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47 期Vol. 47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8 年 8 月
  • I2008. 8法律與政治落實第23條立法時不我待,別無選擇 .................................................................................... 楊允中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對相關《民事訴訟法典》修改的建議 ......................................................................... 劉方煇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 ............................................................................................................. 林桂桁澳門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 ..........................................................................陳 轅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 .............................................................................. 簡萬寧澳門的行政文化路徑選擇 ......................................................................................... 黃志勇、曾翠儀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 .................................................................................................................. 鄧木佳經濟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 ................................................................................................. 謝四德雙子城──新世紀澳珠區域合作的終極目標 ..........................................................................陳 青澳門發展文化產業政策探討 ...................................................................................... 劉伯龍、龐欣新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 聶林波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 ................................................................................................. 林輝蓮The Game Theory and Governmenta l Choice in Macau Gaming Industry ................... CHIANG Wa Fong Cora國際博彩業監管制度對澳門的啟示 .......................................................................... 呂開顏、劉丁己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 .............................................................蘇一丹、陳小虎、潘樂陶社會與歷史澳門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突破口:教育 ..........................................................................李 略海峽兩岸221旅遊互動前的文化分析 ...................................................................................... 胡幸福從信文結構看澳門中學生之禮貌意識 ...................................................................................... 林詩敏GradeRetention andEducational Expectation:A Study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Macau ........................................... HO Tin Lai, CHONG Kin從“世界記憶工程”到“澳門記憶”的啟動 .......................................................................... 楊開荊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 ...................................................... Rogér io Miguel PUGA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兼論鴉片戰爭與澳門(下) ............................................................................................ 鄭光濱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 ................................................................................................. 徐曉望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之過程 .............................................................. 金國平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 ................................................................................................. 張廷茂其他踵美古人,裨益今學──評《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校補本 .......................................邢培順學術動態 ...............................................................................................................《澳門研究》編輯部目錄1817233037425057616474818893101105110115123128133141148151157160
  • II47Law and Politics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 Urgent and Compulsory ........................ IEONG Wan ChongThe Improvements of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of Civil Action in Macau:Suggestions on the Relevant Modification of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 LIU FanghuiShort Analysis on the Non- Effective Administrative Act ............................................................. LAM Kuai HangThe Legal Nature of th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the Strata-Title System in Macau .................CHEN YuanViewing the Sense of Crisi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Government from the “Hac Sa Incident” ............................................................................... KAN Man NengThe Choice of the Path for the Administrative Culture in Macau........................ WONG Chi Iong, CHANG Chui I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Senior Official in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 .... TANG Muk KaiEconomicsSome Views on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 CHE Sei TakTwin Cities: the Ultimate Goal for the Macau-Zhuhai Cooperation in the New Century ...................... CHEN QingA Discussion on the Polic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in Macau ......... LIU Bolong, PANG XinxinA Re-Discussion on the Influence of Immigration and Imported Laborson the Labor Market of Macau ........................................................................................................ NIE Linbo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Internet Gambling in Macau .......................................... LIN HuilianThe Game Theory and Governmental Choice in Macau Gaming Industry ................... CHIANG Wa Fong CoraThe Implica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sino Regulation for Macau................................................................................................. LOI Hoi Ngan Edmund, LIU Ting Chi MattewCrimes Related to Gambling in Macau and their Precautions ..................... SU Dan, CHEN Xiaohu, PAN LetaoSociety and HistoryEducation: The Ke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Building-up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Macau ....................................................................................................... LI LueA Cultural Analysis of the Framework of “221” before the Cross-Strait Tourist Interaction ................... HU XingfuFrom the Letter Article Structure Looks at Politeness of Consciousnessin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Macau ............................................................................................. LAM Si Man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A Study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Macau ..........................................HO Tin Lai, CHONG KinFrom “the 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 to the Lauching of “the Macau Memory” .............. IEONG Hoi Keng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 ......................................................Rogério Miguel PUGAMacau Becoming the Stepping Stone for Foreign Aggression to China and theLinkage between the West and China: On the Opium War and Macau (Part II) ............CHIANG Kong PanThe Zheng Zhilong Family and the Fujian Merchants in Macau in the Ming Dynasty .................... XU XiaowangThe Process of the Portuguese “Getting Concrete Accommodation with Bricks andRafters” in the Macau Peninsula ................................................................................................. JIN GuopingEnquiry into the Total of the Chinese Population in Macau during the Ming andQing Dynasties ..................................................................................................................... ZHANG TingmaoOthersFollow the Best of the Forefathers, Benefit the Present Study: A Review on the Revised Version ofThe Uncategorized Collection of “Qi Lue” ............................................................................. XING PeishuanAcademic Activities .............................................................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CONTENTS1817233037425057616474818893101105110115123128133141148151157160
  •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今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第九個年頭。這九年變化很大,進步明顯,人人都有各自切身的感受,也可以作出各自不同的評估。儘管前進路上時有風雨,依法施政也偶有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缺位缺失,但總體觀察,人們仍然可以理直氣壯地講:過去的九年是澳門順利實現回歸後沿 “一國兩制”所指明的航向乘風破浪前進的九年,是全面實行基本法、正確堅持依法施政的九年,是澳門社會繁榮穩定指標不斷提升、廣大居民基本權益和福祉得到充分保障的九年,當然,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順利開局、成功奠基的九年。在未來的200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舉行兩大選舉,特區政府將進入新的第二個十年施政期。在這樣一個極為關鍵、極為敏感的時間點,相信特區政府也好,社會各界也好,會不約而同地把關注點集中在若干重要性、緊迫性突出,又具實際完成條件的焦點事項上,這中間,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便是最有代表性的一項。二、一項別無選擇的立法任務(一) 特別行政區特在實行“一國兩制”1999 年 12月 20日澳門依《中葡聯合聲明》規定回歸祖國,自這一天起新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下“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基本法》第 2條,下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5條)澳門因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和僅有的兩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之一,實行“一國兩制”是特別行政區的最大特點,也是最基本的發展優勢。(二) 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 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 條)同其他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等地方行政區域不同,特別行政區擁有一部體現“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基本法》,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序言)作為憲制性法律,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擁有最大的法律效力、最大的法理權威性、最大的法律影響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11條)(三)中央與特區是領導與被領導、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在《澳門基本法》第 2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落實第 23 條立法時不我待,別無選擇楊允中 **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
  • 落實第23條立法時不我待,別無選擇澳門研究2第47期區的關係”中共有12個條文,這12個條文對“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中央與特區是領導與被領導、授權與被授權即上級與下級的關係,以及中央與特區的權力分工均作出了清晰而明確的規定:關於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這表明:一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同其他地方行政區域一樣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另一方面,它又同其他地方行政區域不同,享有高度自治權。這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屬性。關於直接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力:外交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3 條)國防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第 14條)任免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第15條)立法監督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第17條)這幾項權力由中央行使,完全是體現“一國”、體現國家主權、體現中央集權制的需要。關於由中央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1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17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18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19條)除上述三大基本權力外,還有其他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第20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第 21條)這些範圍廣泛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充分地體現“兩制”、體現高度自治權的有效行使。上述權力架構的設置與分工表明,儘管澳門特區擁有罕見的高度自治權,但在中央政府面前的仍是“地方行政區域”,其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對中央授權性立法規範必須認真完成。(四) 第23條是基本法惟一授權性也是命令式立法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 23條)這是《澳門基本法》第 2章也是整部基本法中惟一的授權性立法規範,這條文字非常嚴謹:主語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謂語是“應自行立法”,賓語是“三個禁止”。這裏強調的既有“三個禁止”的基本內容又有“應自行立法”命令式要求,或強制性規範。“自行立法”表明中央授權或權力下放到特區,“應”則表明沒有商量、沒有選擇餘地,一定要做,是一種強制性、命令式要求。其實,如《澳門基本法》第23條表述中省去“應自行立法”這五個字,則法律規範同樣成立,那就變成一個立意明確的限制性法律規範,即直接對“三個禁止”的內容加以限制性指引。《基本法》頒佈時最後採用的是特區“應自行立法”的表述,這清晰而準確地表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把這項立法任務授權給特區或下放給特區,顯然是基於:一方面,特區實行同國家主體部分不同的法律制度,內地的《刑法典》、《國家安全法》、《保守國家機密法》等相關法律不在澳門特區實施;另一方面,國家對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則充滿信心、寄以厚望,相信澳門特區“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完成此項立法工作。此外,基本法還就非常時期的非常舉措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第 18 條)在“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一章的條文中,第23條的重要性無可取代,它指明維護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別行政區的神聖職責,就相
  •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關內容進行立法是特區政府一項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與基本責任。《澳門基本法》正式頒佈至今已逾15年,正式生效已近 9年,在“五十年不變”的歷史階段已過去近1/5的今天,這項法律仍屬空白,可見其迫切性非同一般。(五) 2009年前完成立法程序可取可行社會上似乎一直存在一種“沒有即時危險論”,認為特區成立至今未作第23條立法仍然天下太平,沒人敢破壞國家安全或公開挑戰中央權威。這是非常不妥的判斷。目前未出現異變不等於今後不出現異變,眼下不存在即時性危險不等於可以排除這類危險性。法律規範的可貴正是在於其防患於未然的警示、防範功能。應該說,第23條立法是一項不容再拖的立法事項。其實,早在2002年下半年,澳門特區已就第 23條立法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並形成較高共識,後因一些外部因素而擱置。但從特區政府到各界居民,對第 2 3條立法跟進事宜的關注從未間斷。何厚鏵行政長官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基本法第23條要不要立法不存在討論空間,在其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內一定完成這項意義重大的工作,在 2007年 6月推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 2007–200 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和《澳門特區 200 8 年施政方針》中,也都把“跟進《基本法》第 23條立法工作”列為重點內容。由於2009年內要先後進行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而且還會有為數頗多圍繞特區成立十週年的各類型活動推出,顯然難以安排更多具全局性意義與影響的大型立法項目。為使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得以在本屆政府任期內順利完成,不留下歷史性遺憾,把時限集中在2008年下半年與 2009年上半年應是最佳選擇。(六) “三個有利”與“三個結合”既然條件成熟,時間緊迫,且別無選擇,那麼,盡快完成第23條立法其積極意義是顯然易見的:一是有利於澳門特區法制體系的配套與完善,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使居民法治意識再攀新高,二是有利於正確落實基本法,使基本法 9章145個條文的全面實施不存空白點,三是有利於確保國家安全、提升國家與中央政府權威性。總之,有利於“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正確實踐,也有利於對澳門這個“一國兩制”成功範例的認受性進一步提升。當然,立法貴在質量第一,貴在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嚴謹性、適中性,時間再緊迫也要理性務實,也要廣納民意民智,使立法過程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起來,使依法施政與民本意識有機結合起來,使和諧社會構建與公民意識提升結合起來。三、對基本法第 23 條的必要解讀(一) 國家安全條款通常要寫入憲法或憲制性根本大法所謂國家安全,係指“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制度不受外部勢力的侵害。”1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國家內政外交的首要任務。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隨 國際關係中的經濟因素日趨重要,現在經濟安全和環境安全已成為國家安全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在指導國際關係的現代國際法中有一條公認的自衛原則:“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目標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2和國家安全關聯度很高的一個用語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亦稱社會秩序,係指為維護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必需保持的有條不紊的社會狀況。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群眾生活秩序等。擾亂或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構成犯罪行為。《澳門基本法》規定居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也就自然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義務,這是不言而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則第28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其中,對於“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要以“鎮壓”形式即重判加以追究。憲法第53 、54、55 條還分別把“保守國家機密”、“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作為公民五大義務的組成部分。此外,還專門制定國家安全法和保守國家機密法加以具體落實。《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寫明,要“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憲章第1章“宗旨及原則”第2條第 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
  • 落實第23條立法時不我待,別無選擇澳門研究4第47期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3憲章第 7章還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並應作成建議或抉擇……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3條第3項對叛國罪作出規定:“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並規定“國會有權宣佈對於叛國罪的懲處。”5美國建國之初通過的《美國聯邦條款》指出:“凡在任何一州獨犯或被控以叛國罪、重罪或其他次重罪而逃出該州司法權外,並在他州被發現者,他州應即根據該罪犯所逃出州行政首長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並移解至對該罪犯有司法權之州。”6美國移民當局還把“忠於美利堅共和國”作為取得美國國籍的誓詞內容。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擁護合眾國憲法,而後來從事於顛覆或反叛國家的行為,或給予國家的敵人以協助或方便者,均不得為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人,或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7英國330年前通過的《人身保護律》第2條規定,叛逆罪或重罪者屬依法定程序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排除對象。《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第 21條(政黨)第2款規定:“凡由於政黨的宗旨或黨員的行為,企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圖危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的政黨,都是違反憲法的。”“聯邦憲法法院對是否違憲的問題作出裁決。”8(二) 基本法第23條所限定的規範客體是適當的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要全面限制三類行為,即: “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三項被禁止的行為互相關聯、互為因果,如果被認定為既成事實,則其後果的嚴重性、嚴峻性是不言而喻、可想而知的,對國家的最高利益和特區整體利益所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估計的,故要明令加以限制。第一個禁止列舉五種現象:涉及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任何行為,這五種行為通常又難以分離,往往兼而有之,2008年3月14日發生在拉薩等地的藏獨分子打砸搶燒事件,就帶有較為典型的上述特徵。這類違法行為對國計民生、對長治久安、對穩定繁榮構成直接威脅,對其防範要警鐘長鳴,不能養癰為患,不可姑息養奸。對於第二和第三個禁止,即“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由於它們之間存在必然聯繫,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要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性活動,就必然會在本地尋找、物色、收買代理人,而出於政治動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要想進行第一個禁止所提及的冒險行為,則必然要在外國尋找、拉攏可望為其撐腰的後台勢力。其實,即使是本地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只要不是心藏鬼胎、意欲不軌,其正常活動本不應成為法律追討的對象,但“旨在執掌或參與國家政權以實現其政綱”9即以奪權為行動綱領的外國政黨也好,政團也好,把澳門作為其活動基地,或意欲把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作為靠山,裏應外合,陰謀奪權、推翻或改變澳門特區以至國家的管治權力一類行為,則顯然應列入明令禁止、堅決取締的範圍。總之,這“三個禁止”規範的客體清晰明確,禁止這些行為事關澳門特區的整體利益,事關國家的核心利益,事關“一國兩制”能否得到成功驗證,因而不是小事小情而是大是大非,不是一時得失而是貫徹基本國策的長遠努力方向,不容極個別人士隨心所欲加以劣曲,橫加阻攔,而要尊重絕大多數居民的真誠意願和堅定信念。四、關於幾個相關問題的討論(一) 同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性直至目前,仍不時可以聽到所謂第23條立法有違國際人權公約的議論。其實,這是一種毫無根據、不負責任的推論。如果不是出於政治偏見、意欲混水摸魚,那麼也會是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偏聽偏信所致。第23條立法,同所謂違反國際人權公
  •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約不僅扯不上關係,恰恰相反,做好相關立法本身就是維護國際人權公約的需要。著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在第 1條第1款開宗明義地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10一個主權國家的居民關注維護自己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這是有效行使民族自決權的具體表現,兩個公約第 1 條第 3 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11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管轄之下的地方政權,因此,有關特區內部的立法事宜,也是體現民族自決權的內容之一,國際組織也好,外來人士也好,都應尊重這種權利,過多地說三道四本身就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條文之間具有很大關聯性,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關於人權保障最充份的成果,但對其理解絕不可以各取所需、斷章取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有53個條文,其中作出實質性規範的共27個條文,在這些條文中屬於“克減條款”或“限制條款”的便有8個條文,分別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全局利益相關,包括:“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上所承擔的義務。”(《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下同)“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第5條)“上述權利(指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自由及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作者),除法律所規定並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12條)“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第14 條)“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18條)“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和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19條)“ 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散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第20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第21 條)上述內容清晰明確地表明,維護基本人權和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是毫不相關的兩件事,而是必須充份兼顧、適度平衡的兩個相關因素,它們相互之間絕不是對立的概念,正當的言論自由與鼓吹戰爭、宣揚恐怖主義或挑戰中央政府管治權威,絕不是同一性的概念。我們強調人權、尊重人權,但絕不可置國家安危、公共秩序於不顧,絕不可以對妄想顛覆國家中央政權、同國際敵對勢力沆瀣一氣的分裂、破壞行為掉以輕心、聽之任之。強調維護人權的國際性,必須置於尊重各國人民自決權的優先性之下,這樣才會使認識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二) 同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相關性第23條立法是否會影響言論自由、影響公民權利的保障呢?絕對不會,首先,“三個禁止”所限制的都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的破壞性犯罪行為,這同居民正常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毫不相干、毫無關聯。其次,凡是涉及“三個禁止”的行為,其策劃者、參與者肯定是心存不軌、內外勾結、意欲冒天下之大不韙,挑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妄想變天奪權,這同廣大守法公民的意願、利益和行為取向是針鋒相對、水火不容的。就第23條立法,絕不是以現實社會中某些團體或個人的政治取向和行為作為法律制裁的參照物,但從理論上也絕不能排除在特區內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因素。凡是存心賣國求榮、破壞國家主權和領
  • 落實第23條立法時不我待,別無選擇澳門研究6第47期土完整的人,必然會裏應外合,勾結外國政治性組織、團體參與其事,而國際間形形色色出於政治偏見繼續敵視中國、不願見到“一國兩制”成功實施的另類勢力,也必然會巧立名目,打 種種貌似公正、民主、自由、人權等旗號,策動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圖謀不軌。從特別行政區來講,香港也好、澳門也好,本身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僅僅是統一的國家中一個實行與主體部分不同制度的特殊地區。生活在特區的廣大居民,一方面要相信國家推行“一國兩制”的誠意和決心,另一方面自身也要信守“一個兩制”下“河水不犯井水”的原則,鞏固個人同國家之間、個人同民族之間不能割捨的眷戀之情。作為愛國者,作為同自己國家、自己民族同呼吸、共命運的特區居民,當然不能容忍任何矛頭指向國家安全、損害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區居民的最高利益、最大福祉在於確保社會穩定前提下經濟、文化的持續良性發展,而所有遵紀守法的特區居民,絕不需要擔心因相關立法而使本身的基本權益受侵犯的可能,這根本是兩項毫無關聯的事物。談到基本權利,本人在多年前曾提及兩個基本觀點:一是權利義務對應觀;二是人權國權一致觀。首先,權利、義務是一個銅幣的正反兩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責任;喪失權利就不能履行義務,失掉自由就無法盡到責任。一個有教養、有法治意識的合格公民,既看重權利更看重義務,在維護自身權利同時,更要尊重別人基本權利。在現實社會從不存在絕對的公平,故嘴邊上的所謂“討個公平”不宜濫用,關注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維護基本權利的需要,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要理解人權與國權具有很高的一致性、統一性。在當代,人權是一個頗為流行的詞匯,它同民主、自由一樣成為備受關注的一項追求目標。人的基本權利、人的尊嚴要受到有效的維護,這絕對是正確的。但人權也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相對的概念,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有其不同的關注重點,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待發展國家的居民各自對人權有不同的理解和追求,也是完全正常的。脫離各國社會實際,機械性地套用一些人權口號,顯然未必具有積極性和建設性。人權不能脫離國權、不能脫離所處社會現實,國權是全國人民的權,是最大的人權。人權要爭取,國權更要爭取,人格要注重,國格更要注重。正如鄧小平所講:“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如果中國不尊重自己,中國就站不注。國格沒有了,關係太大了”,“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12維護國格,也就是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中國人在國際舞台上賴以立足的基礎。(三) 理性思維,寬鬆包容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既是特區政府要盡早落實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歷史使命,也是全澳社會的一項共同性任務。早在2003年,本人曾提出五個原則有待強調:一是適度寬鬆原則。“宜鬆不宜緊”、“宜粗不宜細”仍然是貫徹始終的原則,在界定各種相關犯罪構成時要盡量作到清晰明確,要盡量縮小其外延。二是可操作原則。這項立法涉及對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認同,故立法要有的放矢,不宜採用可導致執法隨意性的表述。三是廣泛諮詢原則。諮詢既是集思廣益的過程,又是普及推介過程,立法過程伴隨廣泛深入的諮詢,多聽來自各方面、各種強度的聲音,絕對有益而無害。四是深入宣傳推介原則。此項立法涉及許多根本性法制觀點與理念,因此,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而且即使在完成立法程式後仍有必要通過廣泛細緻的宣傳推介來作好法律解釋工作。五是堅持理性思維原則。這項立法由於具有較大敏感度,故政府要堅持務實理性的取向,力求法案一出台就具有較高成熟度,全澳各界人士都要理性思維,都要耐心地聽取不同意見、不同聲音,而在討論中不顧事實、斷章取義、任意歪曲別人觀點的行為取向 ,實際上也涉及到起碼的人格信譽和道德操守,欠缺理智便難以站住腳跟。 13總之,抓緊當前相對有利時機,在深入而充分地聽取民意民智的基礎上把眾目所盼、眾望所歸的這項立法工作做好,其意義、影響不容低估,它對提升廣大居民的愛國情懷、對正確理解與實踐“一國兩制”、對確保特區的整體利益和國家的核心利益至關重要,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法制建設標誌性工程。五、結語國家國家,有國才有家,國強民方富,這是中外
  •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歷史一再證實的真理。如今,我們的偉大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是世界經濟四強之一,也是惟一躋身四強的發展中國家,我們已經健步走在民族復興的大路上。這 30多年來我們的國家變化之大、進步之快,不僅令我們全體炎黃子孫感到興奮、感到驕傲,同時也令全球人士寄以前所未有的信任和尊重。偉大祖國實實在在地成為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堅強後盾。經過2008年南方雪災和四川地震洗禮的中國人民,以更加堅韌頑強、更加理性文明的嶄新面貌令世人為之震撼。作為當代中國人,作為生活在澳門特區的中國人,我們不僅要認真關注特區的穩定與發展,同時也要高度關注整個國家的穩定與發展。這是新時代愛國者的最起碼的志向與胸懷。因為效忠國家是當今世界各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關注、支持並推動基本法第 23條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也是我們本身的切身利益所在,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表明我們的意願和要求,絕對是天經地義、正大光明的行為,在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上不容優柔寡斷、吞吞吐吐、猶豫不決。繼續探索實踐“一國兩制”的規律性認識,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這一代人要做,下一代人更要做。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力求主動、力求自覺,這關係到依法治澳的成功,關係到澳人治澳的成功。基本法第 23條立法現正面臨一個新的最佳決策期,時機已經成熟,時不我待,機不可失,正是“我們的目標,正確而清晰;我們的道路,崎嶇而長遠。我們深信,只要澳門人具備按部就班的奮進意志和耐力,具備全局為重的量度和情操,具備勇於付出代價的氣概和開拓創新的精神,澳門美好的明天必定能夠實現。”14註釋:1 《辭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99年,第758 頁。2 《簡明不列顛百科詞典》第三卷,第 5 4 7 頁。3 聯合國公關部:《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第 4頁。4 同上,第 22 頁。5 《世界著名法典選編》(憲法卷),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19 9 7 年,第 1 、 2 頁。6 同上註,第 1 頁。7 同上註,第 1 5 頁。8 同上註,第 1 4 8 頁。9 《中國大百科全書》精粹本,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2 00 2 年,第 183 2 頁。1 0《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防公約》,澳門︰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 2 0 01 年,第 4 頁。1 1 同上註。1 2《鄧小平文選》第 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 331 、3 32 、 34 7 頁。1 3 楊允中:《理性思維是落實基本法 2 3 條立法的重要條件》,載於《國家安全與公民意識》,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 0 03 年,第 67 、 6 8 頁。1 4 何厚鏵:《2 0 03 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 35 頁。
  • 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澳門研究8第47期一、前言澳門民事訴訟法最初是由《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延伸適用於澳門所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澳門回歸後,作為五大法典之一的《民事訴訟法典》實行了法律本土化的轉換,訂成《澳門民事訴訟法典》。顯然,澳門的民事訴訟法本質上屬繼受大陸法系法的結果。為了適應澳門日新月異的發展和法律制度建設的完備發達,以及為了澳門法律的進一步本土化和國際化,澳門立法會意對《民事訴訟法典》進行一次較為全面、重大的修改,其中必然包括對法院民事管轄權制度的完善。實質意義上,民事訴訟始於管轄,管轄是訴訟之前提。當事人起訴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的實現在確定由某一具體法院審理前均處於一種抽象的不確定狀態。因此,民事訴訟中管轄問題至關重要,殊值研究。對於法律改革辦公室《修訂〈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詢文件》)的修訂意見,1些實屬必要,但有些還有待商榷;對於其未涉及的管轄制度的其他規定,筆者亦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故本文意圖對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從理論上作初步的梳理和探究,以期對即將進行的《民事訴訟法典》修訂的推進提供一點微薄之力。二、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成文法淵源首先,《澳門基本法》是澳門民事管轄權的首要淵源。里斯本大學教授伊貝莎‧阿歷山大指出,“《澳門基本法》有三項規則或原則對處理有關法院的管轄權事宜有直接的影響。”2其分別是︰《澳門基本法》第2 、83條所確立的司法獨立終審原則,第19條所界定的廣泛的管轄權範圍以及第84條所規定的澳門三級法院體系。這些規則對澳門的法院司法體系以及民事管轄體系的構建和運行是根本性的,使得澳門的民事管轄權制度有 自身根本的獨特性質。如果說《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界定是根本性的,那麼《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則是基本的、主要的。回歸前頒佈生效的《民事訴訟法典》,在歷經 5年的實踐適用後於 2004年作了一些必要的修訂,有關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絕大部分規範都包含在其中。另外,緊隨其後頒佈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則對管轄權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此兩部法律規範即對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作了較為系統、詳細的規定。在國際法淵源上,亦存在澳門締結的與管轄權有關的國際條約,如海牙的《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關於民商事司法管轄權以及有關判決承認與執行的1968年9月27日佈魯賽爾公約》、《聖塞瓦斯蒂安公約》等。這些條約均是回歸前由葡萄牙參加並延伸適用於澳門。因此,作為前提的《澳門基本法》的根本性界定,建構了主要內容的澳門本地立法基本性規範,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補充規定,便構成了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成文法淵源。三、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特點從外部而言,澳門地域的狹小性,人口的密集、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對相關《民事訴訟法典》修改的建議劉方煇 ** 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研究生
  • 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高流動性,政治地位和制度的特殊性等因素,必會直接或間接對澳門的法律制度產生深刻影響;這種影響,透過內部具體的法律規則決定了澳門法院民事管轄權的特殊性。第一,民事管轄權的獨立性、終極性,這是相對於回歸前而言的。其時,澳門屬“葡萄牙行政管理之下的中國領土”,是葡萄牙管理之下的特殊地區,其“高等法院”並不享有司法終審權;而回歸後,處“一國兩制”下 的審判機關則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延適在民事管轄上,獨立的司法權不僅意味 其獨立於澳門的立法權、行政權,還體現為澳門的管轄權獨立於中國大陸各級法院,無任何隸屬關係;終審權則意味 在級別管轄的權限上,審判權的分配僅限於基本法所規定的三級法院之間。故而,這是一種獨立的僅限於澳門三級法院之間的民事管轄權。第二,民事管轄法律的雙重適用性。《民事訴訟法典》在本土化的過程中考慮到澳門不具有獨立主權,故刪除或轉化了原法典中有關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區分澳門涉外管轄權與澳門地區內的管轄權,這樣的立法意味 澳門現行的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既適用於澳門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又適用於涉外案件的審理。因此在具體適用上,正如阿歷山大教授所論及的──屬接納性規定的法典第15–20條因廢除了內部管轄權規則 3引起了一個奇怪的現象︰要證實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必須先確定澳門法院整體面對其他審判時的管轄權(即確定“國際”管轄權),即使訴訟本身僅與澳門法律秩序有關聯亦然。完成此步驟,才確定內部的管轄權。 4換言之,對澳門而言,在民事訴訟的管轄中首先得確認是否屬於其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其次才能進一步確認屬澳門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第三,民事案件管轄的層級分配性。此種層級分配性並不是指各級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配,而是一種篩濾式的層級管轄。具體言之,澳門的初級法院對幾乎所有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享有管轄權,任何案件不論案情如何複雜或是標的多麼巨大,均由初級法院進行第一審的審理;如果對初級法院的審理存在異議,符合法定上訴的要件,方可依“利益值標準”5依次上訴至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不得越級上訴。即上級法院對民事案件享有的只是上訴管轄權,這種管轄權是潛在的,只有當案件符合法定要件被上訴,上訴管轄權才得以被激發而獲得實現。第四,民事管轄權在實踐上適用的細緻性。由於澳門空間的有限性,在澳門法院體系的設定上雖然是三級法院,但每級(種)法院只有一個,即一個初級法院、一個行政法院,一個中級法院,一個終審法院。依《司法組織綱要法》,初級法院的民事訴訟法庭具體為三個民事法庭和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6所以,管轄權在澳門初級法院就體現為不同民事法庭之間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而更為細緻的是,在處理管轄權衝突問題時,第一審法院法官之間、中級法院法官之間亦會產生案件管轄權的衝突。 7綜上,如葡萄牙學者所言,“管轄權是國家對各個法院之間審判權分配之結果,是賦予各審判機關行使之部分審判權,是行使審判權之範圍”8;澳門的民事管轄權體系正是在這一基本理論的基礎上構建起來,採用的是廣義的管轄權概念,指的是各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之間以及各法院內部法庭、法官間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分配。在內容上不僅包括初級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還包括上級法院的上訴管轄、最終裁判的執行管轄。四、確定澳門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原則是一種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標準和尺度。訴訟管轄作為民事訴訟一個相對獨立的階段,必然有一個貫穿於全部管轄規則的用以指導其建構、解釋、適用的基本準則,這一基本準則即是確定訴訟管轄的原則。通過分析可以認為,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遵循的是如下原則。(一) 便利原則所謂便利原則即指便利當事人起訴、應訴以及參加其他訴訟活動,盡量降低其訴訟成本;便利法院調查取證、實施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訴訟活動,使得法院可以費耗最小的司法成本,及時順利地行使審判權消弭糾紛,實現公正。葡萄牙學者李淑華也肯認確定管轄權“最重要的是考慮方便公民訴諸司法之重要性──亦是各國具有
  • 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澳門研究10第47期現代化憲法之國家之基本原則。”9並且,從便利原則的上位原則來看,這也是澳門民事訴訟法直接取證原則、訴訟經濟原則和訴訟快捷原則的體現 10;而觀其下位制度,主要表徵在地域管轄上,即要確立當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與案件有密切聯繫地的法院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典》第15條第b 項間接規定的當原告所在地為澳門時澳門法院具管轄權,第16條所確定的標的物所在地、債之履行地、侵權所在地、繼承開始地等為澳門時法院具管轄,均為便利原則的體現。(二) 均衡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實際上體現的是公平理念,即在管轄權的分配上不偏倚任一方當事人,公平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予以救濟。對此,最為充分的制度體現應該是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民事訴訟法典》第29條即確定了此制度。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下彼此博弈所達致的利益最大化和均衡結果,也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要求。(三) 各級法院分工均衡、相適原則根據司法組織法,各級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澳門的審級制度要求初級法院管轄幾乎所有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不僅要依法審理上訴民事案件,還要審理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衝突等事宜。其中終審法院還需要統一司法見解,因此不宜審理民事案件的事實部分。由於各級法院法官的編制、水平和物質條件不盡相同,因而在設計各級法院的管轄時確立案件情況與法院審判力量相適應的原則有重要意義。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即以澳門幣 5萬元和 100萬元為度,對三級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轄權作了基本劃分。一定意義上,此種以利益額度為標準的劃分與澳門各級法院的實際審判力量是相契合的,可以保證及時、順利、正確的審理民事案件,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確保訴訟公平、公正與效益的實現。(四) 管轄權恆定原則《民事訴訟法典》第13條規定“管轄權於提起訴訟時確定。嗣後發生之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均無須理會,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這是對管轄權恆定最為明確、 剛性的規定,因為它不僅強調無需理會事實變更,還規定法律變更亦無需理會。這一原則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變動而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推展訴訟迅速、便捷進行,適應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可以確保真正與案件有密切聯繫地法院管轄案件,確保法院調查取證,確保案件審理質量,從而有效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五、對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體系完善的具體建議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和《司法組織綱要法》對於管轄權的設計,筆者認為澳門的民事管轄權體系可以劃分為級別管轄11、地域管轄、執行管轄、管轄權的移轉和移送。其中地域管轄又可劃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下文將對這一體系的完善作初步的探討。(一) 對管轄權層級分配的修正澳門的民事審級制度採三級三審制,是一種三審終審的金字塔型(或稱圓錐形)審判系統──初審法院居於金字塔的底層,上訴法院居中,惟最高法院居於金字塔的頂端。此種金字塔型審判系統設計所遵循的原理是,越接近塔頂的程序在制定政策和服務於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越強,越靠近塔基的程序在直接解決糾紛和服務於私人目方面的功能越強。 12具體言之,初級法院受理全部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案件在審理輕微民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的兩種審判法庭間進行初次的分配;中級法院與終審法院作為上訴法院行使上訴複審管轄權,該管轄權又可再次劃分為平常上訴和非常上訴的管轄權,只有嚴格符合法定要件的案件才有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可能。1. 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權分配的重新調整依現行法律,初級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遵循如下分配規則︰案件利益值未超過初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5萬元,由獨任庭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此範圍內,若為判處履行金錢債務或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案件,則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管轄,適用特別訴訟程序形式。一旦案件利益值超過5萬元,即由民事法庭採合議庭模式適用普通訴訟程序的通常形式進行。然而,1999年《司法組織綱要法》所確認的5萬元利益值標準,在9年之後對上訴利益限額而言也許影響不大,可在劃分民事法庭獨任制還是合議制審
  • 1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判模式的選擇上,以及獨任制中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還是輕微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上,所產生的案件分配不均衡、司法審判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問題已不容忽視。實踐已經證明,因不高的 5萬元標準,幾乎大部分案件都由民事法庭採合議制審理,而因輕微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無需聘請律師──所彰顯的便捷、效益甚至使得當事人寧可降低訴求規避去適用它;所以,屬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為數實在不多。這樣,一審案件管轄的分配就表現為一種 “兩頭大,中間細”的不均衡狀態。而事實上,現階段澳門的司法資源是比較稀缺的,編制應為 28人的初級法院法官僅有18人,卻要應付7個審判庭的工作。13因此,眾多需要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不得不調撥其他民事法庭的法官參與以湊足法官人數組成合議庭。這樣的狀況,不但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及審判過程的遲緩,還極易在法庭之間、法官之間產生管轄權的衝突使得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無益的在內部被消耗。鑒於此,應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分配進行重新調整。法律改革辦公室的修改建議稿認為,可再加入一個利益值標準作如下調整︰不超過 5萬元且無須遵行其他特別程序的宣告之訴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管轄;5萬元以上不超過25萬元的案件由民事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5萬元以上的案件,普通宣告之訴方以通常形式進行,但上訴標準不作改動。 14可以說,此種調整模式是必要的,但對於所增加的新利益值標準本身是否合理,筆者認為還需做進一步深入的社會學、經濟學上的實際調查和研究,絕不可臆斷。2. 終審法院管轄權的擴大位於金字塔頂端的澳門終審法院,把受案範圍確定在法律事項以內,只對或主要對具有普遍公共價值的法律問題進行受理更審。 15至於事實問題,一般認為經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反覆調查和確認已足以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第三審無需再行考慮。因此,在澳門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終審法院;為減輕終審法院的負擔,充分發揮其法律審的功能,法律對第三審法院的受案條件和範圍設立了重重限制。這也是澳門審級制度設立終審法院的理念和目的。然而,正是針對於此,《諮詢文件》指出2005、2006年上訴至終審法院且能獲審理的案件可謂屈指可數,使得中級法院在民事審判方面實際上發揮 如終審法院的職能,這與《澳門基本法》第84條的規定實有抵觸。 16為此,《諮詢文件》建議擴大終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管轄權。其建言似乎頗有道理,可設定終審法院所秉持的理念也不容忽視,對此二者的矛盾在具體的制度修改中到底應當如何處理?這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的爭議。關於平常上訴條款的爭議及解決《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詳細規定了提起平常上訴所應遵循的一般要件︰第一,案件的利益值高於該上訴所針對的作出裁判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第二,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滿足此兩者即可。但是,對後一要件該款還有軟化性的規定──如在因所作之裁判而喪失之利益值方面存有合理疑問,則僅考慮案件之利益值。因第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分別為澳門幣5萬元及100萬元17;所以,這一要件對初級法院的案件要求並不高,只要滿足案件的利益值高於 5萬元、不利利益值高於2.5萬,理論上大多數案件即可上訴至中級法院。但是,當利益值標準跨幅過大,提升到100萬,尤其是不利之利益值為 50萬時,可由中級法院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案件數量就會當然銳減。雖然存有軟化性條款,但該條款所述“合理疑問”的確定性和操作性是顯而易見的。這必定是建議擴大終審法院管轄權的提議者所依據的重要原因。然而,以上觀點是否可以成為“雙重確認”標準適用範圍需要減縮的理由呢?依《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得向終審法院上訴之裁判”條款,如果裁判為中級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裁判之合議庭裁判,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均不得提起上訴。故有意見認為這種進一步的“確認”更加限制了案件上訴至終審的可能性,從而提出要松解此種“雙重確認”的限制──建議該要件僅適用於中級法院針對程序事宜作出的、與實體問題無關的裁判。18表面觀之,此提議確有依據;可細緻分析,其實不然。首先,不容否認,該條款確實限制了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可能性;但是,此種限制依然沿襲
  • 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澳門研究12第47期的是上述設立終審法院的制度理念,在質的層面是無法判斷其優劣的。其次,此種限制本身就是一種嚴格的限定──它必須符合:第一是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第二是確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而不是任何改動;第三是對第一審法院裁判一致確認,任一法官不可有異議;第四是該合議庭裁判不得違反具強制性司法見解;第五是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只有完全具備如此苛刻的條件,方不得提出上訴。最後,做出此種規定的根本原因在於,當中級法院在合議庭裁判中一致確認第一審的裁判時,即可推定認為經過兩級法院確認的裁判無論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法律的適用上還是訴訟程序的遵守上都是清晰的、正確的和合法的。 19因此,如果採納提議者所言──只對有關程序事宜方面不得提出平常上訴,則顯然背離了該“雙重確認”條款設立的初衷。實際上,所謂的“雙重確認”只不過是指責者對平常上訴條件反向的錯誤指責,否則其為何不敢直接大膽地提出廢止該條款的建言?可見該條款實有其存在的必要價值,任何廢止或割裂該價值的舉措都是不必要的。雖然如此,亦如《諮詢文件》所言,終審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終審職能確實是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既然不能縮減上訴條件,對此到底應如何改進呢?筆者認為,可以透過對平常上訴例外條款(第583條第2款)的擴大來調節這種僵化現象。方法一,對條款本身的細化完善。該款第a項即確定了當判決“抵觸裁判已確定之案件”,不論其利益值為何,均得提起上訴的一般性例外條件。接 第d、e兩項即對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之合議庭裁判可作上訴的例外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但是其限定了嚴格條件,這就使得實踐中的此種例外特別稀少。所以,參考《諮詢文件》的意見20,建議將第e項條款改進擴大化為︰“中級法院所作的不論是獨任庭裁判還是合議庭裁判,不論前述裁判是否基於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而屬不能提出平常上訴的裁判,如果與終審法院或該法院在同一法律範圍,就同一法律問題所作之另一裁判相互對立,為統一司法見解,即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該裁判符合強制性司法之見解者除外。”方法二,引入一開放性條款作補充規定,使其外接於審判實踐,不斷適應實踐的發展。即規定︰中級法院所作之裁判,雖屬基於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而不能提出平常上訴的裁判,但若該裁判涉及重大的具爭議的法律或社會問題,或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21,即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其中,終審法院可以透過對“重大的具爭議的法律或社會問題”做出司法解釋,靈活的控制到底哪種案件上訴後可被受理。這樣,透過此開放性條款的介入,一方面保障了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也可使終審法院順應不同時期的要求對其進行實際的調控,靈活地實現程序正義和社會公正。引入越級上訴機制是否必要為了擴大終審法院的上訴管轄權,有人建議採納引入葡萄牙、德國的越級(直接)上訴機制。但實際上,基於澳門的現有的審級制度,引入越級上訴制實在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一,從法院體系而言,澳門的三審終審制不適於引入越級上訴。終審法院設定的主要目的在於法律原則的把握與法律解釋的統一,以充分發揮其法律審的功能。為此目的,法律為減輕終審法院的負擔才對上訴條件設立了嚴格限制,要求依級上訴。而那些所謂的“實行直接上訴機制可省卻一個審級的審判,除縮短訴訟事件外,亦減輕中級法院審理某些訴訟的工作。……因為,基於案件的利益值及裁判對上訴人不利的利益值,有關案件總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說辭簡直就是對澳門三審終審制價值的扭曲和對中級法院、終審法院設定目的與功能的低視。第二,從當事人角度出發,越級上訴無疑斬斷了當事人再次上訴的權利和再次勝訴的可能性,以此種如此重要的訴訟權利的喪失去兌換一個只是可選擇行使的潛在的訴權,實在是得不償失。可以斷言,即便是提供此種訴訟方法給當事人,基於利益的衡量,其也不會去選擇此種模式而最終使條款淪為具文。第三,國家設立上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糾正錯誤的裁判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國家法律適用的統一。有必要相信,透過上訴例外條款的擴大和其他制度的完善必然會達致此目的;既然如此,又何必再引入一個頗具爭議的越級上訴機制呢?擴大終審法院審理事實適宜的權限論及這一問題,又不得不再次強調澳門終審法院
  • 1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在民事管轄上設定之目的 ──其並非在於對個案的事實認定和個別救濟,而在於透過“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22以把握法律原則。世界各國,如葡萄牙、法蘭西、德國等國家的制度亦採此種觀點。前西德民事裁判制度改正準備委員會報告書所載多數委員意見認為,“一般事件,歷經兩級法院審判判決,以足以使個人之具體權利獲得保障。兩次事實審的審判,已足以期待裁判之正確”。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Chi ef Jus t i ce Hughes也曾謂“聯邦最高法院審判事件,系以法律之適當闡述及有效施行為重心,非為民眾利益 想”23,均足證明此論題。而澳門終審法院的法官本身人數便不多,便形成審級制度的圓錐頂。所以,法典在終審法院的審判範圍條款中以禁止性規範規定終審法院“不得變更上訴所針對之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之裁判”24,對上訴只作法律審而不作事實審。雖然在該條款“但書”的部分又規定了例外,但這種例外終究是極少數的特例。對於意見稿所述,“修改旨在讓終審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對中級法院就初級法院所定事實事宜作出的審理進行監督”的建議,並無不當。然而,這種監督,如就“過錯”作出的判斷以及可對一般不確定概念的具體說明進行監督,並不屬於終審法院對事實作出審理的範疇,至多算作一種是釋法性行為。3. 訴訟標的額是否可以作為澳門確定案件分配的惟一標準《民事訴訟法典》雖未對案件分配標準作出規定,但依據《司法組織綱要法》,澳門法院是以“利益值”(即訴訟標的額)為惟一確定標準對案件管轄進行劃分的,並且這種標準不僅僅局限於第一審案件的分配,也是案件上訴的要件之一。因訴訟利益值本身即是量化的概念,在確定案件分配時具有明顯的確定性特點,可以有效避免管轄衝突的出現。另外,利益值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綜合體現案情性質和繁簡程度。有學者認為,由訴訟標的額、案件性質和案件繁簡程度等標準決定的案件的難易程度才應當是確定管轄分配的決定原素。此種觀點是否得當尚可不論,但僅具利益值標準,無論在理論抑或實踐上都會給澳門的民事管轄帶來一些不可迴避的問題。否則意見稿怎會提出引入一個新的利益值標準重新確定案件的分配問題?又怎會建議“為不得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涉及重大的法律或社會問題的中級法院裁判引入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新機制”?25而後者實際上就是要求引入案件性質的確定標準。可以看出,訴訟標的額標準本身就存有一定的機械性。隨經濟發展,訴訟標的額當然會總體提升。這樣,經歷一段時期即需要對訴訟標的額進行調整,否則將打破各法院各法庭受理案件的平衡,影響相應職能的發揮。另外,在訴訟標的額的計算上,有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並不明確。這容易導致當事人依自身的利益對管轄進行規避,如當事人為適用更簡易的輕微民事案件審判程序,故意降低訴訟標的額。因此,在民事案件管轄的確定上,訴訟標的額雖然是一個基本標準,但並不是一個完善的標準,更不能成為惟一的標準,而是應該和其他標準一起相互補充來確定。因此,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典》或《司法組織綱要法》中引入或增加有關管轄分配的條款,並對其確定標準作出一般性的多元化規定。(二) 一般地域管轄權之完善現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在第15條具管轄權的一般情況中規定“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澳門法院具管轄權︰a)作為訴因之事實或任何組成訴因之事實在澳門作出; b)被告非為澳門居民而原告為澳門居民,只要該被告在其居住地之法院提起相同訴訟時,該原告得在當地被起訴;c)如不在澳門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權利將無法實現,且擬提起之訴訟與澳門之間在人或物方面存有任何應予考慮之連結點。”這被葡萄牙學人稱為的“因果關係原則、互惠原則、必要性原則或一致性原則”是檢定“澳門法院面對其他審判權時”是否具管轄權的一般情況、首要步驟。26但是,形式上而言,該條款的表述(尤其是第b、 c項)以及葡萄牙學人的釋意好像明顯將確定澳門法院的管轄權置於一種被動的境地──從字面理解,只有出現下面對其他審判權將應為原告的澳門居民作為被告、除非在澳門起訴才能實現權利的被動狀態時,澳門法院才能宣稱具有管轄權。這種表述好像是不能解釋為解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國內法規制的方法的。無論一般學理還是各國實定法,對管轄權的法律確認首先應當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為標準,
  • 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澳門研究14第47期而不是看其他審判權作如何規定。從條款實質內容看,第a項的訴因理論的規定 27是極寬泛的,那麼依第a項所享有的管轄權範圍也是極廣泛的。與此相對,該第b、c項所限定的“互惠”和“必要性”範圍卻如此的逼仄,此種反差同處於該條文中,實顯不調。因此,有必要引入一個一般性的標準對此作一協調。而一般地域管轄的中“原告就被告”的道統標準即是最好的調和。所以,《諮詢文件》對於管轄權修改的第一點意見就是將“被告在澳門有住所或常居所”列作決定澳門法院具管轄權的一般原素。在現行法典中,該條款只是作為決定法院具管轄權的補充準則之一規定在第17條中,是檢定具有管轄權的最後步驟,原則上是不適用於它的前設性條款第15、16條所指之訴訟。但是,僅在第第15條中又有哪項規定不是隱含 “原告就被告”原則的影像?尤其是互惠原則的b項,實際上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規定。“原告就被告”原則早在羅馬法上就已經確定,格拉底安、瓦倫丁尼安和狄奧多西皇帝指出,無論是在對物訴訟還是對人訴訟中,均為原告就被告的審判地。28現代各大陸法系國家都繼承了這一原則,如《法蘭西民事訴訟法》第 42條規定︰“除有相反規定的情況外,有地區管轄的法院是被告人居住地區的法院”;就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直接淵源《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也在1996年的法典修改中增添了這一原則;規定歐盟成員國的《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第2001/44號歐盟委員會法規》(以下簡稱《法規》)也是以“住所”作為首要的管轄基礎。而且,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積極意義在於“該方法可以保障無論作為原告或是被告者的利益”29︰第一,有利於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減少缺席判決;第二,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抑制原告濫用訴權,使被告免受原告惡意等不當訴訟的侵擾;第三,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及時、正確地對案件公正審理與裁判;第四,有利於法院對訴訟標的進行保全或勘驗,便於生效判決的執行。因此,《諮詢文件》的第一點修改意見實為必要和必須。然而,一旦採納,作為“基本規定有關被告住所地道統標準”30的補充準則第17條,其存在的必要就值得懷疑了。因為該條第a項被抬升為一般條款後,第c項就成為“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釋意性條款,而第b項則是此原則例外規定的一種情形;僅憑這兩項是無法把補充準則填充起來的。為保持原法典的架構完整性和補充準則內容的充實性,建議將例外規則“被告就原告”的多種情形歸於該條之下,如有關身分關係訴權的第 16條第 i項,這也是德、日等國家立法之所採。此外,對於第15條第b項,也建議重新修改其表達模式。雖然法律語言具有專業化特點,但在葡萄牙法典上簡單的一個“互惠原則”卻轉譯的如此晦澀且有歧義,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不如簡單、明晰、順暢的表述為︰若非澳門居民在其居住地對本澳居民可提起訴訟;則對該相同訴訟,澳門法院亦具管轄權。(三) 專屬管轄權的擴大專屬管轄,是指對特定的案件確定屬於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強制性最強的一種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即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得適用地域管轄,不得協議管轄,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排除其他外國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有關判決不獲承認與執行。一般情況下,世界各國法律大多數主張對三類案件有專屬管轄權:內國境內的不動產的糾紛、在本國領域內涉及財產執行的案件、有關內國專利權的案件以及受類似保護的權利的案件。這些案件一般都與國家的主權或風俗習慣、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是一國主權權力及於本國公民的體現。對這些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還可以體現保持物之所在地國領土完整的意義。1968年《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的公約》及在此基礎上轉化為歐盟直接立法成果適用於全部歐盟國家的 2000年《法規》就對各國較為普遍認可的幾種專屬管轄事項作了規定 31,可以為《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提供一定的啟示。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在第20條僅規定了有關不動產和法人破產宣告訴訟的兩種專屬管轄事項。筆者認為法典的該條規定有些稍顯單薄,不利於澳門地區相關公共利益的保護,應該進一步加以擴大完善。具體言之,如《諮詢文件》所建議︰首先,對有異議的第b項順應一般管轄的修改,擴大為“在澳門
  • 1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有常居所的法人的破產訴訟或在澳門有常居所的自然人的無償還能力訴訟”;其次,引入《法規》第 22條第2、3、 5款的規定,新增三項內容。 32但是,在法條的具體修改上,必須要指出的是被《諮詢文件》所忽視卻又值得探討的兩個問題︰第一,《法規》22條第 2項規定對“d is s olu t ion of c om-pani es or other l egal per so ns(法人的解散)”具專屬管轄權,這是否與上述 b項“法人的破產訴訟”有交疊重複之嫌?眾所周知,法人破產和法人解散在理論上和實定法上各個國家有不同見解和規定,但是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15條的規定,破產為公司法人解散情況之一。這與第b項條款顯然存在重複性規定的情形。無論此種重複是否為必要,立法者當借鑒引入外部條款時必須重新界定清楚所引概念在新語境下的界限,注意其與澳門現有法律制度的契合。其次,為何《諮詢文件》在借鑒《法規》第 22條時刻意迴避了第4款有關知識產權的專屬管轄而何不一並借鑒?在《法規》專屬管轄權中,知識產權事項是尤其值得注意的。第 4款規定,有關專利、商標、外觀設計及其他需要交存或註冊的類似權利的訴訟,由向其交存或註冊或根據國際公約規定應向其交存或註冊的成員國法院專屬管轄,不論當事人的住所在那裡。此處的專屬管轄權指的是對於相關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之訴的管轄,而不是知識產權侵權事項的管轄權,對於後者的管轄應根據法規中關於侵權事項管轄權的規定進行起訴。這也許是《諮詢文件》將其捨棄的原因,倘若確實如此,這豈不是因噎廢食?六、結語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修改,應以法律的國際化和本土化為基本理念,真正吸收、發揚所繼受的大陸法系法精髓,並結合其本身所具有的特質,積極借鑒當今國際領域法律發展的成熟成果,以使澳門的民事管轄既可以實現制度自身的創新,又能充分契合整部法典的其他制度設計,符合現時的澳門發展需要。當然,這一過程一定是創進式的,但亦必須是謹慎的、穩妥的。註釋︰1 從法律改革辦公室《修訂〈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可以看出,對於法院管轄權的修訂意見集中在檔案的第 2 、 1 9 和 20 節三節上,其中主要涉及一般地域管轄權原則的完善、擴大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擴大終審法院的管轄權、擴大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及解決法院管轄權衝突程序方面改進的相關修訂。詳見《法律改革辦公室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修訂〈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由澳門大學法學院提供。2 [葡]伊貝莎‧阿歷山大︰《新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的法院管轄權》,載於《澳門大學法學院學報》,第 10期, 20 00 年。3 相對於原適用的《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而言,依筆者理解,此“內部管轄權”系指回歸前澳門所具有的依然與葡萄牙法院有關聯的內部管轄權體系,不同於下一個“內部管轄權”。4 同註 2 。5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 1 7 條第 2 款規定“在上訴時,利益值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而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案件,尚得由終審法院審理;但訴訟法律及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6 現時,澳門法院有初級法院法官 1 8 人(編制為 2 8人)、行政法院法官 1 人(編制為 2 人)、中級法院法官 5 人、終審法院法官 3 人,共 2 7 名法官。數據來源︰《司法組織綱要法》附件表( 1 –3),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 http:// www.court. go v.mo/c/cdefault.htm 。7 如果同一第一審法院法官之間在其管轄權方面產生屬裁判性質的分歧,應當被視為管轄權方面的衝突,由上一級法院加以解決。……終審法院有管轄權審理中級法院法官之間的管轄權衝突或等同的衝突。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摘要 2 00 0–2 00 2》,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 00 4 年,第 28 頁。8 [葡 ]李淑華著,馮文莊譯:《民事訴訟法教程》(卷一),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第 9 2 頁。9 同註 8 ,第 9 4 頁。1 0《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 87 、8 8、 145、 14 7、 493、4 40 條。1 1 有學人認為,澳門這種將所有一審民事案件都交給最低級的初審法院審理的審級模式並不是級別管轄。詳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專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 0 0 5 年。但筆者認為,只要採用審級制度、存在法院級別,就可以稱之為級別管轄,而不論一審案件的分配如何。1 2 傅郁林︰《審計制度的建構原理──從民事程序視角分析》,載於《中國社會科學》,第 4 期, 20 02 年。1 3 另外,僅澳門 2 0 0 6 年的民事案件總數就達到 6 7 4 6件,審結 3 4 5 8 件,僅過半。來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 h tt p: // ww w. co ur t. go v.m o/ c/cd ef au lt. h tm 。1 4《法律改革辦公室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修訂〈民事訴訟法典〉諮詢文件》,第 1 3 、 14 、 3 5 頁,由澳門大學法學院提供。1 5 同註 10 ,第 6 49 條。1 6 同註 14 ,第 2 1–22 頁。1 7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 18 條。1 8 同註 14 ,第 2 2 頁。1 9 當然,這並不能排除案件錯誤的可能性。因為,審判制度本身即是一種所謂“不完善的程序正義”。法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此曾有過精闢的論述,
  • 澳門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完善澳門研究16第47期他認為︰“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在這類案件中,我們看到了這樣一種誤判︰不正義並非來自人的過錯,而是因為某些情況的偶然結合挫敗了法律規範的目的。”[美 ]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8 8 年,第 81 頁。2 0 在具體的修改方法上,筆者的意見有別於《諮詢文件》。詳見註 1 4 ,第 2 6–2 7 頁。2 1 另外,筆者認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也可透過《民事訴訟法典》第 5 7 1 條判決無效原因中“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情況予以解決。2 2 同註 17 ,第 44 條,第 2 款,第 1 項。2 3 章武生:《我國民事審計制度之重塑》,載於《中國法學》,第 6 期, 2 00 2 年。2 4 同註 10 ,第 6 49 條,第 2 款。2 5 同註 14 ,第 2 4 頁。2 6 同註 2 。2 7 學理上認為,訴因是訴的要素之一,其從本質上看,應包括事實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法律根據──訴訟法和實體法的有關內容規定;主觀認識 ──當事人自己的證明過程和其他有關的個人見解。詳見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 06 年,第 94 頁。2 8 [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黃風譯︰《民法大全選譯‧司法管轄權、審判、訴訟》,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 99 2 年,第 24 頁。此引言最後還有一句話︰“但是,我們決定︰對物的訴訟應當在爭議物所在地針對佔有者提出。”2 9 [葡] Dár io Mo ura Vicen te 著︰《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典〉中的國際管轄權︰一般問題》,載於《新民事訴訟法面面觀》,里斯本︰里斯本法律出版社, 19 97 年,第83 頁,引自註 14 。3 0 同註 2 。3 1《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執行的公約》,第 1 6條;《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判決承認與執行的20 0 1/ 44 號歐盟委員會法規》,第 2 2 條。3 2 具體為︰ 關於審理住所設於澳門的法人的設立文件的有效性、命令解散該等法人及審理該等法人的機關所作決議的有效性的訴訟; 主要訴訟標的為審理須在澳門登記的任何權利在登記機關所作登錄的有效性的訴訟; 以及執行在澳門的財產的訴訟。引自註14 ,第 7 頁。參考書目︰1. 肖永平主編︰《國際私法法規匯編》,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 1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隨 社會發展,行政行為無效概念及制度亦不斷改變,由最初的“原則無效說”演變到現時的“原則撤銷說”,即對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範圍不斷擴大,而相對行政行為無效的範圍不斷限縮。此不單但到民法中無效及可撤銷的制度所影響,而且亦基於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更新性”及法律對行政行為範圍的確定。在行政法的一般理論上,行政行為不產生效力可以分為不存在、無效及可撤銷。不存在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欠缺主要要素,而主要要素是對行政行為構成 重要的地位,與無效的行政行為相比較,為具有更強烈及嚴重的瑕疵,主要是涉及公益、正當性、不規則、恰當性。然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相對無效的行政行為而言,瑕疵為比較輕微的,而且是非有效的行政行為的一般情況,即屬“原則撤銷說”。然而,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為有效、非有效及不存在三種情況。但是,一個有效的行政行為並不等於一個有效力的行政行為,而一個有效力的行政行為亦不等於一個有效的行政行為。由於實際上會出現無效行政行為的執行之情況。為排除這種效果,法律賦了當事人透過司法上訴對行政行為作出申訴,由法院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 1而德國哈特穆特‧毛雷爾學者認為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有法律效果不受瑕疵影響、存續力及行政機關自己執行。2近年來,澳門出現無效的行政行為之案件,如前工務運輸司歐文龍貪污及公共地方總規章違法案件。這些案件為澳門法律制度及行政機關的運作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對行政行為無效的認定及對無效行政行為法律和事實上的處理工作等,故此,本文對有關問題進行以下分析闡述。二、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在認定一個行政行為是不存在、無效及可撤銷前,首先我們須要知道甚麼是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不論是創設性行政行為、變更性行政行為、消滅性行政行為,還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及負擔性行政行為,均需具備行政行為主要要素,而且行政行為的主要要素對行政行為是否為非有效起 十分重要作用。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行政行為之概念)規定:“為 本法之效力,行政行為係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基於此,行政行為主要具有五個構成要件,包括有:當局之決定、針對具體行為、由行政法之主體作出、行使行政法之權力及發生外部法律效力。當局之決定(Es tatuição Autori tári a),行政行為之目的為產生對外創設、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作出,而且也可以透過明示或默示方式 3作出。如數間公司參與行政機關投標,行政機關最後決定選擇其中一間公司,但未對其餘公司作出口頭或書面明示的決定或答覆,其餘公司可依據有關事實及情況意識到已被不獲採納。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林桂桁 **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
  • 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澳門研究18第47期針對具體行為(R el at iv a a um c as o co ncr eto),行政行為是針對一個可界定的具體情況而作出決定,如行政機關就巿民駕駛准照申請、決定開考十個人員空缺、警方驅散約1000示威遊行的民眾、興建政府辦公大樓等決定,這些決定為針對具體狀況或申請而作出。而且有關決定可以針對個人或眾數之人。與其相對的為行政規章(R e g u l a m e n t oAdminis t rat ivo),行政規章是行使行政權而產生之法律規範,為具有抽象性及普遍性。由行政法之主體作出(Part ic ada por um s uj eito deDi reito Admi nis t rat iv o),是指由行政機關作出。但是實質上行政機關實體作出之決定是由自然人作出決定,即由有權限的人員或行政機關據位人作出之決定。行使行政法之權力(No us o de Poderes de Direi toAdminis t rat ivo),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時,須要根據行政法所賦與之權力作出。如行政機關非行使行政法之權力的行為,則不可視為行政行為,如政治行為或外交活動等。發生外部法律效力(Dest i nados a produzi r efeitosjur ídic os exter nos),行政行為之目的是發生外部法律效力,即創設、變更、消滅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況。簡而言之,即巿民之法律狀況因行政行為而改變。但行政行為即使尚未對外產生效力時,亦可被視為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存在行政機關決定有時未對外產生效力,如因未通知利害關係人,但有關行政決定之目的是對外產生法律效力。與其相對的是內部行為(Ac tos Inte rnos),內部行為是影響行政內部組織關係,但不對外產生效力。行政行為具產生外部法律效果,而外部法律效果可分積極及消極效力。積極效果(Efeitos Posi t iv os)為滿足行政主體的相對人的法律狀況,如賦予其資格准照、批給工程、作為或不作為等。消極效果(Efeitos Negat iv os)則為拒絕或否定滿足行政主體的相對人要求改變的法律狀況,即作出一個不變更既存之法律狀況決定。在德國,行政行為特徵為:主權性、具體事件的處理、有特定的時期、由行政機關作出、外部直接法律效果。其中主權性,即屬公法,特別為執行公法規範的行為。具體事件的處理,是指針對具體事實案件及指向特定個人或可確定的成群人,而且有特定的時期。4然而,行政行為不同於處理行為。處理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是一種以實現某種法律後果為目的之意思表示,表現為對法律關係中的權利或義務的設定、變更及消滅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確認。然而,處理行為不包括純事實性處理的行政活動(事實行為)、準備行為及階段行為、具有法律意義但沒有命令特徵的意思表示。三、不產生效力的行政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在行政法的發展早期是沒有區分的。然而,行政法的不斷發展,逐漸發展出不存在、無效及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制度。行政行為不產生效力標準,主要為基於行政行為不依法定形式作出、構成犯罪、無可能實施、內容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以及存在重大且明顯的法律或事實瑕疵,以下對此三種不產生效力的行政行為進行分析。(一) 無效的行政行為無效與不存在的行政行為亦十分相似。相同之處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相同之處為無效是一個已成立的行政行為效力,以及在法律秩序世界中被識別。然而,無效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存在區分的標準及界限。大陸法系中確立一個認定無效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標準,主要有“法規性質說”、“嚴重說與明顯說”、“重大且明顯瑕疵說”、“具體情形說”、“要素加法律列舉說”、“最低要件標準說”等學說。如奧地利採用“最低要件標準說”;德國採用“瑕疵重大且明顯說”,根據《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據理智的判斷絕對明顯的瑕疵(嚴重瑕疵)時無效。根據法的安定性原則考慮賦予行政行為(臨時的或撤銷期限界滿後確定的)存續力,即使行政行為可能存在瑕疵,但在行政行為具有明顯並且重大瑕疵的情況下,不適用法的安定性原則,而應適用實質的正當性原則。而有關標準是一個典型的、理智的公民的認識,而不是服過訓練的法學家的認識能力 5;葡萄牙及澳門採用“要素加法律列舉說”。 6綜上各國確認標準,主要是以瑕疵的內容或形式為標準。在澳門,無效的行政行為根據現行《澳門行政程
  • 1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序法典》第 122 條(無效行為)規定:“一、無效之行政行為,係指欠缺任何主要要素之行政行為,或法律明文規定屬無效之行政行為。二、下列行為尤屬無效行為:a)有越權瑕疵之行為;b)不屬作出行為者所屬法人之職責範圍之行為; c)標的屬不能、不可理解或構成犯罪之行為; d)侵犯──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之行為; e)受脅迫而作出之行為;f)絕對不依法定方式作出之行為;g)在不守秩序下作出之合議機關決議,又或在未具法定人數或未達法律要求之多數而作出之合議機關決議;h)與裁判已確定之案件相抵觸之行為; i)隨先前已被撤銷或廢止之行政行為而發生之行為,只要就維持該隨後發生之行為並不存在有正當利益之對立利害關係人。”同法第31條第2款:“二、所有以放棄擁有或放棄行使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為標的之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但不影響授權及類似情況。”以及,根據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 14條(處罰決定)規定:“處罰決定應載有下列內容,否則無效: a)違法者之身分資料;b)敘述被歸責之不法事實; c)指出規定及處罰被歸責之不法事實之規範; d)指出證據方法;e)指出所科處之處罰及履行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但不得多於三十日; f)指出對決定提出申訴之可能性、提出申訴之期間及向哪一法院提出申訴;g)指出不對決定提出申訴時該決定可即時執行。”另外,在《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司法上訴之依據)規定:“一、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違反適用之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定,尤其出現下列情況者,構成提起司法上訴之依據: a )越權; b)無權限;c)形式上之瑕疵,包括欠缺理由說明或等同情況;d)違反法律,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e)權力偏差。二、導致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非有效之其他原因,亦構成提起司法上訴之依據,尤其是: a)欠缺構成該行為之主要要素;b)作出該行為者之意思欠缺或有瑕疵,且屬重大者。”越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僭越立法權及司法權的行政行為;無權限,是指行政機關基於絕對、相對、事宜上、等級上、地域上、時間上無許可權;形式上之瑕疵,包括欠缺理由說明、作出行為須遵守的手續(沒有當事人的聽證權及無以合議機關作出)或等法定形式(無以批示方式作出)等情況;違反法律,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缺乏法律依法;行政行為的內容及標的不明確、違法及不可能;行政行為的內容及標的之前提不存在及違法;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內加入違法之附加元素;以及其他違法性);權力偏差(因公共利益及私益之權力偏差)。7此條文規定的依據,分別可以是針對不存在、無效及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但只是純粹是對行政行為的合同性進行審理。而且,在該法第21條第1款第a–e項所指依據,主要為對行政行為的不合法性(ilegali dade)進行規定。然而,同法在第21條第2款第a、b項主要為一種剩餘性規範,主要為對行政行為的結構組成,以及行政機關的主觀因素的存在重大瑕疵進行規定。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 123條(無效之制度)規定:“一、不論有否宣告無效,無效行為均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二、任何利害關係人得隨時主張行政行為無效;任何行政機關或法院亦得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三、以上兩款之規定,不妨礙因時間經過及按法律一般原則,而可能對從無效行為中衍生之事實情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綜上所述,行政行為的無效的前提,主要包括有: 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無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在此,我們舉出一些無效的行政行為的例子。如合議制機關在秩序混亂中、未具法定人數或未達法律要求的多數、在脅迫狀態下作出的完全無意思、未經討論的基礎之上所作出的行為;又如行政機關超越地域、級別(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上級機關的職權)和事項界限的行為(警察機關作出徵稅決定);又如行政行為的內容直接違法或構成犯罪(行政機關許可市民購買及販賣毒品,或行政機關據位人因受賄而作出某些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在事實或法律上不可能實現;又如行政行為欠缺法定書面形式及說明理由。(二) 不存在的行政行為不存在的行政行為,在法律上並沒有對其進行規定。在學理上,不存在的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嚴重瑕疵的行政行為,而嚴重瑕疵主要是涉及公益、正當
  • 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澳門研究20第47期性、不規則及恰當性等因素而引起,又稱為假象行政行為。這些瑕疵為較無效的行政行為的瑕疵嚴重,而且法律上是有意義,是沒有選擇的幅度。這種程度的比較,須結合公信力信賴保護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其重點為 保護某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為之情況下,並不是為 普遍及相對當事人的利益。行政行為屬於虛構的及與行政機關毫無關係,為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所以有需要令有關行政行為須不存在於法律秩序世界之中,亦即不能歸屬於行政行為範疇。在此,我們舉出一些例子進行分析。如行政機關作出一個立法性質的行政行為,而此行政行為不同於行政機關的制定規章權(Pode Regularmentar)。制定規章權(Pode Regularmentar)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執行權)時制定規章,回歸前稱行政規章(Regulamento Admini st rat iv o),回歸後稱行政法規,為具有抽象性及概括性,而且行政規章所規範的層面通常屬於行政機關之內部運作,目的為方便行政機關運作,且法律位階低於普通法律。英美法系國家之行政機關不具備制定行政規章權力,為須透過立法機關制定。制定規章權為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特色。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05 –109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時應遵守之事項。 8對於不存在的行政行為,如同無效的行政行為一樣,當事人可以不遵守有關行政行為,以及可以在任何時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 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對於非有效的行政行為,有學者認為對實體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作無效及撤銷處理,然而對於程序上違法的處理結果如同實體違法處理,即一律作無效或撤銷,則行政行為失去其實體正義。所以,對於違反程序的情況,不能一律宣告無效或撤銷,應採用追認、糾正及轉換等補正方式以維護實體正義價值。行政行為具體的違法效果: 明顯違法或嚴重違法→無效; 一般違法→可撤銷; 事後治癒;撤回; 轉換; 明顯失誤可隨時糾正; 沒有或不正確的法律救濟而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 9相對於不存在及無效的行政行為而言,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制度屬於一種剩餘規範,即原則上不完全有效的方式是可撤銷(Anulabi l idade)。在澳門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的依據,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可撤銷之行為)規定:“如作出之行政行為違反適用之原則或法律規定,而對此未規定撤銷以外之其他制裁,則該等行政行為均為可撤銷者。”立法者運用這種立法規範方式,為基於考慮到謀求公共利益、保護居民權益、公信力信賴保護、誠實信用、公正及無私原則適度等原則。在日本,根據《澳門行政事實訴訟法》第3條第2項及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其意義是指除無效之情形外,於有撤銷權限者予以撤銷前,縱使行政行為違法,任何人(法院、行政機關、私人)均不得否定其效力之法現象。 10行政機關對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的處理,主要包括有:廢止、追認、糾正及轉換。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 125 條(可撤銷性之制度)規定:“一、得依據第130條之規定將可撤銷之行為廢止。二、對可撤銷之行為,得依據規範行政上之司法爭訟之法例向法院上訴。”然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除了可以透過時間將其轉變為有效外,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追認、糾正及轉換方式將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轉變為有效。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追認、糾正及轉換)規定:“一、不可追認、糾正及轉換無效行為。二、規範廢止非有效行為之權限之規定,以及規範作出廢止之期限之規定,適用於對可撤銷之行為之追認、糾正及轉換。三、如屬無權限之情況,則有權限作出有關行為之機關有追認該行為之權力。四、只要法定制度無任何變更,則追認、糾正及轉換之效力,溯及被追認、糾正及轉換之行為作出之日。”然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Act oanul áv el)不等於被撤銷的行政行為(Ac toanul ado),即沒有被廢止的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不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基於公定力及信賴保護原則,該行政行為仍然有效。四、宣告行政行為不產生效力的主體在澳門,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主體,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 23條第2款以及《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1款規定,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主張無效,而且任何行政機關或法院亦得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一) 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但是在
  • 2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該條文中“任何行政機關亦得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表述,本文認為所指的行政機關只為“具有作出該行政行為權限的行政機關”,而不是其他任何行政機關。例如由民政總署作出採購行政行為存在無效瑕疵,沒有任何原因由衛生局及港務局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而且,條文中所指“行政機關得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本文認為由於引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原因是涉及嚴重違反法律、法律及事實上不能、構成犯罪、無權限,是一個較可撤銷更為嚴重瑕疵,為直接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以及對社會資源合理使用和簡化手續(對透過法院宣告無效的訴訟成本)。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 4條“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第12條“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及第60條規定下,應由有權限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存在無效瑕疵的行政行為依職權宣告無效。利害關係人可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0–87條規定的司法上訴,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 1條或違反其他法律作為依據,向法院要求宣告有關行政行為無效,以及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一個本應作出的另一行政行為,及要求行政機關就有關行政行為造成的利益喪失及損害請求賠償。(二) 利害關係人首先,利害關係人是隨時可向法院提起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主體。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 20–21條,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提起司法上訴,透過法院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而且在《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規定了其正當性。當事人自認擁有被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侵害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又或指稱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時有直接、個人及正當利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次,擁有民眾訴訟權之人也是隨時可向法院提起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主體。擁有民眾訴訟權之人是指為維護社群或大眾利益的人,即以《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36條為目的所提起“民眾訴訟”的人,包括澳門居民及有責任維護該等利益之法人。再者,維護某些特定利益的法人就侵害其有責任維護之權利或利益之行為亦具有上述正當性。這些法人是指一些機構組織,但其所維護之權利或利益較先前一般、總體的社群公共利益為小。以及,市政機構就影響其自治範圍之行為亦具有上述正當性。法律原意所指的市政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權力下放原則的地方自治組織,在澳門原是指澳門市政廳及離島市政廳,其職能現為被根據第 32/2001號行政法規成立的民政總署所取代,其為受行政法務司所監督的公務法人。(三) 檢察院在司法機關起 檢察權的檢察院,根據第9/1999號法律第 56條第1款及第2款第2項規定,亦具向法院提起宣告行政行為無效的正當性。因檢察院為向法院提起公共訴訟(Ac ção Públ ic a),即為對合法性的一般利益保護而提起訴訟。五、案件分析及結論在澳門,於2008年1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第TU I–S–36–2007–VC–I I判決,亦即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件(以下簡稱歐案),在檢察院起訴中,法院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20 項《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20項《澳門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罪、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13項第2/2006號法律第 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2項《澳門刑法典》第3 47條規定和處罰的濫用職權罪、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1項第 11/2003 號法律第27 條第2 款和《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 1項第11/2 003 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歐案作出以上判決。在此案中涉及幾十項相關的土地批給及工程採購工程的行政行為,部分工程有的正在施工中,有的已經竣工,有的尚在動工開始階段,以及涉及現時正在營運中垃圾處理到巴士總站專營合同。這些涉及犯罪事實的工程及土地批給行政行為與專營合同,應該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22–126條規定,因具不法性及違法性而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及不存在,因這些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瑕疵,這瑕疵已經達到了連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也無法為其進行解釋。但因行政行為及專營合同會產
  • 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澳門研究22第47期生一些事實效果,但對於一個無效的行政行為的處理,一般是以恢復原狀、返還、損害賠償、或給予一定效果。那麼,這些行政行為在歐案判決確定後,對有關行政行為應如何處理善後?在歐案判決確定後前,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曾在立法會表明:“不可能每個取消。不過對有懷疑的批給,且表示政府會按照法院其後的裁決來執行,且澳門現行相關法律 11 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12,有“第三者善意情況”方式來解決問題的……特區政府對於依法批給合同或投資者是要肯定他們地位,否則就不是法治之區。不能因為發生某件事,及在法院還未決定,特區就重新做過,這個不合乎邏輯和法治精神的。”13故此,本文行政機關及法院應當對有關行政行為進行處理,建議如下:在法院方面,根據訴訟恆定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基於在歐案中提起訴訟的檢察院只為針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其他涉案人士的受賄罪、清洗黑錢罪、濫用職權罪、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及財產來歷不明罪,而並非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所以,應由檢察院、利害關係人或行政機關對有關的行政行為向法院申請撤銷、宣告無效及不存在。在行政機關方面,因歐案已有確定判決,政府應在歐案中被認定批給過程中有貪污成份的多項公共工程及服務有關行政行為,其處理善後方法並不是全數撤銷或宣告無效及不存在,而是對有關工程及土地批給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及逐項詳細分析,查找是否存在不法性及違法性,繼而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結合其他專門法律對有關行政行為進行處理,以謀求公眾利益作為考慮,即對有關行政行為宣告無效及不存在,以及廢止、追認、糾正及轉換有關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而對於一些已經過一定時間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按法律一般原則,而可能對從無效行為中衍生之事實情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 14如一幢已批准興建的大樓,沒有理由將一切恢復原狀及返還(難道將一磚一瓦拆除返還予供應商,而且還涉及工人勞動給付等問題),又如一些與澳門市民息息相關的專營合同,行政機關可對有關事實賦予某些法律效果(如行政機關停止有關工程,對有關已作出的給付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向法院請求審理被判給人應取得賠償或作出賠償,又或再另行開標處理等處理方法),而這種做法並不是承認有關行政行為是有效,而且對有關行政行為在事實上所產生的影響進行補救。註釋:1 Lin o R eb eiro:《行政程序課程》,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0 02 年,第 11 8 頁。2 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20 00 年,第 2 04 –205 頁。3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 1 02 條規定。4 同註 2 ,第 18 1–19 6 頁。5 同上註,第 2 50 –25 1 頁。6 金偉峰:《關於建立我國無效行政行為制度的幾個具體問題》,載於《浙江社會科學》,第 3期, 2 005 年,第 16 頁。7 馮文莊:《澳門行政訴訟法教程 I ──行政司法上訴及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篇》,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20 07 年,第 3 5 頁及續後。8 王偉華、朱偉幹、杜慧芳、林笑雲、黃顯輝、賴健雄合著:《行政程序法典註釋》,澳門: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19 95 年,第 1 35 –14 0 頁。9 同註 2 ,第 24 2–24 3 頁。1 0 野宏:《行政法 I》,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199 6 年,第 12 4–12 5 頁。1 1《澳門民法典》,第 23 5 、 2 84 、 11 84 、 6 07 及 6 08 條等規定。1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 3 4 、 35 條規定。1 3《處理歐文龍所批土地與工程陳麗敏指將按法院裁決執行》,載於《華僑報》,2 007 年1 月1 8日;第 11版;《陳麗敏重申不容許賤價批地 當局有機制處理行政違法後果》,載於《澳門日報》,第 B0 2 版, 2 00 7 年 1月 18 日。1 4《澳門民法典》第 2 82 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 1 23 條第 3 款等規定。
  • 2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引言隨 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口的不斷增加,經過30多年的興建歷程,在澳門各區出現了為數眾多的高層樓宇,澳門市民生活水平得到的不斷提高,同時,昔日不曾察覺的物業管理問題也逐漸凸現出來。近幾年來,澳門先後發生了海南花園、海濱花園等一系列有關物業管理的事件,引起了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去探討有關的問題,有的從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探討雙方的責任,有的從法律是否完備的角度去探討政府的監管問題。但是對於筆者來講,要能有效的解決物業管理這個問題最核心的在於明確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 1因為明確了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如何,關係到其行為後果的歸屬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對管理機關法律性質的不同回答,將直接導致不同的法律關係的產生和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解決不好,這必然成為澳門物業管理繼續健康發展前進的羈絆。因此,解決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有 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此,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本文首先探討管理機關存在的意義,然後介紹目前有關管理機關法律性質比較流行的幾種觀點,對其進行分析及比較,釐清這些觀點後,在此基礎之上,結合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澳門的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進行探討,最後,筆者根據探討出的內容提出一些拙見。二、物業管理機關存在的意義從澳門的物業管理情況來看,物業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一個是業主的自治自律模式,一個是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專業化的管理服務。這兩者都是建立在業主對自己的物業的所有權行使的基礎之上的,業主的自治自律這肯定是建立在業主的物業所有權的基礎之上,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的發展,所謂的物業管理已不再是簡單的打掃、清潔了,已經涉及到安全、消防等方面,已由原來的單一化向專業化及多元化發展。如果再由沒受過專業培訓的業主來自行管理的話,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同時,從一般樓宇的設施來講,例如電梯、天台這些公共地方,由於不像獨立的一個單位那樣,各小業主可以“自掃門前雪”打掃得乾乾淨淨,時間長了,這些公用的設施老化會影響業主的居住環境。既然自治自律模式在現代物業管理中不太合用,第二個方法就是聘用專業的管理公司。聘用一所專業的管理公司,其實就是將業主的管理權委託給管理公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理論層面來看,這個法律行為是通過每位小業主就自己的物業與管理公司簽定一份委託管理合同來實現;但是從實際來看,這個做法不太現實。每位小業主都有自己的管理標準及要求,管理公司不可能處處照應到。物業管理公司就猶如廚房裏的廚師一樣“眾口難調”。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設置一個超越個人的團體組織,通過這個組織來代表各小業主行使管理權來管理樓宇。在澳門,所謂的管理機關其實就是指澳門市民所俗稱的管理委員會(某些樓宇稱之為聯誼會)。其設立是各小業主有力、有效、正確行使管理權的集中澳門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陳 轅 **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 澳門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澳門研究24第47期體現,在此對其重要意義歸納為以下幾點。管理委員會代表了業主的共同利益,能有力、有效的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的物業管理中,物業管理牽涉到許多的方面,由於在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小業主作為一個單個的力量,在與物業管理公司打交道中處於弱者地位,僅憑個人力量難以與之抗衡,從而小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建議權難以得到實現及保障。組織管理委員會則可以在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權的基礎上有效行使監督權,例如:通過招投標形式評選管理公司。因此,通過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集中行使物業管理的選擇權、決策權,可以更好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的有效組織形式。管理委員會能清楚界定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從理論上來說,業主作為物業的擁有者、管理者,理應單獨為其的物業與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合同。可是,每位業主有自己的喜好、習慣、對物業管理的理解及要求,加上每位業主入住的時間及擁有的財力不同,導致利益需求不同,真正讓每位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合同的可操作性不高。在實際的物業管理過程中,猶如開篇所講,通過代理委託制度,現時樓宇管理合同是由管理委員會同管理公司簽訂。這樣做,基於第一點內容,可以清晰明確業主與管理公司的法律關係,從而更好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業主通過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構建的清晰法律關係,管理委員會的廣泛授權使物業管理公司與其他公司再構建出其他法律關係,例如,管理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的清潔合同所構成的法律關係、管理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維修合同而構成的法律關係等。從市場角度來講,管理委員會有利於促進物業管理市場和諧發展。在澳門物業管理起步的初期,由於業主無法自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是“誰建設誰管理”,由建築商自組或指定一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物業管理。服務品質好的物業管理公司無法依託其服務品質、品牌信譽承接更多的項目,形成規模效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發展;服務品質差的物業管理公司則得過且過、濫竽充數,無視業主的意見和不滿壟斷經營,容易產生問題和矛盾。物業管理行業如果沒有競爭,企業就沒有生存的壓力,也就沒有前進的動力,長此以往必然造成整體服務品質的下降,損害廣大業主的利益和危害物業管理市場的發展。管理委員會以招投標形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打破了過往壟斷管理局面,初步培育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由此可見,管理委員會在整個管理法律關係中扮演 一個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業主與管理公司溝通的橋樑,也是整個物業管理關係中的基石,因此他應在整個物業管理法律體系中佔有一個舉足輕重的地位。作為這樣一個重要的法律主體,管理委員會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甚麼樣的法律性質呢?這個法律性質是否能夠滿足其在法律實施中的需要?三、對物業管理機關的法理分析由於管理機關的形成同分層所有權有很大的關係,同時由於這篇文章是在探討澳門分層所有權制度下的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為此,首先要明白甚麼叫分層所有權。明白這個問題,對以後的探討有很大的幫助。分層所有權的產生背景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戰爭的結果使房屋需求量大增,同時建築技術又有新的進步,使建築物向高空發展,於是在各國出現了許多的高層建築,在同一幢高層建築中,人越來越多,人際關係也就勢必愈益複雜,從而也就為各種紛爭的發生埋下了伏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出現了分層所有權這個詞語,各國對此的表述不盡相同。德國稱之為“住宅所有權”,美國稱之為“公寓所有權”,瑞士稱之為“樓層所有權”,法國稱之為“住宅分層所有權”等。在中國大陸學術界採用的名稱是日本及台灣法律所採用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稱謂。 2澳門在回歸以前所適用的法律均是由葡萄牙移植過來的 3,現時所生效的《澳門民法典》也是來源於葡萄牙。葡萄牙由於受德國的影響於1955年10月 14日制定了有關的區分所有權法。4但是在澳門有關分層所有權的規定原本是放在《澳門民法典》中,後來不知何種原因放在了9月9日第25/96/M號法律規定中,現在則又放入在《澳門民法典》中。5同時在此一提的是,由於現代的城市發展,不僅使多層建築物越來越多,而且也出現了住宅社區等各類物業區域,但是在澳門所講述的分層所有權的概念中,它的範圍主要局限在橫
  • 2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割式樓房的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其實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還有其他的種類,如縱割式與左右縱割、上下橫切等。考慮到澳門現實正處於一個房地產發展強勁時期,不排除有些建築商會建造一些類似於大陸的小區及別墅等,這樣澳門的這個概念則顯得失之過窄,無疑是與社會的發展相脫節。詳見《澳門民法典》第131 5條分層所有權之標的規定6 更能進一步表現出來。由於,對於分層所有權的學說的資料很少,本文通過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各國民法學者所提到的學說為參考對其進行參考分析。有關區分所有權的學說有“一元論說”、“二元論說”、“三元論說”等。“一元說”亦稱“一元主義”或“一元論”,分為“專有權說”和“共有權說”,前者認為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為專有所有權;後者將區分所有建築物整體視為由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二元論說”的主要觀點認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築物在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有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時,每一個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同時在此基礎之上,存在一個新一元論(即享益部分說),該觀點認為,所謂區分所有權,不過指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享益部分”所享有的權利,它不僅為一種財產權,而且也是一種全新的物權。“三元論說”的主要觀點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所有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和對供全體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築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於對建築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總稱。簡言之,它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結合。關於上述學說,“一元論說”比較抽象,不夠完備,其排斥了共有權的客觀存在,或者不能反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所固有的專有權特性。而“二元論說”雖然將專有權及共有權納入了區分所有權,但忽略了因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實質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既不同於傳統的不動產所有權,也不同於一般的共有關係。除各區分所有人的專有權利和共有權利外,各個業主因共同關係而形成的成員權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前面的兩個權利的基礎之上成立起來的。這種權利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係,其中有很大部分是管理關係,具有人法(管理制度)的因素存在。也就是說,成員權為區分所有權中的“人法性”因素,而專有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則為“物法性”因素。它主要體現的是各區分所有人如何在共同關係事務上決定其意思以及該意思如何得以執行,故本質上屬於區分所有權的人法上的範疇,從而也就決定了其不得單獨作為讓與的客體。同時此權利對於保障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他們對共有部分的共有使用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三元論說”中包含的成員權內容是專有權和共有權不能概括的,必須分開出來,做為一個單獨的元素。因此,筆者同意“三元論說”觀點。同時,對於這個三元論,本人認為要補充一下,必須明確在這個三個元素當中,各自的關係及地位是甚麼,三種權利那種最為重要。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上述原理,一棟建築物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單元,可以分別由不同的所有人所有,但在一棟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中,各個業主(即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是相互連接重疊的,彼此之間難免相互影響。一方面,為了共同的生活,各個業主之間需要使用大量的共有空間、場地、設施及其他設備,不可避免的會產生許多矛盾糾紛。另一方面,各個業主的財力不盡相同,對使用公共設施的費用負擔能力有所差異,對物業管理和服務的要求也不一致。因此,為維護建築物各部分應有之機能、解決彼此間紛爭,進而維護共同生活秩序,協調彼此間之共同利益,乃需要一超越個人之團體組織,以借該團體組織力量,妥訂管理規約,設置管理機構,處理共同事務。由此,樓宇管理組織得以形成,此種組織即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換個角度說,組成業主管理團體是業主行使成員權,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在這個團體中,業主可以對涉及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重要事項進行表決、參與建築物
  • 澳門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澳門研究26第47期管理規則的制定、選舉管理者、解除管理者、請求就共同事項召開會議討論、請求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等。同時,業主除享有上述權利外,作為團體成員還應遵守團體協議、章程規定,承擔接受管理者管理等義務。但是,畢竟業主管理團體只能處理涉及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的重要事項,不可能處理許多有關建築物日常的處理事宜。這時就需要有個常設的機關,也就是我們要探討的主體──管理機關。四、物業管理機關的性質關於物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理論上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 社團法人這種觀點認為管理委員會是一個社團法人,完全獨立於各小業主,享有擬制的人格,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可根據自己獨立意志行事,行為和決策的後果應由自己承擔,其效果不能直接歸於各小業主。其主要理由在於: 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有關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為有形實體組織,也有自己的章程。 現實中絕大多數業主委員會都有相當數量的財產和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一般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業主的名義行使職權,如對外簽訂合同、進行訴訟等等。(二) 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非法人組織這種觀點認為業主委員會是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非法人組織,其主要理由在於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具有合法的地位,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營財產,屬於其他組織。其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作為一個合法的組織,並非各個業主的簡單聚合,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穩定性,並且長期存在,就應當可以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而非經業主的再次授權而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其沒有獨立的擬制人格,其行為後果責任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例如台灣就是如此,在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條中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者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但是這個觀點給我們留下一個疑問,不具有實體上權利能力的管理委員會又如何能以當事人的身份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三) 既非法人,也無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的一般組織這種觀點認為業主委員會既非法人也無獨立訴訟主體資格,僅是一般組織,業主委員會並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享有民訴法中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更不能成為法人,在涉及訴訟糾紛事務時,應由全體業主授權於業主委員會,由其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五、澳門法律中關於物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在澳門,由於樓宇大廈分為兩種,一種為私人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私人樓宇),一種是政府修的供給那些經濟困難的人士所擁有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經濟房屋),因此有關管理機關運作的法律規定有兩部法律,一是《澳門民法典》,一是第 41/95/M號法令。在兩部法律中對管理機關(這兩部法律中取了不同的名稱,《澳門民法典》中的叫管理機關,第41/95/M法令中的叫管理委員會,其實是指同一個事物)的規定是不同的,無論是在管理委員會的產生上,還是在運作上均不相同,兩者相比而言,《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是比較嚴謹的。這兩部法律在現實的實施中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即第 41/95/M法令為特別法,《澳門民法典》為一般法。當第41/95/M法令沒有規定的時候,補充適用《澳門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雖說這樣,但是在這兩部法律當中,幾個核心問題的不同,例如:《澳門民法典》管理制度是按份額投票制度而建立的,而第41/95/M的管理制度是根據單位制度而建立的。這樣導致這兩部法律存在 衝突與矛盾,使兩者的關係不能協調。同時,這樣給那些遵照法律規定來行為的人們在思維邏輯上帶來混亂,自然在樓宇管理上也帶來混亂。(一)《澳門民法典》對物業管理機關法律性質的規定在此,略為一提的是,澳門有關分層所有權的管理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單管理制度,一種是綜合管理制度。在第1328條中比較明確的規定了各個制度所適用的範圍。簡單的說,單棟樓宇適用簡單管理制度,樓宇群(在特別情況下單棟樓宇也可適
  • 2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用此制度)適用綜合管理制度。瞭解了這點,接 我們重點分析一下第13 29條的規定“ 採用簡單管理制度者,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由兩機關負責管理,其一稱為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之決議機關,另一稱為管理機關之執行機關。 如採用綜合管理制度,則必須設有下列機關: 就分層建築物之每一子部分,設有其所有人大會及管理機關; 就分層建築物之整體,設有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以及由分層建築物各子部分之管理機關所組成之聯合管理機關,但上述大會選擇採用一個獨立之管理機關者除外。”通過這條,可以得到一些分析澳門管理機關法律性質的幾個比較方要的知識點:第一,在簡單管理制度中,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由兩機關負責管理,這就是說機關只負責共同部分的管理。第二,在簡單管理制度中,存在兩個機關,一稱為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之決議機關,另一稱為管理機關之執行機關,這兩者的關係從文字的表達上看,我們通過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解,可以認為這分層所有人大會就好像是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管理機關就好似常設的機關一樣。但是在現實中在澳門中存在這樣的理解,認為法律中規定“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由兩機關負責管理”,這意味 對分層建築物的管理應該是由兩個機關進行的。對此,筆者持否定的態度,其理由在於,如果分層建築物是由兩個機關管理的話,那麼對同一個事項可能存在兩個不同的處理決定,那麼遵循哪個機關所做的決定便成為疑問。其次,從兩個機關的產生來源來看,這種理解也是不成立的。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法規中設立了專門的一節,講述了分層所有人大會如何召集,如何由全體分層所有人參加的表決規則,同時根據法規的第 1344條7中規定了管理機關是由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的,同時還有第1355條的第1款也有這樣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這兩個機關是不同的,並不是那種理解,如果有那種理解,肯定是沒有對法律做全面的分析,僅僅是斷章取義。如果這個觀念存在的話,會使人們在理解管理機關的性質上產生誤解,就不能正確把握管理機關的意思,就會導致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產生偏差。第三,我們可以知道在綜合管理制度中(這是《澳門民法典》中特有的一個現象),存在了幾種機關,主要包括就每一子部分的所有人大會及管理機關,及就分層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所設的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以及由分層建築物各子部分之管理機關所組成之聯合管理機關。同時,在《澳門民法典》的第1354 條至第13 59條對管理機關的組成、報酬、選舉、職務做了比詳細的規定。在其中的第1359條中,有這樣的一個規定“ 管理機關在執行屬其本身之職務或受所有人大會許可執行之職務時,具有對分層建築物之任何所有人或第三人提起訴訟之正當性。 管理機關亦得在涉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之訴訟中成為被訴人。 如訴訟所涉及之問題係關於共有財產之所有權或佔有,則不屬以上兩款所包括之訴訟範圍,但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為有關目的而賦予管理機關特別權力者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澳門管理機關是不僅可以提起訴訟的,也可以被訴。同時在法規中還規定了管理機關的訴訟範圍,主要是管理機關在執行屬其本身之職務或受所有人大會許可執行之職務工資。這說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立的管理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的非法人組織。(二) 第41/95/M號法令對物業管理機關法律性質的規定第41/95/M號法令主要是針對經濟房屋的。在這個法令中,我們可以根據第 5條的規定 8知道有關管理機關的組成,及根據第8條的規定來看通過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成立管理機關的條文來看,在經濟房屋中管理機關的規定是比較鬆散的。首先是成立的鬆散,第8條關於運作的有關規定“ 大會僅得於預定時間及有1/3分層所有人出席之情況下運作,如大會議決,則得在比預定時間推遲30分鐘,且不管出席人數為多少亦得運作。 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大會仍不運作,視作在一星期後之同一時間及地點重新召集會議,但在此情況下,不論人數多少大會亦得作出決議。 決議由出席之分層所有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這意味 在經濟房屋中成立管理機關如果經過兩次會議後,不需要經過大多數分層所有人的同意就可以成立。這樣就使經濟房屋的管理機關在成立時,由於規定的不嚴謹,給有些人提供了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法律濫用自己權利傷害他人權益的機會。其次是懲罰的寬鬆,在這部法律中對於管理機關沒有任何類別的懲罰。同時這
  • 澳門分層所有權體系中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澳門研究28第47期個法規也沒有規定有關管理機關的訴訟地位,如果業主利益受到損害時,管理機關的保護力度是不夠的,在加上他成立的鬆散性,更加讓人懷疑他的代表性。總而言之,這部法律是一個不完善的法律。(三) 澳門物業管理機關法律的現狀及問題分析現在我們對澳門有關管理機關的法律規定有了一定的瞭解,接 我們結合前面所提及的有關管理機關的性質的幾種觀點來分析時進一步分析澳門的管理機關。很明顯,澳門的管理機關基本上同前面所提及的第二個觀點比較相似,即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非法人組織。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營財產,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穩定性,並且長期存在,就應當可以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而非經業主的再次授權而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其沒有獨立的擬制人格,其行為後果責任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但是要注意的是澳門的管理機關是不用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註冊的,這一點同第二個觀點的內容有所不同。正是這個不同,導致澳門的管理機關在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發生一系列法律行為中存在了許多的問題,例如:管理機關同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的時候,基於管理機關的原因發生了債權上的問題,這時如果管理機關解散了,管理公司可以向誰追討;還有就是,現時有法院,基於管理機關不具有法人的資格駁回了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導致澳門有許多的樓宇,在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成立管理機關後,去有關的政府部門這行社團的登記。這樣就使澳門的管理機關無形中變成了一個社團法人。這合適嗎?我們知道前面所提及的成員權是基於一個分層所有人對獨立單位的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而產生的,但是社團的成員權卻並不是基於一個財產權產生的,它是基於《澳門基本法》上作為一個澳門居民所擁有的自由結社的權利而產生的。根據這個自由結社的權利,任何一個人具有自由結社的權利,同時又不得以強迫任任何人加入社團或留在社團內。由此看出,這種社團的成員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而前面所提及的成員權會隨 分層所有人對獨立單位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的消滅,同時在後一個繼受這個獨立單位所有權人上自動的產生。因此,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出這兩個成員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導致的後果也不一樣。試想一下,如果有個樓宇成立了一個管理機關,後來這個管理機關去做了一個社團的登記,那麼任何人基於自由結社的權利加入這個社團,這個社團參加的人越來越多,全澳門的人都參加了,那麼擔任這個社團主席的人豈不是有機會做澳門的另一位行政長官。這樣做其實是很容易演變成一個政治性的問題。同時,這也會背離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意義。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不對管理機關進行有關的登記確認,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為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避免這些問題的產生。六、就有關物業管理機關的立法改進首先,要將物業管理機關有關的規定重新整理。前面已經提及,由於這兩部法律所規定基礎不同,導致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一些矛盾,不協調的地方,為此,需要統一。可以考慮廢除有關的規定,重新頒佈;或者是保留一部,廢除一部。如果保留一部的話,建議保留《澳門民法典》,因為《澳門民法典》畢竟是根本法,作為根本法,廢除它是不現實的,而第41/95/M號法令有不足之處,相比之下保留《澳門民法典》比較合適。第二,無論是重新頒佈還是保留一部、廢除一部,最終要對管理機關的法律性質做一次調整。對管理機關要考慮採用登記制度。為此可以考慮,制訂一部有關管理機關登記的法律,參考其他地區立法資料,對此提出以下的初步構想:管理機關成立時的登記,審請的批准,如果管理機關在登記期間,存在 違規行為,對此所做的相應處罰。通過登記才能進一步明確其法律性質,從而為管理機關在真實的法律世界中更加為分層建築物所有權人行使應有的權利,維護正當的利益。第三,在設立管理機關登記制度的基礎之上,擴展有關管理機關的其他的法律制度或者是在其他的法律規定中進行有關的修改,例如管理機關在招標方面,管理機關在訴訟方面等,這些都有待於以後進一步思考。註釋:1 《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制度,其實就是物業管理,之所以這樣稱之,是基於葡國的法律習慣。管理機關就是平常所講的管理委員會,在內地
  • 2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名業主委員會,在香港稱管理委員會。總之,各地區的名稱均不相同。在本文,為了保持行文的通順,因應文章的需要,有時用了管理委員會,有時用了管理機關,其實是同一個意思。2 陳特:《業主管理團體主體地位研究》,載於中國民商法網, ht t p: / /w w w .ci vila w .c om /w e izh an g /d e fa ul t. a sp ?id =15 89 3 , 2 004 年 5 月 8 日。3 參見 199 9年 7 月 1 6 日於澳門,跟進及參與制訂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商法典草稿的臨時委員會第 2/ 99 號意見書(事由:澳門民法典)第 9 點及第 1 0 點“澳門現行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與共和國現時生效的一樣,即由 1966 年 11 月 25 日第 473 44 號法令核准的條文,透過19 67 年 9 月 4 日第 22 869 號訓令 4 延伸至本地區,且由4 月 2 4 日第 3 18 / 74 號訓令 5 修改。根據上述第 1 個法規的第 2 條規定,民法典於 1 9 67 年 6 月 1 日在葡國開始生效,除了第 18 4 1 條至第 18 5 0 條的條文是在第二年的 1 月 1 日才開始生效。至於澳門,則延遲了 7 個月:即法典於 19 68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而上述規定的保留也延遲到 8 月 1 日才開始生效。”4 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19 98 年,第 37 3 頁。5 參見 199 9年 7 月 1 6 日於澳門,跟進及參與制訂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商法典草稿的臨時委員會第 2/ 99 號意見書(事由:澳門民法典)第 7 0 點“草稿作者在 手研究有關分層所有權的規定時的構思,就是對其作出‘重新編撰’,不僅是引進 9 月 9 日第 2 5/ 9 6/ M 號法律規定,相反,他們想藉此更詳盡地規範該範疇的某些內容。”6 見《澳門民法典》第 13 15 條規定“ 本身構成一獨立部分之獨立單位元,如與其他獨立單位相互區別及分離,且具有本身之出口以通往分層建築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可成為分層所有權之標的。 分層建築物中之車位,如其所佔之空間被適當定界,且可直接通往分層建築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亦可成為獨立單位,即使該等車位之間並非相互區別及分離者亦然。 被適當定界之空間係指以不能除掉之方式劃分相鄰界限之分區範圍,當中標明本身之編號或名稱,且如屬附屬於某獨立單位或被撥作某獨立單位專用之車位,則亦須指明該單位之名稱。”7 《澳門民法典》中的第 13 4 4 條的規定“如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尚未舉行大會會議,則實際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又或倘有之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之實體,在分層建築物之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百分之三十之單位已被佔用時,應即召集所有人大會之第一次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通過本年度之預算及在有必要時制定有關規章及定出火險之保險金額,否則須就因不作出此召集而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責任。”8 見第 41/ 95 /M 號法令第 5 條的規定“ 按座、大廈或屋村所組成之分層所有人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而該委員會之人數係按現有之分層所有人人數而定, 1 00以下由 3 人組成, 1 00 –400 之間由 7 人組成, 40 0 以上由 9 人組成。”參考書目:1. 丁芸、譚善勇:《物業管理案例精選與解析》,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2003 年。2. 夏善勝:《物業管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3. 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及建設部合編:《物業管理條例釋義》,北京:知識版權出版社,2008 年。4. 許海峰:《物業管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5. 《澳門民法典》。6.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 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澳門研究30第47期一、前言筆者擔憂多年和預言隱藏於澳門旅遊業的“定時炸彈”終於2007年12月4日在路環黑沙海灘爆炸。毋庸否認,爆炸已全面傷害了澳門旅遊業之體魄,其負面影響正在蔓延,後果極其嚴重,令人甚為憂心。“事件”後引來社會良知之士紛紛評議和指責,也激起旅遊業界和學術界對政府如何亡羊補牢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議。雖然這些林林總總的聲音可以反映社會公眾對事件的關切,以及顯現澳門社會仍然存在一股正義的力量和良知;但是這些言行仍然停留在對問題的直接和表面的反應,僅直觀地集中在對當事者的指責和懲罰之要求,沒有切入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和對深層次根源的思考。筆者認為,在追究事件之責任時,必須嚴格界定直接責任者(當事方)和間接責任者(政府),以及責任之類型(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紀律責任);勿僅以懲罰直接責任人(當事者)而轉移和忽略間接責任人(政府)之間接責任(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監管失職的內部紀律責任);或者勿僅追究當事者的刑事責任(傷害他人身體)而忽略相關責任人之行政和民事責任;或者勿因某當事人為刑事受害人而減輕甚至不追究其行政、民事和紀律責任。因責任性質不同,因此責任種類之間不能相互抵銷。對於是次事件的直接責任或直接責任人,社會已有相當多的討論,對於此類民事性質糾紛的法律解決,筆者亦曾於 2007年 5月 20 日和27日在《澳門日報》以《旅遊業應依法守法保形象》之文章以及於2007 年 11 月第4 2期《澳門研究》以《旅遊糾紛與法律解決》之論文探討過。因此,本文不欲再探討相同問題。本文主要討論的問題是間接責任,即政府(本事件中主要為旅遊局和治安警察局)之領導人或主要負責人之監管失職和處理突發事件之指揮不當之內部紀律責任,即“官員問責”。二、政府危機意識淡薄,缺乏未雨綢繆古語有云:“居安思危,戒奢以儉”。此為前人給後人留下的警世之金科玉律,其中之哲理尤為深刻。事實上,“零團費”和“負團費”已困擾澳門旅遊業多年,旅遊業界和政府主管機關深知肚明。專業界、學術界頻藉各類社會傳播媒介發表學術見解。筆者也有類同的文章先後刊登於《澳門日報》藉以發表個人的一些看法和提出一些建議,譬如:《推動旅遊業須對症下藥》(2001 年3月 28);《澳門旅遊業與可持續發展》(2002 年 3月 17 日);《旅遊局應正視旅遊業問題》(2002年 4月 3日);《再談回佣、黑店、買頭》( 2002 年 4月 29 日);《當局宜就商業賄賂罪立法》( 2002 年12 月 18日);《關於〈旅行社及職業導遊法律制度〉修訂的幾點意見》(2002年 12月 23 日);《總結問題應實事求是》( 2004 年2月11日);《發展澳門旅遊業特區任重要角色》(2005年10月23日)。學者們已經看到澳門旅遊業存在的隱患,同時意識到任其發展的危害性,向業界和政府敲響“警鐘”;可是,聲音沒有引起業界和政府應有的注意。由於業界內部協調不力,個別經營者又違背誠信、陽奉陰違,我行我素,背道而馳,因而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簡萬寧 ** 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
  • 3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導致“零團費”和“負團費”長期存在,無法根治,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頭。政府雖早有所知,但總是熱衷以“自由市埸經濟”掛帥而沒有積極採取應對措施,或者因無能為力而尋找藉口以推諉卸責。似乎,政府對此問題無計可施,無可奈何。當鄰埠香港發生一起內地旅遊團在香港購物被黑店“宰”事件而被媒介暴光時,我們主管旅遊業的政府官員卻以事件沒有在澳門發生而自詡和自慰,乃至自耀政績。事實上,某些主管的政府官員往往心存僥倖,對事能發展缺乏正確的評估,總以澳門未曾發生過嚴重的旅遊糾紛事件而自詡;或者對本地存在的違規現象熟視無睹、聽之任之,乃至諱疾忌醫,粉飾太平;或者對事實上已經發生的旅遊糾紛熱衷以個別、獨立的事件以及“壞事會變為好事”而自慰。筆者發現,澳門現時某些政府官員幾乎存在同一官場文化:“詭辯”、“死撐”、“推諉”“卸責”。我們甚少看到我們的官員對於自己工作的缺失而自責和反省,真誠、有勇氣地向市民作出道歉;更看不到,我們的官員因自身工作的嚴重失誤,為捍衛民主政治制度不被玷污而引咎辭職。反而,挖空心思、想方設法進行詭辯、死撐、推諉、卸責,與民主政制背道而馳,缺乏應有的政治誠信和責任承擔之氣魄。應該看到,事物的發展、變化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它必須從量變開始,最終才達至質變。倘若我們的政府官員在覺察到澳門的旅遊業有違規之跡象時,能依法對違規者予以警告和處罰,引以為戒,以儆效尤,必能起到阻遏作用。可是我們的官員沒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患於未然;而是見怪不怪,不把它當成一回事,憂患意識淡薄。結果,違規行為愈加嚴重,以至發展到無可控制的地步。倘若我們的官員能充分意識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煙毀”之古訓。今次的事件是絕對可以避免的。可是,事件既成事實,予我們惟有慘痛和深刻的教訓,予澳門旅遊業已是嚴重的傷害。並非筆者危言聳聽,事實已擺在我們面前。全澳社會歡呼雀躍的“申遺成功”大事,不到兩年的時間就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提出警告。這難道不足於說明在憂患意識淡薄下所釀成的惡果。我們的官員因申遺成功而沉醉於喜悅之中,樂不思蜀,鬆懈了對“世遺”文物的預防和保護,沒有 手制訂一套完善的保護措施,以防範“世遺”文物受到損害。要知道,被列“世遺名錄”之景點並非具有永久資格;一旦出現不符合“世遺”之標準,都有被剔除出“世遺名錄”之可能。任其發展下去,最終,幾年艱辛“申遺”工作之成果將毀在因缺乏“世遺”保護意識、短視眼光、只顧目前利益的某些政府官員的手上。旅遊局也如此,因受惠於中央政府傾斜的旅遊業政策而使本澳旅遊業獲得強勢的發展,可是我們主管旅遊業的官員們受到目前繁榮景象障目,沒有洞察旅遊業盛況背後的隱憂,或者是視若無睹,放任自流,沒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徹底切除發生重大旅遊事件的源頭。我們的旅遊主管官員不但沒有這樣做,反而大唱反調,“據理力爭”,總以近年訪澳遊客逐年增加之數量而高歌慶賀,藉此諱疾忌醫,欲蓋彌彰。孰可忍,士不可忍!今次黑沙事件終於驗證了“紙包不住火”之真諦,足於大挫我們旅遊主管官員之神氣,同時也從中暴露出旅遊監管部門體制以及個別領導人能力等諸多問題,應該引起政府高層的關注。毫無諱言,我們的旅遊主管官員因國際視野短視,前瞻性意識不足,缺乏應有的長遠眼光,因而決策和處事總是優柔寡斷,猶豫不決,難免坐失良機,乃至釀成惡果。光以旅遊業這一塊為例,中央政府給予港澳的許多優惠政策如自由行、在港澳使用銀聯卡提款、提高攜帶人民幣出境等政策都是先由香港政府向中央政府提議並經不斷磋商最後方成事。澳門官方無需派出一兵一卒,官員們不用費心費力,就能坐享其成,擁有成果。幾乎見得最多的是,我們旅遊部門的官員最熱衷於到外地宣傳推廣澳門,在異地做些“宣傳秀”,然後由隨身帶上的記者做些文章或拍上幾張與當地簽署甚麼合作協議的照片發回刊登報喜,以示此行大有收穫。可是對於家里的“後園起火”如業界的一些違規經營行為造成旅遊業市場秩序的混亂局面卻無法、無力撲火,任其蔓延,結果釀成悲局。更可惡的是,竟以處罰數字少之邏輯來瞞上欺下,並能邀功請賞。筆者並非反對政府宣傳推廣澳門,此工作亦屬旅遊局的法定職責。但是,對於不同的歷史時期,旅遊局是否需調整內部的工作重心和方向,是否應該對旅遊局的工作作出更科學、更符合實際的安排和
  • 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澳門研究32第47期調整。基於客觀情況不同,應該輕重緩急地進行,而不應本末倒置。筆者認為,隨 中央政府推行自由行政策的不斷擴大,外資賭場的正式投入營運,以及各博彩企業引客途徑全面推展,澳門旅遊業客源市場不僅充裕而且多元,因此,客源市場不應該是旅遊局的工作重點;反而,本澳的接待能力、旅遊產品價格(零團費、負團費)、不正當競爭和服務質量等問題才是目前旅遊業急需解決的根本和重要問題。可事實上,旅遊局較偏重於宣傳推廣澳門,而沒有把工作重心放在後者。憑心而論,到外宣傳推廣澳門,其工作之艱難和複雜程度永低於後者,而且主要面向異地官方,同聲同調;再者,宣傳推廣工作結束時還可以遊覽一下當地的風景名勝,品嚐一下當地的風味小吃,是一份易為之差事,何樂而不為?!三、亡羊補牢透支沉重成本雖然“亡羊補牢”有其積極、正面的一面,但是這主要是針對一些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和無法抗拒的突發事件而言,是對事件發生後受害者的一種鼓勵和安撫,希望他(她)不能因一時的不幸而一籌莫展,喪失信心和意志,而應重拾信心,正確面對,總結經驗,採取應有的事後補救措施,避免重蹈履轍。但是對於那些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情事,因沒有採取應對措施或者因過於自信不會發生嚴重後果而漠不關心,放任自流以致發生嚴重後果的,事後才施以亡羊補牢之策者,實不應提倡,不應寬宥,而應追究主要領導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之責任。倘若我們的官員能勤勉政務,居安思危,具有高度的責任感,細緻、認真地對待和關注職權範疇內的每一件事,並主動、積極地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微杜漸,必能遏制違規行為。若能如此既不會出現“亡羊”,更不必“補牢”,豈不是上策之選,何樂而不為?若事事總是待到“出事”後,方匆匆招集人馬商討對策。這樣做必亂陣腳,處於被動,此乃下策之舉。如此措施不僅賠上沉重的有形的物質成本(如花費人力、財力),也賠上無形的成本(如挽回聲譽,恢復形象)。對於今天提倡節約型的現代社會來說,更是格格不入。四、政府監管缺失,有關官員應承擔責任根據西方最激進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啟蒙思想家盧梭創立“社會契約論”之觀點,國家權力(立法、行政、司法)建基於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協議把自己的個體權力集中而授予國家,並由全體社會成員選出的人選組成國家的三大機關(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機關),由三大機關代表他們行使國家三大權力,這些權力統稱為主權,即人民主權。它具有最高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和不能代表的幾個特徵。這些權力可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議決而可隨時取回,具有非永久性。行政權力是國家三大權力之一,一般由行政機關即政府行使。為有效行使不同職能,在具體分工上,政府會根據其內部的組織章程規定,設置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權力分配,並由不同職能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具體執行和實施。由此可見,一個民主政治制度下的國家(或地區),政府之權力即行政(執法)權力應以“社會契約論”為指導構建權力之理論,使權力建立在民意之上,即來源於全體社會成員的集體授權,而非某一領導人的恩賜。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經全體社會成員授權下並在不違背他們意志的範圍內正確履行職責。根據法學觀點,政府的權力一般稱為職權,為法律權利之範疇;但具有不同一般民事權利的內涵;這種職權是權力(利)和義務混合體,具有雙重含義,而非單純的權力(利)。據此,行政權力的行使者不得擅自轉讓和放棄其職權,否則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市民)意志的違反,即違反授權者的授權,是要承擔不作為之法律責任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31條可對筆者的主張提供理據。該條載明:“一、權限係由法律或規章規定,不可放棄且不可轉讓,但不影響有關授權及代任之規定之適用。二、所有以放棄擁有或放棄行使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為標之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但不影響授權及類似情況。”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組織架構》有關部門的設置和職能之分配,澳門特別行政旅遊局為一般行政部門,從屬社會文化司的組織單位,不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法律或規章賦予其管理特區旅遊事務之行政職能。因此,旅遊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或規章賦予的權力行使其權限,不得任意放棄或轉讓;不得只強調自己的職權(權力),而忽視
  • 3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自己的職責,這是不正確的,是對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一致性之法律原則的違背。一言蔽之:有多大的職權(權利)就應承擔多大的職責(義務)。這是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一致性的要求,不應有任何的偏頗。綜上,“黑沙事件”的發生,主管澳門特區旅遊事務的旅遊局以及其上級機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在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之同時,也應追究監管不力、疏忽職守之有關官員之失職責任。不能因為他們是公權力的行使者,只是行使職權,而不需承擔責任,或者以對直接當事人行使行政處罰權而轉移、免除他們的責任。依筆者之見,因被監管者的過錯損害他人利益的,監管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既便不是法律責任,也應承擔政治或內部紀律責任。這是民主政治制度下對社會民眾負責的表現,也是法治社會法律意識提高的典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08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到的擬於今年推行“官員問責制”,正朝 民主政制方向發展,是對此方面理論的實踐。五、應對突發社會事件經驗不足,弄巧成拙在處理“黑沙事件”的過程又顯現特區政府的另一部門──治安警察局對事件處理的手法欠妥,引來諸多批評。透視警方對事件整個過程的處理,足見警方高層應對突發社會事件欠缺全面、細緻和冷靜的思考和分析,不分對象、不分環境、不考慮大局、不考慮後果和負面影響、不正確地發出命令,濫用警力,以致“小題大作”、“弄巧成拙”,效果適得其反。令人不可理喻的是,針對一群純屬以旅遊為出行目的的遊客,且身出異鄉、手無寸鐵。純粹是一場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執,卻驚動一班持盾牌的特警到場,給人看上去彷彿是在鎮壓“亂民”或者是“恐怖分子”。本來,那名維持治安的警察僅是作為調停之第三方,與事件毫無關聯;可是這一“大陣仗”的佈局卻引起遊客的反感,群情激憤,把矛頭指向警方,使爭執升級。真可謂:“一步促成千古恨”。假設警方不是採取上述方式,而是派遣幾名具有談判技巧,能說會道的專業談判專家到場調停,其結果肯定不至於如此被動。更令費解的是,作為執勤之警員面對一群來自異地的遊客為何如此懼怕,難道他們會奪他的命?若真如此,在緊急關頭,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警員可以依法行使正當防衛之權利。從此起事件讓筆者聯想到, 2007年“五‧一大遊行”中警員鳴槍事件,其手法有類同之處,其後果也相似。本來支持和反對遊行的居民人數不相伯仲,同時還有些不表態的中間人士,警員的一槍卻導致另一結果的出現。加上,鳴槍恰巧又造成一名與遊行無關的途人受傷,於政府而言真是禍不單行。如此結果,希望保持中立的人士思想也產生波動,傾向於埋怨政府,使到同情和支持遊行隊伍的聲音變得強大。這一槍正中一些政治人物或者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的下懷,使他們可以借題發揮大肆地指責和批評政府,明顯佔了上風。政府這一邊只因一步之差而明顯處於劣勢和下風,任由指責和批評,被動挨打,絲毫沒有招架之力。政府處於如此窘境,能怪誰呢?應怪有關當局或有關官員處事缺乏智慧,不夠冷靜和克制,沉不住氣。本來許多市民早已深知,某些政治人物並非是出於真正訴求權利,而是想藉群眾性遊行來挑戰政府,乃至攻擊有關官員。他們的所作所為皆為自己的政治利益和前途,許多理性的市民未必認同和支持。可是警員的一槍卻讓他們爭回贏面和同情,令到他們的“政治秀”達致高潮。這是政府的失策,是相關政府官員不爭氣所致。假設我們警員能沉 氣、不驚慌,靜觀其變;待個別遊行人士實施違法行為時如砸壞財物、傷害他人等事件時再出手拉人。這樣做證據確鑿,於法有據;不但沒有引起市民的反感,反而更得到市民的同情和支持。遊行隊伍的肇事者不僅遭受公眾指責,還要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如此一來,發動遊行的政治人物必成為千夫所指,他們的神氣也將嚴重受挫,變成縮頭烏龜。兩起事件已經考驗了政府,已經嚴重挫傷了政府的元氣。因此政府尤其一些主管官員應該從中汲取教訓,痛定思痛,不斷反思,加強學習,強化專業素質,提高敏銳和判斷力,避免同類事件的發生。六、執法者應兼顧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事實上也是一項執行法律的工作,在執法過程中必然涉及對法律(廣義)的理解、解釋,才能正確實施法律,即依法行政(執法)。要
  • 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澳門研究34第47期正確實施法律,執法者就得對法律的條文含義作出正確的理解和說明;要正確解釋法律,執法者必須把有待處理的個案之事實與法律條文結合起來進行解釋,應用相關的法律條文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作出有意義的解釋。因此,執法者把相關的法律條文結合到具體的個案事實並進行邏輯思維,此過程存在 兩種判斷的邏輯思維: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正確的法律邏輯思維應該是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結合,不得有任何的排斥和偏重。法律中的事實判斷 眼於客觀存在的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等所進行的客觀的分析與判斷,主要用來解決客觀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樣的這一問題,即 重於“實然”角度,它並不主張或者根本抵制從“應然”的角度追問法律應當是怎樣的問題。在法學思潮上,主要存在的研究方法有:規範分析方法、社會實證方法和歷史實證方法。而與事實判斷不同的價值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客體對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甚麼價值、有多大價值的判斷。因此,把價值判斷引入法學領域是一種進步。把它應用於指導法律解釋時,它要求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必然存在價值取向和價值選擇。法律價值在澳門的部門法律同樣有所體現,譬如:《澳門民法典》第2條中提到的“習慣的法律價值”;第3 條提到的“衡平原則之價值”;《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8 條第2 款提到的“遵守第1 款規定時,應考慮在具體情況下需重視之法律基本價值”。綜合上述理論,執法者在執法過中面對不同的案件應作具體的分析,既要對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又要從價值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和判斷。只有這樣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僅合法,而且合理,獲得公允,不被挑戰和質疑。綜觀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制定保護遊客權益的政策和法律時,都有傾斜的成份,這樣做並沒有背離法律平等原則和精神。相反,正好反映世界各國和地區從發展本國或本地區旅遊業政策之立法指導思想出發,制定特別法律,予遊客權益以特殊保護;同時更能充分體現內國(或地區)把人性化的理念應用到立法工作中。以便利通關為例,各國和地區的邊境設有遊客專用通道,以及對遊客攜帶的物品之數量限制和檢查作出寬鬆於內國(或地區居民)的特殊優待的規定。回觀“黑沙事件”,本地警方針對來自內地旅遊團的遊客所採取的應急措施,顯示警方的領導層缺乏應有價值判斷,而僅 重於事實判斷,把它視同於一般集體性騷亂不加區別地採用同一處理手法,因而難免招致諸多的指責和批評。七、提起行政訴訟,導致政府或會面臨適用法規與法律位階衝突之風險針對“黑沙事件”,澳門旅遊局迅速作出反應,手展開調查程序,並依法採取監時措施(中止涉案旅行社的地接業務)。此舉算是對受害者和社會有所交代。至於在調查和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整個行政程序是否存在嚴重的瑕疵,筆者認為受處罰方未有掌握相關的確鑿證據,在此無以置評。下面要討論的重點是:行政法規與法律位階效力衝突的法律問題。被中止地接業務的旅行社已公開表態,不服旅遊局今次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決定採取訴訟途徑討回公道。果真受處罰的旅行社對旅遊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筆者擔心,訴訟雙方可能會針對行政法規和法律位階效力問題進行爭執。如此一來,行政機關即將面臨如同民政總署以《公共衛生總規章》以及保安司以《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處罰涉案當事人之兩起官司般連遭敗訴之風險。我們知道,行政訴訟有別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它僅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決定和行政處罰)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澳門行政訴訟法》第20條),而不須理會雙方爭執的事實問題,即非事實審判。只要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據不合法,法院就會裁決行政行為無效、不存在或撤銷。法院更不會要求或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某一特定內容的行政行為,否則有抵觸三權分立之嫌,令人產生司法干擾行政之看法。法律問題的焦點在於,旅遊局對涉案旅行社和導遊作出的處罰主要依據2005年 1月1日生效的《規範旅社、導遊和旅遊接送員新行政法規》即第 42/2004號行政法規(對第48/98/M號法令進行修改)。在此,牽涉到如下幾個法律問題:其一,以低位階的行政法規去修改高位階的法令(與法律具相同效力)是否抵觸法律位階(即法的效力層次或效力等級)的法律原則;其二,用行政法規去規範利害關係人即行政相對人之基本權利(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
  • 3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化等基本權利)是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兩個國際公約已對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內容以及如何保護作出明確規定,澳門作為兩個國際公約的簽署加入成員,務須嚴格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除澳門特區作出的保留條款外),確保本地區居民充分享有兩個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同時,《澳門基本法》第4 0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據此,本條所闡述兩方面的涵義:第一,國際公約所賦予公(居)民的基本權利,各國或和地區只能以最具權威性、嚴肅性的法律形式予以制定。由此可推知,對公(居)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也應以同一法律形式制定,方符合公約之規定,否則將受到挑戰和質疑。第二,各國或地區可基於自己的國情或區情對公(居)民的基本權利作出某方面或某種程度的限制,但必須以不抵觸本條第1款為前提,若抵觸,則無效。澳門1999年12月20日回歸前的立法體制不同於回歸後的立法體制,前者為雙軌立法體制即立法會和總督均為立法機關,立法會的立法以“法律”形式制定,而總督的立法以“法令”形式制定,兩者具有相同效力。例如,澳門現行的五大法典中,《澳門民法典》(第39/99/M號法令)、《澳門民事訴訟》(第55/ 99/M號法令)、《澳門商法典》(第4 0/99/M號法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8/95/M號法令)都是以“法令”形式制定,僅《澳門刑法典》(第11 /95/M號法律)是以“法律”形式制定。而回歸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67條之規定,立法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惟一立法機關,即可以理解為單規立法體制。雖然《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賦予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之權力,但不能因此而把行政長官視為立法機關。《澳門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應該認為是為了有效實施法律,而僅在本身的行政管理之權限範疇內為有效執行和管理行政事務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雖然亦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創設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否則有違法律原則之嫌。綜觀各國和地區之立法實踐,幾乎都遵循同一基本原則,對於居民之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創設只能以法律形式制定。這樣規定既能體現對人權的特別尊重和保護,亦能反映立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嚴謹性、莊重性和穩定性。反之,以行政法規創設基本權利和義務則體現立法的任意性、不嚴謹性、不具權威性和不穩定性,亦淡化了人權的至高地位。根據法律位階(效力層次)之法律原則和法學理論,憲法為根本法、大法或母法,位階即效力層次最高,次之為基本法律,之後再到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國內地遵循這一立法法律制度,澳門回歸後雖然享有獨立的立法權,但是從立法體制上與中國內地屬於同一性質的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不屬於大陸法系(或稱民法法系),也不屬於英美法系(或稱普通法系)。因此,澳門的立法活動也應當遵循四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則: 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法治原則; 民主性原則; 科學性原則。澳門目前立法體制之法律基礎和依據是:《澳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從其基本結構上看,《澳門基本法》的結構基本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藍本;澳門特區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否則無效(《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2款)。同理,在法律位階方面也應遵循同一原則,即憲法位階→法律位階→行政法規位階。據此,以低位階的行政法規去修改高位階的法律(或法令)實有違反法律位階(效力層次)原則之虞,不足可取。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人(自然人和法人)的經濟權是一項基本權利,它可以金錢、財物或非金錢來量計如薪金、不動產、從事營利性之經濟活動等等。對利害關係人施以中止經營權或罰款無疑牽涉到他們的金錢即經濟之基本權利。據此,若旅遊局以第 42/2004號行政法規所載之相關處罰條款之規定對涉案的旅行社和導遊予以中止、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制裁的話,無疑就是限制和剝奪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權利──基本權利之一類。明顯有抵觸國際公約和《澳門基本法》之嫌。
  • 從“黑沙事件”談政府的危機意識與責任澳門研究36第47期此前,政府起訴的兩起官司皆因政府以行政法規為依據限制或剝奪利害關係人的基本權利而遭二審的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裁決,使利害關係人獲得勝訴。中級法院駁回政府兩起上訴案件所持的理據基本一致,即政府以行政法規為依據對利害關係人予以行政處罰,侵害了利害關係人的基本權利,不具合法性,因而法院裁決予以撤銷。法院之判決無須理會案件之事實問題。雖然回歸後,根據澳門現時司法制度,《澳門基本法》沒有賦予澳門法院(終審法院)對行政法規之違憲審查權;但是對於特定的個案而言,法院是可以裁決質疑某項行政法規被適用於某特定案件的合法性的。裁判所持的理據僅對特定個案成立,無涉其它同類性質之案件。然而,法院不能因此而宣告整部行政法規無效,此已超出其權限。法院所能為的僅是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針對被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和行政決定)依據的行政法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幾起法院的判決中,均判行政機關敗訴,已經給我們敲響警鐘。問題癥結在於如何界分法律與行政法規規範的法律關係的範圍,也即如何處理好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和行政機關制訂行政法規之的權限的劃分。這些問題沒有從根本上獲得解決,對行政法規位階效力的質疑和興訴爭執將無可避免。八、結束語時代在變遷,人類社會在不斷進步。為緊跟社會發展的步伐,作為人類社會的基本元素的人應該秉持“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之理念。肩負全澳社會公共行政管理事務的全體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和主管人員更應轉換公共行政管理理念,注入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論、理念和文化,摒除陳舊過時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論、理念和文化。新的歷史時期給我們政府官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殷切的期待,不僅要求我們的政府官員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專業知識和良好業務技能;還要求他們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培養法律價值觀,維護法治,嚴格依法行政(執法),捍衛公平和正義;同時還要求具有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充分尊重人權,具有人文關懷和民主理念,在實際工作中實踐特區政府提倡的“為民”、“親民”和“便民”等施政理念。形象工程,重包裝、重形式、不講實質效果,一味追求政績已被時代所唾棄。現代社會所追求的是求實、求真。我們的政府官員應該意識到自己肩負的重任,自己身上凝聚 全澳居民殷切的期盼;至少從現在開起必須端正自己的執政理念和思維,應該清醒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非“上帝”或者“某人”所恩賜,而是全體澳門居民所賦予;因此,必須堅持“權為民所使、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繫”。“執政為民”是執政者的基本宗旨和理念,因此必須以全體居民的利益為依歸;居民的事無大小,居民的事就是政府的事,時刻關注民生,充分保護民權;不得視公權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不受任何約束和監督而任意處分,這是濫權的表現,是嚴重的瀆職,是對授權者──全體居民的違背,必應承擔法律責任。民主法治社會容不得冗官、昏官。現代社會決不允許“蹲 茅坑不拉屎”的為官之道存在。“能者上,無能者下”是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表現,堅持這一執政理念和制度才是澳門社會和全體居民之福祉。若讓任何濫竽充數者繼續留在政府,只識“擦鞋”、拍馬屁,拉幫結派,誣陷好人,打擊異己。如此一下,政府的民望必嚴重受挫,政府與居民間的距離將不斷拉遠,抵觸情緒愈加嚴重,最終必遭居民的背離,反政府的情結將不可避免。參考書目:1. 趙秉志總編:《澳門刑法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 年。2. 趙秉志總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 年。3. 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合編:《澳門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4. 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合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5. 《澳門行政訴訟法典》,澳門:印務局, 2001 年。6.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澳門:印務局, 2000 年。7. 《20 06 澳門公共行政》,澳門:行政公職局, 200 6年。8. 中華法學大辭典編委會:《中華法學大辭典》,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 年。
  • 3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公共行政改革與行政文化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公共行政改革所引發的變遷主要是一種制度性的強制變遷,同時,也使得澳門當前的行政文化進入激變、再生的時期,而行政文化又必然反過來影響 澳門新一輪行政改革的成功與否。一、行政文化在公共行政改革中的作用隨 社會的變遷,為適應全球化、信息化和現代化的需要,公共行政改革已成為世界各國公共行政管理一個永恆的主題。何謂公共行政改革,迄今為止,不同的學者有過不同的定義,但其主要是指政府為提高行政效能,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適應環境變化和行政活動的要求,有意識地改變行政組織結構、改善行政活動方式、理順行政關係、增強行政功能的一系列行政行為。行政文化,作為一種與行政密切相關的社會文化是一種多層次、複合的文化,它是在一定社會文化環境下,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行政活動中所體現出的精神文化觀念,是社會文化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文化形成。特定的行政文化總是植根於一定的社會實踐,與該社會的政府職能緊密結合,受到該社會所處的歷史發展階段的經濟水平,國民素質、價值信仰等等的制約,同時行政文化又直接或間接地制約和影響一個行政組織的結構、運轉程序、決策過程以及行政的人員的行為、作風、態度及價值觀等。二、行政改革的全球背景20世紀70年代左右,隨 世界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針對管理型政府失效的症狀,西方各國公共部門中興起了一場借用“企業化運作模式”,運用市場力量來改造政府的運動。這次改革打破了傳統理論和管理模式的束縛,嘗試用新的理論對行政管理進行根本性或方向性調整,體現為從傳統行政模式向新的行政模式的轉換,被形象地稱之為“政府重塑”、“治道變革”、“政府再造”等等。 1而在這場被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蓬勃發展背景下,西方很多國家提出了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目標。英國政府自1979年撒切爾夫人上台之後,開始了以注重商業管理技術,引入競爭機制,進行顧客導向為特徵的新公共管理運動,推行了當時歐洲最為激進的政府改革計劃。美國政府於 1993年克林頓時期,開始了大規模的政府改革──“重塑政府運動”;1994 年美國政府在此基礎上頒佈了《顧客至上:服務美國民眾的標準》,主張建立顧客至上的政府;隨後,澳大利亞、荷蘭、日本、加拿大、新西蘭等國都把顧客導向作為政府改革的重要環節,從而更掀起了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這一全球浪潮。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亦提出了構建服務型政府的改革構想,以擺脫澳葡政府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弊病,以期建立起一個靈活、高效、廉潔的政府,形成新的管理模式。服務型政府的根本理念是:管理就是服務,政府存在是為了滿足社會的需要,政府應該盡可能地為社會提供滿意的公共物澳門的行政文化路徑選擇黃志勇、曾翠儀 ** 前者為華僑大學企業管理學博士研究生,後者為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澳門的行政文化路徑選擇澳門研究38第47期品。回歸之後,澳門公務人員的服務水平、效率得以極大的改善,積極地回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績市民有目共睹。但我們也不能否認,改革的過程當中也的確存在 一些問題。正如,日前廉政公署公佈的數據顯示,雖然收到的刑事案件投訴連續三年呈下降的趨勢,這固然是與前線公務人員的廉潔操守提升有關,但從“歐案”的情況來看,也不能排除某些貪污行為更趨隱蔽的可能性。與此同時,行政申訴的個案卻呈現緩步上升的跡象,這也說明了澳門市民的維權意識正日益增強。所以,今年施政報告中老調重彈的行政改革也應是適應澳門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三、澳門當前公共行政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公共權力和公共價值的異化公共行政權力存在的依據是為公眾追求公共利益,其主體價值取向應該是利用公眾委託的公權,以實現公平和正義,並且只有這種惟公性的主體價值取向才能足以說明民主社會下政府存在的真正價值。但另一方面,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而且他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所以,公共權力如果沒有強有力制約和監督,就會導致行政權力的無限膨脹和擴張,進而甚至發展為當權者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違背了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而異化成為追求個人利益,最終喪失了公共行政的底線,脫離了其本應有的公共價值標準。這種狀況從之前工務領域範疇的情況來看尤為突出,部分官員為了滿足個人私慾,將公眾賦予的權利或公眾委託的行政資源用來獲取更大的權力或交換經濟利益,將行政過程中變成了“踞權-尋租”的行為,而這對整個特區政府的形象和社會價值體系都造成了極為負面的影響。(二) 行政行為的非程序化行政行為本是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約束的,要求官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要依法行政,按照行政程序行事,但現實當中,部分官員基於對私利的追逐,而不依照固有程序實施行為,或者過於運用行政裁量權,又或者採取非程序的渠道。譬如在對同樣的行政事務進行處理時,由於行政相對人的不同,就會遵照相應不同的“行政程序”辦事,這種在現時立法、司法監督機制並沒能充分發揮效能下的行政行為的非程序化往往使得行政行為失去本來的意義,最終使得法律法規流於形式而失去規範作用。(三) 全能政府的無能現時,澳門的公共產品幾乎全部由政府或專營企業提供,這就造成政府全能的假象,但實際上由於政府的行為壟斷了公共產品的提供,而導致了政府該管的事管不好,行政效能低下,出現政府無能的現象。譬如,救護車方面,因專屬消防局管轄,但隨 澳門常居人口的不斷增加,社會的日益老齡化,其所需要救助的任務日趨繁重,消防救護人員雖然盡心盡力而且疲於奔命,但難免有時也會出現應付不無暇的情況;又如,澳門現時的醫療系統,雖然發展得也較為成熟,而且公立醫療系統還實行初級保健本地居民免費化,但由於政府消極的保護政策取向,致令澳門現時加上具社團背景的鏡湖醫院和科技大學附屬的中醫院才三間醫院,導致市民特別是在公立醫療系統輪症的時間嚴重過長,甚至某種程度上反倒過來影響了市民的身心健康,這方面的民怨時有所聞而且還有進一步加劇的跡象。(四) 公共行政領域人格化的服從、交往關係嚴重回歸至今,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過特區全體公務人員的持續努力,行政工作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與進步,市民對此都認為值得稱讚。但如果我們秉持公正的眼光去審視,就能發現當前在澳門的行政系統中存在 一種人格化的服從關係,這就是常見的唯上是從,對人不對事,使得行政管理缺乏創造性和糾錯機制,而這亦可由“歐案”的審訊過程當中,各級工務領域官員透露的日常工作情況中略窺一二。對於此種現象,本澳傳媒以至整個社會都嘩然一片,疾呼痛斥。這種服從關係究其本質是古代一種統治臣民的文化產物,在這種關係下,個人人格權威往往高於其職務權威,使得官員忘卻公僕的身份,最終使得部門領導成為組織的化身。此外,人格化的交往又使得行政系統中“走後門”、“拉關係”之風盛行,裙帶關係大行其道,而這種現象也成了今年行政法務領域的施政答辯大會上立法議員們重點狙擊的目標之一,因為人格化的交往混淆了公私界限,置原則於不顧,最終更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因為在自由經濟體制下,人情是
  • 3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不能代替公共組織中非人格化的服從關係,私交也絕不能代替公共關係,公共關係實質上是法人之間的關係,是法治社會的基礎,也是社會公正的憑證之一。(五)法改的範圍不夠全面,行政、立法方面的素質有待提高因應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今年特區政府在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中提出要優化草擬諮詢、評估並積極推進立法的研究工作,將行政改革和法律改革有機地結合起來,並進一步健全特區的法律體系,推進國際及國際法律事務,提升及深化法制建設的層次。公共改革路線地圖中盡數列舉了重點擬定的法規及制度,其中包括修定《澳門商法典》、《澳門商業登記法典》、《澳門物業登記法典》、《澳門公證法典》、《澳門民事登記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澳門物業登記法典》及《澳門刑法典》。但對於與行政部門日常工作息息相關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卻並不見其蹤影,而另一方面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當中那些用生硬文字堆砌而成的條文表述面前,我們普通市民若要對其完全通徹了解,又具一定的難度。但為何不趁此次的法改機會而修改之呢?而事實上,《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不是可有可無,無足輕重的。它於追求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限制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的濫用,均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同時它還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相統一,具有獨立的實體價值,不僅是實現正義的手段,而且還更是正義本身。此外,更出現以位階較低的第 15/2003號行政法規廢止位階較高的第 27/99/M號法令的情況,導致經濟局部分人員是否具刑事警察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身份存疑,而且相關方面似乎多年都未曾發現問題的存在。雖然,行政與立法部門現時正在積極處理該等問題以期亡羊補牢,但由此也暴露出相關人員的素質實在存有具改善的空間。(六) 權力崇拜觀念嚴重傳統行政中,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行政相對人員,對權威都有 絕對的崇拜。“手中有權,辦事不難”,這句澳門坊間俗語,正正體現了存在於人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權力崇拜意識,往往習慣於盲目的權威崇拜,並對權威無條件地服從。所以,造成當遇上困難和問題時,首先想到的不是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而是去找當官的、有權的,而這種現象不單存在於普般市民身上,連負責特區立法事務的精英們也無可倖免。在今年運輸工務領域的施政答辯大會上,就曾發生“不找市場,找司長”的事件,當司長向議員解釋相關問題可按照既定程序跟進辦理時,議員們卻群起而攻之。所以,由權力崇拜到信奉法律至上的根本轉變也應是法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四、形成澳門現時行政文化的主要原因(一) 傳統文化中的“官本位”情結傳統文化構建下的人格心理結構造成了澳門現時較為嚴重的“官本位”觀念與“人情政治”,導致私人關係不僅影響到社會生活中的人際交往關係,而且還影響了行政管理中的權威服從關係。行政系統中“人情政治”、“關係行政”的出現,使得徇私枉法更成為可能,權力腐敗現象也因之不斷出現,嚴重地阻礙了澳門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行政的進程。(二) 行政資源的稀缺性和理性的“經濟人”行政資源如職權、政治機遇等等都是稀缺的,加上行政資源本身也具有社會資源的配置權能,這更增強了行政資源的稀缺性;另一方面,行政人本身也是“經濟人”,自然會按照“經濟人”的理性來謀取利益最大化。而這種權力和利益的天然的聯繫,在澳門現有監督機制沒充分發揮作用或者行之無效的情況下,使得行政人員會通過手中的行政權力或其他行政資源進行市場行為,以獲取工作報酬以外的利益,而這就是一種權力尋租。(三) 監督制約、懲罰機制的缺位無庸置疑,澳門現時仍具行政行為封閉性和行政心理排他性的特點。而這又必然使得行政活動充滿了神秘性,雖說法律上規定有立法、司法機關、上級實體等的監督,而且近年也有改善的跡象,但總的來說,所有的這些都往往還是難逃流於形式的最終命運。另一方面,連年的施政報告都標榜市民才是澳門的主人,公務員是市民的公僕,然而在現時缺乏透明度的行政體制下,對於政府的行政行為普通市民也難以去監察。而且,懲罰機制也同樣存在問題,往往讓市民有一種只抓點不抓面的感覺,認為在揪出一棵臭蘿蔔的同時,周邊的相關人等也理
  • 澳門的行政文化路徑選擇澳門研究40第47期應被調查。五、建議特區政府提出構建“以民為本”的“服務型政府”的理念,這絕對是一種積極的改革路徑選擇,其決定了今後特區政府工作價值取向,而服務型政府的構建,不應僅僅只是行為方式、組織結構和行政方法的變革,更需要價值層面的更新,作為價值層面的新型行政文化的塑造是公共行政改革中的重中之重,而其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服務型文化的“參與性”、“責任性”、“高效性”和“有限性”等特徵的能否落實。從歷史的角度看,當前澳門行政文化中,既有中國古代傳統行政文化的成份,也有西方行政文化的營養,所以必須從根本上消除行政思想中“官本位”的觀念,重塑“以民為本”為價值取向的新型行政文化觀,只有真正解除束縛澳門當前公共行政中“官本位”的觀念,新一輪的行政改革才會走出“只有口號”的陰影,改革的目標才能達成,構建服務型政府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綜上所述,可由以下幾方面重構澳門的行政文化:(一) 構建服務至上的行政文化服務型政府將為社會、民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並將其視為政府合法性的主要依據。 3所以,應樹立“管理”與“服務”的意識,努力使政府組織由官僚機構轉變為公共服務的管理機構,這就要求特區政府各級官員必須樹立起服務者的觀念,重塑政府與社會的關係,進行結構調整以增強活力與效率意識,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大膽利用企業管理的方法和技術,進一步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改變過往以政府中心為導向的行政文化,向服務導向的轉型,並強調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合法性,從而避免政府權力的膨脹而侵犯市民的合法權益。(二) 提倡合作參與的行政文化傳統行政文化中深藏 統治相對人的觀念,認為政府官員有能力包攬所有社會事務,民主也經常被歪曲為“為民作主”,從而出現屢見不鮮的“反僕為主”的畸型現象。所以,公共事務的管理應逐步更多地依賴市民的參與和合作,政府的管制和控制功能應逐步減少,而協調、規劃、服務以及必要的扶持功能則應有所加強,從而營造出一種良好的官民合作氛圍,並鼓勵市民通過加入各種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以及社區中心等第三部門的形式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而最近,政府擬設立的“社區服務諮詢中心”正是一個收集市民對於行政意見的良好途徑。(三)向有限職能的行政文化轉型隨 澳門人文精神日益提高、社會心理的日益成熟,自主意識權利觀念亦正在不斷得增強,對政府的角色與地位也有了新的認識,並逐漸向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心態轉變,市民日漸認識到政府雖然是為民服務的公共機構,但卻並不能包辦所有的社會事務。因此,職能有限的行政理念要求政府應實現從無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角色轉變,並應將競爭機制引入公共服務領域,並應打破過往由政府獨家或與寥寥數個企業、社團所形成的寡頭壟斷,這樣則可一方面提高了公共服務領域的效率和質量,另一方面也讓市民擁有更多的選擇權。(四) 樹立法理契約型行政文化所謂法理契約型行政文化,是指行政職能設置的運行機制、行為方式都必須受制於法律,在法律和規範下進行,而且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行政相對人都應加強自身的法律文化修養,政府官員應當認識到自身職位所帶來的權力是市民所賦予的,真正的權力擁有者是市民,而行政相對人也更應將法律保障的公民權利內化為自身合理、合法性意識和一種積極守法的精神。此外,在追求法治帶來公正的同時,也該強調效率。公正與效率不應只是簡單的對立,沒有效率得來的公正實際上已經引發了不公正,給有限的社會財富造成了浪費,侵犯了市民的權益。所以,新型的法治下的行政文化應當是主動、積極、有效率與效益的行政文化。(五) 向透明公開化行政文化轉變,並真正樹立起廉潔公正的行政文化以往在澳門這一微型經濟的大背景下,形成了封閉的行政文化,但隨 澳門的日益國際化,這種守舊的行政文化再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互動需要。所以,必須要求政務公開,因為只有在透明公開的前提下,才有利於市民和法制的監督,才能實現法治,並使政府官員更難或者再也不能利用職務之便
  • 4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謀取私利。而另一方面也應從道德層面上提倡公務人員的潔身自律,真正樹立起廉潔的政府形象,從而使政府施政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六、結語行政文化在公共行政改革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如果不 眼於變革傳統的落後的行政文化,新一輪的公共行政改革就會缺少觀念的支持與理論的指導,最終只能縱有其表而無其實,無法充分發揮現代管理體制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公共行政改革要獲得真正的成功和突破,就必須有意識地將行政文化的變革作為切入點,積極對澳門現存的傳統行政文化進行轉化與創新,逐漸由保守、人治型的行政文化向法治、開放型的行政文化轉變,並有賴於澳門整個社會文化的構建以及市民素質的普遍提高,從而為新一輪的公共行政改革開辟出新的發展途徑。註釋:1 孫春玲、于娜:《國外行政改革經驗及其對我國政府改革的啟示》,載於《遼寧行政學院學報》,第 6期,2 00 6 年,第 7 頁。2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精神》,北京:商務印書館, 1 98 2 年,第 1 5 4 頁。3 王威:《政府行革之趨勢──建立服務型政府》,載於《黑龍江對外經貿》,第1 45期,2 006年,第 111頁。參考書目:1.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07– 2009 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2. [美]戴維‧奧斯本、特德‧蓋布勒:《改革政府》,上海:譯文出版社, 1996 年。3. 彭文賢:《行政生態》,台北:台灣三民書局, 1988年。4. 張成福、黨秀雲:《公共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1 年。5. 任曉:《中國行政改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年。6. 王蒲劬:《政治學基礎》,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7. 丁煌:《西方行政學說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9 年。
  • 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澳門研究42第47期一、前言備受香港輿論關注的高官問責制方案 1於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香港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包括三位司級局長和合併後的政策局局長,全部列入問責制範圍。這些官員不再是公務員,而是以合約方式聘用,為期5年,但不超過行政長官的任期。二、研究緣起與目的(一)正本清源:高官問責制觀念的釐清隨 80年代引入代議政制,市民對政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要求日增。這在回歸前的經濟蓬勃歲月中,並未對政府造成太大衝擊。回歸後,香港特區正值政治、經濟和社會轉型,為求提升政府的認同度與治理能力,必要作出一些行政改革。金融風暴的襲擊,經濟轉型陣痛的加劇,使許多市民對政府的管治和官員應變能力失望,社會經濟境況的急劇轉變,加強了社會對政府問責性的要求,例如社會要求高官減薪被拒的矛盾便是典型例子。設立高官問責制既可讓決策官員向市民和行政長官問責,監察官員的透明度亦提高,更可靈活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例如犯了重大錯誤應該引咎辭職等。高官問責制的形式是行政和架構上的轉變,但實質上是體驗精神和政治上的進步和更新。中心要旨就是更好地落實以“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為基礎的“一國兩制”範疇,並按照基本法有效地施政。原香港政府體制與構架具有濃厚的英國殖民地烙印,港督是英國對港殖民統治的代表,不對香港市民負責;港督之下的布政司2是政府中樞機構,其司長以港督決策顧問和公務員首長的雙重身份,統轄整個公務員隊伍。回歸後,為了保持香港社會穩定,新成立的特區政府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政府體制與構架,無奈沿襲原殖民地時代的政府構架運轉極不協調。回歸前,對政府班子和公務員隊伍是保證不變,雖對香港社會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政府架構上的疊床架屋,特別是高官的責權不清與責任追究的困難,嚴重影響了施政效率。公屋短樁、新機場大混亂和禽流感等事件均突顯了高官無需承擔政治責任的謬誤,高官只有行政責任,沒有政治責任,令市民大為不滿。以政治任命方式聘用司長和局長,他們不再是公務員身份,要與行政長官共進退,為自己所負責的政策範疇承擔全部的責任,甚至在需要時辭職下台。他們制訂政策和推銷政策,並全部進入行政會議,從而“有權有責”,權責相符。這恰好回應了社會的訴求及解決高級公務員問責的問題,以利其政策的推展及貫徹。再者,全球掀起了一股持續性公共改革的浪潮,國際社會公共改革的潮流彌漫,其中一個重要趨勢就是改革傳統的文官制度,推行高層文官的政治化,強化高層官員的政治責任。如英國在中央各部內設立執行局,各執行局在組織、人事、財務等方面享有自主權,採用類似企業、更為靈活的組織機制;而那些擅長政策分析和政策評估的高級文官,與部長共同組成精幹的決策核心,他們根據績效協定對執行機構的運作進行監督,最終對議會負責。推行的高官問責制,正是借鑒了英國執行局的政府建制,在保持公務員基本隊伍穩定的基礎上,既強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鄧木佳 ** 香港懲教署主任、廣州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博士研究生
  • 4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化了高級文官的政治責任, 又增強了公務員隊伍的活力和責任意識。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決策局的主要官員將由身為資深高級公務員的常務秘書長協助工作,包括分析和辯解政策、指導執行部門的工作,以及管理人力及財政資源。在決策局之下,各部門將繼續負責執行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務 3。主要官員的角色明確界定後,便須執行政治層面的工作,而公務員隊伍則須效忠政府,並保持政治中立。此制度的好處是,主要官員的角色和職責有更明確的界定,他們亦須承擔更大的責任,爭取立法會和市民的支持。(二) 制度的創立過程2000年10月,行政長官董建華在立法會發表第四份施政報告時,首次提出推行高官問責制的設想,責令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小組研討有關議案,並徵求立法會議員和各界廣大市民的意見。 2001年10月,第五份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明確地採用高官問責制這個概念,並對構思進一步深化,在高層架構引入一套新的官員聘任制,適用於三位司長和大部分政策局局長,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或外界物色人選,提名他們擔任司長和局長,以合約形式訂明他們的權利和責任,政策的成敗直接向他負責。2002年4月18日,特區政府推出了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方案,並發表聲明香港特區施政進入新的階段,問責官員在7月1日陸續上任,任期不超過5年。(三) 制度的創立目的高官問責制有利於提高政府的施政效率和水平,改變過去效率低下,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施政狀況。高官問責制可以更好地維護基本法有關香港政制是以行政為主導的規定,令政府問責制局長與行政長官的治港理念保持一致,從而提升問責制官員社會責任感及對其職責的承擔,改變過去毋須為自己的決策負上任何政治責任的制度。高官問責制可促使問責制局長增加與社會的聯繫,瞭解和掌握民情,向公眾負責,從而使其制訂的政策更能符合社會實際,貼近民意。在當前香港正面對經濟困難與民間有怨氣,政府需要盡快帶領香港走出低谷,步向復甦,紓解民困民怨的時刻,高官問責制的實施是十分及時的。行政長官以選賢任能的原則,不拘一格,挑選德才兼備又為市民所認同的人才出任問責制局長;問責制局長以香港利益和市民福祉為依歸。(四) 制度的具體安排制度下的聘用安排具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從公務員隊伍以內或從社會各界人士中挑選最合適的人士擔任主要官員。行政長官會向他們下放權力,委任他們為行政會議成員,參與政府最高層的決策過程,可以更好地協調政策出台的先後緩急和資源的分配。引入問責制將會強化重視民意民情和承擔責任的文化。問責制主要官員必須主動和立法會議員溝通和接觸市民,包括更多走進社區,直接和市民溝通,瞭解民情。1. 改組行政會議過去,行政會議是一個為行政長官提供建議的諮詢組織,它並沒有管理任何政府部門,也不是一個決策機構。 4除了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以往的行政會議成員都是兼職的,他們大部分都全職投身於商界。《香港基本法》第55條允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所有主要官員都是行政會議成員。另外,還有五名成員,其中包括兩名不是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和民主建港聯盟主席曾鈺成。委任政黨成員進行行政會議開創先河,讓有政治聯繫的人都可以成為行政會議成員。餘下的3名非官守成員包括梁振英(從事與房地產有關的行業),廖長城(執業律師)及鄭耀棠(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5 行政會議共有19名成員,較以前包括行政長官在內只有12人的行政會議要大。行政會議成員現在大多由全職專業政客擔任,這在香港歷史上是第一次。這改變有效地將行政會議轉變成了一個類似內閣的機關。雖然這些個人很明顯代表 香港的政治精英,但行政會議依舊是行政長官的一個主要諮詢機構。62. 主要官員的任免行政長官可以任命他認為合適的人為主要官員,新的僱傭條款不再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掛 ,但會根據行政長官的意願而被經常檢討。主要官員按照合同被僱傭一屆任期,不超出行政長官提名他們的任期,他們的僱傭期隨時都可無解釋或無補償的情況下被終止。7主要官員守則也適用於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主要官員在離任後1年內受聘任何工作或從
  • 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澳門研究44第47期事任何業務,均須事先徵詢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會的意見。3. 公務員的重組政務司司長負有協助行政長官監督決策局的任務,並負責改善立法會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和制定政府的施政和立法議程。最高級的公務員,即現在的“常任秘書長”,他們的職責是在制定,解釋和為政策辯護,以及在獲得公眾和立法會的支持方面輔助主要問責官員。他們將管理有關的局和署。此外,他們將代表主要問責官員參加立法會各個委員會,議案委員會和公共論壇,從而減輕主要問責官員的內部協調,行政管理和一些立法會的工作,令他們集中處理政策性的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完全負責管理公務員的事務,他是由高級公務員中任命,保證這個問責官員對公務員體制和隊伍有充分的認識和瞭解,從而將公務員的訴求和利益帶入決策層,這職務旨在消除公務員政治中立受到破壞的擔憂。儘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一名主要問責官員,他/她在任期結束後可以轉任其他公務員職位。另外,行政會議秘書處本來隸屬政務司司長辦室,現在則被合併到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設立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一職是為了督導行政會議秘書處的工作以及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官方發言人。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職責具有明顯的政治內容,儘管不是主要官員或行政會議成員,但他是香港特區政府高層的一部分,他會列席行政會議,應行政會議要求,向行政會議提供意見,但他不得投票。三、問責制實情評估“問責制”改變了百年來香港的官僚體制運作模式,港府的施政成效責任亦由問責高官完全承受,各界極為關注。然而相繼發生的事件中,卻讓港人質疑港府及官員推動問責的決心,首先是因公佈對於股價過低的股票除牌諮詢,引發股價急跌,事後各業務主管卻互卸責任;後又發生財政司司長因提前購新車,引發避課新稅的爭議,兩事件的主要焦點人物事後雖均向社會道歉,惟與民眾對於“問責制”的期盼頗有差距,以致對港府威信造成嚴重損害。香港大學的民調結果顯示,所有關於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的調查數字都是徘徊低點 8,主要官員問責制推行近5年,政府認為推行問責制方向正確,相比過往制度是一種進步,不過問責制過去的運作未能完全暢順,與市民的期望仍有距離。“問責制”的首年,出現了幾次高官問而不責的情況。先有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決定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前偷步買車,誠信受質疑,但董建華卻挽留梁錦松的請辭。繼有在非典型肺炎造成近300港人死亡後,衛生福利局局長楊永強卻沒有如其它受非典型肺炎影響的國家和地區相關的官員般引咎辭職或被辭退,而只是成立一個由他自己領導的委員會來檢討醫療制度的問題。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推動第23條的立法,引爆了港人對香港特區政府管治模式的極度不滿。政制事務局發表“問責制實施1年後報告”9,撰寫報告的林瑞麟表示,推行問責制不單使政府具彈性,更為政府節省1億1千多萬元,政府亦將設法開放議政渠道,為眾多的諮詢及法定委員會及機構注入具專業知識及有心人士,使他們可透過這些安排對施政作貢獻。2003年7月1日50萬人和平遊行事件,清楚告訴政府,市民有不滿之處,政府施政與市民的期望相距甚遠。董建華因身體欠佳為由,於 2005年3月12日正式辭去行政長官職銜,曾蔭權接替董建華擔任行政長官,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全體留任。曾蔭權發表其第一份《2006年施政報告》10時,提出高官問責制下將律政司司長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納入問責制範疇內,與其他問責制局長無異,都應負上全責,並接受高度問責,這樣才可完整地體現問責制的精神。對於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建立起的高官問責制,曾蔭權提出在繼承的同時進行改善。在政綱中他稱要釐清問責官員和公務員的權責,加強對問責官員的支援,提高問責制的成效。曾蔭權邀請原政府領導班子的所有成員留任,以維持政策的穩定和連貫。2007年3月曾蔭權連任,成為第三屆特區政府行政首長,而隨 市民訴求的進步和為有效落實特區政府的施政綱領11,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管治架構,公佈重組3司11局的構思,把目前的11個政策局增加至12個12,保安局、教育統籌局、公務員事務局、民政事務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政制事務局均維持不變。其餘的政策局則會重新整合,將現時環境
  • 4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運輸及工務局,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的職能合併,成為發展局及環保局,前者負責規劃、工務及保育,後者負責兩電、能源及環保政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新調配各政策局的職能。重組將不會影響現時各部門的架構和職能,反之,更合理分配各政策局的職責和工作,特別是令相關的職能可以由同一政策局負責,令各項相關工作可以更加融會貫通。四、潛存之問題層面曾蔭權連任行政長官,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管治架構,把目前的11個政策局增加至12個,並在一定範圍內重新調配各政策局的職能。以問責制為標誌的改革,確實帶來一翻新景象,更讓行政長官更易於籌組治港班底,有利提高行政效率。面對多變、不確定的年代,潛存之問題仍是揮之不散。(一) 對抗精神的彌漫由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完全以兩種不相關的方式產生,而且沒有政黨政治的配合,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便缺少了銜接的渠道,立法機關為了體現自己的權威和贏得民意的支持,必定會採取反對政府政策的方式。立法會內沒有執政黨,也沒有佔多數席位的政黨,各黨派既不能主導特區政府的政策,自然也不會完全與政府站在同一陣線。同時,政府為遊說議員支持政府法案,不得不承擔大量本應由執政黨來協調的工作,這又降低了政府工作效率。特區政府為了抗衡議會,民選立法議員尋求分享管治權責被拒,大多當上反對黨,更不惜發展出一套鼓動民意、訴諸民意的做法,行政機關備受掣肘,以“前教統局長李國章和秘書長羅太之教院風波”一例更表露無遺。社會的凝聚力漸漸分離,彌漫對抗精神及不穩的現象。(二) 缺乏權威的“問責制”下的公務員制度維持公務員的延續性、政治中立及專業表現,是保障香港繼續繁榮安定的重要元素。為了建設一個更開放負責的政府,前行政長官於 2002年7月1日推行了主要官員問責制度。由行政長官政治任命的 14位問責局長,全部以合約形式受聘,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後報中央政府任命,對行政長官負責。曾蔭權接任第三屆行政長官, 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管治架構,把目前的 11個政策局增加至12個,並在一定範圍內重新調配各政策局的職能。問責官員與行政長官同樣缺乏政黨支持,同樣不能分享選民的民意授權,雖然立法會通過了問責制方案,但問責高官對公務員系統的領導權威也不能理所當然地樹立起來。(三) 行政長官與公務員關係疏離香港的公務員隊伍曾被譽為世界上最好的公務員隊伍之一,以效率和廉潔著稱。上世紀80年代,大陸曾派出很多代表團來學習參考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就是在《香港基本法》中,香港的公務員制度也獲得肯定和保留。13維持公務員的延續性、政治中立及專業表現,是保障香港繼續繁榮安定的重要元素。為了建設一個更開放負責的政府,前行政長官推行了主要官員問責制度。由行政長官政治任命的14位問責局長,全部以合約形式受聘,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後報中央政府任命,對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可借高官問責獨攬大權,執政班子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疏離,政務官系統士氣滑落。現時建議中的問責制,只會加強高官對行政長官的問責,而不會加強對公眾的問責。綜觀整個新班子, 12名新任問責局長中, 6 人為“新人”,而他們多為公務員或前高官,其中4人均出身公務員;曾蔭權擢升多位具有公務員經驗的人士出任高官,有青黃不接的風險。面對陸續有來的挑戰,其中“政改”、“西九龍發展的重來”、“醫療融資及教育改革”等棘手問題。局長們能否和公務員隊伍合作無間,從而解決困難,更好地掌握民意與市民溝通的機制,實在是值得商榷的。(四) 公務員治港的迷思有人形容當下是“公務員治港”時代來臨了。如果細心比較,第一屆領導班子,除了行政長官董建華 出身商界,不是公務員之外,三司中的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財政司司長曾蔭權都是公務員,梁愛詩則是律師出身,後來推行問責制,才加入了包括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內的非公務員。今屆名單中,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都不是公務員出身,另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局長陳家強、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外界覺得公務員色彩濃厚,除了因為外來局長人數略減和行政長官做了30多年公務員外,也因為幾個出身不是公務員的官員,都已投身政府多
  • 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澳門研究46第47期時,在公眾感覺上已被公務員化。對於公務員治港,市民感覺不足之處是為官多年,很易受成規局限,容易缺乏新思維,未能發揮問責彌補功能。曾蔭權的管治模式跟前行政長官沒有大改變,他只是提拔他較為信任的官員入權力核心。這樣只是增強了自己的權力,但無法令整個政府更有威望,管治危機也揮之不去。(五) 迷失方向香港一直將“小政府”視為金科玉律的政策取向。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管治架構,公佈 3司12局的構思正是相互矛盾行徑。制度過於繁複,層級太多,高層增加位置之勢似乎壓抑不住。高官問責制對香港的政治體制影響深遠,不但涉及政府內部架構的改變,同時亦是政府與社會關係的重整。然而,政府卻只打算利用兩個多月的時間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建議和草案,期望能趕及七月推行。問責制是一項重大的政治工程,它能否更有效整合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能否加強政府問責性以提高施政水平,以及能否更有效回應民意,則要拭目以待。五、優化改革應走之路向特區政府推行了高官問責制,兩年裏,3司11局中就有1位司長和2位局長下台,儘管這三位高官下台的原因各有不同,但肯定香港市民要求高官不但向行政長官問責,也須向市民問責。為此,從實存之問題出發,採前瞻性的視角,針對其源起與目的,建構出改革之道,為日後深化改革的路向提出一些思考是必要的。(一) 持續與深化的改革,發展優化行政組織持續地優化當前體系內部官員的評價和考核標準,建立相應的優秀人才儲備檔案,加強對這部分優秀人才的培訓和鍛煉,為今後行政長官選拔優秀的治港人才提供更為出色的後備人選;並針對目前在問責制實行當中政府與市民之間欠缺良性互動的問題,政府應通過深化完善各種制度建設,吸納市民參與到政府的施政過程中來,開放議政渠道,聽取民眾呼聲,政府還要為眾多的諮詢及法定委員會和機構增加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使他們可以通過這些制度化的有效途徑為政府的施政作出貢獻。實施《問責條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法制化的軌道,增強其權威性,使之成為各級部門依法管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另外,行政長官在委任問責局長前,應先向立法會解釋其政治任命的原因,而局長獲提名後亦需到立法會接受質詢,以加強政治問責。其次,立法會有權罷免失職的局長。最後,由於新建議的問責制會令政府的權力高度集中在行政長官一人手中,因此必須有立法會和民間出作適時的制衡,將問責制度貫徹落實。(二) 重視公務員的角色由於行政革新牽涉到官僚文化的轉變、行政效率與效能的提升、回應能力的增加等因素,都和公務員的體質與能力密切相關。因此在具體做法方面,應該加強公務員的培訓制度、生涯規劃與責任制度。尤其責任制度牽涉到獎懲機制的運作,因此有必要進行配套的措施,透過獎懲機制鼓勵公務員的改革。其次,各國目前都很重視高級文官的運用,因此也應該就高級文官的任用、薪俸、權責劃分等制度,參考國外作法給予合理之規劃,以便高級公務員能扮演最核心的行政革新角色。結合完善公務員制度,逐步建立綜合體現工作職責、能力、業績等因素,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適當拉開不同職務和職級之間的收入差距,增強職級的激勵功能,建立公務員工資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與企業相當人員平均工資大體持平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行政改革雖然必須有政治領導者的支持,和強而有力的推動體制輔助,但是也應該重視公務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各國都非常重視高級文官的運用,例如澳洲、紐西蘭和英國的執行長制度,便反映了高級公務員的改革趨向,也就是建立彈性用人的制度,並且更加強化績效與責任之間的關係,以落實績效為取向的管理理念,進而提高各部門的整體運作效率。(三) 善用原有公務員體制的完整性,固本培元、融合新的管理制度香港的公務員隊伍素質,一向不比世界其他地方遜色,此全賴懂得配合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作出適應及積極回應。我們不可以只採用新的制度,同時應該保留現有制度的精髓,因為現有的制度使我們的公務員成功執行九七過渡期間的歷史任務。在管理公務員方面的不同環節推出新措施,目的是確保香港繼續有一支盡忠、廉潔、專業和高士氣的公
  • 4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務員隊伍,隨時準備迎接新的挑戰。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是以效忠政府為基礎,忠誠地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就政策方案提出詳盡而誠實的意見,並在政府決定相關的政策後,全力支持政府的決定。把政策付諸實行是公務員的天職,具有一種決定性的穩定社會及政治狀態的作用。因此,公務員的延續以及保持政治中立,亦為民主體制裏,執政領導者所至為關注及竭力所保存的基調。香港既要有一支良好的公務員隊伍,也要有和諧的社會氣氛,政府多年來花了不少人力物力,改善公務員形象,除了激勵士氣,吸引人才加盟,也讓公務員得到市民的尊重和合作,推行更有效的管治。健全政府內部上下協調機制,明確問責標準,這一機制包括如何使問責標準在行政長官與3司12局的15位問責高官,以及這 15位問責高官與常任秘書長,中下層政府公務員之間的互動關係中得到明確落實。首先,在行政長官與15位問責高官之間應該進一步明確問責標準。在現行高官問責制中規定,問責制主要官員須為政策範疇內的事宜全面承擔責任,問責高官有重大政治過失(包括醜聞或者重大行政過失等),引起公眾強烈不滿,並且經過立法會議員對其提出不信任動議,而動議又獲得立法會通過,政治任命高官應該辭職,以體現問責制度的精神。同時,應該加強常任秘書長作為連接問責高官與公務員隊伍之間聯繫的職能,他們應以不具名方式對問責官員提供政策上的意見。問責高官在任命親信擔任常任秘書長的時候應該更多考慮候選人在公務員隊伍中的認受性,使常任秘書長在作為公務員與高官之間的轉換工作開展得更為順暢。(四) 完善問責的配套機制問責文化的落實需要相應的機制建設作為保障,它需要各方面的有機配合。首先,問責制度必須建立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必須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從問責制度實施的條件來看,需要公眾的普遍參與和積極回應,徹底監督。要做到這些,必須將政府打造成為透明政府,讓政府時刻處於公眾的視線,政府官員的一舉一動都能受到公眾的制約。其次,問責制度還需要建立良好的行政架構。問責制度需要完善行政結構,進一步細分各級政府的職責,協調過往殖民地式公務員制度,審慎改革、融合新的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門本身適宜考慮建立經常性的審計機制,而不是單靠審計署每年一度的評核。這樣的審計機制適宜讓各個級別的員工參與,加強審計機制的民主性,並培養整體員工的審計意識。這樣的審計機制也可以讓市民參與。一個較為簡易的方式是讓與部門工作有關的諮詢委員會參與,或是讓有關諮詢委員會的一部分成員參與,讓諮詢委員會更能發揮它們的諮詢功能,也容許市民參與政府部門的審計工作。另外,要增強制度活力,主要是要有完善分類、聘用、考核、競爭機制等,提高隊伍素質,根據職業發展加強培訓。研究成長規律,為他們的職業發展定下明確的階梯和目標,並針對個人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培養,特別要加強依法行政培訓,增強公務員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形成一套有效的培訓運行機制。這種問責機制的建設,在政府內部而言,既要明確“問責”標準如何在行政長官與問責高官,以及問責高官與中下級官員之間的相互關係中得到界定和落實,亦包括如何保持在 3司12局這一體制內部進行統一協調,以使政府內部工作更加協調一致,形成團結的戰鬥團隊。同時,對於政府與立法會、公眾之間的關係而言,則包括如何在行政長官, 3司12局與立法會,公眾間保持一種積極的良性互動關係,為政府施政提供更廣泛的民意基礎和支持。建立 3司12局相互之間的協調互動機制,首先,在公共政策制定的協調上,應該加強行政會議的功能,使其成為行政長官真正的“內閣”機構以及協調政府高官彼此決策行動的重要活動場所。針對目前各高官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協調不足的情況,問責高官應該更加充分利用行政會議這一資源優勢,在制定各部門政策上加強溝通,集思廣益,協調分歧,甚至可以考慮實行行政會議集體負責的原則,以加強問責高官的相互協調和合作。其次,在對公眾的政策宣傳推廣上,3司12局亦應該保持在理念和行動上的一致,彼此協調,相互呼應。特區政府可以考慮成立一個隸屬於特首辦公室或者行政會議的政府部門政策協調行動小組,統一負責3司12局各部門對公眾和立法會的政策宣傳推廣協調工作,使各部門在政策宣傳推廣上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在共同的施政理念下形成團結統一的戰鬥團隊,更好的為香港市民服務。(五) 理順職能部門關係
  • 建構香港高官問責制澳門研究48第47期高官問責制要真正成功,必須在制訂政策的過程中,有系統地吸納立法會主要黨派的意見,讓政黨參與決策。另外,要與議會協調合作,實行高官問責制之時,必須吸納議會內政黨的代表,讓他們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扮演積極角色,才能從根本上改善行政立法關係,減少出現決而難行的局面。推行問責制是要局長們強勢領導,有所作為;另一個便是要受市民問責,使政府民望提高。理順行政長官、3司12局與立法會、公眾之間的協調互動機制,除了保證在政府內部的統一協調之外,還確保政府與立法會,公眾之間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對於高官問責制今後的發展亦有 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行政長官應當建立一種定期前往立法會解答問題的慣例,並定期與立法會各黨派議員非正式會面,加強雙方的溝通和交流,促進彼此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行政長官要使自己的施政獲得更廣泛的民意支持,就必須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和交流,爭取立法會的支持,這有利於行政長官在施政的時候能夠減少來自立法會的各種阻力,有利於政策的推行。其次,各政治任命官員亦應該自覺的定期前往立法會解答議員的問題,並約見各社會團體和立法會議員聽取意見。這一機制的形成有助於加強問責高官與立法會以及各社團組織之間的互動,促進彼此之間對各項政策問題的協調,有助於問責高官更好的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反映民意的公共政策,同時也有助於減少問責高官今後政策推行上的阻力。(六) 重視問責文化的建設“問責文化”是高官問責制的靈魂,高官問責制作為旨在加強官員問責性,提高政府管治能力的一項制度,其核心在於“問責”。“問責”的落實則有賴於在政府官員乃至整個社會中形成一種“問責文化”的氛圍,這是推行高官問責制的一個重要前提。因此,在今後高官問責制的施行當中,“問責文化”的形成和逐步強化是高官問責制能否繼續完善發展的基礎,只有將這種“問責文化”內化於人們的潛意識中,才能使問責成為一種自覺的意識體現在人們的日常工作行為中,才能使官員更能積極面對社會的訴求和迅速回應市民的需要,真正為政策推行的成敗負上政治責任。在具體的政策措施上,首先,特區政府可以通過加強對新入職官員的問責教育來提高官員問責意識。在入職前所有問責高官必須接受“問責”的教育和訓練,安排相關的課程和實踐加強問責高官對問責制運作的瞭解,提高官員對問責制的認識,避免長期以來受傳統體制薰陶以及來自非政府部門的問責高官由於認識上的原因或者缺乏經驗而犯錯誤。其次,考慮到“問責文化”的建設具有長期性而且需要有一定社會文化基礎,特區政府可以通過制定長期的“問責文化”發展戰略並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或者教育方式來達到加強“問責文化”上建設的目的。發展戰略的制定應該具有前瞻性和全局性的戰略眼光,不僅僅 眼於現任問責高官,而且從更高更廣的角度 眼於從整體上提高全民的責任意識,為問責高官今後的推行提供廣泛而深厚的“問責文化”底蘊。六、結語香港回歸後的10年,並不是風調雨順,而是遇到了一個又一個的嚴峻挑戰,香港市民受 經濟轉型帶來的痛苦,再加上經濟全球化、知識化的新形勢下,香港原有的優勢和地位明顯受到重大挑戰。根據國際管理發展研究所(Inter nat iona l Ins t i tute ofManagement Dev elopm ent)的2004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港府政策的持續性只有很低評價(3.37分),排行全球倒數第九,比排第一的新加坡足足少了 5分。面對種種困局,香港政府須要具備一套全方位和前瞻性的策略,政策持續性的必需條件是獲得政界、學界及市民的認同,才不會因政治人物的更替而隨意改變。註釋︰1 問責制下主要官員的工作行為守則上載於香港特區政府網站:h tt p: // ww w .in fo .g ov. hk/ pd /g aze tt e 。2 回歸後改為政務司。3 有關“主要官員問責制下公務員的角色和責任”的綜合通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8 /2 002 號)請見“數碼政府合署”,網址:ht t p:/ /p or t al. ccgo. hksa rg 。4 《香港基本法》第 5 4 條列明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5 曾蔭權對董建華時期在高官問責制下將 11 個局獨立於 3 個司之外的架構進行了調整,加強了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在政策統籌和協調上的作用,使其與 11局加強溝通,力圖鞏固問責班子的團隊合作,促進政策的順利推展。6 《香港基本法》第 56 條(2)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 4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7 《香港基本法》第 48 條(5)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免去主要官員的職務。8 調查研究室新聞稿,載於 h tt p:/ /h kupo p. hku. hk;主要官員評分總表 Summa ry Ta ble o f Rat ings of Prin cip al Off icials查閱。9 政制事務局網址: h tt p : / / w w w. i n f o. g o v. h k/ ca b / t op i ca l/i nd ex 6. h tm;查閱主要官員問責制實施 1 年後報告。1 0 內容可歸納為 10 點: 問責制的合憲性; 維護公務員的誠信及政治中立; 將律政司司長一職納入問責制的問題; 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一職納入問責制的問題; 行政會議將來的職能、組成及運作; 常任秘書長的職級及角色; 利益衝突及主要官員守則;各個政策局的分拆、合併及保留的問題; 局與署的關係; 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檢討。1 1 曾蔭權連任時重申,新班子將落實其角逐連任政綱的五大施政要點: 讓香港發展為全球金融及財務中心,以基建及文化發展配合; 循食物安全及空氣污染改善港人生活質素; 致力改善貧富懸殊及加大力度扶貧,達至人人有工做; 投放大量資源在教育及培訓,配備良好醫療計劃; 任內致力解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問題。1 2 公務員事務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發展局; 教育局; 環境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食物及衛生局; 民政事務局;勞工及福利局; 保安局; 運輸及房屋局。1 3 例如第 1 0 3 條就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參考書目:1. 歐文‧ G ‧休斯:《公共管理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1 年。2. 陳振明:《政府再造──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述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年。3. 張炳良:《變與不變?危機與轉型下的管治之道》,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 2001 年。4. 曹俊漢:《行政現代化的迷思》,台北:韋伯文化,2003 年。5. 鍾士元:《香港回歸歷程──鍾士元回憶錄》,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2001 年。6. 侯遠長:《中國權力監督論》,鄭州:中原農民出版社, 1993 年。7. 肖蔚雲主編:《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北京:三聯書店, 2000 年。8. 大衛‧奧斯本、彼得‧普拉斯特里克:《摒棄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項戰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1 年。9. 盧兆興、余永逸、鄺錦鈞等:《董建華政府管治危機與出路》,香港:香港明報出版社, 2002 年。10. 杜葉錫恩著,隋麗君譯:《我眼中的殖民時代香港》,香港:香港文匯出版社, 2004 年。
  •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澳門研究50第47期一、前言為甚麼要探討制度變遷理論?原因在於:首先,新古典增長理論似乎經不起時間的檢驗。例如新古典一直奉行的自由市場調節,很多時面對市場失靈,又或者是滯脹時,新古典理論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些經濟學家只好回歸到制度基本面去尋求解決;其次,中國的制度經濟發展被受矚目。鄧小平提倡的開放、改革,“摸 石頭過河”的制度改革(變遷)理論,使中國經濟保持了 30年的持續增長。制度促進經濟增長的理論,在中國再次得到驗證。此外,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制度觀,不但成功收回港澳,而且使港澳經濟明顯增長的勢頭。因此,我們要探討制度變遷理論,以尋找經濟增長和社會和諧之道。本文想通過介紹幾種制度變遷理論和個人一些看法,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帶出一個訊息,希望澳門學術界跳出新古典思維,開始重視制度變遷的研究。二、制度是甚麼?制度本身是一個複雜的概念,其複雜的程度在於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地緣、空間、時間產出不同的制度安排的“歷史集合”。自古以來,有人的出現,就有制度的影子;有民族的出現,就有制度的建立。由於每一個國家民族、文化、歷史背景的不同,其制度也不同;由於制度具有的多重複雜性,因此,在討論制度是甚麼時,只好作出選擇性的探討。西方制度經濟學派和馬克思在制度的研究上都有很大成就。西方制度經濟學派主要圍繞制度對經濟的增長研究,甚麼制度能夠減低交易成本,制度如何創新能提高效率和產生利益最大化;馬克思的制度觀不但針對生產力(經濟),而且還針對生產關係(社會),更加針對上層建築(政治)。應該說,他們在制度的研究上是有分別的,值得比較一下。如:舊制度經濟學家的代表人物托爾斯坦‧凡勃侖( Thor ste in Ve blen)認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某些關係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生活式所由構成的是,在某一時期或社會發展的某一階段通過的制度的綜合,因此,從心理學的方面來說,制度是一種流行的精神態度。”1另一位舊制度經濟學家約翰‧羅傑斯‧康芒斯( Jo hn Rog ers C ommons)則認為:“制度就是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2集體行動範圍很廣,從無組織的習俗到有組織的運營機構(G oing-C oncern),如家庭、公司、公會、政府或國家。傑佛里‧M‧霍奇遜(G eof f rey M. H odgs on)認為:“制度是通過傳統、習慣或法律約束的作用力來創造出持久的、規範化的行為類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錯綜複雜、變化莫測的世界中,正是通過這種持久性和規範性,才使得社會科學有可能運用於一切實踐。”3丹尼爾‧W‧布羅姆利(D anie l W. Broml ey)則將制度視為對人類活動施加影響的權力與義務的集合。4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謝四德 ** 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經濟系碩士
  • 5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W ‧C‧尼爾(N eal e W. C .)認為:“對制度特徵的歸納比較精細和嚴謹。在他看來,從廣義上講,制度暗指一種可觀察且可遵守的人類事務安排,它同時也含有時間和地點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體地說,某一制度可以通過下述三類特徵而被識別:甲、存在有大量的人類活動( p e o p l edoi ng),並且這些活動是可見的和可辨認的;乙、存在有許多規則(ru les),從而使人類活動具有重複性、穩定性並提供可預測的秩序;丙、存在有大眾習俗(fol k v i ew s),它對人類活動和各種規則加以解釋和評價。”5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 T‧W‧舒爾茨(T .W.Sc hulz e)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認為:“儘管不具有普遍意義,然而經濟學領域內的制度可視為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服務的供給者,是經濟領域裏的一個內生變數,因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反應而發生制度變遷。”6新制度經濟學另一代表人物V‧W‧拉坦(V.W. Latan)則認為,一種制度通常被定義為一套行為規則,它們被用於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係。 7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代表人物道格拉斯‧ C‧諾斯(D ouglas s . C. Nor th), 他在不同時期對制度的表述也不同。在《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遷》中,他將制度理解為“約束在謀求財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個人行為而制訂的一組規章、依循程序和倫理道德行為准則。”8而在《制度、制度變遷和經濟績效》一書中,他則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遊戲(博弈)規則,更規範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9比較經濟體制研究學者G‧格魯奇(G. G ruch)認為:“制度表現為構成項目的統一、圖式或有規則的排列。在最一般意義上,制度是構成統一整體的各個項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響的綜合體或圖式。”10弗雷德里克‧L‧普瑞爾認為:“制度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執行某種功能的人之間經常地、有規律地發生關係的方式。這種關係是由參與者的價值觀、調節相互關係的准則、制裁、獎勵以及個人的特殊動機形成的。”11卡爾‧馬克思(Karl Mar x)認為:“制度不能僅僅歸結為表現社會普遍意志的法律和倫理範疇,完整的社會制度是由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這兩個相互關係的層次組成的。他更認為,對制度的研究,首先要分析作為整個社會制度經濟基礎的生產力及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然後才能對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層建築的性質做出合理的說明。”12由上所述,大家大概也清楚制度是甚麼。比較之下,我較認同馬克思對制度的觀點。首先,制度非個人與個人之間博弈的結果,而是集體意志的表現;其次,制度是適應生產力、生產關係發展的一種產物,不是簡單的意識形態、科技、習慣所決定;最後,其觀點是歷史唯物的,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三、制度如何變遷?一直以來,學術界對制度起源及其變遷的理解,存在 多種視角和多種範式的解釋。從凡勃倫、哈耶克對習俗文化和社會秩序變遷的理解,到諾斯的國家意識形態理論,經濟學家們在探索人類制度之謎的過程中發展出了多種制度變遷模型。對這些模型的分類也存在多種方式,例如布羅姆利將有關制度變遷的主要理論劃分為三種不同的理論模型,即產權模型、誘致性模型和諾斯模型。中國經濟學家史晉川則將制度變遷模型劃分為經濟增長推動說、利益格局調整說、技術決定論、制度變遷自我循環累積論等方式,還有學者,如林崗等認為,諾斯、馬克思和哈耶克分別代表了制度變遷的不同模式。如果從上述經濟學家的核心假設是新古典的還是演化的這一差別出發,我們可以粗略地將制度變遷理論劃分為三大類,即新古典的制度變遷理論、演化的制度變遷理論和以階級分析法為特徵的馬克思制度變遷理論。(一) 新古典的制度變遷模型基本上,新古典的制度分析者們往往將制度變遷歸因於價格現象,認為價格變化改變了預期淨收入流的現值,引起了重新分配的需要,進而導致了制度創新。按照這種共性,新古典制度變遷模型包括以德姆塞茨為代表的產權經濟學家、舒爾茨的經濟增長解釋模型、拉坦等人的誘致制度變遷模型和早期的諾斯──托馬斯模型。雖然他們在觀點上不盡相
  •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澳門研究52第47期同,但由於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共同點, 我們有理由將其視為一類。德姆塞茨在 1967年發表的論文《關於產權的理論》中認為:“在對相互影響的人們為調整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性的需要做出反應時,新的產權就出現了。”13舒爾茨也在《制度變遷與人的經濟價值的改變》中表示了類似的觀點,即制度變遷就是技術變遷的結果,技術變遷導致了要素價格的變化,驅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們去改變現存的制度,以在新的制度下實現自己的利益。拉坦和速水首先假定社會中存在對制度創新的需求和制度創新的供給雙方,並且都具有各自不同的實現形式。拉坦在《誘導性制度變遷理論》中指出:“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主要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致。”14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中,諾斯運用經濟人概念,採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新古典供給-需求理論框架下採取局部均衡分析法,提出一個初步的制度變遷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是,人口增長造成資源稀缺,導致資源利用加劇,產生產權界定要求,從而引起的制度變遷,即制度變遷是對勞動力、土地價格率變化的一種回應。(二) 演化的制度變遷模型演化主義的制度變遷理論包含在以凡勃倫、康芒斯為代表的舊制度經濟學,納爾遜和溫特的經濟演化論,哈耶克的進化自由主義,熊彼特創新理論以及晚期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凡勃倫、康芒斯和哈耶克涉及的是文化、習俗等制度變遷問題,其中哈耶克更是將人類文明演進的問題納入到自己的擴展秩序理論之中。納爾遜和溫特則將生物學中的演化原理和經濟學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構建了一個企業慣例-基因-適應-創新的演化理論,對經濟中不同效率和不同行為方式的共同體存在和發展的過程做出了解釋。與新古典理論不同,凡勃倫將社會制度和文化習俗放在了他的理論分析的中心。他批駁新古典經濟學那種事先給定偏好、技術和制度不變的簡化論思想, 他認為:“人類在社會中的生活,正同別種生物的生活一樣,是生存的競爭,因此是一種自然淘汰過程。”15由於凡勃倫將制度理解為:“一種流行的精神態度或者一種流行的生活理論。”16它就帶有文化傳統的意味,其演變過程也就是人類的思想習慣的自然淘汰過程或者是人類應付外界環境的心理的變化過程。晚期的諾斯,在意識到新古典方法在分析制度變遷中的局限性之後,諾斯轉而在舊制度經濟學中找到了新的營養。對原來的論點和框架進行修正補充的基礎上,諾斯重新構建了以意識形態、國家和路徑依賴等為解釋變量,以產權理論、國家理論和意識形態理論為內容的較為系統的制度變遷理論。在三個互為解釋構成整體的理論分支中,首先是產權的界定和保護影響 資源配置的效率和經濟增長的績效;其次是國家的“暴力潛能”決定了國家在提供產權制度上的比較優勢和積極性,最後是意識形態對制度的變遷和穩定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正如中國制度研究學者楊虎濤在《政府競爭對制度變遷的影響機理研究》中歸納諾斯制度變遷理論指出:“諾斯部分地修正了在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市場競爭力量驅使下可以導致高效率制度安排的新古典邏輯結構,轉而認為統治者在為實現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形下也會維持低效率的產權制度,這可以解釋歷史上一些長期無效率制度存在的史實。”17儘管在諾斯在這一理論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一些新古典痕跡,但作為其理論中決定制度演化績效和方向的重要變量──意識形態這一範疇的引入,卻顯然偏離了新古典經濟學的討論範圍。然而矛盾的是,諾斯引入意識形態理論雖然能解釋人們的非理性行為,但又顯然違背了新古典範式下的理性人假設。為一化解這一困境,諾斯在 1990 年版的《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中直接放棄了理性人假設,承認“毫無疑問,人們處理信息的思維能力是有限的。”18在其後的一系列論文和演講中,諾斯都強調,制度變遷的起源在於決策者在給定的心智結構下對各種制度框架在邊際上的成本收益判斷。由此諾斯得出結論,制度變遷的方式取決於人的學習過程,而學習是對人的心智結構的修改或重新界定。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出,諾斯在後期對制度變遷的看法回歸到凡勃倫傳統,即認知心理或信念的改變意味 和引導 制度變遷。由此發現,演化的制度變遷模型一般都尤為強調社會心理、行為動機、思維方式的重要性,對制度
  • 5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變遷的考察則強調進化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結合。其核心就是試圖在動態過程中看出經濟體系內部導致變革的原因。總之,如果說新古典強調市場機制內在邏輯的一致性,那麼演化論則強調經濟的歷史、經驗和具體的市場機制的一致性。(三) 馬克思的制度變遷理論與其他西方制度學者不同,馬克思的制度分析框架不僅僅局限在文化、價格、組織、學習這些狹隘的概念上,而是建立了一個包括以生產力、生產關係、生產方式、經濟基礎、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社會形態等範疇在內的系統分析框架,進而以矛盾的對立和轉化解釋了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和運動規律。正如楊虎濤說:“儘管範疇宏大複雜,但在嚴密的邏輯關係下,在這些宏觀的、抽象的和基礎的社會範疇基礎上,馬克思用唯物歷史辯證法為工具令人信服地分析了原始社會所有制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制度演化過程。”19在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問題上,馬克思認為某一社會經濟制度的變遷,首先在於生產力的發展與現存的生產關係發生矛盾,這一點是決定性的。“無論哪一個社會形態,在它們所能容納的全部生產力發揮出來之前,是決不會消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產關係,在它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舊社會的胞胎裏成熟之前是決不會出現的。”20在馬克思方面,制度變遷的動力和績效是連貫而非割裂的,制度只有在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出現不協調時才會發生,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制度變遷會使生產關係更適合生產力的本性和發展要求,促進技術進步,帶來經濟績效的提高,從而可以刺激經濟增長,不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制度變遷會使生產關係繼續制約生產力的發展,不能有效地刺激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上述三種制度變遷模型和理論,應該說,是當前最受廣泛重視的。當中,各有所長,各具特點。以下提出一些個人的比較與判斷。四、若干不成熟看法(一) 馬克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仍是世界權威上述有關制度變遷的理論中,馬克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仍是世界權威,較值得我們學習和深入探討。馬克思所提出的制度變遷理論:生產力-生產關係-上層建築。生產力的發展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它符合一個簡單事實,那就是“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就是說首先必須勞動,然後才能爭取統治,從事政治、宗教和哲學等。”恩格斯1883年 3 月1 在馬克思墓前講話時進一步闡述了這一觀點。他說:“正像達爾文發現有機界的發展規律一樣,馬克思發現了人類歷史的發展規律,即歷來為繁茂蕪雜的意識形態所掩蓋 的一個簡單事實: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質的生活資料的生產,因而一個民族或一個時代的一定的經濟發展階段,便構成為基礎,人們的國家制度、法的觀點、藝術以至宗教觀念,就是從這個基礎來解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做得相反。”21以澳門為例,回歸後生產力的強勁發展,經濟高速增長,但生產關係並沒有跟隨生產力的上升而變好,相反,政民關係、勞資關係出現前所未有的對立,社會上要求制度改革的呼聲高漲,這是為甚麼?按照馬克思制度變遷理論,生產力的發展,使人人豐衣足食,人就有多餘時間去從事精神上的追求,如民主、公義等;當這種集體意志凝聚在一起時,形成共識,產生一股力量促使上層建築進行法例修改、制度創新等。事實上,澳門也是因為生產力的發展而促使制度改革呼聲的出現,例如,政府並在去年推出2007–2009行政改革路線圖;但有點不同的地方,澳門這種改革力量並非馬克思所主張的那種自然、和平的演變,相反是持一種較激進爭取的改革方式,主要歸咎於生產力的強勁發展沒有做到一個簡單的事實──人民的的衣、吃、住、行都沒有因此得到相應的解決,例如 樓價高企,嚴重脫離一般市民的購買力,“住”的問題存在; 物價飆升,通脹加劇,“吃”的問題存在; 交通擠逼,“行”的問題存在。因為一個簡單的事實得不到解決,所以市民被迫上街遊行,表達不滿,要求政府進行改革。一般人會問,為甚麼生產力的提高不能促進生產關係更好發展?到底問題出在哪裏?一般理解,生產力的提高,政府收入多了,就可以增撥資源改善民生、公共設施改善、法治環境等,只要在一個公平分配制度下,是可以緩和社會因生產而產生矛盾。因此,問題顯然是“分配制度”。在現行分配制度下,出現不公平分配,如大量財富集中少
  •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澳門研究54第47期數人身上,有一部分人就得不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激發階級矛盾,矛頭直指政府。我推測,下一屆澳門特區政府必定推行“分配制度”改革,而不是停留在一種“平均派錢”的行政操作上。其次,它可以擴大解釋一個現今複雜的世界發展形勢,那就是世界貧富差距問題一直存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生產力上的差距拉大,已促使兩者之間的一種對立關係。資本主義制度能不能泛全球化,發展中國家會不會跟 發達國家的“制式”走呢?馬克思的理論可以解釋這種世界格局的演變。一直主張單邊、霸權主義的發達國家美國,企圖在發展中國家推行“美國制式”。從馬克思的理論來看,這是不容易成功的。因為美國的做法不是圍繞一個簡單的事實──先解決一個窮國人民的衣、食、住、行,而是從精神(意識形態)灌輸做起,針對國家上層建築的意志構築,推行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它違反生產力的發展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所以美國的企圖在發展中國家是不容易成功的。即使一些國家被意識形態迷惑而採用了“美國制式”,但生產力的長期落後,人民的衣、吃、住、行一個簡單事實始終得不到實現,生產關係長期處於對立、矛盾激發,人民最終會站起來推翻新政府(上層建築)。以伊拉克為例,受西方“國家暴力”侵略,傳統體制傾刻之間接被推翻,換了“美國制式”,不見得伊拉克就好過來,相反,整個國家出現動盪,社會秩序混亂,自殺式襲擊頻頻發生,生產力衰退,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利已得不到保障。如果伊拉克一直動盪下去,生產力沒法從衰退中扭轉的話,人民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再民主、自由的政治體制都逃不過被一群群飽受飢餓、痛苦的群眾推翻的命運。之所以說它仍是世界權威,因為儘管世界變得複雜、科學化了;儘管馬克思年代與今日有很大出入,但有一點一直都沒有變的,就是一個簡單的事實──世界貧富差距的現象仍然存在。世界正面臨資源稀少、生產力不足、人口增長帶來的食物、食水、能源危機。因此,生產力,仍是目前世界矛盾的焦點,仍是世界和平的希望,仍是世界合作的動力。所以說,生產力仍是當今世界研究的重點,其理論經過百多年,仍經得起時間的檢驗,所以“權威”。(二)新古典的假設有爭議新古典強調,制度變遷是理性經濟人根據成本-收益比較,進行自我選擇和相互博弈的結果。它與馬克思最大的分別是制度變遷的主體,馬克思的是代表生產力發展的階級和集團,而新古典的是代表個人(理性經濟人)。在個人主體上,新古典更提出經濟人“完全理性”的假設,這都會使新古典的研究一開始就偏離客觀事實。因為,每個人身上只會是“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在每個人身上經常發生,因此,當一個人在面對一個行動決定時,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主觀和客觀或理性和感性的判斷,100%理性的決定在現實世界中近乎是零。另外,它亦強調“只有個體進行選擇和行動,而群體本身既不選擇又不行動,如果所分析的群體同樣進行選擇和行動,則就不符合科學的準則。社會總量被認為只是個體所做的選擇和採取行的結果。”22事實上,“儘管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但是社會並不是單個人的簡單加總。整體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和單個人所具有的屬性。”23 諾思(N orth)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清楚指出,“新古典理論的基本假設是針對西方世界之高度發展、有效率的市場的問題而形成的,並且對這些問題是很有用的分析工具。但是那些市場具有之低交易成本的特徵乃極為少見的條件。我認為用這種基本假設完全無法分析當今世界以及過去歷史中的大多數市場。”24因此,新古典圍繞經濟人完全理性的假設和個人為研究對象的基礎,違反了人性的弱點和社會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在研究制度變遷時,應該要回歸客觀事實去判斷。儘管這樣,新古典仍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如產權(契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心智模型等,都可以在馬克思的制度理論配合使用。譬如說,生產就必須要有成本-收益分析,缺少這方面的研究,就無法突出生產力的優勢。而生產創造出來的物質財富在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都需要產權(契約)的保障,才能促使生產關係和諧演變。(三) 影響制度變遷的另外兩大因素除了新古典、演化和馬克思等三大理論分析制度變遷以外,重大事件的發生和網絡全球化都有可能促使制度變遷的動因。1. 重大事件
  • 5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環顧世界,因重大事件發生而作出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例子多不勝數,如:美國9‧ 11 事件2001年9月11日發生在美國本土,通過劫持多架民航飛機衝撞摩天高樓的自殺式恐怖襲擊。在事件中共有2998人死亡,包括美國紐約地標性建築世界貿易中心雙塔在內的6座建築被完全摧毀,其他23座高層建築遭到破壞,美國國防部總部所在地五角大樓也受到襲擊,美國經濟同樣遭到嚴重打擊。 25“ 911事件”之後,美國政府隨即進行一項重大改革, 12月 7、8 日,美國《情報工作改革法案》先後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獲得通過。 12月17日,美國總統布希在白宮簽署了情報機構改革法案,正式開始對美國情報機構進行 5 0多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改革。 26不難看出,美國這次情報工作改革,的確是一項決心很大、範圍很廣、針對性很強、觸及到政治法律制度和情報工作習俗的舉措。相信如果不是“ 911事件”的衝擊,布殊總統和美國國會再怎麼敢想敢說、敢做敢為,想必也下不了這個決心。 27美國人也提到,因為有了1941年底日本偷襲珍珠港,便有了 1947年美國情報部門進行的最重大的改革,《1947年國家安全法》的通過是為了不讓珍珠港事件重演;因為有了“911事件”發生,便有了這次情報部門的新的重大改革,《情報工作改革法案》的通過是為了防止“911事件”再次發生。 282007年美國次按危機2004年以來美國聯儲局連續17次加息,美國房地產市場由升溫變成降溫,業主的斷供個案急升,加上美國與次按相關的金融產品相繼出事,以及低息日圓的套利交易頻繁下,釀出拖累全球經濟及股市的次按風暴,令瑞銀、花旗、美林、大摩、雷曼等大行盈利大倒退,產生次按危機。 29在次按危機重壓下,美國財長保爾森昨天公佈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建議向抵押貸款放款人發牌,及為他們設立全國性發放準則。一般認為,保爾森提交的改革方案,將“金融創新”納入美聯儲的風險管理和監管機制,包括對抵押貸款衍生物市場進行徹底審查,抵押貸款提供商將迎來更為嚴格的新執業要求和標準,這有利減輕“金融創新”衍生的金融危機的傳染效應。 302008北京奧運中國為了做好2008北京奧運這件大事,打造一個綠色奧運,在北京推行多項環境改革。如:2007年10月起,的士內全面禁煙。312008年5月起,北京將擴大公共場所禁煙範圍。 322008年實施第14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第一方面,明確實施 5項煙煤型污染治理、6項機動車污染治理、 5項工業污染治理、5 項揚塵污染治理工程。第二方面,實施七項保障措施保證各項治理任務的完成。據初步測算,實施《十四階段措施》,將使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一氧化碳這五項污染物的排放量削減 5萬多噸。 33由上述案例來看,重大事件的發生是能夠促使政府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2. 網絡全球化由於方便、快捷、便宜,互聯網正帶動全球化的聯繫,世界各國人民都利用互聯網相互傳遞信息。在互聯網的信息管道中,不少是圍繞文化輸出、價值觀和意識形態的操作,互聯網甚至成為某一強大國家利用作文化侵略,征服世界的管道。互聯網在某一國家的興起,預味 這個國家有潛存改變的可能。在互聯網上,新事物層出不窮,很容易接觸到不同國家地區的新文化、新生活習慣和新價值觀,這些新的感染很容易成為新一代人的信念(意識形態);當一個國家大多數人都受 新事物的影響時,它很可能衝擊傳統的價值觀;當一個國家的傳統價值觀被拋棄,文化衝突必然使國家制度出現變遷,這是演化制度學派的理論。只不過是,凡勃倫、康芒斯時代並沒有互聯網的出現,當時的國界仍是半開半放的,甚至是封閉的,因此,要改變一個國家的價值觀不是那麼容易,可能要耗較長時間;但現在不一樣,互聯網的出現已迅速打破這種半開半放或封閉的國界,東半球的人只需一秒的時間就可以透過互聯網發送信息給西半球的人,因此,要影響一個國家的價值觀,簡單來講,一秒就可以。隨 互聯網技術普及流動電話,這種方便且無國界的交叉影響會更加大,更加容易對一個國家的制度變遷產生影響。五、小結上述簡單地介紹制度、制度變遷的理論和個人的
  • 有關制度變遷理論的若干看法澳門研究56第47期一些看法,總的來說,本人較傾向馬克思的制度變遷理論──生產力-生產關係-上層建築。但畢竟馬克思年代的社會與現代社會相比,簡單得多,因此,在應用制度變遷理論分析時,最好在馬克思的理論基礎上,可以適當滲入西方制度經濟學理論,如諾斯的心智模型等,必要時,更可結合重大事件發生的因素分析,重點是找出制度變遷的客觀規律。註釋:1 Ve blen, T., Th e Th eory of Leisure Cla ss: An Economic Stud yOf I nstitu tions (N ew York: Va ngua rd Press, 1 899) , p. 17.2 Commons, J. R ., I nst it utiona l Econo mics (Ma diso n: Un iversit yof Wisconsin Pre ss, 196 1), p. 73.3 Hodgson, M. “The Approach of In st it 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I nstitut ional L iteratu re, Vol. XXXVI (199 8), p. 180.4 Bromle y, D ., Environment and Econo my: Prope rty Rig hts andPublic Policy (Oxford: Basil Bla ckwell, 1991 ). “Institutions co n-sist of cog niti ve , norma tive, and reg ulat ive struct ures andactivities that provide stability and meaning to social beha vior .”5 Ne ale, W. C., “I nst itut ion s,” Jo urna l o f Econ omic , Vol . 21(1 987 ), pp. 1177 –1 206 . “An institu tion is iden tifie d by threecharacter ist ics: peop le doin g, p eople enga ged in observableactivities; rule s, giving the activit ies repet ition, st ability, andpred ictab le orde r; a nd fo lk vie ws, pa r ticipa nts’ sta tem ent sexplaining or justifying the activit ies and the rule s. ”6 舒爾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 19 68年;轉引自 [美] R ‧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20 04 年,第 25 7 頁。7 V ‧ W ‧拉坦:《誘導性制度變遷理論》,載於 [美 ]R ‧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 0 0 年,第 2 53 頁。8 [美 ] 道格拉斯‧ C ‧諾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 94年,第 1 9 6 頁。9 同上註,第 3 頁。1 0 G ‧格魯奇:《比較經濟制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8 5 年,第 5 頁。1 1 弗雷德里克‧ L ‧普瑞爾:《東西方經濟體制比較研究指南》,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 9 8 9 年,第 1 4頁。1 2 楊虎濤:《政府競爭對制度變遷的影響機理研究》,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 00 6 年,第 4 4 頁。1 3 H ‧德姆塞茨:《關於產權的理論》,載於 [美] R ‧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 0 0 年,第 1 05 頁。1 4 同註 7 ,第 3 28 頁。1 5 [美]凡勃倫:《有閒階級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 97 年,第 1 38 頁。1 6 同上註,第 1 39 頁。1 7 同註 12 ,第 5 2 頁。1 8 [美]道格拉斯‧ C ‧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 990 年,第 43 頁。1 9 同註 17 ,第 5 4 頁。2 0 中共中央編譯局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 9 76 年,第 8 3 頁。2 1 同上註,第 3 卷,第 57 4 頁。2 2《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19 92 年,第 63 5 頁。2 3 許卓雲:《中國市場經濟專題》,第 52頁(待出版)。2 4 同上註,第 1 2 8 頁。2 5《九一一襲擊事件》,載於維基百科網:h t t p : / / z h .wikipe dia. org/w iki/% E4%B9 %9D %E4 %B8% 80% E4% B8%8 0%E8% A2%AD %E5% 87% BB%E4 %BA%8 B%E4% BB%B6。2 6 翁寒松:《情報機構改革能否使美國更加安全?》,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休斯敦總領事館網站, h t t p: / /hou ston .chi na-con su lat e.o rg /chn /xw gd/ t17 72 83. htm 。2 7 同上註。2 8 同上註。2 9《次按風暴至 匯控長淌血》,載於《文匯報》網站,htt p:/ /pa per .we nwe ipo. co m/20 07/ 12/2 7/F I0 712 2700 11.ht m,200 7 年 1 2 月 2 7 日。3 0《美國救市與改革相輔相成》,載於《文匯報》網站,ht t p: / / pa pe r . we n we ip o. co m/ 20 0 8/ 0 4/ 0 1/ WW0 80 4 01 00 0 2.ht m , 2 008 年 4 月 01 日。3 1《北京:下月起出租車內全面控煙》,載於中國軍網, ht tp: // ww w. pla da ily.co m.cn /sit e1 /xw pd xw /2 00 7-09 /2 0/cont ent _95 862 3.ht m , 2 007 年 9 月 2 0 日。3 2《北京:將擴大禁煙公共場所範圍》,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網站, h t t p: / / w w w. g o v. cn / f wx x/ sh / 20 0 8 -04/ 17/ cont ent _946 824 .ht m , 20 08 年 4 月 17 日。3 3《08 年北京實施第十四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 改善空氣質量》,載於第 29 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網站, h tt p: / /ww w. beijin g20 08. cn/b ocog /en viro nme nt/ spor ts/ n21 425 800 8.sht ml , 2 008 年 2 月 27 日。參考書目:1. 許卓雲:《中國市場經濟專題》,廣州:華南師範大學, 2006 。2. 吳群剛:《變革與繁榮》,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年。3. 思拉恩‧埃格特森著,吳經邦等譯:《新制度經濟學》,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6 年。
  • 5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鄰近的香港,提出了與深圳建立“戰略夥伴”關係,把港深打造成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在內地,繼“泛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灣”經濟合作區之後,近期又出現了“北部灣經濟合作區”、“成渝經濟合作區”等,區域經濟合作在國際上更是風起雲湧,已成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澳珠兩地本為一體,歷史的演變使澳門成了截然的不同。上世紀80年代,為了承載澳門的不同,中央特設珠海經濟特區。國家的目的一是讓珠海先行一步、做改革開放的試驗區;二是為接收澳門做準備。爾今,澳門與珠海作為國家戰略中的回歸篇章似乎已告一段落。在新世紀,兩地應如何在區域合作潮流中認真研究自身優勢所在,協同發展,共同演繹國家戰略中“一國兩制”成功篇章,的確是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澳珠區域合作實質是甚麼?順利回歸是上世紀的事,新世紀澳門的使命是成功實踐“一國兩制”。“一國兩制”不僅僅是澳門的問題,澳門與珠海其實就是同一個國家下的兩種制度。“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最直接、最形象的表現就是澳門與珠海都能夠在新背景、新起點上有新的發展。僅是某個地區成功不足以說明“一國兩制”的成功。所以,澳珠合作實質上是國家戰略中“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澳珠兩地的合作還是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重要部分和粵澳合作的核心內容。粵澳、澳珠間各自究竟有些甚麼核心優勢?之間為甚麼要合作?切入點在哪?合作的方向又在哪?港深合作 10 年模糊,一朝清醒:戰略夥伴關係;切入點:“港深創新園”;方向:世界金融中心。澳珠8年摸索,一語中的:澳珠雙子城;切入點:“一國兩制”同城化合作試驗區;方向:世界旅遊會展中心。何謂“澳珠雙子城”?世界上有很多雙子城,大多數雙子城都由河流相隔。如在美國和加拿大邊界,有一條聖瑪麗河,河的北岸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蘇聖瑪麗城,河的南岸是美國密歇根州的蘇聖瑪麗城,這是“一城兩國”式的雙子城;還有為美國夏令時所隔,明尼蘇達州雙子城──聖保羅與明尼阿波利斯。該兩城市僅一河(密西西北河)之隔。有人住在明尼阿波利斯,工作在聖保羅,或相反,住在聖保羅,工作在明尼阿波利斯。在美國最初試行日光節約時間時,沒有強求各州、各市都要實行,聖保羅實施了,把時鐘撥快一小時,明尼阿波利斯卻沒有理會,仍用標準時間,結果使雙子城市民在兩種不同時間中彷徨猶豫、東馳西騁,惶惶然不可終日。這是“一城兩時”式的雙子城;而“澳珠雙子城”卻是為制度(一排鐵絲網)所隔,同“居”一城,“制度”各異,是“一國兩制”式的雙子城。以目前澳門政府的發展規劃及決心來看,未來將要 力發展成像杜拜一樣的國際會展旅遊城巿,這必需得到粵珠核心資源的結合。珠海在新世紀如何走出一條與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樣的道路?與澳門聯手,共同打造如杜拜一樣的“雙子城”式國際會展旅雙子城──新世紀澳珠區域合作的終極目標陳 青 ** 《澳門商報》副社長
  • 雙子城──新世紀澳珠區域合作的終極目標澳門研究58第47期遊城市,充分發揮毗連澳門的優勢就是不一樣的發展道路!新世紀雙方以新角度確立新的合作發展方向,將為兩地發展提供最強勁的動力,造成 1+1>2的效應。二、澳珠合作發展的新動力是甚麼?世界經濟發展史證明:以優勢互補、共用資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為核心價值的區域合作確實是地區經濟發展持續不斷的動力。然而與粵港、港深合作相比,粵澳、澳珠真正合作成功的項目少。這固然與珠三角東西兩翼間的差距有關,也與澳珠兩地間合作的動力不足、找不準切入點以及方向不明有關。在新世紀區域合作潮流下,會出現些甚麼新動力?這些動力又如何把澳珠合作關係引向縱深、朝既定方向發展呢?動力之一:“一國兩制”是作為在一定原則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一種新的模式。由中國特創,首先在港澳試用。它的成功與否,不僅對日後在台灣的運用起示範作用,而且對整個國際政治的演變也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國家要動用一切力量來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在澳珠合作中的成功實踐。動力之二:新世紀、特別是“十七大”後,國內新一輪的思想大解放蘊釀 一場更高、更深層次的開放改革。現在全球、全國的經濟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在粵港澳區域周邊,東盟、長三角、環渤海等區域經濟迅猛發展。廣東要促使其由全球製造業中心向自主創新中心轉變,必定要在港澳深耕細作、充分發揮各種元素的作用;粵港澳的區域合作如再不切切實實結出碩果,那就會喪失優勢。所以廣東省政府必定成為新世紀粵港澳合作的主要發動機,而且是以只爭朝夕、衝出重圍的決心啟動的。動力之三:進入澳門的大型跨國企業並不會在澳門止步,它們的大中華發展戰略必會促成其跨出澳門,向珠海、向內地邁進。正在蜂擁而至的房地產、旅遊、會展、科技文化等企業會使澳門產生突破現有發展空間的急切需求。澳門“適度多元”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必須要與珠海深度的結合,才能成功。動力之四:新一輪思想解放和澳門遠景新規劃讓珠海人眼前一亮:除了博彩業外,澳門還是珠江西岸地區惟一的國際自由港,擁有粵西南地區目前惟一的國際機場,其低稅收政策、機場廉價經營策略以及澳門在葡語系的行銷資訊網絡正是珠海企業“走出去”的最佳通道;潮水般湧入的歐美資金,愈來愈多的日韓、東南亞、歐美、香港台灣會展客商和遊客,愈做愈大的旅遊市場,收入漸豐的市民也是珠海“引進來”的最好資源。動力之五:澳珠兩地民生需要。由國家牽頭的港珠澳大橋、鐵路輕軌、高速公路和水、電、氣等大型交通、民生項目建設等於為澳珠融合搭好骨架、接通血管;民生所涉的教育、醫療等各方面需求、特別是涉及到市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趨同都是成為雙方交流的動力。所有的動力納入一個方向,必然走向融合。三、澳珠合作誰來主導?如何主導?一直以來,兩地都沒形成過真正的競爭局面,也沒有過真正的合作局面。近年雖談合作,但實際上對合作的手段和路向,雙方都是“心中無數”。其實,雙方合作最關鍵的問題是有何共同利益?又如何平衡各種利益關係?誰來主導?首先是找準共同利益的切入點,以最低成本、最快效率創最高效益。 即:“一國兩制”同城化合作試驗區。澳珠是兩個微型經濟實體,易操作。試驗區地域可分步從澳門與橫琴合作(或填海、兩地連通為一體),或與灣仔(隧道相連通)、或與珠海某個海島開始實行,逐步到珠海特區(1 2 1 平方公里)。即所謂:放鬆“一線”(澳珠之間)、收緊“二線”(珠海特區與其他地區)。以40年為限,前 5至10年,主要進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減少兩地交流障礙、延長通關;10至20年,自主創新與產業結構組合、雙方人員從業資格、企業資質、產品標準等互相認證;30 至 40 年,民生領域各種利益關係理順。最終達成制度各異、分灶吃飯,協同發展、共享國際旅遊會展中心之優勢與便利。其次,平衡各種利益關係的前提是除了“一國兩制”,50年不變外,以求同存異原則逐步融化目前的許多制約因素。比如因政治地位不對等造成雙方政府無法直接互動。在目前的國家政府序列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屬中央政府,珠海經濟特區雖由國務院設立,但屬廣東省管轄。有關政府間的事
  • 5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務,須由珠海報廣東省、再由省報中央,由中央駐澳門聯絡辦公室負責安排;澳珠關係還受制於粵港澳、泛珠三角合作機制,即珠海不是與澳門平起平坐的合作主體。這樣的政府序列雖有其法理依據和現實意義,但也易造成澳門有事直通中央,珠海“無事不登三寶殿”的局面。再如:因兩地政府在經濟運行中的角色與作用的不對稱(澳門奉行“小政府、大市場”的自由經濟政策,政府一般不干預具體的經濟活動)而致使兩地易錯過合作建設的機遇。上世紀 80–90年代,珠海在大興土木搞基礎建設,如當時能按粵珠澳第一方案將飛機場建在橫琴,現在兩地合作的局面就大不一樣了。另外,澳門的社團組織強而珠海的弱。澳門的民間活動大多由社團組織,但其經費主要靠政府或大企業支援。澳門的社團組織有3000多個,大部分難在珠海找到對應的機構,這也影響 澳珠合作的效率和成本。最後,處理好產業合作與各自發展的問題。從上世紀80年代初,澳珠第一個合作項目──石景山旅遊酒店、珠海在澳創辦的第一家企業──珠光公司開始。20多年來,雙方合作仍處於生產要素的簡單組合、互補及依靠優惠政策階段。在工業合作上,停留在傳統的“三低一小(產業層次低、技術產量低、附加值低、企業規模小)”水平; 在第三產業上,雙方投資也主要集中在傳統的批發、零售、貿易、餐飲和房地產,現代服務業比重很低。一旦失去政策優惠,立即就人去樓空。新世紀要突出新產業的合作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同時也要各自發展自己的優勢特色產業。換一個角度看以上因素,其實解決了誰來主導的問題。這就是:在國家層面上是服從於中央的“一國兩制”,涉及到這一根本制度的執行、解釋、示範等由國家主導;在政府層面上一方面由粵港澳、泛珠三角合作機制主導,另一方面作為核心地區、前沿地區也要起“春江水暖鴨先知”的先覺先行試驗區作用。澳珠要各自發力,多層面推進合作項目建設;在經貿層面上,兩地企業在新定位框架下互利互惠;在民生項目和文化教育等層面,完全可由政府主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加快同城一體化進程。如何主導?必需要根據新形勢和合作雙方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發展目標,及時創新合作模式和開拓新的合作領域。不同的合作層面就應有不同的主導方法。舊的、僅盯住對方資金或土地等簡單生產要素的合作模式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深化澳珠合作,不僅停留在促進兩地共同發展,而是要帶動整個珠三角西翼的高速發展,並成為粵港澳未來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所以不能各掃門前雪,政策上要區分政府主導與市場主導的範疇。1. 政府主導的重大項目要提出中長期部署和分階段落實目標去年粵澳聯席會議確定的 15 個方面的重點項目。即:港珠澳大橋建設、廣珠西線二期建設、與澳門相銜接的廣珠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建設灣仔人行隧道口岸、逐步放寬港澳“自由行”,珠澳跨境工業區的管理模式創新,共同應對鹹潮的措施、珠澳兩地供水規劃、食品安全、口岸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科技合作、橫琴島開發、資訊網絡聯通、建設國家中醫藥國際化南方基地等。2.大機構、大企業為主導及配合政府發展的項目建立澳珠會展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格局。將兩地會展業作為一個整體來宣傳和促銷,在國際會議、賽車、展覽等方面進行更緊密合作,共同推動超大型旅遊會展項目。同時加強與會展業緊密相關的旅遊、物流、商貿等產業的結合。另外,配合政府設立5個專題交流會:珠澳服務與會展業交流會、珠澳跨境工業區推介會、 IT產業交流會、港口物流和重化產業交流會、製造業交流會等。建立澳珠與葡語系國家的經貿合作平台。據珠海市外經貿局統計,隨 澳門經濟跨越式發展,澳商北上珠海投資大增,僅今年首季同比去年就劇增63%。目前已有超過1 200 百家澳門企業落戶珠海,累計投資額突破1600億元人民幣。涉及領域也由製造業、商貿擴展至旅遊、物流、會展、房地產等。在發展勢頭領先於各區的香洲區,澳門已取代香港成為最大外資來源地。澳門回歸接近 9年來,珠澳貿易額已超過210億元人民幣,並呈現逐年增加之勢;其中去年兩地貿易額約48億元人民幣,創下澳門回歸以來的最高紀錄。為鼓勵珠海企業經澳門“走出去”,雙方可成立高規格、高效率的機構,並以某種形式加入澳門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以推動葡語系國家與澳珠的國際合作。資訊交流與兩地專業人員資格認證。日前,
  • 雙子城──新世紀澳珠區域合作的終極目標澳門研究60第47期“香港─珠三角資訊產業合作與交流中心”由珠海市科技局、南方軟體園、香港電腦學會、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等7家政府及行業機構共同發起成立。該中心將為香港及珠三角地區的資訊產業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務資訊、工作資訊。澳門完全可以加入進來。2003年9月,內地與港澳專業人士資格互認在建築、會計、證券、醫療、法律、保險、資訊技術、專業代理八個領域開始。澳珠可先行一步,使兩地各領域的專業人士交流與企業合作會更無障礙化。目前,珠海幾乎是澳門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部分居民住在珠海,在澳工作;亦有部分居民每日多次往來珠海。進一步密切珠澳合作的前提是必須加快完善口岸等基礎設施,提供簡便、快捷的通關服務。延長通關時間、逐步實行澳珠兩地居民憑身份證過關是可選之項。至於涉及兩地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趨同問題,則要平衡好有關集團利益,逐步推進。澳珠影視業合作可培育新產業。澳珠兩地同擁有歷史悠久的文化資源,倘加強澳珠影視合作,善用兩地的人文與自然景觀作拍片場,可為澳珠文化產業帶來新曙光。四、完成合作終極目標的保障要實現澳珠合作新目標:“一國兩制”同城化合作試驗區→澳珠雙子城。首先要思想認識上達成一致。明確同城化合作試驗區是在“一國兩制”和“粵港澳特別合作區”框架內進行的;其次是兩地產業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在共同打造“世界旅遊會展中心”之時,依然各自發展自己的博彩經濟和港口經濟,兩地產業互不排斥又互補共榮;三是確立新保障機制。澳珠合作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可劃分為三個階段:澳商向珠海投資是第一階段;珠澳跨境工業區成立前後為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應是目前凝聚了雙方共識的向經濟同城化方向邁進。為此應建立新保障機制。去年廣東省政府單獨設置的港澳事務辦公室就是其一。省港澳辦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歸口管理和服務粵港澳合作;負責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和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組織籌備工作;統籌、協調和推動粵港、粵澳重點合作項目的落實;促進廣東省與港澳在經貿、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領域內的交流與合作。第二,在“粵港澳特別合作區”框架內設置“澳珠同城規劃建設委員會”。向中央申請“一城兩區:澳珠雙子城”立項並負責具體規劃建設。第三,設立兩地政府部門領導聯席會議。加強諸如環保、口岸、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反走私、維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第四,半官方的聯合推介機制。統一包裝對外推介、招商。第五,設立經常性的“澳珠發展論壇”,使之成為兩地學者表達意見、民間監督政府、雙方交流思考成果的平台。這樣,澳珠同城以大橋隧道、鐵路輕軌、高速公路和水、電、氣等大型交通、民生基建項目的連接成為骨骼,以政府、機構、企業多層次的合作機制為經脈,雙方日益密切的經貿、民生交流為血肉,以世界旅遊會展中心為支柱,必能結成嶄新的、蓬勃發展的一體。
  • 6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澳門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澳門文化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特定的區域環境中,中華傳統文化與西方近代文化 400多年來在澳門交匯、交流、碰撞、融合、創新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地域文化。”1作為一個文化多元化的港灣,澳門具有港灣文化、多元混合文化和休閑娛樂文化的三大特點,無論是物質文化、精神文化還是制度文化都有其與眾不同的地方。 2然而當前,澳門並沒有相對強勢的文化產業,甚至至今特區政府仍未制定相關的文化產業政策。由此可見,澳門政府對文化產業方面仍然處於未重視的境況。同時,商界普遍流行這樣一種說法:文化產業只能花錢,賠錢。而且文化產業的投入和產出並不是那麼直觀的、馬上可以見效的,有可能是近期投入,遠期才能產出的,因此導致澳門缺少對文化產業的投入。所以,澳門文化產業還是一個弱勢產業。發展文化產業對於澳門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適度多元化以及澳門經濟社會的整體發展都有 重要的意義。澳門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在會見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澳門歷史學會、澳門建築師協會及澳門景觀文化學會等四大團體的代表時明確指出,澳門文化產業發展已經列入特區政府的施政日程。 3可見,文化產業已經由社會問題演變成了政策問題,進入了政府的關注視野。從政策過程分析的視角看,文化產業發展進入政策議程只是政策過程的起始環節,澳門發展文化產業的關鍵則是依賴於審慎而合理地進行文化產業政策的制定。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擬定澳門文化產業的範圍和重點,瞭解文化產品的特殊品性,把握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律。此外,之所以文化產業不同於其他產業,主要是在於它的創意的含金量:內容。而隱藏在“內容”後面,其實是那些創意不絕的創作人。因此發展文化產業並不是光有資金和想法就行的,缺乏一定的自然、人才及其它相關資源,到頭來還是一事無成。澳門文化產業,到底缺甚麼?香港當代文化中心的代表胡恩威先生說:“以我十多年來的觀察,核心問題是人才配套。看韓國、日本、紐約、倫敦,他們的底為甚麼這樣深厚,因為有非常強的藝術教育及研究體制。你去比較一下紐約、倫敦,與藝術研究有關的機構過千間,他們博物館除了舉辦活動還有做研究,他們的策展人是學者也是專家,不是在商場放些東西就是展覽。他們的內功由此而來……我們要學內功而不是搞活動,其實‘活動’很容易買回來,但培養一個策展人要花很多心機及時間。現在30歲到40歲年齡層的人,除了反對以外沒有東西做,我們沒有一個正當的文化機制,還只停留於製造明星層面。”4因此行政長官何厚鏵指出,澳門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必引來不少海外專才來澳發展,將有利本澳專才從中取經,但最終仍會由本地人才作主導,讓文化產業立足於澳門。回顧澳門發展,各種新興產業的出現大多依靠外來力量,如酒店業、服務業、製造業等,最後還是澳門人得益。故澳門拓展文化產業,成效或可能在十年、二十年或一兩代人後才能體現,這是產業發展的必經階段。文化產業一旦立足於澳門,業界尤須具備包容澳門發展文化產業政策探討劉伯龍、龐欣新 ** 前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教授、後者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
  • 澳門發展文化產業政策探討澳門研究62第47期性。5要放寬心懷,允許國際的文化界專業人士來澳門定居和發展,制定政策扶持他們把文化產業做強做大。二、澳門發展文化產業的比較優勢澳門文化是中華文化特別是嶺南文化系統中獨具特色的一個類型,具有歐陸文化一些特徵。澳門具有非常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特別是在中國申報世界遺產成功之後,引起各界對澳門的文化現象的重視。繼承性、包容性、地域性、開放性、可完善性和待開拓性等是澳門文化的特徵。因此要深度觀察和思考,倡導精品意識和品牌意識,提倡理性思維、科學求實、包容和諧、多元共贏的發展方向。作為一個具有文化優勢的地區,澳門變優勢文化為發達文化,並適度開發精品化、個性化、魅力化的文化產品,保持整體社會競爭力不斷提升,是今天澳門需要思考和回答的現實課題。擁有“一國兩制”優勢的新澳門,不僅在經濟領域而且在社會文化領域也同樣能夠走出一條有自身特色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同優質和諧社會相適應的發展成果。 6此外,澳門出版界借多語種優勢也是推動本土文化的一個重要因素。2006年,澳門共出版書刊 413種,比2005年增加了99種。從出版書刊的語種分,計有中文圖書273種,其他語種書刊185種。其他語種主要是葡文、英文、西班牙文,一些書刊為雙語或三語。在澳門,外文書刊數量佔澳門出版總量的44%,英文書刊以文學創作及語言學習為主,葡文書刊主要為法律及公共行政作品。“因此,多語種出版已成為澳門出版的特色,有利於打開國際市場。”7澳門文化產業的發展一定要揚長避短,走出一條有自己特色的道路。由於人才、資金、市場的限制,很多大城市能搞的文化產業,澳門不一定能做。例如深圳、上海等大城市積極推廣的文化基地等產業,影視基地等產業,動、漫畫基地等,在澳門強行扶持可能的結果就是事倍功半。澳門必須找出一條符合自己發展的道路來,走“小而特”的文化產業發展之路,例如中國畫和西方畫的展貿和銷售基地,都是一個比較好的發展思路。總之,澳門不能甚麼都要搞,必須找出幾個澳門有歷史和文化優勢的產業,然後用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來促成這些部門在澳門的成長。在這些方面,仍需要澳門人集思廣益,謀定而後動,也需要澳門政府有關部門多傾聽國際文化名人的意見,讓他們以國際視野為澳門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高質量的諮詢意見。現今的經濟全球化已經擴展到產業發展的各個部門,包括文化產業在內。要使澳門的文化產業具有地區和國際競爭性,高水平的諮詢意見將會起到關鍵作用。若想發展澳門的文化產業,首先就是要確定文化產業的範圍和重點。所謂“經濟香港,文化澳門”,說明澳門自古就擁有一定的文化優勢。因此當前,發展澳門文化產業的重點就是利用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的資源優勢, 眼於與世界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旅遊業。同時,結合會展業的發展,拓展文化會展業,創造一個具有澳門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模式。在此基礎上,形成相關的產業集群,帶動廣告、電影、電視、音樂、戲劇、視覺藝術等傳統文化產業在澳門的發展。結合以上所說三點,形成以點帶面、層層推進的發展思路,才是比較可行的策略選擇。此外,參考文化產業相對較發達的地區經驗,澳門發展文化產業需要堅持藝術思路與商業思路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制度創新和內容創新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發展文化產業,打造軟實力,提高整體競爭力,這些對澳門的發展都有 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需要利用澳門世界文化遺產等文化資源優勢,以創意為核心,實現創意與旅遊、飲食、體育、科技的緊密鏈結與綜合互動,推動澳門文化產業的發展。當然,世界文化遺產僅僅是為澳門發展文化產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和突破口,不能把發展文化產業的重任單一地寄託在世界文化遺產身上。發展文化產業需要重視文化產品的特殊品性,把握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律。這是一項長期和複雜的系統工程,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澳門才能找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文化產業發展模式。 8三、澳門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思路文化產業剛剛起步,要賺錢很不容易,澳門在這方面的啟動尤其艱難。但澳門政府可以用政策支持的方法,鼓勵團體和個人在澳門發展文化產業,將其作大作強,這些政策傾斜包括:
  • 6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 稅收支持政府支持某一產業發展的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稅收優惠,澳門可以在這方面下功夫。澳門這些年賭業十分成功,稅收成倍增加,政府大大增強了實力,可以用部分儲備支援新興行業的發展。如果確定文化產業為要扶持的產業,政府可以用稅收杠杆,吸引個人、團體和企業在澳門發展文化產業,並給予三年免稅的優惠措施,而從事對文化產業的個人也可以免除其個人所得稅。我們相信這一優惠政策如果堅決實施,可以吸引相當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和有實力的企業來澳門落戶,發展文化產業,爭奪這個龐大的市場。(二) 投入資金上給予資助除了稅收以外,政府也可以給予一些的財政資助,以鼓勵個人、團體和企業在澳門發展文化產業。財政支持是各國政府支持新興行業的一種做法,在國際上十分普遍。例如歐洲的空中巴士公司,就得到歐盟和法、德兩國政府大量的財政資助,用在補給空中巴士公司在研發資金方面的資助。在這方面,澳門政府的資助也無可避免。我們認為政府在這方面公帑的支出,是會得到澳門廣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也會得到年輕人的擁護。在這方面,我們可以深圳的經驗作為參考。深圳市政府已將文化產業確立為全市的第四大支柱產業,尤其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文化產業發展迅速,這主要得益於深圳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大力扶持。深圳市政府有系統的支援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已出台,其中最重要的有: 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 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設立文化產業基地,可享受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可統一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這些政府支持,深圳的文化產業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文化產業是知識密集、資訊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形態。深圳文化產業發展與深圳市政府的全力支援和政策傾斜是分不開的。因此,澳門政府如果能夠結合自身的優勢,吸取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自身文化產業發展的有力政策,積極探索在文化創意產業上的優勢並與周邊地區加強合作和聯繫,一定會促進泛珠江三角洲的“文化共榮”,提升澳門多元經濟的整體水平。註譯:1 程祥徽、黃漢強主編:《澳門文化‧漢文化‧中華文化與 2 1世紀》,澳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200 3年,第 1 71 頁。2 黃鴻釗:《澳門文化淺說》,載於中華文史網, ht tp :/ /w ww . his to rychin a .n et / tw s/WS ZL/ XL XH/ SS WH/ xssx/ 06 /1 2/20 06/ 1734 0.h tml 。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網站, ht tp : // ww w. g cs.g ov.mo 。4 《文化政策對話》,載於《a mpost》, 200 7 年 7 月號。5 《何厚鏵:文化產業立足本澳》,載於中國新聞網,h tt p:/ /h m.p eo ple .com .cn/ BIG5 /4 227 3/ 650 27 30. ht ml , 2 00 7年 11 月 9 日。6 楊允中、黃鴻釗、莊文永等:《澳門文化與文化澳門:關於文化優勢的利用與文化產業的開拓》,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20 0 5 年。7 澳門出版協會理事長陳雨潤於“第十二屆華文出版聯誼會議”上的發言,見魏曉薇、王波:《澳門出版界借多語種優勢推本土文化》,載於中國新聞出版網,h t t p: / / w ww . ch in a xw cb . co m /2 0 0 7-0 7 / 2 7/ co n t en t _ 65 1 2 0.h tm , 2 00 7 年 7 月 2 7 日。8 鄞益奮:《發展澳門文化產業的思考》,載於《澳門月刊》,第 9 期, 20 07 年。
  • 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64第47期一、澳門就業與勞工勞資關係分析(一) 澳門就業現狀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最新一期就業調查結果顯示,2007年 11月至2008年1月的失業率為 2.9%,維持上一期(2007年10–12月)的水平;就業不足率為1.4%,較上一期上升0.1%。1因失業人口中,很多是年紀較大、低學歷人士,又或是單親家庭無法工作,較難進入就業市場,預料未來失業率維持 2–4%水平。澳門最新失業人口 10,000人,這水平已維持長達10個月。在幾乎全民就業下,希望可確保各行各業、尤以低下階層的工資可以穩步上升,以較充裕的收入,符合現有生活指數。在目前低失業率、高就業率下,申請輸入外勞大幅增加。勞工局長孫家雄 2006年年底表示,失業率跌至新低,相信還有減低的機會,但可降低的空間不多。在本澳門又請不到勞動力的情況下,勞工局應採取如下措施:1. 需簡化勞工輸入手續失業率持續下降的同時,各行各業人手亦日趨緊張。孫家雄表示,今年收到申請輸入外勞宗數大幅增加。現時很多企業的招聘活動,應徵者都是在職人士,令勞動市場出現“大洗牌”。原有人員跳槽後,騰出的職位空缺由下一階層來填補,層層傳遞下去直至最基層的就業人口,這樣的人員流動,影響了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四大支柱行業請人難,雖然很多公司提出輸入外勞,勞工局亦不斷加快審批程序,但申請宗數增加速度遠超審批,當局亦希望透過簡化程序,加快審批。不過,部分審批原則不變,如企業只有在招請不到本地工人的情況下,才可提出申請。據特區政府勞工局提供的資料, 2003年勞工局接到的外勞申請數約有3000多宗,2004年上升至4000多宗,而2006年頭4個月外勞申請數已突破去年全年的數字。孫家雄表示,在優先保障本地人工就業的情況下 2,企業應聘外地員工審批手續從簡,以緩減澳門勞動力短缺的問題。2. 加強勞工“配額”新措施勞工局副局長陳景良強調,新措施以維護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為前提。新措施設有最低工資,以月薪計每月不少於11,700元,以每月26個工作天計算,平均日薪為450元,較市場工資水平為高,此舉可避免輸入廉價勞工體現出對本地工人的就業,澳門現行技術勞工的輸入程序,由提交申請至勞工來澳往往需要2–3個月,需時較長,無法滿足目前澳門的勞動力需要。新措施另一特點在於“配額”,例如企業獲批100 個技術勞工的配額,當工程進行至某一階段,其中20名人員完成有關工序離開,企業隨即可以輸入20名另一工種人員銜接工程。由於一項工程由最初至完成,每個時期需要不同工種的人員,新措施的推出,將可省卻審批外勞申請的手續,大大簡化了現有的輸勞程序,令工程可以暢順銜接。以勞工局現有的人手,無法支持同一時間大量的申請,預見未來1–2年,建造業將達高峰期,屆時料會增加2–3萬個空缺。面對外勞輸入申請數量陸續增加的情況,勞工局今年推出新的輸入措施,承建商只需利用配額,在輸入另一工種人員時遞交相關合同,只要不低於所規定的標準,審批便會通過,手續簡便。他表示,新措施對象並不限於香港工人,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聶林波 ** 澳門科技大學行政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 6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內地勞工亦可。(二) 澳門外勞勞資關係分析近年,澳門特區政府和勞工局對勞資衝突處理法制化,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勞資矛盾和勞資衝突處理法制化,是澳門目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中的一項急迫的任務。以澳娛勞資糾紛3圓滿解決有利澳博彩業發展為例。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簡稱澳娛)勞資糾紛,經過勞資雙方的不斷磋商和有關方面的仲裁及協調終於圓滿解決。這對於創造一個澳門外勞的勞資關係,維護澳門博彩業的穩定發展顯然有 重要的意義。困擾澳娛勞資雙方近兩年的有薪假期補償問題之所以能夠比較圓滿解決,有兩個主要的原因。其一是對於有薪假期補償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不論是資方、勞方,還是居間協調的工聯會、娛職聯誼會、負責協調和仲裁的特區政府勞工局,都能把維護澳門博彩業的穩定和發展作為解決這個歷史遺留問題的大前提,以互諒互讓的態度,既兼顧歷史,又兼顧現實的思維,拋開歷史的情結向前看;以有助於化解而非激化矛盾的方式,通過平和、理性、協商,發現甚麼問題就努力解決甚麼問題的方法,來尋求化解之道。其二是有薪假期補償雖然是一個歷史遺留的問題,但解決這個問題卻有 有利的時機和條件。一是澳門回歸後,社會穩定,整體經濟持續發展,博彩業的收益大幅提高,勞資雙方的收入也“水漲船高”,為較易解決這個問題奠定了重要的物質基礎;二是在即將“賭權”開放的大背景下,作為當時仍然是惟一經營 澳門博彩業的澳博也希望能夠妥善解決澳娛時期遺留的這一歷史問題,甩掉“包袱”,通過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來增加凝聚力,強化未來的競爭力。當然這也是勞方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契機。顯然有利的時機和條件增加了提出和解決問題的成功率和圓滿度。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理事長陳錦鳴,希望政府和社會各界都來關心僱員,讓廣大勞動者合理地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以利於締造協調的勞資關係,從而把握、分析、處理好勞資關係這項急迫的任務,共同構建更加繁榮富裕的澳門。二、澳門居民對外勞的態度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方式進行。4這次調查涉及層面較廣,在男女比例、教育程度、工作職位層次等方面都深入問卷調查了澳門社會各層面。問卷調查的問題及結果如下。(問卷調查結果均為作者對客觀事實後的主觀結論。)(一) 對輸入外勞的基本看法問題“你是否同意澳門需要輸入外來人才?”的結果如圖 1。圖1 你是否同意澳門需要輸入外來人才?通過圖可以瞭解為甚麼會有 26%的澳門居民同意輸入外勞:目前澳門本地勞動人口約 21萬人,輸入外來僱員約4萬。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和澳門本地勞動力人口供給增長趨勢估算,未來 5年澳門本地人力資源供不應求的問題將愈來愈突出。至 2010年預計澳門需要輸入外來人力資源的總數將達到 8-9萬人,約佔就業總人口的1/4。與此同時,經濟發展對勞動力人口的素質要求也大大提高,學歷低、技能低的人員過剩,而學歷較高、擁有專業技能的人才則嚴重短缺。路 城的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於 2007年夏季開幕需60,000人員,還未計算金光大道及鄰近其他公司的大型度假村酒店所需人手。所以調查問卷 800人中有211人同意輸入外來人才,這是澳門居民的共識。雖是澳門外勞急需,但還是要牢牢把握移民、外勞政策。以免防止黑工、非法移民和外勞人口素質欠缺。特區政府須做到如下幾點:第一,掌握勞務市場資料。政府目前首要解決任務是掌握本澳整體勞動力市場的科學資料,包括旅遊會展、博彩娛樂等相關行業未來2–3年所創造的職位資料,如:共有多少空缺,何時需要,哪段時間26%2% 5 % 13%22%32%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中立同意完全同意沒有回答
  • 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66第47期需要多少?透過甚麼方式招聘。研究在現有勞動力基礎上,哪方面透過技能提升得以填補?其次,設定哪些行業可以輸入,哪些行業不能輸入。第二,設定可輸入勞動力行業,按不同投資比例,在企業內設立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的總比例;設立公司內某些工種的外地僱員與本地僱員的比例。第三,政策導向、協調,從整體上為澳門人力資源的發掘,培養和提升創造條件和階梯。為在職的不同層次員工有提升、學習技能的機會,不致使現有員工在經濟急速發展中被邊緣化。政府有必要及早作出評估,投入更多資源對職工進行合適的培訓,提升城市勞動人口、企業素質的提升。(二)對輸入外來人才對本地就業人士影響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損害有關本地就業人士的利益?”的結果如圖2。圖2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損害有關本地就業人士的利益?這次調查輸入外來人才會損害有關本地就業人士的利益,受訪者有接近70%同意或完全同意這種觀點。筆者也認為外來人才會對有關本地低學歷就業人士的利益有些損害。尤其需要高級知識方面的管理或技術職位,澳門本地的低學歷將無法和外地人才競爭。比如,大學教師職位。所以,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對輸入外勞政策時強調,特區政府的輸入外勞政策,不等同人力資源政策。輸入外勞政策跟澳門其他經濟政策的目標一致,都是希望促進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從而讓廣大居民分享更大的利益。據澳門統計局統計資料表示,至20 06年第三季澳門就業人口達220, 600人,同期比增加18,000多人,其中相當部分為重新就業的低學歷中壯年人士,就業人口增加,失業率下降,市場機制正發揮作用,工資逐步調升,才是現階段人力資源市場的真相。在潛在的人力資源未完全發掘,工資中位數還有上調空間之前的情況下,特區政府不會輕言放寬輸入外勞,以保證低學歷人士。透過市場發揮調節作用:用人增多、工資上調,就業市場的供求關係正重新尋求新的平衡點,保障澳門居民充分就業,避免輸入外來人才損害本地工人利益。澳門博彩業暫不輸入外勞,不輕言放寬輸入外勞,是目前澳門政府施政時的補救措施 。另外,澳門《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行政法規新諮詢文本對技術外地僱員的表述須有更明確的界定,設定可接受的外地僱員最低工資標準,是特區政府在施政時的另一補救措施。(三) 輸入外來人才使人際關係複雜化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內的人際關係複雜化?”的結果如圖3。圖3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內的人際關係複雜化?對這個問題持同意或完全同意意見的人士佔68%。大多數澳門居民認為外來勞工會使公司內的人際關係複雜化的主要原因是:近些年來,澳門的經濟發展迅速,但學歷低、年齡高、技術低的階層失業率較高。工會維護本澳勞工權益,必須處理好如何應對外勞問題。堅持輸入外勞只能作為補充本地勞動力不足的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保證本地職工優先就業。同時,還要保障外勞的合法勞動權益。以上出現的現象主要是黑工和非法移民的存在,這兩種人嚴重使公司內的人際關係複雜化。員工人際關係複雜化的弊端在於: 難於管理;企業效率難於提高; 員工的內耗增加,公司的向心力、忠誠度都會下降。另外,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員吳志良深深感慨:澳門政治與澳門社會4 5 %4 0 %3 5 %3 0 %2 5 %2 0 %1 5 %1 0 %5 %0 %2 .3 %8 .8 %16 .3 %3 8 .6 %3 0 .8 %3 .2 %完全不同意 不同意 中立 同意 完全同意 沒有回答27%5 % 2 % 12%13%41%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中立同意完全同意沒有回答
  • 6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相脫節。何厚鏵先生及一些政府高層人士也頗有感受的說:今日的外地人是明日澳門的居民。但是社會上的很多基層人士只是“守土備戰”;加上,澳門400年殖民政治史使澳門社會不能與上層政治相融洽。這也是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內的人際關係複雜化的另一原因。(四) 對輸入外來人才有利公司發展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使整間公司都得益?”的結果如圖4。其中持肯定態度的僅佔據 10%,可以說是極少數的被調查人員認為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圖4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使整間公司都得益?澳門400年殖民政治史,澳葡政府實施的教育是愚民教育,不如香港那樣的英國實施全面的惠民智力的教育,澳門理工學院院長顧問余振教授在授課時曾說過澳門人的教育、內涵修養跟不上經濟發展形式;何厚鏵先生也強調,相信澳門的年輕人會有判斷能力去選擇職業,自由選擇工作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年輕人總不會一窩蜂地從事同一個行業。但是,至於可能會有一部分的大學畢業生加入博彩業工作,又是否好事?何厚鏵認為,以中國人過去和現在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取向,由於一直對博彩業的瞭解不深,始終對該行業有諸多不同的看法。這個情況解釋了為甚麼相當一部分受訪者不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使整間公司都得益。受訪者中受教育程度小學為 132人、中學為502 人、大專為 128 人,其中還有38 人不願填寫學歷。筆者認為受訪者知識閱歷短淺所以看不到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五) 對輸入外來人才與激勵本地人才競爭力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激勵本地人加強自己的競爭力?”的結果如圖5。有過半數的人對這一問題持同意意見。圖5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激勵本地人加強自己的競爭力?過去幾年經濟持續較好的澳門,在 2006年“五‧一”勞動節由要求保障當地工人權益澳門八個工會團體發起,目的是抗議澳門特區政府輸入外勞,遊行人士高舉“還我飯碗”等橫幅,沿途高呼口號,抗議澳門政府與財團“官商勾結”,而爆發近年最大規模的示威衝突,遊行隊伍在市中心集合步行至政府總部,參與者大多數是 40 歲以上的中年低技術工人。所以有46%的澳門居民同意輸入外來人才會激勵本地人加強自己的競爭力。確實,筆者也認為輸入外來人才會激勵本地人加強自己的競爭力。(六)對輸入外來人才以解決澳門經濟發問題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並不是解決澳門經濟發展問題的根本辦法?”的結果如圖6。圖6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並不是解決澳門經濟發展問題的根本辦法?4 5 %4 0 %3 5 %3 0 %2 5 %2 0 %1 5 %1 0 %5 %0 %11 .5 %3 3. 5%3 6 .5 %1 0 .8 %3 .5 % 4 .2 %完全不同意 不同意 中立 同意 完全同意 沒有回答4 5 %4 0 %3 5 %3 0 %2 5 %2 0 %1 5 %1 0 %5 %0 %5 .1 %1 4. 4%9. 3%46 .1 %2 0. 3%4. 8%完全不同意 不同意 中立 同意 完全同意 沒有回答46%10%4 % 9%13%18%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中立同意完全同意沒有回答
  • 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68第47期黃漢強、程惕潔先生在《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中提到“澳門今天的居民,不管是老居民還是新居民,如果不是移民,就是移民的後裔”。近幾年,內地新移民到澳後,要妥善地解決就業問題並不容易,失業人數不僅不減少反而大幅度增加,由在前居地失業的125人到澳後增至369人,增加將近兩倍。何況,即使找到職業的也不完全適合,更難說理想了。根據統計,在前居地有職業的760位人士中,只有 186 人,佔領 24.5%;要改行的人有 149人,佔19.6%;失業率達30.4%,即231人;轉入非職業人口194人,佔25.5%。也就是說在前居地的在業人口,來到澳門後有近1/3失業;轉入為非勞動人口的主婦,學生和退休人士的逾1/4,兩者合共超過半數,達55.9%。5這是很多國家的一種移民現象,短時間內是看不出:輸入外來人才並不是解決本國經濟發展問題的根本辦法。另外,被調查對象中女性比率佔多數,她們中間有兩種分化,一是學歷高、職務高是社會精英型但被調查問卷比率佔不多數;二是家庭主婦型,知識學歷頗低、幾乎社會閱歷較為局限而被調查問卷比率佔不多數,看不到澳門的長遠發展。(七)對輸入外來人才與澳門長期經濟發展的意見問題“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對澳門長期的經濟發展有好處?”的結果如圖7。圖7 你是否同意輸入外來人才對澳門長期的經濟發展有好處?從圖表上可以看到調查問卷中的你覺得輸入外來,對澳門長期的經濟發展有好處同意和不同意的澳門居民各佔23%,說明居民中確實有一部分市民發現只有輸入外來人才是澳門長期發展有好處。事實也確是如此。澳門居民對外勞的看法,總體來說澳門居民深深意識到澳門需要外來勞工的支持才能使經濟穩步發展。但是,由於殖民歷史年月長久,長期與大陸的隔離、尤其自1849年後的一個半世紀中國積弱挨打受人侵略,澳門政治更是結構零散、行政難為集中。加之,澳門大部分居民教育、文化和思想素質跟不上經濟的發展;社會與政治相脫離以至於在“輸入外來人才會激勵本地人加強自己的競爭力”、“輸入外來人才會使公司生意更好及更有效率,使整間公司都得益”、“輸入外來人才會損害有關本地就業人士的利益”等問題方面暫時還把握不準。近 10年來,澳門的新移民在就業、生活等方面還有一個適應期,所以對“輸入外來人才並不是解決澳門經濟發展問題的根本辦法”這樣的問題都還在徘徊。他們帶 這樣的心理走在大街上都認為自己充其量只是“澳門的二等公民”。這些問題會隨 時間的推移,慢慢的淡卻而增進澳門移民、外勞的進程。三、移民/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一) 目前澳門勞工市場狀況“招聘、誠聘、急聘……”澳門求才若渴, 2007年3月21-22日20多家企業在澳門科技大學招聘。6 最近兩年,隨 經濟的高速發展,澳門對人力資源的需求急劇膨脹。越來越多的勞動力缺口在使澳門失業率降至7年來最低點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當地經濟的適度多元發展。澳門人力資源嚴重緊缺主要因中小企業需求增加。隨 澳門經濟高速發展,澳門人力資源出現巨大缺口,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自1991–2005年的人口統計資料顯示:過去的 15年以來,澳門的整體人口結構正在走向老齡化。澳門作為一個小型的國際化都市,一方面是大量的就業機會等待 合適的人才來任職,另一方面是日漸老齡化的人口結構,澳門勞動力市場,尤其人力資源方面遇到了空前的發展,同時卻也面臨 自我調整、自我優化的迫切需求。澳門特區政府對人力資源問題一直十分關注,早在2002年便成立了由行政長官何厚鏵親任主席的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力圖以“新思維、新模式”統籌制定人力資源政策,何厚鏵又在一次公開講話中強25%23%4 %5 %23%20%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中立同意完全同意沒有回答
  • 6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調,要創造條件,在人力資源供求問題上排除機制和行政障礙,滿足中小企業的迫切和長遠的需要。2006年首4個月特區政府勞工局已收到僱請外地勞工申請4000多宗,超越去年全年的申請數字。 7輸入勞工方面比較迫切,雖然目前澳門投資移民暫停,但對外勞的輸入還是從緩有序的進行。(二)移民/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正負影響雖是目前澳門勞動力迫切需要,但移民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是正、負都有影響。李察遜移民理論的把移民在目的地生活經歷從不適應到融入等三個階段的過程視為一個同化過程,他把同化程度的深淺分為三個階段移民理論 8以及兩大流派中移民理論的美國芝加哥學派舒爾茨和夏斯塔德,和另一流派的以庫茲涅茨和湯馬斯代表的哈佛學派的經濟移民理論。借用這三種理論可以對指導澳門移民素質、福利政策(移民條件)和投資移民澳門的現象、外勞數量來分析移民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正負影響。1. 澳門移民數量、素質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正負影響澳門移民由四個部分組成:一是獲准移居澳門的外籍人士;二是外地勞工;三是來自中國的合法移民;四是來自中國的非法移民。自澳門過渡期來幾次人口統計的資料:1996年澳門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顯示,澳門總人口為 45.5萬人;根據澳門統計普查局 2001年詳細的調查:澳門人口總數是: 4 35,235人9;2006年6 月30日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澳門的居住人口為50.3萬人,同時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08年3月31日本澳的居住人口估計為54.3萬人,較去年同期增加2.3萬人。可以發現隨 移民人口的增加澳門經濟也逐步在增加(李察遜的移民同化理論是這樣有澳門現實的理論顯現),能夠使澳門勞動力市場活躍,從而進一步促進澳門經濟。澳門經濟是依托香港和內地,長期實行自由經濟政策和低稅政策,貨幣自由兌換,沒有外匯管制,地價、樓價、勞工成本均大大低於香港,世界各地的人員、資金、貨物和無形資產都可自由進出,對許多國家和地區豁免簽證。這是澳門經濟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由於澳門人少地少,澳門經濟實行的是以旅遊博彩業為支柱產業的經濟模式。澳門經濟發展是由旅遊博彩業帶動起來的,澳門旅遊業因其特殊的歷史文化背景而獨具特色。但澳門作為國際歷史文化名城的旅遊資源優勢過去只是部分地被開發利用,其潛力遠未挖掘。高素質外來移民可以更加頗有潛力的挖掘(舒爾茨和湯馬斯的經濟移民理論可以解釋和指導經濟發展中的澳門移民現象)。但是,由於澳門受人口勞動力、移民數量、素質高低的限制,澳門經濟社會發展還存在 如下主要問題:由於是微型經濟10,自然資源、智力資源、市場資源等十分有限,影響了澳門經濟發展的容量和空間,不具備發展大型重工業的條件,使經濟發展重點長期側重於第三產業,並過分依賴香港和內地,尤其是工序外移或輸入外勞,均需依靠廣東的支持。人才缺乏、科技發展水平較低、教育嚴重短缺等影響了經濟的發展。澳門經濟需要適度多元發展並非是新話題,認為澳門人口近幾年才超過 50多萬,地域小,資源少,屬微型經濟,只要集中精力發展好博彩旅遊業,就足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也是一種偏見;而目前澳門教育的發展,教師素質備受關注,澳門在職教師中30%左右受過師範教育,教師素質不高自然是人才缺乏、科技發展水平較低。澳門目前經濟發展的偏見和教育水平偏低,使澳門經濟存在 需要輸入高素質人才。澳門移民的素質由不良情緒即消極情緒(20世紀);到澳門移民緊張、社交孤獨症(20世紀世紀末),心理學家估計隨 社會變得越來越富有,這種孤獨感和人與人之間關係將繼續增長 11;現在澳門新移民生活現狀,隨 社會的治安穩定,澳門居民逐漸關切提高本身的生活條件。回歸後高素質移民定居和外勞的進入,對穩定澳門勞動力市場起 積極作用。縱觀以前大量來自中國大陸內地的新移民和海外華人在澳門基本上未有歸屬感和認同感,他們以澳門為跳板和過渡之地。即使是澳門“老”一代的當地人,也大多把自己的子女送往香港或國外讀書,畢業後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到澳門來。由於人口流動性大,因而許多澳門人對澳門很少有根源感和固定感,根據移民理論,這些移民還沒完全同化。這與香港人對於香港充滿驕傲和強烈認同的情結完全有
  • 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70第47期別,因而對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帶來了負面影響。因而在澳門人口增長的大趨勢下,提高教育道德水平,造就對澳門有強烈歸屬感,有利於澳門建設的文化新人至關重要。2. 移民澳門的福利政策、移民條件分析和投資移民澳門的現象分析來看澳門移民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福利政策的子女教育、生育、醫療保障等方面優裕;移民必要條件分析,早前全家定居澳門只需買100萬澳門元房產,加上7年50萬元的定期存款就可以了,雖然目前凍結了投資移民以後政府調整更符合現實的移民政策;澳門就業與勞工移民變化分析:目前就業現狀澳門失業率降至3.9%,為 199 8年以來的新低,亦是8年來首次跌穿4%水平。 12在這種情況下: 寬鬆的澳門移民政策和移民條件,給澳門勞動力市場帶來競爭力,高素質的大專以上的人才會促進澳門的經濟會繼續向好發展。內地經濟可望繼續保持高速增長:人民幣的升值、內地經濟的強勢勁頭、珠三角區域性的合作為澳門經濟提供強大動力,以後調整後的移民政策可能會更好的符合社會發展。 中央政府採取有利於澳門經濟復甦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如在內地居民來澳旅遊、探親的政策上,採取靈活措施配合澳門旅遊業的發展,這些都為澳門經濟增長創造了就業機會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條件。3. 勞資關係的法制化有法可依,為澳門勞動力市場穩步發展起 保駕護航的作用澳門勞資關係法制化為勞動力市場均衡了用人單位與移民、外勞的各種關係:勞工的假期、待遇、保險及法律諮詢等等方面都有所規定。促進了澳門勞動力市場的穩步發展。4. 移民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負面影響雖然目前澳門經濟已從谷底回升,但仍未真正達至全面的復甦:博彩旅遊業一枝獨秀,但製造業、建造業和金融保險業等其他行業發展落後,不少商號仍在艱苦經營,居民仍未能從經濟恢復增長中普遍受惠,由於特殊的地理和歷史原因,澳門經濟長期以來形成的單一性和對外依賴性的程度並未改變,極易受外部環境改變的影響,對經濟長期穩定發展構成不利影響的隱憂仍在。由於賭權開放,澳門經濟發展方向定位,促使產業結構向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加快調整步伐,導致資金、人才加快流向這些行業,將對原有的一些傳統行業帶來較大的衝擊。13導致,澳門出現行業規模縮小,企業倒閉,失業情況加劇等問題。更值得注意的是,隨 2005年紡織品貿易全面自由化,取消配額制度,全球性競爭,澳門製造業中除了少部分已在向高技術、高增值產品轉型的企業有可能繼續生存,其他長期以勞動密集型為主、依賴配額制度的保護傘維生的企業,生存和發展將面臨更大的困難。外來勞動人口的加入確實會有較大的競爭力。澳門人力資源的素質能否適應經濟結構轉型的要求。賭權開放,引入外資,將推動澳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層次的提高;同時,國際性財團的加入,將帶來新的企業管理文化,新的投資意念和引進高科技的運作模式,對澳門人力資源的綜合素質,包括文化水平、職業技能、語言能力、服務意識、甚至對現代企業管理模式的適應能力等,都會提出更高的要求。勞動者今後在就業或再就業的過程中,將面對更大的競爭壓力,低學歷、低技術者的就業會出現更大的困難。部分失業者同在業者比較,家人口及學齡子女多,全家收入比較拮据 14難以適應目前就業市場的需求而難以重新就業,最終將會成為經濟轉型下的一個弱勢群體。外來人才的輸入將使他們難以就業,甚至有可能使他們徹底失去就業機會。四、對移民/勞工市場政策建議(一) 澳門政府對移民、勞工政策的制定思路1. 面對澳門經濟急速發展而緊缺的人力資源,特區政府正在積極確定方案過去澳門擔心人口老化問題,很可能因未來幾年澳門社會加入一批青壯年人口,而將人口老化的壓力紓解,社會上有足夠的生產力去承擔人口老化的問題。另外這些投入澳門的各行各業的青壯年人口,他們亦會組織家庭,生兒育女,亦將同時紓解澳門持續的低出生率等情況。而人口的放寬政策亦將會令社會在經濟、政治等方面的結構出現變化,故需考慮。如果不借 現在社會上沒有太大的爭議,亦有具體需求的情況下,政府不抓緊時機,制定一個長遠人口政策,日後再做耗費的資源將更巨
  • 7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大。同樣,在提到如何提升澳門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問題上,澳門特區政府將需要成立一個政府部門、專家、學術團體組成的研究中心,研究如何達致提升綜合生活素質的條件。 152. 政府應制定對非法移民和打擊黑工的政策特區政府大力支持輸入外勞,但政府對聘用黑工的違法行為,堅決嚴打、決不手軟。澳門特區政府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僱用黑工的情況呈上升趨勢,企業及個人任何時間聘用黑工均屬違法,政府將查驗身份和打擊黑工。任何人士均不能以人手緊張、外勞審批需要時間作為聘用黑工的藉口。澳門政府一旦發現企業及個人聘用黑工,均會給予取締和處罰。(二) 對勞工市場政策策略的幾點建議1. 留住外勞人才歷史是一面鏡子,通過這面鏡子我們要得到很多啟示,我們可以分析澳門勞動人口的居住情況,自葡人居澳後澳門勞動人口 400年來此起彼伏。回歸後,澳門借助改革開放的中國大陸的飛速發展和澳門賭權開放,以及特區政府領導有方的優勢,澳門人口已突破 50萬。余振教授說:“有人才就有財富的現實經濟意義。”現在的社會是:不僅只是賺錢,而且還要賺人才。各方各業的人才都是澳門目前迫切需要的,不管是澳門的、大陸的、國際上的都是澳門以後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人才。正如余振教授在授課時所說:有能力的澳門人走出了澳門,為國際服務了,甚是痛心。所以想辦法留住高等人才是澳門迫在眉睫的任務。若要留住人才,可以有下列舉措: 澳門政府應該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只要解決好就業環境、正確看待外勞現象、把握經濟發展機遇、正確面對社會留住人才是不難的。 “留人”比“挖人”更重要,澳門在留住員工方面的投入十分不足:現在澳門每年高校畢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及相關方面的內地高學歷者較多,並且通過在澳門的學習對澳門相對瞭解。但是,畢業後的他們白白流失而去越南、緬甸、馬來西亞招聘一些全然不知澳門情況的外勞,這只會使澳門經濟停滯。2. 澳門勞動力市場需建立統一均衡的勞動力市場這對於構建和諧澳門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 從經濟角度看,澳門目前面對單一行業、單一客源以及逐漸失衡的勞動力市場,深深影響整體經濟未來持續和均衡發展。事實上,澳門有不少傳統優勢,包括文化、中介優勢,如能很好發揮,將為澳門帶來更多多元的產業,創造更強的競爭力。 從民生方面看,澳門地方小左鄰右舍都是賭場,對澳門市民將是嚴峻的考驗。一方面人們不再視博彩業為“偏門”行業,另一方面又擔心對於道德觀念的扭曲,對於教育年青一代不容忽視。 從文化角度來看,美資賭商在澳門擴大投資規模的同時,也向澳門輸入美國文化,究竟美國文化會對本地文化造成怎樣衝擊?澳門最終會否喪失本身文化特色,而同化成為另一個拉斯維加斯?16通過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出:澳門勞動力市場需建立統一均衡的勞動力市場。3. 加強澳門勞資法制化加強澳門勞資法制化,從而使投資移民、外來勞工更有信心建設澳門。 市場經濟中的勞資關係天生是不對稱的,僱主以其資本權利處於主導地位。目前澳門企業勞資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力量對比也不均衡,比如前面章節中提到澳博勞資糾紛的解決,可以說是典型的歷史遺留的僱主與僱員之間力量對比也不均衡。 勞資矛盾的凸現嚴重影響了澳門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勞動力工資沒有跟上 GD P 的增長,使消費需求的增長相對緩慢;另一方面,僱主不願為技術進步投資,滿足於利用低廉的勞工成本開展低水平競爭,結果是作為生產兩大要素的資本和勞動得不到提升,尤其是博彩業的軟件設施。加強澳門勞資法制化,從以上幾個方面把握,可以使投資移民、外來勞工更有信心建設澳門。4. 教育居民以宏觀態度看待外勞問題教育澳門現有居民中的兩種極端,使他們能夠宏觀的看待澳門外勞問題:自暴自棄、無所事事和官僚主義作風;前者無事鬧事,後者高高在上拒不接受是兩種極端的表現。宏觀的看待澳門外勞問題是:從澳門就業情況、就業機會以及澳門企業缺乏人才的現實出發,通過政府政策適當的引入外勞。不盲目引進,也不能關起閘門,適當、宏觀的調控外勞勞工。總之,外勞勞工市場政策策略:留住外勞人才是政策;建立統一均衡的勞動力市場是手段;加強澳門勞資法制化是關鍵;使兩種極端能夠宏觀的看待
  • 再論移民與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72第47期澳門外勞問題政府措施。五、結語總體而言澳門外來移民對澳門勞動力的影響,是利大於弊。但由於歷史原因澳門尚未制定外勞政策和移民人口政策,也由於歷史原因過渡期以前的移民因與外界接觸較少排外思想還是存在。通過比較可以發現,緊鄰的香港和遠一點的新加坡,這兩個地方無論城市綜合發展水平和國際化程度,都在澳門之上,他們在引進外來人才的政策上都非常明確和積極、甚至不遺餘力網羅人才。香港,同為內地的特別行政特區之一,特別強調吸引世界各地人才,以鞏固香港可持續的經濟發展。除了致力培養香港本土人才外,政府積極吸引內地及海外人才來港定居和工作。新加坡,同是多元種族、多元語文、多元文化及多元宗教的社會,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政府就開始積極吸納海外華人,通過給予永久居留權的方式,吸引畢業於歐美高校的華裔專業人士到新加坡就業。這項政策至今沒有改變,而且其招攬目標已從海外華人擴展到內地人士。這些人才為新加坡的發展和繁榮發揮 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有鑒於此,特區政府、僱主對移民、外勞該採取甚麼態度和做法,應避免澳門移民、外來勞工政策太過苛刻或遲遲不決。首先,通過澳門居民對外來勞工態度的調查全澳門社會都應重視維護移民、外勞的勞動權利、對澳門的貢獻等等。外勞是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外勞基本勞動權利的保護,有利於激勵勞動者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亦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對於澳門勞動階層目前在就業保障和職業權益方面所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政府、僱主、工會必須重視和予以協助解決,新移民、勞動者自身亦要有維護自身權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和加快適應澳門社會、理清左右鄰居及公司同事的人際關係、適應澳門生活需要的方式。 17另外,政府應該在維護勞動者權利方面發揮積極主動的作用,在政策的制訂上加強維護勞動者的就業和職業權利。其次,必須重視提升外勞的綜合素質。面對目前澳門人力資源教育水平、綜合素質仍然偏低的狀況,政府、僱主、勞動者本身以及工會團體都有責任通過共同努力去盡快予以改變,使澳門的人力資源素質以及人力資源的配置,與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方向相適應,從而更好地促進澳門經濟的長遠發展。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對人力資源的培訓工作已給予了較多的重視,投入較多的資源,通過政府部門、或民間機構開辦了眾多的培訓課程,在開展職業培訓工作上,工會應該繼續做好支持和配合政府的角色,並主動瞭解和掌握新移民、外勞對職業培訓的需求情況,積極與政府或其他民間機構合作開辦適合社會所需的職業培訓課程。新移民、外勞本身更應自強不息,主動自我增值,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包括學習更多的文化知識,掌握更新更高的職業技能,增強優質服務的意識,提高服務質素,以便在未來的經濟發展機遇中找到自己生存和發展的位置和空間。另外,競爭是人類生存中的必然情況18,新移民和外勞必須適應澳門新工種、公司的挑選,不斷的鍛煉自己。再其次,科學制定政策 解決澳門目前人才困境。對澳門來說,允許內地來澳求學高校生在澳就業。同時,也需要澳門各界人士能夠從大處 眼,以平和、客觀、開放的心態看人才競爭的問題,以前瞻性的眼光看待新歷史時期的種種變化,才能真正讓外來人才與澳門本地人士共建和諧澳門。最後,善待澳門新移民和外來勞工,現在的澳門時代除一部分特層階級外,大多數都是新移民和勞工。善待勞工,用工文明,更可以化解暗藏的社會危機,舒緩社會階層對立,調節社會矛盾。這不僅需要所有澳門階層人士的認識,也需要勞工組織的完善運作,更需要政府牽頭指導和法律保障,切實糾正社會不同程度地對移民的偏見和維護新移民的法定權利。19 讓勞工在不擔心被解僱的條件下理直氣壯地跟資方(管理方)談判,讓勞工聲音成為資方(管理方)決策時考慮的重要因素,讓勞工的評價成為經理的績效考核因素。實踐證明,澳門既要有相當數量的移民、外地勞工;又要從勞工素質、勞資關係等方面來把握移民、外來勞工的政策。從而使澳門經濟、社會、政治穩步發展。
  • 7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註釋:1 《澳門公佈最近就業調查情況》,載於中國網, h t tp : //w ww . chi na . com .cn , 2 00 8 年 2 月 29 日。2 ht tp :// gd. sohu. com/2 005 051 0/n 2254 975 39. shtml 。3 這是一件紛擾多時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簡稱澳娛)勞資糾紛,經過勞資雙方的不斷磋商和有關方面的仲裁及協調終於圓滿解決。4 資料來源於田青助理教授指導下對澳門居民調查問卷的人數統計。5 黃漢強、程惕潔:《新來澳定居之內地移民論析》,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2 0 0 5 年,第 8 3 –8 4頁。6 澳門科技大學 2 007 年 3 月 21–22 日澳門企業招聘實況。7 新華網, ht tp :// ww w. xin hu ane t.co m, 20 05 年 5 月 9 日。8 澳門街坊總會論文。9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 00 1 人口調查》,第 13 8 頁。1 0《濠鏡》,總第 1 8 期,第 66 –6 7 頁。1 1 汪道之:《心理諮詢》,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 0 03 年,第 2 1 0 頁。1 2《和訊財經》雜誌, 11 月 2 6 日。1 3 劉伯龍、陳守信:《澳門:發展與改革》,澳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2 0 0 1 年,第 4 頁。1 4 同註 5 ,第 8 8 頁。1 5《澳門華僑報》, 2 00 6 年 11 月 2 1 日。1 6 h t t p / /w w w . ch i n a ta i w a n. o rg / w e b / We b po r ta l / w 20 0 1 0 1 7/u yyp in g /A 82 0 03 . ht ml 。1 7 吳志良、陳欣欣:《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 0 0 0 年,第 2 5 8 頁。1 8 同上註,第 2 6 2 頁。1 9 同註 5 ,第 17 4 頁。
  • 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澳門研究74第47期一、前言澳門是一個中西文化交融的特殊地理單元。由於獨特的發展歷史,博彩業一枝獨秀,並擁有特殊地位,享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然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模式下,網絡技術應用日益廣泛,互聯網應用逐漸普及,電子支付、網絡支付趨於成熟,澳門傳統博彩的發展以及博彩業在意識形態上的正當性,開始對虛擬博彩的非法性產生壓力。既然傳統博彩是合法,就很難堅持虛擬博彩的非法性。特別是在傳統博彩發展旺盛且地位價值十分重要的今天,澳門在保持傳統博彩成為品牌的同時,也需要在博彩業的發展路上注入科技元素,運用現代 IT技術構成新的博彩服務模式,發展網絡博彩。澳門是一個常住人口只有50萬,面積不到30平方公里的小城,它一直以微型經濟結構見稱。其經濟定位是“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對外,因博彩業開放的特殊而聞名世界,風靡全球;對內,因博彩業帶動了其他行業的發展,活躍澳門經濟。賭權開放,澳門的博彩業發展令國際側目,進入國際化的競爭行列。但是,在博彩業發展速猛的同時,必須面臨國際競爭激烈的局面。自2002年賭權開放,對傾向以設賭地模式發展的澳門博彩業帶來發展空間。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的統計資料顯示,澳門博彩業外來賭客與內部賭客的比例為19:1,所吸引的賭客以外來居多。澳門博彩場所的數目由2002年的11間逐漸增加至2007年的28間(表1);賭 、搖彩機由2002年的339張和808台增加至20 07年的4375張和13,2 67台(表2);澳門幸運博彩的毛收入由2002年的221.80億澳門元增加至2007年的830 .22億澳門元(表3–4);入境的遊客由2002年的1153萬人次增加至2007年的2700萬人次(表5),澳門的博彩業呈現了以外來客源為主的模式。但受制於地理環境、城市規模和周邊地區陸續啟動博彩項目等因素,以及科學技術發展迅速,澳門設賭地模式的博彩業進入轉型階段。網絡博彩成為博彩業的發展趨勢。表 1 澳門娛樂場數目 (單位:間)年份承批 公司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11 11 13 15 17 18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 1 1 5 5威尼斯人( 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 – – 1 1 1 2永利度假村 (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1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1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總 數 11 11 15 17 24 28註:上述均為期末數目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表2 澳門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賭 、搖彩機及彈子機數目年份項目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賭 339 424 1092 1388 2762 4375搖彩機 808 814 2254 3421 13, 267 13,267彈子機 188 188 188 – – –註:上述均為期末數目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林輝蓮 ** 福建泉州華僑大學博士研究生
  • 7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表5 2002–2007年旅客入境人次項目 入境旅客 其中年份 總數 中國 中國內地 中國香港 中國台灣2002 11,530,841 10,799,842 4,183, 725 5,058,506 1,557,6112003 11,887,876 11,341,100 5,681, 102 4,614,243 1,045,7552004 16,672,556 15,857,732 9,518, 336 5,026,108 1,313,2882005 18,711,187 17,556,205 10,462,787 5,611,131 1,482,2872006 21,998,122 20,364,097 11,985,617 6,940,656 1,437,8242007 27,003,370 24,494,796 14,873,490 8,176,964 1,444,342資料來源:澳門治安警察局表3 澳門各類博彩項目毛收入(單位:百萬澳門元 * )年份項目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幸運博彩 22,180 28, 672 41,378 46,047 56,623 83, 022賽狗 76 74 84 67 67 98賽馬 539 1004 1566 636 437 403中式彩票 4 3 5 7 7 6即發彩票 0.83 0. 07 0.03 0.03 0.03 0.02體育彩票(足球博彩)641 510 442 333 327 273體育彩票(籃球博彩)56 52 36 44 60 44總額 23,496 30, 315 43,511 47,134 57,521 83, 847* 港元:澳門元 = 1:1. 03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表4 澳門各種幸運博彩方式的毛收入(單位:百萬澳門元 * )年份項目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輪盤 49 47 128 186 248 371廿一點 589 637 1211 1459 1622 1917貴賓百家樂 16,340 22,178 29,783 28,864 36,783 55, 762百家樂 2716 3102 5617 9929 11,526 16, 211迷你百家樂 – – 363 519 385 304番攤 150 136 147 143 145 164骰寶 641 682 1212 1526 1923 2755牌九 165 149 136 95 76 77廿五門 4.1 4.2 5.7 0.2 – –搖彩機 231 236 640 1250 2053 3594麻雀牌九 64 54 35 6 4 2.7萬家樂 – – – – – 9富貴三公 184 185 199 172 128 114魚蝦蟹 899 1071 1295 1053 874 654三公百家樂 137 153 225 257 247 231花旗骰 – – – – – –彈珠機 9 8 8 2 – –泵波拿 1.7 1.6 1.3 1.2 2.0 2.0幸運輪 – 7 32 39 27 17足球紙牌 – 4 2 – – –聯獎撲克 – 16 337 522 556 750Q 撲克 – – – 24 24 20娛樂場之戰 – – – – 0.1 61.2* 港元:澳門元 = 1:1. 03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二、澳門博彩業進入轉型階段儘管當前博彩業與澳門經濟表現了種種利好,澳門博彩業的表現確實存在喜中帶憂。首先是賭場急速增加,博彩業客戶分流、利潤攤薄的問題隨之產生,市場份額重新分配。其次是澳門博彩業市場急速發展,新酒店、賭場及綜合娛樂項目不斷投放市場,酒店娛樂行業隱藏 供過於求的危機。再者是澳門的基礎設施,服務配套,以及遊客數量隨 博彩業的興盛而增加,對於地小人少的澳門,人力資源、運輸和其他基建設施,以及接待能力受到考驗,甚至出現負荷過重。如何使澳門的博彩業與其他行業,以及整體經濟的社會有效形成良性互動的關係是值得深思的問題。賭權開放,公平競爭加劇,並且進入白熱化,難免推動行業轉型。過去澳門賭場數量不多、產業規模不大、信息流通比較緩慢,賭廳的經營模式沒有太大的問題,各賭場對客源地的影響並不突出,對客源地的負面衝擊基本上在可以容忍或忽略的範圍內。但隨 賭場數量急劇膨脹,賭廳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大量疊碼仔(或稱博彩中介人)或代理機構招攬賭客或追討賭債的方式產生了變化,甚至對客源地的負面衝擊超出警戒線,從而導致客源地的制定前往澳門的限制措施,完善法規。新經營公司的投入服務,澳門博彩現有的經營模式逐漸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甚至受到衝擊。首先是主要客源地中國內地法律加強健全,對違法行為加強打擊,客源受到一定的影響,因而發掘客源的方式產生了變化;再者是澳門賭場、賭 數量不斷增加,賭博的形式不斷變化,博彩產業規模增大,各大賭場競爭升級必然引起博彩周邊利益爭奪擴大,甚至給博彩業乃至澳門整體經濟、社會帶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促使博彩業的監管方式產生變化;第三是賭廳模式涉及組織賭客、提供資金和隨後追討賭債等問題。尤其是追討賭債,追索人員通常使用非法追討手段才
  • 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澳門研究76第47期能達到目的,這不但增加賭廳的經營風險,而且對社會安定、澳門形象帶來負面的影響。因而,博彩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理念在激烈的競爭中產生了變化。博彩企業在鞏固現有優勢的同時,必須努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發展後勁,加強和完善對博彩業的管理,促使澳門的博彩業向多元化、多渠道,國際化、全球化發展。例如:持有澳門賭牌之一的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Venet ian Macau, S.A.),其大股東(後獲獨立批給)為銀河,母公司為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 1金沙集團公司擁有世界性網絡,目標是把澳門發展成會展和娛樂中心,該集團利用世界性網絡的關係,引入新的經營方式,發展娛樂場酒店度假村、酒店、娛樂場等項目,不但為澳門帶來新的客源,而且與其博彩業相輔相成。很明顯,隨 美資進入,澳門的博彩業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變化,這是博彩經營發展過程的必經階段,改革、轉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規律。特別是在網絡、信息技術普及的今天,競爭更從有形的資本競爭轉變為無形的資本競爭,勞動人口的競爭轉化為人力資本、思想觀念和知識的競爭。科技競爭成為現代競爭的主流模式,電子博彩、網絡博彩成為博彩企業發展的趨向。三、國內外網絡博彩發展概述網絡博彩又稱在線博彩(Onl ine Gam bli ng)或虛擬博彩(Vi rtual G ambi ng),法律上一般稱之為網絡互動博彩(Internet Interac t iv e G ambl ing)。它是通過互聯網( Inter net)、電話(Tel ephone )、流動電話(Mobi le)、無線應用協定(WAP)等電子渠道進入博彩、投注系統或指定的網站,實質是賭客方透過電子途徑進行博彩的手段之一。在現實生活中,互聯網的應用為博彩業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澳門傳統(實體)博彩以外來賭客為主,但受澳門地理、資源的條件限制,利用網絡技術發展博彩業,儼然是澳門向世界推廣博彩服務的手段之一。雖然網上賭博,法律上許多地方處於灰色地帶,出現法律滯後於技術的狀況。但是,由於網絡博彩的低成本、應用範圍廣泛、使用容易,賭客可能足不出門,就可很方便地參與賭博,因而,發展網絡博彩成為不可阻擋的勢頭。網絡博彩主要設置在以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資本的離岸金融區。據美國一家研究機構Datamonitor的調查給出的估計:全球移動博彩業市場的營業收入從 2001 年的9500萬美元增長到2 006 年的170.5億美元,5年內增長近20倍。2其中,亞洲地區是未來最大的移動博彩市場。估計參與移動博彩的人數美國從 2200萬人上升至1.24億人、歐洲從4100萬人上升為1.5億人。而英國一家權威顧問公司Alexander Resources預計:至2008年,全球移動博彩的收入將達到160億美元。可見,博彩業在網絡技術的支援下,發展網絡博彩不但是可行,而且是必然的。網絡博彩發展速度驚人。克里斯琴森顧問公司的娛樂業分析人士塞巴斯蒂安‧辛克萊指出, 2 003年,亞洲網絡博彩市場佔全球網絡博彩業560億美元營業額的16%。到 2006年,它將佔全球1160億美元營業額的40%。亞裔網上玩家的數量將從 2003年的400萬增加到 2006年的7400萬。 3(一) 國際網絡博彩發展狀況博彩企業為了爭取競爭優勢,不斷發展主題式、綜合型的博彩娛樂場所,或以傳統的博彩加入新元素,利用科技進行改革,務求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從博彩網站的數量上看,全球網上賭場由 1996 年的15 家增加到200 6年超過3000家,表現出 10年200翻之勢。在網絡技術應用廣泛的時代,網絡服務遍佈各行各業,網絡技術在博彩的應用逐漸被人們所引用,電子博彩的市場規模逐漸擴大,特別是網上賭博的內容、形式逐漸增加,惟由於受法律的限制,網絡技術雖然己得到應用,但卻未曾使用新科技讓博彩更有效率,或者說網絡服務的無界限使網絡博彩較難規範地有序發展。雖然美國國會通過法案,加強管制近年迅猛增長的網上博彩。但一直以來,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以賭聞名,最近已有拉斯維加斯的著名賭場把它們的業務伸展到互聯網世界。據來自網站ht tp: / /ww w.du88 8.com /news / i ndex .htm 題為“網絡賭博的迅猛發展”所述,1995年8月18日,第一家網上賭場──互聯網賭場公司開始營業,標誌 這種新型賭場的誕生。網絡博彩雖然在法律上仍未合法,相關的法律還處於空白狀態,但網絡博彩是實實在在地存在於全球的每個角落。美國拉斯維加斯美高梅集團MG M Mirage為開拓商機,決心在美國司法管轄以外
  • 7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的地方發展自己的網上賭場,以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已在英國本島以外的馬恩島(I sl e of M an,又稱人島、曼島)開始了網上的博彩業,通過互聯網提供不同類型的賭博,或者純粹是娛樂的賭博遊戲。菲律賓是亞洲惟一一個向網絡賭場運營商發放博彩牌照的國家,允許歐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網站在Fi rs t Cagayan特別經濟區開設實地賭場。據瞭解博彩行業的人士稱,外匯管制政策限制了菲律賓人對網絡博彩的參與。據從事遊戲推廣以及為網絡體育博彩及其它博彩活動銷售定制的博彩項目的澳門博藝傳播事業有限公司(Mac om Communic at ions C ompanyLtd.)首席執行長J ason Chan表示,亞洲目前在全球網絡博彩市場中佔10%,不過這裏的業務增長仍將很慢。澳門智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G -Master Tec hnologyC o. Ltd.)於 2004 年9 月正式被委任為 Fi rs t C agay an(菲律賓網上博彩發牌機構)的審批專業顧問,專責處理申請人其博彩軟體的公平性、以及為該軟體的可靠性等作質量評估。正式為澳門進軍世界網絡博彩領域揭開博彩歷史性的一頁。澳門博彩公司陸續把賭博業務擴展到互聯網。2001年10月8日,澳門首個中文博彩信息網站正式啟動。包含不同類型的博彩信息網站,現場足球賽果報導、莊家賠率比較、網上博彩公司比較、歐洲足球賽程和世界賭場介紹等。再說,當你嘗試從互聯網鍵入“網絡博彩”關鍵字,確有不乏引人注目的各類博彩網站,澳門的網絡博彩正“有實無名”地逐步為賭客提供服務,例如: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亞洲首創的合法籃球足球博 ht tp: / /w ww. mac aus l ot .c om/s occ er /html /s c- index.html是通過互聯網提供的球類博彩;同樣可通過電子渠道(或網上)進行其他形式的賭博, ht tp: / /ww w.cas ino998.c om/是網上賭博的另一類網站,為賭客提供刺激和吸引的賭場遊戲。網上賭博逐漸被人們所認識。據美國審計總署的統計,2003年各國已經從網絡賭博上收到約50億美元的稅收,2006年網絡賭博達到1000億美元的交易額。目前世界已有 50多個國家將網絡賭博合法化,大多集中在歐洲、加勒比海、大洋洲等地區。雖然網絡賭博在美國仍是非法,2002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一項法案,限制美國網民使用信用卡和通過銀行帳戶向國外賭博網站支付賭金,但網絡賭博仍然繼續蔓延。據英國諾丁漢商學院(N ot t i ng ham Bu s i nes sSc hool)博彩研究院預測,如果不考慮美國限制網絡博彩的因素,全球網絡博彩“支出”在2005年達到155億美元,高於2004年的125億美元。根據行業分析家透露,在歐洲,亞洲等地越來越受歡迎的點對點(P2P)賭博方式就是其中一種發展最快的在線網絡賭博。已經有些企業開始引進類似服務到美國。在賭博中介越來越受歡迎的英國,立法者正在熱切討論應該如何規範網上博彩這種新業務。不列顛,哥斯達黎加和加勒比海註冊的網上賭場成為博彩業的競爭對手。(二) 國內網絡博彩發展狀況網絡博彩的特點是成本低,無國界所限,故一向被博彩經營商視為發展的亮點,尤其是對亞洲的網上博彩市場,更是趨之若鶩,其主因是市場龐大。在中國內地,雖然博彩屬於非合法化行業,但網絡博彩已間接存在。利用網絡遊戲的方式,以虛擬的“金幣”(電子貨幣)作為籌碼進行博彩遊戲無處不在。其實,如此的金幣遊戲,從操作過程和資金的流向來說,這與在澳門、拉斯維加斯賭場進門換籌碼博彩、出門即兌換鈔票是沒有區別的。這些金幣在現實上卻是實實在在的貨幣;這種形式是一種網下兌換,網上博彩的模式。如果有了網上銀行支付手段,網上就可以直接進行賭博資金的劃撥,這與在賭場內的現金賭博一樣。自從1987年中國政府允許民政部發行福利彩票以來,中國的博彩業事實上已經合法化。目前在發行“公彩”的同時,已經出現了以足球比賽結果為對象的競猜遊戲,但是開設“娛樂場”仍屬違法。因此,發展網絡博彩可能成為中國博彩的可行性。 2006年 9月16 日,《澳門日報》題為《傳中國開放網上博彩》一文提到:“中國正考慮將線上博彩合法化”。消息認為,開放線上博彩將為政府帶來巨大收入。希望可以借此擴大中國市場業務。由於中國的博彩不是合法,導致私賭泛濫,或驅使大量賭資外流,同時網絡博彩的發展正從國外向中國內地伸延。儘管賭博合法化在國內尚未成勢,但網絡博彩在國際似成潮流,並且其目標人群最集中於中國的青少年。中國青少年在網絡遊戲方面出現的網絡成癮比例高於博彩合法化的西方國家。在香港,網絡博彩已成為青年賭客的首選,並成
  • 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澳門研究78第47期為香港特區最大的目標市場與受害群體。由於網絡博彩的開放,且一些西方國家(如英國、意大利等)網上賭球的賠率和獎金遠遠高於香港,因此,香港“捨近求遠”參與網上賭球見怪不怪。香港也是網絡博彩進入中國內地的跳板之一。澳門與香港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澳門作為東方最大的賭城,是世界上歷史最長的賭博合法化地區。澳門人具“他賭我不賭”的習慣,雖然網絡博彩對澳門人一樣開放,但其參賭的程度並不嚴重。反而,因澳門是博彩合法之地區,一些原以歐洲為基地的網上博彩公司覬覦亞洲這龐大的市場,更搶先機登陸澳門,作為開拓中國、香港、台灣和亞洲其他地區網絡博彩業的重要陣地。在台灣,網絡遊戲最為盛行。港澳地區出售的網絡遊戲光碟幾乎是出自台灣,甚至有類似網絡博彩的網站總部設於台灣的。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G i gaMedia Ltd),在台灣和中國內地頗有知名度,它在網站提供的形式是通過抽獎網站,為你累計贏得的虛擬積分,在一定的條件下,你可以獲得獎品。特別是澳門特區政府 2008年4月份宣佈停發賭牌和不批新賭場用地,台灣賭博合法化的呼聲四起,台灣博彩市場開發成為博彩企業的焦點。四、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網絡博彩是基於開放式的互聯網,是網絡技術應用衍生出來的新型博彩。由於澳門博彩業的合法經營和規模佔有優勢,也由於許多國家(地區)博彩並非合法,因而澳門博彩業更具吸引力,並且以自身的特點迅速發展。從地理環境來說。澳門沒有太大的地理空間發展賭場以及博彩的配套服務。換言之,澳門博彩業的大規模發展,必須體現於高科技含量的形式──電子博彩。以無型代替有型,以“虛擬賭場”代替“現實賭場”,讓澳門博彩業向外拓展,讓澳門博彩業走向世界。網絡博彩的發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從賭博客源來說,澳門以外來的賭客為主。博彩業與旅遊相互推動,共同發展,博彩與旅遊的對接成為必須的機制。特別是中國內地實施“自由行”政策,大量中國內地遊客湧來澳門,形成澳門各大酒店全部爆滿之外,各娛樂場所的人流同樣增多。如果遊客數量不斷增加,而澳門的整體規模、配套方案未必能滿足遊客數量增長的需求,加上周邊地區陸續啟動博彩合法化項目,澳門的客源必定受影響,喜歡博彩就一定要到澳門的優勢日漸減弱,促使澳門博彩業的經營模式則需因應技術、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改變。除了固定的賭博場所,提供非固定地點的博彩服務(電子博彩、網絡博彩),無疑是現代博彩業的一種新服務方式,同時能滿足未能親臨澳門賭客的需求。澳門是彈丸之地,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博彩將博彩業服務範圍由物理場所向虛擬的網絡伸展,對澳門博彩行業來說,是向外發展的機遇。實質賭場與網絡賭博並行發展,既能滿足外來賭客到此一賭的需要,又能將澳門的博彩業向外推廣。(一)網絡博彩是博彩業未來的必然趨勢隨 博彩業技術化程度加強,博彩業發展與現代科技的聯繫日益緊密,各國(地區)從增強自身競爭力的目的出發,加速現代博彩的發展,向具娛樂、趣味性的電子化博彩進軍,重塑企業形象。傳統博彩正逐步將高科技含量的技術運用於博彩行為。例如:傳統的撲克、賽馬、彩票和賭球等形式已由多種多樣的電子博彩所代替。傳統的撲克形式就被先進的Sma rt Car d produc t所代替;賽馬的賭博已由賭客親臨賭場下注轉向多渠道的電話、網上等形式的電子下注;並且支持自助渠道結算的各類電子支付逐漸普遍。可見,在技術層面,網絡博彩已水到渠成。根據統計資料,2001年中國賭場博彩業的收入(主要在澳門)超過20億美元。全球2001年網上博彩的收入達12億美元;2003年網上博彩的收入達到 50億美元,佔全球網上電子商務(B2C)成交額1160億美元的4.3%。美國參與網上博彩的人數最多,約有5300萬人,佔全球網上博彩人數的 50%左右,且有急劇增長的趨勢。對於電子博彩,近年來更出現急劇增長的趨勢。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 NIC)的資料表明,至2004年7月,中國的互聯網網民有 8700萬;香港及新加坡的網民佔當地人口的 50%以上;澳門的網民為7 6,860多人;而在亞洲的網民當中, 18歲以
  • 7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上並對博彩有興趣的人士佔全亞洲網民的 90%。就以澳門為例,20 07年12 月,澳門的網民達117 ,750人,平均年增長率約19.82%,網民的佔比是澳門總人口的23%。這充分說明網上的經濟活動逐漸成為趨勢。對擁有澳門博彩合法經營權的博彩企業,發展網絡博彩成為必然的趨勢。(二) 網絡博彩是澳門博彩業持續發展的需要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2006年7月5日在經濟委員會及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時指出:“博彩業開放,不可回頭。假如不是博彩業開放,澳門還將永遠滯後”。這說明澳門的經濟發展離不開博彩,只有開放,才是澳門的惟一出路。反觀賭權開放之後,澳門博彩業一片輝煌,儘管澳門特區政府於2008年4月宣佈停發賭牌和不批新賭場用地,但六家博彩企業還有不少的項目仍在建設或計劃中,例如“威尼斯人”的金光大道工程計劃至2010年方可全部建成;將於2009年落成的博彩酒店項目還有新濠博亞娛樂旗下的新濠天地,銀河娛樂旗下的銀河度假城等。相信澳門博彩業未來幾年仍會維持高速發展,同時帶動旅遊、酒店、零售、典押、運輸、娛樂、手工等行業並進,且直接或間接地提供大量就業機會。這也印證了特區政府“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定位是正確的。但是,澳門是一個微型經濟體,自然資源、土地、人才、科技資源非常有限。如果無條件地以傳統的賭廳模式在澳門地域內發展博彩業,無限制地增加賭場和賭 的數目,則未必能較好地發揮博彩業的正面效應。如果將澳門的賭場及賭 增長維持較合理的水平,同時發展非固定場所的博彩服務,應該更適合澳門博彩業的發展模式,獲取最佳的效益。至2007年底,六個賭牌的營運公司陸續投入經營,行業間的競爭更呈白熱化。雖然在專營制度下傳統博彩企業在澳門經濟中居有重要地位,但隨 市場開放,企業的虛擬化發展將重新構建競爭格局,如何在競爭中獲勝,企業自身定位最為關鍵。俗話說,與其埋怨市場競爭,不如加快企業自身的革新,提升效率迎接競爭。在行業競爭仍然加劇的今天,博彩企業除了用價格戰來爭奪市場份額,更可用科技應用來迎接挑戰,促使博彩業向技術型發展。澳門博彩業的服務模式由實體賭博轉向“實體+虛擬”賭博是澳門博彩業持續發展的需要,勢在必行。(三)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可行性對博彩服務形式提出轉型的要求,不僅是社會發展、科學技術應用的需要,而且是澳門博彩業發展的需要。雖說網絡博彩是虛擬的賭場,但實實在在地產生了賭博的行為。賭客參與網上博彩活動大都可以方便地通過聯網的電腦,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澳門寸土如金,人力資源稀缺,傳統博彩發展受制約,通過網絡連接全世界為博彩參與者提供全天候的服務,不但減少博彩業場所投入的土地成本,而且向賭客提供了多類途徑的博彩業服務。例:電話博彩、網絡博彩、流動電話博彩等。這些自助模式的博彩服務,通常是將傳統博彩的服務項目通過網絡技術(例:互聯網)延伸到全球每個角落。可以說,網絡博彩是博彩企業為賭客提供多渠道服務的形式之一,是新技術應用於博彩業的表現形式。由於網絡博彩的無國界,其管制將牽涉到跨地區或多個國家的問題,網絡博彩的發展單純依靠某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努力是難以達到有效監管,這與其它的網絡服務一樣。其實,相當多的國家也逐漸意識到網絡博彩的發展,法律問題多於技術問題。並正在尋找國際合作,希望可以通過國際間的信息和信息分享、形式共同立法和監管,促進網絡博彩的正常、健康、穩定的發展。澳門政府為了加強對外的交流和聯繫,借鑒國外博彩業監管經驗,於 2004年加入國際博彩管理者協會 IAGR。4澳門發展網絡博彩使博彩行業的競爭由經營模式的網點多寡轉向網絡技術應用的程度高低。網絡博彩是通過電子化、網絡化突破了時間、地點、方式等因素的制約,為賭客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博彩服務。不難發現,通過網絡技術提供的博彩服務,首先面對的是資金劃撥的配套服務,因而,網絡銀行或電子支付服務成為實現網絡博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網絡博彩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以澳門發展博彩業的經驗,澳門博彩企業所擁有的國際網絡,澳門銀行業的電子化水平,以及科學技術的支撐,相信澳門完全有條件發展多渠道、多樣化的博彩服務。可以說,澳門有條件以網絡技術為博彩業提供服務。澳門發展網絡博彩是可行的。
  • 澳門發展網絡博彩的趨勢分析澳門研究80第47期(四)發展網絡博彩是市場發展的新需求新博彩企業進入,意味 澳門的賭客有更多的選擇,意味 博彩業的經營模式進入新的考驗,競爭的模式將由賭場的規模轉為非賭場的規模,由客源的多少轉為科學技術應用程度的高低。澳門傳統博彩模式客源是主要因素,如果客源受限制將對澳門的傳統博彩帶來負面的影響;然而,網絡博彩則不一樣,由於客戶足不出戶就可以參與賭博,既使客源受限制,只要系統運作正常,對博彩企業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發展網絡博彩不僅是博彩企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澳門博彩業國際化、全球化的途徑之一,它對傳統博彩具互補作用。作為依靠外來客的澳門博彩業,外部市場的關聯性強,周邊地區的博彩業變化對澳門的影響程度高,假如地球上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開賭,則意味 澳門少了一塊市場,多了一個對手,並且客源產生新的分配,對澳門的傳統博彩模式構成壓力、威脅和挑戰,澳門博彩業的優勢也因周邊開賭逐被削減。在強勢競爭的形勢下,澳門的選擇只有為適應新的競爭環境做好準備。創造條件發展網絡博彩,搶奪先機,並逐漸拓寬博彩的自助渠道,例如:以3G技術發展移動博彩。讓網絡博彩與傳統博彩共存,互相促進,共同發展。五、結束語本文從澳門博彩業發展及其自身優勢,分析在網絡經濟時代澳門博彩業發展的選擇,以及在地理條件、資源受限制的環境下,開拓網絡博彩具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討澳門博彩業走向國際化、全球化的途徑。而網絡博彩發展過程,電子支付的支撐是關鍵,可以說,離開了電子結算的系統輔助,網絡賭場是無法存在的。澳門是彈丸之地,面臨傳統(實體)博彩發展趨於飽和,對澳門未來博彩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博彩國際化、網絡化、自助化。顯然,發展網絡博彩成為必然的趨勢。同時將使澳門博彩業由區域性博彩中心發展成世界性博彩中心;客源由單一的依靠遊客(特別是中國內地、香港、台灣)轉而以全世界為客源地;賭客由對內為主轉為對內外雙向。因此,澳門博彩業不能墨守成規,除了引入外資外,更應該充分利用時代所提供的空間、技術,將澳門的博彩業恰如其分地通過網絡服務、電信技術吸納外地賭客,以達與傳統博彩賭客重新分配、互補,讓澳門博彩業走向國際化、全球化,與時代同步,長盛不衰。註釋:1 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酒店、娛樂場、度假村及會展業務,總部設於美國內華達州的拉斯維加斯,公司於拉斯維加斯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擁有威尼斯人度假村 ──酒店、娛樂場、金沙會議展覽中心以及澳門金沙娛樂場。2 Dat amonitor ant icipa ted to tal re ve nue from mobile g aming mar-ket s in th e Unit ed St ate s, Europe a nd Asia-Pa ci fic w ill growfrom abo ut US$9 50 m il lion in 20 01 to $17 .5 bill ion in 2 006 .3 馬曉燕:《網際網絡絡博彩在亞洲》,載於《中國信息報》, 20 04 年 3 月 2 2 日。4 IAGF (In tern atio nal Associatio n of Gaming R egu lato rs) i s anorgan ization of ga ming re gula tors from aroun d t he w or ld whocommun ica te on a cont inuin g b asis abo ut matt ers of co mmonint erest and conve ne ann ually at a formal mee ting .參考書目:1. 烏家培:《信息經濟學與信息管理》,北京:方志出版社, 2004 年。2. 張佔斌:《博彩業與政府選擇》,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 2001 年。3. 黃漢強、吳志良:《澳門總覽》,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6 年。4. 王五一:《世界賭博爆炸與中國的經濟利益》,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 年。5. 謝康、肖靜華、趙剛編著:《電子商務經濟學》,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 2003 年。6. 烏家培:《信息社會與經濟網絡》,長春出版社。7. 王五一:《賭博爆炸與澳門的選擇》,載於《澳門日報》, 2003 年 1 月。8. 王五一:《博彩全球化與澳門的命運》,載於《第七屆世界華商大會論文集》, 2003 年。9. 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 Annual Survey about theCasino Industry (2002).10.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統計年鑒》, 2002–2006 。11. 澳門財政局及澳門特區政府網站:http ://www.dsf.gov.com/ 。12. Gambling I nforma tion, http ://d5 .dir .scd .yahoo.c om/recreation 。
  • 81472008. 81. IntroductionGame theory, also known as the theory of games, canbe divided into non-cooperative games and cooperative games.Game theory mainly models the decisions made in a situationin which decision makers interact with other agents and theequilibrium problems that arise from these decisions.1The decision-making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managedliberalization of 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 will be discussedwith reference to the game theory. Since games exist throughthe supply of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the regulations ofgovernment, long-existing games determine that government mustconstantly face different policy options. In view of the world’sgaming history, the choices of governments’ public policieshave played a major role in transforming non-cooperative gamesinto cooperative games.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cau SAR, the monopolysituation in Macau gaming industry was replaced by an oligopolywhich was a governmental choice made for the managed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 There are two reasonsfor the emergence of such a choice. Firstly, the restrictionof the technic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ocial economy haslimited the supplying ability to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thecontrolling ability of society. Secondly, the Macau people’s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impact, risks and pros and consof the gaming industry varies. Thus, only when the key issuesof the cooperative games and non-cooperative games in thegaming industry, as well as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governmental choice, are properly addressed will the sustainabledevelopment of the gaming industry be effectively attained andlead to a breakthrough. The outcome will be reflected in otherindustries to optimise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achieve adiverse economy.2. Non-cooperative GamesThe difference between non-cooperative games andcooperative games is whether a binding commitment is formedbetween players upon interaction. If there is a bindingcommitment, it is a cooperative game; if not, then it is anon-cooperative game. A non-cooperative game emphasizesself-rationality and self-optimised decisions and the result mightbe efficient. In the past, excessive gambling and strict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human history were parts of the gamingprocess. For all these years, although gambling has beenextensively criticised by moral groups and sanctioned againstby the law, its presence remains firm.As for public choice (governmental choice), it can beseen as a game issue of public resources. The outcome ofthis problem explains that organization, cooperation and restrictionby the government are crucial to the utiliz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and the supply of public facilities. As there is contradictionbetween the scarcity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the profit optimisation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the government must be determinedto establish a regulatory system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social moral standards (public moral standards) for the protectionof public resources, so as to restrict and regulate certainindividuals and groups. History has shown that gambling andThe Game Theory and Governmental Choice inMacau Gaming IndustryChiang Wa Fong Cora** Ph.D.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The Game Theory and Governmental Choice in Macau Gaming Industry8247banning of gambling have always co-existed. If it cannot beregulated, gamblers will look for other non-regulated ways toengage in activities which result in underground gamblingbehavior or underground economic activities.2 Althoughunderground behavior is slightly better than excessive gamblingwithout regul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such behavior will doits best to escape from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public’ssupervision which then becomes a permanent social problem.Hence, how to effectively solve gambling problems has alwaysbeen a major concern for governments and the public.In today’s society, the inequality of life cannot be controlledin one’s own hand and theoretical equality would only intensifythis psychological imbalance. Thus, when a social systemis asked to support such cost control and become a publicvoice, egalitarianism rises to create justice and an unconditionalmoral principle. When public resources are extremely scarce,the mandatory egalitarian distribution practiced by authorities(an extreme form is a ration system) becomes an inevitablestrategy to conserve the group.In developmental economics,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asmodelled by in the inverse U-shape hypothesis explains thatthe long-term changing trend of income distribution demonstratesan inverse U-shape curve-at the beginning of economicdevelopment, aggregate volume of social wealth is limited andincome distribution is relatively more even, thus common povertyis a basic characteristic. Most importantly, a rigid strategyintensifies the supply shortage which makes egalitarianism moreinstitutionalized. However in Macau, along with the managed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the rapid economicdevelopment, the rich become richer whereas the poor feelthat they are getting poorer. Gaming itself is opportunistic,due to the uneven social distribu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poverty gap which inevitably exists, the positivism and socialresponsibility of the hardworking and good citizens in societywill either be weake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is provesthe tacit consent and complicity of society to the idea andbehavior of “earning something out of nothing” and to beopportunistic which, to a certain extent, causes the socialatmosphere to become speculative. Demoralization thereforeemerges. It was also the cause which induced the controversialdiscussion of deviated value judgment to the gaming industryand even the whole of society.As a matter of fac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negativeimpact of the gaming industry, society should have a correct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 whereas the SAR government hasto implement necessary measures to control and solve thein-depth problems which have arisen during the course of socialdevelopment. The gambling problems in society will continueto exist. If action is not taken to deal with its negative impact,social security and order will be challenged.3. Cooperative GamesCooperative games refers to a situation in which playersare able to form binding commitments upon interaction. Players’benefits can be increased through cooperation. It emphasizesefficiency, fairness and equality. Studies of the gaming industryalso make reference to the cooperative game theory.In the case of gaming, the managed liberalization of Macau’sgaming industry can be seen as a gradual development ofnumerous social games. Assuming the SAR government doesnot opt for any policy choices and the monopoly of the gamingindustry continues to exist, social problems would appear andthe beneficial relationship of the society will become complicated.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before the Handover deterred investorsand therefore the economy could not develop which resultedin a drop in the living quality of Macau people. Therefore,the SAR government opted for a significant public policy change,the liberalization of casino concessions.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asino concession systemand the perception on such transformation, to the governmentchoice of managed liberalizatio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asinoconcessionaires as well as the public have formed a cooperativegame, which fully legalized and socialized the managed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Looking at the gaming industry all over the world, especiallyin Europe and the US, there have always been cycles ofgovernment prohibition and promotion. The core of the controversyis still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ch approach.The conclusion comes in three levels. Firstly, if the activitiesare underground and run by the public, there will only bedisadvantages. If the activities are run by the government,there will b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Secondly, social
  • 83472008. 8funding is needed for social development. If the funding functionof the gaming industry is not utilised, it could be manoeuvredby non-governmental powers and the government could beplaced 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If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takeany place action, it will certainly be seen as unwise. Thirdly,immoral factors need to be overcome by moral power. Moralitywill be practised under a new, euphemistic name, helpingthe underprivileged, whereby the revenue from the gamingindustry is used for social welfare purposes like charity, relief,culture and social insurance. Thus government can use thenew governance concept to keep the situation of demoralizationunder control. The key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constructionof the gaming industry and the related social welfare systemare developing alongside each other and whether it is in linewith governmental choices and public choices.Non-cooperative games will gradually transform intocooperative games and during the transforming process in thecourse of persistent games, the value judgement, which didnot gain people’s recognition in the past, will play role realizingsocial profit maximization. However, it is admitted thatcooperative games only formed part of society’s value judgmentof the gaming industry, but not the whole picture. After all,the gaming industry does in fact bring direct and indirect negativeimpact to the society. If the problem is not properly addressed,the government will not be able to work out new strategiesand decision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4. The Governmental ChoiceControversy has long existed all over the world aboutgaming activities. Some talk about its disadvantages, somefocus on its advantages. Different stances towards the gamingindustry are opted for by different countries. This kind ofcontroversy is inevitable everywhere. Controversy mightinfluence but not replace governments’ choices. The gamingindustry in a lot of countries has grown out of controversy.As a social welfare provider and social order keeper,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has adopted a relatively highergaming tax rate policy (the tax rate is 35%; for tax ratesin the U.S. and Australia, please refer to Table 1) after consideringthe benefits to all aspects of society. Undoubtedly, a highertax rate increases the government’s revenue under the conditionthat the gross revenue of the gaming industry does not drop.For example, after the managed 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industry in 2002, when comparing Macau’s gaming tax withthat of Nevada, both the gaming tax rate and the overallgaming tax revenue in Macau are higher than Nevada’s. Duringthe period from 2002 to 2006, Macau’s gaming tax has beenincreasing at a rate higher than that of Nevada (Table 2 andFigure 1).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an increase in thetax rate, keeping all other factors constant, will see thegovernment’s revenue rise. However, casino concessionairesmight lower the gaming payout ratio (increase the casino’sdeduction) to ensure its own benefits. If the tax rate is raised,a casino will lower the deduction rate (payout ratio) to maintainits profit margin which will in turn influence the betting turnoverin the gaming process and greatly lower the sales turnover.In this case, even if the tax rate is raised, the betting turnover(the stakes) will decrease sharply, and government’s actualrevenue will drop as well.Table 1 Gaming Tax Rate in US and Australia (2006)LocationUSAustraliaNevada New Jersey MichiganCurrent Operating274* 11** 3 13CasinosOperation Format For Public For Public For Public For PublicGross Casino GamingRevenue 12.62 5.22 1.30 3.13(billions of US dollars)Gaming Tax Revenue1.01 0.51 0.35 0.83(billions of US dollars)Gaming Tax Rate onGross Gaming Revenue 6.75 8 24 26(%)* Statistics include only locations with gross casino gaming revenue of atleast 1 million US dollar.** The Sands Hotel & Casino closed on 11th November, 2006. However, mostfigures for New Jersey still reflect data for the full 12 casinos operatingin the state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year.1 Australian dollar is equivalent to about 0.85 US dollar.Source: 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 Australian Casino Association.Statistics show that in 2003 the average daily incomefrom each gaming table in Macau was 22,962 US dollarswhich was 10.4 times that achieved on the Las Vegas strip.In 2006, the average daily income from each gaming table
  • The Game Theory and Governmental Choice in Macau Gaming Industry8447in Macau dropped to 6766 US dollars, only 2.4 times the2853 US dollars in Las Vegas. In the first half of 2007,the average daily income from each gaming table in Macaurebounded to 8278 US dollars, but it was just 2.8 timesthat of Las Vegas. Although the status of individual casinosin Macau may vary, the decreasing trend of the averagedaily income from gaming tables is significant.3However, lowering the tax rate might not lead to a dropin gaming tax revenue. As long as the net profit the baseremain high enough, lowering the tax rate might not lead toa drop in gaming revenue but boost the gaming industry fromquantity-oriented to quality-oriented. The prerequisite of adjustingthe tax rate is to enhance the government’s supervision andillegal behavior in the gaming industry. The technical leveland quality of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are to be enhancedto avoid loopholes for tax evasion. In this way, tax ratepolicy will truly become an effective tool to adjust the gamingmarket structure.4 Therefore the key issue for the SARgovernment is how to truly raise the gaming revenue. Thepie has to be big enough for everyone to have a share.After the managed liberalization of Macau’s gamingindustry, the SAR government has granted three concessionsand three sub-concessions. The six casino concessionairestogether create a brand new market scenery. On 18th December,2007, the official opening of MGM Grand marked the startof market competition among the six mega gaming operators.However, Macau’s gaming industry is not run by oligopolycollusions, but competition and promotion. Indeed, a rise inthe tax rate does nothing to increase sales revenue, but thepositive impact of the opening up of the market compensatesthe negative impact of a high tax rate. Moreover, the liberalizationof permitting mainland residents to visit Macau on an individualbasis has enhanced the potential customer pool. Thus, in aperiod of time after the 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the gaming tax revenue of the SAR government will still exceedthe best years in the past. On the other hand, although thesales revenue of the gaming industry did not increase, andeven decreased by 10% compared to the pre-market liberalizationperiod, a rise in the tax rate of 20% still resulted in anincrease in gaming tax revenue. According to economic theoriesand empirical evidence, high tax rate is disadvantageous to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gaming industry. Therefore,in terms of short or mid-term development, a high tax rateis beneficial to Macau’s overall development. However in thelong term, especially since other Asian countries are planningto open casinos, the SAR government has to cautiously evaluateand adjust the tax rate and the whole gaming industry systemaccordingly.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US, the competition amongcasinos in regions with lower gaming tax rates is keener.The benefits reflected in other gaming related industries (suchas tourism, exhibitions and conferences, entertainment,performance, catering, gifts and souvenirs) are more significant.A high tax rate makes investors (the concessionaires) onlyfocus on making fast money from the gaming tables, overlooking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elated industries (because43.532.521.510.50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50403020100-10YearNevada Macau Nevada Change (%) Macau Change (%)US Dollars (Billion)Change (%)Table 2 Gaming Tax of Nevada and Macau(billions of US dollars)Year Nevada* Change (%) Macau Change (%)2002 0.712 –2.1 0.971 23.42003 0.722 1.4 1.322 36.22004 0.855 18.4 1.916 44.92005 0.904 5.7 2.165 13.02006 1.002 10.8 2.593 19.82007 1.037 3.5 3.668** 41.4* The data for Nevada is based on a fiscal year, from July to June. In otherwords, the data collection period of 2007 started in July 2006 and endedin June 2007.** Source from 2007 is different to those collected in 2002-2006. 2007 datarefers to direct tax from gaming.1 US dollars is equivalent to about 8 patacas.Source: Nevada Gaming Commission, Macau Census and Statistical Department,Yearbook of Statistics.Figure 1 Gaming Tax Revenues in Nevada and Macau
  • 85472008. 8these industries require bigger investments, but the rates ofreturn are lower and the payoff period is longer). Highertax rates also retain the prices of products at a high levelor even make them ris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managedliberalization of the gaming industry, the opening up of themarket expanded the customer pool, and thus moved the demandcurve of gaming products outwards. Hence, over a periodof time, the demand volume still seems to be growing. However,the Macau gaming industry is an oligopoly market with onlya few enterprises competing, and so the strategies andbehavior of a certain enterprise influences its competitors, andvice versa. Therefore, when each oligopolist makes a decision,special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effect on other oligopolistsbecause when enterprises make a decision on price andquantity, they have to consider the reactions of their competitorsas they might be various and unpredictable. Thus, the gamesand mutual interdependency existing among oligopolistenterprises lead the gaming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form ofinternal collusion.If the managed liberalization of Macau’s gaming industryremains stable, the reform of gaming operations must be done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n oligopoly market, in order to boostthe related service industries by its rapid development andto make the Macau SAR become a genuine integrated tourismcity. Hence a market of oligopoly competition but not a marketof oligopoly collusion should be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legalsystem and under a policy-led condition. The efficiency ofthe former is higher than the latter. Only in this way willthe market develop, and the outcome of the industry be increasedunder such limited conditions, so as to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of other industries.5. ConclusionSinc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included the MacauSAR’s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into its 11th Five Year Plan,different sectors of society have been cautiously consideringhow to optimise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The competition amongthe six casino concessionaires officially started on 18th December,2007. Facing this dynamic and important social engineeringproject, the SAR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the capacity of the gaming market and the saturation of thesupply. Therefore, the Chief Executive Edmund Ho at thequestion-and-answe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on22nd April, 2008 announced a series of policies including afreeze on new casino licenses and any new land-leaseapplications by gaming companies, a freeze on the existingnumber of gaming tables and slot-machines. The Macau SARgovernment will implement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theaffordability of the gaming market. The above measures aimto evaluate the effects and influences the gaming industry ishaving on the structure of other industries. The governmentshould also analyse and investigate the customer market from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int of view so as to expandthe gaming market. After that, it has to gradually strengthenthe market through experience and thus transform it from beingquantity-oriented to quality-oriented. The market result of thegaming industry will hopefully be reflected in other industriesand the overall social efficiency to reach a new level.Notes:1 The main contribution of Nash, Selten and Harsanyi who wereawarded the Nobel Economics Prize in 1994 was on non-cooperative games. The Game Theory being discussed ineconomics nowadays general ly refers to non-cooperativegames.2 Feige, E. L., The Underground Economics: Tax Evasion andInformation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1994).3 Zeng, Zhonglu, “A Comparison between Average Revenue perDay of Gaming Tables in Macau and Nevada,” in Macau Daily,4 th November, 2007, p. A11.4 Loi, Hoi Ngan, “A Well-Established Gaming Regulatory SystemSoothes the Development Conf l icts,” Macau Dai ly, 25 thNovember, 2007, p. A11.References:1. Brzezinski, Z., The Choice: Global Domination orGlobal Leadership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4).2. Buchanan, A., Ethics, Efficiency and Market (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ress, 1991).3. Burns, J. P., Government Capacity and the Hong KongCivil Service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4. Chan, Roger C. K., Huseh, Tien-tung and Luk, Chiu-ming, China’s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ong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6).5. Chan, S. S. and et al., Leading Issues of th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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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博彩業監管制度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88第47期一、拉城與大西洋城之間的比較美國博彩業引領全球博彩業的發展,當中以拉斯維加斯和大西洋城為主要發展模式。我們可以對這兩種發展模式做一個簡單的比較。表1 拉斯維加斯與大西洋城發展模式的比較城市項目拉斯維加斯 大西洋城地理位置 臨近加州靠近紐約等東北部大城市人口(萬) 57 4.1主要交通工具航空穿梭巴士(客運量 4600 萬)失業率( % ) 4.3 5.7賭場數目 21 11酒店房間  132,605 15,134酒店入住率( %)89. 7(平均 88. 9(平均1 19.7 美元 / 晚) 9 8 美元 / 晚)博彩項目 幸運博彩,角子機幸運博彩,角子機博彩稅率( % ) 累進稅率最高為 6. 75 8博彩收入(億美元) 67 51.6到訪遊客(萬) 3892 3492主要客源地8 8% 國內遊客,當中 紐約、底特律等7 0% 來自中西部地區 東部城市遊客逗留時間 約 4 天* 包括汽車旅館拉斯維加斯和大西洋城都是非常成功的發展模式,值得學習和總結。拉斯維加斯發展模式(簡稱“拉城模式”)投資巨大但回報豐厚,是當今世界博彩業的發展主流。但是,拉城在土地資源和人力資源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一點是澳門所欠缺,也是長期制約澳門博彩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相反,澳門與大西洋城的相似度更高,位於人口密集和消費水平較高的珠三角地區,以陸路交通方式為主,而且遊客的逗留時間較短。大西洋城政府嚴格控制賭場數目和規模,主要有三方面的考量。首先,博彩公司處於競爭狀態,就會有保持和爭奪市場份額的動力,也有不斷創新提供優質服務的壓力,最終消費者福利得到提高。其次,限制賭場數目能夠保證企業利潤,平均利潤不會因競爭者過多而下降,並能避免過度競爭所帶來的社會矛盾。最後,對於政府而言,較少的監管對象也意味 監管成本的降低。所以,大西洋城的博彩業發展模式對澳門更具借鑒意義。大西洋城毫無博彩業經驗,原本並不被人看好。但是,大西洋城沒有歷史包袱,所以在博彩業開放之初,政府可以加強監管以規範博彩公司的運作,為博彩市場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通過完善監管制度彌補了缺乏經驗的劣勢。而澳門博彩業擁有超過150年的歷史,加上中國傳統習俗的影響,已經形成本地獨特的企業管理文化。在澳門這個相對成熟和發達的博彩業市場上,要完全重新構建博彩業的監管體制是一項艱巨的挑戰。若遵循以往過於寬鬆的監管條例,博彩企業的違規行為無法收到約束和懲罰,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會遭到破壞。若貿然照抄國外的監管條例,恐怕會造成負面效應,造成社會動盪。因此,澳門也不具備模仿大西洋城模式的制度基礎。基本上,美國的博彩業發展模式具有借鑒意義。但是澳門不能盲目照抄,而是要實事求國際博彩業監管制度對澳門的 示呂開顏、劉丁己 ** 前者為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員,後者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 8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是,有條件有針對性地吸收國外經驗。只有凝聚社會共識,才能制定出符合澳門社會根本利益的博彩業發展模式。二、拉城與大西洋城的博彩業監管機制(一) 內華達州博彩監管機構與政策目前,內華達州設有州博彩委員會(Ne va daG ami ng C ommi s si on)和博彩監管局(Ga ming Cont r olBoard)兩個監管機構,屬於兩層式監管架構。博彩委員會由州長委任,負責重大決策和經營執照審批,並不受薪;博彩監管局為日常行政機構,負責執照申請者的調查,賭場日常運營監管,對博彩委員會負責。另外,內華達州還設置“博彩政策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對內華達州的博彩監管機構提供相關的政策規範建議。由於該委員會性質簡單,並不具備實際的行政效力,所以州長很少召開會議。博彩委員會和博彩監管局的共同職權如下:檢查相關人員是否符合經營條件;檢查各項設備是否符合經營條件;查閱經營者有關經營條件的記錄和檔案,注意其所得之收入以及其他政策上強制措施的執行;查閱經營者財務,管理有關的分支機構以及其經營條件的記錄和檔案;對相關證人發出傳票並強制其出席,但應付予適當費用;原則:拒絕公開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事項。屬於博彩監管局的職權:調查權:調查執照請求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監督執照持有人的運營;初步審查權:可建議對其認為不適當的申請人士否決申請,或建議對經濟調查認為有違規的執照持有人予以處罰。訴訟權:對於一切罰金、賦稅或相關文件的搜集須於請求日起5年內以訴訟方式請求。屬於博彩委員會的職權:最終決定權:擁有審批執照的最後決定權,並對已審批執照決定有加以限制或吊銷,及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權。相關資料保留請求權:須要求執照持有人年收入在100萬美元以上者,報告或留存其一切有關先進的處理記錄。概括權利:可發動任何其他必要執行唯以實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緊急命令權:委員會可以作緊急命令。(二)新澤西州博彩監管機構與政策新澤西州根據1976年州憲法增修條款覆決的投票結果,於 1977 年4 月18 日立法通過“新澤西州第2366號法案”,即為“新澤西州賭場監管法”。為避免重蹈內華達州當年發展初期的覆轍,新澤西州特別嚴格監管條例,充分確保該州的賭場運營和全體從業人員符合法律要求。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成立兩個監管架構──“賭場監管委員會”和“博彩調查局”。監管委員會是獨立機關,不屬於新澤西州財政部,而且具有“行政管理”和“准司法”的雙重性質。法律賦予該委員會有權頒佈博彩業相關的監管規定,解釋並執行該法律;此外,該委員會還可以“核發、駁回、撤銷、暫停或限制任何相關博彩業許可執照,聆聽及裁決所有違反賭場管理法的案件。”該委會員下設四部門負責對監管賭場的職權:“管理處”──包括“人力資源組”、“運營管理組”與“資訊系統組”三個單位。“人力資源組”負責整個委員會的人員招募、員工的福利和薪酬制定。”運營管理組”負責整個委員會的財產,通訊傳送等綜合事務。“資訊系統組”則負責委員會的各項電子設備的維修和裝配。“合規處”──委員會最龐大的組織,負責全天24小時監督賭場的運營狀況,以確保新澤西州合法徵收的各項稅費正確無誤。“許可申請處”──負責受理及審查所有賭場經營的申請、從業人員的執照申請等事項,如果有必要還負責召開聽證會以篩選出合格的申請者。“財務評估處”──該處負責評估所有賭場的財務狀況。當中,“審計組”詳細審查賭場提供的財務報告,而“稽徵組”則負責向各賭場及各項許可執照申請者徵收“法定稅費”。博彩調查局則隸屬“新澤西州檢察長辦公室”,主要“調查所有博彩業執照申請者”、“起訴違反該州賭場管制法者”與“監督合法賭場的設施和運營”。該局依法負責“調查所有博彩企業、董事、經理、員工及相關服務業等等許可執照的申請案
  • 國際博彩業監管制度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90第47期件”,並向該州合法賭場監管委員會提出其所發現情況和建議。而且還有權力召開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派發執照,希望獲得合法執照的申請人必須符合“品行端正、人格善良與財務狀況穩健”等必要條件。三、完善澳門博彩業監管制度的建議(一) 完善博彩法規,杜絕犯罪漏洞博彩業是澳門的主導產業,但是,澳門博彩業監管的法律歷來都不健全,缺乏系統準確的闡述。尤其當博彩業市場開放競爭後,世界頂尖博彩公司相繼進入澳門市場,改變原有的產業格局和遊戲規則,許多監管法規已經與博彩業的發展現狀嚴重脫節。所以,特區政府應該完善博彩業監管法規,包括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批,內控制度審核、規範中介人信貸制度、公益事業投入等等。只有完善博彩業監管法規,監管部門在執法時才能夠有法可依,充分貫徹監管政策,保障澳門的經濟利益。(二) 檢討專營合同和博彩稅制因為博彩業的特殊性,政府多採取寡頭壟斷或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所以,政府會提高市場進入障礙,控制博彩業企業的數目,措施主要有兩類:專營制度和稅收政策。在美國,賭場經營執照被視為特權,政府有權對賭場執照的申請人及企業制定嚴格的審批標準。即使公司通過審批獲得執照,若一旦被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提出警告,有權暫停其日常經營,直到賭場作出調整符合政府規定為止。若有嚴重違規者,政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此外,政府可規定最低投資金額,酒店房間數目和娛樂設施總面積等等,提高博彩企業為獲得經營執照的市場進入成本。2002年本澳開放賭權發出三張賭牌,可見政府原意是希望實行專營制度。但是,其他博彩公司可利用管理公司的身份進入本澳博彩市場。因為管理公司處於賭牌公司和中介人之間,於是成為博彩監管的灰色地帶。以目前賭 和賭場規模不受節制的發展趨勢,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將受到嚴重威脅。但是,若以賭場為單位審批經營執照,並不能解決欠缺監管的現狀。澳門現有28家賭場,賭牌一夜之間將變成28張,等於宣佈全面開放澳門的博彩市場。這樣的劇烈變化,不但對現持有賭牌的公司有欠公允,而且對澳門法制也有負面衝擊。所以,我們有必要檢討目前專營合同的漏洞和不足,就如何監管賭場管理公司做出研究和分析。稅收政策是指政府對賭場以及相關經營業務的徵稅。稅項以及稅率的調整對於賭場的整體利潤有極關鍵的影響力。博彩稅率全世界都不相同,歐洲博彩稅率較高,德國稅率為 93%,法國稅率為80%,奧地利稅率則是60%,美國稅率較低,拉斯維加斯的累進稅率最高為 6.75%,大西洋城為8%。歐洲國家希望減少賭場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提高稅率可以降低賭場的盈利空間,能夠減少賭場的數目,降低博彩業對社會的負面衝擊。加上歐洲博彩業市場大多屬於政府經營,或壟斷的特許經營,所以,政府有理由徵收較高的博彩稅率。而像拉城和大西洋城以博彩業為支柱產業的城市,政府徵收的博彩稅率較低,避免削弱當地博彩企業的競爭力以保障本地稅收。本澳博彩市場結構已發生變化,隨 競爭的激烈程度不斷加劇,賭場面臨的經營風險也在增加。如果市場開放競爭,博彩市場的壟斷利潤將被越來越多的競爭者所分薄。在競爭市場下,政府需考慮調整以往專營制度下的稅率。博彩稅率下降並不意味博彩稅收減少。政府應加強監管,杜絕賭場內部和貴賓廳的違規操作,將 底交易變成 面交易。打一個比方,博彩收入為60 0億,35%的博彩特別稅為210億,如果博彩收入為1000 億,博彩特別稅降到25%,稅收依然有250億,較35%的稅收有增加。調整稅率的最重要前提,即政府必須全面提高監管水平(包括提高監管人員素質、賭場稅收審計制度、反腐敗制度建設)。只有在制度上堵塞偷稅的漏洞,稅收政策才可以成為調節博彩市場結構的有力工具。除了固定的博彩特別稅,政府還可調整溢價金的比例,採取累進稅制。根據法律規定,溢價金由固定部分和可變動部分組成,固定部分相同,可變動部分根據下列所定條例訂定: 每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數目; 獲許可經營的賭 數目; 獲許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娛樂場所在地點。若賭場和賭 數目過多,或者賭場所在地點靠近居民生活區,都加重了社會承擔博彩業發展的成本,政府完全有
  • 9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理由增收溢價金,以調整博彩業的健康發展。(三)增加監管主體,擴大監管範圍雖然博彩監管局在法律上是最主要的監管機構,但是,受到種種客觀因素的限制,博監局並沒有全面體現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所以,政府應該考慮增加監管主體和層次。首先,可借鑒大西洋城的監管制度,在檢察院下設置博彩業調查局,加強對博彩經營執照的監管。調查內容包括:公司和主要股東的經營資格(有無刑事記錄,財務狀況良好,具備營運經驗,擁有良好的社會聲譽),續約申請,以及對違規操作的賭場停止和吊銷執照的處罰。其次,政府可從博彩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入手,如附設各種委員會參與決策機制,並設置獨立董事制度。博彩企業可提名本澳知名人士或學者擔當獨立董事,經過博彩監管當局委任,在法律明確賦予其職能、責任和利益後,就能協助政府監督博彩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這些制度有利於各種專業知識搭配,拓寬信息管道,從而使博彩企業的董事會決策更加透明和公開。一旦博彩公司出現重大投資決策或管理層的變動,政府可及時瞭解情況並制定相應措施。最後,擴大監管對象到博彩業的利益相關者(i n teres t stakeholder)。第16/2001號法律制定了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26/2002號行政法規對控股股東、管理公司及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做出嚴格規定,第 6/2002號行政法規也規定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和規則,這些措施法律和行政法規是本澳博彩監管的基本框架。但是,現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與本澳博彩業的發展現狀嚴重脫節,被博彩公司鑽了空子,如博彩企業的股權變動,賭場的數目和規模,管理公司不受監管等問題,都迫切需要在監管條例上作出調整和更新。所以,除賭牌持有公司外,政府可考慮擴大監管範圍,如賭場管理公司、中介人、博彩設備供應商及與博彩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等。博彩業是澳門一大重要而又特殊的支柱產業。雖然,它在澳門特殊歷史條件下產生並發展起來,但是直接影響 澳門和國內社會的安定。所以,我們必須關注博彩業及其相關的利益相關者,不能過分依賴博彩稅收而給予政策優惠,損害澳門社會及居民的整體利益。(四)督促博彩企業承擔社會責任2001 年9月 19日頒佈的1 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章“批給制度”中第 22條“承批公司之其他義務”規定之第7、 8點: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 2%之款項予一個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之公共基金會;每年撥出不超過其博彩經營毛收入 3%之款項,用以發展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根據法律規定,承批的博彩公司對澳門社會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自賭權開放5年以來,儘管博彩公司履行承批合同的要求,每年都撥出經費支持澳門的社會文化活動。但是,從執行層面來看,博彩公司對社會事務的投入帶有各自發揮的隨意性。建議政府統籌3–4個符合澳門社會發展需求的項目,例如預防病態賭徒、家庭輔導服務、青少年教育、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和市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指導博彩公司在這些領域內承擔起社會責任,為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從國外博彩業的發展經驗來看,政府會設置多個非政府組織負責監督博彩稅收的使用,用於教育、醫療、城市重建或者指定的公益事業。以大西洋城為例,每一家賭場可以將總收入的 1.5%用於“賭場再投資發展委員會”獲批准的城市發展計劃,不然就將上繳總收入的 2.5%給基金會。“賭場再投資發展委員會”是獨立的非官方組織,負責監督和管理賭場再投資發展基金的運用,用於改善城市的基礎建設,例如市容的整潔和美化,停車場的維修,舊區的重建和搬遷,以及歷史文物保留等等。比方說,如果大西洋城的警員和消防員購買再投資委員會興建的房屋,就能夠享受優惠的放貸利率。這些福利措施既能解決警員的後顧之憂,又能夠吸引更多的人投身紀律部隊,緩解大西洋城警力不足的問題。從大西洋城的例子看,非政府組織承擔起監督和分配博彩稅收的責任,加強在社會公益事業的主導作用,協助政府解決城市基礎建設和公益事業投入不足的問題,改善和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素質。參考書目:1.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Casino Gamblingin New Jersey: A Report to the National Gambling ImpactsStudy Commission (1998).
  • 國際博彩業監管制度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92第47期2. State Gaming Control Board andNevada Gaming Commission,Gaming Regulation in Nevada (2006).3 . Thompson, W. N., “Casino de Juegos del Mundo: A Surveyof World Gambling,”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556 (1998).4 .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Report, A Study of the Interac-tion of the Gambling and Bankruptcy, (1999).
  • 9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澳門向來有“賭埠”之稱,澳門之博彩 1作為一個經濟行業產生於與1847年,它的產生離不開澳門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地理條件。澳門於 1553年淪為葡萄牙殖民地,因此兼具中西文化。 1847年,澳葡政府為了解決經濟拮据之困難,頒佈法令宣告博彩業合法化,揭開了澳門博彩業發展的序幕,距今已有160年的歷史。最早在澳門盛行的賭博方式主要有兩種,即“番攤”與“牌九”2,隨 時間的推移,在澳賭博方式因受西方的影響而形成了一個多元化的博彩構架。博彩業合法化後至“賭權開放”前,澳門的博彩經營權從高可甯、傅德蔭合組的泰興娛樂公司轉到何鴻燊、葉漢合組的何氏澳門旅遊娛樂公司,但都沒有改變博彩專營的事實。 2001年,特區政府為了振興澳門經濟,發展旅遊博彩業,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決定開放賭權,將澳門旅遊娛樂公司所擁有的賭場專營權一分為三,之後三張賭牌 3又分別一分為二,最終於確立的澳門目前的六張賭牌的市場格局。外資的引入促進了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使之一躍成為與拉斯維加斯比肩齊名的世界賭城。 4至今,澳門博彩業主要有三類:一是幸運博彩,即“賭博娛樂”,包括“番攤”、“百家樂”、“廿一點”、“牌九”、“骰寶”、“輪盤”、“花旗攤”、“角子機”等十餘種;二是跑狗、跑馬;三是彩票,包括即發彩票、電腦白鴿票 5等。澳門博彩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其負面影響也不斷湧現,首當其衝的就是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問題。賭博,其最原始的定義就是用財富下賭注比輸贏,贏家得輸家之財,輸家可能心生怨忿,暴力取回其財,亦可能盜竊搶劫,得財以續賭,賭博再失財,後又非法得之,繼而形成惡性循環。另外,博彩業利潤極高,其周圍也游離的邊緣利益豐厚,極易成為黑社會組織爭奪的目標,因此嚴重影響澳門治安。洗黑錢、放高利貸、黑社會犯罪、荷官 6 監守自盜、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案件與賭場息息相關,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可見,民間“小賭可以怡情,大賭可以亂性”的說法並不可觀,它沒有使人們意識到賭博的危害性。二、澳門博彩業相關犯罪之具體類型澳門博彩業有一段悠久的發展史,其在“賭權開放”、“自由行”7 等政策的推動下蓬勃發展,但與此同時,由此博彩業引發的犯罪也在與日俱增。目前,澳門與博彩業相關的犯罪種類很多,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種,即黑社會犯罪、洗黑錢罪以及高利貸犯罪。以下我們將對這三種犯罪及其預防作詳細的討論。(一) 黑社會犯罪黃、賭、毒歷來是黑社會滋生的溫床,澳門博彩業以賭為中心,輻射黃、毒,因此賭場歷來與黑社會有千絲萬縷的聯繫。1999年澳門回歸之前,葡萄牙為鎮壓國內革命軍而撤回在澳門的駐軍,澳門的治安完全由少量的本地員警維持,賭場內秩序混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蘇 丹、陳小虎、潘樂陶 ** 蘇丹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三年級學生,陳小虎為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二年級學生,潘樂陶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三年級學生
  • 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澳門研究94第47期亂,暴力事件時有發生,黑社會勢力猖獗,很多外來遊客因此對澳門望而卻步,嚴重影響澳門的博彩收益。這時期的賭場犯罪主要是以黑社會犯罪為主,表現為黑道血腥殺戮、搶劫、放火、綁架等有組織暴力犯罪。60、70年代黑道人物主要以放高利貸的途徑介入賭場。80年代以來,博彩專營公司所採取的經營管理方式為黑社會勢力更深地介入賭場創造了條件。自1985年起,娛樂公司轉變經營方式,採取分租賭廳的方法經營賭業,即在賭場中開設多個專用於接待賭團和豪客賭廳,轉租給他人經營管理。承包賭廳既要有雄厚的財力,又要有強硬的背景,這就給某些實力雄厚的黑社會人物介入賭場提供了機會。回歸後特區政府加大打擊黑社會力度,使得黑社會的行為有所收斂,多在暗中操作。但隨 “賭權開放”,澳門賭場增加,冥頑不化的黑社會分子為爭奪新的賭場利益而蠢蠢欲動。總之,博彩業一方面給澳門經濟帶來了繁榮,甚至關係到澳門的“區計民生”,但同時博彩業又伴生了黑社會犯罪,澳門政府在不能兩全的情況下,針對澳門黑社會產生的特定原因,在立法方面採用了一些頗見成效的預防措施。澳門第1/78/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將黑社會定義為: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的所有組織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的組織,並明確黑社會的存在不需要有會址或固定的點開會;不需成員相互認識和定期開會;不需具號令、領導或級別組織以產生完整性和推動力;不需由有書面協定規範及組成活動或負擔或利潤的分配。所以此法對黑社會的構成要求並不高,只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是一個組織;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好處;以協定、協定或其他途徑成立該組織。只要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便可認定為黑社會,如此寬鬆的條件使得黑社會難以逃出法網。此外,由於組織與暴力是任何黑社會組織的基本要素,而組織與暴力均要求以一定的財力為基礎並憑藉財力來維持。可見黑社會組織離不開它的財力,只要削弱和剝奪了黑社會組織的財力,其組織構架與暴力就會失去後盾基礎。基於此,澳門《有組織犯罪法》第10 條規定,對法人實施的“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罪”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其目的在於更有效地從經濟上打擊黑社會和黑社會犯罪。 8另外,澳門對黑社會還規定了特別的訴訟規則,如暫緩執行刑罰之排除、對未成年人執行收容之規定、確立更利於檢控的證據規則等等,這些嚴格的制度在黑社會中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在預防和打擊黑社會犯罪、穩定澳門治安方面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我們仍可以發現澳門反“黑”立法中還有很多不足,而這方面的黑社會爭鬥恰是澳門乃至香港黑社會活動的“重頭戲”。1. 澳門與內地協作預防我們認為,解決內地與澳門刑法關於黑社會犯罪規定的法律衝突問題以成為預防澳門黑社會犯罪的關鍵。澳門自1999年回歸以來,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獨立的立法權的司法權 9,然而澳門的立法與司法又於內地有很大的不同,如內地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具體犯罪沒有單獨作出具體規定。而澳門《有組織犯罪法》不僅具體規定了黑社會罪的行為方式,即發起、創立、參加、支持、領導或指揮黑社會,而且還規定了黑社會組織所實施的具體犯罪及與黑社會相關的犯罪,即以保護為名的勒索,自稱屬於黑社會,不當扣留證件,國際性販賣人口,操縱賣淫,在公共地方可處罰行為所指的犯罪,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聯群的不法賭博以及違反司法保密等。可見,在澳門認為是黑社會犯罪的,內地不一定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定性不同便可能給打擊跨境黑社會犯罪帶來阻力。加上內地與澳門都是以屬地主義管轄為主,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為輔的模式,必然會存在管轄權上的衝突。開放“自由行”以後,內地賭客來澳越來越多且越來越頻繁,使得賭場邊緣利益更加豐厚,兩地黑幫為爭奪賭場邊緣利益而明爭暗鬥,但由於兩地間的法律衝突,很難對跨境黑社會犯罪進行有效的打擊和防範。只有解決內地與澳門刑法關於黑社會犯罪規定的法律衝突問題,如統一對此項犯罪的立法,建立健全專項司法協助關係,才能從真正意義上預防黑社會犯罪的發生。2. 加強澳門自身預防澳門黑社會犯罪被籠統地規定在《有組織犯罪法》中,並沒有明確列出黑社會圍繞賭場方面的犯
  • 9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罪行為及相關處罰。賭場相關之黑社會犯罪與一般黑社會犯罪有所不同,它更趨向經濟利益方面,如果能對賭場相關之黑社會犯罪處以重罰金,給黑社會增加經濟負擔或者將黑社會犯罪中有關賭場的部分設定為刑罰的加重情節,則可以加大犯罪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使博彩相之黑社會犯罪主體從“主動犯罪”轉變為“不敢犯罪”。更有利於保護澳門博彩業的健康發展。(二) 洗錢罪澳門博彩業的另一轉折便是“賭權開放”。狹義的“賭權開放”,即200 2年2 月澳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通過公開競投,將原有的一個博彩專營權一分為三,打破澳門博彩經營權壟斷的歷史。這也是人們通常所指的“賭權開放”。我們認為,“賭權開放”不僅包括賭牌的增加,還包括“賭權開放”前後以博彩立法為中心的一系列博彩制度建設,包括制定“以旅遊博彩為龍頭”的產業政策,甚至還包括特區政府為實現“龍頭帶動龍身”的目的而實行的各種中小企業扶助政策及相關的稅制改革。可以說“賭權開放”不是簡簡單單的增加賭牌,而是一項制度的變遷,一種思維的轉變,它使澳門的博彩由一家企業變成了一個市場,政府不再靠原來的“轉讓壟斷權”來牟利,而是開始學會了經營自己手中的壟斷權。 10但是賭場又是洗黑錢者的天堂,“賭權開放”後澳門賭場遍地開花,這就為洗黑錢者提供了更多的場所。另外,由於外資的注入,使得博彩客源趨向國際化,洗黑錢者由東南亞地區擴展到世界各地,嚴重影響澳門的金融秩序及國際聲譽。根據澳門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 1條和第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澳門關於洗錢罪的定義: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到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有關將該等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這裏所指的利益是指來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財產,以及由該等財產獲得的其他財產,即使該事實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亦然。事實上,賭場是最傳統的洗黑錢場所。早期黑手黨 11的毒品買賣大都是現金交易,錢上通常粘有白粉,一旦被員警抓住難以脫罪。黑手黨成員便攜帶現金去賭場換成籌碼,一旦輸掉 30%的錢,就把剩下的籌碼換成現金,順理成章地把黑錢變成“乾淨”的收入。澳門賭場近年來飛速發展,賭客五花八門,來自世界各地,洗黑錢行為也越來越猖獗。很多內地貪官拿 巨額的籌碼進場,輸掉很少一部分後離場,要求賭場把剩下部分打入他的帳戶,這些錢就可以明目張膽地被稱為是他贏來的乾乾淨淨的錢,同時也為將來可能的追查設置了障礙。因此,人們只注意到這些人在不停的輸錢,但相對於標準洗黑錢模式中的大量損耗,賭場洗黑錢的風險常常會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洗黑錢犯罪具有跨國性、專業性、複雜性和資金的密集性的特徵。 洗黑錢犯罪的跨國性主要是指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收益的活動、主體及對象往往分佈在一個以上的國家,它包括洗黑錢活動的跨國性、洗黑錢主體的跨國性、洗黑錢對象的跨國性。由於洗黑錢要涉及國內外複雜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絕非一般的犯罪分子所能做到,因此,不具備專門知識的洗黑錢犯罪分子為了規避傳統的反洗黑錢措施,便求助於會計師、律師及賭場內的技術人員為他們減少風險,這便是洗黑錢犯罪的專業性。 另外,要改變犯罪收益原有的形式,消除可能成為證據的痕跡,就要為犯罪收益設置假相,使犯罪收益與合法收益融為一體。這就使得洗黑錢往往經過放置、培植及融合幾個階段,是一個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複雜過程。洗黑錢的複雜性由此可見。洗黑錢犯罪的資金密集性主要體現在信用不發達的國家,如東南亞國家,其密集性高達20%。如果一個地區的現金密集性在某個期間突然升高,很可能正在進行洗黑錢活動。在澳門,由博彩所引起的洗黑錢犯罪主要有賭場地下錢莊進行的洗黑錢活動和賭場中的賭博活動來進行洗黑錢。由於博彩業需要的資金數額非常巨大,且資金流動非常頻繁,而賭場中對於大量現金的使用有相應的登記制度,這為洗黑錢的順利進行製造了障礙,因此為了規避賭場的資金登記制度,澳門便滋生出了數量十分龐大的“地下錢莊”,表面上它們為合法的貨幣找換店,暗中卻與境外的一些地下錢莊連為一體,使用人民幣或外匯交割的形式,不發生資金的物理流動過程,原本的黑錢因從“找換店”出去而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很多外地賭客
  • 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澳門研究96第47期便通過地下錢莊清洗非法資金用於賭博以避免攜帶大量資金進入澳門,規避檢查。內地貪官來澳賭博大多為這種形式。另一種洗黑錢模式便是以賭場中的賭博活動來進行洗黑錢,即傳統的“賭場洗錢”。合法賭場是一種使用大量現金的行業,因此一般都會提供多種類似銀行的服務:把支票兌成現金、兌換外幣、提供存款保險箱,並用銀行本票支付巨款。賭客攜帶黑錢(支票,本票等)進入賭場,將它們全部換成籌碼後再把籌碼換成現金,或存入賭場帳戶,這樣就很輕鬆便捷地完成了洗黑錢過程。據統計,中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有 200 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2%。通過賭博清洗的黑錢也為數不少。由此可見,賭場已成為了洗黑錢的最佳工具之一。近年來澳門大興土木修建賭場,同時預防洗黑錢犯罪也急不及待地成為澳門的一項重大議題。澳門於2006年頒佈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不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對上游犯罪 12羅列式的反洗黑錢立法13,該法令中並沒明確洗黑錢罪的具體上游犯罪,而是規定只要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 3年徒刑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即可。可見在澳門,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很大,這有利於更加嚴厲地打擊和預防洗黑錢犯罪。另外,此部法令賦予了與博彩相關的各個行業以特定的義務,對洗黑錢活動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監控。但是洗黑錢犯罪缺乏明顯的受害者,洗黑錢犯罪或者犯罪危害不容易為人們所直觀感知。洗黑錢犯罪沒有可直接識別的受害者,其行為本身也沒有引人注目的可譴責性,所以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所以洗黑錢犯罪的“黑數”14非常之高,還需要加大預防和打擊的力度。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去預防博彩相關的洗黑錢犯罪。1. 從賭場入手,加強賭場對大額賭款登記制度澳門賭場雖然現在也有大額賭款登記制度,但很多賭場並沒有嚴格按照此規定操作,使得大量黑錢流入賭場,再以合法形式從賭場出去,完成洗黑錢過程。無論是不法資金還是合法資金,無論是為了非法目的還是合法目的,只要資金流入賭場,就能給賭場帶來利益。據統計,內地每年有6000億元資金流向海外或澳門的賭場,而其中很大部分是公款。這部分“非法賭資”構成了澳門賭場利潤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很多賭場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對洗黑錢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就對洗黑錢活動的泛濫提供了條件。因此,必須加強對賭場的監管力度,明確賭場對賭客資金的登記檢查義務,對查明未履行此義務的賭場採取更嚴厲的處罰措施才能真正地減少洗黑錢活動。此外,由於很多賭客為了避免大額現金移動所帶來的風險,將現金分散為幾部分小額現金,進而規避相關現金登記的制度,從而通過幾次洗黑錢行為,完成整個洗黑錢過程。對於這種情況,政府應當降低賭場現金登記的數額標準,使大額不法現金很難通過分批清洗的方法完成洗黑錢的過程。同時,也應當規定,通過非現金方式進行資金結算的行為,在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情況下也應當由賭場進行相關登記備案,從而進一步防止賭場洗黑錢的發生。2. 從“找換店”入手,加強對找換店的資金管理“找換店”作為除賭場外的最重要的洗黑錢場所,因此必然有大量資金往來,如果能對找換店的資金往來進行嚴密的監管,將能有效遏制洗黑錢犯罪的發生。目前澳門已登記的找換店只有9家,但其他地下找換店的數量卻十分龐大,相關部門應當盡量查處類似的地下找換店,對現有找換店進行統一、集中地管理,提高申請的審批標準,嚴格審批的過程。這樣才能逐步解決找換店洗黑錢的問題。(三) 放高利貸高利貸在民間又稱“抬錢”,在舊社會稱“閻王債”,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此處所指的特別高額利息一般指高於某國或某地區規定的正常借貸利率。高利貸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在澳門地區放高利者俗稱“大耳窿”15。 18 世紀,澳門民間聚賭取樂之風盛行時,“大耳窿”向賭客放高利貸的活動亦隨之蓬勃起來。“大耳窿”放高利貸有“九出十三歸”的習慣,就是借10,00 0元,借錢者只能得到 9 000 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 13,00 0元。可見,放高利貸是獲取超額利潤的不良民間借貸,因此一向為政府所禁止。隨 澳門的迅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為生計而借高利貸的現象已逐漸消亡,但因賭博而借放
  • 9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高利貸的情況卻日趨嚴重 16,可以說高利貸幾乎寄生於博彩行業,成為博彩業最豐厚的邊緣利益之一。2003年開放的“自由行”,放寬內地居民來澳條件,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澳門博彩的客源,促進了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目前澳門博彩客源中 93%均來自內地,僅2005年就為澳門帶來了475億元人民幣的收益。可以說維繫澳門生存的“命根子”在於博彩旅遊業,而維繫澳門旅遊博彩業的“命根子”在於“自由行”!“自由行”政策給澳門博彩業帶來了巨大的內地客源。由於大部分賭客在輸財之後都有“翻本複利”的心態,因此他們想盡辦法借錢續賭,這就為放高利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而放貸者亦借此坐享其成,不思進取,具有很大的腐朽性。同時放貸者為了追債,通常會運用非法手段,例如對借貸者進行追殺、禁錮及威脅,這便滋生出很多破壞社會秩序的因素。澳門借放高利貸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通過“疊碼仔”──即從事博彩中介的工作人員,進行的。疊碼仔雖然在一方面開闢和拓展了澳門博彩客源市場,推動和促進了博彩業的發展,但另一方疊碼仔也轉介賭客進行高利貸款以獲得利益。由於澳門賭場中貴賓廳內的賭客大部分為疊碼仔所介紹,而巨額高利貸發放也是針對此類“重量級”的賭客,因而“賭權開放”及“自由行”又刺激了澳門高利貸市場,使得此行業的利潤越來越高,吸引了很多港人來澳放高利貸,甚至澳門公職人員也參與進來 17,使得打擊和追訴此類案件的更加困難。在澳門有關不法賭博的第 8/96/M號法律第13條對為賭博的高利貸作了專項規定: 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 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它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 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我們可以看出,澳門關於賭博高利貸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首先它並不要求其借貸的利率較一般利率高,其次它將可能為博彩提供高利貸的範圍進行了擴大。但是,儘管澳門對博彩高利貸打擊很嚴厲,卻沒有一部專門的立法對之進行規定,加上高利貸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博彩業發展,且高利貸對本地的直接危害較小,所以縱使立法者態度十分嚴厲,司法實踐中對博彩高利貸的打擊也還是力度不足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此類犯罪的發生。此外,由於借放高利貸完全是一種有失公平的合同,因此放貸者只能通過不法途徑進行追債,這就為黑社會犯罪的發展提供了動力,從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對於高利貸犯罪的預防,傳統的觀念及方法強調對放貸者的打擊,澳門目前的立法也是如此,規定有“高利貸罪”以及“為賭博的高利貸”的特別規定。但是這種治理方法對於高利貸的管制未必有效,且有時會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對於澳門的高利貸犯罪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應當鼓勵民間信貸的發展,通過市場來降低信貸利率,從而使高利貸逐步轉化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進而從根本上解決高利貸問題。但是由於民間信貸體系的建立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因此該方案短時間內並不會有明顯的效果,且可能出現高利貸數量增長的趨勢。此時特區政府便可進行宏觀調控,由政府開辦信貸業務,通過大量資金的注入,使澳門民間信貸的利率在短期內下降,維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待整個民間信貸體系健全完善之後,便可從根本上解決高利貸問題。而此舉同時也可促進澳門博彩業和投資的發展。其次,應當賦予賭場開辦信用借貸業務的權利,開設“財務公司”,通過競爭,將博彩借貸的利息維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第 33/93/M號法令《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內對信用機構的定義:“業務包括接受公眾之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以及以自負風險及為自己之方式批給貸款之企業。”包括銀行、儲金局18、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法律上歸類為相當於上述規定的信用機構或其他公司。而這些信用機構“僅可從事規範有關事務之法律或規章規定所准許之經營活動。”(該法令第 17條第 3款)而“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從事上項所指機構(受監管之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將構成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該法令第 122條第2款第b 項)。由於澳門各大博彩公司並非上述信用機構,因此澳門賭場依法是不能提供任何借貸給予賭客的。但是,目前賭場為
  • 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澳門研究98第47期了吸引賭客,對於常客,會事先給予一個信用賭本,使其不用帶現金就能賭博;或者是在其輸完所帶去的現金後,再給予其一個信用賭本,使其可繼續賭博,這就構成了賭場的地下借貸。由於該種借貸風險非常大,因此利率非常之高,是主要的賭博高利貸種類。如果允許賭場按一定的規定開辦信貸業務,將徹底消除這種地下借貸的行為,使這種借貸更加公開化,透明化,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同時還可以通過賭場之間的競爭,達到平抑利率的問題,從而徹底根除賭場高利貸。但是,這種預防措施也有其弊端所在,若不能使當地實施,可能給人們造成政府鼓勵賭博的錯覺,並可能使一些因賭資不足而放棄賭博的人有機會繼續投身賭博,從而使之達不到理想的目的。此外,由於賭場內人多而混雜,且人口流動性高,常常成為毒品交易的場所,導致毒品犯罪數量增加。賭場的發展運作需要大量的員工,這吸引了澳門周邊地區尤其是大陸地區很多非法勞工,給澳門勞工市場的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雖然在澳門博彩屬於合法行業,但法律亦對其合法性進行了諸多限制,如在不合法的賭博場所賭博亦屬不法,禁止或限制公職人員賭博等,但近年來博彩業的發展使得賭博風行,非法開設賭場賭局的案件,公職人員參與賭博的案件時有發生,給澳門社會秩序帶來了很多不良影響。犯罪行為一旦發生,則會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們生活,若能夠防患於未然,不僅節約打擊犯罪所需的資源,還可使社會是人們免遭犯罪之危害。正如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更高明,這乃是一切優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也認為:“一個良好的立法者關心預防犯罪,多於懲罰犯罪,注意激勵良好的風俗,多於施用刑罰。”可見預防犯罪的重要性很大。因此,要想真正意義上減少澳門博彩引發的犯罪,就應當重視此類犯罪的預防工作。值得一提的是,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預防上述犯罪還應當從這些方面入手。司法預防。預防犯罪從來就離不開司法的努力,因為從一般的角度來說,打擊得越嚴厲,預防就越有成效。由於博彩業的發展吸引了世界各地的賭客,雖然澳門已和內地、香港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對於跨境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的威懾作用,但特區政府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協助卻非常之少,犯罪分子一旦逃到國外,澳門的司法就顯得鞭長莫及了。另外,澳門結案速度非常慢, 案件的影響和法律後果時間間隔很長,法律後果的威懾力被時間淡化,不利於犯罪預防。政府、賭場協作預防。博彩相關的犯罪在賭場內發生的佔多數,因而加強政府與賭場的協作,無疑會對犯罪預防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利用賭場固有的保安監測系統檢查博彩活動,從中發現問題,防患未然。可疑賭客身份查詢,因為來澳賭博的內地貪官數量不為少數,但只要賭場人員認為其賭資巨大,身份可疑,便可及時上報司警局,避免洗黑錢等犯罪的發生。此外,要預防博彩相關的各項犯罪,還必須做到加強對博彩業的監控,提高澳門司法員警的司法品質和執法能力,加強此類犯罪危害的宣傳與教育等。三、澳門博彩業相關犯罪對內地的影響眾所周知,澳門特區與內地僅一關之隔,且開通“自由行”後,兩地居民的互相交流顯得更加便捷,這為澳門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條件,但同時也使犯罪的擴散更加便利。澳門博彩業犯罪對內地的影響主要有兩方面,一為社會方面的影響;二為經濟方面的影響。(一) 經濟方面的影響澳門博彩業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內地的遊客,回歸之前,澳門博彩業的客源主要是來自香港,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遊客,內地遊客的數量很少,但回歸後,特別是開放“自由行”之後,內地遊客的數量急劇上升。2003年至2006年的4年間,來自中國內地的遊客的增長率分別為 35.4%、66%、9.8%及 14.6%,而內地遊客佔澳門總遊客的比例一直超過50%,2006 年為55%。大量內地遊客把巨額的資金帶到澳門,促進了澳門經濟的蓬勃發展,但同時這也嚴重影響了內地的經濟發展。根據中國公安部的統計,每年透過境外賭博、網路賭博、聚眾賭博及地下六合彩等各種管道流失到國外的賭博資金超過6000億元,其中絕大部分資金進入
  • 9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了澳門賭場,這對內地的損失不言而喻。在這6000億元中,主要有兩個組成部分,一為官員的不法所得;二為民營企業家的創業資金。近些年來,嗜賭官員挪用公款來澳豪賭現象屢見不鮮。據統計,過去幾年,內地已有數十名官員或國企管理層因境外豪賭而被逮捕,輸的錢少則幾百萬元,多則逾億元。這種行為不但在群眾和職工眼中造成極其不良的印象,而且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對國有企業的發展以及政府部門的正常運作製造了很大的障礙。此外,最近江浙一帶的民營企業家來澳嗜賭成風,雖然其資金來源合乎法律依據,但其對賭博沒有任何節制,經常在一夜之間傾家蕩產,這就嚴重阻礙了民營企業的良好發展勢頭。(二)社會方面的影響眾所周知, 1999年回歸和開放“自由行”給澳門的經濟帶來了很大的發展,尤其是博彩業。但與此同時,經濟的發展也刺激了犯罪的轉變,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轉變就是犯罪地域上的轉變。回歸前,澳門的博彩犯罪主要集中在本地,少量輻射到香港地區。回歸後由於澳門與內地的聯繫增多,跨境犯罪日趨頻繁,疊馬仔去內地非法追數 19等不法行為頻繁發生,加上特區政府對澳門的黑社會犯罪實施高壓政策,有效抑制了黑社會在澳門的不法活動,不少黑社會組織為鞏固其利而開始向內地轉移,與內地黑社會性質組織勾結,勢力不斷膨脹,各種跨境的有組織犯罪也因此滋生。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周邊地區的社會安定。近年來,珠海市就發生了數起於澳門賭場和黑社會有關的刑事案件,最近的一起便是震驚國內的“8‧18”故意殺人案20。這已經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惕了。此外,澳門博彩業的相關犯罪對內地賭客的家庭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以高利貸為例,澳門的高利貸犯罪的對象絕大多數是內地賭客,而如此往往會造成賭客傾家蕩產的局面,嚴重影響了家庭的和睦以及社會的穩定。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賭博一般被認為是“利欲型犯罪”,它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社會危害性大 ,因而為法律所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285條也明令禁止賭博。但基於澳門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發展需要,我們應當以客觀、理性的眼光來看待澳門的博彩業,為其發展提供一個健康的環境。但同時,我們也要盡量減少博彩行業引發的各類犯罪活動,做好這些犯罪的預防工作,盡量讓內地犧牲的最少,讓澳門博彩業能健康發展,讓澳門的社會更加和諧穩定。註釋:1 1 98 2 年 5 月,澳門立法會通過了《澳門新博彩法》,規定把“賭博娛樂”一詞改為“幸運博彩”,並特別對詞意做了註釋:“凡博彩,其結果系不可預計,且純粹碰運氣者,概稱為幸運博彩。”2 番攤:中國古老的作莊賭博遊戲, 1 9 世紀後半期流行於美國西部。牌九:牌類娛樂用品。又稱骨牌。3 賭牌:即特區政府發給符合標準的娛樂公司的博彩經營許可證。4 根據“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統計資料, 20 06 年澳門博彩業收入增長 2 2% ,收入共計 55 9 億澳門元(合 6 9. 5億美元),超越拉斯維加斯同年 65 億美元的收益。5 電腦白鴿票:澳門流行的中式傳統賭博種類之一,由電腦攪珠抽出中獎號碼,故稱為電腦白鴿票。6 荷官:賭場的一線工作人員,直接坐莊,與賭客面對面,負責每張的賭桌的運作及秩序。7 自由行:“港澳自由行”的簡稱,指個人可以憑《內地居民往返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前往香港、澳門。8 劉守芬、黃少澤、汪明亮:《澳門反“黑”立法對策及其借鑒》,載於中國論文下載中心網站, h t t p : / /w ww. stu da .n et/ xing fa /0 611 01/ 15 38 361 8. ht ml , 2 00 6 年 11月 1 日。9 《澳門基本法》第 2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 0 王五一:《賭權開放的制度反思》,澳門:澳門理工學院, 2 00 5 年。1 1 黑手黨(M a fi a):起源於 1 28 2 年復活節的西西里起義,指許多有民族仇視主義的黑幫組織。1 2 上游犯罪:指產生用於洗黑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1 3 加拿大的《刑法典》第 46 2–31 節規定,作為洗黑錢罪犯罪對象的錢必須是“得自或者通過交易來自企業犯罪(en te rp rise cr ime)或者特定的毒品犯罪”;英國將洗黑錢的對象性犯罪限定為毒品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法國則將其限定為毒品犯罪和淫穢犯罪。1 4 黑數:即犯罪黑數,指實際已經發生但由於種種原因尚未納入警方記載的犯罪數量。1 5 大耳窿:據說這個詞出自香港,因為早期香港有些專門放高利貸的印度人,喜歡在耳朵上穿孔戴環,耳垂吃重下垂使耳洞看起來很大,就有人將這耳洞和債務的無底洞聯想一起,而創出“大耳窿”叫法。1 6 根據澳門司法警察局的統計, 20 0 5 至 2 0 06 年澳門高利貸犯罪數量一直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分別為 1 38 件及 106 件),因高利貸而被拘留的人數從 2 004 年的 47人增至 2 00 5 年的 56 人,增幅高達 1 9% 。1 7 白濤、韓錦光:《2 00 6 年澳門博彩年鑒》,澳門:東望洋出版社, 2 0 07 年。1 8 儲金局(葡文縮寫為 C EP)為澳門郵電司(葡文縮寫
  • 澳門博彩業引發的犯罪及其預防澳門研究10 0第47期為 CTT)的一個廳,具有貨幣信貸機構的性質,旨在輔助行政當局執行社會及房屋設備的政策,從事規定的屬銀行性質的業務。1 9 追數:即追討債款。2 0 澳門娛樂場一著名主持人為躲避債務,夫妻兩人在珠海慘遭殺害。參見註 1 7 。參考書目:1. 王五一:《世界賭博爆炸與中國的經濟利益》,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 年。2. 張亞維:《博彩行為》,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年。3. 甄進興:《中國反洗錢立法研究》,北京:東方出版社, 2000 年。
  • 10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對於地少人多,自然資源貧乏的澳門,如何維持可持續發展,如何達成社會和諧,筆者認為,關鍵在於教育。目前,特區政府似乎並沒有把教育放在首位,筆者認為教育對澳門的未來是最重要的,是重中之重!當務之急就是花大力氣,投巨資提高整個澳門市民的教育水平,這才是百年大計。這裏所指的教育不僅包括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更包括回歸教育、持續教育及社會教育等,最終形成學習型社會。二、澳門發展中的兩個問題及對策澳門回歸以後,經濟獲得長足進步,G DP年均增長率高達兩位數。在經濟發展亮麗的同時,也面臨一些問題。突出的有兩個:一是博彩業一枝獨秀,在周邊地區發展博彩業的時候,如何能保持可持續發展,引起有識之士的擔憂,於是提出產業適度多元化,以在未來保持可持續發展;二是貧富差距擴大,社會民怨積聚,所以政府提出構建和諧社會。關於產業適度多元的問題,各種各樣的答案都有,包括:發展會展業、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高科技產業、生物製藥、電影娛樂、甚至物流業等等。這些若能發展起來,都是很好的產業,但核心的困難在哪裏呢?不是資金,不是制度,是人才。沒有人才,甚麼產業也發展不起來。人才一方面要靠引進,另一方面,長遠來講,更要靠自己培養。培養人才,當然要靠教育。所以教育其實是澳門可持續發展的突破口,或根本點。關於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也有各種答案,包括:制定最低工資、限制外勞、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等等,這些不是沒有用,但是治標不治本。現在的澳門不是有人才而找不到工作,而是一方面收入較高的工作沒有合適的人才來做,另一方面,有些人又由於教育水平低下,而無法去做那些收入較高的工作,而不得不引進外部人才。貧富差距的背後是教育水平的差距,小學畢業生的收入普遍低於大學畢業生。要構建和諧社會,根本點要縮小教育水平差距,這也要求大力發展教育。所以,澳門要想維持可持續發展,實現適度多元,構建和諧社會,關鍵在教育。三、個人與家庭理解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對個人和家庭的重要作用不難理解,但談到整個社會的教育情況,不僅一般市民,許多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可能也並未真正認清。當然,即使對家庭和個人來講,對教育也可能存在一些誤解。所以讓我們先從個人和家庭談起。試想一個沒有甚麼祖傳家業,也沒有甚麼祖傳秘方,更沒有甚麼權勢的平民家庭子弟,若想日後變得富裕一些,地位高一些,最可靠的方法是甚麼呢?當然是受教育,學到一技之長,以後不管是做醫生、教師、律師、會計師、電腦技師等等,肯定比做售貨員、餐廳接待員、保安員收入要好。筆者絕對沒有職業歧視的意思;任何行業都是謀生手段的一種,無所謂貴賤高低,只是報酬有所差異罷澳門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突破口:教育李 略 **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副教授
  • 澳門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突破口:教育澳門研究10 2第47期了。但教育水平的巨大差異必然導致收入的差異。也許有人會舉出一些反對的例子,如李嘉誠小學沒有畢業卻成為華人首富,因此認為不一定要讀書。某程度上,這樣的情況確實存在,擁有高知識水平的富人不一定很多。但是在社會的總體來看,這些例子又佔多少呢?李嘉誠的成功是由許許多多有利條件促成的,而小學沒畢業可能只是他的一個不利條件而已,而且已經被成功克服,如果只是抓住這一點而爭辯不用多受教育,那是沒有意義的。要說明教育與收入的關係,更有說服力的證據是人均收入的比較:把小學畢業的人士的平均收入與中學、大學畢業的人士相比,這才是可靠的。對整個社會來說,小學畢業的平均收入基本上是低於中學畢業的,而大學畢業的,也高於前兩者。其實大多數家庭都明白教育對孩子的重要性,所以我們會竭盡所能,為孩子們提供盡可能好的教育機會。因為我們知道,有了好的教育,我們的孩子在未來的競爭中,就會更有優勢,就會更有可能擁有一份體面、穩定、高收入的工作。四、社會層面對教育的重視不夠同樣的問題來到社會層面,我們卻似乎不那麼明確了。至少我們沒有那麼竭盡所能,為我們整個社會的下一代提供盡可能好的教育機會。說對個人和家庭來講,良好的教育還不一定能保證孩子們一定能擁有一份體面、穩定和高收入的工作,從而為幸福生活打下堅實的基礎,因為還有太多的個人因素可能影響到結果,比如性格、機遇等等;但對整個社會來說,良好的教育卻一定能帶來持續的發展和繁榮穩定。這是不言而喻、勿庸證明的。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大部分人口只有小學畢業程度的社會能比一個大部分人口均為大學畢業程度的社會更富裕、更繁榮。五、高教育水平導致高收入水平事實上,高教育高薪資在各國均為一不爭的事實。雖然暫時沒能找到澳門的相關資料,但美國和台灣的數據非常清楚。對美國來說,1970年的時候,25歲到34歲的大學畢業生的平均收入約是同齡的高中畢業生的 1.4倍(其中男性是 1.38 倍,女性是 1 .42 倍),到了 1999年,這個比例達到了1.6倍(其中男性是1.62倍,女性是1.60倍),差距不可謂不大。表1 美國大學收生率及大學與中學畢業生收入比例項目大學收生率( % )大學畢業生與中學畢業生平均收入比例 *年份 男 女 男 女1970 55.2 48. 5 1.38 1. 421980 46.7 51. 8 1.19 1. 291990 57.8 62. 0 1.48 1. 591999 61.4 64. 4 1.62 1. 60* 年齡為 25 –34 歲,以全年工作統計的全職人士。資料來源:US Depar tm ent o f Educ ation , Digest o f E duc at ion S ta tis -tic s 2000(W as hington DC: US Depar tm ent o f E ducat ion ,2001), Tab le 185; US B ureau of the Cens us, Money Incom eof Fam i lies and Pers ons in the Uni ted St at es , Curr ent Popu-la tion Repor ts P –60, no. 66 ( Tab le 41), no . 129 ( Tab le 53),no . 174 ( Tab le 29), no . 209 (Tab le 9).如果說美國的社會距離我們太遠,那麼同是華人社會的台灣,也是學歷越高,收入越高。 2003年25歲至34歲的台灣大學生平均收入是高中畢業生的1.3倍左右。表2 台灣大學與中學畢業生平均收入比例(年齡25- 34歲)年份 男 女1977 1.24 1.261981 1.26 1.381985 1.20 1.441990 1.23 1.461995 1.18 1.382000 1.21 1.412003 1.26 1.37資料來源:台灣行政院主計處:《2003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台北:行政院, 200 3 年。隨 年齡的增加,差距也越來越大,美國的數據非常明顯:21歲時,大學畢業生的年收入大約是 2.8萬美元,高中畢業生的年收入大約是 1.8萬,相差1萬美元;到50歲時,大學畢業生的年收入達到了 7.5萬美元,而高中畢業生的只有不到4萬美元,相差達到了3.5萬美元,其差距擴大了2 .5萬美元。
  • 10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圖1 美國全職人士(男性)全年平均收入比較(1991)圖2 台灣男性工作人士平均月收入比較(2003 年 5 月)資料來源:台灣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報告(中華民國 9 2年 5 月)》,台北:行政院, 2 003 年,表 5 2 。台灣也是如此,15至24歲時,大學生和高中生的收入差別很小,到65歲或以上時,大學畢業生的月收入達到了近 7萬5千新台幣,而高中畢業生的月收入只有大約3萬元新台幣,相差了一倍多。六、教育促進和諧發展與適度多元全社會的良好教育還能帶來另外一個好處,就是和諧發展。現代社會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教育水平的不平等,澳門的貧富差距,背後也包含 教育水平的差距。現在的澳門,一個大學畢業生是不愁找不到一個收入較高的工作的。只有低學歷,無技術特長的人,才很難找到有較高收入的工作。如果全社會都能把教育搞好,澳門的和諧發展不難實現。當全社會都有良好教育時,我們會擁有各式各樣的人才,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等,配合以合適的制度鼓勵,我們的人才自然會去創新發展,我相信適度多元的產業發展更容易實現。畢竟,這一目標僅僅靠政府單方面大力推進是不可能有甚麼大的成效的。因為我們首先要有多元化的人才,然後才能有多元化的發展。多元化的人才短期可以靠引進,長期來講,根本上還是要靠教育。七、澳門現時教育支出不足回歸以後澳門的教育支出有了較大的增加,尤其是實施了 15年免費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考察現在澳門的教育支出,相比經濟發展並不足夠。有學者對比了2000–2004年兩岸四地的教育投入,發現澳門是最低的,甚至低於經濟水平遠遠落後的中國大陸,這是匪夷所思的。 1(表3)表3 兩岸四地教育投入比較年份項目2000 2001 2002 2003 2004公共教育開支佔澳門政府總公共開支百分比13.9 16.1 16.3 15.2 14. 0公共教育開支佔 GDP 百分比3.7 3.0 3.1 2.9 2.3公共教育開支佔香港政府總公共開支百分比22.9 22.0 23.3 23.2 22. 9公共教育開支佔 GDP 百分比4.1 4.2 4.4 4.6 4.3公共教育開支佔台灣政府總公共開支百分比19.18 18.02 19.14 18.52 18.28公共教育開支佔G DP 百分比5.57 6.10 6.14 6.20 6.07公共教育開支佔大陸政府總公共開支百分比13.80 14.31 14.76 14.68 14.90公共教育開支佔 GDP 百分比2.87 3.19 3.32 3.28 2.79資料來源:林發欽:《還富教育,投資未來──澳門教育投入不足淺探》,載於澳門公民網, h t t p : / / w w w .m ac auc i tiz en. org / ?ac tion- v iewnews - i tem id- 159,2007年。表中資料的原始來源為:中國教育部歷年公佈的《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200 0–20 04 年)、台灣地區教育部網站、香港新聞處歷年出版的《香港年報》(200 0–200 4 年)、澳門教育暨青局出版的《澳門教育數字》。香港的財政年度為每年 4 月至翌年 3 月。年收入(千美元)大學畢業大學(未畢業)高中畢業高中(未畢業)月收入(新台幣) 大學或以上高中(職中)初中或以上
  • 澳門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突破口:教育澳門研究10 4第47期澳門2005年的資料只是提高了一點點:公共教育開支佔政府總公共開支百分比是14.1%,佔本地生產總值百分比是2.4 %。 2與國際情況比較來看,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7年全球教育摘要》的資料,發達國家公共教育支出佔G DP比重高於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比重也越大。2004年公共教育經費佔G DP的比重世界平均為4.4 %,北美和西歐為 5 .6%,而澳門2004 年僅為 2.3%, 2005年也只是 2.5%,不僅遠低於發達國家水平,甚至還低於世界平均水平。 3所以澳門需要大力加大公共教育的開支。八、出現有利時機現今正是澳門大力推進教育全面發展的大好時機。一方面政府有大量的盈餘,2007年的財政盈餘超過200億元,政府有足夠的本錢來發展教育,為澳門的未來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筆者認為澳門現在也很難找到比教育更好的投資管道,從長期看,這個投資幾乎是一本萬利。關於這一點,其實古人已經有清醒的認識,春秋戰國時期管仲指出“一年之計,莫如樹穀;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一樹一獲者,穀也;一樹十獲者,木也;一樹百獲者,人也。”4現代經濟學的人力資本理論,也強調人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特殊作用,認為提高人力資本水平是刺激經濟增長、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豐裕的根本所在。 5一般社會制約教育發展的經濟結構問題、就業問題等6,在澳門並不存在。澳門已經是以服務業為主,失業率非常之低,可以說是全民就業。面對的是勞動力短缺,人力資源短缺,社會需要更多的人才,為此不得不不斷地引進外部人才。所以更應該加大力度發展教育。相對於其他一般國家,由於澳門不需要軍費開支,所以我建議一般國家佔GD P中2.6%左右的軍費開支7,在澳門完全可以以同樣的比例用於教育。筆者甚至建議,由於澳門經濟的飛速發展,政府盈餘充足,可以在正常教育支出的基礎上,大大增加有關教育的經費,力求在較短的時期內,使澳門的教育有一個質的飛躍。當然發展教育僅僅靠錢是不足夠的,還要有人員的培訓、制度的改革等等,但轉變觀念、增加開支是第一步。由於篇幅所限,其他的相關問題將在後續的文章中討論。總括而言,維持澳門繁榮穩定、可持續發展,實現適度多元,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在於大力推進教育。註釋:1 林發欽:《還富教育,投資未來──澳門教育投入不足淺探》,載於澳門公民網, ht tp :/ /w ww .m aca ucit izen .org/ ?a ct ion -vie wne ws- ite mid -1 59 , 200 7 年。2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 00 6 教育數字》,澳門:澳門教育暨青人局, 2 0 07 年,第 9 頁。3 UN ESC O I nstitu te f or Statistics, Globa l Education Digest 2 007(Mont real: U IS, 2 007 ), p p. 8–9.4 《管子‧權修》。5 付泳、郭龍:《人力資本理論問題論析》,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 2 0 0 5 年;李建民:《人力資本通論》,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1 9 99 年。6 李濤:《人力資本投資與城市競爭力》,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 06 年;沈利生、朱運法:《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分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 99 年。7 羅敏:《國防經濟學專家從全球視野預測中國國防費走勢》,載於《科學時報》, 20 0 8 年 3 月 1 2 日。參考書目︰1. McConnell, C. R., Brue, S. L. and Macpherson, D., Contem-porary Labor Economics (7 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Irwin, 2006).
  • 10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早在2008年3月6日,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在參加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台灣代表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的會議時表示: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是兩岸同胞共同的迫切願望,大陸方面就“赴台遊”的準備工作進行順暢,儘管陳水扁當局給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設置了政治障礙,導致大陸居民赴台旅遊至今未能實現,但兩岸旅遊業者的溝通仍在進行。 5月,台灣政局變化。7月初,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終成事實,真所謂“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歷史潮流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事實上,近年來兩岸旅遊業界保持 良好的合作交流關係。2006年,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台辦聯合頒佈了《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此後,大陸方面成立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台灣方面也成立了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兩家民間性旅遊組織開始進行對等交流。秉承 “雙向互動、管道暢通、機制健全、有序發展、相互扶持、合作共贏”的方針,海峽兩岸旅行業聯誼會和海峽旅遊博覽會也作為兩岸業者的交流平台發揮了突出作用。邵琪偉還特別指出:兩岸旅遊資源互補性很強,兩岸民眾對雙向旅遊交流的願望很強烈。“台灣旅遊資源豐富,具備多樣性。兩岸深厚的歷史淵源對大陸遊客具有獨特吸引力。”同樣,西岸大陸的旅遊資源對台灣同胞也具有極其強烈的吸引力。有統計表明從1987–2007年底,台灣居民來大陸累計超過470 0 萬人次,是台灣地區人口總數 2300 萬的兩倍多。大陸居民赴台灣累計超過163萬人次。2007年台灣居民來大陸超過 462萬人次,同比增長 4.9%;大陸居民赴台近23萬人次,同比增長 10.7%。1旅遊交流是經濟發展與相互交流的邏輯結果。海峽兩岸的經濟互補已是不爭事實,為此,在海峽兩岸經濟區應該建立經濟合作的“2 21工程”(即建立閩、粵兩省,和港澳兩特區,同台灣之間的緊密型的合作探索)計劃。“ 221思維”最早是澳門學者楊允中於2005年初針對“泛珠三角”計劃而提出的,近幾年來受到越來越多兩岸四地專家學者的認同與支持。旅遊“ 221互動工程”在台灣當局設置的政治障礙一旦被衝破後,自然水到渠成提上議事議程。旅遊“211互動工程”除了技術層面的互動合作外,更應該從高深的層面建立起互動、互補的框架,這就是區域旅遊文化的互補聯動。文化體驗已經在人們的旅遊動機中表現得越來越強烈,據世界旅遊及旅行理事會(WTT C)的調查統計,它已經躍居五大旅遊動機之首位。 2與之相適應,各區域的旅遊產品開發也正在從“外在型”向“內涵型”轉變。所謂內涵,就是要體現旅遊的靈魂──文化。文化是旅遊者的出發點和歸宿。而文化的本質在於創新,在於突出特色。在旅遊業中,沒有文化的景觀是沒有吸引力的,而文化沒有特色,其旅遊發展就會缺失可持續的勢能。分析海峽兩岸各區域旅遊文化特色,就是為各地的旅遊發展找準方向,為區域合作構建和諧發展局面。我們曾從地域色彩角度將泛珠三角旅遊文化特色大致以四大類色彩來劃分:廣西、雲南、貴州是以海峽兩岸 221 旅遊互動前的文化分析胡幸福 ** 廣州大學旅遊學院教授
  • 海峽兩岸221旅遊互動前的文化分析澳門研究10 6第47期山水文化為主的“綠色”;江西、湖南、四川是以歷史人文為主的“紅色”;福建、廣東、海南島是以海洋文化為主的“藍色”;香港、澳門則是以商業文化為主的“金色”。如果從海峽兩岸221地域來看,都屬於藍色的海洋旅遊文化範疇。當然,在這大致的色塊中,各省區又有 自己的文化特色。各個色塊之間同時又存在交叉浸潤的現象,這都是“調色板”效應的自然現象。但作為一個區域的旅遊發展來說,重點是要找出自己最鮮明、最獨特的文化色彩,同時還要注意與周邊區域的文化互補與聯動,才能實現本身價值最大化。二從目前來看,海峽兩岸旅遊“221互動工程”雖然還沒有在文化層面形成共識,各省區在確立自己的旅遊文化特色時還沒有自覺建立起互補聯動的意識,但也在不自覺地向這方面發展。(一) 福建旅遊文化特色福建有著名的武夷山,是中國4個擁有世界“雙遺”殊榮的景區之一。但福建卻以閩台文化作基調,打造涵括閩台港澳兩岸四地的“海峽旅遊文化”,使之成為區域旅遊文化的特色。在福建看來,福建處於海峽西岸,其地域文化在形成過程中經過中原文化的傳入、海外文化的衝擊、台灣文化的交融等,表現出極大的融合力和相容性。從海峽東岸看,施琅統一台灣後,福建移民大量入台,台閩文化日趨融合,形成了一個共同文化區域。台閩文化因之而成為中華文化的亞文化圈,形成相對獨立的歷史文化類型,有 鮮明特色。在這個基礎上挖掘出閩台自成一家的區域文化內涵,形成海峽旅遊文化是順理成章的優勢。福建方面還進一步認為,海峽旅遊文化的核心理念是“和諧”。因之將“和諧旅遊”作為福建旅遊形象主題詞。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即將旅遊變成三個過程:一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過程;二是人與社會互動的過程;三是人的心態平復和心理和諧的過程。這個理念最能喚起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心理共鳴。在海峽旅遊文化的思維觀念和價值取向引導下,福建旅遊發展的具體方略是:通過“前瞻性地、高起點地、大手筆地完成海峽兩岸旅遊區域合作規劃,突出閩港澳台兩岸四地旅遊世界的合作……形成獨具魅力的海峽旅遊特色。”3實施的措施是:在省內構建“五區兩帶”的發展格局,向外則加強與長三角和珠三角兩大旅遊區的對接,與台港澳結盟。2005年,福建省旅遊協會就與台灣6大旅行同業公會、香港旅遊業議會、澳門旅遊局簽署了《海峽旅遊區域協會備忘錄》。從福建至今的舉措看,閩台是海峽旅遊文化的主體,港澳因其特殊地位被拉入到其體系之內,廣東則是被遊移於這個旅遊文化體系之外的。雖然在海峽兩岸經濟區有個“ 221工程”,但區域旅遊發展戰略與區域經濟發展戰略不總是同步的,而文化則更有其獨立性和滯後性。4(二) 廣東旅遊文化特色將廣東歸在藍色海洋文化板塊,從歷史、從地緣看也說得過去,但從現實看則有點勉強,因為廣東沒有很好地開發和發掘這個特色。廣東早幾年號稱中國旅遊三分天下有其一,事實也確實如此。到現在為止廣東的旅遊收入旅遊創匯基本是佔全國的 1/4強。廣東毗鄰港澳,每年入鏡人數約佔全國的 80%。廣東的旅遊曾經創了許多全國旅遊的第一:第一個引進的中外合資的酒店、第一個引進外商投資的酒店、第一個開展了港澳遊,第一個開展了出境遊,第一個開展了港澳自由行,廣東的旅遊對全國的旅遊發展起 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面上看,廣東的旅遊確實非常精彩的,但要問廣東的旅遊文化特色與旅遊輝煌成就的關係,就出現尷尬局面。說起來,廣東的旅遊資源無論是自然的還是人文的都還算豐富,但旅遊發展20多年來,卻一直被人們認為“沒文化”。這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資源雖然還算豐富,但知名度不高;二是經濟快速發展產生的暈輪效應影響了對文化的認識和建設。所以,當周邊省區都把旅遊當回事來抓時,廣東的旅遊可謂在慶功宴中聽到了四面楚歌。紅色文化旅遊,不能與江西、湖南攀比;綠色山水旅遊,不能與廣西桂林相比;藍色濱海旅遊,有海南島站 上風;金色商務都市旅遊,港澳是當仁不讓;人文歷史旅遊,敵不過湘川文化;民俗風情旅遊,難望雲貴項背。多少年下來,廣東的旅遊始終是在漫無目標中漂浮。沒有文化定位,就如同沒有靈魂附體。雖然年年遊人如織,但都是過客匆匆,留不下遊
  • 10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客。放眼下一輪旅遊的發展與競爭,危機感開始凸顯出來,廣東開始考慮必須在藍色板塊中,在海峽兩岸互動中樹立起有自己特色的旅遊文化。當代廣東的名氣是受惠於改革開放。 20 多年來,人們到廣東看甚麼?就是看廣州、深圳、珠海三個改革開放的視窗,看廣東的蓬勃發展,看中國的未來。但要把這些從文化的高度概括出本區域旅遊文化的特色,卻相當不易。況且廣東也不僅僅就是這三個城市所能代表的。2001年費盡心思推出了“活力廣東”5這個還別致的旅遊形象主題詞,但仍然沒有改變人們視廣東“沒文化”的偏見。也許“活力廣東”太文人化了,太抽象了,一般群眾很難理解“活力”所表達的具體指向。正如人們不能號召說:讓我們去廣東看活力。主題詞抽象的根本原因是自己所代表的旅遊文化特色還沒定準位。為了扭轉“沒文化”的頹勢,2005年,廣東省以政府行為推出了一場熱鬧的“國際旅遊文化節”,20 06年繼續舉辦。官方的目的就是想通過旅遊文化節,從旅遊這個角度對廣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土族少數民族文化,以及海洋文化,這五個方面來深入研究廣東旅遊的特色,還特別提出要在旅遊節打出廣府風、客家情、潮汕韻、南海潮、百越神,通過這五大風情來詮釋活力廣東。也有人提出要將“嶺南文化”融於到廣東旅遊文化的特色中。看來,廣東要凝練出自己的旅遊文化特色還要花大的力氣。因為文化特色是需要發掘,而不是“做”出來的。其實,有 開風氣之先的廣東完全有條件挖掘出一種全新的旅遊文化。讓遊客感覺來廣東旅遊和去別的地方旅遊不一樣。不僅是風光的不同,也不僅是當地文化的不同,而是旅遊感受上的不同。(三) 香港旅遊文化特色香港是國際都會,這是不爭的事實。“購物天堂,娛樂之城”是其旅遊文化的兩大基點。然而,這個聞名於世的國際都會是個歷史的怪胎,其“購物天堂,娛樂之城”是在殖民歷史長河中浸潤 殖民文化色彩長成的。故有人說“英國殖民過程已消滅了香港人對本土文化的認同及文化自信……香港人的人文積累餘下的就只有那個殖民時期的奮鬥,由漁港變成現代國際都會的故事。”6基於這種背景,香港旅遊文化特色就表現出帶西方殖民痕跡的“商都旅遊文化”。其核心是“好客文化”。香港旅遊發展局推出的旅遊形象主題詞是;“香港,樂在此‧愛在此”。為此,香港除了每年舉辦“香港購物節”、“香港繽紛冬日節”以及春節特別節目外,還花力氣於2005年引進了迪斯尼樂園。還在全港推行“優質旅遊服務”和“旅業英才實習計劃”。這是由港府掏腰包“為參加者提供系統的訓練和實習機會,以培養好客文化”。所謂“好客文化”,通俗講就是要做到笑臉相迎有錢的遊客。 2006年是香港自定的“精彩香港旅遊年”,在個人遊中,香港提出重點要為家庭遊客和商務遊客提供“優質旅遊服務”,“因為這兩個遊客群具備更加可觀的消費能力”。香港作為一個特殊的亞文化區,是典型的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交融點。做得好,會產生雜交優勢,做得不好,則是染缸效應。今年內地香港旅遊出現衰相,就在於其旅遊文化的核心是“好客文化”,而沒有強調誠信為本。好客能夠笑臉盯 遊客的錢袋,而漠視遊客的心情。雖然迄今香港已有超過 6000間商舖獲得“優質旅遊服務”認證,但針對內地遊客的矇騙、欺詐、宰客等醜惡現象仍層出不窮 7,以致2006年 10月黃金周赴港遊客較往年少了 30%。港府受1480億港元和36,000個就業機會的商業誘惑,引進迪士尼,原想盤滿缽滿地大賺內地遊客一把,卻因它的傲慢而終究不如人意。香港終究在中國,中國人不一定看到迪士尼三個字就忙不迭地掏腰包。專欄作家黃瑛琦就曾提問:迪士尼“它除了在香港賺錢外,會否盡社會責任,回饋社區?”我們“可以張開雙臂迎接迪士尼,可是,擁抱過後,是否以前屬於我們的文化歷史都要一概讓路?”8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香港旅遊文化定位的失當之處。香港看到了自己的弱勢,開始尋找新的出路,最近出台的方略是:近鄰深圳,遠交湖南。他們發現,以深圳新興移民城市文化和香港中西交融文化為內容的旅遊產品具有強大的組合優勢,尤其是作為世界上惟一一個跨越兩種社會制度和具有兩種不同旅遊文化的綜合旅遊區域,以及極為方便的陸路交通,均具有無比的吸引力。而湖南的人文風景和歷史底蘊是對香港旅遊資源空白領域的最好補充。為此,香港正在精心打造“一程多站”的旅遊新線路。這也是一種文化互補。隨 香港旅遊新發展,其旅遊文化特色將有新的內容,同時也要考慮其旅遊形象主題詞要做新的表述。
  • 海峽兩岸221旅遊互動前的文化分析澳門研究10 8第47期(四) 澳門旅遊文化特色澳門從一個荒蕪小半島成為今天一個國際化的都市,400多年歷史沉澱下來的澳門文化呈現出以中華文化為主,相容葡萄牙文化的共融色彩。使澳門成為很有特色的旅遊城市,光“澳門歷史街區”一份世界遺產就充分奠基了其深厚的旅遊文化底蘊。然而,事物不總是按常規展現其特色,幾十年來,澳門國際旅遊都市的知名度不是來自它獨特的歷史文化,而是博彩娛樂。因之它的旅遊業結構十分單一,它以“東方的蒙地卡羅”招徠天下遊客。博彩業的風頭掩蓋了澳門其他旅遊資源的鋒芒。“博彩旅遊文化”成為其耀眼的特色。“文化傳承,中西交匯”的形象主題詞往往被人們忽視。博彩旅遊文化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能吸引世界豪賭的遊客,大把的金錢刺激了澳門的經濟;另方面它又阻斷了數量可觀的觀光遊客和休閒旅遊者的腳步。“除了去參與博彩,澳門其實沒甚麼好玩”9,這是目前人們對澳門的普遍評價。品牌已經做成這樣了,澳門也只有因勢利導,將特色做透。才能維持長期發展的態勢。這就要將博彩與大旅遊結合起來,擺脫單一的博彩形象。從澳門近來的動作看,出路有兩條:一是外聯;二是內變。外聯,2006年初,澳門主動與內地的中山、珠海聯姻攀親,共同打出了一個“中珠澳──大香山旅遊”的文化概念。以弘揚共同的香山文化為宗旨,意在以文化為先導,對區域內旅遊資源進行重新包裝與整合,提升區域旅遊競爭力。內變,就是要把澳門從“東方的蒙地卡羅”變為“東方的拉斯維加斯”。為此,首先由政府出面引導,將賽馬、賽狗等活動由傳統的賭博項目演變為社會性的運動項目。其次是大打旅遊文化牌,推出了澳門國際音樂節、澳門藝術節、國際煙花節、澳門荷花節、國際龍舟節、動感亞洲自我挑戰越野、“2006澳門世界遺產年”等一系列文化活動。其三是興建了一批新的旅遊景點和文化設施。其最終目標就是要將澳門建成為集博彩旅遊、國際會展商都旅遊、休閒旅遊為一體的國際化旅遊名城。使“文化傳承,中西交匯”的旅遊地形象將名副其實。至於新的旅遊文化特色的表述則還須斟酌。三從以上分析,可以結論出如下幾點:海峽兩岸各省區突出自己小區域的旅遊文化特色的基礎上共同構建起海峽兩岸大區域和諧的旅遊文化是十分必要的。實踐證明,凡是旅遊業發展真正興旺的省區,莫不以旅遊文化取勝,尤其是其特色定位要準確。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點睛工程。抓準了會給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帶來巨大效益。未來旅遊的競爭,主要是旅遊文化方面的競爭,其焦點就是打特色牌。目前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就是“申遺”,從長遠看,還得要有強有力的文化建設與創新。如旅遊大省廣東,已很有領悟,為做成旅遊強省,正在緊鑼密鼓地“申遺”,正在建設文化大省,希望以特色文化吸引遊客。打造旅遊文化除了競爭還需要和諧,區域旅遊文化建設要揚長避短,區域間旅遊文化要以己之短融人之長,以四兩撥千斤,達到共贏目的。省區聯動才能獲得共贏。總之,區域旅遊文化的建設就是要在更高層面上為旅遊者打造更適合其需要的旅遊平台。這個平台越大越好,層次越高越好。這就要求我們不僅突出每個省區區域內旅遊文化的鮮明特色,同時也要為海峽兩岸旅遊文化的和諧建設與共同發展做好準備。註釋:1 《邵琪偉:台當局為“赴台遊”設障礙 溝通仍在進行》,載於中國台灣網, ht t p : // w w w .c hi n at a iw a n. o rg /xwzx/dlzh sh /20 080 3/t 200 803 07_6 008 04. htm , 200 8 年 3 月7 日。2 沈軒:《天府之魂──科學發展觀指導四川旅遊業發展的實踐》,載於《四川日報》, 20 06 年 8 月 21 日。3 黃曉炎:《借助“九八”平台打響“海峽”品牌》,載於《福建日報》, 20 0 5 年 9 月 8 日。4 關於海峽區域經濟政治合作的“2 2 1”概念,參見楊允中:《海峽區旅遊振興與“二二一”思維導向》,載於《澳門研究》,第 31 期, 200 5 年,第 52–56 頁。5 許靜:《廣東旅遊猛打“文化牌”》,載於《羊城晚報》, 20 05 年 1 0 月 8 日。6 常晟、沈威風:《香港迪士尼衝擊波》,載於新浪財經網, h t t p : / / f i n a n ce . si n a . co m. cn / re v i e w / o b s e rv e /200 509 05/ 170 519 430 07.sh tml , 2 005 年 9 月 5 日。7 《赴香港遊當心四大陷阱》,載於新華網, h t t p : / /
  • 10 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n ew s. xinh ua ne t .co m/ tra vel /2 00 6-0 7/ 3 0/ con t en t_ 48 95 59 0.h tm , 2 00 6 年 7 月 3 0 日。8 同註 5 。9 《澳門下一站:東方“拉斯維加斯”》,載於《南方都市報》, 2 0 04 年 6 月 3 日。
  • 從信文結構看澳門中學生之禮貌意識澳門研究11 0第47期一、引言現代社會,“禮貌”是必不可少的。人與人之間就是通過“禮貌”的表現來達至相互和諧。日常交際中除了通過對話來溝通外,書信也是溝通的主要途徑。怎樣才能從信文中體現出發信者對收信者的尊重?我們可以從信封、信瓢的格式及措詞 手。據澳門大學中文系鄧景濱教授對傳統信文格式的歸納分析,信文結構主要分為四大部分:文首、正文、文尾及附件。信文每個部分均具備不同的組成要素,有些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為了體現禮貌(尊重或謙虛)而應適當使用的;有些是可用可不用的。(表 1)對信文各部分的運用適當得體,是“禮貌原則”的體現。本文試以現今青少年在信文結構上能否體現“禮貌原則”作為探討的核心,選取 2007年澳門大學入學試中文卷中的應用題目──“致澳門特別行政長官的一封信”,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100份學生答題卷,通過對其進行定量分析,以達到此文的預期目的。二、試題之定量分析2007年澳門大學入學試中文卷有關應用文的試題共有兩條,一為作文題,二為選擇題。本文之分析對象設定為作文題“致澳門特別行政長官的一封信”。選取作文題為調查對象的原因是作文題為綜合性的題目,可以全面考核學生應用文運用之能力,不論是格式或措詞。本文擬從信文格式的四個部分(文首、正文、文尾及附件)進行分析。(一) 文首部分寫作情況對文首格式的分析包括如下五個方面:行款、敬詞、尊稱、提稱語、標點。(表2)從信文結構看澳門中學生之禮貌意識林詩敏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中文系語言學碩士研究生表1 信文結構主要部分 組成要素 必要性 *敬詞 ○姓名 ※文首 稱謂 ○提稱語 ○啟事語 ○開首語 ○主體文 ※正文 結束語 ※祝頌語請候語(祝語) ※安好語(頌語)署名謙語 ○文尾 姓名 ※啟告語 ○日期 ※補述附候附文 附致語附問語附件註: * ※代表必不可少;○代表應適當地使用;沒有標記代表可用可不用。
  • 11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表2 文首定量數據統計情況 人數頂格 90行款情況 空兩格寫 7缺文首 3沒有使用 23尊敬的 45敬詞情況 敬愛的 15親愛的 14缺文首 3沒有使用 4特首 18閣下 3尊稱情況 先生 27長官 44長官閣下 1缺文首 3沒有使用 90台鑒 3提稱語情況 鈞鑒 1大鑒 1台啟 2缺文首 3沒有使用 13冒號 81標點情況 逗號 1缺標點 2缺文首 3能正確處理文首中各要素的考生比率頗高。如行款應頂格寫,正確人數高達 90%;懂得運用敬詞的人數超過 70%;使用尊稱的人數超過 50%;提稱語是文首各要素中運用人數最少,只有 2例;有超過80%的考生清楚文首末應用冒號。以上是文首各要素能正確使用的概述,接 就各個要素使用不當之處作出淺析。1. 行款中文行款格式是“右尊左卑”(直式書信)及“左尊右卑”(橫式書信)。考生在答題卷中表現所見,大部分學生都明白“左尊右卑”的傳統習慣,且能頂格寫出上款。當中只有7人以起段空兩格的方式表述,相信此少數考生主要是沒有留意該考題是以一封信的形式來考核,與一般寫作應有區別。2. 敬詞敬詞顧名思義是表示尊敬的詞語。在 100個考生中,有 23人不用敬詞,45 人用“尊敬的”, 15人用“敬愛的”,1 4人用“親愛的”。考生深知寫信的對象為澳門行政長官,市民與行政長官階級有別,故尊敬之語不可少,無論是運用哪一種敬詞。從此數據得知,考生們清楚知道在收信人姓名前應加上尊敬的詞語,表示對其之敬意,具有禮貌意識。3. 尊稱尊稱是對收信者的一個尊敬稱呼,在文首如直呼收信者之姓名會顯得不敬,最普遍用的是“先生”或“小姐”,對一些特別人士可加上其職稱等。該書信之對象當然屬特別人士,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最高領導人,據數據可知,考生多用“長官”稱之,次之為“特首”,正確使用人數尚多。4. 提稱語大部分考生不習慣使用提稱語。不用提稱語的比例高達 9 0% ,而使用提稱語的考生只有 10% 。在10%的考生當中,有9人對提稱語的概念不很瞭解,使用了“台鑒”、“大鑒”等,此等詞多用於平輩,要表示對上級或有權力的人的尊重應用“鈞鑒”一詞。更有甚者,錯把“台啟”此等寫在信封的啟封語作為提稱語。這些現象都足以顯示現今考生對傳統提稱語認知不深,有待加強。5. 標點標點看似不重要,實質有其重要作用,冒號有承上啟下的意思,表示說話內容的開始。在文首句末使用冒號,有提起全文內容的作用。有些考生誤用逗號,可能受到英文書信的影響。在整個文首部分,最能體現“禮貌原則”的要素是敬詞、尊稱及提稱語,綜觀100個考生對三者的使用情況還算不俗,尚能體現出禮貌之意,尤其是敬詞和尊稱,至於提稱語的使用情況不理想,筆者猜測可能是考生不理解提稱語作用,以為前面用了敬詞及尊稱已經足夠,建議在應用文教學中加強此項要素的講授。(二) 正文部分寫作情況對正文格式的分析包括如下五個方面:起段、段距、挪抬、結束語、祝頌語。(表3)1. 起段一般高中畢生對於作文格式並不感到陌生,如起段要空兩格,段距不需隔行等等。當他們寫信時,這種固有的作文格式自當能正確應用。如表 3中“起段”項的正確(即低兩格)比例高至 99%,只有一人在起段時低八格,此屬特例,也是不應該出現的情
  • 從信文結構看澳門中學生之禮貌意識澳門研究11 2第47期況。2. 段距“段距”項之正確使用情況亦為樂觀, 100個考生裏有 98 個知道段間不需隔行,此亦說明了“起段”、“段距”的運用對大部分考生而言已是根深柢固的習慣,而且是正確無誤的知識。3. 挪抬在文中要對收信者表示尊敬可使用挪抬。根據數據顯示,只有一位考生使用挪抬,且正確無誤。數量少可能因為抽樣之試卷只有100份,得出之數據略有偏差,但並不代表我們能忽視此現象,反而可以從此一例推測現在的應考者比前更加注重書信的格式、用字等,也算是好的開始。4. 結束語有60%的考生沒有結束語概念,只有35%的考生懂得使用結束語。使用結束語的考生都沒有使用傳統的結束語,如“耑此”、“耑此奉函”等;而使用“現代式”的結束語作結尾,如“感謝你抽空閱讀此信”、“以上為本人之意見,望接納”等。這也是適應時代發展的一種表現,值得鼓勵。5. 祝頌語祝頌語的格式層出不窮,千奇百怪。祝頌語一般可分為祝詞及頌詞兩部分,前者出自寫信人,後者的對象為收信人,應對收信人表示禮貌,故頌詞要頂格(即平抬)。本人在數據統計的過程中粗略記下了以下六種常見的錯誤格式。(表4)表4 祝頌語格式錯誤統計格式類型例子(“□”代表空格)祝詞前空不正確(兩個空格以上) □□□祝祝詞頂格,頌詞空格不正確祝□□□□□身體健康祝詞與頌詞同時頂格祝身體健康祝詞與頌詞同行 祝身體健康祝詞與頌詞空格數目一樣□□□祝□□□身體健康沒有祝詞,只有頌詞 □□安康祝頌語格式不當可從正面與負面兩方面觀之。正面為我們欣喜現在大部分高中畢業生都知道在書信文尾應有祝頌語,以表示對收件人之尊重及祝福。格式不規範說明了考生只憑感覺書寫,對於正確之格式並不在乎,只要能表達出祝福語即可,我們相信考生出現格式 、 、 、 、 的情況,是因為他們根本不清楚在頌語頂格是對收信人的尊重,根本不理解祝詞與頌詞所蘊含的“禮貌原則”;如能認知其當中的“真義”,相信錯誤格式亦會隨之減少。此部分的統計,結束語和祝頌語應該是我們多加注意的地方。大部分考生對書信格式有自己的一套理解,可以說是一套簡單的理解。他們知道甚麼地方應寫甚麼內容,可是在措詞方面就不太會運用,只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一般”不是對其運用情況優劣而言,而是對象而言,考生們只用那套簡單格式“闖天下”,如收信人身份有變,是一個比自己輩份高、位高權重的收信人,一般措詞會顯得不體面,有違“禮貌原則”。因此建議在應用文教學中多講授一些專用術語或詞語,好讓他們再遇到不同的對象能使用不同的相應詞語。(三) 文尾部分寫作情況對文尾格式的分析包括如下四個方面:謙稱、姓名、啟告語、日期。(表5)1. 謙稱謙稱是指寫信人在信中表示謙虛的自稱。這種自稱根據不同的對象或語境會出現不同的表現方式。從“致澳門特別行政長官的一封信”的題目可知其寫作的特定對象是行政長官,所以考生可謙稱為“學生”、“市民”或“小市民”等。據答卷顯示,考生大多數能領會題目的啟示,使用謙稱的正確率達到表3 正文定量數據統計情況 人數起段情況低兩格 99低八格 1不隔行 98段距情況 隔一行 1文首下空一行 1挪抬情況沒有使用 99正確使用 1沒有使用 60結束語情況 正確使用 35文章未完成 5沒有使用 20正確使用 21祝頌語情況 以結束的形式作祝頌 7格式不當 47文章未完成 5
  • 11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70%,與文首中對收信人尊稱數量相約,從而得知考生明暸不僅在文首之尊稱可顯示敬意,在文尾的謙稱也能顯示出禮貌,是一個值得欣喜的現象。2. 姓名此處之“姓名”為必不可少的部分,作用是告知收信人此信之發出者是何許人也。除了5個考生因未完成文章而欠缺此項之外,其餘考生全都使用正確。3. 啟告語信文中除了謙稱能夠體現寫信人的禮貌程度外,啟告語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信文中的啟告語出現在下款寫信人的名字之後,一般會使用“謹上”、“敬上”、“奉上”及“上”等等用語。在答題卷中,有 60%學生能正確運用啟告語,他們通常寫作“敬上”、“叩上”、“謹上”、“謹啟”、“上”等等。當中以“敬上”、“謹上”、“謹啟”最符合此語境中的禮貌原則。雖然考生未必明瞭以上啟告語的禮貌層級,但能夠以識記的方式記下並正確運用,已是步向規範寫作的良好開始。4. 日期應用書信文尾中的日期能表示寫信人的寫作時間,在公務書信及私人信函中同樣重要。考生大概也能明白此一重要性,故大都寫上日期,當中只少數考生不寫日期。能正確寫上日期的考生比率達 50%以上,當中書寫有誤的佔 30%左右。錯誤書寫日期的主要問題是數字混雜,即阿拉伯數字和中國數字混合使用,例如把日期寫成“二零零六年 6 月 20日”,當中的“二零零六”是中國數字,“ 6”和“20”是阿拉伯數字。正確的日期書寫應以字體統一為宜,不應把兩種不同體系的數字混合使用。文首與文尾可以說起了首尾呼應的作用,兩者一起一始對收信者表示尊敬。綜觀文尾部分之數據,正確使用的人數佔多數,此說明了大部分考生對於文尾部分的掌握尚算滿意。當然也有個別例子有誤,如啟告語竟寫在日期之後,此也說明了考生雖有各要素的知識,但正確位置仍未完全牢記,有待改進。另外,日期的格式變體多樣,有的年月日不完整,有的數字混用,有的受西式日期格式影響,這也是不符合應用寫作的“文本原則”。建議在應用文教學中要提醒學生書寫日期格式的統一。(四) 附件部分寫作情況附文部分的附件位於信文日期後,另起一行頂格處理。內容多以列點方式書寫,用以提示收信人察看信中所提及過的資料或需參看的一些重要文件。在一封信中,附件不一定要具備,需視乎實際需要。在“致澳門特別行政長官的一封信”此類考題中,附件是可有可無的。如信件正文的內容提及發信者就時事問題或社會民生問題向行政長官提出訴求及建議,又如關於某地惡劣衛生環境實況的圖片,或關於某問題的建議書,市民的集體簽名文件等等。總之,寫信人應盡可能利用附件提供更充分的資料,以供行政長官參考。表6 附件定量數據統計附件情況 人數沒有使用 94正確使用 1文章未完成 5就表6中數據所見,僅有1名考生利用附文奉送一份改善澳門交通情況的建議書。其他完全不用的多達94人,未完成文章的更有5人。是項數據足以顯示考生對於附文功用的認識仍然不足。表5 文尾定量數據統計情況 人數沒有使用 23謙稱情況正確使用 70有誤 2文章未完成 5姓名情況正確使用 95文章未完成 5沒有使用 28啟告語情況正確使用 66啟告語在日期之後 1文章未完成 5沒有使用 10正確使用 56數字混雜日期情況 (阿拉伯數字 + 中國數字)3日期置於姓名之上 3欠年份 11西方日期格式影響 12文章未完成 5
  • 從信文結構看澳門中學生之禮貌意識澳門研究11 4第47期三、小結目前,兩岸四地的書信格式並不一致。保留傳統書信格式最完整的是台灣,澳門次之;與台、澳比較,內地書信傾向白話化,與澳門一海之隔的香港則是混合體,即中西混雜。本文考察的對象為 2007年的澳門大學入學試的應考生,當然以澳門書信格式為指標,信文格式要素劃分得比較細緻。通過對各要素的數據統計及分析,可以看出澳門中學生的作文仍保留 較多的傳統書信的寫作特徵。
  • 115472008. 81. IntroductionThis study is aimed at probing into whether that graderetention acts as one of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level of the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Macau. Gaining insights of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variablescould add reference to the existing knowledge of local careercounseling, for the purpose of enlarging the chance that studentswould develop themselves in higher education. Regarding thecollaborative effort of the 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Assessment (PISA)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on providing an interna-tionally standardized assessment for 41 countries in 2003, theanalyzing data of this study was extracted from the data setof the Macau-PISA-2003.The awareness of recognizing the negative factors whichmay obstruct postsecondary educational attainment should beincrease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plays a crucial role on theeducational level of students1, although the expectations haveeasily been ignored2. When higher education consideration isaffected by the high demand of labor force in casino, theawareness of the development on the expectations that studentsimagine for future schooling at the time they are engaged indevelopmental exploration deserves more attentions of educators.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what factors may affect the levelof expected education level of students undertakes a preventionand intervention task to help bridge the success gap as wellas to promote school success to students in disadvantagesituations.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was defined as the levelthat a subject intended to complete in future schooling. Thisstudy emphasized on the influences of grade retention contributingto the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in Macau.The phenomenon of grade retention appearing in the Macau-PISA-2003 survey is an egregious alert for education. Therewere 658 (52.6%) students out of the 1250 participating students,who were randomly assigned by the Macau-PISA-2003, reportingthat they have ever been retained at least once by 15 oftheir age in the year of 2003. Existing research indicatedthat grade retention was related to subsequent student schooldropout3 and impairment of student’s self-esteem4 . Ironically,some studies support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n fact, did noteffectively help students increase their academic achievementor close the achievement gap.5 Grade retention is meant tohelp students meet the criteria for promotion and build up astronger base for later schooling, unfortunately, there have beennegative effects of it found in a majority of current research.2. Background LiteratureIn a battle of closing the achievement gap, school systemhas been struggling with the growing debate of grade retentionversus the practice of social promotion, which refers to thepractice of passing students who fail to meet the criteria ofpromotion to the next level. As recent research has criticizedthe efficacy of grade retention, social promotion becomes anacceptable option for educators.6 On the one hand, grade retentionhas been warmed to practice; on the other hand, social promotion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A Study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MacauHo Tin Lai, Chong Kin** Ho is a master student, Faculty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Macau,and Chong is a doctoral student, Faculty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Macau.
  •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11647demonstrates poor academic performance.7 The compromise isindeed a hard decision.2.1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ducational ExpectationsThe expectation a student inspires toward futureeducation facilitate one’s career planning. Educationalexpectation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on educational level andoccupational attainment8, empirical research supported thatindividuals were increasingly concerned with their educationaldevelopment as they grew mature through adolescence9 . Theconcern elicits information from one’s self being as well asoutside environment so that one is more aware of possibilitiesand limitations of future development.The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an adolescent reflectshow one sees and wants to identify one’s self. Accordingto Erikson’s psychosocial development theory, adolescence isa stage that an individual is in search of forming one’s selfidentity.10 An adolescent develops a sense of self in theexploration of figuring out “who I am”, in relationships to othersand to one’s own internal thoughts and desires. Up to thispoint, the expectation of future educational attainment in theyears to come outlines “who I am” in future that an adolescentpostulates to pursue. The higher level of expected future schoolingrepresents the higher level of identity formation that an adolescentintends to capture.Emerge of setting goals for the future, which firstly startswith expectations, can more accurately picture adolescents ina position of better preparation. The awareness of exposingto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initiates and inspires adolescents’interest to trace out a path they are ambitious to pursue.The level of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is a mirror of the selfbeing of an adolescent not only in future, but also at thepresent time.2.2 The Functions of Grade RetentionThere is a majority of current research opposing to thepractice of grade retention.11 Regarding student’s academicgrowth, the proponents of grade retention believe that repeatinga grade can result in improving low academic performance12and many educators use grade retention as a remedy to assiststudents’ immaturity13 so that students can have the opportunityto catch up the curriculum14 . Research suggests that graderetention should be practiced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includingstudent’s immaturity, the belief that extra schooling would enhanceacademic performance, and failures of mastering grade levelcontent15, even though the practice of grade retention has beencontroversial as an ineffective intervention.2.3 The Deficits of Grade RetentionThe opponents of grade retention suggested that graderetention, in fact, harms student academic performance suchas achievement, attendance records, and attitudes towardschooling.16 Empirical researches supported that grade retentiondid not effectively help students to increase their academicachievement.17 Grade retention costs a price financially forschool and psychologically for students’ development.18Studies showed evidence of that grade retention resultedin negative behavior and it did not operate as much as itwas planned. In a US prospective longitudinal study of retainedstudents, the findings indicated that students with grade retentiondisplayed more negative classroom behaviors, less self confidentthan their peers with no grade retention.19 Holmes reported thatthere were negative achievement effects moving on to thenext grade level for retained students.20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of the meta-analyses synthesizing over 300 analyses ofsocio-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adjustment, from over 50 studiesduring the past 75 years, grade retention did not function asan early intervention of enhancing students’ socio-emotional andbehavioral adjustment.21Negative effe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etained studentswere found. Shepard and Smith pointed out that grade retentionturned out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 student’sself-esteem since it caused students to feel upset and ashamedof themselves.22 The study concluded that students whoexperience grade retention presented lower self-esteem ascompared to the control group who never experienced graderetention, after examining more than 50 studies. In the perspectiveof psychological concern, grade retention damages the goodsin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self-esteem. James proposedthat adolescents with lower self-esteem tend to have lessexpectation toward success, in other words, to have lowerexpectation toward future schooling.23Concerning the exact academic improvement andpsychological health of students, the current research did notsupport that students benefit from grade retention.
  • 117472008. 82.4 Grade Retention and Achievement TrajectoriesGrade retention was related to subsequent student schooldropout.24 In a condition of equally low academic achievement,retained students were more likely to the outcome of droppingout of school than their socially promoted peers.25 Retainingstudents at any grade level has been associated with droppingout of school in later years.26 Meanwhile, Rumberger reviewedthat early grade retention was a greater predictor for highschool dropouts from studies.27There are also researches indicating that studentswith grade retention experience were less likely to attendpost-high-school educational programs, and they were morelikely to give lower educational rating at the age of 20 whencompared with the control group who were low achievingbut promoted.28 Based on the researches, grade retention isassociated with long-term negative outcomes in the educationaldevelopments.3. Method3.1 PopulationAll high school students aged from 15 years and 3 completemonths to 16 years and 2 complete months, whose birthdateswere between 1st March, 1987 and 29th February, 1988, werethe target population in the Macau-PISA-2003.29 The targetpopulation consisted of 6992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who were enrolled in government schools and private schools(both within and not within the government subsidizing network)in Macau.3.2 SamplingA two-stage stratified sample design was adopted byOECD for the PISA assessment in most countries.30 In thecase of Macau, OECD required that all target schools inMacau were used because Macau was one of the smallparticipating countries with small number of target schools andsmall number of target students.31 Students within school weredrawn with the method of 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choolsize at the second stage.3.3 ParticipantsThe Macau-PISA-2003 sampled 1250 students including631 male students and 619 female students between 7th to11th grade level students from government schools, and privateschools (both within and not within the government subsidizingnetwork).3.4 MeasuresThe scores of grade retention were obtained by askingsampled students the question: “Have you ever repeated agrade?” There were three options to be selected: no/never,yes as once, and yes as two or more for three rows: atprimary, at Junior high school, at senior high school. Thescore was a sum up of the most frequency of the threerows. To obtain the level of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students,sampled students were required to answer the question:“Which of the following do you expect to complete?” Answersoffered to select were: lower secondary, vocational uppersecondary, senior secondary, associate degree, bachelordegree or above. The answers were coded as the following:lower Secondary = 1, vocational/prevocational upper secondary= 2, senior secondary = 3, associate degree = 4, and bachelordegree or above = 5. Non-responses were defined as missing.3.5 Data AnalysisThis study tests whether grade retention is significantlyrelated to the level of the educational and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Macau. Spearman correlationcoefficient, which is utilized to measure on ordinal variables,was conducted to exa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variables.4. Results4.1 Descriptive StatisticsThere were 1250 participants of the Macau-PISA-2003available for the analyses, including 631 male students and619 female students. There were 47.4% of the studentsreporting they were never retained while 32.8% retained once,17.7% retained twice, 1.8% retained three times, and 0.3%retained four times or more by 15 of age. Concerning theexpected education level, there were 4.4% of the studentsanswering that they intended to complete lower secondary,1.8% to complete vocational secondary, 29.7% to completesenior secondary, 16.1% to complete associate degree, and47.9% to complete bachelor degree or above. Table 1 showedthe detaile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d Table 2 showed thecrosstabulation of the two variables.
  •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11847Table 1 Descriptive Data on the Variables used inthe StudyVariables Frequency PercentageNever 59 2 47 .4Once 41 0 32 .8Grade retention T wice 22 1 17 .7Three times 23 1. 8Four times or more 4 0.3Lower secondary 55 4. 4Educational Vocational secondary 23 1. 8expectation Senior secondary 37 0 29 .7Associate degree 20 1 16 .1Bachelor deg ree or above 59 7 47 .9Table 2 Crosstabulation of Grade Retention and the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StudentsGrade retentionEducational expectation*1 2 3 4 5 MissingTotalNever 6 2 82 10 2 39 9 1 59 2Once 22 12 15 5 67 15 2 2 41 0T wice 23 7 11 9 29 42 1 22 1Three times 4 0 13 2 4 0 23Four times or more 0 2 1 1 0 0 4Total 55 23 37 0 20 1 59 7 4 12 50* 1=Secondary, 2=vocational/prevocational upper secondary, 3= senior secondary,4=associate degree, and 5=bachelor degree or above4.2 Correlation AnalysisSpearman correlation was completed to examine thevariables of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Thereis a significant negative correlation found between graderetention and the expectation, r = -.451, p < .01. The findingshowed that students with higher score of grade retentionpresents lower level of educational level and vice versa. Resultsindicat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significantly related to educationalexpectation.5. Discussion and Suggestions5.1 Discussion of the FindingThe finding indicat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negativelyassociated with the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school students in a significant level. Experience of beingretained does affect the level that students aspire for educationattainment in future. The finding is consistent with the someprevious researches that retained students reported lower levelof educational expectation.32It is a disconcerting data that there were 52.6% of theparticipating students of the Macau-PISA-2003 reporting theyhave experienced grade retention at least once by 15 of theirage. It means there are over half of the population in riskof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grade retention. The experience ofbeing retained seems temporary in a way that every timeof grade retention represents only one time of failing to passone grade. Nevertheless, its profound negative effects evenappear in the level of expected future educational level. Retainedstudents do not deserve dissuasions of poor academicachievement to pursue goals in life. The failure seems permanentand needs to be remedied by extra efforts.Grade retent ion is meant to remedy poor schoolper formance. Regardless its eff iciency that empiricalresearches propos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an ineffectivelyremediation strategy appearing to fix the problem it purportsto address33, the negative effects along with grade retentionstill sounds malleable. No doubt, there are some students maybenefit from the practice of grade retention, which offers theman extra year to pick up the study behind. However, thereare negative effects found on self-esteem34 and classroombehaviors35, and risk in school dropout36. In the mean time,taking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al and occupationalexpectations, the finding indicated that students with higherlevel of grade retention presented lower lever of expectededucational level. It reveals one more deficit that grade retentioncan have don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The negativeeffects of grade retention are explicit in several aspects ofthe academic and career developments of retained students.If the linchpin is a practice intended to help students academically,alternatives to grade retention which can provide remediationof students’ insufficiencie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se ofgrade retention should not be practiced before exhausting allpossible resources to try and build the necessary supportsfor students who do not meet the criteria of promotion.Factors of school are the only control can be madeby efforts of educators, while factors of family and social
  • 119472008. 8backgrounds are totally not in the control of school. It isworth of reflections of that it is not necessary to place studentsin a position of experiencing losses. Based on the literaturereferences on grade retention, between academic achievementand the health of development, how the compromise shouldbe made is a big question for the retention decision makers.In favor of student’ development, grade retention should beabstained as much as possible because of its negative effectsindicated by research.5.2 SuggestionsAlong with the profound impacts of grade retention, thefeasibility of retaining students is confronting challenges. Onthe one hand, educators on the front lines treat grade retentionas prevention as well as intervention of helping students bequalified to promote to the next level. On the other hand,it has been suggest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not as efficientas they were expected. Between the concern of closing theachievement gap and the psychological heath of students,educators should deliberate the compromise. As there arenegative effects found, indeed, retaining students is a dilemmasituation.In particular, it is suggested that students with graderetention experience should be the primary group of receivingintervention career counseling in the present study. Respondingto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negativelycorrelated with lower educational and occupational expectations,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re made for assisting retained studentsto overcome their difficulties in career development.5.3 Alternatives to Grade RetentionOther alternatives to grade retention may compromise ause of the practice of retaining students. Some researcherspromoted that there are alternatives to grade retention forstudents who are generally retained because of difficulties withacademic achievement, classroom behaviors, or a combinationof both.37 They are preschool programs, comprehensive programsto promote social and academic development, summer schooland after school programs, looping and multi-age classrooms,school-based mental health programs, parent involvement, earlyreading programs, effective 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andassessment, and behavior or cognitive behavior modificationstrategies. They emphasized that no single program can meetthe needs of all students. According to the context and specificneed of the students who are at risk of being retained, teachersare suggested to deliberate the alternatives of grade retentionby providing specific helps for specific difficulties5.4 Interventions for retained studentsEqually to making strategies to assist retained studentsto improve their academic achievement, it is imperative todiscover the difficulties with which retained students have beenencountered. Start from the root, having students who areretained at the first time or even just at risk of being retainedreferred to take the assessments detecting the difficultiescausing the study behind is vital. It enables teachers andparents to accommodate corresponding supports for thestudents. Students encountering the first time of grade retentionshould be immediately referred to take the assessments andarranged intervention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possible negativeeffects of grade retention. At the mean time, the availabilityof the assessments and the qualification of school counselorshave to be accounted for considerations. School counselorsneed to be trained to master the abilities and skills of providingthe assessments or there are supplementing resources to whichteachers and school counselors can refer. Rooting out thedifficulties that students are experiencing may decrease therisk that retained students will be retained again, and it willhelp the students resolve their academic problems right attime problems appears.Corresponding counseling arranged to retained studentsshould be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supplement interventionsprograms in school. As grade retention is a strong signalto tell teachers and parents that retained students are confrontingwith diverse difficulties, pertinent reinforcements are required.In the part of school counseling, school counselors shouldbe aware of the needs of retained students and providerelevant programs, such as individual and group counselingprograms, to help them overcome their difficulties. To assistretained students to improve their academic performance, schoolcounselors do have a significant role of supplying interventions.In addition, enhancing the achievement motivation ofretained students is meaningful to explore. According to Maslow,well known for establishing the Hierarchy of Needs Theory,human’s instinct needs as physiological (biological), safety
  •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12047(security), love (love, affection, and belonging), esteem (egostatus), and self-actualization (self-fulfillment) are on a laddersharp of predominance.38 Maslow reiterated that human behaviorsare motivated by the five “deficiency needs” in hierarchy39;somehow individuals are motivated to satisfy the certain lowerneeds before higher need can be satisfied. Individuals movetoward growth and toward self-actualization through the stagesof needs and the process of satisfying the cravings. In thecareer-exploration process, the higher order needs in thehierarchy generate motivating force to achieve.40 Based on theconcept, creating programs to boost up retained students’ selffulfillment and recognition of their unique characteristics, potentials,and competences, which satisfy the needs of self-actualization,may stimulate them to study and their development towarda positive way. The self-actualization programs allow studentswho failed in academic achievements to be able to find theirself-value, satisfaction, and hopes, which should not be treatedless important than academic achievement.5.5 Future ResearchLocal research is suggested to investigation the influencingfactors of educational expectation as well as the profound impactsof grade retention. Research on the educational expectationof students can continuously seek for other factors affectingits levels. For the intention for building literature of the educationalexpectation of students, the extent to other variables of familybackground, social background, and school experience notaccounted for this study can be later explored. Meanwhile,research on grade retention could be further extended in threeorientations. First of all, local studies in examining the efficiencyof grade retention is valuable it has been found to be associatedwith the issues of self-esteem, negative classroom behaviors,school dropout and so on. Secondly, regarding the culturedifferences, future research can examine the variables in localcircumstances and compare the findings with the west ones.Thirdly, future studies may addre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grade retention and other issues of development or variablesof interests. Further research on the two variables not onlyadds reference to local studies, but also accelerates thecommunion of cultures and research between western and localliterature.6. ConclusionIn the purpose of discovering negative factors influencingstudents’ expected education level, the study sought toexa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rade retention and theeducational expectation of 15-year-old high school students inMacau. Literature pointed out three negative effects of graderetention. First, the literature argued that grade retention is notan effective strategy to remedy the poor school performanceof students.41 Second, grade retention combine to placestudents at a risk of early school leaving.42 Third, the experienceof being retained impairs student’s self-esteem.43 The dataused in the study is extracted from the data set of Macau-PISA-2003, and Spearman correlation was conducted to examinethe relationship. A negative correlation relationship was foundbetween the two variables in the study.It is suggested that students with grade retention experiencedeserve primary concern while providing intervention careercounseling. In the crossroad of achievement concern andpsychological health damage, alternatives to grade retention aresuggested to be used instead of grade retention according tothe needs of students. The use of relevant assessments todig out the study difficulties of retained students is significantto help them remedy their school failure. Moreover, the self-actualization programs was suggested to stimulate the motivationtoward study of retained students; somehow it allows the studentswho failed in academic achievements to be still able to findtheir own self-value, satisfaction, and hopes, which shouldnot be treated less important than academic achievement. Baseon the western findings, local research on educational expectationand grade retention could further develop. Since there is astrong association between grade retention and the level thatstudents expect for future along with the negative effects ofgrade retention that research has been found, the practice ofgrade retention should be definitely deliberated by educators.Notes:1 Wilson, P. M. and Wilson, J. R.,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onAdolescent Educational Aspirations,” Youth & Society, Vol. 24(1992) , pp. 52–70; Trusty , J . , “Fami ly Inf luences onEducational Expectations of Late Adolescents,” The Journal ofEducational Research, (2001), pp. 260–270.2 Green, P., Baldridge, J., Zahs, D., and Ingels, S., High School
  • 121472008. 8Seniors Look to the Future: Statistics in Brief (Washington DC: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93), pp. 93–473.3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 Retention: What the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 28 (1998), pp. 8;J imerson, S. R., “Meta-analys is of Grade Retent ion:Impl icat ions for Pract ice in the 21 s t Century ,”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 Roderick, M., “Grade Retention and SchoolDropout: Investigating the Association,” American EducationalResearch Journal, Vol. 31 (1994), pp. 729–759.4 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5 Bowman, L. J., “Grade Retention: Is It a Help or Hindrance toStudent Academic Succes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2005), pp. 42–46;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Retention: What the 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28 (1998), pp. 8; Jimerson, S. R., “Meta-analysis of GradeRetention: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6 Wiley, R. F., Exploring the Impact of Grade Retention onStudent’s Aspirations and Educational Outcomes (Unpublisheddoctoral dissertation, Morgan State University, 2006).7 Jimerson, S. R., Anderson, G. and Whipple, A. D., “Winninga Battle and Losing the War: Examining the Relation betweenGrade Retention and Dropping Out of High School,” Psychologyin the School, Vol.39 (2002), pp. 441–457.8 Trusty, J., “Family Influences on Educational Expectations ofLate Adolescents,” The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2001) , pp.260–270; Wi lson, P. M. and Wilson, J. R.,“Env i ronmental Inf luences on Adolescent Educat ionalAspirations,” Youth & Society, Vol. 24 (1992), pp. 52–70.9 Mello, Z. R., Across Time and Place: The Development ofEducational and Occupational Expectations from Adolescenceto Adulthood in Relation to Gender, Racial/Ethnic Group, andParental and Neighborhood Socioeconomic Status (Unpublisheddoctoral dissertation,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2005).10 Erikson, E., Identity: Youth and Crisis (1st Edition) (New York:Norton, 1968).11 Wiley, R. F., Exploring the Impact of Grade Retention onStudent’s Aspirations and Educational Outcomes (Unpublisheddoctoral dissertation, Morgan State University, 2006).12 Jackson, G., “The Research Evidence on the Effects of GradeRetention,” Review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Vol. 45 (1975),pp. 613–635.13 Light, H. and Morrison, P., Beyond Retention: A Survival Guidefor Regular Classroom Teachers (Novato: Academic Therapy,1990).14 Clearinghouse, R.,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 Grade Retentionand Social Promotion,” Educational Leadship, Vol. 4 (1982),pp. 471–473.15 Bowman, L. J., “Grade Retention: Is It a Help or Hindrance toStudent Academic Succes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2005), pp. 42–46.16 Kelly, K., Retention v.s. Social Promotion: School Search forAlternatives (Harvard Education Letter, 1999, Retrieved on 13thNovember, 2007, from http://www.edletter.org/past/issues/1999-jf/retention.shtml).17 Bowman, L. J., “Grade Retention: Is It a Help or Hindrance toStudent Academic Succes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2005), pp. 42–46;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Retention: What the 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28 (1998), pp. 8; Jimerson, S. R., “Meta-analysis of GradeRetention: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18 Thomas, A., “Alternatives to Retention: If Flunking Doesn’tWork, What Does?”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ED343209, 1992).19 Jimerson, S. R., Carlson, E., Rotert, M., Egeland, B. andSroufe, L. A., “A Prospective, Longi tudinal Study of theCorrelat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ly Grade Retention,”Journal of School Psychology, Vol. 35 (1997), pp. 3–25.2 0 Holmes, C., “Grade Level Retention Effects: A Meta-analysisof Research Studies,” in Shepard, L. A. and Smith, M. L.(Eds.), Flunking Grades: Research and Policies on Retention(London: Falmer Press, 1989), pp. 16–33.2 1 Jimerson, S. R., Pletcher, S. M., Graydon, K., Schnurr, B. L.,Nickerson, A. B. and Kundert, D. K., “Beyond Grade Retentionand Social Promotion: Promoting the Social and AcademicCompetence of Students,”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 Vol. 43,Issue 1 (2006), pp. 85–97.2 2 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2 3 James, W., The Principles of Psychology (New York: Dover,1950).2 4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 Retention: What the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 28 (1998), pp. 8;J imerson, S. R., “Meta-analys is of Grade Retent ion:Impl icat ions for Pract ice in the 21 s t Century ,”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 Roderick, M., “Grade Retention and SchoolDropout: Investigating the Association,” American EducationalResearch Journal, Vol. 31 (1994), pp. 729-759; Roderick, M.,“Grade Retent ion and School Dropout: Investigating theAssociation,”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Vol. 31(1994), pp. 729–759.25 Jimerson, S. R., “On the Failure of Failure: Examining theAssociation between Early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 andEmployment Outcomes during Later Adolescence,” Journal ofSchool Psychology, Vol. 37 (1999), pp. 243–272; Jimerson, S.R., Ferguson, P., Whipple, A. D., Anderson, G. E. and Dalton,M. J., “Exploring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Grade Retention andDropout: A Longitudinal Study Examining Socio-emotional,Behavioral, and Achiev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RetainedStudents,” The California School Psychologist, Vol. 7 (2002),pp. 51–62.2 6 Jimerson, S. R., Pletcher, S. M., Graydon, K., Schnurr, B. L.,Nickerson, A. B. and Kundert, D. K., “Beyond Grade Retentionand Social Promotion: Promoting the Social and AcademicCompetence of Students,”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 Vol. 43,Issue 1 (2006), pp. 85–97.2 7 Rumberger, R., “Dropping Out of Middle School: A Multi levelAnalysis of Students and School,” American Educational
  •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al Expectation12247Research Journal, Vol. 32 (1995), pp. 583–625.2 8 Jimerson, S. R., “On the Failure of Failure: Examining theAssociation between Early Grade Retention and Education andEmployment Outcomes during Later Adolescence,” Journal ofSchool Psychology, Vol. 37 (1999), pp. 243–272; Anderson, G.E., Whipple, A. D. and Jimerson, S. R., Grade Retention:Achievement and Mental Health Outcomes (Washington D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 Psychologist, 2002 retrieved on10th December, 2007, from http://www.cdl.org/resource-library/articles/grade_retention.php).2 9 Lo, L. F. and Cheung, K. C., 2003 Macau-PISA Final Report(Macau: The Macau-PISA Centre, Faculty of Education,University of Macau, 2005).3 0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PISA 2003 Technical Report (Paris: OECD, 2005).3 1 Lo, L. F. and Cheung, K. C., 2003 Macau-PISA Final Report(Macau: The Macau-PISA Centre, Faculty of Education,University of Macau, 2005).3 2 Jimerson, S. R., Anderson, G. and Whipple, A. D., “Winninga Battle and Losing the War: Examining the Relation betweenGrade Retention and Dropping Out of High School,” Psychologyin the School, Vol.39 (2002), pp. 441–457.3 3 Bowman, L. J., “Grade Retention: Is It a Help or Hindrance toStudent Academic Succes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2005), pp. 42–46;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Retention: What the 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28 (1998), pp. 8; Jimerson, S. R., “Meta-analysis of GradeRetention: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34 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3 5 Jimerson, S. R., Carlson, E., Rotert, M., Egeland, B. andSroufe, L. A., “A Prospective, Longi tudinal Study of theCorrelat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ly Grade Retention,”Journal of School Psychology, Vol. 35 (1997), pp. 3–25.36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 Retention: What the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 28 (1998), pp. 8;J imerson, S. R., “Meta-analys is of Grade Retent ion:Impl icat ions for Pract ice in the 21 s t Century ,”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Jimerson, S. R., Pletcher, S. M., Graydon, K., Schnurr, B. L.,Nickerson, A. B. and Kundert, D. K., “Beyond Grade Retentionand Social Promotion: Promoting the Social and AcademicCompetence of Students,”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 Vol. 43,Issue 1 (2006), pp. 85–97; 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Synthesis of Research on 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 (1990), pp. 84-88; Roderick, M.,“Grade Retent ion and School Dropout: Investigating theAssociation,”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Vol. 31(1994), pp. 729-759; Rumberger, R., “Dropping Out of MiddleSchool: A Multi level Analysis of Students and School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Vol. 32 (1995), pp.583–625.3 7 Jimerson, S. R., Pletcher, S. M., Graydon, K., Schnurr, B. L.,Nickerson, A. B. and Kundert, D. K., “Beyond Grade Retentionand Social Promotion: Promoting the Social and AcademicCompetence of Students,” Psychology in the School, Vol. 43,Issue 1 (2006), pp. 85–97.3 8 Maslow, A.,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Review, Vol. 50 (1943), pp. 370–396. Retrieved on 3rd January2008, from http://psychclassics.yorku.ca/Maslow/motivation.htm.3 9 Maslow, A.,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 (2nd Edition) (NewYork: Harper & Row, 1970).4 0 Zunker, V. G., Career Counseling (3rd Edition) (Pacific Grove,CA: Brooks/Cole, 1989).4 1 Bowman, L. J., “Grade Retention: Is It a Help or Hindrance toStudent Academic Succes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2005), pp. 42-46;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Retention: What the 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28 (1998), pp. 8; Jimerson, S. R., “Meta-analysis of GradeRetention: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4 2 Dawson, P., “A Primer on Student Grade Retention: What theResearch Says,” NASP Communique, Vol. 28 (1998), pp. 8;J imerson, S. R., “Meta-analys is of Grade Retent ion:Impl icat ions for Pract ice in the 21 s t Century ,” SchoolPsychology Review, Vol. 30, Issue 3 (2001), pp. 420–437;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 Roderick, M., “Grade Retention and SchoolDropout: Investigating the Association,” American EducationalResearch Journal, Vol. 31 (1994), pp. 729–759.4 3 Shepard, L. S. and Smith, M. L.,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Grade Retention,”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 47, Issue 8(1990), pp. 84–88.
  • 12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從某種意義來看,“記憶”、“集體回憶”已成為急速發展社會的附帶產物,顯示人們無法適應景物變遷而發出的急切呼喚。都市的進化過程很大程度上對文物古蹟、歷史景觀造成破壞,然而城市發展變遷卻又總是難免的。對此,人們正努力追尋昔日回憶,希冀精神世界得到充實。澳門近年急速發展,小城歷史古蹟與霓虹燈對峙 、文物建築與摩天大樓的差異文化衝擊正在困擾 人們。如何乘 “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契機,向繼續保護、傳承澳門文化的目標邁進是今天我們面對的問題。筆者於 2 005 及 2006 年獲澳門科技發展基金資助,探討“澳門記憶工程”的可行性和意義,旨在將澳門歷史文化以數字化形式科學有序地儲存於網絡世界中。此項目得到普遍認同,澳門基金會積極推動,並正 手研究啟動該項目的可行方案。二、世界記憶工程隨 現代城市建設發展的急速步伐,記憶已成為人類文明的共同議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本年春天在澳洲堪培拉舉辦了四年一度的“世界記憶工程”國際研討會,澳門基金會特地組團遠赴澳洲取經,並順道出席其亞太區(地區級)委員會的工作會議。活動期間與來自30多個國家和地區,逾150位專家學者探討記憶工程、世界共同關注的議題。UN ESCO在1972年發起世界遺產專項,喚起人類對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築物或遺址的保護意識,於20年後的1992年又發起的“世界記憶工程”,關注的是精神文化遺產,尤以世界文獻遺產為主,主要包括手稿、圖書館和檔案館保存的任何介質的珍貴檔案以及口述歷史的記錄等。其宗旨是對世界範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失的人類記錄進行搶救和保護,並透過電子化、網絡化的現代科技加以整體和有效傳播,從而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世界記憶工程”國際研討會的主題是“社會與記憶──全球觀點”,從全球意義的記憶工程來看,“記憶工程”的核心範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世界記憶名錄》──文獻遺產工程UN ESC O的“世界記憶工程”向人類宣示文獻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更隨之而設立了《世界記憶名錄》。它主要收編符合世界意義入選標準的文獻遺產。直至200 8年2月,全世界共有158項文獻遺產入選《世界記憶名錄》。當中來自67個國家和地區,皆是人類珍貴遺產,例如:埃及蘇伊士運河的相關文獻;貝多芬、蕭邦、舒伯特的音樂曲譜原稿;歌德、易卜生的著作原稿、德國古登堡 1455年印製的歐洲第一部印本書《四十二行聖經》、俄帝國時代的地圖、法國佔領毛里裘斯的文件、中國清朝金榜,涵蓋從康熙 6年到光緒29年230多年間科舉考試的殿試成績榜等等。“記憶工程”從不同視野和層面級別展開實施。具體而言,“世界記憶工程”的體系分為三個級別,包括國際級、地區級、國家級。各層面的提名方式和入選標準、程序有所區別。所以,除《世界記憶從“世界記憶工程”到“澳門記憶”的 動楊開荊 ** 澳門大學圖書館文獻中心主管
  • 從“世界記憶工程”到“澳門記憶”的啟動澳門研究12 4第47期名錄》外,“世界記憶工程”還鼓勵建立地區和國家名錄。例如,亞太地區的“世界記憶工程”亦在積極展開工作。在學術研討會活動中, UNESCO就評選了四項分別來自澳洲、泰國、柬埔寨、印尼的文獻遺產,收錄為亞太區的記憶名錄。《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是中國的國家級名錄,由國家檔案局在2000年建立,目前已有 80多件 /組珍貴檔案文獻入選。而列入國家級或地區級的文獻如果具有世界意義,可以進而申報《世界記憶名錄》。(二) 信息獲取的民主性文獻信息的保護最終是為了使用,故此,“公開檢索”便成了這次世界記憶大會探討的其中一個重點議題,尤其是公開、公平獲取文獻信息資源的問題。事實上,早在上世紀30年代初,印度著名圖書館學家阮岡納贊已提出了具前瞻性的圖書館學五大定律,其第一定律便是“書是為了用的”,已闡釋了文獻保存的真正目的。所以,自由獲取信息的議題已被學者提升至人權的層面來討論,尤其強調的是使用的民主性,令人充分享受知識自由的空間。因而文獻遺產在保護與使用之間應取得平衡。(三)文化遺產的檔案化與電子化世界記憶提出的另一個令人關注的議題,就是如何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生活場景、城市風貌等。因此,記憶工程的進一步思考在於如何展示當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大眾文化、風土人情、民俗特性、語言等,以顯示一地的文化內涵。而記憶工程的目的是以數碼化方式儲存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保留人類珍貴記憶。具體而言,記憶工程還涉及可展示當地文化藝術特徵的素材,例如:攝影藝術照片、民間歌謠、諺語、民間曲藝音樂等。如英雄史實史跡、書畫傳統、民間工藝、地方戲曲、飲食文化、資訊服務、新書推薦等。這些都成為人們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極可貴的財富。在此,我們對記憶工程的構建作重點探討。三、各地“記憶工程”實施方案“世界記憶工程”已喚起人們對保護文物、留住記憶的重視,各地紛紛啟動記憶工程,如“美國記憶”、“北京記憶”、“日本記憶”、“台灣記憶”等等。綜合而論,記憶工程是以現代化科學技術組織有價值的歷史資料,使城市的發展變化和檔案能在網絡世界中不斷累積和延續,作為研究城市和瞭解城市的重要依據。也即是說,記憶工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整體記憶,通過建立巨型的資料庫,將城市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珍貴的資料有序地儲存,透過網站向廣大市民揭示,形成一套完整的記憶系統,長久保存,更作為保護文化遺產的一項重要工程。以下地區在推行記憶工程的計劃中,採取不盡相同的方式,但其目的是一致的,也以充分顯示城市記憶特性為目的。在此,我們不妨參考各地的實施方案,瞭解其記憶工程的佈局、規劃方案,從中借鏡。(一) 美國記憶美國記憶匯集100多種珍貴和獨特館藏項目的網上系統,可稱得上是美國的重要文化遺產。當中有超過7 百萬件主要反映美國集體記憶的原始資料,包含了一些獨特的、甚至是非常古老的私人珍藏,如精湛書法及優美語言的舊檔案、信件,甚至飾物、紀念品,或一些褪色的相片。這些珍貴資料堪稱能“帶領人們進入美國的時光隧道”。1美國記憶工程由美國國會圖書館負責,主要宗旨是提供自由和開放檢索網絡服務,內容包括美國相關的文字和講話、錄音資料、圖片和動畫、印刷品、地圖,以及音樂樂譜等,被視為美國具有歷史性和創造性的數據庫。這些資料主要是美國國會圖書館及其它學院機構的館藏,或是編年史記載等,也包括一些有助塑造美國形象的建議。“美國記憶”的最終目的是為公眾提供教育和終身學習的空間,並以新技術履行其“為未來世代保存和傳承知識與創造性的珍藏”之使命。故此,在1990–1994年間,“美國記憶”耗資1400萬美元為首四年啟動經費,並同時致力發展電子圖書館。到2000年,已超過了原定目標,達5百萬件可供線上檢索資源。美國記憶網站中特別注重知識的教育、終身學習的推動,還特別設有專為學習“美國記憶”的課程指導及教學指引,令老師可在課堂上作為教材之用。由此可見對國民教育之重視。另外,基本上美國記憶的資料全文內容已全部開放讓公眾查閱,充分顯示其開放的態度及極力向外宣傳美國的目的。
  • 12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二) 台灣記憶台灣記憶部類設計主要分為:圖書文獻、圖像、史料、人與事、特展館(即城市的綜合介紹)等幾部類。內容包括了宗教、社會、歷史、文學、科學等方面,提供讀者瀏覽不同的地方文獻數位化史料。但其類目設計上則有別於美國及北京,主要不同之處是其各大部類下之項目內涵基本不按內容或主題分類,而是按編年體的方式排列。例如:“圖像”部類下分為 19 世紀、日治時期等以縱向時間順序排列;“台灣人物小傳”部類按筆劃順序排列;台灣大事紀要以縱橫方面顯示,即按時間分類為:早期史(約至 1682)、清治時期( 1683–189 5)、日治時期(1895–1945)、戰後時期(1945–);另橫向的按地區分類:台北市、新竹市、台南市等等,以便於檢索。(三) 北京記憶北京記憶由首都圖書館啟動,於2003年9月在其內聯域網內開通,主要內容為顯示歷史文獻、歷史事件、學術研究,以及當代社會的文化活動等方面,所涵蓋內容顯示出其深厚的文化底蘊。它以立體形式將北京的方方面面向市民展示。同時,當中更溶入了不少學術性的研究,尤其是將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表露無遺。北京記憶主頁的結構體系為:北京文匯、舊京圖典、京華舞台、北京研究、鄉土課程、史料導航、動態綜合等主要類目。它的特點是以主題作為基點,而在此大框架下再按學科專題分類。例如在“北京文匯”的主題下的學科分為:方誌、自然地理、人文地理、歷史、人物、社會生活等等類目;同樣地,“舊京圖典”方面,將北京有關的歷史圖片以風俗、歷史、人物、經濟、文教專題再細分。可見一些專題如歷史、人物等類目在不同的主題大類下重複出現的情況。其特色是主頁上的設計較為人性化,接近大眾查找資料的習慣。(四) 武昌記憶工程武昌政府於2005年初開展了城市記憶工程,以免後人對城市歷史失去記憶而造成難以彌補的遺憾。其工程的展開和規劃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普查老街區、老民居、老建築、名廠、名店等,建立“城市記憶工程名錄”; 通過對城區歷史舊貌現狀進行搶救性拍攝,建立照片、錄影檔案; 向社會廣泛徵集、收集與武昌有關的文字、圖表、音像等歷史資料。 建立《城市記憶》網站極為必要,使檔案資料有序保存,以及供查閱使用。在社會的參與下,武昌區已較為完整地記錄了武昌的歷史文物資料,包括:城門、城牆遺址、老街舊巷、傳統民居與宅院公館、文物古跡及歷史建築、民情風俗等內容,並建立了相關檔案資料庫。(五) 廣州城市記憶工程廣州的城市記憶工程也已展開,並制訂了多項方案,首期規劃包含 4個子項目: 廣州市歷史照片徵集、城建攝影大賽暨作品展覽; 廣州市歷史地圖徵集,搶救與出版; 廣州市“城中村”管理專題資料匯編及相關專題片製作; 珠江廣州段專項等。在各界的支持下,已存有數千張反映城市建設景觀的數位圖片庫,圖解了不同時期廣州城市面貌歷史變遷。(六) 青島城鄉記憶工程青島山區史志辦近日全面啟動了“城鄉記憶工程”,計劃用兩年時間,對轄區內139個行政村的概貌、全景、古跡、名勝、特色產業、民俗文化等逐一拍攝,並配套出版《峽山村志》叢書、《追昔》、《嶗山村落》等書刊,為嶗山留下一筆珍貴的歷史圖片檔案。 2(七) 山海關古城記憶工程山海關隨 總投資18.26億元的古城保護開發專項逐步實施,其檔案局亦及早採取行動,及時啟動了山海關“古城記憶工程”,真實記錄古城巨變。旨在為人們留下城牆、古建築、民宅等記憶,讓古城的面貌在影像資料中得到永存,給古城留下翔實、直觀的資料。為此,制定了《山海關古城現狀影像資料拍攝方案》。同時,專門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整理委員會,分為8個工作小組,分別為:蒐集和整理長城歷史文化; 民間傳說故事; 軍禮大典; 地方民間文化; 風土人情; 店舖字號;風味小吃; 散文詩詞等方面的資料。而“古城記憶工程”的具體工作共分兩大部分:一是古城現狀影像資料的拍攝和文字資料的徵集、編撰;二是古城開發過程中形成的各門類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參考各地記憶工程的發展,即使此為耗資龐大的項目,各地政府皆積極支持。鄰近的“香港記憶”於
  • 從“世界記憶工程”到“澳門記憶”的啟動澳門研究12 6第47期2007年2月宣佈啟動,並由賽馬會資助首五年啟動經費港幣8000萬,其後按年資助計劃的經常性開支。其他地區亦然。四、 動“澳門記憶”工程城市建設是城市發展的記憶標誌,城建檔案是城市過去、現在、將來發展軌跡的記憶載體。通過記憶工程這一載體,必將進一步發揮“存史、資治”的作用,對城市建設產生深遠的歷史意義。參考各地記憶工程的實施,“澳門記憶”應從多方面多角度來探索規劃。主要在於實際環境的客觀因素,以及社會各界對記憶工程的期望和認識等的主觀因素。這兩方面的問題是影響該工程發展的根本。因此,它的長效發展要從社會全面性來闡述,它強調的是城市整體環境和信息機構的相互關係。澳門開埠至今400多年,社會進步繁榮,經歷了不少劃時代意義的事件。在這小城中發生的很多重大事件都是非常值得也是極有必要成為歷史記憶的。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頻繁,澳門城市的形象引起了國際關注。一方面它以具有爭議性的行業──博彩業作為龍頭產業支撐經濟,另一方面又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這種揉合作用成為澳門城市的亮點。綜合國內外記憶工程的構建特點,“澳門記憶”主要突出以下幾個方面:(一) 澳門本土文化由於地域、歷史背景和文化的差異,不同國家及城市有 不同的本土人文內涵、文化景觀而形成了地方特質。澳門記憶工程最重要之目的是要保存和揭示澳門的精神面貌。所謂精神面貌,就是澳門社會的核心思想、城市靈魂、主流意識、價值觀以及人文素質等。澳門社會獨特歷史背景已形成了自成一格的城市特性,透過網絡世界來保存,並向世人展示和宣傳本土文化,令更多人士瞭解和學習澳門當地知識。(二) 直觀和多維性人的記憶是不 邊際的,惟個人的記憶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往往欠缺系統性和科學組織。澳門記憶工程的作用就是充分彌補我們個人記憶的局限,匯集集體記憶並以科學方法組織。所以,“澳門記憶”便強調了全面性。例如它可反映澳門經濟、政治、法律、宗教特色、史、誌、旅遊名勝、著名人物、地質自然、氣象、民俗風情、特產、文化藝術等等。以全方位、多面性、多角度來展示澳門的變化狀況,可說“點”、“線”、“面”、“體”俱備。(三) 翔實的歷史性相對於全面性,“澳門記憶”更以深度和嚴謹的角度顯示澳門的發展進程。它將以澳門為核心,縱橫交錯地保留歷史真實面貌。我們對歷史的評估皆保持一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距離,以擺脫功利的羈絆、政治束縛和視野局限,從更廣闊、深入、超脫的角度來觀察和評價。目的是令後人能夠從澳門歷史中獲得教益。因此,“澳門記憶”尤其注重“中立”和“信息自由”的原則。(四) 延續性和累積性文化只有記錄和積累才能夠記憶。文化發展到相當的程度便越來越感到人類不能失去文化記憶。正如人失去記憶會影響其存在一樣,社會失去記憶也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澳門記憶”網站與其他一般網站不同之處是內容的延續性和累積性。既為記憶系統,它只會不斷加入新元素,確保系統內的資料永久保存和累積,而令人安心查找,不必擔心過期而失掉所需的資料。當資料不斷增加時,後人可透過“澳門記憶”系統隨時隨地重溫以往的歷史片段。值得一提的是,正因資料的延續性及累積性,“澳門記憶”工程的持續發展便顯得尤為重要。它需要不斷進行各種相關維護工作,如修補歷史文獻、照片、家譜、地圖、古文書、版畫、期刊與報紙等資料,並不斷進行電子化檔案製作。更需要進行相關詮釋資料的建檔以擴充記憶系統的內容。(五) 科學組織“澳門記憶”工程就是建立一個整體澳門的網絡系統,將澳門歷史上值得保留的、可以公開的資料有序地儲存。透過文字、口述、錄音、影像、圖片、動畫、地圖……等方式展示。例如歷史檔案、文獻、名人資料、專題研究,還有城市規劃發展的圖片影像,以及當代情況等等,組成一套完整的記憶體系。以科學方法組織和檢索,使歷史資料隨時展現眼前。所以,我們也必須同時強調,“澳門記憶”系統除了建立一個網絡系統機制外,更要建立一個可支持各種型態詮釋資料格式、多媒體資訊數位對象、
  • 12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內容知識的創造、傳遞、典藏、保存與再利用的數字典藏管理環境。(六) 社會參與性“澳門記憶”系統工程的可持續發展,要從社會全面性來闡述,所以它強調的是城市整體環境和信息機構的相互關係。信息管理為社會提供精神食糧,令人們獲取資訊和知識,是社會必需的,它的可持續性也是必然的。可持續發展 重於過程,強調改善、進步和良性變化,將各種因素融合起來,籍此獲得可持續性。總而言之,主要依賴於政府支持、法律法規、協調機制、信息部門、等方面的配合。澳門經濟近年高速增長,而深厚的文化底蘊將為大大豐富“澳門記憶”的題材,可挖掘的內容資料空間非常深廣。所謂盛世修志,乃古今文化發展之道。只有將澳門有價值的史料有效地保存、管理、揭示、利用,才能夠推動澳門的社會科學研究,以及更好地規劃將來。五、結語澳門經歷數百多年的中西文化撞擊、交融,其獨特文化在世界寶典中已刻下了閃爍的篇章:遠東第一所西方式大學就是在澳門創立;歐洲傳教士曾以澳門作為向東方傳教的基地;這裏曾是國際貿易繁華的重要港口;中國境內第一份外文報章誕生於澳門……可供我們考證這些一切最重要的是許多仍在塵封中的文獻,從中可尋回歷史的印記。當中更不乏具劃時代意義的文獻資源。那麼,如何對這些文獻進行深入挖掘、疏理、揭示,將是我們保護澳門文化的一項重要工程。文化的傳承可令我們清晰地瞭解過去,瞭解過去是為了更好地創造未來。澳門,堪稱歷史文化名城,開埠至今四百多年,經歷了不少具劃時代意義的事件。在這小城中發生過許多值得和極有必要成為澳門人集體回憶的“情”、“景”、“物”和“人”。“澳門記憶”的構建,不僅僅彌補人們對變遷所產生的失落遺憾,向世界提供澳門文化信息,更是傳承文化、傳播知識、掌握信息的重要平台。註釋:1 “Wha t is A mer ican Memo ry? ” f rom The Li brary of C ong ressw eb sit e, h tt p: / /me mo ry. loc. g ov/ le arn /st ar t / ind ex .h tm l, re-t ri eved o n 23 rd May, 2 00 5.2 《“青島嶗山區全面啟動”城鄉記憶工程》,載於山東省情網, ht t p: / /sd . in fo ba se . go v. cn/ in t ro/ n ew s/ ne w s33 2.h tm , 20 05 年 7 月 6 日。參考書目:1. 《“廣州城市記憶工程”全面啟動》,載於廣東建設報網站, http ://www.ycwb.com/gb/content/2004-10/19/content_778698.htm, 2004 年 11 月 19 日。2. “W hat is American Memory?” from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website, http://memory.loc.gov/ammem/about/index.html, 9 th June, 2005.3 . 《山海關古城記憶工程完工,正申請國家級科研立項》,載於中國新聞網, http://61.135.142.194:89/gate/b ig5/www.heb.chinanews.com.cn/news/whws/2007-11-26/19424.shtml , 2007 年 11 月 26 日。4. 《山海關區啟動“古城記憶工程”》,載於北戴河聲屏網站, http://www.bdhvs.com.cn/oldnews/ReadNews.asp?NewsID=4982&BigClassID=30&SmallClassID=68&SpecialID=0 , 2004 年 2 月 19 日。5. 《武昌“城市記憶”工程定格城市歷史》,載於新華網, http ://news.xinhuane t.com/newscenter/2004–11/22/content_2245318.htm , 2004 年 11 月 22 日。
  • 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12847In the summer of 1637, two years after the Englishceased to attack the Portuguese in the Eastern seas dueto the Goa Convention, four English ships belonging to theWilliam Courteen Association and under the command of CaptainJohn Weddell, anchored among the islands south of Macau,bringing some Jesuits from Malacca.1 It was the first completelyEnglish trading voyage to China. Aboard one of the vesselswho left England in April 1636, was Peter Mundy, commercialofficer of the voyage, who went ashore, on the 28th June1637, to deliver a letter from King Charles I to the Captain-General D. Domingos da Câmara Noronha and the Senateof Macau. Mundy, who spoke some Portuguese – lingua francathroughout the East - and Spanish, John Mountney and theinterpreter Thomas Robinson were invited to have lunch atthe Jesuit seminary, and visited the city two years after thestone façade of the church of Our Lady of Assumption (ofthe Jesuit College of Mother of God) had been built.Mundy’s journal of the voyage contains a descriptionand sketches of the city and its Asian, European and Eurasianinhabitants, which the author saw while Weddell decided totravel up to Canton and try (in vain) to trade directly withthe Chinese merchants, while both the Chinese and Portuguese,one month after the fleet’s arrival, wanted the English as faraway as possible. In Septembe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advisedMacau’s Senate to force the English to fleet leave BoccaTigris and return to Macau, where Peter Mundy rented ahouse and carried out some trade. Weddell returned to Macauand formally recognised he had disobeyed Portuguese andChinese orders. However, the tribulations of the voyage werenot over, as in November, the Portuguese fleet returning fromJapan brought back Portuguese refugees fleeing from Christianpersecution which was then at its height in Japan. Theserefugees came to Weddell seeking for a place to travel westward,thus annoying the Portuguese. The Captain-General demandedthe English fleet to leave the city and six months after theirarrival, Peter Mundy and the rest of the crew sailed awayfrom the Pearl River to India and then Europe, in January1638.2Peter Mundy’s adventures are recorded in his diarypublished as Travels of Peter Mundy, while his descriptionof Macau was written shortly during the city’s height of prosperity,due to the commerce with Japan. Throughout the text, Mundyportrays the enclave’s daily life as well as its differentcommunities’ habits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Therefore,anthropological and literary exoticism is a constant presencein the journal, revealing the ways of life of the Macanesepeople, nearly absent from other seventeenth centurydescriptions of Macau, namely those of António Bocarro (1635)and Marco D’ Avalo (1838).3 Mundy refers and describesthe local architecture (“the roffe of St. Paules Church [...and its] New Faire Frontispice”), local fruits such as the“Leicheea”,4 comparing it to similar objects and fruits alreadyknown in Europe. Like other writers of the fifteenth and sixteenthcenturies, Mundy compares what is different and what is similarto European objects and habits, using these the former asreferents to represent the newly found exotic objects and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Rogério Miguel Puga**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Fa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University of Macau
  • 129472008. 8products.5 He also compares Macau’s size to the islands backhome, in England (Moorestones),6 and its geographic situationand aspect to Goa: “Macao standeth at one end of a greattIland built on rising hills, some gardeins and trees amongtheir houses making a pretty prospecte somewhatt resemblingGoa, although not so bigge...”7After describing the city and the islands, the Englishtraveller starts presenting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situation, which determined the English fleet’s destiny in theChina Seas. In the chapter called “A Fleete For Japan”,the author mentions six Portuguese vessels on their way toJapan, waiting for the arrival of the “lanteea” or “Caphila”8with goods from Canton,9 which was being held by the Chinesewho demanded money in exchange for the boats and theircargo. The trade with Japan wa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inhabitants, missionaries10 and administration of Macau. On the12th July the fleet arrives at the city, “where the Portugallsmake yearly investments For the lading off their JapanFleete..., who [is] to Depart within these few Daies, untilwhen (if then) wee are not like to have any trade in thisplace...”11The English were not allowed to trade, communicate withlocal fishing ships or come ashore until the Japan fleet departed,as the Portuguese wanted to keep and protect their profitabletrade monopoly and avoid the problems that newcomers couldcause in China. The author, therefore, presents the “Reasonsof the Portugalls not admitting us trade”:“... when the Japan Fleete is gon wee shall have pratticke,that voyage beeing the Mayne upholding of this place.”“... if wee had Free trading here would allsoe traffickeFor Japan, and thatt theirby theirs would Decay ...”12“[Peter Mundy concludes that the Portuguese] kept theMaine cause of all themselves, which was thatt our Commingin Would quickly eat them outt of all trade.”13On the 23rd July, at night, “Departed the Japan Fleeteto sea on their voyage. And now expected wee open admittanceof trade”.14 Which did not happen. On the contrary, thePortuguese advised the English to beware, as the Chinesewould have no problems to shoot them. Four days later,the General sent some merchants to the English fleet to informthem that the Chinese would not allow the Portuguese inMacau to trade with any other nation, even with the “Spaniards”,although subjects of the same king. As we said before, Weddelldecided to trade directly with the Chinese in Canton, findingseveral fleets of Chinese junks on their way up the PearlRiver. At this moment, Mundy describes several boats usedby the Chinese, referring “others thatt trafficke abroad viz.,To Japan...”15 Macau was, therefore, the bridge for Europeansaiming to trade with Japan, but the Portuguese would notopen their door to other nations. Defence and awareness areconstant in Macau as the Dutch “await all oportunityes toDispossesse them off this as well as of others.”16When some members of the fleet returned from innerChina in October, after all the trouble they had had withChinese and Portuguese messengers, the Admiral of the fleet,as well as the rest of the Commanders, were invited togo to Macau and Mundy joined them. While being receivedby Councell and the “Antients of the [city]” they were takento a “very faire house retchedly furnished with Plate, Beeumbos,Chaires, Cottes, hanguings...”17 and other exotic elements.Surprised while observing the screens (beeombos), Mundydescribes the uses of these decorative objects: “certaine skreenesof 8 or 9 Foote Deepe, made into sundry leaves which principallyserve to Divide a roome or to sequester some part therof,as allsoe for Ornament, placing them against the walles. Theymake a Most Delightsome shew... They are commonly in2 pairts [sic]...”18In several chapters of his Journal, the English travellerdescribes other exotic habits (“A Dinner served in”) and elementsof the city: “Sundry habitts of Chinois”, informing that theterm “Mandareenes” is “a portugall word”.19 Another curiousfact that the author mentions is the existence of only one“Portugall woman in Macau”.20 Portuguese men married eitherto Chinese women or to “Mestizninhes”.While staying at the house of Captain António OliveiraAranha,21 Mundy and his friends could watch “3 or 4 verypretty Children playing... that except in England, I thinckenot in the world to bee overmatched For their pretty Featureand Complexion, their habitt or Dressing beecomming themas well, adorned with pretious Jewells and Costly apparrell,their uppermost garmentts beeing little Kimaones, or Japan coates,which graced them allsoe.”22 The reason why Mundy identifies
  • 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13047Japanese costumes is explained by the fact that there weremany Japanese people (exiled Christians) and priests, whohad returned from Japan, living in the city.23 Japanese clothes– brought by these people or imported – were, therefore, notan unusual sight in Macau’s streets. These exotic garments,different from the also exotic Chinese ones, made the girlsthat Mundy saw playing look prettier. In the whole world,one could only find children as pretty as these in England.Again, the author compares “here” and “there”, makingOtherness more visible, even for the Other. This comparisonis also present when Mundy describes “the Cavallero”, “onehalffe of them like Moores or Barbary and the other halffelike Christianes, each having their Negroes or Capher, Claddin Dammaske, an ordinary wear here for slaves andServauntts.”24 Clothes, once again, are seen as symbolical andcultural marks, distinguishing different Cultures andcivilisations. While rich girls dressed expensive and probablyrare Japanese clothes, Portuguese Christians dressed likerespectable Europeans and African servants were alsodistinguished because of their colourful clothes. “very Manyritche Men, Claddle after the Portugall Manner... Only thebetter sort [of women] are carried in hand Chaires like theSidans att London, all close covered, off which there arevery Costly and ritche broughtt From Japan.25Japan is once again associated with prestige and luxuries(litters and vests) which only the rich can afford. The influenceof the Japanese culture was, therefore, highly noticeable inthe Christian city: women in Macau, “when they are withinDoores wear over all a Certaine wide sleeved vest caledJapan kamaones or kerimaones because it is the ordinarygarment worne by Japanese, there beeing Many Dainty onesbroughtt From thence off Died silke and of others as CostlyMade here by the Chinois off Ritche embroidery off colouredsilk and golde.”26 After the written description, Mundy refersto the sketch he has done, which portrays a Chinese womandressed in Japanese costumes. These women, according tothe author, are as beautifully presented in these quick to dressclothes as those women who spend half a day in front oftheir mirror.Nearly four months after the departure of the Japanfleet, heading for Nagasaki – the Portuguese permanent tradingbase since 1570, it returned to Macau, on the 5th Novemberand Mundy compares the dangers of the fleet’s voyage toand from Japan with the uncertain life and fate of the Englishin Macau. The Japan fleet goes and comes and the Englishdon’t know where they stand. All these defensive measurestaken by the Portuguese had a reason to be, as Mundylearns from the Japan fleet that twelve Dutch vessels hadarrived in the archipelago before the Portuguese and harmedtheir trade with the local traders. In a chapter called “TheEmperour of Japan his hatred to Christians: his Cruell Lawesagainst them”, Mundy refers to the persecution which wastaking place in Japan against Christians, both European andJapanese. Many of these ran away to Macau and otherPortuguese settlements nearby. Mundy explains the harshmeasures taken by the Shogun Tokugawa Iyemitsu – whogoverned Japan in the name of the Emperor – to stamp outChristianit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his rule in 1623:27“This Emperor beareth Mortall batred to the Jesuitts, havingof late yeares putt Many of them to Death by sundry sortsof tormentts. And Now lastly this voyage they kil led 5Churchmen thatt came From Manilla; And by relation, if anyshippe bee knowne to have broughtt any, the said shippeis to be burned, the goods conffiscated, the Company imprisioned,the house thatt harbours them shallbee rased, the owner ofMaster Foffeits his life and all the Neighbours Fined.”28The Shogun left no one unpunished, thus making surethat his orders were obey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fromtraders to lodgers and their neighbours. Terror was widespread,so that people would not take any chances or hide anythingthey knew or saw related to namban matters. As João PauloOliveira e Costa says, “History, completely separated Macaufrom [Japan] the country that had justified its creation as agreat Chinese city controlled by foreigners without giving ita similar fate, as the Macanese managed to adapt to thewinds of History, finding alternatives by creating new traderoutes in the Far East.”29 According to all the facts describedin Mundy’s Journal, it is clear that the will to trade andconvert must have been strong in Macau, as many triedtheir luck knowing what could await them in Japan.The Jesuits in Macau used theatre plays, with childrenand adults as actors, to teach the Christian doctrine to local
  • 131472008. 8people, overcoming the difficulty of explaining strange Europeanreligious concepts to Chinese and Japanese people living inMacau. As said before, Mundy saw several Japanese inthe city, most of them Christians and distinguishes the JapaneseChristians from those who are not:“those thatt are nott [Christians] shave the one halffeof their heads. From the Crowne Forward, the rest of theirhaire tied beehind in a little knotte, butt very short. Theywere buskins like Mittens, in 2 parts, one For their greattoe and the other For the rest On thatt a sandall whichone tye coming tharwt over and the other before in thepartition.” 30The way that non-Christian Japanese people dressed musthave surprised Mundy as he describes their appearance ina quite long paragraph. Dressing again separates people withdifferent religious beliefs, even people from the same country,that is Japan.Mundy also describes another strange and exotic habitthat he observes amongst the Japanese people in Macau:“They blow their Noses with a certaine sofft and tough kindof paper which they carry aboutt them in small peeces, whichhaving used, they Fling away as a Filthy thing, keepinghandkercheifes off lynnen to wype their faces and hands.”31The author describes how this paper is produced as wellas its uses, continuing to describe the way Japanese mendress, while complementing his text with some sketches ofthese same men: “I have hereunder sett the Figure off aJaponian, as allsoe of a Chinois Doing his salutation. A.A Japan(ese) in his Kimaone or vest, with his Cotan byhis side, and Dagger or Cuttbelly, of whome I cannot saymuch. You may read off them att large in Mr. Purchas hispilgrimage.” 32The English traveller confesses his lack of knowledgeregarding Japan and the Japanese way of clothing, addressingthe reader of his Journal and advising him to read moreabout the Japanese in another English travel account by SamuelPurchas: Mr. Purchas his pilgrimage.33It stands clear that the Dutch and English presence inthe China seas became a threat to the trade between Macauand Japan, leading to several disputes between these tradersand, later, to the banishment of Portuguese and JapaneseChristians from the Empire of the Rising Sun.34 This sametrade also gave place to the emigration and exile of Japanesepeople to Macau, which influenced the city’s culture, turningit into an even more multicultural platform in the East. Silver,clothes and fashionable and expensive objects from the neighbourEmpire became a constant presence in Macau and PeterMundy’s journal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trade betweenthe Portuguese and Japan to the city and presents reasonsfor the measures taken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cau tokeep other nations away from their routes.The description of the enclave presented in the text reflectsan era of the city’s history on the edge of its end. Thetrade with Nagasaki, after years of great stress, finally cameto an end. Famine stroke in the city in 1648 affecting its40,000 inhabitants, and in the 1660´s the Manchus invadedthe South of China, while most of the Chinese were forcedto leave the city, which was fighting for a “poverty-strickenand cowed survival”.35 The Journal is the very first descriptionof Macau and both Catholic Portuguese and exotic Chinesewere cultural others for the author who lived in and describedthe City of the Holy Name of God.Notes:1 Cf. Peter Mundy, “Descrição de Macau”, in Charles R. Boxerin Macau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Macao Three HundredYears Ago, col. “Obra Completa de Charles Ralph Boxer”, Vol.2, Fundação Oriente, Lisbon, 1993, p. 53.2 According to Charles Boxer. For other accounts of Weddell’sexpedition see Foster, English Factories in India, 1634–1644,2 vols., Oxford, 1911–12 and Hose Ballou Morse, Chronicles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Vol. 1.3 These other accounts were also published by Boxer, op. cit.4 Peter Mundy, op. cit., p. 53. The same happens on pages 57,65–66 (comparison of local games and horses with Europeanones).5 For studies on exoticism see: Maria Leonor CarvalhãoBuescu, “O Exotismo ou a ‘estética do diverso’ na LiteraturaPortuguesa”, in Literatura de Viagens. Narrativa, História eMito: Actas do Colóquio Real izado na Universidade daMadeira, 11–14 de Julho de 1995, Edições Cosmos, Lisbon,1997, pp. 565–578; Rogério Miguel Puga, “A Dimensão daAlteridade em Os Lusíadas”, Revista Lucero: A Journal ofIberian and Latin Studies, vol. 12, Spring 2001, pp. 73–80;idem, “Da Baía Cabrália ao Maranhão: O Exotismo enquantoEstética do Diverso”, in Actas do Congresso “Portugal-Brasil:Memórias e Imaginário”, organizado pelo Grupo de Trabalho doMi n i s té r i o d a Edu ca ção p a ra a s C om issão pa ra aComemoração dos Descobrimentos Portugueses, Novembro
  • Images of Macau in 1635: The Diary of Peter Mundy13247de 1999, vol. 2, Grupo de Trabalho do Ministério da Educaçãopara as Comissão para a Comemoração dos DescobrimentosPortugueses, L isbon, 2000, pp. 327–338; idem , s. v.“Exotismo”, in Car los Ceia (di r.) , Dicionário de TermosLiterários, Lisbon (forthcoming); Victor Segalen, Essai sur l’exotisme, Le Livre de Poche, Paris, 1999; Jean-Marc Moura,Lire l’ Exotisme, Dunod, Paris, 1992; Tzevan Todorov, Nouset les autres, Éditions du Seuil, Paris, 1989 and Ania Loomba,Colonialism/Postcolonialism, Routledge, London, 1998, passim.6 Peter Mundy, op. cit., p. 54.7 Idem, ibidem.8 Convoy of small cargo ships.9 Peter Mundy, op. cit., p. 54.1 0 Regarding this topic, see Ana Maria Leitão, “The Jesuits andthe Japan Trade”, in Review of Culture, n. 17, pp. 23–34.1 1 Peter Mundy, op. cit., p. 55.1 2 Idem, ibidem, p. 55.1 3 Idem, ibidem.1 4 Idem, ibidem, p. 56. According to Boxer, the Japan fleet of1637 consisted of 6 galiots under the command of the Captain-Major Dom Francisco de Castelbranco.1 5 Idem ibidem, p. 59.1 6 Peter Mundy, op. cit., p. 67.1 7 Idem, ibidem, p. 59.1 8 Peter Mundy, op. cit., pp. 59–60.1 9 Idem, ibidem, p. 60.2 0 Idem, ibidem, p. 64.2 1 According to Charles Boxer, op. cit., p. 64, António de OliveiraAranha had been Captain-Major of the Japan voyage in 1629,staying there for nearly two years.2 2 Peter Mundy, op. cit., p. 64.2 3 In 1636, Macau received 287 Japanese women and children,all married to Portuguese men or children of those mixedmarriages. Another group arrived in 1638 (cf. Almerindo Lessa,“The Population of Macao”, in Review of Culture, n. 20, 2ndseries, p. 98.2 4 Peter Mundy, op. cit., p. 65.2 5 Idem, ibidem, p. 67. According to Charles Boxer, Mundy isreferring to the Japanese morimo or kago. The word morimowas naturalised in Portuguese under the form of norimanosince the end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 In the chapter “Japanlanguage”, Mundy translates “2 or 3 words off the Japonianlanguage, viz., as [he] was told. Sagashoo gooseeka, howDoe you? Yunggosere, well or good. Varoogoosere, ill or bad.Goodaree, Come(e) Mundalee, goe. Sakee, wine, Mesh, Rice”(ibidem, p. 74). Boxer (p. 74, note 27) says these words area good deal corrupted and presents their correct spelling.2 6 Peter Mundy, op. cit., p. 67.2 7 Cf. Charles Boxer, op. cit., p. 69 and Juan Ruiz-de-Medina,“The Underground Work of the Missionaries in Japan”, inReview of Culture, n. 17, p. 148.2 8 Cf. Peter Mundy, op. cit., p. 69.2 9 Cf. João Paulo Oliveira e Costa, “Macau e o Japão nosSéculos XVI e XVII”, in MacaU, 2nd series, n. 67, November1997, p. 197.3 0 Peter Mundy, op. cit, p. 73.3 1 Idem, ibidem.3 2 Idem, ibidem.3 3 Samuel Purchas (c. 1575–1626): English historian and travel-writer, and also an assistant to Richard Hakluyt in his lateryears, who publishes Purchas His Pilgrimage, or, Relations ofthe World and the Religions Observed in All Ages (1613),Purchas His Pilgrimage: Microcosmus, or, the Histories ofMan (1619). Purchas also inherits Hakluyt’s manuscripts andcompiled the extensive Hakluyt Posthumous, or, Purchas hisPilgrims: Containing a History of the World, in Sea Voyagesand Land Travels by Englishmen and Others (1625–26: 5vols.).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last work contains Will iamAdam’s description of his journey to Japan and his residencethere. Peter Mundy may have been referr ing to this lastvoyage’s account by Will iam Adam, who tried to set up aFactory in Japan until the English left the country in 1623.3 4 For a descript ion of the context that lead to the Anglo-Portuguese entente cordiale against the Dutch India Companyat the Strai ts of Mallaca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ee:Marcus P. M. Vink, “The Entente Cordiale-The Dutch IndiaCompany and the Portuguese Shipping through the Straits ofMalacca (1641–1663)”, Review of Culture, n. 13/14, January-June 1991, pp. 289–309. Regard ing the he ight o f thepersecution to Christians, see Juan Ruiz-de-Medina, op. cit.,pp. 144–150.3 5 Cf. John E. Wills, Jr., “The Survival of Macao, 1640–1720”,in Jorge M. dos Santos Alves (coord.), Portugal e a China:Conferências no II Curso Livre de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entrePortugal e a China (Séculos XVI–XIX), Fundação Oriente,Lisbon, 1999, pp. 111–124.
  • 13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清代中葉澳門發生的突出事件(一) 葡萄牙政治變革對澳門產生的影響18世紀50年代葡國王約瑟夫一世寵臣龐巴爾侯爵執政時進行一系列改革及清算澳門耶穌會的事件,已在上半部分提過。1725年葡國廢除王家貿易壟斷制度,葡人得以自由將船隻駛來澳門經商。當時葡政府鑒於中國茶葉在歐洲擁有廣大市場,曾大力支持葡商在澳門建立中國茶葉出口中心。然而由於遲來一步,英商已控制了中國茶葉的外銷業務,結果未能成功。不過葡國的積極推動促進了澳門經濟貿易的發展,財政收入亦大為增加。1820年葡國的民主革命對於澳門亦有明顯的衝擊,促使澳門掀起一股民主運動的潮流,澳門成為當時受到歐洲民主革命影響最大的遠東少數地區之一。在民主運動中,澳門葡人分成以巴波沙為首的立憲派(以土生葡人為主)和以地方長官阿利加為領袖的保守派(以葡國來澳的貴族階層為主)兩個勢力集團。立憲派上書葡萄牙國王,提出恢復原來的澳門市議局體制,在文職機構和軍隊中任用土生葡人以及免除澳門對果阿和帝汶的財政補貼等要求,但卻遭到保守派的抗拒。1821年8月19日澳門市民舉行大會,決定恢復1784年以前的議事局政體,授予新議事局不受總督和地方長官控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巴波沙還創辦了澳門第一份報紙《中國蜂報》(Abe lha da C hi na),這份報紙創辦於 1822年9月 12日,終刊於1823年12月 27日,是外國人在中國創辦的首份外文報刊(葡文),比香港於1841年創辨的第一份英文報《香港公報》還早2 0年。1823年6月16日,印葡總督派遣包也率巡洋艦抵達澳門海面,準備在澳恢復舊政制。後經立憲派的抗爭,特別是中國政府出面干預,該巡洋艦只得駛出澳門海域。可是後來由於立憲派產生內部矛盾,保守派聯合乘坐小船偷登澳門的包也逮捕了巴波沙,再加上葡國本土王子米格爾發動解散議會、廢除立憲的反動政變成功,於是澳門保守派得以恃勢恢復舊的政制,組織了由印葡派來的依德費基澳門主教和議事局新選首席長老組成的政府委員會,阿利加官復原職。保守派舉行盛大慶典,宣誓效忠葡王的君主專制政制。1825年包也就任澳門總督。這個時期,澳門的經濟雖有起色,可是由於失去鴉片貿易中心的地位(英人仍以伶仃洋為鴉片買賣集散地),財政陷入困境。1833年葡國立憲派最終戰勝保守派,建立君主立憲政制,新政府委任晏德那為澳門總督,接 頒佈多項命令,包括183 4年撤銷“地方長官”職務,1835年解除議事局總督擁有軍政實權,市政委員會只限於處理市政事務,禁止黑奴買賣,解散家奴,削弱教會勢力,籌建博物館、圖書館和植物園,妥善保留歷史文獻,將大批中文著作翻譯成葡文等等。這些改革對澳門的發展不蒂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二) 清政府加強對澳門的管理清朝政府為了維護對澳門的主權,不斷加強對澳門的管理,防止葡人的越軌行為損害到中國的利益,除了限制葡人的活動以外,並嚴格控制中國公民在澳門的作為。早在明朝萬曆四十二年 (1 614年),中國政府已不准華人向住澳葡人販賣私貨,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兼論鴉片戰爭與澳門(下)鄭光濱 ** 原澳門經濟學會顧問、前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業務研究部總經理
  • 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下)澳門研究13 4第47期如有發現則將“奸徒”“送提調司執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清乾隆年間下令禁止在澳華人信奉天主教、穿夷服、用夷名以及在葡人住宅區進行貨品買賣。另一方面,還規定由澳門縣丞對澳門華人實行里保甲制度,協助清廷官員管理澳門的華人和葡人。當時英國人為了迫使清府開放口岸和市場,屢犯澳門,還在廣州和澳門製造事端,這時里保甲制度負責社區保護治安工作,處理各項大小地方事務,在組織基層群眾中確顯示一定威力。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加強對澳門的管理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在嚴格的管制下,也使澳門居民喪失一些自由發揮潛能的空間,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這對澳門本地和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及中外文化交流未必有利。試想,如果能讓華人與葡人直接貿易,不是可以活躍市場、增加人民收益嗎?林則徐當時提出“奉法者來之,抗法者去之”是正確的。當時中國政府應該區分正當貿易和不正當貿易,充分發揮正常的民間貿易,擴大中國貨品經澳門打開西方市場,使澳門起到中外交流的橋樑作用。(三) 澳門經濟陷於衰微境地鴉片戰爭後,香港崛起,五口通商,澳門的貿易地位一落千丈,經濟陷入不景。據同治年間成書的《香山縣誌》海防卷紀述:“澳夷昔多而今少,昔富而今貧,昔強而今怯。”“各番生齒日繁,回易之利亦減於昔,以故來粵之夷頗少。而在澳者又多死徙而去。今在澳之夷約六百餘家,每家約三男而五女。而樓房多空曠無居人賃。”“今澳夷中已有流為乞丐匪類者,行乞之夷婦尤多。”隨 中外直接貿易的迅速發展,外國商船直開廣州黃埔口岸或北上上海諸埠經商,澳門的中間橋樑特殊作用大為減弱,並逐漸由貿易港轉變成為到中國做生意的外國人居留、度假休息和旅遊娛樂的場所。鴉片戰爭後,伶仃洋的鴉片貿易中心消失,英商將鴉片交易基地遷移香港,澳門葡當局亦將澳門變成自由港,力圖擺脫中國的管理。在此情況下,澳門的鴉片走私生意再度興旺起來。鴉片戰爭後,香港同澳門輸入中國的鴉片每年有2–3萬箱,其中經由澳門輸去的佔15,000箱左右。此外,非法的“苦力”貿易亦猖獗起來,賭博、吸毒、色情事業應運而生,十分蓬勃。 1875年廣東“闈姓”賭博遷移到澳門,澳葡政府公開招商開賭,於是澳門一時出現一片虛假“繁榮”,政府財政收入大增。但是隨 香港的崛起和發展,澳門始終逃脫不了逐漸走上衰落和藏污納垢地方的命運。二、澳門的鴉片貿易活動和鴉片戰爭(一) 澳門的鴉片買賣活動澳門曾是外國鴉片輸入中國的轉口地,在 18世紀中期澳門正常貿易式微以後,鴉片貿易更是一枝獨秀,長期支持 澳門的財政收入。過去南洋一些國家向中國呈送的“貢品”,其中有鴉片一項是作為藥品獻給皇帝的。18世紀初葉葡人亦曾從土耳其採購鴉片經澳門進入中國,但其貨質低劣,數量很少。1 7 2 9 年以後,葡人由印度果阿(G o a )和達曼(D amam)運鴉片到澳門,每年約200箱,1767年增至 100 0 箱。荷蘭東印度公司亦在澳門做過鴉片生意,但多數通過葡商進行。英國佔領印度後,控制了鴉片的生產和貿易,並通過英國東印度公司大量販賣鴉片到中國。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 600 年在倫敦成立,並領得英皇的“皇家特許狀”,還在1684年中國開放海禁之後在廣州開辦分行,1779年又在澳門設行。該公司並不直接將鴉片運華,而是在加爾各答拍賣市場上將鴉片售予一批“自由”商人(亦稱散商或港腳商行),其中最著名的有最早在中國建立怡和洋行、寶順洋行及旗昌洋行等商業機構的渣甸、馬地臣和顛地等鴉片販子。據英國歷史學家摩里斯‧考利斯(M a u r i c eCol l is)所著《鴉片戰爭實錄》記載:“港腳商人在販賣鴉片上做得十分成功,生意越做越大,東印度公司在加爾各答的拍賣場上,從港腳商那裏獲得的收入也在持續增長,在 1793 年,那還只是25 萬英鎊,在1809年就超過了50萬英鎊,而到1832年就接近了100萬英鎊,這個數字大約相當於整個印度收入的六分之一。”英國商人於1786年開始運鴉片到澳門,當年是用兩艘小船停泊在澳門南面的雲雀灣作為儲存點,然後運進澳門上市,後來則直接由雲雀灣運至黃埔販賣。1800年(嘉慶五年)中國政府禁止鴉片輸入,
  • 13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違令者治以重罪,英國鴉片只得先運到澳門,然後走私進入中國境內。由於歷來中國允許葡萄牙船隻進入澳門,不必經過“關部行台”(清政府設在澳門的海關)檢查就可卸貨(其他船隻一律須經檢查),加上澳葡對清朝官吏進行賄賂,形成葡商對鴉片買賣的壟斷局面。然而隨 英商經營鴉片數額的大幅增長,英國商人對澳葡控制澳門鴉片市場十分不滿, 180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向前往加爾各答的葡船強徵 20%的重稅,更加激起葡、英矛盾的加劇。1815年,清朝政府一再發佈嚴禁在澳門販賣鴉片的命令,並宣佈中國在澳海關對所有葡船亦須“將所販各貨報明,逐件查驗,方准卸載”運作的新制度以及準備在澳搜查窩藏鴉片屋宇的措施。這時澳葡地方長官阿利加對中國政府的命令陽奉陰違,在禁煙的風頭火勢過後,又極力開展鴉片買賣,同時並再度施行不准葡船以外的其他船隻在澳門卸貨的禁令,進一步加強葡人的壟斷。其後雖有所放寬,允許英商在澳門儲存和售賣鴉片,但卻規定必須由葡商作為代理人,從中抽取佣金。這個時期,澳門的鴉片市場又興旺起來,貨價暴漲,英商對在澳販賣鴉片受到中國禁阻以及葡人諸多掣肘很不服氣,於是決定將鴉片集散地撤離澳門海域,開頭將貨儲存於十字門內的潭仔灣和大橫琴島西邊的燕子灣。1821年以後更因中國對澳門禁煙加嚴,澳門鴉片銷價大跌,遂將鴉片儲存及交易中心轉移到伶仃洋,再從那裏直接走私進入中國。據估計, 1821年從伶仃洋輸往中國的鴉片約為 10,000多箱,1831 年增至21,000多箱。這樣一來,澳門的鴉片買賣大受打擊,澳葡的稅收大幅下降,迫使澳門葡商想法開闢其他貿易航線(如由澳門至福建泉州的鴉片走私生意曾活躍一時),或增加經營其他商品。英美等煙販子雖將鴉片販運中心轉移至伶仃洋,然其聚居、旅遊、娛樂等消費仍在澳門,其在澳門的活動仍備受清朝政府的關注。1839年(道光十九年)清帝宣稱“澳門為洋商聚集之所,洋樓囤貯煙土,以成弊藪。”故此中國政府更進一步禁止澳門的販毒活動, 1839年3月派欽差大臣林則徐來廣東禁煙。9月3日,林則徐巡閱澳門,決心剷除澳門的煙土買賣。鴉片戰爭前,在外國鴉片販子大批對中國輸出鴉片的50多年裏,中國對外貿易由出超轉為巨額入超,白銀大量流往西方。鴉片戰爭前41年(1798–1839年)外商走私到中國的鴉片達到419,093箱(據摩斯在《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所記),中國白銀外流40年共達6億兩,折合當時美元為 699,073,679元(據劉鑒唐《鴉片戰爭前40年間鴉片輸入中國與白銀外流數字的考察》所記)。又據統計,自 1816–1864年的48 年裹,中國進口鴉片 154 萬箱,約合白銀 6 .3 億兩,按照咸豐年間米價可購大米491億市斤,可供1.64億人吃 1年。澳門是鴉片戰爭前這時期鴉片輸華的主要集散地和後勤基地。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清廷屢次頒布嚴禁鴉片的法令,然而鴉片販賣反而一浪高於一浪。主要原因是清朝政府本身腐敗無能。例如道光十一年上諭嚴禁販賣吸食煙土,但在次年的英國東印度公司航務紀錄上說:“最近伶仃洋內所運之貨特別加多,中國政府雖欲消減此種貿易……而未成功。”又說:“水師副將韓肇慶專以護私漁利,與洋船約,每萬箱許送數百箱與水師報功,甚或以水師船代運進口,於是韓肇慶反以獲煙功,保擢總兵,賞戴孔雀翎。”由此可見當時清廷極其腐敗的一斑。(二) 鴉片戰爭及其對澳門的影響鴉片戰爭是中國近代史的開端,此後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這一歷史重大事件與澳門有 千絲萬縷的關係,從某些方面來看,鴉片戰爭可說是起源於澳門。這次戰爭的結果是中國割讓香港給英國,因此有人說:“澳門是香港之父,沒有澳門就沒有香港。”這句話有一定的道理。19世紀前期,鴉片的泛濫給中國社會帶來無窮的禍害,造成白銀巨額外流,國家財政經濟出現極度危機。 183 8年12月,清道光帝任命林則徐為欽差大臣。1839年3月林則徐到廣東查禁鴉片,英國駐中國商務監督查理‧義律在澳門探得風聲,偷偷趕到廣州,一面命令停泊在伶仃洋的鴉片船潛逃,一面指使大鴉片商顛地逃出廣州,不將鴉片交出。但在中國工人的阻攔下顛地無法逃跑,義律的商館亦被封鎖,躉船則被包圍,義律只得讓鴉片販子把鴉片交出。林則徐在廣州一共收繳鴉片223萬斤。1839年6月3日起,林氏將繳獲的鴉片全數在虎門銷毀,並作好抵抗外國勢力入侵的準備。1840年2月,英國派懿律帶領侵略軍乘船到廣東
  • 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下)澳門研究13 6第47期海面,遭到中國軍民的抵抗。6月 30日轉攻福建廈門,又遭鄧廷楨頑強抗拒,即北上攻陷浙江定海,洗劫全城。接 於8月10日英軍開到天津大沽口外,道光帝大驚,即派琦善為欽差大臣與英軍談判,後又把林則徐和鄧廷楨判罪充軍新疆。1841年1月20日,琦善同英軍簽訂《穿鼻條約》,答應割讓香港及賠煙價600萬元等條件,6天後英軍立即強佔香港。道光帝感到這條約有損“天朝”尊嚴,動搖其統治地位,於是中斷議和,下令捉拿琦善。一面派奕山為靖逆將軍,率兵赴廣州與英軍作戰。英軍得知消息,搶先攻佔虎門炮台,關天培率兵孤軍奮戰,與士兵400多人英勇殉國。奕山打敗仗投降,5月27日與英簽訂《廣州和約》,英軍勒索贖城費600萬元,並要中國軍隊退至廣州城外60里。奕山投降後,廣州三元里人民展開對英軍的英勇鬥爭,給其重大的打擊,贏取了民族的尊嚴。1841年8月,英國派遣璞鼎查率兵艦26艘、士兵3500人來華擴大侵略戰爭,攻佔廈門,再佔浙江定海,駐防定海的守將葛雲飛、王錫明、鄭國鴻等和眾多士兵血戰6晝夜,卒因兵力不足而壯烈殉國,接寧波、鎮海亦先後淪陷。道光又派奕經為“揚威”將軍,領兵到浙江作戰,結果失敗逃往杭州。1842年6月英軍攻陷吳淞口和上海。吳淞口西炮台年近70的守將陳化成與士兵英勇抵抗,後因孤軍絕援,全部壯烈犧牲。英軍繼佔鎮江,8月佔領南京。8月29日,清廷派耆英、伊里布同英國代表璞鼎查簽訂《中英南京條約》,清政府賠款2100萬元,割讓香港,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鴉片戰爭前後,澳門實際上成為英、美、法等列強侵華的跳板。英國利用澳門囤存、販賣毒品和向中國內地輸出鴉片的通道,英猷義律、璞鼎查等居澳窺測中國形勢、搜集情報、策劃侵華戰爭,開戰期間英軍傷兵運澳治療,澳門成為英軍物資補給的後勤基地及英兵休養、度假、尋歡作樂的地方。鴉片戰爭期間,澳門亦是中國、英國、葡國三方角力互鬥的敏感地區,體現三國微妙、複雜和緊張的關係。其時英國勢力日強,在加緊策劃侵華戰爭的同時,還企圖佔據澳門,把澳門變成英國的殖民地。早居澳門的葡人一方面當然要極力維護對澳門的管治及葡人利益,但另一方面又懼怕英國的強大和顧及葡、英在歐洲的特殊關係,又想借助英國的勢力來抗衡中國,故此表面上在中、英衝突中保持中立態度。在中國方面,當時的主要敵人是英國侵略者,既不讓英國將澳門成為英人藏毒、販毒及侵華基地,又想聯合和利用澳葡來抵制英國的勢力,因而在對葡政策上含有包涵、容忍的地方。1839年 7月,英船水手在尖沙咀打死村民林維喜,林則徐令英駐華頭子義律交出殺人兇犯審辦,然而義律竟踐踏中國主權,擅自在中國領海開堂審訊,拖延不交出兇犯。林則徐於8月15日下令對在華和居澳門英商斷絕柴米供應,撤其買辦工人,並親駐香山縣城實行“戒嚴”。24日澳葡宣佈驅逐英商出境,26日留澳英商全部乘船離澳。跟 ,林則徐與鄧廷楨於 18 39年 9月 3日到澳門進行歷史性巡閱,接見澳葡總督和值事官,向其諭示:“不准囤積禁物,不准徇庇奸夷(指英國毒販)”,宣示了中國對澳門的主權,同時向葡官員贈送綾綢、摺扇、茶葉、冰糖等禮物,並以牛、羊、酒、麵賞給葡兵。林氏巡閱澳門時,原先逃到澳門的英國煙犯聞風紛紛避去,他抽查英、葡人的住宅,大多已經關閉,又不見囤存鴉片等雜物。林氏所到之處,澳葡以歡迎國賓的規格鳴放禮炮 19響。林則徐剛柔並濟的做法收到顯著效果,澳葡的不法行為有所收斂。林則徐巡閱澳門前夕,曾傳說中國將會以武力攻澳,並驅逐英國人。義律趁機向澳督邊度提出給澳葡軍事援助,但為邊度所婉拒。邊度並明確提出要“在中、英兩國之間保持最嚴格的中立。”英國對澳葡親善中國的態度頗為不滿,1840年2月4日英軍艦“海阿斯”號闖入澳門內港而未獲准停泊,英國對此向葡國提出強烈抗議。澳葡當局鑒於勢單力薄,亦不敢過分得罪英國這個歐洲盟友。林則徐曾因此暫停內地與澳門的貿易,後於3月9日恢復通商,但於4 月卻派出200 多名中國士兵進駐澳門,再一次向英、葡宣示中國對澳門的主權。英國當年確有佔領澳門的軍事計劃,不過後來它將矛頭瞄準中國這個大肥肉,故而無暇顧及澳門這個小地方了。根據葡萄牙同英國簽訂的條約,英國軍艦駛入葡萄牙的每一個殖民地港口,必須依照港口章程存放英國貨物,英國享有“一個友好國家的部隊和臣民在中立港口經常行使的一切其他權利和特權。”1840
  • 13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年6月23日,義律明確而強硬地告知澳葡當局,英軍將登陸澳門以對抗中國集結的海陸軍,至此澳門的中立地位亦告終結。隨 在戰爭中英軍的節節取勝,中國軍隊接連敗北,澳葡的態度亦囂張起來,並一邊倒地極力配合英、美、法等國的侵略行動。鴉片戰爭後, 1844年7月3日美國與中國簽訂的《中美五口貿易章程》,就是在今澳門望廈村(當時尚未被葡佔據)的普濟禪寺(今觀音堂)簽訂的,所以稱為《望廈條約》。(清廷代表為兩廣總督耆英,美國全權代表為顧盛。)中、法《黃埔條約》實際上亦是在澳門經雙方代表(清政府代表耆英與法國公使剌萼尼)談判並於1844年 10月 24日簽訂的(只是最後在駛近黃埔的法國軍艦上簽字。)1856–1 860年爆發的的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侵華戰爭),英、法等國亦是在澳門密謀策劃的。鴉片戰爭後,葡人見到中國國勢日衰,更加不把中國放在眼裏,加緊策劃將澳門變成它的殖民地。1845年11月20日葡女王瑪麗亞二世擅自宣佈澳門是一個“自由港”,外國商船可來澳門自由貿易。1846年亞馬留出任總督後,即從中國政府手中奪走對澳門華人的管轄權,對中國居民橫徵暴歛。該年 3月5日宣稱澳門已是“自由港”,不准中國海關向葡國等國家的商船徵收關稅,在8天後亦不得向中國商船徵收關稅。3月 13日更釘鎖中國澳門“關部行台”(海關)的大門,推倒門前的中國旗幟,驅趕行台的官員和丁役,封存行台的大量財物,還搗毀豎立在市政廳入口處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石碑,妄圖毀掉中國擁有澳門主權的一切證據。從此,亞馬留已在土地、海關、行政、司法等領域對澳門實施公開非法的統治。1848年亞馬留領兵攻佔望廈村,被龍田村青年沈志亮等7位村民斬死。1849年澳葡重佔望廈等地,毀我望廈丞署,佔據塔石砲台,縣丞署被迫遷回前山,從此關閘以南地方盡被葡萄牙佔領。澳門的葡人從 1573 年起就向明朝政府繳納地租,15 82年(明萬曆十年)訂立租約。 1843年鴉片戰爭後澳葡要求清朝政府豁免澳門租金,未得准允。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以亞馬留被殺為籍口,單方面停止向香山縣繳納年租,而且反過來在澳門自行收稅,甚至驅逐中國在澳官衙,徹底地摧毀中國對澳門的主權。三、對澳門窗口作用的檢討清朝中葉中國政局的劇變和澳門情況的急轉與當時國際形勢的發展息息相關。西歐一些國家於 16世紀末到 18 世紀在封建社會中孕育 資本主義的萌芽,資產階級開始掌握政權。16世紀後半期,尼德蘭發生了反對封建制度和西班牙統治的革命運動,西班牙被迫於 1609年與聯省共和國簽訂了12年休戰協定,承認聯省共和國(即荷蘭共和國)獨立,這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資產階級革命。 17世紀中葉英國爆發資產階級革命,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和貴族聯合發動政變,迎接英王的親戚荷蘭執政者兼任英王,即威廉三世,英國走上“君主立憲”的道路,政權轉移到國會手中,揭開資本主義制度佔統治地位的世界近代史的序幕。這時法國雖已統一,但仍是一個專制國家,德國則尚未統一。資產階級的先進思想理論是17–19世紀歐洲革命的巨大推進力量。在17世紀,當時經濟最發達的英國出現了培根和霍布士等思想家,法國則產生笛卡兒和伽桑第等思想家,他們是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培根提出的“知識就是力量”和笛卡兒提出的“我思故我在”都是膾炙人口的名句。)18世紀法國資本主義發展很快,後期資產階級更在經濟上佔了鞏固地位,與封建統治階級產生尖銳矛盾,當時的資產階級革命也比較徹底。那個時期的啟蒙思想家有貝爾、梅葉、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等人,其時法國的“百科全書派”唯物論哲學家如拉‧美特列、愛爾維修、狄德羅、霍爾巴赫等都極力反對封建專制制度,與啟蒙思想家的理論著作都是 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先聲,這些人的思想指導 革命者進行不懈的鬥爭。葡萄牙的封建和宗教勢力較為頑強,資本主義力量較弱,但仍不可避免地受到英、法、荷、德等國革命運動的影響。正如上述,18世紀50年代葡王約瑟夫一世的寵臣龐巴爾侯爵執政,進行一系列政經改革,如廢除王家貿易壟斷制度等,儘管這些改革並不徹底,然而卻對澳門產生一定的衝擊,推動澳門政制的改革。面對17–19世紀世界形勢發生巨大的變化,中國是否能將外國的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的革命思想通
  • 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下)澳門研究13 8第47期過澳門這個窗口管道傳入中國,以激發推動中國的革命運動,實是很需要我們作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澳門的對外視窗作用具有兩重性,其一是中國通向世界的視窗。由於它擁有“窗含西嶺千秋雪,門泊東吳萬里船”的優異條件,因而可以作為中國窺測世界的望遠鏡和與世界接觸溝通的渠道;其二,它亦是西方各國對中國進行經濟貿易交往的樞紐,從壞的方面看,甚至是對中國進行侵略的橋頭堡或跳板,更是他們刺探搜羅中國情報的絕妙地方。問題在於雙方如何角力,如何對它進行利用,是否達到物盡其用,地盡其利。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在這方面我們中國並未對澳門這個視窗利用殆盡,很多時候我們甚至完全處於劣勢。鴉片戰爭前,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商館派出船隻“阿美士德”號以瞭解港口發展貿易為名,開到我國粵東南澳島,再開往福建廈門、福州和浙江寧波,再北上至上海和山東。這艘船隻於 1832年2月26日從澳門出發,行經6個多月,後來還開赴朝鮮,並經過琉球於9月5日返回澳門。途中偵察我國沿海軍事佈置和地理形勢,搜集清朝政府的腐敗現象以及各地的經濟狀況。這次航行所經地方正是鴉片戰爭時英軍進攻和登陸的地點,而且《南京條約》中開放的五口通商,其中的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四個口岸又是這次航行中他們所重點調查的地方。這充分說明英國在用武力侵華前已蓄意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英國“阿美士德”號間諜船那次航行的出發點和返回點都在澳門。該船啟航前在澳門作了充分的籌備,物資和人員大都在澳門配置。那次航行由林賽(化名胡夏米)主持,另一重要人物郭士立(化名甲利)在上半部分已有提及此人,他是德國籍傳教士,擅長探測航道和繪製海圖,利用傳教及替人治病作掩護來搜集情報。郭氏於1831–1833年期間曾三次乘船開往我國沿海各地“遊歷”,刺探情報,並出版有《中國沿海三次航行記》一書。1834年與其妻子溫施娣在澳門開辦女塾和男塾,這兩間學校由馬禮遜教育社資助。馬禮遜學堂開辦後,郭士立夫婦也是該學堂的主要負責人,由此顯示該次間諜活動與澳門的密切關係。此外,又如林則徐1838年到廣東查禁鴉片,英國駐中國商務監督義律在澳門探得消息,立即偷往廣州佈置對付中國的行動,這更好說明澳門對這些侵略者所起的作用。從向西方吸取先進意識形態、政治理論方面,中國對澳門的利用也是大的成就欠奉。由於時代的不同和社會經濟狀況的差異,葡萄牙人 16–17世紀東來的主要目的是傳教和解開東方之“謎”以及尋求黃金等財富,與英國18世紀東進以擴展經濟市場為主不完全一樣。澳門當時是西學傳人中國的主要通道。從早期來說,15–16世紀歐洲發生轟轟烈烈的宗教改革運動,由義大利開始的文藝復興潮流傳播到西歐各國,表現在文學藝術、哲學等各個領域,利用古代希臘、羅馬的文化遺產與否定個人才智的封建教會文化對抗,主張個人解放的“人文主義”。然而當時西班牙及其控制的葡萄牙即伊比利亞半島卻成為反對宗教改革運動的反動頑固堡壘,其主要力量“耶穌教團”建立宗教裁判所以鎮壓“新基督教徒”的資產階級,扼殺了先進文學、哲學和科學的發展,葡國剛從航海科學產生出來的科學進步思想倒退到因循守舊的封建等級思想。在這種形勢下,16世紀的澳門哪裏能期望有西歐的科學的革命思想從葡國傳人,並轉輸到中國大陸?不過,當時澳門聖保祿學院在中西文化交流上仍起到一定的作用。這間學院從1594年創建至1762年停辦的160多年裏所做的東西文化交流工作取得顯著的功績。它開設有人文科、哲學科和自然科三類課程,西方傳教士從歐洲攜帶大批書籍來到澳門,最多的一次是法籍耶穌會士金尼閣於 1619 年帶西書7000餘部抵澳,其中有十分之一、二進入中國大陸(存於今國家圖書館的有413部),翻譯成漢文的絕少,後來這批書絕大部分流失,不知所終。當時傳到澳門和進入大陸的西書以神學、宣傳“基督文明”的書籍以及數學、天文曆學、物理學、醫藥學等為最多,還有自鳴鐘、望遠鏡等物品。可是在18世紀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以後,卻未見有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和“百科全書派”學者如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狄德羅等人的反封建專制的人權思想很快經澳門傳播至中國。加上那時中國對外國文化的認識和翻譯吸收能力所限,西歐革命先驅的先進哲學和社會科學未能通過澳門在中國發芽開花,例如當時辛辣地批判專制制度、主張行
  • 13 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體制”的孟德斯鳩所著的《法的精神》和盧梭《社會契約論》等名著都未能及早翻譯傳至這東方大國,這未嘗不是憾事。反過來看,歐洲早期通過葡萄牙等國家從東方吸取珍貴的文化遺產卻為數不少。西歐啟蒙思想家對中國產生極濃的興趣,伏爾泰曾說:“我們不能像中國人一樣,這真是大不幸。”可見其時西人對中國的響往和崇敬。明末清初,到中國的西方耶穌會士就大量翻譯編纂中國的文化思想論著、歷史書籍和醫藥著述供學界進行研究和“理論旅行”思考。法國“百科全書派”以理想化的思維來看中國和孔子學說,認為其理論實質是唯物論和無神論;以萊布尼茨為代表的德國思想家則強調孔學是辯證法論的學派;而英國人則醉心於中國的遊記和重農思想。重農學派魁奈將中國美化為道德和政治相融合的政治體制的國家,是世上最仁愛和與自然法相結合的理想政體(與孟德斯鳩認為中國是實行專制制度相反)。法國大革命時期甚至有流行歌曲唱 :“中國是一塊可愛的地方,他一定會使你喜歡。”姑且不論17–19世紀初西方思想界如何評價中國,或者各有不同的看法,我們可以看到那時西方思想家就非常重視從中國汲取有用的元素來豐富和改造自己國家的政治體制,促進社會的發展。直到19世紀後期,西方的先進思想才逐漸傳入(但主要並非通過澳門這個窗口傳入),並推動了中國的革命運動。毛澤東說:“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失敗那時起,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千辛萬苦,向西方國家尋找真理。洪秀全、康有為、嚴復和孫中山,代表了在中國共產黨出生以前向西方尋找真理的一派人物。那時,求進步的中國人,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甚麼書也看。向日本、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派遣留學生之多,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國內廢科舉,興學校,好像雨後春筍,努力學習西方 。”那時,康有為、梁啟超和嚴復等人在西學東漸中起到相當作用,特別是嚴復,發表了不少論著和譯著,翻譯了赫胥黎著的《天演論》,又翻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史密著的《原富》(該書現流行的名稱是後來由郭大力和王亞南所翻譯的 《國富論》)。甲午戰爭時,日本派出與中國舉行《馬關條約》談判的代表首相伊藤博文曾說,他與嚴復是同學,但由於日本明治維新成功,實行“君主立憲制”,國家重用人才,故此他能當上首相。而中國仍屬君主專制制度,不識擢用人才,所以嚴復始終只是一個翻譯者。這句話顯然是看輕翻譯工作。不過客觀地說,嚴復雖然是一位資產階級改良派而非革命派,然而他的論著和翻譯工作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巨大貢獻是不容抹煞的。19世紀初,蘇格蘭人馬禮遜假道美國紐約來華傳播基督教, 1822 年立梁發為中國首位華籍傳教士。梁發後來在廣州派發由他編纂的《勸世良言》,當時的落第學子洪秀全等人受此書影響,造成 1851年爆發翻天覆地的太平天國運動。然而局限於對洪氏影響的主要是宗教思想,並沒有針對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民主革命思想,結果使太平天國運動走不出中國歷代農民革命的模式,未能給中國社會帶來根本的促進。鴉片戰爭後,中國知識界吸取西學的來源 ,除通過西方傳教士傳來以外,還通過 1862年在北京設立同文館翻譯外書及1865年洋務派在上海設立江南製造局的附設翻譯館譯述技術知識和政法書籍,使知識界獲取當時的國際形勢和社會政治的新聞材料。曾在澳門馬禮遜學堂讀書的中國第一個留學美國學生容閎是近代中國先進思想的先驅。他提出“以西方之學術灌輸於中國,使中國日趨於文明富強之境。”他從耶魯大學畢業歸國後,倡導並促成清政府派遣4批幼童赴美留學,培養出如詹天佑等優秀人物。其後出現王韜、鄭觀應等人,在中國社會上逐漸形成一股政經改革思潮。特別是鄭觀應在澳門編寫輯成的《盛世危言》,更是一部代表性著作,其思想理論對光緒帝、康有為、孫中山和毛澤東等都有巨大影響。鴉片戰爭前,中國統治階級的一些先進人物也很關注利用澳門以促進國家的發展,康熙帝就是其中的一位。清康熙年代國勢強盛,中國要收回澳門易如反掌,然而那時康熙看到澳門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清醒地處置澳門問題。他通過澳門引進西方科學技術和專才,利用澳門開展對外貿易,在“禮儀之爭”期間,使澳門成為清廷與羅馬教廷之間信使往來的交接點和取得情報訊息的管道。康熙一生勤奮好學,喜歡吸取新鮮事物,除苦研儒學、提倡宋學外,對外來的天文地理、曆算、音樂、法律、醫藥甚至拉丁文書字母無所不學。 1683年清政府統一
  • 清朝中葉澳門成為西方侵華跳板及中西聯繫紐帶(下)澳門研究14 0第47期台灣,同年(康熙二十二年)完全解除海禁。可惜康熙在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重行鎖國政策,又對濱海要地官員不准啟用漢人,只由滿洲人擔任,結果貪污泛濫,土貨滯銷,沿海居民陷失業危困。這是康熙帝晚年的一個敗筆。林則徐更是一位充分利用澳門窗口開眼看世界的傑出人物。林則徐在與英國侵略者的鬥爭中,十分重視調查研究,瞭解形勢的發展和敵情,除不斷派員秘密到澳門和香港探察外,還一向認真閱讀《澳門新聞紙》譯稿。這份新聞紙是由林則徐組織人員搜集翻譯外國書報《中國叢報》、《廣州週報》、《廣州紀事報》、《新加坡自由報》、《孟買新聞紙》等所編成。英文《中國叢報》是美國傳教士裨治文於1832年創辦。林氏還從裨治文那裏索取地圖、地理書籍和馬禮遜所編《漢英字典》等外書。1836年倫敦出版的慕瑞(Hugh Murr ay)所著《世界地理大全》由他部下全文翻譯成為中國近代第一部系統介紹西方各國地理知識的《四洲誌》。他還在澳門收集翻譯了不少西文報刊,將資料加工整理編輯,以增廣知識,分析敵情。林氏到澳門巡閱時,還乘機考察西人屋宅及風土人情,觀察澳葡炮台後向道光帝呈上《密購洋炮和捐資仿造歐式戰船》的奏折,並從澳門密購一批英、葡制新式戰船和大炮安放於虎門靖遠等砲台。由此可見林則徐確是一位善於利用澳門觀察世界吸取先進科技的人物。然而從總的方面看來,明、清政府對澳門這個視窗的利用是很不夠的,遠遠不及西人(包括葡、英、法、美等)的精明細緻及無孔不入。那時的中國政府在“閉關鎖國”政策的束縛下,欠缺國際視野,信息不多,耳目閉塞,(據說鴉片戰爭時道光帝和不少清王室貴族、朝臣甚至連英國在地球上甚麼地方都不知道)更乏進取精神。正如耶穌會德籍傳教士郭士立所說:“清廷百事泥舊,毫無進步傾向,惟知傲慢自尊,不顧世界大勢。”(見武堉幹著《鴉片戰爭史》)對於當時葡萄牙的民主革命運動,中國政府視若無睹,認為這些“外夷易換番差等事,向聽該國自行辦理。”只要觸犯到領土主權問題時才出面交涉,更不會考慮到派遣精英到西方去親臨考察,總之不會利用澳門作為窺視外國情勢的窗口。因此,澳門本土固然無法發展,而對於中國的改革發展亦無形中失去一種可加利用的推動力。如上所述,17–18世紀歐洲英、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先驅的著作未能及早經澳門傳到中國,鴉片戰爭後西方先進思想論著主要是通過到日本和歐美的留學生翻譯介紹輸進,經從澳門傳入的絕少。至於鄭觀應的改良主義思想主要也是在上海吸取西學、辦理實業、觀察外界形勢而形成的。再以培養人才來說,外人在澳門培養了不少精通漢語熟悉中國國情的“中國通”,好像創辦《中國叢報》的裨治文及馬禮遜學堂的傳教士等都在中美《望廈條約》談判中充當翻譯員,為美國進取中國效勞。在培養葡語人才方面,在長時間裏,中國政府並不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據說1959年巴西總統應邀訪華,當時找遍全國,沒有一個人通曉葡語,能當周恩來總理的翻譯,結果惟有請澳門《大眾報》社長蔡凌霜先生充當翻譯。此後周總理即指示有關部門立即 手培訓國家葡語人才。由於當時中國與葡萄牙和巴西尚未建交,難以聘請到葡語老師,故此除積極邀請巴西專家前往北京教授葡語外,還利用澳門的特殊環境培養了一批葡語人才,如張寶生曾出任中國駐安哥拉大使,蔣元德曾任駐巴西大使,洪小虹曾任駐莫桑比克大使,等等。此外,在中國政府及港澳中資機構與葡語國家及澳葡當局的交往聯繫上亦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貢獻良多,有力推動了澳門的發展。然而,從澳門近四百餘年悠久歷史上來看,則中國歷代統治者對利用澳門這個視窗促進國家的進步,總結地說雖不是一無是處(例如在明代後期澳門對外貿易旺盛推進了中國經濟、財政、金融的發展,並衝擊 部分官員的保守思想),但卻是乏善可陳,輝煌成績欠奉,比起歐美國家自始至終對澳門無孔不入的利用顯得遜色,到目前為止美國等國的大財團還在加緊利用澳門的特殊環境攫取巨利。
  • 14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廈門新發現的《鄭氏族譜》的主要部分為鄭芝龍所作,其中記載了南安石井鄭氏下廣謀生及入澳門經商的歷史。本文結合閩人著作中的有關史料,進一步探討明末閩商在澳門的活動。一、廈門《鄭氏族譜》的發現及其價值關於明末海盜商人鄭芝龍與澳門的關係,金國平、吳志良曾著《鄭芝龍與澳門──兼談鄭氏家族與澳門黑人》一文,該文依據新發現的西文史料,揭示了鄭芝龍部下由黑人組成的親兵來自澳門的歷史,文中還談到鄭芝龍有一個女兒居住於澳門,嫁給葡萄牙人。1該文對鄭芝龍研究及澳門研究都是重要的突破。廈門版《鄭氏族譜》則是金吳二先生論文發表以來最重要的史料新發現,因此,有必要介紹該譜的發現過程。福建沿海的宗族文化發達,農村的大姓家族都有自己的祖祠,南安石井是鄭芝龍、鄭成芝家族所在之地,一直建有鄭氏祖祠。不過,在文化大革命中,各姓宗族都受到衝擊,宗族活動停止,分散在異地的各姓子孫之間中斷了往來。近年由於國家政策日趨寬鬆,許多家族的祖祠得以重建,族譜得以重修,異地同姓家族也紛紛尋祖追源,來到石井認宗的事例不少。2001年,廈門海滄鐘山村的鄭氏將自己寶藏六代人的族譜送到石井鄭氏祖祠,祖祠的人非常重視這部已經破爛不堪、見風就碎的紙卷,有人用透明膠紙將其貼好,並送給文物專家鑒定。這一老譜很快在閩南的鄭成功專家中引起轟動,關於該譜的編纂年月,有兩種意見,有人認為它是一部編纂於明末的鄭氏族譜,也有人將其時代推至清代初年。按,今傳世的鄭成功族譜有三種,分別是原藏於北京圖書館的《鄭氏宗譜》、《鄭氏家譜》,以及南安鄭氏家族收藏的《石井本宗族譜》。《鄭氏宗譜》的作者是民國九年刊印該書的鄭玉海,《鄭氏家譜》作者未著其名,但其記載及於清末民初,二者應當都是北京鄭成功子孫留下的族譜。在鄭氏祖居地南安石井,則傳下了《石井本宗族譜》,從族譜中寫於道光甲午年的序文來看,本譜修於清代後期。與這些宗譜相比,倘若廈門版的《鄭氏族譜》可以確定為明末清初,自有其價值。按,《石井本宗族譜》載有明末庚辰年鄭芝鸞、鄭芝龍所寫的兩篇譜序,鄭芝鸞在序中說:“都護弟素所留心於忠孝,知國有史錄,宗有譜牒,念本宗舊譜遭兵燹,盹盹然,亟命修輯,克盡展親矣。”文中的都護弟是指任職總兵的鄭芝龍,而芝龍在序中說:“今核其名,稱其行次,昭穆雁行與塋域生卒,臚然俱在也。”2這些史料說明,鄭芝龍在明代末年曾親自參予鄭氏族譜的編修。那麼,這部修於明末的族譜是否就是廈門鄭氏族人所藏的《鄭氏族譜》呢?且看其中有關鄭成功的記載:“飛黃公第一子諱森,字明嚴,號長公,邑庠生,加例入國子監太學,應襲錦衣。”按,鄭成功在隆武元年晉見隆武帝之後,即被封為招討大將軍等職,此文未載鄭成功後來的職務,僅載鄭成功入國子監讀書,說明此譜收集的鄭成功史料尚是明末的,而且相關文字很可能是鄭芝龍的親筆。不過,廈門的《鄭氏族譜》抄本又有些清代初年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徐曉望 ** 福建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 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澳門研究14 2第47期廈門族人的記載,該譜記載十二世的喬公第一子:“諱光進,官名員,字明陞,號元初,諡節齋。號 欽授金吾將軍,光祿大夫,卻清聘,隱居同安縣溪邊。”3此處說鄭光進隱居同安,不肯做清朝的官,說明這段文字是清以後廈門鄭氏後人增補的。除此之外,該譜記載鄭芝鵬在南明魯王時期被封為太師,而同時期鄭芝龍、鄭成功的情況都未收入,綜上所述,廈門的《鄭氏族譜》抄本應是在明末鄭芝龍編纂的《鄭氏族譜》上添加了一些廈門族人的史料,而其主體應是屬於明末版《鄭氏族譜》。可見,廈門的這部《鄭氏族譜》自有其獨特價值。族譜編纂的傳統是詳今略古,每一部新譜的編纂,都會放棄一些古人的記載,增補較詳細的當代史料。換一種說法,古譜記載的古代史料往往不見於新譜。因而,對我們這些研究者來說,古譜的發現具有極高的價值,因為,常常可在古譜中發掘一些罕見的史料。將廈門的《鄭氏族譜》手抄本比之原有的三部鄭氏族譜,其價值便展現出來。首先,原有的鄭氏族譜只記載鄭芝龍直系祖先的發展序列,而明末版的《鄭氏族譜》記載了南安石井所有的旁支,從而較全面地展示了石井鄭氏家族的歷史。其次,明末版《鄭氏族譜》詳細記載了鄭氏家族每一個男性的葬地,從而使人們瞭解這一家族遷徙的歷史及其謀生方式,對鄭芝龍為何到澳門謀生,也可在族譜中看出端倪。二、明末版《鄭氏族譜》有關族人到廣東的記載南安石井是一個港口市鎮,它位於泉州東南部,它的北面是晉江縣,南安是同安縣的金門、廈門二島,水上交通發達。石井面臨的岐海深入內地數十里,岐海的深處是著名的安海鎮,它自宋代開始便是泉州對外交通的著名港口,石井位於海邊,像是安海的衛士,所以,宋朝在這裏設石井巡檢司,以防海盜突入。宋元時期,從安海出發的海船航行東南亞各國,運去中國產的絲綢、瓷器,輸入香料等商品,對外貿易十分發達。不過,明代的海禁使當地的貿易衰落,《鄭氏族譜》表明,明代前期的鄭氏族人大都葬於本土娘仔宮山下的鄭氏墳地。這說明他們以農業為主,大都死於世代所居的鄉村。可是,到了晚明,明朝海禁政策鬆動,鄭氏族人中有一些人葬身於海外,族譜記載如下:三峰公第二子,諱舉,字懋薦,號□□,死於海,娶,無嗣;南衢公第四子,諱珙,字明楚,號□□,失船沉死,娶,無嗣;西江公第三子,諱芳,字德芳,號巨亭,死於海;會江公第一子,諱拔選,字曰欽,號珍明,失舟沒。 4這些記載說明鄭氏家族開始探險海外,所以有不少人翻船而死。晚明的廣東以富裕聞名,閩人評價廣東:“粵中繁富,十倍閩中。”5所以,有許多福建人到廣東去謀生,鄭氏家族也趕上這一潮流,有許多人死後葬於廣東:其蘊公第一子,諱居約,字懋豫,號次樂,往高川死,娶,無嗣;我衡公第一子,諱居憲,字懋規,號我式,葬廣省義山,無嗣;仰川公第三子,諱居聚,字懋萃,號海山,往廣東死;遠著公第四子,諱安,字宗靜,號毅齋,少年商販高州,遇寇□□□;謙齋公第一子,諱暹(第九世),字宗晉,號翠樓, 妣張氏先故,葬加頭;翠樓公遂往廣東海經紀,不歸。生子□;集東公第一子,諱漈理,字堯悅,號我一,娶,無嗣,葬廣省義山;洲海公第一子,諱家驎,字懋靈,號棲台,葬廣省,娶王氏,無嗣,養子一;羹如公第一子,諱家騏,號得還,適揭,被寇沉死,娶郭氏,生男一;巨亭公第三子,諱大閣,字毓政,號□□,往廣南死;西園公第三子,諱益惠,字毓立,號心字,中年夭折,葬廣省;隱泉公第四子,諱振卿,字毓富,號明西,葬揭陽縣,娶吳氏,一男,瑛。6以上鄭氏族人積極往廣東貿易,是因為廣東與福建之間的糧食貿易發達。明代的廣東地廣人稀,糧食產量豐富,糧價很低。如萬曆四十六年的高州府吳川縣,“斗米錢未二十”7,而福建的米價昂貴,
  • 14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斗米二百錢”8,因故,廣東能向福建輸出糧食。最早成為福建糧食來源地的是廣東的潮州,如漳州“民皆航潮米而食,不專恃本土”。9漳州商人每每到潮州採購糧食,如廣東的興寧縣,“其又甚多者曰谷,山氓無所事事,惟力田,新谷既升,潮人之舟鱗次於河下,潮人、漳人,歲數千艘萬艇來集,不仁者開倉要善價,雖厲禁遏糶,竟順流東下,莫之能止也。是故家無蓄藏。”10以上史料表明興寧的糧食大量輸出潮州,然後再從潮州輸入漳州。潮州沿海的揭陽是輸出米谷最多的縣之一,郭子章的《請救荒議》提到:“潮中之谷,常以貲漳泉,賈客航海乘潮而來”,“無許他郡賈客巨艦滿載出,竟航海”。11 藍鼎元《揭陽圖說》記載,明末揭陽縣對福建運米船設有“落地稅”,“歲額一千八百六十四兩有奇”,黃挺和陳占山估計,若每石稻米價值 0.8兩銀,而以三十稅一的傳統定稅,反推之,每年由揭陽縣運汕頭的稻米達707,400石!12按,若以郭子章“每百石抽銀三錢”13 的稅率去算,則為621,333石!其數量也是相當可觀的。明人說,“且閩以魚船為利,往浙往粵,市溫、潮米谷,又知幾千萬石”。14廣東西部的高州也是糧食產地,“泉漳二郡商民,販東西二洋,……或假給東粵高州,閩省福州、及蘇杭買貨文引,載貨物出外海。”15中到高州的大船主要是購買糧食。據朱淛所記,早在嘉靖年間,福建興化府就常有來自高州的米船,“今聞廣東高州有谷船到海上,五隻泊之平海,一隻泊在吉了,三隻入涵頭。”16迄至萬曆年間,高州輸出的糧米更多,有一年,福清商人劉省宇到吳川購糧,他的船隊有六艘大船。 17“萬曆戊戌( 1598 年)……五月十二日,有閩商五舟往吳川買米,歸至碣石海面。”18高州的口岸在吳川縣,而吳川原為很荒涼的地方,“萬曆間,閩廣商船大集,創鋪戶百千間,歲至數百艘,販谷米,通洋貨。……年收稅餉以萬千計。”19明末,瞿昌文在鄭鴻逵的支助下,從安海搭船到高州,“漳泉每歲自高雷糴濟,春往夏回”。舟於四月初五從安海出發,途中遇到風暴,到十六日抵達高州的口岸。途中經歷了12天的海程。 20如前所述,明末福建與廣東產米區之間的貿易十分發達,許多漳泉商人做閩粵之間的糧食貿易,鄭氏家族的人應有許多人捲入當時的閩粵貿易,所以,他們往來廣東之地多為高州、潮州等糧食產區。而其中有一些人葬於廣東,如鄭振卿死後葬於潮州府的揭陽縣。也有一些人在廣東娶妻,鄭芝龍的祖父鄭瑢曾娶潮州澄海縣人譚氏為妻,鄭芝龍的父親便是澄海譚氏的嫡親之子。 21鄭芝龍一名姓李的妾,也是潮州府海陽縣人。 22鄭氏家族中還有人在廣東考中舉人,“盛熙公第一子,諱若崗,字懋御,附廣東羅定州東安縣□科鄉試九十七名,榜名亮績,號寅修。”23鄭氏家族廣泛進入廣東貿易,為其進入澳門貿易打下基礎。三、明代福建商人在澳門的經營明代的澳門是廣東最重要的港口之一,由於葡萄牙人居此經商,這個港口還與歐洲港口建立了聯繫。當時福建商人在澳門十分活躍,在福建方志內,我們可以看到福建商人在澳門經商的例子:福清縣施作岐之父,在澳門經商數十年不歸,最後“在粵亡其貲,死於澳中”。24另有林宏仲其人,他也是閩籍商人,寓居澳門有很長的時間,俞大猷平定海寇時,曾向其借用幾隻船。 25閩商在澳門與葡萄牙人的關係不錯。廣州的外貿市場對葡萄牙人關閉之後,葡萄牙人僱用福建商人為代理人,前往廣州購貨,這些人被稱之為“閩攬”。廣東文獻記載這些“閩攬”的活動頗為出格,“其閩船四隻突入里海者,據番禺報,水客船戶,各有姓名,並無違禁貨物,已經海道發市舶照例輸餉。”26“審看得郭玉興、高廷芳、陳仰昆、包徐良四船,滿載番貨,排列刀銃,聚集千人,突入省地,通國驚惶。詢之父老,此粵中從來未有之創見也。”“蒙察院梁批:郭玉興等,藉閩引以通番,販番貨以闖粵,此走死如鶩之巨奸也。”27“總之,閩攬之不利於粵,自有大緣因,而非其目前之謂也。粵之欲去閩攬,自有大主持,而非其數人之謂也。”28這都表明:在葡萄牙人租借澳門之後,閩人長袖善舞,在澳門的事業更有發展,並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閩商集團。《澳門記略》記述媽祖閣前的洋船石:“相傳明萬歷時,閩賈巨舶被颶殆甚,俄見神女立於山側,一舟遂安,立廟祀天妃,名其曰娘媽角。娘媽者,閩語天妃也。於廟前石上鐫舟形及‘利涉大川’四字,以昭神異。”29可見,萬曆年間重修媽閣廟,與閩商是有相當關係的。明末福建人旅居澳門的數量可觀,《崇禎長編》記載:崇禎三年(16 30
  • 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澳門研究14 4第47期年),禮科給事中盧兆龍言:“閩之奸徒聚食於澳,教誘生事者不下二三萬人。”30此處對閩人頗有貶語,但也說明當時寓居澳門的閩人不少。那麼,此時澳門有多少人呢?據西方的史料,崇禎三年“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不足千人,澳門全部人口大約11, 000(人)。”31可見,如果盧兆龍對閩人在澳門數量估計可靠,那麼,他們的數量超過了本地人。另一種可能是:盧兆龍為了達到他文章的效果,誇張了在澳門的閩人數量。不管怎麼說,不可否認明末閩人在澳門華人中佔很大比例。四、明末版《鄭氏族譜》有關族人到澳門的記載閩商在澳門的成功與其掌握外語有很大關係。明代隆慶年間的名臣廣東人龐尚鵬說澳門:“其通事多漳、泉、寧、紹及東莞、新會人為之,椎髻環耳, 效番衣服聲音。”32這篇奏疏是研究澳門史上極為著名的一篇文獻,它說明在澳門開港之初,福建的漳州人、泉州人,浙江的寧波人、紹興人,都在澳門十分活躍,他們穿上有異於內地的奇裝異服,且能用“番語”與葡萄牙人經商。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四地人員中,漳州人排在第一位,泉州人排在第二位,可見他們在澳門商界的地位之高。明代泉州安平鎮人李光縉自述其兄到廣東澳門貿易的經過:“余家世治書,不喜賈,有之下,但坐窺市井耳,不喜行賈。兄伯自其王父由吾儒林徙安平,安平人多行賈周流四方,兄伯年十二,遂從人入粵。少有誠壹輻輳之術,粵人賈者附之。纖贏薄貨,用是致貲,時為下賈。已徙南澳,與夷人市,能夷言,收息倍於他氏,以故益饒,為中賈。呂宋澳開,募中國人市,鮮應者,兄伯遂身之大海外而趨利,其後安平人效之為上賈。”33這位李姓商人是泉州商人中的典型,他年紀很小就到廣東貿易,並進入澳門。由於年紀小,他很快學會了“夷言”,可與葡萄牙人直接貿易,因而他掙了很多錢。在澳門打下基礎後,他又到呂宋貿易,當年西班牙人剛到東方,為了打開貿易管道,對中國商人十分優待,所以,這位李姓商人發了大財,成為一代巨商。這位李姓商人成功的原因和其掌握外語很有關係:“當是之時,中國之人新與夷交,語言不通,嗜好不同,而譯者用事。兄伯身所之夷,與語輒習之。見其國王,王以為異人,是以征貴賤,不復問譯,而取信於兄伯,兄伯不之詒也,遂為雁行中祭酒大夫也。凌大海之波,泛條枝之窟,睹扶桑之上下,識魚龍之變化,而能掉三寸舌,通華夷之情,行忠信於蠻貊,此亦魁然一奇丈夫也。”34李光縉之兄為泉州安平人,安平與南安石井隔海相望,其間有著名的安平橋相通。安平橋長達五里,在古代世界有“天下無橋長此橋”之譽。安平鎮是明代著名的海港,它的繁華可與泉州府城相比,所以,鄭芝龍成名之後,從石井遷居安平並定居於此。從本質而言,石井商人也屬於安平商人集團,安平人謀生的方式石井人同樣可以複製。事實上,鄭氏家族積極參加在澳門的貿易,他們之中有許多人死於澳門,明代《鄭氏族譜》記載:第十世供辰公第三子,諱恩澤,字堯商,號紹唐,葬廣省香山澳,娶曾氏,無嗣;第十世斐齋公第二子,諱馴,字堯和,號濱澤,葬香山澳乞子廟下;第十世敬南公第一子,諱良邁,字懋雄,號爾杜,葬蠔鏡澳哨舡頭;第十世三澤公第二子,諱之迪,字懋坦,號爾培,中年夭折,葬濠鏡澳乞子廟下,娶,無嗣;第十世三澤公第三子,諱之達,字懋貫,號廉萬,往香山,被寇沉死,娶王氏,生男一;第十世巨亭公第六子,諱大都,字毓鑒,號從中,中年夭折,葬香山澳,娶無;第十世西源公第二子,諱益奇,字毓憲,號翰亭,少年夭折,葬廣澳;第十世西波公第二子,諱珪,字曰荊,號石沖,廣澳乞子廟下;第十世□任公第一子,諱裕,字曰裕,少年夭折,葬廣澳,無嗣;第十世瑞吾公第一子,諱廷祿,字曰俸,號英萬,少年夭折,葬廣澳,娶,無嗣;第十世觀吾公第一子,諱廷福,字曰福,號□□,少年夭折,葬在廣澳;第十世雲亭公第一子,諱廷魁,字曰解,號擢五,少年夭折,葬廣澳,娶無;第十世翰亭公第一子,諱廷桂,字曰桂,號擢
  • 14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少年夭折,葬廣澳;第十世奕泉公第二子,諱涴,字曰琯,號少年,夭折,葬廣澳。娶,無嗣;第十二世二我公第一子,諱鼎輔,字明奠,號我召,娶,無嗣,葬香山澳;第十二世南衢公第五子,諱琰,字明苑,號□□,少年夭,葬香山望村,娶,無嗣;第十三世庭潮公第一子,諱拔曜,字弘倩,號裕吾,少年夭折,葬廣澳,娶,無嗣;第十三世咨公第一子,諱拔沛,□□□□,少年夭折,葬廣澳。 35以上材料表明,南安石井鄭氏家族的第十世子弟中,有14人葬身於澳門;第十二世子弟與第十三世子弟,各有二人葬身於澳門。僅就這些史料,可證明鄭芝龍的家族經營澳門至少有四代人。五、鄭芝龍與澳門關係再探鄭芝龍早年在澳門謀生,江日升的《台灣外紀》第一卷記載:“歲天啟元年辛酉,一官年十八,性情蕩逸,不喜讀書,有膂力,好拳棒。潛往粵東香山澳,尋母舅黃程。程見雖喜,但責其‘當此年富,正宜潛心。無故遠遊,擅離父母。’一官詭答以‘思慕甚殷,特候起居,非敢浪遊。’程留之。”“至天啟三年癸亥夏五月,程有白糖、奇楠、麝香、鹿皮欲附李旭船往日本,遣一官押去。”36這段史料大家都熟悉,不過,《台灣外紀》畢竟是一部小說,雖然許多歷史學家都認為此書接近於事實,但還存在許多疑問,例如,鄭芝龍為何跑到澳門去謀生,而不是去其他地方?而明末版《鄭氏族譜》表明,鄭氏家族經營澳門有多年的歷史,鄭芝龍是南安石鄭氏第十一代子孫,在他之前,鄭氏家族已經有人在澳門開拓,其中第十代人葬身於澳門的就有 14人。由於前人打好了基礎,鄭芝龍才敢於到澳門冒險。其次,鄭芝龍到澳門冒險的年紀還要更早些,鄭芝龍成年後回憶自己的早年生活:“芝龍不肖,浪跡江湖時,發猶被面。”37古人束髮的年紀是16歲,而“髮猶被面”的年紀,應當少於16歲。可見,鄭芝龍到江湖上謀生的年齡尚不及16歲。此前,鄭芝龍有一件事“轟動”泉州。“鄭芝龍,字飛黃,福建南安(石井巡司)人。父紹祖,為泉州庫吏。庫接太守官舍,芝龍十歲時,戲投石子中知府蔡善繼額,捕治,見姿容麗秀,笑曰:孺子貴而封,釋之。”38陳碧笙先生就鄭芝龍與蔡善繼的關係進而考察鄭芝龍的年紀,他寫下了這一段文字:“ 據《泉州府志》,蔡善繼任知府,是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至四十六年(161 8年);又據陸圻《纖言》,‘芝龍父紹祖於丁巳、戊午間充泉州庫吏’,丁巳是萬曆四十五年( 1617年),戊午是萬曆四十六年(1 618年);合兩者觀之,飛石過牆擊中太守紗帽應在萬曆四十五年至四十六年,當時芝龍應是 14歲或是15歲。”39擲石中蔡善繼一事使少年鄭芝龍與泉州知府結緣。以後當鄭芝龍大鬧東南沿海之時,為了招安鄭芝龍,福建官府還專門請出了蔡善繼到福建官場任職。不過,當年鄭芝龍還是私塾的學生,能否進縣學、府學都還在未定之數,他卻將當地人的“父母官”擊傷了,鄭紹祖心中的懊惱可想而知。鄭芝龍的“糗事”肯定迫使鄭紹祖考慮鄭芝龍的出路。鄭芝龍少年時讀過書,可證之他給伯母黃氏的《墓誌》:“伯父初治書,家亦居約。……憶余兄弟少歲,與二弟芝鼇、芝蘭,居同堂,學同塾,伯母撫之,提攜訓誨,情等鳲鳩。”40當時泉州人讀書的出路有兩條,有潛力的人送去縣學深造,沒有讀書天分的人則送到商店當學徒。鄭芝龍此時已經有十四五歲,從其頑皮勁可知其無心念書,那麼,送他去“學生意”就是必走的路了。此時的鄭氏族人都在澳門謀生,將其送到澳門隨族人做生意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如龐尚鵬的記載,當年在澳門做翻譯的華人主要是福建人和浙江人,鄭芝龍年少聰明,認識字,派他去學習外國語,以後以翻譯謀生,本是一條很好的路,鄭芝龍應是在這一背景下到澳門學生意。《台灣外紀》說他是自己潛逃澳門,其實未必如此。關於鄭芝龍的婚姻情況,在明末版《鄭氏族譜》中也有記載。該譜揭示,鄭芝龍在娶田川氏之前還有一個陳氏夫人,族譜說鄭芝龍“娶陳氏。祖系漳州府平和縣,因年荒移居廉州府合浦縣三林鄉,因寇全家皆沒,僅遺一子,名森,系日本人翁氏出。飛黃先帶外經商,今帶回家。娶顏氏、翁氏,誥封鎮國夫人。”41鄭芝龍娶的第一位夫人陳氏在族譜中排第一位,說明她是正妻,鄭芝龍娶鄭成功之母時,陳氏尚在,所以,當時的田川氏(暨翁氏)的地位只是妾,因此,在鄭芝龍手寫的族譜上,鄭森(成功)是陳氏之子!翁氏後被封為“鎮國夫人”,
  • 鄭芝龍家族與明代澳門的閩商澳門研究14 6第47期應是母以子貴,鄭芝龍為了抬高長子鄭成功的地位,特地給其封號,同時受封的還有芝龍的另一位正妻“黃氏”。鄭芝龍頭一位正妻是合浦縣三林鄉人,合浦今屬廣東,但在明代和清代,都屬於廣東,它位於澳門西面。鄭芝龍能娶一位合浦縣的女子為妻,應與他在澳門謀生有關。他娶了陳氏之後,應是將其帶到澳門生活。不過,陳氏應很早去世,當年澳門有葡萄牙武裝保護,不會輕易受到海寇入侵,陳氏“因寇全家皆沒”,應是在合浦縣三林鄉。鄭芝龍的婚姻關係表明他去日本後還常回到澳門。當年這類“走四方”的商人在每一個常去的港口都會有一個夫人和一個家,鄭芝龍不能免俗。不過,其陳氏夫人為何遭受滅門之災,其中原因不明。鄭芝龍即使在成名之後,還與澳門保持密切的關係。鄭氏家族中,第十二代及第十三代人,都有葬身於澳門的,表明這一時期仍有鄭氏家族的人在澳門做生意。據荷蘭人著的《巴達維亞城日誌》,1640年,因澳門貿易異常不振,鄭芝龍乃將在廣東澳門之織工150 家族召回安海城外,使就所業。42可見,當時鄭氏家族一直在澳門保有影響。綜上所述,明代福建人下廣經商成風,從而在廣東商界形成了巨大的勢力。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之後,他們的翻譯多為福建漳泉人,其中有一些是鄭芝龍家鄉的安平人。鄭芝龍家族石井鄭氏在澳門經商多年,其中有14人死後葬於澳門。鄭芝龍早年到澳門經商是因為鄭氏家族在澳門已經打下深厚的基礎。鄭芝龍赴日本後還曾回到澳門,因而他在澳門有一位陳氏妻子。鄭氏家族在澳門的活動,說明澳門石刻記載福建商人在澳門的活動都是可信的。註釋:1 金國平、吳志良:《鄭芝龍與澳門──兼談鄭氏家族與澳門黑人》,載於《海交史研究》,第 2 期, 20 02年。2 廈門鄭成功研究會、廈門鄭成功紀念館:《鄭成功族譜三種》,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 987 年,第 72 、74 頁。3 鄭芝龍等:《鄭氏族譜》,載於陳支平等編:《台灣文獻匯刊》,第一輯,第五冊,北京:九州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2 0 05 年,第 61 3 頁。4 同上註,第 5 60 、 5 74 、 58 8 、 611 頁。5 李世熊:《明兵部職方主事李公(魯)家傳》,錄自李魯:《重編燼餘集》卷五,民國重刊本,第 9 頁。6 同註 3 ,第 50 3–59 9 頁。7 陳舜系:《亂離聞見錄》卷上,《明史資料叢刊》第三輯,蘇州:江蘇人民出版社, 198 3 年,第 23 2 頁。8 郝玉麟等:雍正《福建通志》卷六五,雜紀,興化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9 王世懋:《閩部疏》,叢書集成初編本,第 1 2 頁。1 0 黃國奎等:嘉靖《興寧縣誌》卷三,地理下,上海書店,天一閣選刊續編本,第 11 00 頁。1 1 郭子章:《潮中雜記》卷六,請救荒議,萬曆十三年刻本,上海圖書館藏二冊,第 1 9 頁。1 2 黃挺、陳占山:《潮汕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 01 年,第 3 06 頁。1 3 同註 11 。1 4《明熹宗實錄》卷三七,台灣中研院影印本,第 1 9頁。1 5 沈鈇:《上南撫台暨巡海公祖請建彭湖城堡置將屯兵永為重鎮書》,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 26 冊,福建,第 3 1 頁。1 6 朱淛:《天馬山房遺稿》卷五,答此齋林大參論海寇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 8 頁。1 7 同註 7 ,第 2 34 、 24 5 頁。1 8 郭棐纂修:萬曆《廣東通志》卷四一,潮州府,兵防,惠潮海上事略,第 1 09 頁。1 9 同註 7 ,第 23 4 、 24 5 頁。2 0 瞿昌文:《粵行紀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 7年版,第 3 5 4 頁。2 1 同註 3 ,第 5 89 頁。2 2 同註 3 ,第 6 06 頁。2 3 同註 3 ,第 5 70 頁。2 4 饒安鼎、邵應龍修,林昂、李修卿纂:乾隆《福清縣誌》卷十五,孝友傳,福清縣方志委點校本,第 5 8 7頁。2 5 俞大猷:《正氣堂集》卷十五,集兵船以攻叛兵。四庫全書存目叢刊本。2 6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一卷,詐財姚昇等,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0 02 年,第 7 2 頁。2 7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二卷,閩商闌入郭玉興等,第 7 8 、 80 頁。2 8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讞略二卷,奸攬謝玉宇等,第 74 頁。2 9 印光任、張汝霖:乾隆《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 9 92 年點校本,第 2 4 頁。3 0《明實錄‧崇禎長編》卷三四,崇禎三年五月丙午。台灣中研院影印本。3 1 [英]庫珀(Micha el C oop er):《通辭:羅德里格斯》,松本玉譯本,原書房 1 99 1 年,第 1 7 章,第 3 2 8 頁。3 2 龐尚鵬:《題為陳末議以保海隅萬世治安事》,陳子龍等編:《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第 3 8 35 頁。3 3 李光縉:《景壁集》卷三,寓西兄伯壽序,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 19 9 6 年,影印明崇禎十年本,第 5 1 2 –51 3 頁。3 4 同上註,第 5 13 –51 4 頁。3 5 同註 3 ,第 4 98 –6 40 頁。3 6 江日昇:《台灣外志》,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 4 年,第 3 頁。3 7 鄭芝龍:《石井本宗族譜序》,廈門鄭成功研究會等
  • 14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編:《鄭成功族譜三種》,第 7 1 頁。3 8 邵廷采:《東南紀事》卷十一,台灣文獻叢刊第九六種。3 9 陳碧笙:《明代末期海上商業資本與鄭芝龍》,北京:九洲出版社 2 0 0 0 年,第 7 6 頁。4 0 鄭芝龍: 《伯父春庭鄭公繼室慈慎黃孺人合葬嗣志》;許慶芳:《新發現鄭芝龍撰寫的墓誌銘》,載泉州市政協、南安市政協合編: 《鄭成功與台灣》,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2 00 3 年,第3 00 頁。4 1 同註 3 ,第 60 6 頁。4 2 轉引自楊緒賢《鄭成功與荷蘭之關係》,載於鄭成功研究學術討論會學術組編:《台灣鄭成功研究論文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 9 8 2 年,第 3 1 1頁。
  • 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之過程澳門研究14 8第47期葡萄牙人租居澳門的形態,從政治角度來講,從未取得過主權。即便是亞馬勒(Fer reir a do Amaral)於19世紀中葉強迫推行殖民統治政策,獲得對澳門的實際管理權之後,中國亦未放棄對澳門的主權。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雖然在法律的層面確認了葡萄牙業已在澳門行使的管理權,其更為重要的意義卻是確保了中國對澳門的主權。充分認識這一點,對我們正確理解澳門歷史至關重要。而這一點,又與澳門開埠、葡萄牙人逐漸入據的進程密切相關。我們知道,葡萄牙人早期據居澳門經歷了一個隨船-草棚-半永久性建築土坯牆草頂或瓦頂-永久性磚石瓦頂的建築過程。中國史料對於這一過程有所記載,但大多語焉不詳。近期看到的一份耶穌會函件,其中有涉及澳門建築物何時出現瓦頂年代的內容,對進一步瞭解此一過程不無助益。該函作者為佩羅‧戈麥斯(Pedr o Góm ez),所涉及的時限是1579–1582年。相關段落文字雖不多,信息量卻很豐富,披露了16世紀下半葉澳門葡人瓦頂建築結構出現的原因及年代。此函儘管 1975年便有了刊本,至今尚未得到國際學術界的重視,更未將其作為澳門歷史研究之素材,故詳細譯註如下:“從此(馬拉巴爾海岸)視察員神甫范禮安要求省會長神甫派一名神甫學習漢語。因此,省會長派他(羅明堅)於(15 )79年乘唐‧米格爾‧達‧伽馬(D . Mi guel da Gama )的大船從柯欽啟程。”“抵達此地後,他用葡萄牙人給他的施捨興建瞭望教生之家(Cas a de Ca tec úmenos)。又在那裏蓋起了主教廳和主管神甫(P. Mi nis t ro)的騎樓。他立刻編了一本《教義問答(Cathec i smo)》。 1 這是一個在此的基督徒用漢語給他寫的。這個文人本來準備考取功名,然而上帝(似乎是要給他基督教的功名)讓他沒有中考。其妻因而絕望上吊自盡。他棄家出走,來找羅明堅神甫。羅神甫非常和善地接待了他。他留下來當了幾年老師。羅明堅神甫讓人用中文刊刻了《教義問答》,一時傳遍了中國。當他和葡萄牙人一起去2廣州時,許多人慕名而來拜見他。我跟他一起去參加了一個集市(fe ira)。海道在暹邏營(c ampo dos Si amês)給了他一座帶天井的小房子。我們在集市期間的兩個月內一直住在那裏。羅明堅神甫為葡萄牙人做彌撒。他花費時間學習漢話和漢字,同時為來向他求教《教義問答》的文人答疑。他一直在尋找可以永久留下來的辦法,但這在當時是不可能的。他於( 15)81年 12月隨葡萄牙人回到澳門。(邊注:在佩羅‧戈麥斯(Pero G óm ez)3 神甫的命令下,於(15)82年給澳門天主之母教堂蓋上了瓦片。這一教堂於(15)73年由唐安東尼奧‧德‧維耶納(D .Antóni o de Vi l hena)4用夯土(ta i pa)建成。當時的視察員是後來跟他一起逝世的貢薩羅‧阿爾瓦雷斯(G onçal o A l va res)神甫。”5“到了1582年,必須將我們的教堂蓋上瓦片,因為當時是草頂。有人常常放火燒房子,搶劫東西。城市派來了許多奴隸,熱火朝天地幹了起來,工程很快便完成了,同時還在裏面鑲上了木板。”6起始段落告訴我們,耶穌會視察員范禮安神甫是該會在華適應政策7的奠基人。其所作的一項重要決策,便是要求當時的省會長神甫派選一名神甫到澳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漸運 甓 為屋”之過程金國平 ** 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
  • 14 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門來學習漢語,人選為我們所熟悉的羅明堅。這封信披露了羅明堅來澳門的具體年代,所乘坐的船隻名稱及出發地。雖然我們通過其他史料對這一史實有所瞭解,但此信集中提供了有關細節。羅明堅應於1579當年抵達澳門。他用葡萄牙人的施捨興建望教生之家的時間應在1579–1580年間。這裏披露的一個新信息是,在這所望教生之家中,還設立了“主教廳和主管神甫的騎樓”。關於羅明堅編印《教義問答》的始末,佩羅‧戈麥斯神甫也為我們留下了珍貴記述。《教義問答》是羅明堅與一位科場失意的中國文人合作的結晶。利瑪竇也曾涉及此人,但未提供如此之多的細節。這位喪妻的落魄文人為羅明堅神甫所收留,做了幾年漢文塾師。可惜的是,迄今為止見到的文獻中,未留下這位老師的名字,但其事蹟永遠地留在了中國的傳教史。《教義問答》可能由羅明堅口述,經這位中國文人筆錄潤色。通過此函,我們還得知羅明堅因此書而在全中國知識精英界名躁一時。當他同葡萄牙人一起去廣州參加交易會時,許多文人竟然慕名從各地趕來拜見他。信中提供的關於廣交會的信息同樣十分寶貴。首先,葡萄牙人在廣州貿易仍然於海道管轄之下。其次,至少在1581年前,葡萄牙人已經不是隨船而居,中國當局已經把他們安置在暹邏營內。如此安排,有其道理。葡萄牙人於 1511年佔領麻六甲後便與暹邏人發生了關係,常去該地經商。葡萄牙人在中國沿海活動時,常常假託暹邏人。此種例子在《遠遊紀》中比比皆是。澳門歷史上,有過Campo do Mandarim此葡語地名。龍思泰記曰﹕“1787年,議事會命令理事官馬托斯(Phil ip Lawr enc e Mat tos)拆毀在望廈(Mong- há)和沙梨頭(曠野上的中國村)新建的幾座房屋。……為了防止將來再起騷亂,在城牆外曠野沙梨頭地方,花王堂之處新開了一個集市。這實際上並沒有為居民提供方便,因為很多人的黑奴和僕役在前往該集市或回來的路上遭到搶劫。而那個老集市的地點,在人們看來卻是最合適的。那裏叫做官營地(C ampo de Mandari m)。因為不法行為從前都在此得到很適當的處置。”8澳門的沙梨頭,葡語稱“Cam po dos Patanes(北大年營)”,可以看出沙梨頭最早是北大年人的“聚落”或“營地”。“Cam po dos Si amês”、“C ampod e Ma nd ar i m”和 “C a m po do s Pa ta ne s”中的“ campo”,雖然形式上是一個純粹的葡語詞,實際上,在這些片語中,其辭源是馬來語“Kampong”,意即“村落”。廣州設有暹邏營,可見暹邏人不少。作者還為我們報告了羅明堅努力學習漢語的情況。耶穌會要入華傳教,必須首先立足國內省市,所以羅明堅一直設法留下。羅明堅後得入肇慶的史料很多,研究亦不少,無需贅述。不過,此信所包含的有關信息對於澳門教堂其建築的研究具有重大文獻意義,值得認真解讀。澳門聖保祿學院9前身教堂初建於1573年,是土坯牆加草頂建築,至 1582年才“蓋上了瓦片”。這一外文史料,為我們解讀漢語文獻的相關記載提供了一個起始年限的參考。(萬曆)《廣東通志》稱:“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暫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徇賄許之。時僅篷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10《澳門記略》云:“三十二年,蕃舶托言舟觸風濤,願借濠鏡地暴諸水漬貢物,海道副使汪柏許之。初僅茇舍,商人牟奸利者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薨,櫛比相望,久之遂專為所據。”11通常而言,教堂為葡萄牙人海外居留地中最好、最重要的建築物,12民居只可能在此年代之後才開始過渡到瓦頂。根據佩羅‧戈麥斯所言,“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應該不早於1582年,而改為瓦頂的原因是“有人常常放火燒房子,搶劫東西”。草頂易燃,不得不採用耐火的瓦頂。1598–1599年間,在澳門暫居的佛羅倫斯商人卡勒奇(F ranc es c o Ca rl et t i)記載說:“1599 年那年我在澳門城。7月28日,我看到10或12處房屋被水和颱風摧毀。在菲律賓島,西班牙人稱颱風為‘huracan’。房子是用土和生石灰的混合物建造的。到一定的高度是石質牆基,牆壁內外都塗抹 石灰,屋頂上按照西班牙的方式蓋 瓦片。”13卡勒奇與佩羅‧戈麥斯見聞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見到的是“牆壁內外都塗抹 石灰”,後者稱“還在裏面鑲上了木板”。葉權在1564年目擊的也是“其屋室四面板壁,從脊下出,地藉軟草,坐胡床及凳。”14質言之,早期室內鑲木板。可能由於房屋數量的增
  • 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漸運瓴甓榱桷為屋”之過程澳門研究15 0第47期加,木材供應不多,或價格貴,遂改用內外塗抹石灰的更經濟的方式。在“始漸運”的“磚瓦木石”四種建築材料中,最早的可能是木,再依次是瓦、石和磚。至少,瓦和石在磚之前。我們將木排在首位是根據葉權上述的描述。當時葡人的建築規格為:石灰土坯牆、瓦頂、鑲了木板的內壁和鋪 軟草的地面。後又出於經濟原因,按照葡萄牙建築傳統,將土坯牆內、外側以石灰塗成白色。這已是一種比較永久性建築。如此可見,澳門最早期的建築史大概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葡萄牙人從早期的隨船而居、臨時棚寮過渡到土坯牆、草頂的半永久性結構,然後再發展到磚石牆、瓦頂的永久性建築,逐步建設成為遠東最繁榮的港口城市,“雄踞海畔若一國”。 15註釋:1 即《新編西竺國天主實錄》。2 當時同葡萄牙人商人隨行的神甫任務有三: 試圖與中國當局接觸,謀求在中國大陸立足; 為葡萄牙商人提供宗教服務; 調停葡萄牙人商人之間的矛盾。參見 D o mi n g o d e S a l a za r , Yn f o r m a ci o n so b r e l o simp ed imen to s a la p re dica ción e n Ch ina rea liza do po r elobi sp o Do mingo de Sa lazar para e l Papa Greg or io XI II y elrey Fel ipe II , M an ila 1 9 de Abr il de 15 83 , AGI , Pat ro na to25, 8。3 亦稱佩德羅‧戈麥斯,時任副省會長,參見 Lu ís Fróis,Histor ia de Ja pam,Lisboa ,Bibliote ca N acional de L isb oa, 1 976,Vol. I, I ntrod ução , p . 13 。另見 Jo sé Eu gen io Bo ra o Mate o,Sp an ia rds in Tai wa n, Na n T i en (SMC Bo ok C o.), Vol. I(1582 –1 641), Ta ipei, 20 01, p .2, n ota 2.4 時任日航司令,參見文德泉:《1 6 世紀澳門》,澳門:澳門教育暨文化司, 1 98 1 年,第 54 –5 5 頁。漢語文獻中,早期音譯作“加必丹末”,但鄭舜功的“航海王”似乎更傳神。5 時任視察員,參見 Hist or ia d e Jap am, Vol. I, I nt rod ução,p. 2 7.6 Mo n u m e nt a h i st o r i ca Ja p o n ia e(日本歷史文獻)p o rSC HÜ TTE, Jo sef Fra nz, S. J., ed . l it. ; R U IZ-D E-MED IN A,Juan , S. J. , Vo l. 1 : Textu s cat alogo rum Jap onia e: aliae que dep ers on is d om ib u sq ue S. J. i n Ja p on ia in fo rm at i on e s e tre la t io n e s 1 5 4 9–1 6 54 / pr op o su it Jo se f F ra nz S ch ütt eS.J. , 19 75 , p. 3 86 .7 沈定平:《明清之際中西文化交流史:明代:調適與會通》,北京︰商務印書館, 2 0 0 1 年。8 龍思泰著,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註:《早期澳門史》,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 7 年,第 40 頁。9 李向玉:《澳門聖保祿學院研究》,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 20 01 年。1 0(明)郭棐:《廣東通志》,載於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 9 年,第 5 卷,第 18 6 頁。1 1 趙春晨:《澳門記略校注》,澳門:澳門文化司署,19 92 年,第 6 5 頁。1 2 有關研究可見湯開建《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鉤沉》,載於《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 999 年,第 254 –2 77 頁及《文化雜誌》“澳門四百年城市建築遺產特輯”之一和之二。還可參考劉先覺、陳澤成及趙淑紅近期的有關著作和論文。日本方面有西山宗雄《澳門聖保羅學院教堂正立面的構成──關於葡萄牙人在亞洲的建築活動及其建築樣式變化過程的研究》,載於中國建築學會編:《2 00 0 年中國近代建築史國際研討會》,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 0 0 1 年,第 2 1 2 –2 2 2 頁。西方語言的著作及論文有McCa ll, J. E., “Ea r ly Jesu it Ar t in th e Fa r Ea st , IV: In Ch inaan d M aca o be fo re 1 63 5, ” Art ib us Asi ae , Vo l. 11, N o. 1 /2(1 948) , p p. 45–69 ; Mar ia de Lo urd es Rodr igue s C ost a, H istó riada Arq uit ectu ra em Ma ca u, cole cção Docu men tos & e nsaio s– 1 3, Macau , I CM, 1997 ; Francisco Vizeu Pinh eiro, Kogi Yagian d Miki Ko re na ga, “Th e Ro le of Ib er ian Inst itu ti ons in t heEvo lution o f Macau,”Journal of Asian Architectu re a nd BuildingEng ine er in g, Vol. 4, N o. 2 (20 05) , pp. 28 5–29 2; Fra nciscoVize u Pinheiro, Koji Yag i and Miki Koren aga, “St. Paul C ollegeHist or ica l R ole and In flu ence in the D evelop ment o f M acau, ”Jou rn al of Asi an A rchi te ct ure a nd Bu il di ng En g ine e r in g,Vol. 4 , No. 1 (200 5) , pp. 4 3–50 。近期出版了兩種澳門城市化研究的專著:P e d ro D i a s , A U r b a n i za ção e aArquit ectura do s Portu gue se s em Macau , 1 557 –1 911(澳門葡萄牙城市規劃及建築, 1 5 5 7 – 1 9 1 1),(L i s b o a ,Por tu ga l Tel ecom, 2 005)及嚴忠明:《一個海風吹來的城市:早期澳門城市發展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 06年。阿封索(José Afon so)建築師在《行政》雜誌上的有關澳門 1 9 世紀城市建築規劃的論文亦值得注意。1 3 Fran ce sco C ar l et t i, R ag io n am en t i d i F ra n ces co Ca r le t tiF io ren ti no so pra l e co se da lu i ved ut e ne śu oi via gg i sidell’I ndie Occid ent ali, e Or ien tali co me d ’altr i p aesi, F ire nze,St amp er ia di Giu sepp e Man ni , 17 01, pp. 197 –19 8. 手稿見Códice 1 33 1, Bi blio teca Ang elica , f. 139 。感謝澳門科學文化中心高埃麗(El isab et t a C oll a)女士提供原文。1 4 葉權:《賢博編》,北京:中華書局, 19 97 年,第 4 5頁。1 5 王之春、趙春晨校點:《清朝柔遠記》,北京:中華書局, 19 8 9 年,第 7 頁。
  • 15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一、前言16世紀葡萄牙人入居後,隨 商業的發展,澳門逐漸形成了一個華洋雜居之地。但是,在澳門歷史的各個時期,華人一直佔澳門人口的大部分或絕大部分,始終構成澳門人口的主體,對澳門歷史的發展起 重要的作用。然而,長期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有關華人群體的資料分散難覓等),對澳門華人群體的研究一直是澳門歷史研究中最薄弱的方面。就明清(鴉片戰爭前)時期的澳門歷史而言,雖然葡萄牙學者完成了大量的著述,但有關澳門華人群體的歷史,只在一些著作的個別章節中有所涉及1,至今仍缺少研究澳門華人的專題論文,更沒有專著問世。在中國學者的研究成果中,對明清時期澳門華人群體也有所涉及 2,但是,總體言之,到目前為止,作為澳門人口主體的華人群體,尚未作為專題研究的對象而受到應有的重視。對華人群體加以系統研究,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華人人口的發展情況。關於這方面的內容,雖然以前的論著有所論及,但只有幾個點綴性的人口資料,在很多時間段上留有空白,甚至依據了錯誤的資料。故長期以來對澳門華人群體發展的情況知之不詳,在不少方面存在 模糊認識。本文將作者多年積累的有關中葡文獻加以系統梳理,整理出明清(鴉片戰爭前)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的系列資料,以期較為清晰地再現澳門華人群體發展的歷史進程,為全面研究澳門華人的歷史打下可靠的基礎。二、 16 世紀 –17 世紀 40 年代在葡萄牙人到來之前,澳門半島已有為數不多的中國漁民和農民在澳門半島沿岸和島上進行季節性的捕撈和耕種。對這一階段澳門人口的數量,現已無文獻記載可考。1557年葡萄牙人獲准入居之後,隨 海上貿易的發展,移居澳門的中外人口不斷增多,關於人口規模的記載也逐漸增多。(一)16世紀後期的澳門人口資料隨 葡人商業活動的開展,澳門很快成為外國來華貿易的泊口並迅速興起為遠東地區重要的國際貿易的商埠 3,從而吸引了更多的華人入居澳門。史載:“(澳門葡人)挾其重貲招誘吾民,求無不得,欲無不遂,百工技藝,趨者如市。”4“閩粵商人,趨之若鶩,久之其來益眾。”5隨 中外人口的不斷遷入,中外文獻中逐漸有了一些關於澳門華人的記載。佛朗西斯科‧德‧索薩神父(Pe. Fran ci sc o de Sous a)在描寫盛大的1564年復活節宗教遊行時說:這個剛剛產生的 “殖民地”僅有900名葡萄牙人,但是,卻有大量的中國人、印度人和黑奴。 6根據這項記載,定居澳門的葡萄牙人口增加到了900人,但對華人及其他種族的人口僅有大致的描述,缺乏具體的資料資料。在這個時期的中國文獻中也有一些關於澳門華人的記載。 1565年遊歷嶺南的葉權,在《遊嶺南記》中描寫了澳門人口增長的情況:“乃今數千夷團聚一澳,雄然巨鎮,役使華人妻奴子女。”7這裏提到有華人在澳門為葡萄牙人服務,關於華人的數量,則缺少明確的記載。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張廷茂 ** 暨南大學文學院歷史系副教授
  • 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澳門研究15 2第47期16世紀70–80年代,澳門人口總量持續上升,種族構成亦更加多樣化。1578年11月29日,馬特烏斯‧羅佩斯(Pe. Mateus Lopes S. J.)在一封信中說,澳門有 10,000名居民,其中包括異教徒和基督徒。 81578年,一位訪問澳門的耶穌會士報導說,澳門居民由來自各種族和持有各種信條的人組成,有 10,000人左右。9這些外文資料顯示, 16世紀 70– 80年代,澳門人口達到萬人左右。但就華人而言,仍沒有一個具體的數量指標。不過,我們可以根據有關記載做出一個大體可信的推測。據龍思泰記述, 1583年,“除了婦女、奴隸和數百名被買來的中國兒童外,澳門有900名葡萄牙人;此外還有許多來自葡屬亞洲的人。”10“被葡萄牙人買來的中國兒童”即達到數百名,如果再加上沒有具體統計資料的中國商民、傭工技藝人等,可以推測,16世紀後期,澳門半島上中國人的數量已接近外國人口數量。(二) 17世紀前 40年17世紀初,澳門的中外人口都在增長。 1601年(萬曆二十九年)遊歷澳門的王士性說:香山澳“今則高居大廈,不減城市,聚落萬頭。”11稍後的中文文獻記載,澳門人口總量基本上還在10,000人左右波動。“番人既築城,居(聚)海外雜番,廣通貿易,至萬餘人。”12到1619 年(萬曆四十七年)總兵許弘綱、巡按御使王命璿奏稱:“澳夷,佛郎機一種。先年市舶於澳,供稅二萬以充兵餉。近且移之島中,列屋築台,增置火器,種落已至萬餘。”13可見,到17世紀的最初20年,澳門城內中外人口總數已經超過一萬。明朝末年,統治腐敗、經濟衰退、社會動盪、民不聊生,背井離鄉的中國民人四處尋找出路。內地特別是沿海地帶許多無法生存的中國人選擇入海為盜,更多無以為生的貧民選擇經濟發展較好的澳門謀求生路,於是, 17 世紀初澳門中國人口大量增加。荷蘭駐巴達維亞總督科恩(P. Coen )寫於1621年1月的報告稱:“目前在澳門有 700–800葡萄牙人和混血兒,約10,000名中國人。”14 一名匿名作者寫道:16 21 年,澳門有 700– 800 歐洲葡萄牙人,約10,000名中國人。15這兩條資料顯示,17世紀20年代初期,中國人較之以前明顯增加,達到約10,000名。這是目前為止我們所得到的第一個有關華人的具體資料,據此,我們對澳門華人的規模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到17世紀20年代,澳門原有的中國人口,加上陸續遷移進來的中國人,澳門的中國人口已有萬名左右。另據到過澳門的英國人理查(Ri chard)1621年的記載,四分之三的澳門人口是中國人。16可見,澳門的華人在數量上已經佔據了明顯的優勢。17 世紀 30 年代,澳門的葡萄牙人數目有所回升,由17世紀20年代的700–8 00人回復到1 630年的900–1000人。17至於該時期的中國人口,中文文獻有一些大概的描述。 1630 年,禮科給事中盧兆龍上言:“閩之奸徒,聚食於澳,教誘生事者不下二三萬人。粵之盜賊亡命投倚為患者,不可數計。”181631年,胡平運疏稱:“而大蠹則而在閩商,其聚會於粵,以澳為利者亦不下數萬人。”19 根據這些記載,澳門此時有2–3萬名華人,顯示了華人快速增長的趨勢。法利亞‧伊‧索薩( Fari a e Souz a)描寫1636年澳門黃金時代時指出:“就人數和類型來說,澳門不算大,有大約1000名葡萄牙人;在穿 和生活上完全葡萄牙化的中國基督徒為數甚眾;而那些仍舊保持其異教徒生活方式的人,即手藝人、店舖攤主、商人和倒賣者,達到6000人。”20 這是一段描寫華人人數的重要史料,第一,試圖將華人群體按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分類記述,這有助於對華人群體的深入研究;第二,為我們提供了又一個華人人口的資料,據此我們得知,澳門有6000名沒有皈依天主教的華人。17世紀40年代,澳門人口因為明清戰爭而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巔峰。烏塞比奧‧阿爾內茲神父(Pe.Euse bio Arnaiz)說:在1640年,澳門的總人口已達到40,000人。21 1644年11月7日,澳葡議事會議員羅倫索‧門德斯‧科爾代羅(Al derm an Lourenço MendesCordei ro)致信國王若昂四世,向國王請求設法與襲擊澳門商船的荷蘭人修好,否則,將會失去這裏的40,000生靈。22據此報告,澳門居民有40,000人。這無疑是由於中國人為了逃避明朝與滿洲人的戰爭而從廣東湧入而造成的。又據卡爾丁神父說:這一年澳門有40,000多名天主教徒,分別來自大約 1000個葡萄牙家庭和同樣數量的中國基督徒家庭。每個家庭或家族平均有20名基督徒,包括在上述家庭內生
  • 15 3《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活的士兵、槍手和奴隸。23考慮到前述此期澳門人口增長的特殊情況,我們認為,澳門總人口達到 40,000人是可信的,而卡爾丁神父關於澳門有40,000名天主教徒的說法是誇大之詞,不可作為衡量此時澳門人口天主教化程度的指標加以引用。三、清前期澳門的華人人口資料(一) 17世紀50–80年代1645年以後華洋人口都在減少。主要受 1639年以後澳門海外貿易危機 24的影響,澳門葡萄牙人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商民日益減少。中國人口浪潮隨戰爭進程和尋求海外移民而漸漸消退,居住澳門的華人數量逐漸回落到戰前的規模。 17世紀 40年代末直到60年代前期,中外史料普遍缺乏記載澳門人口的具體資料。隨清政府“禁海”、“遷界”政策的推行,澳門的葡萄牙人口逐漸增長,而中國人口卻因這一政策的實施而大量減少,所剩只是隸屬於葡萄牙人的中國基督徒人口以及小股明朝遺民抗清勢力。按照清政府的要求,澳門的中國人幾乎全部遷往內地,導致澳門人口驟然下降。與 17 世紀前期比較,華洋比例突然倒置,澳門幾乎沒有中國人,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工部尚書杜臻巡視廣東海防後寫道:“島中居人皆番彝,約千餘家。土人有非時闌出者,關吏呵止之,彝亦不得輒入焉。然嶴人食糧皆仰給內地,土人常繈負至關前與為市。”25同一時期的其他作者也有類似的描述:“澳門離香山百里,向在界外,……有城 26皆鬼子所居,無漢人。”27“城中皆番人所居,無漢人。”28這是澳門人口史上的一個特殊時期。(二) 17世紀末至 18世紀30年代1684年清政府解除海禁後,外國商人可以在粵東自由貿易,並可以租屋居住澳門,葡萄牙人受到衝擊,人口減少,而非葡萄牙籍的其他外籍人數量卻漸漸增多。同時,海禁解除後,內地的中國人又一次掀起返回澳門和移民澳門的熱潮。澳門中國人數量穩步增加,很快扭轉了外國人多、中國人少的比例狀況。169 1 年,澳葡議事會召開會議,與會人員認為:“中國人要比葡萄牙人多得多;而葡萄牙人幾乎都是在印度或澳門出生的混血兒。”29到了1696年,澳門的中國人口進一步增多,食品亦更加昂貴,以至於議事會曾發佈一個公告,要把他們趕出去。 30 又據佛朗西斯科‧德‧索薩(F rang ci s co deSouza)記述,1697年,澳門有150個葡萄牙人家庭,基督徒總人數達19,500人,其中16,000是婦女,在城市內生活 1000名中國異教徒、工匠(of ic i a is)31 和商人32。1724年12月11日(雍正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兩廣總督孔毓珣派人清查澳門西洋人數和船隻數目後稱:西洋人男婦共3567口,附近民人在澳居住生理,共男婦2524口。 33綜合上述記載可知,從康熙末年至雍正早期,澳門的人口有了較大的恢復,雖然尚不知華人的總人數,但卻有了一個有關城內華人的具體資料:華人比外籍人口少千名左右。四、乾嘉道三朝澳門華人人口資料(一) 乾隆時期1727年(雍正五年),雍正皇帝下令取消南洋貿易禁令,澳門葡萄牙人的南洋貿易壟斷權隨之喪失,貿易逐步轉向衰弱。34這不僅影響了經濟,而且損失了大量的葡屬人口,致使葡萄牙人口的發展一度處於停滯狀態。18世紀30–40年代,澳門的中國人數量繼續增長。耶穌會士杜赫德在 1735年(雍正十二年)記述道:“中國人的數目越來越多,而葡萄牙人仍然幾乎全是混血兒。”35 1742年8月,廣東按察使司潘思 奏報:“澳夷計男婦三千五百有奇,內地傭工藝業之民雜居澳土者二千餘人,均得樂業安居。”36 1743年,廣州將軍策楞等奏稱:“澳門地方原系西洋夷人賃地居住,自前明至今垂二百年,在內開設市舶,共計番夷男婦約有三千五百餘名口,加以內地傭工術藝之民雜居澳境者,又不下兩千餘人。”37另一項記載更為具體:“今澳地夷人計四百二十三戶,男婦三千四百三十餘口。漢民賃居澳地者,計八百五十四戶,男婦二千五百七十餘口。”38據當時生活在澳門的瑪利亞神父(J os é de J es usMar ia)記載,1745年澳門有外籍人口 5212人,中國人8000人。 39這裏的華人資料,應該包括了城外的人數。1747年1月(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兩廣總督臣策楞等奏報:“計在澳番人共四百二十餘家,男婦三千四百餘名口,而民人之附居澳地者,戶口亦約略相同,俱僦屋以居,在彼營工貿易。”40上述資料顯示,18世紀40年代,澳門的外籍基
  • 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澳門研究15 4第47期督徒人口大致保持在3000–4000人之間,中國人增加到8000人,而在澳門城內居住的中國人有了較大增長,已經接近外籍人口的規模。於是,關於澳門的華人人口,我們獲得了這樣一個重要的事實:至乾隆早期,華人不僅在澳門人口總量上大大超過了外籍人口,甚至在澳城以內,也接近外籍人口,華洋比例大體相當。這是明清時期澳門人口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變化。18世紀40年代以後,澳門的貿易一直處於勉強維持的低潮時期,“各番生齒日繁,回易之利亦減於昔,以故來澳之夷頗少,而在澳者又多死徙而去。”41同時,可能由於葡屬人口的減少,騰出了更多的生存空間,也由於內地生存環境的惡化,澳門的中國人數量因中國人的湧入而突然增加了。據張甄陶寫於1750年的文章記載,“澳中民夷雜處,數盈二萬”42,“今在澳之夷約六百餘家,每家約三男而五女”43,即接近5000人,可知華人人數為15,000左右。約1757年,澳門葡萄牙“其戶口三千有奇,白主黑奴”44。顯示在18世紀50年代中期,居住澳門的葡萄牙人略有減少,而中國人口則顯著增加。據《1 772年1月22日澳門人口報告》記載,1772年澳門共有 26,000 人,其中外國人 6000 ,中國人20,000。 45據《 1775年1月8日澳門人口概覽》記載,1775年,澳門總人口達到25,0 00–27,000人,其中外籍基督徒人口4973人,中國人口20,000–22,000人。461777 年 8月 8 日,澳門主教基馬良斯(Ale xa ndre d aSil v a Pedr os a G uim arães)在致澳門議事會的信中說:該市的中國人有近22,000人;而所有基督徒的人數,不論老幼、黑白、男女,總數不超過 6000人。471779年,據澳門總督給葡印總督的信函記載,澳門有18,000–20,000名中國人。48可見,乾隆中後期,澳門的中國人約佔人口總數的3/4以上,中國人的人數大大超出外國人。18世紀80–90年代,正處在清朝乾隆末年與嘉慶之交,當時清政府的吏治腐敗,貪污搜刮,天災連年,沿海地區內地民人不堪清政府的賦役重負,一部分人被迫轉向澳門地方,結果使得澳門華人數量有了進一步的增長。1784 年葡王馬利亞一世發佈的《王室制誥》中稱,本市住 大量的中國家庭,其數目為中、葡基督徒家庭人數的三、四倍。49這一年,澳門有30,000名中國人,1788年,仍保持這個數位。 50若澤‧瑪利亞‧馬亞(Dr. Jo sé Mari a M aia)報導說:“中國人逐漸被允許在城內和牆界外(ext ra- muros)居住。一些中國人的住宅與葡萄牙人的房屋相互交錯地建立起來;在沙梨頭(Patane)、望廈和其他一些不太起眼的地方開始出現居民,並且迅速增長,結果,在短短數年當中,葡萄牙人被圍在了佔絕大多數的華人中間。1788年,由議事會出資在城內建立了一個新街區;中國人口不僅被保留下來,而且不斷增長,以至多年以來他們的人口就6倍於葡人。從那以後,中國人逐漸佔據了牆界外最大部分的地區,……在牆界內,中國人也建立起了一些居民點,而葡萄牙人完全被包圍起來了。”51 18世紀80年代後期至18世紀末期,中國人與外國人的數量差距在原有的基礎上明顯起來。根據《179 1年12月28日、29日澳門主教的兩封信》記載,1791年澳門總人口27,223人,其中,外籍人口5233人,中國人口22,000人52,中國人口居明顯多數。1793年,由於限制中國人居住的各種措施被廢除,加上澳門附近地區常受海盜的侵擾,中國人紛紛湧入澳門,致使澳門人口大增。 53據路過澳門的英國赴華使團成員斯當東記載,1793年,澳門共有12,000人,其中一半以上是中國人。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有4000 多。54(二) 嘉慶道光時期進入19世紀,中外人口都有增長。據德吉格內斯(De G ui gnes s)在 19世紀初的估計,當時澳門人口達12,000人,其中華人有8000人。55這兩個資料應該不是澳門華人的總數。一項合理的估計認為,此時澳門的總人口應該在25,000–30,000之間。561817年4月11日(嘉慶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西洋理事官 哆回稟署香山知縣舒懋官:“至若澳夷男婦名口,生齒日繁,比照上年名數,有增無減。”57華人的增長更為顯著。據統計, 1825年,加上牆界外的人口,中國人有22,500人58,另據議事會官員 哆在其公文中提供的資料,到1829年,中國人增加到40,000。59 華人佔據了澳門總人口的絕大部分。此後有所下降,1834年,澳門華人約 30,000人。60直到鴉片戰爭爆發後的1842年,澳門華人人口仍維持在30,000人的規模。 61值得注意的是,嘉道年間,由於中國政府和澳葡
  • 15 5《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當局相繼取消了華人進入澳門城內的禁令,城外的中國人也漸漸遷入城內,致使澳門城內的中國人有了較為顯著的增加。嘉慶十四年(1809年)二月,廣東巡撫韓崶奏報:“近年(澳葡)生齒日繁,大小男婦約計共有三千餘口。其華人在澳開舖落業者,男婦共有三千一百餘名口。”62澳門城內華人人數已經接近澳葡人數。1822年,澳門約有8000中國人63,這個資料應該是指澳門城內的華人人口。據 1839年林則徐派人調查的結果,澳門有西洋夷人 720戶,男女5612口;華人共 1772戶,7033口。 64澳門城內華洋比例已發生變化,在中國史料中,澳門城內的中國人數量第一次明顯超過了外國人。五、結束語綜上所述,在鴉片戰爭前的整個明清時期,受政治、經濟、軍事等因素的影響,澳門華人人口的規模一直處在不斷的波動之中,體現出移民人口的顯著特色。但波動之中依然顯示出不斷增長的必然趨勢。華人人口不僅在澳門總人口中大大超出外國人的數量,約佔澳門人口總數的3/4以上,而且,在臨近本文論述的時期結束時,華人在澳門城牆內的人數也趕上甚至超過了外籍人口。華人已經明顯地成為澳門半島人口的主體。華人成為澳門人口的主體,是明清時期澳門歷史發展進程中最值得注意的重要現象之一,對澳門歷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華人大量入居澳門,深刻影響了澳門的社會結構,形成了澳門人口的混合性特徵以及分佈格局上的華洋雜居;華人在澳門從事各種職業,成為澳門社會不同社區得以運作的必備條件。華人成為澳門人口的主體,還有更加深遠的文化意義。隨 華人的大量入居,中華文化在澳門地區紮根、成長和發展,不僅使得澳門歷史文化形成了中西合璧的特色,也在中西文化雜陳的所謂“天主聖名之城”造就了一塊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的前沿陣地。註釋:1 Pa dre Ma nu el Te ixe ira, Os Ma cae nse s (Maca u: I mp re ns aN aciona lde Macau , 196 5) , p p. 61 –65; A. M. Martin s do Vale,Os Portu guese s em M acau (1 750 –1 800) (Ma ca u: Insti tut oPor t uguês do Orie nte, 19 97) , pp. 117–13 0.2 陳偉明:《明清澳門與內地移民》,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 200 2 年;楊仁飛:《清中葉前的澳門平民階層及社會流動》,載於《文化雜誌》(中文版),第57 期, 2005 年,第 87–98 頁。3 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史》,澳門:澳亞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2 00 4 年,第一章《澳門海上貿易的基礎》。4 [明] 陳吾德:《謝山存稿》卷 1 ,《條陳東粵疏》,載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 13 8 冊,濟南:齊魯書社, 1 99 7 年,第 3 1-3 2 頁。5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325 ,載於《佛郎機傳》(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 1 97 4 年,第 84 33 頁。6 Pe . Manu el Te ixeira, Pr imórd ios d e Macau (Ma ca u: I nstit ut oC ultu ra l d e Ma cau, 1 990 ), pp . 36–37 .7 [明]葉權著,凌毅點校:《賢博篇》,北京:中華書局, 19 87 年,第 44 頁。8 Pe . Man ue l Te ixeira , Ma ca u no Séc. XV I (Maca u: D irecçãodo s Se rvi ço s d e Educa ção e Cu ltu ra , 198 1) , p. 5 8.9 C har le s Ral ph Bo xer , “Ma cao as a R elig iou s a nd C om mer-cia l Ent rêpo t in t he 1 6t h an d 17 th Ce ntu r ies, ”A cta Asiat ica,Vo l. 2 6 (1 974 ), p . 65.1 0 An de rs L jung ste dt , An H isto r ical Sket ch o f th e Po rt ug ue seSe ttle ment s in Ch ina and of t he Roma n C at holic Chu rch an dMi ssion in C hi na (B ost on , 1 83 6; Ho ng Kon g: Vikin g K on gH ong Publ ica tion s, 1 992) , p. 22 .1 1 [明]王士性:《廣志繹》卷 4 ,載於呂景琳點校:《江南諸省》,北京:中華書局, 1 9 81 年,第 1 00 頁。1 2《明史》卷 325 ,《外國傳‧佛郎機傳》,第 8433 頁;[ 清] 王之春著,趙春晨點校:《清朝柔遠記》,北京:中華書局, 19 8 9 年,第 8 頁。1 3《明神宗實錄》卷 5 7 6 ,台北: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 9 62 年,第 8 頁。1 4 C ha r les R a lph Box er , E stu do s pa ra a Hi stó r ia de Maca u,Sécul os XVI a X VII I, 1o Tom o (Li sbo a, Fu nd ação Or ie nt e,19 91 ), p . 75.1 5 Almer ind o Le ssa , A Histó ria e o s Home ns da Prime ira Rep ub-lica De mocrát ica do Orie nt e – Bio logi a e So ciolog ia de um aI lha Ci vica (Ma cau: I mpren sa N acio nal, 197 4) , p. 15 4.1 6 Pe . Man uel Te ixeira, Os Macae nses , p . 3 7.1 7 Pe . Man uel Teixe ira, Ma ca u no Séc. XVII (Ma cau: Direcçãodo s Se rvi ço s d e Educa ção e Cu ltu ra , 198 2) , p. 5 0.1 8 中國歷史研究社編:《崇禎長編》卷 34 ,“崇禎三年五月”條,上海:上海書店, 1 98 2 年,第 2 0 54 頁。1 9 [清‧光緒]史澄:《廣州府志》卷 12 2 ,《列傳‧胡平運傳》,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 4 0 冊,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 19 98 年,第 1 60 頁。2 0 Fa r ia e Sou za, I nd ia Por t ug ue sa, Vo l. VI (P or t o: L ivrar i aC iviliza ção , 19 45 ), p. 2 30 ; Pe . Ma nue l Teixe ira, Maca u n oSéc. XVII , p. 63 .2 1 Pe . Eu seb io Arn aiz, Maca u, Mãe das M issõe s n o Ext rem oOrient e (M acau , 1 956 ) , p. 34 .2 2 Pe . Man uel Tei xe ira, Os M acae nses , p p. 2 5–26 .2 3 Pe . Man uel Te ixeira, Os Macae nses , p . 3 7.2 4 同註 3 ,第 13 2–1 50 頁。2 5 [清] 杜臻:《粵閩巡視記略》卷 2 ,文淵閣四庫全書縮印本,第 2 1 頁。2 6 亦稱澳城,係指澳門葡人於明朝末年在澳門半島中部所修建的城牆。主要由兩段構成:北段開始於沙梨頭,經過大砲台、水坑尾,到加斯欄砲台;南段開始
  • 明清時期澳門華人人口總量考澳門研究15 6第47期於燒灰爐砲台,經由西望洋山砲台,結束於內港岸邊。參見劉芳輯,章文欽校:《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澳門:澳門基金會, 1 9 99 年,第 29 頁;Jo rgeGra ça , The For tificat ions of Macao: Their Design and Hist ory(2nd Editio n) (Macau :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Tur ismode Ma cau, 198 4), p. 1 21.2 7 [清]吳震方:《嶺南雜記》,載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 2 49 冊,濟南:齊魯書社, 1 99 6 年,第13 頁。2 8 [清]張渠,程明校點:《粵東聞見錄》卷上《澳門》,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 9 9 0 年,第 6 頁。2 9 Almer indo Lessa, A Histór ia e os H omen s da Pr imeira R epu b-lica De mocrática d o Or ien te – Biol ogia e Socio logi a d e umaIlh a Civi ca , p. 115.3 0 Memor ias de M acau, Ms. BN L, II, 15 7 v., in Alm er in do Lessa,A Histó ri a e o s H omen s d a Prim eira Re pub lica D emo crá ticado Or ient e – Biolog ia e Sociologia de uma I lha C ivica , p. 115.3 1 有將“ch ina s ge nt io s, o fici ais e me rca do res”譯為“友好的中國官吏和商人”者(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十六──十八世紀)》中譯本,澳門:澳門基金會,199 5 年,第 66 頁),誤。此處應為“中國異教徒、工匠和商人”之意。3 2 Pe. Francisco de So uza, Orient e Co nqu istad o à Je su Cr isto(Por to: Le llo, 197 8) , p. 1131.3 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一)》,檔案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 99年,第 1 4 4 頁。3 4 同註 3 ,第 25 0–27 0 頁。3 5 Almer indo Lessa, A Histór ia e os H omen s da Pr imeira R epu b-lica De mocrática d o Or ien te – Biol ogia e Socio logi a d e umaIl ha C ivica, p . 12 6.3 6 廣東按察使潘思 :《奏請於澳門地方移駐同知一員專理夷務折》,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一)》,檔案卷,第 1 92 –1 93 頁。3 7《廣州將軍策楞等奏請移同知駐紮澳門前山以重海防折》,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一)》,檔案卷,第 1 9 6 –19 7 頁。3 8 [清]王植:《崇雅堂稿》卷二,《香山險要說‧覆撫都堂王》,載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 2 72冊,濟南:齊魯書社, 1 99 6 年,第 39 頁。3 9 José d e Je su s Mar ia, Ásia Sínica e Jap ónica, Vo l. I I (Ma ca u:Inst itut o C ultural de Macao / C entro de Estudo s Marítim os deMa cau , 1 988 ) , p p. 23 1, 2 32 . 作者按:有著作將華人人數 8 000 誤刊為 5 000 人。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十六──十八世紀)》中譯本,第 1 35 頁。4 0 兩廣總督策愣等:《奏明查封澳門進教寺不許內地民人入教折》,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一)》,檔案卷,第 2 26 頁。4 1 [清] 張甄陶:《澳門圖說》,載於 [清] 賀長齡等編:《清經世文編》卷 8 3 ,《兵政十四‧海防上》,光緒十二年(1 8 86 年)思補樓重校本,第 59 頁。4 2 [清] 張甄陶:《上廣督論制馭澳夷狀》,載於[清 ]賀長齡等編:《清經世文編》卷 83 ,《兵政十四‧海防上》,第 6 7 頁。4 3 同註 41 。4 4 [清]湯彝:《盾墨》卷 4 ,《澳門西蕃》,載於《續修四庫全書》第 4 4 5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 02 年,第 1 0 頁。4 5 “Rela ção da Po pula ção da C idad e de Maca u, 22 d e Ja neirode 17 72”, in Arq uivo Hi st ór ic o Ul tra mar in o (AH U), M aca u,cx. 6 , d oc. 4 8.4 6 “Re zum o d e t odo s os h ome ns d e M acau , 8 de Jan eiro de177 5”, in Arqu ivo H istór ico U ltrama rin o (AH U), Macau, cx. 8,do c. 6 .4 7 “Ca rt a do Bispo D . Ale xand re da Si lva Ped rosa Guim arãe sao Sena do a 8 de Ag osto de 1777 ”, in Arq uivos d e Ma ca u, 3asér ie, vo l. XVI, 197 1, p . 204 .4 8 “Carta do governad or da Ind ia ao gove rna dor de Maca u, d e 9de M aio de 178 0”, in Arq uivo s d e M aca u, 3 a sér ie, vol. X,196 8, p. 2 58.4 9 “P rovide ncias dad as pela Rainh a No ssa Se nho ra para o por toe cid ade de Macau em 4 d e a br il de 178 3”, in Ant ónio Aresta& Ce l in a Ve ig a d e Ol ive ir a (ed s. ) , O Se n a do : Fo nt e sDo cu me nt ai s pa ra a H ist ór i a d o Le al Se na do de Ma ca u,Maca u: Le al Se na do de Macau , 199 8, p. 2 43.5 0 “O t ermo do C on selh o Geral d e 1 5 de Ju nh o de 1 78 4”¡AinArquivos de Macau, 3a série , vo l. I V, 196 5, p. 235 ; “C arta doSen ad o a Rai nha D . Ma ria I , de 1 2 de Ja neiro d e 178 8”, inArqui vo s d e M acau , 3a sér ie , vol. XVI I, 1 972 , p. 5 3.5 1 Pe. Man uel Teixeira, Ma ca u no Séc. XVII I (Ma ca u: I mprensaNa ciona l, 198 4) , p. 6 69.5 2 “Ca rt as d o Bisp o d e Ma cau de 28 e 29 d e D eze mb ro de17 91 ”, in Arq uivo H ist or ico U ltra mar in o (AH U), M acau , cx.19 , docs. 2 0 e 21.5 3 C. A. Mo nta lto de Jesus, Ma ca u Histó r ico (Ma ca u: Livros doOrie nte , 1990 ), p . 183.5 4 [英]斯當東(Sir Ge orge Stau nton),葉篤義譯:《英使謁見乾隆紀實》,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 1 9 9 4年,第 45 5–4 56 頁。5 5 José de Aqu ino Guima rães e Freita s, Memo ria so bre M acao(Coim bra: R eal Imp rensa da U niversida de , 1 82 8) , p. 15 .5 6 A. M. Ma rti ns do Va le , Os Po rtu gu ese s e m M acau (17 50 –180 0) , p p. 119–12 0.5 7 劉芳輯,章文欽校:《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第18 頁。5 8 C. A. Mo nta lto de Jesus, Ma ca u Histó r ico (Ma ca u: Livros doOrie nte , 1990 ), p . 183.5 9 Pe. Ma nu el Teixe ira , Os Ma caen ses , pp . 32 –3 3.6 0 Pe . M an ue l Te ixei ra, Ma cau Atra vês de Século s (Ma ca u:Imp rensa Na ciona l, 1 981 ) , p . 55.6 1《澳門統計處關於此地區的華人人口報告》,載於古萬年、戴敏麗:《澳門及其人口演變五百年( 1 5 0 0–20 00 年)》,澳門:澳門統計暨普查司, 19 9 8 年,第82 頁。6 2《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一)》,檔案卷,第 7 24 –72 5 頁;又見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 3 1 ,《方略二十》,第 9 –1 0 頁。6 3 Almer indo Lessa, A Histór ia e os H omen s da Pr imeira R epu b-lica De mocrática d o Or ien te – Biol ogia e Socio logi a d e umaIl ha C ivica, p . 15 4.6 4 [清]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乙集卷 6《使粵奏稿》,北京:中國書店, 19 9 1 年,第 2 頁。
  • 15 7《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早在戰國中晚期,就有學者對中國古代學術進行推源溯流的總結和評價。如《莊子‧天下》篇,便推源辨流,考鏡當時學術派別,總結論述了中國古代學術發展演變的總趨勢,認為古代學術的發展趨勢,是由“無乎不在”、“皆原於一”的“道術”裂變為“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的方術,即認為古代學術是由綜合向專門方向發展的。《天下》篇認為,“無乎不在”的道術是各家學說的源頭,各家學術僅僅是表達了“道術”某一方面的內容,因而各家學術既有其所長,也有其所短,百家“皆有所長,時有所用”。在先秦學者當中,荀子對當時學術的評判,涉及面最廣;對各家學術的討論,系統性也最強。特別是在《非十二子》篇中,他對儒家學術,作了深入透闢的正本清源的工作,對後世學術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韓非也對當時學術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討論,但他主張君主專制集權,從有利於國家安治的目的出發,主張應該禁止思想和言論的自由,認為各家學術不可取,民智不足用,仁義道德和知識智慧只能導致天下大亂,因而應該廢棄學術。他在《顯學》篇中,將當時聲勢最為龐大的兩大學派儒家和墨家稱為“愚誣之學”,認為它們有益於亂而無益於治。先秦學者對當時學術的這些總結和評論,既不夠本位,不夠徹底,也不夠系統,而且帶有派別知識體系上的局限和思想觀念上的偏見。但這些學術批評,特別是莊子學派對先秦學術源流的總結和評價,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可以說直接影響了司馬談父子和劉向父子的學術體系和學術觀點。秦朝實行鉗制文化的政策,焚書坑儒,使中國古代文化的發展受到重大挫折。漢朝建立後,實行比較開明的文化政策,這使漢朝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在恢復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恢復了文化學術的建設。漢初,司馬談以歷史學家的眼光和立場,對先秦諸家學派進行總結和評價,其《論六家要旨》成為中國古代學術史上的重要文獻。由於漢朝實行了多項推動文化發展的措施,使當時社會在文化知識迅速傳播普及的同時,公私典籍的積累也大為增加。於是,在漢成帝河平三年,詔命光祿大夫劉向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咸校術數,侍醫李柱國校方技,而劉向總領其事。這個以劉向為首的校書班子,對當時的皇家圖書進行了徹底、系統地整理。他們主要做了如下工作:博求眾本; 諸本互相補充; 取捨內容,確定篇章順序; 校讎訛文脫簡; 寫出定稿,命定書名。每部典籍校讎完畢後,還要為它們寫出敘錄,即作品提要。敘錄內容主要包括: 著錄書名和篇目; 敘述校讎的情況; 介紹著者的生平和思想面貌; 解說書名的含義; 判別書籍的真偽; 評說典籍的思想傾向和所涉史實; 敘述本書內容的學術源流;闡說本書的價值。每一部典籍的敘錄,都附在該書的後面,一同進呈皇帝。梁阮孝緒在其《七錄序》中說:“昔劉向校書,輒為一錄,論其指歸,辨其訛謬,隨竟奏上,皆載本書。”正是對劉向所做工作的總結。下文他又說:“時又別集眾錄,謂之別錄,即今之《別錄》是也。”1可知所謂別錄,就是將各書的敘錄集中起來,編訂成冊,也就是敘錄的踵美古人,裨益今學──評《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校補本邢培順 ** 山東濱州學院中文系副教授
  • 踵美古人,裨益今學──評《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校補本澳門研究15 8第47期總集。在中國歷史上,劉向首次對中國當時的文化遺產進行徹底系統的整理,並寫出了漢代皇家圖書館藏書的總目提要。劉向去世後,漢哀帝又命劉向少子劉歆踵成父業。劉歆在父親校書成就的基礎上,主要做了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將當時所有的典籍分為六個大類,分類的方法大致是: 依據學術性質; 同類書籍約略依時代先後為次; 書少不成一類者附入性質相近之類; 學術性質相同者再依思想傾向或體裁不同分類; 一書兼屬二類者,互見於二類; 一書中有一篇可入他類者裁篇別出; 只列書目而不列篇目等等。第二,依據《別錄》,考鏡源流,辨章學術,對我國古代學術的產生、發展、演變情況進行系統的總結,對各家各派的學術特色與思想傾向進行辨析與評價。劉歆認為,春秋之前無私學,所謂六藝,乃是先王政治活動的紀錄,即所謂官學。春秋時期,周王朝統治解體,禮崩樂壞,王官與典籍流落民間,於是官學解體,私學興起。故而諸子之學出於王官之學。諸子之學各執一偏,各有其所長,也各有其不足,可以相互補充,相反者也可以相成。劉歆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合起來就形成了所謂的《七略》,即輯略、六藝略、諸子略、詩賦略、兵書略、術數略、方技略。《七略》的體例,與後世的《四庫全書簡明目錄》頗為相似。劉向、劉歆父子首次對我國古代的學術發展進行系統地總結,創建了目錄學的體例,建立了典籍整理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他們對於古代學術源流的總結還不夠科學,用於典籍分類的標準也還不夠嚴密,但他們的總結,基本上反映了我國古代學術的發展演變和當時的學術狀況,因此劉向、劉歆父子為中國文化的發展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劉向的《別錄》和劉歆的《七略》產生以後,對當時和後世學術產生了重大影響。魏鄭默的《中經》,晉荀勖的《中經新簿》,南齊王儉的《七志》,梁阮孝緒的《七錄》,在體例上都直接受到《七略》的影響。後人,特別是唐人註《史記》、《漢書》、《昭明文選》也大大得益於《別錄》、《七略》的珍貴資料。根據《隋書‧經籍志》記載,劉向的《別錄》有二十卷,劉歆的《七略》為七卷,這兩部著作於隋末五代時散佚,其主要內容保存在《漢書‧藝文志》和《儒林傳》中。也就是說,《七略》刪《別錄》二十卷為七卷,班固又刪分《七略》七卷為《藝文志》和《儒林傳》,所以我們在《漢書》中所見到的有關資料,遠遠不是劉向、劉歆父子著作的原貌。清姚振宗在其《敘新編〈七略〉第三》中說:“《別錄》繁矣,《七略》從簡。《七略》簡矣,班氏裁為《儒林傳》、編寫《藝文志》則簡而又簡。”後世學者為了彌補《別錄》、《七略》散佚這個缺憾,用各種方式,做了大量的補救工作,尤其是清代的一批學者,為此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進行了大量的輯佚工作,先後出現了十家輯本。它們分別是:洪頤 的《問經堂叢書》本,嚴可均《全漢文》本,顧觀光《武夷山人遺稿》本,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本,陶浚宣《稷山館輯補書》本,王仁俊《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本,張選青《受經堂叢書》本,章宗源輯本,姚振宗《師石山房叢書》本,章太炎《七略別錄佚文徵》本等。諸家輯本各有所長,但以姚振宗輯本最為特出,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姚振宗輯本綜合嚴可均、馬國翰二家輯本,再加上自己的搜輯所得纂輯而成。該輯本有如下三大長處: 佚文數量大,搜輯比較完備。以《別錄》為例,馬國翰輯本為九十條,嚴可均輯本為一百五十條,而姚振宗輯本則有《敘錄》八篇,佚文一百五十六條,附錄二十條,共計一百八十四條。 既重佚文又重體例。姚振宗探賾索隱,力圖恢復《別錄》、《七略》各自的體例。例如,由於《漢書‧藝文志》是抄撮《七略》之要而成,故而姚振宗所輯《七略》從《漢書‧藝文志》入手,在相關條目下,加進諸書所引《七略》的材料。又根據班固的註文,盡量恢復《漢書‧藝文志》對《七略》在著錄和分類上所作的調整,基本上恢復了《七略》體例的原貌。 對有關問題加以詳盡的說明、辨析和考證。姚振宗在《別錄》和《七略》輯本前面都以《敘》的形式,對《別錄》、《七略》的成書、體例、價值和影響加以說明;對佚文的真偽加以詳細的考證;對需要說明的佚文,以按語的形式加以簡明的辨識。由此可知,姚振宗輯本確是一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著作。但是姚振宗輯本也同樣存在不足,如與諸家輯本比校,尚有一些漏輯的佚文,《別錄》輯本中有《七略》佚文等等。有鑒於此,鄧駿捷博士在姚振宗輯本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正,形成一個全新的、更
  • 15 9《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加完備的校補本 2,此書的出版實為當今學術研究立下一大功勳。校補本主要有如下改進: 盡量辨別哪些條目屬於《別錄》,那些條目屬於《七略》。這是一件十分困難的工作。 對姚振宗輯本中未註明出處的佚文,重予標註說明。這是一件十分繁瑣和細緻的工作。 增加姚振宗漏輯的佚文。這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工作。 將前人疑為偽託的《關尹子敘錄》、《子華子敘錄》等作為補遺附錄於書後,以便於人們的檢索、考訂和研究。筆者認為校補本也不無可商之處。如 似尚有漏輯之佚文。姚振宗在《敘新編〈七略別錄〉第三》中說:“荀悅《漢紀》稱:劉向典校經傳,考集異同,云:‘《易》始自魯商瞿子木受於孔子’,以下云云並與《漢書‧儒林傳》、《釋文‧敘錄》相同,而與劉中壘敘奏之文頗不相合,反覆推敲,知為《別錄》中《輯略》之文。荀氏節取而為《紀》,班氏取以為《儒林傳》,陸氏取以為《敘錄》,各有所取,亦各有詳略,而其為《輯略》之文,審矣。二家輯本皆置不錄,今校補缺遺,分條排比,還《輯略》之舊。雖不能全,猶逾乎已。”3是《漢書‧儒林傳》之文亦取自《輯略》,本書《七略別錄佚文》只取載於《漢紀》者,而於《漢書‧儒林傳》之文則不取,是否是一種缺憾? 尚有一些後人節取、轉述的內容,本書將其作為佚文收入書中。 有些條目內容相同而說法相異,顯為同一內容節引不同,有詳有略。本書作為不同的佚文收入書中,在處置上似欠妥當,如《七略別錄佚文‧諸子略佚文》中的《蹴鞠新書》條。這些不足,有些是承自舊本,有些是確實難以辨識,故而相對於全書的成就來說,還是瑕不掩瑜的。註釋:1 [清]嚴可均:《全梁文》,北京:商務印書館, 1 99 9年,第 7 3 5 頁。2 [ 漢 ] 劉向、劉歆撰, [ 清] 姚振宗輯,鄧駿捷校補:《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澳門:澳門大學,20 07 年。3 同上註,第 6 頁。
  • 學術動態澳門研究16 0第47期澳門學者同盟成功赴台灣交流訪問在有關方面及澳門航空公司和中華港澳之友協會的全力支持下,由劉藝良、陳明金、陳少雄、麥瑞權擔任特別顧問,費鴻鈞、龔曉庄擔任顧問,楊允中擔任團長的澳門學者同盟一行20人組成的交流訪問團於2008年 6月29至7月 4日成功地訪問了台灣,期間拜訪了中國國民黨吳伯雄主席、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民進黨蔡英文主席、國民黨國政基金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灣民主基金會、台中市政府蕭家旗副市長(代表胡志強市長)、雲林縣政府蘇治芬縣長、嘉義縣政府陳明文縣長、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張五岳秘書長等;參觀了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故宮博物院、中山樓、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遊覽了台北中心市區、南投中台禪寺、日月潭、台中商圈、高雄愛河及夢時代廣場等。訪問團由北到南一路受到各有關單位和領導人的重視和熱情接待,雙方之間進行了務實而坦誠的交流,氣氛熱烈,務實真切,互相留下深刻印象。吳伯雄主席、王金平院長、郝龍斌市長等一致表示,國民黨重新奪回政權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同時也對新政權提出了更高要求,故依然要“從謙卑做起,從感恩出發”,重視民生,以民為大;由於雙方共同努力,兩岸關係已出現了根本性好轉,相信積極推動兩岸關係繼續好轉,共創雙贏,符合兩岸同胞共同心願。他們還高度評價澳門特區九年來的巨大發展,對澳台雙邊合作奇以厚望。楊允中等亦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澳台全面合作及澳門的發展定位和特殊平台作用表達了看法,並祝願兩地合作更加緊密,共同為民族復興作出新貢獻。這次是澳門學者同盟本年度系列活動之一,得到有關單位及顧問的熱烈支持,各有關學術單位的認真配合,以及全體團員的努力合作,令訪問取得了圓滿的成功,相信此行既有助於擴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面形象,同時也對推動澳門與台灣兩地及兩地學術單位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作出了有益貢獻。澳門學者同盟作為澳門學術界較有代表性的民間學術社團,願為促進澳門與內地重點城市、港台以及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及發展盡一份綿力,並希望在可能情況下繼續參與搭建澳門學術界對外交流平台,為澳門特區的健康和諧發展服務。訪問團成員包括吳志良、劉本立、楊秀玲、鄧思平、鄧安琪、趙國強、陳守信、楊開荊、吳玫、林巍、張作文、彭小燕、李燕萍、陳思恩等。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舉辦座談會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於7月20日假旅遊活動中心二樓舉行“齊為澳門動腦筋──百駒競走,惟才是用”座談會。座談會分兩節,上午主要是本澳各界人士就主題座談;下午是廣東省行政學院副院長鄭楚宣,台灣“立法委員”、台北大學統計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費鴻泰應邀進行演說。主辦單位表示,傳統“伯樂相馬”的選才方式應該優化,不能只把眼光投放於個別或某幾個的“精英”,而是同時培養大批適當人選,真正的人才亦應積極參與競爭,“百駒競走”。同時並建議,政府的諮詢組織宜考慮局部引學術動態*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 16 1《澳門研究》第47期2008. 8入毛遂自薦的任用方式,讓更多的青年人參與公共治理。真正的人才,應具有積極參與競爭的主動性和勇氣,只有形成“百駒競走”的局面,澳門的可持續發展才不虞人才之缺。除此之外,澳門政治人才的選拔有必要調整及引入新的思維。儘管“伯樂相馬”的選才方式存在先天缺陷,但仍可能在較長時期存在於澳門社會,如此,當今的“伯樂”亦應具備遠大的眼光和廣闊的胸襟,不拘一格、任人唯賢是起碼的要求。會長梁維特在致詞時表示,隨 澳門社會民智不斷提高,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實難逆轉,在人才的催生和培養方面就需要有更寬鬆包容的環境,對各方面的人才有足夠的信任度和包容度,特別要放手讓青年人肩挑大樑。政府和社會都應當向各梯隊的才俊和後備力量,提供合理的待遇和可見的發展機會,使他們安心和專注參政議政,盡展所長。人才的成長,也應要適度的管理和督導,能上能下。快速發展的澳門呼喚 各方面的英才,其中,培養一批德才兼備、適應時代快速發展的參政議政人才,更是特區當前要務。另外,出席會議的各方面人士指出,澳門需要進一步倡導公開策論的政治人才選拔方式,向有志之士提供空間和渠道,鼓勵他們公開議政論政、展現才華,擇優而用,並在實踐中培訓、管理、督導、提升。更有建議在一些適當的政治架構位置,例如諮詢組織,考慮局部引入毛遂自薦的任用方式。政府的諮詢組織仍是發掘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一,應該更多的青年人參與公共治理的過程,了解社區實際,將可提升其參政議政的能力。在實踐過程中,真正的德才兼備者將逐步脫穎而出。第二屆“澳門文化遺產論壇”舉行2008 年6月14日是第三個“中國文化遺產日”,7月15日是澳門成功申報世遺三週年紀念日,為推廣2008中國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人人保護;保護成果,人人共享!”的精神,以及澳門成功申報世遺三週年,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澳門歷史學會、澳門建築師協會與澳門景觀文化學會於 6月14日開始一連五個週末下午在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聯合舉辦第二屆《澳門文化遺產論壇》,探討澳門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五場論壇主題分別為“保護世遺──東望洋燈塔周邊地區限制高度法規探討”、“中國歷史大化名城與世遺保護經驗交流“肇慶經驗分享”、“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探討”、“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新法規探討《珠海在行動》”及“阮儀三基金會有關大運河保護和申報世遺的報告”。主辦單位邀請到內地專家就大運河保護規劃編制與申遺作專題報告,來自廣州、肇慶及本澳的學者亦分別發表專文,論述歷史名人研究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北京代表處文化遺產保護專員杜曉帆等專家應邀出席作專題報告,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古城保護學術委員會主任王景慧等出席。澳門歷史文物關注協會理事長鄭國強、澳門歷史學會理事長陳樹榮表示,論壇結束後,會綜合與會者的提議向政府提交一份宣言,包括要求政府重視工業遺址的保護工作,以及提出 21世紀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文物名單,建議政府加大保護力度。“珠澳合作共同關注的項目及突破點”座談會為加速推進珠澳合作並瞭解澳門方面的優先關注項目,珠海市港澳事務局領導及有關人員一行於 2008年7月31日到訪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並與本澳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交流。珠海市港澳事務局局長陳澤宇表示,該局於去年3月成立,負責執行國家有關對港澳的政策,組織、策劃、協調三地政府間的往來與交流,特別是保持國家與港澳在經濟、民生等各領域的密切合作,加強溝通聯繫。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楊允中指出,發展緊密型區域合作、走同城化道路應成為珠澳合作的突破點,同時應關注 建立穩定的制度性合作協調機制,為澳珠同城化發展提供政策導向與服務; “橫琴向何處去?”其最佳選擇是設立澳珠特別合作區; 港珠澳大橋前幾年啟而不動,定位與利益驅動使然; 跨境工業區草草上馬、論證不到位的教訓深刻; 口岸合作與24小時通關,簡化查關驗關手續宜從速推進; 堅持環保與科學規劃,珠海未來成功之道; 泛珠兩地教育與人力資源開發,潛力不小; 文化藝術與創意產業,空間頗大; 兩地法制的接軌,尚待加強; 打擊跨境犯罪與應付突發事變,不容放鬆。與會者都認為,澳門的發展離不開珠海,珠海的發展也離不開澳門,兩地應尋找共同的利益點,優勢互補,互
  • 學術動態澳門研究16 2第47期惠共贏,共同謀求長遠發展利益。到會本澳學者有:陳慶雲、王五一、呂開顏、鄭國強、柳智毅、曾澤瑤、楊日科、李紅、鄧安琪、謝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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