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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55 期Vol. 55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9 年 12 月
  • I2009. 12紀念澳門回歸十周年筆談淺議“一國兩制”實踐與“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 ....................................................... 楊允中 1澳門法典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 范劍虹 3澳門經濟發展及其適度多元化的方向 .................................................................................. 馮邦彥 5澳門旅遊業的現狀、機遇與挑戰 .......................................................................................... 黃竹君 7澳門博彩業的成就與問題 ..................................................................................................... 王五一 9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提升與發展 .......................................................................................... 孔寶華 12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思考 ..........................................................................................................謝安邦 15政治法律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 .............................................................................. 莊金鋒 18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 ..................................... LUI Kwok Man 25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 ................................................................... TANG Tat Weng 31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 ................................................................................. 葉 勇 40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 ...................................................................................... 簡萬寧 48經濟管理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 .................................................................. 陳廣漢 張應武 56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演變模式、新秩序和國際動向 .........................................蕭志成 62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 ........................................................... 何秋祥 吳鎮庭 71基於四階段DEA模型的澳門飲食業效率評估 ...................................................................... 連信森 79歷史文化走進“信史”──《澳門編年史》前言 ................................................ 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 84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 .............................................................................................. 黃鴻釗 90Historica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 ................... Paul A. Van Dyke 96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 ................................................................................. 胡 根 100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 ...................................................................... 張 照 105詩社雪堂小考──以《詩聲》月刊為中心 ........................................................................... 張中鵬 116社會縱橫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研究──以暨南大學和澳門大學為例 ............. 陳岩峰 司徒英杰 123青年園地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 馬 光 127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 ...................................................................... 蘇柏昇 卞 鷹 144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 ............................................... 黃海紅 胡 豪 149學術動態簽署“澳門共識”,打造學術名刊──第二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側記 ..... 鍾 哲 155繼往開來:第十八次粵澳關係研討會暨《黃漢強文集》新書發行儀式 .............................編輯部 157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金國平受勳 .......................................................................................... 編輯部 158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記港澳研究生台灣研習會 ............................................................ 陳震宇 159《澳門研究》2009年總目錄 ................................................................................................... 編輯部 163目錄
  • 澳門研究II第55期10th Anniversary of Macau’s HandoverDiscu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ItsImplementationModel ............................................................................................. IEONG Wan Chong 1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Macau’s Legal Development .....................................................FANJianhong 3Macau’s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Aspect of Proper Diversification ................................. FENG Bangyan 5Current Situation,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of Macau’s Tourism......................................... VONG Chuk Kwan 7Achievement and Issues of Macau’s Gaming Industry .................................................................. WANG Wuyi 9Enhanc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acau’s Quality of Life ........................................................ HUNG Po Wah 12Development and Thinking of Macau’s Tertiary Education in the Past Ten Years ............................ XieAnbang 15Politics and LawResearch on Executive-led Polity Model an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 ZHUANGJinfeng 18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 .........................................LUI Kwok Man 25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 ......................................................................... TANG Tat Weng 31StudyonAdministrativeReservation .................................................................................................... YE Yong 40Discussion on the Contract of Travel Agency and Tour Guide .................................................. KAN Man Neng 48Economics and Management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 Anxiety and Breakthrough of Economic Growth in Macau.......................................................................................................... CHENG Guanghan ZHANG Yingwu 56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acau’s Casino Industry:The Pattern of Evolution, New Orders and International Dynamics .......................................... SIU Chi Sen 62Expanding Land Resources and Overseas Development:Lessons and Implications for Macau ...................................................... HO Chiew Siang NG Chan Teng 71Measuring the Managerial Efficiency of Food and Beverage Sector in Macau:An Four-stage DEAApproach ............................................................................................... LIN Son Sam 79History and CultureEntering the True History: Preface of The Chronicle of Macau............WU Zhiliang, TANG Kaijian, JIN Guoping 84Manoel de Sequeira and the Origins of Chinese Study Abroad in Modern Age .................... HUANGHongzhao 90Historica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 ......................Paul A. Van Dyke 96The Impact of 1872 Gambling Ban of Hong Kong on the Macau’s Gambling Industry .......................... WU Kan 100Study on Roderick MacDonald (Missionary Doctor of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Society)’sWork in South China .......................................................................................................... ZHANG Zhao 105Study on Poetry Society Xuetang: With Discussions on La Voco de la poemo ......... ZHANGZhongpeng 116Social ReviewResearch in Multiculturalism of StudentAffairs Management under Diversified Culture:Samples from University of Jinan and University of Macau ...................... CHEN Yanfeng, SI TOU Ieng Kit 123Youth CornerOpium Trade, Smuggling and Anti-smuggling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Case Study of Xin Xiang Six Customs Stations ......................................................................................... MA Guang 127Research in Comparison of Drug Procurement System between, 1866–1899China and Macau ........................................................................................... SOU Pak Seng, BIAN Ying 144Analysis of Industry Orientation and Market Behavior ofDrug Wholesalers in Macau ............................................................................... HUANG Haihong, HU Hao 149Academic TrendsSigning the “Macau Consensus” in Establishing Well-known Academic Publications ...................... ZHONG Zhe 155The 18th Symposium on Canton-Macau Relation and the Book Launch ofThe Essays Collection of Wong Hon Keong .........................................................................EditorialOffice 157Sino-Portugal Cultural Scholar Jin Guoping was nominated by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EditorialOffice 158The Exchanges between Taiwan and Macau in a New Era—On the Taiwan Workshop for Postgraduate Student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 CHAN Chan U 159Index of Articles in 2009 ..............................................................................................................EditorialOffice 163CONTENTS
  • 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胡錦濤主席一年前在總結改革開放30周年歷史經驗時清晰地指出:“實踐永無止境,探索和創新也永無止境。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也沒有一成不變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我們既不能把書本上的個別論斷當作束縛自己思想和手腳的教條,也不能把實踐中已見成效的東西看成完美無缺的模式。”1 這是基於30年改革開放的認識總結,也是建國60年來的發展經驗,這是科學認識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學術理論上的寶貴創新。1999年12月20日,澳門順利回歸祖國並成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一部體現“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的《基本法》正式生效實施,“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付諸實施。這是憲政發展的重大飛躍,也是民主進程的嶄新實踐;這是一個全新歷史時代的開啟,也是一個全新發展模式的出現。十年來,“一國兩制”已是活生生的現實,“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無論在政治、法律還是經濟、民生,無論在社會、文化還是對外交流領域都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一個名符其實的彈丸之地,成為了“一國兩制”這樣嶄新發展模式的現實載體。“‘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政治文明的獨特貢獻。‘一國兩制’事業是祖國內地和香港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重要組成部分。”2澳門是繼香港之後第二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它具奠基意義的第一個十年,既是有效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與生命力的十年,也是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從本地區情社情出發、在“一國兩制”實踐中提升其實踐水平的十年。十年在人類文明史上不算漫長,但在澳門現實中又非常具體、非常形象、非常生動地展示了一個新生事物的存在和發展。總體觀察,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走過的路是一條成功實踐“一國兩制”之路,因而,理所當然地,它應該,事實上也已成為一個正確落實“一國兩制”的生動範例;而探索“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或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應該說,已提到歷史日程,既有理論的必要性,又有現實的可行性。探索“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是澳門特區相關專家學者面前的一項歷史性課題,也是有待全國的相關專家學者高度認真對待並需及時作出回應的現實課題。因為“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內涵之一,確保“一國兩制”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得到正確落實,不僅關係到特區自身的長期繁榮穩定,而且也關係到基本國策的落實和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成功。在這個意義上講,特區的每一前進都是國家憲政發展的進步,特區居民基本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直接體現國家基本國策的正確。故此,特區居民與全國人民具有實質利益的一致性,共同命運的一致性。我們特區居民和學者,作為“一國兩制”新制度的具體受益者,更應當仁不讓在現實生活中切實維護“一國兩制”的正確實踐,切實維護特區繁榮穩定的發展大局。因此,第一,要堅持五大原則:1. 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高於一切; 2.“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淺議“一國兩制”實踐與“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楊允中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
  • 淺議“一國兩制”實踐與“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澳門研究2第55期是國家的信任,也是澳門的機遇;3. 維持長期繁榮穩定已列入基本國策;4 . 一切從本地整體利益出發;5. 求同存異、互利共贏、和平發展,是“一國兩制”的一個基本思維。第二,要做好科學定位、堅持區情特點:以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為例,兩部基本法所確立的性質、法律定位、發展目標等基本方面完全一致,但兩地區情社情也存在 差異,不能不受到重視。包括歷史演進背景有異,文化積澱與影響力不同;法制與正式語文不同;經濟實力、發展空間不同;社會發育程度不同;社情民意不同。第三,要遵循五個思維:1. 清晰釐定高度自治範圍與界限,不可挑戰中央權威,兩特區相互也要互相尊重,澳人不治港,港人不治澳;2. 立足微型社會、微型經濟現實;3. 強調自立開拓,擺脫慣性依賴;4 . 善用背靠祖國的“水漲船高”效應;5 . 發揮好“中國特色”與“澳門特色”的雙重特色效應,澳門獲能如虎添翼。這裏,有幾個基本認識需要適當強調一下:第一,求同存異、和平共贏,如同法治、民主一樣,在當今世界上是具普世價值與意義的一項核心價值。這也正是“一國兩制”的理論出發點與無比生命力的核心價值與普遍意義所在。第二,“一國兩制”絕不是兩種制度的消極對接,而應建基於兩種制度積極因素的互補共贏,這早已被歷史和現實證明完全可行,而且具有強大生命力、競爭力。“一國兩制”科學性、正確性、可行性已被驗證,但仍要在當前和未來實踐中提升實踐水平,有針對性、有目標地拓展認識體系並在實踐中加以完善。第三,提升貫徹執行“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自覺性,提升構建“一國兩制”文明的自覺性,提升對“一國兩制”正確理解、全面的落實的自覺性和強化公民意識的自覺性,非常重要,要設法使之成為社會共同關注點。澳門要在成功實踐的大道上繼續前行:一方面要尊重多元化選擇,尊重法制自成體系、社情民情特殊、居民綜合素質有待提升、核心價值有異的現實;另一方面,也要異中有同,“同”是主線,要尋求最大共識,增強社會凝聚力。第四,在推進學習型、知識型社會構建過程中,提倡對自身發展經驗的總結和自身發展路向的思考,提倡一切有條件的官員和居民擴大思考廣度與深度,提倡對自身發展規律的思考與研究,這是步入發達階段的標誌,也是信息社會的一項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十年來的巨變,是歷史性發展,是憲制性進步。特區政府是根據《基本法》建立的,特區依法施政以基本法為依據、以服務大眾為宗旨、以維護本地整體利益和長期繁榮穩定為目標。在複雜多變形勢中要認清發展方向、把握合理定位,在國際化、多元化加快進程中要掌握主流導向,建立並完善主流價值體系。要在充分肯定與深刻反思中尋求平衡。十年來依法施政大局是歷史性進步,是新政權、新制度、新機制、新理念全面推進的十年,是新型憲政發展取得重大實踐的十年,肯定業已取得的成績就是肯定“一國兩制”,就是肯定《基本法》,就是肯定澳門居民自己的努力。當然,對問題也不應迴避,所以存在種種問題,顯然具有歷史與社會的根源,高度重視這類問題不等於否定自己,而是正視現實、積極面對未來的需要。思考、探索“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既具有歷史必然性,又有現實必要性。這項活動意義巨大,影響深遠,它是肯定共同性、肯定大方向、肯定“一國”的前提,它也是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澳門人主觀能動性的客觀要求;它有助於對遵循社會發展規律、遵循民族文化傳統、遵循求同存異和平共贏的核心價值的思考,也有助於通過理性思考對現實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符合規律的判斷,有助於對“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和在“一國兩制”實踐中提升其實踐“一國兩制”的水平,即有助於長治久安、穩定繁榮的長遠目標的逐步實現。註釋:1 胡錦濤:《在紀念十一屆三中全會 3 0 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8 年 12 月18 日,第 3 版。2 胡錦濤:《在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大公報》,2007年 7 月 2 日,第 A 1 版。[責任編輯︰鄧安琪]
  • 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一澳門的法典基本上是以葡萄牙法典為模型全盤移植過來的。而葡萄牙法屬於羅馬日爾曼法系的一部分。至19世紀末為止,法國法對萄牙國具有巨大的影響,之後受到了德國法的巨大影響。1與其他歐盟國家一樣,它目前也受到歐盟法的影響。里斯本大學與科英布拉大學的法學院是葡萄牙極負盛名的歷史悠久的法學院。澳門法典的移植也有這兩所學院的法學專家的功績。歐洲法典的產生是權威時代民族統一的產物。法典化的歷史顯示,它不但反對貴族法官以含糊不清的一般原則判案,而且也反對旁徵博引的博士教授們的喋喋不休。被選出的立法代表,通過法典的形式頒佈一部統一國家的各種法規的法典,並將包含平等、自由等價值的條款編入法典,以此建立了實務與學說體系,促使法律上的平等。澳門法典的移植也顯示了這樣的歷史功績,它為澳門法律的統一確立了良好的基礎。二十年來,《澳門基本法》以及法典經歷了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考驗。法典的體系也不斷遭到兩個方面的挑戰:(一) 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挑戰在與澳門的經濟、政治等交往中,喜歡英美法系,包括香港法的人士,在遭遇各種困難後,有些已開始反對澳門的某些法律,甚至反對澳門的法典制度。其中最大的理由是:澳門法典缺乏靈活性,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同時,批評澳門的法律專家,甚至司法官不習慣於實質的議題思考的方式。動不動就脫離具體實際地先提出法條,而沒有經過英美法系發展出來的案例取向的方法的訓練。而在《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討論中,大陸法系的體系思考方式2就與英美法系的議題或者案例思考的方式3在某種程度上發生了衝突。(二) 多元的短期的立法會的挑戰由於法典產生的兩百多年來,雖然世界各國的民法典已不下100多部了,但是除了法國與德國的民法典是原創的頂峰之外,其他的民法典都是移植的產物,沒有更高的成就。法典時代是否走到盡頭?德國的Prof . Fr iedrich Kuebler曾預言,權威時代產生的法典必然不適合民主的不斷進行利益調和的多元社會。4試想,在澳門的立法會中,各個利益集團的立法會代表,為了爭取各自的法律利益,除了進行利益的調和之外,他們不一定會顧及法典的整套的規範體系。此外,由於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的限制,所以立法會是不太願大肆修訂法典或者制定新的法典,而願意通過一些單行法。加上,大肆修訂法典所遇到的體系、概念等技術上的困難,很難再對現有的法典進行大幅度的修改,更不用說再制定一部新的法典了。法典是否是一個最好的立法形式呢?它是否還有生命力?顯然,澳門的法典也遭遇了挑戰。三鑒於上述問題,澳門的法典的發展需要人們理澳門法典的過去、現在與將來范劍虹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 澳門法典的過去、現在與將來澳門研究4第55期性的思考:兩大法系以及世界的其他法系的法律思考,都無法逃脫體系與議題的兩大問題。大陸法系的體系思考方式與英美法系的議題或者案例思考方式的關係,不是各自可以獨霸天下的關係,而是互相補充的關係。事實上,東亞的日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韓國、泰國、菲律賓、印尼等國的法律體系屬於典型的“大陸法系”,除菲律賓、印尼受到法國民法典的直接與間接的巨大影響外,其他各國受到德國民法的巨大影響。5他們之所以還保持大陸法系的特徵,原因是:法典具有體系性效率、私法經濟人理性與裁判規範特徵明顯的優點,從而使思考推理清晰、信息透明,能控制法官判決的任意性的程度。而其中的體系效率等優點是目前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還無法替代的。事實上,英美法系也有天然的不足:Roscoe Pound曾舉出判例法的缺點:第一,明確性不足;第二,浪費人力;第三,規範形成緩慢;第四,新舊規範雜成;第五,制定法與案例法關係混亂。6雖然筆者認為判例法的先例制度本身與法典一樣,具有法的確定性,但是不可否認判例法也是有明顯的困惑。就如同上述兩大思考模式一樣,法典法的最大優點在於它的體系效率,它的最大缺陷在於靈活性不足;而判例法的最大優點在於它的具體性、靈活性,它最大的缺點是缺乏一個適當的概念性框架,對普遍適用的概念與原則關注極少。7因此,澳門的法典應該堅持它的優點,尤其不能將法典變成英美法國家的法規匯編式的法典,從而失去了法典的內在體系思考方式的效率與優點,同時必須面對社會的變遷,除了傳統的法律領域外,在不需要法典或者法典作用不大的領域,重視判例與學理及慣例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需要重視各國的公約的作用。Max Weber曾經指出這兩大法系的最終的分別不是在實體上,它們不同的地方在於其司法體系和其主導思維方式。所以,當這兩大法系還處在“和而不同”的關係之中時,我們不應該推翻澳門的法典,而轉向香港的英美法式的判例法,而應該考慮轉換成本的問題。既然不是優劣立判,那麼社會的轉規成本、機會成本就需要加以重視。所以,澳門法典將來與英美法的判例法關係是“和而不同”,並且需要互相學習,共同發展。註釋︰1 S ar a C l a r o da F ons ec a , A na M ar i a G uer r a M ar t i ns :Gesetzgebung im politischen System Portugals. In: WolfgangIsmayr (Hrsg.): Gesetzgebung in Westeuropa. EU-Staatenund Europäische Union. VS Verlag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Wiesbaden 2008, S. 559–613; A lexander Rathenau: Di eZ i v i l ge r i c h t s ba r k e i t i n P o r t ug a l . I n : Z e i t s c h r i f t f ü rRec h ts v e r g l e i c hung , In te rna t i ona l es P r i v a t r ec h t undEuroparecht (ZfRV). Bd. 47, 2006, ISSN 0514-275X, S. 217–225.2 Kaufmann, Ar thur , Rechtsphilosophie , 2.Auf l . ,C.H.Beck,Muenchen 1987, Kapital V I, III, Rn. 22, 27, 31;參見:范劍虹:《論德國法官對立法空間的續造──以企業原因引發解僱為中心議題》,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8 年,第 31 頁。3 Kaufmann,Ar thur , Rechtsphi losophie , 2.A uf l . ,C.H.Beck,Muenchen 1987, Kapital VI, III ,Rn.25,30,38;參見:范劍虹:《論德國法官對立法空間的續造──以企業原因引發解僱為中心議題》,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08 年,第 31 頁。4 Kuebler,Friedrich, Kodifikation und Demokratie, JZ1969, S.651.5 Hertel,Christian, “Legal System of the World – An Overview”,in Journal of UINL, Vol . 12, (Jan-Feb/2009), p. 138.6 Pound,Roscoe, “Codi fication in Anglo-American world”, inSchwartz, Bernard (ed.), The Code Napoleon and the CommonLaw World (1956), pp. 288–290.7 [比 ]R .C .范‧卡內岡,薛張敏敏譯:《法官、立法者與法學教授》──歐洲法律史篇,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年,第 124–125 頁。[責任編輯︰謝四德]
  • 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回歸十年來,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方針指導下,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可以說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澳門在區域經濟中的戰略地位也因而大大提升。特別是2002年澳門特區政府開放博彩經營權和2 00 3年中央政府實施內地居民赴港澳“自由行”以來,澳門的博彩旅遊業取得了驚人發展。據統計,到 2 00 8年,澳門賭場數從回歸前的11家增加至3 1家,賭 數和角子機數達4,017張和11,856部,分別比2003年增加了8.5倍和13.6倍。2008年博彩業毛收入達1,098.26億澳門元,比1999年的120.03億澳門元大幅增長了8.15倍。澳門已超過美國的拉斯維加斯而成為全球最具規模的博彩旅遊中心。博彩業的快速發展還推動了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特別是旅遊業、零售業、會展業的發展。博彩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了澳門整體經濟的繁榮。回歸前,澳門經濟經歷了長達4年的衰退。1999年,以當年價格計算,澳門經濟的負增長仍然達4.2%。2000年,澳門經濟開始復甦,經濟增長率達3.6%。2002年和2003年,受到博彩經營權開放、中央開放內地居民赴港澳“自由行”等一系列利好因素的刺激,澳門經濟復甦步伐加快,經濟增長率分別高達10.3%和16.0%,整體經濟逐漸呈現勃勃生機。及至2004年,以當年價格計算,澳門經濟年增長率高達30 .5 %,即使以200 2年價格計算,當年經濟增長率亦高達28 .4 %,一時間令國際矚目。到2 00 8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達1,7 18億澳門元,比1999年的473億澳門元,大幅增長2.63倍,澳門整體經濟規模大幅擴大。同期,澳門人均GDP從1999年的110,637澳門元增加至2008年的313,091澳門元,大幅增長了2.8倍。隨 經濟的快速發展,澳門在國際上聲譽和戰略地位也在逐步上升。2003年10月,國際著名的穆迪公司將澳門的評級提為A1級,同時也提升了澳門的貨幣評級,由Aa 1升至Aaa。200 6年英國《金融時報》所屬《外國直接投資》雜誌舉辦“20 05 /2 00 6年度亞洲最佳展望城市”評選,澳門獲評為亞洲“最具經濟發展潛力城市”稱號。2 00 9年1月,美國傳統基金、《華爾街日報》聯合發佈的“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澳門首次被納入調查的21 個小型經濟體中,並且排名首位。不過,應該看到,回歸十年來澳門經濟在取得輝煌成就的同時,一系列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步突顯,特別是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及澳門產業單一化問題。在經濟總量方面,博彩業在澳門GDP中的比重不斷攀升,至2007年達到了35.59%。而傳統的四大支柱產業除房地產和建築業由於受益於博彩業的迅速擴張實現短期的上升外,其他兩大產業的比重均隨博彩業的膨脹不斷下降,尤其是製造業萎縮嚴重,200 7年澳門的製造業比重僅剩2.79 %,而第二產業合計的比重也僅有17.6 9%,經濟“空心化”嚴重。並且,博彩業未有效帶動關聯產業的發展,與之緊密聯繫的批發零售、酒店及飲食業的比重不升反降,並且增速遠低於博彩業,2002–2007年間,博彩業毛收入年均增長28.3%,但酒店入住率、澳門經濟發展及其適度多元化的方向馮邦彥 **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
  • 澳門經濟發展及其適度多元化的方向澳門研究6第55期遊客人均消費和零售業總額年均增長率僅為4.4%、2 .9 % 和 1 9 .9 % 。更值得關注的是,博彩業“一業獨大”使得生產資源過度聚集,進而擠壓了其他行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而其他產業的相對不振,更增加了政府對博彩業的依賴,使得生產資源進一步集中,形成所謂的“馬太效應”和“擠出效應”,使澳門經濟單一化問題更加突出。以人力資源為例,2006年和2007年,勞動力由其他行業轉入博彩業的速度加快,轉入率分別為34.5%和40.8%,而其他行業的轉入率則持續下降,製造業下降至3.8%和3.7%,製造業和酒店及飲食業的職位空缺總數一直在11,000個以上,佔空缺總數的60%以上。產業間人力資源的嚴重失衡。澳門經濟的單一化,導致了經濟、社會的潛在風險增加,這在近年全球金融海嘯的國際大環境中更為突顯。首先,經濟結構的單一性必然導致經濟的高度集中,在外向型經濟的前提下必然導致經濟發展的不穩定性和波動性。據統計,2002年以來,澳門經濟雖實現飛速增長,但是增長率極為波動;而香港、新加坡以及作為微型經濟的盧森堡,其經濟增長均較為平穩。2002–2007年期間,香港、新加坡和盧森堡的經濟增長率方差分別為8.7 3、4.3 9和3.57,而澳門的經濟增長率的方差則為60.23,經濟發展的風險迅速大增。其次,由此種種衍生問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包括貧富差距的拉大,以及博彩業行業內部錯綜複雜的關係和彼此的利益糾葛對社會治安造成的隱患。展望未來,澳門經濟要在下一個十年繼續取得可持續發展,推動經濟的適多度多元化勢在必行。根據國際經驗,微型經濟的適度多元化首先應該從其最具比較優勢的主導產業出發,推動主導產業的垂直多元化。因此,從中短期來看,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方向。首先而且必須是博彩旅遊業的垂直多元化。具體包括:以博彩業為產業垂直多元化的“發動機”和“助推器”,在加強對博彩業的有效監管的同時,推動博彩業適度、有序發展, 力優化其發展模式;大力發展旅遊業,包括觀光、文化旅遊,度假、休閒旅遊,購物旅遊和會議、展覽等商務旅遊等,積極推動酒店業、餐飲業和娛樂業的升級轉型和多元化發展;重點發展批發零售業、會議展覽業,打造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新增長點;有序發展文化產業,提升澳門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對外形象。其次,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還可以循 另一條新路徑發展:即圍繞 構建“中葡商貿服務平台”,推動澳門經濟向橫向多元化發展。這幾年來,澳門的區域性商貿服務平台的建設雖然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更多的是政府在引導,缺乏市場、特別是企業的有力推動,給外界有一種“虛”的感覺。究其原因,主要是澳門還缺乏圍繞 平台建設的相關服務企業的支撐。因此,中葡商貿服務平台的建設,必須與相關現代服務業的扶持、培育,緊密結合起來,特別是可以重點發展總部經濟、商貿服務業、物流運輸業、金融保險業等產業,從而為澳門經濟的長遠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有效推動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最後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還應該在區域合作的層面展開,特別是透過推動橫琴開發,實現橫琴與澳門產業的對接和錯位發展。澳門在發展自身具國際競爭力優勢產業──博彩業及其相關旅遊休閒業的同時,通過橫琴旅遊休閒、商務服務業的錯位發展,共同做大做強區域旅遊休閒產業,打造《珠三角規劃綱要》所提出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曾有華人指出:“香港已是東方之珠,而澳門是一顆待琢磨的鑽石,經適當加工後其價值及光澤將超過一顆珍珠。但如無人注意琢磨它的光澤永遠不會顯露”。可以預期,以橫琴開發為紐帶的粵港澳區域合作的不斷深化和創新,將琢磨出澳門的璀璨光輝。[責任編輯︰謝四德]
  • 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澳門雖然只擁有29.2平方公里的面積和544,200的人口,亦沒有豐富的天然資源,但其旅遊業的發展──尤其是博彩娛樂事業──在鄰近地區是相對突出的。自新世紀開始,博彩業引入了競爭機制後出現突破而蓬勃發展起來,表1顯示,以當年價格估算的本地生產總值自2002年博彩業開放後都是以雙位數增長。而從事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的就業人口亦由2003年開始不斷增加,截至2008年第三季更達80,000人,佔總就業人口約四分之一。表1 澳門主要經濟指標 1999–2008以當年價格估算增長率以當年價格估算增長率年份 之本地生產總值(% )之本地人均生產(% )(百萬澳門元) 總值(澳門元)19 99 4 9 ,07 1 1 1 3 ,06 720 00 4 9 ,74 2 1 1 1 5 ,52 6 220 01 4 9 ,86 2 0 1 1 4 ,86 4 -120 02 5 4 ,81 9 1 0 1 2 5 ,05 8 920 03 6 3 ,56 6 1 6 1 4 2 ,82 5 1 420 04 8 2 ,96 6 3 1 1 8 1 ,58 0 2 720 05 9 2 ,95 1 1 2 1 9 5 ,21 4 820 06 1 1 3 ,70 9 2 2 2 2 7 ,72 1 1 720 07 1 4 9 ,45 7 3 1 2 8 4 ,26 8 2 520 08 1 7 1 ,86 7 1 5 3 1 3 ,09 1 1 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2 0 0 0 – 2 0 0 8年。一、 2003–2007 年旅遊業的高速增長期澳門於1999年回歸祖國後,有兩個重要的政策推動了澳門旅遊業及整體經濟的發展︰(一)“個人遊”政策的影響2003年沙士疫情爆發,各地旅遊業受到重創,中央適時於同年七月份推出“個人遊”政策,讓特定省市的內地居民以自由行方式訪港澳而無需像以往般必須參加旅行團。自從政策出台後,內地居民訪澳的數量及次數迅猛增長,從2003年起內地取代香港成為澳門的第一大客源市場。2008 年以個人遊方式來澳的中國大陸旅客有6,584,657 人次,佔內地旅客5 7% 。中央對澳門旅遊業的支持亦可見於2005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裏首次提及港澳地區的經濟發展策略定位,在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礎上,支援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經濟適時多元化發展。(二) 開放博彩市場的影響第二個對旅遊發展影響深遠的政策是2002年特區政府開放博彩業,結束了四十年的博彩業專營局面,先後發出六個正、副賭牌。從表2可見這兩個重要的政策對訪澳旅客數字的影響可謂立竿見影。 訪澳旅客人數自200 3年7月起持續大幅上升。從2004至2007年間的增長率亦能維持雙位數字。二、 2008 年旅遊業告別增長,進入調整期2008年對澳門旅遊業是充滿挑戰的一年。過去數年,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和澳門社會的努力下,澳門抓住了博彩業開放、《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個人遊”政策 、《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及港珠澳大橋方案帶來的契機,經濟得到高速發展。但當大家還憧憬澳門旅遊業的現狀、機遇與挑戰黃竹君 ** 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管理學博士
  • 澳門旅遊業的現狀、機遇與挑戰澳門研究8第55期更好的明天之際,另外的五大因素扭轉了澳門旅遊業的良好局面,分別是:(一) 金融海嘯的爆發廿一世紀世界金融危機於 2 00 7年 1 0月出現徵兆,及至2008年9月金融巨擘雷曼兄弟倒閉引發金融海嘯全面爆發後,澳門亦難獨善其身,首當其衝的便是依靠良好經濟氣氛和個人消費能力的旅遊業。訪澳旅客人數下跌,博彩收入減少,數間博彩公司需要大幅裁員及暫停發展項目。(二) 中央收緊“個人遊”政策中央政府憂內地人赴澳賭博加劇,於2008年5月起收緊“個人遊”政策 ,內地旅客數字應聲回落。業界認為澳門旅遊業之受內地政策影響更甚於金融海嘯的衝擊。(三) 兩岸直航2008年5月中國台灣新領導人執政後,兩岸關係緊張的氣氛似乎得到舒緩,大三通令澳門作為兩岸中轉站的角色漸漸消失,台灣旅客增長之勢有放緩的跡象。2008年的訪澳台灣旅客總數較2007年下跌8 .4 2%至1,322 ,57 8人次。可幸的是,往來澳門及東南亞以至澳洲的低成本航空公司適時為澳門帶來了顯著上升的海外市場。2008年,馬來西亞取代日本成為澳門第四大客源地,訪澳人次達45 1,49 9,較200 7年顯著上升12 .3%。2008年,泰國、新加坡、菲律賓的訪澳旅客數量升幅較顯著,分別為8 1 .8 %,4 1 .8 %和3 0 .6 %。(四) 新型流感肆虐全球2 00 8 年 11 月,墨西哥及美國起始爆發新型流感,迅速蔓延全球。澳門於2009年6月18日出現首例輸入性病症,至今(200 9年9月)已累計超過200 0宗個案,對旅遊業造成負面的影響。(五) 中央推出新的《旅行社條例》內地於20 09年5月實施新《旅行社條例》以打擊“零團費”和“負團費”的現象。政策規定旅行社不能以低於成本價推銷往港澳之旅行團。內地客人一下子未能適應調整,削弱了兩地的吸引力。三、未來的機遇與挑戰澳門旅遊業自金融海嘯爆發後,整體經濟從快速增長步入調整期,可幸金融海嘯的衝擊未對小城的旅遊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中央政策的改變似乎更直接牽動旅遊業的脈搏。2008年是充滿挑戰的一年,亦是能讓政府和業界切實體驗客源市場和旅遊產品單一化的風險。鄰近地區如新加坡即將開設大型綜合度假娛樂博彩設施對澳門雖未至於產生即時衝擊,但仍是一潛在威脅。20 09年年初國務院頒佈《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定位,加快澳門經濟轉變為多元化綜合性旅遊業為主導的經濟體系,這促進澳門與周邊地區的合作。隨 澳門與內地城軌交通對接、港珠澳大橋的落成及珠三角區域基建逐步完善,澳門經濟發展將踏上另一個台階。新制訂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能適時為澳門拓展空間和為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支持,其中包括規劃澳門大學搬遷橫琴用地及配套設施;建設粵港澳區域性商務服務基地;與澳門旅遊業合作發展打造與港澳配套的世界級休閒旅遊勝地。這是澳門借勢發展的一個很好的機會。[責任編輯︰袁紹珊]表2 澳門旅客數據(200 3–20 08年)項目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20091–5月訪澳旅客總數(人次) 1 1, 8 87 , 87 6 1 6, 6 72 , 55 6 1 8, 7 11 , 18 7 2 1, 9 98 , 12 2 2 6, 9 92 , 99 5 2 2, 90 7 ,7 24* 8 ,9 12 , 87 4增長率 3 . 1 % 4 0 . 3 % 1 2 . 2 % 1 7 . 6 % 2 2 . 7 % N. A. ( - 1 0. 6 % )留宿旅客數量 6 ,3 08 , 51 5 8 ,3 23 , 43 1 9 ,0 14 , 06 4 1 0, 6 82 , 66 3 1 2, 9 42 , 13 6 1 0, 6 04 , 42 6 4 ,1 20 , 89 7佔總數的百分比 5 3 . 1 % 4 9 . 9 % 4 8 . 2 % 4 8 . 6 % 4 8 . 0 % 4 6 . 3 % 4 6 . 2 %資料來源︰澳門旅遊局,主要綜合指標2 0 0 3 – 2 0 0 9;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 g o v . m o*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入境客統計由2 0 0 8年起剔除外地僱員及學生等人士,以從前的方法統計,未修訂的旅客量為3 0 , 1 85 , 7 4 0人次。
  • 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澳門回歸祖國與賭權開放,兩件大事,是澳門社會十年來最輝煌的兩個亮點。十年來澳門社會結構和市民生活所發生的深刻變化,蓋緣於此。澳門回歸祖國這件大事包含 幾個核心內容:中國政府開始在澳門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建制及其政府成立,以及“一國兩制”開始在澳門的偉大實踐。而所謂賭權開放,則是指博彩公司由一家變多家、博彩市場由壟斷變競爭的博彩經濟體制的改革。同時,賭權開放還在廣義上被理解為博彩產業規模的擴大和經營花式品種的增加。回歸祖國與賭權開放兩件大事之間,在邏輯上和實踐上存在 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的關係。一方面,“賭權開放”的博彩體制改革,產生於“一國兩制”的大背景,產生於《基本法》為其創造的法律與制度條件;另一方面,以“賭權開放”為龍頭的、澳門經濟的全面的市場化改造,健全與完善了澳門的資本主義制度,從而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為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做出了重要的經濟支持。一、賭權開放的歷史過程2001年11月2日,澳門政府正式開始博彩執照的競投招標工作。於12月7日招標工作結束時,政府共收到來自世界各地二十二家公司提交的標書。2002年2月18日賭牌競投開標。以何鴻燊為主要股東的“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Steve Wynn為主要股東的“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香港呂志和家族與拉斯維加斯威尼斯人集團合資的“銀河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發賭牌。1澳門政府對頒予這三家公司博彩執照的解釋是:何氏的澳博公司擁有四十年在澳門本土經營博彩業的經驗,能夠為本澳博彩業的穩定發展繼續提供有利的條件。永利公司具有發展休閒度假中心的成功經驗,而且以創意聞名。而銀河公司之所以取得賭牌,很大一個因素是考慮拉斯維加斯威尼斯人集團在發展國際會議展覽業的經驗及其廣闊的業務網路。2後來,借助於各種理由,三家持牌公司衍變成了六家。而澳門政府則以“正牌”“副牌”的概念,巧妙地繞過了“三張賭牌”的法律界限,形成了下面這種世界上絕無僅有的“一照兩家”(One license twol icensees)的奇特的法律景觀。‧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SJM)■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M Grand)‧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Resort Macao)■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PBL-MELCO)‧銀河娛樂股份有限公司(Galaxy)■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Venet ian)賭權開放的起始日期可以有兩種計法。一是以2002年2月18日競投開標之日計,從這一天起,有權在澳門經營博彩業的博彩公司,由一家變為三家(其後不久又裂變為六家)。二是以2004年5月18日澳門博彩業的成就與問題王五一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經濟學博士
  • 澳門博彩業的成就與問題澳門研究10第55期澳門金沙賭場開張之日計,從這天開始,澳門的博彩市場上真正開始有競爭,賭王制正式終結。這兩個日子,依側重點不同,都可以作為澳門的“賭權開放日”。二、博彩業十年的經濟成就2004年6月28日,即金沙賭場開張後一個多月,銀河公司的華都賭場開張,第二家新公司加入了澳門博彩市場上新競爭者的行列。華都一開張就以經營貴賓廳為主,並且一上手就開出了比傳統的碼傭率水平更高的碼傭率。這標誌 已經獨家經營了二十年的貴賓賭業市場上開始有了競爭,標誌 碼傭戰的開始。2006年9月6日,繼金沙之後,另一家來自拉斯維加斯的投資者永利度假村(澳門)的永利賭場開張,第三個新競爭者加入澳門博彩市場。2007年5月12日,來自澳大利亞的投資者與澳門本土賭業人士合資的新濠博亞公司所屬的皇冠賭場開張,第四個新競爭者進入澳門博彩市場。2007年8月28日,世界上最大的賭場,威尼斯人度假村賭場酒店的開張,把賭權開放後澳門博彩業的賭場建設推向了高潮。2007年12月18日,美高梅金殿超濠的美高梅金殿賭場開張,最後一個新競爭者進入澳門博彩市場。至此,六家持牌公司全部登場,澳門博彩市場的競爭格局成型。到今年9月澳博公司的蘭桂坊娛樂場開張,澳門的賭場的數量已達三十三間。其中澳門本土的澳博公司有二十間,港資的銀河公司五間,威尼斯人與新濠博亞各三間,永利與美高美金殿各一間。與賭權開放所帶來的賭場建設高潮相伴隨,澳門博彩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產業規模迅速擴大。到2007年,澳門博彩業毛收入總額已超過拉斯維加斯,澳門成為世界第一賭城。表1反映了自回歸那年開始統計的博彩經濟發展規模的相關資料。圖1是對博彩業發展速度及其整個經濟和財政收入中佔的比重。從中可以看出十年來澳門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博彩業發展的巨大成就。圖1 澳門博彩業發展速度及其比重資料來源︰澳門政府統計局網頁;澳門政府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網頁三、前進中的問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如果成長速度過快,都會產生問題,澳門博彩業亦然。因為快,原有的平衡被迅速打破;因為快,新的平衡尚未建立起來。由舊平衡向新平衡過渡的時期,存在 一些我們必須面表1 回歸以來澳門博彩經濟發展統計博彩毛收入 總GD P 博彩業佔 博彩稅收 財政收入博彩稅收 博彩就業 總就業 博彩就業年份(百萬澳門元) (百萬澳門元) GD P 的比重 (百萬澳門元) (百萬澳門元)佔財政收入 人數 人數 佔總就業的比重 (千人) (千人) 的比例1999 12,003 47,287 25.38% 3,817 19,540.3 19.53% 19.3 209.4 9.22%2000 17,076 48,972 34.87% 5,646.5 16,111.8 35.05% 21.5 209.5 10.26%2001 19,541 49,704 39.31% 6,292.8 15,258.4 41.24% 22.4 219 10.23%2002 22,843 54,819 41.67% 7,765.8 14,079.8 55.16% 23.5 218.6 10.75%2003 30,315 63,566 47.69% 10,579 15,577.9 67.91% 23.9 218.5 10.94%2004 43,511 82,966 52.44% 15,236.6 23,863.5 63.85% 31.3 230.3 13.59%2005 47,314 92,951 50.90% 17,318.5 28,200.8 61.41% 40.8 247.7 16.47%2006 57,521 115,282 49.89% 20,747.5 37,188.5 55.79% 52.5 275.5 19.06%2007 83,847 153,608 54.59% 30,948 40,694.1 76.10% 69.1 309.8 22.30%2008 109,826 171,867 63 .9% 41,896.6 57,632.9 72 .7% 66.6 323 20.6%百萬澳門元年 份資料來源︰澳門政府統計局網頁;澳門政府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網頁
  • 1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對、重視及採取措施加以解決的問題。與賭權開放之體制改革相配套,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在2001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了“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帶動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政策。但八年經濟快速增長的結果顯示,這一“以龍頭帶龍身”的產業結構發展原則,並未得到有效的落實,相反,由“產業蠶食效應”( indust r ia l cannibal izat ion)所導致的產業單一化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加嚴重了。另外,隨 澳門經濟越來越依賴於博彩業,博彩業本身的客源結構也趨向了單一化而越來越依賴內地市場。把澳門建設成國際化博彩中心的設想在實踐中大打了折扣。這是由中央政府自2003年實施的港澳自由行政策造成的。產業單一化與客源單一化,導致了整個澳門經濟的脆弱和抗震能力的下降。除了這些產業發展戰略方面存在的問題,澳門博彩業更突出的問題還存在於它的體制內部。賭權開放以及由此帶來的國際投資者的進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澳門賭業擺脫了東方式傳統,成為了一個具有明顯的現代特徵的新型產業中心和大市場,使澳門這個城市本身也脫胎成為一個與自己的歷史大相迥異的現代賭城。然而,歷史畢竟存在 不可割斷的傳承關係。作為世界上資歷最老的賭城,澳門的博彩業,畢竟難以完全拋棄它的諸多舊的制度遺產。澳門博彩體制中許多迄今猶存的獨特的制度要素,都可以在歷史上找到淵源。例如,賭權開放運作過程中“先發牌後找地”的奇怪程式,四十多年前的澳葡政府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STDM)就是這麼做的;又如,政府屈身與博彩公司簽定“平等互利共同遵守”的“合約”,並以這個合約來充當重要的博彩法律文件──這種不明智的做法是從七十多年前傳承下來的;而我們今天在澳門賭業中仍能看到的靠人際關係做生意的賭業文化,則可以上溯到一百六十年前去。從這個意義上說,澳門的博彩體制太老了!傳統與新潮的矛盾,在博彩業的經營與監管實踐中集中表現為這樣幾個方面:舊的“專營批給”(concess ion)概念與新的多元承批主體的矛盾。舊的“一家一照”制與多元市場主體及多元產業成份的矛盾。舊的賭場財產權制度與新的自由競爭市場的矛盾。舊的貴賓廳體制與新型市場結構的矛盾。這些新舊矛盾的存在,構成了澳門博彩業發展中不可迴避的發展瓶頸,從而向澳門政府提出了改革博彩監管體制的客觀要求。而為解決這些矛盾所要進行的體制改革工作,將會具有很大的艱巨和複雜性,要求我們對之進行認真的研究和付出極大的努力。所有對澳門經濟問題感興趣的人士,幾乎都要說點“產業多元化”之類的議論。而當冷酷的經濟現實證明了這一口號在澳門的空想性之後,多數人對於賭業的“一業獨大”便開始心安理得下來,爭議之聲也漸弱了下來。在克服了感情關、善惡關、道德關以後,大家的共同感覺是:只要放手去吃賭飯,這賭飯本身還是很容易吃的。大家把事情想得太簡單了。要把博彩業的事情辦好,僅是“解放思想”是遠遠不夠的。既使有了世界上最先進的賭場,有了世界上最肥沃的市場,這賭飯能不能吃得好仍然很難說。它是一個技術活兒。註釋︰1 白濤、韓錦光、黃賓編撰︰《2002 澳門博彩年鑒》,澳門︰經緯出版社, 2003 年。2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2002 年。[責任編輯︰袁紹珊]
  • 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提升與發展澳門研究12第55期前言回歸十年,澳門的社會面貌發生了急劇遽變。隨 博彩專營權的開放,外資賭場及大型的娛樂場所相繼矗立,自由行旅客蜂擁而至,澳門的居住人口隨即攀升至5 4.12萬人(20 09年第三季),剎那間大街小巷均人頭湧湧、摩肩擦踵。經濟方面,人均國內生產總值(Rea l G DP pe r cap i ta,下稱人均GDP)亦由1999年的110,637澳門元躍升至2008年的313,091澳門元, 1 高出三倍;而失業率則同期由6.3%下降至3.0%。2繁華昌盛的背後,潛藏 的卻是每年大大小小的遊行抗議,而環境污染、物價飆升、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亦為普羅市民所詬病。面對經濟急促發展而衍生的社會問題,自2005年起,澳門特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委托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澳門大學組成研究小組,就“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現況”進行調查與分析。本文將利用是項調查的歷年資料,結合官方的統計數據,從就業與工作、收入分配、居住環境以至個人的主觀福祉等四個方面,對澳門居民生活素質十年間的起伏變化作一簡單的勾勒。一、就業與工作回歸初期,澳門經濟尚未走出亞洲金融風暴的陰霾,失業人口攀至歷史高位。1999年的勞動人口約為21.62萬人,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則分別為6.4%及1.3%,至20 00年更升至6.8%及2.9%。 3到了20 09年,席捲全球的金融海嘯雖對澳門造成衝擊,卻不至於動搖其根基。2009年9月,澳門的勞動人口約為3 2.8 萬人,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則分別為 3 .7 % 及2.0%。4十年期間,宏觀的就業環境明顯有所改善,微觀的工作處境亦看似有所紓緩。在工作時數方面,每週實際工作超過 5 0小時的就業人口,為由2 00 0年的4 1 .9 %下降至2 00 9年第二季的1 8 .7 %。 5“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2009)”則顯示︰有23.8%的受訪者每週均需逾時工作,而其中以低教育程度及社會下層人士較為承受工時過長的困擾。然而,在主觀的工作感受方面,分別有35.3%的受訪者認為工作壓力過大以及工作有欠穩定,而2 7.8%的受訪者認為工作環境相當危險或不健康,17.8%的受訪者則認為工資收入不合符其工作現況;另外,對於工作前景的自我評估方面,則有高達51.7%的受訪者認為工作沒有升職或者加薪的機會,同時,有58.9%的受訪者預期他們難以在勞動市場上找到同等待遇的工作。與2005年的調查比較,雖然受訪者的工作處境普遍略有改善,但他們同時對就業市場的期望有所逆轉。事實上,在2009年的調查中,只有17%的受訪者滿意澳門現時的就業環境,比例大幅低於20 05年的3 3.9%及200 7年的44 .6 %, 6明顯可見,環球金融海嘯對澳門居民─特別是學歷較低及社會低下階層─所造成的心理困擾的問題。二、收入分配回歸以來,澳門的經濟大有增長,國內生產總值(Gr oss Domes t i c Prod uc t,下稱GDP)由199 9年的4 7 2 . 9 億澳門元增至 200 8 年的 1,71 8.7 億澳門元, 7人均GDP甚至在2007年時於亞洲區排名第一。8至於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提升與發展孔寶華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助理教授、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東亞研究博士
  • 1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個人每月收入的中位數,則由1999年的4,889澳門元升至2 00 9年第二季度的8 ,5 00澳門元,增幅遠不及GDP和人均GDP,某程度上反映出經濟份額的擴大並未有惠及所有群眾。事實上,“在職貧窮”的問題在這十年間是更趨嚴重,1999年的就業人口中,有13.6%的收入低於該年的每月收入中位數的一半(約為2,5 00澳門元),而在2009年第二季相關的數字則為 1 5 .7 %(約為 4 ,50 0 澳門元)。 9“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則較多以住戶收入作為考量,在2009年的調查中,住戶月收入的中位數約為16,000澳門元,較2005年的10,000澳門元有較大增長。撇開客觀的收入增長,在主觀的認知方面,有32.8%的受訪者感覺自己的收入比其他澳門人低或低很多,17.9%則對自己家庭的經濟狀況表示不滿,而有23%表示家庭收入不足以應付日常開支。與2005年的調查比較,受訪者對家庭經濟的滿意度略見改善,而大部分家庭的收支亦漸趨寬裕,但弱勢群體日常開支捉襟見肘的情況仍然突出。另一方面,金融海嘯的影響亦可見於受訪者對家庭經濟狀況的評估。在20 09年的調查中,有28 .8 %的受訪者感覺他們現時的家庭經濟狀況比三年前差;而有2 7.5%預期三年後的家庭經濟狀況比現時為差,較2005年的18.6%為高,可見受訪者對三年後的家庭經濟狀況亦趨向謹慎。10至於特區政府早前所公佈的反映貧富懸殊的堅尼係數雖然有所收窄,由1998/1999年度的0.43縮窄至2007/2008年度的0.37,但正如坊間的評論認為,市民大多是受惠於特區政府“派錢”的政策,而非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收入再分配的改善,11因此,未有為澳門市民帶來長遠的樂觀願景。三、居住環境房屋是綜合生活素質中,其中一個重要的物質基礎,房屋既標誌 財富與社會地位,也提供了安全感,因此,與我們的總體生活素質緊密相連。而良好的居住環境,包括足夠的私人生活空間以及社會康樂的配套設施,同樣是生活素質不可或缺的條件。澳門居民擁有私人居所的比率一向偏高,各項數據均顯示高於七成的澳門居民是居於自置居所內。而受惠於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外資和外地僱員的湧入,澳門房地產市場亦一度轉趨活躍,買賣住宅樓宇的數目由 1 99 9 年的 9 ,87 5 宗升至 2 00 8 年的1 3 , 6 8 6 宗,涉及的金額亦由 4 5 . 8 6 億澳門元增至297.78億澳門元,而新落成住宅樓宇單位的平均建築面積亦同期由86.96平方米增至134.20平方米,12 所有這些數據都顯示樓價正在飆升而房地產市場趨向大型住宅單位方向發展,某種程度上亦反映了澳門居民在客觀的居住條件上已有所改善。可是,面對住屋市場在客觀上“豪宅化”的趨勢,“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揭示了受訪居民在主觀上對居所環境滿意度下降的事實:20 05年分別有32 .8 %的受訪者對居住環境表示滿意,不滿意的有14.4%;而到了200 9年的相關數字是25.4%和23.9%。與此同時,用於住屋的開支則明顯提升:以不變價值計算,2005年只有5.6%的受訪者的住屋開支為6 ,00 0澳門元以上,至2009年比例增加為12.1%。13 而對於宏觀的居住環境,包括空氣、噪音、城市綠化等問題,受訪者仍然表現關注。但對於城市規劃及舊區重建的不滿情緒卻正在攀升:2005年對城市規劃表示滿意的有43.3%,至2009年則滑落至26.9%;在舊區重建方面,200 7年表示滿意的受訪者有25 .4 %,至200 9年則下降至1 7 .8 %。 14四、主觀福祉生活素質不單是客觀的生活條件,更重要的是個人對客觀環境和情況的主觀感受和看法,因此,個人的主觀福祉便是衡量生活素質的一項重要指標。由於官方的統計資料一向只提供客觀事實的數據,因此,我們未能掌握澳門居民在回歸十年期間主觀福祉的變化,只能以“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調查”對近五年的變化提供一個簡單的參考。調查把主觀福祉定義為個人對其整體生活的總體評價,包括認知和情感兩方面:前者主要體現在個人對日常生活的滿意程度,後者則表現在於個人所體驗的快樂程度。15調查顯示,澳門居民在數年間對整體生活表示滿意的比例由200 5年的41 .2 %顯著升至20 09年的47.3%;而自覺快樂的比例則同期由48.8%輕微下降至47.7%,變化不大。值得留意的是,受訪者對身體健康一項的滿意度有所下降:過去數年,自覺身體健康的受訪者比例由48.6%微降至46.9%,但自覺不健康者則由11.5%增至18.1%。精神健康方面則沒有太大變化。16
  • 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提升與發展澳門研究14第55期總結總括而言,澳門居民在回歸十年期間的生活素質大致有所提升,就業及生活條件均有所改善。可是,社會經濟大環境急促起飛的同時,個人在客觀條件上雖然有改善但未能同步,亦會引致主觀感覺上的落差,因而衍生出“相對剝奪感”,繼而產生一種挫折感或不公平感,由此或可解釋何以經濟發展會引發更多的遊行示威等活動。如何平衡在經濟騰飛中所引發出對政府的過度期望以致於在現實中感覺落差而對政府感到失望,應該是特區第三屆政府施政的一項重要挑戰。註釋︰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季度本地生產總值:2009 年第2 季》, 2 號刊, 2009 年。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08》, 2009 年,第86 頁。3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00》, 2001 年,第166 頁。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2 0 0 9 年 7 月至 9月》, 7 號刊, 2009 年。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000》, 2001 年,表2 . 9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 0 0 9 年第 2季》, 2009 年,第 43 頁。6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五期研究(2009):期末報告》,第四章。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季度本地生產總值:2009 年第2 季》, 2 號刊, 2009 年。8 《澳門日報》, 2008 年 4 月 3 日。9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000》, 2001 年,表2 . 1 2;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 2 0 0 9 年第 2季》, 2009 年,第 46 頁。1 0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五期研究(2009):期末報告》,第五章。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1 1《澳門日報》, 2000 年 1 月 2 日。1 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00》, 2001 年,第219 頁;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鑑 2008》, 2009年,第 305 頁。1 3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五期研究(2009):期末報告》,第十章。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1 4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五期研究(2009):期末報告》,第十二章。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1 5 尹寶珊、王家英、羅榮健:《主觀福祉》,載於王家英、黃紹倫、尹寶珊、鄭宏泰編,《澳門社會新暨:成就與挑戰》,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2009 年,第 184 頁。1 6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澳門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第五期研究(2009):期末報告》,第十七章。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責任編輯︰黃麗娜]
  • 1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圖1 回歸以來澳門高教的規模發展資料來源: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回歸後歷年來統計資料繪製而成。一、十年發展的回顧澳門回歸以後的兩年中,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管理學院、中西創新學院相繼成立,澳門高等院校達到十所。在校學生的規模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由1999–2000年度的8,476人增加為2007–2008年度的27,374人,其中本地生13,004人,外地生14,370人,1逐步形成私立公營多元化、生源構成多樣化的辦學格局。可以說,回歸十年澳門的高等教育取得了重大的進展。縱觀回歸十年以來澳門的高等教育,呈現出非勻速、有波折的曲線上升發展趨勢。如圖1所示,大體可以分成四個階段。(一) 起步拓展(19 99年– 20 00年)特區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政策,確立了“固本培元 穩固發展”的基本施政目標,成立了高等教育關注委員會,透過完善各高等教育機構的功能,在提升高等教育的質素上下了許多功夫,切實為“培育世紀英才,建設美好明天”打下堅實的基礎。這一時期,新增了兩所私立高等院校,學生的規模較為平穩的增長,截至2000年底,各高校註冊學生人數為12,749人。(二) 跳躍突進(20 01年– 20 03年)自2001年起,招生結構逐漸走向多元化,外地生的數量每年都有所增加;課程開設也呈現出多元化、開放化的特徵,2003/2004學年,十所高等院校提供的博士、碩士、學士、高等專科課程以及學位後文憑課程共二百一十三個,部分外地高教機構獲准在澳門開辦共廿九個高等教育課程。2特區政府也致力於多元化和終身化的教育體系發展,澳門的私立高等教育藉此東風,不斷擴大規模,多種辦學方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思考謝安邦 ** 澳門理工學院學生事務部教授、華東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 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思考澳門研究16第55期式在這一時期得以出現。但是,由於在管制手段上並沒有統一的規範,導致一些私立院校採取各種方式大幅招生,僅僅到2003年底,高教的總規模已達至30,2 57人,比2000年時翻了近兩倍半,個別院校竟擴大了十幾倍。澳門的高等教育出現了跳躍式的快速發展狀況。(三) 調整回落(20 04年– 20 05年)2002年至2004年,從澳門博彩經營權的開放,到自由行政策和CEPA協議的實施,澳門的經濟走上持續、快速發展的階段。許多本澳中學畢業生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棄學從工,一些在職人員也不再考慮進一步求學、提升教育層次,高等院校的本地學生註冊率相應出現了負增長。2004年末,第二屆特區政府進一步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施政重點,在教育上 眼於質量的提升。部分私立高校也吸取了過去幾年的經驗教訓,開始逐漸步入正軌,以提升質素為主要發展方向,回縮了本、外地生的招生規模,澳門高教的整體規模呈現出較大的回落趨勢。到2005年末,高等院校註冊學生人數為25,448人,比上一時期減少了1 5 .6 %。(四) 穩步發展(2 00 6年–今)自從2005年以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澳門的產業結構不斷轉型、升級,需要較大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這也為澳門的高等教育發展提供新的機遇。高等院校也不斷加強內涵建設,以提高教育質量為主要出發點。這一時期,澳門高校獲准在內地招生的地區範圍也進一步擴展至廿五個省、市、自治區。但是,由於受到校園面積、師資、辦學設施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優化招生品質的要求,整體學生的規模在穩定中有所發展。截至2007–2008學年,高等教育的註冊學生人數為27,3 74人,比2005年末增長 7 .5 % 。十年來澳門高等教育整體的發展變化,充分反映了澳門外在環境的影響,政府調控政策的變化,辦學機構、方式的多元發展,生源結構的變動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二、發展的特點分析自回歸以來,澳門高等教育經歷了起步晚,跨度大;起點低,跳躍高的發展過程。在辦學體制上看,從原先以公立為主到現在的公私並舉的辦學格局;在生源結構上看,從較為單一到現在結構的多樣化;在學生規模上看,從數量較少到現在規模的日益壯大;在課程上來看,課程結構與經濟結構的適切度更高,呈現多元化發展;在科研上看,政府和高校對於科研的投入也是逐年增加。這些都是澳門高等教育在十年發展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寶貴財富。但是,由於辦學歷史較短、特殊的教育環境以及認識取向的不同,澳門的高等教育也呈現出一些值得關注的特點和問題。(一) 多元交匯廣、自我特色和規範不明澳門的高等教育呈現出多元的特徵。高教機構中就存在政府、公司、基金會、慈善會、教會、社團等多個辦學主體,中英葡港四種學制體系並存。從表面上看,這是體現出自由辦學、各顯特色的精神,但是深入到學科、教學、科研等具體方面,每一所高校恐怕很難形成自我的特色,在多元的拼裝下,澳門高等教育遺失的是統一的規範和自我的特色。類似機構評審、課程評審、學位評審、學術評審等基本上是靠高校自身的推動,如果高校自我約束力不強,就容易出現一些盲目發展的現象。(二) 跨段發展快,健康成熟度不足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也如經濟發展一樣是“自由貿易港”,對國際上先進的辦學經驗和思想吸收很快,國際交流頻繁、合作廣泛。所以,澳門高校在學科知識引入、理念方法借鑒上走在前列;因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澳門高校紛紛開辦新的課程,成立研究中心,在短短的不到十年時間,澳門高等學校的在校註冊學生人數已經佔到澳門適齡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3可以看到,澳門高等教育在較短的時間內跨越精英、大眾化階段,已經邁入普及化階段。而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幾個階段並不成熟健康,自發展之初,就缺少培養精英人才的動力,學術研究水平不高,教授對管理決策的控制力較弱,這些都與特羅教授所說的歐美國家有很大區別,屬於典型的跨階段壓縮型發展模式。(三) 政府扶持強,競爭力不高目前的澳門公立高校的經費主要是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來源為輔,其中,政府高教津貼歷年來佔總收入比重60%以上。4同時,政府對私立高校也給以大力的支持,除提供土地外,還以各種投資專案的形式向私立高校發放財政援助。總體上看,澳
  • 1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門高等院校辦學的資金來源相對充裕,這也為澳門高等教育快速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然而,政府的撥款屬於預算性分類撥款的範疇,一方面導致院校財政的自由度較小,如一些沒有進入到預算程式的專案無法進行,另一方面,因為缺少激勵和競爭的撥款程式往往使高校產生惰性。而高校內部資金的使用自主性小,手續繁瑣,時間跨度長,不利於及時購置大型科研專案所需的設備、儀器和資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高校雖然擁有外聘專家的自主權,但同時一則“官立高等教育機構不得給予其人員超越為公職而訂立之福利”的法律規定使得聘用人員的薪酬受到限制,難以引進發達地區知名的專家學者。(四) 大學空間狹小,可持續發展力不強澳門的高等教育自誕生之日起就存在 “先天不足”,從整體上來看,澳門的高等院校呈現出“中學化”的特徵,學校沒有學生住宿活動園地,全日制學生也如兼讀制學生一樣,很多時間用於搞副業,因為缺乏安心讀書、開展交流、鍛煉身體的空間環境。公立高校目前雖然有充足的經費、師資和生源,近年來發展的勢頭強勁,但迫於捉襟見肘的空間,難以在量和質上實現跨一台階的發展。私立高校除澳門科技大學外,學校空間狹小的問題更為嚴重,處於“有校無園”的境地,不利於大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現在,澳大有了在橫琴島建新校區的大塊土地,對於其他高校來說,要健康發展,就必須解決好這個“瓶頸”問題。總之,澳門高等教育要健康發展,面臨 艱巨的任務。三、今後發展的思考第一,在全澳樹立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觀念,切實從為澳門經濟的升級、轉型、適度多元發展,培養高素質人才和提升澳門文化形象的角度出發,總攬全局,積極貫徹這一觀念。第二,提高專業化、規範化的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健全法規,形成配套的完善的體系。當前儘快建立規範化、專業化的認證、評估體系,成立領導管理機構,培育社會仲介機構並積極參與,以切實保證教育的品質,促進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第三,釐清高等教育及各院校的職能和定位,確立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理念。每一所高校則要有長遠發展的規劃和合理的定位,通過差異化戰略的實施,避免高校之間的無序競爭。第四,積極拓展高校辦學空間。一方面,可以挖掘高校現有的潛力,通過向周邊空間輻射或重新規劃校園,向立體化、數位化校園模式發展,解決基本辦學之需。另一方面,從長計議,拓展思路,利用置換土地等辦法,建設新的大學園區,從根本上解決高校土地緊缺的困境,有效提升澳門的文化形象。註釋︰1 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澳門高等教育資料 200 7 /2008 年度教職員及學生人數。2 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澳門高等教育 2 00 4 年度報告︰ http: //www.gaes.gov.mo/ 。3 澳門沒有作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資料統計,在對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和教育暨青年局的訪談中,瞭解到澳門每年高中畢業生大約有一半學生外出就讀大學,而2007/2008 學年澳門高教本、外地生的比例為 0.9:1 。通過估算,澳門高等教育已經步入普及化階段。詳細資料將另文分析。4 澳門大學 20 08 年度收入︰ h t t p : / /w ww .u m ac .m o / r eg /factsfigures/ff2008.html。參考文獻:1. 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年。2.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006 年。3. Mark Bray ︰《澳門高等教育新世紀策略性發展諮詢研究報告》, 2001 年。4. 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站︰ http://www.gaes.gov.mo/ 。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ttp://www.dsec.gov.mo/ 。[責任編輯︰黃麗娜]
  • 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澳門研究18第55期《澳門基本法》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序言,正文九章,共有一百四十五條,還有三個附件。而唯獨第四章政治體制,分為七節,即第一節行政長官,第二節行政機關,第三節立法機關,第四節司法機關,第五節市政機關,第六節公務人員,第七節宣哲效忠。第四章共有68條(即第45–102條),佔了《澳門基本法》全部1 45條的47 %。可見,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在《澳門基本法》的整體結構(架構)中,佔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成為最具亮點、最引人關注的部分。在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前夕,認真回顧《澳門基本法》關於特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的設計,尤其是近十年來這種政制模式在特區的良好運作、存在問題及提出完善建議,這對於進一步全面貫徹實施《澳門基本法》,展現豐富“一國兩制”澳門模式的實踐經驗,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一、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原則與模式的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原則與模式的確立過程,是伴隨 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起草《澳門基本法》過程而逐步確立的。根據北京大學著名法學教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生前回憶:建立甚麼樣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一個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一方面因為中葡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對政治體制規定得比較簡要;另一方面又不能將澳門當時實行的以總督為首的政治體制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雖然已有《香港基本法》可供參考,但澳門的情況與香港又有不同,澳門各界人士對未來特區政治體制的看法還存在分歧。因此,《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於19 92年9月在甘肅蘭州召開會議討論,“認為第一步應當研究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原則和模式,在對原則和模式取得一些共識後,然後起草關於政治體制的條文,並討論和解決一些不同意見,這樣做可能比較好而又節省時間。”政制專題小組經過認真討論,並就設計未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原則與模式取得了一致的意見:一是設計澳門政治體制的原則有三條:要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政治體制設計的精神;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照搬、照抄別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結構;要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兼顧各階層的利益。二是關於澳門政治體制的模式。“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究竟應當採取甚麼模式?這就要符合‘一國兩制’和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體制: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1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不受立法機關(立法會)、行政機關(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歷史上,這一原則包含:一、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二、司法機關有其獨立的組織系統,與其他組織系統分離;三、法律對法官的地位特設保障條款,如法官終身任職。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審判獨立。這也是澳葡時代司法體制的重要原則,回歸後應予保留。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力,即保持適當的行政主導作用。但行政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莊金鋒 ** 中國小城鎮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
  • 1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權力又不能過大,不能過於集中,避免行政機關凌駕於立法機關之上,防止不利於澳門的穩定發展的情況發生。因此,行政權力應受到一定制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應互相制衡,各自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行政與立法的制衡沒有採取通常的責任內閣制做法,即議會可對內閣投不信任票,內閣必須總辭職或由總理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澳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而是一個面積很小的中國地方行政區域,不宜採取這制度,這不利於澳門的穩定和發展。所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一特點,必須強調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相互配合,不能只講制衡而不顧配合,這是與三權分立制不同之處。既制衡又配合有利於澳門各項工作有秩序地協調發展。”2二、全面把握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澳門基本法》,充分體現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提出的幾項原則。但在學習與宣傳《澳門基本法》一段較長的時間裏,有些社會人士(包括一些法律學者),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研究行政主導原則方面,強調行政主導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原則”,是貫穿於澳門政治體制始終的“根本綱領”,而忽視了對其他原則(特點)的深入研究。在澳門回歸祖國五周年前夕,即2004年12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在澳門出席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舉辦的“‘一國兩制’──澳門特區成功發展的保障”座談會時指出:“準確把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對於全面貫徹實施《澳門基本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他在回顧特區政治體制設計所遵循的三個原則後說:“按照這些原則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既不同於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又不同於原來的總督制,也不是西方的三權分立,而是一種既參照《香港基本法》又有澳門自身特點的行政主導型體制。具體來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3“(一)行政主導。所謂行政主導,實質就是行政長官主導。”《澳門基本法》的內容有 鮮明的獨創性,在行政長官建置方面的獨創性主要表現為:一是地位的雙重性及負責的兩元性;二是運作的多元主導性。首先,《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的法律地位,他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長官,全權代表和唯一代表,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特別行政區內負責執行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首腦,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項工作。他必須忠於特別行政區,對特別行政區負責。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這實質上就是對特別行政區全體居民負責,對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負責。同時,行政與立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但重在配合;司法獨立,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其次,《澳門基本法》第5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職權共有18項,足以說明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運作方面起 多元的主導作用。歸納起來,大體上可分為四類:一是行政管理。如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等。二是立法活動。如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等。三是司法行政。如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等。四是執行中央交辦或授權處理的事務。如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總體上講,《澳門基本法》規定的這種行政主導型體制,與《香港基本法》是一樣的。但在一些具體
  • 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澳門研究20第55期制度方面,澳門又有許多自身的特點。如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可以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則沒有這項權力。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擬定附屬立法,但需報立法會備案或批准。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是參照原來澳門總督的權力作出規定的。不過,特區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許可權範圍比原先總督的權限有所縮小。“(二)均衡參與。在經濟、文化等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均衡參與是現代社會政治體制設計中必須努力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然,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均衡參與的方式和途徑是有所不同的,如有的國家通過兩院制或多黨制等途徑來實現。而《澳門基本法》則為澳門特區各個階層、各個界別、各個方面的均衡參與提供了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其一是《澳門基本法》第47條及附件一所規定的,由四大界別產生的300人組成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其二是《澳門基本法》第68條及附件二所規定的澳門特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即直接、間接選舉部分立法會議員和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澳門基本法》的這些設計,既參與借鑒了《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又有自身的特點。實踐證明,這些設計兼顧各種不同利益的需要,使各種不同利益的要求和意見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表達,從而保持澳門地區的長期繁榮穩定。“(三)循序漸進。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推進民主向前發展,是《澳門基本法》的重要精神。”在澳葡統治時期,澳門可以說毫無民主可言。自1623年首任澳門總督馬士加路也赴任始,至1999年末代澳門總督韋奇立卸任止,“葡人治澳”時代的127任澳門總督無一不是由葡萄牙政府“欽點”。在這一過程中,澳門華人從來沒有任何發言權,更遑論“政治參與”。澳門居民從回歸後才真正開始享有民主,但民主發展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循序漸進向前推進。當然,由於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在民主發展的最終目標上,兩部《基本法》的規定也有不同。《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而《澳門基本法》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喬曉陽主任關於準確把握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特點的公開講話是北京官方最權威的科學總結,也代表了中央的權威看法,是研究澳門特區政治體制不可忽視的重要文獻。我們應該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不斷提高執行《澳門基本法》的自覺性和水平,繼續把“一國兩制”偉大事業推向前進。三、澳門特區行政主導運作順暢及其原因《澳門基本法》設計的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在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時所確立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行政與立法分開負責,互相制衡、配合。由行政長官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是互相獨立的兩個部門,彼此之間擁有和行使《澳門基本法》賦予的不同權力,兩者的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隸屬與被隸屬的關係,而是一種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關係,兩者共同行使 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也是特區政制實際運作時體現出來的一個優點。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能互相予以監督,為民執政,為澳門整體利益服務;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有利於同心協力搞好特區工作,促進特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行政與立法的互相制約主要體現在:第一,行政對立法的制約關係: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澳門基本法》第51及78條)。二、行政長官在兩種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澳門基本法》第52條)。三、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澳門基本法》第53條)。這樣,行政長官領導下的政府,對立法會行使立法權就有了一個重要的制約機制,立法會在行使立法權時,就需注意和顧及到政府對有關法案的立場。第二,立法對行政的制約的關係:一、立法機關有權對特區政府實施法律監督(《澳門基本法》第65條)。二、立法會在三種情況下可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澳門基本法》第54條)。三、立法會有權指控行政長官的嚴重違法和瀆職行為,有權動議對行政長官進行調查,有權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澳門基本法》第7 1 條第 7 款)。行政與立法的互相配合體現在: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有權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特區政府必須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二、立法會審議,通過法律;特區政府擬定並
  • 2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向立法會提出法案、議案。一些重要的法案,特別是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必須由政府提出。三、澳門特區設立的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澳門基本法》第56– 58條)。這就使得行政長官在作出決策前,能夠聽取和瞭解到立法會的意見。故這一機構有利於協調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的分歧,加強兩者的配合。(一) 澳門特區行政主導高效運作澳門回歸近十年來,“以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為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行政主導得到有效發揮,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係比較協調,政府與民間的關係比較協調,既保持了較高的行政管理的效率,又較好地發揮了各方面的積極性。”4自回歸後第一屆立法會開始,據統計,截至2003年8月15日,立法會經過了兩屆四個立法會期,共通過法律65個,決議20個。在通過的法律中,政府提交的法案為61個,佔立法會通過法律總數的94%。議員提出的對政府工作的書面質詢約419個,口頭質詢約9個,涉及社會、經濟各個方面(表1)。 5立法會還聽取行政長官每年度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審核了政府的財政預算案,並就政府舉行了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質詢。澳門回歸幾年來,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制衡,互相配合,而且 重配合,以行政為主導,保證了“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以及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順利運作,也促進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和諧、穩定和發展。中央駐澳聯絡辦主任白志健在紀念澳門回歸祖國五周年時撰文說:“特區立法會自覺維護與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良好互動關係,切實履行立法機關對行政和各項社會事務的監督職能,切實反映民意,先後制定了76部法律。”6 其中既有創立特區必備的《政府機構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立法會章程》和《選舉法》等基礎性法律法規,也有關係經濟民生的重要法律,如《幸運博彩法》、《商法典(修訂)》、《傳染防治法》等,不僅填補了某些法律空白,而且對奠定特區長遠發展的法治基礎具有重要意義。2008年,立法會又完成了《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三部與20 09年雙選舉直接相關的選舉法律的修訂,以加快特區民主化進程。尤其是今年初,立法會以絕對多數票贊成,細則性通過特區政府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終於填補了澳門回歸以來存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空白。這標誌 澳門特區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推進特區法制建設方面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也充分說明立法與行政良好互動關係又更加緊密了。“近年來,澳門行政辦事效率得到極大改善,與民互動能力增強。如廉政公署在2005年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共收到案例423宗,立案12宗,移交檢察機關6宗,對此次選舉工作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成立不久的審計署也取得工作方面的成績,2005年11月發佈的《2004年度政府審計報告》,對政府預算支出實行公開透明化。”7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和終審權,為確保社會公正、化解社會紛爭、保障社會穩定起 重要作用。儘管過去幾年社會形勢急劇轉變,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無論從數量上、複雜程度上均有所增加,各級法院都能堅守崗位,不但確保了各級法院的正常運用,而且司法獨立,不偏不倚的原則和精神繼續得到維持。“即使是在發生了震撼澳門社會的原政府主要官員嚴重貪污案的時候,特區仍然維護各方面的正常運用,堅持了司法的公正與獨立,將不法事件對社會的損害減至最低。這就從另一個方面證明特區的政治制度設計是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的。”8(二) 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有效順暢運作原因探析回歸十年來,行政主導運作之所以有效順暢,有其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澳門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符合澳門實際情況。《澳表1 歷屆立法會統計資料時間 會期通過 政府 立法會 書面 口頭法律 法案 決議 質詢 質詢1 99 9/ 2 00 0第一屆第一立法會期21 21 6 38 –2 00 0/ 2 00 1第一屆第二立法會期19 17 5 89 –2 00 1/ 2 00 2第二屆第一立法會期11 10 4 16 8 32 00 2/ 2 00 3第二屆第二立法會期14 13 4 12 4 6總計 65 61 20 41 9 9
  • 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澳門研究22第55期門基本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對澳門特區的政制模式作出了全面的規定,這就是以行政為主導,行政、立法與司法既相互分工、各司其職又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政治體制模式。實踐證明,這種獨創的政制模式是符合澳門實際的,因此,運作起來時就自然減少阻力,容易貫徹執行。幾年前,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滋英說:“我們高興地看到,特別行政區這三個機關之間的關係,正在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正常開展”。“這是《基本法》有關特區政治體制規定的精髓。它有利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和諧,保障司法獨立,實現特別行政區的高效運作,從而符合特別行政區的總體利益。”9其二,以何厚鏵為首的特區政府的堅強領導起核心作用。行政長官何厚鏵憑藉他的社會地位、個人素質和人格魅力,在澳門享有很高的威望,並採取正確的管治方略和恰當的政策,“積極主導了澳門的政治事務發展,使澳門行政長官制的獨特功能有較好的發揮”。特區政府始終堅定維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針;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制;倡導“以民為本”,不斷提高施政能力;提出“固本培元、穩健發展”、“按部就班、務實施政”的工作思路;強調以愛國者為主體治澳,發揮執政團隊精神等。總之,澳門特區的進步和發展,“是中央政府正確領導和全國人民大力支持的結果,更是以何厚鏵為首的特區政府執政團隊忠於祖國、服務特區、團結拼搏、腳踏實地幹出來的結果。”10其三,良好的社會基礎有利於行政長官主導社會作用的發揮。澳門同胞素有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澳門在葡萄牙統治時期,華人社會在各種政治力量的推動下,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的功能相對完善,各界社團在整個社會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工會聯合會、街坊總會、中華總商會等,都在各自領域發揮團結各階層群眾,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作用。“這樣的傳統在澳門特區被較為完整的保存下來並成為特區組織社會的重要渠道和手段。”據統計,目前澳門特區大約有 2 ,70 0多個社團,“許多社會重大問題都在特區政府和相關社團的協調過程中得到解決。”11 由於歷史與社會的原因,澳門尚不存在所謂西方政黨政治發育成長的土壤和環境,也沒有形成類似香港泛民主派(反對派)的勢力。這種良好的社會基礎對實行行政長官制很有利。其四,友好的輿論環境也有利於澳門行政長官制的正常運作。在現代社會中,大眾傳媒作為一種新型突起的社會勢力,其政治立場和傾向在現代政治中發揮 巨大的作用。當代媒體被稱為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後的“第四大權力”,甚至被稱為“無冕之王”。澳門當地主流媒體,如《澳門日報》(澳門銷量最大的中文日報)、《澳門月刊》(澳門銷量較大的綜合性中文雜誌)、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和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等,“一直高舉愛國愛澳旗幟,立場鮮明,態度明確地維護國家和澳門的根本利益”,“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各界讀者,形成獨特的凝聚力,發揮輿論和文化的優勢,為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穩定、祥和,為澳門居民的利益作了重要貢獻和大量工作。”12所有這一切,使澳門特區政府贏得一個較好的輿論支持環境。四、行政主導運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如前所述,回歸後的澳門受益於“一國兩制”、《澳門基本法》與行政主導的政制模式,行政高效、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祥和。當然,短短的十年實踐在歷史長河中只是暫短一瞬。在實踐行政主導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隨 “一國兩制”與澳門政制模式實踐的不斷發展,我們必然會遇到更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展望未來、居安思危,未雨綢繆。針對特區行政主導運作存在的若干重要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相關的完善建議︰(一)“行政主導”必須加大力度完善行政監督體系有學者指出:“199 3年制定的《基本法》充滿了那個年代的印記與特徽。這表現在,法律對行政權的過度重視。……歐文龍一案所反映的,不僅僅是個人的道德操守與品行價值之取向,更重要的是,它突顯了我們體制自身存在 不容小覷的痼疾與病患。一旦行政權不能受到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就必然會膨脹且濫用。……是時候理性與科學地評估行政主導的作用與影響。”13再者,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行政法規過多過雜(僅博彩業方面就有近30個),有些隨意性。還有人提出:澳門特區的行政主導是“行政霸
  • 2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道”。對於這種說法,筆者不敢苟同。所謂“行政霸道”(亦稱極權行政主導)就是行政機關或政府首腦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社會生活中“主宰”一切,凌駕於立法、司法機關之上,甚至凌駕於全體人民之上。香港、澳門回歸之前所實行的行政主導,就是典型的“行政霸道”。《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行政長官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1976年葡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的立法理念及其所確立的組織框架,但它和殖民統治時期的總督制有 本質及其他諸多不同。例如,澳督是由葡萄牙國王或總統任命的,非經當地民主選舉產生,握有政治、經濟、軍事大權等,不受當地機關限制;而行政長官是由當地民主選舉產生,中央政府任命,具有廣泛的民意,地位崇高,擁有多元的主導性,但其權力受到諸多制約,甚至有可能被立法會提出彈劾。目前特區雖然不存在“行政霸道”問題,但對“行政獨大”應當提高警惕,避免自覺或不自覺地陷入歧途。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大力度完善行政監督體系。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一切被授予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用權力制約權力。”14 中國較有權威的觀點認為:“行政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特設的行政機關、政黨、社團組織和人民群眾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和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監督。而行政監督的作用是能夠改善強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促進廉政建設。”15 根據《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澳門特區現時已有一個較為完整和健全的行政監督體系。這個監督體系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2條及第7 1條第1款)、司法機關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1 9、8 3條)、反貪部門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59條)、審計部門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60條)、社會團體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27、131條)和社會輿論的監督(《澳門基本法》第27條)。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全面貫徹落實的問題,同時,隨 澳門社會的發展及特區政府各級行政機關處理的事務日益繁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 社會的公平發展和市民的切身利益與應有權利,因此,行政監督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落實到實處。如對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可考慮由立法會授權(許可)後制定再頒佈執行。這樣,一方面可適當控制行政法規的制定;另方面有利於行政與立法關係的調整和改善,避免行政獨大。(二) 行政與立法必須有明確法律規範進行協調澳門特區行政主導的政制模式如何順利運作,關鍵問題是怎樣處理好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對於這個重要問題,法學界存在 兩種不同的意見。已故著名憲法學家、《基本法》的起草委員之一的王叔文在199 0年就明確指出:“把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解釋為‘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都是不科學的。《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制衡,互相配合。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部門,在它們之間不是誰壓倒誰的問題,也不存在誰凌駕於誰的問題。”16王教授的這一說法也適用於澳門特區行政和立法的關係。另一個《基本法》起草委員、北京大學著名法學教授蕭蔚雲則認為:“《基本法》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互相配合,而又 重在配合。”17筆者認為,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強調的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種權力的各自獨立與相互制衡,以及防止權力濫用。但產生於20世紀的新憲政理論則認為:“傳統意義上的監督和制衡體系,似乎成了新的社會項目的障礙。現在政府內的協調……已經變得必不可少”,否則,“很難做出積極進取的政府建議。”18蕭教授和中國內地官員的講話,除了強調三權的互相制約外,更強調要十分重視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以示與西方“三權分立制”的區別,這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中國的國情。現在的問題是:如“一國兩制”問題的知名學者邵善波所言:行政與立法“相互配合恐怕不過是一種願望而已”,“制度內並沒有鼓勵合法的機制,如果有雙方合作的情況出現,多數只是基於共同的利益,或受到公眾和輿論的壓力,而並非某種有效的體制內機制使然。”19筆者在撰寫本文過程中深有感觸,為了說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從《澳門基本法》中尋找一些條款加以闡述並不太困難,而尋找一些條款說明行政與立法怎樣相互配合,既費時又找不出一目了然的條款,最後從蕭蔚雲的兩本專著中得到一些啟示,把《澳門基本法》第56– 58條設立的行政會,作為行政與立法互相溝通、配合的一個重要的官方機構。可見,《澳門基本法》中一目了然
  • 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澳門研究24第55期規定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條款幾乎沒有,只能靠聯想、思考去理解問題。這同“重在配合”的主觀願望相差甚遠,建議在適當時候修改《澳門基本法》,明文規定行政與立法如何進行協調(配合)的法律條款。(三) 司法運作必須切實保障司法功能有效發揮司法機關的工作狀況在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運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響,而且澳門還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新司法體制,即由三個法院和一個檢察院、一個行政法院組成的司法體制。由於篇幅所限,這裏只談前者,不談後者。回歸以來,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依照《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辦事(案),實行司法獨立和司法官的專職性與非政治性,積極推進司法本地化,尤其是特區三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斷創歷史新高,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但也應看到,隨 澳門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急速發展,作為行使審判職能的各級法院,也不可能獨善其身,其所面臨的工作壓力和挑戰也與日俱增。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官人數嚴重不足。據資料顯示,截止2007年底,三級法院只擁有29位法官,但每年要審理超過2萬宗案件,如初級法院實際審判案件的每位法官過去一年要處理的案件為1,123件,中級法院每位法官要處理195宗上訴案件,許多法官處於超負荷運作狀態,身心壓力長期沒有得到很好休整,身體狀況令人擔心。二是高素質法律人才欠缺。至2007年,由澳門培養,加上從外地學成歸來的法學士每年約有100人,但在前年招考的司法官培訓課程,在200多位報名人士中,只有6位能順利通過所有考試進入培訓階段。三是法院設施環境不理想。自回歸以來,特區第一審法院長期只能棲身於條件不足的商業大廈,也仍然分散於不同地方辦公。司法界要求政府籌建第一審法院大樓的良好願望遲遲得不到解決。四是法律專業團體的功能未能有效發揮。澳門律師除忙於自身的法律實務外,甚少走入社會,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並就社會上所出現的重大和熱點的法律問題發揮應有的引導,止爭釋疑的功能。毋庸置疑,以《澳門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法律體系,是澳門社會持續發展的堅強基石。特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要鞏固並繼續運作,無論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體系都要提升對法治的認識、深化改革、不斷完善。就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而言,它不僅關係到司法獨立,社會正義和公民權利的實現,還關係到對行政和立法機關實行有效制約和監督的問題。希望特區政府對上述司法系統存在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有力措施:在加強本地司法官培訓的同時,也可從大陸法系國家招聘人才充實司法機關和法律輔助部門力量,提高工作效率;下定決心,在 手規劃的基礎上,加快建設第一審法院大廈,使多年來未能得到解決的問題如願以償;積極動員並組織法律專業團體,融入到澳門社會發展和變革中,發揮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澳門法治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註釋:1 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第 131–132 頁。2 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第 13 3 頁。3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訊》總第 8 期, 2005 年 1 月,第 5–6 頁。4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訊》總第 8 期,第 6 頁。5 蔣朝陽:《論〈澳門基本法〉行政與立法關係中以行政為主導》,楊允中等主編:《依法治澳經驗與前瞻》,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005年,第 58頁。6 白志健:《長風破浪正其時》,《人民日報》, 2004年 12 月 11 日,第 6 版。7 中山大學港澳經濟研究課題組:《澳門經濟、政治、社會發展問題思考》,北京︰《港澳研究》2008 年春季號,第 66 頁。8 何超明:《基本法:實現澳門繁榮穩定的基礎》,澳門︰《九鼎》, 2008 年 9 月號,第 20 頁。9 陳滋英:《落實基本大法,共創美好明天》,蕭蔚雲主編:《依法治澳與穩定發展》,澳門科技大學,2002 年 3 月,第 4–5 頁。1 0 白志健:《長風破浪正其時》,《人民日報》, 2004年 12 月 11 日,第 6 版。1 1 蕭蔚雲主編:《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澳門科技大學, 2005 年 3 月,第 197 頁。1 2 國務院新聞辦主任王晨訪問《澳門日報》社時的講話,《澳門日報》, 2009 年 5 月 27 日。1 3 李莉娜:《行政主導:集權耶?分權耶?》, 2008 年9 月,第 71–72 頁。1 4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 1982 年,第 150–151 頁。1 5 夏書章主編:《行政管理學》,中山大學, 1991 年,第 189 頁。1 6 王叔文主編,中共中央黨校:《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 1990 年,第 177 頁。1 7 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第 29 7 頁。1 8 轉引自北京《港澳研究》, 2009年春季號,第 112頁。1 9 邵善波:《〈基本法〉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北京︰《港澳研究》, 2007 年夏季號,第 105 頁。[責任編輯︰鄧安琪]
  • 2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Macau Public Administration Development1. Natur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Macau SARMacau SAR’s administration has its roots in the Portuguesecoloni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services are being groupedaccording to the identical nature of matters. The publicorganizations which provide the services are public entitieseither with or without juridical personality. The organics ofthe services are established by Decree-Law, which definesits juridical nature and attributions, bodies and organic sub-units and respective specific rules, as well as staff matters,and in some cases rules about financial and patrimonialmanagement. The organic units depends directly on the Governoror the Secretaries by his delegation are directors of service,whose more categorized sub-units are departments. Thedepartments have a structural level used to promote relevantactivities, essentially of technical conception, or to co-ordinatesub-units of a lower level.At the grade immediately below there are divisions andsectors. The divisions are organic sub-units of an essentiallytechnical and conceptive nature, normally making part ofdepartments, but able to function directly under the directorship.The sectors are organic subunits of a technical nature, withexecutive predominance, and can exceptionally depend on thedirectorship or be integrated in divisions. The most high-rankingcivil servants were the bureau directors responsible to fiveSecretaries who directly reported to the Chief Executive, the headof the government. Bureau directors and their deputies belongedto director rank. The administrative units below bureaus wereorganized into departments (ting), divisions (chu), sectors (zu)and sections (ke) in descending hierarchical order. However, thelast two layers: sectors and sections had no legal status accordingboth the Macau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Macau Basic Law.12.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in Macau SARAccording to a survey on political culture in Macau, itrevealed that the citizens’ satisfaction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government and working attitudes of those civil servants werenormally not high.2 The performance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Macau has been regarded as far f rom satisfactory. 3The inefficiencyand the traitsof the spoil systemwithin governmentare inherited fromthecolonialgovernment.Competitive recruitmentexaminations were not mandatory. Nepotism and patronage wererife and penetrated to lower-ranking positions.4The power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s insufficient toclosely scrutinize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lthough theLegislative Assembly has set up two Standing Committeesto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examination and issuance of reportsand statements on projects and proposals of law,5 the LegislativeAssembly had no equivalent of the specialized subcommitteesthat existed in the legislatures in other countries to examinegovernment expenditure proposals on public works projects andthe creation of senior posts. It leads to the low accountability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ve to the public.3. Demand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MacauSince 20 th December, 1999, the Macau SAR was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Reform in ComparisonLui Kwok Man** Assistant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t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 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澳門研究26第55期established. In the first two years of the revert to China,the Macau SAR Chief Executive has been actively responseto the need of the people and proposed some substantial policiesto fac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roblems. In the first andsecond policy years, the government’s main goal was to“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s and develop steadily” which wasthe aim of chief executive’s policies in 2000. On 9th November,2000, 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delivered his second policyspeech, SAR government reiterated the principle of “consolidatethe foundations and develop steadily” and concentrated its effortin bring back the laws and orders of the society as wellas restructuring the police force. In 2001, the SAR governmentsettled the opening of the casino franchise to competition andhas formed a dedicated committee in order to manage biddingprocess for casino concessions in a fair, open and impartialway. Eventually, the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issue threecasino licenses to three independent companies. The openingof the casino franchise could effectively attractive foreigninvestment and helps the recovering of Macau’s economy.In 2002, 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has concentratedits effort in relieving people’s hardship by introducing somesubsidized scheme and lowering taxation. In order to boostthe economy, the government has modified and introduced lawsand regulations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also tried to createmore job opportunities through public works projects. In 2003,the government targeted to improve efficiency and accountabilityof the civil services by launching the “Performance Pledge”programme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All these measures werestep-by-step steady improvement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Macau government is not ambitious.At each financial year, it always identified one or two mostimpotent items for implementation. This may account for itsaccumulated success in solving the social and economicproblems of the society and gained wide support from thepeople. In view of the result of the opinion surveys conductedin the recent consecutive years, we could concluded that theMacau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government has received greatsupport from the people.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hasbeen delayed since the Chief Executive placed a higher priority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order than public sectorreform. Since Macau people more concerned about economicissues and social order than public sector reform before theeconomic recovery. Furthermore, drastic structural reform aimedat cutting costs was also deemed unnecessary at the timeof economic prosperities in recent years.The government has high legitimacy and it’s the time for the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to take a great step forward fo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Macau. After the economic situationin Macau has been improved, there were gradually someopinions from general public that public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launched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4. New route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Macau6The SAR Government announced a new reform plan forpublic administration on June, 2007, which including theintroduction of accountability for officials. The plan not just onlytries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internal operation, but alsogives a clearer picture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the long run. The policies in the reform included to step upthe incorruptibility and to increase transparency of policy; topromote the ability as well as quality of the entire civil service,to propose accountability for officials in the new public servantmanagement scheme; and to relocate power by studying theSARgovernmentstructurescientifically.Acentralized organizationwill be set up especially for the reform. It is equipped withthree main functions, namely consultation, decision-making andexecution. A string of break-through tactics would be appliedin the reform, such as building up the partner relationship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by reforming the operationTable 1 Evaluation Towards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and Working Attitudes of Civil Servants (%)Very satisfy Satisfy Normal Not satisfy Very not satisfy No opinion (N)1. Are you satisfied with theefficiency of government?1.1 36.1 43.0 11.9 2.6 5.3 (546)2. Are you satisfied with theworking attitudes of civil servants?2.0 43.2 38.3 7.7 0.7 8.1 (546)
  • 2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of existing mechanisms for consultation and evaluation, so thatthe public may provid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In this proposal,the Macau government proposed two main objectives to beachieved: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 and policiescoordination, consultat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Internal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 include: firstly,ensure all levels of civil servants are anti-corruptive, observinglaws and loyal to their duties; secondly, renew the ideologiesof all levels of civil servants so as to establish the spiritof “people-centered”, “serving people” and “taking responsibility”;thirdly, reform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system, ard fourthly,restructure the government.Policiescoordination,consultationandevaluationmechanisminclude: firstly, establish a higher hierarchy central coordinated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structure. The structure will beclassified into consultative, decision making, implementationlayers so as to incorporate more citizens and associationsparticipation, and secondly, closely monitor the opinion of thepublic so that policy making process could incorporate theviews of the people.5.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measures in Macau sincethe turnoverAfter the turnover,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need of socialdevelopment, the Macau government has launch a series of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to solve the problems both externally(rapid change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ituations since theliberation of the casino industries) and internally (personnel,operational and institutional problems). The measures have beenimplemented include: firstly, serving the community: performancepledge, one-stop service model, citizen satisfaction survey;secondly, personnel management: training, anticorruption,enhance internal communicati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thirdly,operational: restructure the government, apply of I.T. solution,establish the ISO system, and fourthly, institutional: graduallym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 personnel regulations, promulgatea new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for civil servant.Hong Kong P ubl ic Adminis t rat ionDevelopment1. Hong Kong’s first phase of reform: 70’s and 80’sIn 1992,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set up an EfficiencyUnit, which was reporting directly to the Chief Secretary forAdministration, to develop and implement the public sector reformprogrammes. The aims of reform were set for the longer termas a basis for develop ing future plans, assessing theeffectiveness of new initiatives and programmes, and raisingthe awareness of the need for change.7In the 70’s and 80’s,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address,out of some ethical and economic concerns, the basics ofgood governance, particularly “Living within Our Means” and“Accountability”. Ethical issues in the early 70’s led to the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 For more than twenty years, this agency has donea great deal to secure honesty and integrity among civil servants.The ICAC has invested heavily in promoting a culture ofclean government as well as effective enforcement action. ThePublic Sector Reform document produced in 1989 started toaddress this problem. It discussed ways of broadening theGovernment’s financial and general management philosophy toinclude on-going reviewof baseline expenditure;proper evaluationof results; better defini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ppropriateorganizationandmanagementframeworks;andmoremanagementand less administration. Essentially, a significant change inthe attitude and approach to spending public money was proposedin order to improve efficiency and give a better service tothe public. In order to inculcate a culture change into thepublic sector, the range of initiatives then followed were packagedaround the theme of “Serving the Community”, which wasthe second major stage of public sector reform.2. HK’s second phase of reform: serving the communityFollowing the setting up of the Efficiency Unit in 1992, theearlier initiatives were quite deliberately customer facing with aview to securing visible improvements in services. TheGovernment named the series of initiatives under the banner of“Serving the Community”. This was seen as the best way ofgaining credibility for the change management and at the sametime actively involving both the public and civil servants. Someof the examples included: Performance Pledges, Trading Funds,Customer Liaison Groups, Customer Service Improvement etc.3. HK’s third phase of reform: “managing for results” in
  • 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澳門研究28第55期late 90’sThe Chief Executive Tung Chee-hwa launched anEnhanced Productivity Programme (EPP) in his 1998 PolicyAddress. The programme achieved both short-term quantifiedproductivity gains and a lasting improvement in public sectorproductivity by a combination of reduced growth in baselineexpenditure, reviews of major spending areas, and changesin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secured a more proactive resourcemanagement culture.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process isessential to sustaine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Recognizingthat individual departments and policy bureau have differentpublic managementprocesses and programmes, the Governmentmust bring together efforts across traditional organizationalboundaries in order to secure real improvements. The returnof Hong Kong to China in July 1997 provided the impetusto tackle the challenge when the Chief Executive, Mr. TungChee-hwa intended to focus more on managing for results.The Government seized the opportunity of the Chief Executive’spolicy agenda to propose a Target-based Management Process(TMP) as a means of focusing Government on managing forresults by results. Implementation is well under way and policyobjectives for the whole of Government have been publishedreflecting the outcomes the Government is seeking to achievefor the community. Designed to focus on results, the processalso helps the Government direct resources to priorities; clarifyresponsibilities and relationships; and manage delivery acrossGovernment. Thi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s problems suchas the economic downturn and community concerns are norespecters of our organization structure. For the Governmentto achieve its aim to serve the community, citizens’ expectationsmust be met. But our resources are limited, and we mustdo all we can to achieve value for money, using our baselineresources to best effect while asking for additional money onlywhen absolutely necessary. We therefore manage servicedelivery through key tasks designed to focus on effective andefficient performance and on continuous improvement.M a c a u a n d H o n g K o n g P u b l i c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1. Macau and Hong Kong financial management incomparisonAs early as 1989, the then Finance Branch (now the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published a reporton Public Sector Reform in which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stated that “we are seeking a change in the attitude and approachto the spending of public money m order to improve efficiencyand give a better service to the public.”8A reform proposal recommended by the report was thesetting up of “trading fund” departmen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traditional and trading fund departments is that the latter wouldenjoy greater financial flexibility than the former. Precisely whatis a trading fund? Trading funds are accounting frameworksestablished by law for departments providing services on a quasi-commercia l basis w ith the objec t ive of recove r ingcosts.9 Trading fund departments would operate on a commercialbasis and aim at recovering costs. The overarching goal of atrading fund department is to become a self-financing department.Under the Trading Fund Ordinance (1993), trading fundswere set up in five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CompaniesRegistry, Lands Registry, Office ofTelecommunicationsAuthority,Post Office, and the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ServicesDepartment.The basic criteria of a trading fund operation are that:1. the revenue consists principally of receipts: In respect ofgoods and services provided in the course of the fund’s operation;2. financing by a trading fund would improve the management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operation; 3. it is essentiallyproviding a commercial or quasi-commercial service, and 4.the operation should be able to break even and make a profit.Trading fund reform represents the government’s effortsto decentralize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increase the flexibility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tradingfund reform is to transform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toorganizations that could do more with less resource.In Macau the economy grew at a fast pace, owing torapid expansion of the gaming and tourism industry in recentyear. The real GDP rose by 16.6% to MOP 100.1 billion,in which the domestic demand grew by 18.8% to MOP61.0 billion, the imports of goods and services rose by17.4% to MOP 62.1 billion, and the exports of goods andservices was up 15.8% to MOP 101.2 billion in 2006. In2002, the government raised the gambling tax rate from31.8% to 35%. From 2004 to 2006, the government raised14.7 billion, 16.5 billion and 19.8 billion gambling tax revenue.
  • 2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It is expected that the gambling tax revenue would be ahistorical high of 20.3 billion, which is 48% growth from previousyear. In view of the tremendous growth of GDP and governmentrevenue, the Macau government is not necessary to cut costand increase the cost effectiveness of the public expenditure.2. Macau and Hong Kong’s personnel management incomparisonBefore the change in sovereignty in 1997, Hong Kongcitizens were generally satisfied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Hong Kong civil service and regarded it as a team of highlyprofessional and efficient staff. However, several events inone way or another triggered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First,since the introduction of direct elections in 1991, the LegislativeCouncil has taken on a more active role in overseeing thework of the government. Second, as Hong Kong society becamemore advanced and wealthy, and as its people gained anincreasing level of civic awareness, a rapid development inHong Kong’s civil society demanded better public services,greater accountability, responsiveness and efficiency from thegovernment. Third, the introduction of public sector reform in1989 rendered changes in the civil service management systemnecessary. After turnover, the 1997–1998 Asian financial crisisbrought Hong Kong’s economy to a bottom with a highunemployment rate. The economic ‘hard times have throwninto sharp contrast the comfortable salaries and security ofemployment enjoyed by Hong Kong’s civil servants comparedwith the rest of the workforce. The ongoing economic crisisand record high unemployment rates have presented seniorofficials with a rare window of opportunity to make reformswhich could not have been embarked upon during an eraof greater prosperity. Reform is now politically acceptable andsocially desirable, as well as making good economic sense.All of these factors explain why human resource reformaccelerated after 1st July 1997.In 1989, the then Finance Branch published a report onPublic Sector Reform. The Public Sector Reform report alsorecommended the government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authorityto control staff - especially at the general grades - should bedelegated from the then Civil Service Branch (now renamed asCivil Service Bureau) to individual departments. Such arecommendation was implemented in 1995. From 1995 onwarddepartment heads were permitted to lower entry qualifications tofacilitate hiring and to employ staff on non-civil service short-termcontract terms. As a result, more civil service posts were filledby non-civil service contract staff. Similar to practices found in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began torecruit people from outside the civil service directly into middle-level and higher-level positions in the civil service thattraditionally have been held by those within the grade. Finally,to enhance the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departments, thegovernment introducedtheManagement-initiatedRetirement Scheme (MIRS) in September 2000. MIRS wasapplied to permanent and pensionable civil servants at directorate-level if the government considered that their continued servicewould ‘hinder organizational improvement to the department orgrade;’ or if their retirement was considered to be ‘in the interestof organizational improvement of a department or grade. Overall,the government asserted that the scheme would allow for theinjection of new blood by creating space at the directorate ranks,and thus helping to maintain the quality of senior civil servants.Macau did not face the same political and economicproblems as Hong Kong. Public did not address the coreproblem in the public sector in Macau. The main concernsof Macau people after the turnover were in economic andsocial problems.10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Macau SAR, more than 40 per cent of Macau people feelthat economical problem is the most serious matter. This highpercentage has sustained throughout the rest of the surveys.Moreover, the Chief Executive Edmond Ho was more concernedabout maintaining administrative stability than quality of publicservice at that time. Also, in parallel with public opinion, theChief Executive placed a higher priority on economicdevelopment and social order than public sector reform.Not until recently, in September 2007, the Macaugovernment introduced a leader and director general guidelines(lingdao zi zhuguan ren yuen tong ze) In this proposal, itsuggested that the leader and director in the civil servicehas to undergo 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has to Restrictemployment activities of those former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s.The proposal although is not a great leap forward, however,it induces accountability and anticorruption among seniorgovernment officials. Comparing to Hong Kong’s new publicmanagement, it is only a small improvement.
  • 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omparison澳門研究30第55期3. Macau and Hong Kong’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incomparison“Performance management” (Sometimes it is also referredto as “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has been borrowed frommanagement practices in the private sector. Essentially itinvolves establishing clear goals for organizations, specifyingdesired objectives (or outcomes) that can be measured bymeans of performance indicators and providing incentives (both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for individuals) to improve actualperformance. The advantage of this system is that it forcesorganizations to clarify exactly what they are doing and whatthey hope to achieve. The overarching purpose of an organizationis drafted as a broad goal or mission statement. For example,a health department might see its mission statement as providingthe best health care available to citizens. Having establishedits general goal, an organization would then set more specificobjectives. These should be measurable outcomes. At the sametime there is a clear line of accountability with everyone fromthe lowest level to the highest being answerable to a supervisorfor his or her annual performance.3.1 Managing by programmeDuring 1993, the efficient unit developed a programmemanagement system to help branches and departments manageperformance better. Under the programme management systemeach department develops its own programme structure, settingout the key programmes which will deliver its aims andobjectives. Larger programmes may be further broken downinto activities. Programmes and activities represent the basicbuilding blocks of the system and are defined in terms thatdescribe the nature of the work in each area. Specific officers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each programme. This approachhelps departments to focus on results in clearly defined areasof work, with clearly defined objectives and responsibilities.Using their programme structure, departments prepareannual programme plans to focus management attention on keyobjectives and on the performance measures to be used toensure that such objectives are achieved. These plans arebased o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the planning period.They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estimates and for day-to-dayperformancemanagement.3.2 Performance pledgesIn 1992, performance pledges were introduced as a newkey task in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Annual pledges tellthe public what standards of service they have the right toexpect from each department. Pledges apply to all departmentsbut the style and presentation vary greatly. The important thingis for each department to adopt the pledges which reflect theircustomers’ needs.In Macau, the public administrative has launch performancepledge. The performance pledge scheme has launched to all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which have services provided tothe generalpublic.Alth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rformancepledge scheme is successful, however, the programmeperformance management has not in placed. The application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 in Macau is still in an initialstage of new public management.Notes:1 Decree No.2/1999,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1999/01/lei02_cn.asp, accessed on 10th October, 2007.2 The political culture was conducted in 2006 by telephone survey,but data has not been published.3 According to a series of opinion polls conducted on Chiefexecutive policy speech on November, 2006 and 2005, only 54.3% and 44.6% citizens respectively satisfy the performance of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in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areas.4 See Bil l K. P. Chou, “Public Sector Reform in Macau After theHandover”, China Perspectives, Vol. 52, 2004.5 See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of Macau in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Politics_of_Macau#Legislative_branch,assessed on 11th October, 2007.6 http://www.gov.mo/egi/Portal/s/safp/macau/roadmap_2007_2009_cn.pdf, accessed on 10th October, 2007.7 The material for the discussion of the Public Sector Reform inHong Kong are largely drawn from The Efficiency Unit, HKSAR,http://www.eu.gov.hk/english/history/history_over/history_over.html.8 Anthony B. L. Cheung and Jane C. Y. Lee, Public Sector Reformin Hong Kong: into the 21st Century, Hong Kong: ChineseUniversity Press, 2001, p. 302.9 Ibid., p. 302.1 0 According to a series of opinion survey conducted by Centre forMacau Studies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economic and socialproblems were the problems most concerned by the Macaupeople. See Opinion Survey on “the First Policy Speech of theChief Executive of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Deliveredon 20th November, 2002”[責任編輯︰鄧安琪]
  • 3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Government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urchasersof goods and services in the activities of commercial tradein Macau. The market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fers ahuge purchasing opportunity to suppliers in terms of domestic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deed, the size of the government’sacquisi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and of public investmentsin Macau represented approximately 40% of the government’stotal expenditure in its annual budget in 2007. 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 (WTO) estimates that expenditure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its member states represents typically from10% to 15% of GDP, which implies a huge gap in the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1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also undertook a studyregarding the size of the market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Based on data from 1998, total procurement, which includesconsumption and investment, but not government staffcompensation and defense expenses, at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of OECD member states, was estimated as 7.57% of GDP;and 5.10% for non-member states.2 Therefore, to understandthe size of the market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it is important for thegovernment per se, the commercial community, and suppliersto plan their policies and activities of procurement and supply.1. Public entities which execute governmentprocurementIn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the Chief Executivehas ultimate authority. He empowers certain duties to 5secretaries by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ach of whichsupervises specific public entities. There are also certain publicentities directly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Other than these, 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theCommission of Audit were established and are responsibledirectly to the Chief Executive. Moreover,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organizations are part of the government but do not reportdirectly to the Chief Executive. The total number of publicentities in Macau is 76.3 Nevertheless, certain public entitieshave been set up with exclusive duties and their subordinatedentities have specific functions. Each public entity has its ownbudgetary pl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dgeting of MacauSAR for 2009 financial year, there are 105 entities with individualbudgetary appropriations. The number of non-autonomousagencies and their subordinative bodies is 64 and they areincluded from Chapter 1 to Chapter 38 of the budgetary plan;the number of autonomous agencies is 41 and they are includedin Chapter 50 which is entitled “Autonomous Agencies” (Contasde Ordem in Portuguese terms).4 The determination of accountson these budgetary plans relie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powers of the relevant agencies. So, the accounts of budgetaryplans of each organization might not be identical, and eventhe amounts of their appropriation are different.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no. 6/2006 regulates the publicfinance management system and was promulgated on 24th April2006. This regulation divides the agencies and institutions ofPublic Administration into 2 types: non-autonomous agencies5and autonomous agencies.6 The budgetary plans applied to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Tang Tat Weng** Ph.D. Candidate in the Faculty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atth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澳門研究32第55期them must have identical rules and formats.7 Starting fromthe 2007 financial year, budgetary plans have integrated andunified rules. Before that year, the agencies and institutions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were classified as general services,serviceswith administrativeautonomy,serviceswith administrativeand financial autonomy, and autonomous funds. Among theseservices, the budgeting of the majority of services is subjectto the general legal accounting system; in contrast, the budgetingof certain services depends upon their own specific accountingsystems.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dependent governance of MacauSAR,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systems” provided for by the Basic Law of Macau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hasa great deal of autonomy unlike other regional governmentsof mainland China. In rela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associationssuch a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is known as “Macau, China” and so is able to participatein relevant affairs related to this organization. In considerationof the scale and structural model of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the author of this study recognizes that its public agenciescan only be deemed as “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 dueto the non-existence of any “sub-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according to the concept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 (GPA) of WTO. This is the identical conditioncompromised by the Hong Kong SAR while signing theagreement, which was that, all public services of Hong KongSAR were included in the list of central government entities.In 2008, there were 23 entities of public utilities existingin Macau SAR, such as Macau Lawyers Association;Administration of Airports, Ltd.; Macau Electricity Company,Ltd.; Macau Water Supply Company, Ltd.; Macau Productivityand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etc.,8 and there were 17enterprises with public capital, such as Macau ElectricityCompany, Ltd.; 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Macau InternationalAirport Co. Ltd.; Macau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Ltd., etc.9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 of no. 2 of Article 1 of Decree-Law no. 74/99/M,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law to the publicenterprises, enterprises mainly and exclusively with public capitaland concessionari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depends on thepublication of a decree [now administrative order]”. It impliesthat this decree-law is not directly applicable to thoseorganizations. Essentially, these organizations are legallypermitted to comply with the law in the same way as publicentities engaging in contracted works, and the application oflaw is arbitrary, neither compulsory nor selective. Generally,the present legislation has no any decree or administrativeorder enabling these organizations to apply this decree-lawand comply with this decree-law to implement their activitiesof procurement, especially the activities of contracted publicworks; on the other hand, these organizations set out theirown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procurement at an administrativelevel. It is presumed that, the procurement practiced by thoseorganizations is no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ence, this studydoes not consider the expenses of procurement of those publicenterprises and enterprises with public capital.2. Accounts of budgetary expense ofgovernment procurementRegarding the budgetary plan, its contents are structuredin three different ways: organizational classification, functionalclassification and economic classification. The organizationalclassification is to delimit the budget in accordance with allpublic entities of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The aboveparagraph indicates that 105 organizations have individualbudgetary plans in the 2009 financial year; the functionalclassification is to delimit the budget in accordance with thefunctions and areas of governance of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dividing into: gener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publicsecurity, education, health, social welfare, housing, other civilservices, economic services, and other functions; the economicclassification is to delimit the budget in accordance with thenature and purposes of expenses, being respectively: payroll,goods and services, interest, current transfers, other currentexpenditure, investment, capital transfers, financial transactions,and other capital expenditure.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public money used in everycalendar year, such as paying for the items or projects ofgovernment procurement, or pay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acquired and public works undertaken, it is correct andappropriate that the correspondent economic classification isused. As implied in the name and amongst all chapters of
  • 3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economic classification, the natures of accounts contained in“Goods and Services” and its purposes of utilization arecompatibl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 3 and 4 of theDecree-Law no. 122/84/M which regulates the system ofexpenditure related to works, acquisition of goods andservices.10 Furthermore, the accounts of expenses containedin “Investment” are also fundamentally compatible with therelevant provisions.The economic classification is composed of 5 parts, whichare respectively chapter, group, article, number and item.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is in the Chapter2. Every public entity registers all necessary expenses byusing this chapter to maintain its daily operation, which aredeemed as expenses for acquisi t ion of goods andservices.11 With regard to the content of the Table of Classificationof Budgeted Public Expenses for the 2009 Financial Year issued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the Chapter 2 comprises3 groups of goods, namely, durable goods, non-durable goodsand acquisition of services Durable goods are those goodswhich are used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nd can be countedas stock for inventory control, as well as the characteristicsof those goods maintain unchanged during the period of utilization.Non-durable goods are those goods for current consumption,or are used up in less than one year. Due to the assumptionof a short period of utilization, these non-durable goods aregenerally not included in stock take. The accounts includedin acquisition of services are principally to pay the activitiesoffered, or services provided, by contracting suppliers.Pursuant to the Table of Classification supra citato, Table1 shows the account designations of budgeting expensesdelimited by the first three parts of economic classification.As this classification includes accounts which register expensesfor maintaining the daily operation of public entities, about halfof those accounts are classified in more detail to the “number”level and even to the account at the “item” level. Therefore,the number of accounts for budgeting expense set out forthe chapter “Goods and Services” reaches 58. Undoubtedly,the payment of expenses used by these accounts is consideredas the items or proje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The classification of “Investment” is in the Chapter 7,including the expenses carried out in the acquisition of property,which enables the increment of fixed assets.12 In accordancewith the Table of Classification of Budgeted Public Expensesfor the 2009 Financial Year, its accounts are merely classifiedto chapter and group, without further classification at the levelof “article” and so on. It contains 12 groups, whose designationsare respectively shown below:131. “Land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acquisition of soils, subsoils, and relevant natural resources,i.e. mining grave, water, etc.;EconomicClassificationDesignationChapter G ood s and ServicesGroup Durable good s Non-d urable goods Acq uis it ion of servicesArt ic le*Table 1 The account designations of first three parts of economic classificationrelated to budgeted public expenses of Macau SARConstruc t ion and large-scale decorat ion (0)M ater ia ls for d efence and secur ity (0)M ater ials for q uar ter and housing (2)Materials for education, culture and recreation (4)Mater ials for workshop, factory and laboratory (0)M ater ia ls for honour and courtesy (0)O ff ice eq uipm ent (0)O ther d urable goods (0)Raw m ater ia ls and add it ive mater ia ls (0)F uel and lubr icants (0)Am munition, explos ives and f irecrackers (0)O f fice consum ables (0)M eals (0)C lothing (0)O ther non-durable g ood s (7)Remarks:* The account des ignations at the “article” level followed by (0) m eans the accounts d o not have m ore detailed levels . In other words , these accounts are d eem edand c lassified as operat ional accounts, which have individual appropriation for the use of payment. If there is a number inside the brackets, i t represents the accountinclud ing subord inated accounts at more detailed levels, such as the levels of “number” and/or “item”, and which have individual appropriation for the use of payment.M aintenance and im provement of property (3)Burd en of insta lla tions (5)Burd en of healthcare (3)Leas ing of property (2)T ranspor tation and com municat ion (3)Enterta inm ent a llowance (0)Adver tisement and propagand a (3)Var ious specia l works (6)Unspecif ied burden (7)
  • 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澳門研究34第55期2. “Housing”,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purchase, construction and large-scale reparation of buildingdestined to habitation;3. “Building”,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purchase, construction and large-scale reparation of buildingdestined to non- habitation;4. “Roads and bridge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the construction and reparation of roads, streets, flyovers,subways, tunnels and bridges, etc.;5. “Harbour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construction and reparation of harbours, i.e. maritime terminal;6. “Various construction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regarding the construction, reparation and renovation of the itemsor projects not included in above accounts;7. “Agrarian improvement”,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regarding the improvement works of land with the agriculturaland sylvan end;8. “Planting”,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orchards, and from planting and culture to their fruitage;9. “Materials of transportation”,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regarding the acquisition of tools of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their large-scale reparation;10.“Machines and equipment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regarding the acquisition of necessary equipments to implementthe attributed works to the public entities, i.e. office and schoolfurniture, informatics’ equipments, gymnastic equipments andmachines of civil construction, etc.;11. “Animals”, for the use of expenditure regarding theacquisition of animals, used for execution of attributed workto the public entities;12.“Other investments”, comprise the expenditures withthe nature of investment, which do not fit into the above accounts,i.e. study and projects.Thu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ccounts included in the“Investment” category possess specific purposes, the relevantaccounts, therefore, are relatively stable and are not changedeach year in terms of their existences, unless there are changesin the annual investment projects, i.e. when the governmentdoes not make investments on certain projects, it does notdefine the relevant accounts in the investment budget.Pursuant to the legal concep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of Macau SAR, the acquisition of goods for long period ofutilization and consumable goods, or the acquisition of fixedassets are deemed as the practic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Hence, the “Investment”, which is one of classifications ofbudgeted expenses, comprising of 12 accounts save the“Animals” can be considered as expenditure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For the WTO, the acquisition of fixed assets,however, does not fit into the practices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But, the construction and reparation of public eventsor projects of fixed assets are deemed as projects of publicworks, which can be covered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Hence, the coverag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SAR is wider than the definition provided by the WTO.Based on the provisions related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and the preparation of budgetary plan of Macau SAR, thisstudy also assesses the expenditure of “Investment” as of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cluding the expenses of “Animals”.3. Expenditures on the Plan of Investment andDevelopment Expenses of AdministrationThe Plan of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ofAdministration (known as PIDDA in Portuguese), is anindependent and exclusive part of the budgetary plan of thegovernment of Macau SAR. This plan is one of the mostimportant instruments in the economic policy, and has a hugeintervention on the economy of Macau, as it includesinfrastructure, which is indispensable to guarantee economicgrowth, as well as the satisfaction of essential needs of thepopulation. In this regard, projects registered in the PIDDAare projects of works and constructions related to public entities,or large-scale projects related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publicadministration.14In terms of the organiz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budgetaryplan, the PIDDA occupies an individual budget which is Chapter40. Nevertheless, its classification at more detailed levels isrepresented in different ways from the budgeting of public entities.In the area of public investment, the PIDDA shows thataccounting for Public Services is implemented in many ways.Under its framework, the PIDDA can be shown in differentstructures, which are diversified, so as to suit analysis fordifferent purposes. Its structures can be shown in the classification
  • 3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by natures, areas of intervention, functions, scales ofappropriation, economics, public entities which propose, andpublic entities which execute, etc. No matter which classification,the PIDDA includes also the expenses of “concurrentappropriation” and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Classifications by“public entities which propose” and “public entities whichexecute” rely on the needs of particular works, and so canvary or change from years to years. Table 2 lists the designationscontained in each structure of the plan.Amongst the structures of the plan, items designated inthe structure by nature can be nominally and simply understoodas the items included in the PIDDA fulfil the provisions oflegal system of expenses supra citato. These items are works,installations, acquisition, equipments, studies and maintenance.In such a manner, the purpose of each item is conceivedherein:1. “Works” indicate social infrastructure, includingconstructions, roads and docks, etc.;2. “Installations” indicate the physical environment whereemployers of government work and/or the citizens receiveservices, as well as equipments installed for the daily operationof public services;3. “Acquisition” indicates buying fixed assets, such aslands, houses, etc.;4. “Equipments” indicate materials, equipments forinstallations, machines, informatics equipments, instrument withspecific functions, etc., which are necessary to purchase inharmonization with the daily oper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5. “Studies” indicate that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launchessome specific and exclusive research studies and projectsor purchases some outcomes of research studies, for thesocio-economicdevelopment;6. “Maintenance” indicates the necessary services tomaintain the normal functioning of installations and equipments,including parts for necessary r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The PIDDA’s classification of spending by its nature fulfilscompletely the coverage of the law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Macau. Certainly, expenses registered in theplan are the expens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In certain structures of the PIDDA, an item entitled“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is included. As it implied by itsdesignation, this item aims at the use of backup or contingentpurposes. Amongst various classifications of the PIDDA, whenthe budgeted expenses items are overspent, the provisionalappropriation can be used so as to not increase the totalbudgeted amount of the entire PIDDA. This can guaranteethe stability and flexibility of financial control in relation tothe large-scale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 of the Macau SAR.Of course, where the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is not enough,there are two ways to offset this situation: the first is thatthere are remaining amounts from other projects in the entirePIDDA, and those remaining amounts are transferred to theTable 2 Items designated in the structure by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of the PIDDAClassified by Natures Areas of intervention FunctionsScales ofappropriation*EconomicsDesignationof i tem- Works- Insta lla tions- Acq uis it ion- Equipments- Stud ies- Maintenance- Housing- Build ing- Roads and brid ges- Harbours- Various construc tions- M ater ia ls for transportat ion- M achines and eq uipm ents- O ther investments- Society- Infrastructure- M od ernizat ion of publicadm inis trat ion- O ther areas- G eneral services ofPublic Adm inist rat ion- Public secur it y- Ed ucation- Health- Soc ia l secur it y- Housing- O ther collec t ive andsoc ia l s ervices- Economic services- Sc ale I- Sc ale II- Sca le I II- Scale IV- Sc ale V- Scale V IRemarks:* The c lass ificat ion of scales of appropria tion is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amount of the appropr iat ion. Amounts less than 1 m illion patacas are c lassif ied in ScaleI; am ounts higher than Scale I but less than 5 m illions patacas are in Scale II; am ounts higher than Scale II but less than 10 m illions patacas are in ScaleIII; am ounts higher than Scale III but less than 20 m illions patacas are in Scale IV; amounts higher than Scale IV but less than 40 m illions patacas are in ScaleV ; am ounts higher than Scale V are in Scale VI.
  • 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澳門研究36第55期project which is over-budget; the second is that making itup by an addendum of the entire budget.In certain structures of the PIDDA, an item entitled“concurrent appropriation” is also included, which is solelyin the amounts being used by the Land, Public Works andTransport Bureau. Practically, the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linksintrinsically and spontaneously to all projects being developedby the Land, Public Works and Transport Bureau. That isto say, the concurrent appropriation is reserved, as a sparefund, for the use of large-scale infrastructure and investmentexclusively for the Land, Public Works and Transport Bureau.It can only be transferred by the Land, Public Works andTransport Bureau to its developing projects for payment. Hence,the amount of concurrent appropriation is not covered in theprojects referred to in the various structures of PIDDA classifiedby natures, intervention areas, functions, scales of appropriationand economics. When the amount of concurrent appropriationis not enough to pay the specific projects, money is transferredfirstly from the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where the balanceof the provisional appropriation is not enough, an addendumof the entire budget is needed.4. The evolution of expense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Macau and its market sizeFirstly, it is highlighted that Macau is a member regionof the WTO but not a signing party of the Agreement onGovernment Procurement, so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does not need to comply with its relevant obligations, includingthe notification provided for by the Agreement. In other words,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does not need to notify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exercisesof governmentprocurementby the conditions and specification set out in the Agreement,to the WTO. It can be presumed that the specification andthe modality in force of available information related to 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Macau SAR might not presently fulfil therequirement of the WTO. The information adopted by this studyis based on the availability of open information from thegovernment.The information of expenditur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of Macau SAR originates from the general execution of budgetedexpenses, so the most direct method is to refer to the annualexecuted budget. As always,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publishes per annum, “General Account of the MSAR” (ContaGeral da RAEM, in Portuguese).15The structure of the government budgetary plan is simplyexplained above. The registered expenses related to governmentprocurement can be found in two chapters of the economicclassification of the budgetary plan, which are “Goods andServices” and “Investment”. As the expenses on humanresources in relation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re includedgenerally in the chapter “Personnel” and cannot be separatedfrom it, this study applies the expenses related to governmentprocurement practiced by government employers, but excludestheir compensation.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does not include activities related to defence, or the budget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not any expenses on thisitem. We can find the circumstances of both issues from legaland administrative points of view. Pursuant to the first part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9 of Basic Law of Macau SAR,“[t]he courts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acts of state such as defense andforeign affairs”, which implies that activities taken by thegovernment of Macau SAR and the necessary payment relatedto such activities are not related to defence. So amongst theclassification of budgeted expenses of the budgetary plan supracitato, there is no account related to defence. It can be presumedthat if it was necessity to acquire materials related to defence,the government of Macau SAR could not pay for it by usingany account existing in the budgeted expenses. Thus it canbe seen that the expens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SAR do not include the expense of defence.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supra citato, theexpenses spent in the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ofMacau SAR can be calculated. Table 3 lists the GDP ofMacau and the expenses related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of Macau SAR, as well as the percentage of expense related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the GDP, from 2001 to 2007.These percentages reflect the market size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Macau SAR.Firstl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economy of Macauhas been increasing continuously from 2001 to 2007, partly
  • 3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due to the opening up of the monopoly of gaming concessions,causing the entrance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s a resultthis led to the building of large-scale infrastructures andconstruction of casinos and hotels, fostering the dramaticincrement of 209.04% of GDP within 7 years inclusive. Theannual increments also represent a significant percentage, morethan 10% per annum, and even over than 30% between2004 and 2007.Furthermore, since the entering into force of the Systemof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in 2007, the budgeting andaccounting rules are integrated for all public entities whichare mainly divided into non-autonomous agencies andautonomous agencies, enabling the integrated and unified formatof a budgetary plan for the government as a whole, whichhelps substantially in the assessment and analysis of the budget.Taking into account that the budgeting rules for variousautonomous agencies in 2008 onwards were different from thebudgeting rule applied to non-autonomous agencies before 2007,and the budgeting rules used by the non-autonomous agencieswere not identical, forming diversified standards of budgetaryplans of the entire government, therefore there existed divergenceand diversity between them. Nonetheless, this divergence waspermitted administratively and lawfully. Hence, there was notan integrated and unified specification for the functioning ofbudgetary plans of all public services on and before 2006.As shown in Table 3, the amounts in the column entitled“Goods and services” in 2006 and earlier exclude the expensesof autonomous agencies. Albeit the market size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given by these figures is understated, we canstill see the positive evolution of expenses related to governmentprocurement. In this regards, the amount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In spite of the market size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ropping nearly one percent in 2006,it was caused from the increase in GDP being much higherthan the increment of expens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Itdoes not imply that a recess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emerged in 2006.Based on the same reason of the integration and unificationof budgeting and accounting rules of government, Table 3calculates the expenses related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2007, including the expenses of all public entities, which arerecorded on the account entitled “Goods and Services”in the credit side of Consolidated Account by EconomicClassif icat ion of “General Account of the MSAR for2007”.16 The registered expenses are MOP$3,622,268,691.18.As this amount includes the expenses related to goods andservices of all 41 public agencies and was more than thenumber of public agencies included in 2006, the amount ofTable 3 Percentag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the GDP of Macau SARGDP1 (in Pataca) Expens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2 (in Pataca) Percentage of governmentYear Amount % Goods and Services3 Public investment4 Total Amount % procurement to GDP(a) (b) (c) (d) = (b) + (c) (e) = (d)/(a)100%2007 153,608,443,000 33.25 3,622,268,691.18 3,756,609,245.62 7,378,877,936.8 41.12 4.82006 115,282,231,000 24.02 873,974,189.02 4,354,909,874.09 5,228,884,063.11 2.19 4.542005 92,950,909,000 12.03 778,366,035.7 4,338,266,149.84 5,116,632,185.54 26.09 5.52004 82,966,362,000 30.52 663,656,653.1 3,394,156,325.4 4,057,812,978.5 38.29 4.892003 63,566,339,000 15.96 572,585,932.5 2,361,693,199 2,934,279,131.5 54.94 4.622002 54,818,745,000 10.29 543,612,274.74 1,350,546,764.2 1,894,159,038.94 23.61 3.462001 49,704,405,000 – 539,317,814 993,047,285 1,532,365,099 – 3.08Remarks:1. Statis tic and Census Services Bureau, Estimates of Gross Domestic Products 2007, Availab le on its off icial webs ite : http ://www.dsec.gov.m o.2.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General Account of the M SAR, from the f inanc ial years 2001 to 2007.3. On and before 2006, the budgeting and accounting rules of public entities with financial autonomy were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appliedto general services, so the amounts of g 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those public entities with financ ial autonom y are not included from the am ounts between 2001and 2006, shown in colum n entitled “G oods and Services”.4. Public investment includes the chapter “Investment”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budgeted expenses of Macau SAR and the Plan of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of Administrat ion (PIDDA). For the same reason indicated in point 3 above, the amounts of investment contained in the pr ivate budg ets of autonomous entities arenot included in the column ent itled “Public investm ent ”. In the meanwhile, the public inves tment, which is deemed as g overnm ent procurement, does not includethe amount in the account of “Anim als”.
  • Study on Estimat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澳門研究38第55期that expense is 314.46% higher than the amount ofMOP$873,974,189.02 registered in the General Account for 2006.The amount of expenses on “Goods and Services”contained in the General Accounts of MSAR of Year 2007was normalized consonant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Systemof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and increased dramatically by41.12% compared with the amount of 2006. In this periodthe economic growth of Macau was raising in line with thecontinuous opening of new casinos and hotels, so that theGDP of 2007 increased 33.25%, so the expenses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occupied merely 4.8% of the GDP in 2007. Theannual increase of percentag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GDP for 2007 was only 0.26% in comparison with 4.54%in 2006. Whereas the amount of expenses of goods and servicesbefore 2007 contained in Table 3 does not include the amountof non-autonomous agencies which occupies a large percentageof it, it can be presumed that, in fact, the real percentageof expens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2007 to the GDPdecreased, and should not be the positive incremental proportionshown in Table 3.5. ConclusionGovernment activities occupy a relatively importantproportion of total economic activities, as well as playing apositive function in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assessment of commerce and trade therefore cannot ignore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Macau the government’s procurementactivities have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he private market.Consequently,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e weight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market, as it does not onlyhelp the government to define proper economic policy in promoting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sector, but also to define theprocurement policy of government, encouraging greater exertionof enterprises in the private sector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curementactivities of the government. This promotes the efficient utilizationof public resources and the effective control of public funds,according to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 of value for money.In the past, the public finances of the government ofMacau SAR did not reflect completely the entire expensesof all public services in terms of goods and services and,therefore, the real proportion of expenses of governmentprocurement to the GDP could not be correctly calculated.Moreover, there was no way of knowing the size of thegap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activities of commerceand trade,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relevant policiesto guarantee the economic growth. Starting from the Systemof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in 2007,all public services need to prepare and execute their budgetsby an integrated and unified budgeting system. Therefore itwas possible to calculate the total expenses of goods andservices of the government as a whole from 2007. Independent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reasons why the economic growthof Macau accelerated so rapidly,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puts in correspondent material resources for regionaldevelopment in achieving good governance, engaging inlarge-scale investment and maintaining quality governmentservices. Based on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GDP and theexpense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e latter occupiesmerely 4.8% of the former, which is much lower than the10% to 15% of the member states of WTO and 7.57% ofthe member states of OECD, as well as a little lower thanthe non-member states of OECD. In short, the expenses used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y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are not high relatively. Considering that the entire economyof Macau relies heavily on the development of gaming andtourism industries, the estimated 4.8% of GDP as being takenup b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annot reflect precisely thereal propor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commerceand trade. However, this study provides a preliminarilyunderstanding of the crucial role in the entire economicdevelopment of Macau played by government procurement.Notes:1 Consulted, on 10 th Apri l of 2008,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W T O :h t t p : / / ww w . w t o . o r g / e n g l i s h / t r a t op _ e / g p r oc _ e /gpa_overview_e.htm2 The Siz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s, Offprint fromOECD Journal on Budget ing, Vol . 1, No. 4, p. 8.3 Consulted, on 18th February of 2009, the organizational diagramshown in the portal of Macau, SAR, website: http://www.gov.mo/egi/Portal/s/safp/apm/RAEM_chart_tc.html. Some entities
  • 3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subjec t to the supervision and superintendence of SARgovernmen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diagram. However, theChief Executive is the leader of the government of Macau,SAR, the core and major public entities of the governmentare shown, including: (a) Office of Chief Executive, ExecutiveCouncil, Public Prosecutions Office, Courts and LegislativeAssembly; (b) 8 public entities subordinated directly to theChief Executive; (c) 5 policy areas of the government ofMacau, SAR. The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the Secretary for Economy and Finance, the Secretary forSecurity, the Secretary for Social Affairs and Culture andthe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Public Works superviserespectively 9, 15, 9, 14 and 14 public entities; (d) the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the Commission of Auditare responsibl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directly.4 Orçamento da RAEM – Ano Económico de 2009 (Tomo I),published by the 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 March 2009.The organiz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budget are combinedby “Chapter” and “Group”, each of organizational classificationrepresents principally each entity of government of Macau,SAR and has a budgeting plan correspondently. However,some existing committees which are established for specialprojects do not have organizational classification individuallyand are subordinated under their supervising entities, butthey have thei r owned budgeting plans.5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43 of the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 no. 6/2006, “System of Public Finance Management”,non-autonomous services are those “services and institutionswithout administrative or financial autonomy”.6 Autonomous services include services and organizations withadministrative autonomy and with financial autonomy. Pursuantto the provision of number 1 of article 46 of the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 no. 6/2006, “the services and organizations haveadministrative autonomy, which boards and directors arecompetent to take necessary actions for authorization andpayment of expenses by credit accounts registered in thebudget of Macau, SAR”.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52, “th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enjoy administrative,financial autonomy and autonomy of asset management”.7 Ibid., the provision of art icle 64.8 Public Administration of Macau 2008, Public Administrationand Civi l Services Bureau, August 2008.9 General Account of the MSAR 2006, Financial ServicesBureau, December 2007.1 0 Pursuant to article 2 of the Decree-Law no. 122/84/M, “1.The expenses of jobs aiming at the realization of construction,reconstruction, restoration, reparation, maintenance or adaptionof f ixed assets are deemed as expenses of works; 2.The modality designated by concept-construction follows thesystem defined in this law for the expenses for works”.Article 3 provides for that “the expenses aiming at principallythe obtainment of goods, independently the their respectivenatures, with long-term use or daily consumption, are deemedas expenses for the acquisition of goods, including: a) theexpenses resulting from supplies, in which comprise anykind of goods, cover ing any payment of movables, inseparated or continuous mode, either the existing goodson the date of acquisition or goods which production resultsby order, even if the supply implies the services renderedin accessional; b) the expenses which aim at to permitthe util ization or temporary enjoyment of movables, speciallyby letting”.Ar ticle 4 provides for that “1. The expensesaiming at principally the obtainment of services, even thoughthe obtainment implies simultaneously the supply of materialare deemed as expenses for the acquisition of services;2. The expenses referred to previous number also includethe obtainment of studie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jobs withintellectual nature, specially preliminary or ancillary projectsof any construction with public interest, either the referredservices have launched from the date of order, have beenelaborating on that date, or have been conc luded”.1 1 Carlos F. A. Ávila, Manual de Contabil idade Pública (Macau,1993), pp. 84–9.1 2 Carlos F. A. Ávila, Manual de Contabil idade Pública (Macau,1993), pp. 97.1 3 Consulted the Table of Classification of Budgeted PublicExpenses for the Financial Year of 2009, prepared by theFinancial Services Bureau.1 4 Public Administration of Macau 2008, Public Administrationand Civi l Services Bureau, August 2008, pp. 103–4.1 5 General Account of the MSAR” (Conta Geral da RAEM)was named “Accounts for Region Management” (Contas deGerência do Território), before the handover of Macau.1 6 General Account for the MSAR of Year 2007, published inthe Supplement of Series II, No. 22 of the Official Gazette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Macau, on 9 th Juneof 2009.[責任編輯︰鄧安琪]
  • 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澳門研究40第55期在傳統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理論中,“行政保留”(executive reservation,verwaltungsvorbehalt,réserve del’excutif)原則是一個缺乏研究的空白領域。在近幾年的公法理論界,越來越多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原則及其蘊含的學說與實踐價值。本文嘗試研究這一原則出現的背景及其對公法理論所帶來的影響,最後探討行政保留的具體範圍。一、行政保留原則與分權學說的轉變行政保留原則的出現跟憲法上的分權體制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繫。從發生學的意義上講,它實際上是對傳統的立法權獨大的分權體制的反思,而這一原則的出現則使憲法的分權體制變得更為理性。筆者在此部分對行政保留原則與分權體制的關係進行考察,以期明確行政保留原則出現的背景。(一) 立法權獨大的分權體制的弊端儘管傳統的分權體制存在美國式三權分立制、英國式議會內閣制、法國式議會內閣制等不同的模式,但立法權獨大的分權體制在傳統分權體制中所佔的比重是相當可觀的。尤其是在歐洲國家,歷史上都曾經長期存在過議會主權的傳統,甚至在當今的憲法體制中,歐洲國家仍然有相當一部分繼續延續 行政依附於立法的議會民主制。在歷史上,議會體制的出現具有特定的背景,它主要是人們在近代市民革命中反對君主專制的鬥爭的自然而然的結果。議會主權體制為馴服桀驁不馴的行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它並非沒有其自身的弱點。客觀而論,任何一種公共權力,不論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不論是一人獨裁式的還是多數民主式的,都存在被濫用的風險,這是權力本身固有的弊端。在很多情況下,當權力掌握在多數人手中時甚至是更為危險的,因為權力固有的弊端不僅沒有被消除,同時卻由於具有民主外觀而在形式上獲得了更大的正當性。因此,立法或議會專權更應當是分權體制防範的對象。但這一點在近代立憲運動的早期並沒有被充分和深刻地認識到。例如,在大革命開始之後的法國,議會曾經長期佔據 主權代表者的地位,1相對而言,行政部門和行政權則長期受到了議會的壓制,這對法國憲政體制的穩定產生了極度不良的影響。因為議會專權使得行政部門極不穩定,國家無力應對各種內外危機,以及社會和經濟轉變所帶來的新挑戰。以在第四共和國憲法為例,由於缺乏某種權力均衡機制,從而導致強議會、弱行政局面的形成,以致“議會的共和國”危機重重,議會倒閣乃家常便飯,在第四共和國13年時間裏(1946到1958年),政府改組22次,平均壽命僅6個月,導致法國政局極為不穩。2在議會內閣制時期的法國,議會獨大的弊端表現得淋漓盡致。事實上,這種情形不僅存在於法國,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於很多國家和地區。例如,在德國的議會民主制下,內閣及其他行政部門的獨立性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憲法問題,由於議會法律規制程度過於密集,行政部門不僅在外部法律關係上,而且在內部規劃、機構組織等方面都毫無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葉 勇 ** 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 4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自主性可言,而這些行政內部的事務是否適宜於議會議員這些行事事務的外行來規制,是存在不少的疑問的。因此,在德國基本法實施以來的分權實踐中,《基本法》是否允許行政保留的空間也是德國學者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德國學者Stern主張,極端情形下造成的國會專權,不符合《基本法》之本意,因此各權力之間的界限在相當程度上應予維持。3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台灣地區的實例,尤其是其行政保留原則出現及演變的情形特別值得關注。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依據《動亂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國民黨歷史上長時間的威權統治使得法治不彰,行政權極少受到控制,依法行政的要求難以落實,因此,在憲法體制民主化之後,行政逐漸回到了憲法文本的常規形態,通過法律保留、法律優先和依法行政等原則的落實,行政權受到了立法權的有效拘束。但在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引起人們關注的另一個現象則是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的過度侵害。“立法權正以各類(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的方式,逐漸侵入行政的領域,影響行政的內部或外部決定。這樣的作法,相對於威權時代行政全然不受立法控制的情形,可說是一種反動現象……在憲政主義下,行政權固然應受拘束,立法權又豈能漫無界限?”4台灣地區經驗提供的思考在於,在馴服行政權的同時,是否應當理性地維護行政權的獨立性,從而使立法權與行政權相互之間良性、和諧的運作,最終維持一種均衡的分權體制。綜上所述,從以法國為代表的各種議會制的實踐中看來,當行政權對立法權的依附性過於嚴重時,往往會導致分權體制的各種弊端,這些弊端表現形式各異,重則行政部門不穩,國家應對危機的能力低下,政局多變,輕則行政部門無法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目標而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當近代憲政已有效地馴服了行政權這匹“野馬”後,就不得不重新調整分權政策,適當地維護行政部門的自主性,對議會權力過重予以防範。(二) 分權理論的學說與行政保留之產生作為近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權力分立原則實際上有兩個截然相反的面相──消極的面相與積極的面相。所謂分權原則的消極面相是指,通過政府權力的分立來限制政府權力使其不得為惡,在傳統的分權學說中,人們所關心的關鍵問題,按照維爾在《憲法與分權》中所總結的那樣,“即要保證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權力不致摧毀政府有意促進的價值。”5而積極面相則是指,如何通過政府權力的合理分工與配置來使政府有效地達成人們最初設立它的目的──維護公共福利等。傳統的分權學說往往過於注重分權的消極面相,而忽視了其積極面相。這是可以理解的。當人們面對一個專制或極權的政府,尤其是強大而專制的行政“利維坦”時,最直接的反應當然是注重從消極面來限制政府權力,而這也符合了那個時代的經濟背景及其對公權力角色的要求,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只要求一個無所作為的公權力(包括行政權)。按照近代憲政體制的通行觀念,政府權力受到控制本身甚至就已經意味 它實現了政府有意促進的價值。在這種分權觀念下,長期桀驁不馴的行政權當然首當其衝地成為約束、限制和打擊的對象,人們更關心的是行政權是否被關進了“籠子”裏,而不是它實現了哪些公共職責。殊不知,成立政府並以分權原則適用於它的目的,還有從積極面來令政府發揮效能,完成它應當完成的公共職責,善盡政府之任務,這也是分權原則所必不可少的內涵。行政權濫用固然會侵害公民的基本自由,但倘若一個國家缺乏了行政權,或缺乏了能夠自主和有效運作的行政權,又豈不是掏空了人們設立行政權的最初目的?在近代分權學說普遍打壓行政權的呼聲中,美國聯邦憲法設立強而有力的行政部門(總統及其領導下的行政機構)的作法可謂獨樹一幟。當然,這得益於制憲會議代表們,尤其聯邦黨人的清醒和理性(儘管他們的觀念即使在當時的美國也遭到了其他分權流派的強烈抵制)。在美國聯邦憲法的制定過程中,漢密爾頓等人曾經這樣來論證一個當時在世界上絕無僅有的行政部門──總統:“決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門的強而有力。捨此,不能保衛社會免遭外國的進攻;捨此,亦不能保證穩定地執行法律;不能保障財產以抵制聯合起來破壞正常司法的強取與豪奪;不能保障自由以抵禦野心家、幫派、無政府狀態的暗箭與明槍……軟弱無力的行政部門必然造成軟弱無力的行政管理,而軟弱無力的無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種說法而
  • 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澳門研究42第55期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論理論上有何說辭,在實踐上就是個壞政府。”6在聯邦黨人看來,使行政部門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統一(uni ty);第二,穩定(durat ion);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anadequate provis ion for i ts suppor t);第四,足夠的權力(compe te nt po we rs)。”7 可以說,這樣的觀念,以及美國在推翻英王對北美的統治之後反而擬議在北美創立一個有力的行政部門的作法,不僅在當時是有魄力的,而且在當天看來,也不失分權學說上的積極意義。認為其在當時有魄力的原因是,在18世紀的進步分權學說中,能夠將行政權與立法權並立,強調行政自主的必要性,除了孟德斯鳩在理論上提出過8以外,從來沒有人將其付諸實踐;認為其在今天仍然不失其積極意義的原因是,當今有關行政保留的學說,不管是在總統制體制中,還是在議會制體制中,實際上都延續了漢密爾頓等人的觀念。漢密爾頓等人所謂的“充分的法律支持”和“足夠的權力”不正是今天所謂的“行政保留”的空間嗎?可見,為了使政府權力能夠有效地實現特定的公共目標,就必須維持各個權力部門之間的特定均衡(當然也包括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均衡),而出於維持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均勢)的政府權力體系之考慮,憲法必然要給行政留有一定的自主空間,行政保留原則的承認也就成為必然。就其實質言之,行政保留原則逐漸被接受乃是人們為了彌補近代憲政某些分權體制下行政權羸弱無力、不能實現行政目標之不足。因此,行政保留原則的出現與分權學說與實踐的轉變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繫。(三) 行政保留的空間與分權體制的差異性雖然分權學說的轉變為行政保留的存在提供了基本前提與框架,但在具體的分權實踐中,行政保留的空間並不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這是基於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即分權體制本身就是差異性極為明顯的多樣性整體,不同的分權政體可能為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設置不同的關係,儘管行政對立法的完全的和毫無自主性的依附基本上已經並否定,但行政得以自為的空間仍然有賴有分權的框架,顯然在法國現行的雙行政首長制、美國的總統制和德國的議會民主制之下,行政的範圍及其保留的空間會各不相同。在法國的“家長式”總統制中,行政甚至有壓制立法的趨勢,因此,行政特權的範圍必然極為龐大,行政保留的空間也必須較為廣泛;而在美國式三權分立體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並列和對峙,其行政特權的範圍將僅次於法國,比較適中;而德國的議會制突出議會在憲政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必然會通過法律較為有力地限制行政特權,因此,行政保留的空間也必然較為狹窄。以上是對不同分權體制中行政保留範圍差異的一個基本假定,為了予以求證,以及明確行政保留的空間與分權體制差異性之間的關係,本文接下來從比較法出發具體地考察法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分權體制中,行政保留的具體範圍。二、行政保留的範圍:比較法的考察行政保留的核心問題在於行政保留的具體空間,或者說是行政保留的範圍。因此,本文將以主要的篇幅來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以下主要考察法國、美國和德國三個有代表性的國家,以期能在比較法上歸納關於行政保留之範圍的一般規律。(一) 對法國憲法的考察如前文所述,法國在近代憲政史上受議會專權之害最為嚴重,因此,在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制定時,其基本思路就是加強行政權,限制議會之法律權(這些措施又被稱為“合理議會制”或“理性化議會制”,即ra t ion al isat io n du p ar le me ntar isme),9從而糾正歷史上國家權力配置的失衡狀況。因此,在第五共和憲法中,共和國總統、總理和政府均為行政權之行使者,行政權之範圍不僅受憲法之保障,而且範圍廣大。大體上,可以將行政保留的範圍列舉為以下幾個方面。1. 政府條例權之保留法國學界通常認為,在第五共和國之初,1958年憲法通過將憲法第34條未列舉的事項的整體分配給行政部門從而創立了“條例保留”(un e réserve dur è gle men t)。 10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4條採用列舉方法規定了議會通過法律所調整的特定事項(如公民權及有關行使公共自由之基本保障等),而這些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第37條的規定,“凡不屬於法律範圍之事項,皆具有行政條例之性質”。11這樣處理議會
  • 4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法律與政府條例的關係,產生了兩個值得關注的結果:其一是法律調整的範圍被列舉為特定的,而條例調整的範圍則被概括為非特定的,因此,就所調整事項的範圍而言,條例顯然是更為廣泛的;其二是法律與條例僅具有事權劃分之意義,而並不具有效力高下之等級,這與中國憲法中法律與行政法規的關係是完全不同的,易言之,與法律相抵觸的條例並不一定是當然無效的。在憲法第34條為法律所設定的調整範圍中,存在一部分事項是法律與條例共同調整的,其中法律確定基本原則,而條例負責這些原則的具體實施,只有在這部分中,條例才不得違反法律。因此,在法國行政法領域中,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優先原則的適用空間,只有在憲法第34條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法律保留原則而已。為了糾正歷史上存在的議會專權的狀況,憲法第38條更進一步使事權分配偏向了政府:“政府為執行其施政計劃,得要求議會授權在一定期限內,以條例方式採取原屬法律範疇之措施。”12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限制議會,增加行政自主的空間。此外,憲法還對法律與條例的爭議程序作了特別的設置。當政府認為議會法律侵佔自己的條例所調整的範圍時,它(以總理名義)還可向憲法委員會提出針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申請。反之,當議會認為條例侵佔了法律所調整的範圍時,憲法委員會則沒有針對條例的這種審查程序。13因此,朱國斌教授將憲法委員會比喻為“一門對準議會的大炮”。2. 人事任免權之保留憲法第8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職而免除其職務。共和國總統基於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易言之,總理及政府部長均由作為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的總統來任命,而與議會無涉。根據憲法第6條之規定,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與議會一樣具有基於直接投票的民意基礎,意味 從總統到總理和政府部長,其任免都是脫離議會的控制。除總理和政府部長外,憲法第21條更進一步規定,“總理得任命文武官員。”這些規定顯然是為了解決歷史上議會內閣制所導致的政府不穩的缺陷而產生的。因此,人事的任命與免職均屬於行政保留的空間,這是沒有疑問的。3. 總統解散國民議會權之保留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總統於諮詢總理及議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會議。”這種解散國民議會(即議會下院)的措施只有在議會內閣制國家才存在,總統制國家往往不存在。而在法國憲法中,不僅存在總統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而且這種解散權幾乎是不受限制的。“諮詢總理及議會兩院議長”並不是對總統的權力的實體性限制,而只是一個程序上的設置。易言之,只要總統諮詢了總理和議會兩院議長之意見,不管後者同意與否,均得作出解散之決定。對於議會而言,既不得違反總統之解散決定,也不能通過法律對總統的解散權加以限制(這不在憲法第 3 4 條規定的立法事項範圍內)。在第五共和國的憲政實踐中僅有的幾次總統解散國民議會的實例中,所謂“諮詢”都只是形式而已,根本起不到限制總統權力的作用,因此,解散國民議會權屬於總統的行政保留領域,不存在疑義。4. 總統特赦權的保留憲法第17條規定:“共和國總統有特赦權。”但對於此項特赦權的行使條件,憲法第19條規定需經司法部部長的副署,而憲法第65條則要求特赦事宜“應依組織法之規定,諮詢最高司法會議之意見。”這些限制是否意味 特赦權不再是總統的行政保留事項?筆者認為,司法部長在性質上亦為政府的部長,為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而最高司法會議依憲法第65條的規定,由共和國總統為主持,司法部部長為當副主席,雖其成員中包括司法部門的法官,但行政色彩也極為濃厚。況且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有特赦權中,決定特赦者的人選是由總統專屬行使。因此,特赦權亦應為總統的行政保留的事項。5. 政府決定議會議程的保留憲法第48條規定:“議會兩院之議程,優先審議政府所提草案及為其接受之提案。上述審議依照政府所定次序。”在議會實際的審議過程中,其大部分草案都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且依照該條規定,議會的議程次序由政府來決定,議會只能被動接受,而無作出任何主動作為,這方面亦是憲法賦予政府的自主空間。6. 其他方面及小結以上五項是法國憲法與行政法學界公認的行政保留的空間,其中尤其以第一項條例權之保留最為
  • 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澳門研究44第55期重要。除這五項以外,總統、總理和政府在國防、14國際協約之簽訂15等方面亦有主張行政保留之空間,但學說與實踐上均存在爭論,或者可以稱之為尚存爭論的行政保留空間。值得注意的是,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所設置的強度高、範圍廣的行政保留事項,究其實質是為了對付議會在歷史上的專橫與反動。然而,經過了50年的穩定存續後,議會專權的現象已經消失殆盡,反而是總統及行政部門的官僚化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因此,行政保留的範圍似乎有逐漸變小的趨勢。例如,在2008年的關於國家機構現代化和國家權力重新平衡的憲法改革中,政府決定議會議程的規定已經被廢止,議會兩院取得了決定自己議程的權力。16實際上,2008年的法國憲法改革揭示出的以後改革的方向是限制行政權,加強議會民主。17立法與行政之間的重新平衡似乎又逐漸轉向限制行政專權的方向,儘管改變的步伐仍然比較緩慢。(二) 對美國憲法的考察美國聯邦憲法所確立的分權政體基本上是注重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平等、並立和制衡的。其中,立法與行政更是勢均力敵,憲法並無特別優待或看重哪一項權力的意圖,這從前文所援引的漢密爾頓等人對聯邦行政部門的論證就可以看出。與法國相比,美國也不存在議會以主權代表者的身份專橫跋扈的時期。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像法國那樣特別加重行政保留的空間,其憲法中所設置的行政自主空間是比較適中的,具體可以列舉為以下幾個方面。1. 總統免除由他任命的純粹行政官員的職務關於任免權,總統和國會之間歷來存在爭論,是否為總統的行政保留領域需要區別對待。聯邦憲法明文規定,總統有權任命高級行政官員,但需要經參議院之同意。對於低級行政官員,憲法未有明文,實踐中,雖不需經參議院同意,但國會專門制定有文官法(1883年制定)予以規制。因此,關於任命權,總統的職權並不具有排除國會干預的效果。關於免職權,歷史上存在多次反覆。第一屆國會成立後曾以法律宣佈,總統可以獨自將他任命的除法官以外的官員免職。而在內戰之後的重建時期,由於約翰遜總統與國會之間矛盾激化,國會於1867年通過法律規定,總統須經參議院同意後方可免除官員的職務。1876年,國會通過另一項法律,其中規定聯邦郵政局一、二、三級局長任期4年,只有經參議院同意後方可由總統免職。但1876年法律在半個世紀之後被聯邦最高法院宣佈違憲,在1926年的邁耶斯訴合眾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1876年法律違反憲法,任命權應包含免職權,總統有權任意免除由他任命的官員的職務。18這一判決要求,除法官以外,總統的免職權是無限制的。而在1935年漢弗萊執行人訴合眾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總統不得以政治的理由或其他理由隨意把獨立管制委員會的委員免職,因為這些機構履行半立法和半司法的職能,不同於純粹屬於行政職能的機構。19因此,結合這些以往的判例,關於總統的任免權的原則是,總統的行政保留只存在於免除由他任命的純粹行政官員的職務,即只有純行政的官員,總統才享有不受國會干涉的完全自主的免職權。2. 赦免權的保留依照聯邦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總統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發佈緩刑令和赦免令,但彈劾案除外。”但總統的赦免權是否受到國會法律的規制或約束,憲法上沒有明文涉及。從以往的慣例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來看,赦免權應為總統的行政保留空間。以歷史上的幾次赦免為例,傑斐遜總統曾赦免了根據1798年懲治叛亂法被判刑的所有反聯邦黨人,國會或其他機構從來沒有對這一赦免行為提出異議或反對。在內戰結束之後,安德魯‧約翰遜總統曾赦免了犯叛國罪的南部同盟份子,國會為了阻止總統的赦免命令生效而專門制定一項法律,但這項法律後來被聯邦最高法院宣佈違憲,理由是它干涉了總統的赦免權。這一判例所確立的規則一直延續到今天,卡特總統赦免越戰期間逃避兵役的公民,以及福特總統赦免尼克松總統在任期間的刑事犯罪,均未引起任何憲法或法律爭議。可見,赦免權應為總統不可質疑的行政保留空間,不受國會之干涉。3. 外交事務權的保留在外交事務權的分配方面,憲法對總統和國會都有規定,但總體而言,總統處於支配地位,是外交政策的決策者,而國會歷來是支持總統在外交事務方面的決策權的,聯邦最高法院也承認總統的這種特殊地位和權力。在1936年的合眾國訴柯蒂斯──
  • 4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賴特公司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總統作為“一個完全的主權國家”的“代表”,“擁有十分微妙的(de l i ca te)、完全的(p le n a ry)、專有的(e xc lu sive)權力,他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不需要國會的法律作為根據,但是……必須服從憲法的適用的規定。”20 這主要是考慮到外交事務一般具有高度機密性,而且關係國家安全等重大利益,國會由於議事公開、行動緩慢而不適宜這項職能。因此,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擁有憲法授予和保障的行政自主空間。4. 軍事權的“事實”保留有關軍事方面,依照憲法規定實際上是總統和國會分享權力,具體而言,憲法第1條要求“宣戰權”屬於國會,且國會有權立法招募陸海軍並供給軍需,而總統則依據憲法第2條第1款為三軍統帥。在具體的軍事法制實踐中,二者的權力到底應該如何協調則存在爭議。總統經常未經國會批准而派軍至海外參與或發動戰爭,國會方面,在1973年曾通過“戰爭權力法”,21對總統動用武力的情形予以限制。但該法律通過以後,總統不是以情況緊急而予以規避,就是以違憲為理由而置之不理。22 通常當總統與國會發生權限爭論時,總會以個案的形式附帶地提交給聯邦最高法院進行憲法裁決,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多次以“政治問題”迴避審查而自我克制,不對這一問題進行表態。由於武裝力量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總統手中,因此,軍事權,尤其是作戰的權力,事實上處在總統的行政保留領域,本文稱之為“事實上的行政保留”。這與法國的情形類似。(三) 對德國憲法的考察與法國的家長式總統制和美國的三權分立式總統制不同,德國為議會內閣制政體,雖然憲法上也設置了總統一職,但僅為虛位元首,因此,德國是典型的議會內閣制政體,其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的依附性要遠遠高於法國和美國。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明文確定了德國的法秩序結構:“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在這樣的法秩序結構中,幾乎不可能存在一般性的行政保留,行政權也不可能牢固地掌握某些得以對抗立法的自主空間。儘管有部分德國學者從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出發主張德國《基本法》上的行政保留,但其障礙顯然是巨大的。茲對其學說進行介紹。就實際情況而言,正如學者廖元豪所說,在德國《基本法》上,聯邦憲法法院從來沒有過“法律侵犯行政而遭違憲指摘”的憲法判決。23但另一方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反對議會權限無所不包的觀點,在卡爾卡判決中,聯邦憲法法院曾指出,《基本法》確保國家權力區分與平衡的具體秩序,不容藉從民主原則錯誤地引導出無所不包的國會保留而造成的權力一元化受破壞,雖僅國會成員係直接由人民選舉,並不代表其他國家權力亦無民主的正當性,依制憲者就《基本法》第 2 0條第 2句所作之決定,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皆具組織上與功能上之民主正當性。24可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關於行政保留的判決是很含糊的,它既反對議會權力無所不包的主張,又沒有明確行政具有特定的自我保留領域得以對抗議會之干涉。因此,行政保留的問題在德國憲法中,更多是德國學者之間的爭論,而聯邦憲法法院則未予明確表態。學者的爭論,當然既有肯定說,亦存在否定說。就肯定《基本法》上存在行政保留的觀點而言,主要是三種不同的論證方法。第一種是借用基本權利的核心領域學說,認為《基本法》設立的各項國家權力也有各自的核心領域,免於其他權力之侵犯,並受憲法之保障。如,Stern教授以核心領域為依據認為聯邦《基本法》承認行政保留,他認為,《基本法》之組織與權限分配並非以固定不變的與機械的秩序為根據,保障各功能之核心領域免於其他功能侵犯與重疊之原則,故無絕對之區分,僅不過各功能主體保留其重心,亦即保留各實質功能其行為與權限之核心,而就各實質功能應有其主要主體,而此正係該主體之存在要素,同時具同一性基礎的與本質典型的領域應予維持。25第二種是從實效性原則出發來論證行政保留,如Sche r t l教授認為,從憲法促進公共利益之要求,國家多樣的任務與功能之實現僅得依賴國家機關具實效性之行為,亦即快速而明智之行為。行政較立法者更直接地接觸個人,這使實效性原則對行政有更特別的意義。如果完全剝奪行政在個案上的活動餘地,則行政將因受限於立法之規定,無法依具有
  • 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澳門研究46第55期存在之認識與情狀作決定,而違背反實效性原則,由此,實效性原則要求不受法律規律之核心領域,此即行政保留之領域。26第三種是從權力分立原則來推斷行政保留,這主要是援引了聯邦憲法法院在卡爾卡案中的判詞,前文已述。但聯邦憲法法院只是反對國會無限制的法律保留,並無直接承認行政保留之看法。因此,這一進路實際上是發揮,甚至是誇大了聯邦憲法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上述三種肯定觀點當然也遭到了反對。對於第一種思路的批判主要是,核心領域的概念主要是聯邦憲法法院適用於基本權利裁判的,用它來解釋國家權力內部之關係則存在能否適用的疑問,對於第二和第三種思路的批判主要在於,實效性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並不是《基本法》最根本的原則,而且用它們來引申行政保留似乎是誇大了其作用。作為更為根本的社會法治國原則,其實更強調議會對行政之制約,而非行政對議會之反制。如本文在開始時所言,形式意義上的行政實際上比純粹的行政概念更為廣泛,它還包括行政法學界討論的政府的“統治行為”,這部分行為在形式上仍然由行政部門作出。若考慮到統治行為,則德國《基本法》上存在具體事件的行政保留幾乎是沒有爭議的。如聯邦總理的政策方針決定權與聯邦部長職務指揮權、條約締結權與派遣使節權、軍事指揮派遣權、提出預算權、同意預算計劃及超出預算計劃之支出等。當然,最後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所研究的是德國《基本法》上“中央層面的”行政保留問題。實際上,地方自治層面的行政保留在德國是毫無爭論地存在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依據《基本法》作出之判例對此也予以承認,即地方自治受《基本法》第28條第2項27 的“制度保障”,其在自治財政、自治組織、自治高權、住民自治等方面享有行政保留,得對抗議會法律之侵犯,受憲法裁判之保障。即使前面所爭論的行政保留均不成立,地方自治方面的行政保留也是沒有疑義的,這可以說是德國法上唯一的無可質疑的行政保留。三、小結行政保留應當是現代立憲政體的必不可少的原則之一。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在第16條曾經宣示:“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即無憲法。”這一宣示已經被現代立憲國家奉為圭臬。從既有的憲政實踐來看,現代各國憲法的核心問題始終在於從不同的社會、經濟與時代背景出發而致力於權力之間的制約與平衡。而這種制約與平衡之中必然不能缺少獨立自主的行政權的存在,也因此,行政保留作為一項維持行政自主性的憲法原則,必然有其存在的空間。28可見,行政保留的問題不是有無的問題,而是範圍大小的問題。而行政保留的範圍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立法與行政的關係。“大體而言,行政權的正當性愈依附於立法權,則愈難以建立‘行政保留’之概念。”29 然而,如何解釋法國、美國與德國憲法上行政保留空間的差異,就不得不涉及到特定國家所處的社會、經濟、時代和觀念的背景。法國在58年憲法制定之前長期受議會專權的困擾,德國在《基本法》制定之前曾受納粹主要以行政之方式侵害人權的禍害,而美國在制定憲法時則處在相對“中庸”的位置,再輔之以制憲者的審慎與理性。這就決定了三國對行政部門及行政保留之看法會有差異,法國過重,德國過輕,而美國則居於二者之間。這其中隱含的關於行政保留的規律似乎是,特定時代與社會條件下的權力平衡,其平衡的需要恰好決定了行政保留的範圍之大小。註釋:1 這種觀念的表現如, 1789 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在第 6 條規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達。”2 韓大元主編:《外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第 55 頁。3 Klaus Stern, aaO., (Fn.15), S.543. 轉引自康立平:《論行政保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6 年。4 廖元豪:《論中國憲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兩權關係為中心》,《東吳法律評論》第 12卷第 1 期, 2000 年,第 3 頁。5 [英]M . J . C.維爾著,蘇力譯:《憲政與分權》, 香港︰三聯書店, 1997 年,第 1 頁。6 [美 ]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 35 6 頁。7 [美 ]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第 3 5 6 頁。
  • 4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8 孟氏主張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制衡,其中當然地包括行政自主的內含。參見 [ 法 ] 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香港︰商務印書館, 1961 年。9 Louis Favoreu, Patrick Gaïa, Richard Ghevontian, Jean-LouisMestre, Otto Pfersmann, André Roux et Guy Scoffoni, Droit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2008), p. 664.1 0 Jérôm e Tremeau , la rése rve de l a loi , Pa r is et A i x -en-Provenc e: Ec onomi ca e t Presses Univ ers i t ai res d’A ix -Merseil le (1997), p. 231.1 1 參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37 條之規定。1 2 參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 38 條之規定。1 3 E. Drexel Godfrey, Jr, The Government of France (New York:Thomas Y. Crowell Company, 1963 ed).1 4 支持國防方面的行政保留是依憲法第 5 、 15 、 20 、21 條之規定,總統保障國家獨立、領土完整,為三軍統帥,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委員會,政府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總理負責國防。反對的依據是憲法第34 、 35 條之規定,議會法律決定國防之基本組織的基本原則,宣戰須經議會同意。從實際的情形來看,由於現代戰爭的高效迅速,國會對國防事務尤其是戰爭事務的權力幾乎被架空了。因此,可以認為國防方面的行政保留是事實上的,而法律層面則存在爭議。1 5 關於國際協約的簽訂,總統和議會均有各自的權限,憲法第 5 2 條授權總統進行國際談判和批准條約,但第 5 3 條則要求涉及商務、國家財政、修改法律、關於個人身份、領土割讓與等事項的條約或協定經由議會按立法程序批准。但從以往的憲政實踐來看,議會的批准權常常被總統架空,因為總統往往在條約需要經議會批准時,依憲法第 11 條之規定直接將條約提交全民公決。1 6 LOI const i tut ionnel le n° 2008-724 du 23 jui l let 2008 demodernisation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 article 23.1 7 Comité de réflexion et de proposition sur la modernisation etle rééquil ibrage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 Rapportdu Comi té e t 77 propos i t i ons : Une V e Répub l ique pl usdé m o c r a t i qu e , h t tp : / / ww w.c om i t e - c on s t i t u t i onn e l . f r /actualites/?mode=details&id=48, 10 th January 2008.1 8 Myers v. United States, 272 U.S. 52 (1926).1 9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602 (1935).2 0 Uni ted States v. Curti ss-Wright Export Corp. 294 U.S. 304(1936).2 1 該法案曾被尼克松總統以“侵犯了總統近兩百年來正當行使的權限”為由予以否決,但國會兩院隨即於1973 年 11 月推翻了總統的否決。2 2 當然,“戰爭權力法”對總統的軍事活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例如, 1975 年,福特總統因美國商船被柬埔寨扣留而派武裝力量入侵柬國, 1983 年 10 月,里根總統下令武裝力量入侵格林納達,但兩次行動總統都在形式上與國會進行了磋商,而且很快撤兵。當然,該法的影響有非常有限的。2 3 廖元豪:《論中國憲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兩權關係為中心》,第 18 頁。2 4 Vgl. BVerfGE 49, 89 (125).2 5 Klaus Stern, 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blik Deutschland,1980 , §36 IV 5 , S . 542 . 轉引自康立平:《論行政保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6 年。2 6 Ulrike Schertl , aaO., (Fn.32), S. 393 (394), III 2. 轉引自康立平:《論行政保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6 年。2 7 德國《基本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各鄉鎮在法定限度內自行負責處理地方團體一切事務之權利,應予保障。各鄉鎮聯合體在其法定職權內依法應享有自治之權。”2 8 本文所涉及的分權原則主要限於中央國家機關的分權,對行政保留的討論也主要是中央層面的行政保留。事實上,地方自治層面的行政保留在各國憲法中也大量存在,如果從分權原則的方面來看,地方自治層面的行政保留與憲法的縱向分權存在直接聯繫。2 9 廖元豪:《論中國憲法上之“行政保留”──以行政、立法兩權關係為中心》,第 26 頁。[責任編輯︰鄧安琪]
  • 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澳門研究48第55期早前,公眾媒介頻頻報導和登載代表勞工利益的議員就旅行社與導遊人員的合同關係向政府提出質詢,議員堅持旅行社與導遊應為“勞動合同關係”,而政府方面則認為是否為“勞動合同關係”視乎雙方的協議或導遊的選擇。雙方見解大相逕庭,各執己見。對此問題,筆者頗感興趣,決意加入爭辯行列,希望從專業角度、從理論層面發表自己的個人見解。為解決此課題,筆者花了一段時間參閱本地和內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澳門現行旅遊業的現實,從專業的角度和立場進行思考和分析,最終形成純屬筆者的理論見解,撰寫此文,供同仁參考。一、定性不同導致適用法律規範不同與權利和義務不同旅行社與導遊之間為合同關係,沒有任何異議。他們之間之所以能建立起法律關係建基於合同的約定,而非法律的規定。正是基於締約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締結合同的行為)方引起雙方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1即債的產生,亦即債權與債務的產生。合同關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因此,與其他的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和內容(葡國民法學者Mota P into主張四個要素:主體、客體、法律事實和保障)。合同關係的內容,是指合同當事人享有的合同債權和承擔的合同債務。現在要討論的法律問題是:旅行社與導遊之間的合同關係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是提供勞務合同關係。定性不同將產生不同的法律適用,以及將創設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問題的關鍵。因此,對此問題的討論,不單純是定性問題,而是目的和方向的問題。假設,把旅行社與導遊定性為勞動合同關係,則他們之間的合同關係必受新《勞動關係法》規範,將牽涉到諸多的法律問題,例如︰1. 雙方為僱傭關係,旅行社為僱主,導遊為僱員前者履行與一般僱主一樣的法定義務,後者享有與一般僱員一樣的法定權利和福利;2. 訂立勞動合同或相關條文為強制性,不得以單方意思或雙方協議而排除勞動合同的適用或給予工作條件或福利待遇低於本法的規定,否則,屬違法(新《勞動關係法》第3、14條);3. 勞動合同關係非真正意義上的民事合同性質,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受特別法(《勞動關係法》)規範,不受民事法律規範(《民法典》第 1 ,0 79 條第 2款),合同內容的訂立和履行受到公權力的制約,不完全是合同雙方主體自己的事情,因而合同自由原則也受到一定的限制;4. 僱員(導遊)在執行導遊工作時,侵犯第三人的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第三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規定者,僱主(旅行社)將承擔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如風險責任或稱客觀責任的委託人之責任)。 2如果把旅行社與導遊的合同關係定性為“提供勞務合同關係(具體為委任合同關係)”,則雙方主體的關係為“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的關係;旅行社為委任人,導遊為受任人。導遊要成為受任人的身份,應該是以完全自由且平等的主體身份出現,即自僱者,才能基於平等協商、自願訂立提供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簡萬寧 ** 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大會主席
  • 4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的勞務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完全受《民法典》第7章“提供勞務合同”之條文規範,具體適用“委任合同”之規定(《民法典》第8章)。由此可見,此合同關係屬完全的民事合同性質,締約雙方可本 合同自由原則自主、意思自由、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不受任何干預。二、從多部法律思考合同性質到底旅行社與導遊應界定為何種合同關係?要解決此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應該結合多部門法律,從法律的統一性、實施的目的性進行思考、分析和解釋;不應拘泥於形式、表徵,而僅從條文文字進行理解,否則必會作出偏頗的解釋。以下,筆者結合《規範旅行社、導遊和接送員行政法規》(第42/2 004號行政法規)、新《勞動關係法》(第 7 /20 0 8 號法律)、《民法典》(第3 9 /9 9號法令)和《商法典》(第40/99號法令),以及內地於2009年5月1日實施的《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進行思考和分析,從理論上進行討論和研究,發表個人的專業見解。(一) 法規對從事旅行社業務有嚴格限制從分析研究《規範旅行社、導遊和接送員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文可知,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僅賦予旅行社有權經營旅行社業務(同法第6條第1款)。同時,該行政法規第9、15條對設立旅行社的要件作出明確規定,如辦公設施(面積、出入口等)、最低註冊資本額、技術主管、擔保和民事責任的保險。並應得到行政長官的批示許可方可發出旅行社准照,才准許經營旅行社業務。據此,任何組織和個人皆無權經營旅行社業務,但有同法第7、35條規定的除外。可見,旅行社的設立程序嚴格於一般有限公司的設立,對經營的業務範圍也作出嚴格的限制(同法第3、4條),法規對禁止經營的業務範圍也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可窺探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第42/2004號行政法規第64條第2條第e項規定,從事導遊職業者必須與旅行社有合同聯繫。此條文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導遊私下接團,提供遊覽服務。換個角度思考,即導遊必須與旅行社有合同聯繫,由旅行社安排才能接團,提供導遊服務,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接團,否則有抵觸違法之嫌。足見,導遊不能離開旅行社而獨自開展遊覽服務,必須與旅行社共存亡。綜觀世界各國或地區,也有以自僱者身份進行導遊的。例如歐共體,有些導遊是獨立於旅行社之外,根本不需要與旅行社有合同聯繫,而可以合法的主體資格向遊客招徠業務,提供導遊服務。在中國內地也有類似的情況,我們到內地旅遊時都會經常見到在旅遊景點有佩帶導遊證的導遊向遊客招攬業務,而無需與旅行社建立合同聯繫。筆者認為,此種工作模式才是嚴格意義的自僱者,但是其存在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特定的法律環境。雖然,澳門港澳碼頭會經常出現許多佩帶導遊證的人士招徠遊覽業務,成交時可自行駕車載 客人遊覽,表面上看為自主、自由進行工作,形似自僱者;但是,受限於現行法律,他們必須與旅行社掛,必須以旅行社名義而不能以自己名義自行招攬業務。從自駕的遊覽車印有旅行社名稱可見一斑。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不是真正的自僱者。(二) 自僱者可獨立自主地經營或提供服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僱者,顧名思義,自己僱自己,自己即是僱主,亦是僱員,具雙重身份。但是澳門現行法律規範皆沒有對其概念、構成要件、行為性質、經營範團和權利義務作明確的規定,只有規範納稅、自供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定。雖然2006年行政長官批示把導遊從業員納入社會保障基金中的自僱人士範圍,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認定導遊就是自僱者(或自由職業者),這是不正確的。讓我們來回顧導遊被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自僱者範圍的歷史背景,這是導遊為依法享有社會保障基金賦予的權益長期爭取的結果。長期以來,幾乎沒有僱主自願替導遊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鑒於此困境,為自己的將來 想,通過導遊協會和議員的努力和爭取,與政府相關部門交涉,終於成事。因此不能以被列入社保自僱者的範圍,就先入為主,武斷地認為導遊為自僱者。筆者認為,作為自僱者應具備四個要件:1. 獨立、自主、自由完成工作;2. 具備能完成某一特定服務和工作成果之專業、智力、勞力,以及經營運作和提供服務之生產資料包括工具、設施等;3.符合澳門《商法典》第1條第a項、第2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3 4.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判定自僱者的
  • 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澳門研究50第55期要件。不具備上述四個要件者均不能稱為自僱者。據此,我們來綜合分析現時導遊的工作性質。首先,導遊提供導遊工作必須嚴格遵照旅行社所預先確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包括食、宿、購、附加項目),不得擅自放棄、變更、增加和減少;對於行程以外的活動未經旅行社的許可不得擅作決定;對於旅行社增加的甚至是非原旅遊合同約定的,遊客不喜歡、導遊也不願意執行且有可能損害遊客和導遊權益的項目皆不得執行,否則以違反公司規章論,要麼罰款、要麼終止安排接團工作。每一個工作環節皆在旅行社的領導、指揮、監督和控制之下才能進行。由此可見,導遊與其他自僱者的工作模式完全不同,其自主和自由的程度亦反差太大,受到諸多的限制和控制,其性質與其他僱員沒甚麼不同,何來享有如同其他自僱者所應享有的工作自主性、主體的平等性和意志的自由性。以電腦維修店的自僱者為例,基於承攬合同而為客戶提供維修電腦服務(亦屬提供勞務合同),雖然他或她得遵照客戶的要求如選用零部件、交貨時間等合同義務,但對其工作的自主性和自由進行工作沒有形成實質的限制。客戶的要求可視為合同約定的義務條款,並非有強人所難的非份要求,且維修店的自僱者有能力和意願履行。因此,不能以此合同義務條款牽強附到旅行社對導遊工作的實質限制,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其次,從事商業行為的自僱者必須具備《商法典》所要求的自然人的商業企業主的身份,依法獨立、自主、自由進行商業活動。尤其是執行旅行社的業務,毫無疑問,旅行社為有限公司,是商業企業主,其提供遊覽服務為有償性,即商事行為性質。而旅行社把它自己遊覽服務委任給導遊執行,但導遊非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不具有商事能力,明顯抵觸法律規定。若把導遊視為旅行社的僱員,那麼,導遊經僱主的授權或委派而執行導遊服務,此行為沒有抵觸法律。這時,導遊的身份非自僱者而是僱員,僱員有權依法執行僱主委派的工作,與其他公司的僱員的工作性質無異。再次,一般的自僱者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獨立承擔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根據《第42 /200 4號行政法規》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並沒有提及導遊的民事責任,全部皆規定旅行社的民事責任;甚至因導遊執行導遊工作而引致的民事責任,旅行社亦得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可見,導遊為不具有完全商事主體資格,對外不直接承擔因執行導遊工作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只承擔行政責任和內部紀律責任。最後,與旅行社締約時完全處於劣勢,不能體現平等的主體身份,完全沒有自由協商的機會,而是被動地接受旅行社開列的條件,唯有能體現自主和自由的是不締結合同,拂袖而去。但是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自由和自主。(三) 用排除方法分析導遊與旅行社的合同關係從工作方式看,導遊與旅行社之間類似澳門《民法典》第7章有關提供勞務的情形,進行細分,類似委任合同和承攬合同。但是承攬合同主要是由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有形的工作物如承攬工程合同,而導遊提供的僅是服務,為無形,無法靠感知來評鑑其質量。唯有委任合同類同,即指一方負有義務為他方計算而作出一項或多項法律上的行為合同(內地稱為委託合同)。即使找不到對號入座的特定名稱,也不影響其為提供勞務合同的性質,因為提供勞務合同是合同之類名,而非特定、具體的合同名稱。若找不到具體適合的名稱,均可列入此類合同,只要其性質符合即可。值得我們討論的是,在澳門現行的旅行社業與導遊業經營機制和模式下,關於提供導遊服務的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完整意義的自僱者的工作性質,筆者另有看法。我們看到的僅是工作的自由性和工作時間的自由性,工作的自由性即指不固定於某一僱主(旅行社),可以與任何僱主掛 ;有接團任務時,由旅行社電話通知,雙方口頭建立具確定期限的合同關係(達成向某特定旅行團提供導遊服務的合同即接團服務)。值得注意的是,這與兼職性質有別,因為作為導遊,其主要職業就是從事導遊職業,以此為正職,長期如此。上面此情況出現在接外語團的導遊較多,而大部分接待內地旅行團的導遊則不得自由選擇僱主,限定於某一特定的僱主;雙方建立長期的合同關係,有的可能有書面合同,有的可能沒有,但並不影響其合同關係的成立。新《勞動關係法》並不強制要求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第16條第1款)。沒有與旅行社形成書面合同關係的那些導遊,也受到旅行社嚴格的限制,如口頭規定本公司不得接其他旅行社的工作,且行內
  • 5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也有行內的規矩,旅行社之間都會謹慎處理與其他旅行社的關係,不會隨便聘用已長期服務於另一旅行社的導遊。有的還要求導遊入職時須繳交“按金”,以牽制導遊。因此,明顯可見,這些導遊與旅行社形成勞動關係,毋庸爭議。關於沒有固定僱主的那部分導遊,雖然沒有固定僱主的導遊其工作的彈性較大,但是其在執行某一具體導遊工作時,受到旅行社的領導、指揮、控制和監管的程度沒甚麼不同。他們不能平等、自主地與旅行社建立合同關係,工作時也不能完全自主、自由進行。若認定導遊與旅行社之間為合作經營的合同關係,也不成立。因為《商法典》第530條對合同形式有強制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有特別規定的須以公證書作實。當然,也不符合合夥合同關係的性質,因為不符合《民法典》第1 84條第3款的規定,旅行社本身為有限公司,且以經營有償的商業企業的活動為目的。(四) 不因工作的靈活性和工作時間的彈性而否定其勞動關係的本質導遊為一特殊職業,受遊客的假期和流動性的影響,以及受旅行社本身業務多寡的限制,因而不能強制要求必須與其他白領階層一樣具有固定的僱主和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這是澳門目前旅行社業導遊人力資源運行機制和模式,是適應行業的實際需要而存在,具有靈活性和科學性。這種人資運行機制可使僱主為配合實際營運需要,適時、合理調配人才和財力,節省成本,充分科學地利用和發揮旅行社資源的效能;又能使導遊人力資源獲得合理流動,獲得充分的就業機會,保障導遊的就業權益。若我們因為此運行機制和工作模式而否認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似乎有點牽強。我們應該肯定勞動關係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充分保護處於弱勢的打工一族,限制強勢僱主權力和權利的濫用,強制僱主正確和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預防損害僱員的合理權益。基於法律的普遍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應該覆蓋所需領域,讓應規範的對象都受到規範。如果僅規範部分領域和某些對象,而遺漏了某些領域和某些對象,將使法律失去其固有的“三性”,導致應履行義務者無須履行,應享有權利者沒權享有,這樣的法律非品質優良之法。試問,把導遊列作自僱者而非受僱者,到底何者為優,何者為劣?筆者認為,立法應該從有利於勞動者的立場出發,從他們的利益出發,權衡利弊,有利於勞動者的應盡可能予以保護,不利於勞動者的應盡可能予以排除。這是法治理念的體現。令人費解的是,作為一名名副其實特區的勞動者,卻得不到勞動法應有的保護,他們被排除在被勞動法保護範圍之外,成為一群游離於勞動法之外的遊民,他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實不明官方的觀點和理據何來。表面看來,讓導遊自由選擇為自僱者身份或受僱者身份,似乎很人性化,講人權。但不要忘記,權利有的時候是不得因權利者的意思而自由放棄的,如身份權、生命權、人格權等絕對權;反過來,義務人也不得因權利人自願放棄其絕對權利而使侵害這些權利變成合法化,例如,任何人不得以他人的同意而剝奪其生命。這些規定在《民法典》第6 6、69、70條、71條第4款和72條等皆有規定。又以政府2008年的現金分享計劃為例,凡具備澳門合法身份的居民皆可享有,政府不得以因某一居民自願放棄而不發放,反而,政府必須依法發放,之後,才任由他筆者自主處置,或者捐給慈善機構、或退回政府。據此,我們不應把勞動合同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混為一談,後者可以基於雙方的合意而自願訂立不同的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條文由雙方自由協商;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不違反強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都可成立和產生效力。但是,勞動合同是受到特別法的保護,合同內容受到公法即《勞動關係法》規範,因此僱主不得以經雙方的協議同意而排除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從而增加僱員的義務和減少其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或不存在。筆者的觀點可從《勞動關係法》第1 4條第2、3款得到支持。限制導遊自願選擇為自僱者,並沒有限制其自由選擇僱主和工作彈性的權利。實質上看,導遊與旅行社之間已客觀存在 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關係法》規範不應有任何異議。雖然,導遊的工作模式具有不固定性和工作時間具有彈性,不固定受僱於某一僱主,不受固定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是這只是形式的問題,不能因
  • 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澳門研究52第55期此而改變其固有的本質。此類工作模式也是基於行業特點和實務的需要。新《勞動關係法》也有如此規定,例如,第16條的具期限勞動合同和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第17條的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第35條的不受固定上下時間限制的情形。因此筆者,導遊的工作靈活性和工作時間的彈性正好符合新勞動關係法規定的情形。充分反映新《勞動關係法》的進步性和科學性,擴大了對弱勢僱員權益的保護範圍。充分體現保護弱勢,限制強勢的現代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趨向。所以,我們不應錯誤地把工作的靈活性和工作時間的彈性與自僱者畫上等號,這是我們許多人的誤區,其中包括許多導遊和有些議員,主要受導遊工作模式的誤導以及不正確瞭解勞動法所致。這是本末倒置,也迎合僱主的意思,因而持有此觀點漸漸強烈,加上官員的附和,使之更有市場、更有話語權。如此推波助瀾,漸漸形成一個邏輯:要享有工作的靈活性和工作時間彈性的權利,就應該爭取為自僱者,基於自僱者的身份當然無法享有與一般僱員所應享有的如病假、休息日、公眾假期、產假、有薪年大假、假期工作補償、解僱賠償等權利和利益。由於許多導遊喜歡受聘於不固定於某一僱主和自由工作時間;加上,錯誤認為只有自僱者才能享有此權利,因而寧願因小失大選擇或默認為自僱者,即使損失慘重,也認為是合法、合理,心甘情願。事實上,澳門許多行業如建築業中也有臨時工或稱為散工,他們也沒有長期固定的僱主,只是因應工程或工作量的需要才由僱主臨時招來工作,所以,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他們與僱主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僱主也不得因此而拒絕履行新勞動法所規定的義務。製衣行業有包工之情形(計件薪金),他們可不受工作時間限制,只要在約定日期前完成工作物即可,但他們與僱主之間仍是勞動合同關係,仍然受到勞動法的規範。應該清楚,工作時間的彈性不是由我們自願決定,而是由行業本身特點和工作需要決定;同時更應知道,不固定於某一僱主工作於僱主更加有利,他們更節省開支,不必長期養 導遊。若官方堅持認為本質上已符合勞動關係的導遊與旅行社之間關係,可由任一方自願選擇或協商決定或單方決定為自僱者的話,這是相當可怕的。此例一開可能會出現連鎖效應,其他僱主也可學樣。為免受勞動關係法的規範,僱主會想方設法把現有的勞動合同轉換為提供勞務合同,以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同時,應該指出,新《勞動關係法》不要求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倘若不以書面作成的勞動合同,如何判定是選擇為自僱者還是勞動關係,空口無憑,不易操作。因此,還是以確定某一工作性質、職業性質是否為勞動關係為判定依據較為科學和客觀;以合同形式來判定既不科學也不客觀,亦增加操作難度,更有迴旋和鑽法律空子的餘地。三、旅遊合同嚴格限制轉委託基於旅遊業的特殊性,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皆不允許旅遊目的地(境外或海外)的旅行社到本國或本地(客源地)招攬旅遊業務(即組織出境或出國旅遊),只允許本國或本地的旅行社有權經營組織本國或本地居民出國或出境旅遊;反過來,旅遊目的地的國家或地區也不允許客源地的旅行社直接到旅遊目的地經營地接服務,必須把旅遊團交予其當地的接待社才能展開遊覽活動。這是國際旅遊服務貿易產生的原因。因此,要順利開展國際旅遊業務必須有兩類旅行社的存在,即出團社和接待社,並要建立委任(或委託)合同關係。出團社(或稱組團社)負責招攬業務、組織所在地居民參與旅遊、訂立旅遊合同、代辦旅遊證件和簽證、代辦旅遊保險和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等事項,而接待社則基於組團社與遊客訂立的旅遊合同內容要求提供旅遊行程、食宿、交通、購物和娛樂等活動。請注意,旅遊合同是出團社(或稱組團社)與遊客訂立的合同。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在此合同關係中,合同主體僅是組織的旅行社和遊客,與提供接待服務的旅行社無關。但是為何在實務中接待社要履行原旅遊合同的約定義務,這主要是基於出團社與接待社之間另外訂立的委任(委託)合同,而把原專屬於出團社的業務委託予接待社,由接待社代理其業務。由於旅遊為一項服務,為無形性。因此,接待社所代理組團社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標的是提供旅遊服務行為。此處的“第三人”是原旅遊合同的另一締約方──遊客。由此可見,遊客是基於對組團社的商譽和資質才與她建立旅遊合同關係的,
  • 5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又基於旅遊產品(服務)為無形性,不可能靠遊客的感知來評估其質量,因而遊客信賴的是組團社的商譽,而非旅遊產品。據此,足以認定,雙方訂立的旅遊合同具有人身性質。因此,組團社把自身業務委託給另一旅行社執行時應該徵得遊客的事先同意,並且組團社必須保證接團社具有與其一樣的商譽和資質。以接待中國內地遊客為例,將於2009年5月1日實施的《旅行社條例》第36條作出明確規定:“旅行社需要對旅遊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的同意,與接待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確定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基於導遊為自僱者的觀點,可以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與地接社建立委任合同關係,接待社又把其受委任的事務轉委任給導遊。但是基於上面筆者的觀點,提供旅遊服務為具人身性質的合同,轉委任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除了必須徵得委任人的同意外,也應得到原旅遊合同債權人──遊客的同意,轉受任人還應具有受任人應有的資質。根據中國內地《旅行社條例》第36條的規定,該條沒有對轉委任作出規定,加上,導遊本身不具有受任人所應具備的資質,從保護遊客權益角度 想,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減少、排除或預防旅遊糾紛,不宜再委任業務予其他第三方,但在緊急情況下以及為了委任人和第三人(遊客)的利益除外。據此,筆者認為,不允許導遊作為自僱者,而應作為受僱於某一特定旅行社,以某一特定旅行社的職員身份執行導遊工作。對此,中國內地《旅行社條例》第3 2條規定:“旅行社聘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該條立法已經明確了旅行社與導遊之間的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並且享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這給業界傳達一個明確的信息,填補了法律空白,堵住了法律漏洞,防範僱主再鑽法律空子。四、必須準確理解和解釋法律事物的本質總是隱藏於事物的深處,4不易被發現和認識,因此不宜從其現象即外部特徵來判定和把握其性質。所以,要正確判定事物的本質就應透過其現象去分析和研究其根本屬性,不要被其表象所迷惑和誤導。這是唯物辯證法的認識論,是已被公認的正確認識事物的方法論,並被普遍適用於所有學科,是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其方法論放之四海皆準,研究法律學科,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同樣需要此哲學方法,而且是必不可少。法律領域許多問題的癥結集中在對法律概念、法律條文內容的理解和解釋的分歧,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包括執法和司法)的差異,直接影響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澳門《民法典》第8條對於法律解釋方法的立法規定充分體現此科學哲學思想和方法論。該條提供了幾種法律解釋方法:字面(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同時要求優先從條文的字面的含義進行解釋,但無法形成合理和正確的解釋時,應結合其他的解釋方法,這已被世界各國和地區法學界普通認同和採用的解釋方法。不應單純從某一解釋方法入手,而忽視同時結合其他的解釋方法,否則將無法把握立法者的立法思想,更無法得出正確闡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其理由不言而喻:其一是,受立法局限性的制約。因為客觀世界是多樣化,且是千變萬化的,多聰慧的立法者、多完善的法律都無法把客觀世界存在的所有東西,以及將來要發生的情事包羅列入法典中,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其二是,法律條文僅作原則性規定,不宜也不可能作較細、極度精確的規定,否則有損其確定性,會受到非難。因此,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解釋時,除了結合運用多種解釋方法,還要結合各項法律原則、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的背景、國際化的立法發展方向和趨勢進行綜合分析,摒棄斷章取義,局限於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理解和解釋。以“合同自由原則”為例,不能把此原則絕對化,把它無限擴大,這是不正確的。無論法律原則也好,法律條文也罷,總會預留了例外的空間,總會設有一定的限制,這經常出現在條文中“但……”或“但……除外……”之文字表述。合同自由原則一般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所訂立的民商事合同中,即任何一方有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另一方主體、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但是,此原則並非是無
  • 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澳門研究54第55期限制的,不能把它絕對化、不能濫用。有些合同是不得依據此項原則而拒絕與對方訂立合同的,如水、電、公交、電訊等專營事業,作為提供服務方有義務與任何消費者訂立合同。此限制在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也有規定,如第3條第2款規定,旅行社不得拒絕提供上款第a、c及d項規定之服務。此外,有些合同性質和形式具有強制性,不得基於任何一方或雙方的協議而採用另一合同形式。如勞動關係法,從該法第1、3條有關標的和排除適用範圍的規定可以知道,凡存在“勞動關係”的,又不屬於排除適用的情形就應受到該法規範。僱主和僱員之間是當然的勞動合同關係,不得以是否有書面合同與否,或者以其他合同形式而排除此已客觀存在的勞動合同關係。否則,有抵觸新勞動關係法之虞。五、力主導遊非為自僱者可讓旅遊業和遊客得益堅持導遊與旅行社為勞動合同關係,從直觀和微觀上看,是在為導遊爭取權益,依法界定導遊為僱員身份,使到他們能與其他僱員一樣享有《勞動關係法》賦予的法定權益;從宏觀上看,更是為澳門旅遊業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想,減少和遏制不必要的旅遊糾紛,最終得益於遊客,讓澳門旅遊業全面受惠。表面上,他們之間似乎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聯繫。從深度上思考,由於《規範旅行社、導遊和接送員行政法規》有關導遊與旅行社之間的合同關係沒有明確界定,僅有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與旅行社有合同聯繫”的條文表述,因而導致解讀者各自根據自己的喜惡和利弊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解釋。此為法條的敗筆。要知道,“不確定性在法律中理應受到非難”、“對於制定法應當作出嚴格的解釋”、“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含糊不清是法律的致命點。因此,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執法者和司法者皆應摒除。實務中許多旅遊糾紛頻生或者禁之不絕,皆緣於此。我們經常從媒體中見報許多旅遊糾紛,但是,爭執的當事人皆是導遊和遊客,幾乎罕見僱主在場,或者甚少報道牽涉僱主。久而久之,自然順理成章,許多不知內情的人士漸成看法:旅遊糾紛只是導遊與遊客兩方的事情,無涉第三者。加上,以導遊為自僱者的理據,旅行社可據理力爭,設法抽身離糾紛當事人的範圍,獨善其身,或者視若無睹、袖手旁觀、若無其事。假設,若把導遊明確為僱員的身份,那麼旅行社就沒有推諉的理由,也沒有迴旋的餘地。如此一來,旅遊糾紛的責任者清晰可知,責任誰負、責任輕重也可涇渭分明了。既無爭議可言,亦無推諉的理據。雖然,第42/2004號行政法規對於旅遊糾紛責任已有明確規定,因提供旅遊服務所生的民事糾紛皆為旅行社的責任,任何情形皆應承擔因自身的過錯所生之責任或因他人的過錯所生之連帶責任,例如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一、就履行因出售旅遊而產生之義務,即使該等義務應由第三人履行,旅行社仍須對其顧客負責,但不影響旅行社倘有之求償權。二、組織旅遊之旅行社與出售該等旅遊之旅行社負連帶責任。”但是,仍有大部分人不很明白法規規定,或者是為能僥倖卸責而故弄玄虛、自找理由。鑒於此,要減少或遏制旅遊糾紛的發生,充分保護遊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澳門旅遊業城市的良好形象,確保澳門旅遊業持續、有序、健康發展,本“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的指導思想,及時檢討澳門現行《規範旅行社、導遊和接送員之行政規範》,逐步完善新《勞動關係法》,明確旅行社和導遊之關係為勞動關係,從而名正言順納入新《勞動關係法》的調整範圍。六、借鑑外地立法經驗完善澳門立法細閱中國內地將於2009年5月1日生效實施的《旅行社社條例》,足見,中國內地旅遊主管部門對社會存在和行業運作機制有充分的認識,洞悉旅遊業行內不規範的營運行為如低於成本價傾銷旅遊產品(零團費或負團費)、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導遊無薪金、無福利與無保障、導遊與旅行社合同關係不明確等情形,從保護旅遊業、遊客和從業人員基本權益出發,對已頒佈實施近九年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修改,以適應時勢的發展要求。從明確界定導遊與旅行社之間為勞動合同關係為僱主與僱員關係這是立法舉措是一大立法進步,是科學和民主立法的體現。足見,立法者敏銳的社會觸角、宏觀立法目的和切合實際的立法指導思想。相形見拙,我們特區的主管官員仍在為導遊為
  • 5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自僱者倘或是僱員進行解畫,據理力爭,死不認為立法的缺失。為何中國內地新《旅行社條例》會把旅行社和導遊的關係界定為勞動合同關係,難道內地立法者是心血來潮?抑或是不曉行業實際?值得我們深入的反思。雖然,內地的旅遊法規不能直接適用於澳門,兩地有各自立法的體制,有各自立法的實際需要;但是,筆者認為有些領域的立法是值得澳門的借鏡,尤其是國際服務領域的立法,入境旅遊是國際旅遊服務貿易的典型例子,國際民商事立法趨向統一、一致是當前世界各國和地區民商事立法的迫切需要和立法方向。澳門的旅遊業以入境旅遊為主,靠入境旅遊支撐 整個旅遊業,而入境遊客又以中國內地遊客擔當重要角色。因此,澳門將來有關旅遊法規的修、立、廢,若能參考中國內地有關方面的立法,可以從中獲得裨益,既便於兩地的實務操作,也能減少或避免旅遊紛爭,何樂而不為?綜上,筆者認為,新勞動關係法有進步合理的成份,但亦有不完善的地方,導遊職業不包含在內這是一個重大的遺缺。《規範旅行社、導遊和旅遊接送員行政法規》有許多含糊不清的條文,受非議諸多,足見其法規的品質的優劣。因此,希望政府在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多聽取社會的反饋意見,經常收集居民的立法意見,同時,作為政府本身也應不斷提高立法水平,加強與外地的立法交流,借鑒外地的立法經驗,擴大國際視野,把握社會脈搏,瞭解和熟悉行業運作,立足於社會存在,這樣才能制訂出品質良好的法律。註釋:1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第 535 頁。)葡國民法學家Mota Pinto解釋為:法律行為是以一個或多個意思表示為其本質核心的有意識的事實,而對於這些意思表示,法律規章亦賦予同客觀上(從外部)所體現的當事人意願內容相符的法律效果。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並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1998年,第 74頁。)葡國民法學家MotaPinto 把法律關係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法律關係是指,一切對法律來說是重要的社會生活關係,即產生法律效力的關係,也就是法律規範的關係(廣義)。狹義的法律關係或技術意義上的法律關係,是法律藉給予某人權利,強加某人法律義務或屈從而規範的社會生活關係。2 合同責任,是基於侵犯債權或技術上之債而產生,是債務人因未履行債務而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如旅行社未正確、全面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而產生之責任,違約責任。非合同責任,又稱不法行為責任,是基於不遵守面對絕對權利時(物權、人格權)應負的一般不作為義務而產生,如導遊在執行導遊職務時侮辱遊客、限制遊客人身自由等行為。風險責任或稱客觀責任,不以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依據,只要客觀上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利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負責。(Mota Pinto:《民法總論》, 1999 年,第 58–61頁。)委任人之責任(內地稱為僱用活動或僱用關係中的侵權行為),為風險責任之一種,是指委託他人作出任何事務之人,無論本身有否過錯,均須對受託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只要受託人對該損害亦賠償之義務。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澳門民法典》,第 493 條第 1 款。)3 澳門《商法典》第條規定,商業企業主為:a)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第 2 條第 1 款 a 項規定,商業企業係指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尤其從事以下活動:如 a)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活動。4 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根本屬性。(《現代漢語小詞典》,商務印書館, 1988 年,第 24 頁。)參考書目:1. 《勞動關係法》,澳門:澳門印務局。2. 第 42/2004 號行政法規。3.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 550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網址:www.cnta.gov.cn 。4. Mota Pinto:《民法總論》,澳門: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 1999 年。5. 澳門《民法典》。6. 澳門《商法典》。7. 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上下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責任編輯︰鄧安琪]
  • 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澳門研究56第55期引言2009年12月20日將是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的日子。十年間,澳門不僅成功走出回歸前長達數年的經濟衰退,而且在內外部各種有利因素的推動下實現了經濟的高速增長,成為驗證“一國兩制”生命力和科學性的成功典範。據聯合國統計數據庫的資料顯示,2007年澳門人均GDP為39,731美元,超越新加坡的36,370美元、日本的34,225美元和汶萊的31,759美元,躋身亞洲首位。但是,澳門經濟增長的同時出現博彩旅遊一業獨大的趨勢,產業結構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單一化特徵,並對澳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構成了挑戰。1 那麼,澳門回歸來經濟增長有何特徵、未來的發展前景如何?現已成為澳門社會各界以及全世界關心澳門發展的有識之士共同關注的話題。然而,澳門回歸後對經濟增長的研究並不多,Ho分析了金融深化和銀行信貸對澳門經濟增長的影響,2孫茂輝檢驗了服務貿易對澳門經濟增長的貢獻。3但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文獻對澳門回歸後的超常經濟增長及其可持續性進行分析。為此,本文分析了澳門回歸十年間經濟增長的特徵以及增長過程中存在的隱憂,在此基礎上探討澳門經濟未來發展的方向。一、回歸後澳門經濟增長的特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受到內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澳門經濟經歷了長達數年的衰退;澳門回歸,尤其是2002年博彩專營權開放後,澳門經濟不僅成功走出低谷並實現了數年的高速增長,其增長勢頭至今還在繼續。(一) 澳門回歸後經濟高速增長從圖1可以看出,自1996年始,澳門經濟進入衰退期,連續4年出現負增長;至1999年澳門回歸,實質GDP較1995年萎縮近7.4%。澳門回歸後,經濟開始復甦,2000年增長5.7%並於2001年恢復到並超過回歸前的最高水平(1995年);2002年澳門博彩專營權開放後,經濟開始超速增長,2002–2008年實質GDP 增加了 156.8%。圖1 澳門1991–2008年的本地生產總值物價指數* 物價指數以不變價格(2 0 0 2 年 = 1 0 0)估算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 0 0 8 年)從圖2可以看出,澳門回歸後經濟增長的歷史比較和國際比較。2000–2007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平均實質增長率高達14.1%(博彩業開放後的2002–2007年為17.3%),不僅遠遠高於回歸前1990–1999年的3%,也高於世界同期3.2%的增長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比較來看,澳門2000–2007年的經濟增長率不僅高於中國內地(9.8%)、新加坡(6%)、香港(5.3%),而且相比同為微型經濟體的冰島(3.6%)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陳廣漢 張應武 ** 前者為中山大學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後者為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西方經濟學博士研究生年 份指數
  • 5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和盧森堡(4.8%)更加出色。澳門回歸後的經濟增長表現完全可以稱之為“澳門神話”。圖2 澳門經濟增長比較註:增長率按不變價格(2 0 0 0 =1 0 0)計算資料來源:聯合國在線數據庫,網址, ht tp : / /uns ta t s .un .o rg / 。(二) 投資和淨出口是澳門回歸後經濟增長的主動力消費、投資和淨出口是促進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本部分利用GDP支出法核算恆等式將澳門本地生產總值按照消費、投資和淨出口進行分解,核算出各成分對澳門經濟增長的貢獻並歸納澳門經濟增長的特點。依據GDP支出法核算恆等式,有:(1)其中Y、C、 I、G、X、M分別表示GDP或地區生產總值、居民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出口和進口。為了得到GDP增長率的分解式,我們將(1)式兩邊分別對時間求導可得:(2)其中, ,其餘變量類似。對(2)兩邊同時除以Y並進行簡單運算可得:(3)式中 為淨出口; 、 、和 等分別表示各變量的增長率, 、分別表示居民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和淨出口各變量在GDP中所佔的比重。在文獻中,GDP增長率分解到各變量的部分,即、 、 和經常被稱為居民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和淨出口(對外貿易)增長對GDP的拉動度,而該部分佔GDP增長率的百分比,即、 和 則被成為居民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和對外貿易增長對GDP的貢獻度。一般情況下,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統稱為消費,因此(3)式可重新表述為:(4)此時,C表示為總消費,包括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其他變量含義相同。在離散條件下,(4)等價為:(5)其中, ,其餘變量類似。表1給出了根據公式(5)計算的澳門2000–2008年GDP增長率的分解結果。可以看出,澳門回歸後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淨出口,而當淨出口增長緩慢甚至負增長時,投資取代淨出口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動力;除少數年份外(2001和2005年),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都不足20%。澳門經濟增長的這種特徵充分反映出澳門作為微型(城市)經濟體對外部需求的依賴。關於表1的結果,還有幾點需要特別說明:第一,2002年起投資對澳門經濟增長的貢獻最大是澳門博彩專營權的開放刺激了大量博彩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結果;第二,2005年澳門淨出口出現負增長是博彩旅遊基礎設施全速推進導致資本貨物進口大量增加所致;第三,2008年,由美國引發並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嘯導致澳門部分博彩基礎設施建設停工直接導致了澳門當年投資出現負增長。(三) 博彩業是支撐澳門經濟增長的主要行業澳門經濟的“增長神話”是從2002年特區政府開放博彩專營權開始的。賭權的開放加上中央政府推行的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政策刺激了澳門博彩旅遊業收入大幅增加。根據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統計數據,2008年澳門各類博彩項目毛收入達到1,098.26億澳門元,較2002年增長了3.67倍。博彩業的超常發展帶動了澳門經濟增長。表2是以生產法估算的1999–2006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結構及變化情況,可以看出,1999–2007年期間澳門各行業在經濟中的比重除了建築業和博彩業呈上升態勢外,其餘行業基本維持不變或呈下降趨勢。博彩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由 1999 年的23.98%上升到2007年的35.59%,成為澳門經濟第一大行業。由於博彩業開放刺激了澳門大量博彩基礎設施在短期內興建,建築業在經濟中的比重也從1999
  • 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澳門研究58第55期年的3.59%上升到2007年的13.83%。表2的數據已清楚的顯示出博彩業是澳門經濟第一大行業,在GDP中佔1/3強,但這仍不足以表現出博彩業在澳門經濟增長的重要地位。雖然在經濟增長總需求核算中,我們得出淨出口和投資是澳門回歸後經濟增長主動力的結論,但事實上,澳門回歸後尤其是2002年博彩業開放之後,正是博彩業推動澳門投資和服務出口增長。從投資來看,博彩業開放首先為澳門帶來大量外來直接投資(見圖3),這些投資跟澳門本土投資一樣大部分都投入到博彩基礎設施的修建之中。圖4中數據顯示,2002年之後澳門固定資本形成總額逐年增加,2007年達到333.6億澳門元,較2002年增加了4.75倍,2008年受金融海嘯影響稍有回落;固定資本形成總額中,建築所佔比重從2002年的52.0%上升到2008年的76.9%(2007年為75.6%)。從出口來看,回歸後澳門貨物出口佔總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至2008年已經只有10.49%,取而代之的是博彩服務份額的增加,從1999年的35.4%上升到2008年的 73.47%。總之,博彩業是支撐澳門回歸後經濟增長的主要行業,澳門經濟的增長神話烙印 鮮明的博彩特徵,也正因為如此,一些澳門本土學者認為澳門回歸後經濟的高速增長僅是個“美麗的誤會”。 4二、澳門經濟高速增長背後的隱憂在博彩業的帶動下,回歸後的澳門雖然獲得了高速經濟增長,但博彩一業獨大、產業結構日益單一化的弊端也日益顯現,並對澳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構成了挑戰。(一) 博彩業超常發展的“馬太效應”博彩開放雖然帶動了澳門經濟增長,但同時也對其他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擠出效應”,表2中數據已經充分證明了這點。因此,如果澳門博彩一業獨大的態勢不能得以遏制或逆轉,那麼博彩業超常發展對社會將產生明顯的“馬太效應”。首先,博彩業就業崗位“低門檻、高薪酬”的特點扭曲了澳門的勞工市場並蘊藏 巨大結構性失業風險。一方面,博彩業的高工資引發了澳門行業間的“轉工潮”,導致部分行業中小企業人員流失,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轉,使非博彩業未來的就業空間在一定程度上萎縮;另一方面,博彩業對員工的要求表1 澳門經濟增長率分解(2000–2008年)年份GDP 拉動度 貢獻度增長率 消費 投資 淨出口 消費 投資 淨出口2000 5.75 -2.42 -5.23 13.39 -42.10 -90.94 233.042001 2.89 0.75 -0.53 2.67 25.81 -18.19 92.392002 10.11 2.06 1.45 6.60 20.41 14.33 65.262003 14.16 2.12 4.99 7.06 14.94 35.20 49.862004 27.32 3.39 5.44 18.49 12.42 19.90 67.682005 6.92 3.04 8.68 -4.80 43.91 125.55 -69.462006 16.49 2.70 9.99 3.81 16.37 60.55 23.082007 25.27 4.15 6.57 14.54 16.44 26.01 57.552008 13.21 1.77 -5.12 16.57 13.41 -38.78 125.37註:上表按支出法估算的本地生產總值(20 02 年不變價格)計算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址, http://www.dsec.gov.mo/ 。表2 1999–2007年若干年間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結構(%)年份行業199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採礦業 0.01 0.01 0.02 0.02 0.01 0.01 0.01製造業 9.79 7.18 6.15 5.12 4.30 3.87 2.79電力、氣體及食水業 3.40 2.76 2.60 2.10 1.84 1.59 1.06建築業 3.59 2.68 3.91 4.39 8.68 13.26 13.83批發及零售、維修、酒店、餐廳及酒樓業 10.47 12.54 11.69 12.73 11.88 11.34 11.69運輸、倉儲及通訊業 7.58 6.76 5.32 5.01 4.69 4.16 3.70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26.19 21.68 20.23 18.8 22.21 23.10 22.75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44.74 51.72 54.21 54.96 49.90 46.45 47.85其中:博彩 23.98 31.94 36.64 39.13 34.93 33.31 35.59非博彩 20.76 19.78 17.57 15.83 14.97 13.16 12.26註:表中數據以當年價格並按生產法估算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 0 0 7)
  • 5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主要是年輕、樣貌端正,而學歷要求在中學程度即可,這些勞工學歷低且沒有其他謀生技能,一旦他們離開賭場則可能產生結構性失業。5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人力資源及需求季度調查》公佈的數據顯示:2008年12月博彩業的平均薪酬為15,626澳門元,與其他主要就業行業相比,稍低於金融業的17,451澳門元,6但高於運輸通訊及倉儲業的14,925澳門元、酒店及飲食業的10,101澳門元、批發及零售業的8,603澳門元、製造業為 5,374 澳門元。表 4 中數據也表明,澳門回歸以來澳門新增就業中博彩業佔41.8%,博彩業成為澳門就業市場最大的僱主。此外,博彩業的超常發展也對澳門的就業觀念產生了一定的衝擊。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2007年發佈的《澳門博彩業青年從業員發展狀況研究報告》指出,22.1%的青年博彩從業員是“棄學從賭”,其中高中階段輟學的佔 20% 。其次,博彩一業獨大導致澳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惡化,使本來規模不大的傳統產業日漸萎縮。由於澳門的土地、人力資源有限,在土地和勞動力資源向博彩業傾斜的大背景下,產生了“吸空”效應。在這種情況下,澳門的其他產業,將面對要素資源缺乏、經營成本上升的營商環境。在澳門目前嚴格限制外勞輸入的情形下許多傳統的中小企業被博彩業“擠出”市場,這強化了澳門產業結構的單一化。(二)產業結構單一化和同步化增加了澳門經濟波動風險一般而言,國民經濟各行業之間以及行業與GDP之間存在經濟周期(或波動)的非同步性,故各行業間波動存在類似於資產組合理論中的“風險分散”效應。但是,這種“風險分散”作用能否發揮取決於國民經濟各行業之間結構是否合理。澳門博彩一業獨大,而且博彩業發展刺激了建築、酒店、餐飲及酒樓等等眾多行業的發展。產業結構日益單一化和同步化削弱了產業間的周期協調功能,使澳門經濟各行業不僅沒能發揮“風險分散”效應,反而增加了澳門經濟的波動性。由表5中數據可以看出,由於博彩業在澳門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高波動特性導致澳門整體經濟的波動率也非常之高,7而且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的方差遠遠高於其他產業結構完善的大國(如美國、中國內地),也遠遠高於盧森堡、冰島等微型經濟體,甚至高於香港、新加坡等城市經濟體。眾所周知,博彩業具有兩大特點:第一,它不是一般性質的產業。博彩業的發展不僅要考慮澳門社會的承受能力問題,而且要考慮其對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第二,它不是自主型產業。支撐澳門博彩業的遊客(或賭客)主要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等圖3 澳門按行業統計的外來直接投資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直接投資統計》(2 0 0 7)圖4 澳門按類別統計的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 0 0 8)表3 澳門貨物及服務出口結構(%)服務出口年份出口 貨物 非本地居民在本地市場總額 出口 之消費支出其他博彩 住宿 其他服務1999 100 41.62 35.40 1.71 15.08 6.192000 100 39.86 36.67 1.58 15.65 6.242002 100 33.11 40.55 1.48 18.03 6.832004 100 26.51 50.84 1.19 15.55 5.902006 100 20.69 56.96 1.22 14.93 6.212007 100 16.23 64.77 1.24 12.35 5.412008 100 10.49 73.47 1.30 10.74 4.00註:其他服務包括郵政及電訊、財務及保險、運輸、工業及其他服務。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 0 0 8)
  • 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澳門研究60第55期外部地區,一旦外部市場環境發生意料之外的突變,則這一產業就會把潛在的脆弱變為現實的衰落。所以,澳門經濟增長過程中出現的博彩一業獨大和產業結構單一化增加了經濟波動的風險,以博彩業支撐的澳門經濟超速增長是不可持續的。這也是近年來政府和學界對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呼聲日益高漲的根本性原因。三、高等教育發展是澳門經濟持續增長的突破口澳門以博彩業支撐的經濟增長模式對其可持續發展構成了挑戰,推動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僅是中央政府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和社會有識之士的共識。對於如何實現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近年來學術界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文獻,8可歸納出兩條路徑:一條是圍繞博彩旅遊業發展的垂直(或縱向)多元化,即發展綜合旅遊業並帶動會展、物流等相關行業的發展;另一條是發展新興產業和改造傳統產業的水平(或橫向)多元化,即在發展博彩旅遊業的同時,適度發展高附加值和高技術製造業以及發展文化創意等產業。當然,在適度多元化發展過程中,以上兩條路徑並非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取決於澳門經濟發展的階段和環境。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其2009年的施政報告中也提出澳門“加大經濟適度多元化的力度。首先,促進旅遊業向客源多元化、產品多元化和服務優質化方向發展。……其次,促進具潛質的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的成長。……再次,促進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相對較高的工業發展,協助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但是,澳門經濟總量小,本地市場有限,人力資本與空間不足,這些制約要素使特區政府近年來關於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的努力收效甚微。從表6中數據可以看出,澳門勞工市場的教育分佈結構與其他發達國家或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要實現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人才是關鍵,教育是基礎。澳門未來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發展教育實現經濟從以博彩業支撐的增長模式向以人力資本支撐的增長模式轉型。目前,澳門已經實現從幼稚園至高中的15年免費教育,非高等教育已得到全面普及。澳門未來教育發展和人力資本提升的突破口應該是高等教育,通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功能,優質的高等教育不僅能為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所必需的人才,而且其自身也可發展成產業適度多元化中的一“元”,原因在於:第一,澳門之所以長期來無法實現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化,並非政府不支持,也不是缺少資金,而是沒有相應的人才。人力資本一直以來都是澳門經濟發展中“短板”。在知識經濟的今天,經濟的競爭其實就是人才的競爭,而高等教育的首要功能就是為社會培養人才,積累人力資本。第二,與博彩業一樣,擴大高等教育規模也需要在短期內進行大規模的投資以建設教育基礎設施和購進設備,從而帶動經濟增長。第三,由於澳門市場規模小,澳門高等教育發展必然是在滿足本地教育需求的同時大力擴表4 澳門就業人口的行業分佈就業人口(千人) 就業比重( % )行業2000 2008 增量 2000 2008總就業 195.3 323.0 127.7 100.0 100.0製造業 38.0 24.6 -13.4 19.5 7.6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 0.8 0.9 0.1 0.4 0.3建築業 16.2 38.4 22.2 8.3 11.9批發及零售、維修、酒店、餐廳及酒樓業51.1 80.9 29.8 26.2 25.0運輸、倉儲及通訊業14.6 16.0 1.4 7.5 5.0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業 17.4 31.3 13.9 8.9 9.7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56.4 130.4 74.0 28.9 40.4其中:博彩業 13.2 66.6 53.4 6.8 20.6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就業調查》(2 0 0 8)表5 澳門經濟波動國際比較及其博彩業波動(%)年份 澳門博彩業增長率方差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方差澳門 香港 新加坡 盧森堡 冰島 美國 中國內地2000–2007 136.9 140.7 22.1 40.2 9.53 12.1 1.8 14.5註:增長率按當年價格計算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008);聯合國在線數據庫,網址,ht t p : / /w ww.un .o rg / en /do cumen ts /ch ar te r / inde x .sh t m l。
  • 6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大國際招生規模,發展教育服務輸出,這恰恰也是目前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方向。以澳大利亞為例,據澳洲聯邦教育部與澳洲國家統計局的資訊顯示,2008年上半年國際教育註冊人數達46萬名,2007/2008年度教育出口產值約137億澳元(2002年僅50億澳元),教育已成為第三大出口部門。9通過發展教育服務輸出不僅能以此帶動經濟增長,更能改變目前澳門服務出口越來越依賴博彩業的局面。第四,外地生在澳門學習、生活,不僅要繳納學費,而且要吃、穿、住、行等,這些支出將構成澳門的最終需求從而刺激經濟增長。與博彩業不同,教育對相關行業的帶動作用更強且更平穩,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經濟波動。除了直接的經濟效應外,高等教育還能對社會產生間接效應。發展高等教育對澳門傳承歷史文化,塑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形象,擴大國際和區域影響力等方面都有顯著的影響。表6 各地勞動人口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比重(%)年份 澳門 香港 台灣 盧森堡 冰島 美國 日本 英國澳大利亞2000 12.2 / / 20.7 28.0 34.8 35.0 26.1 27.62007 18.9 25.6 65.4 29.2 / / 39.9 31.9 32.7註: 200 0 、 200 7 年澳門勞動人口統計為 14 歲及以上。由於 14 歲組別勞動人口所佔比重少可忽略不計,因此本表結論不受影響。資料來源:國際勞工組織,網址,http://laborsta.i lo.org/STP/guest。結論澳門自回歸以來,在博彩業的推動下,淨出口和投資需求旺盛,經濟高速增長。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博彩一業獨大的弊端日益顯現。博彩業的超常增長擠壓了澳門經濟中其他行業的正常發展,使澳門產業結構日益單一化,這不僅加劇了經濟波動的風險,也對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構成了挑戰。在此情形下,實現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化成為中央政府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以及社會有識之士的共識。但由於人力資本與空間不足使澳門特區政府近年來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的努力收效甚微。因而,通過發展高等教育提升人力資本和發展教育服務輸出,推動澳門經濟從以博彩業支撐的增長模式向以人力資本支撐的增長模式轉型,實現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支撐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成為未來澳門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此,澳門高等教育應該立足澳門、依託內地、面向世界,在教育質量不斷提高、教育結構不斷優化的基礎上,實現高等教育規模的適度增長。爭取在澳門回歸二十周年之時,高等教育發展實現重大突破,澳門成為具有顯著特色、相當國際水平和競爭力的高等教育中心。總之,澳門回歸後的第一個十年是通過開放博彩業推動經濟增長的十年,我們有理由相信澳門回歸後的第二個十年完全可以成為通過發展高等教育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十年。註釋:1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產業適度多元化》,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0 06 年,第 1 頁。2 Ho, N. W., “Finance and Growth: The Case of Macau,” AMCMQuarterly Bul let in , Issue No.2, (January, 2002), part a, pp.42–62; Ho, N. W., “Financia 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Growth in Macau,” AMCM Quarterly Bulletin, Issue No.3 (April,2002), part b, pp. 15–30; Ho, N. W., “Financial Developmentand Economic Growth in Macau,” AMCM Quarterly Bullet in ,Issue No.17 (October, 2005), pp. 39–50.3 孫茂輝:《服務貿易對澳門經濟增長貢獻的實證分析》,載於《世界經濟研究》,第 1 期, 2005 年,第67–71 頁。4 星島環球網:h t t p : / / w w w . s t n n . c c / h o n g k o n g / 2 0 0 8 0 4 /t20080405_757966.html。5 柳智毅:《針對結構性失業問題的人力資源培訓對策專題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 0 0 5 年。6 由於金融業就業一般要求高等學歷和專業資格認證,而博彩業就業門檻相對較低,以博彩行業就業人數最多的文員為例,一般僅高中學歷即可,且無專業資格認證的要求,故可能博彩業和金融業同等薪酬的勞動力,前者的就業條件會低許多。7 利用澳門 2000–2007 年經濟增長率和博彩業增長率的數據進行 O L S 回歸,結果為:(中括號內為 t 統計量),R-squared=0.56 , p-value=0.03 。8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產業適度多元化》,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 0 0 6 年;澳門經濟學會:《推動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載於《珠江經濟》, 2007 年,第 2 期,第 24 -27 頁;馮邦彥、譚裕華:《從產業集群的視角論證澳門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化》,載於《亞太經濟》,第 1 期, 2007 年,第 72–7 6 頁;封小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路徑思考》,載於《廣東社會科學》,第 6 期, 2008 年,第79–86 期。9 摘自:h t t p : / /w w w. cu l tu r a l . t e co . o r g .a u /2 00 5 / l a te s t _ ch /education_01_2008-09-01-5.pdf。[責任編輯︰謝四德]
  • 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澳門研究62第55期本文通過應用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剖析澳門賭場業的產業特徵,以及這個產業在歷史演變過程中與本地社會文化、政治體制和法規制度之間的相互和動態關係。在這個基礎上,澳門賭場業於2002年有限度開放後所出現的主要變遷,以及這個產業內的新秩序會被詳細地探討,進而從經濟社會整體發展的角度對這個產業在未來的演變模式作出一些現實的預測。此外,由於澳門賭場業在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舉世觸目的成就,因此它對亞太地區,甚至全球賭場業在未來的發展模式亦會產生相當重要的影響。原則上,雖然澳門賭場業在過往幾年的發展方向主要是引進了拉斯維加斯在近代的發展模式(主要是指傳統賭場事業與各種具有高附加值的消閒娛樂和零售業,以及會展業相結合的產業多元化發展模式),但是在一個文化結構和政治體制截然不同的社會中,來自北美洲和澳洲等地的賭場營運商在澳門的實際營運中亦明顯地對他們原有的經營模式和商業策略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一方面,澳門的賭場業正在不斷地根據這個產業在本地的現實情況及其在環球市場內的發展趨勢而產生改變;另一方面,作為全球博彩業毛收入最高的單一合法博彩區以及現時中國境內唯一合法經營賭場事業的博彩區,澳門賭場業的發展動向和具體表現亦會對這個產業未來在環球的發展趨勢產生一定程度的回響(特別是亞太地區和歐洲不少與澳門法制基礎相類似的國家)。引言“政治經濟學……‘相對於主流經濟學’更為注重研究一個經濟體系及其制度與這個社會及其發展之間的關係。政治經濟學對各種諸如政治,社會制度,道德和意識形態等非經濟因素對經濟事情產生的影響較為敏感。因此,政治經濟學具有比‘主流’經濟學更為廣泛的涵蓋面”。1從實踐中分析,每一個經濟體系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一個複雜和漫長的演變過程,而並不只是一般經濟學中所研究的均衡關係,以及邏輯和數理上的機械式操作。在現代的人類社會中,政治和經濟是兩個各自負擔 不同功能,但是息息相關和不能分割的實體。對於政治和經濟之間的關係的研究便是政治經濟學,而它所研究的對象是由兩者在理論上所組成的一間的企業。2換言之,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每一個經濟實體內的各種市場行為和具體表現是取決於政治和經濟兩個高度相關和相互影響的因素。基於賭場業的產業特徵(特別是這個產業在傳統上與各種不規範的地下經濟活動和社會問題有可能產生的盤根交錯的關係),這個產業在全球各地的發展歷程中的具體表現,以及其商業模式的演變在相當程度上是取於不同地區的行政取向、法規體制、相關法規的實踐和變遷等因素。3以全球知名的賭城拉斯維加斯為例,其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現代化和相關業務多元化發展在相當程度上是建基於美國內華達州政府於60年代末通過的《企業博彩法令》(Corporate Gaming Act)。這項法令首次允許具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演變模式、新秩序和國際動向蕭志成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財務及商業經濟系副教授、澳門經濟學會副理事長
  • 6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有良好商譽和高透明度的上市公司申請擁有經營賭場的執照,從而為拉斯維加斯和美國賭場業的規範化、現代化、企業化和經濟有規模化發展奠下一個重要的法制基礎。4與此同時,有關當局對各種所需配套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嚴格執法亦是確保拉斯維加斯能夠取得最終成就的不可分割的因素。對於一向擁有“東方蒙地卡羅”美譽的澳門賭場業而言,其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的演變模式亦是離不開本地政治和法規體制的變遷,以及兩者在這個漫長演變過程中所產生的相互作用。5而這個產業的結構在進入21世後首個十年的急速增長和發展,以及進一步以“東方拉斯維加斯”的稱譽成為以賭場毛收入來衡量的全球第一大賭城的卓越成就,在相當程度上亦離不開這個小城的政治取向和法規體制。在1999年末回歸中國後所出現的各種變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2年以發出三個新賭牌來取締澳葡政府實行了超過半個世紀的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對相關博彩法規的更新和修定,6以及中國政府在“一國兩制”的安排下從政策上對澳門特別行特區經濟發展所作出的配合和支持。然而,澳門賭場業在未來的進一步發展,以及所面對的不少挑戰和隱憂亦與其法規和制度等問題息息相關。長遠而言,本地政治和相關制度的變遷對澳門賭場業的可持續發展及其是否能夠真正發展成為一個具有國際競爭力和高附加值的賭城是必須受到有關行政當局所正視的。基於以上各種事實和考慮,本文會就澳門的現實情況,以及這個產業在環球的發展趨勢,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對相關問題作出客觀和理性的分析,從而為澳門賭場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參考價值的討論。一、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從19世紀中當澳葡政府正式宣佈澳門為合法博彩區開始,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模式和規模在相當程度上是受到本地和周邊地區政府對賭博事業的行政取向,以及他們對相關政策的修訂所影響。實踐證明,澳門博彩業在過往百多年的發展中除了是澳葡政府允許這個行業的合法化經營外,周邊地區(特別是香港和中國內地)政府對當地賭博事業的禁止實際上為澳門的博彩業締造了重要的市場發展空間。例如根據有關文獻記載,7港英政府和中國內地政府(特別是廣東省政府)分別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所執行的禁賭措施為澳門賭博事業提供了大量客源,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澳葡政府當時開始推行的博彩專營權制度。然而,當廣東省政府於1918年對禁賭措施放鬆時,澳門賭博事業的規模亦即時出現大幅的收縮,隨 賭客數目驟然下降,本地通過專營合約經營的賭場數目亦在這短短一年間由24間下降至8間。在其後數十年間,澳門博彩業的起落亦明顯地受到周邊地區的政局和政治制度的變遷所影響。除了外部的政治因素外,澳葡政府長期以來在澳門經濟社會內的行政取向及由此而建立起的相關法規體制亦在相當程度上塑造了本地賭博事業在歷史中的演變路徑。例如在澳門的相關博彩法規中,雖然“幸運博彩”並不是一個在國際間常見的法律用詞,但卻反映了博彩業在澳門的演變過程中的獨特性。在1961年以前,雖然澳葡政府已通過各種專營合約的形式批准賭博事業在澳門合法經營,但是由於相關合約和商業活動模式一直未能受到葡國政府從葡萄牙的法規體制上所認可。因此,這個產業在實踐中的營運是沒有受到一套有效的法規所監管的。當第 11 9 任澳門總督馬濟時(J a i m e S i l v é r i oMarques)在1959年到澳門就任後,他以個人的政治信念和智慧,首先為澳門賭場事業的規範化發展向葡萄牙政府爭取從法律上的確認。而他成功地以“幸運博彩”一詞與傳統的賭博事業作出區分,最終在1961年2月獲得葡國政府立法通過及頒佈第18267號法令,正式批准幸運博彩在澳門合法經營。在這個明確的法律基礎上,馬濟時總督進一步頒佈第1496號立法條例,成為澳門第一份正式的博彩法例(一般稱為《娛樂場幸運博彩法》,或國際間所理解的賭場博彩法),同時正式將澳門“列為永久性娛樂區”(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4條)。根據這條法例,“幸運博彩”事業在澳門是被定義為“其結果為偶然性,純賴幸運致勝者”8的相關商業活動。事實上,這條法例的公佈是促成了當時的澳門娛樂有限公司成功地從原來的壟斷者手上取得其博彩專營合約,以及澳門博彩業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的一重主要因素。從歷史中分析,雖然澳葡政府在澳門進行的管治原則上是根據葡萄牙所採用的歐洲大陸法體制,
  • 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澳門研究64第55期圖1* 澳門法規體制的演變與博企對“經濟租”的競逐行為之間的相互作用 譯自筆者於2007 年4月以英文發表的一篇合著研究論文,參見Eadinglon & Siu, “Between Law and Custom – Exam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egislativeChange and the Evolution of Macau’s Casino Industry,” International Gambling Studies, Vol. 7, No. 1 (2007), pp. 1–28。蕭志成:《澳門制度變遷與經濟社會的演變》,載於澳門:《行政》,第 2 1 卷,總 8 0 期, 2 0 0 8 年,第 2 5 5 – 2 6 1 頁。但是由於澳門的社會文化和結構與葡萄牙截然不同,再加上本地傳統經濟產業的發展空間在19世紀中當香港開埠後不斷萎縮,因此在相關團體追逐和維護各種不規範的經濟利益(包括賭場事業中的利益)的前提下,本地法規體制在實踐中並不嚴謹,執法力度薄弱(圖1中靠近上方與“0”相關連的各種客觀環境是構成澳門博彩業在歷史演變過程中的法規體制的基礎)。由於本地法規體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各種漏洞,因此為相關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對競逐“經濟租(economic rent)”的意識和空間,以及在一些有爭議性的商業活動上與政府討價還價的空間(圖1中“1”和“2”的情況)。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經濟租是企業在市場缺乏競爭的情況下能夠獲得的一種額外的經濟利潤,而這種利潤在壟斷經營的模式中是最高的。從澳門的現實情況分析,如果澳葡政府在本地的管治是基於其對本身的短期經濟利益的考慮,而不是從經濟社會的長遠及可持續發展出發,那麼通過立法允許一個企業在澳門壟斷經營賭場事業便是一個對於政府而言的最優行政決策──壟斷者可以通過其獲得的經濟租對社會作出所需的投資和捐獻(圖1中“3”情況),而政府對社會所需履行的責任的相關公共開支(包括對各種社會福利所需的開支)則可以減至最低。換言之,賭場事業在20世紀的壟斷經營的政策性安排亦可以被理解為澳葡政府公共財政收入和支出最優化的一個決策模式。這個模式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為本地經濟社會營造了一個“穩定”的環境,同時亦有利於有關當局在本地的施政(見圖 1)。然而,對於制度經濟學者而言,“穩定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複雜交往的一個必要條件,但它並不是(促使社會達至)有效率的充分條件”。 9 從澳門的個案中分析,賭場事業的壟斷經營及由此而為本地政府和社會所作出的各種捐獻和獲得的經濟利益在相當程度上不斷地增加了政府堵塞有關法規漏洞的機會成本(即堵塞有關法規漏洞的行政意識)。當相關團體(包括賭場壟斷經營商、政府和本地社會)的這種相互交往的行為不斷長年累月地重複(圖1中“5”、“6”、“7”、“8”、……的情況),那麼,整個經濟社會亦會由此變得呆滯和缺乏競爭力,各種與賭博事業相關聯的不規範的地下經濟活動亦會不斷加深。而澳門賭場業在20世紀末出現的各種混亂的情況及其對社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實際上就是在這樣一個獨特的客觀環境中所積累而成的。在缺乏一套有效的監管法規下,由幫會爭奪賭場相關經濟利益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在20世紀末明顯地出現失控的情況,而本地賭場業的實際表現和服務素質亦不斷地下降。10然而,澳葡政府在1999
  • 6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圖2 政策對入境訪客人數的影響(2000.01–2009.04)* 長期以來,澳門政府公佈的“入境訪客”統計數字是包括“過境”訪客人數的。為了更準確地對外公佈到訪澳門的旅客數字,有關當局從 2 0 0 9 年開始不再將“過境 ”人數包括在“入境訪客 ”的統計數字內。然而,在舊有定義下(即包括“過境”訪客人數)的統計數字從 2 0 0 9 年開始已經不再對外公佈,而在新定義下的統計數字則只有 2 0 0 8 年。在圖 2 中,位於上方的一組曲線是中國大陸的入境訪客統計數字、中間的一組是香港、下方的一組代表其他地區和國家 (例如台灣、美國、英國和澳洲等等)。年末正式結束其在澳門長四百多年的管治,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一國兩制”安排下的成立等因素,從政治體制上為本地賭場業的重新發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在相關行政體制上,葡萄牙政府與澳葡政府的關係,以及葡萄牙政府對澳葡政府在澳門施政的理念和中國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的相互關係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以不同時期內的短期經濟利益為最終目標,而後者則以政治體制創新(“一國兩制”)的成功和澳門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為依歸。例如在面對 澳門社會在回歸中國之前兩年出現的極度動盪的局面,中國政府最終於澳門回歸前的半年修訂原來不在澳門駐軍的決定,宣佈在澳門駐紮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踐證明,這個行政決策無疑為穩定當時社會動盪的局面,以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治本地賭場業秩序提供了一個在澳葡政府時代所缺失的重要因素。隨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成立,本地賭場業壟斷經營的局面亦在2002年正式劃上句號。為了確實地將賭場業改革成為本地經濟的龍頭產業,以及由此而推動其他相關旅遊和零售服務業,甚至會議展覽業的發展,澳門特區政府在有限度開放賭權時清楚地向有意競投新賭牌的企業直接地傳遞了有關的信息。換言之,從2002年開始,有關當局對澳門賭場業在未來的演變路徑已經從行政制度上訂出了與澳葡政府時代所不同的和相對清晰的方向,從而啟動了澳門賭場業向另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發展。除了內部行政制度的改變外,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制”的安排,在政策上對澳門經濟再發展的配合和支持亦是本地賭場業在2002年有限度開放後取得驕人成就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從實踐過程分析來看,由於澳門的本地經濟的絕對規模極為細小,內部需求量是無法支持本地賭場及各種相關服務產業的經濟有規模化發展的。在各種相關的政策中,中國政府在澳門回歸後放寬國內居民到澳門旅遊(包括博彩)的政策(特別是由2003年中實施的內地居民港、澳地區旅遊的自由行政策)確保了這個產業在日常營運中所必須具備的人流和消費力。因此,自 2003年中開始,來自國內的訪客人數已經超越了香港的入境訪客人數,成為到訪澳門最多的客源,來自國內的訪客人數由 2000 年的每月約為200,000 人次大幅增加至2008年初的超過1,000,000人次(見圖2)。雖然本地賭場業對周邊地區旅客的吸引力亦隨 相關固定設施不斷增加和完善而增加(例如當一些有規模和有國際品牌的賭場度假村在2006年中後相繼落成和投入營運),但是來自這些地區(圖 2中的“香港”和 “其他”)的入境訪客人數的增加是遠不及來自國內的、由相關政策所推動的訪客人數年 份
  • 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澳門研究66第55期訪客人數的增加。由此可見,政策的改變對到訪澳門旅客流量所產生的實際效應遠比市場的力量為顯著。如圖2中所示,中國政府在2003年中至2009年初期間對自由行政策的調整(包括在2007年中對廣東省居民到澳門自由行簽證的短暫收緊措施,以及在2008年中再次大幅收緊有關簽證安排的決定)對從“中國大陸”到訪澳門旅客人數所產生的絕對效應遠大於來自“香港”和“其他”地區的旅客人數的改變量(見圖2)。從賭場業的實際營運模式中分析,中國政府在本地賭場業有限度開放後所推出的相關放寬內地居民到訪澳門的政策直地成就了本地賭場業的博彩毛收入在其後幾年錄得驚人增長的一個主要的原因。理論上,一個賭場在某一時期內的博彩毛收入的期望值是可以通過(1)式來衡量的。賭場在某一時期內毛收入(殺數)的期望值=平均下注賭金(賭本)×某一時期內的下注手數×平均莊家收益率 (1)在(1)式中,由於賭場為客人提供的各種博彩遊戲的莊家收益率(即各種遊戲的理論價格)是一個既定的數值,而客人下注的賭金金額在相當程度上是取決於各種博彩遊戲所預先設定的投注下限和上限,因此客人的下注手數是決定賭場博彩毛收入的期望值的一個主要變量。實踐顯示,客人的下注手數在一定程度上是取決於進入賭場的人流數目(同時亦受客人在賭場內的逗留時間等因素所影響)。因此,澳門賭場業的具體表現在相當程度上是一系列行政和社會制度在澳門回歸後的變遷的結果,而相關制度的變遷實際上是驅使本地賭場業在過往幾年出現嶄新的改變和驕人的成就的一個主要因素。二、法規和社會制度與產業組織的變遷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宣佈結束澳門賭場業的壟斷經營制度開始,這個產業的新組織和秩序的演變模式基本上是受到本地各種原有的法規和社會制度的運作模式和實踐,以及他們在變遷中所產生的相互動力所驅使的。首先,有關行政當局在最初發出三個新賭牌來取締原來的壟斷經營牌照後不到一年,隨即批准其中一個賭牌持有商中的兩個主要合資伙伴分別取得各自獨立經營賭場業的權力(市場上理解為有關行政當局允許這兩間在最初合資競投得到同一個賭牌的企業分別以主牌和副牌的形式各自獨立經營),顯然是一個行政多於經濟效率考慮的決策(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產業規模的擴展並不一定等同於經濟效率的提升)。否則,有關行政當局應該在最初便批出四個(甚至多於四個),而不是三個擁有獨立經營賭場業務的牌照。此外,當第一個副牌獲得批准後,有關行政當局亦表示根據法律上的“公平原則”,允許另外兩個原來獲得賭牌的博企有權各自物色一個通過副牌獨立營運的“合作伙伴”。在這樣的行政決策下,澳門的賭場業便最終演變成為“3 + 3”的局面(即由最初三個賭牌演變成為最終六個擁有獨立經營權的賭場營運商)。實踐中,雖然有關行政當局可以對賭牌結構的調整給予合符法理和情理的解釋,但是相關的調整是否能夠在經濟上真正有效地提升本地賭場業的經濟效率(而不是單純地以博彩毛收入來衡量的經濟表現),以及能否由此而保障這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卻是一個直得相確的決策。此外,個別賭場持牌商亦在相關法規和合約條文欠缺清晰規範的情況下(這實際上是由圖1中所指出過的有關澳門法規體制在歷史演變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問題),成功地通過以“合資企業”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將經營賭場的權力分給予規模較少的第三者相對獨立地經營。然而,在這個過程中,相關的行政決策並未能夠確保這個市場由此在效率上得到提升。相反,市場在“3+3”和“合資企業”等模式的演變中最終導致了過度膨脹的問題──在賭場業公佈的毛收入屢創新高的同時,這個產業與本地其他經濟部門(包括本地大部分的中小企業,以及本地人力資源市場)在不少層面上出現脫節,甚至矛盾的情況。11理論上,相關現象正好解釋了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杜格‧諾斯對於行政制度和文化習俗與一個經濟社會的演變和具體表現之間的相互關系的兩個重要論點:“制度的建立並不是必然地,亦不是通常地社會有效率的,更準確地說,制度(起碼是正式的規章──formal rules)是為有討價還價能力來建立新的規章制度的人而建立的。……(因此)有效率的經濟市場是罕見的情況並不足以為奇。”12“儘管成文法規(正式的規章──formal rules)可以在一夜之間被政府所修改,但是規範 社會內各種
  • 6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處事方式的風俗習慣(非正式的約束── i n fo rma lconstraints)的改變卻是非常緩慢的。兩者最終是由人們用以解釋身邊一切事物的主觀看法塑造而成的,這些看法形諸於外便是社會所選擇的正式規章和不斷演變的非正式約束。”13長期以來,由澳葡政府在澳門建立的法規體制在實踐中並未能夠有效地和積極地推動本地賭場業的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實踐中,相關法規的設置和執行在相當程度上是以博企的直接經濟收益為 眼點,從而能夠確保政府的稅收,因此對於這個產業的監管一直存在 不少法規上的“灰色地帶”,以及為相關的利益團體提供了可以“討價還價”的空間。基於這些獨特的共公選擇和政府行為,以及澳門社會在歷史演變過程中與區內各種不規範的地下經濟活動所建立起的千絲萬縷的關係,一種能夠確保本地賭場業毛收入的穩定性和規模的賭廳制度。14從20世紀80年代中開始逐步演變成為構成澳門賭場事業中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截至20世紀末,澳門賭場業毛收入中的60%15以上是由賭廳所創造的,這個比例在2003年更一度高達77%)。然而,在2002年以前,牽涉龐大經濟利益的賭廳博彩活動(賭廳在2001年的博彩毛收入為127.6億澳門元)是沒有受到任何正式的法規所監管的,而相關交易模式和商業活動在相當程度上則是由一套非正式的約束(或“江湖規矩”)所規範 的。最終,相關社團對賭廳制度下所牽涉的龐大經濟利益的追逐演變成為了20世紀90年代末所出現的社會秩序混亂局面的“催化劑”──個別社團之間對各種經濟利益的爭鬥,甚至對本地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作出嚴峻挑戰等問題出現了失控的情況。16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2年落實有限度開放本地賭場事業的同時,公佈了規範與傳統賭廳在實際營運中關係非常密切的博彩中介人業務的法規(即《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以及在2004年進一步公佈規範與博彩中介人業務息息相關的賭場信貸業務的法規(即《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但是長期以來聯繫各種與賭廳相關的龐大經濟利益的商業活動的非正式的約束(即規範 傳統賭廳在實際營運中的各種“處事方式”和“江湖規矩”)並沒有由於這兩項法規的公佈而產生即時和根本的改變。實踐顯示,在傳統賭廳制度下的各個相關既得利益團體──賭廳廳主和各個不同層次的博彩中介人(俗稱“沓碼仔”)──對保留(甚至進一步擴大)相關經濟所得所採取的相應策略,以及賭牌持有商和政府部門在面對 以博彩毛收入來衡量的可觀經濟利益的現實情況下,這兩項法規並未能夠有效地被落實執行。在這個過程中,雖然有關行政當局將澳門的傳統賭場事業重新打造成為一個具有本身特色和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賭場度假村的產業模式的態度是明確的,但是賭場業務長期以來過份依賴於透明度極低的賭廳制度,以及在這個制度下所累積而成的各種相對僵硬的營運模式(特別是博彩中介人與賭場持牌商,甚至與有關執法部門之間所建立起的討價還價的能力)卻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有關行政當局的執法力度和效率。從實踐中可以觀察到,規範 本地賭場業在實際營運中的各種固有的意識形態和商業模式的變遷“是非常緩慢的”,並且對有關行政部門在執行新的監管法規的過程中產生相當大的阻力。在龐大經濟利益的誘因下,相關法規在執行上的不妥善為傳統的賭廳和博彩中介人業務提供了“重新包裝”而得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繼續營運的空間。根據一些相關報刊資料17中所報導的事實分析,傳統的賭廳和博彩中介人業務雖然在形式上產生了不少改變(例如從事博彩中介人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必須申請和獲得有關當局發出的營業牌照,以及逐步向企業化的模式過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卻仍然牽涉到不少在國際監管法規的標準下有所相確的地方(例如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個體的背景審查,以及在賭廳內消費的“貴賓”的資金來源的審查和記錄等程序)。此外,由於有關行政當局在有限度開放賭權後,並沒有進一步根據市場的演變模式(特別是博企數目的增加,以及來自不同地區的博企的經營模式與本地傳統賭場事業在磨合過程中所產生的衝突),對各個博企所採取的市場發展和競爭策略作出有效和有前瞻性的協調和監管,因此本地賭場業在 2007 年下半年開始已經明顯地出現增長速度過急,以及個別博企在競爭過程中所引發的非理性矛盾不斷地加深等問題。一個明顯的證據就是個別博企為了在短期內爭奪市場佔有率的動機下,將賭場給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俗稱“碼佣”)提升至不合
  • 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澳門研究68第55期理的水平,18進而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的情況。最終,澳門特區政府亦只能在2008年第2季通過行政手段“叫停”──採取對賭 數目定出上限,以及要求博企定出碼佣上限等措施。與此同時,中國政府亦於2008年中大幅收緊內地居民通過自由行政策到訪澳門的相關安排。這些突如其來的政策調整亦即時為經歷了數年高速增長的澳門賭場業劃上句號。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清楚地指出,澳門賭場業的產權在2002年開始的改變,以及這個產業的新秩序在其後數年的演變模式在相當程度上並不是由一系列市場供求因素的關係的改變所引致的。在這個過程中,本地政治體制和政府部門的行政取向的改變、中國政府在政策上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和再發展所提供的支持及對相關政策的調整、本地相關經濟部門和市場參與者的固有處事方式、外來的市場競爭者與本地企業和相關利益團體之間產生的磨擦,以及這些因素在相互交往時所產生的動力均對本地賭場業的演變和具體表現產生舉足輕重作用。四、澳門與世界賭場業新秩序之間的相互關係撇開澳門賭場業從 2008 年中開始進入的調整期,以及全球賭場業在同年第3季末開始受到環球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的影響而大幅收縮的情況而言,這是一個在過往 20多年中發展迅速的全球性的產業。19繼美國內華達洲政府在20世紀70代開始從法規上推動拉斯維加斯的產業改革和現代化發展及其在20世80年代末開始被全球確認的成功經驗,以及澳門政府在21世紀初開始引入拉斯維加斯的模式來改革本地賭場業後所取得的驕人成就,亞洲以至全球不少國家和地區亦積極地探討如何能夠從拉斯維加斯和澳門的成功經驗中,透過發展現代化的綜合賭場度假村作為發展本地具有高附加值的旅遊娛樂服務產業的一個重要策略。新加坡政府在2004年正式立法允許賭場事業通過“綜合度假村( I n tegra tedResor t : IR)”的模式來發展便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此外,經過多年在行政上的討論,台灣政府亦最終在 2009年正式通過賭場事業在當地的合法發展。據估計,台灣的賭場事業在未來的發展方向亦基本上是參考澳門和新加坡的。而日本政府多年來對立法通過允許賭場業的發展的討論亦相信會在未來幾年有所定案。事實上,澳門賭場業在有限度開放後的經濟表現和演變模式已經對這個產業在區內的未來發展模式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由於地處華人社會,因此亞洲不少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在考慮引入拉斯維加斯式的現代化綜合賭場度假村的發展模式的同時,亦不斷地探討澳門賭場業在實際營運中的相關經驗(特別是以博彩毛收入來衡量的賭廳和博彩中介人制度)。實踐中,拉斯維加斯的成功經驗是建基於博彩業與非博彩消閒娛樂服務事業和會覽業的有效整合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拉斯維加斯的賭場業在相關公共政策的配合和監管下,通過企業化管理的賭場事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不斷地投資(和再投資)於各種非博彩的消閒娛樂和會展服務等設施,成功地為賭場業的可持續發展吸引所需的人流及日常營運中的資金,而兩者(即博彩與非博彩業務)之間的有效配置、調整和互相推動便是拉斯維加斯取得成功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正如:當(史提芬‧永利)在論述拉斯維加斯的歷史時,他建議與會人士︰“若要採用這個城市作為一個典範,那麼明瞭是甚麼因素使它取得成功是重要的一環。……博彩業並不如一般人所想是經濟救世主。即使在50年代的極為混亂的拉斯維加斯,其吸引之處並非賭博的本身,而是這個城市本身所具有的神秘感。……博彩業是內華達州旅遊業的經濟推動力,但它並不是旅遊業的支架。這個州的經濟增長與健全的經濟是有賴於其非博彩行業的吸引力,而博彩業則為相關的投資提供了所需的資金。”20史提芬‧永利先生在以上的一段講話中(特別是最後的兩句說話),不但簡潔地歸納出拉斯維加斯在發展歷程中獲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同時亦有前瞻性地指出了北美洲和全球賭場業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一個現代化發展的方向。相對於拉斯維加斯而言,雖然澳門在賭權有限度開放後所建立的現代化賭場度假村的整體硬件規模比較細小,但是其在短短數年間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卻為亞洲,以至歐洲不少現存的合法賭場區和有意立法允許賭場業發展的國家和地區提供了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個案。實踐過程顯示,澳門賭場業的產業組織和營運模式與拉斯維加斯相差甚大。
  • 6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面對 華人社群對博彩娛樂服務的龐大需求,以及他們的獨特社會和賭博文化,澳門的賭場業在實踐中有兩個非常值得全球賭場業深入探討的課題。首先,澳門的賭場業是一個以賭 為主體的市場。21以2007年為例,澳門賭場業的博彩毛收入中的95%是來自賭 的營運,而角子遊戲機的收入只佔整個市場的5% 左右。然而,在美國內華達洲(包括拉斯維加斯),賭 收入只佔當地賭場博彩毛收入的30%左右。此外,以賭 和角子機數目的比例來衡量,澳門賭場業內賭 與角子遊戲機數目的比例約為一比三,而這個比例在內華達洲則為一比三十。由此可見,雖然美資賭場在過往幾年確實將拉斯維加斯的賭場度假村的基本建築和管理模式引進澳門,但是相關博彩業務的實際結構和營運方式卻與拉斯維加斯的相差甚大。澳門賭場業在實踐中的經驗除了反映出賭 在未來全球賭場業(特別是亞洲賭場業)的發展中是必須受到博企所正視的一環外,同時亦帶出另外一個對賭場業在未來的發展路徑相當重要的課題──澳門賭場業的可觀毛收入基本上是通過一套獨特的賭廳和博彩中介人制度所獲得的(現時全球各個主要合法賭場區的主要毛收入是來自中場的營運的)。如前所述,這一套制度在相當程度上是建立於澳門獨特的法制框架和行政取向。22面對 可觀的經濟收益,不少國家和地區的賭場業亦已經(或將會)對澳門現時的賭廳和博彩中介人制度作出詳細探討,研究是否和如何能夠有效地將這套制度與現代化的賭場度假村的營運模式作出整合。在這個過程中,相關的決策最終會是取於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體制、行政取向和社會文化習俗等因素。四、對未來的展望在全球不少經濟實體於21世紀面對 當地經濟有需要轉型和再發展的事實下,現代化的賭場業(即具有高附加值的拉斯維加斯式賭場度假村的產業模式)在未來10–20年內將會是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現時已經存在的合法賭場區)可以選擇發展(或進一步發展)的一個產業。然而,基於賭場業的產業特徵,以及其在社會上有可能引起的各種諸如道德和犯罪等問題的爭論,這個產業在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結構、組織、規模、發展和演變模式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公共選擇和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所塑造而成的──拉斯維加斯和澳門的賭場業在過往的演變過程是相當明顯的例子。從澳門賭場業在賭權有限度開放後所出現的市場新秩序的經驗中分析,這個產業在澳門的固有營運模式(特別是賭 和賭廳的營運在整個賭場業的經濟表現中所佔有的絕對大比例)對亞洲以至全球賭場業在未來的發展將會有重要的啟示和影響。與傳統的經濟產業相比,賭場業在一個市場內的規模(即經濟產出量)及其對客人所提供的相關博彩服務的種類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取決於政策的。實踐顯示,成就拉斯維加斯和澳門賭場業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因素(背景)並不盡相同,在不少層面上的相差亦甚大。因此,澳門的賭場業在未來應該根據本身的現實情況,有效地吸取拉斯維加斯的成功經驗和不斷地改善本身的不足,從而達至產業和本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在可預見的未來,行政取向(包括政府對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加強執法力度的決心)將會是澳門賭場業能夠在未來十年能夠真正獲得進一步有序地發展所必不可缺的一環。註釋:1 Sackrey, C., Schneider, G. and Knoedler, J., Introduction toPolitical Economy (4 th Edition) (Boston, MA: Dollars & Sense/Economic Affairs Bureau, Inc., 2005), p. 4.2 Caporaso, J . A. and Levine, D. P . , Theor ies of Po l i t i ca l圖3 拉斯維加斯的一個著名賭場度假村:Manda lay Bay** 在沙漠中建造的海灘和消暑設施
  • 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澳門研究70第55期Econom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 ty of Press, 1992),pp. 7–8.3 Siu, R. C. S., “An Institutionalist Perspective on Casino Gaming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anuscript presented in theSymposium of the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 Gambling, ofPred i ct i on Markets and Publ i c Po l i c ies, in Days Ho te l s,Nottingham, UK (15–16 th, September 2008).4 Eadington, W. R., “The Casino Gaming Industry: A Study ofPolitical Econom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Pol i t ical and Social Science , Vol. 474, (1984), pp. 23–35;“The Economics of Casino Gaming,” Journa l of EconomicPerspectives, Vol. 13, No. 3 (1999), pp. 173–192.5 Siu, R. C. S., “Is Casino Gaming a Productivi ty Sector?” AConceptual and Cross-Jurisdiction Analysis,” Journal of GamblingBusiness and Economics, Vol. 1, No. 2 (2007), pp. 129–146;“Formal Rules, Informal Constraints and Industrial Evolution The Case of the Junket Operator Regulation and the Transition ofMacao’s Casino Business,” UNLV Gaming Research and ReviewJournal, Vol. 11, No. 2 (2007), pp. 49–62.6 Siu, R. C. S., “Evolut ion of Macao’s Casino Industry fromMonopoly to Oligopoly–Social and Economic Reconsider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 40, No. 4 (2006), pp. 967–990; “After the Games in Macao and Singapore, What Next?”Casino & Gaming International, Issue 4 (2008), pp. 17–21.7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2 年 ,第 2 章。8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第 1 條。9 Nor th , D . C . , The Con t r i bu t i on o f the New Ins t i t u t i ona lEconomics to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it ion Problem(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WIDER Annual Lectures 1, 1997),p. 16.1 0 Siu, R. C. S., “Evolu t ion of Macao’s Casino Industry fromMonopoly to Oligopoly–Social and Economic Reconsider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 40, No. 4 (2006), pp. 967–990.1 1 Siu, R. C. S . , “The Puzzles Behind the Mania : Macao ’sUnfinished Projects,” Casino & Gaming International, Issue 4(2006), pp. 59–63.1 2 N o r t h , D . C . , “ T h e N e w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E c o n o m i c s a n dDevelopment,” Paper provided by EconWPA in 1993, Retrieved13 th November , 2004 f rom ht tp : / / i deas . repec .o rg /p /wpa /wuwpeh/9309002.html, p. 3.1 3 North , D . C . , “The Cont r ibu t ion o f the New Inst i tu t iona lEconomics to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it ion Problem,”(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WIDER Annual Lectures 1, 1997),p. 1.1 4 劉品良:《澳門博彩業縱橫》,第 5 3 條。1 5 在相關的官方統計數字中,賭廳的博彩毛收入是被紀錄為“貴賓百家樂”。1 6 Siu, R. C. S., “Evolu t ion of Macao’s Casino Industry fromM o n o p o l y t o O l i g o p o l y – S o c i a l a n d E c o n o m i c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 40, No.4 (2006), pp. 967–990.1 7 2004–2009 年間刊登於《澳門日報》及其他本地和香港的相關新聞。1 8 澳門賭場與賭廳和博彩中介人之間的佣金制度是一個相當複雜和獨立的課題,因此不會在本文中作出討論。1 9 Siu, R. C. S., “Is Casino Gaming a Product ivi ty Sector?” AConceptua l and Cross-Ju r isd i ct ion Analysis, ” Jou rna l o fGambling Business and Economics, Vol. 1, No 2 (2007), pp.129-146; “Formal Rules, Informal Constraints, and IndustrialEvolution  The Case of the Junket Operator Regulation andthe Transit ion of Macao’s Casino Business,” UNLV GamingResearch and Review Journal, Vol. 11, No. 2 (2007), pp. 49–62.2 0 譯自史提芬‧永利於 1993 年 9 月在拉斯維加斯召開的“西岸立法研討會(Western Legislative Conference)”年會上的講話摘錄。史提芬‧永利:《博彩業合法化:贏家與輸家》,網址, h t t p : / / s t a r s . cs g . o r g / cs g - w e s t /states/1993/dec/1293sw-al l.pdf ,第 6 頁。2 1 Siu, R. C. S. and Eadington W. R., “Table Games or Slots?Compet i t ion , Evo lut ion and Game Preference in Macao’sC a s i n o I n d u s t r y , ” Jo u r n a l o f G a m b l i n g B u s i n e ss a n dEconomics, Vol. 3, No. 1 (2009), pp. 41–63.2 2 Siu, R. C. S., “Evolu t ion of Macao’s Casino Industry fromMonopoly to Oligopoly–Social and Economic Reconsider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 40, No. 4 (2006), pp. 967–990; “Is Casino Gaming a Productivity Sector?” A Conceptualand C ross-Ju r i sd i c t i on Ana lys i s , ” Jou r na l o f Gamb l ingBusiness and Economics, Vol. 1, No 2 (2007), pp. 129–146;“Formal Rules, Informal Constraints and Industrial Evolution The Case of the Junket Operator Regula t ion and theTrans i t i on of Macao ’s Cas ino Business, ” UNLV GamingResearch and Review Journal, Vol. 11, No. 2 (2007), pp. 49–62.[責任編輯︰謝四德]
  • 7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眾所周知,旅遊博彩業乃澳門的經濟命脈,無可否認其經濟收益的確出眾,但在全球經濟帶動下卻是充滿隱憂,相當脆弱。行政長官亦曾公開表示來年博彩業極有可能出現負增長。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更應該致力於研究如何規劃橫琴島的共同開發項目。本文將以產權概念作為主軸,針對橫琴土地資源的運用和開發作出深入探討,分析這方面發展的可行性。一、從珠澳跨境工業區說起在橫琴的開發計劃落實之前,粵澳合作開發土地已有先例。2003年12月,國務院批准於珠海設立全國唯一的跨境工業區。粵澳雙方明確表示,珠澳跨境工業區以發展工業為主,兼顧物流、中轉貿易及產品展銷等功能。該項目由澳門和珠海兩地政府牽頭,旨在應對2005年全球紡織品及成衣配額制度取消對澳門帶來的衝擊,防止本地成衣製造企業大規模北上。1跨境工業區的構想及理念相當先進,其主要目的為兩地廠商進行跨境合作,把澳門的工業模式、製造技術及人才資源的優勢與珠海的原材料、土地、低成本優勢相結合。按珠海園區擬定的規劃,其目標為容納100家以上企業進駐發展,有3–4萬名員工在園區工作。但如今,跨境工業區卻一片冷清,實際在園區內運作的企業不足5家。合作項目現在落得一個人去樓空,門可羅雀的蕭條景況。記者俞蘊在其報道中訪問了珠澳跨境工業區商會理事長雷建成表示,跨境工業區旨在提供珠澳兩地的優惠政策予園區,使兩地的企業進駐發展,以結合兩地各自的區域優勢。2但實際上珠澳兩地的優惠政策卻遲遲不能落實,單以貨物過境檢驗為例,原先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出口稅收政策+專用口岸”三重優惠,因為當局稱硬件措施未足以配套,變為現時的“三次報關制”,即國內出口報一次,進入珠海園區報一次,出珠海園區進入澳門園區再報一次。不但手續繁複、檢查速度緩慢,報關及運輸費用也是非園區企業的三倍。構成這種問題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乃是珠澳兩地對跨工區的產權問題未能達成共識──兩地既然未能就產權達成共識,自然不願意在未確定條件前開放優惠政策了。園區未能有效地吸引兩地的企業進駐,跨境工業區形同虛設。因此,在橫琴的開發項目上,必須先把焦點放在該項目的產權界定問題中,避免重蹈跨境工業區之覆轍。二、擴展土地資源的方向及產權界定(一) 界定土地資源的產權問題在經濟學上,一般商品涉及三項產權,經濟學家張五常認為這三種產權構成了產品的“私有產權”。3也就是說,缺少其中一項產權也不能完全地表達“私人擁有”的定義。張五常把這三種產權定義為:1. 資產使用權(Exclus ive u se r ig ht)它是指擁有者可以決定其擁有產權的東西怎樣使用、供誰使用。以房屋作為例子,房屋的擁有人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 示何秋祥 吳鎮庭 ** 前者為澳門大學政府與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政治與公共行政學博士,後者為澳門大學政府與公共行政系碩士研究生
  • 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2第55期可以決定怎樣使用該房屋(大前題下必須合法,如一般住宅不能用於商業用途);另一方面,房屋的擁有人也可以決定把房屋租借給其它人使用。這個情況下,租客便擁有所租住單位的一定程度的使用權,但是租客卻沒有收入擁有權及資產轉讓權。2. 收入享受權(Exclusive right to derive income)它是指擁有者可以享受到部分或全部的,由其所擁有產權的東西所產生的收入。在股票買賣當中,一般股民便可享有所持股票的股息,但卻享有極微量相關公司所持的資產使用權及轉讓權;另外,以商業單位的租賃為例,業主把鋪位租予店東後,業主可以享受到鋪位所產生的部分利益,即“鋪租”;而東主則可以享受到利用鋪位進行商業活動得到的收入。這都是收入享受權的體現。3. 資產轉讓權(Right to trans fer)它是指擁有者可以把其擁有產權的東西轉讓予他人。例如地方政府可將一些土地發展權轉讓給私人機構,從中或可作賣地、補地價及相關稅收獲益,可是賣地以後,便會失去若干程度使用權及收入擁有權。另外,轉讓權也是私有產權的重要特徵。如早前四川大地震,本澳市民感同身受,紛紛慷慨解囊,除了現金的捐助外,亦有不少市民拿出了自己的衣服等私人物品支援賑災工作,這便是典型的轉讓權的表現。我們可以了解到,即使沒有“私有產權”,也有可能某程度上享有一項物品的使用權和收入享受權,因為此兩項產權在實際操作時充滿了多樣性。租賃房屋、鋪位的例子皆是如此,租借方可以享有所租借東西的相當部分的使用權及收入享受權,但卻不代表租借方擁有物品的“私有產權”。但資產轉讓權卻是較為關鍵的,如沒有“私有產權”,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也不會擁有物品的資產轉讓權。(二) 擴展土地資源的方向以上三種產權完整了私有產權的概念,但當我們所討論買賣雙方為不同地區的政府實體,而涉及交易的產品是土地資源,上述的三項產權則不足以充分描述其特徵。1. 政府實體之間的土地資源交易,所牽涉的是“公共資源”而非“私人物品”。因此這類型的“土地交易”,非但與“私有產權”有關,而且必然涉及該地區管治權,也就是“公權”(author i ty)的問題。管治權的問題包括當地居民的戶籍該屬那個政府所管理、產業發展、稅收分配、福利措施等。如果說資產轉讓權是重要的私有層面的產權表現,管治權就是公共層面的主權的重要表現。在政治學上,主權可以分成四個部分,包括領土(terr i tory)、管治權(a u th o r i t y)、人民(p e op le)、外交與國防( f o re ig naf fa irs and defense)。只有擁有以上四項元素,才可以確定國家的主權。以澳門為例,根據《澳門基本法》,澳門是省級特別行政區,對其土地、管治權及人民的管理上享有主導的權利。但《澳門基本法》同時規定,澳門特區的外交與國防事務由國家負責。因此,澳門政府只享有部分的主權,而並不享有所謂的“國家主權”。2. 兩個政府實體之間的,關於土地資源的交易或租賃事務,必定與主權中的領土和管治權有關。澳門政府與珠海洽商關於橫琴區域的發展時,關於該地區管治權的爭拗使澳門政府在談判中踢到了鐵板,導致談判裹足不前。其實,世界各地關於此類土地“租借 /共同開發”已有不少相關先例,當中有跨洋過海的遙距操作租賃模式,如日本及中國的海外農場;亦有跨境互補性操作,如烏克蘭與利比亞以物易物關係;以及相鄰地區的投資及共同開發模式,如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共同發展的依斯干達經濟特區以及新加坡的土地資源發展經驗。在這些外地個案中,參與雙方對於產權、主權在交易中的取向等皆有不同,相信參考各地土地開發經驗,對澳門相關發展的政策制訂有一定幫助。三、遙距控制:日本及中國的海外土地資源投資日本由於其國土的地形以山地為主,可用作耕地的土地面積並不多。日本政府意識到世界糧食危機的日益嚴重以及國內糧食生產力的不足,早在六十多年前就開始了海外種糧的戰略部署。日本20世紀40年代在東南亞建了農場,80年代將墾荒範圍延至中國等地。現在日本與巴西、阿根廷、俄羅斯、烏克蘭、中國、印尼、新西蘭、美國等地的農場簽訂了玉米等飼料作物種植協議。日本在世界各地擁有1,200萬公頃農田,相當於日本國內農田面積的
  • 7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三倍左右。日本政府鼓勵國內的企業在海外國家購買土地並把其發展為農場,為日本的糧食供應提供了保障。日本大財團三井物產是其中的領軍人物。2007年8月,三井物產首先購買了一家瑞典公司25 %的股份,該公司的子公司MULTIGRAINS.A.專門在巴西從事以黃豆為主的農產品貿易,這樣保證了三井公司在全球大豆貿易上的主動權。此後,三井物產又獲得了在巴西經營農田生產XINGUAG公司的股份, XINGUAG 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在巴西擁有土地,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此舉使三井物產掌握了糧食的出口渠道,也掌握了糧食生產上的自主權。截至2007年,三井物產在巴西已經投資100億日元,參與當地巨大的農場經營。據報導,該農場面積達10萬公頃,除種植玉米和棉花外,僅黃豆的種植面積就有2.7萬公頃,而目前日本境內黃豆種植面積只有14萬公頃。 4在“海外農場”方面,中國也有一些事例,但多由政府作為主導,多為孤立的種植示範,沒有像日本三井物產這樣的綜合性大型商社來組織。例如,湖北省農墾局在非洲國家莫桑比克建起了示範農場。該農場始於2005年,湖北省領導訪問莫桑比克期間,莫方主動提出贈送1,000公頃土地給湖北省開辦示範農場,後來決定註冊成立湖北省聯豐海外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到莫桑比克投資開發,目前農場已經種植了大量水稻、玉米等糧食作物,總計投資額接近1,00 0萬美元。此外陝西省農墾局也表示,2007年開始的在喀麥隆的農業投資項目總投資額高達5億元人民幣,計劃種植5,0 00公頃水稻,並且建設年加工3萬噸大米和年加工5,0 00噸木薯粉的加工廠各一個,這個項目目前也在爭取商務部、農業部的政策支持。5從上述兩個例子可見,這類型的大型海外投資方式的優點是操作模式簡單,使用所租賃土地目的單一,以及可運用企業式的高效率操作,同時亦可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管治權爭端。因此,在租賃土地談判上遇到較少障礙。但這類型的操作模式亦有其潛在風險,由於地域遙遠,當海外農場發生任何問題急需處理時,便較難作出即時性的危機處理。同時,由於管治權仍然屬於當地政府。因此,當地政府便可能會以自身的利益,去改變這合作模式,從而增加租賃方在這方面政策風險(p ol i cy r i sk),好像近年資源價格不斷攀升,令一些資源大國不斷在這些租賃關係上提高要求;6當中亦涉及不少政治風險,好像中國透過國家企業投資在蘇丹的能源礦產業,便因為蘇丹政治問題,曾受到國際輿論壓力。7四、跨境資源互補:烏克蘭與利比亞以物易物關係烏克蘭國內的能源非常依賴由俄羅斯購入的天然氣及石油。烏克蘭境是俄羅斯向歐洲供應天然氣的中樞地點,歐洲1/4天然氣由俄羅斯供應,8大部分經烏克蘭輸送。俄羅斯坐擁龐大的天然氣資源,一直以來對各前蘇聯加盟共和國奉行“親疏有別”的三軌制︰對白俄羅斯、烏茲別克等獨聯體內部的“兄弟”國家,價格最為優惠,每千立方米約為100美元;對於烏克蘭等較為親西方的獨聯體國家,價格則在每千立方米100–200美元之間,歐盟各國則介乎200–300美元。2006年3月烏克蘭大選,屬親西方勢力的總理尤先科(Vikto r Yushch enko)上台後,俄羅斯國營的俄羅斯天然氣公司(Ga zpro m)曾數次提高對烏克蘭供應天然氣的收費,並導致了兩國之間的數次“鬥氣”事件,烏克蘭一度陷入能源危機,甚至令烏克蘭曾非法截取俄羅斯的天然氣,使國內的能源問題雪上加霜。烏克蘭及歐洲各國開始意識到不能只依賴俄羅斯出產的天然氣,將尋求在俄國以外地區進口能源的途徑,9由於歐洲的石油和天然氣出產地已為數不多,因此烏克蘭開始瞄準非洲的能源,並開始與利比亞洽商購入燃料的可能性。利比亞是北非的國家,境內的耕地面積非常少,石油和天然氣的開發是國內的經濟命脈。烏克蘭國土面積約60萬平方公里,其中95%的面積屬於平原,全世界三成多的肥沃黑土帶位於烏克蘭境內,因而烏克蘭盛產小麥,並曾是前蘇聯的主要糧食供應基地。因此,尤先科於2007年4月8日宣佈,同意鄰國利比亞使用烏克蘭的24.7萬英畝土地種植小麥。作為交換,利比亞答應將境內建築和部分天然氣合同交給烏克蘭。10這類型的土地租賃建基於一個原則:兩地區之間存在很強的土地互補性。烏克蘭國內擁有優質耕
  • 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4第55期地,但正面對能源危機;利比亞油氣資源豐富,國內卻沒有充足的糧食供應。取長補短,互補不足是促成烏克蘭與利比亞交換其國內土地的發展權的關鍵,因而管治權便變得次要。五、開發次區域與新加坡土地發展政策次區域,又稱亞區域,是指相對於某一地域範圍而言,涉及多個國家(地區)的,因一定的關係而聯結起來並被一致認可的較小地區。次區域的範圍可大可小,主要看相對於哪一區域。從次區域所涵蓋的成份來看,有以下幾種組成形式。(一) 多個國家組成的次區域其組成為一體的是獨立的幾個國家,其內外協定和政策措施都是分別從各自國家的角度和層面來完成的。這種類型的次區域有南方共同市場(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烏拉圭)、安第斯集團(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澳大利亞─新西蘭經濟聯盟等。(二) 多個或一個國家和地區組成的次區域參與主體中既有國家,又有其他國家的一個或幾個地區,其對內對外協定和政策是由國家和地區兩個不同層次的合作方共同完成的。這種類型的次區域有“新柔廖成長三角”(新加坡、馬來西亞的柔佛州和印尼的廖內群島)、環日本海次區域(中國的東北地區、俄羅斯的遠東地區、朝鮮、韓國和日本組成)、瀾滄江─湄公河經濟區(中國雲南省、泰國、老撾、越南的北部地方、緬甸的東部地區)等。(三) 多個地區組成的次區域它是指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幾個地區組成的合作體,其對內對外協定和政策是其內部組成地區之間共同完成的。這種類型的次區域有環黃渤海次區域(中國的遼東半島、環渤海沿岸地區和山東半島、朝鮮半島西海岸、日本的北九洲及西南地區)、泛珠三角經濟合作區域(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及雲南九個內地省區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 11從本澳發展次區域的情況為立足點作審視(特別澳門多次提及借用珠海的橫琴),其中以新加坡、馬來西亞柔佛州和印尼廖內群島的“新柔廖成長三角”最具考參價值。新加坡佔地面積共69 2.7平方公里,從地理面積上可說是一個小國,隨 上世紀末,新加坡政府發展可填海地方減少,而令新加坡政府更重視海外土地的發展,早於上世紀末,新加坡政府已不斷尋求擴展其土地資源(例如中國的蘇州工業園),可是卻因蘇州政府的一些政策,令該計劃成績未如新加坡政府期望,12但是新加坡並沒有放棄擴展土地計劃,並根據過往擴展土地經驗,新加坡政府便將該計劃目標指向鄰近地區──馬來西亞與印尼,這促成“新柔廖成長三角”的方針。六、“新柔廖成長三角”成立的背景新加坡早於多年前便已把發展的眼光投向境外的土地。新加坡的創新模式,與當時其他國家的境外發展模式有明顯的分別。一般來說,多數國家的境外土地發展以買地設廠,以發展工業和製造業為主。如英國在印度發展電子業,主要是因為英國有卓越的電子業技術,其電子產品在世界各地皆有市場,但礙於自身土地不足,難以大批量地生產。但新加坡的土地發展策略卻大異其趣。新加坡的境外投資策略主要是與當地的政府合作發展經濟特區,以其健全的貿易體制、濃郁的經商氛圍,吸引外資,發展商貿;另一方面,新加坡亦積極地參與當地投資,建設極佳的會議商務設施為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條件。這樣,新加坡便可享受整個經濟特區的發展成果,而非單純是設廠生產。這種境外土地發展方針固然是新加坡當局經過充分地瞭解自身的發展限制而提出的,但在早期的實際執行上,新加坡當局卻嘗了不少苦頭。新加坡曾以這種發展模式與中國合作,在上海設立經濟特區,13但是,關於雙方合作的條件、義務及產權等要素並沒有議訂清晰。由於新加坡當局並沒有相當重視產權的重要性,導致在項目的實際操作上面對了一些政治風險。在這個合作經濟區的發展初期,中國複製了與新加坡的整個合作模式,另起爐灶發展浦東經濟特區。由於獨自發展浦東的收益比與新加坡合作發展高得多,因此中國便主力發展浦東地區,而與新加坡的合作區域便慢慢沒落。14經過反思,新加坡越來越意識到產權與區域發展的重要性,並提出“成長三角”的發展概念。“成長三角”(Johor-Singapore-Riua Tr iangle)是當今世界
  • 7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區域合作的一種比較常見的形式,這個概念最早於1989 年由新加坡當時的副總理吳作棟所提出,“指三個或三個以上地理上鄰近的國家或地區,為了實現資源互補、取得比較利益、謀求競爭優勢而共同進行合作的跨國(地區)經濟區”。 15新加坡作為先進的發達國家,在資金和技術上具有優勢,但因其地域限制,勞動力和土地資源有限;而馬來西亞和印尼卻剛好相反,於是三國就有了合作的基礎和可能。16當初新加坡提議共組馬印新“成長三角”,是基於經濟全球化及區域化下,因應自身的發展限制及利益,以及因應亞洲的政經局勢發展而做出的考量;馬來西亞則 眼於南北發展均衡以及在東南亞的政經角色,而印尼就希望藉由工業區的成立而繁榮當地經濟。馬新印“成長三角”的主要目的為促進經濟成長,而在分工方面,則以比較利益分工作為法則,配合彈性的政策,各施其職。學者謝呈佳透過研究整理出,17在“成長三角”中,新加坡的優勢為:資金(capital)、技術勞工(ski l l ed la bo ur)、高階技術(a dva n ce dte ch n o l o g y)、全球市場渠道(a c c e s s t o w o r l dma r ke t s)、完善的基礎建設(a d va n ce d p h ys ic a li n f r a s tr u c tur e)和完善的商業基礎建設(a d van ce dcommercia l in f ra structure)。馬來西亞位於馬來半島上,土地幅員較大且完整,富含工業化所需的天然資源和農業資源,而教育環境普及但未完善,經濟發展程度相對於新加坡而言較低。因此,馬來西亞的優勢為:土地(land)、天然資源(natural resources)、半技術勞工(s e m i - s k i l l e d l a b o u r)、中階技術(intermediate technology)和基本的基礎建設(b as icin frastr ucture)。印尼是一島國,幅員廣闊但分散,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緩慢,農漁業為經濟部門的大宗,教育並不普及。因此,相對於其他兩者,印尼的優勢為:非技術勞工(un sk i l led lab ou r)、基礎技術(basic technology)、天然資源(natura l r esources)和未開發土地(u nd e ve lop e d la nd)。 18由新馬印“成長三角”中可以歸納出四個特性,分別是經濟互補(econ omic comple me ntar i t ie s)、地理相鄰(g eo g ra p hica l p ro x imi ty)、政策調和(p ol icycoord in at ion)以及基礎建設發展良好(in f rastructured e ve lo p men t)。 19在“成長三角”中,新加坡主要負責資金、技術及人才輸出。在意識到自身的發展限制後,新加坡當局放棄了傳統的低附加價值的產業,如農業、漁業等,轉而發展高附加價值的產業,配合本身高素質的技術及人才以改變其經濟體系,如電子、化工等。因此,柔佛州與廖內群島的勞動力與土地資源豐的地區進行區域合作乃是大勢所趨,這樣也使新加坡得到充足的資源保維持其經濟競爭力。七、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共同發展的依斯干達經濟特區馬來西亞的依斯干達經濟特區位處柔佛州內,與新加坡的邊境接壤,佔地面積約為新加坡國土的三倍。馬來西亞希望藉依斯干達經濟特區發展柔佛州的經濟,同時把柔佛州與新加坡的關係,建立成類似深圳與香港的關係,彼此互利、互惠。新加坡非常重視開發地域基礎設施和基本建設的發展。例如新加坡於大士村與柔佛州西部海峽之間興建了一座長2,300米的海堤;建造一條26公里的調整環形公路將大橋與南北相通;將柔佛州西部一片2,600 公頃的土地開發為工業、商業、住宅及旅遊地區。新柔雙方還簽訂了新的供水協定,柔佛州政府允許新加坡在柔佛河上游修建耗資1.4億新元的新水壩及蓄水池。21馬來西亞已決定為依斯干達這個面積為2,217平方公里的經濟特區,撥出40億馬幣(12億美元)的專表 1 新馬印“成長三角”的特性經濟互補新加坡:良好的管理以及專業人才柔佛州及廖內省:勞動力及土地優勢地理相鄰新加坡到柔佛州或廖內省的巴談島只需一小時以內即可;新加坡乃“移民國家”,在語言、風俗及文化上均能與柔佛州及廖內省的馬族和印族互容政策調和馬來西亞及印尼都在1 9 8 0 年代中後期 手投資政策的改革,放寬投資條件,配合新加坡當區發展經濟特區基礎建設發展新加坡具有陸海空三面向的良好基礎建設,使得新加坡港成為世界上相當繁忙的港口,配合柔佛州及廖內群島的交通網絡使“成長三角”的物流相當便利資料來源:筆者根據謝佳呈在 2 0 0 5年發表的文章及G . N a id u的文章整理20
  • 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6第55期款,當中包括建設世界級物流系統和無線通訊的費用。同時,馬來西亞還致力於把依斯干達經濟特區打造成“符合國際標準的、可持續發展的地區”,讓它在柔佛-新加坡-印尼三角地帶中發揮更大作用。兩國領導人並已經同意兩國在這個經濟特區共同合作,並針對依斯干達經濟特區發展計劃成立了部長級聯合委員會,下設四個工作小組,負責探討兩國在簡化出入境手續、加強交通聯繫和環境保護、聯手發展旅遊業等方面的合作事宜,並從中找出可能的合作項目優先處理。依斯干達地區的管治權掌握在馬來西亞政府手上。馬來西亞首相署部長丹斯里阿米爾山表示,政府將確保外地投資不會影響馬來西亞主權,將不制定任何不利政府的條文,以保障大馬政府利益。阿米爾山表示“無論是國內外的投資金額,將被要求遵守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隨 時勢發展而定下的規則。州政府與特區發展單位將持續盡督。”目前兩國政府已達成一個重要的共識,那就是新加坡的地鐵將開進柔佛巴魯市區,銜接依斯干達經濟特區的都市快鐵系統。八、新─印的跨海投資合作廖內群島包括巴淡島、民丹島和吉里汶群島等島嶼,與新加坡隔海相望。1989年新加坡提出建立共同開發區域的時候,印尼政府並不太感興趣,甚至有點不太合作。新加坡政府並沒有放棄,而是主動地透過新加坡政府旗下的公司,或鼓勵新加坡私人企業,向離岸相望的印尼巴淡島投入大量資金及技術,幫助其經濟發展及城市建設。當巴淡島已發展得具備接受外地投資的基本條件後,新加坡再繼續說服印尼政府,開放巴淡島予外地公司投資。在新加坡政府的積極說服下,印尼巴淡島當局開放接受外地投資,並在投資股權比例、投資領域等方面做了積極調整,使投資者更有主動性及信心;另一方面,這計劃本身除了幫助印尼政府減少失業率及發展基礎建設外,還可透過新加坡參與巴淡工業園的管理,引入新加坡資金、技術及其管理經驗。根據英國“歐洲金融雜誌”(EURO MO NEY)所評出的世界各國投資安全度調查排行榜,新加坡以97.36分排行世界第二,為得分最高的亞洲國家。使新加坡政府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在巴淡島得以體現,從而消除了投資者的種種顧慮,為90年代外資的大量湧入鋪平了道路。最好的事例是,巴淡當局在區域合作之後,主動調整了原先的產業政策,鼓勵資本技術型產業的發展,並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進入敞開大門。22九、澳門土地資源擴展的若干思考從以上的例子中不難看出,世界各地的“租借/共同開發”有四大特徵:第一,所租借/開發地區的管治權,大多數由其所屬國家或地區保留,租借方或投資方只能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及部分的收入享受權,因此儘管這些合作都有雙方政府參與其中,但租借一方多是透過其旗下企業或租借一方的私人企業進行投資,政府卻很少直接參與。第二,這些計劃所涉及的政府或地區,往往雙方都具有極強互補性。第三,這些合作計劃亦不如想像中理想,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風險,特別是政策風險及政治風險。第四,租借一方的政府管治效率及企業營運效率較高。從澳門土地資源擴展過程中,險了填海外,澳門政府極之重視新發展土地的管治權,當然如果澳門擁有若干管治權,或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但是這樣亦可能構成一些談判上的障礙,因為土地一向是主權的重要構成部分。另外,亦有專家關注橫琴土地發展中的產權問題。有專家認為,澳門在橫琴地區的開發過程中又或是開發後的司法管轄權界定是一個關鍵的問題,並指出《澳門基本法》為珠澳跨境合作區的法律和司法管轄問題預留了解決空間。《澳門基本法》第2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當中包括可享有經授權的司法管轄權)。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可向中央提請,授予特區政府在橫琴合作地區行駛司法管轄權。當然,若澳門特區政府能擁有橫琴開發地區的一定程度上的管治權,對該地區的規劃上必定能夠更加方便。從法律的角度考慮,向中央作出授權的提請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如此一來不免給人一種“大石壓死蟹”的感覺,可能增加了潛在政治層面的風險。
  • 7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從經濟角度考慮,掃除橫琴規劃的障礙,解決產權界定的問題是的一個有效方法。因為即使規劃的理念頭頭是道,在產權問題未解決之前,粵澳雙方得不到共識,最後只會落得各家自掃門前雪的結果,雙方都不願跨出第一步,正如跨境工業區一樣,規劃再有理念也是枉然。粵澳雙方在確定了橫琴合作地區的產權的前提下(即對土地使用權、收入享受權、轉讓權、管治權均達成共識),諸如通關過境、交通配套、合作融資、發展策略等皆是技術層面的問題,不難解決。還有談到處理新擴展的土地資源時,澳門政府卻多以經濟發展作為首要考慮,當然這思維可說是無可厚非,可是一般澳門市民最為關注的是生活問題(特別是住屋問題)。當談到橫琴發展時,儘管澳門政府都強調澳門和珠海兩地可以互補優勢,但卻未能從政府各諮詢文件中,看到如何可以從橫琴發展計劃中充分體現互補優勢下發展珠海經濟,而只是反覆地強調澳門缺乏土地、人力資源去持續發展澳門經濟,如此思維實在是有點片面。從前述各地擴展土地資源經驗,與及澳門借用橫琴事件,不難理解在過去一段長時間內,橫琴發展計劃仍然遲遲未能落實。珠澳橫琴發展項目中,也能夠體現到經濟互補、地理相鄰的區域合作精神,但兩地就政策調和、基礎建設發展方面則依然處於膠 狀態。兩地當務之急,乃是就合作區域的政策配套、及共同發展基礎建設,為橫琴合作區域掃除這軟件及硬件上的障礙。談判的進程當中要就這兩個問題達成共識並不容易,但澳門特區政府必須明白,有付出才有收穫,一直抱“謀定而後動”的心態,卻不肯踏出第一步的話,“為澳門尋求新的經濟突破點”這一道路仍很漫長。除了現有的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發展計劃外,澳門特區政府亦可鼓勵(甚至資助)本澳企業向珠海進行投資,回顧新加坡與印尼共同發展的次區域,新加坡於在落實與印尼發展次區域前,已大手筆投資發展廖內群島的基礎建設,為群島內創外地投資的條件,新加坡與印尼簽署之第一供水協定,便在巴淡島及民丹島分別投資92億及55億新元,為島內開發的水資源及發展水利公程。23這樣亦可讓雙方了解這合作可能面對一些困難,更可增加彼此互信,令日後合作過程更為順暢。如此一來,澳門政府亦需提升本身管治效率,及本澳企業營運效率,正如新加坡的管治效率及管治質量高,從而使印尼及馬來西亞政府放心地讓新加坡政府及企業共同管理及發展土地。可是不少本澳市民仍對澳門管治效率不滿,這情況又如果取信於珠海政府,去共同開發橫琴呢?在公務員體制、公共事務管理方面,澳門政府可提升的空間仍然不少。以公共房屋為例,澳門政府所承諾的興建公屋的數目,以及公屋的申請程序等都未能兌現。行政長官何厚鏵曾承諾2012年會完成1.9萬個公屋單位,但特區政府於今年年中時表示今年只會落實興建7千個公屋單位,數目可說是遠遠不及;另外,政府亦曾承諾在本年第2季按修訂後公屋法例規定,接受居民申請公屋,但相關的修訂工作至今仍然是一片空白。公共房屋的興建除了是為本澳居民安居樂業,落地生根的長遠投資外,短期來說,工程項目也可以提供職位空缺,保障本澳居民就業,降低失業率。可見,澳門政府公共事務的相關法規及行政效率還有相當可以改善的空間。與橫琴當局的各項合作項目開展之前,澳門政府必須先提高自身的管治水平,尤其下屆政府的施政效率需要得到確保,與珠海方面的合作必定相得益彰。澳門政府或者可以考慮,在珠海透過購買或租借土地興建多一些房屋,再配合優化出入境及交通網絡,這可以成為改善澳門住屋問題,而一些政策成功與否,當地市民對這些政策的支持度是不可缺少的。現在大量引入外地勞工在澳門工作,或多或少會帶動澳門租金及樓價不斷上升(這問題亦是本澳居民責難外勞政策原因之一),須知不少大城市的工作者都是從別的城市來的,有些甚至跨州過市到大城市找尋工作機會,因此若能在澳門鄰近地區多些住屋單位,再改善出入境及融合兩地交通網絡,便可能大大舒緩租金上升壓力及改善澳門住屋環境,同時珠海亦可多了一個渠道去發展當地基礎設施,這亦是新加坡可以有效發展“新柔廖成長三角”的原因之一。澳門特區政府更應該與珠海當局討論如何利用雙方的優勢來發展橫琴,乃至整個澳門及珠海市的經濟發展。其實澳門(相對珠海)的優勢有對外貿易經驗(特別是葡語系國家的聯繫)、國際知名度(世
  • 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8第55期界上數一數二的賭城)及基礎建設(旅遊相關設施)三方面,珠海市未來發展是否極需要這些澳門優勢便成關鍵之一,應知這些優勢亦非澳門獨有的,鄰近地區如香港及廣州亦不乏這些優勢,那麼珠澳需要互補優勢原因是“近鄰”關係而已,可是澳門與珠海合作層面卻存有不少保護色彩,例如澳門的外勞政策及珠海對外資賣買土地或住屋單位政策方面。其實澳門特區政府一向強調互補合作性發展方向,而且不少地區的發展經驗亦顯示了這方向的重要性。事實上,澳門應該與珠海共同研究共同開發土地,甚至可以效法新加坡與鄰近地區發展經驗,成立多層次發展委員會,理順珠澳合作間有能發生的問題,從而建構一個雙贏的方案,這樣能為地區間未來的長遠合作奠下穩健的基礎,亦體現了區域合作、區域互補的精神。註釋:1 俞蘊:《跨境工業區亟待轉危為安》,載於《商訊》,第 1 期, 2009 年 1 月。2 俞蘊:《跨境工業區亟待轉危為安》,載於《商訊》,第 1 期, 2009 年 1 月。3 張五常:《制度的選擇》,香港:花千樹出版社,2002 年。4 白益民:《日本海外農場啟示錄》,載於《東方週刊》,第 2 1 期, 2 0 0 8 年 5 月 2 5 日,網址, h t t p : / /magazine.sina.com.hk/orientaloutlook/2008021/2008-05-25/223153535.shtml 。5 白益民:《日本海外農場啟示錄》,載於《東方週刊》,第 2 1 期, 2 0 0 8 年 5 月 2 5 日,網址, h t t p : / /magazine.sina.com.hk/orientaloutlook/2008021/2008-05-25/223153535.shtml 。6 “Special Report - No Strings,” Economist, (13 th May 2008).7 Ibid.8 《俄斷天然氣 烏克蘭傳妥協》,載於《文匯報》, 2006年 1 月 2 日,網址, http:/ /paper.wenweipo.com/2006/01/02/GJ0601020018.htm 。9 《俄羅斯以氣傷人 資源牌左右政局》,載於《大陽報》, 2007 年 4 月 10 日,網址, http://the-sun.on.cc/cgi-bin/hotnews2.cgi?a=news&b=20071004&c=20071004014817_0000.html。1 0《世行年會關注全球糧食短缺》,載於《華爾街日報》, 2008年 04 月 15日,網址, http://chinese.wsj.com/big5/20080415/ecb142824.asp?source=whatnews1 。1 1 許源源:《借鑒與啟示:次區域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職能》,載於《美中公共管理》,第 2 卷,第 4 期, 2005年,第 6 頁。1 2 “The Trouble with Singapore’s Clone,” Economist, (1st January,1998).1 3 Wong , Kwanyiu and Chu, K.Y. David, “Export ProcessingZones and Spec i al E conomic Z ones as G ener ator s of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Asian Experience,” GeografiskaAnnaler, Vol. 66B, No. 1 (1984), pp. 1–16.1 4 Wong , Kwanyiu, “China’s Special Economic Zone Experiment:An A ppr ai sal ” , Geogra f is ka A nna le r, Ser i es B, Hum anGeography, Vol.69, No. 1 (1987), pp. 27–40.1 5 Peng, Dajin, “Subregional Economic Zones and Integration inEast Asia”,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17, No. 4 (1987),pp. 613–641.1 6 劉小龍:《崛起中的“成長三角”經濟圈》,載於《經濟學動態》,第 4 期, 1996 年。1 7 謝呈佳:《新加坡的次區域發展策略──就馬印新成長三角為例》,載於《2005 年台灣的東南亞區域研究年度論文研討會──東南亞研究新視野:在地觀點的開拓與紮根》,台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2005 年。1 8 M. Sparke, J.D. Sidaway, T.Bunnell , and C. Grundy-Warr,“Triangulating the Borderless World: Geographies of Power in theIndonesia-Malaysia-Singapore Growth Triangle,” Transactions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Vol. 29, No.4 (2004),pp. 485–498.1 9 G. Naidu, “Johor-Singapore-Riau Growth Triangle: Progressand prospects”, in Myo Thant, Min Tang and Hiroshi Kakazu(eds.), Growth Triangles in Asia: A New Approach to RegionalEconomic Cooper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 234–240.2 0 許源源:《借鑒與啟示:次區域公共管理中的政府職能》,載於《美中公共管理》,第 2 卷,第 4 期, 2005年,第 6 頁。Wong, Kwanyiu and Chu, K.Y. David, “ExportProcessing Zones and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s Generatorso f E c on om i c Dev e l op m ent : T he A s i an E x per i enc e , ”Geografiska Annaler, Vol. 66B, No. 1 (1984), pp. 1–16.2 1 馬志剛:《東南亞“成長三角”區的發展及作用》,載於《現代國際關係》,第 3 期, 1994 年。2 2 魏海斌、楊純英:《90 年代印尼巴淡島的經濟騰飛及啟示》,載於《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第 1 期,2002 年; “Singapore – Sel f-repli cat ing,” Economist, (23 rdMarch, 2008)。2 3 朱家興:《新加坡之水資源管理及節約用水措施-打造一個節水的城市》,網址, w w w . w c i s . i t r i . o r g . t w /Upload/QUART1/000475/01-4.pdf。[責任編輯︰謝四德]
  • 7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前言飲食業1是澳門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飲食業競爭力將能加快澳門旅遊博彩業垂直多元化的進程。飲食業競爭力的一個集中表現就是其經營效率,設法提高飲食業效率是飲食業界和澳門政府的長期工作。澳門飲食業過往經營效率如何?效率受那些外部因素影響?行業規模是否適度?這些問題至今仍沒有相關的實證定量研究。目前,資料包絡分析(D a t a E n v e l o p m e n tAnalysis)成為文獻中流行的效率評估方法。DEA方法把決策主體(Decis ion-mak ing Uni ts)2 的生產技術視為“黑箱”,直接利用DMU的投入產出資料和數學規劃方法,計算出某個給定DMU相對於那些生產同類產品或服務的DMU組群的效率水平。 3 DEA的優勢在於無需對生產函數作事前假定,而且能考察多投入和多產出的關係。4現存文獻利用DEA方法進行效率評估時,忽略了外部環境(External Operat ing Env ironment)對效率的影響,造成不同DMU效率不在同一平台上進行效率比較。同時,現有文獻使用傳統DEA模型(CCR模型、 BCC 模型)或兩階段模型未能善用鬆馳量(Slacks)信息。 5為避免這些不足,Fr ied等提出四階段DEA模型,排除外部環境對效率的影響,計算純粹的管理效率(Pure Manager ia l Ef f i c iency)。 6本文借鑒Fried等提出的四階段DEA模型,首次對澳門飲食業1993–2005年7的整體效率進行評估。一、研究方法(一) 第一階段──初始DEA模型第一階段應用可變報酬產出導向DEA模型作效率分析。澳門飲食業屬於競爭市場,使用產出導向的DEA模型較為合理。8在產出導向模型中,效率是指DMU無法在不減少其他產出或不增加投入下增加產出。假設存在 N 個決策單位(DMUj, j =1…. . N),每個DMU均有K種投入X和M種產出Y。故此,本文DEA模型設定如下:9M a xs. t .(1)其中 是第k個DMU效率得分; 是DMU相對效率前沿的偏離程度; , 分別是產出鬆馳量和投入鬆馳量; 為權重; 是非阿基米德數。 。越接近1,DMU越有效率。處於效率前沿的DMU效率得分為1,在效率前沿面以內的DMU效率得分少於1。DEAP 2.1求解第一階段初始DEA模型能獲得初始效率得分 和非射線產出鬆弛量(Non-rad ia lSlacks) ;10(二) 第二階段──Tobit回歸模型第二階段借助Tobi t回歸估計外部環境與飲食業產出鬆馳量(Total Output Slacks)的關係。總產出鬆基於四階段 DEA 模型的澳門飲食業效率評估連信森 **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澳門經濟學會副秘書長
  • 基於四階段DEA模型的澳門飲食業效率評估澳門研究80第55期馳量是非射線鬆弛量(第一階段計算給出)和射線鬆馳量(產出乘以(1- ))之和。第二階段將構建M個Tob i t回歸模型(M為產出數量),11 被解釋變數為總產出鬆馳量,解釋變數則是影響DMU效率的外生環境變數。回歸模型設定為:, (2)其中 為第k個DMU第 i個產出的總鬆弛量;為外生環境向量; 為待估係數向量; 為誤差項。M,N分別是產出和DMU數目。(三) 第三階段──調整產出資料第二階段得到M個Tobi t回歸方程。第三階段利用產出鬆弛量擬合值調整初始產出資料。調整公式為:, ,(3)表示處於最不利的外部環境之狀況,則代表 D M U 因處不同外部環境導致的產出差異;當某個 D M U 處於較好的環境時,,即 ,調低了初始產出。意味某DMU已處於最差外部環境,無需調整產出。上述調整能夠“懲罰”那些較高效率來自於更好外部環境的DMU,將其因外部環境的優勢而獲得的效率水平予以“過濾”,把所有DMU向下拉平到同一個最差環境平台上進行效率評估。12(四) 第四階段──重估DEA模型調整後的產出資料和原始投入資料代入第一階段產出導向的 D EA 模型,得到新的效率得分 ,Fr ied等稱為純粹經營效率。 表示DMU在最差外部環境中有效率地運作,則產出至少可以擴大 的比例。二、實證結果(一) 資料來源本文研究1993–2005年澳門飲食業經營狀況,所使用的投入、產出和外部環境資料來自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出版物《飲食業調查》(1993–2005年)、《季度本地生產總值》(2004年第 4季)、《季度本地生產總值》(2008年第 3季)。(二)投入、產出和外部環境變數說明借鑒現有文獻和結合澳門實際情況,本文選擇了三個投入指標:場所數、員工支出、13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場所是指在單一地點單獨地或主要從事一項餐飲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可理解行業投入變數。澳門飲食業經營主體以中小企業為主,屬於勞動密集行業。勞動力成本是飲食服務提供過程中的主要成本,故員工支出可作為澳門飲食業投入變數。飲食店鋪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對樓宇、傢俱、機器及設備、送餐工具等,有利提高經營產出,可視為投入。本文兩個產出指標:總收益、增值額(gross va lue added)。總收益、增值額均由GDP平減指數(2002=100)進行平減。總收益主要包括營業額及其它收益,反映整個澳門飲食業整體收入能力,視為產出變數。增值額指飲食業經營生產的附加值,反映行業增值能力,視為產出變數。外部環境因素是DMU無法控制或人為改變的因素。旅遊業宏觀環境、澳門物價水平和珠海競爭是影響澳門飲食業經營的重要外部環境因素。本文選擇三個外部環境變數,包括:訪澳旅客人次、澳門物價水平、珠海競爭(用虛擬變數表示)。訪澳旅客人次增加直接擴大飲食業消費群,提高其產出,但飲食業經營者卻無法人為控制訪澳旅客人次。澳門物價水平是飲食業經營的重要外部環境,對其來貨價格、員工成本、產品定價均有影響,用GDP平減指數代理(2002=100)。物價水平越高,越不利於飲食行業經營。1999年,緊靠珠海拱北口岸聯檢大樓的珠海口岸購物廣場投入啟用,集購物、餐食、休閒、文化、娛樂、旅遊交通為一身,成為澳門飲食業的競爭對手。口岸廣場裏有各類的著名餐店,包括味千拉麵、藍象泰國菜館、台灣東一排骨、沁芳園、日本回轉壽司等餐廳,價格較澳門便宜,菜式更新較快,吸引澳門居民北上珠海消費。後來,口岸廣場附近亦因澳門居民消費群擴大而形成餐館集聚。故此,本文建立“珠海競爭”虛擬變數測量口岸廣場投入使用對飲食業經營帶來的影響。虛擬變數的值在1999–2005年間為1,其餘為零。本文使用的投入變數、產出變數和環境變數的描述統計(見表1)。(三) 實證結果第一階段利用DEAP 2.1計算產出導向的DEA模型的效率(表2)。結果顯示,1993–2005年間澳門
  • 8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的係數為正且顯著,物價水平過高為澳門飲食業經營不利的外部環境,主要是員工成本提高和降低人們消費意欲。第三階段利用產出鬆馳量擬合值代用公式(3)調整產出資料。第四階段使用投入資料和調整後的產出資料,代入第一階段初始DEA模型重算效率得分(見表 4)。表3 第二階段Tobi t回歸結果被解釋變數 總收益 增值額解釋變數 總鬆馳量 總鬆馳量常數項-980.12*** -648.92***(-2.95) (-1.36)訪澳旅客人次-0.023*** -0.015**(-4.52) (-2.538)珠海競爭虛擬變數115.49*** 69.579*(2.92) (1.922)物價水平11.33*** 7.445*(3.57) (0.099)似然比 -41.36 -36.89R 平方 0.44 0.54註: *** 、 ** 、 * 分別表示 1 % , 5 % 和 10 % 水平上統計顯著;括弧數字為 z 統計量第四階段效率得分高於第一階段,顯示了外部環境因素對效率得分的影響不能忽略。表 4 顯示1993–2005年澳門飲食業效率得分升至0.983,而規模效率平均值升為0.986,效率得分標準差從0.037降為0.026。平均效率的增加,意味 傳統DEA的計飲食業效率較高,可變報酬技術效率得分平均值為0.971。傳統DEA模型存在低估處於不利經營環境DMU 的效率,而高估處於有利經營環境 DMU 的效率。14 DEAP 2.1計算得出第一階段初始DEA模型的可變規模技術效率得分及非射線產出鬆馳量。射線鬆馳量則由技術效率得分和產出計算得出。總產出鬆馳量為非射線和射線產出鬆馳量之和。本文有兩個產出,需分別估計兩個Tobit回歸模型。被解釋變數為總產出鬆馳量,解釋變數為分別是:訪澳旅客人次、澳門物價水平、珠海競爭(用虛擬變數表示)。Eviews 5.1給出Tob i t回歸結果(見表3)。當總產出鬆馳量越大時,表示DMU潛在可改善空間越大,處在非完全效率狀態下的機遇成本越大,顯示其越無效率。當環境因素的回歸係數為正(負)且統計顯著時,表示該環境因素與總產出鬆馳量同向(反向)變動,故為經營效率提高不利(有利)的外部環境。表1 澳門飲食業投入、產出和外部環境變數描述統計變數變數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大值 最小值類別場所數(人) 1,180 248 1,489 795員工支出投入(百萬澳門元)535.65 123.51 788.8 382.1變數固定支出投資額(百萬澳門元)82.49 24.75 137.80 45.90總收益產出 (百萬澳門元)1,640.3 385.01 2,512.2 1,301.3變數 增值額(百萬澳門元)548.14 147.69 869.10 439訪澳旅客人次(千人次)10,092.55 3,760.56 18,711.20 6,948.50環境 珠海競爭虛擬變數 變數(0 或 1)– – 1 0物價水平(2002=100)102.50 4.72 108.40 91.60表3顯示,訪澳旅客人次係數在兩個Tobit回歸方程中為負且顯著,是飲食業經營效率提高的有利外部環境。同預期一樣,訪澳旅客人次擴大了飲食業消費群,有利飲食業提高產出。珠海競爭虛擬變數的係數為正且顯著,說明珠海口岸購物廣場的啟用,為飲食業經營效率提高的不利外部環境,原因在於不少澳門居民到口岸商場消費(包括購買衣服),並在商場的食店用餐。此外,澳門物價水平表2 第一階段澳門飲食業效率得分年度不變報酬 可變報酬 規模報酬規模收益技術效率 技術效率 效率1993 1 1 1 不變1994 1 1 1 不變1995 0.965 1 0.9651996 0.963 0.969 0.9941997 0.940 0.946 0.993 遞增1998 0.887 0.892 0.9951999 0.896 0.899 0.9972000 1 1 1 不變2001 0.984 0.993 0.991 遞增2002 0.937 0.961 0.9752003 0.947 0.967 0.9782004 1 1 1 不變2005 1 1 1 不變平均值 0.963 0.971 0.991標準差 0.040 0.037 0.011最小值 0.887 0.892 0.965
  • 基於四階段DEA模型的澳門飲食業效率評估澳門研究82第55期算結果對在不利環境下運作的DMU的“懲罰”要大於對在有利環境下運作的DMU的“獎勵”。15 第四階段DEA模型的效率得分更能代表飲食業純粹的內部效率,結果更為可靠。在1993–2005年間,澳門飲食業整體規模效率較高,分別於1993、2000、2004、2005年達到1。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1998年的效率最低,但因回歸後中央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大力支持,行業效率較快復甦。在1993–2005年間,多數年份呈規模報酬遞增。表4 四階段DEA效率得分年度不變報酬 可變報酬 規模報酬規模收益技術效率 技術效率 效率1993 1 1 1 不變1994 0.99 1 0.991995 0.967 1 0.9671996 0.976 1 0.976遞增1997 0.971 0.997 0.9731998 0.899 0.917 0.9811999 0.967 0.977 0.992000 1 1 1 不變2001 0.964 0.972 0.9922002 0.925 0.948 0.975 遞增2003 0.941 0.964 0.9762004 1 1 1 不變2005 1 1 1 不變平均值 0.969 0.983 0.986標準差 0.032 0.026 0.012最小值 0.899 0.917 0.967評估結果對提高下一階段澳門飲食業發展有幾點啟示:第一,澳門飲食業在過去十多年間不少年份處於規模遞增階段,部分原因是旅客較快持續增長,為本地飲食提供需求。但近年進入了規模報酬不變階段,飲食業規模屬合理水平。政府應在宏觀上監察行業規模變化,走飲食業精品化發展路線。第二,訪澳旅客人次一直是澳門飲食業的有利外部環境。2008年7月完成的《全澳中小企業經營現況調查報告》指出,內地“個人遊”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經營影響明顯,有41.6%的受訪者認為個人遊政策對公司營運有正面影響。政府應注重保持訪澳旅客的平穩增長,避免跳躍式波動,同時應加強開拓多元旅客市場。為開拓其他旅客市場,當務之急是要加快開發低成本航線(例如台灣),對市內的交通整治和加快捷運興建亦可提高經營效率。第三,澳門飲食業面臨最直接的競爭對手是珠海。珠海飲食業具有規模大、花樣多、價格較低、菜式更新快的特點。相比起來,澳門餐飲業仍然是中低檔次偏多,享負盛名的菜式偏少,且對外宣傳不足。為此,政府應推出鼓勵計劃吸引更多外來中高檔次的飲食企業進駐澳門,包括具規模的高級餐廳、國際知名的特許經營連銷店、特色的小型主題餐廳等,及可協助本地飲食店透過特許經營加盟珠海品牌食店。同時,政府可考慮設立專項基金鼓勵青年飲食業者開發新飲食產品/服務。第四,物價水平過高不利飲食業經營。《全澳中小企業經營現況調查報告》指出,通貨膨脹對中小企業營運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有75%的受訪者表示通脹對公司影響帶來負面作用。162005年11月,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理工學院聯合出版《澳門餐飲業發展對策研究》,並指澳門飲食業來貨價格貴的原因,是澳門鮮活市場形成了進口壟斷局面,限制了原材料的品種,價格較高,不利飲食業降低成本及研發創新。因此,政府應與外地研究如何開拓多元化的貨源渠道,並建立來貨價格抽查制度。再者,青年人不願入行及人力資源緊張加重了飲食店的員工成本。由此,政府可考慮設立專項資助,對中小型飲食店引入電子下單系統、產品宣傳製作及架建宣傳網站進行補貼,減緩人力資源緊張的壓力及擴大宣傳效果。最後,加強包裝本澳特色菜(如十二道列入《中國烹飪文化大典》的澳門菜式),透過“澳門美食節”及各類會展活動向外界推廣。此外,可仿效台北夜市,在澳門僑民集中區(例如三盞燈)創建夜市,集中包裝具特色的澳門小食,擴大宣傳效果。結語評估澳門飲食業效率旨在為飲食業界提升效率及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參考依據。飲食業效率受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四階段DEA模型能夠考慮外部環境因素及有效利用鬆馳量信息。故此,本文借鑒Fried等提出的四階段DEA模型對澳門飲食業效率進行評估。結果顯示,澳門飲食業於1993–2005年平均效率得分為0.983,即產出在不增加投入下仍有1.7%的效率改善空間。傳統DEA模型效率得分存在
  • 8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低估。訪澳旅客人次增加是澳門飲食業效率提高的有利外部環境,而物價水平過高和珠海競爭構成澳門飲食業的不利外部環境。澳門飲食業應走多樣化、精品化的發展路線。政府需注重訪澳旅客人次的多元平穩增長。此外,政府可考慮鼓勵本地飲食店透過特許經營擴大自身經營範圍,或引入更多外地飲食品牌來澳經營。物價穩定將是中小企飲食店經營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措施包括與外地研究拓寬貨源渠道,並監察批發商的進口壟斷行為。此外,為提高飲食業競爭力,政府宜設立專項資助,對中小型飲食店引入電子下單系統、產品宣傳用品及架建宣傳網站進行補貼。在對外宣傳工作上,政府與業界要商討本澳特色菜的包裝宣傳方案及研究於特色社區(例如三盞燈)創建夜市。註釋:1 本文的飲食業主要包括具營業執照的酒樓、餐廳、食肆、飲品店及街市熟食檔,但不包括由酒店直接經營的餐飲場所和設施。2 決策主體(DMU)可以是某一企業(截面資料)或產業某年的總體情況(時間序列資料)。本文視澳門飲食業每年總體情況為一個 D M U 。3 Charnes A., Copper, W. W. and Rhodes E., “Measuring theEff 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European Journal ofOperational Research, Vol. 2, No. 6 (1978), p. 201;龔鋒:《地方公共部門效率與財政分權:基於中國的實證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8 年,第 36 頁。4 Charnes A., Copper, W. W. and Rhodes E., “Measuring the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European Journal ofOperational Research, Vol. 2, No. 6 (1978), p. 429; Charnes A.and Copper, W. W., “Preface to Topics in Data EnvelopmentAnalysis,” Annu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Vol. 2, No. 1 (1985),p. 59.5 Fried, H. O., Schmidt S. S. and Yaisawarng S., “Incorporating theOperating Environment into a Nonparametric Measure of TechnicalEfficiency,” Journal of Productivity Analysis, Vol. 12, No. 3 (1999),p. 249.6 Ibid.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在 2 0 0 6 年沒有進行相關餐飲行業調查。8 在競爭市場裏, D M U 表現為產出導向。9 此處所求的效率值為可變規模報酬(VR S)的效率得分。1 0 DEAP 2.1 提供的多階段 DEA 方法計算鬆馳量能消除量綱對效率計算的影響。1 1 由於產出鬆弛量大於或等於 0 ,因而被解釋變數在 0處被截取(censo red)。如果採用 OLS 會導致估計參數產生趨向 0 的偏誤,所以應採用受限因變數 Tobit 模型。此外,如果解釋變數相同,則可以對每個方程分別作估計。 Fried, H. O., Schmidt S. S. and Yaisawarng S.,“Incorporating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into a NonparametricMeasure of Techn ica l Eff iciency,” Journa l o f Product iv i tyAnalysis, Vol. 12, No. 3 (1999), p. 249 。1 2 龔鋒:《地方公共部門效率與財政分權︰基於中國的實證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8 年,第 39頁。1 3 員工支付包括支付予員工之現金報酬、實物報酬及其他福利支出的總和。1 4 Fried, H. O., Schmidt S. S. and Yaisawarng S., “Incorporating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into a Nonparametric Measure ofTechnical Eff iciency,” Journal of Product ivi ty Analysis , Vol.12, No. 3 (1999), p. 249.1 5 Ibid.1 6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澳門管理專業協會、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全澳中小企業經營現況調查報告》, 2008 年 7 月,第 15 頁。參考書目:1. 曾忠祿:《澳門餐飲業發展對策研究》,澳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理工學院, 2008 年。2.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博彩旅遊業垂直多元化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2008 年。[責任編輯︰謝四德]
  • 走進“信史”澳門研究84第55期如果從嘉靖八年(1 52 9)中文文獻出現“蠔鏡”一詞算作澳門歷史開始的話,那麼澳門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就已經走過了480年;如果從嘉靖三十六年(1557)葡萄牙人正式定居澳門並開始建立澳城算起的話,則澳門城市的歷史也已走過了452年。不管是480年還是452年,對於澳門這座小城來說,其歷史之悠久,足使其居民引以為榮。然而,迄至今日為止,這一悠久的歷史並未產生一部“信史”。雖然中外先賢及當代歷史學者在近一百餘年間都曾努力地去重現與建構一部澳門的“往昔”的歷史,但是,這些重現與建構在主觀和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其著述不能成為澳門歷史的“信史”。儘管如此,他們的努力與成就仍值得我們尊重和記憶,他們是:印光任、張汝霖、龍思泰(A. L ju ng sted t)、庇禮喇(A. F. Mar q u e s Pe r e ir a)、菲爾南德斯(J .Gabr ie l B. Fernan des)、法蘭薩(Bento da Fra nça)、波乃耶(J . D y e r B a l l)、徐薩斯(M o n t a l t o d eJe su s)、博克塞(C. R . Bo xe r)、白樂嘉(Ja ck M.Br ag a)、高美士(L u ís Go n za ga G o me s)、文德泉(M a n u e l Te i x e i r a)、潘日明(B e n j a m i n V i d e i r aP ir es)、周景濂、張天澤、張維華、戴裔 、黃文寬、薩安東(An tónio Va scon celo s de Saldanh a)、索薩(G . B. So uza)、瓦萊(A. M. Mar t in s d o Vale)、羅理路(R. M. L o ur e i ro)、施白蒂(Bea t r i z Ba sto d aSi lva)、馬奎斯(A. H . de Ol ive i ra Ma rq ue s)、梅斯基塔(Gon çalo de Mesqui ta)、黃啟臣、鄧開頌、黃鴻釗、費成康、萬明、譚志強等。如果我們不要求對澳門以往歷史的正本清源,追根究底,明瞭真相的話,如果我們允許澳門以往的歷史可以存在大面積的空白和長時間的“無歷史”的話,那麼,上述的研究成果和著述就足以讓人眩目和滿足一般人的知識需求了。然而,歷史是科學,從科學的角度而言,澳門需要一部 “信史 ”。何謂“信史”?即以認真嚴謹的治學態度,使用第一手資料或第二手資料進行研究和考證而完成的客觀、準確、全面、系統的歷史。我們 手編纂《澳門編年史》的目的即在於此。當然我們知道,完成這部“信史”絕非易事,但是,朝 “信史”的方向竭盡全力地努力,希望能在前人著述的基礎上,一步一步走近“信史”。一在我們之前,施白蒂(Beatr iz Basto da Si lva)女士出版過與本書同名的《澳門編年史》。也許有人會問,既然人家已出版過,為何你們還要出?這就有必要對施白蒂女士的《澳門編年史》進行評說。葡萄牙人很喜歡以編年史的形式來編纂歷史。早在16世紀時,即有著名的巴羅斯(Joã o d e Bar r os)與庫托(Diog o do Cou to)的兩部《亞洲旬年史》,從19世紀開始,葡萄牙人就已經開始編纂澳門編年體史書。蘇一揚( I vo Ca r ne i r o de So usa)教授稱:“從1 9世紀下半葉開始,從歐洲中心觀或葡萄牙中心觀來選擇地撰寫澳門歷史,並對此進行教育和推廣的傾向已經出現。在此時期,出現了那些起始於 1 6世紀初、按照年月來‘公正地’敘述澳門編年史的大部頭著作。”1 1 86 8年由庇禮喇(A. F. Mar q u e s Pe r e ir a)編寫的《澳門歷史及中國與基督教人民關係大事記》走進“信史”──《澳門編年史》前言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 ** 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歷史學博士,湯開建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教授,金國平為葡萄牙中國學院澳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 8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開創了這種編年史的先河;1 88 3年菲爾南德斯(J .G ab r ie l B. Fe r na n d es)因襲了庇禮喇的著作完成了《澳門歷史札記》一書;1 88 8 年法蘭薩(Be n to d aFr an ça)完成《澳門歷史補遺》;1 90 5年波乃耶(J .Dye r Ba l l)完成《澳門:聖域:東方寶石》;19 54年高美士(Lu ís G o nza ga Go mes)完成《澳門歷史大事記》,19 81 –1 98 4年間文德泉(Man ue l Te ixe i ra)神父又先後完成《1 6世紀的澳門》、《1 7世紀的澳門》和《18世紀的澳門》2。施白蒂的五卷本《澳門編年史》就是在上述編年史的基礎上完成的,尤其是文德泉的16–18世紀的澳門編年史,幾乎是施白蒂書前兩卷的大部分來源。從1 9世紀到2 0世紀前五十年的兩卷,施白蒂女士則利用了其擔任澳門歷史檔案館館長的便利,開始較大規模地使用館藏的《澳門政府憲報》及政府和民間收藏的葡文檔案,為19–20世紀的澳門歷史公佈了大量的新資料,也展現了許多前人所未知的史實,這就是施白蒂著作的核心價值所在。由於澳門基金會將施白蒂著作組織人員翻譯成中文出版,所以施白蒂的《澳門編年史》在中國學者的澳門史及中西關係史研究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也被中國學者廣泛接受與使用。但是,限於當時檔案史料披露的程度、史學研究深度、時代背景以及作者不懂中文等因素,施白蒂女士的《澳門編年史》是一部存在不少缺失的澳門史著作。經過粗略梳理,我們認為,施書存在的問題可以簡單概括為以下六點:第一,該書完全是從“歐洲中心觀”或“葡萄牙中心觀”來選擇性地撰寫澳門歷史。全書的主體除了來遠東開拓的葡萄牙人及澳門土生人外,其餘就是經澳門入華的歐洲傳教士;在施白蒂的史筆下,歐洲人是澳門的絕對主體,澳門史就是一部葡萄牙人的“殖民史”。甚至稱,萊奧內爾‧索薩(L eo ne ld e S o u s a )、狄奧戈和吉略麥兄弟(D i o g o eGu ilhe rme)、佩德羅‧巴萊托(Pe dr o Ba rr et Rol im)及賈梅士等人“創建”了澳門。對於一直成為澳門社會人口主體的華人、華紳與華商在施白蒂的書中基本不提,或是輕描淡寫。一部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歷史,而有意或無意地淡化中國政府,忽略這塊土地上的中國人,這是完全不尊重澳門客觀現實且極為偏頗和錯誤的史觀。第二,該書沒有使用一條中文古籍文獻、中國政府檔案、中文報刊及中文金石碑刻方面的資料,更不要說使用中文資料來核對與考證葡文資料的正誤。極為重要和珍貴的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及葡萄牙東坡塔檔案館收藏的中文澳門檔案及天主教檔案,在書中未有表現和利用,雖然在她引用的參考文獻中提到了《明史》、《澳門記略》及《香山縣誌》等書,但並未見其採用上述中文古籍史料來進行編年史的編纂。不使用中文檔案文獻而完成的澳門史,不使用中葡文獻檔案互證的澳門史,其所載史實的可信度是根本無法保證的。第三,施白蒂書16–18世紀部分雖然沒有注釋,但經過核對,其文字主要來源於文德泉(Ma n u e lTeixe ir a)、潘日明(Be n ja min Vid e i ra P i re s)、龍思泰(A. Lju n g s te d t)、徐薩斯(Mo nta l t o d e Je su s)、博克塞(C. R. Boxe r)及熱蘇斯‧瑪麗亞(José Je susMa r ia)等人的著作,而以文德泉書為主。這一時期最原始的文獻,如巴羅斯(Joã o de Barr os)《亞洲旬年史》,庫托(Diog o do Co uto)《亞洲旬年史》、《廣州葡囚信》、《葡萄牙人發現征服印度史》、《印度傳奇》、《方濟各沙勿略通訊錄》、《季風書》、《平托信札及其他文獻》、《耶穌會士在亞洲》、《方濟各會中國傳教志》、《多明我會中國傳教志》、《中國風物志──16世紀文獻集》、葡萄牙、西班牙檔案館與圖書館收藏的有關澳門的16–18世紀的檔案多未採用。3正由於在史料搜集上的欠缺,這一欠缺,不單是指無中文史料的融入,即使是西文資料的認真開掘與利用,施書也是做得不夠的,以至其敘述這一部分歷史表現得極為簡略,16–18世紀三百年的歷史,僅佔十六萬字的篇幅,有很多年份無歷史記錄,有些年份則僅一行字,其中澳門重要史實缺漏之多,當以千百計。第四,施白蒂書19世紀及20世紀前五十年的編年史雖然大量地引用了澳門政府各機構的檔案和《澳門政府憲報》及其他葡文報刊,提供了許多澳門歷史事實的重要資訊,但由於施白蒂公佈的檔案十分簡略,有的僅提供一個目錄,如“1 87 6年1月2 1日,關於一種中國幸運博彩白鴿票的規定”;“1876年6月3日,成立一個委員會,審議關於頒佈什一稅和其他稅項的法令”;“188 0年6月,澳門華商向總督說明修改葡國商法的理由”;“1914年,關於混合教育的第3 00號省訓令”;“1 91 2年8月1 4日,海鏡酒店租約續期”;“1 91 9年4月1 5日,《澳門助學會
  • 走進“信史”澳門研究86第55期章程》”等等。這種一句話的歷史在施白蒂著作中比比皆是。施書既不對這些澳門法令、制度、章程、稅制內容詳細介紹,更沒有交代它們的起始緣由、實施過程及作用意義。很多僅是有此制度的意圖或計劃,而在澳門根本沒有施行。因此,我們認為,這些讓所有的讀者均無法明白的“一句話的歷史”,對相關研究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第五,施白蒂書還記錄了許多屬於澳門編年史中的背景歷史,但交代這些背景歷史時,大都不 要領,且存較多訛誤。如施書開卷第一條:“西元前4 79年4月3日,孔子去世,享年72歲。這位出生於山東的哲學家第一次指出西地之民有智者。”這一段話同澳門編年史有甚麼關係,孔子何時說過此語?又如“19 01– 190 5年,滿清改良運動”,“190 5–1910,愛因斯坦理論”,“1905年,孫中山宣佈三民主義”等等,不一而足。第六,施白蒂著作中存在的基本史實錯誤(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硬傷”)很多,每卷都有相當的數量。如第一卷“152 2年,根據平托之記載,寧波陷落”。寧波何時被陷落,又陷落於何人,完全是無中生有;又第一卷“1568年,維依伽(Tr i stão Vaz daVeiga)艦隊司令下令在 仔建起第一道城牆。”葡萄牙人開發 仔的歷史早至1 7世紀?令人莫名其妙;再如若奧五世於1750年去世,而施白蒂書在1750年後,仍多次記錄若奧五世繼續給果阿和澳門下達諭旨與寄發信函;又如“188 8年5月5日,廣東總督李鴻章向本澳政府提出在澳門與廣州之間設一條電報線路的建議”,而188 7年之兩廣總督實為張之洞;又如盧九與盧廉若為父子二人,但施書中多次視為一人。至於書中中外人物逝世的時間施書誤載不少,如瞿西滿(Simã o da Cu nh a)、馬葵士(Ped r oG e rma n o Ma r q ue s)、梅洛(Alexa n d r in o Antó n io d eMe llo)、席爾瓦(Ma nu e l José Ma r ia G o nça lve s d aS i lva)、盧九等等。有鑒於此,重新編纂一部客觀、準確、全面、系統且經過嚴謹研究和考證的《澳門編年史》就成為中國澳門歷史研究工作者必須要完成的一項任務。當然,我們編纂《澳門編年史》決不是針對施白蒂女士的著作糾錯、訂誤和補缺,我們希望按照中國的史學傳統結合葡萄牙編年史的史學方法,重新編出一部中西方法結合的《澳門編年史》來。中國的編年史傳統源遠流長,有左丘明《左傳》式編年史,有司馬光《資治通鑒》式的編年史,有商輅《資治通鑒綱目》式的編年史,還有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式的編年史。在上述幾種編年史體裁中,李燾的編年史涵蓋的信息量最大,形式最為自由,不僅有歷年大事之詳載,亦有一般事情的簡略記錄。大事則錄其起始、本末、緣由,乃至給予評議,甚至涉及事件的重要奏議、信函均予以全文公佈保存;逢重要人物,不僅錄其生平主要事蹟,而且追述其先世,涉其後人。遇史文歧異者,則附以考異,能斷則斷,不能斷則諸異並存。我們採用的大致就是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的形式,所不同的是,我們的編年史採用中西曆並行紀年,而月日則全部換算成西曆,而且史文均注明資料來源,以增加述史的科學性。二中外學者經歷了近三十年的努力奮鬥,不僅對有關澳門歷史的中西文獻檔案進行了史無前例的大規模發掘、整理與翻譯,而且針對澳門歷史研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大量的基礎理論和專題研究,特別是一大批博、碩士論文的完成,將澳門歷史的專題研究推至一個更為深入的境界,重新編纂一部《澳門編年史》的時機已大體成熟。經過整整五年時間艱苦努力,我們完成了六卷本的《澳門編年史》,總字數逾三百萬字。我們相信,這部書的出版,為澳門歷史研究走近“信史”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之所以如此說,有以下幾點理由:第一,本書應是近二十年來有關澳門歷史的中文文獻檔案整理研究的集大成者。本書採用的中文文獻檔案不僅有澳門回歸前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北京中國近代史研究所、廣東省檔案館、台灣中國近代史研究所、葡萄牙東坡塔檔案館、暨南大學古籍所等單位公佈和出版的檔案文獻書籍,如《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葡關係史資料集》、《澳門專檔》、《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等。最近幾年新出版的中文檔案、文獻亦納入編年史中,如《清中前期天主教在華活動檔案匯編》、《歐洲所藏雍正、乾隆朝天主教文獻匯編》、《葡萄牙圖書館檔案館藏中文文獻》、《香山明清檔案輯錄》、《清代外務部中外關係檔案史料叢編──中葡關係卷》、《金石銘刻的澳
  • 8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門史──明清澳門廟宇碑刻鐘銘集錄研究》等。更重要的是我們還發現了一批過去輯錄澳門中文檔案文獻時未曾發現的與澳門關係密切的中文文獻刊本、抄本和稿本。如張本的《五湖漫錄》、劉堯誨的《督撫奏議》、韓霖的《守圉全書》、鄧士亮的《心月軒稿》、張鏡心的《雲隱堂文錄》、姚啟聖的《憂畏軒遺稿》、彭昭麟的《從征詩草》及《革命史系:盧怡若傳》等等,更為令人興奮的是本書全面徵引了新發現的第一部香山地方的採訪冊──《道光七年香山恭常都十三鄉採訪冊》的史料,上述文獻的發現和利用,為澳門歷史研究提供了許多新資料與新認識。可以說,本書在中文文獻的開掘上較十年前又有很大的進步。第二,本書應是近幾十年來有關澳門歷史研究各語種翻譯著作和譯文的集大成者。據初步統計,被本書徵引的澳門史料的已出版或公開發表的譯著、譯文共為二百種,涉及語言主要有葡、西、荷、法、英、日六種文字。其中由金國平翻譯的《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6世紀)》,陳用儀譯《澳門尋根》,范維信等譯《16– 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中的中國景觀》,何吉賢譯《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 00 –1 70 0政治和經濟史》,姚楠、錢江譯《中葡早期通商史》,吳義雄等譯《早期澳門史》,黃鴻釗譯《歷史上的澳門》,程紹剛譯《荷蘭人在福爾摩沙:16 42 –1 66 2》,江樹生譯《荷蘭台灣長官致巴達維亞總督書信集》,張振輝譯《中國使臣卜彌格》,蕭濬華譯《天主教16世紀中國傳教志》,劉浚餘等譯《利瑪竇全集》,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19世紀》,金國平譯《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耿昇譯《在華耶穌會列傳及書目補編》,崔維孝等譯《澳門與共和國體質在中國的建立》,秦傳安譯《澳門史》,何高濟譯《上帝許給的土地──閔明我行記和禮儀之爭》,劉平譯《華南海盜:1 7 70 – 1 81 0》,金國平譯《澳門編年史:20世紀》,蘇勤譯《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上述譯著構成了本書外文資料一部分來源。另外我們又從金國平、吳志良、李向玉、崔維孝、耿昇、李長森、普塔克(Roder ich Ptak)、羅理路(R.M . L o u r e i r o)、薩安東(A n t ó n i o Va sc o n c e l o s d eSald a nh a)、羅里多(Rui D’Áv i la Lo u r id o)、阿馬羅(A n a M a r i a A m a r o)、蘇一揚( I v o C a r n e i r o d eSo u s a)、索薩(G . B. So u z a)、戚印平、孟安娜(An ab ela Mon te ir o)、施利蘿(Le on or de Sea br a)、慕容(Isabe l Au gus ta Tavare s Mo urã o)、董少新、張先清等人的論著中轉引了不少在他們研究著作中保存的譯文,這些譯文有些是一份年報,有些是一份信函,有些是一段遊記。這些十分珍貴的片段翻譯,為編年史的西、葡、荷、法、英、日等語種著作記錄澳門歷史資料的增加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後,由我們自己組織翻譯的主要有博克塞(C. R.Bo xe r)《來自阿媽港的大帆船》、索薩(G. B. Sou za)《帝國的倖存》、衛思韓(J. E. Wil l s)《使團與幻想:康熙朝的荷蘭與葡萄牙使節(1666–1687)》、潘日明(Benjamin Videira Pires)《16–19世紀澳門與馬尼拉的海上貿易》、《1 8世紀澳門的海上生活》、瓦萊(A.M . M a r t i n s d o Va l e)《葡萄牙人在澳門(1 7 5 0 –1 80 0)》、福爾加斯(Jo rg e Fo r ja z)《澳門土生人家譜》、薩安東編《葡萄牙及耶穌會參與中國禮儀之爭及康熙皇帝與教廷關係研究文集》、薩安東編《葡中關係史料集》、陸南(Ad r ie n L a un a y)《四川傳教史》、文德泉(Ma nu e l Te ixe ir a)的《1 6世紀澳門》、《1 7世紀澳門》、《1 8世紀澳門》、《澳門及其教區》第 1 卷、第3卷及第9卷、《葡萄牙遠東期刊錄》、《澳門地名》及《澳門的教育》、蘇亞雷斯(JoséCa eta n o So a re s)《澳門的醫療》、馬奎斯(A. H. d eOl ive i ra Ma rq ue s)主編的《葡萄牙人遠東擴張史》第3–4卷等等。為了加強清中期澳門歷史的細節,我們還組織力量對《中國叢報》、《廣州紀錄報》、《華友西報》等幾份英文報紙有關澳門資料的翻譯。經驗表明,中國學者的澳門史研究西文原始資料或翻譯資料佔有量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研究品質的高低。來自上述四個方面的翻譯致使本書各語種的譯文使用率達到了百分之六十到七十之間,在編纂澳門歷史使用西文資料的比例及佔有量方面,我們不僅超過了西方學者,而且,還發現了很多葡萄牙學者未能發現的西葡語文塵封檔案。4這一點是經過二十餘年的積累而完成的。第三,本書應是百餘年來澳門歷史研究優秀成果的集大成者。該書基本上將百餘年來的澳門歷史研究優秀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蒐羅齊備,我們徵引的以往研究著作及論文(含博、碩士論文)共計有六百五十種以上,早至龍思泰、徐薩斯,晚至2008年出版的《澳門史新編》諸多專家的研究成果和2009
  • 走進“信史”澳門研究88第55期年出版的博士論文。在上述研究成果中,我們採摘其精華,以準確的史實表述,精當的歷史考證,真實的原檔翻譯納入到編年史中,成為了編年史中基本史實主要源流之一。但對以往存在問題較多,以相互抄錄為主而又不注明出處的史著一概不予引用。本書尤其注意採用近十餘年來國內外完成或出版的博、碩士論文,這些澳門歷史研究最前沿的成果,均表現在本書的編年綱目中。第四,澳門現代史的研究過去是一片空白,施白蒂(Be at r i z Ba s to d a S i lva)的《澳門編年史:2 0世紀(1900–1949)》和馬奎斯《葡萄牙人遠東擴張史》第4卷應是全面描繪這一時期歷史的學術專著,但均嫌簡略。他們徵引的葡文檔案文獻不算少,但很多僅是一份檔案目錄,基本無實際內容。更為重要的是,20世紀以後的澳門完全是一個華人社會,華人活動是澳門社會活動的表現主體,但在葡萄牙人的20世紀澳門歷史中仍然很少對華人活動的記錄。震驚全國的“五‧二九”事件及省港大罷工,在葡萄牙史學家的筆下均一筆帶過。對澳門華人社團及國民黨領導和組織的社團在澳門的活動根本不提。本編年史在資料的開掘上從四個方面強化了澳門現代史研究,一是全面系統地利用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輯錄的有關國民政府與國民黨在澳門活動的檔案;二是全面使用了《民國日報》、《申報》、《華字日報》、《工人之路》、《華僑報》、《大眾報》、《西南日報》、《世界日報》、《市民日報》及歷年《澳門年鑒》的報刊資料;三是從中葡文獻檔案中挖掘和利用了關於“五‧二九”運動詳細過程和原委、省港大罷工澳門方面的行動及抗戰時期澳門政府上層活動的珍貴資料;四是利用澳門口述歷史資料(如澳門掌故之類)強化了澳門現代史的歷史細節,讓尚未完全失憶而又缺乏文字記錄的澳門歷史能血肉豐滿地呈現出來。總之,澳門現代史能有一個全面完整的形象,本編年史應是第一次。第五,本書對澳門歷史上出現的許多“含混”、“模糊”或“寓意不清”、“概念不明”的時間、人物、事實及以往學者研究中出現的一些誤區進行了大大小小數以千百計的考證。這種考證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對澳門歷史研究中出現重大分歧的問題,我們採取客觀評述的辦法,臚列各種觀點,擺出事實依據,然後在正文中採其一種說法,在註釋中並存不同歧見。如Tamão何指,Oquém即福建,以及媽閣廟建廟的時間等等。二是綜合各種觀點,取眾家觀點之長而成一新的考證。如火者亞三華文名為傅永紀,“加必丹末”一詞的含義,“茜草灣”為何地,“鳳凰山”為何地等等。三是本書採用其他學者的考據成果否定澳門歷史研究中的誤區。如採用戚印平先生的成果否定桑托斯(Doming os Ma u r i c io G o me sdos Sa ntos)將聖保祿學院定性為遠東第一所西方大學的觀點,採用譚世寶先生的觀點否定慧因所撰的《普濟塔志》等等。四是本書修纂者在研究過程對書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的考證,如郭棐《廣東沿海圖》的成圖時間,聖若瑟修院的始建時間,中美望廈條約談判的地點等等。除了上述四大類考證外,還有為量甚巨而又沒有交待考證過程的人名、地名的對譯考證,如中文文獻檔案中的中國歷史上西班牙第一次派遣使臣馬力陳(Martin de Rada)和羅里暮(GeronimoMartin)兩人名,雍正時清政府規定澳門二十五艘額船名等等,本書針對澳門歷史研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展開的比較系統的考證,無疑對澳門歷史研究長期以來存在誤區的去訛澄清有極大的幫助。第六,本書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特色,即在編年史中除對澳門歷史上出現的重要的法令、制度、奏章、信函予以全文登錄外,如1614年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給澳門葡人的手諭及理事官勞倫索‧卡瓦略(Lo ure nço Carvalh o)給俞安性的回覆;171 0年葡萄牙國王批准澳門議事會的二十八項特許狀;1784年葡萄牙國王頒佈的《王室誥命》、1843年澳門議事會向清政府提出的“議事亭九請”等;還有意識地刊錄中外名人遊歷澳門時留下的遊記、日札及詩歌,這一部分文字在編年史中佔有不小的份量,正因為是當時人記當時之所見所聞所感,故這一部分文字較中外文獻中所載澳門史實可能更為真實,對後來人們認識澳門的本相及求證當時當事的澳門歷史提供一參照系。故從中國人葉權第一篇遊澳門記到19世紀德‧波瓦(L ud ov ic de Be au vo ir)公爵的澳門遊記,我們均予以全文轉錄,以增加本書的實錄性。三本書的第一序言的作者謝志偉教授向我們提出,澳門需要一部“信史”;本書的第二序言作者普塔克(Ro d er i ch Pta k)教授形容《澳門編年史》為一
  • 8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現代版的《澳門實錄》”。我們認為,《澳門編年史》的完成,僅僅只是為澳門歷史研究走近“信史”,走近“實錄”奠定了十分重要的基礎。離“信史”與“實錄”還有相當的距離。今後的澳門歷史研究該如何進行?如何使澳門歷史研究邁向一個新的台階?我們認為,認清澳門歷史研究中的薄弱環節和不足,不要滿足於目前取得的對澳門中外文獻、檔案翻譯和整理已有的成就。也許可以說,澳門中文檔案文獻的發掘、收集與整理已經基本完成,但葡文文獻、檔案的翻譯工作卻仍然是任重道遠,特別是澳門近現代史葡文檔案的翻譯,恐怕方才露出冰山之一角。通過編年史的編纂,我們更深切地感受到了這一點。因此繼續廣泛深入地收集整理中外文獻檔案史料,有針對性地對某些澳門歷史研究中的“空白”部分組織力量進行葡文檔案翻譯,認真做好中文史料與葡文史料的勘比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們對澳門中外檔案史料的掌握和利用能力,這仍是我們的當務之急。澳門歷史研究如果沒有全面、系統、豐滿、準確的中外檔案史料準備的話,任何創新理論的構建和發展規律的總結都可能是危險的。目前我們發掘出來的中外史料均只能片斷性地勾勒澳門社會的表面行進與發展,而對於澳門社會內部結構、變化和發展,對於葡人、華人與居澳“外國人”之間的關係與演變,對於澳門各族群、宗族、社團及宗教團體更深層的認識均仍處於“無知”或“半無知”的狀態。連澳門華人社會的內部結構、政治傾向與文化脈絡我們都沒有完全清楚地把握,更遑論準確認識葡萄牙、西班牙、英格蘭、天主教、基督新教、瑣羅亞斯德教、伊斯蘭教等異質文化對澳門的融入與影響。鴉片與博彩,好像是人所皆知的澳門史實,但時至今日為止,又有誰能徹底搞清這兩種對澳門歷史影響至大至深的特殊經濟載體的全部內涵呢?人們總是滿足於大氣磅 的通史寫作,不管歷史的環節有多少脫落,亦不管歷史的認識存在 何等的“模糊”與“以訛傳訛”。我們希望在澳門歷史研究逐漸走向成熟之時,那種屬於早期的或原創初期的錯誤不要再帶到今天。總之,《澳門編年史》的完成,我們可以將其視作為澳門歷史研究中的一個階段性的總結。透過她,我們既可以看到近二十年澳門歷史研究所取得的令人鼓舞的成就;透過她,我們也十分清楚看出,澳門歷史研究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嚴重不足。這種“薄弱”和“不足”的最典型表現即是,不管以往我們付出了何等艱苦卓絕的努力,目前所能見到的澳門史料仍然只能提供一部殘缺不全和僅能反映澳門表面社會的編年史。幸好編年史是一種十分便利於修訂補充的史學體裁,因此,希望再經過五年發掘與研究,我們出版修訂本時,上述的“殘缺”和“表像化”的問題能獲得較為圓滿的解決,一部“更為全面、真實記錄世代澳門居民集體記憶、反映其生活歷程的歷史”方能完成, 5 使《澳門編年史》真正地走進“信史”。註釋︰1 蘇一揚︰《前工業化澳門的居民及人口體系(16–19 世紀)》,載於《澳門史新編》第 3 冊,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8 年,第 1022 頁。2 文德泉神父尚有《19 世紀的澳門》手稿一部,在里斯本,施白蒂女士原曾參考。3 儘管在施白蒂著作附錄的“參考書目”中上述文獻有一部分曾為其參考,但從上述文獻中所保存的大量澳門歷史事件與人物活動的資料來看,施書沒有其採用這些文獻、檔案的痕跡。4 參閱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之吳志良〈序〉》,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 14 頁。5 參閱金國平編譯︰《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 世紀)之吳志良〈序〉》,第 14 頁。[責任編輯︰袁紹珊]
  • 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澳門研究90第55期一、中國人出洋留學起因於培訓本土傳教士的需要一般人認為,近代中國人出洋留學始於鴉片戰爭之後,容閎是近代留學之父。但事實上,在這之前的二百多年,就有中國人出洋留學了。中國人之出洋留學是外國傳教士策劃的行為,起因是培訓中國本土傳教士的需要。天主教開頭主要依靠西洋教士來華傳教,這些教士為了傳教的需要而學習中文、講華語,竭力適應中國的風俗習慣,甚至使自己變成中國僧人或儒生。他們努力使自己成為漢學家,積極向西方介紹中國文化,但很快他們就 手培養本土的傳教士。1563年葡萄牙人建立的聖保祿學院,是天主教教士培訓的基地,又是中西文化融合的催化劑。澳門教堂中最宏偉的是聖保祿教堂(俗稱三巴寺)。該堂分修道院和教堂兩部分,由五座相互連接的建築物組成。每當舉行宗教儀式,參加禮拜者達三百人,是遐邇聞名的遠東教區大本營。因此人們常把澳門教士視為三巴寺僧。當時寓居澳門的方顓愷所寫的“澳門詩”中,有“相逢十字街頭客,儘是三巴寺裏人”之句,足見聖保祿教堂教士與信徒之多。學院主要培養教會神職人員,但同時,它又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把許多西方人培養為中國通,因此它也是漢學家的搖籃。學院的辦學經費從建立時起一直由澳門葡商承擔。修讀課程分為三類:第一,人文科──漢語、拉丁語、修辭學、音樂;第二,哲學科──哲學、神學;第三,自然科──數學、天文、曆算、物理學、醫藥學等。其中漢語為必修課程,課時最多。學生來源主要兩個方面,其中來自歐洲的耶穌會士,主要目的是培養他們成為精通漢語、熟識中國國情、風俗與禮儀的人才,以利於傳教。從1567年至1807年間,先後到聖保祿學院(包括學院前身修道所)進修的西方教士約有二百多人,其中許多人在中西文化交流方面做出了貢獻。他們在傳教過程中把大量西方宗教與科技典籍翻譯成中文,傳入中國;同時他們也成為中國通,把一些中國古代典籍翻譯成西文,傳入歐洲,並撰寫了一些介紹與研究中國的著作,促進中國文化西傳。與此同時,聖保祿學院又把許多中國人培養為通曉西學的人才。他們之所以培養中國和東方國家的教徒,目的是使他們精通拉丁文和天主教義,以便參加傳教工作,日後尚可晉升為司鐸。儘管學院是為了推廣天主教而創辦的,但它實際上是中西文化培訓中心。大體上說,洋人進修兩年是接受漢化的過程,而華人進修兩年則是接受西化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說,它又可以說是遠東西學人才的搖籃。16世紀末,開始有中國教徒在聖保祿神學院進修,其數量目前尚無確切的統計,但至少有以下一些人士(見表 1)。關於聖保祿神學院的學習生活情況,該校五十高齡的老學生吳曆,曾在《三巴集》中有生動的描述:“性學難逢海外師,遠來從者盡童兒;何當日課分卯酉,靜聽搖鈴讀二時。門前鄉語各西東,未解還教筆可通;我寫蠅頭君鳥爪,橫看直視更難窮。”1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黃鴻釗 ** 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 9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從以上這兩首詩可以看出,聖保祿神學院既有成年人和老人,也有十多歲的“童兒”。而且兒童的數量大大超過成人,體現了教會培養中國教士 重從娃娃抓起的方針。同時,學員來自五湖四海,語言文字互不相同,他們是在“學道”這一共同目標下聚集在一起的。每次聽到上課鈴聲,便到教室學習兩個小時。中國學生通過神學院的學習,學懂了天主教義,掌握了外語和一定的西方科學知識,成為西學人才。他們在從事傳教事務之餘,也翻譯和撰寫了一些著作,在中西文化交流方面做了一些貢獻。鍾鳴仁(1562–1622年),字念江,聖名巴相(即西文Sebstianus的簡譯),葡文名Fernandez,廣東新會人,1562年出生於澳門。鍾鳴禮(1581–1621年),鍾鳴仁之弟,生於1581年,聖名若翰,葡文名亦為Fer n an d ez。16 10年兄弟二人隨其父一同在澳門入教。父親鍾念山,家庭富有,精通西方語言,曾擔任利瑪竇中文翻譯。鳴仁、鳴禮也學會西語,自願伴隨教士入內地傳教,先後當了利瑪竇的翻譯兼料理日常生活事務。2康瑪竇,耶穌會士,但此人的名字是從西文對音譯出,無漢名,也不知其出生年代和籍貫。南京教難中,鍾鳴仁曾被判充軍關外,此時康瑪竇挺身而出自願代教友受刑,鍾鳴仁得以獲釋,其後,由於在朝廷任職的教士說情,康瑪竇也獲免罪。康於1620年死於澳門。黃明沙(1 5 68 – 1 60 6 年),名方祭,聖名方濟各,耶穌會士,1568年生於澳門,是中葡混血兒。1592年與鍾鳴仁一同在澳門入教。在三巴寺進修兩年後入內地傳教。他精通拉丁文,中文水準也頗高。1605年,他在南京曾勸瞿太素及其妾入教,太素聽從他的勸告,以妾為妻,受洗入教。3游文輝(15 75 –1 63 0年),字含樸,157 5年生於澳門,其父是天主教徒,以此受家庭影響從少入教。平時與教士交往密切。曾於1593–1598年到日本耶穌會學校學習美術,1598年從澳門返回大陸。曾隨同利瑪竇、郭居靜等人前往南京和北京,1605年入耶穌會,聖名瑪諾。游文輝隨西人學油畫有成,1610年利瑪竇去世,他繪製了利瑪竇遺像,這是一幅標準的西洋肖像畫,無論造型、色彩,還是構圖與光線處理,都體現了17世紀初東方人製作西洋畫的最高水準。畫作於1614年由金尼閣帶往歐洲,現存於羅馬Re side nza d e G esu。游又與徐必登、邱良稟、倪雅穀等人,參與李應試所刻製的《兩儀玄覽圖》。徐必登(15 80 –1 611年),158 0年生於澳門,十五歲即隨教士龐迪我入內地傳教。他為人律己甚嚴,雖體弱多病,仍能任勞任怨,勤奮任事。石宏基(15 85 –1 64 5年),字厚齊,158 5年生於澳門,1610年入耶穌會。他本人是畫家,1612–1614年先後隨郭居靜、林斐理等教士至杭州、處州和南京等地傳教。1630年又隨高一志在絳州傳教。1634年隨費奇規在建昌傳教。法類斯(1 5 95 – 1 62 2 年),不知其人的中文名字。 1 59 5 年生於澳門,幼年在耶穌會學習教義。1620年進入內地,同年加入耶穌會。在南京教案中亦曾入獄受刑,後不知所終。吳曆(16 32– 171 8年),明末清初著名畫家和詩人,字漁山,號墨井道人,江蘇常熟人。幼學畫,稍長學琴。自幼領洗,又多與西人神父來往。1681年,隨柏應理神父赴羅馬,至澳門未能成行,留在澳門進入聖保祿學院學習約半年之久。1682年加入耶穌會,後離澳至江浙一帶傳教。 1 71 8 年卒於上海。著有《墨井詩鈔》、《三巴集.澳中雜詠》。其晚年繪畫多採用西洋畫法,如《秋山紅葉圖》等畫均突顯中西繪畫藝術的融合。陸希言(16 31– 170 4),又名希賢,字思默,聖名多明我,上海華亭人。1681年與吳曆一起,隨同柏應理到澳門三巴寺進修。1688年入耶穌會,除了表1 澳門三巴寺華籍耶穌會士姓名 籍貫 生卒年 到澳時間鍾鳴仁 廣東新會 1 56 2 – 16 2 2康瑪竇 ? –1 6 2 0黃明沙 1 56 8 – 16 0 6 澳門出生游文輝 1 57 5 – 16 3 0 澳門出生徐必登 1 58 0 – 16 1 1 澳門出生鍾鳴禮 廣東新會 1 58 1 – 16 2 1 澳門出生石宏基 1 58 5 – 16 4 5 澳門出生法類斯 1 59 5 – 16 2 2 澳門出生鄭瑪諾 廣東香山 1 63 3 – 16 7 3 澳門出生吳曆 江蘇常熟 1 63 2 – 17 1 8 16 81陸希言上海華亭(華亭為今日之松江)1 63 1 – 17 0 4 16 81藍方濟 河北 1 72 9 – 17 9 6 17 54資料來源:據費賴之:《在華耶穌會士列傳》編製,北京︰中華局, 1 9 9 5 年。
  • 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澳門研究92第55期協助洋教士傳教之外,本人著述甚多。計有:《聖年主保單》兩卷、《億說》一卷、《周年主日口鐸鈔本》上下兩卷、《鐸德姓氏錄小序》、《求政凡例》、《澳門記》等等。藍方濟(172 9–17 96年),河北人, 17 40年赴巴黎求學,1 74 8年入耶穌會,1 75 3年晉鐸後回國。17 54年8月15日抵澳,入湖廣地區傳教五年,後被捕,因當地官員對教會態度友善,並沒有加害他,後來他到了北京,1796年去世。4可見,從17世紀開始,羅馬天主教廷便積極培養中國本土的傳教士。但教廷認為,單靠聖保祿學院培養本地傳教士是不夠的,於是從 1 7世紀中葉起,又陸續選送一些華人教徒子女出洋培訓。這就是中國人出洋留學之所由來。二、澳門人鄭瑪諾出洋留學始末鄭瑪諾(1 6 33 – 1 67 3 年)是中國第一個留洋學生,這是個洋名字,葡文原文是Manoel de Sequeira。瑪諾是葡文名音譯。當時耶穌會士多以瑪諾為名,成為一時之風尚。如李瑪諾、陽瑪諾、張瑪諾等。但也有耶穌會士雖取聖名瑪諾,卻不以瑪諾為俗名。如游文輝,他聖名是瑪諾,但俗名仍叫游文輝。鄭瑪諾中文本名惟信,後來卻一直採用洋名瑪諾。鄭瑪諾 1 63 3 年生於澳門,祖籍廣東香山縣,1645年12歲時,被澳門教區選中,隨同陸德神父赴羅馬深造。瑪諾父親也是一個虔誠教友,與陸德神父往來密切。瑪諾即由陸德神父主持洗禮入教。陸德是法國傳教士,1623年到澳門,曾到過廣東一些城市傳教。但他主要負責越南地區的教務,有“越南使徒”之稱。他的傳教理念比較先進和富有遠見,極力主張培養本地人為司鐸,放手讓本地教徒參與傳教事務。1645年,陸德提議率領三名少年赴羅馬深造。其中中國人一名,越南北部和南部地區各一名。但耶穌會會長鑒於經費不足,難以負擔三名學生的開銷,只批准一個名額。於是陸德便決定把這個難得的留學機會給予這個聰明伶俐的中國幼童。1645年12月20日,陸德和鄭瑪諾開始了漫長而艱難的歐洲留學之旅。他們從澳門乘船出發,經馬六甲、爪哇、果阿、波斯、亞美尼亞和土耳其等地前往歐洲,費時五年才抵達羅馬。這一條曲折離奇的旅行路線,並非由陸德和鄭瑪諾主觀決定的,而是由於兩人途中遍歷艱難險阻和拘禁所造成。他們於1646年1月14日抵達馬六甲,由馬六甲出海不遠,就遭到荷蘭人的襲擊,被俘後押送爪哇島的巴達維亞(今雅加達)拘禁。三個月後獲釋,返回馬六甲,再經印度洋而至果阿。然後由印度入波斯,而至亞美尼亞。由亞美尼亞進入土耳其時,鄭瑪諾又因為其相貌類似蒙古人而遭拘禁,幸運的是,鄭瑪諾十分聰明伶俐,且具有語言天分,在亞美尼亞停留時,曾入住一所修道院約六個月,即學會當地語言,語音、語調均與當地人的談吐無異。由於他向土耳其人展示了十分流利的亞美尼亞語,才最終解除誤會,獲得釋放。鄭瑪諾離澳門時年僅十二歲半,歷經途中艱辛,跌跌碰碰的行進,抵羅馬時已十七歲半了。陸德神父抵達羅馬後,為加快推進遠東傳教事務,多方奔走,大事鼓吹培植本地聖職人員和增設教區的重要性;並為他喜愛的中國小孩鄭瑪諾悉心安排培訓,做正式入學準備。鄭瑪諾在羅馬經過一年零十個月的進修,努力完成了歐洲學生四年的學習課程,達到了“文學生”的程度。1651年10月17日,鄭瑪諾進入羅馬耶穌會舉辦的聖安德勒初學院學習。關於鄭瑪諾,該學院保存至今的登記冊,是這樣描述的:“鄭瑪諾,澳門人,18歲。10月17日到達聖德勒院。隨身攜帶帽1、長袍1、短大衣1、紅布長褲1、粗毛襪1雙、手巾1、皮鞋1雙。上述各件,大部分已陳舊。”5由此可見,鄭瑪諾隨身攜帶的物品極其簡單,說明這個學生具有清貧刻苦的精神。而當時他的同班同學共有二十二人,來自不同國家,許多同學都是家庭富有,更有的是親王,有的是侯爵出身,很少像他那樣清貧。16 53年4月30日,鄭瑪諾在學校正式加入耶穌會。同年秋天,又轉入羅馬公學深造。攻讀修辭學、邏輯學、物理化學、音樂和外語等多門課程。其中主修課程之修讀進程如下:1653–1654年 修辭學 1年,1654–1657年 哲學 3年,其中包括──理則學 1年(1 6 54 – 1 65 5);物理學 1年(1 6 55 – 1 65 6);物理學(當時又稱自然神學);形而上學 1年(1 6 56 – 1 65 7)。當時修辭學一般都需要修讀兩至三年,而鄭瑪
  • 9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諾僅以一年時間就完成了,實屬罕見。由此可以看出,鄭瑪諾真是一個聰明而又勤奮的優秀學生。不僅如此,鄭瑪諾修讀課程完畢後,又留校擔任了三年實習教師,主要講授拉丁-希臘文法和拉丁-希臘文學。作為一個來自遠東國家的人,在僑居國裏講授這門課程,就好比外國人在中國執教中文一樣,成為轟動一時的新聞。難怪後來袁國慰神父說:“一個中國人在歐洲文藝復興的中心──羅馬的著名學校中教授拉丁─希臘文學,在歷史上尚無先例。”6這種情況有如今天中國留學生在外國教授英語文學,是十分罕見的現象。1660年,鄭瑪諾完成了為時三年的教學實習,重返校園,續修神學。1661年10月,鄭瑪諾的神學課程修讀完畢,離開羅馬前往葡萄牙的里斯本,候船回國。由於商船從里斯本到遠東,路途遙遠,往返也無定期。因此,他在那裏一等就是四年,直至1666年4月13日,才乘商船東返。在這四年當中,鄭瑪諾並沒有閑 。而是抓緊時間學習,就讀於哥因勃拉大學。修讀《名理探》、《寰有詮》等神學課程。該校1665年登記名冊中稱鄭瑪諾為神父,可能鄭瑪諾在該校學習時已晉鐸。名冊中又對他有“天資穎悟”、“有進步”等讚語。鄭瑪諾等十四名傳教士一起被葡萄牙派往東方傳教,因此啟程之前,他們受到葡萄牙國王的召見和訓示,然後揚帆東渡。這是一次長達半年的艱苦航行。期間,由於必須穿越炎熱的赤道,風向不利,船隻航行十分艱難,藥物不足等種種不利因素,船隊四艘大船共運載四百人,計有七十多人染病不治身亡。其中包括兩名傳教士和兩名醫生。10月13日鄭瑪諾隨船抵達果阿,受到熱烈歡迎。不過果阿的耶穌會當局卻強行留下鄭瑪諾在果阿傳教,不許他返回中國。這樣,鄭瑪諾又留在果阿住了兩年。他一方面努力學習當地語言,同時被派往孟買郊區附近一個港口任財務主任,兼在教堂講道。最後,他實在忍受不下去了,便向總會上書表示不滿。他質問道:“不知理由何在,我不得不學習果阿方言,以便在此會省為教友服務。7”他對耶穌會不讓自已回國傳教感到難以理解。鄭瑪諾原是被耶穌會指派到中國傳教,他之所以被羈留於果阿,其原因可能是:當時清政府在沿海實行遷海政策,葡萄牙人在澳門的地位岌岌可危。再加上楊光先發動仇教,湯若望等教士被拘、被逐,天主教在中國傳教的形勢十分不妙。所以,耶穌會讓鄭瑪諾留在果阿,靜觀形勢的變化。清軍入關建立全國政權之後,為了徹底切斷沿海人民與海上抗清力量的聯繫,從1655年開始,先後五次頒佈禁海令,三令五申,“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8其後,清廷又於1660年、1662年相繼下達遷海令,規定沿海居民內遷三十里至四十里,築邊牆為界,不許逾越一步;海外貿易也一概停止。遷海令中明確要求:“令將山東、浙江、閩廣海濱居民,盡遷於內地,設界防守,片板不許下水,粒貨不許越疆。”9按照遷海令,澳門也在遷移之列。遷海令下達後,清政府立即封鎖了海上交通,居住澳門的華人全部遷入內地。1662年,清政府又命令澳葡停止商業活動,夷平澳門所有炮台,以免被鄭成功奪佔。10這樣一來,無疑會使澳門變成一個死港。1664年,有十五艘葡萄牙貨船和四艘暹羅商船被迫停泊十字門外,不許進入澳門。廣東政府還將違令的十艘葡船焚毀,沒收了七艘葡船的貨物。澳葡處境危急,群情惶惑,當局連忙派法籍耶穌會士劉迪我(Jaqu es Le Fa ure)進京,聯絡欽天監正和光祿大夫湯若望,在朝廷內部展開活動,向清廷說明澳葡有功于國,葡人有能力抵禦海盜的侵擾,結果一度使清廷收回成命;並且把香山縣遷海邊界線劃在前山寨、北山和關閘一線,澳門不在遷海之列。在此期間,清廷內部楊光先等反天主教官員於1664年誣陷湯若望“謀叛”,將他審訊判刑。此案又牽連澳葡遷海問題,兵部和刑部官員甚至奏請驅趕葡人回國。於是清政府撤回對澳葡的允諾,命令澳門葡人全部遷入內地。1666年,廣東政府調動軍隊包圍澳門,封閉關閘,強令內遷。此時,葡人只好採取賄賂廣東官員的辦法。當時廣東官員索賄很重,澳葡議事會為此進行多次討論,並同廣東官員討價還價。最後,葡人終於交付白銀128,400兩,買通官員,上奏皇帝,使澳葡於1668年奉旨准予免遷入內地。關於這件事,當時的史書記載說:“香山外原有澳彝,以其言語難曉,不可耕種,內地既無聚紮之地,況駐香山數百年,遷之更難,昨已奉命免遷矣。”11澳葡經過一番周折,總算保住了居留貿易權,
  • 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澳門研究94第55期但由於遷海令明確規定沿海各地“片板不許下水”,使它同沿海各省的貿易往來大受影響。因為儘管他們仍可在澳門貿易,但沒有外來商船,就不可能有生意可做。澳葡為了達到貿易目的,由果阿總督以葡王阿豐索六世的名義派遣特使瑪納‧撒爾達聶哈(Manuel de Saldanha)訪問中國。使團由二十二人組成,並帶有一大批貴重禮物。1667年使團到達澳門時,澳葡當局又贈送白銀三萬兩,作為供使團在北京活動的經費。使團於1670年抵達北京,由在京的耶穌會士南懷仁、利類思當翻譯,覲見了康熙皇帝,但未能達到免除澳門海禁的請求。1671年,澳葡滿足了廣東海道的要求,交付白銀十一萬兩,才獲准進行海上貿易。儘管當時澳葡議事會經濟拮据,還是同意了這些條件,缺乏現金,就以“禮品”支付。12清初的遷海令雖然使澳葡貿易大受影響,但是經過其不懈的努力,仍使澳門貿易在整個海禁的二十九年間(16 55– 168 4年),得以勉強維持,並逐步得到了改善。到了1668年初,澳門的形勢好轉以後,耶穌會遂命鄭瑪諾立即啟程前往中國。這一年的5月14日,瑪諾與其他六名外國教士離開果阿,7月抵馬六甲,在那裏停留九日。其時馬六甲已經被基督新教徒荷蘭人佔領,天主教遭受歧視,當地的教友很久未領聖事。聽聞有一批神父到來,興奮不已。紛紛饋贈禮物,請求領聖事。於是鄭瑪諾等人潛行登陸,逗留了一些時間。8月19日,他們乘坐的商船抵達澳門。鄭瑪諾1645年出洋留學,在外國飄蕩二十三年之後重返故地,當他安排妥當之後,立即上書耶穌會會長,對開展中國教務表示甚為關切,極力主張使用中國本地神父傳教。同時本人也在積極準備潛入中國內地,開展傳教工作。他所謂的準備首先是補習中文。因為鄭瑪諾雖然是中國人,可是十二歲出洋時,中文水準不高,荒疏了二十多年,可能早已忘記得差不多了。當時澳門三巴寺有兩種語文課程,一為中文,一為安南文,其中進修中文的有鄭瑪諾等六人,另有八人學安南文。此後兩年間(16 69– 167 1),鄭瑪諾頻繁進入內地,以廣州為中心,四出探訪廣東、廣西各處教友,進行宗教活動。1671年,反天主教的楊光先遭遇重大挫折。他由於反對西洋曆法,主張採用回曆,結果因測試日食和月食失準,遂失去信任,獲罪流放。清政府為耶穌會士湯若望平反,重用南懷仁修曆。於是許多在澳門避難的耶穌會士紛紛奉旨北上為朝廷效力。1671年9月8日,瑪諾與許多耶穌會士啟程北上,次年2月抵京。但他不幸身患嚴重肺病,在病中掙扎一年之後,於167 3年5月26日在北京去世。鄭瑪諾遊學歐洲二十六年,經歷豐富,知識淵博,是個西學素養較高的學者,回國時正值康熙皇帝廣納賢才之際,可惜他英年早逝,未及施展所學,為中西文化交流做出應有貢獻。鄭瑪諾的墓在北京阜成門外滕公柵欄。其墓碑正中題︰“耶穌會士鄭公之墓”。右為中文,字共分為三行:“鄭先生韙瑪諾,號惟信,廣東香山人也。自幼入會真修。康熙十二年癸醜四月十一日卒于京師,壽三十有八。”左為拉丁文,譯成中文如下:“鄭瑪諾神父中國人,祖籍澳門,幼年赴羅馬,在該地入耶穌會,為耶穌會華籍會士首先榮登鐸品者,以優異成績修畢神哲學後,返國傳教,卒于北京,時為西元 1 67 3 年 5 月 1 6 日。享壽三十有八。”13三、早期中國人出洋留學的特點在鄭瑪諾之後,17–18世紀尚有許多教徒派遣其子女出洋留學,而他們的留學國家多為意大利。1732年意大利人耶穌會士傳教士馬國賢回意大利後,在其家鄉那不勒斯創辦了一所直屬羅馬教廷的中國學院。該學院的主要目的是培養遠東傳教人才。學院不僅接納中國留學生,凡有志來遠東傳教的西人或土耳其人,均可入學修讀,學院至1868年停辦。當時留學人員多數在中國學院就讀,但也有在法國和葡萄牙等國。由於年代久遠,人員分散多國,因此人數難以準確統計。但據方豪先生指出,僅意大利的中國學院一處,在其辦學一百三十六年間,先後就讀的中國留學生便達一百零六名,意大利學生一百九十一人,土耳其學生六十七人。以當時的形勢而論,這個數字已相當可觀了。出國學童如今有記錄可查的約如表2所列。早期中國人出洋留學有兩個顯著特點:第一,留學均由教會組織,學員由傳教士在教徒中選拔,派送國外留學的目的是培養華人傳教士;第二,被選拔出國留學的人員很多是十多歲左右的教童,即由虔誠的教徒自願把資質聰穎的子弟交付教士送出
  • 9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國外培養,以便為天主教的傳教效勞。但客觀上不可避免地由此產生出一批西學人才。儘管如此,當時出洋留學在中國社會並沒有引起很大反響,中國史籍甚少記載,天主教會也沒有大肆宣傳,故鮮為人知,與鴉片戰爭後所掀起的留學熱潮不可同日而語。這都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決定的。註釋:1 吳曆:《三巴集‧澳中雜詠》,《小石山房叢書》第13 冊,第 1–4 頁。2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上冊,北京:中華書局, 1988 年,第 89–91 頁。3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上冊,第 89–91 頁。4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下冊,北京:中華書局, 1988 年,第 158 頁。表2 早期出國學童資料姓名 籍貫 生卒年 留學時間 留學地點 備考沈福宗 江蘇江寧 1 68 0 – 16 9 4 里斯本樊守義 絳州 1 68 2 – 17 5 3 ? –1 7 0 9 羅馬 回國後在北京傳教吳露爵 松江金山 1 71 3 – 17 6 3 1 72 4 – 17 6 3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王雅敬 上海浦東川沙 ? –1 7 6 3 1 72 4 – 17 3 4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谷若翰 1 72 4 – 17 3 4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殷若望 直隸 ? –1 7 3 5 1 72 4 – 17 3 4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劉必約 ? –1 7 5 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V i t a le K o u o 陝西 17 5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趙明多 四川成都 ? –1 7 5 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趙西滿 湖廣 17 5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P a u lTc t a y 江蘇常州 17 5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劉漢良 1 7 40 – ? 巴黎大路易學院 同行五人康× 1 72 8 – 17 5 0 1 74 0 – 17 4 8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 曾以拉丁文寫旅行長詩劉保祿 宣化 ? –1 7 9 4 17 47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 曾在北京一帶傳教藍方濟 直隸 1 72 7 – 17 9 6 17 53陶× 17 53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曹貌祿 廣東 1 7 28 – ? ? –1 7 5 3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 回國後曾在湖廣傳教楊德望 北京 1 73 3 – 17 9 8 1 75 1 – 17 6 5 巴黎大路易學院在法國曾習雕刻,參觀里昂布廠、金銀製作公司(S t E t i e n n e)、軍火廠。曾至北京、江西傳教。高類思 1 73 3 – 17 9 0 1 75 1 – 17 6 5 巴黎大路易學院 曾在北京做事劉道路 1 72 6 – 17 9 6 ? –1 7 5 8唐永貴 甘肅 1 81 0 – 18 6 1 1 8 28 – ? 曾在湖廣傳教田廣益 1 8 28 – ?張蘊華 甘肅涼州 1 81 0 – 18 6 4 1 83 2 – 18 5 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曾在蘇州、常熟、昆山、松江、上海傳教閻玉亭 山西榆次 ? –1 8 7 1 1 83 2 – 18 5 0 那不勒斯中國學院 曾在松江、上海傳教沈靜漁 湖北天門 1 81 6 – 18 8 1 1 84 3 – 18 5 0 那不勒斯那不勒斯中國學院曾在江南傳教,改姓古。資料來源:方豪:《同治前歐洲留學史略》,《中外文化交通史論叢》第 1 輯,重慶︰獨立出版社,第 1 2 0 – 1 3 0 頁5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中冊,北京:中華書局, 1988 年,第 191 頁。6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中冊,第 19 1 頁。7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中冊,第 19 5 頁。8 蔣良騏:《東華錄》卷七,北京:中華書局, 1 9 8 0年。9 夏琳:《閩海紀要》卷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年。1 0 徐薩斯著,黃鴻釗、李保平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 年,第 78–80 頁。1 1 江日昇:《台灣外記》卷六,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3 年。1 2 施白蒂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 年,第 59 頁。1 3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中冊,第 186–188 頁。按:這個墓碑記載鄭瑪諾的年齡有誤,鄭瑪諾 1 6 3 3年生, 1673 年卒,應為四十整歲。[責任編輯︰袁紹珊]
  •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澳門研究96第55期From 1700 to 1842, hundreds of European, Indian,and American ships sailed to Macau to partake in theCanton trade. More than 6,000 foreign vessels arrivedin China at this time, of which about 4,000 were companyships and the remaining, privately owned ships. With crewsizes of about 100 to 150 men aboard the companies’sh ips and 30 to 50 men aboard private ships, c loseto half a million people arrived in China in this period.The records from at least half of these ships have survived,and many of the foreigners who stayed behind each yearin Canton and Macau kept records as well. Today thesedocuments comprise some of the richest materials wehave for restructuring the lives and history of the peopleof the Pearl River Delta.Table 1 shows the various groups involved in theChina trade and the years they were active. The approximatenumbers of sh ips that were sent to China is a lsomentioned, and a brief account of the records that havesurvived.1. Private traders from India were already involvedin the trade at Macau and Canton before the East Indiacompanies’ ships began to arrive in 1699. The earliestarrivals were Muslims and Armenians who developed atriangular trade between Surat and Madras in India, Manila,and Macau/Canton. They had their own ships and sourcesof financing and they kept agents in Manila and Macauwho made the necessary preparations for the upcomingseasons. By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private Europeans,Parsis and Jews, who were based in India, were makingthe trip to China as wel l. Very few of these pr ivaterecords have survived, but the ones that are extant holda wealth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ade. Anne Bulley hasHistorica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1Paul A. Van Dyke** Assistant Professor of History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uTable1 Foreign ships involved in the China trade from 1700-1842(The numbers are estimates only)2F o r e i g n e r s Years Active Number of Ships Records Survived1 Pr ivate t raders f rom Ind ia: Europeans, M us lim s, Armenians , Parsees, and others 1 70 0 – 18 4 2 2, 00 0 ver y fe w2 Eng lish East Ind ia Com pany 1 70 0 – 18 3 3 1, 46 5 exten s ive3 F rench East Ind ia Com pany 1 70 0 – 18 0 4 17 4 exten s ive4 O stend Com panies 1 71 5 – 17 3 3 26 exten s ive5 Dutch East Ind ia Com pany 1 72 9 – 17 9 5 22 5 exten s ive6 Danish As iat ic Com pany (and one non-com pany) 1 73 1 – 18 3 3 13 1 exten s ive7 Swed ish East Ind ia Com pany 1 73 2 – 18 0 7 12 5 m any8 American t rad ers 1 78 4 – 18 4 2 1, 50 0 exten s ive9 O ther ships f rom Europe 1 70 0 – 18 4 2 1, 00 0+ exten s iveTota l 6, 64 6+
  • 9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used the private letters of John Adolphus Pope to describehis voyages and experience in China in the late 1780s.The Jamsetjee Jeejeeboy papers in the Mumbai UniversityLibrary cover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and alsoprovide a glimpse into these private exchanges with China.Unfortunately, very few other private records from Indiahave survived.32. The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EIC) was thelargest trading partner in Canton in this period and outnumberedall rivals in numbers of people involved and numbersof ships sent. Most of these records have survived andare now housed in the British Library in London. Theyinclude extensive Diaries and Consultations written by Englishresidents in Macau and Canton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the trade, hundreds of ship journals describing the voyages,and many reports, letters and correspondences concerningboth 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matters, as well as manyreferences to life in Canton and Macau. Hosea BallouMorse reproduced much information in his five volumesof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but thereis much more data in the orig inal documents that hewas not able to include in h is books. 43. The French East India Company was irregularlyinvolved in the China trade, and many of these recordshave survived. Some of the most detailed and importantFrench records have already been published, but therestill remain hundreds of documents from Macau and Cantonin French archives. These materials are primarily concernedwith 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exchanges with China, butsome private journals and letters from French officers havesurvived as well describing their experiences in the twocities.54. The Ostend companies were only involved withthe trade in China from 1715 to 1732, but many ofthese records have survived and provide a wealth ofinformation of the commerce. The early records before1723 are not extant, but for the years thereafter , theOstend documents are very extensive. These materialscontain some of the best details we have of the mid-to late-1720s in the delta, but they are primarily concernedwith commercial and navigational matters. These materialsar e h ou sed in seve ra l l i br ar ies an d a rch ives inBelgium.65.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sent its first shipto China in 1729 and from th is year to the end ofthe China voyages in 1795, an enormous amount ofrecords were generated. Even after 1795, the Dutch continuedto keep officers in Macau and Canton, and they keptrecords of everything they saw and heard. And in the1820s, the Dutch began sending ships to China againon a more regular basis. Most of this data concerns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matters, but there are much dataabout life in the two cities. Most of the documents arenow held in the Dutch National Archives in The Hague.Although many years are missing, those that have survivedare enormous in volume and consist of ledgers, journals,daybooks, letters, correspondences, reports, contracts, andnumerous other documents. A couple of the daybooks(dagregisters) from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have recentlybee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and published in Macau, andshow the extent of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rom thesesources.76. The Danes sent a non-company ship to Chinain 1731 to try out the trade, which was fo llowed bythe first Danish Asiatic Company ship in 1734. The Danishcompany commissioned 130 voyages to China, and fromthe 1750s to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they kept officersin Canton and Macau. Most of these records have survivedand provide excellent detail of the commerce, but alsocontain information about life in the two cities. From 1807to 1819, no Danish ships were sent to China owingto the Napoleonic Wars, but five additional voyages werecommissioned from 1820 to 1832. These documents arepresently held in the Danish National Archives in Copenhagen,and consist of hundreds of bound ledgers, logbooks, andjournals.87. Many of the Swedish East India Company’s recordshave not survived, and the ones that are extant, areincomplete with many gaps in content and sequence. However,each company ship was required to have a chapla inaboard, and many chaplains kept journals of their experiencesin China, which have survived. These journals provide
  •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澳門研究98第55期wonderful detail of not only the trade, but also plants,animals, customs, habits, practices and life in general inCanton (not Macau). A couple collections of the privatepapers of company officers have also survived. Eventhough there are many gaps, the Swedish records providesome of the best detail available of Macau and Canton,especially the decade of the 1760s. They are presentlyheld in numerous archives throughout Sweden. Thecompany sent no more ships to China after 1807, butla ter Anders Ljungstedt was appointed first Swedishconsul in China, and he wrote one of the first h istorybooks of Macau which covers the city’s early historyto the 1830s.98. Hundreds of Americans ships went to China inthe late eighteenth century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and the logbooks, journals, receipts, letters, correspondences,repor ts, and account papers from many of them havesurvived. Americans kept residences in Macau as well,and wrote diaries and journals of their experiences inChina, many of which have now been published. Theserecords are enormous in volume, and housed in numerouslibraries and archives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Butthe largest concentration of them is in the New Englandarea.109. In addition to the companies above, other Europeanships were sent to China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fromTrieste, Hamburg, and other ports. Some of those recordshave survived but they are not extensive, comprisinga few logbooks, with some miscellaneous letters and ships’papers. After the East India companies’ ships ceased goingto China in 1834, the number of private European shipssailing to Asia increased dramatically. Some of those privaterecords have survived, and are scattered throughout librariesand archives in Europe. The Jardine Matheson Archivein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Library is perhaps the mostextensive of these private collections. 11In addition to the ships listed in Table 1 there werealso hundreds of Portuguese vessels that arrived to, anddeparted from, Macau during this period, as well as dozensof Spanish ships from Manila. Portuguese records in Macauare very extensive, and Spanish records have survivedas wel l. Missionary records are also very extensive,as are Chinese records of Guangdong Province. Together,all of these sources provide scholars with the opportunityto reconstruct parts of the history to a high degree ofclarity. The rich body of materials available makes Macau,Canton, and the Pearl River Delta one of the best documentedhistories in the world.Notes:1 For a more extensive li st of the documents discussedbel ow, s ee the bibl iography i n Pau l A. Van Dy ke,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 ise on the ChinaCoast, 1700–1845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 tyPress, 2005; reprint, 2007).2 Louis Dermigny, La Chine et l ’Occident. Le Commerceà Canton au X VII I S ièc le 1719–1833. 3 vol s . andAlbum (Paris : S.E.V.P.E.N., 1964), 2:525; Erik Gøbel,‘The Danish Asiatic Company’s Voyages to China, 1732–1833’. Scandinavian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7 (1979),pp. 22–46; Sven T. K jel lberg, Svenska O st indiskaCompagnierna 1731–1813 (Malmö: Allhems Förlag, 1974),pp. 177–1843 Madhavi Thampi, ‘Parsis in the China Trade’, Reviewof Culture, Internat ional Edi tion. No. 10 (Apr i l 2004),pp. 16–25; Shalini Saksena, ‘Parsi Contributions to theGrowth of Bombay and Hong Kong’, Review of Cul ture.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10 (Apri l 2004), pp. 26–35;Guo Deyan, ‘The Study of Parsee Merchants in Canton,Hong Kong and Macau’.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Edition. No. 8 (October 2003), pp. 51–69; Carl T. Smith,‘Parsee Merchants in the Pear l River Delta’ . Reviewof Culture, Internat ional Edi tion. No. 10 (Apr i l 2004),pp . 36–49 ; Car l T. Smi th, and Paul A. Van Dyk e,‘Armenian Footprints in Macau’,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Edition. No. 8 (October 2003), pp. 20–39; Smith, CarlT. and Paul A. Van Dyke, ‘Four Armenian Fami l ies’ ,Review of Cul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8 (October2003) , pp. 40–50; Car l T. S mi th and Pau l A . VanDyke, ‘Muslim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1700 to 1930’,Review of Cul ture, International Edition. No. 10 (Apr i l2004), pp. 6–15; Anne Bulley , The Bombay CountryShips 1790–1833 (Richmond, Surrey: Curzon Press, 2000);and Anne Bulley, Free Mar iner: John Adolphus Popein the East Indies 1786–1821 (London: British Associationfor Cemeter ies in South As ia (BACSA), 1992) .4 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5 Vol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reprint, Taipei: Ch’eng-wen Publishing Co., 1966); K.N. Chaudhuri, The TradingWor ld of As ia and the Engl ish East India Company
  • 9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1660–176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and Huw Bowen, The Bus iness of Empi re: the EastIndia Company and imperial Britain, 1756–1833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 ity Press, 2006).5 Cl. Madrolle, Les Premiers Voyages Français a la Chine.La Compagnie de la Chine 1698–1719 (Par is: AugustinChallamel, 1901); Philippe Haudrère and Gérard le Bouëdec.Les Compagnies de Indes (Lorient: Editions Ouest-France,2005); Catherine Manning, Fortunes a Faire. The Frenchin Asian Trade, 1719–48 (Aldershot, Hampshire: Ashgate,1996); Louis Dermigny, ed., Les Mémoires de Charlesde Constant sur le Commerce a la Chine, par Charlesde Constant. Paris: S.E.V.P.E.N., 1964; and Dermigny,La Chine et l ’Occident , 1964) .6 K. Degryse and Jan Parment ier, ‘Marit ime Aspects ofthe Ostend Trade to Mocha, India and China (1715–1732)’. In Ships, Sailors and Spices. East India Companiesand Their Shipping in the 16th, 17th and 18th Centuries,eds. Jaap R. Bruijn and Femme S. Gaastra (Amsterdam:NEHA, 1993), pp. 139–175; Jan Parmentier, Tea Timein Flanders. The Mar itime Trade Between the SouthernNether lands and China in the 18th Century (Ghent:Lundion Press, 1996); and Jan Parmentier, Oostende& Co. Het Verhaal van de Zuid-Nederlandse Oost-Indiëvaart1715–1735 (Ghent: Ludion, 2002).7 Kristoff Glamann, Dutch-Asiatic Trade, 1620–1740 (The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58); J.R. Bruijn, F.S. Gaastra,and I. Schoffer. Dutch-Asiatic Shipping in the 17th and18th Centurie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7); ChristianJörg, Porcelain and the Dutch China Trade (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1982); Liu Yong, The Dutch East IndiaCompany’s Tea Trade with China 1757–1781 (Leiden:Bri l l , 2007) ; W.M.F. Mansvel t , Geschiedenis van deNederlandsche Handel-Maatschappij (Harlem: J. Enschedéand sons, 1922); Paul A. Van Dyke and Cynthia Vial lé.The Canton-Macau Dagregisters. 1762 (Macau: MacauCul tural Inst i tute, 2006); and Paul A. Van Dyke andCynthia Viallé. The Canton-Macau Dagregisters. 1763 (Macau:Cultural Institute, 2008).8 Erik Gøbel, ‘Asiatisk Kompagnis Kinafart, 1732–1833. Besejlingof Bemanding’ (Ph.D. diss.,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1978); Gøbel, ‘The Danish Asiatic Company’s Voyagesto China, 1732–1833’, 1979, pp. 22–46; Er ik Gøbel ,‘Danish Companies’ Shipping to Asia, 1616–1807’. In Ships,Sai lors and Spices. East India Companies and Thei rShipping in the 16th, 17th and 18th Centur ies , eds .Jaap R. Brui jn and Femme S. Gaastra (Amsterdam:NEHA, 1993) , pp. 99–120; Stephan Di l ler, Die Dänenin Indien, Südostasien und China (1620–1845) (Wiesbaden:Harrassowitz Verlag, 1999); and Ole Feldbæk, ‘Den danskeAsienhandel 1616–1807’. Historisk Tidsskrift 90:2 (1990),pp. 320–352.9 Kjellberg, Svenska Ostindiska Compagnierna 1731–1813,1974; Christian Koninckx, The First and Second Chartersof the Swedish East India Company (1731–1766) (Belgium:Van Gemmert Publishing Co., 1980); and Bengt Johansson,ed. The Golden Age of China Trade. Essays on theEast India Companies ’ trade wi th China in the 18thCentury and the Swedish East Indiaman Götheborg (HongKong: Standard Press, Ltd., 1992); and Anders Ljungst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 tuguese Settlements inChina (1832; reprint, Boston: James Munroe & Co. eds.,1836; Hong Kong: Viking Hong Kong Publications, 1992).10 Jacques Downs, The Golden Ghetto. The AmericanCommercial Community at Canton and the Shaping ofAmerican China Policy , 1784–1844 (Bethlehem: LehighUniversity Press, 1997); Jonathan Goldstein, Philadelphiaand the China Trade 1682–1846. Commercial, Cultural,and Atti tudinal Effects (University Park: The Pennsylvania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8); and Nan P. Hodges andArthur W. Hummel , eds. Ligh ts and S hadows of aMacau Li fe . The Journal of Harr iet t Low, Travel l ingSpinster (1829–1834) (Woodinville, WA: The History Bank,2002).11 Weng Eang Cheong, Mandarins and Merchants. JardineMatheson & Co., a China Agency of the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London, Curzon Press, 1979); Alain le Pichon,ed., China Trade and Empi re. Jardine, Matheson &Co. and the Or i gins o f Br i t i sh Ru le in Hong K ong1827–1843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andAlain le Pichon, Aux Origines de Hong Kong. Aspectsde la Civi l i sat ion Commerciale à Canton: le Fonds deCommerce de Jardine, Matheson & Co. 1827–1839 (Paris:L’Harmattan, 1998).[責任編輯︰袁紹珊]
  • 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澳門研究100第55期一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英國人佔領了香港,對澳門的國際貿易地位乃至澳葡政府的稅收產生了巨大的衝擊。十九世紀四十年代至六十年代,澳門和香港兩地先後開放賭禁,兩地開賭的結局卻截然不同──香港開賭四年半後因各方面的壓力而不得不重新禁賭,澳門的博彩業卻一直延續到今天。不過,香港歷史上曇花一現的博彩合法化,與澳門近代博彩業的發展仍然有 千絲萬縷的關係。魯言在《香港賭博史》一書中,將港英政府1867年6月17日頒佈的《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一事,視為中國賭博史和香港賭博史上賭博合法化的創舉。1該書的作者認為:“在麥當勞未公開招商承餉開賭之前,香港固然沒有前例,即在中國,甚至澳門,也沒有先例。”“澳門今日雖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但是澳門招商承投賭餉的歷史比麥當勞晚,在1870年以後才開始的。因為葡國人一向本 香港可行之事,澳門亦可行的原則,對滿清政府負責。故當香港開賭抽餉之後,澳門才效法麥當勞,也開賭抽餉了。”2其實,澳門的賭博合法化比香港和內地早。早在港督麥當勞公開招商承餉開賭前十九年的1847年7月,澳葡政府就把“中式彩票”即闈姓賭餉正式納入財政收入之中,184 8年7月起又增加了“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稅項。31851至1863年,在基馬拉士總督執政期間,澳門就開始實行賭博專營。4而在香港“開埠”之前,獲葡萄牙王室特許發行的澳門仁慈堂彩票,更已經賣得滿街都是。澳門不僅僅是公開發行彩票早於香港,中式賭博的合法化也起碼比香港早十八年。澳門歷史檔案館的葡文檔案中,有一份刊於《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Bo le t im do G o ve r n o da Pr ov in c ia d eM a ca o , T im o r e S o lo r)的澳門公物會(J u n t a d aFazenda Publica de Macau)1849年上半年度收支總賬目,其中一項為“中式賭館”幸運博彩的稅餉收入,數額為五百七十六兩;而另一項來自“中式彩票”的稅餉則達三萬零九百六十兩。5中式賭館(Caza d e Jo go Ch ina)的賭博以番攤為主,還有牌九、搖骰等。清代以前就已經存在 攤錢賭博,入清以後何時開始稱為番攤已不可考,有人說是因盛行於廣東番禺而得名,6此乃廣東人較喜愛的賭博種類之一。十九世紀末在澳門出版的中文報紙《鏡海叢報》,經常在文章中提到“攤館”,而無提及甚麼“中式賭館”,也沒有“牌九館”和“骰館”的稱謂。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顯示“攤館”內禁止兼營牌九和擲骰,報刊和檔案文獻也未出現過以番攤之外的中式賭術為主的“中式賭館”文字,故可認定“中式賭館”即“攤館”的別名。至於“中式彩票”,當年最盛行的是白鴿票賭,只是被葡人誤作闈姓。從上述葡文文獻可以看出,澳葡政府在1849年之前已經開放賭禁並且從賭博合法化過程中抽取極為可觀的稅餉。官方文告中有關澳門公物會1849年上半年的賬目,首次將“中式賭館”及“中式彩票”列入法定收益,其合法化成事當在1849年1月1日之前。不過,現存的葡文檔案之中,1839年至1845年1872 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胡 根 ** 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理事長、歷史學博士
  • 10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的《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全部缺佚,1847年的缺第十八期,故未能斷定這些缺失的官方檔案中有沒有更早的賭博合法化文告,只能依據現時已經找到的文獻作出上述判斷。在澳門歷史檔案館館藏的葡文檔案庫裏,有一份188 3年2月10日的Bo let im d a Provincia d e Ma cau eTimo r(澳門帝汶省政府公報),其中特別說明“闈姓”博彩是於1847年1月,應華人之要求,由澳門總督批准設立的;所有的番攤賭館則係根據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在1849年4月正式發給牌照的。7在此前後的多份《澳門政府公報》中,都經常有這樣的葡文註釋。8亞馬留(Fe rr e i r a d o Amar a l)於1 84 6年4月21日才開始其澳門總督任期,1846年2月16日的總督訓令應該是其前任彼亞度(Jo sé Gr eg ór io Peg ad o)9 所發出的。為甚麼彼亞度總督簽署了批准設立番攤賭館的訓令,卻又沒有立即實行呢?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找不到相關的檔案文獻資料可說明這一點。但是,彼亞度總督簽署那份訓令之後兩個月,就離職返回葡萄牙了。這樣看來,最大的可能性不外乎兩點:一是他來不及實施這一政策;二是當時的環境發生變化,暫時不能開設中式賭館。亞馬留上任後,雖然一度讓番攤承餉,但直到1849年4月,才根據彼亞度在1846年2月16日簽署的總督訓令,正式向澳門的番攤館發給營業牌照。18 51年7月19日《澳門政府憲報》刊登了一份公開招投白鴿票的公告︰“奉公物會命︰緣澳內白鴿票廠於七月二十四日滿期,是以預於六月十七日在議事亭從新出投夜冷(投標)。如有願遵守規條及出批價最高者,准令承充其白鴿票,規條在亭與看。”10白鴿票屬於中式彩票,在廣東地方甚為流行,故此也是澳葡政府開放賭禁之後首批公開招商出投的彩票賭博品種。同治十年《番禺縣誌》載:“有曰‘白鴿票’者,取《千字文》前八十字,密點十字,令人亦猜點十字,猜得五字以上,每一錢贏十錢。城鄉各處俱開有票廠,猜票者以票投之,每日猜一次。於是老少男女均被誘惑,約千人之鄉,歲輒輸銀二千餘兩。婦女無知,有並舉衣飾輸盡而投環服毒自盡以死者。蠹害民生,莫以此為甚。”11簽署批准設立番攤賭館訓令的雖然是彼亞度總督,但他在任內沒能讓番攤賭館公開營業。中式賭博在澳門全面合法化時擔任澳門總督者,正是積極推行殖民擴張政策的亞馬留,他於1849年8月22日死於沈志亮等華人的復仇亂刀之下。12施白蒂女士在《澳門編年史》中有這樣的載錄:“1 84 9年,亞馬留總督第一次允許在澳門設立‘番攤’賭博。”13現在從澳門歷史檔案館找到的葡文文獻可以證實,1849年這一年份記載有誤,因為澳葡政府早在18 48年7月,就把“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稅項納入政府正式稅收之中。在澳門第一次允許番攤賭博合法化的確是第四十九任總督亞馬留,但博彩合法化的年份是在此之前。14二香港與澳門一樣,都是以廣東人為主的社會,講的是粵語方言,飲食和生活習慣、民間風俗,兩地之間幾乎沒有甚麼分別。香港在開埠初期,並未禁止賭博,因為自從鴉片流毒中國後,在廣州及澳門,賭博已漸成風氣,但不很流行,所以在1841至1844年這三年間,香港並未禁賭。所謂賭博,也只是三幾個人圍在一起作局,小賭一番而已。15到了1844年,一系列先後在香港公佈頒行。這一年共公佈了二十二條法例,從法理的性質,可以看出屬於兩個方面,其一是維持治安,另一是徵稅。其中《禁止賭博條例》即屬徵稅的,因為當時公佈這些條例,主要是從罰款中取得政費。《禁止賭博條例》的內容,大意是規定凡聚眾賭博以及找人賭博,最高罰款為二百元,而賭館主人或開賭者亦同樣辦理。魯言認為:當時香港禁賭的目的並不在於禁絕這種不良的風氣,而旨在從罰款中增加庫房的收入。這是香港開始立例禁賭的精神,一直維持到197 7年才略為改變。16既然禁賭是為了增加庫房收入,所以港英當局也沒有真正禁賭:“184 4年有禁賭的明文,賭博卻是越來越盛行。最初是三、五人的聚賭,漸漸發展成幾十人以至幾百人的大聚賭。賭館和賭場,在禁賭條例頒行之後越開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17當時在香港最大宗的賭類是番攤,而賭風和貪風又是一對攣生兄弟,當賭風於1844年至1855年。這十一年間形成之後,1855年5月5日就出現了首宗
  • 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澳門研究102第55期攤館賄賂公務員的案例。此後,幾乎年年都有警員涉及被賭館賄賂的事件發生,以至香港警方為了防止警員受賄,於1857年起在警員制服上釘上編號,以方便證人辨認勒索賭館的警員。18到了1867年,香港上環的水坑口、大笪地、四方街、華里、東街、西街,以及環繞著荷李活道與大道中的一些橫街內,到處都是攤館。這些攤館差不多都是公開營業的,攤館租用舖戶來開設,其特點是門前垂下一塊藍布做的門簾,門外有人招徠賭客,高呼“發財埋底便”。 19香港警方雖然常常掃蕩賭館,但因警察受賄,常和賭館主人串通做戲瞞騙官府,結果是掃之不盡,越掃越多。香港一位叫做域陶(Whitte l l)的立法委員在立法局的常會中提出,警方經常掃蕩賭窟,而賭窟卻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顯見1844年的《禁止賭博條例》不足以達到禁止賭博的目的。他建議另訂新的法例,准許開賭的人繳餉納稅,領取牌照開賭,這樣既可納賭博於正軌,也可掃除貪污。20域陶這一“寓禁於徵”的提議,獲得了時任港督麥當勞的支持,香港賭博合法化時代也就是由這一年(即186 7年)開始的。是年6月17日,港府頒佈了《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該法例的第十八條中,賦予港督公開招商承餉開賭的權利。博彩合法化從該年7月 1日實行。《香港賭博史》認為:“這是中國博彩史和香港賭博史上的創舉。”21香港總督麥當勞指定警察司及總登記官招商承投賭餉,由警察司發給賭牌。每一份商用申請書列明賭館所在的地點和賭館街道門牌號碼,以及願繳納的賭餉數額。首次競投賭牌開票的結果,共有十二人投得,即批准十二間賭館公開開設。這些賭館分佈在基利文舊街、大道中、上環水坑口、荷李活道、西街、西營盤和灣仔等地,每家每年繳納牌照費(賭餉)一萬元,於7月 1日正式營業。 22香港開賭前幾年,廣東巡撫郭嵩燾治粵期間,廣東闈商用“以罰代餉”的形式經營,澳門的闈姓賭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澳門政府憲報》刊登的公物會專賣收入資料顯示,澳門的“中式彩票”收入在1863至1864年度曾經出現較大的跌幅,從上一年度的28,130兩下降至23,800兩,跌幅約18%。廣東方面對番攤等傳統賭博名義上雖然禁絕,但賭風復熾之下,該年度澳門的“中式博彩”收入應聲下跌至幾年來的低位,只有59,500兩,比前三年減少了三分之一左右;賭餉總收入也從前三年的平均二十多萬兩下降至157,599兩,23 跌幅超過五成半。1866年4月郭嵩燾離任後,由其湖南同鄉、時任兩廣總督的蔣益灃兼任廣東巡撫一職。24蔣益灃是反對開賭的,曾下令嚴禁闈姓及各種賭博,賭商紛紛遷往香港、澳門。但他與總督瑞麟關係不睦,遭其彈劾“任性妄為”而被降級調走。據蔡冠洛《清代七百名人錄》記載:(光緒十三年農曆)十一月,總督瑞麟疏劾益灃“任性妄為”,上命閩浙總督吳棠查辦。吳棠查核後奏稱:“蔣益灃久歷戎行,初膺疆寄。到粵東以後,極思整頓地方,興利除弊。惟少年血性,勇於任事,凡事但察其當然,而不免徑情直遂,以致提支用款,和發勇糧。及與督臣(瑞麟)商酌之事,皆未能推求例案。”吳棠建議交部議處,“尋議降四級調用,上改為降二級,以按察使候補,發往左宗棠軍營差委。”25總督瑞麟復開賭禁之後,年餉由最初的數萬元增至數十萬元,闈姓賭的範圍進而由鄉試推廣至會試以及學政的歲考、科考。 26 當時,朝廷正為“平亂”之事焦頭爛額。據《清實錄》同治七年二月二十八日(186 8年3月21日)︰“捻匪竄擾直境將及兩月,各省官軍雲集,為數幾及十萬。各軍隨帶餉銀用盡,即需由直省接濟,糧米柴草亦須籌備。…… 湖南、湖北、江西、江蘇、廣東、福建各督撫,速於捐輸鹽釐並華洋關稅項下,無論何款,每省各撥助餉銀十萬兩,克期由海道輪船解赴天津。”271868年11月21日,朝廷又在一道籌撥左宗棠西征實餉的上諭中, 令東南各省合籌一百萬兩銀子,以資軍需﹕“現屆捻匪肅清,陝甘軍情正急,剿賊之任,責在統兵將帥,籌餉之事,責在東南疆臣,均屬無可推諉。”28瑞麟和廣東巡撫張兆棟於同治十、十一年間援引前例,令闈商繳納罰款32 3,50 0兩,29以圖緩解朝廷財政支絀的情形。但因雲南等地戰事頻頻,朝廷屢次向廣東催餉,廣東的賭業在這段期間乃得以發展。三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香港。港英政府開放賭禁的措施,在民間引起過頗多反對的聲音,基督教聖公會的牧師查理士華倫(Cha r less Warr en)認為
  • 10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這樣維持社會秩序和風化,簡直是一種諷刺。他四處奔走,向宗教界及社會知名人士要求簽名,上書反對政府這種賭博合法化的政策。當時主持《中外新報》的伍廷芳亦有簽名,反對賭博在香港合法化。不過,因賭餉可觀,而且確實能夠起到遏止不良警察勒收賄款的作用,港督麥當勞沒有收回成命。到了第二年再度公開競投賭牌時,他乾脆取消以年計算的方式,改為以月計算。30港督麥當勞不顧社會人士反對,決意開賭,但中國的歷朝法律都是禁賭的,賭博合法化所引起的各種負面效應也隨之而來。繼基督教聖公會牧師查理士華倫以及伍廷芳等社會知名人士提出公開反對之後,1867年12月,英國貴族院議員丹頓、北擎咸公爵等指責香港公開承餉開賭是一種違反文明的政策,如屬實當是英國這個文明國家之羞。31香港華人的商業發展和雄厚的資金,在1860年代後期及1870年初期已經凌駕歐人。1870年,伍廷芳與華人紳商梁安(仁記洋行買辦)、韋玉(有利洋行買辦)、曹雨亭(慎安號)、招雨田(廣茂泰南北行)等,請求港督軒尼斯撥地興建華商會館。32華商在香港的經濟實力以及社團組織能力漸大,在一些重大社會問題上,英國人也不得不看他們的面色。伍廷芳後來成為香港第一位華人大律師(1877),首任太平紳士及立法局議員(18 78– 188 0),開華人參政之先例。另外,他又在洋務運動中長期擔任李鴻章的幕僚(1862– 1896),任翻譯員並協助李鴻章對外談判。 33 在反對香港開賭的過程中,在華商中享有崇高聲譽和地位的伍廷芳所起的作用甚大。1868年5月,香港西商會開會時一致指責,公開賭博令商業萎縮,不少客商原本攜款來港購買洋貨,卻在賭館把貨款輸光了;有些運土貨來港的商人,賣出土貨之後,原可辦運洋貨回內地,也將貨款輸光而無錢辦貨。面對社會上激烈的批評指責,港督麥當勞依然不肯回頭。1871年1月12日,第四屆公開承投賭餉時,賭權已經採用統一競投的方式進行。結果由賭商何亞錫以每月一萬五千多元的賭餉投得賭權。港府的全年賭餉收入也增加至十八萬九千六百元。34眼看港府在開賭問題上越走越遠,全港市民於該年發動了一次上書英倫的請願運動,由當時的社會知名人士和商界知名人士發起,所有的商號都在請願書上蓋章,請港府轉英國理藩院。與此同時,西商會也採取了同樣的行動,於是年5月上書英倫。這兩封請願書,都力陳賭博遺害社會之慘。香港總督麥當勞雖然一度扣起了兩份請願書,但賭害遺禍之大,始終難以掩人耳目。結果,麥當勞於1871年12月由英國度假回港時,也帶回來了英國理藩院禁賭的命令。35促成香港禁賭的還有一位人士,他就是曾任英國駐華大使館秘書,並在清政府外務部工作多年的羅向喬。他當時上書港督,痛陳賭害,請求勿弛賭禁。奈何港府一意孤行,不予理睬。於是,他又直接向英國政府上書,呼籲制止。英廷終於電諭港府不得弛禁,並覆電羅向喬予以嘉勉。36 1872年1月13日,港督麥當勞貼出禁賭告示,明示於1月20日起封閉所有賭場,所有開賭牌照一律取消;嗣後一切賭博如闈姓、白鴿票、花會及其他有彩私賭,一律禁絕,並加僱偵探嚴密偵緝,違者拘罰不貸。37香港嚴厲禁賭後,廣東的賭業也同時受挫。同治十三年,御史鄧承修上奏,請求禁止廣東抽收闈姓的賭款。鄧承修在《請飭禁抽收賭款疏》中奏稱︰“廣東賭風最熾,向有闈姓﹑番攤﹑白鴿票﹑花會等名,近年則番攤﹑白鴿票﹑花會,經督撫臣明禁,雖未能盡絕根株,尚不至設局開場,抽收經費。如闈姓一事者,查闈姓之賭,起自機房,小民漸而相率效尤,行於省會。經前撫臣郭嵩燾罰繳款項以資津貼,奸民因此藉端稟案,抽繳經費,巧立榜花名目,每屆鄉會科期及歲科兩試之先,設局投票,每票限寫二十姓,以中姓多少為贏。輸其投票之資,則自一分一錢以至盈千累萬。其投票之處,則自省會以及各府州縣,窮鄉僻壤。其投票之人,則自搢紳士大夫以及農工商賈,婦孺走卒,莫不罄其所有,各存僥幸心,希圖一擲。以致傾家破產,歇業潛逃,甚而服毒投環,賣妻鬻子。”“尤可駭者,每遇科年,謠言四起。或云某姓已通關節,或云某姓已托人情。其歲科兩考,百計鑽營。有姓字未登票內,或經取錄則俾以多金,惎使不行赴覆。或尋其瑕隙,激向大眾稟攻。否則有賂之故犯場規,甘遭擯斥者。”“國家掄才之典,為市儈賭博之資,阻寒士登進之階,啟官紳貪污之漸。立心之險,設局之奇,有如此者。”38鄧承修指出:“各賭具已行明禁,獨闈姓未經
  • 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澳門研究104第55期裁革。其始則借罰款為名,繼則以抽收成例在該督撫之意不過以用項支絀,藉資津貼耳。豈知其為害之至於此哉。夫番攤、白鴿票、花會各賭率,皆市井無賴之尤,稍知自愛者,猶不肯為。若闈姓則公然設局,明目張膽,恃官長為護符,即父兄何能束其子弟傷風敗俗,病國蠹民,莫甚於此。且賭博之禁,朝廷顯有科條,今則官為抽收,更復成何政體﹖……若不早行禁止,恐科場因此而滋事,必至釀成巨案;百姓由此而並窮,必至流為寇盜。”他要求朝廷降旨“飭下廣東督撫臣,將抽收闈姓賭款迅行裁革,出示嚴禁,以肅政體而杜弊端。”39清廷接奏後不能對此無動於衷,二月廿八日諭令兩廣總督瑞麟、廣東巡撫張兆棟將闈姓厲行禁止。40由於粵港兩地先後禁賭,大批賭客從香港轉往澳門,澳門早期博彩業由此日漸勃興。註釋:1 魯言:《香港賭博史》,香港:廣角鏡出版社, 1978年,第 12 頁。2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8 頁。3 《澳門政府憲報》1848 年、 1849 年財政收支表,原文見澳門歷史檔案館縮微菲林,以及 “ Rec e i ta do annoEconomico de 1887–1888,” Boletim Offic ia do Governo deP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 No. 11 (1888), p. 100.4 [葡 ]施白蒂著,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112 頁。5 《澳門、帝汶、蘇洛省政府公報》1849 年 8 月 11 日封面版,澳門歷史博物館藏文獻。6 劉如仲、李澤奉主編︰《中國賭博史》,台北:台灣文津出版社, 1996 年,第 225 頁。7 “(h) Estabelecida pelo governador a requerimento dos chinasem janer io de 1847. (i ) As Licencas para as jogo Foramestabelecidas em abri l de 1849 em virtude da portaria de 16de fevereiro de 1846.” “Receita do ano Economico de 1887–1888,” Boletim Officia do Governo de P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No.11 (1888), p. 100.8 如 1883 年 2 月 10 日,見 “Prov inc ia de Macau e TimorRecei ta do anno economico de 1882–1883.” Bolet im daP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 No.11 (1888), p. 135.9 彼亞度(José Gregório Pegado)為澳門第 78 任總督,任期由 1843 年 10 月 3 日至 1846 年 4 月 20 日。1 0《澳門政府憲報》1851 年 6 月 19 日(第 35 號)。1 1 同治十年《番禺縣誌》點注本卷六,《輿地略四》,第 46 頁。1 2 [葡 ]施白蒂著,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第 100 頁。1 3 [葡 ]施白蒂著,姚京明譯:《澳門編年史》(十九世紀),第 102 頁。1 4《澳門政府憲報》(1848–1849)中清楚地顯示,澳門早在 1847 年 7 月就把“中式彩票”即闈姓賭餉納入財政收入之中, 1848 年 7 月起又增加了“中式博彩”即番攤的稅項。原文見澳門歷史檔案館縮微菲林,以及“Receita do anno Economico de 1887–1888”, Boletim Officiado Governo de Provincia de Macau e Timor 1888–3–15 No.11, p. 100 。1 5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2 頁。1 6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5 頁。1 7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6 頁。1 8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9–10 頁。1 9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2 頁。2 0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4 頁。2 1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2 頁。2 2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6 頁。2 3《澳門政府憲報》葡文檔案縮微菲林 B.O.1863.“中式博彩”在 1860 年度收入為 88,655 兩, 1861 年度為 78,905兩, 1862 年度為 81,400 兩。2 4《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170 ,第 80–81 頁,同治五年丙寅二月丙辰二十六日(1866 年 4 月 11 日):“命署廣東巡撫郭嵩燾來京,以浙江布政使蔣益灃,為廣東巡撫。”2 5 蔡冠洛編著《清代七百名人錄》,北京:中國書店,1987 年,第 1066頁。又:《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207,第 682–684 頁,同治六年丁卯七月庚申初九(1867 年8 月 8 日)﹕“據兩廣總督瑞麟參奏,巡撫蔣益灃任性妄為,劣跡彰著。”2 6 劉如仲、李澤奉主編,《中國賭博史》,第 254 頁。2 7《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225 ,第 88–89 頁,同治七年戊辰二月丙午二十八(1868 年 3 月 21 日)。2 8《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244 ,第 395–396 頁,同治七年戊辰十月辛亥初八(1868 年 11 月 21 日)。2 9 王先謙纂《東華續錄》卷 19 ,第 29 頁下,同治二年二月癸卯。3 0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17 頁。3 1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20 頁。3 2 張雲樵:《伍廷芳與清末政治改革》,台北︰台灣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1987 年,第 80–81 頁。澳門大學國際圖書館“伍廷芳博士遺屬贈書 DS777, 15, W77,CHA”。3 3 張雲樵:《伍廷芳與清末政治改革》,第 63–96 頁。3 4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22 頁。3 5 魯言:《香港賭博史》,第 23 頁。3 6《嶺嶠拾遺》,廣東省文史研究館編,上海︰上海書店, 1994 年,第 128 頁。羅向橋(1821–1900),字祥,又名森,廣東南海西樵羅村人,前清孝廉,精通英語。3 7 劉如仲、李澤奉主編,《中國賭博史》,第 350 頁。3 8《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362 ,第 794 頁(同治十三年甲戌正月丙辰十二日, 1874 年 2 月 28 日);另見《同治中興京外奏議約編》,上海:上海書店影印, 1985 年。3 9《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362 ,第 794 頁。4 0《穆宗毅皇帝實錄》卷 362 ,第 794 頁(同治十三年甲戌正月丙辰十二日, 1874 年 2 月 28 日)﹕“諭內閣。御史鄧承修奏,請飭禁抽收闈姓賭款一摺。據稱廣東省賭風甚熾,每屆鄉試及歲科試期,開場設局,竟有巧立闈姓名目,抽收經費等語。賭博本干例禁,況考試屆期,尤應嚴行禁止。若如該御史所奏,藉端抽收款項,殊屬不成事體。著瑞麟﹑張兆棟即行裁革,出示嚴禁,以肅政體而杜弊端。”[責任編輯︰袁紹珊]
  • 10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19 06年5月22日,廣東省西江上一艘英籍客輪“西南號”行至三水縣附近水域,遭遇匪徒搶劫。匪徒擊斃英籍醫生麥道德(又譯麥路得)一人,擊傷多人,擄去洋銀20 00餘元。 1“西南號”事件發生後,港英政府要求廣東政府清除西江匪患,否則將派英艦巡邏西江,隨後又向清中央政府提出由英國人管理的稅務司兼管西江治安,清外交部予以應允。廣東商界以保衛西江緝捕權為號召,成立粵商自治會,並向各界呼籲抵制英國,要求清外交部收回成命。1907年12月英艦開始遊弋西江。粵商自治會通電各地強烈反對,他們的活動得到廣東地方政府暗中支援和各地社會團體的回應。1908年2月,英艦在各方壓力下被迫退出西江。2西江緝捕權事件一度被看作是中國官紳團結反對英國強權的勝利,是維護國家主權和打擊帝國主義侵略的勝利,是一次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勝利。3然而,在這場政治事件的喧囂裏,有一個生命卻被無聲地淹沒,他就是在西江事件中被歹徒無辜殺害的英國醫學傳教士麥路得。一、麥路得醫生與英國循道公會在廣東的早期傳教活動麥路得1859年生於一個傳統的基督教家庭,他的父親曾是循道公會蘇格蘭年議會的主席。由於家庭的薰陶,麥路得從小就有濃烈的宗教感情。1881年,麥路得在愛丁堡拿到醫學碩士學位,1884年取得醫學博士學位。之後,他正式投身循道公會差會服務。當時循道公會的雲仁醫生正在佛山建設循道醫院,非常需要幫助,於是,麥路得醫生受命前往佛山。臨行前,被按立為牧師。來到佛山的最初歲月裏,他幫助雲仁醫生照顧佛山循道醫院,同時一面學習中文,一面和中國傳道人到附近的村莊去旅行佈道。 4麥路得醫生所在的英國循道公會是社會福音派的新教教會,主張社會改良, 重在下層群眾中進行傳教活動。廣東地區是英國循道公會在中國的最早落腳點和最重要的傳教場所。1851年循道公會來華傳教先驅俾士到達廣州,1853年郭修信牧師和畢治牧師來華,三人於年底舉行第一次教區會議,是為廣州教區的開端。廣州教區管轄整個華南地區的傳教工作,直到1932年才改稱兩廣教區。最先的母堂設於南關增沙,稍後發展至第十圃(十圃堂在1862年開設)、高第街、太平坊和河南。到186 5年,成立三聯區:廣州東關、西關、和佛山(1861),附設二分站:河南和韶關。後來擴展至新會(1871)、韶州(1 87 7)、香港(1 88 2)及梧州(1 89 7)。 5 在以後的發展中,在華循道公會共建立了七個教區:華南、湖南、溫州、寧波、湖北、華西及華北。其中華南教區又劃分成七個聯區:廣州、佛山、北江、台開、新中、梧州及香港。6和大多數新教教派一樣,英國循道公會一貫反對政府對傳教的過分保護。1860年,循道公會華南教區的先驅俾士牧師就曾開赴當時還不是對外開放口岸的佛山傳教。1868年來華的司多馬牧師也非常強調獨立傳教,他在著作中寫道:“領事館的旗幟覆蔭下的禾田,長得既矮小又不健康;可是在露天下的內地平原,卻能帶來金澄澄的豐收。”7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張 照 ** 廣東技術師範學院政法學院講師、歷史學博士
  • 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澳門研究106第55期事實上,19世紀西方新教傳教士在華習教權、傳教權、保教權與房產權等權利的獲得,是伴隨 列強對華侵略戰爭的一次次勝利和通過簽訂一個個條約而逐步取得的。例如第一次鴉片戰爭首先使通商口岸的外國僑民取得習教權、傳教權和地產租賃權,然後取得華人習教權和教會的置產權,最後是列強取得教會和傳教士在內地的傳教權和置產權。第二次鴉片戰爭提供了教會勢力擴大在華權利的機會。戰爭結束後,英、法、俄、美與清政府訂立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都有傳教特權的條款。勿庸置疑,傳教士在西方列強與清政府簽訂的條約中獲得了許多在中國傳教的權益和便利。然而這種“搭便車”得來的方便和權益卻似一把雙刃劍,它既讓傳教士們可以雄心勃勃地走進中國的市井民間,同時卻又把中國人的排外情緒削鑿得如針尖麥芒般鋒利,給新教傳教士們的傳教工作帶來了嚴重的障礙。中國人民的民族優越感因為這些對外戰爭的失敗和不平等條約的簽訂而受到極大的挫傷,強烈的仇外排外民族主義情緒被激發起來。當新教傳教士走進中國人當中傳教時,中國人很自然地把敵對情緒發洩在這些外國人身上了。層出不窮的民教衝突就是中國人民族主義情緒宣洩的明證。然而,當我們深入地剖析這些所謂的民教衝突時卻發現,其背後真正的主導者與策劃者往往是官員和士紳,民眾往往只是受到官紳階層唆使而產生了排外行為和排外情緒。因此,民教衝突這一名詞僅僅是我們對清末以來代表封建統治階級思想的史學概念的延續。那麼,要正確地認識和分析近代傳教士與中國社會的互動,筆者認為,要堅持在佔有基本史料的基礎上,運用實事求是和階級分析理論來開展研究,才能更接近歷史真相。二、官紳階層是清末社會排外情緒的根源和主力封建官吏和士紳在封建社會中是佔統治地位的階級,特別是在地方事務管理中起 舉足輕重的作用。所謂官吏是指經過科舉考試後任職於國家的行政人員。士紳,是指那些已經取得文武功名但沒有做官的人,甚至那批在農村為功名而奮鬥的人也屬於這個階層。從階級構成看,他們在政治上都具有一定的功名資格,享有部分封建特權,是官僚隊伍的退役者或預備隊;在經濟上,他們與封建土地所有制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團練、地主、族長等凡是有地位的人都可被視為官紳階層。在近代西方列強侵華歷史中,官紳階層是西方列強的直接打擊對象,其尊嚴地位和經濟利益都因此受到最直接的侵犯,這是官紳階層排外的首要原因。其次,傳教士的滲入,打破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地方統治局面,向官吏、士紳歷來所把持的社會領導權提出挑戰,直接威脅了官紳的行政權力。兩者不可避免的發生了矛盾。正如費正清先生所說“耶穌教傳教士和中國的地方仕紳是天然的敵人,就像狗和貓一樣。”8最後,在封建社會中,官紳與中國文化的水乳交融比任何其他階層都緊密相聯,他們從孩提時期就接受儒家傳統和價值的教育,他們的社會地位和聲望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積極推廣這種傳統和價值的行動上。自古以來,他們既是封建政治的體現者和封建文化的佔有者、傳播者,又是受儒家影響最直接的體現者。而西方傳教士的東來,系統地質疑了中國的道德情況及傳統社會制度,於是在傳教士和官紳階層之間便發生激烈的思想交鋒。當麥路得來到韶關開展醫學傳教時,就遭遇了官紳階層的激烈反對,引發了一場頗為曲折的購地風波。(一) 韶關的購地風波1887年底,循道公會華南教區鑒於佛山醫院的成功,決定派麥路得醫生開赴韶關,開展醫學傳教。1888年1月,麥路得來到韶關,開始計劃購買土地,建設新醫院和教堂的籌建工作。當麥路得醫生向當地的一些朋友講述建設新醫院的計劃時,有人就建議麥路得醫生通過廣州的英國領事向兩廣總督申請購地來建立醫院。和循道公會的許多牧師一樣,麥路得醫生不贊成這種借助領事館力量的做法,他直接與當地官員商量。但當地官府的官員們懷疑他的購買土地的動機,拒絕同意他的購地計劃。但是麥路得認為按照條約的規定,他可以自行在這裏購買土地,9因此並未在意官員們的態度,就開始自己直接尋找土地賣家。此後的一系列事件說明,在中國僅僅擁有條約支援是不夠的。正當麥路得醫生四下尋找賣家時,一些謠言開始在韶關傳播,說吃西藥會中毒,甚至說外國醫生到墳墓裏去挖死人骨,碾碎了來做藥粉。當地官府還鄭重其事地貼出告示說用死人骨做藥粉是嚴重的罪行,這對
  • 10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謠言的傳播恰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於是,一些針對麥路得醫生的排外事件開始出現,包括他的診所多次被丟進石頭來。101889年4月5日,沿河邊的一片三畝大的菜地標價五百二十銀元出售。麥路得醫生覺得這塊地很合適,在徵得教區同意後,就購買了這塊地。1890年2月,麥路得醫生僱二十個人正準備開始建設,卻突然有人來報告說,土地的賣主因為賣土地給外國人而被官府監禁。官員們向麥路得的解釋是只能在買賣契約裏注明購土地建教堂和公共房屋,不能用於建設私人住所;如果醫生寫信聲明改變契約裏的有關內容,他們會釋放賣主。麥路得醫生馬上寫了聲明信,但官府並沒有放人。後來,麥路得提出只要賣主被釋放,並返還教會的錢,他就退還土地;或者,如果官員可以給另一塊適合的土地來建設醫院,醫生也同意更換一塊。然而官府回覆說兩廣總督已經命令當地官府收回土地,不准租賃,更不准賣土地給外國人。麥路得醫生被迫尋求廣州英國領事的幫助,廣州領事與清政府官員協商後,當地官府才同意醫生可以租賃土地建醫院。誰知,10月24日,工人開始挖地基時,卻在地下挖出了一些死人骨頭。雖然醫生立刻讓工人把骨頭重新埋好,然而挖掘到骨頭的消息卻像野火一樣在當地傳播。官員們來到現場命令工人停止工作,又帶 挖出的骨頭在城裏遊行展示。最後,官府禁止麥路得再使用這塊土地,但同意麥路得醫生租賃教堂旁邊的一處房產來建醫院。誰知,就在麥路得醫生租賃鄰居土地的談判將要完成時,當地的一個士紳標先生(Mr. Piu)──一個因為賄賂而被降級的官員,當時也是廣州一個書院的學生──卻想用他的一塊地代替教堂旁邊的那塊地來租賃給醫生。他的地是花了二百元買的,卻要租價每年一千元,還威脅說,如果不要他的地,也不會讓教會買別人的地。麥路得醫生並沒有理會這個無賴的威脅。12月26日,醫生付給房東王先生兩元定金,羅先生(Mr. Lau)做中間人,並貼出公告。誰知當天下午,王先生跌跌撞撞地走進麥路得醫生的住所,跌倒在院子裏。原來他在街上被八個人圍毆,這些人還用骯髒的污物灌滿他的嘴巴,潑滿了他全身。一會兒,那個中間人羅先生也跑進來說他也被人追打。羅先生和王先生都不敢回家。醫生急忙寫信給當地的官員,要求處理這事。很明顯,主使人就是標先生。官員們阻止麥路得購地建設醫院的活動大大激勵了當地士紳們的排外熱情。1891年2月,醫生堅持和地主王先生簽訂了關於租賃土地的契約,金額是六百元,然後他們將契約送交官府批覆。在等待的過程中,排外的壞消息不斷傳來,又一輪的排外浪潮來臨了。3月攻擊基督教的揭帖在韶關散佈;5月華中暴亂;6月有兩個傳教士被害。緊接 ,在韶關附近,許多教友被打、被罰款,甚至被迫寫了放棄基督教信仰的保證。一直到10月,當地官府仍然沒有批准租約。這樣,在教堂邊租房建醫院的建設計劃也沒有希望了。12月,麥路得醫生黯然告別了韶關。11(二)《北京條約》中文本的錯誤與《柏爾德密協定》的單方面指令近代來華傳教士在中國內地租買土地是引發教案衝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拋開民族情緒因素,而僅從條約規定來看,傳教士在中國置產建堂是依據中外簽訂的各種條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中國官紳民眾反對傳教士建堂的確與條約相悖。與傳教士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相關的條約主要包括《望廈條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和《柏爾德密協議》。18 44 年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規定了傳教士在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這五個通商口岸有租地建造教堂的權利,中國官方有保護教堂的義務,但這兩個條約都規定外國人,包括傳教士,不准越界進入中國內地,傳教士當然也無權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12 1858 年的中美、中法、中英《天津條約》,擴大了傳教士在華的權利,其第十二款規定︰“英國民人,在各口並各地方意欲租地蓋房,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基,均按民價照給,公平定議,不得互相勒啃。”13這其中的“各口並各地方”,曾經引起分歧。“所有官方人員,不論中國的或是外國的,都曾一致的否認根據這一條款把這項特權擴張到內地去的解釋,但是商人和傳教士卻都堅持 這種解釋。”14 1881 年7 月,美國駐華公使安吉立給傳教士的信中明確指出︰“上文(按:指1 8 58 年中英《天津條約》第十二款)出現的‘並各地方’的這一短語,指的是同各口岸連在一起的地方,從來都是作這樣解釋的。”15由此可見,按照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傳教士仍無在
  • 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澳門研究108第55期通商口岸以外的中國內地置產建堂的權利。在傳教士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問題上,中外史家爭論最多的當數中法《北京條約》的中文本與法文本的差異問題。一般認為,根據1860 年的中法《北京條約》第六款,傳教士有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的權利。但該條款中文本的最後一句“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是參與談判的法國傳教士私自加進去的,條約法文本中並無此項內容。中外史學家對此早有定論。當時的情形是︰“中國代表既沒有官方譯員,也沒有私人翻譯,只好完全信任法國代表的翻譯。兩種文本之間存在的不同之處,中國人全然不知。”16 因此,多數學者認為,即便中法《北京條約》中文本第六款有上述私加的內容,按照1 85 8 年中法《天津條約》第三款的規定︰“自今以後,所有議定各款,或有兩國文詞辯論之處,總以法文做為正義。”17這種私加的內容也是無效的。學者觀點雖然有理,但很明顯,總理衙門簽訂條約時,是清楚中文本的內容的,也就是說,總理衙門代表清政府實際上同意了“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這一內容。1864 年,法國傳教士與浙江會稽地方官因購買地基發生爭執時,時任兩江總督兼上海通商大臣李鴻章提出中法《北京條約》第六款最後一句的“各省”二字並非指中國內地而只是指通商各口岸。他在給法國總領事的信中寫道:“查法國和約第十款所載買地建堂一節,只為在通商各口岸而言。嗣後續增條約,亦曾言及各省二字,即指廣東、福建、浙江、江南之通商各省。如當日立約有意該括此外省份,即應於各省下加增地方內字樣。”18總理衙門一方面肯定了李鴻章對中法《北京條約》第六款的解釋是正確的,一方面又同法國公使展開交涉。可是法國公使堅持認為條約中的關於“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的規定就是允許傳教士進入內地購地置產。最後,總理衙門再次讓步,於1865年2 月20 日同法國公使柏爾德密簽訂《柏爾德密協議》,規定︰“嗣後法國傳教士如入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係賣產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必專列傳教士及奉教人之名。19《柏爾德密協議》又一次明確了清政府的代表總理衙門允許了傳教士進入內地置產建堂,只是強調契據中,要注明賣產人好名和產業是賣作教會公產的。”20如果忽略條約簽訂的細節過程,僅從《柏爾德密協議》條約規定看,那麼無疑麥路得認為自己可以在韶關購地置產用來建設教堂和醫院是經過清政府簽署的條約內容許可的。而韶關的滿清官員要求麥路得醫生聲明租買土地不是建住所,而是用來建教堂和醫院等教會公產也是符合規定的。但麥路得作出聲明後,韶關官員仍然阻其交易的原因則是因為總理衙門有一份關於《柏爾德密協議》的單方面的補充指令。其內容是:“至賣業之人,嗣後須令於未賣業之先,報明該處地方官,請示應否准其賣給,由官酌定准否,方准照辦,不得徑將己業私行賣給。如有私賣者,立加懲處。”21可見總理衙門的思路是如果管不了外國人買地,那麼就管中國人賣地好了,但指令也並未明確指示不准中國人賣地,而是將決定權推給了地方官府。此指令還特別提示,“此函縷敘種種,切勿宣露為要”。總理衙門的這份單方面指令由上海通商大臣轉飭各地方,成為各地官員處理傳教士內地置產必須遵守的原則。由於總理衙門是單方面行文指示各省督撫要教會在買地前先報地方官,《柏爾德密協議》中並未載明,所以當發生買地糾紛,法使執“柏爾德密協議”來爭時,總理衙門就顯得很被動,“以章程內既未載明,頗難援咨案駁論”。22此時,雖然總理衙門已經發現中法《北京條約》中文本與法文本的不同,但認為已經無法挽回,遂於189 4 年10 月21 日再次表明對各地教會置產糾紛的態度,向各地督撫將軍行文,重申教會置產一事仍按同治四年“柏爾德密協議”辦理。18 95 年4 月8 日,總理衙門又向北洋大臣、各省督撫將軍行文,再次重申“柏爾德密協議”,並在最後特別強調:“賣業者無庸先報明地方官請示准辦。”這表明總理衙門此時甚至已經放棄了先前自己單方面補充的“讓賣業者先報地方官查明准允”的規定。 23麥路得醫生在韶關的買地風波正是出現在《柏爾德密協議》簽定後而總理衙門單方面密令各地官府執行賣地給外國傳教士要經地方官府批准這一特殊時期內的一件傳教士在內地購地糾紛的典型事件。一方面,按照法定條約,麥路得醫生有買地的權利,而且廣州的英國領事也支持麥路得醫生,對買地事件進行了干涉。另一方面,韶關官員接到上
  • 10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級單方面密令授意,可自行決定是否賣地給外國傳教士事宜。可見,在這種局面下,韶關官員對麥路得的購地要求的處理實際上取決於自己對外國人和外國傳教士的情緒與態度。事實上,在韶關的購地風波中,從官府告示說挖人骨做藥是嚴重的罪行,到賣地地主被官員拘捕,再到麥路得醫生被迫由買地轉為租地,又到士紳高價租地和打人暴行,最終讓麥路得的租地計劃在漫漫無期的等待中徹底破滅,這一系列事件已經清楚地表明韶關官紳階層排外情緒之重。三、基層群眾的排外情緒往往源於煽動在中國這樣的農業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基層群眾都是農民。中國農民具有內向和封閉的特徵,農民的心理向度是單一的。24中國農民的文化水平也非常低下,他們絕大多數目不識丁,情感樸實,易受外部的影響。“夫官吏舉動,士民趨之;紳士舉動,愚民趨之。”25因此,在清末複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中,官紳或會黨常常通過煽動普通群眾的民族主義情緒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經濟目的,其最常用手段就是散發反教揭帖。揭帖內容無外乎崇儒黜邪、夷夏之防、男女大防、保種、反對洋教等觀念表達,體現的大多是封建文化中保守的和落後的方面,經過傳播和宣傳,強化了民眾思想觀念的保守性和頑固性,對煽動群眾的排外情緒起 直接的刺激作用。“凡鬧教之先,必有匿名揭帖遍黏衢巷……藉以煽惑愚人之心志,蚩蚩者胸中本無成見,一為邪說所惑,此心即怦怦然動矣。”261897年梧州對外開放,循道公會希望把教會儘快發展到廣西去。於是決定委派麥路得醫生到梧州去開拓醫學傳教事業。到1899年,義和團運動在全國各地發展起來,國內的排外情緒又一次被點燃,麥路得所在的梧州城裏也出現了反清滅洋的反洋教揭貼。27這些揭帖充斥了大量對洋教、教士和教民的誣衊貶損之詞,極盡誇張之能事,對傳教士進行了毫無根據的污辱與謾罵,並杜撰了劉永福軍隊要來殺死傳教士的消息。面對這樣的死亡威脅,麥路得醫生大膽回應,他甚至給《中國郵報》(Ch in a Mai l)寫了一封公開信,信中首先對揭帖內容的真實性提出強烈的質疑,然後再次強調了基督教來華是為傳播福音,是有益於中國的理念。28雖然麥路得醫生的回應文章寫得有理有節,但在那個特殊的時期裏,許多民眾仍然受到到處張貼的揭帖的影響,被反洋教的熱情充斥 頭腦。5、6月間,梧州的人們都在討論北京的事態變化。他們對基督徒的友善逐漸變成了冷漠,又慢慢變成公開的反對。大部分外國人已經從梧州離開。6月23日,來接醫生家人的船來到梧州的教堂。這時附近所有基督徒婦女和孩子都來到教堂,請求醫生夫婦不要離開她們。看 她們驚恐害怕的臉,麥路得夫婦選擇了留下,只把小兒子和保姆送去了廣州。1900年爆發了義和團運動。義和團控制了中國北方的許多地方,他們敵視所有的外國人,包括傳教士。在一年的時間裏,被大量屠殺的傳教士和家眷就超過了二百名,華人基督徒更不下三萬。29而傳教士們也被懸賞索命,還有人在外出時被綁架和搶掠。許多廣東的基督徒們被迫逃離家園,到廣州的租界和香港避難。30為了安全起見,循道公會在各地的宣教工作暫停了下來,傳教士們也被軍艦接到廣州沙面的英國租界。當時有十艘外國炮艇停泊在沙面周邊的江面上,注視局勢的發展。珠江三角洲一帶有多達十二間循道公會的禮拜堂被破壞,僅在新會,這一年就有五個教堂和兩個學校被毀。當時的梧州的事態也在繼續惡化,人們反對外國人的感情不時迸發出來,甚至當醫生走在街上時,會有一些小孩子在身後追罵。在北京的外國公使館被圍的消息傳來時,一些人聚在街上,似乎是在等待官府的一道命令。麥路得醫生總是微笑地分開那些聚在診所門前的賭徒和閑漢,他的微笑解除了他們的敵意。在佈道中,麥路得醫生用他的信心鼓舞 每個人,沒有一個傭人和工人離開,大家一起面對 壓力和恐懼。每天早上和晚上,祈禱照常在小禮堂進行。雖然很少人來就診,但診所仍然每天開診。317月義和團的反教風潮漸漸過去,梧州的人們也回復到以前的平靜中,骯髒的詛咒也減少了,排外的情緒逐漸地平息下去了。反洋教運動在外國列強和慈禧太后為首的清政府聯合剿殺下最終瓦解了。
  • 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澳門研究110第55期四、麥路得醫生用虔誠的宗教情感為群眾真誠服務與糖衣炮彈相反,隨 西方堅船利炮進入中國的傳教士則應以炮彈殼包裹下的糖心來形容。他們在不平等條約提供的便利下進入中國,但他們進入中國社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把中國人教化成和自己一樣的基督徒。懷 這種“己所欲之施之於人”的善意,傳教士們用耐心和友善來化解由於西方商人、政府的侵略而激起的中國人的排外情緒,進而努力將中國人引入到基督教裏。在中國,普通群眾無論對外國人、對基督教或對西醫都並不瞭解,他們僅僅是因為西方列強與中國的戰爭而遷怒於這些外國人。當他們發現這些醫學傳教士並不是他們的敵人時,就很快地糾正了自己的情緒,接受了他們。麥路得醫生剛來到佛山的時候,西醫還並不被很多群眾接受。有一次,一個年青人因為吸食了兩斤鴉片而嚴重中毒。當醫生要為這個病人注射針劑時,卻被病人家屬拒絕了這種他們沒見過的治療手段。病人的一個曾經在美國做工的朋友當時也在現場,但他也不敢干涉病人家屬的決定。於是,病人在痛苦了一天後死去。另外有一次,一個鄉下青年被送到醫院來治療他的慢性病。他本來害怕來找外國醫生看病,是他的母親和朋友強迫他來這裏的。在接受醫生檢查時,他甚至害怕得發抖。但隨後,當看到自己並沒有受到傷害,他同意服一片藥,又看到周圍其他候醫的病人都非常放鬆,沒人緊張害怕時,他不禁為自己愚蠢的擔心大笑起來,並愉快地表示願意待在這裏。這個青年病人的突然轉變卻使他的母親恐慌起來。她認為,兒子本來是那樣的恐懼,但吃了一小片西藥之後,兒子就完全變了;如果他待在這裏更久,吃更多的藥,豈不是會變成一個基督徒?於是不顧勸阻,這位母親強行把兒子拉走了。由此可見,群眾對醫學傳教士的陌生與不信任,往往是傳教士來華初期開展工作的主要障礙。當群眾和傳教士們逐漸互相熟悉,彼此的誤會消除後,敵視傳教士的民族主義情緒也就很快消失了。與佛山循道醫院相鄰的一個村子曾經一直不允許傳教士們到村裏來佈道。1894年,還因為有流言說醫生的住宅影響了村子的風水,而要求將醫生住宅的房頂用柏油塗黑。但讓村子裏的長者沒想到的是,醫生理解了他們的要求後,爽快地答應了。經過了這次事件,村子裏的人逐漸對循道醫院的醫學傳教士們有了好感。後來,當村子裏有人結婚時,還邀請傳教士們去參加婚禮。群眾與傳教士之間那種由於陌生而產生的隔閡,隨 相互瞭解的深入很快就消失了。32(一) 學習中國習俗促進傳教為了能夠更好地在中國開展工作,麥路得非常注意和瞭解中國的風俗習慣。在處理中國傳統習俗與基督教的關係上,他理智而公正地對待中國傳統習俗,表現出了應有的尊重。因為經常出現的反洋教揭帖往往惡意地評論教會裏男女雜處一室,所以在梧州建設新教堂時,麥路得醫生遵守了中國嚴格的禮儀規定,用一面磚牆把男女禮拜室分開,並有各自的入口。當地的官員們對此表示讚賞。麥路得醫生在瞭解中國群眾心理的基礎上,還善於利用這種心理來消除群眾對基督教的誤解。梧州教堂的集會一開始並沒能順利地開展,在被告知免費提供座位和經過一再的熱情地邀請之後,才有幾個男人大膽地走進來。而有時女人由於好奇,會站在教堂門口來看看,當一看到要被請進教堂時,她們就急忙逃散了。為了鼓舞聽眾的信心,麥路得醫生經常邀請一些其他聯區的德高望重的教友來到梧州參觀或開會。這些穿 漂亮、有威嚴的長者極大地感染了梧州的群眾。他們過去一直以為只有無家可歸的人和罪犯才參加基督教。很快人們蜂擁而來,從此教堂再也不缺聽眾了。33(二) 照顧孤寡老人麥路得醫生照顧一位孤獨的老婦人,並為她舉辦了一個基督徒的葬禮的故事更贏得了人們的尊敬。那個老婦人的名字是馬婆(Mak Poh)。在鄰里之間,她是一個受人尊敬的寡婦,還有一棟小房子,有自己的收入。當人們聽到她接受了教義並且已經受了洗禮時都非常驚愕。雖然她年老體衰,但卻在自己的餘生裏充分見證信念的誠摯。面對那些對於基督徒的威脅和迫害,她總能堅持自己的立場。1901年1月,她的健康狀況日漸衰退。醫生為了方便照顧她,建議她住在教堂裏面的房間裏。在這裏,她非常開心,她再也不會回到她的那間孤獨的房子。但到了8月份,她感染了痢疾,醫生診斷後,告訴她大限將至。她非常安祥地接受,並委託醫生
  • 11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為她安排一個基督徒的葬禮。最後她安祥地走了。作為一個基督教友,她理應被安置在祭壇上,但是她的大部分朋友和親戚都非基督教徒,為了防止他們因為禮儀問題與教會發生不愉快的事件,醫生決定除了那些與邪教有關的禮儀之外,所有中國的禮儀都可以在葬禮上奉行。典禮是由一部分基督教友完成的。阿蘇(L ap Sau)牧師嚴格地使用她所留下的用來辦葬禮的錢,每一筆支出都記錄在案並貼在教堂的牆上。一切程式都是公開的。藍白的燈籠上用黑色的字寫滿了悼詞,掛在書房的門口,屍體就擺放在房間裏面,身上穿 此生最美的衣服。出殯時,教友們穿 白色的喪服,跟隨在棺材後面哭泣。醫生和一些男性教友站在墓穴前,女性教友站在墓穴的一邊。開始落葬,馬婆的遺體放入墓穴中,這是她的最後歸宿。由於好奇,有幾百個人聚集在一起,遠遠地觀望。大家都稱讚基督葬禮是莊重和肅穆的。34(三) 關懷臨終者一般說來,基督教對那些臨終者的關懷最能表達耶穌的大愛,勝於任何說教。當解除了收容垂死者可能引起猜疑的擔憂後,麥路得醫生就在教堂外的道路旁建立了一個小房間,留給沒有人收留、貧窮的臨終者。大家把它叫做平安房。雖然沒有方法使它像醫生想像的一樣舒服,但它起碼是平坦乾淨的,為那些無人收留的人提供了比較好的庇護所,遠勝於死在山坡或河岸。平安房的第一個居住者是某天早晨被英國領事在山坡上發現的一個貧窮的小奴隸女孩。因為她得了嚴重的風濕症,不能工作,又被主人殘酷地毒打,四肢被打成黑色。她的主人害怕她可能死在他們的船上,於是將她打昏,讓人把她放在山坡上等死。來到平安房時,她已經奄奄一息,醫生也已經無法救她了,只能給予她人道的照顧。不久,她就死去了。後來又有兩個病中的男人居住在這裏:一個是外省的船民,他被留在河岸上等死,沒有一個親戚來關心;另一個是因為近親結婚而被趕出家的老男人。由於疾病,這個貧窮的老男人無法平躺,必須一直坐 來熬過一個又一個又長又熱的夜晚。對於他們,醫生除了日常的人道照顧外,還給他們講述福音。當醫生住房的窗戶打開時,有時可以聽到這兩個人的交談。船工問:“你聽了醫生白天所說的有關天父的事嗎?我懷疑它是不是真的。”老男人答覆:“為甚麼懷疑?當然它是真實的,而且好聽;醫生是‘聖人’(神聖的人), 不會說假話的。”他們在平安房裏平靜地生活了幾個月,直到有一天早晨,老男人被發現安靜地橫躺在那裏,不再為他的處境而苦惱,他死去了。35(四) 向麻瘋病人傳教對於到處受人排斥的麻瘋病患者,麥路得醫生也一直非常注意照顧他們。有一位教友不幸得了麻瘋病,他買了一艘小船作為自己的住處。但是當他在河邊上停泊時,卻被別人丟石頭趕走。為了幫助他,醫生用三十元買了一個無人居住的小島,使他可以在那裏停泊,並且靠種菜和釣魚維持生活。後來又有幾個貧窮的四處流浪的麻瘋病患者也來到這裏居住,那位患麻瘋病的教友還努力給他們一些基督教的初步指導。醫生很高興地關注 這個麻瘋病患者工作的發展。36(五) 共同抵禦水災麥路得醫生通過自己對群眾的關愛和熱情,贏得了當地群眾的認同,這成為梧州的傳教事業發展的基礎。不僅如此,在幾次重大的困難時刻,麥路得醫生都堅持與當地教友和群眾在一起,共同渡過難關。他這種與教友共患難的獻身精神,得到群眾的尊敬,促進了循道公會在梧州的醫學傳教事業的全面發展。1902年夏天,西江泛濫,多年未遇的洪水淹沒了城市和鄉村。7月13日,大洪水已經淹沒了整個教堂院子。如果再漲一尺,教堂的一半房間就要進水。當晚有六十二個鄰居、難民以及二十頭豬擁擠在這裏躲避。大家只有在被洪水包圍的房子裏休息,一些難民生病了,小孩子們非常可憐。7月15日,為了防止疫病傳播,醫生讓人在山坡上搭建了兩個大葦棚,讓四十五個婦女和孩子遷到了那個葦棚裏。然後又帶領一些人乘一隻大船到山谷裏尋找難民,並把他們轉移到乾燥的地方。他們幾乎是在棗樹頂上航行,在房頂之間穿梭,去搭救那些躲在閣樓上的人。不久,大水退去,醫生又開始幫助大家重建家園。但不幸的是,水災後,醫生的大兒子患了嚴重的瘧疾。醫生不敢讓他在這裏長住,就讓人送他回英國。37
  • 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澳門研究112第55期(六) 參與饑荒救濟大水災之後的1903年是華南的饑荒年。梧州地區連續三季的稻米都沒有收成。雖然沿西江而下不到二百英里遠的地方,就有足夠的大米來分享,但運費太高使運輸成為不可能。當然,還是有一些中國商人願意冒險,因為他們知道那些有錢的饑民願意付高價。但是那些富裕地方的官員用重稅來阻止大米的出口,他們害怕當地的米價會上漲,從而使自己受到當地老百姓的責罵。當政府開始佈置一些救災措施時已經太遲了,而且救災物資少得可憐。窮困的人早已開始逃難了。而現在中等人家也開始面呈菜色。他們的銀子和土地在市場上是滯銷貨。每人都要大米,但卻沒有人願意賣,即使有,數量也很少,不可能捱到明年的收穫季節。減少吃飯的人口是唯一的補救方法。一些男人們已經出外找工作了,但家裏仍然人口太多。女孩子和年青婦女必須離開。去哪裏?那些中國父母都很清楚,他們的心在痛楚 。但可怕的饑荒在不斷嚼食 人的胃,最終戰勝了一切的感情。在這次饑荒中,西江沿岸開辦了一系列的救濟站。香港、美國和其他地方籌集了超過10,000鎊善款,購買了米,沿西江送來。難民可以在各個救濟站領到些米。對於那些非常虛弱的人,有煮好的粥提供給他們。儘管做了許多工作,還是有很多人餓死。在這些日子裏,麥路得醫生身心俱疲,因為他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饑荒。這次他負責分配從香港和美國來的救災物資。只有經歷過的人才會相信救災工作是如此的可怕。一天在一個救災中心,在官兵來維持秩序之前,已經有十八個人被擠死了。那一天有二萬六千人接受了救濟。38雖然在工作中仍然常常遇到各種困難,但麥路得醫生始終堅持通過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善行影響周圍的人,用善良和真誠體現基督的慈愛,逐步地培養人們對基督教的感情。五、中國教友的宗教情感逐漸萌發就這樣,漸漸地,傳教士和群眾之間逐漸熟悉,並能相互對話,甚至開始就基督教的問題交流認識。人們認識到這位洋醫生是作為他們的朋友居住在這裏,唯一的目的是勸他們不要信偶像要信基督。在梧州時,麥路得經常在傍晚時,到離住所不遠的一塊河岸邊向在那裏休息的鄰居和船工們佈道。在多次聽他的佈道後,有個老衙門職員說基督教和孔教是一樣的。另有個木匠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並說基督教友像個問答式的老師。還有兩個船工承認偶像崇拜是無用的,並聲稱要跟隨基督。另有一次,在一次佈道中,有人提問:“我們應該怎樣崇拜我們的祖先呢?”於是大家開始討論大崇拜和小崇拜的問題,並逐漸將結論歸結到了要將最崇高的崇拜交給神,而對父母要尊敬、服務和供養,在世時修繕他們的房屋,去世後修繕他們的墳墓。聽眾們都表示認同這樣的結論。經過長期的相處,醫生被人們尊為這裏的長者之一。如果有爭吵爆發,人們就會把紅色豆蔻送給醫生。如果醫生接收了,那麼就代表 他對村中的長者為維護村中的和平所做出的決斷表示認同。如果他要求介入,則表明問題比較嚴重。有一次,有一個長兄在盛怒下打了他兄弟的妻子。根據中國的禮節,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長兄如果認為弟媳有錯,只能告訴他的兄弟,讓兄弟給予自己的妻子必要的懲罰。那位被打的妻子在丈夫回來的時候,要求把長兄告上官府。伴隨 惡言惡語,兄長手握砍刀要和弟弟決鬥。人群聚集到這裏。醫生一開始希望勸解這兩個決鬥的人,但他的勸解簡直就是對牛彈琴。最後,他開始大聲的祈禱,人群突然變得安靜了。當這兩個人聽到醫生向上天訴說他們兩兄弟之間無意義的仇恨的時候,他們漸漸地平靜下來,達成了和解。這兩個人的妻子從此準時參加婦女聚會,她們的孩子也來教堂學習。39到1904年時,麥路得醫生在梧州開展的醫學傳教事業開始結出果實。相對於最初對基督信仰的一無所知,經過醫生這些年的輔導,許多慕道者和教友都可以清楚明白地表達他們對基督的信仰。在聖經公會的幫助下,醫生還建立了一個由六個販書者組成的小班,他們每月下鄉賣聖經書和佈道。麥路得醫生也指導他們學習,有三個販書者表現出了很高的熱情和能力,被醫生推薦到廣州神學院學習。梧州海關職員也組織了一個聖經班,每週五晚上上課。這些有知識人士的參加極大地幫助了傳教工作,加強了教會的力量。他們的家庭也向基督徒們開放,他們的妻子都很高興地接受基督教的指導。40
  • 11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六、麥路得醫生的抱負與計劃1903年8月麥路得醫生在梧州成立了女子寄宿學校。1903年底,從英國到香港訪問的喬治夫婦(Mr.& Mrs.Co rder oy)來到梧州視察。在他們慷慨的捐獻下,建立了男子寄宿學校,包括一個容納八十到一百孩子的教室和一個容納三十個學生的宿舍。41這樣一來,梧州就有了循道公會的男女寄宿學校。20世紀初開始,中國各地越來越重視學習西方的學校教育。當時管理廣西省的所有政府學校教育的長官開始禁止宣揚巫術和偶像崇拜,並親自粉碎偶像。後來又把佛教的廟宇和官方的衙門改造成學院、技術學校和男女學校。另有一個長官請求麥路得醫生去做一所學校的校長;還有一個學校要求麥路得醫生為他們物色一個懂英語的校長;甚至還有六個老師和八十個男孩步行到那裏,要求麥路得醫生給他們上一門科學課;彬州府學院的校長也曾經親自來向醫生學習醫學。這些事件都說明了新式教育在中國正在逐步推廣,中國的許多事情也正在改變。針對這些新的情況,麥路得醫生認為如果在這些新式學校裏的老師是基督徒,那麼學生的學習和修養會有更大的提高。因此麥路得醫生建議差會可以由梧州開始試點,嘗試在廣西給每一個學院配一個循道公會的教友做指導。他的具體計劃是這樣的:首先,他請求差會送一些科學技術方面的教育器械和教科書,這樣人們會相信教會對教育工作感興趣。第二,建議差會從英國威斯敏斯特教育學院派出學有專長的青年傳教士,到廣西的這些學院去任職。如果這些計劃獲得成功,那麼當地的官員很可能把更多的教師職位交給教會。這樣一來,既不會增加教會太多費用,又可以極大地推動基督教教育。為了在廣西更廣泛地推廣基督教教育,麥路得醫生開始為這個新的目標努力。42然而,就在此時,不幸的事件發生了。1906年5月,麥路得醫生在西南號客輪上被歹徒殘忍地殺害了。結語現在的傳教史研究領域中,學者對於研究範式的討論已經漸漸統一於文化交流範式。文化侵略範式或現代化範式均因有把屬於文化研究領域的內容過分推向政治和經濟發展研究路線的傾向而逐漸被捨棄。至於有學者提到傳教士的傳教是在西方列強武力侵略中國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因此必然具有文化帝國主義性質的說法,43我們認為,研究傳教史應該從研究傳教行為本身性質出發,不能捨本逐末地過分強調傳教的背景。從已有的基督新教在中國傳教的基本史料看,傳教活動的形式都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開展的,是在和平勸導下進行的(比如傳教士帶領教友打砸廟宇和偶像的現象完全沒有發生過),而聽眾也有選擇接受和不接受的自由。而從傳教活動的內容上來看,聽眾只是通過聆聽傳教士的宣教,多瞭解了一種對人生、對世界的看法,應該說這些傳教活動對於文化交流、對於人的思想解放是有積極作用的,也應該給予相當程度的肯定。因此對於傳教士們的宗教傳播活動本身而言,我們認為新教的傳播從根本上講是屬於文化交流模式的。當我們瞭解了麥路得醫生只是為了用社會服務的善行,喚起群眾的宗教感情,當我們瞭解了排外情緒尚需冷靜分析和對待時,讓我們再回頭看西江緝捕權事件。廣東匪患已非一日,歷屆地方政府均束手無策。英國方面提出讓稅務司管理西江治安的建議似乎也並非一無是處,畢竟稅務司雖然由英人控制,但稅務司卻是近代中國最廉潔高效的政府機構,甚至得到了慈禧的讚賞。44由於廣東地方政府和粵商自治會等民間組織的反對,西江緝捕最終仍由廣東政府管理,這固然是一場民族排外的勝利,但是西江緝捕權事件過去一年後,盜匪問題的治理仍然沒有絲毫進步。兩廣總督張人駿甚至說:“粵省盜風素熾,劫擄橫行,近更有結黨聯盟,蓄謀不軌者,而地方文武尚複毫無覺察,置若罔聞,以致迭次糾眾拜會,擄殺橫行。該管營縣既不認真查拿,甚或意存規避,絕無一字稟報,似此因循泄查,形同聾聵,實屬不成事體。”45看到兩廣總督這樣的評價,不禁讓人對喧囂一時的西江緝捕權事件少了一些政治熱情,而對被這一政治事件淹沒的麥路得醫生多了一些嚮往與尊敬。註釋:1 《岑督札行辦理英商輪船被盜案(廣州)》,載於《申報》, 1906 年 6 月 6 日:照得英商西南輪船於五月二十二日曉六點鐘時候,在三水縣屑蘇文沙附近高要縣富灣河面被匪行劫,槍斃英醫生麥道德及槍傷船主人一事,該輪二十三午刻駛回省河,經即派委洋務處員溫道宗堯、龔道心湛會同廣州口英總領事赴船訊驗,
  • 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澳門研究114第55期請閱該輪簿據。是日在省搭客一百二十五名,容奇九名、馬寧二名、甘竹三十一名、九江三十七名,訊據該輪船水手人等供稱:二十二日辰刻由省起程赴梧,行至蘇文沙附近,先有匪徒假扮搭客,在船陡起行劫,追奪船上印度兵手槍,船主聞聲出視,用手毆匪,被匪槍傷右 ,英醫生麥道德以華語告匪勿打,旋被匪轟傷頭部,登即殞命。此外印度兵被傷四名、華人被傷四名。匪徒在船搜贓約一點鐘之久。行至富灣,匪徒指令停輪即有小艇五艘約載匪二、三十人泊近輪船.接載餘匪而逸。其在船行劫之匪或稱二、三十人,或稱八、九十人或百餘人不等。並據該輪人等將告贓單呈繳前來。查西江一帶水陸巡防營勇星羅棋佈,該輪被劫時在六點鐘,尚在白晝,竟任匪徒肆劫槍傷多人。且行劫至一點鐘之久,接匪小艇共有五艘之多。該處地方文武及輪扒各員允毫無覺察查拿,任匪攜贓逃匿,實屬形同聾聵,緝捕廢馳至此,深堪痛恨。除將緝捕輪船分統邱牧聖范、林牧橋松先行摘頂,記大過三次及將高要縣謝令、三水縣馬令、統帶西誨北江緝捕營楊鎮發貴暨該管水陸營弁一律摘頂,勒限嚴緝。並將贓物發交邱林二分統先行馳往緝辦處。查本案情節重大,亟應派委幹練大員督帶弁勇前往會督該地方文武認真嚴緝,務將本案劫匪悉獲懲辦,以免流揚。查有署廣州協黃鎮培松緝捕勤能地方情形熟悉,除札委署廣州協黃鎮培松遵照,克日帶領得力弁勇馳赴蘇文沙及富灣等處,令督該營文武務將本案贓賊悉數弋獲追贓給領。一面嚴查富灣等處有無窩匪之鄉,勒令紳耆困交,毋任庇匿,仍將緝辦情形隨時稟報察核(玉)。2 李默:《1907 年兩廣人民反對英帝國主義攫奪西江緝捕權的鬥爭》,《廣東歷史資料》, 1959年,第 5頁。3 蔣祖緣:《簡明廣東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593 頁。4 Mrs. Roderick Macdonald, Roderick Macdonald M.D (London:Robert Culley, 1908), pp. 17–30.5 文國偉:《循道衛理入神州》,香港:香港基督教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1995 年,第 52 頁。6 黃作:《華南教區百年簡史 1851–1950》,香港:中華基督教循道公會香港聯區編印, 1950 年,第 1 頁。7 盧約翰:《苦難重重的教會》,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文字事工委員會, 1984 年,第 42 頁。8 費正清:《偉大的中國革命:1800–1985》,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 1989 年,第 116 頁。9 1865 年 2 月 20 日,總理衙門同法國公使柏爾德密簽訂一個傳教士在內地置產的協定,即《柏爾德密協議》。其內容是︰“嗣後法國傳教士如入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係賣產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必專列傳教士及奉教人之名。”張永貴、呂實強等編︰《教務教案檔》,第 1 輯,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74 ,第 52 頁。1 0 Mrs. Roderick Macdonald, Roderick Macdonald M.D. (London:Robert Culley, 1908), p. 49.1 1 Ibid., p. 55.1 2 王林:《近代基督教會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條約根據質疑》,載於《山東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3 期, 2004 年。1 3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北京:三聯書店, 1957 年,第 98 頁。1 4 [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 2 冊,北京:三聯書店, 1958 年,第 244 頁。1 5 [美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 15 2 頁。1 6 [法 ]衛青心著,黃慶華譯:《法國對華傳教政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1 ,第 592 頁。1 7 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0 5 頁。1 8 張永貴、呂實強等編︰《教務教案檔》,第 5 1 頁。1 9 張永貴、呂實強等編︰《教務教案檔》,第 5 2 頁。2 0 王林:《近代基督教會在中國內地置產建堂條約根據質疑》,第 3 期。2 1 張永貴、呂實強等編︰《教務教案檔》,第 5 4 頁。2 2 李剛己:《教務紀略》,南洋官報局, 1905 年,第 403頁。2 3 張永貴、呂實強等編︰《教務教案檔》,第 198 頁。2 4 朱啟臻:《農村社會學》,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 年,第 82 頁。2 5 汪士鐸:《胡文忠公撫鄂記》,長沙:嶽麓書社,1988 年,第 72 頁。2 6《論有司當籌弭變之策》,《申報》,光緒十七年八月(1891 年 9 月)。2 7 揭帖內容如下:“我們一直在講,中國的文化教育了別人,而外國人從來沒有教育過中國人任何東西。這是非常明白的。但現在死洋鬼子進入中國,建立教堂,改變了聖人的信條。這些洋鬼子的標誌:他們像人,又不是人;像鬼又不是鬼。人人都恨他們,想要殺死他們。啊!滿清官吏和士紳們貪圖錢財。但這不用細想,他們是被騙進圈套了。很多年青人進了教堂。這是可悲的墮落。教友們沒有看穿洋鬼子的邪惡。而且他們忘記了洋鬼子的本質。你不知道嗎?他們非男非女,而是野獸。他們把他們的女兒隨意地送給他們喜歡的人。這就不用詳述了。那些得到他們的女兒的人,並不想要她們,而是把她們給了乞丐。乞丐也不想要她們。中國人更不應該和她們在一起吃和睡。也不應該讓自己的孩子去那個排斥聖賢書的教堂,更不應該讓我們的女兒去那裏。禮儀、正義、大度、溫和都到哪裏去了。聖賢的教育被拋棄,禮儀被喪失。他們真的是野獸。現在沒有辦法,中國人在效法外國人。如果父母認真考慮這件事,是不會讓自己的孩子去學習洋鬼子的。就這樣。因為貪財,我們的人民正在變得和洋鬼子一樣。當你走進乾魚店,臭味並不顯著,但逐漸地臭味會越來越大。罪惡也是這樣。在廣州沒有被除掉,結果它現在遍佈了縣城、小鎮、甚至農村。就是好人也被它蒙上恥辱。當全家人都參加的時候,男人也參加了。滿清官員和士紳參加了,他們就逼 其他所有人參加。這個罪惡不是暫時的,而是長期的。這罪惡的威脅大於洪水猛獸。現在,永安州(Wing On Chau)、郴州(Tsam Chau)和梧州的官員、商人、士紳和人民已經和劉永福的隊伍商量好了,準備很快將這些洋鬼子驅趕出去,轉回大禹、周公和孔子之道。這三位聖人是真的愛民。中國將會強大並統治世界。不僅官員和士紳要從這罪惡中擺脫出來,而且學者和每個土生土長的中國人都要擺脫它重回聖賢之道。當這些完成了,人們將會富裕、有榮譽、長壽、達到和平的彼岸。他們的子孫也會千秋萬代受到尊敬。這些洋鬼子必須被無情地殺死。那些模仿他們的人必須停止。洋鬼子如果想活命,就快滾開。不要再每天祈禱騙人了,中國人痛恨看到洋鬼子的臉,更痛恨聽到他們的聲音。中國人的憤怒現在要趕走他們。我們堅信我們的儒家思想是絕對正確的。富人出錢,學人呼籲,謀士出策,勇者出力,小
  • 11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小的洋鬼子豈能不逃?如果你們這些洋鬼子想活,就快快逃命去吧。中國人已經鐵石心腸。洋鬼子應該知道這一點。我們已經安排好了計劃將你們通通殺死。我們現在正式警告你們,看在上天不願多殺人的份上。如果你們不聽警告,等到殺你們的時候,你們別後悔。梧州官員和各界人民共同發佈。”Mrs. RoderickMacdonald, Roder ick Macdonald M.D. (London : Rober tCulley, 1908), pp. 132–135 。2 8 原文如下:“先生,關於在貴報上刊登了譯文的梧州排外、反教揭帖,我認為從這材料可以看出作者的心態。通過分析,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會不會是一位純潔、謙和、睿智、有禮、誠實、真誠、大度和富有愛心的有文化的作者呢。難道作者的朋友沒有看到他寫這樣的文字會讓中國儒者的威望受損而制止他嗎?仔細察看這材料,我們認為它出自於一個聰明的中國儒者之手。他是誰?他聲稱梧州的官員們支援他的作品。真的嗎?如果是假的,那麼作者是被人欺騙的情況下寫作,還是他所聲稱的東西都是假的。據我所知,在這份揭帖被取下之前的好幾天裏,它被很多老百姓看過。官員們也肯定知道它的存在。如果他們都不知道城裏在流傳甚麼,那麼他們稱職嗎?如果他們知道這個公開的誹謗,他們為甚麼不自己將揭帖取下,並處罰誹謗者?即使作者沒有署名,但城裏的儒者人數是有限的,而且按照揭帖上所說,所有儒者都同意那誹謗。很多人可能知道作者是誰。官員們也有能力抓獲他。如果他們沒有找到他,外國人只有認為是他們不願找到他,雖然他們不一定像揭帖上所說的也參與了誹謗。所有在這個開放口岸合法居住的外國人現在都受到侮辱和驅逐,乃至死亡的威脅。梧州的官員們關心這事嗎?作者透露了一個細節,梧州、彬州和永安州的官員要在黑旗軍首領的幫助下殺害全部的外國人。這個陰謀存在嗎?如果不存在作者這樣給統治者造謠,是不是誠義禮智信呢?他們採取甚麼步驟來反對他的造謠呢?永州(YA M CHAW)的劉永福有沒有給作者這樣的權利讓他把自己的名字與大屠殺聯繫在一起。如果沒有,他會採取甚麼措施來挽回自己的好名譽呢?作者說傳教士犯了一些罪。梧州的新教傳教士歡迎來調查。他們將禮貌地告訴作者他錯了。他們不是他所聲稱的罪犯。儘管有這些威脅,我們仍然將繼續祈禱主繼續接受罪人和轉變他們成為教友。直到把我們的儒者朋友轉變為聖徒,就像聖保羅一樣,從一個對基督徒的迫害者成為一個基督教的宣傳家和主耶穌的忠實追隨者。我們的朋友將通過福音祈禱造福於人民而不是通過激發他們惡劣的感情。我們聽說中國的紳士們都是非常懂得禮教的。但是我們還沒有從任何的紳士那裏感受到我們所期待的誠懇謙和的禮貌。尊敬的教會為了派我們來中國傳播福音,花費了大量的資金。我們希望得到禮貌相待。我們認為基督教將有益於中國;她可以淨化和美化城市;趕走瘟疫;維修道路;拯救人民和提高道德水平,去除偶像-崇拜。當我們的朋友有時間請我們參加由 300個儒者參加的會議,我們將講解福音和把新約和中國的經典做比較。抱歉佔用了你們這麼多的寶貴版面。一個梧州的傳教士。”Ibid. , pp. 135–137 。2 9 盧約翰:《苦難重重的教會》,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文字事業委員會, 1984 ,第 81 頁。3 0 Rev . W. A. Cornaby: The Cal l of Cathay (London : T he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Society, 1910), p. 142.3 1 Mrs. Roderick Macdonald, Roderick Macdonald M.D. (London:Robert Culley,1908), p. 156.3 2 Ibid., pp. 34–114.3 3 Ibid., p. 116.3 4 Ibid., pp. 159–166.3 5 Ibid., p. 226.3 6 Ibid., p. 228.3 7 Ibid., p. 182.3 8 一位洋傳教士記述了當時梧州地區的災民被迫賣兒鬻女的情形:“一個早晨,一支哀傷的隊伍走出一個村子祠堂,越過乾燥的土地。仔細看,會發現他們穿漂亮的衣服,戴 金的或銀的項鏈和耳環。大部分人是年青的婦女和女孩。一些老婦女伴隨 他們,還有一些男人保護她們。有些人在哭泣,但大部分人目光茫然。……那支悲傷的隊伍,一直走到了西江的一個碼頭上。……碼頭有一半都站滿了人。河岸上的一個人群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兩個人抬 一個竿子,上面掛了一隻稱稈。他們在稱甚麼?是一個女孩。她的頭因為害羞而低垂,她不願象一隻豬仔一樣被賣掉。但反抗是沒有用,她只有屈服。那個男人喊道:“5 5斤。”“不,”一個老婦女喊道“56 ,看,稱還沒有平。”“好吧, 56 斤,快點,還有很多呢。”“你給多少?”老婦女說。“一磅 6 分。”“甚麼? 6 分?為甚麼,你看,她很胖,而且 11 歲了。”“不, 6 分。”“看,她有好衣服和項鏈,給 7 分?”“這些鏈子對我沒用,我只要她。”最後, 6 分半成交了。在饑荒的時期那些購買婦女去做非道德勾當的人販生意很好。他們在廣西買的東西在廣州價值會翻好 5 倍,而且幾乎沒有風險。政府因為害怕該地喪失生產力,早在幾個月前就已經禁止當地賣出牲畜。但販賣人口卻似乎是官員們最不關心的事。在饑荒的幾個月裏,據估計從梧州口岸每天賣出 100 到 200 名婦女。從其他地方賣出的就無法統計了。而在正常年份裏,這個數目就少得多。“Ibid. , p. 197 。3 9 Ibid., p. 167.4 0 Ibid., p. 223.4 1 Ibid., p. 225.4 2 Ibid., p. 230.4 3 王立新︰《近代基督教在華傳教史研究主要範式述評》,《東亞基督教再詮譯》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 2004 年,第 127 頁。4 4“1904 年 11 月 20 日慈禧贈與赫德如意柄、壽字一個,鼓勵赫德為中國效勞。”王生山︰《赫德傳》,《上海志鑒》,上海:上海市地方誌辦公室,第二期,1995 年。4 5《粵督鄭重防務》,《申報》, 1908 年 12 月 29 日。[責任編輯︰袁紹珊]
  • 詩社雪堂小考澳門研究116第55期一、問題的提出詩社乃詩人為吟詠而定期結聚的社團,由固定社員定期雅集,立題限韻以相互唱和。就筆者所知,文史學界一般將“雪社”視為澳門歷史上第一個本土舊體詩社。然而,有關雪社之緣起、宗旨、社友、雅集及影響等諸問題至今均未得到清晰貫通之梳理。經析究,大致可歸類如次:其一,《港澳大百科全書》、《澳門百科全書》均認為雪社乃澳門早期文學團體,具體創建年月不詳。1916年雪社創辦《詩聲》月刊,後因經費不足,改為不定期刊物,1934年出版《六出集》。雪社主要活動為澳門文人雅集聚會,創作舊體詩詞,沒有固定組織,主要成員包括:梁彥明(臥雪)、馮秋雪、馮印雪、黃沛功、周宇賢(宇雪)等。 1其二,中山大學章文欽《澳門詩詞箋注》稱,雪社為二十年代初期出現的以教師為主體的詩人團體。其主要成員大多以“雪”為字號,復以教書育人為職志,思想傾向一般比較進步。 2 劉登翰、楊匡漢、廖子馨等多數學者亦持此說。3其三,福建社科院劉小新研究員堅持雪社為三十年代出現的抗日救亡文藝社團,並產生了趙連城、周佩賢等澳門第一代女性作家。4其四,澳門文學史家鄭煒明則認為雪社乃“澳門文學史上第一個以本土居民骨幹的文藝團體的作家群落”,即“雪社詩人以長期居澳的作家為骨幹,以崇實中學為社址,社名取雪花飛六出之意,初期成員包括馮秋雪、馮印雪、劉草衣、梁彥明、趙連城和周佩賢等六人,後來又加入了黃沛功,曾先後出版六期《雪社》詩刊,又在1934年出版七人詩詞合集《六出集》”。5饒芃子、王宗法等學者觀點與之相仿。 6綜上可知,關乎雪社之緣起、宗旨、性質與活動諸問題均有較大分歧,猶待學界進一步考察。筆者近來因故意外讀到《詩聲》(La Vo co de la p oemo)月刊,發現以上諸說均有不少紕漏訛誤之處。筆者所見為《詩聲》月刊的匯編本,共三冊,現藏於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特藏部,藏書號為K0098。貴州省圖書館曾依照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所藏本攝製縮微膠捲1卷, 7母片藏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北京)。目前所見紙本與縮微本均自191 6年7月1日第2卷第1號始,止於1 92 0年6月3 0日第4卷第1 0號,包括第2卷第1至12號、第3卷第1至12號及第4卷第1 至 1 0 號(詳見表1)。值得一提的是,《詩聲》副標題為“雪堂月刊”,或為“雪堂月報”,因其為詩社“雪堂”之社刊,而非目前所公認的詩社“雪社”之社刊。為此,詩社雪社之緣起等問題更顯撲朔迷離。本文擬以所見《詩聲》月刊資料為中心,參照《雪社》、《六出集》等相關文獻,試圖梳理詩社雪堂之緣起、宗旨、社友及活動內容,並辨明雪堂與雪社之關係,以期對詩社雪堂、雪社甚至民國時期澳門文學史、社會文化史之整體研究有些助益。二、雪堂緣起雪堂創社於民國二年(1 91 3)。《詩聲》1 91 7年4月第2卷第10號稱“本社出世,於今四年;發刊月報,亦將二載”, 9 而第 2 卷第 2 號雲詩社“乙卯之詩社雪堂小考──以《詩聲》月刊為中心張中鵬 ** 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11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夏,遂公諸世,刊月報曰《詩聲》”,10此處乙卯年當為民國四年(1 91 5),亦即《詩聲》1 91 5年夏創刊,至1917年4月尚不滿兩年,故有“發刊月報,亦將二載”之說。循此方法逆推,“本社出世,於今四年”的雪堂當創社於1913年,且最遲不過同年4月。11“雪堂”之名取自宋人蘇軾“東坡草堂”。元豐三年(1080)二月,蘇軾因烏台詩案謫居黃州。五年春,得城中荒地數十畝,“躬耕於東坡,築雪堂居之”。 12 其《雪堂記》曰:“得廢圃於東坡之脅,築而垣之;作堂焉,號其正曰‘草堂’。堂以大雪中為,因繪雪於四壁之間。”13 草堂取之以“雪”之意,不啻為蘇軾言事無所依違且又悠遊自得的夫子自道。雪堂召集人馮秋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稱“坡老有雪堂,我亦援其例”,故知。14雪堂名雖取之東坡草堂,然意旨卻與之相違。1 91 6年8月《雪堂求助小啟》稱“至於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前人之歸功於詩者尤眾。後世詩學浸微,風俗人心亦隨之而日下,徒欣歐化,敝屣國邦,而吾四千年之國粹,竟胥淪於冥冥中。籲!國粹既亡,國將不國矣。敝同人有慨乎此,爰集同志,組織詩社於澳門,名曰雪堂,其始不過召集同志,以相唱酬,月夕花朝,藉鳴天籟”。15時隔十七年後,馮秋雪民國二十二年(1933)序梁彥明詩集仍道:“結社聯吟,原為士夫豫暇身心之所寄,用以放意肆志,適性怡情,噫大塊之正氣者也。降及近世,文風日敝。所謂士大夫者,文其淺學,立異鳴高,以吟詠為臭腐,以叫囂為神奇,遂至騷壇響絕,雅聲斯斬。浸假巴人下裏,奉為白雪陽春,豈不哀哉?處此言之,無文之秋,欲起襄而救弊,不能不責望於抱殘守缺之士矣。”16故此,雪堂當以維繫詩學傳統、保存國粹為依歸。當然,保存國粹並非保守固執、冥頑不靈,相反雪堂諸人亦有跟進潮流之趨新意識。馮秋雪曾評述西方裸體畫東傳時稱,“西人每喜以裸體像陳飾高堂廣座中,不以為褻,而我國人皆以春意圖一例視。不知兩者截然不同,乃頭腦未清,渾一言之。黃遠生所謂籠統之毒,此其一端。”17跟進潮流並非激進進取,亦非全盤西化。至於文學上的堅守傳統,大抵在於抵制矯枉過正。馮秋雪曾就新體詩就提出異議,甚至對作為新文化運動旗手的胡適詩作表示不以為然,“賴近文學革新之聲浪,愈唱愈高,此世界潮流之趨勢,無可抑制也。而提倡者,每矯枉過正,余竊病之。嘗于某報見胡適《沁園春》云,……此詞上半闕,余頗不謂然。”18三、社友與活動雪堂召集人為馮秋雪,19由馮秋雪、馮印雪兄弟發起,社友均以“雪”為字號,取“師友多雪名,雪花征人瑞”20之意。至1 91 7年4月,雪堂在《詩聲》第2卷第10號上刊載《徵求社友廣告》時稱,自創社至此,兩年之間竟只有關尚志、李樹柟二人入社。21依照雪堂之說法,入社者“經費分文不須擔負,而得觀摩之益”,22似此有益無損之事,仍然鮮有人問津,可知雪堂早期社友發展並非一帆風順,真不免“竟有空谷足音之歎”。23那麼雪堂詩社到底擁有社友幾許?因文獻不足徵,筆者難以遽下斷言。茲引霏雪、秋雪同韻唱和詩兩首以統計之。霏雪《雪堂和望雪元韻》(按︰粗體為筆者所加): 24表1 現存《詩聲》月刊卷次、刊行時間表 8期刊卷次 刊行時間 期刊卷次 刊行時間 期刊卷次 刊行時間第 2 卷第 1 號 1 91 6. 7. 1 第 3 卷第 1 號 1 91 7. 9 .2 0 第 4 卷第 1 號 1 91 9. 2 .1 5第 2 卷第 2 號 1 91 6. 8. 1 第 3 卷第 2 號 1 91 7. 1 1. 1 第 4 卷第 2 號 1 91 9. 3 .1 6第 2 卷第 3 號 1 91 6. 9. 1 第 3 卷第 3 號 1 91 7. 1 2. 1 第 4 卷第 3 號 1 91 9. 4 .1 5第 2 卷第 4 號 1 91 6. 1 0. 1 第 3 卷第 4 號 1 91 8. 4. 1 第 4 卷第 4 號 1 91 9. 5 .1 4第 2 卷第 5 號 1 91 6. 1 1. 1 第 3 卷第 5 號 1 91 8. 5. 1 第 4 卷第 5 號 1 91 9. 6 .1 2第 2 卷第 6 號 1 91 6. 1 2. 1 第 3 卷第 6 號 1 91 8. 6. 1 第 4 卷第 6 號 1 91 9. 7 .1 2第 2 卷第 7 號 1 91 7. 1. 1 第 3 卷第 7 號 1 91 8. 7. 1 第 4 卷第 7 號 1 91 9. 8 .1 0第 2 卷第 8 號 1 91 7. 2. 1 第 3 卷第 8 號 1 91 8. 8. 1 第 4 卷第 8 號 1 91 9. 1 0. 8第 2 卷第 9 號 1 91 7. 3. 1 第 3 卷第 9 號 1 91 8. 9. 1 第 4 卷第 9 號 1 91 9. 1 1. 7第 2 卷第 1 0 號 1 91 7. 4. 1 第 3 卷第 1 0 號 1 91 8. 1 0. 1 第 4 卷第 1 0 號 1 92 0. 6 .3 0第 2 卷第 1 1 號 1 91 7. 5. 1 第 3 卷第 1 1 號 1 91 8. 1 1. 1第 2 卷第 1 2 號 1 91 7. 6. 1 第 3 卷第 1 2 號 1 91 8. 1 2. 1
  • 詩社雪堂小考澳門研究118第55期繁華慨滄桑,炎涼誠世味。卓犖兩馮生,韡韡親兄弟。連城暨雪君,難得賢姒娣。我愧袁隨園,弟子來師贄。友弟久深情,十年聯舊誼。詩社號雪堂,秋雪專掌記。冰雪最聰明,具有昂藏氣。鴻爪印雪泥,雪花昭祥瑞。寒梅棲野鶴,霜雪已嘗備。蒼松永不凋,豈畏歲寒至。塞外響警鴻,秋風蚤臨蒞。大集霏雪樓,權作桃源避。飲酒並賦詩,不知塵世事。浮生若幻夢,行樂貴適意。浣漱滌幽懷,性情得所寄。俯仰兩大間,天地一奇趣。又秋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25膾炙與菜根,我無易牙味。樂我雪堂友,相招如兄弟。望雪與霏雪,文章如姒娣。紹雪紹海雪,是皆為師贄。鴻雪及蒼雪,交遊有古誼。鶴雪擅商才,蕉雪詩可記。漱雪與問雪,沆瀣仝一氣。狂狷使才華,有如金人瑞。夢雪自老成,逢人多責備。印雪與梅雪,性靈皆獨至。嗟哉秋雪子,不才百憂蒞。冰雪性情人,偕我世同避。雪君卸征裘,亦不談 事。滌雪亶聰明,浣雪不適意。尚有昭雪者,孤懷酒邊寄。鳶飛與魚躍,各爾保天趣。霏雪詩只及十五人,秋雪詩則論及十九人,且全部為後者所涵括。而馮秋雪為雪堂之主盟人,從其詩大抵可知其時雪堂之人數規模。馮秋雪此詩載於 1 91 9年1 0月《詩聲》第4卷第8號上, 26 故可知至民國八年(1919)雪堂至少包括社友十九人,即:望雪、霏雪、秋雪、印雪、冰雪、雪君、紹雪、海雪、鴻雪、蒼雪、鶴雪、焦雪、漱雪、問雪、夢雪、梅雪、滌雪、浣雪、昭雪。目前可考者有:其一,霏雪為伍晦廣。 27 望雪《雪堂 廿四韻》有“主人霏雪子,晦廣乃其字;門人以雪名,立雪三尺地”,“秋雪難為兄,印雪難為弟。冰雪難為姒,雪君難為娣。同結雪堂緣,同執霏雪贄。其餘在友生,鴻雪厚交誼。蒼雪又夢雪,屈指一一記”,28知霏雪當為秋雪、印雪、冰雪及雪君共同之師,諸人同執師贄於霏雪之門,故“鏡海霏雪樓,弟子同執贄。春風沂水間,歌詠函高誼”。29“友弟久深情,十年聯舊誼”,若回溯逆推至190 9年,趙連城甫自香山來澳,以趙壁如之名入培基小學就讀,同學中有馮秋雪、馮印雪諸人,30則霏雪其時當為澳門培基兩等小學堂教師;其二,秋雪即馮秋雪,雪堂“掌記”,乃詩社之召集人;其三,冰雪為趙連城,乃秋雪之妻,為澳門同盟會第一位女會員;其四,印雪為馮印雪,乃秋雪之弟;其五,雪君為趙連城妯娌,“連城暨雪君,難得賢姒娣”,疑為馮印雪之妻;其六,《雪社丙寅集‧集外詩》有黃沛功詩《春晚偕草衣、紹雪、秋雪兄弟郊行》,知紹雪應為秋雪、印雪之兄弟或從兄弟行;31其七,鴻雪當為吳松壽。梁彥明詩《六月六夕為亡友吳松壽捐軀忌日,約三五故交,在校中天台望海追悼,感賦一律》有“鴻雪重尋水一方,今宵忍說故人亡”一句,32知鴻雪乃吳松壽,1924年7月7日殉難;其八,梅雪當為遠在日本橫濱華僑兩等小學的遂良;33其九,蒼雪乃昭雪、鴻雪之發小,三人“總角存交誼”。34另外香山人黃沛功民國八年(1919)移居澳門後不久亦加入雪堂,但未以“雪”為號, 35 同時望雪《雪堂 二十四韻》有“臥雪有袁安,因風詩便寄。君能踏雪來,涉筆更多趣”句。 36 此“臥雪”應係雪堂社友,當為1909年來澳創辦崇實中學的梁彥明。後將詳證,此不贅述。一言以蔽之,雪堂至民國八年(1919)至少共有社友二十一人。雪堂社友或為兄弟、夫婦,或為師徒、朋友。秋雪、印雪、紹雪為兄弟,秋雪、冰雪為夫婦,紹雪與海雪、霏雪與秋雪、印雪、冰雪、雪君為師徒,37社友間互為朋友,“雪堂結 社,彼此稱兄弟。賭酒又論文,相親如姒娣”。38諸人職業範圍各異、性情雅趣不同。鶴雪擅商才,鴻雪在港從商,因太夫人居澳,方才不時歸省,39而秋雪、印雪、冰雪、黃沛功等多人皆執教鞭於澳。諸人分居各地,黃沛功本係香山人、梅雪客居橫濱,鴻雪人在香港,故此雪堂通訊處亦分散澳門、香山、廣州、香港、日本等處,包括澳門新馬路南華印書館(馮印雪)、澳門深巷十八號(趙連城)、澳門風順廟側霏雪草堂(伍晦廣)、香山前山鳳山甲種商業學校(黃沛功)、廣州十三行普華藥房(陳植庭)、廣州河南康樂嶺南學校(桂芬)、香港上環東街其蘭煙莊(鴻雪)、日本橫濱華僑兩等小學(遂良)。40為此可使詩社聲名遠播,但時空懸隔也增加了結社聯吟、定期詩課的難度。雪堂活動主要包括雅集、遊覽、聚飲、詩課與編輯月刊等。雅集不定期舉行,但多見之於除夕、清明、中元、中秋、重陽、壽辰等重要時刻,遊覽、聚飲則多選擇在澳門南灣、杏花村酒家等處。詩課初為每月一次,立題限韻,常以荷花、晚景為題,相互唱和後彙編付印,後因社友交卷遲緩,不得不改為每季一次,但同樣因此時常暫停。除此之外,雪堂自民國四年(1 91 5)夏,始編輯出版月刊
  • 11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詩聲》,總編輯部設在澳門紅窗門街六十一號。41每月一期,每期十餘頁,分纂修門、叢錄門兩類,包括登載社友之詩話、筆記等作品,同時亦選錄清周濟《周止俺詞選序論》、南朝鍾嶸《詩品》等詞論、詩論。原定每年一卷,每卷12號(期),民國五至七年每月1日刊行,八年(19 19)則改為夏曆每月十五日出版。起初讀者熱心投稿,應接不暇,只得分期登載,42但後因詩社經費支絀、社友交卷遲緩,《詩聲》多次不得按時問世,192 0年6月30日第4卷第10號甚至是在第9號出版近八個月後方才印行。為此,雪堂不得不於同期月刊上宣佈“為求依時出版起見,特將印刷部改組”, 43《詩聲》暫行停刊。四、雪堂與雪社如前所述,《詩聲》月刊不過為雪堂諸事之一而已,亦即月刊暫行停刊並不意味 雪堂詩社的解體。可惜的是,目前所見有關雪堂的史料至此結束。雪堂之歷史命運,尤待考察。值得一提的是,雪堂之設立在於保存國粹、賡續傳統,此乃個人情趣,除夫婦、兄弟、師友圈內人外,鮮有人問津;社友職業各異,分居各地,猶其鴻雪等人在外從商,無暇顧及詩社活動,致使詩課時常不得不因交卷遲緩而被迫中斷;同時,結社聯吟本雅趣之為,非以贏利為目的,經費不足尤顯突出。如《詩聲》早期就因經費緊張不得不以“鐵筆”刊行,致使流播不廣。後來雖多方募款改為鉛印,經濟上仍顯困難。詩社雖能慘澹經營數年,但諸多不利因素都制約了雪堂的社會影響力,44月刊《詩聲》的停刊無疑雪上加霜,致使雪堂之名歷史上淹沒不聞。19 25年7月,雪社社刊《雪社》第一集問世,至1927年共出版六集。1934年,馮秋雪、馮印雪、梁彥明、趙連城、劉草衣、周佩賢、黃沛功七位社友又出版詩詞合集《六出集》, 45 取“雪花飛六出”之意。雪社為此成為民國二三十年代澳門頗有影響的本土詩社,聲名卓著、流傳至今。檢閱雪社社友現存諸詩,“雪社”一詞首見於《雪社》第一集,故可知雪社當最遲於 1925 年出現。 46雪堂與雪社,同以“雪”為名,到底兩者關係如何?筆者以為,雪堂與雪社兩者在稱謂、社址、社友組織、活動內容上有不少差異:首先,兩者雖均以“雪”命名,但前者稱“堂”,後者為“社”,本身即為一重要區別。如前所述,“堂”乃取自宋人蘇軾黃州居處,極富私密性,係於個人親戚朋友小範圍內。而“社”47 富於公共性,乃承襲現代社團之屬性。故而雪堂月刊編輯部設於澳門紅窗門街六十一號,雪社通訊處則設在“在澳華僑學校而有具黨化教育歷史者”48 的崇實中學校園內;49其次,兩者社友組織結構有 較大差異。前者為至少包括馮秋雪等二十一位社友在內的詩社雪堂,後者則改組為馮秋雪、馮印雪、趙連城、梁彥明、劉草衣、周佩賢及黃沛功等七人為主體之雪社詩社;再者,雪堂定期刊行月刊《詩聲》,而詩社則主要出版社刊《雪社》,且付印七人之詩詞合集《六出集》。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掌記”馮秋雪因慨嘆“國粹既亡,國將不國矣”49而創立雪堂,以維繫傳統、保存國粹為依歸,雪社亦希冀通過結社聯吟“欲起襄而救弊”,遏止“騷壇響絕,雅聲斯斬”,51可謂歷數十年而初衷不改,故雪堂與雪社之宗旨相同。同時,雪堂與雪社召集人均為馮秋雪,且雪堂中至少有馮秋雪、馮印雪、趙連城與黃沛功四人後來均成為雪社之主體。揆之情理,作為雪堂與雪社共同召集人的馮秋雪不應棄雪堂於不顧而另建宗旨、組織均與之相仿的雪社。職是之故,雪堂乃雪社之前身,雪社當由雪堂改組發展而來,兩者宗旨、組織相似,前後歷時多年而延續了馮秋雪等人同一種文學理想與關懷。筆者試以社友梁彥明為例,略作更為微觀的考察,詳推細究雪堂雪社演變之軌跡、社友之人脈關係及心路歷程。梁彥明光緒十一年(1885)生於廣東新會。字哲士,號臥雪。1909年來澳創辦崇實中學。521910年4月,因結識朱執信、林直勉而加入中國同盟會南方支部,成為同盟會之澳門中堅。 1 92 0 年與劉雅覺(Jacob Luo)、馮秋雪等人創立澳門教育會,53歷任澳門教育會會長、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常務委員、等職。54 194 2年12月因堅決領導抗日救亡工作在澳被刺,享年五十有六。被國民政府譽為“澳門華僑殉難之第一人”。 55至於梁的文學造詣,時人多稱其有“白傅才高,右軍墨妙”。 56梁早歲從香山魏宗弼遊,工書法,好金石書畫,言詩遙宗李杜,論道近伉程朱,“若談風月,終夜不疲”。 57為人喜結交賢豪,“性耽風雅,常與馮秋雪、馮印雪、劉草衣、何仲恭、
  • 詩社雪堂小考澳門研究120第55期黃沛功諸,組雪社鬮鏖吟,有《六出》及《雪花》等詩集刊行於世”,58此論出自郭輝堂194 5年《梁彥明烈士史略》。郭輝堂為梁彥明崇實中學第一屆學生,後伴隨梁左右,亦師亦友,關係匪淺。故後人多從此說,認為梁乃雪社之創社者之一,甚至有論者認為梁乃雪社社長,無疑因梁在澳聲望卓著而肯定甚至誇大其在雪社中的地位。59事實上,梁彥明並非雪社創建者,更為準確的說,實為“加入聯吟”而已。馮秋雪193 3年7月序梁彥明詩集時稱“新會梁子哲士,掌教濠江,歷有年所。民十六杞余與友輩,重組雪社。梁子不以余等為譾陋,加入聯吟,同抱殘缺。余以是知其能詩也”。60值得注意的是,年長馮秋雪七歲的梁彥明精心選擇往年佳作以彙編付印,囑馮秋雪為之作序。61此序作於梁遇害前,當事人俱在,馮秋雪所言往事應屬事實。亦即梁並未參與雪社創建是肯定無疑的了。那麼是否可理解為梁加入雪社,時在“重組雪社”之際,且由是方知梁“能詩也”?也即梁於民國十六年(1927)加入雪社?似乎不可解。首先,如前所述,雪堂有社友名“臥雪”,乃馮秋雪、馮印雪、趙連城、黃沛功雪堂之社友,而梁彥明亦號“臥雪”,且亦為馮秋雪等四人雪社之社友。揆之情理,雪堂之“臥雪”乃雪社之“臥雪”,即梁彥明既屬雪堂,後亦入雪社。再者,早於此前,梁即常與馮秋雪、趙連城、劉草衣雅集聚飲,即席賦詩唱和,且有詩數首載於《詩社》第一至六集中,僅僅1925年7月第一集即有馮秋雪、馮印雪、趙連城、周佩賢、劉草衣聚飲澳門杏花村、文園酒家唱和詩數首,62梁彥明皆廁身其間。相反,馮秋雪有《四月二十日,余與連城邀同哲士、佩賢、草衣小敘佛笑樓,座中有作愁苦語者,倚此慰之》詩,63時在1921年5月27日。如此頻繁地從相唱和,無疑證明梁“能詩”之才亦當為馮秋雪所識。而此均早於192 7年。為此,馮秋雪當於1927年前已知曉梁“其能詩也”,甚至可追溯至1910年代詩社雪堂時,何以待到1927年呢?故筆者以為此處並非時間與事件的倒置,而“知其能詩”一句當另有深意。經查,192 5年7月《雪社》第一集錄梁彥明詩《西灣夜遊偕雪社諸同志》, 64亦即此時梁已為雪社社友。 65何以馮秋雪獨獨提及1 92 7年“重組雪社”?1927年6月19日,第一次全澳代表大會閉幕暨支部成立典禮在灣仔廣善醫局舉行,標誌 國民黨澳門支部正式重建成立。66大會選舉梁彥明等擔任執委。次年,中國國民黨舉行清黨運動,執監委員會停止職權。支部組織以梁彥明等為成員的指導委員會替代執行委員會職權。67梁彥明自同盟會至國民黨時期,均係澳門地區革命黨領導人,二三十年代更是聲名卓著。而馮秋雪雖係老同盟會員,1927年卻因佩文學校掩護革命者一事深陷政治風波,處境堪憂。馮秋雪主持之雪社重組或與此有關。之所謂“知其能詩也”,當係馮秋雪的揶揄之詞,非初識之語。而作為澳門教育界、政治界均聲名顯赫的梁彥明因在雪社地位漸趨重要,故詩社通訊位址改為由梁任校長的崇實中學校內。作為唯一“在澳華僑學校而有具黨化教育歷史者”,梁彥明意欲藉此“從事教育救國工作,以培國本兼寓革命工作於其中”。68崇實中學以三民主義黨化教育為依歸,散播革命種子,而此亦當為雪社移址崇實的理由與契機。梁彥明之地位放大亦當由此而生,傳說與真相亦由此渾然不清矣。註釋:1 陳喬之主編:《港澳大百科全書‧澳門卷》之《雪社》,廣州:花城出版社, 1993 年,第 663 頁;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之《雪社》,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9 年,第 340 頁。婁勝華等學者亦從此說。參見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第151 頁。值得一提的是,雪社並無周宇賢一人。當為周佩賢,號宇雪。此處《港澳大百科全書》有誤。2 章文欽:《民國時期的澳門詩詞》,載於《澳門詩詞箋注‧民國卷》(上),珠海:珠海出版社, 2003年,第 8 頁。3 劉登翰:《澳門文學:歷史迴響和現代新奏》,載於《澳門文學研討集:澳門文學的歷史、現狀與發展》,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 1 9 9 8 年,第 5 3 5 頁;劉登翰:《文化視野中的澳門文學》,載於《文學評論》,第 6 期, 1999 年,第 16 頁;楊匡漢:《澳門的文化價值與建設運作》,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第 4 期, 1999 年,第 7 頁。澳門徐新先生甚至明確指出雪社成立於 1924 年,但又未能標明史源(詳請參見:http://www3.icm.gov.mo/gate/gb/www.macauart.net/Comment/ContentC.asp?cid=164&id=404)。但奇怪的是,澳門學者廖子馨亦主張雪社誕生於 1920 年代,但同時又認為雪社 1916 年曾創辦月刊《詩聲》,前後矛盾,不知何故。參見廖子馨:《澳門現代女性文學略論》,載於《文藝理論研究》,第 3 期, 1994 年,第86 頁。4 劉小新:《1980 年以來的澳門華文文學掠影》,載於
  • 12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華僑大學學報》, 1998 年,第 1 期,第 91 頁;劉小新、朱立立:《澳門女性文學面面觀》,載於《華僑大學學報》, 1998 年,第 4 期,第 63 頁。謝常青亦認為雪社為誕生於三十年代的救亡團體。參見謝常青:《澳門文學古今》,載於《五邑大學學報》,第 4 期,1999 年,第 27 頁。5 鄭煒明:《16 世紀末至 1949 年澳門的華文舊體文學概述》,載於《澳門文學研討集:澳門文學的歷史、現狀與發展》,第 113 頁。方寬烈、江少川亦持此說。參見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上冊)之《前言》,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6 年,第 28 頁;江少川:《世紀滄桑中的澳門文學回眸》,載於《華中師範大學學報》, 1999 年,第 6 期,第 12 頁。6 饒芃子、費勇:《文學的澳門與澳門的文學》,載於《文學評論》,第 6 期, 1999 年,第 26 頁;王宗法:《澳門文學的獨特性》,載於《江蘇社會科學》, 2000年,第 1 期,第 149 頁。7 本刊縮微膠捲卷前紹介稱:《詩聲》始於 1915年 8月,1920 年 5 月後曾停刊,後復刊,卷期續前,復刊時間不詳。有誤。詳見後文。8 此表由筆者自製。需要說明的是,現存《詩聲》第2 、 3 卷均依西曆每月 1 日出版,第 4 卷則改由夏曆每月十五日刊行。9 《徵求社友廣告》,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10 號,第 10 頁。1 0《雪堂求助小啟》,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2 號,第 11–12 頁。1 1 依照《詩聲》所登載月課徵集通告推算,雪堂當創社於 1913 年 2 月。但因月課有時並不按期舉行,故有關雪堂創社之具體時間,待考。1 2 有關蘇東坡居住雪堂問題,參見王水照:《評久佚重見的施宿〈東坡先生年譜〉》,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370–371 頁。1 3 顏中其編注:《蘇東坡軼事彙編》之《東坡自述》,長沙:嶽麓書社, 1984 年,第 295 、 297 頁。1 4 秋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3 頁。1 5《雪堂求助小啟》,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2 號,第 11–12 頁。1 6 馮秋雪:《梁彥明烈士遺稿‧序》,載《梁彥明烈士紀念集》, 1945 年,不著頁碼,藏於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1 7 秋雪:《水佩風裳室筆記》(3 5),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7 號,第 6–7 頁。1 8 秋雪:《水佩風裳室筆記》(3 4),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6 號,第 5 頁。1 9 霏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有“詩社號雪堂,秋雪專掌記”一句,並自注“雪堂發刊詩聲,秋雪任編輯”,故知。參見霏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8 號,第 13 頁。2 0 夢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7 頁。2 1《徵求社友廣告》,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10 號,第 10 頁。2 2《徵求社友廣告》,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10 號,第 10 頁。2 3《徵求社友廣告》,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10 號,第 10 頁。2 4 霏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3 頁。2 5 秋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3 頁。2 6 參見《詩聲》,第 4 卷,第 8 號,第 12–17頁。本文所引雪堂詩詞均出自《詩聲》第 4 卷的《雪堂酬唱集》,共收錄九首,涵括望雪《雪堂 廿四韻》、霏雪《雪堂和望雪元韻》、秋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印雪《雪堂和望雪元韻》、冰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昭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菊初《雪堂 和望雪元韻》、夢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由望雪居首,霏雪、秋雪、印雪、冰雪、昭雪次之的排列順序,可略知雪堂社友之輩分、次序與關係。2 7《詩聲》,第 2 卷,第 1 號,第 2 頁。2 8 望雪:《雪堂 廿四韻》,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8 號,第 11 頁。2 9 夢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7 頁。3 0 趙連城:《同盟會在港澳的活動和廣東婦女參加革命的回憶》,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辛亥革命回憶錄》,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61–1963年,第302頁及第 3 0 5 頁。有關培基兩等小學,詳請參考何偉傑:《澳門與中國國民革命研究(1905–1926)》,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2008 年度博士論文(未刊稿)。3 1 章文欽:《民國時期的澳門詩詞》,載氏著:《澳門詩詞箋注·民國卷》(下),第 283–284 頁。3 2 章文欽:《民國時期的澳門詩詞》,第 32 7 頁。3 3《雪堂通訊處》,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9 號,第10 頁。3 4 冰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5 頁。3 5 遠公:《遠廬詩話》(9),載於《詩聲》,第 4 卷,第10 號,第 3 頁。章文欽先生稱黃沛功 1920 年移居澳門,有誤。參見章文欽:《民國時期的澳門詩詞》,載氏著:《澳門詩詞箋注·民國卷》(上),第 256–257 頁。3 6 望雪:《雪堂 二十四韻》,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8 號,第 11 頁。按:袁安字邵公,東漢汝南汝陽人。《後漢書》有傳。《汝南先賢傳》曰:“時大雪積地丈餘,洛陽令身出案行,見人家皆除雪出,有乞食者。至袁安門,無有行路。謂安已死,令人除雪入戶,見安僵臥。問何以不出。安曰:‘大雪人皆餓,不宜幹人。’令以為賢,舉為孝廉。”(參見《後漢書》卷45《袁安傳》第1518頁注4,中華書局標點本。)“臥雪”當取自袁安操守高潔之意。3 7 望雪《雪堂 廿四韻》亦有“紹雪彼何人,海雪之華裔”一句,故知。參見望雪:《雪堂 廿四韻》,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8 號,第 11 頁。3 8 印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4 頁。3 9 霏雪:《雪堂 和望雪元韻》,載於《詩聲》,第 4卷,第 8 號,第 13 頁。4 0《雪堂通訊處》,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9 號,第10 頁。4 1《詩聲》,第 4 卷,第 10 號,第 12 頁。4 2《詩聲啟事》,載於《詩聲》,第1卷,第1號,第12頁。4 3《雪堂緊要啟事》,載於《詩聲》,第 4 卷,第 10 號。4 4 關於雪堂與民初地方社會文化之互動關係,容他文詳考,茲不贅述。4 5 筆者所見《六出集詩鈔》,民國二十三年(1934)一月付印,封面由胡漢民題耑。扉頁有雪社第五集同社人名
  • 詩社雪堂小考澳門研究122第55期錄,包括馮秋雪、馮印雪、黃沛功、劉君卉、梁彥明、趙連城及周佩賢七人,通訊處設於澳門崇實中學,涵括馮秋雪《水佩風裳集鈔》、馮印雪《印雪詩鈔》、黃沛功《心陶詩鈔》、劉君卉《草衣詩鈔》、梁彥明《哲廬吟草》、趙連城《江村雜詠》、周佩賢《一葉集詩鈔》,共 7 卷。原件藏澳門大學古籍特藏部。4 6 經查,馮秋雪有《四月二十日,余與連城邀同哲士、佩賢、草衣小敘佛笑樓,座中有作愁苦語者,倚此慰之》(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2 9 2頁),時在 1921 年 5 月 27 日,而《雪社》第一集亦有馮秋雪、馮印雪、趙連城、周佩賢、劉草衣聚飲澳門杏花村、文園酒家唱和詩數首(參見馮秋雪:《連城、印雪同宴佩賢、草衣、哲士於杏花 ,席上諸賢均有佳作,余亦草成一首》、劉草衣:《印雪、冰雪宴集哲士、宇雪、秋雪及余于杏花村酒家席上醉賦》、馮秋雪:《四月二十三日,佩賢女士宴余及連城、哲士、草衣于文園,女士席上成詩索和,即韻奉答》,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294–297 頁)。值得注意的是,周佩賢(宇雪)、劉草衣(抱雪)均未於《詩聲》月刊中出現,即至少於 1920年 6 月前他們均未加入雪堂,而他們卻均為雪社主要成員。如前所述,雪堂 1920 年 6 月 30 日因故宣告月刊《詩聲》暫停,俟印刷部改組後再行編制。雪社是否恰於此時出現呢?即是否雪堂印刷部改組與雪社成立兩者或為同一事,時間恰處於 1920 年 6 月至 1921 年 5月間呢?猶待進一步考察。4 7 據何宗美先生考證,作為文人結社的社團之“社”,彼此相關之意思有四:文人自行組織的有相對固定成員和活動地點並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活動的團體、並無固定成員的臨時性的群體聚會活動、結社之所與唱和、交遊的作品匯編。參見何宗美:《明末清初文人結社研究》,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第 3–4 頁。4 8 梁寶璇:《崇實的呼聲》,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4 9《六出集詩鈔》之扉頁。5 0《雪堂求助小啟》,載於《詩聲》,第 2 卷,第 2 號,第 11–12 頁。5 1 馮秋雪:《梁彥明烈士遺稿‧序》,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5 2 陳本強:《梁彥明烈士紀念集‧序》,不著頁碼。5 3 關於澳門中華教育會的成立時間,有 1920 、 1921 和1922 年三種說法。此處依據劉羨冰先生的相關考證,採用 1 92 0 年說。參見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第 271–273 頁。5 4 謝永生:《梁彥明烈士紀念集‧序》,不著頁碼。5 5《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之扉頁,不著頁碼。5 6 麥孔檀:《梁彥明烈士紀念集‧序》,不著頁碼。5 7 麥孔檀:《梁彥明烈士紀念集‧序》,不著頁碼。5 8 郭輝堂:《梁彥明烈士史略》,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5 9 參見楊學淵:《2 0 世紀澳門華文文學社團與文學發展》,暨南大學 2001 年度碩士論文(未刊稿),第 9頁。6 0 馮秋雪:《梁彥明烈士遺稿‧序》,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6 1 馮秋雪:《梁彥明烈士遺稿‧序》,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6 2 參見馮秋雪:《連城、印雪同宴佩賢、草衣、哲士於杏花 ,席上諸賢均有佳作,余亦草成一首》、劉草衣:《印雪、冰雪宴集哲士、宇雪、秋雪及余于杏花村酒家席上醉賦》,馮秋雪:《四月二十三日,佩賢女士宴余及連城、哲士、草衣于文園,女士席上成詩索和,即韻奉答》,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294–297 頁。6 3 馮秋雪:《四月二十日,余與連城邀同哲士、佩賢、草衣小敘佛笑樓,座中有作愁苦語者,倚此慰之》,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29 2 頁。6 4 梁彥明:《西灣夜遊偕雪社諸同志》,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189–190 頁。6 5 從《西灣夜遊偕雪社諸同志》何以知梁彥明此時已屬雪社社友?筆者以為關鍵在於對短語“偕雪社諸同志”的理解,其理由如次:筆者檢閱了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章文欽《澳門詩詞箋注·民國卷》兩書所有詩詞,從中發現共八處類似語法結構的短語。首先,秉持使思想回歸於歷史的原則,考察同一時期、同一語境的語言規範。第一同為雪社社友的黃沛功、趙連城與周佩賢分別有《同雪社諸子遊媽閣書所見》(二首)(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204 頁)、《重九隨同社諸子雅集樓船作》(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362 頁)、《重九隨同社諸子樓船雅集》(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360 頁)等詩,即作為社友均已用“同雪社諸子”、“ 隨同社諸子”之用法;第二同一時期,又有鄭春霆《壬午中秋攜酒澳門東望洋,同伍佩琳、余達生、羅竹坪、伍佩榮、何磊、黃蘊玉、王志勤、司徒奇潔社諸子作賞月之會》(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148 頁)、張白英《八月八夕偕清游諸友登西望洋山和梁子彥明》(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153 頁)、賴鎮東《八月八日與清遊會諸子登西望洋山和彥明》(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152 頁)等詩,亦採用“同……潔社諸子”、“偕清游諸友”、“與清遊會諸子”等用法,且詩詞作者均屬於後面所及之社團,也即同一時期同一語境形成同一種語言規範,即“同”“偕”與“某社諸子”“某社諸友”的主語當隸屬於後面所及某社(社團);第三反觀梁彥明,亦有詩《八月初八夜與清遊會諸子同登西望洋山》(載於方寬烈:《澳門當代詩詞紀事》,第 153 頁),而據竺摩《酬澳海清遊會及潔社諸友》(載於《覺音》第 30–32 期, 1941年)可知,梁屬於清遊會,也即梁也遵循同一時期的語言規範,故筆者以為從《西灣夜遊偕雪社諸同志》可知梁其時當屬於詩社雪社之社友。另一方面,《西灣夜遊偕雪社諸同志》刊載於 1925 年 7 月出版的《雪社》第一集中,此前梁本身已是雪社前身詩社──雪堂之社友,故詩社由雪堂而雪社,且其詩作亦刊於《雪社》,則梁屬於雪社之社友合乎情理。故有前說。6 6《(廣州)民國日報》1927 年 6 月 23 日。有關民國時期中國國民黨在澳門組織與活動,詳請參見拙文:《1919–1949 年國民黨澳門支部活動述論》(待刊稿)。6 7 屈仁則《中國國民黨澳門支部沿革史》,載於《澳門今日之僑運》,澳門:世界出版社, 1948年 5月,第 3頁。6 8 梁寶璇:《崇實的呼聲》,載於《梁彥明烈士紀念集》,不著頁碼。[責任編輯︰袁紹珊]
  • 12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一、多文化生源學生文化衝突中國在走向世界,世界在關注中國。中國的學子遍佈世界各地,而越來越多的海外學生到中國學習。多文化生源的管理將是中國高等教育必須面臨的問題。暨南大學作為中國第一所招收外國留學生的高校共培養了來自124個國家和港澳台各類人才20餘萬。目前在校外招生有12,561人,佔全校全日制學生的50%,是中國境外生最多的大學。其中,澳門學生:本科生有2,481人,研究生有194人,成教學生有1,201人。澳門大學從2001年開始擴招內地學生,到2008年已向內地廿五個省市招生,目前在校內地生為1,519人,佔全校人數約20%,港台及外籍生有177人。多文化生源對學校管理帶來了挑戰,暨南、澳門大學的師資皆有較高的國際化水平,尤其是澳門大學,來自於美、英、法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400人的教師近70%擁有博士學位,且英語是澳大的主要教學語言。暨南大學博士比例近40%,能夠進行全英文授課的只有國際學院。多文化生源學生和教師帶來了因文化差異而產生的觀念和思維方式的交流,也帶來了異域文化的碰撞,甚至衝突。我們對暨南大學的管理人員、教師和學生進行了訪談,並使用一定數量的調查問卷。調查結果表明,文化差異在多文化校園教育管理中產生很多問題,尤其在學生管理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一) 語言差異產生的管理問題內地學生用漢語授課,港澳學生習慣說粵語,但主要的上課語言是英語,外籍生的母語為英語、法語、德語等其他語言。暨南大學除了國際學院外,多數課程以漢語講授,港澳學生由於中文水平的差距,在課堂上無法透徹理解講授內容,因而產生挫敗情緒。教師抱怨每堂課都要不停地維持課堂紀律,但收效甚微,部分教師無法掌握外招生的課堂教學管理。港澳學生對中文教學管理的文件、規章制度和重要通知等無法準確和快速的理解,甚至學生在選課系統上因為語言障礙而無法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語言是跨文化教育管理的最重要手段,在跨文化教育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語言交流差異問題。語言可以看作是文化內涵的一種表達方式,是文化內涵的載體。共同語言的使用可以引起受教育者對文化差異的注意、理解和認識,從而減少因語言差異而產生的誤解,實現跨文化教育管理的目的。(二) 文化背景差異產生的問題港澳及外國學生由於文化背景不同,導致因價值觀不同而問題的處理上產生差異,造成溝通障礙,外招生較少參加學校的活動,比較孤立且不易融入校園生活。在澳門的內地學生也很難融入本地學生的圈子裡。在師生關係方面,澳港台的學生保持良好的尊師禮儀,內地學生對老師有傳統的敬畏之心,但欠缺禮儀。亞洲國家的老師比在西方社會得到更多尊重。在內地文化中,非常鼓勵家長關注子女的學習並認為家長的參與是促進學習的重要因素;而在西方文化中,家長認為教學是學校的活動、是教師的責任。教學方法在以教師為中心,說教式為主還是應該以學生為中心的問題上產生差異。(三) 管理規則差異而產生的問題對教育性質有不同認識,使管理規則在制定和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研究──以暨南大學和澳門大學為例陳岩峰 司徒英杰 ** 前者為暨南大學珠海學院企業管理系副教授,後者為澳門大學學生事務處處長、北京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博士研究生
  • 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研究澳門研究124第55期執行上發生文化衝突。內地學校認為學校為培養人才的地方,應本 為學生負責的理念,對學生要求嚴格,要求課堂教師記考勤,規定學生缺課超過一定時數時就不許參加該課程考試。港澳台受西方文化的影響,外籍生更是把教育當成一種消費,學生是教育的購買者,對學校和教師持一種消費者心態,要求物有所值,維權意識強,強調對教師和學校的管理,要求教師專業能力強,服務意識高,且保證教學品質。在學生管理上,把教育視為消費的外籍生認為是否上課或考試是在自己權利範圍內的選擇。內地學生手冊規定的內容令外籍生感到莫名其妙,甚至是侵犯他們的權利。管理人員跨文化溝通的觀念和能力的低下也在客觀上加大了文化衝突。(四) 宗教信仰不同而產生的問題如信仰天主教的外籍師生和港澳台學生不願意在周日上課。印度學生具有時間多項性,自由主義傾向較大的特點,缺少遵守規章制度的意識。內地學生有宗教信仰的人很少,對信仰基督教和其他宗教的師生不理解,無形中會產生距離感。此外,外籍生尤其是歐美學生的直線式思維方式和中國學生的環式思維方式使得他們在溝通與交流過程中產生障礙。而且,他們在中學時代所處的校園環境、教學環境、教育管理環境、人際關係環境等都有或多或少的差異。當他們處於異域環境時會產生陌生感、距離感,並由此產生衝突。二、兩地學生群體文化特徵差異分析基於文化衝突的分析,我們認為高等教育的跨文化管理將是中國高校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建立有效的跨文化學生管理體系,我們已經對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的文化特點進行了初步分析。(一) 基於霍氏理論的調查在前期研究中,根據霍夫斯泰德的民族文化理論對澳門大學、澳門勞工子弟學校等幾所中學和暨南大學的學生進行了跟蹤研究。對內地和澳門學生的文化差異做出了階段性結論(表1)。內地和澳門學生在價值觀的男性度和女性度上差別最大,即二者在追求生活的標準上有很大差別,從而生活形式也很不一樣,直接地反映到學生生活中,例如內地學生和澳門學生的興趣和所參加的活動的不同。其次,是權利差距與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這兩項維度描述的都是個人與他人、與集體的關係。此項差異直接決定了組織構建的方式,比如是傾向於獨裁的,還是更民主導向的組織方式。只有根據文化特點選擇最適合的組織形式,才能取得最有效的組織管理績效。差別最小的是兩類學生在不確定性規避方面的差異,澳門學生在對風險的態度上表現得較為保守。 1(二) 基於文化根本假設的調查在第二階段的調查中,我們根據人類學家克拉克洪恩和斯勞德拜克的文化基本假設,設定了時間觀念、語言的關聯度、內部集成和外部適應性等指標,更為深入地關注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的文化差異。調查問卷中每題設置的選項代表的傾向程度由淺入深或由深入淺,根據每個選項程度的深淺,按順序對其賦予1–9中的某個權重,如A-1,B-4,C-7,D-9,每個選項賦予的權重是根據調查意圖設定的。根據調查結果,分別統計出每題的選擇人數,設為 Kj( j = A , B , C , D , E),設每項賦予的權重為 P 。根據K= ,分別計算出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每題的總得分。由於接受調查的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的總人數不同,進一步根據 = 得出兩類學生每題的平均得分,以此分數分析內地學生和澳門學生的選擇傾向。1. 外部適應與內部集成︰外部適應性可簡單地理解為個體與外部環境的融合或相斥關係及適應程度。通過此項指標的測量,總結出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對外部環境的適應程度,從而為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提供依據。在一些文化中自然是可以控制的,而在另一些文化中自然被認為是宿命、早有定數。這一指標決定了人類行為的本質。控制自然與聽天由命的假設是同採取行為的欲望相聯繫的。美國人認為主動努力讓事情發生是生存的一種方式,法國人則稱:“無論多複雜的問題都可以通過不做決定而被解決。”2(表2)表1 霍夫斯泰德維度差異分析學生類別維度內地學生 澳門學生 差異度權利級距 4. 76 4. 49 0. 27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 4. 33 4. 75 0. 23不確定性規避 4. 65 4. 76 0. 11價值觀的男性度和女性度 4. 54 4. 00 0. 54
  • 12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表2 外部適應性得分學生類別指標內地學生 澳門學生 差異度人與自然關係 4. 8 4. 5 0. 3人對客觀事物發展影響 4. 64 4. 38 0. 26本項調查中,越強的環境適應性被賦予越高的權重,所以內地學生比澳門學生有更高的外部適應性。即內地學生認為人可以改變自然,影響其發展。而澳門學生則有相對順從自然的傾向,認為自然的力量是強大的,較難改變。該項結果與第一階段調查的價值觀的男性度和女性度有 相似的特點,並且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比較低的對自然的控制使得人們認為對客觀事物發展的影響也較低。這樣的文化傾向的群體更重視對人的關係而不是工作任務。關於內部集成的看法,我們提出了“人性本善”還是“本惡”的問題。其中27%的內地學生認為人性本惡,30%的澳門學生持有同種觀點。如果“人性本惡”假設成立,則認為人需要受監督控制。這種人性假設鼓勵關係驅動文化的出現,而且更重視階層和其他形式的社會控制,如群體壓力等。但無論是內地學生還是澳門學生,都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認為人性是本善的,因此可以給予個人更多的自主權,由此充實和最大化人性的潛質,取得工作上的成就是人性本質使然,這鼓勵了任務驅動的採用。相對於內地學生,澳門學生認為關係比工作更重要。2. 語言關聯度和時間假設的差異︰根據美國人類學家愛德華‧霍爾的高語境文化和低語境文化思想,3我們調查分析了澳門學生和內地學生的語言文化差異。在低聯繫的文化中,人們希望交流能夠清楚而直接,表述明確,而不是話外有音。表情豐富可能被認為有激情、精力充沛。在高關聯的文化中,交流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人與環境,能夠得出非語言信號和身體語言是非常重要的。感情在表情上的表達可能被認為不夠成熟或是衝動的標誌,時間的假設會影響人們與環境和他人的關係。霍爾將時間區分為單向性和多向性。4時間的單項性是指時間是有限的資源,構建在一個有序的和線性的形式上。時間單向性傾向的人認為事情必須按時完成,要有效率地花費時間。時間的多向性是指時間是無限的,是可以延伸的。關係在這樣的文化中是很重要的。文化對時間的態度在過去、現在和未來的相對重要性的認識上是不同的。美國人重視現在,變化是好的;亞洲人認為歷史和傳統是非常重要的,抵觸變化。關於時間的維度,我們關注於測量時間的重要性和計劃性;在語言的應用上,我們 眼於運用的方式所體現的關聯度。統計結果如下(表3):表3 語言關聯度和時間假設得分學生類別指標內地學生 澳門學生 差異度時間看待遲到 5. 20 4. 69 0. 51計劃安排 6. 80 6. 88 -0. 08語言交流方式 7. 11 6. 57 0. 54表達情緒方式 5. 11 3. 25 1. 86在時間指標的量化上,我們賦予看重時間者為更大的權重,表3說明了內地學生強調準時的重要性,單向性傾向更強一些。但對計劃安排的必要性上,二者沒有較大的差異。在語言的衡量上,更含蓄的方式被賦予更小的權重,由此可見,澳門學生似乎比內地學生更多的採用含蓄的方式,傾向高語境文化特點。關於變化和對過去、現在、將來的態度,由於不方便量化,因而我們採取訪談法調查︰內地學生普遍認可“做好現在”的重要性,更多的澳門學生偏於借鑒傳統,比內地學生更看重過去,也難以忘記過去。而在對將來的看法上二者基本一致。對於變化的態度內地學生和澳門學生都明顯地傾向於中性的態度“變化要量力而行”。三、構建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體系(一) 確立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指導思想如果說內地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上正經歷 替代父母制向學生人事服務的過渡,那麼,澳門大學已經從學生人事服務走向學生發展理論。面對多文化生源,在正確認識文化衝突和文化差異的基礎上,學生管理工作必須確立跨文化的指導思想,避免歧視、偏見、狹隘等消極的跨文化態度,堅持開放、平等、尊重、客觀、謹慎等基本原則。制定合理管理規則,採取寬容的管理方式。5對其他文化的尊重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長期宣導的跨文化態度。平等是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價值取向的尊重,多樣性的存在的尊重,平等也是尊重異文化、和異文化融合發展的基礎。寬容的本質是對於不同
  • 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研究澳門研究126第55期於本民族文化以及所認同的異文化的公正的容許,特別是對與本民族截然相反的異文化形態的公正的許可,以及對這種對立性、否定性的接受。在尊重本民族文化的邏輯前提下,承認任何文化都是人類某一群體的生存方式。以全人類和諧發展的視角,分析跨文化教育的實踐,總結跨文化教育的經驗教訓,把握跨文化教育管理的方向,以跨文化思想指導多文化學生的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二) 跨文化學生管理體系的構成學生管理體系是由學生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制度體系構成的。在組織結構方面,通過構造組織建立和部署學生管理的人力、物質和財力資源。物理結構是由不同面積和多樣設計的建築物組成。考慮到多文化的生源,學生管理的物理架構要體現出開放的風格,而不是表現出高的權利級距。如學生申訴部門的高度開放性,學生管理部門的嚴格時間遵守,教務管理部門的扁平化組織設計等。學生管理組織擁有的財政資源,構成了學生管理的潛能和局限,應以學生為本,加大學生管理的財政支出,減少行政費用支出,尤其是過度的學校中高層管理者的公費考察。課程及課程時間的安排將影響到學生管理的效率,應以國際化的標準考慮教學和學術結構。學生管理的制度體系由高校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組成,包括學籍管理、學生獎勵、學生違紀處分、學生校內申訴管理等。制度是學生管理和決策過程的依據,具有強烈的文化的傾向性,尤其反映了集權和分權,不確定性規避的程度。主管領導的權威和民主傾向,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學生的合作和參與程度,接受管理制度的動機等都必須以跨文化思想予以設計和安排。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同時,融合世界高位勢文化,和諧發展。學校的核心是課程和教學。文化結構決定了學校在制定課程時所擁有的責任和自行決斷的自由程度,是影響學生管理效率的關鍵因素。要基於多文化生源設計課程的目標、學科和專業課程的範圍、廣度、深度、標準或級別。課程綜合度、差異性和關聯性也要充分考慮文化的差異性。(三) 建立跨文化學生管理體系的建議在Ho fsted e研究成果的基礎上,C‧迪默克 6進一步提出影響學校管理的組織文化因素,並認為組織文化是能夠被控制和改變的。跨文化學生管理體系的實施實質上是完善或構建一種國際化的學校組織文化。跨文化學生管理應該強調以過程為中心,重視學生管理的過程和決策技巧,同時兼顧學生管理的結果;重視學生的公民素質、學生成績等結果。以學生管理體系的變革來改變學生的學習目標和學習態度。如澳門大學培育學生的全人發展時,重視學生的學習能力以使其在將來成為社會的高素質公民,乃至社會領袖。跨文化學生管理應該由以任務為中心轉向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模式。應強調更多的關愛、體諒和學生的福利;而不是在冷漠的環境中追求好成績和高就業率。此外,應選擇開放式的管理,支持外界影響學生管理事務,最大限度地與外界進行交流,減少封閉和排外的問題。完善正式的學生管理組織結構,保持一定的標準的和規範式的運行方式。同時,重視非正式組織的作用。以中等正規化程度建立制度體系,而服務性質的學生管理機構則更強調工作方式上的靈活性,人際關係的輕鬆、鬆散。結語我們的研究仍在進展中,未來將擴大調研範圍,增加調研對象,尤其是港澳台高校和外國學校。文化差異的研究將從民族文化特點逐步轉向不同大學組織文化特徵的分析,試圖在多文化生源的教育管理上總結出較為完善的理論與實踐。註釋:1 王力東、司徒英杰:《澳門、大陸學生文化差異分析》,載於《澳門研究》,第 51 期, 2009 年 4 月,第142 頁。2 Schneider Susan C., Managing Across Cultures, Europe:Prentice Hall, 1997.3 Edward T. Hal l , The Si lent Language, New York : AnchorPress, 1959.4 Markus Hazel R. and Ki tayama S., “Culture and the self :Im p l i c a t i ons fo r c ogn i t i on , em ot i on and m ot i v a t i on , ”Psychological Review, Vol. 98, No. 2 (Apri l 1991), p. 224.5 鄧琪、許駿:《中外合作辦學跨文化教育研究》,載於《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 期, 2008年,第 140 頁。6 C ‧迪默克:《教育領導和管理的跨文化比較模式研究》,載於《華東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第 4 期, 2005 年,第 32–41 頁。[責任編輯︰黃麗娜]
  • 12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1866年兩廣總督瑞麟放寬禁令,准許華船運載鴉片進入廣東一些市鎮。 1 86 8 年,為擴大財政收入、打擊鴉片走私,遂又在一些要道設立釐廠向出入港澳兩地的中國民船徵收釐金。1871年按照清廷諭旨,廣東省又設置了六個稅廠。這六個稅廠分別位於:新安縣境內的長洲、佛頭洲、汲水門、九龍司和香山縣境內的馬溜洲、 1 前山寨,史稱“新香六廠”。2新香六廠的設立在當時產生很大影響:擴大了廣東省的地方財政收入,使粵海新關鴉片稅收銳減,沉重打擊了鴉片走私,並引發了“封鎖香港”問題等。因為利害相關,圍繞 新香六廠,各方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由此又引出了錯綜複雜的關係:常關與洋關的矛盾、地方財政對中央財政的抗爭、中葡、中英之間的糾紛、鴉片包稅與反包稅的爭論、港澳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等。根據協議,新香六廠於1887年併入海關稅務司管理,新香六廠從此納入了近代海關管理的行列。新香六廠研究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香六廠是中國海關從常關到洋關轉變的先期典範。新香六廠被拱北、九龍海關接管是早期洋關接管常關的一個代表,是十四年後,即1901年按照《辛丑合約》規定,將距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內的常關稅收統統改歸新關(即海關)管理和徵收,亦即海關大規模接管常關的前奏。3對於前期這一典型個案的研究有助於我們對後來常關併入洋關這一重大事件做進一步的比較研究。第二、拱北海關和九龍海關祗對華船而非洋船徵稅──這與其它海關不同。一般情況下,近代海關主要負責管理洋人洋船及洋式船隻的徵稅事宜,所徵的稅稱為“洋稅”,而常關主要負責對從事國內貿易的華人民船貿易徵稅,所徵的稅稱為“常稅”。4但是,在接管新香六廠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拱北關和九龍關則不同於此:第一個拱北海關十年報告(1887–1891)就明確指出拱北海關是“對華船而非洋船的管轄”。5其主要原因就在於香港和澳門當時分別被英國和葡萄牙所佔領,地理位置較為特殊,來往於廣東與港澳地區的民船貿易不同於內地之間的民船貿易。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新香六廠後也繼續沿襲了其主要對華船徵稅的工作,而對洋船的徵稅工作主要則由粵海關負責。6第三、集中體現了錯綜複雜的多方利益的糾結。戴一峰先生認為,晚清澳門民船貿易管理的發展變化過程中,交織 多方複雜的利益矛盾。 7同樣,新香六廠的設立及其併入拱北、九龍海關的過程也交織 常關與洋關、中葡英之間、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鴉片包稅和反包稅、香港和澳門、地方大員和赫德等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重重複雜的矛盾。據筆者目前掌握的材料來看,學界對此問題雖有涉及,但尚缺乏系統的研究。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一書中對海關與常關的分化過程,海關對常關權利的侵奪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證,特別對赫德對粵海關常關的權利侵奪做了個案分析。而在其另一篇文章《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作者對新香六廠的建立、拱北海關的成立和管理制度做了初步探究,亦對圍繞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馬 光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碩士研究生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28第55期民船管理而引起的多方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做了討論。但是,作者在對新香六廠併入拱北海關和九龍海關前的具體稅收沒有做研究。他依據拱北海關所提供的貿易統計和貿易報告所作出的“自拱北海關建立後,晚清澳門民船貿易便被置於較科學,較有成效的管理體制下”結論也缺乏有力證據。因為統計數據顯示,拱北海關的稅收呈較大的波動態勢,並非一直在上升,而且,影響海關的稅收有諸多因素,比如子口稅、複進口半稅、釐金、戰爭等。因而,如果單從稅收統計角度來論證其管理的科學性未免有些勉強。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係》一文,對早期新香六廠的設置和引起的中葡雙方的爭執做了初步分析。 8而在其另一篇文章《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中,作者通過對粵澳之間貿易往來的民船興衰過程的分析,揭示了民船與輪船、常關與海關的競爭和沖突,認為民船貿易折射出了清末粵港澳地區口岸貿易此興彼衰的特點。文中對清政府為了遏制粵澳民船走私貿易而設立關卡一事給中葡關係造成的影響進行了論述。9廖聲豐、10 祁美琴11 和日本學者濱下武志12 亦對晚清常關、洋關做了較多的研究。但是,以上成果對於新香六廠設立地點的變化、稅釐和徵收對象的變化、稅廠造成的一系列影響及其體現出的多方錯綜複雜的關係缺乏系統、詳細研究,筆者意欲對上述問題(側重於186 6–18 87年間)進行深入探討。一、新香六廠之設置:地點、稅收及其徵收對象的演變1858年,《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的簽訂表明鴉片貿易已屬合法化。13香港和澳門由於其特殊的環境遂成為中外鴉片走私的大本營。粵海關的統計報告表明,1866年經過粵海關的鴉片有三千四百箱,但是每年進入廣東省的鴉片卻有一萬八千箱。“珠江口的自由港有利於走私,每年約有一萬五千箱鴉片走私進口,逃稅達四十五萬海關兩。”14猖獗的走私活動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加之軍需吃緊,所以廣東政府就先後在東江、西江和北江等處設立釐廠,抽收鹽貨釐金並帶抽鴉片釐金,但是效果並不理想。151 86 6 年,兩廣總督瑞麟為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緩解內外壓力,遂對舊有的鴉片貿易秩序進行整頓和改革。“查禁走私既難奏效,官方便力圖置諸合法地位,以便管轄”,16於是從11月份開始,他不但允許本地民船載運鴉片到東莞、新會、順德、香山和開平等地,而且還保證這些民船繳納一定數額的釐金之後就可以行銷內地,不會再被徵收其它稅銀。17而在此以前,這些地區並不允許用華船來運進鴉片,並且所有被運進的鴉片都是由粵海關來統計。這種措施在實施一年後效果顯著,當年就為廣東省的收入增加了189,825兩。18 186 7年,常關又分別在石龍、陳村、江門設立分卡,以便對運到西海岸和東海岸各地的鴉片徵稅,新設立的這些分卡徵收的鴉片稅率較低。19 然而,走私形勢依然很嚴峻,20 因此,186 8年2月28日瑞麟發佈公告稱:“由於非法走私,本來能在廣東沿海各地區所能徵收的鴉片稅現在卻持續下降。鑒於從外國進口的鴉片都存放在香港和澳門的事實,我們打算在通往香港和澳門的方向選一個合適的地點,用來建立一個總關卡,並且將選派一些行政官員和軍事人員去收取鴉片稅。”21在分別通知英國駐廣州的領事魯克‧羅伯遜爵士(Sir Bro oke Robe r tso n)和港英政府以及澳葡當局之後,22同治七年五月二十日(186 8年7月1日),瑞麟便在“新安、香山兩縣屬海口地方分段設廠,以九龍寨為總廠,以汲水門、佛頭洲、沙田渡口、長洲、榕樹灣、前山、石角、關閘九處為分廠,並派撥輪船巡艇常川駐紮,梭織巡查”。23這些釐卡歸釐務局管轄。24在羅伯遜的協助下,瑞麟又從英國購買了小型炮艇,新組建成一支由七艘小型汽輪炮艇組成的緝私巡邏隊,不斷在香港外海中國洋面的三個要道:“東邊的鯉魚門、西邊的汲水門和北邊的九龍城”25和澳門附近海面,對往來香港、澳門與廣東沿海的中國船隻實行截停檢查。26同時,他通告商民:在總廠繳納釐金取得印花印票後再經過其它各處釐卡時祗需要出示驗票就可以獲得通行,以免重納釐金。由於收取的釐金遠較洋關所徵的稅低,致使粵海關收入驟減。這引起了赫德的關注,他便上奏摺給總理衙門,提議海關也在靠近這些釐卡的地方設卡,並徵收鴉片正稅(詳見後文)。清政府對赫德的這一提議頗為警惕和不滿,1871年2月4日,下旨要求兩廣總督瑞麟和粵海關監督崇禮等“自行商辦”設立稅卡,在徵收釐金的同時徵收三十兩的正稅。27
  • 12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1871年6月27日,總督發表公告宣佈設立各稅卡,同時拱北灣釐廠遷往小馬溜洲島,稅廠的各項巡船仍然在拱北灣口擇地駐紮。28但是,由於這一措施引起了澳門商民的不滿和葡澳當局的阻撓,直到1872年關稅才得以開徵。這些徵稅站有的緊靠總督關卡,有的就在同一處辦公。29此時的六個稅廠分別位於新安縣境內的有四個:長洲、佛頭洲、汲水門、九龍寨;香山縣的有兩個:馬溜洲、前山。30(地址詳見附圖1及圖2)稅廠所在地皆為要沖之地:汲水門是香港進入廣東省海道的必由之路,九龍是香港到廣州和惠州陸地上的必由之路,佛頭洲是香港到潮州、汕頭海道的必由之路,長洲是香港到澳門的海道必由之路,前山是澳門進入香山陸地上的必由之路,馬溜洲是澳門到高、廉、雷、瓊四府海道的必由之路。 31起初,這類稅廠祗徵收鴉片關稅,但是從1873年崇禮卸任文銛32繼任後不久,就開始向所有貨物徵收關稅,並在高州、雷州、欽州和廉州四府設卡徵稅。據拱北海關報告稱:當時的商民們認為粵海關部並不是以新關卡代替大陸已有的常關,而是要促使廣東西海岸的商民在馬溜洲報關,以便稽查走私,並且,他們還認為運載鴉片的船隻通過新關卡時不用交納關稅,祗需交八塊錢的費用領取通行證即可在終點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洋貨關稅。儘管這些關卡也對運往澳門的貨物徵稅,優勢顯得並不是很明顯,但結果卻促使澳門成為粵西海岸貿易的彙集地。33光緒二年,劉坤一奏請將形同虛設的黃埔長洲關口移設到小馬溜洲,對來往於下四府和澳門之間的商船進行徵稅,出口土貨和進口洋貨按照洋稅新例徵收,其它的按照舊例徵收。34 1886年,兩廣總督張之洞決定對經過六個稅廠的所有貨物開徵釐金,以籌措大量資金用來加強廣東省海防防務。在華船船主和華商強烈反對無效後,7月17日,對所有貨物正式開始徵收“補抽釐金(su pple mentary l ik in)”。 35這些釐金按照通省則例,減半補抽。36數月後,由於來自廣州的華船經常從海上逃避關卡的緝私,故而在那裏也設立同樣的稅廠,徵收“沿海釐金(mar it imel i k in)”。 37 光緒十二年五月(1 88 6年6月),由於其收入依然不能滿足每年的貸款利息和償債基金所需要的四十萬兩銀,加之防務所需資金較多,又設立了一項“海防巡緝經費(coast defence tax)”,對幾乎全部的土、洋雜貨進行徵稅,祗有在稅廠繳納關稅的洋雜貨除外。38名義上,徵收的稅率是百分之二,但是實際上遠高於此,以至於“每有稅、釐兩項尚不敵經費一項之多”,此項稅收每年約能徵收三四十萬兩銀。391887年,新香六廠併入拱北、九龍海關後,拱北海關徵收的項目主要包括:40第一、根據1885年簽訂的《煙台條約續增專條》41規定的每百斤徵收一百一十兩銀的鴉片稅釐;第二、按粵海常關的常關稅對一般貨物徵收的關稅;第三、按廣東地方當局所定稅率對一般貨物徵收的釐金;第四、按廣東地方當局的規定對一般貨物徵收“清匪費”(主要限於雜貨、煤油、棉紗、臘等);42第五、對出口米穀徵收的“穀倉稅”的捐稅。 43由於拱北、九龍海關的稅收加上補抽的釐金和硫磺、硝石等包稅收入足以滿足所需資金,1889年10月,張之洞便下令停徵海防巡緝經費。44但是1890年夏天起,繼任兩廣總督李瀚章卻又復徵該稅,並將之名稱改為“台 經費(ba tter y tax)”,徵稅範圍亦有擴大。45此後,1892–1901年之間,拱北海關的管理制度祗有一些細微的變更。1894年,因增加邊關哨卡,海關人員有明顯增加。46 1897年,拱北關轄界內又新設兩個稅廠:位於黃連江口的橫門和位於磨刀門附近的網洲,用以對往來於香港、西江各口岸的船隻徵稅。47 中國在九龍城外的稅關於1899年5月16日被封閉,汲水門、長洲、佛頭洲三個稅廠於1899年10月4日午夜停止工作。為了繼續徵稅,清政府不得不在大鏟、伶仃(代替汲水門遠稅關)、沙魚涌、三門(代替佛頭洲)及東澳(代替長洲)另設稅廠,後又在深圳、沙頭角設廠收稅。在東澳設立新的歸拱北海關管轄的關廠,用來向“由香港往來迤西海面各埠華船”徵稅。48 1900年,坭灣門和崖門又增設兩個查驗關廠。49關於新香六廠稅收的具體數字,正如粵海關報告中所言:“常關方面非常警惕,對該處的貿易情況諱莫如深,習慣於每晚把香港民船的艙單連同其完稅底根全部焚燒,從而對實際稅收數字予以保密”。50因而,目前我們所能找到的相關稅收資料十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30第55期分有限。根據最近在《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資料匯編》和《香山明清檔案輯錄》公佈出來的檔案材料,我們可以得到部分年份的鴉片稅收統計數據(表1):51表1 同治七年、光緒十一至十三年之鴉片稅收統計年份大關潮州、 汲水門 廉州、北總共地點、稅種瓊州新關及 等處洋 海各卡稅銀結餘各口常稅銀 藥稅銀 貨稅銀同治七年 26 ,7 50 52光緒十一年 1 99 , 96 8 1 68 , 79 5 1 8, 20 1 3 86 , 96 6 -6 8, 81 7光緒十二年 2 70 , 73 5 1 70 , 35 8 1 5, 01 5 3 86 , 10 9 4 8, 96 7光緒十三年 1 95 , 08 7 1 87 , 07 0 1 4, 43 4 3 96 , 59 2 -4 ,5 65註:統計以“兩”為最小單位,“兩”以後的一律捨去,故有些總數相加會有稍微的出入。而根據1874年的粵海關報告,我們可以看出這六個分卡每年的稅收大致情況如下:53表2 1874年粵海新關報告六個分卡的稅收情況關卡 每年稅收(單位:兩)汲水門 1 25 , 00 0長洲 6 5, 00 0佛堂門 2 0, 00 0九龍 3, 50 0淡水 1 25 , 00 0馬騮州 1 05 , 00 0總計 4 43 , 50 0六分卡每年稅收合計約443,500兩,據粵海關估計,四十六萬兩可能更接近實際情況。而在另外一年的報告中,則提到馬溜洲稅卡每月可徵收八千兩銀,再加上其它稅捐,每年約十萬兩,54 這和1874年海關報告中的估計差不多。但是,這些數據顯然與同治七年、光緒十一年至十三年官方上報的數據有較大的差距。二、新香六廠之影響(一) 擴大了廣東省的地方財政收入新香六廠設立之初,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增加廣東地方財政收入。1866年,開放部份地區允許華船載運鴉片的措施實施一年後效果顯著,當年就為廣東省的收入增加了 1 8 9 ,8 2 5 兩。 551868年,各個釐廠設立之後,當年除了開銷之外,收入就已經達到26,750多兩,“倍於歷年各釐廠帶抽之數,已屬辦有成效”。56後來收入逐漸增多,以至於廣東省的“一切餉項雜支公私經費,未必不取給於此”。57嚴厲的緝私鴉片措施也促使廣東地區稅卡鴉片稅收的增加,據統計,粵海關1871年的鴉片稅收總額從18 70年的16 8,90 9兩上升到22 3,14 7兩,淨增54,238兩,漲幅達百分之三十二。58看到新香六廠越來越多的收入,赫德也分外眼紅,欲從中分一杯羹,於是他便建議海關也在靠近常關的地方設卡,對土藥徵收全額稅,並保證這樣做的話每年都能多徵鴉片稅四五十萬兩(詳見後文)。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新香六廠稅收成效之大。(二) 粵海新關的鴉片稅收銳減新香六廠的建立使經過粵海新關鴉片進口量減少,從而導致其鴉片稅收的銳減。表3的統計數據能很好地說明這一情況:表3 1862–1877年粵海新關進口鴉片數量和鴉片稅收59 統計年份進口鴉片數量 鴉片稅收(單位:擔) (單位:海關兩)18 62 3, 91 4 1 17 ,4 1 4. 918 63 3, 81 3 1 14 ,3 8 8. 318 64 2, 49 1 7 4, 73 0. 318 65 2, 37 7 7 1, 32 2. 918 66 3, 48 9 1 04 ,6 6 9. 418 67 2, 21 1 6 3, 33 2. 718 68 80 7 2 4, 22 0. 518 69 1, 10 1 3 2, 95 4. 318 70 75 5 2 1, 72 9. 918 71 1, 07 6 3 2, 27 8. 218 72 94 8 2 8, 45 7. 718 73 82 4 2 4, 71 4. 618 74 97 3 29 1, 93 6. 5 6 018 75 93 8 2 ,8 1 6. 318 76 45 0 1 3, 51 8. 318 77 32 4 9 ,7 2 4. 8從表3我們可以看出,在1868年瑞麟正式建立新香六廠以後,粵海新關的鴉片稅收立即銳減,從1867年的63,332.7兩驟減至1868年的24,220.5兩。引起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這些稅廠對過關洋藥僅徵收釐金,“每箱交銀十六兩,與前此每擔三十兩銀的洋藥稅率相比,於華船較為有利”。61例如,用民船由香港運至江門再轉運西江北部,或運至陳村再轉運北江及本省東部的鴉片所徵稅額,比經過粵海新關所徵稅額要少得多。而商人總是會選擇成本最低、獲利最多的途徑。下面是1868年粵海新關的報告中
  • 13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提供的數據信息:62途徑一:對經民船由香港運至江門或陳村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為省稅22.4兩+戰爭稅16兩,總計需要38 .4兩;途徑二:對經洋船由香港運至廣州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洋關稅38兩+戰爭稅18.4兩+承包稅8兩,合計64.4兩;從廣州運至北江或西江地區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為廣州官方4 .5兩+三水官方1 0.4兩+蘆苞或後瀝10.4兩,合計25.3兩,總計需要89.7兩。由此可見,鴉片商若是經過途徑一的話會比途徑二每箱鴉片少繳稅51.3兩。自然,他們就會繞過粵海新關了。直到1876年,經過常關分卡的鴉片稅收依然比經過粵海新關的少,他們需要繳納的費用分別如下:第一、經過常關分卡的鴉片每箱所徵稅為海關稅36兩+釐金16兩,合計52兩;第二、經過粵海關的鴉片每箱所徵稅為海關稅36兩+銀錠貼水3兩+釐金16兩+銀行手續費0.12兩+上繳巡撫的帖餉7兩,合計6 2 .1 2兩。 63由此可見,二者此時依然相差10.12兩。這種情況引起了海關方面的不滿,他們便與海關監督文銛等爭論,最後鴉片在常關納稅依然比粵海新關納稅少 3 .1 2兩。 64最初,瑞麟在1868年設立這些關卡的目標祗是收取運到東海岸和西海岸各市鎮的鴉片稅,而且在法規上還特別規定,所有運到廣州、北江以及西江各市鎮的鴉片都要在廣州總關完稅。但是,由於在廣州完稅比在這些新設的關卡每箱要多交32.24兩的稅銀,65所以鴉片商會千方百計去新設關卡納稅,更有甚者,連新設關卡也要逃避,直接進行走私活動。直到1887年以前,鴉片商人依然被低運費和低稅額所吸引,願意冒短程航行的風險而不願為獲得安全保障而繳納較高的運費並按照海關稅率納稅。66(三) 對鴉片走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之前,鴉片走私商十分猖獗,他們甚至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來和政府的緝私船隊進行對抗,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時,他們經常能夠憑藉武裝優勢來逃脫。67 後來,瑞麟從英國購買了小型炮艇,於1868年組建了一隻由七艘小型汽輪炮艇組成的緝私巡邏隊,在中國海域內不停地對過往船隻巡邏檢查。這一措施對港澳地區形成了緝私包圍圈,“貨物偷漏稅已降低最低程度”,68尤其是對鴉片緝私起到的作用更大,使鴉片走私數量急劇下降,如表4所示,每年遞減達到約百分之五十。69表4 1871–1874年鴉片走私數量年份 走私鴉片數量(單位:擔)18 71 1 4, 74 618 72 7, 86 418 73 3, 75 718 74 1, 35 1(四) 引起“封鎖香港”問題在香港和澳門附近設置的緝私巡邏船給鴉片走私商帶來了諸多不便,尤其是香港商人叫嚷這是對香港的軍事封鎖,這就是“封鎖香港”問題的由來。鴉片商於1868年7月聯合向港督上書,抱怨瑞麟的這一措施將會對殖民地的利益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70於是,圍繞“封鎖香港”這一問題,中、英、港、澳多方展開了持久的爭論,直到1886年9月11日《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的簽訂以及後來香港政府第22號鴉片條例的出台才將這一問題最終解決。三、新香六廠所引起的多方利益的糾結新香六廠的設立及其併入拱北、九龍海關的過程交織 海關與常關、清中央和地方財政權益、中、葡、英之間、鴉片包稅和反包稅、香港和澳門、地方大員和赫德等不同利益集團之間重重複雜的矛盾。(一) 常關與海關的矛盾清代前期的稅關,有“榷關”、“關榷”、“鈔關”等稱法, 71 其稅收即為關稅或者“榷稅”。 72 榷關因隸屬部門之不同又有戶部和工部之分,而戶部榷關居主要地位。戶部的榷關到乾隆朝已大致穩定下來,其時戶部諸關有三十二處,大致可劃分為以下三大類:內陸關、沿海關和邊境關。73在近代海關出現之前,榷關稅收業務包括海關稅和常關稅兩部分。 1 85 4 年,英、美、法三國領事借機接管江海關,從此江海關行政管理權旁落。1859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總管新關總稅務司,標誌 中國近代史上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正式建立。74由此,清朝的榷政系統演變成了海關和常關兩大徵稅系統,原來的海關稅業務被近代海關接管,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近代的海關制度;原來的常關稅業務及其管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32第55期理制度仍然保持不變,這就是近代以後的常關。為了突出它們的區別,一般把近代海關稱為新關或者洋關,把原來的榷關稱為舊關或常關。此後從1859年開始到1864年的五年間,十四個通商口岸都仿照上海海關建立了近代海關。75面對有限的稅收,兩大徵稅系統存在 此消彼長的關係,這也就必然導致二者在爭奪稅源問題上不可避免的沖突和鬥爭。186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任命李泰國為海關總稅務司,1863年,赫德繼任。赫德繼任甫始,雄心勃勃,意欲在中國範圍內建立一個“管理全國海關的機關”, 76使它成為“中國的外國債權人的收款機關”。77 為此,他不斷對常關權利進行侵奪。78同時,常關稅收也受到其它因素,如釐金、子口稅、複進口半稅徵收及頻繁的戰爭等的影響而不斷走向衰落,這就更為海關對常關權利的侵奪提供了機會。79 1861年,剛剛走馬上任代理總稅務司一職的赫德便將外商所雇上下長江運貨民船置於海關管理之下80,這是“海關侵奪常關徵稅權利之肇端”。81 1868年,兩廣總督瑞麟在港澳附近設置釐卡,赫德認為此舉嚴重損害了海關的稅收,便提出在抽收鴉片釐金的同時,要替海關徵收鴉片正稅,“香、澳處所設卡抽釐,無難並徵洋藥正稅”。82瑞麟當然是不會答應這個有損其常關利益的要求了,便借口“難以少帶多”拒絕了赫德的要求。赫德並不甘心,於是又向總理衙門抱怨說總督設立的這些釐廠並不能很好地阻止走私的猖狂,為了更有效地徵稅,赫德提出了自己的措施:“擬在香港之佛頭門、九龍、汲水門、長洲、榕樹腳五處,澳門之拱北灣、關閘、石角、前山四處設立公所,代關納稅。其九龍與關閘二處,或水面派船,或岸上立卡,其他七處,各派巡船一隻、並火輪船三隻巡緝,已由總稅務司將各關巡查洋稅之輪船調赴廣東,其巡船已札粵海關稅務司備齊,擬委副稅務司布浪專司其事。另由粵海關監督派老成書吏十餘名並銀號看銀之人,一同前往。若照所擬辦理,每月需經費銀一萬兩,即從所徵稅銀內扣留,年終計可多徵洋藥稅銀四五十萬兩。”83赫德擬設立由海關控制的關卡的如意算盤並沒有得逞,清政府也沒有被他所許諾的巨額稅銀沖昏頭腦。清政府對於海關侵奪常關一事有所忌諱,“唯事屬華商,向與洋人無涉,該總稅務司不分畛域,……而以該省應辦事件,轉令該稅務司代任其勞,地方官吏置身事外,袖手旁觀,未免有忝厥職”,因此便責令“兩廣總督、粵海關監督,按照原申各節,自行商辦,毋庸由該稅務司辦理”。84這一階段,海關對於常關權利侵奪的試探性動作取得的成效不大,赫德卻並不灰心,一直謹慎地等待恰當的時機。19世紀80年代,鴉片稅釐並徵談判給赫德以可乘之機,於是他便大膽地展開了侵奪常關權利的行動,最終,新香六廠得以被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二) 晚清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財政上的抗爭清代前期,清政府通過起運、存留、解款協款、奏銷等制度規範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並逐漸建立了一套嚴密的中央集權型財政體制。鴉片戰爭以後,隨 社會經濟的發展、軍事形勢和政治格局的變化,地方督撫逐漸掌握了更多的財權和軍權,中央政府雖有扼制之心,卻終未能挽回大局。85關稅收入數額巨大,事關清政府財政大局。晚清海關稅收是直接上繳中央政府,而常關稅收本來是應該按照中央制定的定額上交,但是常常被地方督撫以各種名目截留,作為地方財政使用。86而總稅司赫德自上任以來,不斷尋求全面控制海關系統之道,以便為中央國庫積累更多的稅金,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這就必然與地方政府,尤其是一向負責徵收大宗洋稅的粵海關有利益沖突。87圍繞 新香六廠的裁撤及其併入拱北、九龍海關的問題,以李鴻章、奕劻、赫德為代表的清中央政府和以張之洞為代表的廣東省地方政府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間也交織 李、張之間的個人恩怨。88《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簽訂後,根據協議,設立九龍關和拱北關,“初九起一律歸洋關開辦,……三月初九起,統由海關並徵”。89此後,英、葡方面又得寸進尺,要求將新香六廠全部撤掉,否則他們不會允許中國方面緝私。90新香六廠設立之初就是廣東省地方政府為彌補其財政不足而采取的措施。上文中已經提到,設卡之後,廣東省的稅收驟增,以至於廣東省的“一切餉項雜支公私經費,未必不取給於此”。91如果新香六廠被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那麼勢必會造成廣東省這些收入的減少,無異於使之雪上加霜。因而,張之洞極力反對他們的這一無理要求。
  • 13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早在光緒十二年八月初十(1 88 6年9月7日)、十三年二月初六(1 88 7年2月2 8日)、三月初二日(1 88 7年3月26日),張之洞就已經多次上言,極力駁斥洋人對清政府事務的影射、干預。“去年六月,姑在該五廠試辦補抽,收數尚旺通,年約可抽百貨釐十數萬金。藉此數廠補內地之絀,若裁撤則內私多,關係太鉅。該處係華界,非洋界,與條約無礙,與洋藥稅釐亦無涉,且該處與香、澳均隔海,僅相近耳,非即香、澳也。洋人影射干預,意圖以此朦混,不可不防,懇駁斥之。”92張之洞認為英國香港政府和澳葡當局借機要求撤除新香六廠的提法是在要挾清政府、干預清政府的內政,堅決主張不能撤卡。93他還指出,洋人不僅僅是要求撤卡,更是要消除華人官員的影響;這不僅關係廣東一省,更是關係到其它各省。所以,他極力主張要從大局的利害出發,對撤卡一事再行商議。94但是清政府卻答覆道,稅釐並徵已經得到實行。緝私應以香港設稅司巡船最為重要。如果中國不允許撤卡,葡、英就不允許緝私,漏卮就不能消除,巨額的稅款也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所以,必須從大局出發,撤卡勢在必行。95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隨 赫德的接手,港澳附近的新香六廠都將完全在赫德的直接控制之下,且赫德保證“民船貿易也可不再受留難和不便”。96有鑑於此,他提醒英、葡兩國不必再要求中國撤卡,英、葡這才將撤卡之要求收回。從光緒十三年正月初九(1 88 7年2月1日)開始各關口一律歸洋關管理。但是,因為稅務司尚來不及接手管理,新香六廠暫時由按照新定的一百一十兩來徵收稅釐,從三月初九日(1 88 7年4月2日)起再統由海關並徵。97赫德在給金登幹的信中提到,他已保證“自2月1日起在通商口岸按照專約開徵洋藥釐稅,從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也要實施”。 981887年1月5日,朝廷下旨要求做好九龍關和拱北關的稅釐並徵工作。3月25日,香港新稅司馬根、澳門新稅司法來格到廣州商議新香六廠代徵百貨稅釐一事時做出了一些讓步,比如他們同意新香六廠還用原來的房屋和官員役使,但是稅廠所收取的銀兩要存放在匯豐銀行後再“分撥索釐則稅則”。99 儘管如此,張之洞等人依然不滿其做法。於是,三月二日(3月26日),張之洞、吳大澂和周德潤就聯名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同時,張之洞在奏摺中還具體指出了由稅務司代收貨釐的諸多弊端:國家門戶被他國所扼制,緝私將會受到很大限制;洋人和民船矛盾將會增多;稅收存放在匯豐銀行將多受牽制;海關多為洋人把持於國家不利;英、葡等國會將此例援引到它處常關等。100但是,張之洞的建議並沒有被清政府採納。在給張之洞等人的回覆諭旨中,中央政府責備張之洞並不熟悉談判的詳情,“於此中曲折,並未知悉”,所以,並不存在他所說的“與原議不符”的情況。101緊接 ,諭旨中清政府又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說,海軍正處於創始期,需要巨額餉銀,而稅釐並徵可以籌措到這筆巨款。新香六廠每年所收的稅釐祗有區區十餘萬兩,所以不要因小失大。至於張之洞提到的稅釐財政會被外國人所把持的危機,清政府認為這純粹是他“挾持偏見,故作危詞”,102最後,還是責令張之洞按原旨執行,而清政府所作出的唯一讓步就是海關“禮拜不停關,隨到隨驗”。 10 3然而,張之洞並不甘心,四月二十五日(5月17日)他又上了一個很長的奏摺。在奏摺中他歷數將新香六廠併入拱北、九龍兩關管理的弊端:踰險、混界、侵權、擾民、有礙海防、虛妄不實、要挾無已。104在痛陳這些弊端之後,張之洞又提出了自己的具體建議:先行試辦一年;添設華官;規範海關來往公文體制;不得將九龍司、拱北灣混稱為港澳附地,宜稱粵地;徵銀不應存放在匯豐銀行;巡船管帶管駕等仍用中國員弁;將“海江防”三字刪去;所有稅廠屋舍仍用中國公所舊式;他處稅釐,不得援例推廣。105奏折中,他不但揭露出英、葡的野心,表達自己對國家主權被侵蝕的痛心,同時也“不厭其詳”地提出自己的挽救措施,以期能挽回清政府所受到的損失。更為直接的是,他提出了將“六廠照舊歸督撫兼轄或總督兼轄”, 106可見此時,張之洞仍然希望按舊有模式由粵海關來管理六廠。但是,張之洞的良苦用心換來的卻是清政府的“六廠常稅交稅司總辦,已與英葡定議。得旨允行,不容再有異議”。 10 7面對六廠併入稅司的定局,張之洞消極對待,對於新的鴉片管理制度,甚至有些抵制情緒,以至清政府在一個月以後再次發出電報敦促張之洞及粵海關嚴格執行新鴉片管理制度。108光緒十三年六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34第55期月十六日(1 88 7年8月5日),張之洞又提出幾點意見。109 十八日(7日),李鴻章針對張之洞提出的問題一一做了辯駁。 11 0 二十日(9 日),張之洞又指出,赫德規定廣東省出入各口岸的船都要到六廠納稅的做法導致其它各關口,如粵大關、潮海、瓊海、北海等關,無稅可收。他還提出,若能責成督撫去監督六廠的話,可以將原有的各種弊端去除,從而使稅收增加到每年八十萬兩以上。111李鴻章辯駁說,這樣做並不會影響其它關口的大宗常關稅收,且所徵稅銀交由監督銀號收納,稅司並不經手。112由此可見,晚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在圍繞新香六廠裁撤和併入海關的問題上得到了很好的體現,雙方矛盾的焦點就是財政問題,都想為自己多得一些財政收入,以便擴大自己的控制力。(三) 中國和葡萄牙之間的矛盾圍繞 設卡的問題,澳葡當局和清政府展開了激烈鬥爭。1871年,兩廣總督奉清政府之令準備在港澳附近地區建立稅廠卻遭到了澳葡當局的強烈反對。為了給澳葡當局施加壓力,彭玉副將奉兩廣總督瑞麟之命率領船隊赴澳門談判設廠事宜時,卻遭到了澳葡當局的強烈反對。澳門要塞的大炮和戰船的炮眼都打開了,他們之間的衝突隨時可能釀成戰爭。最後,由於稅務司鮑拉從中調停,同時迫於中方壓力,澳葡當局才不得不同意在小馬溜洲建立稅廠。113稅廠建立之後,雙方依然矛盾不斷。1872年4月間,稅廠和澳葡當局又發生了一系列衝突。四月初一日(5月7日),澳葡當局水師無故將小馬溜洲稅廠的一艘巡船和差役帶走,次日才將之放回,並警告說以後緝私船不可越界。初七日(13日)下午,澳葡當局水師兵頭華政府等十餘人攜帶地圖、望遠鏡等到拱北灣釐廠察看,並當面警告釐廠前所停泊的拖、扒各船不得在拱北灣左邊停留,必須移到右邊。但是,釐廠的船隻並沒有按照其要求去做,於是初八日,澳葡當局兵船又來督促並對釐廠人員動武。初九日,釐廠船隻又被強拖到華政府處究問。十三日(19日),稅廠緝私船得到可靠情報後欲將一走私船攔截住,走私船試圖逃跑,緝私船放槍警告無果後開槍打傷一名走私者。十四日(20日),澳葡當局便派人來質詢此事。二十八日(6月3日)上午,六名澳葡當局官員到小馬溜洲釐廠,提出由小馬溜洲對正大高旗頭州,自南至北直開一線,中方祗能在此線以西巡查緝私,以東則不能停泊,並且要求祗能暫時在小馬溜洲開場緝私,不能在此建造 台。中方義正嚴詞地回絕了其要求。碰了一鼻子灰之後,澳葡當局下午又來一批人,宣稱奉總督之命,令中國緝私船於二十九日(4日)午後移到小馬溜洲西邊停泊。中方與之理論,未果。二十九日上午,澳葡當局派來武裝士兵十餘名強迫釐廠各船移到西邊。114這一系列的衝突,澳葡當局坦言,就是因為“稅廠之設,逼近澳門”,115從而引起了澳葡當局的強烈不滿。18 76年,廣東政府欲將原先位於馬溜洲(原文作“滿留洲”)的釐卡轉移到小馬溜洲(原文作“巴地蘭”),澳葡當局強烈反對,在小馬溜洲地方駐兵戍守,並準備從葡萄牙調兵過來增援,以至於雙方再次以兵戎相見。後來雙方經過反覆協商,5月澳葡當局才允許在小馬溜洲地方設立釐卡。1161886年,赫德與澳門總督羅沙就鴉片稅釐並徵等問題談判時,羅沙對赫德提出的允許葡萄牙擁居澳門的條件仍不滿足,得寸進尺地提出撤銷新香六廠並提出駐紮和管理拱北和馬溜洲等地的無理要求:“澳門外左近地方新設之關釐各卡暨灣泊巡船查驗進澳門之華船等項,俱須停撤,其照該章辦理之時,不得再為在原處或別處設立前項專理澳門華船之分卡。”“中國允葡萄牙國駐紮與用及管理拉巴海島(一名對面山)暨附近該島之馬溜洲二小島。”117當金登幹奉命代表清政府前往里斯本談判時,葡萄牙政府仍然堅持這一無理要求,祗是由於清政府堅決不答應,加之後來赫德保證“所有的民船貿易也可不再受留難和不便”, 118 葡萄牙政府才不得不作出妥協,不再堅持要求撤銷關卡和領土要求。事實上,中葡圍繞新香六廠的衝突並不止於上述衝突,新香六廠也祗是雙方鬥爭的一個表象和藉口,雙方真正的矛盾還是對澳門的主權問題和經濟利害。(四) 鴉片稅收的包稅和反包稅之爭稅廠的設置本來就是為了緝私和增加清政府的財政收入,對此,各方亦有不同的策略來尋求解決之道。除了官方之間的爭論之外,亦有民間鴉片商人想通過成立鴉片包稅公司來為政府支招,聲稱此項措施對政府將有多種利益。據筆者目前所見資
  • 13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料,學界對這一時期包稅問題的研究多有欠缺。119本文此節欲就此事的來龍去脈做一深入探究。成立鴉片包稅公司一事,起初是一批華商的想法。這批華商主要是長年在廣東、香港一帶進行往來貿易的廣東富商,他們在光緒七年(1881年)初想集資兩千萬元成立這樣一家鴉片包稅公司:公司先和印度訂好合約章程,規定每年可以運到香港的鴉片限額及每箱的價格,預先購買這些鴉片後,公司就可以分發銷售到中國各口。等到公司將鴉片賣出後,再向中國政府繳納每箱一百餘兩的包稅。如果公司的銷售數量超過了原先限定的數量,公司還可以寄信到印度要求他們增加運量。合約中還應當規定,印度的這些鴉片不能經運他處和賣給別人,實際上,公司是準備壟斷從印度至香港一線的鴉片銷售權。1204月份,英國官員沙苗來中國考察各口每年銷售鴉片的數目,華商借機和他商談創設公司之事。沙苗對此事也頗為關注,遂將之轉告給李鴻章。五月初三日(5月30日),李鴻章在給左宗棠的信中提到︰英國外交部專門派人到威妥瑪大使那裏去探詢中國每年鴉片銷售的確切數量,隨後又來謁見李鴻章,想和李商量包稅一事。李鴻章告訴來者清政府想要的包稅數目後,他們說需要回去之後再和英國和印度當局商量。121李鴻章對此事的第一反應是,認為這件事並不是英國人誠心想做的,英國人不會全力去支持華商,所以,此時他認為這件事將會無果而終。122之後,李鴻章在給曾紀澤的信中提到︰他認為威妥瑪在暗中庇護印度的收入來源,而英國商人向來都很狡猾,不能與他們商議此事。 1 2 3 有鑒於此,李鴻章便派其部下馬建忠去香港和印度各埠秘密查探情況,同時與各方進行會談。李鴻章認為,商談的原則應該是把握“中英兩面大局,在我須免偷漏稅餉,在彼則須保印度入款”。124左宗棠也曾與威妥瑪就鴉片稅釐一事進行商議過。但遺憾的是兩人最終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於是,左宗棠就給光緒帝上奏摺,請求各省海關自行收取鴉片稅釐,每箱連同新關稅額一律加一百五十兩。125光緒帝要求軍機大臣會同李鴻章商議此事。126左宗棠本意是想借高額的稅釐來限制鴉片的輸入,但是李鴻章認為,稅釐提高過多的話祗會使各處偷漏鴉片現象更為嚴重,“幣必更甚,誠恐得不償失,而鴉片來華仍不能減”,127“難保各省奸商不徑赴香港私運”,128“誠恐偷漏愈多,終至有名無實”。129 所以,他並不是很贊同左宗棠的提法。隨 時間的推移,李鴻章對華商包稅的來龍去脈和利弊關係了解得更加清楚。在他的一篇奏摺中,他詳細提到了華商想在香港設立洋藥公司的經過和他的看法。此時,他認為如果能在香港設立公司的話,鴉片的買賣專門由該公司來負責,清政府可以與他們先訂立好合約章程,派遣一大員前往公司去監督徵收稅釐即可。稅釐可以按照各省釐關稅收數量收取,然後分批解送。如果有盈餘,應該上交到部庫。這樣一來,清政府會得到以下諸多好處:第一、政府派遣大員來監督公司的行為,可以從全局控制鴉片的買賣;第二、公司承擔所應繳的稅收,可以保證偷漏稅行為的減少,從而能使清政府的稅收增加;第三、各口岸內地的關卡和各路的巡邏船隻可以裁撤掉,這樣也能節省不少的開支。130然而,劉坤一對包稅一事持懷疑態度,唯恐包稅會別生枝節。131他認為,香港在當時已經歸屬英國管轄,所以,中國政府就不能輕易在香港設立關卡來徵稅了。而且更重要的是,輸入到香港的鴉片如果還沒有賣給華商,還不能算作進口商品,因此就不能讓洋商預先籌措資金來交稅釐。時任兩廣總督的張樹聲則有自己的另一種看法。他認為,新香六廠所收取的正稅,都是華商從香港轉運過來的貨物。六廠的位置均與廣州關口相距甚遠,那些從香港轉運鴉片的洋船到廣州、汕頭、瓊州、北海四口岸後就會把鴉片搬到洋行,因為,他們並沒有可以用來存貨的行棧。左宗棠在奏折中提到的那些建議,如先把躉船貨物留在行棧,稅務司查報鴉片的數量之後再填寫聯票等,並不適合於廣東的實際情況。132所以,張樹聲認為應該在左宗棠建議的基礎上做一些變通,即將徵稅任務統統歸於原來所設的六廠,而不必再另外設立總局。對進口的鴉片,按照以前江海關的相關章程,應該先封存躉船棧房,等到賣給華商後再由洋商向海關報關納洋稅。華商到釐廠去納釐金時,釐廠工作人員給這些鴉片逐件黏貼上印花,然後這些鴉片才能行銷到內地去。因為華商很少銷售大宗的鴉片,如果給他們填寫祗適用於大宗收稅憑據聯單的話,就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36第55期不利於分開運輸和銷售;如果逐件填寫聯單的話,又會過於麻煩,故而華商在內地銷售鴉片時,仍然要以貼有印花為依據。133根據刊登在當時《申報》上的一篇文章,我們可以看到,當時也有人認為設立壟斷公司將會產生多種弊端。第一、各處洋關將會關閉。洋人要求開放諸口岸,本意是想擴大其商品銷售市場,便於其商品輸入。在他們所輸入的貨物中,鴉片是最大宗。如果鴉片稅不從這些洋關處收取,那麼洋關的稅收總額勢必大幅度下降,最終將導致洋關的關閉,這樣,洋人貨物就不方便進入內地銷售;第二、偷漏稅現象依然不能制止。如果華商與洋商相互勾結,洋商很容易將這些鴉片運到其它地方,在中國境內販賣給華商。即使鴉片運出印度時有稅照憑據以便到香港時可以核對,但是,如果商人謊報貨船在海上失事而導致鴉片損失時,也就無從核查;第三、公司巡查船將會招致更多事端。原先政府的巡邏船就多有流弊,如果巡邏交由商人辦理,則其它商船勢必會反對其查驗,導致更多的事故發生;第四、壟斷將會使鴉片價格更加不穩定。134李鴻章派出的探員馬建忠前往印度與印度總督商談此事。印度總督認為華商建立公司的想法並不妥當,香港總督也認為這些華商不可靠。135 威妥瑪大使於十月初六日(1881年)從上海到天津,初七日下午和李鴻章談話時提到,他認為華商公司有不少弊端,英國方面“實難憑信”。136威妥瑪在談話中提到處理鴉片正稅一事有六種方案:其一、《煙台條約》中規定應在新關繳納稅釐,至於應繳多少稅釐,則應該由各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其二、左宗棠的意見是每箱應徵收稅釐一百五十兩;其三、李鴻章的意見是在新關處每箱並徵稅釐一百二十兩;其四、英國官員沙苗意見是印度政府統一收購各種鴉片後將之成批運到香港,中國和英國兩國各派遣人員收取存放這些鴉片,然後再轉售到內地各口,以防止走私;其五、威妥瑪自己的意見是每箱四十五兩,在內地各口應繳的稅釐則照常抽取;其六、華商成立鴉片公司,包攬稅項。威妥瑪認為左宗棠所定的數額太多,比較傾向於在各口岸稅釐並徵免除內地釐金的做法。137而此時的李鴻章已經改變以往的態度,認為成立鴉片公司來包攬稅項一事並不可行。初八日(11月29日),李鴻章回拜威妥瑪時,威妥瑪問道:“他日若許貴國在香港並收洋藥稅釐,而內地官員或借落地稅等各色,再行徵收,貴國將有何法以取信?”李鴻章回答到:“兩國交涉,以條約為憑,若洋藥定議,自必立有專條載明,行知各直省內地官員,毋得再借他稅名目重徵,違者參辦。”威妥瑪又問道:“若有以英國進口大宗貨如洋布等項照此辦法為請者,尊意以為何如?”李鴻章答道:“洋布與洋藥辦法不同,洋布各國皆有運來,不獨英國。洋藥專出印度,或可在香港統收稅釐,若一切進口貨皆欲在香港徵稅,則各口關卡,幾成虛設,且他國進別口之貨,又將何以處之?”從而回絕了威妥瑪的這一提法。138圍繞 包稅的問題,包稅商想借機說服政府來壟斷鴉片的銷售以獲取更多的利益,英國方面比較支持這一做法,然而印度總督和香港總督認為這些包稅華商並不可靠。在清政府方面,左宗棠對包稅並不感興趣,主張各地徵收高額關稅,張樹聲則對他的提議亦提出了不少的改進措施,而李鴻章先是持懷疑態度,繼而表示贊同,最後卻又反對包稅。各方在談判中不斷地調整自己的政策和態度,然而最終此項提案不了了之。由此可見,作為鴉片問題插曲的包稅問題之複雜性和多變性。(五) 香港和澳門的競爭與合作自1843年開始,香港的崛起使澳門貿易方面和澳門自身的局限性使澳門經濟狀況不斷惡化,139 即使瑪利亞二世於1845年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也未能挽回已經失去昔日盛況的大趨勢。同時,英國對鴉片貿易的競爭及新香六廠對鴉片走私的嚴厲打擊,使得從事鴉片走私的澳門商人獲利不多。140香港和澳門雖說地理位置都比較特殊,但是二者還是有諸多的差別。在稅收問題上,往來於粵港之間的帆船所載貨物被視為具有進出口性質,因此可以按條約的稅則徵收進出口稅,而往來於粵澳的貨物仍舊清政府被當成往來於中國領土的貨物,因而可以享受較輕的常關稅。141從這一方面來講,澳門又處於有
  • 13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附圖1 18 70 s圍繞香港設置的稅廠(新安縣境內)分佈資料來源:“C a n t o n T r ad e R e p o r t, f o r t h e Ye a r 1 8 7 4”, 廣東省檔案館,檔號:外文資料– 46。利的競爭地位。新香六廠的設置,給香港和澳門的鴉片貿易都帶來了不利的影響,二者在稅收問題和撤卡問題上都有 同樣的利益訴求,因而《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簽訂之後,“澳督現允照香港一體辦理,此外無可商”, 14 2 隨後中葡亦簽訂了《和好通商條約》。條約中明文規定“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143由此可見,具有特殊地位的香港和澳門在經濟上有 很強的競爭性,同時,作為近鄰,二者在鴉片稅收和撤卡問題上又有 較多的利益交叉點,這也是促使它們合作的基礎。(六) 中國和英國之間的矛盾清政府和英國政府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問繞“封鎖香港”問題而展開。前文已經提到,因前人對之多有研究,本文不再贅述。小結綜上所論,我們可以看到新香六廠稅釐政策的變化過程:起初設立釐廠時祗對來往於港澳的華船徵收較低的釐金釐廠,到後來增開稅廠加收鴉片正稅,再到後來對所有貨物開徵釐金,併入海關後稅項變得更加名目繁多。其關卡的地點也在不斷變化,尤其是設立早期。新香六廠對當時社會也產生的很多重要影響,如擴大了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導致粵海新關鴉片稅收銳減,沉重打擊了鴉片走私,引發了“封鎖香港”問題。因為利害相關,圍繞 新香六廠各方又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由此又引發了錯綜複雜的多重關係,如常關與洋關稅收此消彼長的矛盾、地方財政對中央財政的抗爭、鴉片包稅與反包稅的利益之爭、中葡、中英之間的糾紛、港澳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等都在這裏得到了集中體現。因此,對於新香六廠的深入研究,能使我們更好地揭示和理解當時複雜的社會、經濟和外交狀況。註釋:1 馬溜洲亦有“馬騮州”、“馬留州”、“滿留洲”等寫法。本文作“馬溜洲”(引文中除外)。2 “新香六廠”的稱呼,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38第55期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253 、 288 頁;亦有其它稱呼,如“粵省六廠”,參見中山市檔案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年,第 815 、 824 頁;如“香澳六廠”,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292 、 382 頁。從嚴格意義上講, 1871 年之前設立的釐廠和其併入九龍和拱北海關都不是原來所稱的“新香六廠”,本文為了對其前後變化過程的對比考察,和對常關和洋關做一個比較研究,將其包含範圍適當擴大,時間範圍限制在 1866–1899 年左右。3 “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載於《辛丑各國和約》, 1901 年 9 月 7 日,參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957 年,第 1006 頁;“常關……其距口岸太遠者歸稅司兼管甚多不便,應定明內地分局在距口岸五十里以內者歸稅司兼管,其在五十里以外者仍由各該關監督專管,以清界限。”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edit., Documents il lustrative ofthe Or igin, Development, and Act iv i t ies of the Chi neseCustoms Service, Despatches, Letters , Memorands, etc. ,(Vol. II),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General of Customs, 1938), p. 272 。4 “海關主要負責管理洋船及洋式船隻的徵稅事宜,其所徵關稅稱‘洋稅’。常關則主要負責管理對中國民船貿易的徵稅事宜,其所徵關稅稱‘常稅’”,參見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1993 年,第 99 頁;“近代海關負責對從事海外貿易的洋人徵稅,而中國的海關監督祗負責對從事國內貿易的華人徵稅”,“近代海關稅主要是徵輪船稅;而常關稅的徵稅主要是民船或帆船等運載的貨物及進口貨物的轉口業務”,參見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於《清史研究》,第 4期, 2002年,第 105 頁。5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1 頁。6 “本關僅管來往江海洋式船隻”,載於《光緒十五年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參見廣州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 1995 年,第 308 頁。7 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3 期, 1995 年,第 83–90 頁。附圖2 18 70 s圍繞澳門設置的稅廠(香山縣境內)分佈資料來源:“C a n t o n T r a d e R e p o r t ,f or t he Yea r 18 74”, 廣東省檔案館,檔號:外文資料 – 4 6 。
  • 13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8 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係》,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2 期, 2005年,第 34–39 頁。9 徐素琴:《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載於《中國邊疆史研究》,第 1 期, 2008 年,第 107–117 頁。1 0 廖聲豐:《清代常關及其歷史地位述論》,載於《南昌航空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2007年,第 70–75 頁。1 1 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於《清史研究》,第4 期, 2002 年,第 104–111 頁。1 2 [日 ]濱下武志:《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清末海關財政與通商口岸市場圈》,高淑娟、孫彬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第 184 、 319–337 頁。1 3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第 117 頁。1 4《1866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2 4 頁。1 5《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 1869 年 11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資料匯編》第 3 冊,第27 頁。1 6《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 頁。1 7《1867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3 2 頁;《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 頁。1 8 “A lcock to Stanley , No. 186, 20 th July , 1868 : Enc losureRobertson to Alcock, 19 th June, 1868,” (British Foreign OfficeRecords 17/499) , 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於《近代史研究》,第 1 期,2003 年,第 169 頁。1 9“這些新設立的分卡把鴉片稅率包括進口稅和戰爭稅在內,定為每箱 38.4 兩,比在廣州完稅 61.64 兩少 32.24兩。”見《1874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5 頁。2 0 “This measure, however, did not effect the result hoped for,”“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茅家琦、黃勝強、馬振犢主編:《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北京:京華出版社, 2001 年,第 594 頁;“走私並沒有減少”,參見[英 ]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姚曾廙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1 9 5 8年,第 297 頁;“但這種溫和的治標之舉不足以能阻止根深蒂固而且遍布廣泛的走私”,參見 [ 英 ] 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陸琢成等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第 512 頁。2 1 “ the opium-tax leviable at var ious places on the coast ofK wang tung is c ons tant ly ev aded by the oper at ions o fsmugglers, and that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opium importedfrom foreign countries is stored at Hong Kong and Macao, i tis now intended to fix upon an eligible point in the direction ofthose two places at which a central st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and civil and mil itary functionaries be detailed for the purposeof levying the tax on opium.” Enclosured Jui-l in to Robertson,No . 2 (28 t h F ebruar y , 1868) , F O 17/504 ,轉引自 T he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itish Relations, 1858–1887,p. 28;類似材料亦見於“儘管每年鴉片進口量達到幾千箱,但從鴉片稅所建立以來的情況表明,已收稅額比應收稅額少了一大半……總督為此所動,現在已經制定章程,並開辦一些稅所……新安附近……香山附近……等地方都委派軍事和民事官員,按照規定稅率徵收鴉片稅”。 “Robertson to Hammond, 3 rd August, 1868:Enc losure No.7, Proc lamation of 1 st July , 1868,” (Br i ti shForeign Office Records 1/504),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於《近代史研究》,第 1 期, 2003 年,第 163–185 頁。2 2“除札飭英國羅領事轉致香港總督查覆辦理外,查澳門係貴國管轄,本部堂擬於果欄山設總廠抽收出口釐金,並於澳門東南路之汲水門、十字門西南之北山海口,分別派船稽查,想貴大臣熟悉此處情形,必定同心照應。現派彭副將前來與貴大臣面訂辦理,務希酌定見覆,以便開辦,為此照會。”見 I m r e s s ã oConf idenc ial e Reservada de Documentos Respeitantes àPenínsula de Macau e Suas Dependência , p. 2 ,轉引自《新澳門編年史:晚清卷》(即將出版),第 102 頁;《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 頁;[英]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 297 頁。2 3 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28 頁。在具體設置地點上,另一則材料與之多少有出入, “the places named as the si tes of these collectoratesare: Capsuimoon, Lyeemoon(鯉魚門, i .e. , Fotochow),and Kowloon, i n the S anon di s tr i c t ; Taipa( 仔)andColowan(過路灣)-two islands since occupied by Macao,and Chienshan, in the Heugshan district. Two other stationswere added shortly after-one at Changchow, to the west ofHongkong, the other on the Kung-pei-wan(拱北灣), fromwhich this office takes its name in Chinese), a small bay onthe southern shore of Lappa(對面山), immediately north ofMalowchow Isl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stations on Taipaand Colowan, if established, must have been abolished afterbut a short time. ” “Lappa Decennial Reports,1887–1891”,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594 頁。2 4 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 1冊,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547 頁。2 5 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於《近代史研究》,第 1 期, 2003 年,第 169 頁。2 6 [英 ]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第 5 12 – 51 3頁。2 7《1036 諭軍機大臣等戶部奏請飭令廣東自行覆辦徵收洋藥正稅事著瑞麟等詳定章程斟酌妥辦》(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 33 頁。2 8 “Kung-pei-wan being at the same time removed to its presents i te, the smal ler Malowchow Is land.” “Lappa DecennialRepor 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冊,第 594–595 頁。《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 頁將此句翻譯為“拱北灣常關同時遷往馬溜洲島現址”,疑其將釐廠混同於常關,“馬溜洲”也應為“小馬溜洲”。材料另見於“將拱北灣釐廠一併移赴小馬溜洲,與稅卡同在一處,俾商人便於輸納”,《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三》(同治十一年六月初二日,1872 年 7 月 7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40第55期獻匯編》,第 43 頁。2 9 [英 ]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第 51 3 頁。3 0《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 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30頁。3 1 參見《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1887 年 5 月 17 日),載於《張之洞全集》第 1 冊,第 547 頁。3 2 據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所藏的軍機處檔案原件,應為“文銛”,參見《奏謝接管粵海關監督》(同治十三年七月四日, 1 8 7 4 年 8 月 1 5 日),編號:115831 。原奏摺影像資料見台灣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成果入口網:h t tp : / / c a ta l og .d i g i ta l a r c h i v es . tw /dac s 5 /System/Exhibition/Detail.jsp?CID=7586&OID=414357,(訪問日期:2009 年 5 月 24 日);《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 800 、 802 等頁亦為“文 ”( “銛”的簡化字)。但《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一書中(如第 3 頁)寫作“文田”;《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一書中(如第 169 頁)寫作“文恬”;拱北海關報告原件中 “ L a p p a D e c e n n i a lReports ,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冊,第 59 5 頁也寫作“文田”,皆不當。3 3《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3 頁。3 4《1074 兩廣總督劉坤一等奏請於小馬溜洲地方設關徵稅摺》(具體日期不詳,原書中標註為 * 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1876 年 8 月 13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 83–84 頁;“下四府”指高州、廉州、雷州和瓊州四府。3 5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595 頁。3 6《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 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30頁;《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中則指出實際情況可能會超過這個比例,見該書第 4 頁。3 7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596 頁;至於“那裏”具體指哪些地點報告中並未言明,待考。3 8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596 頁;但《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 年)》報告中卻言“對洋貨和出口的大宗貨物徵稅”,兩者多少有些出入,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35頁。3 9《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 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35–136 頁。4 0 本結論在戴一峰先生《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一文,基礎之上做了適當的補充和更正。4 1 中英《煙台條約續增專條》(1885 年 7 月 18 日),參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471–474 頁。4 2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604 頁。4 3 由於清政府對米穀出口時禁時開,故而有些年份,如1899 、 1900 年沒有穀倉稅, 1892–1901 年穀倉稅的收入詳情見《1892 年至 1901 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57頁。4 4《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 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36頁;《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4 頁。4 5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52 冊,第 597 頁;亦見於羅玉東:《中國釐金史》上冊,上海:商務印書館, 1 93 6 年,第345 頁。4 6《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71 頁。4 7《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1 8 9 7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86 頁。4 8《光緒二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1 8 9 9年)》,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194 頁。中英之間關於九龍海關的交涉具體過程可以參見劉存寬:《1 9 世紀下半葉的九龍中國海關及其有關交涉》,載於《近代史研究》,第 6 期, 1988年,第 138–151 頁。4 9《1892 年至 1901 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71 頁。5 0《1874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15 頁;汪瑞炯在其書中亦提及到相關資料難覓:“No r ecord onthe collection of tariff duties and likin at the blockade stationsby either the governor-general or the Hoppo is available.” W.S. K Waung, The Cont rov ers y O pium and S ino-Br i t i shRelations, 1858–188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p. 32 。5 1 除特殊標出來源外,所有數據來源:《6 .104 粵海關監督長有奏報接收盤查關庫現存銀兩數目相符折》(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1887 年 12 月 25 日),參見《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 822 頁;《6.109 粵海關監督長有奏為補報光緒十一年分粵海關收支常稅數目摺》(光緒十四年六月初六日, 1888 年 7 月 14 日),參見《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 826–827 頁。5 2“除局用巡船經費外,陸續報解釐金共銀 2 6 , 7 5 0 餘兩”,《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 1869 年 11 月 4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資料匯編》第 3冊,第 28 頁。5 3《1874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1 6 頁。5 4“得到葡萄牙當局的同意在其宣稱為所屬水域的邊緣──馬騮州,設立稅卡,該稅卡主要是對通過該航線往來中國口岸的帆船徵稅,每月約可徵收 8,000 兩銀。此外該稅卡也徵收其他稅捐”,《1876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70 頁。5 5 “A lc oc k to Stan ley , No . 186, 20 J ul y 1868: E nc losu reRobertson to Alcock, 19 June 1868,” (British Foreign OfficeRecords 17/499),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於《近代史研究》,第 1 期,2003 年,第 169 頁。5 6《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
  • 14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 1869 年 11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檔案文獻資料匯編》第 3 冊,第28 頁。5 7《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31 頁。5 8 湯象龍:《中國近代海關稅收和分配統計, 1 8 6 1 –1901》,北京:中華書局, 1992 年,第 115 頁;“粵海關包括粵海、潮海、瓊海、北海、三水、江門、甘竹、九龍、拱北九個關口”,見第 11 8 頁。5 9《1877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 8 1 頁、204–205 。6 0 原表中此數據錯誤,應該是 29,193.6 。6 1《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 頁;根據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1858 年 11 月 8 日)規定,洋藥進口時“每百斛納稅銀三十兩”,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第 117 頁。6 2《1868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51–52 頁。6 3《1876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 4 7 – 1 4 8頁。6 4《1876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 48 頁。6 5《1874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1 5 頁。6 6 “Canton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87”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第 13 冊,第 412 頁。6 7《廣東私土船拒捕脫逃》(同治癸酉九月十六日, 1873年 11月 5日),參見《申報》,台灣:學生書局, 1965年影印版,第 3783 頁。6 8《1871–1872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82 頁。6 9《1874 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參見《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 11 6 頁。7 0 W. S. K. Waung, The 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 iti shRelations, 1858–1887, pp. 54–55.7 1“稽查嚴禁榷關漏稅積弊,並定漏稅罰數”,參見《清史稿》卷 125 ,《食貨志六‧徵榷條》,第 3680頁;“若在內地行銷販運,無論經過何省何處釐卡關榷,均免再徵”,《清史稿》卷 124 ,《食貨志五‧茶法條》,第 3662 頁;“城西有鈔關”,《清史稿》卷 66 ,《地理志十三‧江西條》,第 2159 頁。7 2“榷稅所入,足運兵數萬”,參見《清史稿》卷 425 ,《列傳第二一二‧錢鼎銘傳》,第 12231 頁。7 3 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 89–90頁。7 4 參見《中國舊海關史料‧前言》,第 I I 頁。7 5 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於《清史研究》,第4 期, 2002 年,第 104 頁。7 6 [美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 3 卷,張匯文等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0 年,第 418 頁。7 7 [美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 3 卷,張匯文等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60 年,第 421 頁。7 8 關於赫德對常關權利的侵奪詳細過程,參見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 1 00 –1 30 頁;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於《清史研究》,第 4 期,2002 年,第 104–111 頁。7 9 廖聲豐:《清代常關與區域經濟》(博士論文),上海師範大學, 2006 年,第 274 頁;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於《清史研究》,第 4 期, 2002 年,第105 頁。8 0《長江各口通商暫行章程》(1861 年 10 月 9 日),參見《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第 175–177 頁。8 1 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 100 頁。8 2《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30 頁。8 3《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32 頁。8 4《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32 頁。8 5 參見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第 222-233 頁;陳鋒:《清代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調整》,載於《歷史研究》,第 5 期, 1997 年,第 100–114 頁;申學峰:《清代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演變》,載於《河北學刊》,第 5期, 2002 年,第 141–145 頁;魏光奇:《清代後期中央集權財政體制的瓦解》,載於《中國近代史研究》,第 1 期, 1986 年,第 207–230 頁。8 6 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3 期, 1995 年,第 90 頁。8 7 [葡]薩安東(Anto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參見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 1 冊,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8 年,第 214 頁。8 8 [葡]薩安東(Anto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參見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 1 冊,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8 年,第 213–214 頁。8 9《總署致各省督撫通告洋藥稅開辦日期電》(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887 年 1 月 5 日),參見[清 ]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69 ,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 1987 年,第 1266 頁。9 0《總署致張之洞香港各廠巡緝抽收事宜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九日, 18 87 年 3 月 3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1275 頁。9 1《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1871 年 2 月 4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31 頁。9 2《粵督張之洞致總署附近香港五廠請勿裁撤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六日, 1887 年 2 月 28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74 頁。9 3“香、澳洋官既不允設關,彼固無法幹預我在我界收
  •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澳門研究142第55期稅釐、緝私販,即不撤卡,彼亦何從挾制?”見《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併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79 頁。9 4 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第 1280頁。9 5《總署致張之洞香港各廠巡緝抽收事宜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九日, 18 87 年 3 月 3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75 頁。9 6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 4 卷,“1887 年 2 月 8 日回電”,北京:中華書局, 1992 年,第 579 頁。9 7《總署致各省督撫通告洋藥稅開辦日期電》(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887 年 1 月 5 日),參見 [清 ]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6 9 ,第 1 26 6 頁。9 8《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 8 7 4 –1907)》第 4 卷,“1887 年 4 月 1 日電”,第 518 頁。9 9《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併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79 頁。1 0 0《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並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第 1279–1280頁。1 0 1《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並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80 頁。1 0 2《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並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80 頁。1 0 3《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並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 1887 年 3 月 26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0 ,第 1281 頁。1 0 4《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1887 年 5 月 17 日),參見《張之洞全集》第 1 冊,第 545–550 頁。1 0 5《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1887 年 5 月 17 日),參見《張之洞全集》第 1 冊,第 550–552 頁。1 0 6《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1887 年 5 月 17 日),參見《張之洞全集》第 1 冊,第 550 頁。1 0 7《總署致粵海關監督增潤六廠常稅交稅司接辦電》(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 1887年 5月 31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1 ,第 1287 頁。1 0 8《53 . 15 譯署致粵海關監督》(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到, 1887 年 5 月 31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6 冊,第 446–447 頁。1 0 9《粵督張之洞致總署六廠徵稅重費累民請代奏電》(光緒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1887 年 8 月 5 日),參見[清 ]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2 ,第 1302 頁。1 1 0《總署致張之洞據赫德言六廠徵稅並不致累商電》(光緒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1887 年 8 月 7 日),[清 ]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2 ,第 1302 頁。1 1 1《粵督張之洞致總署新稅恐牽動全局電》(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1887 年 8 月 9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2 ,第 1302–1303 頁。1 1 2《總署致張之洞六廠稅務無礙粵省現在辦法電》(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1887 年 8 月 15 日),參見[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 72 ,第 1307–1308 頁;《53 . 17 譯署致粵督張》(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亥刻到, 1887 年 7 月 16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6 冊,第 447 頁。1 13 “Opium Duty-collecting Station outside Macao,” i .e . , E . C.B owr a to Rober t Har t (5 t h August , 1871) , i n Inspec to rGeneral of Customs edit., Documents i 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Despatches, Letters, Memorands, etc., (Vol. VI), (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38) , pp . 317–322 .雙此次衝突事件亦見於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第 250 頁;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3期,1995 年,第 88 頁。1 1 4 以上事件詳情可見《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三》(同治十一年六月初二日, 1872 年 7 月 7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 47–50 頁。1 1 5《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一》,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3 冊,第 45 頁。1 1 6《論澳門緝私》(1876年 1月 21號)、《澳門信息》(1876年 3 月 10 日)、《論澳門近事》(1876 年 3 月 24 號)、《澳門準設驗貨廠》(1876 年 5 月 6 號),分別載於《申報》,台灣:學生書局, 1965 年影印版,第 9077 、9372 、 9467、 9762頁;《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廣東省檔案館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 1999 年)一書第 211–214 亦有收錄。1 1 7 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里斯本草約》,北京:中華書局, 1983 年,第 11 頁。1 1 8《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 8 7 4 –1907)》第 4 卷,“1887 年 2 月 8 日赫德回電”,第 579頁。1 1 9 [英 ]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下冊,第 16 7 頁;戴一峰:《論近代中國海關與鴉片稅釐並徵》,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5 期, 1993 年,第 3 0 頁都僅有一小段文字提及這個方案。1 2 0《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 1881 年10 月 12 日),參見《申報》合訂本,第 19 冊,第 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 9 9 8 年,第 5 5 1頁。1 2 1“鴻章 津後,適有英外部專人赴威使處探詢中國歲銷洋藥確數,欲就商添包稅釐之法,來謁時業將尊意索加數目告知,彼謂 英與印度部商”,參見 [清 ]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 23 ,“光緒七年五月初三日(1881 年 5 月 30 日)復左相”,沈
  • 14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 4 輯,台北:文海出版社,第 1510 頁。1 2 2“此事非英人盡諾,實力幫助,恐終無濟耳”,“鴻章 津後,適有英外部專人赴威使處探詢中國歲銷洋藥確數,欲就商添包稅釐之法,來謁時業將尊意索加數目告知,彼謂 英與印度部商”,參見 [清 ]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 23 ,“光緒七年五月初三日(1881 年 5 月 30 日)復左相”,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 4 輯,台北:文海出版社,第 1510 頁。1 2 3“威使陰庇印度餉源,英商主意一味狡猾,無可商議”,參見 [清 ]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 23 ,“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 年 7 月 19日)致曾劼剛星使”,第 1521 頁。1 2 4 參見[清 ]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23 ,“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 年 7 月 19 日)致曾劼剛星使”,第 1521 頁。1 2 5“左相與威使議加洋藥稅釐,不協。乃奏請各省關自行辦理,每箱連新關額稅通加至一百五十兩。”參見[清]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 23 ,“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 年 7 月 19 日)致曾劼剛星使”,第 1521 頁。1 2 6《清實錄》(德宗)卷 135 ,第 947 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 55 2 頁。1 2 7 參見[清 ]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23 ,“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 年 7 月 19 日)致曾劼剛星使”,第 1521 頁。1 2 8《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 1881 年10 月 12 日);參見《申報》合訂本,第 19 冊,第 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 9 9 8 年,第 5 5 1頁。1 2 9《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 1881 年10 月 12 日),參見《申報》合訂本,第 19 冊,第 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 9 9 8 年,第 5 5 2頁。1 3 0《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 1881 年10 月 12 日),參見《申報》合訂本,第 19 冊,第 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 9 9 8 年,第 5 5 2頁。1 3 1《議覆洋藥加釐辦法摺》(光緒七年七月初二日, 1881年 7 月 27 日),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工具書組校點:《劉坤一遺集》第 2 冊,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第 642 頁。1 3 2《議復粵東加徵洋藥稅釐摺》,參見《張靖達奏議》卷5 ,第 261–271 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 549 頁。1 3 3《議復粵東加徵洋藥稅釐摺》,《張靖達奏議》卷 5 ,第 261–271 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 549 頁。1 3 4《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 1881 年10 月 12 日),參見《申報》合訂本,第 19 冊,第 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99 8 年,第 55 3–555 頁。1 3 5《論洋藥加徵稅釐》(光緒七年十月初八日, 1881 年 11月 29 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 8 冊)卷12 ,長春:時代文藝出版社, 1998 年,第 4557 頁。1 3 6《論洋藥加徵稅釐》(光緒七年十月初八日, 1881 年 11月 29 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 8 冊)卷12 ,長春:時代文藝出版社, 1998 年,第 4557 頁。1 3 7《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光緒七年十月初七日, 1881年 11 月 28 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 8 冊)卷 12 ,第 4457–4558 頁。1 3 8《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光緒七年十月初七日, 1881年 11 月 28 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 8 冊)卷 12 ,第 4457–4558 頁。1 3 9 造成澳門 1 9 世紀後半期落後主要因素有:香港、瓊州、北海和西江沿岸的三水、江門等地對澳門的競爭, 1 87 5 年苦力貿易被廢止,鴉片走私受到限制,1885 年澳門壟斷闈姓彩票的地位被廢除,印度及錫蘭茶葉入口的競爭使澳門的茶葉貿易大受打擊,澳門資金的匱乏、經濟制度的弊端以及其港口的淤積等。具體見《1887 年至 1891 年拱北關貿易報告》,參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 25–30 頁;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載於《中國社會科學》,第 6期,1999 年,第 173–186 頁;一文對之亦有較為詳細的論述。1 4 0“澳門四週都是中國的關卡和緝私船,澳門除了能為香港提供便利外,已不再是自由港了。”[ 葡 ] 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 年,第 240 頁。1 4 1 [英 ]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下冊,第 17 6 頁;《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 8 7 4 –1907)第 4 卷,第 486 頁。1 4 2《53.9 寄譯署》(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1886 年 7月 26 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 6 冊,第 444 頁。1 4 3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 1 冊,第 523 頁。[責任編輯︰黃麗娜]
  • 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44第55期前言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宗貨物買賣、大型建設工程承包以及大宗的服務專案採購,常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近年來,為解決藥價虛高及藥品購銷活動中的回扣問題,嘗試將招標投標方法用於藥品交易。藥品招標採購是中國“三醫”聯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全國的許多省市普遍實行,並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由於各地藥品招標的做法不一,缺少規範,暴露出來的問題也不少,因此,在製藥行業乃至社會的其它領域對此議論很多,貶褒不一。 1市場經濟條件下,藥品屬於競爭性產品,其價格應當由市場來決定。但中國目前藥品市場、醫療市場、社會保障市場的競爭尚不充分,藥品價格嚴重扭曲,再加上市場機制不完善, 各項改革不到位,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來推行藥品招標採購,實在是迫不得已的選擇,產生有違市場經濟要求的這樣或那樣問題也就在所難免。儘管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存在很多問題,但對於提高藥品採購的透明度,糾正藥品購銷活動中的不正之風,功不可沒。藥品招標採購中存在的問題,只能在實踐中通過建立規範的運作機制和監督機制逐步得到解決。從200 0年7月中國衛生部等部門部署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到現在,集中招標採購已經歷時八年有餘。經過八年來的努力,當初提出的招標任務已基本完成,集中招標採購對亟待改革的藥品流通體制造成的強烈衝擊,正在成為藥品流通的主流模式。內地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取得初步成效,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是在政策準備、市場準備和技術準備都不充分的情況下起步的。雖然取得了初步成效,醫藥衛生行業付出的代價卻比較大,成本也比較高,沒有全面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現行政策不完善、不配套,難以克服行業內長期存在的體制性障礙,也是影響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社會效果的重要原因。2藥物招標規範了醫療機構的藥品採購方式,進一步降低藥品採購價格,有助於遏制藥品價格上漲的勢頭等。從澳門的實例證明,藥品招標採購政策是可行的,有效地減輕病人的醫藥負擔和節省醫療開支,有必要繼續推行下去。但國內醫院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機制不完善,突出地表現為政府管制成本太高、投標企業負擔增加、醫療機構利益受損。藥品招標是治理混亂的醫藥流通市場的一種辦法,但是有些地方的藥品招標辦法不夠規範,結果適得其反。澳門回歸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實現了高度自治。同樣地,由於今年人口上升和老齡化等問題,澳門也有醫療開支不斷上升的壓力。而衛生局是澳門唯一的公立醫療機構,多年來為節省醫療開支,制定出一套有效可行的藥物公開投標採購的制度。經過漫長的實踐,制度開始規範並逐步完善。希望通過研究澳門藥物採購的程式,能為完善內地藥品招標採購提供查考依據。一、澳門衛生局的藥物採購(一) 衛生局根據所擬採購物品或服務性質適當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蘇柏昇 卞 鷹 ** 前者為澳門大學中藥醫藥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大學中藥醫藥研究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公共衛生管理學博士
  • 14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引用公共行政機構採購之法律制度:31. 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買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式;2. 5月15日第30/8 9/M號法令修改之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就衛生局藥物供應來說,基本上分為醫院內藥物和醫院外藥物供應兩種。(二) 醫院內藥物管理藥物整體上由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供應,再由其發予其它部門,如各醫療部門、專科門診藥房、各衛生中心、衛生站、護老院、兒童院、監獄、戒毒所、少年感化院、工聯康復中心及其它政府機構。4其服務範圍包括:1. 供應全院 472 張病床的病人所需藥物:單一劑量供應方式及補充病房小藥房所用去的藥物;2. 供應部分專科門診藥物:腫瘤科、腎科、精神科、口腔科、影像科、傳染病科病人提供服務及供應非市內藥房協約藥集的專科藥;3. 供應藥物給醫院外單位或機構:各衛生中心、衛生站、老人院、監獄、機場醫療中心及一些慈善機構;4. 藥物採購及貨倉: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制訂每年的採購計劃(招標數量及現貨採購),血清製劑及解毒劑;維持衛生局不少於三個月的藥物消耗量;5. 全澳疫苗儲存及供應中心:儲存澳門法定注射及曾發生病例之疫苗,向澳門六間衛生中心、兩間保健站、鏡湖醫院及工人醫療所提供疫苗;6. 製劑室:配製內服、外用藥水、藥膏及特別配方之小兒用藥;7. 藥物諮詢中心:指導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物、為市民提供有關藥物的諮詢工作、教育市民有關用藥知識及定期開設教育講座、為衛生醫護人員定期出版有關藥物最新資訊、廿四小時提供緊急藥物支援服務。主要的公立衛生服務機構: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制訂每年的採購計劃後,會透過負責採購的部門展開藥物採購公開招標的相關程式,經公開招標獲得的藥物投標書,衛生局按招標條文的判給標準對藥物的價格及品質進行嚴格的分析並進行甄選,其後把獲選的藥物及供應的數量通知中標的藥物供應商,在獲得有許可權的實體審批後,與獲多個中標的藥物供應商簽署藥物供應合約,隨後並發出採購單,獲判供應商必須按採購單的藥物採購量及供應日期向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進行相關的藥物供應,並在整個藥物供應過程中嚴格遵守合約的規定。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本身以儲存三個月的藥物消耗量為準則,故為期一年的藥物供應合約數量,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通常會按實際消耗量分多次訂購,多次接收,以確保藥物的儲存條件及善用空間的管理。供應商方面,則在通知中標後向藥物製造商下訂單,定期定額向醫院供應。因此,藥物供應商亦要配合衛生局有關的藥物訂購政策,確保自己有足夠的藥物儲存量,以能及時向仁伯爵綜合醫院藥房供應。這種藥物供應模式最為理想:藥物流通環節少,投標過程和供應程式簡單,定期定量供應,使醫院和供應商的風險降低,並節省運送成本,使投標採購價格進一步降低。(三) 醫院外藥物管理醫院內大批量藥物採購的成本較低,但醫院調配藥物的成本較高,故宏觀上會增加醫療開支。相對地,衛生局還有一種取藥模式,即病人到院外社區協定藥房取藥。院外取藥算是醫藥分家的一種,主要是仁伯爵綜合醫院專科門診病人看病後,拿 醫院開出的處方到與衛生局簽訂協定的社區藥房取藥,而社區藥房則根據協定規定收取相當於中標藥物價格的19.5%作為提供調配藥服務所需的成本及利潤,比如說:A藥物中標價為2元,那麼A藥物的調配服務費用為0 .3 9元,同樣,如果B藥物中標價為200元,那麼B藥物的調配服務費用為39元。不同的藥物價格有 不同的調配服務費用,但比率相同。原則上衛生局規定社區協定藥房必須備有最少一個月的藥物儲存量,而部分社區協定藥房會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能接受的風險向藥物供應商提貨,沒有定時定額,時間和數量由社區協定藥房自行決定,貨款一般月結;而各社區協定藥房每個月分兩期向衛生局提交所收到的處方,衛生局則在收到處方四十五天內進行嚴格的覆核和檢查後,連同藥物費用及調配服務費用一併付款給社區協定藥房。全澳門的社區協定藥房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協定藥物的調配服務及與衛生局簽訂協定,完全是
  • 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46第55期自願自發。在這種協議下,衛生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澳門的社區藥房資源,減少自身的資源消耗和人員工作,節省醫療開支;社區協定藥房方面可以通過調配衛生局的處方獲取利潤,相對不同業績的社區協定藥房所得到的利率也不同。另外,招標方案同時重視公眾利益,根據澳門衛生局第16 /P /200 7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他藥用產品”招標方案,其中幾點提到︰──為了公眾利益,當有技術問題或其他被證實為重要的理由時,衛生局有權把同一種產品分判由多於一名投標人供應。──衛生局無需接受出價最低的建議書,並有權因公眾利益的理由,不判給全部或部分招標產品。──判給標準如下:其一、品質或價格較適合衛生局實際情況;其二、產品之投標人必須能夠展示下列任何一種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證書之證明: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GMP證書(WHO G MP);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及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之 G M P 證書(SFDAG MP);美國藥品及食品管理局發出之G MP證書(F D A G M P );澳洲 T h e r a p e u t i c G o o d sAd min is tr a t ion 發出之G MP證書(TG AG MP);日本厚生省發出之GMP證書;歐盟成員國權限部門發出之GMP證書;瑞士權限部門發出之GMP證書;加拿大權限部門發出之GMP證書;其三、較有聲譽的藥廠;其四、考慮與供應商以往之合作經驗,對產品供應有較佳保證者。這樣確保在降低藥物中標價格時,同時可以保證藥物品質,符合公眾利益。二、內地招標採購按照國家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有關政策規定,凡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全部參加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並將80 %以上的採購品種納入其中。5(一) 內地醫療機構藥物招標基本目的:6原則:第一、規範採購行為;第二、降低藥品價格;第三、保證用藥品質;第四、體現公正原則;第五、實現各方互利。可是目前,國內縣及縣以上公立醫院共達萬餘家,要達成上述目標,工作量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從全國的運作情況來看,各地進行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很多政府部門如衛生、藥監、物價、糾風等都直接參與到了此項工作中,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每次進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眾多部門都要派專人參與並監督整個過程,從編制招標檔、公告、投標、開標、評標、公示、簽訂合約到執行合約結束,大約需要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工作量之大、投入之多可見一斑。現在,全國各地進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還要請公證機關前來進行公證,無疑又增加了另一項投入。7(二) 結果形成的問題:1. 藥品招標採購中的資源浪費藥品招標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藥品購銷行為,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藥價,減輕患者的藥費負擔。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出現了手續繁瑣,濫收費用等問題。另外,由於在不同地方,不同的醫療機構的招標手續都不一樣,收費標準不一,往往使投標人在提供大量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資料,且交納了投標保證金、合約違約金、進場費、檢驗費、會務費、標書費、中標服務費、專家評審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之後,才能獲得參加投標的資格。82. 地方多頭領導,缺乏效率一些地方對藥品招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理解不夠,執行時可能與國家相關規定存在某些偏差,招標過程從成立藥品採購領導小組、監督小組、工作小組,到最後完成投標採購,需花費漫長時間,過程極為複雜。93. 投標方與招標方不信守合約藥品中標後,招標方與投標方簽訂購銷合約,雙方理應受到合約的約束,但現實中並非如此。有的投標方認為個別品種利潤較低,供貨不及時或乾脆不供貨;有的招標單位不按時給供貨單位付款甚至不採購合約規定的中標品種。儘管購銷合約或標書中的違規處罰條文十分具體,但沒有得到行之有效的執行和監督,影響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的健康發展。104. 增加了採購環節和成本集中投標,分散採購,使供應商不能直接送到各醫療單位,中間需要增加運送公司和運送成本;
  • 14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醫院招標以後,更換供應商資訊和調整價格工作繁多,大大增加醫院的工作量。三、兩地的不同之處(一) 醫療體制不同衛生局是澳門的政府機構,除本身不帶有商業性質外,政府也有足夠的資源投入以供其運作,招標採購有效節省其開支;相反,內地醫院接收到政府的投入較少,招標採購限制了醫院的收入,使得收支難以平衡。這決定了雙方在招標採購上的態度。(二) 招標過程不同澳門方面的招標程式簡單,主要負責的政府部門為衛生局的採購部,供應商投標所需費用少;相反,內地招標程式相對複雜,相關的政府部門太多,供應商投標所需費用大。(三) 中標後執行情況不同藥物代理商與投標仲介公司的差別在於︰藥物代理商在中標後由於回報與實際使用量相關,故中標後態度依然積極,還需負責跟進藥物的使用情況,藥物提貨、運輸、儲存和供應等工作,同樣地衛生局也是主動積極管理藥物,對違規的供應商進行處罰,確保藥物供應,故藥物製造商只需負責制造藥物和保證藥物品質,大大減輕負擔。相反,內地醫院和投標中介公司對藥物中標後的態度消極,大量工作主要落在藥物製造商上。(四)招標方的做法不同經過多年實行,澳門中標的藥物製造商雖然很多,但中標的藥物代理商很少,一般約廿個,這樣大大方便了醫院對藥物和供應商的管理。相反,內地醫院面對眾多的中標藥廠,需要處理的資訊和藥物管理工作量則較大。四、結語個人認為內地藥物招標在宏觀整體上對規範醫院藥物採購和降低藥物價格有初步成效;但微觀細節缺點較多,減低藥物降價的效果。我們總結檢閱的文獻和資料,認為通過積極改善以下幾點,可以進一步完善藥物集中招標,降低醫療開支。(一) 完善招標工作藥品招標工作需要有一個規範和公正的流程,如果藥品招標缺乏公平性和執行性,將失去招標的核心價值,還會影響醫療服務的結構調整和流通體系的建立。開標應該全面公開和公正,應反映出中標藥物的優點所在。在藥物集中招標時,藥企處於弱勢位置和面對最大風險,故應作出相對措施保障藥企和減低其風險。筆者建議招標機構招標時,提供參考用量並跟進監測市場和定期核查;防止實際用量與參考用量差距過大,保障中標方和確保藥物供應。(二) 專利藥和仿製藥分開藥品招標本身只對競爭性產品有作用,而對壟斷性產品或專利性產品作用不大。部分藥廠成功開發獲專利權保護的創新藥物,由於其它藥廠在保護期內不能複製專利藥物,因此這些專利藥物的價錢通常會較為昂貴。藥廠開發新藥物時需作出巨額投資,若沒有專利權的保護,藥廠便可能無法取回成本,因此藥廠對專利藥物訂定較高的價格,是全世界的趨勢和無可避免;故此,對於專利藥可以通過實行藥品報銷目錄或國家藥物目錄等方法,使藥企為爭取產品有更好的銷量而在價格上作出讓步;這樣才不會影響到科研創新的精神。我們應該尊重智慧財產權,因此在採購藥物時會仔細查核有關的專利權,確保有充份理據進行單一招標。而對於專利權已期滿的藥物,則改為以公開招標形式購買,讓其它廠商參與競爭,確保巿場可迅速開放,減輕醫療成本。(三) 確保醫療機構的收入醫療機構的行為影響整個藥品市場,通過藥品招標可以把醫院採購價進一步下降,但本質不應剝奪醫療機構平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任何機構除政府部門和慈善機構外,即使本身具有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但在現今經濟時代都帶有一定的商業性質,故此必須留有利潤空間以達到收支平衡。個人不認同過分打壓醫療機構和藥物企業的獲利空間,主張通過控制成本,簡化流程和節省開支等方法來控制醫療費用。一刀切規定藥物方面的利潤減少和一味的以投標價格最低為先的方法並不理想。因為,不同的藥物價格相距甚遠,但同樣需要藥學服務和運作成本;投標價格過低只會令藥企難以經營,低於成本價格的藥品沒有藥廠能生產,特別是在沒有替代藥
  • 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48第55期品的情況下,會影響病人的正常治療,最終適得其反。(四) 加強醫院的積極性如果沒有一套相應理順的藥品定價機制來進行約束,不對醫院進行財政補貼或者提高醫保支付等配套措施,政策將是片面的。醫院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將低價藥品排除出醫院,多賣非醫保目錄內的藥品,這些藥品的價格利潤將會比較高。故此,醫療體制必須改革:藥品由政府招標,醫院採購。就評估不同藥廠生產的藥物而言,要有一套共用的藥物採購政策,以確保醫療機構內藥物的質素和標準,不會因引入非專利藥物而受到影響。藥品招標後應對醫院有各種補償機制,讓醫院集中精力抓醫療品質,解決醫生在處方藥物時受到非治療因素的影響,有助提高服務水準。(五) 簡化招標程式和加強監管藥物的評選工作由一個獨立的藥物遴選委員會全面負責,其成員包括國家衛生局和藥監局的代表、大學教授,以及相關的臨床專家和藥劑師。該委員會會按照上述規範的藥物採購政策,透過投標程式,評估及挑選不同藥廠生產的藥物。投標所需費用應該由國家撥款全額資助,禁止向醫藥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減輕醫藥企業的負擔,進一步降低成本。對藥物的採購機制,除了要接受內部審核部門的查核外,還需要不時進行個案審查,防止收受利益的情況發生。(六) 完善後期管理,爭取多贏藥品招標的受益者,應該是醫療費用的支付者(包括政府醫保部門、商業保險公司和患者),而不僅僅是患者。中標後招標機構和仲介公司應有義務和責任跟進,招標機構招標後應留意醫療機構的信譽狀況並保證醫療機構按時結算貨款;另一方面,仲介公司之利潤應與中標的實際銷量掛鉤以刺激其積極性。嚴格篩選仲介公司,積極控制仲介公司數目,增強競爭性和進取性。筆者認為內地除參照國外的制度外,也可嘗試在港澳台地區的制度上尋找優點,並加以引入。依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品質優先、價格合理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了解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當事人在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環節的法律責任和交易規則,保證了採購人、供應商之間利益和風險的平衡,為所有合格的藥品供應商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這樣,可減輕製藥公司和醫院的工作和壓力,也可以方便招標機構的管理,確保招標順利和以後的藥物供應穩定。註釋:1 于培明、宋麗麗、岳淑梅、田智勇:《當前藥品招標採購中存在的問題及思考》,載於《西北藥學雜誌》,第 4 期, 2004 年,第 184 頁。2 李憲法:《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現狀評估與發展趨勢》,載於《國際醫藥衛生導報》,第 7期, 2004年,第 54–56 頁。3 澳門衛生局︰ h t tp : / /www. s s m .gov .m o/des i gn / ten der /c_tender.htm。4 澳門衛生局︰ h t tp : / /www. s s m .gov .m o/des i gn / ten der /c_tender.htm。5 蘭樹敏、郗芳、蕭林添:《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問題探討》,載於《中國藥房》,第 3期, 2005年,第 164 頁。6 徐雯:《藥品招標採購的利與弊》,載於《安徽醫藥》,第 2 期, 2004 年,第 148 頁。7 蘭樹敏、郗芳、蕭林添:《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問題探討》,載於《中國藥房》,第 3期, 2005年,第 164 頁。8 徐雯:《藥品招標採購的利與弊》,載於《安徽醫藥》,第 2 期, 2004 年,第 148 頁。9 楊澤民、陳吉生:《藥品招標採購的問題及對策》,載於《當代醫學》,第 6 期, 2004 年,第 53–54 頁。1 0 李憲法:《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現狀評估與發展趨勢》,載於《國際醫藥衛生導報》,第 7期, 2004 年,第 54–56 頁。[責任編輯︰黃麗娜]
  • 14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前言藥物是治療疾病的一個關鍵,而藥物批發供應商在藥物業中獨特作用的發揮直接影響 藥物的可獲得水平、價格和效率。由於各個國家(或地區)製藥產業、消費者群體和醫療政策的差異,每個國家(或地區)都需要根據自身的條件來確定適宜自身的藥物批發供應商體系。澳門作為特別的社會和經濟體,針對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專題研究一直缺乏。故有必要對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其市場行為進行分析,為提升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運作,使之更好地服務澳門大眾健康提供參考材料。一、藥物業流通結構分析(一) 對外部藥物供應的依賴根據澳門第58 /90/M號法令第1章第2條和第3條規定,藥物業活動包括藥物的製造、出入口、庫存、交易和供應;而根據第3章第14條,從事藥物業活動的代理人包括製藥廠、中藥處方的製藥廠、藥物產品的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藥房、中藥房和藥行。1根據以上定義,澳門藥物業大致可分為三部分:1. 製藥廠:西藥製藥廠、中藥處方的製藥廠;2. 藥物批發供應商:藥物產品的出入口及批發商號;3. 藥物零售商:藥房、中藥房和藥行。但由於地域狹小的限制,澳門藥物製造業規模十分有限。2007年澳門中藥、西藥、中西藥廠合共十八家(表1),有生產西藥的藥廠只佔總數的27.8%,而取得G MP認證的藥廠亦只佔總數的1 /3。本地醫藥產品的生產未能達到規模經濟,不得不主要依靠外部的藥物輸入,導致醫藥產品的外來流通成為澳門醫藥產業鏈中佔據主要地位的環節。2表1 澳門200 3–20 07年藥廠數目3藥廠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中藥廠 12 15 15 14 13西藥廠 2 2 2 2 2中西藥廠 1 3 3 3 3總數 15 20 20 19 18獲發藥物優質製造證書(G M P)的藥廠數目2 3 5 4 6(二) 藥品主要經藥物批發供應商引入根據第5 8/9 0 /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規定,“藥物產品的入口及出口須得衛生司司長的預先許可”。而根據第27條第1款,“須登記的藥物只可在登記後方可入口,但有足夠理由證明用於科學用途或對該用途不可缺少的藥物的情況下,在辦理登記過程中亦可被批准入口”。可見藥物進口澳門都有嚴格規定,藥品入口前首先需要在澳門藥物事務廳進行登記,登記後方可進行藥品入口的申請工作。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製藥企業如要輸入藥物到澳門,就需要經過藥物登記、申請入口的程序,這些工序無疑增大了非澳門藥企的人手和工作負擔;另一方面,澳門的人口規模又限制了單個藥企在澳門的銷售規模,無法實現成本效益的對等。因此,外部藥企都會選擇通過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為代理完成繁複的申請工作,這就使得澳門藥物供應商在藥物登記及入口中擔當起重要角色,全球各大製藥企業主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黃海紅 胡 豪 ** 前者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助理教授、管理學博士
  • 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澳門研究150第55期要從香港設立的分公司通過藥物批發供應商為代理在澳門市場上推廣藥物。澳門的藥物批發供應商基本控制了澳門藥物的進口,成為澳門藥物市場與外部藥物市場聯系的單一通道。(三) 藥品主要經藥物批發供應商流通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承接外部製藥企業的代理委托,如同物流公司一樣在澳門為製藥企業提供完善的藥品配送服務,把藥品分銷到醫院、藥房、私人診所和零星的消費者中。通過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流通功能,一方面大大減少了製藥企業在澳門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也簡便了醫院、私人診所和藥房的藥物獲取。澳門的藥物流通體系都是圍繞藥物批發供應商為中心而建立和運轉的。(圖1)圖1 澳門藥物流通體系(四) 外來藥品主要由藥物批發供應商管理藥物批發供應商除協助製藥企業在澳門登記藥物、申請藥物進出口、扮演物流角色分配藥物到醫院藥房、私人診所和私人藥房外,藥物供應商亦會擔任某些藥物品牌的澳門全權總代理,如全昌行有限公司為澳門白花油、救心丸的總代理。無論是代理或是全權代理的藥品,它們在澳門的市場管理工作也都由藥物批發供應商負責。藥物批發供應商根據雙方協議為製藥企業在藥物業市場上推廣藥品。由於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有 本地優勢,因此本地的藥物投標工作亦由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完成,製藥企業報上投標價格後,藥物批發供應商根據雙方協議調整價格報標。藥物批發供應商為製藥企業減少許多繁瑣的工作、避免資訊的不流通及不及時,也間接為各種醫療服務的開展帶來便捷。總之,藥物批發供應商已經成為澳門連接外部製藥企業與本地醫療機構和消費者的重要橋樑。二、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市場集中度鑒於藥物批發供應商在澳門藥物業的中心作用,有必要對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市場集中度進行分析。據2007年統計,澳門目前有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139間,4對它們市場集中程度的認識可以從衛生局合約金額和代理藥企分佈兩個方面來展開。(一) 按衛生局合約金額分佈分析根據澳門第330/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衛生局與下列公司訂立了2008年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合約,金額總計為146,355,002.70澳門元,主要資金分配如下(表2): 5表2 衛生局對藥物批發供應商“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金額分佈排名 藥物批發供應商 金額(澳門元) 比例 (% )1 科達有限公司 5 5, 50 1, 6 80 .4 0 37 .9 22 全昌行有限公司 3 9, 56 7, 0 72 .3 0 27 .0 33 康寧藥業有限公司 1 6, 29 8, 1 07 .2 0 11 .1 44 康泰行 1 6, 26 0, 7 70 .1 0 11 .1 15 利華行有限公司 8 ,0 9 3, 02 3 .6 0 5. 536 清新有限公司 3 ,1 3 2, 34 1 .2 0 2. 147 博康醫療有限公司 2 ,3 1 1, 88 0 .0 0 1. 588 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 1 ,0 4 3, 33 8 .0 0 0. 719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1 ,0 0 5, 18 9 .6 0 0. 6910 康福儀器 9 59 , 75 2 .0 0 0. 6611 M ed ic ar e Eq u ipa m e nt o s M e d ic o s 7 49 , 87 4 .3 0 0. 5112 萬桐藥業有限公司 7 37 , 80 5 .0 0 0. 5013 L ue n Ch eo ng H on g 6 94 , 16 9 .0 0 0. 47總計 1 46 ,3 5 5, 0 02 .7 0 10 0從表2可見,20 08年佔據澳門衛生局市場首六位的藥物供應商分別是科達有限公司、全昌行有限公司、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康泰行、利華行有限公司和清新有限公司。回顧性考察2001至2008年的衛生局金額分配,也發現歷年來都是由上述六家藥物批發供應商位居前列,獲得大部分的衛生局合同。僅僅科達有限公司和全昌行有限公司兩間公司已佔有超過 6 0 % 的市場份額。而康福儀器、 Me d i ca r eEquipamentos Medicos、聯昌行在衛生局市場上每年亦佔一席位,其他藥物供應商則在該市場上間歇出現,並沒有固定的席位。6(二) 按代理藥企分佈分析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所代理藥企的分配也可從
  • 15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另一個側面反映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市場的集中情況。下表3為部分藥物批發供應商旗下所代理製藥公司的情況。7表3 藥物批發供應商旗下所代理的製藥公司代理的製藥公司A s t r a Z e n e c a , B B r a u n , B r i s t o l- M y e r s S q u ib b , E liL i l ly, E u ro d ru g , Ja n ss e n, L u nd b ec k , M S D , N ovar t is ,R ot t a ph a r m , Sa n o f i P as t eu r , S a n of i Ave nt i s , M e rc kS e ro n o , S yn co , W ye t hA lco n, A s t e l la s , B au sh & L om b, B ax te r , B ayer , G S K,H O E , L u x e m b o u r g , N e x m e d , O r g a n o n , R o c h e ,Ta ke d a , Un a m , U n ive rs a lA b b o t t , A l l e r g a n , A l t a n a P h a r m a , A P T P h a r m a ,F e r r i n g , L E O P h a r m a , P f i z e r , R e c k i t t , S a n o f iA ve n t i s , S e r v ie r , S o lva y , U C B澳美製藥A t la n t ic , Bo e r in g e r In g e lh e im , E is a i, N ovo No r d is k ,P f i z er , S c he r in g -P lou g h , S t ad a , T RB Ch e m e d ic a從表3可見,科達有限公司和全昌行有限公司旗下所代理的製藥公司多為製藥巨頭,故其在衛生局中所供應的藥物數量亦較多,金額也較多。而在康寧藥業有限公司中,Pfizer所佔的金額約為全公司的一半。結合衛生局合約金額和代理藥企的分佈情況,可以很明顯地發現藥物批發供應商在澳門具有寡頭襲斷的特點,說明市場是集中的。三、藥物需求方的市場分析(一) 消費者和私人診所之市場分析如圖1所示,理論上藥物批發供應商所面對的需求方包括醫院、私人藥房、私人診所和消費者四個部分。但現實中,消費者直接從藥物批發供應商購買藥物的數額相對極少,不能成為藥物批發供應商的關鍵客戶。而私人診所方面,雖然澳門私人診所醫生約有1,0 00人,8但由於澳門醫療福利良好,許多病人選擇到衛生中心及山頂醫院求診,私人診所的客源因而受到限制;並且求診者多的醫生並不多,只有50多人。就私人診所而言,大部分診所較多傾向於價格便宜的仿製藥,以滿足需要自費的客源,這對於主要從事品牌代理的藥物供應商來說,私人診所的市場份額無疑相對較少,市場份額難以成為主要部分。(二) 衛生局和私營醫院之市場分析資料顯示,200 7年衛生局(包括山頂醫院和衛生中心)在藥劑產品、藥物和疫苗的使用上共花費金額17 1,14 8,95 1.25(澳門元,下同),而與私人藥房之協議藥物(out-pat ient drugs, OPD)則需支付137,984,705.2,可見衛生局豁下的山頂醫院和衛生中心在藥物的消耗金額上非常龐大,單從政府供藥需求方面可以表明衛生局是藥物供應商主要的客戶。9根據調查澳門一家主要藥物供應商的資料顯示,當把與私人藥房協議的院外病人用藥(OPD)的銷售額完全歸到私人藥房時,醫院、私人藥房、私人診所這三個需求方對藥物供應商的市場份額分別是47%、50%和3%。可見,醫院和私人藥房的市場份額佔據藥物業市場的主要部分,而所佔比重亦較接近,這與表4情況相近。而醫院當中,衛生局、鏡湖醫院和科大醫院對藥物供應商的市場份額則分別是80 %、20 %和<1 %。據2007年統計顯示,澳門大約有53.81萬居住人口。其中,山頂醫院門診部 2 00 7 年全年總門診人次共269,247人次,10平均每日求診人次約1,120餘人,而鏡湖醫院近兩年每日平均求診人次約為1,200餘人。11各項數據充分說明山頂和鏡湖兩家醫院在藥物批發供應商消費中的主導作用。(三)私人藥房之市場分析在私人藥房方面,從表5可見前十名的私人藥房就佔據了77%的衛生局政府協議藥物份額。其中便民、國衛、立基和振興四家藥房就共同擁有60%的藥物批發供應商科達有限公司全昌行有限公司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康泰行利華行有限公司表4 澳門衛生局藥物產品開支12項目 藥劑產品、藥物和疫苗(澳門元) 百分比(%) 與私人藥房之協議藥物(澳門元) 百分比(%) 實際開支總數(澳門幣)20 03 7 8, 98 2, 5 96 .9 1 53 .2 2 6 9, 41 8, 9 99 .2 0 46 .7 8 1 48 ,4 0 1, 5 96 .1 120 04 7 2, 34 9, 7 61 .7 1 52 .2 9 6 5, 99 9, 9 45 .2 0 47 .7 1 1 38 ,3 4 9, 7 06 .9 120 05 1 34 ,7 7 8, 8 03 .0 6 55 .6 4 1 07 ,4 4 4, 1 70 .9 0 44 .3 6 2 42 ,2 2 2, 9 73 .9 620 06 1 51 ,8 9 9, 7 35 .2 4 56 .2 9 1 17 ,9 5 1, 4 03 .6 0 43 .7 1 2 69 ,8 5 1, 1 38 .8 420 07 1 71 ,1 4 8, 9 51 .2 5 55 .3 6 1 37 ,9 8 4, 7 05 .2 0 44 .6 4 3 09 ,1 3 3, 6 56 .4 5
  • 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澳門研究152第55期市場份額,私人藥房的市場集中也十分明顯。表5 2007年衛生局支付與政府有協議的私人藥房的處方數目及費用13排名 a) 藥房 處方數目 處方費用(澳門元) 百分比(% )1 便民 1 18 , 02 7 4 1, 06 6, 1 04 .1 0 29 .7 62 國衛 6 6, 02 8 1 8, 59 7, 4 76 .2 0 13 .4 83 立基 4 5, 77 0 1 4, 63 7, 6 07 .7 0 10 .6 14 振興 2 6, 68 8 8 ,4 9 2, 88 7 .7 0 6. 155 榮豐 1 6, 30 2 5 ,3 2 5, 99 9 .6 0 3. 866 新豐 1 4, 26 1 5 ,0 8 8, 92 5 .9 0 3. 697 正興 8, 70 7 3 ,8 6 7, 20 1 .4 0 2. 808 來來 9, 63 7 3 ,2 8 6, 53 6 .5 0 2. 389 新城市 1 2, 68 5 3 ,2 6 7, 00 9 .3 0 2. 3710 保寧 8, 11 3 2 ,6 1 1, 29 3 .2 0 1. 89註:a)按處方費用由大至小排序,只顯示前十位。四、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市場行為產業組織理論指出市場結構對廠商的市場行為的確有直接影響。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市場行為可以從藥物定價、銷售人員拜訪和學術推廣三方面來分析。(一) 藥物定價澳門醫院對藥物招標和開標的程序略有不同。山頂醫院所有藥物每年都需重新進行招標,招標藥物分為院內病人用藥(in pat ien t dr ug, IPD)和院外病人用藥(ou tpa t ie nt dr ug, OPD)分開進行。由於這種定期開標制度,藥物供應商必須設定合適的價格進行投標,以免錯過一年的市場銷售。鏡湖醫院的招標工作與山頂醫院不同,藥物招標後就不會每年再重新招標,這就意味 藥物一經醫院採用後,所定出的價錢會一直沿用,不隨通漲而改變。這種不同的招標程序使藥物供應商在價格設定時有所不同。由於需求方市場份額的不同以及私營與公營的差別,藥物供應商對醫院、藥房、私人診所的價格設定主要採取價格歧視策略,總的價格設定趨勢是:私人診所、鏡湖醫院、山頂醫院<藥房。這種價格設定是由於:1. 私人診所醫生的市場份額少,經營困難,需要從藥品的銷售中賺取利潤來增加收入,並且私人診所醫生期望診所銷售的藥品價格要比藥房便宜,以吸引並留住客戶,故此藥物供應商都會給予私人診所特別的價格優惠;2. 鏡湖醫院是私營醫院,需要賺取利潤,但收費亦不能高於私人藥房,要求藥物供應商的銷售價格要比藥房為低;3. 山頂醫院作為公營醫院,藥物的使用需求量大,藥物供應商定價亦相對較低,特別是考慮到山頂醫院的首要市場影響,藥物批發供應商對其定價有時會比私人診所和私人醫院更低;4. 藥房的價格設定最高,給予的折扣最少,這是為了保障私人診所和私營醫院的利益。(二) 銷售人員的拜訪行為根據市場份額的大小,醫院和私人藥房是藥物供應商最主要的客源。而衛生局與私人藥房之協議藥物(OPD)在私人藥房中佔了相當大的比重。病人需憑衛生中心醫生或山頂醫院醫生開出的OPD處方到與政府有協議的私人藥房獲取藥物。換一句話說,OPD是經衛生局和山頂醫院醫生開出的,所以藥物批發供應商僱用的銷售人員的拜訪對象主要集中在衛生局和山頂醫院醫生上,而不是私人藥房上。所以,對藥物批發供應商來說,衛生局和鏡湖醫院就是最主要的拜訪對象。這種拜訪策略其實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圖2 藥物信息傳遞機制圖2表明了醫院、私人診所和藥房三者之間存在關連。銷售人員到醫院進行推廣時將產品信息帶給醫生,而醫生亦會將產品資訊傳遞給病人。病人亦可進一步向私人診所和藥房索取購買資訊,私人診所和藥房繼而會向藥物供應商搜尋相關的批發信息。如此,產品資訊得到由上而下的推廣。假如銷售人員只到私人診所進行產品推廣,則不太可能得到由下而上的宣傳效果。在拜訪內容方面,銷售人員拜訪醫生時會依據相關產品到所涉及的科室進行產品介紹,內容包括產品相關更新資訊、臨床研究結果、製藥企業所制
  • 15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定的每一期特定的資訊點,同時亦會向醫生索取產品的藥物治療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是營業員在拜訪醫生時其中一個重點,製藥企業需要根據醫生的評價作出進一步的行動,瞭解醫生需要,再給予醫生相關的資訊,達到藥企和醫生之間互動、同步成長的目的。學者 Ma tr a ves t 認為處方藥(p r e sc r ip t i o n o n lyme dic ine , PO M)在經過幾次推銷後,大部分的藥品知識、治療效用等醫生都基本上掌握了,再多的推廣工作都是浪費。14但實際上醫生是需要不斷提醒的,面對廣大的競爭者,保持市場份額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持市場份額才有機會逐步增加市場份額。那麼要令醫生處方時在眾多“甲乙丙丁”藥物中記起甲藥而處方甲藥,便是持續推廣的目的。只有不斷提醒,醫生處方甲藥的數量才會穩定並持續增加,甲藥則可避免被眾多藥物取代而被趕出市場的命運。由於澳門各個藥物批發供應商所代理的藥品之間存在競爭關係,所以各個供應商的銷售人員都持續地保持高頻率的醫生拜訪率。此外,銷售人員拜訪的最終目標是要使所代理的藥物成為衛生局的IPD和OPD。對於藥物批發供應商來說,投放藥物樣板是重要的第一步。醫生根據療效而評價藥品的效用,療效佳的藥品被納入來年的IPD和OPD招標中機會就大。由於衛生局市場份額的龐大,使有潛在價值的藥物進入IPD和OPD行列是藥物供應商增加市場份額和業績的一種重要途徑。(三) 學術推廣澳門每年都有不同類型的醫學研討會,其贊助商主要是藥物供應商和製藥企業。藥物供應商以科達有限公司、全昌行有限公司、康寧藥業有限公司為主要贊助商,製藥企業則因應相關的研討會進行贊助。學術推廣活動主要在澳門舉辦,邀請香港、內地或其他國家的知名教授作演講及交流,藥企每年亦有機會邀請澳門醫生參加全球專科會議、亞太區專科會議、中國內地專科會議等。每年的學術推廣頻度都會視乎藥企的財政預算和產品經理對產品的預算分配而定。由於舉辦國外專科會議所需費用較多(贊助費約澳門元30,000/醫生),每年最多只能舉辦一到兩次,而且也主要邀請山頂醫院、鏡湖醫院的主任醫生參加,人數在二至四人之間。而在澳門舉行學術推廣的成本相對較低,每次可邀請多位醫生進行交流。澳門每年亦有舉辦醫學進展論壇,邀請香港或其他地方專科醫生為本地醫生講解更多醫療上的新進展,促進交流,這種類型的研討會人數較多,有專為衛生局而設的、也有為整個醫務界(包括衛生局、私立醫院、私人診所)而設的。邀請對象為醫生和護士,人數約上百人,由眾多藥企及藥物供應商共同贊助。總的來說,由於研討會名額有限,主要集中邀請醫院醫生,而較少邀請私人診所醫生。這是因為醫院覆蓋了一些重要科室如內科、外科、血液腫瘤科等,私人診所醫生所覆蓋的範圍則相對較窄。對於個別專業的內科醫生亦會進行考慮,但亦相對較少。除此之外,製藥企業每年亦會自行舉辦學術推廣會,邀請對象視乎所介紹的產品而定,主要集中在山頂醫院和鏡湖醫院之中,也會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講解或邀請本地醫生到香港進行交流,主要邀請對象為醫院醫生,有需要時亦會邀請護士參加。藥物批發供應商會在其中提供支援和協助。五、面向未來的政策建議澳門的藥物供應商作為連接製藥企業和需求方的中間樞紐,其作用不容忽視。藥物供應商把製藥企業最新的藥物、全球先進的醫療儀器等引入澳門,對改善澳門市民的病患起積極作用。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為使藥物批發供應商能更好地發揮在澳門的獨特作用,需要在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市場結構和內部管理上做出努力。第一、促進藥物批發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據2007年統計,澳門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共139間。15而每年與衛生局簽署“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執行合約的藥物供應商只有十來家。16要維持藥物業市場上的市場份額,藥物批發供應商之間必然會相互競爭,以吸引並留住合約代理的製藥企業。有效的競爭將為需求方提供更好的藥物、價格優惠和服務,最終有利於澳門居民。因此,促進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之間的競爭,讓藥物批發供應商更加努力地維護自身的競爭地位,才能改進藥物批發供應商對澳門醫療事業的貢獻以及對社會的責任。第二、改善藥物批發供應商的內部管理藥物批發供應商要穩定藥物業的市場份額必須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重點要改善三方面的內部管
  • 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澳門研究154第55期理工作:健全的醫藥銷售團隊、高水平的物流資訊系統、優質的配送服務。銷售人員不足和頻繁轉換是藥物批發供應商近年來面對的重要問題。原因除了製藥企業沒有投放更多資源招聘銷售人員外,藥物批發供應商提供的薪金亦相對較低,以致於人員流失。沒有固定的銷售人員,產品未能有效在市場上進行推廣,這些都是醫生、製藥企業、藥物批發供應商不約而同提出的問題。由於資源投放不足可能會引起更大的損失,製藥企業和藥物批發供應商應對此問題加以關注和重視。優質的配送服務、確保貨源是保證產品能夠在市場上站穩的另一要素。競爭對手通常會在藥物批發供應商無法供應藥物時趁機佔據更大的市場份額,而對於同一成份的藥物出現斷貨的結果可能就是被取代。因此,製藥企業和藥物批發供應商必須互相配合才能滿足醫院、藥房、私人診所現時和潛在的需求。先進的物流管理系統有助於藥物批發供應商管理為數眾多的藥物。然而,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電腦管理系統仍需人手監測,這就造成了低效率和疏忽的問題。藥物批發供應商有必要提升電腦系統水平以改善配送服務。此外,藥物批發供應商應與製藥企業保持良好的溝通。鑒於澳門的藥品註冊、出入口都有嚴格的要求,例如藥物的外包裝有更改時都必須到藥物事務廳對原有的藥品包裝註冊檔作出更改,否則藥品不能入口澳門。然而部分製藥企業甚至是製藥巨頭都沒有重視此問題,致使新外包裝藥物不能進口而引起藥物被延遲獲得等一連串問題。由於製藥企業並不熟悉澳門的藥品註冊出入口要求,因此藥物批發供應商有必要主動引領製藥企業的藥物註冊出入口。另外,澳門藥品批發供應方面亦存在一定的問題,訂購貨品並非全部香港的代理商都有貨存,有時需要從上海、美國等直接運送貨品,運送時間可以長達兩個月。貨品運送過程中由於某次註冊證的缺乏等原因而在海關被扣留,延長運送時間,對供應商、製藥企業、醫院都會帶來很大的不便,特別是新進入市場的首批產品。因此,藥物批發供應商與製藥企業必須保持良好的溝通。總之,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作為製藥企業和需求方的重要樞紐,面對以上問題,必須從企業的內部和外部實施有效的管理,才能提升競爭力,穩定並逐漸深化自身的市場地位,也才能真正履行服務澳門社會和民眾的企業使命。註釋:1 參見第 58/90/M 號法令, 2009 年。2 《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3 《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4 《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5 參見第 330/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9 期, 2008 年,第 1273–1274 頁。6 參見第 330/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9 期, 2008 年,第 1273–1274 頁;參見第 49/2007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6 期, 2007 年,第661–662 頁;參見第 394/2005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50 期, 2005年,第 1106–1108 頁;參見第 284/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9期, 2004 年,第 2038 頁;參見第 255/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51 期, 2001 年,第 2299–2301 頁。7 B en Yeo , M IMS HONG K ONG , 4 t h I ss ue , Hong K ong :CMPMedica Asia Pte Ltd., 2007, pp. 373–391.8 澳門衛生局︰ http: / /www.ssm.gov.mo 。9 《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 0《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 1 澳門鏡湖醫院︰ http://www.kwh.org.mo , 2009 年 1 月。1 2《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 3《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 4 Catherine Matraves, “Market Structure, R&D and Advertisingi n the Phar maceut ic al I ndus tr y , ” J ournal o f I ndus tr ia lEconomics, Vol. 47, No. 2 (June 1999), pp. 169–194.1 5《澳門衛生局 2007 年度統計年刊》︰ h ttp: / /www.s sm .gov.mo/design/statistic/c_statistic_fs.htm 。1 6 參見第 330/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9 期, 2008 年,第 1273–1274 頁;參見第 49/2007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6 期, 2007 年,第661–662 頁;參見第 394/2005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50 期, 2005年,第 1106–1108 頁;參見第 284/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 49期, 2004 年,第 2038 頁;參見第 255/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51 期, 2001 年,第 2299–2301 頁。[責任編輯︰黃麗娜]
  • 15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2009年10月28日–30日,來自祖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學術期刊界的代表匯聚澳門,出席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交流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主辦,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承辦的第二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共同探討如何打造中文學術名刊,推動兩岸四地學術發展。學術實乃天下公器,名刊當如黃鐘大呂。在本屆論壇上,兩岸四地學術名刊代表深入交流,相互砥礪,共同簽署了題為“打造中文學術名刊,推動兩岸四地學術發展”的“澳門共識”。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吳志良、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總編輯高翔、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允中、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郝雨凡等擔任論壇主禮嘉賓。“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發起的學術期刊界盛會。首屆論壇曾由黑龍江大學承辦,已於2008年12月在哈爾濱召開。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在學術期刊日益國際化、多元化和集約化的發展態勢下,如何進一步加強學術期刊自身建設,推動社會科學持續健康發展,已經成為學術期刊同仁共同面對的重大問題。來自大陸地區的學術名刊代表有︰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總編輯高翔、副總編輯周溯源,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小敏,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總編輯孟捷,廣東社會科學雜誌社社長劉澤生,江西社會科學雜誌社社長余悅,江海學刊雜誌社主編韓璞庚,江蘇社會科學雜誌社主編金曉瑜,學術研究雜誌社主編葉金寶,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主編方福前,《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主編崔月琴,《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編輯部副主編武京閩,《求是學刊》編輯部副主任李宏弢,江漢論壇雜誌社副社長、副主編陳金清等。來自台灣地區的學術名刊代表有︰台灣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黃樹民,歐美研究所所長、所刊《歐美研究》主編單德興,歐美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李有成,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所刊《人文社會集刊》主編湯熙勇,中國文哲所《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總編輯周大興,以及台灣高雄中山大學《中山人文學報》編輯張錦忠等。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學術名刊代表有︰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編輯部總編輯鄭宇碩,中國評論文化有限公司總編輯周建閩,香港《經濟導報》總編輯鄭光興等,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學術名刊代表有《澳門研究》執行主編林廣志,澳門《行政雜誌》編輯林瑞光,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編輯黃雁鴻,《九鼎》雜誌月刊社編輯主任郭濟修等。學術名刊不僅以挖掘、刊發優秀研究成果為己任,更須以弘揚學術正氣、範導學術潮流為使命。經過反覆磋商,認真修改,與會代表共同簽署了被稱為“澳門共識”的合作宣言,達成了“五點共識”。台灣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所長黃樹民談到,“以華文世界為主體的學術刊物在世界學術之林中有其必要性”,但同時,“港、澳、台、大陸之間仍有諸多現實的分歧,如行政體系、文字使用、信息網絡、研究導向等方面”,因而迫切需要“各學術團體具體思考如何減低分歧點,以促進交流”。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學術總監林廣志在介紹《澳門研究》時也提出,“由於各種原因,作者少,簽署“澳門共識”,打造學術名刊──第二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側記鍾 哲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 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總編輯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 簽署“澳門共識”,打造學術名刊澳門研究156第55期稿件少,印數少,讀者少,是澳門學術雜誌的基本生態。因此,必須進一步擴大作者群,拓展優質稿源,特別是加強與內地學者和學術機構的聯繫和溝通,與內地著名學術雜誌建立合作關係,積極探討學術稿件互享等合作模式。”廣東社會科學雜誌社社長劉澤生也認為,“在推動兩岸四地學術期刊的共同發展中,為了加強兩岸四地學術期刊的交流與合作,也為了更好地創造條件打造中文學術名刊,交流並制訂適合兩岸四地學術期刊共同參照的學術規範是非常必要的。”《學術研究》主編葉金寶談到,“中國當代學術和學術期刊的發展無疑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學術的問題意識和方向感的缺乏、理性對社會引導作用的弱化、學者自我認同的整體喪失同樣讓人感到憂慮。”因而,“學術和學術期刊,要擺脫當下功利主義或者工具主義文化的傾向,還學問的尊嚴,還學者的人格,實現新的學術自覺,達到新的理性高度,培養其內在精神。”廣東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小敏強調,“在我們的辦刊宗旨中,要堅持‘雙百’方針和‘兩為’方向,提倡學術自由民主,恪守理論聯繫實際,崇尚篤實嚴謹學風,堅持學術性、理論性、前沿性和創新性的統一。”江漢論壇雜誌社副社長、副主編陳金清批評說,要特別重視刊物的學術特色,不能注重一般性的理論闡釋或時效宣傳效應,而“目前在這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刊物,名為社會科學研究刊物,實則缺少學術特色,名實不符”。實際上,此前2008年10月15日,在第七屆全國綜合類人文社會科學期刊高層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聯合內地五十家學術期刊,就聯合簽署了《關於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的聯合聲明》,以積極宣導優良學風,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從“武漢宣言”到“澳門共識”,其核心思想和本質是一致的,這就是以這種方式向學術界表明學術期刊界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積極宣導優良學風,努力為學術創新營造良好氛圍的良苦用心和決心;共同樹立和遵守科學的學術規範,共同抵制學術腐敗和浮躁學風,形成合力,有效提升中國學術的質量和層次。經導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導報》總編輯鄭光興談到,“以求真務實的精神,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是學術期刊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這既是理論研究和學術發展所面臨的挑戰,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實踐所必須回答的課題。”為此,學術期刊必須研究傳播力,沒有傳播力就沒有影響力,更不能局限在小眾的範圍,象牙塔里做道場。“中國的人文社科學術期刊作為學術媒體,在反思當代世界問題,總結與提升中國經驗,推動中國學術話語建構方面擔當 重要角色,我們應該秉持科學的立場,創新的態度,為建構中國的學術話語體系,創造學術研究的中國風格與中國氣派貢獻智慧與力量。”江海學刊雜誌社主編韓璞庚一再強調。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總編輯鄭宇碩先生也認為,“隨 中台港澳四地中文學術期刊水平不斷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不斷提升,中文學術期刊會越來越受到國際學界的重視。這自然要求期刊本身自強不息,同時作出配合的措施。”他憂慮地談到了發行網絡問題面臨的挑戰,希望中文學術期刊加強合作,改變國際發行網基本上掌握在三四家英、美出版商手上的現狀。台灣中研院歐美研究所所長、所刊《歐美研究》主編單德興則指出,在國際化高唱入雲的今天,學術期刊如何增加全球競爭力,是值得深思的問題。“當今所謂的‘國際化’,其實主要是‘英文化’和‘美國化’。如果一味把以英文在國際期刊發表視為國際化,這種知識便會失根,被剝除原動力。”江蘇社會科學雜誌社主編金曉瑜充滿感慨地說,“今天與會的學術期刊的負責人,要有這樣一種使命感和責任感,那就是用我們的期刊,為打造一個學術產品的高端市場而發揮主導作用。學術產品的生產必須走集約化、精品化的路子,盡量多生產出精品、優秀的學術產品。”《求是學刊》編輯部副主任李宏弢強調,學術名刊要發揮三方面積極作用,要為新思想提供平台,促進文化啟蒙;要有開放的思維和問題意識;要堅持理性思維與不斷創新。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中國社會科學內部文稿》主編孫麾認為,打造中文學術名刊,使其具有世界性影響,必須致力於引導學術研究立足現實,以重大現實問題為主攻方向;致力於引導學界凸顯問題意識,深入研究時代問題;致力於推動學術爭鳴,扶持學派發展。在兩岸四地期刊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學術期刊將更加積極地為引領和推動中國學術繁榮發展做出貢獻。“澳門共識”的積極意義,也將在中國學術走向世界,走向未來,展示中華民族獨有的當代智慧的歷程中進一步展示出來。[責任編輯︰黃麗娜]
  • 157《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由澳門社會科學學會及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辦,澳門基金會及文化局支持的“第十八次粵澳關係研討會暨《黃漢強文集》新書發行儀式”於2009年11月28日假威斯汀酒店舉行。行政長官何厚鏵代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中聯辦經濟部副部長陳翔、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江海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代表余文峰顧問、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會員吳志良、黃漢強夫人等嘉賓出席了研究會及新書發行儀式。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會長劉伯龍表示,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和特區政府的領導下,粵澳合作已經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一系列的具體合作項目陸續展開,包括橫琴島的開發等;希望藉是次研討會,能為粵澳合作出謀獻策,為特區長期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廣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江海燕表示,廣東和澳門因歷史和地源的關係,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保持了良好的交流和往來。近年來,實施CEPA、雙重增稅、防止逃稅、三大服務平台、跨境工業區、泛珠三角洲區域合作等政策的全面落實,粵澳合作在以往的基礎上更加深化和發展。今年以來,中央政府又相繼通過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批准興建珠港澳大橋,一系列的舉措,為粵澳關係的新發展注入強大的動力。粵澳雙方為適應形勢的發展,積極通過粵澳合作聯席會制度,在便利通關、簡化手續等取得不少新的成果,粵澳合作不僅帶來距離的拉近,更重要實現經貿、旅遊、衛生、科技等多個領域的雙贏。經過多年來的合作,澳門發揮了自身應有的優勢,打造具吸引力的全球博彩、旅遊中心、區域性商業平台,這些方面成就令人矚目。社科會副會長兼編者楊開荊在發行儀式上介紹了《黃漢強文集》內容,並向嘉賓及友好機構贈書。《黃漢強文集》共有四卷,即“研學流光”、“草委心曲”、“雨中彩虹”及“鐵漢天涯”,共計約九十萬字,集中展示了著名學者黃漢強先生生前大量的文章著作,包括對澳門社會科學的研究、起草《澳門基本法》的心路歷程、報刊評論、文學抒情作品、個人情感日記、遊記等多方面的題材,蘊含豐富的學術思想、人生哲理,以及他對國家、對澳門發展的建言獻策等。繼往開來:第十八次粵澳關係研討會暨《黃漢強文集》新書發行儀式編輯部*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
  • 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金國平受勳澳門研究158第55期2009年11月24日,葡萄牙總統卡瓦科‧席爾瓦向中葡關係史專家金國平先生授予“恩里克王子十字勳章”,以表彰其在中葡歷史研究和中葡文學翻譯領域所作出的重大貢獻。金國平先生畢業於復旦大學葡萄牙語專業,在葡萄牙從事研究工作超過二十年。其歷史研究著作包括《葡萄牙海上帝國的興衰》、《中葡關係史地考證》、《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早期澳門史論》、《過十字門》等,葡萄牙文學翻譯著作包括《費爾南多‧佩索阿詩集:漢葡對照》、《遠遊記》等。 2 00 6 年,《天下全輿總圖》由國內一位律師公佈出來,如果該地圖是真的,就能說明第一次環球航行的是中國的鄭和船隊,而不是始於歐洲地理大發現時期的葡萄牙。在全球漢學界掀起“鄭和熱”的背景下,金國平對該地圖的真實性提出了強烈質疑。在其文章《九問〈天下全輿總圖〉》中,針對該地圖的幾個疑點提出質疑:第一、鄭和測量過珠峰;第二、“天下”等於“世界”;第三、“識貢圖”與“職貢圖”;第四、圖說與地圖;第五、那些進貢的國家哪去了;第六、“余”和“餘”;第七、“大清海”從何而來;第八、一百年後傳入的地名;第九、鄭和深入各大洲的內地。“恩里克王子勳章”,全稱為“恩里克王子十字勳章”,是 1 96 0 年葡萄牙為了紀念歷史上著名的“航海家”恩里克王子逝世 500 周年而開設的國家榮譽勳章。恩里克王子曾大力推動葡萄牙的航海事業,可以說整個葡萄牙的航海事業開始於恩里克王子,也可以說整個歐洲的地理大發現開始於恩里克王子。而“恩里克王子十字勳章”是授予對葡萄牙以及葡萄牙文化、歷史和價值觀在海外的傳播有重大貢獻的人士。以往,受勳者多為西方各國的皇族,金國平是獲得此勳章的首位華人。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金國平受勳編輯部*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
  • 159《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由台灣港澳協會主辦的“港澳研究生台灣研習會”,在2 00 9年8月1 7日至2 1日舉行。消息經各高等院校公佈後,反應熱烈。在澳門地區,有六十五名在學研究生遞交自薦資料。經有關方面甄選,最後選出九名分別來自澳門及香港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參與是次活動,其中來自澳門地區者佔五名,分別是澳門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陳震宇、許擎鑫及張國華、碩士研究生王思、澳門大學碩士研究生周玥。除筆者外,其餘皆為內地留學生。研習會的行程由高雄開始,首先由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廖達琪教授向學員講解台灣南部的社會與政情。廖教授認為,台灣南部社會主要以農、林、漁、礦為主,而於中國國民黨執政期間,又因強調中原文化概念,致使以閩南話為媒介的本土文化,長期以來受到打壓。隨 台灣地區政治和社會漸趨開放,加速了本土文化在當地社會有一定程度的話語權與尊重。最近世運會於高雄舉行,更使本土文化登上國際舞台,體現南部地區的文化與世界開始接軌,是為全球在地化(Glocal isat ion)進程的開端。廖教授進一步指出,高雄世運會除了使陳菊市長的聲望大幅提升,繼而有利於其個人的政治前景外,亦為兩岸交流提供一種新模式,尤其表現在大陸代表隊不出席開閉幕式,以避開台北當局官員主禮的情況,從間接意義上亦可被視為一種“默認”。研習會一行亦於台北的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簡稱為政大公企),聽取海峽兩岸基金會顧問龐建國副教授關於《從海峽兩岸關係變化看台港澳交流》的介紹。在回顧兩岸關係過去六十年的歷程後,龐教授認為,全球金融危機造成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實力消長,並開始向亞洲地區傾斜,尤其區域經濟現正經過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而持續整合。例如中國大陸與東盟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同時,其他國家亦基本認為可與台灣簽訂類似協定,但前提是應先與大陸簽訂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氣候、能源與糧食問題全球化,以及防制恐怖主義需要多邊機制,亦為推進兩岸進一步發展的其他利好因素。由於兩岸關係近年出現顯著變化,澳門和香港同樣出現中轉功能減弱,但互補功能加強的趨勢。在加強台灣與香港關係方面,龐教授認為可自金融和文化創意產業入手;而在加強台灣與澳門關係方面,則可自博彩產業和文化觀光產業入手。及後,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系主任王業立教授向學員介紹台灣的民主化與政黨政治的現況,並重點介紹自2007年起實施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對立法機關選舉所產生的政治效果,指出該選舉方式導致得票率與席次率失衡,以及出現一黨獨大,對台灣地區政黨政治的長遠發展,或有深遠的影響。王教授認為,實踐證明,單一選區制容易傾向產生兩黨制。而在台灣地區第七屆立法機關選舉之前,儘管當時社會普遍認為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為主的制度,將使台灣走上兩黨制的道路,卻最終產生一黨獨大的情況,這可能是由於當時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施政不佳而引致。因此,不能排除將來仍會沿兩黨制的方向發展。在解答學員提問期間,王教授指出,選民的投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記港澳研究生台灣研習會陳震宇 ** 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 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澳門研究160第55期票行為成熟與否,需要一個評判的標準,例如經濟發展、投票率等,但關鍵在於權力需要人民定期檢驗。而媒體確於台灣的政治生活中扮演 重要角色,尤其是平面媒體在精英分子中仍具有影響力。電子媒體對大眾文化影響力較大,同時網絡的政治影響力也逐漸增強。儘管政黨基本上並無操控媒體,但媒體本身有強烈的意識形態傾向;黨政軍退出媒體仍未完全做到、媒體甚少報道國際新聞,且立場完全偏向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絡(CNN),亦為台灣媒體的缺點。研習會一行亦拜訪華江里楊華中里長及華江國民小學胡慧宜校長。楊里長向學員簡單介紹華江里的情況,指出里長是由該里居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由市政府委派里幹事協助里長從事公務。里長是人民與政府的溝通橋樑,無論是民生設施還是社區活動,都由里長負責,同時確保居民生活穩定。楊里長同時介紹最近幾年華江里的工作,其焦點現時集中在對新移民的工作上,透過華江國民小學開設新移民班,並免費教授;里長亦協助學校爭取政府以外的經費開辦特別課程。胡校長亦向學員介紹華江國民小學的基本概況。除研討活動外,學員一行還獲主辦單位安排,參觀高雄市容、苗栗縣三義鄉的客家聚居地,包括勝興車站及學習擂茶製作、淡水鎮、重慶南路、士林夜市、龍山寺廣州街夜市、羅斯福路晶晶書庫(華人地區首間同性戀主題商號)、台北故宮博物院、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總統府等公共建築、旅遊景點及文化設施。港澳協會亦於8月18日晚宴請研習會學員。一、台灣經驗帶來的 示過去廿多年,台灣社會經歷深刻的轉型,情況與當前的澳門社會類似。是次研習活動的各項活動與行程安排,無不以向學員介紹台灣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方面的進展,以期讓學員能充分總結與體會“台灣經驗”的基本內容,以及此等經驗對華人社會能作出的貢獻。而是次研習活動,亦為筆者對澳門當前的社會發展,帶來新鮮的思考養分。首先,台灣在社會轉型的過程當中,重視多元文化與風俗習慣的保育與尊重,除中原文化的主體外,閩南、客家、台灣少數民族或原住民的文化與風俗習慣遍佈全台各地。同樣,各式各樣的政治取態,以及文化與生活方式的取向,在台灣亦受到普遍的尊重。誠如廖達琪教授所言,面對社會多元,其治理的關鍵在於要先尊重此等多樣性。同樣,澳門於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亦通過包括《中葡聯合聲明》及《澳門基本法》等法律性文件,確定對澳門的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葡萄牙後裔居民(俗稱“土生葡人”)的風俗習慣予以特別保育與尊重,並一直從過渡期開始延續至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體現結合中西物質建築及包容與多元的非物質生活方式的“澳門歷史城區”,於2005年被成功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的名錄內。 2 00 6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於澳門生效,澳門特區政府亦隨即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並正草擬《文化遺產保護法》,除進一步將現行文物保護的法規加以現代化之外,其適用範圍亦將擴大至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方面,使澳門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更形全面及成熟。與此同時,無論是過渡期的澳門葡萄牙行政當局,還是現時的澳門特區政府,皆注意培養獨立的公民社會的構建,社會對近年來各種紛呈的政治或公共政策的取態與訴求,亦正經歷從強烈抗拒到普遍尊重的過程。台灣與澳門各自具備獨特的文化底蘊,在治理上亦重視對不同文化、風俗習慣與意見的保護與尊重,同為華人社會的驕傲。其次,台灣地區的社區治理模式,可作為澳門的參考對象。葡萄牙對澳門實施行政管理期間,曾設有市政機構作為地方自治機構( a u t a r q u i a sloca is),下分為結合選舉與委任的產生方式的市政議會(assemb le ia s Mu nic ip a is)及市政執行委員會(câmar as Mu nic ip a is),分別管理澳門市(指澳門半島)及海島市( 仔及路環)的社區設施、服務及鄰里事務。不過,其職權與葡萄牙地方政府相比,仍非真正意義的地方自治。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所謂“非政權性”,一般指市政機構不得享有自行制定市政條例、收費標準等的地方立法權,以及其財政收入來源不得來自轄區內的住戶房屋稅收。然而,政府當時選擇不設立市政機構,而於2002年以行政部門“民政總署”代替,並撤銷具有選舉性質的市政議會,而以成員經委任產生的“民政總署諮詢
  • 161《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委員會”(2 00 2年設立)及“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2 00 8年設立,2 00 9年開始運作)取代。按照政府的設想,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將與各區相對的“市民服務中心”結合,以期於社區層次提供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務,並以兩者作為解決在地社區民生問題的據點。兩者的結合方式是否取得原來設想的效果,仍有待觀察,但是近年澳門經濟快速發展,當中衍生不少社區問題,加上舊區重整早已提上政府的議事日程,使社區治理重新成為澳門治理的一個重要環節。現時市民服務中心的職能,僅是向市民提供服務,服務範圍有待擴展、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部分委員與在地社區居民之間缺乏頻密聯繫與互動、委員會本身的會議以至會議記錄皆不公開,外界對會議的內容僅限於媒體採訪等,這些都有可能妨礙社區的有效治理。澳門或可效法台灣地區里長作為社區居民與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溝通橋樑的角色,首先從強化市民服務中心及分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能入手,改進澳門的社區治理。再者,根據筆者在參與研習會活動時的觀察,無論是內地或港澳居民,還是台灣居民本身,對彼此的認知仍有一定程度上的誤解,亦正因如此,本研習活動可望通過一系列的活動與交流,增進兩岸對彼此的正確認識。例如部分學員對台灣的認知,仍停留於戒嚴時代,繼而產生“部分書刊不能從出發地帶往台灣”,甚至“台灣部分書刊不能帶回港澳”等誤會,或將中國內地地方政府官員以經濟發展作為上級機關表現評核的做法,套進台灣的情況,而忽略台灣為自由經濟體系,公職人員是經普遍選舉產生的實情。同樣,亦有部分台灣居民以為香港及澳門自政權移交後,居民未能享有充分自由;或將內地分別與香港及澳門簽訂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誤解為“一國兩制”下的產物,得出其目的在於構建所謂“一中市場”的結論等偏差。事實上,香港及澳門自政權移交後,隨 主權與治權的重新合一,在政治上方開始正式進入真正民主化的階段。儘管港澳地區的民主制度,可能仍有別於台灣地區,但居民的權利及自由,仍受到充分的保障。澳門自政權移交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理想,為歐洲聯盟等國際機構所肯定。澳門社會更因經濟發展的關係,而日趨多元和開放,政府除對此基本採取包容態度外,居民亦正經歷逐漸尊重及接受這些多樣性和開放性的過程。至於CEPA協定,更非所謂構建“一中市場”,而是內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香港及澳門兩個獨立於內地的關稅區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其目的主要在於針對內地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須放寬及撤銷對部分產業及服務專業的投資限制之前,率先容許香港及澳門可以更優惠的條件進入內地境內投資,甚至無需再於當地尋求合作夥伴;同時透過容許當地產品免關稅輸入內地,促進製造業的發展。由此可見,CEPA協定的結果,並非是使港澳地區加強對大陸地區的經濟依賴,更多是為提升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三個互不隸屬的獨立關稅區及經濟實體,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二、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隨 台北當局的領導權在2008年移轉,兩岸關係大幅度緩和,以至在交往上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台灣與澳門的區域合作關係尚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龐建國副教授在介紹台港澳交流現狀時,曾特別向澳門學員指出,台北當局過去不屑與澳門展開全面交往的態度必須改變。筆者認為,加強台澳交流,現階段可通過以下各方面加以實現:第一,將頻密的人員往來與組織化的民間交流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根據台灣方面的統計,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的人數,自2003年的17,5 30人次,上升至2008年的30,8 08人次,於過去數年間增加接近一倍。而台灣居民前往澳門的人數,於過去數年間仍能維持約一百萬人次的水平。澳門居民赴台,主要為升讀大學、觀光以至就業。以旅遊為例,近年受惠於經濟發展,澳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台灣亦成為其短途旅遊的首要目的地之一,客觀上拉動赴台人數在過去幾年間大幅上升。而有經營往來台澳航班的航空公司,近年亦與澳門旅遊服務營運商合作,積極向台灣居民推廣赴澳旅遊的套票優惠,價格亦相當吸引。事實上,台灣與澳門的旅遊資源,同樣極為豐富,而且互補性極強:台灣可憑藉其自然、傳統文化及特色飲食的旅遊資源,與澳門的娛樂、特色飲
  • 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澳門研究162第55期食、中西文化薈萃的旅遊資源進一步結合,再結合台澳及兩岸直航的航線,打通台澳,甚至台港澳或台港澳粵(閩)的旅遊路線,一方面可彌補澳門及香港於海峽兩岸的中介角色減弱所呈現的空白,另一方面,可使海峽兩岸生活水平相近地區的旅遊資源進一步整合。而這些合作項目的實現,可能需要透過在澳的民間組織從中推動而成。台灣方面,宜考慮進一步將對澳的民間交流組織化,除充分發揮目前例如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等組織的功能外,亦可考慮設立類似的聯誼性民間組織,以民間力量主導與推動台澳民間交流。第二,台商可充分通過澳門的平台與跳板功能,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國務院在2008年12月頒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 08– 20 20年)》,明確提出在2012年達至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區域一體化,到2020年形成以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形成全球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的發展目標。《綱要》中又特別提到,“加強與台灣在經貿、高新技術、先進製造、現代農業、旅遊、科技創新、教育、醫療、社保、文化等領域合作”、“提升對台經貿合作水平”等。鑒於近年澳門在對外經貿關係上,強調其作為進入廣東省西部投資及世界華商的經濟貿易的平台,且毗鄰澳門的珠海市橫琴島亦已確定將作為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域,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亦批准澳門大學於該處興建新校區,容許該處採用澳門法律管理,再加上醞釀經年的港珠澳大橋工程,亦已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之際(200 9年12月20日)開始動工,預計粵港澳合作對於拉動區域經濟復甦、轉型及發展方面,將有較樂觀的前景。台商宜充分利用澳門作為廣東省西部及世界華商經濟貿易服務平台的角色,參與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合作,特別是廣東省西部地區的經濟開發,以此拉動台灣地區內部的經濟發展。第三,台商亦可利用澳門作為與葡語系國家經濟貿易平台的特殊定位,在全球化的進程中為台灣的產業開拓新市場。眾所周知,葡語系國家除葡萄牙外,還包括巴西、安哥拉、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東帝汶等原葡萄牙殖民地。巴西除為“金磚四國”之一外,在地理位置上亦鄰近與台灣關係一向密切的拉丁美洲。位於非洲的葡語國家及東帝汶,天然資源豐富,且大部分屬低度發展國家,勞動力成本偏低,發展潛力龐大,尤其是位處西非的安哥拉和東非的莫桑比克,分別是東西非地區的新興經濟體。澳門受中央政府委託,為“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秘書處的駐點,近年透過該秘書處的輔助辦公室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等機構,與葡語系國家的經貿及技術交流方面,亦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目前兩岸四地中,只有澳門具備如此獨特的對外聯繫,再結合上述廣東省西部及世界華商經濟貿易服務平台的角色,相信亦可為台灣經濟向全球融合提供適當的平台與跳板。結語是次“港澳研究生台灣研習會”活動,對於大部分屬首次參訪台灣的學員而言,應足以讓其初步瞭解台灣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現況,而且能讓學員感受到活動組織者對推廣台灣、促進兩岸四地良性互動與交流的真誠。楊華中里長向學員致贈苗栗白米,更使學員深受感動。筆者期待兩岸四地的互動,能朝 積極、良性和善意的方向持續發展,共同為華人社會在全球化之大潮下吐氣揚眉,而作出應有的貢獻。[責任編輯︰黃麗娜]
  • 163《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熱點話題‧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作發展 ...編輯部 (54–39)淺議“一國兩制”實踐與“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楊允中 (55–1)澳門法典的過去、現在與將來 ..............范劍虹 (55–3)澳門經濟發展及其適度多元化的方向...............................................................馮邦彥 (55–5)澳門旅遊業的現狀、機遇與挑戰 ..........黃竹君 (55–7)澳門博彩業的成就與問題 ......................王五一 (55–9)澳門居民生活素質的提升與發展 ........孔寶華 (55–12)澳門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思考 ................謝安邦 (55–15)‧政治法律‧提升正確實踐“一國兩制”自覺性,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治久安 ..................................楊允中 (50–1)《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參考價值 ...........鄭錦耀 (50–7)承租人權利與義務的體系與作用方式──以《澳門民法典》租賃制度為中心............................................................. 吳麗珍 (50–11)法律能夠還給法律?──答艾林芝 ..................................... 林 巍 (50–22)對澳門特區政府管治能力的幾點看法.............................................................莊金鋒 (50–27)組織文化對行政改革的影響:以澳門特區政府為例............................................ 田 華 梁曼莊 (50–32)析澳門政府公共財政的目標 ................譚志廣 (50–38)芬蘭創新政策的成功經驗對澳門的啟示.............................................................葉桂林 (50–44)中國區際刑事司協助研究的新進展 ...焦艷鵬 (50–51)有關澳門諮詢制度化的若干思考 ........謝四德 (51–35)論澳門一般合同條款制度 ....................陳卓琦 (51–41)澳門物權之佔有制度 ............................ 楊 洋 (51–54)論重推四厘利息補貼制度 ....................陳君傑 (51–59)全球史觀與澳門法律史研究 ................何志輝 (52–50)從法律角度看澳門社會保障制度的適用範圍.............................................................林桂桁 (52–61)澳門消費者保護制度與行政當局的責任.............................................................王長斌 (52–71)澳門企業重組稅制研究 ........................汪清陽 (52–77)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 .......................曾令良 (53–1)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 何秋祥 蘇文靜 (53–8)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陳軒志 (53–16)談非澳門居民之政治權利與自由及澳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簡萬寧 (53–28)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 郭天武 陳 迪 (53–32)新舉措、新氣象、新跨越──論澳門回歸十年政府的行政改革.............................................. 田 華 梁曼莊 (54–1)“一國兩制”與澳門法制轉型:紀念澳門回歸十週年 ..........................廖 奕 (54–7)關於澳門政治生態結構的動態性思考《澳門研究》2009 年總目錄(括號內前一數字是期數,後一數字是頁碼)*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
  • 《澳門研究》2009年總目錄澳門研究164第55期............................................ 陳章喜 區楚東 (54–11)論澳門生活素質的評估及其社會素質的建構.............................................................高炳坤 (54–17)強社團體制:澳門社團的發展和自治功能的行使(1976–1984年).............................................................潘冠瑾 (54–26)澳門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研究及完善建議.............................................................莊金鋒 (55–18)Macau and Hong Kong Public Admin istra t ion Reformin Compar ison ........................... LU I Kwok Man ( 55–2 5)Study on Est imat ion of the Market Size Related to the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Macau SAR...................................................... Tang Tat Weng (55–31)行政保留:現代立憲政體的必要原則............................................................. 葉 勇 (55–40)旅行社與導遊合同關係的法律思考 ....簡萬寧 (55–48)‧經濟管理‧關於粵港澳經濟融合的若干思考與分析.............................................................鄭華峰 (50–58)粵港澳經濟合作的回顧及新發展格局的思考............... 周運源 李 瀟 楊 洲 馬占亞 (50–65)湘澳文化產業合作的潛力初探 ............ 李 紅 (50–70)澳門會展業跨越式成長的啟示............................................... 張 濤 梁文慧 (50–74)Dependent Development? Macau’s Gaming Industry:I ts Problems and Propects ........ HAO Zhidong (51–64)Basic Pr incip les of Gaming Regulat ion:Lessons for Macau ................. SIU La m Car los ( 51–68)澳門博彩業集群競爭力初探............................................ 阮建中 李勝會 (51–83)澳門賭場酒店空間佈局研究............................................ 陳雪瓊 林家輝 (51–90)CEPA協議框架下對知識產權地域性突破的探討.............................................................易在成 (51–96)金融海嘯下的澳門特區人力資源問題與對策.......................................................... 柳智毅 (51–102)澳門建築產業市場競爭現狀探討 ..... 麥瑞權 (51–108)澳門公定會計發展歷程初探 ..............尚慧然 (51–112)澳門在兩岸大三通中的“危”與“機”.............................................................. 劉 超 (52–81)澳門非博企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完善消費價值提高顧客滿意度 ........劉丁己 (52–86)澳門產業多元化之可行性初探──以會議展覽為例 .........................陳璟榮 (52–93)澳門會展業發展的空間與方向 ............ 陳 青 (52–99)現階段湘澳經貿合作中的澳門平台作用芻議.......................................................... 葉桂平 (52–105)內地赴澳民營企業賭客調查.......................................... 曾忠祿 張冬梅 (52–110)Assimi la t ion of Chinese Migrant Workers inMacau dur ing the Post Handover Era..................................................... CHAN U Wai ( 52– 11 6)澳門交通效率的試析 ..........................葉 波 (52–131)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行銷策略研究...........................................................李 璽 (52–137)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吳崇伯 (53–56)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張 毅 劉中學 (53–63)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 葉桂平 王 心 (53–70)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 ................ 朱燕妮 楊潔雲 (53–75)珠澳文化產業合作展望──以橫琴開發和項目合作為例............................................ 湯少華 唐繼宗 (54–38)基於狀態空間模型的澳門房地產價格泡沫問題研究............................................ 陳燕武 柯慶輝 (54–43)“南南合作”框架下中國與巴西的關係──兼論澳門在中巴關係中的作用.............................................................江時學 (54–48)珠三角地區房車旅遊開發初探 ............彭順生 (54–59)澳門經濟:增長特徵、隱憂與突破口............................................ 陳廣漢 張應武 (55–56)澳門賭場業的政治經濟分析──演變模式、新秩序和國際動向.............................................................蕭志成 (55–62)國外土地資源擴展模式及其對澳門的啟示............................................ 何秋祥 吳鎮庭 (55–71)基於四階段DEA模型的澳門飲食業效率評估
  • 165《澳門研究》第55期2009. 12.............................................................連信森 (55–79)‧歷史文化‧從《上李鴻章書》到《實業計劃》.............................................................盛永華 (50–78)《盛世危言》──“世居澳門”的鄭觀應向近代中國敲響警世鐘............................................ 侯 杰 王興昀 (50–86)“五四”運動中上海聖約翰大學學生的愛國運動............................................ 夏 泉 曾金蓮 (50–94)澳門英商郵政與鴉片戰爭前的中英關係...........................................................張 坤 (50–103)17世紀葡萄牙傳教士陸若漢參與日本政界活動考述.......................................................... 劉小珊 (50–109)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的瑞典語版本讀後...........................................................王夢達 (50–116)《社會交往認同──澳門社會結構探析》序言.......................................................... 吳志良 (50–138)Compar ing the Incomparable:Some Thoughts on the 17th Century Macau andFort Zeelandia ........................... Roder ich PTAK (51–1)共處分治中的主導治理──論明政府對澳門的治理措施 ....何志輝 (51–12)乾隆九年定例研究 .................................王巨新 (51–21)鴉片戰爭前巴黎外方傳教會駐廣州和澳門賬房之探析 ................................ 韋 羽 (51–27)從“家庭中心為本”及“成人中心主義”反思──分析澳門兒童及家庭服務.......................................... 梁啟賢 龐麗華 (51–123)中美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管理比較 ..... 彭順生 (51–132)澳門《知新報》與中國教育近代化...........................................................葉 農 (52–141)試析中國電視俄語媒體的“本土化”...........................................................丁 勇 (52–150)篳路藍縷,艱苦卓越──菜農子弟學校簡史 .................. 楊兆貴 (52–159)從葡、西早期檔案資料探究“澳門”各種書寫形式的嬗變 ......... 吳志良 金國平 (52–1)《澳門記略》中的鳥類記載.................................. 普塔克(撰) 趙殿紅(譯) (52–6)從澳門到石岐的光復:香山起義中的革命者、新軍與團練.............................................................何偉傑 (52–21)澳門對香山文化發展的影響 ................黃鴻釗 (52–28)澳門廟宇文化中古代中國天文曆法知識的遺存.............................................................張建芳 (52–34)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朱壽桐 (53–82)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1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 ....... 夏 泉 蔣 超 (53–87)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 吳 寧 (53–93)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 張曉輝 (53–102)明代“封疆之獄”述論 ......................姚 勝 (53–107)西方近代水文資料譯文對澳門方志的影響.............................................................金國平 (54–65)清代澳門市民收入與生活消費水平 (1644–1911)............................................ 陳偉明 蘭 靜 (54–71)中英澳門關閘戰事之真相 ....................吳宏岐 (54–85)關於《中國蜜蜂報》研究的幾點補充.............................................................李長森 (54–96)《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澳門地位條款.......................................................... 何志輝 (54–101)論程祥徽詩詞的文化意義──以《泛梗集》為例 ...................劉景松 (54–110)走進“信史”──《澳門編年史》前言............................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 (55–84)鄭瑪諾與近代出洋留學的起源 ............黃鴻釗 (55–90)Historica l Documents of Macau, Canton and thePearl River Delta, 1700–1842........................................... Paul A . Van Duke ( 55–96)1872年香港禁賭對澳門博彩業的影響...........................................................胡 根 (55–100)英國循道公會麥路得醫生華南醫學傳教述論...........................................................張 照 (55–105)詩社雪堂小考──以《詩聲》月刊為中心 ..........張中鵬 (55–116)‧社會縱橫‧Deve lopment of a Veh ic le Dr i v ing Cyc le for Macau
  • 《澳門研究》2009年總目錄澳門研究166第55期....... WONG Pa k Kin, CHEANG Ku ok Mao ( 50 –1 21 )澳門紅樹林濕地及其營建......................... 何銳榮 楊宇峰 梁敏如 (50–132)“在地養老”對澳門的啟示.......................................... 區耀榮 陳建新 (51–116)未來澳門人口年齡結構的預測.......................................... 李金平 林子健 (51–127)澳門與大陸學生文化差異因素分析......................................王力東 司徒英杰 (51–142)The Impact of In tergroup Atti tude on Language:A Survey Study of Maca u High Schoo l Studen ts.......................................... LEONG Sok Man (51– 146)家庭學校合作視野下的各家庭教育特點...........................................................駱 風 (52–154)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 .. 柯 燕 陳秀峰 (53–115)澳門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影響因子研究.......................................... 陳 艷 楊 菁 (53–121)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 .............................. 喬監松 (53–126)Development of Pr ivate School ing Pol i tica l Transitionof Macau: Oppor tun it ies and Threats............ LAU Cheng Ma n, YUEN Po ng Kau (53 –13 1)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澳門特殊行業分佈之初探.......................................... 余 國 曾憲嫻 (54–117)1927–1949年國民黨澳門支部的黨務考察.......................................... 黑 蕊 陳浩東 (54–131)P u b l i c C o n s u l t a t i o n a s a M e a n s t o E n h a n c ePol icyma king– The need for the Macau Gover nment toEngage the Publ ic in the Pol i t ica l Process................................................... LEI Sao Iok (54–136)由培正中學伕名文集所存詩作探看澳門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新詩 ..... 呂志鵬 (54–142)多文化生源學生管理的跨文化研究──以暨南大學和澳門大學為例......................................陳岩峰 司徒英杰 (55–123)‧青年園地‧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馬 光 (55–127)內地與澳門藥品招標制度比較研究.......................................... 蘇柏昇 卞 鷹 (55–144)澳門藥物批發供應商的產業定位及市場行為分析.......................................... 黃海紅 胡 豪 (55–149)‧會議紀要‧“對新十年施政期的期盼”──“走向回歸十周年的澳門”系列座談會之三.......................................................... 編輯部 (50–141)“第三任行政長官面對的機遇與挑戰”──“走向回歸十周年的澳門”系列座談會之四.......................................................... 編輯部 (50–153)“澳珠發展論壇”第四次會議紀要 .. 編輯部 (50–171)“‘一國兩制’下澳珠合作與發展”圓桌會議紀要.......................................................... 編輯部 (51–155)‧學術動態‧《新秩序:澳門社會治理研究》序.......................................................... 吳志良 (54–158)“第二屆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評獎”結果公佈 .......................................... 編輯部 (54–159)《西學與漢學:中外文化交流史及澳門史論集》首發式暨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第八屆年會綜述.......................................... 葉 農 謝 萌 (54–161)簽署“澳門共識”,打造學術名刊──第二屆“兩岸四地學術名刊高層論壇”側記........................................................... 鍾 哲 (55–155)繼往開來:第十八次粵港澳關係研討會暨《黃漢強文集》新書發行儀式 ...... 編輯部 (55–157)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金國平受勳 ..... 編輯部 (55–158)新時代下的台澳交流──記港澳研究生台灣研習會 ..... 陳震宇 (55–159)‧檔案文獻‧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 (上)...................................................陳震宇 (譯) (53–140)規範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之中文譯本 (1955–1976) (下) ............ 陳震宇 (54–148)[責任編輯︰黃麗娜]
  • 《澳門研究》是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合作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主要刊登與研究澳門政治、經濟、文化、歷史、法律、社會等相關領域的學術論文、資訊和資料等,自1988年創刊至今,先後出版了54期,得到了學術界的肯定,對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提升辦刊質量,推動本澳社會科學研究,經編委會研究決定,本刊自2010年始,即由第56期起,將作如下改革:1. 由雙月刊改為季刊,於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出版。2. 設立政治法律、經濟管理、歷史文化、社會縱橫、熱點話題、學術前沿、青年園地、學術動態等欄目。3. 加強學術規範,促進學術交流。參照和借鑒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的做法,規範版式設計和引文註釋。4. 持續改進辦刊品質。對檢索及徵引率高、影響較大的優秀論文,將選譯為英語,於次年結集出版《澳門研究》(國際版)。改版後的《澳門研究》,將繼續貫徹“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的宗旨,並突顯其多學科相容並蓄,國際性、理論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相結合的學術風格,積極為澳門社會科學的發展以及澳門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繁榮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提升《澳門研究》的辦刊品質,國際、國內以及本澳學者的關注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邀請相關學者不吝賜稿,有關稿件要求如下:一、本刊原則上刊發有關澳門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歷史、文化等領域的研究成果,但亦歡迎與上述領域相關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介紹和探討。二、選題新穎,突出前沿問題、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現實針對性強;內容新穎,突出新理論、新視角、新觀點,具有原創性質和理論高度。三、稿件署名作者應為合法著作權人,作者排序以原稿為準,文責自負。四、來稿須提供200字以內的中英文摘要、3–6個關鍵字、英文標題,並附上作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年月、職務職稱、學術簡歷、工作單位及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五、論文所涉及的課題如系資助項目,應註腳於標題頁左下方,如“資助項目:基金資助(編號)”,並附資助證書影印件。六、根據《著作權法》,以及本刊實際情況,本刊可作文字修改、刪節,凡不願修改、刪節者,請予注明;凡涉及原意的重大修改,由作者自行修改;修改稿逾期1個月不寄回者,按自動退稿處理。七、來稿須專投。本刊不發表作者觀點已公開傳播的文章(含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網絡等)。請作者自留底稿,本刊概不退稿。3個月內未接到採用通知的,作者可自行處理。來稿一經採用,即付稿酬。八、有關論文的引文、註釋規範,請參考“《澳門研究》關於規範引文註釋的試行辦法”。九、本刊宣導良好學風,嚴格遵守學術規範,杜絕抄襲剽竊和弄虛作假行為。如發生侵犯他人著作權及人身權行為,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損失。《澳門研究》編輯部2 00 9 年 1 2 月 1 5 日《澳門研究》稿約
  • 尊敬的讀者:您好!為進一步提升本刊的學術水平、更好地滿足您的要求,本刊編輯部希望不斷聽到您的評價及建議,以便持續改善編輯工作。請將以下問卷填妥後寄回。(電話:85 3– 83 97 81 35;傳真85 3– 83 97 81 40;電子郵箱:cms.in fo@umac.mo)對於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本刊將予以保密。感謝您的支持!姓名: 單位全稱:電話: 電子郵箱:1. 在本刊所有欄目中,您最關注的欄目是:2. 在本期您所關注的欄目中,您最喜歡的文章是:3. 在您所關注欄目的文章中,其選題意義、文章內容、學術價值、研究創新程度上的評價是:指標 評價選題意義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文章質量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學術價值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創新性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4. 您認為本期《澳門研究》在欄目設置、編輯校對水平、版式設計和印刷質量方面做得如何?指標 評價欄目設置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校對水平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版式設計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印刷質量  1/很差  2/較差  3/一般  4/較好  5/很好5. 您認為今後《澳門研究》還應該增加那些欄目和內容?6. 您認為《澳門研究》的特色主要應表現在哪些方面?《澳門研究》讀者評議表
  • 《澳門研究》編委會朱壽桐、李向玉、單文經、湯開建、曾令良、楊允中、黃竹君、駱偉建、趙 偉、劉建宏(按姓氏筆劃排序)《澳門研究》第 55 期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 55︰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 2號)︰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大學圖書館ILG216室,電郵︰cms. in fo@umac.mo)︰吳志良 郝雨凡︰林廣志︰鄧安琪︰熊國柱︰嘉華印刷公司︰嘉華印刷公司︰600本︰2 00 9年12月︰澳門幣80元ISSN 0872-8526出 版編 輯主 編執行主編副 主 編封面設計植字排版印 刷印 數出版日期定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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