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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53 期Vol. 53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9 年 8 月
  • I2009. 8政治法律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 ..............................................曾令良 1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何秋祥、蘇文靜 8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 ..........................................陳軒志 16談非澳門居民之政治權利與自由及澳門的出入境管制度 ......................................................簡萬寧 28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 .............................................................................郭天武、陳 迪 32熱點話題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 ................................................................《澳門研究》編輯部 39經濟管理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 .................................................................................吳崇伯 56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張 毅、劉中學 63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 ..........................葉桂平、王 心 70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 ......................................朱燕妮、楊潔雲 75歷史文化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 ..............................................................................朱壽桐 82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 .......... 夏 泉、蔣 超 87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 ...........................................吳 寧 93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張曉輝 102明代“封疆之獄”述論 .............................................................................................................姚 勝 107社會縱橫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 ..............................................柯 燕、陳秀峰 115澳門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影響因子研究 ..............................................................陳 艷、楊 菁 121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 ......................................................................喬監松 126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LAU Cheng Man, YUEN Pong Kau 131檔案文獻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陳震宇(譯) 140目錄
  • 澳門研究II第53期Politics and LawMacau SAR as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Foundation, Nature,Features and Practice .............................................................................................................. ZENGLingliang 1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Gaming and Tourism Policies in Macau and Singapore:Implications for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HO Chiew Siang, SOU Man Cheng 8Jurisdition about the Law on the Defence of the Security of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CHAN Hin Chi 16Discuss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of Macau Residents andthe Customs Control System in Macau ................................................................................. KAN Man Neng 28The Study on Proper Law Using Hengqin Campus of University of Macau .................... GUO Tianwu, CHEN Di 32Hot Spot TopicReloca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Campus andRegionalIntegration………………………………………………..…EditorialDepartmentofJournalofMacauStudies 39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he Influence Caused by Opening Macau’s Right of Gambling and Policy Suggestions ................. WU Chongbo 56An Empirical Analysis about Influence Factors which Act on Macau Hotel’sOccupancy Rate .............................................................................................. CHEONG Ngai, LIU Zhongxue 63An Analysis on the Economic Effect of “God of Gaming” Worship:a Study on Macau’s Religious Tourism Resources .............................................. IP Kuai Peng, WANG Xin 70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of Green Hotel in Mainland China andthe Choice of Macau’s Hotels Development .....................................................ZHU Yanni, YANG Chieh Yun 75History and CultureThe Special Ecology of Macau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New Imigrate Arts and Literature ........... ZHUShoutong 82Nationalism and the Anti-Christian Movement Based on the Study ofParties’Relationship ................................................................................................... XIA Quan, JIANG Chao 87Sermon and Scholl: A Study in Women Missionaries’ Work of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Society in Guangzhou and Macau during Late Qing .....................WU Ning 93An Analysis of the Overseas Chinese Private School in Hong Kong inthe Early Period of the Public of China (1912–1937) .............................................................. ZHANGXiaohui 102Discussing on the “Jail of Province” in Ming Dynasty ........................................................................ YAO Sheng 107Social ReviewOn the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Underrepresented Groups in Macau:Current Situations, Problems and Solution ................................................................. KE Yan, CHEN Xiufeng 115The Study on the Participation Rat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its Factors for Youth in Macau ................................................................................... CHEN Yan, YANG Jing 121An Analysis the Relationship about Cultural Integr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QIAO Jiansong 126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 after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Opportunities andThreats ........................................................................ LAU Cheng Man, YUEN Pong Kau 131Archival LiteratureChinese Translations of Some Legislations Regulating the ModernPolitico-Administrative Regime in Macau (1955–1976) (I) .............................................. CHAN Chan U (Tr.) 140CONTENTS
  • 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一、前言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1,是中國及其特別行政區實行國際法所不可回避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然而,雖然澳門回歸祖國已有10年了,但這個問題在國際法理論界,至少在中國國際法學界並沒有取得共識。迄今為止,國際法教科書,不論是外國的,還是中國的,也不問其以何種語言出版,在必不可少的“國際法主體”章節中,大都固守的撰寫範式是:國家→交戰團體→叛亂團體→國際組織→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或在此基礎上還論及個人,基本上不涉及一個國家的構成體或行政區域,更談不上專門提及澳門。在中國國際法學界,偶有涉及這一問題的專門探討,也主要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2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長期沉默、回避,甚至漠視,也許可以找出多種原因。從客觀上看,澳門地方較小、人口較少,對外關係的廣度和深度相對有限,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導致被忽略。從主觀上,這一問題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使得多數國際法學者(主要是中國的)採取回避的態度,至多只在課堂上開展一些討論。這種現狀顯然是令人遺憾的。這暴露了當代國際法的傳播、教學和研究的一個不容忽視的缺陷:沒有及時、充分、完全反映國際社會的現實,尤其是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國所獨創的“一國兩制”對國際法發展產生的深遠影響。從目前公開發表的幾篇關於特別行政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文章來看(儘管主要針對香港,但基本上同樣適合於澳門的情況),觀點分歧是顯而易見的。持否定論者認為,中國並不因為香港和澳門回歸實行了“一國兩制”而改變其單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即使是將來實現了兩岸統一,也是如此。持肯定論者則不以為然,香港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和一定的獨立對外關係權,意味 分別賦予它們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這同樣適用於兩岸統一後的台灣。即使是在肯定論者之間,對於特別行政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依據、性質和特點,各自也有不同的看法和表述。本文首先解剖否定論者的主要觀點,試圖運用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尤其是現代國際法主體的一般理論及其實踐,論述否定論者所依據的理論和事實是過時及不完全的,甚至有時在概念和邏輯上存在混亂。然後, 重論證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依據,並通過比較其他類型的國際法主體,揭示澳門國際法主體的隱含性、授權性和有限性的特質。接 ,從澳門豐富的對外關係實踐和廣泛的國際認可進一步論證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事實。最後,擬對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理論基礎、法律依據和國際承認得出一個概括性認識,以作為本文的結論。二、不敢苟同的否定說那些認為中國只能有一個國際法主體,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否定論者所持的主要依據有:1.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度國家,只有一個實體具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曾令良 **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武漢大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澳門研究2第53期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那就是中國;2. 只有中國擁有主權,主權不可分割,因而澳門不具有主權,只有自治權;3. 澳門不擁有外交權,不能在國際法上代表中國。因此,不具有獨立的國際人格,不是國際法上的“國際人格者”,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3筆者以為,上述否定說難以成立,至少值得商榷,因為其依據和推斷缺乏說服力,而且與澳門回歸中國10年來的實踐不相符合。首先,不能將國際法主體資格同國家的類型和要素概念混為一談,儘管彼此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國際法主體資格,概括地講,是指某個實體在對外關係中具有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國家的類型是根據一個國家依照其憲法所確定的權力結構而做出的分類,即通常將國家區分為單一制國家和複合制國家,後者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聯邦、邦聯、政合國和君合國4種形式。國家的要素,作為一個國際法概念,是指任何一個冠名為國家的實體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成份,即通常所說的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組織和主權等4個要素。由此可見,國際法主體資格是一個實體的對外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概念範疇,而國家的分類是一個國家的權力在其內部配置的國家結構概念。國家是固有的、最基本的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是毫無爭議的既定國際法理論和事實。但是,國家在國際法上的這種固有的、最基本的和完全的主體資格,與一個特定國家是何種類型並無直接的關係。換言之,一個特定國家,無論採用甚麼結構形式,是其內政,絲毫不影響它在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至於這個國家的主體資格,是由一個國家的整體來體現,還是通過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實體分別體現,則同樣是該國的內政。例如,在複合制國家類型中,聯邦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一般由聯邦統一體現,儘管聯邦的組成對內擁有絕大多數的權力;而在邦聯體制中,其自身並不是國際法主體,而這種資格分別由其組成體來享有。單一制國家通常在國際法上是一個國際法主體,因為其權力大部分集中於中央政府,尤其是對外關係權幾乎是中央專屬的。但是,我們不可因此認定單一制國家不能或不可能有一個以上的國際法主體,就像我們不可武斷地認為國家是現代國際法和當代國際法上的唯一主體一樣。這是因為:國內和國際兩層社會在不斷變化,服務於這兩種社會的法律制度必然隨之創新。一個國家既然可以在一個主權下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為何這個國家就不可以存在兩種不同的國際法主體呢?!同樣地,既然國家的要素是衡量一個實體是否構成為國家的基本標準,將這些基本標準作為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前提條件顯然是張冠李戴。當然,在傳統國際法中,由於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將國家要素與國際法主體資格劃等號似乎順理成章。如今,國家之外的一些實體,如國際組織、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等,也被公認為國際法的主體。因此,國家要素絕不可以等同於國際法主體資格。其次,在現代國際法上,尤其是在當代國際法上,不可將主權視為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在傳統國際法上,由於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主權又是國家的要素之一,國際法主體資格只有主權擁有者享有。自現代國際法實踐以來,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等非主權的實體具有一定的獨立開展對外關係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締結條約、派遣和接受對外關係代表或使團、以原告或被告身份或第三者身份參與國內或國際訴訟和爭端解決程序等。其結果是:現代國際法的主體不僅數量上顯著增多了,而且類型上不再是非主權國家莫屬,而是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再次,不可將國家的外交權與國際法主體資格劃等號。的確,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複合制國家,外交權通常由中央或聯邦政府代表整個國家統一行使;國家的行政區域體,不問其享有多高的自治權,均不具有外交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外代表其所在的國家,因為國家的外交權與國家的領土主權一樣具有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但是,國家統一的外交權並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通過專門立法方式,授權其特定的行政區域體在特定的領域和範圍內或一定的條件下享有單獨開展對外關係的權力。特定的行政區域體要在實踐中充分、有效地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這種對外關係權,就必須擁有相應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可見,外交關係是國家之間的關係,相應地,外交權只能由國家來行使;對外關係既可以是國家之間
  • 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的,也可以發生在非主權實體與國家之間以及非主權實體相互之間,從而對外關係權並不是非國家者莫屬。當今的歐盟就是一個典型:它在三個支柱領域(歐共體、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內務和刑事司法合作)享有廣泛的對外關係權,但這種對外關係權,無論如何,均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外交權,後者仍由歐盟的各個成員國擁有。最後,不可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與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對立起來。毫無疑問,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享有完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在國際上,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唯一和全權代表中國。但是,中國的主權屬性、完全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的唯一性和全權性,並不一定排除其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的範圍內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可能性。換言之,中國與其設立的特別行政區之間在國際法主體資格方面並不存在必然的衝突。否則,就難以解釋數以百計的多邊條約,除了中國是其締約國外,中國澳門也是其締約方;難以解釋為何中國澳門單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締結了許多的雙邊協定;難以解釋中國和中國澳門分別是有關國際組織的成員。實踐證明,澳門在中央授權的範圍內以自身的名義充分、有效地開展對外關係活動,不僅絲毫不影響中國主權的完整性和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固有性和完全性,而且極大地豐富了這種固有性和完全性的內涵和外延。三、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及其特性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僅在國際法理論上是站得住腳的,而且還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為《中葡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中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為《澳門基本法》)。的確,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中國憲法》或《澳門基本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但是,這不能成為否定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依據。其實,世界上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沒有作出此等明文規定,但中國和這些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從來就沒有受到過質疑。類似地,很多國際組織的章程也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但同樣不影響這些國際組織是一種派生的國際法主體。幾乎沒有條約明確規定叛亂團體、交戰團體、正在爭取獨立民族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但這也不妨礙這些非主權實體在特定的範圍內和條件下享有特定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一) 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條約或國際法基礎從國際法角度出發,《中葡聯合聲明》是推定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條約法依據。在這一個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中,中國向世界莊嚴承諾:從中國恢復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4這是中國關於澳門的基本政策,也是首要的基本原則。從中可以推定:除了外交和國防事務外,澳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僅僅是針對澳門的內部事務,還包括其相應的對外關係事務。其實,這一基本政策或首要基本原則聲明間接隱含 中國中央政府對澳門國際法人格的授權。不僅如此,《中葡聯合聲明》在多處明確賦予澳門在一些具體領域開展對外關係的權能,從而進一步為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提供了一系列直接的隱含授權。例如,澳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議”;5“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性或地區性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澳門目前也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採取措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得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澳門目前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
  •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澳門研究4第53期央人民政府將根據情況和需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6“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7“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8(二) 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最根本的國內法基礎《中國憲法》是斷定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最根本的國內法前提。中國現行憲法第31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上述規定明確授權全國人大通過單獨立法的形式設立特別行政區並根據“具體情況”實行不同的制度”。這裏所指的“不同的制度”,不僅是指特別行政區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同時還包括相應的對外關係領域。眾所周知,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特別制度,包括其獨立的對外關係權,就是通過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予以確立的。所以,從國內法的角度考察,《中國憲法》第31條是推定澳門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最高法律授權。(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隱含 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首先,《澳門基本法》在強調澳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同時,明確規定該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9其次,《澳門基本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屬性及其在對外關係領域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的權能劃分原則,即:澳門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10又次,《澳門基本法》在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時明確授權其“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11再次,《澳門基本法》在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權時,進一步確定其“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12此外,《澳門基本法》在一系列特定的領域明確賦予澳門的對外關係權。例如,“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13又如,作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14最後,《澳門基本法》在第7章集中規定澳門的對外關係權。15其要點是: 外交談判參與權,即可以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與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澳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協定締結權,即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參與權,即對於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或會議,如果與澳門有關,不僅可以參與中國政府代表團,而且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發表意見;對於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或會議,均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 單獨的護照和旅行證件簽發權,即經中央授權,對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對在澳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獨立的出入境管制權,即對世界各國、各地的人員入境、逗留和離境,實現獨立的管理制度;經中央協助或授權,可以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訂互免簽證協定。(四) 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特性誠然,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可與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同日而語:前者的資格是經中央授權的,而且是有限的;後者的資格是固有的、而且是完全的。授權性是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本質屬性。沒有中央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的授權,澳門就不可能享有這種資格。這種授權性根源於中國對澳門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基本政策,取決於澳門被確定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非一般行政區,法律依據是上述《中葡聯合聲明》、《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授權性與國際組織此等資格的授權性有 一定的類似性。例如,都是通過有關法律的明示授權或隱含授權來實現的:國際組織主體資格的授權性依賴於其組織章程或基本文件,澳
  • 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門國際主體資格的授權性基於上述三項國際法和國內法文件。但是,兩者的授權性有 根本性區別:國際組織的授權來源於其成員的合意或意志的協調,而澳門的授權來源於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人民政府,體現的是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意志。有限性是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具體特徵。與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固有性和完全性相比,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有限性表現在其權能的派生性和對外關係領域的特定性,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由於這種資格是經過其母體的法律行為鑄造定型的,作為祖國的特別派生體,澳門的國際行為能力和權力能力在層次上必然是低一級的。同樣地,根據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澳門的國際主體資格必須嚴格地限定在“與澳門有關的對外事務”,而不包括“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更不涉及澳門以外的中國對外事務和外交事務,後三者屬於中央的權能。四、澳門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實踐與國際認可澳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僅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雙重法律依據,還有大量的事實證明。這些事實可以從兩個方面闡釋: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10年來積極和豐富的對外關係實踐;二是其他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廣泛認可。(一) 積極而富有成就的對外關係事務1. 締約實踐截至2008年9月30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多邊條約共259項。16 其中37項涉及外交、國防的多邊條約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並適用於澳門,29項建立國際組織類多邊條約中的絕大多數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並同時適用於澳門,其餘的193項多邊條約或由中國參加並聲明同時適用於中國澳門,或者由中國和中國澳門分別參加,或者僅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涉及廣泛的領域或部門(表 1)。表1 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多邊條約領域或部門 數目民航 15海關 11禁毒 4經濟金融 7教育、科技、文化、體育 6資源環保 17外交、國防 47衛生 3人權 20知識產權 4國際犯罪 10國際貿易 2勞工 36海事 32國際私法 10道路交通 2郵政電信 4建立國際組織 29總數 259截至2008年11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締結的雙邊協定有67項,其中有7項適用於澳門的外交和領事關係協定由中國政府與有關外國締結(表 2)。 17表2 澳門特區締結的雙邊協定領域或部門 數目法律及司法合作 5貿易技術合作 9投資促進保障 2外交和領事關係 8空運服務 27課稅 1免簽證 15總數 672.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絕大多數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限於主權國家或其成員,不對非主權實體或國家的行政區域開放。迄今為止,澳門特區享有單獨會員資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共13個,其中擁有完全會員資格的6個、地區會員資格的1個、準會員資格的4個、聯繫會員資格的 2 個(表 3)。
  •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基礎、特性和實踐澳門研究6第53期表3 澳門特區以“中國澳門”名義享有獨立地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8國際組織名稱 澳門特區地位 加入年份世界貿易組織 會員 1991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準會員 1995國際海事組織 聯繫會員 1990世界旅遊組織 聯繫會員 1981世界氣象組織 地區會員 1996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委員會會員 1993世界海關組織 會員 1993亞太電信組織 準會員 1993亞太地區發展中心 準會員 1993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準會員 1991國際紡織及成衣局 會員 1984颱風委員會 成員 1992亞太反洗錢小組 * 成員 2001* 在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談判中,該組織被視作非政府組織3. 出席和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根據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1月底,澳門特區派人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政府間國際會議141個,以“中國澳門”名義單獨組團參加官方性質國際會議244次,承辦大型官方性質國際會議9個。此外,在特派員公署的指導、支持和協助下,澳門特區還成功申報了澳門歷史城區為世界文化遺產;聯合國亞太經社會/世界氣象組織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落戶澳門;澳門婦聯總會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成為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標準化部門成員;中國聯通(澳門)公司獲得國際信令點編碼。 194. 執行國際組織決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規定,命令公佈和執行了大量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根據澳門印務局公佈的資訊,從1990年8月6日起,澳門政府公佈了共70項安理會的決議,其中52項是澳門回歸後以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 20 這些決議都是安理會依照《聯合國憲章》第7章而採取的強制行動,對世界各國都具有約束力。(二) 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的廣泛認可長期以來,一個國際主體是否應該取得國際承認,在國際法理論上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形成了“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且相互對立的學說。“構成說”認為,一個新的實體(尤其是國家)必須得到其他既有國際法主體的承認,其國際法主體資格才得以成立。“宣告說”則主張,一個新的實體(尤其是國家)只要符合國際法主體的要件,即具備此等資格,無需其他國際法主體的承認,後者的承認行為只具有宣示性效果,即表明其願意與被承認者建立外交關係或開展對外關係。如今,絕大數國際法學者傾向於“宣告說”,但同時也強調國際承認對一個新的國際法主體的重要性。因為:如果一個新的國際法主體得不到應有的國際承認,其開展外交關係和對外關係的能力必然大大受到限制,國際空間必然大大受到擠壓,從而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實際效用就會大打折扣,甚至受到國際質疑。上述澳門特區積極而又富有成就的對外關係實踐本身充分證明了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國際組織對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廣泛承認。理由很簡單,如果沒有廣泛的國際承認,澳門特區就不可能參加200多項多邊條約、締結近70項雙邊協定、以“中國澳門”名義獲取一系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以及以“中國澳門”名義在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中或國際會議上發表意見。可見,澳門回歸祖國的10年在對外關係領域的豐碩成果,是國際社會對中國實行“一國兩制”及澳門設立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廣泛認可,是對中國與澳門特區之間在有關澳門外交、國防事務和對外事務的職權劃分的充分肯定,從而是對澳門特區享有授權性的、有限的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普遍承認。五、結論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澳門特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問題得出如下概括性的認識:首先,正確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固守傳統國際法主體理論,甚至生搬硬套現行國際法教科書,而是需要與時俱進的理論創新,至少是認識上的創新。當然,這種創新必須符合科學發展觀,即必須基於對有關國際法理論的科學分析、有關法律的科學解釋和客觀實際的科學解答。第二,當今國際法主體已經結束了非主權者莫屬的時代,呈現出多元的發展趨勢。雖然主權國家仍
  • 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然並永遠是國際法固有的、基本的主體,但是政府間國際組織、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交戰團體、叛亂團體等非主體實體也被普遍承認為國際法主體。當然,這些非主權實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不可與國家同日而語,他們或者是派生的,或是過度的,抑或是有限的。澳門特區作為一種經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而派生的國際法主體,符合這種多元的國際趨勢,這不僅絲毫不影響、反而大大地豐富了其母體──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固有性和完全性。第三,澳門特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使得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上擁有一個以上的主體資格成為現實,這是中國對當代國際法發展作出的創造性貢獻。這種創造性有 堅實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雙重基礎,即《中葡聯合聲明》、《中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儘管這些基本法律文件並沒有直接、明確地規定澳門特區的國際主體資格,但此等資格是這些基本法律文件中“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對外關係”等核心法律概念的應有之義和必然的邏輯隱含。第四,澳門特區的國際法主體資格限於與澳門有關的對外事務,不包括其外交和國防事務。儘管如此,其10年來積極而又富有成就的對外關係實踐充分體現了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特有價值和作用;而其他國家和地區及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願意並卓有成效地與澳門特區建立和發展各種對外關係,進一步證明了後者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在特定的範圍內和一定的條件下物質存在的客觀事實。註釋:1 本文的論述和基本觀點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 倪學偉:《“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論文天下論文網, http:/ /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6664677.1/ , 2009 年 4 月 4 日;倪學偉:《“一國兩制”的國際法意義》,載於《西南政法大學成教院學報》,第 1 期, 1999 年;《論香港的國際法律地位》,中華法律網, http:/ /www.ch inafalv.com;王鵬、宋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主體地位探析》,載於《貴州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8 卷,第 2期, 2006 年;葛勇平:《香港國際法主體地位及其締約權限的理論與實踐》,載於《比較法研究》,第 5期, 2007 年。3 倪學偉:《“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論文天下論文網, http:/ /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6664677.1/ , 2009 年 4 月 4 日;倪學偉:《“一國兩制”的國際法意義》,載於《西南政法大學成教院學報》,第 1 期, 1999 年。4 《中葡聯合聲明》第 2(2)點。5 《中葡聯合聲明》第 2(7)點。6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 8 節。7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 9 節。8 《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 1 0 節。9 《澳門基本法》第 1 、 2 條。1 0《澳門基本法》第 12 、 13 條。1 1《澳門基本法》第 54(13)條。1 2《澳門基本法》第 6 4(3)條。1 3《澳門基本法》第 9 4 條。1 4《澳門基本法》第 11 2 條。1 5《澳門基本法》第 135–142 條。1 6 澳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網站, h t tp : / /w ww .g ov .m o / eg i /Portal /s/treaty/rights-of-chi ld/Mult_treat ies_appli_chi.pdf ,2009 年 4 月 12 日。1 7 澳門印務局網站: http://cn. io.gov.mo/Legis/International/2.aspx , 2009 年 4 月 12 日。1 8 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網站, ht tp : / /www.fmcoprc.gov.mo/chn/gjzzhy/t241602.htm , 2009 年 4 月 12 日。1 9 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網站, ht tp : / /www.fmcoprc.gov.mo/chn/gjzzhy/t241605.htm , 2009 年 4 月 12 日。2 0 不過,根據中國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的統計,迄今澳門特區政府按照中央政府指示公佈並執行的安理會決議為 68 項。澳門印務局網站, h t t p : / / cn . i o . g ov . mo /Leg is / In te rna t i ona l /4 .aspx;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f m co p r c . g o v . m o / c h n / g j zz h y / t 2 4 1 6 0 5 .htm , 2009 年 4 月 12 日。
  • 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8第53期一、澳門的旅遊產業政策澳門整個世紀以來都憑 博彩業而成為著名的旅遊目的地。 2000 年,博彩業引入競爭機制,確立“以博彩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其他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定位1,澳門的旅遊業發展進入空前盛況階段。根據澳門旅遊局公佈的數據,直至2008年11月,澳門全年旅客人數錄得2764萬人次,更首次超越香港,隨 博彩旅遊業的興旺,推動澳門整體經濟和社會不斷向前。回顧6年來的發展,博彩業重中之重的龍頭地位無以動搖,甚至被廣泛認為其導致產業結構單一的問題越加嚴重,與原來的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產業協調發展”和“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和均衡”的目標相去甚遠。雖然澳門政府對於致力產業結構適度多元發展的目標明確,可是對於能實現多元發展的重要產業──旅遊業及其相關行業2卻沒有明確的遠景和長遠的規劃,因此也難以準確的制定能大力發展旅遊業的政策,旅遊業發展的局限便反映在產業結構單一上。根據2009年施政報告,未來澳門的旅遊政策將以“發展多元旅遊產品,構建文化旅遊形象,促進多元旅遊推廣,豐富旅遊市場組合,建構業界合作機制,穩健商務旅遊發展,推進旅業健康發展,打造高質旅遊之都”的多元發展方向為主,試圖擺脫澳門以博彩獨大的形象,真正向多元化方向邁進。本文認為這次關於旅遊政策的進展是自2002年尾賭權開放以來最為明確的政策目標,可見從國家在2006年明確提出“支持澳門發展旅遊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的目標和隨後在2008年要求特區政府控制博彩業的發展和收緊“個人遊政策”的舉動中,澳門真正認識到博彩業不斷膨脹的深層次問題。二、產業多元化的路徑“以博彩業為龍頭,服務業為主體,其他產業協調發展”點出了澳門的產業結構政策是在博彩業的帶動下循 垂直多元化的路徑發展下去,逐步興旺酒店娛樂業、餐飲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和商務會展等的旅遊關聯產業,從而實現產業適度多元化。各年的施政報告中多次提及“適度多元”的說法,則主要是圍繞綜合旅遊、商貿平台、工業升級及轉型、會議展覽及物流等新興產業上,直至2007年的施政報告可以較清晰地看到多元政策開始投放更多焦點在旅遊業的垂直多元化上。澳門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系,受制於自身有限的內部需求和資源能力,多元發展傾向於主體行業的垂直多元化不無道理。澳門經濟學會的專題研究組就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問題進行研究時指出︰“所謂‘適度多元化’,是在專業化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地推動多元化,以免對優勢產業造成干擾,增加經濟發展成本。多元化的方向首先應該是優勢產業鏈的延伸,新興產業必須是原有的比較優勢,並在保持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的同時,為經濟的長遠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因此,“適度多元化”絕不是全面多元化,不是將社會有限資源分散至大量的行業,從而降低經濟效率並大幅增加經濟成本。”3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 示何秋祥、蘇文靜 ** 前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政府與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後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政府與公共行政系碩士
  • 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本身的特性就對旅遊多元化發展有負面影響。在政府政策支持的帶動下,大量生產要素向博彩業集聚,尤其是資金和人力資源大量投向博彩業,使得澳門的生產要素配置越來越不平衡;其他產業的發展空間不斷萎縮,面對成本上漲、人才短缺、資金緊缺,大量非博彩業的中小企業難以維持,由此強勢的博彩業對其他行業產生了“擠出效應”;在“擠出效應”下產生“馬太效應”,博彩業的成功使其產生一種累積優勢,其他產業的相對不振,進一步加大了政府對博彩業的依賴,使得政策更加傾斜,各種生產要素更加集中於博彩業,博彩業就有更多的機會取得更大的成功,使強者博彩業越強,其他行業越弱,這個惡性循環便是“馬太效應”4(圖1)。圖1 博彩業下的馬太效應博彩業強大 擠出效應 其他行業受擠壓更多資源投入博彩業 其他行業萎縮馬太效應任何發展均是有序的,即使是拉斯維加斯如此成功的例子,也是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才演變成今天綜合旅遊的多元化局面,可見旅遊業的發展需要長遠規劃。澳門開放賭權至今第7年,綜合旅遊的發展不能永遠停留在初始階段,目前博彩業所帶來的問題顯現,在於旅遊業垂直多元化的發展不足。從以上可見澳門本身的歷史因素和博彩業的特性均加大多元化發展的難度,在這樣的基礎上,政府的對旅遊業的支持和相關的政策規劃應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大多數學者意見與政策的導向一致,即發展旅遊產業的適度多元化。三、旅遊多元發展的困難澳門經濟幾十年來長期依賴博彩業,轉型向綜合旅遊的道路並不平坦。澳門賭城的形象根深柢固與其歷史發展因素有關,澳門從1930年便開始批出賭場專營權發展賭博業;1962年,葡萄牙政府正式確定澳門為旅遊區,允許賭博業作為特殊娛樂業在澳門經營,並用中性詞博彩來代替賭博,標誌 博彩進入較全面地受到法律臨管的嶄新階段,博彩與旅遊業相輔相成,在澳門經濟中的地位已確立。隨 社會發展,20世紀80年代澳門漸漸形成博彩旅遊業、出口加工業、金融業和房地產建築業四大支柱產業並行發展時期;直至90年代後期製造業不斷走下坡,其在GDP中的比重從1989年的20.61%下降至2007年的2.79%,博彩旅遊業更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2007年在GDP的比重佔35.6%的高比率。博彩業在澳門發展有深遠的歷史,其賭博業經驗超越半個世紀,加上東南亞地區禁賭的大環境,澳門的賭城形象實非其他國家能比擬。澳門長久以來均依賴博彩業,即使是與博彩業相輔相成的旅遊業,也是極度依賴於博彩業,從下表可看出兩者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並不是均衡的。由表1可見,2008年的非博彩出口佔總體旅遊出口的比重較2002年下降了超過12%。可見,旅遊出口的擴張主要內容為博彩出口的擴張,其他的旅遊產出在結構比例上並沒有實質性的擴大,綜合旅遊業中博彩獨大的情勢明顯。博彩業一門獨大,社會上的各項資源也傾向於博彩業,尤其是賭權開於後的形勢更加明顯。博彩業表1 博彩項目與非博彩項目在旅遊出口中的比重(單位︰百萬澳門元)年份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項目總體旅遊出口 34,335.79 41,133.24 59,782.56 63,641.70 75,193.25 104,591.33 133,306.92博彩出口 23,180.48 29,893.44 43,002.90 46,303.25 56,181.23 81,800.21 107,065.76比重 ( %) 67.51 72.67 71.93 72.76 74.72 78.21 80.32非博彩出口 11,155.31 11,239.80 16,779.66 17,338.45 19,012.02 22,791.12 26,241.16比重 ( %) 32.49 27.33 28.07 27.4 25.28 21.79 19.68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本地生產總值》(2 0 0 2 – 2 0 0 8 年),以當年價格估算之出口。
  • 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10第53期四、政府在旅遊發展上的角色──與新加坡作比較雖然現代經濟學傾向於以“市場為主,政策為輔”的發展理論,但是從現實經驗我們可以得知,由於旅遊產品的複雜性和可持續發展的特性,旅遊業商業發展無止境的擴張將帶來嚴重的問題,影響旅遊業的發展,因而必須受到政府的適當控制。一個地區旅遊業發展是否成功有賴參與旅遊活動和生產的各營運者之間的配合,而政府的重要作用更多是表現在協調和平衡各方以達到理想的發展。5博彩業產生的馬太效應下,市場上的資源配置失衡,固有格局亦使博彩業以外的新增長點難以突破,因此多元旅遊的發展有賴政府的刻意經營和推動。目前博彩業無止境的擴張嚴重影響多元旅遊的發展空間,特區政府無疑要做好監管博彩業的角色,使各行各業均衡發展。此外,自回歸以來,澳門各方面的發展均獲得中國大力支持,尤其是旅遊業和經貿的發展上,牽繫兩地的關係和相互的可持續發展,可想而知,中國內地亦同樣關注澳門博彩業所帶來的問題。澳門旅遊業的發展有其特有的政治因素,決定了多元旅遊的重要性,因為這是為雙方利益最有利的發展方案。從而特推動多元綜合旅遊必定是特區政府的重要任務,在旅遊業發展和相關政策制定上應擔任主導角色。(一) 澳門旅遊業發展的政治因素澳門旅遊業的發展除了振興經濟以外,背後更深層的意義是其展示了“一國兩制”的成功從而樹立典範。內地的“自由行”政策是澳門旅遊業發展重要的驅動器,澳門經濟能夠在短短數年間從低潮期復甦並且連續數年獲得雙位數的增長,“自由行”政策的確是發揮了其刺激澳門旅遊業和相關行業的作用。內地“自由行”政策的範圍在澳門賭權開放後的幾年間不斷擴大,從2003年7月開始只對廣東省4個指定城市的居民放寬對前往港澳地區的限制,到2007年1月開通的城市已增加至49個,此項政策給了澳門旅遊業龐大的客量支持。自1999年澳門回歸後,中國內地的客源成為澳門旅遊業擴張的動因,每年旅客人數急速增長,即使在非典型肺炎爆發的 2003年,中國內地必境旅客人次仍有35%的升幅,而全年總入境人次則只錄得3.1%的增幅,可見主要是由內地旅客人次所帶動。事實上,自2003年實施“自由行”,中國內地首次超越了香港成為澳門最大的客源市場。在2008年中國內地客錄得入境總數超過1750萬人次,與在1999年只有接近165萬的比較中可見一斑。2但是,隨 旅遊業中以博彩業一業獨大的失衡現象越來越嚴重,中央政府終於向澳門政府發出了警示,明確要求特區政府加強控制博彩業和推動多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其他 446 395 307 263 209 152 219 208 193 157香港 823 817 694 561 505 462 510 520 495 423中國 1750 1487 1199 1046 953 574 424 301 227 165其他香港中國300025002000150010005000圖2 按原居地統計之入境旅客總數 (萬人次)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各年。
  • 1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元旅遊,在“自由行”政策上亦作出了轉變,內地居民前往澳門旅行的限制措施接踵而至︰ 2007年5月中央首次收緊訪澳門簽注,由赴澳簽注一遍可以赴澳門兩次,減少為只可赴澳一次,並將簽證時間由過去7天延長至15天。 “一月一簽”改為“兩月一簽”。從2008年5月1日起,內地再度收緊“自由行”來澳門政策限制,廣東省居民原實施的“一月一簽”進一步收緊為“兩月一簽”,即“自由行”旅客最快需每兩個月才能來澳門一次。 2008年8月起,澳門特區政府亦來澳門的旅客做出兩項政策調整,一是取消原持去香港簽證的旅客可以同時來澳門,不用另簽的優惠;二是從緊控制持中國護照的旅客途經澳門去其它國家的時間與條件,即將原實施的“在澳門可停留 3個月”,收緊為“只能停留 7天”。且第二次再簽減少為3天,第三次則拒簽。 2008年8月,特區政府對外宣佈,今後澳門將不再增發賭牌,要限制賭 、角子機總量等。從以上可見,中央政府對澳門發展博彩旅遊業的態度明顯有所轉變。澳門旅遊業的特質是傾向依賴博彩業,由於前來賭博的主要是遊客,澳門可以得到博彩業的正面效益而將其負面效益大部分轉移到外部去,但問題是澳門博彩業的負外部效應轉移到了中國身上,這是由於澳門的客源主要來自中國內地,而且大量資金從此途徑向外流,引發官員出境豪賭和貪污等爭論。澳門的繁榮一直離不開中國的支持,實例在眼前,“自由行”的政策主宰澳門的命脈,因而澳門只靠博彩業不發展多元化旅遊是無法得到中央認許的。新加坡《海峽時報》指出,澳門博彩業的飛速發展,存在三大隱憂。首先是大量資金從澳門流失。據中國官方估計,每年內地通過境外賭博、網絡賭博等各種渠道流失到境外的資金超過60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 2003年全國福彩、體彩發行總額的 15倍。以國有資金為主的大筆財富都在澳門賭場流失了。除非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否則這些非法資金外流就會使澳門成為洗黑錢中心,並嚴重威脅中國的金融穩定、打擊中共反腐敗的努力。第二點擔心則是來自政治方向面的。隨 美國資金大量流入,人們也愈發擔心美國的政治影響力將迅速擴展至澳門。隨 新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臨近,有學者擔心,擁護北京的政治勢力將失去在澳門的主導地位,並建議,中央應採取措施來避免澳門選出維護美國利益的候選人。最後,澳門的飛速發展給北京帶來了管理方面的問題。由於博彩業常常與洗錢、腐敗、社會惡習等密切相關,政府需要對此進行強而有效的管理。澳門旅遊部門發現,在1萬名來自內地的“個人遊客”中,有一半人因賭博被迫典當貴重物品;有30%的人會賭到身無分文;只有20%的人懂得適可而止。出於上述原因,中國決定讓澳門博彩降溫,並限制內地遊客訪問澳門。澳門不能再只顧 本身的發展而忽略對中國的影響,澳門的發展不斷影響 中國的利益,澳門使博彩業膨脹太快誓必影響中國並最終影響自身的發展,對可持續發展不利。對於可持續發展的理解,簡萬寧在《可持續發展與澳門旅遊業》中提出可持續發展與人類的整體社會生活和長遠發展的各個方面有關,包括環境、資源、社會、經濟、技術等各個領域;發展不僅要顧及局部利益,而且要顧及整體利益、全社會的利益,甚至是全球的利益,以達到各利益之間的平衡和協調。如李曉平認為,澳門發展的得益某程度是由中國的犧牲所換來的,如中國官員貪污或動用公帑來澳“豪賭”、中國資金外流等問題,均會影響中國的利益。畢竟,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是受惠於中央政府的政策傾斜,中央政府若嚴格審視並證明澳門博彩業對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不能忍受的影響,澳門亦將難以獨善其身。目前中央主要領導人對澳門博彩業的態度已有一些變化,過去的領導人曾公開表示支持澳門的博彩業發展,現在的領導人則只是公開表示支持澳門經濟或旅遊業發展。總括以上種種,澳表2 內地旅客佔澳門入境旅客的比重(%)年份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地區中國 57.98 55.07 54.48 55.92 57.16 48.30 36.77 29.24 24.83 22.10香港 27.26 30.28 31.55 30.01 30.30 38.89 44.24 50.55 54.08 56.82資料來源︰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各年。
  • 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12第53期門不加限制地發展博彩業是一種很不明智的做法,日後特區政府在制定旅遊政策必須與內地之間的互動關係考量在內,從而定制符合內地與澳門可持續發展的旅遊政策─多元旅遊或綜合旅遊。(二) 博彩業特色的旅遊政策總而言之,本文認為發展多元旅遊無論在政治層面還是在經濟層面上均更有利於澳門的長治久安。而由於博彩業自身的特性,政府對博彩業的管理和監控對於推動多元旅遊上有 很重要的角色。新加坡馬上就要開辦賭場,考慮到新加坡政府一直以來開發旅遊業的成功經驗,本文相信研究新加坡的博彩政策有助於澳門在博彩業的管理和監控上帶來一些反思與啟示。1. 賭牌的控制新加坡在2005年4月宣佈解除賭禁,並打算發展兩個融合賭場的大型綜合度假勝地( IR)。2006年5月宣佈美國拉韋加斯的金沙集團取得濱海灣綜合度假勝地(Marina Bay IR)的發展權,預計投資成本超過246億港元,展開融匯賭博、娛樂、展覽、會議四大元素的龐大建築工程,打造全球建築成本最昂貴的賭城,最快於2009年啟用;另外一個綜合度假勝地則設址於聖淘沙島(Sentosa IR),結合熱帶小島與海灘的自然地位優勢,定位發展為適合家庭樂的水上主題公園和休閒娛樂旅遊目的地,目前還沒有公佈詳細的發展計劃。與澳門不同的是,新加坡發的兩個賭牌都是建立在發展綜合度假勝地的基礎上(IR),而澳門政府在發給賭牌時發給同一個專營公司容許該專營公司發展多項目,包括只有娛樂場的項目,而且沒有嚴謹規定不同項目的發展時間,像金沙娛樂場基本上沒有其他休閒配套,其開業首年(2004年)便憑賭場生意賺了19億美元。另外,特區政府也沒有做好對賭牌和賭場營運者的控制。其中最令人質疑的是賭牌數目竟由3變6,如永利在未開業便轉賣賭牌賺9億美元。對於賭牌由3變6的法律根據政府方面的法律依據,專家對此沒有作出適當的回應。學者認為這縱然合法,也極不合理。因為當初賭牌的評選是經過一個很嚴格的程序,評選委員會對競投經營財團在多方面進行評分,如博彩經驗、旅遊、會展等多個組合項目,現在6家公司所持有的經營標準是否真的與多元化發展的路向相符,政府方面也沒有系統的研究。2. 博彩稅三間博彩專營公司均在澳門進行數十億的投資項目(表5),在各項建設和投資項目中,可以預見短期內賭場是最快可以賺錢和回報率最高。站在私人博企追求利潤的立場(表3),他們必然會傾向興建更多的賭場,而非其他綜合旅遊設施的投資。表3 短期內博企的利潤分析投資項目投資額、興建回報率 利潤、回報期需時賭場 較低、短 高 大、快綜合度假設施、會展等高、較長 較低 較小、較慢經營賭場可能是穩賺的生意,可是像主題公園、會議展覽等綜合旅遊設施在短期內卻有更大的經營風險。正因為如此,博企為規避風險和追求利潤當然會選擇以賭場為工具先賺取巨額利潤,然後進行再投資以履行對澳門所訂立的承諾。以後來獲得副牌的金沙集團為例,其在7年內興建威尼斯人度假村和金沙娛樂場的承諾,便率先在極短時間內建成金沙娛樂場,在2004年初完成開業首年便賺19億元,當時金沙只有賭場而沒有其他休閒配套設施,而威尼斯人度假村則在2007年8月完成第一期工程。上述對博企沒有規劃其發展項目和節奏影響多元旅遊的發展之餘,特區政府訂立了總數大概為40%的高博彩稅收亦在某程度上削弱了博企繼續投資發展對多元旅遊有利的綜合旅遊設施的動因。反觀新加坡政府只收取15%的博彩稅收,目的就是要鼓勵博彩企再投資發展綜合旅遊設施。從拉斯維加斯的經驗所得,多元旅遊的發展是要經歷漫長的考驗的,如何缺乏政府的支持,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私人企業如何認為沒有投資價值基本上是不可能無條件幫助實現政府的多元旅遊目標的,因為這關乎企業本身的存亡。從澳門和新加坡的施政看出,兩者對於開賭批出經營權的管理有很大的差別,為了兼顧地區和企業的利益均行使了以上一鬆一緊的政策。(表 4)
  • 1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表4 澳門與新加坡的博彩政策比較地區利益 如何達成 博企利益 如何達成對博企的發澳門 經濟利益高博彩稅,利潤展項目和節高達 4 0 % 奏的要求較鬆對博企的投 低博彩稅,新加坡經濟利益兼 資項目要求利潤為 1 5 % 。以多元旅遊 是 I R ,較嚴 鼓勵博企再謹 投資。從上述所見,新加坡政府的政策更為嚴謹,對發展綜合旅遊度假勝地的目標更為有利。如果澳門賭權開放之初已定立多元旅遊的發展目標,則其對上述政策的考慮尚欠周詳。3. 賭場的分佈新加坡目前預計興建的賭場均是設址於綜合旅遊度假勝地內的,分別是濱海灣綜合度假勝地(MarinaBay IR)以及聖淘沙綜合度假勝地(Sentosa IR),賭場在分佈上非常聚焦。反觀澳門的賭場卻是遍佈於民居集中的澳門本島,而原來計劃為大型綜合旅遊建設項目的位於路 城的路 金光大道卻仍然未成氣候,原本應該集酒店、會展、消閒、表演和娛樂等各元素於一體的整條大道廖廖數落,只有威尼斯人度假村和四季酒店完成,由於沒有合同規限金沙集團,目前金沙集團已擱置在澳門的其他工程項目而轉資新加坡的發展項目,金光大道仿傚美國拉斯維加斯大道的計劃似乎遙遙無期。除了對博彩業的管理和監控以外,政府還必須借助有效的旅遊政策來推動和促進多元旅遊,以平衡表5 博彩專營公司的投資計劃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S J M)專營權批給期限︰經營日期︰最少投資總額︰投資計劃︰僱員數目︰每年所須繳納的稅項和責任︰永利度假村(澳門)有限公司專營權批給期限︰經營日期︰最少投資總額︰投資計劃︰僱員數目︰每年所須繳納的稅項和責任︰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專營權批給期限︰經營日期︰最少投資總額︰投資計劃︰僱員數目︰每年所須繳納的稅項和責任︰18 年(由 200 2 年 4 月 1 日至 202 0 年 3 月 31 日止)200 2 年 4 月 1 日4 7 億澳門幣整修 1 1 個娛樂賭場、擴建葡京酒店、興建漁人碼頭和十六浦接近 15 ,00 0 名1 . 特別博彩稅(相當於毛收入的 3 5 %)2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1 . 6 % 予澳門基金會3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1 . 4 % 作為城市建設、推展旅遊及社會保障基金之用4 . 負責進行河道疏浚工程20 年(由 200 2 年 6 月 27 日至 202 2 年 6 月 26 日止)尚待確定4 0 億澳門幣(7 年內)首間娛樂場(包括度假村、酒店和劇院等綜合設施) 將會在 2 0 0 6 年底前執行最少僱用 200 0–300 0 名1 . 特別博彩稅(相當於毛收入的 3 5 %)2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1 . 6 % 予澳門基金會3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2 . 4 % 作為城市建設、推展旅遊及社會保障基金之用20 年(由 200 2 年 6 月 27 日至 202 2 年 6 月 26 日止)20 04 年 5 月 1 8 日(金沙)和 2 00 4 年 7 月 4 日(銀河華都)8 8 億澳門幣(7 年內)興建威尼斯人度假村、金沙娛樂場、銀河星際酒店和華都娛樂場最少僱用 800 0–10 ,00 0名1 . 特別博彩稅(相當於毛收入的 3 5 %)2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1 . 6 % 予澳門基金會3 . 繳納相當於毛收入的 2 . 4 % 作為城市建設、推展旅遊及社會保障基金之用資料來源︰《澳門博彩年鑒》, 2 0 0 2 年。
  • 澳門和新加坡旅遊博彩業政策比較及其對澳門可持續發展的啟示澳門研究14第53期和協調各行業的發展。目前特區政府的公共政策並未對平衡博彩業競爭與本澳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需要方面做出有效的長遠規劃,政府在這環節的施政其實相當薄弱。下面總結了不同人士對現時政策的評價和意見︰1. 人力資源問題。葉榮發先生提出完成初中學業進入賭場工作與大學畢業生的工資差別不大,導致沒有好的人力資源投入發展其他行業。他還表示雖然政府一直強調多元化發展,但目前為止只有地產和博彩業發展較佳,旅遊博彩業是龍頭產業,但旅遊業並不像想像中好,旅行社有的也在虧本經營。2. 現在澳門迫切地成為國際知名的旅遊城市,但旅客增多的同時,澳門的承載力是否足夠成為疑問。很多學者都指出澳門的旅游配套服務與設施不足的問題,如通關能力、海陸空交通設施、餐飲供應和旅遊信息服務等,都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此外,服務行業和前線接侍人員的素質亦是提升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必要克服的問題。3. 婁勝華認為澳門的法律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出現嚴重滯後的問題,明顯的例子是澳門政府在通過博彩合法化的同時並沒有制訂相應的博彩監管法規,才會出現本屬政府掌握的博彩經營牌照變成私人博彩公司轉賣牟利的工具。亦有學者認為目前澳門的旅遊法規環境不利澳門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體現在規範旅遊業及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法律諸如酒店、運輸、食肆、旅遊產品店、手信店、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不完善。64. 李曉平分析現行產業政策的五大缺陷為缺乏明確性、安全性、動態性、獎懲性、科技性,他指目前針對“產業適度多元化”的政策是空洞和不嚴謹的,特區政政府關於“中國內地與世界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澳門發展會展業或文化產業的泛泛之談,對多元化發展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幫助。五、總結:雖然現代經濟學傾向於以“市場為主,政策為輔”的發展理論,但是從現實經驗我們可以得知,由於旅遊產品的複雜性和可持續發展的特性,旅遊業商業發展無止境的擴張將帶來嚴重的問題,影響旅遊業的發展,因而必須受到政府的適當控制。隨新加坡和其他地區陸續加入經營賭場,旅遊市場的競爭將會越來越競烈,發展豐富具特色的綜合旅遊項目將會是各國和地區維持其競爭力的手段,因而澳門發展旅遊產業的適度多元化,必然是澳門政府急切的任務。此外,除了對博彩業的管理和監控以外,政府還必須借助有效的旅遊政策來推動和促進多元旅遊,以平衡和協調各行業的發展。註釋:1 何厚鏵︰《2002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 2002 年 11 月20 日,第 10 頁。2 多數學者均認為由於澳門資源匱乏的局限,其多元化發展應該 重於旅遊業及相關行業的垂直多元化上。3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研究》, 2007 年,第 45 頁。4 陳章喜:《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的必要性》,載於《澳門研究》,第 35 期, 2006 年,第 43–47 頁。5 Stephen Wanhill, “Issues in Public Sector Involvement,” in Tourismin the 21st Century - Lesson from Experience (GB: The CromwellPress, 2000), pp. 222–242.6 簡萬寧:《可持續發展與澳門旅遊業》,載於《澳門研究》,第 30 期, 2005 年,第 101–109 頁。參考文獻:1. Lee, Hsien Loong(Singapore Prime Minister), “Singaporeto Have Two IRs with a Casino Each,” (Proposal to developintegrated resorts,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18th April 2005).2. 國世平、顏道成:《澳門產業轉型研究》,發表於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公共財政的保障”學術研討會, 2008 年 11 月 27 日。3. 盧洪友、龔峰:《關聯效應與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發表於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公共財政的保障”學術研討會, 2008 年 11 月 27日。4. 馮邦彥、譚裕華:《拉斯維加斯博彩旅遊業垂直多元化及其啟示》,發表於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公共財政的保障”學術研討會, 2008 年11 月 27 日。5. 楊沐、盛思鑫:《探尋新形勢下澳門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發表於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公共財政的保障”學術研討會, 2008 年 11 月 27日。6. 鄭華峰:《從深化粵港澳合作看澳門博彩業的區域績效》,載於《澳門研究》,第 45 期, 2008 年,第 64–71 頁。7. 李璽:《澳門旅遊產業多元化發展戰略研究》,載於《澳門研究》,第 38 期, 2007 年,第 97–101 頁。8. 澳門研究編輯部:《維護本澳整體利益,確保長期繁榮穩定,博彩競爭與社會發展座談會記要》,載於《澳門研究》,第 36 期, 2006 年,第 53–61 頁。9. 林美珍、鄭向敏:《澳門休閒娛樂旅遊形象的塑造與
  • 1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推廣》,載於《澳門研究》,第33期,2006年,第130–137 頁。10. 婁勝華︰《博彩業高速發展的社會影響與政府管理的轉變》,載於《行政》,第 77 期, 2007 年,第 685–698 頁。11. 李曉華:《關於澳門產業適度多元化的思考》,載於《九鼎》,第 3 期, 2008 年,第 28–31 頁。12. 李曉平:《論澳門特區政府現行產業政策的五大缺陷》,載於《九鼎》,第 1 期, 2007 年,第 16–19頁。13. 關紅玲、雷強:《外資進入澳門博彩業帶來的社會政治影響》,載於《澳門研究》,第 31 期, 2005 年,第68–73 頁。14. 封小雲:《澳門博彩旅游業高增長預期下的經濟失衡分析》,載於《廣東社會科學學報》, 2006 年,第 4期,第 167–173 頁。15. 阮建中、馮邦彥:《澳門城市形象探析》,載於《特區經濟》, 2007 年 5 月,第 19–21 頁。16. 黃燕芬、袁江:《回歸後澳門經濟形勢及政策效果評析》,載於《澳門研究》,第 29 期, 2005 年,第 64–69 頁。17. 王五一:《博彩公共政策縱橫談》,載於《九鼎》,第 2 期, 2007 年,第 9–13 頁。18. Luís Pessanha:《澳門的幸運博彩和投資推廣》,載於《行政》,第 77 期, 2007 年,第 699–730 頁。19.《呼籲加勁力促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載於《澳門日報》, 2006 年 4 月 22 日。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16第5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就《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公開諮詢,並於 12月 19日正式將有關的法案向立法會作出引介,以便立法會進行一般性討論。此項象徵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立法工作,對所有澳門居民而言,有 特別而積極的歷史意義,尤其是對澳門的法律工作者而言。首先,筆者非常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對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立法,並完全認同立法具有迫切性,故現在是適當的立法時候,以填補澳門現行法律的空白。這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為澳門《國安法》),不可免避地會涉及到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問題,為了今後有效地實施,有必要在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下理順其執法的所有問題。本文以此為出發點,再藉 兩地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本質上存在有如“母子”關係的理念,嘗試透過法律衝突的 “差異論”,針對違反澳門《國安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章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以下簡稱為“內地《國安法》”)的刑事行為,作出一些的探討,藉此為《國安法》的立法工作盡點綿力,亦為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刑事司法協助提出一些建議。一、澳門《國安法》涉及區際司法協助的條文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3條對司法機關更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見,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故設置自己的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審理所有訴訟案件。根據澳門《國安法》法案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本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作出的本法規定的行為”。此條款體現出刑事司法管轄權在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並且透過國旗國法原則將屬地原則作出延伸。同條第2款規定,該法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叛國行為,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煽動叛亂行為、竊取國家機密行為。從而可看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效力已超越澳門本身的司法管轄區(即法域),這法域外的效力是以澳門居民在澳門以外所實施的刑事不法行為為依據,從而體現了刑法的屬人原則。澳門法律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產生效力,這便涉及“法域”這一問題。法域這個概念主要源自英、美普通法系和南美一些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每一個州或邦都有獨立的立法權,形成“多法域”國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司法操作上,由於犯罪行為不在自己的司法管轄區實施,使各司法管轄區不可能獨自運作,由此衍生司法合作或司法協助機制的出現。司法合作或司法協助就像網絡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陳軒志 ** 澳門法律改革辦公室法律專家、澳門大學法學院兼職講師
  • 1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一樣,將各台計算機連接起來,信息互通。至今,在澳門生效的司法協助規範性文件主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第3/2002號法律(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以及第6/2006號法律(刑事互助法)。這些文件中,只有第6/2006號法律涉及刑事司法合作的範疇。首先,“刑事司法合作”有別於“刑事司法協助”,兩者之間存在屬種關係。可以說是有利於懲治和防範跨法域犯罪、涉外犯罪與國際犯罪的事項都可以納入刑事司法合作的範疇,而刑事司法協助乃是法律依據,如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依據互惠原則。“司法合作”包括“司法協助”,而“協助”僅指幫助、輔助。1換言之,司法合作是全方位性的,司法協助是局部性。刑事司法合作就是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範圍包括狹義司法協助、引渡、相互承認與執行刑事判決和刑事訴訟移管;狹義司法協助範圍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調查證據、解送被羈押者出庭作證、移交物證和書證、凍結或扣押財產、提供法律情報等。2當刑法透過刑事司法合作或司法協助來實現,刑法就涉及對外的管轄權,於是成為“涉外刑法”3。澳門《國安法》就是涉外刑法。涉外刑法原則主要是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甚至“一事不二審原則”4 。屬人原則之重要性僅次於屬地原則 5。澳門的刑法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條規範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上述前4個原則滲透於該規定中。第6/2006法律第1條規定,“本法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意思是指該法律只適用於澳門與外國以及非中國內地的地區進行刑事範疇的合作關係,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這法律所規範的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國與國之間在刑事事務方面通過一定的司法行為而互相協助予支持、便利援助的一種活動。6也就說這只不過是中國內地授權予澳門作出相關的活動,並不適用於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司法協助,而當澳門的刑法需跨法域而適用於中國內地時,就產生區際刑法的問題。趙秉志教授在其《中國區際刑法問題專論》中曾指出,“區際刑法,是指在一個多法域的國家內部,為協調不同法域刑事法制體系之間衝突而提出的法律原則及由此建立相應的法律融通機制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澳門刑法與中國內地的刑法關係就是區際刑法,簡單而言,都是中國內部的刑法。屬於國內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不能搬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模式。澳門與中國內地至今並沒有任何的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在規範上顯然存在很大的不足。為了克服這問題,在實務上,澳門執法部門與內地的對口部門,往往採用“個案辦理”機制及“聯絡官制度”,以達到“點對點”或“對口式”的快速而有效的合作,具體解決個案之需要。7這是“警察對警察”、“海關對海關”、“檢察院對檢察院”8 的合作模式。此外,其他關於國際性刑事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對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區際刑法司法協助也是意義不大,因為“內地與港澳特區之間的刑事管轄權是同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刑事管轄衝突,沒有涉外性質,也不具有國際刑事管轄衝突的特點。因此,既不能把內地與港澳特區之間的刑事管轄權衝突混同於國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和區域刑事管轄權衝突”,也應“避免把一個法域等同於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領域”9 。為更好地協調兩法域的司法操作問題,當務之急是設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以便更好地落實澳門《國安法》第 10條的規定。二、兩地《國安法》的不同規定保護相同法益對於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如何設立刑事司法協助機制,首先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兩地的特殊性,尤其是實體法上的衝突。所以,有必要對澳門《國安法》內容與內地《國安法》的內容作比較。澳門《國安法》第一部分規定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該法。顯然,法案的要旨是保護國家安全。直接地說,國家安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而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不是區內安全,卻涉及包括澳門在內的整個國家政權的安全。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18第53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章也規範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家安全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在實質上是不可分割的,是單一的,雖然中國內地與澳門有不同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確保國家安全,但其核心內容是沒有分別的,易言之,相同的國家安全10,以不同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保障之,須以“殊途同歸”之方式為之。例如年近歲晚,如果要加強家居防盜,可以以不同的設備及技術,保障家居安全。家居防盜可以用電子監控設備,也可以用傳統的加鎖加門閘等方法,但無論用甚麼方法,也同樣為了家居安全。家居安全就等於國家安全,各式各樣的防盜設施就等於不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國安法》保護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內地《國安法》所保護的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一個在澳門實施的犯罪行為侵害了國家安全,也就是侵害了內地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安全,這裏不存在兩個法益,法益的外延性是完全相同的。嚴格而言,對國家安全這個法益,無論甚麼形式的法律都應該提供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說,中國內地以刑法第1章所設置的機制提供的保護,在《澳門基本法》允許澳門自行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應該提供相同法律效果的保護,要不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就不能夠百分之百被保障,所以,中國內地刑法第1章與澳門的《國安法》僅是立法技術的問題。這是有別於其他犯罪,須特別留意。除了整個法律所保護的法益之外,兩地實體法的內容也直接影響兩地司法協助的具體內容,故本文略作比較。(一) 中國內地學者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論述1.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些罪狀的設置旨在保護國家安全這一個重要法益。2. 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上,客觀要件是行為必須危害了國家安全,即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危害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與社會主義制度,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鬥的成果,即各族人民利益的根本體現。3. 客觀要件是必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即侵害國家的獨立與完整、危害國家的安全與存在,破壞國家的國體與政體、妨害國家的機能與作用的行為。4. 主體要件是行為人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除了背叛國家等少數犯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外,其他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單位不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章犯罪的主體,即使有的犯罪是由某些機構、組織實施的,也只是處罰其直接責任人員。5. 主觀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結果,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內地由“反革命罪”演變而成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適合內地政治形勢和階級關係的變化; 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 適應“一國兩制”的需要; 有利於刑法的協調與完善;有利於切實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11值得強調的是“一國兩制”的需要,這直接影響澳門《國安法》的內容,也影響兩地就維護國家安全而作出的司法協助。(二)澳門《國安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1. 沒有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內地法律術語。但依筆者認為,所保護的法益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與內地《國安法》必須完全相同。2. 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上,客觀要件是行為危害了國家安全,即國家主權及中央人民政府。而且從叛國罪以作出某行為而處徒刑、分裂國家罪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因“試圖”作出某些行為而處徒刑、煽動叛亂罪以煽動他人而處刑,以及以竊取、刺探或收買而處刑等。筆者認為,除了竊取行為可以是結果犯外,其他的行為應一概以行為犯為基準。行為犯的理由乃在於“刑法保護的範圍不限於確實損害法益的核心,亦於因犯罪未遂或構成危險犯而出現於造成損害之前的一刻”12。3. 澳門《國安法》規定補充適用《澳門刑法典》,主體要件是該法典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自然人未
  • 1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滿16歲之人不可歸責,以及因精神失常者亦不可歸責,這自然人不論其國籍為何,但只有在澳門《國安法》第1條規定的叛國罪上要求行為人是中國公民,不論是澳門居民或非澳門居民的中國公民;此外,澳門《國安法》以特別法的方式建議法人、不合規範而設立的以及無法律人格的實體,因其機關或代表人以實體名義作出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煽動叛亂行為以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負起法人刑事責任(包括罰金、法院命令的解散),而且這些機關或代表人亦須負起個人的刑事責任。4. 主觀要件則根據《澳門刑法典》總則的規定,以故意作出之不法事實為刑事處罰之標準,但法律特別規定過失也處罰者除外。13當然故意分為三種,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及或然故意。14即行為人的目的及犯罪意圖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在作出其他行為時,明知其行為必然會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結果,但仍繼續堅持實施,或者行為人作出其他行為時,放任其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結果。15此外,在一些罪狀中,加入的特殊故意,在條文中表現為“意圖”、“試圖”等字,換言之,行為人除了認知有關行為的不合法性外,其本人更在主觀上想作出實施分裂國家主權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16簡單相比之下,可發現兩地的《國安法》之規範形式有很大的差異,反而與《澳門刑法典》第5編的“妨害本地區罪”的表述方式有某程度的相似。17(三) 內地和澳門《國安法》有關條款的分別1. 內地《國安法》在用語上較具國家及內地色彩,例如“勾結外國”、“主權”、領土完整”、“破壞國家統一”、“人民警察”、“民兵”、“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投敵叛變”、“擅離崗位”、“叛逃境外”、“國家情報”、“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間諜行為”等,而這些用語不見於澳門《國安法》。2. 內地《國安法》規管較嚴格,例如《刑法》第102條,勾結外國的行為,立法上採用比澳門《國安法》第2條規定較抽象而概括,在實施上適用面較廣闊;第103條沒有規定分裂國家行為所採用的手段,但澳門《國安法》列明以暴力或侵犯生命等嚴重非法手段才處罰,故在實施上違反內地《國安法》的可能性較高;在第104條的武裝叛亂及暴亂罪的條文上,規定了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中的被動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以及民兵等,但澳門《國安法》法案第4條第2款只限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第105條第2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比澳門《國安法》在犯罪手段方面訂得較為嚴格,澳門只在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方予處罰,但內地連造謠、誹謗等煽動都處罰。3. 內地《國安法》在主觀要素上沒有如澳門《國安法》那麼劃分細緻,後者在故意上的分類承襲了葡國的刑法理論,更可溯至其源頭──德國的刑法理論。故在訂定犯罪之構成時,須更細密分析其犯罪目的、意圖及認知等要素。4. 在刑罰方面,內地《國安法》不少的條文採取刑罰三級化,即處無期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例如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款及第105條第1款;其餘的用兩級化,但第 113條規定對包括第 105條在內的犯罪行為,若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嚴劣的,可以判處死刑。而澳門《國安法》是直接在犯罪之相關條文內規定一個抽象刑幅的處罰。澳門《國安法》內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以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其刑罰最高為25年,並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1條第2款規定,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30年。18但內地《國安法》規定不同的犯罪中,有些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些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5. 法人刑責上,雖然中國內地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刑法第107條僅對因機構、組織犯間諜罪而對直接責任的人員追究刑責。而澳門《國安法》第10條對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煽動叛亂行為以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追究法人責任及其機關或代表人的個人刑責。相比之下,澳門《國安法》特別規定了法人的刑責。此乃澳門的一般刑法沒有規定法人刑責,換言之,法人會被處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20第53期以罰金、解散,同時,為法人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亦可能被追究個人責任。6. 澳門《國安法》在叛國罪、分裂罪及顛覆罪特別規定犯罪的預備行為亦予處罰。 19 而內地《國安法》由於是內地刑法的其中一章,故按刑法總則規定,即第22條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7. 內地《國安法》若干條文內容在澳門《國安法》沒有相同或相若的規定,例如第108條的投敵叛變罪、第109條的叛逃罪、第110條的間諜罪以及第112條的資敵罪。8. 內地《國安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及情報罪作出了規定,沒有將規範的對象分類處罰,但澳門《國安法》第5條竊取國家機密罪的主體一分為二:普通自然人以及具特別身份的人。故處罰上,內地《國安法》採取“一視同仁”的嚴格處罰方式。從以上的比較證明,內地刑法與澳門刑法在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地位、犯罪構成要素的分析方式以及主觀責任20的內涵均為不同,造成在審理刑事不法行為有不同的結果,有學者稱兩地存在實體法的衝突為“區域刑事法律衝突”21。除此之外,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刑事訴訟法也存在差異,同一個行為在兩地的法律有不同的規範,但筆者不另作比較。實體法的不同規定,在具體個案會造成不同法律效果,現試舉較具體的例子:第一個例子,澳門居民在內地公然及直接煽動群眾分裂國家,根據澳門《國安法》第4條,處1–8年徒刑,但根據內地刑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亦處5年以下徒刑,在兩地的規定有所不同的情況,是否只能適用澳門《國安法》?另一個例子,澳門居民在內地以造謠方式向群眾煽動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國安法》第3條規定,有關行為不屬於暴力或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的手段,也不屬破壞交通運輸、縱火或使用爆炸物等嚴重非法手段,則不適用澳門《國安法》,但根據內地《國安法》是可以懲處該不法行為,那麼,內地刑法(即本文稱的《國安法》)第104條可否懲處該犯罪行為?再者,如果該行為人逃回澳門,中國內地可否要求澳門將此人移交?這兩個例子,第一個是積極衝突所造成,兩地《國安法》都管的情況,澳門《國安法》以屬人原則將中國內地視為“域外”而適用於犯罪行為,而中國內地《國安法》則以屬地原則將同一行為視為“域內”發生之犯罪。第二個是域外管轄權在特別情況下應否讓步的問題,因為該犯罪行為不符合澳門《國安法》的犯罪構成要素,只有中國內地《國安法》能規範有關犯罪行為。這些涉及不同法域的犯罪行為,如何可以緝獲及審判行為人,往往涉及司法協助的問題。澳門《國安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採用的是屬人原則,關於於其他國家實施的犯罪行為,對奉行一國一司法管轄區(即法域)的國家,採用這規定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所針對的是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行為。然而,若果該不法行為在中國內地實施,並能適用澳門《國安法》,這樣“澳門以外的地方”實際上也指中國內地。換言之,出現了澳門《國安法》因適用於中國內地而與內地《國安法》產生適用範圍衝突的情況。要解決這種積極衝突的情況,不能不考慮刑法空間上適用範圍的主要原則22以及一些與涉外刑法及司法協助有關的重要原則。以下先談兩地刑法有關空間上適用範圍的差異。三、澳門《國安法》與《澳門刑法典》空間適用範圍的規定澳門《國安法》是刑事單行法律,它與《澳門刑法典》之間存在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法案第14條亦因此規定,“本法無專門規定者,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既然兩者屬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就有必要掌握作為補充法的《澳門刑法典》有關適用範圍的內容規定。《澳門刑法典》第4條(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澳門刑法適用於在下列空間作出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在澳門內,不論行為人屬何國籍;或b)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第5條(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1.澳門刑法亦適用於在澳門以外作出而屬下列情況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構成第252–261條及第297–305條所指犯罪的事實;b)構成
  • 2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第152條第2款、第153、153–A、154、155、229、230及236條所指犯罪之事實,只要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且不可被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c)由澳門居民對非澳門居民作出之事實,或由非澳門居民對澳門居民作出之事實,只要: 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 該等事實亦可為作出事實之地之法例所處罰,但該地不行使處罰權者,澳門刑法,不適用之; 構成容許將行為人移交之犯罪,而該移交為不可准予者;或d)由澳門居民對澳門居民作出之事實,只要行為人被發現身在澳門。2. 如審判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之義務,係源自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則澳門刑法亦適用於該等事實。”《澳門刑法典》這些條文中,第4條第a款體現了刑法的一般原則──屬地原則( P r i n c í p i o d ate rr i t or iadade),第b款是第a款的必然推論──“國旗國法原則”(Pr inc íp io do pav i lhão);第5條第1款a 項體現了“保謢本地區利益原則”(Pr inc íp io dadefesa dos interresses do Terr i tór io);b項是“刑法普遍適用原則”(Pr inc íp io da apl icação un iversal da le ipen a l);c 項和 d 項是“居住原則”(Pr i nc í p i o daresidência)23,這其實是屬人原則的澳門本地化。第5條第2款僅將澳門刑法的適用範圍擴延至澳門以外發生的事實,只要澳門因公約或協議而有義務審理行為人,不論行為人的住所在何處。24從《澳門刑法典》第4條、第5條第1款、第2款,均提及“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的“但書”,這“但書”對條文有 很大的意義,這條文來源自葡萄牙1886年的刑法典,有葡國學者指出“保留相反性的國際協約會與所有的規定形成對立的情況”25,如果以法律邏輯來看,“但書”與其他條文是對立或矛盾關係,形成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係。也就是說,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訂立的國際協約或司法協助協定可以不遵守《澳門刑法典》第4、5條的一般性規定,一言以蔽之,國際協約或司法協助協定的制訂造成一般性規則的“例外”,簡單地說,本來按照一般性規則採用屬人原則,但“例外”就容許採用屬地原則。反觀澳門《國安法》第10條規定,可以發現如下特點:1. 如上所述,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以及國旗國法原則,以及屬人原則,欠缺了維護本地區利益原則、刑法普遍適用原則及居住原則。2. 沒有“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關於欠缺維護本地區利益原則,因為澳門《國安法》所涉及的標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國家安全是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法益不是僅限於本地區利益,而是遠比它為大的國家利益,故沒有以維護本地區利益為考量是合理的。然而,雖然可以沒有維護本地區利益原則,按理卻不可以沒有保護國家利益原則。因為從任何角度看,維護國家安全絕對是保護國家利益的必然部分。保護國家利益原則是以犯罪結果危害國家特別利益為標準,而追究行為人刑責的原則,不管行為人是否受害國家的公民、犯罪行為是否在其法域內實施。26但筆者相信立法原意( “Rat io Legis ”)是經深思熟慮而作出的,將澳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與該法因不同的罪狀而要求不同的主體要件掛 。換言之,外國人在澳門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中,分成兩大類:一是叛國罪,其主體要件是中國公民;二是其他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主體要件是自然人、法人及不合規範設立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第一類不管其犯罪地在何處,正如中國內地刑法第102條規定,非中國公民的人士均不會被處罰,而中國公民則由澳門《國安法》第12條規定,不論在法域內(按屬地原則)或法域外(按屬人原則)均可追究其刑責;第二類的犯罪行為,不論甚麼人,只要在澳門法域內實施的,則以澳門《國安法》第12條第1款(按屬地原則)規定追究刑責,若果在澳門法域外實施該等行為,則只有澳門居民透過澳門《國安法》第12條第2款(按屬人原則)被追究刑責。所以,不採用保護國家利益原則並不會出現法律的漏洞。刑法普遍適用原則乃針對國際上共認為嚴重犯罪行為而需聯手打擊的犯罪行為,例如海盜罪、恐怖主義等,而危害國家安全是各國自己的問題,故不採用刑法普遍適用原則也是合理的。至於居住原則源於葡國刑法的國籍原則(Princípiode nac ional idade),是《澳門刑法典》立法者基於澳門不是一個國家而認為不應以國籍為基礎,以居民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22第53期為法律標準,故採用居住原則。但原理上與國籍原則一樣。國籍原則即是屬人原則,是屬地原則的補充原則。“國籍原則指不論一國的國民在甚麼地方實施犯罪,該國刑法都適用於該國的國民,這規則是在可能適用於嫌犯的法律(犯罪實施地及行為人國籍國)中適用對其較有利的法律的例外”。國籍原則分為主動國籍原則與積極國籍原則,主動者指“行為人在外國實施犯罪時適用行為人國籍的法律”,而被動者指“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其國家利益的行為或侵害其國籍的人的行為,故適用其國籍法”27。但澳門《國安法》對域外犯罪採用的並非全是澳門刑法的居住原則,而是對叛國行為採用真正的國籍原則,即以中國公民為準則,而其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採用居住原則。這種因罪名不同而訂出不同的屬人原則(包括國籍原則及居住原則),其實是因為澳門《國安法》與《澳門刑法典》及中國內地刑法有非常密切的關係。關於在澳門《國安法》中沒有“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這可以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立法者有意排除“但書”,使澳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沒有“破例”的可能性,二是以《澳門刑法典》作補充。第二種可能性乃基於法案第14條規定“本法無專門規定者,補充適用《澳門刑法典》及《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意思指適用《澳門刑法典》第4條和第 5條有關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的規定,那麼,就等於允許訂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而這些協約或協定可以與澳門《國安法》第10條有相反的規定。於是,按上述的兩種法律解釋,會出現兩種極端的結果,前者造成的結果是:就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事宜,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司法協助協定不得抵觸澳門《國安法》第10條的規定,但如果如此,該協定的存在是沒有意義的。後者造成的結果是:既然補充適用《澳門刑法典》,則可以訂立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司法協助協定,而該協定可與澳門《國安法》第10條規定具相反的內容,即澳門法律在中國內地本來是採用屬人原則,協定可採用屬地原則(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犯案,就採用內地的刑法),這種取向會令澳門《國安法》失去其特別法的地位。綜上所述,澳門《國安法》缺少了“但書”的規定,導致出現了一些疑問──可否採用司法協助協定解決域外刑法的問題?如何協調該法關於空間適用範圍的規定與補充法律之間的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在有關條款上訂明“但書”的內容。四、《澳門刑法典》與中國內地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針對空間適用的問題,澳門可以以“但書”確立司法協助的地位,但基於危害國家安全問題與中國內地關係密切,有必要參考中國內地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的規定。中國內地《刑法》關於空間適用範圍的內容規定如下:“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第8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9條︰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第10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概括而言,中國內地《刑法》第6條第1款及第3款相當於《澳門刑法典》第4條第a款,涉及屬地原則;中國內地《刑法》第 6條第2款相當於《澳門刑法典》第4條第b款,涉及國旗國法原則;中國內地《刑法》第7條第1款主要內容相當於《澳門刑法典》第5條的主要原則,即屬人原則(中國內地刑法其實是國籍原則,而《澳門刑法典》採用自創的“居住原則”);中國內地《刑法》第7條第2款涉及特別屬人
  • 2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原則(針對特別身份的中國公民);中國內地《刑法》第 8條第1款相當於《澳門刑法典》第 5條第1款第a項,涉及保護國家利益原則(即澳門的“保護本地區利益原則”);中國內地刑法第9條相當於《澳門刑法典》第5條第1款第b款,涉及普遍管轄原則。經過上述比對後可得知如下主要分別:1. 中國內地《刑法》“但書”(可以有特別法作例外處理)不同於《澳門刑法典》的“但書”(可以以國際協約或司法協助的協定作例外處理),前者的“但書”指法律的特別規定可以排除適用屬地原則,而後者的“但書”在《澳門刑法典》第4條指國際協約或司法協助協定可排除屬地原則或國籍國原則的適用,在第5條指可排除國家或本地區利益保護原則,或普遍管轄原則,或居住原則。2. 中國內地《刑法》第7條第2款涉及特別屬人原則,但《澳門刑法典》沒有相類似的條文;3. 中國內地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的屬人原則對最高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可不予追究,但《澳門刑法典》沒有此項限制性規定;4. 中國內地《刑法》第8條規定的保護國家利益原則要求最高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並設有一個“但書”──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罪,不予處罰;而《澳門刑法典》則沒有此項限制性規定。5. 中國內地《刑法》第9條規定的普遍管轄原則僅適用於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但《澳門刑法典》第5條第1款第b款的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於法典所規定的某些特別罪行,且設有另一限制性條件──行為人在澳門被發現,且澳門不可將行為人移交予另一地區或國家;6. 中國內地刑法沒有僅為澳門而設的“居住原則”(《澳門刑法典》第 5 條第 1款第 c 項)。由此看出,最重要的是第一個分別之處,《澳門刑法典》中規定的司法協助協定的地位很高,在充分發揮的情況下,可以解決積極衝突所帶來的問題。既然可以以“但書”方式確立兩地司法協助的機制,那就有需要進入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區際司法協助如何訂立的問題,當中主要涉及原則性問題。五、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處理所有涉外刑法的案件時,除了須考慮刑法在空間上適用的主要原則外(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對於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還須遵循一連串的原則,包括“一國兩制”的原則、“平等協商原則”、“尊重對方法律原則”、“誠實合作原則”、“合理界定管轄的原則”28、“維護國家主權原則”、“體現高度自治原則”29、“尊重歷史原則”、“法域平等原則”、“主動、雙向協助原則”、“以程序為主原則”等。但其中某些原則對澳門《國安法》在法域外的適用尤為重要,而有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須遵守的原則卻不應引用。首要的是“一國兩制”原則,“兩制”的實踐前提是不損害全國性的利益,尤其國家主權,縱使《澳門基本法》第23條授權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法,但獲授權者在實踐中不可損害授權人的利益。直接地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工作,是一項獲授權的行為,不可以損害國家安全的實質內容,僅僅在立法技術上配合澳門延用的大陸法系統作出立法。其次是“合理界定管轄的原則”,若果澳門與中國內地各為區際司法協助的請求方及被請求方,而當請求方對請求事項不具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管轄權時,被請求方可以拒絕,所以,此原則是中國內地與澳門在刑事司法協助的前提性原則。是否享有管轄權決定了是否可以主張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筆者非常認同有學者主張的論點:“內地與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的分工權應堅持以屬地主義為主,以限定的屬人主義為補充的原則”30,但基於兩個不同司法管轄權均可適用於同一個刑事不法行為時,必然地會出現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的積極衝突,這裏所說的屬地原則是對犯罪實施地的地區而言,而屬人原則是對行為人公民資格或居民資格所屬的地區而言。“中國內地法域不能以中央法域自居,強制管轄應由澳門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同樣,港澳特區也不能以強調獨立性為名,無視和排斥內地司法機關應有的刑事管轄權”31。澳門《國安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乃選擇了屬人原則,而排除了犯罪實施地國家或地區採用屬地原則的可能性,這是值得商榷的。屬地原則通常居主導地位,受國家的領土所限,在該國實施的犯罪,無論其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為何,概受該國之法律規範。而屬人原則,即國籍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24第53期原則或澳門的居住原則,規定使用的法律乃是犯罪者所屬之國家或法域的法律。 學理上亦強調“這原則32僅作後補之用,以免國民在外國所實施的犯罪消遙法外,因為普遍國家不許引渡其國民”33。依筆者所見,在刑法上以屬地原則作主導,在程序法角度上也是合理的以及符合客觀需要,尤其在刑事司法合作上,在犯罪地搜證、找證人總比在非犯罪地容易,更能有效地查出事實真相。簡單而言,犯罪地的法律及偵查條件與犯罪的所有證據之間的關係比較密切。所以,應清晰以下思維: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上,屬地原則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犯罪地為中國內地時,則中國內地採用以其為本位的屬地原則;二是犯罪地為澳門時,則澳門採用以其為本位的屬地原則。而這兩種情況排除了按澳門《國安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叛國行為適用國籍原則的可能性,以及排除了對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居住原則”的可能性。關於有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不應被引用的問題,有學者指“區際司法協助不同於國際司法協助,它不涉及國家主權”34。筆者認為這句話是有道理的,在區際司法協助的問題上,國家主權肯定是不容置疑的事,這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但正因為區際司法協助是在同一個國家主權下,在如何理解因不同法域造成刑事司法操作的問題上,一切有違國家主權單一性的司法協助原則理所當然應該作出讓步。按同樣的道理,有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便須不予採用,正如有學者主張的“不得引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雙重犯罪’、‘有利於被告人’等規則作拒絕刑事司法協助的理由”35。雖然如此,因為與《澳門刑法典》的原則或立法精神36相吻合,一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在訂立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區際司法協助協定時,還應予以保留,其中包括第6/2006號法律第7條的內容,例如涉及可處以死刑,或永久性或不確定期間剝奪自由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事實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須予拒絕。總而言之,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性文件的原則應該細心篩選及採納。六、澳門居民在內地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應採用屬地原則懲罰基於上述的分析,澳門《國安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是為了防止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澳門以外的地方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的行為消遙法外,故以屬人原則補足屬地原則之不足,但犯罪實施地是中國內地時,就須另當別論,因為澳門《國安法》與內地《國安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相同,所保護的同樣是國家安全。司法管轄權是運用專為司法權而設的權利的特權37,而司法權是三權分立之一,三個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均為同一個政權服務,國家安全也是為該政權服務,故司法權及國家安全應該以此政權為核心,不容任何危害它的行為不受刑事制裁,而且,國家安全應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為最終目標。然而,若區際司法協助採用屬人原則,就會出現在中國內地有澳門居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行為,卻沒有按內地《國安法》規定而作出懲處,原因是這些澳門居民受到澳門《國安法》的管轄。換言之,受到澳門《國安法》的 變相“保護”,使有關的犯罪行為就算在中國內地實施,中國內地的法律也顯得無奈,因為在中國內地法律而言,國家安全已受到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亦已受影響。由此可得出一個結論,澳門《國安法》不應以屬人原則將其適用範圍延申至中國內地的法域,應以屬地原則補充適用在中國法域內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38此外,當中國公民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實施犯罪,而同時觸犯了澳門《國安法》及內地《國安法》有關叛國罪的規定,或者只觸犯了內地《國安法》有關叛國罪的規定時,又或者當澳門居民在內地同時觸犯了澳門《國安法》及內地《國安法》關於其他罪的規定時,或者只觸犯了內地《國安法》關於其他罪的規定時,一概應該採用犯罪行為地一方的法律處罰行為人,換言之,也是採用屬地原則處罰之。再次分析上述的兩個例子,即由中國公民的澳門居民所實施的危害國安的犯罪行為,就可得出以下的結論:第一個例子,在內地以造謠方式向群眾煽動推翻中央人民政府,這行為雖然不違反澳門《國安法》第3條規定,但基於澳門《國安法》與中國《國安法》所保護的法益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而非
  • 2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澳門特別行政區本身的內部安全,實質上該行為亦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理應不予縱容。此時,便可引用屬地原則的規定,直接適用中國內地《刑法》第104條規定予以處罰。如果該行為人逃回澳門,中國內地可要求澳門將此人移交。第二個例子,在內地公然及直接煽動群眾分裂國家,根據澳門《國安法》第4條,以及根據內地《刑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均可處罰,對同一行為有兩個司法管轄權規範,且懲處之刑罰有差異時,同樣地,應以犯罪地(“ locus del ic t i ”)作準,交由中國內地審理。關於澳門《國安法》與香港將來訂立的《國安法》在地域上之適用問題,如上所述,澳門《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適用,應與中國內地一樣,以屬地原則為基礎,適用香港的《國安法》。相反,香港居民在澳門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應由澳門審理。將來台灣也是一個法域,以同樣的方式,澳門居民或香港居民在台灣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按將來台灣的法律處理。換言之,中國的區際(或有學者稱“區域”)刑事司法協助是指四法域(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的整體協助,在國家安全法之空間適用上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處理域外的犯罪行為。七、結論既然澳門《國安法》的制訂源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而這條文是一項授權性規定,故澳門《國安法》應該以保護國家安全為依歸。由於澳門《國安法》與內地《國安法》雖實體法規定及程序法規定不同,但同是保護國家安全,法益相同,為了確保充分維護國家安全,澳門《國安法》所規定的域外範圍應僅指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非中國內地,由此屬人原則應只適用於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犯罪實施地為中國內地時,應返回適用刑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原則──“屬地原則”,即內地可審理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所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由屬地原則走向屬人原則,再走向屬地原則的規則,必須在中國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透過法律中“但書”的立法方式以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予以確立。總括而言,澳門《國安法》第10條第2款應參考《澳門刑法典》第4及第5條的立法模式。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實施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煽動叛亂行為、竊取國家機密行為時,採用屬人原則,但若該等行為於中國內地實施,則容許以司法協助的協定另立規定,以便以屬地原則追究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值得反思的是,採納屬地原則審理區際域外犯罪行為,尤其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在因果關係的查證上更符合實際需要,此情況有類似於國際私法的“最密切聯繫原則”。所以,以“最密切聯繫原則”39考慮區際刑法司法協助實有發展及研究的餘地。註釋:1 趙秉志主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專題整理》,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 7 年,第 9 頁。2 黃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規則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 年,第 103–104 頁。3 彭仲廉:《刑事管轄的衝突關題》,載於《澳門法律學刊──區際法律和司法合作》,澳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出版, 200 4 年,第 89 頁。彭仲廉指,所謂涉外刑法,除了界定一國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範圍外,還“規定對涉及其他法域的犯罪事實可適用之法律”。4 趙國強:《澳門刑法概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第 26–35 頁。5 彭仲廉:《刑事管轄的衝突問題》,載於《澳門法律學刊──區際法律和司法合作》,澳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2004 年,第 90 頁。6 趙永琛:《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載於《現代法學》, 1991 年,第 42 頁。7 筆者曾任有關工作的聯絡官,以筆者認為,個案辦理機制與聯絡官制度是一個變通的機制,在職能相關的機關之間設立聯絡官,面對有關緊急個案須辦理時,透過聯絡官方式進行聯繫,以便被請求一方按照當地法律在職權範圍容許下迅速提供協助。8 除了檢察院系統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在反腐敗工作上在國內如何執法,包括設立專職機關,而在國際合作方面,獨立一章規定司法協助及引渡等內容,所以,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反貪機關會設立對口式機關進行司法協助。9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刑事管轄權合理劃分論綱》,發展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 2002 年 4 月 29–30 日,第 4 頁。1 0 徐京輝:《一國兩制框架下的中國區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協助──理論與實務若干問題之探訪》,發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 2002 年 4 月 29–3 0 日,第 1 2 頁,指出:“內地刑法保護的國家安全應指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由於內地、香港、
  • 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司法管轄權澳門研究26第53期澳門和台灣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所以,國家安全這一概念在中國各法域法律中應是同一的。”1 1 陳立、黃永盛主編:《刑法分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2002 年,第 27–28 頁。1 2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Comentário Conimbricense doCódigo Penal – Parte Especial Tomo I (《刑法典總則的科英布拉派評析》),第 3 冊,科英布拉出版社, 2 0 0 1年,第 118 頁:“A indiscutível relevância dos bens jurid i-cal que o espectro da tutela penal não se cinja às condutasque efect ivamente lesem o seu núcleo essencial, …, antesse situem num momento anterior à lesão, quer pela criaçãode deli tos de atentado quer, como é o caso vertente, pelaconstrução de crime de perigo.”1 3《澳門刑法典》第 1 2 條規定。1 4《澳門刑法典》第 1 3 條規定。1 5 Leal Henriques 及 M. Simas Santos:《澳門刑法典註釋》(Códgio Penal de Macau – Anotações e Legislações avulsa),澳門印務局,1997年,第41頁:“Dolo directo – o agenteteve como fim, como intenção, a realização do facto criminoso;dolo necessário – o agente, tendo porventura outro fim diferente,reconhece o facto criminoso como consequência necessáriada sua conduta e, no entanto, não se abstém da sua prática;dolo eventual – o agente, ao actuar, conformou-se com apossível realização do facto criminoso como consequênciada conduta.” 。1 6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法典總則的科英布拉派評析》,第 3 冊,科英布拉出版社, 2001 年,第 126頁。指故意分為兩個要素:故意的理解要素(elementointelectual do dolo)及意志要素(elemento voli tivo),後者是特殊故意(dolo específ ico),即行為人的行為有實施某犯罪事實的特殊意圖(O a g e n t e a c t u a co m aespecífica intencionalidade de praticar facto)。1 7《澳門刑法典》規定妨害本地區罪,其中第 1 章規定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此章由第 297–307 條內規定的罪狀有: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煽動以暴力變更己確立之制度、破壞、煽動集體違令、通謀外地、侮辱本地區象徵、脅迫本地區之機關、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預備行為、減輕及附加刑。整個結構上,與澳門《國安法》(法案)非常相似。1 8 Leal Henriques 及 M. Simas Santos:《澳門刑法典註釋》(C ó d g i o P e na l d e Ma ca u – A n o t a çõ e s e Le g i s l açõ e savulsa),澳門印務局, 1997 年,第 119 頁:“藉 第2 款載明‘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例外’上限為 30 年,無必要指出相關的規範(參見第 71 條第 2 款、第 289條第 4 款以及第 290 條第 1 款),而第 71 條是規定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則、第 289 條(已由 3/2006 號法律修改)規定恐佈組織佔有核能、火器、爆炸性物質或爆炸裝置等,故 10–20 年的刑罰的最高限度加重 1 /3 。1 9 預備行為予以處罰,這是以特別法的方式訂定,根據現行《澳門刑法典》第 20 條的規定,預備行為不予處罰,但另有規定者除外。2 0 趙國強主編:《澳門刑事法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5 年,第 9–11 頁。2 1 同註 10 ,第 5 頁。2 2 正如上述趙秉志為區際刑法作定義時指出區際刑法是為了協調不同法域刑事法制體系之間衝突而提出的法律原則。2 3 亦有人稱為“居民原則”。2 4 Leal Henriques 及 M. Simas Santos:《澳門刑法典註釋》(Códgio Penal de Macau – Anotações e Legislações avulsa),1997 年,澳門印務局,第 21 頁:“O n.º 2 vem alargar oàmbito de aplicação da lei penal de Macau aos factos ocorridosfor a do Território, não importando a residencia dos agentesou ofendidos, desde que, por convenção ou acordo, aplicáveisem Macau, o Território se tenha obrigado aí julgá-los.”2 5 Manuel Lopes, Maia Gonçalves:《葡萄牙刑法典註釋與評論》(Código Penal Por tuguês Anotado e Comentado –Legislação Complementar , 18ª edição – 2007), Almedina出版, 2007 年,第 72 頁:“…a ressalva da existência detratado ou convenção internacional em contrário passou aentestar todas as disposições” 。2 6 Jorge de Figueredo Dias, DIREITO PENAL parte gera l –Questões fundamentais A doutrina geral do crime, CoimbraEditora (2004) p. 211. “Trata-se neste princípio complementarde aplicação da lei penal portugesa da específica protecçãoque deve se r conced ida a bens ju r íd icos por tugueses,independentemente, por conseguinte, da nacional idade doagente, de os crimes terem sido cometido no estrangeiro emesmo do que a seu respeito disponha a lei do lugar. O quesucede é que, apesar dos esforços, em parte já coroados dea lgum êx i to a n íve l i n te rnac iona l ou in ter - reg iona l , dea p r o x i m a çã o e d e co o ep r a çã o en t r e a s d i ve r sa s l e i snacionais, pode compreender-se que muitas delas não punamfac tos , a inda que p ra t i cados no seu âmb i to te r r i t o r i a l ,exclusivamente dirigidos à lesão de bens jurídicos própriosde outros país. Por isso os estado nacionais se vêem nanecessidade de fazer intervi r a pro tecção penal dos seusi n t e r e s s e s e sp e c í f i co s p e r a n t e f a c t o s co m e t i d o s n oestrangeiros, mas directamente dir ig idos à lesão de bensjurídicos nacionais. O bom fundamento de uma tal extensãode ius pun iend i naciona l reside em que o própr io agenteestabelceu a relação com a ordem jurídico-penal portuguesaao di r i g i r o seu facto con t ra in te resse espec i f i camenteportugueses. Além disso, o Estado em cujo território o crimefoi praticado pode não se encontrar em ocndições de perseguiros infractores )em virtuge , v. g. de graves conflitos internos,ou pode mesmo não ter vontade de o fazer (porque apoia,implícita ou explícitamente, esses actos), pelo que o EstadoPortuguês deve muni r-se dos instrumentos necessár ios àprópria defesa dos seus interesses essenciais. As hipótesestradicionalmente integrante deste princípio têm a ver com adefesa de bens jur íd icos que podem dizer–se naciona is(portugueses) segundo a sua específica natureza. Aqui é poisa substânc ia do bem ju r íd i co que o torna em in te ressenacional, por isso se falando hoje com propriedade , a respieotdesta vertente do princípio da defesa de interesses nacionais ,de um princípo de protecção real. A lei tem, deste modo, def a ze r u m a e n u m e r a ç ã o t a xa t i va d o s t i p o s d e f a c t o srelativamente aos quais vlae o princípio em exame.”(這個葡萄牙刑法適用的補充原則,對葡萄牙法益賦予特定的保護,所以,不會理會行為人的國籍、在外地所犯的罪、以及犯罪實施地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國際或區際上經努力及各國法律加強合作,雖然最得了一些成果,但人們明白到,不少國家的法律不會對在本國領土裏實施只損害別國利益的事實行為作出懲罰。因此,面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但在外地所實施的事實,各國感到有必要透過刑法去保護其特定的利益。
  • 2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這種刑法的延伸理由在於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葡萄牙特定利益的事實時,已與葡萄牙刑法規範建立了關係。此外,犯罪實施地國家可能(基於內部的嚴重意見不合)也沒有條件懲罰違法者,或者可能(因為暗地裏或堂堂正正地支持有關的犯罪行為而)沒有意願作出懲罰,葡國因而必須具備必要的手段去保護其重要的利益。傳統上認為,這個原則是為了保護按特別性質而被定為“國家層次”(即葡萄牙)的法益。由此可見,該等法益的內容將這原則改變為以國家利益為準繩,即今天我們所說的財產、對保護國家利益原則的尊重以及實質保護原則。故此,法律須以盡數列舉的方式將有關保護國家利益原則的事實全部列出。)2 7 Henriques Eiras and Guilhermina Fortes, Dicionário de DireitoPenal e Processo Penal, 2ª Edição (revista e actual izada)(Quid Juris) p. 289. “A lei penal de um Estado apl ica-se atodos os nacionais desse Estado, qualquer que tenha sido olugar onde os factos criminosos que tenha praticados…Estaregra é objecto de excepções relacionadas com a aplicaçãoda lei mais favoráveis ao arguido de entre as potencionalmenteaplicáveis – a do lugar da prát ica e do facto e a do pais deque é nacional. Este princípio é complementar do princípio daterr itoriedade.” “Princípio da nacional idade act iva signi f icaque é aplicável a lei nacional do agente a que for atribuídocr ime p ra t i cado em E stado est rang e i ro . ” “P r i nc íp io danacional idade passiva signi f ica a el i nacional do autor docrime é aplicável quando este for praticado contra bem jurídicodo seu próprio Estado ou contra pessoa da sua nacionalidade.”2 8 趙秉志:《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載於《澳門法律學刊──區際法律和司法合作》,澳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出版, 2004年,第 39–44 頁。2 9 趙國強:《“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載於《澳門法律學刊──區際法律和司法合作》,澳門︰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2004 年,第 62–72 頁。3 0 同註 28 ,第 42 頁。3 1 同註 9 ,第 5 頁。3 2 指屬人原則。3 3 Germano Marques da Silva, Direito Penal Português (Verbo,2001), p. 299. “O primeiro (o princípio da terr i tor ia l idade),geralmente o predominante, cinge-se ao território do Estado.Os cr imes ne le comet idos são reg idos pe las suas le is ,qualquer que seja a nacionalidade do agente do crime ou daví t i ma . ” “ Como ve remos este p r inc íp i o (o p r i nc íp i o dapersonalidade) só é aplicável subsidiariamente, para evitar aimpunidade de crimes cometidos no estrangeiro por nacionaisde outro Estdo, porque a generalidade dos países não admitea extradição dos seus nacionais.”3 4 同註 29 ,第 60 頁。3 5 同註 28 ,第 39 頁。3 6《澳門刑法典》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而且,雖然第 1 /19 99 號法律第 4條第 1 款第 1 項規定:“序言和簽署部分不予保留,不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組成部分”,但 11 月 14日第 58/95/M 號法令序言部分“《澳門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死刑,以及具永久性之刑罰或保安處分。無容置疑,這是維護基本權利之重要因素,亦為對於構成本地區現在及將來刑事法律支柱之價值具有信心之重要因素”,仍是貫穿這個《澳門刑法典》的立法精神。3 7 Ana Prata , Ca ta r i na Ve iga and José Manue l Vi la longa ,Dicionário Jur íd ico – Volume I I – Di re i to Penal E Di rei toProcessua l Pena l (Almedina, 2007), p. 265. “Jurisdição –Prerrogativa de aplicar o direito que cabe exclusivamente aopoder judicial”.3 8《澳門刑法典》第 4 條第 1 款第 a 項最後部分。3 9 這是國際私法所採用的一個原則,也稱最強聯繫原則,指在選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或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據法時,綜合分析與該法律關係或該案有關的各種因素,從中找出與該法律關係或該案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因素,根據該因素的指引,適用與該法律關係或該案件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本文提出這原則,僅供思考,因為在不少的跨境犯罪中,在考慮某一法區的法律是否適用於該犯罪事實時,實務上往往會考慮哪個法區的法制與該案的關係較密切。
  • 談非澳門居民之政治權利與自由及澳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澳門研究28第53期一、前言針對澳門23條立法,本澳幾個團體於澳門回歸日舉行遊行、示威,並擬邀請24位香港的“泛民主派”立法議員和多個團體代表大陣仗渡海參加。此舉激起絕大部分澳門居民強烈不滿,有幾十名澳門居民自發地到港澳碼頭拉起標語抗議,結果,上演一埸支持者與反對者口水戰,並發展到身體推撞。事前,澳門治安部門按上司指示,拒絕上述人士入境,並按程序遣返他們回港。事後,即時引起澳門社會的強烈反響,警方的舉措得到政府和廣大澳門居民的支持,遊行示威的組織者和擬參加遊行示威的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的舉動受到廣大居民的強烈批評和譴責。作為一名澳門居民和法律人,從法律的角度,站在中立和是非的立場,理性地看待此事。我認為,警方拒絕擬參加遊行示威活動、從事與旅客或遊客身份不符行為的香港人士入境是明智的舉措,依法有據,組織者和擬參加者的做法既不不明智,亦不夠政治智慧,更嚴重踐踏國際法和澳門法律,是赤裸裸的假民主,霸道行為。針對是次事件,本人欲從法律角度,發表個人的一些看法。二、國民待遇之國際法原則是有限制的民事待遇 1雖然,《澳門基本法》第43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澳門民法典》第13條亦規定:“非本地居民享有與澳門居民同等之民事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但是,從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以及結合各國或各地區的具體實務,國際上通行的“國民待遇”原則,僅是就一般原則而言,並非在具體的民事權利享有上外國人與內國人完全一樣,例如賦予本國或本地居民的工作機會、就業優先權、公職、社會福利和保險等,非本國或非本地居民不能要求享有同樣的權利。同時,必須指出,根據國民待遇之原則,非本國或非本地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是指民事方面的權利如生命權、身心完整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以及訴訟方面的權利如辯護權、委託訴訟代理權、陳述權、上訴權等。原則上,政治權利一般不賦予非本國或非本地居民,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示威、遊行、集會、結社等自由和權利。據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完全有權限制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組織和參與示威、遊行和集會等活動。這是法律常識,非澳門居民不能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剝奪和限制他們組織和參加上述活動而質疑政府的不公平待遇,這是法盲之舉,是無理取鬧。擬參加反對23條立法遊行示威的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當中有立法議員、有法律界人士,我認為,他們完全清楚這一點,只是因為他們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主張,為謀個人的政治資本而置法律不顧,有目的、有預謀地給澳門添亂。三、兩個人權公約須轉化為澳門法律方能在澳門實施根據《澳門基本法》第40條規定:“《公民權利談非澳門居民之政治權利與自由及澳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簡萬寧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博士
  • 2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應該從如下幾點理解法條。首先,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認前澳葡政府已簽署加入的兩個人權國際公約,但是並不等於說這兩公約可以直接、自動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而是必須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用立法的形式把它轉化為澳門法律,才能在澳門特區內生效,並予以實施,這是國際條約的轉化原則。雖然澳門特區、香港特區都是兩個人權公約的締約方,但並不等於兩個人權公約的條文內容都全部或相同地適用於兩個特區。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締約方有權對條約的任何條文作出保留,澳門特區根據第16/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所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致聯合國秘書長的有關通知書,對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款及第13條有關人之出入境及驅逐外國人出境等方面的規定作出保留2,即排除上述條文對澳門的約束力,澳門無須履行上述條文所規定的國際義務。同理,不能因為在本國或本地區享有兩個人權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就強求其他國家或地區也給予與其本國或本地區相同的權利,這絕對不可能。因此,香港的泛民主派人士不應錯誤地認為,在自己住所地香港享有遊行、示威等權利,在澳門也應該享有,因此,決定越海到澳門參加反對23條立法的遊行示威活動。對此舉動,澳門特區政府當然有權、有責予以制止,有權依照澳門本地法律,基於本地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拒絕他們入境,並強制遣返回港。賦予外國(或外地)人國民待遇以及法律地位的直接法律淵源主要來自國(或區)內立法,尤其是公法領域如確立外國(或外地)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般由憲法或基本法律規定。雖然《澳門民法典》第1條第3款、《澳門刑法典》第4條、第5條都有規定國際協約優先於澳門的普通法律,但是這僅局限於民商事方面等私法領域以及刑事方面,並基於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的國際條約(或協定),多邊國際條約以及公法領域的規定不能直接納入澳門的法律,必須經過轉化之方式,通過澳門法律予以規範,方能在澳門生效。因此,不能因為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形而否定原則性規定。四、拒絕入境,既不違反人權,亦不違反國際法根據國際法,決定外國(或外地)人入境問題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內政(或內部事務)。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外國(或外地)人入境,以及在甚麼條件下同意外國(外地)人入境。國家(或地區)沒有准許外國(或外地)人入境的義務,外國(或外地)人也沒有要求別國(或地區)政府必須准許他入境的權利。一般地說,各國(或地區)是在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或外地)人為合法目的入境和居(或逗)留的。外國(或外地)人入境出境的條件,主要由國(區)內法規定。一般而言,對具有合法目的且辦理合理手續的入境人士,一個國家或地區是不會拒絕其入境的;同理,具有合法出境簽證、無待償納稅義務或債務、未了結的民事、刑事糾紛等,國家或地區也不得禁止外國(外地)人合法離境。在特定情況下,為 維護本國(或地區)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需要,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權限令外國(外地)人離境,或拒絕他入境或將他驅逐出境。以上的國際實踐亦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雖然香港和澳門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國家內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但是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香港和澳門是兩個不同的特別行政區,各有適用於本地區的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139條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府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的自治權。《澳門基本法》第22條第1款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當然,此條款也適用於香港特別區政府以及香港居民。換言之,不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是香港居民都應該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不應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說三道四、指手劃腳,這明顯超出自己的職權和權利範圍。據此,任何人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必須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法律的拘束。任何人在澳門逗(居)留期間,不管是旅遊、工作、公務、商務、講學、探訪、參展、體育活動、學術研討會等都應該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不得進行與他們身份
  • 談非澳門居民之政治權利與自由及澳門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澳門研究30第53期不符的非法目的之活動,否則將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制裁。同樣,他們在澳門逗(居)留期間,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保護。反觀,20多名香港泛民主派人士,他們到澳門的目的顯而易見,不是為了旅遊、訪友、探親、學術研究、公務、商務、講學、參展,而是受本澳某團體之邀請參加反對23條立法的遊行示威活動,明顯與自己身份不符,具有非法目的,澳門警方拒絕他們入境,不僅符合國際法,也符合國際的實踐。為維護本國或本地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會與澳門警方一樣,採取同樣的做法。五、標榜的民主是假民主,雙重標準的民主從電視上看到港澳碼頭的支持者和反對者雙方衝突的新聞片段,在碼頭大堂,一名前往迎接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的組織團體代表粗暴地撕掉反對泛民主派的抗議者的標語,並在未經對方同意之情況下強行拍攝抗議者照片。目睹此景,令人極為憤慨,不可理喻。筆者認為,這不應該是一個正常、理智者所為,更何況是主張民主、追求民主、宣揚民主的團體代表。如何排除市民對他們一直標榜民主的質疑。試問,所謂的民主團體為反對23條立法而於澳門回歸九週年之大喜日子舉行遊行示威,警方沒有制止,他們可以舉起各式各樣的標語,沒有居民加於干擾,為何其他居民自發地在港澳碼頭舉起標語反對泛民主派人士到澳門干預純粹澳門內部事務就不可以呢?這是講人權和講民主之人和團體之所為嗎?簡直不可相信。這難道不是假民主、假人權?你有反對23條立法的自由和權利,其他人亦有支持23條立法的自由和權利;你有崇信香港泛民主派的自由和權利,其他人亦有厭惡香港泛民主派的自由和權利,為何要強加別人意志,豈不是粗暴、霸道之舉?行為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示威之權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的權利。必須清楚,《澳門基本法》賦予的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利,每位澳門居民均有權享有,不是那個人、那個團體的特權。六、結語筆者重申,本人並非保皇派,亦非反對派。對於政府任何施政行為,我們應客觀、中立、理性地評價,本 是非曲直之理念,對於損害澳門社會和廣大居民利益的行政行為,我們應該嚴正指出和批評,加強言論監督;對於有利於澳門社會和廣大居民利益的行政行為,我們應該支持,積極參與,多提建議;而非事事都是出於反對的心態,凡事必反。如此一來,勢必造成社會不和諧,乃至不安定,到頭來,害苦了我們廣大居民。每位居民、每個社團都享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之權利;同時,也享有言論、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和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和自由。但是當我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是否應該考慮和評估行使每項權利之效果,有選擇性行使權利,以達致最佳目的為衡量行使權利之效果。換言之,若可以較溫和的方式行使權利可達致目的的,則不應以較激烈之方式行使權利,否則將會透支沉重的社會成本;弄不好,還有可能逾越自身權利的界限和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總而言之,本人認為,不論是組織遊行示威活動的團體或個人,還是參與遊行示威活動的立法議員,除了應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外,還應具有備一定的政治智慧和較強的組織能力,正確定位遊行示威,方向明確,依法、理性、有組織性地表達訴求,反對甚麼,支持甚麼,讓廣大居民理解和明白你們的心聲。組織者應有自己獨立思考能力,確保團體活動的獨特性、中立性,依本會的宗旨依法進行活動,不應事事都藉立法議員或境外泛民主派人士撐場。這樣做反而令自己的活動變味、變質和稀泥,效果適得其反,令居民反感、受居民質疑,勢必削弱自己的支持度。應該清楚,立法議員和香港泛民主泛人士不是救世主,他們的擅長只是“政治秀”,不要過於迷信他們,要相信自己;不要假手於人,獨立自主決定和進行自己的活動;理性進行訴求,依法爭取權益;廣大澳門居民會理解你們的行動,沒有人會反對你們合法行使權利的。針對23條立法,政府是本 開放態度,廣泛地進行諮詢,收集居民的意見,並以實際行動採納了民意,從最新的修改文本中足以證明。可以見到,
  • 3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任何居民、任何團體都有對23條立法發表意見的權利和自由;但是,當我們發表意見時,應該客觀、理性,站在一定高度,從國家利益出發,從全球的視角以及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沿革去看待危害國家安全的立法之先例。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立法,非澳門獨創,亦非新生事物。因此,不能因為團體或政黨背景,為自己的政治資本和個人私利,罔顧澳門大多數居民支持立法的客觀事實,故意擾亂視聽,小題大作,危言聳聽,鑽牛角尖,漠視國家、澳門和社會公共利益,頑固地一味反對,這是不客觀、不理智的表現。註釋:1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內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和給予本國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樣的條件下外國人和內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同。見韓德培主編:《國際私法》,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年,第 78 頁。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2 條第 4 款規定:“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第 14 條規定:“合法處於本公約締約國領土內的外僑,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才可以被驅逐出境,並且,除非在國家安全的緊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況下,應准予提出反對驅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當局或由合格當局特別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的複審,並為此目的而請人作代表。條約的保留:是指國家或國際組織在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於摒棄或更除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或國際組織適用時的法律效果。見王鐵崖:《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418 頁。
  • 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澳門研究32第53期2008年“兩會”期間,“粵港澳特別合作區”被提出,橫琴開發,也被納入到“粵港澳特別合作區”的框架之下,定位則為“粵澳跨境旅遊區”2。橫琴開發又再進入公眾視野。此後,澳門大學將進駐橫琴,以及投入巨資的“珠海長隆海洋世界”項目兩則消息,更是使橫琴成為中外關注的焦點。橫琴開發事關國家發展戰略,政治、經濟上的衡量當然非常重要。但是,橫琴身處“一國兩制”交匯處,兩地法律存在相當差異,其衝突與協調本來就是一大難題;而澳門大學提出全面使用澳門法律的構想,則使橫琴的法律適用問題更為突出。一、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的爭論2009年2月,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在訪問澳門期間明確表示,希望澳門大學可以考慮到珠海橫琴島辦學,澳門大學因而提出了澳大橫琴校區的規劃。3澳門大學由於面積小,連本科生的“四年一宿”條件都無法保證,導致澳門大學“有學無校”的尷尬局面。因此,早在2007年5月澳門大學在其議庭會議時就正式提出在橫琴建校,並得到學校董事會的熱烈回應。4因此,廣東省的友好表示引起了澳門方面的熱烈回應。但是,澳門大學向澳門立法會介紹“建造澳門大學橫琴校園的初步設想及概念性規則草案”時,主張橫琴校區內應全面適用澳門特區的法律,以獲得“澳門大學師生及澳門社會認同”5。澳門大學擬在橫琴校區全盤適用澳門法律的計劃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珠海有人大代表認為,這“損害了珠海方面的利益”,而且“違背了法律”。澳門學者則認為澳門的計劃有先例可循,2001年國家批准澳門對租用珠海有關地段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2003年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明確珠澳雙方的管理權限,以及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都為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提供了制度創新的基礎。6雙方的依據如下:(一) 珠海方面反對聲音的法律依據如前所述,有珠海人大代表認為,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是“違反法律”的,那麼,究竟違反的是甚麼法律呢?從根本上講,在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的。《澳門基本法》中有三個規定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序言開頭規定,“澳門,包括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即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成部分;第二,序言第三段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三,第11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結合以上三點可知,首先,《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的基本法,澳門所有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不得與其相衝突;其次,制定《澳門基本法》是為了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即其效力範圍依屬地原則確定,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再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成部分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 1郭天武、陳 迪 ** 前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後者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助教
  • 3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包括且僅限於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既然如此,澳門大學的橫琴校區顯然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即為《澳門基本法》適用範圍之外,離開了《澳門基本法》這個根本,何以能夠全面適用澳門特區的法律呢?可見,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澳大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的確是違反法律的。(二) 澳門學者提出的可借鑒的先例1. 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澳門空間非常有限,甚至於邊檢機構用地都極為緊張,回歸以後隨 兩地來往日益密切,澳門邊檢機構用地不足問題日益嚴重。為解決此問題,2002年7月23日,澳門與內地有關方面簽署了關於租用珠海市拱北聯檢大樓與澳門關閘之間的28,000平方米地段(俗稱“三不管”地段)興建新邊檢大樓及配套設施的《珠海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書》,批租年期50年,年租金為人民幣28萬元。7根據《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國函 [ 2001 ]15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有關問題的覆函(國辦函[2002]28號)》對此作出進一步說明,即“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租用該地段期間對該地段具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此次澳門出錢(儘管是象徵性地支付少量資金),珠海出地的合作模式中,最大的特點是,澳門通過租借的形式,對該地段行使“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因而被認為是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的最早的先例。2. 珠澳跨境工業區為加強珠澳合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2003年珠澳合作在珠海拱北的茂盛圍與澳門西北區的青洲之間,分別通過填海造地,設立珠海園區和澳門園區兩個跨境工業區,兩個園區之間由1條約15米寬的水道作為隔離,開設專門口岸通道連接。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國函[2003]123號》,珠海園區、澳門園區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門園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司法和行政管轄”。珠澳跨境工業區與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相似,都是憑藉“使用權歸澳門”而進行司法和行政管轄,稍有不同地方在於,前者土地是通過填海獲得的,後者土地本來是屬於珠海的。因此,珠澳跨境工業區並不需要通過租借形式獲得使用權,而是由國務院直接作出規定。3. 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為有效擴大深港進出口岸的交通運輸量,加快通關的速度,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經濟發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根據該決定:第一,在深圳灣口岸內設立港方口岸區,專用於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的通關查驗;第二,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並且實行禁區式管理;第三,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範圍和土地使用期限,由國務院決定。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與先前兩個例子相比,雖然都是通過簽訂土地租借合同的方式進行,但其最大特點在於,前兩者都是以國務院批覆的形式對有關區域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的,而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適用法律問題則是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8,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形式作出的。從最後的結果來看,特區政府事實上都取得了對相關地域的管轄權。但是,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是否適當?如果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要適用澳門法律,應採取何種做法?這需要我們對以上三個例子結合現有法律進行深入的分析。二、對澳門學者提出的三個例子的法律分析相比較之下,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是支持澳大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的最有力的例證,其做法也是最值得仿效的。(一) 國務院無權授予澳門對澳門區域外有關地段行使“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在有關批覆中,“國務院決定有關地域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澳門特區對有關地域享有“行政
  • 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澳門研究34第53期管理權和司法權”,從這些措詞中很難確定國務院究竟是根據哪種規定,行使何種職權,以何種方式使澳門特區取得有關地域的管轄。從理論上而言,存在三種可能性:通過釋法將擴大《澳門基本法》的適用範圍、通過行使批准行政區域劃分職權和通過授權給澳門特區使其獲得管轄權。但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是違法的,或者說,國務院都是超越自己職權的。1. 通過釋法擴大《澳門基本法》的適用範圍《澳門基本法》是全國性的法律,其“全國性”並非針對其適用範圍而言,而是針對其制定主體和法律位階而言的。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並不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但在法律衝突時,除非衝突的法律也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否則,優先適用《澳門基本法》。國務院無權對《澳門基本法》進行解釋或修改,更不能通過釋法擴大《澳門基本法》的適用範圍。首先,無論是根據《憲法》第 89 條,還是《立法法》第 56條,都在賦予國務院為行使職權制定行政法規權力的同時,明確地規定這種行政法規的制定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憲法與法律共同成為國務院在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法規的根據,《澳門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國務院必須遵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其次,根據《澳門基本法》,國務院只對《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修改有提案權,國務院本身不能對《澳門基本法》作出任何解釋或修改。因此,國務院無權將《澳門基本法》適用範圍擴展到《澳門基本法》序言規定的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之外。2. 通過行使批准行政區域劃分職權。《憲法》第89條第15項,國務院有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但是,當中並不包括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權限,是明確規定在《憲法》第62條第13項,全國人大的職權中的,由此可知國務院無權通過行政區域劃分增加或減少特別行政區的範圍。再者,無論是邊檢樓還是珠澳跨境工業區,都是通過租借土地的形式使澳門特區獲得管轄權的,也就是說,有關地域的行政區域劃分根本沒有變動。因此,國務院不可能通過行使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的權力使澳門特區獲得管轄權。3. 通過授權澳門特區使其獲得管轄權。國務院的批覆明確表明澳門特區對有關地域享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這是違法,最低限度是超出國務院職權範圍的。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似乎可作為國務院批覆的根據。但是,授權的一大前提是授權主體本身具有相應的權力。根據《憲法》第85、92條,國務院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行使職權。因此,退一步而言,由於國務院不享有司法權,即使假設國務院能夠授權澳門特區對特區外的地域行使權力而不違法,那也僅限於行政管理權,“司法權”根本無從談起。因此,國務院通過授權使澳門特區獲得有關地域的“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亦是違法的。(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體現的“授權”模式值得借鑒就規範層面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使香港法律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適用,可以通過兩種模式進行:1.“釋法”模式。根據《憲法》第 67條第 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根據《立法法》第7條第1款和第42、43條,全國人大常委行使國家立法權,並且有權解釋法律;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香港基本法》進行解釋,而且其解釋權是根本、全面的解釋權,是最終、最高的解釋權。9因此,全國人大常委可以通過對《香港基本法》“釋法”,擴大《香港基本法》的適用範圍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進而實現香港特區對該地段的管轄。2.“授權”模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據《憲法》第57、69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國家最高權力。根據《憲法》第67條、《立法法》第7條,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替行使部分權力。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部分地擁有國家最高權力,因而有權授予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行使管轄權。與此相對應的是,香港特區有權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權力。《香港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
  • 3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權力”。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而獲得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管治權,是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在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的說明中,陳佐洱提出“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需要事先獲得中央的授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較為適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也採用了“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措詞。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是採用了“授權”模式而非“釋法”模式實現了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管轄。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採取了“授權”而非“釋法”的模式呢?筆者認為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如前所述,《香港基本法》是香港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要通過“釋法”使香港實現對有關地段的管轄,必須將《基本法》的適用範圍進行解釋,擴大至特別行政區以外。《香港基本法》的序言第三段已經清楚地表明,《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澳門基本法》更是直接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僅限於澳門半島、 仔島和路環島3個部分,將《基本法》適用範圍通過解釋而擴展到特別行政區以外,與《基本法》的條文相去甚遠,有強詞奪理之嫌。特別行政區的人民,尤其是香港市民,對人大常委會釋法抱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儘管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三次釋法都是非常有必要而且非常恰當,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但在極少數別有用心人士的挑撥下,部分香港市民並沒能清楚認識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甚至錯誤地認為是所謂的“對香港法治的破壞”。選擇“授權”模式,則不但避開了“釋法”這個較為敏感的用語,還能讓香港市民清楚認識到該決定對香港的好處。10因此,全國人大常委選擇“授權”模式而非“釋法”模式,是充分衡量了操作的難度,考慮了特區人民的情緒的。至此可知,國務院無權授予澳門特區政府對特區以外的地域實施管轄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不但符合中國法律規定,而且充分考慮了現實的可操作性,照顧了特區人民的情緒,“具有最為充分的法律地位和權威”11 。(三)《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的啟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管轄的做法無疑值得借鑒,而香港特區對此作出的反應也非常令人讚賞。經授權後,香港特區需要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內有關事項作進一步的立法,在立法過程中,香港特區有關人員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並在立法會內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立法會CB(2)1534/06–07號文件)是該草案委員會向立法會所作的工作報告,集中反映了香港特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周密、務實的思考,其重點內容如下:1. 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性質。針對有議員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性質為何,特區政府在徵詢內地有關學者後作出回應,認為該決定是“法律”。首先,特區政府認為,如前所述,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是其常設機關,根據《憲法》第58、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立法權;同時,內地的法律包含以下3種: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旨在授權香港特區對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轄,因而具有規範性。其次,根據《立法法》第79、83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為一項法律,具有高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高於之前訂立的不一致的法律的效力位階。再次,該決定是一項全國性的法律。這是因為,從制定主體上看,決定作出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法律效果上看,使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取代內地法律在口岸區適用,因此該決定是全國性的法律。2.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應按《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該決定是否須列入附件三才生效。對此,特區政府首先同意大律師公會的意見,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一項為處理特定個案而作的決定,香港特區與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簽訂的是國有土地租賃合
  • 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澳門研究36第53期同,港方口岸區始終不是香港特區的一部分,因而不符合第18條第3款的條件,無須列入附件三。此外,特區政府還進一步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沒有規定其生效的條件是必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基本法》第18條必須結合第20條理解。《香港基本法》第20條與18條是並列的關係。第20條在規定了香港可享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的同時,並沒有規定,中央的額外授權必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才有效。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無須列入附件三即可生效。筆者認為,特區政府對此的理解是準確的,尤其是翻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如《國籍法》、《國慶日決議》等,都是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限於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顯然不應列入附件三。但還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不列入附件三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授權”模式的內涵相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有效性是通過《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和《香港基本法》第20條規定實現的,而不是通過第18條,制定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實現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需要,也不應該列入附件三。3. 香港特區獲授權管轄後是否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擁有立法權。特區政府認為香港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具有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進行立法的權力,理由如下: 《香港基本法》並沒有明文禁止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有域外效力的法例 《香港基本法》第2條授予了香港特區立法權,並在第17、73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特區的權力當然包括立法權; 《香港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香港特區可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因此,當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時,產生了兩個效果:第一,為“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香港特區需要進一步立法,即香港特區的立法是為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而進行的;第二,立法權是香港特區權力的當然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管轄則必然意味 香港特區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行使立法權。三、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一) 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特殊性──涉及意識形態問題至此,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的問題似乎已得到解決,要麼適用內地法律,要麼照搬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授權”模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即可。但是,必須指出,與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相比,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有其特殊性,即大學與工廠、口岸區不同,其屬於上層建築,尤其是意識形態範疇,無論橫琴校區用於教學活動還是用於住宿,在科教研討、學生活動以及書刊報籍中,“必會有碰觸到在‘兩制’條件下合法,但在‘一國’條件下卻是屬於違法的內容”12。然而,從教學需要與實踐出發,不可能因在橫琴校區實行內地法律而導致不同校區間實行雙重標準。具體而言,在科教研討和學生活動中,不可能每每事先進行是否符合“一國”的審查,不符合的在澳門本校進行,符合的在橫琴進行;也不可能全天24小時對在橫琴的學生宿舍進行嚴格的報刊限制。正因如此,澳門大學才提出要全面適用澳門法律以獲得“澳門大學師生及澳門社會認同”,而且還要採取措施將橫琴校區與橫琴其他部分“隔離開來”13。澳門大學的要求雖然在某些人看來有些妄自尊大,但實際上,這是大學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只要澳門大學進駐橫琴,就必然要求適用澳門的法律,必然要求與校區外的非特區地域隔離開來。其實,不僅是大學,任何在特區以外實行“兩制”的地域,只要有常住人口,進行的活動涉及上層建築的活動,都必然存在這個問題。澳門租用珠海有關地段興建的新邊檢樓,不存在常住人口的問題;澳門園區則專門用於生產活動,不會涉及上層建築。因此,即使澳門特區取得有關地段的管轄權不合法,在其日常運作中也不會遇到太大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管轄時,則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14中可以看到,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在決定中“明確香港特區政府應
  • 3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加強對港方口岸區的管理,不允許在港方口岸區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正因如此,法律委員會才建議在決定草案代擬稿第1條中增加1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該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據此,香港特區將根據《公安條例》,對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不但嚴格控制出入人口,而且“不允許任何個人和團體在禁區內進行遊行、示威、靜坐等與進出境通關查驗無關的活動”。(二) 澳門橫琴校區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採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模式,然後由澳門特區根據大學的特殊性作進一步立法筆者認為,澳門橫琴校區適用法律問題,首先應當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模式進行。其次,澳門特區取得管轄權後,應當根據大學的特殊性,由立法會作進一步立法,對橫琴校區內的活動作出適當限制。1.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對橫琴校區實施管轄授權的主體必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大,國務院無權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性質是全國性法律; 授權決定的內容,除明確規定澳門特區對橫琴校區“實施管轄”外,還應當規定澳門特區應根據有關法例,對橫琴校區實行“半封閉管理”,即由澳門特區進入橫琴校區的管理由澳門特區立法規定,但由澳門特區以外地域進入橫琴校區,則必須經過邊檢;同時應規定,澳門特區應當立法禁止在橫琴校區內進行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無須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即可生效; 澳門特區自獲授權之日起,有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澳門基本法》,對橫琴校區進行立法。2. 澳門特區取得管轄權時,應就橫琴校區進行專門立法,內容應包括: 對橫琴校區的“半封閉管理”進行詳細規定; 不允許任何個人和團體在橫琴校區內進行遊行、示威、靜坐等以及其他與教學無關的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活動。四、結語──拋開成見,理性合作橫琴在1992年就被國家定為當時4個重點開發區之一,但直到今天,橫琴開發還是口號多於實踐,珠澳合作乃至粵澳合作長期裹足不前。當中,最大原因當然是體制的差異。但是,不同主體之間的成見也是合作的一大障礙。狹隘的地方主義,“你的我的”的小市民心態,多年來多次耽擱了兩地的合作。拋開成見,從各自的根本利益出發,理性思考、理性合作,才能走出合作困境。橫琴雖然在行政區域劃分上隸屬珠海。但是,歷史證明,要發揮模琴的特殊優勢,澳門是不可或缺的。從 1996年“路環─橫琴經濟協作區”設想的失敗,到1999年橫琴島“產業功能延伸”定位被否定15,都證明橫琴的開發需要兩地的充分協商與信任。澳門大學進駐橫琴,也許被某些人認為是侵犯了“我的”權利,但是,合作開發總要比無法開發好。而且,珠海,乃至廣東在合作過程中作出的讓步,亦可從其他途徑,例如要求澳門大學給予廣東入學優惠等方式獲得回饋。令人振奮的是,廣東省率先作出了積極的表態,省領導明確表示歡迎澳門到珠海辦學,有力促進了兩地的信任與合作。但遺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省領導的友好表示後不久,有關方面迅速作出回應。在沒有知會澳門特區的情況下,珠海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的“珠國土儲2008–04地塊”掛牌文件顯示,132.54萬平方米的土地將被徵用,作旅遊開發之用 16,澳門有人稱之為“掠奪土地”17。筆者相信,本文已經充分論證了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澳門法律的合法性及其具體做法,就其可行性而言,基本得到解決,但最後是否能夠實現,就取決於兩地政府及有關官員能否拋開成見,理性思考,充分合作了。註釋:1 本文是郭天武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香港基本法實施問題研究”的前期成果,項目編號:08CFX013 。2 甘慧茵:《橫琴,被冷落的熱土下週揭盅》,載於《珠海新聞網》,網址, http:/ /www.zhnews.net/zhnews/2008/1128/article_6830.html , 2008 年 11 月 28 日。3 《澳大橫琴校園澳門化》,載於《澳門日報》, 2 00 9年 4 月 7 日。4 同註 3 。5 《澳門大學橫琴校園擬用澳門法律》,載於《南方都市報網絡版》,網址, www.nddai ly.com , 2009 年 4 月7 日。6 甘慧茵:《澳法管橫琴,珠海咋辦?》,載於《珠海新聞網》,網址, ht tp : / /www.zhnews.net /zhnews/2009/
  • 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適用法律研究澳門研究38第53期0408/article_13426.html , 2009 年 4 月 8 日。7 《澳區租用三不管地段今簽約》,載於《愛喜城市網》,網址, ht tp : / /c i t y . icch ina.com/news/get in fo .asp?id=62497 , 2002 年 7 月 23 日。8 參見陳佐洱 2006 年 8 月 22 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上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的說明,載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 8 期, 2006 年。9 李昌道:《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探析》,載於《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 期, 2008 年。1 0 近似道理的更為通俗的版本,是關於落水者的“給”和“拿”的笑話。1 1 同註 8 。1 2 永逸:《橫琴合作區的宗旨是促進經濟多元發展》,載於《華澳人語》,網址, h t tp : / /w ww.w aou .co m.m o /wa/2009/04/20090410a.htm , 2009 年 4 月 10 日。1 3 同註 5 。1 4 參見喬曉陽在 2006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 4 次會議上所作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 8 期, 2006 年。1 5“產業功能延伸”的定位。廣東省珠海市珠澳經濟合作課題組:《關於在橫琴島設立“珠澳旅遊試驗區”的構想》,載於《經濟前沿》,第 8 期, 1999 年。其後金沙集團準備進駐橫琴,但 2005 年 9 月 10 日溫家寶總理考察橫琴時指出,“橫琴是一塊寶地,要發展好,首先要規劃好,先謀後動”,實際上否定了該定位。1 6《珠海橫琴開發告別紙上談兵》,載於《中國經營報》, 2008 年 12 月 19 日。項目是橫琴島福祥灣的“珠海長隆海洋世界”,參見趙民望:《亞洲最大海洋公園將落戶珠海》,載於《中華工商時報》, 2009 年 4月 24 日。1 7 永逸:《澳門參與發展橫琴定案前有搶佔土地行為》,載於《華澳人語》,網址, http://www.waou.com.mo/wa/2009/01/20090105a.htm , 2009 年 1 月 5 日。
  • 3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編者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6月27日通過《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橫琴澳大新校區將由澳門特區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的定調,隨即引起了兩岸三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由於“橫琴開發”已被納入《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為了更好地推動澳門大學新校區發展和澳珠深度整合,尤其關於“制度創新”和區域合作理論方面的準備,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於7月16日在珠海德翰大酒店舉行了“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座談會,邀請珠澳兩地的專家學者就以下議題展開探討: 澳大新校區對橫琴開發的意義; 澳大新校區對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啟示;澳大新校區對澳門人才優化的意義; 澳大新校區如何促進珠澳深度整合。會議的召開,引起了區域內媒體的廣泛關注,已經有眾多的小篇幅相關報道,本 忠實於講員以及學術自由爭鳴的原則,現將各專家學者觀點整理刊登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透過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外界對相關課題的關注。(專家學者的發言均係爭鳴之見,並不代表本刊立場。)主 辦: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主持人:郝雨凡(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與會者(按地區及姓氏筆劃排名):王玉琦(珠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研部主任)仲銘錦(華南師範大學外國語言文化學院黨委書記)任志國(珠海市橫琴鎮人民政府鎮長)俞友康(中共珠海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夏 泉(暨南大學文化素質教育辦公室主任)張 蓉(珠海港澳事務局科長)張耀輝(暨南大學珠海學院產業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陳章喜(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教授)陳廣漢(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主任)程玉鴻(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副教授)覃成林(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教授)馮邦彥(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教授)鄭天祥(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鍾 韻(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副教授)薛鳳旋(香港浸會大學當代中國研究所奠基所長)王五一(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林廣志(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訪問學者)洪 波(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文化教育部助理)范劍虹(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徐 婷(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文化教育部副部長)郝志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副教授)張作文(中山大學經濟學博士)湯開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教授)楊允中(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楊道匡(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長)趙 偉(澳門大學校長)劉本立(澳門經濟學會會長)駱偉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熱點話題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編輯部*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中文系教授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40第53期記錄整理:李紅、謝四德、劉煒華、姜姍姍時 間:2009年7月16日下午2:30–6:30地 點:珠海德翰大酒店趙偉: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6月27日通過《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來自粵港澳三地專家學者聚首一堂,參與今天的座談會。眾所周知,該決定的通過對澳大全體師生員工以及整個澳門來說都是一件大事、新事和好事。國家這次提供的機遇確實是千載難逢,它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高素質人才培訓的重視和澳門特區政府支持澳大長遠發展的決心,也突顯了“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在國家 6 月 24 日通過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中,橫琴島開發的重點是“面向世界、港澳優先”,利用港珠澳三地的產業優勢互補,把三地的優質資源吸納到橫琴島,形成一種結合性的發展新模式。澳門大學遷建橫琴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審批通過,說明國家高度重視解決澳門發展空間的問題。作為本澳最高學府,澳門大學將繼續負起為澳門特區培養優秀人才的使命,全力打造精品的本科教育和科研創新的辦學理念,積極推進澳門高等教育的教育與科研發展,使其成為國際化的一流大學。由於“橫琴開發”已納入《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澳大新校區正是澳門大學發展的新機遇,也是澳珠區域合作的重要契機。在區域合作、城際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橫琴島的開發將有助於拓展澳門產業發展和教育科研空間,擴大粵港澳合作區在世界經濟中的影響。橫琴將成為“一國兩制”下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今天的座談會主要是就澳大新校區對橫琴開發的意義、對中國高等教育的創新啟示、對澳門人才優化的意義,以及以橫琴澳大新校區為例的珠澳共同合作發展之前景及挑戰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關於這些問題,理論界尚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本人期盼是次座談會能積極推動澳門和祖國的高等教育創新發展,帶動澳門人才的優化及澳珠共同合作新契機,促進澳珠融合與經濟可持續發展。郝雨凡:正如趙偉校長在致詞時所說,澳門大學橫琴校區這件事,理論界似乎還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在一定程度上,此次會議就是為此做好準備的一次嘗試。今天這個座談會要共同探討的是,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與橫琴發展、與珠澳深度整合、與珠三角發展綱要的落實,是甚麼樣的關係?澳門大學校區發展是不是一個孤立的事情?應不應該從更宏觀的角度去看?能否提出科學的、前瞻性的認識?過去我們習慣從“河水不犯井水”的角度理解“一國兩制”,現在我們是否應該思考兩種制度如何才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取長補短,實現共贏?澳門大學搬遷橫琴會不會為珠三角地區發展帶來一個新的面貌?會不會為中國高教發展帶來一定的新的啟示?會不會由於地處珠海,但用澳門法律管理學校而產生“澳大模式”?這種模式會不會對我們有理論上的啟示?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發展,會不會對台灣、香港等周邊地區產生影響?希望能聽到各位的高見。制度創新及其意義鄭天祥:我很早開始研究橫琴開發,早就提出把珠海大學搬到橫琴去,可是沒有成功。現在,澳大搬遷橫琴,是一件喜事。首先,橫琴是一個非常好的辦學環境。大家試想,澳大目前在賭場包圍下,辦學有很大限制,一出校門就遇上賭場。在橫琴辦學,對澳大師生來說,會形成一個良好學習氣氛。這就引起一連串思考:第一,澳門想發展產業多元化,在沒有土地、沒有其他資源情況下,必須開發橫琴。現在有人提出來把機場搬到橫琴,這未必可以做到,但有一點可以考慮,澳門可以在高瀾港劃一個澳門深水港區,大船可以到高瀾外港,再由中小船轉運到澳門內港。對澳門來說,要找一個深水港是很困難的,但澳門過去一直是貿易港、自由港,這個優勢現在沒有得到發揮。其次,當有穩定的供水後,澳門可以不要大水塘,特別是港珠澳大橋建成後,這個水塘更是一塊寶地。可以將其發展成一個新商業區,價值非常高。再者,可不可以把電廠關掉?澳門要搞優質生活圈,用不 自己發電,由珠海供電就可以。過去擔心供電不穩定,現在就沒有必要擔心這問題。無論是泛珠三角“9+2”開發或粵港澳聯合開發橫琴,都是次要,主要的還是澳門、珠澳共同開發。實際上,香港對橫琴開發興趣不大,它不如把資源投放到深圳邊境的開發。
  • 4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前幾天,在一個珠海香洲區研討會上我提到,國家把珠海作為未來珠江西部的經濟區,它是珠江西部轉型龍頭,重點發展飛機製造和海洋工程等,同時也承擔澳門水、電、氣等供應。所以說,珠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的一個基地。單靠澳門方面只可以做一點,但不可能做成。澳大搬遷橫琴是一個很大的契機,利用澳大可以共同辦學校,與珠海一起發展動漫、創意產業。過去,由於機場的問題,大家都沒有合作好。現在,這個問題沒有了。總之,澳大搬遷橫琴是珠澳共同合作、共同發展的新契機。馮邦彥:澳大搬遷橫琴意義重大。我 重講兩點:第一,根據我的長期觀察,這一次橫琴開發最核心的問題是制度創新。中央原則性通過《橫琴開發總體規劃綱要》,探索制度創新的意圖非常明顯。1. 以澳大搬遷來看,過去,澳門方面長期要求以關閘模式或者租賃模式開發橫琴,但是在探討過程中,一直是政治性操作,不顧現實性和可行性。這一次,全國人大把橫琴的1.0926平方公里以租借的方式給了澳門特區政府。澳大新區作為橫琴開發的第一個項目,創造了一種新模式即租賃模式,為澳門大學發展成一流國際性大學創造了有利條件。《珠三角規劃綱要》計劃到2020年,在本地區要辦成幾所有名的大學,這也為澳大的發展提供了牢固的政策保障。2. 澳大新校區建設對澳門產業多元化,包括教育產業多元化提供了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我建議,澳門特區政府以澳大新校區建設為契機,重新整合一些學院,使澳大變成一間綜合性、知名的大學。3. 通關制度。新的通關制度是分線管理的通關模式,但根據我的分析,它最終會走到“一線放開、二線收緊”的通關模式。這是我們長期希望橫琴發展的最佳通關模式。現在可以通過先易後難的方式運作,慢慢地實現一線放開,二線收緊。4.橫琴是一個特別經濟特區,是經濟特區的延伸,即享有 1 7 % 的稅收優惠,這已經非常接近香港的15%、澳門的12–13%,同時還是一個保稅區。從某個方面來看,保稅區就是實行自由貿易區政策,類似香港、澳門。因此,未來橫琴開發將是中國境內制度創新最前沿的地區。5. 制度設計。橫琴發展的定位是“一國兩制”下粵港澳合作新模式,包括整個制度的設計。我估計,橫琴開發會迎來一個非常好的時期。第二,根據《橫琴開發總體規劃綱要》,橫琴開發要配合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以及珠海的發展。珠江西岸的發展很可能將以橫琴開發為紐帶,形成一個包括澳門、橫琴、珠海、中山等在內的大珠三角經濟增長區。橫琴開發一是跟澳門產業對接、協調,二是推動珠江西岸的產業發展,三是成為珠江西岸升級轉型的新平台。因此,從這兩點來說,橫琴開發很可能使珠江西岸、澳門、珠海一帶進入一個發展的新時期。趙偉:剛才大家講得很好,確實需要制度創新。我想進一步聽聽各位的高見:第一,在今天中國發展的情勢下,我們還需不需要制度創新?第二,如果還需要創新的話,這一些“新”是甚麼?我問這個問題,是在思考澳門大學的長遠發展。要規劃10年、50年甚至100年的發展,必須瞭解大中華地區和周邊地區的發展情況,以此找到澳門大學在地區發展中的自我定位。另外,如果澳門大學搬遷橫琴在制度上可以創新的話,該如何創新?還有甚麼模式可以探討?薛鳳旋:關於橫琴開發已經有很多年的探討。澳門特區成立不久就一直關注橫琴開發問題。2000年左右,我們提出了一個方案,特區政府也不斷與廣東、珠海方面溝通開發方案,十年後的今天終有成就。國家行政區劃變更是非常正常的事,例如廣東省廣州市的擴大,把周邊市縣納入其行政區劃;重慶市及其周邊地區組建直轄市等,這些調整都是非常慣常的國家行為。香港與深圳方面的合作案例,也可以提供一些啟示。例如,河套地區土地的規劃與使用,是香港在負責。又如,港深西部通道香港方面的邊檢,放在深圳蛇口進行,解決了從那裏到香港的整條大橋的法律管制問題。這些都交給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確定。而這次人大常委會關於澳大橫琴校區的決議,創新之處,一是橫琴校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管理,是全國範圍內涉及行政區劃改變的一個歷史性例子。二是這次是以租賃的方式,讓澳門大學通過澳門特區政府取得土地,並且租賃期到2049年12月19日,以後也可以延續。另外一個行政管制變更的特例,是蛇口,它是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42第53期中國改革開放後第一個例子。1998年蛇口被劃給招商局,負責蛇口地區通路、通水、通電、通訊、通燃氣及土地平整,並且招商局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以進行方方面面的建設。不止是教育,包括經濟、整體設施等等,都是由一個企業來管。後來,招商局的權力逐漸退還給深圳市政府。不過,招商局現在還在泉州市有50多平方公里的面積,由它作為一個企業來進行方方面面的管理。澳大橫琴校區的租賃模式,約四十年的使用權,不僅解決澳門教育問題,而且也為多方面問題的解決提供試點。我估計,剛才所談的同樣條件(租賃並用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理)與法律程序,會實施於整個近百平方公里的橫琴島。對於中央的“一國兩制”戰略,現在的1.0926平方公里,只是一個“牛刀小試”。楊道匡:首先,中央這次的決定是一個制度創新,體現在:以租賃方式在澳門以外合作開發橫琴;在橫琴辦澳門的大學;以澳門法律管理橫琴校區,並設立特別通道。這是討論多年的橫琴開發的一個啟動項目,大家都對它寄予厚望和非常多的關注。項目進行的好壞,影響到澳大本身、澳珠區域合作以及國家對橫琴開發的戰略。因此,意義重大,責任也相當重大。作為前車之鑒,澳珠區域合作的首例制度創新是全國第一個跨境工業區,但從2006年建區運作至今,效果並不明顯,這點大家都知道。作為珠澳區域合作的另一個新項目,澳大在橫琴辦學很關鍵。第一步走得不太理想,現在邁出第二步,要走好。其次,澳大赴橫琴辦學既然是個案,就不要賦予太多意義和責任,免得項目邁步沉重。摸 石頭過河,集中精力認真走每一步,把個案處理好,其他的不需要講得太多。至於這個個案是否可以複製,將來再說。我的分析,澳大橫琴辦學這一步走得好,將來是可以複製,而不僅僅是個案。第三,橫琴開發為何商議多年才有成果?這取決於政策規劃、管理模式、產業項目投入等多方面因素。如今,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大解決了政策規劃問題,適用澳門法律解決了管理模式問題,建立學校解決了項目投入問題。當然,珠澳雙方關係不是一個大學管理那麼簡單,將來在校園的建設期、運作期還有一系列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但只要保持合作協商、利益共享,就能夠克服發展中的困難。機遇、挑戰與對策陳廣漢:橫琴島的開發,最重要是定位。橫琴如何在“一國兩制”下做出制度創新,如海關的管理、人員的流動、資金的流動。將來,三種貨幣都可以在橫琴流通。這種機制既不同澳門,又不同珠海。所以說,整個橫琴的開發模式要集合港澳的競爭優勢。港澳的企業到橫琴投資,應享受到港澳的待遇,稅收和資本的流動等。在這樣的開發條件之下,澳門大學是其中一個。因此,橫琴的開發有一定靈活和想像空間。如果完全按照跨境工業區的方式做,那就沒有太大的制度空間。澳大搬遷,這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從機遇來看,第一,對澳門高等教育發展,對改善澳門城市品牌有積極意義。第二,澳門本身的經濟增長需要人才。第三,澳門高等學校雖多,但參差不齊,總體水平不高,在大中華地區排不上名。現在,橫琴有一塊地方給澳門大學辦學是一個很大的機遇,有助城市品牌創造,提升澳門教育質量和水平,發展經濟。從挑戰來看,問題非常明顯。不但要對“一國兩制”做出制度創新,澳門及澳大本身的制度也面臨挑戰,例如,澳門的薪酬制度是不是能夠吸引優秀的師資?就辦學而言,這個挑戰很大。我們看到,香港科技大學從無到有,不到20年成為一間在亞洲排得上名的學校,是一個成功的例子。要辦好一所學校,首先要搞好師資,但舊的架構要辦好師資,很難;如果是一間新大學,它可以通過吸引優秀的師資和優秀的學生,建立牌子。在澳門,問題是師資薪酬的立法,如不能超過其他公務員,就會影響到吸引優秀師資。內地的薪酬不高,但內地一些著名大學如北大、清華,其學術地位可以吸引優秀師資,香港的競爭力就更高了。吸引師資,要麼靠收入高,要麼靠品牌硬。澳門面臨的不是錢的問題,也不是土地的問題,而是一個機制的問題──這個機制能否吸引到優秀的師資,淘汰不好的師資?是一個挑戰。如深圳某大學,機制已經老了,好的進不來,壞的出不去。在一次香港的研討會上,謝志偉主席強調澳門大學在橫琴辦學一定要有學術自由。目前來看,澳大橫琴校區實施澳門法律,要滿足這一條件並不難。但與內地合作時,可能會有一些摩擦,這裏面還有新的東西要探討。最後指出,
  • 4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重點應考慮如何把澳門辦成一所國際性大學,有了知名度以後,再嘗試發展其他方面。范劍虹:澳門大學如何帶動粵澳之間的教研整合?對此,我冒昧談兩點:第一,建議建立類似“能源、環保與生態戰略與科學研究學院”。當前,中國的能源與生態環境遭到很大破環,能源、環保與生態問題嚴峻。澳門大學能否在調研的基礎上,考慮建立相應的學院,在科研上加以研發,並帶動相關新的環保的能源開發工業與綠色環保工業的發展。第二,建議建立醫學及生命科學學院以及附屬專科醫院(包括離島醫院)。澳門已有計劃建立類似的醫院,我只是做出一些資訊上的補充:澳門專科醫生的准入體系實際上並沒有建立起來,關於這個問題,原人文學院院長劉伯龍教授在《澳門日報》上已經發表過非常實事求是的文章,希望繼續引入高水平的專科醫生。今年國家衛生部副部長在談及國內的醫改方案時提到,2006年衛生部與香港醫專簽署了關於開展專科醫師准入制度試點工作的合作備忘錄,並於2007年成立了包括醫專專家在內的專科醫師准入制度籌備委員會,選取北京積水潭醫院、北大口腔醫院、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中山大學眼科醫院分別開展骨科、口腔科、兒科和眼科的專科醫師准入試點工作。從澳門的實際情況來看,也需要有更多更好的專科醫生,為澳門民眾服務。澳門大學作為一個公立大學,考慮建立一家醫學及生命科學學院以及附屬專科醫院(包括離島醫院),不但責無旁貸,而且是做一件看得見、摸得 的為澳門人健康 想的實事。實際上,一個好的大學需要優秀的老師和學生,而建立幾個新的學院是一個比較快捷的辦法。駱偉建:從法律及公共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這次中央的決定重點是制度創新。國務院要求橫琴開發在“一國兩制”下做出制度創新,是兩種制度結合下的創新,而不是單一制度的創新。國務院及人大的這次決定應該是一個個案,不具有普遍性。澳門方面相當一部分人的想法可能是,通過澳門大學在橫琴辦學這個方式,逐步把整個橫琴納入澳門的管轄範圍。珠海或廣東方面則會認為,這片地方都給了澳門,自己還作甚麼創新?在合作中,廣東、珠海能具體得到甚麼?各方堅持自己的制度,都不可以,只有打破行政區劃管理模式。這不是合作的產物,而是不同制度的結合。我們國家過去有一個先例,就是蘇州工業園區,它是中國與新加坡兩個不同主權國家兩種不同制度相結合的創新。現在,橫琴開發是我們在一個國家主權下的創新。我個人認為,由於沒有主權的障礙,橫琴開發比蘇州工業園區可能要更容易一些。循 這個思路,我提出這樣一些想法:1. 粵澳(假若香港方面興趣不大)橫琴開發可以嘗試成立一個共同體,兩兄弟一家人共同開發。這種共同體還沒有先例,是一種制度創新。現在的澳大橫琴校區,不是共同體,而是你是你、我是我。在共同體裏面,當然有組織架構。為了避免法律上的困難,其組織架構不要成為地方一級政府,否則與憲法相抵觸,修憲也困難。我倒是比較同意聯合成立類似過去蛇口那樣的“管理委員會”,既避免憲政上法律的困難,又能夠發揮其管理的作用。此外,再考慮成立一個“協調委員會”,作為更高層次的兩地政府之間類似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機制。2. 很多情況下聯合開發面臨諸多困難,跟開發的實體有一定關係,如果組建共同體開發橫琴,可以創造比較便利的條件。所以,應該在共同的利益之下組成一個共同開發的實體。這個實體包含澳門和珠海,而且是政府行為,這樣,政府可以去引導一些項目,再招商引資,這樣做,更實際一些。否則,大家都有願望,但資金、項目不到位,開發就停在那。總之,成立共同體有不少好處。過去我們講共同開發,但是,利益卻不能夠共同,因此,權、責就不可能一致,也就不能長久。假如說橫琴開發是“珠海開店、澳門引客”的方式,這樣做短期可以,長期則堅持不了。而雙方合起來,利益一致了,權利就一致,這樣的合作就比較穩定。當然,具體問題可能還涉及一些法律問題。這是我提出的總的思路。范劍虹:剛才駱偉建教授談到的“共同體”設想很有意義。我曾經用中庸的內涵理解“一國兩制”。中庸思想包含了“允執其中”、“過猶不及”、“和而不同”以及“君子時中”。“和而不同”比較能夠體現“一國兩制”的關係。其實,“一國兩制”的創新應該體現在把不同制度中的相同部分進行優勝劣汰。在絕對對立的意義上,資本主義制度與社會主義制度有三大區別:多黨代議制與一黨制;市場經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44第53期濟與計劃經濟;私有制與公有制。我說的是絕對意義上。一國之下的兩種制度,就好像是兩個圓圈,它們在不斷地互相競爭,並且有很多重合,是互相獲取對方的長處。用甚麼樣的市場經濟?在哪些領域更注重計劃經濟?在哪些領域堅持公有制?在哪些領域用私有制?世界各國都已經有許多經驗教訓。因此,不能簡單地把兩制絕對區分開來,而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相互借鑒制度優勢,才能給制度創新創造新的空間。面對金融危機,更需要人們解放思想。駱偉建教授談到的“共同體”設想很有意義,也很具體,與我上面談到的“不絕對區分兩種制度”的想法也有某種關聯。此外,歐盟中的一些微觀制度可以學習。如果不同的歐盟國家也能克服彼此的不信任,為了共同的將來,建立共同的貨幣、頒佈共同認可的指令,推動人員、資本的流動,那麼一個國家下兩種制度中的技術性部分,只要它足夠合適又足夠先進,為甚麼就不能互相在競爭中形成如歐盟那樣的共同指令,而非要將它視為障礙呢?張耀輝:歷史上,澳珠一直合作不太好,大家都覺得很後悔。這是由於多方權力和利益協調不好造成的。大家都認為橫琴是一塊“肥肉”,誰都想說話,造成耽擱多年,最後,只能將權力上收,靠國家“拍板”來解決。現在我們看到國家定的這個概念,實際上是由澳門大學運營,由澳門政府向珠海橫琴租借。決策是中央做出的,但實際運營仍然需要雙方利益協調,所以我認為,首先應在這個概念下,做好共同合作。作為珠海,希望通過這一次合作得到經濟發展上的好處。眾所周知,廣東省的發展已進入一個裝備產業的發展時期,工業化道路逐漸走到以裝備製造產業為主的階段。珠海在未來十年是廣東工業化裝備產業發展的最重要地區,通過發展珠海臨港工業來實現,這方面與澳門的合作機會並不多,但卻是合作的重要背景。廣東需要大力發展的第二個產業是現代服務業,澳門有較好的基礎,可以向珠海延伸。現代服務業是現代產業體系的基礎,發展現代服務是必然的選擇,這可以通過澳門大學向橫琴延伸使珠海受益。珠海大致的發展格局是,東區主要發展高新科技和現代服務業,西區主要發展工業和裝備業。從澳門角度看,澳門大學搬遷首先具有擴大澳門人才培養的意義,表明澳門可能會通過人才培養實現產業多樣化,降低澳門經濟發展中產業過於單一的風險,找到新的經濟增長點。從未來 眼,澳門大學此次租用橫琴只是一次澳門與內地合作的嘗試,需要雙方建立充分互利、互信機制,以爭取更大範圍的合作。在這種情況下,澳門大學率先在橫琴七八十平方公里找到突破口,首先就是要把廣東、珠海和澳門的利益結合在一起,並且在國家給定的概念下做好工作。突破點在哪里?在於對“大學”概念的認識。甚麼樣的大學可以結合這些利益呢?甚麼層次的大學可以結合這種利益呢?這要有更深的認識,把理論搞清楚才行。如果只是澳門大學擴張來培養人才,這個定位可能有些低。當中有兩個問題:一是如果只有人才培養功能而沒有大學的直接經濟發展功能,就可能因為大學轉化的知識速度慢,見效遲緩而讓雙方互利程度下降,也存在培養的人到哪里去和培養哪里的人的問題,出現教育市場的爭奪,這不應是澳門大學擴建的本意。二是從全球來看,有一些大學具有很強的研發、設計能力,這樣會形成知識產權。澳門大學如果能建成這類大學,建立與珠海加工能力的協作,將使珠海產業直接受益,也使澳門知識產權產業有了較好的內核支持。國內大學的研發動力不足,如果澳門大學從這個角度考慮未來規劃,會增加區域合作和整體競爭力,也可以把學校辦好。因此,我建議澳門大學應 重研究學校定位問題,使澳門向珠海、國內延伸更有意義,實現多贏。要澳門大學支持這樣的定位,需要重新認識橫琴規劃,找到過去的規劃進行分析,構造以澳門大學為核心,連接橫琴規劃與澳門現實產業基礎與目標的大學發展規劃,從而刺激出一些經濟結果,創造出新的產業和利潤,增加產業界信心,推動兩地合作。同時還需要新的制度來配合,例如稅收制度等。澳門大學如果有經濟功能,將來怎樣納稅?如果澳門大學有知識產權轉化或者在橫琴形成新的市場化的技術與資產的合作,怎樣來協商向兩地的納稅分成?需要向中央爭取甚麼制度支持,為後續兩地市場化合作作鋪墊?制度是由國家提供,而剩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利用好,如何向珠海提供一種自創的制度?在框架裏能夠找到一些共識和操作手段。其實,最重要的目標首先是在“一國兩制”下找到澳門大學的定位,然後再進行討論。珠海也應該重視
  • 4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這次機遇,調整好橫琴規劃,通過澳門大學這個平台建立與澳門的協作發展機制。郝雨凡:我同意大家的觀點。澳大到橫琴來,本身就是一個獨特的制度安排,但它是這個獨特的制度安排的結束,還是開始?是局限於既有政策,把1.09平方公里做好就算了?還是從中央到廣東到澳門,都希望澳門大學的搬遷能為地區深度整合的先行先試走出一個新天地?我認為,澳門大學去橫琴是制度改革的開始,而不是結束。當然,制度改革牽涉到很多問題,重點是,我們要改出一個甚麼樣的新制度?澳門大學能開創一個甚麼樣的發展模式?剛才薛教授談到蛇口模式,它的確在全國很有示範效應。30年前搞的蛇口,現在看來不算甚麼,但在當時很有革命性。剛才有幾位教授說,把澳門大學1.09平方公里做好就算了,究竟該不該這樣?正如大家所說,橫琴早就有規劃。國務院在審理澳門大學的事時,也批覆了橫琴的發展規劃。澳門大學應該好好研究這個規劃,與中央規劃對接,這樣較容易發展,對大家也有好處,這也是思路之一。近幾年,我一直在關注珠澳關係問題。其實為甚麼直到今天,珠海的規劃仍有待完善?為甚麼這些規劃與後來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澳門大學已有10年規劃,當中也有考慮到珠江西部地區發展的需要。澳門大學在橫琴先行先試,希望能在辦好大學的同時,也能對地區發展有所推動。討論:對珠、澳及兩地關係的影響王玉琦:我談一些個人觀點,包括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以後我所聽到的一些聲音。應該說,中央對橫琴開發的決定是更為開放的“一國兩制”合作框架。事實上,橫琴從1980年代已經開始開發,特別是近10年,橫琴大橋通車以後,大家都看到,橫琴這麼好的一片土地資源擺在那裏,謀而未動。這種狀態,大家都很清楚,跟澳門是有直接關係的。珠海方面非常關心如何跟澳門合作來開發橫琴,澳門也很希望就橫琴跟珠海有更緊密的合作。但為甚麼這麼好的一片土地卻等待了這麼多年?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珠海會問:“我們付出了那麼多,等到了甚麼?我們的利益在哪裏?”在座的專家可能有些並不清楚,當初,為了在橫琴填海造地,人手缺乏的珠海請順德方面協助。在1980年代填完之後,當時珠海想以10,000元一平方米的代價向順德方面要回那些地,他們說:“我們填這地方的時候,死了多少人哪,一平方米10,000元我們也不給。”眾所周知,現在我們給澳門的這1.09平方公里土地,很多其實是已經賣出去了的,珠海要花更多的錢去贖回這些地,然後給澳門。珠海服從中央和省裏的政治決定,責無旁貸,理所應當。而澳門,可以直接跟中央對話,但最後合作還是落在珠海方面。所以,我們想通過今天這樣的研討會傳達一些信息,在利益分配上還是要充分考慮到珠海的利益。只有充分考慮到珠海方面的利益,珠海開心了,在合作中得到了好處,大家利益共享──政治我們是擺在前面,但合作也絕對是講利益的──澳門跟珠海合作才更融和,更加良性循環互動。如果把跨境工業區合作看作第一步,它顯然不是特別完美,但如果在橫琴開發這第二步能夠更加尊重、體現珠海方面的利益,就能為以後更加緊密、友好、開心、利益共享的合作開啟一個好頭。深圳與香港的合作為何那麼融洽?因為深圳在與香港的合作當中得到很多很多好處。但珠海在跟澳門進行合作時所得到的好處,說實在的,確實不多。經濟利益是要讓步於政治利益,但是,如果這樣的讓步是不可持續的話,對今後的合作就會有影響。例如,現在有人說這樣的話:“澳門有地辦賭場,但為何無地辦學校呢?”澳門非常重視土地的投入與產出,而珠海如果不重視自己的經濟利益,那麼,珠海未來的發展不會十分理想。希望能向高層傳出有關信息。郝雨凡:說得很好。過去開發橫琴出現節外生枝,正如剛才張耀輝教授所說,是因為各方利益沒有協調好,澳門方面一直沒有充分考慮珠海利益。所以,澳門大學到橫琴來,希望能有一個新的開始。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契機,讓澳門參與珠海的發展,共同開發橫琴。橫琴之所以是一塊寶地,主要因為它靠近澳門。珠海有100多個島,只有這個島靠近澳門,一直期待澳門參與開發。過去,澳門的確沒有過多考慮珠海的利益,所以珠海跟澳門打交道時,總覺得吃虧。在某種程度上,跨境工業區不能說很成功。澳大來橫琴,希望能帶動新一輪珠澳合作。正如馮邦彥教授說:未來橫琴開發要做到“一線放開,二線收緊”。我們希望,最終能出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46第53期現的比較理想的局面是,關口從現在的蓮花大橋北移到夏灣大橋,整個橫琴都納入“一線”開放,成為珠澳深度整合的前奏。陳廣漢:自由貿易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關鍵是誰有開發主導權。郝雨凡:關鍵是共同開發。剛才駱偉建教授也提出“共同體”概念,其實我們也曾提出,珠海可以拿出橫琴,邀請澳門、香港共同開發,做到“一線放開,二線收緊”。不管是叫“共同體”或者是“合作開發區”,前面打開,珠海也就受益,橫琴也真的開發了。澳門大學的參與只是開發橫琴的第一步,橫琴開發需要的是多方合力,需要國際國內的資本和技術共同參與,澳大在科技研發上也會全力配合。馮邦彥:我經常珠澳兩邊跑,聽到不少雙方的意見。關於珠澳合作,珠海說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澳門也說利益沒有得到保護,雙方怨氣不是一般的大,而是非常大。這提出了一個很深刻的問題:區域合作,我們該用甚麼思維?甚麼叫利益?利益在哪?我想,在這些問題上,歐盟是一個很好的範例。1999年,德、法兩國取消他們的強勢貨幣馬克和法郎,去成就歐元。歐洲的政治家從長遠的利益出發,才能夠走出區域合作關鍵的一步。這種思維方式,是區域合作中必不可少的。如果不是用這種方式考慮問題,區域合作很難搞下去。陳廣漢:談到澳門大學的發展,我認為,關鍵是澳門大學要在橫琴辦成一所甚麼水平的大學?是香港科大水平,還是其他?澳門大學的這個目標實現了,才會影響到珠三角。澳門大學不能光靠向中央要優惠政策,必須搞好自身的教學。這個問題不是珠海的問題,是澳門、澳大自己的事情。昨天,在廣東省的一個會上談到橫琴的開發模式,第一層面是理事會,第二層面是管理委員會,第三層面是合作股份公司。通過這三層管理,可以吸引港澳及外資參與開發。但管理委員會是誰?管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澳門和香港的資本都可以參與,關鍵是管理委員會的主導權。這是廣東省直接提出的問題,而不是珠海。就是說,澳門大學新校區的發展是不是還缺少一些條件?澳門大學似乎要完成甚麼歷史使命,不看自己的碗,而看別人的鍋。對此,珠海方面可能不太高興。澳大首先要辦好自己的事。政府推動珠三角產業升級的思路是高度開放的,不是說中山大學在本地區,省裏就理所當然給予優先權,而是邀請更優秀的機構如北大、清華、中國社科院來參與。我的意思是說,第一,澳門大學要參與珠三角產業發展,就要拿出像樣的東西來,然後才能參與。否則,不是照顧你嗎?不能照顧!第二,澳門大學要創新,首先是自己的制度要創新,把澳大辦成一流的大學,以此為基礎,參與帶動珠三角。馮邦彥:其實,橫琴發展的四大產業板塊之一,是教育研發板塊。其中,澳大校區是一個組成部分,但它很特殊,實行的是澳門的法律。說老實話,這個校區產生的GDP(地區生產總值),是澳門的。其他幾個板塊,則是配合珠海產業發展。駱偉建:現在談的橫琴開發,是“合作開發”。另外,國務院在做這個規劃決定的時候強調,是協助澳門產業多元化,對澳門經濟多元化有作用。如何產生作用?適度多元就只有澳大這一部分,除此之外就沒有了嗎?馮邦彥:如果澳大能夠在搬遷的基礎上整合出一個一流的、起碼亞洲一流的大學,那麼所產生的效應及教育產業,可以對澳門的單一產業起到適度多元化的推動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說,澳大的搬遷,除了對澳大整個制度的創新以及國際地位的提升有很重要的作用之外,對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也有積極作用。駱偉建:反過來說情況又如何呢?橫琴開發,除了澳門大學進去之外,如果其他的都是一些商業化的途徑,那麼,所有的GDP都歸珠海。其實,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一定要合。對於澳門的產業多元化,除了澳門大學搬遷這一步之外,應該還有其他的合作開發。馮邦彥:到目前為止,橫琴規劃綱要,應該是中國境內最具突破意義的制度創新。整個橫琴的GDP和稅收都是屬於珠海、廣東的,所以珠海不用擔心。如果橫琴開發得好,會帶動珠海GDP和稅收大幅增加。根據我的研究,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化有兩個層面,一是澳門本土的產業要適度多元化,二是通過區域合作,來達致地區的產業多元化。
  • 4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陳廣漢:現今全球化時代的現象是有形的邊界,無形的經濟。像跨國公司,資本和稅收都不受土地邊界限制。薛鳳旋:我提出兩個概念給大家參考。第一,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就是創新,是將“一國兩制”擴展到內地橫琴。澳大的最大貢獻就是按照“一國兩制”、《澳門基本法》的要求在那裏辦學。第二,誰來管治開放性的橫琴是關鍵。如果歸珠海管,澳門經濟多元化是沒有前途的。為甚麼這麼多年國家不讓橫琴發展,關鍵就是要保證“一國兩制”。澳大橫琴新校區的開發是第一步。第二步,從全國的高度來看,澳門的發展要有國際定位,只有一個辦法,把整個橫琴島的管治權給澳門。珠海有16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尚未開發的太多了。從國家的高度看,要珠海發展容易,而要“一國兩制”的澳門發展則不容易。俞友康:我個人認為,珠海歷屆市委市政府都非常重視珠澳合作,特別是珠澳共同開發橫琴。對橫琴開發,市委市政府一直採取保護性、可持續性的開發戰略,才留下了目前寶貴且豐富的土地資源,為珠澳合作預留了巨大空間。今天,澳門大學進入橫琴,以此作為一個新的起點,消除了人們長期以來誤解珠海沒有能力、沒有辦法、沒有策略依靠自身能力開發橫琴的疑問,表明了珠海人民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敏銳的政治意識。這也是珠海市委市政府的一貫態度。如果珠海要開發橫琴,項目早就堆滿了。但珠海站在政治高度,才一直以保護性、可持續性的策略開發橫琴,這是我要補充的一個觀點。我的意思很簡單,就是說珠海不是沒有能力去開發橫琴,而是基於政治考量,留下橫琴讓珠澳共同合作、共同發展,為澳門繁榮穩定留下空間。珠澳深度整合與區域合作楊允中:關於澳門大學搬遷橫琴和珠澳共同合作,我補充以下幾點意見:第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特別決定指出:“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 12月 19日止”,“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這是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以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第一份相關授權性決定,也是確保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有效驗證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意義十分重大,影響至為深遠。不僅對澳門特區,而且對珠海和廣東省也是如此。之所以要作出這項重大決定,其背景一是橫琴位置特殊,同澳門特區關聯性最大,把橫琴納入珠海經濟特區也因為距澳門最近;二是澳門情況特殊,作為微型經濟體,澳門面臨發展空間不足與結構調整的雙重壓力,而澳門保持良好穩定發展態勢又直接構成驗證“一國兩制”的需要。澳門現有面積為 29.2平方公里,而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用地面積為1.0926平方公里,這表明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後,納入澳門特區管轄的面積便可有1/29的擴充,而且這1.0926平方公里是具實際開發價值的優質土地資源,故實際上就等於澳門特區至少可有1/20的有效開發空間的擴大,而且還有不可低估的社會政治意義。同時,這1.0926平方公里只佔橫琴1/80,佔其可開發面積1/40;如果對於整個珠海市,那應該是一個可以忽略不計的數字。第二,《決定》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可以續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變更該校區土地的用途”。表面看來,這似乎是一項約束,即不准轉成房地產等短期受益項目,實質上,這從長遠觀察則是一種有效保障。澳門推行產業相對多元化阻力重重,除發展空間過小的制約外,人口高密度性與低素質性則是另兩項重大制約,這兩大制約又具很大關聯性。根據官方統計數字,目前澳門勞動人口約為33萬人,21.4%為小學或以下程度,30.1%為初中程度,兩項共佔51.5%,即過半數為文化素質偏低勞動人口,這同澳門已經取得的經濟發展指標很不相稱。隨 《決定》的落實,高等教育加速發展與提高層次將有望在可見將來落實,即上述雙重制約的突破有期,因此,這對於新生的澳門特區是一個帶治本性的重要舉措。第三,《決定》也是澳珠實現緊密型合作、互補共贏的體現。澳門與珠海是特殊的社會歷史條件形成的命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有人講,《決定》令珠海吃虧受損,“要珠海付出太多來支持澳門,而澳門對珠海沒有對等的付出”1 ,甚至用甚麼“租界”、“割讓”來做比喻。這類看法都是相當片面的,不符合澳珠兩地關係的歷史和現實,也是對《決定》的一種誤解和消極反應。我們不僅要看一時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48第53期一事,還要看長遠發展;不僅要看經濟得失,還要看政治得失。澳門的一進一退直接關係到中國人民的最高利益。一方面,澳門特區是直屬國務院又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基本國策,是有效驗證“一國兩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決定得以落實的直接受益者是澳門,但間接受益者是珠海,珠海和廣東都是受益一方──不僅澳門大學新校園區要簽租賃合約,澳方要向珠方支付租賃費用,而且校園建成後珠方也會多方受到拉動。這是不言而喻的。澳門、珠海至今仍是珠江三角洲西部不具龍頭地位的中心城市,設法優化澳門的產業結構與提升珠海的綜合實力,是澳珠兩地以至整個粵港澳推進緊密型合作的一個突出課題。因此,《決定》的出台不是珠海被忽略和邊緣化,而是被推向緊密合作、先行先試的潮頭;不是消極應付,而是積極進取。第四, 歷史發展證明“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其有效實施的前提是正確理解,而正確理解的前提則是堅持深入改革開放與必要的理論創新思維。舉個有目共睹的事實,幾年前推出的澳珠跨境工業區如果論證再嚴謹一些,並且用類似本次授權模式推出,那麼,也許不會導致今日的被動後果。“一國兩制”之所以具有極大的理論權威性與現實可行性,就是在於堅持“實踐永無止境,探索和創新也永無止境”的認識論最新成果;在於堅持“一國”同時允許“兩制”存在,而且設法發揮“兩制”的潛在優勢並整合成新的制度性優勢;在於把國家利益、特區利益和居民利益作到最大限度的兼顧統籌。授權澳門特區對澳門大學在橫琴新校區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的決定,正是新形勢下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需要,正是突破原有傳統與體制並體現觀念創新的產物。第五,對於澳門一方,空間擴大與理念提升要同步實現。用好政策、落實政策,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既是厚禮又是壓力,既是契機又是考驗。澳門大學面臨歷史性飛躍與跨越,有新校園、新校長,還要有新思維、新理念。熱切期盼20年後國際知名大學評估時澳門大學榜上有名,名列前茅,不僅是一所普遍公認的人才開發基地,也是新思想、新理念、新成果的產生地。2009年是澳門特區發展進步道路上的重要一年,兩大選舉密鑼緊鼓地進行,兩慶活動也陸續展開。澳門要完成的不僅是政權架構更新換代,而且應包括制度完善與理念提升兩大課題。要珍惜中央送給澳門特區的這份厚禮,以此為契機把澳門大學新校區建好,同時也應視為一股動源力求把特區方方面面相關事務做好。對博彩業加強監管和推進產業適度多元化至為重要,而以創新思維把法制改革、行政改革進一步向縱深推進亦不容放鬆。“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制度創新,“一國兩制”也是前無古人的思維創新,既要堅定地加以貫徹實施,又要以全新視角來探索其實施的規律性。包容互利、合作共贏是“一國兩制”的推進宗旨,也是它得以成功的根本保障。作為新制度、新理念的推行者,我們要在現時基礎上敢於做前人未曾做過的事,也要敢於探索前人未曾探索過的發展規律。此外,中央將橫琴1.09平方公里土地給澳門大學,不僅僅送一份大禮,而且是給你提出一個新要求,應該充分理解這一點。澳門大學在橫琴怎麼辦?希望澳門大學新的校長、新的領導架構高度重視,這不但是澳門大學的事,而且也是澳門特區的事。如果能夠把它作為珠澳建立緊密合作的一個切入點,一個成功的示範,受益一方絕不會是單單澳門自己。剛才有人提到跨境工業區,我幾年之前,甚至在建立當初,就提出很強烈的保留意見。現在有些人生怕說是失敗,明明是走過彎路,卻不敢承認。為甚麼失敗?關鍵是沒有推出類似今天這樣的《授權決定》,如果當初採用這個澳大橫琴新校園模式,我認為會百分之百成功。為甚麼要設跨境園區?因為澳珠兩地制度不同,可以利用澳門優勢和國際市場,以澳門的法律法規統一管理,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珠海坐享其成,何樂不為?結果,跨境工業區變成“一區兩制”,既沒有規模優勢,又沒有制度優勢。現在澳門大學怎麼辦?好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不少建議。我認為:一是要整合。如果可能的話,把澳門這幾個公立學校,整合起來,形成有規模、有實力、有競爭力的現代澳門大學。二是設立有競爭力的專業。不僅僅是學院由5個擴大至8–10個,學生由6000擴大至10,000–15,000人,不單單是規模要擴大,而且質量要提升。一定要求澳門大學至少一半以上的學院和專業是有競爭力、有品牌效應的,
  • 4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走上一條優質化發展道路。多年前,我提出了一個建議,就是把澳門轉化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深水大港。澳門雖是一個法律上的國際自由港,但有名無實,因為沒有深水港,因此沒有利用價值。澳門東南有一個萬山列島,可以按照上海洋山港模式,由澳珠共同開發,或者按照租賃開發。如果能成功的話,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便會馬到功成,比起現在澳門大學搬遷橫琴的拉動更直接、更明顯。要是澳門成為一個國際著名的深水港城市,就可以建自己的遠洋船隊,也可以建立船舶註冊中心,是名符其實的國際化城市,而不是一個缺位的國際化城市。另外,我要說一點,如果珠海、澳門按照老路發展的話,10–20年後,珠海、澳門也形成不了珠江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的規模、功能和競爭力,珠海、澳門,永遠是一個中等城市,沒法讓外界對你有更多的認同。如果在這方面把我們的思維進一步調整,在不久的將來,珠澳不但是緊密型合作的平台,而且也應是先進理念的誕生地。夏泉:開發橫琴是落實《珠三角發展綱要》的重大戰略舉措。在珠三角城市群定位中,珠海市主打軟體與教育。20世紀90年代以來,珠海市已建起珠海大學城。以新近中央授權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建設為契機,正式拉開了橫琴開發的帷幕,這是粵澳合作的成功嘗試。為了順利推進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建設,建議在珠海特區設立“橫琴高校特區”,並專門制訂頒佈相關法規。主要理由有四:一是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是“一國兩制”的實踐與拓展,是“一國兩制”第一次在港澳以外地區實現。最近中央政府又將橫琴納入珠海特區管理。橫琴島開發通過租賃方式解決澳門大學用地問題,這無疑是思想的解放與制度的創新。當然,橫琴校區的設立對珠、澳來說,面臨 一些新的問題與挑戰,尤其是新校區法律的適用與管治問題,儘管中央已授權澳門管理,但對此珠、澳雙方仍有爭議。二是澳門大學“租賃”橫琴,是中央、全國人大授權。要平衡珠、澳的權益,雙方應以平等、互利、雙贏與溝通為基礎,加強雙方的互動與產業銜接,減少摩擦,形成合力。設立新校區意義重大,舉世關注,但澳門要協調、理順好與粵、珠的利益關係,不要“挾中央以令珠海”,同時珠海也要立足長遠。三是澳門大學實行的不是“一校兩制”,而是“一校兩區”,誠如澳門大學趙偉校長所言,是“一國兩制高校”。新校區將繼續保留其辦學特色與辦學自主權,保證學術自主、學術自由的氛圍,確保“澳門大學是澳門人的大學”。四是可充分發揮澳門大學的橋樑、借鑒與示範、輻射作用。一方面澳門大學可以成為聯繫兩岸四地高校、內地高校與國外高校尤其是葡語國家高校溝通的橋樑;另一方面,其先進的辦學理念、辦學特色與大學自治傳統、自主辦學模式及其實踐,對內地高校有借鑒與示範作用,可促進內地高校與國際先進教育的接軌,為內地高校提供國際教育範本。設立“橫琴高校特區”的措施有二:一是引進海內外知名高校(海外、港澳台、內地)在此辦學,形成一個高教特區,打造國際高等教育品牌,以此帶動橫琴與珠海開發。二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由全國人大專門制訂“橫琴高教特區法”,或由澳門、珠海擬訂草案後,由全國人大審批頒發。“橫琴高教特區”依法實施管治,既保持澳門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大,又充分尊重珠海權益,解決了新校區設立遇到的諸多難題。陳章喜:我們應該把思路放寬一點,放到一個戰略高度來看澳門大學搬遷到橫琴。實際上,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建設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示範效應或示範功能:一是對國內邊境經濟區發展的示範效應。大家都很清楚,凡是在國與國邊境地區之間,採取一種開放、靈活的邊境地區經濟政策並大力發展的話,人民生活水平就會提高很快。例如美國與加拿大的邊境工業區、歐盟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發展。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在邊境經濟的研究方面也很有成果,最近我看到了澳門研究中心的李紅博士寫的一本書,書名為《邊境經濟──中國與東盟區域合作的切入點》,這為邊境合作提供了思路。我覺得,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建設,除了對澳門與珠海的邊境合作產生示範效應之外,還會對香港與深圳的邊境合作、新疆與哈薩克斯坦的邊境合作、廣西與越南的邊境合作、中國東北與俄羅斯的邊境合作等產生示範效應。二是對澳門城市空間結構優化的示範效應。澳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50第53期門的城市建設及空間結構優化,必須在土地方面尋求突破。澳門目前的生活居住用地只佔整個城市用地的30%。一般來說,居住用地佔整個城市用地一般不低於40%,如東京、大阪居住用地佔到整個城市用地的40%,國外有些城市達到了50%,甚至60–70%。此外,澳門目前的人均居住用地只有8平方米左右,而國家建設部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標為18平方米。據我觀察,澳門今後在發展過程中,填海造地的成本會越來越高,因為澳門水域較淺的地方已填得差不多了,再繼續填海造地就必然是深水地區,因此,造地的成本必定會很高。所以,澳門城市建設用地必須尋求新的突破。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建設將為澳門城市空間結構優化,改善澳門居民生活素質,提供示範效應。三是對整個珠海橫琴島開發的示範效應。中國政府的戰略決策,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步到位。中國的改革,是先從農村開始,然後到城市,分步到位;中國的開放,先從沿海開始,後向沿江、沿邊、內陸分步開放。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開發,根據我的觀察,中央政府做的只是第一步。今後,如果澳門大學建設順利的話,很可能在橫琴島的開發政策上會有更大的動作。的確,澳門城市用地很緊張。最近,我在研究澳門土地需求問題時,對未來10–15年的澳門土地需求進行了一個計量預測。根據人口因素、 GDP 增長、產業發展等因素,到 2020年,澳門城市土地需求規模會達到45平方公里,相對現在澳門29.2平方公里的土地,需求缺口很大。橫琴有50平方公里可利用的土地,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建設有助於澳門解決土地供不應求的問題,橫琴未來發展應由澳門主導開發。而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開發對整個珠海橫琴島的開發無疑會產生示範效應。王五一:澳門大學搬遷橫琴的事,中央已經定了,做與不做,已沒有甚麼好討論的。今天需要討論的,就是如何把搬遷的事做好?從意義上說,這件事說小可以很小:不就是因為澳門大學要發展,在橫琴找到一塊新地皮嘛;說大也可以很大:它可以看成是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一個契機,可以看成是澳門產業多元化的一個發展方向,可以看成是澳珠合作的一個模式,可以看成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創新,也可以看成是橫琴開發的一個突破。就是說,這件事要往大裏看,可以具有很多意義,或者說,你可以給它戴很多高帽。這件事最終辦好了,這些意義還真能體現出來,這些高帽還真頂起來。但若辦得不好,可能剛才我們所說的一些意義就很難顯現出來,這些高帽就很難頂起來。橫琴有七八十平方公里,其價值來自於它的“澳門概念”,否則,它就是一個普通的海島,要開發,珠海自己就能開發,也早就開發了;如果它由自由市場來開發,也一點問題都沒有。為甚麼要把橫琴開發納入更高的角度?因為它的“澳門概念”。只有在“澳門概念”下的橫琴開發,才能最大地發揮橫琴開發的效率。既然現在由澳門大學來開發,如果開發是開放式的,它一定產生自由市場機製作用、產業輻射與拉動作用等等。如在這裏搞一所大學,在自由市場機製下一定會形成一個大學區;不用搞甚麼規劃,如研發基地、商務中心等,它一定會按照自由市場機制來發展。我們可以看看一些城市發展、佈局的形成,無論內部或者外圍都是自發力量形成的。如果我們想讓澳門大學搬遷橫琴成功的話,那就要形成一個開放區。如果總想把它封閉起來或用租金的概念,又要辦成功的話,就有很多細節的問題需要考慮。記得3年前,我在美國跟一家大博彩公司的老闆談到橫琴發展的事,他說要在橫琴搞一個10平方公里的酒店、會展、休閒度假區,我就問他:“這裏有一個通關的問題。將來澳門與橫琴之間顧客通關的麻煩你考慮了沒有?”他的回答是,想像把通關從蓮花大橋移到橫琴大橋。他把這事想得太簡單了。將來,無論是澳門與橫琴的關口問題或者是澳門大學搬到橫琴的邊境問題,都有很多很多細節要解決,例如,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電話區號是00853還是0086–756?互聯網,用澳門電訊還是用中國電信?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能不能夠有助於橫琴居民的就業問題?電力、自來水供應是直接從橫琴過去,還是經澳門繞過來再進去橫琴?……有很多細節的問題需要解決。細節不等於小事,一些細節處理不好會影響整件事。既然大方向定了,我們有必要把很多細節考慮周全,例如法律、基礎設施、經濟、政治等。單單一個拱北海關就有4個單位在管,如果簽證不了,你就過不去,你找這一家,這一家說“管不了,我們只管廣東省的簽證,你到那一家”,那一家也說管不了。一共涉及4家,好多麻煩事。我很早就問,澳門與內地之間,為甚
  • 5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麼澳門居民不能拿澳門身份證過關呢?為甚麼還要辦回鄉證?有一個很內行的人給我一個有說服力的答案:若是取消了回鄉證,有幾個不該進來的人就會進來。就是因為這幾個人,就得加上一層回鄉證保護起來。還有兩地車牌的事,情況也相近。今天我只提出一些細節,認為要辦好事,就要把一些細節做好。覃成林:第一,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區是珠海重新定位對外開放功能的大膽試驗,建議珠海抓住機遇申報國家對外開放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6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自啟用之日起,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這標誌 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建設正式啟動,對於澳門大學在橫琴新校區大展宏圖,加快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同時,本人認為,這個決定的重大意義不僅限於對澳門大學的發展,其所釋放出來的資訊對於新形勢下大膽解放思想,深化對外開放,打開了新的想像空間。作為橫琴島行政管轄方,珠海需要從中獲得啟發,解放思想,重新思考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戰略定位,重新思考與澳門合作、共謀發展的路徑,大膽創新珠澳合作模式,尋求新的發展機遇。珠海是國家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一,是內地改革開放的前沿,為國家的改革開放大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 中國內地加入WTO,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傳統的經濟特區開放模式基本過時,需要積極探索新的對外開放模式,以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本人認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設立和全國人大授權的管理模式,為珠海重新定位對外開放功能提供了一個大膽的試驗,其開放程度和管理方式既不同於經濟特區,也不同於新加坡蘇州工業園區、新加坡天津生態城、新加坡廣州知識城,這對珠海制定發展戰略是一個重要的啟迪。受此啟發,本人建議,珠海應該借橫琴島開發之機,向國務院申報“國家對外開放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賦予珠海新的歷史使命,為國家深化對外開放,創新對外開放模式,先行先試,積累經驗。建議珠海借鑒澳門自由港高度開放的經濟體制和優惠政策,積極利用澳門“一國兩制”在對外開放方面具有的靈活性,申請國家把橫琴島設置為自由貿易區,由珠海主導,與澳門共同開發,把橫琴島建設成為內地深化對外開放,探索“一國兩制”下跨境合作發展的試驗區。第二,澳門大學新校區應該作為橫琴新區文教科技功能區的極核。澳門大學進入橫琴新區,為珠海橫琴新區的發展注入了國際化的高等教育元素,增添了人文質量。因此,建議在橫琴島總體開發規劃中,充分地利用這個契機,圍繞澳門大學新校區,把橫琴新區規劃建設成具有國際水平的現代化的文教科技功能區。在這個功能區,澳門大學新校區作為一個國際化的高等學校,作為橫琴新區現代教育科技文化發展的一顆火種,可以開闢橫琴對外的文化交流與聯繫。同時,也可以為珠海的發展培養高層次的人才,包括大學教育和短期人才培訓。第三,從有利於粵澳高等教育合作出發,進一步創新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區的管理模式。廣東省省長黃華華指出,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要成為粵澳合作的示範項目。7月9日粵澳雙方簽署了《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推進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的合作協議》。雙方將加強溝通協調機制,全力推進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建設。本人認為,要更好地發揮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的示範效應,對於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的管理方式還需要進一步的創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開管理,具體方式由國務院規定”。從目前瞭解到的管理方案看,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其他區域是實行有“籬笆”的區隔,進入都只能從澳門。顯然,這種管理方式實際上就把澳門大學新校區作為了橫琴島上的一個“孤島”,與珠海的關聯存在障礙,不利於澳門大學作為一所國際化的高等院校對內地在教學模式、辦學理念、學術交流等方面發揮示範作用,對目前珠海、廣東與澳門教育交流合作的現狀並沒有帶來實質性的改變。珠海有一個大學城,廣州有眾多的高校,粵澳高等教育的交流與合作空間十分廣闊。因此,本人建議,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中,應該考慮到在橫琴珠海方向開闢一個教育文化科技特別通道,讓澳門大學與珠海及廣東其他地區的教育文化科技交流不必繞道澳門,而是實行在橫琴島上直通。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有利於粵澳高等教育優勢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52第53期互補、資源分享,有利於澳門大學發揮國際化辦學模式的示範作用。當然,以上設想是基於橫琴島的開放現狀。如果珠海能夠成為國家對外開放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橫琴島能夠設立為自由貿易區,那麼,一切都將是另一番景象。郝志東:聽了很多專家學者的觀點,我覺得今天的座談會開得越來越有意思,尤其是制度創新的題目,非常好。在橫琴到底實行一個甚麼樣的制度,創甚麼新?這個問題大有探討之處。珠澳兩地如何整合?我非常贊成駱偉建教授提的“共同體”概念。不過在這個概念上,在經濟範疇之外,我想還應該再進一步思考、創新和突破。這個共同體應該也是一個社會共同體,文化共同體,甚至政治共同體。如果僅僅是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對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有一條護城河把它圍住,形成一道無形的牆,把澳大和珠海隔開,那麼就談不上制度創新。我們要想一個辦法,搞一個共同發展區域、共同體。我們需要創造一種制度,使得我們可以把這道牆拿掉。也許這堵個墻暫時不能拿掉,但最後應該要被拿掉。無論是發展教育或是發展經濟,橫琴是個試驗區,是如何將珠海和澳門甚至香港整合在一起的試驗區,也就是所謂同城化問題。這個試驗對將來兩岸的整合會有很大的啟發作用。從經濟上來看,由於橫琴是珠澳共同開發,它的利益自然應該是要分享的。其實不但是經濟利益,還有政治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夏泉老師所說的教育利益──例如“高校特區”的概念等等──都可以分享。這樣的同城化,這樣的整合才有意義。其實,橫琴應該是一個特別的區域,特別的共同體,它把“一國兩制”的精神也融和在裏面了。我認為,橫琴開發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做一篇非常好的文章。鍾韻:關於澳大校區的租賃模式,大家都認為是制度創新,但我個人認為“制度創新”是比較大、比較泛的說法。像CEPA,推行了好幾年,業界對這一制度創新的看法是“大門開了,小門沒開”。同樣,如果制度創新僅僅是針對澳大校區,有可能是創新對這一次的珠澳合作項目適用,而對下一次的項目卻可能不合用。如果是針對具體的項目採用具體創新對策這樣的思路,是否應該在澳大這個項目上找到比較良性的、友好的出發點?不僅僅在這個項目上為澳門經濟的適度多元化作出貢獻,而且體現澳門和珠海都同時參與的合作理念,開創一個大家友好、舒暢的起點。雙方應該考慮可以合作做些甚麼。例如,澳門大學除了考慮提升澳門的國際形象之外,還應考慮為提升橫琴和珠海的國際形象做一些創造性的工作,產生社會效應;經濟效應方面,為珠海以及廣東的產業集群產生影響。珠海方面也可以對澳大這個項目提出要求,希望在項目建設與運作過程中,能夠給本地創造就業、物資需求等等。雙方參與,開啟友好的合作。湯開建:在今天來看,橫琴島的開發能做出這麼樣一個決定,實際上是一個主權問題──主權在中國人手裏。從歷史來看,橫琴島在18–20世紀有3次具有被動性質的對外開放。在葡萄牙人管治時代,葡萄牙人想盡了各種辦法,通過法國、西班牙、英國等等渠道,想佔有橫琴,但中國政府始終不同意。這裏我提供三個史料來說明歷史上橫琴島的3次對外開放。第一次,東印度公司在1780年的時候,佔領了百靈灣──又翻譯為“燕子灣”或“雲雀灣”,並在那裏設立了很大的鴉片躉船,東印度公司所有的鴉片都存放在那裏。1793年,兩廣總督派軍隊把他們趕走了。第二次,1863年之後,葡萄牙人實際上佔領了橫琴島,設立了兵營、警所、學校和麻風院,行政、軍事、慈善機構基本上都有了,實質上佔領了橫琴島,但中國政府不承認,1896年清朝政府把葡萄牙人趕走,收回了橫琴。抗戰期間,橫琴島第三次對外開放。當時,葡萄牙在二次大戰中是中立國,1937年日軍進攻該島,葡萄牙葛古諾上尉率領100多名軍警進駐橫琴島與日軍對峙,持續數年時間,最後日本人因而放棄橫琴。這是歷史給我們的知識。今天橫琴島的開放,既然邁出第一步,將來,完全有可能邁出第二步、第三步……張作文:10多年前,鄧小平在中國的南海邊畫了幾個圈,現在我們在橫琴島又畫了個小小的圈──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首先應該肯定的,這個校區是個新鮮事物,是一個創新。具體而言,我認為,其意義,第一是粵澳或者澳門與內地合作的一個切入點,一個突破口,是為了推動兩地合作,推動橫琴開發的切入點、突破口。但我不太同意說它是一個示範點,它不具有一個普遍性的示範效應。橫琴開發至少等待了20年,現在終於開始了,因此是一
  • 5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個切入點,儘管這種模式對珠海而言未必很理想。第二,對澳門的持續發展肯定有支持的作用。第三,為澳門經濟的多元化發展騰出了一個空間。這兩點都不用展開說明了。我想強調的是,它不是一個示範點,而是一種特殊的合作模式──以租賃方式、用澳門的法律來管理。但是它還是有合作──合作開發。而且,在將來的建設過程匯中,澳門跟珠海方面有共同的一些具體合作。談到對澳門大學的具體意義,中央領導之所以在橫琴畫了這樣一個小圈,對澳門的教育、人才培養,肯定具有大的意義。大學要辦好,需要具備優秀的教師、高素質的生源、良好的軟環境和一流的校園設施等幾個方面因素。橫琴校園建設,是對應一流的校園設施這個因素。但橫琴新校區能否解決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優秀的教師、高素質的生源、良好的軟環境這些因素呢?一流的校園設施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澳門大學將來在橫琴上的辦學理念、辦學模式、辦學風格的提升。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支持和推動澳門教育與人才培養的作用。關於珠澳合作的利益分享或者說互利問題,互利的“利”字,我認為有眼前的利益和長遠的利益,有有形的利益也有無形的利益,有直接的利益也有間接的利益,有局部的利益還有整體的利益。用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的案例來說,第一,可能珠海方面的眼前利益,會有小小損失,但是,從長遠的利益看,雙方是合作共贏的。所以,不能光看眼前,還得看長遠。第二,可能現在有形的利益不多,但無形的利益──橫琴開發在國內外的轟動效應等等,卻很大。此外,像“一國兩制”的實施這樣具有全局的、整體的利益,以及橫琴校區建設過程中很多的建設材料與設施需求等間接利益。因此,我有個建議,珠海的朋友不能光看眼前的利益,風物長宜放眼量。我相信,合作一旦啟動,將來在項目上一定會照顧到珠海的利益,兩地在將來也一定能夠實現同城化、經濟一體化的共同發展。同時,作為一個澳門人,我認為澳門人一定要有一種感恩之心,回報之心,理解到珠海對澳門的支持與關懷,當然也是中央的支持與關懷。澳門應該在其他方面,回報珠海。例如,澳門大學在學生錄取方面,對珠海學生有一定的關照──適當降低幾分或適量擴招等類似的小小回報。將來,可以有更大的回報。進而,兩地攜手推動珠澳同城化發展。張蓉:接 張作文博士的話題,我講三個觀點。首先,關於澳門大學,珠海市委市政府的態度很明確,就是歡迎並且全力支持澳門大學遷入橫琴。橫琴這塊土地確實是謀而後動,從填海到收回土地等等,珠海方面確實付出了很多,代價非常大,珠海方面是用行動在支持澳門。接下來,澳門大學的辦學確實應該好好考慮一下,如何更好地發揮隔離校園的帶動作用。應該說,澳門大學的有效隔離管理方式,對於珠海經濟的帶動真的不是很大。希望在一些長遠和比較間接的方面,可以對珠海方面產生效應。第二,對於橫琴,在行政區劃上屬於珠海,這一點是明確的。《澳門基本法》已經界定了澳門的行政區域:澳門島、 仔和路環。或許是由於媒體方面的原因,澳門方面的民眾可能認為橫琴是珠澳共同所有的,這是錯覺。橫琴屬於珠海,因此,在實際運作中,珠澳雙方應該坐下來,進行互利互惠、平等協商,明確基本的事實。第三,作為港澳事務局,我們認為珠澳雙方在經濟、產業、城市、社會等諸多方面,確實存在很大的互補空間。在雙方各自的優勢產業,如旅遊、會展等,還有更大的聯手發展空間。從歷史上看,珠澳發展的歷程也證明了這一點。在改革開放之初,珠澳的合作非常好,帶動了兩地的發展。回歸之後,珠海方面在供水、供電、供氣等方面,對澳門做出很大的支持。為了保護對澳供水的水資源,珠海斗門區也做出了很大貢獻。歷史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來看,珠澳雙方的合作在不斷進步。在這個時候,珠海和澳門是否都應該好好思攷一下,如何向更好的方向發展?前段時間,有論壇談及香港與廣東的合作,分成三個階段,就是1997年前,1997–2003年,以及2003年之後。在1997–2003年階段,廣東省方面是比較熱切的,但香港方面則比較冷淡。而到“非典”襲擊的2003年之後,儘管CEPA與自由行的實施,但一般認為廣東省是走自主發展的道路。結果,在1997年至今的12年中,香港的GDP從比廣東高,到變成只達到廣東的40%。我想我們大家都知道,廣東走自主發展的道路,也發展得很好。香港不積極參與珠三角發展的例子,可以說是一個自我邊緣化的警鐘。剛才楊允中教授也談到,靠澳門的經濟總量來帶動珠海,作用不是很大。澳門方面是否應該有一
  • 橫琴澳大新校區與澳珠共同合作發展澳門研究54第53期種更加開放的胸懷?人們常說CEPA是“大門開了小門沒開”,問題的癥結在哪里?同城化問題,是雙方的互認,還是僅僅大陸單方面對港澳的放開、降低門檻?香港與澳門是否認可內地的這種機制呢?這些僅僅是我個人的想法,希望對大家有所觸動。我們在澳門已經回歸、珠澳是在一個國家內這樣的大前提下進行合作,希望未來可以繼續地看好,在橫琴開發方面,珠澳合作可以更加互利互惠,更加平等協商。張耀輝:我覺得前面張作文先生的發言比較全面。珠澳雙方的合作應該少挑對方的問題、毛病,應該有感恩之心,應該從對方的角度去看問題,而不應該過多強調自身的利益,這是我想補充的第一點。第二,這一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體現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為甚麼這不是一個項目的合作?例如由澳門大學在珠海找一片地來擴建,而是由澳門政府向中央政府來提出?實際上,這裏涉及到操作的障礙,也涉及稅收的問題。澳門需要有新土地獲得財政收益,那麼我們就應該提供新制度或者在現行制度下由市場運作,讓市場成為制度的提供者。澳門大學應該辦好,爭取辦成一個以研究院為核心的產業孵化器,通過澳門與珠海之間的稅收分配協議,將澳門大學培育出的科技向澳門和內地轉化,建立聯合研發基地,完成在這1.09平方公里之外的合作和利益分享。劉本立(書面發言)︰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高票通過《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議案,顯示了中央對澳門特區人才培養的關心和支持,特區政府隨即亦宣佈將斥資50–60億澳門元興建橫琴澳大新校區。這是澳門社會各界都感到歡欣鼓舞的好消息。澳門大學作為澳門具有代表性的綜合性公立大學,由於多年來校園自身發展空間狹窄,所在地域又未能擴大,大學教學設施的軟硬件難以進一步有所擴展,以配合每年增加的學生數目,更好地順應澳門社會的人才培育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高等院校在社會中有 培育優秀人才的重要使命,橫琴澳大新校區正好配合社會的發展需要,針對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發展定位,合理地增加相關學科,如生命科學、文學藝術、博彩專業等。同時,藉 澳大多年來的國際先進辦學理念,必定能為內地高等教育國際化辦學提供一個有益的參照,為如何優化內部管理運作模式,以及推動高等教育與國際接軌發揮積極探索的作用。另一方面,這次橫琴島開發的正式啟動亦為澳珠共同發展跨進一大步。國務院於6月24日通過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為橫琴開發定出了以下幾個發展定位:建設粵港澳地區的區域性商務服務基地、建設與港澳配套的世界級旅遊度假基地、建設珠江口西岸的區域性科教研發平台、建設融合港澳優勢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要求把橫琴建設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充分發揮三地在人才、技術、市場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優勢,重點發展商務服務、休閒旅遊、科教研發和高新技術四個產業,形成在“一國兩制”下,制度創新的優勢,像天津濱海新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橫琴總體發展規劃》的特點是注重政策要求的實效性,注重經濟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注重按高標準確定建設目標和推進建設,注重對港澳產業的支援與合作。對於澳門來說,這樣有利於發展經濟適度多元化,拓展澳門作為國際性商貿平台的功能,發展高品質度假旅遊項目,增強澳門旅遊業對珠江口西岸地區的輻射力。此外,結合港澳教育資源的優勢和內地人才資源的優勢,相信橫琴澳大新校區將來可發展成為重要的科教研發及多元人才培育的平台,並可有效促進新興產業如中醫藥、環保、文化創意等產業的研發及孵化。長遠來說,為逐步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創造更好的發展條件。程玉鴻(書面發言)︰第一,橫琴澳大新校區獲批,突顯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穩定發展、持續繁榮的支持。澳門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按照澳門基本法所明確的“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推行了以“賭權開放”為核心的博彩業規制制度改革,加之CEPA的簽署實施與中央政府的“港澳自由行”政策的支持,澳門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但澳門固有的微型經濟體地域狹小限制以及人力資源整體素質偏低的現狀,成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改變單一“賭城”形象、城市競爭力再造、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重要瓶頸制約。橫琴澳大新校區的獲批不僅為澳門擴大了行政管轄的實體地域範圍(儘
  • 5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管目前僅有1.09 平方公里的擴展,並採用租賃方式,且有近40年的時間期限,但若發展得好,未來實體地域的進一步擴展以及期限的進一步延長誰又能說不可能呢?),也為澳門大學解決發展的核心瓶頸,建設成為亞太乃至世界一流大學,進而提高澳門人力資源整體素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橫琴澳大新校區的獲批,無疑突顯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長期穩定發展、持續繁榮的實質性支持。第二,橫琴澳大新校區獲批,是中國新時期對“一國兩制”進行制度創新的探路石。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素以“摸 石頭過河”作為形象概括,彰顯了中國改革發展之路的穩健風格。橫琴澳大新校區的獲批,以及澳大橫琴校區管理模式的制度安排,僅是“一國兩制”制度在地域空間上的擴展和延伸麼?目前來看,的確如此,儘管是這樣,它無疑也是“一國兩制”在新時期的一種制度創新。個人以為,從更高的層次來看,“橫琴澳大新校區”擔負“一國兩制”制度創新“探路石”的歷史使命和角色。這種制度創新僅僅是“一國兩制”制度在新時期進行制度創新的開端。這種制度創新隱含了極為豐富的內涵,既包括特區政府以及澳大如何搶抓機遇,最大化利用好這一契機,實現特區長期穩定繁榮,將澳大建設成為國際一流大學;也包括如何發揮澳門的輻射帶動作用,回饋國家的期許,創造共同發展、區域合作的新模式,並帶動周邊地區共同發展等內容。而所有這些都是這一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第三,橫琴澳大新校區獲批,為珠澳共同合作發展預留了廣闊的探索空間。在粵港澳合作發展的大背景中,澳門與珠海因地域相連,唇齒相依,澳珠合作必然首當其衝。儘管由於歷史和經濟發展條件等綜合因素的影響,澳珠雙方前期合作、溝通過程中尚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但橫琴澳大新校區的獲批,客觀上為澳門與珠海深化合作大大地向前推進了一步,並為未來珠澳共同合作發展預留了廣闊的探索空間。未來的研究、探索領域至少包括雙方政府如何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創新合作機制、擴大合作領域,以及通過先行先試,共同申請“一國兩制”制度創新合作試驗區等內容。郝雨凡:雖然今天座談會的時間很短,前後不到4個小時,但我很有收穫。有一點我想應該明確,之所以開這樣的座談會,是因為我們深刻地意識到澳門大學落戶橫琴,的確面臨很多挑戰。從今天的座談會就能感覺到,這些挑戰不光來自大學內部,也來自如何跟珠海處理好關係。我們能感覺到珠海方面的顧慮,這些顧慮並非一面之詞,我覺得都很有道理。珠海與澳門的關係,在處理當中還是有一些不足之處的。2008年7月,我在《澳門日報》連載了4篇文章,談珠澳關係。我對雙方都有一些批評,認為雙方關係一直沒有處理得很順,沒能做到雙贏。其實,我們的前途都在對方,但是,過去都是算小賬。澳門大學到橫琴來發展,我們不希望澳門大學成為一個“孤島”,而希望它能在幫助推動澳門高等教育發展的同時,也能幫助推動橫琴和珠海的發展。我們希望澳門大學的圍牆,能夠早一天取消掉。不光是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而且能夠促進珠海的升級與全面發展,帶動珠澳深入整合,真正做到一個同城的、雙贏的局面。澳門大學不僅有一套國際的辦學理念,而且有國際的師資力量,所有的師資都是全球招聘,很多教學方面也與國際接軌。應該說,澳門大學是有優勢的,不足的是有校無園。這次到橫琴來,真的是讓澳門大學如虎添翼。澳門大學有資金、師資,有一套吸引最好學生及教員的政策。有了新的校園之後,我相信澳門大學有能力在10–15年走進亞洲一流大學行列。至於能否輻射珠海,我們是真心希望能夠帶動珠海一起發展,促進珠澳深度整合,真正做到雙贏。這次座談會很有幫助,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會繼續搞下去,在近期內分專題深入討論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發展的一系列問題。謝謝大家的積極參與,希望大家繼續給予我們大力支持。註釋:1 《南方周末》, 2009 年 7 月 2 日,第 B12 版。
  • 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56第53期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和地理條件,已有150多年歷史的博彩業一直是澳門的支柱產業。 1998 年以後,由於旅遊博彩經營方式老化,博彩業面臨 多方面的困難和挑戰,澳門特區政府決定適度開放博彩業。博彩業開放引進了一批國際財團,推動博彩收益持續上升,為澳門支柱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活力,使澳門經濟實現了較快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不少負面效應。一、澳門博彩業發展與開放澳門是典型的微型海島經濟體,自1535年開埠以來,經濟因外部環境轉變而大起大落。在16世紀後期和17世紀前期的約100年間,澳門作為溝通東西方的海上貿易樞紐,進入轉口貿易的全盛時期。鴉片戰爭後,澳門轉口港地位隨 香港的崛起而衰落。1874年澳葡政府正式立例允許賭博合法化,開始了澳門作為東方第一賭城的歷史,不久全澳門就有200家賭館。賭博收入為當時陷入困境的澳門經濟注入一支強心劑。為增加稅收收入,澳葡政府為賭業大開方便之門,於是賭博成為澳門的主要行業。自此以賭博為主的娛樂服務業有了極大發展,澳門被冠名為“東方蒙地卡羅”,從一個國際商埠轉變成娛樂博彩城市。長期以來,澳門一直將博彩旅遊業作為本地支柱產業發展,博彩旅遊業早就成為澳門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在本地經濟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博彩旅遊業在澳門本地生產總值中所佔比重逐漸上升,對本地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1997年澳門的博彩業佔澳門本地生產總值高達45%,1999年收入所佔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佔本地生產總值的40.5%,2006年這一比重已升至55.8%。博彩旅遊業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的發展。目前澳門悠久的歷史與人文方面的旅遊資源尚未得到充分的開發,旅遊博彩業仍然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澳門旅遊博彩業在區域合作與分工中佔有比較大的競爭優勢。隨 博彩業的蓬勃發展和博彩收入的不斷增長,澳門政府的博彩稅收逐年增加。1975年僅有690萬元(澳門元,下同),1976年達到2000萬元,1981年超過1億元,1983年超過3億元,1984年超過4億元,1988年超過9億元,1989年超過14億元,1990年超過19億元,1991年超過25億元,1992年超過34億元,1993年超過42億元,1998年博彩業繳納的稅收為50.5億澳門元,佔當年政府總收入的56.9%。博彩業蓬勃發展,每年到澳門的數萬港客和外籍遊客大都是被“博彩”吸引而來,可以說博彩業給澳門帶來了特有的繁榮。1998年以後,由於旅遊博彩經營方式老化,社會治安變壞,遊客主要來源地香港發生金融風暴,使作為澳門經濟支柱的博彩業面臨 多方面的困難和挑戰。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澳大利亞等地陸續開設賭場,發展旅遊博彩業;台灣及東南亞要求開設賭場的呼聲越來越高;泰國、緬甸、老撾三國交界的金三角地區已興建一座現代化賭城。亞太地區博彩業發展迅速,目前亞洲共有120多家賭場。預計亞太區博彩業年均增長將達16%,到2011年市場規模將超過300億美元。2這使得澳門賭業在亞太地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 1吳崇伯 ** 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 5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區一支獨秀的局面被打破,澳門博彩旅遊業客源得到相當程度的分散,面臨 巨大的外部競爭壓力。同時,澳門旅遊博彩業嚴重滯後於現代科技的發展,其設施、項目、內容、手段以及經營管理陳舊、保守,更新變化遲緩,跟不上高科技時代人們需求偏好的變化,吸引力下降。1993年以後,澳門的博彩旅遊業開始呈現增長緩慢趨於下降的態勢。港客佔來澳旅遊客的比例由以前的85%降至1996年的63.8%,來澳門旅遊的總人數從1996年的815萬人次降到1997年的700萬人次和1998年的694萬人次,酒店入住率也從1990年的78%跌至1999年的50%;博彩收益也不斷下降,繼1995年下跌11%後,1996年再跌6%,1998年的博彩收益又比1997年下降19%。面對周圍地區現代化賭業的競爭,為保持博彩旅遊業產業龍頭地位,需要對澳門的博彩業加以整頓。幾十年來,澳門只有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具備賭博專營牌照,享有高度的專營權。 2001年 12月,該公司的專營牌照屆滿,澳門特區政府決定適度開放博彩業,採取了公開招標形式讓國際投資者競標,並於2002年2月批准了3間公司的經營牌照:即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和銀河娛樂場(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競爭機制,由一家獨營變為三大巨頭對壘,實現了“三足鼎立”的競爭局面。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家外資公司各獲一張賭牌,標誌 持續半個多世紀的博彩專營制度成為歷史。賭權的開放一方面給予遊客更多的選擇機會,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多地吸引外資,對於發揮澳門博彩旅遊業的龍頭地位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二、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特區政府 2002 年實行賭權開放,結束賭權專營,意在打破壟斷,引入外資和競爭機制,充分配置和運用資源,提升和鞏固博彩業及旅遊業的地位,帶動會展、休閒等其他產業,逐步把澳門建設成亞洲博彩旅遊中心。博彩業開放後,引進了一批國際財團,這些財團在澳門進行較大規模的投資。200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3張新賭牌,打破一家壟斷賭業的局面,短短數年間吸引了數以百億元計的外來投資,外來投資已經建成或正在展開一系列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甚至是世界上最豪華的大型旅遊娛樂設施建設,僅2007年就先後有新葡京(澳博)、皇冠(新濠博亞)及“金光大道”威尼斯人等大型娛樂場落成。同時賭權開放後,也相應地引進了國際上先進的管理方式、經驗以及高水平的專業人才,促進了行業競爭,使得澳門本地博彩企業的競爭力加強,增強了澳門博彩業在區域的競爭力;也使澳門博彩業中舊有的非制度性博彩行為、信貸行為制度化,為澳門支柱產業的發展注入了鮮活的動力。博彩業開放推動博彩收益持續上升。隨 博彩業專營體制的廢除,越來越多新賭場開張,博彩收益連續4年創新高。1999年,澳門博彩業的收入折合17億美元,2003年增加到295億澳門元(36億美元),2005年上升至458億澳門元(59.7億美元),較2004年上升8.3%,隨 多家著名博彩娛樂公司在澳門開業,2006年澳門博彩業的收入進一步增加至559億澳門元(69.5億美元),增長22% 3,並超越了美國拉斯維加斯,成為名副其實的世界博彩之都。2007年澳門博彩業總收入再上新台階,升至838億元(104億美元),較2006年增長46.5% 4,穩守“全球博彩第一城”地位。3年內,澳門博彩收入翻了1倍。預計 2008–2010年澳門博彩業收入將以 35%、 20%和16%的速度增長,2008年將達1120億元,2010年將進一步增加至1557億元。5具體說來,博彩業開放對澳門經濟的正面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 為澳門博彩業開創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進而帶動整個澳門的經濟發展。從1999年以來,澳門是全球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自特區政府推行了“以博彩業為龍頭產業”的施政方針、中央政府實施“與內地更緊密經貿安排”(CEPA)及推行“自由行”政策以來,澳門的經濟得到迅速發展。特別是2002年賭權開放以後,澳門經濟又恢復了快速增長態勢,2002–2007年為澳門經濟的騰飛期,經濟年平均增長率達到14%,其中2002年增長10.3%,2003年增長16%,2004年增長30%,2005年增長12%,2006年增長 24%, 2007年增長 33.2%, 2008年第 1季度增長32%,第2季度增長21.5%。 6 澳門公共財政年年保持盈餘,2000–2005年5年間財政盈餘合計約180多億澳門元,僅2005年政府財政收入達282億澳門元,比1999年澳門回歸時翻了一番。2008年澳門特區政府財政收入500多億澳門元。博彩業務迅猛增長帶動澳門經濟總量迅速攀升,2002年澳門本地生產
  • 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58第53期總值548億澳門元,2004年達829億澳門元,增長率高達30.4%,2005年升至926億澳門元,2007年澳門GDP創下1536.1億澳門元的歷史新高,比上年增長27.3% ,人均 GDP 達到 292,165 元(約合 36,357 美元),躍居亞洲第一位。 72. 帶動其他行業發展,有利建設先進、多元化的綜合城市。自澳門開放博彩業以來,成功帶動了其他與之相關的行業,諸如旅遊、酒店、飲食及零售業等一併發展。據澳門旅遊局統計資料顯示,澳門現時總人口只有54.42萬,2000年澳門接待了920萬名遊客, 2005年到澳門觀光的遊客達到 1870萬。2006年澳門入境旅客上升到2200萬人次,2007年澳門全年入境旅客近2699.3萬人次,較06年上升22.7%,旅客總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較上年實質上升13.9%;就業人口及工作收入均大幅增加,全年私人消費支出較上年實質上升10.7%。特區政府正圍繞推進綜合旅遊發展、優化經貿平台建設、發展相關服務行業、推動傳統製造業轉型和升級等領域,大力實施產業適度多元化戰略。2007年是澳門會展業全面提升、快速發展的一年,上半年有300個商業會展在澳門舉行。2007年9月澳門威尼斯人會展中心落成後,澳門會展業的硬體設施大為改善,下半年澳門大小會展超過600個,會展業總收入近1億澳門元。預計在未來2–3年內將有近40個大型展覽和500個國際會議在澳召開,2008年澳門會展業直接收入為3.68億澳門元,2009年預計為4.78億澳門元,2010年將達到6.22億澳門元。以此增速,澳門將是亞太地區會展業增長最快的城市。8此外,澳門會展業拉動相關行業收益可放大至9倍,帶動酒店、餐飲、購物、娛樂等多個產業發展,對總體經濟產生拉動效應。澳門近年加強基礎設施如機場、橋樑、工業村、世界貿易中心、博物館、文化中心等的建設,修訂有關投資和貿易的法規,強化海關監管,打擊黑社會勢力,加強科技開發,為推動經濟振興創造了一定的條件。隨 城市基礎設施的加快發展和改進,澳門正變得越來越具有現代化氣息。3. 居民整體生活水平和環境得到改善。由於相當一部分的博彩稅收直接回饋到澳門社會層面,例如新舊城區的合理整治和重建、興建輕軌鐵路改善城市交通問題以及積極的文化傳承與發展工作,包括文化建設、學科教育、小區環境改善、居民生活保障等,政府都針對不同層面做了很多相關的工作,推動澳門整個社會生活質量的改善。此外,隨各大小賭場相繼落成,人才需求出現變化,大大提高了就業空間。2000年澳門失業率曾高達6.8%,但隨 賭權開放,經濟逐步復甦和好轉,加上政府推行促進就業的措施,就業狀況繼續改善,失業率逐步下降。2003年為6%,2005年失業率進一步下降到4.1%,2006年以後基本上在4%以下,已處於充分就業狀態。2007年9–11月,失業率進一步降至2.9%,再創回歸後新低。2008年澳門總體失業率為3%,較2007年下降0.1%。9由於人力資源持續緊缺,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2007年第3季度,就業人口每月收入中位數為7867澳門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5%,其中博彩從業人員的每月收入中位數為12,880澳門元。然而,隨 2002年澳門賭權開放,美資大舉進入澳門博彩業帶動博彩業急劇擴張,也使博彩業一業過於獨大和經濟適度多元不足這一澳門歷史上本來就存在的矛盾更加突出,從而帶來經濟結構過分單一,經濟上的抗風險能力比較脆弱,人力與土地資源緊張、中小企業發展面臨諸多困難等問題。博彩業發展遠遠超出特區政府及居民的預期,為澳門社會帶來許多問題。博彩業持續一業獨大使經濟單一的風險加大。博彩業長期以來是關係澳門經濟命脈的支柱產業,目前GDP的40%以上、財政經常性收入的75%以上依靠博彩業,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經濟發展對博彩業的依賴性進一步加強。過份依賴博彩旅遊業作為澳門的經濟支柱,將導致城市經濟結構嚴重失衡,影響澳門長遠的經濟發展。自 2002 年開放賭權至2008年6月底,澳門賭場數目由11間激增至30間,賭總數由424張勁升9.2倍至4311張。在2003–2006年期間,澳門賭 年均增長率為68.95%,遠高於入境旅客17.53%和博彩業總收入25.07%的年均增長率。10展望未來5年,隨 2008、2009年澳博、銀河、威尼斯人、新濠國際、永利和美高梅等6家博彩業巨頭大型投資項目全面落成,以及隨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進入實質階段,CEPA政策進一步落實,港珠澳大橋等大型交通基礎設施陸續開工等,澳門的博彩業仍將有一定程度的發展。賭 數目過剩,惡性競爭在所難免。此外,自澳門2006年博彩收益超逾美國拉斯維加斯後,澳門博彩業對外資的吸引力也愈來愈大。
  • 5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2007年初馬來西亞雲頂集團透過旗下麗星郵輪配股與何鴻燊合作,涉足澳門賭業;相隔數天,英國維珍集團亦高調宣佈,計劃斥資 30億美元進軍澳門賭業,勢必進一步加劇澳門博彩業的競爭。11 博彩業的擴張發展遠遠超過其他行業的增長速度,經濟體系的脆弱性日益嚴重,將成為今後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大隱憂:一方面澳門經濟長期倚賴博彩業獨大是不健康的,一旦博彩業由盛轉衰,整體社會經濟將難於承受。如2008年受油價波動、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以及內地調整自由行簽註政策等因素影響,澳門博彩業進入調整期,澳門特區政府連續兩次下調經濟增長預期,將2008年全年經濟增長的預期從15%下調至10%,博彩業員工人均收入下降,各博彩公司因利潤下降而減少賭 數目,並進行裁員,使澳門的失業率上升,影響社會的穩定,這就是證明。另一方面由於澳門土地資源狹小,人力資源有限,城市基礎設施相對不足,在產業的選擇上缺乏重新調整的迴旋餘地,博彩業的快速擴張,勢必影響其他產業協調發展,妨礙人力、土地等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博彩業一業獨大將對傳統產業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目前在澳門註冊的中小企業近3萬家,但其中近2/3沒有僱員。數量多,規模小,競爭力弱是澳門中小企業的重要特徵,在博彩業快速擴張下,首先將引起各個行業勞動力成本的上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其次,將會由於澳門社會行業間的平均利潤率和投資回報率的差距進一步拉大,使社會資本紛紛流入與博彩有關的行業。中小企業是產業適度多元化的主體,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經濟結構失衡將會導致澳門經濟抵禦風險的能力進一步降低,進而影響澳門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博彩業擴展過快也影響青年人的價值觀,博彩業開放對青年勞動力的吸引已引起整個澳門社會的關注。博彩業始終是一種投機取巧和存在風險的活動,如果沒有給青年人對賭博灌輸正確的價值觀,很容易導致他們誤入歧途,斷送一生前程。由於近幾年澳門賭場的巨大虹吸效應,吸納了幾乎所有人才,很多年輕人未完成學業就到賭場打工賺錢,而其在賭場獲取的收入往往比其老師還多,因此導致新的“讀書無用”思潮蔓延,使澳門整體文化素質及競爭力降低。澳門目前出現了“莊荷”熱潮,不論是無法繼續升學的中學生,還是大學畢業後不願“從低做起”的大學生,都紛紛投身博彩行業,在那裏“能力與薪金根本不成正比”,因而引發了一連串的社會問題,如道德價值觀的扭曲、生活習慣不健康甚至染上賭癮等。此外,從澳門博彩客的絕大部分源於內地來看,內地是有代價的,澳門博彩業大規模擴張與內地“禁賭”之間也存在矛盾。澳門博彩收益呈持續上升趨勢,內地豪客是當地賭業蓬勃發展的主要動力,賭場的客源,有80–90%都是內地人。澳門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3–2006年的4年間,來自中國內地的遊客的增長率分別為35.4%、66%、9.8%及14.6%,而內地遊客佔總整澳門遊客的比例一直超過 50% , 2006 年為 55% 。博彩業的開放對澳門的經濟和市民的生活確實起到改善作用,但同時也帶來衝擊,鑒於澳門的賭場數目已經飽和,為避免博彩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特區政府決定凍結博彩業現有發展規模,並以立法形式,在可見的未來不增加賭牌下,維持“3+3”局面。政府將不再接受興建賭場設施土地申請,將來如果中央政府批准的填海計劃,也不會有任何土地用作博彩業。12特區政府認為,過去數年澳門博彩業的發展速度遠比開放時的評估快得多,當初預計要用10年時間才能達到現在的規模。因此,現在是檢討博彩業的發展模式,適當控制其發展規模和速度的時候,以便博彩業將來可以更協調和持續發展。適當的收緊也可緩解因博彩業過快發展造成的人力資源、土地資源緊張的狀況,以及減少對社會的影響。三、對策建議澳門經濟以博彩旅遊業為主,經濟結構單一,受外圍因素影響大,風險系數也較高。為此,特區政府應在澳門保持經濟增長勢頭的同時,把握有利時機, 重優化產業結構,加大力度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提升整體經濟素質和綜合競爭力,促進經濟朝多元化、規範化、區域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1. 澳門特區政府應對產業轉型給予必要的引導和扶持,在優化傳統產業的同時,積極培植和推動新興產業的發展,以形成較為合理和多元的產業結構,在重點發展博彩旅遊業的同時,政府並不忽視
  • 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60第53期其他行業的發展;在鞏固現有優勢的同時,努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發展後勁;在重點發展服務業的同時,並不放棄在澳門有條件的發展某些工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總方向應是,在鞏固和加強博彩旅遊業優勢的同時,促進傳統產業轉型,有選擇地發展新興產業,促進澳門經濟結構適度多元化。與此同時,內地也應繼續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向適度多元化的方向轉變。第一,大力發展旅遊業並以博彩帶動旅遊,這仍然是保持澳門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因素。雖然近年不少亞太國家和地區銳意開賭,如新加坡、台灣等地均積極做準備,越南也擬在南部建造巨型賭場,日本和印度亦“蠢蠢欲動”。但上述國家和地區與澳門各有不同客源,憑 澳門多年博彩業經驗,地位難於動搖。因此,大力發展旅遊業並以博彩帶動旅遊,這仍是保持澳門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但必須加強和完善對博彩業的管理,促進旅遊等相關行業的發展,特別要對旅遊博彩業加以重整、改造、升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改單一經營模式為多元化經營,把歷史人文景點、主題公園、博物館、會議展覽中心、文化館、影劇院、表演場、娛樂設施、賭場、酒店、度假村、商場等結合起來,綜合規劃,建設成為像美國拉斯維加斯那樣的綜合性旅遊城市,不僅有博彩旅遊,還有觀光旅遊、文化旅遊、娛樂旅遊、度假旅遊、健身旅遊、會議旅遊、商務旅遊、展覽旅遊等,努力地將澳門逐步發展成為有特色的、有吸引力的綜合性多元化博彩、會展、休閒旅遊中心,擁有世界最先進的豪華酒店、娛樂設施和會展中心,成為世界各地遊客休閒、度假和娛樂的好去處以及理想的商務交流平台。其次,要加強與內地、香港及其他周邊地區的合作,爭取放寬跨境旅遊的限制,簡化出入境手續;特別要加強與粵、港之間合作,舉辦各種特色的粵─港─澳遊,以突出自己的特色,增加對中外遊客的吸引力。第二,促進適合澳門的工業發展,推動傳統工業轉型。澳門既不具備條件也無必要大規模地發展工業,但從經濟穩定和就業多樣選擇來考慮,工業的適度發展又是必需的。1997年澳門工業所佔比重只有15%,經濟結構已呈現極端不平衡的態勢,且經濟缺乏不斷優化的內在驅動力。目前澳門出口加工業產值約為200多億澳門元,佔本地生產總值中的比重約為5%,佔澳門從業人數最多(佔總就業人口1/3以上),產品幾乎全部出口。所以說加工業是澳門的重要支柱產業,是經濟平穩發展的主要基礎。澳門製造業以紡織製衣業為主,且以勞動密集和外向型為主要模式,大部分產品銷往美國及歐洲。20世紀60年代,歐美國家給予澳門紡織品配額和貿易特惠制等貿易優惠條件,吸引了許多香港廠商到澳門設廠,帶動了澳門以紡織、製衣為主體的出口加工業。經過 20年的發展,到了 80年代,澳門紡織、製衣企業達400餘家。但90年代以後,受澳門競爭優勢下降、勞動力短缺等因素影響,以製衣業為主的澳門製造業風光不再,佔GDP的比重從高峰期約30%,下降到目前不到10%。但仍是澳門出口加工業的支柱產業,目前成衣及紡織產品產值佔澳門出口加工業的比重約為80%,主要問題是技術水平低,設備落後,很多還處於60、70年代的水平。因此應重點改造紡織製衣業,成衣及紡織品由加工生產逐步轉型到自創品牌生產,通過資產重組擴大生產規模,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重建成衣及紡織工業的競爭優勢。目前澳門許多製衣企業都安裝了電腦輔助生產系統CAD/CAM系統,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降低了成本,也縮短了生產週期,使其在追趕成衣品質和潮流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積極發展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可選擇若干適合澳門條件、國際市場有銷路、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如製藥、電子、儀器、環保產品等,特別是利用CEPA政策優勢,鼓勵工商界投資生產澳門目前尚未生產的產品,發展新的工業,利用澳門自由港優勢,發展內地需要進口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第三,澳門作為一個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區,地理位置優越,基礎設施齊備,特別是具有比較發達的服務業。澳門的服務業經 20世紀 80年代的擴充強化,如今已成為整體經濟結構中最具優勢的行業。進入90年代,隨 經濟轉型的推進,服務業即第三產業在澳門整體經濟中的比重繼續得到快速而有序的提升,佔GDP比重已高達89.6%。在未來服務業發展方面,應適度發展符合澳門特點的一些服務行業,如貿易、物流、顧問諮詢以及與居民生活和城市環境相關的其他行業。澳門還需要發展與工業發
  • 6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展配套的管理、服務行業,比如金融、運輸等。2. 加強對外經濟合作,融入區域經濟發展之中,將澳門打造成為區域性的商貿服務平台,提升服務業競爭力,凸顯澳門作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和交流的服務平台,以及全球華商聯絡與合作服務平台的地位。鼓勵和支持中介商貿機構的成立和發展,加快培養熟悉內地和國際市場、具備語言優勢的高素質中介服務人才,並充分發揮澳門鄉族、歸僑、葡裔居民的特殊作用,把澳門打造成“粵西商貿服務平台”、“國際華商聯絡與合作服務平台”和“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繼續促進與內地簽署CEPA一系列協定,為澳門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進入內地市場創造條件。CEPA相關措施的進一步落實和深入,有利於澳門整體經濟結構的調整,更好地促進澳門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加強與內地大型企業合作,以支柱產業帶動澳門其他行業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並與內地合作發展製造業。為促進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合作,大力開展跨境基建工程,主要包括港珠澳大橋、京珠高速公路及珠三角城際快速交通網絡等大型項目;同時,珠澳跨境工業區的建設,也為澳門優化產業結構、發展製造業創造了條件。3. 實施“走出去”戰略,到亞太地區投資,並優化博彩業的客源結構,以拓展新的生存與發展空間。2004年澳門增發賭牌後所帶來的巨大收益,引爆亞洲博弈熱潮。許多亞洲國家和地區紛紛表示,要加大力度發展博彩業,並期待國際資本參與,於是亞洲出現了第二波興建賭場的高潮。經濟不發達國家緬甸、柬埔寨和老撾等不約而同選擇成立“邊境賭場”,以吸引來自中國和泰國的顧客。越南以“增強國家活力”為由,同意澳門賭業巨頭何鴻燊在海防市開設越南首家賭場──塗山賭場,以增加稅收及促進旅遊觀光業發展,說明澳門賭業投資者開始走出澳門。新加坡更是廢除了執行數10年的賭場禁令,於2006年開放兩張賭場執照,規劃以賭場為主體的“綜合度假區”,期望借此挽救下滑的旅遊市場,延續國家競爭力。目前,台灣地區和日本正成為國際博彩集團關注的焦點。日本已第一審通過博彩法草案,為爭取更多的國際資金,日本正在加快立法速度。為刺激旅遊及觀光產業的發展,日本政府計劃一次分別在北海道、東京和琉球發出3張賭牌,設立賭場。爭論了20年之久的台灣離島賭場也終於通過了台灣立法院的首肯,離島賭場引弓待發。至此,亞洲已有近20個國家和地區相繼開放賭場,為澳門賭業“走出去”到亞太地區投資提供了巨大商機。對此,澳門博彩巨頭正密切關注,計劃積極參與,如金沙正積極尋找新的開賭地點,它投資在新加坡的賭場2009年開業。為避免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何鴻燊也早已在越南、韓國等地建立新的發展基地。澳門博彩業還應積極商討在日本、韓國、印度及台灣地區開設賭場的可能性,以拓展新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澳門一項調查結果,中國內地客佔其賭場客源比例僅及1/4,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遊客越來越多,包括台灣、日本、韓國、越南、印度、新加坡、以色列等,其中,台灣地區遊客大幅增加至佔5.6%。13未來澳門賭業擴張及客源開拓的重點地區仍然主要在東南亞及印度等地,因為從地理位置上,到澳門比到拉斯維加斯空間距離要近得多,相應的成本也很合算。隨 內地逐步收緊個人赴港澳遊簽證後,澳門博彩旅遊業經營者今後不能再過度依賴內地旅客,也不應過度依賴賭場內部(尤其是貴賓廳)的博彩收益,只有從速建立起一個可以兼顧旅遊博彩、休閒觀光、會議展覽及其周邊支持行業的經濟體制,才能改變澳門博彩旅遊業畸形發展的局面。4. 為了推動博彩娛樂業朝健康方向發展,社會各界須以正確的價值觀,探索一條有助澳門發展的新思路,使博彩業在經濟及民生方面達致多贏的局面。博彩娛樂業牽動澳門的經濟命脈,為了提升本地的競爭優勢,澳門居民應以澳門整體利益為依歸,共同為博彩業朝健康化的發展,謀求新對策和思路。特區政府應擴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能,研究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督委員會,並強化諮詢功能,集合社會各界代表,集合民間智慧,評估博彩業發展所衍生的社會問題,採取及時的解決措施來回應民間的訴求。在對博彩業的宣介上,應該要比較低調,避免年輕人在鋪天蓋地的宣介下,以為博彩業既是澳門的支柱產業,博彩自然就是可接受的行為,扭曲他們的價值觀。為了鞏固正確的觀念,澳門也必須多在教育上下功夫,既要使年青人認識到博彩業在澳門的特殊地位,又認識到這個行業雖是龍頭產業,但
  • 澳門博彩業開放帶來的影響與對策研究澳門研究62第53期並不意味 參與賭博就是值得鼓勵的行為。特別是博彩業經營者應責無旁貸地負起應負的社會責任,博彩持牌公司應考慮設立專門部門,和政府機構協商合作,解決各種因賭博引起的社會問題。5. 繼續發展博彩業是澳門當前的必然選擇。但是如何發展,必須要重新制訂一套宏觀、科學的規劃。例如,在處理賭場、賭 的申請審批時,特區政府應該把能否有效開拓外國市場、能否有效優化澳門的客源結構,特別是賭客來源結構,能否有利於促進區域旅遊發展,以及是否與澳門的勞動力市場規模相適應等作為重要的審批準則之一,並制訂具透明度和可行的機制,以確保博彩公司落實有關拓展計劃。博彩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產業,透過政府恰當的政策導向,以此推動澳門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如果澳門特區政府處理得當,外商及外國旅客進出內地時,都有可能特意取道澳門賭一把及在澳門觀光消費。屆時為澳門、香港引發的商機及對區域旅遊、運輸業、創意產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都會產生深遠影響。註釋:1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C E PA 框架下內地與港澳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對策研究”成果之一。2 《亞太多國紛紛發展博彩業》,載於韓國:《朝鮮日報》, 2008 年 9 月 12 日。3 《澳門成‘全球最大賭城’,內地客成主要客源》,載於《明報》, 2007 年 01 月 24 日。4 “Macao’s casino revenues in 2007 expected to reach $10 bln,”The Macao Post Daily, (27th Dec, 2007).5 《外界對澳門博彩業前景仍樂觀,料今年賭收增35%》,載於中國新聞網, 2008 年 6 月 25 日。6 蒯轍元:《澳門賭業開放各業競爭激烈》,載於《香港商報》, 2008 年 10 月 28 日。7 《2 00 7 年澳門經濟再創佳績》,載於《人民日報》,2008 年 4 月 3 日。8 《中銀澳門分行預計澳門 2 0 0 8 年經濟增長可達1 3 %》,網址, h t t p : / / c o n t e n t . c a i x u n . c o m / N E / 0 0 / m f /NE00mf89.shtm 。9 《澳門 2008 年總體失業率為 3%》,載於北京:《人民政協報》, 2009 年 2 月 4 日。1 0 胡志偉:《澳門賭業發展放緩》,載於香港:《文匯報》, 2008 年 7 月 4 日。1 1《澳門賭業重新洗牌,六大諸侯鼎立鬥法》,載於《贏週刊》, 2007 年 2 月 4 日。1 2《澳門經濟財政司長:澳門博彩業是時候控制減速》,載於中新網, 2008 年 4 月 23 日。1 3 王海濤、陸展鵬:《金沙陷財困,濠江賭業爆隱憂》,網址, http:/ /www.MacauBBS.com , 2008 年 11 月 8 日。
  • 6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一、研究背景今年是澳門回歸十週年。回歸十年來,澳門經濟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尤其是2002年2月特區政府開放“賭權”、2003年7月中央政府實施港澳“自由行”政策以來,如同為澳門經濟的騰飛插上了翅膀,不僅為澳門博彩業帶來了龐大的客源,推動了博彩業的高速發展,也帶動了旅遊、酒店、餐飲、零售等服務業的蓬勃發展,成為近年澳門經濟強勁增長的主要推動力。從表1可知,以旅遊博彩業為主體的服務業出口,佔澳門GDP的比重,已從1999年的49.78%上升至2004年的76.66%,2008年更是高達81.1%。服務出口的實質增長率,2004、2007年分別高達38.8%、35.2%,幾乎是回歸前後幾年的兩倍以上。徹底扭轉了回歸之前澳門經濟持續4年負增長、旅遊博彩業慘澹經營的困境。受賭權開放、自由行等政策刺激,近年來澳門酒店業持續高速發展。從表1可知,2005年以來,儘管新酒店不斷湧現,可供應客房數呈爆炸式增長(2008年比2004年幾乎翻一番),但酒店入住率仍然持續攀升,從1997–1999年的不足55%,攀升至近幾年的75%左右,酒店業經營效益顯著改善。酒店業是澳門經濟的支柱產業,由於大部分中高檔酒店都設有博彩娛樂設施,因此,酒店業也是澳門博彩業甚至澳門經濟的命脈。酒店入住率則是衡量酒店經營狀況的關鍵指標。研究分析酒店入住率的影響因素,不僅有助於提升酒店的營運決策水平,也能更好地把握博彩、旅遊等支柱服務業的變化趨勢。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1張 毅、劉中學 ** 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教授,後者為暨南大學珠海學院講師表1 1999–2008年澳門酒店業發展概況年份服務出口佔 服務出口實質 酒店數 可供應客房數 可供應床位數 住客數 平均留宿 酒店入GDP 之比 (% ) 增長率 (% ) (間) (百間) (百張) (萬人) 時間(晚) 住率 (%)1999 49.78 -3.6 74 94.31 199.20 225.34 1.43 53.692000 58.81 22.7 71 92.01 191.15 268.98 1.33 57.572001 65.52 13.2 70 90.30 187.77 276.69 1.35 60.662002 69.76 17.6 68 89.54 186.28 315.48 1.28 67.132003 70.78 17.1 69 91.85 191.17 304.35 1.26 64.272004 76.66 38.8 70 91.68 185.91 395.62 1.22 75.552005 72.97 6.0 75 108.32 214.60 412.11 1.22 70.932006 71.50 18.7 80 129.78 268.51 468.09 1.21 72.232007 74.65 35.2 82 161.48 364.67 573.97 1.34 77.192008 81.10 -18.7 84 174.90 488.90 653.77 1.44 74.5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其中第 2 列的實質增長率以 2 0 0 2 年不變價格計算。
  • 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澳門研究64第53期二、樣本統計特徵(一) 影響因素篩選酒店入住率是酒店業的生命線。影響酒店業的所有因素,都會影響到酒店入住率。這些因素包括:外在因素,如國家出入境政策、公共衛生事件(如SARS、禽流感)、重大商業活動(如峰會會展、國際賽事)、季節因素、政治經濟環境等; 內在因素,如酒店可供應客房數、可供應床位數、平均房價、住客數量、平均留宿時間、客人滿意度、廣告行銷等。外在因素大多難以量化,並且都是通過影響入境旅客人數的變化,間接影響酒店入住率。因此,本文以入境旅客人數作為外因的綜合體現。內因方面,客人滿意度是酒店業公認的重要因素,它是酒店形象、品牌推廣、廣告行銷的綜合結果,但這一因素卻無法量化,也缺乏市場普遍認同的量化替代指標。筆者認為,平均房價的高低、留宿時間的長短,實際上已部分包含了客人滿意度的信息。基於上述分析,筆者篩選出影響酒店入住率的潛在因素有6個:入境旅客人數、可供應客房數、可供應床位數、平均房價、酒店住客數、平均留宿時間。(二) 樣本及變數說明本文以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的月度資料為研究樣本。除“平均房價”外,全部資料均來源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為了方便研究,文中使用的變數含義(表2)。此外,文中以Xt,Yt表示通用序列,可代表任一序列;ut,et,t均表示相應回歸方程的殘差序列;a, c ,i,i均表示回歸方程的待定系數;D(Xt)表示序列Xt的一階差分,Xt - i表示序列Xt的 i 階滯後項。表2 變數含義說明符號 名稱 單位 符號 名稱 單位Ht酒店平均入住率% Gt酒店住客數 萬人Vt入境旅客人數 2 萬人 Rt可供應客房數 百間Pt平均房價 3 百澳門元 Bt可供應床位數 百張Tt平均留宿時間 夜晚 *10 0 BRt每客房平均張床位數(三) 序列平穩性檢驗非平穩序列的數位特徵隨 時間的變化而變化,難以通過序列已知信息預測未來。為了建立酒店入住率Ht的回歸模型,首先應對各序列進行平穩性檢驗。本文根據使用最廣泛的ADF法檢驗序列的平穩性,不含時間趨勢項的ADF檢驗模型如下:(公式1)ADF檢驗原假設為H0︰ =0(存在一個單位根,即序列非平穩)。從表3可知,序列Ht的ADF觀測值-3 .617小於 1%的ADF臨界值 -3.581,其檢驗P值為0.0091。即拒絕H0犯一類錯誤的概率幾乎為0。換言之,Ht為平穩序列I(0)。相反,在顯著性水平 =0.05下,接受Vt、Gt、Rt、Bt、Tt、均為非平穩序列的原假設。表3 序列的ADF平穩性檢驗檢驗ADF 檢驗 AD F 臨界值 檢驗序列 類型 *統計值 P 值 1% 5% 10% 結論(c , k)Ht(c , 4) -3.617 0.0091 -3.581 -2.927 -2.601 平穩Vt(c , 5) -1.294 0.6242 -3.585 -2.928 -2.602 非平穩Gt(c , 3) -0.832 0.8004 -3.578 -2.925 -2.600 非平穩Rt(c , 0) -0.395 0.902 -3.568 -2.921 -2.599 非平穩Bt(c , 0) -0.618 0.9889 -3.568 -2.921 -2.599 非平穩Pt(c , 8) -0.135 0.9387 -3.597 -2.933 -2.605 非平穩Tt(c , 0) -1.688 0.4307 -3.568 -2.921 -2.599 非平穩註: 1. 檢驗類型(c , k)中 c 表示含截距, k 表示滯後階數,各檢驗均不含時間趨勢項,下同。2. 滯後階數 k 由 E v i e w s 根據信息準則 S I C 自動確定,最大滯後階數 M AXLAG=1 0。從表4可知,非平穩序列Vt、Gt、Rt、Bt、Pt、Tt、的一階差分D (Vt)、D (Gt)、D (Rt)、D(Bt)、D(Pt)、D (Tt),檢驗P值均為0。換言之,一階差分後均為平穩序列 I (0),即原序列 Vt、Gt、Rt、 Bt、 Pt、 Tt,均為一階單整序列I (公式1)。(四) 序列正態性檢驗平穩序列在構建回歸模型前,應該進行正態性檢驗。正態性檢驗的方法很多,本文採用JB統計量來檢驗平穩序列的正態性。JB檢驗統計量定義如下:(公式2)式中S、K分別表示序列的偏度和峰度,N表示樣本容量,k代表估計的參數個數,此處k=0。JB檢驗原假設為H0序列服從正態分佈。如果H0為真,則JB□X2(公式
  • 6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2)。由表5可知,對序列Ht來說,拒絕H0犯一類錯誤的概率高達0.6。因此,接受H0,即平穩序列Ht服從正態分佈。類似,序列D(Vt)、D(Gt),也服從正態分佈。而平穩序列D(Rt)、D(Bt)、D(Pt)、D(Tt)則不服從正態分佈。表5 平穩序列的正態性檢驗平穩偏度 S 峰度 KJB 統 檢驗檢驗結果序列 計值 P 值Ht0.106 2.333 1.02 0.6 服從正態分佈D(Vt) -0.366 2.341 2.019 0.364 服從正態分佈D(Gt) -0.331 2.239 2.123 0.346 服從正態分佈D(Rt) 5.267 34.027 2236.7 0 不服從正態分佈D(Bt) 3.96 19.47 695.89 0 不服從正態分佈D(Pt) 1.196 6.614 39.12 0 不服從正態分佈D(Tt) 1.627 8.337 81.4 0 不服從正態分佈(五) 非正態平穩序列的ARMA特徵分析如果平穩序列Xt不滿足正態性,則表明Xt可能存在序列自相關現象。非正態平穩序列Xt是否具有ARMA(p ,q)現象,檢驗模型如下:Xt=c+1Xt –1+. . .+pXt –p+et+1et –1+. . .+qet – q(公式3)其中殘差序列et是白雜訊(0均值、等方差、無序列相關性)。序列D (Rt)的樣本AC和PAC在1階處顯著不為0(略),而在1階後呈截尾特徵。初步判斷屬於ARMA(1, 1),使用ARMA(1, 1)擬合D(Rt)結果如下:D(Rt)=1.741+0.706D(Rt –1)+ et–0.976et–1R 2=0.135, DW=2.149, AIC=5.757, Prob=0.036 (公式4)在顯著性水平 =0.05下,公式4的回歸系數、回歸方程均高度顯著,但序列 D ( Rt)是否屬於 AR M A(1, 1)。還需檢驗公式4的殘差序列et是否存在自相關現象。使用拉格朗日乘數法(LM)檢驗殘差et自相關的模型如下(設滯後階數為2階):(公式5)從表 6 可知,無論是 F 統計量,還是 Ob s * R -squared,其Prob都在0.68以上,表明公式4已消除了殘差自相關現象。因此,序列D(Rt)屬於ARMA(1, 1)。表6 公式4殘差序列et的相關性LM檢驗F-s ta t is t i c 0.381 Probabi li ty 0.686Obs*R-squared 0.633 Probabi li ty 0.729與此類似,可檢驗非正態平穩序列D (Bt) , D (Pt) ,D (Tt)是否具有ARMA (p , q)現象。根據檢驗結果(表7),序列D (Bt)屬於ARMA (1, 1),序列D (Pt)屬於MA公式4,序列D (Tt)屬於ARMA (2, 2),它們的ARMA方程見公式6–8。D (Bt)=0.72 D(Bt –1)+ et+0.854et –1(公式6)D (Pt)=0.084+ et–0.652et –4(公式7)D (Tt)=0.006 + 0.554 D(Tt –2)+ et–0.936et –2(公式8)(六) 潛在因素Granger因果檢驗建立酒店入住率Ht的回歸模型時,由於6個潛在因素Ht、Vt、Gt、Rt、Bt、Pt、Tt均為非平穩序列,如果直接使用它們作為解釋變數,有可能出現虛假回歸。哪些因素是引起Ht變化的真正原因?在建立表4 一階差分序列的ADF平穩性檢驗一階差分序列檢驗類型 *AD F 統計值 檢驗 P 值AD F 臨界值檢驗結論(c , k) 1% 5% 10%D(Vt) (c , 2) -8.166 0.000 -3.578 -2.925 -2.600 平穩D(Gt) (c , 2) -12.049 0.000 -3.578 -2.925 -2.600 平穩D(Rt) (c , 0) -8.632 0.000 -3.57 -2.922 -2.599 平穩D(Bt) (c , 0) -6.41 0.000 -3.57 -2.922 -2.599 平穩D(Pt) (c , 7) -7.924 0.000 -3.597 -2.933 -2.605 平穩D(Tt) (c , 0) -6.776 0.000 -3.57 -2.922 -2.599 平穩表7 非正態平穩序列D(Bt) , D (Pt) , D(Tt)的ARMA檢驗平穩序列ARMA(p, q)方程 殘差相關性 L M 檢驗p, q R2 DW p r o b 0bs*R2 P r o b 殘差ARM A類型D(Bt) p=1, q=1 0.59 2.20 0.00 1.022 0.60 白雜訊 ARMA(1,1)D(Pt) p=0, q=4 0.36 1.89 0.00 0.255 0.88 白雜訊 MA(4)D(Tt) p=2, q=2 0.18 2.06 0.013 0.114 0.945 白雜訊 ARMA(2,2)
  • 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澳門研究66第53期Ht的回歸模型前,必須進行因果檢驗。本文使用Granger因果檢驗,但Granger方法要求檢驗序列必須平穩。6個潛在因素均為一階差分平穩序列,因此,本文檢驗一階差分序列D (Gt)、D(Rt)、D(Bt)、D(Pt)、D (Tt),是否是引起Ht變化的真正原因。Granger因果檢驗模型如下:, (公式9)Granger檢驗原假設H0︰1=…=m=0(X不是Y變化的 Granger 原因)。從表 8 可知,在顯著性水平=0.05下,接受序列D (Vt)、D (Gt)、D (Rt)、D (Tt)是Ht變化的Granger原因,而D(Bt)、D (Pt)則不是Ht變化的Granger原因。即入境旅客數Vt、住客數Gt、客房數Rt、平均留宿時間Tt的變化,都是引起酒店入住率Ht變化的原因。而床位數Bt、平均房價Pt的變化,卻並不是引起Ht變化的原因。表8 潛在因素的Granger因果檢驗原假設 H0滯後階 F 統 檢驗 檢驗(Null Hypothesis) 數 m 計值 P 值 結論D (V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2 3.563 0.037 拒絕 H0D (G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2 3.444 0.041 拒絕 H0D (R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4 3.927 0.009 拒絕 H0D (B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4 0.44 0.779 接受 H0D (P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4 1.625 0.189 接受 H0D (Tt)不是 Ht變化的 Gr ange r 原因2 5.743 0.006 拒絕 H0註:滯後階數按照信息準則 S I C 最小的原則確定。三、回歸模型分析根據Granger因果檢驗、ARMA特徵分析,就可建立酒店入住率Ht的回歸模型。(一) Ht的差分回歸模型根據 Granger 因果檢驗結果,一階差分序列 D(Vt)、 D ( Gt)、 D ( Rt)、 D (Tt)是酒店入住率 Ht變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可以D(Vt)、D(Gt)、D(Rt)、D(Tt)為解釋變數,建立描述酒店入住率Ht變化的差分回歸模型,模型結構如下:D (Ht)= +1D (Vt)+2D (Gt)+3D (Rt)+4D (Tt)+ut(公式10)由於非正態平穩序列D (Rt)、D(Tt)具有自相關現象。將它們的ARMA方程式(4)、(8)代入公式10後,公式10可變換為如下類型:D (Ht)=c+1D (Vt)+2D (Gt)+3D (Rt –1)+4D (Tt)+ut(公式11)由於非正態序列D(Rt) , D(Tt)存在ARMA現象。因此,公式11的殘差序列ut極可能也存在ARMA現象。根據樣本資料,利用OLS法估計公式11,並將統計上不顯著的變數刪去,經反覆比較與篩選,最終確立如下ARDL回歸模型:D (Ht)=1.002 D(Gt)–0.444 D(Rt –1)+0.445 D(Tt –1)+ ut(7 .63) ( -7.00) (6 .80)ut=–0.345 ut –3+ et–1.027 et –1+ 0.25 et –3(公式12)( -2.52) ( -10.6) (2.85)R 2=0.837,2=0.816, DW=1.71, AIC=5.11括弧內為回歸系數 t統計值(下同),公式12方程一即為差分序列D(Ht)的回歸方程,方程二為方程一的殘差序列ut的ARMA模型,公式12擬合優度較為理想。圖1 公式12的擬合效果圖2 公式12殘差et的正態性檢驗2005 2006 2007 2008840-4-820100-10-20Residual Actual Fitted
  • 6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公式12儘管統計上顯著成立,但只有當方程二的殘差 et滿足正態性、無自相關、同方差的假定時,其估計量才是BLUE。從圖2可知,殘差et的JB統計量的檢驗P值高達0.88,因此殘差序列滿足正態性。從表9可知,殘差et也滿足無自相關、同方差的假定。因此,公式12可作為差分序列D(Ht)的回歸方程,擬合效果見圖1。表9 公式12的殘差檢驗檢驗類別檢驗 檢驗方程 檢驗統計量方法 F 值 P r o b 0bs*R2 P r o b檢驗結論序列相關性 LM(2*) 0.787 0.462 1.55 0.461殘差項無序列相關自回歸條件 殘差無條異方差ARCH(1*) 0.464 0.499 0.481 0.488件異方差異方差性 White(n** ) 0.398 0.876 2.652 0.85殘差項無異方差註: * 項數字表示檢驗方程滯後階數,* * 項數字表明檢驗方程無交叉項,下同。(二) Ht的回歸模型一階差分D(Xt) = Xt– Xt –1。因此,可將公式11的各一階差分展開,共同作為酒店入住率Ht的解釋變數,利用樣本資料重新進行回歸,並將統計上不顯著的變數刪去,經反覆比較與篩選,最終建立了酒店入住率Ht的ARDL回歸模型:Ht=43.59+1.11Gt–0.45Rt –1+0.57Tt –1–0.24Tt –2+ut(12.7) (14.3) ( -16.78) (12.94) (-4.86)ut=-0.46ut –1–0.5 ut –2–0.35 ut –3+ et+0.88et –2+0.34 et –3(公式13)( -2.95) ( -4.99) ( -2 .84) (6.43) (4.14)R 2=0.88,2=0.85, DW=1.76, AIC=4.37, Prob=0.000公式13所有回歸系數檢驗P值均小於0.01,統計上顯著不為0,回歸方程統計上顯著成立。方程一為酒店入住率 Ht的回歸方程,方程二殘差序列 ut的ARMA模型。與公式12類似,圖4表明殘差序列滿足正態性。從表10可知,殘差et也消除了自相關、異方差。因此,公式13可作為酒店入住率Ht的回歸方程,擬合效果(圖 3)。(三) 影響因素分析公式12是酒店入住率Ht的差分回歸模型。差分代表變數的增量,因此公式12從增量角度反映了Ht的動態構成。公式13是Ht的回歸模型,它從存量角度反映了Ht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儘管公式12與公式 13回歸系數大小稍不同,但解釋變數都是Gt、Rt、Tt,並且回歸系數的正負號一致。由此可見,影響酒店入住率Ht的主要因素有3個:住客數Gt、可供應客房數Rt、平均留宿時間Tt。其中Gt、Tt起正面影響,Rt起負面影響,並且Rt、Tt對Ht的影響存在滯後效應。與直觀認識一致。根據公式13回歸系數的經濟含義,在因素Rt、Tt不變的前提下,住客數Gt每上升1萬人,將導致酒店入住率Ht上升1.11%。類似,如果Gt、Tt不變,可供應客房數Rt每上升100間,將導致Ht下降0.45%。如果Gt、840-4-820100-10-20Residual Actual Fitted2005 2006 2007 2008圖3 公式13的擬合效果圖4 公式13殘差et的正態性檢驗表10 公式13的殘差檢驗檢驗類別檢驗 檢驗方程 檢驗統計量方法 F 值 P r o b 0bs*R2 P r o b檢驗結論序列相關性 LM(2) 0.14 0.87 0 1殘差項無序列相關自回歸條件 殘差無條異方差ARCH(1) 0.07 0.79 0.08 0.78件異方差異方差性 White(n) 0.33 0.92 2.19 0.90殘差項無異方差
  • 澳門酒店入住率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澳門研究68第53期Rt不變,平均留宿時間Tt每上升0.01晚,將導致Ht上升 0.33%(0.57–0.24)。四、遺漏因素說明值得注意的是,酒店入住率Ht的回歸模型公式12 與公式 13 均未包含入境旅客人數 Vt、平均房價Pt、可供應床位數Bt三個重要因素。如何解釋其中的原因?(一) 遺漏“入境旅客人數”的原因“入境旅客人數”是澳門酒店業各種外在影響因素的綜合體現,影響力不容忽視。為甚麼並未出現在模型(12–13)中呢?筆者分析,原因就在於“入境旅客人數Vt”與“住客數Gt”存在協整(簡單理解就是具有長期均衡關係)。協整方程如下:Gt=0.283Vt+ut, ut=0.579 ut –2+et+0.883et –3–0.847 et –3R 2=0.969,2=0.967, DW=1.75, AIC=3.804 (公式14)公式14回歸系數的檢驗P值均接近0,回歸方程統計上顯著成立。由於非平穩序列Gt、Vt均為一階單整 I (1),兩者回歸的殘差序列 ut雖存在 ARMA 現象,但卻是平穩序列I (0)。因此,序列Gt、Vt存在協整關係。根據協整公式14,長期來看,入境旅客人數每增加1萬人,酒店住客數就增加0.283萬人。正因為Gt, Vt存在協整關係,入境旅客人數Vt對酒店入住率Ht的影響,直接通過住客數Gt對Ht的影響體現出來。實際上,如果以入境人數Vt替代住客數Gt作為解釋變數,其他變數不變,同樣也能建立入住率Ht的回歸模型。相比公式14,公式15儘管R 2有所降低,但解釋變數、系數符號完全一致,統計上公式14相對更好。Ht=50.45+0.189Vt–0.27Rt –1+0.46Tt –1–0.23Tt –2+ut(8.81) (5.81) ( -5.19) (5.26) ( -2.55)ut=-0.69ut –2+ et+0.56et –2–0.59et –3(公式15)( -5.99) (12.46) ( -13.01)R 2=0.67,2=0.61, DW=1.84, AIC=5.34, Prob=0.000(二) 遺漏“平均房價”的原因酒店業普遍認為,平均房價是影響酒店入住率的關鍵因素之一。其他因素不變時,平均房價越高,入住率越低;平均房價越低,入住率越高。那為甚麼平均房價Pt也未出現在模型(12–13)中呢?筆者分析,主要原因有4個:平均房價並不是酒店入住率變化的Granger原因。即從統計上看, Pt的變化並不會導致 Ht的變化。即使堅持將Pt作為解釋變數引入模型(12–13)(回歸方程略),D (Pt)、Pt的回歸系數 t統計值也不顯著。酒店市場剛性需求。澳門住客幾乎全部為境外遊客,全部遊客不可能當日進出境,只要遊客在澳門過夜,就必須住酒店。平均房價的高低和變化,只會導致不同價位、不同星級酒店間的相互替代,但對酒店的整體需求存在剛性。沒有考慮到匯率、物價指數、遊客收入等因素。澳門幣實行釘住港元和美元的聯繫匯率制度。近年來港元、美元相對人民幣、日元大幅貶值,導致澳門幣也大幅貶值。此外,近年來消費物價指數明顯上升,遊客收入不斷上升,內地遊客佔比的急升,都造成了澳門酒店房價大幅上升的貨幣幻覺,但真實房價升幅可能並不大。數據缺陷。澳門官方的統計資料中,都沒有公佈酒店房價或相近指標。本文只好採用澳門酒店協會的資料替代,但由於協會成員僅佔澳門酒店家數 40% 左右,而且不包含二星級酒店和公寓。此外,協會資料多個月前後不一致。筆者收集的全部資料中,還缺失約30%的月房價資料,因此部分月資料被迫根據滑動平均等方法補充。(三)遺漏“可供應床位數”的原因即使客房數一定,但可供應床位數Bt上升時,將導致每客房平均床位數BRt上升時,理論上也會導致酒店入住率Ht下降,反之Bt下降則會導致Ht上升。2005年至2007年8月期間,客房平均床位數BRt2。2005年至2007年8月期間,BRt2.27。2008年7月至今,BRt2.8。因此,可供應床位數Bt也是影響Ht的重要原因。但為甚麼模型(12–13)中也沒有包含可供應床位數Bt呢?主要原因有兩個:1. 從表8可知,可供應床位數Bt並不是酒店入住率Ht的Granger原因。即使將Bt引入模型(12–13)(回歸方程略),D (Bt)、Bt的回歸系數 t 統計值也不顯著。2. 可供應床位數Bt與可供應客房數Rt多重共線性。公式16是兩者的線性關係,儘管殘差序列ut非平穩,並存在自相關現象。但所有回歸系數、回歸方程通過α =0.01的顯著性檢驗,統計上顯著成立。
  • 6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因此,Bt對Ht的影響都反映在Rt中。Bt=2.29Rt+ut, R 2=0.79, DW=0.09 (公式16)(四)“客人滿意度”的影響估計酒店業普遍認為,“客人滿意度”也是影響入住率的重要因素。但這一因素涵蓋面廣,且因人而異主觀性強,非常模糊無法界定和量化,所以並未體現在模型(12–13)中。根據公式13,影響入住率Ht的三個主要因素住客數Gt、可供應客房數Rt、平均留宿時間 Tt對回歸總離差的解釋程度R 2=0.88。在12%的未被解釋的總離差中,包含了客人滿意度及其它隨機因素。由此粗略估計,“客人滿意度”因素對酒店入住率的總體貢獻率不會超過12%。當然,不同酒店經營策略不同,客人滿意度的貢獻性自然也不盡相同。此外,筆者認為,客人滿意度對酒店業的影響,更多體現在平均房價、住客回頭率、平均逗留時間等因素中,而不是酒店入住率。註釋:1 本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澳門酒店營運類比決策系統,項目編號:023 /2005/A ,項目主持人:張毅),是課題階段性成果。2 自 2 0 0 8 年開始,入境旅客人數中剔除了外僱勞工和學生。為了資料可比性,基於酒店住客數與入境旅客數之比前後基本不變的假設,將 2005 年以前的入境旅客人數做算術比例處理。3 資料來源:澳門酒店業協會,為協會成員酒店(並非全部酒店)均價,存在部分月度資料缺失。參考書目:1. George, E. P. Box and Gwilym, M. Jenkins, Time SeriesAnalysis:Forecasting and Control, 2005.2. Harvey A. C., The Econometric Analysis of Time Series (TheMIT Press, 1991).3. Draper, N. R. and Smith, H., Applied Regression Analysis(John Wiley & Sons, 1998).4. 平狄克著,錢小軍等譯:《計量經濟模型與經濟預測》,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 1999 年。5. 王振龍主編:《時間序列分析》,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 2000 年。
  • 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澳門研究70第53期在科技落後的農業時代,人們以較原始的方式從事生產,面對大自然的不可抗力,人類開始與自然的搏鬥從而爭取生存空間。在人們對大自然的敬畏和惶恐中,人類創造了自己的社會,同時也創造出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的似乎可以主宰人類命運的神的世界,使其成為人們精神上的寄託,從而讓惶恐不安的心靈得到慰藉。在古代,上至天子,下到平民,可以不相信任何宗教,但卻相信神靈;在今天,伴隨 高度發達的商業社會而來的沉重工作與經濟壓力,無奈和心靈上的空虛困擾 時下的人們,他們膜拜各式各樣的神,寄託 他們對幸福與功名的渴望,對災禍與失敗的無奈。澳門是一個“百神”薈萃的地方,歷史背景特殊、宗教文化多元,富有造神傳統的當地居民引進或創造了各式各樣的神靈,有土生的、有外來的、有從某宗教中派生出來的、也有來自原始信仰和純粹世俗的創造。無疑,與求財轉運密切有關的“賭神”2在澳門是香火最為鼎盛的,作為澳門特有的一種文化現象,拜祭“賭神”和“賭神”崇拜倍受澳門民眾推崇。幾百年來,澳門家庭、商戶業主及好賭人士朝夕焚香,朔望供養,祈財神眷顧,求財星高照,一本萬利及永享利祿。然而,拜祭“賭神”的實施者是誰?會產生怎樣的社會經濟影響?抑或帶動哪些行業的發展?本文認為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要分析拜祭“賭神”這一行為現象。一、如何看待拜祭“賭神”行為現象在澳門狹窄的街巷間,處處可見土地公廟,家家戶戶門前供奉 土地神位,有時在街邊茶餐廳吃個小吃,無意間也會發現老闆店裏供奉 綠衣關公。在神明誕辰時澳門各居民社區會舉行大型慶典活動,熱鬧非常。一些好賭人士更是經常進廟參拜財帛星君、洪聖爺、玄武、東嶽大帝、北帝等,祈求這些心目中的“賭神”降福護佑、逢賭必贏。造神傳統在澳門也是一種對文化的傳承,人們對這些自己心目中認定的“賭神”膜拜至今,除了澳門民間傳統習俗的積累之外,不可忽視的是這種現象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深遠影響。(一) 科學分析現象產生的原因在農業時代,人們對地震、洪水、乾旱等自然災害束手無策、懼怕自然,因此需要依靠祭天拜神的行為來慰藉心靈;時至今日,在高度發達的功利主義社會中,神明崇拜依舊佔據 重要地位。因為,物質生活的充裕並不能緩解人們工作生活中的壓力和填補精神上的空虛,人們依舊需要尋求適合自己的信仰,希望通過神明的力量,使自己逢凶化吉、事業平安順利。3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拜祭“賭神”行為的產生實質上屬於一種由信仰衍生出的消費行為。人們花費時間和金錢,定時定點購買香火貢品敬神,使得澳門街邊的土地神位一年四季香火不斷,一些廟宇更是越修越大,裝飾華麗。為了更好地說明“賭神”崇拜現象產生的原因,筆者將影響信仰消費行為的因素歸為兩類: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也即從社會生活層面和社會心理層面來分析。1. 社會生活層面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 1葉桂平、王 心 ** 前者為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課程協調主任、助理教授,後者為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碩士研究生
  • 7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澳門的支柱產業是博彩娛樂業。一直以來,以博彩業為龍頭帶動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它亦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多元化的發展架構,並在世界博彩業中享有盛譽。並且,世界好賭人士匯聚於此,再加上本地的博彩業從業人員,從而形成了對“賭神”信奉有佳的行業崇拜者群體。事實上,澳門的中西宗教文化底蘊深厚,幾百年來形成的多元文化使得澳門成為“百神”薈萃之地。各種宗教交融共存,不同信仰之間完全沒有壁壘,在這裏人們可以接受道教、佛教等東方宗教的信條,也能接受天主教、基督教等西方宗教的價值觀和儀式,並把它們通俗化地融匯聚集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此外,地處經濟活躍的珠江三角洲地區,並且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使澳門具有開放和靈活的經濟特點,在區域性經濟中佔有獨特的地位。作為中國兩個國際貿易自由港之一,貨物、資金、外匯和人員進出都是相對自由的。近年來澳門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同時反哺了澳門本地文化設施建設。例如,照顧到文化硬體設施的建設是離不開資金支持的特性,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大力修繕了部分具有較高文化價值的遺址,其中包括一些具有百年歷史的宗教廟宇和教堂,如媽閣廟、聖老楞佐教堂、聖若瑟修院及聖堂、聖奧斯定教堂、三街會館(關帝廟)、玫瑰堂、大三巴牌坊、哪吒廟、聖安多尼教堂等。2. 社會心理層面作為中西文化的交匯地,澳門宗教文化不僅多姿多彩,而且某些部分往往是中西文化的融合體:既展現濃郁的葡國色彩,更顯示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而且,一些中西合璧的民間拜祭活動,既貼近中國人的生活,又貼近葡國後裔的生活;既激發了本地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又能吸引世界各地的觀光客前來一探究竟。澳門民眾社會心理其中一個顯著的特徵就是對風水時運的重視。在澳門居民的言談中,“風水”、“吉利數字”、“黃曆”、“財神”等類的辭匯時常出現。每年神明誕辰期間,社區居民像過節一樣舉行歡慶活動,他們認為參與酬神活動會為自己帶來好運。伴隨 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加劇、工作壓力增大,物質生活的豐富帶來的是精神生活的空虛。因此,希望借神力來慰藉心靈的心理動機導致了人們拜神祈求事業順利、升官發財的行為。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賭神”崇拜現象的產生是社會生活和社會心理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可以將“賭神”崇拜現象歸結為:人們為滿足自己心理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對一些特定對象信仰的消費行為。拜祭“賭神”行為的實施者前面提到了“賭神”崇拜反映了人們的基本需求和心理渴望,因而被社會大眾普遍信仰。由於不同階層的人們所祈求於“賭神”的目的也不盡相同,因而會產生出不同的消費模式。“賭神”在人們的心目中有 崇高的地位,基層的居民百姓、中層的政府公職人員、私營業主、公司企業、好賭人士、博彩業從業人員、旅遊散客、宗教旅遊團體等共同組成了拜祭“賭神”行為的實施者。不同類型拜神者的心理需求和消費模式在現今工商業發達的社會中,不同類型的拜神者因其所求不同,賦予了“賭神”許多職能。此時“賭神”信仰所反映的就不是簡單的物質慾望,而是更為深刻的心理需求,從而使特殊的“賭神”信仰轉變為人與現實世界之間的微妙橋樑,以此慰藉人類空虛不安的靈魂。“賭神”幾乎成為了全能的神,涵蓋了士、農、工、商等各階層,每到神明誕期、年後開春及新店開張,人們往往都會準備豐盛的祭品,向神明禱告自己內心的困惑和渴望。表1顯示了在澳門社會環境裏,拜神者的心理需求和消費模式。二、拜祭“賭神”現象的經濟發展特點作為人們為滿足自己心理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仰消費行為,拜祭“賭神”現象的經濟發展有以下獨特之處。(一) 拜祭“賭神”現象所產生的體驗型經濟從宗教文化旅遊的本質來看,旅遊者花費一定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在差異化的自然、文化環境中得到不同於日常生活的獨特體驗。宗教文化旅遊的基本出發點、整個過程和最終效應都是以遊客獲得某種情感體驗為指向的,通過對神明的拜祭獲得心靈上的慰藉。
  • 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澳門研究72第53期其次,從行業經營的角度來看,自湯瑪斯‧庫克(Thomas Cook)在1841年第一次為普通人組織以盈利為目的的包價旅行以來,旅遊業的商業經營模式就是旅遊者從經營者那裏購買一種體驗或者經歷,旅遊業中的文化旅遊屬於徹頭徹尾的體驗業,而宗教文化旅遊則屬於體驗型經濟。(二)拜祭“賭神”經濟現象背後的人文底蘊在過去的400多年裏,特別是葡萄牙文化對澳門各個領域的入侵、移植和滲透,使澳門文化發展成為一種既受葡國文化影響,又對中國傳統文化有繼承和發揚的獨特性文化。深入開發和挖掘澳門的“賭神”資源,是要將這種澳門特有的傳統文化現象轉變為旅遊資源,藉此吸引世界各地的觀光客。(三)與之相關旅遊產品的崇拜性和神聖性“澳門歷史城區”成功申報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後,特區政府大力推動澳門世界文化遺產旅遊的發展,投入大筆資金進行文化旅遊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相當一部分廟宇得益匪淺──有了政府資金支持,歷史古廟得以翻修重建、鋪設廟前道路及美化環境,並通過大力宣傳使之成為澳門代表性的宗教旅遊勝地。儘管宗教旅遊地較一般景區具有推廣優勢,但對神明信仰的虔誠心理並不能直接提高旅遊產業中的品牌效應,澳門“賭神”的知名度也未必能夠自動轉化為澳門“賭神旅遊”的知名度。然而,宗教旅遊資源是一種帶有較強崇拜性和神聖性的人文旅遊資源,其敬畏性和嚴肅性決定了宗教旅遊產品表現形式較為單一。因而,必須開發出相關的旅遊產品,增加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吸引物。三、拜祭“賭神”旅遊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從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評價拜祭“賭神”旅遊,不僅要看到它的創匯作用、乘數作用,還應看到它對其他產業的帶動作用, 如建築業、交通業等。並且分析它在特定的區域能否促成一個多元產業鏈的形成,從而降低旅遊業易受經濟危機影響的風險。在研究過程中,本文採用旅遊業對其他產業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的二分法來說明拜祭“賭神”旅遊所能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圖1)。圖1 拜祭“賭神”旅遊帶動其他產業(一) 直接帶動的產業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問題,本文選取旅遊收入作為劃分指標而基本上不再涉及其他經濟指標。直接收入是指向旅遊者提供交通、食宿、景點等旅遊產品和服務所獲得的貨幣收入的總和。因此,本文將拜祭“賭神”旅遊直接帶動的產業歸為建築業、交通業、餐飲業、傳媒印刷業、拜神用品製造業及銷售商戶。為了增加旅遊吸引力,對神靈廟宇的修繕、日常維護以及舉辦神明祭祀活動時場地的搭建直接帶動了建築行業的發展。表1 拜神者的心理需求和消費模式拜神者 拜神者的心理需求 具體消費模式平民百姓 生活富裕、家宅平安家家戶戶門口設有土地神位,每日燒香拜祭;經常進廟參拜和參加神明“誕期”的活動政府公職人員 事業順利、升官發財 節假日進廟參拜財帛星君、洪聖爺、玄武、東嶽大帝、北帝等私營業主 生意興隆、日進斗金除了日日燒香拜祭土地公之外,店內還供奉 綠衣關公,喜歡參與神明“誕期”的活動公司企業 一本萬利、蒸蒸日上 一般除了供奉關公之外,還經常贊助神明“誕期”的活動好賭人士、博彩業從業人員 賭神庇佑、逢賭必贏 進廟參拜財帛星君、洪聖爺、玄武、東嶽大帝、北帝等旅遊散客 財運亨通、好運眷顧 進廟參拜財帛星君、洪聖爺、玄武、東嶽大帝、北帝等宗教旅遊團體 宗教崇拜、誠信膜拜進廟參拜財帛星君、洪聖爺、玄武、東嶽大帝、北帝等,有時是為了參與神明“誕期”的活動而組團前來拜祭的資料來源:根據本研究問卷調查整理
  • 7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拜祭“賭神”旅遊活動產生的交通費主要包括機票費、巴士費或打車費,就旅行團大巴和自駕車而言,交通費包括汽油費、停車費和修車費等。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8年《第四季度旅客消費調查》顯示,在旅客遊澳支出中,本地交通費和對外交通費(不包括機票)分別佔人均非購物消費支出的15%。4可見,澳門在交通業方面獲得的收入相當可觀。此外,對餐飲業的帶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拜神場所附近食肆和其他飯店的帶動;二是對澳門水果、牲禮店及手信行業的帶動;三是對澳門住宿型酒店餐飲部門的帶動。人們不僅懷 虔誠的心前來拜神,同時會攜帶水果、牲禮酬神,於是諸如購買柚子、蘋果、燒味、烤乳豬之類的消費行為也就相應產生了。而拜神結束後,香客還需要就餐,這也就是為甚麼拜神場所附近的食肆、飯店生意興隆的原因。如果是過夜遊客,還會增加其所住酒店的餐飲收入。與此同時,拜神景點還可以通過延長來澳遊客逗留時間,帶動酒店業的發展。另外,拜神用品製造業及零售商戶必然獲益匪淺,香客拜祭活動中需要的香燭、盤香、紙元寶等都屬利潤較高的製造品。所需要的原材料成本低廉,但成品售價較高,尤其是在廟宇內的零售點,利潤更加豐厚。在研究過程中筆者還發現,一般零售商店賣10澳門元的香燭,同樣的商品在廟內標價是30澳門元,而且香客一般不討價還價,因為這種行為會被默認為是對神明的“心不誠”。筆者的進一步調查還發現,本地居民的拜祭基本是到街頭的香火零售商店購買拜祭用品;而外地香客主要是在廟宇內購買,這也是廟宇經營中最重要的收入來源。最後,被同時帶動的還有傳媒印刷業,各教會需要印刷刊物進行一系列宗教宣傳,如澳門佛教協會發行的月刊《澳門佛教》,至今已經發行80多期;各寺廟還可以見到製工精美的小冊子,“勸善”讀物等宣傳資料更是數不勝數。(二) 間接帶動的產業如前所述,本研究選取旅遊收入作為劃分指標,間接收入是指在旅遊活動中,目的地向旅遊者提供醫療保險、郵電通訊、娛樂購物、金融保險等服務所獲得的貨幣收入總和。因此,本研究將拜祭“賭神”旅遊間接帶動的產業歸為郵電通訊業、醫療保健業、娛樂購物業、金融保險業、其他旅遊景點或街區閒遊。由於澳門地域狹小,旅遊景點相對集中,讓前來拜神的遊客可以在拜神之餘,還可以到澳門其他旅遊景點或街區遊覽、消費。遊客拜神之餘的娛樂休閒、購物消費、醫療保健等活動,以及伴隨活動產生的通訊費用、金融保險費用等都可以借拜祭“賭神”旅遊來帶動。除此之外,諸如稅收、增加就業等具社會意義的指標也可以包括在間接帶動的經濟效益之中,甚至一些諸如二次分配、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收入也可以考慮在內。四、總結時至今日,在高度發達的功利主義社會中,神明崇拜依舊佔據 重要地位。事實上,物質生活的充裕並不能緩解人們工作生活中的壓力和填補精神上的空虛,人們依舊需要尋求適合自己的信仰,希望通過神明的力量,祈求逢凶化吉、事業順利。因此可以將“賭神”崇拜現象歸結為︰在物質生活高度發達的社會中,人們為滿足自己心理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對一些特定對象信仰的消費行為。總的來看,“賭神”崇拜反映了人們的基本需求和心理渴望,因而被社會大眾普遍信仰。不同階層的人們所祈求於“賭神”的目的也不盡相同,因而產生出不同的消費模式。本文用二分法從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評價拜祭“賭神”旅遊,闡釋它在特定的區域能帶動一個多元產業鏈的形成,從而降低旅遊業易受經濟危機影響的風險。註釋︰1 本文係澳門基金會資助項目《澳門宗教旅遊資源挖掘──澳門賭神形象塑造與開發》(項目代碼:008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該課題由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助理教授葉桂平博士任負責人,課題組成員包括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梁文慧教授、唐娟助理教授、張萌講師、楊潔雲講師、陳蔚及王心研究助理。2 本文中的“賭神”定義是以宗教文化及民間文學為素材,在民俗基礎上形成的人類社會物質的和精神的一種信仰現象。狹義的賭神是指滿足人們“求贏”心理需要的社會文化產物;廣義的賭神是指人們在“求財”過程中形成的體驗、觀念、信仰和情操與拜祭禮儀的結合體,它與民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一般是歷史人物和虛擬人格的統一結合體。本文主要研究的
  • 拜祭“賭神”的經濟現象分析──澳門宗教旅遊資源開發芻議澳門研究74第53期是廣義的賭神,較為常見的是澳門居民每日拜祭求家宅平安興旺的土地公、商戶業主及好賭人士拜祭求日進斗金、一本萬利的關帝、媽祖、財帛星君等。3 劉志文︰《中國民間信神俗》,廣州:廣東旅遊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2 頁。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季度旅客消費調查》,網站, http://www.dsec.gov.mo/getAttachment/be424682-476a-4f40-95c2-fa14d3523013/C_IDV_FR_2008_Q4.aspx , 2008 年12 月。
  • 7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20世紀90年代初,“綠色酒店”1 的理念傳入內地,並在內地掀起了創建綠色酒店的浪潮。目前全國有酒店及旅遊住宿機構超過30 萬家,其中星級飯店企業超過14,000家,客房數量達到160萬間。有專家粗略測算,內地創建1萬家綠色酒店,將能節電30億度,相當於目前三峽電站1個月的發電量,167萬個城市家庭1年的用電總量;節水2億噸,相當於20個西湖的水量,185萬個城市家庭1年的用水總量。因而,發展綠色酒店,已成為21世紀酒店業發展的方向。過於依賴旅遊博彩業是澳門經濟發展的現狀,而酒店業又是博彩旅遊業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有 深遠的意義。根據澳門“微型經濟”和“經濟結構過於單一”的特點,澳門應當加大環境資源的保護力度,並根據內地綠色酒店理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以發展綠色環保理念作為新的切入點,尋找澳門酒店業發展的新趨勢,形成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一、內地綠色酒店研究現狀通過對內地“綠色酒店”相關研究的梳理可知,研究主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綠色酒店的定義、綠色酒店的界定標準以及綠色酒店的運作機理。且較多的研究集中在對綠色酒店的界定標準和運作機理的理論框架的探討上,有少數學者對界定標準做了初步的實證研究,取得了一些階段性的成果。(一) 綠色酒店的定義目前,學術界對於綠色酒店,並未形成統一的定義,然而在以下四個方面已達成了共識。第一,綠色酒店的發展理念是可持續發展;第二,綠色酒店的主旨是清潔、綠色和資源的持續使用;第三,綠色酒店不僅要對自身和消費者負責,更要對社會的長期發展負責;第四,綠色酒店的特點有:建設、運營、管理的過程前、中、後對環境的破壞程度最小;建設、運營、管理的過程前、中、後對資源和能源的使用效率最高;致力於提供有利於人們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提升的產品和服務;積極參與社會的環境保護活動,引導綠色消費,優化人們的生活環境。基於這些共識,綠色酒店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為社會提供舒適、安全、有利於人體健康的產品與服務,並在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以一種對社會、環境、資源負責任的態度,宣導清潔生產、綠色消費,堅持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引導合理消費的穩定、協調、持續發展的酒店。(二) 綠色酒店的界定標準界定標準是對一些基本運作原則或理念的具體化的措施。學術界對綠色酒店的界定標準的研究目前大都集中在定性的界定標準的探討上,即對綠色酒店界定或評價體系的理論框架的探討。近幾年來隨研究的逐步深入,也有少數學者對綠色酒店的界定做了實證性的分析。饒雪梅對內地實務界現行的綠色酒店認證體系進行了梳理,並指出內地現行的綠色酒店認證體系的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朱燕妮、楊潔雲 ** 作者均為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學院講師
  • 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澳門研究76第53期特點是:“一個標誌、三個理念、五個等級”。一個標誌是綠色酒店標誌;三個理念即安全、健康及環保;5個等級即 AAAAA 、 AAAA 、 AAA 、 AA 、 A 從高到低5個等級。2也作了類似的研究,對內地現行的綠色酒店認證體系,包括 ISO14000 環境管理體系、綠色環球21和國家旅遊局《綠色旅遊飯店》等標準也進行了梳理。2但該類研究並未深入探討認證體系每個環節具體的標準。陸諍嵐以飯店的客房為切入點,指出健康、高效與和諧是綠色客房的原則,並從以下9個方面對綠色酒店的客房界定標準進行了定性的探索:能源系統、水環境系統、氣環境系統、聲環境系統、光環境系統、熱環境系統、綠化系統、廢棄物管理與處置系統以及綠色建築材料系統。4楊躍之、鄔愛其基於中國現有的認證標準,指出綠色酒店的運作有4個最基本的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和替代原則。5因此,作者認為綠色酒店的界定標準為“能夠做好能源管理的基礎工作、能夠做到環境保護6、降低物資消耗、提供綠色產品和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做過相關研究的學者還有袁國宏7、楊梅、牟紅8和陸諍嵐、陳天來9和饒雪梅10。回顧前文所述的對於綠色酒店界定標準的論述,都是建立在目前已有的飯店經營模式的基礎上提出的。那麼,這種基於已有的飯店經營模式構建出綠色酒店界定標準是否真的可行?針對這一點,高興、張殿光等人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認為傳統的、也是目前盛行的飯店經營模式是基於“資源─產品─廢物”線性開放式經濟發展模式,這種模式將會必然導致“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而針對該經濟模式制定出來的現行綠色酒店評估體系只能表面上起到促進改善的作用,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經濟模式。11而目前所提倡的“綠色酒店”的理論基礎是循環經濟理論,“綠色酒店”的模式也應當是基於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必須研究酒店循環經濟的原理模型,建立相應的技術支撐和與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並粗略的提出了針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框架原理(表1)。但遺憾的是,文中並未提出執行該評價體系的具體措施及其標準。表1 基於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框架1. 建立循環經濟理念2. 清潔生產是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3. 將清潔生產績效納入綠色酒店評估體系4. 制定清潔生產方案5. 建立酒店清潔生產績效評估指標體系6. 酒店清潔生產績效評估指標權重的確定7. 建立酒店清潔生產績效評估標準體系8. 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辦法資料來源:高興、張殿光等:《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載於《建築科學》,第 2 3 卷,第2 期, 200 7 年,第 61– 65 頁。在定量研究綠色酒店界定標準方面,錢源源、陸均良對綠色酒店能耗標準進行了初步的探索。作者以調查取樣的資料為基礎,通過對關鍵指標的計算和影響因素的統計分析,構建了一個量化的飯店經營能耗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該模型通過對飯店的水、電、燃料的消耗情況進行評分,將飯店能用耗用情況分成5個級別,分別是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和極差。12但作者並未指出飯店能耗達到哪一個級別是綠色酒店的能耗標準。高興、張殿光針對中國酒店業餐飲服務系統傳統的線性開放式經濟運行模式導致垃圾廢物高產出問題,調查了內地8家酒店餐飲服務系統中間生產過程和最終服務過程垃圾形成的原因、比例分佈和分揀處理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垃圾含能損失;依據清潔生產提出了從採購源頭削減和分類垃圾數量等措施,並指出應將循環再利用及可用材料納入清潔生產方案和績效考核指標。遺憾的是,文中作者並未指出綠色酒店的各項措施的界定標準。13胡芬、吳南構建了飯店生態態度和綠色管理的度量指標體系,並且通過資料分析,得出了中國綠色酒店創建與管理仍舊處於初級階段的結論。14高興、張殿光依據其在2007年提出的基於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框架原理,建立起酒店軟體產品服務清潔生產績效評估指標體系,並對其賦予權重,通過對酒店─能源─環境體統投入產出的分析和能耗壽命週期的分析,確定評估指標標準。15(三) 綠色酒店的運作機理理論的價值就在於能夠指導實踐。因此對於如何在現實中營運綠色酒店,也逐步成為學者所關注的問題。
  • 7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楊躍之、鄔愛其對綠色酒店的運作機理作了比較全面的闡述,並且形成了初步的理論框架。他們認為綠色酒店是一種目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其運作機理必須從植入綠色文化開始,全面貫穿於綠色酒店的組織過程之中(圖1)。 16圖1 綠色飯店運作機理資料來源:楊躍之、鄔愛其:《綠色飯店的界定標準與運作機理分析》,載於《商業研究》,第 30 4 期, 200 4 年,第 11 5–11 7 頁。韓冬以生態化控制為切入點,指出綠色酒店的運作要在設計建設中、運營過程中、產品和服務過程中、資源利用的過程中融入生態化思想。17許建提出了酒店綠色管理的“四輪模式”,即綠色企業文化、綠色經營戰略、綠色生產經營方式和綠色酒店人。並指出“四輪”是飯店實施綠色管理的4個支撐點,它像4個車輪促使飯店向前發展。翁鋼民、孫茜、韓笑以酒店的綠色行銷為切入點,試圖尋找綠色酒店的經營哲學,指出飯店綠色行銷的直接動因是環境成本控制,提出了飯店實施綠色行銷的6種保障措施: 開展綠色行銷審核;開發綠色產品、提供綠色服務; 合理制定綠色產品價格; 實施綠色銷售策略; 採用綠色環保標誌; 建立酒店環境管理體系。19而梅虎、朱金福等人則另闢蹊徑,指出飯店的綠色行銷的實施是飯店、賓客以及政府三方博弈的均衡結果。20綜觀內地學術界對綠色酒店運作機理的研究,仍然處於初步的探索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理論框架,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綜上所述,目前內地學術界對於綠色酒店的研究尚處於定性研究的起步階段,偶有學者對定量界定標準進行了研究,但都是集中在飯店合理能耗、合理排污量的探討上。然而綠色酒店的研究應當是一個綜合的,涉及到軟體和硬體多個方面的課題,仍需要繼續深入的探索研究。二、澳門酒店業發展現狀和美國拉斯維加斯、摩納哥蒙特卡洛並稱為“世界三大賭城”的澳門,旅遊博彩業是其主要的經濟動力之一,其中包括作為澳門最大直接稅來源的博彩業,及其它如酒店、飲食、零售等行業,對推動澳門經濟的發展相當重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澳門旅遊業進入蓬勃發展的階段,自1992年起,旅遊業的收入已經超過出口產值。特區政府成立後,旅遊業發展步伐更為迅速,如圖2所示,2008年,澳門博彩稅收入達到400億澳門元,而博彩業毛收入達到了超過1000億澳門元。與此同時,由博彩旅遊業帶動的酒店業在這幾年間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驕人成績。圖2 2005–2008年澳門博彩稅收入與博彩業毛收入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一) 入境旅客數量連年攀升,來源地經濟發展迅速從2000–2008年間,澳門入境旅客數量連年攀升。如圖3所示,2000年澳門入境人數為約916萬人,2007年入境人數已經達到將近2600萬人;2008年雖然受到金融危機以及內地收緊自由行的影響,入境人數增幅由2007年的22%下降到11%,但入境總人數增至超過3000萬人。另外,如圖4,根據2000–2007年酒店旅客來源地統計結果顯示,中國大陸和香港一直是澳門酒店旅客最大的來源地所在,且中國大陸入境旅客數量佔比在最近幾年已經遠遠超過了香港。中國大陸改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0博彩稅收入 博彩業毛收入2005 2006 2007 2008年份百萬澳門元
  • 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澳門研究78第53期圖3 2000–2008年澳門入境旅客人數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革開放以來,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普遍的提高,這無疑為澳門博彩旅遊業帶來了許多商機。另外,這幾年除了台灣、香港兩地的客源佔比有所減少以外,其他客源地的佔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別是來自日本、美國以及澳洲這些發達國家的旅客,近幾年的赴澳旅遊數量佔比有大幅度的提高。入境人數的不斷提高,而且有越來越多的遊客來自經濟發達國家,這為澳門博彩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優質客源。圖4 2000–2007年澳門酒店業旅客來源地統計結果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酒店業調查》(二) 酒店數量穩步上升,可提供之客房數量亦增長迅速受到“賭權開放”以及內地開放“自由行”的影響,博彩業蓬勃發展的澳門吸引了世界知名的娛樂場、酒店及度假村集團如金沙、永利等進駐,發展娛樂場、酒店和度假村等項目。如表2所示,從2000–2007年間,澳門酒店數目從38間增加至52間,漲幅達到36%。其中五星級和三星級酒店在這幾年間均由8家發展到14家,四星級酒店達到12家;與此相反,二星級酒店在這幾年間呈現出略有下降的態勢,由2000年的13家下降為2007年的12家。另外,如表2所示,酒店可提供的客房數量已經由2000年底的9201間客房增加為2007年底的16,148間客房,其中僅2007年開業的 仔威尼斯人酒店,可提供客房數量就達3000間之多。然而受到全球經濟不景氣衝擊,2008年入境旅客人數增長較之07年有所放緩,澳門旅遊局預計未來兩年間澳門將會新增酒店房間4000間,屆時澳門酒店可提供客房數將會達到21,000間。表2 2000–2007年澳門酒店數量與可提供客房統計結果類別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6 2007酒店數量 38 37 35 38 49 52五星級 8 8 8 9 11 14四星級 9 9 9 9 12 12三星級 8 8 8 8 14 14二星級 13 12 10 12 12 12可提供客房數量 9201 9030 8954 9185 12,978 16,148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酒店業調查》綜上所述,經濟發展向好的澳門為其酒店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大量嶄新的酒店及娛樂設施相繼動工;但在這個酒店業正經歷快速增長的時刻,值得澳門酒店業思考的還有未來發展的路向選擇,務必要使業界充分認識到酒店業的發展對自然資源、環境狀況的重要性,從而採取有效環保措施保護自然資源,降低酒店運營過程中給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三、澳門酒店綠色理念的發展現狀根據 2003 年澳門酒店業環保表現調查結果顯示,澳門旅遊業現正蓬勃發展,酒店服務的需求亦得到了大大提升,不少酒店已經積極開展環保措施,並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到目前為止,在澳門酒店業者的共同努力下,環保理念已經深入到了澳門酒店業經營發展的許多方面,並取得了一系列的階段性的成果。(一) 政府積極推動綠色環保理念,開展“澳門環保酒店獎”評選活動由澳門環境委員會主辦、澳門旅遊局協辦、澳門酒店協會、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以及澳門酒706050403020100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中國大陸/ChinaContinental/MainlandChina香港/Hong Kong日本/Japão/Japan歐洲澳洲及新西蘭澳門/Macau/Macao中國台灣/Taiwan, China東南亞國家/Sudeste Asiático/Southeast Asia美國及加拿大其他35,00030,00025,00020,00015,00010,00050000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入境人數年份千人次年份百分比
  • 7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店旅業職工會作為支持機構的“澳門環保酒店獎”在2007年成功舉行了第一屆,2008年第二屆的評選活動仍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該獎項將按照參與酒店在“環保領導及創新”、“環保計劃及表現”和“伙伴協力合作”三個範疇由專家進行評審,對於符合評審要求的參與酒店頒發由主辦機構認可有效期為3年的“環保酒店”證書,以表彰和鼓勵該酒店的環保態度及所採取的環保措施。“澳門環保酒店”的評選活動,旨在讓酒店業充分認識環保管理對擴大競爭優勢以及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並且對已率先採取環保理念的酒店給予肯定以及表揚,同時期望能鼓勵更多業界按自身情況引入合適的環保措施,提升環保表現。第1屆“澳門環保酒店獎”共評選出了7家酒店以及1家教學型酒店。包括五星級、四星級組別的澳門富豪酒店、澳門文華東方酒店、澳門威斯汀度假酒店、澳門假日酒店和濠景酒店;三星級、二星級組別的京都酒店和帝豪酒店;澳門旅遊學院教學型酒店望廈賓館。另外,澳門環境委員會出版了《環保酒店》一書,分別從能源節約、水資源保護、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環保採購以及噪音控制等多方面對澳門酒店業的環保行動進行了歸納和梳理,同時也向我們展示了澳門酒店業近幾年來在這些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二) 酒店能源消耗有所改善,但改善程度有所差異2003 年澳門酒店業環保表現調查問卷結果顯示,澳門酒店業已經開始採取一些相應的措施以減少能源的使用。通過對2000–2008年的相關統計數字也向我們展示了澳門酒店業這些年的能源消耗情況有所改善,但改善程度有所差異。1. 燃料消耗情況如圖5所示,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資料顯示,從2000–2007年間,按星級酒店統計,除二星級酒店外,其餘等級的酒店的燃料費用佔總成本比重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尤其是澳門五星級飯店的燃料費用佔比有大幅度的下降,從2000年的3.96%下降到2007年的0.92%。二星級飯店的燃料費用佔總成本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另外,從 2003 年開始,五星級酒店的燃料費用佔總成本比重在各種級別的酒店中是最低的,而二星級酒店則是各級別酒店中最高的。圖5 2000–2007年澳門酒店業按星級統計燃料費用佔總成本比重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酒店業調查》2. 電力消耗情況如圖6所示,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資料顯示,從2000–2007年間,澳門酒店按星級統計其用電費用佔其總成本比重均呈現出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五星級酒店的電費佔總成本比重下降幅度最大,從 2 0 0 0 年的 1 0 . 8 2 % 下降為 2 0 0 7 年的5.87%,下降幅度接近50%。另外,各種級別的酒店中,五星級酒店仍然是電力費用佔比最小,二星級酒店電力費用佔比最大。圖6 2000–2007年澳門酒店業按星級統計電費佔總成本比重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酒店業調查》從各級別酒店燃料費用和電力費用佔總成本比重的變化趨勢,可以總結出兩個共同點。其一是基本上各級別酒店的兩項費用佔比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其中降低幅度最大的是五星級酒店,這充分說明了近幾年來澳門酒店業的環保意識已經越來越深入,相應的各種環保措施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實際收效,尤其是五星級酒店,鑒於其星4.543.532.521.510.50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二星級2000 2001 2002 2003 2006 2007年份百分比1816141210864202000 2001 2002 2006 2007二星級二星級二星級二星級年份百分比
  • 內地綠色酒店的研究現狀與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澳門研究80第53期級要求,更是要大力開展環保及綠色措施,以樹立良好的酒店形象。因此,其費用佔比下降非常明顯。其二是自2003年以後五星級酒店的兩項費用佔比在各級別酒店中都是最低的,而二星級酒店的兩項費用佔比在各星級酒店中則都是最高的。這一方面是因為高級別酒店一般更加注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這要求酒店在注入環保理念、實施環保計劃方面花大力氣。另一方面,在2003–2007年間,澳門五星級酒店在原來8家的基礎上新增了6家,二星級飯店在這幾年間卻沒有新開業的酒店。而新開業的酒店一般更有可能購買更加先進、更加環保、更加節省能源的鍋爐、空調等耗能耗電設備,從而可以降低五星級酒店整體兩項費用佔比。(三) 酒店管理與國際接軌,綠色環保成為主流澳門酒店業目前紛紛推行國際標準組織( ISO)制定的環保管理標準 ISO14000 ,以預防污染為目的,企圖建立系統化管理制度,進行組織環境的持續改善。例如冷凍系統按序控制裝置;應用於製冷裝置的冷凝器及冷卻塔水垢控制設施;配電裝置的功率因素補償裝置;水泵控制用的變頻裝置;熱泵、熱能交換作回收能源之用;樓宇自動化管理系統;電路自動關閉裝置等。四、澳門酒店業發展的路向選擇由於“綠色酒店”宣導安全、環保和健康的理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從業者的歡迎,植入綠色理念、建立綠色酒店無疑已經在澳門酒店業界得到了共識;在管理觀念和管理技術上努力與國際接軌,注重綠色環保管理,無疑已經成為了澳門酒店業發展的一種趨勢。然而,發展綠色酒店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實現的,這需要澳門酒店業及相關部門長期的、不懈的努力才能實現。(一) 加強政府領導,形成綠色風氣由於環境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加大環保投資使得企業短期內成本提高,尤其是對於已經在運營的酒店企業,這種彌補外部性影響而支付的環保投資常常被認為是一種不必要的開支。雖然大多數人認為保護環境很重要,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所追求的仍然是眼前的成本問題及經濟利益,而非長遠的環境效益。要想推進綠色酒店的創建,形成綠色風氣,特區政府的政策支持及制度保障是根本保證。因此,通過政府政策主導,促進酒店業的綠色發展具有非常關鍵的積極意義,同時也為澳門酒店業綠色發展之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 建立循環經濟模式下的酒店運營模式目前澳門酒店業大多數酒店的經營模式仍屬於傳統的“資源─產品─廢物”的線性開放式經濟發展模式,顯示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特點,在此基礎上實施綠色措施,只能從表面上起到促進改善的作用,但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線性開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可持續節約自然資源、向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轉變是酒店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下的酒店運營模式,要求將清潔生產和廢物綜合利用融為一體,並將其應用於酒店產品服務系統中間生產過程和最終服務過程,實現酒店內部的“小循環”。(三) 積極實踐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指導操作綠色酒店的創建是一項跨專業、多學科的綜合性系統工程,涉及到設計、建造、用材、光環境、水環境、氣環境、聲環境、綠化、設備、用品、資源利用、廢物處理、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具體工作。這就要求一方面,必須將科學的方法加以應用。例如,通過香皂的體積小型化、重量輕型化、包裝簡樸化和減少棉織品的更換洗滌次數;回收舊床單、玻璃、易開罐、塑膠等廢物,變廢為寶,循環利用;使用節能燈、感應水閥等節能設施;使用太陽能供暖、使用封閉性冷凍廢物庫、使用淨化污水設備等。另一方面,必須借鑒內地及國外的綠色酒店研究領域已經取得的研究成果,結合澳門經濟發展、酒店業發展的特點和特色,開展基於澳門經濟特色的綠色酒店的理論研究,進而通過理論研究成果指導實踐。(四) 培育綠色員工,引導旅客綠色消費飯店員工對綠色酒店的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他們可以體現飯店的綠色形象,可以向顧客宣傳綠色意識,更好的執行飯店的綠色計劃。因此,要注意通過創造綠色文化、進行綠色培訓,形成綠色服務團隊。其次,飯店還應當注意引導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通過各種溝通手段,促使消費者把對環境質量的潛在願望變成推動環境質量改善的實際行動,形成綠色消費市場。
  • 8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註釋:1 綠色酒店在國際上被稱為 g r e e n h o t e l , e co - e f f i c i e n thotel ,或 environmental-friendly hotel 。在內地,一般將其譯為“綠色酒店”或“綠色飯店”,也有少量學者將其譯為“生態效益型酒店”或者“環境友好型酒店”。本文沿用“綠色酒店”這一翻譯方法。2 饒雪梅︰《論綠色飯店及其在我國的發展》,載於《江西社會科學》,第 6 期, 2003 年,第 124–125 頁。3 陳琦︰《綠色飯店與綠色飯店認證體系的探討》,載於《經營管理》, 2007 年,第 151–152 頁。4 陸諍蘭、陳天來︰《論“綠色飯店”及其標準的制定》,載於《旅遊學刊》,第 17卷,第 2期, 2002年,第 26–28 頁。5 楊躍之、鄔愛其︰《綠色飯店的界定標準與運作機理分析》,載於《商業研究》,第 304 期, 2004 年,第115–117 頁。6 文中指出“能夠做到環境保護”是指︰污染控制;積極採用環保型設備、用品和材料;室內空氣質量符合GB3095 標準。7 袁國宏︰《我國飯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和切入點》,載於《社會科學家》,第 15 卷,第 3 期, 2000年,第 41–44 頁。8 楊梅、牟紅︰《論創建綠色飯店的 5 G 原則》,載於《重慶工學院學報》,第 15 卷,第 3 期, 2001 年,第74–76 頁。9 同註 4 。1 0 同註 2 。1 1 高興、張殿光等︰《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綠色酒店評估體系》,載於《建築科學》,第 23 卷,第 2期,2007 年,第 61–65 頁。1 2 錢源源、陸均良︰《綠色飯店能源消耗評估指標體系的研究與應用》,載於《建築與飯店節能》,第 4 期,2005 年,第 57–62 頁。1 3 高興、張殿光等︰《我國酒店餐飲服務全過程能耗現狀分析》,載於《建築科學》,第 23 卷,第 4期, 2007年,第 40–44 頁。1 4 胡芬、吳南︰《飯店生態態度與綠色管理行為分析》,載於《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 期, 2007 年,第 88–92 頁。1 5 高興、張殿光等︰《酒店軟體生產服務清潔生產續效評估體系研究》,載於《建築科學》,第 24 卷,第 4期, 2008 年,第 38–43 頁。1 6 同註 5 。1 7 韓冬︰《綠色飯店的理念及其生態化控制過程》,載於《自然生態保護》, 2002 年,第 1 期,第 24–25 頁。1 8 許建︰《飯店綠色管理“四輪”模式探析》,載於《綠色中國》, 2007 年,第 52–54 頁。1 9 翁鋼民、孫茜︰《飯店綠色營銷策略》,載於《統計與決策》,第 16 期, 2007 年,第 141–143 頁;韓笑︰《綠色飯店及其營銷策略》,載於《特區經濟》, 2007年,第 301–303 頁。2 0 梅虎、朱金福︰《飯店綠色營銷博弈觀》,載於《生態經濟》,第 2 期,第 1014–103 頁。
  • 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澳門研究82第53期一、澳門文學的基本生態澳門文學在整個漢語新文學界,具有特定的文學生態意義。而澳門的移民文學家在這一生態中的意義尤為不能忽略。澳門雖然不是一個大都市,卻或許因為靠 大海的緣故,能以相當的胸襟接納來自各方文化與來自各地的文化人士。這是一個在文化上基本上不設防的現代城市,文學方面更是如此,因而任何時段的移民文學都能夠借此得到一定的發展,並融進澳門文學的矩陣之中。當然這個矩陣是否真的已經形成,這本身就是個學術問題;這個學術問題的解析也還是涉及到澳門的文學生態,以及這一生態中必然包含的移民文化與文學因素。澳門長期以來就是一個以開放性著稱的地方。它的被開發和發展都與各種被迫的和主動的開放性密切相關。各種向度、各種動因的開放性使得澳門以一種與這個城市規模並不相稱的包容氣度迎接、吸納各路移民以及他們所帶來的移民文化。然而這種移民文化並不能真正改變澳門地方文化的基礎與習慣,惟其如此,澳門移民文化才得以被迅速接納並生存、發展。澳門文化的基礎與習慣或許表現在對文學職業化的漠視。這使得澳門文學作為一個話題長期被忽略,甚至,作為一個概念也使用得非常謹慎。澳門文學作為一個特殊矩陣,其存在或成形的合法性之所以曾受到一些懷疑,以至於1983年才開始討論如何建構“澳門文學形象”,是因為人們過於重視文學創作的風格特徵和標誌性成果。其實,作為一個地域性的文學現象,澳門文學早就形成,並且已經擁有了自身的形象,這個形象可能包含它的“非專業性”(即李觀鼎教授為澳門文學批評所概括的“業餘性”1),一度是沒有通常意義上鮮明風格與個性建樹的形象。如果人們認為這種沒有形象的形象難以被接受,那不妨作為澳門文學特有的生態進行考察。澳門直至今天也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專業作家,澳門的各路文學家一開始就疏離了文學專家化的路數。湯顯祖和賈梅士雖然在不盡相同的傳說中住過澳門,相信他們也絕不是以作家的身份在這裏“體驗生活”或駐場寫作的角色,就像後來郁達夫等現代文學家路過澳門或在此小住,但都不能算是澳門文學場域的專業作家一樣。即便是到了社會分工更加細密的當代,澳門文學家仍然體現 業餘性和非專業化的特徵。但這並不意味 澳門不重視文學。相反,澳門人對文學的涉足欲可能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強烈。澳門人的寫作活動乃至文化活動主要是通過文學寫作展開。據中央圖書館為紀念建館100週年在1995年舉行的《澳門中文作家作品展》統計,由圖書館搜集展覽的近10年中文圖書計86種,其中包括針灸類的著作等編著,並非全是創作性的寫作品。屬於文學性寫作的書籍46種,還不包括類似於寫作學的《寫作三節棍》(吳國昌、江洵美著,香港青文書屋,1989年)和《論作家的創作體驗》(張春昉,澳門出版社,1993年)在內的語文學習與文學欣賞相結合的文字。由此可見文學性的寫作在澳門當時文化運作中的突出地位。有人說澳門就人口比例以及每平方公里所擁有的詩人量而言,詩人的密度應為全球最高。《澳門現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朱壽桐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中文系代主任、教授
  • 8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代詩刊》發刊詞指出:“據初步統計,澳門面積目前不到18平方公里,而幾乎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兩位寫現代詩或新詩的文學好事之徒了,而且其中有一半乾脆可以稱為澳門詩人。”2現在看來這樣的統計還有些保守。澳門的詩人遠遠不止30–40人。其實,澳門的散文創作也相當熱門,作品之密集並不下於詩歌。仍據澳門文化司署編輯的《澳門中文作家作品展》統計,在文學創作類的 46種圖書(表1)。表1散文集 11 部散文雜集 3 部傳記 2 部新詩集 13 部舊詩集 5 部小說 5 部評論集 5 部兒童文學集 2 部這當然是不完全統計,但這樣的統計至少可以反映圖書出版、發行面上的一個大致比例。從這個比例上看,散文的出版量與詩歌不相上下,純粹的散文集與新詩集的比例是11:13,如果較為寬泛地理解散文文體,將雜文都計算在內,則散文書籍的數量已超過新詩的創作量。這樣的比照和統計對於論述散文與詩歌在澳門文學框架中孰重孰輕也許意義並不很大,此前人們就曾展開過這類沒有太多必要的論辯。據鄭煒明寫於 1993年的一篇文稿所說:“最近有一位澳門文學的研究者在報章、刊物上撰文說澳門文學最有成就的是散文;筆者對此論點未敢苟同。筆者認為,無論從質和量(以已經結集成書的來算)方面看,澳門的現代詩,成就都比散文有過之而無不及。”3其實,只要認可澳門文學中散文與詩歌或者詩歌與散文詩最重要的兩個文類,原無須分出彼此的高低來。散文和詩歌遠離文化市場,同時也就遠離了職業性運作;這兩種文體都更多地表現個人性情,或者更直接地顯現個人才情,它們的相對發達正好說明澳門寫作者性情化寫作的普遍性。這種性情化的寫作排斥了市場運作對文學的可能干預,也拒絕了政治和其他意識形態的硬性鑠入,保證了寫作者在只忠於自己的性情或只為自己的才情服務的寫作熱情及其獨立性。當然,性情化寫作的負面影響相當顯著,尤其是澳門,那就是人們普遍不追求文學創作的經典性,放棄了文學的轟動效應和顯性社會影響的考量,作品的總體質量難以提高到相當的水平,這是澳門文學在相當長時間內都難以確立自己形象的一個關鍵性因素。但是,文學的原生態本來就不是為文學職業者、經典文學家和文化精英階層準備的,文學本來應該是廣大民眾和寫作愛好者表達自己性情與才情的文化品類,最遠生態的文學往往都是民歌、民謠和民間故事,所有這些原生態作品都不是為進入經典的殿堂而準備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澳門文學的生態事實上更接近於體現文學的原生態意義。在這種原生態意義上發展起來的澳門文學,也許不能為漢語文學提供足以令人滿意的個體文本,不能在文學經典化運作的歷史進程中留下燦爛的篇章,但它的標本價值也許更大。它消解了或者說剝離了附加在文學身上的各種縲紲,在並不巨大的社會性運作中成就了一個幾乎是純文學的格局,而在別的地方,這樣的格局也許只是在少數作家身上才能得到有限的呈現,並且很可能不成格局,只是某種意念理性的零星展示。這是澳門文學的基本生態,也是澳門文學的基本特色,它蘊藏的文化標本意義也許並不下於大三巴等世界文化遺產,只不過它是精神現象,而且是人們很容易忽略的精神現象。由於這樣的生態,文學創作在澳門從來就不是殿堂之上的寶器,而是流寓於民間的習見之物,文學寫作的門檻之低乃體現為一種文化的常態。由於出版的相對自由,稍有文字之功的人皆可以在這片狹窄的土地上做起自己的文學之夢。因而,中小學生的作品也可以編輯成文學專集,《小豆芽》4等便是明證;至於澳門科技大學學生自己編著的《鏡海詩刊》,儘管由於各種原因未能續辦下去,則已經是相當有水平的詩歌出版物了,但仍屬於文學習作的常態結集。澳門文學的特殊生態,雖然造成了文學寫作的熱門化,造成了相對密集的詩人群以及相當普遍的寫作者,但卻基本上沒有人以詩歌為業,靠散文吃飯,文學創作完全是性情的表現,至於寫作者的人生乃是實實在在的一種副業。與此同時,文學雜誌也很少專門化的定位,1988年韓牧在《澳門新詩的前路》一文中還在談論:“澳門一向缺乏文藝雜誌,
  • 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澳門研究84第53期純粹刊登詩作和詩評論的特刊,也好像沒有過。”5所述正是如此情形。即便是有一些文學雜誌,也更多地帶有同人刊物或民辦刊物的性質,文學在這裏從沒有被社會特殊“分工”,沒有專門化的招牌。這是澳門文學的基本社會生態和文化生態,這樣的生態決定了移民文學與文化的進入及其被接納乃是一種必然。二、澳門文學生態與新移民文學的融入澳門文學的如此特殊生態為新移民文學力量的介入作了充分準備。綜觀澳門的新移民文學寫作者,基本上呈示如下的來源結構。其一,由於各種機緣,到達澳門開始或者繼續從事文學寫作從而成為移民作家者,例如李觀鼎、程祥徽、黃曉峰、淘空了、莊文永、胡國年等,佔新移民寫作最大的比例。其二,尚未成為新移民但已經過 移民生活並且有可能成為新移民者,他們的人生感興已帶有新移民的濃厚色彩與傾向,特別是《鏡海詩刊》中的大部分青年作者。其三,當然還有部分新移民文學寫作者,其實自己是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移民,但仍舊表達 移民情愫與胸懷,一般也可以算在新移民文學之列。其四,已具有文學家身份而由於各種原因來到澳門並定居於此成為新時代移民者,例如老一輩的文學泰斗梁披雲,以及後來者傅天虹、陶里、姚風、路羽等;這在新移民文學寫作者中佔有極小的比例。對於上述結構中第一、三類新移民文學寫作者來說,他們的進入與澳門的文化水土密切相關,他們的文學寫作天然地融入了澳門的文化和藝術成份,體現 澳門的文學和文化特色,很容易與澳門本土文學與文化水乳交融,成為澳門文學與文化中的一股重要生力軍,甚至匯聚到澳門文學和文化的主流之中,成為澳門文學與文化的中流砥柱。澳門文學與文化生態天然地包含 這些移民文學的因素。這些移民文學寫作者也完全融入了澳門文學與文化的特定生態之中,表現在文學上,他們都體現出濃厚的非職業化態勢。這些文學家大多從事文化教育工作,本職工作與文學的天然接近使得他們在文學寫作和文學運作的領域顯得更加長袖善舞,遊刃有餘,同時也使得他們在非職業化的寫作中比其他人更顯其優勢。澳門文學界對他們的接納是真誠的,甚至是傾心的,克服了任何排異性。事實上,從詩歌方面言之,離開了這類新移民寫作的澳門文學可能難以想像,他們在一定意義上扮演了澳門文學的主體角色。對於第二類新生的移民力量,澳門還並沒有相應的社會心理準備;甚至,隨 經濟不景氣局面以及就業緊張局勢的形成,澳門社會對這些預備移民或者準移民的忽略幾成必然之勢。這種文學要融入澳門文學之中路途還相當遙遠。但研究澳門文學與文化卻無法不面對這樣一個特殊的文化群體。第四類移民文學家與第一類在許多個案那裏存在交叉現象,因為確實存在 文學事業多半在澳門發展但在移居澳門之前卻已經形成格局和基勢的情形。對於已經成為文學家並以文學者身份進入澳門的新移民而言,澳門文壇的接受和吸納同樣不是一個問題。這仍然是澳門文學與文化的特有生態使然。當澳門文學並未形成一種習慣上的職場,澳門的文學寫作者從來沒有真正以文學寫作為業,任何文學寫作者的進入都不會被看作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職場競爭者或擂台競技者,於是只有以文會友的欣然和坦然。對於外來者的排斥往往較多地來源於職業性的警覺與專斷性心理,當文學職業性在澳門尚遠遠未成氣候的情況下,對於外來執業者的排斥心理就不可能得到鼓勵與強化。更何況,出於澳門特殊的文化背景的敏感,澳門文壇對於漂泊到澳門的移民文人還從情感上多生出某種同情與認可。且看作為澳門文壇祭酒的李鵬翥對於“歸僑作家”陶里來歸澳門的那一番表述:“港澳是中國的領土,基於歷史的原因,目前還暫時由英葡管理,重歸祖國的懷抱,則是歷史的必然。從這點上說,陶里現在是歸僑作家。像他這樣經歷的人,道路坎坷不平是不待言的,但風霜沒有剝蝕他的意志,苦難沒有磨掉他的稜角。他身上流炎黃子孫的血液,作品帶 炎黃子孫的激情……”6李鵬翥按照這樣的邏輯代表 本地文壇傾心接受了歸僑作家陶里:澳門是由於歷史原因為葡國所管,終究有一天會回到祖國的懷抱;陶里也由於個人或家族歷史的原因在海外漂泊流浪,現在終於定居於澳門。陶里的詩裏和血管裏都流淌 炎黃子孫的血液與激情,澳門的山脈和江海又何嘗不是搏動祖國山水的延脈與氣息?既然漂泊在外的歸僑作家
  • 8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與游離母體的“七子”之一的澳門在感情上具有同構關係,澳門有甚麼理由不真摯地接納他們,熱情地擁抱他們?由於這一類職業文學家人數有限,儘管澳門文壇給予他們熱烈的接納與真誠的擁抱,但他們還是無法對澳門文學生態的改變起某種推動作用。文學的職業化在這類移民文學家融入之後不僅未能蔚然成風,而且,這批本來的文學執業者(儘管像陶里這樣的文學家在國外也並非以文學為業,但他們向澳人“出示”的是文學家身份,因而從澳門文學的角度看,他們可以被視為文學的執業者)融入澳門之後,迅速地被澳門文學的非職業化、非專家化生態所改造、所磨蝕,他們迅速地進入各種職場,或者對進入各種職場表示出熱烈的渴望,然後再談論文學、寫作文學。他們義無反顧地扎進了文化教育職業,而將文學三下五除二地處理為副業。他們以自己的卓著重鑄了澳門文學與文化的特色生態。於是,所有的新移民文學都為澳門文學與文化的固有生態所接納,同時為這樣的文學和文化生態所改造、所融化,移民文學與文化因此成為澳門文學與文化的特色生態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成份,一個有機的、不可分離的成份。隨 新移民文學人士的進入,進而融入,澳門文學的非專業化格局進一步得到加強與強化。職業文學家因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了澳門,他們帶 原先的職業習慣、專業建樹與相應追求,給澳門的文學與文化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這在總體上提高了澳門文學的形象,改變和豐富了澳門文學的生態,促進了澳門文學和藝術創作的發展。但同時,他們的融入有力地強化了澳門文學的非職業化、非專家化和非經典化的生態,這是這些移民作家對於澳門文學生態的一種重要貢獻。在新移民文學各種因素、各種力量、各脈傳統、各種角色的參與下,澳門文學的非職業化、非專家化和非經典化生態更加鮮明、更加厚實。這樣的鮮明與厚實決定了,長期以來並將長此以往,這個地方的文學人士或文學愛好者普遍習慣於將文學當成愉悅性情、展示才情的本色路數。於是,梁披雲既寫新詩也寫舊體詩,同時花更多的精力寫作其他雜色文體。澳門後來的文學基本上走的是這種“生態化”的道路,文學寫作不再是為了使作者錘煉成一個詩人,一個小說家或散文家、戲劇家,而是為了自己的性情和才情,為了自己抒發、講述和敘說的需要,他們不必依靠有影響力的雜誌、報紙和出版社,不必指望通過文學獎的獲得或文學史著作的認定來體現自己的價值,而是利用這一充分自由的空間,自由自在地出版自己的作品,有時候僅僅就是用於饋贈親友。雖然這樣的文學總體上成就不是很高,但它所體現的文學生態十分真實、生動且充滿活力,某種意義上是漢語新文學在原生態意義上體現得最為具足的區域。對於這方面的文獻史料的整理,不僅能體現出相當豐富的文化特質,而且能夠為世界文學保存並開發出一套真實、生動且富有活力的文學和文化標本。三、移民藝術的介入與澳門文化生態的複雜性澳門文學生態與藝術生態共同構成了澳門的文化生態。但從微觀上考察,澳門的藝術生態與文學生態不同,主要是新移民文化介入之後,文學生態與藝術生態發生了不同向度的演變與發展。如果說澳門文學生態一直到新移民文學融入之後依然保持 非職業化、非專家化的性情化特徵。那麼,自從新移民文化介入之後,澳門的藝術生態已經逐步走出了這樣的原生態,開始進入市場化、專業化的道路。這是新移民藝術家的介入之功。由於各種機緣,“文革”以後由內地進入澳門的藝術家逐漸增多,他們帶來了原生態的澳門藝術所未形成規模效應和人氣狀況,甚至是基本缺乏的市場化、專業化取向,這似乎改變了澳門藝術的基本生態,從而使得澳門的藝術創作特別是在繪畫、書法和雕塑領域呈現出相當活躍的局面,便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這樣的活躍局面與成就足以炫耀於港澳地區,其實力甚至溢出港澳而走向更廣闊的世界。在作出這種突出貢獻的藝術家中,著名現代畫家繆鵬飛、著名書法家連家生、著名雕塑家梁晚年等不僅值得澳門文化界關注,而且也足以形成華人藝術圈中的較大影響力。比起其他地區的藝術家,澳門的這批新移民藝術家在市場化、專業化的藝術運作中佔據 以下優勢與特色。首先,他們在人生行為、藝術影響和作品交流與流通方面,常常立足澳門,足跡遍及香港和珠
  • 澳門文化的特殊生態與新移民文藝的價值澳門研究86第53期海,進而輻射到東南亞以及中國內地。偏僻狹窄的澳門對於他們來說倒反而是一個有效的中心地域,沒有任何一個地方能像澳門這樣給予他們一種交通與交流上的便利。這是開拓藝術品市場的先決條件。其次,澳門高度發達且歷久不衰的博彩業需要藝術作為陪襯、作為點綴或作為支撐,而無論是作為支撐還是作為點綴與陪襯,客觀上形成了不少的藝術市場,需要高水平的、能與國際藝術界對話的藝術家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旺盛的創作力,這也就是以繪寫巨幅現代畫為擅長的繆鵬飛能夠在澳門立腳並得以發展的奧秘。當然,與新移民文學家進入澳門相類似,新移民藝術家之所以能夠輕而易舉地在澳門立足,還是因為澳門原生態文化的基礎關係。這樣的原生態文化使得市場化、專業化的藝術未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導致澳門的藝術發展基礎相對較低,這種情形就像低氣壓地區總是渴望 高氣壓的趨近一樣,善於創新、勇於開拓的藝術家就處於澳門文化的這種深切的企盼之中,因而他們的進入很容易獲得澳門的文化認同。在澳門,任何藝術都可能獲得它的一席之地並同樣贏得人們的關注與期待。天津泥人張的第五代傳人張澤珣博士將祖傳的藝術帶進澳門,受到隆重的禮遇和來自官方與藝術界兩方面的殷切期待,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在上述新移民藝術家介入澳門之初,基本上未成規模的澳門藝術市場尚且處在一種等待開發的處女地狀態,它不會排拒任何來自外面世界的干預與安排。因此,新移民藝術家幾乎是以一種天作之合的態勢為澳門文化界所擁抱,他們帶來的或者是有效參與的藝術市場化和專業化運作,體現出澳門文化的又一番活力與特色。於是,新移民文學和文化相對於澳門文化生態而言,其影響是複雜的。新移民文學和新移民藝術受到了強調原生態的澳門文化的熱烈而從容的接納與擁抱;新移民文學融入之後進一步強化了澳門文學的原有生態,在非職業化、非專家化、非經典化的運作中保持澳門文學自身的特色,那就是性情化的寫作特色;新移民藝術的介入則改變了澳門藝術生態的原貌,在藝術市場化、專業化方面促進了澳門的藝術發展,促進了藝術的創作。這兩種作用看似方向相反,其實都表現了新移民文學和藝術對於澳門文化的巨大促進作用,而且它們又都相反相成地存在於並作用於澳門文化內部,成為澳門文化複雜而有魅力的生態。註釋:1 李觀鼎:《序》,載於《澳門文學評論選》,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8 年。2 黃曉峰:《澳門現代藝術和現代詩評論》,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92 年,第 234 頁,。3 鄭煒明:《80 年代至 90 年代初的澳門華文文學》,載於李觀鼎編:《澳門文學評論選》(上),澳門基金會, 1998 年,第 155 頁。4 含真等:《小荳芽》,澳門︰一書齋, 1 99 2 年。5 韓牧:《澳門新詩的前路》,載於《亞洲華文作家》,第 18 期, 1988 年。6 李鵬翥:《詩的散文──陶里〈靜寂的延續〉代序》,載於《濠江文譚》,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 1 9 9 4年,第 37 頁。
  • 8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在20世紀初的反帝國主義運動中,蘊藏 濃郁的民族主義情節。而民族主義包括民族自覺意識、民族自強精神和民族自立要求等基本內涵。1發生在1922–1927年的“非基督教運動”即是一次以民族主義為內涵的,反對帝國主義利用宗教進行文化侵略的運動。“非基督教運動”的民族主義因子,可以通過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之間的微妙關係得到反映。在當時特定條件下,代表不同階級利益,有 不同政治訴求的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這場運動中,正是由於高漲的民族主義思想的影響而達成一致。一、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年“非基督教運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等黨派受 民族主義的影響,以不同方式介入到運動中。雖然由於思想及政治主張的差異,不同政黨在運動中表現出各行其是的傾向,或多或少分散了鬥爭的力量,但是從整體上講,政黨的作用是巨大的。2 可以說,民族主義是貫徹“非基督教運動”始終的支配力量。(一) 中國共產黨與“非基督教運動”在“非基督教運動”中,中國共產黨出於反帝鬥爭的需要,對基督教進行了堅決鬥爭。從1922–1925年的兩次“反基督教”實即反帝高潮,都有遵循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綱領的共產黨人參加和領導。3 特別是1924年6月,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報《嚮導》號召中國民眾“一起聯合起來一致力爭,收回外人在華所辦之教育權”,並提出收回教育權的4項辦法4,對收回基督教在華教育權起了重要作用。這場運動又是在中國共產黨成立後,配合革命運動的發展,積極開展馬克思主義宣傳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5 因此,中國共產黨可以看作是該運動中起關鍵作用的政治力量。中國共產黨對基督教的鬥爭,表現在從宗教理論和道德角度對基督教進行批判,這在早期共產黨人的言論中有反應。惲代英指出:“自然科學所還不能解說的,宗教家武斷為有神,這不能算是解說,這猶如古人不能解釋雷電,因認為有雷公、電母一樣的事。”他認為宗教“倡為各種神靈以作解說,實在障礙人類進化。”6 他在《我的宗教觀》一文中也表明,宗教是人類對於自然及人類自身命運恐懼、無知和想像的結果,而今科學的力量已為人類化解了許多宇宙之謎,掘去了宗教信仰的基礎。學了宇宙的進化,就不能相信宗教創世說,學了生物的進化,就不能相信宗教創造人類的傳說。7蕭楚女則指出基督教主張一個上帝的世界,將束縛人們的物質自由、精神與思想。“世界是人類底努力之累積的結果,只有人類應該統治他!”“凡是生在今日20世紀而具有理性的人”,自然是選擇“人類所共有而為人類”的世界。認為反基督教運動之在中國,實在是唯物的時代的趨勢中理性的自然產物。8李大釗在《宗教妨礙進步》一文中指出:“我們堅信宗教是妨礙人類進步的東西,把所有的問題都想依賴宗教去解決,那是一種不承認科學文明的態度。……所以宗教是向人們宣傳廉價的妥協性的東西,它妨礙徹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夏 泉、蔣 超 ** 前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研究員、歷史學博士,後者為暨南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碩士研究生
  • 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澳門研究88第53期底探求真理的精神,是人類進步的巨大的障礙,因而我們必須竭力加以反對。”9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在唯物主義思想的指導下,以科學和宗教信仰自由為反對基督教的旗幟,揭露了其唯心性,是對“非基督教運動”的理論聲援。中國共產黨不單是反對基督教,更重要的是把反基督教納入反帝國主義的範疇中。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已深刻認識到基督教與帝國主義的關係,在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浸潤下,開始逐漸把反帝鬥爭的矛頭指向基督教如陳獨秀指出,基督教“新舊教在中國都有強大的組織,都夾有國際資本帝國侵略主義的後援,為中國之大隱患”10。惲代英指出:“外國人辦的學校越發達,便會使反對帝國主義的人越少,便會使我們中國人的民族精神,越受損失,……帝國主義的捐款,好比是購買我們中國民族精神的代價。”11作為一個堅決反帝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從多個層面展開反教鬥爭。如中共中央機關報《嚮導》成為輿論指導刊物,共青團機關刊物《中國青年》也刊登大量反教文章。12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同樣發揮了重要作用。1922年3月,以社會主義青年團員為核心,北京、上海等地的學生組織成立了非基督教或非宗教同盟。3月9日,團中央以非基督教學生同盟的名義發表宣言,明確表示反對世界基督教學生同盟。指出“我們反對資本主義,同時必須反對這擁護資本主義、欺騙一般平民的現代基督教及基督教會。”13在反對帝國主義的旗幟下,共產黨人將反基督教運動進一步擴展到教育領域,表現出明顯的反教立場。楊賢江、惲代英在《反對基督教運動》一文中表達了鮮明的反教態度:“我們青年學生更非反對基督教學校不可,理由是: 專制…… 禁止愛國。平時辱罵中國,不許參加愛國運動,此類事例甚多。”14他們認為,要在擁護真實與自由,培養革命性,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前提下,反對基督教與基督教學校。15(二) 中國國民黨與“非基督教運動”在“非基督教運動”中,國民黨的反教鬥爭具有重要地位。當時,北洋政府對“非基督教運動”持否定態度。國民黨無論左右派都對“非基督教運動”一致持贊成態度。1922年,“非基督教運動”的早期,國民黨人蔡元培、汪精衛、戴季陶等即申明了自己的反教立場。在運動的第二階段,吳稚暉、胡漢民、廖仲愷、鄒魯等國民黨要員則旗幟鮮明的開展反教鬥爭,有力推動了“非基督教運動”的發展。但他們的反教鬥爭更多是停留在理論層面,如吳稚暉在《宗教問題》一文中認為,宗教是人類智識膚淺、無力管制世事的產物,宗教挫鈍人的天賦德性,阻礙民智增長,主張以無政府主義取而代之。16 在《一個新信仰的宇宙觀及人生觀》一文裏,他宣稱“開除了上帝的名額,放逐了精神元素的靈魂”。17 也有部分國民黨人的反教鬥爭比較深入,更多的把反教與反帝結合起來,徹底涉入“非基督教運動”。如廖仲愷就不信仰基督教,反對抹 政治色彩的基督教。他認為:“我們反對基督教,是拿政治立場去反對的。因為它在中國實挾有一種非法的、優越的勢力。如果它放棄了這種非法的、優越的勢力,像現在的佛教、回教一樣的地位,我們便不反對它了。”18 1924年秋冬之際,在廣州上演的“大鬧基督教”事件,就“有幾位國民黨的領袖,如廖仲愷及鄒魯二君在裏面,儼然是此次風潮之領袖。”19 在贊成“非基督教運動”的國民黨要人中,被譽為“基督將軍”的馮玉祥表現尤為突出,作為一位基督教徒,在“非基督教運動”爆發前,他對曾經深信不疑的基督教開始產生懷疑,他把基督教分為吃教派、特教派和用教派,認為真正應該批判的是前兩種,還將在其軍中傳教的牧師古約翰驅逐。20與以上國民黨要員不同,蔡元培更多的是從教育視角省察“非基督教運動”。蔡元培發表了《教育獨立議》和《非宗教運動》,提出大學不設神學科,各學校不得有宣教課程,不舉行祈禱儀式,以傳教為業之人,不得參與教育事業等主張。21但部分有基督教背景的國民黨人在對待反對基督教問題上仍存在分歧。蔣介石、孫科等人就強調要將反對帝國主義與反對基督教分別對待。他們認為,在“非基督教運動”已被納入反對帝國主義軌道的形勢下,對國民黨來說是一個可以乘勢利用的極好機會。特別是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指出:“一切反基督教運動,應站在反帝國主義的觀點上,……不應站在反對宗教的觀點上。”22這進一步闡明了國民黨將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基督教相區別的立場。但是,只要不是將基督教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反對,國民黨內部分有基督教背景的人士是能夠接受的。作為基督徒的國民黨人徐謙曾說過:
  • 8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今之教會能否存在與基督教能否存在,本非一問題;而今之基督教能否存在,與耶穌主義能否存在,絕非一問題也。”23不難看出,在民族主義潮流的引領下,國民黨已將反對基督教作為反對帝國主義炮艦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24 眾多國民黨人的參與,對推進“非基督教運動”的深入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三) 中國青年黨與“非基督教運動”中國青年黨於1923年12月由少年中國學會部分成員組建,他們以《醒獅》週報為代表刊物,又稱“醒獅派”。主要成員有曾琦、左舜生、李璜、陳啟天、余家菊等。他們大多為學界、知識界人士,當中不少人曾出國留學,一些人早年曾積極投身愛國民主運動,後來又擔任大學教授或中華書局、商務印書館等出版機構的編輯。這種特殊的思想信仰、政治經歷、社會職業與地位決定了他們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鬥爭中發揮 積極作用25,他們在“非基督教運動”中的作用不容忽視。少年中國學會是一個人才薈萃的社會團體26,青年黨人曾琦、李璜、左舜生曾參與其中。少年中國學會成立後,就宗教問題展開積極討論,他們的反教言行在該會刊物《少年中國》上有大量反應。1919年11月22日,左舜生致函曾琦、周太玄、李璜,指出:“前兩星期,夢九(張尚齡)到南京,說幼椿(李璜)、太玄有信給他,說他做的文章不應該不反對宗教。我聽了很快活。我頂不贊成中國的社會受西洋的‘教會化’。……現在,‘宗教救國論’,還有一部分人迷信,將來這件事,也會要成為中國一個很緊要的問題,我們要早早的注意。”27 次年4月21日,李璜在北京大學演講,指出基督教青年會“實代表一種舊的勢力”。28 4月28日,該學會巴黎分會會員曾琦就被介紹人的宗教信仰問題寫信給總會評議部,詢問“凡有宗教上信仰之人,是否絕對不得介紹加入,抑或仍依信教自由之旨,但以合格為限”,希望評議部“有所聲明,以免後來爭議”。 297月17日,曾琦在致左舜生的一封信中明確建議:“凡不學無術及有宗教上迷信之人,皆不得介紹入會。”當第二封信寄出之時,被當選為評議部主任的左舜生在部內召開的討論會務的會議上提出7條建議,其中一條談到:“巴黎同人提議,凡有宗教信仰者,不得介紹為本會會員。主張贊成巴黎同人提議,並主張已入本會而有宗教信仰者,自請出會。”30雖然此時中國青年黨尚未成立,但是後來成為中國青年黨主要成員的曾琦、李璜、左舜生等已通過《少年中國》表明了他們在“非基督教運動”中反教的一貫立場。國家主義教育思潮在“五四”運動之後的中國盛行時間並不長,但對中國教育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它對教育目的、教育宗旨、教育行政以及教育的意義和任務等問題的探討上起了重要作用。31國家主義教育思潮增強了中國人對教育主權的認識,促使中國青年黨的國家主義教育理論的形成。由於中國青年黨人不少在各類學校中從事教育工作,因而在“非基督教運動”中更加熱衷於收回教育權問題。其國家主義理論延伸到教育領域,便發展為國家主義教育理論。中國青年黨在後期“非基督教運動”的活動正是通過國家主義教育理論體現出來的。其主張有一條即是“反對教會教育”。他們認為教育應與宗教分離,不僅外國人所辦以傳教為目的的教會學校在反對之列,還對中國人借教育而宣傳宗教,也要反對。中國青年黨的國家主義教育理論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加強了學校的軍國民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並促成中華教育改進社南京大會通過有關收回教育權的三大提案。然而,中國青年黨對待基督教的態度並不與共產黨一致。雖然他們基於國家主義的教育理論而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但他們並不贊成共產黨有關階級鬥爭、革命暴力的理論。32即便如此,中國青年黨是“非基督教運動”不可忽視的力量,他們的參與在客觀上促進了“收回教育權運動”的發展。二、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之關係與“非基督教運動”發生在1922–1927年間的“非基督教運動”,“既有國共兩黨組織上的合作因素,又有思想上的趨同因素,兩種因素構成歷史合力,共同促使這場運動的持續發展。”33這場運動是國共合作的產物。政黨在“非基督教運動”中的作用是無可質疑的,但不能由此將個別政黨的作用,視為“非基督教運動”的惟一力量。34 在運動中,青年黨及其他一些黨派的作用亦不可否認。政黨畢竟是階級利益的代表,雖然他們在“非基督教”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是矛盾始終
  • 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澳門研究90第53期處於主要地位。“非基督教運動”中三黨關係呈現以下特點。(一) 共產黨與青年黨的矛盾貫穿於“非基督教運動”一是在少年中國學會內的分歧。由於政見不同,在少年中國學會內部共產黨和青年黨一直存在矛盾。成員的複雜性使少年中國學會內部逐漸形成以曾琦為代表的國家主義派與李大釗為代表的馬克思主義派的對立。1924年12月,在左舜生寓所討論少年中國學會政策時,李璜、曾琦、陳啟天等堅持國家主義,惲代英、鄧中夏、張聞天等堅持共產主義,雙方相持不下,爭得面紅耳赤,甚至動起拳來,不歡而散。35 1927年李大釗被捕後,與其共辦少年中國學會的青年黨人曾琦甚至“親自拜見奉系巨頭,謂李大釗乃共產黨唯一無二之首領,殺之共產黨勢力消滅,機會不可失”。36這種矛盾無法彌合,終於導致學會的分裂和兩黨的敵對。二是圍繞國家主義與共產主義展開鬥爭。中國共產黨與青年黨的矛盾主要在於政治主張的不同,共產黨堅持共產主義,而青年黨則堅持國家主義,他們的鬥爭主要就是圍繞這種“主義”之爭展開的。1924年10月10日,曾琦與李璜、左舜生等人在上海創辦《醒獅》週報作為青年黨喉舌,竭力宣傳國家主義。他們說:“反共是中國青年黨先天的使命。因為共產主義與國家主義,是兩種絕對不能相容的思想,階級專政與全民政治,是兩種極端衝突的政策。”37曾琦也承認,所謂國賊大概便是以共產主義為主體,反共是中國青年黨先天的使命。自中國青年黨成立以來,便不斷和共產黨發生激烈的衝突和鬥爭。38在共產黨方面,反應亦十分激烈,共產黨人以《赤光》為陣地,反駁青年黨。周恩來寫了《再論中國共產主義者之加入國民黨問題》,強調國共兩黨合作推翻當權的封建階級,目標是完全一致的,正所謂“不走第一步,何能走到第二步?”當時進入旅歐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領導核心的鄧小平在主持《赤光》編務期間,也曾與青年黨發生過兩場激烈鬥爭。他在第18和21期《赤光》上,針鋒相對地發表了《請看反革命的青年黨之大肆捏造》和《請看〈先聲週報〉之第四批造謠的新聞》,加以駁斥。 39三是反對和破壞統一戰線。第一次國共合作實現,引起中國青年黨的仇視和反對,早在醞釀籌備階段,青年黨就在巴黎進行反對國共合作的活動,在《先聲》週報發行反對國共合作的“專號”。曾琦等回國後與國民黨右派相勾結“內外夾攻”孫中山,欲使其放棄國共合作。1924年冬,乘孫中山北上經滬之機,經謝持介紹,他直接出面勸阻孫中山“中止聯俄容共”,因“中山固執己見,予亦當仁不讓,辯論久之,不歡而散”。40次年底,西山會議派通過反對國共合作的決議,遭到全國人民的反對,但該決定得到曾琦的熱烈擁護。曾琦表示“對純粹國民黨之‘清黨運動’實不勝同情”,建議西山會議“諸君抱定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以驗同志之真偽,而勿承認左右派之名,打破共產黨之‘篡黨陰謀’,使其永不假國民黨之名以禍黨禍國。”41他認為西山會議派的活動“是國民黨的新覺悟”,是我們“合作救國的良友”,極力煽動國民黨右派徹底分裂統一戰線。42轟轟烈烈的國民革命開始後,曾琦認識到“空言反共無效,非武力不可”。於是他投靠各地軍閥,“獎勵同志研究軍事,一面由同志之有學問者,參加國內製造軍事人才之機關,如雲南沖武堂金陵軍官學校,擔任教授,灌輸國家思想,借以養成大批反共軍人,與共產黨為最後之奮鬥。”43(二) 國共兩黨對“非基督教運動”持一致態度國共合作不僅暫時彌和了兩黨分歧,而且增強了“非基督教運動”的力量。由於國共兩黨的積極參與,反帝不僅成為全社會各階層民眾喊出的最響亮的口號,而且成為“非基督教運動”的目標。44 國民黨的左派人物廖仲愷等在“非基督教運動”的前沿對基督教進行批判。在他們看來,基督教在不平等條約的保護下,成了一種特殊的政治勢力,妨礙了中國民族主義運動的開展。 45 1922 年 4 月 4 日,李大釗、鄧中夏等 12人在《晨報》發表了“非宗教者宣言”。4月9日,非宗教同盟又在北京大學召開反對宗教大會,到會者2000餘人,李石曾、李大釗等人作了演講,會上還宣讀了蔡元培的演說辭。 1924年,國共兩黨正式合作,都把反對帝國主義作為其主要使命,國民革命提出廢除不平等條約、阻止外國人在中國建立教會、收回教會學校教育權等具體的反帝內容。同年8月,上海一些教會學校的學生重新組織了非基督教同盟,並以國民黨的機關報《民國日報》副刊《覺悟》為陣地,發表了大量反基督教的文章。作為響應,共產黨的機關報《嚮導》、《新
  • 9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青年》等刊物都發表了非基督教文章。國共兩黨的領袖也對非基運動表示支持,廖仲愷、周恩來、周佛海等人都寫文章或發表演說支持學生反基督教的鬥爭,他們認為,基督教在不平等條約保護下已經成為阻礙中國革命的特殊政治力量,必須予以揭露和反對。46 在國共第一次合作順利實現的背景下,國共兩黨在反教問題上積極合作,是深入推動“非基督教運動”的主要力量。三、小結如上所述,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等政黨儘管存在明顯歧見,但他們對“非基督教運動”均持一致態度。這與“五四”運動所引發的民族主義思潮是分不開的。在“非基督教運動”中,不同黨派的人們向基督教發起攻擊,民族主義起了重要的作用。原因在於“在中國人的心態中,除了向西方學習的心理外,還有不可磨滅的‘救亡圖存’的民族情結。”47加之當時中國的知識份子,雖受到了來自西方思想的影響,但其內心深處對基督教的看法延續了19世紀反教思潮中的若干因素。而且由於中華民國的建立和孫中山三民主義思想的傳播,20世紀初中國現代的民族主義意識已經萌生,並且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非基督教運動”中產生很大影響的“少年中國學會”,正是由20世紀初一批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的知識青年所組成,其成員在後來分流成為共產黨和青年黨的主要骨幹。但在其初期,正是在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旗幟之下匯集起這些不同政治信仰的人們。48而且,非基督教時代的中國是一個受帝國列強侵略和壓迫的弱國,來自西方的基督教會受到19世紀以來不平等條約的保護,阻礙了現代中國民族主義運動的發展。儘管來自西方的學理,常常援引用來作為批判基督教和教會的武器,但批判者概無例外地受到了民族主義思想和情緒的支配,這就是信奉馬克思主義的共產黨、信奉三民主義的國民黨、信奉國家主義的青年黨及其前身組織的成員,能夠在“非基督教運動”的旗幟之下走到一起的主要原因。49因之,“非基督教運動”對於宣揚民族主義思想,激發民族意識和愛國激情,促成當時反帝反軍閥的革命運動發展起了積極推動作用,其歷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非基督教運動”是以反帝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其理論依據是以自覺、自強、自立為特徵的民族主義思想。更為重要的,民族主義在“非基督教運動”中已外化一種政治的支配力量,是一種實際的政治行為。民族主義在某種特定條件下,其作用可以超越黨派政治。黨派勢力的發動和組織是非基督教運動發生的最強有力的政治因素。 50 1922–1927年的“非基督教運動”把各黨派都統一起來,在民族主義等社會思潮影響下,對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形成了巨大衝擊。運動初期,全國幾乎所有有影響的黨派和團體,如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等都參與了對基督教的批評。在民族大義的感召之下,各黨派化干戈為玉帛,掀起了轟轟烈烈的“非基督教運動”。誠如楊天宏教授在《基督教與近代中國》一書中所言:“共產黨、國民黨、青年黨等政黨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介入了旨在反對帝國主義‘文化侵略’的‘非基督教運動’,而國共合作統一戰線,則成為這場思想政治運動最強勁的推動力。雖然由於思想主張的差異,……但是從整體上講,政黨(特別是國民黨和共產黨)介入反教運動,其正面的作用是主要的。”51國共合作的實現為雙方積極參與、影響、領導“非基督教運動”提供了有利條件,雙方都從民族利益出發,關注、領導、推動運動的發展,並促成“非基督教運動”融入到中國民族主義大潮中。註釋:1 楊天宏:《基督教與民國知識份子》,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第 277–278 、 267 、 263–264 頁。2 同註 1 。3 高時良:《中國教會學校史》,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第 264 頁。4 劉心勇:《非基督教運動述評》,載於《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2 期, 1989 年。5 顧長聲:《傳教士與近代中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第 356 頁。6 惲代英:《我們為甚麼反對基督教?》(1923 年 12 月8 日),載於《惲代英文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第 393 頁。7 惲代英:《我的宗教觀》,載於《少年中國》,第 8期, 1921 年。8 蕭楚女:《上帝底世界和人類底世界》,載於《中國青年》,第 18 期, 1924 年 2 月 16 日。9 李大釗:《宗教妨礙進步》(1922 年 4 月 9 日),載於《李大釗文集》(下冊),北京:人民出版社, 1 9 8 4年,第 555–556 頁。1 0 陳獨秀:《對於非宗教同盟的懷疑及非基督教學生同盟的警告》(1922 年 5 月 22 日),載於《陳獨秀文章選編》(中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
  • 民族主義與“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以黨派關係為中心的考察澳門研究92第53期社, 1984 年,第 180 頁。1 1 惲代英:《耶穌、孔子與革命青年──在嶺南大學演說辭》(1926 年 5 月 22 日),載於《惲代英文集》(下卷),第 820 頁。1 2 顧衛民:《基督教與近代中國社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第 406 、 417 、 420 頁。1 3《上海非基督教學生同盟宣言與通電》(1922),載於《國內近十年來之宗教思潮》,北京:京華印書局,1927 年,第 187–188 頁。1 4 楊賢江、惲代英:《反對基督教運動》,中國青年社非基督教同盟編輯:《反對基督教運動》,長沙:長沙文化書社, 1925 年,第 2 、 3 頁。1 5 同註 14 。1 6 吳稚暉:《宗教問題》,載於《吳稚暉學術講著》,上海:啟智書局, 1926 年,第 203–218 頁。引自楊天宏:《基督教與民國知識份子》。1 7 吳稚暉:《一個新信仰的宇宙觀及人生觀》,載於張君勱等:《科學與人生觀》,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 1998 年,第 321 頁。1 8 招觀海:《國民政府下之基督教》,載於《文社月刊》,第 2 卷,第 7 期,引自姚民權、羅偉虹:《中國基督教簡史》,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0 年,第 166 頁。1 9 簡又文:《同江、張二君討論孫科的文章》,載於邵玉銘編:《二十世紀中國基督教問題》,台北:台北中正書局, 1980 年,第 388 頁。2 0 袁蓉:《論國民黨要人在“非基督教運動”中的立場》,載於《史林》,第 3 期, 200 1 年。2 1 石源華主編:《中外關係三百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第 690–691 頁。2 2 招觀海:《國民政府下之基督》,載於《文社月刊》第 3 卷,第 5 期, 1927 年 6 月,參見楊天宏︰《基督教與近代中國》,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第 307 頁。2 3 同註 22 。2 4 同註 1 。2 5 楊天宏:《基督教與近代中國》,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第 311–312 、 313–314 、 315 頁。2 6“少年中國學會學會”是由李大釗等人於 19 19 年 7 月1 日正式成立,成員包括嚮往俄國十月革命的一些人、反對日本侵佔山東而歸國的一部分留日學生和從事愛國運動的國內各學校學生。戴晨京:《學者的悲哀:從政文人的最後結局》,北京:華文出版社,2005 年,第 300 頁。2 7《少年中國》,第 1 卷,第 7 期,第 6 5 頁。2 8 同註 27 ,第 11 期,第 56 頁。2 9《會員通訊‧曾琦致評議部函》,載於《少年中國》,第 2 卷,第 1 期,第 54 頁。3 0《評議部記事》,載於《少年中國》,第 2卷,第 4期,第 87 頁。3 1 金林祥編:《20 世紀中國教育學科的發展與反思》,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第 108 頁。3 2 同註 25 。3 3 郭若平:《國共合作與非基督教運動的歷史考察》,載於《中共黨史研究》,第 2 期, 2008 年。3 4 同註 33 。3 5 蕭良好:《左舜生與青年黨》,載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長沙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長沙縣文史資料》,第 7 輯,第 7 6 頁。3 6 熊尚厚主編:《民國著名人物傳》,第 3 卷,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 1997 年,第 336 頁。3 7 陳旭麓、姜義華主編:《中國革命史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第 285 頁。3 8 趙毓松:《中國青年黨今後的兩大使命》,載於《中國青年黨建黨 19 周年紀念特刊》, 1924 年 12 月 2 日。3 9 劉學琦主編:《鄧小平佳話三百篇》,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 1993 年,第 6–7 頁。4 0 李璜:《學鈍室回憶錄》(上卷),載於《明報月刊叢書》, 1979 年 5 月,第 98–100 頁。4 1 戴晨京編著:《學者的悲哀:從政文人的最後結局》,北京:華文出版社, 2005 年,第 303–304 頁。4 2 宋春編:《中國的政黨》,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8年,第 21 2 頁。4 3 同註 41 。4 4 薛曉建:《試析民族主義在非基督教運動中的作用問題》,載於《北京行政學院學報》,第 3 期, 2007 年。4 5 同註 20 。4 6 姚民權、羅偉虹:《中國基督教簡史》,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0 年,第 165–166 頁。4 7 同註 44 。4 8 同註 12 。4 9 同註 12 。5 0 郭若平:《“非基督教運動”(1922–1927)研究概述》,載於《理論學習月刊》,第 11 期, 1997 年。5 1 同註 25 。
  • 9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性別研究,特別是女性研究,一直是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以及歷史學等學科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過去國內學術界對近代中國婦女的生存與發展狀況作過許多專文的探討,特別提到中國婦女近代意識的覺醒與抗爭。然而,卻對中國女性產生深遠社會影響的近代來華西方女性關注不多。這些早期來華西方女性,近代以來多以傳教士夫人或傳教士的身份來到中國。她們的到來,目的是傳播有別於中國傳統宗教和倫理哲學思想的基督福音,然而客觀上卻對中國傳統社會注入了一種新的理念和思維方式,進而對中國社會的婦女解放思潮以及中國近代化進程起到一定影響。因此,研究西方在華女傳教士這一獨特的社會群體,將對我們進一步展開中西文化交流史與女性社會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本文通過接觸到的一些中西歷史文獻檔案1,以英國循道會(W e s l e y a n M i s s i o n a r y S o c i e t y(London))女傳教士在廣州活動為個案展開研究,希望藉此議題的討論能夠進一步拓展中國近代婦女史的研究。本文以文獻為基礎,分析19世紀中葉英國女傳教士在廣州地區的活動。主要史料來源於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的檔案,如會議紀要、傳教士的往來信件和差會出版的刊物。希望通過對檔案的閱讀,勾畫出外國女性傳教士在華的活動概貌的一個截面。本文的時間斷限起自1858–1879年,跨度為20年。1858年為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成立的時間,而1879年則由於差會內部的協調的問題,婦女助道會將其在華的全部女傳教士撤出中國。焦點放在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派往中國的6位女傳教士以及她們在廣州開辦的3所學校上。主題是外國女傳教士在中國的宗教實踐和日常生活:她們所擁有的英國循道會傳教士、女性、外國人的特殊身份,在19世紀的中國這樣的社會背景中,她們的傳教理念與方法、她們遭遇的困境,以及對近代中國婦女的影響。一、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及其在廣州女教士19世紀初,隨 歐美殖民勢力的加強,西方各國開始把目光集中到東方,特別是中國,更是其開展商貿往來與文化交往的主要對象,各國商人、外交官、軍人為謀求特權和利益相繼來華。在這股浪潮中一個特殊的群體,即西方傳教士也紛紛前往中國,當然他們與前者的區別在於更多地注重精神追求,向這個所謂異教徒的國家灌輸基督福音。特別是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來華的基督新教差會逐漸增多,英國循道會就是在這樣的大歷史背景下開始了在華的傳教活動。作為基督新教的一支重要力量,英國循道會是第四個前來中國的英國新教差會2,也是第一個在華南的佛山設立教會會堂的新教差會。其中,英國循道會的第一位牧師俾士(G.Pie rcy)於1851年到達廣州。 3 正是在他的努力下,逐漸拓展開該會在中國的近代傳教事業。早期來華新教傳教士多為男性,他們的早期傳教活動主要有會堂佈道、街頭及鄉間巡遊佈道、散發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吳 寧 ** 中山大學人類學系博士後
  • 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澳門研究94第53期宗教傳單及冊子等。然而,卻始終難以接近中國民眾社會,而且進展緩慢,成果寥寥。據資料表明,第一位來到中國內陸的馬禮遜也僅僅在7年後(1814年)才有第一位信徒,而公理會傳教士更是抵達福州傳教18年(1865年)之後才有第一個受洗之人。4廣州本來是一直與西方世界有聯繫的口岸城市,也是西方傳教士最早涉足的內陸地方,早期傳教士在這裏開展了各種傳教活動,包括直接佈道宣傳和出版、男子教育以及醫學傳教等,但同樣成效不大,美國公理會的裨治文在廣州傳教17年後(1847年)才有了第一位教徒5;而美國長老會的哈巴牧師也是在來華10年後(1857年)才有第一位信教者 6;相對前面幾個差會,英國循道會雖然來華時間比較晚,但俾士牧師的第一個信徒也是直到 1856年 12月才受洗,整整距他來華6年時間。7因此,早期來華傳教士都面臨一個相同的問題,即如何拓展新的傳教渠道,採用新的傳教策略,改變過去一直不利的傳教局面。這些新教差會來華人員首先做的是對中國社會現狀進行調查,其中,最為主要的有宗教現狀,其次就是中國教育與婦女生存狀況。在其調查過程中,早期傳教士發現,中國當時是一個非常保守、傳統的國家,儒家倫理強調男女有別。因此,儘管在此之前,有不少的新教傳教士前往中國,但他們一直無法深入中國女性群體以及中國家庭,而當時來華的傳教士夫人又往往要照顧家庭,使得她們很難把精力專注在工作方面。新教各團體如果想要進一步打開中國的國門,或者說向中國民眾進一步深入灌輸其基督福音信息,那麼女傳教士的加入,特別是職業女性的到來,為其傳教活動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再者,19世紀後期的歐美國家,特別是英美兩國,正逐漸掀起宗教大奮興運動的浪潮,許多女性同男性傳教士一樣,要求在宗教活動中扮演應有的角色,投身到這場宗教狂熱的運動中去。因此,她們也試圖走出國門,把基督福音信息傳遞到世界各地。正是在這樣的內外環境之下,各新教團體紛紛在本國組織女性傳教機構,即成立婦女播道會,作為國內及海外傳道的一個新興團體。於是,為了改善當時的海外傳教局面,包括異教國家中的婦女教育狀況,英國循道會婦女教育委員會(Ladies’ Commit tee for Amel iorat ion the Condit ion ofWomen in Heathen Countr ies , for Educat ion)作為循道會的附屬機構於 1858年宣告成立,簡稱婦女助道會。8其目的是確保現有教會學校工作有效得以展開,擴大在校學生的數量,系統地協助並促進各傳教站的工作。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的一項主要工作是安排選拔適合於海外傳教的婦女及其培訓工作,提供這些女性在英國的威斯敏斯特學院或其他學院進行專門培訓鍛煉,然後由婦女委員會募集基金,幫助派往海外的女傳教士從事相關工作。從組織原則上講,婦女助道會自成立以後,就 手籌劃從循道會中分離出來。由其組織獨立機構,單獨選舉委員會成員,並籌集和管理基金,全權負責婦女傳教事務。不過原則上仍然需要向循道會報告有關決議。 919世紀60年代以前,英國循道會在廣州傳教的女性只有俾士牧師夫人(Joan Wannop)一人,當她得知國內婦女助道會成立的消息後,便立即請求助道會差派2–3位女教師來華幫助她的學校開展教學工作。10為了推進中國廣東教區的傳教工作,循道會婦女助道會自1862–1879年17年時間裏一共派遣了6位女傳教士來華傳教,她們都停留在廣東的省會城市廣州。主要的任務是協助俾士夫婦管理女校和培訓本地女傳道人員。從循道會的差會檔案依然能夠查到這 6 位傳教先驅的名字,她們分別是靳臣小姐(M i s s M a r y G u n s o n)、布絲曉小姐(M i s s E .Broxho lme)、常理芙小姐(Miss Jane Radc l i f fe)、詹臣小姐(M i s s S i m ps on)、羅小姐(M i s s S . J .Rowe)以及泰萊小姐(Miss Tay lor)。 11表1 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來粵女教士名錄(1862–1879)姓名來華 離開 主要 離開備註年份 年份 工作 原因靳臣 1862 1863 教育 疾病布絲曉 1863 1868 教育 疾病常理芙 1866 1878教育、結婚187 3 年回家庭探訪 國休養詹臣 1872 1879 教育 期滿 12羅小姐 1873 1876 家庭探訪 不詳泰萊 1874 1877 教育 疾病從上表可以看出,早期來華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主要負責教育事工,這與該委員會整理的宗旨和目
  • 9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的保持一致。從其離開的原因看,多數傳教士來華後都面臨環境的適應問題,她們與其他早期來華歐美傳教士一樣,對於亞洲,特別是像廣州這種中國沿海城市相對比較濕熱,很容易感染疾病,從而遭致健康受損,往往形成她們最後離開中國的主要原因。靳臣小姐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在這6名女傳教士中,靳臣小姐是第一位由英國循道會助道會派來中國開展教育工作的女傳教士。她本人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早先畢業於英國的威斯敏斯特師範學院,前面講到,該學院也是培養教育傳道人員的主要場所。她本人性格也溫柔,深受同事喜愛。1862年夏天抵達廣州,遭遇淹死萬人以上的災難性颶風事件。13當時循道會在廣州開辦的學校被潮汐海嘯掀進一艘帆船,校舍被摧毀,住宅也受到嚴重損害,於是她不得不在一間狹窄的臨時寓所開始其艱難的教育傳教工作。由於無法適應廣東的潮熱天氣,不久以後她就患了肺病。第二年春天,只得由俾士夫人陪同返回英國,不久去世。靳臣小姐也是循道會因在華傳教出現的第一位殉道女傳教士。14接 前來的有布絲曉小姐,她是在靳臣小姐回國之後由助道會派來接替後者從事教育工作的女傳教士。因此,其活動主要在廣東,幫助俾士夫人管理教會學校,負責基督徒子女的主日學習,並且深入中國家庭進行探訪。俾士夫人的女傭黎楊望女士15,作為早期循道會在華女傳道,成為布絲曉小姐在廣州工作的得力助手。因此,後者的工作取得不少的成效。在她的負責下,當時學校學生人數可達30多人,而且有5–6名女生準備受洗,接受上帝的考驗。16由於長期在廣州的艱難生活,使其健康也遭到嚴重損傷,來華5年後同樣因為疾病不得不返回英國。她和後來的常理芙小姐給予俾士夫人以極大的幫助。17常理芙小姐是第三位前來廣州負責教育事工的女傳教士,在所有幾位來華女性中,她在華停留時間最長,將近有12年的時間。她抵華後的前6年,循道會在華南的教務有了很大擴展,接 興辦了增沙女校,負責培訓女傳道人員。常理芙小姐在料理校務的同時,還得負責教授聖經等宗教課程。她工作仔細而耐心,因此卓有成效。1873年回國休養一段時間以後,第2年她又返回,進一步拓展傳教工作,逐漸深入當地婦女家裏,在進行探訪的同時開展福音佈道工作。循道會有了前60年代的發展基礎之後,已成為廣東地區的一大主要新教組織。在俾士牧師及幾位女教士以及其他同工的共同努力下,其傳教領域,已突破了傳統的教會佈道方式,而且進一步地深入當地民眾群體,特別是女傳教士所開展的教育事工,對往後華南地區的社會風習改變起了一定的作用。接下來,由於傳教工作人手的需要,到 70年代,先後又有詹臣小姐前來中國廣東。詹臣小姐自1872年來華,就在常理芙小姐的協助下開展工作,共有7年的時間,主要負責循道會女校和探訪家庭工作。她每次寫回助道會的報告都非常長而且細緻,是一位工作十分盡職的女傳教士,其報告成為我們今天研究近代循道會在華傳教史的重要歷史材料。廣州的傳教的進展迅速,傳教士都充滿了信心,1873年廣州的本地傳教士寄給助道會一封陳情書,強烈要求助道會派遣女傳教士來華。因此助道會又特別派羅小姐和泰萊小姐兩位女性傳教士來華。羅小姐來華後的主要工作是開展家庭探訪及佈道宣傳,即向那些不能接觸到福音信息的華人婦女傳道。她與其他女傳教士一樣承擔了培訓女傳道以及負責婦女集會的重要工作。如果有特別需要,她也會協助學校的教學工作。18儘管羅小姐在中國停留的時間很短,但是從她寫回助道會的信中可以發覺,她本人十分關注其他差會在華的傳道活動及方式,一直努力尋求更為有效的傳播福音新途徑和方法。不過,遺憾的是她最後離開中國的原因目前無法查找,從1876年的婦女助道會的報告中發現,中國地區的傳教名冊上已經沒有她的名字,由此推斷她很有可能在1876年差會做出調整前返回英國,當然仍需要進一步地對史料進行分析和論證。泰萊小姐是這一階段來粵的最後一位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她於1874年陪同回國的俾士夫婦一起來到中國。泰萊小姐是助道會特別指定用來幫助俾士夫人在廣東婦女中間進行傳教工作。19不過,沒到幾年時間,她就因為健康原因於1877年回國休養。後來差會內部作出調整,把她派往非洲地區傳教。1880年她嫁給了俾士牧師,成為他的第二任太太,於是又一同與俾士返回中國,繼續開展宣教工作。循道會婦女助道會的中心工作主要在於教育傳道。她們為此提供開辦學校的一切資金,並派遣女
  • 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澳門研究96第53期教育傳教士,輔助學校工作的正常運轉。如此一來,女傳教士在婦女助道會的指導和任命下,以教育辦學作為輔助傳教的主要手段,她們開辦女校,訓練女傳道人,進行家訪,並且定時召開婦女集會。來到廣州的這6位女傳教士全部由助道會派遣並指定相關工作內容,一切費用由助道會承擔(泰萊小姐的薪水還得到英國伯明罕當地友人的慷慨資助)。這樣,這些女傳教士來華以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多相對獨立工作的空間,但同時也為無法與循道會華南教區委員會的工作保持協調一致而埋下了隱患。其直接的後果就是1878年教區委員會拒絕泰萊小姐重返中國,到第二年又以住房緊張為理由迫使助道會召回所有在華女傳教士。因此,循道會婦女助道會直到1885年為止,一直沒有再差派一名女傳教士前來中國。20於是循道會在廣東開展的婦女教育事工以及向當地婦女傳播福音的工作出現了7年的空白,這對教會當時的發展以及中國女性教育來說都是十分不利的。二、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教育與宗教實踐活動整個這一階段,英國循道會在廣州一共開辦了3所女校。當然,女校的開辦首推俾士牧師夫人。在來華之前,俾士夫人曾就學於英國著名的威斯敏斯特師範學院,這所院校培養了許多基督教教育人士。她隨丈夫來到廣州以後,親自目睹了中國女性的生存與教育狀況,加之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影響,西方傳教士一直無法接觸中國女性群體,在其來華的過程中,逐漸萌發了開辦女校的意圖,於是寫信回國內差會,陳述開辦女子學校的重要性,堅信“只有藉 健全的教育,才能開拓土地培植福音”21。她與俾士牧師的看法得到國內委員會的首肯,於是在1853年開辦第一所循道女校。22 就在這間學校的基礎上,發展成後來著名的佛山華英學校。當時學校面臨的問題除了資金原因外,更為重要的還有生源因素。在“女子無才就是德”的傳統宗法思想觀念影響下,很少有女性前往學校(更何況是西方人開辦的教會學校)接受像男性一樣獲得的教育機會。俾士夫人在做出種種免費教育的前提下,還得四處進行宣傳,最後到開學時只獲得小學生3名。 23 當然,早期的教會女校規模都不大,學生年齡也都很小,因此所開設的也都是一些基礎課程。這所學校開辦3年後,中英之間爆發第二次鴉片戰爭,所有在廣州的傳教士不得不退避澳門。在澳門避難的時候,俾士夫婦把他們在廣州學校的一些學生和信徒也帶到了澳門。“逃難的人就在葡萄牙這塊面積極小的殖民地上,把學校重開,不久學校也大有發展。”24戰事一結束,循道會傳教士又重返中國內陸沿海通商城市,恢復原有學校正常秩序。俾士夫人在前些年興辦女校的基礎上接 又創辦女子寄宿學校,開始接收女寄宿生, 手訓練女傳道,以促進和推動向華人婦女傳播基督福音。事實證明,寄宿學校的舉辦有很好的功效,很快學生人數就達到了30名,以後考慮到辦學資金以及住房等因素,一直保持這樣的人數。25然而,此時俾士夫人已無法應對如此繁重的教學和管理工作,於是她向國內循道會婦女助道會請求差派一位專門女教師,前來協助教學。這樣,靳臣小姐很快前來廣州。到1870年,女子寄宿學校的學生人數增加到40人。26有了前期辦學教育的實踐活動,接 英國循道會進一步拓展教育事工,分別在1861和1867年又增設兩所女校,前者為高第街女校,後者為增沙女校,因為兩所學校都是附設於教堂內,所以分別以教堂所在地點而命名。27其間還有一所女校,但開辦時間不長就關閉了。28高第街女校由詹臣小姐負責,增沙女校由常理芙小姐負責。在這3所學校中,高第街女校一直佔有重要地位,而增沙女校到1876年以後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原因是學校改為培訓學校,主要目的是培養本地女傳道和教師。招收具有良好的教育天分和求學渴望的適齡女性。經過學校幾年時間的培訓,可以把他們培養成為教會學校的華人教師,協助西教士開展傳道培訓工作。29一直以來,學生就學人數一直是傳教士比較關注的問題。初期招生非常困難,有時僅有2–3人。不過,相對於走讀學校一直波動比較大的特點,後來的寄宿學校生源還是比較穩定,學校招生人數最多時可以達到52人30,但最少時僅有3人。31 1877年助道會的報告顯示廣州的學生共有109名。32 導致學生不願來教會學校或中途離開的原因有許多。例如,廣州每年都有雨季,每當雨季來臨,道路泥濘不說,路上也極不安全,無法外出;更有甚者是颱
  • 9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風、洪水連連爆發,災情遍佈,危險性更大,而且一般民眾家庭需要更多的幫手從事勞作;除了以上自然原因以外,中國自古有女大當嫁的傳統,一般女孩子到10幾歲就不再隨處露面,深鎖閨房待嫁他人,因此家長並不答允女孩子出外就學;再有就是自近代以來一直持續不斷的反教風潮,文人士大夫一直普遍反對女子接受教育,更反對走進洋學堂;另外,隨 19世紀60年代洋務運動的興起,一些中國人開始開辦一些近似於傳教士的慈善機構,並為孩子提供一定的免費教育,因而一些學生往往被吸引到當地的華人教育機構就讀。1877年,英國循道會在高第街所辦的女校之所以人數有很大減少,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她們學校的附近,由中國人自己開辦了一所免費學校招收女生。因此,附近原本是循道會的女生都轉而去了那裏學習。33 當然,對於這一現象,女傳教士始終處於矛盾心理之下,一方面為中國人逐漸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而由衷感到欣慰,另一方面也為學生離去教會學校後前往中國人自己開辦的學校就讀而深感憂慮,這主要是從其宗教情感來考慮,因為華人學校是禁止宗教學習的,傳教士從自身出發不得不為此表示遺憾。34從1876年開始,英國循道會在粵女傳教中欣喜的發現,中國基督徒父母已經意識到女子教育的重要性,並逐漸開始重視女子教育這一問題。因此,從女校學生家庭背景來看,大部分都來自基督徒家庭。當然,有些家庭比較富有,但學校還是以貧苦家庭的孩子居多。由於一些傳統習俗沒法一下子改變,大多女生都在父母的影響下,具有纏足的特點。關於這一點。纏足對於早期的西方女傳教士來說,往往難於理解,她們顯得既好奇又對女性感到惋惜,也正因為如此,首先在女傳教士的帶動下,推動了隨後的天足運動,反映在學校上,則要求入學女生禁止纏足,這一改變不得不說是向中國長期的陋習提出鮮明的挑戰。但是循道會的女傳教士並未要求纏足女學生必須放足,至少在當時檔案中並未看出。我們從傳教士寫回差會的記錄報告與來往信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來華女傳教士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與艱苦工作,最後都取得了不錯的傳教成績。前面談到,1859年第一間女子學校的註冊學生人數為30人,此後長期保持相當的記錄;到1874年,經過14年時間的開拓與發展,有近230名5–15歲的女孩子在英國循道會於廣州創辦的教會學校接受過基督教教育。 35傳教士來華興辦學校的最初意圖和主要目的是為了傳播基督福音,讓學生通過宗教知識的學習達到接受基督教的效果,並成為信徒,繼而承擔傳教助手的責任,更廣泛更深入的向中國民眾傳播福音。所以傳教士開設的學校課程一般都以宗教課程為主,輔之以傳統的中國經學思想和一些近代科學文化課程。因此,宗教學習通常都是教會學校的主課。包括《聖經》及各種宗教書籍、教義教理問答,還有參加各種宗教儀式和宗教集會活動,以及教會組織的傳教實踐。而為了迎合當時的民眾心理,往往也開設一些傳統的中國經學課程,聘請一些同是基督徒的儒生授講,一般從《三字經》學起,還有《四書》,女校則有《女兒經》,大致內容與中國的傳統學堂相一致。從這裏可以反映,最初的教會學校儘管通過這些經學課程的學習,可以加強學生的中文修養,但並沒有完全擺脫中國傳統思想的束縛,還不能說完全達到解放婦女的地步。當然,為了吸引更多的學生前來教會學校,或顯示教會學校的優勢,傳教士往往還設置一些近代科學文化課程,如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生理衛生、地理、歷史、音樂、美術、體育等。不過,也教女校學生一些基本的生理技能,如開設縫紉、刺繡等手工技能課程。英國循道會在廣州所設的女校課程也不出其右。早期女傳教士將來校上課的女生根據不同的年齡層次分成不同的兩個班,即一班和二班。一班往往是年齡較小的女生,二班相對年長一些。一班設置的宗教課程較淺顯,都是經過精心挑選的聖經章節供其閱讀。36二班的女孩子則要學習四大福音書中的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此外,還有舊約、宗教史、外國歷史、地理、音樂37,同時她們也向其他學校一樣,開設縫紉、刺繡等手工藝實踐課程,這些技藝將可以幫助她們的父母貼補一些家用,對貧苦的家庭來說尤為重要,從而也贏得家長的肯定和讚許。每到學期期末結束的時候,英國循道會便會邀請其他差會的傳教士38一同負責學生的考試工作,然後由他們寫出報告寄回英國循道總會。報告中詳細地
  • 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澳門研究98第53期描述了考試內容以及學生的表現,並對負責該校的女傳教士做出公正的評價。從這些報告中可以看到,當時對學生的要求並不是很高,一般對年幼的學生只要求她們能夠朗讀,而對年長的學生則需考查她們對聖經的理解能力。39雖然教會教學對傳播基督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相對於整個婦女階層來說,仍然只是一個很小的範圍,早期女傳教士面對 還有大量的中國女性。她們當時也認為,如果能夠進入那些行動不便以及無法拋頭露臉的女孩及婦女家裏去,將會極大的擴展傳播基督福音的範圍。因此,女傳教士除了教育工作以外,她們還進行家庭探訪和婦女集會活動。當然,家庭探訪也是傳教士向婦女傳播福音的一種早期方式,在印度、中國和非洲這些當時處於封建落後的國家還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果追究起來,英國循道會海外家庭探訪首先興起於印度,當時又有人稱其為“閨房探訪”40。由於女助道會在印度所表現的良好效果,於是決定往中國也開展這樣的傳教工作。常理芙小姐和羅小姐就是助道會為支持廣州的家庭探訪傳教而專門派遣前來的女傳教士。近代的中國女性一般都識字不多,又普遍纏足,在交通不便,又受禮教的約束之下,向婦女傳播福音是教會一項原始而基本的工作。女傳教士在本地華人女傳道的陪同下進入婦女的家庭,首先教她們識字(即簡單的漢字),也有時教英文羅馬字母和簡單的單詞。經過一般的識字階段以後,才能和她們一齊讀聖經、談所謂的上帝真理。羅小姐來華後,發覺美國的女傳教士家訪進行得非常頻繁和成功,她在寫往國內的信中描述她的工作是一家挨一家地進行訪問。每到一處她所能進去的屋子,總會迅速地擠滿了婦女。當然,大部分人是出於對她這個外國“番鬼婆”的好奇而來,因此,她那不很熟練的語言和舉止也往往受到婦人們的議論與嘲笑。但是,在這些人中總有一些人會用心地聽她們帶來的上帝表達“愛”的“福音”,並且在每次離開的時候,有些婦女還會主動邀請她們下次再來。41如此一來,羅小姐對家庭探訪充滿了信心和期待。在所有前來聽道的人中,時而會有來自很遠地方的婦女,羅小姐相信她們會將福音的種子散播到各地。此外,婦女集會也是早期傳教士向婦女傳教的一種基本手段。通常是由傳教士的妻子和女教士在本地華人助手的協助下,定期召開婦女集會。她們往往在家庭探訪時就發出參加集會的邀請,一般每週在教堂裏舉行兩次,並且按時召集42,每次到會的都有30人左右。43 集會的時候,她們把朝向街道的大門打開,一方面是為了消除中國百姓的疑懼,另一方面則歡迎路過的而又有興趣的婦女加入。這種集會不但減少了非信徒的懷疑而且還增強了信徒的影響力和感染力。俾士夫人和其他傳教士夫人一般都是集會的主要主持人。到後來俾士夫人病情惡化,就由詹臣小姐和羅小姐來承擔婦女集會中牧養婦女的主要工作。可以說,英國循道會的早期婦女工作開展得比較成功。1876年,循道會教友一共有135人,其中男信徒91人,女信徒46人。44 1877年上海傳教士大會以後,俾士夫人在寫給婦女助道會的信中提到:“中國婦女現在越來越容易接近,她們正逐步接受我們的真理,聖經的口語化和本地化使她們很容易理解,並激發了她們的學習興趣,同時她們還會思考與談論從我們這裏聽到的福音真理。”同時俾士夫人呼籲:“希望繼續派遣教師前來中國,我們現在需要大量的教師,不僅需要外國教師而且也非常需要本地的華人女教師。外國教師來華以後可以幫助本地教師的培訓和指導。”45非常遺憾的是她的這一願望並沒有得到實現。1878年初健康開始逐漸衰退,到6月26日最後去世。從1878年起,循道會在廣州的婦女工作一度進入低潮時期。原因是1878年4月11,廣州遭受一場猛烈颶風的影響,使傳教工作陷入停滯狀態。對於當時的情況,相關材料記載:“三月初九日大雨,是日風雨交作,申刻龍氣經西北東吹,自杉木欄外至順母橋,倒塌房屋一千五百餘家,凡龍氣所過蜿蜒有跡,屋樓石壁有掀至空際者。”46當時,受這一自然災害的影響,詹臣小姐的學校只剩3個學生,加上她已經服務期滿6年,考慮到身體健康原因,所以寫信回差會要求返回英國。47接 常理芙小姐也因為結婚在當年回國。泰萊小姐因為受差會內部的矛盾影響,而被拒絕重返中國。俾士牧師在此時也返回英國休假。如此一來,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一下子認為在廣州的工作沒有甚麼前景可言,於是婦女工作陷入停滯狀態。當然,她們還是希望能夠開闢一
  • 9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個新的工作站。48這個想法也刊登在循道會婦女助道會1879年4月的不定期通訊上,結果卻遭致華南教區的不滿。1879年5月31日,華南教區主席派克牧師(Rev. H. Parkes)寫回差會一封措辭強硬的信,列舉5點理由,向婦女助道會表示:“除非他們有特別要求,否則請勿再派女宣(傳)教士到廣州來。”49面對這一無法調和的矛盾,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不得不在1879年撤回所有在粵女傳教士,最後詹臣小姐也因此無法再回到中國工廠工作。英國循道會在廣州的婦女事工完全交給了當時的傳教士夫人繼續開展。她們雖然“希望力挽狂瀾,但依然進展緩慢。”50不久以後,其他新教差會在廣州發展女校的業績,已遠遠超過循道會。至此,英國循道會結束了其早期的女傳教士在粵所有活動。不過,儘管其來華的時間不是很長,但卻在廣東引起了一定的社會反響。三、結論通過對歷史檔案文獻資料的解讀,我們可以清楚地勾勒出19世紀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女傳教士在中國廣州的日常生活及其教學與宗教實踐活動。從以上的史實也證明,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為了傳播基督福音,往往背井離鄉來到中國這個陌生的土地,面對全然不同的文化,遭遇到了很多的困難甚至危險。首先,語言方面。早期來華傳教士認為漢語是世界上最難學習的語言之一。曾經有人這樣說,如果想熟練掌握漢語知識,就必須擁有“所羅門的智慧,約伯的忍耐,瑪撒都拉的壽數”。51每一位來華的傳教士首先必須花費一定的時間來學習語言。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們在來華的第一年專門用來學習語言,然後需要參加教會組織的考試,不合格者將被退回英國。所以每個人都很勤奮努力,泰勒小姐曾寫信回國說她因為過度學習,導致嚴重的神經性頭痛。52其次,廣州的亞熱帶氣候以及由此導致的水土不服,甚至出現嚴重的疾病。這一點可以從早期來華傳教士的妻子們的高死亡率中可以得知。廣州異乎尋常的濕熱天氣毀壞了她們的健康,大部分傳教士未滿服務期就離開中國的主要原因也是健康狀況欠佳。在循道會的報告中可以看到來華的6位女傳教士中有3位就是因為生病不得不返回英國。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危險。保羅在使徒時代傳播福音的時候,描述他所遇到的遭遇有“又屢次行遠路,遭江河的危險、盜賊的危險、同族的危險、外邦人的危險、城裏的危險、曠野的危險、海中的危險、假弟兄的危險。”(哥林多後書11:24)而這些循道會的女傳教士在19世紀的中國也同樣遭遇到了這些情況。從她們開始登船出發,危險就已經伴隨在她們周圍。海上航行時會時常遭受暈船以及颱風、洪水的襲擊,還夾雜 雷雨暴風。另外,抵達廣州以後,白蟻也時常蛀空她們住房的木頭,還有颱風把住房摧毀,更為恐怖的是疾病瘟疫的蔓延(每2–3年大約有1次),以及最為嚴重的中國人仇視“洋教”的情緒。這些都被女傳教士一一克服。她們在廣州生活的時間不長,但是工作卻極有成效。因此,從世界教會史和宗教傳播史來考慮,這是值得肯定的一點。當然,從整個近代中國社會歷史來看,女傳教士剛來的主要動機在於傳播其宗教信仰,而辦學的意圖也是為了強化基督教影響力,再從其開設的過程也可以看出,無法擺脫舊中國的一些陰影和社會陋習。因此,對她們社會活動的功過必須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從主觀上來說,這是一種宗教文化交流,這些早期西方女傳教士所開辦的教會學校畢竟是中國近代新式學校教育的起步階段,具有一定的歷史與社會局限性。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產生了一定的客觀積極效果,為隨後的中國社會變革注入了一絲新的空氣。與其他教會一樣,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帶來了一定的近代文化與科技知識以及社會進步意識,她們早期開辦的教會學校有許多舉措至今仍值得借鑒,特別是一些別開生面的教學方式與理念,如啟發式和參與式教學,注重學生的自主性與主動性、理論教學與實踐技能的結合、智育與德育及體育的融合等。而在思想上,這些女傳教士所帶來的女基督徒的婦女特質,無意中表現出的基督徒婦女形象,為晚清中國婦女示範了一個嶄新的婦女角色,就像施其樂在他的文章中所說的那樣,“她們(女傳教士)的到來很重要,因為她們樹立了一個正面職業婦女的榜樣;告訴人們,女性除了作妻子和母親外,還可以工作。”53作為一個活在基督裏的婦女,
  • 播道與興學──晚清英國循道會女傳教士在澳門和廣州的活動澳門研究100第53期她可以抗拒婚姻的壓力,也可以從事教育、醫療或傳教等工作。因此,早期女傳教士所呈現出的一些婦女工作,往往牽動了隨後的女性主義思潮,更為近代婦女的覺醒意識和爭取一定的社會地位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註釋:1 主要使用的英國循道會的檔案是:[Wesleyan MethodistMissionary Society (London)] Archive, Women’s Work Col-lect ion : Minutes, Lad ies’ Commit tee for Amel io ra t ing theCondition of Women 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Occasiona l Paper (Wesleyan Missionary Society: Lad ies’Auxi l iary for Female Education : Repor ts). 檔案收藏在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圖書館以及香港浸會大學特藏部。特別致謝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盧龍光牧師提供英國循道衛理會檔案和基金幫助本論文的完成。2 英國倫敦會、浸禮會、長老會分別於 18 07 、 18 45 、1848 年進入內地,英國循道會也於 1851 年傳入中國。參見 “List of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to the Chinese,” ChineseRepository, Vol. 20, pp. 513–519 。3 禢奉常:《循道公會簡史》,載於《廣州基督教概況》,香港中文大學藏書(複印本),第 11 頁。4 E. C. Carlson, The Foochow Missionaries (1847–1880), p. 64.5 何曉夏、史靜寰:《教會學校與中國教育近代化》,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 1996 年,第 31 頁。6 Harriet, N. Noyes, History of the South China Mission of theAmerican Presbyterian Church, 1845–1920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 Shanghai,1927), p. 10.7 盧約翰:《苦難重重的教會》,香港: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文字事工委員會, 1984 年,第 24 頁。8 h t t p : / / w w w . m u n d u s . a c . u k / c g i - b i n / s e a r c h ?col l_id=953&inst_id=4&keyword=Transvaal.9 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成立的最初 1 0 年,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教育上。她們為此提供資金、並為教會女校培訓師資以及支持海內外女佈道員開展的諸如家庭探訪等事工。隨後工作的發展她們還鼓勵在海外興辦孤兒院等救助機構,例如在印度南部建立了許多孤兒院。從此,其教會工作由專事婦女擴展到兒童福利機構。第一個由英國循道會婦女助道會派往海外的女傳教士是 Susannah Gooding Beal , 1859 年作為伯里茲城一所女校的校長派往英屬洪都拉斯。到 1 8 6 8 年,婦女助道會下設有 1 0 個分支機構,分佈在印度班加羅爾、洪都拉斯、南非、中國廣東和意大利等國家地區。 1874 年,該機構名稱改為婦女教育助道會(TheLadies’ Auxil iary for Female Education.)。為了反映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接 又改名為循道會婦女助道會(The‘Ladies’ Auxiliary of the WMMS’)。第一個前往海外的助道會女醫療傳教士是 Agnes Palmer ,她於 1884 年被派往印度港口城市馬德拉斯。由此機構任命的第一個前往中國的女醫生是 Miss Ethe l Rowley ,她於 1895 年派抵達中國漢口,但不久後她就結婚,成為名譽傳教士。此時婦女助道會的工作還延展到麻瘋院、援助所、寡婦庇護所等展開。 1893 年,機構的名字再次改回循道會婦女助道會。1 0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8 (1878), p. 10.1 1 女傳教士的姓名翻譯。引自註 7 ,第 4 7 頁。1 2 循道會來華傳教士海外傳教 6 年為 1 期。1 3(同治元年)7 月 1 日巳刻,颶風大作,比戊申彌烈,雨淋浪竟日,平地水深數尺,人畜田廬逐波,臣以去者以十萬計,至掀巨舶於市,夜乃息。初八日復作然勢略減矣,迄今數年來颶頻作,洵可駭也。民國二十四年《廣東通志稿》,不分卷‧災變,轉引自喬盛西、唐文雅:《廣州地區舊志氣候史料匯編與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第 277 頁。1 4 同註 7 ,第 30 頁。1 5 俾士夫人女傭,第一個受洗的循道會華人女信徒。引自註 7 ,第 31 頁。1 6 同註 7 ,第 46 頁。1 7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8 (Oct, 1878), p. 578.1 8 I b i d . , No . 68 , p . 167 .1 9 I b id . , No . 68 , p . 167 .2 0 同註 7 ,第 47 頁。2 1 同註 7 ,第 23 頁。2 2 同註 7 ,第 22 頁。2 3 同註 7 ,第 22 頁。2 4 同註 7 ,第 24 頁。2 5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61 (Jun, 1874), p. 615.2 6 同註 7 ,第 4 1 頁。2 7 1865 年 2 月 2 日,由廣州外國傳教士在廣州創辦的中文週刊《中外新聞七日錄》27 創刊號載有兩篇報導,其中一篇題為“男女義學”,內載:“一在省城南關增沙街,惠師禮堂右邊,內有男館兩間,周陳兩位先生教讀;女館一間,李氏女師教讀。一在城內高第街福音堂內,黃先生教讀,均准於正月十九日啟。凡來學者,不受修金。”這是對英國循道會裨士夫婦在廣州所辦學校的描寫。見劉志琴主編:《近代中國社會文化變遷錄》,第 1 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216–217 頁。2 8 此校由泰萊小姐負責,初時有 14 名學生,後來隨 泰萊小姐的離去,學校就解散了。循道會的報告中沒有有關此校的記錄。2 9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3 (1877), p. 409.3 0 Ibid., No. 77, p. 564.3 1 Ibid., No. 78 (May, 1878), p. 602.3 2 Wesleyan Missionary Society: Ladies’ Auxi l iary for FemaleEducation: Reports (1877).3 3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0 (May, 1876), p. 259.3 4 Ibid., p. 259.3 5 Ib id . , No.61 (1874) , p . 621.俾士牧師計算為 230 人,懷疑計算錯誤。3 6 Ibid., No. 73 (1877), p. 406.3 7 Ibid., No. 73 (1877), p. 406. 1875 年泰萊小姐來華後,由她開設。3 8 循道會的報告中,有美南浸信會的紀好弼牧師 R e v .
  • 10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R. Graves 以及美北長老會的 Mr. A. P. Happen 先生。3 9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5 (1875), p. 94.4 0 A Zanana Mission.4 1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 75 (1877), p. 477.4 2 Ibid., No. 75 (1877), p. 475.4 3 Ibid., No. 78 (1878), p. 578.4 4 Ibid., No. 75 (1877), p. 476.4 5 Ibid., No. 75, (1877), p. 475.4 6《廣東通志稿》(民國二十四年),不分卷‧災變,轉引自喬盛西、唐文雅:《廣州地區舊志氣候史料匯編與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第 364頁;《廣州市天河區志》記載:清光緒四年三月初九(1878 年 4 月 9 日),大暴風,廣州城內及石牌、東圃一帶房屋倒塌一千五百餘間,傾覆船數百艘,死傷數百人。4 7 1878 年 9 月至 12 月,詹臣小姐寫回差會 3 封信,表達她要求離開廣州的強烈意願。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Society (London) archive, “Women’s Work Collection:Minutes,” (29 th Oct, 1878; 26 th Nov, 1878; 20 th Dec, 1878).4 8 Wesleyan Missionary Society: Ladies’ Auxi l iary for FemaleEducation: Reports (Apr, 1879).4 9 Wesleyan Methodist Missionary Society (London) archive,“Women’s Work Collection: Minutes,” (Nov, 1879). 同註 7 ,第 47 頁。5 0 同註 7 ,第 48 頁。5 1 魏外揚:《宣教事業與近代中國》,台北:台北宇宙光出版社, 1978 年,第 118 頁。5 2 “Ladies’ Committee for Ameliorating the Condition of Womenin Heathen Countries, Female Education,” Occasional paper,No.70 (1876), p. 259.5 3 施其樂著,宋鴻耀譯:《基督教與 1 9 世紀中國婦女的提高》,載於《歷史的覺醒》,香港:香港教育圖書出版社, 1999 年,第 78 頁。
  • 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澳門研究102第53期私立學校屬民間辦學,中國私學於春秋時即已產生,塾學和書院早期即屬私學,清末新政之後,科舉被廢除,近代學制確立,私立學校開始勃興。至民國國民政府時期,私立學校已在整個學校教育系統中佔有很大的比例。香港最早的學館是中式學塾,開埠之初,港英政府追隨英國傳統,對教育事業採取不干涉的原則,學校多由私人或志願團體開辦,早期對教育參與較大的是教會,香港最早的西式學校是由教會開辦的,或與教會人士有關。港英政府最初只是 意挑選當地華人早已開辦的中文私塾,給以經費補助以便置於政府管理之下,這種學校被稱為官立學校,如中央書院等,進行精英培養。此外,香港的一些私人和慈善團體也先後設立塾館及義學,提供中式教育。 19世紀末,教育司署按照各學校的組織和性質,分為官立、政府補助(多由教會、團體籌集捐款建立並管理,每年開支不敷之數由政府補足)及私立三大類。抗戰以前,前兩類學校因得到政府全部或部分的資助,辦學條件較好,規模一般也較大。而普通華人私立學校雖然數量眾多,但不僅規模較小,辦學條件差,而且很不穩定。目前學術界對於香港教育的研究不少,吳倫霓霞著的《教育的回顧》(上篇)(載於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下冊),香港︰三聯書店,1997年)和陳謙著的《香港舊事見聞錄》(廣東人民出版社,1989年)等,更對民國時期香港塾館和新式中文學校的狀況有較細緻地闡述。但有關香港華人私立學校仍有探討的空間,本文結合利用珍貴的當時調查資料,對此作全面深入地研究。一(一) 發展概況香港自古即有蒙館私塾,開埠之初,出現由教會創辦及接受港英政府補助而控制的公立學校,至民國初年,又湧現了大量由華人開辦的私立學校。抗戰以前,香港究竟有多少學校,諸說不一,因私人學校大都相當簡陋,設廢無常,極難知其確數。據1935年暑假前香港報刊調查,純由華人開辦的學校有600多所,加上接受政府津貼的在內,共有800所左右。1民國前期,香港私立學校的發展主要有兩種情況:1. 學塾。香港的學塾大致有三類,一為私人設館授徒,此種方式最為普遍,大多是每館1名塾師和約20名學生;二為團體所辦,多為義學;三為富商或大戶人家招請塾師,在家設館教習子弟。20世紀初,香港的民辦學館蓬勃興建。戰前香港較著名的塾館約共幾十所,至於流動性很大的小型書塾,不下百餘所,但資料難以搜集。不過,有一部分名塾在1920年代已發展成為在政府註冊的現代學校。22. 新式學校。 1913 年香港教育法令未實施以前,香港教育司署對中文私塾一切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滅,條件極為簡陋,辦學有 濃厚的封建科舉時代色彩。自辛亥革命後,晚清舉人、秀才及內地中學畢業生紛紛湧入香港,一時新開設的學校如雨後春筍,分班教授,將蒙館式初步擴大為學校式,課程學科有所改變。3香港的華人私立學校多為小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張曉輝 ** 暨南大學文學院副院長、歷史系教授
  • 10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學,其次是中學,均屬中文學校。戰前香港註冊的“私立漢文小學”約有600–700所,含約200所私塾式小學,平均每所30人。4直至民國初年,香港才有中學出現,但戰前正式的華人中學為數不多,約20餘所,最早的是港僑、鑰智、中華等校,各校的設備也多未完善。5(二) 發展原因1. 社會發展之客觀需求。民國初年,內地軍閥割據,連年混戰,局勢動盪,而香港社會經濟較為繁榮穩定,吸引大量人口南遷。流動量大是近代香港人口的一個特徵,抗戰前已較清季翻了一番,約達80–100萬人。其中,不少知識份子為避戰亂,赴港辦學,導致私塾和私人學校大為擴充。2. 政府對教育趨於重視的推動。首先,港英政府實行中、英文教育雙軌體制,官立、政府補助及私立學校3個系列並行,使各類學校都有存在的理由及生存的空間。港英當局的教育政策較為寬鬆,註冊簡化,華人只要有一定資格(如國內外大學或中學畢業,曾從事過教育者,最適宜的就是在香港大學或官立書院畢業者),均可按章申請辦學。6民國以降,隨 香港社會經濟及人口的迅速增長,內地經歷了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的洗禮,香港也經歷了海員罷工和省港大罷工所帶來的社會動盪及華人反英情緒的高漲,迫使港英政府對中文教育的發展採取一些較為積極的態度。如從1914年起,給予部分辦理較好而極需資助的私立學校以小額津貼,至20世紀30年代時,受惠的學校約達300所。 7 1929–1934年,中國國民政府陸續頒佈了一系列有關僑校的規則。港英政府也作出反應,先後修訂了學校的管理規則,要求各類學校須向政府立案,設施及衛生等要接受政府的監督,收緊了對課程及教師的監管,有助於學校在辦學條件方面的改善。其次,民國政府的扶掖措施。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被孫中山譽為“革命之母”的華僑地位顯著提高,政府開始關注並積極策劃華僑教育,各項政策也漸趨具體。為使海外華僑教育能得到有效監控,民國政府繼承和進一步發展了晚清僑教視導制度。民國前期,內地教育事業獲得不少發展,國人的文化素質及學歷都有了較大的提高,人才的數量也同樣增進。 20世紀 30年代初,隨 民族意識的高漲,中國政府和社會人士的視線擴及海外各地的僑民教育,最顯著的就是 1931年僑務委員會成立以後,與教育部共同經營華僑教育,對於喚起民族意識之教育,非常注意,推行“移植保育”的政綱,採取一系列的政策及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香港的新式中文學校自辛亥以後迅速發展,中國政府推行的僑校政策從中起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私立中學的素質提高及辦理完善等方面。國民政府允許香港的中文學校向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申請立案,經審查批准,便可獲得資助和保留該校學生回內地升學的權利。於是,得不到香港任何資助的私立中文學校,紛紛向國民政府申請立案。至1939年時,已有64所立案,這些學校在香港的地位及聲譽都較高,其辦學規模、設備、師資有的甚至不遜於港英政府的公立及補助英文學校。8複次,作為教育團體,1933年香港成立華僑教育會,1936年又成立九龍中華教育會,翌年兩會合組為華僑教育會香港分會,對當地華人教育事業起了不少輔助作用。9二1. 政府職能部門管理。港英政府設有教育司署作為香港的教育機關,教育司為最高的教育行政長官,下設視學官。由於民國初年香港私立學校驟增和政治背景日益複雜,港英政府加強了對學校的一般管理。如1913年的香港教育法令規定,凡有學生9名以上的私立學校,須向政府註冊,並派遣視學官到部分註冊學校履行視察。10此後,港英政府致力於管督,尤其對學校衛生、學生衛生、教師資格等要求很嚴格,學校聘請教師,須到教育司註冊,經驗妥照准後,才能在校服務。視學官每2–3個月即駕臨各校視察,醫官亦臨各校總檢查,對消防公安等情況,甚為注意。11在學制方面,1922年內地實行改革,推行六三三新學制(即小學 6年,初中 3年,高中 3年),香港教育司和視學官認識到封建科舉時代的教學方式方法已為中國人所共棄,不宜再在香港維持下去,後亦將香港中文學校的學制改革為六三三制。122. 師資選用。私人學校的教師,多半是從內地移民來的知識份子,僅小部分是香港師範或香港學
  • 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澳門研究104第53期校畢業者,而不像公立學校如英皇書院、皇仁中學的主辦者為英國人,所聘請的高級教員亦多由英倫前來。私立學校的師資隊伍結構十分複雜,其中既有具有西方教育思想的激進者、維新分子,又有前清官吏和遺老。如各塾學館的辦理程度和規模參差不齊,塾師的質素亦頗複雜,有鴻學名儒、落第秀才、失業文人及流亡政客等,其作風有的保守,有的開明。13港英政府則建立了官立師範和官立漢文中學等學校,主要培養中文師資。如1914年春,開辦“男女夜師範專科”,兩年畢業,發給證書。20世紀20年代,又設立“漢文男女師範日校”,以進一步加強中文教師隊伍。14 1932年,港英政府首次增訂法例,對有關課室面積、衛生標準、消防設備、宿舍醫療服務及懲罪辦法等作出規定,提高了對校舍設備的要求。1933年的修訂法案則加強了對教師註冊資格的要求。 153. 課程設置。早期香港私塾規模很小,與內地私塾辦學情況大體相同,學生學習《百家姓》、《三字經》、《四字蒙》等。16 民國初年,港英政府開始關注中文課程的開設,五四時期,香港視學官為迎合殖民當局意圖,甚至極力提倡讀經復古,謂“內地廢經,香港讀經,香港將成海外鄒魯,行見維持文教,昌明聖道矣。”17香港學校教育課程與內地定章多有不符,雖有國文一科,而所聘教員,多為亡清遺老及學究,偏重古文。20世紀30年代初,胡適一度蒞港,曾對香港教育有所批評。184. 教材選用。為了維護殖民統治的利益,港英政府對華人學校書本教育不予通融,尤其是對初、高級小學,特別小心。編有歷史、地理、常識、漢文(即國文)等課本,全用文言文,頗為深奧,令各學校必須採用,凡有欲採用內地課本者,須經教育司審查准許,方能採用。有關教育則例規定:“學校每級須設時間表、課程表,請視學官核定,……所授各書籍,也須由教育司鑒定”。19三與近代南洋各殖民地相比,香港華人學校的數量是較多的。據當時王貞疇所著的《華僑教育的今昔說到我們將來應有的努力》(載於《僑務月報》,第1卷,第12期)記載,香港人口不及百萬,有學校500餘所,而暹羅(今泰國)華僑人口總數200餘萬,學校只有107所,南洋英屬馬來群島及荷屬東印度群島,亦各有華僑百餘萬,學校分別不過才300和400餘所而已。20即使與本港英文學校相比,私立學校數量也要多得多。1. 香港華人私立學校的特色: 塾學教育基地。香港的華人學校數量雖多,但除了少數較具規模者辦理得稍佳外,其餘大都是私塾性質的。民初學塾在內地已漸式微,而在香港卻更顯發達。嶺南大學阮柔於1940年編印的《香港教育制度史》謂:“舊式的私塾,……素來都不在少數,這種小型的私立學校到處皆有設立,……在中國的大都市中而有這樣多私塾的,香港恐怕要算第一了。”香港學者認為,當內地已廢舊制、立新制時,香港不僅能成為塾學教育的基地,還能在戰前持久不衰,其原因在於: 社會經濟發展快速,人口驟然增加;內地教師宿儒大量南下;收費相對低廉,家長甚至可與塾師協議,以服務或實物代替脩金;塾學學制靈活,既可銜接香港8年制的英文中學,又可入當時高年紀的中文小學,而且學塾的蒙學訓句,注重識字及背誦的教學,非常適合大眾的要求;21 中文教育陣地。香港的私立學校都是中文學校,而不像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以英文教育為主; 普及民間初中等教育,而非像港英政府那樣專注於所謂精英教育。2. 香港華人私立學校教育的缺憾: 港英政府敷衍塞責。由於港英殖民當局重英輕中的教育政策,造成社會許多不平等現象,不論是教師待遇、學校設施及環境,還是教育機會等,中文學校尤其是私立學校的情況都日趨嚴重。此外,港英當局對於課本內容只要不是不利於政府及反英宣傳的,便不大追問,並不管其是否陳舊。至於嚴厲取締一切政治活動,讚許讀經復古等,都是出於維護宗主國利益和鞏固殖民統治的愚民政策所需。教材不適問題尤為顯著,港英政府編定之課本,有時間及空間上的不合,有涉於政治上及民族文化上的不合,而且是一概的苦澀深晦之文言體,既難懂又脫離現實,但卻有利於防止灌輸民族意識和鞏固港英政府的殖民統治。22故有謂香港學生埋頭鑽的是英文或古學,但其中文程度並不深,普通學科比內地更不如了。 23香港大學是香港近代唯一的綜合性大學,港督的
  • 10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辦學初旨是注重實業,以便內地人士就學。籌辦時因所需經費較多,商請設法籌助,得到多方面的支持,但以港商的捐助最多,清兩廣總督亦奉旨捐款。 24 港英政府的大力資助,反而是在民初 20 年代。由於辦學經費拮据、殖民政府無意扶植及私立中校升學基礎欠缺等條件的限制,使近代香港華人無力再提高私立學校的檔次。中國政府疏於顧及。民國政府雖然繼承和發展了晚清的僑教視導制度,但由於政局動盪、經費不足和管理體制上的分歧,僑教視導這一工作成效不彰。25時論曾希望國民政府隨時派員赴香港考察,並設指導機關、補助經費、獎勵香港學生回內地升學等。抗戰前夕,雖有香港梅芳女中、中華中學、華南中學、南方中學及華僑中學等5所學校獲得國民政府僑務委員會和教育部准予立案,但希望更予擴大獎勵和優待,如考慮解決香港與內地教科及程度不銜接等問題,以免港生在大學升學考試中吃虧。26辦學者敬業不足。私立學校掌理其事者目的多在賺錢為生,把學校作商場,以學生為商品,既無誠意於教育事業,也鮮有辦學的經驗,有些甚至就是失意政客官僚因在內地無法立足,跑到香港掛起清高神聖教育招牌以事投機。所謂“校長”或“院長”聘請一兩名“助教”,即可招攬學生,包辦一切。而教師亦存不良傾向,有不少人志向不在教育,不過是借此維生,一逢機會,隨時捨去,故對於執教大都不肯認真。教師待遇低下,生活艱苦,也是嚴重問題。一個中小學教師每週課時多為20–30節,而報酬很低,中學教師月薪10–40元,小學教師僅10–20元。27 加以私立學校職業多無保障,教師更是難以安心教書。辦學經費拮据。私立學校十之七八沒有確定經費,只能靠學費收入維持開支,故學費昂貴。由於地狹人多,房租費用一切貴於內地,故學費、膳宿亦高過內地。20世紀30年代中期,每年初小學費16.5元,高小20.5元,初中35元,高中47元。中小學每學期宿費均為30元,膳費每月6元。28 而戰前香港工人月薪一般在10–20元,苦力、傭人只有幾元。29由此可見,一般平民階層要送孩子讀書,經濟負擔是相當重的。因此,許多青少年無法求學,家庭不堪重負。校舍及設備匱乏。香港的私立學校“百居九十九是沒有自建校舍,現有的都是租賃商店式或住家式的樓房,每月地租房租等損失奇重,而且是不適於辦學的應用,尤其是一些為招徠學生起見,隨便在最煩囂最穢濁市場中,賃定校址,這是最不適宜於辦學的場所。”30時人指出香港的學校有一個特點,一層樓幾十個學生就可以成為一間學校,如中環雲咸街只有78間房子,竟有學校15間。31 直至戰後初期,有謂“‘力求簡陋’是許多香港學校的原則。他們租到幾間房子,甚至是搖搖欲墜的危樓也毫不顧慮,只計算可容學位多少,計較租金輕重而已。”32 特別是塾館學生少(一校僅30–50人,這樣的學校佔了一半以上)、設備劣、管教差,競相租設於喧囂市廛之中。33小學大部分亦規模狹小、設備簡陋,沒有獨立校舍。學生流動性大,學校立廢不定,變動頻繁。學校一般未辦完整的6年制,或學生普遍情況是只讀至初小的課程。唯私立新式中學因或由早期塾館發展而來,或由本港及旅居香港的教育界人士所創辦,主持人富有辦學經驗,故質量較佳。 34由於經費短缺,設施只能因陋就簡,當時記者曾參觀報導過有些聲望的學校,所見也不過有教室、書桌和黑板而已,更遑論圖書館、體育館等場所。偏科狀態嚴重。私立學校以教授中文為基本,教學內容及方式比較單一。戰前香港教育界有識之士已鑒於此,積極倡導改革學制,主張應中英文並重,將小學教材改為注重中文,中等學校教材注重英文,高等學校則中英文並重。還提議改革現行的教育制度,減低學費以俾學生普遍入學。並呼籲 重生產教育,廣設工業學校,以訓練貧苦缺乏入學能力之人,使有一技之長,從事生產建設工作,既培養了工業良才,又裨益於社會。35四民國前期,私立學校在香港的教育領域具有重要的歷史作用:1. 負起了香港華人初中等教育主流的使命。在香港戰前教育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中、英文學校的雙軌制度,公立、補助和私立3種學校形式的並立,港英政府將有限的經費集中於推行英語和精英教育,建立起從小學、中學到大學的完整教育體系,中文學校雖一直為香港華人教育的主流,卻大
  • 民國前期香港華人私立學校述論(1912–1937)澳門研究106第53期都由私人辦理。私立學校的在讀生佔了香港學生總數的2/3以上(據統計,1914年時,香港公立學校的學生為1673人,政府補助學校的學生為4533人,私立學校(註冊)學生為13,175人。而到戰前的1936年時,公立學校的學生為46 65人,補助學校的學生為 7670人,私立學校(註冊)學生已驟增至 66,344人)36,並擔負了大部分中小學教育的任務。2. 負起了香港大部分中文教育的重任。這種現象固然與港英政府的殖民教育措施有關,迫使絕大多數學子只能就讀於私校,但也反映了香港華人的教育文化取向是以中國為主。1902年香港教育會議確認政府的重英輕中政策,此後資助經費偏重於教會學校發展中學教育,至20世紀20年代時,教會學校已成為英語教育的支柱。港英政府對中文的漠視,激起了愛國華人努力維護中國傳統的儒學,受國內外因素的影響,香港的中文教育也進入了一個新的蓬勃發展的時期,成為戰前香港教育發展的另一個重要方向,而立首功者厥為大量私立學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弘揚了民族文化傳統。中文學校在華人團體和私人的努力下,供給了香港民間基層教育的一部分需要,有些甚至在民族文化的號召下,再加以中國僑民教育政策的幫助,包容了傳統的儒學和新式的學科,促進了質與量的拓展。373. 注意與內地學校銜接,為香港學生回鄉升學進一步深造創造條件。1929年,國民政府教育部公佈《中小學課程標準》,作為僑校課程的指引。港英政府也於同年首次頒佈《中小學中文課程標準》,基本上是按中國的新學制,即六三三制的課程標準而訂。38因此,戰前香港的私立中文中學,儘管課程編排遵守香港教育署所訂的標準,但基本內容都與內地大學課程銜接,以利於學生能直接回內地升學。至20世紀30年代中期,香港課程完備,能升學內地的中小學約達百校。39註釋:1 鄭暉:《香港華僑教育談》,載於《僑務月報》,第3 期, 1936 年。2 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下冊),香港:三聯書店, 1997 年,第 428–431 頁。3 陳謙:《香港舊事見聞錄》,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第 186–188 頁。4 同註 2 ,第 456–459 頁。5 碧海:《香港的教育》,載於《華商報晚刊》, 1941年 4 月 15 日。6 同註 1 。7 同註 2 ,第 440 頁。8 同註 2 ,第 461 頁。9 陳公哲編:《香港指南》,香港:商務印書館, 1938年,第 36 頁。1 0 同註 2 ,第 440 頁。1 1 同註 1 。1 2 同註 3 ,第 193 頁。1 3 同註 2 ,第 431 頁。1 4 同註 2 ,第 201–202 頁。1 5 同註 2 ,第 448 頁。1 6 余繩武、劉存寬主編:《1 9 世紀的香港》,北京:中華書局, 1 9 9 4 年,第 3 0 1 頁。1 7 同註 3 ,第 191 頁。1 8 同註 9 ,第 35 頁。1 9 同註 1 。2 0 同註 1 。2 1 同註 2 ,第 430–431 頁。2 2 同註 1 。2 3 碧海:《香港的教育》,載於香港:《華商報晚刊》, 19 41 年 4 月 16 日。2 4 廣東省地方志辦公室等編:《清實錄廣東史料(六)》,廣州:廣東省地圖出版社, 1 9 9 5 年,第515 頁。2 5 湯兆雲:《論民國政府的僑教視導制度》,《民國檔案》,第 1 期, 2 0 0 6 年。2 6 同註 1 。2 7 同註 23 。2 8 同註 9 ,第 3 6 – 3 7 頁。2 9 張曉輝:《香港近代經濟史(1840–1949)》,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 1 年,第 4 4 5 頁。3 0 同註 1 。3 1 同註 5 。3 2《香港學校的怪現象》,載於《正報週刊》,第 1 4期, 1946 年 11 月 16 日。3 3 同註 2 ,第 430 頁。3 4 同註 2 ,第 456–459 頁。3 5《華僑教育文化情況》,載於《僑務月報》,第 5 、 6期合刊, 1936 年。3 6 同註 2 ,第 439 頁。3 7 同註 2 ,第 461 頁。3 8 同註 2 ,第 448 頁。3 9 同註 9 ,第 36–37 頁。
  • 10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嘉靖初,土魯)番屢犯邊城,當局者無能振國威,為邊疆復仇雪恥,而一二新進用事者反借以修怨。由是,封疆之獄起。”──《明史》卷 329《西域傳一‧哈密衛》嘉靖六年(1527年),兵部左侍郎張璁、禮部右侍郎桂萼借哈密問題大興刑獄,彈壓異己致仕大學士楊廷和。是獄,《明史》專言之為“封疆之獄”。《明史》同傳亦載,正德十三年(1518年)兵部尚書王瓊借哈密問題興“大獄”,彈壓異己都御史彭澤。《明史》雖未直言是獄為“封疆之獄”,但王瓊所興之獄不論從目的、發端和性質上講,抑或從對象、結局和影響上講,與張、桂所興之獄無二致。而且,王瓊所興之獄實為張、桂所興之獄的前奏。因此,本文把正、嘉兩獄並稱“封疆之獄”,一併考察。言“封疆之獄”之前,有必要先簡要介紹一下明朝哈密衛的設立以及喪失。1哈密,乃“扼西域之咽喉,當中西之孔道者”2。對於中原王朝來說,歷來是經營西域的戰略要地。明初,太祖平定畏兀兒地區,置安定衛,漸逼哈密,哈密王元裔安克帖木兒降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年),封安克帖木兒為忠順王。明成祖之所以封安克帖木兒為忠順王,是因為“哈密為西域要道,(成祖)欲其迎護朝使,統領諸藩,為西垂屏障。”3 永樂四年(1406年)三月,明於哈密設衛 4,直接管轄其地。其時,明朝正全力對付漠北韃靼的進攻,無力向西開拓疆土,哈密便成為明朝在西域的戰略支點,成為明朝伸向西域的一個觸角。明朝控制哈密有三大目的:一是斬斷瓦刺右臂,防止其與西戎交黨;二是以哈密為聯絡西域諸國樞紐;三是在明朝邊疆地區設立緩衝帶,防止邊忠滲入明朝內部。然哈密北鄰瓦刺,西接吐魯番,東望嘉峪關千六百餘里,孤懸關西,屢為瓦刺、吐魯番所侵。瓦刺衰於前,吐魯番繼起於後,其間哈密衛三立三絕。正德八年(1513年)秋,吐魯番佔據哈密,忠順王拜牙即叛入吐魯番,不返。明終於嘉靖八年(1529年)置哈密不問,聽其服屬吐魯番。正德、嘉靖兩次“封疆之獄”與嘉靖八年(1529年)發生的“哈密之失”有 重大聯繫。對此,蒿峰與田衛疆兩先生分別在其關於哈密的論著中有所論及。5然“哈密之失”絕非嘉靖八年一時之事,明之哈密的喪失有 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從這個角度來看,兩次“封疆之獄”的發生與“哈密之失”有 相互促使對方發生、發展的關係。本文在闡述“封疆之獄”的同時對此亦做闡發。一、王瓊所興之“封疆之獄”正德八年(1513年)秋,哈密忠順王拜牙即為土魯番速檀滿速兒所誘,棄哈密城逃入土魯番。滿速兒遣火者他只丁佔據哈密,又遣火者馬黑木赴甘肅聲稱拜牙即不能鎮守其國,滿速兒派遣將領代為鎮守,並向明朝乞索犒賜。正德九年(1514年)四月,總制鄧璋、甘肅巡撫趙鑒上報朝廷,大學士楊廷和等人舉薦都御史彭澤前往甘肅經略哈密。彭澤抵達甘州後,遣通事馬驥賄賂滿速兒為代價,要求其歸明代“封疆之獄”述論姚 勝 **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講師、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生
  • 明代“封疆之獄”述論澳門研究108第53期還哈密及拜牙即。6在滿速兒答應後,彭澤送給滿速兒幣帛兩千及白金酒器一具。正德十一年(1516年)五月,彭澤上書道:“臣遣通事往宣國威,要以重賞,其酋悔過效順,即以金印及哈密城付之。滿哈刺三、寫亦虎仙7二人召還他只丁,並還所奪赤斤衛印。惟忠順王(拜牙即)在他所,未還。”然而事實卻是不僅拜牙即沒有返國,他只丁也沒有退出哈密,反而再次要索重賞,才肯撤走。8寫亦虎仙時寄居於肅州,勾結滿速兒,為其耳目,據城奪印之事皆其所謀。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滿速兒來歸城印,寫亦虎仙再次唆使滿速兒入寇肅州。滿速兒遂遣女婿馬黑木入貢,並窺探虛實。甘肅巡撫李昆恐其有詐,質留馬黑木於甘州並驅逐寫亦虎仙出關。滿速兒聞之大怒,再次奪取哈密,分兵佔據沙洲,並親率騎兵萬餘入寇嘉峪關。9當時情勢非常危急,但甘肅兵備副使陳九疇猶疑不決,未做妥善應對之策,加之部將芮寧違令妄動,造成了明軍的巨大失敗。“(總兵官)史鏞等差甘州衛夜不收顧十保往肅州探息,參將蔣存禮與陳九疇未知賊兵多寡,恐糧匱乏,甘州軍至不能供給,乃請甘州軍馬且不必動。史鏞輕聽,不先發兵應援。番賊到嘉峪關,經平川墩。陳九疇、蔣存禮與游擊將軍芮寧議,留游兵指揮黃榮守城,約與明日巳時出兵。芮寧先於卯時統軍從南門往西約行十里,地名沙子壩,遇賊騎一千,陸續添至三千。芮寧三次遣夜不收杜阿丁等馳報到城,蔣存禮延至巳時,方與指揮董僳同奄克(孛剌)從北門出,至高橋兒。遇賊對敵間,陳九疇聞賊勢眾大,又恐城內寄住夷人變亂,將各夷男子隔在關廂,婦女收入城內。防守至中時,賊將芮寧射死,及殺指揮楊松等。”10此時,甘肅巡撫都御史李昆正在西寧安撫西番未回,陳九疇見官軍喪敗,擔心寄住肅州的赤斤、畏兀兒人乘機作亂,遂採取非常措施,拘押城內西域各族男女並杖殺土魯番使及所疑與之相勾結的明人。後來甘肅巡撫李昆亦採取了與陳九疇類似的措施,並導致寫亦虎仙黨人失拜煙答死於獄中。“(陳九疇)與蔣存禮議,將獄中番使斬巴思、俄六思並高彥名、毛見、毛進、呂成俱赴市,焚香告天杖死,仍拘各夷奄克也先哥等諭令堅守臣節,毋生異謀……李昆等亦恐甘州藏有奸夷內應,將(寫亦)虎仙、撒者兒、(虎都)寫亦及各家屬並各起夷人四十四名,俱捕下獄……失拜煙答病死,賊起營西去。”11其時,失拜煙答之子,寫亦虎仙蛭婿米兒馬黑麻正入貢在京,乃突入長安門為父訟冤。時兵部尚書王瓊欲借此興大獄。正德十三年(1518年)三月,王瓊奏劾彭澤欺罔辱國,云:“澤擅遣使,妄增金幣,以敕諭及欽賞白遺書議和,失信起釁,辱國喪師,並昆、九疇,俱議逮治。”12彭澤被斥為民,李昆、陳九疇以激起變亂罪被逮下吏治罪。正德十四年(1519年),寫亦虎仙“亦減死,遂夤緣錢寧,與其婿得侍帝左右。帝悅之,賜國姓,授錦衣指揮,扈駕南征”。 13 此乃正德朝“封疆之獄”。彭澤身為明朝將軍,不是指揮明朝軍隊擊退土魯番的侵擾,收復哈密,而是以賄賂番酋這種自取國辱的方式“贖回”哈密城印,這與彭澤奉旨經略哈密時的心態有關。彭澤久在軍旅,早已厭倦兵戎之事,西行經略哈密是極不情願卻又不得已而為之。正德九年(1514年)土魯番佔據哈密,大學士楊廷和等人舉薦彭澤經略哈密,彭澤稱病以歸鄉土請辭。武宗下詔慰勉,彭澤不得已乃行。因此,彭澤處理哈密問題的出發點是:盡早且盡可能順當地平息哈密之亂,以回鄉安養天年。彭澤西行乃情非得已,故負氣在心,經略哈密,行事頗為不當,輕賂土魯番以令歸還哈密城印,遭人算計,卻不自明,“(還哈密城印事)未得報,輒奏事已平,乞骸骨”。14 彭澤以私心處理公事,因失當獲罪下獄,實屬咎由自取。對於兵部尚書王瓊而言,經略哈密一事在其管轄範圍之內,其處治彭澤和陳九疇也無可厚非。而且從王瓊的奏疏上看,王瓊對土魯番佔據哈密並屢擾邊關一事的處理態度比較穩重,其對彭澤和陳九疇失職的處分也沒有甚麼苛責之處。正德十年(1515年)六月,彭澤奏稱滿速兒已將哈密城印交付都督滿刺哈三、寫亦虎仙。王瓊並未輕信彭澤的奏言,在未見得確切消息(赴土魯番交涉的通事馬驥返回)之前,王瓊要求總制都御史鄧璋採取兩手準備,“會同甘肅鎮守太監、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從長計處,姑候通事馬驥回日,果土魯番悔禍畏威,將忠順王送回……別無變詐等情,一面將原捉獲回夷虎都阿力等發回,一面星馳具奏,以憑議擬,上請賞
  • 10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賚。若萬一夷情尚有變動,亦聽鄧璋等計處,會奏定奪,務要萬全停當,保無後艱。”15 正德十一年(1516年)三月,王瓊見到所譯寫亦虎仙帖文,謂只歸還金印,而他只丁尚據城以要重贖時,奏云:“宜行甘肅鎮巡嚴兵防守,俟原遣官通及寫亦虎仙到日,譯審獻城及撫還素檀拜牙即與否,議處以聞。其入貢使人,加意撫勞,仍嚴出入以備之。”16對於陳九疇因激夷變亂下獄事,王瓊的態度也未見有過於偏頗之處。正德十二年(1517年)十一月,王瓊上疏云:“及查見監犯人陳九疇,原任肅州兵備副使,專一分理肅州地方,以撫御番夷為職……及有附近肅州屬番節次走報土魯番夷已過哈密,搶殺瓜州、赤斤、柴城兒等處,漸近肅州。九疇非不預知,卻乃故不依律呈請鎮巡官添調人馬,早為設備……以致土魯番賊攻陷城堡,殺擄軍民,數以萬計。揆之法律,九疇啟釁失機,豈得無罪,復何冤枉!至其以夷(瓦刺)攻夷(土魯番)之說,止據番人綽骨之言,事在夷方,將何憑信。今欲將九疇免罪,並欲復其官職,國典具存,實難輕貸。”17從字面上看,王瓊的奏疏的確無可厚非,不過,這都是其打擊彭澤的口實。王瓊執政貌似公允,實則另有隱情:王瓊與彭澤的政治利益存在 根本的對立,並因此矛盾尖銳,王瓊欲借彭澤經略哈密嚴重失當之機置彭澤於死地,消除彭澤對自己現實的、潛在的威脅。《明史》卷198《王瓊傳》載:“當正、嘉間,澤、瓊並有才略,相中傷不己,亦迭為進退。”此言不虛。王瓊為人有心計,工於籌算考核。18 正德八年(1513年)王瓊進吏部尚書,“益明國計。邊帥請芻糗,則屈指計某倉、某場痔糧草幾何,諸郡歲輸、邊卒歲揉秋青幾何,曰:‘足矣。重索妄也。’”19眾益知其才。彭澤則在平定國內農民起義的過程中顯示了比較優秀的軍事才幹,得到皇帝賞識,時任左都御史兼太子太保。王瓊與彭澤的矛盾產生於正德十年(1515年)。時兵部缺尚書,廷臣共推薦彭澤,而王瓊暗中阻礙彭澤而得任尚書。“言官多劾瓊者,由是有隙”20。彭澤“性疏闊負氣”,不善為人,“又使酒常凌瓊”21,王瓊愈加想傾陷彭澤22,且屢屢欲陷彭澤於死地。其時,彭澤常罵寵侍錢寧,王瓊想挑撥錢寧與彭澤的矛盾,告之錢寧,錢寧不信。王瓊“邀澤飲,匿寧所親屏間,挑澤醉罵使聞之,寧果大怒”23。王瓊並未罷休,會蒙古大舉侵入宣府,王瓊令彭澤領孤軍抵禦蒙古軍隊,借蒙古人之刀以殺彭澤。其時“廷議以許泰將兵,澤總制東西兩邊軍務。及詔下,(王瓊)罷泰不遣,又不命澤總制,獨令提督兩游擊兵六千人以行”。24彭澤力言拒任,王瓊才不得已奏遣他人出征。王瓊阻彭澤得任兵部尚書,“忌彭澤平流賊,聲望出己之上”,乃勾結錢寧興“封疆之獄”,下彭澤、陳九疇獄,“斥澤為民,九疇除名”。 25王瓊善於交通結納,厚事寵侍“錢寧、江彬等,因得自展,所奏請輒行”。其身為兵部尚書,所為誅賞,多取旨於寵侍權宦之所,而非關內閣大學士之處,這為權臣大學士楊廷和所不容。而彭澤經略哈密是楊廷和所舉薦的,王瓊處治彭澤不管是因公抑或因私都必然的得罪於楊廷和,這也必然為楊廷和所不容。武宗在位時,王瓊尚可倚靠寵侍錢寧、江彬而自安,一旦錢、江失寵或武宗駕崩新君代立,王瓊必不能自保。及武宗駕崩,世宗嗣位,楊廷和誅錢寧、江彬以柄朝政,乃劾王瓊,下其獄。26此事與楊廷和誅寫亦虎仙一事並為嘉靖朝“封疆之獄”埋下伏筆,筆者將在後文詳述。可以說,正德朝之“封疆之獄”,起自兵部尚書王瓊與彭澤之私人恩怨,與二人之政治識見無關。而前述所謂彭澤“久在兵間,厭之”,筆者以為彭澤之“厭兵”蓋始於其為王瓊所算計而未得任兵部尚書,積於其屢為王瓊所陰謀迫害,盛於其險為王瓊所陷於蒙古人之刀下。彭澤“性疏闊”因而“負氣”在胸,後經略哈密又以私心處理公事,遂導致明朝嚴重的軍事失敗,最終授人口實,引火燒身並殃及陳九疇。平心而論,王瓊也具備優秀的軍事才幹,其經略哈密、綏靖河西的功勞不在彭澤之下。27設使王彭二者同心戮力,外禦強敵,河西焉有不靖之虞?然則,一山不容二虎。王與彭不以國事為要,自相齟齬,內耗無算,使土魯番坐收漁利,徒令當世人扼腕,後來者唏噓不已。二、張、桂所興之“封疆之獄”正德十六年(1521年)三月,武宗駕崩,大學士楊廷和起草遺詔,言“旱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俟世宗抵京,楊廷和令禮官上禮儀狀,請世宗由東安門入居文華殿。世宗覽禮
  • 明代“封疆之獄”述論澳門研究110第53期部狀,十分不滿說:“遺詔以吾嗣皇帝位,非為皇子也。”遂在行殿受簽,由大明門直入,於中午即皇帝位。28世宗,孝宗從子、武宗從弟。武宗駕崩,無嗣,世宗為柄政之臣楊廷和擁立,以《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倫序”入嗣帝位,時年14歲。然世宗不願依楊廷和所草遺詔,以皇子身份入嗣帝位,尊孝宗為皇考而欲尊生父興獻王為皇考。此舉受到楊廷和阻撓。世宗即帝位不久,令禮官議興獻王主祀稱號。楊廷和授禮部尚書毛澄會廷臣議時言曰:“宜尊孝宗日皇考,稱獻王為皇叔考興國大王。”並威脅說:“有異議者即奸邪,當斬。”29 七月,世宗御文華殿召楊廷和等,授以手敕,令尊父母為帝后。楊廷和退而上奏不可奉旨,封還手詔。世宗不納其言。九月,世宗再次申諭欲加稱興獻帝、後為皇,楊廷和上奏力諫,並自請斥罷,廷臣附楊者百餘人。世宗不得已於嘉靖元年(1522年)下詔尊孝宗為皇考,興獻帝后為本生父母,不稱皇。“大禮”之議,楊廷和持論不撓,是以忤帝意。其時,楊廷和先後“封還御批者四,執奏幾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帝之左右也乘機離間言楊廷和“恣無人臣禮”,世宗以其迎立首倡之功,雖不能處置楊廷和,但也早已懷恨在心。楊廷和其先即已累疏乞骸骨,後請益力,又因“大禮”之議與帝旨不合,疏語露不平之意。嘉靖三年(1524年),世宗聽其致仕。嘉靖初,錦衣衛帶俸署百戶王邦奇聽說自己將會升為千戶,後卻遇詔削級。王邦奇懷疑詔書出自大學士楊廷和之手,遂頗為怨恨楊廷和。後有人奏請復王邦奇舊職,事又為兵部尚書彭澤所阻,故王邦奇又怨恨彭澤,乃於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上疏陳邊事,言:“今哈密失國,番夷內侵,由澤總督甘肅時賂番求和,邀功啟釁,及廷和草詔論殺寫亦虎仙所致。宜誅此兩人,更選大臣,興復哈密,則邊事尚可為。”30世宗詔下兵部議,未覆。王邦奇又上疏言大學士費宏、石王缶庇護楊廷和。禮科給事中楊言抗疏為廷和等人辯。世宗震怒,收系楊言,親鞫於午門。既罷,鎮遠侯顧仕隆等覆奏云王邦奇言皆虛妄。世宗雖切責顧仕隆等殉情,然大獄亦因顧仕隆等人的奏疏得以解除。同年八月,禮部右侍郎兼學士桂萼以前獄未竟,欲重興大獄上疏言:“昔甘肅之變,虜以殺降為詞,實欲訴冤,初非剽掠。而陳九疇張大其詞事31,以震驚朝廷。當時大臣議大發兵驅之,遂致塗炭一方,蓋楊廷和欲成王瓊之罪,故科道官噤無一言。”32兵部左侍郎兼學士張璁此時亦上疏云:“臣參詳前都御史彭澤之處置邊夷,疏略寡謀。前兵部尚書王瓊因其啟釁,固當聲其誤國之罪,似未免有過直之心也。王瓊名若不完,才實有用,楊廷和因其奏己,乃遂處以充軍之罪,實未免有過忍之心也。是誠徒任樹黨抱怨之私,全無忠君愛國之實者矣……又看得王邦奇奏稱:‘甘肅二次之亂,蓋因先年公論不明,及殺寫亦虎仙等之誤’一節。夫寫亦虎仙釋放,原出於朝議。而復執之,乃出詔書,尋稱監故。嘉靖三年五月處決各夷內火者馬黑木並米兒馬黑麻,八月土魯番大舉入寇甘州,誠未必無所由也。夫人君之禍,莫甚於朋黨;人臣之罪,莫大於樹黨。漢、唐、宋之事可監也。咸謂王邦奇本罷職千戶,有觖望之心。臣謂人臣之事君也,惟當取善以輔主,不當因人而廢言。故今日之事,若不懲於既往,無以警於將來。”33張璁的奏疏實際上說了三個意思,這三個意思都直接針對楊廷和: 張璁認為前次彭澤經略哈密失當確是彭澤之過,王瓊處治彭澤雖談不上完全是出於正直之心,也沒有甚麼不對。張璁沒有直言彭澤經略哈密是楊廷和舉薦的(想必這盡人皆知,也就勿須再言),而是說楊廷和因王瓊曾參奏過自己而處王瓊以充軍之罪,並輕描淡寫地說這未免過於狠心了一點。 張璁說嘉靖三年土魯番入寇甘州是因為先前公論不明誤殺寫亦虎仙等人。寫亦虎仙是楊廷和殺的,所以張璁雖也未直言,但也在暗示土魯番入寇一事因由楊廷和負責(起碼是部分責任)。 張璁借王邦奇奏疏一事,在說朋黨之禍當鑒之後馬上說“咸謂”王邦奇奏疏的動機不純,用這個“咸”字暗指眾朝臣以貶低王邦奇奏疏的動機來為楊廷和開脫罪名,實際上是楊廷和樹黨營私的表現。“篡黨”向為君王之大忌,張璁暗示楊廷和結黨之企圖當不言而自明。張璁最後總結道,“故今日之事,若不懲於既往,無以警於將來”,這句話道出了張璁奏疏的目的,即要求世宗追究彭澤、陳九疇故事。當時楊廷和勢力強大,張璁尚不敢直接要求世宗處治楊廷和,但其言外之意卻已昭昭然。繼張璁之後,禮部尚書方獻夫、兵部尚書王時中也奏言:“番人
  • 11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上書者四輩,皆委咎前吏,雖詞多詆飾,亦事發有因。宜遣官嚴核激變虛實,用服其心。”34世宗覽桂萼等人奏議,愈加懷疑陳九疇以哈密邊事欺罔自己35,乃“手詔數百言,切責九疇,欲置之死,而戒首輔楊一清勿黨庇,遂遣官逮九疇。尚書金獻民、侍郎李昆以下,坐累者四十餘人。”36嘉靖七年(1528年)正月,及陳九疇下獄,桂萼等人欲置陳九疇於死地並株連楊廷和、彭澤。刑部上書胡世寧力救陳九疇,言於朝日“世寧司刑而殺忠臣,寧殺世寧”。並上疏為訟冤曰:“番人變詐,妄騰謗贏,欲害我謀臣耳。夫其畜謀內寇,為日已久。一旦擁兵深入,諸番約內應,非九疇先幾奮修,且近遣屬夷卻其營帳,遠交瓦剌擾其窟巢,使彼內顧而返,則肅州孤城豈復能保。臣以為文臣之有勇知兵忘身殉國者,無如九疇,宜番人深忌而欲殺也。惟聽部下卒妄報,以滿速兒等為已死,則其罪有不免耳。”37 世宗乃“免(陳九疇)死戍邊,澤、獻民等皆落職”。38 楊廷和以“鞫治無狀,乃得解”。39此乃嘉靖朝“封疆之獄”。與前獄不同,本次“封疆之獄”有 極為複雜的政治背景,涉及到張璁、桂萼與以楊廷和為首的其他大臣之間的所謂“大禮”之爭。楊廷和等人反對世宗尊生父興獻帝為皇考,而張璁、桂萼則力主尊興獻帝為皇考,並以是“驟貴”。 40世宗嗣位之初,張璁、桂萼上疏奏請世宗“繼統不繼嗣”,這得到世宗賞識,但遭到以楊廷和為首的廷臣的強烈反對,且其以“議禮”驟貴,則更是為朝中諸臣所切齒不容。正德十六年(1521 年)“七月,張璁上疏謂當繼統,不繼嗣”,世宗遣司禮太監持疏示於楊廷和,“言此議遵祖訓,據古禮”,表示應當聽從張璁之議。楊廷和當即斥之曰:“秀才安知國家事體”。41張璁、桂萼的上疏不僅孤立了自己,甚至威脅到了他們的生命。嘉靖三年(1524年)五月,張璁、桂萼二人奏條上七事,朝臣“眾洶洶,欲撲殺之”,以致“萼懼,不敢出,璁閱數目始朝”。42事後,給事御史張獅、鄭本公等又連章力攻張、桂二人。朝臣的“文攻武嚇”事與願違,不僅使世宗龍顏更為不悅,而且張、桂二人還因此特被授為翰林學士。此事激化了張、桂同朝廷眾臣的矛盾。給事御史李學曾、吉棠言此曰:“璁、萼曲學阿世,聖世所必誅。以傳奉為學士,累聖德不少。”43御史段續、陳相也特為上疏論此事。李、吉疏言,暗示嘉靖朝非聖世,嘉靖帝少聖德,難見容於世宗,世宗“責學曾等對狀,下續、相詔獄”。刑部尚書趙鑒亦聲稱:“得諭旨,便捶殺”張、桂,為世宗責為朋奸。張璁拜為學士時,諸翰林恥與之並列,張璁深恨在心。及此,張璁與桂萼亦列“十三事,力折廷臣”。“廷臣伏闕哭爭,盡系詔獄予杖。死杖下者十餘人,貶竄相繼,由是璁等勢大張……帝益眷倚璁、萼,璁、萼益恃寵仇廷臣,舉朝士大夫咸切齒此數人矣。”44《明史‧張璁傳》言,張璁“性恨愎,報復相尋,不護善類。欲力破人臣私黨,而己先為黨魁。”張璁於正德十六年(1521年)始進士及第,去“褐衣”,朝中無元老蔭庇,重臣支持,政見為朝中權臣楊廷和所抑,且其以“議禮”驟貴,多為朝臣所忌,屢為他人所劾,形勢常兇險不可測。張、桂欲在朝中久安,必須打擊政治異己勢力,而其首務則是傾覆雖已致仕但政治勢力仍很強大的──朝臣的實際首領──楊廷和。這實際上又是“驟貴”一黨──張璁、桂萼及其依附者對輔臣元勳一黨──楊廷和及其支持者的“朋黨之爭”。嘉靖六年(1527年),王邦奇上疏言哈密事奏劾楊廷和、彭澤以復私仇,這對於張璁、桂萼而言正是扳倒楊廷和,打擊異己勢力的絕好時機,以張璁、桂萼的為人而言,張、桂不會輕易放過;以張璁、桂萼所處政治環境而言,張、桂更不能輕易放過。通過興“封疆之獄”打擊異己,張、桂便可以鞏固(通過“大禮之議”所獲得的)並繼續獲得政治利益。楊廷和之所以能被張、桂扳倒,其根本在於楊廷和以“議禮”屢犯龍顏並結怨於世宗。本來世宗沒有資格繼承皇位,《皇明祖訓》所謂“兄終弟及”之弟是指嫡母所生之弟,庶母所生,雖長也不得立,立庶者即為奸臣。武宗無嗣,又沒有確立皇儲,世宗是權臣楊廷和在武宗駕崩後曲解《皇明祖訓》所立。因此,在當時就有人對世宗帝位的合法性表示了懷疑,而世宗則更是對自己入嗣的身份有自卑之感,既害怕群臣輕慢自己,又渴望在朝中有砥柱之臣。楊廷和以擁立之功,本當為世宗所倚仗之人,但楊廷和及其追隨者在“議禮”中的表現則不僅無法令世宗有所倚仗,反而使世宗疑權臣欺己“沖年”而壞君
  • 明代“封疆之獄”述論澳門研究112第53期臣之義。然而,世宗雖深惡楊廷和,但始終不敢動他。嘉靖三年(1524年),“廷和去,始議稱孝宗為皇伯考”45,實現其尊生父興獻帝為“皇考”、稱孝宗為“皇伯考”的心願。嘉靖六年(1527年),張、桂興“封疆之獄”以彈壓楊氏,世宗正好借此甩開楊廷和這個絆腳石。不過,封疆之輕罪不足以陷楊廷和下獄,由於楊廷和勢力強大,群臣力爭,“鞫治無狀,乃得解”。46世宗未能遂願。然世宗並未就此罷休。嘉靖七年(1528年)夏,《明倫大典》修成,世宗下詔定“議禮”諸臣罪名,翻楊廷和舊帳,言其“謬主《濮議》,自詭門生天子、定策國老,法當修市,姑削職為民”。47次年,楊廷和去世。通過處治楊廷和,世宗實現了其維護自己以“外藩入嗣大統”之君的權威的目的。至於陳九疇,作為一名邊將,不論是政治見解還是政治利益,陳都無犯於朝中重臣,其在兩次封疆之獄中,前為陷於王瓊,後被系於張、桂,實屬不幸。陳九疇的陷獄因其在處理邊事時的兩次失職而顯得咎由自取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陳之失職不過是被人用來打擊政治異己勢力的棋子,是朋黨之爭的犧牲品。三、結語兩次“封疆之獄”的根源在於明朝廷內部的黨爭,“哈密之失”只是黨爭的武器和借口而已。正德朝之獄狀是:彭澤正德九年(1514年)擅許金幣於土魯番,失信起釁以致正德十二年(1517年)之喪師辱國,而陳九疇妄舉以激夷變亂。嘉靖朝之獄狀是:彭澤賂番求和、邀功啟釁及楊廷和草詔論殺寫亦虎仙招致番夷內侵:陳九疇嘉靖三年(1524年)張大其事,震驚朝廷,妄報邊功,欺君罔上。進一步說,這兩次由哈密問題所引發的封疆之獄都有極為深刻的土魯番背景,都為土魯番所利用。土魯裔與彭澤、陳九疇有 直接的對立,封疆之獄是他們所最希望發生也最樂於見到的事情。土魯番人在明朝內部的活動也間接地促使了“封疆之獄”的發生。正德十年(1515年),土魯番首領滿速兒遣他只丁、牙木蘭同寫亦虎仙、馬力奶翁、馬黑木等至肅州近邊搶掠赤斤等處人畜千計,聞彭澤軍在,不敢深入。48土魯番在前與彭澤、陳九疇為敵,在後則遣人反間於朝廷。正德十二年(1517年),陳九疇系殺土魯番內應。時失拜煙答之子米兒馬黑麻入貢在京,探知王瓊欲傾陷彭澤49,滿速兒行賄於寵宦錢寧,欲誣殺陳九疇,以泄其忿,乃令馬黑麻直入東長安門,捏奏其父出城殺賊,頭上中箭走回,被陳九疇責打致死。50 是以,正德朝“封疆之獄”起。嘉靖六年(1527年),王邦奇彈劾楊廷和、彭澤。時牙木蘭差人來請和,因陳九疇前恨,復用反間計,稱:“前日入寇,非我本意,乃內附夷人沙的納等傳陳都堂使之來而許之賞。”朝中有受土魯番賄賂者,為之構陷陳九疇,亦傳播此等謠言。51不過,由於與明朝相比仍過於渺小,加之內部問題重重,土魯番沒有利用“封疆之獄”侵擾河西,明朝在發生“封疆之獄”後,也沒有讓土魯番乘機侵擾。正德朝“封疆之獄”後,滿速兒沒有趁明朝廷內部政治鬥爭大舉侵擾,反而屢求通貢,並於正德十五年(1520年),歸還起先所掠之將卒及忠順王家屬,復求貢。明朝許之,然忠順王並未返國。嘉靖朝“封疆之獄”後,張璁、桂萼用王瓊督陝西三邊軍務,成效卓著,“諸番蕩平,西陲益靖”。實際上,“哈密之失”不僅是一個結果,也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所反映的實質是: 哈密問題由一個單獨的問題逐步轉化為明朝與土魯番矛盾問題的一個組成部分。 明朝處理與土魯番在河西矛盾鬥爭的政策在逐步地發生變化,即因為各種因素尤其是哈密內部因素,明朝維持哈密衛以抵禦土魯番侵擾的政策轉變為明朝放棄哈密聽其歸屬土魯番,並允許土魯番通貢以綏靖其侵擾的政策。正因為“哈密之失”是一個過程,所以“封疆之獄”與“哈密之失”之間是相互影響的關係。同時,這個關係也與當時明朝廷內部政治集團(朋黨)之爭發生 密切的聯繫。一方面,得勢的一派政治集團利用“哈密之失”興“封疆之獄”傾軋另一派政治集團,而另一方面,部分朝臣也利用“封疆之獄”中兩派的鬥爭促使明朝哈密政策轉變過程的完成。嘉靖朝“封疆之獄”後,兵部尚書胡世寧奏哈密可棄於前52,甘肅巡撫唐澤言哈密難復於後,請專圖“自治”之策。 53 王瓊善之,據以上聞,世宗准其奏,自是(嘉靖八年),明朝許土魯番通貢而置哈密不問。西陲固藉以“息肩”,而哈密亦歸土魯番所有。
  • 11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註釋︰1 關於明代哈密衛的設立與喪失,詳參蒿峰:《明失哈密述論》,載於《山東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1984 年;田衛疆:《論明代哈密衛的設置及其意義》,載於《西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1988 年。2 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36 年,第 222 頁。3 《明史》卷 3 2 9 ,《西域傳一‧哈密衛》。4 同註 3 。5 蒿峰:《明失哈密述論》,載於《山東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1984 年;田衛疆:《論明代哈密衛的設置及其意義》,載於《西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198 8 年。6 據說賄賂一事乃寫亦虎仙私許滿速兒,非彭澤所為。明人王恕在《錄遺功以昭勸典疏》(《皇明經濟文錄》卷 11)中云:“……經給事中黃臣勘明,系是奸回寫亦虎仙在土魯番因他是得罪所許,非干澤之事,案可考焉。臣又每詢邊人,亦俱云段疋原是寫亦虎仙所許,與澤無干,給事中黃臣所勘是也。”王恕之言當為彭澤開脫之辭。寫亦虎仙不過是一哈密都督,其時,哈密王拜牙即都已為土魯番速檀滿速兒所控制,一個哈密都督有何權威和信用許賂滿速兒,即便是寫亦虎仙私許,滿速兒不直接與明朝中央大員彭澤聯繫,取得彭澤的同意,又何以會聽信寫亦虎仙一人之私許。7 二人皆哈密衛都督。8 同註 3 。9 事見《明史》,卷 1 9 8 ,《彭澤傳》。1 0(明)嚴從簡:《殊域周諮錄》,卷 13 ,《土魯番》,余思黎點校,中華書局, 1993 年,第 440 、 441 頁。1 1 同註 10;《明史》,卷 329 ,《西域傳一‧哈密衛》則云:“寫亦虎仙與子米兒馬黑木、塥火者馬黑木及其黨失拜煙答俱以內應系獄,失拜煙答被捶死。”1 2《明武宗實錄》,卷 160 。1 3 正德十六年(1521 年),及武宗駕崩,世宗嗣位,楊廷和以寫亦虎仙熟知中國情事,使其歸於哈密則必為中國邊患,遂於所草遺詔中列寫亦虎仙罪狀數條,誅之。《明史》,卷 3 2 9 ,《西域傳一‧哈密衛》。1 4 同註 9 。1 5《晉溪本兵敷奏》,卷 6 。1 6《明武宗實錄》,卷 135 。1 7《皇明經濟文錄》,卷 12 。1 8《明史》,卷 1 9 8 ,《王瓊傳》。1 9 同註 18 。2 0 同註 18 。2 1 同註 18 。2 2 王瓊愈加想傾陷彭澤絕非僅僅因彭澤不善為人,在兵部尚書一職之爭上失敗,而又輸不起故“使酒常凌瓊”所致。其關鍵在於,彭澤雖然在兵部尚書一職之爭上失敗,但王瓊也看到大部分朝臣更為欣賞彭澤的軍事才能,因此都舉薦彭澤出任兵部尚書。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王瓊結交得寵太監得勢,為士大夫所不容,兵部尚書職缺,朝臣皆舉薦彭澤以壓制王瓊。同時,彭澤雖一時失利,但其“平流賊之聲望”出王瓊之上,且支持者眾,王瓊不能不為防止彭澤東山再起而有所顧慮。不過,彭澤政治素質上的弱點不僅難堪朝臣重望,也為自己政治生命的悲劇性結束埋下了根子。彭澤陷於一時之失不能自拔,其後處事為人又屢屢失誤,得罪權宦,經略哈密,負氣失職,則給王瓊提供了絕好的機會。彭澤的政治謀略遠遜於王瓊,為其所鬥敗,實屬必然。2 3 同註 9 。2 4 同註 9 。2 5 同註 18 。2 6 同註 18 。2 7 嘉靖三年(1524 年),楊廷和致仕。嘉靖七年(1528年),世宗復用王瓊以兵部尚書兼右都御史代王憲督陝西三邊軍務。其在任,“諸番蕩平,西陲益靖”,深得民心。“甘肅軍民素苦土魯番侵暴,恐瓊去,相率乞守臣奏留”。《明史》,卷 198 ,《王瓊傳》。2 8《明史》,卷 1 9 0 ,《楊廷和傳》。2 9 同註 28 。3 0《明世宗實錄》,卷 7 9 。3 1 事指嘉靖三年(1524 年),土魯番速檀滿速兒率兩萬騎兵入寇圍肅州,兵部應陳九疇之請調陝西、延寧及莊浪四路游騎官軍各三千,馳赴肅州,聽都指揮陳九疇節制抵禦。其後,陳九疇大敗土魯番。3 2 同註 30 。3 3《張文忠公集‧奏疏》,卷 3 。3 4 同註 3 。3 5 前者,“嘉靖三年,速檀滿速兒復以二萬餘騎圍肅州。九疇自甘州晝夜馳入城,射賊,賊多死。已,又出兵擊走之……土魯番敗遁,都指揮王輔言速檀滿速兒及牙木蘭俱死於炮,九疇以聞。後二人上表求通貢,帝怪且疑。”(《明史》,卷 240,《陳九疇傳》)。今覽桂萼等奏議,是以益疑陳九疇欺罔,怒欲殺之。3 6《明史》,卷 2 4 0 ,《陳九疇傳》。3 7 同註 36 。3 8 同註 3 。3 9 同註 28 。4 0 張璁,正德十六年(1 5 2 1 年)進士及第。世宗初踐祚,張璁時在部觀政,以是年七月上疏奏請世宗當“繼統不繼嗣”。世宗除之南京刑部主事。桂萼,嘉靖初由成安知縣遷南京刑部主事。嘉靖三年(1 5 2 4年)五月,張璁、桂萼以疏請世宗尊興獻帝為本生皇考同受翰林學士。嘉靖四年(1525 年)冬,《大禮集議》成,張璁進詹事兼翰林學士。嘉靖五年(1526 年)七月,進兵部右侍郎,兼官如故,不久進左侍郎。嘉靖六年(1527 年)冬,拜禮部尚書文淵閣大學士,參與機務。(此去其進士及第不過 6 年,故人稱“驟貴”)。嘉靖四年(1 52 5 年)春,桂萼進詹事兼翰林學士。嘉靖六年(1527 年)三月,進禮部右侍郎,兼官如故。是年九月,改吏部左侍郎,旋拜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尚書向無兼學士者,自桂萼始)。甫逾月,遷吏部尚書。嘉靖七年(1528 年)正月,加太子太保,《明倫大典》後,加少保兼太子太傅。事見《明史》,卷 1 9 6 ,《張璁傳》、《桂萼傳》。4 1 同註 28 。4 2《明史》,卷 1 9 6 ,《張璁傳》。4 3 同註 42 。4 4 同註 42 。4 5 同註 28 。4 6 同註 28 。4 7 同註 28 。4 8 同註 10 ,第 3 3 7 頁。4 9 同註 3 。5 0 同註 10 ,第 441 、 442 頁。
  • 明代“封疆之獄”述論澳門研究114第53期5 1 同註 10 ,第 453 、 454 頁。5 2《明史》,卷 329 ,《西域傳一‧哈密衛》,兵部尚書胡世寧在救陳九疇時說:“拜牙即久歸土魯番,即還故土,亦其臣屬,其他族裔無可繼者,回回一種,早己歸之。哈刺灰、畏兀兒二族逃附肅州已久,不可驅之出關。然則哈密將安興復哉。”5 3 同註 3 。
  • 11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一、弱勢群體的界定目前,中國學術界對於“弱勢群體”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從社會學角度進行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鄭杭生等人提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群體,脆弱群體包括初級脆弱群體和次級脆弱群體。初級脆弱群體是指由於成員基本生活需要未能得到滿足而形成的社會生活有困難者。它包括︰ 無依無靠的鰥、寡、孤、獨者、殘疾人和其他因喪失、缺乏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者; 遭受自然災害難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個人和家庭; 無固定職業或失業造成的生活低於基本標準的個人和家庭; 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水平低於基本標準的個人和家庭。次級脆弱群體則是指在其物質需要得到滿足的前提下,由於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障礙或社會失調造成其難以適應社會的社會成員的集合。1張敏傑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2陳成文認為︰社會弱者是一個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3孫立平指出“弱勢”至少有三層含義︰第一,他們的現實生活是處在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第二,他們在市場競爭中所處的弱勢地位;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4從以上的定義可以看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即在社會中相對處於經濟貧困、心理脆弱和競爭力低下的一類群體。筆者認為,界定弱勢群體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絕對弱勢群體,指那些由於生理原因,無法通過自身努力維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社會群體。如老人、殘疾人和婦女兒童等;二是相對弱勢群體,是指那些由於社會原因導致其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群體,如失業群體、受到社會排斥的群體等。因為劃分弱勢群體的標準既有靜態的個人因素,又有動態的社會原因,因此必須綜合考慮這兩個方面才能全面地理解這個概念。二、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一)絕對弱勢群體澳門的絕對弱勢群體主要有三類人:老齡群體、殘障群體和單親家庭。下文將對這三類群體的社會保障狀況進行具體分析。1. 老齡群體2006 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顯示,澳門總人口數為502,113人,其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49,923人,佔總人口的9.9%,而65歲及以上人口為35,355人,佔總人口的7%;人口年齡中位數由2001年的33.3歲增加至 2006 年的 35.3 歲,老化指數亦從 2001年的33.6%攀升至2006年的46.3% 5,澳門已步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生活來源及養老方式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目前,澳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為老人提供直接的經濟救助──養老金。滿足下列條件的澳門居民可以享受每月1700澳門元的養老金:年滿65歲或以上,或年滿 60歲並經本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柯 燕、陳秀峰 ** 前者為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講師、博士,後者為武漢科技大學基金會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副教授
  • 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澳門研究116第53期老;在本澳常居最少7年;已向本基金供款最少60個月。2005–2007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分別為10,820人、11,991人和13,811人,近3年的增幅達22%。此外,政府從2005年開始向全澳永久居民中65歲及以上的長者發放敬老金,是一項針對老人的永久性社會福利。目前敬老金的金額已從最初的每年1200元增加至5000元。澳門政府每年將博彩受益的2%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該基金再每年撥出若干款項用於發放養老金和敬老金。隨 澳門博彩業持續穩健的發展,可以預見澳門老人能享受到更多的經濟發展成果。相對於一般老人而言,獨居老人需要政府和社會更多的關愛。1999年澳門收取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之獨居長者數為905人,2000年此數值增加了50人,2001年受經濟援助的獨居長者數繼續增加,達到了993人,2002–2005年受經濟援助的獨居長者數一次為998、1005、1000、995人,雖然受經濟援助的獨居長者數值增長幅度不是很大,但總體上數值呈上升趨勢,獨居長者受益人數有所增多,體現了特區政府對獨居長者的關懷。62. 殘障群體聯合國《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1982)指出:“殘疾是指由於缺陷而缺乏作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正常活動的能力。”殘疾人是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對這一群體給予特定的制度安排,來保障他們的社會生活權益,是國家與社會的基本責任。2006中期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澳門目前有殘疾人8298人,約佔總人口的1.7%。這些人口中使用殘障服務的有5782人,約佔所有殘疾人口的70%。表1按需要協助的活動類別統計之殘障居住人口數目需要協助的活動類別 人數行走活動 5061與人溝通 2621自我照顧 3797其他活動 1256不詳 192總數 8298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 g o v . m o /getAttachment/a56cb8bd-a4ac-4f22-bc0c-55dfc4f02284/C_ICEN_PUB_2006_Y.aspx。從表可以看到,澳門殘障群體中有約6%的人不能自己行走活動,有約3%的人不能與人正常溝通。顯然這些有生理缺陷的人群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救助和服務。澳門政府為這些殘疾人提供三類社會保障:第一,經濟救助。澳門基金會為殘障人士提供殘疾恤金,凡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領取:年滿18歲或以上;在本澳常居最少7年;已向本基金供款最少36個月;經本基金會委員會證實為長期絕對喪失從事任何有報酬工作的能力。殘疾撫恤金的金額為每月1700澳門元。社工局還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援助金,按照在澳門有無親屬分別可以領取每月400澳門元和300澳門元的補助。第二,生活服務。針對其身體功能和生活能力缺陷,澳門社會工作局為殘疾人士提供各類型的殘障服務。如澳門社會工作局規定因肢體、視覺、聽覺、智能、語言、障礙或精神病患等而引發障礙的殘疾人士可以免費申請和使用社會工作局或其資助機構營辦的康復服務。澳門殘疾人士中接受康復服務的有4667人,家庭助理服務的有203人,住宿照顧服務的有203人。第三,勞動服務。為化解物質環境和社會環境給殘疾人造成的各種障礙,保障殘疾人擁有均等機會自主行使他們的社會生活權益,澳門基金會還專設了一項名為“有缺陷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津貼”,旨在鼓勵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為殘疾人士提供就業培訓、工作崗位等服務。基金會規定“由企業或非政府組織為幫助身體或行為上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所推行之職業培訓、庇護工場、工作崗位之配合或建築障礙之消除等活動均可獲發津貼,津貼金額不得超過500,000澳門元。”社會工作局也為殘疾人士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如特殊教育、就業輔導等。目前,澳門殘疾人士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有464人,接受就業輔導的有232人。3. 單親家庭從表2可以看到,澳門分居或離婚的家庭中,非勞動力人口佔21.4%,勞動力人口中失業人口佔的5.4%;從性別來看,男性佔33%,女性佔67%;從就業情況看,男性就業率為76.1%,女性為72.9%。鰥寡家庭中,非勞動力佔78.6%,勞動力人口中失業人口佔4.6%;從性別來看,男性佔14.4%,女性佔85.6%;
  • 11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從就業情況看,男性就業率為97.5%,女性為94.9%。數據表明,女性單親家庭明顯高於男性,而且女性的就業率較男性低。根據統計資料推算,澳門的單親家庭約佔家庭總數的10.8%,而且單親家庭人口的失業率高於一般人口的失業率。由於得到的社會支持較少,單親家庭經常陷入貧困狀況,需要政府及社會給予關愛。1999年澳門社會工作局經濟援助的單親家庭有638戶,澳門回歸後,2000年受經濟援助的單親家庭達到了 863戶,較回歸前增加了 225戶,增長率為35.3%。此後幾年受經濟援助的單親家庭戶數持續增加, 2 00 1 –2 0 05 年收援助的單親家庭戶數分別為960、1097、1186、1705、1696戶,其中2004年受經濟援助的單親家庭數目為 1705 戶,創歷年來新高。從這些數值明顯看出,澳門政府十分關注單親家庭的難處並給予了相應的援助以保障單親家庭的生活,回歸後的澳門受援助的單親家庭戶數增加,保障面擴大,社會保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7此外,澳門社工局在2002 年還增設了特別援助金,受領對象是三類弱勢家庭(單親家庭、長期病患者家庭及殘疾人士)。特別援助的類型包括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及殘疾補助(表3)。表3 特別援助金的類型援助類型 具體分類 金額(澳門幣)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 100學習活動補助 就讀於中學 200就讀於大學 300護理補助在澳無親屬的獨居者 400在澳有親屬者 300殘疾補助在澳無新屬的獨居者 400在澳有新屬者 300資料來源:澳門社會工作局, ht tp : / /www . ias .gov .mo/ inde x . js p 。(二)相對弱勢群體在澳門,受社會因素影響較大的失業群體和外來人口屬於相對弱勢群體。下文將對這兩類群體的社會保障狀況進行具體分析。1. 失業群體表4 澳門勞動參與率、失業率與就業不足率 (%)勞動參與率 失業率就業年度 總數 男性 女性女性 /總數 男性 女性 不足率男性1997 66.1 78.5 55.4 0.71 3.2 3.7 2.6 0.81998 66 78.1 55.4 0.71 4.6 5.7 3.3 1.51999 65.5 76.4 56.1 0.73 6.3 8 4.4 1.32000 64.3 74.6 55.3 0.74 6.8 8.6 4.6 32001 64.8 74.7 56.2 0.75 6.4 8.1 4.4 3.62002 62.3 70.6 55.1 0.78 6.3 7.9 4.5 3.42003 60.9 69.6 53.2 0.76 6 7.1 4.7 2.72004 61.9 70.1 54.8 0.78 4.8 5.5 4 1.92005 63.4 70.9 56.8 0.80 4.1 4.4 3.8 1.42006 65.9 73.6 58.8 0.80 3.8 3.8 3.8 12007 69.2 76 62.7 0.82 3.1 3.4 2.7 1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http: / /www.dsec.gov .mo/ /ch inese /indicator /c_ie_indicator_1.htm。一個人的就業狀況決定了他的收入水平,失業就意味 貧困。失業率是衡量居民總體生活素質的重要指標。表4反映了近10餘年澳門失業率的變化。20世紀90年代後期澳門經濟進入衰退期,失業率急升到惡化程度。1999年澳門的失業率達到6.3%,是往年所未及的,接近 1997的兩倍,顯示出問題的嚴重性。從2000–2007年,失業率開始逐年下降,從6.8%一路跌至3.1%,跌幅超過兩倍。這表明澳門政府在對失業人員的培訓和幫助再就業方面的社會政策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勞動參與率衡量的是勞動力數量與人口之間的相對比率。它受到自願性因素或非自願性因素所影響。自願性因素包括選擇接受教育或培訓,選擇留在家中負擔照顧工作或家務料理工作,選擇退休或休閒的生活方式等;非自願性因素主要是受到個人/社會因素所影響,如由於年齡、性別、產業結構等因素而被迫失業或不能就業。如前所述,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由於社會排斥不能很好地融入社會,也會造成個體的弱勢狀況。社會排斥表現在經濟層面就是未能參與勞動力市場或缺少就業機會,表現在社會層面是社會網表2 按婚姻狀況統計的人口情況婚姻狀況 總數 就業 失業 非勞動力分居或離婚 12,214 9026 517 2617男性 4031 3053 144 834女性 8183 5973 373 1837鰥寡 18,867 3847 186 14,834男性 2712 744 21 1947女性 16,155 31,031 65 12,887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 g o v . m o /getAttachment/a56cb8bd-a4ac-4f22-bc0c-55dfc4f02284/C_ICEN_PUB_2006_Y.aspx。
  • 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澳門研究118第53期絡的有限或薄弱,表現在政治層面是缺少參與政治過程所需要的資源、信息和機會。從表4可以看出,回歸前,澳門的勞動參與率為66%。1999–2003年間出現起伏波動,至2003年跌至最低點60.9%。2004年之後,呈現良好的上升趨勢,2007年達到歷史新高,接近70%。產業結構是影響勞動力參與率的因素之一。由於第三產業對於勞動力的需求最大,因此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結構中比例決定了勞動力參與率的大小。在20世紀60–70年代西方各國的高速增長時期,各國第三產業增長較快,從而產生了大量的勞動力需求,帶動了這些發達國家總體勞動力參與率的上升。目前澳門的第三產業在整個經濟結構中佔6%以上,按庫茲茨的指標,澳門可以說已經進入現代經濟發展階段。勞動參與率的提高是必然趨勢。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澳門還有大約30%的勞動人口不能參與就業,可以斷定他們中很大部分就是面臨 社會排斥的問題。另外,男性的勞動參與率明顯高於女性,平均高出大約 14% 。這表明,女性面臨 更多的社會排斥,當然,我們不排除其中有自願性不參與因素。令人欣喜的是,女性勞動參與率與男性勞動參與率的比值一直保持 上升的趨勢,女性在勞動力市場越來越開始扮演重要角色。在世界銀行1999年關於勞動力參與率的報告中,一些經濟發展國家和民主程度較高的國家,其女性參與率與男性參與率之比都接近1,而經濟發展落後的國家和不開放的國家則很低,維持在0.5左右。澳門的目前的指標為0.8(表4),屬於中等水平。但可以看出,隨 澳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其參與勞動市場比重越來越多和職位也越來越高,這是澳門社會進步的重要表徵。就業不足人口是指在參考期間,不論其職業身份,非自願地工作少於35個小時,但隨時可以接受更多的工作或正在尋找更多工作之就業人口。就業不足率反映了勞動人口受個人或社會因素所影響,而被迫不能充分就業。這部分勞動群體比重相對較少,並和失業率有 相同的變化規律,這反映了就業問題實質上就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問題,也反映了時間的階段性。就業不足率從1996–1999年一直維持在10%左右,到2000年增至3%,次年達到歷年最高3.6%。隨後的3年裏,隨 政策和經濟的好轉,就業不足率又開始下降。這充分說明,澳門的就業結構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澳門基金會為失業群體提供兩類援助,一類是直接針對失業者的經濟援助,包括失業津貼和培訓津貼。 失業津貼。失業津貼是一項按日的給付,每日70澳門元。津貼之發放以每12個月為1期,從在就業拓展處登記日起計,每期最多發放90天的津貼。這項措施旨在保護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的失業者,幫助他們度過暫時的困難時期。 培訓津貼。凡具備下列條件之本澳失業人士(除因健康理由而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修讀培訓課程的人士之外)便可提出申請:已在勞工事務局就業拓展處登記;在最近15日內並未拒絕由勞工事務局就業拓展處介紹符合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參加任何經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通過並由公共機構、行政公益機構或經行政長官以批示確認合資格之私人培訓機構所推行之職業培訓活動。津貼的金額為每日80澳門元,每月最高金額為1800澳門元,並於整個培訓進行期間發放,且最多發放6個月。這項措施旨在提高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幫助他們盡快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另一類是面向企業的間接經濟援助,包括使失業者就業津貼和聘用初次求職者津貼。 使失業者就業津貼。澳門基金會規定:凡符合以下要求,因年齡、缺乏職業技能或不具備現時對勞動力所需適當技能而在勞動力市場難覓得工作之失業者得以就業的企業,可申請使失業者就業津貼。每聘用一名勞工獲發放的津貼金額為13,800澳門元,分6個月支付。 聘用初次求職者津貼。澳門基金會規定,因聘用具有高中學歷但未有工作經驗之青年,可獲發放金額為12,000澳門元的津貼,分6個月支付;因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15,000澳門元的津貼,分6個月支付。2. 外來人口根據澳門統計局的數據,目前非澳門出生的人口為287,465人,約佔澳門總人口的60%。但澳門對外來人口的社會保障卻存在制度性的排斥。如澳門基金會對殘障人士提供的殘疾恤金特別申明,非本地僱員沒有權利享受本基金發放的任何福利。而且對養老金和殘疾恤金的發放都明確規定必須常居澳門滿7年才有資格申請。以居澳5年的人口計,目前有78,566個外來人口不能享有這兩項社會保障金,約佔
  • 11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外來總人口的3%,實際數字應該比這更高。三、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一)應提高保障水平2005澳門生活素質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步入晚年的擔憂相當明顯,逾半擔心沒有足夠的金錢應付日常開支。8 目前,澳門針對老人和殘障人士的津貼均為每月1700元,這個標準值得商榷。2005年澳門勞動人口工薪收入中位數是5900元,而以家庭收入5000元之下作為貧困戶的標準,即都工作的夫婦每人月收入平均為2500元。而目前養老金與殘障撫恤金比貧困戶的標準還要低800元。老人與殘障人士屬於生理功能、心理功能與社會功能均有缺陷的弱勢群體,基本只能依靠政府和社會救助才能維持正常生活。因此,給予的補助應不低於一般貧困標準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也才能更好地體現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例如,香港政府針對老年人制定的經濟保障包括:公共援助計劃、特別需要津貼計劃和意外賠償計劃。根據1990年的援助計劃書,獨身老人每月可領取基本援助金和高齡津貼 1078港元,另外最高可達每月488港元的租金津貼,以及每年870港元的長期個案補助金;此外,根據每個獨身老人的特殊情況,還可以領取特別補助,以應付特別膳食需要和若干交通費用。在1990年一名非傷殘的獨身老人每月大致可領取2100港元。因此,有必要提高弱勢群體的保障水平,並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進行調整,從而真正做到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二)應擴充保障範圍近年來,儘管享受社保基金和社會工作局服務的弱勢群體呈增長趨勢,但澳門弱勢群體的保障範圍仍需進一步擴大。以獨居老人為例,目前澳門獨居老人的經濟來源仍以家人(子女佔多數)供養為主,依賴個人收入及社會保障的養老金或救濟金的老年人不到一半;而中國內地的城市老年人於2004 年只有28.5%是依靠子女或其他親屬提供,6%是領有離退休金的。9由此可見,澳門獨居老人自我養老的能力十分不足,依賴家人供養的比例較高,家庭成員在獨居老人的養老中扮演 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主要是現今的老年人在過去受教育的水平較低,退休前主要從事非技術工作,沒有足夠的積蓄,而且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於1990年才正式成立,現在大部分老人因過去沒有工作或在社會保障基金成立前已退出工作。2006年統計年鑒的資料顯示,澳門老人中符合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只有11,991人,佔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33.9%,覆蓋率是十分不足的,因此導致老年人的生活來源必須依賴家人。10另外,澳門社工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澳門只有兩家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隊亦只有4隊,兩種服務合共為1061名老人提供服務,可見現有的服務機構遠不能滿足老人的需求。因此,首先應 力形成國家、集體、企業、個人等多渠道投資,增加養老保障基金,擴大養老金的覆蓋面,使大多數老人能得到經濟救助;其次,還應建好社區服務網絡,向社區老年人口提供更多的生活服務項目;最後,應推進老年保障社會化,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發展社會化老年保障事業,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三)保障應考慮性別差異目前澳門分居或離婚的家庭中,男性佔33%,女性佔67%;鰥寡家庭中,男性佔14.4%,女性佔85.6%;從就業情況看,分居或離婚家庭中男性就業率為76.1%,女性為72.9%。鰥寡家庭中男性就業率為97.5%,女性為94.9%。數據表明,澳門的單親家庭中女性單親家庭佔絕大多數,而且女性的就業情況較男性低。可以說相對男性而言,女性是更為弱勢的群體。女性弱勢群體的保障狀況尤其需要引起政府及社會的關注。而目前澳門對弱勢群體的保障措施中,還沒有針對女性弱勢群體的政策傾斜。如何在社會保障中消除現實生活中性別不平等造成的後果,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項課題。美國政府對女性單親家庭的福利救濟始於1935年的社會保障法中的第4款“對依附性子女的援助”(Aid Dependent Chi ld ren ,簡稱 ADC),該項目在1962年改名為“對依附性子女的家庭援助”(Aid toFami l ies Wi th Dependent Chi ldren,簡稱AFDC),為包括女性單親家庭在內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提供現金補助、醫療補助、住宅補助及食品券。這項實施長達60年之久的福利計劃在美國影響深遠。對於大多數女性單親家庭而言,在面臨失業、配偶離棄、懷孕或是無法找到一份穩定工作等危急時刻,AFDC可以幫助她們暫度難關,是避免她們陷入貧困
  • 論澳門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現狀、問題及對策澳門研究120第53期的安全網。11針對女性單親家庭的保障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制定一套較為全面的福利政策,不僅為她們提供醫療、食品、居住等方面的保障,而且從制度上消除她們面臨的諸如就業等領域的性別歧視。此外,還應加強女性弱勢群體的研究,在涉及教育培訓、就業、養老等方面的社會保障政策中體現對女性更多的關注與支持。(四)保障應注重外來人口2005 澳門生活素質調查中有幾個數字值得關注, 65% 受訪者是在澳門以外的地方出生,其中60%在澳居住超過20年。由此,從人口結構來看,澳門是一個移民城市,而且60%長期在澳居住的移民不僅對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其下一代也在澳門成長,對澳門的發展將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因此,這部分群體有權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但實際情況卻差強人意。目前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對居澳年限的限制成為一種制度性的排斥,導致他們成為一個城市的邊緣人群。如果長期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安全網之外,其貧困問題得不到解決,則有可能導致城市貧民區的衍生,對澳門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勢必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建議縮短或取消外來人口領取社會保障金的限制。考慮到政府的財政開支壓力,人口規模與結構以及部分投機主義者利用政策謀求私利等問題,可以從其他方面設置限制條件。如在年齡、學歷、職業方面制定相關條件,既能吸引澳門亟需的人才來澳居住,推動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又可以盡可能地減少政府負擔,體現保障公平。註釋:1 鄭杭生等:《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 1 9 9 6 年。2 張敏傑:《中國弱勢群體研究》,長春:長春出版社, 2003 年。3 陳成文:《社會弱者論──體制轉換時期社會弱者的生活狀況與社會支持》,北京:時事出版社, 2 0 0 0年。4 苑歌:《關注社會弱勢群體──訪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孫立平》,載於《中國企業報》, 2002 年 4 月 12日。5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6 中期人口統計》, h t tp : / /w w w . d s e c . g o v . m o / i n d e x . a s p ? s r c = / c h i n e s e / h t m l /c_demgraphic.html 。6 周長城、柯燕:《客觀生活質量:現狀與評價──以澳門特區為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8年。7 同註 6 。8 《港澳專家組公佈“居民生活素質現況調查”對澳門整體發展多表樂觀》,載於《華僑報》, 2005 年 12 月15 日。9 杜鵬、武超:《1994–2004 年中國老年人主要生活來源的變化》,載於《人口研究》,第 2 期, 2006 年。1 0 梁淑敏:《澳門獨居老人的養老來源分析》,載於《西北人口》,第 3 期, 2008 年。1 1 呂洪艷:《美國女性單親家庭研究中的幾個熱點問題概述》,載於《社會科學戰線》,第 3 期, 2007 年。
  • 12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一、前言長久以來,澳門的人力資源短缺和失衡是束縛澳門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制約條件。澳門的人口總量少,只有53萬,本地勞動力人口約21萬。與其他經濟發展水平相若的鄰近地區相比,澳門就業人口的素質偏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儘管,回歸後的10年來,澳門居民低學歷的情況日益減少,澳門高中畢業生的升學率也已提升至80%以上1,但對於澳門未來經濟發展的需要,產業適度多元化的訴求,澳門仍然面臨 在高品質人才方面的嚴重短缺。比如說,目前澳門物流業及會展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幾乎都從香港輸入。從短期來看,這是最簡單快捷的辦法;但從長期來看,加大澳門本地勞動力的培訓力度,提升本地勞動力的素質,才是改善澳門人力資源結構,提高本地勞動者競爭力的根本辦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4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教育決定人的素質,決定社會的素質,決定政府的素質。……要將職業進修和終身教育,作出應有的結合和統一,把澳門建設成為一個不斷學習的城市,不斷提高教育素質的城市。”2 2008年,特區政府在施政報告中又再次提及要把澳門建立成為“學習型城市”,大力推動持續教育。3由於澳門歷史和產業結構的特殊性,澳門青年能獲得就學和就業的指導非常有限。首先,家庭的影響。澳門位於40–60歲年齡段的澳門居民自身所受文化教育水平不高。同時,近 30年來,社會急劇變化,從自身的經驗出發,上一輩(父母)能給予澳門青年就學和就業的引導有限。其次,社會的影響,澳門的社會氛圍和就業市場使得澳門青年的受教育動機及壓力不足。博彩旅遊業對僱員的學歷和技能的要求低,報酬豐厚,每當有新的酒店和賭場開業的時候,很多在校中學生和大學生輟學而選擇工作,長期的職業規劃淪落為短期和短視的就業行為。這不但會給個人的職業發展道路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而且會加劇澳門勞動力市場上的結構矛盾。因此,對於尚無豐富社會經驗的澳門青年來說,對於自身教育和未來職業的規劃,僅靠家庭的指導和自由就業市場的調節是遠遠不夠的,政府的積極引導、扶持和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澳門,鼓勵澳門青年參與持續教育是對正規教育體系一個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同時,結合職業培訓的持續教育也是改善澳門勞動力失衡的一個有效途徑。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調查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情況,及影響持續教育參與的主要因素。並希望藉此研究結果為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持續教育與職業教育發展政策之參考。二、研究對象和方法我們在2008年11–12月間,對19–28歲之間,就讀非全日制學校的澳門青年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採用的是隨機抽樣的街訪形式,共收集到有效問卷700份。在 700 名受訪者當中, 59 .71% 的受訪者為女性,40.29%的受訪者為男性。受訪者兩性比例大致澳門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影響因子研究陳 艷、楊 菁 ** 作者均為澳門科技大學行政與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 澳門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影響因子研究澳門研究122第53期平均。受訪者的年齡分佈大致如下︰19歲的受訪者為59人,佔樣本數的8.4%;20歲的受訪者為107人,佔樣本數的15.3%;21歲的受訪者為102人,佔樣本數的 14.6%;22 歲的受訪者為 65 人,佔樣本數的9.3%;23歲的受訪者為90人,佔樣本數的12.9%;24歲的受訪者為76人,佔樣本數的10.9%;25歲的受訪者為79人,佔樣本數的11.3%;26歲的受訪者為32人,佔樣本數的4.6%;27歲的受訪者為40人,佔樣本數的 5.7%;28歲的受訪者為 50人,佔樣本數的7.10%。從統計結果來看,受訪者的年齡大致均勻地分佈在19–28歲的區間裏。受訪者的受教育情況分佈大致如下,小學畢業的有 6人,約佔樣本總數的0.86%;初中畢業的有15人,約佔樣本總數的2.14%;高中或職業技術中學畢業的有188人,約佔樣本總數的26.86%;本科畢業的有472人,約佔樣本總數的67.43%;研究生畢業的有19人,約佔樣本總數的2.71%。大學本科畢業的澳門青年佔了樣本中的大多數。700份有效問卷的被訪者來自如下行業︰117人來自博彩業,佔樣本總數 16.71%;27 人來自製造業,佔樣本總數3.86%;13人來自建築及公共工程行業,佔樣本總數1.86%;196人來自銷售、餐廳及酒店業,佔樣本總數28%;20人來自運輸及倉儲業,佔樣本總數2.86%;24人來自通訊業,佔樣本總數3.43%;190人來自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行業,佔樣本總數27.14%;113人來自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不包含博彩業)行業,佔樣本總數16.14%。其中,26.9%的受訪者位於管理類的崗位,45.9%的受訪者位於技術類的崗位,27.3%的受訪者屬其他類型的崗位。受訪者的從業年限大致分佈如下︰從業1年以下的有194人,佔樣本總數的27.71%;從業1–2年的有256人,佔樣本總數的36.57%;從業2–4年的有170人,佔樣本總數的24.29%;從業4–6年的有56人,佔樣本總數的8%;從業6–8年的有14人,佔樣本總數的 2%;從業 8 年以上的有 10 人,佔樣本總數的1.43%。由以上的統計結果可看出,工作經驗在1–4年之間的佔據了被訪問青年的大部分。受訪者的收入水平分佈如下,月收入在澳門幣4000元以下的有25人,佔樣本總數的3.57%;月收入在澳門幣4000–5999元間的有179人,佔樣本總數的25.57%;月收入在澳門幣6000–9999元間的有222人,佔樣本總數的31.71%;月收入在澳門幣10,000–14,999元間的有202人,佔樣本總數的28.86%;月收入在澳門幣15,000–19,999元間的有53人,佔樣本總數的7.57%;月收入在澳門幣20,000元以上的有19人,佔樣本總數的2.71%。以上的統計結果顯示,受訪者的平均工資為每月澳門幣9287.3元,屬於澳門平均水平。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每月澳門幣10,000元。三、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其影響因素在700名受訪者當中,44.6%表示在2008年中參加了至少一項持續教育課程的學習,用於持續教育的年平均支出約為港幣14,412.16元。54.9%的受訪者表示有意願在2009年參加至少一項持續教育課程的學習,用於學費支出的年預算大約為港幣9350.69元。從數據上來看,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呈增長趨勢,參與率增長約為23.09%。然而,受到經持續參與率 學費個人年支出(港元)HK$14,412.16HK$9350.694 4 . 6 %5 4 . 9 %2008 年2009 年(預計)圖1 持續教育參與率與平均年學費支出(2008–2009年)濟衰退的影響,用於持續教育學費的年平均支出預算大幅減少5061.47港元,下降幅度高達35.12%。調查數據所顯示的情況與研究人員根據當前社會現實所做的估計相符。由於受到經濟下行的宏觀層面的影響,有意通過持續教育增強職業競爭力的人數增加。同時,出於對未來經濟走勢的悲觀預期的影響,用於學費支出的預算大幅縮減。為了瞭解和考察哪些因素會影響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我們將以下因素:受訪者的性別、年齡、教育背景、行業、職位類型、從業經驗、工作現狀、月收入狀況和持續教育參與率之間的關聯分別進行了獨立性檢驗。檢驗結果顯示,教育背
  • 12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景、行業、工作現狀和月收入狀況對持續教育參與率有顯著影響,而性別、年齡、職位類型與從業經驗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不顯著。表1 潛在因素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檢驗潛在影響因素 獨立性檢驗的 P 值性別 0.498年齡 0.163教育背景 0.000行業 0.000職位類型 0.533從業經驗 0.478工作現狀 0.000月收入狀況 0.000教育背景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是顯著的,分析結果顯示,僅有小學文憑的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最高,為100%;擁有初中文憑的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反而降低,為0%,這樣極端的情況是因為這部分被訪者樣本數較少(6和15)而造成的。擁有高中、職業技術學校文憑的青年參與持續教育亦很踴躍,參與率為51.34%。幾乎每兩個人就有一個參與持續教育。擁有本科文憑的青年參與率為49.74%,擁有研究生文憑的青年參與率為45. 24%。圖2 持續教育參與率與受教育水平的關係行業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也是顯著的。從事博彩業的澳門青年所顯示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49.57%,製造業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7.04%,建築業及公共工程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84.62%,銷售、餐廳及酒店業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1.09%,運輸及倉儲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60%,通訊業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1.82%,金融保險、不動產、租賃及商業服務行業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60.64%,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行業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6.94%。工作現狀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也是顯著的。我們注意到,受訪的青年人中,有全職工作的持續教育參與率顯著大於其他人群,為50.54%,兼職工作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8. 82%,暫時沒有固定工作的持續教育參與率最低,為19.23%。這是一個很有趣的發現,與我們所預計的工作現狀越不穩定,持續教育參與率越高的預期完全相反。有可能的原因是,個人學費支付的能力直接影響了持續教育的參與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考慮給予這一部分青年必要的持續教育學費資助,否則有可能進入教育不足和擇業難的惡性循環。圖4 持續教育參與率與工作現狀的關係收入水平對持續教育參與率的影響也是顯著的,數據表示:月收入在澳門幣4000元以下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2%,收入在澳門幣4000–5999元之間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34.29%,收入在澳門幣6000–9999元之間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55%,收入在澳門幣10,000–14,999元之間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42.42%,收入在澳門幣15,000–19,999元之間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53.85%,收入在澳門幣 20,000元以上的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公共行政、社會服務……( N = 11 3)金融保險、不動產……( N = 19 0)通訊業(N=24)運輸及倉儲( N=20)銷售業、餐廳及酒店業( N = 19 6)建築業及公共工程( N=1 3)製造業(N=27)博彩業(N=177)84 .62%36 .94%60 .64%31 .82%6 0 %31 .09%37 .04%49 .57%圖3 持續教育參與率與所在行業的關係持續教育參與率研究生(N=19)本科(N=472)高中 / 職業技術中學( N=1 88)初中(N=15)小學(N=6) 100%26 .32%44 .37%51 .34%%持續教育參與率暫不在職(N=53)兼職(N=175)全職(N=472)19 .23%38 .82%50 .54%
  • 澳門青年持續教育參與率及影響因子研究澳門研究124第53期持續教育參與率為57.89%。持續教育參與率與收入基本上呈正相關關係,一般來說,隨 收入的增長,人群的持續教育參與率亦隨之增長。同時我們注意到,薪水澳門幣6000 元的水平似乎制約了持續教育的參與率,在制定政府資助政策時,有必要時可參考此數字。四、與香港的持續教育參與現狀比較香港與澳門,人均 GDP 接近然而,與澳門相比,香港具有豐富的人才資源,長期以來一直是澳門輸入專業技術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基地。這要歸功於香港政府對於公共教育事業的重視和一直以來的大力投入。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從2000年開始,對香港持續教育需求進行調查。至2008年,此項調查已經延續了8年。4所有18–64歲之間就讀非全日制學校的香港居民都是此項調查的對象。因此,這與本課題的研究對象,19–28歲之間,非全日制學校學生的澳門青年,在年齡構成上有很大區別。這一點,在我們比較和分析調查結果前,應當對此充分瞭解。首先來看持續教育參與率,2007年,18–24歲之間的就讀非全日制學校的香港居民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41%;2008年,澳門19–28歲之間的就讀非全日制學校的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率為44.6%。兩個地區青年的持續教育參與程度大致相當。2007年香港受訪者持續教育學費的年平均支出在為港幣11,426元;2008年澳門受訪者持續教育學費的年平均支出為港幣14,412.16元;如果考慮2007–2008年較高的通貨膨脹率,兩地的持續教育學費支出亦相當。香港受訪者中的44.3%表示受到了學費的資助其中,70.7%的資助來自於香港政府及相關機構,25.7%來自於僱主,3%來自於家庭和朋友。也就是說,所有持續教育參與者中的32.3%能夠得到香港政府及相關機構的資助,11%得到了在職公司的資助。而澳門的受訪者中只有20.6%表示在2008年曾獲得學費的資助,遠遠低於香港的比例,而其中的大部分,47.12%,來自於在職公司,只有26.92%的資助來自於政府。也就是說,澳門所有參與持續教育的青年中只有5.55%能夠得到澳門政府及相關機構的資助。五、澳門發展持續教育策略與政策建議根據調查問卷的統計分析結果以及與香港持續教育現狀的對比,我們認為當前澳門青年的持續教育現況主要顯示出兩個問題:第一,從總體上來講,澳門青年獲得政府相關機構提供的持續教育資助來源少,金額少。香港的受訪者中,31.32%表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來自政府相關機構的資助,而澳門只有5.55%的受訪者受到了類似的資助。第二,對於相對迫切需要接受持續教育以增強自身職業素質的一部分學歷低,收入少,工作狀況不穩定的人群,他們的持續教育參與率明顯低於其他人群。這部分人群的職業素質,就業狀況的改變亟待通過持續教育來改變。然而,相對缺失的社會引導及受制約的學費支付能力使他們的持續教育難以成為現實。接下來,我們將針對這兩個具體問題,對制定澳門持續教育發展策略提出以下相應的建議。(一) 提高持續教育體系的財政預算投入澳門社會在回歸之後的進步有目共睹,在大力發展高等教育的同時,特區政府對持續教育也積極地進行投入和推動。5“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澳門政府為讓本澳居民共同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以及抵禦金融海嘯帶來的影響,已經在2008年全面實施現金分享計劃,並在2009年繼續相同的操作。除此之外,2008年澳門政府推出的“持續教育資助計劃”的資助金額也有10–15%的增幅,且相關計劃於2008年共向12個社團和20所教育機構提供約995萬元的資助。然而,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仍有79.4%的受訪者表示沒有受到任何持續教育方面的資助,且在受到資助的受訪者中,他們從政府獲得的資助比例遠遠低於在職公司所給予的。調查結果同時也顯示,在表示願意參與持續教育的受訪人員中,有50.1%的圖5 持續教育參與率與收入水平的關係持續教育參與率20,000 以上(N=53)15,000–19,999(N=53)10,000–14,999(N=202)6000–9999(N=222)4000–5999(N=179)4000以上(N=25)57 .89%35 .85%42 .42%5 5 %34 .28%3 2 %
  • 12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人希望能得到政府相關機構的資助。這些數據顯示,澳門持續教育資金資助求遠大於供,澳門政府可考慮繼續提高教育體系的財政預算投入以滿足廣大青年持續教育的需要。(二) 建立持續教育基金,接納社會捐贈澳門及海外的企業與機構以及個人對於澳門的教育事業都表現出相當高的熱情。很多企業、機構甚至個人都在高等學校設立了各種各樣的獎學金與助學金。但當我們把視線轉到持續教育上,卻遺憾地發現,持續教育無法像高等教育一樣獲得企業、機構以及個人的青睞,當然捐助也就更無從談起。既然持續教育是高等教育有益的補充,它就有理由也像高等教育一樣,從企業、機構以及個人處獲得相應的資金支持。因此,我們認為,澳門政府有必要設立一個持續教育基金,接納社會捐贈,“涓涓細流匯成海”,持續教育基金的發展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持續性,當從持續教育中受惠的企業、機構以及個人想為社會作出回報的時候,也正是持續教育基金成熟的時候。(三) 與僱主合作,結合企業需求,在持續教育中開辦職業技術培訓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受到資助的受訪者中,有47.12%的資助是其在職公司所提供的。這說明目前澳門的公司在資助持續教育方面比政府更為積極。這種積極性背後的根本動力是企業的需要。通過持續教育提升僱員的素質將在多方面使公司長遠受益。有鑒於此,政府可以嘗試與僱主聯手,瞭解企業在人才方面的具體需求,並以此作為開展持續教育培養人力資源的依據,將持續教育與人力資源短缺掛 ,並最終解決人力資源短缺及結構失衡問題。(四) 大比例提高收入在澳門幣6000元以下青年的學費資助從我們的調查結果來看,收入在6000元水平以下的受訪者持續教育的參與率最低,不到40%。這是一個典型的“馬太效應”,一方面,接受持續教育提升人力資源水平是他們提高收入的一種有效途徑;另一方面,他們的收入卻制約了他們所能獲取的持續教育。如果政府不能夠積極地支持和鼓勵,這部分青年將很難改變目前這種矛盾的狀態。基於這一考慮,我們建議政府應大比例提高收入在6000元以下的青年所能獲得的學費資助,這也是走出“低薪──無法接受持續教育──低薪”這一惡性循環的唯一方法。(五) 全社會動員和推動持續教育在我們的調查中,約有55.4%的受訪青年選擇未參加持續教育,其中的34.97%是因為沒有時間,65.03%則是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如沒有需要、不感興趣或課程不適合等。對於處在職業生涯初期的年輕人來說,對持續教育能給自身帶來的益處認識有限,需要全社會的動員和推動。儘管在人生的不同時期所面臨的學習任務不同,但學習是貫穿終身的。持續教育的重要性需要得到澳門全社會的認同以及共同關注。註釋:1 “澳門青年指標體系”,指標資料搜集編輯小組:《澳門青年指標 2004–2006 趨勢分析》,澳門:教育暨青年局, 2008 年。2 何厚鏵:《2004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印務局, 2003 年。3 何厚鏵:《2008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澳門︰澳門印務局, 2007 年。4 HKU SPACE, Survey on the Demand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 inHong Kong 2007/2008: Comparisons and Analysis (Project Report,Serial No. 002.2008, 2008).5 梁文慧、王政彥:《澳門的大學持續教育現狀與發展》,載於《中國成人教育》,第 1 期, 2007 年,第137 頁。
  • 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澳門研究126第53期一直以來學界普遍認為葡人入居澳門、澳門開埠純粹是因為官員受賄與迫於葡萄牙的壓力1,但近年來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事實並非如此。如《澳門開埠的若干歷史問題》中就表明澳門開埠是明朝政府在知己知彼、權衡利弊的基礎上的正確決策 2,而《澳門:眾妙之門──一個沒有悲情的城市》中更是將澳門開埠問題歸納為當時政府的香料、邊防與貿易三個方面的考慮。3因此,可以說澳門開埠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中國自身的需要。儘管一直以來居住於澳門的華人與葡人之間相安無事,歷史上均未發生過大的民族、種族衝突。但是澳門多元文化也並不如表面完美,近來一些學者的研究成果表明澳門的文化融合程度並不是那麼深刻。 4但澳門畢竟有400多年的多元文化雜居與糅合的過程,文化已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由共存走向融合的趨勢。以擇偶取向為例,婚姻觀念逐步由族內通婚走向族際通婚。有學者曾在澳門葡文學校做過關於對未來配偶的選擇調查,結果如下(表1)。 5表1 土生葡人學生對未來配偶選擇的意向(%)(N=94)土生葡人 華人 葡萄牙人 無所謂 其他17 2 6 73 2婚姻締結是重大選擇,當一個人決定選擇另一個人為配偶時,其行為不僅是個體化的,而且體現了一種社會關係,這與促成這項決定的價值觀念、社會力量密不可分。尤其族際通婚,不僅是個體與個體間的關係,也是對不同族群的界定、評價和選擇,體現了族群關係的融合狀態。澳門的人口構成狀況一直以來就呈現出多樣化。據《澳門編年史》記載:“1565年,已有近900人在此地生活,其中有商人、馬來亞族男女、印度人、黑人和大量的中國人”;“1600年,澳門人口中已有印葡家庭600戶”;“1700年,澳門市住 900位葡萄牙人和數目不詳的其他種族的人,中國人超過4000”6。 2001年人口調查資料顯示澳門人口總數為435,235人,其中中國籍人數為414,200人,葡萄牙籍人數為8793人,其他國籍人數為12,242人。 7 根據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超過78%人口在澳門居住超過10年,在澳門出生的居民佔42.5%,在中國大陸出生的居民佔約47.1%,在其他地方出生者為10.4%。居住人口中,中國籍居民佔93.8%,葡國籍佔1.7%及菲律賓籍佔2%,澳門官方語言分別是中文及葡文。 8多樣的人口組成表明文化組成的多元、信仰的多樣。以宗教為例,澳門宗教信仰不但多元,族群內部的成員也可以有不同的信仰,而且無任何宗教信仰的人口佔了居民的大多數(表2)。 9表2 1991年澳門居民的宗教信仰宗教 佛教 天主教 基督教 其他 無宗教信仰 總計人數 59,669 23,985 6205 49,529 216,305 355,693百分比 16.8 6.7 1.8 13.9 60.8 100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喬監松 ** 浙江理工大學藝術與設計學院碩士研究生
  • 12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上述材料表明,澳門的文化融合狀況已到達一定程度。文化的多元使澳門在中西交流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逐步使澳門成為一個多種族、多文化的世界性都市。澳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博物館”式的城市風貌和“歐陸小鎮”的獨特城市風情,對澳門的經濟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特別是2005年7月16日,澳門歷史城區被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對澳門潛在的歷史、人文等旅遊資源進行深度開發,為澳門在賭場之外製造其他的旅遊觀光特色,成為澳門特區政府最近以來的重要推廣活動。10從經濟資料來看,2007年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GDP)為1536.1億澳門元,實質增長率為27.3%,人均GDP達到292,165澳門元(約合36,357美元)。11 而在爆發全球性金融危機的2008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為1718.7億澳門元,實質增長率仍為13.2%;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313,091澳門元(約39,036美元)(表3)。12表3 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指標對比項目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本地生產總值(億澳門元)822.3 921.9 1137.1 1494.6 1718.7本地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率(% )27.3 6.9 16.5 25.3 13.2人均本地生產總值(澳門元)179,977 193,619 227,721 284,268 313,091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率(% )24.0 2.6 11.1 19.0 8.4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地產建築業以及金融業是澳門的四大支柱產業13,澳門總面積為29.2平方公里,範圍狹小,缺乏第一、二產業,因此經濟很大程度上受外部因素影響,從近段時間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發佈的統計資料就可看出這一特點。“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機及來澳內地個人遊旅客減少的影響逐漸浮現,博彩旅遊業增長開始放緩,整體投資持續下跌,致使經濟明顯收縮,第四季本地生產總值更出現近5年來首次的季度負增長。”“2008年第四季本地生產總值受到博彩服務出口、投資及貨物出口同時下跌的影響下,錄得7.6%的實質跌幅;而第一季及第二季的增幅由原來的32.3%及22.2%分別向上修訂為32.5%及22.4%,第三季則由11.3%向下修訂為 10.4% 。”14從以上資料可看出,澳門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外部因素,在自身消費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只有以自身的文化資源優勢來吸引外部因素進入,這從近幾年澳門的經濟政策上也可以看出這一特點。近幾年由於澳門政府的一系列措施,使澳門文化吸引力凸顯。統計資料表明,2008年澳門經濟增長的利好因素包括:全年博彩毛收入(不計賞錢)較2007年上升31%;全年入境旅客有22,907,724人次,各季的旅客人均消費上升,旅客總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較2007年實質上升2.2%;就業人口及工作收入均有增加,全年私人消費支出較2007年實質上升7.5%。2008年澳門經濟結構的變化:由於2008年博彩服務出口上升30.9%,縱使貨物出口大幅萎縮,貨物及服務淨出口(貨物及服務出口減貨物及服務進口)的增幅(40%)遠高於整體經濟增長的水平,2008年貨物及服務淨出口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1.4%顯著上升至51.2%。 15以上統計資料表明澳門旅遊業已在經濟增長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可認為澳門的多元文化產生了良好的作用。亨廷頓在其“文明衝突論”中認為世界間的衝突將是文明之間的衝突,認為文化多元會帶來文化的衝突。但實際上,亨廷頓用以區分不同文明或文化的要素在多元族群和文化並存的場景中其區分意義並不絕對,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客觀上的文化因素,而是主觀上的族群認同。從上文分析可看出,澳門地區的族群認同狀況已不存在問題。16因此,澳門的文化多元對澳門的社會發展起到的將是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不是阻礙。文化的多元融合很大程度上帶動了旅遊業的發展。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08年入境的旅客及非澳門居民共30,185 ,740人次,其中旅客總數為 22 , 907 , 7 24 人次。入境旅客主要來自中國大陸(11,595,130)、香港(7,009,178)、中國台灣(1,315,773)、馬來西亞(428,603)及日本(366,920)。 17 2008年旅客人均消費為1729元,較2007年上升6%;旅客的人均非購物消費(不包括博彩消費)為1027元,較2007年增加9%;以內地旅客的消費最高,達1378元。飲食及住宿分別佔非購物消費的46%及36%。旅客的日均消費為 1506元,較 2007年上升3%。 18 與此同時,澳門的會展旅遊業吸引力也逐漸提升。19
  • 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澳門研究128第53期澳門各種文化相處和諧。同一個地方上午可能是巴西的民間樂隊在這裏演奏,下午就可能是中國本土的戲劇在這裏上演。有材料顯示澳門的廟與教堂數量相當,且不曾有過宗教衝突,反映出澳門的文化融合已很和諧度。20澳門人的心態包容性強,易於接受他種文化。例如在澳門藝術博物館,一邊是“像應神全──明清人物畫”的展覽與學術研討會,另一邊則是當代藝術的作品展覽與整整一個樓層的行為藝術展覽。21多種文化的交融帶來的是人們心態上的融合,對整個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頻繁的交流活動已對澳門本身的經濟發展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廣泛的交流使澳門旅遊業發達,旅遊業的發達又為澳門的對外交流提供條件,進而形成良性循環。筆者另一個很深的印象是澳門的宣傳資料有相當比重的為折頁形式,從中可以窺見一種心態。折頁的產生是為了便於攜帶,而深層原因本人則認為有交流的成份,在過去的交流活動中行李顯得累贅,所以設計上要盡量簡便。折頁的設計恰恰反映這一初衷,發展到現在,折頁不僅在形式上顯得更為美觀、而且內容上更為豐富,給人帶來美的感受、傳達所承載的信息,同時也表達出最原始的簡便與交流的設計初衷。本人認為這也是澳門長期處於與外界文化交流狀態下的一種自然表現與流露。此外,澳門的展覽館、博物館以及政府機構的宣傳資料均以三種語言(中文、英語、葡萄牙語)同時進行宣傳,也表明澳門地區的自信、與其他地區交流和融合的特點。以上敘述表明,一個地區或者國家的文化的融合程度對其自身的社會發展具有很大推動作用。從社會的發展歷史看,文化的融合狀況是其所處時代社會經濟與其他方面發展的一項重要參數。不管是中國自身的發展歷史還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歷程都說明這一觀點。先以中國歷史為例。曾經歷的大唐盛世是一個極其繁榮的時期,國家實力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發展更是不言而喻。唐朝時中國的產品遠銷海外,使世界上其他國家對東方世界產生了嚮往與崇拜;同時頻繁交流活動也對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反觀則可發現,大唐盛世是以融合其他文化為基礎的。史料記載唐朝時期中國的社會開放,外來人員可以在中國居留和進行貿易活動。唐朝當時的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活動在全世界範圍內都相當繁榮。開放的心態讓唐朝人自己享受到融合的好處,人們的生活顯得富足而有激情,唐人的心態變得積極向上,人們的創造力進一步被發揮。有文獻記載,在盛極一時的唐代,首都長安穿梭來自世界各地的商人,在東方世界他們尋覓 販往東羅馬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或其他西方國家的絲綢、瓷器和奢侈品,從而以滿足西方王室和貴族對於東方的想像和奢侈的炫耀;有來自高麗、日本的學生,對於唐王朝,他們的學習態度相當誠懇,而中國人則毫不猶豫地以老師的姿態加以引導。22但後來的朝代中由於統治者採取閉關鎖國的政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逐漸減少,最終影響到社會發展,導致世界上先進國家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而中國還處在初級的農耕階段,以致中國在近代倍遭屈辱。23一直以來都是學生的日本,卻因為採取了吸收外來文化與科技的政策而實力大增。24兩者之間具有很多的可比性,不同的文化融合狀況與心態導致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對中國人的觸動更深、更痛。而建國才幾百年的美國是一個完全的移民國家,膚色不一樣、種族不一樣、語言不一樣、社會背景不一樣、宗教也不一樣,但是美國卻是目前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多民族多文化的發展背景、融合的心態使社會的發展逐漸走上良性的循環軌道。中國經歷漫長的探索之後進入改革開放時期,中國不僅解決了佔世界1/5的人口的吃飯問題,還迎來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目前為止中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日益緊密、頻繁,文化逐漸趨向於多元,經濟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據初步核算,2008年國內生產總值300,670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9%。從產業看,第一產業增加值34,000億元人民幣,增長5.5%;第二產業增加值146,183億元人民幣,增長9.3%;第三產業增加值120,487億元人民幣,增長 9.5% 。 25人們的心態逐漸變得自信而且更具自豪感。資料顯示,中國駐外使領館、處以及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共頒發簽證651萬張,2006年增為740萬張,2007年又升至813萬張,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
  • 12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華經商、旅遊,促進了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26與國外的學習交流活動日益增多,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國外大學合作項目越來越多。文化交流的繁榮也對其他方面產生了促進作用。中國改革開放30年的成就為世界所矚目,文化的交流、融合對社會發展的作用顯得明顯而直接。香港、澳門回歸之後,中國對其實行高度自治的方針,筆者認為是極其正確的。一則讓兩岸三地繼續保持原有的發展與繁榮狀況,對整個中國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另外也可以給中國一個視窗,使得內地可以從香港與澳門探索世界其他地區與國家的發展中形成的良性成份,從而可以對中國自身的發展起到好的促進作用。某一層面而言,仍為交流活動,有一個視窗,可以瞭解、思考其他區域的發展模式,時刻以一種交流的心態看問題,問題解決的速度必然會比我們預想的要快。同時有人可能擔心與外界融合多了會喪失自身的文化內涵,筆者認為這個問題需要注意但是不應該過於注重。以唐朝為例,與外界交往頻繁,唐朝自身文化不但沒有衰退,反而顯得更為強勁;27現在的美國與當時的唐朝也有 很多相似的地方,從兩者的發展歷程來看交流都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8韓國與日本,與世界其他地區的交流也顯得頻繁,但目前為止韓國與日本自身的文化卻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視,兩國的文化發展一直都呈雙線條發展,事實上也發展的很好。29另一方面,不斷接觸外來文化也能讓國人對自身文化進行重新審視與認識,以揚棄的態度來對待自身文化,使自身文化中優秀的部分能更好的傳承與發展。因此,與外部文化進行交流,利遠遠大於弊。如今,反觀中國的發展歷程,可發現凡是積極主動、自願與外界交流的時期中國都取得了很好的發展,同時對世界的發展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動與促進作用。相反,凡是採取閉關鎖國政策、與外界隔絕的時期中國自身均未取得太大進步或者極具突破性的進展。從以上事實和分析來看,中國要發展、要達到我們的美好目標,應該採取積極、自信的心態與他種文化融合。中國的發展也需要頻繁、豐富的文化交流為基礎和支撐,中國的發展需要世界,世界的發展也需要中國,兩者是共榮與互相促進的關係。如今,中國不僅有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也有了可以直接瞭解外部文化的途徑與通道。因此,只要以開放、積極的心態與他種文化進行交流,必然會迎來中國的大發展時期。註釋:1 如一些學者將原因歸結為葡萄牙人的行賄入居、納租盤踞、炮艦強據、永居管理四個步驟,中國政府完全處於被迫狀態。李國榮:《澳門歷史問題的由來》,載於《紫禁城》,第 3 期, 1999 年,第 11–17 頁。2 譚世寶:《澳門開埠的若干歷史問題》,載於《學術研究》,第 8 期, 1998 年,第 61–70 頁。3 吳志良:《澳門:眾妙之門──一個沒有悲情的城市》,載於《中華遺產》,第 3 期, 2005 年,第 22–25 頁。文中作者將澳門開埠的原因歸納為:一是當時朝廷為解決嘉靖皇帝尋求長生不老和延續香火需要的龍涎香,需要將澳門作為獲取香料的渠道;二是朝廷為了邊防,特別是為了應付東北與滿洲人的戰事,需要火炮。 1 5 2 2 年明軍在西草灣與葡萄牙人交戰,就瞭解到佛郎機銃的先進性及其快速發射火力的厲害。將葡人安頓在澳門,就意味 有了獲得火炮及其製造人員和技術的渠道;三是兩廣政府一向以貿易養兵餉,為解決日益嚴重的財政困局和加強海防,需要衝破海禁,開放外貿。而開放澳門,讓在東南沿海流竄的葡人上岸貿易,也意味 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稅收的兩廣政府的軍民財政有了 落。4 郝志東:《衝突與和諧的“澳門模式”》,載於《社會學家茶座》,第 5 期, 2007 年,第 37–43 頁。5 周大鳴:《澳門的文化多元與和諧──與亨廷頓“文明衝突論”的討論》,載於《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 期, 2007 年,第 7–13 頁。6 施白蒂:《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5年。轉引自同註 5 ,第 9 頁。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1 年人口普查》, 2002 年。8 B o o k i n g e :《澳門人口結構》,網址, h t t p : / / m c .bookinge.com/11837.html , 2008 年 12 月。9 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第十三次人口普查暨第三次住屋普查》, 1 99 3 年,第 59 頁。轉引自同註 5 ,第 11頁。總體看來,澳門所有族群成員中都有對宗教淡化的趨向,這首先因為在現代文明的衝擊下,人們的價值觀念趨向於世俗化,宗教觀亦愈來愈成熟,宗教信仰只是個體的選擇,較少受家庭、族群的影響。其次,澳門文化本身就是東西文化的混血兒,儘管宗教繁多,但幾乎沒有太大的教派衝突,現在連作為主導族群的土生葡人的宗教觀念都開始淡化,宗教界限模糊,在其他非主導族群中宗教的結合、分解作用也更加弱化了。1 0 何亦莊:《澳門︰歷史城區與文化新魂》,載於《珠江經濟》,第 2 期, 2007 年,第 34–37 頁。1 1《2007 年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為 1536 .1 億澳門元》,網站, http://www.gov.cn/j rzg/2008-03/28/content_931644.htm , 2008 年 3 月 28 日。1 2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 00 8 年本地生產總值》。1 3 陳平:《澳門經濟四大產業》,載於《港澳經濟》,第 12 期, 1999 年,第 68–73 頁。1 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8 年本地生產總值》, 2009年,第 9 頁。
  • 淺析文化融合與社會發展關係──以澳門為例澳門研究130第53期1 5 同註 14 ,第 9–10 頁。1 6 同註 15 ,第 11 頁。1 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08 年旅遊統計》, 2009 年,第 5–6 頁。1 8 同註 17 ,第 13–14 頁。1 9 佚名:《澳門會展旅遊業吸引力提升》,網址, http:/ /www.zenith100.com/news_view.asp?tid=14&id=307 , 2008年 6 月 6 日。2 0《你信不──澳門的教堂、廟宇比賭場多得多》,載於《消費者報告》,網址, ht tp : / /macao.userra te .com/htmlnews/2007/02/27/570691.htm , 2007 年 2 月 27 日。2 1 資料來源:網址, ht tp : / /www.ar tmuseum.gov.mo/main .asp? lang uage=1 。《像應神全──明清人物肖像畫特展》特展匯集南京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館所藏明、清兩朝人物畫、肖像畫精品 120 件套,當中不乏國家一級品,以及文徵明、唐伯虎、任伯年、陳洪綬等名家手跡,內容豐富。展出時間為 2008/9/27–2008/11/30 。同一個藝術博物館同時間內有《澳門當代繪畫展》以及《以身觀身──中國行為藝術文獻展 2008 亞洲行為藝術邀請展 2008》進行。2 2 晁福林、施建中主編:《中國古代史》,第 6 章:《封建社會繁榮昌盛的隋唐五代時期》,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6 年。2 3 張倩:《愛國主義教育的最好教材──中國近現代史》,載於《吉林工程技術師範學院學報》(教育研究版),第 20 卷,第 2 期, 2004 年,第 55–57 頁。2 4 曹敏傑、韋林珍:《清末新政與日本明治維新之比較》,載於《通化師範學院學報》,第 24 卷,第 5期,2003 年,第 73–76 頁。2 5 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8 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網址, 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90226_402540710.htm, 2009 年 2 月。2 6《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否認限制外國人入境簽證數量》,網址, ht tp :/ /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8-05/28/content_8274561.htm , 2008 年 5 月 28 日。2 7 陸慶夫:《解密唐朝文化繁榮基因》,載於《人民論壇》,第 1 期, 2007 年,第 120–122 頁。2 8 楊奎:《跨越時空的共鳴──當代美國和中國唐朝文化的幾點共性》,載於《南昌高專學報》,第 1 期,2008 年,第 98–100 頁。2 9 韓國與日本在進行現代化發展的同時對自身的民族文化也保留得很好,一直都呈現代文化與自身民族文化共同發展。楊心浩:《傳統文化、明治維新與日本現代化的再思考》,載於《貴州教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18 卷,第 3 期, 2002 年,第 13–16 頁。
  • 13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1. IntroductionDuring the last two decades, there has been a trendin the growth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many countries. Someof these developments were related to political changes.For inst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there was are-establishment of the private sector education after the politicaltransformation in 1989/1990.1 Others were related to economicdevelopment. For example, in China the increased marketizationof education during the Post-Mao period was not only a reflectionof the changes in political principles but also a response tothe rapid economic improvement.2 In addition, the fallingstandards of the public sector pushed parents who werefinancially sound to opt for private schools, which were expected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educational experiences.3Within this global context, Macau is an interesting casebecause its educational provision has always relied heavilyon private schools. During its four and a half centuries ofPortuguese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played a minimalrole in education. Rangel4 notes that “For many years therewas an almost complete divorce between the GovernmentDepartment of Education, catering only for a small numberof schools, and different private entities, using various systemsof education not subjected to any kind of Government controlor guidance and instead surviving by their own means.”This sepa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ivatesector was caused by several factors. First, the Portugueseadopted a laissez-faire approach towards the provision ofeducation which was never given a top priority in the governmentagenda. Second, the local Chinese people were not particularlyinterested in receiving free public education which followedthe Portuguese curriculum. Many people looked down on thePortuguese culture and language. Thir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and local charities were enthusiastic in filling the void leftover by the Government. Education provided by the Churchcould be traced back as early as the 16th century and hasalways held significant weightings.Private schools have been bearing the critical responsibilityof nurturing human resource. It is difficult to say at this pointwhether public or private schools in Macau are better becausethere is a lack of information. But it is clear that some privateschools produce students who successfully meet internationalstandards and excel academically. Nevertheless, the privatesector does possess some problems.Co-ordination among private schools is weak.5 There aretwo private organizations that oversee the majority of privateschools. They are the Association of Catholic Schools andthe Chinese Education Association. Dialogue between themis limited.There is no territory-wide public examination in Macau,except for the various admission examinations held by thelocal tertiary institutions. The mechanisms of these examinationsare not transparent and the public cannot gain an objectiveillust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private schools.Private schools use imported books according to the tastesof the sponsors. Many of these books are not relevant tothe local context. Another related problem is the size of Macau.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of Macau: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LAU Cheng Man, YUEN Pong Kau** Lau and Yuen are Lecturers in Centre for Pre-University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澳門研究132第53期Bray and Hui6 note that Macau is too small a market toattract any commercial publishers to design and publishtextbooks.Before, people has criticized severely that the qualityof teachers was questionable,7 but this situation has graduallyimproved. In the academic year 2004/2005, the proportion ofteachers who received teacher training for pre-school, primaryand secondary levels were respectively 98.5%, 91.7% and66.6%.8 But the attractiveness of the profession perhaps wasnot particularly high compared to commercial jobs.The political transition triggered the colonial Governmentto take a more active part in developing education at theend of its administration. Some important objectives were madein 1990:9There would be progressive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aland free primary education;There would be revision for the diffusion of the Portugueselanguage;The education sector needed to satisfy the future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needs of the city;A continuous education system would be launched.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the Government was active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to build a framework for thedevelopment of schooling. Three significant laws were enacted.In 1991, Law No. 11/91/M established a framework to thelength of schooling and allowed private schools to fine-tunetheir structures within this framework. In 1995, Law No. 29/95/M targeted at providing free and compulsory schooling toMacau residents. This policy covered all public schools andprivate schools were allowed to participate voluntarily. In 1997,Law No. 46/97/M provided guidelines to the curriculumdevelopment of the upper secondary level.After the political transition, the number of private schoolshas continued to increase. There is no sign that the Governmentdownplays their importance. In f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of the free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policy, more privateschools receive financial assistance from the Government andgreater equity to education has created. In the 2006 PolicyAddress, the Chief Executive stated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contribute more resources into the education system. Free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would firstly be extended to coverpre-school education and would be targeted to cover the entirenon-higher education eventually. The debate now should beabout the degree of accountability that private schools shouldtake so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can know more clearly abouttheir operations.Macau has experienced rapid economic growth duringthe last few years. With the deregul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Government revenues increase dramatically. In 2007, Macau’sGDP hit MOP 149.46 billion (about USD 18.68 billion) andper capita GDP is MOP 289,153 (about USD 36,144).10 Withsuch strong financial backup,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rmulateobjectives and policies which foster the constructive developmentof private schooling.This paper will first discuss the different roles of publicand private education. It will then trac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of private education in Macau and will suggest that althoughthe local private school sector is far from perfect, it has beenextremely important for the territory. Finally, it will discussthe developments of schooling after the political transition andargue t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formulate policies, particularlythe need to develop an effective school assessment policy,which enhances a mor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andpublic education in Macau.2. The Roles of Public and Private EducationThe question whether educ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bythe Government or by the private sector cannot be easilyanswered because education does not exist in a vacuum.In the real world, education relates strongly to politics, economyand culture. It is not an entity which can be observed individually.Any educational outcome derives from a combination of complexfactors which are interdependent in a non-linear fashion.In addition,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 varies. Insome regions, private schools are operated by independentorganizations and receive little assistance from governments.In other areas, private schools may be heavily subsidizedby the state.Public and private education co-exist because they playdifferent roles that are equally important. The emphasis, therefore,should be on establishing a well-balanced partnership betweenthe two sectors, which serve the students at their best.
  • 13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Colclough11 notes that there are seven reasons whichsupport the public provision of education. They are listedas follows:Some of the benefits of education accrue not onlyto its direct recipients, but also to society at large;Education is often treated as goods with special merit,but which might be undersupplied if left to the market;Investment in education has a long gestation period;Scale economies may lead to monopoly;The private purchase of schooling is beyond the meansof most poor families;The relevant decision-making unit for matters to dowith school attendance is the parents, and not the child;In some countries, there are cultural biases againstthe enrollment of minority groups;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reasons that support marketprovision.Governments may not be willing or able to put thingsright;Resources for expansion may not be available fromthe public sector;Existing resources may be misallocated;Private schools are often related to the provision of higher-quality education for those who can afford it. The availabilityof religious bodies plays a significant part in this aspect.According to an on-line article12, about 11% of American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attend private schoolsand 24% of all schools are private. About 85% of all privateschools are affiliated with religious bodies. The article notesthat American private schools share four characteristics, whichdistinguish them from public schools. These are a decentralizedsystem of governance, high academic expectations, smallenrollment and class size, and shared values.In Hong Kong, mass education has been well-developed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compulsory primary education in 1971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up to 15 years of age in 1978.13But there were complaints about the public sector. There werethree major causes: the centralized control over secondaryschools have deprived them of their competition and inventiveto improve and innovate; there are serious defects in thesecondary curriculum; the 9-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haskept a number of underachievers inside the classroom.14 Thedissatisfaction of the people has driven the Hong KongGovernment to introduce the Direct Subsidy Scheme forsecondary schools. The purpose of this scheme is to developan innovative private education sector. A school joining thescheme will be subsidized by the Government according tothe number of students.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will notsupply students to the school. In other words, the schoolhas to look for its own students. At the same time, the schoolwill have greater freedom in terms of curriculum and policies.Similar to the United States, private education provision inHong Kong seems to be an answer for people who lookfor more decentralized and higher-quality education.Although private schools provide more choices for studentsin terms of diversity, an over dependence on the private sectormay create adverse consequences. In Haiti, 75% and 82%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tudents respectively are enrolledin private schools. However, Salmi15 argues that the cost tofamilies and the degree of social injustice have been high.Education is also a tool, which delivers and maintainsthe political ideology of the ruling Government. When thepolitical condition changes, the education sector will likelychange. After the political upheavals of 1989/1990 in Centraland Eastern Europe, there has been a growth of private educationin Poland.16 Public education during the communist period wascriticized on several grounds: the curriculum was highlydescriptive and centrally determined, teaching was too muchteacher-centere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were disadvantagedand there was an over-emphasis on collective goals. Manypeople see private education as a source of innovation.However, in practice, the private sector exhibited problemswhich are similar to the public sector. For example, theexpectations that private schools will be better-resourced areover-optimistic. Many of them experienced difficulties inintroducing innovations. Parents only see private education asa supplement, not an alternative, to the public sector model.The failure of the Government to introduce an effective systemto monitor and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also contributes to the undermining of the sector.In China, there was an emergence of private schoolsin the 1980s. Kwong argues that these schools not only meet
  •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澳門研究134第53期educational demands of the people, they also resonate with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nd provide profitsto the owners. She notes that “Private schools…areentrepreneurial institutions selling marketable skills.” The growthof private schools and the way they are tolerated are similarto that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y are indicators ofthe country’s development direction.17The above discussion shows that what is important isnot an argument over the nature of sponsorship but thedevelopment of an education system which can provide fairaccess as well as high-quality teaching and learning.3.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MacauMacau is located on the southeast coast of China tothe west of the Pearl River Delta. It is a city of politicalcuriosity.18 The Portuguese claimed the year 1557 as theirtime of settlement in the territory.19 In 1573, the ChineseGovernment built the Barrier Gate, which separated Macaufrom the rest of the mainland. The Portuguese then beganto pay ground rent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obtainedrights to administer the city. Nevertheless, the ChineseGovernment continued to exert strong influences over manyissues. Pereira20 notes that “Since Macau’s origin as aPortuguese settlement, a dualism had been apparent, sometimesstrikingly, in all aspects of life: in the exercise of politicalpow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religious structures, trade affairsand eve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ity itself.”In 1783, the Portugues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theRoyal Provisions which asserted more rights over the city.In 1822, the Portuguese constitution declared Macau an integralpart of Portuguese territory and proclaimed Macau a free port.In 1888, the Treaty of Beijing was signed and ratified. Itwa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cognizedthe Portuguese sovereignty over Macau.During the early 20th century, both China and Portugalexperienced revolutions. In 1911, the Qing Dynasty wasoverthrow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In 1928,António de Oliveira Salazar overthrew the Portuguese monarchyand established the authoritarian Corporative Unitary Republic.In 1949,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liberated the countryand found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74, Salazarwas overthrown by a group of officers who were led byGeneral Spinola. The new Portuguese Government determinedto grant independence to its colonies.After the ten-year cultural revolution, China began to restoresocial stability in 1970s and diplomatic relation was re-establishedbetween China and Portugal. 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rtugal was signed in 1987.This document stated that China would resume exercise ofsovereignty over Macau with effect from 20th December 1999.From this date onwards, Macau would be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region of China. The region would enjoy a high degree ofautonomy and China would govern Macau by the “one country,two systems” policy. The Joint Declaration eventually clarifiedthe status of the territory.This historical background has great impact on the overalldevelopment of Macau. First, many local Chinese residentswere indifferent 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politics. Yee21notes theat “after centuries of political apathy, few local Chineseaspir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elections or to run for legislatureseas.” Second, since the 1960s, the Chinese community hasbeen dominated by pro-China organizations. Third, the colonialGovernment played minimal role in providing welfare andeducation. Religions groups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becamesubstantial givers of various social services. Fourth, manylocal Chinese were not interested in learning the Portugueselanguage and culture. This created a gap between the colonial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Lam22 argues that Macau is aminimally-integrated social political system.Because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Portugueseadministration and the society, education provision in Macauhas depended heavily on the private sector.4.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inMacauThe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of Macau has always beenaffected by changes in mainland China. During the Ming (1368-1644) and Qing (1644-1911) Dynasties, there were some smallprivate schools which taught traditional Chinese texts. The arrivalof the Jesuit missionaries led to the beginning of Westerneducation. One of the biggest achievements of the Church
  • 13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was the set up of the St. Paul’s College, which was theearliest tertiary institution in East Asia. The Church has since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Macau’s educational development.In 1911, the overthrowing of the feudal Qing Dynastygave rise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education. Duringthis period many schools which were sponsored by Chineseorganizations were established in Macau. In 1923, there werealtogether 97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7953students.23In the 1930s, Japan invade China. Many people fledthe mainland and settled in Macau. Some schools wererelocated. After the war, some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orsdetermined to stay in Macau and they became a criticaldevelopmental force in the education sector.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 1949, there was a patriotic movement in Macau. Manypro-communist organizations involved in education. They setup many schools in the 1950s. Due to the political orientationof these schools, they were labeled “patriotic schools” bythe local people.After the collapse of the Gang of Four, China implementedits open-door policy. This policy triggered the economic growthof Macau as well as an influx of immigrants, both legal andillegal, from the mainland. The demand for schooling wasbigger than the supply. For more than a decade, there wasan undersupply of schooling opportunities.The signing of the Sino-Portuguese Declaration clarifiedthe status of Macau and the Portuguese administration beganto participate more in educational provision from the late 1980s.The implementation of free compulsory education was an exampleof positiv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After four and a half centuries of development, privateeducation in Macau possesses some interesting features.Liu24 argues that there are 6 main points:The system reflects the ethnic characteristic of Macau;The system exhibits a high degree of flexibility;There is a high level of participation from the community;Some units in the system are excel but most arebackward;There is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well-resourced andthe poorly resourced;There is high level of autonomy;The most prominent feature of Macau’s private educationsector is its diversity. Since the sponsors have high degreeof autonomy to determine policies and practices, schools inMacau have different philosophical and political orientations,curriculum, teach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Although the system is disorganized, its benefits to Macaushould never be under-estimated. Private schools providechoices for the people. After years of competition, they hadestablished their own positions and serve different students.For example, some schools are supported by missionary groupsand local charities. They aim at serving less fortunate childrenand they only demand minimal tuition. Some schools useEnglish as the medium of instruction and some use Chinese.Some have religious backgrounds and some are pro-Communist.Some provide academic training and some offer more vocationalcourses.Diversity is the most critical advantage of Macau’s systemand should not be disrupted.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maintaindiversity and improve transparency of the private sector.Transparency allows parents and students to make their decisionsunder better informed circumstances and can opt for the schoolsthat they find most suitable for their needs.5.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ivate Schoolingin MacauThe structure of the education system was legitimizedby Law No. 11/91/M in 1991. Primary and lower secondaryeducation have been unified to 6 and 3 years accordingly.For higher secondary education, either 2 or 3 years are allowed.At the time of writing this paper, the Government is reviewingthis structure and proposes to align all upper secondary to3 years.According to the span of educational provision, there arefive types of schools which offer primary and/or secondaryeducation. They are: (Type I) primary only, (Type II) kindergartenand primary, (Type III) primary and secondary, (Type IV)kindergart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and (Type V) secondaryonly. The following five tables present the change in quantityof these five types of schools from academic year 1996/1997 to 2007/2008. The figures are compiled from the official
  •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澳門研究136第53期Table 1 Structure of the Macau Education System(excluding higher education)School Age Levels School YearsTechnical and15 – 16VocationalorHigherEducation2 or 315 – 17Secondary(HigherEducationSecondaryLevel)Technical andVocationalBasicLowerEducation3Education12 – 14 Secondary(Lower(Free andEducationSecondaryCompulsory) Level)6 – 11 Primary Education 65 Pre-Primary Education 13 – 4 Pre-School EducationSource: Education and Youth Affairs Bureau, Government of Macau, DSEJ, http://www.dsej.gov.mo/~webdsej/www/dsejnews/edu-pics.htm.statistics provided by the Education and Youth Affairs Bureau,Government of Macau.The tables show that after the change of sovereignty,the proportion of private schools has not declined. In fact,the number of private schools in Type IV has increasedsignificantly since 2000/2001. This implies that the Governmenthas no intention to reduce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schools.There are several possible reasons. First, Government wantsto minimize any form of discontinuity after the political transition.Second, the private sector has been contributing a lot to thecommunity. The Government prefers enhancing its developmentto downplaying its role. Third, it is a global trend to shiftcertain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to private schools. Even inChina, the influence of private schools is increasing.25 Fourth,many private schools are run by the Catholic Church.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urch and the mainland has alwaysbeen sensitive. However, But the diocese of Macau and Chinaseems to have a more positive relationship than that of otherregions. The level of autonomy has been maintained afterthe transition. Fif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ree and compulsoryeducation policy means that equity in private education hasTable 2 Quantity of Type I Schools, 1996/1997–2007/2008Primary only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Public 5 7 8 8 7 7 7 4 3 2 1 1Private 2 3 3 3 4 3 3 4 3 4 2 2Total number 7 10 11 11 11 10 10 8 6 6 3 3Private % 28.6 30.0 27.3 27.3 36.4 30.0 30.0 50.0 50.0 66.7 66.7 66.7Public % 71.4 70.0 72.7 72.7 63.6 70.0 70.0 50.0 50.0 33.3 33.3 33.3Table 3 Quantity of Type II Schools, 1996/1997–2007/2008Kindergartenand primary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Public 2 0 0 0 1 1 0 2 3 4 5 5Private 31 29 29 29 36 21 22 22 20 17 18 16Total number 33 29 29 29 37 22 22 24 23 21 23 21Private % 93.9 100.0 100.0 100.0 97.3 95.5 100.0 91.7 87.0 81.0 78.3 76.2Public % 6.1 0.0 0.0 0.0 2.7 4.5 0.0 8.3 13.0 19.0 21.7 23.8Table 4 Quantity of Type III Schools, 1996/1997–2007/2008Primary andsecondary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Public 1 1 0 0 0 0 0 0 0 0 0 0Private 9 10 11 9 12 9 9 10 9 9 9 9Total number 10 11 11 9 12 9 9 10 9 9 9 9Private % 90.0 90.9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Public % 10.0 9.1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 13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Table 7 Quantity of Schools Integrated in Public SchoolNetwork, 2003/2004–2006/2007Academic Year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Government Schools 13 13 12 12Private Schools (integrated inpublic school network)59 57 55 55Private Schools (not integratedin publ ic school network)15 13 13 13Total 87 83 80 80Source: The above figures are compiled from DSEJ education statistics (2003/2004-2006/2007),http://appl/dsej.gov.mo/edustat/edu/stat_d/mainpage.jsp?lang=c. The number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has been deductedfrom the total to generate the above figures.Table 5 Quantity of Type IV Schools, 1996/1997–2007/2008Kindergarten,primary and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secondaryPublic 0 0 0 0 0 0 1 0 0 0 0 0Private 19 20 20 20 17 25 25 27 28 28 29 29Total number 19 20 20 20 17 25 26 27 28 28 29 20Private %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96.2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Public % 0.0 0.0 0.0 0.0 0.0 0.0 3.8 0.0 0.0 0.0 0.0 0.0Table 6 Quantity of Type V Schools, 1996/1997–2007/2008Secondaryonly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Public 1 2 1 3 2 2 2 3 3 4 4 4Private 2 2 3 4 11 6 6 7 6 6 6 6Total number 3 4 4 7 13 8 8 10 9 10 10 10Private % 66.7 50.0 75.0 57.1 84.6 75.0 75.0 70.0 66.7 60.0 60.0 60.0Public % 33.3 50.0 25.0 42.9 15.4 25.0 25.0 30.0 33.3 40.0 40.0 40.0been increased. Therefore,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cancomplement one another in educational provision.Table 7 illustrates the quantity of private schools whichhave joined the free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policy. It is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figuresin Table 7 and Tables 2 to 5. Table 7 counts the numberof educational licences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For example,a school which has day and evening sections will generallyhave two licences.Table 7 shows that most private schools have alreadybeen integrated in the public school network. They receivefinancial assistance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are obliged bylaw to perform duties, such as submitting budget to theGovernment accordingly and controlling class size.The free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policy lifts the financialburdens of parent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allows schoolsto maintain high-level autonomy. Nevertheless, when privateschools are receiving financial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they should be more accountable to the taxpayers.Tang and Morrison26 argue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laissez-faire marketization and minimal state intervention has led tolow standards of education in Macau. But since there is noinformation indicating the performance of schools, this judgementis sketchy. Macau participated in the 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Student Assessment (PISA) organiz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in 2003.Among 41 participating regions, Macau ranked between 6thand 12th in mathematics, between 5th and 9th in problem solving,between 12th and 19th in reading and between 5th and 10thin science.27 Except for reading, Macau’s rankings were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ly above the OECD average. This showsthat the standard of education, in fact, is not low.The more forefront question is the degree of accountabilitythat private schools, particularly those that are integrated inthe public school network, should take. The failure to developan effective legal framework to control the private educationsector is a problem shared by many regions. Klus-Stanskaand Olek28 argue that the sheer profusion of non-state schools
  •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of Macau: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澳門研究138第53期gives the impression of disorganisation. But private schoolsdo have the advantages of having greater flexibility. Thechallenge is how to maintain the prevailing benefits of privateschools while demanding more proper structure and highertransparency.In the United Kingdom, about half of all independent schoolsare regulated by the Independent Schools Council.29 All ISCschools are inspected under a framework approved by Ofstedand the DfES. This practice not only assures the quality ofeducation but also allows the public to access objectiveinformation about independent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s,private schools are subject to state regulations. The degreeof intervention varies. Some states may require schools toteach a particular subject while others may control the healthand safety of students as well as the number of staffrequired.30In 2003, the Macau Government decided to establish themechanism for school assessment. Preliminary assessmentexercises have been carried out since May 2003 and theactual assessment started in academic year 2006/2007.31 Thepurpose of the assessment exercise is to truly reflect theoperation of schools and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ssessment policy is abreakthrough in Macau’s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f this policyis effective, the diverse characteristics of schools can bemaintained, the quality of schools can be improved and thepublic can acquire more objective information about privateschools. Nevertheless, the execution of such policy may facemany possible problems due to Macau’s limit land resources.Bray and Packer32 argue that small states face sixdistinctive challenges: the limited supply of natural resources;the over-dependence on external aid and monetary input;the closeness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e lack ofspecializations; the limited capacity to conduct research; andthe difficulty to develop cultural identity. Macau is no exceptionwhen considering its limitations.It is a typical Asian society where “face” is somethingthat matters a lot. When private schools are obliged to disclosetheir information, many administrators and teachers will bethreatened by the thought that they will have to expose theirweaknesses to the public.Official assessment may also create intense burdens onteachers when their career development is affected by theresults of the assessment. It is possible that the assessmentwill become a means of punishment rather than improvementfor the teachers.To ensure that the assessment policy can be executedsuccessfully, the Government has to set up a legal frameworkwhich specifies the mechanism of the policy and addressesthe authority,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of each involvedparty. The practice of school assessment is a golden opportunity,which can lead Macau’s education development to a higher,more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level. The Government needsto seize this policy with careful and comprehensive planning,determined execution and systematic review.6. ConclusionDuring the four and a half centuries of Portuguese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played a limited role inthe provision of education in Macau. The Catholic Churchand many local organizations helped to fill in this void. Thelaissez-faire approach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high level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reated a system which was diversein nature. Private schools were diverse in terms of philosophicalideologies, structures, curriculum development and pedagogies.On the one hand, this phenomenon enabled parents and studentsto choose the type of schooling that they found most appropriate.On the other hand, parents needed to bear financial burdensfor tuition; the schools were highly non-transparent, and thestandards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were questionable.During the last decade of the Portuguese rule, theGovernment determined to take a more active role. One ofthe policies w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ree and compulsoryeducation. This orientation has been extended after the politicaltransiti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continued to increase its assistance for private schools. In2005/06, 60 private schools joined this scheme. Only 13 schoolsare not integrated in the public school network. This policylifts the financial burdens from parents and ensures that allchildren will have formal schooling experiences.When private schools are now taking financial resourcesfrom the government, they should be accountable to the public.
  • 13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ssessment exercise is a critical stepforward in opening up the black boxes of private schoolsand allowing the public to assess more objective information.However, school assessment has to be carried out cautiouslydue to Macau’s social and cultural uniqueness. Schools donot exist in a vacuum. They interact with the political, economicand cultural dimensions. What the government needs now,with its abundant financial resource, is to set up a legalframework, and to devise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schoolassessment. Hopefully with the piloting of the assessment policyand the reviewing of the school system, which is currentlyunderway, the complement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can lead to higher standards and fairer access to education.Notes:1 Klus-Stanska, D. and Olek, H., “Private Education in Poland:Breaking the Mould?”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Vol.44, No. 2–3 (1998), pp. 235–249.2 Kwong, J., “The Reemergence of Private Schools in SocialistChina,”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Vol. 41, No. 3 (1997),pp. 244-259; Mok, K., “Retreat of the State: Marketization ofEducation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Comparative EducationReview, Vol. 41, No. 3 (1997), pp. 260–276.3 Public vs. Private Schools, website: www.cybercollege.com/plume7.htm, accessed 11th Jul, 2006.4 Rangel, J. A. H., “Prospects and Directions for Education,” InR. D. 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2nd Edi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1991).5 Bray, M. and Hui, P.,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Education:Evolution and Reform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In R. D.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Edi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6 Bray, M. and Hui, P., “The Implications of Size for EducationalDevelopment in Small Terr itor ies: The Case of Macau,”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Vol. 35, No. 2 (1989).7 Tang, F. H. and Morrison, K., “When Marketisation Does NotImprove Schooling: The Case of Macau,” Compare, Vol. 28,No. 3 (1998), pp. 245–262.8 Education and Youth Affairs Bureau, “Educational Statistic,”website: http://www.dsej.gov.mo, 2005.9 Bray, M. and Hui, P.,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Education:Evolution and Reform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In R. D.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Edi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1 0 Government of Macau, “Economic Development,” website:http://www.gov.mo, 2008.1 1 Colclough, C., “Education and the Market: Which Parts of theNeoliberal Solution are Correct?” World Development, Vol. 24,No. 4 (1996), pp. 589–610.1 2 Private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Microsoft EncartaOnline Encyclopedia 2006,” website: http://encarta.msn.com,1997–2006 Microsoft Corporation, 2006.1 3 Hong Kong SA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2005), “Primary,Secondary Education,” website: http://www.asianphilanthropy.org/countries/hongkong/education.html, accessed 11 th July,2006.1 4 Lo, W., “Education in Hong Kong,” Hong Kong DemocraticFoundation, website:http://www.hkdf.org/pr.asp?func=show&pr=11,accessed 11th July, 2006.1 5 Salmi, J., “Equity and Quality in Private Education: The HaitianParadox,” Compare, Vol. 30, No. 2 (2000), pp. 163–178.1 6 Klus-Stanska, D. and Olek, H., “Private Education in Poland:Breaking the Mould?”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Vol.44, No.2-3 (1998), pp. 235–249.1 7 Kwong, J., “The Reemergence of Private Schools in SocialistChina,”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Vol. 41, No. 3 (1997),pp. 244–259.1 8 Cremer, R. D., “Introduction,” In R. D. Cremer (Ed.), Macau,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 Edition: Continuity and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1 9 Pires, B. V., “Origins and Early History of Macau,” In R. D.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Edi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2 0 Pereira, F. G., “Towards 1999: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Macauin the Nineteenth and Twentieth Centuries,” In R. D. Cremer(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 Culture, 2nd Edition: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 Press, 1991).2 1 Yee, H. S., Macau in Transition: From Colony to AutonomousRegion (Basingstoke: Palgrave, 2001).2 2 Lam, T. C., “Administration and Publ ic Service System inMacau,” In R. D. Cremer (Ed.), Macau, City of Commerce andCulture, 2nd Edition: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APIPress, 1991).2 3 Liu, X. B., Aomen Jiaoyushi (The Educational History ofMacau) (Beijing: People’s Education Press, 2002).2 4 Ibid.2 5 Kwong, J., “The Reemergence of Private Schools in SocialistChina,” Comparative Education Review, Vol. 41, No. 3 (1997),pp. 244–259.2 6 Tang, F. H. and Morrison, K., “When Marketisation Does NotImprove Schooling: The Case of Macau,” Compare, Vol. 28,No. 3 (1998), pp. 245–262.2 7 OECD, First Results from PISA 2003: Executive Summary(website: h ttp: / /www.pisa.oecd.org, 2003).2 8 Klus-Stanska, D. and Olek, H., “Private Education in Poland:Breaking the Mould?”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Vol.44, No.2-3 (1998), pp. 235–249.2 9 Independent Schools Council (2006)., “Facts and Figures,”website: http:/ /www.isc.co.hk/ index.php/5, accessed 11 thJuly, 2006.3 0 Private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Microsoft EncartaOnline Encyclopedia 2006,” website: http://encarta.msn.com,1997–2006 Microsoft Corporation, 2006.3 1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 BreveIntrodução à Avaliação Escolar Global (Governo de Macau,2005).3 2 Bray, M. and Packer , S. , Educat ion in Smal l Sta tes:Concepts, Challenges and Strategies (Oxford: PergamonPress, 1993).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40第53期譯者引言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政治行政制度,是在葡萄牙對澳門實施行政管理期間所確立的一套,尤其是1976年生效的《澳門組織章程》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再分析《澳門組織章程》的確立和發展歷程,從1976年開始實施,直至 1990年引進大幅度修改為止,儘管當時澳門已開始對本地區事務享有較多的自治權,但仍未算非常廣泛,不少事項的立法權限,仍掌握在葡萄牙中央主權機關手中。直至1990年,因應《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經修改後的《澳門組織章程》才開始將大部分原來屬於葡萄牙中央主權機關的權限下放予澳門;在1996年,又進一步確定將司法權限下放。澳門在原來葡萄牙管治時期後期所享有的自治權,也大致延續至今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澳門今天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所經歷的時間其實並不是很長。如果我們把視野進一步推前至1976年之前的葡萄牙“新國家體制”時代,澳門所享有的自治權其實更少。眾所周知,《澳門組織章程》的制定和實施,是葡萄牙因為1974年發生“四‧二五革命”,新政權徹底摒棄過往的殖民主義政策的其中一個後果。由於澳門與葡萄牙當時在非洲的海外屬地和帝汶的情況不同,不存在以最終建立新的國家為指向的“非殖民化”,其政治行政的制度因此僅需革除舊政權中帶有強烈殖民主義的元素即可。其中這些殖民主義元素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過度的集權化。因此,澳門今天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不但歷時不長,而且也不是理所當然的。另一方面,在革除過去殖民主義元素和集權化特徵的同時,過去政制中的一些仍然較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元素,尤其是最高層的機關配置──總督、立法會和諮詢會制度,在《澳門組織章程》的制定過程中得以保留,並加以改進,使之在澳門本地的治理主體中得到更廣泛的認受基礎,也為推動澳門的政治生活向華人社群廣泛擴展提供了空間,儘管這並非其最初原意。蕭偉華曾指出,“新國家體制”時期葡萄牙政權所確立的,包括澳門在內的海外地區的政治行政制度,對於澳門在葡萄牙管治後期的政制的確立產生深遠的影響。事實上,這套政制安排的模式也基本延續至今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並與過去一樣,成為澳門實施自治行政管理,以至確立本身的治理模式的重要基石和指引。1綜上所述,探討澳門在1976年之前的政制發展歷程,不但有助瞭解澳門政制和政治發展的來龍去脈,而且也有助我們在尊重現有既定的制度基礎的前提下,探索澳門政治、行政以至治理模式在未來的發展方向,使澳門更有效地落實高度自治,治理也更趨成熟。因應當時國際社會非殖民化運動的壓力,葡萄牙在1951年修改憲法,把“殖民帝國”一詞,改為“海外地區”,“屬地”(colón ias)則改稱為“海外省”,並為此於1953年制定《葡萄牙海外組織法》,但被認為是新瓶舊酒,與過去“新國家體制”時期所確立的殖民帝國政治行政制度並無二致。2而在1953–1976年間,規範澳門地區政治行政制度的主要法規,除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陳震宇 * (譯)*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研究生、英國特許語言學會會員
  • 141《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了憲法之外,還包括《葡萄牙海外組織法》、澳門本身的《政治行政章程》,以及規範海外地區的地方行政、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早在1933年便開始實施的《海外行政改革》法令等。此外尚有個別補充性法規和由於1974年“四‧二五革命”發生後政治局勢的變化,而引進的臨時性法規。譯者以1955年為起點,選擇將部分從該年起直至《澳門組織章程》生效前規範澳門政治行政制度的重要法規翻譯成中文,期望能填補此一重要空白:1. 1955年《澳門省章程》2. 1960年9月20日第43169號法令(政務委員會加入武裝部隊司令為委員)3. 1963年《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4. 1972年《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5. 7月10日第322/74號國令(調整設置簡單政府架構之海外省政府組織)6. 8月17日第360/74號法令(解散各海外省之立法委員會及省諮詢委員會)7. 9月6日第574/74號訓令(將8月17日第360/74號法令伸延至澳門生效,並作修改)上述法規的翻譯並非正式的翻譯文本,但已盡力確保翻譯的質量,俾供參考。譯本出現的名稱中譯,跟隨當時行政當局的正式譯名。譯本同時得到曹晉鋒先生在百忙中協助校對,不但釐清譯者因認識上的局限而產生的諸多疑問,而且提供不少極為寶貴的意見,謹此致謝。一、 1955 年《澳門省章程》海外部部長辦公室第40227號國令1953年6月27日第2066號法律(《海外組織法》)第5及第92綱規定,須制定各海外省之政治行政章程。基於此,經聽取總督及澳門省政務委員會,以及海外委員會之意見;海外部部長行使《憲法》第150條第3項賦予之職權,制定本國令,並由本人頒佈:澳門省章程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根據葡萄牙之權利及與中國於1887年12月1日簽訂之條約,澳門省包括天主之名之城澳門及其附屬領地。第 2 條──澳門省為一公法人,根據《政治憲法》、《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之規定,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獨一附款:省會為天主之名之城澳門。第3條──代表省之權限屬總督,或對於特定之行為,由其委託之人士代表。總督於法院之代表,根據《海外組織法》第 66綱 3 為之。第二章省之本身管理機關第4條──省之本身管理機關為總督及政務委員會,根據《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之規定規範。第一節總督第一分節一般規定第5條──總督於全省為葡萄牙國家之最高代表,並享有共和國政府部長之榮譽;除共和國總統、部長會議主席、國民大會主席、職團代表大會主席、部長、部次外,於省內服務或與其會面之所有文武官員中居先。附款一:總督官邸具一常設軍事衛隊。國旗須按照法律規定之時間,每天隆重升掛及降下。於總督主持之儀式,如有樂隊在場,須演奏國歌。附款二:總督之制服及識別,由法律規定。附款三:當總督或其代任人被法院傳召,以證人、原告或被告身份於省內作供或作證時,該等行為須於其官邸內作出。第6條──總督未經海外部部長事先許可,不得離開本省。第7條──總督須有一名秘書長、一名差官及一名秘書。附款一:秘書長之職務,得由一名副官行使。附款二:副官之軍階,不得高於陸軍上尉或海軍上尉。第二分節總督之立法職能第8條──總督之立法權限,包括所有專屬本省之事項,且非其他中央或省機關之權限。第 9 條──總督行使立法權限時,須根據《憲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42第53期法》、《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聽取政務委員會之意見。附款一:如經聽取政務委員會意見後,總督不同意其表決,為 《海外組織法》第24綱第4目4之規定之效力,並適用於該法第31綱第3目5之規定,須於表決作出後8日內將分歧呈交海外部部長決定,同時須向政務委員會告知該事實,及部長之最終決定。第10條──於行使立法職能時,總督以立法性法規為之,並須公佈於《政府公報》,原則上須加入說明理由之序言。附款一:序言須註明經政務委員會表決或海外部部長補充。第三分節總督之行政職能第11條──總督有權限行使根據《海外組織法》賦予其之省行政最高當局權力,作出法律賦予其之所有行為,或非其他中央或省機關專屬權限之行為。第12條──於行使其行政職能時,總督尤其有權限: 於省內代表共和國政府; 執行並完成執行現行法律、海外部部長發出之指令及指示,並為 公共利益及法律目的,行使授予其之權力; 隨時向海外部部長報告與省行政有關之事項之現況; 根據現行法律及國家主權之利益及需要,確保省內國民及外國人之個人權利與保障; 保障司法當局之自由、全面運作及獨立; 依法任命、訂約、再任命、晉升、批准退休、終止任用或辭退非專屬於海外部部長或其他實體任命或訂約權限之公務員; 根據職級職位,分配公務人員及於省內調配之; 對公務人員或其等同者行使紀律權力; 依法批准於省內服務之公務人員休假,但並非經其任命之人員之無薪假及無限期無薪假除外; 下令對其轄下之公共部門,包括自治部門及地方行政團體、行政公益法人、法團及經濟協調組織及公務人員,展開檢查、全面調查或專案調查,但司法官、檢察官及非其權限任命之司法人員除外; 於其認為適當時,建議對司法官、檢察官及非其權限任命之司法人員展開全面調查或專案調查; 行使一般警察之職務,得以主動或通過其轄下之當局為之; 監督所有公共部門之運作,並採取或提出應改善運作之措施; 接收並提出司法措施之請求; 根據相關法律及規章,解決審判權及管轄權衝突; 下令因嚴重危及公共利益而不適宜於省內任職之公務人員到海外部報到,但受法律限制之現職司法官除外; 於最高層次領導《海外組織法》第58綱第2目6所指之收入評估表之準備工作,並連同必需之資料要素,送交海外部部長; 向政務委員會遞交訂定未有事先法律或合同效力之開支金額之預算應遵原則之立法性法規草案,俾供通過; 向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呈交預算案予以表決,並通過訓令下令執行; 依法通過訓令轉移款項,並說明理由; 依法行使開支總監之職能;依法於當年經濟年度內決定從總預算平常開支表登錄之款項中支付,且不超過100萬士姑度,用作執行已適當計劃之公共工程及維修工程、服務提供及物資採購,並經聽取有權限機構關於技術方面之意見後,核准相關之合約; 決定任何部門常設基金之金額、如必不可少者,應存放之金額、指定管理基金之負責人,並於行政管理委員會從缺之情況下,要求提供擔保; 於預算款項中,並按照現行工資,批准支付公共部門必需人員之薪俸; 就省內狀況及業務而產生之薪金發放作出決定。於任何情況下,不得交由海外部部長作出此決定;針對行使本職權之行為而產生之訴訟,僅得通過司法上訴為之; 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行使賦予其履行之其他職責。獨一附款:如總督主動或違背有權限公務人員提供之資料,下令支付並無於預算內登錄,或高於預算登錄金額,或與預算登錄之用途不符之開支,須負上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責任。第13條──總督行使以下行政職能時,尚須聽取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意見: 於需要時規範於省內生效之法律、法令、國令及其他法規; 依法對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實施監督行為; 向省內各市分配總預算指定款項,用於工程、改善或任何特別服務; 訂定發出內債之金額及條件,上限為年收入之2/12,並可於經濟年度結束時攤還完畢,且用作補充庫房之意外不足,而無需作出擔保或特別保證; 於其他實體並無權限之情況下,核准法團組織及其他公法人之章程及規章; 於具嚴重理由之情況下,即使已獲有權限之監督機構通過,通過經說明理由之訓令中止執行由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制定或下令執行之市政條例、規章,具財政、警務或純粹行政性質之法規; 於遵守關於利用
  • 143《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及使用省資產及服務之法律規定之前提下,開設、修訂及廢止稅項; 於其職權範圍內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土地、礦場、礦泉、工業專營、道路及碼頭之建設及開發、灌溉、排水工程之建設及開發、土地整治、漁業及捕魚權、海岸航線及任何運輸系統,進行不妨害主權權利之批給; 遵照一般法律之原則及對葡萄牙主權之捍衛,規範國民及外國人之入境、過境、居留及出境; 決定驅逐或拒絕因其存在或進入會產生嚴重之內部或國際秩序困難之國民或外國人入境; 根據法律訂明之情況或規定,解散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之行政管理機關。於確定解散之訓令中須說明理由,並下令於法定期限內重新辦理選舉; 對符合條件之村落,授予鎮或市之約章; 行使第12條第22項之職能,而開支超過100萬士姑度時。獨一附款:與總督行使本條第6項規定之職權有關之地方行政團體及公益行政法人之行政管理機關,得為此通過召開特別會議作出申明。海外部部長須知悉此項申明,以作出最終決定。第14條──於行使行政職能時,總督通過訓令為之,並須公佈於《政府公報》。第15條──總督應每年向海外部部長呈交上一年度其政府及行政之工作報告。第二節政務委員會第一分節政務委員會之權限及組成第16條──政務委員會有權限: 就立法性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就總督提出,對法律規定及所有與省政府及行政有關之事項發表意見; 制定內部議事規則。第17條──政務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3名當然委員:檢察長、民政廳廳長及財政會計廳廳長; 3名由已登記之選舉人團直接選舉產生; 1名由已登記、其最低直接稅納稅額為1000士姑度之葡籍自然人納稅人選舉產生; 1名由總督自省內私人團體及機構提交之3人名單中委任; 1名由總督委任之華人社群代表; 澳門市政廳主席,以代表地方行政團體。獨一附款:為 第 項所指之選舉效力,本省地區視為單一選區。第18條──選舉應於政務委員會會首次平常會議召開前最少 30日舉行。所有於本章程未盡之事宜,由總督經聽取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意見後通過訓令規範,並於選舉行為發生前最少 60日公佈。獨一附款:經選舉產生之委員如於4年任期期間出現空缺,須最遲於空缺出現後60日內通過選舉予以填補。第19條──委員之委任以訓令為之,並於會議召開前最少8日刊登於《政府公報》;而於4年任期期間出現並已獲填補之空缺,則須於發生日期起計80日內為之。第20條──選舉及委任之有效期為4年,自首次平常會議開始時計算,得連選或連任。獨一附款:如於該4年任期期間出現之空缺獲填補,該等被委任或選出之委員僅須履行職務至同一個4年任期屆滿為止。第21條──政務委員會之被選舉資格為: 原生葡萄牙公民; 成年; 懂閱讀及書寫葡文;於省內居住1年或以上; 非現職公務人員或地方行政團體人員,但教學人員除外。獨一附款:政務委員會之華人社群代表,暫不受第 及 項之規定限制。第22條──即使符合上條之條件,以下人士不具備政務委員會之被選舉資格: 經法院判決不得享有民事及政治權利者; 未恢復權利之破產人及無償還能力人; 被判處有期徒刑者; 曾被判處有罪,而該罪行導致重刑罰者; 擔任領事職務,或受僱於外國領事館者。第23條──政務委員會委員之職務為義務性,並於出席每次會議時,發放相等於民政廳廳長月薪金金額1/30之出席費報酬。附款一:經選舉或委任產生之委員,僅可於下列情況下放棄任期或委任: 年齡超過60歲; 經證明因病而不能經常參與委員會之工作; 因不可抗力之情況,妨礙其正常履行職務。附款二:委員會本身有權限決定委員因故不能視事之合法性,並對放棄或喪失任期作出決定。第24條──以下情況導致被選舉之委員喪失任期: 於每一行政年度無故缺席會議總數超過一半;接受政府或地方行政團體有薪職位或具津貼之委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44第53期任,但屬於正常晉升或被委任作研究者除外; 喪失葡萄牙國籍、於省外永久居留或處於第23條所指之情況。第二分節政務委員會之運作第25條──政務委員會由總督或輪值此責任出任主席。副主席由總督於政務委員會委員中甄選,並經海外部部長確認,該甄選須於政務委員會實際運作之首8日內得到確認。第26條──政務委員會於省會運作,並為此給予所有必需之資源。附款一:會議為公開,但為維護最高利益,主席主動或經任何委員建議而作出相反決定者除外。附款二:公開會議之會議記錄一經通過,須刊登於《政府公報》附件。附款三:閉門會議之會議記錄,須以緊急及密件方式,將副本送交海外部部長。附款四:總督須通過訓令委任1名公務人員出任委員會之秘書,其職務由內部議事規則確定。第27條──政務委員會以平常及特別會期運作。附款一:每年有一個平常會期,並分為兩個時期,各為期30日,於4月1日及10月1日開始。總督得延長第二個時期,為期不得超過30日。附款二:特別會議得由總督隨時召開。委員會僅可於該等會議處理召集書訂明之事項。特別會議之召集須立即知會海外部部長。第28條──主席於會議召開前8日,通過於《政府公報》刊登通告召集舉行會議,但於緊急情況下,通告得於最可能之預先時間內,直接向委員發出。附款一:通告須準確註明召集之理由及會議舉行之日期、時間及地點。附款二:如會議舉行前未有按照本條規定發出召集書,其行為視為無效,且不產生效力。第29條──政務委員會僅可於實際執行職務之委員總數之一半加1名委員,包括主席或副主席之出席下運作。附款一: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表決作出。附款二:當表決票數相等時,主席具決定性表決。第30條──為 執行之目的,總督須著令於15日內,於《政府公報》刊登經政務委員會表決之法規。如此期限已過,即表示總督不同意已表決之條文而延遲公佈,並須按照《海外組織法》第24綱第4目7規定之步驟處理。第31條──政務委員會委員於執行任期時發表之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下列情況除外: 發表之意見有違國家之團結、領土完整及獨立; 煽動顛覆政治及社會秩序; 誹謗、詆毀或侮辱個人或機構、侵害公共道德或公然煽動犯罪。附款一:如屬 項之情況,應決定將有關委員逐出委員會,並喪失任期。如屬 及 項之情況,得科處相同懲罰或中止執行職務,為期不超過1年。附款二:本條所指之違反,須由1個由政務委員會主席出任主席,及由委員會選出之兩名委員,1名須為委任委員,而另1名須為選任委員所組成之委員會負責審查及科處懲罰。附款三:委員會之內部議事規則,須規定實施懲罰應遵之程序。附款四:對本條未有指出之違反,委員會得科處不超過30日之停職處分。附款五:本條之規定,不影響利害關係人依法行使倘有之民事或刑事訴訟。第32條──政務委員會於被總督諮詢時,得根據第16條第 項之規定發表簡單意見。第33條──立法委員會之解散,得由海外部部長於具備國家最高利益之理由下作出。附款一:解散須由總督建議,並附上採取此措施之詳細說明。附款二:解散通過部令作出,須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立即生效。附款三:新委員之選舉及委任,須根據《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規定,於《政府公報》刊登解散令之日起計60日內舉行。第34條──政務委員會內部議事規則應註明:需要設立之委員會之組織; 表決方式; 其他對委員會運作有需要之規則。第三節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5條──會同總督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者,為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一附款:常務委員會主席行使與政務委員會主
  • 145《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席相同之權限。第36條──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政務委員會副主席、檢察長、民政廳廳長、財政會計廳廳長,及1名政務委員會中之選任委員,每年由總督委任。附款一:如政務委員會副主席之職務係由本條所指之公務人員出任,則由第17條第f項所指之政務委員會委員加入常務委員會。附款二:總督得召集能澄清審議事項之人士參與常務委員會會議。第37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得隨時由總督召集。當出席人數達多數時,方得進行審議。第38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為閉門。會議記錄一經通過,須送交副本予海外部部長。第三章省之公共部門第39條──省之行政部門,由以下組成: 秘書處; 省業務廳; 自治部門; 被納入於國家業務部門之分支; 其他具特別組織方式之部門。第40條──秘書處於總督直接監管下運作,執行總督負責之工作,並有權限保障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事務處理。第41條──省內設以下之業務廳: 民政,包括教育、官印局及華務; 經濟暨統計; 財政暨會計; 海軍軍務; 工務、港口暨運輸; 衛生暨救濟。第42條──自治部門、被納入於國家業務部門之分支、治安警察廳及其他具軍事化組織之部門,由相關之特別法規規範。第四章地方行政第43條──省內地區分為澳門市及海島市。各市再細分為堂區。第44條──澳門市之地方行政團體,維持澳門市政廳8之名稱。附款一:澳門市政廳由總督根據行政法律規定而委任之人士出任主席。附款二:澳門市政廳主席之職務為有薪職,並當被認為適當時,通過立法性法規,宣告其不得兼任其他實際執行之公共職務。第五章一般及過渡性規定第45條──除特別聲明外,法律及法規於《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計5日內開始生效。第46條──省之部門繼續根據現行組織法規之規範,並須引進必需之修改,以符合《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確立之制度。第47條──本章程於1955年8月1日於全省生效,同時遵照以下規定: 總督須採取措施,使政務委員會可於本年內第27條規定之期間運作,無需遵守本章程確立之期限; 政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自政務委員會首次會議舉行起,開始以新之組成運作,於該日期前維持現時權限; 第19條所指之首個期間,於1958年12月31日終止。命令公佈並實施本國令之規定。1955年7月5日於共和國政府大樓──羅庇士──薩拉沙──羅瑟文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羅瑟文二、 1960 年 9月 20 日第 43169 號法令(政務委員會加入武裝部隊司令為委員)海外部第43169號法令鑒於在具簡單政府架構之海外省中存在 軍事指揮部、空域指揮部、佛得角暨幾內亞海軍指揮部,以及佛得角、幾內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澳門及帝汶海防指揮部,現適宜安排各類指揮部門之代表參加政務委員會。基於此:經聽取佛得角、幾內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澳門及帝汶總督及該等政務委員會之意見;政府行使《憲法》第109條第2款第一部分賦予之職權,制定本法令,並由本人頒佈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獨一條──於佛得角、幾內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澳門及帝汶各海外省之武裝部中隊行使指揮職能之最高級別之軍官,加入各相關之政務委員會,為當然委員。命令公佈並執行本法令之規定。1960年9月20日於共和國政府大樓──托馬斯──薩拉沙──Pedro Theotón io Perei ra──Jú l io CarlosAlves Dias Botelho Moniz──Arnaldo Schulz──João de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46第53期Matos Antunes Varela──António Manuel Pinto Barbosa──Afonso Magalhães de Almeida Fernandes──Macel loGo nç a l v es N u nes D ua r t e M a t h i a s ── Edu a r do deArantes e Ol ivei ra──歐維士──Francisco de PaulaLeite Pinto──José do Nascimento Ferreira Dias Júnior──Car los Gomes da Si lva Ribei ro──Henr ique Veiga deMacedo──Henr ique de Miranda Vasconcelos Mart insde Carvalho公佈於所有海外省之《政府公報》。──歐維士三、 1963 年《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海外部部長辦公室第45377號國令1963年6月24日第2119號法律(《海外組織法》)第87綱第1目第e項規定,海外省之政治行政章程應予修訂。基於此,經聽取總督及澳門省政務委員會常設委員會以及海外委員會之意見;海外部部長行使《憲法》第150條第3款賦予之職權,制定本國令,並由本人頒佈:第1條──核准經海外部部長簽署,並附於本國令之《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第2條──本章程於1964年1月1日於全省實施。第3條── 總督須採取措施,使新組成之立法委員會及政務委員會於1964年4月開始運作,無需遵守本章程確立之期限; 立法委員會及政務委員會選舉須於1964年3月31日前舉行。為此,須按照屆時生效之法律規定,重新辦理選民登記。命令公佈並實施本國令之規定。1963年11月22日於共和國政府大樓──托馬斯──薩拉沙──高利亞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高利亞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 根據葡萄牙之權利及與中國於1887年12月1日簽訂之條約,澳門省包括天主之名之城澳門及其附屬領地; 省會為天主之名之城澳門。第2條──澳門省為一公法人,並根據《政治憲法》、《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之規定,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第3條──代表省之權限屬總督,或對於特定之行為,由其委託人士代表。總督於法院由以下人士代表: 根據其等級,檢察院人員; 於特別法院,依法指定之代表。第二章省之行政第一節管理機關第4條── 省專屬之管理機關為總督、立法委員會及政務委員會; 總督得根據《海外組織法》第31綱第2目9之規定,建議委任一名政務司,以定期委任方式執行職務。第5條──行政職能由總督行使,得通過訓令並於其認為適當時,將此等職能授予倘有之政務司及部門首長,但財政管理事宜除外。第6條──省立法機關之權限,僅為國民大會、中央政府及海外部部長依其權限所規限者。第二節總督第一分節一般規定第7條── 總督於全省為葡萄牙國家之最高代表,並享有共和國政府部長之榮譽;除共和國總統、部長會議主席、國民大會主席、職團代表大會主席、部長、國務秘書及部次外,於省內服務之所有文武官員中居先; 總督府具一常設軍事衛隊。國旗須按照法律規定之時間,每天隆重升掛及降下。於總督主持之儀式,如有樂隊在場,須演奏國歌; 總督之制服及識別,由法律規定; 當總督或其代任人被法院傳召,以證人、原告或被告身份於省內作供或作證時,該等行為須於其官邸內作出。第8條──總督未經海外部部長事先許可,不得離開本省。第9條──總督須有一名秘書長、一名副官及一名秘書。副官之軍階不得高於陸軍上尉或海軍上尉。第二分節總督之立法職能第 10 條──總督於下列情況行使立法職能:於立法委員會休會期間; 於立法委員會會期進行
  • 147《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期間,所有非該委員會專屬權限之事宜; 於立法委員會被解散時。第11條──為行使其立法權限,總督須聽取政務委員會之意見;於被要求根據《海外組織法》第10綱第1目第e項10 之規定,就政治行政章程發表意見時亦然。第12條──總督行使立法權限,通過於《政府公報》公佈立法性法規為之,並原則上須加入說明理由之序言,且須表明已聽取政務委員會之意見。第13條── 總督須著令於15日內,公佈其簽署之由立法委員會通過之立法性法規草案; 如此期限已過,即表示總督不同意該已通過之條文。如該法規由總督提出,須告知立法委員會其不再認為議案恰當。如該議案由立法委員會委員提出,總督須立即報請海外部部長解決,或將經修改或無修改之已通過條文發還立法委員會,予以再次表決;如屬前者,海外部部長於聽取海外委員會意見後,可決定總督應公佈立法委員會通過之條文之全部或部分內容,或於其認為適當時,就有關事項立法。如屬後者,而條文獲立法委員會法定委員人數2/3多數通過,總督須將之公佈; 然而,如總督不表同意之原因為已表決之條文不合憲或違法,而又獲前指之大多數確認,則須向海外委員會報告。該委員會須於全體會議作出決定。決定對總督具約束力; 當總督被告知立法委員會已完成編輯立法性法規,即被視為可交其簽署。第三分節總督之行政職能第14條──總督之行政職能包括法律賦予其作出之所有行為,或非其他中央或省機關權限之行為。第15條── 於行使其行政職能時,總督尤其有權限:1)於省內代表共和國政府;2)為省內行政提供最高指導;3)管理省之財政;4)指導國家民事業務部門之代表處及省公共部門,且不影響對處理此事項之授權;5)執行並完成執行現行法律、海外部部長發出之指令及指示,並為 公共利益及法律目的,行使授予其之權力;6)隨時向海外部部長報告與省行政有最大利害關係之事項之現況;7)根據現行法律及國家主權之利益及需要,確保省內國民及外國人之個人權利與保障;8)保障司法當局之自由、全面運作及獨立;9)依法任命、訂約、再任命、晉升、批准退休、終止任用或辭退非專屬於海外部部長或其他機關任命或訂約權限之公務員;10)根據職級職位,分配公務人員及於省內調配之;11)對公務人員或其等同者行使其權限範圍內之紀律權力;12)依法批准於省內服務之公務人員休假,但並非經其任命之人員之無薪假及無限期無薪假除外;13)下令對其轄下之公共部門,包括自治部門及地方行政團體、行政公益法人、法團及經濟協調組織及公務人員,展開檢查、全面調查或專案調查,但司法官、檢察官及非其權限任命之司法人員除外;14)於其認為適當時,建議對司法官、檢察官及非其權限任命之司法人員展開全面調查或專案調查;15)查察一般需要,並接收向其提出之投訴及請願;16)接收並提出司法措施之請求;17)按照生效之法律及規章,解決審判權及管轄權衝突;18)下令因嚴重危及公共利益而不適宜於省內任職之公務人員到海外部報到,但受法律限制之現職司法官除外;19)向立法委員會呈交依法確定預算應遵原則之法規議案,並附上政務委員會之意見及第49條第2款第b、c及d項所指之資料;20)於最高層次領導省總預算之編制工作,並下令執行之;21)於法律容許下,轉移款項;22)依法且必須基於省財政會計廳廳長提供之合法性、指定預算款項之運用及分類之數據,行使開支總監之職能;23)依法於當年經濟年度內決定從總預算平常開支表登錄之款項中支付,且不超過500萬士姑度,用作執行已適當計劃之公共工程及維修工程、服務提供及物資採購,並經聽取有權限機構關於技術方面之意見後,核准相關之合約;24)決定任何部門常設基金應存放之金額、指定管理基金之負責人,並於行政管理委員會從缺之情況下,要求提供擔保;25)於預算款項中,並按照適用於編制或臨時人員之固定或現行工資,批准支付公共部門必需人員之薪俸;26)就省內狀況及業務而產生之薪俸、退休金、旅費補助及其他主要及附屬薪俸之發放作出決定。於任何情況下,不得交由海外部部長作出此決定;針對行使本職權之行為而產生之訴訟,僅得通過司法上訴為之;27)於需要時規範於省內生效之法律、法令、國令及其他法規;28)依法對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實施監督行為;29)向省內各市分配總預算指定款項,用於工程、改善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48第53期或任何特別服務;30)訂定發出內債之金額及條件,上限為年收入之2/12,並可於經濟年度結束時攤還完畢,且用作補充庫房之不足,而無需作出擔保或特別保證;31)於其他實體並無權限之情況下,核准法團組織及其他公法人之章程及規章;32)於具嚴重理由之情況下,通過經說明理由之訓令中止執行由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制定或下令執行之市政條例、規章,具財政、警務或純粹行政性質之法規;33)於遵守關於利用及使用省資產及服務之法律規定之前提下,開設、修訂及廢止稅項;34)於其職權範圍內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土地、礦場、礦泉、工業專營、道路、橋樑及碼頭之建設及開發、任何能源之使用、漁業及捕魚權、海岸航線及未有於《海外組織法》第11綱第1目第5款第b項包括之任何運輸系統11,進行不妨害主權權利之批給;35)遵照一般法律之原則及對葡萄牙主權之捍衛,規範國民及外國人之入境、過境、居留及出境;36)決定驅逐或拒絕因其存在或進入會產生嚴重之內部或國際秩序困難之國民或外國人入境;37)根據法律訂明之情況或規定,解散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之行政管理機關。於確定解散之訓令中須說明理由,並下令於法定期限內重新辦理選舉;38)對符合條件之村落,授予鎮或市之約章;39)根據現行法律及規章,行使賦予其履行之其他職責。 總督不得轉授其財政管理事宜之職權,但得通過訓令及該訓令內之規定,將行政部門預算之執行權授予已授權負責監督之政務司,責任由總督承擔。總督亦得通過相同方式,授權行政部門首長日常行政開支及支付臨時人員薪金之職責。 與總督行使本條第1款第37項規定之職權有關之地方行政團體及公益行政法人之行政管理機關,得為此通過召開特別會議作出申明。海外部部長須知悉此項申明,並作出最終解決。 如總督主動或違背有權限公務人員提供之資料,下令支付並無於預算內登錄,或高於預算登錄金額,或與預算登錄之用途不符之開支,須負上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總督行使行政職能,通過於《政府公報》公佈訓令為之。第16條──為符合《海外組織法》第34綱第4目之規定12,須聽取政務委員會之意見後,方得行使該法第30綱第2目13 及上條第1款第23項規定,而當金額高於200萬士姑度時,及第27–38項規定之行政職能。第17條──總督應每年向海外部部長呈交上一年度其政府及行政之工作報告。第三節立法委員會第一分節立法委員會之權限及組成第18條── 立法委員會有權限:a)根據《海外組織法》及本章程規定,制定立法性法規;b)就由海外部部長或總督提出,對法律規定及所有與省政府及行政有關之事項發表意見;c)制定內部議事規則。 立法委員會有專屬權限:a)通過根據第49條第2款第a項草擬之預算編制應遵原則;b)根據《海外組織法》第60綱第2目 14 之規定,批准總督舉債;c)審議經濟計劃匯集專門委員會關於省經濟發展計劃之年度報告,並監督其執行;d)選舉海外委員會之本省代表及根據第37條規定之政務委員會委員。第19條── 總督為立法委員會之主席; 委員須於每一立法屆之首次平常會議內自選任委員中選出一名副主席。當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實際執行主席職務; 當副主席缺席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最年長之委員替代。第20條── 立法委員會由8名經選舉產生之委員組成;亦加入政務司、檢察長及財政會計廳廳長為當然委員;尚有華人社群代表1名,由總督委任。如政務司從缺,則由民政廳廳長加入立法委員會。選舉遵照以下規定進行:a)3名由已登錄於選民登記冊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b)1名由已登記、其直接稅最低納稅額為2000士姑度之自然人納稅人選舉產生;c)3名由地方行政團體、依法確認之行政公益法人及代表道德及文化利益之團體選舉產生;d)一名由省內私人團體或機構選舉產生。 為 第a項所指之選舉效力,本省地區視為單一選區。第21條── 立法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4年,自首次平常會議開始時計算,得連選連任; 如於該4年任期期間出現之空缺獲填補,則新任委員履行職務至同一個4年任期屆滿為止。第22條── 選舉應於立法委員會首次平常會議召開前最少30日舉行。所有於法律及本章程未盡之事宜,由總督通過訓令規範之,並於選舉行為發
  • 149《澳門研究》第53期2009. 8生前最少60日公佈; 於4年任期期間出現之空缺,須於空缺出現後60日內通過選舉予以填補;但任期在此期間結束,或於立法會期休會期間結束除外;於首次平常會議召開前8日內,或於4年任期期間出現空缺,並經補選後15日內,平政院須確實核算及宣佈當選委員之名單,並刊登於《政府公報》。第23條── 立法委員會之被選舉資格為:a)原生葡萄牙公民;b)成年;c)懂閱讀及書寫葡文;d)於省內居住1年或以上,或於過往曾居住不少於10年;e)非現職公務人員或地方行政團體人員,但教學人員除外。 第e項之規定不適用於第20條第3款第c項所指之委員。 即使符合第一款之條件,以下人士不具備立法委員會之被選舉資格:a)經法院判決不得完全享有民事及政治權利者;b)未恢復權利之破產人及無償還能力人;c)被判處有期徒刑者;d)曾被判處有罪,而該罪行導致重刑罰者;e)擔任領事職務,或受僱於外國領事館者。第 24 條── 立法委員會委員之職務為義務性,並於出席每次會議時,發放相等於省行政部門主管,包括基礎及增補性薪金之月薪金金額1/30之出席費報酬。 經選舉產生之委員,僅可於下列情況下放棄任期:a)年齡超過65歲;b)經證明因病而不能經常參與委員會之工作;c)因不可抗力之情況,妨礙其正常履行職務。第25條── 以下情況導致委員喪失任期:a)於每一行政年度無故缺席會議總數超過一半;b)接受政府或地方行政團體之有薪職位或委任,但屬於被委任作研究者除外;c)喪失葡萄牙國籍、於省外永久居留或處於第24條第2款第b及c項所指之情況。委員會本身有權限決定委員因故不能視事之合法性,並對放棄或喪失任期作出決定。第二分節立法委員會之運作第26條──立法委員會於省會運作,並為此給予所有必需之資源。第27條── 立法委員會之會議為公開,但為維護最高利益,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經任何委員建議而作出相反決定者除外; 公開會議之會議記錄一經通過,須送往民政廳,並刊登於《政府公報》附件; 閉門會議之會議記錄,須以緊急及密件方式送交總督。總督須將副本送交海外部部長。第28條── 立法委員會以平常及特別會期運作; 每年有兩個平常會期,各為期30天,於4月及10月開始。總督得延長任一會期,但兩個會期期間之總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別會議得由總督隨時召開,並應立即知會海外部部長; 於延長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期間,委員會僅可處理被延長之議程及召集書訂明之事項。第29條── 立法委員會之特別召集,由主席於會議召開前8日,於《政府公報》刊登通告為之。於緊急情況下,此期限得予縮短。 通告應準確註明召集之理由,及會議舉行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如會議舉行前未有按照本條規定發出召集書,其行為視為無效,且不產生效力。第30條── 主席得召集製作正於委員會審議之提案之政務委員會委員,及於相同條件下,邀請於本省執行職務,且不低於行政督察職級之海外部公務人員參與立法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之討論,但不具有投票權; 主席得召集具特別能力,且有利於審議議程事項之任何人士參與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第31條──於立法委員會之動議權,同時歸總督及委員會委員所有,但後者不得提交增加開支或減少前法設立之收入之草案或修訂提案。第32條── 立法委員會僅可於委員總數之一半加一名委員,包括主席之出席下運作; 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表決作出,但法律另有規定之比數除外; 當表決票數相等時,主席具決定性表決。第33條── 立法委員會委員於執行任期時發表之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下列情況除外:a)發表之意見有違國家之團結、領土完整及獨立;b)煽動顛覆政治及社會秩序;c)誹謗、詆毀或侮辱個人或機構、侵害公共道德或公然煽動犯罪。 如屬a項之情況,應決定將有關委員逐出委員會,並喪失任期。如屬b及c項之情況,得科處相同懲罰或中止其職務,為期不超過1年。 本條所指之違反,須由一個由立法委員會主席及由委員會選出之兩名委員所組成之委員會負責審查。主席得授權副主席執行本職務。第34條── 立法委員會之解散,得由海外部部長於具備國家最高利益之理由下,並經聽取海外委員會全體會議之意見後作出; 解散須由總督建
  • 澳門現代政治行政制度部分法規選擇(1955–1976)(上)澳門研究150第53期議,並附上採取此措施之詳細說明; 解散通過部令作出,須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立即生效; 新委員之選舉,須根據《海外組織法》、本章程及其他適用之法律,於《政府公報》刊登解散令之日起計60日內舉行。第35條──立法委員會議事規則應註明: 需要設立之委員會之組織; 表決方式; 議程前應宣佈處理事項之排序; 呈交立法性法規議案之條件及設定審議之期限; 於委員會通過立法性法規後須遵守之最後編輯程序; 製作建議書或意見書之期限; 其他本章程規定及被認為對委員會運作有需要之規則。第四節政務委員會第36條── 會同總督常設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者,為政務委員會,有權限:a)協助總督行使立法職能;b)根據法律規定之事項,以及由總督提出,關於本省之政府及行政事項發表意見;c)根據中央機關訂定之一般綱要,通過由經濟計劃匯集專門委員會準備之省經濟發展計劃。 政務委員會之主席具與立法委員會主席相同之權限,並得將主席之職務授予倘有之政務司。 政務委員會委員之職務為義務性。第37條── 政務委員會由政務司、倘有之武裝部隊司令、檢察長、財政會計廳廳長、澳門市政廳主席,及3名於每一立法屆首次平常會議選出之立法委員會委員組成。如武裝部隊司令從缺,或當總督為司令時,則由三軍司令員中最高級或最年長者替代。 如政務司從缺,則由民政廳廳長加入政務委員會。 如當然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有關部門之法定代任人替代。第38條── 政務委員會會議得隨時由總督召集。當出席人數達多數時,方得進行審議。 委員會會議為不公開。會議記錄一經通過,應送交副本予海外部部長。 主席得召集能澄清審議事項之人士參與會議。第39條── 選定職團代表大會代表之權限屬政務委員會,並遵照以下規定:a)委員會之主席為此召開特別會議,並於必需之期限前發出通知;b)投票以不記名方式為之;c)代表須從政務委員會之現任或前任委員、地方行政團體及行政公益法人之現任或前任成員選出,並於最大程度上保障本省之道德、社會及經濟利益有充分之代表。 應選之職團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由《職團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待續)註釋:1. 蕭偉華: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Macau (1820-1974) (Macau: Publicações O Direito, 1991)。2 同註 1 。3 即:按照排序的檢察官;而在特別法院和法庭,則為依法指定的代表。4 該款規定,如總督不同意政務委員會的表決,須延遲公佈並將事項提請海外部部長解決,同時解釋出現分歧的原因。海外部部長經聽取海外委員會意見後,得確定總督須全部或部分公佈由政務委員會通過的條文,但不影響總督將海外部部長不同意的部分重新草擬提案,發回政務委員會審議;或由海外部部長認為適當時,為該事項立法。5 《葡萄牙海外組織法》中有關“大總督”的表述,在設置簡單政府架構的海外省以“總督”取代;有關“立法委員會”的表述,以“政務委員會”取代。6 即城市化工程和發展計劃中應登錄於特別開支和融資收益,以及與之衍生的屬於海外省政府權限的立法措施。7 該款規定,如總督不同意政務委員會的表決,須延遲公佈並將事項提請海外部部長解決,同時解釋出現分歧的原因。海外部部長經聽取海外委員會意見後,得確定總督須全部或部分公佈由政務委員會通過的條文,但不影響總督將海外部部長不同意的部分重新草擬提案,發回政務委員會審議;或由海外部部長認為適當時,為該事項立法。8 Leal Senado.9 總督得由一名政務司協助,有權限行使獲授予之職能。1 0 海外部部長的其中一項立法權限,是經聽取總督和海外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意見後,制定各海外省的政治行政章程。1 1 該法所指的運輸系統,包括對外航線和供一般利益和大型公共工程使用的鐵路。1 2 總督在行使立法職能、在需要時規範在省內生效的法律等的規範、對地方行政團體和公益行政法人行使監督權時,須聽取政務委員會的意見,且可以不贊同,但如果作出與政務委員會的意見相反的決定,須通知海外部部長,並說明理由。此外,法規草案在提交立法委員會討論前,須聽取政務委員會的意見。1 3 即行使立法職能、在需要時規範在省內生效的法律等的規範、對地方行政團體和公益行政法人行使監督權。1 4 所有收入須繳納庫房,並須根據法律規定,編制年度總帳目。
  • 一、 本刊係澳門基金會與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編輯出版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二、 本刊以“研究澳門、服務社會”為宗旨,推動本澳學術研究與交流,力求適度發揮學術理論服務社會的基本功能。三、 本刊為雙月刊,逢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出版。四、 本刊優先發表下列主題的學術論文、學術信息:對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澳門與鄰近或相關地區開展合作的研究成果;內地、港台及世界各地可供澳門參考的發展經驗。五、 本刊除發表本澳專家學者的有關論述外,歡迎境外專家學者惠賜有關論文,提供信息及資料。六、 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用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葡文或英文稿件分別以原文刊登),篇幅以3000---8000字為宜,文責自負,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七、 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本刊編輯部電子郵箱為:cms. info@umac.mo)以文字檔傳來或寄來軟盤的稿件,手寫稿件一律不收。文稿發表與否,三個月內均通知作者。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八、 本刊編輯部有權對選用文稿進行必要的體例規範工作,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說明。附:稿件體例要求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引號用“ ”(不用直引號「 」);逗號用,(置於中位,不用下落的逗號);書名號用《 》(不宜混用引號)。文稿採用新細明體,題目18點、大標題14點、次標題及內文12點;間隔為單行間距。英文文稿字型用Times New Roman。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引用古籍例外),五位以上數字用進位號,如65,000;萬以上整數數字以萬、億為單位。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置於文末。註釋不採用西方習慣,字型大小為10.5點,並分別以1、2、3……數字來標示;參考書目字型大小為12點。相關體例規範如下:專著:(中文)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r , Ti t le of Book (Place of Publ icat ion : Publ isher , da te) , pp . ?.期刊:(中文)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出版期號,出版年,第?頁。(英文)Author o f a r t i c le , “T i t l e o f ar t ic le , ” Journal T i t le , Vol . ? , No. ? (year) , pp. ? .中文文稿請附上標題英文翻譯及作者姓名之規範英文拼寫方案,以便收入英文目錄。《澳門研究》稿約
  • 《澳門研究》編委會朱壽桐、李向玉、單文經、湯開建、曾令良、楊允中、黃竹君、駱偉建、趙 偉、劉建宏(按姓氏筆劃排序)《澳門研究》第 53 期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Vol. 53︰澳門基金會(澳門郵箱3052號)︰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大學圖書館ILG216室,電郵︰cms. info@umac.mo)︰吳志良、郝雨凡︰林廣志︰鄧安琪︰熊國柱︰嘉華印刷公司︰嘉華印刷公司︰600本︰ 2009年 8月︰澳門幣80元ISSN 0872-8526出 版編 輯主 編執行主編副 主 編封面設計植字排版印 刷印 數出版日期定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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