紀中日貿易的有關資料。1959年里斯本首版,1988年澳門文化學會、海事中心聯合再版。該書中譯名《赴華團及其影響》,是一部研究早期葡使赴華的英文著作,全書共五章,其中兩章研究葡使出使情況及與澳門的關係,第三章關於巴哲格1667-1670年出使情況,第四章論述1678年白壘拉的赴華使團。此書還附二次使團的旅華日記,對澳門史尤其是中葡關係史研究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前引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即對該書的學術價值予以高度評價。該書中譯名《葡萄牙在中國──16世紀初及17世紀葡中關係及澳門歷史概述》,平淺敘述葡人東來與入居澳門史,多沿前人之說。漢語節譯本參見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第15-53頁。該書中譯名《澳門1999──過渡的挑戰》,是一本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較早對澳門過渡問題進行探討的論著。作者彭慕治1968年畢業於里斯本技術大學社會暨政治科學系,1985-1989年間出任澳門文化學會主席,為《文化雜誌》的創始人及第一任主編。該書在對澳門政治制度歷史沿革的回顧及其現狀的分析基礎上,對澳門各界及其對澳門回歸的態度作了個人角度的反思。該書中譯名《商貿文化之城澳門》,香港東亞大學出版社於1987年以英語出版,全書198頁,1991年API出版社修訂再版,全書390頁,匯集有關澳門論文多篇,所涉領域廣泛,如澳門起源、早期史、貿易史、宗教及其建築史、中西文化接觸史,澳門的地緣政治作用及澳門法律體系等方面,分別由各個領域專家撰寫。該書中譯名《葡萄牙人在澳門(1750-1800)》是一部較詳盡的澳門斷代史,其時限上起1750年、下至1800年。作者介紹了澳門的政治行政組織、議事會的運作及其同政府的關係、澳門社會及經濟。所載21種附錄為這一時期的研究提供了翔實的參考資料。該書中譯名《戰後澳門與中國》,作者系葡萄牙資深外交官,1946年10月至1950年9月期間出任葡萄牙駐穗總領事。該書為葡萄牙駐穗總領事館發葡外交部政治報告之一。作者以目擊者身份敘述了解放軍攻佔廣州的經過,匯報了中國對澳門的立場,建議葡政府承認新中國政府。書後所載附錄之二,收入1947-1948年間葡外交部發駐穗總領事函電多則,為研究戰後及中國大陸解放前夕中國內地、澳門和葡萄牙關係的重要史料。該書中譯名《澳門與第一次鴉片戰爭》,系東方葡萄牙學會《東方追憶》叢書之二。1993,全書235頁。作者迪亞士(Alfredo Gomes Dias)為近年葡史學界後起之秀。該書 重分析澳門、中國與英國之間的關係,綜述了澳門在第一次鴉片戰爭(1839-1842)期間所採取的政治──外交立場及當時總督邊度(Adrião da Silveira Pinto)所扮演的角色。全文分兩部分:《1839年》,分析了因欽差大臣林則徐禁菸而引發的中英衝突的前因;《戰爭與中立》,闡述澳門在中英敵對期間所採取的中立政策的形成過程。該書中譯名《葡中與澳門問題》,匯集作者已發表及部分尚未發表文章五篇, 重探討澳門的政治地位及歷史發展,闡述澳門的憲法地位和政府運作體系,同時回顧了中國對澳門的管制,並對《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的過渡模式和基本法進行了分析。該書中譯名《憲政實驗室》,作者為澳門葡語媒體從業者。本書將作者1991-1994年間在澳門各刊物上陸續發表的文章結集刊行。就澳門現代史中某些重大事件進行了新的探討,對孫中山與澳門的關係,葡國“四‧二五”革命在澳門的反響有較詳盡的敘述。該書中譯名《葡萄牙人在遠東史》,共五卷,第一卷有兩冊,第一冊《關於澳門:16-17世紀》,第二冊《從澳門到周邊》;第二卷《澳門與帝汶:帝國的衰落》;第三卷《澳門與帝汶:從舊制度到共和》;第四卷《澳門與帝汶:共和時期》;第五卷《索引》。關於西方尤其是葡語學界涉足澳門史的學位論文概況,見前引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吳志良《序》,第 9-11頁。學界關於文獻整理工作的呼籲,見黃啟臣《澳門歷史研究芻議》,載《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 4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澳門,澳門文化研究會, 1995;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一輯)“序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張海鵬《澳門史研究:前進和困難──國內澳門史研究的動向》,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5年第5期;以及梅士基德拉《建立澳門歷史文獻公共中心》,載《澳門歷史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文化研究會,1995;王國強《建立澳門史料學來研究澳門歷史》,載《澳門研究》,1994年第2期。黃漢強主編《澳門問題資料匯編:1553至 1985年》,澳門,澳門《華僑報》編印, 1985。黃啟臣、鄧開頌編《澳門港史資料匯編:1553-1986》,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台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編《澳門專檔》(共四卷),台北,台灣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1996。[葡]薩安東主編《葡中關係史資料匯編》(Colecção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entrePortugal e a China),澳門,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研究中心、澳門大學出版,1997-2000。古靖儀、古維杰(Cecília Jorge e Rogério Beltrão Coelho)︰《澳門遊記:外國作者的評論、描述和記錄》,澳門,澳門政府、東方文萃出版社,1997-1999,兩卷。黃鴻釗編《中葡澳門交涉史料》(共兩輯),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南京圖書館古籍部編《澳門問題史料集》(上下),北京,中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8。張海鵬主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上下),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廣東省檔案館編《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邢永福主編《明清澳門問題皇宮珍檔》(共五卷),浙江,華寶齋書社, 1999。前引《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共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相關介紹及評價,見1998年8月 12日《人民日報》,第 11版。劉芳輯、章文欽校《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藏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上下),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中葡關係檔案史料匯編》(上下),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2000。邢永福、吳志良、楊繼波主編《澳門問題明清珍檔薈萃》,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金國平、吳志良編註《粵澳公牘錄存》(共八卷),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薩安東輯《葡萄牙及耶穌會參與中國禮儀之爭及康熙皇帝與教廷關係研究及文獻集》(共三卷),金國平漢譯,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200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古籍整理研究會編輯《清宮粵港澳商貿檔案全集》(共十卷),北京,中國書店影印,2002。黃鴻釗編《澳門史料拾遺:〈香山旬報〉資料選編》,澳門,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00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北京大學、澳門理工學院編《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上下卷),北京,中華書局,2004。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中山市檔案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澳門問題明清珍檔薈萃》,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邢永福:《前言》,第5-6頁。《蜜蜂華報》(A Abelha da China),澳門,澳門基金會影印, 1994年。程曼麗博士對該報進行了相當系統深入的研究,其成果曾獲第四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和北京市第六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見程曼麗《〈蜜蜂華報〉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大西洋國》(Ta-Ssi-Yang-Kuo), I-III卷,澳門,澳門基金會影印,1995。《知新報》(上下卷),澳門 /上海,澳門基金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影印,1996。《鏡海叢報》,澳門 /上海,澳門基金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影印,2000。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廣州,花城出版社,2001。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2。《新生週報》(Vida Nova),系葡萄牙人在澳門出版的葡文報刊。週報。1909年1月創辦。以報導政治消息和新聞為主要內容。曾經因為報導軍隊暴動的消息而兩次被勒令停刊。共出版100期。劉易斯‧施利華(Luiz Nolascoda Silva)任社長。1910年(宣統二年)被當局勒令停刊。《澳門檔案》(Arquivos de Macau),時稱《澳門故事》,經1924年1月19日第3期《政府公報》上刊登的第8號立法性法規決定,由官印局出版,作為葡萄牙人在東方歷
  • 4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史的補充資料。其宗旨為刊登存於本澳檔案館中,從葡萄牙、其它葡語國家及外國檔案館中獲得的有關本地區歷史文獻的抄件或原件,為一十分重要的澳門史料匯編,從 1981 年起,易名《澳門歷史檔案簡報》(Boletim doArquivo Histórico de Macau)。《雜俎》(Mosaico)系澳門葡文化協會(Círculo Cultural de Macau)機關報,以葡、英、中三種語言出版,由澳門瑞生中西印務局承印,從1950年9月1日至1957年12月共發行17卷,88期。漢學家高美士許多重要論文在此發表,澳門基金會自 1999 年起重印。相關介紹見前引《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第 383、 548、 579頁。趙春晨《澳門歷史研究與新史料的刊佈和利用》,載《學術研究》, 2003年第 6期。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後記”,第 319-320頁。相關評論參見,茅家琦《序一》、姜義華《序二》、鄧正來《序三》,以及金國平《跋》。該書在學界引發的評論,見鄧正來《澳門政治發展與宏觀政治研究》,載《中國書評》(香港),1998年總第11期(復刊號),第132-139頁;何亮亮《澳門問題的必讀書──讀吳志良博士的〈生存知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載1998年 5 月 31 日《文匯報》(香港);黃枝連《在“前五百年”和“後五百年”之間──評吳志良〈生存知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載1998年10月15日《文匯報》;湯開建《評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載《澳門研究》,總第13期,第141-150頁;徐新《〈生存之道〉與澳門學》,載《澳門研究》,總第11期,第124-129頁;于沛《一部研究澳門史的力作──讀〈生存知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載《史學理論研究》(北京), 1998年第 3期,第 157-159頁,等等。至於學術批評文章,則有譚世寶《略評〈生存之道〉及其序跋等》,載氏著《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 2006,第 519-548頁。張海鵬《居澳葡人“雙重效忠”說平議》,載《近代史研究》(北京),1999年第6期,第1-17頁。作者對此批評的回應,參見金國平、吳志良《再論“蕃坊”與“雙重效忠”》,載金國平、吳志良著《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筆者對此問題所作的綜述及評論,見《被誤解與被遮蔽的──關於〈生存之道〉及其爭鳴》(2009年待刊稿)。王昭明《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地位的變化》,載《近代史研究》, 1986年第 3期。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第3頁。[責任編輯 黃麗娜]
  • 4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由於國內與澳門的政治體制不同,決定了立法制度的差異。對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究竟是否可以憲法作為立法依據?還是必須以法律作為立法依據?在國內的立法法中尚有爭論,但在澳門立法法中清楚地規定,既可依基本法,也可依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對行政法規規範的範圍,在國內的立法法中行政法規並沒有保留的事項,但在澳門立法法中行政法規有保留的事項。對行政法規的地位,在國內立法法中法律優先原則是絕對的,但在澳門是相對的,需要先服從基本法的優先原則。[關鍵詞]立法法 法律 行政法規 法律優先澳門特區成立十年以來,在立法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要算是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與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爭議,最終導致通過了澳門特區第 13/2009 號《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法律(以下簡稱澳門立法法)。對於事件中的爭議和法律的規定所涉及的一些法律理論問題,仍然是值得研究的。由於澳門的立法法受到了內地立法法的影響,所以,在分析過程中有必要做出比較研究。一、問題的由起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那麼,甚麼是行政法規呢?行政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又是怎樣的呢?由於在澳門原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行政法規”的概念, 所以,產生了歧義。有的認為,行政法規等同於原有的訓令、指示;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為行政法規是特區一種新的、獨立的法律淵源的形式。終審法院法官在解釋基本法中的行政法規概念時,主張它是源於中國憲法中的行政法規概念。 因此,要掌握基本法中行政法規的概念,就要理解憲法中的行政法規概念。這就是進行憲法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國內立法法)與澳門立法法比較研究的原因。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法的幾個問題──與國內立法法的比較分析駱偉建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 4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二、政治體制與立法制度的關係(一)立法制度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受政治體制的制約。在不同的政治體制下會產生出不同的立法制度。比如,美國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形成了國會享有立法權,唯有國會議員有法案的提案權,由國會制定法律。英國的“議行合一”政治體制,雖然形成了國會制定法律,但是,法案提案權既可有議員行使,也屬政府享有。除此之外,政府有委託立法權,有制定附屬條例和規章權。法國的“半總統半議會”政治體制,產生了二元立法制度,將立法權分屬於國會和政府,國會對屬於它的專有事項制定法律,政府對它的專有事項制定條例,兩者互不干預,法律效力相等。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確立了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憲法在保證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律具有上位法效力的前提下,授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組成部門可以制定規章。體現了立法制度縱橫關係的多樣性。(二)澳門特區立法制度是澳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理解澳門特區的立法制度,必須先理解它的政治體制。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一國兩制”為基礎,以行政主導為核心,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司法獨立為內容的一種政治體制。在這種政治體制下,特區的立法制度,首先,以“一國兩制”為基礎,特區的立法要受到中央,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對特區的立法進行審查,如認為違反基本法的,可以發回特區立法會。其次,以行政為主導,行政長官領導的政府有向立法會提出法案權,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有拒絕簽署和發回權,對法案有公佈權。同時,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有制定行政法規權。再次,在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下,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所以,特區立法制度既要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也要處理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從而形成了澳門特區獨有的立法制度。(三)由於澳門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與國內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體制有所不同,所以,立法制度也有所區別。特區立法會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不同,後者在國家政治體制中是權力機關,具有最高性和全權性,其他機關不能超越全國人大,其他機關由全國人大產生,受它的監督,對它負責。由於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機關的權力來源於人大的授權。而澳門特區立法會僅僅是立法機關,它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不能與人民代表大會同日而語,不是特區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的權力是有限的,主要是立法權和對政府的監督權,而行政長官和政府既不是由立法會產生,它的權力也並非有立法會授予,立法會對他們並非具有臨駕性。體現在立法制度上,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必須根據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地方必須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在基本法第11條中僅規定,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抵觸基本法,凡抵觸者均為無效。基本法沒有賦予立法會可以撤銷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也沒有賦予法院可以宣佈行政法規無效。雖然,憲法中的“行政法規”與基本法中的“行政法規”從字面上看,完全一致。基本法在制定過程中,也參照了憲法的規定。但是,當我們將“行政法規”的概念放入不同的政治體制中比較分析,就可以發現它們之間的差別。首先,制定行政法規的主體不同,在憲法下,國務院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在基本法中,行政長官是特區的最高首長,是權力主導的核心,既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不能完全受制於立法會。其次,行政法規的立法依
  • 4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據,行政法規的規範事項,行政法規的效力也會有所區別。以下就有關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問題,通過對兩個立法法的比較分析作出探討。三、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一)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行政命令。”國內立法法第 56 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 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 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根據以上規定,第一,國務院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二,行政法規的種類有三種,一是執行法律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二是履行憲法職責管理行政事務的行政法規;三是經人大具體授權先行制定的屬於人大規範事項的行政法規。為此,在國內法學界提出了兩種見解。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有雙重依據,即“依據憲法”和“依據法律”,具體而言,國務院可直接依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也可依據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分別為“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依據憲法和組織法所賦予的立法權並在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進行立法活動。……職權立法來源於憲法,行政機關通過憲法的確認或賦予而獲得了立法權。職權立法由於是由憲法或法律直接賦予,且往往是隨行政機關的產生而產生,因而它屬於行政機關固有的權力。” 與此觀點相近的見解提出了“一般授權立法”觀點,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另一種見解認為,“當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與依據憲法制定的行政法規發生價值衝突時,就不能當然斷定法律優於行政法規,而必須由制定憲法的機構或者實施憲法監督的機構來加以判斷。如果上述價值判斷能夠成立,那麼,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依據憲法所享有的立法權可能完全失效。因為國務院完全可以避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直接從憲法上尋求法律依據。”國內學術界的爭論,同樣反映在澳門特區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和制定澳門立法法的過程中。(二)特區基本法有類似憲法的規定,第 50條第 5款規定,行政長官職權之一是“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第 71 條第 1 款規定,立法會職權之一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由於基本法並沒有明確要求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必須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為基礎,行政長官是否可以直接依據基本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呢?同樣,引起了類似國內學術界的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可以直接依據基本法,對行政管理的事務制定行政法規。另一種意見主張,行政長官只能為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而制定行政法規,否則,行政法規是無效的。為了解決爭議,推動了澳門立法法的制定。雖然澳門立法法沒有使用“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的概念,但是,澳門立法法卻體現了這種區分。在澳門立法法第 4 條第 3項中規定,“獨立行政法規得就法律沒有規範的事宜設定初始性的規範。”第4條第4項中規定,“補充性行政法規得為執行法律而訂定所必需的具體措施。”澳門立法法把行政法規分為“獨立行政法規”和“補充性行政法規”兩種,事實上清楚的確認了行政法規有兩種的立法依據。一個
  • 4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是以基本法作為直接立法依據,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對行政長官管理的事務進行立法。另一個是法律的依據,在立法會制定了法律的情況下,為執行法律而制定行政法規。澳門立法法明確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有兩個立法依據,有獨立行政法規和補充執行法律的行政法規兩種形式,與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有關。行政長官作為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中的權力核心,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方面也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不能完全受制於立法會的立法,符合行政主導的要求。(三)筆者認為,立法依據的概念,其實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立法權依據,二是立法內容依據,實有必要分清楚它們之間的區別。立法權依據是講立法權的來源是否合法,比如,立法會制定法律的權力來源於基本法的第71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來源於基本法第50條的規定。凡無權或者越權制定規範性文件,其結果必然無效。雖然依法行使立法權,但並不等於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一定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才有立法內容的依據,以便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比如,立法會行使基本法賦予的立法權制定法律,那麼法律是否有效?判斷的依據標準是甚麼?當然就是基本法。凡符合基本法的就有效,凡抵觸者就無效。行政長官行使基本法賦予的立法權制定行政法規是否有效,判斷的依據標準需視行政法規的不同形式而定,凡是獨立行政法規以基本法為標準,凡是執行法律的行政法規以法律為標準,符合者有效,抵觸者無效。因此,在澳門特區就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而言,基本法對其是無條件的,法律卻對它是有條件的。四、行政法規調整的範圍(一)國內立法法對行政法規的事項範圍作出了規定,凡是法律已有規定,為執行法律需要,均屬於行政法規可規範的事項。凡是屬於行政管理範圍的事項行政法規均可規範。但是,行政法規不能涉及國內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所以,國內立法法對行政法規的立法範圍採取的是原則列舉,具體排除法。(二)澳門立法法對獨立行政法規和法律的事項範圍作出了分工,採取具體列舉和具體排除的方法。第7條規定了七項屬於獨立行政法規規範的內容。“1. 充實、貫徹和執行政府政策的規範;2. 管理各項公共事務的制度和辦法;3. 政府的組織、運作及其成員的通則;4. 公共行政當局及其所有的部門及組織單位的架構和組織,包括諮詢機關、具法律人格的公共部門、公務法人、公共實體、自治部門及基金組織、公共基金會、其它自治機構及同類性質機構的架構及組織,但不包括屬於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審計署及廉政公署的機構或納入其職能或組織範圍內的機構,以及對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具有直接介入許可權的機構,尤其是刑事調查機關;5. 行政會的組織、運作及其成員的通則;6. 行政違法行為及其罰款,但罰款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7. 不屬於本法第6條規定的其它事項。”按照第7項的規定,具體排除了行政法規不能規範的具體事項。 這種對立法許可權的分工,與獨立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有關。獨立行政法規不同於補充性行政法規,它根據基本法授予的許可權,可以無需法律的依據加以制定,立法法第 4條第 3款規定,獨立行政法規可以創設“初始性的規範”。所以,哪些事項可以由行政法規設立初始性規範,哪些事項不能設立初始性規範,必須進行清楚的分工,才能保證初始性規範的合法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澳門特區立法制度非常類似於法國憲法確定的二元立法體制,國會制
  • 5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定法律,政府制定條例,法律和條例依據憲法的規定,均有專屬的立法事項。(三)根據澳門立法法對法律和獨立行政法規調整事項的規定,是否可以從邏輯上推出既有法律保留的事項,也有行政法規保留的事項?還是說,只有法律保留的事項 ,沒有行政法規保留的事項?或者說,法律保留的事項是絕對的,行政法規保留的事項是相對的,如果法律認為有需要可以規範行政法規的事項?這些問題是需要研究明確的。國內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從國內立法法第56條的表述看,國務院可以就有關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不等於該等事項唯一由國務院規定,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只要它認為需要,對任何事項,包括國務院行政管理的事項都可以制定法律。國內立法法第56條並不能排除人大立法的可能性。那麼,澳門立法會對獨立行政法規的事項是否可以制定法律呢?澳門立法法第5條“立法會行使《澳門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有權就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任何事宜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中的“任何事宜”是否也包括獨立行政法規的事項呢?從字面上理解,“任何事宜”應可包括獨立行政法規的事項,但是,如果包含了獨立行政法規的事項,就構成了兩者之間的內在矛盾。因為存在“任何事宜”就不應該存在“獨立行政法規”,反之亦然。所以,不能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任何事宜”與“獨立行政法規的事項”關係,而應該從實質內容上理解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解釋它們之間實質關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澳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同於國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而澳門立法會僅僅是一個立法機關,權力有限。第二,國內立法法對行政法規並沒有區分“獨立”和“補充”兩種形式,但澳門立法法是作出了區分,既然有“獨立行政法規”,所謂“獨立”就應該有排他性,不具有“共用”性。所以,澳門行政法規有保留事項是可以成立的。第三,“任何事宜”與“獨立行政法規”的提法在形式是有矛盾的,但在事實上不會造成衝突。理由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5條的規定,凡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局面同意,因而,當行政長官已經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認為應該制定行政法規,政府不會向立法會提出法案進行立法,從立法程序上排除了衝突。五、行政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和效力為了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在立法制度中,均會明確規定不同規範性文件的位階和他們之間的效力關係,以及當規範性文件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的原則和辦法。(一)國內立法法不僅對規範性文件的位元階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第78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 79 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而且,對規範性文件的衝突規定了處理的原則和辦法,如第88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 66條第 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 全
  • 5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 66條第 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3.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4.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5.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6.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7. 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從上述的規定中可以清楚看到規範性文件的位元階和效力,取決於立法主體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高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上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高於下級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前者有權撤銷後者的規範性文件。由於法律是由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效力自然高於行政法規,所以,法律優先原則是絕對的。(二)澳門立法法第 3 條規定,“1. 澳門特區的法律、獨立行政法規、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它內部規範性文件須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方為有效。 2. 法律優於其它所有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即使該等文件的生效後於法律。”根據這一規定,確立了法律優先原則。但是,將第1款和第 2 款聯繫起來分析,法律優先原則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因為在基本法第 11 條第 2 款中規定,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所以,澳門立法法規定,規範性文件須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有效。因此,基本法的最高效力和優先地位是十分肯定和清楚。至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優先地位在基本法中沒有直接而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以立法主體的地位高低來決定規範的地位和效力的原則與澳門的政治體制不適應,也難以運用,所以要另謀出路。澳門立法法提出了法律優先的原則,那麼法律為甚麼優先?優先是有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從澳門立法法的規定看,補充性的行政法規一定以法律為優先,是無條件的。獨立性的行政法規為甚麼以法律為優先?從邏輯上分析,可能出現三種情況,第一,當法律和行政法規都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但行政法規與法律出現不一致;第二,當法律符合基本法,行政法規不符合基本法出現不一致;第三,當行政法規符合基本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出現不一致。對於第一和第二種情況,法律優先應該可行。對於第三種情況,如果法律優先就有問題了,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卻可優先符合基本法的行政法規,豈不變成了法律高於基本法了?為了避免這種邏輯上的矛盾,不能以法律優先原則來處理,應該以基本法優先原則來解決。因此,筆者認為,處理澳門立法制度中規範性文件的衝突,應該堅持兩項原則,首先是適用基本法優先原則,其次才適用法律優先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優先原則是以基本法優先原則為條件的。綜上所述,由於國內與澳門的政治體制不同,決定了立法制度的差異。對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究竟是否可以憲法作為立法依據?還是必須以法律為立法依據?在國內的立法法中尚有爭論,但在澳門立法法中清楚地規定既可依基本法,也可依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對行政法規規範的範圍,在國內的立法法中行政法規並沒有保留的事項,但在澳門立法法中行政法規有保留的事項。對行政法規的地位,在國內立法法中法律優先原則是絕對的,但在澳門是相對的,需要先服從基本法的優先原則。
  • 5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註釋:澳門原有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淵源,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有法律、法令、訓令、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 2006-2007》,澳門: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出版,2008 年 6 月,第 90-1163 頁。或 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 。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1998年,第 204頁。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年,第 145-146 頁。莫紀宏主編:《憲法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4 年,第 433-434 頁。特區立法法第 6 條規定:“1. 《基本法》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制度;2. 澳門居民資格;3. 澳門居留權制度;4. 選民登記和選舉制度;5. 訂定犯罪、輕微違反、刑罰、保安處分和有關前提;6. 訂定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有關程序及處罰,但不妨礙第7條第 1 款第 6 項的規定;7. 立法會議員章程;8. 立法會輔助部門的組織、運作和人員的法律制度;9. 民法典和商法典;10. 行政程序法典;11.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12.登記法典和公證法典;13. 規範性文件和其它須正式公佈的文件格式;14. 適用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基本制度;15. 財政預算和稅收;16. 關於土地、地區整治、城市規劃和環境的法律制度;17.貨幣、金融和對外貿易活動的法律制度;18. 所有權制度、公用徵用和徵收制度;19.《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立法權限的其它事項。”法國憲法第 34條和第37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 2006-2007》,澳門: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出版, 2008 年 6 月,第 90-1163 頁。或 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 。[責任編輯 黃麗娜]
  • 5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澳門自 1999年回歸祖國後,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指引下,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也從回歸初期注重經濟發展逐步推廣到注重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提升。鑒於生活素質指標在20世紀末已逐步取代經濟增長,成為社會發展的首要目標,因此,建立一套適合本澳特色的生活素質指標體系,及時對本澳居民的生活現狀與政府施政的成效進行測度乃是當務之急。本文介紹了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的內容與範圍,也簡單介紹了近年來澳門居民在個人和社會層面的主觀指標狀況與客觀指標綜合指數的趨勢。通過對生活素質指標體系的監控與分析,為特區政府的科學施政、關注民情、有效決策提供了參考依據。[關鍵詞]生活素質 主觀指標 客觀指標 澳門引言澳門自1999年回歸祖國後,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過去的十年裏,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逐漸健全,特區政府運作順暢;在博彩旅遊業的帶動下,經濟持續蓬勃發展;社會安定,人民追求幸福和諧的生活。經過了十年發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正以其勃勃生機向世人展示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巨大成功。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特區政府也一直關注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改善,並希望在科學分析基礎上,建構起本澳適用的指標體系和預警系統,為科學施政提供基礎數據和參考資料。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明確提出“政府的施政方向,將是進一步打好社會各項事業的根基,並調整有關策略,以適應和駕馭特區急速的變化及長遠的發展,實現澳門人綜合生活素質持續、可靠的提升。” 特區政府為了達致持續提升居民的素質和競爭力,促進澳門整體社會發展進步的目標, 手成立了“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就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進行集中和深入地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適合澳門實際情況和獲得充分科學理據支持的策略,透過相關的施政安排逐漸付諸實施,並借此優化和加快政府現有的澳人治澳的經驗與啟示:從指標研究看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提升吳志良 林 媛吳志良,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歷史學博士;林媛,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
  • 5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工作,使居民和社會的期望、尤其是其中迫切的期望,能得以盡快實現。參考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很多國家在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都適時把生活素質作為評價人民福祉的核心。美國經濟學家加爾佈雷思 1958 年出版的《豐裕社會》一書中,考察了美國社會中相對較高的生活水平與居民精神需求方面明顯落後之間的矛盾,提出了“生活素質”這一概念。從此,生活素質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發展指標,引起了學界與政府的關注,並在20世紀末,逐步取代經濟成長,成為社會發展的首要目標。生活素質指標現已成為制訂公共政策和評估施政成效的重要工具,幾乎所有已發展國家都建立了這一資訊系統,以監測社會生活狀況和變遷。1990 年聯合國開發署在《人類發展報告》中,極力強調生活素質問題的重要性。世界銀行的《2003年世界發展報告》便以“改進制度、增長和生活素質”為副題,開宗明義把生活素質納入監測國家發展和社會運作的關鍵指標。經過各國和地區的研究摸索與實踐累積,生活素質指標體系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通過長期及定期地進行資料搜集,有系統地記錄民生和民情的變化,從而建立一套具可比性的縱向時序資料,以監測社會是否朝既定目標發展。生活素質這一概念,所包涵的範疇並無定論,從個人的身心健康、幸福感、滿足感,到家庭、工作、居所,到社會關係、政治與文化生活、社會道德等。澳門特區政府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 委託了研究小組,根據澳門自身的發展狀況,設計了研究的對象、範圍和測量工具,從2005 年開始推動“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研究工作,通過大型入戶調查、電話調查、焦點小組訪談等形式,逐步收集資料,從而建立了一套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指標體系,藉以量度和評估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現況,為政府的科學施政提供參考。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體系的構建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集中於個人和社會兩個層次的生活素質狀況,因而對生活素質採納了一個寬鬆的定義:“一個社會的生活素質乃當地居民的整體福祉,此福祉不僅反映生活條件,以及對全面生活領域資源的控制,亦反映了個人對此等生活領域的回應和感受。”主要包括了三個主要特徵:第一,生活素質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所以要兼顧各方面的生活領域,以及各領域之間的互動關係。第二,社會和民生的客觀情況並不等同於個人的主觀感受和看法,因為客觀情況具有何種意義,有相當程度視乎個別人士如何透過自己的準則、期望,來觀察及衡量客觀的環境和情況。第三,生活素質的量度要同時採用主觀和客觀的指標,客觀指標用以量度社會和外在物質條件的狀況和變化;主觀指標則用於探索個人對生活經驗的感受和取向。兩種指標有相對獨立的內涵和功能,不能相互取代。生活素質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在主觀及客觀指標的選擇和分析方面,設計了18個主要生活領域,包括:住宅與居住環境、教育、環境與交通、工作、治安與個人安全、家庭與社會網絡、社會參與、健康與醫療、社會分層與流動、所得和開支、生活水平、生活保障與退休準備、個人主觀福祉、時間安排與休閒文化、社會素質、傳播媒介與資訊取得、跨境關係和活動、個人社經資料等。通過這18個領域,基本涵蓋了澳門居民生活的主要內容,也可以對應出特區政府施政的主要政策指向,藉以收集居民對政府政策措施的評價,收集居民對主要社會問題的擔憂,收集居民對社會整體發展走勢的看法等。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指標體系的形成,由學術界經過長期研習積
  • 5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累而成,再經由政府推動建構。因而它的起步是建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比較成熟的經驗之上,既以學術研究的成果為基礎,又直接為監測政府施政成效服務,特別是通過指標分析,成為直接評價特區成立以來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變化,乃至政府的政策措施是否有成效的工具。簡單來說,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具有的一些特點如下:(1)系統性。生活素質是一個廣泛、綜合、系統的研究,它包括經濟、政治、教育、文化、醫療和環境等各個方面,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集中於個人和社會兩個層次的生活素質狀況,設計了 18個主要生活領域,反映出生活素質研究必須體現的綜合性與系統性。(2)有效性。在參考了眾多國際社會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目前確定了18個主要生活領域,主觀及客觀指標的數據收集和分析都盡量能體現18個主要生活領域,基本上可以有效反映澳門社會發展的全貌。而且這些生活領域作為基準研究的框架,將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監測已選定的生活領域的指標是否能辨別所要量度的社會狀況的變化,從而作出適當的調整。(3)代表性。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指標體系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個層次,在主觀研究中基本涵蓋了全部範疇,並選取有代表性的題目反映各個領域的主觀態度;在客觀研究中,目前選取了12個主要的關注領域和52個代表性的關注指標。具體指標的設置力求簡潔明瞭,也能較準確地說明和反映個人與社會整體生活素質的狀況,具有極強的代表性。(4)獨立性。在主觀及客觀指標的資料收集過程中,同一關注領域內的各項指標之間相對獨立,說明不同問題或問題的不同方面,彼此之間不存在交叉重複,但各項指標之間應有一定的關聯,都圍繞反映相對應的關注領域。(5)可操作性。指標體系的選擇建立在可操作的調查與現有的官方統計資料的基礎之上,主觀指標的收集主要依靠定期舉行的大型入戶調查或電話調查,客觀指標的資料收集主要通過現有的官方統計資料。(6)可比性。指標的選取考慮到了跨時空、跨地域、跨社群比較的需要,從而為研究澳門綜合生活素質指標的橫向與縱向比較提供了可能性。(7)可發展性。澳門綜合生活素質研究本 先建立後完善的指導思想,對於目前現有統計體系和資料中無法獲取資料的指標,考慮通過定期的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在後續研究中進一步完善。二、從主、客觀指標分析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狀況生活素質指標體系大致有兩個研究方向:把生活素質研究重點放在影響人們生活的物質條件方面,即從影響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觀條件方面看生活素質。把生活素質研究重點放在對人們主觀生活感覺方面,也就是從反映人們生活的舒適、便利程度的主觀感受方面理解生活素質。主觀生活素質指標包含了個人對生活的主觀體驗與個人對社會的整體觀感。在個人對生活的主觀感受方面,基本假設是根據人們的主觀意識對滿意度和快樂感的認識來決定。生活素質主觀指標的評估研究方面,把最大限度地滿足人的全面、多元的需要作為基點, 重瞭解人們用甚麼標準來評估他們的生活素質,人們對生活素質的期望水平以及與現實的差異。在個人對社會的整體感受方面,主觀指標是評價個人對社會素質、社會問題等社會發展現況的態度。因此,主觀指標可以說主要關注受訪者自身內在的對幸福、生活滿意度或快樂感的評價,而不是決策者或研究
  • 5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者認為重要的東西。主觀指標的研究可以從一個側面讓政府部門瞭解市民的認知,從而有助於正確決策,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鑒於本文篇幅所限,不能就澳門居民生活素質所涉及到的18個範疇的資料進行解讀,僅選取對個人生活的主觀感受、對社會現況的主觀評價、客觀指標綜合指數等三個方面的一些主要數據,簡單介紹澳門居民目前的生活素質狀況。在主觀指標方面,分別通過在2005年與2007年兩次舉行的入戶調查中收集的資料,分析近年來個人生活的主觀感受與對社會現況主觀評價的變化趨勢。(一)對個人生活的主觀感受在入戶調查中,讓受訪者通過給分的形式表示“對自己的生活滿意度”與“生活的快樂度”的程度。比較 2005 年與 2007 年兩次調查的數據結果不難看到,對整體生活表示滿意的比例由41.2% 微升至 44.5% ,回答不滿者由 13.4% 減至 11.1%(圖 1)。自覺生活快樂者由 48.8% 增加至 50.9% ,生活過得不快樂者的比例則相若,分別為 8.9% 和 9.0%(圖 2)。說明 2007 年受訪者的生活滿意度與快樂度均比2005年有所提升。通過數據分析,以住戶收入和主觀社會階層相異者的滿意程度與快樂程度的差距最大,住戶的經濟能力仍明顯影響個人的整體生活滿意程度,即住戶每月收入愈低者,整體生活滿意程度愈低。 因此,要關注自視為社會下層者以及低收入者的狀況。圖 1 對個人生活的總體評價:滿意程度資料來源:《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 報告要點,請參閱 http://www.ceeds.gov.mo 。
  • 5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2 對個人生活的總體評價:快樂程度資料來源:《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 報告要點,請參閱 http://www.ceeds.gov.mo 。圖 3 個人生活領域滿意程度(數值愈低表示愈不滿)資料來源:《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 報告要點,請參閱 http://www.ceeds.gov.mo 。在個人主觀感受方面,2007年的數據與2005年相比,受訪者對整體生活的滿意度與快樂程度已有一定的提升。在眾多生活領域上,受訪者對配偶或同居伴侶關係、工作狀況、精神健康狀況和家居環境四方面的滿意程度,均沒有顯著的轉變(圖3);滿意程度出現倒退的只有身體健康狀況一項;對父母關係、子女關係、兄弟姊妹關係、親戚關係、朋友關係、同事關係、家庭生
  • 5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活、日常消遣、教育程度和家庭經濟狀況十方面的滿意程度,則有顯著上升。另一方面,也有數據顯示受訪者對個人生活的整體變化趨勢大多持樂觀態度,不但認為目前的生活情況已較三年前為佳,亦預期三年後的情況還會進一步改善。 由此看來,澳門居民面對的主要擔憂是健康問題,對個人生活的經濟狀況、消費娛樂以及社會關係網絡的滿意度都保持正常,而且由於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平穩,對個人生活的改善也充滿了信心。(二)對社會現況的評價在入戶調查中,通過兩組問題來測量民眾對社會現況的評價:(1)整體評價:問題是“你是否滿意澳門社會的整體生活素質?”(2)社會現況滿意程度:問題是“整體來說,你是否滿意澳門以下各方面的情況或者成就?”社會現況包括了以下 17個方面:經濟繁榮、就業情況、社會穩定、人權保障、社會平等、社會公平 、社會廉潔、維持治安、民主發展、城市規劃、舊區重整、保護環境、居住環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信任 、政府的工作效率,以及司法機構的工作效率。在社會素質方面,過去兩次的調查數據顯示,受訪者對社會整體生活素質、人與人的關係和社會公平三方面的評價,並沒有顯著的變化;至於公眾評價呈明顯進步的,只有就業情況和經濟繁榮兩項;而滿意度出現倒退的,則分別有保護環境、舊區重整、城市規劃、民主發展、維持治安、社會平等、人權保障和社會穩定等 8項。在 2007年的調查中,受訪者認為最不滿意的包括了舊區重整、城市規劃、民主發展和社會平等方面(均值都低於 2.9)。另一方面,受訪者對社會整體的發展趨勢大多持樂觀的態度,大都認為澳門的情況會有所改善。因而,通過調查反映的情況說明政府需要檢討和審視市民反映最不滿意的一些領域,研究導致不滿情緒的主要原因,掌握民意動向。圖 4 社會素質社會現況滿意程度(數值愈低表示愈不滿)資料來源:《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 報告要點,請參閱 http://www.ceeds.gov.mo 。
  • 5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5 社會問題嚴重程度(數值愈低表示愈嚴重)資料來源:《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7)》 報告要點,請參閱 http://www.ceeds.gov.mo 。在入戶調查的問卷中集中探討受訪者如何評估七種不同類型社會問題的嚴重程度, 包括賭博、青少年、毒品、色情、老人、道德風氣和貧富懸殊等。在社會問題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相對於2005年,受訪者對各項社會問題的嚴重程度評估全面惡化,變化幅度最大的是貧富懸殊和賭博問題,青少年問題則由2005年的榜首位置,下降至2007年的第三位,但貧富懸殊和賭博兩項則成為 2007 年調查中最引人關注的問題(圖 5)。構成社會問題的其中一項條件是大多數市民對某一不良現象的氾濫,及其嚴重性有一定的共識。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龍頭產業博彩旅遊業的開放,必然導致某些社會問題的激化。通過調查反映出居民對貧富懸殊和賭博問題的關注,這些問題容易引起民眾的不滿或危及社會的穩定發展,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三)客觀指標生活素質的衡量必然包含價值判斷,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篩選指標以及確認每一項被選用之指標的意義時,考慮到社會的發展目標是建立可持續性及提高競爭力,考慮到個人的發展應講求全面性。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目標,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建立了一套從社會層面量度澳門整體生活素質的客觀指標體系,並據此體系搜集各項指標於1999之後歷年的統計資料,從而計算:(1)多個以描述功能為主的“澳門生活素質領域別(domain-specific)客觀指標綜合指數”;(2)一個以描述功能為主的“澳門生活素質客觀指標綜合總指數”,目的是以最簡化的單一資料來顯示澳門整體生活素質的狀況和變遷趨勢。將資料綜合並轉換成圖表,可以看到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體系內,各個領域這幾年來的趨勢。從下圖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個別領域綜合指數(1999-2006)顯示,持續改善的領域有三個,分別為房屋,文化與休閒,教育、學習與信息取得。輾轉改善的領域有三個,分別為兩性平等、就業、經濟。未見改善甚至稍呈惡化的領域有五個,分別為人口結構、健康與醫療、公
  • 6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共安全、自然環境與建構環境、家庭。圖 6 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個別領域綜合指數, 1999-2006(1999 = 100)資料來源:《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體系小冊子》,請參閱 http:/ /www.ceeds.gov.mo 。圖 7 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綜合總指數, 1999-2006(1999 = 100)資料來源:《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體系小冊子》,請參閱 http:/ /www.ceeds.gov.mo 。由於部分指標項目的最新統計數據仍未齊全,暫且剔除社會參與領域,並根據其餘11個領域別綜合指數,計算出澳門生活素質客觀指標綜合總指數,以及其於1999年至2006年的年度變
  • 6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化。從圖7的數據可見,回歸後,澳門社會的整體生活素質朝良性發展,客觀指標綜合總指數從1999 年的 100.00 ,持續上升至 2006 年的 100.91 。這一數據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特區政府自成立以來,確立的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施政目標正在逐步實現。但執政者也不能忽視通過主觀指標反映出的在經濟繁榮發展與社會安定之下仍存在的一些隱憂,從而為特區政府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思考的方向。三、經驗與啟示發達國家大多重視生活素質的研究,因為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居民物質生活已較富裕,物質上的追求相對飽和的時候,他們更關心如何在富裕的物質條件基礎上追求真正的生活幸福與身心愉快。對於生活素質指標的研究,有助於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居民的預期。一方面,過往的執政者很少能瞭解到公眾意願,因為政策制定過程很少反映公眾意願,通過定期的生活素質調查收集的資料數據,有助於決策者瞭解公眾的需要與認知。另一方面,社會政策的成效不僅包括物質方面的效果,還包括精神方面的效果,這些實際的目標需要通過主觀指標的檢測才能分析其達致的真正成效。澳門目前的發展,也到了要重視生活素質研究,重視指標監測的階段。隨 國家的持續改革開放政策與粵港澳區域合作的熱潮,隨 澳門特區政府打破博彩壟斷局面產生的巨大效應,澳門的經濟一片繁榮昌盛,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回顧澳門十年來的發展,不僅在經濟上實現了本地生產總值持續增長、公共財政持續盈餘、就業水平逐步提升、薪酬收入不斷攀升,而且在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投入日益增加、水平不斷提高。澳門作為一個世界歷史名城,正朝向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邁進。這些亮麗的經濟數據和客觀指標,是澳門居民經過十年的努力取得的令人贊許的成績,也是澳門居民感到驕傲和自豪的成果,是“澳人治澳”的成功體現。與此同時,由於局部急速且面對危機的經濟增長,亦衍生了物價飆升、環境污染、貧富差距、賭博風氣蔓延、社會道德下滑、青少年問題嚴峻等現象,而且法律滯後、行政效率未盡如人意、政府廉潔形象受損等問題也給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帶來了壓力。澳門居民的生活素質是否得到了真正的提升?這個問題不能從表面的各種資料和現象得到解答。因而,通過指標研究來配合科學施政,為描繪一個真實的澳門提供了可能,也為澳門特區未來的平穩發展奠定了基礎。通過上一節選取的對個人生活的主觀感受、對社會現況的主觀評價、客觀指標綜合指數等三個方面的一些主要數據,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澳門居民的真實生活狀況及存在的一些隱憂。通過定期的數據收集與指標研究,有助於執政者瞭解居民對生活的不同方面或不同社會問題的看法與認識,有助於執政者在進行決策的過程中更能以居民的利益為依歸。而且,隨 主觀與客觀指標體系的不斷完善,也能發揮重要的預警作用。當某一領域的指標出現異常地下降趨勢,或居民對某一問題的看法出現異常地回應,都將提醒執政者關注這些異常現象,配合其他的民意調查或落區訪談等形式,深入瞭解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對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研究的介紹及特區政府對這一研究的重視和在決策過程中的應用,可以說,澳門特區政府持續開展的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研究,是落實“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的有力體現。特區政府正在積累經驗和培訓人才,希望能夠通過深入和持續的研究,把這一項有意義的工作進行下去。目前,也有一些民間的研究機構正在推動一些相關的研究,也定期
  • 6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推出了一些值得參考的研究成果。希望通過政府與民間研究機構的共同努力,指標研究可以對構建澳門更美好的未來發揮更大的作用。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真正提升,靠的正是澳門人共同的付出與奮鬥。附件 1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體系性別比 性別比人口結構人口密度 人口密度年齡結構 總體依賴指數人口老化 老化指數空氣質量 澳門空氣質量指數值高於 1 0 0 的日數比例噪音污染 每千人口噪音投訴自然環境與建構環境固體廢料處理 每千人口未經處理固體廢料量垃圾分類回收 每千人口紙分類回收量海水素質 水體生化需氧量平均值綠化區面積 人均綠化區面積經濟成長 人均 GDP經濟通脹 通脹率勞動力生產力 勞動力生產力所得分配 住戶工作收入中位數的五等分差距倍數預期壽命 出生時平均預期壽命公共醫療投入 政府醫療保健開支佔 GDP 的比例健康與醫療 醫療條件每千人口醫生數每千人口醫院床位數健康風險 每千人口必須申報疾病數健康狀況 人均住院日數教育投入 政府教育開支佔 GDP 的比例教育水平 2 5 歲或以上人口具有高等教育比例教育、學習與資訊取得 高等教育機會 高等教育就學率終生學習 成人進修率資訊取得 互聯網普及率就業水平 勞動力參與率就業機會 調整後失業率就業 工作收入 每月工作總收入中位數職業安全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受害率工作時數 超時工作比例住宅所有權屬 住宅自有率房屋自置住宅負擔 住宅按揭還款中位數與住戶工作收入中位數比率租住住宅負擔 私營房屋租金中位數與住戶工作收入中位數比率居住條件 人均居住面積
  • 6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家庭穩定 粗離婚率家庭結構和功能單親家庭比率家庭 獨居長者比率家庭和諧 家庭暴力比率家庭生活水平 低工作收入戶比率人身安全 犯罪率公共安全 交通安全 交通意外傷亡率食品安全 每十萬人口食物中毒數文化設施 人均圖書館藏書量文化與休閒休閒設施 人均休憩區面積運動設施 每千人口體育場地數藝文活動 每千人口公開表演及展覽場數社會參與社會參與 社會團體參與率公益事務參與 義務性社會服務工作參與率教育機會 高等教育學生女性比例兩性平等就業機會 有酬工作就業人口女性比例收入平等 女性就業收入佔男性就業收入比率決策權 立法機關成員、公共行政高級官員、社團領導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及經理女性比例註釋︰詳見《2005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http://www.gov.mo。詳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ceeds.gov.mo。Hagerty et. al., “Quality of Life Indexes for National Policy: Review and Agenda for Research,” Social IndicatorsResearch, 2001, Vol. 55, No. 1, p. 3.行政長官透過第128/2006號批示,擴大原“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的職能範圍,並更名為“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現由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跟進“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研究工作。黃紹倫等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7年,序言。尹寶珊等:《主觀福祉》,黃紹倫等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7年,第12頁。尹寶珊等:《社會素質》,黃紹倫等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7年,第57頁。測量社會公平的提問是請受訪者表示是否同意“你目前的生活水平與你的努力比較是相當公平。”詳見尹寶珊等:《社會素質》,黃紹倫等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7年,第59頁。學術界對“社會信任”的定義仍未達成共識,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參照了歐洲社會調查(European SocialSurvey)對此概念的工作定義:“信任”是相信其他人在最壞情況下亦不會對你蓄意傷害,在最佳情況下會為你謀取利益;社會信任指民眾在人際關係方面的“橫向信任”,並不包括民眾對政治精英、政治制度的“縱向信任”或“政治信任”。測量社會信任的提問是請受訪者表示是否同意“在澳門,社會上一般人都是可以信任的。”詳見尹寶珊等:《社會素質》,黃紹倫等編:《澳門社會實錄:從指標研究看生活素質》,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07年,第59頁。嚴重程度以五分尺度量度,分數愈低代表嚴重程度愈高。五分尺度量度分別表示“非常嚴重 = 1;嚴重 = 2;普通 = 3;不嚴重 = 4;完全不嚴重 = 5”。關於客觀指標的詳情,詳見澳門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出版《澳門綜合生活素質客觀指標體系小冊子》,http://www.ceeds.gov.mo 。[責任編輯 鄧安琪]( 續上表)
  • 6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2008年,特區首次展開並完成了以打擊賄選行為與提高選舉素質為主題的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按照新修訂的選舉法,2009年進行了第四屆立法會選舉。選舉過程及其結果顯示,選民趨於理性與成熟,賄選行為受到遏制,政治力量多元均衡分佈,同時,間接選舉的競爭度低,代表性不足。因此,未來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完善應以改革間選制度為重點,而選舉管理則應該轉向對不規則選舉行為的規管。[關鍵詞]立法會 選舉制度 直接選舉 間接選舉 選舉管理制度評判的直接依據莫過於制度付諸實踐所產生的社會效果。2008年,澳門特區完成了對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按照修訂後的選舉法律, 2009年 9月,進行了特區第四屆立法會。在某種意義上,2009年立法會選舉無疑是對2008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的實踐檢驗,因此,分析2009年立法會選舉的實踐,不僅可以驗證2008年立法會選舉法律修訂的成效,更重要的是,能夠為未來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與推進民主政制發展提供事實依據。一在澳門,現代意義的立法會選舉制度是由 1976 年《澳門組織章程》確立的,按照該章程規定,同年澳門進行了首次立法會選舉。自此以後直到1999年澳門回歸,因應選舉實踐中不斷發現的新問題,需要通過完善選舉法律予以解決,立法會選舉制度不時有所修訂甚或重訂,但核心內容未有重大變動。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澳葡時期的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因其部分條文內容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而被宣佈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根據《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二所確立的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原則,制訂了第 12/2000 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由此奠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依照特區立法會選舉制度,2001年與2005年分別進行了特區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並2008年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與2009年立法會選舉實踐婁勝華婁勝華,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課程副教授兼課程主任,歷史學博士。
  • 6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順利組成了兩屆立法會。也就是說,回歸後重訂的立法會選舉制度經過兩次選舉實踐的檢驗,已成為產生特區立法機關,並維持澳門基本政治秩序的法律保障。但是,也應該看到,在選舉實踐過程中,仍然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出現較為嚴重的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 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憂慮。出於回應修訂選舉法律的社會訴求,以及為 2009 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提供法律基礎的需要,根據《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的規定, 2008 年 2 月 28 日,特區政府推出了以“努力提高選舉素質,穩健推進民主發展”為題的修改選舉法律的諮詢文件, 正式就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展開社會諮詢。經過一個月的諮詢與立法會的審議,2008年8月及9月,立法會分別通過了第9/2008號法律《修改第 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與第 11/2008號法律《修改第 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至此,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順利完成。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改進登記程式,取消選民證選民登記制度是選舉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澳門,選民登記制度始自於1976年澳葡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按照3月31日第4/76/M號法令規定,設立由市政廳長或市政委員會主席指派的選民登記委員會,分堂區對選民進行登記。不同的是,當時雖有選民登記,卻並無選民證。已作登記的選民到投票站投票時,“向執行委員會報到及指出其選民登記編號及姓名,並向主席遞交選民登記時所用的證件”, 方得獲發選票。 1984年,為鼓勵居民作選民登記,以及吸引選民參加投票,通過 2 月 27 日第 9/84/M號法令規定,向登記選民發放“有適當編號的一份登記標記”,在“以該登記為基礎的選舉進行後,享有豁免因辦理本地區有關行政機關發給身份證明文件及旅遊證件所應繳付……之印花稅票及 /或手續費”。 此為澳門選民證的雛形。當時設立的目的是以稅務優惠為手段鼓勵居民進行選民登記。澳門首次出現“選民證”是在 1988 年,該年通過的 6 月 6 日第 10/88/M 號法律規定“設立選民證”,以證實選民的登記。由此,選民證成為選民登記的證明文件,而選民證編號更成為選民投票時獲發選票的基本依據。然而,自設立了選民證後,以留置選民證等方式操控選舉的不法行為屢屢出現,儘管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但實際查證困難,執法效果不彰。鑒此, 2008年選舉法律的修訂決定,取消選民證制度。選民投票時,“向執行委員會成員或核票員出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經適當記錄後,可獲發給一張選票”。 除了取消選民證外,選民登記的另一項創設性變動是為年滿十七周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前辦理選民登記,在當事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自動成為確定選民登記”。(二)提高法人選民門檻,規範社團確認制度在澳門選舉法律制度中,法人選民原來是專為立法會間接選舉而設的。特區成立後,除了立法會間接選舉外,法人選民制度也運用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中。對於何種團體可以取得法人選民資格,參加間接選舉,早期的選舉法律未有清晰的嚴格規定。1976年,3月31日第4/76/M號法令規範間接選舉人的選舉資格顯得較為籠統,即“凡以道德、文化、救濟及經濟利益為宗旨而合法組成的社團,其理監事會的成員均為立法會的選舉人”。 從選舉法內容看,既未見有社團成立年限的限制,也未知如何確認社團的利益界別,與對成為自然人選民資格的嚴格要求形成鮮明對比。 1984 年, 2 月 27 日第 9/84/M 號法令對法人選民資格的規定則較前明確,要求成為立法會間接選舉選民資格須具備(A)享有法人資格,及(B)其組成於每年選民登記期開始的
  • 6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訂定日期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者。 仍然未見有社團成立年限及如何確認利益界別的規定。直至1988 年, 6 月 6 日第 10/88/M 號法律規定,社團集體“取得主動選民資格的條件”是“在選民登記期已成立超過一年”。 此為澳門選舉法律第一次對成為法人選民資格的社團成立年限作出要求。此後,取得法人選民資格的條件越來越嚴格, 1991年通過的 4月 1日第 4/91/M號法律規定,取得間選選民資格的社團必須“享有三年以上法律人格”,並獲得認可為相關利益界別。同時,設立了排除條款,即“由公共實體主動設立或其一半以上的財務收益倚賴該等實體的法人,沒有選舉資格”。 不但延長社團取得法人的年限至三年,而且首次明確設立社團利益界別的認可機制及排除條款。回歸後制訂的選舉法律沿用了法人選民資格條件,即取得法人三年並獲認可,及相關的排除條款。然而,在選舉實踐中,寬鬆的法人選民資格條件帶來的負面效應是催生了不少為選舉而成立的社團,此類社團平時並無活動,而當選舉來臨便從“冬眠”狀態中“蘇醒”過來,目的在於“種票”,因此,並不能成為相關利益界別的代表。鑒此,第9/2008 號法律《修改第12/2000 號法律〈選民登記法〉》提高了取得法人選民資格的“門檻”,在原來成為法人三年的基礎上,再加上四年,即獲法人三年才可以申請利益界別的確認,獲確認相關界別後至少滿四年,才可登記為法人選民。與此同時,進一步規範了社團利益界別的確認制度。已獲確認為利益界別的社團每年須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社團法人在確認5年後須申請確認續期,社團章程修改須進行重新評審確認,以及更改利益界別、確認失效、法人選民中止等相關事宜。可見,嚴格規範社團確認制度,目的在於促進社團組織水平與參與社會度的提升從而增強社團利益界別的代表性,最終促使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或選委更具代表性。(三)規範選舉行為,打擊賄選活動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是選舉活動的伴生物。對因伴隨選舉而來的賄選活動,不同時期的選舉法律均給予了密切關注。1976年實施的第一部選舉法就以不厭其煩的列舉方式對從選民登記到選票核算囊括選舉過程的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不規則或舞弊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細則,包括罰款、判處徒刑、褫奪公權等,而且明確選舉法律所訂的處罰不妨礙適用刑法條款的適用,“倘因違犯刑法及其它刑事法例的罪名時,不能免除實施更嚴重的處刑”。 自此以後,歷次選舉法的修訂或重新制訂均沿用了選舉法律內加入刑事處罰內容之立法慣例,並形成澳門選舉法律制度的一個特色。儘管如此,在歷次選舉中仍然存在諸多不規則選舉行為,甚至不時出現較嚴重的賄選現象。究其因,有執行問題,也有法律自身問題。早期選舉法律雖有處罰不規則選舉行為的條文卻得不到可操作的程式法律配套,甚至連對不規則選舉行為的調查與處罰主體亦未見明確。至 1991年, 4 月 1 日第 4/91/M 號法律規定“地區選舉委員會”職責之一是“對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上的不法行為,知會檢察院”。也就是說,作為選舉活動的直接組織與管理者,選舉委員會是為選舉而成立的非常設性組織,其本身既無權力也不具能力去調查或處罰賄選行為,而檢察院屬於檢控機關,而非偵查機構。針對1996年澳葡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賄選行為猖獗現象,1997年立法會通過法案,賦予澳門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現為廉政公署)偵查賄選的權力。回歸後的 2001 年舉行特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也是特區成立後的首次立法會選舉,藉“回歸效應”,是次選舉未有出現之前(1996年)那樣的賄選橫行現象。可是,至 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再次出現大面積的賄選現象,廉政公署接獲舉報 423宗,較2001年大幅上升。賄選現象
  • 6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已經影響到立法會選舉的公信力,社會各界要求嚴厲打擊賄選,保障廉潔選舉與公平選舉。為此,2008年選舉法律制度的修訂確定以打擊賄選行為、提高選舉質素為其重點。除了藉取消選民證減少賄選機會外,其他重要的措施還有:(1)賦予選舉管理委員會更大的職權,尤其是可以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從而可就執行選舉法的各項事宜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延長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從原來的選舉總核算結束後滿 90日解散延長到 150日。(2)引入“污點證人”制度。“如犯罪的行為人具體協助收集關鍵性證據以偵破該犯罪,尤其是以確定該犯罪的其他行為人,可就該犯罪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同時規定“法官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上款所指人士的身份受到司法保密的保障”。 (3)加強選舉財務收支的監管。明確規定只可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供的競選捐獻,提高捐資來源的透明度,限制匿名捐資,“捐獻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千元”,向捐獻人簽發的收據存根內應載明捐獻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以及捐獻人的聯絡資料。(4)加重處罰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賄選的最高刑期由 5 年提高至 8 年;增加對提名委員會與指定投票人的賄賂及不法行為的處罰等。(5)延長選舉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由原來的 1 年延長至 4 年。由上可見,2008年選舉制度的修訂,其主題在於鞏固民主成果,提高選舉素質,規範選舉行為,遏制賄選蔓延。直接目的是為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提供法律條件。因此,並無涉及民主政制如何發展問題,整體上屬於技術性調整。作為立法會選舉制度改革與完善的階段性工作,2008年選舉法律的修訂無疑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至於修訂的成效如何,是需要得到實踐檢驗的,而 2009 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恰好提供了一次檢驗修訂成效的機會。二隨 新修訂的“選民登記法”與“立法會選舉法”先後生效,隨即展開的新一輪選民登記及確認工作為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揭開了序幕。據統計,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獲得確認登記為有資格參加 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投票的選民數 為249,886人,較之於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增加了 29,233 人,增長率為 13.25% 。其中,以居住區域計,花地瑪堂區增加最多,達15,862人;以年齡計, 50-59歲年齡段選民增加最多,為 15,392人;次之為 29歲以下的選民,增加了10,966人。青年選民的增加反映了青年公民意識的提升,同時,新修訂的選民登記法規定為選舉時年滿18周歲的青年提前登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從選民分佈及其增長情況看,新增選民群無疑是各參選組別重點拉票的對象,而花地瑪堂區選民、青年選民,以及博彩從業員選民的選票,顯然是決定競選勝負的關鍵性因素。與踴躍的選民登記相比,參加競逐直選議席的組別以及參選人同樣不遑多讓,而且更顯多元。首先,從參選組別看,在參加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16個組別中,13個組別是與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參選組別存在 聯繫的,其中,6組(群力、同心、新希望、民主起動、民聯、親民愛群)即上屆原參選組別,2組(民主昌澳門、民主新澳門)由上屆參選組別(民主新澳門)拆分而來,5組(齊聲建澳門、社會民主陣線、澳粵同盟、改革創新聯盟、澳門發展新連盟)則由上屆參選組別(為澳門、職工同盟、愛澳聯盟、繁榮澳門同盟、澳門發展聯盟)更名而來,另有 3組(同力建設聯盟、公民監察、社會公義)是新參選組別。而上屆參選組別中,有 6 組(新青年、前瞻協進會、博彩職工總會聯盟、新力量、民主民生協進會、民權協進會)退出今屆立法
  • 6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會選舉。可見,參選組別上體現出明顯的新陳代謝,大部分組別維持了與上屆參選組別之間較強的承繼性關係,而同時,亦有新參選組別的加入。再從參選組別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版塊看,大致可分為五大政治版塊,即傳統愛國團體(如群力、同心)、泛民主派(如民主昌澳門、民主新澳門)、博彩工商派(如澳門發展新連盟、改革創新同盟)、鄉族派(如民聯、粵澳同盟)以及土生及公務員勢力(如新希望、齊聲建澳門),此外,還有包括溫和的公民派(如公民監察)等在內的其他新興力量。由此不難看出,參選組別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結構是多元的,既有舊有勢力,也有新興勢力,大體反映了目前澳門的多樣性社會結構。其次,從候選人看, 16 個參選組別,共有候選人 122 位。 整體上體現出以老帶新、新舊交替的格局,具體地說,出現“三多”現象,即“多女性”(16 組的第一、二候選人中有 8 位女性,其中 4 位擔任“領軍角色”,為各相關組別的第一候選人)、“多青年”(“70 後”、“80後”開始大量進入各組別候選名單,年齡最小的候選人甚至是在校大學生,年僅22周歲)、“多族裔”(除土生葡人外,菲律賓等少數族裔人士也開始加入組別名單,成為候選人)。可見,從選民登記、參選組別及候選人情況看,積極踴躍、力量多元與新老交替是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參選階段的三大特徵。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 2009 年 9 月 5 日,為期兩周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各參選組別的競選宣傳期正式開始。16個參選組別竭盡全力地自我推銷,以博取選票支持。儘管較之於政黨競選,社團選舉的激烈程度不免稍遜風騷,然而,此屆立法會競選活動仍然呈現出劇烈的競爭氣氛。儘管競選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造謠抹黑等負面行為,卻仍處於可控狀態,競選活動維持了有序運行,賄選或不規則選舉行為的舉報較以往減少,選民信心亦見增強,發展優質民主而非劣質民主所必須的新型選舉文化初見端倪。具體地說,第四屆立法會競選活動呈現出幾個特點:一是在競選過程上,14日的競選宣傳期明顯劃分為前、後兩個階段。競選期開始後的首一階段,不同參選組別對於參選政綱、理念“各自表述”,行“君子之爭”,而自 12 日出現抹黑第12組(“同心”)第一候選人關翠杏的“白抄”事件後,競選活動轉入第二階段,在該階段中,因選情激烈,負面選舉行為陸續出現。值得指出的是,負面競選策略固然不可取,但是,其中的某些事件本身也給各參選組別或候選人提供了警示作用。對於參選組別來說,在選擇候選人時務必慎重,不能太過隨意;而對於候選人來說,參加選舉即意味 接受選民與社會的全方面審視,包括道德審視。因此,一旦決定參選,就需要做好接受檢驗的心理準備。二是在政綱與候選人方面,“重候選人不重政綱”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儘管各參選組別在政綱上花費了一定的心思,但政綱內容卻頗多雷同,區別並不明顯。與此同時,競選宣傳重視候選人包裝的趨勢越發明顯。如,不同候選人頻打“基層牌”,強調自己出身草根,又或是男性候選人被“包裝”成抱打不平的“英雄”,女性候選人明星式形象包裝等,都是基於同樣的考慮,即用心制訂政綱,不如包裝候選者個人。三是競選方式上,越趨多樣化。既有傳統的競選方式,如張貼、散發宣傳品,造勢晚會,出動廣播車,也有新出現的現代型競選宣傳方式。如,候選組別設立網站、候選人的Facebook、博客等網絡競選方式。其次,既有正面的競選方式,如,第十六組(親民愛群協會)提供印有盲人凸字的政綱,第六組(公民監察)的宣傳義賣活動(籌集競選經費)等,也有負面的競選方式,如抹黑“白抄”等。四是宣傳環節上,在既有的競選活動中,各參選組別與候選人均十分重視與選民間的互動,
  • 6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相對而言,較為忽略了各候選人之間的互動,如電視(台)的辯論環節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或缺乏辯論的氣氛。實際上,開展競選活動,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候選人之間的互動(辯論與反駁)闡述各自的政綱與理念,令選民有所鑒別與比較,從中選擇代表自己的人。2009年 9月18日競選期結束,經過一日的冷靜期,9月 20日進行立法會直選投票。次日,公佈初步點算結果,大量的廢票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而總核算委員會決定重新清點廢票的做法則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最後,由終審法院裁決,宣佈經過兩天的再甄別,正式公佈選舉結果,至此, 12 個直選議席各有其主,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塵埃落定表 1 。表 1 第四屆立法會直選結果統計候選名單所獲選票所獲議席 當選議員及所獲選票票數 %同心協進會 21,098 14.16 2 關翠杏(21,098)、李從正(10,549)民聯協進會 17,014 11.42 2 陳明金(17,014)、吳在權(8,507)民主昌澳門 16,424 11.02 2 吳國昌(16,424)、陳偉智(8,212)發展新連盟 14,099 9.46 1 梁安琪(14,099)群力促進會 14,044 9.42 1 何潤生(14,044)新希望 12,908 8.66 1 高天賜(12,908)民主新澳門 11,024 7.40 1 區錦新(11,024)澳粵同盟 10,348 6.94 1 麥瑞權(10,348)改革創新聯盟 7,857 5.27 1 陳美儀(7,857)同力建設聯盟 5,389 3.62 0公民監察 5,329 3.58 0親民愛群協會 2,334 1.57 0社會公義 1,627 1.09 0民主起動 1,141 0.77 0齊聲建澳門 905 0.61 0社會民主陣線 256 0.17 0有效票 141,797 95.16無效票 7,209 4.84總數 149,006 100.00 1 2資料來源:據 http://www.elections.gov.mo 公佈的資料製作。在當選的12位直選議員中,有7位(關翠杏、陳明金、吳在權、吳國昌、梁安琪、高天賜、區錦新)屬連任直選議員, 1 位(李從正)由 2005 年間選議員轉任直選議員, 4 位(何潤生、麥瑞權、陳偉智、陳美儀)屬新任的直選議員。與前兩屆直接選舉相比,此屆直選中,選民人數持續增加,投票數與投票率也在上升,而參選組別、議席則趨於穩定,每個議席所要求的票數也較前增加,因此,競爭更為激烈。有關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直選議席、選民及投票、參選組別及候選人的變動情況可見表 2。三與激烈而變化莫測的直接選舉相比,立法會間接選舉則顯得波瀾不驚。2008年新修訂的選舉法律涉及立法會間接選舉方面的內容,除了延長社團取得法人選民資格的年限外,還對間接選舉中法人選民所屬界別的名稱進行了調整。原“僱主利益”改稱為“工商、金融界”,“慈善、
  • 7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改為“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勞工利益”與“專業利益”分別改稱為“勞工界”、“專業界”,但各界別所分配的間選議席保持不變。有關法人選民與議席分配情況可見表 3 。表 3 特區第四屆與第三屆法人選民與議席分配情況法人選民議席界別 變動分配2009 年第四屆 2005 年第三屆數量 %工商、金融界 108 9 1 1 7 18.68 4勞工界 6 8 6 5 3 4.62 2專業界 6 3 5 9 4 6.78 2社會服務界 187 184 3 1.63 2文化界 200 177 2 3 12.99教育界 3 1 3 0 1 3.33體育界 316 299 1 7 5.69總數 973 905 6 8 7.51 1 0資料來源:選舉網頁︰ http://www.elections.gov.mo從表3可以看出,參加第四屆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法人選民數較上屆僅有輕微增加(7.1%),其中以工商、金融界增加幅度最大,達18.68%。在數量上,仍然是社會服務、文化、教育與體育界別的法人選民數最多,達到 704 個,佔全部法人選民的 72.35% 。由於各界別的法人選民數量都有所增長,理論上,界別內的提名與競選程度也會相應地有所加劇,而從實際選舉來看,並未出現如直選那樣的競選,甚至因為各界別均以唯一名單參選,根據2008年新修訂的選舉法律,連投票的過程也省略了。所以,間接選舉議席的爭奪並非體現在投票環節,而是在提名環節。與直接選舉的提名方式不同,間接選舉的提名需要獲得各界別內25%及以上的法人選民的支持與認可,“高提名門檻”使得候選人名單在正式提出前,已經事先在各界別法人選民間進行了相對充分的協商,正因此,歷屆立法會間接選舉中,四個利益界別均僅出現唯一候選人名單,且每份候選人名單的候選人數都等同於該界別應選議席數,也就是說,各屆候選人數與應選議席數的比例為1:1,獲得提名就意味 已經當選。第四屆立法會間接選舉也不例外。根據2008年修訂的選舉法律,若間接選舉中各界別候選人數與應選席位數等額就不再進行投票, 候選人自動當選。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間接選舉中,由於四個界別均僅提出唯一候選人名單,因此,四個組別的候選人自動當選為相應界別的間選議員。有關間接選舉中各界別議席分配、候選人提名與當選議員的具體情況可見表 4 。表 2 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選舉情況屆 別 直選議席參選組別 選民及投票數量 候選人 選民數 投票數 投票率(%)2001 年第二屆 1 0 1 5 9 6 159,813 83,644 52.342005 年第三屆 1 2 1 8 125 220,653 128,830 58.392009 年第四屆 1 2 1 6 122 248,708 149,006 59.91資料來源:《選舉活動綜合報告 2001》,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2002 年;http://www.eal.gov.mo;http://www.re.gov.mo/re/public/index.jsf。
  • 7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表 4 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間選議席、候選人與當選議員情況界 別 應選議席 獲提名名單 參選人數 當選議員工商、金融界 4唯一名單4賀一誠、高開賢、(澳門僱主利益聯會) 鄭志強、馮志強勞工界 2唯一名單2 劉焯華、林香生(僱員團體聯合)專業界 2唯一名單(澳門專業利益聯會)2 崔世昌、歐安利社文教體界 2唯一名單(優裕文康聯合會)2 張立群、陳澤武資料來源:根據選舉網頁(http:/ /www.elections.gov.mo)資料繪製。四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新一屆立法會於2009年10月組成並正式運作。回顧此屆立法會選舉的實踐,可以說,是對2008年修訂選舉制度的一次較為全面的檢驗,為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立法會選舉制度提供了反思的基點。(一)在直接選舉方面,選舉過程與選舉結果均表明,選民趨於理性與成熟,政治力量多元均衡分佈,推進民主漸進發展的條件日顯成熟。首先,從選民登記及投票率看,登記選民數量的增加,尤其是青年選民踴躍登記的情況說明,“2008修訂”確立的為選舉時年滿 18周歲的青年提前登記的條款有利於保障青年群體的選舉權。另一方面,選民增加的同時,投票率的上升則進一步說明,選民對於選舉的信心得以提升。其次,從參選組別與選舉結果看,與 2005 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相比,參選組別數有所減少,卻漸趨穩定。而各參選組別對於競選的取態積極且認真,在參選組別減少的情況下,競選卻更加激烈。各參選組別也較以往更加重視政綱的擬定與宣傳,其中,在 16 個參選組別中,有 9組在政綱中提出了“普選立法會”的訴求,從中可以看出,推進民主發展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而選舉結果,即選票與議席分佈,折射出的政治力量的結構顯示出多元化與均衡化的趨勢。五大政治板塊的得票率統計,傳統愛國社團(如同心、群力)為 24.9% ,“泛民主派”(如民主昌澳門、民主新澳門)為 19.9% ,工商博彩(如發展新連盟、改革創新同盟)為 19.0% ,鄉族派(如民聯、澳粵同盟)為 19.2% ,土生及公職人員(如新希望、齊聲建澳門)為 10.6% ,各組得票明顯接近,除“土生及公職人員”(10.6%)外,其餘四大政治力量得票率均在20%左右,顯示出少有的均衡狀態。此一結果恰好說明,選民在投票時的理性與成熟,對於候選人的選擇,選民並不會僅僅因為其競選期間的表現而不顧其平時表現,就盲目地投票。由此可見,儘管2008年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未曾涉及增加直選議席的議題,但是,選舉實踐與結果表明,一方面,社會對擴大直選的訴求日增,另一方面,通過選舉所達致的多元均衡之政治力量配置可以消除長期以來在討論民主發展時的一種擔心,即直選會造成議席結構的民粹化。正是從這兩方面看,通過修訂選舉制度增加直選議席藉以推動民主發展的條件日漸成熟。(二)在間接選舉方面,低競爭度與代表性不足相並存,顯示間選制度應成為選舉制度改革的優先考慮對象立法會選舉制度的2008年修訂在間接選舉方面主要涉及到提高法人選民的門檻,規範社團
  • 7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確認制度,其目的在於促進社團的組織水準與社會參與度的提升,從而提高間選議員的社會代表性。然而,從選舉實踐看,提升法人選民的登記門檻,雖然對間選催生的“影子社團”現象產生一定的抑制效應,卻同時會導致既存社團法人選民利益的固化,削弱利益界別內間接選舉的競爭性,從而最終影響到間選議員的代表性。事實正是如此,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間接選舉中,法人選民數量較 2005 年增加了 68 個,增長幅度為 7.5% ,而 2005 年間選登記的法人選民數則較 2001年增長了 44.8%,絕對數為 280個,比較起來, 2008年修法對社團法人選民的增加產生了明顯的降溫效應。與此同時,2009年間接選舉提名,各界別均以唯一名單出現,根據新修訂的選舉法律,連以往的象徵性投票程式都省略了,直接當選,完全沒有競爭性。且各界別新當選議員多數為前任議員,議員的更新率較低。其中,“專業界”與“社文教體界”更是由現屆議員連任。需要注意的是,間接選舉制度的設計意圖是希望社會各階層在立法會中均有其代表,從而達到均衡參與的政治效果。而2008年選舉法律的修訂,以及2009年立法會間選實踐,並不能更好地實現間選制度的設計意圖,例如,從“專業界”與“社文教體界”產生的間選議員中,多數是商人身份,以商人身份作為“專業界”或“社文教體界”間選議員,實際上導致界別代表性的喪失,而真正具有該界別身份者卻很難當選。結合此前歷屆間選議員的選舉情況分析,可以說,間接選舉的存在,非但不能促進議員結構的多元與均衡,某種程度上反而加重了立法會議員結構的失衡,與間接選舉制度設計初衷完全背道而馳。因此,有必要研究間接選舉制度的未來路向,以及在保留間選制度前提下,如何減少其被操縱的空間,通過進一步修訂法律,增加間選的競爭性與當選議員的代表性,使該制度真正發揮各社會階層均衡參與政治事務的功能。(三)在選舉管理方面,賄選行為受到遏制,優良選舉文化出現端倪,選舉管理的重點應轉向對不規則選舉行為的規管2008年選舉法律的修訂重點之一是打擊賄選行為,包括取消選民證、引入污點證人、提高選舉犯罪的刑罰等,藉以鞏固與提升選舉質素。應該說,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較好地實現了此次修法在淨化選舉環境方面的意圖,與2005年立法會選舉相比,此屆選舉在選舉文化方面體現出積極進步的變化。主要表現:(1)公民對選舉的認識有所提高,積極參與的意識上升。(2)選舉管理工作較前積極主動,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履行自身職責方面,除了投票與點票階段出現的某些意外與局部混亂外,總體上發揮了提前預警與及時介入的作用。按照既定選舉程式,“選管會”在選舉進入下一步程式前一般會提前對各參選組別發佈預警,以預防與減少問題的發生;而當不規則選舉行為或賄選活動出現時,廉署亦能做到適時澄清或介入,以避免問題的惡化。(3)賄選活動較前大幅減少,無論是選管會與廉政公署接受的舉報賄賂案件數量,還是查處的案件均較上屆有較大幅度下降。但是,從發展優質民主而非劣質民主的角度看,還有諸多值得改進之處,尤其是不規則選舉行為普遍存在,因此,選舉管理的重點應從過去 重打擊賄選轉向 重規範不規則選舉行為,使廉潔選舉與公平選舉並重。具體地說,(1)加強選舉經費的管理。現行的選舉法律對選舉經費的管理的規定較為概括,需要進一步細化。如僅有選舉經費的上限規定,沒有收支明細的規定,即哪些款項應該納入選舉經費,哪些不應該納入選舉經費,存在不少灰色空間。(2)考慮適當延長選舉期。所謂出現“偷步宣傳”問題,其中原因之一是選舉宣傳期過短,從報名參選到正式宣傳中間間隔時間太長。(3)界定並加強對競選行為(尤其是新型競選行為)的管理。如飲食文化與選舉,“一文任食”的行為如何規範?如向選民送禮物,價值多少為限?又如,對民調的
  • 7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規範可細化。再如,對網絡等新型競選方式的管理,如何規範查證較困難的網上攻擊性言論等。(4)盡量剝離作為經濟組織的企業之選舉動員功能,防止以企業形式參與選舉動員甚至幹預選舉活動,以便將選舉對經濟秩序的影響降低,維持公平選舉。不過,與選舉制度修訂相比,培育優質選舉文化的根本措施仍然是提高選民的素質,如果當澳門選民做到正如古希臘著名政治家伯利克里(Pericles)在陣亡將士國葬典禮演說中所講的公民那樣,即“每一個人關心的,不僅是他自己的事務,而且也關心國家的事務,就是那些最忙於他們自己的事務的人,對於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這是我們的特點:一個不關心政治的人,我們不說他是一個注意自己事務的人,而說他根本沒有事務”。 那樣的話,民主已經成為一種生活習慣,即使沒有法律的制約,照樣不會出現賄選或不規則不道德的選舉行為了。註釋:2001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賄選舉報不到100宗,2005年則大幅增加到423宗。《努力提高選舉素質 穩健推進民主發展──修改〈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檔》,行政暨公職局、法律改革辦公室,2002年,第4頁。包括《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3月31日法令第4/76/M號第134條。2月27日法令第9/84/M號第17條,及第32條。第 11/2008 號法律《修改第 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條,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 111 條投票方法第 1 款”。第9/2008號法律《修改第12/2000 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2條,增加《選民登記法》的條文“第十七A條”。3月 31日第 4/76/M號法令第六條(選舉資格)第 1款。2月 27日第 9/84/M號法令第五條(間接選舉)第 1款。6 月 6日第 10/88/M 號法律《選民登記》。4 月 1日第 4/91/M號法律《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之“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第 2節第 6條(選舉資格)。3月 31日第 4/76/M號法令第四部“不合法的”第 1章第 172條。第 11/2008號法律《修改第 3/200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 2條“第一百四十二A條”。需要說明的是,修訂法案原擬的“當選無效”機制與“因被指控違反賄選罪時,任何人士不得援引豁免權”的建議因立法會審議時引起爭議,最終未能納入正式法律。http://www.re.gov.mo/re/public/index.jsf原有123位候選人,後“民主新澳門”第四候選人吳成芳因遭揭發犯罪嫌疑而宣佈退選。包括廢票6,498張與空白票711張。第11/2008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四條“二、被確定接納為某選舉組別的候選人的總數如等於或少於相關選舉組別獲分配的議席名額,則該等候選人自動當選,而相關選舉組別無須進行投票。”[古希臘]修昔底德著、謝德風譯:《伯羅奔尼薩戰爭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132頁。[責任編輯 鄧安琪]
  • 7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回歸十年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方針指導下,澳門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澳門在區域經濟中的戰略地位也因而大大提升。然而,與此同時,澳門經濟一些深層的矛盾與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並且正越來越對澳門經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形成嚴峻的挑戰。本文認為,解決澳門諸深層矛盾的關鍵,是在推動博彩業有序、規範發展的同時,穩步推進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而其核心問題則是強化政府的調控、監管能力,實行有指導性的宏觀產業政策,重視並強化對土地、人力資源的規劃、管理和開發,制定科學、合理的相應政策,積極推進橫琴的聯合開發與區域合作。[關鍵詞]澳門經濟 輝煌成就 深層矛盾 博彩業 適度多元化 產業政策一、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發展取得的輝煌成就澳門面積僅約 29.2平方公里,人口50餘萬,是典型的微型經濟體。回歸十年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方針指導下,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可以說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澳門在區域經濟中的戰略地位也因而大大提升。(一)澳門博彩業取得了超常規發展,國際博彩旅遊中心地位大幅提升博彩業是澳門經濟中最古老的行業之一,也是最重要的龍頭產業。1847年,澳葡當局為維持政府的財政收入,宣佈賭博合法化,並對博彩業實行專營制度。1962年,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取得博彩專營權,根據合約規定,每年須向政府繳付博彩稅,稅率經多年修訂,至2001年為專營公司總收入的31.8%。到20世紀90年代,政府約一半的年度稅收來自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差不多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娛樂公司在專營權結束前幾年,每年毛利約在130 億至 180 億澳門元之間,而政府的博彩稅收入則在 42 億至 59 億澳門元之間。歷史上,作為政府最大的供給資源,澳門的博彩專營權為維護行業秩序、穩定社會以及城市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在專營權制度下,澳門的博彩業缺乏內部競爭機制,經營傳統、回歸 年:澳門經濟的輝煌成就與深層矛盾馮邦彥馮邦彥,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省政府參事。廣州 510632
  • 7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保守、設備落後,形式單一,無力應付外界日益嚴峻的挑戰。尤其是1980年代中期以來,迭碼回佣制度氾濫,博彩業派生的周邊利益豐厚,每年約有數十億港元的博彩營業額落入回佣灰色地帶,甚至被黑社會從中汲取財政資源、壯大勢力,並引發日趨激烈的利益衝突,進而令治安環境惡化,遊客望而卻步,已嚴重損害了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力。 回歸前,澳門內受治安惡化的困擾,外遭到周邊地區紛紛開賭的影響,區域博彩旅遊中心的地位受到嚴峻的挑戰。1999年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在嚴整治安、“固本培元”的同時,明確提出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發展定位,並將“加強博彩業監管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作為特區政府的施政綱領之一。 2000 年 7 月,特區政府成立博彩委員會,研究博彩業的未來發展。隨後,政府草擬了《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即博彩法),決定開放博彩經營制度。2002年,澳門特區政府通過公開競投的形式,向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和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3個博彩經營權牌照。其後,獲得博彩經營牌照的 3家公司通過轉批給形式,分別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威尼斯人,由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轉批給)、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高梅超濠,由澳博轉批給)和新濠博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濠博亞,由永利轉批給)3家公司發出博彩經營權牌照。博彩經營權的開放,為博彩業經營者引入了競爭對手,為博彩市場引入了競爭機制。2004年,美國博彩業投資者謝爾登‧埃德森旗下的金沙娛樂場和銀河娛樂場相繼開業,結束了澳門娛樂公司長達 40的壟斷經營。此後,外資紛紛投資澳門的賭場和酒店,大約有超過 200億美元的外資湧入澳門博彩業。目前,澳門實際上共有 6 個賭牌,包括澳博、威尼斯人(即“金沙”)、銀河、永利、新濠博亞和美高梅超濠均已開業。從市場佔有率看,2004年以前,澳門博彩市場由澳博一家獨佔。從2004年開始,隨 威尼斯人、永利等外資公司的進入,澳博市場佔有率逐漸降低。到 2009年9月,澳博市場佔有率降至 31%,而威尼斯人、永利、美高梅超濠等美資博彩公司的市場佔有率逐步上升(表 1)。表 1 近年來澳門博彩市場佔有率變化表時間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9 月 2007 年 8 月 2008 年 9 月 2009 年 3 月 2009 年 9 月公司澳博 85% 74.7% 58% 40% 26% 29% 31%威尼斯人 7.5% 16.7% 20% 18% 29% 27% 20%銀河 7.5% 8.6% 15% 20% 10% 10% 10%永利 – – 7% 18% 19% 16% 14%新濠博亞 – – – 4% 8% 10% 17%美高梅超濠 – – – – 8% 8% 7%總計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資料來源:《澳門日報》, 2006 年 10 月 18 日;香港《明報》, 2007 年 8 月 27 日;澳門《商訊》, 2009 年 11 月。隨 國際博彩資本大舉進入,澳門博彩業呈現“爆炸式”發展態勢。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供的資料,截至 2008 年底,澳門賭場數已從回歸前的 11 家增加至 31 家,賭 數和角子機數已從 2003 年的 424 張和 814 部分別增加至 2008 年的 4,017 張和 11,856 部,分別增長 8.5 倍和13.6 倍。澳門博彩業(娛樂場)毛收入從 1999 年的 120 億澳門元躍升到 2008 年 1,098.26 億澳
  • 7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門元, 9 年間增幅達 8.06 倍。澳門已超過美國拉斯維加斯而成為全球最大的博彩城市。 2008年,澳門博彩業相關稅收達 419 澳門元,約佔公共財政總收入的 73% 。與此同時,博彩業增加值總額也在迅速增加,從 2002 年的 140.62 億澳門元增加到 2006 年的 303.27 億澳門元,佔本地生產總值比重從2002年的31.94%增加到2006年的33.36%,成為澳門經濟中最重的支柱產業。表 2 回歸以來澳門博彩以及旅遊業發展概況項目賭 數 角子機數博彩毛收入 旅客入境數 酒店入住率 旅客人均消費 零售業總額年份 (百萬澳門元) (千人次) (%) (澳門元) (百萬澳門元)2002 – – 22,843 11,531 67.1 1,454 5,2232003 424 814 29,476 11,888 64.3 1,518 6,2682004 1,092 2,254 42,306 16,673 75.6 1,633 7,5182005 1,388 3,421 45,800 18,711 70.9 1,523 8,7792006 2,762 6,546 55,884 21,998 72.2 1,610 10,6592007 4,375 13,267 83,847 26,993 77.2 1,637 14,1952008 4,017 11,856 109,826 22,907 74.5 – 18,922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ttp://www.dsec.gov.mo)及澳門博彩協調監察局網站(http://www.dicj.gov.mo)。(二)博彩業帶動了旅遊、酒店、零售、會展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拓展了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產業鏈威尼斯人、銀河、永利、MGM等國際資本以及競爭機制的引入,不僅有利於澳門博彩業推出新產品和新服務,引入國際化管理,拓展博彩旅遊市場的客源結構,鞏固和提升澳門博彩業的國際聲望;而且這些外來資本在澳門建設新的酒店、度假村、主題公園並向全球推廣其博彩、休閒度假、商務服務和會展業務,有助於拓展和延伸澳門博彩旅遊產業鏈,實現博彩旅遊的規模和範圍經濟,進而鞏固、提升澳門作為區域國際博彩旅遊中心的地位。繼 2007年 8月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開業、 2009年 6月新濠博亞旗下的新濠天地開幕,銀河娛樂建設中的銀河度假城項目也預計於2010年開幕。目前,綜合性度假村模式已開始從美資賭場向其他合資和華資博企滲透。6家賭牌持有者中,澳博成為唯一一家尚未發展綜合性度假村的博彩企業。目前,在香港招股上市的金沙中國計劃於2010年重啟澳門路 金光大道專案,一期工程將於 2011年 6月前結束。一批綜合性度假村建設落成,無疑將有利於澳門博彩業向適度多元化轉型。博彩業的發展,帶動了旅遊業的興旺。 1999年前後,澳門的遊客人數徘徊在 800萬人次上下。 2001年,澳門入境旅客人數首次突破 1,000萬人次。 2003年 7月內地城市陸續實施赴澳門“個人遊”後,內地客源大幅增加,入境旅客總數呈現跨越式增長。 2007 年,入境旅客達到約2,700 萬人次。 2008 年,由於統計中剔除外地僱員和學生入境人數,澳門全年入境旅客人數2,290 萬人次,是當地人口的 42 倍多。 2008 年,澳門的旅客入境數較 2002 年翻了 2.2倍,其中97%以上的遊客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台灣以及東南亞等亞洲地區。澳門酒店業主要依附博彩業生存發展。2002年博彩經營權開放以來,澳門酒店業進入了迅速發展的新階段。據統計,從 2002年至2007年,澳門的酒店從 68家增加到 82家,可供客房數目從 8,954 間增加到 16,148 間,增幅分別為 20% 和 80% 。 2008 年,澳門再有 3 家大型豪華酒店落成開業,包括新葡京酒店、十六浦度假酒店及澳門四季酒店。到2009年10月底,澳門可供
  • 7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應客房總數增加到 18,447 間,較回歸前 1999 年的 9,431 間,大幅增加 95.60%(表 3)。酒店入住率也大幅上升,近 5 年均高達 7 成以上, 2007 年達 77.2% 。表 3 澳門 2007-2009 年建成的大型娛樂項目預建設項目 酒店房間數量 預建設項目 酒店房間數量澳門皇冠酒店 227 銀河路 城項目澳門帝豪綜合發展計劃 3,000 新文華東方酒店 210美高梅娛樂場 600 海洋之神十六浦 420 金光大道首期項目 10,000澳門威斯尼人度假村 3,000 澳門永利度假村 600夢幻之城娛樂場 2,000資料來源: 澳門第三屆國際酒店設備與用品展覽會展會資料http://www.brand-expo.com/2007%BE%C6%B5%EA%D5%B9%D1%FB%C7%EB%BA%AF.doc。隨 博彩旅遊業的發展,澳門零售業、會展業也獲得了引人矚目的發展。在零售業,一些大型超級市場、連鎖店和國際著名的專賣店相繼進入澳門,推動了澳門零售業的升級轉型。2002至 2007 年,澳門零售業營業總額年均增長 24%, 2006 年突破 100 億澳門元大關。 2008 年,澳門的零售業總額高達 189.9 億澳門元,比 2000 年的 45.2 億澳門元大幅增長 3.2 倍。在會展業,2007年威尼斯人開業前,澳門只有會展場館約4萬平方米,不過,隨 威尼斯人會展中心建成和投入使用,澳門的會展場館面積已擴大到12萬平方米,大中小型會展場館種類齊全,最大的會議室可容納 1.5 萬人,可以接待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年會等超大規模國際會議。 2000 年,在澳門舉辦的會展活動不到 200 個,但到 2007 年已上升 450 個。 2008 年,澳門成功舉辦了第 2 屆“亞洲國際博彩博覽會(GIE Asia)”、第 13 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並且奪得一直在香港舉行的國際珠寶展的會展權。(三)整體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規模翻番,國際地位大幅提高博彩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了澳門整體經濟的繁榮。回歸前,澳門經濟經歷了長達4年的衰退。1999年,以當年價格計算,澳門經濟的負增長仍然達4.2%。回歸後,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政府厲行整治日趨惡化的治安環境,提出“固本培元”的經濟政策,使澳門經濟成功走出低谷,扭轉了回歸前連續4年負增長的局面。2000年和2001年,澳門經濟增長率分別達 3.6%和 1.5%。 2002年,受到博彩經營權開放、新博彩公司計劃在澳門大舉投資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刺激,澳門經濟復蘇步伐加快,當年經濟增長率高達10.3%,整體經濟逐漸呈現勃勃生機。及至2004年,以當年價格計算,澳門經濟年增長率更高達30.5%,即使以2002年價格計算,當年經濟增長率亦高達28.4%,一時間令國際矚目(表4)。據統計,1999年至2008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由 472.87億澳門元增加到 1,718.67億澳門元,年均增長達 13.30%。9年間整體經濟規模增長 2.6 倍。若從博彩開放的 2002 年起計算,至 2008 年,澳門 GDP 年均增長率達到 20.5%;而最近 5 年,世界經濟平均增速僅為 3.6% 。 2000 年至 2008 年,澳門人均 GDP 從11.3 萬澳門元增加至 31.3 萬澳門元, 8 年間增長 2.75 倍,超越新加坡、汶萊、日本,成為亞洲最富有地區之一。
  • 7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表 4 回歸以來澳門本地生產總值(GDP)增長概況年份 GDP(當年價,億澳門元) GDP(2002 年價,億澳門元)1999 472.87 (-4.2%) 457.57 (-2.4%)2000 489.72 (+3.6%) 483.86 (+5.7%)2001 497.04 (+1.5%) 497.84 (+2.9%)2002 548.19 (10.3%) 548.19 (+10.1%)2003 635.66 (+16.0%) 625.84 (+14.2%)2004 822.34 (+29.4%) 796.82 (+27.3%)2005 921.91 (+12.1%) 851.94 (+6.9%)2006 1,137.09 (+23.3%) 992.45(+16.5%)2007 1,501.44(+32.0%) 1,250.14(+26.0%)2008 1,733.73(+15.5%) 1,411.67(+12.9%)註:( )內數字為年增長率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按支出法估計)2 00 9 年第 3 季》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111bf6cf-e12f-4be6-8f09-7e43cb148bfa/C_PIBP_FR_2007_Y.aspx 。隨 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澳門在國際上聲譽逐步上升。2003年10月,國際著名評估機構摩迪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將澳門的評級提為A1級,同時也提升了澳門的貨幣評級,由 Aa1 升至 Aaa 。 2006 年英國《金融時報》所屬《外國直接投資》雜誌舉辦“2005/2006 年度亞洲最佳展望城市”評選,澳門獲評為亞洲“最具經濟發展潛力城市”稱號。 2009 年 1 月,美國傳統基金會與《華爾街日報》聯合發佈的“全球經濟自由指數”報告顯示,澳門在首次被納入調查的 21 個微型經濟體中排名第一,在全球 179 個經濟體中排名 21 位。隨 經濟的發展,澳門的國際聯繫迅速擴大。十年來,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從原來的156項增加至 231項,澳門與外國簽訂了 30項民用航空、司法協助、投資保護等領域的雙邊協定;澳門特區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 140多次國際會議,以“中國澳門”名義參加了 240多次國際會議;有78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澳門成功舉辦了東亞運動會和 9 個大型國際會議,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四)財政收入大幅增長,外匯儲備雄厚,金融體系穩健博彩專營權開放後,澳門整體財政運行良好,財政收入隨博彩業的持續繁榮和經濟迅速增長而大幅上升。 2003年,即賭權開放後的第一年,澳門的博彩稅收入即突破 100億澳門元,而到2008 年更增加到 419 億澳門元,博彩稅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從 2002 年的 51% 上升到 2008 年的73%。正由於此,澳門財政收入大幅增加,並且持續盈餘。2008年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 510.77 億澳門元,約為 1999 年的 3 倍。同時,財政盈餘也持續增長, 1999 年僅為 3.07 億澳門元,2008年在世界經濟危機的背景下盈餘仍大幅增至 251.33億澳門元,9年來的財政盈餘加儲備基金累計超過900億澳門元,比剛回歸時澳葡政府移交的20多億澳門元增加31倍。2008年初,澳門特區政府外匯儲備達到 1,118 億元,比 2000 年的 267 億元增加了 3.19 倍。有評論認為,澳門特區政府可算得上是世界最有錢的政府之一。回歸以來,澳門金融業發展迅速。 2 0 0 7 年,金融業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比重為9.4% ,其中,銀行業佔 7.8% ,保險業佔 1.6% 。目前,澳門共有 28 家銀行,包括離岸銀行 1家,專營公務員存貸款業務的郵政儲金局1家。其中,12家為本地註冊銀行,16家為外資銀行在澳門的分行。澳門銀行業雖然規模細小,經營業務傳統,但銀行體系資產品質良好,2009年
  • 7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月不良貸款比率為0.91%;資本充裕,2008年底資本充足比率為15.01%;流動性充沛,2009年4月16日三個月流動比率為68.50%;監管較穩健。不過,近年來,澳門銀行業面對的市場環境日趨複雜,金融全球化趨勢、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國際社會加大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合作的力度,以及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都對澳門金融業的經營和金融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五)居民就業充分,收入增長,社會保障水平逐步提升回歸前夕,澳門的失業率居高不下,2000年甚至一度大幅上升至6.8%,但隨 經濟逐步復蘇和好轉,加上特區政府推行了促進就業的措施,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均不斷下降。1999年至2008年,澳門失業率由 6.3%降至3%。按照國際上通常標準,澳門已基本處於充分就業狀態。當然,並不排除仍然存在結構性失業。從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看,2002年,澳門居民總體的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為4,672澳門元,到2008年第四季度達了8,500澳門元,增長了81.9%(表5)。表 5 澳門勞工及就業狀況年份 失業率(%) 就業不足率(%) 勞動力參與率(%) 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澳門元)1999 6.3 1.3 65.5 4,9202000 6.8 3.0 64.3 4,8222001 6.4 3.6 64.8 4,6552002 6.3 3.4 62.3 4,6722003 6.0 2.7 60.9 4,8012004 4.8 1.9 61.9 5,1652005 4.1 1.4 63.1 5,7652006 3.7 1.0 65.6 7,3182007 3.1 1.0 69.2 7,8002008 3.0 1.6 70.6 8,00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主要統計指標, 2000-2006 (各季度)》,《統計年鑒 2008》。為了使得全體居民能夠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特區政府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推出“現金分享計劃”, 2008 年向每名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 5,000 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撥發 3,000 澳門元;2009 年向每名永久性居民發放 6,000 澳門元及總值 500 元的醫療券,向非永久性居民發放3,600澳門元。2009年,澳門特區政府宣佈,將於2010年撥出33億澳門元啟動中央儲蓄個人帳戶,落實“雙層社保”制度,向每個符合資格開戶居民帳戶注入1萬澳門元啟動資金。目前,澳門人中 80% 擁有私人住房,但特區政府仍出資修建了 3 萬多個單位的公共住房。在教育方面,澳門特區政府於 2007 至 2008 學年全面落實 15 年免費教育,使澳門成為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中首個提供15年免費教育的地區。回歸十年來,特區政府用於免費教育的津貼開支由 1999至 2000學年的 3.7億澳門元增至 2008至 2009學年的 10.2億澳門元,增長 1.75倍。平均在每名學生身上的投入由 1999 至 2000 學年的 6,500 澳門元增至 2008 至 2009 學年的 1.6 萬澳門元,增長 1.46 倍。在社會保障方面,回歸十年來,向社保基金供款的受益人從1999年的11.5萬人增長到2008年的 25 萬人,增長 1.2 倍;同期,社保基金各項津貼總額由 1999 年 1.41 億澳門元增至 2008 年4.26億澳門元,同比增 2.1倍。 2005年,特區政府首次發放“敬老金”1,200澳門元給年滿 65歲或以上的老人。這一標準在 2006年和 2007年分別升至 1,500澳門元和 1,800澳門元。 2008年特區政府,兩次分別發放1,800澳門元,2009年一次性提升至5,000澳門元的標準。根據澳門特區
  • 8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資料,2000年,特區政府將本地“最低維持生計指數”提升至每月1,300澳門元, 2006年和 2007年分別提升至 1,600澳門元和 2,000澳門元。到 2008年,考慮到金融危機衝擊,特區政府再提升至 2,640 澳門元,比回歸時高出一倍多。二、當前澳門經濟發展存在的深層矛盾與問題不過,回歸十年來,澳門經濟在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同時,一些深層的矛盾與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並且正越來越對澳門經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形成嚴峻的挑戰。這些矛盾與問題主要有:(一)博彩業“一業獨大”,博彩業與相關產業的關聯度低,對其他產業“擠出效應”態勢凸顯,加劇了經濟的單一性2002 年博彩經營權開放以來,澳門博彩獲得了“爆炸式”的增長,“一業獨大”的發展態勢進一步凸顯。 1999 年,博彩業在澳門 GDP 的比重為 23.98% ,到 2007 年已上升至 35.59% ,其中2004年更曾一度高達39.13%。相比之下,澳門傳統的支柱產業除了建築業由於受益於博彩業的迅速擴張而實現短期上升之外,其他兩大產業製造業和金融保險業的比重均隨博彩業的膨脹而不斷下降,尤其是製造業萎縮嚴重,2007年澳門的製造業比重僅剩2.79%,第二產業的比重也僅有 17.69% ,經濟單一化的特性日趨明顯(圖 1)。而且,澳門博彩業的產業鏈短,與相關產業之間的關聯度低,內部關係鬆散,連帶效應弱,且穩定性弱,變化程度較大。博彩業的快速發展未能有效帶動關聯產業的發展。從表6看,同期酒店業、餐廳及酒樓業的比重不升反降,僅批發零售業有所上升。據估計,目前澳門非澳居民(主要為外來遊客)平均每年在澳門的總消費中,博彩消費約佔65%以上;來澳遊客中不過夜的約佔遊客總數的一半左右,過夜遊客中大部分只住一晚,出現增人不增收現象。圖 1 回歸以來澳門產業結構變化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2001 至 2007 年《統計年鑒》, http://www.dsec.gov.mo 。
  • 8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表 6 博彩業及其相關產業產值佔本地生產總值比重(%)行業年份 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博彩業 23.98 31.94 36.64 39.13 34.93 33.31 35.59酒店業 2.16 2.32 1.93 2.08 1.99 1.74 2.05批發及零售業 4.68 5.79 5.83 6.22 5.89 5.96 6.35餐廳及酒樓業 3.64 4.42 3.94 4.43 3.92 3.64 3.29總計 34.46 44.47 48.34 51.63 46.74 44.65 47.28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按生產法估算)2 0 0 7 年》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111bf6cf-e12f-4be6-8f09-7e43cb148bfa/C_PIBP_FR_2007_Y.aspx 。博彩業“一業獨大”使得生產資源過度聚集,進而擠壓了其他行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而其他產業的相對不振,更增加了政府對博彩業的依賴,使得生產資源進一步集中,形成所謂的“馬太效應”和“擠出效應”,使澳門經濟結構的單一化問題更加突出(圖 2)。以人力資源為例,2006年和2007年,勞動力由其他行業轉入博彩業的速度加快,轉入率分別為34.5%和40.8% ,而其他行業的轉入率則持續下降,製造業下降至 3.8% 和 3.7%(表 7),製造業和酒店及飲食業的職位空缺總數一直在11,000個以上,佔空缺總數的60%以上。產業間人力資源的嚴重失衡。圖 2 博彩業引起的“擠出效應”和“馬太效應”循環圖表 7 澳門勞動力轉工前後的主要行業分佈(單位:%)年份 2006 2007行業 轉工前 轉工後 轉工前 轉工後文娛博彩及其它服務業 16.3 34.5 20.4 40.8酒店及飲食業 24.1 17.6 20.0 17.5批發及零售業 18.0 12.5 18.1 9.7製造業 10.4 3.8 12.0 3.7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ttp://www.dsec.gov.mo 。(二)經濟結構單一導致整體經濟的波動性風險增加,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問題表面化長期以來,由於澳葡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澳門經濟發展基本上處於隨波逐流的狀態,產業結構就已呈現單一化的特點。1990年,美國麥健士公司在其研究報告《澳門未來十年發展前景》
  • 8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中就明確指出,“澳門的經濟具有高度的極性”的特點。當時,博彩業已具有“極性”的特徵,80%抵澳旅客是被博彩業吸引而來的香港居民,該地區財政收入的45%來自博彩業。2002年以後隨 博彩的的“爆炸式”發展,澳門經濟結構的單一性更加突顯。在外向型經濟的前提下,經濟結構的單一性必然導致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和波動性。這外種波動性無疑將大大提升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風險。表8表明,澳門博彩業迅速擴張但實際市場需求又相對不足,已使得澳門博彩業毛收入缺乏彈性且有下降趨勢。2002年以來,澳門GDP的增長呈現出與博彩業同步的波動趨勢,長期來看不僅加大澳門經濟增長的風險,更對澳門的營商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使澳門經濟增長乏力(圖 3)。表 8 澳門博彩業毛收入彈性年份項目2004 2005 2006 2007 2008賭 博彩毛收入彈性 0.28 0.30 0.22 0.86 -3.78賭場博彩毛收入彈性 1.20 0.62 0.53 3.00 2.89投資博彩毛收入彈性 – -0.45 0.53 0.42 –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及澳門博彩協調監察局網站(http://www.dicj.gov.mo)相關資料計算得到。據統計,澳門經濟從1990年代後期已開始經歷大幅波動,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的波幅從1998 年的 -4.6% 至 2004 年的 28.6% ,在 6 年期間高峰至谷底共相差超過 33 個百分點。 2002 以來,澳門的經濟雖實現飛速增長,但是增長率極為波動;而同期香港、新加坡以及作為微型經濟的盧森堡,其經濟增長均較為平穩。2002至2007年期間,香港、新加坡和盧森堡的經濟增長率方差分別為 8.73 、 4.39 和 3.57 ,而澳門的經濟增長率的方差則為 60.23 ,經濟發展的風險迅速大增。從圖3看,澳門經濟增長的波動性遠遠要高於香港、新加坡和盧森堡。在經濟大幅波動的情況下,正常的經濟及商業活動運作受到干擾,亦對經濟個體的規劃及經濟政策的制定均造成壓力,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嚴峻的挑戰。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及經濟危機對澳門經濟的衝擊,深刻反映了經濟單一性所潛伏的風險。圖 3 澳門及部分經濟體生產總值增長率資料來源: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200 0 至 200 8 年各季度《澳門主要統計指標》和《本地生產總值(按生產法算)》, http://www.dsec.gov.mo;香港政府統計處網站︰《本地生產總值》;新加坡統計局網站︰http://www.singstat.gov.sg/stats/themes/economy/hist/gdp1.html以及中國國家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gjsj/。
  • 8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三)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制約明顯澳門土地面積狹小,僅有 29.2 平方公里,其中,私有土地約佔 4% ,已批租土地佔 37% ,澳門政府正在使用土地約佔27%,換言之,澳門目前剩餘土地僅為32%,其中包括山體、水塘等不適合發展的土地,實際可供批租土地已不足 10%。在29.2平方公里土地上,居住 54.9萬的人口,人口密度高達 18.9萬人 /平方公里。近幾年來,澳門每年自然新增人口約2,500人,再加上每年獲准居澳的 7,000 多人,即每年淨增居民約 10,000 人。居住人口對居住用地的龐大需求,進一步突顯了澳門的人地矛盾。而且,2002年以來,特區政府為配合博彩經營權的開放,在路 填海區批出大量土地,土地供應更形短缺。更值得注意的是, 2006年爆發的“歐文龍貪污案”凸顯了澳門在土地供應制度方面的漏洞和缺失,土地供應的無序、透明度不高、缺乏公眾監督機制,以及官員貪腐等問題也加劇了土地問題的嚴峻性。可以說,隨 整體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澳門經濟發展的“瓶頸”。2008 年,澳門就業人口有 32.3 萬人,其中,在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有 7.89 萬人,佔24.4%;在酒店及飲食業有 4.13 萬人,佔 12.8%;在批發零售業有 3.96 萬人,佔 12.3% 。即在博彩業及相關行業就業的就有15.98萬人,佔就業人口的49.5%。近年來,隨 博彩業的開放及經濟的高速增長,澳門人力資源短缺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各個行業均面臨 人工短缺的情形,特別是博彩業及與博彩相關的行業,包括批發零售、餐廳及酒樓業等。外勞已成為彌補澳門勞動力資源不足的重要途徑。目前,澳門輸入外勞已達 8-9萬人,約佔就業人口的 27-28%。然而,外勞的大量輸入並未能緩解澳門勞工匱乏的瓶頸,且越來越遭到澳門本地勞工階層的反對。表9顯示, 2008年 1月職位空缺數較 2000年 1月增加了 20%;並且,博彩業的擠佔更是大大削弱了澳門的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對勞動力的吸引力,200人以下企業職位空缺數一直佔到澳門總空缺數的60%以上且空缺數和比重均不斷增加。人力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障礙。表 9 按場所規模分澳門近期職位空缺狀況(單位:人)時間規模2000 年 1 月 2000 年 9 月 2004 年 1 月 2004 年 9 月 2008 年 1 月100 人以內 3,458 3,413 4,564 6,185 5,039100-199 人 1,527 1,291 982 1,038 1,329200-499 人 2,291 2,014 1,431 1,799 1,151500 人以上 739 650 442 448 2,122合計 8,015 7,368 7,419 9,470 9,641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普查局網站︰ http://www.dsec.gov.mo 。隨 經濟發展,對勞動力素質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但目前澳門勞動人口老化,素質偏低,嚴重制約 澳門經濟的升級轉型。據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顯示,勞動人口中,從未入學至未完成小學的佔 8.8%,小學至初中文化程度的佔 48.5%,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只有 16.4%。《澳門主要統計指標》顯示,至 2008 年第 4 季度,就業人口中高中以上學歷的也僅佔 21.9% 。博彩業高工資、低技術、低學歷、低門檻的特點,使其在吸納大量沒有工作經驗的勞動力的同時,也使澳門許多青年的就業求學觀發生了變化。正如有評論所指出,“賭權開放以來澳門居民對博彩旅遊業在環境和青少年價值觀方面的負面效應有 強烈的感知” ;長此以往,“只要賭桌不要書桌”
  • 8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對本地人價值觀的負面影響必然導致人力資源質素下降 ,澳門經濟也將因此失去經濟進一步增長的源泉。澳門青年的就業求學觀的變化,對澳門人口素質的提升將造成深遠的影響。(四)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通脹壓力加大,貧富差距拉大,社會矛盾趨尖銳化在博彩業的帶動下,澳門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但同時也推動了澳門的房地產價格飆升。在成本推動和需求拉動的雙重作用下,澳門通脹壓力不斷加大。表 10 顯示,與 2002 年相比,2008年澳門的住宅單位平均成交價升幅高達272%,2007年辦公單位平均成交價以及中區辦公單位平均成交價的升幅也達到117%和149%。由於博彩業的擴張在成本方面推動了澳門房地產價格、人力資源成本飆升,同時又由於受到主要進口來源地的通貨轉嫁效應以及澳門元對人民幣的相對貶值在成本上推動了澳門的通貨膨脹。另外,博彩業帶來的大量外地遊客的巨大消費需求,以及本地居民的收入上漲帶動的需求增量和財政支出的增長又在需求方面拉動了澳門的通脹壓力。據統計, 2002 至 2008 年,澳門的綜合物價指數上升了 31% ,其中上漲最多的即住屋及燃料部分,升幅達 53% 。表 10 博彩經營權開放後澳門物價主要情況年份項目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94.94 93.46 98.77 103.11 108.42 114.46 124.32住宅單位平均成交價(澳門元 / 平方米) 6,261 6,377 7984 11,621 13,881 20,729 23,316辦公單位平均成交價(澳門元 / 平方米) 10,245 9,364 10,383 13,472 19,474 22,229 –中區辦公單位平均成交價(澳門元 / 平方米) 10,241 9,950 12,015 20,157 15,297 25,482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普查局網站︰ http://www.dsec.gov.mo 。回歸以來,澳門貧富差距不斷拉大。表11顯示,自回歸以來,其中僅有建築業和文娛博彩及其它服務業的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超過總體增幅均值;而製造業不僅收入增長緩慢且收入絕對數長期遠低於整體均值, 2007 年僅為整體的 51%;但截至 2007 年,僅有 40% 的就業人口中分佈在建築業和文娛博彩及其它服務業。 2008 年,澳門博彩業員工平均月工資約為 14,000 澳門元,而製造業員工工資僅為近5,000澳門元,兩者相差近3倍。在博彩業的帶動下,一方面,澳門的人均生產總值已位居亞洲前列;但另一方面,澳門仍約有60%的居民屬於中低收入階層,形成鮮明的反差。其中,部分居民在整體經濟蓬勃發展時期,不僅未能夠很好的分享經濟繁榮的成果,而且由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通脹壓力加大等等原因,生活水平甚至有所下降,導致社會矛盾趨尖銳化。近年來,多個“五一”節均發生規模不小的市民上街遊行,就是一個信號。(五)經濟規模細小,比較優勢較單一,難以發揮對經濟腹地的幅射作用,區域合作遲遲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澳門作為典型的微型海島經濟,原有的比較優勢就比較單一。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內地對外開放的擴大,澳門的低成本優勢被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取代了澳門。20世紀90年代以後,澳門更因經濟規模細小,特別是缺乏深水港,無法與其背後的經濟腹地,尤其是珠海、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以及西江中下游地區形成緊密的戰略聯繫,其作為這一地區對外開放的“橋樑”和“視窗”的優勢,亦隨 內地開放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削弱。因此,到 90 年代中期以後,澳門經濟因外來資金投入大幅減少,逐漸陷入困境之中。
  • 8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澳門回歸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維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澳門與內地在經濟合作發展中獲得了新的制度優勢。然而,“一國兩制”無疑又是兩地經濟合作的一種“硬約束”。由於澳門與廣東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同,且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劃,經濟運作相對獨立性高,這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區域協調、整合的效率,提高了交易成本,並制約 區域經濟整合的廣度和深度。其中,橫琴島的聯合開發長期議而未決就是一個明證。早在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粵澳兩地有識之士已提出聯合開發橫琴島的建議,但是,由於兩地對經濟合作缺乏共識,發展思路不一致,特別是缺乏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高度對牽涉兩地的空間、產業、城市功能等重大佈局進行規劃和協調的高瞻遠矚,橫琴島的開發遲遲無法取得突破。1999年澳門回歸後,澳粵兩地高層會晤雖然達成了共同開發橫琴島的共識,但在開發的具體模式等一系列實質性問題上仍存在分歧,所謂共同開發橫琴至停留在“只打雷不下雨”的階段。一直到 2009 年國務院批准、頒佈《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開發“橫琴新區”,橫琴島的區域合作才正式起步。在澳門的區域合作中,另一個重要議題就是如何發揮澳門的自由港優勢、區位優勢以及國際網路的優勢,建設發展成為“中葡商貿服務平台”。澳門背靠珠三角西部,沿西江往西北上溯是西江中下洲廣闊的經濟腹地,而它聯繫的國際層面,以歐盟和葡語國家為重點。長期以來它與這些地區和國家一直保持 悠久的經濟、文化等諸方面的聯繫。澳門的這個“仲介”角色是其獨特的、不容忽略的優勢。然而,也正由於澳門自身種種主客觀方面的原因,這一優勢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潛在的,尚未得到充分的發掘、利用。回歸以來,隨 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背靠龐大內地市場的澳門吸引眾多葡語系國家設立機構以開展與中國的經貿交流。2003年,中央政府決定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設在澳門。但是,澳門作為聯繫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珠三角地區與歐盟、葡語國家的“仲介性”商貿服務平台的功能也才開始發揮作用。區域合作的滯後發展,也嚴重制約了澳門經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表 11 回歸以來澳門各行業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單位:澳門元)年份行業1999 2001 2003 2005 2007總體 4,920 4,658 4,801 5,773 7,800製造業 2,921 2,758 2,834 3,101 4,000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 11,726 9,955 11,010 12,969 14,100建築業 4,660 4,300 4,593 5,922 8,500批發及零售業 4,711 4,445 4,355 4,888 6,000酒店及飲食業 4,443 4,005 4,074 4,468 5,500運輸通訊及倉儲業 5,675 5,630 5,802 6,455 7,800金融業 7,549 7,696 8,588 8,691 9,800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4,385 3,823 3,700 4,198 5,500公共行政及社保事務業 13,767 13,805 14,019 14,521 14,900文娛博彩及其它服務業 6,494 6,187 6,466 7,837 11,60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普查局網站︰ http://www.dsec.gov.mo 。
  • 8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三、強化政府的調控監管能力,穩步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我們認為,解決澳門諸多深層矛盾的關鍵,是在推動博彩業有序、規範發展的同時,穩步推進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而其核心問題則是強化政府的調控、監管能力。(一)積極推動博彩業有序、規範發展,穩步推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根據我們的研究,從解決澳門深層矛盾 手,政府必須制定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的明確產業政策。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方向,首先必須加強對博彩業的有效監管的同時,推動博彩業適度、有序發展,並 力優化其發展模式。要發揮博彩業的“發動機”和“助推器”作用,充分利用博彩業開放和“自由行”政策實施所帶來的契機,做大做強為湧入澳門的超過2,000萬遊客服務的旅遊休閒業,包括觀光、文化旅遊,度假、休閒旅遊,購物旅遊,甚至會議、展覽等商務旅遊,積極推動酒店業、餐飲業和娛樂業的升級轉型和現代化、多元化發展;並重點發展批發零售業、會議展覽業,打造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新增長點。圍繞澳門的“中葡商貿服務平台”建設,大力培養和發展現代服務業。這幾年來,澳門的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的建設雖然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更多的是政府在引導,缺乏市場、特別是企業的有力推動,給外界有一種“虛”的感覺。究其原因,主要是澳門還缺乏圍繞 平台建設的相關服務企業的支撐。因此,中葡商貿服務平台的建設,必須與相關現代服務業的扶持、培育,緊密結合起來,特別是可以重點發展總部經濟、商貿服務業、物流運輸業、金融保險業等產業,從而為澳門經濟的長遠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有效推動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二)強化政府的調控、監管能力,實行有指導性的宏觀產業政策澳門回歸以來,特別是2002年博彩經營權開放以來,隨 國際資本的大規模進入和經濟的急速發展,澳門經濟、社會正面臨 一個歷史上從未經歷過的轉型時期,整體經濟發展正顯示出與過去不同的許多特點。因此,必須強化政府的調控、監管能力,實行有指導性的宏觀產業政策。政府應逐步加強對澳門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特別是對博彩業發展的監管能力。從國際經驗看,世界各國政府對博彩業都實行一套嚴格的監管制度。然而,2002年開放博彩經營權以來,隨 博彩業的“爆炸式”發展,政府對博彩業的監管卻相對滯後。根據澳門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博彩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7條第2款的規定,特區政府開放博彩經營權後,對博彩經營的牌照的“批給至多為三個”。然而,實際運作中,三個牌照一分為二,變成六個。其中,永利集團以9億美元的價格分拆次特許經營權給PBL,即還沒開業已收回其在澳門的幾乎全部投資。這使特區政府對博彩業的監管陷於被動地位。有評論指出:“在強大盈利驅使下,無形之手只會推動業者朝最短時間賺取最大利益的方向邁進,這種市場行為可能會與本澳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相矛盾。” 有部分評論更指出,目前社會不少資源正流向博彩業,帶動了企業的營運成本上升,如租金、工資不斷上漲,令中小企業競爭加劇。 2008年4月22日,澳門特區政府在各方面的壓力下,決定限制澳門博彩業現有規模,不再增發新的賭牌,不再批給土地建新賭場;嚴控賭桌數目。但是,博彩業“一業獨大”的態勢已經形成,如何使其有序、規範發展,已成為特區政府監管當局面對的重大挑戰。實施傾斜性的財政稅收政策,建立產業適度多元化基金。近年來,特區政府因賭稅源源不斷
  • 8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增加而導致財政盈餘龐大。因此,如何有效利用手中的財政盈餘成為政府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澳門必須居安思危,銳意進取,有效運用現有的龐大財政盈餘和稅收政策等宏觀經濟手段,實施傾斜性的財政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產業適度多元化,特別是旅遊博彩業多元化的發展,培育新的強大的產業鏈,提升創新的產業模式,為澳門經濟發展的強盛後勁奠定紮實的根基。對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可考慮從龐大的財政盈餘中撥出一定數額的款項,成立產業適度多元化基金,對符合政府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中的一些具標誌性意義或具良好發展前景的項目,提供財政資助或進行風險投資,以逐步達至經濟適度多元化的宏觀政策目標。改善澳門的投資營商環境。對一些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所需要的重要領域,特別是有利於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一些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領域,包括高科技領域、基礎設施領域和教育領域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投資。這些投資領域的共同特點是投資週期長、投資數額大、具有風險和不確定性,但對經濟發展、產業升級轉型具有重要意義。(三)重視並強化對土地、人力資源的規劃、管理和開發,制定科學、合理的相應政策根據產業政策重新修訂土地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土地分配、土地利用及土地開發制度。針對當前澳門土地分配和土地利用失衡的問題,應加快對土地發展規劃的修訂,參考香港城市分區發展大綱規劃的做法,對澳門城區的現有土地進行分區規劃、管理,並制訂相應的土地發展策略,就區內各類用地,包括工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公共社區等作出系統性的規劃,特別是根據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產業政策對新城區的發展和舊城區的重整作出有長遠戰略意義的規劃,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時,借鑒和引進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推行土地拍賣制度,以保證土地分配的公平、公正性。為此,建議成立專職監察土地開發、分配和利用的土地諮詢及監察委員會。土地發展規劃的修訂,還必須考慮到填海計劃。由於填海主要圍繞海港兩岸展開,如何平衡填海與海港保護成為一個難題。從更長遠的發展考慮,還包括如何與廣東聯合開發橫琴島的問題。加強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引進,制定科學、合理的外勞政策。特區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人力資源的調查研究,如完善本地主要行業的“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的官方統計,建立人力資源資訊庫,切實瞭解澳門各行業短、中、長期人力資源的動態需求情況,包括勞動力和各類人才的存量、動向、流量、輸出及數入的基本情況,根據這一動態發展情況制定並調整澳門人力資源的短、中、長期開發規劃。特區政府應根據澳門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勞工輸入政策,使之逐步規範化、透明化,以將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減至最低限度。同時,要簡化現時申請輸入外勞的繁瑣手續,縮短等候審批時間;制訂外勞最低薪金保障標準,確保本地僱員與非本地勞工和諧共處;制訂保障本地低學歷和中壯年人士有被聘用的優先權的規定,減低澳門失業率;政府的有關執行部門應加強對勞工輸入政策的監督、落實,使輸入外勞政策透明化、公開化,加強對“黑工”的打擊,以保障本地勞工的合法權益。(四)積極推進橫琴的聯合開發與區域合作澳門要實現經濟適度多元化,必須參與和推動粵港澳大珠三角區域合作,特別是要積極推進與廣東方面在橫琴島開發的合作,以突破澳門空間狹小和資源短缺的制約。橫琴島的最大優勢就是毗鄰澳門,面積是澳門的3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所面臨的最大制約在於土地、人力資源的短缺。而一水之隔的橫琴島是一塊未開發的處女地,可供開發的面積53平方公里。因此,橫琴開發最重要的戰略價值,就是要彌補澳門經濟發展面臨的土地、人力資源短缺等問題,使澳門優勢產業得到延伸、擴充,相關產業得到發展。
  • 8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009年,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將澳門大學遷址橫琴作為橫琴開發的第一個標誌性專案;國務院常務會議也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多年來一直停滯不前的橫琴島開發,已提到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層面並將正式啟動。《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提出:要充分發揮橫琴地處粵港澳結合部的優勢,推進與港澳緊密合作,把橫琴建設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這一定位不僅符合國務院頒佈的《綱要》中對橫琴開發的要求,而且也密切配合當前粵港澳緊密合作、日趨勢融合的客觀需要,特別是對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以橫琴開發為載體,通過加強澳門與珠海合作,可以大力吸納國外和港澳的優質發展資源,打造區域產業高地,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的產業升級轉型。因此,橫琴開發將成為打造澳、珠一體化或同城化的珠澳都會圈的重要契機,以橫琴為結合部,包括澳門、珠海在內的都會圈將發展成為珠江西岸一個高能量級的增長極,即一體化或同城化的珠澳都會圈。註釋:馮邦彥:《澳門概論》,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9年。2008年澳門賭 數量減少但是博彩業毛收入保持增長,故該項彈性符號為負。投資博彩收入彈性即博彩業毛收入對固定資本形成總額的彈性。2005年時澳門博彩業的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減少,但毛收入保持增長,故該項彈性符號為負。歐陽軍、屈傑豪、蕭玲、張遠兒、陳朝隆、陳淳:《澳門博彩旅遊業的多維效應──一個5年的歷時性對比研究》,《旅遊學刊》, 2009 (2), p. 18 -24 。陳卓華:《澳門經濟發展、人力資源與政府政策》,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7,第73頁。《調教龍頭,產更大效益》,《澳門日報》, 2006年 3月 12日。白志健:《蛋勿盡放一籃》,《澳門日報》, 2006 年 3月 6日。參考文獻:1. 馮邦彥:《澳門概論》,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年。2. 陳卓華、許毓濤、賴偉良:《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策略與政府的角色》,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4年。3. 楊允中:《微型經濟與微型經濟學》,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2006年。4. 陳卓華:《澳門經濟發展、人力資源與政府政策》,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07年。5. 黃平:《挑戰博彩:澳門博彩業開放及其影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6.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力與評價研究中心、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競爭力研究》,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7.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06年。8.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理工學院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粵澳互動,促進澳門人力資源開發專題研究》,2006年。9.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課題組:《澳門博彩專營權開放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評估與展望》, 澳門: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2008年4月。10. 澳門經濟學會課題組:《澳門博彩旅遊業垂直多元化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09年1月。11. 葉桂平:《現階段澳門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及對策》,《當代亞太》, 2005年 12月。12. 張作文:《在迎接挑戰中邁向更輝煌的未來》,《中國金融》, 2006年 20期。13. 馮邦彥、譚裕華:《博彩經營權開放後澳門的國際競爭力結構與競爭戰略──基於DDD模型》,《廣西社會科學》, 2008年 4期。14. 封小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路徑思考──引入一個新的分析視角》,《廣東社會科學》, 2008年 6期。15. 歐陽軍、屈傑豪、蕭玲、張遠兒、陳朝隆、陳淳:《澳門博彩旅遊業的多維效應──一個5年的歷時性對比研究》,《旅遊學刊》, 2009年 2期。[責任編輯 袁紹珊]
  • 8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處身於區域經濟以至經貿活動全球化競合與分工的時代,澳門從經濟發展歷程的實踐中驗證,採取“旅遊服務包括博彩服務出口”帶動經濟增長的模式是其可供選擇不多的其中一個較可行及具比較優勢的方案。總結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發展,受惠於旅遊服務出口及投資帶動的總體經濟大幅增長,讓澳門的財富趨於更平均地分配;同時,亦讓當地大部分產業與僱員均可分享到了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然而微型經濟體的經濟發展由於多受制於相對稀缺的“人力資本”,“自然資源”,“資本形成”,以及“科技”等要素的供應,展望未來,澳門特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要關注到“制度”的有效供給。[關鍵詞]澳門經濟 增長 分配 旅遊 博彩各地政府多以“經濟增長”以及“分享成果”作為施政的目標。國際上慣用以量度這兩者水平之指標計有本地生產總值GDP、堅尼係數、失業率、收入中位數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總結回歸十年澳門經濟發展,受惠於旅遊服務出口及投資帶動的總體經濟大幅增長,讓澳門的財富趨更平均地分配;同時,亦讓當地大部分產業與僱員均可分享到了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一、回歸十年澳門特區主要經濟指標(一)本地生產總值 G D P受到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澳門GDP自 2008年第 4季出現了連續 3季下跌;而在同期旅遊服務出口錄得雙位元數增長的帶動下,於 2009 年第 3 季終於出現了 8.2% 的實質增長。自 1999-2008年,澳門實質本地生產總值(Real GDP)平均年度增長率達 12%,至 2008年實質本地生產總值為 1,407.5 億澳門元。近年澳門的經濟增長主要是由服務貿易淨出口及投資所帶動,兩者的平均年度增幅分別為20.2% 和 18% ,表現均優於同期的實質 GDP 增長率。私人消費支出及政府最終消費支出平均年度增幅分別為 5.5% 和 4.1% ,表現均落後於同期的實質GDP增幅。至於長期處於逆差情況的貨物貿易帳目則呈現了持續擴大的趨勢。澳門經濟發展回顧與展望(1999-2009)唐繼宗唐繼宗,中國社會科學院旅遊研究中心特約青年研究員、澳門旅遊學院特邀副教授,經濟學博士。
  • 9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私人消費支出佔 GDP 的比重,由 1999 年的 41.9% ,大幅下跌至 2008年 22.5% 。同期的政府最終消費支出亦從 1999 年的 15.5% 下調至 2008 年的 6.5%(見表 1.1 及1.2)。表 1.1 1999-2009 年第一季按支出法計算實質本地生產總值本地實質生產總值Real GDP私人消費支出 政府最終消費支出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 庫存變化年 份Real GDP = C + G+ I1 + I2+ GE + SE C G I1 I2- (GM + SM)千澳門元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1999 45,756,819 -2.4% 19,181,713 41.9% 2.5% 7,082,229 15.5% 13.0% 7,883,604 17.2% 1.8% 81,426 0.2% ..2000 48,386,399 5.7% 18,996,874 39.3% -1.0% 6,159,955 12.7% -13.0% 5,505,331 11.4% -30.2% 68,298 0.1% -16.1%2000 49,783,977 2.9% 19,351,375 38.9% 1.9% 6,166,151 12.4% 0.1% 5,301,510 10.6% -3.7% 17,933 0.0% -73.7%2002 54,818,745 10.1% 20,222,476 36.9% 4.5% 6,322,928 11.5% 2.5% 5,800,686 10.6% 9.4% 240,156 0.4% 1239.2%2003 62,583,576 14.2% 20,949,873 33.5% 3.6% 6,755,793 10.8% 6.8% 8,449,795 13.5% 45.7% 324,007 0.5% 34.9%2004 79,681,704 27.3% 22,786,057 28.6% 8.8% 7,044,005 8.8% 4.3% 11,587,039 14.5% 37.1% 589,229 0.7% 81.9%2005 85,193,543 6.9% 24,432,241 28.7% 7.2% 7,818,414 9.2% 11.0% 18,502,940 21.7% 59.7% 593,192 0.7% 0.7%2006 99,244,699 16.5% 26,434,560 26.6% 8.2% 8,115,990 8.2% 3.8% 26,729,485 26.9% 44.5% 874,248 0.9% 47.4%2007 124,321,007 25.3% 29,507,104 23.7% 11.6% 9,165,109 7.4% 12.9% 33,357,593 26.8% 24.8% 768,300 0.6% -12.1%2008 140,748,848 13.2% 31,729,755 22.5% 7.5% 9,145,172 6.5% -0.2% 27,111,726 19.3% -18.7% 643,043 0.5% -16.3%20091st Q32,085,308 -12.9% 7,919,998 24.7% 3.4% 1,711,193 5.3% 7.1% 4,159,089 13.0% -32.1% 120,752 0.4% -25.8%資料來源︰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計算表 1.2 1999-2009 年第一季按支出法計算實質本地生產總值貨物出口 服務出口 貨物進口 服務進口年份 GE SE GM SM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 千澳門元 比重 變動率1999 16,689,573 36.5% 3.6% 23,413,389 51.2% -3.6% 22,559,444 49.3% 7.6% 6,015,670 13.1% 15.6%2000 19,034,799 39.3% 14.1% 28,718,795 59.4% 22.7% 22,973,910 47.5% 1.8% 7,123,743 14.7% 18.4%2001 17,936,446 36.0% -5.8% 32,512,311 65.3% 13.2% 23,763,600 47.7% 3.4% 7,738,147 15.5% 8.6%2002 18,925,409 34.5% 5.5% 38,240,607 69.8% 17.6% 25,985,045 47.4% 9.3% 8,948,473 16.3% 15.6%2003 20,696,608 33.1% 9.4% 44,780,990 71.6% 17.1% 29,445,278 47.0% 13.3% 9,928,212 15.9% 10.9%2004 22,422,708 28.1% 8.3% 62,161,465 78.0% 38.8% 35,468,127 44.5% 20.5% 11,440,672 14.4% 15.2%2005 19,837,414 23.3% -11.5% 65,917,360 77.4% 6.0% 38,706,182 45.4% 9.1% 13,201,835 15.5% 15.4%2006 20,402,769 20.6% 2.8% 78,223,106 78.8% 18.7% 45,801,247 46.1% 18.3% 15,734,212 15.9% 19.2%2007 20,498,565 16.5% 0.5% 105,790,168 85.1% 35.2% 52,211,663 42.0% 14.0% 22,554,169 18.1% 43.3%2008 15,290,687 10.9% -25.4% 130,434,159 92.7% 23.3% 46,895,737 33.3% -10.2% 26,709,958 19.0% 18.4%20091st Q1,955,614 6.1% -49.9% 30,518,117 95.1% -14.6% 9,085,606 28.3% -22.4% 5,213,849 16.2% -21.6%資料來源︰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計算服務貿易淨出口佔同期 GDP 的比重由 1999 年的 38% 大幅提升至 2008 年的 73.7%。至於貨物貿易淨出口長期呈現的逆差情況則一直拖累 同期GDP的表現。投資方面,其佔同期GDP的比重變化相對不大, 1999 年的比重是 17.4% ,至 2008 年的數字是 19.8% 。上述的一組數據可解讀為,1999-2008年澳門總體經濟增長強勁,增長動力主要是來自於服
  • 9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務貿易淨出口及投資的貢獻。另一方面,總體經濟的強勁增長並未能刺激私人消費支出的大幅提升。此外主要是受到全球紡織品及成衣貿易制度轉變的影響,澳門的傳統製造業因此而大受打擊,導致貨物貿易淨出口逆差持續。從2008年本澳實質GDP結構分析,本澳總體經濟的73.7%為服務貿易淨出口,這一部分的變動主要受外圍環境變化的影響。而私人消費支出及政府最終消費支出合共僅佔同期GDP的不到 30% 。(二)堅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一期住戶收支調查統計數據顯示,國際常用作量度收入分配指標之一的堅尼係數於 2007/2008年度較以往是獲得了改善, 2007/2008年度堅尼係數為 0.37,較 2002/2003 年度下降了 0.08 。堅尼係數的值是在0和1之間。當收入分配越趨向平均,堅尼係數越小;收入分配越趨向相對不平均,堅尼係數越大。按聯合國有關組織介紹,堅尼係數若低於0.2則表示收入絕對平均;0.2-0.3 表示比較平均;0.3-0.4 表示相對合理;0.4-0.5 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6 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由此可見,回歸後自 2002/2003年以來,澳門社會收入分配是趨向相對合理的方向發展。(三)收入中位數按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第1季本澳總體就業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為8,600澳門元,數字分別較 1999 年第 4 季及 2008 年第 4 季上升 78.5% 和 1.2% 。不過,若以每年季度平均計算,1999-2008 年總體就業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年度平均升幅為 5.1%;數字僅為同期澳門實質本地生產總值(real GDP)平均年度增長率(12%)的 42%(見表 2)。表 2 總體就業人口每月工作收入中位數年 / 季總體中位數環比變動率 [(n+1)-n]/n澳門元1999 年 第一季 5,139 5.1%第二季 4,911 -4.4%第三季 4,876 -0.7%第四季 4,819 -1.2%2000 年 第一季 5,128 6.4%第二季 4,715 -8.1%第三季 4,836 2.6%第四季 4,711 -2.6%2001 年 第一季 4,714 0.1%第二季 4,624 -1.9%第三季 4,674 1.1%第四季 4,627 -1.0%2002 年 第一季 4,765 3.0%第二季 4,578 -3.9%第三季 4,607 0.6%第四季 4,746 3.0%2003 年 第一季 4,849 2.2%第二季 4,769 -1.6%第三季 4,765 -0.1%第四季 4,818 1.1%
  • 9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年 / 季總體中位數環比變動率 [(n+1)-n]/n澳門元2004 年 第一季 4,881 1.3%第二季 4,958 1.6%第三季 5,303 7.0%第四季 5,603 5.7%2005 年 第一季 5,684 1.4%第二季 5,706 0.4%第三季 5,852 2.6%第四季 5,845 -0.1%2006 年 第一季 5,997 2.6%第二季 6,459 7.7%第三季 6,810 5.4%第四季 7,371 8.2%2007 年 第一季 7,588 2.9%第二季 7,708 1.6%第三季 7,867 2.1%第四季 7,926 0.7%2008 年 第一季 8,200 3.5%第二季 8,000 -2.4%第三季 8,000 0.0%第四季 8,500 6.3%2009 年 第一季 8,600 1.2%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四)就業與失業回歸十年就業情況變化, 2009 年第 1 季本澳共有 333,300 勞動人口,較 2000 年第 1 季的209,800 人大幅增加了 58.9% 。若扣除同期在澳外地僱員, 2000 年第 1 季和 2009 年第 1 季分別為 28,011 人和 87,789 人, 2009 年第 1 季本地勞動人口較 2000 年第 1 季增長了 35.1% 。2009 年第 1 季本澳就業及失業人口分別為 320,500 人及 12,800 人,數字分別較 2000 年第 1季的 195,700 人和 14,100 人上升 63. 8% 及下降 9.2% 。若扣除同期在澳外僱人數, 2000 年第 1季及2009年第1季澳門居民就業人數分別為167,689人和232,711人,即回歸十年,本地經濟發展為澳門居民多創造了 65,022 個新增職位。若從行業就業人數在這十年來的變化分析澳門經濟結構的轉型趨勢,1999年就業人數比重最大的製造業,當年共僱用了42,700人,至2009年第1季其僱用人數已跌至18,900人,佔同期就業總人口比重亦從 1999 年的 21.8% ,大幅下降至 2009 年第 1 季的 5.9% 。至於與旅遊娛樂相關度較大的行業包括:一是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二是酒店及飲食業;三是批發及零售業。這三個行業僱用人數佔同期就業總人口的比重於 1 9 9 9 年分別為 9 . 8 %(19,300 人), 10.7%(21,000 人)和 15.5%(30,400 人)及至 2009 年第 1 季這三行業佔同期就業總人口的比重變動為 24.1%(77,200 人), 13.1%(41,900 人)及 12.9%(41,500 人)。而從事建築行業的工人人數在 1999 年和 2009 年第 1 季佔同期就業總人口的比重分別為 8.3%(16,200 人)和 11.1%(35,500 人)(見表 3.1 及 3.2)。回歸十年失業情況變化, 2009 年第 1 季失業率為 3.8%,數字較 2000 年第 1 季的 6.7%下降了 2.9% 。若扣除同期在澳外僱因素, 2009 年第 1 季失業率為 5.2% ,較 2000 年第 1 季失業率7.8% 下降了 2.6%(見表 4)。( 續上表)
  • 9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表 3.1 按行業統計之就業人口就業人 就業人口 (按行業)年 / 季 口總數 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 酒店及飲食業 批發及零售業 建築業 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千人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1999 196.1 19.3 9.8% -1.5% 21 10.7% -7.1% 30.4 15.5% -5.9% 16.2 8.3% -21.0% 9.3 4.7% 17.7%2000 195.3 21.5 11.0% 11.4% 21.1 10.8% 0.5% 30.1 15.4% -1.0% 16.2 8.3% 0.0% 10.5 5.4% 12.9%2001 205 22.4 10.9% 4.2% 22.7 11.1% 7.6% 30.5 14.9% 1.3% 17.1 8.3% 5.6% 10.8 5.3% 2.9%2002 204.9 23.5 11.5% 4.9% 23.6 11.5% 4.0% 31.4 15.3% 3.0% 15.3 7.5% -10.5% 11 5.4% 1.9%2003 205.4 23.9 11.6% 1.7% 22.4 10.9% -5.1% 33.2 16.2% 5.7% 16.4 8.0% 7.2% 12 5.8% 9.1%2004 219.1 31.3 14.3% 31.0% 24.1 11.0% 7.6% 35.2 16.1% 6.0% 18.1 8.3% 10.4% 12.6 5.8% 5.0%2005 237.5 40.8 17.2% 30.4% 24.9 10.5% 3.3% 35.3 14.9% 0.3% 22.9 9.6% 26.5% 14.3 6.0% 13.5%2006 265.1 52.5 19.8% 28.7% 30 11.3% 20.5% 36.4 13.7% 3.1% 31.1 11.7% 35.8% 16.3 6.1% 14.0%2007 300.4 69.1 23.0% 31.6% 34.7 11.6% 15.7% 38.4 12.8% 5.5% 38.6 12.8% 24.1% 20.1 6.7% 23.3%2008 323 78.9 24.4% 14.2% 41.3 12.8% 19.0% 39.6 12.3% 3.1% 38.4 11.9% -0.5% 23.8 7.4% 18.4%20091st Q320.5 77.2 24.1% -3.3% 41.9 13.1% 3.2% 41.5 12.9% 14.0% 35.5 11.1% -3.8% 24.7 7.7% 10.8%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表 3.2 按行業統計之就業人口就業人口 (按行業)年 / 季 公共行政及社保事務 製造業 運輸通訊及倉儲業 金融業 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1999 16.3 8.3% 1.2% 42.7 21.8% 3.1% 14.5 7.4% 9.0% 5.8 3.0% 1.8% 1.1 0.6% -15.4%2000 16.4 8.4% 0.6% 38 19.5% -11.0% 14.6 7.5% 0.7% 6.9 3.5% 19.0% 0.8 0.4% -27.3%2001 16.2 7.9% -1.2% 44.6 21.8% 17.4% 14.7 7.2% 0.7% 6.1 3.0% -11.6% 1 0.5% 25.0%2002 17.4 8.5% 7.4% 42 20.5% -5.8% 13.1 6.4% -10.9% 6.3 3.1% 3.3% 1.2 0.6% 20.0%2003 18.1 8.8% 4.0% 37.7 18.4% -10.2% 14.4 7.0% 9.9% 6.3 3.1% 0.0% 1.3 0.6% 8.3%2004 18.1 8.3% 0.0% 36.1 16.5% -4.2% 15 6.8% 4.2% 6.2 2.8% -1.6% 1.1 0.5% -15.4%2005 18.8 7.9% 3.9% 35.3 14.9% -2.2% 14.8 6.2% -1.3% 6.6 2.8% 6.5% 1.2 0.5% 9.1%2006 20.3 7.7% 8.0% 29.5 11.1% -16.4% 16.8 6.3% 13.5% 6.9 2.6% 4.5% 0.9 0.3% -25.0%2007 22 7.3% 8.4% 24 8.0% -18.6% 16.4 5.5% -2.4% 7.9 2.6% 14.5% 1.2 0.4% 33.3%2008 20.2 6.3% -8.2% 24.6 7.6% 2.5% 16 5.0% -2.4% 7.5 2.3% -5.1% 0.9 0.3% -25.0%20091st Q19.4 6.1% -4.0% 18.9 5.9% -28.7% 16.9 5.3% 15.0% 8.5 2.7% 6.3% 1 0.3% -9.1%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表 4 1999 至 2009 年第一季澳門失業統計失業人數年度 總數 男性 女性千人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 千人 比重 變動1999 13.3 40.0% 9.1 68.4% 42.2% 4.2 31.6% 35.5%2000 14.2 6.8% 9.9 69.7% 8.8% 4.5 31.7% 7.1%2001 14 -1.4% 9.5 67.9% -4.0% 4.5 32.1% 0.0%2002 13.7 -2.1% 9 65.7% -5.3% 4.7 34.3% 4.4%2003 13.2 -3.6% 8.3 62.9% -7.8% 4.8 36.4% 2.1%2004 11.1 -15.9% 6.9 62.2% -16.9% 4.4 39.6% -8.3%2005 10.3 -7.2% 5.8 56.3% -15.9% 4.5 43.7% 2.3%2006 10.5 1.9% 5.4 51.4% -6.9% 4.9 46.7% 8.9%2007 9.4 -10.5% 5.7 60.6% 5.6% 3.9 41.5% -20.4%2008 10.1 7.4% 5.8 57.4% 1.8% 4.4 43.6% 12.8%2009(第一季) 13.8 43.8% 7.9 57.2% 29.5% 4.9 35.5% 40.0%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
  • 9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至於就業不足率方面, 2009 年 2 月至 4 月有關數據為 1.8% ,較 1999 同期上升 0.5% 。(五)消費物價指數統計暨普查局網上最早公佈自 2004年以來的消費物價指數,若以 2008年與 2004年比較,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上升 25.9% ,當中佔 29.05% 權重和 21.81% 權重的食物及非酒精飲品,以及住屋及燃料兩項目升幅較大,2008年較2004年分別上升了36.8%和43.5%。一般而言,收入相對較低家庭對此兩項目的支出佔家庭總收入比重較大,因此若這兩項目在此期間的大幅上升而同期前述類別家庭總收入增幅未能跟上的情況下,收入相對較低之家庭的生活質素會受到負面影響。此外同期佔 4.74% 權重的通訊類別物價指數是唯一呈下降(-13.9%)的項目(見表 5)。表 5 2004-2009 年 4 月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食物及住屋及 家居設備 康樂及 雜項商品年 / 月 總指數 非酒精 煙 酒 衣 履燃 料 及用品醫 療 交 通 通 訊文 化教 育及服務飲 品權 數 100.00 29.05 1.04 4.70 21.81 2.95 3.07 7.05 4.74 5.97 11.12 8.5120 04 98.77 99.38 99.38 103.50 100.16 99.94 99.52 99.88 100.79 100.43 96.65 97.0820 05 103.11 103.34 101.18 102.58 108.57 100.94 100.06 102.12 98.69 101.84 101.52 99.2420 06 108.42 107.18 104.77 97.74 121.33 102.26 101.81 105.68 96.07 102.26 109.79 102.1520 07 114.46 115.96 105.57 98.96 132.92 104.17 104.68 108.50 93.14 104.53 111.92 105.9220 08 124.32 135.92 107.51 106.00 143.74 107.26 119.21 115.94 86.76 111.84 108.53 112.0720 091 月 126.53 140.64 108.19 111.27 145.03 109.24 122.02 105.94 85.26 118.93 110.63 115.372 月 124.88 141.31 108.11 110.37 143.66 109.50 122.03 106.14 85.26 114.27 99.42 115.373 月 125.41 143.18 108.06 111.69 143.16 109.38 122.63 106.01 85.25 114.39 99.42 115.674 月 125.40 142.80 108.15 117.19 142.25 109.39 122.85 106.20 85.25 114.01 99.42 116.052008/20 0425.9% 36.8% 8.2% 2.4% 43.5% 7.3% 19.8% 16.1% -13.9% 11.4% 12.3% 15.4%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六)小結通過本地生產總值 GDP 、堅尼係數、失業率、收入中位數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指標的分析,從宏觀層面評價回歸十年以來澳門總體經濟發展的“效率”以及“分配”兩個標準的水平。期間澳門特區政府無論是開放賭權或是推出如CEPA、產業適度多元、扶助中小企、三個平台、跨工區、區域合作……等政策措施,從經濟範疇分析,無不是為了保持或提升這兩個標準的水平。二、回歸以來澳門特區主要產業發展現況根據統計局最新公佈按生產法估算本地生產總值(GDP)分析, 2007 年澳門特區產業結構主體為第三產業,佔了同期 GDP 比重的 85.98% ,比重與 1999 年度的相若。隨 回歸後澳門博彩市場自壟斷至寡佔的開放, 2003年 7月中央開放自由行, 2004年 1月1日中央與澳門特區共同建立了CEPA市場一體化制度等,刺激服務貿易出口大增與大量外資流入;加上2005年全球紡織品貿易配額制度被取消等因素的變化,導致本澳各行業佔GDP的比重結構產生了改變。1999 年,澳門四大行業,由大至小順序分別是:一是博彩業(佔同期 GDP23.9%);二是
  • 9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不動產業(佔同期GDP10.86%);三是製造業(佔同期GDP9.79%);四是銀行業(佔同期GDP7.86%)。及至 2007 年,澳門四大行業順序變動為:一是博彩業(佔同期 GDP35.59%);二是建築業(佔同期GDP13.83%);三是銀行業(佔同期GDP7.79%);四是不動產業(佔同期GDP7.16%)。若以集中度分析, 1999 年四大行業佔同期 GDP 比重合共 52.4% ,至 2007 年四大行業增加值佔同期 GDP 比重上升至 64.4% 。數字說明 2007 年的四大行業對同期 GDP 的貢獻較前(1999年)更為重要。當中值得注意的是,博彩業佔同期 GDP 的比重由 1999 年 23.9% 提升至 2007 年的 35.59%;製造業佔同期 GDP 的比重由 1999 年的 9.79% 下滑至 2007 年的 2.79% 。如按行業就業人口分析, 1999 年從事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行業(19,300 人);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9,300 人);製造業(42,700 人)和金融業(5,800 人)等當年四大行業之人員合共77,100人, 數字佔同期就業人口比重39.3%。及至2007年,四大行業創造的相關工作職位為:一是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行業(69,100人);二是建築業(38,600人);三是金融業(7,900人);四是不動產及工商服務(20,100 人),合共 135,700 個,佔了同期就業人口的 45.2% 。(一)旅遊業的經濟貢獻不過若從另一定義分析,本地最大行業為本地提供服務以換取“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的供應商。 由於旅遊業是一種以消費者屬性,而非傳統上由供應方屬性為定義的行業,例如檀香山餐廳可同時供應餐飲服務給本地居民及原居地非澳門的顧客,而檀香山餐廳一般被歸類為餐飲業界,但是若其中某一部分餐飲是出售給非本地居民顧客,則這一部分的收入會被歸類為“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或旅遊服務貿易出口類別。 由於旅遊業的屬性在行業分類統計上較為困難,國際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為一個地區的旅遊服務貿易對經濟的貢獻,推出了一套被稱為“旅遊衛星會計帳目”(Tourism Satellite Account, TSA)的統計系統,以便各地可制定一套系統化及可比較的旅遊經濟統計數據。以下的內容將主要通過“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及旅遊統計等數據,探討佔GDP 比重最大的本澳行業旅遊業的現況。按統計局以支出法估算之 GDP , 2008 年“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同比上升 27.5% ,合共 133,306,920,000 澳門元,佔同期 GDP 比重達77.6%。博彩、住宿及其他等三類消費佔“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的比重則分別為 80.3% 、 2.9% 及 16.8% 。而同年(2008 年)經修訂後之全年入境旅客為 22,907,724 人次。(二)回歸十年澳門旅遊市場發展回顧澳門的旅遊業自 2008年下半年至今仍受困於全球金融海嘯及 H1N1甲型流感等不利因素影響,訪澳旅客入境人次在2009年首3季度出現了 -8.39%的跌幅。評估全球經濟正逐步脫離金融海嘯衝擊的影響, 若 2009年第 4季度訪澳旅客人次能維持 2008年同期的水平,預測 2009年全年訪澳旅客人次仍會錄得個位數字的跌幅。目的地旅遊產品及配套服務吸引力,目標市場居民收入水平,跨境人流政策, 跨境交通運輸效率與成本,旅遊風險(包括衛生與治安等風險),不同旅遊目的地之間的相對競爭力等因素的變化,皆影響 旅遊市場的發展。回顧澳門特區旅遊市場回歸前後的發展及其影響因素, 回歸前澳門入境旅客人次曾經因為當年當地的治安不佳而明顯下降。期間又受到始於1997年自泰國引發的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訪澳入境旅客人次維持了數年的較低增長後,至 2001 年終於突破 10,000,000 人次的關口。
  • 9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在 2002-2003 年間,突如其來的非典(SARS)爆發,導致當年(2002 年)佔訪澳入境旅客比重分別達 44.2% 及 13.3% 的香港與台灣旅客於 2003 年同比大幅下降 9.4% 和 33.3% 。為支持澳門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 2003年中央與特區簽訂了市場一體化之CEPA,其中有關開放內地合資格居民赴澳自由行政策於 2003年 7月生效;在同一年訪澳之中國內地隨即取代了香港,成為澳門旅遊市場最大之客源地。當年自中國內地入境之旅客人次達5,742,036,同比上升 35.4% ,比重是 48.3% 。自澳門特區立法會自 2001年 8月通過開放博彩業的法律,至 2004年 5月,投得賭牌的威尼斯人的首家名為金沙娛樂場的賭場的開幕,同時亦揭開了澳門競逐成為全球最具吸引力之博彩旅遊目的地的地位進發。 2004 年訪澳入境旅客同比增長 40.25% 。2006 年 12 月 26 日新華網報導, 2006 年 1 至 10 月,澳門博彩收入達 55.1 億美元,已超越了同期拉斯維加斯的54.4億美元的博彩收入,成為全球博彩收入最高的地區。到了2006年訪澳入境旅客人次更進一步突破了 2 千萬人次;而從 2001 年的 10,278,973 人次翻一番至 2006 年21,998,122 人次才經歷了 5 個年頭。此外經過澳門特區民航業的團隊經過多年努力,終於自 2004年 7月引進首家東南亞低成本航空公司,為東南亞地區及澳門之間提供了具效率又廉價的交通運輸服務,同時並為澳門旅遊市場帶進了更多的東南亞地區客源。 2004 年源自東南亞的訪澳旅客人次較 2003 年及 2002 年分別大幅上升 77.8%和 53.3%。及後隨 更多的東南亞廉航的進入澳門民航市場,至 2008年源自東南亞的訪澳旅客的比重已從 2003 年的 1.2% 增加至 6.4% 。至於澳門旅遊市場未來的發展,按照旅遊經濟學理論及基於前述之澳門旅遊市場過往多年以來的發展歷程作出分析,主要的影響因素計有:一是目的地旅遊產品及配套服務吸引力──博彩公司按批給合約所要投資興建的項目之進度,商務會展旅遊及文化旅遊等新興產品的開發,以及當地的景點,市內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水平的改善;二是目標市場居民收入水平──澳門主要客源地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台灣以及東南亞地區的總體經濟發展與就業情況;三是跨境人流政策──主要是指中國內地自由行政策的寬緊管理;四是跨境交通運輸效率與成本──陸海空跨境設施與制度,特別是要開發中長距離的目標客源市場時,如澳門現有對外空中跨境運輸網路仍未完善或其發展未能配合旅遊業的需要,則可考慮通過區域合作制度,利用現有較為完善的跨境海運及陸運設施,以及將要落成使用之港珠澳大橋,建立連接鄰近已具規模及成熟的機場服務的陸海空無縫綜合交通運輸系統;五是旅遊風險(包括衛生與洽安等風險)──近期主要關注的重點是H1N1甲型流感的影響;六是不同旅遊目的地之間的相對競爭力──如台灣、香港與澳門旅遊市場競爭中國內地客源,中國內地、香港與澳門旅遊市場競爭台灣客源,新加坡與澳門旅遊市場競爭以博彩為出遊目的的客源等。此外,隨 ASEAN 加 1 、 2 及 3 的區域市場一體化進程以及澳門融入珠三角的競合博弈,皆會為澳門旅遊市場在未來的發展當中帶來機遇的同時亦會面臨日益加劇的競爭挑戰。(三)旅遊市場需求方特性1. 客源地結構分析2009年首5個月澳門入境旅客總數為 8,912,874人次,同比下跌10.6%。按區域劃分,澳門入境旅遊(旅遊服務出口)市場客源地按比重順序分別為:第一,東亞(比重 90.24% ,同比-10.57%);第二,東南亞(比重 6.17% ,同比 -9.33%);第三,美洲(比重 1.28% ,同比
  • 9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16.73%);第四,歐洲(比重 1.11% ,同比 -12.91%); 第五,大洋洲(比重 0.65% ,同比-14.87%);第六,南亞(比重0.44%,同比+7.62%); 第七,包括非洲和中東的其他地區(比重 0.1% ,同比 -41.94%)(見圖 1)。圖 1 1998 年至 2009 年 9 月訪澳旅客主要客源地結構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9 年 1 至 5 月澳門旅遊市場十大客源地按順序分別為:中國內地、香港、台灣、日本、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韓國和美國。當中值得關注的焦點包括:第一,十大客源地市場的前三位──中國內地、香港與台灣,佔同期入境旅客總人次比重已達 87.62%;第二,跌幅較大的客源地前三位分別為:韓國(-40.53%),馬來西亞(-30.27%)以及美國(-16.86%)。而比重最大的中國內地市場跌幅亦達到 16.6%;第三,仍有升幅的客源地市場分別為:泰國(+14.94%),日本(+8.75%),和香港(+0.38%);第四,名次與去年同期比較異動較大的是韓國, 由去年的第 6 位,下跌至今年的第 9 位。此外泰國則由去年的第8 位,上升至今年的第 6 位(見表 6)。表 6 2009 年 1 至 5 月澳門旅遊市場十大客源地客源地 排名國家 / 地區人次 比重(%) 同比變動(%)09 年 1 至 5 月 08 年 1 至 5 月中國大陸 4,447,039 49.89 -16.60 1 1香港 2,834,335 31.80 0.38 2 2中國台灣 528,171 5.93 -5.77 3 3日本 150,290 1.69 8.75 4 5馬來西亞 136,142 1.53 -30.27 5 4泰國 119,717 1.34 14.94 6 8菲律賓 107,580 1.21 -12.17 7 7新加坡 98,688 1.11 -1.18 8 9大韓民國 81,513 0.91 -40.53 9 6美國 72,630 0.81 -16.86 1 0 1 0十大客源市場總額 8,576,105 96.22 -10.7 n.a. n.a.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
  • 9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 旅客留澳時間按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第 1 季旅客平均留澳時間為 1.1 日,較去年同期減少了 0.1日。而在同期澳門旅遊市場十大客源地當中,來自中國內地,台灣及東南亞旅客平均留澳時間均較平均日數為高。若以平均留澳時間推算各主要客源地在第 1 季度留澳總時間,按人次計佔52.38% 比重,在第一位之中國內地旅客總留澳日數達到 4,049,199 天,佔十大客源地總數的61.9% 。3. 旅客在澳非博彩消費2009 年第 1 季,來澳旅客非博彩人均消費為 1,638 澳門元,同比下跌 5.3%。而同期在十大客源地市場當中,僅來自中國內地及東南亞客源地市場之旅客的高於1,638澳門元的水平。若以同期來澳人次及人均非博彩消費推算,中國內地客源地旅客於2009年第1季在澳消費(非博彩)金額達10,890,662,956澳門元,比重佔同期十大客源地市場總金額的90.8%;其中用於購物消費的金額佔了62.1%。分析同期十大客源地當中只有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用於購物消費的支出比重大於非購物消費;第二位至第十位客源地來澳消費(非博彩)結構,皆為非購物比重較購物比重大。若以人均非購物消費計算,來自中國內地,台灣及東南亞客源地之旅客對本地包括住宿、飲食、對外及市內交通和娛樂等行業的貢獻較大。至於按人均購物消費分析,無容置疑的是來自中國內地的旅客對本地包括成衣、珠寶 /手錶、香煙 /洋酒、手信、中藥 /西藥、手提電話 /電器、化妝品 / 香水、及鞋 / 手袋 / 錢包等零售行業作出了顯著的貢獻。(四)旅遊市場供應方特性隨 全球合法博彩市場規模持續擴大,美國內華達州與澳門特區利用博彩產業發展成功帶動總體經濟增長的兩個典範,影響到亞洲區內多個地區的政府重新評估應否放寬或開放賭禁的議題。繼新加坡及台灣相繼決定開設賭場後,區內的泰國和日本等相繼探討在當地立法開設賭場的可行性。人們參與主要是靠運氣或機會而結果為不確定之博彩活動的歷史,可追溯至人類開始群居生活的年代。但由於從事博彩活動而容易引致的病態博彩(pathological gambling)行為產生較大的社會成本(social cost)以及受到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各地社會對應否立法准許開賭多存在不同且難以互相妥協的意見。至於已開放賭禁的地區,當地政府實施博彩活動合法化政策,普遍是出於合法博彩活動可刺激總體經濟增長、創造工作機會、增加公共財政收入以及為了藉此打擊非法博彩活動等幾項主要因素的考慮。2008 年按支出法估算之“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消費支出”,或可被定義為“旅遊服務貿易出口”佔同期 GDP 的比重達 77.6%;而當中博彩、住宿及其他等類別旅遊服務貿易出口之比重分別為80.3%、2.9%及16.8%。由此可見,澳門旅遊服務貿易出口市場主要的產品(服務)為博彩服務。澳門的博彩市場計有由澳博、威尼斯人、永利、新濠、銀河和美高梅金殿等六家公司利用賭場設施提供的如輪盤、廿一點或百家樂等之“幸運博彩”服務;由澳門賽馬會以及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經營的賽馬和賽狗“相互博彩”服務;以及由澳門彩票和榮興彩票有限公司銷售的“彩票”等三大類型;而其中又以“幸運博彩”佔總體市場的份額最大。2008 年澳門博彩毛收入總額 109,826,000,000 澳門元(約 136.7 億美元),同比上升 31%;當中的 99.04% 是由“幸運博彩”服務所貢獻。餘下的不足 1% 則由賽馬、賽狗等相互博彩類及
  • 9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彩票類服務之毛收入所組成。2009 年首 3季,澳門博彩毛收入累計總額為 83,907,000,000澳門元(約 104.4 億美元),同比雖微降了1.8%,但金額已超越了2007年全年的數值。而在這104.4億美元的博彩毛收入當中的 99.2% 是來自於“幸運博彩”,至於同期貢獻自“相互博彩”和“彩票”的則分別僅佔 0.5%及 0.3% 。1. 澳門特區博彩業發展進程中央為支持澳門特區總體經濟發展,與特區政府於 2003 年 10 月 17 日簽訂 CEPA 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降低了兩地人流、物流及資金流之市場準入門檻。CEPA對促進澳門博彩旅遊服務出口增長的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中央實施之自由行政策。同時,澳門開放賭權配合與中央簽訂之CEPA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對本地總體經濟增長的作用,除促進本地區對外貨物及服務貿易活動外,同樣重要的是帶動本地及外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的進入。博彩服務貿易出口(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之博彩消費支出)佔GDP比重自1999年的30%,反覆上升至 2008 年的 62.3% ,金額為 1,070.66 億澳門元。澳門特區政府為改善博彩市場營運效率,於 1999 年後開展了引入了競爭的進程,打破自1962年以來市場被獨家壟斷的局面。根據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網頁介紹:“澳門特區政府是於1999年 12月 21日宣佈邀請具國際博彩營運經驗的顧問公司,研究澳門的博彩業前景。 2001年8月,澳門立法會通過開放博彩業的法案,即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就批給制度、經營條件、競投及承批公司的經營模式、股東與管理人員資格、博彩稅等主要項目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2001年10月 26日,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了第 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和財力要件》,規定了整個競投的程序,作為對 16/2001 號法律的補充。同年 10 月 30 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設立共有 8名成員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首次公開競投委員會”,以審查競投公司資格及向行政長官提出批出經營合約的建議。 2002 年 2 月 8 日,澳門特區政府宣佈競投結果,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權批給原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新組成的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澳博”)、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河”)及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利”)。特區政府分別於 2002 年 3 月 28 日、 6 月 24 日及 6 月 26 日與澳博、永利及銀河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於同年 12月,特區政府與銀河就雙方所簽的合約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就銀河與威尼斯人集團(簡稱“威尼斯人”)的合作關係起了變化及威尼斯人獲准以銀河旗下的“轉批給”方式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業進行修改。除了澳博,其餘剛獲得經營合約的博彩公司均需要時間籌備及興建娛樂場及配套設施。 最終經分專營權合約安排,澳門幸運博彩經營權由原來的三個分拆為六個,分別由澳博、威尼斯人、銀河娛樂、永利、新濠博亞及美高梅金殿超濠擁有。博彩市場可細分為樂透彩票(lottery),體育博彩(Pari-mutuels)(包括賽馬,賽狗和各類球賽),賭場(casino)和線上博彩(internet gambling)等四大主要類別;其中又以賭場所佔的市場份額最大。2004年按照收益計算,賭場佔美國博彩市場 之比重達63.6%。 而根據2008年統計數據顯示,澳門之賭場(幸運博彩)毛收入為1,087.72億澳門元,佔同期各類博彩項目毛收入的比重達 99% 。本澳幸運博彩毛收入的變動,自 1999 年後有關統計數據呈現出增長的趨
  • 1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勢,增長幅度於 2002 年賭權開放後愈加明顯。 2008 年本澳幸運博彩毛收入同比上升 31% 。2. 澳門博彩業競爭態勢2008 年在澳門營運的賭場合共有 31 個,較 2007 年增加了 10.72% 。至 2008 年第 4 季,賭及角子機的數目分別為 4,017 張及 11,856 台,同比分別下跌了 8.18% 和 10.64% 。若按2008年六家持牌博彩公司公佈之博彩收益推算各公司之市場佔有率,按大小順序分別為:澳博26.5%;威尼斯人24%;永利16.7%;新濠14.3%;銀河10.3%和美高梅金殿 8.1%(見圖 2)。圖 2 2008 年澳門六家持牌博彩公司市場佔有率資料來源︰整理自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公佈之資料2009 年第 3 季,澳門的賭場數目增加至 33 間,當中澳博佔 60.6%(20 間);銀河佔 15.2%(5 間);威尼斯人與新濠各佔 9%(各 3 間);永利和美高梅金殿各佔 3%(各 1 間)。至於賭台及角子機的數目更大幅增加至 4,610 張和 14,175 。美資博彩公司在澳投資深受金融海嘯衝擊,相繼往香港股票市場另覓融資管道。根據香港星島環球網 2008 年 12 月 24 日引述澳門日報的消息,繼新濠實施減薪後,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也宣佈減薪計劃,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指出所要採取控制成本的措施,主要是金融海嘯及經濟下滑已影響到澳門整體博彩業收益。金沙賭場出現1,000名人員過剩,金光大道第五、六地段工程停工,無法按原定計劃將1,000名賭場員工調派至該兩地段任職。若需減薪,盡量保留本地居民的職位不受影響,以回應政府及社會的要求。由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多放4 天假,變相減薪 16.6% ,牽涉約 6,800 個員工。為了籌措資本以支持在澳門的業務發展與項目投資,澳門多家持牌博彩公司紛紛往香港股票市場上市或把澳門博彩業務注入原上市公司以便增加融資渠道,並同時增加融資效率。由於近年澳門之博彩旅遊業的急速發展為當地及鄰近地區帶來的社會成本日漸浮現並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澳門特區政府遂公佈將大力加強博彩監察管理,嚴格調控博彩業的規模,全面落實已宣佈的一系列調控措施;並努力推動符合條件的本地僱員進入管理層;又會參照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有關“負責任賭博”的指引,以控制伴隨 博彩業發展而衍生的社會成本。(五)小結“產業多元化發展”是所有經濟體特別是像澳門這類型的微型經濟體在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路美高梅金殿8%銀河10%澳博27%新濠14%永利17%威尼斯人24%
  • 10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徑選擇時所要思考的核心課題之一。處身於區域經濟以至經貿活動全球化競合與分工的時代,澳門從經濟發展歷程的實踐中驗證,採取“旅遊服務包括博彩服務出口”帶動經濟增長的模式是其可供選擇不多的其中一個較可行及具比較優勢的方案。然而推動博彩產業發展無疑可通過刺激服務貿易出口、吸引外來投資和帶動相關產業活動等因素促進了地區的總體經濟增長,並為當地勞動力市場創造了大量的工作機會,以及為政府帶來可觀的財政收入。但是不容忽視的是要關注與評估這類產業所產生的較大(如相對於休閒旅遊或教育服務貿易出口等產業)之社會成本,需要及早對此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將預期負面影響減少或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以內。因此,政府在制定博彩產業發展政策的宗旨與目標應該清晰及明確的設定為“博彩產業對社會淨福利極大化”而非“產業效益極大化”。三、澳門經濟發展展望(一)可持續發展的因素分析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主要是建基於人力資本(如勞動力供應、教育水平、人力資本素質等)、自然資源(土地、能源、氣候等)、資本形成(生產設備、基建設施等)、科技(技術、管理、工程等)以及制度(影響自然人及法人行為的一套規則,如(法律、政策)等五類要素。分析微型經濟體之經濟可持續發展,多受制於人力資本、自然資源、資本形成以及科技等四類要素供應的相對稀缺;對此澳門特區在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上亦面臨 相類似的條件局限。新加坡政府因意識到前述經濟發展的侷限條件,因而通過有力的政府主導,持續制定有效的政策及建立高效的執行機構,採取與執行政策措施以:第一,提升本地人力資源水準及引入境外專才與勞動力,解決人力資源不足;第二,吸引本地與針對性地大舉引進外來直接投資(ForeignDirect Investment, FDI),加上公共支出來解決資本形成及科技水準不足;第三,構建區域合作平台,簽訂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解決自然資源不足與內需市場規模狹小。此外隨 經貿活動全球化及區域化發展,全球及區域上同類產品或服務市場的競爭主要是以價值鏈作為單位而進行;個別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如沒法有效結合企業所身處的價值鏈(valuechain),以及不能獲得同一價值鏈上其他夥伴的支持配合,則容易被競爭企業甚或競爭價值鏈所替代。而在市場上某類產品的價值鏈當中,獲利較低的是從事生產的部分,而從事兩端服務──研發(R&D)與營銷活動的參與者則可取得較高的利潤(見圖 3)。(二)跟進討論微型經濟體的經濟發展由於受到前述四類要素相對稀缺的制約,因此更應關注到第五類要素──制度的產生、健全以及運作。在經濟層面判斷一個政府的“好”與“不好”是取決於在他的管治下地區的資源是否獲得有效以及公平的分配。經濟政策的有效制定有賴充足,客觀及適時的統計數據作為參考。而推出的經濟政策能否收到遇期效果除決定於政策本身的質素,同樣重要的是取決於政策執行部門的執行力。因此,除要建立有效的諮詢與政策研究機構外,還必須要建立高效的政策執行及推廣機構予以配合。
  • 10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此外不同的政策需要互相配合與協調,包括長中短期政策要互相配合協調,主次政策要配合協調,否則出現政策之間的衝突將會導致事倍功半或產生混亂的局面。其他地區成功的經濟政策不可能作100%的移植,而只能作為參考,因為每個地區有本身特殊資源條件制約與發展階段。而經濟政策的推動責無旁貸的是由政府主導,然而行業商會與企業的充分參與和配合則是缺一不可。註釋: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是反映物價變化對本澳整體人口的影響。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代表約49%住戶,每月平均開支在3,000-9,999澳門元之間;乙類消費物價指數代表約31%住戶,每月平均開支在10,000-19,999澳門元之間。2008年以前澳門特區政府公佈的統計數據沒有把入境的非本地居民細分為遊客和非遊客類別。因此,本文將會以“非本地居民在本地之消費支出”等同於“旅遊服務出口”作出分析。按照 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統計上的定義,跨境外來直接投資(FDI)是指居住在一地區的直接投資者在另一經濟體建立生產設施、分支營業機構、倉庫或其他屬於長期性的跨境組織,以及在境外從事如鑽探、建築或開採天然資源等活動。這些FDI活動可以是在目的地建立新企業(Greenfield Investment),可以是與當地投資者合資經營,又或是購併(M&A)所在地之其他原有企業等。整理自www.dicj.gov.mo網頁介紹資料。不包括線上博彩數據。William R. Eadington, Current Trends in Gaming Industries Worldwide, Reno: University of Nevada, 2005.[責任編輯 黃麗娜]圖 3 個人電腦產業的微笑曲線資料來源︰施振榮:《再造宏碁:開創、成長與挑戰》,北京:中信出版社, 1 9 9 6 年。
  • 10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加快推進橫琴島開發是《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粵澳合作的重要成果。國務院批准《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澳門特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是“一國兩制”偉大實踐的新體現和新成果。“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將貫穿橫琴島開發建設發展的整個歷程。準確適用法律,制定相應規章是促進橫琴島開發開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創新,是貫徹實施《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的重要舉措。橫琴島開發開放涉及的法律問題,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應該互相尊重,求同存異,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對推進“一國兩制”及《澳門基本法》的全面實施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關鍵詞]橫琴開發 珠海 澳門 適用法律法治是完善市場經濟、推動科學發展的基本方式和基本手段。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弘揚法治精神,做到依法執政,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是促進橫琴島開發開放健康發展的關鍵,是貫徹實施國務院頒佈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的重要保障。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依照澳門法律實施管轄,致使橫琴島開發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只有結合橫琴的實際,推進制度建設,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和實施,才能使理論研究更接近實踐,也才能更好地指導和推進橫琴的開發開放和建設,進一步促進澳門經濟發展適度多元化,為澳門繼續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作出新貢獻。一、橫琴島開發建設的現狀與問題(一)橫琴島開發經歷的四個主要階段橫琴島是珠海市第一大島,與澳門隔河相望,最近距離僅200米,全部開發後將達106.46平方公里,是澳門現有面積的三倍多。珠海市歷屆市委、市政府始終一直採取保護性可持續的開發戰略,留下了寶貴和相對豐富的土地資源,為珠澳合作預留了巨大空間,削除了人們長期以來誤認為珠海沒有能力、沒有辦法、沒有策略依靠自身力量開發建設橫琴的問題,表明了珠海人民有關於橫琴開發涉及法律問題探討李 清 俞友康李清,珠海市委政策研究室高級規劃師;俞友康,珠海市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員。珠海 519000
  • 10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敏銳的政治意識。改革開放以來,橫琴島開發建設大體經歷了四個主要階段。1. 第一階段(1992 年前):圍海造地,穩步發展。70年代初,當時珠海縣與順德縣聯合在大、小橫琴島之間圍海造地形成中心溝區域,約12平方公里,使橫琴島的面積從原來35平方公里擴大至47平方公里。這一階段橫琴的主要產業仍為種養業。2. 第二階段(1992 -2003 年):完善設施,迅速發展。1992年,珠海乘小平同志南巡東風,成立橫琴經濟開發區,科學有序開展圍海造地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將橫琴島的面積擴大了39平方公里。產業定位為發展高科技工業和以旅遊、商貿為主的第三產業。1999年,為迎接澳門回歸,先後建成了蓮花大橋、橫琴口岸聯檢樓等跨境設施,完成了島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六通一平”(即水、電、路、郵、橋、口岸、土地平整),引進了中海油天然氣、風力發電等項目。同時,根據當時的發展趨勢,省、市相關部門曾先後研究探討將橫琴島建成“國際特別旅遊區”、“珠澳(橫琴島)旅遊綜合試驗區”、“國際性、綜合性、開放性的旅遊度假區”、“粵澳經濟開發區”等等的設想和方案,但都沒有實質性的推進。3. 第三階段(2004 -2007 年):規劃定位,停滯發展。2004 年,廣東省委、省政府提出將橫琴島創建為“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9+2),作為泛珠三角合作發展的重要平台,國家實施CEPA的重要載體和內地參與國際分工合作的重要基地。同時,為了確保“合作區”方案的實施,暫停所有項目進入。 2005 年 9 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視察橫琴,讚嘆其“是一塊寶地”,要求“先謀而後動,慎重開發”,橫琴開發進一步進入中央決策層面的視野。為進一步推進“合作區”方案的落實工作,廣東省政府於 2005年底正式向國務院提交《關於設立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項目建議書》;省發改委在國內組織了多家規劃設計單位,投入巨資、組織強大力量編制了橫琴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2006年11月,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橫琴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綱要》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4. 第四階段(2008 年至現在):明確目標,科學發展。2008 年初,為適應新的形勢變化,省委、省政府對橫琴的開發定位為“深化粵港澳合作的新平台”,並在《橫琴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綱要》的基礎上,修編並形成了《橫琴總體發展規劃》。 2008 年底國務院批准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 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提出“規劃建設廣州南沙新區、深圳前後海地區、深港邊界區、珠海橫琴新區、珠澳跨境合作區等合作區域,作為加強與港澳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合作的載體”。2009 年 1 月,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赴澳門考察,期間明確指示,要開發橫琴島,由粵澳兩地政府共同研究開發,開發要配合澳門的多元化發展。 2009年 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明確了橫琴島的發展目標和方向,橫琴開發終於取得了實質性的突破,開始進入了實質性科學發展階段。(二)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1. 發展政策不明朗。橫琴島的開發由來已久。早在1992年,橫琴島被廣東省定位為90年代擴大對外開放的四個重點開發區之一。 1998 年底,橫琴被確定為珠海五大經濟功能區之一。2004年以來,橫琴新的開發建設政策定位一直處於報批過程中,發展相應處於研而未決、謀而
  • 10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不動的狀態。近四年來,暫停新上項目,許多投資項目無法落戶橫琴島,影響到投資者信心,錯過不少發展良機。2. 主要規劃未出台。由於顧及澳門的因素,考慮“一國兩制”,《橫琴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綱要》和《橫琴島控制性詳細規劃》遲遲未能出台,致使項目選址無法確定,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無法開展,因而直接影響到項目立項、土地轉讓等項目落戶前期工作。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板塊的基礎設施項目、基礎配套工程設計及工程總量難以確定,前期工作進展緩慢,橫琴的開發建設一直處於“小打小鬧”慢步發展的狀況。3. 珠海與順德在橫琴中心溝的歷史遺留問題仍未理順。按照 1994年珠海與順德簽訂的《關於珠海、順德兩市合作開發建設橫琴島中心溝圍墾區的合同》規定,中心溝面積 12.2 平方公里,珠海佔 1/3(4 平方公里),順德佔 2/3(8 平方公里),目前尚未對土地歸屬明確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型項目的招商引資。二、橫琴島開發的中國境內法律適用今年 6 月 24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將橫琴島納入珠海經濟特區範圍,對口岸設置和通關制度實行分線管理。會議指出,珠海市橫琴島地處珠江口西岸,毗鄰港澳,與澳門河相望。推進橫琴開發,有利於推動粵港澳緊密合作、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和維護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這意味 ,任何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同樣將適用於橫琴,要加快制定《橫琴新區開發開放管理條例》。橫琴島開發建設發展“權屬”的明確和界定以及對建設發展權的“鬆綁”,為橫琴大開發掃除了障礙,意味 澳門某些人士方面意欲“整體租賃”橫琴島的設想不符合區域經濟共同發展的大趨勢,有利於“珠澳同城”加強合作。今後,澳門方面假如有牽涉到“兩制”的重大項目想落戶珠海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飛地”,除了和珠海協商外,唯一較可行的特殊途徑只能像“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在位於深圳境內的港方口岸區範圍內實行全封閉管理,即實施香港法律,並由香港執法人員管理”一樣,通過全國人大授權安排。三、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法律適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這個“一國兩制高校”適用甚麼樣的法律、實行甚麼樣的管理模式是可具前瞻性、挑戰性和現實性的問題。宜簡不宜繁,方便靈活,易於操作和管理,始終體現“一國兩制”這條紅線是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一)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是《規劃綱要》中粵澳合作的重要項目《規劃綱要》提出,要“支持港澳名牌高校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機構,放寬與境外機構合作辦學權限,鼓勵開展全方位、寬領域、多形式的智力引進和人才培養合作,優化人才培養結構。”今年6月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等組成的調研組赴珠海,就澳門大學橫琴校園建設施工及投入使用後的法律管轄等問題進行探討,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址進入中央決策的視線,體現了中央對“一國兩制”實踐的高度重視,也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發展穩定的
  • 10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高度重視。有關法律專家認為,澳門大學搬遷橫琴建新校區,由於“一國兩制”因素,兩地政治體制不同,在管理和法律方面,到底採用哪一方的法律制度等關鍵性的主要問題,以確保建立在橫琴島上的澳門大學還是澳門的大學,橫琴新校區範圍內實施的將是“完全和澳門本地相同的法律管理制度,甚至連網路線路、課程設置、教材書籍等意識形態領域方面的東西都與澳門本土一樣,沒有任何區別”等等,需要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二)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帶出管轄權、司法權在英美法系中,與訴訟主管最相關聯的一個概念要數“管轄權”(jurisdiction),其含義為法院從事其行為,包括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權限在內的權力。從糾紛的裁判角度看,管轄權是司法權或審判權的基礎,司法權通過對管轄權的分配而特別授予。上述管轄權概念顯然與中國民事訴訟理論意義上的主管有較大差異,同時也有別於中國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管轄權。今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位於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口岸南側,橫琴環島東路和十字門水道兩岸之間,用地面積為1.0926平方千米,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離管理。不少澳門人覺得,搬到橫琴還能叫澳門大學嗎?澳門大學認為,新校園實行甚麼樣的法律和管理制度,是澳門社會認同新澳門大學的關鍵因素之一。在“分隔管理”的概念下,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對新校區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澳門特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自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 2049 年 12 月 19 日止。這意味 ,橫琴島一部分將成為實施“一國兩制”的新區域。當然,澳門特區對新校區實施管轄問題上,仍有諸多細節需要深入研究,例如口岸設置和出入境管理等,特別是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由於澳門特區政府作為業主,是否要執行國內的建築標準規範,等等。(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對設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權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作出了《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決定澳門以租賃的形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並授權澳門特區在此期限內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項授權決定,是中國在澳門實施“一國兩制”歷史過程中的一項特別的創新舉措,也為澳門特區在橫琴島遷建澳門大學,並根據澳門特區法律對其實施管轄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目前,由中央政府牽頭,粵港澳合作的重要項目──澳門大學橫琴校園正在積極有力推進中。該項目為澳門大學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在粵港澳合作平台層次上的政策優勢,創新了內地與澳門特區在同一主權下行政權管理與跨域標準問題碰撞中的處理辦法。但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為甚麼就不能適用內地法律、實行屬地管理?目前,澳門大學橫琴島新校址的構思是盡可能“澳門化”──用特區法律保證各高校包括澳門大學完全自治、獨立,保持澳門大學的特色;橫琴校區與澳門“自由通行”,不受內地邊檢監管,校園內法規制度標準等等一律完全採用澳門標準,僅在“嚴重事故或災難性事件時”由珠海公安及消防提供協助。這種模式不但確保了澳門大學的自主性,也消除了澳門大學變為內地的一所普通大學的憂慮和擔心。當然這種模式只能是一個非常時期的非常特例,是中央政府和廣東、珠海對澳門的特別支持,理應不能成為今後珠澳合作引為先例的一種固化模式。
  • 10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四、橫琴島開發適用法律問題的焦點和難點分析橫琴島緊鄰澳門,屬於珠海。全國人大決定將島上位於“橫琴島近蓮花大橋南側、環島路、十字門水道與橫琴口岸配套區之間”的用地,租賃予澳門特區政府直至 2049 年 12 月 19 日,租賃期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按照目前的規劃設想,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將是完全澳門化的區域,與橫琴其它部完全分割開來。橫琴島出現“一島兩制”的法律問題,民間的反應是“以大壓小、以上壓下”,經濟建設服務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憲法、基本法等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出了挑戰。(一)維護《基本法》的完整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包括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澳門大學校園是永久性建築,無論特區政府以請求中央行政劃撥、委托管理或租借、租賃、購買等何種方式取得校園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都會導致澳門特區區劃的實際改變。《澳門基本法》第 20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89條指出,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授權澳門特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因涉及“一國兩制”等問題,因而需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在澳門特區法律的管轄下,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名義是租用了珠海的土地,實際上就相當於增加澳門了土地的一部分,改變了澳門的行政區域,與《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包括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相矛盾,《澳門基本法》面臨挑戰,全國人大是否需要釋法,是否要修改,怎樣修改,人們拭目以待。(二)履行《基本法》第 2 3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2009 年 2 月,澳門立法會經過細則性辯論和表決,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制定的,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該法案共有十五條,規定了叛國、分裂國家等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及其相應的處罰。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適用澳門的法律,自然也必須實施並遵守《維護國家安全法》。(三)與大陸法律銜接中國至今仍然還是世界上少數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到現在為止,還在繼續執行死刑制度。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收回了地方司法機關的死刑核准權,但在將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死刑制度在中國不太可能會被廢除。目前,社會還不太穩定,正處於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都被壓制 ,仍然存在 很多問題和矛盾,尤其近些年來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問題,特別是去年到
  • 10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現在的世界金融危機,影響不小,對中國社會的內部穩定因素造成了一定的衝擊。考慮死刑的廢除與否,還要結合本國的法系與其他國家的不同。而澳門《刑法典》第 39 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最高刑期為三十年。在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大陸籍的學生觸犯了極刑怎麼辦?會不會成為嚴重犯罪行為的一個避風港?(四)避免引發的其他連鎖反應問題在重大跨境公共基礎設施方面,中央授權特區在本身行政管轄範圍之外的土地上實施管轄雖有先例,但在其他方面以維護港澳繁榮穩定為由也實行這種制度,值得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假如香港、澳門都以土地資源有限為理由,租賃內地的土地辦學或辦其他事業,甚至進行商業化開發,都實行香港、澳門的法律、隔離管理,特區和內地合作雙贏的平衡和雙贏體現在哪裏?“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又如何體現?根據澳門大學的橫琴校園規劃方案,把橫琴校園歸入澳門特區的管理或管轄範圍,與內地完全隔絕開來,造成的事實就是澳門大學除了從珠海劃走一塊土地外,與內地沒有發生任何其他實質性的關係。這種“單邊主義”的思維如果繼續應用於橫琴開發開放,橫琴開發的前途以及粵澳、珠澳合作的前景令人堪憂。當然,珠海將在國家和省對橫琴開發的原則性定下來之後,要以“科學發展,先行先試”的精神,出台立法層次高、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以解決橫琴開發開放中面臨的一些實際問題。澳門大學橫琴島新校址的設想是實行“澳門化”──橫琴校區與澳門“自由通行”,不受內地邊檢監管,校園內法規制度等等一律使用澳門標準,僅在“嚴重事故或災難性事件時”由珠海公安及消防提供協助,開創了一個新的“一國兩制”下區域合作新模式。既然澳門可如此,香港特區也有可能向深圳租賃兩地間緊鄰的區域,經由國務院批准特定用途,由香港方按香港的法律實施管理。在未來海峽兩岸之間特別是福建沿海與台灣金門馬祖之間,是否也可以借鑒延用這個模式。只要是一國之內,不同政治社會制度的兩個地區,是否都可以採用租賃的方式,由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廉價土地資源,形成“飛地”發展模式?五、橫琴島開發開放未來的法律適用分析雙軌制運行、兩種制度兩種法律並存將伴隨橫琴的開發開放整個歷史過程。只要“一國兩制”存在一天,橫琴建設發展涉及的法律問題就頗具複雜性。一方面,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與澳門“自由通行”,“適用澳門法律”,消除了澳門大學師生們的“學術自由”憂慮。但另一方面,一些學者認為舊時代的租界尚且可以與外界進行人員廣泛交流,為何今時今日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要與橫琴島其它部分要設置人為障礙?實行“分隔管理”?當然圍牆總有被拿掉的一天的時候。“一國兩制”的目標是“一國一制”。問題是在甚麼時機、甚麼條件下去掉籬笆推倒圍牆。可以預計,“一國兩制”完成歷史使命之時,就是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去掉籬笆推倒圍牆之刻,真正體現互相合作、互利雙贏、共同發展的目標。橫琴開發,既事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大局,又對珠海提高產業發展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加快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形成珠江口西岸經濟發展新的增長極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 10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橫琴開發開放實行合適的法律制度,積極探索“面向世界、優先港澳、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開發模式,重點發展商務服務、休閒旅遊、科教研發和高新技術等產業,經過若干年的不懈努力,將建設成為連通港澳、區域共建的“開放島”,經濟繁榮、宜居宜業的“活力島”,知識密集、信息發達的“智能島”,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態島”,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蓄勢待發,前景可期,令人鼓舞。參考書目:1.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2. 澳門特區政府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3. 劉歐海:《澳門法律史綱要──澳門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年。4. 王思遠:《澳門地區可持續發展下的環境權探析》,澳門:《澳門研究》第 39期, 2007年 4月。5. 周和根:《澳門博彩業衍生的犯罪活動及其刑事對策》,館藏號:TN9134。6. [法]托克威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110頁。7. [美]哈里‧愛德華茲著,傅郁林等譯評:《愛德華茲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5-106頁。8. [蘇]A‧克列曼著:《蘇維埃民事訴訟》,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第183頁。9. [蘇]安‧揚‧維辛斯基:《國家和法的理論問題》,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第100頁。10. 柴發邦、江偉、劉家興、范明辛:《民事訴訟法通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82頁。[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1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珠澳同城化是落實《綱要》的重要舉措,應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層面來尋求發展思路,把珠澳看做一個整體來開展合作,將其作為珠三角國際大都市圈的一部分來謀劃珠澳同城,更好地服務中國整體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推進同城化,最終將珠澳建設成基礎設施和交通銜接、通關便利、產業分工、社會服務一體、文化融合的國際都會。研究“一國兩制”下澳門與珠海同城化、一體化發展,對加速珠三角大都市圈子的形成和經濟一體化有 重要的現實意義。[關鍵詞]同城化模式 珠澳合作 橫琴制度創新 “同城化合作試驗區” 共同市場一、珠澳合作的回顧珠澳合作源遠流長,兩個主要階段總結如下:(一)第一階段︰改革開放至澳門回歸改革開放之初,珠澳兩地精誠合作,創造了中國涉外合作投資的“六個第一”:澳門商人在珠海興辦了全國第一家補償貿易企業;興辦全國第一家中外合作酒店;第一次在國內中外合資經營房地產;成為全國首例公共交通對外合作範例;開辦中國第一家關外免稅商場;中外首先合作經營出租車。這一階段,珠海累計批准澳門投資項目 1,853 個,合同外資金額 129,394 萬(美元,下同)實際利用外資 81,815 萬元。珠澳兩地的合作促進了澳門和珠海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也促使珠海的外向型經濟體系化。(二)第二階段︰回歸後至今澳門回歸以來,珠澳合作更加密切。自 2000至 2007年,珠海市共批准澳門投資項目 2,223個,合同外資金額 213,2977 萬元,實際吸收外資 89,183 萬元。 2003 年 12 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中國第一個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 2006 年 12 月開始運作。截至 2008 年 7 月,跨境工業區已引進企業 61 家,投資總額 2.1 億元。這一階段,珠海源源不斷地為澳門輸送水、電、煤氣、蔬菜、水果、肉類等能源和食品,有力地保障了澳門的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珠澳經貿合作珠澳同城化的戰略選擇與思考吳傳明 楊少華吳傳明,珠海市港澳事務局副調研員。珠海 519000;楊少華,暨南大學珠海學院教授、泛珠三角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珠海 519070
  • 11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的範圍和內容不斷拓寬,澳資在珠海的投資領域從製造業為主向製造業與服務業相結合推進,投資地域也逐漸擴大。合作機制從民間、自發合作為主向政府協作與市場導向相結合的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更緊密合作關係推進。三十多年的全方位與重點領域的合作,為珠澳同城化奠定了一定基礎和條件。二、對同城化內涵的理解一個城市與另一個城市因地域相鄰,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存在 能夠融為一體的發展條件,即由於城市間的相互融合,發展成果的共同分享,使居民對自己的屬地觀念逐步淡化,這種發展狀態稱為同城化。它是城市群區域合作的一種形式,其基本特徵為城市間的資源的共享性、經濟政治的合作性及社會文化的融合性。“同城化”要求,在經濟、社會和自然生態環境等方面能夠融為一體的發展條件,以相互融合、互動互利,促進共同發展;以存量資源帶動增量發展;增強整體競爭力;以優勢互補,相互依託,完善城市功能,建設和諧宜居城市。“同城化”的實質是城與城之間的緊密合作,目標都在於發揮各自優勢,抓住機遇,促進共同協調,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實施“同城化”發展,可以有效地解決行政區域與經濟區域的矛盾和摩擦,消除行政壁壘,開拓共同市場,減少資源消耗,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這是城市化與城市經濟一體化的嶄新形式。“同城化”不是“同一化”,也不是簡單的規模擴張,而是形成輻射力、擴散力與競爭力越來越強的板塊經濟。三、國內外同城化的模式與經驗根據國內外大都市群同城化的實踐來看,可以將都市圈同城化歸納為三種模式:高度同城化(東京模式)、中度同城化(洛杉磯模式)、低度同城化(廣佛模式)。(一)模式1. 高度同城化(東京模式)。同城化的最高境界,實際上就是同一化或一體化。這種模式長期並存,整合期幾十度磨合形成一個區的現實狀態。從過程來看,這種高度同城化從啟動到完成大約需要五十年才能實現。如“東京大都市圈”主要分為四個圈層:一為核心區即東京市區,面積 618平方公里,人口為 1,200多萬人,人口密度為 15,785人 /平方公里;二為東京都區,包括東京郊區在內,人口達到 1,500 萬人,面積為 2,162 平方公里,區域半徑為 50 公里;三為東京圈,由東京都加上崎玉、千葉、神奈川三個縣組成,總人口達到2,300萬人。一般說的東京圈即指這一範圍;四為首都圈,東京圈加上川琦、橫濱兩個城市以及其他的縣組成,總人口近4,000萬人,佔全國人口 35% 。區域面積為 36,897 平方公里,佔全國面積的 10% ,人口密度為 1,068人 / 平方公里,區域半徑為 200 公里左右。東京大都市圈的形成是地理區位等自然條件長期綜合利用的結果,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也是日本政府長期國土資源利用計劃、產業結構調整及工業再配置計劃、城市整治計劃、地方經濟振興計劃、人口與勞動力在調整計劃等多項政策綜合實施的結果。在二戰後開始了石油化學製造業、汽車製造業等產業的發展,重化工業的建設和國際貿易的需要又極大地推進了東京等
  • 11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太平洋延伸都市圈的形成。在日本以大企業為核心的財界與政府界都保持 不同程度的合作關係。這種合作關係主要表現為企業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在社會經濟等眾多領域中積極參與政府政策的制定,而政府政策的綜合實施也推動了大城市圈的有序發展。在都市圈建設中,日本非常重視環境的保護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把國土開發和首都圈整治納入了法制化軌道。2. 中度同城化(洛杉磯模式)。同城化的中度境界就是像一個城市一樣運行。大洛杉磯實際上是許多市鎮組成的都市圈或都市群,當地居民之間或有不同市鎮的概念,但他們在對外都自稱是洛杉磯;居住當地的外來人口也自稱住在洛杉磯。各市鎮之間在城市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市民生活等各方面完全融為一體,沒有明顯界限。洛杉磯實際上是若干個中等城市的聯合,各個自成一體的城市之間密如蛛網的公路連接。其城市化區域沿 五個縣區蔓延,覆蓋了3,200平方英里的土地面積,佔到加州面積的5%。人口總數已超過2,000萬人,作為港口城市已開始稱雄全美。加州與廣東在各自國家的地位相仿,廣州與洛杉磯在各自省州的地位相仿,因此,在國際層面,兩個都市圈最具有可比性。這樣“像一個城市卻不是一個城市”的運行在中國條件下,必須在上一級政府即省政府的主持下形成聯動機制。當前,形成這種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步成熟,因此,如果按此發展方向,“十一五”後期可形成若干中度同城化的城市。3. 低度同城化(廣佛模式)。最低限度的同城化,就是兩地經常來往,經常就涉及共同利益、共同發展前景的事項進行協商、協調、協作,理論界稱之為“廣佛模式”。兩市對打造廣佛都市圈都有一定的共識,佛山的許多領導都有在廣州工作的背景,兩地形成共識更有基礎。經過幾年的磨合,雖然有社會治安防範、道路和地鐵等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有一定的合作,卻缺乏體制上的構建。一直以來,框架協議和聯席會議制度只是紙上談兵,其實這種同城化模式是最容易實現的,沒有太多體制上的障礙, 2008 年後“廣佛同城化”再加速。廣州和佛山這兩座毗鄰城市打破行政壁壘,進行區域一體化建設。而這種同城化的嘗試,並不只是代表兩座城市,廣佛同城化是對未來珠三角區域一體化的先行先試,也是未來珠三角九市(廣州、佛山、珠海、深圳、東莞、江門、肇慶、惠州、中山)三大經濟圈建設的基礎,更是“深港同城化”與“珠澳同城化”可借鑒的基礎。(二)經驗借鑒1. 城市間同城化整合必須以交通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為前提條件。國外經驗表明,發達的海陸空立體交通運輸網路和信息網路,以時間換空間的方式,變革了城市群的時空結構,為城市間的區域分工和城市群參與國際分工創造了條件,使城市群成為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接軌點,形成國內外人員、貨物、資金和信息的聚集與擴散中心。2. 城市間同城化整合必須同現代產業群的發展與合理佈局相適應。城市是工業的載體,城市化往往與工業化同步,城市間的生產分工與工業的區域佈局,是各個城市的不同主導產業呈優勢互補而形成整體。城市群有利於更大空間範圍內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比單個城市具有更大的城市規模效應、城市聚集效應和乘數效應。3. 城市間同城化整合以具有較大市場圈的中心城市為核心,形成城市與周邊區域一體化的集約型城市區域經濟體。城市群是由單純擴大城市規模的粗放型城市化向注意城市功能開發、區域生產分工和內在生活質量的集約型城市化轉變的產物,反應了當代城市化、城市現代化、城市一體化的新趨勢。具有較大市場圈的若干中心城市為核心,才能促進城市之間的人才、資金、技術
  • 11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等交流活躍,有序流動。4. 城市間同城化整合必須堅持規劃與決策科學化。從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可見,在城市群開發過程中,必需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要根據區域內各城市以及市內各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特點,資源優勢,明確整體的發展定位和具體的城市功能定位,理清發展思路, 重從產業佈局、功能和發展重點,規劃好、落實好城市融合發展的藍圖。四、對珠澳同城化的界定與目標的理解“同城化”是指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為打破城市之間行政分割和保護主義限制,促進區域市場一體化、產業一體化、基礎設施一體化,達到資源共享,統籌協作,提高區域經濟整體競爭力的一種發展戰略。珠澳同城化是指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在保持兩地行政管理體制和管轄範圍不變的前提下,在粵澳合作框架下,珠澳兩地政府共同推動經濟社會全方位、多層次合作,促進生產要素便捷流動、市場互補發展,共建優質生活圈。珠澳同城化目標可以考慮:第一,發揮兩城市對珠西區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把兩城市規劃納入到珠三角經濟協調發展戰略中,旨在有效整合兩地的資源和市場,發揮其在珠西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帶動作用,建立“珠澳中經濟圈”,形成增長極,促進區域產業優勢的形成;第二,借鑒發達國家區域經濟建設和城市合作的經驗,結合兩地的經濟條件、區位特點、產業優勢,共謀長期發展戰略;第三,打破“一國兩制”行政分割,尋求一國的共同利益,本 以項目合作為載體,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實現兩地主要方面對接:一是基建對接,特別是通過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合作,積極推進交通方面的對接,將兩城實際緊密聯繫在一起。二是通關便利,通過共同加強相關口岸節點的建設和改造,積極創造更加便利的通關條件。三是產業合作,積極推進兩地在高端旅遊、休閒度假等方面的合作。四是服務一體,在醫療、教育、居住等方面積極為兩地居民提供一體化的社會服務,“共建優質生活圈”。五是規劃和交通等硬件對接是首要的發力點。促進區域基礎設施一體化、市場一體化、產業一體化、科技服務一體化,以實現資源共享,統籌協作。逐步形成區域自主創新機制和自主創新生態,確立珠西區域整體競爭優勢。第四,珠澳同城化需要創新思維,深化合作領域。突破傳統工業思維,樹立競合互補概念,提升製造業領域,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合作水平,深化服務業領域的合作。第五,珠澳同城化需要整合優化創新要素。深化兩地政府及其行政管理者在社會認同、能力提高、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互補,通過良好的行政服務促進珠澳跨行政區創新要素的自由流動,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上整合優化創新要素,增強珠海的高新技術產業與澳門服務產業的綜合配套能力,加快珠澳基建對接、通關便利、技術升級與轉型、產業合作服務一體,共同推進珠澳同城化進程。五、珠澳同城化的構想與路徑選擇(一)珠澳同城化應選擇由低向高,分階段展開,考慮在珠三角經濟圈中的定位形成未來珠(海)澳(門)中(山)同城化都市圈
  • 11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同城化初期達到主要方面銜接,沿珠江口的都市圈帶內,經過多年的區域整合,已形成三大都市區,在區域內形成分工協作。“廣佛大都市區”,廣州已成為綜合性的國際化大城市,重點發展商貿、物流、會展、旅遊、房地產、金融、科技、文化等第三產業,工業以汽車、基礎原材料為主、高新技術產業、紡織工業等較發達。佛山定位為副中心都市,分流廣州的部分功能,是以製造業為主的現代化大城市;“深港大都市區”,香港是國際都會,謀求向高增值的服務型經濟結構轉化,深圳與香港全面對接,在港口、機場、投資環境等方面給香港以補充形成優勢,成為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第三產業為主的國際化城市。深港互補性較強,兩者一體化發展有望成為區域性的全球城市,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先鋒城市;“珠澳中都市區”,有望發展成為“兩制一體”的同城組合,但目前三城市實力的影響力度有限,難以帶動珠西區域的發展。珠海拓展的地理空間較大,隨 交通條件的改善,有望承擔向粵西地區聯繫與輻射。澳門的經濟結構更具特殊性,珠澳只有融合,才能發揮各自在區域經濟協調中的作用。新時期,在“一國兩制”前提下,“一城兩治”是珠澳同城化發展的基本前提;實現人員物資的自由流動可解決澳門目前發展中人才、勞動力緊缺問題,同時也將會進一步提高澳門、珠海的土地利用效率,這是同城化發展的催化劑;珠澳同城化,既涉及到國際經濟合作發展,也涉及到區域經濟合作發展中的問題,要有合作載體和制度創新,項目建設是合作的重要載體,兩地在機場、鐵路、口岸、跨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要積極地溝通,形成區域性樞紐城市,創造“板塊經濟”,對相鄰地區或更大範圍將發生更重要的聯動效應;同城化要由低向高,分階段展開,達到主要方面銜接。1. 大型基礎設施、交通、口岸銜接,形成海、陸、空全方位、立體式的口岸開放格局。如合作開發萬山群島,建立澳門外港的深水港,發揮澳門自由港的優勢,珠集裝箱港為澳門分流,構成一港中的兩個作業區,保持在珠三角第二大港的地位;機場協作的前提是輕軌、鐵路、公路直通澳門和橫琴島,在珠海機場建海天碼頭,與澳門機場海陸連接,形成“半小時經濟圈”;組建跨境航空物流園區;機場到橫琴與澳門大橋連接,變橫琴新區為交通樞紐;開闢快速直通車連接兩地;將蓮花口岸移至橫琴,共建免檢樓,實現“兩地一檢”;在內港附近建一個河底隧道,分流拱北口岸的壓力,達到互認邊檢,通關便利化;拆除影響兩地市容的圍牆設施,共建統一的供電網和供水網,保持兩地遠期供水缺口;兩地信息實現聯網,分工協作,互相收視地方頻道,共享數字通信與電視;開通九洲港至澳門北堤碼頭和珠海機場海天碼頭至港澳地區的水上航線;珠澳口岸銜接珠澳跨境快速通關,互認檢查結果、“卡車航班”、“空陸聯運”,兩地一站式單邊驗放通關。2. 兩地產業錯位發展,尋求共同點銜接。珠澳產業協調,重點在合同協商,共同做好規劃,對兩地的發展進行科學規劃,合作佈局,相互支撐。澳門發揮資金、信息、管理、銷售和進口設備等方面優勢,珠海發揮人才、科技成果、空間優勢,共建高新技術產業園,如服務外包、軟件開發、創意經濟、集成電路產業園等;聯合創立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開展產學研合作;拓展在信息技術、通訊、數碼娛樂、生物技術、製藥、中醫藥、醫療器械和設備、新材料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使兩地科技合作向更深入、實質性的方向發展。3. 服務業銜接。支持中介商貿機構在澳設立,打造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珠海承接港澳服務業向珠西地區的轉移;與澳門在資金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方面銜接;組成澳門→珠海→內地旅遊網路,兩地旅遊業互相在對方設點,使交通、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一條龍服務。
  • 11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4. 居住區銜接(養老、醫療保險、子女就讀)。在民生領域,兩地的服務業應相互滲透,為居民異地生活、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務。珠海的房價只有澳門的1/8,澳門已有15%的居民在珠海購房,相當多退休人士跨境養老,可考慮在斗門、橫琴等區建立港澳人度假、養老社區等,承擔澳門的城市延伸功能,打通澳門人可以通過銀行自動轉帳方式領取養老金;在珠海主要醫院設立港澳居民就醫綠色通道;在關閘設立學生專用通道,以保證在珠居住的澳門居民子女迅速通關,方便上下學。5. 科教文化等方面銜接。通過建立珠澳科技合作的協調機制、產學研合作體制,建立科技教育資源共享機制,共同培養科技人才,共享海外科技人力資源,出台一套與國際接軌的科技市場運行機制,推動高等教育面向兩地共同招生,相互承認學歷,達到兩地科教合作的規模化、國際化;共建產業關聯度大、輻射帶動力強的國際創意產業園;打造“珠澳一小時公共文化服務圈”。加快兩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兩地公共文化資源的合理共享,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網路對接,這包括推動兩地公共圖書信息資源的共享,實現圖書“通借通還”。加強兩地文化資訊服務網路建設,聯手打造珠澳文化藝術展演票務服務平台。6. 重點區域合作。通過合作模式創新,推進珠澳在橫琴、跨境工業區、萬山海洋開發區等重點區域的合作,形成共同規劃、共同投資、共同管理,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使重點區域的合作引領兩地的經濟發展。(二)珠澳同城化的中期突破──以橫琴島開發為契機,建立“珠澳同城化合作試驗區”,珠澳同城化需要制度創新,可考慮在橫琴先行先試兩地應大力發展以休閒商務為特色的高端服務業,在試驗區內先行先試,形成國際化、專業化、高端化城市功能,成為服務粵港澳、亞洲一流國際休閒商務城市。構建商貿、會展、旅遊平台,成為具有國際多元化休閒旅遊勝地和區域性生活服務中心,帶動珠三角西岸和粵西沿海地區發展。國際商務經濟主要包括國際會展、商務旅遊、總部經濟和中介服務等,都屬於產業關聯度大、經濟帶動性強的高端服務業。如商務旅遊具有消費水平高、不受淡季影響、活動方式重複等明顯的優勢,對城市經濟增長和旅遊業發展拉動力很強。而總部經濟更處於產業價值鏈高端,能夠吸引更多的人才、資本、信息等創新要素聚集,提升產業水平,擴大經濟。應重點開發橫琴島珠海國際會展中心、七星級酒店群、高檔寫字公寓樓群和國際化服務社區。橫琴應成為珠海與港澳深化合作的一個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平台,是粵港澳服務功能聯動的協同區、珠三角產業升級的試驗區和珠海發展方式轉變的新城區。發展目標要高起點、高標準,成為亞洲一流的國際商務和休閒社區,珠三角的 CBD(中央商務區),粵港澳的休閒服務區。實踐證明有效率的制度的安排和實施是經濟騰飛的前提和根本性保證,不斷的創新則是經濟騰飛的關鍵步驟。如韓國的經濟騰飛並不是源於其表面性的經濟因素,更為重要的是其背後的政策性因素,即制度創新與融入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成功的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成為其經濟騰飛的核心戰略。正是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之下,韓國的經濟才最終實現了騰飛。制度作為一種規則,往往要受一定的文化影響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並不是說制度是不可更改的。制度具有穩定性外,還應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即靈活性,它是環境的函數。當社會和經濟文化環境變了,人與人交往
  • 11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的關係和行為方式往往隨 發生變化,因此就迫使制度為了適應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變遷。制度的變遷劃分為誘導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制度創新的關鍵在於:創新要最大限度允許人們獲得更多的自由,而更多的自由又會帶來更多的制度創新,讓人們能夠看到或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機會,而制度又能鼓勵人們努力把握經濟機會,經濟增長必然成為可能。制度創新的實驗可在橫琴探索:橫琴的發展定位將以合作、創新和服務為主題,充分發揮橫琴地處“一國兩制”交匯點和內外源經濟結合部的優勢,逐步把橫琴建設成為粵港澳創新合作區。具體可表述為“兩區一平台”,即“一國兩制”下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先行區和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產業升級的新平台。建立跨越制度鴻溝的與香港自由港政策相適應的珠澳創新合作機制。在具體政策方面,可以通過強授權賦予橫琴新區獨立創新的權力,在貨物貿易、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口岸監管、人員進出管理等方面實行特殊的政策,以確保生產要素進出橫琴的自由,促進珠澳產業之間的有效銜接。橫琴可以參考香港及國際通行做法,結合中國內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宜橫琴新區特殊的基本法規,為橫琴的開發建設提供寬鬆適宜的條件和環境。將國家層面的法律衝突解決在珠海市所能掌控的層面,以減少對國家立法資源的耗費,充分發揮特區“先行先試”、“勇於突破”的制度稟賦。共建“珠澳同城化合作試驗區”,意味 要打破傳統的封閉體制,建立更加對外開放的國際化體制,會贏得更多的發展機遇和制度性效益。澳門依託珠海可克服地域空間狹小,營商成本高,創新人才有限的瓶徑,而珠海將因為珠澳同城化,將更好地承擔澳門經濟發展助推器的作用,贏得自身建立國際化體制,借鑒澳門體制的優勢繼續發揮特區“窗口”和“試驗田”的作用。兩地應在橫琴進行城市聯盟,聯合規劃,進一步展開重點領域的合作。制定新的合作機制和政策保障,進行一定的經濟融合,如共建先行示範區(居住示範區,醫療保障定點服務區,金融示範區等),進行制度創新(如共建橫琴合作開發區、落地簽證、統一市場、跨境交易、聯網交易、定期協商機制等),加快同城化步伐,在中國城市體系中找到自己確切的位置。(三)同城化遠期將使珠澳向“共同市場”層次的一體化邁進,這是珠澳同城化的有力突破。共同市場高於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的貿易自由化可實現產品市場的一體化,經濟圈內要素自由流動,而“共同市場”可實現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同時一體化,即商品、資本、勞務和服務的四大自由流通。當上述市場實現一體化時,“珠澳中都市圈”將形成:珠澳將迎來戰略疊加發展的機遇。東盟經濟共同體正在形成,一旦形成,整個區域的GDP將增加10%,商業運作成本將減少20%,發展與東盟的合作是珠三角經濟區走出去的必要內容,可實現地區發展戰略的疊加效應。“珠澳中經濟圈”將形成合力,共同依託內地,走進東盟,拓展更大的市場空間,贏得共同市場格局下經濟與產業的溢出效應。加強兩地政府溝通協商職能,共同加強公共事務合作,這是同城化的更高層次。隨 珠澳同城化的不斷深化,城市間的相互依賴程度不斷增加,由此跨越行政區的圈域重大問題就需要通過政府加強合作,協商解決。政府合作應在圈域大交通體系、水資源、生態環境、能源、旅遊等方面建立起統一規劃、資源共享、合作開發的機制。從圈域功能及空間佈局的戰略高度加強對圈域內公路、鐵路、海港、空港等重大基礎設施進行統籌安排;從圈域公共資源綜合利用的戰略高度對土地、人才、旅遊等公共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統一管理,使區域公共資源在合理利
  • 11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用的基礎上實現效益最大化;從圈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形成珠澳有效的成本分攤和利益補償機制。總之,珠澳只有優勢互補,才能建立更加緊密的社會與經濟聯繫,不斷同城化,澳門本地無法承擔的功能應該向珠海轉移,珠海更需要與澳門的銜接,是澳門的合理延伸。珠澳是“一都兩市”的關係,兩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融入珠三角經濟體,這是區域經濟發展的必然。參考書目:1. 楊道匡、楊少華:《關於珠澳緊密合作的發展分析》,《特區探索》, 2009年第 2期。2. 高秀艷:《大都市經濟圈與同城化問題淺析》,《企業經濟》, 2007年第 8期。3. 王建:《區域與發展》,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4. 項鼎:《韓國漢城都市區的發展與問題》,《城市問題》, 2008年第 4期。5. 卓凱等:《區域合作的制度基礎:跨界治理理論與歐盟經驗》,北京:《財經研究》, 2007年第1期。6. 王鵬:《論粵港澳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的構建》,《廣東社會科學》, 2009年第 2期。7. 谷源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性選擇──建立自由貿易區及其相關理論問題》,《財經問題研究》,2004年第2期。8. 胡娜:《東京大都市圈形成過程地理分析》,吉林:東北師範大學學報,2006年。9. 程永林:《粵港澳經濟一體化的利益規制研究》,《產業與科技論壇》, 2009年第 9期。[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1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橫琴區域旅遊合作是橫琴新區開發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澳珠橫琴區域旅遊業發展涉及到中央和兩地的眾多部門和群體。本文結合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實際情況,運用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提供了一個利益相關者理論在旅遊地發展中應用的研究框架:即澳珠發展橫琴區域旅遊時,針對“利益相關者有哪些、各自的利益是甚麼、如何實現他們的利益要求”等問題進行探討。最後,本文根據現實情況,具體提出了幾項加強澳珠政府等兩個主要利益相關者在橫琴區域旅遊合作的對策建議。[關鍵詞]利益相關者 旅遊合作 澳珠 橫琴澳門與珠海同處珠江三角洲西岸,兩地的合作是“珠三角”區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常務會議最近原則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總規》),根據“科學發展,先行先試”的原則,以“分線管理,模式創新”等一系列制度創新,啟動了橫琴島的開發。《總規》更已明確提出,橫琴將發展休閒旅遊、商務服務、科教研發和高新技術等四個重點產業。而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橫琴大力發展與澳門博彩旅遊業對接及錯位發展的休閒旅遊業,實際上有利於將澳、珠兩地各具特色的旅遊資源進行整合,增強澳門旅遊業對珠江口西岸地區的輻射力,從而形成一個具競爭力的、關聯度高的旅遊休閒產業鏈和產業集群,共同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故簡單地說,加強澳珠區域旅遊合作是橫琴開發的重要內容之一。因而,如何加強澳珠橫琴區域旅遊合作(以下簡稱“橫琴區域旅遊”)將成為澳門經濟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步。事實上,澳珠兩地政府關於橫琴區域旅遊合作已提出多年,但目前的合作主要仍然停留在重形式、重研討,甚至還停留在兩地旅遊行政管理層面上的理論階段,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實實在在的政策、措施和手段。且在理論研討中也未達到深層次階段,諸多問題需進一步研究,如合作雙方利益的協調;合作重行政手段,輕市場機制;旅遊開發缺乏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難以反映社區需求等。加上以往的研究中,利益相關者理論主要用在協調單個旅遊目的地開發與管理利益相關者的關係方面,應用該理論指導打破行政界線的橫琴區域旅遊研究並不多。因此,本文對此進行了研究。利益相關者理論視角下的澳珠橫琴區域旅遊合作分析阮建中阮建中,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研究主任,區域經濟學博士。
  • 11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一、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在旅遊領域的研究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的概念最早來源於 1963 年美國斯坦福研究學院的研究成果,該成果指出,利益相關者是一個群體,沒有它的支援,組織將不會存在。這個概念重點在使組織重新認識與之有各種關係的團體和個人,重新認識這些關係的性質,並據以做出回應。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 theory)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關於組織性質和使命的傳統觀念,使組織必須正視有關個人、社會團體對其決策和行動的影響,充分考慮到制約組織的多重複雜因素,自覺地實現從傳統的生產、經營管理向利益相關者管理轉變,承擔起超越經濟目標的更廣泛的社會義務和責任。 利益相關者理論極大地挑戰了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股東至上理念”,隨後得到管理學、倫理學、法學和社會學等眾多學科的關注,但企業一直是該理論的絕對研究主體,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後,其研究主體開始從企業擴展到政府、社區、城市、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等。從 20世紀 80年代開始,“利益相關者理論”已開始引入旅遊研究領域。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在研究報告“Our Common Future”中已指出:在可持續旅遊的過程中有必要理解利益相關者,可持續旅遊發展是個困難的過程,在讓部分人受益的同時,勢必影響到部分群體的利益,故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是旅遊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之一。 Murphy也已強調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在旅遊規劃中的重要作用,提倡在進行旅遊規劃時應採用這一方法。 Ritchie在對加拿大班芙博峽谷(Banff - Bow Valley)國家公園價值驅動遠景(value - driven vision)設計過程中探討了多個利益相關者合作參與的“基於利益的談判”和“共同決策”的圓桌會議程序和方法,研究認為共同決策過程雖然緩慢而艱難,但這一過程能夠考慮到某決策影響到的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而具有社會歷史性意義。 此外,更多的文獻認為,讓利益相關者參與是一個地區旅遊業獲得成功的關鍵,故在旅遊業發展時需要理解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並讓核心利益相關者能夠參與到旅遊發展的過程中。 故從上述文獻綜述可見,“利益”是聯結利益相關者的核心紐帶,旅遊業,尤其是區域旅遊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利益相關者眾多,而且利益之間存在較大的異質性。因此,如何界定區域旅遊業的利益相關者,明白它們的利益要求,運用適當的實現手段,減少區域旅遊業的利益相關者的衝突,實現它們之間的可協調發展,增強相互之間的合作,是促進區域旅遊戰略和規劃的更好實施的有效保障。二、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的界定旅遊業是一個關聯帶動性非常強的產業,旅遊活動的完成,需要各種基礎設施、服務和商品的支援。因此,不同類型的旅遊組織或旅遊地,對利益相關者的界定不盡相同,而且以不同的行為主體為中心會涉及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如Sautter & Leisen以旅遊規劃者為中心,認為旅遊業的利益相關者由政府部門、從業員、本地商戶、本地市民、積極團體、遊客、國家商務鏈和競爭者等八個利益主體組成(圖 1)。 Swardbrooke 認為,旅遊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當地社區(直接在旅遊業就業的人、不直接在旅遊業就業的人、當地企業的人員)、政府機構(超政府機構、中央政府、當地政府)、旅遊業(旅遊經營商、交通經營者、飯店、旅遊零售商等)、旅遊者(大眾旅遊者、生態旅遊者)、壓力集團(環境、野生動物、人權、工人權利等非政府組
  • 12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織)、志願部門(發展中國家的非政府機構、發達國家的信託和環境慈善機構等)、專家(商業諮詢家、學術人員)、媒體等相關人員。 宋瑞在總結了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旅遊業的利益相關者還包括保護地、非政府組織、學術界及相關機構、其他國際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社會公眾等。圖 1 旅遊業利益相關者資料來源: E. T. Sauuter and B. Leisen, “Managing Stakeholders: A Tourism Planning Model,” Annals of TourismResearch,Vol. 26, No. 2 (April 1999), pp. 312-328.區域旅遊合作是利益相關者運用共同規則、標準和框架來處理共同問題的交互和決策過程,每個利益主體均有自主權,同時保留決策獨立權。 因此,區域旅遊合作涉及到的利益相關者應更為廣泛,故從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視角下整合具體的區域旅遊規劃將有助於區域旅遊目的地規劃、政策和管理,從而令區域旅遊業可持續發展。而從文獻分析可知,對於單個旅遊目的地的利益相關者已基本上有較為清晰的定義,但對於跨行政區域旅遊合作的利益相關者定義及與之相關的研究還不多,故根據筆者的研究,確定區域旅遊合作的利益相關者必須遵從兩方面的原則︰一方面,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必須與區域旅遊合作的活動有關聯,這種關係既可能是它們主動進行活動的,也可能是由於某些原因被牽涉進去的;另一方面,任何利益相關者必須在區域旅遊合作的過程中進行了專用性投資,這些專用性投資可能是物質資本的投資,也可能是人力資本的投資,通過這些專用性投資,他們與區域旅遊業發展或緊密,或鬆散地聯繫在一起,其緊密程度取決於其投資專用性的大小。在最新由粵港澳政府公佈的《“大珠三角洲”城填群協調發展規劃研究》中的“西部次合域”是以澳珠都市區為核心,要充分發揮澳門作為“世界級旅遊休閒中心”的作用,以及強化珠海作為珠江三角洲西部中心城市的作用。而如上所述,珠海的橫琴將會大力發展現代休閒旅遊業,因此澳珠橫琴旅遊區將跨越澳門和珠海兩個行政區域,輻射珠江三角洲西部,是典型的跨行政區的旅遊區。據此,本文嘗試對橫琴區域旅遊的利益相關者(圖2)作如下界定:(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橫琴區域旅遊的最上層的利益相關者是中央政府,接 是珠海市本地商戶從業員 本地市民旅遊規劃者 積極團體政府部門競爭者 遊客國家商務鏈
  • 12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而以目前情況來看,在橫琴當地已設立橫琴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而澳門特區政府則未有一個統一的部門進行直接的參與,根據一般區域經濟政策理論,澳門特區政府應有一個專職及實權的區域合作協調機構參與其中;同時,為加強橫琴區域旅遊發展,澳門的區域合作協調機構與橫琴開發局管理委員會有條件時,可考慮設立“橫琴區域旅遊合作常設委員會”等專門落實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常設兩地政府部門合管機構。這些不同層級和職能的部門所制定的法律規範,建立的管理體制,配備的人員質素對橫琴區域旅遊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橫琴區域旅遊的發展反過來也會從不同方面影響這些政府部門的利益,甚至權力格局。(二)旅遊供應商橫琴區域旅遊是由政府啟動、支持和參與,但經常性的具體協作必須通過企業行為來實現。澳珠兩地,甚至區域外或國外的企業和行業協作,是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必要基礎。橫琴區域旅遊合作最終要落實到旅遊相關企業的行動上。旅遊供應商作為橫琴區域旅遊合作中的微觀基礎,毫無疑問應列為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旅遊交通(航空、鐵路、公路和水運等)、酒店、旅遊景區景點、旅行社、娛樂、旅遊餐飲、旅遊商店等。要加強橫琴區域旅遊合作的範圍和深度,就必須考慮旅遊企業的利益要求,從市場運行規律分析入手,引導企業跨區域合作。旅遊企業跨地區縱向聯合經營、跨地區連鎖經營、組建旅遊企業集團等合作方式有助於加強區域內在利益聯繫,深化旅遊合作。與此同時,橫琴區域旅遊開發,本身也為招商引資、加強內外旅遊企業合作創造了平台。(三)澳珠社區作為橫琴區域旅遊的主體之一,橫琴當地居民的積極參與,可以避免同旅遊企業的利益衝突,消除旅遊業發展的潛在阻礙;他們對遊客的態度也會較為友好,能增加遊客的安全感。而如果澳門居民能得到政策的支援,可以參與橫琴區域旅遊開發和管理,他們除了可以能夠有較現在為佳的休憩空間外,更可能激發出新的創意,創造新的產品,從而吸引旅遊者。所有這些都提高了區域旅遊地的吸引力。可以說,澳珠社區是橫琴區域旅遊的依附者,又是橫琴區域旅遊經營項目利益的分享者或共用者,還是橫琴區域旅遊的服務者。他們在橫琴區域旅遊開發、經營、服務中起 舉足輕重的作用,確保澳珠社區居民利益的實現,是橫琴區域旅遊獲得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同時,橫琴區域旅遊的發展,本身能促進澳珠社區居民與旅遊者的交流,使居民獲得更多外部經濟、技術等的資訊,對區域的開放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四)旅遊者旅遊者就是旅遊行業的“消費者”。他們的核心利益並不是橫琴區域旅遊的經濟利益,而是他們本身的旅遊經歷。橫琴與他們的交易不僅僅是簡單的“等價交換”,其中包涵 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權益”、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及道德權益等。旅遊者對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橫琴區域旅遊要獲得經濟利益,最重要的是必須滿足旅遊者的“質量”和“滿足感”等對旅遊經歷的利益要求。然而,雖然旅遊者的作用非常強大,但由於其分散性,單個旅遊者的力量是弱小的,加上其利益的間接性,因此其在區域旅遊合作組織這個大的社會契約中,其實是充當隱性契約人的角色。(五)壓力團體這裏主要指國內外的環境保護組織、澳珠兩地的工會組織等。他們對橫琴區域旅遊的環境保護、資源可持續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使其具有影響政府決策和輿論導向的作用。
  • 12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六)學術界及相關機構這裏是指熟悉澳珠情況,對橫琴的資源、市場狀況以及規劃理論有 較深入的瞭解,善於把握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縱向走勢和橫向關聯的專家及其它學術研究機構,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使規劃成果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歷史連續性。(七)媒體橫琴開發是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的熱點話題。媒體對於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宣傳報道會極大地推動橫琴區域旅遊的發展,而媒體對於橫琴區域旅遊的實際運行的監督,也會一定程度上規範其發展。圖 2 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三、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及實現區域旅遊合作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及其實現手段究竟有哪些呢?一般來說,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有些利益要求應該更為他們所看重,而有些利益要求則不然。許多學者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進行了研究,本文將以周鵬、張宏志分析方法 來對橫琴區域旅遊的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及實現進行經濟學研究。橫琴區域旅遊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中央、珠海和澳門等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Gc、Gz、 Gm)、澳珠社區(Cz、 Cm)、旅遊開發商(E)、旅遊者(T)、壓力團體(P)、學術界及相關機構(A)和媒體(M)等各方面橫琴區域旅遊參與者,他們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目標。對於中央和地方政府來說,它們應希望通過旅遊合作,優化資源配置,依靠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加強橫琴區域旅遊競爭力,帶動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實現當地經濟、社會、環境持續、協調發展(UGc、UGz、UGm)。對於澳門和珠海社區來說,兩地居民都希望通過橫琴區域旅遊的開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珠海政府澳門政府中央政府橫琴旅遊合作管理常設委員會(本文建議)壓力團體學術界媒體橫琴旅遊目的地旅遊供應商 珠澳社區旅遊者區域合作協調機構(本文建議)
  • 12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發和發展來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而對於珠海,尤其是橫琴的居民來說,更有確保其生活環境和當地文化不被旅遊開發帶來的外來文化所衝擊要求(UCz、UCm)。對於旅遊開發商來說,則有長期生存發展、高額利潤回報、獲得良好的企業形象的利益訴求(UE)。對於旅遊者來說,以合理的價格享受高質量的、安全、多選擇的旅遊產品是他們的一般主要利益訴求(UT)。壓力團體對環境和污染的關注、對地方活動的貢獻、行動對社會負責、傾聽社會團體意見的誠意的利益要求(UP)。對於學術界及相關機構來說,它們應希望以本身的研究推動橫琴區域旅遊發展,同時可以提升本身的學術水平(UA)。對於媒體來說,它們應希望以大眾輿論推動和監督橫琴區域旅遊發展,同時壯大本身的發展(UM)。眾所周知,上述的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的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時,由於他們的利益在參與橫琴區域旅遊發展時程度不同,他們採取的實現手段也不相同。一般來說,中央和珠澳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是以財政收入、地方事權、監督和管理等政治權力去實現;澳珠社區居民將依據法律和政府等方式去實現;旅遊開發商將依據法律及與政府溝通等方式去實現;遊客將以自由選擇購買,以及依靠消費者協會、輿論監督和法律等方式去實現;壓力團體將以遊說或示威遊行或抵制消費等方式去實現;學術界及相關機構將會以調查研究等方式去實現;媒體將以輿論監督等方式去實現。然而,由於各方的利益體現於他們參與橫琴區域旅遊開發的程度不同,而根據周鵬、張宏志分析方法,不管他們追求甚麼目標和使用甚麼手段,這些目標的實現都應取決於他們的談判力和對談判破裂的擔心程度。 這是因為他們參與橫琴開發的程度不同將影響他們在橫琴開發中所獲得的利益,而有關利益的實際分配是由各方進行談判決定的,法律對於各個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承認只是相對的;如果外生條件發生了變動,利益相關者們就會改變各自談判力的認識,從而令他們可能提出重新分配有關利益的要求,但按照原來的設定,他們的行為可能會影響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此外,如果某方非常擔心失去既有的談判成果(即在某點 f 值很大),那麼,這將對他的談判力產生一種抵消作用而對談判破裂的擔心程度體現於他的特徵效用函數。在這裏,本文特別強調作為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的澳門和珠海政府利益實現的情況。任何區域旅遊合作,合作雙方的政府必定要作為啟動主體並進行利益談判。從橫琴開發的歷史分析,在某種程度來看,是珠海政府的談判力太小或者澳門政府對於區域合作過於被動,這樣都令他們對橫琴區域旅遊的投入程度不足。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雙方都沒考慮到對方的利益,珠海政府發展珠海當地經濟的目標與澳門政府的突破澳門空間局限而發展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目標沒法等同起來。如果考慮到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談判力和效用目標,那麼就不能以某一方的利益目標作為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目標。換言之,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目標必然是多重的,把它的目標等同於利益相關者中任何一方或幾方的目標都是不準確的。而從目前的情況分析,由於“一國兩制”的客觀現實,澳珠兩地政府中都沒有一個管理體系確保橫琴區域旅遊的有效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本文設想的橫琴旅遊合作管理常設委員會(圖2),並由澳珠兩地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吸納學術界及相關機構的專業意見和建議,聽取澳珠社區和壓力團體的聲音,收窄雙方的利益分歧,求同存異,制定更為具體有效的方案對橫琴區域旅遊進行的綜合管理。以下將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上述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特別是澳門政府與珠海政府之間關於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的談判過程。首先,由於談判破裂擔心程度函數 fi= Ui(Xi)/ 依賴於 Xi ,因而隨 i 增減其收益 Xi
  • 12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而變動, i = 1 , ...n 。特別地,如果假定 Ui(Xi)是凹函數,那麼就得到>0 ,對於Ui(Xi)> 0所以每個利益相關者對於談判破裂的擔心程度隨 他的淨收益增加而增加。我們假定只有澳門政府方(GM)和珠海政府方(GZ)進行雙邊談判。 GM方談判力為Gm,GZ方談判力為Gz(1>Gm,Gz> 0 ,並且Gm+Gz= 1)。在滿足前面公理假設的前提下,雙方就橫琴區域旅遊利益 X 進行談判。用 Xij表示 j 向 i 提出的關於 X 的分配方案。因而,如果雙方首次會晤時都提出非常極端的分配方案,那麼可以表示為,UGm(XGmGm)> UGm(XGmGz)以及UGz(XGzGz)> UGz(XGzGm)。考慮到自己的相對談判力和對破裂的擔心程度,他們會達到一個相互妥協解。給定 j 的要價 Xij, i 就知道自己對破裂的擔心程度與談判力之間的相對值, pi= f(Xij)/i, i = GM,GZ。接 ,假定談判中任意一個階段具有更大 p 的一方將作出讓步並給出更為折中的一個要價。因而當 pGm> pGz時 GM方將作出讓步;當 pGz> pGm時 GZ方將作出讓步。在達成協議的過程中的某個階段,一方不一定接受另一方的要價,但 pGm和 pGz之間的差距必然是減小了。由於 i 方的妥協使 Xji增加,這個過程將進行到 pGm= pGz以及 Xii= Xij為止。在該點Gm/Gz= f1(XGm)/f2(XGz),並且圖中表示的解滿足公理(1)、(2)、(4)、(5)。如圖3中所示,個體理性假設要求談判澳珠政府兩方要達到效用邊界,在解點處效用邊界與等值線 = k 相切。圖 3 澳門和珠海政府參與橫琴區域旅遊利益談判過程利益相關者各方將按照上述的談判過程進行多邊談判。根據推廣的Nash談判模型,這些利益相關者將通過談判使下式最大化:其中i( i = Gc, Gz, Gm,, Cz, Cm, E, T, P, A, M)代表各方的談判力,是外生變數, =1 。各個利益主體的效用函數滿足凹性。在最優解的位置,滿足公理(5),即有
  • 12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fi/i= fi/i, i , j = Gc, Gz, Gm,, Cz, Cm, E, T, P, A, M 且 i j 。根據 f 的定義,我們有這裏 代表在最優解處 i 實現的效用目標。從上述分析可見,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各方的效用對比取決於他們談判力以及最優解處邊際效用評價的對比。給定最優解處的相對邊際效用,談判力越大的一方,他的效用目標實現程度越高;如果相對談判力給定,那麼各方在解點處的效用實現程度對比就由效用函數具體型式決定,也就是由各方具體特徵決定。四、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對策從上述分析可見,橫琴區域旅遊的利益相關者都有多種利益要求,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所追求的利益要求之間不僅有差異,而且很可能有衝突。這是因為各個利益相關者往往都是站在自身利益需求的角度,希望合作盡可能給自己帶來最大的好處。一個持續運轉的旅遊合作組織其實就是一個社會契約,在其運作過程中與各種利益相關者形成了千絲萬縷的聯繫,因而它的周圍聚集了許多利益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都對合作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甚至相互衝突的利益要求。然而,資源畢竟是有限的,當它面對這些利益要求時,並不能使他們都得到滿足,而只會根據橫琴區域旅遊業發展運作的狀況,來進行某種形式的平衡。橫琴區域旅遊合作與發展過程實際上是不同旅遊開發主體之間進行反覆博弈的過程。本文認為,由於《總規》已上升到國家級的規劃層面, 作為橫琴區域旅遊的利益關係人之一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協調,相信並不難解決;而遊客、旅遊相關企業、澳珠社區、壓力團體、學術機構和媒體等相關利益者的單方面力量有限,故在橫琴區域旅遊合作過程中最主要的衝突是:由於“一國兩制”的關係,存在 澳門特區政府和珠海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區域地方之間經濟利益的矛盾,兩地政府需要擺脫各自為政、自成體系的固有思想。為此,為確保兩地政府合作機制在區域旅遊業發展中的有效運轉,在日後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過程中需要澳珠兩地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地位平等、互利互信、政府主導、市場合作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制度創新來進行協調解決。具體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建立合理的事權約束機制澳珠兩地政府應對橫琴區域旅遊進行事權劃分。在澳珠政府的關係上,兩地的目標是,在嚴格執行《總規》的前提下,逐步劃清澳珠兩地地方政府及其旅遊主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兩地政府的事權,以法律形式保證兩地經濟關係的長期穩定,減少兩地的矛盾和摩擦。澳珠兩地在旅遊經濟事務中職責和範圍劃分,應根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總規》和其他相關旅遊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兩地可以參照法國“城市共同體”的模式, 採取橫琴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授權人聯席制度,在澳門和珠海兩個城市每年從稅收中拿出一定比例,建立橫琴區域旅遊法定的財政收入,作為兩地共同發展基金。基金由類似上述提及的“橫琴旅遊合作管理常設委員會”等由兩個共同建立的組織負責支配,主要用於跨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橫琴城市規劃、鼓勵或支持符合橫琴區域旅遊規劃的項目等。當然,以目前的情況分析,由於財
  • 12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政儲備相對充裕,澳門在上述基金的出資份額可以大些,以加速橫琴區域旅遊業發展,進而促進橫琴其他產業的發展和兩地居民生活質素的提高。(二)重視“澳珠社區”這一橫琴區域旅遊的主要利益相關者的聲音和利益這要求澳珠兩地政府不僅要及時掌握他們對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相關議題的意見和建議,還要建立相關的利益機制,以利益紐帶將澳珠社區與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日常管理工作聯繫起來。從目前的情況分析,相當部分珠海居民,甚至珠海的人大代表對澳門參與橫琴區域旅遊發展實際上是持較為保留態度;而澳門居民當中也有相當部分只是想 如何從發展橫琴區域旅遊中取得利益。因此,澳珠兩地政府在橫琴區域旅遊的具體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必須要增加兩地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適時將有關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訊息對外發佈,讓澳珠社區居民更為明白各自權益,從而更加積極地參與橫琴區域旅遊的開發建設。另一方面,這亦可緩解澳珠政府因澳珠社區相互不瞭解而為兩地合作所帶來的不必要壓力。(三)重視區域內外“旅遊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總規》通過至今的半年多一點的時期中,橫琴共啟動五大項目,總投資超過七百八十六億元,但除澳門大學項目外,其他項目均由內地企業“自編自演”,難覓港澳、世界資本身影。而根據《總規》,橫琴將不會發展博彩業,但會 重發展現代休閒旅遊業。那麼,對於澳門來說,目前在澳門投資的大型集團都是以經營博彩業為主,這是不是代表橫琴區域旅遊發展要拒絕這些澳門公司參與呢?本文認為,澳門的這些公司,除了博彩業外,不少公司還是在會展旅遊(MICE)和休閒渡假等方面也是世界級首屈一指的,故在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過程中,澳門政府應主動將相關方面的資訊與珠海方面進行溝通;珠海政府也應打破固有的思維,積極探索和尋找與港澳、世界財團在制度創新上的合作機會,共同突破現存的瓶頸。也就是說,通過兩地政府之間較以前更充分的調研和規劃,重視有意參與橫琴區域旅遊開發的不同旅遊供應商利益,制定更適合的招商引資政策,才能更好地促進橫琴區域旅遊的發展。(四)重視橫琴區域旅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總規》等國家戰略的區域規劃已為橫琴區域旅遊發展定下了科學化的綱領。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隨 橫琴與國外融合的深入,澳珠兩地政府機構應逐漸調整,以求橫琴開發更貼近中央意圖。如管理橫琴區域旅遊的機構編排也可考慮逐漸貼合港澳、國外的機構模式,以保證對外深入合作的行政基礎。為此,澳珠兩地政府應更切身處地為遊客 想,做好更細緻的市場細分工作;更為重視兩地大學、研究機構和民間智囊的專業意見;對於兩地壓力團體的意見更要虛心聽取;以制定更具科學性和前瞻性的具體政府和措施,並在有關政策和措施推行的時候,同兩地,乃至區域、國際的傳媒打好交道,歡迎傳媒的監督,降低因不必要的誤會而造成橫琴區域旅遊形象的受損機會。簡而言之,澳珠兩地政府應更為注重橫琴區域旅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並在相容並蓄的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也只有這樣才能把握橫琴作為“先行先試”前沿的千載難逢機會,成為真真正正的“新模式示範區”,進而令橫琴區域旅遊得到長足的發展。結語區域旅遊的合作是面對競爭和發展的一種戰略抉擇,其背後反映 某種深層次的規律問題,
  • 12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有 根本的時代動因。橫琴區域旅遊合作是為了適應並迎接時代發展的新形勢、新挑戰、新的市場分割而做出的一種主動接軌,其實質是澳珠旅遊業在新世紀的一種內在大整合。這種整合取決於所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協調程度和行為的協作方式。只有在一個創新和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建立新型的利益平衡機制才能確保所有橫琴區域旅遊利益相關者個體理性的主觀動機,並最終帶來集體理性的客觀結果。因此,橫琴區域旅遊的發展實際上是一個資源(自然、文化、權力等)的分配和利益(環境、社會、經濟等)的平衡過程,是利益相關者之間通過交易、協調、利益讓渡和責任分擔而進行社會建制的過程。發展橫琴區域旅遊需要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建立一個創新和合理的利益協調和分配機制,而利益相關者角色的錯位、缺位,其間關係的交叉、矛盾是制約橫琴區域旅遊發展的關鍵。為了確保橫琴區域旅遊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角色和關係進行調整,真正使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旅遊供應商、澳珠社區、旅遊者、壓力團體、學術界及相關機構、媒體分別扮演好調控者、執行者、參與和受益者、實踐者執行、監督者、研究指導者和宣傳監督者的角色。而當中一味強調完全的市場型區域發展模式,對區域旅遊經濟發展採取放任的態度,往往會導致市場失靈而造成區域差距的進一步擴大。因此,要使橫琴區域旅遊的擴散效應大於其極化效應,就更要發揮澳珠兩地政府在合作中的調控和協調作用。註釋:詳見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區域合作課題小組:《橫琴開發與澳門新機遇──〈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解讀》,2009年第7期,第5頁。R. E.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Boston: Pitman Publishing Inc., 1984.李正歡、鄭向敏:《國外旅遊研究領域利益相關者的研究綜述》,《旅遊學刊》,2006年第10期,第85-91頁。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ur Common Fu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P. E. Murphy, Tourism: A Community Approach, London: Methuen, 1985.J. R. B. Ritchie, “Crafting a Value-driven Vision for a National Tourism Treasure,” Tourism Management, Vol. 20,No. 3 (June 1999), pp. 273 - 282.E. T. Sauuter and B. Leisen, “Managing Stakeholders: A Tourism Planning Model,”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Vol. 26, No. 2 ( April 1999), pp. 312-328; Fisun et al., “Stakeholder Interviews and Tourism Planning at Pamukkale,”Turkey: Tourism Management, Vol. 20, No. 3 (June 1999), pp. 351-360; M. A. Lindermberg and J. B. Bramwell,“Partnership and Regional Tourism in Brazil,”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Vol. 29, No. 4 (October 2002), pp. 1138-1164; M. G. Reed, “Power Relations and Community-Based Tourism Planning,”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Vol.24, No. 3 (1997), pp. 566-591; R. Jane and R. Ian, “From Shareholders to Stakeholders: Critical Issues for TourismMarketers,” Tourism Management, Vol. 7 (November 1996), pp. 533-540.E. T. Sauuter and B. Leisen, “Managing Stakeholders: A Tourism Planning Model,”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Vol. 26, No. 2 (April 1999), pp. 312-328.J. Swarbrooke, Sustainable Tourism Management, Washington. D.C: CABI Publishing, 1999.宋瑞:《我國生態旅遊利益相關者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05年第 15期,第 36-41頁。D. J. Wood and B. Gray, “Toward a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ollabor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Vol. 72, No. 2 (1991), pp. 139-162.該機構為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並委託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規格為副廳級。周鵬、張宏志(2002)的分析方法是使用Nash(1950, 1953)談判模型中的(1)個體理性;(2)效用函數的線性模型變換不改變問題的解;(3)對稱性;(4)無關選擇的獨立性等四個公理,並結合 Nash 談判推廣模型(Jan Svejnar,
  • 12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1982, 1986)的談判破裂擔心程度,定義了談判力( )為i(Z)│0< <1,i=1, ( Xi/i)>0, 並且limi(Xi)=i(d)=0, limi(Xi) = Ui(X);談判破裂擔心程度(ƒ)為ƒi=i(Xi) /i’’(Xi),隨後得出各方談判破裂的擔心程度比值相同︰ 假定談判力按照 = (1, ……,n), >0的比例分佈,那就滿足ƒi/i=ƒj/i, i, j=1,……,n, 且i j (公理5)。最後在上述公理基礎上,談判博奕的解就可以表述為如下定理:滿足公理(1)、(2)、(3)、(4)、(5)的解是唯一的。該解使 達到最大。該模型把談判力引入談判者的主觀函數中,談判力也就決定出解點在帕累托效用邊界上的位置。見周鵬、張宏志:《利益相關者間的談判與企業治理結構》,《經濟研究》,2002年第6期,第55-62頁。D. J. Wood and B. Gray, “Toward a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ollabor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Vol. 72, No. 2 (1991), pp. 139-162.國務院批准並通過《橫琴總體發展規劃》, 2009年 8月 14日。法國“城市共同體”模式是指,為改善各臨近市鎮在公共交通、經濟區域等合作,法國在城市之間建立“共同體”,重新將城市做不同層次的整合。詳見《香港經濟日報》,第A10版, 2009年 12月 14日。[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2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回歸十年來,澳門經濟飛速發展,但是,博彩業一業獨大、產業結構過度單一及其導致的各種問題也日益凸顯。促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過去五十年來,新加坡經濟和產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因此,本文通過回顧新加坡產業發展的歷程、分析澳門產業結構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期從新加坡產業發展歷程中獲得澳門產業發展的幾點啟示。[關鍵詞]新加坡 產業發展 澳門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回歸祖國,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並取得顯著成就。回歸前澳門經濟連續四年負增長,回歸十年來澳門 GDP 以年均近 15% 的增幅快速成長, 2008 年達到 1,718.7 億澳門元,是 1999 年的 3 倍;人均 GDP 3.9 萬美元,躍居亞洲第二,是全球最活躍的微型經濟體。 但是,在這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博彩業一業獨大、產業結構過度單一等問題也日益凸顯,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關注。隨 澳門周邊國家和地區紛紛開設賭場,澳門博彩業面臨 巨大競爭壓力。同時,在內地收緊赴澳簽證以及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澳門博彩業受到巨大挑戰,這導致澳門經濟增長放緩,經濟增長率從2007年的27%下降到2008年的12%。因此,促進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實現澳門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已成為各界的共識。新加坡自1965年獨立以來,克服了國土面積狹小、自然資源貧乏、國內需求不足等因素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斷地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獨立之初,新加坡的經濟嚴重依賴轉口貿易和為英國軍事基地服務的第三產業,製造業十分薄弱,到2007年製造業和金融與商業服務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分別為 29.07% 和 24.56% 。新加坡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三大煉油中心和第三大金融中心,也是全球著名的電子工業中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學習新加坡產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於在新時期下促進澳門產業結構升級和適度多元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新加坡產業發展及其對澳門的啟示鄭成文鄭成文,廣州市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廣州 510410
  • 13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一、新加坡產業發展歷程新加坡是一個面積只有六百三十平方公里,人口四百多萬的小島國。從1959年自治到現在也只有短短五十年歷史,但它已從昔日的一個小漁村、貿易站和海軍基地發展成為一個繁榮的城市國家,現已成為世界第一大貨運碼頭、第二大電子中心、第三大煉油中心和第三大外匯交易市場。2007年,新加坡GDP達到1,732億美元,人均產值為34,150美元,超過日本人均水平。在世界經濟體中人均產值水平名列第15位。根據2008年瑞士諾桑國際管理學院發佈的國家競爭力報告,新加坡的排名居世界第二。縱觀五十年來新加坡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新加坡的經濟發展總是與其產業結構的變化相伴隨的。從某種程度上說,新加坡的經濟奇蹟是建立在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和升級的基礎上的。(一)進口替代產業階段(1959-1967 年)1959年新加坡取得自治,其產業結構表現為以轉口貿易為中心的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據主要地位,而包括製造業、建築業、水利電力的第二產業則處於次要地位。這種產業結構非常脆弱,容易受到外部經濟波動的影響。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於鄰近的其他東南亞國家紛紛開展直接的進出口貿易,使經由新加坡轉口的貿易額急劇下降,新加坡經濟迅速陷入蕭條,失業人口急劇增加。面對這些困難,新加坡政府提出了工業化的發展戰略,主張發展進口替代產業,改變單純依賴轉口貿易的畸形產業結構。這一時期重點發展的產業是食品、印刷、紡織、服裝、木材加工等。經過近十年的發展,製造業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由1959年的8.63%上升到1967年的 16.27% ,貿易業的比重由 81.7% 則下降到 32.28% ,初步改變了過去以轉口貿易為主的第三產業佔支配地位的局面。(見表 1)表 1 新加坡主要部門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1959-1967 年)年份 GDP 製造業 公用事業 建築業 貿易 運輸與通訊 金融與商業1959 100 8.63 2.33 2.03 81.70 – –1960 100 13.17 2.51 3.73 33.60 14.02 11.661967 100 16.27 2.88 6.09 32.28 10.97 13.08資料來源:舒懷:《新加坡產業結構的歷史發展及其啟示》,《汕頭大學學報》,第 3 期, 1997 年,第 22-29 頁。(二)出口導向產業階段(1967-1990 年)1965 年 8 月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聯邦成為獨立國家後,發展進口替代工業失去了馬來西亞這塊腹地市場,因而,新加坡政府於1967年做出了調整經濟和產業發展戰略的決策,實施出口導向戰略。根據產業發展重心變遷的軌跡,新加坡發展出口導向產業階段可以細分為勞動密集型產業階段、資本密集型產業階段、技術密集型產業階段和全商務服務出口階段。1. 勞動密集型產業階段(1967-1973 年)為了解決大量失業的問題,新加坡獨立後首先採取了發展面向出口的勞動密集製造業的方針。新加坡政府一方面頒佈了《經濟擴展法案》,改善基礎設施,實施稅收優惠,積極為企業提供貸款融資服務;另一方面,成立了裕廊管理局等機構,負責工業區的規劃與管理。這一階段,軟飲料、磚土陶瓷、服裝和紡織、玩具、玻璃、電子零部件等勞動密集型工業初步形成。這期間,製造業佔 GDP 比重由 1967 年的 16.27% 增加到 1979 年的 27% 。
  • 13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 資本密集型產業階段(1973-1980 年)進入70年代,隨 製造業的快速發展和全民充分就業,通貨膨脹的壓力不期而至。新加坡開始重視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來應對經濟轉型的挑戰。這時期,重點發展的一項製造業是煉油業,到70年代末,新加坡已經擁有荷蘭皇家蜆殼公司、美孚石油、埃索石油、新加坡煉油公司等四座煉油廠。煉油業佔製造業總產值超過30%,新加坡成為全球三大煉油中心之一。其他重點發展的製造業是面向出口的船舶製造業、電器製造業和精密工程製造業等,形成了以製造業為中心,以貿易、金融、交通、旅遊等服務業為支柱的多元經濟結構。3. 技術密集型產業階段(1980-1985 年)經過多年的經濟快速增長後,80年代初新加坡出現了勞動力緊缺、工資成本上升、經濟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因此,新加坡政府強調發展高附加值產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開始了經濟轉型。 新加坡政府主要從三個方面來促進新加坡產業結構轉型:第一是深化技術教育,提出“自動化、機械化、電腦化”發展方針,通過教育和培訓開發人力資源,擴大各類教育的規模,特別是高等和專業教育;第二是採取稅收優惠等財政政策,鼓勵向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吸引國際著名的電腦企業和石化製造商落戶新加坡;第三是發展高附加值的金融和其他服務業,目標是將新加坡打造成提供廣泛服務的“金融超市”,確立新加坡“知識型服務業”的國際中心地位。這一階段,新加坡還重點發展會計、法律、廣告、市場研究、電腦及管理咨詢業、房地產、工程與設計等與區域金融中心相關的基礎設施和產業。4. 全商務服務出口階段(1985-1990 年)1985-1986年是新加坡獨立後最為嚴重的衰退時期,政府開始對新加坡產業政策進行調整,提出要以製造業、服務業和本地企業為經濟增長主力,並將產業發展的重心放在服務業和本地企業上。同時,明確提出了新加坡經濟和產業發展的短期、中期和長期政策。短期政策是通過降低僱主中央公積金的比例、凍結工資、降低公司稅等方式,減少企業運營成本。中期政策是扶持本地企業,推出“中小型企業發展計劃”,放緩產業升級步伐,放鬆對非技術類製造業投資的歧視態度。長期政策是發展高科技產業,增加研發投入,以高增加值製造業為重點,加速對傳統產業的技術革新。(三)投資導向階段(1990-1997 年)90年代初,新加坡制定了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提出要在21世紀初進入發達國家行列。為此,新加坡積極調整產業結構︰一方面,制定政策鼓勵國內企業和個人到海外投資和經商,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從而實現產業轉移;另一方面,投入大量資源到新興支柱產業,如生物醫藥引導產業發展。同時,為使新加坡成為信息技術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啟動了“智慧島”計劃。(四)知識密集型產業階段(1998 年至今)新加坡經濟經歷了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年全球經濟性衰退後,面對 中國和印度崛起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提出要將新加坡建設成“知識型產業樞紐”,通過提升製造業價值鏈,把製造業從下游的產品生產環節提升到研發和設計等上游環節,成為新產品的開發者。同時,還提出要發展以知識為主導的製造業和服務業,促進科技發展,進一步發展創意產業,不斷擴大經濟腹地等。為此,新加坡政府一方面加強了對生物醫學、信息產業等世界級科學工程的基礎研究;另一方面,建設了新加坡科技研究中心──緯壹科技城,同時還設立了全國科學獎學金,吸引年輕人從事科研工作。
  • 13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二、澳門產業發展的現狀和問題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產業結構具有獨特的特徵:第一,產業微不足道,農漁業地位微弱;第二,產業日漸萎縮,呈現“產業空心化”趨勢,製造業主要以紡織成衣業為主;第三,產業處於絕對主導地位,旅遊博彩業在澳門經濟中舉足輕重。當前,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金融業和建築房地產業是澳門經濟的四大支柱產業。圖1和圖2分別展示了1997-2007年澳門博彩業、製造業、金融業和建築業的產值和就業比重。從產值比重來看, 1997 年,博彩業佔 GDP 的比重為 28.4% ,到 2007 年有超過 1/3 的 GDP來自於博彩業(35.6%)。同期,建築業也得以快速發展,從 4.5% 上升到 13.8% 。與此相反,製造業呈現萎縮的態勢,其佔 GDP 的比重從 1997 年的 8.6% ,逐步下降到 2007 年的 2.8% 。金融業的比重則保持基本不變,十年間,其佔 GDP 的比重一直在 10% 左右徘徊。從就業比重來看,1997-1999年澳門博彩業的就業比重基本保持不變,大約為10.8%。2000年該比例激增到19%,並於2001年迅速回落到12%的水平,在此後兩年裏維持在該水平上。從2004 年起,該比例保持持續平穩快速地增長,到 2007 年有 25.4% 的澳門勞動力在博彩業中就業,即澳門每四個職位中,就有一個是由博彩業提供的。建築業的就業比例在2003年後也呈現出增長趨勢。但是,製造業吸納的就業比例呈現出大幅度的下滑趨勢,由1997年的25%下降到2007 年的 9% 。金融業的就業比例也由 1997 年的 7.9% 下降到 2007 年的 2.9% 。圖 1 澳門各產業產值佔 GDP 比重 圖 2 澳門各產業的就業比重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鑒》(2008)資料來源: 袁持平、郭卉、許書峰:《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研究》,第三屆 21 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 200 8 年。博彩業作為澳門經濟的龍頭,有力地促進了澳門經濟發展,但是這種過度單一的產業結構也存在較大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澳門產業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博彩業“一業獨大”,限制了其他產業的發展博彩業在促進澳門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也佔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擠佔了其他行業的發展空間。澳門土地狹小,2009年陸地面積僅為29.2平方公里。大量的土地用於興建賭場和其他娛樂設施,而且短期內遊客的大量湧入刺激了地價和房價的快速上揚。博彩業對勞動力素質要求不高,但薪酬較高。2008年澳門博彩業人均月收入為15,626澳門元,而製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的人均月收入分別為 4,107和8,315澳門元。 結果,大量勞動力從澳門製造業和中小商貿企業流入
  • 13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到博彩業。地價和勞動力成本的上揚導致了其他產業,特別是製造業逐步被邊緣化,這突出表現為 1997 年以來,澳門製造業的工廠數和在職員工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見圖 3 、 4)圖 3 澳門製造業工廠數目(間) 圖 4 澳門製造業的在職員工數(人)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鑒》(2008)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鑒》(2008)(二)產業結構過度單一,加大了澳門經濟發展的風險博彩業在為澳門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也導致澳門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性進一步加強。這不僅表現為博彩業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斷提高,而且還表現為澳門政府財政收入高度依賴博彩業。表 2 顯示, 1 9 9 8 年澳門政府的博彩稅收為 2 5 . 6 7 億澳門元,佔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31.69%。到 2003年,內地開通了港澳自由行,澳門政府博彩稅佔財政收入的比重為 57.59%。此後,該比重不斷提高,到 2008 年, 72.70% 的財政收入來自於博彩稅。表 2 1998 年到 2008 年澳門政府財政收入(億澳門元)年份項目1998 2003 2006 2007 2008財政總收入 155.48 183.71 371.89 537.10 576.33博彩稅收入 53.17 105.79 207.48 319.20 418.97博彩稅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 34.19 57.59 55.79 59.43 72.7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年鑒》(2008)產業結構的單一性必然導致經濟的高度集中。在外向型經濟的條件下,經濟的高度集中必然會導致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和波動性,影響經濟健康地發展。澳門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高度依賴博彩業導致了澳門經濟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使得經濟大幅度波動。比如,受到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澳門 GDP 增長率從 2008 年第一季度起逐季大幅回落。2008 年前三季度澳門 GDP增長率分別為 32.5%、 22.4%和 10.4%,到第四季度則出現 -7.6%的負增長。 2009 年澳門 GDP 增長率繼續下滑,第一、二季度分別為 -12% 和 -15.3% 。澳門近年來博彩業的高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特區政府產業政策傾斜和中央政府多種優惠措施支持,特別是 2003年 7月開始實行的內地遊客自由行政策。近年來,隨 內地收緊澳門自由行政策,澳門博彩業面臨 巨大挑戰。同時,隨 越來越多的亞洲國家和地區開放博彩業,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將面臨 巨大競爭壓力。例如,2009年新加坡首個賭場落成。此外,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國家已經開賭。台灣和日本也在積極計劃開設賭場。這些外部因素會進一步
  • 13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加大澳門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的風險。三、新加坡產業發展對澳門的啟示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畸形產業結構及其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全球金融危機逐漸波及澳門、周邊國家和地區相繼規劃賭業、台海實現大三通、大陸赴澳遊客因政策收緊而減少等嚴峻的經濟形勢下,澳門應該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發展已經成為共識。但是,澳門產業結構的調整受到微型經濟的客觀制約,如地理空間狹小,市場規模有限、資源缺乏、人才素質整體較低等。新加坡在產業發展過程中也曾經面臨過這些問題。因此,學習與研究新加坡的產業發展歷程,對於促進澳門產業結構的優化與升級具有重要的意義。(一)適時地制定合理的產業政策縱觀新加坡五十年產業發展的歷程,可以發現其產業結構的調整不是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誘導,而主要是新加坡政府主動調整經濟和產業發展戰略的結果。新加坡的每個發展階段都有合理的產業政策來指導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例如,在發展進口替代產業時,新加坡政府頒佈《新興工業法案》和《工業擴展法案》等多項政策,實行進口配額制度,鼓勵發展民族工業,保護新興工業;在發展出口導向產業時,取消出口配額,對出口廠商給予所得稅減免優惠;在發展技能密集型產業時,為了淘汰低技能勞動密集型產業,新加坡政府頒佈了一系列工資政策、稅收政策以及教育培訓政策;為了促進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新加坡政府重組了國家科技局,設立了全國性科學獎學金,新建了緯壹科技城。與新加坡相反,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澳葡政府採取無所作為和自由放任的政策,不但沒有真正地維持市場的自由與競爭,反而使澳門經濟發展具有相當的盲目性。 在回歸十年之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以下簡稱《綱要》)中,明確提出澳門在珠三角地區的發展定位,即世界休閒度假中心。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澳門應該進一步強化經濟管理功能,消除傳統的自由放任管理理念的影響,根據《綱要》對澳門的定位對產業發展進行前瞻性的規劃,完善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明確的產業升級目標和配套的產業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政府採購和投資政策等),合理配置各種社會資源,從而引導澳門經濟和產業向更高層次發展。(二)加強區域合作,擴大經濟腹地新加坡國土面積狹小,缺乏自然資源、自身市場有限、沒有經濟腹地。在這種情況下,融入世界經濟,特別是地區經濟,是新加坡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新加坡政府在產業發展過程中,努力擴大其經濟腹地。比如,新加坡發展了很多“飛地”,即不把製造業放在新加坡本土上,而是放在其它國家土地上,以技術和資本與其它國家合作。在1994年新加坡與蘇州政府合作建立的蘇州工業園就是一個成功的典範。此外,新加坡政府還與馬來西亞和印度合作建立工業園。為了確保新加坡在21世紀的製造業、製造服務業與貿易型服務業等產業仍佔全球優勢地位,新加坡政府在“產業 21 計劃”中提出了高科技戰略、中國戰略、擴大腹地戰略等三大戰略。其中“擴大腹地”戰略提出要把七小時飛行航程的範圍內的國家和地區都作為新加坡經濟和產業發展的腹地,包括中國、印度、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為此,新加坡同有關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如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等。
  • 13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與新加坡相似,澳門產業發展也同樣面臨 地域狹小、資源貧乏、缺乏經濟腹地等制約因素。因此,澳門應該借鑒新加坡擴大腹地戰略的經驗,加強與內地,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的區域合作,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2009 年 1 月中央政府頒佈的《綱要》提出要推動珠三角地區與香港和澳門特區的更緊密的合作,首次將粵港澳合作納入國家發展規劃,並將泛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納入全國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為澳門參與區域合作提供了更廣闊的思路和空間。實際上,缺乏有效的區域合作,在現有土地規模和資源條件下,澳門難以單憑自身力量發展成《綱要》提出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因此,澳門應該抓住《綱要》頒佈的有利時機,按照比較優勢進行區域經濟合作與分工。這要求澳門要更好地利用內地,特別是珠江三角洲的優勢,如廉價勞力、交通通訊網路、高新產業、旅遊資源,彌補自身不足,堅持“資源合理調配,產業互動發展,利益互惠共享”原則,全面加強澳門與內地的合作,從而擴大澳門經濟和產業發展的腹地。首先,澳門應該與珠海密切協作,以珠澳一體化的姿態和同城化的模式,共同擔當粵西南地區的經濟中心、交通樞紐和國際交往的窗口,打造澳珠都市區。一方面,雙方要通過橫琴島開發和珠澳跨境合作區的建設,密切兩地關係,實現資源高度互補。另一方面,根據《珠三角發展綱要》,珠海的發展定位為“三區一基地”,即珠海高欄港工業區、航空產業園區、國際商務休閒旅遊渡假區和海洋工程裝備製造基地。雙方可以通過區域合作,共同發展旅遊休閒產業。總之,珠海和澳門要打破物流、人流以及體制上的各種限制,建設“珠澳同城圈”,實現兩地經濟上的緊密聯繫、產業上的分工合作以及交通、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生活上的深度融合。其次,澳門應該利用其作為一個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區,以及鄰近香港、背靠珠三角、面對東南亞等優勢,加強與內地及國際間的合作。一方面,澳門要努力延伸旅遊博彩業的產業鏈條,開發扶持有潛力的新興增值產業,如文化旅遊業、會展業、休閒產業等,向綜合性、多元化的旅遊業方向發展,力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澳門應該加強與內地的生產性服務業合作,包括商貿服務業、金融業和物流業的區域合作。繼續強化澳門的區域商貿服務平台的功能,利用其在亞太地區、歐盟、拉丁語系國家、葡語系國家的影響,促進內地,特別是泛珠區域、北部灣經濟區,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合作。同時,澳門還應加強與香港的合作,發展博彩業以外的產業,分散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產業風險。(三)重視人力資源開發,為產業發展輸送人才經濟的發展歸根結底是人的因素在推動,人力資源對經濟和產業的發展起 決定性的作用。新加坡在建國初期面臨 人口素質低下的問題。因此,新加坡一方面加大教育投入,歷年來其教育經費在國家預算中的比重最低為12%;另一方面,始終將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與其經濟和產業發展戰略緊密結合。比如,在建國初期,為了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新加坡優先發展初等和中等教育,同時還發展了多種類型的培訓。80年代後,新加坡產業進入技術密集型階段,政府將重心移向高等教育,同時設立了“技能發展基金”,規定僱主必須為低收入工人上繳一定的基金,用於支付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訓練課程的部分費用。為了培養高級技術人才,新加坡還分別與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合作,成立了德新學院、法新學院、日新學院等培訓機構,其培訓領域包括機器人技術、工廠自動化、製造業技術、計算機硬件及軟件、計算機數控技術等。進入上世紀90年代,新加坡進一步調整教育政策,目標是建立世界一流的教育體系。為培養進軍海外的人才,新加坡的大學積極與海外高校合作培養國際商業人才。為彌補本地人才的不足,新加坡還大力引進海外人才。從1999年起,新加坡政府放寬了引進外籍人才的相關政策,推出
  • 13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一系列吸引外籍人才在新加坡定居的計劃,如外國人才居住計劃、減少就業保障計劃、港人永久居留計劃、技術移民計劃、外籍人士居留計劃、特殊移民計劃等。此外,新加坡通過提供政府獎學金,吸引海外優秀學生,特別是中國和印度等周邊國家的學生,到新加坡留學和就業。缺乏人力資源是當前澳門產業多元化發展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由於澳葡政府長期忽視教育,澳門人口素質普遍不高。 1 9 9 7 年的統計顯示,澳門的勞動人口中具有大學學歷的只有6.6% ,受過專業教育的約佔 2.2% ,受過高中文化程度的只有 15.3% ,初中文化程度佔 33% ,小學文化程度佔 30.4%,文盲佔 20%。澳門文盲率較高,高素質人口少,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極不相稱,嚴重制約 經濟和產業的發展。特別是澳門於2002年開放賭業,吸引了大量外來直接投資,這不僅導致對博彩業、金融業和高科技行業乃至建築等行業高素質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大增,而且還導致普通的勞動力短缺。根據澳門社科學會的一項調查,從2002年到2007年澳門製造業職位空缺數目從 3,720 個增長到 6,550 個,酒店飲食業從 472 個增長到 5,430 個,而金融業則由 55 個增長到 261個。 博彩業的飛速發展,產生了大量的職位,因其薪酬高但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令部分學生棄學進入賭場就業,這將進一步影響澳門人口素質的提高。借鑒新加坡經驗,澳門應該加強人力資源開發。首先,要大力發展本地教育事業,加大政府教育投入。多年來,澳門政府對教育投入僅佔年度財政預算總額的5%左右,政府應該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澳門整體人口的文化素質。與此同時,澳門還應當積極與內地教育水平較高的大城市密切聯繫,利用這些城市的師資力量,為澳門培養所需的各種人才。其次,要建立有效的職業培訓制度。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現代社會越來越強調終身學習。各種類型的職業培訓是獲取新知識、提高技能的一個有效途徑。目前澳門在職員工培訓主要是針對中下層員工的技術訓練,很少有針對上層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因此,澳門職業培訓應該制定科學的職業培訓政策,逐步提高員工培訓的層次和水平,並要把員工培訓與主導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第三,要積極引進各地優秀人才,緩解澳門人才不足的矛盾。人才的培養需要時間,引進外地人才,特別是高級人才,能夠促進澳門儘快形成具有相當實力的人才隊伍,優化澳門人才結構。為此,澳門政府應通過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和工作環境,在工資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吸引具有較高學歷水平和專業技能人士落戶澳門。特別是要針對澳門亟需的人才類型,調整移民政策,吸引本地短缺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時,適度地從周邊地區引進勞工,緩解對普通勞動力需求的壓力。(四)建立和完善基礎設施,為產業結構轉換創造良好的環境新加坡在產業發展過程中,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整個工業化進程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持作用。早在1963年,新加坡就制定了公共設施條例,建立了法定的機構──公共設施局,專門負責籌措大型公共設施項目的建設資金。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新加坡興建了集裝箱碼頭,建立了國家船隊,建成了當時亞洲最大的機場──樟宜機場。從70年代起,新加坡就對港口設備進行了現代化改造,對貨物運輸採用電腦管理,提高發貨速度。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新加坡已經擁有世界級物流基礎設施、成熟的供應鏈管理服務和世界全方位高密度聯繫的通訊網路,成為世界重要的轉口港及連結亞、歐、非、大洋洲的航空中心。相比新加坡,澳門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落後。近年來,隨 澳門機場、橋樑、世界貿易中心等各項大型工程相繼落成和啟用,澳門的通訊、交通、水電供應等基礎設施已有較大的改善。但與澳門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這突出表現為與內地往來不方便,沒有鐵路,
  • 13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內河航運業比較落後;沒有深水港,難以停泊大型貨輪、海陸運輸受到極大限制。特別是自中國大陸開放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以來,進入澳門的內地遊客急劇增加,居民和旅客對交通、通信、城建、能源等公共產品的需求矛盾尤為激烈,澳門基礎設施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澳門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為澳門產業發展和參與全球化經濟合作創造更為便利的條件。《綱要》明確地提出了要推進粵港澳三地的重大基礎設施對接。因此,澳門政府應該從粵港澳區域經濟合作的角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區域資源互補與整合的速度,從而為澳門產業結構轉換創造良好環境。要加強粵港澳三地的區域合作,不斷優化區域內的交通網路,突破城市間的空間距離。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將可彌補澳珠兩地國際交通網路的不足,因此澳門政府應該全力支持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密切配合京珠高速公路、珠三角城際快速交通網絡等項目的推展,及時做好銜接配套安排;進一步加強與粵港的合作與協調,促進深水港的建設;同時澳門政府應該逐步推出各出入境口岸的電子通關服務、不斷促進電信服務質量的優化。註釋:孫立極、傅旭、吳亞明:《盛世蓮花別樣紅──澳門回歸十年經濟發展綜述》,《人民日報》,2009年12月17日,第5版。鄭成文、劉曉斌、伍晶:《新加坡經濟發展歷程與成功因素》,《廣州市社會科學院上報市領導調研成果》,2009年,第7頁。盧盛羽:《廣東與新加坡的經濟增長方式比較研究》,《經濟前沿》, 2007年第 8期,第 17-21頁。金孝柏:《新形勢下澳門的經濟定位與服務業發展》,《江蘇商論》, 2005年第 4期,第 77-80頁。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統計年鑒》(2008),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9年,第97頁。左聯村、劉靜:《實施適度多元化戰略,推動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國際經貿探索》,2009年第9期,第39-42頁。程惕潔:《澳門人力資源調查》,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38頁。[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3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一《澳門記略》為世界上首部系統介紹澳門的專著,亦為研究澳門早期史最重要之漢語文獻。 有稱其為方志者,亦有將其列入野史筆記類。從其題名、體例與內容看,《澳門記略》似乎難入方志類, 更像一部澳門歷史地理著作。《澳門記略》作者為印光任(1690-1758) 和張汝霖(1709-1769)。 “光任初作是書,未竟,至汝霖乃踵成之。凡為三篇。首《形勢》,次《官守》,次《澳番》。《形勢篇》為圖十二,《澳番篇》為圖六。……此書於山海之險要,防禦之得失,言之最悉。蓋史舉大綱,志詳細目。載筆者各有體裁耳。” 故被譽為“安邊緯略”之書。實際上,《澳門記略》是一部類似“方略”的宣揚兩人“彈壓澳彝”軍功的著作。“紀或作記”, “紀略”又同“方略”,多為欽定官書。“每次軍功告蕆及遇有政事之大者,皆奏奉諭旨紀其始末,纂輯成書,或曰方略,或曰紀略,隨時奏請欽定,亦有他書奉旨交輯者,均率在館人員承辦。”“方略”一詞源於戰國。至清一代,始為官修軍事、政治專題檔案史料匯編之書體專稱,宣揚皇朝“武功”,並備而後用兵之戒鑒。《四庫全書》將其列於“史部紀事本末類”。自《平定三逆方略》面世起,“方略”成為皇朝專載“每次軍功告蕆及遇有政事之大者”之書名。私人著述不得題名“方略”,一般官書亦諱用“方略”作名。部分“方略”稱“紀略”,私撰之書亦有名“紀略”者, 如涉及澳門之杜臻所撰《粵閩巡視紀略》。《澳門記略》自乾隆十六年成書後,歷代廣為流傳,曾多次翻刻,各種版本多達十餘種。趙春晨點校之 1988年廣東高等學校教育出版社排印本及 l992年澳門文化司署刊印之《澳門記略校注》最為實用。澳門土生漢學家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之《澳門記略》葡語全譯本 1950年澳門一刷,1979年里斯本二刷。金國平積十年之功所作之葡語新譯本不久將由澳門文化局刊印。金譯以趙校注本為基礎,新增 1,000 餘條注釋。連同原注,總數近 2,000 條。《澳門記略》所記葡人種種,不無誤解失實之處,甚至多有荒唐不經之說。金譯針對涉外事務,逐一詳考,乃《澳門記略》影印版前言吳志良吳志良,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歷史學博士。
  • 13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最新、最全面系統考證的版本。我們藉澳門回歸祖國10周年之際推出乾隆版影印本,希望給學界提供一個原始版本,以期得到更為深入的研究。二《澳門記略》的兩位作者皆曾出任廣州府海防同知(又稱“軍民同知”),熟知澳門事務。乾隆九年(1744),印光任成為首任軍民同知。乾隆十三年(1748)年,張汝霖從香山縣令擢升軍民同知。“印光任,江南寶山人,由保舉孝廉奉命來粵,所至有政績。”雍正八年(1730),印光任赴部引見時進呈之履歷稱:“臣印光任,江南太倉州寶山縣學廩膳生員,年肆拾歲。由原任寶山縣知縣唐彥龍,會同教官于星煒保舉,申送江蘇巡撫尹繼善驗看,給咨赴部。”“奉旨命往廣東以知縣委署試用。”“印光任為人明白,辦事勤謹,果能料理地方事務。今試用二年期滿,相會疏題請,仰懇聖恩俯准,將印光任實授廣甯縣知縣。……雍正十年十二月初十日題,十一年二月初一日奉旨:該部議奏。”“經筳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兼官吏部、戶部尚書事,加四級臣張廷玉等謹題:為欽奉上諭事。該臣等議得,廣東巡撫楊永斌等號稱,來粵試用印光任,由廩生保舉。奉旨命往廣東知縣委署試用。先經委署石城縣事,復委署廣甯縣篆務在案。查印光任為人明白,辦事勤謹,果能料理地方事務。今試用二年期滿。相應題請實授等因前來。查印光任江蘇生員保舉引見,命往廣東以知縣署委署試用之員。今該撫等既稱印光任為人明白,辦事勤謹,試用二年期滿,相應題請實授等語,應如該撫等所請,印光任准其實授廣甯知縣可也。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雍正十一年三月初三日題。本月初五日奉旨:印光任依議補授。”“講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士兼官吏部、戶部尚書事,加六級臣張廷玉等謹題:為知照事。該臣等議得,廣東巡撫楊永斌等號稱,高要縣員缺。查有廣甯縣知縣印光任,到任以來,修整學官,設立義學,教誨生童,士風丕變。親履四鄉,勤民勤業,多辟荒田,廣開地利,編查保甲,地方寧謐,嚴懲奸徒,豪強斂跡,錢糧立限勷諭並無重耗小民,急公全完勷捐社穀,貯備賬給地方,日有起色,果係勤敏辦事之員。堪以調補高要縣知縣。其所遺廣甯縣缺,查有新選開平縣知縣徐成泮。因署縣陳,冠世丁憂,題准在任守制,無任可到。經臣將徐成泮委署在案,即以該員補授廣甯縣知縣,於地方均屬得宜。再印光任引見,雖遇三年,但係對品調補,應否送部引見,請旨遵行等因前來。……雍正十三年三月初八日題。本月初十日奉旨:印光任依議補授。餘依議。”“張汝霖,江南宣城人。由選拔知縣事,廉介公慎,有經世才。”乾隆元年(1736),張汝霖赴部引見時進呈之履歷稱:“臣張汝霖,安徽寧國府宣城縣人,年三拾貳歲。由縣學廩膳生員,於雍正拾三年貳月內,經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提督安徽學政臣姚三辰考取,選拔貢生。今學臣三年任滿。遵旨具題,薦舉給咨赴部,恭繕履歷,進呈御覽。臣曷勝戰慄惶悚之至,謹奏。”兩位作者不僅經世有成,還能文善詩,才華橫溢。前者“生平無書不讀,制義揣摩深邃,刊
  • 14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刻流傳海內,奉為拱璧。古今體詩,溫厚和平,深得唐人三昧。公餘輒問佳山水,偕人士酌酒擘箋,唱酬成帙。” 後者 “尤工詩文,能於漢、魏、六朝、唐、宋、元、明外,別闢堂奧,自成一家言,海內名流,翕然宗仰。” 分別著有《炳岩詩文集》、《補亭集話》、《雨吟碎琴草》及《鐵城唱和集》與《辛辛草》、《吳越吟》、《耳鳴集》、《西阪草堂集》 、《詩文集》 、《槎江政牘》、《英州、潮陽、陽春、海防各政牘》 、《椒花集》 及《宛雅三編》。《澳門記略》除二位詩作外,尚收入文天祥、余靖、釋今種、釋跡刪、羅天尺、郭植、陳恭尹、梁佩蘭、羅寧默、梁迪、李紱、王軫、王士禎、尤侗等人詩歌近百首,以詩言史,以詩證史。三原刊本研究價值最大,向為學人所重。此次影印以乾隆原刊為底本。關於《澳門記略》原刊本之刊刻地點,僅知係“西阪草堂刻本”。長期以來,未能考證出“西阪草堂”何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注明係“安徽巡撫採進本”。得自皖,其刊印處應為皖地。考“西阪草堂”為張汝霖室名。 《西阪草堂圖詩序》有詳記:“慶生日,古無有也;慶生日而歌詠其所居之堂以為慶,古尤無有也。雖然,《周雅》曰:‘秩秩斯干,悠悠南山。’晉獻文子成室,晉大夫發焉。張老為之善頌而善禱焉。是皆就其所居以為壽意也。宣州張先生芸墅當不親學之年,其戚里勿介爵,勿祝釐,並不為揚詡,而第為所居之草堂徵詩,蓋雖舉俗之文,而亦猶行夫古之道也。先生家有貞介堂,為前明司李公遺跡。先生宦遊歸,益宅城西,鬋茅為室,顏曰‘西阪’,居而樂之。聞之先民曰:相馬以輿,相士以居。居也者,君子之所不苟也。衛公子荊善居室,庾詵十畝之宅,山池居半,皆以居傳者也。然混元運物,流而不處,曾幾何時,東閣變為馬 者多矣。而士大夫一解巾褐,又往往招之不歸,以致田園就蕪,雖先人之舊廬,亦或鞠為茂草,未見有培基沃本如先生之纏綿者。先生甫中年,即伏而不出,肆心廣意,鉛槧於斯,若忘其為司馬官南越者然。無他,為草堂作主人故也。予雖不獲登堂,猶憶甲戌歲與先生同遊攝山,討論竹素,窮極要眇,意欲相引為曹,聲名流千萬歲。今忽忽十五年,堂中之著書若干尺,可想而知也。他日堂之因先生傳,決也。然而善邇即所以致遠,獲後方可以承先。張氏舊族得先生,先生嗣君得慕青太史,肯堂者未已,肯構者又來,較玄亭之有童烏,禮堂之有小同,尤為光耀。然則以他事壽先生,先生勿樂也,以茲堂壽先生,先生樂也。雖欲不歌詠也得乎?於是堂之景,董尚書圖之;堂之顛末,先生記之;詠茲堂之詩文,小子序之。”乾隆十二年(1747),“西阪草堂”刊有《宛雅三編》,入《四庫全書》。四《澳門記略》係“歷海島,訪民蕃,搜卷帙”,搜集了大量澳門地方一手資料而撰成。澳門史地、中西文化、風俗民情言之甚詳,附有多幀插圖,尤以“澳譯” 最見特色。全書可謂史料詳實,文、圖、識並茂。通篇以官守篇(政令附)為重點。
  • 14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乾隆年間,澳門已成華洋雜處之地,管治情形較之往昔更為複雜。香山縣丞職卑位低,無力勝任“防海撫夷”重任,使朝廷與廣東地方再度關注澳門設官建制事宜。乾隆七年(1742)七月二十五日,廣東按察使潘思 奏報澳門形勢,稱澳內葡人“夷性類多貪黠,其役使之黑鬼奴尤為兇悍,又有內地奸民竄匿其中,為之教誘唆使,往往冒禁觸法,桀驁不馴,凌轢居民,玩視官法。更或招誘愚民入教,販賣子女為奴僕,及夾帶違禁貨物出洋,種種違犯,雖經督撫臣嚴行示禁,臣亦力為整飭,究以越在海隅,未得妥員專理,勢難周察”,遂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 以對澳門事務加強管治。“今上御宇之九年,始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以縣丞屬之,移駐望廈村。”“查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令其專司海防,查驗出口、進口海船,兼管在澳民蕃,其所遺捕務,歸併肇慶府通判兼理。惟是該同知職司防海,兼理蕃民,較諸理猺廳員,其責尤重,若不優其體統,無以彈壓夷人。查粵省理猺同知例設弁兵,應請照例給與把總二員、兵丁一百名,統於香山、虎門兩協內各半抽撥,並酌撥哨槳船隻,以資巡緝之用。至前山寨既設同知,所有香山縣縣丞,應移駐澳門,專司稽查民蕃,一切詞訟,仍詳報該同知辦理。再肇慶府同知原係部選之缺,今移駐前山,有防海撫夷之責,其缺甚為緊要,必得熟悉風土之員方克勝任,並請改為題缺。”“同知”為“府佐”之官。“各府同知,本知府之貳,非如州縣官,各有定地。香山海防軍民同知,係乾隆初自肇慶移駐,特為防澳而設,非邑專官也,……”適有印光任素具政績,“不止循吏,竟是將才”, 先前,“光任以東莞令奉檄往勘”虎門,辦理“紅夷英吉利者頻年與呂宋構釁外洋”案甚好,使“數百生靈藉以全活”, 繼而又妥善處置“呂宋忽駕三舶泊十字門外”案,更獲有司賞識,“而光任亦拜遷職之命矣”。“因上改設海防同知議,請即以授光任。”鑒於其時澳內華洋雜處,人員日趨複雜,不乏“玩視官法”、欺凌居民之徒,更有走私販私、掠賣人口之輩,亟需動以律例整治。又因朝廷禁止南洋貿易,澳葡獨佔販洋之利,大量添造商船,引起朝廷與地方官員不安。尤因外國商船屢行東南海域,其所恃“巨舶大炮”本以舟大難轉,而內地熟識海道之人貪利出口接引,以致“出入漫無譏察,頗乖控制之宜”。 據此,印光任審時度勢,訂定七項管理措施,此即《管理澳夷章程》。乾隆十二年(1747)三月,香山知縣張汝霖奉命查禁澳事,先令通事蔡泰觀等人往諭澳葡,曉以天朝深厚之恩,諭知不得引誘內地民人入教;隨後親自赴澳查辦,委派香山司巡檢顧麟等前去查封。 然“封廟之令下,夷人憨然不伏”,受澳門主教聖塔.羅沙(Hilário de Santa Rosa)和傳教士們的策動,起初服從中國官府命令的澳葡議事會,竟遞呈公文表示抗拒,稱葡人租居澳門修建教堂,不應封閉“滅教”,否則寧可回國。 張汝霖據此“手疏數百言,反覆論其是非,而利害之形亦具”,發佈《諭澳夷檄》,令顧麟前去宣諭。該檄據理反駁,稱“如云租澳建寺不應封鎖,試問爾等租澳止許貿易,非許開堂設教也;亦止許夷人自奉其教,非許誘唐人入教也”;至於澳葡動以歸國之威脅,他則稱“非天朝招爾來此,爾欲去,不妨竟去”,並重申朝廷禁教立場,或遵從天朝法令而呈請封寺,或不守天朝法令而呈請歸國,“事無兩歧,法難再縱”。 隨後,張汝霖“單騎赴之”,入澳督辦封寺之事,“夷大感悟,環抱霖足而泣,誓永扃其廟不復犯”。正因此事處置果敢,張被朝廷兩次褒獎,記立大功。
  • 14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張汝霖“旋擢澳門海防同知,地彝人雜處,叵測靡常,霖撫以恩威。番僧以天主教惑眾,於三巴諸番寺外專立一廟,煽誘內地民人,名曰唐人廟,……”經張汝霖大力干涉,“唐人廟”遭到封閉。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初九,民人李廷富、簡亞二遭夷兵亞嗎嚧、安哆呢夜斃棄屍案。“兵頭若些庇之,匿不出。”在處理此案中,張汝霖受賄, 有背朝廷意旨,處理澳夷事務失職,導致二犯人“永戍地滿,……”“適夷人夜斃簡亞二、李廷富,雖獻 身申國憲,心力幾瘁,卒以兵頭擅遣之故鐫級去。”。涉及此案,不同版本的《澳門記略》有明顯異動。乾隆“西阪草堂刻本”云:“至是,汝霖謬泥前例,及具讞上,上降旨責讓。其後蒙恩,仍依原擬,汝霖予薄譴,貶官一等。” 而後《澳門記略》諸刊本均刪改為“至是,始獲有所遵守,兼蒙聖天子俯念西洋夷人素稱恭順,施法外之深仁,依擬定獄。”顯然,此為掩蓋張汝霖受賄枉法之事實。後“汝霖復與香山令暴煜詳籌善後事宜,條議以上,庇利那以為便,台府敕泐諸石,漢蕃文各一具”。條議之中葡文本略有出入。經葡方反覆磋磨,廣東官府最終同意在葡文碑刻中刪除第12款“禁設教從教”。經耶穌會士庫尼亞(Francisco da Cunha)翻譯並由涅瓦爾(Nieuvalle)、西克拉(Siqueira)校訂為葡文後,前述條款中文文義也隨之篡改,如第 1 款“驅逐匪類”譯為“所有中國賭徒及行為不良者將被驅逐出此地”,第 4款“犯夜解究”則譯為“任何中國人不得在晚上九時外出”,等等。 當然,鑒於當時中葡交涉僅以中文為正式語言,且澳葡對廣東官府命令如有不服多受懲罰,中文條議為標準文本的效力還是基本能得到保障。此乃澳門中葡居民必須遵守的地方法規,其部分內容係往日頒行之舊章,部分內容則據當時實際情況而訂,基本確定了清政府此後的治澳政策。它在捍衛中國對澳門主權、加強對澳葡管束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諸如限制“外夷”居留區域等方面政策亦對澳門發展產生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條議之訂立對居澳葡人的日常活動予以嚴格約束,部分不甘受制於此的葡人遂以條議非出朝廷、而屬地方官吏制訂為由,一面派人前往果阿向葡印總督求助,一面派人前往里斯本籲請葡國國王遣使來華。但葡印總督忙於當地戰事,無暇顧及這一請求。 葡國派出使者巴哲格(F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於 1752 年冬赴澳後,籌集二萬多兩銀子的進京,成為“進貢方物”之行, 所獲僅係“比照雍正五年之例”加賞葡萄牙國王及其貢使的諸多物件, 至乾隆十八年(1753)九月初二抵達廣州,十二月由澳開船揚帆回國, 於條議交涉一事並無實質收穫。居澳葡人只得無可奈何地接受這一條議。由此可見,印光任和張汝霖先後出任軍民同知時期為朝廷制定了管理澳門的細則,而《澳門記略》所載,不無宣揚其“彈壓澳彝”功績之嫌,但為研究其時澳門保存了第一手的珍貴史料。為給相關研究者提供更多關於澳門歷史的線索和信息,我們在影印此書的同時還將新近發現的,清道光年間祝淮修纂《香山縣志》時“下恭常都”地區為《香山縣志》所做的一部“採訪冊”(原書署名《澳門志略》)也一並收錄影印出版。有關該書的詳細情況,其收藏者劉斯翰先生在書前有詳盡的介紹,此不贅言,並感謝劉先生的慷慨。
  • 14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註釋︰國內研究論文可見趙春晨︰《淺話〈澳門記略〉及其校注》,《文化雜誌》中文版,1993年第13、14合期,第72-76頁;趙春晨︰《關於〈澳門紀略〉乾隆原刊本的幾個問題》,《文化雜誌》中文版,1994年第19期,第134-135頁;章文欽︰《〈澳門紀略〉研究》,《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39-177頁和湯開建︰《印光任、張汝霖與澳門》,《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19-240頁。國外研究論文可見著名德國漢學家普塔克教授的一系列論文:Roderich Ptak, Portugal in China. Kurzer Abri derportugiesisch-chinesischen Beziehungen und der Geschichte Macaus im 16. und beginnenden 17. Jahrhundert,Heidelberg, 1980; Roderich Ptak, China, the Portuguese, and the Nanyang: Oceans and Routes, Regions and Trade (c.1000-1600), Aldershot, 2004; Roderich Ptak, “Die Stadt Macau nach den Illustrationen Lokalchronik”, in China andthe Asian Seas Trade, Travel, and Vision of the Other (1400-1750), Ashgate, 1998; Roderich, Ptak, “Macau: Trade andSociety, circa 1740-1760”, in Wang Gungwu and Ng Chin-keong ,eds., Maritime China in Transition, 1750-1850,Wiesbaden, 2004; Roderich Ptak, “Birds of Paradise in Macau? A Note on the Aomen jilüe and Other Sources”, inAvelino de Freitas de Meneses und João Paulo Oliveira e Costa (coord.), O reino, as ilhas e o mar oceano. Estudos emhomenagem a Artur Teodoro de Matos, Portugal, 2007.上海圖書館《中國圖書綜錄》第二冊《子目分類目錄》入“雜志之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第554頁。安徽省地方志編纂:《安徽省志》第 52卷,《社會科學志》,北京:方志出版社, 1999年,第 170頁。施宣圓主編:《上海700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99頁。張熙惟、閻鋼著:《歷代張氏望族》,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70頁。[清]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71頁。章文欽:《〈澳門紀略〉研究》,《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年,第 139頁。[清]梁章矩、朱智撰,何英芳點校:《樞垣記略》,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55頁。姚繼榮:《〈方略〉釋義》,《安徽教育學院學報》,第 20卷第 2期, 2002年 3月,第 28頁。湯開建︰《杜臻〈粵閩巡視紀略〉中的澳門史料》,《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年,第201-218頁。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湯開建主編第6卷,第173頁。寶山僅印光任一人得保薦。[清]蕭奭撰《永憲錄》,台灣︰文海出版社,1966年,卷四,第327頁。秦國經主編,唐益年、葉秀雲副主編:《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第11冊,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714頁。又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摺匯編》,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4冊,第930頁。兩個抄件格式微異。章文欽和湯開建曾引用後者。《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卷二八,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16772頁。《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同卷,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16891頁。《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卷三二,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19085-19086頁。湯開建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4頁。《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15冊,上海︰華東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36頁。湯開建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4頁。焦正達、楊虹編著:《宣城自古詩人地》,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03頁。湯開建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5頁。姚惜抱:《姚姬傳全集》,上海:國學整理社,1936年,下冊,第124頁。“張惺齋見示先贈侍讀公《西阪草堂集》,輒題一首。‘數卷清風迥出群,正如縹緲敬亭雲’,宣城古是詩人地,張氏才多奕世聞,逾嶺奇遊蘇玉局,登樓傷別杜司勛,通家獨恨升堂闕,聊比中郎志郭君。”“此《張汝霖詩文集》三十卷,傳鈔本,《續修四庫提要》及《安徽藝文考》著錄。”柯愈春著:《清人詩文集總目提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上冊,第614頁。又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宣城縣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6年,第777頁。
  • 14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此四種著作見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宣州概覽》,合肥:黃山書社,1989年,第45頁。[清]羅天尺:《五山志林》,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40頁。又阮元:《廣東通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5卷,第5469頁。詩總集。全書選收清代安徽宣城籍詩人二百二十三家詩作。初刊本為[清]施念曾、張汝霖輯:《宛雅三編》,二十四卷,西阪草堂,乾隆十二年(1747)。楊廷福、楊同甫編:《清人室名別稱字號索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增補本,上冊,第166、517頁。第517頁上將嘉定畫家張汝霖和宣城詩人張汝霖混為一人。“雨齋”為前者室名,則“西阪草堂”為後者室名。又見[清]姚鼐著《馬悔齋先生遺集》,昆明:雲南官印局,1919年,第395頁。[清]袁枚著,周本淳標校:《小倉山房詩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71-1372頁。[清]紀昀總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314頁。“澳譯”的漢譯拼音係澳門土語之對音。此需作系統而深入的葡語語言學研究。《廣東按察使潘思 奏請於澳門地方移駐同知一員專理夷務摺》(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40號,第192-193頁。乾隆十六年西阪草堂藏版《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 28頁。乾隆十六年西阪草堂藏版《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 29頁。湯開建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7頁。[清]袁枚:《小倉山房文集》卷三四,《慶遠府知府印公傳》。[清]暴煜:《香山縣志》(乾隆)卷四,《列傳.同知》。《印光任上請控制番舶出入疏》,乾隆十六年西阪草堂藏版《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第 31頁。《兩廣總督策楞等奏報派員查封進教寺並傳諭在澳傳教士不得引誘民人入教摺》(乾隆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59號,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8頁。參見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葡萄牙紳士在遠東,1550-1770), 1948, p. 244。[清]祝淮:《香山縣志》(道光)卷四,第 98頁。[清]暴煜:《香山縣志》(乾隆)卷八,《濠鏡澳》。金國平:《張汝霖詐賄隱史》,《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83-107頁。[清]暴煜:《香山縣志》卷四,轉引自趙春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267頁。《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轉引自趙春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91頁。龍思泰,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注:《早期澳門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附錄八,第247-248頁。費成康:《澳門:葡萄牙人逐步佔領的歷史回顧》,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4年,第112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40頁。《廣東巡撫蘇昌題報葡萄牙貢使所帶貢物數目並料理起程赴京日期本》(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80號,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1-265頁。關於巴哲格出使報告,可見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212-240頁。《大學士陳世倌等奏請照軍機大臣所擬清單賞給葡萄牙貢使緞匹等物摺》(乾隆十八年四月),《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86號,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0-273頁。《廣東巡撫蘇昌題報葡萄牙貢使開船回國日期本》(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190號,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82頁。[責任編輯 袁紹珊]
  • 14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藉澳門回歸十周年之際,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三位先生主編的“澳門學”巨著──《澳門編年史》由廣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這不僅是澳門學術界的一件大事,亦是中國學術界的一件大事,同時還是將在國際學術界產生重大影響的一件大事。“澳門學”自上世紀 80 年代提出以來,中外學者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展開了對“澳門學”的全面研究,湧現出相當數量的優秀成果,特別是在澳門歷史研究領域中,從檔案整理、資料輯註及文獻翻譯,到名物考訂、史實辨證及專題探討等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澳門歷史研究展現出來的豐富多彩及廣闊精深的學術內涵令世人矚目。“澳門學”由三十年前的無人問津或罕有人至的狀況,一度發展成為中國學術界的“顯學”。除了澳門回歸的政治效應之外,其自身學術含金量的“富礦”價值起 決定性的作用。三十年過去了,吳、湯、金、三位先生適時地推出了《澳門編年史》這部巨著。全書共六卷(第六卷為索引),三百餘萬字。審視全書,我們可以發現,在《澳門編年史》編寫過程中,作者充分、全面地利用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中葡檔案、資料等歷史文獻,還廣泛徵引其他國家檔案館檔案史料,翔實地刻畫了自1494年葡人東來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450年間澳門問題的產生、發展和演變,勾勒出澳門獨特而多變的歷史軌跡。編纂者以準確可靠的第一、二手史料為依據,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澳門歷史研究進行了一次認真的歸納和總結,考訂所述史實的真偽,辯駁歷史遺存的訛誤,填充以往研究的空白,將澳門歷史研究推向“信史”。《澳門編年史》既是對過去三十年中外學者進行澳門歷史研究的全面總結(正如該書前言所稱,是集中文檔案文獻之大成、集各種外文資料翻譯之大成及集前人優秀成果之大成),亦為澳門歷史研究未來走向開啟了一個新路標。可以說,該書是迄今為止澳門歷史研究中規模最大、涉及澳門歷史研究最深最廣、表現新資料最多,亦是最具份量的澳門歷史研究著作,因此,《澳門編年史》在澳門學術史上的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三位先生在澳門史研究中都曾投入過大量時間與精力,他們以往的澳門史研究成果既有宏觀思維,又具精深考證,他們是澳門史研究領域中當之無愧的領軍人物:吳先生長於運用宏觀歷史分析與微觀行動理論把握歷史的脈搏,並利用熟悉葡語的優勢對澳門史一部時代呼喚出來的“澳門學”巨著──《澳門編年史》述評郝雨凡 趙新良郝雨凡,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新良,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2007級碩士研究生。廣州 510632
  • 14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進行了長期、卓有成效的研究;金先生精通中、葡、西等多種語言,對於葡萄牙文化有很深的瞭解,長居葡萄牙為其查閱、挖掘歐洲各大圖書館、檔案館尤其是葡萄牙圖書館、檔案館中所藏的澳門檔案提供了便利條件,近二十年來,金先生獨具風格的澳門史及中西關係史研究,使其成為該領域的卓然大家。湯先生乃西域史、澳門史及中西交往史研究中成就最令人矚目者之一,其學深受伯希和、王國維、陳垣先生等人的影響。湯先生長期進行澳門史與天主教在華傳播史研究,對中國典籍中的澳門史料及天主教史料了然於胸,其以考據見長的中觀史學在西域史、南海史及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均走在上述學術領域中的前列,其累累碩果獲得中外學術界的讚揚,其門下更是聚集了精通葡、英、西、法、日等多國語言的史學人才。如此強大的團隊是這部著作的強有力的支持,正如普塔克(Roderich Ptak)教授所言:“在漢語世界的學者中間,恐怕沒有另外一個團隊,能夠完成這樣一部令人欽佩的里程碑式的巨作。” 由於中文檔案、文獻中存在大量有關澳門的史料,研究澳門的西方學者雖然精通葡西荷英等西方語言,但不同語境晦澀的中文史料卻是他們不能逾越的障礙,使得任何一個西方學者團隊也不可能和無法完成這樣一部巨著。一、《澳門編年史》的架構與內涵首先,我們需要對《澳門編年史》這一巨著的架構與內涵進行分析。(一)全書對澳門歷史的分期做出了分層次的界定。以往的澳門通史性著作,或將澳門歷史向前推向缺乏文獻記載的史前時代,或將澳門開埠作為澳門歷史的開端;關於澳門歷史的分期,東西方史學界更是存在很多分歧,西方澳門史學者習慣於將每個世紀劃分為澳門史的一個階段,如文德泉(Manuel Teixeira)《十六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éc X VI)、《十七世紀的澳門》(Macau no Séc X VII)、《十八世紀的澳門》(Macauno Séc X VIII)、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Macau)、博克塞(C. R. Boxer)《十七世紀的澳門》(Seventeenth Century Macao)等等。華人澳門史學者則多是將澳門歷史作為中國地域史的一部分加以研究,進而對其加以分期,將澳門開埠、鴉片戰爭、辛亥革命與新中國的建立作為劃分依據,將澳門歷史劃分為明清政府治下的澳門、殖民時代的澳門、抗戰時期的澳門和新中國時期的澳門等幾大部分。這兩種劃分方式各有所長,前者清晰的時代斷限給人以較強的時間觀感,卻未能體現當時中國局勢對澳門歷史發展產生的根本影響;後者則將澳門歷史與中國歷史緊密結合起來,突出其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意義,卻未能體現西方歷史對澳門產生的影響及澳門本土歷史的發展全過程,特別是未能體現葡萄牙人自身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歷史發展的過程。兩種劃分方式都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未能完整表現澳門歷史的特點。澳門歷史之內涵所涉及的內容極廣,不但直接關係到澳門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等情況,而且跟中國和葡萄牙,乃至西班牙、荷蘭、英國、日本、印度、暹羅等國的政治均有密切的關係,並且很早就陷入複雜的國際關係的漩渦之中,與整個東西方貿易和東西方文化交流更有密切的聯繫。編纂者充分考慮到澳門的這種特點,將澳門歷史同世界、中國的形勢緊密聯繫,突出其作為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心的特點,以自己獨到的視角對澳門歷史起止進行了斷限。地理大發現之前,東西方以相互隔絕的方式而存在。1494年教宗子午線確立後,葡萄牙、西班牙兩國為追求經濟利益先後開闢美洲、亞洲等多條新航線。地理大發現活動打破了這種隔絕狀態,實現了東西
  • 14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方文明的直接接觸。正是在地理大發現的過程中,東西方文化在澳門激烈碰撞,澳門才開始為世界所注意。可以說, 1494 年是世界歷史上劃時代的界標,也為澳門歷史的開端埋下伏筆,因此,三位主編將澳門歷史向前追溯到 1494年。這體現了編纂者宏大的全球史觀。澳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歷史發展同中國政局有 密不可分的聯繫。將1949年作為該書下限體現了吳、湯、金三位先生對中國易代修史的優良傳統的繼承。韋慶遠先生曾言:“由於歷史是研究既往事實的科學,它一般要求不與現實政治糾纏在一起,要求盡可能與當前時事保持一定的時空距離,即所謂必要的隔離期,或稱冷卻期,以便於史學工作者能夠冷靜地鑒定和論析史實,作出比較客觀和接近信實的評估。” 這樣該書才能避免現實政治的干擾,還澳門歷史以真實面貌,才能成為“信史”。編纂者將澳門歷史研究置於全球史觀與中國傳統史學的框架之下,使之與大航海時代、中西交往史及中國明清史、中國近現代史聯繫起來,按照傳統的中國歷史紀年方法與澳門歷史自身特點對其加以分期,是為明中後期、清前期、清中期、晚清時期及民國時期五大階段。從大階段上體現澳門與中國政治的密切關係,而每一階段又劃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則是反映在中葡政局影響下發生變化的澳門本土歷史的發展過程。明中後期分有:“佛朗機東來”、“閩廣海上”、“澳門開埠”、“議事會成立”、“荷蘭爭奪澳門”、“報效明廷”六部分;清前期分有:“歸附清朝”、“遷海之困”、“康熙開海”、“額船制度”、“乾隆定例”五部分;清中期分有:“澳門住冬”、“王室制誥”、“華南海盜”、“眉額帶歷時代”、“議事會九請”五部分;晚清時期的澳門分有:“亞馬留構釁”、“中葡復和”、“華商崛起”、“葡國永駐澳門管理”、“維新與革命”五部分;民國時期分有:“中葡交涉”、“工運風潮”、“澳城發展”、“中立區的炮火”、“繁榮澳門計劃”五部分。每一部分的劃分大都以一個承前啟後的重大事件為標誌,如“澳門開埠”、“歸順清朝”、“議事會九請”、“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中葡交涉”等,很多部分的分期多為編纂者匠心獨運,令人別開生面,如“議事會成立”、“報效明廷”、“遷海之困”、“額船制度”、“澳門住冬”、“王室制誥”、“眉額帶歷時代”均是編纂者在深入把握澳門歷史發展脈絡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編纂者畫龍點睛地運用重大事件的標題將全書內容有機結合在一起,使讀者更好把握整個澳門歷史的脈絡。(二)自成體系的各卷均具豐富內涵1. 明中後期卷1494-1644年澳門的歷史是澳門歷史,而且是中國歷史、乃至世界歷史中最為精彩、最能動人心弦的部分,葡萄牙建立以獲得中國貨物供應歐洲市場的貿易網路被稱為“澳門體系”;同時,西方傳教士一批又一批的通過澳門進入亞洲各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改變東、西方歷史進程的東西文化交流。由於這一時期中、葡、西、荷、英語文獻中保存的澳門史料較為豐富,澳門史學界關於這一階段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有關葡萄牙人在閩廣一帶的活動以及澳門開埠時間等一系列重大史實已基本釐清。編纂者在廣泛徵引中外文史料和研究著作的基礎上對葡萄牙人來華的早期活動、澳門開埠的過程、議事會的建立、明朝政府朝野對澳門葡人的政策與態度、澳門政權架構的初步設置、葡商在各條航線上的貿易活動、荷、西、英等國與澳門的接觸、天主教各修會進駐澳門併入華傳教及澳門葡人以“雙重效忠”的形式報效明王朝等等均進行了詳細的敘述,於史料表述不清晰處並加以細緻的考證,將16-17世紀紛繁複雜國際背景下的澳門歷史向讀者給予了清晰的展現,對早期澳門歷史作出了完整描繪。透過這時期澳門歷史清晰展現,我們可以看出澳
  • 14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門是全球化初期中國與外部世界聯繫的開端與橋樑。2. 清前期卷明末清初,中國國內政局動盪,澳門問題不再是中國當局關注的重點問題。自此開始,有關澳門的中文史料記載漸少,西方文獻中關於這一時期澳門的記載也不多見,所以清前期的澳門歷史成為學術研究中的“盲點”。很多澳門通史著作在這一時期是大面積的“空白”。為了使澳門歷史不致中斷、缺失,編纂者將澳門的對外貿易與天主教東方傳教作為清前期卷的兩大主線。清前期卷詳細描寫了澳門對外貿易由盛而衰,之後再度復興的過程。澳門對外貿易的停止與衰微在崇禎末年已初現端倪,入清以後,尤其是順治十三年(1656)頒佈“禁海”與順治十八年(1661)頒佈“遷界”的政令以後,澳門經濟日漸萎縮;直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平定台灣之後,清王朝宣佈開海,澳門對外貿易才有所恢復。在清朝嚴密的控制下,澳門的對外貿易已難復明朝時期的繁榮局面,也為日後的苦力貿易和鴉片貿易埋下伏筆。在此時期,天主教在華傳播經歷了巨大起伏。康熙朝前期,由於康熙帝對西方科學的重視,大批西方傳教士通過澳門來華,澳門成為傳教士入華傳教的據點。在皇帝的支持下,出現鴉片戰爭之前天主教在華發展的黃金時期。康熙四十四年(1705),鐸羅(Carlos Tomás Maillard de Tournon)來華,掀起“禮儀之爭”,禁教政策再次施行,此後,大批傳教士通過澳門被遣送回國,部分傳教士違抗清朝禁令又秘密從澳門潛至內地進行傳教。整個清朝前期,澳門對於天主教在華傳教起 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發現,編纂者幾乎將這一時期來到澳門,或通過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耶穌會、方濟各會、多明我會、奧斯定會及巴黎外方傳教士全部記錄在案,而且進行了很多史料辯證。這為我們研究入華天主教史打下良好的基礎。另外,編纂者在該卷中公佈了澳門議事會派使者赴葡萄牙爭取其合法權力的全過程,並且將葡王頒佈的“‘澳門議事會特許狀’28款”全文翻譯公佈。這一重要文獻的公佈對於我們研究澳門早期的政治發展及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該卷還專章設立“額船制度”部分,額船制度的建立是澳門海上貿易發生質變的一個重要轉捩點,即由過去的受葡萄牙王室控制海上貿易制度而轉換為受清政府掌控的海上貿易。這一制度影響深遠,直至19世紀中。同時,在這一部分,作者還參考大量中西文獻,對 18 世紀上半葉澳門商界最具影響力的羅咱(Rosa)、高士德(Costa)、華貓殊(Manuel Favacho)、西奎拉(Sequeira)等貿易家族活動線索進行了中葡文檔案的清理,使得這些家族在澳門的活動獲得一定的表現,填補了澳門史研究空白。編纂者通過對上述內容的詳細描述,才得以使在資料嚴重缺乏的情況下不讓清朝前期的澳門歷史出現空白。3. 清中期卷以往學術界對清中期的澳門歷史關注的是幾個點,一是清朝政府對澳門的管理政策;二是《王室制誥》頒佈對澳門的影響;三是基督新教進入澳門;四是以澳門為中心的鴉片貿易。而編纂者在這一卷中除了對上述史實大力鋪陳外,還將外國人在澳門住冬這一政策的實施帶來澳門經濟的復興、英國東印度公司與澳門的關係、18世紀末19世紀初澳門葡人協助中國政府剿滅華南海盜的實況及 19世紀 20年代在葡萄牙立憲運動影響下的澳門發生的“巴波沙革命”所帶來的影響等進行詳細敘述。這一時期,最值得注意的一位人物王室大法官眉額帶歷(Miguel de ArriagaBrum da Silveira),他管治澳門20餘年,對這一時期澳門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及社會發展均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過去的著作均簡單地將此人貶稱為“保守派代表”和“可恥的鴉片走私者”。實際上此人絕不可以如此簡單地進行評價,其一生對澳門的貢獻極大,該卷單列“眉額帶
  • 14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歷時代”對其事蹟進行詳盡的表述。可補他史敘事之不足。基督新教在澳門的早期活動雖然不是這一時期澳門歷史的主線,但編纂者從東西方文化的視角對早期來華的新教傳教士以及他們在澳門所辦的報紙、所建的學校和醫院及其它的文化活動均給予重點的關注。另外,該卷對中、葡文檔案中涉及澳門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內容也盡量納入書中,如對陳輝千案、斯科特案、湯亞珍案、嚴亞照案、郭南泉案、郭麗彤案等一系列重要個案的研究,通過這些生動的個案向讀者清晰的表現出明清政府的治澳體制與司法、澳葡政府的治澳體制與司法以及中、葡在澳門的權力較量與交涉。4. 晚清卷19世紀40年代,澳門開始步入殖民時代,中葡政府圍繞澳門主權展開長期鬥爭。之前關於晚清時期的澳門研究多圍繞這一內容展開,而對於走向近代化的澳門城市發展、經濟發展及社會生活缺乏應有的關注。吳、湯、金三位先生從這一角度入手,廣泛搜集《澳門政府憲報》、《大西洋國》(Ta Ssi Yang Kuo)、《鏡海叢報》、《申報》等中外文報刊及若爾熱‧福爾加斯(JorgeForjaz)《澳門土生家族》(Famílias Macaenses)、文德泉公佈的大批葡文檔案中相關內容並進行深入研究。通過該卷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苦力貿易和博彩業相繼成為晚清時期澳門政府重要財政來源;我們可以看到王祿、曹有、盧九、陳芳、林蓮、李鏡荃、何連旺等眾多華商家族的興衰起伏;亦可以看到眾多華商以及施利華(Silva)、巴士度(Bas to)、飛南第(Fernandes)、梅洛(Melo)、李美雕(Remédios)、馬葵士(Marques)、羅郎也(Noronha)等土生葡人家族在澳門的頻繁活動,並充分地表現他們在澳門近代化歷程中的重要貢獻,為以後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線索。對於澳門的苦力貿易和博彩業,編纂者更是全面運用已公佈和未公佈、豐富的中葡文檔案,通過這些檔案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澳門經濟的轉型。清末,中國政局發生巨大變化,先是康、梁維新,後是辛亥革命,二者都通澳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康有為的維新活動曾得澳門華商何連旺等人毀家杼難的資助,保皇會總部曾設於澳門;孫中山早年曾於澳門行醫及其在澳門的革命活動亦獲澳門紳商盧九、曹子基、何連旺、吳節薇及陳芳家族支持,他本人在廣州起義失利後還曾得到澳門土生葡人弗朗西斯科‧飛南第(Francisco Hermenegildo Fernandes)的保護和幫助。澳門對於清末政局有重大影響,而這一部分內容在編年史中給予了很大的關注且增加了許多前人未道之詳情。另外,晚清是澳門教育大發展時期,從聖羅撒‧利瑪(Santa Rosade Lima)學校、聖母無原罪學校(Colégio Imaculada Conceiçao)等教會學校到議事公局中心小學(Escola Municipal de Instruão Primária)、 仔、路環官立議事公局學校(Escola de Coloane)等澳葡政府公辦學校,從新澳門人學校、利宵中學(Liceu Central de Macau)等葡國人創辦的學校到子褒學塾、子韶學塾、鏡湖義塾、華裔學堂等華人學校以及職業教育學校伯多祿商業學校(Escola Commercial Pedro Nolasco)、鮑斯高職業學校、工藝學校(Escola de Artes e Oficios)和澳門華語學校(Escola do Expediente Sínico)等的廣泛興起、發展,這些澳門各類學校的建立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有著其特殊的地位。該卷在深度挖掘葡文文獻基礎上,展開對澳門教育史的探討。我們認為晚清卷是該編年史中內容最全面、資訊最豐富、最能引起讀者興趣的一部分。5. 民國卷民國澳門史是以往澳門史研究中最為薄弱的部分,除了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和馬奎斯(A. H. de Oliveira Marques)主編的《葡萄牙人遠東擴張史》兩部著作有有專門敘述外,其他通史均對這一時期澳門歷史不甚了了。施、馬兩人雖然有專門的民國
  • 15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卷,但敘事十分簡略,且大多史實講敘不清。該卷在對這一時期的檔案文獻進行深入挖掘的基礎上,對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至1949年新中國建立這一澳門歷史發展的新時期進行了從政治、經濟、文化全方位的詳細介紹。對這一時期出現的重大歷史問題如中葡勘界交涉、1922年的“5‧29事件”、1925年的省港大罷工中的澳門活動均作了全面的資料開拓,許多內容均為以往著作所未能言者。另外,1937年之前,澳門進行了大規模的港口和城市整治工作,其中包括內港填海浚港、內港填海造地等填海工程、大規模道路修建工程和修建“巴波沙坊”和“五‧二八坊”,1925 年澳門政府頒佈《澳門市自治規約》從城市治安、衛生、交通等各方面對城市建設作出規定,澳門近代化進程加快。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日本鐵蹄蹂躪了整個東南亞。處於中日夾縫中的澳門境地更加艱難,正如莫嘉度(Vasco Martins Morgado)在中日戰爭爆發前所稱:“澳門處於中國大陸和日本海軍的夾縫中,處境險惡,一視同仁和明白無誤的行為,都將受到他們不信任目光的懷疑。” 葡萄牙雖然實行“中立政策”,但其統治下的澳門不可避免的受到戰爭影響和衝擊:廣大華人以各種形式積極參與抗日救國運動;日軍南侵,大批難民逃至澳門,人口的激增促進了商業的興旺和進出口貿易的繁榮;人才薈萃,文教事業蓬勃發展;1941年日軍攻佔了香港,近在咫尺的澳門雖未步香港後塵,卻因日本封鎖海上交通線導致空前的饑荒和傳統手工業的衰落。在這種嚴峻的情況下,澳門以一彈丸之地進行 自身的發展,在此過程中,以蕭瀛洲、盧廉若、高可寧、傅德蔭、崔諾枝、范潔朋、鍾子光、畢侶儉等眾多華商為主體的社會群體功不可沒。日本投降後,葡萄牙政府從交通、建築、教育等多方面 手,開始實施繁榮澳門的計劃,澳門進入新一輪發展時期。在上述五卷中,明代中后期有關澳門歷史的中、外文史料較多,是研究最為深入的一部分;清代中前期資料相對較少,編纂者將同澳門有關的國際貿易史、傳教士納入其中,以補充其中不足;19世紀,中、外文尤其是中、葡文澳門史料最為豐富,編纂者選擇性地將其中史料收錄書中,既能體現澳門歷史的宏觀框架,又能體現澳門社會生活的細節;20世紀,為數眾多有關澳門的中、葡文報刊刊行,保留了大量對於澳門社會細節的描寫,加之眾多文人遊記等內容,使這一時期澳門歷史的更為細膩。編纂者在編寫過程中有意識地調整史料的運用,以達到中、葡文史料的平衡使用。各卷雖自成體系、各有側重,但又相互貫通。從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澳門社會的形成過程;可以看到處於風雲際會之地的澳門不僅是西方貿易使團與政府使節來華的首站,還是西方文明如西方宗教、音樂、美術、醫學、科技進入中國的必經之路;可以看到中國的古老文化通過澳門傳向世界。澳門成為東西文明交流的橋樑。二、《澳門編年史》的編纂特點《澳門編年史》是一部全方位介紹 1494-1949 共 450 餘年間澳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情況的澳門學巨著,不論從規模、內含量及學術深度,以往國內外澳門學著作中均無出其右者。通觀全書,這樣一部巨型編年史,其在編纂方面有很多特點。第一,行文敘事主次分明,條理清晰。該書在全球視野的大框架下,徵引了包括中、葡、英、日等七國語言文字的史料,從不同角度對澳門歷史進行全方位、多層次探究。雖然行文中有多種語言文字的史料相互交雜,對史事的敘述交錯縱橫,但編纂者以時間順序作為該書的編寫經線,以事件的鋪陳作為編寫緯線,縱橫交錯,雜而不亂,而且整部書利用編年史體裁的優勢,將
  • 15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原始史料的公佈與敘述史實及史家評論相結合,將首尾完整的重大事件的詳述與一兩句話簡略介紹的小事情相結合,將各時間段的政治制度、司法衝突、經濟情況與文化習俗相結合,交錯敘述,但始終保持全書的連貫性,且前後照應。每卷獨立自成系統,又適當打通時間限制,以明確的線索、清晰的條理完整表現了450餘年的澳門歷史,敘事內涵極為豐富龐雜但不散亂,給讀者以耳目一新之感,彌補了編年史“一事而隔數年”的敘事不明的缺點。編纂者恰如其分的編寫方式,使相關該書的史料彼此連貫、互為參證,進而透視歷史表像,彰顯歷史本來面貌。同時,其行文敘事嚴謹細緻、不虛飾,給讀者刻畫勾勒出了一幅幅全面、生動、真實的澳門歷史畫面。第二,徵引史料豐富,中西兼備,新舊兼有。歷史學是實證科學,需要廣泛佔有詳盡的史料,並對之進行科學、細緻的梳理,這是史學研究的基礎。傅斯年先生曾言:“史學就是史料學。”桑兵先生認為治史“搜羅材料當全力以赴”,亦應“恰當把握新舊史料的關係”。《澳門編年史》編纂者們在史料搜羅方面更是不遺餘力,他們對中外史料進行“竭澤而漁”的搜尋,佔有了大量翔實可靠的歷史檔案和文獻。豐富的史料成為該書的又一大亮點。就數量而言,該書史料來源於中、葡、西、英、日、法、俄共7種語言文字的1,400餘種中外文檔案、古籍、著述、報刊,史料之豐富在當前澳門史研究著作中無出其右者。從史料品質來說,該編年史既充分利用已刊佈的,同時發掘新史料,尤其是葡語及其他西文方面的史料,而這些史料絕大多數是第一手的最原始資料。從史料的運用而言,該書使用中文檔案、史料已達300餘種,可以說將已知的中文檔案使用罄盡;同時該書也是使用外文檔案史料的集大成者,除卻澳門檔案館檔案外,葡萄牙東波塔檔案館、埃武拉檔案館、梵蒂岡檔案館、西班牙檔案館中有關澳門的史料也在編纂者的搜羅範圍;對於翻譯著作與譯文的注重,也是該書的一大特點,借助他人閱讀外文史料,增加編年史西文資料所佔的比重,該書徵引譯文、譯著達200餘種,這恐怕在同類型的學術著作中是絕無僅有的,是近幾十年來有關澳門歷史研究各語種翻譯著作和譯文的集大成者。該書不僅廣泛搜羅了有關澳門的檔案、史料,對於百年來有關澳門歷史研究的優秀成果的引用亦是不遺餘力,從 180 年前龍思泰(A. Ljungstedt)《早期澳門史》開始,至近年來國內外完成或出版的博、碩士論文無不囊括其中,徵引的研究著作及論文(含博、碩士論文)達650餘種,體現了澳門歷史研究最前沿的成果,是百餘年來澳門歷史研究優秀成果的集大成者。第三,關注細密,考證精緻。澳門歷史史料在中西語言文獻中都有涉及,包括中、葡、西、荷、英等國及澳門、香港官方檔案;中外文人文集、筆記、遊記;澳內人士同外界往來函件及中西報刊等。其分佈之零散、語言之冗雜在史學研究中是絕無僅有的。由於語言文字差別以及記載者書寫習慣的異同,如此眾多的史料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含混、模糊甚至於矛盾的記載,如人名、地名等的不統一,特別是各種翻譯帶來的誤差,更令讀者莫衷一是。該書為了解決上述含混、矛盾與誤差,編纂者花費了極大的精力對全書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數以千百計的細緻考證。僅以人名為例,該書中涉及外國人甚多,尤以葡萄牙人最多,其姓名也最為繁瑣,包括其家族姓氏、父親姓氏及本人名字等部分。部分檔案、文獻及論著中通常採取縮寫方式,而標準不一,極易引起混淆,故編纂者根據人物的生平、身份等諸多因素對人名進行確認,對此類含混而又沒有交待考證過程的人名進行對譯考證,如利用兩廣總督劉堯海的《督撫奏議》稿本對中國歷史上西班牙第一次派遣使臣馬力陳(Martin de Rada)和羅里暮(Geronimo Martin)兩人的中文名還原,這是學術界的第一次。《澳門憲報》與《鏡海叢報》多次出現的律師租遮‧施唎吪(Joséda Silva)、若瑟‧施利華(José Maria da Purificação da Silva)、澳門公鈔局職事施利化(José
  • 15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da Silva)、業鈔公會會員若瑟‧司利化(José da Silva)等經考證即若瑟‧司利化(José Mariada Purificação da Silva)一人。雍正時澳門 25 艘額船名,經考證華貓殊即 Manuel Favacho,月旺‧疏戛即 João de Sousa Magalhães ,萬威‧味先地‧羅咱即 Manuel Vicente Rosa 。葡萄牙人父子、祖孫同名現象極多,如不詳加區分必然導致張冠李戴︰Manuel Pereira一名幾乎貫穿整個澳門歷史,除卻耶穌會士遊文輝(Manuel Pereira)、曼努埃爾‧佩雷拉(ManuelPereira)神父與領航員馬努埃爾‧佩雷拉(Manuel Pereira)外,尚有多處出現Manuel Pereira。作者查閱大量葡文檔案資料,對這些極易混淆的人物加以區分考證,分別為俾利喇家族之老俾利喇(Manuel Pereira) 、俾利喇(Manuel Pereira) 、小俾利喇(Manuel Pereira Jr.)。其他如高士德家族、飛南第家族、梅洛家族、施利華家族等人名的翻譯定名均進行過很細緻的考證,以使讀者對其人其事有清楚認識。該書徵引史料有來自英、法的文獻和著述,而英、法史料記載葡萄牙姓名時均將其改變為英文、法文的拼寫方法,這樣就必然在同一種書中出現譯名不一致的地方。我們發現,編纂者花了不少的精力將這些英、法文,甚至是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的拼寫方法全部考證還原,使全書的外文譯名保持基本一體化。在人物身份、人名統一之外,編纂者在將葡萄牙人姓名譯為中文時採用一種標準:書中對全部外國人名均譯其名之兩節,而對已有大致固定譯法葡人姓名則按照習慣稱為翻譯,如澳督亞馬留、富商俾利喇等;由於葡萄牙人姓名相同者極多,故在統一葡人姓名時,編纂者儘量取其不同部分進行翻譯以示區分。葡萄牙人姓名在中文古今著述中往往有多種譯法,該書則以中文文獻出現的譯名和澳門政府的翻譯為準則,沒有舊譯的則重新翻譯。編纂者綜合多種史料,盡最大努力將各處記載不一的人名補充完整,儘管當中也許會存在某些錯誤,但編纂者的努力使之前澳門歷史研究中混亂的人名翻譯樹立了統一的標準。編纂者通過大量有如此類的對譯考證,使原本混亂的史料清晰地表現於這部300餘萬字的編年史中,雖然考證過程在書中並未交待,但因其數量甚多加之史料瑣碎,這一過程的艱辛可想而知。第四,編寫規範嚴格統一。歷史學是一門極為嚴格的科學,準確的表述、嚴格的註釋是一部高水準史學著作所必須具備的。桑兵先生有言“乾嘉考據,講究徵必有信,近人治史,重視第一手資料”。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三位先生歷來強調治史者必須掌握可靠的史料,他們這一主張在該書中更是彰顯無遺,突出史料的原始性和可靠性。該書“編纂者說明”明確提出以“無徵不信”為編寫原則,力求文中敘述的每段文字、每句話都有出處,都有註釋,而且註釋都要採用最原始的檔案、文獻、報刊或考古資料,其形式則嚴格按照國際通行的學術要求一一標明,每條註釋都清楚的列出其出處、頁碼以及版本資訊等。這樣嚴格的學術規範在一部300餘萬字的學術著作中始終如一地保持,且紋絲不亂,這在以往的學術著作中是罕見的,足見編纂者學術態度的嚴謹。同時反映編纂者具有“學術是天下公器”的胸懷,無私地毫無保留地將珍貴的史料貢獻給學術界。真正的學術規範不僅是指形式上的註釋、索引之類,而且有更實質的內容,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學術的積累性。該書客觀公正地評價他人的學術成果,“實在無法找到或限於語言能力暫時尚無找到最原始的資料,則以今人可靠或可信的權威著作中的資料替代或補充,未見原件之資料,一律註明轉引自何處”。 書中大量轉引現有研究成果中所提供珍貴史料,這些研究成果既有享譽學界的史學大家之作,又有剛剛在學界嶄露頭角的博士、碩士等學界新秀的研究成果,編
  • 15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纂者不因著作者身份而對其成果區別對待,不貪他人之功,不佔他人之名,也不因個人的好惡而貶低或抬高對他人學術成果的評價,體現了編纂者良好的學術修養和品德。第五,索引完備,實用性高。該書將索引與徵引書目單獨作為一卷,這種情況在澳門歷史研究著作中也是首次。由於該編年史涉及專有名詞很多,編纂者將索引分為三類:人名、地名、其他及徵引書目。其編纂看似簡單,實則是一項頗具難度的工作:首先要具備足夠的目錄學知識;其次要有持之以恆的毅力和對讀者負責的態度,要不厭其煩的跟隨正文的修訂而修訂;最後一點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即為吳、湯、金三位先生為學術奉獻,他們甘為後人進步的階梯的精神。也許有的讀者會認為索引附於各卷正文之後即可,單做一卷未免小題大做。其實不然,在這樣一部超過300萬字的工具書中,囊括了絕大部分涉及澳門的資料及著作,一個完備的索引的重要性絕不亞於正文:首先,它將某一類問題的人名、地名等予以適當的排列,提綱挈領地把散見於不同之處的資料匯為一體,為讀者瞭解已有學術成果、解決疑難、清晰的再現重大歷史事件脈絡提供了便利的途徑;其次,該索引包括了人名、地名及其他三類,使人們能夠根據不同的需要,通過不同的檢索方法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資料,為研究者提供了多途徑檢索功能;再次,該索引還包括徵引書目,向讀者傳遞了大量資訊,避免重複勞動;第四,它還向研究者提供了清晰的專題研究線索、展現了全面的文獻資料指南、講解了澳門史研究現狀。儘管其中會存在某些不合理問題,如其他類中包含內容過多,但這並不影響其存在的價值。三、《澳門編年史》的學術貢獻《澳門編年史》作為一部承前啟後的學術著作,在多方面都有對前人卓越地超邁,必將對未來澳門歷史研究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第一,《澳門編年史》的編纂體現了客觀公正的學術態度。由於該書史料來源多元,如此眾多的史料由於記載主體的不同,有關記述也會有所不同,當中也不免會有一些對事實的粉飾和歪曲;且某些史家在記述澳門問題時也會有或多或少的個人與民族情感的摻雜,但這並不影響對其史料的使用。正如湯先生所說:“澳門問題不單是一個中國問題,當事者是中葡雙方,對史料的要求只是一種客觀史實的表述,不存在主次問題,哪一方記載更符合事實,我們的研究就採用該方記載,不管是中文還是外文。”編纂者以符合事實為採納依據,在涉及重大政治問題時,特別是中葡雙方發生衝突之時,編纂者只在書中陳述史實,而不進行任何評論,以免形成主觀好惡的偏頗。這樣既承認了葡萄牙人在澳門早期歷史發展、後期城市建設中的作用,又看到華人對澳門歷史進程的影響和他們的奮鬥;這樣既匡正了雙方研究者出於“愛國心”而歪曲歷史事實的做法,又清晰完整地讓讀者認識了澳門歷史的方方面面。編纂者這種客觀公正的態度將為中外澳門史研究者建立起連接點,為中西方異質文化所造成的隔閡將起到溝通的作用。第二,《澳門編年史》發掘與貢獻了一大批前人未曾採用過的中西文史料。新史料是解讀既有史料完整資訊、重建史事或還原歷史本相的鑰匙,陳寅恪先生曾經指出:“一時代之學術,必有其新材料與新問題,取用此材料研究新問題,則為此時代之新學術。治學之士得預於此潮流者,謂之預流;而未得預者,謂之未入流。此古今學術之通義,非閉門造車之徒所能同喻者。”陳先生把新史料用於研究新問題作為一個時代新學術的標準。《澳門編年史》編纂者亦是如此認識。吳志良博士針對澳門歷史研究的現狀指出:“如果要使澳門歷史研究邁向一個新的台階,澳
  • 15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門歷史學界首先應該加強團結與合作,繼續廣泛地收集中外檔案史料,對外文資料進行必要的翻譯工作,並以中文史料加以勘比,為澳門史研究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文獻基礎。” 湯開建先生亦指出:“我對目前澳門史研究深入發展的看法是,第一是開掘新史料,第二是開掘新史料,第三還是開掘新史料,不論是漢文還是葡文。”基於上述認識,編纂者們進行了空前的資料搜索工作,其中新發現了一批過去未曾發現的同澳門關係密切的中文文獻刊本、抄本和稿本,如張本的《五湖漫錄》、劉堯誨的《督撫奏議》、韓霖的《守圉全書》、鄧士亮的《心月軒稿》、張鏡心的《雲隱堂文錄》、姚啟聖的《憂畏軒遺稿》、彭昭麟的《從征詩草》、《望廈趙氏家譜》、《新會盧氏家譜》、《(崇禎)鄭氏族譜》、《憂畏軒遺稿》及《革命史系:盧怡若傳》以及第一部香山地方的採訪冊──《道光七年香山恭常都十三鄉採訪冊》等史料;編纂者亦組織專門隊伍翻譯葡語、英語、日語、法語等多國語言史料,如文德泉《16世紀澳門》、《17世紀澳門》、《18世紀澳門》、《澳門議事會》(O Frundadordo Leal Senado, Macau)、《澳門及其教區》(Macau e a Sua Diocese)、《澳門教育》(AEducação em Macau)、《澳門的軍人》(Os Militares em Macau)、潘日明(Benjamim VideiraPires)《16 至 19 世紀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A Viagem de Comércio Macau-Manila nosSéculos XVI a XIX)、《18世紀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生活》(A Vida Martima de Macau no SéculoXVIII)、福爾加斯(Jorge Forjaz)《澳門土生人家族》(Famílias Macaenses)、衛思韓(J. E.Wills)《使團與幻想:康熙朝的荷蘭與葡萄牙使節(1666-1687)》(Embassies and Illusions: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s to K’ang-hsi, 1666-1687)、陸南(Adrien Launay)《四川傳教史》(Histoire des Missions de Chine: Mission du Se-Tchoan)及《華友西報》(The Friend ofChina)、《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廣州記錄報》(The Canton Register)、《大西洋國》(Ta-ssi-yang-kuo)等,以及新發現的美國國會圖書館顧盛卷宗(Caleb CushingPapers)中隨團畫家George R. West所繪中美望廈條約簽定地的水彩畫作等珍貴歷史圖片。如此大規模的新史料挖掘工作在澳門史研究過程中尚屬首次,該書“使用西文資料的比例及佔有量不僅超過了西方學者,而且,還發現了很多葡萄牙學者未能發現的西葡語文塵封檔案”。 新史料的問世,不僅“填補了歷史拼圖的缺失,刷新或回復了歷史圖像”, 而且對於舊史料的重新解讀、原有問題的解決及新的研究視角的提出提供了可能。第三,《澳門編年史》解決了一系列澳門史學界爭論較大的疑難問題。澳門歷史研究雖然已進行了長達190餘年,但由於史料的殘缺、史學家對史料認識以及主觀意識的異同,其中仍存在大量長期爭論不休而無定論的疑難、問題,如Tamão所在何處、Oquem一詞的確實含義、火者亞三的真實姓名、茜草灣的所在地、蠔鏡一詞的實際含義、委黎多一詞的含義、事會成立時間、望廈開村年代、媽閣廟的建廟時間、鄭芝龍家族與澳門的關係、《廣東沿海圖》的成圖時間、虎跳門的地望、畢方濟三次出使澳門、聖若瑟修院創建的時間、白鴿巢花園的得名與修建、《蜜蜂華報》當譯為《中國之蜂》、中美望廈談判的地點、《詩聲》月刊的創立問題等。《澳門編年史》作為一部編年體著作,運用敘事輔以註釋的方式對這些存在的爭論較大的問題進行精確的考證,並得出了可信的結論。譬如國內外學術界對於澳門早期重要權力機構──澳門議事會 一直存在研究誤區。一般認為,澳門議事會在賈尼勞主教的主持下於1583年成立,更有甚者,部分學者依據中文史料中多有提及的“事打的 ”、“議事亭 ”等以及《澳門記略》附《議事亭圖》所繪議事亭圖,得出
  • 15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議事亭為明朝政府在澳門所立機構的結論。該書編纂者則提出充分理由對此問題予以澄清:事實上,早在 1560 年,居澳葡人就已選出一個由駐地首領(Capitão de Terra)、法官和 4 位較具威望的商人組成的委員會,以管理澳門、處理社區內部事務。此為議事會的雛形,但未獲葡萄牙國王認可。 直至 1583 年 4 月,在薩主教(D. Leonardo de Sá) 的主持下,議事會作為葡萄牙人在澳門的自治機構才正式成立。編纂者還在書中詳細介紹了議事會的組織形式、選舉制度、權力等予以說明。譬如媽閣廟建廟的時間問題,這是澳門史上爭論得最為激烈也是事關澳門早期歷史的重大問題。編纂者詳細地臚列各家不同的觀點,並對各家觀點所持的論據進行評說,最後從中西語文史料出現的媽閣廟記錄的時間進行邏輯順序梳理,得出結論是媽閣廟第一次出現在1564年,它的建立的時間應早於萬曆三十三年(1605)。然後又以新發現的“神山第一亭”、“萬曆乙巳重修”的銘文否定了萬曆乙巳年李鳳建媽閣廟之說。此說以地下文物與地上文獻相應證,以中文史料與葡文,及其它西文史料相結合,考證審慎,思維細密,結論公允得當,似為解決澳門史爭端的範例。再如關於澳督亞馬留(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遇刺事件的原因及背景,該事件是否同廣東政府有關係,各種史料記載不一,史學家對此眾說紛紜。一種說法是中國人對亞馬留的報復,二是澳門葡人支持中國村民謀殺,更多的推測是,兩廣總督徐廣縉、廣東巡撫葉名琛是這次謀殺的後台。《香山縣志》的《沈志亮傳》稱:“志亮先墓亦受害,思所以報之,謀之其鄉薦紳鮑俊、趙勳、梁玉祺。鮑俊謀之總督徐廣縉,徐曰:此誠可惡。鮑俊還以告,志亮乃與同志郭金堂、關某數人懷刃伺之。”《趙氏家譜約抄》:“西洋夷酋亞馬留,肆惡橫行,毀關掘墓。公(趙勳)挺身遞稟督撫徐公廣縉,駐轎面談約一時之久,後暗約義士沈志亮、郭泰安梟亞馬留之首。”編纂者利用新發現的《趙氏家譜約抄》對照原有方志澄清了此問題:徐廣縉是這次謀殺案的幕後策劃者。另外還有一類問題,編纂者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存在,但暫時還無法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澳門聖保祿學院的性質問題。澳門學術界主流均將其定性為遠東的第一所西方大學。此論在《澳門編年史》中首次打破,編纂者根據戚印平先生的研究成果《澳門聖保祿學院初探》否定的其為“大學”的說法,應是一所專門培訓傳教士的“學院”。金國平先生進一步提出 colégio一詞在耶穌會中根本不是學院之含義,而是耶穌會在中國傳教地方設立的教區會機構,故有杭州colégio、南京 colégio與北京 colégio,因此, colégio在耶穌會中根本不是學院。但由於其中出現某些西文史料暫時無法解釋清楚,故對學院一詞仍持保留。大概屬於這一類的問題還有一些,就不在此處多加評說。第四,《澳門編年史》編纂體例的創新。編年體作為一種古老的史書編纂方式,自先秦開始即已產生,孔子著《春秋》、左丘明著《左傳》,至宋代司馬光《資治通鑒》,編年體史書趨於成熟,後世以《資治通鑒》為中心形成一套龐大的編年體史書系統,如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商輅《資治通鑒綱目》等。葡萄牙人也有以編年體著史的傳統,早期有《亞洲旬年史》、後期有《澳門歷史及中國與基督教人民關係大事記》、《澳門歷史大事記》等諸多編年體著作。近年,西方史學家 L. 赫爾舍爾提出“新編年史”這一觀點,此觀點認為當代編年史著作所關注的焦點要包含過去所有的境況,有關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觀點在其中表現出集體經驗和反思模式的影響而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 15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該書採中西編年史之長,同時吸納“新編年史”學說 中的合理成分,突破前人編年體範式,採用了編年敘述、史料長編、觀點臚列與史料考證多種形式對澳門歷史加以復原。編年敘述,即按照中西檔案史料編纂敘述史實過程,對於該書編寫有提綱挈領之功;史料長編,即在書中對澳門歷史上出現的重要的法令、制度、奏章、信函予以全文登錄,除此之外還有如1614年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給澳門葡人的手諭及理事官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nalho)給俞安性的回覆、 1710 年葡萄牙國王批准澳門議事會的 28 項特許狀、 1784 年葡萄牙國王頒佈的《王室誥命》、 1843 年澳門議事會向清政府提出的“議事亭九請”等、中外名人遊歷澳門時留下的遊記、日札及詩歌等當時人記當時之所見的所聞所感,增加該書的實錄性;觀點臚列與史料考證,即編纂者通過對舊史料的重新解讀及新史料的發掘深化了對澳門史中若干重要問題的認識,糾正了學術界一些以訛傳訛的繆見和偏差。編纂者在書中採用多種編寫形式,使該書體例不同於貝納戴托‧克羅齊所說的“編年史只是用抽象的字句記錄歷史而缺乏思想” 的編年體例。編纂者通過編年敘述、史料長編、觀點臚列與史料考證的方式將同澳門有關部分以編年敘事的方式收錄書中,使澳門歷史事件如同串成一串的珠子,盡可能的重組了歷史事件發生的社會原貌。此種做法同 L. 赫爾舍爾“新編年史”理論不謀而合。 L. 赫爾舍爾認為歷史事件紮根於歷史情境中,(歷史事件)不依賴於任何單個的歷史解釋,而是只能通過它們(歷史事件)的集合才能使其自身有效, 同時又認為歷史事件的意義在於同時代人對它的感知,而非歷史事件本身。通過此種方式,編纂者對澳門歷史作了最為深刻、最為細膩的生動描述,使讀者不自覺間就能在頭腦中形成一幅完整的澳門歷史畫面。該書對歷史事件嚴格的按照編年體例編排也體現了編纂者的良苦用心:為了確立過去事件的歷史意義的完整性,向讀者畫出一條縱向線直透原始材料的底層,給讀者思考的空間而不囿於以往的觀念。另一方面,“幾種歷史記述還可能彼此相連或者彼此競爭談到同一事件或相同序列的事件”, 編纂者在書中將不同史料對於同一事件的敘述放到一起,通過勘比,讀者不難從中得出一個對澳門歷史比較清晰的認識和客觀的結論。第五,《澳門編年史》填補了澳門歷史研究中的多處空白。以往的澳門歷史研究中存在一個缺陷:學術界研究目光多集中於開埠初期的澳門和殖民時代的澳門,導致澳門歷史大面積的空白和長時間段的“無歷史”。為彌補澳門歷史研究中的這一現狀,編纂者下足了功夫:該書針對原始檔案資料發掘較少、研究最為薄弱、數以百計的澳門通史性著作也是或者略而不提或者一筆帶過的清前期澳門歷史,將之與清政府政策、對外貿易及天主教在華傳播等事件相聯繫,大力挖掘原始史料,展開研究,使清前期的澳門歷史以一個完整的形象呈現於讀者面前。國內有關18世紀以後的澳門歷史研究,由於對葡語檔案、文獻運用的嚴重不足,以至於澳門中期歷史研究中出現很多無據之言,對這一時期的很多重大問題都缺乏詳瞻系統的記述。該書在廣泛參引中外文史料、著作的基礎上對本階段的歷史進行研究,並形成澳門住冬的前因後果、《王室制誥》頒佈及其影響、英軍入據澳門、華南海盜的興滅、眉額帶歷其人其事、1822年“巴波沙革命”、“議事會九請”等一個個研究專題,且每一個專題內容均十分飽滿,亦能補國內澳門通史著作及施白蒂《澳門編年史》關於清朝中期歷史記錄的空白。澳門現代史史料豐富,但學術研究中對於20世紀佔據澳門社會主體地位的華人活動極少提及,對於五‧二九運動、澳門省港大罷工等重大歷史事件亦無深入的研究。編纂者充分利用檔案、報刊、關於重大事件的珍貴歷史記錄以及口述歷史(如澳門掌故之類)強化了澳門現代史的
  • 15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歷史細節的描寫,使民國時期的澳門歷史豐滿的表現出來。民國澳門史有如此豐富的內容,這在澳門史研究中應是第一次。第六,《澳門編年史》通過挖掘新史料、開拓新的研究目標,為今後 10 年的澳門史研究指明了方向。首先在於新的研究時段的開拓。自20世紀80年代第一波澳門熱至今,澳門歷史研究已經走過20餘年。當前澳門歷史研究遇到前所未有的瓶頸,澳門初期開埠史雖還有很多問題尚待解決,但由於關於這一時期的主體文獻檔案資料已經公佈,主要歷史史實已基本澄清,爭論雖然尚存,但已難有新的東西。相比較而言,主體材料尚存於倉廩之中的近現代史則完全不同,有關澳門近現代史的各種檔案史料尚待發掘,學術領域存在大量研究空白,基礎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化。該書打破澳門近現代史研究堅冰,收錄大量中葡交涉檔案、回憶錄、信札等史料,為澳門近現代史研究提供了完備的參考體系,從而激勵新的學術成果的出現。該書在今時今日的面世,恰好承擔了這樣一項歷史任務──指明了未來 10年澳門歷史研究的方向問題。其次,同以往的澳門通史性著作相比,該書編纂者採用“橫向會同”的手法,實現研究視角的轉換,開拓了新的研究領域。澳門歷史發展深受中、葡兩個政局的影響,所以傳統的澳門歷史研究多是將中葡關係史作為澳門史研究重點,使澳門歷史研究帶有濃重的政治意味。該書以時間為經,事件為緯,將澳門歷史上政治、經濟、軍事、城市、家族、文化等作為一個整體來考量,使很多本來模糊的東西得以完整、清晰的展現在讀者面前。如澳門經濟分為對外貿易、本土商業、博彩三方面內容︰鴉片戰爭之前,對外貿易是其主要形式,該書以大量經濟數據記載了澳門開埠以後來澳貿易船隻數量、繳納稅額、苦力貿易以及鴉片貿易情況,將澳門貿易史置於中外關係發展進程中加以考察,鴉片戰爭以後,對外貿易衰落,本土商業與博彩成為其主要形式,書中引用大量數據表明其發展情況;澳門開埠後,不僅商業貿易蓬勃發展,還迅速成為天主教遠東傳播中心,伴隨 傳教史東來,西方科技與人才源源流入中國,東西方文化在澳門相互交融,並成為世界上多種文明和諧共處的範例,澳門歷史同天主教東方傳教史與中西文化交流史息息相關,故該編年史對於教會史和中西文化交流史也是略 重墨;土生葡人與澳門華人是澳門歷史的創造者,但是此方面研究卻是澳門歷史研究中最為薄弱的部分,該書援引多種同澳門有關的家譜、族譜、鄉約、田契、借據、票據等資料,如望廈趙氏家譜、新會盧氏家譜、《澳門土生家族》,說明澳門土生葡人在澳門城市發展中的作用、華人社會內部形態的演變、華人與國內地方當局的關係以及華人社會同葡人社群及澳葡政府的關係;人口是反映一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變化的重要指標,編纂者在書中參考多種史料,對澳門人口問題作出探討。以澳門“本土史”為線索,將澳門本土所發生的一切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文化、宗教、教育、城市建設、社會生活及習俗等全部收錄其中,使澳門歷史研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區域史──“澳門學”。編纂者以嚴格的時間順序對史料進行排列,並注意到史料之間潛在的內部結構。通過這樣一種方式,讀者就不難發現該書並非是簡單的史料匯總,而是暗含一個個研究專題於其中,為“未來的研究提供了一種包羅萬象的體系參考,從而激勵新的研究成果的不斷出現”。不論是書中立論之公正、史料之豐富,還是其考證之嚴謹、體例之創新,抑或是其對於學術空白的填補以及其對今後澳門史研究的指導,都是迄今為止其他澳門通史性著作所少見到的。吳、湯、金三位先生在該書中對中西史料的廣泛挖掘和對文獻冷靜、客觀的使用,輔以編纂者精細的勘比考證,使該書“精深而未流於繁瑣,博大而不失之空疏”,其客觀史料、問題意識及學術意義每一項都足以使它成為澳門史研究中的一部不可多得的經典之作。
  • 15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結語歷史作為消逝了的過去,只能在人們的重新認識與詮釋中再現。吳、湯、金三位先生在歐亞大陸兩端、耗費數年之功,在對史料進行廣泛搜集的基礎上,將浩如煙海的史料、千頭萬緒的歷史情節以編年敘事的進行排列而完成的這一新成果,為讀者展示了一幅真實的澳門圖景,同時也為研究者們提供了廣泛而詳實的材料來源,還為澳門史研究“提供了使用、選取、和過濾中歐史料的新的標準”。 《澳門編年史》所展現出的是一個豐富多彩、變幻莫測的澳門歷史場景,將吸引更多的後學投身於澳門史研究當中。這一洋洋300餘萬言之巨著,憑藉其全面的資料、細緻的考證和嚴密的邏輯成為澳門史研究中不可多得的一部“信史”,將進一步推動澳門史研究的發展,為“澳門學”的形成和發展奠定學術基礎。該書在澳門回歸 10 周年之際推出,更加顯示出其重大的政治意義、社會價值和學術分量。註釋: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之《普塔克序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之《韋慶遠序》,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8年。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民國卷)1932年3月5日條,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老俾利喇(Manuel Pereira)活動時間範圍為 1705-1770年。俾利喇(Manuel Pereira)為澳門富商,活動時間範圍為1789-1826年之間。桑兵:《庚子勤王與晚清政局》,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3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之《編纂者說明》,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粹(15-16世紀)》之《序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湯開建著:《明清士大夫與澳門》之《自序》,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 1998年。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之《前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桑兵︰《庚子勤王與晚清政局》,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頁。編纂者在《澳門編年史》中予以詳細說明,駁斥上述觀點。詳參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明代卷)1583年4月註釋,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印光任、張汝霖在《澳門記略‧澳譯》中稱議事亭的葡文讀音為“事打的”。申良翰:《(康熙)香山縣志》卷 10《澳彝》,中山圖書館藏抄本。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明代卷)1560年本年條,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很多人認為議事會創始人為賈尼勞,編纂者在《澳門編年史》中根據多方史料記載,認為議事會創始人為薩主教,詳參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明代卷)1583年4月註釋,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詳參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明代卷)1583年4月,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德]L. 赫爾舍爾著,陳新譯《新編年史:一種史學理論的綱要》,載《世界哲學》2003年第4期,第99頁。[意]貝納戴托‧克羅齊著,傅任敢譯:《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8頁。[德]L. 赫爾舍爾著,陳新譯:《新編年史:一種史學理論的綱要》,載《世界哲學》2003年第4期,第100頁。[德]L. 赫爾舍爾著,陳新譯:《新編年史:一種史學理論的綱要》,載《世界哲學》2003年第4期,第96頁。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之《普塔克序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主編︰《澳門編年史》之《普塔克序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0年。[責任編輯 袁紹珊]
  • 15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澳門學”概念的提出,已有 20 多年的歷史。 1986 年以來,澳門學者陸續提出了建設“澳門學”的設想,並對“澳門學”的概念、內容以及方法等問題進行過初步的討論。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關澳門問題的研究一直沒有停止過,特別是回歸以後,以澳門歷史文化為重心的澳門研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無論從研究資料的開掘、研究隊伍的規模、研究領域的廣泛、研究成果的豐碩,都超過了以往任何時期。 但是,有關“澳門學”研究,仍僅僅停留於“地區學”的範疇,其學科概念、學科理論、學術範式等學科建設的重大問題還沒有嚴謹的界定。因此,近二十年來,澳門問題的研究,可以概括為──“澳門研究”進步很大,而“澳門學”的學科建設則處於初始階段。2010 年 4 月 15 日至 16 日,為了推動“澳門學”研究,並將“澳門學”推向國際主流學術界,由澳門大學、澳門基金會、澳門歐洲研究學會主辦,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澳門學者同盟合辦的“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澳門召開。此次會議是近年來在澳門舉辦的規模較大的、以研究澳門文化為主題的國際性學術盛會,引起了澳門特區政府、學術界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並得到了國際學術界的熱烈反響,來自中國、葡萄牙、美國、德國、巴西、意大利、日本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等 國家和地區的學者70餘人匯聚澳門,就“澳門學”的學術範式、學科建設、學科發展等問題進行討論和交流,並展示了近年來“澳門學”研究的最新成果。《人民日報》、《澳門日報》、香港《大公報》等 14 家媒體前來採訪報導。本次研討會共收到論文 62 篇。 學者們分 6 個專題進行研討︰澳門與“澳門學”;“澳門學”的學科特徵與學科體系;全球視野與國際關係中的澳門;澳門文獻整理與史料發現;澳門歷史與文化;澳門宗教與社會。圍繞上述專題,學者們進行了討論和交流,會議精彩紛呈,氣氛熱烈,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一、解剖樣本,確立澳門文化的價值──“澳門學”研究的背景與意義“澳門學”研究,是圍繞 頗具特色、影響很大的澳門文化展開的。眾所周知,澳門的土地“澳門學”研究的學理化與國際化──“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評析葉 農 袁紹珊葉農,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教授,史學博士。廣州 510632;袁紹珊,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行政助理(研究),多倫多大學東亞研究及亞太研究碩士。
  • 16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面積和人口規模很小,但卻創造了影響近代世界進程的輝煌歷史。東西方文明在此相互吸引、共存和交融之後,產生了一種新的文明形態──澳門文化。這就是“澳門學”產生的學術背景。“澳門學”的緣起和聚焦點是歷史。在相當意義上,這是“本土知識的反抗”,因為歷史最能體現本土知識的特徵。回顧二十多年來有關澳門研究的學術史,我們不難發現,歷史敘述是如何從葡萄牙主導過渡到中國主導,再演進到如今越來越本土化的敘述。今天,似乎沒有人會質疑,以本土視角解釋的澳門歷史更加接近歷史的原貌,否則,我們無法解釋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在彈丸之地和睦共處數百年的事實,無法解釋它們之間是如何對話、溝通、交匯的,無法解釋這個被人稱為“人類文明實驗室”的運作機制和生存模式,也難以找到核心價值和力量源泉去維繫和構建澳門這個多元並存的共同體。 因此,如果說,歷史上中國對外交往第一階段的主要成就集中體現於敦煌學中,那麼,澳門歷史則蘊育 中國與西方接觸互動更重要、更光輝的第二階段的主要成果。如果說,在學術上敦煌學具有重要的文化“化石”意義的話,“澳門學”則是可以揭示一套文明發展互動知識體系的“活化石”。這就是“澳門學”研究的歷史價值。澳門文化顯然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價值。挖掘澳門文化的內涵,凸顯澳門文化的形成、形態及效應在人類文明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澳門研究者長期以來孜孜以求的目標。學者們普遍認為,澳門文化的真正價值尚未為世人所完全認識。東西方學者們構建政治史、思想史、經濟史、宗教史、社會史等學術體系,研究人類文明發展的歷程,對澳門文化的獨特價值缺乏應有的關注,造成了澳門文化在現有國際學術體系中的缺位。因此,對於澳門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對歷史的考證與解釋之中,更要以國際學術的視野,從學理上認識澳門,發掘澳門,推廣澳門。通過“澳門學”研究,可以建構澳門本土知識體系,尋找內在發展的規律,激發社會成員自主發展的創造力,為文化多樣性的合理性解釋提供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路徑;“澳門文化”的“互動相生”模式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具有獨特的價值,“澳門學”應該是以研究不同文明互動相生為對象,挖掘人類不同文明互動相生的過程、形式與規律,揭示人類文明互動發展的澳門模式,為今天世界各國解決民族衝突提供重要啟示與借鑒。回歸十年以來,澳門經濟增長突飛猛進,城市變化日新月異。但是,當前澳門也面臨 一些比較尖銳的深層次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的形成,有 複雜的歷史原因。有效解決當前各種社會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對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和性質有清晰的認識和準確的把握,而“澳門學”的研究可以為其提供更具歷史感和理論性的解釋。此外,在國際社會中,澳門的賭城形象太過突出,文化形象相對薄弱,這也不利於澳門的發展。挖掘和提升澳門的城市品位和文化內涵,可以極大地幫助澳門改善國際形象,真正把澳門打造成一個以獨特的、深厚的歷史文化為主導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從建立本土知識體系的角度,倡導“澳門學”的根本意義,在於尋找內在發展的規律,激發社會成員自主發展的創造力,為文化多樣性的合理性解釋提供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路徑。在此基礎上,找出具普遍性意義、有普世價值即科學、客觀的知識,並將其上升為學術理論。因此,本土知識不僅僅是指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徵的知識,而是一種新型的知識觀念,可以具有全球的意義。反過來說,所有知識尋根問底都是地方性的,是一個由特殊而一般的過程,是經驗的抽象。從全球視野,以澳門的歷史和現狀為樣本研究“澳門學”,探尋不同文明“互動相生”、和諧相處的形態、特質和規律,可揭示人類文明互動發展的嶄新模式,開闢人類文明和諧相處的嶄
  • 16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新旅程。因此,研究“澳門學”的現實意義在於當今世界各國解決民族、宗教衝突時:不在征服中求勝利,而在多元中求和諧;不在衝突中被毀滅,而從差異中求大同。這為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明找到可以避免衝突,和諧相處的道路,為當今世界各國妥善處理民族、宗教問題,促進世界的和平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與歷史的借鑒。同樣,可為中國解決當前有效處理疆、蒙、藏等少數民族與漢族的民族團結問題,以及大中國地區“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提供歷史智慧,又可以為日益崛起的中國走向世界時與其他國家和民族友好交往提供實用的經驗。二、科學性與國際化──“澳門學”及其學科體系本次研討會的召開,是“澳門學”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儘管對“澳門學”的概念、研究對象等問題還有一些爭論:有學者認為,可以繼續沿用“澳門研究”的概念,沒有必要再建一個“澳門學”。 但大多數學者認為,建立和發展“澳門學”,已經具備了相應的學術積累,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目前,應該 力於“澳門學”的學科體系建設,並將其推向國際主流學術界。關於“澳門學”的定義,有學者認為,“澳門學”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澳門學”,包括澳門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狹義的“澳門學”,主要以研究歷史文化為中心。 根據學術界關於“澳門學”概念等基礎問題的研究, 有學者們認為,澳門學不等於澳門歷史的研究,包括社會、文化、經濟,包括社會結構、文化形態和經濟方式,包括這種結構、形態和方式的形成歷史,發展規律以及特定的功能意義。……澳門學之所以能成為一門獨立的以及相對完備的學問,與澳門這一區域的社會、文化、經濟的獨特性相關,而這種獨特性又在世界普遍的文明進程中具有個案意義。 所謂“澳門學”,就是研究澳門的學科,可以概括為一門以文獻檔案、文化遺產為基礎,以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為對象,探尋澳門模式與澳門精神及其效應的綜合性學科。具體來說,“澳門學”就是從物質生產、社會結構、人群組織、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各個方面,研究澳門社會的形成、變遷和發展的過程,通過跨學科的研究,發現澳門特有的發展模式及精神特質,並解剖澳門樣本,揭示澳門方式和精神所呈現的規律及其對人類文明進步所蘊含的意義。 學者們認為,目前學術界對“澳門學”的討論,已經超越了“澳門學”這一學科是否具備條件的問題,而是在於該如何充實、完善、豐富“澳門學”,讓“澳門學”在研究澳門、認識澳門、發揚澳門、推廣澳門的實踐中發揮更大的效應,以及如何確立其學科體系,理論框架和學術範式。為了將“澳門學”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上,學者們認為“澳門學”必須具備下列特徵:一是系統性與科學性。學科理論的系統性是一門學術的基礎,沒有系統性,就沒有科學性;二是具有國際性影響。“澳門學”要具備國際性影響,必須跨出狹隘的地域觀念,具備全球性影響力。三是研究的資料,也必須是國際性的。它們來自不同的國度,使用不同的語言寫成。可以說,“澳門學”具備了上述的特徵。雖然學術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如果否認“澳門學”的提法,就將是否定在此之前學術界所做的所有“澳門研究”。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必須有其可以廣泛引用的學術範式。有學者從世界人類文明發展模式的角度,探討“澳門學”的學術範式,認為研究澳門的“互動相生”的文明形態,乃為“澳門學”的主要理論框架和學術範式。回望人類文明發展的曲折歷史,可以看到,人類文明傳播,大多都
  • 16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是“血與火的洗禮”,一種文明以優勝的姿態,以戰爭的方式征服另一種文明並取而代之,而在澳門看到的,卻是文明的包容、互動與新生。這種以文明互動為核心理念,宣導在地方史研究中引入全球視角,探討小地方與大世界之互動關係的學術範式,為“澳門學”的發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科學方法。 “澳門學”有別於內地的區域性或專題性學科,如藏學、紅學、徽學等,它的形成背景是起於16世紀全球化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交流,它的特殊性在於兩種文化的接觸、衝突與和解,它的學理歸納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它的學理歸納不僅可以服務澳門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更應為人類文明發展提供可以參考的理論範式。任何學科均有其特定的研究範疇,“澳門學”的內涵量非常豐富。從 16 世紀至今,在澳門發生的和經由澳門在中國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發生的中西文明碰撞、交流和相互借鑒的全部內容,都是澳門學研究的對象。“澳門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澳門的歷史文化,它是“澳門學”建立的重要基礎,並建議劃定研究時段的上下限,集中研究澳門歷史文物、文獻; 其次,作為一門研究澳門的綜合性學科,它應該研究澳門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應該研究澳門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不同角度探討和構建“澳門精神”、“澳門模式”。因此,這反映在其學科分支上,應該是政治澳門學、澳門歷史學、澳門文獻學、澳門經濟學、澳門文化學、澳門宗教學、澳門語言學、澳門人類學、澳門社會學、澳門地理學、澳門民俗學、澳門文學、澳門建築學、澳門藝術學等。 “澳門學”既站在今天遠望歷史的軌跡,又從歷史中尋覓今天的道路,歷史研究和現狀分析密切相連。也就是說,“澳門學”不僅是面對“已經過去”的歷史存在,而且隨著澳門特殊的政治形態和文化生態的延續和發展,更加關注澳門在現階段以及未來的表現形式及其走向。“澳門學”研究必須實現科學化,學理化,向其他學科借鑒也是必要的,其中,歷史地理學的理論方法和“地方學”研究是可資借鑒的對象。關於“澳門學”研究工作的展開,學者們還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與會者認為,經過 20多年的探索,已經具備了建立“澳門學”的學術積累和學術力量,整合國際學術資源,制定相應的研究規劃,投入必備的人力物力,紮紮實實開展“澳門學”的研究工作,在文獻整理、學科建設、理論研究等方面拿出高品質的研究成果,是“澳門學”今後面臨的主要任務。澳門特區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加大投入,積極推動“澳門學”的研究,將“澳門學”打造成為澳門的“文化名片”。澳門大學作為“澳門學”研究的基地,應該在“澳門學”研究領域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包括在全球範圍內,整合各種研究資源,設立“澳門學”研究的專門機構,做好“澳門學”研究的長遠規劃,加大對“澳門學”研究的投入,有計劃出版高品質的研究成果等。大力推進“澳門學”研究,需要對學術史進行回顧,以期把握學術研究的脈搏,避免重複研究。今後一段時期,應開展資料性的開掘和專題性的研究。有學者提出,應盡快編制《澳門學著作提要》,對以往“澳門學”研究進行系統的學術回顧,相當於編制一部“澳門學”學術發展史,可使今後的“澳門學”研究工作有一個堅實的啟動平台與基礎。作為早期中西方文化交匯的獨木橋,澳門幾乎與世界上所有主要國家都曾發生過關係,從澳門歷史文化內涵的廣泛性、豐富性來看,“澳門學”不能僅僅定位為“地區性”的學問。只有澳門本土乃至國際學術界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才能推進“澳門學”的研究,才能逐漸將“澳門學”建成一門國際上廣泛認可的學科。 值得欣喜的是,從國際視野來看,“澳門學”正在走向世界。Macaology、Macau Studies逐步被國外學者所接受和使用。此次會議共有18位外國學者出席,佔學者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會議期間,澳門大學聘請著名學者濱下武志、吳志良、錢乘旦
  • 16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擔任“澳門學”研究的客座教授;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漢學中心簽署了合作開展“澳門學”研究的協議書。這都顯示出,“澳門學”研究已經逐步走出澳門,邁向世界。三、文獻整理與史料發現──“澳門學”研究的基礎與難點有學者指出,“澳門學”也好,澳門研究也好,在相當長時期裏一直處於業餘和邊緣狀態,不僅沒有與社會科學學科有機緊密結合,又缺乏深度的田野學術工作,各學科之間也很不平衡──要不就事論事,既缺乏方法論的指導又沒有理論的昇華;要不泛泛而論,高談普遍意義而缺乏實證的支撐,跨學科研究更加是近年才出現的現象。今後“澳門學”研究,不能否認前人的不懈努力和嘗試,正是他們在條件有限的時代裏的無私追求和默默耕耘,打下了“澳門學”的地基,鋪平了“澳門學”的路面,使得我們今天終於可以踏上了一個新台階。在此一新台階上,我們應該看得更高、更遠、更清,而且必須將視野延展到中國、亞洲和世界。也只有這樣,才能開創新格局。在此基礎上,將“澳門學”研究推向前進,換將會遇到許多困難,其中的重點,也是難點,便是有關澳門文獻的廣泛性與複雜性。從研究材料來看,與澳門有關的大量歷史文獻仍然有待發掘,有關澳門的文獻檔案在全世界有多大的量,至今仍無法統計,僅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整理的 1630 年至 1833 年的葡文檔案就有 10 萬份。 1833 年至 1974 年所藏檔案亦不少於前者。葡萄牙收藏澳門葡文檔案的還有東坡塔檔案館、里斯本公共圖書館、里斯本科學院圖書館、里斯本地理協會圖書館、外交部歷史檔案館、儒達公共圖書館、埃武臘公共圖書館等。藏於澳門者,則有市政廳圖書館、賈梅士博物院、仁慈堂、澳門大教堂、各教區教堂及部分葡文中學內;中文檔案,廣泛存於澳門何東圖書館、葡萄牙東坡塔檔案館、北京第一歷史檔案館、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檔案室等;此外,荷蘭海牙、英國倫敦、印度、泰國、日本、菲律賓、西班牙、意大利、越南、巴西等國都有不同文字的檔案收藏,其內容涵蓋政治、歷史、地理、宗教、文學、藝術、教育、經濟、法律、科技等方面,其數量之多,其價值之大,無法估量。其中所反映的問題,可能會填補 16-19 世紀中國史及世界史研究之空白。鑒於文獻資料建設對“澳門學”研究的重要性,有學者指出,“澳門文獻學”應該成為“澳門學”的根本科學。它可以為研究澳門發展的學者提供指南,並探索這些文獻發生、發展的規律,從而探討澳門文化發展的特性。它將在資料翻譯、保存、電子化,建設澳門地方文獻館藏、資料庫,構建資料虛擬圖書館等方面,為“澳門學”研究提供條件。 文獻建設,包括文獻的收集、整理、翻譯,是“澳門學”研究的基礎,也是“澳門學”研究的難點。學者們認為,推動“澳門學”的學科建設,首先必須建立一個世界性的澳門學文獻資料中心,配備多語種人才,以幾代人的努力,將散落世界各地的有關澳門的史料進行普查、整理和翻譯,使澳門成為明清以來東西方文化交流研究的文獻中心和資訊中心。目前,海外及澳門本地許多地方都收藏 數量相當可觀的、用漢語以外的西方語言所寫成的、關於澳門的文獻,即西文澳門史料。這些從澳門發往西方的文獻,對中國歷史研究、歐洲早期漢學史、澳門在全球化地位史研究等領域具有重要的意義。學者們建議展開國際合作共同開發這些文獻,建立歷史文獻研究機構來整理這些文獻,建立人才培養的國際化聯合機制,來研究這
  • 16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批文獻。 此外,學者指出,收藏在澳門中央圖書館裏大量近代葡文報紙,共有117種澳門土生葡人在澳港穗滬等地創辦的各種外報,是一個尚未開發的巨大資料寶庫。 歷史地圖是以圖像化的時空結合形式描述歷史,可以彌補傳統史書偏重於文字性時間沿革描述的不足。編纂《澳門地圖集》,可以更好地展示、教育宣傳推廣澳門歷史文化名城,填補澳門歷史研究在空間形式的圖形表現方面的空白。四、史料發掘與觀點創新──近年來“澳門學”的新成果本次會議比較集中地討論了“澳門學”學科建設的有關問題,同時,還發表了一批在發掘出來的新資料基礎上、以新視角來研究問題的最新成果,其中,在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方面尤為突出。關於耶穌會參與貿易問題。在 16 至 17 世紀,澳門至長崎的航線主要由澳門的葡萄牙人控制,他們經營 中國與日本間的生絲貿易。這場貿易的參與者,除了葡萄牙商人和日本商人外,還有另外一個角色起到了極其關鍵的作用,那就是日本耶穌會。他們利用自身之便,以仲介者,甚至直接參與者身份左右 日葡生絲貿易。耶穌會幹士們為了籌措會考經費,不顧自身聖職者的身份傾心於世俗的生絲貿易,給日本耶穌會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葡萄牙商人和日本耶穌會成了這場以大航海輝煌色彩為背景的貿易恢弘歷史畫卷中不可或缺的景色。 葡萄牙人得以澳門為中轉站從事對海外貿易,得益於中國明清政府確立的貿易制度。從此角度,學者們研究了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和清代澳門額船制度。 在此鼓勵下,一些基督教徒商人在17至18世紀得以開展葡萄牙、巴西與澳門間的貿易。耶穌會得以參與到生絲貿易中來,與耶穌會遠東巡視員范禮安(Valignano Alessandro)有很大的關係。他批准、鼓勵了這項活動。他是往返澳門次數最多、當地級別最高的耶穌會士,還於1606年在澳門逝世。這在澳門宗教發展史也是重要事件。 此後,許多天主教修會就以澳門為基地開展了對華傳教活動。 而關於一些新教差會於鴉片戰爭後來活動的研究也獲得了進展。如1844 年,美北長老會傳教士婁理華在澳門開設了澳門華英校書房。關於近代澳門博彩業發展問題。自19世紀中葉以來,博彩業就成為了澳門的支柱產業,不僅對澳門社會、經濟、文化等至關重要,對鄰近地區也影響頗深。可以說,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相當重要的一環。談到澳門博彩承充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無人不知,然而上溯到民國時,許多公司就鮮為人知。民國時期是澳門博彩業發展進程中一個承前啟後的關鍵歷史時期。博彩業的專營承充制度出現了較大的調整,以適應澳門城市的發展定位,而且博彩的形式和內容也有不少改變,大量的西式博彩得以引入,奠定當代澳門博彩業格局。就在這樣格局下,曾經有過一批承充公司影響過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博彩研究,不再限於博彩業和博彩問題研究,已經延伸到了經濟學、管理學歷史學、社會學、心理學、數學、統計學等諸多領域。從文化人類學角度來說,賭博與澳門社會風俗、政治、宗教迷信、民族文化等各個文化有 千絲萬縷的聯繫,形成了賭博文化。關於近代澳門社會變遷。澳門社會的人口與文化組合的多元性起源於16世紀。隨 貿易、傳教士來華,各國和中國內地人口來到了澳門,移民、居民、社團組織、防災救災等成為了社會生活重要組成部分。從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以來,拜神與酬神戲是澳門華人的重要活動,這些活動
  • 16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與佛山與廣州的劇團有 千絲萬縷的聯繫。 鴉片戰爭之後,澳門人口與文化發生急變,華人的社會地位與政治地位也迅速改變。華人政治地位提高,華文報紙出版,華人社團興辦,華人罷工出現,華人慈善組織運作起來。 澳門葡人移居他處,是澳門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現象。FelipeB. Nery就是一位移居到美國加利弗尼亞的“澳門之子”。 此外,學者們還研究了塞法迪猶太人在澳門的定居;通過日記等透視了19世紀初在澳門的美國人的生活;20世紀30年代,墨西哥人移居澳門。 1894年,腺鼠疫在穗港地區流行,釀成空前的瘟疫。香港死亡高達2,552人,而近在咫尺的澳門卻居然未受影響。1985年,瘟疫雖在澳門也有流行,亦很快被遏制,澳門因此獨享太平。究其原因,是中西族群協力合作的結果。1918年,流感在中國許多地方流行,澳門亦受到了影響,而且保留下來系統的統計資料。此外,還有許多精彩的成果:1684年澳門粵海關總口設立前,由誰掌管丈量?西方史料中的兩個詞“Taquessi”及“Mandarim do Sal”,引起了學者的注意。經多方勘對,發現它們是明末清初中國駐澳最高官員──鹽科提舉司。 俄國地處朔方,澳門地處華南,歷史上兩者往來甚少。不過,俄國與歐洲其他國家一樣,對來華貿易充滿了渴望。通過17至19世紀,俄國人通過幾次來澳門的經商、遊歷,認識了澳門。 進入20世紀至30年代之前,澳門又與中國政治生活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了,學者通過考究澳門史學者徐薩斯死亡時間,勾勒出了這段複雜的歷史線索。 抗戰時期的澳門史,開始受到了學界的重視。通過國民黨黨史館所藏檔案及其所編的原始史料,學者研究了抗戰前期國民黨在港澳的組織與活動及抗戰後期澳門的國民黨黨務與情報工作。 抗戰勝利後,英國何以能夠迅速重佔香港?重佔之後,又何以能站穩腳根?澳門在這個過程中擔當了一個重要角色。學者通過香港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梁昌檔案”,補充了英國迅速重佔香港的一段史實,揭示了日本投降前夕至日軍在香港正式簽署降書期間,澳門在英國接收香港中的所扮演的角色。此外,學者們還從不同角度探討“澳門學”的相關問題,包括澳門美術、澳門文學、澳門語言、澳門歷史地理、澳門出版等領域。有學者指出,澳門學揭示了人類文明和諧發展的巨大可能性和內在的規律,學者們往往通過宗教等等社會文化形態來加以說明。其實通過文學也同樣可以說明。澳門文學,其特定的生態具有相當的認識價值。澳門自由、開放以及相對逼仄的社會環境,決定了所有的文學事業通常在民間化、非意識形態化和非經典化的意義上進行,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文學生態,相對自然,跡近於文化原生態。文學的原生態也同樣與作品的經典化、作家的明星化無關,它應該淹滯於民間,沉潛於個我,怡情悅性之外綻放各自的才情與魅力,以此體現不俗的趣味。只有這樣的文學才會遠離意識形態化的危險,才會遠離被名利包裝和戕害的危險,只有這樣的文學才具有原生態的樸實與絢美。在整個漢語新文學的空間架構中,只有澳門的文學呈現出這樣的生態。因而它的個性價值非常突出,它在理論意義具有燭照世界文學乃至世界文明的穿透力。總體上的和諧構成了澳門文化和文學的基本生態特徵。這種和諧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包括漢語文學演進史上的一個獨特而有意義的標本,其中的緣由與規律需要總結。總之,這次“澳門學”研討會是歷史性的,不僅匯聚了那麼多學界精英,也匯集了澳門5家機構合作舉辦,反映了國際學術界、澳門主流文化機構對推動“澳門學”研究所表現出來的共識;此次會議,不僅對“澳門學”進行一次全面的回顧,也將對“澳門學”的發展進行了展望。學者們相信,作為本土知識體系而構建的“澳門學”大廈的落成將為期不遠。在這座大廈裏,充滿了我們的經驗、記憶、知識、智慧和精神力量;更為重要的,在這座大廈裏,洋溢 族群的和
  • 16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諧與生活的韻味,滲透出人文的關懷與人間的愛心,閃爍 人性的光輝。而正是人性的光輝,使得小小澳門在人類文明史上閃閃發亮,也賦予了“澳門學”特殊的意義。註釋:“澳門學”概念的提出,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有學者從澳門歷史研究是“澳門學”主體的基本認識出發,認為早期澳門歷史研究可以納入“澳門學”的範疇,提出18世紀中葉,以印光任、張汝霖為代表的中國學者就開始了對“澳門學”的研究,《澳門記略》是可以算作是歷史上第一部“澳門學”著作。以此為始點,將“澳門學”研究分為5個階段。這5個時期為18世紀中葉至18世紀末、19世紀上半葉至20世紀初、20世紀上半葉至20世紀80年代前、20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末、2000至2010年。參見湯開建:《“澳門學”的起源及分期》。前來出席本次研討會的外國學者有:濱下武志(Takeshi Hamashita)、科索羅(Narana Coissoró)、普塔克(Roderich Ptak)、薩安東(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Angelo Adriano Faria de Assis、岡恩(GeoffreyC. Gunn)、韓林(Jean A. Berlie)、Kendall Johnson、雷祖善(Joseph Abraham Levi)、Julia Schiavone Camacho、陳學霖、邵式柏(John Robert Shepherd)、Lúcio de Sousa、彭保羅(Paul Spooner)、岡美穗子(Mihoko Oka)、高埃麗(Elisabetta Colla)、冼麗莎(Tereza Sena)等。這些論文分別是: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陳樹榮:《再議建設澳門學》;張西平:《澳門的重要內容:西文歷史文獻的整理》;劉澤生:《澳門熱‧澳門研究‧澳門學──關於“澳門學”的若干思考》;林廣志:《互動─相生:人類文明發展的澳門模式──近二十年“澳門學”研究述評及其它》;Geoffrey C. Gunn,“Macaology: The Intellectual Roots/The Rise of Print Capitalism”; Elisabetta Colla, “Macao a buffer land (1553-1573) ?”; Tereza Sena, “The Roots of Present Macaology (Historigraphical Perspective):Macao’s HistorigraphicalRenewal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Joseph Abraham Levi, “Felipe B. Nery (1920-) and Macao: A Lifetime ofMemories in the Diaspora”; Julia Schiavone Camacho, “Becoming Mexican in Macao: Mexican Chinese Communityand Diasporic Indenity Formation in the Portuguese Colony in China (1930s-Early 1960s)”;陳學霖:《澳門哪吒廟的歷史淵緣與社會文化意義》;耿昇:《澳門在基督教第三次入華中的作用與地位》;馮錦榮:《美北長老會傳教士婁理華(1817-1847)與澳門華英校書房》;任大援:《澳門學與歐藏明清中西文化交流文獻芻議──以嚴喜樂書信和羅馬凡蒂岡中文文獻為個案》;劉小珊、吳婉惠:《耶穌會士於澳門:長崎的生絲貿易活動中──圍繞生絲貿易利潤的考述》;金國平:《鹽科提舉──明末清初中國駐澳最高官員考》,戚印平:《范禮安的澳門歲月》;徐新:《澳門學與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吳樹燊:《澳門在英國接收香港中的角色》;柳若梅:《20世紀以前俄羅斯人眼中的澳門》;Lúcio de Sousa, “Sephardic Jews: Enterprise and Settlement in Asia”; KendallJohnson, “The Place of Macao in American Literary Studies: Visualizing Romance in the Diaries of Harriett Low and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 Mihoko Oka: “The Commodity in the Nagasaki-Macao Trade in the late 16 thCentury”; Angelo Adriano Faria de Assis, “New Christian Merchants and Commerce between Portugal, Brazil andMacao in the Modern Age”;閻喜:《澳門粵語研究:回顧與展望》;朱壽桐:《澳門學與澳門文學生態》;鄭煒明:《有關澳門學的一些理論問題》;張玉春:《關於“澳門學”學科定位的思考》;葉桂平:《淺論澳門對外關係研究內容在“澳門學”中的定位及角色》;郭聲波:《關於編纂澳門歷史地圖集的初步構想》;黃啟臣:《澳門歷史與“澳門學”──論構建“澳門學”的緣由》;陳文源:《關於澳門學建設的若干思考》;王傑:《交匯‧內化‧昇華──論“澳門學”形成的樣態》;何偉傑:《近年來國內地方研究的借鑒──兼論澳門學》;葉農:《試論構築“澳門學”研究的堅實基礎──關於編制〈澳門學著作提要〉的若干思考》;Roderich Ptak, “TheCirculation of Animals and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in the South and East China Seas (Late Medieval and EarlyModern Periods)”; Narana Coissoró, “How Macao Came into Being as an Autonomous Territory under PortugueseAdministration”; Isabel Morais, “The Inquisition in Goa and Macao in the 16th Century: the Untold Story of Leonorda Fonseca”; John Robert Sheperd, “Studying the 1918 Influenza Epidemic in Macao”; Paul Spooner, “The Year ofthe Death of Montalto de Jesus”;譚世寶:《歷史檔案的科學整理和出版是構建澳門學的基礎──以已經出版的明清澳門檔案的一些問題研究為中心》;李長森:《葡文文獻整理與澳門學的建設──澳門中央圖書館庋藏近代
  • 16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葡文報刊情況研究》;李慶新:《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林梅村:《尋找屯門島》;楊開荊:《論“澳門文獻學”為“澳門學”的根本科學》;查燦長:《鴉片戰爭後的澳門華人與澳門文化芻議》;吳宏岐:《歷史地理學視野下的澳門學研究》;胡根:《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的重要環節》;郭衛東:《社群合作:公共防疫的必要前提──港澳應對1894至1895年鼠疫的差異性研究》;趙利峰:《民國時期的澳門博彩承充公司──從啟興到泰興》;黃鴻釗:《珠海澳門的文化交流二題》;王國強:《回歸十年來有關澳門教育範疇的圖書出版狀況與分析》;陳偉明︰《近代澳門商業市場管理述略》;李盈慧:《戰時國民黨在澳門的黨務與情報活動──兼論香港的國民黨黨務》;王頲:《虎門形勢變遷與穗、澳航道》;鄧駿捷:《第二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所收澳門大學圖書館古籍述要》;龔剛:《心慕“神韻派”,詩多“杜陵篇”──論澳門思想家鄭觀應的詩藝與詩觀》;莫小也:《近年來澳門美術史研究評述》;韓林、張廷茂:《澳門的中國人》;張坤:《清代澳門額船制度的完善與演變》;黃鴻雁:《清末民初澳門華人慈善組織的運作模式》;霍志釗:《淺談從文化人類學觀點看博彩》。吳志良:《作為本土知識體系而構建的澳門學》,“首屆澳門學國際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致辭。參見吳志良︰《作為本土知識體系而構建的澳門學》;林廣志:《互動─相生:人類文明發展的澳門模式──近二十年“澳門學”研究述評及其它》。參見吳志良:《作為本土知識體系而構建的澳門學》。參見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參見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儘管對“澳門學”的概念、研究對象等問題,研討會上還有一些爭論:有學者認為,可以繼續沿用“澳門研究”的概念,沒有必要再建一個“澳門學”;也有學者認為,“澳門學”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澳門學”,包括澳門歷史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狹義的“澳門學”,主要以研究歷史文化為中心。但是,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建立和發展現代學科意義上的“澳門學”,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在歷史事實和現實本質的科學研究的基礎上,揭示澳門多元文化“互動相生”的奧秘,可以為推進“一國兩制”國策的貫徹實施,為澳門經濟社會的繁榮穩定,為不同民族、宗教、文化的和諧共處,為豐富人類知識體系和文明體系,為人類的和諧進步作出貢獻。只要持之以恆地探索,“澳門學”完全可以成為一門具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的國際“顯學”。參見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參見朱壽桐:《澳門學與澳門文學生態》。林廣志:《互動─相生:人類文明發展的澳門模式──近二十年“澳門學”研究述評及其它》。參見劉澤生:《澳門熱‧澳門研究‧澳門學──關於“澳門學”的若干思考》。參見金國平、薩安東的大會發言。郝雨凡:《“澳門學”的範式與意義》,載《澳門日報》2010 年 3 月 31 日。參見陳文源:《關於澳門學建設的若干思考》。參見黃啟臣:《澳門歷史與“澳門學”──論構建“澳門學”的緣由》;楊允中︰《整合學術,確保長期繁榮穩定》;陳樹榮:《再議建設澳門學》。參見薩安東的主題演講 “An Exercise on Macaology: How Zhang Zhidong Put Macau in China’s Agenda of CentralPolitics”。他認為澳門在明清以來,在中國政治中佔有一席之地。參見吳宏岐:《歷史地理學視野下的澳門學研究》;何偉傑:《近年來國內地方研究的借鑒──兼論澳門學》。參見葉農:《試論構築“澳門學”研究的堅實基礎──關於編制〈澳門學著作提要〉的若干思考》。參見澳門大學趙偉校長的開幕辭。參見楊開荊:《論“澳門文獻學”為“澳門學”的根本科學》。參見張西平:《澳門學的重要內容:西方歷史文獻的整理》。參見李長森:《葡文文獻整理與澳門學的建設──澳門中央圖書館庋藏近代葡文報刊情況研究》。參見郭聲波:《關於編纂澳門歷史地圖集的初步構想》。參見劉小珊、吳婉惠:《耶穌會士於澳門‧長崎的生絲貿易活動中──圍繞生絲貿易利潤的考述》;Mihoko Oka,“The Commodity in the Nagasaki-Macao Trade of the Late 16th Century” 。參見李慶新:《從顏俊彥〈盟水齋存牘〉看明末廣州、澳門貿易制度若干變動》;張坤:《清代澳門額船制度的
  • 16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完善與演變》。Angelo Adriano Faria de Assis, “New Christian Merchants and Commerce between Portugal, Brazil and Macao in themodern Age”.參見戚印平:《范禮安的澳門歲月》。參見耿昇:《澳門在基督教第三次入華中的作用與地位》。參見馮錦榮:《美北長老會傳教士婁理華(1817-1847)與澳門華英校書房》。參見胡根:《博彩研究是“澳門學”的重要環節》;霍志釗:《淺談從文化人類學觀點看博彩》;趙利峰:《民國時期的澳門博彩承充公司──從啟興到泰興》。韓林、張廷茂︰《澳門的中國人》。參見查燦長:《鴉片戰爭後的澳門華人與澳門文化芻議》;黃雁鴻:《清末民初澳門華人慈善組織的運作模式》。Joseph Abraham Levi, “Felipe B. Nery (1920) and Macau: A Lifetime of Memories in the Diaspora”.Lúcio de Sousa, “Sephardic Jews: Enterprise and Settlement in Asia (1530-1620)”; Kendall Johnson, “The Place ofMacao in American Literary Studies: Visualizing Romance in the Diaries of Harriett Low and Commodore Matthew C.Perry”; Julia Schiavone Camacho, “Becoming Mexican in Macao: Mexican Chinese Community and Diasporic IdentityFormation in the Portuguese Colony in China (1930s-Early 1960s)”.參見郭衛東:《社群合作:公共防疫的必要前提:港澳應對 1894 至 1895 年鼠疫的差異性研究》;John RobertSheperd, “Studying the 1918 Influenza Epidemic in Macao”.參見金國平:《鹽科提舉(Taquessi, Mandarim do Sal)──明末清初中國駐澳最高官員考》。參見柳若梅:《20世紀以前俄羅斯人眼中的澳門》。Paul Spooner, “The Year of the Death of Montalto de Jesus”.參見李盈慧:《戰時國民黨在澳門的黨務與情報活動:兼論香港的國民黨黨務》。參見吳樹燊:《澳門在英國接收香港中的角色》。參見朱壽桐:《澳門學與澳門文學生態》。[責任編輯 袁紹珊]
  • 16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為了尋找16世紀初葡萄牙商人在華建立的雙嶼港,我們於2008年和2009年兩次到浙江六橫島進行考古調查。令人振奮的是,2009年我們在六橫島發現一塊葡萄牙石墓碑以及一些景德鎮明代瓷器殘片。據我們所知,在馬來西亞的馬六甲聖保羅教堂內有許多類似的石墓碑。因此,這次發現的葡萄牙石墓碑的遺址,應該是一個葡萄牙教堂,而雙嶼港就在六橫島。當時,雙嶼港或稱“寧波”,是世界貿易的中心,許多景德鎮瓷器從這個港口走私到日本、馬六甲、印度和里斯本,以至於日本史學家藤田豐八謂之“16 世紀的上海”。本文將介紹我們兩次雙嶼考古的初步研究成果。[關鍵詞]雙嶼港 景德鎮明代瓷器 在華葡萄牙人1521-1522年,在廣東海道副使汪鋐所率明軍的打擊下,葡萄牙人被迫逃離在廣東沿海設立的走私貿易港── Tamão(明史稱“屯門”或“大澳”,今廣東台山市上川島)。 在福建、浙江海商的引導下,葡萄牙人來到閩浙沿海繼續從事走私貿易。史載“正德間,因佛郎機夷人至廣,獷悍不道,奉聞於朝,行令驅逐出境,自是安南、滿剌加諸番舶有司盡行阻絕,皆往福建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行商,於是利歸於閩,而廣之市井皆蕭然矣”。 佛郎機是中國史書對葡萄牙人的古稱。嘉靖五年(1526),福建罪囚鄧獠“越獄逋下海,誘引番夷,私市浙海雙嶼港,投托同澳之人盧黃四等,私通貿易”。 所謂“番夷”,就指 16 世紀初盤踞雙嶼的葡萄牙人。目前學界一致認為,雙嶼就在浙江舟山群島的六橫島。一、雙嶼港── 16 世紀國際貿易的中心六橫島在明代屬於寧波府定海縣郭巨千戶所(今寧波市北侖區郭巨村),葡萄牙人稱之為Isles de Liampo(寧波島)或Syongicam(雙嶼港); 由六橫、懸山、蝦峙等 105個海島組成,今屬浙江舟山市普陀區。儘管明王朝實行“片板不許入海”的海禁政策, 但是葡萄牙人卻與閩浙海盜勾結,在雙嶼港建立了全球性的貿易中心,來自美洲、歐洲、日本的白銀源源不斷運到這六橫島訪古林梅村林梅村,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北京 100871
  • 17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裏,以換取中國絲綢、瓷器和茶葉。小小的雙嶼港在明嘉靖年間竟然有1,200名葡萄牙人定居,在島上從事走私貿易長達 20 餘年,被日本學者藤田豐八譽為“十六世紀之上海”。嘉靖二十年(1541),葡萄牙冒險家平托(Fernão Mendes Pinto)隨葡印總督法利亞(Perode Faria)船隊遊歷了雙嶼港。他在《遠遊記》一書寫道:“雙嶼,我在前有詳述,它是距此向北二百多里格遠的一個葡萄牙人的村落。因一葡萄牙人的胡作非為,雙嶼在片刻之內被摧毀,夷為平地。我親身經歷了這場災難。當時我們人力及財產損失無法估計。因為當時那裏還有三千多人,其中一千二百為葡萄牙人,餘為其他各國人。據知情者講,葡萄牙的買賣超過三百萬金,其中大部分為日銀。日本是兩年前發現的,凡是運到那裏的貨物都可以獲得三、四倍的利錢。這村落中,除來來往往的船上人員外,有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法官、市政議員、死者及孤兒總管、度量衡及市場物價監視官、書記官、巡夜官、收稅官及我們國中有的各種各樣的手藝人,四個公證官和六個法官。每個這樣的職務需要花三百克魯紮多(指葡萄牙錢幣)購買,有些價格更高。這裏有三百人同葡萄牙婦女或混血女人結婚。有兩所醫院,一所仁慈堂。它們每年的費用高達三萬克魯紮多。市政府的歲入為六千克魯紮多。一般通行的說法是,雙嶼比印度任何一個葡萄牙人的居留地都更加壯麗富裕。在整個亞洲,其規模也是最大的。”這位葡印總督在雙嶼港活動期間曾在景德鎮定製了一批青花瓷。葡萄牙貝加市列奧農王后博物館(Queen Leonon Musuem)收藏了其中一件耳杯形青花碗(圖 1 右下),口沿上葡萄牙文讀作:Tempo de Pero de Faria 541;意為“法利亞定製, 1541 年”。 1541 年相當於嘉靖二十年。圖 1 葡萄牙人在雙嶼港活動時定製的景德鎮青花瓷資料來源:劉明倩:《從絲綢到瓷器》,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20 08 年,第 1 8 頁。嘉靖二十六年(1547),巡撫贛南的右副都御史朱紈奉朝廷之命赴浙江提督浙閩海防軍務。次年5-6月,朱紈率明軍在雙嶼登陸,焚毀了葡萄牙人在島上搭建的上千所寮屋、十餘座教堂和數以百計的走私船,並填塞了雙嶼港。殊不知,明軍焚毀的只是葡萄牙走私船中一小部分,據朱紈記載,嘉靖二十七年(1548)“五月十日,浙海瞭報:賊船外洋往來一千二百九十餘艘”。可知明軍摧毀雙嶼港後不久,附近海域仍有 1,290 多條走私船遊弋。
  • 17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日本天文十二年(1543),閩浙海盜王直與3個葡萄牙頭目帶領上百名番商從暹羅(今泰國)乘船向雙嶼航行,途中遭遇風暴,結果於 1543年 9月 23日漂流到日本九州南端種子島(今屬鹿兒島縣),船上葡萄牙人便是日本人最初見到的歐洲人。葡萄牙史料披露了葡萄牙人首航日本的更多細節。據說,“542 年,一個名叫弗雷伊塔斯(Diogo de Freitas)的船長停泊在暹羅王宮的大城。三個葡萄牙人乘一條前往中國的中國式帆船逃離了他。他們是:莫塔(António de Mota)、澤摩托(Francisco Zeimoto)和佩索托(AntónioPeixoto)。他們前往位於 30 多度的寧波城(Cidade de Liampó)停泊,一場船尾暴風把他們吹離了陸岸。幾天後,在東方32度處見到了人稱日本的島嶼。似乎這便是書中常常提到的日本國及其財富;日本島有金,多銀,還有其他財富”。 這裏的“542 年”是 1542 年的簡稱,相當於日本天文十一年或明嘉靖二十一年,而所謂“寧波城”當指雙嶼港。倫敦維多利亞與埃伯特博物館(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收藏了 1 件頗具伊斯蘭風格的明代青花執壺(圖 1 左),上有葡萄牙貴族徽章,底款為“大明嘉靖年製”(圖 1 右上)。據考證,這件青花執壺可能是嘉靖年間到日本和中國從事貿易活動的葡萄牙商人佩索托(Antonio Peixoto)在江西景德鎮定製的。 明廷對景德鎮瓷器底款有一定之規,官窯皆用“某某年製”,而民窯只能用“某某年造”。這件青花壺用“大明嘉靖年製”底款,說明它是明朝御窯廠違反規定為葡萄牙商人私下燒造的。圖 2 日本“南蠻屏風畫”所繪葡萄牙大黑船資料來源:維京百科英文版︰ http://pt.wikipedia.org/wiki/Ficheiro:NanbanCarrack.jpg 。從此,葡萄牙人開始販運中國貨至日本,並將佛郎機銃等西方先進科學技術傳入日本,史稱“南蠻貿易”(Nanban Bōeki)。 日本南蠻屏風畫上繪有當年駛入長崎的葡萄牙海船(圖 2),明軍在雙嶼港焚毀的正是這種大黑船。儘管雙嶼港就在六橫島之說,目前已在學界達成共識,但是這個港口在島上甚麼地方卻一直存在爭議。2008-2009年,我們兩赴六橫島訪古,實地調查了島上各類古跡和文物,為尋找明代雙嶼港遺址提供了科學依據。 本文將介紹我們調查的主要成果。
  • 17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二、中外史料所述“雙嶼港”中外史料對雙嶼港均有所述,尤以明朝負責閩浙海防的朱紈的《甓餘雜集》、明代海防專家鄭若曾的《籌海圖編》、 16 世紀葡萄牙冒險家平托的《遠遊記》三本書最為詳盡。 近年,澳門大學湯開建教授對平托《遠遊記》史源詳加考證,認為與中國史書有關記載相當一致,堪稱信史。圖 3 《籌海圖編》所標雙嶼港的位置資料來源:《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三四二‧地理類》,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本, 1 98 6 年,第 2 0 頁。歷史上,六橫島是一個由眾多小島組成的群島。島上居民經歷了明初、清初兩次內遷,現代居民多為清康熙、乾隆年間從浙江沿海各地來的移民。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築堤後,六橫島才逐漸聯成一島,此後又向外伸展建海塘,使上莊的蟑螂山島、積峙島,下莊的大夾屯島、沙頭島與六橫島聯為一島,隨後島上陸地面積亦逐漸擴大。 現代六橫島指分佈在舟山群島南部一組島嶼,以六橫島為主體,包括佛渡島、懸山島、對面山、涼潭島等五座有人定居的島嶼和一批無人島礁組成。關於雙嶼港的位置,鄭若曾《籌海圖編》第三十二圖有明確標識(圖 3)。此書初刻於嘉靖四十一年(1562),是目前所見明代雙嶼港最早的文獻之一,那麼該書所附雙嶼港位置圖應該作為我們研究的基點。 需要注意的是,這幅明代海圖的方向與現代地圖正好相反,採用“上南下北,右東左西”方向。據我們研究,《籌海圖編》所標島嶼方位大都是正確的,唯一的失誤是將“白塗山”(今佛渡島)誤標在大漠坑(今六橫島西北岸大脈坑村)之西,本文引用時予以訂正。據我們研究,《籌海圖編》在六橫島周邊標有六個島嶼,自東而西分別為:糊泥山(今桃花島)、蝦崎山(今蝦峙島)、赤坎山(今涼潭島)、石板港(今懸山島)、白塗山(今佛渡島)和梅山(今梅山島)。《籌海圖編》在六橫島範圍內亦標有六個地名,自西而東分別為:大漠坑(今六橫島西北岸大脈坑村)、白馬礁(今六橫島東南岸小馬嘴頭附近)、陸奧山(今六橫島東部大尖峰山)、雙嶼港、浪擂頭(今六橫島東岸台門港)、海閘門(今六橫島東岸烏龜山與懸山島之間)。明初以來實行海禁政策,島上並無明朝百姓,只有閩浙海盜和葡萄牙人出沒。既然如此,那麼《籌海圖編》所標島上 6 個地名皆為明代海盜出沒之地,而葡萄牙人主要活動於雙嶼港。
  • 17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三、佛渡島與六橫島西洋之村落佛渡島位於六橫島與梅山島之間,距六橫島約 1.8公里。有報導說:“1983-1986年,普陀縣(即今舟山市普陀區)地名辦先後兩次派人到雙嶼門一帶考察,在佛渡島上,發現了分佈面積約 1 萬平方米彩瓷片散落地。” 為此,我們找到這篇報導的作者之一鄔永昌先生, 2008 年 12月11日,我們請鄔先生一道赴佛渡島實地調查。先去遺址所在地──佛渡島石門村採集瓷片,然後又到附近永生村採集瓷片。然而,我們採集的瓷片中只有零星宋代景德鎮窯青白釉芒口瓷片、宋代龍泉窯瓷片,其餘多為晚清漳州窯或德化窯青花瓷片,不見明代瓷片。我們在佛渡島還採集到 3 種福建地方窯口燒造的明代瓷片。第一種為“漳窯”白釉米色瓷片。光緒十二年郭柏蒼《閩產錄異》記載:“(漳窯)出漳州,明中葉,始製白釉米色器,其紋如冰裂。舊漳琢器雖不及德化,然猶可玩。惟退火處略黝,越數年,黯處又復潔淨。近製者,釉水、胎地俱鬆。” 換言之,漳窯瓷的特徵為“白釉米色器,紋如冰裂”。 我們在佛渡島採集到這類特徵的瓷片。第二種福建窯瓷片為德化窯白瓷。德化瓷以潔白聞名於世,西方收藏家稱Blanc de Chine(中國白)或“象牙白 ”。清代德化瓷不僅釉色白,而且胎色也很白。我們採集的德化窯瓷片釉色似乎比景德鎮青花瓷還要白,只是胎色發黃,估計是明代晚期之物。第三種福建窯瓷片亦見於六橫島,屬於漳州窯。雖然漳窯和漳州窯瓷器都在福建燒造,但是二者明顯有別。漳窯瓷主要燒造白釉米色瓷;而漳州窯泛指漳州各處古窯址燒造的青花、色釉、五彩等。此類瓷器甚至遠銷埃及,在福斯塔特遺址發現許多漳州窯瓷片。在明清瓷器中,福建漳窯、漳州窯與福建德化窯、廣東潮州窯同享盛譽。由於三者地域相鄰,其產品和工藝頗相似,所以收藏家和研究者往往把漳窯、漳州窯器歸入德化窯或潮州窯系,西方學者則統稱為 Swatow(汕頭窯)。隨 陶瓷考古的深入,近年才逐漸將三者區分開來。2009 年 4 月 25-29 日,國家博物館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貝逸學站長與浙江省考古所專家在石門村山嶴台地發掘了一處古代遺址。在 10×2 平方米範圍內發現兩座疊壓清晰的房基。第 1期房基為晚清居住遺跡;第 2 期房基在地表以下 70-80 厘米,為第 1 期房基所疊壓,從中發掘出龍泉窯、越窯、吉州窯等宋元瓷片。此外,這個考古隊還在發掘現場西北約 100 米左右的蕩田中探明了 1 處長 200 米、寬 2 米,在地表以下 60-80 厘米的古代石構夯土建築。在距離發掘現場西北 500 米左右長河裏還採集到一批青花瓷片和建築構件,估計整個遺址面積大約 20 萬平方米。圖 4 漲起港村採集的漳州窯青花瓷片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
  • 17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2009 年 9 月 8 日,在貝逸學先生陪同下,我們考察了他們在佛渡島發掘的古遺址。石門村三面環山,一面臨海,西北朝向,正對梅山港。《籌海圖編》所謂“白塗山”就指佛渡島,與明朝政府所設梅山烽堠(在今梅山島)隔海相望,兩島距離僅3公里。葡萄牙人想必不會把走私貿易港置於明軍監視範圍內。退一步說,石門村遺址年代分屬宋元和晚清兩個時期,未見16世紀葡萄牙人在浙江海域活動時的瓷片。無論地理位置還是考古材料,皆表明雙嶼港不在佛渡島。從六橫島去佛渡島的港口碼頭在漲起港。20世紀50年代,在漲起港挖水庫時發現不少古代船板、木欖和瓷壺。20世紀70年代以來,漲起港村民建房時陸續發現一些古墓。村民陳仕根家東山牆外古墓在地表下約 30 厘米,墓室為磚石結構,亂石砌壁,上為磚砌拱頂。墓磚規格有28.2×10.5×5.2 厘米或 27×11.5×5.5 厘米不等,這種規格的磚只見於漲起港村,舟山其他地方不見。據舟山市博物館學者考證,這種磚流行於閩南,故有學者認為這些古墓或許和雙嶼港海上走私活動的開埠人閩商有關。2008 年 12 月 12 日,我們請鄔永昌先生一道赴漲起港村的古墓地考察,確認這裏是宋代墓地。熙寧六年(1073),北宋在島上置昌國縣, 漲起港村古墓主人當係宋代昌國縣居民。我們在古墓地附近採集到一些瓷片,包括宋代龍泉窯瓷片、明代漳州窯青花瓷片(圖4)等,後者與新加坡亞洲文明博物館藏17世紀漳州窯青花軍持的瓷質相似,年代晚於葡萄牙人在雙嶼港活動時代。據說漲起村鄉民張阿六收集了不少六橫島所出古錢幣,我們便去他家看實物。據我們鑒定,張阿六收集品中不僅有景興通寶、元豐通寶等宋代錢幣,而且還有幾枚1887年英國錢幣和日本古錢“寬永通寶”等,但是沒有任何明代古錢。漲起港村不見於《籌海圖編》,可見嘉靖年間此地荒無人煙。況且,漲起港村位於六橫島西岸,亦在明代梅山烽堠監視範圍內,葡萄牙人恐怕不會把走私貿易港口設在此地。《籌海圖編》所標“大漠坑”,在今六橫島西北岸大脈坑村。我們兩次六橫島調查,都到這個村落進行了實地考察。平托說葡萄牙人居地附近“山頭有淡水溪流,穿過茂密的樹林直淌而下。林中多雪松、橡樹、五針松、海松……”, 而大脈坑村恰好有一條溪流自龍山而下,所以大脈坑村被某些學者當作葡萄牙人的聚居地。然而,我們在大脈坑村只見到晚清瓷片,未見明代文物。《鄭和航海圖》上有“雙嶼門”、“大磨山”兩個島嶼, 分別相當於《籌海圖編》所標“雙嶼港”、“大漠坑”,但是這兩幅明代地圖將二者標在不同地點。《鄭和航海圖》的“大磨山”在今六橫島西北部龍山大脈坑村,朱紈《瞭報海洋船隻事》稱為“大麥坑山”。 朱紈還引浙江海道副使沈瀚之言說:“海中地名大麥坑,與雙嶼港,兩山對峙,番賊盤據二十餘年,率難輕動。”這就清楚地表明,大麥坑與雙嶼港在島上兩座不同山脈。既然大麥坑在六橫島西北部龍山,那麼雙嶼港應在六橫島東南部某座山脈,與龍山對峙。總之,雙嶼港不在六橫島西岸漲起港村。三、六橫島東洋之村落與古碼頭2009年春,浙江省普陀區文物普查隊在六橫島發現一處清道光年間摩崖石刻。這個石刻位於小湖社區杜莊村金寺山嘴,距地表 10米左右;高約3米,寬約5米,鐫刻橫書“閩山古跡”四個大字,字體寬約30厘米。四個大字左邊刻有直書雙行小字,凡12字,銘文讀作:“浙江督學使書,福州廖鴻荃題”。廖鴻荃(1778-1864),字應禮,號鈺夫。祖籍將樂縣,後遷侯官縣(今
  • 17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福州市)。清嘉慶十四年進士第二。授編修,累升至工部尚書、經筵講官,賜紫禁城騎馬。道光元年八月,典試陝甘,生平總裁會試一次,典鄉試、分校京兆試各三次,參與朝考閱卷,殿試讀卷,又督學江蘇、浙江等省。 據《清史稿》記載,廖鴻荃基與林則徐是同朝為官的大臣,鴉片戰爭前後擔任過右都御史、漕運總督等職。道光十九至二十四年間出任工部尚書。2009 年 9月 9日,我們到杜莊村實地調查了閩山古跡摩崖石刻(圖 5),但是附近未見任何與葡萄牙人相關的古跡。據澳門大學湯開建教授考證,1540-1548年間,葡萄牙人佔據雙嶼港時,當地“存在 兩大中心,一是以許氏兄弟海盜集團,一個是葡萄牙商人集團。這兩者相互利用,互為表裏,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一體”。 明代史家王世貞記載:“舶客許棟、王直輩,挾萬眾雙嶼諸港。” 可知明代六橫島上不止一個港口。圖 5 杜莊“閩山古跡”摩崖石刻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鄧鐘《籌海重編》記載:“商舶乃西洋原貢諸夷,載貨泊廣東之私澳……浙人又導之,改泊雙嶼。……自甲申(嘉靖三年)歲凶,雙嶼貨壅……西洋船原回私澳。” 鄭舜功《日本一鑒》記載:“嘉靖庚子(十九年 / 1540)繼之,許一、許二、許三、許四潛入大宜滿剌加等國,誘引佛郎機國夷人,絡繹浙海,亦泊雙嶼、大茅等港,以要大利。” 看來,早在嘉靖三年(1524),葡萄牙人就在雙嶼從事走私貿易了,而許氏兄弟遲至嘉靖十九年(1540)才到雙嶼,比葡萄牙人晚十六年。許氏兄弟不會和葡萄牙人同居一地。《籌海圖編》所標“白馬礁”在杜莊正南海濱(圖15),可見杜莊附近海域明代有海盜出沒。閩山古跡摩崖石刻的發現相當重要,說明杜莊一帶或許是福建海盜集團的窩點。葡萄牙人在雙嶼登陸之後,必然要在島上補充淡水。為此,我們於 2009 年 9 月 9 日對六橫島東部淡水資源進行實地調查。大尖峰山腳下高峰村有一個大嶴水庫,是六橫島重要淡水資源之一。不過,這是一座現代水庫。大尖峰山上礁潭村還有另一座水庫,在古代水潭基礎上擴建而成,今稱“礁潭水庫”(圖6)。歷史上,大尖峰山的礁潭無疑是六橫島最重要的淡水資源之一。礁潭水庫有一條水渠引水下山,注入大嶴水庫。後者建有一個自來水廠,為六橫島東南各地供應淡水,而在古代這個地區靠水渠或小溪從礁潭引水。我們在礁潭附近水渠邊採集到宋元青白釉瓷片,那麼這條水渠應該在古代溪流基礎上改建而成。據平托記載,雙嶼港附近“山頭有淡水溪流,穿過茂密的樹林直淌而下。林中多雪松、橡樹、五針松、海松”。 顯然,平托說的“山頭”就指大尖峰山的山頭,而“淡水溪流“則指從礁潭流到山下的溪流。
  • 17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6 大尖峰山北麓的礁潭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據以上討論,雙嶼港與大麥坑位於六橫島上兩座不同山脈。大麥坑在今六橫島西北部龍山大脈坑村,那麼雙嶼港應當在六橫島東南部某山,與龍山對峙。六橫島東南部可與龍山對峙的高山只有大尖峰山,也即《籌海圖編》所謂“陸奧山”,朱紈稱作“陸洪山”,六橫島的現代名稱就來自這個明代地名。據朱紈記載,嘉靖二十七年(1548)“五月十六日,臣自霩衢所(今寧波市北侖區郭巨村),親渡大海,入雙嶼港,登陸洪山,督同魏一恭、劉恩至並指揮等官馬奎等,達觀形勢……”。 《籌海圖編》將雙嶼港標在陸奧山(今大尖峰山)北麓,那麼明代雙嶼港要在大尖峰山之北的海濱尋找。圖 7 西文山村民宅異域風格的浮雕石碑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2009年9月9日,我們到大尖峰山正北方向海濱村落調查,結果在西文山村取得重大發現。我們在村內一所民宅牆上意外發現一塊異域風格的浮雕石碑(圖7),上面圖案頗似16世紀葡萄牙古錢幣上的渾天儀(圖8)。葡萄牙國徽和國旗上也有渾天儀,這是一種古老的導航儀,代表葡萄牙人的航海成就。據當地村民講,這塊浮雕石碑是 20 世紀 50-60 年代從該村附近古墓地搬來的。西文山或稱“戲文山”,原名可能是“西墳山”。這座小山或許是葡萄牙人墓園所在地,故稱“西墳山”。
  • 17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8 葡萄牙人在印度和馬六甲發行的帶渾天儀圖案的錢幣資料來源:Vasilijs Mihailovs 編《東方古代錢幣》,網頁︰ http://www.zeno.ru/showgallery.php?cat=2735 。歐洲人往往把墓葬建在教堂,葡萄牙人在馬六甲拆毀滿剌加國王宮修建了一座聖保羅教堂內,這座教堂內就有許多葡萄牙天主教徒的浮雕墓碑(圖 9),有些墓碑刻有保教盾牌浮雕圖案。那麼西文村的浮雕石碑也許出自葡萄牙人某個教堂。平托《遠遊記》記載:“隨 主教堂──聖母受孕教堂的鐘聲響起,此地(指雙嶼)另外還有六七座教堂,人們集合在一起討論那兩個人帶來的消息……。” 故知葡萄牙人在島上建有多座天主教堂,至少包括一座聖母教堂。圖 9 馬六甲聖保羅教堂內葡萄牙天主教徒墓碑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平托還具體描繪了島上一座天主教堂。他在《遠遊記》寫道:“在路的盡頭,有一漆成岩白色的松木木塔。它的頂層有三個塔尖。每個塔尖上有一鍍金的風向標和一面帶有金色王徽的白緞旗。……此時,塔最高處作為瞭望台用的那個地方的那口鐘敲了三下。聽到鐘聲,鼎沸的人群立即安靜下來。” 可知島上天主教堂採用木結構建築,而且房頂上還有鐘樓。嘉靖二十七年(1548)四月,王守元等人“帶兵入港捘邏,將雙嶼賊建天妃宮十餘間,寮屋二十餘間、遺棄大小船二十七隻,俱各焚燒盡絕,止留閣塢未完大船一隻……”。 朱紈所謂“天妃宮十餘間”未必全是媽祖廟,可能包括葡萄牙人在島上所建聖母教堂。由於葡萄牙人所建教堂和住宅主要為木結構草棚式建築,大部分被明軍焚毀。不過,葡萄牙教堂的浮雕石刻不會焚毀殆盡,那麼西文山村一帶古代石刻應作為我們下一步考古調查的重點。2009年春,國家博物館水下考古部舟山工作站在中日古航道──烏沙水道附近朱家尖境內大沙浦調查時,發現一處元明時代港口遺址。這個遺址有大批紅石條、紅石板埋藏在港口東南側半
  • 17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山腰。此外,他們還瞭解到在古港西北口塞峰山水下有大片瓦礫堆積;在烏沙門南口烏柱山上有荒置的紅石條。圖 10 西文山民宅房基所見古代紅石板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我們在西文山調查時見到類似的古代紅石板,砌有異域風格浮雕石碑的民宅對面房屋,就用這種紅石板砌築房基(圖 10)。《籌海圖編》在六橫島附近標有地名“石板港”,可知明代港口往往用石板砌築。《籌海圖編》將雙嶼港標在陸奧山(今大尖峰山)北麓,而西文山就在大尖峰山之北,朱紈《雙嶼填港工完事》記載:嘉靖二十七年(1548)“六月二十六日,與劉恩至同到雙嶼,看得北港已築未完,南港尚未興築”。 可知明代雙嶼港有南北兩個碼頭,而西文山可能是其中之一。西文山之北海濱有個古碼頭,直到近代仍在使用。圖 11 西文山村採集的漳州窯明青花瓷片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明軍早就將雙嶼港填塞,那麼雙嶼港不可能在今西文山古碼頭。如果雙嶼港在西文山一帶,那麼明代港口遺址當在西文山之南,由於明軍填港,這個港口恐怕早就淤積為陸地。我們在西文山村採集的瓷片中有一片青花碗底殘片(圖11),瓷質和釉色與漳州窯明青花相似,那麼西文山村民房所用古代石板有可能來自明代雙嶼港遺址。
  • 17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12 六橫島東洋之海閘門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西文山古碼頭東南10多公里處是六橫島最大的碼頭──台門港,南起海閘門,東至大葛藤山,全長 10 公里,水深 5-20 米,可使用海域面積達 20 平方公里,屬於國家一級漁港,也是漁船避風、錨泊、補給的良港。 雙嶼港的葡萄牙人自然選擇島上最好的碼頭作為走私貿易港,而台門港恰為六橫島最好的良港之一。圖 13 台門港天妃宮附近採集的景德鎮嘉靖窯瓜棱紋青花盤瓷片圖片來源:林梅村攝影《籌海圖編》在六橫島東南端標有兩個地名,分別稱作“浪擂頭”和“海閘門”。後者在今台門港附近烏龜山與對面山之間,如今仍稱“海閘門”(圖 12)。 2009 年 9 月,我們到海閘門進行實地調查。這裏最早的古跡是烏龜山的天妃宮,據說是六橫島最古老的媽祖廟之一。這座天妃宮經歷代改建,早已面目全非。不過,我們在天妃宮附近採集的瓷片中有一片明青花碗底瓷片,上飾瓜棱紋(圖 13)。北京首都博物館古陶瓷專家裴亞靜注意到這個瓷片屬於明青花,我們進而發現其裝飾風格與廣東上川島外銷瓷遺址出土的“大明嘉靖年造”款瓜棱紋青花碟片完全一致, 當係景德鎮嘉靖窯青花盤殘片。2009 年 9 月,北京國家博物館水下考古舟山工作站考古隊在六橫島台門港對面懸山島筲箕村發現了一處明代外銷瓷遺址,採集到嘉靖窯紅綠彩瓷片(圖 14)、明代漳州窯系青花瓷。懸山島採集的紅綠彩瓷在北京工地亦有發現,年代在 1550 年(嘉靖二十九年)。
  • 18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14 六橫鎮懸山島外銷瓷遺址出土景德鎮嘉靖窯紅綠彩瓷片圖片來源:國家博物館楊林提供懸山島位於六橫島的東面約700米處,長近8公里,寬約2公里,陸地面積6.94平方公里,是個長形小島,目前該島常住人口約2,500餘人,分為南線小筲箕以及北線馬跳頭兩大定居點。這個遺址面積較大,據說遺址面積達 1,000平方米。台門港,《籌海圖編》第三十二圖稱“浪擂頭”,此圖在浪擂頭對面懸水島標有“石板港”。這個新發現外銷瓷遺址的懸山島或許是明代石板港。馬溪之役的葡萄牙俘虜克路士(Gaspar da Cruz),與其他葡萄牙俘虜一起流放到廣西。後來被中國海商用金錢贖出。他回國後寫了《中國志》一書,講述在中國的親身經歷。關於中國瓷器,克路士在書中介紹說:中國“另一省叫江西,這也是省城名。此省有十三城。瓷器只產於這個省,因它靠近寧波,在那裏大量出售,又便宜又好,葡人遂認為瓷器是在寧波本城生產的”。該書還記載:“儘管整個中國和整個印度使用的瓷器都是用普通粘土製成,但是,瓷器有極粗的,也有極細的;有的瓷器公開售賣是非法的,因為只許官員使用,那是紅色和綠色的,塗金的及黃色的。這類瓷器僅少量偷偷出售。” 懸山島新發現的嘉靖窯紅綠彩瓷片,即克路士提到的“僅少量偷偷出售”的紅綠彩瓷。歐洲、印度和東南亞和中東地區罕見明代紅綠彩瓷,而印尼爪哇和日本則發現許多明嘉靖年間紅綠彩瓷,如英國戴維德基金會、大英博物館、荷蘭普林謝甫國家陶瓷博物館(Princesseh ofMusuem)藏爪哇出土景德鎮嘉靖窯紅綠彩瓷,以及日本東京和京都等地博物館藏嘉靖窯紅綠彩瓷。由此可見,懸山島外銷瓷遺址的紅綠彩瓷主要銷往爪哇和日本。四、雙嶼門雙嶼港,中外史書亦稱“雙嶼門”,如《鄭和航海圖》所標“雙嶼門”就是雙嶼港。 六橫島西岸漲起港村附近海域有兩個小島,相互對峙,今稱“雙嶼門”。這個現代地名誤導某些學者以為雙嶼港在六橫島西洋漲起港。然而,朱紈明確提到雙嶼港在“東洋中”。朱紈《雙嶼填港工完事》說:“本年(嘉靖二十七年 / 1548)四月初七日,雙嶼既破。臣五月十七日,渡海達觀。入港登山,凡逾三嶺,直見東洋中古路四十餘里,寸草不生。賊徒佔據之久,人貨往來之多,不言可見。” 這就清楚地表明,雙嶼港不在六橫島西洋海濱,而在島上東洋某海濱。
  • 18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葡萄牙冒險家平托也提到“雙嶼門”。他在《遠遊記》寫道:“我們行駛了六天後,來到雙嶼門。所謂門,實為兩個相對的島嶼。距當時葡萄牙人貿易地點三里格遠,那是葡萄牙人建立在陸地上的村落,訪問逾千。有市政官、巡迴法官、鎮長及其六、七級的法官和政府官員……。”據方豪考證,三里格相當於 9英里,也就是 14.4公里。 從西文山村到台門港大約 15公里。如果西文山是葡萄牙人定居和貿易之地,那麼雙嶼門當在台門港附近。不過,台門港是個現代碼頭,並非明代雙嶼港所在地。《籌海圖編》地圖將現代台門港所在地稱作“浪擂頭”,而明代雙嶼港就在“浪擂頭”之西(圖15)。嘉靖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朱紈“行令動支錢糧,聚椿採石,填塞雙港”,並下令“時限一個月內完報”。 由於工程浩大,一個多月後,當朱紈重返雙嶼港時,填港工程仍未竣工。朱紈在嘉靖二十七年(1548)“六月二十六日,與劉恩至同到雙嶼,看得北港已築未完,南港尚未興築。本道住居港中三日,親自督委指揮王明、定海縣典史張賢先打木椿,將打松木做成木欄,內貯石簍安置水底為基,上壘船石填塞兩港俱完,即今潮長淤泥漸積前工完固等……”。既然如此,那麼朱紈填港處又在甚麼地方呢?據鄔永昌研究,這個地方當在大夾屯村大小葛藤山之間。當年這裏是古代航道,而且水道狹窄,利於明軍填石塞港。 2009 年 9 月 9 日,在鄔永昌先生陪同下,我們實地考察了大小葛藤山。這個地方與六橫島東南岸“海閘門”的地貌極其相似,當即史書提到的“雙嶼門”。不同的是,由於朱紈填港,這片海域如今已淤積成陸地。此外,大小葛藤山只是明代雙嶼港之南港,據前文討論,雙嶼港之北港當在西文山之南,從地形圖看,可能在西文山與桔樹灣村山丘之間。圖 15 明代雙嶼港位置示意圖資料來源:林梅村繪製
  • 18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關於明軍填港方法,朱紈《雙嶼填港工完事》記載:“雙嶼不可戍守,止可填塞港門。今本院親臨會視,人心可卜。仰會同守、巡備倭等官,委官度量深廣。工料多用椿木,滿港密釘。仍采山石,亂填椿內,使椿石相制,衝擊不動。潮至則淤泥漸積,賊至則拔掘為難。” 由於明軍填港,造成水道不通,逐漸淤積,所以明代雙嶼港之北港和大小葛藤山一帶的南港相同,早已成為陸地。關於明代雙嶼港的地貌,朱紈描述說:“然訪其形勢,東西兩山對峙,南北俱有水口相通,亦有小山如門障蔽。中間空闊約二十餘里,藏風聚氣,巢穴頗寬。各水口賊人晝夜把守,我兵單弱,莫敢窺視。” 我們認為“東西兩山對峙”,指大葛藤山與西文山對峙;所謂“南北俱有水口相通,亦有小山如門障蔽”,指大小葛藤山形成的“雙嶼門”與平蛟村與桔樹灣村之間有南北兩條水道;而“中間空闊約二十餘里”,則指西文山與大小葛藤山之間的港灣。葡萄牙冒險家平托對明代雙嶼港的描述與朱紈大同小異。他在《遠遊記》寫道:“在這兩個當地人和在那一帶航行的人稱之為雙嶼門的小島之中有一個海峽,其寬度為兩箭之遙,水深在二十至三十五噚(1 噚= 1.828 米)之間,有數處優良泊口。山頭有淡水溪流,穿過茂密的樹立直淌而下。林中多雪松、橡樹、五針松、海松、船支在此伐帆衍,桅杆、木板及其他木材,分文不取。” 平托的“雙嶼門”指大小葛藤山之間古水道,而“山頭有淡水溪流”則指大尖峰山北麓的礁潭。總之,我們在六橫島的兩次考古調查收穫巨大,目前基本上可以確認明代雙嶼港遺址就在六橫島東南部台門大小葛藤山與西文山之間。西文山所見異域風格的浮雕石碑尤為重要,如果這個石碑浮雕真是葡萄牙渾天儀簡化圖案,那麼西文山村就是16世紀葡萄牙人在島上聚居之地。我們在西文山採集的漳州窯明代青花瓷片以及在台門港天妃宮附近發現的景德鎮嘉靖窯瓜棱紋青花瓷片令人振奮,首次以實物說明雙嶼港南北二港就在西文山村至台門港之間。關於尋找明代雙嶼港的下一步工作,我們有幾點建議:首先,全面調查西文山村民宅房基所用古代石板及其來源;第二,建議借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之機,邀請國內水下考古中心專家用聲納技術在台門港至西文山古碼頭之間海域尋找古沉船。第三,邀請國內考古部門專家對大小葛藤山之間和西文山南麓古水道進行梅花樁式大規模考古鑽探,尋找明軍當年填塞的雙嶼港南北二港,然後在明代雙嶼港附近海域尋找明軍焚毀或沉入海底的葡萄牙大黑船以及各類小型走私船。註釋:據明人應檟、劉堯誨撰《蒼悟總督軍門志》卷五“全廣海圖”(初刊於萬曆九年 / 1581),上川島當時由“三洲”等三島組成,其中“大澳”島即葡萄牙人所謂Tamão島;參見湯開建:《中葡關係的起點:上、下川島──Tamão新考》,《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99年,第 27-57頁。[明]嚴從簡著,余思黎點校:《殊域周咨錄》卷九《佛郎機》,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323頁。[明]鄭舜功:《日本一鑒‧窮河話海》,民國二十七年影印本。鄭舜功是廣東新安人,因熟黯夷務,經負責浙江海防的楊宜推薦,1555年出使日本。鄭舜功對盤踞雙嶼港的許氏兄弟非常瞭解,許棟之弟許四就是1557年鄭舜功在贛州擒獲的,所以他對葡萄牙人在雙嶼港活動的記述相當可信。方豪:《十六世紀浙江國際貿易港Liampo考》,《方豪六十自定稿》上冊,台灣:學生書局,1969年,第91-121頁;張增信:《十六世紀前期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的貿易據點》,《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二)》,台北,1986年;徐明德:《論十六世紀浙江雙嶼港國際貿易市場》,《海交史研究》1987年第 1期;毛德傳:《“雙嶼 ”考略》,《中國方域──行政區劃與地名》1997年第2期;王慕民:《十六、十七世紀葡萄牙與寧波之關係》,《澳
  • 18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門研究》1999年第3期;湯開建:《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實》,《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 第27-57頁;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龔纓晏、楊靖:《近年來Liampo、雙嶼研究述評》,《中國史研究動態》2004年第4期;錢茂偉:《明代寧波雙嶼港區規模的重新解讀》,張偉主編:《浙江海洋文化與經濟》第1輯,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年;陸位世:《十六世紀雙嶼港港址考略》,普陀海洋文化研究會編:《普陀潮》2008年第5期,第50-51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57頁。《明史‧朱紈傳》記載:“初,明祖定制,片板不許入海。”[清] 張廷玉等撰︰《明史‧朱紈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403頁。[日] 藤田豐八著,何健民譯:《葡萄牙人佔據澳門考》,《中國南海古代交通叢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378-384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 III頁。Nuno de Castro, A Porcelena Chinesa e os Brasões do Império, Civilização, 1987 , pp. 128-129.[明]朱紈:《甓餘集》卷一《雙嶼填港工完事》,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第 205卷,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2166頁。[日]久時:《鐵炮記》,《南浦文集》卷上,東京:岩波書店,1998年;木宮泰彥著,胡錫年譯:《日中文化交流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618頁。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60頁。Craig Clunas (ed.), Chinese Export Art and Design, London: 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 l987.Christopher Howe, The Origins of Japanese Trade Supremacy: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 in Asia from 1540 to thePacific Wa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2008年考察隊成員有:北京大學教授林梅村及其學生喻婷、陳曉露、寧波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金濤、舟山市普陀區史志辦公室鄔永昌等一行五人;2009年考察隊成員有:北京大學教授林梅村及其學生喻婷、沈勰、國家博物館考古部主任楊林及雷生霖、國家博物館舟山市工作站貝逸學、浙江海洋學院教授柳和勇、舟山市普陀區史志辦公室鄔永昌、《普陀潮》編輯部孫和軍以及六橫鎮政府陪同人員洪主任等多位朋友。這兩次考察都得到六橫鎮領導,尤其是宣傳部門負責人葉含亞女士熱情幫助,謹致謝忱。[明]朱紈:《甓餘集》,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二零五,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此書或稱《甓餘雜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需要注意的是,明清兩個刻本多有不同之處。[明] 鄭若曾著,李致忠點校:《籌海圖編》,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07年;[葡] 費爾南‧門德斯‧平托(Fernão M. Pinto)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下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 1999年。湯開建:《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實》,《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27-57頁。毛德傳:《“雙嶼”考略》,《中國方域──行政區劃與地名》1997年第 2期。本圖引自《籌海圖編》卷一《浙江十一》第三十二圖,參見《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三四二‧地理類》,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第20頁。王建富、包江雁、鄔永昌︰《明雙嶼港地望說》,《中國地名》2000年第4期;此文網路版參見《明雙嶼港地望說》網頁:http://www.lhzcx.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 。我們採集的瓷片有宋代景德鎮青白釉芒口瓷。宋代以來採用覆燒法燒造的碗、盤、杯、碟等器皿,因口沿無釉,露出骨胎,故稱“芒口瓷”。北宋中期河北定窯始燒,景德鎮宋元時代一直燒造芒口瓷(參見劉新園:《景德鎮宋元芒口瓷器與覆燒工藝初步研究》,《景德鎮陶瓷》1974 年第 1 期)。[清]郭柏蒼著,胡風澤校點:《閩產錄異》卷一《貨屬 ·漳窯》,長沙:嶽麓書社, 1986年。關於漳窯瓷,參見吳其生:《白釉米色器的鑒賞》,《中國文物報》2001 年 8 月 8 日第五版。王曉東、貝逸文:《佛渡石門村發現宋元時期瓷器碎片》,《舟山晚報》網路版:http:/ /www.cseac.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0387 。王建富、包江雁、鄔永昌︰《明雙嶼港地望說》,《中國地名》2000年第4期;此文網路版參見《明雙嶼港地望說》網頁:http://www.lhzcx.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 。[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6002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94頁。[明]茅元儀輯,向達點校:《鄭和航海圖》,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00年,第30頁。
  • 18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朱紈記載:“雙嶼賊船見移泊大麥坑山,躲避風寒”(朱紈:《甓餘雜集》卷二《瞭報海洋船隻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頁37)。[明]朱紈:《甓餘雜集》卷二《瞭報海洋船隻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第37頁。關於閩山古跡摩崖石刻的報導,參見沈璐:《浙江省舟山市新發現“閩山古跡”摩崖石刻》網頁─浙江文物網:http://www.sach.gov.cn/tabid/300/InfoID/20922/ Default.aspx 。湯開建:《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實》,《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47-48頁。[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八十一《湖廣按察副使沈公(啟)傳》,《文淵閣四庫全書‧集部》,台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明]鄧鐘:《籌海重編》卷十《經略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二二七冊,《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第200頁。[明]鄭舜功:《日本一鑒》卷六《海市》,民國二十八年影印本。[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94頁。[明]朱紈:《甓餘雜集》卷二《捷報擒斬元兇蕩平巢穴以靖海道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湯開建:《平托〈遊記〉LiamPo紀事考實》,《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47-48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98頁。[明]朱紈:《甓餘雜集》卷八《捷報擒斬元兇蕩平巢穴以靖海道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貝逸學:《雙嶼港考古調查報告》,2009年 9月8日六橫島雙嶼港討論會發言稿。[明]朱紈:《甓餘雜集》卷四《雙嶼填港工完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關於台門港的資料,參見六橫島開發管理委員會編《六橫概況》網頁:http://www.liuheng.gov.cn/ShowInfo. Asp?id=383&lmn;《六橫(佛渡、梅山)港口開發研究》網頁:http://www.ptdp.gov.cn/info_detail.Asp?id=558&lm=5&lm2=0&lm3=0。黃薇、黃清華:《廣東台山上川島花碗坪遺址出土瓷器及相關問題》,《文物》2007年第5期,第84頁,彩圖二五。懸山島採集的紅綠彩瓷片為國家博物館水下考古部主任楊林先生提供;北京工地出土紅綠彩瓷片,引自曲永建:《殘片映照的歷史》,北京: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2年,第110頁。[英]博克舍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65頁。[英]博克舍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89頁。[明]茅元儀輯,向達點校:《鄭和航海圖》,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30頁。[明]朱紈:《甓餘集》卷一《雙嶼填港工完事》,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第 205卷,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2165-2166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92頁。方豪:《中西交通史》下冊,長沙:嶽麓書社,1987年,第672頁。[明]朱紈:《甓餘集》卷一《雙嶼填港工完事》,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第 205卷,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2164頁。[明]朱紈:《甓餘雜集》卷四《雙嶼填港工完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 1996年,第 27頁。《明經世文編》本《雙嶼填港工完事》無這段文字。[明]朱紈:《甓餘雜集》卷四《雙嶼填港工完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七八冊,濟南:齊魯書社影印本,1996年,第27頁。[明]朱紈:《甓餘集》卷一《雙嶼填港工完事》,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 205,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2164頁。[葡]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遠遊記》上冊,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92頁。[責任編輯 袁紹珊]
  • 18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長久以來,中外學者一直認為,在 16世紀50年代廣東海道副使汪柏與葡國中日航線首領索薩曾經達成中葡貿易協議,並將其視為澳門開埠的重大事件,其唯一依據就是索薩致葡國王子信函。結合當時明朝對外貿易政策,解讀索薩的信函,本文認為,所謂“汪、索協議”並不存在。導致這場歷史性的誤會,主要原因是當時葡國商人對華認識出現了偏差。[關鍵詞]明朝 汪柏 索薩 中葡貿易關係一、索薩致葡國王子信函流播簡況16 世紀 50 年代初,葡國中日航線的加必丹末萊奧內爾‧德‧索薩(Leonel de Sousa)曾派代表拜見廣東按察司副使、巡視海道汪柏。此事被學界視為中葡關係史、澳門開埠史的關鍵點,備受重視。關於此事的記載,現僅存萊奧內爾‧德‧索薩於1556年1月15日在柯枝寫給葡國路易士王子的信函。索薩此信之原件仍藏於葡萄牙國家檔案館,編號為Gaveta 2, Maço 10, n15。另外,在 Reformas, Liv.6, a fls.160-165v 有一抄件。 1910 年首次由若爾當‧德‧弗雷塔斯(Jordão de Freitas)發表在《葡萄牙歷史檔案》(里斯本, 1910 年,第 8 卷,第 210-215 頁)。1939 年白樂嘉(J. M. Braga)在《萊奧內爾‧德‧索札於 1554 年協定的中葡第一項協議》一文中全文刊載, 1949 年在其《西方先驅者及其對澳門的發現》(香港︰香港葡萄牙學會會刊,1949 年 9 月)一文中以附錄四再次刊載。 1988 年澳門文化司署《澳門十六世紀歷史資料》亦全文刊載。至20世紀80年代,為了讓更多中國學者瞭解此信全貌,有學者將全文譯為中文發表,如:王偉根據白樂嘉(J. M. Braga)編注的《第一次中葡和約》的附錄翻譯(澳門《文化雜誌》(中文版)1987 年第 1 期第 116-119 頁);葡國學者洛瑞羅(Rui Manuel Loureiro ,又譯作羅理路)的《澳門尋根》(Em Busca das Origens de Macau)的“文獻之三”,乃此信的古文版的注釋本,澳門海事博物館於 1997 年出版了此書的中譯本(Chen Yong Yi 譯);美國學者尤塞利斯(W.Robert Usellis)碩士論文《澳門的起源》(The Origin of Macao)的附錄一全文刊載了此信,澳16 世紀中“汪、索會談”真相辨析陳文源 張恩練陳文源,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恩練,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碩士研究生。廣州 510632
  • 18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門海事博物館 1997 年出版了此書中譯本;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一文將此信起名為“廣東國及廣州城海道遣人議和”,並全文翻譯。相關譯文後分別刊載於其論著《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 年)、《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1998 年)“附錄一”等。二、學者圍繞索薩信函的相關爭論索薩之信函所稱與汪柏的議和,被視為與澳門開埠有 重大的關聯事件,因此一直為學者所重視,但由於缺乏與信函所涉內容的相關佐證,因此也難以達至共識。學界分歧主要有:(一)汪、索和談的時間,主要有三種說法:一是主張 1553年。黃文寬認為索薩與汪柏“密約訂立年期為中國明嘉靖三十二年即公元一五五三年。”但他同時也說:“考沙薩寫給友人的書信雖在一五五四年,但它的內容卻是報導密約成立以後的情況,誇耀他自己的成功。可見這一封信是寫在行賄訂約以後若干時間的。又按曆法推算,嘉靖三十二年陰曆十一月廿八日,即陽曆公元一五五四年一月一日。假定沙薩向汪柏行賄為嘉靖三十二年年底,則兩者雖異而實同。” 旅葡華人學者金國平也認為1553年較為合理,其依據:“此信落款日期為西元 1556年 1 月 15 日即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文中有‘我在中國呆了三年’字句。依此按陰曆推算,應為 1553 年。”又說:被認為是澳門奠基者之一的戈列高里奧‧岡薩雷斯(Gregório González)神父在 1570 年的信中有這樣的敘述:“許多年來中國與葡萄牙人大興干戈,儘管如此,葡萄牙人從未停止過他們的對華貿易。此種狀況一直持續至53年。此時傳來消息說,華人願同葡萄牙人修好。後來也真的握手言和。” 也許出於對“1553年說”與“1554 年說”之爭的調和,尤塞利斯稱索薩此信為“關於一五五三至五四年協議的記述”。 費成康認為:“索薩與汪柏會商於 1553年下半年,”“幾個月後,經明政府核准,葡萄牙人於 1554 年開始在浪白、蠔鏡等洋澳與中國商人市易。”一是主張 1554 年。西方學者多主張此說。白樂嘉(J. M. Braga)較早主張此說,他們主要的理據,除索薩信時稱:“我在1552年就到了廣東外海,一直為葡通舶及居留問題與廣東有司交涉,前後約三年,終於在 1554 年與廣東海道達成協定。” 此外,耶穌會士佛羅依斯(LuisFroes) 1555 年 12 月 1 日的信上亦說:“去年(1554)當我們獲悉葡萄牙人得允進入廣東後,羅尼士‧巴瑞托(Nunes Barretto)神父顯得非常感動。” 克魯斯(Gaspar da Cruz)《中國事務及其特點詳論》稱:“從 1554年以來,在查烏爾有家室的阿爾加維人萊奧內爾德索札、甲比單末與華人約定,繳納他們的關稅,允許葡人在中國各港口經商。” 施白蒂則直接指出:“1554 年,萊奧內爾索薩終於得到了廣州中國官員的信任。根據口頭協定及繳納合法貿易的稅款,葡萄牙被准許在後來稱為澳門的地區自由貿易。” 其他如裴化行(H. Bernard)與徐薩斯(Montalto de Jesus)的著作中亦稱 1554 年是葡人與中國官員訂立合約之年。中國學者較早持此說者是周景濂,他認為:“當時葡人與廣東地方長官,並訂有協約,主其事者,為葡萄牙遠征日本艦隊提督沙薩氏。”又說:“自一五五四年(嘉靖三十三年)訂立和約後,中國人乃停止稱葡人為蕃鬼,而名之曰蕃人云。” 此後,戴裔 等人亦支持此說,湯開建亦繼續推論“索薩與廣東海道簽約是 1554 年。”一是主張1555年。譚世寶認為:“索薩信中明言:‘在我離開中國之際,達成了和約。’足
  • 187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證訂約之年是在臨離開中國的 1555 年底。” 同時還在註釋中解釋稱:索薩“在 1555 年的 3 月至冬季在廣東珠江口期間,接受了廣東海道副使汪柏發出的和談命令,並完成了有關談判和商業買賣。” 譚氏堅持1555年說,除上述理據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認為:“汪、索和談不可能發生在此一連串的追剿海盜之戰爭期間及之前,一者戰爭期間既無暇亦不宜談判;二者戰爭之前葡人的走私貿易橫行得意,不會接受和談的命令;三者戰爭使雙方的政府和商人、平民都受到經濟的壓力,都需要有和平貿易來恢復經濟,以利國計民生,是和談的最佳時機。這三者是汪、索和談肯定是在 1555 年進行並取得成功的直接的主客觀因素。”(二)“汪、索和談”與澳門開埠的關係多數學者認為汪、索和談與澳門開埠有 密切關聯,認為澳門開埠於1553年或1554年者,其主要依據就是汪、索和談。部分學者為了調和澳門開埠時間之“1553或 1554年說”與“1557年說”的矛盾, 在無充分的史料證明的基礎上,推論汪柏與索薩在 1553 或 1554 年、 1555 年達成協議,1557年才獲得政府批准,葡人正式入居澳門。 讓人有一種錯覺,汪、索會談與澳門開埠及最終葡人入居澳門有 前因後果的邏輯關係。當然,也有相當部分學者注意到,澳門成為舶口與葡人定居澳門是兩個沒有必然聯繫的事件。尤塞利斯說:“有一種觀點稱,葡萄牙人於一五五七年移居澳門時,立即從土地所有者那裏得到保證,並據此開始建立永久的居留地。這種觀點,在中國的檔案中沒有找到任何依據。……但實際的情況顯示出,葡萄牙人早期處於徘徊不穩定的境地。看來,可以斷定,他們最初獲准去澳門是基於同他們早先在上川和浪白澳經商時相同的情況。” 譚世寶說:“當時的協議只涉及容許葡國商船合法進入廣東各港口停泊及上岸貿易交稅的問題,根本未涉及是否容許葡人在港口登陸定居的問題。” 湯開建強調,澳門開放為舶口與葡人入澳定居,是兩個歷史階段的事件,兩者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這對確切地瞭解澳門開埠將有很大的幫助。三、汪、索互動相關問題之我見1556年1月15日索薩在柯枝寫給路易士王子的信,主要匯報其與中國官員互動的經過,以彰顯個人功績,懇求更優惠的航行權。現在學界卻依據此信,推定汪、索曾有協議或口頭協定,並歸納協議的內容主要有三點:其一,葡人改變一向沿用“佛郎機”之名,而稱為葡萄牙人;其二,准許葡萄牙人與中國通商,並遵照中國的習慣按百分之二十納稅。其三,為使這種口頭協議常規化,必須分別報呈中國皇帝與葡萄牙國王批准,才能正式生效。這其實是對信函內容存在一定曲解。關於索薩致王子的信函,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第一,索薩寫此信的目的是甚麼?從信的內容來看,索薩寫此信並非單純匯報情況,而是為了爭取中日航線的特許權。信中希望王子在國王面前為其陳情,“陛下定會明察秋毫,視我功績,即令給償或重申成命”。還說:“對華貿易令總督左膀右臂大漁其利。若陛下不照敝人之請而採取措施的話,敝人懷疑此航會否贏利。懇求殿下對我體恤並以陛下名義加以頒佈,令我得以用陛下船隻航行小港(Porto Pequeno)3次。就我的年齡及所經歷的千難萬險而言,此求殊不為過。我欲問心無愧。” 金國平將此信認定為“邀功請賞書”,一點也不為過。第二,索薩是否協助中國抗擊海盜?信中談及許多中國人“流居滿剌加及其他王國,返回行劫沿海。”中國官府對此防備甚嚴。在信中,索薩認為,因為此前葡萄牙人“不甚守法,所到之處聲名狼藉。”所以中國對東南亞屬國開放時,“唯獨心腸狠毒的佛郎機,即葡萄牙人在禁之
  • 18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列。佛郎機被視若無法無天的強盜、逆賊。”索薩瞭解到中國人對葡萄人的態度後,加上早已獲得中國人欲和好的有關情報, 經與眾商討論,決定採取兩方面的措施,以改變中國人對葡萄牙人的反感:一是“傳令各船嚴加防守並要求與我同行的葡萄牙人不得從事任何會再引起當地人群情激憤之事,亦不得重蹈覆轍,令當地人再次嘩然。”二是“為息干戈,我們需易佛郎機之名。從前以此稱呼葡萄牙或滿剌加葡人。我們已非早期之葡人。”索薩的這些舉措是主動的,或者是受中國某些海商的提醒而為,沒有證據顯示是中方的要求。通過這些措施,使中國人對其有所改觀,認為葡萄牙人“並不像海盜”。而信中隻字未提協助中國打擊海盜的事件。從寫信的目的性來看,要是索薩曾協助中國打擊海盜,並因此改善了與中國的關係,其必然會極力吹捧此事,以增加葡國王對他的信任與讚賞。而且,與索薩同時代的平托、加斯帕爾‧達‧科魯斯(Gaspar daCruz)的著作中,曾涉及了汪、薩和議之事,但同樣隻字未提協助剿匪。由此可見,有學者認為索薩曾協助打擊海盜是完全錯誤的。第三,汪柏對索薩允諾了甚麼?學界一直以來,認為汪柏對索薩允諾或默許了葡萄牙人可以在廣東沿海貿易,並按中國習慣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其實,汪柏只是向葡人落實了朝廷的海防政策,而根本不存在這樣的協議或密議。在嘉靖初年,朝廷“遣主事王健等採取龍涎香於閩、廣,久之無所得。至是健言:‘宜於海舶入灣之時,酌定抽分事宜,凡有龍涎香投進者,方許交商貨買,則價不費而香易獲,不必專官守取。’部議以為便,‘請取回奉差各官,責廣東撫按官設法收取,並酌定海舶抽分事宜’,從之。自是分道購龍涎香者前後十餘年。久乃稍稍得之。”《明會典》亦載:“世宗初,……又分道購買龍涎香十餘年,使者因請海舶入澳,久乃得之。”這裏並非專指澳門,而是泛指廣東沿海的灣澳。可見,在汪柏來粵前,朝廷為了龍涎香,對閩、廣沿海的海防政策已略有鬆馳,實行有限度的開放。至於百分之二十的稅率問題。《廣東通志》載:“嘉靖五年,又該姚都御史奏稱,暹羅國進貢,將陪貢附搭貨物十分抽二,以備軍餉,方物解京。” 所謂百分之二十稅率,乃當時廣東對外貿易的通常稅率,並非汪柏所定。索薩也明確地說,他與汪柏並沒“達成任何稅率或協議”。因為他的航權沒有這方面內容的授權,中國的稅率是由朝廷制定,汪柏也沒有談判稅率的權利。因此,汪柏最大的貢獻就是很好地執行與落實朝廷的政策,對葡人寬容,讓他們合法地在廣東沿海從事貿易。必須注意的是,這不是和談的結果,只是中國單方面的決定。《中國事務及其特點詳論》指:“從 1554年以來,在查烏爾有家室的阿爾加維人萊奧內爾‧德‧索札甲比單末與華人約定繳納他們的關稅,允許葡人在中國各港口經商。” 這裏所謂的約定關稅,實屬誤會。第四,汪柏在這次中葡接觸中是否清白?信中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信中談及了行賄的事實,“他(指汪柏)要求我好生招待上船抽稅的官員”,“我好生招待了他們,美味佳餚、禮品饋贈。他們暗中收下了贈禮,因為受禮罪名難當。”“為獲此生意及和約,頗費心機與財帛”。二是,廣東地方官對葡人的行賄存在對價關係,就是犧牲了朝廷大量的稅收。信中說:“於是,將當時我們所攜帶的貨物一半按百分之二十納稅,這樣平攤下來也只有我所說的百分之十。”索薩的代表在拜見汪柏時,要求將稅率降到百分之十,汪柏沒有讓步,但其手下卻以虛報貨物量來達到葡人減稅的目標,如果沒有汪柏的授意或默許,其手下執行官恐怕不敢如此明目張膽。因為這不是個案,而是一種普遍的現象,“許多商人隱報,實際上,僅僅支付三分之一貨物的關稅。” 由此可見,想為汪柏洗涮受賄罪名的人,必須對這些事實進行解釋。第五,汪柏與索薩有無資格簽訂條約?汪柏當時只是廣東按察司副使、巡視海道,雖掌管廣東沿海軍事、市舶大權,但並沒權與任何國家商談雙邊條約。再者,在索薩啟程返航前,汪柏托
  • 189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人轉告他,如果想使中葡通商合法正常,必須具有“大使”的資格, 方可商談。由此可證明,汪柏也沒有將索薩視為葡萄牙王國的代表。而索薩雖是葡國商隊的甲比單末,但他只是從葡王那裏獲得對華航權,甚至不代表葡王全部利益。因為在信中,索薩抱怨說:“我所擁有是僅是甲比單末的特許及作為甲比單末所經受的千難萬險,殿下未給予我任何補助與恩施。”曾抱怨葡王沒有為其提供船隻,並受到總督唐‧阿豐索的刁難。因此在懇請新航權時,要求“以陛下名義加以頒佈,令我得以用陛下船隻航行小港3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索薩在信中沒有要求葡王對所謂“協議”表達允諾或不允諾,也沒有要求葡王派遣大使跟進事件。四、結語作為外國商船來華貿易,在交易前派代表與中國主管官員接觸,瞭解相關交易政策與程式,甚至進行討價還價,在當時的體制下,這是正常而且必要的。但這種討價還價所達至的共識,只是解決具體貿易過程所存的問題,不牽涉貿易政策,或者國與國的關係。索薩派代表拜見汪柏,這是必須的禮節,嚴格來說,使用“和談”、“會談”之詞,均不確切。結合明朝的對外政策,解讀索薩信函後,我認為汪柏與索薩之間沒有所謂的中葡貿易協定。理由有三:首先,汪柏與索薩均無資格就明朝對外政策、兩國貿易關係進行討論,況且,汪柏接見的僅僅只是索薩的商務代表。其次,學界所歸納的所謂“協定”的內容,乃當時朝廷的貿易政策,或行之多年的措施,根本不是雙方商議的結果。再次,索薩在信中只要求葡王再賜給三次航權,並沒有請求葡王派人跟進 “ 協定 ” 的後續發展。至於後人不斷地提到汪、索和平協定,我認為,此乃西人認識誤差所致。對明朝皇帝與大臣而言,“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對夷人或歸化之民,只有施恩懷柔,決無平等協商的觀念,雙方簽訂協議更是難以想像。而西方冒險家東來,主要為貿易而來,在西方海商的腦海中,契約的觀念較強。因此,當明朝改變此前禁止與葡商貿易政策,(施恩)准許其在中國沿海進行貿易,並要求按章納稅時,這對海盜式的商人來說,在戰而不勝的環境下,爭取到和平的貿易機會,並將明朝官員的准許視為和平協議,不能不說這是歷史的誤會。後來中外學者,卻僅以這些海商的認知,認定協議的存在,我只能說,這是誤會的延續。不過,從歷史發展的軌跡來看,此次汪、索互動,讓葡商有機會展現其“守法”的一面,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中國士大夫對葡商的惡感,為中葡貿易的持續發展提供契機,也為葡人於1557年入居澳門創造條件。但必須強調的是,後來葡人定居澳門,與此事件沒有因果的關係,實乃中國海商與廣東地方官推動的結果。有關此問題,將另文闡述。註釋:參見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澳門研究》第7期,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後收入其《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與譚世寶:《澳門開埠四百多年歷史的一些重大問題探真》,《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黃文寬:《關於澳門史的考訂》,黃啟臣、鄧開頌編:《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札與汪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45-46頁。尤塞利斯(W. Robert Usellis):《澳門的起源》(The Origin of Macao),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 1997年。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19頁。白樂嘉:《西方先驅者及其對澳門的發現》,香港︰香港葡萄牙學會會刊,1949年9月。
  • 19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Cartas dos Jesuitas na Asia, Codex 49-Ⅳ -54, ff.91(in Ajuda Library, Lisbon)。引自張增信:《明季東南中國海上活動》,台北︰台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98年,第248頁。譚世寶認為,此信乃周景濂誤改,“此信其實就是前引的1556年1月15日的信,決非一封於1554年另致其他友人之信。”見譚世寶:《澳門開埠四百多年歷史的一些重大問題探真》,《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 2006年。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 195-196頁。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年,第 12頁。[法]裴化行著,蕭濬華譯:《天主教16世紀在華傳教志》,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徐薩斯著,黃鴻釗、李保平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周景濂《中葡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59頁。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102頁註48。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55頁。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64頁註11。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59頁。這種調和的說法,最早是周景濂在《中葡外交史》稱:葡人之居澳門,開端於嘉靖三十三年(1554),而確定於嘉靖三十六年(1557)。見周景濂︰《中葡外交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91年。隨後,戴裔 在《〈明史佛郎機傳〉箋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林子升《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支持此說,在九十年代後,此調和說,在學界得到廣泛的接受。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在1557年條下說:“萊奧內爾‧德‧索薩獲准確定先前有關葡萄牙人定居澳門的協議。”譚世寶在《澳門開埠四百多年歷史的一些重大問題探真》一文中曾說:“有充分證據表明,在1557年之前,也就是汪、索和約未正式生效以前,中國官方始終沒有縱容葡人非法進入澳門居留。”見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59頁。尤塞利斯(W. Robert Usellis):《澳門的起源》(The Origin of Macao),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 1997年,第39頁。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67頁註15。湯開建:《澳門開埠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湯開建在其論文中,認為1554年澳門開放為舶口與1557年葡人大批入居澳門分別與兩次葡人幫助明朝抗擊海盜有關。《廣東國及廣州城海道遣人議和》,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23-225頁。以下所引索薩信函內容均出於此,不再作註。所謂相關情報,應是中國對葡萄牙人態度的轉變。戈列高里奧岡薩雷斯在其信中說:“許多年來,中國與葡萄牙人大興干戈,儘管如此,葡萄牙人從未停止過他們的對華貿易。此種情況一直持續至53年。此時傳來消息說,華人願同葡萄牙人修好。後來也真的握手言和。”(引自金國平:《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49頁。)中國人對葡萄牙人態度的轉變,源於個別士大夫對葡萄牙理性認識,明人林希元《與翁見愚別駕書》:“佛郎機之來,皆以其地胡椒、蘇木、象牙、蘇油、沉、束、檀、乳諸香,與邊民交易,其價尤平,其日用飲食之資於吾民者,如米麵豬雞之數,其價皆倍於常,故邊民樂與為市,未嘗侵暴我邊疆,殺戮我人民,劫掠我財物。”(《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0-261頁。)[清]夏燮︰《明通鑒》,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72頁。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2-53頁。《明會典》,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118頁。金國平認為:這大概是最直接導致葡人得以入據澳門的歷史真相。(金國平、吳志良:《早期澳門史論》,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 6月,第53頁。)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 66《外志》三《番夷》,廣東省地方志辦公室影印明嘉靖刊本, 1997年。《中國事務及其特點詳論》,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5-196頁。此時葡人以行賄的手段獲減免三分之二的稅率,至清朝制定稅則時,澳門葡人所承擔的稅率只是其他歐洲商人的三分之一,這其中是否有關聯,還待進一步的考證。譚世寶為了證明汪柏的清白,認為索薩信中所談及的減稅現象,“汪柏可能是出於考慮其對和談的貢獻,決定採取特殊個案的靈活處理手法。”見譚世寶︰《澳門歷史文化探真》,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266頁,註15。汪柏可能要求葡國派“貢使”朝貢,以實現中葡兩國關係合法化。但由於觀念的差異,葡國理解為“大使”。[責任編輯 袁紹珊]
  • 191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摘 要]本文探討澳門在接受西方美術東漸的同時,透過對 17世紀“清六家”之一吳歷的澳門之行的梳理,從而尋求澳門風物對其繪畫的影響點滴。[關鍵詞]澳門 吳歷 西洋繪畫 藝術風格 中西文化交流16世紀大規模的“西學東漸”時,外國美術以同樣的方式傳入中國,利瑪竇(Mateus Ricci,1552-1610)、巴范濟(Francisco Paccio, 1554-1612)和喬瓦尼(Giovani Nicola, 1560-1626)於 1582 年 8 月 7 日同船抵達澳門,拉開了近代天主教在華傳教的序幕的同時,也為澳門美術揭開新的一頁。利瑪竇、喬瓦尼和巴范濟在澳門學習中文,為將來的傳教作準備。到 1583 年 2 月 18 日,巴范濟前往肇慶傳教。羅明堅(Michele Ruggieri)同年獲准於當地建立一座教堂,在其“聖母無原罪”小堂中,就懸掛 供進教人士參拜的聖母像。這是目前有資料證實的由傳教士攜帶來華的第一幅油畫作品。而喬瓦尼卻在澳門繪製了名為《 救世者》的油畫 。根據現有的資料,這幅油畫是西方傳教士繪於中國境內的首張油畫。此圖是 1583 年 2 月賈方濟(Francisco Cabral 或Caprale , 1525-1609)為大三巴教堂而向其訂製的。喬瓦尼更於澳門的聖保祿修院設立了“畫校”。 現有的資料表明,它也是中國境內教授西洋畫的第一家機構。大村西崖云,利瑪竇“畫亦優,能寫耶穌聖母像……歐西畫風之傳入中國,實自利瑪竇始”。 這一看起來不怎麼起眼的事,在中國美術發展史上,尤其在近代中西美術交流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標誌。鑑於澳門的獨特環境,1582 年,耶穌會士利瑪竇踏上澳門的海灘,然後以所攜的油畫一新南京人的眼界。 百年後,中國山水畫家吳歷(1632-1718)也抵達濠江。這種現象構成中國近代美術研究中的獨特文化視角。吳歷,原名啟歷,字漁山, 江蘇常熟人。其少時受經學於陳瑚(1612-1675 ),向錢謙益(1582-1664)學詩,廿一歲時向陳岷學琴理。清代山水畫在所有畫種中居於首要地位,以王時敏、王鑒、王原祁、吳歷和憚壽平的“清六家”,領導畫壇,左右時風。他們都直接或間接地承吳歷與澳門陳繼春陳繼春,中央美術學院美術史系博士。
  • 192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接董其昌的藝術理念,其中以“四王”為甚。吳歷早年直接師承王時敏、王鑒,與王翬共同切磋畫藝,但他與“四王”的創作觀念相距甚遠。他的山水畫出入北宋及元代畫家之間,尤得力於關仝、范寬和王蒙,重視傳統和前人的成就,再加上其博採眾長的臨古根基以及創變意識,故其藝術成就也超越“四王”。吳歷的繪畫風格面貌,既有北方剛勁雄偉的氣魄,又有南方淡雅渾樸的情調。他是“清六家”中唯一的、忠誠的天主教教徒,也是唯一足履澳門、並且精通拉丁文的畫家。吳歷幼年喪父,母親王氏廿三歲守寡並獨力將之撫養,故此事母至孝,及長致力於丹青,刻苦臨摹宋元真跡,以潤筆供養母親。吳歷廿九歲時的藝術造詣已深獲期許。文獻指出,吳歷皈依天主教的原因是中年時母死妻亡,遂感到世情茫茫。實際上吳歷家鄰天主教堂,自幼已領洗,吳歷的轉變與當時的社會風氣有莫大的關係。而與吳歷密切接觸的周鐸就是其首位“天學師”。 另外,我們可從在吳歷於 1676 年的《湖天春色圖》的題跋中可見的 “魯先生”, 就是魯日滿(Francois de Rougemont), 其 1655 年到達澳門。魯日滿隨後於杭州居住一年, 1660 年傳教於上海及蘇州, 1663 年居於常熟。因清代的仇教活動而於兩年後被流放廣州,但於 1670 年後回返江蘇。正如吳歷在畫跋上所講1676年他們相遇時,魯日滿住在婁江旁。由此可見,吳歷與天主教人士的密切交往當始於 1 6 7 5 年前後。康熙年間,吳歷隨比利時籍耶穌會士柏應理(Philippe Couplet , 1623-1693)來到澳門,與他們一起到達的還有中國教徒陸希言(1631-1704 )。關於吳歷到澳門的年代,汪宗衍根據巴黎國立圖書館所藏陸希言《墺門記》中“予於康熙庚申之冬仲追隨信末柏先生至其地”而確定為 1680 年;庚申冬仲即是公元 1680 年 12 月 12日至 1681 年 1 月 19 日。很可能,吳歷是通過魯日滿而認識柏應理的,因為南懷仁(Ferdinand Verbiest , 1623-1687)、柏應理和魯日滿於 1614 年在馬利內斯(Mallnes ,安特衛普)修院中學習時是同班同學,以吳、魯之間的密切關係和常熟的地理位置來推斷,其可能性頗高。吳歷的教名為 Simon, Xavier de Cunha WouLi ,初到澳門時居於大三巴修院後山下的涼水井村。 他在澳門不因修道而封筆,1681年是吳歷在澳門前後三年多日子裏畫畫最多的一年:1) 4 月,擬元代書畫家柯九思(1290-1343 ,號丹丘生)的畫法寫竹一幅;2) 5 月,繪袖珍畫冊;以牆頭淋雨畫法作《梅雨新晴圖》贈蒼竹表妹丈;3) 7 月,水墨畫《白傅湓江圖卷》,題“寄青嶼老先生,稍慰雲樹之思。” ;4) 10 月又作設色《白傅湓江圖卷》,畫家題“予在澳中第二層樓上,師古得此。” ;5) 作《秋山紅葉圖》,上題:“秋山紅葉。寫於澳門聖公會樓上,墨井道人。” 。清代中葉以來有關吳歷的研究多認為他曾足履歐洲,如葉廷琯(1791-?)的《 鷗陂漁話》說:“道人入彼教久,嘗再至歐羅巴,故晚年作畫,好用洋法。”連《清史稿》也說吳歷晚年棄家從天主教,曾再遊歐羅巴,作畫每用西洋法,雲氣綿渺凌虛,迥異平時。實際上,吳歷並沒有隨柏應理前往歐洲,只在大三巴修院學習拉丁文和神學,與柏應理同行西渡的是比之年輕的江蘇人沈福宗。由於長期接觸西洋傳教士,吳歷入教前的畫作中已帶有西方繪畫技法的痕蹟,以《湖天春色圖》為例,他採用平遠式構圖,以俯視角度寫湖堤波岸的景緻。在近、中、遠三處放置數株楊柳,枝條柔挺,披風拂水,釋出輕盈搖曳之情;堤坡茵茵綠草,岸勢向遠處延伸,愈遠愈淡,迤邐延綿;畫面中部一鷺儜立,一緊隨,設色淡雅。這種風格以真實感取勝,空朗清寂又充滿生機,使“春風又綠江南岸”的明媚景緻表露無遺。可見吳歷此期的藝術風格已注意到陰陽、明
  • 193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暗、遠近和對比關係,打破傳統山水畫慣用的審美標準, 合於西洋繪畫中的透視法則。學道期間,吳歷十分注重寫生。他說:“澳中榕木,濃綠參天,枝幹節節下垂,葉如木麻,蔭可十畝,知不減於閩。予每苦海氣薰蒸,坐臥其下,擬寫是圖,不加點葉,少遜松柏之後凋耳。” 他有一段畫跋說:“墨井道人,年垂五十,學道於三巴,眠食於第二層樓上,觀海潮度日,已五閱月于茲矣。憶五十年看雲塵世,較此物外觀潮,未覺今是昨非.亦不知海與世孰險孰危,索筆圖出,具道眼者,必有以教我。”當時的大三巴是澳門最高的建築物,到今天若登上二樓仍可以眺望南灣海灣。吳歷所跋的畫肯定是一幅有關澳門港灣漁舟與商船游弋的山水風景畫,注重某種景色的再現,在這裏,藝術形象或和理想的風貌景象是融為一體的。吳氏曾云“澳樹不 霜雪,枯株絕少,予畫寒山落木以眎人,無不咄咄稱奇。” 這種從習慣於江南草木的描畫到對南粵秀色的接觸,真實空間與想像空間的轉換,正是其對其原有山水畫風格上的調整嘗試。此期間,吳歷寫了很多關於澳門風俗的詩作,登大炮台、泛舟內港、遊覽青洲,還探訪聚居內港沿岸的“蠻家人”。1682年春天,吳歷曾暫別聖保祿修院回返江南,是年冬天又重回濠江,1683年春天又返江蘇進行傳教。康熙皇帝於康熙廿三年(1684 年)11 月下江南時,以傳教士身份寄居於南京的吳歷曾代西洋教士作謝恩詩進呈御覽;1688 年 8 月 1 日由第一位中國籍主教羅文藻於南京主持吳歷的晉鐸儀式;翌年吳氏傳教於江寧,到1700年轉往嘉定。吳歷在傳教同時戮力尋訪入教前繪畫作品下落,當發現涉及迷信題材的,不惜代價收回,得之輒投諸於火。吳歷在澳門學道期間有文曰:“澳門一名濠鏡……其禮文俗尚,與吾鄉倒行相背。如吾鄉見客,必整衣冠;此地見人,免冠而已。若乎書與畫亦然,我之字,以點畫輳集而成,然後有音;彼先有音,然後有字,以勾劃排散,橫視而成行。我之畫,不取形似,不落窠臼,謂之神逸;彼全以陰陽向背,形似窠臼上用工夫。即款識,我之題上,彼之識下。用筆亦于相同。往往如是,未能殫述。”中國文人畫中有“聊寫胸中逸氣”那種脫落形似、直透事物本質的追求,而西洋畫則強調色彩和光暗,透視和立體感。在題識和署名上亦不相同。吳歷在澳門不但注意到中西文字和書寫方式的差異之外,也看出了中西繪畫在構圖和表現方式的差異,吳歷此舉堪為最早對西洋畫和中國畫進行比較研究的中國畫家之一。吳歷的畫在運筆上比較多樣而且富個性的表露。名震朝野的王翬在其《清暉畫跋》中云:“墨井道人與余同學同庚,又復同里,自其遁跡高尚以來,余以奔走四方,分北者久矣。然每見其墨妙,出宋入元,登峰造極,往往服膺不失。”吳歷的畫在清代中葉時已被列為神品,學者早已指出他的畫作是把西洋畫法融入中國畫,而氣氛純是中國畫,觀者不覺得有西洋畫法的滲入。吳歷主張要對繪畫的景物有深切的感受才可用筆墨去表現,運用西畫中的明暗透視、黑白對比,使題材及風格具有與眾不同的特色。這種從內化的角度去進行“中西融合”在清初的中國畫壇上無疑是一種對後世不無啟發的方式。在以“折衷中外,融匯古今”為手段從事中國繪畫變革的“折衷派”畫家高劍父(1879-1951)眼中,吳歷是“南宗”的大師,“他晚年將西畫之法參入中國畫而自成一派”,由此“原來本澳可稱之新國畫的發祥地了。” 抗日戰爭時期,卜居澳門的高劍父曾專程到涼水街一帶訪尋吳歷在澳門的足印, 但以事隔二百多年,水井仍在,無以能遇了!
  • 194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圖 1 圖 2圖 3
  • 195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註釋:[法]榮振華著、耿昇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142-143頁。[日]大村西崖著、陳彬龢譯︰《中國美術史》,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89頁。有關情況可參看[明]顧起元撰、張惠榮點校︰《客座贅語》卷六,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 /鳳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218頁。吳歷世居孔門弟子言偃(字子游)的故居旁邊。因有言子的墨井,所以號墨井道人,又號桃溪居士。參見[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6頁。《湖天春色圖》,123.5×625 厘米,上海博物館藏。魯日滿,字謙受,1604 年8 月2 日出生於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他1641 年9 月29 日進入馬利內斯修院,1652年6 月12日申請前來中國進行傳教工作。依早年澳門村落的分佈來看,涼水井村位於現今新橋區的石牆街、田畔街、青草街一帶,現仍有涼水街。這幅畫的內容取材於白居易的《琵琶行》,表達對許青嶼遭遇的同情,此幀《白溥湓江圖卷》藏於上海博物館。此《白傅湓江圖卷》著錄於邵松年《古畫萃錄》卷八。《秋山紅葉圖》為紙本橫卷,仿僧繇沒骨法,凋碧山紅,爛如雲錦,極艷冶明淨之致。李恂︰《題吳歷秋山紅葉圖》,載氏著《無益有益齋讀書詩》,此據[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70頁。沈福宗西名Michael Alphonsius Shen Fu-Tsung,於1681 年12 月5 日離開澳門。1682 年到達荷蘭,後經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至羅馬,成為中國第二位赴歐洲的留學生。關於為何吳歷未能去歐洲的原因,是因為柏應里的上司決定挑選若干優秀且年青的中國人較合適,以便培養為司鐸。最初有5名候選人被挑選出來,吳漁山為其一。參見[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49-50頁,注(20)。吳歷《墨井畫跋》卷五,此據[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47頁。吳歷《墨井畫跋》卷五,此據[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49-450頁。吳歷《墨井畫跋》卷五,此據[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45頁。吳歷《墨井畫跋》卷五,此據[清]吳歷撰、章文欽箋注︰《吳漁山集箋注》,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43頁。黃大德編︰《黃般若美術文集》,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1997年,第131頁。高劍父︰《澳門藝術的溯源及最近的動態》,載李偉銘輯錄、整理、高勵節、張立雄校訂︰《高劍父詩文初編》,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69頁。鐵馬︰《吳歷曾住涼水街》,載澳門《市民日報》, 1996 年 6 月 6 日。[責任編輯 黃麗娜]
  • 196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The Overview and Forecast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MacauSince Handover ZHAO Guoqiang ‧ 4 ‧Abstract: The study aims to assess the past and look ahead of Macau criminal legislation after the hard overfor ten years. I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ree basic particularities of Macau currentcriminal legislation, including to keep the old criminal legal system basically unchanged, form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shows diversity, and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doctrine.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ree components of currentMacau criminal legislation, namely the “criminal code”, single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subsidiary criminal law,their current status and their legislative process. The third part provides four suggestions macroscopically in orderto develop and reform Macau current criminal legislation, which are keeping an open mind, ensuring the leadingstatus of criminal code,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visions of criminal code and special criminal law,and cultivating the research atmosphere of doctrine study of criminal law, especially paying attention to cultivatelocal legal elites.Keywords: Criminal Legislation, Criminal Code, Single Criminal Legislation, Subsidiary Criminal Law, CriminalChargesThinking on Issues of Macau SAR Legislation——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ainland China and Local Law on LegislationLOK Wai Kin ‧ 46 ‧Abstract: Th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of Mainland and Macau decide different legislative systems of thesetwo regions. Should the leg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be the Constitution or the Macau Law? Thequestion itself is controversial in “Legislation Law” of Mainland. To the contrary, the answer of the questionin Macau “Legislation Law” is pretty clear. According to Macau “Legislation Law”,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the Macau law can be the ba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With regard to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 there is no limit in Mainland Legislation Law; however, it does have reservation in which of Macau.Regarding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he priority principle is absolute in Mainland Legislation Law.However, It is relatively different in Macau. It has to based on serve the Basic Law in the first hand.Keywords: Legislation Law,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the Priority Principle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Macau People Ruling Macau”:Empirical Stud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acau Quality of LifeWU Zhiliang, LIN Yuan ‧ 53 ‧Abstract: Since the reunification in 1999, under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the policyof “Macau People Ruling Macau”, Macau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development in many aspects, including economic,social,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progres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emphasis of the Macau governmentpolicy has been shifted from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the quality of life.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the improvementof the quality of life was gradually becoming a primary goal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to build a quality of life indicators in order to measure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Macau people and the effectivenessof 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This paper reviews and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of the studyof the Macau quality of life. At last, the paper tries to explain that it is useful to provide reference on scientificgovernance, responsive and effective decision through monitoring the quality of life indicators.Keywords: Quality of life, subjective indicators, objective indicators, the Macau SARJOURNAL OF MACAU STUDIESQuarterlyNo. 2June 2010ABSTRACTS
  • 197ABSTRACTSThe Amendment of the Election Law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n 2008 and itsImplementation in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2009 LAO Shenghua ‧ 64 ‧Abstract: The election law for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f the Macau SAR was amended in 2008. The aimof the amendment is to remove bribery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l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election law, the 4th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was held in 2009. The election result illustrated that voterswere rational and bribery was controlled, as well as the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of political power has emerged.Meanwhile, indirect legislative election had no competition, and legislators from indirect election were under-represented. Further amendments to the election law for Legislative Assembly should be aimed to reform indirectlegislative election and control illegal election actions.Keywords: Legislative Assembly, election law, direct legislative election, indirect legislative election, election managementThe Glorious Achievements and Deep-seated Conflicts of Macau since Macau’s Handover to ChinaFENG Bangyan ‧ 74 ‧Abstract: Macau economy has attained great-leap-forward development and glorious achievements under the policy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Macau people ruling Macau” and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since Macau’shandover to China. Meanwhile, the strategic power of Macau in regional economic system has also been improvedgreatly. However, some deep-seated conflicts and problems have emerged and became serious challenges of thestead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cau economy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t is extremelyimportant to steadily boost moderate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and make gaming industry standardized and well-ordered. The key strategies are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capability of government, implementingguiding macro-industrial policy,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the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exploitation of territoryand human resources, making appropriate policy and actively advanc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Hengqin Island andregional cooperation.Keywords: Macau economy, glorious achievements, deep-seated conflicts, gaming industry, moderate economicdiversification, industry policyReview and Prospect on Macau’s Economic Development since the Handover (1999)TONG Kai Chung ‧ 89 ‧Abstract: The competition, co-operation, and division of labor among economies under the trend of regionalizationand globalization, it can be proofed by the past records that tourism, including gaming services export, willbe one of the comparative optimum paths for the growth of Macau’s economy. Review on the developmentof the economy of Macau after handover, a rapid growth of the GDP which is contributed by the growthof tourism service export and investment has made the wealth distribution more equal, and the benefit is spiltover to most of the industries and employees. In additions, most of the small-scale economies are facing constraintsof scarce supply of human capital, natural resources, capital, and technology. Therefore, the effective supplyof institution should be focused by the Macau SAR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Keywords: Macau’s economy, economic growth, wealth distribution, tourism service, gamingDiscussion on the Legal Issue for Hengqin Development LI Qing, YU Youkang ‧ 103 ‧Abstract: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The Outline of the Plan for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earlRiver Delta 2008-2020 is to accelerate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and Macau. After the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pproved “Hengqin Overall Development Plan”,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decided to authorize the Macau SAR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Universityof Macau’s new campus site on Hengqin Island. It shows the great implement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Insisting on “prior to carry and try”, it is extremely useful to develop Hengqin, especially i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In addition, in order to develop Hengqin better, Macau and Zhuhai must insist on “prior to carry and try”.We believe, under the guidance of “Hengqin Overall Development Plan” as good regulations, it is very usefulto improve Hengq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owever, Hengqin development involves many law problems, one
  • 198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2 期of them being the law conflict between particularity and generality. Thus, Macau and Zhuhai should insiston 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air, win-win” and “prior to carry and try”, making more good suggestions actively,improving the well-implement of “Macau Basic Law” under “one county, two system” .Keywords: Hengqin development, Zhuhai, Macau, law discussionStrategic Thinking on Zhuhai-Macau Cooperation Conceived as One CityWU Chuanming, YANG Shaohua ‧ 110 ‧Abstract: The Zhuhai-Macau intra-city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Outline”, and the developmentway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national regional development on the strategic level. Its cooperation as a wholeand planning Zhuhai-Macau as a part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Circle will serve theobjectives of China’s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 better. Promoting the intra-city, eventually, Zhuhai-Macau will be built into an International Metropol which has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ation linked, easycustoms clearance, industrial division of labor, integration of social services and cultural integration. Studing theZhuhai-Macau intra-city and integrated development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has important and practicalsignificance for accelerat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Metropolis Circle and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results of this paper will serve the government to formulate policies of regional cooperation.Keywords: intra-city, the mode of intra-city, Zhuhai-Macau-Zhongshan Metropolitan Area, Hengqin institutionalinnovation, intra-city cooperative experimental zone, the common markingRegional Tourism Cooperation in Hengqin between Macau and Zhuhai:A Study 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 UN Kin Chong ‧ 118 ‧Abstract: Regional Tourism Cooperation in Hengqi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elements in the developmentof New Hengqin. Numerous departments of the Central, Macau and Zhuhai government and related partiesare involved in this development. The paper analyses the fact of Hengqin’s regional tourism development, usesthe method of theory research and demonstration analyses, and provides a study framework of the applicationin the regional tourism development. This is to answer some questions: Which parties are stakeholders? Whatkind of benefit they have? How to put their benefit into reality? etc. At last, the paper brings forward somesuggestions of the Macau and Zhuhai government cooper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alistic background.Keywords: stakeholder, tourism cooperation, Macau and Zhuhai, Hengqin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Singapor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acauZHENG Chengwen ‧ 129 ‧Abstract: Since its returning to China ten years ago, Macau’s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However,the issues caused by the over-influence of the gaming sector and the over-singularity of the industry structure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in Macau. It has become the shared understanding to promote the properdiversification of Macau’s industry structure in an effort to optimize and upgrade Macau’s industry structure.In the past forty years, Singapore has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in its economy 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refore,this paper attempts to shed light on Macau’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y reviewing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in Singapore and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Macau’s industrial structure.Keywords: Singapor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MacauAn Archaeological Survey of Syongicam Port, Today’s Liuheng Island LIN Meicun ‧ 169 ‧Abstract: In search of Syongicam Port set up by Portuguese merchants in China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16thcentury, we conducted two archaeological surveys of Liuheng Island, Zhejiang in 2008 and 2009 respectively.To our surprise, a Portuguese tomb stone and some fragments of the Ming porcelain of Jingdezhen were foundin Liuheng Island in 2009. As we know, there are a lot of similar tomb stones in St. Paul Cathedral ofMalacca in Malaysia. In such cases, the site which the Portuguese tomb stone was found should be a Portuguese
  • 199ABSTRACTSchurch, and Syongicam Port should be in today’s Liu-heng Island. At that time, Syongicam Port which isalso called as Liampo, was one of the centrals of the world trade, and many Jingdezhen porcelains were smuggledfrom this port to Japan, Malacca, India and Lisbon, so that the Japanese historian Toyohati Fujita called it“the 16th century Shanghai”.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preliminary result of two of our archaeological studiesof Syongicam Port.Keywords: Syongicam Port, the Ming porcelain of Jingdezhen, Portuguese in ChinaThe Analysis of the Commercial Agreement Between Wang Bai and Leonel de Sousa in 1650sCHEN Wenyuan, ZHANG Enlian ‧ 185 ‧Abstract: The Chinese and overseas scholars have long considered that a commercial agreement between Chinaand Portugal was concluded by Wang Bai, commander of Costal Defense of Guangdong, and Leonel de Sousa,captain of a Portuguese ship in the 1650s. They regard it as a milestone of the opening of commercial portsin Macau. The only basis that they considered is the letter that Leonel de Sousa sent to the prince of Portugal.Combining the foreign trade policy of the Ming Dynasty and unscrambling Leonel de Sousa’s letter, the paperargues that the so-called “Agreement between Wang Bai and Leonel de Sousa” did not exist. The crucial reasoncaused the historic misunderstanding is that the businessman of Portugal of that time had an understandingdeviation of China.Keywords: Ming Dynasty, Wang Bai, Leonel de Sousa, the commerci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al
  • 200澳門研究 2010 年第 1 期《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主要刊登與研究澳門政治、經濟、文化、歷史、法律、社會等相關領域的學術論文、資訊和資料等,自1988年創刊至今,先後出版了55期,得到了學術界的肯定,對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提升辦刊質量,推動本澳社會科學研究,經編委會研究決定,本刊自2010年始,即由第 56期起,將作如下改革:1. 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 3月、 6月、 9月和 12月 15日出版。2. 設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學術動態等欄目。3. 加強學術規範,促進學術交流。參照和借鑒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的做法,規範版式設計和引文註釋。4. 持續改進辦刊品質。對檢索及徵引率高、影響較大的優秀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將繼續貫徹“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的宗旨,並突顯其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積極為澳門社會科學的發展以及澳門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繁榮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提升《澳門研究》的辦刊品質,國際、國內以及本澳學者的關注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邀請相關學者不吝賜稿,有關稿件要求如下:一、本刊原則上刊發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研究成果,但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二、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現實針對性強;內容新穎,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有原創性質和理論高度。三、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來稿須提供2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字、英文標題,並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論文所涉及的課題如系資助項目,應註腳於標題頁左下方,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六、根據《著作權法》,以及本刊實際情況,本刊可作文字修改、刪節,凡不願修改、刪節者,請予注明;凡涉及原意的重大修改,由作者自行修改;修改稿逾期1個月不寄回者,按自動退稿處理。七、來稿須專投。本刊不發表作者觀點已公開傳播的文章(含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網絡等)。請作者自留底稿,本刊概不退稿。 3 個月內未接到採用通知的,作者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採用,即付稿酬。八、有關論文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試行辦法”。九、本刊宣導良好學風,嚴格遵守學術規範,杜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發生侵犯他人著作權及人身權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010 年 6 月 15 日《澳門研究》稿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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