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l.43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澳門研究2007.12
  •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43 期Vol. 43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7 年 12 月
  • I2007. 12慶祝澳門研究中心成立二十週年活動──“澳門研究:回顧與前瞻”專題演講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 ............................................................................................................................楊允中 1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 ............................................................................................................................倪鵬飛 7法律與政治類淺談《基本法》第 23條立法 ..............................................................................................................龍錦練 18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對鄭錦耀先生批評的回覆 .....................................王 禹 29《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草案淺析 .......................................................................................鄭錦耀 35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解析──基於政府績效的視角 ..............................................鄞益奮 40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Globalized World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 ............................................................................... LIN Wei 45澳門現行羈押問題再探討──兼評學說的引用 .............................................................................賴建國 51經濟類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葉桂平 58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 ..................................................................................................鄭華峰 66從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 ...........................................................劉競先、姜 昆 72澳門亞裔旅客酒店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 ........................................................................謝朝武、馮瑞璋 78堅持“和諧高效差異化”,提升澳門機場品牌競爭力 ...............................................................戴安娜 84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陳迺驥、張飛燕 88試論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特點 ...........................................................................................................尚慧然 95社會與歷史類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 .................................................................... AU Ki Yung 99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調查 ............................................................................梁淑敏、尹一橋、李衛燕 107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 ...........................................................................................................劉然玲 112構建和諧:意義與影響 ........................................................................................................................王錦貴 120澳門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初探 .....................................................................................朱明霞 125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 ...................................................................臧小華 129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 .....................................日埜博司 138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 ........................劉清華 147《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述評 ..................................................................................岳 穎 155目 錄
  • 澳門研究II第43期Celebrating the 20th Anniversary of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 University of MacauSeminar of “Macau Studies: Retrospections and Prospects”Social Advancement and the Trend of Academic Study ......................................................... IEONG Wan Chong 1An Analysis of Macau’s Competitiveness ............................................................................................NI Peng Fei 7Law and Politics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alization of Article 23 of the Macau Basic Law ................................ LONG Kam Lin 18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Right to Examinethe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 A Reply to the Critics from Mr Cheang Kam Yiu ............................... WANG Yu 29The Analysis about the Draft of “Enquadramento das Leis e dos 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CHEANG Kam Yiu 35Analyzing the Institution of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Civil Servants in Macau: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Performance ........................................................................... YIN Yifen 40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 ................................ LIN Wei 45A Re-examination of Current Issues Relating to Detention in Macau andthe Application of Academic Theories .........................................................................................LAI Kin Kwok 51EconomicsThe Study of the Forum for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rans-Regional Cooperation and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 ................................................................................................ IP Kuai Peng 58The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for the Gaming Industry in Macau and theGovernment Regulation ..................................................................................................... CHIANG Wa Fong 71Viewing the Prospects of Macau’s Exhibition Industry from the Angle of its Supporting System............................................................................................................................ LIU Jingxian, JIANG Kun 72A Study on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in Asian Visitors’Hotel Selection in Macau.................................................................................................................... XIE Chaowu, FENG Ruizhang 78Upholding the Strategy of “Harmonious 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Diversification”;Upgrading the Brand Competitiveness of Macau International Airport ............................................. DAI Diana 84The Impact of Foreign Workers on the Labor Market in Macau ........ CHEN Nai-Chi Alexander, ZHANG Feiyan 88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icial Account System in Macau ....................................................... SHANG Huiran 95Society and History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 .................................................................... AU Ki Yung 99Subjective Well-Being of Teachers in Macau ................................... LEONG Sok Man, VAN Iat Kio, LEI Wai In 107A Study on the Nativistic and Secular Nature of Macau Culture .......................................................... LIURanling 112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y: its Meaning and Influences ............................................................ WANG Jinggui 120An Exploratory Study on the Assessment Indices for Long – Term Care Needs of theElderly at home in Macau ........................................................................................................... ZHU Mingxia 125Macau and the British Fur Trade: Its Early Development and Connection to Opium Trade ......... ZANG Xiaohua 129The Attitude of European Missionaries towards the Cultivation of Clergymen and theReal Image of Societas Iesu Missionaries ................................................................................. HINO Hiroshi 138Local Practice with Global Vision: A Review on the Macau History Studies of HCHM, Jinan University................................................................................................................................................. LIUQinghua 147The Review of Christian Churches Education and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uSociet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 YUE Ying 155CONTENTS
  •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我們必須以高度的倫理自覺和深廣的智慧洞見,透過實踐的摸索,創造出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的最佳模式組合,使特區各項事業,都能在廣得人心的健康尺度上,獲得成功的進步。──何厚鏵:《200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第34頁一、前言20年前的198 7年4月,隨《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簽署,澳門進入了歷史性轉變的過渡期,新形勢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戰,同時也是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和社會發展走向成熟的最佳時機。隨後,規模空前的基本法起草與諮詢活動全面展開,公務員本地化、法制本地化和中文官方語言化這三大課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人才不足和研究論證缺位兩大難題也受到高度重視。為了加速治澳人才的培養,政府於 1988年決定收購私立東亞大學並改名為澳門大學;為了推動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時任東亞大學校長的林達光教授經過反覆論證提出成立首間專業性質的澳門研究所(澳門研究中心前身)的建議獲接納。雖然條件有限、力量不足,但這畢竟是澳門歷史上的首創,其意義不容低估。有幸的是,本人亦是當時參與論證的成員之一,是這段特殊歷史的見證人。20年來澳門研究中心走過了一條創業開拓的前進之路,它隨澳門大學體制的變化不斷做出相應調整,隨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而力求有所作為、有所貢獻。5年之前,在新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久,本人受姚偉彬校長委託主持澳門研究中心的學術活動。由於澳門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空,“一國兩制”已在澳門特區全面實施,澳門已具備全面騰飛的必要條件,研究澳門、發展澳門則具有時代特徵與豐富內涵。可以聊以自慰的是: 5年多來澳門研究中心發生了一些引人矚目的深刻變化︰人手有所充實,設備有所增加,全澳社會和大學內部對學術研究的重視亦有所提高,故各項研究成果亦成倍地出現。現澳門研究中心已成為全澳各界以至境外寄以厚望的一個專業性學術單位。回顧澳門研究中心20年成長歷程,可以深刻地體會到,在歷史發展關鍵性時刻決定成立澳門首間正式研究機構,是正確而及時的科學決策,也是澳門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過去 20年是澳門加速現代化進程的20年,也是發生歷史性轉變的20年。伴隨澳門社會的加速發展、加速進步,澳門研究中心做過一些條件允許、力所能及的事情,一方面成為推動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推動澳門與境外學術交流的服務平台,另一方面,也同步地加速了自我積累、自我成長的進程。面對自身發展的第二個20年,澳門研究中心確實任重而路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長期繁榮穩定的征途上,在繼續驗證“一國兩制”正確性與生命力的進程中,作為一間初具規模並擁有一定實力的專業研究機構,澳門研究中心無疑要展現出更加強烈的歷史使命感與社會責任感,因為無論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還是構建和諧社會與提升綜合素質以及國際競爭力,都與理性思維的普及和對發展規律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楊允中 ** 澳門大學校長高級顧問兼澳門研究中心代主任“澳門研究︰回顧與前瞻”專題演講之一
  • 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澳門研究2第43期的總結密切相關,故此,可以講有待加深認識的事項還很多,有待推動完成的課題還不少,專職研究機構與專職研究人員,更要及時做出選擇、做出回應。二、歷史使命與時代使命“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永恆的主題,當代更加需要強調的是科學發展、和諧發展。新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從基本社會制度上觀察,沒有變化,而且50年都不會有變化,但實踐“一國兩制”,在基本法指引、保障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又是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這是澳門獲取新發展、新進步的一項新優勢、一項新潛能。澳門在圍繞發展問題上把文章做大,既有客觀形勢的要求又有主觀認識上的要求。客觀上,每個地方都有發展的要求和條件,大的地方要發展,小的地方也要發展;先進地方要發展,相對後進地方也要發展。主觀上,我們要正確理解、認識發展的一般規律,理性地適應發展規律,不失時機、“不違農時”地確定發展目標、提出發展策略、推進期望中的發展目標得以達致。不斷提升整體運行動力和國際競爭力,把澳門建設成一個活力充沛、競爭有序、各得其所的現代文明、民主、進步城市,是澳門社會各界的共同使命和歷史責任。“實踐‘一國兩制’的過程,既是一場制度創新過程,又是一場觀念轉換過程,既是一場價值提升過程又是一場命運開拓過,既是一場能量聚合過程又是一場知識積累過程。”1處於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的澳門,其發展前景不容懷疑,但對發展目標、路向、策略的論證卻至今遠未充分。澳門未來社會的形態要求應該是法治文明型、生態和諧型、財富均享型。其結構要求是政府成為民本服務型、廉潔自律型、理智主導型;民間社會具有愛國愛澳、法治主導、公平競爭、開拓創新、包容和諧等公民意識和基本價值觀。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真善美,沒有所謂“世外桃源”,但卻存在 標誌文明發展的動態性高指標。而澳門的出路恐怕就在於堅持探索、攀登、開拓與創新,堅持走出一條質量型發展道路,堅持構建精品型社會。幾年之前,本人曾經論及︰“現代發展觀強調生產要素縱向配置與橫向配置的合理性、科學性,強調發展的持續效益和穩定質量,強調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同步達致,強調自然生態和社會生態的雙重平衡,強調對人力資源綜合開發的優先關注以及對高素質人才及其價值的尊重,強調雙贏思維和國際競爭力的提升。”2 站在21 世紀時空,我們要理解、認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同時也要理解、認同、適應文明演進多樣性和社會加速信息化知識時代的主流。“人們經常‘現代化’不離口,但現代化不僅標誌 各項發展指標位居國際前列,具有可以站得住腳的國際競爭力,而且也標誌 人的觀念跟上時代潮流,其思維應屬開放型、創新型、共贏型;不僅意味 各項經濟活動伴隨 合理的效益,包括時間在內的社會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利用,而且也意味 這個社會不論整體還是個體都充滿活力,都是公平競爭的積極參與者;不僅預示 在競爭中可以立於不敗之地,至少是勝多負少,而且也預示 會受到包括競爭對手在內的普遍重視與尊重。”3三、社會責任與學術責任國際間經驗表明,凡是發達國家、社會,其學術研究諮詢活動也相應發達,凡是先進國家、社會,無不重視自身展的速度與效益,無不重視社會運行的合理與公正。這就需要不斷拓展思考的深度和判斷的準確性。在這個過程中投入部分資源是必要投入、合理投入;參與這項活動的人士未必自己直接受益,但帶給整體社會是一種潛移默化的深層次推動。故此,研究經濟與社會的機構、團體越多,層次越高,社會發展的保障系數也相應越高越大。研究社會是為順應發展規律的需要,為了在發展中掌握主動權的需要,為了有效地主宰命運的需要。澳明是近代海洋文化的突出代表,是傳統的至今功能不減的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心,更是一座天然的歷史博物館、人文博物館,是一部內容豐富的立體百科全書,是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值得深度開發的一座富礦。澳門既古又新、既傳統又現代化,小城的風韻、魅力獨具一格,不僅具特殊保護價值,而且也具重大開發價值,同時更給人們提供可資系統研究的學術價值。這是澳門特區保持旺盛生存力的動力源泉,也是澳門特區加速發展的核心資源。與人文資源富集相關的,是澳門具有學術自由、學術民主
  •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的寬鬆氛圍。這裏的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恐怕是國際罕見的高指標。在澳門,面對社會的高和諧度和高自由化,學術活動依然充滿朝氣、有條不紊,基本上不存在失控失序現象。澳門進入發展盛世,進入建設和諧社會新階段,人文社會科學繁榮是盛世重要標誌。現代人文社會科學絕不是虛無飄渺、漫無邊際的泛泛空談,絕非可有可無、無足輕重。它是發達社會必須具備的一項基本活動領域,也是觀察社會發達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是強化治國理政成效的積極因素,是平衡社會關係的重要保障,是確保協調有序、和諧均衡發展的基本條件,是提升綜合生活素質特別是精神、心理素質的有效途徑。推動對發展規律的總結、強調學術研究與研究質量,不是少數人的專利和特權,而是有待全社會進一步共同加深關注的課題。但身為學者或研究人員,對這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尤其需要嚴肅對待,做過一定或重要貢獻的要再接再厲,與時俱進,而起步較晚的則應急起直追、迎頭趕上。一切急於求成、僥倖取勝的浮燥心態或損人利己、不擇手段的劣行劣跡都宜防止。1999年12月20日的回歸,是澳門歷史發展的轉折點,也澳門文明程度提升的新標誌。“一國兩制”不僅是澳門協調發展、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同時也是其提升發展質量、優化結構、加速前進的最大優勢。“一國兩制”賦於澳門特區空前的發展機遇和行動主動權,因此,合理利用、適度開發澳門賴以保持活力、提升競爭力的內生基因,推動對歷史發展經驗的總結,對發展道路、發展策略的正確選擇,就成為澳門本地學者以及外地研究澳門的學者一項歷史性使命與莊嚴的社會責任。四、國際視野與民族意識國際化、本土化、民族化三位一體,是發展現代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當代學者和研究人員的行動指南。(一)國際化與經濟全球化、區域一體化共存的國際現象是政治多極化、文化多元化,這就要求人們普遍建立起全球視野即國際視野,建立起全方位、多元化、多視角的觀察與思考體系,建立起顧全大局、大事 眼的深入系統理性務實作風,這對學者、研究人員尤其重要。但對國際化理解不可有片面性、表面性、簡單化思維;美歐一些國際知名學府及有影響學派是要重點學習的對象,但不可機械地把美歐一套搬來,對國外經驗須認真消化方可吸收。從經濟上講,全球化已成不可阻擋的潮流,但中國市場已逐漸成為推動全球化的一大核心動力,國外發達板塊無不重視中國大市場,中國人自己包括身處特區的澳門人更不宜妄自菲薄、矮化自己。(二)本土化國際經驗表明,任何知名的高等學府及研究機構無一例外都要立足本土、為本地發展服務,更何況作為特區政府公辦高等學府及其專職研究機構,更責無旁貸要把服務本地(包括為本地培育人才並成為本地發展的重點智庫)放在首位。肯定澳門大學特定地位,並非輕視其他學術機構的重要性,在進入“一國兩制”新時代,澳門所有專業化與非專業化學者與研究人員不會錯失機會、不會錯認航標、不會放慢前進步伐。(三)民族化中國是擁有不止5000年文明史的東方古國,也是正處和平崛起中的東方大國,中華文明包括現古代科技、語言文學、習俗禮儀、哲學理念等等,對世界產生過重大影響,在推進民族偉大復興新形勢下,中國的發展經驗、價值觀念、民族智慧更具有時代特徵和巨大國際影響力。作為中央政府直屬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是“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直接受益者,澳門大學應該亦有可能成為一間有鮮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東方特色的高等學府,而澳門學者和研究人員亦應深深植根於民族文化的豐富營養基,通過發掘、整理5000年文明演進史,特別近500年澳門的東西文明交匯史,把自身建成一個具內涵豐富、功能多元的現代文化交流中心。五、活動載體與重點課題現代社會的學術研究其意義與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研究活動的直接主體和間接主體均應受到合理而公正的社會認可。如果因為發展層次局限,社會資源分配難以承受倒有情可原;如果因為發展理念局限,使得基本的學術研究難以開展那將是比較遺憾的事情。
  • 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澳門研究4第43期(一) 關於擴大現有學術研究機構建議特區政府盡早設立特區的最高學術機構──澳門科學院或澳門中央研究院。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亦應考慮適當擴充規模,成為一間綜合性研究院,下設不同職能的研究所。研究人員應另行制定管理規章,其規格應等同於高校教學人員,以體現對專職研究力量的重視並同海內外接軌。認真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對於學有所成、研究成果突出的專職研究或教學人員應在經費、立項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學術自由、學術民主,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是社會走向發達的重要保障,故此,進一步放寬對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直接間接的過多限制實有必要。要就大學現行管理體制的不盡不善進行全面總結與反思,2006年改章改例大方向是正面而積極的,但也存在一些欠科學欠合理環節,其中把專職研究人員劃成行政人員,把研究機構定成臨時性機構最為典型,及時加以改正、完善是勢在必行,不宜拖延。(二) 關於重點研究領域澳門已進入全面貫徹“一國兩制”、天時地利人和極為有利的發展階段。新時代、新發展、新思維、新理念,要求把學術活動進一步推向理性化、集約化、精品化。以下是幾個突出的方面。“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研究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賴以建立與發展的指導思想與根本保障,也是人類認識史上一大創新,澳門有條件現身說法地在這個領域取得突破性成果。全面加強對“一國兩制”這一體現現代文明、現代智慧的科學理念的系統研究,維護其理論的創新性、兼容性、和諧性、前瞻性、保障性、導向性,既是特區學術理論界的奠基工程,又是相關領域學者薪火相傳、世代相襲的核心工程。澳門與澳門發展研究作為澳門地區的官辦綜合性學府,澳門大學對澳門特區的建設、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故此,集中一切可集中的學術力量就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課題進行研究,應成為大學以及各類學術團體的首要目標。當前,則應當機立斷,對博彩業開放6年來的得失進行一次系統而深入的總結至為重要,而全面回顧總結特區8年來依法施政經驗教訓,則意義影響深遠。技術領域研究目前已具備實力的學科領域,如微電子、中醫藥學、計算機可視化仿真、機器翻譯和數學,已經達到了較高的國際水平,須進一步發展,以求突破,但量力而行、講究實效亦值得強調。人文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研究與澳門悠久歷史有關的代表性領域,如語言學(包括土生葡人語言)、社會學教育與人才開發、歷史學、公共行政、社區建設、對外關係等,都宜逐步強化。還應特別重視博彩管理、款客服務管理、中國和葡語國家貿易及經濟關係、計算機結構力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等學科,以大陸法和普通法兩大法律體系相互關係對比研究等等。總之,在數目眾多、需要優先關注的課題中,“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發展規劃與競爭力研究、歷史與史誌研究、文化藝術與遺產開發研究、對外關係與區域合作研究、依法施政與公民社會研究、社會和諧與結構優化研究等等,似應予以更大關注。六、自立自主,逆境開拓時逢盛世,澳門學術研究正值“黃金時期”,天時地利人和極為有利,當然,資源的錯配與理念的失真也不容忽視,要設法推進思考的深層次性、觀察的多視?性,判斷的務實合理性,也要設法營造學術活動的高產期、高檔期、高需求高供給期。澳門有不可取代的巨大優勢,而回歸更是對澳門進行深入觀察與系統探索的絕好機遇。澳門學術力量已初步集結成形,學術成果進入高產期,其中不乏在境內外廣為好評的精品性成果,而境外,特別是內地各領域專家學者高密度關注與介入,更是澳門推動學術發展的一支依靠力量。為了不負時代,有效承擔社會使命,澳門學術界自身建設亦應適度加強: 加強集結整合、發揮團隊效應; 全面推動隊伍轉型,提倡精品與精品化發展之路; 敢於並善逆境開拓,提倡理性思維,提倡深度思考,提倡公平競爭,提倡科學嚴謹的學風; 培育大發展觀,主動走出“條件論”、“資源論”等誤
  •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區,力求自己掌握行為主動權。實際上,逆境開拓帶有普遍性,古往今來,學術上有重大建樹者,十之八九均是逆境所迫,在物質文明一再取得突破的當代,同樣不能幻想輕輕鬆鬆可以成就事業。故更加重要的是要力求實現“兩個突破”:一是學術宏觀環境制約的突破;一是學者或研究人員自身知識積累與行為取向上的突破。做現代思維的體現者,這是時代賦於澳門學者與研究人員的使命與要求。(一) 要鎖定社會的和自身的發展目標鎖定社會發展目標需要經常進行信息交換,經常進行認識調整、爭取逐步達成整體性共和局部性共識。鎖定自身發展目標,看來簡單,實際並不簡單,每個人都希望成功,都不停地追求目標的實現,但基本定位和基本理念不到位同樣也會導致失敗或失意、失落的結局。(二)目前共同性關注點要鎖定在市場開放度、公平度的建設上政府要堅持依法施政,以民為本,要建設成高效、廉潔、有監督、有制衡、公平有序的運行體制。各界市民要進一步適應市場的開放,要敢於在公平競爭的大海裏合理定位,找到自身的發展空間,並以穩健持續的努力開創各自的成功之路。(三)要提倡現代思維,要防止簡單化、絕對化傾向不管作生意,作學問,不能要求樣樣事都順風順水,一帆風順,不能單方面要求別人作到公正又公正、客觀又客觀,不能要求社會整體服務於自己的意願,不僅當前,就是一百年後社會上也不可能作到絕對的公平公正、十全十美,或者講,絕對的公平、絕對的完美是從來作不到、也永遠作不到。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應建立強烈的法治意識,既監督政府依法施政,又用現代法律法規約束自己,而且要有正確的法治觀、正確的行為觀,一切依法進行;同時要保持謙讓克制心態,善於利用資源,善於拓展活動空間。(四) 要懂發展規律,識作人準則要坐言起行、身體力行、自求多福、與時俱進:凡是自己能作的,一假手他人;凡是自己應該作的,不吊起來賣;凡是應該忍讓的,主動作好心理調整。要實話實說,實事實辦,誠信禮讓;要深入觀察,理性思索,科學論證,作真正的命運主人、時間主人、財富主人。(五) 奮進過程沒有休止符當代澳門人包括學者和研究人員是幸運一代。我們是澳門歷史性轉變的見證人,我們也是澳門進入更高發展層次的開拓者。對澳門發展前景的正確判斷,一是總體光明、勿需過慮,二是前景的轉化不是自然而然的,不是必然無疑的,對形勢要正確認識、正確理解、主動適應;對發展目標要形成共識,要肯於付出、肯於承擔風險,要有遇險不驚、逆境開拓、百折不回的勇氣和精神。對於成功者來講,其創業的成功與奮鬥精神的成功同樣值得讚許。七、結語未來永遠是個未知數,但在許多情況下變未知為可知、變不測為可測並非絕對無跡可循。一個社會裏,對未來前景和發展路向參與探索的人越多,通過探索總結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越深,人們對自己賴以生存和開發的空間眷戀程度越高,對屬於自己的命運和社會共同的命運進行主宰的自主越強,對未來年代發展所作選擇的理性化程度越高,那麼,這個社會就必然是一個蒸蒸日上、朝氣蓬勃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滿機遇,有待開發空間越來越大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自己欣慰也受到外界普遍尊重的社會。在現代發展條件下,學術研究的重要性與特殊性正在社會各界形成越來越高的共識,當然,依然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也不奇怪。這就要求研究人員自身進一步與時俱進,一方面注意擴大知識積累、熟悉科學的研究論證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堅持理性務實學風,講真話、出精品、一絲不苟、精益求精,有時甚至要逆境開拓,要用自身站得住的思考、研究成果同社會對話。隨 澳門特區現代化進程的加速,也隨 各界對學術意義和特點的瞭解,澳門的學術研究活動必將能夠盡快趕升到一個全新水平,社會對研究人員要求日益提高、寄以厚望,研究人員自身堅定信念、自我開拓同樣是不可或缺的成功因素。澳門大有希望、澳門不可限量,澳門向高發達社會加速攀升、保持相對較快發展節奏,是可能的。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澳門的希望在於“一個兩制”
  • 社會進步與學術導向澳門研究6第43期的有力保障、在於特區政府和廣大居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在於對發展規律的認真總結、在於對知識的真誠崇拜和社會智慧的全力開發。註釋:1 楊允中:《“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 00 2 年,第 4 1 0 頁。2 同上,第 3 4 7 頁。3 同上,第 4 0 8 頁。
  •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一、前言城市競爭力是一個具有明確直觀含義卻又不易精確把握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一個經濟體在競爭和發展過程中與其他經濟體相比較所具有的吸引、爭奪、擁有、控制和轉化資源,爭奪、佔領和控制市場,以創造價值,為其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是指一個經濟體與其他經濟體相比較所具有的多快好省地創造價值,為其居民提供福利的能力。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全球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世界經濟一體化突飛猛進,國家、區域和城市之間的國際競爭與時俱進。一些國家、地區和城市把握了發展的歷史機遇,抓住了競爭的關鍵,制定了適合發展和競爭的戰略,實現了迅速的競爭制勝和脫穎而出。在 21世紀到來的時候,世界各國、各地區和各城市的政府,都積極致力於檢查其競爭力的狀況、制定其競爭力的戰略,積極培育和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以期在新的世紀對全球實現最有利的戰略爭奪。澳門是 20 世紀相對成功發展的眾多經濟體之一。在波瀾壯闊的全球化浪潮中,在驚心動魄的競爭背景下,澳門回歸到祖國,也邁入 21世紀。21世紀,澳門的外部機遇和挑戰突出,自身優勢和劣勢鮮明,因此,使得澳門的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分析澳門的城市競爭力,有助於洞察澳門的機遇和挑戰,廓清澳門的條件和問題;有助於澳門知己知彼知天下,把握機遇,規避挑戰,發揮優勢,彌補不足,有助於澳門制定和實施科學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球競爭戰略,提升國際競爭力,從而將使澳門在激烈的全球和區域競爭中脫穎而出,持續繁榮。二、分析框架與方法城市競爭力是個相對概念,可以從表現和解釋兩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一)城市競爭力的顯示框架城市競爭力可以從多方面進行把握和理解,從價值收益的最終產出角度,不僅要看:市場佔有率、經濟增長率、綜合生產率、生活水平、經濟結構,同時還要看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成本代價。根據這樣的理解,我們將城市的顯示競爭力表示如下:城市綜合競爭力 = F(增長、規模、效率、效益、素質、品質)儘管城市競爭力的定義沒有變化,但是其顯示性指標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下表詳細列出本次報告計量城市綜合競爭力時所使用的詳細指標。表1 2006年度城市競爭力顯示性指標體系綜合指標 具體指標規模 GD P總量速度2003 年 GDP增長率、 2004 年GD P增長率、 2005 年GD P 增長率效率 人均 G DP ,地均 GDP效益 單位 GDP 耗電、單位 G DP 耗水、三廢污染程度素質R& D 投入、 R & D 投入佔銷售收入比重、人均第三產業增加值品質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財政收入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倪鵬飛 **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城市與房地產經濟研究室副主任“澳門研究︰回顧與前瞻”專題演講之二
  • 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澳門研究8第43期(二)城市競爭力的解釋框架城市競爭力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其眾多的要素和環境系統以不同的方式存在,又處在不同的維度和層次上,它們共同集成、構成城市綜合競爭力,決定城市的價值收益。因此,可以從多角度來概括表達。從軟硬特徵上看,分成兩類:即硬競爭力系統和軟競爭力系統,而其中硬力和軟力又由一些具體的分力構成。當然,這些分力又是相容和交叉的。城市競爭力(U C)=F(硬競爭力、軟競爭力)硬競爭力(H C)=人才競爭力 +資本競爭力+科技競爭力+環境競爭力+區位競爭力+基礎設施競爭力+結構競爭力軟競爭力(SC)=文化競爭力 +制度競爭力+政府管理競爭力+企業管理競爭力+開放競爭力為了從解釋的角度計量和評估城市競爭力,也為了全面瞭解各城市的競爭優劣勢,根據理論假設,報告以上對各分項競爭力進行了進一步分解和細化,建立了一套、三級的解釋性城市競爭力的指標體系,指標總數為 220個,這些指標以下將有所涉及。(三)城市樣本與資料來源對城市競爭力表現的比較,樣本選擇包括中國內地、港澳台的200個城市,其中內地選擇地級以上城市191個,港澳台9個。對城市競爭力解釋的比較,樣本選擇包括中國內地、港澳台200個城市前60名的城市。根據指標資料形成過程的不同,我們把城市競爭力指標分成客觀、主觀和主客觀三類指標。第一,客觀指標的資料直接取自2000--2 006年的《中國城市經濟年鑒》、《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匯編》及國家有關部委的專業年鑒和有關城市的統計年鑒,港澳台的部分資料從各自統計網站上獲得。這些資料都屬於國家的標準統計資料。第二,主客觀結合指標,是以一定的資料資料為基礎,進行專家主觀評估形成資料指標。其原始資料來源於各統計年鑒和有關背景資料。第三,主觀指標的原始資料來自問卷調查。先設計一組可操作的問卷,進行問卷調查,取得原始資料,再用數學和統計的方法,將其量化。(四)資料標準化與計量方法由於城市競爭力各項指標資料的量綱不同,因此,要對這些指標進行綜合集成,所有指標資料都必須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客觀指標分為單一客觀指標和綜合客觀指標。對於單一性客觀指標原始資料無量綱處理,本文主要採取標準化、指數化和閥值法三個方法。綜合客觀指標原始資料的無量綱化處理是:先對構成中的各單個指標進行量化處理,然後再用等權法加權求得綜合的指標值。把2006年度顯示性競爭力各項指標綜合成綜合競爭力的方法:非線性加權綜合法。所謂非線性加權綜合法(或“乘法”合成法)是應用非線性模型來進行綜合評價的。式中 W j 為權重係數,X j1。對於非線性模型來說,在計算城市綜合競爭力的6項顯示性指標中,只要有一個指標值非常小,那麼綜合競爭力值將迅速接近於零。換言之,這種評價模型對取值較小的指標反應靈敏,對取值較大的指標反應遲鈍。運用非線性加權綜合法進行城市競爭力計量,能夠更全面、科學地反映綜合指標值。儘管設計的解釋性城市競爭力的指標為三級指標,實際上包括原始指標在內,解釋性城市競爭力的指標為四級,而在四級指標合成三級指標時,一般採用先標準化再等權相加的辦法,標準化方法如前所述。而三級指標合成二級指標,二級指標合成一級指標,一級指標最後合成城市綜合競爭力主要採用了方差加權法。三、澳門綜合競爭力分析2006年度澳門的綜合競爭力在 200個兩岸四地城市比較中,居於第10名,處於中國城市的前列,在國際城市比較中也處在比較好的水平上。表2 2006年度澳門綜合競爭力的分析澳門城市綜合0.590澳門城市綜合10競爭力指數 競爭力排名優勢 劣勢指標 指數 排名 指標 指數 排名效率 0.730 2 增長 0.687 48效益 0.648 2 規模 0.227 29品質 0.602 4 素質 0.088 56就業 0.618 38
  •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從具體表現上看(表2),城市吸引、佔領、爭奪、控制資源和市場創造價值的能力、潛力及持續性決定於GD P的長期增長,在長期經濟增長速度方面,澳門排在全國200個城市的48位。鑒於內地發展速度極快,澳門速度即經濟增長 1 5% 左右十分迅速。市場佔有率反映一個城市的產品在全部城市產品市場中的份額,反映了一個城市經濟的相對規模。在綜合市場佔有率方面,澳門排在全國 200個城市的29位,雖在全球220多個經濟體的中下行列,但與全國城市相比較,仍處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均GDP和地均G DP可以較準確地表達城市的綜合生產率。在綜合生產率方面,澳門排在全國 200個城市的第2位,僅次於香港,同時處在世界發達經濟體的前列。環境資源成本節約反映了城市創造價值時所節約的能源量以及對環境的保護。在綜合環境資源成本節約方面,澳門排在全國 200個城市的第2位。科技創新是城市創造價值的增長點或是潛力增長點,因此科技創新產業的素質水平也反映了城市創造價值的潛能。在科技創新產業結構水平方面,澳門排在全國200個城市的56位,無論在全球還是在全國都處在較差的行列。居民的生活水平一部分體現為自己的收入水平,一部分體現在享受公共服務的品質,因此報告中的品質包括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市人均財政收入。在綜合人均收入方面,澳門排在全國 200個城市的第4位。就業機會既反映城市綜合經濟競爭績效,也反映居民生活品質狀況。在綜合就業機會方面,澳門排在38位;人口勞動參與率、失業率、就業不足率分別為: 62.6% 、 4.1% 、 1.6% 。總體上看,澳門不僅發展水平高而且發展速度快,因而綜合競爭力較強,但是由於其科技產業發展不足,競爭潛力令人擔憂。四、澳門城市硬競爭力分析澳門缺乏經濟社會發展的優質生產要素,特別是提升地區發展素質的戰略性生產要素。由於自身地理特點所限,澳門自然資源稀少,缺少支撐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物質要素。同時,儘管在吸引和挖掘內部及外部資源方面做了許多努力,但澳門在人才、資本、科技等對地區發展素質提升發揮 主要推動作用的生產要素方面尚不具有明顯優勢。(一)人才競爭力儘管澳門人文發展指數相當高,基礎教育較好,本地中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也在不斷提高,擁有一批以本地公務員為代表的高素質人才,但是,總體上接受高等教育人口的比例偏低,澳門的科學家、研究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還十分稀缺。同時由於過去低素質人才的大量流入,也影響了澳門的整體素質。截至2006年6月底,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人口為50.3萬人,其中勞動人口約21萬人。本地人力資源長期供不應求,人才數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才缺口逐年增大(表3)。與此同時,經濟發展對勞動人口的素質要求也大大提高,學歷較高、擁有專業技能的人才嚴重短缺。在這種情況下,澳門特區政府近年來加大了人才引進力度,但由於引進機制不夠完善,制度設計還欠健全,人才環境還不夠理想,引進人才素質與實際發展需要之間仍存在較大差距,造成大量低素質勞動人口不斷湧入,而知識型、科技型、創業型等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卻相對不足(圖1)。表3 澳門職位空缺總量統計(人)年份 31/03/02 31/03/03 31/03/04 31/ 03/05 31/03/06職位空缺總數 4259 4905 7419 9665 11,894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數據整理圖1 2006年6月統計外來勞工行業分佈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數據整理從人才開發的潛力看,澳門教育體系還不十分健全,職業教育、非正規教育有待完善,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品質急待提升。與此同時,教育資源特別是教師隊伍和教育投入急待增加,引進高級人才的成效也不夠顯著。
  • 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澳門研究10第43期表5 2006年度澳門資本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2 資本競爭力 0.659 11KZ2. 1 資本數量指數 0.324 24KZ2.1 . 1 金融機構年存款總餘額 0.046 39KZ2.1 . 2 金融機構年貸款總餘額 0.101 14KZ2.1 . 3 金融機構年貸款增長率 0.645 18KZ2. 2 資本品質指數 0.562 55KZ2.2 . 1 資本使用率 0.060 60KZ 2. 2 .2* 金融資產品質 0.794 20KZ 2. 2 .3* 資本實際利率 0.765 39KZ 2.4* 資本獲得便利性指數 0.767 25KZ 2. 4 .1* 銀行貸款獲得便利性 0.763 28KZ 2. 4 .2* 資本市場可接近性 0.785 22KZ 2. 4 .3* 民間及風險資本可得性 0.752 21KZ2. 3 金融控制力指數 0.732 11KZ2.3 . 1 外貿金融機構數 0.900 3KZ2.3 . 2 內資金融機構數 0.630 10KZ 2. 3 .3* 金融服務多樣性 0.714 52表4 2006年度澳門人才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1 人才競爭力 0.416 30KZ1. 1 人力資源數量指數 0.165 54KZ1.1 . 1 城市總人口數 0.028 59KZ1.1 . 2 城市從業人員數 0.036 56KZ1.1 . 3 城市從業人員增長率 0.651 22KZ1. 2 人力資源品質指數 0.311 48KZ1.2 . 1 從業人員文化素質 0.855 9KZ1.2 . 2 各類專業人員指數 0.011 61KZ1.2 . 3 創業人員指數 0.112 50KZ1. 3 人力資源配置指數 0.747 52KZ1.3 . 1 城市就業指數 0.968 22KZ 1. 3 .2* 熟練工人獲得便利性 0.723 53KZ 1. 3 .3* 高級人才獲得便利性 0.661 49KZ1. 4 人力資源需求指數 0.326 7KZ1.4 . 1 人力資源消費需求 0.163 7KZ1.4 . 2 人力資源投資需求 0.395 3KZ1.4 . 3 人力資源基本成長 0.196 7KZ1. 5 人力資源教育指數 0.438 29KZ1.5 . 1 中等以上學生 / 全部學生數 0.633 54KZ1.5 . 2 人均公共教育支出 0.190 12KZ1.5 . 3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人數 0.229 22表4顯示,澳門的人才競爭力相對較弱,在全國排在30位,其中,人力資源數量、品質、配置分別排在54、48、52位;人力資源需求和教育雖處在相對優勢地位,也排在第7和29位。(二)資本競爭力澳門實行高度自由和高度開放的金融政策,金融業是澳門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其金融機構擁有現代化的固定設施和較高的運作效率,具備建立現代化金融城市的條件。然而,澳門的金融業主要是銀行業,沒有外匯、證券、期貨和黃金市場,缺乏健全的資本市場。銀行業主要是滿足本地需求,經營簡單的存貸業務,沒有同業拆息及其他業務,加上澳門元並非國際通行貨幣,進出口貿易均以港元作為計算單位。這些限制條件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澳門資本的運營效率,束縛了資本價值的發揮。表5顯示,澳門的資本競爭力相對較強,在全國排在11位。其中,資本數量、品質、便利性、控制力分別排在24、55、28、11位,特別表明其金融控制能力較強,而金融資本品質較差。(三)科技競爭力20世紀末以來,澳門不斷追趕知識經濟浪潮,曾先後設立了科技委員會和科技發展基金,全力推動科技創新和科普教育,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回歸之後,特區政府尤其重視澳門的科技發展,推動多項發展科技事業的舉措,初步形成了澳門特區的科技創新體系。然而,由於澳門科技基礎薄弱,科技事業起步較晚,科技人才和科技資源儲備也相對不足,總的來看,澳門的科研能力還比較弱,本土創新能力還不夠強,科技實力還有待提升。澳門的科學技術相對落後,主要表現在:第一,科技的存量資源稀少,真正的科研院所不多;科技基礎設施尤其是實驗室目前還不多見,資訊基礎設施也不太普遍;科技研發人員、政府科技投入相當有限。第二,科技創新即科技專利申請、科技論文、科技成果相對有限。第三,科技轉化能力不強,根據澳門規模狹小的特點,澳門應該致力於加強轉化能力。但是澳門的科研院所與企業的合作不廣泛,企業對研發中心投入比較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幾乎空白。表6顯示,澳門的科技競爭力相對較弱,在全國排在35位,但科技實力表現較強,排在第10位,科技投入排在第2位。科技創新能力、科技轉化能力分別排在第47和52的較低位置,尤其高科技指數處在60的最後位置。(四)結構競爭力澳門目前已形成旅遊博彩、出口加工、地產建築和金融服務四大支柱產業。其中旅遊博彩成為澳門
  • 1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產業的核心和龍頭,其巨大利潤推動 旅遊博彩自身良性互動、迅速膨脹,並且以旅遊博彩為主體,與之水平關聯和垂直關聯的產業初步形成。與此同時,適應於國際自由港的發展,澳門的第三產業中的貿易、金融、地產、物流、諮詢等部門的地位也逐漸提高。但是,規模狹小限制澳門經濟結構的完整發展,歷史路徑更造就了澳門結構單一的嚴酷現實。在澳門的產業結構中,一個特殊的產業──博彩業一枝獨秀。博彩業稅收佔全部收入的 80%以上,全部就業的80%以上與博彩業相關。幾乎澳門的全部經濟和社會發展懸系於博彩一業之上。真可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而博彩業過度依賴外部包括區域和國際經濟形勢及周邊地區的政府政策。結構單一使澳門經濟面臨巨大的外部風險。表7顯示,澳門的綜合結構競爭力相對強,在全國排在第 9位。產業高級化程度排在第7位,經濟結構轉化速度排在15位,經濟體系健全度排在第4位,經濟體系靈活性排在13位,但產業集群排在30位。事實上,澳門產業單一化的問題比較嚴重,本指標體系沒有很好地反映。(五)基礎設施競爭力近年來,澳門的通訊、交通、水電供應等基礎設施已有較大的改善,現代資訊基礎設施也不斷完善。澳門擁有世界先進的大型國際機場,形成了完整的海陸空對外交通體系。港澳間水上交通快捷,使之可以利用香港更為龐大和先進的對外交通系統。市內基礎設施先進。澳門市內道路、橋樑以及水電基礎設施,旅遊、會展、教科文衛體育娛樂等基礎設施先進發達。技術性技術設施較好。資訊通信設施和服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表8 澳門通訊發展狀況年份 固定電話線( 台) 流動電話(台) 互聯網(用戶)2000 176,837 141,052 27, 3462001 176,450 194,475 34, 4032002 176,106 276,138 46, 8742003 174,621 364,031 59, 4012004 173,928 432,450 77, 1742005 174,389 532,758 88, 592資料來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數據整理總的看來,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澳門的基礎設施條件仍比較落後,比之香港也存在很大差距,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例如,交通問題依然是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僅澳門半島每平方公里就擁有約1.6萬輛機動車,車多路狹、四處泊車、交通不暢、空氣渾濁、噪音擾人。其他如居住條件比較差,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基礎設施不足等,也都嚴重制約 澳門投資環境的改善與提升。同時,澳門水電需從境外輸入,基礎設施使用費用也相對較高。表6 2006年度澳門科技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3 科學技術競爭力 0.217 35K Z3.2 科技創新能力指數 0.005 47K Z3.2 .1 專利產品數 0.004 51K Z3.2 .2 論文發表數 0.006 43K Z3.3 科技轉化能力指數 0.393 52K Z3.3 .1* 產學研合作指數 0.777 35K Z3.3 .2* 企業技術轉化指數 0.727 45K Z3.3 .3 企業研發效率指數 0.160 8K Z3.3 .4 高科技產業綜合指數 0.111 60K Z3.1 科技實力指數 0.249 10K Z3.1 .1 大學、科研院所指數 0.000 60K Z3.1 .2 科技開發人員指數 0.069 26K Z3.1 .3 R& D 投入綜合指數 0.688 2表7 2006年度澳門結構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4 結構競爭力 0.877 9K Z4.1 產業結構高級化程度指數 0.522 7K Z4.1 .1 非農業增加值佔 GD P 比重 0.992 8K Z4.1 .2 服務業增加值佔 G DP 的比重 0.843 3K Z4.1 .3 高科技從業人員佔全部從業人員比例 0.087 15K Z4.2 經濟結構轉化速度指數 0.757 15K Z4.2 .1 產業結構提升速率 1.000 1K Z4.2 .2 消費結構升級速率 0.531 29K Z4.2 .3 城市化增長速率 0.735 2K Z4.3 經濟體系健全度指數 0.758 4K Z4.3 .1 商飲服務網點健全性 0.514 5K Z4.3 .2 中介組織發展充分性 0.850 3K Z4.3 .3* 創業服務體系健全性 0.917 6K Z4.4 經濟體系靈活適應性指數 0.924 13K Z4.4 .1 企業相互間關係靈活性 0.800 22K Z4.4 .2* 公司與政府關係靈活性 0.833 9K Z4.4 .3 城市化與工業化適應性 0.970 8K Z4.5 產業聚集程度指數 0.750 30K Z4.5 .1 產業空間聚集度 0.740 29K Z4.5 .2 產業專業化聚集 0.700 32K Z4.5 .3 產業社會聚集度 0.758 25
  • 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澳門研究12第43期表10 2006年度澳門環境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 7 環境競爭力 0.889 13KZ 7. 1 城市環境品質指數 0.915 13KZ 7. 1 .1 空氣品質 0.971 8KZ 7. 1 .2 水源品質 0.977 6KZ 7. 1 .3 聲源品質 0.756 25KZ 7. 2 城市環境舒適度指數 0.809 16KZ 7. 2 .1 城市氣候環境 0.700 15K Z7.2 .2* 自然災害少發率 0.758 30K Z7.2 .3* 城市街區清潔度 0.742 25KZ 7. 3 城市自然環境優美度指數 0.501 20K Z7.3 .1* 城市山水環境 0.691 35KZ 7. 3 .2 城市自然風景 0.040 41KZ 7. 3 .3 城市綠化程度 0.758 6K Z7.4* 城市人工環境優美度指數 0.758 23K Z7.4 .1* 城市名勝古跡 0.607 23K Z7.4 .2* 城市建築佈局和諧度 0.788 23K Z7.4 .3* 城市建築和景觀優美度 0.817 26表9顯示,澳門的基礎設施競爭力比較好,在全國排在20位。市內設施17位,對外設施 18位,資訊基礎設施1 4位,但是基礎設施成本較高,排在 6 0位。表9 2006年度澳門基礎設施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5 基礎設施競爭力 0.618 20KZ5. 1 市內基本基礎設施指數 0.399 17KZ5.1 . 1 道路交通設施指數 0.117 56KZ5.1 . 2 水電煤氣設施指數 1.000 1KZ5.1 . 3 文化衛生設施指數 0.215 11KZ5.1 . 4 城市旅遊設施指數 0.219 10KZ5. 2 對外基本基礎設施指數 0.321 18KZ5.2 . 1 路網設施指數 0.129 61KZ5.2 . 2 港口設施指數 0.606 3KZ5.2 . 3 航空設施指數 0.119 28KZ5. 3 資訊技術基礎設施指數 0.732 14KZ5.3 . 1 每百人擁有移動電話機數 0.514 15KZ5.3 . 2 每百人擁有互聯網用戶數 0.726 14KZ 5.4* 基礎設施成本指數 0.590 61KZ 5. 4 .1* 實際交通成本 0.195 61KZ5.4 . 2 實際通訊成本 0.600 8KZ 5. 4 .3* 實際房地成本 0.571 56(六)環境競爭力澳門環境品質總體良好,競爭力報告顯示(表10),澳門的環境競爭力比較好,在全國排在13位。環境品質13位,環境舒服度16位,自然環境優美度20位,人工環境優美度23位。總之在全國都處在較好的層次上。(七)區位競爭力澳門地理位置重要,具備良好的區位條件。澳門地處世界上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東亞地區中心點,背靠“中國經濟增長帶”之一的珠江三角洲,面向四通八達的太平洋,是連接珠三角西部、西江流域、南中國大陸三個層次腹地的重要樞紐,具備良好的區位條件,應該在區域合作中處於重要的地位。澳門無深水港,不僅海外交通依賴香港,還缺乏與腹地聯繫的陸路通道,加之自身經濟規模小,競爭力弱,輻射能力差,對周邊區域的貢獻和影響有限,尚未充分體現出自身的地區影響力。 此外,全球化密切了經濟體之間的聯繫,使原有的自然地理界限日益模糊,弱化了地域特徵。伴隨 中國大陸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澳門的關稅配額優勢及中介優勢也日漸消失,內地與海外的商業交流與合作將更加直接與便利,澳門作為中國大陸對外開放重要門戶之一的地位正面臨 新的挑戰和考驗。澳門狹小的地域面積使其資源特別稀缺。但是具有豐富的旅遊資源和獨特的吸引力。“澳門歷史城區”已經被正式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一個以博彩業、遊覽業、飲食業及旅遊培訓業為主體,輔以酒店業、手信業、珠寶業、旅運業及舞廳、夜總會、電子遊戲等系統的旅遊產業體系已見雛形。但澳門由於地域狹小等自然因素,可供遊覽觀光地少、旅遊景點微型,旅遊活動簡單,旅遊設施不夠完善,旅遊內容單調、薄弱,即使在黃金季節,遊客在澳普遍逗留時間較短的局面一直沒有太大改善,來澳遊客的旅遊消費不多。澳門仍然更多地被認為是一個旅行中轉站,與成為真正的旅遊目的地還有一定的距離。表11顯示,澳門的區位競爭力比較好,在全國排在第2位,僅次於香港。自然區位便利度排在第5,經濟區位由於緊臨香港排在第2位,但是資源區位最差,排在60位。五、澳門城市軟競爭力分析(一)文化競爭力澳門既是世界多元文化的博物館,也是地方個性文化展覽館。在澳門,東西文化融為一爐,傳統和
  • 1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現代合二為一。澳門多族群混居、雙語通用、建築中西合璧、習俗色彩斑斕,藝術交相輝映,思想相容並包。澳門自然環境優美別致、人工環境巧奪天工。被評為世界歷史文化遺產的城市歷史城區和其他歷史古跡,保存完好世所罕見。這些作為無價之寶的非流動要素不僅無時無刻不在影響和塑造 多姿多彩的澳門人,澳門獨特的魅力也無時無刻不在凝聚、吸引 全球的目光,吸引 世界各地的人前往。但從精神文化上分析,思想觀念尤其是創新氛圍與創業精神對經濟體發展的內在動力,也是國際競爭力的深層力量。同其他發達的經濟體相比較,特別是和香港、新加坡比較,澳門人缺乏強烈的重商創業意識,澳門人還缺乏敢於競爭、敢於冒風險、勇於進取、不怕困難、百折不撓、吃苦耐勞的創業精神。矽谷成功的關鍵因素就在於其特殊的社會意識和精神文化。儘管澳門具有多元的文化特徵,但其標新立異、無拘無束的創新氛圍還沒有形成,因而創新沒有達到應該達到的水平。表12顯示,澳門的文化競爭力比較差,在全國排在 43位。創新氛圍排在 31位,交往操守排在 22位,價值取向排在47位,創業精神排在57位。(二)制度競爭力澳門是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具有區域內其他城市難以比擬的制度優勢。按照《澳門基本法》,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在經濟領域,澳門一向作為中國與世界聯繫的“視窗”和“橋樑”,貨物、資金、外匯、人員進出自由,對進出口產品不徵關稅。開辦和經營企業高度自由,融資也比較便利(表 13)。表 13 澳門經濟自由度表徵類別 具體表現貨物進出口自由,極少數貨物進口需繳納少量關稅,其餘都免稅。資金 進出境自由,沒有任何管制。人員進對中國內地、香港、台灣、葡萄牙以及歐洲、北美、拉美、澳洲、東南亞等地的 2 0 多個國家的公民可免簽證進入澳門,其他國家的入境旅客辦理簡便的簽證手續。企業無論內資或外資,都可以自由地開設企業,享受平等待遇,受到法律保障。稅收實行稅種簡單、稅率低的稅收制度,公司除繳納定額的營業稅外,對盈利部分繳納利得稅,個人工作收入繳納職業稅,稅率採取累進制,兩大主要稅種上限均為 12 % 。對外聯繫具有廣泛的國際市場網路,與全球超過 1 0 0 個國家和地區保持貿易往來,並參加了 5 0 多個國際組織,商業運作準則也與國際慣例相適應。資料來源:課題組整理澳門在制度方面的優勢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和利用。由於澳門長期沿襲葡萄牙落後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體制較為僵化,傳統管理思維和管理方式的影響仍不容忽視。“依法行政、服務至上”的現代公表11 2006年度澳門區位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6 區位競爭力 0.844 2K Z6.1 自然區位便利度指數 0.920 5K Z6.1 .1 自然區位便利度 1.000 1K Z6.1 .2 城市在區域中優勢度 0.900 8K Z6.1 .3 交通區位優勢度 0.850 4K Z6.2 經濟區位優勢指數 0.697 2K Z6.2 .1 經濟腹地發展水平 0.938 2K Z6.2 .2 經濟腹地市場規模 0.900 2K Z6.2 .3 經濟區域物流能力 0.091 27K Z6.4 政治文化區位優勢指數 0.778 4K Z6.4 .1 城市行政中心等級指數 0.900 2K Z6.4 .2 城市科教文中心等級指數 0.700 5K Z6.3 資源優勢度指數 0.223 60K Z6.3 .1* 淡水資源豐富度 0.647 48K Z6.3 .2 土地資源豐富度 0.000 61表12 2006年度澳門文化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8* 文化競爭力 0.828 43K Z8.1* 價值取向指數 0.855 47K Z8.1 .1* 重商意識 0.812 50K Z8.1 .2* 賺錢欲望 0.846 34K Z8.1 .3* 消費傾向 0.770 51K Z8.2* 創業精神指數 0.655 57K Z8.2 .1* 辛勞精神 0.750 53K Z8.2 .2* 闖蕩意識 0.604 42K Z8.2 .3* 競爭心理 0.612 60K Z8.3* 創新氛圍指數 0.795 31K Z8.3 .1* 求新意識 0.671 52K Z8.3 .2* 平等觀念 0.756 21K Z8.3 .3* 相容心理 0.894 24K Z8.4* 交往操守指數 0.831 22K Z8.4 .1* 誠信意識 0.905 10K Z8.4 .2* 法制觀念 0.807 16K Z8.4 .3* 協作精神 0.719 55
  • 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澳門研究14第43期共管理理念還未完全普及;法律國際化程度低,法規均採用葡文,律師、法官亦均操葡語,不能很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澳門的發展。同時,澳門一方面是自由港,另一方面卻存在 壟斷和過度保護,經濟上採用 眼短期利益的專營制,在國民經濟的一系列重要領域均存在壟斷因素,沒有形成自由、公平競爭的機制;無論是量還是質,澳門都還沒有發揮出其潛在的制度優勢。由社會和諧形成的社會凝聚力是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澳門的二元社會結構威脅 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首先,在收入結構方面,澳門貧富差距比例過大。2002、2003年收入最低的 20%家庭得到的收入佔總居民收入的比例為 4.33%,收入最高的20%家庭得到的收入佔總居民收入的比例為49.39%。有相當一部分家庭人口處在貧困線以下,生活境遇堪憂。其次,在就業結構方面,澳門的就業也存在較大的差距。2003年,從事服務銷售、文員、非技術工人的比重達57%,專業人員就業只佔4%。在失業結構中,青年人的失業比例達21.87%。青年失業比例過大對澳門現實的社會穩定和未來經濟發展都是一個潛在威脅。表14 2006年度澳門制度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9 制度競爭力 0.995 2KZ 9.1* 產權保護制度指數 0.790 15KZ 9. 1 .1* 非規範收費收斂程度 0.776 17KZ 9. 1 .2* 盜版知識產品狀況 0.821 14KZ 9. 1 .3* 法院體系保證履約狀況 0.742 29KZ9. 2 個體經濟決策自由度指數 1.000 2KZ9.2 . 1 個體從業人數佔總就業人數比重 0.027 61KZ9.2 . 2 稅收佔 G DP 比重 1.000 1KZ9.2 . 3 稅收佔財政收入的比重 0.304 3KZ 9.4* 政府審批與管制指數 0.745 12KZ 9. 4 .1* 企業創辦難易度 0.663 17KZ 9. 4 .2* 行業准入限制度 0.625 42KZ 9. 4 .3* 政府監管有效性 0.881 8KZ 9.3* 市場發育程度指數 0.667 42KZ 9. 3 .1* 市場定價程度 0.675 29KZ 9. 3 .2* 競爭充分程度 0.662 44KZ 9.5* 法制健全程度指數 0.828 18KZ 9. 5 .1* 地方法規條例的健全性 0.870 7KZ 9. 5 .2* 主要法規政策的連續性 0.670 32KZ 9. 5 .3* 政策法規普及和透明度 0.761 25表14顯示,澳門的制度競爭力比較好,在全國排在第2位。其中經濟自由度排在第2位,產權保護15 位,法制健全程度18 位,但是市場發育排在 4 2位,處在較差的位置上。(三)政府管理競爭力過去幾年,澳門特區政府以全面提升市民綜合生活素質為施政目標,積極推行“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積極推進行政改革和電子政務,努力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和效能,在維護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完善營商環境,推動各項改革,推進區域合作,改革服務體制等方面成效顯著,政府主導的純公共服務水平提升很快。在準公共服務方面,社會部門在發揮其填補政府不足作用的同時,也存在 社會團體素質不一、管理混亂等問題。此外,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與博彩業有關的行業組織相對發達,而資訊、科技、教育等高層次的中介服務組織則比較薄弱。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經營規模都比較小,很多屬於商業服務業的新興產業,如通訊傳播、金融信貸、廣告營銷、投資策劃和管理技術顧問等行業仍未能普及,盈利性中介服務發展還不夠充分。表15顯示,澳門的政府管理競爭力比較好,在全國排在第6位。其中,政府財政能力第1位,政府執法能力第4位,表現比較好;政府社會凝聚力較強排在第5位;政府營銷能力第13位。但是,政府服務能力第28位,政府創新能力第34位,政府規劃能力較弱排在第54位,表現則較差。(四)企業管理競爭力澳門以旅遊博彩業為主的大企業發展迅速,但中小企業生存困難。具體來看,截至2006年6月底,澳門共有娛樂場21家,較 2002年賭權開放時的11家增加 10家。其中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有 16家,佔76.19%,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有4家,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有1家,各家博彩企業業績突出,利潤豐厚,發展迅速。與此相反的是,旅遊博彩企業的高利潤拉動了房租、房價和物價的飆升及人才流動,蠶食中小企業的成長資源,衝擊中小企業的利潤空間,惡化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導致一些中小企業因運營成本提升、人才流失而經營困難甚至歇業。未來,澳門特區需要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支持與扶助,推出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 1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的具體支持措施,協助中小企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表16顯示,澳門的企業管理競爭力比較差,在全國排在第 39位。其中,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品質表現較好,排在第 17位;但是,管理應用水平、管理技術經驗、激勵與約束機制、企業經濟效益都比較差,分別排在第40、 38、39和 40位。(五)開放競爭力澳門是為數不多的全方位開放的自由港。在澳門,全球的人員商務旅遊往來、資源要素流動、產品服務交易和各種經濟社會交流成本低廉、自由便捷。在澳門,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數十家國際性區域性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成員,適用的國際協議 160多項。與120多個國家有貿易聯繫,國際經濟、文化、科技交流活動頻繁。澳門對珠三角、中國內地及其東南亞地區開放程度高,CEPA跨境工業區、內地居民自由行、泛珠三角合作使得澳門對中國內地的開放和交流更為頻繁和廣泛。但是,澳門在未來發展中將受到三個層面的競爭:全球博彩城市的競爭、東南亞城市的競爭和周邊城市的競爭。在全球意義上,歐美的一些城市和地區博彩業與其他產業及其經濟社會條件相結合,有 十分巨大的發展潛力,同澳門一直存在 激烈的競爭;在東南亞層面上,一些過去沒有發展博彩業的國家和地區,現在正在和準備發展博彩業,由於其他條件相對優越,因此,將可能對澳門的博彩業市場份額產生影響。在珠三角層面上,受港珠澳大橋的建設、珠三角產業西移、珠西地區區域整合的影響,珠西地區的珠海、中山等城市未來將有一個更快的發展,未來若干年裏珠海、中山的產業和經濟發展水平可能超過澳門,而成為真正的珠西增長極,澳門面臨被邊緣化的危險。表17顯示:澳門的開放競爭力比較強,在全國排在第5位。其中經濟國際化、人文國際化、社會交流都比較好,分別排在第7、13和7位;但經濟區域化程度較低,排在第19位,其中產業分工排在第39位。六、提升競爭力的建議(一)發展目標基於對澳門城市競爭力的分析,依據澳門特別行表15 2006年度澳門政府管理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10 政府管理競爭力 0.801 6K Z10.1* 政府規劃能力指數 0.639 54K Z10.1 .1* 城市戰略規劃的科學性 0.582 59K Z10.1 .2* 城市功能定位的準確性 0.622 54K Z10.1 .3* 政府產業政策的準確性 0.720 41K Z10 政府管理競爭力 0.801 6K Z10. 2 政府推銷能力指數 0.160 13K Z10. 2. 1 城市知名度 0.313 6K Z10. 2. 2 吸引外資能力 0.024 55K Z10. 2. 3 吸引遊客能力 0.095 20K Z10.3* 政府社會凝聚力指數 0.897 5K Z10.3 .1* 市民滿意程度 0.945 3K Z10.3 .2* 社會安全程度 0.833 20K Z10. 4 政府財政能力指數 1.000 1K Z10. 4. 1 城市財政收入水平 1.000 1K Z10. 4. 2 城市財政收入增長率 0.735 49K Z10.5* 政府執法能力指數 0.885 4K Z10.5 .1* 守法自覺性 0.745 32K Z10.5 .2* 執法公正性 0.951 2K Z10.5 .3* 執法嚴格性 0.952 2K Z10.6* 政府服務能力指數 0.737 28K Z10.6 .1* 辦事效率 0.743 27K Z10.6 .2* 服務態度 0.729 20K Z10.6 .3* 服務品質 0.711 32K Z10.7* 政府創新能力指數 0.733 34K Z10.7 .1* 執行政策的靈活性 0.686 35K Z10.7 .2* 重大創新和成功經驗 0.717 34K Z10.7 .3* 學習能力和交流活動 0.781 27表 16 2006年度澳門企業管理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 Z11 企業管理競爭力 0.744 39K Z11.1* 管理應用水平 0.736 40K Z11.1 .1* 企業管理普遍性 0.774 41K Z11.1 .2* 企業決策規範性 0.707 40K Z11. 2 管理技術和經驗 0.712 38K Z11.2 .1* 管理人員的經驗 0.712 38K Z11.3* 激勵和約束績效 0.829 39K Z11.3 .1* 公司決策執行有效性 0.707 40K Z11.3 .2* 公司僱員的積極性 0.786 38K Z11.3 .3* 僱主和僱員目標一致性 0.887 11K Z11.4* 產品和服務品質 0.885 17K Z11.4 .1* 產品品質 0.762 39K Z11.4 .2* 顧客滿意度 0.865 18K Z11.4 .3* 公司信譽 0.936 7K Z11. 5 企業管理經濟效益 0.584 40K Z11. 5. 1 企業百元資金銷售收入 0.618 32K Z11. 5. 2 企業百元資金總產值 0.578 38K Z11. 5. 3 企業百元資金利稅 0.167 46
  • 澳門城市競爭力分析澳門研究16第43期政區政府的相關文件以及相關課題的研究,我們提煉了澳門的發展目標,即把澳門發展成為經濟持續增長、綜合競爭力顯著增強、自主內生、和諧發展的宜居、宜業、宜遊的現代化國際都市,成為高品質、精緻型、國際化的“亞洲文化娛樂中心”。(二)發展原則和諧發展和諧體現了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發展的價值取向。澳門在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也積累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亟待解決,如教育問題、收入分配不公問題、青少年價值觀問題、貧富差距問題等。澳門要協同多元利益主體,為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有效促進社會的和諧度,提供了新的戰略路徑。文化多元未來世界的競爭將是文化或文化生產力的競爭,文化將成為21世紀最核心的話題之一。 1澳門的多元文化不僅使得澳門獨具特色,也是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基礎,是澳門未來的競爭潛力所在。精明增長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澳門在選擇未來產業時具有很多先天條件的限制。但同時,澳門擁有區位條件優越、自由開放度高、國際聯繫廣泛等優勢條件,適合圍繞博彩旅遊業,延長產業鏈,有選擇地發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如航空物流、離岸金融、商務會展等,走高知識含量、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高附加值、高度專業化的路子,實現地區的精明增長。可持續發展澳門應該在促進產業多元化發展、弱化澳門經濟的極性、保護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指引下,改變市場對澳門單一“賭城”的固有印象,樹立澳門豐富多彩、文化多元的形象。自主自立作為一個微型經濟體,澳門對外有很強的依賴性。這種依賴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經濟體內部缺乏內生的自主增長與創新能力。在未來的發展中,澳門必須強調在區域分工中的差異化定位,既融入區域的整體發展中,又保持自主自立,積極有所作為,才能夠打破長期以來“隨波逐流”的經濟增長方式,也才能夠擺脫被邊緣化的危險。(三)發展任務澳門的目標、條件和問題,都要求澳門在未來的發展中,要實施轉型澳門戰略: 從外生增長、外生經濟向內生增長轉變; 從依靠特殊區位環境發展向依靠技術創新發展轉變; 從依靠引進低級人力資源要素向引進高級人才資源要素轉變; 從過度依賴單一產業和單一型經濟發展向歸核型經濟發展轉變;從傳統和現代並存的二元結構轉向現代市民社會。(四)發展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澳門的硬環境與大珠三角加強基礎設施方面的協調與銜接。例如“京珠高速公路”和“廣珠鐵路建設”延伸到澳門,又如合作建設“港珠澳”跨海大橋,使澳門與中國大陸在交通網絡上聯成一體,交通體系更加完整化、配套化和現代化。加強對老城區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對具有歷史價值的街區、建築和文化習俗進行保護和開發。建設新型旅遊配套設施。如推進新興主題酒店和娛樂城的建設,如美食街、步行街等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會展基礎設施和基礎服務,向客戶提供住宿、物流、現場保安、旅遊娛樂等一條龍服務。以開放促進改革,改善澳門的軟環境擴大澳門水、電、交通、電訊等基礎性產業的開放。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市場對外開放度,形成公平競爭機制,降低生活和生產成本;完善法律法規,簡化行政程序,改善營商環境。表17 2 006年度澳門開放競爭力分析指標 指數 排名KZ12 開放競爭力 0.886 5KZ12.1 經濟國際化程度 0.721 7KZ12.1 .1 外貿易依存度 0.411 7KZ12.1 .2 外貿佔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 0.559 8KZ12.1 .3 外企佔城市總企業的比重 0.312 23KZ 12. 2* 經濟區域化程度 0.812 19KZ12.2 . 1* 城市區域開放度 0.636 37KZ12.2 . 2* 基礎設施區域共用程度 0.966 3KZ12.2 . 3* 產業分工程度 0.654 39KZ12.3 人文國際化指數 0.734 13KZ12.3 .1 移民人口指數 0.051 52KZ12.3 .2 外語普及率 0.980 2KZ12.3 . 3* 外來文化影響度 0.885 20KZ12.4 社會交流指數 0.671 7KZ12.4 . 1* 政府間正式交流指數 0.925 12KZ12.4 . 2* 民間非正式社會交往指數 0.896 6KZ12.4 .3 社會遠距離交往程度 0.394 8
  • 1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修改或健全涉及商貿、工業等相關法規;簡化行政程序,優化行政服務,推行電子政務;構建資訊服務平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鼓勵政策,推動澳門中小企業的轉型,為中小企業搭建資訊服務平台。設立商務旅遊網站,為商務旅遊者提供有關商務旅館以及其他有意義的資料資訊和預訂服務。加強口岸合作,增進通關便利化。引進高級要素,調整產業結構新技術、高級專業人才等是對競爭優勢起決定作用的高級要素。澳門高等教育和科研機構起步較晚,規模較小,自主研究和高水平開發能力較弱,新技術基礎薄弱,不足以滿足支撐澳門未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型經濟的需要。在未來,澳門在積極從境外引進高新技術的同時,要加強對澳門本地人力資源的深度開發,培養創新型人才,推動自主創新。特別是培養和引進澳門急需的國際商務、會展等專業人才,以及高新技術專業人才、創意型人才和創業型人才等。在上世紀90年代初,澳門業已形成以博彩旅遊業、出口加工業、地產建築業和金融業為主的產業結構。進的世紀,隨 國內外競爭格局的變化,圍繞完善和延長博彩旅遊產業鏈進行垂直化分工,實現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成為澳門產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現實選擇。圍繞博彩旅遊業這一優勢產業,大力發展會議會展、航空物流、通訊和金融等生產性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高端零售業、特色餐飲、休閒娛樂、典當拍賣等新興行業。加強城市營銷,改變澳門城市形象在促進澳門經濟、社會轉型的同時,澳門要實現澳門形象的提升和重塑,建立澳門的城市品牌。澳門建立自己的城市品牌是增加澳門吸引力的有效方法,其核心問題在於塑造城市個性、凸現城市品牌價值、構建差異化的、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傳統上,澳門“賭城”形象深入人心,享有“東方蒙地卡羅”之譽。“賭城”形象讓澳門享有全球聲譽,但也帶來了很多弊端,如形象品位不高、市場相對單一、忽視文化資源的深度開發等等。更重要的是,隨 澳門賭權開放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紛紛開賭,博彩行業的競爭日漸加劇。單一“賭城”形象,已經越來越不符合澳門發展的實際。因此,不斷提升澳門在國際範圍內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突破人們對澳門根深蒂固的原有印象,開發以文化、商務、博彩娛樂為突出特色的城市產品,樹立城市品牌形象、通過持續的營銷努力不斷增益澳門城市品牌資產。註釋:1 楊允中等:《澳門文化與文化澳門──關於文化優勢的利用與文化產業的開拓》,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2 0 05 年,第 1 頁。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18第43期一、前言自1999年 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後,按《基本法》的規定,“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在澳門已取得初步成功,澳門經濟發展迅速,社會祥和穩定。回歸後,中央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起了自己的責任,中央沒有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而屬於澳門特區依法負責的事項,特別是關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問題上,則仍在籌備階段,尚未進行實質性的立法諮詢和討論。所謂《澳門基本法》第23條,就是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從上述條文中已清晰地表達了三層意義: 國家的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是落實“一國兩制”的前提,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以及國家的統一和安全;考慮到貫徹“兩制”的需要,相關的涉及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將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如何制定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從實際情況出發,酌情立法。 1事實上,《澳門基本法》第23條是一個責成澳門特區必須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方面應當負起責任的條文規範。基於此,本文將通過對《基本法》第23條的理性分析和探討,並採用集專家、學者、社評的觀點及時政新聞的研究方法,藉此參與討論,祈能使社會大眾對《基本法》第23條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和理解。二、港澳特區的立法進程及其問題香港和澳門分別於1997年7月1日及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兩地《基本法》都存在 第23條,而且其內容、條文也基本一致。香港政府於2002年9月間率先展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並迅速完成諮詢文本向公眾諮詢,政府希望在 2003年9月完成有關立法的工作。(一) 香港立法進程及其問題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發出《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旋即向全港市民進行為期 3個月的諮詢工作。諮詢文件明確表示,有關法例的精神,強調不以言論或思想入罪,同時強調“基本法”已經保障了港人的個人權利及各種自由。因此,法例不會限制個別政治及宗教團體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 2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蘇鑰機副教授對香港14家報紙從2002年9月19日至11月9日間,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報導的正反取向統計資料分析得知3 ,具正面評論的報章佔30%,負面佔26%,中立者佔45%。4由此可見,香港傳媒的主流意見仍是支持政府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的籌劃工作。在諮詢期中後段,即受到香港的泛民主派團體的極力反對,擔心《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政府的陰謀、立法後將會箝制人權自由、收緊新聞自由、削淺談《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龍錦練 **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學士
  • 1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弱民主權利。有議員更前往美國、歐盟、英國和聯合國,與多國國會議員及政府官員,以及聯合國人權專員迪梅洛等會面,以阻止香港政府的立法工作。至2003年7月,某些政客和團體利用香港經濟低迷兼受非典型肺炎重創、失業率上升、政府施政失誤等契機,組織“示威遊行”,加上香港政府急於倉促立法、諮詢方法及過程失當、自由黨倒戈相向等因素,最終香港政府於2003年9月5日宣佈暫時擱置立法工作。2007年4月9日曾蔭權在北京接受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頒發的第3任特首委任狀時,有人推測總理以《論語》“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勉勵挾 高民望當選的曾蔭權,在未來 5年任期內盡力處理《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但事後曾蔭權只向傳媒表示,只會在任內徹底解決雙普選的問題。因此相信,他任內將不會迫切地開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二) 澳門立法進程在澳門回歸1週年慶典大會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首次提出要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立法才可限制分裂國家的行為,以保持澳門社會穩定,打擊犯罪活動。行政法務司司長在2002年10月1日出席國慶酒會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都在研究為《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倘政府在立法時,將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溝通。初步構思是以單項特別法的立法形式,清楚界定其意義及範圍,而在罪行罰則的量刑會依循現行法律制度,即不設終身監禁。 5並強調,澳門市民目前享有的自由,絕不會因為這項立法而受到影響。在香港政府宣佈撤回《基本法》第23條條例草案後,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在被澳門傳媒問及到有關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事宜時表示:澳門和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而對《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時間亦會有別。並強調港澳兩特區政府均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立法,澳門特區政府所有立法工作也都有議事日程。澳門特區政府一旦擬就法案,必定向社會詳細公佈、廣泛諮詢。新華澳專欄報作者永逸並認為行政長官至少在以下3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表態: 澳門特區必須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不同,故澳門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時間表,不會跟隨香港特區,而且澳門特區的立法工作,本已排定了議事日程。 特區政府一旦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擬就草案,必定向社會詳細公佈、廣泛諮詢。根據行政長官何厚鏵所說的,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對《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時間亦會有別的說話來分析解讀:第一、不排除澳門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時間表,無須跟隨香港;第二、認為時機成熟時,就會隨時進入立法程序,包括諮詢社會公眾的意見。 6在立法問題上,澳門政府從沒有擱置過《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一直有研究和跟進立法的工作。政府繼前幾年在開展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已包含了《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研究外, 2007年的施政方針(行政法務領域)亦已注明:“繼續跟進《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研究工作”。而澳門特區政府在2007年6月發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針對改革及迫切社會問題而推出的法制建設計劃屬行政法務範疇的計劃裏,則已將《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列入該法制建設計劃中。 7相隔1個月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再次表示:“為了完全落實基本法,特區政府責無旁貸要完成該項立法,有關工作已在進行中,但未能確定何時可以完成,不過一定會在今屆政府任期內提出,以便全面落實基本法”。 8相信澳門特區政府在不久的將來,將全面展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極有可能比香港特區在立法上快人一步,率先完成國家交托予澳門特區人民的重要歷史使命。(三) 理性看待《基本法》第23 條事實上,《基本法》第23條並非如香港某些反對者所說的洪水猛獸。對於《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問題,即使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也說並不反對就該條立法,只是反對港府的匆匆立法,要政府精確地立法,不應有灰色地帶。而澳門“新澳門學社”也聲明並不反對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只是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應完整地公開地有關草案的諮詢文本。 9從港澳兩個特區的立法進程來看,特別是香港方面所遭遇的立法困境,本文嘗試對幾個富爭論的主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0第43期要問題作出淺析,以供社會大眾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的思考。1. 關於諮詢內容的問題若以理性、務實的態度來看待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內容的種種爭議,綜觀全球各地,每個國家都有維持國土完整、國家安全的法例。在西方國家中,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一些有關嚴重叛國罪行的法例,其最高刑罰,不僅是終身監禁,有些甚至是死刑。按香港《實施基本法第 23條諮詢文件》的建議,當中大部分都是現行法例已經涵蓋的,只是將部分現有條文更新,重新清楚界定有關罪行,又或將一些罪行,例如叛國和煽動叛亂等罪行的定義收窄,甚至刪除現行法例中一些定義不清的條文,另外也加入了一些新條文,例如有關分裂國家的罪行等。再者,將香港現行法例中一些定義不清的條文加以改善或廢除。例如在煽動叛亂方面,在目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中,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都可構成犯罪。而諮詢文件則建議,將有關範圍收窄至“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或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才能足以構成罪行。而且有關法案將來還必須經過香港的立法會審議及通過,同時更可再邀請公眾提供意見。另外,諮詢文件清楚提出幾項立法的指導原則,包括在確保國家的根本利益、即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也必須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香港基本法》第27條所訂明的各項權利,以及不會抵觸《基本法》第39條所訂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以消除市民的疑慮。可見,香港諮詢文本的內容,不但符合國際慣例,而且還修訂現行法律的灰色地帶,令條文更加清晰和具操作性,減少市民因誤觸法律造成的困擾。不但維護了國家的利益,同時尚保障了市民的各種權利。誠然,諮詢文件中的一些建議,某些條文也可以再仔細斟酌和加以研究。例如在緊急情況下,警方毋須搜查令便能入屋搜查的權力,是否可參照現行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中,在發生嚴重罪行時有關廉署人員入屋搜查的安排;行駛有關權力的決定,又是否可交由比警司更高級的警務人員負責等。 10儘管諮詢文件的部分內容或許的確存有一些爭議,但也應該依《基本法》辦事。反而那些希望和鼓勵無限期拖延立法工作的意見,實在是不切實際的。與其只顧批評,不如以更理性、務實的態度,提出具建設的建議,令《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更趨完善,這樣對整體社會和廣大市民,更加有益。2. 關於新聞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問題有團體擔心《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疑慮會收緊新聞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相反的是,有市民及婦女團體則抗議傳媒濫用新聞自由,擔心媒體沉淪墮落,喪失自律功能。如接受香港法例裁決的“壹傳媒”,已累積共 103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被社會各界斥其內容低俗、鼓吹淫風、敗壞社會風氣、濫用新聞自由,妨礙他人自由及侵害個人私隱等。11也有團體特別關注到香港法律對報刊的規管及執法量刑是否足夠的問題。姑勿如何,港澳兩個特區不管在回歸前或回歸後,都給予新聞採訪一貫的高度自由,即使《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都會尊重其歷史事實,仍然維持一貫的立場。令政府和傳媒建立和諧互動的良性關係,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值得一提的是,今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生效的《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規定》和《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已規定允許外國記者在北京奧運會前後,可不必經過批准,自由地在中國採訪。在今年舉行的“兩會”期間,境外記者都可以直接聯繫感興趣的代表進行採訪。2007年4月20日公安部發言人武和平甚至說:“讓媒體說話,天塌不下來,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願意不願意,以媒體為代表的輿論監督都是符合憲法精神的一種制度性設計,也是表達公民意願、推行依法治國方略的應有之義”。與之相適應的是,早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也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資訊的規定”和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的規定”。12另外,國務院
  • 2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日前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公民有權依法獲知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政府資訊。這是國家出台的首部有關保護公眾知情權的法規。 13近年來,中國政府從新聞發言人的設置,一直到現在關於奧運會新聞採訪的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資訊的透明度和對傳媒的開放度不斷進步。從這個變化裏,我們看到的不僅是開放,同時亦說明中國政府越來越走向開明和自信。而且, 2002年10月份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陪同國家主席江澤民訪美期間談到香港問題時明確表示:《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並不會影響特區的新聞自由。14那新聞媒體還有甚麼可擔心呢?3. 關於自由和人權的問題法國大文豪羅曼羅蘭曾經寫過:“自由!自由!多少的罪行是假你的名而犯”。一些人擔憂《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將會損害人權自由、削弱民主權利及違反“國際公約”等。其實《基本法》和已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已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多層次的切實保障。何況自由不可能是全無限制的,如涉及到他人的權利、名譽、或者是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個人私隱、道德和社會善良風俗習慣等領域,法律就應訂定適當的限制。英國哲學家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對自由、平等權利的享有是沒有保證的。若缺乏明確的、公認的法律,也沒有公共權力充當裁判者並保證正確判決的執行,而有些人出於偏私或無知,侵犯別人的權利,這樣,在“自然狀態”中存在 恐懼和經常危險。因此人們願意放棄這種狀態,而同別人聯合起來進入社會狀況。 15荷蘭哲學家斯賓諾沙認為:人若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根據“自我保存”這個自然權利來行事,雖然人們都自由、平等。但在這種情況下,支配 人的行為是情欲而不是理性,因此,出現各種衝突是不可避免的,人人都可能受到別人的傷害,為了保護自已的安全和利益,人們就訂立契約,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給一種統治權力。由它制定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並使用刑罰以保證法律的有效施行,這也是國家的起源學說。 16美國大衛斯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和政治學著名教授博登海默認為:現代社會生活日益增長的複雜性以及各種相互抵觸的社會力量的衝突,使法律在某些情形下為了公共利益而對自由進行分配或限制具有了必要性。 17綜合西方哲學家的理論思想,人們若在不受束縛的“自然狀態”或“無政府主義”中,自由和權利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護,只有通過法律的管制和處於國家的管治中,人們的自由和權利才獲得有效的保障。同時,《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但沒有違反“國際公約”,相反的是,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對自由和權利存有不少的“克減條款”和“限制條款”。例如:第18條 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需的限制。第 19條3款:本條2款18所規定的權利和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第20條1款: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禁止。 2款: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因此,正當的言論自由、人權與鼓吹戰爭、危害國家安全及破壞社會公義,絕不是同一概念。在強調人權和自由方面,亦需顧及國家的安危和社會的秩序,這也是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換言之,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責任,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是公民的義務。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楊允中更指出: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一體兩面,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責任,一個有教養的合格公民,既看重權利,也要看重義務。人權更不能脫離國權和國格,三者中要取得協調。而且國家的主權和國格始終要放在首位,以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與統一。 19三、立法的意義基於上述綜合論述,本文再通過以下各點來研究《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對國家和特區政府有何重要的意義。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2第43期(一) 維護國家主權及人民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一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聯合國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府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20西方各國憲法和法律均規定,地方政府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主要理由是既於:第一,國家統一和安全是國家生存的基礎。第二,國家統一和安全是國家強大的保障。第三,國家統一和安全也是和平與自由的保障。國家安全和強大了,和平與自由有保障了,那麼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幸福才有根本的保障。 21同時,亞洲多個國家,如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印度、土耳其、新加坡、越南、緬甸、南韓等。甚至於英國、加拿大及美國都有其國家安全法的設立。有香港立法會議員曾到美國,遊說白宮介入反對《基本法》第23條。不過,原來美國本身亦有《愛國法》。資深傳媒人褚簡甯(Mi c h a e lChuga ni)在報章發表《美國對第23條的立場帶有雙重標準》一文中,質疑該議員到美國要求國會議員反對《基本法》第23條的動機,並指其顯然不知道美國本身也有同樣的法例。在911襲擊後,布殊政府推出一項《愛國法》(Pat r i ot Ac t),其內容跟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的目的皆是要保護國家安全。《愛國法》給予美國執法當局許多前所未有的權力,包括可以竊聽、秘密搜查寓所以及收集人民的個人資料等。22可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按照各自的國態民情訂立國家安全法,以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法律的保障。美國不但大力鼓吹中國威脅論,更大力支持疆獨、藏獨及台獨分子進行分裂國家活動。2007年4月25日,五名美國旅遊者在珠峰大本營展示橫額,寫“同一世界,同一個夢想,自由西藏 2008”英文字樣,及用中文、藏文的“自由西藏”字樣,粗暴地干涉中國的內政,企圖支援藏獨,分裂中國,遭到中國外交部的嚴厲譴責。所以世界各國都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尤其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從這個方面去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更顯出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23(二)維護澳門政治和社會的穩定1950--60年代國民黨政治社團在澳門猖獗的活動,1980年代葡國的政黨鬥爭延伸到澳門,使當時的澳門社會和政治產生動盪。2006及2007年發生的“五‧一遊行事件”,坊間傳言有外國勢力鼓吹一小撮工人鬧事,意圖破壞澳門的穩定繁榮。 24而由美國政府財政部挑起的“匯業銀行事件”,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指責匯業銀行為朝鮮政府洗“黑錢”,從而引爆擠兌風潮。有人揣測美國有意通過經濟手段進而左右澳門政局,若不是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迅速作出反應,金融危機極可能一觸即發。自賭權開放後,旅遊博彩業發展迅速,進入澳門賭業的美資迅速壯大,正在改變澳門賭業的生態並引起政治和經濟板塊的碰撞,相信不久的將來,這些美國勢力極可能將逐漸進入澳門立法會的意圖付諸實踐,從而影響澳門的政治生態環境。脆弱的澳門生態環境,絕對經不起政治的動盪和糟蹋。歷史也告訴我們,澳門絕對不是也不能是一個政治城市,更不能給用心不良的政治組織將澳門作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聯絡基地、培訓基地及前哨陣地。25覆巢之下有完卵乎?因此,只有通過《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才能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和團體利用澳門作為分裂國家統一與和平的工具。只有繼續保持政局穩定和社會祥和,才能為澳門經濟發展和創造福祉的最大保障。(三)填補澳門和國家法律的漏洞澳門回歸後,作為國家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施行有別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3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內的所有刑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均不會適用於澳門特區。同時,原在澳門實施的《葡萄牙刑法典》,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規範了叛國罪、煽動危害葡國罪、陰謀危害葡國外部安全罪、間諜罪、投奔敵國罪等“罪名”,因其是葡國法律而不能乘坐“直通車”過渡跨越“九九”,故1996年 1月 1 日頒布現行《澳門刑法典》時被廢除。 26而現行《澳門刑法典》規範的物件只針對破壞特別行政區利益的罪行,對侵犯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政治穩定的罪行卻沒有適用的法律規範。法例的訂立,本來都是基於有備無患,防患於未然的預防性
  • 2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質。回歸至今,國家安全法一直處於空白的狀況,不但未能產生預防作用,更是無法何依,無法可究。澳門作為中國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與國家的關係唇齒相依,根據《基本法》第1章第1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不直接適用於特區外,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針對的只是“台獨”分裂勢力的分裂國家活動。由於中國已經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該法也並不在香港和澳門實施,相關的分裂國家活動,則按照香港和澳門《基本法》第23 條自行立法來禁止。若《基本法》第 23條遲遲不立,香港和澳門又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在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方面則容易形成一個法律缺口,令外國勢力和台獨分子有利用澳門作為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塊踏腳石。(四) 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互信西方的憲政理論及其憲法都有規定,無論是單一制的國家還是聯邦制的國家,地方政府有義務和責任保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不僅地方本身不能從事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行為,而且也不能容忍和放縱本轄區內的危害國家統一和安全的行為。 27同時,世界各國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上,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對於中國國家安全的法律,原本也應由國家進行立法。第一,大陸各省都可制訂地方性法規,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一定是國家訂立。第二,只有國家立法,對國家安全才有一個統一的定義。 28而《基本法》第23 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一個“應”字,已充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和照顧澳人的利益。澳門特區作為單一制國家內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卻可以自行立法,這在全世界都是獨一無二。現在澳人不僅是澳門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不斷增強,應該以主人翁的態度,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維護民族的整體利益,盡快落實立法工作。 29同時,自行立法,亦表明中央政府不願把內地的法律完全照搬到澳門,放手由澳人按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民情民意自行立法,進一步見證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信任和體恤。再者,也是基於尊重澳門特區的立法權,國家相信澳門特區有條件有能力立好此法。《基本法》第 23 條是屬《基本法》第 2 章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條文,基於前述中央對澳門特區和居民的高度信任。 因此,澳人應給以積極態度,盡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與中央政府建立全面的互信關係,為國家和民族的安全、統一、和平肩負起應有的使命。(五) 捍衛“一國兩制”的聲譽和公信力除李登輝大談“兩國論”和“特殊國與國關係”外。民進黨執政後更越加猖獗,明目張膽地大搞“一邊一國”、“終止國統”、“正名運動”以至制訂“第二共和憲法”等法理台獨活動,為國家始終致力的祖國和平統一製造障礙。台獨分子甚至藉香港發生“七‧一遊行”事件為由,大肆叫囂“一國兩制徹底失敗”。因此,新華澳報作者永逸認為:“港澳地區在國家統一大業進程上,面對台灣要做的工作,已不單止是要‘垂範一國兩制’的問題,而且還須捍衛‘一國兩制’的聲譽及公信力。既然‘台獨’分子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問題攻擊‘一國兩制徹底失敗’,也既然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澳門特區就應予以迎頭痛擊,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不但證明‘一國兩制’沒有失敗,而且是全面貫徹執行,並能證明只有‘一國兩制’才是解決台灣問題的最佳方式”。30世界正處於多事之秋“台獨”、“藏獨”、“疆獨”,東突恐怖組織正蠢蠢欲動。西方國家又不斷鼓吹中國的軍事、經濟和軟實力等各種威脅論,美國在政治軍事方面,加強與韓國、日本和澳大利亞的軍事安全盟友關係,又將台灣作為圍堵中國島鏈中的前哨陣地,試圖破壞國家的安全,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有其不容置疑的必要性!既可完善澳門法律的真空,又可填補國家法律的空缺。任何在澳門從事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都由澳門特區自行制定的法律給予禁止及處罰,從而有效防止有人妄想試圖利用澳門進行反華活動。《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最佳保證,也是保障澳門持續發展和為澳人創造福祉的必要工具。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4第43期四、《澳門基本法》第 23條的立法條件明白了為甚麼要立法和立法的意義後,下一步將必然涉及到澳門是否具備社會和政治條件去接受《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以及應怎樣立法和如何好立法的問題,下面再作進一步扼要的剖析。(一) 社會條件回歸後的澳門,由一個名不經傳的微型經濟體,蛻變成為一個舉世觸目的旅遊博彩城市。同時,澳門經濟和社會也正在處於一個快速發展、急劇轉型的時期。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表1 本地生產總值及人均生產總值本地生產總值 名義 本地生產總值 實質 人均本地生產總值 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年份 (當年價格) 增長率 (不變價格 2002 年) 增長率 (當年價格) (當年價格)(100 萬澳門元) (% ) (10 0 萬澳門元) (%) (1000 澳門元) (美元)1998 49, 360 - 7.3 46,862 -4 .6 116.9 14,6491999 47, 287 - 4.2 45,757 -2 .4 110.6 13,8442000 48, 972 3.6 48,386 5.7 113.7 14,1712001 49, 704 1.5 49,784 2.9 114.5 14,2532002 54, 819 10.3 54,819 10.1 125.1 15,5672003 63, 566 16.0 62,584 14.2 142.8 17,8052004 82, 966 30.5 80,349 28.4 181.6 22,6342005 92, 951 12.0 85,886 6.9 195.2 24,3692006 114,364 23.0 100,150 16.6 227.5 28,436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2 勞動力參與率、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年份勞動力參與率(%) 失業率(%)就業不足率(%)總數 男性 女性 總數 男性 女性1998 66.0 78.1 55.4 4.6 5.7 3.3 1.51999 65.5 76.4 56.1 6.3 8.0 4.4 1.32000 64.3 74.6 55.3 6.8 8.6 4.6 3.02001 64.8 74.7 56.2 6.4 8.1 4.4 3.62002 62.3 70.6 55.1 6.3 7.9 4.5 3.42003 60.9 69.6 53.2 6.0 7.1 4.7 2.72004 61.9 70.1 54.8 4.8 5.5 4.0 1.92005 63.1 70.3 56.7 4.1 4.4 3.8 1.42006 65.9 73.6 58.8 3.8 3.8 3.8 1.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回歸後的澳門,經濟發展亮麗。1998年到2006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的實質增長率相對於回歸前的負增長4.6%,至2006年的正增長 16.6%,而回歸後的2000年至2006年短短幾年間平均的生產總值增長率為12.1%。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從 1998年的14,600美元增長至 200 6 年 28,4 00 美元,並首次超過了香港。失業率從1998年的4.6%下降到2006年的3.8%,今年首季更進一步下降到3.2%。工資中位數從2000年的約每月4800元上升到200 6年的約 6600元, 2006年第4季度更升至約7300元。而來澳旅客方面,2006年本澳入境旅客總數錄得21,998,122人次的新高,較2005年上升18%。同時,亞洲開發銀行在2007年7月31日發佈亞太經濟體的“國民福祉與生活標準”調查,在23個國家和地區中,澳門躋身亞洲生活最高水平的第5位。綜觀整個統計資料分析,回歸後的澳門經濟發展迅猛,居民安居樂業,民怨較小。雖然近年社會急劇轉變,一些人未能適時時代的發展,令社會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逐漸顯露。行政長官在2007年第二次立法會答問會上,回應了12位議員的提問,闡釋了特區政府一些施政部署,澄清公眾若干關心的社會話題。同時,特區政府
  • 2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在民生福利上助民安居,徵撥更多土地資源增建社屋及經屋,參照新加坡“組屋”制度協助青年人先租後置;暫停接受置業居留的申請;承諾年內檢討及解決年滿 60 歲已退休或非就業人士提前領取養老金;全面檢討公務員一般職程人員的待遇及制度;制定“勞資關係法”及“外勞法”,打擊黑工,設立最低工資,保障本地工人應有的勞動權益;以政府補貼的方式,推動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檢討《土地法》;擬以“立體模式”解決本澳的交通問題;除了實施15年免費教育外,政府還會增加大學貸學金及獎學金,讓青年有機會得到充分教育等。2007 年 8 月 7 日,行政長官何厚鏵列席立法會上,並再次宣佈一系列施政措施,包括:動用滾存設非強制性公積金,以財政盈餘向居民提供“分紅”,令市民能儲錢養老;直接補貼低收入家庭,舒緩貧困家庭因物價上升所帶來的生活壓力;政府自行開發經社屋,確保住屋供應;設立飲食業發展基金,扶助中小企的持續發展;推動多元文化產業的發展;投資百億擴建機場及興建輕軌交通系統等龐大的基建投資等。因此,回歸後的澳門政府,在財政收入逐漸穩定和相對充裕的情況下,將透過資源再分配的福利政策,讓居民實實在在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共同營造一個美滿、和諧的社會生態。消彌澳門人對博彩業快速膨脹所帶來的分配不均,補償澳門社會為賭業發展而付出的代價。相信在一個富足和安定的社會生態中,必然能為《基本法》第23條創造一個和諧的立法環境。(二) 政治條件2007年“五‧一”國際勞動節的遊行事件,並且爆發警民衝突。根據香港《東方日報》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主要起因有4點:有人未能適應經濟發展帶來的轉變;澳門警方不夠經驗;有人只想搞事、貪玩,無特別原因;有人想破壞社會秩序,煽動其他人搞事。 31行政長官何厚鏵事後表明:大部分人士提出的訴求都是合理和正當的,並強調法治社會法律充分賦予市民遊行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個別人士帶有政治目的,致使遊行最終發生衝突。 32香港《東方日報》專欄作家李谷城認為,近幾年來,美國資金大量湧入,在賭場大展拳腳,獲得豐厚的利潤。按照美國人的辦事作風,勢必要逐步影響澳門的經濟和政治命脈。 33因此,在尊重大多數遊行人士合理合法的和平訴求外,亦難免令人聯想到個別人士有利用遊行事件來抗衡“一國兩制”、擾亂澳門和諧社會之嫌。事件也受到澳門數十個團體和機構發表聲明,指部分別有用心者假借遊行示威之名製造騷亂,破壞社會秩序和法紀,挑戰政府管治權威;堅決支持政府依法施政,捍衛法律尊嚴。 34傳統上,澳門社會以“社團政治擬政府化模式”來擔當社會力量,以工商、工會、專業、教育、文化、學術、慈善、社區、鄉族、聯誼、體育、政治及宗教為代表,社團組織以大多數愛國華人為主。一直以來,澳門華人社團具有愛國傳統,長期的澳葡殖民統治非但沒有煙沒華人社團的愛國意志,反而彰顯了華人社團的民族主義價值理念,自覺地關心祖國與民族的前途命運是澳門社團共同的行動特徵。 35並且澳門人的愛國傳統具有源遠流長的繼承性、愛國思想的先進性、愛國參與的自覺性、不分階層的廣泛性及認識行為的一致性等五大特點。 36因此,《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在愛國華人社團的主導和推動下,凝聚各方力量,而且澳門居民在大是大非面前能顧全大局,理性務實,相信立法工作一定能獲廣大市民的共識和支持。另外,按現時立法會的代表議席上,直接選舉的議員佔 12席,間接選舉的議員佔10席,委任的議員佔7席,大多數為愛國愛澳人士,在維護國家和澳門的共同利益上,立場一致,旗幟鮮明,法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的機會極大,不存在立法困難。(三) 如何立法清代四川鹽茶使者趙藩所寫的一副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吸取香港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經驗教訓,不是立法的本身問題,而是怎樣去立法的問題,怎樣進行諮詢工作的問題及立法內容的問題。澳門基法法推廣協會於2002年 10月29日舉辦一個“落實《澳門基本法》第 23條”的座談會,為澳門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寶貴意見。現集各專家學者的意見,以供借鏡。 37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6第43期黃漢強:“從澳門社會實際出發,條文應盡量寬鬆一些,概括性強一些。”蕭蔚雲:“如何制定關於《基本法》第23條的法律?主要的方法是澳門特區自行立法,也不能把內地的法律完全照搬到澳門;澳門居民希望這類立法比較符合澳門的實際,是可以做到的。”李沛霖:“符合澳門特區的自身特點,制訂合情合理的標準;維護國家安全是大家必須承擔的憲制、法律及道義的責任,但《基本法》賦予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和自由亦不容侵犯,要避免出現兩者矛盾的現象;既要針對有關罪行量刑,亦要考慮發生的可能性不多,不要過分渲染;條文草擬時必須注意避免引起公眾恐慌;不存在‘以言入罪’的問題;必須考慮到執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林笑雲:“各罪行的定義、其構成的要件及刑罰的尺度、其訴訟程式等均需明確清晰;在現行的《刑法典》指導思想上制訂適當的法律制裁措施,依循現行法律文化、刑事政策取向而審慎訂定刑罰的幅度,認真地在國家安全和個人的自由之間作出平衡立法措施,無論偏向那一邊,效果都不會好。”許世元:“立法工作應仔細和謹密,使法例執行時能清晰和具操作性,避免和減少出現灰色地帶。”姚鴻明:“讓居民可共同參與《基本法》第2 3條的立法工作,同時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而不會因概念模糊而產生混淆及疑慮。這樣才能更好保障法律的執行和居民的權益。”彭為錦:“希望特區政府透過適當方式向市民進行諮詢及解釋法律精神,全面瞭解民意,平衡國家安全及全澳市民的自由平等權利,完善有關法例。”黃楓樺:“希望報界、傳媒能作廣泛推介,這亦有助向全澳居民宣傳及推廣教育。”招銀英:“立法過程中能夠認真諮詢法律界、新聞界、社會團體及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加強與民間溝通,廣納民意,嚴格細緻地訂定有關條文。”黃枝連:“如何處理大陸和台灣之間的關係,是否涉及到一些相關的問題;國際上不斷出現很多反恐怖主義之鬥爭,這些問題,我們都必須考慮。另外,在未來十年里,經濟全球化、世界一體化包括訊息科技發達等種種問題,會否使某些國家利用最新的科學技術來干擾另一地區的通訊系統,甚至是對澳門或中國,這些新事情都必須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中加以考慮。”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楊允中就如何順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提出了5大基本原則(概括如下):適度寬鬆原則:“宜松不宜緊”、“宜粗不宜細”,在界定各種犯罪構成時要盡量作出清晰明確,要盡量縮小其外延。可操作原則:涉及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認同時,要有的放矢,不宜想當然,不宜簡單套用,不宜借用可導致執法隨意性的表述。廣泛諮詢原則: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廣泛深入諮詢,多聽來自各方面、各種強度的聲音。長期宣傳推介原則:為提高社會大眾對許多根本性法制觀點與理念的認知和理解,需通過廣泛細緻的宣傳推介來作好法律的解釋工作。理性思維原則:這項立法具有較大的敏感度,制定和參與者要有務實理性的取向,需進行集思廣益,以達致全民共識,贏造和諧的立法環境。 38綜合上述的分析,一般的分析認為,澳門的立法環境比香港較佳,立法時機亦比香港成熟。正如新華澳報作者永逸所言:“若在立法過程中有充分時間讓民眾深入瞭解和反映意見;澳門居民大多愛國愛澳,較能接受為23條立法的事實,澳門特首的管治威信和政治智慧較高,澳門回歸後經濟、社會治安等各方面表現都比回歸前亮麗,居民的怨氣較少”。39 因此,澳門基本上已具備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需的社會條件和政治條件。一項關係到國家、民族,居民長治久安的立法工作。政府除要聽取民間意見外,尚要審時度勢,加強科學化、民主化的調研工作,廣泛諮詢民意,調整綜合和宏觀的各方利益平衡,將有助於達成共識,獲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五、結語洗雪400年國恥,濠江一夕旌旗換。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己踏入第 8 個管治年頭,“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在澳門得以成功落實。蕭蔚雲教授甚至高度讚揚澳門在落實《基本法》方面比香港做得更好,並總結認為:澳門在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比較好,既維護“兩制”,
  • 2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又堅持“一國”,少以“兩制”對抗“一國”;其次,澳門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比較好,中央在經濟上支持澳門,澳門也尊重中央的領導;第三,澳門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比較好,既有制約,又講配合,行政主導得以有效落實,政制運作比較暢順;第四,澳門處理政府與群眾的關係比較好,行政長官與各界團體有聯繫、有溝通,聽取不同的意見,能夠考慮各階層的利益,這有利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 40然而,當今世界,政治形勢波譎雲詭,各國地緣戰略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其複雜性和不可測性明顯增大。澳門雖然僻居中國南方邊陲一隅,但作為一塊連接中國大陸的土地,其政治地緣價值自然吸引外國不同政治力量在此展開角力。41特區政府應盡快展開立法工作,避免那些本土化與非本土化,意識形態與非意識形態等各種勢力在澳門體制內和體制外進行活動。對那些擾亂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影響社會正常運作的違法行為,特區政府能有效地運用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力給予懲治。健全的法制不僅要對經常發生的某類社會行為進行約束、制裁,而且要對任何可能出現的某類社會行為作出防範、預警性指引42,以保障社會整體和諧地運行,人民生活安定,國家和平統一。誠然,立法的工作任重而道遠,主要做好前期立法的諮詢工作、廣納民意、理性剖析、務實而專業地決策、民主而科學地立法,對各類民間意見做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裏,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分析工作。針對當中不可避免存在的各種不成熟、不具可操作性等立法問題,向市民作出耐心、誠意的解釋。同時吸收其中合理的內核要素,作為立法決策流程中參考的依據,則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自然可水到渠成。作為一個具有源遠流長愛國傳統精神、與國家民族同呼吸,共命運的澳門居民,絕不容許有損害國家安全及主權統一的分裂和顛覆活動。因此,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不僅有利於國家的長遠利益,更有利於特區的未來發展,當然也是全澳居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創造福祉的堅定基石。註釋:1 趙國強:《基本法 23 條立法立法原則之探討》,載於《澳門 2 0 03 》,澳門︰澳門基金會, 2 0 0 3 年,第 1 3頁。2 永逸:《在時機成熟時也應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載於《新華澳報》, 20 0 2 年 9 月 2 5 日。3 蘇鑰機:《再看香港報章如何處理“廿三條”立法的新聞》,傳媒透視網, h t t p : / / w w w . r t h k . o r g . h k /med iadig est/2 003 0214 _76 _637 17. html#。4 按蘇鑰機之解釋:所謂“正面”的傾向,是指某篇報導或評論對政府的建議、內容、官員表現等有可辨認的肯定,即“支持立法”。相反,“負面”的傾向是指報導或評論對上述諸項有明顯的不滿或批評,即“反對立法”。而“中立 / 不確定”的意義是指並無明顯的正面或反面傾向。5 余振、余永逸、鄺錦鈞:《雙城記 I I ──回歸後港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澳門: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20 03 年,第 43 9--4 40 頁。6 永逸:《如何理解何特首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談話》,載於《新華澳報》, 20 0 3 年 9 月 13 日。7 澳門印務局:《澳門特別行政區 2 0 07 --2 00 9 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 2 00 7 年 6 月。8 澳門日報:《陳麗敏:廿三條立法今屆政府完成》,2 007 年 7 月 28 日。9 永逸:《按時立法:向台灣示範“一國兩制”最佳方式》,載於《新華澳報》, 20 0 3 年 9 月 1 5 日。1 0 藍鴻震:《理性看待諮詢 立法不應拖延》,載於《文匯報》, 2 00 2 年 1 0 月 1 2 日。1 1《黎智英承認旗下刊物“賤”》,載於《東方日報》,2 007 年 4 月 17 日。1 2《為輿論鬆綁體現民主法治》,載於《澳門日報》社論, 2 00 7 年 7 月 7 日。1 3《完善實施細則推動政府資訊公開》,載於《澳門日報》社論, 20 0 7 年 5 月 3 日。1 4 同註 5 ,第 4 4 0 頁。1 5 苗力田、李毓章主編:《西方哲學新編》,北京︰人民出版社, 20 02 年,第 35 1 頁。1 6 同上註,第 3 3 0 頁。1 7 駱偉建:《關於基本法 2 3 條立法的思考》,載於《澳門 20 03》,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3 年,第 30--40頁。1 8《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9 條第 2 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1 9 楊允中:《理性思維是落實基本法 2 3 條立法的重要條件》,載於《澳門 2003》,澳門︰澳門基金會, 20 03年,第 8 --10 頁。2 0“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 1 99 3 年。2 1 同註 17 ,第 2 5 頁。2 2《美國也有愛國法》, 2 00 3 年 6 月 28 日, h tt p: / /h om e.ne tvig ato r. com/ ~lok3 /02 .h tm 。2 3 張心永:《各國日益重視主權國家安全居於首位》,《大公網》, 2 00 2 年 10 月 8 日, ht t p: // ww w .t aku ng pa o.com .hk/ new s/2 002 -1 0-8/ LT5 -619 59. ht m 。2 4 李谷城:《澳門進入多事之秋》,載於《東方日報》龍門陣, 2 0 07 年 5 月 4 日。2 5 同註 2 。2 6 永逸:《先行採修訂刑法是二十三條立法權宜方
  • 淺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澳門研究28第43期法》,載於《新華澳報》, 2 0 0 7 年 1 月 1 0 日。2 7 同註 17 ,第 2 6 頁。2 8 柳三禪:《2 3 條應由國家立法》,載於《東方日報》龍門陣, 20 07 年 5 年 2 3 日。2 9 何淑雲:《不應擱置立法》,載於《文匯報》, 2 00 3年 7 月 5 日。3 0 同註 9 。3 1《遊行搞事損澳門形象》,載於《東方日報》, 2 0 0 7年 5 月 3 日。3 2《衝擊法治,社會何來穩定?》,載於《澳門日報》,20 07 年 5 月 5 日。3 3 同註 24 。3 4《數十團體機構聲明譴責破壞法紀》,載於《澳門日報》新聞小語, 2 00 7 年 5 月 5 日。3 5 婁勝華著:《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 4年。3 6 劉羡冰著:《澳門人的愛國光榮傳統》,載於《澳門20 0 2》,澳門:澳門基金會, 20 0 2 年。3 7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網址:ht tp :/ /w ww .b asicl aw .org .m o/list.p hp? ca teg ory_ id=3 。3 8 同註 19 ,第 11 頁。3 9 永逸:《澳門特區領導層應從香港風波中吸取教訓》,載於《新華澳報》, 20 0 3 年 7 月 9 日。4 0《蕭蔚雲︰澳能處理好四關係》,載於《澳門日報》,20 04 年 4 月 15 日。4 1 同註 35 。4 2 同註 19 ,第 3 頁。參考書目:1. 《香港基本法》。2. 《澳門基本法》。3.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4. 吳志良、陳欣欣:《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0 年。5. 《澳門 2002》,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2 年。6. 馬嘯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7 年。
  • 2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2006 年 10月,我在《澳門研究》第36 期發表了《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2007年6月,鄭錦耀先生在《澳門研究》第40期發表了《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地位和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這篇所謂的回應文章不僅超越了對《澳門基本法》有關行政法規的討論,而且在作者可能收集的範圍內,對我已經發表的其他有關港澳《基本法》的文章亦進行了討論和批評,有的地方甚至將學術討論變成了一種意氣之爭。不僅如此,這篇所謂的回應文章還在許多地方出現了憲法學的基本常識問題,並說明鄭錦耀先生在憲法學方面缺乏基本素養。這是一篇不值得回應的無足輕重的文章。不過,鄭錦耀先生不僅否認他原先發表過的觀點,反而一再責怪我錯誤地引用他的觀點,所以,為還原事實真相,辨明學術上的基本概念,我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慮以後,決定作出回應。一、關於引注鄭錦耀先生在他的回應文章裏說,“由於尊敬的王禹先生曾在其著作中向本人的若干觀點提出指教”,“王禹在其著作中想給本人作何指教本人頗覺迷茫”。1所以,我在這裏首先指出,我並非專門針對鄭錦耀先生的觀點而發表《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而是在寫作過程中,因見到鄭錦耀先生的觀點,為更好地說明問題,討論學術,而引注使用。我在《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裏寫到,“有一種意見認為,在澳門特區之內唯一的行政機關是政府,而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僅有行政法規的草擬權,而無制定權,所以固當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行政機關)出現時亦應同樣不具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只能以特區首長(非行政機關)的身份制定行政法規。所以,行政法規是特區首長行使權力的產物,其效力亦應等同於法律。”2在這裏,正文並沒有出現鄭錦耀先生的名字,而是以註釋的方式標識此段文字是引自鄭錦耀先生的文章。鄭錦耀先生批評我錯誤地引用了他的觀點。他認為他的觀點是“行政法規是特區首長行使權力的產物”,而我從他這個觀點推論出“其效力也應等同於法律”,這個推論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他寫道:“本人在拙作中僅提出行政法規不是行政權的產物,但從未主張過行政法規的效力應等同於法律”,“本人從未在文中寫過‘其效力應等同於法律’一語或提出類似觀點,即使是本人以往歷來所有發表過的論文,亦從未提出過‘行政法規的效力應等同於法律’或類似的觀點”,“然而本人相當好奇,他是如何在拙作中‘發現’本人從未發表過的文字,然後加以引用作為指斥本人觀點錯誤的根據”。問題的焦點也許就在於這裏。這句多餘的推論“其效力也應等同於法律”也許就成為鄭錦耀先生寫作回應文章的主要動機。那麼,這句話真地是多餘的推論嗎?鄭錦耀先生真的沒有發表過“其效力也應等同於法律”或類似的觀點嗎?我在這裏舉出鄭錦耀先生 2004 年發表的《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為例。鄭錦耀先生在《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反覆指出:“本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對鄭錦耀先生批評的回覆王 禹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對鄭錦耀先生批評的回覆澳門研究30第43期文毫不猶豫地指出,在澳門的確存在行政法規不低於法律的可能”,“從這兩個例子可以得知,法律的位階並非一定高於行政法規──因為行政法規之上根本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的上級法只有《澳門基本法》”,“行政法規最起碼在兩種情況下其位階不會低於法律”。 3鄭錦耀先生這裏所說的“行政法規的位階不低於法律”,只能有兩種可能:行政法規的位階要麼高於法律,要麼其效力等同於法律。我想,這位鄭錦耀先生還不至於得出“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法律”的結論吧。他的結論只能是行政法規的效力等同於法律。所以,鄭錦耀先生說自己從未提出過“行政法規的效力應等同於法律”或類似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這句“其效力也應等同於法律”也不是多餘的推論。二、關於對行政法規性質的認識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與行政法規的性質是密切聯繫的。而要認識行政法規的性質,就必須認識行政法規是何種權力的產物。那麼,行政法規是立法權的產物嗎?鄭錦耀先生認為不是立法權的產物,“可以得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立法權僅屬立法會獨有,行政長官相信應沒有立法權,故行政法規應不是立法權的產物。”那麼,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嗎?鄭錦耀先生反覆指出也不是行政權的產物,“結論是行政法規的名字裏雖有行政二字,但很可能並不是行政權的產物”,“行政法規是否行政權的產物, 實需要打上一個問號”,“但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不足以證明行政法規一定就是行政權產物”,“王禹所作的‘行政法規不是立法權產物’觀點以及前述未臻完善的推論就更不足以推論出‘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那麼,行政法規既不是立法權的產物,也不是行政權的產物,到底是何種性質的權力的產物呢?鄭錦耀先生沒有給出答案。他只是說,行政法規是行政長官以特區首長的身份制定的,是“特首權”的產物。那麼,甚麼是“特首權”呢?“特首權”的涵義包括哪些?“特首權”是否包括了特首在立法方面的權限、在行政方面的權限和司法方面的權限呢?鄭錦耀先生沒有給出進一步的分析。不過,鄭錦耀先生認為“行政長官不是司法機關,不具司法權,明顯不能將行政法規歸類為司法權的產物”。但是,按照鄭錦耀先生的分析,行政法規也不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產物。鄭錦耀先生提出的“特首權”概念既不包括司法方面的權限,也不包括立法方面的權限,更不包括行政方面的權限,成為一個空癟的概念。這種分析法才真正讓人墜入迷茫。三、關於行政長官和政府的概念鄭錦耀先生在他的回應文章裏反覆指出,“既然《澳門基本法》第65條第5項規定政府對行政法規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理應與政府一樣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憑此可知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不可能是以政府首長作出的,只可能是以特區首長身份作出。”這種分析法似是而非,是不能成立的。正如鄭錦耀先生指出,“政府首長也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作為行政首長的行政長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部分,“整個政府上上下下”其中自然就包括了作為行政首長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既然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就不可以單方面推論出“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的行政長官理應與政府一樣只有草擬權無制定權”、“ 整個政府上上下下都只擁有草擬權沒有制定權”、“行政長官以政府首長身份出現是政府一部份亦應無例外地沒有行政法規制定權”等各種結論來。這裏問題的關鍵仍然在於行政長官是以地區首長身份還是以行政首長身份制定行政法規。鄭錦耀先生犯了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的錯誤。行政長官作為政府的首長,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如同“白馬非馬論”一樣違背常識。因此,行政長官和政府的概念不能機械割裂。我在這裏再舉出一例加以說明。譬如《澳門基本法》第6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如果將行政長官將政府的概念中排除,第62條就會出現嚴重的邏輯錯誤:政府只有司、局、廳﹑處,而沒有行政長官,所以與第一句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構成矛盾;而行政長官又是政府的首長,所以又與第二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構成矛盾。
  • 3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因此,必須將《基本法》的條文放在一個整體上去理解。《澳門基本法》第62條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這裏的政府實際上指的是“政府各部門”。《澳門基本法》第64 條第( 5)項規定的“政府草擬行政法規”,也是指這個涵義。它與澳門基本法第 50條第( 1)項規定的“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第( 5)項規定的“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才構成一個統一的完整概念。鄭錦耀先生認為,“該學者將不屬於本人的觀點當作是本人的觀點並非首次。該學者曾在 2006年10月21日的《訊報》上發表《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一文,文中表示本人在《論行政法規成為行政訴訟對象的可能性》一文中提出:‘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的邏輯,但拙作中無任何文字主張過‘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反而明確指出‘行政長官擁有兩個身份,一個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以此身份出現時,基於是政府一部分的緣故,所以擁有行政權’,該學者用以指斥拙作錯誤的引用內容與拙作的原文真正內容相反。”這是指我應冷峰先生的邀請而寫作的《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發表在2006 年10月 21日的《訊報》上。我在文中轉述了冷峰先生的一段論述進行分析,而在我的這段論述並沒有出現鄭錦耀先生的名字。所以,就根本談不上我專門為針對鄭錦耀先生而發表文章的問題。不過,我現在仍然認為,鄭錦耀先生所作的邏輯分析還是犯了“行政長官不是政府,政府不是行政長官”這個錯誤,機械割裂行政長官和政府的概念。四、關於三權分立鄭錦耀先生還談到了三權分立問題。他認為,“更耐人尋味的是提出此意見的學者曾發表論文指出中國當局為特別行政區設定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如果澳門不是三權分立,行政法規就不是只可能屬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其中之一,有可能是屬於三權以外的其他權力。”鄭錦耀先生還在他的註釋中指出,“雖然該學者在文中只對香港的政治體制進行評論,但鑒於該學者為支持其論點而引用的《香港基本法》條文與《澳門基本法》相對應的條文內容一樣,而且港澳兩地的政治地位相同,以及兩部《基本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港澳兩地分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事實不會影響由於中國當局對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思路相同而造成的兩地政治體制相同的結果。而且澳門立法會記憶體在香港沒有的委任議員,澳門似乎比香港更不像三權分立體制。萬一澳門政治體制真不是三權分立,該學者要推論出行政法規一定就是行政權產物的結論會變得更困難。”這是指我2006年5月發表在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出版的《濠江法苑》的《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我在這篇文章指出,三權分立在我國憲法學有兩種涵義,一種是指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另一種是指將國家權力分成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在其中建立相互制約的關係。第二種涵義的三權分立,通常被認為具體包括了美國式的總統制、英國和日本的議會內閣制,以及法國和俄羅斯的總統制。我在我的文章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通過授權獲得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但是,它的政治體制不是美國式的三權分立,也不是英國和日本的三權分立模式,也不是法國和俄羅斯的三權分立模式。三權分立不僅僅是指國家權力分成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已。三權分立的核心是指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制約的機制,從而達到權力的平衡,即所謂的“c heck and balanc e”。這種權力的互相制約和平衡思想是由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提出的,所以我們通常說,是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很早就提出了所有國家的政體都具有立法職能、行政職能和審判職能,但是,很少有人說是亞里士多德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其原因即在於此。《香港基本法》在起草過程中,對如何設計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引起了激烈的討論。《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後來提出了“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的指導思想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這種指導思想就是在傳統的“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方面,再加上“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這種權力互相配合的思想是傳統的三權分立理論所沒有的。所以說,設計香港特別行政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對鄭錦耀先生批評的回覆澳門研究32第43期區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理論。澳門政治體制也是如此。我在這裏解答鄭錦耀先生提出的兩個問題。第一,鄭錦耀先生提出,“如果澳門不是三權分立,行政法規就不是只可能屬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其中之一,有可能是屬於三權以外的其他權力”,我剛才已經指出,三權分立不僅僅是將權力分成三種,而是在權力之間建立制約平衡的機制。所以,不是三權分立,就不等於行政法規是屬於三權以外的其他權力。這種說法是對三權分立理論缺乏真正的理解。第二,鄭錦耀先生提出,“如果澳門不是三權分立”,還提出,“萬一澳門政治體制真的不是三權分立”。“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甚麼叫“如果不是”?甚麼叫“萬一真的不是”?這令人懷疑鄭錦耀先生對澳門政治體制的分析是建立在臆想和猜測的基礎上。五、關於違憲審查權鄭錦耀先生在這篇回應文章裏還對我發表在澳門日報的《澳門法院能否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200 6年11月23日)、《澳門原法律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 2006年 11月 30日)、《特區法律的審查權與解釋權》( 2006 年 12月 7 日)、《人大釋法:法院審查法律問題的出路》(2 006年12月14日)的觀點提出了質疑和批評。我在這些文章裏分析了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構成的限制。這些限制其中包括了澳門原有法院不能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予以違憲判斷,而只能上報到葡萄牙的憲法法院予以處理。澳門《基本法》第19條規定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繼續保留,這個限制亦應當保留。所以,《澳門基本法》第143條規定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但是,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是否就可以推論出法院一定擁有對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嗎?譬如我國法律雖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解釋法律,但是對有關行政法規違反法律的問題,在目前仍然不能自行判斷,而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 4所以,如何理解《澳門基本法》第1 43條和第19條的內涵及其相互關係?我覺得這個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鄭錦耀先生在他的這篇回應文章裏對我提出了多個質疑和批評。不過,其中只有一個問題值得回應和解答,其餘都沒有意義,甚至顯示了作者在憲法學方面缺乏基本素養。這個問題就是鄭錦耀先生提及的第20/9 9/M號法令。我在這裏作一點簡單的解答。鄭錦耀先生認為:“如要考究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有甚麼限制,《葡萄牙憲法》第227--28 3條(應為第277 -- 283條──作者註)和 5月24日第20/99/M號法令不能不提,未知王禹在作出法院無審查權的結論時沒有提及《葡萄牙憲法》第227-283條(應為第277--283 條──作者註)和5月 24日第20/99/M號法令,是一時疏忽所致,抑或是認為此等法律規範重要性不高,即使不提及也不影響對‘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的完整理解?”這個問題提得好,甚至可能是這篇所謂的回應文章唯一能值得表揚的地方。《葡萄牙憲法》第277--283條為其第4篇第1章第1節,其標題為“對合憲性的監察”,規定了葡萄牙法律體系中的有關違憲審查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從事違憲審查。但是,《葡萄牙憲法》第277--283條並沒有規定將有關違憲審查的權力授予澳門法院。 1999年3月,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發佈總統令,命令澳門法院自1999年6月1日起獲授予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但不影響《澳門組織章程》第 11 條第1款 e項、第 20條第 3款、第 30條第1款 a項及第 40條第 3款之規定。而從這些所保留的規定來看,有關澳門立法是否違反《葡萄牙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的問題,仍然繼續保留在葡萄牙的憲法法院。《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因此,我認為,在討論澳門法院是否有權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時,就必須對澳門《基本法》第19條第2款提出的問題作出解答。是的,葡萄牙的末代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5月21日發佈了第20/99/M號法令,名為《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其中第1條第 4款規定,“已由3月20日第118-- A/99號共和國總統令授予澳門法院而現時由憲法法院行使之權限,轉由高等法院之全會行
  • 3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使。”這個規定,也許就是鄭錦耀先生提到的這個重要的法令中的重要內容。但是,這個第20/99/M號法令的效力卻是值得研究的。第一,澳門總督是否有權將葡萄牙的憲法法院的權限,通過發佈一個所謂解釋性的法令,轉給澳門本地的高等法院來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13條第1款規定,“總督之立法權限以法令行使,其立法範圍包括所有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宜,但不得違反第31條之規定。”葡萄牙憲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主權機關包括共和國總統、共和國議會、政府和法院。”因此,有關憲法法院的權限問題,屬於《澳門組織章程》第13條第 1款所指的主權機關的事宜,不屬於總督立法權的權限範圍。第二,《澳門基本法》第 8 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不是指澳門原有法律原封不動地全部保留下來,其中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繼續保留。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對澳門原有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作出了《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其中第2條明確指出,“列於本決定附件一的澳門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附件1第11項“ 關於對葡萄牙總統授予澳門法院終審權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的第 20/99/M號法令”即屬於抵觸之列,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這就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充分注意到第20/99/M號法令抵觸《基本法》的問題,因此予以廢除。六、關於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鄭錦耀先生還談到了“一個嚴肅的先決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他指出,“法院是司法機關,對法律進行的司法解釋權似乎是理所當然,但是實情可能未必如此簡單。《澳門基本法》第14 3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是從授權而來,受權者的解釋權性質上應當與授權者所擁有的解釋權同質,那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性質上應該是立法解釋權還是司法解釋權?如果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關,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獲授予的基本法解釋權,性質上該算是立法解釋權抑或司法解釋權?”鄭錦耀先生還指出,“這也許是任何有理性的法學者都會感興趣的課題。”這個所謂的“嚴肅的先決問題”根本不是一個問題,尤其在“有理性的法學者”看來,更是如此。第一,因為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僅只是國家立法機關,更重要的還是是國家權力機關。我國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行使國家立法權只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中的一種權力。第二,《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法院從中獲得授權的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為行使司法權而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在性質上亦只能是司法解釋權。《澳門基本法》第14 3條第2款更是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有關條款自行解釋,這裏的“在審理案件時”一詞已經指出法院的解釋只能是司法解釋。七、關於殖民地問題鄭錦耀先生還談到了澳門的殖民地問題。他指出,“該學者對港澳地區回歸前的情況描述失實已非首次被人指出,已有澳門大學法學院學生於報章撰文點名批評該學者將回歸前的澳門稱為葡萄牙殖民地是認知錯誤,不符合中國以至國際社會不承認澳門是殖民地以及1974年以後葡萄牙各屆政府均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而非葡萄牙殖民地的史實。”這是指我在2006年11月30日澳門日報蓮花版發表的《澳門法院能否審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一文之二。2006年 12月14日,一位署名為“澳門大學一
  • 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對鄭錦耀先生批評的回覆澳門研究34第43期法律學生”的讀者發表了《讀王禹先生文章有感──兼談澳門的歷史定位》,其中對“澳門回歸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的觀點不予認同,認為“中國政府從未承認澳門曾是葡國的殖民地”,“澳門以前從未是葡國的殖民地”,“回歸前,葡國也並非是澳門的宗主國”等。澳門回歸前是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實這是個常識問題。我在2007 年3月7日發表的《在法言法與法外言法──給“澳門大學─法律學生”的回覆》已經對這個問題作了詳細解答。我分析了澳門之所以是葡萄牙的殖民地的理由,並勉勵這位同學作為法律人,除了“在法言法”外,還應當能夠“法外言法”,將法律放在更廣闊的政治背景、文化背景和哲學背景下進行分析和研究,唯有這樣,才能夠準確掌握法律上的基本概念,吃透法律的基本精神。這句勉勵的話,我想,對於鄭錦耀先生也是適用的。八、結語鄭錦耀先生的這篇《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地位和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不僅將學術討論變成意氣之爭,而且涉及大量的憲法學常識問題。這篇文章說明作者對於憲法學這門學科還沒有真正入門。這篇文章不應該出自一位自稱致力於推動本澳的法律學術研究的所謂研究者之手。我在這裏只簡單回應及解答了這篇所謂回應文章的其中幾個問題。譬如關於如何認識行政法規的性質及地位的問題,2007年7月18日澳門終審法院作出了第28/2006號案裁決,澳門政府亦旋即向立法會提出《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草案,澳門社會有關行政法規的認識問題又逐漸趨向一致,我在這裏不再給予回應。鄭錦耀先生的這篇所謂回應文章還涉及到許多憲法學常識問題,譬如,他對違憲審查權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力表示不解,又認為回歸前的澳門法院還包括葡萄牙的憲法法院,並從合法權益的保護推論出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以及司法管轄權和解釋權的概念及互相關係,等等,我在這裏亦不再給與解答。註釋:1 鄭錦耀:《論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和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載於《澳門研究》,第 40 期, 2 00 7 年。下引鄭錦耀先生的有關論述,凡不再注明出處者,皆引自此文。2 王禹:《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載於《澳門研究》,第 36 期, 2 00 6 年。3 鄭錦耀:《依法治澳與行政法規的位階性》,載於蕭蔚雲、楊允中、饒戈平主編:《依法治澳和特區發展》,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 20 0 4 年。4 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90條第 1款:“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 3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之為《立法法》)草案已出台,而終審法院亦於第 28/2006號終審法院裁判書亦表明行政法規是行政權的產物 1,為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合法性作出終局判決。本文基於學術研究的角度嘗試分析《立法法》草案和行政法規的應有的規範範圍,僅在此提出若干值得研究之處,冀各學者不吝指正。一、立法權範圍完整全面,不必列舉根據《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以及立法權的性質,任何事務只要沒有被《基本法》特別保留與其他機關專屬管轄,且屬高度自治範圍內,皆可成為被立法的對象,法案的理由陳述亦有明言:“特區享有的立法權,可就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事務制定法律”。因此甚麼事項應由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進行規範其實不必寫在《立法法》裏,《立法法》草案第3條可以不設。如果《立法法》想要規定甚麼事項是可以由行政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規範,只需要將可以由行政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規範的事項列舉即可,剩下的自然就是法律專屬規定的事項,將可以由法律進行規範的事項在《立法法》草案第3條第2款中逐一列舉反而會令人產生法律只能就該10項事項進行規範的感覺,容易令人誤會立法權被減縮。另外本文認為該條第(10)項將“屬立法會權限的其他事項”納入法律專屬權限之內是不太必要,因為立法權本來就是“甚麼都能規定”,《立法法》草案第 3條第 2款第( 10)項作此規定,結合第4條第2款第( 5)項“行政法規就以下事項作出獨立規定:……不屬於上條規定的其他事項”之後反而會令人難以明白如果有某事項既不屬第 3條第2款第( 1)至( 9)項,亦不屬第 4 條第 2 款第(1 )至(4)項,該事項到底應由法律進行規範還是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如果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立法會權限的其他事項”,就需先判定該事項不屬行政法規專屬規範的範圍;但判定該事項是否屬行政法規專屬規範的範圍卻需要審視該事項是否屬於法律專屬規定的事項,如是者就會出現無限循環的狀況,使人們難以明白既不屬第 3 條第 2 款第(1)至( 9)項亦不屬第 4 條第 2 款第(1)至( 4)項的事項,到底應屬法律還是行政法規規範。本文建議,基於立法權“無事不可立法”的性質,《立法法》草案第3條可以不設,只需明確規定“任何事務只要沒有被《基本法》特別保留與其他機關專屬管轄,且屬高度自治範圍內,法律皆能進行規範”即可。如果該條文是為了強調哪些事項是法律專屬規定,將該條第 2款開首的行文加上“尤其”兩字,修改為“尤其下列事項應以法律規定”,同時刪去第(10)項,當可消去立法權被《立法法》減縮的誤解的可能。二、《立法法》草案內容互相矛盾且部分內容不合邏輯首先《立法法》草案第 2條清楚表明了“如法律與行政法規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的,須適用法律規定,即使行政法規的生效後於法律”,既然這裏已承認法律與行政法規對同一事項進行規定的情況《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草案淺析鄭錦耀 ** 澳門大學中文法律碩士
  • 《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草案淺析澳門研究36第43期確會出現,那就應該不存在不屬法律規定的事項,何以又在第 4 條第2 款第( 5)項2 中規定“不屬於法律規範範圍規定的其他事項”由行政法規專屬規定?該條款的存在不合邏輯。當然,《基本法》確有規定一些立法會不能進行規定的事項(諸如《基本法》第11 7條及第129條的事務是被保留與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制定相關法規)3,該條款可能正是為了這情況而制定,但此種表述方式不但令人難以理解到底法律不可規定哪些事項,而且會和《立法法》草案第 2條發生邏輯矛盾。建議將該項刪除後另立第 4款,將《基本法》特別保留與政府專屬的各項事務列入該款之內4,以封閉列舉的方式規定行政法規可制定的範圍,避免因出現理解上的困難而產生行政與立法之間原可避免的爭議,“不屬於上條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表述方式並不完善。《立法法》草案第 3條和第 4條的行文都是採用“法律 / 行政法規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的表述方式,此外再無規定甚麼類型的規範可以對該等事項作出規定,這意味了該法案將澳門的事務分為兩大類,一類由法律專屬規定,另一類由行政法規專屬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就像兩條平行線一樣,內容不會重合。不過《立法法》草案第 2條規定“如法律與行政法規就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的,須適用法律規定,即使行政法規的生效後於法律”,該法案在理由陳述中亦清楚表明“特區享有的立法權,可就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事務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也不能違反特區法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法律不一致的,要執行法律的規定”,從中可以肯定該法案是承認法律可以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事務進行規範,因此行政法規與法律出現重疊是必然會發生的事,而前述“一部分事項歸類為法律專屬規定,另一部分歸類為行政法規專屬規定”的設計似乎與此互相矛盾,也不符合立法權“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事務皆可制定”的性質,此現象可能令整個《立法法》無法運作。此外將某些事務劃為行政法規專屬規定還有一個弊端,就是如果已有法律對《立法法》劃為行政法規專屬規定的事務進行規定,《立法法》生效後立法會因無權再對該事務進行規定,從而出現法律被行政法規廢改的不合現代法治觀念的奇怪現象。此問題其實不難解決,只要將第4條第2款開首的行文加上“可以”兩字,修改成“行政法規可以就以下事項作出獨立規定”,如此就不會將法律對該5項事務進行規範的權力排除掉,也不會令第 4條第2款列舉的5項事務具有“只有行政法規可以管”的性質,可消除《立法法》條文出現互相矛盾,以至行政法規疑似壓縮法律的權力空間的問題。即使法律規定了行政法規亦可獨立規定的事務,基於行政法規不得抵觸法律的規定,不會出現行政法規以對該事務擁有獨立規定的權限為由而對該法律進行廢改的情況。至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規範同一事宜,而行政法規抵觸法律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該行政法規的問題呢?本文發現立法會透過法律直接廢改行政法規、訓令、批示或其他行政規章其實早有先例可循,無論回歸前後都曾發生。例如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廢止了 2月12日第28/96/M號訓令、 2月12日第29/96/M號訓令和6月 25日第158/9 6/M號訓令;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廢止了第11/1999號行政法規、第27/2000號行政法規、第 6/2001 號行政法規和1月 19日第6 /G M/96號批示;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廢止了經9月19日第207/94/M號訓令修改的7月19日第205/93/M號訓令;第13/2 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部分廢止了性質屬行政規章的公佈於1995年8 月14日第33 期《政府公報》的《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的第4章至第9章及第13章;6月1日第2/98/M號法律《環境委員會架構之重整》廢止了10月16日第129 /GM /90號批示和3月5 日第70 /GM /91號批示;12 月 13日第 4/99/M號法律(核准《消費稅規章》)廢止了9 月 22日第1 41/86/M號訓令和4 月 29日第108/96/M號訓令。終審法院亦曾表示立法會可以廢止行政法規,並將先前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由法律作出規定 5,加上本來就有法律直接廢改行政法規、訓令、批示或其他行政規章的先例可循,故本文相信在《立法法》中設立容許法律可直接廢改與之抵觸的行政法規的條款,未嘗不是一個可以考慮的處理方法。
  • 3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三、《立法法》草案令行政規章喪失生存空間《立法法》草案第 4 條第2 款第(5)項的存在還會引起另一大弊端:令行政規章喪失生存空間。《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各級公共部門都可制定行政規章,公共行政當局的所有規章都屬行政規章,若以終審法院對行政法規屬行政權產物的定性 6進行判斷,行政法規亦屬《行政程序法典》所指的行政規章一種。既然《立法法》草案是將澳門的所有事務分為兩大類,一類歸類為法律專屬規定,另一類歸類為行政法規專屬規定,行政法規以外的各級行政規章還可以規定甚麼?不知法案是否打算取消各級公共部門制定行政規章的權力?但可以肯定各級公共部門不能制定行政規章會為公共行政的暢順帶來一定的制約,本文傾向不贊成取消各級公共部門制定行政規章的權力。如果立法原意並無取消之意,如前文初段所言,將第4條第2款開首的行文修改成“行政法規可以就以下事項作出獨立規定”即可解決問題,因為此行文方式只表明行政法規可對其下五項事務進行規範,不會排除行政法規以外的任何規範性文件(包括法律和行政規章在內)對之規範的可能。四、政策不能透過行政法規制定根據《基本法》第 50 條第(4)項及第(5)項,行政長官擁有“決定政府政策”和“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同時第 64條第(1 )項和第(5 )項分別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具有職權“制定並執行政策”和“草擬行政法規”;《基本法》在將“政策”和“行政法規”分開,足以表明《基本法》定性兩者是不同的事物,但是《立法法》草案第 4 條第2 款第( 1)項規定“制定及執行政策”是由行政法規專屬規定,此條款會令“政策”和“行政法規”兩者混同,似有不符《基本法》之處。即使該行政法規只是為了落實執行政策而制定,亦無改“政策”和“行政法規”被《基本法》規定為兩種不同事物因而不能混同的事實,加上該條文確是明文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制定及執行政策”,《立法法》生效後政府以行政法規制定政策的可能性的確存在,“政策”和“行政法規”兩者在《立法法》草案中被混同的可能性沒有改變。為此,本文建議將“制定及執行政策”剔出法案。五、《立法法》草案與現行公共部門的存廢制度相悖《立法法》草案第 4 條第 2 款第(3)項規定“公共部門的設立、調整及撤銷”屬行政法規專屬規定的事項,其他規範性文件應不可對之進行規定。然而第2/1999號法律第21條規定“政府機構的設立、改組及調整由法規訂定”,“法規”是指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規範性文件,《立法法》草案無異是取消行政法規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此等事務進行規範的權限,現時有部分公共部門不是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設立,例如法律改革辦公室的設立就是透過第 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在《立法法》生效之後就只能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設立、調整及撤銷公共部門,不及現行制度的有彈性。而且現時透過法律設立的公共部門也會因為以後由行政法規專屬規定公共部門存廢之故而可能出現以行政法規廢改法律的情況。六、法令廢改權條款嚴謹性不足《立法法》草案第5條規定若法令內容是法律專屬規定的事項,該法令由法律進行廢改,其他由行政法規進行廢改。本文已於前文分析了法律是對任何事務都可以進行立法,因此《立法法》草案第5條的規定易令人產生行政法規廢改法令的範圍與行政法規本身可獨立進行規範事務的範圍是否相同的錯覺,進而使《立法法》在實踐時行政與立法兩權之間較易出現“爭權”的誤會。與其採用這種在較易發生誤會的表述方式,不如將該條文內容表述為“法律可以對一切法令進行修改、暫停實施或廢止,內容屬行政法規可作獨立規範的法令可以由行政法規進行修改、暫停實施或廢止”可能會更佳。另外,有些法令是難以定性該由法律抑或行政法規廢改,因為這些法令的一部分內容屬法律進行規定,另一部分內容屬行政法規可獨立進行規定,例如經 12月 26 日第70 /95/M號法令核准的《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引橋規章》,其內容根據《立法法》草案第5條的規定屬於可由行政法規廢改的法令,但內裏有關輕微違反的條款卻是《立法法》草案規定只有法律才可規範的事務。又或者某一法令的內容本屬行政法規可獨立進行規定,但已經被法律進行過全部或部分廢改,事後行政法規可否對之進行廢改?《立法法》草案第5條似乎沒有為這些情況該由
  • 《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草案淺析澳門研究38第43期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進行廢改提供答案。本文認為解決方法有兩種:一是將該項需廢改的規範分解為兩部分,分別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予以廢改:可以由行政法規獨立進行規定的部分由行政法規廢改,不能由行政法規獨立進行規定的部分由法律廢改,二是該項需廢改的規範仍由法律進行廢改,但可由行政法規進行規範的部分就留給行政法規以執行及補充法律的角色對之進行詳細規範。很難說哪個方法更好,重點在於行政和立法兩權之間對法令廢改權劃分的共識如何。但無論是那種解決方法,本文並不主張在上述情況下的法令只由行政法規進行廢改。七、《立法法》不宜沒有溯及力《立法法》草案第6條規定該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由於沒有規定有溯及力,所以在生效前的行政法規不受《立法法》約束。不過若不規定《立法法》有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的溯及力,現存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各項爭議(包括曾被中級法院判決政府敗訴,現時已上訴至終審法院不過仍在審理中的“行政法規可否廢改法令”問題)就不會因《立法法》的出台而獲解決,終審法院無法根據受理上訴後才生效的《立法法》確認行政法規可以廢改法令,鑒於法令在制定時是立法權產物以及行政法規不是立法權產物的法律現實,以及終審法院在第28/2006號終審法院裁判書明確指出“法律可以廢止行政法規,但後者不能廢止法律”7,故此終審法院確有可能判決行政法規無權廢改法令,憑制定《立法法》解決已發生的憲政爭議的可能性將會因為該法律無溯及力之故而喪失。不過如果規定《立法法》擁有溯及力,又有可能出現其他問題:在《立法法》頒佈前已存在,且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行政法規會因為不合《立法法》之故而出現效力問題。例如規範行政長官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的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 28/2 001 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至今未有法律被制定出來擔任該行政法規的上位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性質上不屬行政權的內容,不屬政府首長的權限而是特區首長的特別權限 8,《立法法》草案亦沒有將此事務列入可由行政法規進行規定的範圍,換言之即是行政法規不能獨立對之進行規定。當《立法法》正式生效並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後,沒有法律擔任其上位法,內容又與行政範疇無關的《勳章、獎章和獎狀》會因為不合《立法法》之故出現效力瑕疵,《立法法》生效後頒授的獎章和榮譽稱號亦會因此可能連帶出現效力問題。 9因此無論是否規定《立法法》擁有溯及至1999年12月20日的溯及力都會出現不易解決的問題,我們或者可以考慮在《立法法》生效的同時將以往內容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行政法規全數交由立法會以法律形式通過以升格為法律──儘管對立法會而言這可能是比較辛苦的做法,或者在《立法法》生效前將行政法規全數修改至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儘管無人可以肯定所有行政法規都一定能修改至符合《立法法》。本文相信一點:現存行政法規在制定時《立法法》尚未出台,存在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稱不上是錯失,而政府保障行政法規符合其提案的《立法法》與依法施政的理念並無衝突。八、法案應注意另一未爆“憲政炸彈”最後本文對《立法法》草案以至法學界似乎未有注意一個殺傷力不下於“行政法規違法風波”的憲政隱患表示憂慮,這憲政隱患就是回歸前總督制定的訓令和批示效力是不是等同於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包含了哪些規範,學說上普遍認為包括了回歸後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回歸前總督制定的訓令和批示 10,不過《基本法》沒有定義《基本法》第8條所稱回歸前的行政法規到底是指哪些規範,而回歸前的澳門確實沒有一種規範名叫行政法規。但儘管如此,由於“回歸前總督制定的訓令和批示就是回歸前的行政法規”的觀點在法學界可說是據有通說地位,終審法院亦在第28/2006號終審法院裁判書中闡述了類似的觀點11,法院如需在案中斷定哪些規範是回歸前行政法規,可以預見法院相當有可能會將回歸前總督制定的訓令和規範性批示定性為回歸前的行政法規。然而將訓令和總督規範性批示歸類為行政法規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行政長官批示不能廢改訓令和總督規範性批示。按該等觀點“《基本法》第 8條和第11條均將行政法規放在‘法律’、‘法令’之後,而放在‘其他規範性文件’之前,因此,合理的推論應當是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
  • 3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法律,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12簡言之,澳門本地的各法律規範位階排行是“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規範性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按此排序,內容具規範性的行政長官批示只可能屬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位階低於同屬行政法規的訓令和總督規範性批示,不能對之進行廢改;但是行政長官批示廢改訓令或總督規範性批示卻並不罕見,如第2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了 4月18日第68 /91/M號訓令以及 4月18 日第69/91/M號訓令;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了8 月3日第45/G M/95號批示;第 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了8月26日第164/G M/99號批示。若按照該等學說及終審法院的理解所主張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回歸前的訓令、總督規範性批示以及回歸後的行政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排序,所有廢改訓令或總督規範性批示的行政長官批示效力全部有問題13,此等行政長官批示數量並不少,如果法院在判決工作時採納這個觀點認為效力真的全部有問題,對特區政府而言將會是一場殺傷力不亞於“八成行政法規違法”14 的衝擊,行政長官是否依法施政很容易遇上質疑。15亦因為這種法律規範的排序有可能會變相成為對行政長官行政違法的指控,因此本文認為《立法法》草案不應只規範法律和行政法規,回歸前的訓令和總督規範性批示是否屬行政法規一種的問題應同時在制定《立法法》時一併解決,趁這個“憲政炸彈”未發作之前將之拆除。九、結語《立法法》的制定無疑對澳門法制史是一件大事,而且也是“一國兩制”是否成功實踐的重要經驗。即使《立法法》草案引起了眾多不同意見,亦有論者表示懷疑制定《立法法》有可能抵觸《基本法》16 ,但無可置疑,此項立法工作對日後澳門繼續持續推行的法律本地化將會有 深遠的影響。註釋:1 詳見第 2 8/2 006 號終審法院裁判書第 59 頁,原文為《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制定的法律規範》。2 原文為《不屬於上條(第三條)規定的其他事項》。3 前澳門行政法院法官 Lin o Bibe iro 曾指出過現時澳門法制存在這個現象。詳見 L in o B ib e i ro:《行政程序課程》,澳門︰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公職局, 2 0 0 2年,第 9 1--92 頁。4 例如《基本法》第 117 條及 1 29 條所載的事務,就是政府專屬進行規範的事務。5 詳見第 2 8/ 2 00 6 號終審法院裁判書第 9 8 頁。6 同註 1 。7 詳見第 2 8/ 2 00 6 號終審法院裁判書第 6 6 頁。8 此前已有學者指出頒授獎章和榮譽稱號的權力在性質上不屬政府首長之權而是特區首長之權,詳見王禹:《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載於《訊報》, 2 00 6年 10 月 2 1 日。9 本文作者曾於另一著作中對現行獎章和榮譽稱號制度作出過一些分析,詳見鄭錦耀:《行政法規的性質、位階與違憲審查權──兼回應王禹教授的觀點》,載於《澳門研究》,第 4 0 期, 20 0 7 年 6 月。1 0 持此觀點的學說可見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0 3 年,第 18 6 頁;楊靜輝、李祥琴:《港澳基本法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1 9 9 6 年,第 8 8 頁;王禹:《再論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載於《訊報》, 2 00 6 年 10 月 2 1 日。1 1 詳見第 28 / 2 00 6 號終審法院裁判書第 63 頁、第 8 4 -- 9 2頁。1 2 詳見王禹:《論行政法規的性質和地位》,載於《澳門研究》,第 36 期, 2 00 6 年。1 3 即使退一步,假設事實如第 28 / 2 0 06 號終審法院裁判書第 9 5 --9 6 頁所言一樣,行政長官的規範性批示和各主要官員的規範性批示同屬《基本法》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實際上包括“訓令”、“總督規範性批示”、“行政法規”、“行政長官的規範性批示”以及“主要官員的規範性批示”等多種規範,此等規範效力位階彼此間仍有高低之分,例如“主要官員的規範性批示”位階應低於“行政長官的規範性批示”和“總督規範性批示”,如是者疑似低位階規範廢改高位階規範現象仍是會出現。而且終審法院是項觀點已有學者撰文批評為“含混不清地使用行政法規的概念”,詳見王禹:《關於終審法院第 28 /20 06 號案的評論意見》下篇,載於《澳門日報》,“蓮花廣場”版, 20 07 年8 月 8 日。1 4 詳見《八成行政法規或違法 中級法院裁決影響深遠政府未知會否上訴》,載於《澳門日報》,第 A2 版,5 月 11 日。1 5 同註 9 。1 6 詳見《質疑〈立法法〉法案的“合憲性”》,載於《市民日報》,“巿民之言”專欄, 20 0 7 年 8 月 9 日。
  • 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解析澳門研究40第43期一、前言公務員績效評估是政府績效評估的基礎環節。文章從政府績效的工具性、溝通性和管理性出發,對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制度精神和制度設計進行了分析,指出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充分意識到了政府績效的工具性和溝通性,與此同時,制度仍然沒有實現從績效測量到績效管理的轉型,需要在實踐的探索中進一步完善。“績效評估可分為個人績效評估和組織績效評估。”1從某種意義上講,個人績效評估是組織績效評估的基礎。在政府管理的實踐中,政府能否有效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的素質和辦事效率,公務員績效評估是政府績效評估的基礎環節。因此,政府績效的相關理論,可以為解讀公務員的績效評估提供分析框架。二、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出台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於 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強調是針對澳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工作表現進行評核。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堅持倫理、誠實、公平、公正、無私及平等原則,是澳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環節,具有比較明顯的制度特色。首先,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有規範的評核程式,前後包括了三次評核會議,是一項持續系統、定期的評估。評核程式規定,在評核人會議後到第二年1月15日期間,評核人須與被評核人舉行第一次評核會議,確定在即將開始的評核期間,工作人員將達到的目標和成果。通過目標的澄清,促使工作人員反思本身的潛力,提升個人的工作責任感;第二次會議在評核所針對期間的中段舉行,查核工作人員對第一次會議所定目標和成果的達標情況;第三次會議則在評核所針對之年的12月份到第二年的1月15日舉行,對被評核人的工作表現作最後評審,並對改善工作表現的措施達成協議。其次,按照工作環境、職務範圍及性質,以及其所屬部門的架構、目標和活動計劃,評核制度分類設置了各種組別的評核項目。評核方法針對評估對象和崗位的特殊性,不同層級、不同崗位的公務員設定不同的目標。在評估項目的設置上共有 15個。其中強制性的評核項目有7個,即:“工作成效”、“責任感”、“不斷改善工作”、“適應性和靈活性”、“工作上的人際關係”、“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及“工作時間的管理”,所有人員必須按以上項目接受評核的;另外,按職務性質而決定是否採用的評核項目有8個,即:“主動性和自主能力”、“革新及創造力”、“資源管理”、“團隊工作”、“與公眾的關係”、“團隊的管理與領導”、“協商及決策”及“工作上的使命感”。在評分方法上,各評核項目以1到5分計算。其中,工作成效和責任感作兩倍評分計算。此外,還可以將最多兩項對職務特別重要的評核項目定為兩倍評分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最終評分 =[ 2 * 項目 (1) 的評分 ] + [ 2 * 項目 (2 )的評分 ] + ( 其他評核項目的評分 )2 + 評核項目總數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解析──基於政府績效的視角鄞益奮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研究員、博士
  • 4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表1舉例說明了澳門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總評分計算方法,其中,得到評分為 5 分、4分、3 分、2分、1分相對應的質量評語分別是優異、十分滿意、滿意、不大滿意和不滿意。表1 某公務人員的總評分計算方法(舉例)評核項目 評分 評分係數 得分工作成效 a 3 2 6責任感 a 4 2 8不斷改善工作 3 1 3適應性及靈活性 4 1 4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4 1 4在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 4 1 4工作時間的管理 4 1 4主動性及自主能力 3 1 3與公眾的關係 b 4 2 8最終評分 =( 3*2) +(4*2) +3+4+4+4+4+ 3+(4*2) c=3.67 49+3d註: a 必須作兩倍評分之評核項目;b 選擇性作兩倍評分之評核項目;c 所有評核項目之評分乘其係數後相加之總和;d 評核項目總數與作兩倍評分的項目數量之和。三、分析框架:政府績效的三個維度一直以來,政府績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中心課題。在全球普遍的“企業化政府”改革運動中,績效評估這項企業管理核心環節更是成為政府行政改革進程中的重要內容。然而,政府部門與私人部門天然的內在差異,使得績效評估在從私人部門移植到政府部門的路向中面臨 種種困難。由於政府部門自身的特性、公共利益邊界的變動性決定了政府部門很難有一成不變的目標,加上政府行為與結果關係的不確定性、工作的難以量化、評估內容難以權衡等因素,導致政府績效問題疑點重重。政府績效的研究者在 力於如何促使績效評估技術在政府部門煥發活力的同時,重點闡釋了政府績效的主要屬性,從而給政府績效一個相對清晰的定位,這集中體現在政府績效的工具性、溝通性和管理性三個維度之上。首先,政府績效本身不是政府管理的目的,而是提升政府服務品質的工具。從傳統上看,政府績效研究重點關注的是績效測量 ( p e r f o r m a n c em e as ur e m en t ),主要聚焦在輸出測量( ou t pu tmeas urem ent)、輸入測量( input measur ement)、效率測量( ef f ic i ency meas urement)和效益測量(ef fec tmeas urement)等四個方面進行績效測量。其中,輸出測量指為公民提供的服務,輸入是為公民提供服務所需要的資源,效率是計算輸入輸出的相關性,效益是評估服務的品質和生產率。然而,最近的研究者意識到了,傳統政府績效的研究視點過於窄化,應該用更為寬廣的視野來認識政府績效。研究者指出,績效測量是一項以諸如成本、標杆等旋律為基礎的活動,是提高政府職能方式的工具,自身並不是目標所在。全面品質管制,結果導向的管理,才是政府績效的最終依歸和內在主題。 2 因此,政府績效不能為了測量而測量,關鍵在於利用測量的結果,提升政府服務的品質,避免形式主義。其次,政府績效不僅是一個測量的問題,更是溝通的問題。現代人力資源理論認為,績效評估是一個學習過程、改進過程和控制過程。績效評估的實質不僅僅是為了一個公正的評估結果,而是在於通過持續的、動態的、雙向的溝通,達到真正提高組織和個人的績效、實現組織目標和組織成員自身發展的目的。 3這意味 ,為了使政府績效變得更有意義,需要超越政府績效“輸入-輸出”的模型預設,超越政府績效“控制型”功能定位。這正如馬克‧霍哲教授在新近的研究中指出的:“從理想意義上講,績效評估是一項評估人和被評估人的社會學習過程。參與、互動和溝通是這個過程的本質特徵。”4最後,政府績效的意義不僅在於績效測量,更在於績效管理。“績效測量是測量績效的行為,而績效管理旨在對測量的‘結果’作出回應,並且使用這個結果來管理績效。”5在績效測量中,主要問題在於發現測量偏差,測量過去的業績和現實的潛力,測量輸入和輸出。與此不同,績效管理則牽涉到培訓、團隊工作、對話、激勵等多個環節的系統工程。事實上,當前政府績效的一個變革趨勢就是實現從績效評估到績效管理的轉變。在這個意義上講,績效測量並不是政府績效的全部,而只是政府績效的起始環節。四、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審視(一) 工具性審視政府績效的工具性維度表明了,測量政府績效本
  • 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解析澳門研究42第43期身不是政府績效的目的所在,政府績效的使命在於發現政府的優點與缺點,進而糾正偏差,弘揚優勢,最終實現品質效益的卓越政府。應該說,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充分意識到績效評估的工具性屬性和超越評估之外的價值,它致力於完善原有的公務人員工作評核制度,激勵工作人員,區分工作人員對組織和部門的貢獻,達成組織和個人的共同發展,最終提高政府的服務素質和施政能力。首先,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通過評核活動,區分工作人員的績效,實現績效評估的基本功能,“管理者將評估看成是一種工具,這種工具可以精確地確認個人的績效,以便確認一個個體的強項和弱項,並將一個僱員同另一個僱員區分開來。”6通過對工作人員績效的區分,發現在工作績效中的不足,作為培訓和發展的基礎,以此激勵公務員的發展。因此,激勵公務人員的職業發展生涯,誘發個人發展,促進個人自我改善,是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基本價值之一。其次,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致力於確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分辨公務人員對組織的貢獻。“它不但有利於工作人員未來的發展,而且亦可讓部門分辨每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為部門達成其戰略性目標和工作成果作出了多少貢獻。”7可見,瞭解每一位工作人員是否符合部門的期望、達到預期目的的程度,也是制度設計的主要意圖。再次,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旨在實現上下級公務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最終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品質。“可以將工作表現評核界定為評核人與被評該人之間的互動,其間雙方就全年的工作進行分析和討論,以瞭解工作表現的好與壞並找出發展和改善的機會,讓被評核人總能夠知悉評核人對自己的工作表現有何期望。幫助部門決策和人員管理以及識別有潛力擔負責任較大的職務的工作人員。”8通過上下級公務員的溝通和互動,在促使個人職業得到發展的同時,使部門和組織取得最佳的績效,實現個人目標與集體目標,個人利益與組織利益的雙贏。可見,澳門政府對於績效評估的意義是十分明確的,意識到了評估只是一個工具,評估本身並不是目的。當然,這種意識是否能夠落實需要在制度的運行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驗證。但從制度設計的初衷來看,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對評估的工具性顯然是有清醒的認識,即不能為評估而評估。(二) 溝通性審視理想意義上的政府績效,不是一個機械的控制體系,而是一個有利於政府與社會、政府部門間互動溝通的有效管道。通過政府績效體系,政府在溝通和互動中逐步邁向效益型政府、責任型政府和學習型政府。溝通性在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有明顯的制度體現,即提高被評核人的參與程度,同時注重評核人的跟進和回饋。一方面,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提高了被評核人的參與程度。制度規定了,在給予評核結果前,應確保工作人員可藉適當的自我評核程式,讓評核程式的參與人知悉該工作人員就有關評核期間對本身工作表現的評價。除此之外,如果工作人員不同意所獲得的評核結果,尚應獲確保可由一個有工作人員代表參與、且能對評核發表參考性意見的獨立及自主的委員會,即“評核諮詢委員會”介入評核程式。9此外,被評核人對最後評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司法上訴。通過以上措施,提高了被評核人的參與程度,加強人了評核人與被評核人之間的互動,確保了被評核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評核結果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注重評核人的跟進和回饋。制度規定了,“評核人應定期與工作人員溝通,建立有建設性的關係;監察工作人員的進展情況,做有利於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的調整;即時處理工作表現的問題,並商討可行的解決辦法;認同並突出工作人員對部門的價值;尋找適合於現時和有潛能擔任的職務的發展方式。”10這樣,通過評核人與被評核人之間的雙向對話,針對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行為和結果,集中於工作人員可改善的行為,優化了溝通的效果。(三) 管理性審視政府績效的管理型意味 ,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進行了績效測量和績效評估就完成了政府績效的流程,不能錯位地把政府績效測量等同於政府績效。政府績效起始於績效測量,重在績效管理。拿這個標準來考察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可以
  • 4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看到,雖然澳門政府非常重視評核結果,出台了“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獎賞制度”,但是在評核主體的多元化機制、效果可信度保障機制、團隊評估機制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應該肯定,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有較好的管理制度配套,比如明確的獎賞制度。 2007年,澳門政府制定了關於“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獎賞制度”的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就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獎賞部分作出規範,凡在評核中獲得“優異”評語的公務人員,可獲得表揚、功績假期或獎金的獎勵。根據規定,公務人員每次取得“優異”工作表現評核,均獲得表揚,除獲發優異表現證明書外,還會在所任職的部門公佈。同時,相關人員亦可獲給予為期10個工作日的功績假期。如果經相關人員選擇或因工作需要,功績假期得以獎金取代,其金額相當於有關人員於獲取“優異”評核的歷年內所收取的最高月薪俸或月報酬的一半。 11可見,這種獎勵不僅僅是一種精神激勵,而且同被評估者的個人發展前途和物質利益掛 ,這就使當事人增強了貫徹執行績效評估制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然而,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在績效管理上依然存在 一定的問題。首先,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缺乏評核主體多元化機制。評核制度規定,一般由直接上級擔任評核人,“盡可能是被評核人的直屬上級,但也可以是對評核人的工作又較直接及實際瞭解的職務主管。”12可見,評核制度基本上採取的是由上級評核下級的模式。這種模式固然有利於增強上級對下級的瞭解和溝通,但也會帶來一定的弊端。“如果只採用進行垂直考核,只會形成‘對上負責,對下不負責’,把有利於自己的資訊匯報給領導,將不利於自己的資訊過濾掉,產生嚴重的資訊不對稱,最後導致政府失靈。”13此外,在評核制度中,自我評核是一個非強制性的項目,沒有很強的約束力。在主管評核 14中,下屬可以通過填寫問卷對其主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但充其量只是一個參考的作用。因此,隨 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考慮實現 360度的評核方法,特別是在前線的公務人員中引入公民評估,實現“公民為本”、“顧客導向”的政府。其次,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缺乏評核效果可信度的保障機制。公共人力資源的績效評估之所以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其重要因素在於評估結果的可信度問題。在某種程度上講,評核效果保障機制的缺位,會直接影響績效評估結果的信度和效度,從而造成評核人和被評核人對績效評估失去信心,造成“在一些管理者看來,績效評估只是對已做出的評價的無謂重複,而被評估者則懷疑評估的公正性,認為這只是管理者表示偏好的一種方式”15的局面。在這方面,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對於評核效果的可信度來說仍然缺乏切實的保障。雖然制度規定了評核人的責任,例如客觀、公正、公平、無私等,但缺乏相應的評核人責任追究機制。此外,制度也缺乏評估者的培訓機制以及對評估進行再評估機制,而這些都是評核效果可信度保障機制的重要表現。最後,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缺乏一定程度上的團隊評估機制。在團隊工作的環境中,很多時候很難清楚地區分開來團隊的貢獻與個人的貢獻。“團隊工作方式使得每位成員都為工作中的其他成員創造一個環境,每個人的業績都包含其他人的貢獻。講個人業績孤立地分離開來,勢必人為地扭曲一個部門的工作狀態。而且,個體評估內含的競爭性和個人主義原則可能會加劇人力資源的不良競爭,不利於團體的協作。”16因此,在制度設計中,應該注意到團隊評估對個體評估的補充作用,需要有一定的團體評估和團體獎賞的機制。五、小結從政府績效的工具性、溝通性和管理性的維度來考察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不難發現,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的制度精神和制度安排上體現了對政府績效的工具性和溝通性的理解和洞察。當然,由於政府績效和公務員績效是一項高難度的管理工程,在管理性的維度上,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仍然需要進行進一步強化上下級公務人員乃至公務人員與公民的溝通,並與激勵、責任、保障等各種管理鏈條進行有機的整合,實現績效測量到績效管理的完全轉型。
  • 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解析澳門研究44第43期註釋:1 周志忍:《公共組織績效評估──英國的經驗及其對我們的啟示》,載於《新視野》,第 5 期, 199 5 年,第 38 -4 1 頁。2 Folt in , C., “F in ding You r Way th roug h the Govern ment Per for -ma n ce M a ze ,” Th e Jou rn a l o f Go ve rn me n t F i n an ci alMana gemen t, Vol. 5 4, I ssu e 3 (2005 ), p. 16.3 黃創:《我國公務員績效評估的激勵功能障礙與突破》,載於《理論前沿》,第 18 期, 2006 年,第 19--20頁。4 Yan g, Ka ifeng and Holzer , M. , “Th e Perf orma nce-Tru st Link:I mp l ica t i o ns f or Pe r f o rm a n ce Me a su re m e nt , ” P u b li cAdministrat ion R eview, Vol. 66, Issue 1 (20 06) , p . 114 .5 Radno r, Z. an d McGuire, M., “Per formance Ma nagement in thePub lic S ecto r : Fa ct o r Fi ctio n? ” In te rn at io na l Jou rnal ofProductivit y and Perfo rma nce Ma nage ment , Vo l. 53 (2 004) ,p. 254 .6 [美 ] 羅奈爾得‧克林格勒著,孫柏瑛等譯: 《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與戰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 00 1 年,第 3 99 頁。7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s a f p . g o v . m o /dese mpen ho 。8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s a f p . g o v . m o /dese mpen ho 。9 澳門政府第 3 1/ 2 0 04 號行政法規規定,在每一公共部門或實體設立一個具諮詢性質的 “評核諮詢委員會”;該委員一般由 8 名代表組成,包括由部門或實體領導指定的部門或實體代表 4 人,以及由被評核人互選產生的被評核人代表 4 人。1 0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s a f p . g o v . m o /dese mpen ho 。1 1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s a f p . g o v . m o /dese mpen ho 。1 2 澳門行政暨公職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s a f p . g o v . m o /dese mpen ho 。1 3 秦曉蕾、王強:《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證研究》,載於:《南京社會科學》,第 7期, 2 006 年,第 64 --68 頁。1 4 澳門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方式包括平常評核、對主管的評核、特別的評核和簡要評核。這些不同的評核方式主要是由澳門公務人員不同任用方式決定的。其中,對主管的評核就是對廳長、處長、組長和科長等公務人員的評核,他們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1 5 梁建東:《公共人力資源績效評估的核心衝突》,載於《雲南行政學院學報》,第 2 期, 2 00 3 年,第 94 --97 頁。1 6 程文文:《績效評估中常見的錯誤》,載於《人事管理》,第 2 期, 20 02 年,第 26 頁。
  • 4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As globalization proceeds further, the concept of publicorganization itself may also be transformed accordingly. Thequestions which then naturally follow are: What has reallychanged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In what ways can theefficiency of public service be substantially improved? In whatsense do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really belong to the public?What role can IT play in promoting public services?1. Involving Market MechanismsIn response to claimed pathologies of the traditionalbureaucratic mod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ertain marketmechanisms have generally been adopted, which are part ofcommercialization of public management.This new approach, intellectually underpinned by the new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public choice theory, has beenvariously branded as “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managerialism”, “market-based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 and so on.Theoretically, “commercialization”describes two sequential,but interrelated,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The first processinvolves “marketization”which creates a competitive environmentfor administrative productivity. This requires a decentralized policyto identify budget-funded core and incidental service deliveryactivities. The second process focuses on how agencies canbest adapt to marketization pressures, which involves eitherestablishing one or more integrated commercial (or quasi-commercial) units or creating a set of commercial proceduresthat permit and facilitate the conduct of commercial (or quasi-commercial) activities as an adjunct to budget-funded functions.Both approaches require the adoption of commercial goals.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reform, over the past decade,as previously mentioned, a particular concept of NPM hasemerged and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on public organization,which could be seen as a new approach to a rather oldquestion: how ca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be improv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globalization?The popular argument, that governments are less efficientthan markets in providing services to their citizens, may bequite rational since competition and the profit motive of marketfirms make more effective use of given resources thangovernment agencies which lack similar incentives.As Hugue points out “the merits of a market systemmust, nevertheless, be recognized. Market ideas or morebroadly, the introduction of private sector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could serve to alleviate several problems generally found inthe operation of tradition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ociety hasto look toward the government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market failures, or at times of other crises. Government regulation,thus, occupies a place of great importance in all societies.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the economy has been justifiedon many grounds, particularly with reference to the protectionof the disadvantaged, regulation of undesired behaviour, or tocater to people with special needs.”1By the same token, Self has identified two more causesbehind the push for marketiz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Firstly,“individuals can choose the services they require from the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Globalized World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Lin Wei**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chool of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
  • 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澳門研究46第43期market, subject to their income, whereas government provisionof services is the result of a complex collective process whichleaves them with little or no choice.”2 Secondly, “governmentshave become overloaded and public expenditures inflated bythe claims of numerous organized interests.”3“Voluntary market mechanisms are not sufficient to providefor the enforcement of contracts, the prevention of anarchy,and the provision of other public goods; the coercive powerof government is also necessary.”4In other words, the active involvement of governmenthas been considered essential to maintain a fair and impartialenvironment in which various groups and interests could interactto reach equilibrium to minimize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This suggests the importance of elaborate plans beforemarket forces can be introduced in the provision and deliveryof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 This point is extremely important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where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ybe easily disregarded or misused to provide unfair advantageto powerful and well-connected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ss.However,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a public administrationshould be run like business? The issue always seems tocause controversy. Now, concerning market mechanismadoption, a genuine belief has been formed that instead ofencroaching upon the market or interfering in the area wheremarket mechanisms can be fully functional, the role of governmentis to complement the functions in which the market has failed.We have to realize that market failures are the reasons whygovernment is needed.Concerning Macau’s situation, the hierarchy of publicadministration has virtually been operated by a group ofbusinessmen, and the government is run more or less likea business, especially in terms of liberalizing Macau’s gamingmarket and the consequent profit-making. In other words, theprocess of economic liberalization and opening-up policy inits basic conceptual formulation seeks a reduced governmentintervention in the economic sector. Market force has becomeeven more dominant.However, reform of public organizations involves far morecomplicated tasks than simply increasing productivity in otherenterprises. NPM implies that government should account notmerely for its own “productivity” as such but also for publicoutcomes achieved, since the market often fails.In Macau, market failures are clearly evident in areasof unfair competition, insufficient rules, incompetence in protectingcultural heritage, lack of adequate social welfare and so on.Generally speaking, marketization relates to the creationand enforcement of the legal preconditions of the market, whichcannot, in its pure form, be transferred into public management.Therefore, most governments have had to adopt a graduatedstrategy in testing the market on a limited scale beforeimplementing the idea on a wide scale.Self has challenged, among other things, the wisdomof emphasizing market-orientated economic growth and thereduc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exposed their adverseimpacts. According to him, “… these dogmas represent apowerful thrust towards some loosely defined goal of minimumgovernment which would work primarily as an auxiliary tothe market system and would reflect the market’s image,”and “… political process involves many gross distortions ofthe individual preferences of citizens, which do not occur withina competitive market process.”5It has been generally recognized that if market principleswere allowed to apply in their full force, then certain corefunctions of governments would be severely impaired by marketforce, such as providing an adequate and fair social securitysystem, looking after the vulnerable, pathetic infirm and soon.In the West, commercialization has thus created anaccountability dilemma surrounding the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lysensitive information, especially when there may seem to bean apparent conflict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commercialinterests and some perception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or whenquestions of integrity and ethical behaviour are being considered.The issue is who should decide what constitutes commercially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if any,should commercially sensitive information be given in parliamentor to parliamentary scrutiny committees. Ultimately, the issueis whether civil servants should (and can) be required todisclose commercially sensitive information to parliaments.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of Macau has to learn to useeconomic and legal leverages to influence market orientationmore efficiently. While the government respects the basic
  • 4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principles of a market economy, it should also use the powerand authority invested in it by the public to purposely orientatemacro-level direction for the welfare of the public.Besides, market mechanisms may also be introducedinto Macau’s personnel system since the public want the serviceto continue to be led by people with the right skills, attitudes,moral standards and capacities to serve the needs of all Macau’scitizens.Meanwhile, it also means encouraging and enabling careerdevelopment across a broad span of public services, breakingdown internal barriers to the selection and deployment of thebest suitable people for the jobs. In a way, Macau can havethe best people leading the public service in years to come,from multicultural backgrounds (including people coming fromMainland China and overseas) and with different skill sets.2. The Renewed Relations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blicVarious arguments and explorations have, from time totime, come back to the fundamental issue: the relations between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blic.Yet, as we explore the various aspects of public servicereform, we should keep asking these questions: Have theservices been improved to the public? Is the work thegovernment is doing today consistent with the public expectationsfor a system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Is the governmenttruly acting in the interests of its citizens? Furthermore, i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blic areactive or proactive one?If a government is not democratically elected then it tendsto neglect the fundamental fact: the public is the owner ofa society, the government is an administrator who managesthe society on behalf of the people.With involvement of market mechanisms, it seems tobe reasonable to treat the public as a government’s customers– who pay tax in the hope of getting their fair return. However,we may now fundamentally argue that citizens are not onlythe customers of government; they are its owners who electleaders to represent their interests. Our concept of administration-public relations ought to be renewed in the evolved context.Therefore, a fundamental shift should also take place:A customer-centered model of government that puts citizensin a reactive role limited to liking or disliking services andhoping that administrators will change delivery if enoughcustomers object. In contrast, citizen-centered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tores the public to an ownership position – a proactiverelationship in which citizens engage with the institutions ofgovernance to achieve public outcomes.It is believed by the public that public administrationof Macau has generally failed to keep pace with changingconditions in the opening-up society, with the government stillattempting to respond to public issues with a “one-size-fits-all” approach.As a result, the systems in which public administrators’function has become the problem, not the solution, andconsequently citizens have begun to lose faith in the capacityof government to serve their needs.Among various failures, the key issue is lack of citizen-orientation and public involvement.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has so far been limitedto a small inner-circle, which was imposed top-down withinthe bureaucracy and not as a result of external demand. Indeed,Macau’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has not yet attracted muchattention or debate even within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Itwas more an intra-bureaucratic strategy to solve the institutionalproblems faced by administrative elites who have very littleincentive to change, and have occupied the leadership sincethe “handover”– one has to admit, not by way of democraticelections.In the globalized world, leadership is no longer authoritarianor coercive, but participative whenever possible. The leadersshould envision an ideal organization, define purpose and goals,then articulate these and foster commitment.As Hood suggests, if policy outcomes are a result ofexternal pressures (such as recent world-trends, new ideas,interests and changes in social habitat) as well as internalinstitutional dynamics, then variations in such factors wouldlead to rather different reform styles and strategies to copewith the specific pressures or problems encountered by thereformers.The lack of potency in the external impetus to Macau’s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s due, perhaps, not so much to
  • 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澳門研究48第43期Macau’s uniqueness, but to incompetence in responding to newpublic management as a set of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andpractice rather than as procedures of a bureaucratic routine.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s could therefore be seenas the policy centre (such as top administrative officers) finallyletting go in order to re-rationalize their power positions withinthe contexts of both external and internal governance.Therefore, the rise of public service efficiency has tobe explored not only in terms of how overseas so-called“best-practice” is introduced into the public bureaucracy andhow this has challenged the conventional mode of publicadministration, but also more importantly in terms of why publicbureaucrats are willing and preparing to change.“Public management reform has important stakes forall members of society, but too often people are forcedinto opposite sides in discussions on reform: by dividingpeople into winners and losers, the stage is set for conflictrather than success.”6And the purpos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wouldthus be to restore the legitimacy of the public sector systemby relying on a public organizational and management ethosthat enjoys international ideological acceptance.In this way, people are changed, encouraged, anddeveloped. They are being given power to act and to usetheir judgment. There is a belief that high performance is aproduct of people who care rather than systems that constrain.Such people do not preoccupy themselves with the risk offailure, but are confident they can tackle virtually any challenge.In Macau, one particular feature has to be recognizedthat public accountability is being promoted on the demiseof the Portuguese conventions. The line of accountability ina Westminster politico-administrative system is that civil servantsare responsible to ministers, who are responsible to parliament,which is, in turn, responsible to the people by means ofperiodic elections. This gives parlia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In the West, too often the manner in which parliamentseeks to maintai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mpartiality, probityand public accountability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use of itspowers to seek punishment of those who are seen to havemade a mistake, regardless of any consideration of risks involvedand at the expense of acknowledging and rewarding success.Any poor soul who has had the sharp end of a parliamentarycommittee of inquiry would readily agree with those sentiments.In Macau, however, since Secretaries are not popularlyelected, but rather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theyare therefore not entirely responsible to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And the public servants are neither responsible to the LegislativeAssembly nor to the people of Macau but solely to theirsuperiors. Meanwhile, in the West, the picture in relation towhat accountability covers is also complex – parliament hasa wide interest in accountability, ranging from issues concernedwith the process and probit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spending, to the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nd appropriatenessof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programmes. However, in Macauthis part of parliament mechanisms seem to be absent from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which may not only impair the effectivefunction of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hinder the process of publicadministration reform.It seems to be a world-trend that managerialist rhetoricand reforms have both shifted the focus of the externalaccountability away from ministers towards civil servants, evendownwards towards middle-level civil servants. Arguably,Macau’s public servants should certainly gain more autonomy,but they should also be expected to be more accountablefor their administrative actions through concrete measurementsof results.Consequently, in the absence of Secretarial responsibility,the questions are: to what extent should public servants becast into the accountability limelight and, how far should publicservants be protected from the arbitrary acceptance, or denial,of Secretarial responsibility?Moreover, there is another accountability dimension tobe considered – a balance must also be struck betweenSecretarial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by means of judicialand merit reviews.3. The Role of ITDevelopmen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has playeda key role in the move toward more entrepreneurial public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Whether this is realized or not, advances in IT haveprofoundly changed the way of people’s lives in most parts
  • 4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of the world, as well as the functions of public organizations.Beginning with the personal computer (PC) popularizationin the early 1990s, when PCs start to appear not only inevery office but also in most homes, IT has emerged asa pervasive power, increasing public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mostimmediate impact of IT has been to redefine the concept ofpublic organization.“Yet, in the age of reform, IT was transformed frombeing a tool for enhancing productivity to a metaphor for thevery way in which we organize. We began to view ourselvesas actors in ‘wired organizations’, members of ‘virtualcommunities,’ and citizens in a growing web of ‘e-publicadministration.’”7 Internet, e-mail and other electronic networkingresources have made it possible to transform work processeson a large scale at low cost and integrate strategies for satisfyingpublic demand. Surely, in general, IT can make teams moreeffective, and teams in turn can help fulfill the promise ofIT. Teams and new IT are working hand in hand to catalyzedramatic improvements in organizational functions. Obviously,the connection between teamwork and IT provides a gatewayfor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8At the government level, officials can manage the regulatoryprocess virtually, interact with citizens online at any time,in such a way that public services can be greatly increased.In this regard, we have entered a new era of virtualelectronic governance (E-Government), which may be definedas using IT to provide information, deliver services, support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and offer opportunities for dialogueand citizen input. Meanwhile, it also means digital access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r electronic licensing or payments.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aspect of public service in theglobal age involves a so-called “revolution” in governance,a “dramatic shift in the methods by which political and socialpower are organized and used today.” 9In this regard, there is something rather odd in Macau’ssituation where the “IT revolution”seems to have been delayedin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Very rarely, if ever, has the Chief Executive appeared onradio or the Internet communicating with the public, as itsneighbor Hong Kong’s Chief Executive or even the PrimeMinister Wen Jiabao does, let alone other Secretaries.The advantages of IT, which have not yet been fullyrealized and utilized as a tool, not to mention as a metaphorin Macau, as has happened in the other SAR, could haveeffectively solved or reduced some of the frictions betweenthe government and Macau’s residents in achieving maximumsocial harmony. Misunderstanding and mistrust often occur whencommunication channels are blocked, but this phenomenon isunthinkable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between a government andits public.We have to realize that as IT develops further, thegovernment and its related public organizations sooner or laterwill have to take a new shape and lose their traditionalbureaucratic structure, becoming instead more lateral systemsof shared power and teamwork.Given the small size of Macau, IT in territory couldeffectively improve public administration by enabling residentsto do much of the work themselves more actively. Certainly,self-service kiosks, informational or interactive websites, andtoll-free telephone lines (which have not yet been introducedin Macau) will help public organizations revolutionize the waythey serve the public and in a way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of Macau’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4. ConclusionOverall, as the world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globalized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tensified, a government shouldnot be submerged by the torrent of commercialization but ratherbe able to promote its unique functions. During this process,the fundamental idea of people-orientated government has tobe rekindled. The new IT has certainly played an influentialrole in transforming society and its management. In all theseareas, there is certainly a great potential for Macau to explorefurther.Notes:1 Huque, A. 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Pattern and Prospect in Changing Societies, ” In Chang,Pao-min, Wang, S. S. and Wong, A. K. Y., AdministrativeReform in Asi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Reform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Services inAsia (Macau: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 2004), pp. 105--114.
  • Redefining the Concept of Organization: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Macau澳門研究50第43期2 Self, P, Rolling Back the Market: Economic Dogma and PoliticalChoice (New York: Macmillan, 2000), pp. 101--115.3 Ibid.4 Olson, M. and Kähkönen, S., “Introduction: the Broader View,” in Olson M. and Kähkönen, S. (Eds.), A Not-So-DismalScience: A Broader View of Economics and Societie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60.5 Self, P, Roll ing Back the Market: Economic Dogma andPolitical Choice (New York: Macmillan, 2000), pp. 99--100.6 OECD, Government of the Future (Paris: OECD, 2001),p. 1.7 Denhardt, R. B. and Denhardt, J. V., Public Administration(Thomson Wadsworth, 2006).8 Ibid.9 Dean, M. A. and Stage, B. R. , “In the World of ‘E’ –Where is the E-Public Administration?” PA Times 23, No.5 (2000), p. 3.
  • 4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of the world, as well as the functions of public organizations.Beginning with the personal computer (PC) popularizationin the early 1990s, when PCs start to appear not only inevery office but also in most homes, IT has emerged asa pervasive power, increasing public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mostimmediate impact of IT has been to redefine the concept ofpublic organization.“Yet, in the age of reform, IT was transformed frombeing a tool for enhancing productivity to a metaphor for thevery way in which we organize. We began to view ourselvesas actors in ‘wired organizations’, members of ‘virtualcommunities,’ and citizens in a growing web of ‘e-publicadministration.’”7 Internet, e-mail and other electronic networkingresources have made it possible to transform work processeson a large scale at low cost and integrate strategies for satisfyingpublic demand. Surely, in general, IT can make teams moreeffective, and teams in turn can help fulfill the promise ofIT. Teams and new IT are working hand in hand to catalyzedramatic improvements in organizational functions. Obviously,the connection between teamwork and IT provides a gatewayfor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8At the government level, officials can manage the regulatoryprocess virtually, interact with citizens online at any time,in such a way that public services can be greatly increased.In this regard, we have entered a new era of virtualelectronic governance (E-Government), which may be definedas using IT to provide information, deliver services, support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and offer opportunities for dialogueand citizen input. Meanwhile, it also means digital access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r electronic licensing or payments.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aspect of public service in theglobal age involves a so-called “revolution” in governance,a “dramatic shift in the methods by which political and socialpower are organized and used today.” 9In this regard, there is something rather odd in Macau’ssituation where the “IT revolution”seems to have been delayedin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Very rarely, if ever, has the Chief Executive appeared onradio or the Internet communicating with the public, as itsneighbor Hong Kong’s Chief Executive or even the PrimeMinister Wen Jiabao does, let alone other Secretaries.The advantages of IT, which have not yet been fullyrealized and utilized as a tool, not to mention as a metaphorin Macau, as has happened in the other SAR, could haveeffectively solved or reduced some of the frictions betweenthe government and Macau’s residents in achieving maximumsocial harmony. Misunderstanding and mistrust often occur whencommunication channels are blocked, but this phenomenon isunthinkable in the globalized world between a government andits public.We have to realize that as IT develops further, thegovernment and its related public organizations sooner or laterwill have to take a new shape and lose their traditionalbureaucratic structure, becoming instead more lateral systemsof shared power and teamwork.Given the small size of Macau, IT in territory couldeffectively improve public administration by enabling residentsto do much of the work themselves more actively. Certainly,self-service kiosks, informational or interactive websites, andtoll-free telephone lines (which have not yet been introducedin Macau) will help public organizations revolutionize the waythey serve the public and in a way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of Macau’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4. ConclusionOverall, as the world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globalized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tensified, a government shouldnot be submerged by the torrent of commercialization but ratherbe able to promote its unique functions. During this process,the fundamental idea of people-orientated government has tobe rekindled. The new IT has certainly played an influentialrole in transforming society and its management. In all theseareas, there is certainly a great potential for Macau to explorefurther.Notes:1 Huque, A. 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Pattern and Prospect in Changing Societies, ” In Chang,Pao-min, Wang, S. S. and Wong, A. K. Y., AdministrativeReform in Asi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n Reform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Services inAsia (Macau: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 2004), pp. 105--114.
  • 5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羈押制度在澳門《刑事訴訟法》中處於非常重要的位置,與該制度有關的學術論文在澳門發表的並不多,本文繼拙作《羈押措施之務實決定──本澳司法實務若干罪名考察》1之後,就一些關心的問題加以探討。一、證據審查仍然是薄弱環節澳門在羈押決定環節中的證據審查,發生在羈押決定作出前。無論是檢察官建議羈押或者法官決定羈押,其“強烈跡象要件”的認定,一般離不開對警方取證方法的審查,以及對“證據強度”的認定。對之可詳見拙作《羈押措施之務實決定──本澳司法實務若干罪名考察》中所作的分析;簡而言之,“強烈跡象要件”是與證據密切相關的一個要件,而“證據強度”,立法者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中作了相應的規定,例如規定了“強烈跡象”和“充分跡象”等等。實務中,部分司法官努力去區分跡象的強度,例如將強烈跡象一項細分為暫時有跡象、有跡象和強烈跡象三種。此外,無論是在羈押基礎性標準中考慮的判刑可能性,還是審判階段真正定罪時的考量,均離不開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並由此構成司法官自由心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證據的認定離不開審查,然而認定由自人心,認定如涉及取證非法時,將導致取證者(例如警員)被提起紀律程序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紀律程序和刑事責任當然也涉及調查取證的問題,也有證據強度的問題,可見對證據審查作出規定存在相當的難度,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似乎考慮了這方面的困難,對證據審查機制未予具體規定。法律規範的困難,反過來帶出實務工作中在證據審查方面的薄弱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警方在拘留嫌犯後將嫌犯送到檢察院的時限,那麼,警方在接近 48小時時限才將嫌犯送到檢察院,是否合法?對此本文想從比較法角度去說明。在人權保障較為充分的英國,對拘禁時間原則上也有嚴格控制,但不乏彈性;嫌疑人在警察局的拘禁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但是,對可能被指控犯有嚴重罪行的嫌犯,可以延長至 96 小時,即澳門現行 48小時的雙倍。但有兩個體現嚴格控制的條件,一是外部監察機制,即要法官批准;二是內部警醒機制,即從最初被拘禁的6小時後必須複查一次,到之後的每隔9小時複查一次,如複查結果是不應拘禁,則應當立即釋放。不難看出,以上規定比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中的相關規定2,即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者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接受審判或者被釋放。該《公約》正在澳門生效,以此推理,澳門警方送拘留犯到檢察院的時間不應當以是否過了 48 小時為合法的標準,而應當配合該《公約》中“迅速”的規定去理解,所以,如對於一些經驗表明比較簡單的案件,其拘留犯在接近 48小時時限才被送到檢察院,便應推定不合法,警方有合理解釋除外。本文認為,對於非現行犯的拘留,警方在決定拘留以前,應當已進行充分的調查,並搜獲一定的證澳門現行羈押問題再探討──兼評學說的引用賴建國 **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澳門法律改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澳門現行羈押問題再探討──兼評學說的引用澳門研究52第43期據,而非拘留以後又發現證據不足,需要在拘留後的48小時內進一步調查,為此還不得不耗費本已緊迫的48小時時限3。如果真是這樣,可能這種調查已不符合在“合理”時間內將拘留人送交司法官的《公約》精神。由此帶出的嚴重後果,一來會被司法官宣告拘留不合法,二來要面對“人身保護令”的問題。由緊急移交產生的問題還有,檢察院在極有限的時間內審查卷宗作出決定,難以保證審查的質量。例如警方恰恰在48小時將拘留犯送到檢察院,而案卷又厚達數百頁,這時檢察官恐怕連看案卷都來不及,何來作出決定,唯作出變通措施先將拘留犯釋放了再說。然而,如果再審查案卷,發現拘留犯除了完全符合羈押條件以外,其所作所為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本來應當羈押。問題在於羈押前必須先拘留嫌犯,這時能否把剛釋放的嫌犯再拘留一次,或者把嫌犯送到法官那裏,建議法官拘留嫌犯,以便採取羈押措施?這是有爭議的課題。這裏的問題是,由48小時時限帶出的重要問題,而該問題往往與司法機關審查證據、建議或決定羈押的合理時間有關,倘在制度上沒能保障該合理時間,審查證據仍將是薄弱環節,也不好要求建議羈押的批示針對個案細加分析。連鎖反應還有:檢察官在首次司法訊問中難以維護辯論原則的合法性,法官也不容易做好羈押決定。本文認同,應當在接到警方移交拘留犯之時起,另外再給檢察院審查證據、建議羈押的合理時間,該時間訂立時,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條第 3款對拘禁時間方面“迅速”的要求,結合本地司法實踐,可以訂明檢察院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迅速的審查證據並建議羈押,並以接收拘留犯起計以24小時為限。由法律明文規定,除了對《公約》的更好落實以外,也有實務操作方面的需要。因為,檢察院和警方之間緊密的合作關係是客觀存在,澳門現在的社會環境下,你能說讓司法官對警方作出不合法的宣告就那麼容易?況且就是宣告了警方移送卷宗的時間不合時或者取證非法等等,還要面對另一層面的調查取證問題,在現有機制下,其操作的難度不容低估。二、備受質疑的證人證言制度證人證言,簡而言之,是證人提供認知到的信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15條規定了證人直接知悉的“直接證言”,第116條規定了間接證言,第117條規定了不得採信遙言、以及對證人個人理解的表述是否被採用的規定。證言的認知途徑有多種,一般而言,主要是五官接觸到的耳聞、目睹、鼻吸(如醉酒的氣味)。再有是感官方面的感覺,如車輛碰撞時感覺到的振動。在眾多證據之中,證人證言可說是最常採用的證據,也是令採信者頭痛的證據。當你面對一名證人,難以非常準確地得知該名證人是否在“講大話”,正如使用測謊機,也難以百分之百測出每一名被測試者是否在撒謊一樣。有經驗的接收證言者知道,有時確實要看你的對手是誰,接收者與被接收者實際上處於一種“對奕”或者較量的狀態。對接收證供者而言,有觀點認為,能在缺乏強有力證據之下讓證人提供真實的證言,才是高手,而且使律師對證人的事前影響並不能產生作用 4。作為制度建置,我們可以做的是,盡量完善行之有效的接收證言機制。為此,本文有以下思考:首先,證人是否懂得作證。我們知道,證人作證前,在司法機關需要發誓說真話,《刑事訴訟法》為此在第119條第1款b項作出了明文規定。然而,現實中,證人多不是法律專家,作證時往往將傳聞或者自己的理解當作是親眼目睹、親耳所聞,對於這種無意中提供虛假證言的情況是否追究虛假證言的刑事罪,並非本文關心的問題。本文關注的是,法無明文要求之下,接收證言的實體是否有義務例如要求證人發誓說真話,簡明扼要地告知作證者如何作證?例如至少讓其知道原則上應當將親眼目睹、親聞所聞的情況如實講出,不增多,也不減少;倘所述源自第三者,或是加上自己的理解,應當明確告知接收證言的實體。不難想像,當證人不懂如何作證,而接收實體又沒有明確披露作證的起碼常識時,在沒有其他機制補強之下,所接收的證言如何確保不含水份、如何確保證據效力?或者有人會說,即使證言作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證據,在法庭聽證階段已有辯論原則作充分保障,而審判者面對證人時多半能夠明察秋毫。但在檢察院建議羈押的階段,在檢察官採信案卷所載警方錄得的證言筆
  • 5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錄,根據這些筆錄形成強烈跡象,隨即將拘留犯直接送往首次司法訊問的情況下 5,或在嫌犯缺席受審的情況下,如何確保證言的真正效力?當然,即使證人已獲悉如何作證,也可能說謊,或者證人證言未必被法官採信,但這情況已是另一個範疇的思考題了。其次,是關於證人費帶出的作證機制問題。在澳門,證人作證時並不是都會提出“證人費”問題,不知是不懂提出還是不想提出6。實踐當中經常發生的情況是,一旦作證,從開始作證、到完成調查提出控訴或者起訴、到後期的開庭審訊,證人往往不止一次到警方、檢察院和法院提供證言,曾有市民 PK君因此被僱主懷疑是否“惹上官非”、覺得“麻煩”,三度遭到解僱,證人向司法機關申訴,要求解除作證義務,終不獲批准。結果是,證人與嫌犯一同受折騰,嫌犯心中有數自己“罪有應得”,但證人呢?似乎僅見法定義務,補償實際上未必得到保障,會不會促成證人不樂於作證,或者雖然被迫作證,想方設法說謊“甚麼都看不到”?看不到便是“眼不見為淨”,於是不用像PK君般幾年後還要備受作證義務的折騰。有人指責,證人不願作證,或被迫作偽證,這是一個怎樣的公民素質。但為甚麼會這樣?我們的作證機制是鼓勵作證還是間接促成不願意作證?是人的素質問題還是機制帶出的問題?如果,重設一個由司法機關主動保障、相對公平的證人制度,證人作證會不會覺得值一些、樂意一些?這又是一個值得三思的問題。再者,本文還想探討關於嫌犯不得以證人身份作證言的規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20條第1款規定,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中的嫌犯或者共同嫌犯,在此身份仍維持期間,不得以證人身份作證言。本文在此不質疑立法者的良好用意,只是也很難不認同實務中的一個看法:如果不採信身為嫌犯者針對同案嫌犯的供述,將是取證制度甚至司法資源配置的一大損失。實踐中從另一角度思考,除了黑社會犯罪或者有組織團伙犯罪成員之間有 較強的攻守同盟以外,很多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他們之間僅存在鬆散的聯合,俗稱“烏合之眾”,如配合給予一定的優惠作為“交換”,用較少的正義含量換來較大的正義含量,往往可以達致“內庭起火”的偵查效果,這樣便不難理解有些國家和地區採取“污點證人”或者“便宜主義”的相關配套制度了 7。在澳門,類似“污點證人”或者“便宜主義”機制未有很好地被普及使用,客觀上給刑事偵查乃至檢察院的控訴、法院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困難。這裏的問題將是:理想制度的本身,基於欠缺合理性、不務實,表面上的公正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難保不會普遍動搖對作證制度的信心。三、效率主導下的羈押複查機制《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以及相關條文規範了3個月1次的羈押複查常規機制,並由第 206條等條文規範的人身保護令制度監察。司法實務中切實執行該機制,往往在臨近羈押複查期的前幾天,由承辦案卷的司法官在案卷中寫下“羈押的前提並沒有改變,建議維持羈押”的批示,案卷隨之被送到刑事起訴法庭,由法官閣下在案卷內頁作出批示,例如同意辦案檢察官的意見維持羈押。整個流程順暢富有效率。細心分析整個複查程序後不難看出,現行規定對於嫌犯似有保障不足之嫌:第197條第2款規定,法官在作出羈押複查決定前有需要才會聽取嫌犯或其辯護律師的意見,由該條文帶出的執法效果可以是:法無明文預交案卷具體日期的情況下,檢察官即使僅提前一天甚至複查期當日將案卷移交法官也問題不大,於是趕緊在法定期內完成複查,在有限時間資源下,法官難以做到事前徵得嫌犯或其辯護律師的意見。一般地,嫌犯或其辯護律師基於切身利益,較之任何方面更具有正當性維護其權益,再結合法無明文必須詳具法理與事實根據的情況,不難得知本文所慮是“有的放矢”。四、第 177 條法律條文的應用問題(一) 被忽略的原因:基於實務操作的考慮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77條第2款規定,如有理由相信存在“免除責任”或“追訴權消滅”的事由,則不得採用任何強制措施。從文意顯示,該條適用於包括羈押在內的所有強制措施。此外參考《澳門刑法典》前言部分關於“《刑法典》的條文反映出對基本權利及對人道與包容之價值之尊重”的表述,故在決定羈押時應當考慮“免除責任”或“追訴權消滅”的情況,但這些情況往往被實務忽略。本
  • 澳門現行羈押問題再探討──兼評學說的引用澳門研究54第43期文認為,除了法理層面的不同見解,原因也來自實務界決定強制時時間緊迫,在緊迫的時間內、在有限的卷宗資料中,要求認定相對複雜的“免除責任”問題,確實不好操作。(二) 被忽略的原因:源自法理層面未統一談到“法理上”的不同見解,首先,如將正當防衛等阻卻犯罪因素置於偵查階段,是否違反檢審分立原則;其次,是對法律條款本身的理解。本文重列出對法律條款本身的以下理解,即對第2款“免除責任”和“追訴權消滅”的理解 8。對“追訴權消滅”的理解分歧不大,普遍認為主要有兩項:第一項,由《刑法典》第 110條至第 113 條所規範的追訴時效,時效屆滿,追訴權消滅。第二項,由《刑法典》第 105 條至第 109 條所規範的告訴及自訴的情況。即對半公罪和私罪,如告訴和自訴未依法提出、撤回或者放棄,告訴權或自訴權便會消滅,故以該等權利存在為前提的追訴權也隨之消滅。對“免除責任”則存在較大分歧。有觀點認為,在偵查階段僅有未滿16歲而“不可歸責”一項可列入“免除責任”,其他考慮均難操作,光認定正當防衛一項已有一書之厚。也有觀點認為至少應從理論上加以認識“免除責任”的情況,指出難操作尤其是基於以下的法理認識並未深入:(1)《刑法典》第 119條,刑事責任因死亡、大赦、普遍性赦免及特赦而消滅。刑事責任消滅,自然視為免除責任。( 2)不可歸責問題: 《刑法典》第18條規定因年齡導致不可歸責的情況,例如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儘管其行為損害社會利益,法律視為並非出於本意,不具備受遣責資格,推定其不可歸責; 《刑法典》第19條規定的因精神失常而導致不可歸責的情況。此外要注意雖然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仍需處罰的特別情況9,如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處於因飲用酒精飲料或吸食有毒物質而產生“不可歸責”狀態,仍處最高5年徒刑。(3)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義務沖突以及被害人同意。即《刑法典》第30條及續後數條分別規定之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事由,但其中被害人同意應予注意,因為有些法益例如生命,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可放棄,否則將無效。( 4)《刑法典》第23條涉及犯罪中止的不予處罰情況。(5)《刑法典》第16條規範的對不法性欠缺認知。以應否受遣責作標準,只有不受遣責的欠缺認知才阻卻罪過,成為不受羈押的依據。五、“準公罪”應否羈押?(一) 準公罪的含義澳門刑事法中未能找到準公罪的定義。對準公罪的含義,可從學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找尋。依學理,澳門的犯罪可歸納為三類:公罪、準公罪和私罪10。結合法律規定,也結合準公罪的羈押問題,對三類犯罪可表述為:第一,公罪,由檢察院依職權主動追究,不取於被害人等是否追究,也就是說,被害人明確表示放棄追究嫌犯的刑事責任,檢察院也有義務和正當性繼續追究。第二,準公罪和私罪,取決於被害人等告訴權人的態度 11,一旦其放棄追究,檢察院原則上便失去了追究的正當性。準公罪和私罪的進一步區分可以是:私罪一定要被害人一方提出自訴,例如對第174條的誹謗罪,要被害人自己聘請律師提出自訴書;準公罪則不用被害人自己提出自訴書,被害人只需向警方或者檢察院表示要追究嫌犯的刑事責任,檢察院便展開刑事偵查,在符合控訴規定時,檢察院直接出具控訴書控告嫌犯。可見準公罪是相對公罪和私罪的一組概念。例如澳門《刑法典》第 137條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以及第147條的恐嚇罪,法律明文規定“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如被害人放棄追究,檢察官依據第40條認可撤回告訴或自訴後作出歸檔決定。關於公罪、準公罪和私罪,澳門《刑法典》的相應表述還有控訴、告訴和自訴。實務理解也與學理理解基本一致,反映準公罪定性方面,區分主要看法律明文規定12,包括:( 1)《刑法典》分則中每個罪名當中是否有明文規定“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如有則是準公罪,如沒有則可能是公罪或者私罪。(2)包括《刑法典》分則對一類罪名的總結歸納,例如《刑法典》第 193條“本章之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綜合而言,準公罪是與公罪和私罪相比較的一組概念,是由澳門現行《刑法典》明文規定“取決於告訴”的罪行。(二) 準公罪羈押問題公罪、私罪和準公罪之中,在於“公罪”,因罪行嚴重,由檢察院行使公權力追究,而對“私罪”的嫌犯,一般不予羈押,以上兩點並無異議。有爭議的,是對“準公罪”的嫌犯應否羈押的問題。
  • 5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108條第2款“準公罪”刑事程序的規定,“準公罪”均取決於受害人是否追究,直至第一審判決公佈前也可撤回告訴,而案件將基於受害方不追究而歸檔。澳門中級法院判例認為,羈押決定最重要的基礎性標準,即在庭審階段也會被判處實際刑期 13,否則將因過於嚴厲而違適度原則。本文選取正反兩面列出不同的觀點:觀點一,傾向不予羈押。該觀點舉例說:曾發生一宗性脅迫案,被害人是賭場工作的女子,嫌犯是從事俗稱“碼”職業的人士,檢察官建議羈押法官也決定羈押,很快偵查終結出具控訴書,法庭第一次開審前被害人突然撤回告訴,於是有人認為嫌犯白白坐了在押時間。該觀點指出,由於不容易預計受害人是否在遲至第一審判決公佈前才表示不追究,並考慮到審判階段也必然判刑這個基礎性標準,對“準公罪”羈押要特別小心,一般不宜對“準公罪”採取羈押措施。否則羈押後,不論是歸檔還是“無罪釋放”,兩司法機關將面對嫌犯“無辜”被押引起的現實問題,以及抵觸基礎性標準內含的判刑傾向性之法理問題,兩問題加起來,可能令司法機關處於不利位置。觀點二,主張“準公罪”照樣羈押。該觀點指出,如果害怕承擔風險不予羈押會有問題,例如近年有宗姦淫未成年人案 14,第一次沒羈押,不久嫌犯又姦淫另外一名女子。所以該觀點認為,半公罪雖有撤回告訴的風險,也不妨礙羈押。該觀點指出,其也預計了第一審判決前可以撤回告訴的風險,但始終認為“準公罪”與公罪一樣,只要符合羈押的條件照樣羈押,無須特別考慮其他後果。綜合考慮兩種觀點後本文認為,不能忽視日後庭審階段也判刑這個基礎性標準。此外,有必要比較“準公罪”與“公罪”的罪過,前者往往較輕,參考了罪刑相適應因素,結合人權保障趨勢,對“準公罪”決定羈押應當從嚴把握。羈押決定如何“依法”進行?是法制本身問題還是其他深層次問題?15以下接 談談澳門當今法律文化現象,即“依法”乃至法治背後,學說所產生的實質性影響。六、深藏不露:學說對司法見解(判例)的支持根據孟德斯鳩(Montesqui eu)的分權學說,立法者的任務是制定清晰明確的法律規範,法官則把這些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案件,法官必須把面前的特定案件事實置於一般的法律規則之下。到了 20世紀,人們對於立法者和法官作用的看法發生了變化。因為立法者無法預見到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和社會的進步,法官不得不對這些法律規則加以解釋以適用於新的情況,由此取得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裁決時,要通過論述支持其裁決,法官透過充分證立的裁決,以使當事人、上訴庭法官乃至整個法律界所接受。為達到這一目標,法官可以運用法律學者的規點,這在大陸法中謂之“學說(dogm at i cs)”,而在英美法上稱作“法理(j uris prudenc e)”16。於法治社會而言,“法治(the r ul e of l aw)”的字面含義是依法管治,也就是說政府管治不能超越法律。被譽為自亞當.斯密以來最受人尊重的自由主義道德哲學家和政治經濟學家、《自由憲章》的作者哈耶克( Fr iedri c h. A . von H ayek)認為,法治的內涵還要求由獨立的法官加以適用 17。此外,他亦認為,法治的內涵還要求所依據的法律必須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並由獨立的法官加以適用。在澳門,羈押也由獨立的法官加以適用。然而,細加分析之後不難發現,司法官的“獨立性”除了受到上文提到的社會判斷的影響以外,實際上也受到學說的影響。司法官在作出羈押建議、羈押決定時,涉及法律疑難的排解,而排解建基於心中的一個理念或者一把“尺”,究竟用何種理念何種“尺”,如何才為適度和適當,往往可以參考司法見解或者判例,而授引先前類似案件的裁決,也符合常理。實務中,法院的裁判在兩司法機關傳閱,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官的羈押建議和羈押決定18。司法見解或者判例,往往可以汲取學說的養份,學說被擇優應用的需要顯而易見。本文 重實務,實務當中發生的重要問題都是本文求索的問題,基於此,以下便談談司法見解、判例和學說在澳門的一些情況。司法見解在澳門,是司法官在每一個案的裁判中的見解或者立場。判例,也是每一個案中所作的裁判,裁判具有先例的作用,約束以後的裁判。特別
  • 澳門現行羈押問題再探討──兼評學說的引用澳門研究56第43期是在英國(相比之下,美國沒有達到這種地步),先例有 強大的權威性,當後來的法官信奉先例的權威時,他們即遵守 “遵循先例(s tar e deci s is)”原則。在大多數案件中,下級法院受上級法院判決約束的原則,或者法院從先前的判決中尋找那些指導其作出裁決的實質理由19。也就是說,支持先例並且不侵犯已確立的法律規點,以便所有人在類似狀況皆應受到類似的待遇。好處是能夠減少偶見和恣意,並且讓當事人從類似的先例中找到依據。另外,因為類似案件無需要重新推理,因此依循先例很有效率20。在澳門,通說認為澳門沒有判例,判例是英美法的東西,司法見解對於其他個案沒有約束力,由終審法院作出的“統一司法見解”才有約束力。持反對觀點者指出,根據澳門現行《民法典》第 7條第2款關於“審判者在作出裁判時,必須考慮所有應作類似處理之案件,以使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獲得統一”的規定,結合第8 條的法律解釋,如執 於認為光“考慮”不用遵從是不合常理,因為不遵從如何令人信服“使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獲得統一”?此外,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序言法(或過渡法)”第2 條第 6 款b )項中更明文寫上“判例”一詞,所以澳門顯然有判例。反對觀點明確主張:司法見解就是判例,認為將司法見解理解成沒有約束力從而推定澳門沒有判例是一種很大的曲解。本文將以上爭論再帶給法律界思考。在澳門,司法官裁判引用學說,在肯定學說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正面支持的同時,有學者提出,雖然每個法區均有其主流學說,但物極必反,當學說發展到被人盲目推崇的地步,便難保不會對裁判起到一種“操縱性影響”。這影響置於羈押決定當中,自然也要面對以上操縱性影響的情況。進一步以立法層面分析:假設一類學說被慣性引用形成客觀壟斷,那麼該類學說可否被替換或者停止引用,或者說學說可否由立法會廢除或者置換?也應看到,澳門《基本法》第71條第1款直接規定立法會可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但不對學說的被廢除或者被置換作出明文規定。換個實務角度述評:多次引用一類學說是否便代表認同它?如司法官裁決的背後靠學說支持,當一類學說在有意或者無意中形成排他性引用,是否可認為學說實際上便等同法律?如等同,立法會可否依職權將學說置換或者廢除?又換用司法的角度考量:學說如不應廢除或者置換,那麼照搬時下的司法實務,澳門眾多的法律人便有理由期望,學說會由公平公正的司法官閣下將之撥返理性引用的狀況。對法律的平等適用,有觀點強調,英國早期倡導法國革命的理查德.普賴斯論證道:“如果一個國家里,法律是由一個人或一個小集團制訂的,而不是通過普通的贊同制訂的,法律的統治無非是一種奴役。”21有觀點據此推定,如學說發展到一種壟斷性或者操縱性影響的程度,也“無非是一種奴役”22。本文相信,不管任何事情,當發展到某種地步,便有回彈的空間;也就是說,社會總有自身的平衡能力,澳門社會、澳門法律界也不例外。註釋:1 賴建國:《羈押措施之務實決定──結合澳門司法實務若干罪名考察》,載於《澳門研究》,第 37期, 2006年,第 11--20 頁。2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第 3 款中有類同的規定:拘留任何人,應立即送交法官或其它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並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受審或在審判前釋放。3 還產生連鎖反應:檢察官可能因此沒有時間審閱案卷作出羈押建議。4 Geo ff re y M. Ste ph en so n 著、蔡中理譯、黃中正校閱:《犯罪心理學( Th e Psych olo gy o f Cr im ina l Just ice)》,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印行, 2 0 0 1 年。可參考第15 頁和第 14 7 頁的相關表述:研究顯示,年齡是與招供有關的一項因素。 6 0 % 的 2 1 歲以下的人,做文字或口頭的全然招供,而 4 0 歲以上則只有 3 4 % 。而影響招供的因素還有警方擁有的證據強度。5 有觀點認為,根據澳門第 1 0/ 1 9 9 9 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 11 條第 3 款,倘在過失的情況下,檢察官建議羈押時發生錯誤,導致嫌犯遭到錯誤羈押,需由特區政府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6 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 54 7 條賦予了證人收取證人費的權利,但取決於證人主動提出要求。7 這裏指的便宜起訴,乃相對於勵行主義而言的一種訴訟機制。勵行主義是澳門今天仍然主要奉行的訴訟制度,意即追訴犯罪時,唯一需要考慮的是有否犯罪,有犯罪即須展開刑事訴訟程序,無需理會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或者司法資源上的種種情況。而香港現正奉行的便宜主義有很大的不同,便宜主義機制下,甚麼都可以考慮,只要達到便利或適宜的目的便可。8 Man ue l L eal -H en riq ue s e Ma nu el Sima s-Sa nt os, Co dig o deProce sso Pen al de M acau , Im pren ssção o ff icial d e Maca u,19 97 , f ls. 4 17 --41 9. Germa no M arqu es d a Silva , C urso deProcesso Pena l, Edit or ial Verbo, 1 993 , fls. 20 1--21 5. Teresa
  • 5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Piza rro Be leza , Di reit o Pe na l, 2 O vo lum e, Rei mpre nssçãoA. A. F . D. L ., 1 995 , fls. 36 7--37 3.9 《澳門刑法典》第 2 84 條。1 0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通訊》,第 5期, 20 06年,第 51 頁。1 1《澳門刑法典》第 1 05 條。1 2 同理,私罪也是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例如第 1 82 條“本章之罪,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小結而言,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準公罪和私罪,原則上推定為公罪。也有出現爭議的地方,例如在單行法第 6/9 7/M 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由該法第 23 條和第 3 7 條,帶出該法中公罪和準公罪界定問題的理解分歧。1 3 中級法院:5 月 18 日第 8 1/20 00 號訴訟案合議庭裁判。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譯本匯編 2 0 0 0(第一卷)》,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 00 3 年,第 67 0 頁:“強烈跡象一詞意味 所搜集的證據須使人產生嫌犯負有責任之明確、清晰的印象,即,嫌犯很可能被判刑”。1 4 參見《澳門刑法典》第 1 68 條“姦淫未成年人”以及第 1 72 條第 1 款中“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規定1 5 20 06 年 7 月 1 2 日《澳門日報》發表社論《須建立公眾對司法公正信心》,文中透過某中級法院司法腐敗列被告席、開創世界司法史先河之典型事例,指出倘欠法律監督,即使肩負正義裁決重任的司法官閣下也會墮入深淵。1 6 [荷] 伊芙琳‧ T .菲特麗絲著;張其山、焦寶乾、夏貞鵬譯:《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北京:商務印書館, 2 0 05 年,第 4 頁。1 7 [英 ] 弗雷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著;楊玉生、馮興元、陳茅等譯:《自由憲章》,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98 年,第 1 2 頁。1 8 [葡] 葉士朋:《歐洲法學史導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 98 年,第 1 44 --1 45 頁。從另一角度之類同表述:包含在豐富司法見解(判決、裁決、實踐)之中的裁斷標準構成了“實用法律”。1 9 同註 16 。2 0 W i l l l i a m B u r n h a m 著,林利芝譯:《英美法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Law and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第 2 版),台北:元照出版社, 200 1 年。2 1 同註 17 ,第 2 64 頁。澳門有資深法律人指出,摘優取用學說本為好事,奇怪的是傾注一國學說引用,暫且不表所引者是否反映最高水平,就需要跟從的歐盟判例以及先進法區如英美國家的學說也少見引用,如此,在中國人社會,一定時間後難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反思學說被“擇擾引用”背後的原因。2 2 有觀點關注到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R odol f von Ih er ing,18 18--1892)在他《羅馬法精神》一書所載的:“羅馬帝國曾三次徵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 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徵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徵服”。
  • 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澳門研究58第43期一、全球化背景下區域與跨區域經貿合作正在迅速發展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趨勢使各國經濟相互依存不斷加深,也加劇了發展的不平衡。因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新一輪國際產業分工為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同時也將使一部分國家面臨被邊緣化的危險。為了不斷獲得競爭優勢,全球化的經濟需要全球性的合作,產業分工和轉移過程將以區域性和跨區域要素資源的競爭優勢為依據而展開。對於各個處於同一區域和不同區域的國家而言,難得的機會更是轉瞬即逝,只有在把握競爭的同時加強區域以及跨區域經濟主體聯動發展的自覺意識,實質加快推進區域經濟聯動發展的步伐,將不同區域內各種要素、資源整合而成為競爭優勢,才能更好地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把握未來發展的先機。為此,應當加強區域內產業整合,實行產業分工協作。通過合作,才能逐步解決全球發展失衡問題,有效防範經濟風險;才能幫助各國抓住全球化帶來的機遇,促進資源的自由流動與組合,最終實現共同發展。全球化的觀念也已經逐步被國際社會認同並付諸實施。 1自從中國加入WT O後,經濟全球化潮流的湧入更是勢不可擋,如何進行國內資源整合,加強區域與跨區域的合作已成為應對國際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與此同時,突破行政障礙,逐步消除各種貿易壁壘和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政策稅賦優惠攀比,以及阻礙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歧視性政策等影響區域和跨區域合作的問題,也將是大勢所趨。因此,“論壇型”區域公共管理組織本質上涉及成員國對外貿易、財政金融、投資與企業合作、產業合作、自然資源合作、工程與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及政府間的合作等領域內的國家主權部分讓渡給共同建立的超國家機構,並通過一系列的框架協定及行動綱領形成具有一定法定約束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跨區域經濟合作組織,實現權利和義務平衡,從而共同解決一系列的國家間的跨區域公共管理問題。本文以“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下稱“中葡論壇”或“論壇”)為例,具體地描述“論壇”作為跨區域合作的獨特之處,對“論壇”常設秘書處這一新型的跨區域公共管理組織運作模式進行探討,並展現了“論壇”常設秘書處所作的貢獻及所取得的成果。此外,本文力圖就“論壇”後續跟進活動所需進一步思考的內容進行探討。最後,筆者還對澳門“平台”提出自己的看法。二、獨特的跨區域合作機制──“中葡論壇”的舉辦標誌 澳門打造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政策進入實質推動階段的“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於20 03年10月中旬成功舉辦第一屆會議,並在各與會國部長的簽署下,成功出台了“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並根據這一行動綱領設立了專責協調及聯繫工作和落實後續跟進組織工作的“論壇”秘書處。相隔3年之後的2006年9月下旬,更成功舉辦了第二屆“論壇”,取得了顯著的合作成效。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葉桂平 **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
  • 5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一)以某一特定的“語言”作為聯繫基礎的“論壇”“中葡論壇”以“葡萄牙語”這一官方語言為聯繫紐帶,團結 中國2、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葡萄牙及東帝汶等具有歷史緣由的國家。雖然在國際上,曾經有許多國家以“論壇”形式進行跨區域的合作,但是以某一官方語言作為主要的聯繫基礎,至今還非常罕有,因此,“中葡論壇”具有顯著的獨特性。(二)“論壇”旨在促進經貿投資及跨越地緣的區域共榮合作“論壇”的召開,為與會國發展經貿關係與投資做出積極的貢獻。 3“論壇”與會國部長代表各國簽訂統一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並一致堅信在與會國政府努力下,可進一步發掘雙邊合作發展的巨大潛力。4正如經貿合作行動綱領所述 5,7個與會葡語國家均認同應積極透過論壇,共同研究合作領域及完善投資環境,及建立策略來吸引外資及加強雙邊經貿。事實上,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領域合作確具很大潛力,雙方如能在現有經貿合作上進一步發展各自的潛力,在平等互利、優勢互補、形式多元化及利益分享的基礎上共同努力及合作,必將加深及擴大雙邊經貿合作,因此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前景應該說是廣闊的。雖然“論壇”與會國分佈在不同的洲際,在地理位置上相隔甚遠。但是隨 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處於不同地域的國家可以便利地進行相互溝通及合作,跨區域合作將使各國均有獲益。對於採取“資源依附型”經濟發展模式的發展中葡語國家,往往希望能將其優勢的資源產品推到國際市場,從而換取外匯購買其他的耐用資本品及進行國內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圖取得發展。而作為經濟正處高速持續發展的中國,正急需更多的資源來推動和保持發展的勢頭。通過“論壇”這一跨區域的“平台”, 雙方的雙邊貿易不斷取得突破。據有關統計數位表明,中國與葡語國家2004年貿易額達182.7億美元,同比增長 65 .6 %;2 00 5 年達到 2 31 .9 億美元,同比增長26.9%;而2006年則達到340.8億美元,較之前一年增長 46.9%。其中,中國從葡語國家進口 242.9億美元,同比增長43.1%;中國對葡語國家出口97.9億美元,同比增長57.4%。雙向進出口總額同2003年相比翻了兩番。 6 另一方面,中國與葡語國家雙向投資也取得較大發展。截至2005年底,中國對葡語國家直接投資額累計達到1億美元,而巴西和葡萄牙在華合同投資額也達到 5.44億美元,實際投資額 2.29億美元。 7與此同時,發展也同樣離不開人力資源的開發合作和政府間的合作。自“論壇”成立以來,中國與葡語國家在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得到極大加強。中國邀請各葡語國家政府官員和相關技術人員,參加經濟管理官員研修班、旅遊官員研討班、媒體研討班、護理技術培訓班、農漁業技術培訓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邀請有關上述人員赴澳門參觀及學習。而且,為支持葡語國家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國政府為安哥拉、莫桑比克、佛得角、幾內亞比紹、東帝汶等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援建了一批項目,如醫院、經濟住房、旱區打井、水壩、醫院門診部等。同時,為支持葡語國家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國政府為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比紹等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援建了一批項目,如醫院、住房、水壩等。從2005年1月1日起,還給予非洲葡語國家部分輸華商品免關稅待遇。 8可見,過往常設秘書處先後主辦並參與若干項展覽會、洽談會組織企業家外訪和政策介紹會等活動,以及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推動企業間探討實施合作項目上已經逐步取得見效,跨區域的共同繁榮又邁進一步。(三) 有利拓展“南北對話”和“南南合作”的空間在葡語國家中,位於歐洲大陸的葡萄牙作為歐盟發達地區的一員,不斷融入歐洲一體化。 2000年上半年任歐盟輪值主席國期間,更在推動歐盟東擴、機構改革、共同防務、制定未來10年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一直以來,葡萄牙的海外情結始終沒有斷過,始終注重與非洲、拉丁美洲和亞洲的聯繫,尤其是與前殖民地的關係。此外,葡萄牙一直堅持同美國的聯盟關係,又積極參與歐洲事務,把這作為對外政策的兩個基石。在國際場合中,既支持歐美主要國家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的主張,又支持小國提出的利益訴求。所
  • 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澳門研究60第43期以,在國際舞台上,人們公認葡萄牙走的是一條“中間道路”。通過葡萄牙的作用,將有助於中國展開與其他發達國家,尤其是其他歐盟國家的“南北對話”,從而增進及加深中國與這些國家的政治互信,逐步變革國際經濟舊秩序,推動世界經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向前發展。除葡萄牙外,其他與中國正式建交的葡語國家都屬發展中國家,而且大多數國家集中在非洲大陸。中國與非洲國家,包括非洲的葡語國家開展廣泛的合作是“南南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 0年10月,中非合作論壇在北京宣告成立,並舉行了首屆部長級會議。2003年12月在亞迪斯亞貝巴也召開了第2屆部長級會議。本 “務實合作,面向行動”的原則,中國與非洲國家在2004年積極落實會議所確定的後續行動,中國領導人與非洲國家的領導人進行了多次互訪。2006年 11月成功舉辦的“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更標誌 中非合作共贏已邁入新紀元。中非的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合作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同時中國對於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對華出口部分商品也給予了免徵關稅的待遇。此外,中國還剛剛於2006年1月12日發表了《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進一步宣示中國對非洲政策的目標及措施,以及規劃今後一段時期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推動中非關係長期穩定發展、互利合作不斷邁上新的台階。這對於作為正在積極探索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服務平台的澳門來說,文件的發表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9 正如文件中所敘述到,“非洲國家積極參與南南合作,推動南北對話,在國際事務中發揮 日益重要的作用”。10確實,近年來,正當世界多極化趨勢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發展的同時,南北經濟和技術差距日益擴大,不平等的問題日趨嚴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正當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蝕。 11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將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起,包括非洲眾多發展中國家一起,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力圖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國際新秩序。“南南合作”即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間的經濟合作,包括發展中民族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及其同發展中社會主義國家間的合作,對維護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重要的意義,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普遍歡迎。12中國與多數葡語國家的關係正屬於“南南合作”的範疇,同時也是一種有利於世界和平、有利於促進共同發展的“共贏”關係,因而是進步的。因此,“中葡論壇”所構建的澳門平台也將是中非建立政治上平等互信、經濟上合作共贏、文化上交流互鑒的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途徑,從而進一步拓展“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的空間。三、新型的跨區域公共管理模式──“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之作用(一) 體現民主與平等的“論壇型”協商架構根據“中葡論壇”2003年部長級會議關於《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中的有關內容,“論壇”設立了常設秘書處。按照“中葡論壇”網頁的介紹,“論壇”的性質,是由官方舉辦,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為主題的非政治性國際經貿合作論壇。其宗旨在於加強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經貿交流與合作,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促進中國、葡語系國家和澳門的共同發展。13雖然,“論壇”已指明其一重要特點為非政治性,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與國際政治關係始終不可完全分割,“論壇”常設秘書處依然屬於全球公共領域的一個研究範疇,在廣義上也可稱為國際性組織,帶有相當的公共性。尤其是從以下的組織架構圖(圖1),更進一步顯示“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公共職能,在於協調、跟進及管理以葡萄牙語言文化為聯繫紐帶的國家間經貿、投資、人力資源、產業合作及基礎設施等公共問題,從而提高各國政府及人民的共同福祉。同時,“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章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顯示了機構人員設置及選拔過程的民主及公平性。依據常設秘書處的工作章程,該處設秘書長 1名、副秘書長3名,每一與會國委員2名。秘書長負責協調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由副秘書長協助執行職能。秘書長一職由與會國協商選派之正司局級人員擔任,第一屆秘書長由中國指派。副秘書長分別由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語國家委任,後兩者由葡語國家輪流及按字母排列順序任命。最後,章程還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任期進行規定,均定為 3年。14 從而,保證秘書長與秘書長能夠靈活輪流由各與會國擔任,以確保公平性。
  • 6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圖1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架構資料來源:“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 網頁, 2007年8月8日,http ://www.for um chinap lp.org .m o/index Cn.asp?index1=1&index 2=3&index3=2& index4=0&lang=td。作為跨區域的國際性公共管理組織,“論壇”常設秘書處還分別在北京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下設聯絡辦公室和輔助辦公室。其中,由於《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15,因此聯絡辦公室設在北京,負責常設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和與與會國間的聯絡正好體現這一特點。而輔助辦公室則按照第 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常設秘書處具體工作和後續行動中具體活動的執行。 16(二) 加強與會方的聯絡、溝通與協調“論壇”作為全球性公共管理組織,主要的管理職能應該就是協調及溝通功能。按照法國管理學家法約爾的定義:“管理是所有的人類組織(不論是家庭、企業或政府)都有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由 5項要素組成: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管理就是實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17 同樣,美國管理學家小詹姆斯‧ H‧唐納利對管理所下的定義,“管理就是由一個或更多的人來協調他人活動,以便收到個人單獨活動所不能收到的效果而進行的各種活動”。18 可見“協調”是組織的主要管理職能之一。“論壇”常設秘書處自2004年4月成立以來,在推動高層互訪,加強多邊及雙邊磋商,與政府有關部門、中介機構、業界建立了廣泛的聯繫及宣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截至2005年,中國與葡語國家高層互訪就超過30多次。 19並且通過與中國政府商務部等部門、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等政府部門;葡語國家聯絡員、駐華使館;各葡語國家商會和貿易投資中介機構、中國貿易促進會、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等貿促機構;中國內地、澳門當地企業以及葡語國家企業等建立了密切的聯繫、加強溝通和促進合作,以及進一步發展葡語國家間的經貿關係。此外,在中國商務部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支持下,常設秘書處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 手籌備“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站,並於2005年3月中旬正式開通。網站的建立向社會各界人士提供了豐富的葡語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信息,以及葡語國家企業與中國企業經貿合作機會等。 20並且,向葡語國家駐華大使或代辦通報論壇工作情況會議定期召開,一定程度上為與會國的信息溝通提供便利。(三) 執行“論壇”的決定及跟進後續活動從2004年以來,許多中國與葡語國家政府間合作項目在常設秘書處協助下獲得了落實,主要包括了社會福利項目,公共設施項目和物資合作等範疇。如中國政府承擔實施了安哥拉農機具項目,莫桑比克旱區打井、外交部辦公樓和會議中心技術合作項目,佛得角政府辦公樓維修項目,幾內亞比紹沼氣培訓項目和提供大米等。除此以外,中國政府同意承擔東帝汶總統府和外交部辦公樓的建設,安哥拉醫院項目開工及莫桑比克外交部辦公樓等項目竣工也正有序進行。另一方面,自2004年6月起,常設秘書處先後舉辦葡語國家研修班、培訓班等活動,共有 70多位葡語國家政府官員和技術人員參加了上述活動。 21(四) 籌備組織“論壇”相關活動的舉行及制定工作計劃籌備組織相關活動作為“論壇”常設秘書處這一跨區域性公共管理組織的主要活動內容之一,包括高官會、秘書處例會、研討會、洽談會、產品展銷會及商業配對活動,以及2006年9月底舉辦的第2屆“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等活動的舉行。如此有利促進彼此之間的溝通,也能為與會國企業創
  • 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澳門研究62第43期造不少商機。另外,常設秘書處每年都將為下一年度制定工作計劃。力圖通過一系列活動,如推動政府間高層互訪與合作;人力資源開發;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間的貿易、投資與經濟技術合作;研究及探討有關“論壇”發展;“論壇”常設秘書處工作等內容。使“論壇”由概念階段,真正走上功能階段。 22(五)保障工作2執行所需資金及後勤支持任何組織,無論是公共組織還是企業組織,在實際運營過程中肯定也離不開必要的財務支持及後勤支持。對於“論壇”秘書處來說,其工作執行所需資金及後勤支持的工作主要由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負責。根據澳門行政長官行使《澳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第10條規定,作出的第33/2004號批示,辦公室旨在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而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財政負擔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之內,並且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23這些財政資源的撥給, 實強化了“論壇”的運作能力。同時,也體現了澳門特區政府對論壇的關注和重視。因為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能以本身獨有的優勢發展成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濟合作平台,將有利豐富澳門本身的內涵及促進產業多元發展。四、“論壇”後續跟進活動中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無庸置疑,雖然“論壇”常設秘書處從設立至今才短短3年,但是其所取得的成效卻是明顯的。正如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的一份賀辭所述,“論壇常設秘書處自200 4年 4月在澳門成立以來,以務實的態度組織了豐富多彩的活動,與政府的有關部門、中介機構、業界等建立廣泛而密切的聯繫,為包括澳門在內的各與會國及地區的企業創造商機,成績有目共睹。”24 然而,由於“中葡論壇”本身是一項新舉措,目前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鑒及依循,因而在具體運作過程中,還需進一步思考下述若干問題。對此,筆者進行了一定的歸納,在此祈望能作拋磚引玉,以作共同探討。(一) 宣傳網頁和“通訊”刊物的及時更新儘管“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在對“論壇”及“平台”角色的宣傳上,已經取得從“無”到“有”的突破性進展,但是隨 “論壇”內涵的不斷豐富,以及“平台”角色的不斷深化,也將進一步要求“論壇”秘書處加強對外及時宣傳和溝通方面的力度。正如,在中國商務部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支持下,常設秘書處的網站就於2005年3月中旬正式開通。與此同時,中國商務部網站也在多雙邊合作欄目內增設了“中葡論壇”子站,並於200 4年12月31日正式啟動,兩網站互相鏈結,並且分為中、葡兩種語言。它的建立將向社會各界人士提供豐富的葡語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信息,葡語國家企業與中國企業經貿合作機會等。 25另一方面,記錄“論壇”成果和進展的《論壇季刊》也於2005年中開始發行,至今已經總共編撰3期。對於國際公共管理機構來說,其網頁和記載該機構成果和進展的刊物,不單作為對外介紹的渠道,而且具有增加公共管理組織的形象,提高組織辦事透明度,增強社會對公共管理機構的監督及政策文件的發佈說明等優點。因此,網頁及刊物的及時更新對“論壇”秘書處這一全球性,以及跨區域性的公共管理組織就變得更加重要。只有適時、及時地反映“論壇”新進展的信息,包括所舉辦活動的成果綜述、各葡語國家概況、投資政策內容的上載及時更新等,才能使“論壇”常設秘書處在加強對外宣傳“平台”的功能上得以更好的發揮。事實上,不單澳門人關注“論壇”這一“平台”的發展,中國內地、葡語國家和世界各國人民同樣都在關注 。正是因為葡語國家分佈在世界四大洲,地理位置相距遙遠,並且“全球化”時代網路技術的發達,因而網頁及其附帶的刊物電子版才成為信息溝通最好的工具。所以,如何改進網頁的製作技巧,完善“人性化”操作模式的功能,及時更新網頁內容,加強網頁的“可讀性”已是擺在“論壇”秘書處面前的主要工作之一。(二)雙語人才培養機制的完善眾所周知,澳門若要發展中國與葡語國家平台作用,一定要有足夠的中葡雙語人才。但是,目前澳門正好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據報道,澳門現時約有14,000人(以葡裔族群及公務員為主)懂葡語。 26 但
  • 6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是,同時精通中葡雙語的人才卻不多,這顯然不能足夠配合澳門未來發展的需要。如果沒有完善的雙語人才培養機制,沒有對人才進行善用,將難以充分開展與葡語國家人員的交往。然而,語言的培訓是需要多方面進行協作的,並不是某個教學單位能夠在短時期內解決的。對此,筆者認為,“論壇”秘書處可以作為主要的牽頭單位,積極協調各國、本地區的教育資源,制定明確的培養計劃,以最終實現培養雙語人才的目標。目前,“論壇”秘書處已經按照“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對葡語國家的不同部門的官員進行跨區域式的教育培訓,並且頗有成效。然而,對於“論壇”常設秘書處來說,無論是聯絡辦公室或輔助辦公室,其人力資源的語言能力、歷史文化和各地地理民俗知識也需進一步提昇。對於需要在中文水平有所提高的人員,可以規劃多些中文及有關介紹中國歷史文化的課程進行針對性培訓。另一方面,對於葡文水平有待提高的人員,則需規劃增設一些葡語和相關介紹葡萄牙與殖民地歷史文化的培訓課程。此外,在提高人員培訓興趣及意識上,也需要“論壇”常設秘書處有關主管積極配合,進行適當的溝通及激勵,以促使培訓計劃的順利展開。(三)籌劃、執行及組織效率的提高現代公共組織管理的目標之一就是如何提高組織運行的績效。作為一個跨區域性的公共管理組織,“論壇”常設秘書處需要依照“常設秘書處工作章程”,努力籌備及執行“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及“高官會”所定的各項活動安排,以促進各項活動的成功開展,進一步提高組織績效。由於組織效率依賴組織成員的個人效率和成員間的配合度,所以要提高組織效率,主要應從提高個人效率和增強成員間的協作度兩方面 手。對於組織成員的個人效率,是由成員個人能力以及工作態度決定的。如果一個人的個人能力高,對工作又熱情認真負責,那麼他的個人效率顯然是高的。個人能力可以通過學習、培訓等方式逐漸獲取,而工作態度就得依靠內心的自覺。 27如何提高組織人員內心的“自覺”,筆者認為有兩方面考慮:第一,主要是通過“物質激勵”,激發組織成員的工作熱情和端正組織成員的工作態度,在“物質激勵”的同時,配合某種組織文化的建設。因為,組織文化不僅僅是為了提高組織成員的“自覺”性,更主要的作用是提高成員的配合度。因此,“論壇”常設秘書處及其下設的兩個辦公室的主管應該深入體恤組織成員的訴求,適當運用有效激勵的管理方法,構建一種獨特的組織文化,強化成員間進行團隊合作的願望,從而有效提高組織籌劃、執行及組織協調活動的效率。(四)靈活適當的財政預算及運用報告機制的構建綜觀“論壇”《常設秘書處工作章程》和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論壇”常設秘書處下設兩大辦公室負責日常和與與會國間的聯絡工作,以及負責常設秘書處具體工作和後續行動中具體活動的執行。其中,考慮到有需要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管理及運作,以便該秘書處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並且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澳門特區政府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在財政方面,該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財政負擔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之內,而且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28由此可見,該辦公室並無獨立的財政資金預算。由於相對分權化是提高公共部門績效改革的主要基石,給予管理者以更大的靈活性和激勵來達到具體目標要求,放鬆傳統對財政資源使用的集中控制,給予政府職能部門以更大的自主權已成為現代財政管理改革的主要思路。 29一項行之有效的財政預算制度將為成功的公共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作為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社會政策的主要工具,預算必然地受到經濟條件的影響並對其產生反影響。同樣,預算實踐也會受到決策環境的影響,並用來影響決策環境。因此,在預算管理體系中內含規定、程序以及激勵因素的本質將決定檢查和管理公共部門活動的方式。對此,筆者認為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可以考慮給予輔助辦公室更具靈活性和自由度的財政預算資源管理權限,並且同時引入報告責任機制。如此,一方面可以避免輔助辦公室與經濟財政司辦公室在預算資源上所形成的“零和博弈”問題,有利激勵輔助辦公室的工作熱情,減少產生“少做
  • 跨區域合作與國際公共管理視野下的“中葡論壇”澳門研究64第43期事,少預算,少麻煩”的心態;另一方面,在權利下放的同時,也可進一步強調管理者的報告責任,增強預算管理透明度和確立預算責任中心。五、結語不可諱言的是,自2003年首屆部長級會議舉行以來,中葡論壇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平台,已走過了成功的3年,並且日益走向成熟,同時在未來也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它作為一種以共通官方語言──葡萄牙語為紐帶的跨區域合作模式,繼續加強了中國與橫跨世界四大洲的葡語國家間的合作,而且也推動各國之間多邊和雙邊戰略夥伴關係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實現“互利共贏,合作發展”的歷史使命。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3年來“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及其下設的聯絡辦公室和輔助辦公室為打造“平台”所作的巨大貢獻。雖然常設秘書處這一跨區域的公共管理組織從成立至今還不是很長,服務性管理職能正在不斷完善之中,籌劃、執行和協調管理的方法與技巧也正處砥礪之時,但是事物從“無”到“有”,從“有”到“盡善盡美”總是需要一段漫長的磨礪過程。只有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思考,不斷總結,尋求突破和改革,才能使管理技巧更為爐火純青。只有如此,“論壇”部長級的籌辦,各項活動的跟進開展,服務功能的不斷提昇,才能更為有條不紊。對此,我們堅信“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在其《工作章程》和第2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指引和框架下,將進一步成功發揮其跨區域公共管理組織的角色,促使澳門成為中國內地與全球葡語國家的聯係樞紐。註釋:1 李肇星:《和平發展合作──新時期中國外交的旗幟》,載於《經濟日報》, 2 0 05 年 8 月 23 日。2 雖然中國的官方語言並非“葡萄牙語”,然而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之一的澳門,與世界上的葡語國家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而且一直以“葡萄牙語”作為其官方語言。在“一國兩制”理論與思想的指導下,澳門作為論壇的承辦單位,參與了“論壇”的籌備和設立工作。3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論壇季報》,第 1期, 2 005 年,第 4頁;“中葡論壇”網頁, 2005 年 3 月 15 日, htt p://ww w.forumchinaplp.org.mo/pdf/fo rumboletim_no1.pd f。4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2 00 3 年部長級會議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中葡論壇”網頁, 200 5年 3 月 1 5 日, ht tp: / /w ww .f oru mchin ap lp. org .m o/i nd exC n.asp? inde x1 =1&in dex2= 2&ind ex3= 0&ind ex4=0 &lang =td 。5 同上註。6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載於澳門政府新聞局(中文版):《新聞公報》, 20 06 年 2 月27 日。7 《同比增近半 中葡雙向貿易逾 34 0億美元》,載於《澳門日報》,經濟新聞欄目, 2 0 07 年 3 月 22 日。8 《商務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發展迅速》,中央電視台國際互聯網站, 2 0 0 6 年 2 月 2 7 日, h t t p : / /w w w. c ct v. co m 。9 葉桂平:《堅持〈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精神,完善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平台功能》 ,載於《澳門研究》,第 34 期, 2 00 6 年,第 10 0 頁。1 0 本文參考的《中國對非洲政策文件》文本為刊載在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網頁上的《文件》全文。 2 00 6 年 1月, ht tp :/ /w ww. idcp c.o rg.cn /zh on ggo ng /0 60 112-w. ht m 。1 1 余建華:《合作共贏:與發展中國家外交的新發展》,載於《社會觀察》,第 4 期, 2 00 5 年,第 8--9頁。1 2 梁守德、洪銀嫻:《國際政治學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 00 0 年,第 1 96--19 7 頁。1 3 引自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頁, 20 06 年 9 月17 日, ht t p :/ / w ww . f oru m chi n ap lp . org . mo / in d exC n . asp ?ind ex1=1 &inde x2 =1& index3 =0&in dex4= 0&la ng= td 。1 4《‘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工作章程》,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頁, 2 00 6 年 9月 1 7 日, ht tp :/ /w ww .f orum chin ap lp. org .mo /in de xCn .a sp?ind ex1=1 &inde x2 =3& index3 =1&in dex4= 0&la ng= td 。1 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網頁, 19 9 9 年 1 2 月 20 日, ht t p :/ / ww w .im p re ns a. m a ca u. g o v. mo / b o/ i / 19 9 9 /l e ib a sic a/ i n de x_ cn .asp #c7 。1 6 同上註。1 7 [ 法 ] 法約爾著,曹永先譯: 《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北京︰團結出版社, 1 99 9 年,第 7 頁。1 8 [美]小詹姆斯‧ H ‧唐納利、詹姆斯‧ L ‧吉布森、約翰‧ M ‧伊凡著,李柱流譯:《管理學基礎︰職能‧行為‧模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 82年,第 1 8 頁。1 9 根據《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 常設秘書處2 00 4 及 20 0 5 年工作總結推算。引自“中葡論壇”網頁, 20 0 6 年 9 月 20 日, h t tp : // w ww . fo ru mch in ap lp . org .mo 。2 0《‘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 20 04 年工作總結》,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頁,200 6年 9 月 17日, h ttp :// ww w.f orumchina plp. org.mo /actC n.asp? la ng= td&n ews= le ft0 3-01-01。2 1《“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 20 05 年工作總結》,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網頁,2 00 6 年 9 月 17 日, h tt p : / / ww w . f o ru mch i na p lp . o rg . mo /introC n.asp? lang= td&int ro =lef t01-03 -06 b。2 2 同上註。2 3 第 33 / 2 0 04 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網頁, 2 004 年 2 月 25 日, ht tp :// ww w. impre nsa. macau .g ov.mo/ bo/ i/2 004 /0 9/d espce _cn. asp#3 0 。
  • 6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2 4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論壇季報》,第 1期, 2 005 年,第 3頁;“中葡論壇”網頁, 20 05 年 3 月 1 5 日, h tt p:/ /w ww .f orumchi nap lp. org.mo/ pdf /fo rumbole tim_n o1. pdf 。2 5 同註 20 。2 6《中葡語國互利共贏拓澳商機》,載於《澳門日報》,2 006 年 9 月 25 日,第B 07 版。2 7 渡癡禪師:《如何提高組織效率》,人民網強國社區, 2 00 6 年 7 月 22 日, h t tp : // w ww . pe op le . com .cn / GB/32 306 /332 32/ 462 3009 .ht ml。2 8《第 33 /2 00 4 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網頁, 2 00 4 年 2 月 25 日, h t tp :/ /w w w. imp ren sa .m aca u.g ov.m o/b o/ i/2 004 /0 9/d esp ce _cn. asp #30 。2 9 安秀梅:《中國公共財政管理框架的整合和重建》,中華稅網, 20 0 6 年 8 月 23 日, h t tp : // w ww . ch ine se ta x.com. cn/ Art icle/C lass10 8/ 2006 08 /51 614 7.h tml 。
  • 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澳門研究66第43期一、前言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實情況而言,作為龍頭產業的博彩業在促進澳門整體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盡快對澳門特區整個產業結構進行分析、評估,以優化產業結構作為前提,以經濟適度多元作為目標,已是擺在眼前至關重要的事。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和相關機構如何加快突破制度瓶頸、技術瓶頸以及人才瓶頸,正確選擇並設定市場結構及市場運行方式,在有效的政府監管制度中,推動澳門特區博彩業的發展已具備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以行政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的相關理論作為基礎,就澳門博彩業的供給情況、市場結構、供給的規模與約束、論述了政府和市場在博彩業的相互關係,強調了澳門特區政府在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的初期,須加快公共道德和公共責任等制度建設,以便平衡社會上對博彩業所浮現之失衡心態,而強化政府監管則將對博彩業的可持續發展起 關鍵性作用。二、市場結構產業組織理論的核心問題就是市場結構即市場體系中的壟斷與競爭的關係,現代微觀經濟學依據 4個標準: 交易者數量; 交易商品的單一性,即交易商品的質量是否相同; 進入市場是否有存在障礙;交易者所得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以這 4個標準把市場結構劃分為完全競爭(Perfect c ompet it i on)、壟斷競爭(Monopol ist ic compet it ion)、寡頭壟斷(O ligopoly)、完全壟斷(Monopol y)4種類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於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實現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亦即市場結構中的寡頭壟斷(Ol igopoly)。一般而言,對壟斷的傳統認識和由此導致的政府監管被認為是不正確的,而且從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史看,規制的緩和、逐漸進入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因博彩業是一種相對特殊的產業,故此,並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性的市場結構理論。三、適度供給按照一般的市場供給理論,供大於求就會造成商品過剩,形成買方市場,而求大於供就會造成商品短缺,形成賣方市場。回顧世界博彩業的發展史,鑒於博彩活動供給短缺造成十分嚴重的非制度參與的泛濫情況,各國政府在反覆權衡利弊以後,為了保持社會的控制能力和發展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的雙重需要,就陸續採取了有條件的適度供給,並逐漸形成一套特殊的約束機制,隨 時間的遷移,社會和人們對博彩業的有條件供給已逐步給予接受或容忍。西方博彩業發達國家的約束力已由政府逐步轉為市場,而澳門的約束力量主要是在政府方面。因此,處於這種約束機制主導方面的澳門特區政府,也面臨 新一輪的考驗和挑戰。毋庸置疑,以市場機制來看,需求與供給都屬變量因素,它們的變動也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變動性,即通常而言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這種彈性的存在,對於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鄭華峰 ** 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 6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發展博彩業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換言之,人們對博彩業是有需求的,但需求不是無限的,因此,在考慮供給的同時,也要有一個彈性的制約,不能無限度的供給,否則就會破壞了剛剛起步且是適度開放的博彩業市場。四、供給的規模與約束2002年4月1日以後,澳門特區政府透過國際公開競投,將博彩經營權分別批給三間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Gal ax y Enterta i nment); 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Macau Res ort);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SJ M)。2002年12月下旬,獲得博彩經營權的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與威尼斯人集團就內部管理達成協定,特區政府批准雙方簽署一份轉批給合同,由銀河把幸運博彩的經營權轉批給威尼斯人集團。自此以後,其餘兩個博彩經營權持有者,亦在特區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將經營權作轉批給。 2005年1月,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將博彩經營權轉批給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 M G ran d)(由美國金殿夢幻集團及信德集團各持 50 %股份)。2006 年9月,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將博彩經營權轉批給新濠博亞娛樂有限公司(由新濠國際與澳洲的百寶來(PBL)澳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特區政府強調,至2009年第3屆政府換屆以前,不會再同意博彩業出現轉批給合同。以後,澳門博彩業就出現了 3個經營權以及3個轉批給經營權,即俗稱3個主牌,3個副牌,合共6個經營權的嶄新局面。圖1 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前後賭牌持有者之演變表1 2002--2007年第3季各項博彩不同數據之增長項目 娛樂場 賭 角子機 博彩收益 幸運博彩 博彩稅收數目 * 數目 * 數目 * (億澳 收益(億 (億澳年份 門元)# 澳門元)~ 門元)2 00 2 11 3 3 9 8 0 8 23 4 .9 6 2 2 1. 8 0 77 .6 52 00 3 11 4 2 4 8 1 4 30 3 .1 5 2 8 6. 7 2 1 05 . 792 00 4 15 1 0 9 2 22 5 4 43 5 .1 1 4 1 3. 7 8 1 52 . 362 00 5 17 1 3 3 8 34 2 1 47 1 .3 4 4 6 0. 4 7 1 73 . 182 00 6 24 2 7 6 2 65 4 6 57 5 .2 1 5 6 6. 2 3 2 07 .4 7 p截至 20 0 7第三季27 3 9 9 2 11 ,5 1 0 58 9 .0 5 5 8 3. 1 5 -20 0 2 - 2 00 7第三季之 2. 45 11 .7 8 1 4 .2 5 2 .5 1 2 .6 3 2 .6 7變化(倍)資料來源:博彩監察協調局網站、各年《統計年鑒》。註: * 期末數字。# 包括所有博彩項目的毛收入。~ 包括賭 和角子機的毛收入,但賽馬、賽狗和彩票收入並不包括在內。p 臨時數字。表2 1998-2006年澳門政府的收入、整體稅收與博彩稅收之變化單位:億澳門元項目 政府總 整 體 博 彩 博彩稅收佔 博彩稅收佔收入 * 稅收 ^ 稅 收 政府總收入的 整體稅收的年份 百份比( % ) 百份比( %)1 9 9 8 1 0 4 .5 7 70 .5 8 5 1 .1 7 48 .9 4 7 2 .5 11 9 9 9 9 8 .5 9 67 .7 5 # 4 7 .6 7 48 .3 5 7 0 .3 62 0 0 0 8 8 .1 5 74 .6 0 5 6 .4 6 64 .0 5 7 5 .6 92 0 0 1 9 8 .1 4 84 .0 5 6 2 .9 2 64 .1 2 7 4 .8 62 0 0 2 11 0 .8 4 97 .1 7 7 7 .6 5 70 .0 6 7 9 .9 22 0 0 3 1 4 1 .2 0 1 25 .2 0 10 5 .7 9 74 .9 2 8 4 .4 92 0 0 4 1 9 3 .4 4 1 76 .9 8 15 2 .3 6 78 .7 6 8 6 .0 92 0 0 5 2 2 7 .6 8 2 01 .0 7 17 3 .1 8 76 .0 6 8 6 .1 32 00 6 p 2 7 1 .6 3 2 38 .7 2 20 7 .4 7 76 .3 8 8 6 .9 1資料來源:各年《統計年鑒》。註: * 並不包括“指定之賬目”之收入。^ 整體稅收包括博彩稅收入、職業稅、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房屋稅、印花稅、消費稅、機動車輛稅。# 199 9 年政府的財產收益錄得 20. 6 億的巨額,分別為 199 8年和 20 00 年的數字之 2 倍和 3. 8 倍。p 臨時數字。從圖1及表1--4顯示,由2002年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至 20 07年 11月底,澳門的娛樂場由11間增加至27間(澳博18間,銀河娛樂 5間,威尼斯人2間,永利 1間,新濠博亞1間);賭 由339張增加至3 992張,增長達11.78倍;角子機由808部增加至 11 ,510部,增長達14.25倍(而當美高梅金殿於2007年 12月
  • 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澳門研究68第43期18日正式營運後,全澳的娛樂場將會增加至 28間,屆時賭 將增加至4377張,增長達12.91倍;而角子機則增加至1 2,400部,增長達15. 35倍);博彩收益由2002年 234.96億澳門元增至20 06年575.2 1億澳門元,增長達2.4倍;政府博彩稅收入由 77.65億澳門元增至207.47億澳門元,增長達2.6倍。在2006年,博彩稅的收益已佔澳門特區政府總收入的76.38%。而澳門的人均GD P於 200 6年首次超越香港。在旅客數字方面,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以來,一直持續增長,至2006年,更達至2000多萬人次。而根據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顯示,在2007年的首 11個月,來澳的旅客更高達2438萬人次,與去年同期比較,旅客數據的增幅已高達22.94%。針對上述有關澳門特區的人均G DP、博彩稅、娛樂場、旅客等實質數據飆升的情況而言,澳門博彩業的需求自然會由巿場約束,但目前需要進行的是體制和組織約束及由此而來的政府管理的約束。概括而言,世界各國博彩業的供給也是有 約束的,事實上,沒有約束的供給是不存在的。供給和需求是巿場經濟的永恆主題。就上述兩者所作出的約束主要劃分為需求約束和資源約束。資源約束其實質主要是體制和組織約束以及由此而來的政府管理約束,即供給約束。至於需求約束,其實質主要是巿場約束,即由巿場來決定供求關係的約束。五、政府與市場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是複雜困難的,因為這不是純粹在市場與政府間的選擇,而經常是在這兩者的不同組合之間的選擇,以及資源配置的各種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選擇。如果選擇的傾向主要在市場一方的話,就不可避免要考慮到市場缺陷及其廣泛影響,非市場(政府)將要而且應該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如果選擇的傾向主要是由非市場(政府)進行資源配置的話,那麼考慮到非市場的缺陷及其廣泛影響,市場也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從“公平”和“公正”的立場看,市場和非市場(政府)的選擇均會有缺陷。何謂“政府失靈(gov ernme nt fai l ure)”1,“政府失靈”通常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長期施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強大歷史惰性還會以各種形式公開或隱蔽地發揮作用,政府的過度干預,甚至直接干預社會資源流動的各個環節,如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等社會經濟事務而造成“政府失靈”的現象,於短時期內勢難杜絕,它不僅不能彌補市場不足,反而揚短抑長,扼制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另一方面,政府的無效干預,即那些該由政府調控的領域,政府由於財力不敷以及權威性流失等原因而又力所不逮,則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政府失靈”,導致市場調節和政府調控的某些“死角和真空”,從而無能於彌補市場缺陷,糾正“市場失靈(market fa il ure)”,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和發育完善。表3 1996--2006年澳門與香港人均GD P之變動項 目 澳 門 香 港以當 年價 以 200 2 年 人 均 以當 年價 以 2 0 0 0 年 人 均格計 算的 不變 價格 GDP 格計 算的 不變 價格 GDPGD P (百萬 計算 的實 ( 澳門元) GD P (百 計算 的實 ( 港元)澳 門 元 ) 際變 動率 萬港元 ) 際變 動率年份 (%) (%)1996 52, 805 1. 0 127, 200 1, 229,481 4. 2 191,0471997 53, 232 0. 8 127, 600 1, 365,024 5. 1 210,3501998 49, 360 -4. 6 116, 900 1, 292,764 -5. 5 197,5591999 47, 287 -2. 4 110, 600 1, 266,702 4. 0 191,7362000 48, 972 5. 7 113, 700 1, 314,789 10. 0 197,2682001 49, 704 2. 9 114, 500 1, 298,813 0. 6 193,4402002 54, 819 10. 1 125, 100 1, 276,757 1. 8 189,3152003 63, 566 14. 2 142, 800 1, 233,983 3. 2 183,3342004 82, 966 28. 4 181, 600 1, 291,425 8. 6 190,3772005 92, 951 6. 9 195, 200 1, 382,675 7. 5 202,9412006 114, 364 16. 6 227, 500 1, 474,319 6. 9 215,006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香港政府統計處。註: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沒有公佈 199 6 和1 997 年的 GDP 實際增長率,只能以名義增長率代替。表4 2001--2007年來澳之旅客數據單位:萬人次主要客源地年份中國大陸 香港 中國台灣其他國家 總數/ 地區2001 300.57 519.65 145.19 62.49 1,027.902002 424.05 510.14 153.29 65.61 1,153.092003 574.21 462.32 102.29 49.97 1,188.792004 952.97 505.11 128.69 80.47 1,667.242005 1,046.30 561.48 148.24 115.09 1,871.112006 1,198.57 694.06 143.78 163.40 2,199.812006(首 11 個月 )1 ,084.31 622.97 131.95 144.29 1,983.522007(首 11 個月 )1 ,342.52 745.14 132.14 218.66 2,438.46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
  • 6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多年以來,針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狀況,針對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市場的存在,人們都在探討設計一個理想模式,其含義是市場經濟與政府調控恰到好處的結合。把這個模式引入博彩業,特別是引入供給問題有兩個基本前提:其一,由於供給仍是博彩業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政府又存在 “政府失靈”的問題,因此對博彩業實施監管制度的政府,就必須認真研究市場實情,認真研究供給種類、方式、規模及供給調控的問題,把“政府失靈”的弊端降到最低點。其二,雖然在博彩業中需求壓力一直存在,而市場也容易出現“市場失靈”問題,因此,對博彩業實施監管制度的政府,也要勇於面對現實實情,認真探求需求種類、方式,規模及需求調節的問題,把“市場失靈”的弊端降到最低點。博彩業這種特殊的行業,決定了不能完全任意由市場調節,在某種程度上保持較大程度的計劃性或強制性,又是保護博彩市場所必需的。為了有助於我們探求博彩業的定位和供給問題,有必要回顧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事實上,市場經濟自身也有一些難以克服的問題:第一,它難以保證經濟發展的整體社會效益。每個市場主體把利潤的最大化作為首要目標,社會效益只是其利潤的副產品,這就很容易帶來競爭失衡以及環境污染、失業增加等問題。第二,它難以保障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有效建設。對於這些投資大、見效慢、無收益或小收益的項目和公益福利事業,多數企業顯然無力也無心承擔。第三,它難以承擔某些高科技和尖端等特殊項目的風險。某些高科技項目的開發和高難產品的研制,常常需要大量的投資,並且風險極大,單個企業難以承受,企業聯合研制也有諸多困難。第四,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分配中的貧富差距。社會出現貧富兩極分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第五,它無法徹底擺脫同期性的經濟危機。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常常帶來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不平衡,常常有過剩經濟的出現,從而使得整個經濟出現衰退。毋庸置疑,不管政府干預實施的範圍有多大,單就其本身而言,它都不是萬能的,而是同市場機制一樣,有 一定的缺陷。承認市場有缺陷的同時,也要認識到政府的缺陷,這才有助於正確處理兩者的關係。政府除了保護社會和個人不受侵犯的義務外,其在經濟領域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組織和執行公共物品的供給”2,為此,首先應當是建立秩序,即制定法律法規和各種制度,確定民眾自由進行經濟活動的範圍和規則。其次應當是通過宏觀調控引導經濟活動朝 預期的方向運行,以求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幣值的穩定、物價穩定、高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應當像賽場的裁判,制定規則,維持秩序,解決糾紛,而不是直接參與競爭活動。在博彩業發展中,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關係,這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在打破專營壟斷邁向寡頭壟斷開放的進程中,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政府仍需在博彩業發展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也就是說供給種類、規模、約束以及政府監管主要來自政府的選擇和決策,而且這種主導作用因博彩業的特殊性,還要持續相當長的時間;而且,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政府嚴格的監管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博彩業得以成長、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護條件。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政府的干預並非萬能,而且博彩業具有強烈的市場屬性,其規模的擴大,營銷戰略等更多的要靠市場發揮作用,也就是說,博彩業的監管需要政府出台法規配合必要的寡頭壟斷,設置必要的行業壁壘,但在屬於市場化運作方面的問題,也應逐步通過加大市場調節的力度加以解決,而且在寡頭壟斷體制的情況下,也要探討如何更適應和滿足市場需求,在某些層面引入競爭機制這一重要問題,避免寡頭壟斷帶來的官僚化、行政化傾向和效率低下的問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也即非市場調節和市場調節的組合關係,對博彩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六、政府監管政府監管(governm ent r egul at ion),也稱公共管制(publi c regulat i on),在經濟領域裏指政府經濟部門的活動進行的某種規定或限制,這種管制應以最大化的社會福利為目標。然而,在 20世紀 60年代,由布坎南( James McG i ll Buch ana n)等學者提出的政府管制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管制是為特殊利益集團服務的,雖然,對競爭進行管制,目的在於保證和支持壟斷的存在。至於本文的政府監管,則追求的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護
  • 澳門博彩業的市場供給與政府監管澳門研究70第43期市民的公共利益為基礎而提出的。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實施政府管制的必要性有以下三個前提:其一,實際上的或潛在的市場失靈存在;其二,市場失靈將導致巨大的經濟效率損失和不公正性;其三,政府管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這種非效率和不公正問題。這三個前提和博彩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澳門博彩業必須實施政府管制。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的過程是一動態的社會工程,對澳門特區的個體、群體、政府以至整個社會而言,均是全新事物。各類法規、管理和監督,在本地也沒有章法可循。適度開放前的博彩業採取完全壟斷經營,更不可能留下規範化的制度參照;國外的博彩業相對來說比較成熟,但由於國情、社情及文化差異,也不能完全盲目照搬。就此,按照經濟學的理論而言,要完善澳門博彩業的政府監管制度的原則如下:(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則是博彩業生命力的泉源公開指博彩業巿場合法性的體現,也是公平原則的依據。首先,要確保博彩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有效競爭,而實現公平競爭的其中最重要的關鍵是建立確保競爭公平之監管制度,這亦是政府能否使澳門博彩業可持續發展的要務。(二) 強化政府內部嚴密的科學管理,保證機關守法守規,取信於民博彩業經營者要履行高度的企業責任。儘管澳門博彩業的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但由於此一行業關乎整個社會的文化福利等公共事業發展,故此,博彩企業相應承擔了巨大的公共道德責任。就公共道德責任的內容而言,有兩層含義:其一,在行使經營權之前,行為主體必須明確行使經營權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標──將收益惠及整體社會,提升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其二,在經營過程中,表現為主動述職和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向政府就其發展能匯報、解釋、說明原因,承擔義務和提供賬目。保證這種責任制“到位”的因素無疑應是監督制約機制、公共組織績效評估機制和社會服務承擔制度,其中職業道德責任約束(包括他律和自律)至關重要。對絕大多數“理性經濟人”而言,自律行為的形成有賴於外部力量的政府監管和約束。自律是行為主體的自我約束,他律是外部力量對行為主體的監管和約束。而政府監管有兩個不同層次的功能,監管的表層功能是保證行為主體依法活動以實現效率;監管的深層功能則體現在促使行為主體(博彩企業)甚至非行為主體的道德意識的形成。(三)對違反監管制度和規則者必須採取“重罰”,樹立政府監管的威信監管可以發揮防範的作用。外部監管的防範作用主要通過威懾和持續性約束實現。監管機制越完善,違規者被發現和處罰的概率越高,監管的威懾作用就越大、越有效。再者,監管具有激勵功能。績效評價和績效公開化、行業讚許等形式的監管無疑起到正面激勵的效果,不僅有利於提高公共責任感,而且有利於關注重點從低層次責任(避免違規、避免不當行為和帳目的完善管理)向高層次責任(資源的有效利用,實現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的轉移,更重要的是,政府監管可以促進自律和社會道德意識的形成。七、制度建設澳門博彩業自其經營權適度開放以來,社會整體的經濟得到高速發展,但卻引發了企業、資本、行業之間,乃至於社會階層、社會心態的失衡與矛盾,並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然而,雖然社會上對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這項重大的公共政策是全面支持的,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正確判斷因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帶來之社會代價,因博彩業發展而獲得“社會建設”之餘,更要不斷地開展“道德建設”。首先,道德建設最主要的不在於政府的宣傳和號召,而在於制度建設。一切道德規範都;盡可能成為博彩活動中一種可以操作的“制度”並落到實處。過去我們講道德意識和道德建設,比較多的是從思想意識和信仰層面出發,對公共道德在規範層面上的機制性特徵重視不夠,較多強調公共道德的自律性一面,忽視了公共道德的他律性一面,對從法律上解決公共道德以及公共責任的問題不夠深入。因此,公共道德往往只為一種軟約束,而不具備社會的強制力,這也是社會轉型變遷過程中,公共道德失範的重要原因。要增強公共道德的硬約束力,要減少社會對這項政府決策所浮現失衡之心態矛盾,就必須加強公共道德的制度化建設。
  • 7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博彩業操作中的指導原則應是道德價值的具體化,公共道德要求的規範化,增強公共道德約束的可操作性。在博彩業中,特區政府在公共道德約束的問題上將扮演 極其重要之角色,這不僅要求政府應當是公共道德的倡導者,還是制度建設的推動者,敗德行為的制約者。其次,出於社會道德責任的考慮,政府對博彩經營權適度開放的決心、力度和監管手段,不僅只局限開放前,更應在開放後充分體現出來。對此,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依靠政府的威信和力量,整合市場和社會資源,採取相關有力的措施,動員社會各界的參與和支持,使此項社會工程得到人們自願的參與和真正的認同,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須達到最大化,當這項工作具有相當高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人們還是不能不考慮政府的政策導向,或者說人們可能更容易接受政府的公共道德號召。事實上,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博彩業的發展無疑會蒙上陰影。當然,在博彩業適度開放至一定時期,政府的行政作用要大大縮小,更多的靠博彩業自身的功能開拓市場,這是一個總的趨勢。八、結語為了使澳門博彩業得到有效的政府監管,使因博彩業直接或間接所帶來的社會代價減至最低點,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就博彩業進行制度檢討和制度建設,以平衡目前博彩業發展勢頭中所出現的社會心態失衡矛盾,制度建設是任重而道遠的,盡快開展相關之研究不僅具備迫切性及必要性,而且將對澳門特區政府有效治理博彩業具有現實和戰略意義。註釋:1 金太軍:《政府失靈與政府經濟職能重塑》,載於《經濟體制改革》,第 2 期, 1 99 8 年,第 3 2 --3 8 頁。2 王紹光:《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 99 年。參考書目:1. 袁政:《公共管理定量分析:方法與技術》,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6 年。2. 周漢華:《政府監管與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3. 邁克爾‧波特著,李明軒、邱如美譯:《國家競爭優勢》,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2 年。4. 樊鋼:《市場機制與經濟效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5. 周志忍、陳慶之:《自律與他律:第三部門監督機制個案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6. 蒂洛著,孟慶時等譯:《倫理學理論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85 年。7. 張國慶:《現代公共政策導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8. 曼斯菲爾德著,鄭琳華主譯:《微觀經濟學:理論與應用》,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1988 年。9. 平狄克、魯賓費爾德著,張軍等譯: 《微觀經濟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 年。10. 竹立家:《道德價值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8 年。11. 楊允中、黃漢強主編:《澳門經濟發展與制度改革》,澳門: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2003 年。12. 楊允中:《澳門與現代經濟增長》,澳門:澳門經濟學會, 1992 年。13. 郭小聰:《政府經濟職能與宏觀管理》,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99 年。14. 李治洪:《澳門博彩業法律制度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 年。15. 李治洪:《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管理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2000 年。19. 郭巍青、盧坤建:《現代公共政策分析》,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2000 年。20. Munting, R., A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Gaming inBritain and the U.S.A.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Press, 1995).21. McGowan, R., State Lotteries and Legalized Gaming, Pain-less Revenue or Painful Mirage (Westport: Praeger, 1994).22. Thompson, F. J. ,Classics of Public Personnel Policy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6).23. P or te r, M. E., T he Competitiv e Advantage of Nations(London: Macmillan Pr. Ltd., 1990).24. Rosenbloom, D. H., Kravchuk, R. S. and Rosenbloom, D. G.,Public Administration: Understanding Management, Poli-tics and Law in the Public Sector (Boston: McGraw Hill,2002) .
  • 從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澳門研究72第43期一、前言會展業已成為一個熱門的產業,被稱為繼旅遊產業之後的另一“無煙產業”、“城市麵包”,澳門也已迎來了發展會展業的寶貴春天。但會展業的發展需要有其發展的支撐體系,主要包括經濟規模、產業依託、市場基礎、硬體設施、配套服務、政策支援、人才儲備等,本文 重從會展業發展的支撐體系入手分析澳門會展業發展的前景,並指出澳門會展業在發展前景中的定位問題。二、會展業及其發展的支撐體系會展業是指現代城市或地區以必要的會展企業和會展場館為核心,以完善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為支撐,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會議或展覽活動,吸引大批與會人員、參展商、貿易商以及一般公眾前來進行經貿洽談、文化交流或商務旅遊,以此帶動城市相關產業發展的一種綜合性的服務產業。會展業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第三產業發展日趨成熟和完善後出現的一種綜合性更大、關聯性更強、帶動性更大、收益率更高的產業,在國際上享有“城市麵包”的美譽。其越來越呈現出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國際化的特點,整個產業的發展也日趨完善。會展業的發展需要一定的環境條件,如國際博覽會聯盟(UF I)曾在一則報告中指出,一個城市或地區如果基礎設施相對完備、人均收入在世界中等水平以上、服務業在G DP中的比重超過製造業並過半、外貿總額佔G DP中的比重接近或超過100%、行業協會的力量相對較強,那麼會展經濟就會在該城市或該地區強勢的增長,並發揮積極作用。概括的講,會展業的發展需要有經濟規模、產業依託、市場基礎、硬體設施及配套服務、對外經濟聯繫、政策支持等支撐體系。在現在會展業在各城市發展幾近火熱的情況下,一個城市對於會展業的規劃及定位等需要首先從其發展的支撐條件的分析入手,只有在發展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發展才會取得預期的成果。三、澳門發展會展業的支撐體系分析(一)經濟規模澳門面積僅 28.2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僅 52 萬多,自身消費市場和生產能力有限,經濟規模小。但自回歸後,澳門經濟快速發展,2004--2006年,連續3年經濟增長率超過兩位數,良好的經濟環境對發展會展業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如果加上其背靠的珠三角,其經濟規模將放大好幾倍, 2005 年廣東的G DP為21701.28億元,傲居全國之首,其中珠三角地區是國內甚至國際上的輕加工製造基地,如果再加上現在正開展各方面廣泛合作的“泛珠三角”的話,其經濟規模小的劣勢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到彌補,恰逢此時,CEPA的簽署和不斷發展給澳門的會展業送來了春風。(二)產業依託澳門地域狹小,資源不足,是一個典型的小型海島型經濟體,所以其製造業發展薄弱,不可不說這是澳門發展會展業的薄弱點,沒有製造業的支撐,澳門的會展業特別是其中的展覽業無疑將是短期內無法突破的瓶頸。但是,因為它背靠 享譽全球的發從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劉競先、姜 昆 ** 前者為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研究生,後者為華南理工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研究生
  • 7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展速度最快的、產業鏈最完備的重要製造業基地:珠三角,給澳門這個製造業先天不足的地區發展會展業提供了優越的產業基礎和市場空間,澳門會展業發展將迎來“前店後廠”的新時代。特別是未來港珠澳大橋建成以後,澳門發展會展業的製造業瓶頸問題將很大程度上得到緩減。雖然澳門發展會展業面臨製造業瓶頸,但其服務業發展較完善,服務業佔G DP的比重都超過90%,形成了較完善的服務業體系,特別是旅遊博彩業為發展會展業增添了最有特色的砝碼。長久以來,澳門以“東方蒙地卡羅”的賭城形象聞名於世。博彩業自2002年開放賭權以來呈現出強勁的增長勢頭,特別是隨 引進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這兩個美資博彩公司後,博彩業的發展更是迅猛。可以這樣說會展業正是在博彩經濟的催生下才發展起來的。另外,澳門以“亞洲的歐陸小鎮”的旅遊風景享譽全球。 2 005年,澳門歷史建築群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目錄,成為中國的第31處世界遺產,是一座中西文化交流的歷史博物館,使澳門成為國際知名的旅遊城市。這些都成為澳門發展會展業的特有資源,對客商有 巨大的吸引力。2006年澳門入境旅客超過2199萬人次,增幅為17%,不久的將來澳門將成為亞洲獨具特色的高素質的休閒娛樂和會展商務旅遊目的地。可以說,澳門會展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對澳門會展業未來發展的定位主要的依據就在於澳門的博彩旅遊業的豐富而特有的支撐體系上。依託於特有的博彩旅遊業的發展,澳門的會展業將呈現出有別於香港以及珠三角各地業已發展的會展業,與它們產生強烈的互補性。(三)市場基礎澳門會展業發展所依託的大珠三角會展業市場競爭激烈,香港歷來有“亞洲會展之都”的美稱,香港每年舉辦的大型國際展覽活動超過 80多個,舉辦大型會議900多個,參展商多達2萬家,來自各地的與會代表數百萬人次,連續8年被推選為“全球最佳會議中心”。而香港的會展業出現了場館緊張運營成本高昂的局限,香港展覽旺季需15萬平方米的展覽面積,但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才6.4萬平方米,租金高昂,據統計,香港展館每日每平方米需要租金 5美元,高於新加坡的 3美元,深圳和廣州的1.2美元和2.5美元。澳門在租金成本上較香港有明顯的優勢。所以,澳門會展可以作為香港會展的分流市場。而迅速發展的珠三角會展業每年以超過 20%的速度增長,幾乎平均每天都有 3個展會,每年舉辦各種展會多達1000多個,其中有廣交會、廣博會、高交會等頗具品牌的展會。大珠三角會展業群雄四起,這對澳門這個作為會展業的後發者是個不小的挑戰,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正是會展業的聚集經濟效應的體現,在珠三角強勁的製造業的支撐下,大珠三角的會展業如能有效整合,會展集聚態勢必將成為另一道多姿多彩的風景,為製造業的發展提供更加廣泛的市場網路開拓渠道。因澳門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和其他會展存在互補之處,所以澳門完全可以利用大珠三角這個會展集群地區的市場基礎。特別是在每年兩屆的廣交會時期正是大珠三角展會高峰期,國際客商雲集大珠三角,澳門可以和大珠三角的整個會展業在CEPA的框架下聯手,打造大珠三角會展帶,通過澳門特有的優勢資源,吸引客商到澳門“遊購”。(四)硬體設施和配套服務隨 澳門經濟的持續增長,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交通便捷,以澳門為中心, 2小時經濟圈內有 15億人,可到達香港和珠三角任何城市, 5小時飛行航程內有30億人口。至 2006年底,澳門酒店及同類場所共83家,房間數目近13,000個,到2015年將有客房6萬多間,可以滿足中型展會乃至部分大型專業性展會外來客商的入住需求。目前,澳門綜藝館、旅遊塔、東亞運動體育館、澳門漁人碼頭等可用作展覽的場地面積15,000平方米,說明澳門現在會展業所需的場館規模小,發展略顯局促。今年澳門威尼斯人10萬平方米的會展中心建成後,澳門會展業所需場館將具備一定規模,完全達到舉辦中型專業展覽會的要求,而且,隨 會展業的不斷發展成熟,澳門會展業所需場館將不斷擴展,再加之對現有設施的通過業態創新所能釋放的空間規模,將很大程度上提供發展會展業所需的場館。另外還有澳門機場擴建、港珠澳大橋、橫琴島開發等工程也已提上議事日程。屆時,澳門會展業發展的硬體設施及配套服務設施將更加完善。(五)對外聯繫會展本身作為一個客商開拓市場網路的載體來
  • 從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澳門研究74第43期說,廣泛的國際聯繫對於發展會展業是不可少的支撐。澳門是一個遠交近融的國際都市,歷史悠久的自由港和開放的經濟體系,中西方交融的特色文化使得澳門有 廣泛的國際聯繫。澳門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過程中有 特殊的地位,由於歷史原因和地理優勢,澳門與世界的華商、葡語國家客商以及廣東珠三角地區有 悠久的經濟和貿易聯繫,素有“三大平台”之稱,而且因為葡萄牙的原因,澳門與拉丁語系的國家也有廣泛而特殊的關係,目前澳門已與 30多個拉丁語系的國家建立了各方面的聯繫。歐洲已有200多家信息中心與澳門建立了信息網路,開展雙向交流,這對發展展覽業是必不可少的資源。再者,澳門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准委員、國際大會及會議展覽協會和亞洲會議及觀光局協會成員,又是多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單位,申辦國際會議在澳門有 良好的對外聯繫基礎。(六)展覽品牌品牌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在會展業的發展以及會展城市的打造方面起 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的主要會展城市以及整個會展產業,實際上都是由品牌會展主導,也只有創建品牌知名度高的會展才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在特區政府和相關企業的努力下,近幾年澳門的會展活動已有了一定的規模和檔次,逐漸形成了有一定影響力的展會。2002--2004年澳門所舉辦的會展活動數量分別為268、239和278項。如通過 UF I 認證的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已成功舉辦了11屆,由中國商務部發起舉辦的中葡論壇已在澳門舉辦過兩次,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濟聯繫的中介作用更加顯現, 2005年承辦了“第四屆東亞運動會”和“第54屆太平洋亞洲旅遊協會(PATA)峰會”等多個國際性體育活動和會議。但總體而言,澳門展會的品牌化優勢不明顯,具有高知名度的展會品牌還在培育當中,這與澳門會展業起步晚,規模小有很大的關係。但是自美國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即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進駐澳門博彩和會展業,將帶來先進的辦展理念和久負盛名的國際品牌來到澳門,對澳門塑造具有國際品牌的會展業迎來了春風。(七)政策支持由於會展業的發展是一項複雜的工程,不僅需要高等級的配套基礎設施,其他各行業的積極配合,組織者的專業化組織能力,還必須有國際公認的 3“ L ”環境,即:舉辦會展活動必備的學術氛圍( Learn ing)、下榻環境(Li v ing )和與商務活動相關的休閒環境(Lei s ure ),所以,沒有政府的政策支持,會展業是無法發展壯大起來的,不論是市場主導型的會展業還是政府主導型的會展業,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主要是政府對於會展業進行宏觀管理,提供寬鬆的產業環境,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加強基礎設施及與會展有關的其他配套設施建設與培育等方面的支持。由於澳門產業過於單一,博彩業一枝獨秀的形勢下,澳門特區政府提出經濟適度多元化的政策,其中,大力發展會展業是其要義之一,中央政府也提出了推動澳門成為區域性會展業中心的政策支持,並將其寫入了“十一五”規劃。2002年,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其施政報告中就提出了要大力發展會展業並將會展業作為澳門新的產業支柱之一。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基本確立了以博彩業為龍頭,旅遊和會展等服務業為龍身的產業發展規劃。在2006年的施政報告中,何厚鏵先生再次強調了大力發展會展業的重要性,指出舉辦重效益、具特色、專業化、高質素的會展活動成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切入點和新的經濟增長點。為了支持澳門會展業的發展, 2006年4月由澳門旅遊局牽頭設立了“商務旅遊中心”和MICE(即會展業)發展領導小組,並聘請了外國專家協助制定了澳門會展業發展規劃,為澳門會展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八)人才儲備由於會展業屬於高素質的第三產業,人才是決定其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澳門本身人力資源有限,加上博彩業可觀收入對人才的虹吸,使得澳門其他產業所需的人才緊缺,再加上澳門會展業起步較晚,在這方面有豐富經驗的人才嚴重短缺,很多澳門會展業內人士也表示,人才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澳門有會展公司100多家,存在大量的人才缺口,目前澳門從事會展的全職人員不到100人,估計到2010年將創造2500個會展全職職位,可見人才培養是發展澳門會展業的當務之急。目前,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和旅遊學院等院校都開設了會展專業課程,特區政府也派員去德國等會展業發達的地區學習交流,為澳門會展業持續發展儲備
  • 7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表1 澳門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總體評價會 展 業 澳門目前面臨 澳門目前所具優勢 彌補劣勢發揮優勢支撐 體系 的 劣 勢 所採取的措施經濟 規模產業 依託市場 基礎硬體 設施及配 套服務 設 施對外 聯繫展覽 品牌政策 支持人才 儲備人才。此外因毗鄰香港這一會展業人才濟濟的地方,大力引進人才也可暫時解決人才短缺的瓶頸。下面我們從總體上對澳門會展業發展支持體系作一下總體評價,如表1。總體來看,澳門發展會展業所具備的支撐體系中,會展業發展所必需的基本支撐體系較完整,優劣勢並存,其中優勢較為明顯,劣勢也比較突出,但其中的劣勢部分又由於其優越的地理位置以及在CEPA框架下良好的與珠三角和香港的協作基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彌補,所以說澳門的會展業在現有支撐體系和不斷發展完善中將大有作為。四、澳門會展業發展定位與前景(一)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澳門會展業發展較晚,現在僅相當於香港會展業發展的 80 年代,但是正乘 強勁的東風,奮力追趕,由於各支撐體系的協調作用,澳門的會展業必將前景絢麗。據澳門會展業協會發佈的《澳門會展業發展研究報告》稱,現在澳門的會展業已脫離嬰兒期,正式踏入初級發展階段和市場培育期,到 2008年,估計會展經濟效益將達到 6.84億澳門元。並將澳門會展業的發展的前景分為三個階段,如表2。“澳門的會展業將在亞洲以嶄新的姿態出現,它的模式類似拉斯維加斯,甚至較拉斯維加斯更加成功”,這是澳門各界人士在談到澳門會展業的未來時形成的普遍共識。拉斯維加斯不僅是美國而且是全球最發達最成功的會展城市之一,被譽為“會展業之都”。 2005年,拉斯維加斯接待了超過 3850萬名遊客,帶來367億美元的收入,眾多遊客中會展遊客佔16%,提供了超過76億美元的經濟貢獻,與博彩業的收益相當,從拉斯維加斯的成功中,我們似乎已看到了未來澳門會展業的光明前景。表3就是澳門有關部門對澳門會展業發展情況及對相關產業帶動作用的情況。表3 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單位:億澳門元)年2008 2009 2010 2015 2020項目直接收益 3.68 4.78 6.22 15.48 24.9酒店收益 1.05 1.71 2.68 8.20 13.15餐飲、購物及娛樂收益 2.11 3.48 5.46 16.76 26.85總計 6.84 9.97 14.36 40.44 64.90資料來源: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二)用規模經濟理論解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如果用經濟學中的規模經濟理論來解釋的話,澳經濟規模小,自身消費市場和生產能力弱產業過於單一,製造業發展相當薄弱競爭激烈,作為後起者面臨挑戰場館規模有限,其他配套服務難以滿足發展大型展會需要較香港弱品牌影響力不夠,知名品牌較少經驗不足,起步較晚人才短缺,特別是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才嚴重缺乏經濟穩定增長,背靠祖國大陸強大的支撐背靠珠三角國際盛名的製造業基地,服務業發展完善特別是博彩旅遊業很有特色和吸引力大珠三角會展集聚,並逐漸成規模,成品牌,對澳門吸引展會有 利許多會展項目正在建設中,近兩年會展設施將有大改善C E PA 、泛珠三角合作等,素有三大平台之稱, W TO 成員等是遠交近融的國際化都市已有舉辦各類展會的經驗,已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引進知名品牌會展公司的加入中央和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出台了各項支持政策,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發展規劃引 進 大 批 人 才 的 同時 , 在 高 校 設 置 專業,派員去國外學習通過C E PA 與祖國大陸特別是珠三角地區進行廣泛深入地合作發揮已有優勢,會展結合博彩旅遊也辦倍具特色的會展與大珠三角其他展會互補,發展特色在適度規模下,為發展會展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重點在會議及中小型專業展會利用現有資源開拓更廣泛更深入的聯繫,特別是將三大平台作用發揮更深入在大力引進知名品牌會展公司的同時,極力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知名會展公司在 適 度 的 政 策 支 持下,建好會展支持體系,讓市場成為主體引進與培訓並重,短期與長期結合考慮表2 澳門會展業發展三階段階段 時間 階段 備註第一階段 20 0 8-- 20 1 0初級發展期 / 各類硬體成熟,品牌培育,市場培市場培育期 育,人才培育第二階段 20 1 1-- 20 1 5 快速發展期此階段會展業將持續有 20 % 以上的增長率第三階段 20 1 5-- 10 2 0 成熟期20 1 5年步入成熟期,成為區域會展中心,仍有 8--1 0 % 的增長率資料來源: 《澳門會展業發展研究報告》
  • 從會展業發展支撐體系看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澳門研究76第43期門會展業正處於規模經濟的階段,還有一個較大的發展空間,但是規模經濟理論告訴我們,企業或者說一個產業的規模只有在一個合理的或者說適度的區間才會產生規模經濟,超過一定的規模將出現只有規模而不見經濟甚或是不經濟。要實現規模經濟,最關鍵的在於市場需求,規模一定,在市場處於短缺狀態時,市場需求量較大,可能存在規模經濟;而當市場出現過剩,市場需求量縮小時,可能只有規模而沒有經濟。這表明,規模經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切不可用靜態的眼光來分析規模經濟(這正是古典經濟學對於規模經濟理論的缺陷),有效規模是處於不斷變化與調整當中的,規模經濟實際上是一個適度規模,有效規模。對於澳門會展業的發展來說也同樣存在一個規模經濟的問題,制約澳門會展業規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在於澳門本身經濟規模小。所以澳門會展業發展前景將會是在適度規模中盡顯特色,以特色城市,特色產業興特色會展。(三)澳門會展業發展定位澳門會展這個會展業的後起之秀,在會展業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尤其是在會展林立的大珠三角區域中,唯有細分會展產業,集中自己的優勢,找准定位,上面已說到未來澳門的會展業應在適度規模上凸現特色,澳門的特色就在於其特有的博彩旅遊業為澳門會展所添的籌碼,澳門是一個令許多商務人士嚮往的城市,加上其運營成本較香港為低,簡單而低稅制的開放的經濟體系,便捷的交通,廣泛的國際合作等優勢,將使澳門成為一個和其旅遊業之特色一樣的倍具特色的會展業之都。1. 以會議為主,中小型特色展會為主攻因為澳門的製造業發展薄弱,所以在會展項目上應突現會議為主,專攻國際商務會議,據統計,每年參會外賓人數超過 50 人的國際會議有 4000 個以上,會議總開銷大於2800億美元,所以澳門在有限的規模上吸引國際商務會議將是最佳定位。或者是與珠三角合作,展覽有關產品的項目在珠三角,而論壇會議部分在澳門,或者是專攻有特色的,中小型、專業性強中小企業的會議展覽活動,這樣將更加有利於澳門旅遊博彩業的發展,可以說,發展會展業的另一要義就是為澳門的旅遊博彩業助力,由以前的被動接客轉變為主動拉客。再次,國內企業、台商企業和港商又是其主力之一,據澳門旅遊局統計,2 006年的 2199 萬人次的旅客中,內地為119 8 萬人次,香港為 694 萬人次,台灣為 143 萬人次,這是澳門的主要三大客源,說明澳門對於這三個地區來說還是很有吸引力,所以澳門會展應集中關注於為這三大群體服務。2. 在發展商務會議展覽中要突現其葡語國家特色,大力發揮其平台作用澳門與世界上7個葡語國家有 廣泛的聯繫,葡語國家市場潛力大,自然資源豐富,有超過2.2億的人口,而中國有相當的經濟實力,許多商品、管理經驗和生產技術較適合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中國與葡語國家雙邊貿易增長迅速,澳門的會展業在發揮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方面的作用將更加突出。為中國企業和葡語國家企業間的投資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為中國企業“引進來,走出去”和為葡語國家開拓中國內地市場和引進中國資本發揮中介。3. 與博彩旅遊業共同配合進行業態創新澳門現在最有吸引力最具活力的就是其博彩旅遊業,只有與博彩旅遊業充分結合,進行業態創新,才能真正顯出其特色。美國拉斯維加斯之所以能由聞名的賭城轉型為賭城與會展之都,其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利用其已有產業優勢,進行了業態創新,在同一建築內融會展、餐飲、賓館、娛樂、大賣場、旅遊觀光等不同業態為一體,使之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吃、住、展、玩、遊、購、賞”,實行一站式服務,更好的滿足了高端商務客戶的多方面需求,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資源,減少了人們在展會期間疲於奔命的辛苦勞累,有效的緩建了展會期間的交通壓力和其他設施的壓力。從而不僅減少了展覽館、廳的空置浪費,而且還大大提高了會展業的綜合效率和經濟效益。所以澳門的會展業要在特色上做文章需與博彩旅遊業聯合進行更加廣泛的有特色的融匯東西方文化特質的業態創新。拉斯維加斯是美國的奇跡,在不到百年的時間,一個美麗繁華的城市在沙漠中崛起,而且成功地由聞名於世的賭城轉變為了會展旅遊的天堂。從澳門會展業發展的支撐體系和前景規劃中可以看出,澳門會展業發展已經迎來了絢麗的春天。隨 澳門會展業的發展壯大,昔日聞名的東方“蒙地卡羅”將悄
  • 7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然轉變為集博彩、會展、旅遊、休閒、娛樂為一身的東方“拉斯維加斯”,並將以更加絢麗多彩的身姿驚艷世界。參考文獻:1. 金輝:《會展概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年。2. 保健雲、徐梅:《會展經濟》,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0 年。3. 林宙:《C EPA 框架下澳門會展業的發展狀況及趨勢思考》,載於《特區經濟》,第 2 期, 2006 年。4. 朱乃肖:《論國際會展業的發展對澳門經濟競爭力的影響》,載於《經濟研究參考》,第 38 期, 2006 年,第 40--44 頁。
  • 澳門亞裔旅客酒店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澳門研究78第43期澳門酒店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文章以澳門亞裔旅客作為案例物件,分析旅客入住澳門時選擇酒店的影響因素。經過調研和統計分析發現,地理位置、酒店價格、內部環境、服務品質、外部環境、配套設施、知名度和服務類型是影響旅客酒店選擇的主要因素,其中地理位置和價格具有最明顯的決策影響力,內部環境、服務品質、外部環境和配套設施具有比較明顯的決策影響力,知名度和服務類型對旅客的決策影響力較低。同時,各影響因素在影響旅客的酒店決策時,存在更細部的表達因素和條件。澳門是一個國際性的微型旅遊目的地,旅遊博彩業的迅速發展給澳門酒店業提供巨大的發展空間,為澳門酒店業帶來源源不絕的旅遊客源。但是,短期內的高速成長並不能解決澳門酒店業所面臨的諸多結構性矛盾,比如地少人多導致的酒店地域發展限制、多元文化背景下客人的住宿偏好差異、酒店超負荷接待導致的服務質量缺陷等。要實現澳門酒店業的可持續發展,應該充分瞭解澳門旅遊客源的行為偏好及酒店消費習慣。本研究以澳門作為研究載體,以作為澳門遊客主體的亞裔遊客作為案例分析對象,探討旅客在酒店選擇中的主要影響因素,這對於瞭解澳門旅客的酒店消費習慣,優化澳門酒店業的設計、經營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澳門酒店業的發展背景澳門是一個開放性的微型經濟體,自1999年12月回歸以來,澳門特區經濟經歷了6年的高速發展。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統計暨普查局(DSEC)資料顯示,2006年赴澳旅客總數達到21,998,122人次的新高,較 2005 年上升 18% 。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預測,澳門入境旅遊人數將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到2010年赴澳門總人次將達到3500萬。可以預見,作為澳門經濟支柱的旅遊博彩業將具有更加廣闊的前景。澳門旅遊博彩業的發展給澳門酒店業帶來廣闊的發展空間,澳門酒店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澳門星級酒店如雨後春筍般蓬勃興起。截止 2007年7月,在澳門註冊的酒店共有53間,並有10間四、五星級的大型酒店正在建設中。澳門還有以私人名義開設的公寓式酒店 32 間,主要分佈於西區、中區、北區、東區。目前澳門星級酒店的客房供應量已達到16 ,053間,公寓式酒店的客房供應量為 586間。眾所周知,澳門地少人多,澳門旅遊和酒店業的發展深受人地關係的影響,澳門各區域在酒店等級和數量上的分佈是不平衡的。如表1的統計結果顯示,在澳門的各區域中:近中區無論在數量還是等級上佔有明顯的優勢,擁有總計26家星級酒店,其中高星級酒店(四、五星級)12家;其次是離島、近東區;然後是近西區、近南區和近北區(僅 1家三星級酒店)。從1999-- 2006年,澳門酒店業的平均入住率總體呈上升趨勢,2 006年底達到 72.25% ,比去年上升1.3%,這主要是由於酒店住客總數較2005年大幅增加14%,達到4,680,854人次。其中三、四星級酒店的平均入住率最高,分別為78.48%和77.98%。由於澳門亞裔旅客酒店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謝朝武、馮瑞璋 ** 前者是華僑大學旅遊學院講師、博士生;後者是華僑大學旅遊學院 2003 級學生
  • 7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全球經濟好轉,尤其是中國大陸經濟的蓬勃發展,來澳旅客消費水平提升明顯。最新資料顯示,在 2007年第 1 季,四星級酒店的平均入住率最高,達81.26%,成為旅客主流的住宿消費選擇。表 2 1999--2006澳門酒店出租率 (單位:%)年份五星級 四星級 三星級 二星級公寓 總體酒店 酒店 酒店 酒店1999 55. 28 58.77 65.88 28.61 30.79 53.692000 61. 65 59.68 68.24 32.52 34.59 57.572001 62. 21 66.83 71.74 31.01 35.33 60.662002 66. 87 73.92 79.88 35.61 38.07 67.132003 67. 14 67.02 73.8 42.64 35.8 64.272004 76. 66 79.71 86.26 58.53 41.61 75.552005 71. 75 71.19 80.62 57.83 45.41 70.932006 68. 35 77.98 78.48 59.17 46.94 72.252007第 1 季71. 30 81.26 76.27 60.02 53.24 73.99資料來源:歷年旅遊統計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網址: http : //www. dsec .go v. mo/二、研究設計與資料搜集本研究主要通過面談和問卷調研的方式來搜集入境旅客的相關資訊。調研分為預先調研和正式調研兩個過程,預先調研是通過對小規模入境旅客的隨機口頭調研來分析和遴選澳門入境旅客選擇酒店時的主要決策因素,同時結合文獻研究對其進行細化修正,並據此設計製作本研究的正式調研問卷。在預先調研中,為盡可能挖掘澳門入境旅客的住宿需求特徵,調研以“甚麼因素影響旅客的酒店選擇”為題進行開放性提問,通過對開放性答案的歸類和頻次統計,研究者遴選出 8個主要的影響因素,即:地理位置、酒店價格、內部環境、服務質量、外部環境、配套設施、知名度和服務類型。正式調研即根據以上影響因素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200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研究者進行了正式調研。研究者在澳門各區(包括關閘、港澳碼頭、漁人碼頭、 仔、新葡京、新馬路)針對亞裔散客旅客(兩岸三地的旅客即內地、香港、台灣旅客,以及其他東南亞旅客)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時問卷當場填寫、當場回收,同時對重要問題進行深入訪談,由調查者記錄信息。研究採用主要採用SPSS11.5和Ex cel進行資料登錄、頻次統計和均值分析。正式調查共發放問卷700份,回收520份,其中有效問卷為509份。在有效的樣本問卷中,大陸旅客佔到 72%,香港旅客佔到13%,台灣旅客佔到12%,其他亞裔旅客佔到3%。三、研究結果(一)酒店地理位置與旅客的選擇通過多選意向調查和旅客的選擇頻次分析發現,來澳旅客在酒店的地理位置因素方面優先考慮的地點依次是近東區(碼頭、八佰伴)、近中區(市中心)、離島( 仔)、近北區(關閘)、近西區(內港)和近南區(媽閣)。圖1 來澳旅客對不同區域酒店的選擇意向調查結果顯示(圖1),來澳旅客選擇澳門酒店時最傾向於入住近東區的酒店,調查的遊客有45.3%選擇近東區;其次是近中區,有32.5%的被訪者選擇該項目;選擇離島、近北區項目的遊客分別是18.7%和 11.6%;而在地理位置上優勢最小的則是近西區(有 6.9%的被訪者選擇)和近南區(有 6.9%的被訪者選擇)。這說明,在面積並不算大的澳門,各地區酒店對表 1 澳門各區域星級酒店數量統計 (單位:家)星級五星級 四星級 三星級 二星級 總計區域近東區(碼頭、八佰伴)1 2 4 1 8近西區(內港) 5 5近南區(媽閣) 2 1 3近北區(關閘) 1 1近中區(市中心) 7 5 9 5 26離島( 仔) 4 5 1 10各區總計 14 12 15 12 53資料來源:酒店資料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網址:http :/ /cn .m ac aut our ism .gov .mo/gb/in fo /hot el .php#0( % )
  • 澳門亞裔旅客酒店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澳門研究80第43期旅客的吸引力是有差別的,酒店的地理位置因素影響 旅客的選擇和決策。近東區毗鄰碼頭和商業區,人口稠密,作為來澳主要客源之一的香港旅客也多由港澳碼頭登澳,從而使近東區的酒店佔得市場先機。所以,儘管本區域在酒店數量和等級上並不是最優,卻擁有對來澳旅客的最大吸引力。近中區由於是市中心,人流集中,交通便利,酒店林立,事實上此區域擁有澳門最多和最好的酒店,酒店的這種聚合優勢吸引 大量的來澳旅客入住的重要因素。而近西區和近南區人流相對稀少,酒店也不多,此區域無法和市中心及近東區的強勢酒店競爭。 仔島和路環島的酒店定位普遍比較高,大多是高星級酒店(四、五星級酒店合計有9家),其目標市場也是高消費人群。憑藉 優美的風光和時尚的休閒運動實施對旅客也有不錯的吸引力,加之澳門國際機場的建成,使該地的酒店有不錯的客源。(二)酒店知名度與旅客的選擇酒店的知名度有如商品的品牌,是一家酒店綜合實力的體現。較高的知名度可以提升酒店在客人心中的形象與地位,廣泛獲得客人的信任和認可,從而使酒店擁有源源不絕的客流和強大競爭力。調查結果(圖2)顯示,在知名度的各構成項目中,按重要性依次是星級高低、有較好的口碑形象、各大報章極力推薦、曾有國際獎項頒予和曾有知名人士入住。統計數據表明,有高達46.6%的被訪者認為星級高低是影響酒店知名度的最重要因素,說明來澳的旅客十分信任和看重酒店的星級價值;也有高達43.6%的被訪者認為較好的口碑形象是酒店知名度的重要因素,這也符合通常意義上大眾對口碑形象的認知。而選擇曾有國際獎項授予和曾有知名人士入住的分別是 10.5%和 9.9%,說明來澳旅客對酒店的國際獎項和名人入住有一定的關注度,但並不居於主導地位。至於選擇各大報章極力推薦項目的遊客佔到受訪者的26.7%,表明酒店有必要和媒體做好良性互動,加大宣傳力度。由此得出結論,星級高低和口碑形象是影響酒店知名度的最重要因素。酒店應當從提升硬體設施和服務品質入手,爭取評定為高的星級;並且以高的顧客滿意度贏得良好的口碑形象,增強酒店競爭力。同時酒店也要做好宣傳工作,從而提升在旅客心目中的知名度。(三)酒店的外部環境與旅客的選擇酒店的外部環境包括人流興旺、環境寧靜、靠近購物區、靠近景點區、接近賭場、面向繁囂民居、有優美的海景和其他共8個因素。本次調查分析結果(圖3)表明,遊客在酒店的外部環境方面,最看重的因素是靠近購物區、人流興旺、靠近景點區和環境寧靜,其比重分別佔到被調查者總數的36 .3%,30 .5%,2 9.7%和2 7.6%。其中以靠近購物區最為重要,這表明來澳的旅客有較大的購物傾向,並把它作為選擇酒店的決策因素之一。人流興旺和環境寧靜的高選擇率反應了旅客對環境的偏好差異。另外,優美的景點也有利於旅客的選擇。圖3 不同外部環境因素對酒店選擇的影響原來外界印象中來澳旅客多是為了博彩,但這一點並沒有在我們的調查中得到有力證實。只有大約22.2%的遊客注重酒店附近有賭場,雖然為數也不少,但相對其他因素並不佔優,更不是遊客選擇入住酒店時考慮的主導因素。客人在選擇酒店時,希望能獲得安靜舒適的周邊環境,即使是選擇接近商業區酒店的客人也是如此。調查中顯示只有5.1%的客人會考慮面向煩囂民居的酒店,是構成酒店外部環境各因素中比重最小圖2 不同因素對酒店知名度的影響46 .69 .9 10 .526. 743. 650454035302520151050比率(%)星級高低曾有知名人士入住曾有國際獎項頒予各大報章極力推薦有較高的口碑形象30. 527 .636 .329 .722 .25 .118. 51. 44035302520151050比率(%)各外部環境影響因素人流興旺 環境寧靜 靠近購物區 靠近景點區接近賭埸 面向繁囂民居 有優美的海景 其它€
  • 8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的。所以,酒店在選址時要避免接近煩囂民居;不然也要加強酒店客房的隔音降噪功能,設立屏障以免客人在客房中觀景時視野中都是雜亂的民居。(四)酒店的內部環境與旅客的選擇酒店的內部環境是一個酒店檔次和硬體實力的體現,在星級評定中佔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是客人選擇酒店的重要參考標準。由於酒店內部環境包含的內容比較多,本次調查中僅選取12項比較有代表性的因素,附加“其他選項”並要求被訪者注明,務求達到全面準確的反映事實。調查分析(表3)顯示,酒店內部環境中各因素的重要性由高到低依次是房間寬敞、富有豪華感、房間用品衛生、洗手間用品齊全、富時代氣息、規模大、典雅懷舊感、房間家俱齊全、房間內有陽台、酒店指引清晰、走廊寬闊、電視頻道多和其他,旅客對這些因素的選擇比率分別為 52. 7% ,48 .1%, 47.5% , 4 2.8%, 41.8% , 4 1.5% , 41% ,39 .3%, 37.6%, 37 .1%, 32.3%, 27. 9和 0.8%。數據表明,來澳旅客在酒店內部環境各要素中首先要求房間寬敞,有高達52.7%的旅客選擇該項目,說明旅客對寬敞度的要求很高;而對於富有豪華感、房間用品衛生的選擇相當且重要性都偏高;對於富有時代氣息、規模大、典雅懷舊感、房間傢俱齊全、房間有陽台和酒店指引清晰的選擇也相當但重要性偏低;至於走廊寬闊、電視頻道多,則重要性相對偏低,表明遊客對此的要求比較低。但總體上各要素之間在重要性上的差異比重並不明顯。由此得出結論,酒店在內部環境上要做到房間寬敞、用品衛生齊全、傢俱齊全、有陽台,並且營造出規模大、富有豪華感和時代氣息的氛圍,以吸引客人並提升其滿意度。(五)酒店的配套設施與旅客的選擇現代酒店不再是簡單提供食宿的場所,而是集飲食、住宿、娛樂、休閒、健身、購物等作用於一身的多功能綜合體。目前酒店的配套設施已成為酒店經營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之一,甚至是提升酒店品牌和檔次品位的關鍵。在評定星級中,酒店的配套設施更納入評審標準的重要依據。調查中,問卷針對賭場、酒吧、咖啡茶座、餐廳、桑拿浴室、泳池、商鋪和其他等 8類設施進行調研,統計結果(表5)顯示,來澳旅客在配套設施方面認為最重要的是餐廳,選擇餐廳項目的遊客人數佔總人數的43.5%,可見餐廳作為酒店的基本配套設施的重要地位是其他因素所不能及的;而對泳池和咖啡茶座的選擇相對均衡,約為 39%,說明泳池和咖啡茶座作為星級酒店的標配已經深入人心。有37.6%的遊客認為賭場是酒店的重要配套設施,這是澳門酒店的一大特色,其聞名世界的博彩業和酒店業共生的狀態也被人們所接受,並且成為吸引來澳旅客的魅力所在。旅客對於桑拿浴室、酒吧、商鋪的關注度相對較低,調查中分別選擇這些項目的被訪者依次佔到總數的34.6%、33.2%和 28.3%。這表明桑拿浴室、酒吧依然是酒店必備的設施之一,而商鋪的重要性則相對降低,因為 70%以上的旅客寧願選擇去澳門專門的商業區和購物街去購物,而不願在酒店內購物。不過,各因素間的重要性差異並不大。(六) 酒店服務類型與旅客的選擇表3 來澳旅客在酒店內部環境方面對各影響因素的選擇比率 (頻次/總頻次)酒店內部環境要素 選擇比率(% )房間寬敞 52.7富有豪華感 48.1房間用品衛生 47.5洗手間用品齊全 42.8富有時代氣息 41.8規模大 41.5典雅懷舊感 41.0房間傢俱齊全 39.3房間內有陽台 37.6酒店指引清晰 37.1走廊寬闊 32.3電視頻道多 27.9其他 0.8表4 來澳旅客在酒店配套設施方面對各影響因素的選擇比率(頻次/總頻次)酒店配套設施要素 選擇比率(%)餐廳 43.5泳池 39.8咖啡茶座 39.2賭場 37.6桑拿浴室 34.6酒吧 33.2商鋪 28.3其他 1.0
  • 澳門亞裔旅客酒店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澳門研究82第43期針對酒店服務類型,被訪者按照重要性對行李生服務、送餐服務、叫醒服務、洗衣服務、房間服務、酒店提供遊覽車等6個選項進行大小排序。經過排序的等差賦值、頻次統計、均值計算,研究結果如表5所示。統計結果表明,來澳旅客在所有服務類型中認為最重要的是房間服務,其次是旅遊車服務、行李生服務和送餐服務。對於澳門酒店的旅客,客房是他們留澳期間每天的起居之地,與每日的生活息息相關,同時也是他們與酒店最直接接觸,留下對酒店主觀印象的環節,因而受到客人的高度重視;尤其是房間的清潔衛生。旅遊車服務、行李生服務及送餐服務,其實質亦是給客人提供便利,使客人出入方便,在酒店入住稱心如意,此等因素也給予特別的關注。應該說,旅客所重視的服務絕大多數都是些酒店應提供的基本的服務,這對酒店的要求並不算高,關鍵是酒店要做得的夠好、夠體貼、夠方便,確實讓客人滿意。表5 酒店各服務類型的重要性量值酒店的服務類型 6 5 4 3 2 1 總頻數 均值房間服務 1 7 3 6 2 6 5 7 5 4 1 2 1 4 3 7 4 .4 3酒店提供遊覽車 9 4 4 2 4 7 3 4 3 5 4 5 2 9 7 3 .9 7行李生服務 3 8 1 1 3 8 4 7 3 4 1 7 6 4 2 5 3 .5 4送餐服務 3 1 5 5 8 8 8 1 7 7 8 2 4 1 4 3 .1 2叫醒服務 1 1 4 0 8 3 8 2 8 7 1 01 4 0 4 2 .7 7洗衣服務 2 5 3 3 2 8 6 2 8 9 9 8 3 3 5 2 .6 5(七) 酒店的服務質量與旅客的選擇服務品質是酒店競爭力的綜合體現,是酒店運營的根本。調查圍繞服務態度、可靠性、周到性和快捷度進行,通過被訪者排序、等差賦分、頻次統計、均值計算後,發現影響指數由大到小依次是態度良好、服務可靠、體貼周到和服務快捷。表6 不同項目對酒店服務質量的影響指數酒店的服務品質 4 3 2 1 總頻數 均值態度良好 168 118 121 72 479 2.80服務可靠 120 165 122 72 479 2.70體貼周到 148 105 100 137 490 2.54服務快捷 63 88 132 199 482 2.03態度良好被視為旅客最看重的項目,表明旅客到酒店入住、享受酒店的服務,最基本的要求是要獲得尊重,獲得受重視的感覺,而不是感覺受到了冷落和忽略。服務可靠、體貼周到和服務快捷則是對酒店服務的水平的人性化提出要求,希望酒店在這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儘管服務快捷的影響指數最低,但依然是服務質量的重要方面,拖遝磨蹭的服務肯定會受到客人的抱怨和職責。(八) 酒店各因素與旅客的選擇在各種主要影響因素的橫向對比上,旅客的酒店選擇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差異性。通過被訪者排序、等差賦分、頻次統計、均值計算後,得到酒店各因素和條件的重要性量值(表7)。表7 酒店各因素和條件的重要性量值分析各因素和條件 8 7 6 5 4 3 2 1 總頻數 均值地理位置 9 1 93 5 2 4 2 3 8 2 9 3 0 2 4 3 9 9 5 .5 7酒店價格 1 2 7 66 3 2 2 5 1 9 2 5 6 0 4 6 4 0 0 5 .2 8內部環境 5 2 42 5 0 1 0 0 5 9 3 6 3 1 2 2 3 9 2 4 .9 4服務品質 5 7 71 3 5 3 6 3 1 6 6 7 1 2 5 3 9 2 4 .6 7外部環境 1 8 42 9 5 7 0 4 7 3 8 3 8 4 7 3 9 5 4 .5 1配套設施 5 3 28 3 2 5 6 9 8 6 1 3 7 2 9 3 9 4 4 .4 9知名度 2 1 44 7 6 3 5 3 8 3 7 3 4 1 1 3 3 9 8 3 .9 0服務類型 1 1 25 2 8 2 9 5 3 8 5 7 6 7 6 3 8 3 3 .3 2數據分析顯示,酒店各因素和條件中,旅客認為最重要的是地理位值、酒店價格(均值>5),其次是內部環境、服務質量、外部環境、配套設施(均值>4),然後是知名度和服務類型(均值< 4)。酒店的地理位置作為酒店的一種先天的因素,往往深刻影響 酒店的外部環境、交通、出遊購物的便捷性等諸多方面,受到旅客的強烈關注和重視,又由於其不可更改性,這些都要求酒店的擁有者和設計者在選址上必須謹慎,要具有長遠目光和通盤考慮的全局戰略觀念。對於酒店的消費者,價格依然是旅客十分關注的選擇因素。內部環境、服務質量、外部質量、配套設施的重要性也在平均重要性(均值=4)之上,受到旅客較多的重視。知名度和服務類型屬於較高層次的需求,因此其平均的受重視程度較低,並不是大部分旅客選擇入住澳門酒店的首要因素。四、結語亞裔旅客是澳門入境旅客的主體,影響亞裔旅客選擇澳門酒店的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酒店價格、內部環境、服務質量、外部環境、配套設施、
  • 8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知名度和服務類型等。其中地理位置和酒店價格是影響程度最大的因素,地理位置不可變更,因此酒店選址應該具有戰略眼光。在各種影響因素中,大部分是可以變動或部分調整的因素,這要求澳門酒店業積極迎合市場需求,針對顧客的需要進行各種條件和環境的改善,以更好的滿足旅客的住宿需求。澳門是個微型經濟體,人多地少的瓶頸限制既影響澳門整體經濟的運作,也影響到澳門酒店業的發展。鑒於酒店業在澳門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澳門政府應在政策上給予酒店業以更大支持,並與澳門酒店業一起努力,推動澳門酒店業升級,以此推動澳門旅遊業和澳門經濟整體的蓬勃發展。
  • 堅持“和諧高效差異化”,提升澳門機場品牌競爭力澳門研究84第43期隨 香港國際機場入股蕭山機場以及與珠海機場合作共識的實施,香港機場正式啟動進攻性、掠奪性、掃蕩性“空中橋樑”圍堵政策。澳門機場的發展空間受到強勢的制約和限制,澳門機場發展的嚴峻局面迫使澳門政府和澳門民航業不得不認真思考如何應對和解決澳門機場邊緣化問題。一、澳門機場生存與發展環境分析(一)生存環境變化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的高新科技革命和經濟制度變革以及由此引發的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組織虛擬化浪潮使本世紀企業生存和發展環境發生了全面、巨大、急劇的變化;而當代日新月異、“核裂變”式信息創新活動又使這些變化充滿了奇特的突發性、偶然性和多樣性。於是,人們不得不用“速變”、“不確定性”來定義制約人們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特別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面對“速變”、“不確定性”環境,生物生態學基本常識提醒我們“適者生存”。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1告誡管理界同仁“管理者的思路要以宏觀思維為基礎,即要始終把企業管理模式的設計置於一個宏大的背景之中”。對於澳門機場管理者來說,科學地認識某種環境或者說科學地認識所處環境的某種特徵,既是為了確立一種正確的管理思想、管理思路以便科學地決策做正確的事,也是為了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管理出路、管理制度以便正確地做事。(二)人因環境變化現代社會和人類面臨的全面資訊革命、全球經濟一體化、知識經濟浪潮,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完全打破企業原有人因發展環境。澳門機場生存環境的日益開放和發展環境的日益複雜造成澳門機場管理的複雜和多變;目不暇給的知識更新造成企業成員行為和人性心理的動亂不安和多變。無論是澳門機場個體成員還是群體成員,在某種程度上都受到其巨大的衝擊。這種人因環境的變化已經使澳門機場原有的生存社會、經濟和政治形態都發生 巨變,使其和成員目標發生偏離,隨 目標偏離所帶來的企業矛盾、衝突強度的增加,企業和成員都不得不承受難以想像的大震動和無法釋緩的人因壓力。目前這種異常的環境,迫使企業去完成難度、規模和內涵都很艱巨的任務。企業生存與發展形勢風雲多變、變化莫測,一條日益擴大的知識更新鴻溝,使企業和成員對於自我、對於這個棲息的世界,那個曾經熟悉的、身臨其境感受到的企業世界,在核裂變般的知識更新面前,卻生疏了、遠離了。現代企業人因環境的巨變使企業面臨組織管理概念更新、組織形態、組織內部結構、組織管理模式等變革。(三)發展環境變化現代企業異常的生存環境,使企業和成員之間的相互溝通、交流越來越困難,企業內外部的摩擦、矛盾和衝突也越來越多。企業與成員在有限與無限、現實與理想、現在與未來之間存在 日益擴大的鴻溝。然而,澳門機場的使命使其注定要尋求可持續發展,要千方百計地嘗試各種可能方式、意圖、行動跨越這個橫溝。因此,澳門機場生存意義堅持“和諧高效差異化”,提升澳門機場品牌競爭力戴安娜 **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
  • 8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所追求的就是不斷擺脫各種束縛、不斷地進行理性探索。企業理智越是發展,即企業智慧的表現形式──科學與技術發展越進步,企業抗拒自然及社會限制的能力越強,企業擺脫束縛獲得的有限自由也就越來越多。然而,企業注定要追求超越自身的有限性,而達無限的自由境界。企業理性探索的過程,加速知識更新速度,造成企業變革和演變充滿了不確定性和速變性,因而它使企業在管理變革過程中的矛盾、衝突和危機更加趨於複雜、無序、甚至難以控制。然而,澳門機場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迫使其必須適應從傳統管理時代走向管理創新時代的激烈變革,要求澳門機場必須按照“和諧性”原則行事,必須與自然之間、與成員之間保持一種互惠共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二、澳門機場邊緣化憂患危機成因分析(一)自然資源匱乏成因澳門位於中國南部的珠江口西側,與東側的香港隔海相望,相距僅 61 公里。儘管澳門逐年填海造地,土地面積逐年有所增加,但是澳門陸地總面積(包括填海面積)也不達30平方公里,常駐人口不達50萬人。然而,彈丸之地的澳門,平均每平方公里有人口約近2萬人,其人口密度為目前世界之最。隨近年博彩業的開放,澳門經濟結構已經由以往的出口製造業、旅遊博彩業、金融業和地產建築業等逐步變成博彩業佔絕對主要地位的單一經濟型結構。這種過於依賴澳門博彩業發展,過於依附於博彩業興衰的單一經濟結構,使澳門政府在推動多元經濟發展中常常受到諸多的制約,特別是土地面積和市場規模的制約。毫無疑問,澳門機場發展也無疑受澳門自然資源匱乏的限制,如空域、地域、擴建空間不足等,這種制約使得澳門機場在珠三角五大機場(5A)中受到的限制最大、遭遇的困境最多、面對的環境最惡劣。(二) 香港機場的“空中橋樑”圍堵成因香港機場管理局實施一系列向內地進行掠奪性擴展地空版圖的“空中橋樑”戰略,該“空中橋樑”戰略是指香港機場入股及參與管理距離香港約兩個小時航程的內地機場,其目的是鼓勵國內外航空公司開辦更多來往兩地的航班,令在這些機場附近的居民選擇經香港飛到海外其它城市。香港機場已經成功地入股蕭山機場、租賃珠海機場等,根據香港機場“空中橋樑”戰略計劃,香港機場將通過兩個階段逐步“入主”珠海機場,並最終取得控股權。(三)珠三角航空資源惡性競爭成因受跑道、土地、候機室物業等機場有形要素和飛機起降權、航空港商業、區域內的廣告、地機代理服務、航空客貨運銷售代理、品牌資源以及多年形成的良好資信和顧客滿意度等航空公司獨特無形要素資源限制,航空業成為具有高度壟斷性的特殊行業。在珠江三角洲,澳門機場與臨近的香港機場、珠海機場、深圳機場和廣州機場等五大機場彼此相距不到200公里,同屬一個航空市場源,其發展戰略定位也基本趨同。在如此沒有差異化、密集的航空資源配置中,在目前沒有進一步整合資源的情況下,導致珠三角五大機場在現有的天空、地域資源中各自為陣、重覆建設,不斷地進行 爭市場、爭客源、爭貨源的惡性競爭,導致巨大的航空資源浪費。三、深化澳門機場“和諧高效差異化”服務品牌,避免邊緣化在“速變”和“不確定性”因素激增的現代社會,在知識和資訊核裂變式的爆炸時代,尤其是知識和資訊的複製、更新、變化速度,使客觀事物的存在失去了時間這個因素對其邊緣的認定,“無形的客觀”存在徹底地打破了“有形客觀存在”的原義,接踵而至的是人與環境的衝突、人與人的衝突。然而,澳門機場在日益惡化的發展環境中,憑藉實施“和諧高效差異化”品牌發展戰略,獲得2004年度“亞太區最佳機場”獎; 2004年、200 6年度“亞洲最具潛質貨運機場”獎(年貨物處理量在50萬公噸以下);2 006 年度“亞太航運中心卓越表現”獎等殊榮。(一)建立澳門機場和諧價值體系避免邊緣化面對瞬息萬變的環境,如何提高澳門機場的應變能力,制定多變環境下的企業發展戰略、如何讓澳門機場在不確定的環境中可持續的發展、並保持長久的競爭力,如何制定澳門機場發展戰略,如何保
  • 堅持“和諧高效差異化”,提升澳門機場品牌競爭力澳門研究86第43期持澳門機場長久的核心競爭力,已經成為澳門政府和澳門機場管理者以及全體澳門機場成員面臨解決的共同性危機問題。實現澳門機場新發展戰略的關鍵是用新的發展觀建立新的價值體系,以補償成員內在的不平衡,創建新的精神的、倫理的、哲學的、社會的、政治的、美學的和藝術的企業推動力,從而填補成員生活空虛。這種新管理思想在成員之中恢復愛、友誼、瞭解、團結、犧牲精神和歡樂,這是企業最珍貴的需要,這種思想使成員互相瞭解、包容和愛護,使企業相互聯盟、合作與共生。(二)提升澳門機場和諧力應對邊緣化澳門機場在企業運營中,其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方法和手段等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有效能量總是減少並被消耗,而無效能量卻在不斷增加,在企業開放的發展環境或條件下,這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因此,澳門機場在成長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膨脹、老化和衰落現象,使其為了可持續發展必須在開放的發展環境中不斷提高和諧力適應或應對發展環境的變化。澳門機場和諧力的提高使企業在遠離平衡態的非線性區內,始終處於一種動態的平衡中,即澳門機場可以通過提高和諧力及時調整澳門機場適應任一個微觀隨機變化所帶來的漲落,以及由漲落引發的不穩定狀態,從而形成一種充滿活力、可調整的有序結構。此時的澳門機場就具有很強的抗干擾、抗衝突、抗吞併融合的能力以及強烈的自我新陳代謝能力來應對邊緣化。(三) 實現澳門機場“熵減高效”克服邊緣化澳門機場“物質流”和“信息流”是否具有活力與生機決定澳門機場“物質流”和“信息流”的運行是否暢快、準時和有效。因此,澳門機場必須想方設法地減低影響企業“物質流”和“信息流”的管理熵流。在實踐澳門機場和諧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形成“和諧力”促使澳門機場吸入或引入管理負熵,減少或抵消管理熵增。行業的壟斷和特殊性決定澳門機場發展與外界環境密切相關,不斷開放的環境系統,要求澳門機場必須不斷調整、更替、變更戰略、結構、文化、制度、政策、方法,形成強有力的企業發展生命力,為企業系統達到和諧發展創造條件:澳門機場在各子系統協調合作、保持一定活力的情況下,通過提升和諧力減少管理熵,從而保持澳門機場在遠離平衡的非線性區,形成澳門機場有效勢能差。澳門機場有效勢能差引發澳門機場與珠三角其他四大機場競爭與合作,並在發展與聯盟中相互依存、相互發展。隨 澳門機場管理熵減,企業和諧力使澳門機場在環境變化中,有規則、有效地波動,並隨 這種有規則、有效地波動疊加出現在澳門機場新的一輪漲落中,構成複雜超循環。由於漲落的隨機性及澳門機場管理系統呈現多層次、多目標、多渠道、多節點、多拐點和人為因素引起的摩擦與振盪,澳門機場與各子系統、系統與環境之間呈現非線性關係,並通過超循環作用耦合成體現新一輪的遠離平衡態,從而克服邊緣化。四、強化“和諧高效差異化”品牌競爭優勢,實現發展新台階(一) 澳門機場“和諧高效差異化”品牌之內涵和諧是容括主觀和諧與客觀和諧的總體和諧。從客觀角度來看和諧是有差異的個性物質渾然一體的效果,是多元化元素協調地配置在一起所形成的勻稱而互補的狀態; 從主觀角度來看,和諧是人們的一種主觀心理感受,是那種舒服、愜意、自在、融洽的心理感覺;因而具有因人而異、因人的體質和心情狀況而異,因人所處的時空環境而異、因人的文化素質和所處的文化氛圍而異的特點。因此,“和諧澳門”服務品牌,首先是一種客觀的存在關係,其次是與成員、客戶的情感、心理活動、主觀識別、自我判斷、價值評價直接相聯繫的關係。因而它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和諧澳門”服務品牌代表 一種融合澳門機場與成員、澳門機場與客戶之間主觀和客觀世界安全、溫暖、祥和的良好或最佳的關係狀態。(二) 澳門機場“和諧高效差異化”品牌力量企業因為驚人的科技成就、知識的影響和力量,特別是資訊革命將世界推到了前所未聞的高度,在極速發展的企業經濟和企業現狀面前,矛盾、爭執、衝突和危機充斥 企業的每一個角落,不安定、不確定因素打破了企業以往的和平、寧靜和滿足。求生是人的本能,追求和諧是人的本性。深化澳門機場“和諧澳門”服務品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澳門機場和諧發展趨勢。和平與發展是澳門機場全體成
  • 8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員普遍認同的生命價值追求。企業理性的不斷進步就是不斷地遠離你死我活、你爭我奪的競爭中,逐步趨向於尋求聯盟、合作直至合生進步,從而使現代企業將理性和非理性因素融合在和諧的企業生存與發展環境中,自覺地實現企業自組織系統與企業生存發展環境系統之間的和諧幸福。(三) 強化澳門機場“和諧高效差異化”品牌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耗散結構理論2告訴我們:系統在無差異平衡中無勢能差,系統進入低功能系統,並服從勢能最小原則,即企業進入無序、管理混亂、組織簡單、獲得或交換的信息量最小、內外部無競爭的低效率、低效益、無進步的發展狀態。而澳門機場在開放複雜環境中是遠離平衡態的,其管理是一種“活”的動態平衡,是企業進入差異、非均、非衡的“活”的動態管理。澳門機場在這種動態的管理過程中,通過動態管理的勢能差使澳門機場達到新陳代謝,並使澳門機場逐步進入人因有序、管理有序、結構有序,此時澳門機場所獲得或交換的信息量最大,具有內外部高競爭、高效率、高效益的進步發展狀態。這樣一種狀態,將促使澳門機場跨越邊緣化障礙,獲得企業管理的高功能、高系統,而這樣的高功能系統是澳門機場邁向新台階的根本標誌,是澳門機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澳門機場管理者力求達到管理目標和管理境界。顯而易見,澳門機場在成長的過程中,管理熵會隨 企業的膨脹、老化、衰退而不斷增加,而不斷增加的管理熵,使澳門機場越來越不適應日益變化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最終阻礙澳門機場凝聚力形成、制約企業競爭活力、摧毀企業和諧管理氛圍。毫無疑問,澳門機場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減低影響企業“物質流”和“信息流”順利流動的管理熵流,而通過強化澳門機場“和諧高效差異化”服務品牌,提升澳門機場和諧力,促使澳門機場管理系統在日益開放的發展環境中不斷吸入或引入管理負熵,減少澳門機場自身管理熵增,實現澳門機場可持續發展。註釋:1 彼得‧德魯克:《管理的前沿》,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1 99 4 年。2 I ‧普利高津等著、羅久里等合譯:《探索複雜性》,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 1 9 86 年。
  • 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88第43期一、前言澳門回歸以後在特區政府的努力下經濟迅速增長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然而隨 經濟的蓬勃發展澳門人力資源短缺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並且已經由個別行業擴展到所有層面。面對此種局面澳門政府選擇了輸入外勞作為緩解人力資源緊張的措施。截止2007年4月澳門的外勞總數已由 2004年的27,736人增至75,391人增長幅度很大。近年來伴隨 賭權開放及CEPA的實施外資源源不斷地湧入,澳門經濟發展迅猛,新建設如雨後春筍,各行各業都進入一個非常活躍的加速發展時期。2006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已達到 1143.6億澳門元 1。進入 200 7 年,經濟發展勢頭更強勁,僅第 1季,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就已達到332.5億澳門元,實質增長率為25.6%2。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澳門的國際競爭力和地位的不斷上揚,吸引 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遊客和求學者不斷湧入澳門。2006年澳門全年旅客入境總數已達 21,998,112人次3。同時本澳現時積極發展會展、旅遊等新興行業,經濟的發展空間仍然很大。如此強勁的發展勢頭要想繼續保持,必然需要大量的、素質較高的勞工作為支撐。與此同時,部分本地工人卻並未真正感受到經濟迅速發展帶來的好處,相反物價、樓價大幅上升,通貨膨脹加劇等,令他們認為他們的生活壓力日益加重。對於這部分工人而言,儘管澳門整體經濟變好了,就業條件改善了,他們卻比以往更擔心職位不保,薪酬下降。這其中不少人將原因歸結到外勞的身上,認為他們之所以未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完全是因為外勞佔據了本地工人的職位,壓低了本地工人的工資。因此他們多次要求政府暫停輸入外勞並削減現有的外勞數額,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不受影響。本文基於此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詳盡分析,首先探討澳門是否真正需要輸入外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輸入外勞對於本地工人就業和工資所產生的影響。最後探討了政府當前的政策,對解決澳門外勞問題提出進一步看法。二、目前澳門勞動力市場分析要想瞭解澳門現有的勞動力能否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首先就必須對現今本澳各行業的缺工情況進行瞭解、對比和分析。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除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職位空缺數目有所減少外,其他行業2006年的職位空缺數目與2005年相比都有所增長。其中空缺數目最多的是製造業和酒店飲食業,分別達到了 6710 個和 4825 個。此外空缺數目超過1000個的行業還有批發及零售業、偵查和保安的服務,分別為3475個和1071個。而製造業雖然空缺數目居首,但與 2 0 0 5 年相比基本持平,增幅僅3.5%,酒店飲食業不但空缺數目多,增幅也最大,達到了74.8%。至於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建築業、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等對勞工需求較大的行業,雖然目前政府尚未公佈相關缺工數據,但僅目前政府公佈的的8個行業2006年職位空缺的總數就已經達到了17,083個,澳門各業的缺工程度可見一斑。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陳迺驥、張飛燕 ** 前者為澳門科技大學教務長,後者為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碩士
  • 8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表1 按年度統計之澳門職位空缺數目年份行業2006 2005 2004 2003製造業 6710 6483 6704 4637酒店飲食業 4825 2760 1631 499批發及零售業 3475 2097 1371 395偵查和保安的服務 1071 - - -運輸通訊零倉儲業 791 556 696 216金融業 185 127 103 55公共污水廢物處理 14 - - -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 12 37 8 8註:參考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之數據整理,表中數值是該行業當年第 1 季和第 3 季或第 2 季和第 4 季職位空缺數目的平均值。資料來源:作者根據澳門勞工事務局網站整理, htt p :/ /www. ds a l .gov .m o/pdf/work /c h ines e/9_v ac ancy .pdf。未來數年內,本澳仍有多個大型項目陸續登場,會創造出更多的職位,屆時將需要大批的勞力來填補這部分空缺。然而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一期就業調查結果顯示, 2007年6 月澳門的失業率已降至3%,就業不足率為0.8%,較2006年同期分別下降了0.7%和0.3%。4 從這個結果來看,澳門現今的失業率已經低於正常失業率,達到了充分就業所謂正常失業率又稱自然失業率,是指一個地區歷史上多年的失業率的平均值,據統計澳門的正常失業率為4.5 %5 ,而國際慣例認為失業率低於 4% 是充分就業。 6澳門經濟學會和澳門理工學院進行的《粵澳互動促進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的專題研究指出,目前澳門的失業人口為“結構性失業”,大部分失業人口的知識、技能、觀念等等不能適應經濟結構的變化,與市場需求並不匹配,很難重新投入勞動力市場參與競爭。7 退一步說,即使忽略結構性失業的問題,讓澳門9400多名失業人口都能夠重新工作,也不能填補目前勞動力市場的空白。通過上述對澳門職位空缺及失業率的分析,我們可以明確,本澳現在的勞動力在數量上並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並且存在一個結構性的勞動力不足。過去澳門由於歷史和地理環境的因素,勞動密集型產業居多。回歸以後,特區政府積極發展會展旅遊業、服務業等行業,促進經濟多元化。如此重大的轉變,必然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但是如圖 1所示,澳門就業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 2005年澳門就業人口中初中以下程度的超過了 62%,而受過高中和高等教育的人員僅分別佔 22.3% 和15.5%(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資料, 2001年至今的數據都與此接近。)如果和香港同期勞動人口的教育程度比較 8,我們發現在2005年,31.5%的香港勞動人口是初中及以下的程度,高中或同等程度的勞工佔40.1%,大專或以上的勞工佔28.4%。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發現香港勞工的教育程度分配是以高中為主,顯然比澳門的小學與初中高了不少。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主要國家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相比 9,O ECD國家平均大學畢業人口比率為26 %(指佔畢業年齡層人口之比率)其中澳洲、芬蘭、英國、美國、冰島與波蘭都超過1/3。因此以澳門現有的人才質量來講,仍然相對太低,可能難以撐起會展業、博彩旅遊業等行業發展的重大責任。圖 1 2005年澳門就業人口受教育程度(單位:%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澳門勞工事務局網站資料整理, www .ds a l .gov .mo/pdf/deo/pers on_c _2005.pdf。在人力資源如此緊張的局面下,大型賭場為了爭搶人才,不惜以高薪招攬員工,除了吸引部分失業人士之外,更吸引了許多其他行業的員工轉投博彩業。這種人力資源的惡性競爭不但導致許多中小企業人員流失嚴重,運作困難甚至結業。對賭場而言如此高額的薪水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雖然能夠暫解燃眉之急,但並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長久之計。至於被挖角的員工,儘管他們的薪酬待遇與以前相比有所提高,但是離開熟悉的工作環境重新投入到新的競爭中,將可能面臨極大的壓力和考驗。同時如果新職位與他們所學的專業長期不對口,這些人也很難發揮出他們全部的優勢。高薪挖角的另一個嚴重後果則是使得本地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早早進入賭場從事荷官等薪酬較高但技術要求不高
  • 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90第43期甚麼重大影響。而亨特對法國的研究則認為外勞每增長1%,國內失業率就會提高 0.2%。15通過圖2對澳門的相關數據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看出,自2001--20 05年,澳門外勞基本是呈增長趨勢,4年累計增長52%,而同期的失業率通常維持不變甚至下降,到2005年底共下降了 37.5%。從這4年的平均數據來看,外勞人數每增加1%,本澳的失業率約下降0.72%。但是失業率是一個相對數,由於外地僱員人數持續大幅增長,沖淡了失業率,失業率的下降並不代表失業人數也一定隨之下降。但是,2007年2--4月本澳的失業人口已經由2006年的10,400人16 變為9400人17,這個結果顯示失業人口的絕對數字也是在下降的。上述數據說明,就整體而言,引進外勞尚不會造成本地失業人口的增加。加上前節分析澳門職位空缺數目還在持續增多,作者認為本澳應在不同的勞工市場尚有進一步引進外勞的空間。圖 2 澳門外地僱員人數(期末數據)與失業率的變化資料來源:澳門勞工事務局網站, ht tp :/ /w ww. ds a l .go v .m o /p df/deo/work erm ark et rp_c2005_4.pdf。Pioro認為,勞動力市場分為第 1級部門和第2級部門,在互補情形下,外勞主要分佈在第2級部門,從事的大多是低技術工、體力工、欠缺職業訓練和發展前途的工作。18因此要看外勞與對本地僱員是否產生互補效果,則首先要對本澳外勞的種類和所分佈的行業加以分析。從表2看,截止2006年12月底,本澳的外勞總數為64,640人,主要分為兩種:非技術外勞和技術外勞。其中最主要的是非技術外勞,佔外勞總數的76.7%。這部分外勞主要分佈在文娛博彩及其他服務業、製造業、酒店及飲食業、建築業和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在這些行業的外勞中所佔比例都超過了80%。其中人數最多的是文娛博彩及其2 00 1年2 00 2年2 00 3年第1季第2季第3季第4季2004年第1季第2季第3季第4季2 00 5年第1季第2季第3季第4季的職位工作,忽略了自身學習和受教育的機會。從長期來看,這部分人由於教育程度較低,競爭力不高,只能永遠停留在中低階層,受人領導,一旦經濟惡化,也將很容易失業。對澳門本地勞工短期工資也許有助,但長期競爭力與素質的提高不一定有利。由以上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本澳勞動力市場在量和質方面的雙重嚴重短缺,已經成為澳門發展面臨的瓶頸。很多企業因為缺工問題經營困難,面臨結業,部分外資也因為勞工問題在來澳投資方面放緩腳步甚至望而卻步。繼續單靠本地勞工的支持,只會令澳門經濟停滯不前甚至有可能倒退,因而喪失千載難逢的發展良機。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在政府詳細的規劃與輔導下,科學地和有計劃地引入外勞來緩解人力資源緊張的局面已經成為澳門的首要挑戰。三、外勞對本澳工人就業機會的影響雖然工商界迫切要求輸入大量外勞來緩解人力資源緊張的局面,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外勞引進將可能會對澳門各界尤其是本地工人的就業產生影響。因此,我們下面就對這些影響加以分析。一般而言,輸入外勞會對本地勞工就業產生“替代”和“互補”兩種效果。所謂“替代效果”是指一個外勞在輸入國勞動市場就業就等於是佔了該國的勞動者一個工作機會。10在這種情況下,外勞會對本地勞動力市場帶來負面影響,包括佔據本地工人特別是低技術工人的工作機會,有時也會因此導致本地工人實質工資的降低並使得國內產業結構升級受挫。11而“互補效果”則是指外勞所從事的工作是本地勞動者不願意做或者不具備相應技術和能力去做的職業。 12在此種效果下,外勞會與本地勞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產生互補效應,對經濟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13要看外勞是否對本地勞工產生替代效果、造成本地失業人口增加,最直接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外勞人數的增減與失業率變化的關係進行分析。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 ECD)在1984--1989年及1990--1995年期間對一些國家進行的這類研究顯示,外勞的增加不一定會導致失業率隨之增長。 14 齊默爾曼對德國和文圖里尼對意大利的研究均認為兩者之間沒有
  • 9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他服務業,共18,133人(其中 14,622人為博彩公司直接聘用的建築工人)。這些非技術外勞在澳門從事的是所謂的 3D勞動(骯髒dir ty,困難di f f i cul t,危險danger ous),工作危險性高、較髒同時欠缺發展前途,在博彩業蓬勃發展的今天,大部分澳門人都爭相進入薪水較高的賭場或相關行業工作,一般而言,澳門本地人較不願意從事這些3D勞動行業的工作。本澳的另一種外勞則是對專業知識和技術要求較高的技術外勞。在這裏首先要說明的就是,雖然根據表2的顯示,目前本澳技術外勞人數最多的行業是家庭傭工(佔技術外勞總數的 47.5%),但是澳門新外勞法徵詢意見稿中已經將這部分外勞從技術外勞中分離出來,歸入家庭服務僱員一類,因此本文在此不將他們作為技術外勞來討論。從同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澳門的技術外勞在外勞總數中所佔的比例比較小,只佔12.2%(不包含家庭傭工),而且主要分佈在對技術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其中,教育、公共行政及社保事務、水電及氣體生產和供應、國際組織和駐外機構和農、林、牧及狩獵業的外勞全部都是技術外勞。金融業、運輸通訊及倉儲業技術外勞佔該行業外勞總數的比例也分別達到了 93. 3% 和59.5%。由於本澳現有的就業人口沒有能力從事相應的工作,政府才轉而同意輸入外勞以填補需要。綜合以上兩點,澳門的外勞主要分佈在 3D行業,另有一小部分分佈在技術要求比較高的行業,他們從事的是本地人不願意幹或者沒有能力做的工作,因而從總體而言對本地勞工的就業可以產生互補效果,而不是搶佔他們的工作機會。最後我們還應當明確,並不是外勞人口增加了,本地工人的工作機會就一定會減少,因為一個地區就業市場裏的工作數目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外勞的到來除了使就業人口增加之外,還會創造更多的消費和需求。大量外勞佔據非技術性部門的工作,還可以使澳門本地工人有機會從事技術性較高的工作,更容易得到職務上的升遷。而對於少部分與被僱用外勞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的本地工人來講,企業僱用外勞而非他們,確實會對他們產生一些衝擊,導致他們求職失敗或者被解僱。但是對於這部分人而言,外勞的到來也可以導致良性競爭,促使他們不斷學習,提升自身素質與競爭力以免遭淘汰。四、外勞對本澳工人工資的影響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到:由於資本積累的需要,當工人的需求大於供給時,工人的工資就會提高。這種情況,對僱用工人的生活和繁衍有利。因此,以澳門目前人力資源短缺的嚴重程度來看,如果不引進外勞,僱主為了保障人力資源的穩定將不得不提高薪資來留住員工,以抵擋愈演愈烈的挖角風波。如此一來,本地員工便可以從經濟繁榮中受惠,勞動者所得提升,國民所得分配也因之改善。因而本地工人普遍認為外勞願意以本地工人不願接受的薪資工作,會導致他們在與僱主談判時處於不利地位,不能順利達到提升工資的目的甚至會使得他們的工資下調。本地工人的擔心是可以理解的,根據大量的研究結果卻顯示,輸入外勞對本地工人工資並不一定會消極影響。例如在德國 1995年根據家庭抽樣調查資料進行的一項研究報告表明,如果外籍勞工在德國人口中的比例提高 1%,會對國內工資產生很小的積極影響(上浮0.6 %),而國內高技能工人的工資甚至會提高 1.3%。19其他的研究報告表2 2006年12月底按行業統計之技術外勞和非技術外勞項 目 2 0 0 6 年 1 2 月底非技術外 勞 技術 外勞總 數 佔該 年該 佔該 年該行 業 人 數 行業 外勞 人 數 行業 外勞總數( % ) 總數 ( % )文娛博彩及 其他服務業 20,752 18,133 87.4 2619 12.6製 造 業 14,516 14,193 97.8 323 2. 2酒店 及飲食 業 7601 6799 89.4 802 10.6建 築 業 7421 6019 81.1 1402 18.9不動產 及工商服務業 3377 2741 81.2 636 18.8批發零售 業 1483 896 60.4 587 39.6運輸通 訊 及倉儲業 1159 469 40.5 690 59.5醫療衛生及 社會福利 454 318 70.0 136 30.0金 融 業 135 9 6. 7 126 93.3家庭 傭工 7157 0 0 7157 100教 育 435 0 0 435 100公共行政及 社保事務 129 0 0 129 100水電 及氣體生產供應業 14 0 0 14 100國際組織及 外駐機構 7 0 0 7 100農、林、牧及 狩獵業 2 0 0 2 100總 數 64,640 49,577 76.7 15, 063 23.3註:其中 14, 6 22 人為博彩公司直接聘用的建築工人資料來源:澳門勞工事務局網站, h tt p : // www .ds a l . gov . m o/ pdf /wor k/c h ines e/10_Im pW kCA M.pdf。
  • 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92第43期表3 按行業統計之本地工人及外地僱員月薪項 目 2 0 0 7 年 3 月(澳門元) 與上一年度對比( % )外地 僱員本 地 僱 外 地 僱總 體本 地 僱 外 地 僱 月薪 佔本總 體 員 月 薪 員 月 薪行 業 員 月 薪 員 月 薪 地僱 員月成 長 成 長薪比例 (% )製 造 業 4789 5888 3704 63 6.6 10. 5 8.1紡織業 4509 6694 3113 47 7.7 13. 2 1.1製衣業 4330 5144 3648 71 6.2 10. 2 8.1其他製造業 6554 7336 4727 64 1.9 4 6.2水電及 氣體 生20, 449 20,447 20, 651 101 12. 6 12. 7 -8. 0產供 應業酒店飲食 業 7078 7564 6096 81 18. 9 20. 9 21. 2酒店業 7852 8633 6627 77 21. 5 19. 3 31. 6飲食業 6112 6466 5095 79 10. 3 14. 6 1.6金 融 業 14, 647 14,267 23, 425 164 4.7 4. 8 -14. 9銀行業 14, 962 14,508 28, 226 195 3.8 3. 8 -8. 7保險業 15, 324 14,443 47, 826 331 9.5 4. 9 90. 5金融中介服務 業9905 10,537 6681 63 12. 9 18. 4 8.0資料來源:作者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資料整理, h t t p : / /w ww .d s e c . go v . m o / in de x . a s p? s r c =/ c h in e s e/ h t m l /c _em ploym ent.h t ml。雖然發現有負面影響,但是這些負面影響介乎0.3-0.8%之間,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20有學者估計,外勞每達到移入國人口的 1 0% ,該國的平均工資才會降低1% 。 21為了用相同的方法對澳門的情況進行分析,首先必須對本澳外勞的薪酬結構和水平進行瞭解。從表 3看,澳門大部分行業外勞的薪酬都低於本地僱員。其中製造業、酒店及飲食業的外勞由於大部分都是非技術外勞,其薪酬只相當於本地僱員的 6 3% 和81%。而銀行業、保險業、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外地僱員由於大部分都是技術外勞,薪酬較高,其中水電及氣體生產及供應業與本地僱員的薪酬基本持平,而保險業和銀行業則分別相當於本地僱員的331%和195%,但是這部分外勞在外勞總數中所佔的比例非常小,只佔0.22%。那麼低薪外勞的大量湧入到底有沒有壓低本地同行業工人的工資呢?截止2007年3月底,澳門外勞總數已經達到7 2,548人,與2006年同期(47,8 76人)相比增長了51.5%。而同期本地工人的月薪並沒有因此而減少,相反都有一定的增幅,其中酒店業增幅最大,達到20.9%,製造業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的增幅分別為10.5%和12.7%,即使增幅最小的銀行業也有3.8%。與之相比,除保險業和其他製造業外地僱員薪酬的增幅高於本地僱員外(分別為90.5%和6.2%),其他行業外地僱員薪酬的增幅均低於本地僱員,而水電及氣體生產供應業和銀行業外地僱員的薪酬甚至分別下降了8%和8.7%。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截止目前為止,外地僱員平均月薪的成長還是比本地僱員工資成長的慢,也就是說整體而言,外地僱員的增加並未對本地僱員的薪酬產生消極影響。五、結語前面我們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概況以及輸入外勞對本地工人就業和工資的影響進行了介紹和分析。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列結論。第一,從本澳目前各行業的缺工情況來看,隨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將越來越大,本地現有的勞動力資源仍不足以填補這些空缺。因此,為了要維持經濟發展與服務業的品質,澳門仍需要輸入外勞來緩解人力資源緊張的局面。第二,雖然近一、兩年澳門外勞人數急劇增長,但是失業率和失業人口總數都沒有隨之增長,相反卻有所降低。因此,就目前而言,輸入外勞尚未對澳門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產生威脅。第三,與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澳門本地就業人口的素質仍然較低,還有大量改善的空間。加上目前本地勞動力市場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導致薪酬畸漲,使得很多年輕人在思想上急功近利,放棄接受教育的大好機會。長此以往,澳門本地就業人口的競爭力會更加低。因此,在今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政府需要採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居民尤其是年輕人通過不斷進修和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從而提高澳門就業人口的整體水平。雖然澳門政府現有各類完善與免費的培訓項目也能對解決短期技術不足的問題有相當卓越的貢獻,但是如果要建立高競爭力的澳門勞工隊伍,對於澳門本地勞力受高等教育及學籍教育的支持與補助,澳門政府應有長期的規劃。第四,從澳門勞動力市場結構來分析,外勞的互補效果大於替代效果。大量非技術外勞的到來,就目前而言,輸入外勞對本地工人就業產生的是互補效果而不是替代效果。大量非技術外勞的到來,緩
  • 9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解了一些3D行業人力資源緊張的局面,使得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得以繼續維持。技術外勞對澳門不但緩解了一些3D行業人力資源緊張的局面,使得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得以繼續維持。技術外勞對澳門發展也有相當的貢獻。而少部分技術外勞的到來則可以帶來先進的技術,促進良性競爭,有助於提高澳門本地人口的競爭力。整體來說,引進外勞對本澳經濟的發展是由一定的促進作用的。第五,本地工人和外勞的薪酬水平會因為勞工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非技術勞工的薪酬仍以本地工人居高,而技術勞工的薪酬則是外勞相對較高。但就薪酬漲幅而言,不論是技術勞工還是非技術勞工,一般而言都是本地工人高於外勞。因此,只要政府制定完善的輸勞規劃,將也不會影響到本地工人薪酬的正常提升,同時還將有利於控制薪酬異常攀升的情況,促進本澳勞動力市場薪酬水平的穩定。總體而言,輸入外勞對緩解本澳勞動力緊張的局面、促進經濟穩定成長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根據以上結論,本文最後再提出幾點補充建議,希望政府的外勞政策可以更具操作性和透明度,既能夠保障本地僱員的工作機會,又能夠維護外地僱員的合法權益,真正起到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作用。第一,法律是調整社會問題的手段之一,如果制定的好就可以起到促進作用,最大限度的滿足各方的利益並解決社會問題。因此澳門政府需要盡快制定出完善的外勞法規,對輸勞程序、保護本地勞工及外勞權益保護等問題加以規定,為輸入外勞保護外勞與管理外勞提供一個明確的依據。第二,澳門勞動力市場有結構性勞動力短缺,為了充分掌握本地區勞動力資源短缺的情況,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地人力資源,使勞工事務局在決定是否批准外地僱員申請時有據可依。建議由社會協調委員會配合統計局、貿促局、勞工事務局及有關行業協會根據就本地區就業市場狀況進行調查與規劃,定期提出人力資源供求的書面意見,作為勞工事務局批准有關聘用許可的參考。第三,根據上述人力資源供求評估報告,定期對本澳輸入外地僱員的總量、申請行業和企業單位內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的具體比例、禁止輸入外地僱員的行業和工種作出批示與調整,從整體上對輸入外勞的規模和行業加以調控,以免造成輸入外勞數額與結構失控的情況。另外,許多大型的博彩與旅遊行業以提高工資的方式,向中小型企業挖角。為了確保澳門本地人所擁有的企業的長期競爭力,政府應該對本地人擁有的中小型企業的勞工需求給予特別的關注。第四,明確規定外地聘用費的徵收與用途,從而達到消除社會對於廉價外勞會搶佔本地工人就業機會的疑慮。至於聘用費的徵收標準則應當因不同的行業和職位的特點不同而有所差異。我們將在以後的文章中進行詳細的探討,在此不再贅述。第五,現在澳門外勞人數已經超過7萬,而且隊伍還在不斷成長。他們為澳門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但是欺壓和剝削外勞,壓低他們的收入,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忽略他們的安全的行為卻時有發生。這些行為不但會遭致外勞的怨恨,影響澳門社會的穩定,長此以往還會損害澳門的國際形象和聲譽。因此政府需要通過完善勞務制度、擴充外勞法中有關外勞權益內容、設立投訴機制等方面,切實加強對外地僱員合法權益的保障。第六,設立由勞、資、官三方組成的監察委員會,對從審批到入職、遣返的整個輸入外勞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並想出解決之道,減輕違法輸入外勞對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真正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和外地僱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也應該對外地勞工與本地勞工的工資變化、失業率、整個勞動力市場的結構與變化,做深入的瞭解。真正讓本地勞工與外地勞工截長補短,發揮對澳門經濟發展的貢獻。註釋: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g o v . m o /in dex. asp?src=/ chine se/in dicat or /c_p iem_ indica tor .h tml 。2 引自澳門社經摘要, 20 07 年 5 號刊,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3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g o v . m o /in dex. asp? src= /chi nese /ht ml/ c_ to ur ism.h tm l。4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d s e c. g o v . m o /in dex. asp? src=/ ch ine se/h tm l/c_e mpl oymen t. ht ml 。5 《澳門日報》, 2 00 5 年 11 月 27 日。6 《人力短缺》,載於《澳門日報》, 20 06年 6月 29日。7 張炳中等︰《粵澳互動 促進澳門人力資源開發》,
  • 論外勞對澳門勞動力市場的影響澳門研究94第43期澳門︰澳門經濟學會出版, 20 0 6 年 10 月。8 香港經濟與分析與方便營商處經濟分析部:《人口結構和教育因素有否影響失業率?》,載於《 200 6 年第1 季經濟報告》,專題 1 . 1 , h t t p : / / w w w . in f o . g o v . hk /hke con /in dex. ht m 。9 Educat ion a t a Gla nce, OECD IN DIC ATOR S 2002 , h ttp: // www.ed u.t w/ EDU _WEB/ EDU _MGT/BI CER /ED UIA NG00 1/b elg ium/eu -n ew s5 -oecd-ch .ht m1 0 Br igg s, V . M. J., “Me xi ca n Workers in t he U nit ed Sta te s La -bo r Ma rket: A C on tem pora ry D ilem ma, ” I nte rna tio nal L abo rRe view (19 75) , p . 356 .1 1 Marsh all, R . F ., “Immi grat ion : An In tern at ion al Econ omic, ”In terna tio nal Migrat ion Re view (198 4) , pp. 594--612 .1 2 Abra ms, E . an d A bram s, F . S. , “I mmig rat ion Pol icy – WhoGets in an d Wh y?”Pu blic In terest (1 975 ), pp. 3 --9.1 3 趙必孝:《外勞引進對國內產業經濟影響之研究》,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專案。1 4 經合組織:《國際移民的發展趨勢》, 19 9 8 年。1 5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對歐洲的經濟調查》,第2 號, 20 02 年。1 6 澳門勞工事務局網站, ht tp :/ /ww w .dsa l.g ov. mo/ pdf /w ork/chine se /3_ EmpSA_a. pdf 。1 7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d se c . g o v . m o /ind ex.a sp? src= /ch inese /h tml/ c_em plo ym ent .h tml 。1 8 Pioro, M. J., Bird o f Passage - Mig ra nt Lab our and In dustr ialSocie tie s (Lo ndo n: C ambr id ge U niversit y Press, 1 979 ) .1 9 K ‧齊默爾曼:《貿易和移民對工資與勞動力流動的影響》, CEPR 討論文件,第 131 8 號,倫敦, 19 95 年1 月。2 0 Alva rad o J. an d C ree dy, J. , P op ula t ion A ge ing , M igra ti onan d Soci al E xpe nd it ure (Ch el te nh a m, UK: Ed wa rd Elg ar ,199 8) , p. 4 7.2 1 N ‧加斯頓、 D ‧納爾遜:《移民對工資和就業的影響》, 20 0 0 年 7 月。
  • 9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在澳門實施了20多年的公定會計設計,是移植於葡萄牙但又具有本土特色的第一部有關企業會計制度的法規。它為澳門稅制的改革以及澳門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配合作用。對澳門公定會計特點的探討,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澳門經濟近 20多年來的變遷軌跡。一、標準性:公定會計設計總體目的方面之特點會計的目標,亦即會計的目的,是指會計活動應實現或要達到的目標。為徹底改變澳門在 80年代前存在的五花八門的會計處理方法,澳葡政府於 1983年 6月13日頒佈公定會計設計, 1984年1月 1日正式推廣使用,以促進澳門企業會計盡可能地採用簡便統一的格式,使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企業各經濟活動的會計方法達到標準化之目標。在公定會計設計中,澳葡政府財政部門首次提出了“會計標準化”的概念,並將其作為澳門企業會計工作的目標。所謂會計標準化,就是指企業執行會計標準所開展會計工作的過程。會計標準,是指為組織和評價企業會計工作而制定的規則或依據。會計工作包括會計基礎工作、會計管理工作、會計核算工作、會計組織工作和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等內容。可見,這些屬於廣義的會計工作概念。而狹義的會計工作概念僅指會計核算工作。同理,對廣義的會計工作規定的標準屬於廣義的會計標準;對狹義會計工作規定的標準屬於狹義的會計標準。就一個國家而言,由於制定者的不同,會計標準分為四級,即:國家會計標準、行業會計標準、地方會計標準、企業會計標準。就國際方面而言,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是為國際會計標準。但是,“當前世界上,會計準則並不是唯一的會計標準表現形式。有些國家的會計標準表現為會計準則,還有一些國家的會計標準表現為會計核算制度”。總之,“會計準則也好,會計核算制度也好,均只是會計標準的表現形式”。1 因此,一般所講的會計標準,僅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內的狹義會計標準。“公定會計設計”正是適用於澳門企業之狹義的會計標準。澳門會計師公會稱之為“會計制度”。當會計標準採用“政府制定”的形式,上升到法規的組成部分,它就成為規範和調整企業經濟活動的會計制度。澳門的企業會計制度是以企業的經濟活動為物件,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對賬戶進行的結賬演算,直至會計報表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的規範。它對於澳門企業的經濟活動之確認、計量和報告既具有指導性,又具有決定性意義。這不僅彌補了依照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進行企業賬簿記錄的不足,而且使澳葡政府對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管具有可遵照實行的標準,從而為配合稅制改革走上會計標準化的軌道。澳葡政府之所以有極大興趣推動公定會計設計的實施,這是因為澳門自1977、1978年開始實施稅制改革以來,迫切需要透過一定程序來設立統一共通的企業會計資訊系統,這樣“既可以導致獲得較正確與劃一的報表,又可以為未有適當組織的企業訂試論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特點尚慧然 ** 華南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博士生
  • 試論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特點澳門研究96第43期立最低限度的規則”。2 稅制改革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會計這個微觀基礎是否穩定,能否提供真實和正確的會計資訊。而稅法的權威性要求會計從法規、制度及實務處理上與之保持一致。正是在這個前提下,澳門的會計制度出台了。其作用是配合澳門經濟、社會、政治方面的發展。正是有了標準性的特點,作為企業的會計資訊系統,其會計資訊可以盡量滿足下列各類人士的需求:首先是政府部門,如稅務行政,本地區統計機構等。政府必須以“強有力的手”來組織、管理和調控本地區經濟,使之朝預定的方向發展。因此,該設計的首要功能是為政府的稅收服務,即企業的會計資訊要便於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使用。這也是公定會計設計之首要目的。其次是股東,他們包括獨資企業的業主、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股份公司的個股股東。他們是企業的投資者,其投資目的是為了尋求最大的投資回報。為此,他們最關心企業的經營、企業的收益、利潤的分配等情況,這些都需要會計資訊系統予以提供。第三是債權人,他們包括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企業的供應商和企業債券的持有者等。這些人最關心的是能否及時收回貸款、能否收回賒欠的賬款和能否按時收回債券本息。為此,他們都需要瞭解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企業信譽等方面的資訊,這也是必須從會計資訊中瞭解到的。第四是企業及其行政人員。企業的各級管理者需要通過會計資訊進行相關分析,圍繞企業發展目標作各項行動決策。還需要根據會計資訊提供的企業經營業績,獲取其相應的薪酬、紅利。最後是專業會計人士、經濟及教育人士。只有獲得統一、規範和準確的會計資訊,才能體現出“經濟愈發展、會計愈重要”的社會作用,此不僅給會計從業人員提供一種專業成就感,而且促使該領域教育的大發展。而會計教育水平的提高,反過來又促進該行業規模的發展和從業人員素質的提升。二、客觀性:公定會計設計所依據原則方面的特點縱觀公定會計設計全文,並未直接提到其主要依據的原則是甚麼,但其開宗明義的第一段話是“本公定會計設計系以葡萄牙現行設計為基礎,並經依照本地區本身特有情況作出有關適應”。透過它,間接地表現出公定會計設計是有原則的,它體現在客觀原則和與其相關的成本效益原則。客觀原則是指公定會計設計以葡萄牙現行的設計為基礎,並結合澳門地區本身特點。這符合澳門當時的客觀現實狀況。公定會計設計出台時即 198 3年的澳門,處於葡萄牙管治中國領土的時期。澳門的政治體制、法律制度均照搬葡萄牙模式。但此前澳門企業從未實施過任何會計制度,企業僅按照 1888年頒佈的《葡萄牙商法典》中有關會計賬簿的條文進行會計工作,這顯然是不完整、不全面的。再者,就稅制改革配套要求上看,稅務部門要想確切計算一個企業的所得也離不開企業財務會計提供的會計資訊。然而,企業財務會計卻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勢必阻礙和影響稅制改革之進程。再看 198 3年的國際會計業界,則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立已有10年,且在世界範圍內提倡接受和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的時期。澳門雖面積不大、資源不富饒、沒有世界知名的大企業,但也是世界上的一個地區,不能落後於世界形勢。此次訂立的公定會計設計,既要順應世界會計潮流,同時又應當依照澳門現實情況,不可能完全拿來、通通照搬。因為有些業務葡萄牙有,澳門則無;反之,有些業務澳門有,葡萄牙卻無。還有一些業務要求高,葡萄牙做得到,而澳門做不到。公定會計設計還體現了客觀原則派生出的成本效益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澳門另起爐灶重新設計一套會計規則,其成本費用不僅高,而且與現行的政治體制、法律體制乃至社會方方面面溝通銜接所付的代價也很高。若直接將國際會計準則引到澳門企業使用,其成本費用雖低,但與澳門政治法律體制和社會經濟的溝通銜接存在困難,還有會計業界人員亦需培訓。因此,在借鑒葡萄牙現行會計設計的基礎上,結合澳門現實情況作些刪減,由此所訂立的公定會計設計顯然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這也是客觀原則的一個附帶原則。
  • 9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三、規範性:公定會計設計內容方面的特點會計領域涉及的範圍很廣,它包括: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公司理財和審計等內容。而公定會計設計主要涉及財務會計,其規範的內容有9項: 序言; 技術意見; 綜合資產負債表; 營業結果演算表; 資產負債附件及結果演算附件; 會計科目表; 會計科目代號; 一些會計科目活動與內容的注解; 估價。從這些項目中可以看出,該設計並未離開財務會計領域。公定會計設計是順應國際會計發展潮流,滿足澳葡政府稅制改革的需要而出台的。在公定會計設計中,澳葡政府將公定會計設計內容限定為財務會計領域是當時唯一可行的做法。其原因:一是要從澳門企業第一次接受政府對會計加以規範的現實出發,因而對其內容的規定面不能太寬和太泛。二是基本的財務會計理論及實務處理方法,作為“國際上通行的商業語言”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的認同。但澳門地域狹小,經濟結構單一,各類企業規模較小,若會計制度涉及領域太多,既不現實也可能。澳門公定會計設計首先要規範的領域是財務會計,其次是要對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內容予以規範,便於稅務部門根據財務報表提供的資料計算分析企業的應納所得稅。財務報表是財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產品,它所提供的財務資訊可滿足資訊使用者的需求。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表或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標明作為財務報表一部分的附註、其他報表和說明材料”。31978年,澳葡政府出台了規範會計核數師業務的管制條例,使得稅務部門對交上的作徵稅根據之會計文件,有良好編制技術的保證;又鑒於會計技術人員的工作對經濟及社會的重要性,在稅制改革的初步階段時,首先訂定管理會計技術人員註冊的法例,定出規則以作管制的準繩。顯然,規範了會計人員業務活動的管制條例,僅僅是稅制改革的第一步。由於會計是一項精密細緻的工作,沒有統一規範的會計制度,足以嚴重影響澳葡政府的稅制改革能否成功。經過5年的改革摸索,到1983年規範企業會計制度的公定會計設計出台,可以說是稅法的嚴肅性從法律的層面催生了企業會計制度的產生,是稅制改革的要求促使澳葡政府認識到規範的會計制度對本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四、統一性:公定會計設計操作方面的特點統一性是指公定會計設計對企業使用的會計科目、資產負債表格式等作了統一的要求。作為澳門有史以來第一個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公定會計設計,其貢獻表現在:第一,統一規定了澳門企業採用財務會計模式進行核算,彌補了《商法典》有關商業記賬等會計條文的不足。第二,規定了進行會計計量、估價與確認的統一原則。第三,通過制定統一的會計科目表,實現了本地區會計科目在應用上的完全一致。第四,在處理有關準備等特別事項方面,對會計分錄的處理方式以及所應用的借貸賬戶進行了統一的解釋。第五,統一了財務報表的標準格式及列報項目。第六,統一規定了財務報表註釋部分的內容等。正是有了這6個方面的統一,徹底改變了企業各行其是,各自為政,不同處理方法的會計模式,使稅制改革有了統一的微觀會計基礎。五、強制性:公定會計設計實施方面的特點強制性是指公定會計設計以法令的方式頒佈,所有企業必須堅決執行,否則就是違法。澳葡政府之所以在該設計頒佈時,就明確它必須強制實施。其理由是:第一,從政府層面看:公定會計設計既是澳門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又是稅制改革無法繞過的關鍵環節。稅法不允許會計提供的資訊是雜亂無章和各行其是的。企業會計制度出台和強制實施,表明澳葡政府的重視態度。這是澳葡政府對實施公定會計設採取強制性的直接因素。對於這一點,可從當時的總督高斯達簽署實施公定會計設計的法令中看出:“本地區政府有極大興趣促使企業會計盡可能跟隨一種普遍而一致的格式。為達到這個目的,適
  • 試論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特點澳門研究98第43期宜核准本法令物件的公定會計設計。鑒於雖然認為對這個設計以瞭解其好處進而自動接受是最佳的推行辦法,但因該等企業對本地區經濟的重要性,以及9月9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純利稅章程所指第4條第1款所指的稅務規定,欲要求在短期內將這個設計施行於該等企業。這個設計附有若干決算文件,其編制應該被認為是強制性的”。4第二,從企業層面看:各類企業花大力氣糾正各自實行已久且熟悉的會計做法,從而加大企業成本,這是企業管理者所不願做的。如果政府的態度不強硬,則企業的貫徹執行有可能打折扣。只有企業認真貫徹公定會計設計,才有可能實現稅制改革之目的。而各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當然也願意順應統一規範的格式,進行賬務處理和編制報表,此既符合澳葡政府的要求;又可向經營工商各業人士及投資者詳盡闡述政府的現行稅務法例,使之對此有較深的瞭解;還可達到加強會計師與工商各界人士之聯繫,為彼等提供更佳服務之效果。第三,從社會層面看:政府的強勢使得企業必須照辦,稅改目的實現之可能性增強。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方可體現給社會帶來的好處。同時,居民的支持,輿論的推動等因素將促使企業實施統一的會計制度。上述各方面的相互配合,源自政府的強勢態度。企業會計制度的真正落實,表明澳葡政府希望用“看得見的手”對經濟活動的監管能力在逐漸加強。綜上所述,公定會計設計之“目的在使各經濟活動的會計標準化”,並“設法使會計標準化配合經濟、社會、政治方面的獨特整體”。這正是設計者即澳葡政府對公定會計設計目的標準性的主觀願望。那麼,公定會計設計原則具有的客觀性、其內容具有的規範性和其操作具有的統一性,則是設計者即澳葡政府進行設計時必須遵循的客觀要求。強制性既是實現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主、客觀要求的必要手段,進而也是實現澳門稅制改革的基本保證。沒有實施的強制性作為保證,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主觀願望將會落空,客觀要求將無法實現;沒有澳門公定會計設計主、客觀要求的合力支撐,澳門的稅制改革將是一句空話。所以,澳門公定會計設計的上述5個特點之間,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相互依存的關係。它自 1 984年 1 月1 日生效至2006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在這20多年來的實施過程中,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註釋:1 馮淑萍:《關於中國會計標準的國際化問題》,載於《會計研究》,第 11 期, 20 01 年,第 1 頁。2 《公定會計設計》:19 8 3 年 7 月 9 日頒佈的第 3 4 /8 3 /M號法令。3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佈,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編:《會計準則從書:〈國際會計準則〉》,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 99 2 年,第 10 頁。4 同註 2 。
  • 9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1. The ProblemThe usefulness of life tables in demographic work iswell recognized. The life tables of Macau were first publishedby the DSEC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statística e Censos,“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in English) of the government,dating from 1969-72 to 1993-961. A recent attempt by the presentauthor to construct a 2001 life table (for a broader inquiryobjective) yielded outcomes seeming anomalous when comparedwith world data near 2001 (UN 2001), as shown in termsof life expectancy at ages 0 (e0) and 85 (e85) below, whichhe took as worthy of bring out for demographic workers’notice:Table 1 2001 Life Table of Macau and the WorldItem Male FemaleRegion e0 e85 e0 e85Macau 80.7 10.8 86.7 10.9World Maximum 78.0 8.1 84.6 9.5These figures showed that Macau’s longevity in 2001,whether in terms of e0 or e85, was 2 years ahead of theworld’s top. Applying the familiar Reed-Merrell and Grevillemethods produced very similar results. If one hesitates totake these figures as reality, one will be confronted with thefollowing alternative beliefs: the so-constructed life table didnot reflect the local mortality experience, or there existed specialcause(s) generating the observed anomaly.The present paper reports the procedures of constructingthe initial 2001 life table, locating the age groups inconsistentwith the local data and the probable cause(s) generating theanomaly, and bringing anomaly back to normality.2. Procedures of ConstructionIn the following text, the symbol [x,x+n) denotes anage interval from age line x to less than the subsequentage line x+n, and [x+), an open interval of age x and above.The asterisk* stands for multiplication.2.1 Treatment of Age Interval [0, 1)To cope with the availability of published data, a convenientway, equivalent to the separation factor approach, to computethe probability q0 for a birth to die before reaching age 1was readily derived by combining two existing formulae. First,the expected number of calendar-year deaths D0’in [0,1) couldbe decomposed as1 :D0’= Deaths of infants born in year t and died in [0,1) of year t + Deaths of infants born in year t-1 and diedin [0,1] of year t-1= B(t)*(l0-L0)/l0 + B(t-1)*(L0 – l1)/l0 (1)with B(t) and B(t-1) being births of the present and theprevious years, respectively, and l0, L0 and l1, the life tableradix (100,000), population size of [0,1), and survivors to exactage 1, respectively. Second, the number of surviving personsnLx in [x,x+n] was expressible as2 :nLx = n*lx+n + n*a*ndx (2)with lx+n, a, and ndx being the life table number of survivorsto exact age x+n, the average fraction of [x,x+n) ever livedby those died in [x,x+n), and the number of deaths producedby the lx survivors (of exact age x) when they passed through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ResolutionAu Ki Yung, Peter** Retired researcher, former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Centre for Communication Studies,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澳門研究100第43期[x,x+n), respectively. The a-value might differ across ageintervals.Combining (1) and (2) in [0,1) under the assumptionsthat the same q0 and a-value were applicable to two adjacentyears (2000 and 2001 here), replacing the expected infantdeaths D0’by the recorded infant deaths D0 as its unbiasedestimate, and simplifying, resulted in3 :q0D0 (3)B(t)*(1-a) + B(t-1)*aIn (3), D0, B(t) and B(t-1) were published data, andthe a-value was computed from published age distributions ofinfant deaths (in days and months). Since two adjacent yearswere involved in (3), their average a-value was adopted.2.2 Treatment of Age Interval [1,5)The probability nqx for a person of exact age x to diein [x,x+n) was computed by the familiar formula4 :nqx =n*nMx (4)1 + (1-a)*n*nMxwhere nMx was the death rate in [x,x+n), and n was 1in [0,1), 4 in [1,5), and 5 otherwise. However, unlike [0,1), no data were available to compute the a-value of [1,5) directly. One could of course average the a-values of thefour single-year ages in [1,5) provided by Chiang5 :.43, .45, .47, .49, and set a=.5 elsewhere. Yet, to makethe values more localized, the a-values in [1,5) was estimatedby some suitable algebraic function basing on the local data.The given conditions here were that only the a-value of [0,1) was obtained, and the value of the function should bearound .5 in intervals of age 5 and above, as conventionallyassumed. A number of two-parameter functions came to mind,among which the hyperbola y=(cx+d)/(x+d) was adopted. Theconstants c and d were then obtained by two points, namely,the three-year average a-value at age .5 around 2001, and.5 at age 7.5 (mid-point of [5,10)). The results were foundvery close to Chiang’s a-values, and their average (for eachsex separately) were then adopted as the local a-value of[1,5):Table 2Exact ages 1.5 2.5 3.5 4.5 averageChiang’s values .43 .45 .47 .49 –Macau values(male) .4349 .4695 .4830 .4902 .4695(female) .4269 .4659 .4811 .4892 .46582.3 Treatment of Age 5 and OverThe nqx’s of the remaining 5-year age intervals werecomputed by (4) with a=.5, up to [80,85), and that of [85+)was assigned 1, as conventionally done.2.4 Treatment of Other Life Table FunctionsAs to other life table functions, conventional formulae werefollowed:npx = Probability for one aged exactly x to survive toexact age x+n= 1 – nq xlx+n = Number of persons surviving from birth to exactage x+n = lx*npxndx = Number of persons dying in [x,x+n] = lx*nqxnLx = Number of persons in [x,x+n) — computed by(2)nmx = Life table death rate in [x,x+n) = ndx/nLxTx = Population aged exactly x and above = nLx + nLx+n+ ... + ¥L85ex = Life expectancy of a person of exact age x =Tx/lxAn initial life table of Macau--2001 (not shown) was thenmade by the above procedures, yielding the anomalous figuresshown in the Problem section, which approximately reproducedthemselves across methods.3. Testing the Initial Life Table for Inconsis-tencyIn dealing with the anomaly, there arose a need todiscriminate which age intervals were significantly inconsistentwith the recorded deaths. The author knew no published methodto do this. A test was therefore tentatively designed (as suggestedby part of Keyfitz’s line of reasoning) to do the job. Giventhe age distribution of a population, its recorded annual age-specific deaths (considered as generated by a set T of truebut unknown probabilities of dying annually in the variousage intervals), and a life table (from which another set Q
  • 10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of probabilities of dying annually in the various age intervalscorresponding to those of T can be derived), the problemof testing was posed as follows.Within a given age interval [x,x+n], the null hypothesisH0 to be tested is the equality between the expected numberof annual deaths generated by a true but unknown probabilityTx (of T) of dying in [x,x+n) and that generated by thecorresponding life table probability Qx (of Q) in the same ageinterval. In symbols, H0: Ex*Tx=Ex*Qx for any [x,x+n), withEx being the actual number of persons exposed to the annualrisk of dying in [x,x+n).The expected age-specific annual deaths Ex*Tx wasestimated by the recorded deaths D[x,x+n) in [x,x+n), andthe life-table-expected deaths Ex*Qx in [x,x+n) was derivablefrom the life table (shown below). The deviation of the recordeddeaths from the life-table-expected deaths indicated the degreeof actual-expected inconsistency.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deviation signified clear inconsistency in the age interval tested.The less number of significant age intervals were observed,the less the amount of clear counter-evidence to the beliefof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the life table and actual deaths.The derivation of the probability Qx of dying annuallyin [x,x+n), and hence Ex*Qx, was straightforward. Fromstationary population interpretation of life tables, the annual lifetable deaths in [x,x+n) were ndx, and the number of exposuresto annual death in [x,x+n) equaled nLx plus those one yearyounger than age x (i.e., Lx-1, or approximately nLx-n/n). Hencethe following equation:Q x =ndx for x>0 (5)nLx + Lx-1For the infant interval, the relevant probabilities had alreadybeen demonstrated by Keyfitz, as shown in equation (1) above.As to the actual exposures Ex to the risk of mortalityin [x,x+n), the annual estimates of the end-year age distributions(using the balancing equation method) published by the DSECof the Government2 were employed. Thus the actual exposuresEx corresponding to the denominator of (5) was, by the sametoken,Ex=P[x,x+n)+P[x-1,x)(or roughly P[x-n,x)/n) for x>0.(6)with P[x,x+n) and P[x-1,x) being the begin-year actualpopulations in [x,x+n) and [x-1,x) respectively. Hence thelife-table-expected deaths ED[x,x+n] in [x,x+n] wasED[x,x+n) = Ex*Qx for x>0 (7)and the that of the infant group was obtained by (1) above.The deviation Dev[x,x+n) of actual from expected deathsin [x,x+n) was thenDev[x,x+n)=D[x,x+n)–ED[x,x+n) for all x (8)In testing H0: Ex*Tx=Ex*Qx (two-tailed, a=.05), D[x,x+n)could reasonably be treated as a binomial variable (approximatelynormal-distributed due to large Ex) with mean ED[x,x+n)=Ex*Qxor equation (1), and varianceV[x,x+n)=Ex*Qx*{1 – Qx} for x>0 (9)V[0,1)=B(t)*l0–L0* [1-l0–L0 ] + B(t-1)*l0 l0L0–l1* [ 1-L0–l1 ] (10)l0 l0The results of testing the initial life table are shown inTable 3.Table 3 Number of Age Intervals with RecordedDeaths Significantly or Insignificantly Deviated fromExpected Deaths, Size of Absolute Deviation (inNumber of Deaths), and Deaths in Interval [75+), bySex, 2001Item Age Intervalsa Absolute Deviationb Deaths in [75+)Sex Significant Insignificant Mean Range Recorded ExpectedMale 1 16 1.9 0 – 6.1 285 344.3Female 1 16 0.7 0 – 3.1 354 482.6Note: a The final interval given in the population estimates was [75+), hencetotally 17.b Among insignificant intervals only (totally 16), with [75+) excluded.From Table 3, no clear evidence was observed in virtuallyall age intervals to reject the consistency belief (H0), andcontrarily, the small sizes of the means and ranges of absolutedeviations tended to support that belief, save [75+) in whichthe recorded deaths were much smaller than expected. Asubstantial amount of deaths in this elderly interval seemedto have “escaped” registration.Some reflection revealed that age misreporting mightproduce the recorded-expected discrepancy in death data. While
  • 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澳門研究102第43期this was plausible, it seemed unlikely that age misreportingalone could yield a marked discrepancy without affecting the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neighbouring age interval. A furtherreflection revealed that the expected deaths computed by (7)assumed zero migration. The significant excess of expectedover recorded elderly deaths signified that migration probablyexisted, and that the out-migrant elderly died more than thein-migrant ones. This conjecture was reasonable if one observedthat over 80% of the elderly aged 75+ came from the Mainland(the 2001-census results), and the plausibility that many localelderly might actually live in the Mainland for a large partof a year for social or economic reasons, and that somevery senior elderly (say, aged 85+) might prefer to havetheir trips completed in their land of origin, by virtue of thetraditional ideology that “rotten leaves fall back to their roots”.Due to higher death rates in advanced ages, a proportionof the elderly might be counted into the census or the begin-year population estimates but not locally recorded at deathsince they died elsewhere. This could be one main factorleading to the observed anomaly.4. Treatment of the Anomalous Elderly DataIf the elderly migration was one main cause of thespuriously low death rate observed in [85+), a direct wayto resume normality was to inflate their death rate (and hencetheir death number) to a reasonable level. Such an upwardadjustment amounted to counting back the “lost” deaths asif they died in Macau. Yet, this required a reasonable deathrate serving as a reference level. To obtain such a level,the ex’s of all countries (UN 2001) were first converted tonpx’s and then e85 was regressed on np10 to np70 (excludingMacau), obtaining one regression equation for each sex. Thee85 of Macau was then estimated with np10 to np70 of the initiallife table by the regression equation, yielding a male e85 =5.69 (R=.730) and a female e85 = 7.14 (R=.755), which werethen converted back to the corresponding death rates, withthe death rates of other age intervals unchanged. These tworeference levels were reasonable in the sense that they fittedthe relation between e85 and the various npx at global level.5. A Refined Life Table and its GraduationAfter the above adjustment, the initial life table wasreconstructed anew, yielding a refined life table (Table 4).Table 4 A Refined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Ag e dx nm x nq x lx nL x Tx exMale0 523 .00525 .00523 100,000 99,582 7,869,818 78.71–4 90 .00023 .00090 99,477 397,719 7,770,236 78.15–9 0 0 0 99,387 496,937 7,372,518 74.210–14 48 .00010 .00048 99,387 496,818 6,875,580 69.215–19 146 .00029 .00147 99,340 496,335 6,378,762 64.220–24 188 .00038 .00189 99,194 495,501 5,882,426 59.325–29 310 .00063 .00313 99,006 494,257 5,386,925 54.430–34 624 .00127 .00632 98,696 491,922 4,892,669 49.635–39 608 .00124 .00620 98,072 488,842 4,400,747 44.940–44 657 .00135 .00674 97,464 485,680 3,911,905 40.145–49 1153 .00240 .01191 96,808 481,155 3,426,225 35.450–54 1577 .00332 .01648 95,654 474,330 2,945,070 30.855–59 2384 .00513 .02534 94,078 464,428 2,470,740 26.360–64 3848 .00857 .04197 91,694 448,848 2,006,312 21.964–69 7176 .01703 .08169 87,845 421,287 1,557,464 17.770–74 11,700 .03128 .14504 80,670 374,097 1,136,176 14.175–79 14,751 .04790 .21388 68,969 307,968 762,079 11.180–84 15,303 .06572 .28225 54,218 232,832 454,111 8.485+ 38,915 .17586 1.00000 38,915 221,279 221,279 5.7Female0 308 .00309 .00308 100,000 99,732 8,451,518 84.51–4 49 .00012 .00050 99,692 398,663 8,351,786 83.85–9 33 .00007 .00033 99,643 498,133 7,953,123 79.810–14 51 .00010 .00051 99,610 497,925 7,454,990 74.815–19 87 .00018 .00088 99,560 497,579 6,957,065 69.920–24 165 .00033 .00166 99,472 496,948 6,459,486 64.925–29 232 .00047 .00233 99,307 495,956 5,962,538 60.030–34 225 .00045 .00227 99,075 494,814 5,466,582 55.235–39 280 .00057 .00284 98,850 493,550 4,971,768 50.340–44 349 .00071 .00354 98,570 491,976 4,478,218 45.445–49 649 .00133 .00661 98,221 489,482 3,986,242 40.650–54 914 .00188 .00937 97,572 485,574 3,496,759 35.855–59 1014 .00211 .01049 96,658 480,754 3,011,186 31.260–64 1863 .00393 .01948 95,644 473,563 2,530,432 26.564–69 3432 .00746 .03659 93,781 460,326 2,056,868 21.970–74 5791 .01324 .06410 90,349 437,269 1,596,542 17.775–79 9822 .02466 .11616 84,558 398,235 1,159,273 13.780–84 15,175 .04520 .20305 74,736 335,742 761,038 10.285+ 59,561 .14005 1.00000 59,561 425,296 425,296 7.1It was observed in Table 4 that two nqx were not smoothlyincreasing, and one was even zero. Methods of smoothingwere plenty in the literature. The present study smoothed thenqx’s by applying Brass’logit-regression method6 to a suitable
  • 10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life table taken as a model. The life tables of Brass7, Coale,Demeny and Vaughan8 and Hong Kong--20019 were chosenas candidate models, with the results retested by Macau’sdata (see next section). It turned out that the life table ofHong Kong--2001 was best suitable for graduation, yieldinga graduated life table of Macau-2001 (Table 5).Table 5 A Graduated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Ag e dx nm x nq x lx nL x Tx exMale0 523 .00525 .00523 100,000 99,582 7,869,816 78.71–4 102 .00026 .00102 99,477 397,693 7,780,234 78.25–9 70 .00014 .00071 99,375 496,702 7,382,541 74.310–14 76 .00015 .00077 99,305 496,335 6,885,839 69.315–19 148 .00030 .00149 99,229 495,774 6,389,504 64.420–24 277 .00056 .00279 99,081 494,712 5,893,730 59.525–29 364 .00074 .00369 98,804 493,110 5,399,017 54.630–34 391 .00080 .00397 98,440 491,221 4,905,908 49.835–39 508 .00104 .00519 98,049 488,973 4,414,686 45.040–44 778 .00160 .00797 97,540 485,758 3,925,713 40.345–49 1204 .00251 .01245 96,763 480,803 3,439,955 35.650–54 1889 .00399 .01977 95,558 473,070 2,959,152 31.055–59 2947 .00639 .03146 93,670 460,981 2,486,082 26.560–64 4406 .00995 .04857 90,723 442,599 2,025,101 22.364–69 6516 .01569 .07549 86,317 415,294 1,582,502 18.370–74 9518 .02537 .11927 79,801 375,208 1,167,208 14.675–79 13,291 .04177 .18910 70,283 318,187 792,000 11.380–84 16,518 .06779 .28982 56,992 243,667 473,813 8.385+ 40,475 .17587 1.00000 40,475 230,146 230,146 5.7Female0 308 .00309 .00308 100,000 99,732 8,448,479 84.51–4 92 .00023 .00093 99,692 398,571 8,348,747 83.85–9 44 .00009 .00044 99,600 497,890 7,950,176 79.810–14 44 .00009 .00044 99,556 497,672 7,452,286 74.915–19 74 .00015 .00074 99,513 497,378 6,954,614 69.920–24 100 .00020 .00100 99,439 496,943 6,457,236 64.925–29 131 .00026 .00132 99,339 496,366 5,960,293 60.030–34 166 .00033 .00167 99,208 495,624 5,463,926 55.135–39 250 .00051 .00252 99,042 494,585 4,968,302 50.240–44 406 .00082 .00411 98,792 492,945 4,473,717 45.345–49 617 .00126 .00627 98,386 490,388 3,980,772 40.550–54 932 .00192 .00953 97,769 486,515 3,490,384 35.755–59 1387 .00289 .01432 96,837 480,717 3,003,869 31.060–64 2093 .00443 .02193 95,450 472,016 2,523,152 26.464–69 3530 .00771 .03781 93,357 457,957 2,051,136 22.070–74 6013 .01385 .06694 89,826 434,100 1,593,178 17.775–79 9698 .02456 .11571 83,814 394,822 1,159,078 13.880–84 14,059 .04191 .18969 74,115 335,428 764,257 10.385+ 60,056 .14005 1.00000 60,056 428,829 428,829 7.16. Retesting the Refined and Graduated LifeTablesIn retesting Tables 4 and 5, three points of the localdata should be noted. First, the final age intervals of thepopulation estimates in the DSEC Yearbooks were all age75+. Second, estimates of the end-year (or begin-year) populationof the census or intermediate survey year were presumablymore reliable in general. Third, there existed two slightly differentseries of population estimates for 2001--2006 after the e-publicationrelease of the 2006-intermediate survey results, namely, theoriginal and the revised ones. Both series were, of course,subject to estimation error. Hence in the light of the abovesecond point for noting, the average estimates of the two serieswere taken as the end-year (or begin-year) estimates of 2002-2004, and the original estimates of 2001 and 2006, and therevised estimates of 2000 and 2005, were kept unchanged.If, as conjectured and shown above, the mobile natureof the elderly of [85+) induced a significant effect of “under-recording” their deaths, such effect probably also existed inother elderly groups, say [75+), though statistically insignificant.Being so, the recorded deaths of [75+) should be adjustedupward to match the e75 of the refined and graduated lifetable before retesting. This was done by replacing the recordeddeaths D[75+) in (8) by the adjusted actual deaths AdjD[75+)=MP[75+)/e75, with MP[75+) being the mid-year elderlypopulation (i.e., the average of begin and end year figures)of [75+) (corresponding to the denominator of the life tabledeath rate l75/T75). Its deviation Dev[75+) from the life-table-expected deaths ED[75+) was then:Dev[75+) = AdjD[75+) – ED[75+) (11)It is more informative to report the retesting results ofthe death-adjusted group [75+) separately in terms of Dev[75+) in Table 6:As observable from Table 6 the predictive errors betweenthe adjusted and expected deaths were all insignificant acrossmethods, models, sexes and time up till 2004, and the errorsizes were small. Yet, in 2005 and 2006, half of the errorswere significant, and their sizes rose abruptly and were clearlyoutliers to the time trend of 2001-04. Such a sudden changein error sizes could be attributed to three possible causes,namely, an abrupt change in the elderly population size, or
  • 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澳門研究104第43期Table 6 Deviation of Adjusted from Expected Deaths in Age Interval [75+), by Method, Model and Sex(M=Male, F=Female)Item Ungraduated Tables Graduated TablesRefined Table Reed-Merrell Greville Brass Model Coale Model HK-2001 ModelYear Male Female Male Female Male Female Male Female Male Female Male Female2001 1.8 0.2 2.3 0.5 1.9 0.3 15.3 8.1 5.5 1.8 0.5 -0.12002 -6.5 -6.9 -6.1 -6.7 -6.4 -6.8 6.0 0.6 -3.2 -5.3 -7.9 -7.22003 -2.6 -5.4 -2.1 -5.1 -5.4 -2.3 12.1 2.9 1.4 -3.6 -4.1 -5.62004 7.4 4.0 8.1 4.3 7.6 4.1 26.1 14.4 12.5 6.2 5.6 3.62005 47.7* 36.4 48.7* 36.9 47.8* 36.5 79.2* 53.1 56.6* 39.8 44.9 35.82006 -59.4* -53.7* -59.1* -53.5* -59.1* -53.6 -54.6 -50.9 -58.6* -53.1 -60.4* -53.72005a -16.6 -20.6 -16.1 -20.4 -16.4 -20.5 -3.2 -13.7 -13.1 -19.2 -18.1 -20.82006a -1.8 -11.4 -1.1 -11.0 -1.6 -11.2 19.2 -1.4 3.9 -9.3 -4.0 -11.7Notes: * Significant at .05.a Using estimates unaffected by 2006-survey.in the elderly mortality-related factors, or a substantial under-counting of the elderly of [75+) in the 2006-survey (whichdirectly affected the elderly population estimates of end-2006,and the revised and mid-year estimates of 2005 and 2006).Among these possibilities, the last one seemed most likely.Assuming the last cause, the MP[75+) of (11) in 2005 and2006 were replaced by the unaffected begin-year elderlyestimates of 2005 and 2006 in computing the deviations, yieldingthe figures in the lower panel of Table 6, which were allinsignificant, and with error sizes greatly reduced to near thetrack of the time trend. For this reason, it was more reasonableto adopt the lower panel figures of Table 4 as the adjusteddeaths for 2005 and 2006. In conclusion, the treatment givenearlier to [85+) and its extended use in adjusting the actualdeaths in [75+) had been shown to be appropriate for 2001-06.The retest results of the remaining 16 age intervals canonly be summarized below (Tables 7 and 8).The abov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three ungraduatedtables and the Hong Kong-graduated table were less inconsistentwith the recorded deaths than those graduated by Brass andCoale models. This was expectable because of the geographicalproximity, cultural and administrative similarity between HongKong and Macau, which yielded a good degree of convergencein mortality-related conditions such as environmental situation,disease pattern, food habits, and medical availability, ascompared to other populations (upon which the Brass andCoale models were based) which differed markedly from Macauin geographical, cultural, adminstrative and temporal terms. Next,the ungraduated and Hong Kong-graduated tables were minimallyinconsistent with the recorded deaths of 2001, and slightlymore inconsistent in the subsequent years. This was alsoexpectable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able change in the mortality-related factors which increased the degree of inconsistencyin years beyond 2001. Moreover, a closer look at the significantage intervals revealed no systematic pattern of error acrossages and time, which led to a belief of the random occurrenceof the significant deviations between actual and expected deaths(probably caused by the random fluctuation of migration flows).On the other hand, the degree of consistency betweenTable 7 Number of Age Intervals (Among 16) Signifi-cant in Deviation of Recorded from Expected Deathsby Method, Model and Sex (M=Male, F=Female)*Item Ungraduated Tablesa Graduated TablesRefined Reed-GrevilleBrass Coale HK-2001Tableb Merrell Model Model ModelbYear M F M F M F M F M F M F2001 0 0 0 0 0 0 7 2 3 4 0 02002 1 1 1 1 1 1 7 4 6 3 1 22003 3 1 3 1 3 1 5 5 9 3 4 12004 1 3 1 3 1 3 5 5 5 4 1 12005 3 0 3 0 3 0 6 1 7 5 0 12006 1 0 1 0 1 0 6 3 3 6 1 2Notes: * Poisson approximation was used when expected deaths were notexceeding 5.a The life table, after adjusting the death rate of [85+), was alsoreconstructed by Reed-Merrell and Greville methods.b Refined table = Table 4, and HK-2001 model = Table 5.
  • 10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the life table and actual death data can be seen from theabsolute values of the actual-expected deviations (i.e., absolutepredictive errors in number of deaths) among the various ageintervals, as summarized below (Table 8). It suffices to showonly the absolute deviations of the refined (Table 4) and theHong Kong-graduated (Table 5) life tables.Table 8 Median and Upper Quartile (Parenthesized)of Absolute Deviations Detween Actual and ExpectedDeaths per Age Interval, by Sex, Refined and HongKong-graduated TablesItem Refined HK-GraduatedYear Male Female Male Female20011.7 0.2 2.7 1.7(3.0) (0.8) (10.7) (3.3)20022.7 2.6 1.2 1.6(6.1) (4.9) (6.7) (3.5)20035.3 4.3 3.5 1.9(9.3) (6.5) (12.6) (3.2)20043.1 2.8 3.0 2.2(6.3) (4.7) (10.0) (5.9)20053.8 1.8 3.4 2.2(6.0) (5.5) (5.2) (7.1)20064.3 4.6 4.1 2.3(7.9) (8.2) (6.0) (7.5)As indicated in Table 8, the medians and upper quartilesof absolute error per age interval were small. Excludingthe elderly [75+) whose recorded deaths had already beenadjusted upward, the maximum absolute deviations among allother age intervals through all years and sexes were 29.6and 29.1 in the refined and Hong Kong-graduated tablesrespectively, and the remaining deviations were much lessthan these values. Moreover, the refined and Hong Kong-graduated tables were both consistent with the death data of2001-2006 to about the same degree. Tables 7 and 8 togetherthus provided initial evidence to the general applicability ofthe life table, whether graduated or not, to the local mortalityof 2001--2006.7. ConclusionThe present piece of work indicates that none but oneage interval (the oldest one) frustrates the belief of the capacityof the initial and later improved life tables to reflect Macau’smortality experience in 2001. It also points out the likelihoodthat routine use of conventional procedures to construct Macau’slife tables may yield results that few investigators, if any,will feel credible. A main source of this problem, as revealedby testing the initial life table, is probably the mobile natureof the local elderly (whose death rate is higher than peopleof other age intervals) which spuriously suppresses theirobserved death rates and hence raises their Tx-values which,in turn, exaggerates the ex-values of all age intervals.Geographical mobility, of course, exists in younger age intervalsevery year. Yet, due to their low death rates, such spuriouseffect is not as visible as in the elderly population. (Suchan exaggeration of the elderly ex value is also visible ina life table basing on the 1991-census data.) After adjustingthe elderly death rate, a reasonable life table of Macau canbe obtained, with life expectancy at birth for either sex closeto the world top around 2001, instead of leading 2 yearsahead. Yet this value of e0 should not be taken too strictlysince the life expectancy e85, whose adjustment leads to thechange of all other ex, is a regression estimate from worlddata, which may be somewhat higher or lower than the truelocal value, though unlikely to be far apart from it. Perhapsit is more proper to say that Macau’s life expectancy atbirth in 2001 was well within the top 5% of the world.Testing a life table for inconsistency with recorded datararely catches investigators’interest. The tentative test usedabove is straightforward and simple, but its workability dependson the accuracy of the estimates of the begin-year age structurean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death registration system. Hence testingdone with data near the year of an accurate census orintermediate survey is presumably more conclusive than withdata of other years. Moreover, the test essentially functionsto rule out inappropriate life tables, instead of selecting appropriateones, under a given allowance for predictive error (which isalso expressible in terms of significance level). Given a setof recorded deaths specified by ages, different life tables havedifferent degrees of inconsistency with it (as shown, for example,in Tables 5 above). With respect to this, the test has beenshown to be able to reveal such inconsistency and generateresults which are in line with substantive explanation andexpec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since the life table is tested
  • The Life Table of Macau 2001: Anomaly and Resolution澳門研究106第43期with death data five years after the census year (2001), withsome 0 to 3 age intervals showing significant prediction errorsacross sexes and virtually all years (save 2003 in the HK-graduated table), together with small sizes of median, upperquartile and maximum prediction errors in terms of numberof deaths, the predictive validity and applicability of the Macaulife table of 2001, whether shown in Table 4 or Table 5,have been generally confirmed. There are indeed other waysto tackle the problem of Macau’s type. The approach takenin this paper has the merits of enabling the precise identificationof the statistical and substantive sources of the problem andthe re-validation of the life table after remedial measureswhatsoever have been taken.Notes:1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Tabuas de Mortalidadeda Populacao de Macau.2 Keyfitz, N. T., Introduction to the Mathematics of Population(New York: Addison-Wesley, 1977).3 Chiang, Chin Long, “The Life Table and its Construction,”In Chiang, Chin Long (Ed.), Introduction to StochasticProcesses in Biostatistics (New York: Wiley, 1968), pp.189--214.4 This is equivalent to Shryock, H. S., Siegel, J. S. andassociates, The Methods and Materials of Demography (NewYork: Academic Press, 1976), Chapter 14, Formula C.5 Chiang, Chin Long, “The Life Table and its Construction,”In Chiang, Chin Long (Ed.), Introduction to StochasticProcesses in Biostatistics (New York: Wiley, 1968), pp.189--214.6 Ibid.7 Macau Statistics and Census Service: Yearbook of Statistics,2001 to 2005.8 Brass, W., “On the Scale of Mortality,” in Brass, W. (Ed.),Biological Aspects of Demography (London: Taylor-Francis,1971), pp. 69--110.9 Ibid.1 0 Coale, A. J., Demeny, P. and Vaughan, B., Regional ModelLife Tables and Stable Populations (2nd Edition) (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83).1 1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Li fe Tables 1996--2031 (Hong Kong: HKSAR Print ingDepartment, 2002).
  • 10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一、前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 2004年的連任政綱中提出:“全方位優化學生的身心培育是澳門未來五年教育政策的重點之一,目的是促進學生的人格、智力、體能、健康和整體精神面貌的成長”1。要推動教育及確保教學的素質,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及身心健康的教師隊伍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吳國珍於 2002年的研究發現,澳門及北京的教師每天工作高達 10個多小時,此外,教師還需於週末時完成工作日沒有完成的工作,以致澳門教師每週工作總時數高達64小時、北京教師為 61.5小時2;另一調查亦發現香港教師超時工作及沒有休息日是普遍的現象 3;繁重的教學工作使教師承受 沉重的壓力,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於 2001年電話訪問了450名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大部分受訪教師表示教學工作帶給他們壓力,其中 42.2%教師表示感到大或非常大的工作壓力,而壓力來源主要是工作負荷過重;此外,工作壓力越大、身體疲累及精神困擾亦會呈中度至較大幅度的增加 4;而香港的調查結果指出約40%受訪教師表示會因為工作壓力而感到抑鬱或情緒化,並有接近八成教師表示工作壓力已影響到日常教學工作的素質 5;不少學者利用SCL-90症狀自評量表測量教師的心理健康,結果均發現教師的心理健康較中國常模差 6,最常出現的問題是人際敏感、敵意、強迫症狀和抑鬱 7,這些結果提示社會各界應關注教師的工作及身心健康狀況。過去內地及香港的研究主要探討教師的工作壓力或心理健康,然而教師在沉重的工作壓力下,對其生活的總體感受如何則較少探討;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的施政方針是要提高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 8,教師作為培育國家未來棟樑的特殊群體,了解他們的生活感受是十分必要的;主觀幸福感是個體根據自己的標準對其生活狀況的綜合評估,是一個反映個體對其生活質量的總體評價的指標;此外,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與心理健康有顯著的相關性 9,因此是次研究則希望利用Andrew s及Wi they於1976年編制的人臉量表 10測量教師的主觀幸福感,以瞭解教師對其生活的整體感受,並分析影響主觀幸福感的相關因素,以作為有關機構制定提高教師生活素質計劃的參考依據。二、研究方法本研究為一項非實驗性的描述性研究。研究對象為本澳在職的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研究採用抽樣方法進行,方便抽樣,在調查期間凡出席由教育暨青年局主辦、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協辦的“校園常見意外處理講座”的教師,即作為是次調查的研究對象。根據文獻回顧所得資料,研究者自行編制調查表,內容包括教師的基本資料、工作及生活感受、幸福感量表。幸福感量表採用 Andrew s及Wi they於1976年編制的人臉量表11,該量表由七幅人臉組成,每個人臉的表情不一,從非常高興到非常難過排列,分別代表不同的幸福感。調查表經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3位護理、統計學專家進行評審並修改為適合澳門情況的調查表。收集資料的過程於2004年9月至11月期間進行。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調查梁淑敏、尹一橋、李衛燕 ** 梁淑敏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助理教授;尹一橋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教授、院長;李衛燕為澳門信和醫療中心護士
  • 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調查澳門研究10 8第43期在“校園常見意外處理講座”開始前 5--10分鐘派發問卷,然後由調查員集中講解是次調查的目的和意義,在問卷上亦有指導語,表明問卷採取不記名方式,同時收集所得資料只作為研究用途,並且絕對保密,讓對象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是次研究。填妥的問卷在講座結束時,由研究對象自行投放在收集箱中。共發出問卷1407份,回收問卷 1124份(79.8%),有效問卷為1063份(94.6%),佔全澳教師的 24.2%。本研究利用SPSS for wi ndow s 11.0軟件建立數據庫;並以描述性統計及顯著性檢驗對資料進行分析。三、結果(一) 基本資料是次調查對象中女性佔 896 人( 84.3%);教師平均年齡為36.4歲,其中以20-- 29歲組別人數最多,有 343人(33 .6%),其次為30 -39 歲組別,有3 22人( 31.5%);大部分( 85.3%)教師都具有大專或本科學歷;此外超過九成的教師都接受過基本的教學培訓(表 1)。表1 1063例教師的基本情況項目 人數 百分比( %)性別男性 167 15.7女性 896 84.3年齡(歲)<=29 343 33.630-39 322 31.540-49 202 19.850-59 125 12.2>=60 29 2.8資料缺失 42最高學歷高中 74 7.0大專 349 33.1本科 551 52.2碩士及以上 81 7.7資料缺失 8基本教學培訓有 949 90.6沒有 99 9.4資料缺失 15(二) 教師的主觀幸福感及工作感受是次調查結果發現66.3%的受訪教師表示對生活的總體感受是幸福至非常幸福,感覺一般的有229人(21.6%),然而有12.1%的教師表示生活的總體感受是不幸福至很不幸福(表 2);平均得分為4.77分(總分由0-- 7分,分數越高表示越幸福),表示整體平均水平是在一般至幸福之間(表3 )。自覺身體健康狀況平均分為 6.05分(總分為0--10分,分數越高表示越好),表示教師認為自己的身體健康為一般;睡眠足夠程度平均分為5.06分(總分為0--10分,分數越高表示越足夠),表示教師的睡眠並不足夠;而對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及與對工作上的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則較好,平均得分都在 7分以上(總分為 0--10分,分數越高表示越好);而壓力得分接近7分,表示教師的壓力在偏高水平(表3)。表2 教師的主觀幸福感項目 人數 百分比( %)很不幸福 2 0.2比較不幸福 29 2.7不幸福 97 9.2一般 229 21.6幸福 465 43.9比較幸福 203 19.2非常幸福 34 3.2資料缺失 4表3 教師的工作及生活感受情況項目 人數 均分 ± 標準差自覺身體狀況 971 6.05 ± 1.58睡眠時間的足夠程度 1055 5.06 ± 2.07對目前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 1046 7.39 ± 1.47對工作上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 1051 7.27 ± 1.42整體壓力程度 1058 6.98 ± 1.77主觀幸福感 * 1059 4.77 ± 1.06註: 分數由 0 分至 10 分遞增* 分數由 1 分(很不幸福)至 7 分(非常幸福)(三)教師主觀幸福感的相關因素女性教師的主觀幸福感得分顯著高於男性教師,表示女性教師對生活的總體感受較好;而每週運動 2次或以上的教師其主觀幸福感得分亦顯著高於每週運動1次或以下者,表示每週運動2次或以上者的生活總體感受較好;而不同工齡、教授科別、教授班級、是否擔任班主任組別之間的教師,其主觀幸福感得分並無顯著性差異(表4)。
  • 10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表4 教師主觀幸福感的相關因素項目 均分 ± 標準差 檢驗值 P性別男性 4.58 1.10 - 2.442 0.015女性 4.80 1.05工齡(年)0~4 4.71 1.11 0.516 0.5975~9 4.77 1.0410 4.79 1.05科別文科 4.71 1.09 0.952 0.415理科 4.73 1.11術科及其他 4.88 1.01全科 4.79 1.01班級幼稚園 4.92 0.98 1.833 0.161小學 4.71 1.02中學 4.76 1.12班主任是 4.74 1.03 - 0.881 0.378否 4.80 1.11運動次數(次 / 週)0 4.59 1.09 12.270 0.0001 4.73 1.012 4.97 1.05此外,教師的主觀幸福感得分與自覺健康狀況、睡眠的足夠程度、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對工作上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呈顯著的正相關,相關系數由0.249--0.391之間;而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與整體壓力呈顯著的負相關,相關系數為 -0.305,表示教師的整體壓力越高,其對生活的總體感受越差(表5)。表5 教師的生活及工作感受與主觀幸福感的相關性生活狀況 人數 皮爾森相關系數自覺身體健康狀況 968 0.369**睡眠足夠的程度 1051 0.249**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 1043 0.282**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 1047 0.391**整體壓力 1054 0. 305**註:** P <0.0 1四、討論(一)受訪教師的基本資料與澳門教師情況一致根據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統計數字, 2004/2005年度女性教師佔總體的73.3%,年齡介乎21-- 40歲佔總體的65.4%。12雖然是次調查是利用方便抽樣的方式,然而,是次受訪教師同樣以女性、年齡介乎20--39歲佔大多數,人口學分佈特徵與澳門教師的整體情況相似,所以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二) 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較低是次結果顯示受訪教師整體的主觀幸福感在一般至幸福水平,感到幸福的教師約佔 2/3,而感到不幸福的教師則超過一成;一個針對浙江省小學教師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 1.3%的教師感到不幸福,而超過80%的教師感到幸福 13,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明顯偏低,表示本澳教師對生活質量並不是很滿意。教師普遍覺得壓力較重、睡眠不足及自覺身體狀況不是很滿意。是次受訪教師感受的壓力較重,結果與澳門教青局於2001年的調查結果一致,壓力來源主要是學校給予的工作負荷過重,其次是擔心學生的成績及操行等 14;而感到身體不適(如頭痛)、失眠等常是教師受到工作壓力困擾時的表現, 15本澳有高達一半以上教師在最近一個月內出現頭痛,四成左右教師有失眠、發惡夢等症狀,而且亦有超過兩成的教師患有慢性咽炎、聲帶疾病等職業病, 16這可能是造成教師對身體健康不滿意的原因;而多個的調查結果均指出多數教師在擔任教學工作外,同時要承擔班主任或其他非教學工作,以致教師的工作時間過長,五成以上教師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17,每週平均工作高達 64小時 18,沉重的工作壓力、過長的工作時間都可能是導致教師睡眠不足的原因。由於大部分教師都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且接受過基本的教學培訓,所以對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較滿意,而且對工作上的人際關係亦較滿意。由於主觀幸福感是個體對其生活質量的總體評價,因此是會受多個因素所影響的,除了較早前的研究發現本澳教師心理健康較中國常模差, 19與教師主觀幸福感偏低有關外,是次調查發現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與壓力呈顯著的負相關,與自覺健康狀況、睡眠足夠程度、教學工作的勝任程度以及人際關係的滿意程度呈顯著的正相關,因此本澳教師的主觀幸福感偏低,可能是受工作壓力大、睡眠不足以及自覺不是很健康等因素影響,所以應針對這些因素制定改善措施。男性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較女性低,可能與社會對男性的角色要求較高,男性作為教師所承受的社會壓力相對較大等有關。每週運動2次或以上的教師的幸福感亦較高,但可能因教師工作忙或運動意識不
  • 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調查澳門研究11 0第43期足,有高達1/3教師沒有運動的習慣,這是應該重視的問題。(三)有關提升教師幸福感的建議調查結果發現本澳教師的主觀幸福感較低,表示教師對生活的總體評價並不是很滿意,這樣不利於教師作育英才的工作,因此本文根據調查結果而作出以下有關提升教師幸福感的建議:1. 增加投放資源學校方面應重新評估教師的工作內容並作出適當調整,以讓教師能將重心放在教學工作中;另外,教育當局應增加投放於教育的經費預算,以資助學校聘請一些非教學人員,如社工、活動協調員等,以減輕教師非教學工作的負擔。2. 提供多形式的減壓活動本澳教師的休閒活動較單一,主要以看電視、購物等,20 而2001年的調查結果指出教師認為提供多些文娛康體活動可以減低他們的工作壓力, 21因此學校可與教育當局合作,定期舉辦一些興趣班以及文娛活動,調劑教師緊張的教學工作及豐富他們的課餘生活,藉以提升教師的生活質素。3. 推廣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暨青年局已於2006/2007學年開始推行“學校醫護人員制度”計劃,資助本澳幼稚園、小學及中學聘用醫護人員,以協助學校開展完整的預防性健康服務、推動健康教育和減輕教師的非教學工作 22;因此各學校應充分發揮駐校醫護人員的作用,加強向各教師宣傳多運動、充足睡眠的重要性,並推動教師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這有利於教師生活素質的提升。五、結論澳門教師的主觀幸福感明顯偏低,表示本澳教師對生活質量並不是很滿意,可能是受工作壓力大、睡眠不足以及自覺不是很健康等因素影響;因此教育當局應增加教育經費以協助學校聘請非教學人員以減輕教師工作量,並提供不同形式的文娛活動及推廣教師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等,以提升教師的生活素質。六、研究限制因講座分20期進行,教師並不是在同一時間填寫問卷,可能會對研究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外,填寫問卷的時間只借助教師在聽講座前的空檔,時間倉促亦可能會對問卷完成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作者在此感謝所有參與是次調查的教師;並感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2003級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學生伍翠貞、林韻怡、張慧家、黃建萍、黃達娜、楊滿慶、羅淑欣協助資料輸入。本研究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科學研究經費資助項目。)註釋:1 何厚鏵:《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連任政綱》,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辦公室, 2 0 0 4 年。2 吳國珍:《澳門與北京教師活動時間及特點比較研究》,載於《教師雜誌》,第 2 期, 20 0 2 年。3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2 0 0 3 年教師工作壓力調查》,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網站 : h tt p : // w w w. h kpt u .org/ edu catio /ne wsdg rd /2 003 st ress.ht m , 20 03 年 11 月。4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 00 1 教師工作壓力調查》,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網站: ht tp :/ /w ww .d sej .g ov. mo/ ~w eb dse j/ww w/ ref erence /d oc/ dpe re/d oc/ te ache rp ressure .do c, 20 01年。5 香港民建聯陳鑑林立法會議員辦事處:《香港教師工作壓力調查報告》,香港民建聯網站 : h t tp :/ / w ww .d a b.o rg . h k / t r / u t il / p r i n t v i ew . js p ? co n t e n t = a r t i cl e - co n t e n t .jsp&ar ticleI d=1 001 &ca teg , 2002 年 10 月。6 楊宏飛:《中小學教師心理健康狀況研究》,載於《中國行為醫學科學》,第 11 卷,第 2 期, 20 02 年,第 21 2 --2 1 3 頁;李豐舉、魏開效、李晶:《高中教師心理健康狀況調查》,載於《中國公共衛生》,第 2 0卷,第 7 期, 2 00 4 年,第 88 1 頁;莫忠健:《澳門小學教師心理健康之 SC L-90 分析》,載於《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第 1 4 卷,第 4 期, 2 00 6 年,第 40 3--40 4頁。7 楊宏飛:《中小學教師心理健康狀況研究》,載於《中國行為醫學科學》,第 11 卷,第 2 期, 20 02 年,第 21 2 --2 1 3 頁;李豐舉、魏開效、李晶:《高中教師心理健康狀況調查》,載於《中國公共衛生》,第 2 0卷,第 7 期, 2 00 4 年,第 88 1 頁;林慧蓮:《紹興市中小學教師心理健康狀況》,載於 《中國學校衛生》,第 25 卷,第 1 期, 20 04 年,第 9 0 頁。8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 00 5 年施政報告》,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 0 05 年。9 楊宏飛、吳清萍:《小學教師主觀幸福感與心理健康的相關研究》,載於《中國行為醫學科學》,第 11卷,第 3 期, 2 00 2 年,第 31 6--3 17 頁。1 0 汪向東主編:《心理衛生評定量表手冊(增訂版)》,北京:中國心理衛生雜誌社, 1 99 9 年,第 7 4 頁。1 1 同上註。1 2 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教育數字(非高等教育)2 004 /20 0 5》,澳門:澳門教育暨青年局, 20 05 年。1 3 同註 9 。
  • 11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1 4 同註 4 。1 5 同註 5 。1 6 梁淑敏、尹一橋、李衛燕:《澳門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的身體健康狀況調查》,載於《澳門護理雜誌》,第 5 卷,第 1 期, 20 06 年,第 11--17 頁。1 7 同上註。1 8 同註 2 。1 9 莫忠健:《澳門小學教師心理健康之 SC L-90 分析》,載於《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第 14卷,第 4期, 200 6年,第 4 03 --40 4 頁。2 0 同註 16 。2 1 同註 4 。2 2 澳門新聞局:《教青局協助學校推動健康教育》,澳門新聞局網站 : h t tp : // w w w. g cs. g ov. m o/ sh o wN e w s.p h p?Pag eLa ng= C&Da taU cn =24 558 &M embe r= 0, 200 7 年 3 月。
  • 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澳門研究11 2第43期漢文化的根基和嶺南文化的底蘊,在近代早期深刻影響 澳門地方文化發展方向。中華文化不僅是作為一種主體文化,更是作為一種大的文化背景和母體文化而存在於澳門。在中國文明史上,意識形態一直發揮 重要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調整 中國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成為推動社會發展、文明進步的決定性力量。一般來講,王朝的政策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和限制城市的發展。澳門背靠大陸,直面海洋,其文化的發展,毫無疑問要同海外商業貿易發生密切關係。基於地緣因素,漢文化的根基和嶺南文化的底蘊深刻影響 澳門地方文化──風俗習慣、節慶禮儀,以及內涵豐富的廟宇文化等。因此,澳門在擁有中華傳統文化的同時,還兼有一種開放的海洋文化的特質。這種兼而有之的文化特徵,決定了後來中華文化和西方文化在澳門的碰撞和融合的軌跡。一、漢文化的根基、嶺南文化的底蘊(一)嶺南文化嶺南一詞較早見於《史記‧貨殖列傳》。據稱:“領南、沙北固往往出鹽”。1《後漢書》稱讚九真太守任延和交趾太守錫光教當地各族人民以禮儀,說:“領南華風,始於二手焉。”2兩書所謂“領南”即“嶺南”。嶺即指五嶺,嶺南便指五嶺之南。秦朝以後至南朝約800年間,嶺南一直被認為是一個野蠻之地。經過各民族的共同開發,逐漸與中原融合成一體,並越來越發揮起重要作用。東漢王朝建立後,朝廷委派了很多“良吏”到嶺南,逐步加強對嶺南的治理,密切該地區與中央的關係。由於中原戰爭頻繁,不少人到嶺南避難,其中不乏士大夫階層。大批中原人立足江南的吳國,經營嶺南,對改變嶺南的面貌起了重要作用,嶺南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入唐以後,廣州是唐代“通海夷道”的起點,作為海外貿易的受益者,有“天子南庫”之稱。開元二年(7 14年),廣州設立市舶司,成為中國最早設立海外貿易管理機構的城市。此後,廣州作為嶺南的中心城市,對外交往走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大批外商進入廣州,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外國人聚居地──廣州蕃坊。伊斯蘭教、基督教、猶太教在廣州蕃坊並存,波斯文化、阿拉伯文化、印度文化乃至拜占庭文化都在嶺南紮根,與嶺南文化共生共榮。不僅如此,唐、宋以後,中原的漢文化通過幾次較大的南下移民潮以及陸路交通的發展,對嶺南地區比較落後的“南蠻”文化不斷衝擊,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原文化基本要素的嶺南文化。明朝中後期,正值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國殖民主義者尋找海外市場。澳門、廣州作為國際貿易航線的遠東中繼站,被捲入世界貿易市場,從而帶動了嶺南地區的一些地方經濟逐步轉向以營利為目的商品生產。這裏的人們商品意識較強,對明清時期嶺南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另外,明末開始的西學東漸,西方文化更多地傳入嶺南,也給這一地區注入了新的養分和活力。伴隨 更多外向性因素的進入,加之嶺南本身自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劉然玲 ** 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北京大學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
  • 11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然環境的多樣性、特殊性,以及歷史進程的複雜性等特徵,嶺南文化逐漸形成了一種地域性很強、具有鮮明外來文化、中原文化等交織、糅合的邊陲緩衝文化特色。有學者將嶺南文化歸結為重商性、開放性、兼容性、多元性、享樂性、直觀性、遠儒性等七個特徵。3 這七個特徵都打有深深的海洋文明的烙印,特別是重商性、開放性和兼容性。其文化的世俗性,以及重商、遠儒的特色,在近代中國具有鮮明的先導性和開創性,對整個內地也形成了一些輻射作用。歷史上的嶺南是人才輩出之地。生活在唐太宗、玄宗時代的張九齡(字子壽)便是其中最優秀的一位。張九齡一生品質超卓,中正不阿,道德文章,皆堪稱一代宗師。他是一位具有中原文化和嶺南文化交融背景、激進的人物。在明末清初的改朝換代之際,嶺南地區也出現了眾多風流人物。例如,嘉靖年間的海瑞、康熙年間的陳璸,皆以“廉吏”而著稱。17世紀中期,在嶺南地區一度活躍 三位元著名的學者、詩人。他們是珠江之濱番禺的屈大均、順德的陳恭尹和南海的梁佩蘭,這三人被冠名為“嶺南三大家”。4他們在詩歌創作上各有成就。他們貼近生活,關心民瘼。尤其在對嶺南山川景色、風物世情的描寫上,更加注重渲染地方色彩,對鄉土寄寓了強烈的眷戀之情。這三位學者之中,屈大均著述最豐。他曾編纂《廣東文集》、《道援堂集》、《屈大均詩集》、《翁山詩外》、《廣東新語》等,為嶺南文化研究留下珍貴史料。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一生致力於反清復明的屈大均看到明朝大勢已去,無限惆悵,賦《壬戌清明作》,表露他對大局失望的悲痛心情:朝作輕雲暮作陰,愁中不覺已春深;落花有淚因風雨,啼鳥無情自古今;故國江山徒夢寐,中華人物又消沉;龍蛇四海無歸所,寒食年年愴客心。 5陳恭尹憂國憂民,也留下許多反映民間疾苦的詩篇。他的組詩《感懷》中的《往者不可追》一首,全面概括了當時嶺南的社會生活景象:往者不可追,來者不可期;俯首為今人,舉體無一宜;有目厭兵革,有耳聞號啼;有腹飽糠核,有足履禍樞;赤舌有如火,更以焚其軀。 6梁佩蘭也是清初嶺南著名的文學家兼學者,尤以詩歌創作與詩學主張名重一時,流播後世。其最重要的詩學主張是提倡抒寫“真性情”。“詩以自道其情而已矣”,“情之不真,非詩也”。 7梁佩蘭的傳世之作有《六瑩堂初集》、《六瑩堂二集》等傳世。8他有不少詩作是抒發興亡之感、隱寄故國之思:五十年來漢舊臣,空將雙眼望乾坤。橋山空灑當時淚,蓮勺誰憐失路人。 9梁佩蘭的詩作還揭露批判清軍的殘暴和清政權的腐朽黑暗,如《養馬行》、《送邵橫庵入秦》、《雀飛多》等,筆鋒頗為犀利。(二)漢文化根基,嶺南文化的底蘊澳門雖地處南端,遠離皇城,但仍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漢文化的傳統。嶺南地區的民間文化,表現為非文字色彩的習慣與風俗,也深刻地影響了澳門地方文化的發展。因此與葡萄牙等外來文化相比,漢文化對澳門地方文化的影響始終佔據 強勢地位。漢族內部諸族群文化的整合,形成一個強勁的文化體系,構成漢文化的基礎,在幾千年的歷史中得以傳承積澱。以漢文化為代表的中華文化和以葡萄牙文化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對話和交流始終是貫穿澳門文化發展脈動的一條主線。西方文化能夠在澳門立足,就是採取了一種與中華文化和平共處的“文化適應”政策,並經歷了一個協調和融合的過程。在澳門留下的葡萄牙文化痕跡中,一方面是以宗教文化含量為主的葡萄牙國家政治文化,另一方面是商業文化。主要表現為,澳門的中下層華人能夠普遍接受基督教文化和葡萄牙的一些民間文化習俗。但是,源自葡萄牙的這種民間文化比起嶺南地方文化對澳門的影響,要弱小得多。而就澳門地方文化中所擁有的中華文化,具有中國國家權力性質的文化含量又要相應地少於地方文化的含量。其文化更多的表現形式為中國地方文化,即嶺南文化的某些特性。在澳門很少見到京城或內地的科舉考試、金榜題名、五子登科等中國政治權力文化的顯著表徵。因此,澳門文化的最終生成物,是葡萄牙國家政治文化和中國嶺南地方文化的綜合體,再加上來自東南亞的區域文化作為補充。對於16--17世紀的澳門來說,政教合一的文化色
  • 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澳門研究11 4第43期彩並不濃厚,這一點和當時歐洲大陸的情況並不相同。當時的澳門處於葡萄牙還無法管制的遙遠東方,葡萄牙的國家政治文化無法在深層次影響澳門的具體事物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國傳統的國家政治文化不會從深層次上影響到這個小漁村的文化發展。而地緣因素──即背靠大陸的嶺南文化成為真正影響其文化發展走勢的主要因素。因為在澳門周圍生活、活動的人群主要是來自於福建、廣東等嶺南地區,歷史積累對文化的形成與傳播具有重要作用。從歷史線索來看,澳門文化的形成基本上是和嶺南沿海文化的形成同步進行的。嶺南文化對澳門的影響,主要是來自大陸的兩類文化:一類是地域性很強的嶺南文化,主要是指民間文化的影響;一類是與政權關聯十分緊密的儒家文化。而澳門文化本身的不斷發展,極大地豐富了大陸關於海洋、海外貿易的認識和觀念,並向大陸形成積極的擴散、呼應和互動。從地域上說,澳門文化同屬嶺南文化,具有嶺南文化的重商性、開放性、邊陲性等特徵,而且在某些方面表現得更為強烈和突出。從澳門的人口結構看,絕大多數的居民是漢族。這些漢族居民是不同時期從鄰近地區移入的居民,主要來自珠江三角洲,僅從珠江三角洲地區遷入者就佔一半以上。因此,澳門社會受到廣府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粵風濃郁。二、澳門宗教文化的本土性澳門基本上是一個洋溢 濃厚本土宗教文化氣氛的中國人社會,雖然葡萄牙人自到達澳門以來不斷地掀起推廣基督教文化的高潮,但這種影響最終體現在澳門的葡萄牙人、葡裔澳門人和一些土生葡人之中。而對佔澳門人口絕大多數的華人來說,來自內地的中華文化、嶺南文化,影響乃是源遠流長、根深蒂固。除了官方的支持之外,像媽祖這樣影響甚廣的宗教體系,為重要的神祗向從四面八方來澳門定居的人們提供了一連串認同點,並形成一個特有的群體。澳門屬於中國文化系統的宗教主要有道教、佛教、媽祖信仰、觀音信仰等,但大多數中國人並沒有相對固定的宗教信仰,逢神即拜,見佛就求,倡導禪淨合一、禪淨雙修。只要路過道觀、佛寺、教堂或其他寺廟,都要進去燒香、跪拜或祈禱。因此,這裏幾乎是一個崇尚宗教、信仰自由的地區,屬於中西文化系統的宗教信仰兼有,可謂“神佛滿天”。道教作為一個源自民間的宗教,大概在3世紀傳至香山澳門。至宋朝,道教已經在香山地區頗為活躍。出現了信奉三清(元始天尊、靈寶天尊與道德天尊)、魯靈光、玄武、天后、東嶽大帝、城隍、康王神等等道教神仙的活動,並有規模宏偉的道觀及修真的女觀。至元明兩朝,香山縣的道教活動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供奉的神包括康公、洪聖爺、天后、文昌帝君、關帝、北帝、城隍等,同時也祭祀社稷之神、山川風雲雷雨之神等。到清初,道教已經發展成為澳門極為流行的民間信仰,許多人崇祀天后或北帝等道教系統的神靈。澳門佛教的主要特點與中國內地佛教發展的大趨勢基本一致,尤其是與廣東地區的嶺南佛教文化,有 極為密切的歷史淵源。香山縣佛教文化的發源,幾乎可以看作是澳門佛教文化的發源。據史料記載,從明清之際開始,內地高僧相繼來澳門弘法,佛教一直在澳門民間有 長遠的影響,並與民間媽祖信仰相結合,吸引了眾多的本地居民,成為澳門影響最大的宗教勢力之一。早在唐代咸通年間(860-872年),就有真教禪師(又號法果禪師)來香山弘揚佛法。至宋代,香山地區的香火已經比較旺盛。元代以後,由於戰事原因,導致當地佛教文化漸至衰頹。但佛教在香山縣仍有發展,如元興寺、翠竹庵等皆建於此時。明末,佛教在香山縣再度流行。如在崇禎(1628--1644年)年間,就有僧慧融建的香林庵,西林庵後山之巔有白衣庵。至清初,澳門已建成的佛教寺庵有觀音閣、鳳山古寺、寶蓮寺、普覺寺、開元庵等。 10見證澳門文化之久遠的著名旅遊景點,媽閣廟(又名正覺禪林)、普濟禪院、蓮峰廟等,都是佛教文化有名的道場。另外,澳門寺僧多為從內地高僧披剃出家的皈依弟子和得法的法嗣。澳門普濟禪院的《西天東土歷代祖師菩薩蓮座》中提到的大汕、循智、靜持、秉機、守明、晴峰、默潭、真源、聖傳等高僧均直接來自內地。來澳門之前,他們大多都是內地飛來
  • 11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寺、長壽寺、海幢寺和大佛寺等嶺南著名寺院的開創者或住持,也有不少是從內地得法的澳門寺僧。姜伯勤曾指出:“《蓮座》的珍貴文獻價值尤在於:為研究普濟禪院與媽閣廟的關係、研究普濟禪院與廣東之長壽寺、飛來寺、大佛寺、海幢寺、慶雲寺的關係,以及研究清初曹洞宗燈史上的世代問題,提供了第一手資料。”11普濟禪院是澳門最早的佛教寺院,可追溯至明天啟二年(1622年)。從其興建到重修,都是來自內地的寺僧所為。晚清時期普濟禪院的中興祖師暢瀾和尚,就是直接來自廣州的長壽寺。他在來澳門弘法之後,仍與內地的不少寺僧和文人善信有 密切的交往。他到澳門之後,重修普濟禪院。除了得到澳門當地的富商善信鼎力支援以外,還得到內地許多善信的大力支援。另外,明清之際,直接向澳門傳播佛教文化的嶺南佛教道場,是晚明遺民文化的聚集之地,遺民僧自然也就構成了高僧群的主體。當代嶺南文化學者蔡鴻生曾言:“清初的嶺南佛門,是遺民逃禪淵藪”。12也正是由於這一原因,此一時期由內地傳播到澳門的佛教文化,因受來自內地這些高僧的特殊影響,具有鮮明的遺民愛國色彩。從澳門普濟禪院《西天東土歷代祖師菩薩蓮座》來看,澳門普濟禪院的開創者石濂大汕正是晚清遺民。《大南實錄‧大南列傳前編‧石濂傳》曰:“石濂和尚號大汕廠翁氏,清浙西人。……明季清人入帝中國,濂義不肯臣,乃拜辭老母,剃發投禪,杖錫雲遊。”13天然和尚曾創立嶺南地區的著名寺院海雲寺、海幢寺等,也是明清之際嶺南地區的著名高僧,他雖然不是因成為遺民而出家,但是,“目睹國破家亡的慘劇,難免五內悲戚,忘不了孤懷遺恨”。因而,他將當時逃禪的著名遺民屈大均(釋今種)、金堡等收歸門下,實際上成為當時“嶺南遺民的精神領袖”。14另外,清初嶺南地區的著名晚明遺民跡刪,中年在廣州的華林寺出家為僧,後曾主法於肇慶的鼎湖山,先後於1692年和1697年兩次來澳門的普濟禪院弘法,並分別留下了《遊澳門宿普濟禪院贈雲勝師》、《丁醜夏客澳門普濟禪院贈劍平師》和《寓普濟禪院寄東林諸子》等詩作。作為澳門佛教文化之重鎮的普濟禪院,充滿了遺民文化的色彩,這實際上也是明清時期澳門佛教文化風貌的一種反映。三、澳門宗教文化的世俗性在近代早期,澳門儘管經歷了基督教文化的大規模洗禮,但是當地的華人一直秉持中國人普遍具有的傳統觀念。祭祖尊孔一直是自上而下的禮儀,充分體現了儒家文化的孝道。加上澳門華人對葡萄牙政府歷來具有隔膜感,更增強了他們對有 數千年悠久歷史的中國傳統文化的深層次的認同。因此在當地,西方宗教文化一直無法與中國以寺廟為代表的泛神信仰的傳統文化相抗衡。即使信仰天主教的華人,也依然認同中國傳統文化。(一)郊廟文化特徵早在遠古時期,中國民間就廣泛存在 對天地神鬼、祖宗和聖賢的各種祭祀活動,後來隨 不同宗教信仰的出現和各地習俗的不同,祭祀活動呈現出多元發展的面貌,並形成了一種擴展的泛宗教的祭祀文化現象,亦可稱為“郊廟文化”現象。它反映出源自民間的一種普遍的精神信仰,並較為集中地體現在寺院、道觀、祠堂、故居、摩崖、石窟、祭坊以及墓葬建築中。澳門廟宇祀奉的對象主要包括兩大神靈體系,一是來自中原的佛、道、遠古之神,二為來自嶺南的民間俗神。澳門隨處可見的金花崇拜即源於嶺南,興自廣州。廟宇中祀奉的神祗很大一部分來自嶺南,這顯示出嶺南文化對澳門影響久遠、深厚。澳門大部分居民來自廣東、福建等,嶺南信仰的影響自然佔有天時地利人和之便。然而更多影響還是來自中原。在澳門的民間偶像崇拜中,數量龐大的觀音、天后、北帝、佛祖、土神、太歲、呂祖等,莫不傳承自中原。同時,中原地區的遠古之神女禍、炎帝、倉頡、衣靈、地母、魯班等傳統祭祀文化,無不深刻影響 澳門華人的信仰。廟宇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建築,是人神共居的場所。這種特殊的建築和場所要求它既要具備開放性,以利廣納僧眾,同時又要營造神秘色彩,以吸引信徒。澳門的明清廟宇體系完整、特色突出。建築形式主要有殿堂式、園林式、單體式三大類。蓮峰廟和普濟禪院是殿堂式廟宇的代表,規模巨集麗,裝潢華美,有較高的觀賞性。此外還有規模稍小的殿堂式廟宇,如觀音古廟、 仔北帝廟、路環天后古廟等。這些殿堂式建築構件和裝飾大多出自佛山能工巧匠之手,體現了嶺南的民間藝術風格。另
  • 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澳門研究11 6第43期外,澳門因為用地緊張,園林式建築並不多,只有媽閣廟、漁翁街天后古廟、 仔菩提禪院三家,其特色是利用所在地勢,因地制宜地佈置構築殿宇。單體式廟宇在澳門為數較多,如龍田福德祠、路環三聖廟等,這是澳門廟宇初期發展的形式。澳門的廟宇多建於明清兩代,這和明清政府 意推廣或多或少有所關聯。政府以行政手段提倡、敕封這些有助於道德教化的神靈偶像,推廣釋、道、儒在民間的流行。諸如媽祖信仰、孔子祭拜等,這種民間信仰和崇拜體系的特徵,也顯示了它與中原、嶺南文化的血脈關係。澳門寺廟的一個顯著特徵是佛、道、俗神共聚一堂,諸神共處,這是澳門寺廟的一種常態。澳門華人的主體是工商市民。他們大多數的宗教信仰主要是追求一種心理平衡和祈求幸福的願望。當商業貿易取得長足進展,城市和鄉村都不斷地湧現出新的行業,並分化出新的階層時,這種多樣化的社會便會渴望更為複雜的精神關懷,但正統的儒釋道顯然無法獨立承擔。於是,“需要”便成為推動諸神糅合、諸教合一的重要原動力。為此,綜合諸家特點,各司其責的民間諸神就應運而生。釋、道、儒三教互有融合、共居一廟,並帶有濃厚的民間色彩和地方色彩。蓮峰禪院(即蓮峰廟)除供奉佛教的觀音菩薩、地藏菩薩、韋馱天王外、同時還供奉屬於道教的天后和關帝,更有民間的俗神土地公公、門官、貴人祿馬、金花娘娘、痘母元君,甚至還有中國的遠古之神神農、倉頡等等。而像觀音堂一類的廟宇,與內地的許多廟宇也不同,這裏不僅專奉佛教的神靈,在中國人祭拜亡靈的葬禮中也起到重要作用。至今,觀音堂仍是澳門居民祭拜亡靈的場所,表現出中國儒家思想與佛教文化的深刻融合。澳門廟宇內的信眾行為也是別具一格,既有佛教式的拈香誦經,又有道教或民間祭祀形式的備三牲、焚紙燭。從這個意義上講,澳門廟宇的宗教神聖性、嚴肅性色彩並非十分濃烈,而是過多地體現在務實和實用等方面。因為如果是一個嚴格的信仰者,這是對崇拜偶像的褻瀆,是極其不嚴肅的。但是對澳門的居民來說是可以接受的現象。因此,澳門華人的宗教信仰是創新還是異化,很難做出清晰的界定。如此光怪陸離的神複雜陳,雖然使佛教、道教以及媽祖信仰不斷普及,但是在世俗化的過程中,信仰的純潔性和嚴肅性也在不斷減退。其主要原因,仍在於澳門人對待信仰所持的實用主義態度上。澳門廟宇中最富盛名的是媽閣廟,擁有500多年歷史。它依山傍海,沿崖構建,石獅鎮門,飛簷淩空,是典型的中國古典風格建築。當代文化名士、旅港澳人曹思健曾為媽閣廟撰寫《媽祖閣五百年紀念》碑文,文中雲:“大哉華夏,盛極三唐,文明遐被,舟車四至。陸有絲綢之路,貫通大食波斯。水有滄溟之舟,泛航南海天竺,獻琛執贄,重譯東朝。 澳門初為漁港,泉章人士泣止懋遷,聚居成落。明成化間,創建媽祖閣,與九龍北佛堂門天妃廟,東莞赤灣大廟,鼎足輝映,日月居緒,香火滋盛,舶艫密湊;貨殖繁增,澳門遂成中西交通樞要。”這種描述毫不誇張,媽閣廟在一定程度上是近代澳門住民聚居生活的標誌和精神依託的象徵。蓮峰廟在營建之初,因其緊靠縱貫香山的主要道路而顯得十分重要。從戰略角度看,它是控制出入澳門半島的必經之路。往來於澳門半島的陸路交通運輸,特別是中國的官方運輸,都要經過這裏。因此,儘管蓮峰廟是一禪院梵剎,蓮峰廟還是被兼用作官府的客棧和來澳門半島巡視的清代官員在澳的主要駐足之地,以及華人商賈的議事廳。清初,澳門商業日盛,閩粵貨船來澳門從事商貿活動者頻繁。由於商賈迷信者多,一旦遇到海上危險,便托庇於神廟。因此當年這裏香火鼎盛異常,熱鬧非凡。當時蓮花山麓雖有此天祀廟,但由於廟地狹小,前來祈福者甚多,因此顯得擁擠不堪。雍正元年(1723年)經集資擴建,蓮峰廟成為一所完備的廟宇,並增設觀音殿以供奉觀音,因此更名為“慈護宮”。到嘉慶年間,更正名為蓮峰廟。明清時期,中原及嶺南大批文人騷客來澳,如屈大均、釋跡刪、潘仕成、黃恩彤、汪兆鐮、剴逸生、關振東等等,他們的活動不少與寺廟有關,並留下了大量與寺廟有關的詩作、楹聯、匾額,或頌揚濠境秀麗,或感慨時事之變遷,或就寺論事,或弘頌聖跡。首任澳門海防同知印光任在澳門任職期間,曾寫過五言詩十首,稱《濠鏡十景》,膾炙人口。其中的《蓮峰夕照詩》吟誦了蓮峰山與蓮峰廟之美:
  • 11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蓮峰來夕照,光散落霞紅。樓閣歸金界,煙林入錦叢。文章天自富,烘染晚尤工。只恐將軍畫,難分造化工。 15嘉慶二十三年(18 19年)九月,海防軍民同知鐘英曾出告示,刻碑蓮峰廟內。其告示云:“廣州澳門海防軍民府攝理香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鐘,為出示勒石,曉喻以垂永久事。現據香山縣澳門縣丞申稱:澳外關內之蓮峰廟,系闔澳奉祀香火,又為各大憲按臨駐節公所……”16。可見澳門的廟宇,還具有國家政治文化與地方文化結合點的作用,經常被作為朝廷視察澳門、或管理機構的場所,具有宗教和世俗的雙重作用。因此,蓮峰廟在經濟上也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扶持。有碑銘:“先經請准,令關前草堆一帶寮鋪改建磚瓦鋪屋,遞年輸納地租,歸入該廟,以供香火。業經備文申報前署在案,但查前項租銀無幾,仍不足資養瞻。茲查營地亭簷外一路地方,向為客民擺攤售賣蘇杭布疋集資等項。卑職現已捐廉在於該處起建墟廊一條,批與客民擺買生理,遞年租銀仍歸入廟。”17來自官府的扶植與維護,進一步推動了寺廟文化的發展。不僅如此,寺廟在澳門也成了民間組織向官府稟請保護的一種正式途徑。在中國歷史上,一般將倉頡、沮誦二人推為漢字的創始人。然而敬奉倉沮的神殿,在中國內地廟宇中甚少。而在蓮峰廟內,其右楹殿中專設立倉沮二聖殿,以紀念我國的文字發明人。澳門的一些社會人士,還在蓮峰廟組織倡善社惜字會 18,作敬惜字紙之舉。蓮峰廟內還有觀音殿、天后殿,和專門祭拜另兩位名不見經傳卻總是形影相伴之神殿,即金花神及婦女庇護神。廟內還專為狂犬病受害者和為挽救失敗的婚姻設立了祭壇。(二) 廟會與“趕墟”集市貿易作為中國內陸農業文明的一種古老遺俗,有 相當悠久的歷史。廟會是集市貿易的一種表現形式。廟會又稱為“廟市”或“節場”、“趕墟”。這些名稱是廟會形成過程中所留下的歷史軌跡。另外,廟會風俗與佛教寺院、道教廟觀的宗教活動存在 較為密切的關係,同時又伴隨 民間信仰活動而發展、完善和普及起來。清代,廣東農產品和手工業品的商品化程度較高,小生產者對市場依賴很強,從而促進農村圩市得到廣泛發展。許多圩市都有固定的店鋪,成為本地農產品輸出外地和城市商品流入農村的轉銷點。例如,順德縣龍山鄉的大岡圩,在嘉慶年間,“百物輻輳,商賈常滿”。19南海縣的九江大圩,清代前期,“貨以魚花、土絲為最,甲於邑內。次穀、次布、次蠶種,次六畜、五蔬、百果、裘帛、藥材、器皿、雜物、俱同日貿易”。20圩市的商品有本地貨,也有外地貨;不僅商品交易量增大,而且商業活動也很頻繁。根據道光《南雄直隸州志》的記載:“舊謂嶺南村市滿時少,虛時多,故謂之虛。今則不然。興邑(始興縣)有太平虛……古祿虛,皆貿易營生者所歸往。蓋又虛時少,滿時多矣。”21隨 圩市商業的發展,順德的陳村、番禺的市橋、香山的小欖、四會的隆慶、高明的三洲市、會同的嘉積市等,在清代進一步發展為城鎮。另外還有很多專業性圩市,它們一般設在農作物專業區。在廣東境內,以珠江三角州的南海、順德、番禺、新會、東莞等縣最為突出。如南海縣在 1835年(道光十五年)前,有專業性圩市 17個 22,其中九江絲圩,專門出賣絲錦。另外,竹圩,“以販燈籠竹料得名”;瓜菜市,“販賣瓜菜”,還有桑市、蠶市、布圩、豬仔圩、官窯圩等 23, 都是專做一種貨物交易的圩市。這些遍佈各地的農村圩市,很多和廟會的時間地點結合在一起,並和城市聯成一個商業網,起 溝通城鄉物資交流的橋樑作用。早期的廟會主要是一種隆重的祭祀活動,但隨經濟的發展和人們交流的需要,廟會在保持祭祀活動的同時,逐漸融入民間的集市貿易、社會交往等世俗方面的因素。這時的廟會又得名為“廟市”,成為市井生活的一種形式。隨 人們的需要,又在廟會活動增添了娛樂性方面的內容。澳門的宗教活動名目繁多,如聖誕慶典、壇醮齋戒、水陸道場等等。為了爭取信徒,招攬信眾,還在其宗教儀式上增加了許多媚眾的娛樂內容,如舞蹈、戲劇、出巡等等。這樣,不僅善男信女們趨之若鶩,樂此不疲,許多凡夫俗子也願意隨喜添趣。寺廟道觀還定期舉辦道場,進行一些法事、佛事活動,坐等信徒俗眾前往齋戒聽講、頂禮膜拜。佛、
  • 論澳門文化的本土性和世俗性澳門研究11 8第43期道二教還常常走出廟觀,舉行“行像”等方式以擴大在社會上的影響。這樣,原來屬於民間信仰的一些酬神活動,也紛紛與佛道神靈相結合。其活動也由鄰里社區逐漸轉移到了佛寺和道觀中進行,形成形式多樣的廟會。在佛、道二教舉行各種節日慶典的同時,民間的各種社會組織也主動前往集會助興。這樣,寺廟、道觀場所便逐漸成了以宗教活動為依託的群眾趕廟會、趕墟以及聚會的場所。一些祭祀活動,場面宏大,非常奢華。陳徽言在《南越遊記》中對此有詳細記述:“每歲九月華光神誕,里人先期於雙門設壇,延羽流誦經,謂之保平安醮,……鎮街通衢建篾棚,棚高數丈,軒豁宏敞,塗以五色,皆花鳥人魚之狀。下複承以布幔,張燈施彩,中多琉璃洋物。市門各懸傀儡,造制奇巧,錦繡炫目。兩旁闌干內羅列名花,珍果、珠玉、古玩,錯雜繁蕪,靡不工致。間數屋,則有彩軒,中奏八音,歌聲達旦,往來者流連觀聽。自藩署直至南門,燈火輝煌,金鼓喧震。男婦耳目,勢不暇給,凡三晝夜。複演劇以終其事,合計所費不下萬金。”24這種宗教祭祀活動的浪費,並不是單純對神的祭祀方面的巨大開支,更多的是借助宗教節日來啟動民間盛會,以文化消費的方式,吸引廣大民眾參與和享受。而民眾的積極參與,有利於推動、擴大宗教文化的大眾化,也淡化了對神靈的敬畏程度,使得節日消費、宗教世俗化的文化意義更為明顯。可見這類祭祀活動,已經遠遠超出了其本身的意義,演化為大規模的節日聚會,傳播 民間信仰的文化符號,鼓動更多的市民參與其中。市民在喜慶和休閒娛樂當中感受到新奇和浪漫主義的節日情調。民眾的參與,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宗教理念和文化傳播在人群聚集和流動中得以加強,使得宗教節日盛典的社會意義得到延伸。廟宇還是澳門華人商議公事的場所,為華人提供社會活動的公共空間。清朝雍正元年,蓮峰廟之鼎建紀事碑有雲:“其外為天后殿,其內為觀音殿,其後為祭祀壇,其左為社,為客廳。”25這裏所謂的社,即指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乾隆年間,澳門三街會館的碑記有記載:“四方商賈,輻輳咸集,遂成一都市焉。前於蓮峰之西,建一媽閣,於蓮峰之東,建一新廟,雖客商聚會,議事有所。”26所言新廟,即蓮峰廟。可見,在清朝雍正、乾隆年間,蓮峰廟的客廳,已不僅僅是澳門華人的聚會機關,也是中國官吏及士紳經常聚集之處。寺廟還是華人的公共事業營運中心。華人社區的許多娛樂活動選在神誕日舉行,且由各寺廟理事會承擔組織。蓮峰廟每年三、五、七月,上演 22部戲。媽祖誕時,在媽閣廟前的娛神活動熱鬧非凡。媽閣廟每年演戲超過18部。澳門地區的魚行選擇每年農曆四月八日的譚公誕日為行業傳統節日,屆時舉行“醉龍醒獅大會”。另外,澳門寺廟還建立一些傳統公益項目,如慈善賑濟活動等。普濟禪院(觀音堂)、蓮峰廟等廟宇在賑濟災民方面功績顯赫。四、媽祖信仰的商業文化特徵澳門的媽祖文化最初是由福建人所傳入。據現有記載,大約在明正德年間(1506--1521),福建人何、沈、黃、許、趙諸姓,便來到望廈定居。 27據此,他們有可能將一向崇拜的媽祖神傳進澳門。嘉靖年間黃佐所編的《香山縣誌》中,有多處關於天妃遺跡的記載:“天妃橋在恭常都濠潭村天妃廟前,元民周元建石粱。……觀潮亭在縣西南官濠滸舊天妃宮前,元至正二年(1342年)主簿王仕俊創。元季毀於火。……天妃像在官船廠備倭官船灣泊之所。正德中,千戶盛紹德立。後廢。……天妃廢宮在河泊所前,洪武中千戶陳豫建。”28最早來澳門定居的移民多為閩人,因此具有母性慈悲的媽祖崇拜也隨 他們在澳門流行開來。漁業經濟的風險意識和特徵,使得澳門漁民特別熱衷於拜神以求平安,媽祖海神自然成為澳門海商、船戶、水手以及旅客在海上與狂風惡浪作鬥爭的精神支柱。凡商船進出港口之前,都要到媽祖廟宇進行祈禱,而且在自己船上設神龕供奉媽祖神像,掛神符,插令旗等,祈求航行一路平安。“宗教會以不同的強度和不同意義影響人們的經濟態度和行為。首先,就誠實、公正、守信用這些個人的和商業的美德而論,它們在經濟生活中是至關重要的,而當宗教能成功地把這些美德灌輸給自己的信徒的範圍內時,宗教便對經濟產生了影響……”。29的確,在澳門社會的商業氛圍中,媽祖女神就被賦予了更多的商業型神明的成分,她的神力包括保護商民、維護信用、保障流通等。漁民祈求海上生計的平安,成為澳門漁民信仰媽祖的主要
  • 11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動機,媽祖信仰以其特定的形式給予澳門海洋社會經濟活動以意識形態的支持和心靈的慰撫。尤其是澳門的福建移民,他們既是當地商業發展的強大動力,又是媽祖女神的真誠信徒,因而工商業繁榮和媽祖閣香火的興旺互相輝映,互為因果,由此孕育了澳門工商業活動與媽祖信仰互動的思想基礎。不僅如此,受媽祖文化這種精神感召的人們,還逐漸把這種精神和文化“內化”為自己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準則,從而使媽祖信仰與澳門商業經濟在更深一個層次上產生互動,並日益發展成為一種獨具魅力的商業精神。隨 媽祖信仰的日益興盛和澳門商業經濟的發展,二者之間結合、交融程度日益至深,並被澳門人普遍認同。媽祖信仰所提倡的公平正義、同舟共濟、救死扶傷、敢於拼搏等精神,吸引 更多人們彙聚到她身邊。但是,這也導致了寺僧和商賈相互依賴、利用神明的感召力和人們崇拜神靈的心理招攬顧客、共獲其利的不良現象的產生。從中華文化的特質看,千年 古的文化根基使得中國社會傾向於統一和鞏固,社會體系一直是由一種強烈的民族統一和團結感為基礎的向心力所維繫。澳門雖為邊陲小鎮,遙距政治中心北京,處於整個中國行政管理系統,即政治“金字塔”的最下端。另外,更是與葡萄牙政治中心里斯本相隔甚遠,即使是葡萄牙在遠東的政策中心果阿,也與澳門隔 茫茫大洋,但儘管如此,澳門商業貿易的發展並沒有因政治封閉而產生較為明顯的政治文化斷層,中葡兩國的政令在一定時期仍會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中華文化不僅是作為一種主體文化,更是作為一種大的文化背景和母體文化而存在於澳門。註釋:1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 82 年,第 32 69 頁。2 《後漢書》卷七六,《任延傳》第 24 6 2 頁。3 李權時主編:《嶺南文化》序,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19 93 年。4 他們的詩作均有很高的藝術水準,不但在嶺南膾炙人口,在北方等地也很有影響。巧合的是,這三位詩人都誕生於珠江三角洲河汊縱橫、交織如網的水鄉,而且年齡相鄰。屈大均生於 16 3 0 年,陳恭尹生於 1 6 31年,梁佩蘭生於 1 6 29 年。5 屈大均:《翁山詩外》卷十一《壬戌清明作》,《屈大均全集》(四),歐初、王貴忱主編,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 1 9 96 年。6 [清]王隼編選:《嶺南三大家詩選》,北京:中華書局, 19 87 年。7 [清]梁佩蘭:《金茅山堂集》序,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 99 2 年。8 [清]梁佩蘭:《六瑩堂初集》、《六瑩堂二集》,《初集》為康熙二十年(1 68 1 年)以前之作,梁佩蘭所自訂;《二集》為康熙二十年後所作,卒後其友人為之校訂刊行。《初集》收詩 50 8 首,《二集》收詩 14 4 5首,共 1 9 53 首,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 92 年。9 《六瑩堂集初集贈葉猶龍金吾》。1 0 參考鄭煒明、黃啟臣:《澳門宗教》,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 1 99 4 年,第 1 2--1 5 頁;何建明:《澳門佛教》,澳門:佛教文化出版社, 199 9 年,第 4--1 0頁。1 1 姜伯勤:《論石濂大仙與覺浪道盛》,澳門佛教出版委員會《澳門佛教》創刊號, 19 9 5 年,第 7 頁。1 2 蔡鴻生:《清初嶺南佛門事略》,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9 97 年,第 40 頁。1 3《大南實錄‧大南列傳前編》,《石濂傳》,東京慶應義塾大學語言研究所, 1 96 1--19 8 1 ,影印本。1 4《清初嶺南佛門事略》,第 5 4 頁。1 5 [清]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形勢篇》趙春晨點校,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198 8 年。1 6 王文達:《澳門掌故》,澳門:澳門教育出版社,19 97 年,第 5 3--5 4 頁。1 7 徐曉望、陳衍德:《澳門媽祖文化研究》,澳門:澳門基金會, 1 99 8 年,第 15 6--15 7 頁。1 8 該惜字會在科舉時代,澳門一些熱衷於功名的世家,提倡要敬惜聖人所創造的文字,反對隨處亂扔、毀棄或褻瀆有字的紙章,並因此成立善會,勸人敬惜字紙,並僱人每日負筐上街,沿途撿拾有字之廢紙。滿籃滿筐,攜回蓮峰廟內,在後院中建一文塔式磚爐,將之焚化,他們認為此舉可以積修陰德,並獲善報。1 9 嘉慶《龍山鄉志》卷首。2 0 道光《南海縣誌》卷十三。2 1 道光《南雄直隸州志》。2 2 道光《南海縣誌》卷十三。2 3 同上。2 4 [ 清] 陳徽言︰《南越遊記》卷二《風俗、物產》。2 5 王文達:《澳門掌故》,第 5 3 頁。2 6 同上。2 7 章憎命:《澳門掌故》之十二,《澳門日報》, 19 62年 10 月 1 8 日。2 8 申良翰:《香山縣誌》康熙十二年(1 67 3 年)刊本,卷一,第 3 06--307 頁;卷三,第 32 6 頁;卷八,第 4 13頁。2 9 [美 ]羅奈爾得‧ L ‧約翰斯通:《社會中的宗教──一種宗教社會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 9 9 1年,第 1 9 9 頁。
  • 構建和諧:意義與影響澳門研究12 0第43期構建和諧社會是中共中央提出的重大決策,在當代世界深得人心。2005年9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聯合國成立60周年首腦會議上,發表了《努力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重要講話。國際輿論普遍認為,“和諧世界”這一理念展示了強大魅力,具有“改變全球力量對比”、“催生世界新秩序”的重要意義。“和諧社會”是“和諧世界”的基礎與前提,沒有各個國家的和諧社會為基礎,就不可能建成“和諧世界”。中國歷來是負責任的大國,在建立“和諧世界”的進程中,我們有理由也有條件做好本國的率先垂範。一、殊途智慧,同歸和諧歷史上的中華文明從來沒有出現過文化斷層,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中華民族以“和諧”的音符譜寫了長達5000年的優美樂章。早在遙遠的五帝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族群的和睦相處,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論是軒轅黃帝時期的監萬國,“萬國和”,“順天地之紀”1,還是帝堯時代的“百姓昭明,協和萬邦”2,都標誌 我們的祖先早就開始採用“和”這一原則,認真處理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之間的關係了。在中國5000年發展史上,春秋戰國時代具有劃時代意義。這一時期,既是社會大動盪、大分化,社會形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的時代,也是諸子並起、百家爭鳴,傳統文化的奠基時期和形成時期。由於社會地位和集團利益的分野,百家學說固然標新立異,各是其是,然而追求和諧的社會秩序,則是宏觀層面的一個共同亮點和規律。儒家素以人文為本位,和諧的思想不僅一直貫穿其中,而且相當系統。儒家認為,要想建立並維持一個“和諧社會”,必須強調“仁”的思想。因而“仁”也就成為儒家學說的核心。在孔子及其弟子言行錄《論語》中,前後出現的“仁”字多達 109處。那麼甚麼是“仁”呢?“仁者,愛人”。就是要把社會上的所有人,都當作自己的同類來看待。那麼如何實施“仁”的思想呢?孟子揭示了一條清晰的途徑──“明人倫”。所謂“明人倫”,就是後世所說的“五倫”,也就是孟子所說的“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3在孟子看來,只要把整個社會區別為這五種人際關係,並且堅持實行“仁、義、禮、智、信”這樣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人類社會就一定會處於有序的和諧的狀態中。不僅如此,儒家還為歷代統治者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念:孟子在繼承和發揚孔子關於“仁”的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以德服人”、推行仁政的政治觀,荀子則在繼承和發揚孔子關於“禮”的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禮法並重、“王霸雜用”的政治觀。既然如此強調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秩序,那麼“和諧”的“和”字應當如何理解,究竟有沒有應該注意的原則呢?孔子指明了其中要義:“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4意思是說,君子講調和而不同流合污,小人同流合污而不講調和。西周末年的史伯曾提出萬物起源的觀點──“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孔子思想不僅是對這一樸素辯證法觀點的繼承和發展,也成為以後區分君子與小人的重要標準,成為構建和諧:意義與影響王錦貴 ** 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 12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人們處理相應事務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墨家曾有“儒墨顯學”的崇高地位。“兼愛”是墨學的核心思想。墨子提出的“兼相愛,交相利”的基本理念,乃是派生墨家其他所有思想(例如非攻,非樂、非命、節用、節葬等等)的基本根源。所謂“兼愛”。就是“強不執弱,眾不卻寡,富不欺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那麼“兼相愛,交相利”的思想又當怎樣落實呢?“子墨子言:視人之國,若視其國;視人之家,若視其家;視人之身,若視其身”。 5很顯然,這裏所謂“兼愛”,就是要把別處的國、家、身當作我處的國、家、身來看待。這樣,社會才會彼此互助、融洽相處、平等友愛。道家影響之大,可與儒家比肩。與儒家追求和諧重在人際關係不同,道家追求和諧重在人與自然。老子和莊子都有自己最理想的社會觀:老子的所謂“小國寡民”是“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6;莊子的“至德之世”則是有過之無不及的更為莽莽蒼蒼的原始狀態:“同與禽獸居,族與萬物並”。7在老子與莊子的和諧社會裏,人與自然實現了完全的統一,文化本性已經充分融化於自然本性中,社會的人已經擺脫了諸如禮儀道德的羈絆和約束,與自然萬物真正融為一體,和諧相處。先秦法家以韓非子集大成。法家的基本思想是“富國強兵”,提高綜合國力。在法家看來,所謂和諧社會,應該是在法治的規範下,個人、社會和國家都有正確定位。法家也有自己理想的“至安之世”的社會觀:“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結怨,口無煩言”。8就是說,法律猶如朝露那樣純潔、普及而不散,心中沒有鬱結,口中沒有怨言。醫家不僅是傳統科技領域的一枝奇葩,它的以《黃帝內經》為代表的基本學說也最能體現中國古代科技的一大特點──“整體觀”。譬如蘊涵於生理學說和病例學說中的“陰陽五行說”、“四時六氣論”,譬如臨床實踐方面的“望聞問切”的四診法、“陰、陽、表、裏、寒、熱、虛、實”的八綱施治,譬如中藥學裏的“君臣佐使”配伍原則等等,都充分展示了整體觀念和辯證法。可以說,和諧理念猶如一條主線,貫穿於醫家整個學說之中。甚至研究戰爭的兵家,也與“和諧”二字有不解之緣。兵家鼻祖孫武就認為,戰爭雖然是國家或政治集團之間不可調和的產物,但它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政治鬥爭的最高表現形式。戰爭勞民傷財,應該盡量把戰爭帶來的傷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所以孫子指出,“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9;所以他還強調“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 10由此可見,諸子百家學說雖然各有側重,但無不與社會、民生有密切關聯,後人可以在社會和諧這一主線上找到他們的契合點。譬如“厚葬”習俗不利於社會和諧發展,歷來遭到各家反對。墨子旗幟鮮明,在《墨子》一書中寫“節葬”篇論述觀點;孔子不但反對人殉人祭,還批判陶俑殉葬,“始作俑者,其無後乎!”11;莊子甚至在臨死前,還向弟子宣傳“以天地為棺槨,以日月為連璧”的薄葬觀 12;又譬如處世態度上,即使截然不同的學說體系,彼此也往往具有互補性,可以找到共同點。以儒、道兩家為例:一個是“游方之內”,屬於“入世”思想,一個是“游方之外”,屬於“出世”思想 13,但兩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卻有 異曲同工之妙。誠如前賢所論,儒家是“糧店”,道家是“藥店”。民以食為天,沒有吃的,社會自然不能和諧;但得了病而不能醫治,同樣不能和諧。也由此可見,和諧思想是先賢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遺留給炎黃子孫的精神財富,在構建當代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設和諧社會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它主要涵蓋三個層面的內容:一是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二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和諧,三是社會個體身心之間的和諧。三個層面的和諧雖然有所區別,但具有密切的內在聯繫。俗話說“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構建當代和諧社會,必須重視與“我”有關的基礎性工作。所謂“與我有關的基礎性工作”,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齊家,二是修身。而無論是“齊家”,還是“修身”,先人留下的遺產都具有繼續發揮作用的巨大空間。二、社會和諧,齊家奠基這裏所謂“齊家”,就是要高度重視家庭建設。為甚麼要重視家庭建設呢?起碼有三個原因:
  • 構建和諧:意義與影響澳門研究12 2第43期家庭數量驚人。社會上的所有人,無不生活於特定的家庭環境之中,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已有 3.74億個家庭。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此龐大的數據意味 甚麼,不言而喻; 家庭是特殊的群體。那麼怎樣認識家庭呢?誠如有些學者所說,“它包含 四個特徵:第一,家庭是一個群體;第二,婚姻是家庭的基礎;第三,血緣關係是家庭的重要特徵;第四,在家庭中,成員之間交往密切,在共同生活中培育了深厚的感情,通常具有穩定、持久的情感聯繫”。14由此可見,所謂家庭,就是以婚姻形式為基礎、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共同生活為特徵的一個特殊群體。這樣的“群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自然非同尋常;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家庭的參與。相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家庭無異於社會的細胞,它是構成人類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可見,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和諧家庭則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假如沒有和諧家庭的共同參與,整個社會就失去了和諧的根基,和諧社會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誠然,家庭的規模一般都不太大,至於現代家庭還往往小於傳統家庭。但是,這並不妨礙它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基本定位:家庭是社會的一個縮影,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是社會人際關係的一個縮影。在家庭裏,既有夫妻關係,也有父母子女關係,還有各成員之間關係。建立所謂和諧的家庭,實際上就是建立家庭人際關係的和諧。朱熹《觀書有感》云:“半畝方塘一鑒開,天光雲影共徘徊;問君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詩中的“半畝方塘”純系自然景觀,我們也可以把它比作人類社會的一個個家庭。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如何,與“半畝方塘”的經營大有關係。全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長期生活於特定的空間,都在有意無意的經營 自己的“半畝方塘”。只要認真呵護,精心建設,就會為和諧社會提供無窮無盡的“源頭活水”。為了構建和諧社會,應該怎樣經營自己的“半畝方塘”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如果從傳統文化領域入手,認真學習和研究前人的“家範”,不失為一條終南捷徑。家範,又稱“家訓”、“家誡”或“家約”,它是家長為後代子孫健康成長而規定的立身處世的原則。前人為甚麼要重視家範呢?因為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孩子的未來成功與否,往往與兒童時代的家庭影響有極大關係。正因為這樣,中國古代家訓、家範很多,例如東方朔《誡子書》,諸葛亮《誡子書》,陶淵明《與子儼疏》,司馬光《訓子孫文》,陸游《放翁家訓》,林則徐《訓子書》等。而其中影響最大者,當推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明末清初朱柏廬《朱子家訓》。顏之推為了教育子孫後代,融會了儒家經典,並結合人生經驗,寫成《顏氏家訓》20篇(“教子篇”、“兄弟篇”、“慕賢篇”、“勉學篇”、“文章篇”),每篇自成一個單元。例如《勉學篇》強調及時學習重要性:“幼而學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學者,如秉燭夜行”。同時強調居住環境影響:“與善人居,如入苓蘭之室,久而自芳也;與惡人居,如入鮑魚之肆,久而自臭也”。這也許讓後人更可以理解,當年的孟母為何三次搬遷?人們為此盛讚《顏氏家訓》“古今家訓,以此為祖”,“篇篇藥石,言言龜鑒”。朱柏廬的《朱子家訓》雖只500餘字,但它以“修身”、“齊家”為宗旨,薈萃歷代教育子弟的名句,成為後人端正門風的治家良策。例如教育子孫懂得稼穡之艱:“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宜未雨綢繆,毋臨渴而掘井”;又如勸喻子孫正確理解善行:“施惠無念,受惠莫忘。……善欲人見,不是真善,惡怨人知,便是大惡”。春種秋收,開花結果。優秀的家訓凝結 人世的滄桑,負載 文化的積澱,凝聚了許多哲理名言,影響相當深遠。在數千年社會發展過程中,雖然大浪淘沙,風雲流散,但有一種特殊的人文景觀格外引人注目:歷史上的許多名人名家,由於幼年時期汲取了豐富的精神營養而得到健康成長。至於那些最懂得利用家訓、家範進行傳統教育的人家,就更是聳立起一道道亮麗的風景線:他們的家族不僅後繼有人,而且名家輩出。以顏之推為例,由於優良的家庭教育成為顏氏家族的一大傳統,後代名人不絕如縷。僅僅李唐王朝,就有三人鼎鼎大名: 顏師古:顏之推孫,著名經學家,唐太宗時任中書侍郎,奉詔“考定《五經》,頒於天下”15; 顏杲卿:顏之推五代孫,曾任常山(河北正定)太守,安史之亂中率先反抗鬥爭,著名愛國英雄; 顏真卿:顏之推五代孫(顏杲卿叔伯兄弟),進士出身,大書法
  • 12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家。歷任玄宗、肅宗、代宗、德宗四朝臣,由尚書進爵魯郡開國公。又如浙江的余姚王氏,也是典型一例。趙宋朝時,王羲之第23代孫王壽遷到浙江余姚,由此成為余姚王氏奠基人。王壽官職不高,但管理有方,詩書傳家。他的子孫迅速崛起,而且後來居上:第 2代孫王綱“文武雙全”,曾任明代兵部郎中;第 7代孫王倫,進士第一,狀元及第;第 8代孫王守仁(王倫之子),不僅金榜題名,還創立“心學”,成為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大師。古代名門望族人才輩出,決非偶然,與其平時教育、耳濡目染也大有關係。即便今天參觀山西喬家大院,僅僅考察其房屋建築,也會讓人怦然心動。例如家庭私塾門框上雕刻圖畫:一節一節的竹子,寓意是步步登高;還有一幅磚雕圖:一隻大貓仰視一隻蝴蝶,“貓”、“蝶”諧音,寓意:耄耋之年,長命百歲。有誰能說,在這不起眼的圖畫中沒有蘊含 一種深厚的文化底蘊呢?由此可見,家訓是歷代先人治家經驗的積累、智慧結晶。遺憾的是,由於一個時期以來極左思想流行,這些寶貴的精神財富曾經一度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這是一種相當愚昧無知的行為。當代人的頭腦已經清醒了許多,我們有理由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努力繼承發揚前人光榮傳統,從家範、家訓中披沙揀金,精心地管理好自己的“半畝方塘”這塊社會實驗田。三、構建和諧,修身為本當代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是和諧社會的參與者,社會個體的修身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當然這裏所謂“修身”,已經不局限於傳統範疇,它除了涵蓋傳統的德育、智育方面的修養外,還必須包括 21世紀社會成員的自我身心健康。“身心健康”也是個相當複雜的問題。21世紀的社會成員究竟怎樣做,才能實現“自我身心健康”的目標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正確面對艱難困苦如上所說,信息時代的壓力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任何人要想與時俱進,要想有所作為,首先必須正確認識艱難困苦,加強社會實踐的自覺性。那麼,應該從哪些方面深刻認識艱難困苦呢?第一,艱難困苦永遠與人為伴。16艱難困苦可謂“不速之客”。它往往是不邀而自來,如影隨形,不離左右。無論你願意與否,艱難困苦總是與人為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它的存在。例如人生各個層面都存在艱難困苦:有物質上的,學習上的,工作上的,人事上的,甚至還有突然出現的,“禍從天降”。又比如,人生的各個階段──牙牙學語的兒童階段,奮發有為的青壯年階段,“心有餘而力不足”的老年階段,也都存在 各種各樣的艱難困苦。其實,艱難困苦不僅僅局限於一個人。無論是一個單位、一個地區,還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無不如此。沒有哪個人敢於宣佈,某個地方或某個時期從來沒有出現過艱難困苦。辯證唯物主義一向認為,物質是運動的載體,運動是物質的根本屬性,“運動本身就是矛盾”。17沒有甚麼事物不包含有艱難困苦,沒有艱難困苦,就沒有整個世界。那種試圖逃避艱難困苦的想法,那種企圖與艱難困苦“絕緣”的想法,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既是幼稚可笑的,也是絕對行不通的。第二,艱難困苦是人生寶貴財富。 18在一般人眼裏,“苦難”或許純粹就是痛苦,因為它給人帶來困難,甚至造成精神上的折磨。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看,你就不能不承認,“苦難”確實是財富。如果從人生健康發展全過程看,實際上任何人都離不開來自於艱難苦的種種恩賜。第一種恩賜:苦難是錘煉意志的利器。堅強的意志是事業成功的要件,然而堅強意志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堅強的意志是通過一點一滴的切身經歷逐步鍛造的,是在接觸和解決社會問題中逐步形成的。艱難困苦乃人生熔爐,“鋼鐵”就是在這裏“煉成的”。從這裏鑄就的意志實則比“鋼鐵”還硬,它可以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任何艱難險阻。第二種恩賜:苦難中孕育 成功的種子。任何成就的取得,都不可能一帆風順,而輝煌成就的取得,則意味 更加艱難的拼搏,甚至意味 必須經過更大的挫折和失敗的磨練。經過苦難的考驗和洗禮,人們會從中總結經驗,汲取教訓,不僅變得更加堅強,還會積澱智慧,使頭腦變得更加聰明。無數事實已經證明,苦難中埋藏成功的種子,成就往往孕育在不斷地克服困難之中。第三種恩賜:苦難意識是制約麻痺墮落的剋星。“苦難”中不光埋藏 成功的種子,還生長 繼續進步的基因。由苦難衍生的憂患意識首先是清醒
  • 構建和諧:意義與影響澳門研究12 4第43期劑。無數事例已經證明,取得成功不易,成功後保持清醒頭腦更難。這是因為勝利之前,苦難當頭,神志清醒,易於奮發向上;勝利之後,容易出現苦難“消失”的假象,因而鬥志鬆懈,極易貪圖享受乃至墮落。人有了憂患意識,就會高屋建瓴,居安思危,就會因憧憬光明未來而追求更高層次的完美。(二)自我調適,身心和諧構建和諧社會,不僅需要“正確面對艱難困苦”,還需要懂得“自我調適”。強調“自我調適”,是由21世紀特定的社會背景決定的。現在的世界列車已經跨入了快車道,但社會文明節奏卻仍然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迅猛疾進:新理念呼嘯而至,新理論層出不窮,知識更新的步伐不斷加快,知識老化的週期日益縮短。面對洶湧澎湃的信息潮流,但凡乘坐在21世紀始發列車上的所有公民──任你是“八九點鐘的太陽”,還是三尺講台上的教授;任你是春風得意的英年才俊,還是“雄踞一方”的權威長者;任你是高層行政領導,還是弄潮商海的企業老總──無一例外地都要經受各種各樣的競爭壓力,都要接受優勝劣態生存意識的嚴峻考驗,稍微懈怠而不留神,就可能步履蹣跚地被淘汰出局。數年前,基於大學生的健康成長,我曾發表文章《和諧社會視野下大學生壓力解析》。現在四處張望一下,幾乎所有人都有壓力。俗話說“文武之道,一張一弛”。有壓力,就要釋放,就要調整。只有及時釋放壓力,做到身心和諧,才能更好的生活和工作。要達到個人“身心和諧”狀態,有很多切實可行的經驗與方法,其中一項措施是“閱讀療法”。我認為,閱讀醫療不失為“行之有效”的濟世良方。從生理學角度看,讀書、用腦,確實符合“用進廢退”的原理:一則因為閱讀刺激頭部,使血液流暢,能夠提高腦啡 及腦內核糖核酸等生物活性物質的活力,進而改善和增強腦部功能;二則由於人體周身是一個彼此聯繫的綜合體,圖書閱讀尤其是全息式的閱讀,能夠調動眼、嘴、耳、手、足、腦等六種生理器官的協同行為,從而促進整個身體的健康。關於“閱讀療法”的著作,大體上有兩大類:第一類是經典著作中的相關思想。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儒、道、釋三家,其中儒家是“入世”思想,講究建功立業;道家、佛家是“出世”思想,一切想得開。曾經有人形象地稱為三個店鋪:儒家是糧店,道家是藥店,佛家是百貨店。當一個人面臨巨大壓力的時候,確實需要到道家的藥店裏走一趟,也就是要讀一點道家的書。例如閱讀《老子》、《莊子》,就有放鬆神經、開拓視野之效,壓力自然會得到釋放。第二類是現代人編寫的“閱讀療法”專著。目前國外已有若干著作流行,國內尚屬罕見。最近傳來一條好消息:王波的新作《圖書醫療》19出版了,這是一部很值得一讀的著作。我相信,本書一定會在促進“社會成員自我身心健康”的社會實踐中,體現出它應有的價值。現在全國各地都在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澳門在這方面尤其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就。 200 4年我曾寫過一篇文章《鏡海心影》抒發自己的感慨:“澳門給我的印象,倘要用一個字概括,那就是‘和’字”。這個“和”字,就像“浩瀚接天的南海,整個包容了反映澳門文化內涵的三大支柱──中西之和,物我之和,人我之和”。我至今依然認為,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全世界,澳門無愧於“中西之和,物我之和”的傑出表率。註釋:1 司馬遷:《史記·五帝本紀》。2 《尚書‧堯典》。3 《孟子‧滕文公上》。4 《論語‧子路》。5 《墨子‧兼愛中》。6 《老子》八十章。7 《莊子‧馬蹄》。8 《韓非子‧大體》第二十九。9 《孫子‧謀攻篇》。1 0 同上註。1 1《孟子‧梁惠王上》。1 2《莊子‧列禦寇》。1 3《莊子‧大宗師》。1 4 唐紹洪:《婚姻家庭的理性與非理性》,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2 00 4 年。1 5《舊唐書》列傳第一百三十九。1 6 王錦貴:《必須端正苦難觀》,載於《北大青年研究》,第 1 期, 20 06 年。1 7 毛澤東:《矛盾論》。1 8 同註 16 。1 9 王波:《圖書醫療》,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 7 年。
  • 12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隨 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長, 60歲及以上的人口將從2000年的大約 6億增至到2050年的近20 億。澳門地區 60 或以上的人口已佔總人口的10.6% 1,老齡化問題也引起澳門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的大力支持下,於2004年對澳門2039位60歲或以上的居家長者進行了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的評估調查。根據該次調查結果,發現長者的身體疾病狀況、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功能、抑鬱症狀、社會網路、居住狀況以及有無人照顧等 7個方面對長者的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影響較大,因此,本人旨在以長者在上述 7個方面的表現來建立澳門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體系,希望從7個方面的差異來估計長者所需,並作為提供長者服務程度的依據。當長者患有多種疾病、AD L 84分、SPMSQ 4分、G DS 8分、社會網路 19分、獨居/獨居夫婦、及無人照顧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幫助,有12.8%長者存在 3 種或以上情況。按照上述 7項評估低於正常值時,根據每3項評估在正常值以下的組合為例,可分別組成35種不同的狀態,以反映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體系。一、長者情況分類根據調查的結果,發現長者的身體疾病狀況、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功能、抑鬱症狀、社會網路以、居住狀況及有無照顧等7個方面對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影響較大。在調查中發現存在 3種或以上情況的長者(12.8%),如果沒有照顧人員幾乎沒有自己生活的可能,就是在有照顧人員的情況下,也需要長期提供專業和非專業的照顧服務支援,同時要考慮對照顧者的技能和心理情感的支持。在研究調查的長者7種情況評估指標為: 獨居長者或獨居夫婦,指單獨居住或身邊沒有子女的老年夫婦; 精神認知功能有中度損傷的長者,調查選用簡短認知功能問卷(Short Portable Mental S tateQ ues t i onnair e, SPMSQ),共10 分,7分或以上為正常, 4分表示有中毒或重度認知功能損傷 2; 日常活動能力(Act iv it ies D ail y Liv i ng, AD L)降低,採用改良巴氏指數評估(M odif i ed Barth el Index , MBI),共 100分, 84分表示長者的日常生活不能獨立完成,開始依賴他人的協助,分數越低依賴他人的協助越多,如果在 34分時,表示長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要他人的照顧3; 長者有抑鬱狀態,通過老年抑鬱量表(G er iat r i c D epre ss i on Sc al e, G DS)評估,共15分,如果 8分提示長者有抑鬱狀態4; 社會支援不足,調查選用社會網路量表(Soc ial Net -w ork Sc al e,SNS),共50分,當 1 9分時,表示社會網路不足,與人的溝通交流有困難 5; 患有多種疾病,調查中,發現很多長者患有 2種以上的慢性疾病; 無人照顧或陪伴的狀態。下列長者不同情況的分類根據:長者處在獨居 /獨居夫婦、 SPMSQ 4分、ADL 84分、GDS 8分、社會網路 19分、患有3種疾病及無人照顧,按同時存在3種情況為例共有35種組合,如表1所示:澳門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初探朱明霞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副教授
  • 澳門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初探澳門研究12 6第43期表1 35種需要照顧的長者狀況二、長者長期照顧的規範性評估思考本次調查的對象是居家長者,對於目前正在使用各種社會服務資源的長者的情況缺乏資料,所以說明和判斷長者的需求程度依據並不足夠,不過我們可以從本次調查中歸納一些特點,從側面來反應長者的現狀,思考一些建議,為將來的相關研究提供參考。我們認為不管是哪3種情況的組合,長者都需要提供院舍服務或正式的上門服務(包括專業和非專業)等長期照顧服務的支援。(一) 社區活動中心加定期上門評估對那些溝通能力較弱、患有多種疾病長期服藥、獨居或無人照顧的長者,可鼓勵和組織到社區活動中心參與長者活動,也可看展一些定期上門評估服務。這樣能及時瞭解居家長者的情況,也可以讓那些工作的家人放心。例如第13-- 15種和第35種情況適用。(二) 定期上門評估與居家服務主要對那些獨居同時存在老年抑鬱、缺乏社交網路不願意到社區參加活動、日常生活活動依賴他人、患有活動受限的疾病等情況的居家長者,提供定期上門評估與家務服務。例如第6-- 12及26--34種情況可考慮。(三) 定時居家與護理服務當長者存在中度以上的精神認知功能損傷、獨居或同時存在部分日常生活活動需要他人幫助、患有慢性疾病等情況時,可提供定時居家與護理服務。例如第1-- 5及16-- 25種情況。(四) 專業性上門服務(醫療、護理及社會等)對那些日常生活能力基本依賴他人協助、精神認知功能重度損傷、中度抑鬱或患有多種慢性病等情況,應提供專業的上門服務。(五) 機構照顧服務(長者服務機構、醫院)居家長者經評估發現他們有身體功能障礙加重、生活自理能力的喪失、疾病的加重、獨居無法照顧自己,以及在上述情況下家裏無人照顧等情況。三、長期照顧服務的政策思考(一)個體與大眾對長期照顧服務的看法在當代的多元化社會中,由於人們對健康、老齡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而使個人、家庭、團體及大眾在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出現差異。調查中發現,認為自己需要服務的長者,其中部分日常生活完全獨立,也沒有疾病,社會網絡較好等等。值得關注的是,有部分多病在家、行動不便的長者認為體弱多病、不能外出、沒有朋友是正常的,人老了就是這樣。香港有關調查結果顯示,長者對自己的生理、心理、經濟、長者的適應能力和對老年的認識等方面,多顯消極和悲觀的態度,相比之下年輕人的態度較為積極和樂觀6。這些表達顯示出長者對“老化”的理解和他們所固有的傳統觀念,同時也反應出一些消極的情緒。他們不認為也不清楚甚麼可以幫助他們,也不知道怎樣表達。在社會大眾看來,長者的生理功能良好,退休後在家安享晚年就是健康的老化過程。政府都非常重視長者的各種醫療服務、照顧服務及社會福利保障等。對於長者參與社會,積極延緩功能的減退及家庭和諧等都有積極承擔和推動。
  • 12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雖然長期照顧也因不同文化或地區而有不同的解釋及表達,但某些信念卻是共同的。故相應的長期照顧服務也要在共識的基礎上考慮接受者的文化、性別、地區習慣、倫理及語言等因素。(二) 私人與公眾部門的角色與責任澳門是一個社團文化活躍的社會。長期以來長者的照顧服務供給體系都是由政府和民間機構合作,共同服務澳門的長者。在澳門有關長者的公營和私營的社會福利服務單位有61個,包括老人院舍、長者宿舍、長者中心、耆康中心、家務助理隊及長者關懷服務網絡。當然,任何長期照顧服務的改革與發展措施,都要配合適應的系統及合理的程式,以使主要負責人可以識別其需要並給予改善。個人、家人、社會、政府、服務機構都是主要負責人,彼此的協助需要明確各自的角色和責任,並保持發展及不斷更新。英國政府的角色從提供服務的壟斷者轉變為“使能者”,訂定契約和購買服務的方式來刺激民間機構服務供給的增加;組織社會服務與醫療衛生部門等機構調整。重視需求評估和個案管理制度,避免服務分割化及資源浪費;重視使用者和照顧者的參與和選擇;改善了政府與各機構間的協同合作7。長期照顧體系的穩定也應受到法治的保障。(三) 公共教育有效地實施政策改革首先需要一個得到公眾群體的廣泛認識,藉此,也確保其中的個人和團隊得到肯定。實施改善澳門長者長期照顧服務需要全社會的廣泛認識、重視、關心和積極參與。為了作出適合長者與家庭接受及提供支持性的援助計劃,需要讓社會瞭解社區中的長者真實所需、現實情況以及可作的選擇。對於全社會的公眾教育應以合理可信靠的資源,以正規和非正規的方式傳送訊息。(四) 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基礎結構為了討論將來的發展方向,對目前長期照顧服務基礎結構的評估是至關重要的。澳門政府已在幾年前對長者照顧供給體系進行了評估研究 8。一個長期照顧體系是向全體長者提供所需的整套服務,應該是一個可由長者隨自己的意願及想法的選擇而參與、退出及再參與的體系 9。對於一個全面而持續的照顧服務應考慮公平的機會、福利與服務的範圍、保險範圍、參加條件(評估)、健康與社會之間關係及基礎結構的適應性等。(五)長期照顧體系與服務之收入保證及資金運作在正常情況下,健康照顧成本控制迫使長期照顧政策作重新評估。目前,很多國家或地區的長期照顧服務的提供都存在因過多的需要而使現有服務與體制負擔過重,所需經費不斷增長,這種情況需要政府和民間(公、私)機構的合作尋求資金的支持來作出新的回應。資源應有合理的結構來源。對於長者長期照顧服務的經費來源及運作模式應該是個人、企業(機構)、社團組織及政府必須考慮和面對的問題。長期照顧的資金來源一般分為全部由政府提供、全部自付、機構與個人共同支付以及保險等。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資源採用醫療保險、全民醫療免費或條件性承擔等。香港的資金短缺已成為未能回應大量長期照顧需求的原因 10,目前香港政府推行強制性公積金,以保障退休後的基本需要。社會的每個人都會走進老年,故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六) 科技技術的發展從調查過程中體會,現代科技是可以為長者服務的,如針對殘障長者需要的各種輔助用具(餐具、手杖、身體監測儀等)。相信現有和新的科技對將來的長期照顧服務會有越來越大的貢獻,若某項科技確有成本效應,應盡快抓住機會,包括由本澳市場開發,也包括及時由外地引進。利用科技更好的服務於人類,應該進一步全面灌注。總之,規範性評估是合理使用資源的基礎,長者長期照顧服務的評估指標結合本地區長者特點;為居家長者提供長期照顧需要多層次服務,並需要結合長者的家庭、社區及評估結果,同時要尊重長者的意願;長期照顧政策需要讓社會大眾明白,重視宣傳途徑和方法;合理運用科技資源服務長者;當然長者照顧服務需要政府、機構、從業人員合作、溝通、協調及互相支持,全社會的關心和參與。註釋:1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澳門居住人口估計》, 2 005年。2 N ga n, M. H ., Le un g, M . F. , Kw an , Y. H ., Yeu ng , W. T. an dC ho ng, M. L ., A St ud y of t he Lo ng-Te rm Ca re Ne ed s, Pa t-t erns an d Im pact of t he Eld er ly in H ong Kon g (Hon g Ko ng:C ity Un iversity of H on g Kon g, 1 996 );殷磊:《老年護理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0 0 0 年。3 N ga n, M. H ., Le un g, M . F. , Kw an , Y. H ., Yeu ng , W. T. an d
  • 澳門居家長者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指標初探澳門研究12 8第43期Ch on g, M . L ., A St udy o f t he L on g-Term C are N ee ds, Pat -te rns and Imp act o f th e Eld er ly in Ho ng Ko ng (H on g Kon g:Cit y Uni ve rsity of H ong K ong , 19 96);王玉龍:《康復評定》,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 00 0 年;O’Sul li van ,S. B. a nd Schm itz, T. J. , P hysica l R eh ab ilit at ion : Asse ss-men t an d Tre at men t (3 rd Edit ion ) (Ph ilad elph ia: F . A . Da visCo mpa ny, 1 994 ) .4 王得寶:《GDS-1 5 的廣東話版》,香港:香港葵湧醫院老年精神科, 1 99 8 年。5 Lub ben , J. E. and Giro nda, M. W., “Social Su ppo rt Ne two rks,” i n Oste rwe il, D ., Brum mel-S mit h, K. an d Be ck, J. (Ed s.) ,Co mpre he nsive Ge ri at ri c Assessme nt (Ne w Yo rk: McGraw -Hill, 20 00) , pp . 1 21--1 37.6 吳淑瓊:《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劃第一年計劃研究報告》,內政部網站, 200 5年 5月 10日:h ttp :// sowf .moi. go v. tw /2 5/% E7% 9B% AE% E9%8 C% 841 .h tm 。7 World He alt h Org an izatio n, Tow ards an d In tern ati ona l C on -sensu s on Policy for Lon g-Term C are of th e Age ing (20 00) .8 梁氏顧問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照顧供給體系》,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 2 0 0 4年。9 Le un g, E. M. F . , “C ha ng in g N ee ds a nd Ch an gin g S erviceDe li very f o r Lo ng – Term C a re in H on g K on g, ”Jo urn al ofAgin g & Socia l Po licy , Vo l. 13 (2 00 1) , pp. 1 55--1 68. (梁萬福:《香港的長期照顧──需求與服務提供的轉變》,中文翻譯節錄載於《政策評論》,第 23 期, 2 003 年,第 4--6 頁。)1 0 同註 8 。
  • 12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一、 18 世紀末的澳門自16世紀中葉澳門開埠,葡澳商人逐漸融入東方海域的商業網絡,適應了中華朝貢體系,並鞏固了與廣東、北京的關係。此後,無論中華帝國對外貿易政策如何禁馳反復,澳門一直是其與海洋商業勢力與發生聯繫的最前沿,也是此後 200多年間西方國家直接參與對華貿易的首選口岸。澳門是明清兩代帝國唯一一個存續不輟的國際貿易港口。這種地位、優勢以及關係,一度是一個較為完整的貿易體系。然而,由於母國的衰微和其他歐洲國家相繼崛起,葡萄牙人的東方貿易帝國從17世紀初起日益萎縮,澳門不斷經受各種衝擊,其興衰往往不為自身意志所左右。 17世紀起,英國以印度為管理中心和商品來源,通過東印度公司積極發展對華貿易。面對強大的競爭對手,沒有主權保障的葡澳當局過度的自我保護使澳門日趨保守和封閉,多次錯失再次成為中西貿易中心的機會。 1到18世紀上半葉,這個往日獨享貿易優惠的繁榮港口在自我孤立中陷入極端貧困 2, 澳門議事會除了向果阿和里斯本求救,也開始尋求改善的機會。為配合廣州體系,兩廣當局安排澳門作為洋商來華的緩衝地帶,在非貿易季節居住此處。 3急於尋求出路的澳門議事會在乾隆新法令的出台剛有風聲之際就蠢蠢欲動。“他們瞭解,這個法令可能會更加嚴格地在非貿易季節清除外國人,意識到如果澳門延續之前限制外國人居住的做法,將會對自己非常不利,於是不顧宗教權威的反對,於 1757年成功獲得澳門和果阿總督頒佈的取消禁止租賃和代理的法令。”4數月後,清政府便關閉了其他口岸,到 1760年,廣州體系就“明確地具體化和合法化了”。 51761年季度結束後,法國和荷蘭的公司搬進了在澳門租用的宅邸,丹麥和瑞典在一兩個貿易季節後也進入澳門。而英國人則在一度觀望之後,從 1 765 年起,逐漸有大班在澳門過冬,“初僅一二人,後接踵而至,遂有二班、三班以及十班之號。並有攜家來,不肯歸國者”。6 1770年,經過倫敦和加爾各答的東印度公司高層會議討論,公司也正式批准大班留澳。7 這個變化使澳門成為大部分西方商人進退廣州的基地。而18世紀中葉的英國商人已經適應了中國特殊的商業環境,貿易規模開始擴大,並發展出了有效的對華貿易方式:持壟斷特許的東印度公司融入了廣州體系8,並逐漸將精力集中於利潤最厚的中國茶葉輸出;為緩解買茶葉所需白銀的匱乏,公司把向中國銷售棉花和鴉片等印度貨的生意開放給經營中印航線的散商(相對公司而言),利用這些商品換回的白銀購買茶葉,並經營規模巨大的相關代理、劃匯和轉賬業務。9在公司貿易和港腳貿易的配合中,散商只能以扮演運輸商的角色為主。散商對於這種安排非常不滿,遂通過收買和放貸等手段成功地與行商建立了密切的商業聯繫,同時,這些在廣州的“中國冒險家”中也發展出一批膽大妄為的私人代理人。 10散商的勢力和胃口與日俱增,甚至發展到通過印度軍方派艦船直接與廣東當局交涉幫助其解決債務問題和改善商業條件的地步。 11為方便生意,他們以種種藉口滯留廣州,到18世紀70年代,廣州出現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 1779-1800臧小華 ** 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
  • 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13 0第43期了第一批僑居的英國散商。東印度公司雖然日益依賴中印間的港腳貿易,但散商的迅速成長使公司極為不安,他們既擔心中國政府為此徹底中止中英貿易,又怕散商進而染指茶葉出口,唯恐這些“隨時準備克服一切困難發展貿易”的“自由商人”12 侵蝕其在對華貿易中的壟斷地位。所以,當中國政府要求東印度公司為“英國散商的‘不守法度’的行為”負責時,公司在華的監理委員會根據倫敦董事會的要求,趕走了所有“不屬於商館的英國臣民”。到1783年,在廣州的英國散商只剩下了一個人。 13被獲得了散商管轄權的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排擠出廣州的散商開始長期駐留澳門,並轉而利用澳門的優勢進一步擴大其貿易範圍。當時一名英國商人感慨道:“廣州仍然是歐洲人不得而入的城市,去廣州好比登天;而出廣州,比出白廳還麻煩。”14英國散商覺得在廣州,“他們得以偷偷摸摸地參加中國貿易完全是運氣。他們冒了航行的危險來到中國,只想快快發財,趕緊回國”。15相較之下,廣州的外港澳門,名義上為葡萄牙人所有,其船隻獨享關稅免除之優惠,外國商船可以前往停泊或駐留經營,省卻從澳門到廣州之間航行以及在廣州停泊所需的高昂費用,這些費用可高達每船3900元。 16一位外國商人認為,“隨 廣州港的發展,限制也多了起來,澳門又恢復成為珠江口的重要港口”。17在澳門,英國船隻──尤其是來自印度的散商船──可以藉從葡屬印度獲得的葡萄牙身份避免重稅,商行則通過廣州行商或行外商人在澳門的代理、或通過葡萄牙商行進行交易。 18得益於以上機遇和優勢,澳門商業恢復了生氣。這個局面是廣州體系中中英各自壟斷集團共謀的結果。中國方面,該體系體現 “通商而不開放”的意圖:乾隆下旨一口通商,令外國商船“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目的卻是在於“不禁而禁”。19 說到底,廣州體系仍舊是朝貢制度思維方式的產物,是為便於控制和從中抽取稅賦而精心設計。廣州體系的正式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原本澳門在這方面所起的作用。而在英國方面,通過將散商趕出廣州,東印度公司“成功地壓制了這些不是為它服務的不受管束的人想在‘天朝’取得一個立足點的剛剛萌芽的企圖”。20這樣的格局給澳門帶來兩方面的影響,致使澳門體系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一是其重要性下降,不再是西歐各國──尤其是“政府公司”──參與中國貿易的必爭之地;一是其商業活動受到的管束隨之放鬆,獲得了更多自由發展的空間。後一影響使澳門成為英國散商成長亟需的立足之地。格林堡所說的“成了更強大和人數更多的一群,經濟上能夠立定自己的腳跟”、並“形成一個緊密的團體”的“第二代”英國散商 21,其人選、組織形式和貿易模式都在18世紀最後 20年以澳門為中心的西北岸毛皮貿易中初現雛形。二、英國散商對西北岸毛皮貿易的開發英國散商帶 資本、能力和商業關係來到澳門,此處自由的商業空氣助長了他們的勇氣,他們開始採取“進攻的態度,……並且想要達到想望中的空前擴張”22,這種轉變始於對毛皮貿易的開發。英國人在澳門發現了西北岸毛皮的價值。 1779年,第三次庫克環球探險到達太平洋海域,在北太平洋水域 重勘查美洲西北岸。在努特卡灣(N ootk aSound)23休整期間,船員用普通金屬物品換取了一些印第安人穿用的海獺皮。船隊向西返航英國在澳門長達6週的停泊期間,船上海員從西北岸帶來的毛皮賣到不可思議的高價:“中國人渴求毛皮,每張毛皮開價高達50 到70 元24,即11英鎊 5先令到 15英鎊15先令,而成本僅僅是一把小斧頭或鋸子。”25商業神經敏感的英國人立即意識到這項貿易驚人的利潤率和可行性,“海員們恨不得立即掉頭返回西北岸,再弄一批毛皮好人人發大財。躁動的情緒幾乎釀成叛亂”。26船長之一詹姆斯‧金(J ames Ki ng)在回到倫敦後出版的航行記述中公開發表了自己對西北岸與中國毛皮貿易航線的構想,其中強調:“從中國出發是最佳選擇,貿易用船應在廣州購買並裝備,總費用只需約6000英鎊,購買毛皮的費用可忽略不計。”27金作為皇家艦長,提出的計劃主要面向壟斷東方貿易的東印度公司,因此認為該貿易的中心首選公司商館所在地廣州。然而,此時的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緊盯茶葉,無暇顧及遙遠而不可預知的西北岸航行。相反地,經營港腳貿易的散商一直以來所做的就是盡其所能“從海洋上搜索能向廣州輸入的貨物”,只要在中國有市場,就值得冒險,麻六甲東西兩側所有航線上的亞洲商品是“散商生意的主
  • 13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要依靠”。28對他們來說,西北岸毛皮貿易尚無競爭對手,非常誘人。除了利潤,西北岸毛皮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它能使轉移到澳門的在華散商擴大其“在中國的地盤”,不使自己限於先前在公司控制下“偷偷摸摸的港腳代理人業務上獲得不可靠的收入”。29考克斯(J ohnH enry C ox)──178 3年還賴在廣州的最後一個散商──率先跨出了這一步。在廣州時,鐘錶商人考克斯代理中印間的英國港腳散商貿易 30,在此期間(大約1782年),他與印度的英籍散商畢爾(D aniel Beale)合夥,組成考克斯-畢爾行(Cox & Beal e)。 31一年後,考克斯的業務轉移到澳門,與里德( Jo hnR eid)合夥成立了代理商行“考克斯-里德”(Co x &R eid)。里德曾在“孟加拉的公司海事處”任職,由於東印度公司禁止此類僱員跳過委員會私代理港腳商人業務,一些人為了繼續從事代理選擇了退出公司。 32可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里德離開公司,加入奧地利籍,搖身一變成為皇家奧地利公司(Imperi a lAus t rian Company)主持人和領事,於1779年來到廣州。 33歸化其他國籍成為規避公司法令的招數,不久後幾乎所有的“英國散商”都採用了這種辦法。34考克斯和里德憑藉各自身份、關係網絡以及對中國和印度商業環境的熟悉,一俟脫離廣州制度的約束和壓制,便在澳門施展拳腳。他們從為到中國進行港腳貿易的散商提供出售、代辦、倉儲等服務開始,在積累資本後,涉足保險、銀行業務,也購買船隻組織參加港腳貿易航行,在澳門與加爾各答之間販運鴉片和棉花。 35 1785年之前,考克斯通過里德、畢爾等與加爾各答關係密切的夥伴創辦了孟加拉皮貨莊(Bengal Fur Com pany), 36這是牽線人、投資人和合夥人組成的複雜關係網絡,其中包括印度總督馬克弗森(Si r J ohn Mac pher son )的資金。 37孟加拉皮貨莊的成立為西北岸毛皮貿易做好了準備。從法律上講,英國的東方貿易由東印度公司壟斷,太平洋貿易和殖民特許權由南海公司持有,而兩公司勢力範圍重疊的北太平洋區域,雖然貿易和開發權利歸屬尚未得到明確界定,但私商航行和貿易完全不具合法性。同樣重要的是,懸掛葡萄牙旗幟的船隻方便停泊澳門,因而可以“將皮貨轉到駛往黃埔的下一班港腳船隻商,每一條船他能夠節省兩千元”。38“加入外國公司,……懸掛葡萄牙或奧地利旗幟,從而規避壟斷法,並順利地進入澳門”,成為散商從事新興的西北岸貿易時的必然選擇。考克斯的合夥人之一──澳門葡萄牙人卡瓦略(J oão C ar val ho)幫助解決了這個問題,他曾在孟買經商並加入英國籍,與澳門總督私交甚篤,海獺號航行籌備期間他在澳門為該船取得了葡萄牙旗號。 391785 年 4 月 15 日, 60 噸雙桅帆船海獺號(SeaO t ter)由船長哈納(J ames Hanna)率領從澳門出發,經 4個月航行抵達努特卡灣,並於當年 12月底迅速返回澳門。航行共帶回海獺皮 560張,整批貨物值20,600元,獲利約3500元,其中有140張頭等毛皮以高達每張60元的價格在廣州銷售。 40 航行取得了巨大的商業成功,並建立了西北岸商業航線。首次西北岸航行的成功屬於考克斯、里德和卡瓦略等在澳英國散商,其中也不乏東印度公司在華大班和印度大商人的參與。海獺號船長哈納用出資人的名字命名航行途經地點以示致意,在他繪製的地圖上,除考克斯島外,還出現了蘭斯島(L a nc e’sIsland),雷恩灣(Lane’s Bay),菲茨休峽灣(F itz hughSound)等地名,暴露了東印度公司駐廣州大班大衛‧蘭斯(Dav id Lanc e)、亨利‧雷恩(Henry Lane)、威廉‧菲茨休(Wi ll iam Fi tzhugh)等人與海獺號航行無法否認的關係。41這是上一階段貿易模式殘餘的影響:在廣州體系中,“散商貿易是通過大班進行的,……全部的交易,必須經公司管理會一個或幾個成員之手”42,其私人利益借公司特權和勢力的壓力滲透進散商的經營之中。雖然被從廣州驅逐出來,這種束縛仍然沒有完全解除。但是,“不受限制及不受監督而進入中國市場”43正是轉移到澳門的散商們的最終目標,儘管這要在下個世紀中葉才能實現,但海獺號航行證明了散商企業精神和能力,為英國散商指出了發展方向。1786年5月,哈納再次從澳門前往西北岸,執行任務的是考克斯─里德行的 120噸30人同名海獺號的雙桅方帆船。當這艘海獺號於8月到達努特卡灣時,發現兩艘來自孟買的船已捷足先登,可供搜集的毛皮所剩無幾。此時英國商人們明白毛皮資源並非取之不竭,對西北岸毛皮貿易的競爭也已展開。 1787年2月回到澳門時,海獺號上所帶貨物僅值8000元,與首航相形見絀。 44哈納第二次航行的同一年,即 1786年11月,前
  • 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13 2第43期東印度公司船長巴克利(Charl es Wi ll iam Bark ley)指揮 4 00 噸大船皇鷹號(Im peri a l Eagl e)從奧斯坦德(O stend)出發前往西北岸,成為當時最大的毛皮貿易船。皇鷹號是英國商船,為了掩蓋出資者的身份,船隻由奧地利東印度公司出面裝備,懸掛奧地利旗幟,並從歐洲大陸出發,使它看上去是一次歐洲航行。船長巴克利的日誌顯示,皇鷹號的主要組織者是當時身份為奧地利領事的里德,其出資者也以澳門和印度的英國商人為主,除里德外,還有其合夥人考克斯、畢爾45、孟加拉皮貨莊,還有一些“東印度公司在華大班和倫敦董事”。 46 皇鷹號於1787年6 月到達努特卡灣,成為當年最早到達的商船,順利地收購到努特卡的大部分毛皮。皇鷹號還從努特卡向南進行了一系列地理探險,修正了庫克的一些錯誤論斷,直到胡安德富卡海峽(J uan d eFu ca),從那裏駛向澳門 47,趕在喬治國王號(KingGeor ge)和夏洛特皇后號(Q ueen Charl ot)之前到達。巴克利將毛皮委託給了航行出資人畢爾設在澳門的商行,儘管市場已經飽和,巴克利名下的約800張毛皮仍然共賣得30,000元,平均價格43元。48孟買出發的兩艘船是 350噸庫克船長(Ca ptainCoo k)號和 100噸試驗號(Ex peri men t), 178 5年 12月出發,1786年6月到達努特卡灣,同年底相繼返回澳門。雖然成績也不理想,僅帶回604張良莠不齊的毛皮,但仍由澳門代理人以總共24000元的滿意價格售出。不過,相對從孟買出發的航行距離,這些收益不足以抵消遠征成本。49這是孟買方面的英國散商對西北岸毛皮貿易的唯──次嘗試。由斯特蘭治(Jam es St range)說服孟買當時最有勢力的私商司各特(Da vi d Scot t)出資。 50通過司各特,斯特蘭治的西北岸探險和貿易活動得到公司孟買議事會的全力支持,這與印度方面通過將港腳貿易開放給散商從而開發中國和太平洋貿易的立場是一致的。除了許可,船隻還得到了馬德拉斯海軍基地的裝備、士兵和白人水手。除了毛皮貿易,航行計劃還依照公司的意圖,準備考察整個北太平洋地區並盡可能與之建立貿易聯繫,“如果一切順利,還應在美洲海岸建立一個殖民點和設防的港口”51;為了保證能進入澳門進行銷售,首先前往果阿從葡萄牙總督處取得通行證和相關信函,還在澳門僱請了一名代理,為航行和貿易提供各種便利,並幫助協調與中國人或東印度公司在華委員會的關係,解決可能會遇到的麻煩。52然而,由於船隊長經驗不足以及運氣不佳,航行在印度洋就不順利,未能在馬拉巴爾靠岸,太平洋航行和貿易更乏善可陳。除了人的因素,孟買的客觀條件也不利於參與西北岸貿易,穿過亞洲海域的航行比較艱難並受限於季風,還須對付荷蘭和法國等敵人的船隻以及各地海盜。孟買各方面因此認為“投資這類風險高而利潤又無法保證的貿易得不償失”,此後,司各特等孟買投資者都不願“再將船隻和資金投入這項獲利把握不大的貿易之中”,“除非東印度公司直接參與”。斯特蘭治曾再次“試圖說服倫敦母公司在努特卡灣建立殖民點”,然而,“在東印度公司董事中極具影響力的倫敦船運利益集團對利用印度商船開展這些耗資巨大的太平洋計劃不感興趣。”53此後孟買散商便退出了西北岸的競爭。而在與對華貿易關係更為密切的孟加拉,英國散商毫不猶豫地投入到西北岸毛皮貿易中。 1780年代的孟加拉正處於上升時期,其散商除了帕斯人外,主要來自幾個蘇格蘭家族家族。這些精明蘇格蘭商人受過良好教育且極富進取精神,在公司開放港腳貿易後逐漸挫敗公司僱員的打壓和排擠,在貿易活動中越來越主動。54他們從澳門合夥人考克斯處獲得有關毛皮貿易的信息,通過孟加拉皮貨莊和孟加拉皮貨會(Beng al Fur So ci ety)計劃和執行航行。 55兩個組織分別裝備了2 00噸努特卡號和 100 噸海獺號(與澳門船隻同名,當年冬季在阿拉斯加水域失事),於 1786年3月──比孟買船隻稍晚幾個月──由航行合夥人之一邁爾斯(J ohn Meares)指揮從加爾各答向西北岸開進。同哈納一樣,邁爾斯也未經東印度公司的許可,因此航行懸葡萄牙旗幟進行。由於對阿拉斯加冬季的惡劣氣候條件估計不足,麥爾斯本人率領的努特卡號於1786年到1787年的冬季被冰封在威廉太子灣內,直到1787年5月才被從倫敦到此的英國毛皮商船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解救出來。邁爾斯指揮努特卡號於1787年搶在其他船隻之前到澳門,船上的350張毛皮以40元的平均價格成功銷售,共獲益約14,000元。56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雖然屬於倫敦私商埃齊斯(Ri char d Cadm an Etc he s),但經他協調了壟斷公司之間的微妙關係後,拿到了南海公司為期 5年的
  • 13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太平洋貿易特許,又以毛皮在廣州的銷售權作為交換,從東印度公司拿到運輸茶葉到倫敦的特許 57,其在太平洋海域的航行和在廣州的貿易活動都取得合法資格。兩船緊隨努特卡號到達澳門,共帶回 2552張海獺皮,以平均每張20元的價格由公司駐華大班在廣州出售,獲 54,857元。 58這個價格遠低於當時80--90元的市價,西北岸毛皮貿易研究開創者豪威(F . W. Howay)對毛皮商與東印度公司的多種交易進行分析後,將虧損歸咎於負責銷售的東印度公司,因為公司在廣州的銷售受制於行商“無所不在的控制和盤剝”。59喬治國王號和夏洛特王后號嚴格來說屬於公司船,享有經營歐亞航運特許,這是經營港腳貿易的散商可望不可及的特殊優惠。兩船船長對邁爾斯的救援只是出於人道主義,在他們看來,努特卡號未經南海公司或英國政府許可私自進行的太平洋航行屬非法販運和無照經營,直接危害了埃齊斯的合法利益,所以對其罰款500英鎊,勒令中止一切商業活動並立即回到中國。 60面對公司特許船隻,背後有實力雄厚的孟加拉散商支持的邁爾斯儘管指責對方乘人之危,侵犯自由商人的貿易權61,還是只能在無奈中回到澳門。不過,邁爾斯很快就得到加爾各答投資者的授意,在澳門購買並裝備新船,準備下一輪西北岸航行。邁爾斯將澳門作為新航行的基地 62,他所代表的參與西北岸毛皮貿易的孟加拉自由商業勢力也隨之轉移到澳門。三、以澳門為中心的西北岸毛皮貿易及其影響從1779年庫克船隊經過澳門帶來有關西北岸資源的信息和航行資料,到1787年,英國散商在澳門合夥組織投資及其代理的印度或倫敦英商的幾次西北岸航行的均已完成,毛皮已經成為主要英國散商關注的貿易項目,澳門作為主要投資商行和組織者的所在地、最佳出發口岸和市場的唯一自由入口,成為這項貿易的中心。東印度公司倫敦董事會對於這項貿易的興趣淡漠,而印度的公司委員會則持觀望和試探的態度,這給私人投資者留下了發揮的空間。然而,對投資於這項新興貿易的英國散商來說,這是個困難重重的機會:東印度公司對封閉的中國市場的壟斷和南海公司把持的太平洋航行特許權是主要障礙。為實現西北岸貿易,自由貿易者從不同側面尋找解決辦法:一方面是孟買散商以及倫敦私商埃齊斯尋求公司當局支持,使航行至少獲得港腳貿易性質的認可;另一方面,主要是以澳門為基地的私人商行通過不同國家的旗幟和身份的掩護以規避壟斷法,開展有違壟斷權的航行和貿易。從商業角度來說,這兩種辦法各有利弊,對於能自由無阻地航行並進入廣州市場的埃齊斯公司來說,除了成本的增加,東印度公司在廣州敷衍式的銷售還使整個航行的利潤大打折扣。更令特許商人失望的是,船隊以毛皮銷售所得換取茶葉的計劃被公司斷然拒絕。為了保證對茶葉的壟斷,東印度公司堅持直接支付白銀匯票──而獲得中國商品才是倫敦出發的環球航行最有利可圖的一環,毛皮只是取代貴金屬的支付方式。 63對自由貿易者而言,儘管在遙遠的西北岸與特許船隻相遇時底氣不足,但其往來澳門絲毫不受影響;其銷售價格雖然會隨供求關係變化,但不必受制於廣州公行和東印度公司的盤剝;最重要的是,通過澳門英商代理商行及葡人商行,他們能夠輕易地與“行外”中國商人大做絲、土布甚至茶葉生意。 64當這些商人由於西北岸毛皮生意而同時出現在澳門時,各自優劣勢一目了然,合作互補便順理成章。 1787 年,澳門的英國商行構成發生了一些變化。由於奧地利商館的倒閉,里德被迫離開中國。畢爾此時取得了普魯士國王的委任狀來到澳門,成為領事。 65為毛皮生意而創辦的考克斯-里德行現在由考克斯-畢爾行繼承。 66劫後餘生的麥爾斯對於開發西北岸依舊胸懷大志,並再次籌措航行的牽線人角色。孟加拉英國商人通過邁爾斯 67,與考克斯-畢爾公司(John Henry Cox and Davi d Beale & C o.)68及其葡萄牙合夥人聯合,成立了名叫“商業領主”(Merc hant Propr ietors)的貿易同盟。691787年底,兩艘商船在澳門得到裝備,230噸的菲里斯(F eli c e)和 200 噸的伊菲珍妮亞( Iphi geni a)懸掛葡萄牙旗幟,名義上的所有權和船長都是葡萄牙人 70, 1788年 1 月2 2日,麥爾斯率領船隊從 仔(T ypa)起錨,前往西北岸。這一次,航行目的超越了普通的貿易和發現,而是進一步希望通過與印第安部落首領結盟獨攬努特卡灣的貿易權,並得到一塊適宜建立貿易基地的土地,從而壓倒其主要競爭
  • 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13 4第43期對手──埃齊斯的喬治國王灣公司。 71菲里斯於1788年5月直接到達努特卡灣,伊菲珍妮亞從澳門航行到阿拉斯加的庫克峽灣後經威廉太子灣向南,兩船又在努特卡灣匯合。麥爾斯得到了部落首領與其獨家貿易的承諾且被允許在一處建築倉庫,並在倉庫上升起英國國旗(但在喬治國王灣公司船出現時換成了葡萄牙旗幟 72),後又加築工事設防。而直接開到阿拉斯加的伊菲珍妮亞號由於有俄羅斯人和埃齊斯公司船捷足先登,竟然一無所獲。兩船在努特卡灣會合期間,又發現美國船隻接二連三到來。73麥爾斯決定將伊菲珍妮亞留在西北岸,自己則率菲里斯號於當年12月趕回澳門,意在利用已有優勢取得更多支持以加強要塞建設和對當地貨源的壟斷。1787--1788年,澳門匯聚 所有參與西北岸毛皮貿易的英國商業勢力,這些背景各不相同的私人公司,多數沒有合法航行權;唯一合法的埃奇斯公司所持有的特許權卻對從澳門出發的西北岸貿易船毫無約束力,而且其航線固定的環球航行成本高昂,再加上東印度公司在行商壟斷模式下的銷售不力,利潤很不理想。雙方在西北岸對資源的爭奪和對中國市場的競爭隨著航線逐步成熟而日益激烈。不同背景的英國自由商人在面對東印度公司對中國市場的強勢壟斷以及來自俄羅斯和美國等西北岸貿易力量的挑戰時,為了取得降低航行的成本、分享澳門在此項貿易中體現出來的明顯優勢,開始從競爭轉為合作,各取所長,優勢互補。1788年秋季,以考克斯-畢爾為主體的合夥商行與擁有特許權的埃齊斯家族公司在澳門合股,即“商人領主”同盟與埃齊斯家族的喬治國王灣公司組成新的聯盟:“倫敦-印度美洲西北岸貿易商人聯盟”(As so ci ated M erc hants of London and Indi a Trad -ing to the Nor thw est C oast of Ameri ca,西班牙人的記錄中提到“澳門倫敦自由公司” Fr ee Com pany ofLondon at Mac ao這個名稱 74),協議於1 789年1月23日簽署,規定所有船隻賬目合併,利潤均分。 75麥爾斯在他的回憶錄中寫道:“1788年秋天,英格蘭商人和印度商人合股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共同開發美洲毛皮貿易。”76新的商人聯盟擁有5艘太平洋商船,曾指揮埃齊斯公司船的柯內特被任命為艦隊總司令,負責指揮前往努特卡灣建立殖民點的遠征隊。 77新的聯盟協調了所有參與西北岸毛皮貿易的英國私商的利益。1789年起,原本分散在倫敦、印度和澳門的英國西北岸毛皮商業力量在澳門聚合,將英國散商的資本、經驗付諸共同理想的實施。 3月和4月,新的商人聯盟連續派出哈德森(Thomas Hudson)船長率王妃號(Roy al Pr in ces s)和柯內特船長率亞爾古號(Argonaut)前往西北岸。船上載有多名中國工匠,前往努特卡鞏固商棧建築物,並擴大貿易規模。1789年4月3日聯盟在給艦隊指揮柯內特的命令中清楚地表示:“將商棧建設成為我們牢固的要塞,進行和平和安全的殖民活動,你負責保證這些活動不受侵擾。”這只是開始,還有其他的據點在計劃之中。此處將被命名為皮特要塞(Fort P i tt)78,以贏得政府支持。 79然而,此時新西班牙總督為了阻止俄羅斯人從阿拉斯加向東向南擴張80,開始派遣戰艦巡航以鞏固對加利福尼亞以北地區的控制,並且也試圖從努特卡壟斷毛皮貿易。英國商人與西班牙人在西北岸正面遭遇,伊菲珍妮亞號遭到西班牙戰艦扣押,後被釋放。麥爾斯指揮中國工匠在努特卡灣建造的西北美洲號(Northw est Am eric a)被奪走後毀棄,王妃號和亞爾古號被俘後作為戰利品被帶回墨西哥的聖布拉斯(San Blas),全體船員遭囚禁,造成著名的努特卡危機,幾乎引爆英、西兩國間大規模海戰。英國最終通過外交途徑取得勝利,與西班牙簽訂了馬德里條約,獲得了在西北岸自由貿易和建立基地的權利。81此後,英國政府又對東印度公司施加壓力,以期為自由商人爭取在中國的貿易權利。英國政府 1793年派出馬戛爾尼使團,試圖說服中國開放北方口岸以打破廣州壟斷,這與為自由商人爭取貿易空間不無關係。四、英國散商貿易:毛皮與鴉片努特卡事件標誌 英國散商在西北岸活動的高潮,到1792年,英國的西北岸毛皮貿易達到頂點。這一年,在西北岸海域的英國商船共有16艘,與俄國、美國、西班牙和法國的總和相當。其中有6--7隻屬於澳門的毛皮散商合夥商行,懸掛葡萄牙旗號以及此時身為瑞典海軍上校的考克斯剛弄到的瑞典旗號,往返於澳門和西北岸之間;另有3隻來自加爾各
  • 13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答82,其出資人很可能就是澳門毛皮商行的成員和出資人。83隨後2年,主要由於拿破崙戰爭的影響,出現在西北岸英國商船陡降至6隻,此後一路下滑,到1800年左右,只偶爾有英國船隻出現,西北岸毛皮貿易已落入美國人手中。雖然英國散商的澳門合夥商行似乎“將中國貿易發展到泛太平洋方面去了”84,但是毛皮貿易的量在英國對華貿易中的份額始終很小,例如 1787年,在東印度公司的帳目下,兩艘獲得特許的商船所運送的西北岸毛皮所得貨款為5萬元,而當年從倫敦、孟買等地運到廣州的毛織品、棉花、金屬等貨物(白銀除外)售得款總共大約為117萬元,只佔不到5%,佔進出口總額的則只有1%左右。85 毛皮也並不是這個階段在澳門的英國散商唯一寄予厚望的商品,自從1729年鴉片被中國禁止輸入,這種本由公司大班經營的“藥材”生意就變成港腳貿易的重要內容。 86當1799年中國當局再次發出嚴令禁止鴉片進口時,公司想試圖將其置於公司大班的私人代理機構中,但在印度方面的支援下,公司代理行失敗了,“被迫將港腳貿易的廣州代理業務讓給那些帶有薄薄偽裝的‘英國散商’”,這“意味 考克斯-畢爾行的興隆”87。毛皮貿易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散商商行成為鴉片貿易的主要組織。經過一些分合之後的考克斯-畢爾行在考克斯於 1791年死後,由畢爾的哥哥湯姆士‧畢爾(T hom as Beale )以普魯士領事秘書的身份承襲。 88這些散商,以及在背後支持他們的司各特等印度大商行大都來自蘇格蘭,並因此同倫敦金融界、政界以及後來以北方為主的工業家有 盤根錯節的血統和利益聯繫。經過多次合夥人變動, 1832年威廉‧查頓(Will iam J ardine)和詹姆士‧孖地臣(JamesMatheson)成為最早的考克斯-畢爾行現在的主要合夥人,並形成名號固定的查頓‧孖地臣商行(J ardine& Mathes on),即“怡和洋行”。形成於毛皮貿易中的商行“變成了一種世襲的事業,一個商業的皇朝”。 89同時繼承下來的還有取得外國身份的模式,這在打破東印度公司為排擠散商而設的壁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里德之後,“英國散商”普遍歸化別國,除了畢爾兄弟, 1801年查理‧麥尼克(Char lesM agni ac)就以普魯士副領事的身份前往澳門和廣州,而孖地臣擁有丹麥證件。 90 18世紀最後幾年,外交豁免權或別國身份使英國散商獲准在中國居住,公司在華委員會多次試圖揭穿這些顯而易見的偽裝未果,散商出入廣州並與行商或行外商人接觸變得越來越容易。同時,懸掛別國旗幟──尤其是葡萄牙國旗──的習慣也一直持續到1834年東印度公司壟斷解除,在此期間,散商將鴉片貿易的集散地逐漸從澳門轉移到伶仃和香港,但他們“所施展的伎倆同考克斯是一樣的”。91澳門為被驅逐出廣州的英國散商提供了發展空間,在經營西北岸毛皮貿易過程中,不僅形成了一個固定的商人群體,還尋找到有效的組織和貿易模式,並將其延續到了同時發展的鴉片貿易中。同時,由於鴉片這種違禁商品的特殊性質,它只能“在廣州商業組織以外,在廣州以外的地方,通過行商以外的途徑經營”,所以毛皮貿易旁落後,英國散商依然需要倚賴澳門的特殊位置,因此從 1800年起的“最初的十年中,澳門是鴉片的市場”。 92 這也是澳門體系的終結。此後,由於港口自然條件和葡人管理的限制以及雙方的競爭,英國散商轉而選擇伶仃和香港。註釋:1 郭衛東:《論 18 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載於《中國史研究》,第 2 期, 2 001 年,第 15 1--152 頁。2 施白蒂:《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 19 95年,第 8 9 、 11 2 、 12 0 、 1 22 、 12 3 頁。3 《廣東海防匯覽》卷三七,《駁夷》二,第 5 --6 頁。4 Coa tes, A., Macao an d the Br itish , 1637 --1842: Prelude t o Hon gKong, (Hon g Kong : Oxford Un iversity Pre ss, 1988), p. 60.5 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務印書館, 19 61 年,第 3 8 頁。6 黃培芳:《香山縣誌》卷四《海防‧附澳門》,道光七年刊本,轉引自郭衛東:《論 18 世紀中葉澳門城市功能的轉型》,載於《中國史研究》,第 2 期, 2 00 1年,第 1 5 4 頁。7 Coa tes, A., Macao an d the Br itish , 1637 --1842: Prelude t o Hon gKong , (Hon g Kong : Oxford Un iversity Pre ss, 1988), p. 60.8 廣州體系(C a n t o n S y st e m),即廣州的行商制度。1 757 年,乾隆下旨定廣州“一口通商”,兩年後頒佈《防夷五事》,將幾個主要西方國家的代表性貿易組織集中在廣州,限定貿易季節,並加以嚴厲監管和約束,人員不得自由出入。外國人在廣州設立商館,只能通過廣州行商與中國人互市。這個體系一直持續直到五口通商。張維華:《明清之際中西關係簡史》,濟南:齊魯書社,第 75 頁。9 同註 5 ,第 1 章。
  • 澳門與英國商人的美洲西北岸毛皮貿易︰1779--1800澳門研究13 6第43期1 0 同上註,第 1 7 --1 9 頁。1 1 1 7 7 9 年弗農少將為馬德拉斯債權人派“海馬號”到廣州遞送信件一事,見馬士,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 1 63 5 --1 8 34》,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第 2 卷,第 3 70 --3 7 2 頁。1 2 同註 5 ,第 1 4 頁。1 3 同上註,第 1 9 頁。1 4 Gou g h, B.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r it ish N avi ga t io n,Tra de, an d Di scover ie s to 181 2 (Va ncou ver : UBC Press,19 92), p . 64 。 Whit eha ll ,英國大法官庭所在地,以辦事拖遝手續繁瑣著稱。1 5 同註 5 ,第 6 6 頁。1 6 以 2 00 噸船為例。 Wilson , D. A. , King Georg e’s Me n: Br it -ish Ship s an d Sailo rs in th e Pacif ic No r thw est -C hin a Trad e,178 5--1821(Mo scow: Ph. D . disser tation of University of Idaho,2004), p. 356 。1 7 Me are s, J. (Ed.), Vo ya ge s Ma de in t he Ye ars 1 78 8 a nd1 78 9 f ro m C hi na t o th e N or th Wes t C oa st of Am e r ica ,(Lon don : Log ogra phic Press, 179 0), Vol . 2 , p. 2 89.1 8 Morr iso n, J. R ., A Chine se C ommercial Guide (Ca nton: AlbionPre ss, 1834), pp. 26--2 7.1 9《東華續錄》乾隆四六。2 0 同註 5 ,第 1 9 頁。2 1 同上註,第 6 7 頁。2 2 同上註,第 6 7 頁。2 3 位於現加拿大溫哥華島西岸。 Gou gh, B. M., The N orth -west C oast: British N aviga tion, Trade, and Discover ies to 1812(Vancouver : U BC Press, 199 2), p. 50 。2 4 即西班牙銀元,等於 0 .7 2 中國銀兩,約值 5 先令,即一英鎊約為 4 元,見馬士,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 16 3 5 --1 8 3 4》,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9 9 1 年,附錄。2 5 Beag lehol e, J. C. (Ed. ), The Jo urnals of C apta in Jame s Coo kon his Voya ges o f Discovery, (Syd ney: Bo yd ell Press, 19 67) ,p. 7 14 .2 6 Co ok, Ca pt. Ja mes and Kin g, Ca pt . Ja mes, A Voya ge t o t hePacif ic Ocea n 177 6--17 80 (L ond on: St ockda le an d Fie ldin g,178 4-17 85) , Vol. 4, p . 246.2 7 Ib id. , p. 2 47 .2 8 同註 5 ,第 7 0 頁。2 9 同上註,第 2 1 頁。3 0 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16 3 5--1 83 4》,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1 9 91 年,第40 7 頁。3 1 同註 5 ,第 1 9 頁。3 2 Wilson, D . A., Kin g Ge orge ’s Me n: Br itish Shi ps a nd Sailo rsin th e Pacif ic Nor t hw est-C hina Trad e, 1 78 5-18 21 (Mosco w:Ph. D . disser ta tion of U niversity of Id aho , 200 4) , p. 17 3.3 3 同註 30 ,第 40 7 頁。3 4 同註 5 ,第 2 2 頁。3 5 Wilson, D. A., King George’s Men: British Ships and Sailors in thePacific N ort hwest-C hina Trade , 1 785-182 1 (Moscow : Ph . D.disser tation of Un iversity of Idaho , 2004), pp. 17 2--173.3 6 I bi d. , p . 9 0;同註 5 ,第 2 1 頁。3 7 Go ugh, B. M. , The N orthwest Coast: Br it ish Navigatio n, T rade,and Discover ies to 1812 (Vancouver: UBC Press, 1 992) , p . 91 .3 8 同註 5 ,第 2 1 頁。3 9 Go ugh, B. M. , The N orthwest Coast: Br it ish Navigatio n, T rade,and Discover ie s t o 181 2 (Vancouver : U BC Pre ss), 199 2, pp. 71--72 .4 0 Wilson, D. A., King George’s Men: British Ships and Sailors in thePacific No rt hwe st-Chin a Trad e, 17 85--1821 (Mo sco w: Ph . D.disser tation of Un iversity o f Idaho , 2004 ), pp. 23 --24 。4 1 Lamb W. K. and Bart roli T ., “James Hann a and John Henry Co x:the F irst Mar itime Fur Trad er an d h is Sponsor ,” B. C. Studie s(winter 1989--90), pp.20-21, cited from Wilson, D. A., King George’sMen: Br itish Sh ips a nd Sailors in the Pacific N or thw est -C hinaTrade, 1785 -182 1 (Moscow : Ph. D. d isser tation of Unive rsity ofIdaho , 2004) , p . 25.4 2 同註 30 ,第 46 1 頁。4 3 同上註。4 4 Go ugh, B. M. , The N orthwest Coast: Br it ish Navigatio n, T rade,and Discover ie s t o 181 2, (Vancouver : U BC Pre ss, 1 992) , p. 74.4 5 Wilson, D . A., Kin g Ge orge ’s Me n: Br itish Shi ps a nd Sailo rsin th e Pacif ic Nor t hw est-C hina Trad e, 1 78 5-18 21 (Mosco w:Ph. D . disser ta tio n of Un iversity of I dah o, 20 04) , p . 75;同註 5 ,第 2 2 頁。4 6 Go ugh, B. M. , The N orthwest Coast: Br it ish Navigatio n, T rade,and Discover ie s t o 181 2, (Vancouver : U BC Pre ss, 1 992) , p. 88.4 7 Wilson, D. A., King Ge orge ’s Men: Brit ish Ships a nd Sailors inthe Pacific Nor thwe st-China Trade, 1785-1821 (Mosco w: Ph. D.disser tation of U niversit y of Id aho, 2004) , pp. 77--78.4 8 Ib id. , p. 9 5.4 9 Gou g h, B.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r it ish N avi ga t io n,Tra de , a nd Di scove r ies to 18 12 , (Van cou ver : U BC P ress,199 2) , pp . 78--8 6.5 0 斯特蘭治是一名年輕軍官,背景顯赫。司各特(D avidSco tt)在孟買很有影響力,幾年後進入倫敦的公司董事會,後位高至董事會主席。他預付斯特蘭治 1 萬英鎊。見 Go ugh, B. M., “India-Based Expedit io ns of T ra de andDisco very in the North Pacif ic in th e Lat e Eigh teent h Ce ntury, ”The Geo grap hical Journal, Vo l. 155 , No. 2. (1989 ), p. 2 18。5 1 斯特蘭吉接到航行指示內容包括:進行新的發現,建立起中國和印度與西北岸的貿易聯繫;考察西北岸、白令海峽,以及太平洋的亞洲沿岸,見 Walker , A. , “AnAccou nt of the Voyag e to t he N orth We st Co ast of Amer icawit h Ob servatio ns o n the Ma nne rs of th e Inh abit an ts a nd onth e P ro duct ion of th at Co unt ry in 178 5 and 1 786 ”,轉引自Gou g h, B.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r it ish N avi ga t io n,Tra d e, an d D isco ve r ies to 18 12 (Va nco uve r : UBC Pre ss,199 2) , p. 78 。5 2 Gou g h, B.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r it ish N avi ga t io n,Tra de , a nd Di scove r ies to 18 12 , (Van cou ver : U BC P ress,199 2) , p. 7 8.5 3 Ib id. , p. 8 6.54 Gough , B. M., “Ind ia-Based Exp editi ons of T ra de and Discov-ery in th e N orth Pacif ic in the L ate Eigh te ent h C ent ury,”TheGeog ra phica l Jou rnal, Vo l. 155 , No. 2 (198 9) , p. 2 16.5 5 Ib id. , p. 2 20 .5 6 Gou g h, B.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r it ish N avi ga t io n,Tra d e, an d D isco ve r ies to 18 12 (Va nco uve r : UBC Pre ss,199 2) , p. 8 5.5 7 Ib id. , p. 7 7.5 8 Port lo ck, Vo yag e rou nd th e Wor ld , p. 38 2, 轉引自 Ho wa y,F. W., et. al., Br itish C olumb ia an d t he U nite d St ates (Toron to:Rye rso n Press, 1 942 ) , p. 5 。5 9 Ho wa y, F. W. , “Four Le tt ers from R ichard Et che s t o Sir Jo -sep h Ban ks, 178 8-17 92 ,” Br itish C olu mbi a Hist or ical Qu ar-
  • 13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t er ly 6 (1 94 2) , p . 1 27 , cit ed Gou gh , B. M., The N ort hw estC oa st: Br i tish Na viga tio n, Tra de , a nd D isco ve r ie s t o 1 81 2(Vanco uver : U BC Press, 19 92) , p. 77; H ow ay, F. W. , et . al.,Br it ish C o lumb ia a nd t h e Un it ed St a tes (To ron to : R yerso nPre ss, 1 94 2) , p. 5 。6 0 Go ug h , B . M. , Th e No rt hw es t Co ast : Br i tis h N a vig at io n,T rad e, an d D isco ver ie s to 18 12 , (Va nco uve r : U BC Press,19 92 ), p . 90.6 1 I b id .6 2 Goug h, B. M. , “In dia-Based Expedit ions o f T rade and Discov-ery i n t he Nort h Pa cific in th e Lat e Eig ht eent h Cen tury,” Th eGeo graph ical Jo urnal , Vo l. 15 5, No . 2 (19 89 ), p . 221 .6 3 H owa y, F . W., et .al. , Bri tish Col umbia an d the Un ite d Stat es(Toro nto : Rye rso n Press, 194 2) , pp . 4--5 .6 4 同註 5 ,第 49 --5 0 頁。6 5 同上註,第 2 5 頁。6 6 同上註,第 2 3 頁。6 7 麥爾斯在其日誌中屢次提及但未點名的“孟加拉的頭面人物”,見M eares J. , Vo yage s Ma de in th e Years 1 78 8an d 1 789 , f rom C hina to th e N orth West of Ame rica (Lond on:J. Walt er , 179 1) , p. i 。6 8 同註 5 ,第 22 、 2 02--20 3 頁。6 9 見 Wilso n, D. A. , K ing Ge orge’s Men : Br iti sh Sh ips an d Sail-o rs in th e Pa cif i c No r t h w es t -Ch i na Tra de , 1 7 8 5--1 8 2 1(Mo sco w: Ph. D . disse rt at ion o f Un iversit y o f Id aho , 20 04 ),pp . 105 --10 8 ,及Go ugh , B. M., The N orth west C oast : Bri t-ish N avigat ion , Trad e, an d Discover ie s to 1 81 2 (Van couve r:U BC Press, 1 992 ) , p. 9 1 。7 0 Wilson , D. A. , King Georg e’s M en: Br it ish Sh ips and Sa ilorsin t he Pacif ic N or t hwe st-Ch ina Trade , 178 5--1 82 1 (Mo scow:Ph . D . disse r ta tio n of U ni versity o f Id ah o, 2 00 4) , p p. 1 07 --10 8.7 1 Go u gh , B . M ., Th e N o rth w est C oa st : B r it ish N av iga t io n,T rad e , a nd Di scov er ie s t o 1 81 2 (Va nco u ver : UB C P ress,1 99 2 ) , p . 9 1.7 2 Wilson , D. A. , King Georg e’s M en: Br it ish Sh ips and Sa ilorsin t he Pacif ic N or t hwe st-Ch ina Trade , 178 5--1 821 (Mo scow:Ph. D. dissert atio n of University of Id aho, 200 4), pp . 116--117.7 3 I bid. , p p. 115--1 26 .7 4 I bid. , p. 1 32 及註 22 。7 5 Wilson , D. A. , King Georg e’s M en: Br it ish Sh ips and Sa ilorsin t he Pacif ic N or t hwe st-Ch ina Trade , 178 5--1 82 1 (Mo scow:Ph . D. disser t atio n of Un iversity o f Ida ho, 2 004 ), p p. 79 --80,1 02--103 , 13 1; Go ug h, B. M., Th e N orth we st Co ast : Br iti shN avigat ion, Trade , a nd Discover ies to 18 12 (Vancou ve r: UBCPress, 1 992 ) , pp. 9 4--9 5.7 6 Me ares, J., Voyag es Ma de in th e Yea rs 178 8 and 1 789 f ro mC h in a t o t h e N o rt h W e st C oa s t o f A m er ic a (L o n d o n:Lo go graph ic Press, 1 790 ), Vo l. 2, p . 1 68 .7 7 Go ug h , B . M. , Th e No rt hw es t Co ast : Br i tis h N a vig at io n,T rad e, a nd Di scove r ie s t o 1 81 2 (Va nco uv er : U BC P ress,19 92 ), p . 102 .7 8 當時首相為小皮特(Wil liam Pit t th e youn ge r)。7 9 Go ug h , B . M. , Th e No rt hw es t Co ast : Br i tis h N a vig at io n,T rad e, an d D iscove r ie s to 18 12 (Va nco uve r : U BC Press) ,19 92 , p . 103 .8 0 西班牙人認為自己擁有從合恩角到北緯 6 0 度阿拉斯加附近的整個美洲西岸。早在英國人第一次從澳門前往西北岸進行毛皮貿易之前兩年,即 1 783 年,西班牙戰艦 Pr in cessa 號就經馬尼拉向澳門運送了 7 00 張來自加利福尼亞的海獺皮,其目的是從澳門換取新西班牙金礦需要的水銀。 1 786 年,一墨西哥城商人獲得了收購加利福尼亞的毛皮的壟斷權,並向馬尼拉運送大量毛皮;同時,菲律賓皇家公司在得知澳門海獺號商業成功的消息後也取得了馬尼拉的獨家經營權利,並希望在新西班牙控制的加利福尼亞以北開展貿易。馬尼拉與新西班牙的對立拖延了西班牙人進入西北岸。Pr in cessa 等戰艦在這一地區從事毛皮貿易,見 Wilso n,D . A. , Kin g Georg e’s Me n: Br i tish S hip s a nd S ailo rs in th ePa cif ic N or th west -C hin a Trade , 178 5--18 21 (Moscow : Ph. D.di sse rt atio n of Unive rsit y of Id aho , 200 4) , p p. 12 9--13 1 ,及Wat son, J. S. , The Re ign of Ge orge I II , 176 0-18 15 (Oxf ord:C larend on Press, 19 60) , p . 2 96 .8 1 Wat son, J. S. , The R eig n o f George I II , 176 0--18 15 (Oxford:C lare ndo n Press, 19 60) , p. 2 96 ; Ba rnes, D. G. , Geo rge I IIan d William Pitt , 178 3--1806 (New York: Octa gon Books, 197 3),p . 22 8.8 2 艦船總數為 1 9 艘,其中 3 艘屬英國政府派出的溫哥華探險艦隊。見 Wilso n, D . A. , King Ge orge ’s Me n: Br i tishShip s and Sailors in the Pacific No rt hwe st -China Tra de, 178 5--1 82 1 (Mosco w: Ph . D . disse rt at ion o f U nive rsit y of I da ho,2 00 4) , pp . 37 7--39 7 。但其中 St . Jo se ph 疑為 São J ao yFen ix ,即 Fen is ,見 Sea Ot te r Fur Tra de rs o n t he N ort h-w est Co ast of N or th Amer ica , ht tp: // pag es. quicksilver .n et.n z/j cr /~ vf ur1 .h tm l ,因此商船數字也可能為 1 5 艘。8 3 Goug h, B. M. , “In dia-Based Expedit ions o f T rade and Discov-ery i n t he Nort h Pa cific in th e Lat e Eig ht eent h Cen tury,” Th eGeo graph ical Jo urna l, Vol. 15 5, N o. 2. (19 89) , p . 2 17 .8 4 同註 5 ,第 2 1 頁。8 5 同註 30 ,第 4 55 頁。8 6 同註 5 ,第 26 、 8 9 、 1 00 頁。8 7 同上註,第 24 --2 7 頁。8 8 羅伯‧布雷克著,張青譯:《怡和洋行》,台北:時報文化, 2 00 1 年,第 17 頁。8 9 同註 5 ,第 34 --3 5 、 13 4 頁。9 0 同上註,第 2 5 頁。9 1 同上註,第 2 1 頁,註 2 。9 2 同上註,第 98 、 10 3 頁。
  • 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澳門研究13 8第43期耶穌會巡視員范禮安(Al ess andro Vali gnano)神父是在日本基督教史上留下傳教足跡的意大利傳教士。范禮安曾三度抵日,但從制定傳教策略的角度看,始於 1579 年的首次日本巡視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 范 禮 安 的 傳 教 策 略 被 稱 作 “ 適 應 主 義 ”(Ac omodat io)。他主張在外在形式與禮儀(manor)上,最大限度地順應日本習俗,以避免引發與日本人的心理磨擦。在耶穌會同事的要求下,范禮安對日本人的適應能力極為信賴,並決定通過教育,逐步將他們晉升為神父(Padre)與修士( I rm ão)。本稿將簡單討論耶穌會內部能否將日本人培養成聖職人員的相關爭議,並考察范禮安確定的上述議案為何遭受挫折,進而論證基督教未能在日本紮根的原因之一,是歐洲傳教士與日本基督徒之間信賴關係的崩潰。關於是否培養日本聖職人員,最早見於耶穌會總會長默丘里奧(Ev era rd Me rc uri an)1 578年 12月 4日寫給范禮安的信件。總會長在信中指示他讓日本人入會,並積極地將他們培養為傳教士。 1 受此鼓舞,范禮安排除了日本布教長卡布拉爾 ( F r a n c i s c oCabr al)的強烈反對,分別在豐後府內(大分)建立學院(Col égi o),在肥前、有馬和近江安土設立神學院( S e m i n á r i o ),在豐後臼杵設立修練院(N ov i ci ado),開始 手對日本人的教理教育。然而,反對培養日本聖職人員者並非卡布拉爾一人,梅西亞(Lorenz o Mex ia)神父在 1579 年於口之津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聲稱:“日本基督徒人數眾多,但他們只是接受洗禮而已。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擁有真正的信仰,許多人是出於對每年來此的葡萄牙商船感興趣而成為信徒的,巡視員范禮安決意在日本創建神學院,並希望將日本人晉升為神父。我對此計劃頗多疑慮。”2梅西亞神父在1584年12月8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還說:“日本修士通常有二心,一心對外,一心向內,後者不易為他人窺見,如果讓日本人隨便入會,或許會遺禍未來。”3時至今日,葡萄牙基督教史研究者已不再認為,包括大名在內的日本基督徒,其改宗或是基於物質需求,或是對神學奧義知之甚少。這一觀點不僅被葡萄牙學者所接受,而且成為固執於天主教中心史觀的基督教學者的普遍看法。在所謂的“基督教世紀”中,日本基督徒信仰的模範程度,在公開出版、並被廣泛閱讀的弗洛伊斯( Luís Fr oi s)的《日本史》以及《耶穌會士日本書信集》中俯拾皆是,成為建立天主教史觀的研究者所依據的基本史料。然而,在並不公開的機密書信中,耶穌會神父則毫不隱瞞上述“教化性”史料決不會記載的“事實真相”。現例舉如下兩則令人不快的文獻記錄:斯皮諾拉(C arl o Spi nola )神父曾在1615 年 3月25日於長崎寫給總會長的信中,提及耶穌會主要幹部為向日本人送禮所花費的大量金錢及其弊端。他隨後說道:“我根據經驗判斷,許多人成為基督徒,向我們靠攏,邀請我們去其領地,是為了必要時從我方得到支持,向我們借錢,在南蠻抵達時,通過我們購買生絲和新型紡織品。”4克魯士(Pedr ode l a Cr uz)亦在159 9年2月 25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日 博司著、戚印平譯 ** 作者為日本 Ryutsu Keizai University 教授;譯者為淅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授
  • 13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總會長的信中宣稱:“改宗程度極低”的基督徒“一旦面臨困難,決不會公開承認受洗以及基督徒的身份。這決不是甚麼秘密,而是人們不願意承認的事實。”5由於范禮安的提議,耶穌會終於在 1594年創建了澳門學院。創建該神學院的初始目的是為了向日本及中國傳教培養傳教士,但其創建初期亦反映出對日本傳教士事業抱有極高熱情的范禮安的個人意志,可以說,該機構的主要機能是負責日本的傳教事業。范禮安在1593年11月12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說︰“該學院純粹是為了日本耶穌會和基督教會的利益,是為了給日本修道士以良好教育。”他還宣稱,由於其財政來源主要來自於日本耶穌會的經費,所以它必須處於日本耶穌會的全面“指揮之下,並必須從屬於它。”6正如該神學院的存在理由“是為了給日本修道士以良好教育”,范禮安在 1593年 1月1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對日本人進入澳門神學院接受教育的必要理由作了詳細說明。 7其中至關重要者有以下兩點:日本人“為能優雅地說話、書寫和閱讀而熱衷於他們的假名與漢字的學習”,“他們對自身習俗與外在禮儀非常固執”。因此,為了掌握作為基督徒的“堅定操守”,並精通歐洲的學問,必須讓日本人前往澳門,在一定時期內專注於歐洲及天主教世界的知識學習。在生活習慣與行為方式上,日本人與歐洲人天差地別,因此,必須在教會內部,努力讓日本人適應歐洲人。如果歐洲耶穌會士前往日本,沒有日本人的協助亦將一事無成,所以為了讓日本人“在葡萄牙人中間生活,在實際需要中學會我們的語言與習俗,就必須要讓他們暫時離開日本。”如果今後每年將若干名日本修道士送往澳門,假以時日,讓所有人都在澳門接受教育,他們就會“以全新的面貌重返日本。”有關澳門學院創建之後的情況,詳見巡視員范禮安制定的學規與內規(制定於1 579年 10月)等相關史料, 8我們可據此獲悉澳門學院日常教育活動的具體情況。基督教史學者高瀨弘一郎已將這一重要史料譯為日文,並作了詳盡討論。現將范禮安相關指令的章節標題摘錄如下:第一章、有關整個學習過程的若干基本事項;第二章、授課與休息日;第三章、拉丁文班級;第四章、教養科目課程;第五章、倫理學科;第六章、教理神學。對我們來說,最令人感興趣的文獻是范禮安親手制定的學院院長(R ei tor)規則。 9范禮安在卷首,就申明該學院是“日本的機構之一”,並強調創建它的首要目的,是“向為在日本生活而來自印度、並即將前往日本的修道士們”施以“良好教育”,以“幫助日本耶穌會與基督教會”。雖然范禮安此文亦提及中國傳教事業,但對他來說,其重要性始終在日本之下。范禮安還對澳門學院的存在理由作了如下說明:“在該學院中,我們的歐洲修士必須與日本修士一起接受教育。由於日本人的習俗與行為與歐洲修士差異極大,為了很好的引導日本人,必須給以特別忠告。”由下文摘引的條文可知,范禮安為在澳門學習的日本修士考慮得極為周到。例如:由於日本人對骯髒污濊極為厭惡,故必須用心保持食堂、廚房以及整個住院(Cas a)的清潔。為保持健康和清潔,日本人自幼便有經常洗滌身體的習慣。住院內應建造日本式的澡堂,並為日本修士煮有熱水,讓他們能夠每月入浴 1至2次。日本人通過飲茶保持健康。學院應常常備有日本風格的茶湯(c hanoy u)。日本人的飲食不像歐洲人那樣味道濃烈,但他們會食用作為營養來源的大蒜,故不可忽略此物的儲備。日本人很容易習慣“咖喱雞肉”,可常常供給。為讓日本修士掌握葡萄牙語,滯留澳門期間,每天應用 30分鐘進行葡萄牙語的教授與學習。尤其要使其理解“名詞前置的冠詞差異、動詞時態的多樣性,詞性的區別,名詞單數和複數的不同。”日本語完全沒有這種語法體系,所以教授不周,日本人說話時會出現基本錯誤。范禮安還就歐洲聖俗兩界與日本人的交際,向歐洲人提出以下忠告:今後前往日本赴任的歐洲人,應努力在澳門
  • 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澳門研究14 0第43期學院習慣日本式的清淡飲食。日本人通常不吃獸肉,以魚為主食,所以歐洲人應習慣每週食魚數次。日本人天生多愁善感,如果批評時用詞嚴厲,他們會感到非常悲傷。這樣做會使日本人離心離德。在批評日本人時,要說明理由,用溫和的語言告訴他們哪裏做得不對。預定前往日本的歐洲人,在澳門等待出發期間,須向接受委託的老師學習日本語,以便在赴任日本時熟練地運用日本語。培養日本聖職人員、以及為此目的創建並經營澳門學院,是范禮安孤注一擲的夙願之一。范禮安1606年1 月20日死於澳門學院的青洲住院。去世三天前、即1606年1月17日,他寫下了備忘錄。10此文實際上是范禮安的臨終遺言。范禮安在文中這樣囑咐副教區長神父:“應竭盡全力,將盡可能多的日本修士送往該學院。他們應在此滯留 4到5年,讓學習德操與學問。”他還叮嚀道︰“即使某些神父和修道士反對我的遺願,副教區長神父亦不得隨聲附合。”由此可見,直到停止呼吸的最後時刻,范禮安還在為澳門學院的順利運轉、日本修士在此的教理教育、以及將他們晉升為神父而操心,他始終對自己的設想充滿熱情。然而,就像他積極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主張一樣,從范禮安提議創建澳門學院一開始,就有許多人表示反對。就此而言,范禮安似乎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在前引1593年11月12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范禮安再三闡明創設澳門學院的必要性。不僅如此,他還向自己的顧問弗洛伊斯神父、孟三德(Duarte de Sande)神父以及梅西亞神父說明了自己的考慮,並要求他們將各自意見自由地寫信送交耶穌會總會長。但對范禮安來說,最不幸的是,這三位顧問都對澳門學院的創建以及日本聖職人員的培養持否定態度。有一份文獻名為《在於果阿召開的神父議政會( j un ta )上,不應在澳門創建耶穌會學院的諸理由》,11雖然此文的寫作時間與執筆者無從稽考,但它顯然反映了與范禮安不共戴天的死敵、在傳教策略上與之針鋒相對的卡布拉爾神父(1592--1596年任耶穌會東印度傳教區區長)的意見。該文例舉了眾多反對者的理由。日本人有拉幫結派的癖好。日本宗教最初是單一的,但現在分裂為各種各樣的宗派。我們擔心將日本教會交給日本人後,神(D eus)的律法也會發生相同的分裂,產生眾多異端。日本不存在強制尊奉基督教的絕對權力,所以分裂一旦發生,我們將無法糾正。所以,向日本人作基督教教理的教授是危險的,接納日本人入會或晉升為神父,應絕對避免。范禮安聲稱,將日本人帶到澳門並教化之,是為了讓他們與歐洲人協調融洽。但對日本人做如此期待是不現實的。神父們在日本追求的並非海市蜃樓,亦非生活食糧,他們只想拯救日本人,但日本人無法理解這一點。何況將日本人帶到澳門這一聖俗兩界均劣跡斑斑地方的行為本身,亦是與教化背道而馳。中國人對日本人極其憎恨,他們討厭日本人,視之如仇敵和盜賊。況且現在日本人正在進行對中國人的不義戰爭(文祿慶長之役、即壬辰倭亂),在中國人的土地(即澳門)上為日本人建造學院,中國人絕對不會接受。疑心病很重的中國人或許會猜測,葡萄牙人一定受到日本國王或領主的唆使,以澳門學院為基地,與日本人同流合污,一旦時機成熟,很可能會一起造反。上述第二條反對意見,當然會使我們聯想到卡布拉爾在1596年12月10於果阿致信耶穌會總會長助理阿爾瓦雷斯的一段話。除了任用日本聖職人員一事,卡布拉爾還批評范禮安為培養日本聖職人員於1594年在澳門建立神學院。他說:如果日本人被帶到像澳門這樣“無序、吵鬧、騷動、爭議、暴動和淫蕩”的街市,會把他們看到的一切轉告同胞,他們會看到“葡萄牙人在肉慾和貪婪中雜亂無章、以及人們對神父舉止不恭”種種實情。卡布拉爾還在信中提到日本人對於神父的這一指責:“神父們宣傳兩種律法,一種是對葡萄牙人說的,此法允許他們犯上述所有罪惡;另一種是對日本人說的、更為嚴格的律法,他們不允許日本人幹葡萄牙人幹的那些事。”12巴范濟(F ranc es c o Pas io )在 1596年 1月30 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也提到了日本人晉升為神父、以及耶穌會為日本人在澳門設立學院的
  • 14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是是非非。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巴范濟此信兼收並蓄,他不僅提到了以卡布拉爾為首的學院設立反對論,而且還記錄了范禮安的反駁意見。 13關於日本人能否勝任神父之職,巴范濟的看法與卡布拉爾並無本質差異。總而言之,他亦認為日本人在信仰層面上尚屬淺薄,尤其在禁慾、貞潔方面,觸犯誓言的危險性很大。除此之外,巴范濟還依據切身“體驗”,對以下可能表示特別的擔憂:如果日本人被晉升為神父,他們必定會對身為同宿(負責教堂雜務、充當佈道及翻譯助手的非耶穌會士)時所喜愛的工作心生厭惡。他告誡說:“我對他們擔任歐洲神父的翻譯”,與基督徒和異教徒大人們“進行種種交涉,是否還克盡職守極為擔心。”關於晉升日本神父之事,巴范濟的見解與卡布拉爾的斷然拒絕還是有 明顯區別。他主張作為耶穌會神父候選人而被接納的日本人,應限於少數最優秀的修士。大多數日本修士不應被接納入會,而是作為教區神父(Cl éri gos,在俗神父),負責某一住院(Res idên ci a),而歐籍神父則應居住在學院住院(Cas a Rei tora l)中。關於嚴格選拔日本修士最優秀者晉升為耶穌會神父的方案,巴范濟亦似乎並不打算真的附諸實施。他一方面認為:即使在修練期結束之後,他們亦必須在住院服務至 40歲,然後才可被晉升為神父;但同時又說,晉升“與其說是相信其勝任神父之職,還不說是對他們以往辛苦的報答,並鼓勵其他人,讓他們心悅誠服地努力為教會服務。”他還斷言:“只有在這一年齡被晉升為神父、或以此為證,才能夠證明他們在貞潔與傲慢等方面上不再那麼危險了。”由此可見,巴范濟此信表明他十分清楚日本傳教不能缺少日本人的協助,但另一方面,他又認為日本人最多只能作為歐洲聖職人員的助手。類似態度中最為露骨的表白,見於斯皮諾拉1617 年3月15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的信件。斯皮諾拉工作勤勉而不辭辛勞,頗受信仰虔誠的世俗人員的讚賞,但他卻在信中聲稱,因為世俗人員並非耶穌會士,所以他們犯了過錯,不會使耶穌會的名譽受損。斯皮諾拉對日本人的看法極為糟糕,他認為耶穌會可以接受這樣的助手,並以“日本人的國民性中缺少謙虛與順從的精神”,將他們中的若干人培養成修士,但一旦“這些黑人”被晉升為神父,並開始學習拉丁語,他們就會目中無人,對我們無所幫助。斯皮諾拉此信還提到對日本人寄以很大期望、並試圖將他們培養為聖職人員的范禮安,聲稱“後來,他在臨死前改變看法,對自己以往的所作所為非常後悔。”14在1614年3月 23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狡猾的斯皮諾拉無所顧忌地道出了他的心聲。他參認與其說是耶穌會修士,還不如說非耶穌會士“的世俗人員對於靈魂的熱情更讓人吃驚。”他一方面對這些世俗人員的虔誠信仰和謙遜的忘我工作熱情大為讚賞,但同時又說,在財政狀態嚴峻的當下,世俗人員可以被“放棄”。 15正如斯皮諾拉無意中寫下“黑人”一詞所象徵的那樣,它表明南蠻傳教士對於日本人的蔑視根深蒂固。在科羅斯(M atheus de Cou ros)1619 年9月25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的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同胞巡視員維埃拉( Fr anc is c o V i eir a)的非議。科羅斯說:他非常擔心懂得葡萄牙語單詞的日本僕人是否會注意到維埃拉侮辱日本人的言論,並感慨道,像維埃拉這樣的人,還是不要在傳教盛期來到日本,因為“他對當地的習俗、禮儀和飲食,全都看不慣。他有時稱日本人是無教養(br uto)的人,有時稱他們是黑人(negro),有時還叫他們是野蠻人(b árbar o)。”16范禮安曾派遣日本少年使節前往謁見羅馬教皇,在松田毅一專論此事的名著《天正遣歐使節》17中,我們可看到如此評論:在對基督徒的鎮壓中,“日本修士在南蠻人佔多數的修會中向他們提供日本國情況,為他們啟蒙,並因而對耶穌會做出巨大貢獻。”在所謂“八宗九宗”這樣對宗教頗為寬容的日本社會中,為何“基督教會遭受迫害?其原因應當會傳到歐洲人耳朵裏。”這裏所說的“應當會傳到歐洲人耳朵裏”,或許包含 “實際上並非如此”的言外之意。考慮到上述日本耶穌會內部因人種差別而彌漫的冷漠氛圍,松田希望日本修士向歐洲上長自由表達意見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就本文的主題而言,我們還想談巴范濟在前引書信中所表達的顧慮,他尤其擔心日本人會觸犯禁慾、貞潔的誓言。許多歐洲耶穌會士亦有 與巴范濟相同的顧慮。
  • 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澳門研究14 2第43期波洛(G io van ni Bat t is ta Por ro)神父曾在1611年 9月20日於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提到以不干齋‧巴鼻庵( Fuc an F abi ão)為首的幾個日本修士,在與“比丘尼”(bi cuni ns)同居後脫離了耶穌會,給耶穌會的名譽帶來極大損害。18不干齋‧巴鼻庵是日本耶穌會中為數不多的知識份子,他不僅在基督教全盛時期的1605年撰寫了基督教護教書《妙貞問答》,還將日本古典《平家物語》改寫成使用羅馬字母的口語體,此書1592年刊行於天草後,被用作歐洲傳教士學習日本語的教科書。歐洲傳教士認為,如果日本聖職人員能在貞操觀念上有所追求,他們就必定成為純潔無瑕的聖人。然而,他們自己的所作所為又是如何呢?作為耶穌會首屈一指的日本通、通辭羅德里格斯 ( J o ã oRodrigues Tçuz u)離開日本一事的背後,就藏有他與長崎代官村山當安夫人(教名朱斯特)關係曖昧的神秘內幕。陽馬諾(Manoel Dia s)在1615年12 月6日於澳門寫給總會長的書信中透露說:日本耶穌會士中的兩個人(一名神父,一名修士)因女性醜聞被送往澳門。他隨後記述說:“在日本,這個問題造成了某些人的墮落。他們告訴我,四誓願神父若阿‧羅德里格斯也是如此。他們還這樣對我說:羅德里格斯在長崎時,常常獨自一人,不帶隨從,訪問(地位)僅次於奉行的等安的妻子。其態度看上去極為狎褻,有時小便還與她一起前往廁所,並再三從衣服敞口處伸手摸她的乳房。她的丈夫通過侍女知道了此事。此後丈夫虐待了那個女人,還另外納了妾。等安斷絕了與該神父的朋友關係,將他逐出日本。但等安在驅逐他時列舉了另外的理由。”19梅斯基塔(D iogo de Mes qui ta)神父在 1605 年3月9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中,亦提到有關女性的風紀淪喪。他告訴總會長,耶穌會士在住院內外時常與日本女性“親密交往”,舉目不慎,為此,他希望會總長下令重振綱常。雖然此信聲稱“聽取女性告解的方式均已得到改善”,但在提及“諸如用某些飲食或葡萄酒親切招待她們”時,又聲稱“它已經成為習慣”,所以有人不想禁止它。梅斯基塔還意味深長的寫道:“因為它不會帶來肉體痛苦,而是給予它快樂。”20與此同時,在日本國內的學院與神學院、以及稍後的澳門學院與神學院中,對於日本人的教育仍在繼續。隨 教育成果的獲得,能否培養出日本聖職人員成為耶穌會士中廣泛爭議的話題。范禮安雖然將撤銷了反對自己設想的卡布拉爾的傳教長職務,並熱衷於日本聖職人員的培養,但他在 10 年第二次巡視日本之後撰寫的 1592 年的報告中,亦大幅度修正了對日本人的評價,開始在這一問題上向後倒退。雖然他仍然對日本人經充分良好教育後成為聖職人員抱有期望,21但歐洲耶穌會士中反對日本人晉升為神父者越來越多。例如,巴范濟神父在1597年3月3日於長崎致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說,范禮安試圖將日本修士逐一送往澳門學院學習,然後將他們晉升為神父,但所有在日本的神父都對此表示反對。22再如前述耶穌會士中學識出眾的通辭羅德里格斯,亦在 1598年2月28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說,根據他在日本的長期生活以及在神學院中教授日本人的親身體驗,讓日本人加入耶穌會應極為慎重。 23另一方面,在日本任上的第二位主教、 159 8年抵日的耶穌會士塞爾凱拉(Luís de Cer quei ra)對此又持何種態度呢?塞爾凱拉意識到培養日本神父的必要性,他承繼了以往耶穌會教育活動的成果,在1601年初將兩名日本人晉升為神父。某些耶穌會士對新誕生的日本神父的貢獻評價很高。梅斯基塔的意見代表他們的這一觀點,24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看法與日本耶穌會士中大多數人的意見相左。正如前引波洛16 11年9月 20日信件所記載的那樣,隨 傳教形勢的惡化,日本耶穌會士醜聞不斷,脫會者亦絡繹不絕。波洛在信中描述了以不干齋‧巴鼻庵為首的若干日本修士的醜聞和脫會事件後,主張不應讓日本人加入耶穌會,依舊讓他們以世俗人員的身份為神父們服務為好。他還強調說,如果這樣,即使他們犯錯,亦因有別於修士而不會對耶穌會的名譽產生不良影響。他的這一見解與前述斯皮諾拉 1617年 3 月15 日及1614 年3 月 23日信件的看法可謂異曲同工。相反,始終主張重用日本聖職人員的梅斯基塔在1611年3月24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指出:若干日本修士的脫會,是因為長期學習拉丁語,等待晉升神父的機會,但最終希望破滅所致。在梅斯基塔看來,問題的產生恰恰是由於耶穌會對
  • 14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於日本人的歧視。 25他還在1613年3月10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中說,歐洲耶穌會士不能只任用本國會員,讓日本人產生受歧視的感覺。 26梅斯基塔此言很容易讓人聯想起不干齋‧巴鼻庵在脫會後撰寫的《破提宇子》一書中,指責南蠻人神父高傲自大,認為日本人不是人。他還回憶說,曾風聞今後日本人不得升為神父之命令云云。 27據此度之,斯皮諾拉的中肯呼籲無非是日本耶穌會士中極少數人意見。前引波洛 1611年9月20日於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寫道:“許多日本人會逐漸晉升聖職,神父們無不對此憂心仲仲。他們只能向神祈禱,但願日本人的晉升有助於宏揚神的榮光。”日本管區長神父卡瓦略在 1614年11月30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中亦報告說,日本神父與修士中的大部分人,在執行聖務能力這一點上,屬“中等偏下”。 28那麼,在收到有關日本人會員評價的各種報告之後,羅馬耶穌會本部又對此作何裁決呢?在1611年1月1日下達給日本副教區長的指令中,耶穌會總會長阿桂委瓦要求不得輕易將日本人晉升為神父。其曰:“鑒於巴鼻庵的脫會和其他若干世俗人員的經驗,任命日本人為神父須慎重考慮,並注意不要因此使我們自己捲入其他麻煩之中。關於日本修士的待遇,一切均托附於您,以策萬安。如未經充分考察,不能確保其德操的崇高,就不得晉升他們為神父。”29在 1 612 年 3 月 28日給日本副教區長的指令中,總會長阿桂委瓦命令他重視日本修士接二連三的脫會與放逐,對他們加以嚴密監視,不能過於重用日本人。要讓他們像好的傳教員(傳教士與世俗人員)那樣工作,只能給予他們有關拉丁文學習所必須的知識。 30總會長阿桂委瓦在1615年2月1日給日本副教區長的指令中還說:“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他們,但與其說讓日本人成為神父、或者加入耶穌會,還不如讓他們作為世俗人員更有作用。所以還是不要讓他學習拉丁文為妥。……在日本人加入耶穌會或者晉升為神父時,須嚴格控制,行事應極為慎重。為此,管區長可在諮詢了顧問、並對此事做出判斷後,立即就此事報告本部。如情況特殊,無法及時報告,亦必須在日本就此事相互商量,將情況報告給我們。在受到我們的回答前,日本人加入耶穌會或晉升為神父將不被承認。”31由此可見,雖然教會在日本活動必須獲得日本人協助已得到認可,但在教會內部,日本人並未被賦予相同於歐洲人的平等地位,他們始終處於世俗人員的地位為教會服務,並只被教授給這種服務所必須的知識。耶穌會本部關於日本人入會以及被晉升為神父的方針,已從原來的立場大幅度倒退,入會門檻受到嚴格控制。可以認為,上述命令的大部分內容,或可視為日本及澳門耶穌會傳教士有關此事的消極觀念或反對意見的反映。而由於耶穌會總會長確定了上述方針,積極推進日本神父晉升的熱情趨於消沉。至此,始於巡視員范禮安與傳教長卡布拉爾的爭端、即是否培養日本神父的爭議,以否定意見佔壓倒優勢的結局而告終。我個人對范禮安推動培養日本神父的心情不無共鳴,但當時的江戶幕府已發佈全國性禁教令,教會活動困難重重。以長崎為例,敢於藏匿天主教傳教士、或收留相貌奇偉的歐洲神父的日本基督徒越來越少。據前引斯皮諾拉1614年3月23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日本基督徒此舉是因為日本神父較易藏匿。但斯皮諾拉並未因為日本神父的便利因素而稍有通融。在他看來:“在長崎本地,為協助主教工作的少數日本神父必不可少,但除此之外,無論耶穌會神父或教區神父,日本神父的數量都不必過多。”他還聲稱:日本聖職人員“必須到此為止。如果他們數量過多,肯定會自封上長,並希望用他們自己的方式管理教會。”然而,此後不久,日本教會的處境日趨惡化,雖然耶穌會本部仍持否定態度,但日本神父還是得到晉升。究其原因,或許是更易潛伏的日本神父具有越來越明顯的必要性。為應對江戶幕府嚴厲的禁教政策,日本耶穌會違反了本部指令。在禁教令波及全國的1610年代後半期,未修習完必要知識的幾位日本修士被晉升為神父,並投身於日本教會的活動之中。 32上述典型事例,或可見證於曾作為天正遣歐使節一員、前往羅馬的中浦朱利安的履歷。中浦 1601年前往澳門,大約於1604年返回日本,並在1608年被晉升為神父。中浦的學習成績見於 1603年澳門學院製作的名冊。 33其曰:“中浦朱利安,今年完成了倫
  • 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澳門研究14 4第43期理神學第三年的授業。”順便說一句,中浦是當時在澳門學院註冊學習的8位日本學生之一。由修士晉升為神父,必須完成拉丁文、倫理神學、哲學課程、教理神學等不同階段的學習,但日本基督教日趨嚴峻的實際情況,已經不允許日本修士做如此長時期的學習了。不言而喻,如此培養緊急避難中的日本人,並將其迅速晉升為神父,已經與范禮安主張的Acomodat io(適應主義)的理念的實現毫無關係。由於未能在澳門學院進行過嚴格學習,日本修士曾為此頗多苦惱,關於此事,或見證於科斯塔(N ic ol au da C osta )1612年 2月26日於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馬斯卡萊尼亞斯的信件。據科斯塔所言,由於“天性自由”,滯留於澳門的日本修士在進入秩序嚴謹的神學院後,甚至一度患上“憂鬱症”(malenc onia)。科斯塔還記述道:“我詢問了他們中的一人,他視我為朋友,想告訴我產生憂鬱的原因。經再三請求之後,他對了說了這樣的話:Spec tacul um fac t is mus(我們被當成小丑)。”34科斯塔此信還提到了返回日本的中浦朱利安。雖然未能完整學習作為神父所必須的學問,但他們有可能成為基督的見證人。這一點在中浦身上得到了證明。1632年末被捕於北九洲小倉的中浦,於 1633年10月18日被帶至長崎西丘刑場,在那裏受到名為“穴吊”的酷刑拷問。所謂“穴吊”,是將受刑者全身塗滿污物,倒吊入土坑之中,他全身被緊緊地捆綁,有一隻手是自由的,隨時可發出棄教信號。由於頭部快速充血,受刑者會很快死亡。為防止他們速死,耳朵旁開有一個小洞,鮮血從中滴下,以延續最後時刻的到來。受刑者的意識會陷於極度混亂,由於基督徒絕對不允許咬舌等手段自殺,禁教當局設計“穴吊”的意圖是想慢慢折磨基督教傳教士,不讓聖職人員與信徒光榮殉教,在無盡的痛苦中使之屈膝(叛教)。在經過數次“穴吊”後,中浦於10月21日殉教。與中浦一起被吊入土穴的,還有身為日本耶穌會最高負責人的葡萄牙神父貴費雷拉(Christóvão Ferreira)。費雷拉在第一天的嚴刑拷打中就屈服了,他後來改名澤野忠庵,成為江戶幕府的爪牙,協助其禁教政策的實施。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歐洲耶穌會士冷漠日本修士、並對其採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甚至還有日本人不依賴耶穌會,立志憑一己之力,成為教區神父。這個日本人就是荒木托馬斯。荒木以自己出身卑賤為由,拒絕進入耶穌會教育機構。後獨自一人前往羅馬,憑藉優秀的拉丁文能力,受到樞機卿貝拉米諾的寵愛,不久升為神父。荒木1614年8月7日抵達澳門,稍事滯留後,返回禁教下的日本,但不久亦叛教,成為迫害者的爪牙。荒木回國途中曾在澳門滯留,他當時對仍然想成為耶穌會神父的日本世俗人員說,可以選擇離開耶穌會,去印度或歐洲,在那裏成為教區神父。相關情況,保存在 161 8 年 3 月 5 日帕西科( Fr anc i s c oPachec o)於日本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之中。 34關於滯留澳門期間與日本耶穌會士的談話,荒木在1620年 3月20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科羅斯(Matheus de Co ur os)的信件中亦有記載。荒木還在信中提及西班牙系統的托缽修士征服日本的計劃,以及葡萄牙系統的耶穌會神父的抵抗。其曰:“當我在馬德里時,就聽說托缽修道士們正在遊說國王,試圖征服日本,並聽說耶穌會士正在抵制這一企圖。”36但信中所說的日本教會對西班牙勢力入侵的“抵抗”,並不意味 耶穌會神父沒有武力征服日本的野心。可以想像,由於對歐洲世界及其殖民地實態有詳盡瞭解,無論是對西班牙系統的托缽修會、或者葡萄牙系統的耶穌會,基於日本人立場的荒木都會對修會主導下的傳教工作與殖民地主義列強間的密切聯繫有 強烈的懷疑。對於日本人擺脫修會控制、自主意識的廣泛流行及其獨立行為,日本耶穌會的上長們極為討厭和恐怖。維埃拉在1618年1月18日於澳門寫給耶穌會總會長助理的信中,很不高興地提到滯留澳門的幾位日本世俗人員違背耶穌會的意志,前往印度,進而前往羅馬的企圖,並特別提到了荒木托馬斯。他希望羅馬的神父們“不要對這些無所事事的傢伙( vag abundo)輕易施恩,”因為他擔心他們回到日本,“會幹出許多令人憎惡的事情來。”37維埃拉的擔心不幸被他言中,荒木回國後果然迅速叛教,並成為禁教政策的協助者。說得不客氣一些,對日本人評價極低、散佈污蔑
  • 14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日本人的種族岐視言論,自己關閉了合作之門的日本耶穌會,是被荒木這樣具有強烈自主意識的日本人所報復了。耶穌會理所當然地將回國後的荒木稱為背叛者“猶大”,但關於叛教後的荒木的本意,我們必須在此附上以下信息。根據科羅斯1621年3月15日於日本寫給總會長的信件,荒木曾在長崎代官村山當安的家中有如下表示,其曰:“基督的律法或許是真實的,但神父在日本傳播它的意圖,則是想讓日本服從他們自己的國王。”38由此可見,通過傳達傳教士“真實聲音”的教會未刊史料,日本學者的研究已經領先於歐洲學者,從而揭示出天主教會中醜陋無比的事實真相。就此而言,天主教史學者高瀨弘一郎的工作可謂前無古人。在公眾眼裏,傳教士的正面形象是克服禁教壓力下所有困難,推進福音傳播的英雄。但我們決不可忽視耶穌會上長們不為人知的其他陰暗面。作為日本副教區長巴范濟的繼任者、首任日本管區長卡瓦略(Val ent im C arv alh o)神父是1614 年禁教令發佈時日本耶穌會的最高上長,但在如此困境,卡瓦略的所作所為,與其說是一位聖職人員,還不如說已經觸犯“七大罪”之一的“貪欲”。在全國禁教令發佈之後,卡瓦略於1614年避走澳門,但當時殘留在日本的科羅斯1616年2月15日於諫早致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記錄:“管區長卡瓦略將 1000克魯札多的私人資產存放在本管區的管區代表手中,他試圖借貸這些錢使之增值。他還用這些錢隨心所欲的消費,從中獲得極大快樂。……他在日本國內的世俗者家中保存 大量食品,如葡萄牙的葡萄酒,弗蘭德斯的乳酪,還有一個塞滿其他物品的食品櫃。對此,該管區的管區代表斯皮諾拉神父告訴我說,如果出售它們,價值200克魯札多以上。管區長卡瓦略不僅保存它們,還規定管區代表和管區長代理都無權動用它們。”39關於管區長卡瓦略如此利慾薰心,當事者斯皮諾拉神父在1616年3月18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中也有記述,他聲稱,由於上長的“惡劣榜樣”,“奢靡習氣與某種私有觀念被導入到耶穌會員中間。”40在前引1616年 2月15日的書信中,科羅斯亦對“過度愛好娛樂和音樂”的管區長卡瓦略的習癖表示非議。他說:“在日本,該神父常常在夜裏 10點上床睡覺,但同時他會將一位修士喚到自己的臥室裏,讓他彈奏葡萄牙吉他,並演唱有助睡眠的曲。”科羅斯對卡瓦略的這些指責,會讓人想起“七大罪”之一的“懈怠”。提到“七大罪”,我們還可以在葡萄牙傳教士的信件中,看到他們觸犯其中“貪食”的記錄。它通常只會表現在大吃大喝機會很少的日本人身上。據科羅斯1619年9月25日於長崎寫給耶穌會總會長的信件稱,此事竟然發生在為整肅耶穌會風紀而來到日本的巡視員維埃拉神父身上。科羅斯揭發道:“人們認為這個老人(維埃拉)是貪圖安樂之人。在飲食方面,他的這一奢好表現得尤為突出。……在斯皮諾拉被逮捕的次日夜裏,他急忙離開長崎市。他坐船巡視肥後諸島,然後從那裏前往高來。在從上(京都、大阪)返回後,一直滯留於高來。他常常從那裏(高來)給當地送來單子,親自定購食物。現在也是如此。這些食物有子雞與母雞。牛肉他只吃裏脊肉(Iombo)。這也有定購。就連為他服務的日本僕人也告訴同胞說,他每頓飯要吃一隻雞。這是真實的。由於杏仁只能經澳門從霍爾木茲(O r muz)運來,所以在當地極為昂貴,但他還是定購了王家大餐Manj ar- real(一種用雞肉、麵粉和杏仁製作的食物),他還訂購了自己所喜好的醃制的食品( c ons erv as),新鮮麵包( pão f r es co )、麻花麵包(ros ca)、以及他非常喜歡的水果。在有梨子的季節中,在梨芯上挖個洞,填入砂糖,用火爐燒烤後,作為飯後甜點。他還常常在湯中放糖。”如果有人認為日本天主教會的滅亡,是由於江戶幕府殘酷而狡猾的禁教政策,那麼這種看法是不對的。在面對迫害基督徒的時候,耶穌會不僅放棄與日本人協作之道的認真探索,而且還自陷於腐敗頹廢的泥沼,喪失了傳教日本的真摯熱情,是他們選擇了“自我毀滅”之路。註釋:1 Arch ivum Roman um Societa tis Iesu, Jap. Sin . 3 , f . 2 v.2 Jap.Sin.8 -- I, f f.248v., 249 .3 Jap. Sin. 9-- II, f. 322 v.4 Ja p. Sin . 36 , f f. 16 8--16 8v. 高瀨弘一郎譯:《耶穌會與
  • 歐洲傳教士對於培養日本聖職人員的態度及耶穌會士的真實形象澳門研究14 6第43期日本》,岩波書店, 1 98 1 年,大航海時代叢書第 II 期第 6 卷,第 411 --41 8 頁。5 Ja p. Sin. 13-- II, ff. 269--277 。《耶穌會與日本》,第 1 99--25 2 頁。6 Jap. Sin. 12--I, f f. 11 4--116 。高瀨弘一郎譯:《關於建立澳門神學院的不同見解》,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2部,第 3 章,第 223--234頁。7 Jap . Sin. 1 2-- I, f f. 4 0--4 1v 。高瀨弘一郎譯:《關於建立澳門神學院的不同見解》,《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第 2 部,第 3 章,第 20 6 --21 5 頁。8 Arquivo H ist ór ico U ltram ar ino, C ódice 16 59, f f. 27 7--283 v。高瀨弘一郎:《關於澳門神學院的教育內容與院長的職權》,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2 部,第 4 章,第 24 9 --2 63 頁。9 Jap. S in. 14 -- II , ff . 230 a--23 0d v。高瀨弘一郎:《關於澳門神學院的教育內容與院長的職權》,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2 部,第 4章,第 26 4--2 74 頁。1 0 Jap . S in. 1 4--I I, f f. 2 29 --23 0 。高瀨弘一郎:《巡視員范禮安之死與澳門神學院的院長及管區代表》,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2部,第 6 章,第 3 11--3 20 頁。1 1 Archi vum Ro ma nu m Soci stat is I esu, Jap . Sin . 2 3, f f. 28 5--2 91 。高瀨弘一郎譯:《關於建立澳門神學院的不同見解》,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16 5--17 5 頁。1 2 Archivum Ro man um Socist atis Ie su , Goa 32 , ff . 585 --588 。《耶穌會與日本》,第 1 6 8--19 3 頁。1 3 Jap. Si n. 12 -- II, f f. 3 51 --3 53v 。高瀨弘一郎譯︰《關於建立澳門神學院的不同見解》,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八木書店,第 18 5 --19 8 頁。1 4 Jap. Sin. 36, f f. 187 --18 7v 。《耶穌會與日本》,第 46 2--46 8 頁。1 5 Jap. Sin. 36, f f. 165 --16 5v 。《耶穌會與日本》,第 38 8--39 5 頁。1 6 Jap. Sin. 3 5, ff. 1 29--13 1v 。《耶穌會與日本》,第 49 8--50 7 頁。1 7 松田毅一︰《天正遣歐使節》,東京︰講談社, 198 8年。1 8 Jap. Sin. 15 --I , f f. 38v.--39.1 9 Jap. S in, 1 6-- I I, f. 25 2v 。高瀨弘一郎:《圍繞長崎代官村山當安的事情》,載於《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 1 9 9 4 ,第 1 3 章,第 6 3 2頁。參見高瀨弘一郎:《基督教傳教士使用的暗號》,同上書,第 1 4 章。2 0 Jap . S in . 36 , f f . 3 --4v 。《耶穌會與日本》,第 29 2--30 1頁。2 1 Alej an dro Val ign ano , A dicion es d el Su mar i o de Jap ón , JoséL ui s Á l va re z-Ta la d r iz ed . , sak a, 1 9 5 4, p p. 5 7 3--58 1 。參照井手勝美:《東印度巡視員 A ‧范禮安的日本人觀》,載於《基督教研究》,第 12 輯,第 4 03 --4 13頁。2 2 Jap. Sin. 13-- I, f. 59.2 3 Jap . Sin. 13 --I , f f. 1 32 --13 2v 。土井忠生:《通辭羅德里格斯的日本書信》,載於《日葡交通》,第 2 輯,東京︰東洋堂, 1 94 3 年,第 1 59 --1 65 頁。2 4 梅斯基塔於 16 07年 11月 3 日於長崎寫給總會的信(Jap .Sin. 1 4-- II , f. 28 5)。 Die go Pach eco, “Lo s C uat ro L ega do sde los Da imyos de Kyushu d espue s d e re gresar a Ja pón ” inBole tín de la Aso ciación Espa ño la de Or ie nt alist as, Año 9,Ma dr id , 19 73 , p p. 3 9, 40 。參照佐久間正譯:《返回日本的少年使節》,載於《長崎談叢》,第 56 輯,第 23--24 頁。2 5 Jap . Sin. 3 6, f f. 13 --13 v.2 6 Jap. Sin. 36, f.2 1v.2 7 海老澤有道、切希里克、土井忠生等:《基督教書、排耶書》,東京︰岩波書店, 1970 年,第 443 --4 44 頁。2 8 Ja p. Sin. 16-- II, f. 106.2 9 Jap. Sin. 3, f. 76v.3 0 Jap. Sin. 3 , f f. 76v--77v.3 1 Jap.Sin. 3, f.7 7v.3 2 參照高瀨弘一郎:《澳門神學院的改組及其日本學生》,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2 部,第 1 0 章。3 3 高瀨弘一郎:《澳門神學院的改組及其日本學生》,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45 2--4 53 頁。3 4 Jap. S in. 1 5-- I, f f. 11 8, 118 v. , 119 。高瀨弘一郎:《澳門神學院的改組及其日本學生》,載於《基督教時代的文化諸相》,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4 4 6--4 50 頁。3 5 Jap . S in. 3 6, ff . 11 3v. , 11 4 。高瀨弘一郎:《叛教神父托馬斯‧阿拉基》,載於《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12 章,第 6 03 --60 4 頁。3 6 Jap . S in. 35 , f . 1 37 。高瀨弘一郎:《叛教神父托馬斯‧阿拉基》,載於《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6 0 8 頁。3 7 高瀨弘一郎:《叛教神父托馬斯‧阿拉基》,載於《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的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6 1 4 頁。3 8 Jap . S in. 17 , f . 1 28 。高瀨弘一郎:《叛教神父托馬斯‧阿拉基》,載於《基督教時代對外關係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第 6 05--60 6 頁。3 9 Jap. Sin . 35, f f. 49 --50 。《耶穌會與日本》,第 42 0--42 9頁。4 0 Jap. S in. 3 6, ff . 17 9v. --1 80 .
  • 14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1995年,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正式成立,這是當時國內為數不多的專治港澳史的研究機構之一。通過多年的努力,該中心已成為海內外引人矚目的澳門史研究的學術重鎮。到目前為止,該中心共培養博士8名、碩士12名,出版專著13部,發表論文 130篇左右,承擔國家及省部級(包括澳門文化局及澳門基金會)項目共 14項,獲省部級獎項7項,其中“澳門首屆社科學術獎”即獲4項(二等獎及三等獎各 2 項)。成立伊始,中心就明確了澳門史研究必須結合中西文檔案文獻的基本宗旨。也正是因為之前學界相對忽視了中西學者的交流與對話,忽視了中西文獻的比勘與互證,才會給澳門史的研究造成了不少訛誤。中心創辦人湯開建教授一直非常重視師生的外語學習、掌握及運用,他多次強調掌握外語是做好澳門史及中西交通史研究的不二法門。正如葡萄牙著名學者薩安東(Antoni o Va sc onc elos de Saldanha)教授所說:“雖然我與湯開建教授都不通相互的語言,但這絲毫沒有影響我們多年來在學術上的探討和交流,這裏有這麼多研究生熟練使用多種西語非常難得,……暨大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是一個溝通中西最新研究成果和展開合作的成熟平台,我相信在進一步的努力下我們可以做出更多的成果。”1一、從浩瀚的中西史料走近歷史中的澳門該中心素以開掘新史料為任,中心研究人員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沉潛於史料輯錄整理的基礎性工作中去。這些工作不僅有助於鍛鍊中心人員的史學功力,也將嘉惠學林,使得澳門史研究別開生面,頗具考證之風。(一) 突出澳門原始史料整理的重要性該中心自成立伊始就關注澳門中文史料的發掘整理及對西方史學動態。澳門史研究最為核心的一點是澳門史料的複雜性。作為中西交流史上要沖之地,澳門保存了大量的中西文資料,且由於參與資料記錄的人群各異,其保存及流傳更是流離五洲,整理起來頗具難度。如果史料整理工作沒有大致完成,澳門歷史基本面貌也就很難重現,更不要說解決那些複雜的細節問題。金國平、吳志良先生也強調:“史料的發掘、整理及出版是項巨大的系統工程,……該項工作應持之以恆。只有充分挖掘整理澳門史的原始檔案文獻,才能體現澳門史的原貌,才能正確評估澳門史的意義,才能真正體現澳門的文化價值。”2以豐富的明清檔案文集資料為關注對象,深度整理澳門的基礎文獻是中心研究人員史籍整理的初步工作。1999年,該中心參與由澳門基金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合作的明清澳門文獻檔案整理工作,最終出版了《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六大冊。 3除了對早期有關澳門文獻的整理之外,研究中心也考慮到了近代澳門研究中史料嚴重不足的問題。過去的澳門史研究最深入的為澳門開埠初期這一段,而對於澳門近現代社會發展極少研究,主要原因就是這些史料大都保存在當時的報刊之中,而這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劉清華 ** 暨南大學中國文化史籍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 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澳門研究14 8第43期一部分卻極少有人願意花大功夫整理。為此,研究中心又編纂了另一部史料工具書──《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紀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該資料集選錄《中國叢報》、《遐邇貫珍》等12種中國近代報刊裏有關澳門的資料,時間上起報刊之創刊年代,下迄於1911年12月。考慮到近代中國報刊存量之大,語種之多,藏處之分散,編者最後選擇了十幾種創刊較早、保存澳門史料較多的中、英文報刊作為該資料集之基礎,選擇了其中對澳門內部活動的真實報導作為選編的資料。4該中心研究人員大規模翻閱了近代澳門報刊,從微縮膠卷中整理出了大批珍貴中文史料,並組織翻譯了《中國叢報》。另外,在現存近代澳門報刊整理工作中,該中心參與的對《澳門憲報》5的整理與出版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澳門近現代史提供了重要的新的途徑。《澳門憲報》是研究近代澳門中最重要的史料之一,對於這樣一份重要的報刊,之前學術界對其資料的開掘、使用及研究是極為不夠的。除了葡國學者薩安東、施白蒂(Be at r i z Bas t e d eSil va )及中國學者吳志良等少數學者之外,大多數涉及澳門近代史研究的學者均未對這份報刊進行充分的利用。6在澳門文化局歷史檔案館及澳門基金會的支持下,中心研究人員輯錄了其中的中文資料,加以整理,於2002年出版。《澳門憲報》是歷史上葡澳政府出版的地方官報,也是澳門歷史上出版發行時間最長的一份報刊。該刊從1850年起刊登中文,1879年正式以中葡雙語出版發行,本書所輯資料來自該報自 1850 年12 月7 日第4 號起至1 911 年12 月 30日第52號止刊登的中文文字。該資料集內容豐富,不僅涵括澳門市政建設,還包括了郵政、交通、教育、宗教、文化,乃至澳門海外移民的相關重要文獻,甚至那些不起眼的啟事、告白,都為考據澳門早期華人家族傳承、興衰,澳門下層社會的娼妓、乞丐,葡華社會之間的矛盾衝突,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7另外,葉農副教授目前也正在整理1842年創辦的香港第一家英文報《華友西報》(F ri end of Chi na)中的澳門史料,博士生張坤正在整理1827年中國境內創辦的第一份英文報紙《廣州紀錄報》(CantonRegi ster)中的澳門史料。目前,該中心正組織整理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MEP)中文檔案中的澳門天主教史料。(二)通過現有史料初步定位澳門史研究架構研究澳門問題,不能忽略中西文獻的不斷開掘。而澳門史的研究架構的初步定位,也只有在做好基本的史料整理工作後逐步完成。當前,在學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之下,特別是在澳門基金會等機構的大力支持下,中外學者合作整理、翻譯出版了大量的原始文獻。該中心始終重視參與這一系列工作,該團隊成員借鑒當今澳門史料開掘的最新成果,在大量的個案和基礎研究之上,開拓出多個專題領域,將澳門史的研究繼續深化並打通。逐步將澳門史的研究架構定位在如下兩個大的方向:植根澳門本土問題,關注明清士大夫與澳門的研究,關注澳門開埠初期重要問題的反覆論證、厘清開埠時期的中葡關係,關注近現代澳門社會變遷;會通中西文獻及治史觀點,關注以澳門為中心的中國基督宗教史、中西交通史,進一步明確澳門在東西方文化交流史中的真實角色。(三)強調中西文獻互證及學術交流的重要性天主教史學者方豪先生曾這樣對中西文史料的運用表示其看法:“按近年吾國學者論及明末清初國人信教者,必中西文均有史料可資證明,始肯採信;實則,中文史料,如屬可信,不必借助於西文史料;西文史料,如確為當時人記當時事,則必可信,亦無庸求證於中文史料也。”8湯開建教授在總結多年研究經驗的過程中,提出澳門史研究和基督教史研究中都應強調中西文獻必須會通、中西學者必須互通的重要性。他指出澳門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中國問題,當事者是中葡雙方,對史料的要求只是一種客觀事實的表述,不存在中西文的主次問題。關鍵要看哪一方記載的更符合事實,那我們的研究就應該以哪一方的記載為主,而不管它是中文還是外文,這才是“實事求是”的治史之道。 9對於以上這一觀點,吳志良先生也有精闢論述:“中葡兩國學者對國際書目的利用目的也有所不同,葡國學者具有利用葡語早期漢學著作及檔案的優勢,但對中國文化、歷史的整體知識較欠缺,所以他們利用國際書目加以補充;中國學者則將國際書目為研究及著作的重要參考,澳門歷史的先驅學者,如張天澤、張維華及戴裔 等人之所以能獨樹一幟,無不得益於對中國史料的發掘及對外文資料的
  • 14 9《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運用。”10值得一提的是,在國內條件有限,研究中心年來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支持師生在打好中文基礎的同時學習西方語言。中心先後派出5名博士前往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進行各為期一年合作研究,另外還派遣多名師生前往澳門學習葡萄牙語,同時也派出多名學生參加法國領事館文化處舉辦的為期一年的法語學習。這樣,在中心師生團隊合作的基礎下,既加強了中西文文獻的對證使用,也增進了中西學術研究的互通。二、根植澳門:注重開埠初期史研究,關注近代澳門社會變遷澳門史研究的基礎問題,還是厘清澳門開埠初期的相關疑難問題。前人的研究多集中在早期的中葡政治關係史等方面。另一方面,要深刻理解澳門史的走向,也就不能不加強澳門近現代社會史的研究。豐富的澳門近現代史料可以讓學者深入到澳門的宗教、藝術、族群及經濟等社會萬象的研究中去。近現代澳門的變遷和早期澳門的開埠遙相呼應,將澳門史連貫成為一個整體,也為更清楚解析澳門史中的重大問題提供日益清晰的坐標。(一) 以人物為中心進行澳門歷史專題研究早期澳門歷史紛繁複雜,中葡關係也撲朔迷離,從明末相關士大夫入手來看澳門的歷史變遷顯得尤為重要。湯開建先生以明人文集、筆記、方志以及檔案等一手史料為基礎,結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中西文文獻,有系統的展開了對相關人物的研究,出版了《明清士大夫與澳門》。11其中每一個個案的深入無疑都為早期澳門史的逐步清晰增添了實證的元素。作者通過對明清士大夫與澳門關係的個案研究,從多個側面分析不同歷史時期的澳門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變化,及各時期粵澳關係的發展。正如著者形容這樣的研究“實際上就是將澳門歷史切成無數個橫剖面,然後用顯微鏡一個一個的看,最後再貫通起來”。12此外,湯教授另外一篇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明朱吾弼〈參粵璫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兼論李鳳與澳門之關係》。13作者根據蘇州圖書館藏明萬曆三十年刻本之《皇明留台奏議》中所藏《參粵璫勾夷疏》將其時廣東官員李鳳與澳門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探討,進一步闡述了明清士大夫與荷蘭、葡萄牙各方在澳門的博弈細節,這為明萬曆澳門史研究又增添了精緻的一頁。(二) 注重澳門開埠與明清治澳的宏觀研究澳門開埠史具有不少懸而未決的疑難問題,中心成員也投入大量的精力到這些細緻的考證中去。《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14的出版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澳門史研究從通史性論述向精細的專題性研究的轉向。這些專題研究包括《中葡關係的起點:上、下川島》、《平托〈遊記〉Liam po 紀事考實》、《澳門開埠時間考》、《明代澳門地區華人居住地 沉》、《明朝在澳門設立的有關職官考證》及《明代管理澳門仿唐宋“蕃坊”制度辨》等論文。德國慕尼克大學普塔克教授對於此書作了專題推介,並給予很好的評價。 15雖然其中的某些觀點在學術界仍存在 爭執,但以其豐富的史料展開的邏輯論述,卻自成一家之言。另外,湯開建教授的《明季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中國政府之關係》16、《清朝初期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清政府的關係》17兩篇論文在前人眾多的研究基礎上,利用豐富的中西文獻,對明季清初的澳門與明、清政府的關係展開了系統而全面的論述。陳文源副教授也發表了《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討》18、《南明永曆政權與澳門》19、《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20等論文。《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討》主要論述了葡人入踞澳門之後,針對澳門社會的變遷,明清兩朝管理澳門時所制訂的法規背景、內容及特點;《南明永曆政權與澳門》則探討了永曆政權三次遣使出訪澳門、羅馬,論述了永曆政權與澳門的關係轉變以及澳門當局轉而“效忠”清政府的全過程。葉農副教授在此方面也發表了《澳葡殖民政府早期政治架構的形成與演變》21 及《香港開埠初期澳港關係中的幾個問題》22。(三) 關注澳門的歷史地理有關澳門的歷史地理是澳門史研究的難點,也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該中心在此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成果。湯開建先生的主要相關論文有《澳門諸名芻議》23、《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24、《〈粵大記‧廣東沿海圖〉中的澳門地名》25、《雍正〈廣東通志‧澳門圖〉研究》26、《祝淮〈新修香山縣誌〉澳門圖研究》27、《嘉慶十三年〈澳門形勢圖〉研究》28。
  • 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澳門研究15 0第43期這些論文從澳門的名稱考證到城市建置,從不同的地圖來分析澳門的地名及社會特點。雍正《廣東通志‧澳門圖》是中國古地圖中第一幅以描繪畫形式詳細繪澳門地理及建築的澳門地圖,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湯先生細緻分析了該文對圖中出現的澳門地名及對澳門建築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對澳門城市建設發展及軍事設施的建置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特別是關於圖中涉及的澳門華人廟宇的起源問題,更提出了自己獨到的觀點。王珽教授的《明代香山陸海形勢與澳門開埠》29則對澳門在明代的地理狀況和開埠初期歷史作了細緻的考察研究。另外,中心還有一系列對澳門城牆、颱風、城市規劃與地理環境的考述。(四) 以罕見圖文資料解決澳門史疑難問題中心研究人員在重視大型史料的編纂的同時,也擅於發掘和解析珍奇史料,《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30即為利用早期澳門史料對澳門開埠史精細解讀的重要標誌。這份署名委黎多的《報效始末疏》全文130 0多字,應是目前所見最早的一份澳門葡萄牙人對明廷所上的中文奏章,也是第一份向明廷匯報澳門開埠及澳門葡人與明廷早期關係的最為詳細的中文文獻。主要敘述葡萄牙人從正德年間入華,嘉靖年間居澳,直至崇禎年間向明朝進獻西銃西兵等事,時間跨120年。其中所反映的內容,既可以糾正許多以往關於明代中葡關係及澳門早期歷史研究的訛誤,還能使我們進一步認清撲朔迷離的明代中葡關係和早期澳門歷史的真相。該著作掌握大量明清檔案文獻為基礎,結合前人豐富的研究成果,特別是結合當時另兩份重要的中文文獻《貢銃效忠疏》及《守圉全書》,參考了最新翻譯出版的外文文獻及論文,並邀請專家對自身掌握其他的西文檔案進行翻譯,在眾多的中西文文獻比證分析過程中,將這樣一份奏章深度剖解,清晰地將那段曲折隱晦的史實生動地還原,並深入細緻地將歷史存留疑難問題逐一辨析厘清。另外,湯先生還根據《報效始末疏》,結合其他中西文獻,對明中後期澳門葡人幫助明朝剿除海盜史實再次考述,對歷史中這一頗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闡述,最終證實澳門開埠後葡萄牙人幫助明朝滅除海盜的事實。31(五)深入近代澳門市政、民族、經濟、社會研究早期澳門的研究更多局限於早期中葡關係史,而完整的澳門史研究自然不能沒有澳門本土的社會發展史。湯教授為了將該中心的澳門史研究範圍拓展到近現代,他在雜誌上發表《進一步加強澳門近代史研究》32的專文,呼籲學界對澳門近代史研究的重視。另外,他還專門撰寫一批論文來帶動這一領域的發展,具有代表性的是:《晚清澳門華人巨商何廷光家族事蹟考述》33、《清末澳門鏡湖醫院的建立與發展》34、《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35及《民國時期澳門近代體育的形成與發展》36。隨後在他的指導下,多個博士及碩士研究生完成了對澳門近現代社會的多個層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1. 澳門城市建設問題研究關於澳門市政建設的問題,嚴忠明博士發表了論文《一個雙核三社區的城市發展史──1557至1849年的澳門》。37 該論文基於對澳門城市發展歷史的基本線索的研究,從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和管理結構三個方向討論了澳門城市的發展規律,將 1557--1849 年的澳門城市總結為“雙核三社區”的發展模式,即澳門城市的發展受以望廈村為中心的中國政權和以議事會為中心的葡萄牙政權兩個政權核心的制約,城市由此分化為葡萄牙人社區、內港中葡混合社區和鄉村中國社區三個不同的生活區域。澳門城市的整體佈局,是在滿足當時中葡雙方的政治框架的前提之下,充分適應為東西方巨大的貿易產業鏈服務的需要而產生的;而不同的社區功能分工又為城市的正常運轉提供了商業和經濟保證。2. 澳門博彩業研究而關於澳門博彩業的歷史發展問題的研究,具有代表意義的是趙利峰博士的《晚清粵澳闈姓問題研究》38及胡根博士的《晚清澳門博彩業研究》。前文分析了闈姓作為粵澳地區科舉考試中的士子姓氏作為猜射對象的一種博戲逐步發展成為海內外粵人居地具有更廣泛意義活動之過程,還最終闡述了闈姓對近代中國社會產生的深遠影響。後文主要探討各種博彩業如何在澳門發展,博彩業對澳門社會帶來的影響,以及澳門政府所採取的相關措施。3. 澳門土生族群、華人社會及黑人問題的研究華人文化、葡萄牙人文化和土生葡人文化是澳門文化發展史上的三大支柱文化,不同的歷史時期三
  • 15 1《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種文化的表現有 很大的不同,一般說來,葡萄牙人文化和土生葡人文化在早期的澳門社會生活表現較為突出,而愈到後期華人文化則逐漸成為主體,乃至幾乎覆蓋澳門社會。39因此,對近現代澳門土生葡人及華人社會的研究顯得尤為重要。李長森博士以及林廣志博士完成了兩部厚重的畢業論文,分別為《明清時期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發展及變遷》和《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由於有關土生族群的中文歷史資料十分有限,李博士翻譯了大量的葡文資料。論文主要論述了澳門土生族群的形成與發展、其人口狀況及血緣混合特點、動盪與遷徙中的族群及其在社會發展中的歷史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作者不僅對澳門土生族群的發展過程有清晰的論述,更重要的是他將土生族群在澳門社會的定位及作用有 詳盡的分析。作者認為澳門本身的特殊歷史環境決定了,她必然要從一個對外經貿交流的商埠變為一個中外文化交流的平台,許多土生葡人在中國文化的碰撞中不僅自己成為中華文化的接受者,同時也成為西方文化的傳播者。澳門土生葡人是雙棲文化傳統的真正繼承者,從而使他們在歷史上成為兩個迥然不同的社會之間實質性的聯繫紐帶。而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問題,通常為澳門史學界所忽略。林廣志博士的論文基於豐富的史料並運用以史料重現史實的方法,首次對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由此將澳門史的研究從古代史延伸至近代史,從一般性的中葡關係史拓展至澳門本土的華人華商史。該文主要涉及了鴉片戰爭後澳門華商崛起的背景,華商作為晚清澳門最大的商貿群體對澳門經濟近代化的推動與貢獻,一批著名的華商家族的不同道路,華商組織的近代化進程與華人社會形態的變遷,華商崛起後對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深度參與所導致的晚清澳門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變化,華商的倫理觀及其行為對華人社會習俗的影響,華商在晚清政治漩渦中的態度和作為及其生存之道等重大問題。經過詳盡的論述,作者最終認為,晚清澳門的經濟就是華人的經濟,澳葡政府制定的一整套的法規章程,都是圍繞華人及其商業的需要而展開的;作為“澳門之魂”,華商對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參與與貢獻,推動了晚清澳門向近代化乃至現代化的過渡;華商之於晚清澳門的重要性告訴人們,作為一個新的學術課題,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問題仍值得澳門史學界廣泛關注和大力開拓。黑人並不是澳門社會的主要人口組成部分,但其在澳門特殊的歷史階段體現了獨特的歷史意義,明清時期黑人在澳門社會中起 重要的作用,同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湯教授先後與彭惠博士發表了《黑人:明清時期澳門社會中的一種異質文化景觀》40及《16-- 19世紀澳門“黑人”來源考述》41,在此基礎上,彭惠博士展開了對明清時期澳門黑人問題的深入研究,並以《明清時期澳門黑人問題研究》為題完成其碩士階段畢業論文,填補了學術界對此問題研究的空白。該文回顧了前代入華黑人歷史,主要闡述葡人東來後黑人湧入澳門的詳細情況,包括其來源和數量、社會地位和管理,並最終總結了澳門黑人的作用和最後去向。三、會通中西:審視中外宗教藝術的交流,拓展澳門研究的文化內涵澳門史的獨具魅力之處即在於其獨特的角色,以及其產生的鮮明的宗教、藝術、建築、教育等方面的文化。吳志良先生說過:“澳門歷史研究的意義不僅在於澳門史學的範疇,它不僅僅是中國歷史或葡萄牙歷史的一部分,或許從歐洲海外擴張史及中國近代對外交流史的視野來研究澳門歷史意義會更加重大。”42早在1996年,湯先生就發表了《澳門文化內涵淺析》,全方位論述了澳門的文化。他將澳門文化分為廣義和狹義來分析,從廣義的人口結構歸類來將澳門文化歸類的話,那就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華人文化;二是葡萄牙文化;三是土生葡人(混血兒)文化。而澳門文化若從狹義化的角度而言,可以說狹義文化所涵蓋的任何一方面都能在澳門文化中找到,但是其中表現得最有特色,最具影響力和生命力的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語言文化、建築文化、教育學術文化、傳播義化、文學藝術文化及旅遊博彩文化。 43(一)注重明清中西文化的互動,關注基督教在華傳播史研究作為“西學東漸”“東學西傳”的橋頭堡,澳門
  • 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澳門研究15 2第43期在中國文化交流中功能的雙向性尤為重要。葡國學術界以往側重澳門政治、宗教及經濟史的研究,對澳門在中國以及東亞地區基督教傳播基地之角色研究卻較少問津,而從20世紀 30年代起,中國學者方豪、張維華、林子升等就陸續發表了數量可觀的相關論著44。近年來,該中心將澳門史與中國基督教史研究結合起來,既豐富了澳門史研究的內涵,也拓展了中西文化交流史及中國基督教史的研究空間。澳門作為東方“梵蒂岡”,自然在這樣的中西文化的核心碰撞歷史中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關於澳門基督新教研究,基本無人問津鴉片戰爭後的情況,湯先生則和其博士們一道在長老會、循道會、浸信會的檔案中爬梳史料,完成了三篇相關論文:《英國循道會澳門檔案中的早期傳教士活動》45,《美國長老會傳教士早期澳門活動述略》46,《美南浸信會澳門活動考述》47。由於澳門是基督教在華傳播的第一站,這些論文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明清中國基督教史在澳門傳播植根的多個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澳門是中國基督教史研究的核心及其在遠東天主教傳播史中的重要地位,並且大大拓展了明清時期基督教入華傳播史的研究對象及範圍,為中國基督教史的系統化研究打開了一個良好的突破口。劉小珊博士在查閱了大量日文文獻及日本學者最新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其畢業論文《明中後期中日葡外交使者陸若漢研究》。該文詳細論述了遠東教會史中的一個重要人物在澳門、日本及中國內地的活動,以及其在中日葡三國關係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於日本的禁教,陸若漢於 1610年被驅逐到澳門,之後他不僅長期擔任澳門耶穌會的司庫和顧問,協助澳門耶穌會做了大量的教會工作。在與中國內地的外事交往方面,陸若漢也是澳門方面的一位十分重要的代表。他無數次作為澳門代表進入廣東,或經商,或外交,或處理澳門與廣東的糾紛,為澳門與明政府之間雙方關係的疏通起了很大作用。此外,葉農副教授發表了一篇個案研究論文:《試述澳門聖若瑟修院在遣使會管理時期(1784-- 1856年)的發展》。 48(二)考察西洋美術、音樂及教育的傳播,重繪中西文化交流史基督教來華傳播的是通過教育、美術、音樂等渠道來實現的,也是中西文化交流史中的重要問題。因此,細緻考察教育及藝術的傳播,不僅可以還原澳門本土的文化變遷,而且還充實了中國美術史、音樂史、教育史的研究。湯教授先後發表有關的論文有:《16--18世紀經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西洋音樂家考述》49、《澳門──西洋美術在中國傳播的第一站》50、《16世紀中葉至19世紀中葉西洋音樂在澳門的傳播與發展》51、《明清之際經澳門進入中國內地西洋畫家考略》52、《明清時期西洋體育在澳門的傳播》53、《清朝前期西洋鐘錶的仿製與生產》54。而有關基督教教育在澳門的發展情況,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應屬夏泉副教授。夏泉副教授為暨南大學歷史系中國近現代史專業碩士生導師,研究中心 2004屆博士,主要從事粵港澳地區教會教育研究。先後開展過對澳門聖保祿學院、澳門聖若瑟學院、英華書院、馬禮遜學校、真光中學等一系列教會學校的個案研究,同時也探討了明清時期粵港澳教會教育的分期、特徵等問題。夏泉副教授為近年中國近代教會教育研究最為活躍的青年學者之一,其博士論文《明清時期粵港澳教會教育研究》2007年 1月在廣東省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三)放眼東南亞,關注以澳門與周邊國家地區關係研究澳門是中國與西方交流的橋頭堡,同時也是東南亞地區與西方溝通的重要樞紐,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掘史料,進行東南亞關係及華人華僑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澳門和帝汶同屬葡萄牙的東方屬地,兩地有 密切的關係。16--19世紀兩地更是來往頻繁,不僅經濟上有 密切的關係,而且在政治、宗教、文化等方面有 非同一般的關係。彭蕙博士完成了以《16--19世紀澳門和帝汶關係研究》的畢業論文,該論文主要已葡文文獻為中心展開,填補了學界對相關問題研究的空白。該論文對16--19世紀澳門和帝汶的關係問題作一梳理、論述,尤其是對澳門與帝汶的經濟、政治、宗教等方面的關係研究;對澳門與帝汶的關係在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所具有的歷史地位和價值作一闡釋。此外,中心陳文源副教授發表過一篇重要的澳門傳教士在安南活動的文章:《明清時期澳門耶穌會士在安南的傳教活動》55,而田渝博士在其畢業論文《16至19世紀中葉亞洲貿易網路下的中暹雙軌貿易》
  • 15 3《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中對澳門在中暹貿易中的作用作了一定的闡述。通過研究基督宗教傳播史這個紐帶,我們自然的將澳門與中國內地,甚至東亞其他國家及南亞其他國家聯繫起來,澳門的歷史地位進一步得到提升,澳門史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也不斷加強,這種文化的傳播與碰撞也正是澳門史所蘊藏的豐富寶藏。明清史專家韋慶遠先生指出:由於近年來海內外先後公佈了大量有關澳門問題的歷史檔案,更為“澳門學”的研究提供出前所未有的優越條件。“澳門學”必將成為重要的“顯學”,也需要若干代學人的潛心努力56。錢鍾書先生也曾說過:“大抵學問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養之事,朝市之顯學必成俗學。”57數十年來,澳門史研究隊伍日益壯大,成果日漸豐碩。與此同時,我們也更應該時刻警醒自己,不做表面文章,不能把還未成熟的“澳門學”推向“俗學”的深淵。該中心澳門史研究則為“澳門學”的發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從原始史料的收集整理到專題個案的細緻研究,從早期澳門史到近現代澳門社會變遷史,從以澳門為中心的中西文化交流史到中國基督教史,這些豐碩的研究成果使得澳門史研究日漸成熟。註釋:1 薩安東先生 2 00 7 年 4 月暨南大學“史學沙龍”講座文稿。2 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 00 1 年,第 12 頁。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全六冊),北京:人民出版社, 19 9 9 年。4 湯開建、陳文源、葉農主編:《鴉片戰爭後澳門社會生活記實──近代報刊澳門資料選粹》前言。5 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 50 --1 911)》,澳門:澳門基金會, 20 02 年。6 湯開建:《進一步加強澳門近代史研究──以〈澳門憲報〉資料為中心展開》,載於《學術研究》,第 6期, 20 03 年。7 h tt p: // w ww .l ibra ry.g ov. mo /b krevie w 12 .h tm l.8 方豪:《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上),北京:中華書局, 1 988 年,第 2 85 -286 頁。9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代前言《“澳門學”芻議》,北京:中華書局, 1 9 99 年。1 0 吳志良:《澳門歷史研究述評──兼談中國與西方的觀點和方法之溝通》,載於《史學理論研究》, 20 02年,第 1 期。1 1 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 19 98 年。1 2 同上註。1 3 湯開建:《明朱吾弼〈參粵璫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兼論李鳳與澳門之關係》,載於《嶺南文史》,第 1 期, 19 99 年。1 4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 19 99 年。1 5 Ro der ich Pta k, Tang Kaijian— Aomen Kaibu Chu qi Shi Yan Jiu,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99, in recensóes, ANAIS DE HISTÓ RIADE AL ÉM-MAR .1 6 湯開建:《明季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中國政府之關係》,載於《新史學》,第 1 2 卷,第 3 期。1 7 湯開建:《清朝初期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清政府的關係》,載於《中華文史論叢》,第 1 輯, 2 0 0 2 年。1 8 陳文源:《明清政府立法治澳之探討》,載於《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2 0 0 0 年。1 9 陳文源:《南明永曆政權與澳門》,載於《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6 期, 2 00 0 年。2 0 陳文源:《清中期澳門貿易額船問題》,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4 期, 2 0 03 年。2 1 葉農:《澳葡殖民政府早期政治架構的形成與演變》,載於《澳門歷史研究》,第 2 期, 2 0 0 3 年。2 2 葉農:《香港開埠初期澳港關係中的幾個問題》,載於《澳門歷史研究》,第 4 期, 2 0 05 年。2 3 湯開建:《澳門諸名芻議》,載於《歷史地理》,第16 期, 20 07 年。2 4 湯開建:《明代澳門城市建置考》,載於《文史》,第 3 期, 19 99 年。2 5 湯開建:《〈粵大記‧廣東沿海圖〉中的澳門地名》,載於《嶺南文史》,第 1 期, 20 0 0 年。2 6 湯開建:《雍正〈廣東通志‧澳門圖〉研究》,載於《暨南學報》,第 6 期, 20 0 0 年。2 7 湯開建:《祝淮〈新修香山縣誌〉澳門圖研究》,載於《暨南學報》,第 3 期, 2 00 0 年。2 8 湯開建:《嘉慶十三年〈澳門形勢圖〉研究》,載於《廣西民族學院學報》,第 2 期, 2 00 0 年。2 9 王珽:《明代香山陸海形勢與澳門開埠》,載於《澳門歷史研究》,第 2 期, 2 0 03 年。3 0 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4 年。3 1 湯開建、張照:《明中後期澳門幫助明朝剿除海盜史實再考》,載於《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32 卷,第 2 期。3 2 湯開建:《進一步加強澳門近代史研究─以〈澳門憲報〉資料為中心展開》,載於《學術研究》,第 6 期,20 03 年。3 3 湯開建: 《晚清澳門華人巨商何廷光家族事蹟考述》,未刊稿。3 4 湯開建:《清末澳門鏡湖醫院的建立與發展》,載於《澳門研究》,第 31 期, 2 0 05 年。3 5 湯開建:《清末澳門華人納稅制度的形成與發展》,載於《浙江師範大學學報》,第 6 期, 2 00 5 年。3 6 湯開建:《民國時期澳門近代體育的形成與發展》,載澳門《行政》雜誌,第 6 8 期, 2 0 05 年。3 7 嚴忠明:《一個雙核三社區的城市發展史── 15 57 至1 849 年的澳門》,載於《澳門叢書》,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0 06 年。3 8 趙利峰暨南大學 2 003 屆博士論文,獲首屆澳門社科二等獎,《澳門叢書》待刊。3 9 湯開建:《澳門文化淺析》,載於《廣西民族學院學
  • 根植本土,會通中西──暨南大學港澳歷史文化研究中心澳門史研究述評澳門研究15 4第43期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2 期, 1 9 96 年。4 0 湯開建、彭惠:《黑人:明清時期澳門社會中的一種異質文化景觀》,載於《世界民族》,第 2 期, 20 04年。4 1 湯開建、彭惠:《16--19世紀澳門“黑人”來源考述》,載於《世界歷史》,第 5 期, 2 0 05 年。4 2 同註 22 。4 3 湯開建:《澳門文化淺析》,載於:《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2 期, 1 9 96 年。4 4 吳志良:《澳門歷史研究述評──兼談中國與西方的觀點和方法之溝通》,載於《史學理論研究》,第 1期, 20 02 年。4 5 湯開建:《英國循道會澳門檔案中的早期傳教士活動》,載於《中國文化研究》,第 3 期, 2 0 04 年。4 6 湯開建:《美國長老會傳教士早期澳門活動述略》,載於《中南民族大學學報》,第 1 期, 20 0 6 年。4 7 湯開建:《美南浸信會澳門活動考述》,載於:《澳門研究》,第 3 4 期, 2 00 6 年。4 8 葉農:《試述澳門聖若瑟修院在遣使會管理時期(178 4--1 85 6 年)的發展》,載於《學術研究》,第 1 2期, 20 05 年。4 9 湯開建:《1 6 -- 18 世紀經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西洋音樂家考述》,載於《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第 3期, 20 01 年。5 0 湯開建:《澳門──西洋美術在中國傳播的第一站》,載於《美術研究》,第 4 期, 2 0 02 年。5 1 湯開建:《16 世紀中葉至 19 世紀中葉西洋音樂在澳門的傳播與發展》,載於《學術研究》,第 6 期, 20 02年。5 2 湯開建:《明清之際經澳門進入中國內地西洋畫家考略》,載於《藝術史研究》,第 3 輯, 20 0 2 年。5 3 湯開建:《明清時期西洋體育在澳門的傳播》,載於《世界漢學》,第 1 期, 2 0 05 年。5 4 湯開建:《清朝前期西洋鐘錶的仿製與生產》,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第 3 期, 20 0 6 年。5 5 陳文源:《明清時期澳門耶穌會士在安南的傳教活動》,載於《澳門歷史研究》第一輯,澳門:澳門歷史文化研究會, 2 00 2 年。5 6 參見韋慶遠《演講提要》, w ww .cciv.ci tyu. ed u. hk/ cci v. /visito r/ 19 99-2 000 -b/w ei/ #t alk ,轉引自註 44 。5 7 劉中國:《錢鍾書:20 世紀的人文悲歌》,廣州:花城出版社, 1 99 9 年,第 7 71 頁。
  • 15 5《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廣東、香港和澳門同居嶺南,三地山水相連,潮汐相共,晴雨相關,具有地緣、人緣、血緣、史緣和文緣關係。明清時期粵港澳的教會教育,既是中國近現代教育史、宗教史、中西文化交流史和嶺南區域史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一項頗具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的研究課題。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實質上是一種異域文化的滲透。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地緣優勢,基督教在明清嶺南地區獲得了比較廣泛的發展。基督教教會教育既是基督教文化和近代西方文明的載體,同時它又受到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的中華文明的薰染,到清末逐漸走上了本土化、世俗化和專業化的發展歷程,成為中國近代新式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基督教文化一度試圖控制和征服中國文化,消解中國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教會教育獨立於中國教育之外,是對中國教育主權的侵犯,存在一些負面影響,但作為一種歷史存在,不可否認的是教會教育和明清粵港澳社會兩者間存在 良性互動,一方面粵港澳地區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地理環境,為明清時期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和辦學活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場所,相對減弱了其在中國發展的障礙;另一方面在中西兩種文化的交融和滲透過程中,基督教教會教育的興辦對明清粵港澳社會經濟的發展、新式教育的興起、思想文化的交流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學術界對基督教教會教育的研究由來已久,海內外有不少學者涉獵於此,並已取得了一批學術成果。但相對而言,對明清粵港澳基督教教會教育的系統研究,一向比較薄弱,對明清之際天主教教育的專題研究尤為缺乏。歷史學的魅力就在於:不同的時代總是能夠賦予研究物件以新的認識與思考。因此,開展教會教育研究,不論是對歷史學科、宗教學科建設,還是中西文化交流史的探討,抑或當前中國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暨南大學夏泉博士,在全面總結前人學術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的努力完成了專著《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7年6月出版),該書被列入《嶺南文庫》叢書。共分為五部分:第一章、明清粵港澳基督教教會教育研究的學術史回顧;第二章、明清之際早期天主教教會教育研究( 1552-- 1806);第三章、“禁教”政策下的早期基督教新教教會教育研究(1807--1842);第四章、條約制度下的晚清粵港澳基督教教會教育研究(1842--1911);第五章、結語。全書以“明清時期粵港澳基督教教會教育”為研究物件。長達三個半個世紀(1552--1911)的教會教育發展史,以明清政府對基督教的不同政策和態度為主要依據,作者以為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的發展階段,即“容教”階段(1 552--1806 ,以明清之際澳門的天主教教育為主),“禁教”階段(1807-- 1842 ,以清嘉道年間的基督教新教教育為主),“護教”階段(1842--1911,以鴉片戰爭後條約制度下的粵港澳天主教、新教教育為主)。作者旨在通過對這一課題的研究,理清自晚明以降直至1911年,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新教)在粵港澳的辦學活動及其發展規律,考察基督教在嶺南的佈道和辦學活動對三地社《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述評岳 穎 ** 暨南大學文學院中國近現代史專業 2006 級碩士研究生
  • 《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述評澳門研究15 6第43期會經濟發展和中西關係所產生的獨特影響,力圖揭示雙方在交流過程中所輻射出的良性互動。通過這樣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深入探討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之間聯繫交往的深層次因素,而且有助於人們對隱藏在歷史表像後面的真實情況進行認識和反思,以求把研究課題進一步引向深入。“熟讀深思,心知其意”。該書可稱得上是這一領域近年來難得一見的上乘之作,既是由於該書融合作者多年研究心得,薈萃作者多年研究心血,也是因為其涉獵之廣,認識之深,詮釋之精,令人印象深刻;其個性之明晰,方法之多樣,語言之流暢,令人如沐春風;其研究旨趣之高遠卓絕,令人耳目一新。通覽全書,竊以為,此書有以下幾大特色與亮點尤為值得推薦。一、充分吸取借鑒學術界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具有較強的歸納總結能力近400年來的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史是一段頗為漫長而又極其複雜的歷史。對於這一課題的研究,學術界也是觀點紛呈。對此,該書的作者給予了充分的關注,並盡可能對具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給予介紹和概述。但作者並不是將各種成果簡單地羅列,而是在綜合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論述體系。如在第一章學術史回顧中,作者就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介紹以往明清粵港澳基督教教會教育的研究概況。分別從資料整理情況和已有學術進展方面進行了簡要敘述和分析,使讀者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與看法,指出了存在的不足與尚有待開拓的領域,從而豐富了研究成果,開闊了研究視野,啟發了讀者的思維。另外,作者還重視對史料的廣泛徵引,充分發掘外文資料及新史料,文獻選取標準適當,內容豐富扎實。在所列舉的參考資料和徵引文獻中,史料達50餘種,專著論文更是上百部,包括了多部外文資料。在豐富翔實的資料面前,作者運用宏觀和微觀相結合的方法,堅持小心求證的研究學風,將各階段的教會教育發展情況敘述清楚,而且做到宏觀上把握整體有序,微觀上又兼顧個案的深入,使得論著特點鮮明清晰而又不落入空泛。例如本書從宏觀上 眼,以時間為序橫跨近400年,呈現出各個階段基督教教會教育在中國發展的時代特點,結構清晰明瞭,邏輯嚴格縝密。同時,作者還善於選擇和運用微觀的史料來充實論述。例如,該書將基督教教會教育在中國發展的曲折歷程劃分為三個階段,並分別選取了在各個階段具有代表性的書院加以佐證闡述。在“容教”階段選取了澳門聖保祿學院和聖若瑟修院,而在“禁教”階段則以英華書院和馬禮遜學校為例,並就各自的辦學背景、生源、師資、課程設置、歷史地位及影響進行了詳細的描述,給予了較為中肯的評價,通過比較揭示出各個階段發展的不同特點,使讀者有了一個具體的瞭解,增強了直觀的感受。二、邊敘邊議,史論結合一部優秀的學術著作,僅有宏觀與微觀的把握和史料的陳列是不夠的。只有將史料的運用與理論的歸納和提升相結合才能讓更多的讀者增進瞭解,深化認識。這也正是這部著作的高妙之處。該書作者以掌握的大量歷史材料為依據,對每一研究內容進行客觀冷靜的分析,統籌兼顧,合理安排論文層次,將近400年的天主教與基督教新教之教會教育納入到一個體系和框架中來,形成一個結構龐大、自成一家之言的體系,具有一定的創意。例如,該書第二章和第三章雖分別以早期天主教教會教育和早期基督教新教教會教育為研究物件,但作者通過對史料的詳細考證,將這二者同時列入已建構好的理論體系中來,即文中提到的三個相互聯繫而又相對獨立的發展階段:“容教”階段、“禁教”階段和“護教”階段。如此,既便於在比較中揭示出差異性,又能看出其共通性與歷史繼承性,從而把握事情發展的整體規律。這種建立在史料基礎上的理論提升,既論從史出,便於讀者透過紛繁龐雜的歷史現象清晰地看到基督教教會教育發展的脈絡和規律,也有助於讀者對其加以梳理,昇華形成理性認識。誠如作者所言,要駕馭明清粵港澳教會教育這一學術課題,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研究方法既是研究賴以進行的工具,又是研究得以開展的基礎。正確的研究方法無疑有助於這一課題的研究。本書作者以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歷史、教育與宗教理論為指導,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從交叉學科的介
  • 15 7《澳門研究》第43期2007. 12面確定選題;運用文獻法,將整體研究與個案研究相結合,縱向研究與橫向研究相結合,有點有面,點面結合。此外,作者還大量採用了圖表法和統計法,前者使人對歷史事件的發展一目了然,後者則有利於對歷史事件的定量分析。如在本書附錄中就分別收錄了天主教各修會明清時期首抵粵港澳傳教活動簡表和基督教新教各修會清朝首抵粵港澳傳教活動簡表,在正文的敘述中也多次將各學院的生源師資情況用圖表的形式列舉說明。由此可見,作者具有寬厚的學術視野和廣博的知識積累,這也正是此書的閃光所在。三、立論充分,立意創新正如湯開建先生在為本書所作的“序”中強調,每一篇好的論著,首先必須建有好的立論基礎,並貫穿全文,支持論據。本書就忠實地做到了這一點。例如,作者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歸納總結出以往學術界對基督教教會教育研究的五種範式,即所謂“文化侵略論”、“文化帝國主義論”、“近(現)代化論”、“文化滲透論”、“普遍主義論”,隨後作者提出自己的研究觀點和創見,指明研究的主導理論,從而在宏觀與微觀、縱向與橫向研究方面把握整個研究脈絡,超脫於過去純“西方中心論”和“狹隘民族論”的界限,並擺脫以往過於偏狹的看法,以歷史研究者的客觀理性態度看問題,堅持史學研究的基本原則,反映所研究物件的真實全貌。作者還注重從新的視角,運用新的理論及新的方法進行研究,推陳出新,並言之有理。作者在這部書中,所提觀點客觀有據,不但形成了一個系統的論述體系,而且通過對具體問題的分析,提出了不少帶有創新性的觀點。如作者在介紹中國第一所教會學校──澳門聖保祿學院時,就其是否遠東第一所西式大學進行了考證。研究澳門聖保祿學院的中外學者,大都認為該學院是中國乃至遠東第一所西式大學。但作者在佔有充分證據的基礎上,發現上述觀點與事實相悖。首先,果阿聖保祿學院創辦於耶穌會士東來之始的 16世紀中葉( 1542年)。這樣一來,創辦於 16世紀末的澳門聖保祿學院自然就不是亞洲第一所高校了。其次,作者 重分析了1581年創辦於日本的府內神學院,從其誕生的時代背景、課程設置、社會影響等各方面指出它才是最早創辦的教會大學,故作者提出“稱澳門聖保祿學院是遠東第一所西式大學是缺乏豐富史料基礎的臆測性結論”。此外,書中還有許多觀點頗具新意,不囿於陳說,在此就不一一贅述了。總之作者勇於提出自己的新說,評價恰當中肯,把研究引向深入,在公允中寓以創見,表現出了作者扎實的史學功底和獨特的學術眼光。此外,本書文字既不晦澀難懂,又不過於淺白,語言整齊流暢,敘述詳略得當。克服了以往一般歷史著作刻板枯澀的模式,既具有豐富文化內涵、較高學術品味,又做到了簡明易懂,深入淺出,拉近了讀者與研究物件間的距離,兼具學術性與可讀性,是一部很有學術價值與閱讀價值的佳作。當然,本書也存在 不足和需要改進之處。如在本書的宏大構架中,對原始檔案的追尋稍顯不足,對外文資料運用也不夠。總之,《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一書將近400年的基督教教會教育發展史真實地再現出來,在中國基督教教育史研究領域裏增添了一新的成果,特別是為粵港澳教育史提供了一份重要的參考資料,必將在教育史領域留下一筆可貴的學術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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